四明十義書
重刻四明十義書序
圓宗觀道曠遠深絕。必須稟宗匠之開決。更自
精揀方善得通達焉。設或不然。名衲老宿尚失
正路。況初學後進不入邪徑殆希矣。昔者慈光
恩師。兼講華嚴。不深本教。濫用他宗。輒定一念
為真。從是今宗境觀大壞亂矣。遂使圓談法性
錯為直顯心性而廢光明玄之廣本也。於是四
明尊者惜乎正教慜於來蒙勉與梵天昭師問
答往復各及五回。今之十義書者撮彼五回之
文而集大成者也。一披此書非惟往復始終灼
然可觀。亦夫定境修觀託事附法妙解妙行唯
色唯心凡觀道之晦于時者燦然明矣。嗚呼因
山外之邪說觀心正義翻顯昭代其猶猪揩金
山風益求羅耳。幸此書嘗流至此邦而尚不弘
於世人無知其為至珍也。至吾立和尚屢屢講
演稱讚四方學人普識照觀道之光明幢也。當
今之時苟欲曉天台荊溪之宗教。必須依憑四
明指南。欲解四明之文。先當精練十義指要。兩
訓不精於斯今宗觀道明者不也。然現行義書
寫誤不尠子注文字相逼難見讀者病焉。今為
訂正重上梨棗更揭忠師科於文上以代學人
合寫之勞。後學精讀此書勤勤綣綣則能解釋
宗教通達觀道自在無礙。譬如破竹初節既破
餘節皆去不難也。學者於斯不可忽之也。
旹
元文丙辰七月上澣 唐山比丘義瑞謹識
十義書序
十義書之所由作者。有宋景德之前光明玄
廣略二本並行於世。錢唐慈光恩師製記曰
發揮。專解略本。謂廣本有十法觀心乃後
人擅添爾天台重解帝王之文輒評。謂有
四失。一曰理乖。二曰義疎。三曰詞鄙。四曰
事誤。廣破如續遺記也。有二弟子即錢唐
奉先清師嘉禾靈光敏師。共構難詞造二十
條。輔成師義共廢廣本。錢唐寶山善信法
師。奉書敦請法智評之。法智遜云。夫評是
議非則近於諍競。非我志也。矧以二師學解
有聞。盡吾宗之先達。奚可率爾而拒之哉。信
法師重請曰。法鼓競鳴。何先何後。夫當仁
不讓於師。況餘人乎。堅讓不免故。有扶宗釋
難之作。專救廣本十種觀心。兼斥不解發軫
揀境之非。觀成歷法之失。錢唐梵天昭師。孤
山碼碯圓師。皆奉先之門學也。乃撰辨訛驗
釋難之非。救發揮之得。法智存謙光之禮。撰
問疑書詰之。昭師不遜有答疑書之復。法智
復有詰難書之徵。昭師構五義之答。法智復
作問疑書之責。昭師稽留逾年。法智復有覆
問書之催答。昭師有今之釋難。翻成不腆之
文矣。往復各五綿歷七年。攢結前後十番之
文。共成今十義書之作。復有二百重詰。不出
前後。五番墮負。四番轉計。初指約教正釋。便
屬理觀觀心。法智斥云。以教代觀。不意翻成
有觀無教。二轉計云。須知。理觀直觀真心。
光明當體。翻謂妄法。法智斥云。觀心在迷。
却謂屬真。當體果法。却謂屬妄。三轉計救真
心之一失。改真心名為法性。意謂。法性通真
通妄。以隨緣混之。輔為事理二造。心屬非
真非妄。生佛是真是妄。救前真心。亦不專真
專妄也。以不專妄故。斥法智之拒也。四轉計
云。十乘妙理。為所觀境。法智破云。應三障四
魔。為能觀觀耶轉計即墮負矣。并初根本。共
成五番也。又法智引重明陰境難之。昭公伏
曰。止觀觀陰。有失撿尋。仲尼云。法語之言。
能無從乎。改則為貴。今為改之也。法智進獎
云。上人粗有性靈。能分科節。何不盡矣。捨短
從長。見巧知陋今伏膺觀陰。因誰得知耶。景
德四年。孤山圓師。為昭師輪下之席端也。
法智遣住東掖山神昭大師本如。在輪下。日
馳十義書并二百問。往錢唐詰之。會稽什公。
希望輔之翼之。共辨矣。孤山觀二公之論辨。
如面敵。必重席也。自謂。義龍安肯伏鹿。遽白
錢唐守。答以公據。不為遣也。雖然止重論
席。別行玄雖魔燒佛經。且不能燒性德之善
也。故常住教卷。焉可絕滅耶。今有宋熈寧。相
去八十餘年。此文重興。盛行於世。浙右學
斆。講習此文者眾。故得僝工鏤板。代學者
傳寫之勞。住永嘉法明院。第一代孫繼忠。
指授門人。以寫印二本。對之評之。其義其
中。法句欠剩。文字舛謬。昔趨廣智之庭。每蒙
以提耳指掌。今約義斷文。輒濫評定。或有臧
否。冀同學同見者。更為學者指南耳。熈寧九
年。仲冬月既望日序。
景德三禩沙門。比丘知禮。
謹用為法之心。問義于
浙陽講主。昭上人。十月二十三日。來.文.
二人入室傳到釋問書一軸。廣構麁言。欲杜
來難。既立宗而自墮徒援教以何歸。都為無
義之談。盡是誑他之說。若隨文致詰。恐大節
難明。故於觀心一科。立難十段。況上人素彰
不遜。以辨訛答疑。自矜。鄙僧早蘊多謙用請
益諮詢為禮。故問無多少。答必周旋。
又昨蒙五義見徵。既即時取趣。今約十門
定難。無託故以寢言。休勞。多部檢文。逾年
作計。便請。直誠吐義。隨解速酬。幸甚幸甚
。
辨訛本立。此玄十種三法。純明理觀。不須
附事而觀。
荊溪云。如常坐等。或唯觀理。隨自意從末從
事。既云純明理觀。乃是三種三昧。專令於識
陰修十乘也。
又答疑書云。此玄文直顯心性。
且三種觀法。皆顯心性。但事法二觀。既託事
義觀心。及附法相觀心。且非直顯。唯約行觀
直。於陰心顯三千性。方名直顯心性。據此兩
書。定判此玄十種三法。已是約行之觀。故可
廢今附法觀心也。
既是約行理觀。直顯心性。十種三法文中。
何故不揀示識心為境。那無十法成乘。既全
無此義。則定非理觀矣。
又文自專談果佛法相。定非直顯心性矣。上
人本謂。已是約行觀故。故可廢今觀心一科。
既非約行之觀。則後文觀心。豈可輒廢耶
。
此則觀心一科。已不可廢也。
況上人自立事法二種觀心。唯有二意。一為
令已修止觀者。覩事相法相。不忘本習故。示
二種觀心也。二為未修止觀者。忘於封滯。令
知起行。必依止觀故。示二種觀心也。
且今文棄三觀一。揀陰修觀恰稱久修者本
習。又能預示未修止觀者。要知起觀之處。
若剛廢此文。則無以稱久修者本習。又無以
示未修者止觀行門也。則此玄觀心一科。不
可輒廢。約行觀義。既壞。附法觀心之文。又不
可廢。帝慧王安可輒除耶。
所議既極。餘何可論。但為此宗大節。既被上
人異說。誤彼後人。故不獲已。且於觀心。略問
十義。望速垂答示。
一不解能觀之法 二不識所觀之心
三不分內外二境 四不辨事理二造
五不曉觀法之功 六不體心法之難
七不知觀心之位 八不會觀心之意
九不善銷文 十不閑究理
第一不解能觀之法
夫評論佛法者。必須解義決定。發言誠諦。
知勝知負。能進能退。儻心無所詣語自相違。
已負而更進者。必不可與論道。吾祖之垂誡
也。然今為惜乎大教。求止不獲。故略言其始
末。俾少知其得失矣。
且發揮記。立廢觀心所以云。此玄十種三法。
蓋大師扶順經文。法性圓談。始自性德三道。
終至果人三德一一三
法悉是妙性。一一妙性悉是真源。豈此純談
法性之外。更須立觀心耶。
扶宗記釋曰。觀心者。正論觀法。的示行門。須
對境明觀俾惑滅果成。豈此圓談法性。便不
立觀心耶。如法華玄義。所明法相。廢淺從深。
一一皆至無作。復以二妙判開。豈不圓談法
性乎。何故更立觀心耶。若剛廢此文。則杜絕
眾生入理之門趣果之路。則全迷一家解行
之要也。
據此所。釋廣明十種三法之後。須有觀心一
科。不可輒廢。發揮之義。於茲已壞矣。
上人因遭此難。既知但教無觀。乖於本宗。乃
將教代觀。而曲救之。故撰辨訛曰。觀有二種。
一曰理觀二曰事觀。今云不須觀心。乃不須
附事而觀也。何則。所談十種三法。始凡終
聖。亘果該因。無不以一法性而貫之。無不以
六即位而成之。則使諸法等而無差。混而為
一。事事全成於法界。心心全顯於金光。如此
則豈非純明理觀乎。乃至云念念圓解。心心
相續。何患不證果入理。及引普賢觀端坐念
實相。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為證。即結云。
豈非理觀乎。
既云正釋十法純明理觀。則專是止觀也。
故問疑書難曰。事理二觀。即占察經。唯識及
實相觀也。止觀四種三昧。不出二觀。唯識歷
事。實相觀理。輔行云。如常坐等。或唯觀理。
隨自意。從末從事。故詰難云。若謂十法即是
理觀。應此玄文。已是三種三昧也。以彼止觀。
揀示識心。觀三千法。十法成乘策進行人。入
內外凡。登於初住。方是理觀也。
上人祇知以教代觀。救於廢觀之失。乃云十
法純是理觀。不意却成有觀無教。
故問疑書難云。若此純明理觀。則有觀無教。
何傍正之有乎。
上人被難之後。又知十法非是理觀。故撰答
疑書。從容改轉。乃云。以由玄文直顯心性。義
同理觀。且辨訛救云純明理觀。何曾云義同
理觀。言既無準。義當自壞。
如不識瓜瓠者。乃錯認瓜定言是瓠。及被識
者斥之。其錯言者。乃云相狀同瓠。既以似為
真。故不可以此人之言。定其物像也。
況本立直顯心性故。義同理觀。且心性之名。
釋籤定判在因。今既自甘十種三法。是果佛
所證。則全非直顯心性。既非直顯心性。則自
不同理觀。
又且縱上人從容改轉義同理觀。且常坐等。
專立陰心為境。修十乘觀縱不全同。亦須略
有境觀。十種三法。既蔑聞揀陰。將何義同理
觀耶。
故詰難書。用十義驗此玄十法。不是理觀
之義。則答疑書所立。又壞義雖數墮心不肯
甘。
又撰五義書云。觀心之義。有三種。唯止觀約
行觀心。乃立陰等為境。揀示識心。以為所觀。
若附法託事二種觀心。但是直附事相法相。
觀之攝事成理。皆不立陰入為境。乃至云。請
搜撿一家教義。還有託事附法觀。別立陰入
為境否。脫或有之必希垂示。
且上人自云。十法純明理觀。不須附事而觀。
既云純明理觀。則知專是止觀約行觀心。儻
稍兼事相法相。何名純談理觀。若少帶佛法
生法。何名直顯心性。詰難書。本徵直顯心性
純明理觀。何得將事法之觀答之。
豈非上人義窮計盡。謾指餘途遮掩過非。豈
不防智者之明鑑。豈不慚諸聖之照燭。
況託事附法之觀。何嘗不依陰入為境。故萬
二千人。以十二入為境。各具千如。為觀十弟
子。以王數為境。一體三寶為觀。王城耆山。皆
以五陰為境。以三德為觀。故妙樂云。正當觀
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又云。又諸觀境。不出
五陰等。若附法相觀。並用妙解。攝法歸心。方
修觀行。所觀之心。非陰是何。如此明文。顯示
三種觀法。皆以陰入為境。
又上人堅云。若事法觀。以陰為境。即同止觀
約行之觀。何名託事附法觀者。
且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豈
非荊溪以託事。例同約行。俱觀陰境。
上人此立不同。記主引例令同。是則不同之
義。又壞也。故覆問書。具引此文為難。上人不
知慚愧。唯知轉計。但得一句少分略存。則便
怒張抵拒。
故今來義狀。乃云。五義書自云。諸文事法觀
心。不說於陰揀示識心。今文觀心。既云棄三
觀一。以驗是訛也。
且五義書只云。若別立陰入為境者。此則全
同止觀約行。何名事法觀耶。請搜檢一家教
義。還有託事附法觀。別立陰入為境。否。脫或
有之。必希垂示。
至予將別立陰入為境教文示之。乃轉執云。
我本自問於陰揀境。諸文所無。不問通立陰
境。將此欲暫延邪計。且諸文揀示陰入為境。
雖不全同止觀。而文義非無。應知。修事法觀
者。不妨揀境。
如妙玄五義觀心。云一心成觀轉教餘心。豈
非心王觀成。歷諸心數。自然清淨耶。
若不揀陰。何得一心之觀。先成然後教餘心
耶。此則同今觀心文中。心能充益受想行文
也。又同若知心無心為光。則知想行非想行
為明等也。亦是義例內心。若淨以此淨心。遍
歷諸法。任運泯合也。既云一心成觀。豈得不
作觀成理顯釋之耶。
又云三界無別法。唯是一心作。此正當去尺
就寸。唯取識陰總無明心也。既云唯是一心
作。得非揀取無明識陰耶。此云棄三觀一。彼
云唯一心作。此云心為光。則想行為明。彼云
一心成觀。轉教餘心。此則彼此揀示陰境。彼
此觀成遍融。何計曲拗令不同耶。又諸文。既
許立陰為境。此文的示陰中識心。有何等過。
今却問上人。請探檢一家教義。還有何文定
云。若於陰揀示識心為境。則不成附法觀門。
脫或有之。必希垂示。
況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
豈非令講授者。懸取止觀揀境之意。及觀法
之義。示其初心。令其於陰揀境。修乎託事之
觀。疏句文略。記主尚令講者。揀陰示之。今此
觀心。既已於境揀示。正合荊溪之意。驗知初
心可用修習也。
又且縱上人轉計。云託事附法觀。不得揀示
識心。唯約行觀。即須於陰揀示識心為境。
且上人堅立。十種三法。純明理觀。若非約行。
為是何等觀法。況揀却附事之外。特立純明
理觀。豈非辨訛。專取約行。為理觀耶。
既是約行之觀。因何全不於陰揀境。若無其
境。觀依何立。境觀既無。豈得純明理觀耶。
豈知破他全成自破。是誰厥過斯彰。此過既
彰。則義宗全壞。將何救於發揮邪說。應知。自
發揮至今來義狀。共得四番轉計五回墮負。
不知此後如何轉計。更令理觀非約行觀耶
。
應知。十種三法。唯談果佛所證法相。只是約
教開解。況文初自云。約信解分別。故於此後。
須有觀心一科。顯於圓行。方合一家教觀傍
正之義也。
上人立宗既墮。將何更論。無請執迷。便希解
悟。即佇回報。用塞虛心。
第二不識所觀之心
扶宗記釋。此觀心文。初棄三觀一。問答之文。
是定所觀。及釋伏疑。未論修觀。
辨訛破云。止觀去尺就寸。觀識之文。正明修
觀。何得例未修之義。
問疑書徵曰。輔行於陰入境。文分兩段。謂先
重明陰境。即指三科內。唯取識心。去尺就寸
文也。次明修觀。即十法成乘之文也。既去尺
就寸文。是定所觀之境。何曾便是修觀相耶。
豈可見在正修章中。便是修觀相耶。只如正
明修觀文中。尚須更揀思議。取不思議。方為
觀法。何得將定境之文。便謂正明修觀。
此既明文顯示。無計曲救。故答疑書中。自甘
伏云。見示去尺就寸之文。輔行指為先重明
境者。誠哉是言。蓋予昨來有失檢尋。致茲
造次。孔子曰。法語之言。能無從乎。改之為
貴。今改之也。
若稍後之義。或失尋撿。名相參差。則章鈔共
有。且夫定境修觀。乃是止觀一部綱格。進道
要宗。豈須撿尋。方能分別。以此驗知。上人於
一家境觀。素不挂心。答釋之際。遍檢諸文。旋
作計校。是故凡所引文。皆不當理。
且夫大師。垂示觀法。皆為除病。揀定識心。是
病之根穴。乃用十乘法藥。委細治之。若將病
為藥。是認賊為將。則一部止觀。皆不堪也。
上人議論之前。凡得幾迴聽講。幾迴溫習。幾
迴說授。還曾於此境觀。分藥病否。若能分之。
何故將所觀。為能觀耶。然雖知改之為貴。奈
何錯解既深。其根難拔。只略知分境觀之文。
而殊不能分境觀之義。
且據上人心性之義。則彰其失錯解未除也。
何者詰難書。引金錍.及大意.不變.隨緣.名
心。以證所觀。是隨緣所成一念妄心也。上人
乃輒云。緣有染淨。隨染緣作九界心。隨淨緣
作佛界心。乃斥予不合將隨緣一向在染。及
堅執心性名通真妄。
又云止觀引華嚴心造諸如來。是非染非淨
心等者。此則備見上人不識所觀心境。致茲
妄立妄破也。
且如心性之名。妙玄及釋籤定判。屬因為初
心所觀之境。故云佛法太高。眾生太廣。初心
為難。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觀心則易。是
則諸佛亦有心。眾生亦有心。若隨淨緣。作佛
界心。則高遠難觀。若隨諸染緣。作一切眾生
心。則廣散難觀。故輒取一分染緣熏起。自己
即今剎那陰等之心。依之顯性也。是則隨緣
不變之性。攝佛攝生。亦高亦廣。不變隨緣之
心。非佛非生。不高不廣。近而且要。是故初心
最可託之修觀也。
釋籤文云。理本無差。差約事用。豈非心即
性故。何所不該。乃無差也。性即心故。心不是
佛。佛不是生。乃云。若以佛法觀之。似如不
逮。若以心性觀之。似如可見。是知。言心性
者。專是凡夫一念陰識之性矣。
況大意釋心性之名。本結觀於陰心之義。
金錍釋心性之名。本顯凡位情與無情。俱是
隨緣當體不變。以明俱有佛性也。那忽上人。
將佛界心釋之。則成金錍說佛有佛性。何關
眾生與無情耶。又成大意以佛界心。為所觀
境。不成觀於現前陰心也。
且如止觀十境。攝一切所觀。何曾將佛界心
不為境。恐是大師明境。有不了之過故。上人
特釋之也。
上人令予微回智燭洞鑒他心。予雖未有通
明智燭。且將義學。微照上人懷抱。豈非示珠
指輒將一念之心。直作真性釋之。
又答疑書云。此玄文直顯心性。及被詰難書。
引金錍大意及諸文。顯說心性在因一念屬
妄。無門巧救。遂公然不答直顯心性之難。却
於三兩門。初引之而潛改云。此玄直顯法性。
蓋上人因遭詰難。始悟十種三法。顯是果佛
法相。定非直顯心性。其過既大無由免脫。故
於此難。略不敢下筆。乃旁隨緣不變之說。約
染淨兩緣釋之。意令心性通於佛果。其如妙
玄與釋籤。專對佛法生法。揀示心性。既云定
屬於因。故不可通果而釋。況大意金錍。專示
陰心之性。故從染緣九界心。說實不通於佛
界及真心也。
上人雖且就隨緣義釋。而甚知先立直顯心
性言。已落非故二三門。初輒改為直顯法性。
既自知過如此。何不循理首伏。頓棄邪宗。共
揚正義。那得唯事欺隱。改文轉義。麁言強拒。
豈以惡言。能拗圓解。豈以姦計。能遮深過。須
防空界有護法諸天。世間有解義高士。或誅
或鑑。良堪慚懼。審思審思。
又執心性各通真妄。縱聽上人艱辛巧立。其
奈非今所論。且今心性兩字相連而立。豈令
心却是真。性翻成妄。斯乃公違荊溪釋義。
又所觀心境。如何名真若令始行。緣於真心
修觀。正當荊溪所揀。緣理斷九。義歸別教也。
又執心造諸如來。是非染非淨心者。此更不
可。
且如止觀引彼經偈。本證陰心能造一切。此
有二意。一明陰心本。具如來性故二明煩
惱之儔。是如來種故云心造如來。若敻指
真心能造如來。正當金錍旁遮偏指清淨真
如為佛性也。又只知類種。全不識敵對種也。
又不可偏執。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之文。遂立
真心造法。須知陰心即理。是理之用。
若執真理造如來者。止觀不須觀陰顯三千
性也。何故不直立真心為境。而立陰等十境
耶。何故諸文。多以無明心及妄為境耶。故
若不即三道。而顯三德者。乃教道所說也。
又上人數斥扶宗唯立識心為境。以三觀觀
之。使性德開發之義。謂不知心具三千。亦由
上人素不諳境觀藥病。致見頻有妄破也。
具如止觀去於丈尺。唯取於寸。乃是於事造
中。去其所造。取能造以為所觀之境。故云伐
樹得根。灸病得穴。乃是去其千枝百脈。唯取
一根一穴。立所觀境。故云先重明境。故扶宗
云。以一念識心為境也。
至明修觀。乃於能造陰識。明具三千。三千是
假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諸法。故輔行云。心
具足假。此之三千。非法性無明。自他共離
而造。故約此空假。遮照不偏名中道。豈非
不思議境。義含三觀。發心中既全依此理。豈
不具三義耶。安心中遂以三止三觀。總別安
之。此去三觀之義。節節轉明也。故知。十乘無
不以空假中。而為大體也。故云以一念識心
為境。以三觀觀之。應知。廣則十乘。略則三
觀。故云不思議境。望後九觀。名所觀境。望前
陰識。則妙境。并下九乘。同是能觀之三觀也。
即輔行次明修觀文也。
良由上人。殊不知陰入境。與不思議境。分於
能觀所觀。用藥治病之義故也。
應知。於能造識心。觀具三千。此之三千。是灸
病之火。是伐樹之斧。是捨重擔之法。是破三
賊之將。是觀識心之三觀。故輔行云。今文妙
觀。觀之令成妙境。境方稱理。又云。若以正
觀安之。世諦方成不思議也。故未觀未安。
全是迷中陰入。何得未論觀法。便自說具三
千。若也定境便說三千。至修觀法。更何所
論。
又如輔行消丈尺寸喻。先將三科中。唯取識
陰對之。後復云。若探取不思議境合此喻者。
則以一念十界三科為丈等。釋之。既云探取
不思議意對喻。故知。不思議境。是次科之意
也。定境之時。未合正論三千妙法也。若不爾
者。何故名探取不思議耶。又十境不出三障
四魔。今之定境。報障陰魔。因何未論破障降
魔之法。便自說三千耶。
祇如於識陰修圓三觀者。約何義說假觀耶。
豈說緣生假耶。豈說建立之假耶。既修此
等之假。仍須即陰說具三千方為妙假。故荊
溪云。具即是假。又妙經疏。以十二入為境。各
具千如為觀。若非此假。則空中亦淺全非圓
觀也。
故扶宗云。以一念識心為境。用三觀觀之。
使性德開發。既是圓教三觀。自合約於三千
論其空中也。復明開發性德金光明。豈不含
三千妙理耶。何得以未詳之文。破已解之
語。
上人今立非染非淨之真心為能造。染淨諸
法為所造。意以能造所造。俱為所觀之境。便
謂深得止觀之意。乃錯認之甚也。
以彼簡却所造。唯取能造為境。乃是去其千
枝百脈。唯取一根一穴。以為所觀。若俱取者。
大乖揀境之意也。
又彼特立總無明心一念陰識為境。上人固
違彼說。自將非染非淨真心為境。還順宗
師之教否。又彼立染緣熏起九界心為境。上
人乖宗。自立淨緣所成佛界心為境。還順宗
師之教否。天台荊溪負上人何辜。而苦見違
返毀滅耶。以此驗知。實不識所觀之心也。
今就上人邪說。用正義示之。幸請尋省。非染
非淨真心者。不思議境也。能成淨緣。十乘妙
觀也。佛界心者。妙觀之果。常住陰也。能熏染
緣。無始無明也。九界心者。無明之果也。生死
陰也。生佛雖各由緣。而染緣所成本有。
故荊溪云。清濁雖即由緣。而濁成本有也。
今欲顯於妙理。須破染中因果。故總無明心
一念陰識為境。以十乘觀破之。使染中妙理
顯現。成於佛界常住之陰。
上人那得將淨緣所成佛界心。及所顯妙理。
為所觀心境耶。若以此法為所觀。為將何法
為能觀耶。
止觀本立三障四魔為境界。上人却以十乘
妙理為所觀。十乘妙理。若為所觀境界。即須
三障四魔。為能觀理智。方知。上人是波旬本
身。是落迦種子。若不改悔。陷墮非遙。
上人本立。十種三法。已純談理觀故。廢於附
法觀心。十法之中。既不簡示陰識。為所觀境。
又不明於十乘。何名純談理觀。既非理觀。後
文觀心。安可輒廢耶。能破之宗既壞。觀心之
義何傷。若欲改轉速請相聞。
第三不分內外二境
夫性具三千。雖有依正色心已他。而皆融泯。
舉一全收。無始迷故。全理成事。定分內外。彼
此角立也。
若依實教修觀行者。必須於事解理。以理攝
事。故了萬法唯心。亦了萬法唯色。萬法唯聲。
唯香唯味唯觸等。
故修內觀時。先用圓解。攬於萬法。唯我內心。
然後專於內心。而觀諸法。若宜修外觀者。亦
須先攬萬法唯一色等。然後專於一境。而觀
諸法。故觀內心。則一切法趣心。若觀外色。則
一切法趣色。是則只一非內非外之三千。隨
乎觀慧。趣內趣外不同。
若不爾者。趣色趣聲之教。如何可解。唯色唯
心之觀。云何修耶。
上人雖云唯色。色即是心。堅執觀於外色。亦
只趣於內心。又定云。心具三千。色不具三
千。
若爾。應是外色非性本具。舉色不全收諸法
耶。若不全收。何名色為法界耶。
若色不具三千者。妙經文句。何故十二入。各
具千如。為萬二千法門耶。且十二入中。唯有
一分半屬心。十分半屬色。若如上人所說。只
合有一千五百法門。則大師剩說一萬五百
也。又金錍云。生佛依正。一念具足。一塵不
虧。
又輔行云。若色心相對。則有色有心。論其體
性。則離色無心。離心無色。若色心相。即二則
俱二。一則俱一。故圓說者。亦應得云。唯色
唯聲唯香唯味唯觸等。何但獨得云唯識耶。
若合論者。無不皆悉具足法界。復次若從末
說。一切眾生二種不同。上界多著識。下界多
著色。若約識唯識。攬外向內。令觀內識。皆是
一識。識既空。已十界皆空。識若假者。十界皆
假。識若中者。十界皆中。專於內心。觀一切
法。觀外十界。即見內心。是故當知。若色若識
皆是唯色。若識若色皆是唯識。雖說色心。但
有二名。論其法體。只是法性。
今據此教文。若內若外。若心若色。趣觀一境。
皆具三千。以互具互收故也。令著外色者。專
觀內心。外既歸內。外著則亡。著內心者。令專
觀外色。內既趣外。內著方祛。外觀本治內著。
若還攝外歸內。則彌增內著。重添他病。良可
痛哉。
又上人堅破。若修內觀。恐心外向所修外
觀。恐心內向。以為內外相隔。非是圓融。則有
彼彼草木。各一佛性之過也。意謂。修內觀時。
既具三千。三千便是外境。則外諸事境。一時
遍觀。方為圓觀也。皆由上人不諳內外二境
不分而分。故妄有破斥也。
須知以性融攝故。則內境外境。有相趣之義。
約事分內外故。則觀內不可放心緣外。觀外
不可放心緣內。
如修內觀。先用妙解了知外法同趣內心。即
但於內心。觀三千性德。
故四念處云。專於內心。觀一切法。若放心緣
外。則不名專於內心。修乎三觀也。又大意云。
此能造心。具足諸法。實不遍緣於所造外境
修觀。內觀既爾。外觀豈不然乎。
故修外觀。如觀一塵。亦須先用妙解。了知內
心及一切法。同趣一塵。但於一塵。觀一切
法。
故四念處云。觀外十界。即見內心。是則趣觀
外之一塵。既具十界。豈不攝乎內心。故云即
見內心何得却謂此文是攝外歸內耶。須知。
此文是內心趣外之義也。
其猶帝網百千萬珠。彼此光影。互具互入。但
觀此一珠。則彼彼多珠光影。咸趣於此。觀彼
彼珠。亦攝眾珠光影。
如專觀此一珠。雖見眾珠光影。實未遍觀眾
珠。以眾珠光影。全在一珠之中。何須放心遍
觀耶。如此則專於內心。觀一切法也。
若觀彼一珠。雖見眾珠及此一珠。實未遍觀。
以眾珠光影。皆為彼一珠中所具。故此如觀
外十界則見內心也。
智者以譬喻得解。故不可定執。外色不具三
千。亦不可妄破恐心外向等。
又上人堅據金錍心具三千。談無情佛性者。
蓋由彼文正顯佛性遍義。以佛約有情說故。
多明色即於心。故知。若信諸色即心。則成無
情有於佛性義也。
亦為成於內觀義故。且約唯心而論。以諸教
文。正被下界眾生故。多明唯識也。
非謂彼文一向。攝歸一邊。如生佛依正。一塵
不虧之文。如何作色不具三千釋。如何作一
向攝外歸內釋耶。豈可荊溪亦謂。一一草木。
各有佛性耶。十二入各具千如。豈亦有草木。
各自成佛之過耶。
上人於答疑書中。明明以遍歷諸法。為彼彼
三千。今來恐妨示珠指一向攝色歸心之義。
故但立內心三千。而言外色不具三千。又復
潛轉彼彼三千之言。云彼彼諸佛三千。彼彼
眾生三千。
且義例本論。色心不二。既先觀內心三千。攝
於外色。為不二已歷外之時。何得不約色具
三千。攝內心等諸法。為不二耶。何用改轉自
語。令義不圓耶。
況示珠指一向。攝色歸心。頓違輔行中。離色
無心。離心無色。二則俱二。一則俱一。及唯色
唯心等文。
但十不二門。都為示於觀法大體。以今家觀
法。正在內心。旁託外境。以捨旁取正。所以
特取內心為總。若對說者。既云唯色。色豈不
總諸法耶。
又輔行云。迷謂內外。悟唯一心等。亦約正修
內觀以說。若約外觀。豈不云悟唯一色等耶。
唯色之教。豈約迷說。
又示珠指。謂心唯在理。生佛屬事。唯論心法。
能具能造。生佛一向。是所具所造。
此則何但色不具三千。生佛亦不具三千。予
曾細詳。彼釋三法妙義。理實如此。非相枉
抑。須知救於可救之義。捨短從長。人情無
益。
上人又云。義例淨心。遍歷須約修觀說者。
斯又上人。不體一家內外。境觀修證。多途。及
不諳諸部文義。致茲妄破也。
且內外境觀。略以四義論之。
自有推過在心故。先於內心。修觀伏斷五住。
則以伏斷淨心。歷彼色等諸法。任運自見一
一法。具三千三諦。則不論於外境修觀。此如
義例必先內心。內心若淨。以此淨心。遍歷諸
法。任運泯合。亦即止觀。識陰觀成。遍歷界入
依正。一一皆結三諦也。
自有內外兼修。則如方等懺儀正。修內觀。若
對外境。乃用內心正觀之法。旁歷尊容道具。
皆成三昧也。
自有正約內心。修觀不入。乃捨內境專修外
觀。如破法遍之後。例餘陰界入修圓破遍。既
例破遍亦例十乘。但文在破遍中示爾。此則
外色若淨。將此淨色。歷一切法及以內心。任
運泯合也。
自有初心便宜修外觀。如先得色無色定。若
發心修圓頓止觀。此人已著內心重故。須以
外觀破之。於外色等。觀成理顯。還將淨色。
歷一切法及以內心。任運泯合也。此如四念
處唯色唯識。二種觀法。被二根機也。
上人只知以義例歷一切法。欲同方等表法
中歷事之義。其如文意天殊。
何者。且如義例云修觀次第。必先內心。內心
若淨。以此淨心。遍歷諸法。既云若淨。故知。
觀未成時。則內心未淨。觀若成則內心淨。故
云內心若淨。類彼方等直云。以正觀心。安可
得同耶。
又彼方等。歷事作觀。加行進功。故云心心相
續觀道無間。方得入不二法門。
義例既云。淨心歷法。任運泯合。何曾加行。
以此驗是觀成淨心遍歷也。又文中自出修
內觀所以。云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
自謂同異。既推過在心。則但於內心修觀。外
色諸法既本無同異分別。則不須加功而修
觀法。
然內外二觀。皆為破內心分別。若內心觀成
分別已亡。則歷外境時。任運入不二法門也。
若內觀未成。分別未亡。歷外境時。心心相續。
觀道無間。方入不二之門。
又據引占察實相。唯識二種觀義。既但在內
心。則知非於外境修觀也。
實相觀理者。則於陰心唯觀理具三千實相也。
唯識歷事專照起心。歷於能造十界之心也。
既從變造而論此。則屬事非謂外境之事也。
既推過在心。故唯觀內心。觀心之法。不出二
種。二觀若成內心則淨。以淨心歷外法時。自
然法法皆淨故。不論外境修觀也。
若以唯識為外觀者。唯色之觀。為在於何。四
念處約唯識唯色。分於內外兩觀。非不顯然。
上人何得故違宗教。堅令唯識為外觀耶。
隨自意中。唯約內心。起十界分別。輔行判屬
唯識事觀。義例顯云。事觀則專照起心。四性
叵得。那得堅謂歷於外境耶。既全不識內外
觀法。那得妄生彈剝耶。
又須知。事理不二之語。得意之者。隨修一觀
必含二義。如修理觀者。雖云但觀理具。須知。
全修在性。則善修實相觀也。修事觀者。雖觀
能造十界之心。須知。全性成修。則善修唯識
觀也。
豈令九旬常坐之徒。皆須縱任善惡之念。四
運推撿耶。豈令公私怱遽之徒。皆須靜室觀
理。然後方名事理不二耶。
況上人堅執外境為唯識者。只如常坐。專觀
理具。或發初住及內外凡。既未歷外事。豈觀
道未開。不可論道耶。
上人將義例遍歷之文。作修觀釋之。對當不
二門及止觀結例。與方等表法。其失甚眾。
今為備書義狀中文。略示愆失。
如彼文云。心色一體無前無後。皆是法界。修
觀次第。必先內心內心若淨以此淨心歷
一切法任運泯
合又亦先了萬
法唯心方可觀心能
了諸法則見諸法唯心唯色。當知。一切由心
分別。諸法何曾自謂同異故占察云。觀有二種。一者唯
識。二者實相實相觀理
唯識歷事事理不二觀道稍開
能了此者可與論道。
皆是上人將不二門及止觀對注。又以方等
表法中文。對此義例。以彼正觀之心。對必先
內心內心若淨。以彼歷眾事一一緣中皆表
勝法。對遍歷諸法。以彼心心相續觀道無間。
入不二門。對任運泯合。上人如此會釋。略有
五過。一不解義例。二不解不二門。三不解止
觀結例。四不解方等表法。五自返示珠指。
且義例既推分別之過。在乎內心。此之分別。
豈非無明。若未伏斷。何能歷境。任運泯合。方
等正觀。約未斷伏說。故歷外事之時。須念念
相續。進功令觀無間。方得入不二之門。那得
齊今任運泯合耶。此則上人不解義例與方
等成未成相。致茲謬對也。
又不二門雖門門通入。而內外一門。既對智
行二妙。則當專論自行觀法也。
又如上人所解。須是久修止觀之人。方能託
事修觀。今何故正觀之心。却在色心門修習。
內外一門。正論觀法。今來翻成旁論觀法。何
者以將色心門中正觀。旁歷外境諸法故。內
境觀一科。既齊任運泯合之句。乃只是外觀
成相也。
若謂不爾。何故將內外兩觀。只對歷一切法。
任運泯合一段文耶。
況外觀文中。已明說觀成義畢。故文云。色心
體絕唯一實性。及豁同真淨。帝網炳然等。若
未泯合如何豁同真淨。如何得見帝網炳然。
又將先了外色心等文。為結前生後。更多妨
礙也。何者。若先了等言。是結前觀相。既云先
了外色心一念無念。則前外境已泯合畢。那
將內觀又對泯合耶。內體已下。若屬生後。必
須正明內觀。何故亦只作外觀泯合耶。是則
結前外觀。已是歷外泯合。生後內觀亦是歷
外泯合。則顯荊溪立言。全無所以。又外境既
已豁同真淨帝網炳然則。徒設內觀一科。則
成荊溪虛標浪釋。惑亂行人也。內外門。初明
標二種境觀。上人剛然縮作一種旁示外觀
也。色心門中未論觀法。上人堅謂正修內觀
也。
又內外一門。正論兩種境觀。若將上人所立
之義。對之。此一門只略沾正觀旁歷助成之
義也。
若約荊溪所立則內外一門。全不明觀法也。
何者以實相唯識二觀。唯約內心而論故。上
人既將內外一門。只對歷於外法泯合之文。
豈非全不明實相唯識二種觀法耶。
又上人只將內心若淨之句。對止觀理境
乃將此境遍歷外法。則
大違止觀。以彼具於識陰。修乎十乘。然後將
此十乘。歷於作受。何曾單將理境歷事耶。
又色心門中。己他生佛。同居一念。上人但取
己心生佛。為內觀意。將他生他佛用外觀歷
之。此則內外皆不圓也。須知。內心約理攝
法。豈但己之生佛。他生他佛皆須攝也。歷外
事時。豈但他生他佛之境。己心所造皆須歷
也。過失何限。豈能備書。如此銷文。還自信得
及否。莫負荊溪述作否。
若謂先了等文結前生後。又成修外觀。至相
似分真位。後方修內觀。還允協否。應知。內外
不二門。雙明兩種境觀。雖多分修觀。先依內
心。不妨亦有著內心者。發軫便修外觀。是故
荊溪隨標語便。先釋外觀也。此例甚眾不能
備引。
於外觀中。自明外色心依正。為所觀境隨於一境用不思議三觀。即照即亡。故
觀成時。豁然皆同真淨。一境既遍。收諸法
彼彼各各遍攝諸法。故帝網依正。終自炳然
。
次釋內觀。先明妙解。攬外向內。故云先了外
色心一念無念次明妙觀。專於內
心觀一切法故。云唯內體三千即空假中先了之言。既不結前外觀成相。豈得妄
斥云觀外唯解觀內唯行耶。故知。先了外色
心等。正是內觀之解也。此則與義例先了萬
法唯心。方可觀心之文。泯齊也。上人非謂破
予乃破荊溪也。
然內觀合有三觀亡照及觀成相。外觀合有
妙解先了萬法唯色之言。蓋綺文互映故互
闕也。況外觀中。全無攝外法歸內心之言。而
自云帝網依正。豈外色不具三千不具內心
耶。
又特返示珠指彼文云。內外門對境明智。方
辨觀智。若色心門。不可對三諦三觀。又云各
有所屬。不可混濫。故知。示珠指深。不許色
心門中。論於觀慧。彼文定判初門未辨諦觀。
上人翻為正明內觀。彼文定判次門方明觀
智。上人翻作旁示外觀。又示珠指明判色心
體絕。為牒示觀成之相。又云此是觀成唯一
體性。又解豁同真淨。是六根淨位。若未任運
泯合。何名外觀成相。豈六根淨位。猶色心未
合耶。
若謂珠指判此兩門。不當則兩卷。何足可依
釋不二門耶。儻若有乖破觀心文。理當全謬。
然示珠指灼然無一可取。但上人今扶樹彼
見。則不合特違也。然學無常師。理長則就。有
何不可。乾竺捨邪歸正者何限。但若立義少
勝。何讓於師。既所譚更劣何須改作。
又堅執止觀結例依正諸法。皆作三諦之文。
為正修外觀。更為不可。
彼文揀示識心。修乎十乘。今方一觀。那得改
觀觀於外境。破遍文末例餘陰入。尚恐太
早。合在識陰十乘之後。但為通塞已去。通約
五陰修觀故。從破遍文末。例餘陰入也。況彼
顯說從初至此。單約識心。從此已去。乃至離
愛。具約五陰。方成觀相。荊溪如此顯然指示。
從初至此。單約陰心修觀。那得特違宗祖。剛
然將此觀成歷法之文。拗作外境修觀耶。
故知。若作上根得入觀行真似。以淨心歷法。
任運泯合。釋之即無諸過。兼合諸文。以荊溪
自云。上根一觀。即入初住或內外凡。此之三
位。豈不能以淨心。歷法任運泯合耶。
又觀法任運相應。須從初品已上。方有此德。
故止觀明初品云。不加功力。任運分明等。應
知。此位既於一法三諦。任運分明。於餘法豈
不分明耶。此位既爾。後位例然。但分觀行真
似三等任運也。
然觀成後。猶論歷於外境者。由居因位故也。
應知。唯妙覺位。全無內外之相也。
故起信論云。諸佛法身。更無彼此色相迭相
見。故既無他佛。即無他生。正報既泯。依報豈
存。雖三千宛然。絕內外相也。若餘一品無明。
則須微有自他之相。故起信論云。由轉識故
見有他佛。既見他佛。豈無他生。正報既存。依
報寧泯故。將已成之內觀。歷外事境。任運泯
合也。
故淨名云。觀身實相。觀佛亦然。豈非以內例
外耶。分真尚爾。相似觀行可知。
上人堅執云。唯觀識性具三千法。則三千之
外更無一法。豈得別存一事境在心外。而待
識陰理顯。方遍融耶。須知。此說全不得初心
修觀之意也。何者。既不許觀外色等法。恐心
外向。唯觀內心理具之義。則須若內若外。一
時遍觀。方名觀於性具三千。
若爾豈唯觀成。無外法可歷。理未顯時。若修
外觀。亦無一法可為所觀。外色等法。已為內
觀。遍觀畢故。此則內外兩觀。皆不成也。不專
內故。內觀不成。無外事境故。外觀不成。
若如一家教文。所談修觀。成與未成。皆須遍
歷諸法也。若修內觀。先用妙解攝外法。入心
但觀內心具諸法性。攝法之義既成。專內之
義又成。若修外觀。亦先用妙解。攝諸法及內
心。入外色等一法。修唯色等觀。攝法之義
既成。唯專一境之義又成。豈非二觀俱有所
以也。
若修唯識。觀成理顯。既見內心攝諸法已。則
將己證之心。歷外諸法。自然見於諸法皆趣
外色皆趣外心。故義例云。先了萬法唯心。
方可觀心。能了諸法則見諸法唯色唯心又如內外不二門結成不二。云是
則外法全為心性。心性無外攝無不周十方諸佛法界有情。性體無殊一
切咸遍。
故帝網一喻。可喻內外四種之義。何也。以修
內外觀。時各須隨舉一珠。遍收眾珠。觀成遍
歷。豈不隨舉一珠收眾珠耶。
示珠指解心性無外攝無不周句。舉此喻云。
如舉一珠眾珠收盡。至解十方諸佛等句。只
云生佛一如空無內外也。
且三法各妙。必無優劣。心法既得為一珠遍
收眾珠。生佛何不各喻一珠收眾珠耶。況帝
網之喻。本顯依正色心內外己他。舉一全收
之義。以曲會己見遂令圓喻。偏歸一邊也。
應知。內觀成歷外法者。則任運舉一全收也。
若以正觀心。歷事作觀者。亦復隨觀一法。全
收諸法也。若修內觀不入轉修外觀者。亦須
舉一全收也。
若本著內心發軫便修外觀者。亦須舉一全
收也。
如此方稱帝網之喻。方得名為一色一香無
非中道
若只內心具於三千。能攝諸法。外色不具三
千。不收諸法。那成佛之時。正中現依依中現
正。若法性不爾修時不然。至果方爾者。則全
成有作非稱性也。又若初心修觀。不專內心
便和外色觀者。是則內觀已觀外色。何須更
歷外法而觀耶。
須知。但觀內心即空假中已。自然見外一一
色心皆空假中也。故輔行云。攬外向內令觀
內識。皆是一識。識既空已。十界皆空。假中亦
然。既觀識空已方。云十界皆空等也。則知。修
內觀時。不放心觀外。乃是外法。自然趣內
也。淨心歷外。正觀觀外。內法趣外。豈不然
耶。
又上人今既堅將內觀為理外觀為事。十法
文中。既不簡示陰入內心為境。又無十法成
乘。何名純談理觀。若非理觀。安可廢附法觀
耶。論宗既破。更欲何言。
第四不辨事理二造
然若解內外境觀之意。不假復論二造之義
也。猶恐上人執迷難悟。故不獲已再復言之。
輔行云。造有二義。一者約理。造即是具。二者
約事。乃論過造於現。過現造當現造於現。聖
人變化所造。復結云。皆由理具方有事
用。今欲修觀但觀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
任運攝得權實所現。
此之二造。各論三千。理則本具三千。性善性
惡也。事則變造三千。修善修惡也。
論事造。乃取無明識陰為能造。十界依正為
所造。若論理造。造即是具。既能造所造一一
即理。乃一一當體皆具性德三千。故十二入
各具千如也。
能造所造。內境外境。皆可當處觀於理具。但
止觀揀繁從要。捨難取易。去其所造。取於能
造。觀具三千。能造所造。若未觀具。且名凡夫
世諦隔歷不融。故揀去界入。專取陰識。為所
觀境也。即輔行先重明境科意也。
至十乘中。用於妙觀。觀此能造一念陰心本
具三千。既一念即三千。三千即一念。言慮不
及。故轉名不思議境也。
若觀之不已。觀成理顯。或伏或斷。名為心淨。
故未淨時。名無明識陰。若已淨時。無明轉
故。即變為明。能造既明。所造任運自然清淨
上人不許唯觀理具三千。須執觀於事造。外
境歸心名修實相觀。又歷外事。咸歸內心。名
修唯識觀。
予實不敢輒信此說。有多乖失故。一違輔行
現文故。二兩觀不分故。三錯認唯識為外觀
故。四全不識理具三千故。
且輔行云。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今欲修觀。但
觀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任運攝得權實
所現。上人不善銷此文故。不識二造也。
既云但觀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豈非令
行人於能造心。唯觀理具三千俱空假中耶。
若便以所造外事為境。何名但觀理具俱破
等耶。
良由灸病得穴故。百病自差。伐樹得根故。千
枝自枯故云任運攝得權實所現。以皆由理
具方有事用故。只觀理具三千俱空假中。故
事用所造自然皆空假中。故云任運攝得權
實所現。豈須千枝遍斬六分全燒。方名伐樹
灸病耶。
輔行明明先分二造。特令行人但觀理造俱
空假中。上人剛使遍觀事造。何抑教順情之
甚乎。若內心理觀。便緣外境事造。唯識觀於
何法。唯色觀於何法。斯由上人始從聽講。已
至為師。全未曾知事理二造及內外二境。遂
錯將事造外境。便為內心理具。
且輔行云。眾生心中。皆有如來。結跏趺坐。豈
事造如來耶。又云。下地雖具因果。但是理具。
故知。理造未論變作。故修理觀者。既云但觀
理具。則知。唯照本理性德俱空假中。任運攝
得事造諸法。作觀之際。實不可便緣事造為
境。
以上人素不分二造故。致將理事散漫而觀。
便為深明止觀妙境三千也。
故辨訛云。彼止觀不思議境初。本欲觀十界
依正之法。所以唯觀心者。心為諸法之本故
也。伐樹除根灸病得穴。由是即觀一念識心。
具造三千之法。何得云非初心作觀便觀諸
法。所造三千豈非諸法等耶。又破予揀色觀
心。恐心外向之義。乃引內外不二門。託彼依
正色心為難。又云。止觀初心遍觀十界依正
三千之法。三千之內豈無色耶。況圓解者。
塵塵法界處處遮那。又舉色香中道。諸法趣
色等文為難。
此豈非素來全不諳理具事造兩境之義。遂
將所造諸法。便為性德本具。
又將外境難於內觀。此則與一家境觀。頓爾
相違。
何者輔行。令但觀理具俱空假中。上人自觀
事造。大意令於能造。觀具界如上人便將所
造為三千。止觀令唯觀識心。上人自遍觀外
境。況將所造為三千。此則變造方有非任運
具。又須從心而生。安與一念非前非後。物之
八相之喻。便為徒設。
故知。約識陰所造。為三千妙境者。於止觀遠
矣。
蓋由自昔不知理具與事造。不分而分故也。
及被問疑書。以二造徵之。上人迷情似改。略
知理具與事造約義須分。又偶得造字通於
具義。遂於答疑書內。翻文諱罪。乃云。問疑
書抑是揚非。枉於辨訛。將心具便是外境。故
特註所造三千。云理具名造。實非事造。次文
又云。言所造三千者。即是所具三千名造。實
非外境事造也。
豈非此時因難醒悟。遂欲攀附正義。轉其事
造擬。為理具。故云所具三千名造。實非事造
外境等。
及被詰難書取辨訛前後明文。驗其自前不
知理具三千非外境事造。實不能分內外二
境事理二造。故被難曰。若分二境。何故將外
依正。難內心觀法。若分二造。何故將內心具
色。破事造報色耶。
上人既被詰難書。將前後文。驗之顯是素來。
不知二造之義。灼然前書攀附正義。云理具
三千實非事造。其過既大。又恐若順輔行。分
於二造。若順不二門。分於二境。則示珠指及
辨訛前後之文。全然不當。故於今來。還拋正
義。却復邪宗。仍將事造。便為理具遂不分二
造及以二境。乃令事理內外混沌而觀。此說
全無所以特違教文。
若也。事理內外混沌而觀。何故輔行。令但觀
理具。何故四念處。專於內心。觀一切法。何故
義例約理觀心。唯達法性。更無餘途。事觀則
專照起心。四運推撿。義例事觀尚令專照起
心。信是未涉外境。唯色之觀。方歷外境。唯識
之觀。但歷能造十界心耳。事觀尚專內心。理
觀因何便觀外境。若二造不分為正義者。何
故答疑書。特云理具名造實非事造。良為心
無的解。隨時改轉。斯之邪說。壞亂本宗。迷瞑
初學。其過莫大。當須忖量無縱奸諂唯事改
轉也。
云何將此無憑之解。欲廢觀心教文。如何將
此偽妄之心。欲修止觀耶。事理二造。既其不
分。事理二觀。因何而起。堅執須尋止觀。如此
尋之有何所益。故知。簡示陰識。觀具三千俱
空假中。方名理觀既無此文。安得云純談理
觀。既無理觀。附法觀心。如何可廢。無在執迷
自損。必須捨暗向明。速示報章要知進否。
第五不曉觀法之功
約行附法託事三種觀法。皆為行立。俱可造
修。若但論教義。不觀己心。則如貧數他寶自
無半錢分也。
妙玄云。觀心釋者。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故
釋籤解曰。隨聞一句。攝事成理。不待觀境。
方名修觀。又四諦境云。今明觀心為顯妙行
等。
既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又云不待觀境。故
知。不待專為約行立乎觀境。方名修觀。但隨
聞託事附法觀心。便須精進而修。既云觀心
為顯妙行。若非修法何名妙行耶。
上人昨於辨訛中。首將十種三法。為純談理
觀。意云。既已純談理觀。遂不須更有附法觀
心。以此為宗。廢於此玄觀心一釋。
因被予問疑書詰難書。徵其理觀合是常坐
等三種三昧。何故十法文中。全無境觀修證
之相耶。
上人被此難故。自知義墮。故漫說云。三種觀
心唯止觀約行觀心。即可依之修證。其託事
附法。初心不可依之修證。是故諸文。有闕有
略。或具觀心義者。亦闕觀心一科。破予立三
種俱是行門俱可修證也本
難約行觀無修證文相。何得以事法觀無修
證答之耶。豈非漫指餘義遮掩過非耶。
且予於釋難扶宗記中云。大師於此廣談十
種三法。理趣宏深。乃須便示觀心妙道。令
即聞而修。豈待尋彼止觀方始修觀。上人今
約違文背義各十條。破於不尋止觀之失。意
云。若不看尋止觀。則不可修於事法觀門也。
斯蓋上人不思師資授受說行時節故。費二
年撿文。妄加毀斥也。
且扶宗。本立大師談茲十法。便示觀心。令行
人即修。此則正論當時行人。旁及滅後學者
耳。豈非大師說諸玄疏。多在圓頓止觀之前。
所談玄疏正開座下行人圓解。蓋兼有觀行
之機欲修觀法故。託於事相法相。立乎觀門。
令其即聞即修。得益者何限。豈待玉泉唱。後
尋之方修耶。或於事法觀道有壅。則咨稟口
決。而通達之。故知。所示口決。還是成其事法
之觀。若為事法請乎口決。豈可却棄事法。而
自約行修耶。
故大師在日。或須口決。或不須者。皆用事法
觀門。修證。何得云一向不可修耶。
若大師滅後。傳持此教。為人師者。則須一家
玄疏三部止觀通達諳練也。或有就學之者。
師匠必須先為講其妙經等諸玄疏。開其圓
解。聽習之際。其中或有觀行之機。覩於文中
託事。附法觀門。樂欲即修。豈可遏之。令莫修
習。若觀道尚壅為師之者。必須懸取止觀之
意。而開決之。故荊溪數於記中。指乎止觀。乃
令講授之人。取彼廣文。決茲略觀。既得決通。
乃於事法觀心。便而修習。豈須背今見講。自
尋止觀耶。若宗師未為講授。豈可自尋而能
通解便自修證耶。
況玄疏本示事法之觀。行人却自約行而修。
何違文背義之甚乎。此經所謂心輕躁難也。
又蒙決通之後事法觀成。乃名事法觀中悟
入。不名約行觀中得悟也。如引眾經成今止
觀。若得悟者。豈名諸經悟入耶。此則初心行
人不待自尋止觀。亦不待師匠專講止觀。然
後聽尋。方修觀行也。又觀道深妙故。須宗匠
開決。
若道場事式。但自撿彼止觀。足可施設。
若於師門先聞止觀。久曾研習。今覩玄疏事
法觀門。則用本習觀法。度入事法觀門而修。
或因茲得悟。乃名事法觀門悟入。非是約行
觀中得悟也。
如將無生門觀法。度入生門悟者。乃功在生
門。非無生門也。
夫如是修事法二觀之者。有何偏執之過。何
用約文約義二十段文。枉抑加誣耶。
又一種根性。只於事法觀門。或略聞約行觀
門。修之得悟。亦不待尋彼止觀。故法華三昧
只約一念妄心。略論三觀。乃有三品證相。上
根直入初住。文云。若依此法修之未悟。則依
安樂行修之。既修之未悟。方依安樂行修。故
知。略觀中悟者。不須更尋安樂行也。豈非略
觀有人修之得悟耶。尚許不入三昧。但誦持
故見上妙色。況略有觀法安心。何得全無所
證。
又輔行云。若依五略修行證果。能利他等自
是一途。故知。亦許未論十境十乘。不妨有行
人修人也。
是知。荊溪數云不得將一二句觀心修行及
驢車之責。正斥邪解之師別指一文。立為頓
頓義。旁誡初心不稟師氏口決專執一句即
足之者也。
又六章皆判屬解。就大分說耳。若細論之。不
無其行。是知。今文觀心不可輒廢以初心者。
或得宗匠決通。不假尋討止觀。即可依之修
入故。或有根性不須廣聞。即能修入故。何得
云事法觀心。但是指示初心。令於止觀修行
耶。
若但指示修行處者。只合教義之後。但云觀
心在彼止觀也。何假費詞示其事法觀門耶
然觀發揮立廢觀心所以。只云妙玄事釋既
廣理觀稍疎。故用觀心。今
文圓談法性故。不用觀心。
豈非觀心只是以理結事。何曾云指示初學。
於止觀中修行。何曾云令久修者。不忘本習。
蓋被前後徵詰。故乃巧立二意。遮前過非。又
豈知二意。却是須立觀心一科也。
且二意者。一為久修止觀者。不忘本習故。諸
文立事法觀心也。二為未習止觀者。忘於封
著。令知起行必依止觀故。諸文中立事法觀
心也。
若此二意得成。則今文觀心一科。越不可廢
也。何者今文若無觀心一釋。將何以示久修
者附法觀門。扶於本習。若無觀心一釋。將何
以令始習者忘其封著。指示於止觀中修行。
又久修者。本習既揀於陰境修觀。今文既亦
揀境修觀。恰稱本習。何得約此謬判。又既
令初學。知於止觀修行。彼既揀境明觀。今文
預揀示之。令知要切之處。何得約此謬判耶。
豈以太稱本習指示太親。而以為謬耶。
又妙經文句山城之觀。但通對陰境修觀。文
句既其未揀。故記主令講授者。依止觀揀
境示之。故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
文句未揀。尚令揀之。今文自簡。那却為非。則
知。黨宗惡見其好也。
嗚呼此文觀心。儻違上人二意。且從廢置。既
恰允上人二意。何以特吐麁言毀茲真觀。
又若謂聞談果法。自能返觀己心故。不須別
立觀心者。
此最不可。則諸文教義之後。所有觀心。皆須
廢也。以行人因聞教義。自能修觀故。又若自
思己行。則聞說事相法相之後。自修約行之
觀。何須託事附法示之耶。
又若謂諸文雖談果法。未具觀心之義。故須
事法二觀。被於久修始習之機。此玄十種三
法。雖是果法。已具觀心之義。遂不須觀心一
科者。
且上人定將何等法門。為觀心之義。若以純
明理觀。為觀心義者。十法既非三種三昧。既
不揀示陰境。既不明十乘觀法。安得輒名純
談理觀。豈非全無理觀觀心義耶。
又云。凡云六即即具觀心義者。且文中不將
六即判行人修證之位。乃是約之明其果法
甚深也。又妙玄十種三法。段段約六即判位。
上人又云。彼文合有觀心一釋。此則六即之
後。須有觀心。那可輒廢。又云十種三法。直顯
心性故具觀心義。且今來義狀。已甘十種談
於果法。既非直顯心性故。不具觀心之義明
矣。又云十種三法並我一念橫竪照之故具觀
心之義。其如文中。全無攝歸一念之文。又乏
觀照之語。安得云已具觀心義耶。又云以一
理貫之故具觀心義。其如妙玄十法。豈不以
一理貫之。既合更立觀心。則一理貫之。又非
觀心義也。又將三法。例彼淨名疏釋法無眾
生云。具觀心義。其如彼文。約研心法作觀。明
乎三脫故。具觀心義。今文正就果法示之。全
未約心法說之。那得具觀心義耶。又云凡論
三法。皆闕觀心。此更不可妙玄十種三法之
後。因何合有觀心耶。如釋淨無垢稱。約三脫
三身。釋後又示觀心。今來又撰一義云。十種
三法只是三諦異名。三諦唯心所具。久修者。
即以正觀歷之。未修者既知。十種三法是佛
所證乃能於彼止觀修行。
嗚呼惟將義同及以異名。影帶明具理觀之
義。還是久修者。自作觀心否。始習者。自於止
觀修行否。皆非教文示於觀法之式。如此說
具觀心義。越彰不具也。
又云三法直該修性則具觀心義。且釋毘耶
離城。具約修性明三德後。復約攝歸一念。示
乎觀行一科。況今十種三法。雖該修性。乃是
果人修極之法。其體甚深。徹乎三道性德。故
從三德釋至三道。益彰不是觀法之義。
若妙玄十種三法。云具觀心義者。此則稍可。
何者。彼一一文。皆約凡夫一念本具三法。乃
約六即。歷內外凡真因極果判之。而上人却
謂彼文未具觀心義。此玄十種三法。曾不約
心而論。復不從因至果而辨。却云已具觀心
義。為是戲劇而談。為是正論法義。不可如此
容易。切冀深研。
既前後窮逐。此玄十種三法。未具觀心義。纔
說佛法。便為觀心。此等愆過。皆由自昔不曉
心佛眾生。約理雖同。事用仍別。乃將心法。偏
從理釋。謂是真心。致於一家法相及觀心之
義。全然迷暗。
予特引金錍不變則萬法俱理。隨緣則萬法
俱事。及引妙玄心等三法高下之文。并觀境
難易之意。本難上人心唯在理。生佛諸法唯
事。及難棄於心法取於佛法而為理觀。上人
遭此難故。乃自知從慈光奉先。已至辨訛答
疑書等。所立廢觀心意併皆破壞。
遂巧作救義。及曲改難意。且巧救者。謂觀六
識之妄心。成三諦之真心。及一念即真。教文
顯說等。
予聞此救喜躍不勝。蓋予義論有益。能轉人
心。改迷從悟也。何以故。以上人洎所稟。元不
知觀妄心成真心。及全迷一念是妄當體即
真。以致示珠指直以真知釋於一念。
故彼文云。一念靈知性體常寂。又云。一念真
知妙體。又云。並我一念清淨靈知等。又答疑
書云。法性無外。即我一念。兼以果證之理。謂
是直顯心性。辨訛以一理貫之。謂為理觀等。
此等豈非直以理性釋於心法。實不曾以妄
念即真而釋。實不曾以觀妄成真而解。若元
知者。何故示珠指。曲拗妙玄心定在因之句。
作心非因果釋耶。
妙玄本顯。心等三法理則俱理。事則俱事。就
理則高下無差。就事則高下差別。故云。佛定
在果生通因果。心定在因。此之圓滿之義。被
珠指殘缺解之。何者以彼謂生佛屬事。是因
是果。心法屬理。乃非因非果。若元知俱事俱
理。何不三法俱就事釋。何得曲改聖教。抑
就我心。作二事一理解耶。若元知三法皆即
事是理即妄而真。何不三法作俱事俱理而
釋耶。
理既窮矣。計亦盡矣。乃以涅槃玄無觀心文。
例除此文。斯亦不知說授著述時節。故謬例
之也。
且此玄觀心。乃是大師講時訓眾策修之語。
當時既說。錄者豈敢違之。若大經玄義。是章
安於大師滅後私製。既已結集。諸部玄義。各
有觀心一科。後代講者。必合例知。故可影
略。
又章安述作之際。人事艱危。但得正義顯彰
旁論觀法。故且略之。豈比大師在日。法侶顒
顒。皆欲隨言修證。此時豈可不附十法立乎
觀心耶。
又彼經與此經。俱論果中三法皆真。恐章安
例此十法觀心故。特略於彼也。豈得却例彼
略而廢此具耶。
若須例大經。諸部玄義觀心。皆須廢也。審思
審思。
況上人只知毀其事法二觀不可修證。不思
却以無境無觀但談果佛法相而為修證法
也。
何者。既云十法純談理觀。理觀豈非常坐等
約行十乘。何得不是修行趣果法耶。既十法
文中。全不揀示陰境。全不明性德三千。全無
十法成乘。豈非以無境無觀之法相為修證
法耶。
上人既遭前後窮逐。明知此玄十法全非理
觀。乃謾說云。託事附法不立陰境。不須揀示
識心。不可修證。
且事法觀。縱不於陰揀境。約行觀為何。不於
陰揀境耶。若事法觀。縱不可修證。約行觀為
何不可修證耶。
況復辨訛。立於十法純談理觀。時甚說理觀
從因至果功能。故云十種三法。始凡終聖。以
一法性貫之。以六即位成之。事事全成於法
界心心咸顯於金光此豈非
純談理觀乎。乃至云。學山家之教者。誰不知
觀心。是趣果上理之蹊徑乎又云。若
了遍一切處。悉金光明法性之旨已。念念圓
解心心相續。何患不趣果入理乎。普賢觀云。
端坐念實相。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豈非
純談理觀乎至後方云。然一
家之教。委明觀法。在乎止觀。了此旨已。依彼
十乘觀法修之。方為盡善。
予今輒定上人當時之意。豈非云此玄十種
三法修之。亦能入理證果。但未如止觀觀法
周細。故云依彼修之方為盡善。只云此未盡
善非全不可修也。
及被問疑書。徵其端坐念實相。正是十乘三
觀。觀不思議理。方得名為念於實相。答疑書
釋曰。既圓談之處。具理觀義。故引證之義。復
何爽。又云。若了光明法性旨已。念念而觀。有
何不可。然此之玄文。十境不足一
觀不辨。故修行之人。焉得不盡識於境觀修
發之相乎。據此兩文。益見心心相續及念實
相之文。正明圓談法性。可修證也。但未如止
觀行法周細。後因撿尋義例。忽得不明十境
十乘。是壞驢車之句。遂偏將此句為勢。苦破
事法觀門不可修習。并斥予觀心妙道即聞
而修之語。及至詰難書以理事二觀。並而徵
之。事法之觀。略談境觀。尚是驢車不可修習。
十法之文。既略無境觀。何乃却能證果入理。
以此並之。上人計窮乃不避惡報。固欺聖眼。
而翻轉前文。乃謂。心心圓解。屬於理觀義。念
念相續。及念實相。令依止觀修行。且辨訛明
明。結於念念相續及念實相之句。屬能圓談
十法畢。方云。然一家之教。委明觀法。在乎
止觀。既云委明。驗知。以彼止觀。為周細觀
法。今文理觀。亦可修證。然若無答疑書證之。
此語往往被上人轉却。其奈明文收掌。見在
顯說云。證前圓談之處。安可抵踏。上人既被
前書證之。還懷慚愧否。
法歲法師云。扇既墮地以何遮羞。
又且縱此文被上人翻轉證彼止觀。又成約
行觀法不可修證約行之觀。既不
可修證。事法又不可修證。則一切眾生。永沈
生死。無出離之門。何以不甘杜斷眾生入理
之門趣果之路耶。
惜哉上人。亦稍聰俊。能分科節。尋文作義。何
不見巧知陋。捨短從長。那得專守邪師之教。
堅扶已墮之宗。輒用未詳之文。剛廢至真之
觀。今既得新米草。宜棄故者。更若未愜來
意。任彼曲救然雖能轉計。今置汝於不可轉
處也。
第六不體心法之難
夫立名詮法。對問論宗。必須如日融氷。似箭
中的。儻曲回問意。別構答詞。則彰理路已窮
慧門元壅。
予昨於詰難書內。立心佛眾生。依正諸法。隨
緣則諸法皆事。不變則諸法皆理。故引金錍
云。真如是萬法。由隨緣故。萬法是真如。由不
變故。是知。輒不可偏約理釋心。偏以事釋生
佛諸法。
立此義者。蓋由上人師祖已降。皆謂心獨是
理生佛諸法。唯是於事故。妄認談於真性便
是觀心。遂不分心佛高下觀境難易。乃以正
談佛法。拗作直顯心性。不識果理該於一切。
執為一念攝諸三法。及將信解果德之文。便
謂純談約行理觀。
然示珠指。解於三法。只得心法生佛之義。全
不得彼彼眾生生佛。彼彼諸佛生佛。所以釋
云。佛名真覺。生名不覺。心即生佛之心。非離
生佛外別有心為生佛之本。經示本末因果
不二。故云三無差別耳。
豈非謂心是非迷非悟之真心此心迷則
為生。悟則名佛。此則只得一人心法生佛少
分殊不識法界有情。
十方諸佛。生佛之全分。因嗟珠指。棄於大海。
而取一漚。所得者如爪上土。所失者如大地
土。
故指要斷云。心造之義尚虧。無差之文永失。
以我一念心法。及一切眾生。十方諸佛。各各
論於事造。人人說於理具。而皆互具互攝。方
名三無差別。若謂己心迷則成一切眾生。己
心悟則成十方諸佛者。豈可一人悟則令一切
眾生皆成佛耶若爾者。釋迦觀心
久悟。我輩那作凡夫耶。又豈可一人迷則令十
方諸佛皆作眾生耶以我獨猶迷
故。釋迦重作凡夫無有是處。故知。珠指辨心
法。尚自不足。生佛各有二造。全然不識也。又
復心法。局在於理。殊無事理相即之義。
又若轉執。一念心法。有理有事。以制心從理
而說。遂以清淨靈知。釋於一念者。
若作此說。大乖宗教。殊非得旨。
何者。若謂制心從理便一向以理釋名者。則
令事理不分。又使理無顯處。若謂制心從理。
便不得約事釋名者。止觀豈不制心從理耶。
何故以陰入釋心耶。何故以煩惱等釋心耶。
何故四念處。節節云一念無明心耶。何故
法華三昧。以現前一念妄想釋心耶。此等真
教。莫不彰人制心從理否。荊溪立於無情有
性。正為顯圓妄染即佛性。旁遮偏指清淨真
如。珠指正當金錍所遮。云何將所遮之義。為
能釋之文。如以毒刺損眾生之佛眼。殊非金
錍決四眼之惑膜。
然恐上人轉計。故且遮之。若論示珠指。實無
此解。彼文已定判生佛是所造屬事。心法是
能造屬理。故云。生佛是因果心法非因果
也。
上人執此偏見。以為圓解。蓋得少為足。執礫
為珠遂一向。執攝色歸心觀外成內。使帝網
之喻唯一明珠。令唯色之文不收諸法。
上人以久習此解。毒氣深入。雖因前後徵詰。
得知須觀陰心。及知心佛眾生俱事俱理。而
釋諸難意。還扶舊見。皆歸一邊。乃謂須是非
染非淨之心。方能造於如來。全不許妄染之
心造如來也。此則全乖陰識理具佛性之義。
又虧煩惱之儔為如來種之文。又違性指三
障之說。又只知類種。全不識敵對種也。煩
惱即菩提之言浪施。生死即涅槃之文徒設。
上人今云。觀六識之妄心。成三諦真心。又
何得不許觀妄心。造如來耶。又何得遙觀非
染非淨之心。造如來耶。應謂觀六識妄心。轉
作非染非淨真心之後。此之真心。更隨淨緣。
方能造如來耶。
須知。此說大乖圓義。都是僻談。何者。豈觀妄
心。轉成真心。猶未是如來耶。
且觀妄成真。在於何位。真造如來。又在何位。
莫謂成真心則初住。造如來則妙覺否。
若謂爾者。宴謂僻解。非是圓談。須知。觀妄心
成真心。即是觀妄心成如來也。若觀妄成觀
行真。名造觀行如來。若觀妄成相似真。名造
相似如來。分證究竟。例之可知。
復應須解。成之與造。俱理俱事。約理則成之
與造。俱以即具釋之。約事則成之與造。俱
從變釋之。若妄心具真心即真心。豈不具如
來即如來耶若妄心轉變作真心。豈不轉
變作如來耶真心就法論。如來約人說。眾
生無上者佛是。法無上者涅槃是。豈得妄心
成法真心造人耶。
又觀六識妄心。成三諦真心。上人因誰開
解。若謂奉先座下得聞。且示珠指。全不約妄
釋心。亦無觀妄成真之說。若謂自尋止觀得
知。都是妄語。何者。若先知觀心是六識妄心。
終不以圓談法性故廢觀心。終不以果理貫
六即。便謂純明理觀。終不以正談果理。以為
直顯心性也。
上人於辨訛。將果理貫於六即之義。立為純
談理觀。故問疑書。約心佛高下觀境難易之
義難之。故云。教文明簡佛法太高初心難觀。
故令觀於心法。何故違教。特棄心法。而取佛
法為觀境耶。
上人遭斯難故。乃知錯將果法妄為理觀。便
乃於答疑書內。欺心妄轉云。何甞棄心取佛。
若了十法雖殊。一理無二者。還用無二之解
照無
二之性。上與諸佛等。下與眾生齊。豈是棄心
取佛耶。
此豈非素不知觀於妄心。故但云照無二之
性。又是但觀非染非淨之真心。等於染淨也。
上人雖因前詰難書故。撿看止觀。知觀六識
妄心。然只但見其文。而全迷其義。若知義者。
終不更執真心造如來也。終不約真心說唯
心也。
金錍云。故唯心之言。豈唯真心也。須知。煩惱
心遍。此則遮於世人約於真心說唯心義。故
云唯心之言豈唯真心。應知。唯字正屬唯
心。乃令約煩惱心說唯心。不可約真如心說
唯心。
豈非金錍本示無情有於佛性。無情色與煩
惱心。二法俱約隨緣義說。於隨緣中。煩惱心
為能造。生死色為所造。能造即理故既遍。所
造即理故豈不遍耶。
故義例云。諸色心現時。如金銀隱起。心全金
故。收一切隱起。色全金故。亦收一切隱起故。
若說唯心。亦論唯色。既皆唯皆遍故。皆論有
於佛性也。
言有佛性者。乃是有於果人之性。既云有於
果人之性。故心之與色。俱須從因從事而說。
既云觀妄心成真心。故知。真心須從果說。若
論真心。須論真色。已是果法。豈可更別有果
性耶。故彼文云。因不名佛。果不名性。今欲示
有情有佛性。故須約煩惱心說唯心。欲示無
情有佛性。故須約生死色說唯色也。
若就真如心明唯心。真常色明唯色。乃約遮
那有佛性寂光有佛性也。何關有情無情耶。
如此解於金錍。遠矣哉。
上人又解豈唯真心句意。云不獨約真心說
唯心。亦不須約妄心論唯心。蓋約真妄合論。
說唯心義。欲救珠指獨約真心說唯心義也。
須知。示珠指是必死之病。縱扁鵲亦不能救。
況盲醫者乎。
且珠指從始至終。單約真心攝於諸法。何曾
一句云於妄心。妙玄心法定判在因。本顯唯
在妄心故也。欲順我義。故自改為心非因果。
豈非只知約真心論唯心。略不解妄心攝於
諸法也。若略知唯心有約妄心義。終不改張
聖教也。
故知。內外二觀。皆是觀妄顯真。
若修內觀。觀六識之妄心。成三諦之真心。
若修外觀。須觀妄色成真色也。
若眾生諸佛為外境。則觀眾生陰入色心。成
真淨色心也。諸佛雖離陰入。行人所觀。須將
應身色心為境。
故輔行云。聖人變化所造。亦令眾生變心所
見。此文雖屬心法變造。今引因證果也。又般
舟云。約三十二相為境。修乎三觀。顯乎三諦。
故應佛色心。既為行者所觀。乃是感應共造。
故約感邊。亦得是外陰入法也。豈非觀妄顯
真耶。是故等覺猶見他佛。唯至妙覺。更無彼
此色相迭相見故。
應知。隨觀一境。須當處全攝於諸法。當處理
具三千。當處轉妄成真。方名圓觀。何得云。心
唯屬理。諸法屬事。先須觀法歸心之後。方說
唯色唯心等耶。為執此偏見故謬解不二門。
及妄破觀心之義。
上人始暫脫我人。略尋法義。為是鄙僧乖理。
為是上人違宗。鄙僧為生淨土。故探玄為出
生死故講授。實不敢以己之短掩人之長。實
不敢將已墮之義抑他必當之宗。唯諸聖可
鑒。諒群彥亦知。惟願上人退思矣。惟願上人
順理矣。
次曲改難意者。予立心與諸法俱事俱理。及
舉下界眾生觀於唯心。本難上人直約真性
釋心。又難不論觀妄成真。又難以果佛所證
之理而為理觀。上人因此難故。深知義負。遂
輒改難意。乃枉予不許唯觀於心。及自立
云。一切諸法。皆因妄心分別遍計不同。為依
正色心故。但用三觀。制此妄心。即真三德遍
一切處。則達色香依正等法無非是心等。乃
至云。心既統攝一切。故云十種三法並我一
念。豈非一念妄心即真三德。豈不收於十種
三法。是故玄文所談。正是止觀約行。觀心所
顯之理。況復文中所談。備明因果。兼示能觀。
誰當聞之不思己行耶。
據茲所說深見上人竊他正義覆己前愆。
且唯觀妄心。因誰得解。是誰不許。只如發揮
至前諸義狀。何文云唯觀妄心。況自將圓談
法性。便當觀心。自將果證之理。便為理觀。及
名直顯心性。自解塵塵法界處處遮那。便能
入理證果。尚將外境依正。難於簡色觀心。此
等諸說。豈知初心唯觀妄念耶。
予得一家教觀。數數徵難。意欲上人知於觀
慧照乎妄心。
如問。疑書云。教文明簡佛法太高初心為難
觀心則易。因何特棄心法。專取佛法。為於觀
法。如此頻頻曉喻上人。於答疑書內。尚未肯
觀於妄心。乃云。若了十法雖殊。一理無二。還
用無二之解。照無二之性。上等諸佛。下等眾
生。豈是棄心取佛等耶。
此豈非不以心佛眾生為所託境界。但直緣
平等之理。無高無下。等佛等生耶。若其然者。
乃以直心為境。等佛等生以此驗之。上人何
曾。知所觀之心。是下凡妄念。依此而研理性
耶。
蓋被予詰難書窮逐。計校既盡。乃只得改轉
難意。謂予不許唯觀妄心。此之心行何。用天
眼照之。只將前後語詞勘驗。則欺詐顯然。還
略知慚恥否。
況予扶宗記中。以觀妄念為宗。故云。一念識
心為境。用三觀觀之。使性德開發。惑滅果成。
豈可純談法性。便不論觀心。又云。雖三道本
來真淨。諸法當處圓融。其如三惑浩然二死
重積。苦不研心作觀。何由親證如上諸法。
乃至詰難書。覈定觀心二字。還是許觀妄心。
不許觀耶。如彼文。引金錍不變則萬法俱理。
隨緣則萬法俱事。輒不可云諸法是事。心獨
是理。但為下界眾生多著於色故。且多令觀
於唯心。非謂心獨是理故知。文中若云攝法
歸心。亦且得立所觀之境。況文無一句立心
為境。境尚未成。觀非所議。故此十法。觀之與
心。二義俱闕。如何堅執具觀心義耶
此之文意。豈是不許觀於妄心耶。
所言非謂心獨是理者。蓋上人承上偏約事
解於諸法。獨約理體解於心法。致得談理便
作觀心。為破此計故。云非謂心獨是理也。作
此說者。欲令上人。悟解心及諸法。皆是即理
隨緣之事。佛法生法。不同心法。生佛諸法。既
高既廣。初心為難觀。心法近要。易可觀察。故
知。此難正欲難不用妄心為境。因何酬答不
得。故剛然改作不許唯觀心耶。
又云。下界眾生。多著外色故。多令觀於唯心。
非謂心獨是理。蓋為彼之師資。因見教文多
論心法具造諸法。便將心法。直約理釋。意謂
真心隨緣。造於生佛諸法。所以凡見談真說
理。便謂已是觀心。為破此計故。引四念處下
界眾生著色之文。令知經論多為破於下界
眾生迷著。故偏多約心論觀。是則為破著色
病。故多說觀心。非謂心獨是理故乃多說觀
心。
又若轉執心有真心妄心。我約真說何妨者。
是義不然。
若謂心有真妄故。得一向約真而說者。色等
豈無真色妄色。何不具諸法皆約真說耶。
故知。不變則色心諸法俱真。隨緣則色心諸
法俱妄。於俱妄中。心是能造故。多令觀心。心
法近要故。多令觀心。為破下界著色重故。多
令觀心實非心獨是理故令觀心。若知此意。
即不執說真理便為觀心。
既知心法與佛法。俱約於事有高有下。說於
佛法不是觀心。上人素不知此意。故累得說
佛說理。便為理觀。今因詰難略知此意。故即
便轉計。果佛之理是觀妄心所顯。故云玄文
所談。正是止觀。約行觀心。所顯之理。作此說
者。意欲救於答疑書內一切三法。若橫若竪
並我一念。罔不照知之義。又是欲救十種三
法純談理觀。以上人今知理觀的是約行故。
作此救也。
不思此說招過極多。何者。若將果佛十種法
相。入心修觀。自是附法觀心。何得却云是約
行所顯。況復此玄正釋料揀十法。唯有所附
之法。全無能附之觀。尚略無附法觀義。那有
約行觀義。
上人今來。既省正釋料揀十法之文。殊無附
法約行兩觀之義。乃曲巧自立。令久修始習
二種行人。自作兩種觀心。乃云。文中所談。備
該因果。兼示能觀。誰當讀之不思己行。欲以
自思己行。便乃自修兩種觀心也。
且自思己行之說。乃是策勸之語。大凡宗師
解義。若遇諸聖行證之法。便須誡勸令見
賢思齊。豈得此語便可救得純談理觀之失
耶。
若云十法該於因果。及示能觀便是行人自
修兩觀。不用別立觀心一科者。
只如四諦五行之文。還該因果。還示能觀否。
且世出世因果。豈逾四諦。修證體用。豈過五
行。況從偏小。簡至圓實。又以二妙判開已訖。
則已彰境觀圓融修證。妙玄此等法相。尚須
攝入一念。別示觀心一科。
若此玄從果至因而說。又自是釋迦能觀尚
過菩薩修證。豈是初心境觀。何得方談果法
即廢附法觀心耶。
妙玄十種三法。一一三法皆從凡心一念。辨
至分真極果。上人尚云。須立觀心一科。觀茲
十法彼之十法。還
該因果否。還示能觀否。因何更須觀心一科。
此玄十法。因何須廢觀心一科。
況復兩種行人。自攝十種三法。入心橫竪而
照。寔是上人妄語。翻轉前言也。
何者答疑書自云。以由玄文直顯心性故。論
一切三法入心而照。乃結云。此玄所談。非但
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既云玄文直顯。又
云此玄所談。何得今來却是行人自顯行人
自觀。況復前書云純談理觀次書云
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豈非翻作正
談附法。兼明理觀。則純談理觀自茲永破
也。況復自立純談理觀。則正是約行觀心。被
難無於陰境十乘。却云託事附法不以陰入
為境。
如此之說。言無準繩。那堪評論教觀。極是不
惜人身之者。亦避人嫌笑。未肯作此顛倒言
談。況是傳教之人。那得至於斯耶。若欲盡書
上人違心負口之過。直恐空費紙墨也。故且
止之。幸請省己責躳。捨邪歸正。知過能改。
亦稱君子也。不可更延歲月。必須速降回
音。
第七不知觀心之位
眾生若於善知識所及諸教法中。聞心具諸
法與諸生佛無有差別。能知心及諸法當體
即理。互具互攝者。正是名字即也。約理雖即。
約事天殊。故求妙門。破惑顯理。乃於名字之
位。以妙解攬於萬法唯內識心。專於內心。用
於妙觀。觀一切法。或於外境修觀亦然。觀道
若開若伏若斷。或入觀行。或似或真。此義顯
在止觀及以諸文。
上人素來全迷此義。故乃於答疑書中數云。
觀行五品位中。方修內外二觀。觀成入於相
似之位。
故詰難書曰。若五品中方於二境修觀者。只
如五品因何得入。又若待至五品方修觀者。
則名字之人。全無入品之路也。仍為上人開
示令知蹊徑。乃說內外二觀俱在名字位中。
造修觀成。方入觀行相似分真。具引止觀之
文。明示觀成方入隨喜等位。
既將明文顯示。上人因茲方悟。自惜親近邪
師暗於位次故。妄指五品方修二觀。
則答疑書中。此過無計曲救。遂於今來義狀。
全不敢答酬。而返偷詰難書中所示正義。將
為己解。乃數數顯。書五品是觀行成位。以此
驗之。知上人覆己之短掩他之長。
只如五品是觀行成位。因誰得解。何不首伏
昔迷。改邪向正。何得偷竊他義誑惑後生。若
據上人如此用心。實非傳教之士。尚望人道
之心。千里不及。何能論於佛法耶。是知。徒
說令末代之機修於止觀。既自立至五品位
方觀二境。則一切眾生無修觀之分也。輒將
此之見識。與人論教觀廢立之意還得也無。
何故不甘杜絕眾生入理之門趣果之路耶。
驗此一失則七十紙之明文。都為虛構。前之
義狀亦是誑言。所立諸義何須更破。自然瓦
解。答疑書明文。見在還可更生抵踏否。
況上人竊他正義。因為己解。前後不少。只如
予將修二性一。銷於知心無心之文。答疑書
難云。若正釋十法中。以金為性。光明為修。則
容分對。且玄義譬喻附文當體。何嘗論修二
性一等。
既被詰難書。舉正釋中修二性一之文顯證。
文理朗然。上人若是傳教之心。必須循理悔
責毀教之愆。然後共揚正觀。
何者上人本據正釋無修二性一之義。驗觀
心文中修二性一之義為非。今既顯見正釋
多是修二性一。則知觀心文初問答稱於正
釋。安可更加毀破耶。
況上人刀刀明說正釋十法。全無修二性一
之義。又云不二門。只約緣了正三因。對論離
合。今來何得却據三德三涅槃是修二性一。
云具觀心義耶。豈非因予前後詰難。得知正
釋有於離合之義。便竊此義將為己解。而返
將此義。立於十種三法為理觀也。
又如觀妄心成真心。皆是因予詰難方知。却
返用為難。枉予不許唯觀妄心。此過亦前文
已說。更不重敘也。只據上人此之誑妄之心。
不合更論法義。況不知觀心之位。餘何所言
耶。
第八不會觀心之意
妙玄并釋籤判云。佛法太高。眾生法太廣。初
心為難。然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觀心
則易。又云。佛法定在果。眾生法一往通因
果。二往局在因。心法定在因。又云。若以佛
法觀之。似如不逮。若以心性觀之。似如可
見。
故一家之教。依此意故。乃立陰心。為所觀境。
所以止觀及以諸文。皆令觀心。以取近要之
心。為觀所託。若無所託陰界入境。觀依何
修。理依何顯。故離三障四魔。則無所觀境界
也。
縱修外觀。託諸佛眾生及以依報為境。亦是
外陰入法。
何者佛雖離陰。為眾生故示應色心。故等覺
已還。見有他佛。既是六根所對之境。非界入
攝耶。
故輔行云。聖人變化所造。亦令眾生變心所
見。故修觀者。即於色心之境。而觀法界。
故觀音疏。以眾生佛為他境。荊溪直以依正
色心為外境。
是知。不取佛所得圓常自在之法。但用眾生
所對色心。為所觀之境。故觀所託之境。不出
三科也。
又般舟三昧。以應身三十二相為境。依之而
修三觀。是知。三觀所顯即是圓融三法也。
今家觀法。何處令直緣真理而修。何文令緣
佛所證圓融三法而修觀耶。以上人自昔全
不知依境修觀之意。但以己解約酌而言。及
遭詰難。則望難未到處。臨時轉立。
如將此玄十種三法。謂純談理觀。豈非全不
知理觀是常坐等三種三昧。只見發揮云純
談真性。便約此立為純談理觀。
及被問疑書引輔行難之。知非理觀。乃轉計
云。此玄文直顯心性。義同理觀。而不知錯
下直顯心性之語。專是約行。端坐十乘。及並
我一念。橫竪照之。正是攝諸三法。入一念心。
成乎圓觀。乃是附法觀心。
故妙玄四諦。因緣之後。攝諸法相。入一念心。
用觀照之。並是彼文為成妙行。特立觀心一
科之意。
既被詰難書難云。此玄既全無一念及觀照
之語。乃是為成己義。任情曲撰。上人既撿正
釋及料揀。全無此義。計窮理極。遂推與行人。
自能攝入一念。橫竪照之。
若爾者。何獨此玄。行人自攝自照。妙經等諸
玄疏。豈彼行人不能自攝自照。何故法相之
後。皆立觀心一科。攝法入心方名觀行。
若謂諸文或有闕略者。亦須立乎體式之後。
方可準例略之。如十二因緣曾立觀法。四諦
之後。但云觀心可解。既此兩境。合有觀心。
故於餘境避繁省略則稟教之者。既見諦緣
之後有於觀心。則知諸境合皆攝歸己心以
觀照之。
今此玄文。單談十種果證法相。略未示於觀
心體式。何得行人自攝自照。此乃上人。錯下
一念及觀照之語。自見無文。自知無義。只得
推與行人。若直顯心性之語者。奈自立云此
玄文直顯心性。且推與行人。不得。遂全不敢
答酬此問。仍潛改直顯心性。而作直顯法性
也。上人若稍轉改有路。終不偷換文字。蓋是
路極遂至於此也。
故知。暗心推劃。如盲者自行動皆罣礙。皆由
不知觀心之意。故至此也。
又答疑書及今來義狀。堅執淨名疏釋法無
眾生。結為三種解脫。無非觀心。不須更作
觀心釋之。欲將此十種三法。亦具觀心義。不
須更立觀心一科。此更不知彼此文意也。
且淨名疏與此玄文。雖同明三法。須知。立義
永殊。彼約研心作觀。觀成稱理。依體起用。
而談。故具觀心義。此約佛果己證之理。而說
安可得同。
既被詰難書用心佛高下難之。朗然已墮。不
肯首伏。遂強據三無差義救之。意云。心佛既
其無差。佛法便是心法。作此救義。又彰上人
不識三法無差所以也。
且如釋籤云。心法眾生法。在佛心中。則定屬
果。佛法心法。若在眾生心中。則通因果。佛法
生法。在心法中。則定屬因。豈非互具互在故
則無差別。事用既殊。迷悟宛爾。則須論差。豈
可纔聞佛法該攝心法。便令佛法在因。豈可
心法具佛法故。便令心法是果耶。故荊溪云
約理無差。差約事用。故修觀之者。須依心法
為境而修觀也。觀心即性。性攝無外。等佛等
生。故云遊心法界如虛空。則知諸佛之境界。
既云遊心法界。知。是觀心入理。理攝生佛。
乃知佛境界也。豈可但云無差三法混亂耶。
若佛法便是心法。今家觀心之名。因何而立
耶。
故淨名疏釋法無眾生等諸句。一一皆以生
空觀。歷心及餘陰入諸法而觀。雖附三脫法
相。於陰境理境。用觀破惑。證體起用。一期略
足。
乃是用於約行觀門。修於附法之觀也。此同
妙樂令將止觀境觀修託事觀也。如是則方
具觀心義。
若此玄十種三法。正論果佛所證。尚過菩薩
所行。則益之高遠。如何凡夫始行。輒可依此
而修觀行耶。兼文中顯示云。約信解分別。因
何曲拗作觀行釋耶。
然須知。彼文只據研心論於三法。方具觀心
之義。輒不可以三法義同。便謂此玄亦具觀
心義。今為具引淨名玄義釋名中。教觀兩文。
同名三法。皆是圓實。只據未約心論。名約教
釋。若就心辨即名約觀。
故彼文云。後家翻為淨無垢稱。今用此翻。以
對三身。即為二意。一就事釋二約觀心。一事者淨義即是法身。自
性清淨。皎然無點。即是性淨法身也。二無垢
者即是報身。報智圓明。無有垢染。即是圓淨
報身。三稱者即是應身。大悲化世。名稱普洽。
即是應身。故智論云。水銀和真金。又引
普賢觀經。佛三種身。從方等生等。
二觀心明三身者。凡厥有心。心即法性。法性
者即是本淨。本淨者即是法身也。觀心相應。
明時無暗。即無垢義。無垢義者。即是智斷果
報身也。隨所利物。起一切事。皆如幻如化
水月鏡像。和光無染。即是稱緣應身義也。如
是三義不縱不橫。為菩提種等。
請上人看此二種三法。有何差別。豈非只約
心即法性觀心相應。而辨故。次文三法得名
約觀心釋。
故彼疏釋法無眾生。明三脫義。與此玄十種
三法。實無有異。
彼文以約生空之觀。歷心及陰入諸法而明
故。結云具觀心義。
此中正示果佛之法。顯云約信解分別。如何
輒云具觀心義。
又答疑書五義書及今來義狀。堅執此玄十
種三法。同於請觀音疏託事觀者。
且大林精舍是依報色入。以理智體之。正同
方等普賢歷尊容道具。用法門體達。此則方
是託事之觀。此玄為生信解。直示果德十種
法相。既不歷於依報色入體之。那名託事之
觀。
及至被詰難書以此義徵之。上人既知。此玄
十法。全無依報事境可託。則事觀不成。遂轉
執譬喻為境。以十種三法為觀。又以能詮教
相為境。所詮三法為觀。須知。此之兩說。全無
所以。何者夫深法難解假喻易彰。故用譬類。
曉喻深法。使稟教者生乎信解。何曾以能譬
所譬。為能觀所觀耶。
若謂纔將譬顯法便為修觀之義者。只如妙
經。豈不以蓮華喻其十妙耶。若已具觀行之
義。何故十妙之中。節節明事法觀門耶。若以
法喻為境觀。實無此義。上人事急之後。謾作
此說。
然雖作此說。亦自知無義。復就教理。論其境
觀。且一切教部。何處不得名教詮於法理。豈
可皆是依境明觀。
又且縱偏小之教。文不即理故。非對境明觀。
此圓談法性。文理既合得名觀境者。且妙玄
豈文理不合耶。何故教理之下。更立觀心一
科。
又上人自云。妙玄十種三法之後。合有觀心
一科。觀前十法。是知。以教詮理。便謂依境立
觀。更是僻解。不足可言。一家教文。都無此
說。此亦上人。計窮謾作此說也。
不二門云凡所觀境不出內外。外謂託彼依
正色心。實不云託彼教相。內觀一念識心。實
不依教相而觀。恐是宗師立境未盡故。上人
更立教相為境耶。
況又轉即說無說而為觀境。更無道理。只如
妙玄四諦境中。廣明說無說之後。又立觀解。
驗知無說義非境觀明矣。
理極之後。又轉執云。諸文雖有即說無說。既
無修性因果。故無觀心之義。此文該於修性
因果。故具觀心義者。
且彼無作四諦。還全性起修否。還該世出世
因果否。況復上人。本立此玄十種三法。純明
理觀直顯心性。理觀者。則是占察經中實相
之觀。正當常坐等揀境觀理十乘。若少附法
相。稍託事相。不名純談理觀。既云純談理觀。
若全同淨名疏附法觀者。此則又成純談附
法觀也。若同請觀音疏託事觀者。此則又成
純談託事觀也。又既云直顯心性。若也稍託
事附法。則不名直顯心性。然此玄十種三法
任上人多門巧救。終不得同淨名觀音疏事
法之觀。若得成於事法之觀。則全不成純談
理觀。又全不成直顯心性。
予今徵詰上人廢觀心之義。如破狂寇。純談
理觀。直顯心性。是上人兩書端首。立義宗源。
此之二義若壞。則寇中主將已戮。其諸殘黨。
不攻自亡也。
豈非上人專立此玄已純談理觀。已直顯心
性故。可廢後文附法相觀。今既自云全是事
法觀。則招伏不是純談理觀。則後之附法觀
門那得輒廢。
況今來義狀。一向自令行人攝法歸心修乎
觀行。此文顯然。招伏十種三法不是事法之
觀。何得堅執全同淨名觀音事法觀耶。以彼
二疏文中。顯示二種觀門。且非行人自立觀
法。
斯蓋上人。不會觀心之意。妄破觀心真教。罪
釁既深。必諸聖誅罰在近。遂令心識昏迷立
義自相違返。心行既露。過失又彰。速宜慚悔
改舊從新。若更固守邪宗。強廢正教。則舌爛
口中。必匪日矣。審思審思速希回報。
第九不善消文
妙玄七科共解。為起五心。而觀心一科。令即
聞即修起精進心。釋籤解曰。隨聞一句。攝事
成理。不待觀境。方名修觀。
上人五義書中。謂此是觀心式樣。乃消不待
觀境之文不待陰境。意謂。但攝事相法相。歸
乎真理。便是觀心。不待託於陰入修觀也。
此由上人不知說法由緒故也。明起五心。乃
是先立正釋之意。及至七科正文觀心釋中。
何曾不待陰境。五里之觀。全依陰心。故云心
如幻炎。一心成觀。轉教餘心。一陰屬色。四陰
屬心。三界無別法。唯是一心作等。立於陰境。
如此分明。那得起五心中作不待陰境消之
耶。以此驗之。上人全不解看讀。因何輒欲議
論教觀廢立之意耶。
既被覆問書舉其正釋陰境諸文覆難。其義
既墮已。當不善消文錯下文句。乃於十六箇
月。日百計思量。但望略有轉身得處巧作抵
拒。故今來義狀轉計。作不待揀示識心消
文。
又因予前後徵詰故。深知修觀須依陰心。是
故今來巧作久修始習二人。消之云。久修者。
既已曾依止觀。的約識陰。觀三千三諦已畢。
故今來歷事法成觀。不須更揀識心而觀。故
云不待觀境。始習者。既見攝諸事法為觀。乃
無滯教著事之愆。遂知依解起行之意。必欲
修習。須依止觀等。因此曲救。益見上人不
善消文之甚也。
且釋籤本。令不待觀境。起精進心。即聞即修。
何故約久修始習。必待境觀。方名造修耶。此
則明違妙玄及釋籤見文也。既云久修者。用
止觀揀示陰境。顯三千三諦之心。方能攝今
事法修觀。此則須待講止觀觀境之後。方能
攝今事法修觀。何名不待觀境耶。
又且縱久修者。既已於止觀境觀諳練。聞此
事法之觀。即能用本習之心修之。不待玄文
專示境觀也。
且如未習止觀之人。既未有正觀之心。乃於
此事法二觀。全不能即聞即修。又云必欲修
習須依止觀。是則須待止觀揀示陰境。須待
止觀示三千理境方名修觀。則全違不待觀
境。即聞即修之語。何得以須待觀境。用消不
待觀境。豈非對面違教改張正說。如此則還
解看讀否。還是能消文否。
此來立義。頓返宗教。邪說彰露。得非毀談正
教天誅鬼罰乎。又是觀心正義。合顯昭代。致
令上人特引斯教文。證其不待尋止觀觀境。
即聞事法觀門。便可修習。
上人又云。若不看止觀。則無圓解攝於事法。
入陰識心。觀三千理境者。
蓋上人平素不聞善知識隨時策觀也。縱聞
講說。亦只對科。披讀而已。還與自看。一般便
謂須自看止觀。即能將彼正觀之心。修事法
觀也。
若以上人止觀之解。還可攝今事法修觀否。
既不知理觀是常坐等約行十乘。又以端坐
念實相。為圓談法性。又不識所觀陰識。乃謂
是非染非淨之真心。及錯認為隨淨緣所成
佛界之心。又不分事理二造。又不辨內外二
境。又不會觀心之意。乃謂但談佛法。便是直
顯心性。又不曉觀心之位。乃令登於五品。方
依二境修觀。若遇良善師匠指授。終不錯謬
如此。
上人莫將此見便為正觀之心否。擬將此心
歷事法而修觀耶。須知。此等殊非正解。殊非
正觀。如此看尋止觀。有何等益。
應知。欲習此宗教觀。須近善知識。一家玄疏
博達。三部止觀深明。如講妙玄之時。至事法
觀處。即須懸取止觀觀境之意。教授行者。令
其即聞即修。能習此者。豈待止觀教文專示
妙境。方令行人修之。但隨講事法觀門。皆將
止觀之意成之。令彼聽習之者。隨聞一句事
法。即能攝歸一念識心。修觀顯理。不待行
人自尋止觀之文也。不待專講止觀方始修
習。
故妙樂釋事法觀後云云。下引止觀文者。乃
是令講授之者。以廣決略也。何得難云。若不
看止觀。何得自知三千妙境耶。若皆自看止
觀。便能修觀。何故具五緣中。須近教授善知
識耶。
應知但值良師。實不假自尋止觀。實不待止
觀專明境觀。但隨聞事法觀心一句。即可依
之修觀也。若不遇良師。自尋止觀。亦可修習。
然亦不妨有宿種強者。一披其文。朗然深證。
何啻能修耶。
今只據上人不值良師故。雖尋止觀。大節全
迷。故未可以此僻解而修觀也。況行人聞事
法觀門。若更自尋止觀。則自依約行觀法修
之。何不只於事相法相之後。示云修觀在止
觀中說。何假費詞約事約法。談乎觀門耶。
況復大師說妙玄時。且未談止觀。豈可當時
行人。聞說事法觀門。不即時修觀耶。皆須待
至玉泉耶。
若咨稟大師口決。亦只為通事法觀中之壅。
大師既深證十境十觀。得以口決示人。滅後
傳持之人。若明止觀法門。何以不得將己所
解。示於新學者耶。
故荊溪云。若卒無師氏。應以此文及禪門。驗
善惡相。又云。若近師氏。理須咨疑近師氏者。
既示近代行人。豈令親近智者大師耶。及善
知識中云。行解具足。德在於彼。謂益我者。
但在於解。故舉能說法轉人心者。又互發中
云。若達三諦。何啻堪為世方等師。故此等說
為令行人親近師範。不教自讀其文。以邪為
正。
蓋由上人不體此意故。錯將須待看尋止觀
觀境。以消不待觀境之文。又只見文中攝事
成理。而不知攝事入陰心成乎理觀。亦以素
無良師指授故。專守略文。但謂攝事法入理
而已。亦謂入理便是觀心。
蓋承上人以真性釋心故。予昨為防此計。故
引義例理觀唯達法性之文示之。豈非彼文
雖不云達於陰心。理觀既當端坐十乘。豈不
達陰識為法性耶。
上人謂予引此文。更為可笑。為當欲笑何失。
豈可酬答不得。但笑而已。引此為證。非是孤
然。
蓋由上人於答疑書中。專引此文證圓談法
性。純是理觀。豈非全不達陰識為法性只取
法性兩字。便為理觀也。全不曉能達是十乘。
所達是陰識。所顯是法性況達在文。尚未解
言趣。陰識既略。何由懸解。以此暗昧故。將佛
果法相。妄為理觀十乘。不請笑茲引文蓋
旅人先笑後必號咷也。何者既抑彼約行觀
法不依陰識。則觀無所託理無所顯。乃用茲
非義。廢乎觀心。既毀方等真觀。法說非法。當
生必招耕舌之苦。現世又多疑法之愁。何得
苦中而自作樂頻頻撫掌強笑耶。若據上人
前後邪說。皆為不善消文。今且寄此一二略
示愆失耳。
如輔行云但觀理具。上人乃以不但觀理具
消之。四念處令專觀內心。即以不專內消之。
此玄說果佛法性。便以純談理觀消之。正談
佛果法相。乃以直顯心性消之。妙玄絕待三
法。乃以隔別事相消之。止觀妄染陰識。乃以
非染非淨消之。妙玄心定在因。乃以心非因
果消之。此玄當體真法。乃以一念妄心消之。
不二門一切三法離合。乃□單將三因消之。
然一家教觀。盡以曲解。顛倒消之。至於破立。
全無所以也。
上人因引釋籤此文。則令己所立義皆破壞
也。
何者豈非本以不待觀境之文。欲成事法之
觀不依陰境。此文既是先出觀心一釋之意。
及乎正明觀心中。顯然須依陰境。是則不依
陰境之義。自然破壞也。
上人又轉計。不待揀陰為境。且觀心釋中。具
含揀陰之意。已如前不識所觀之心。段中委
說。今不煩敘也。
上人本計事法二觀。全不揀示陰心。因引此
文。却成二觀有揀陰義也。得非己義自破壞
耶。上人本計事法之觀。不可修習。文中既云
不待觀陰。又云即聞即修起精進心。不待陰
境之義。既其全壞。須是不待止觀專明妙觀
之境也。既令不待。又令即修。正當不待止觀。
即修事法觀也。
又更縱上人轉計。以不待揀示陰境釋之。
上人本執諸文事法二觀。以不揀境驗不可
修。何故此文。不待觀境。便令精進而修。既云
是觀心式樣。驗知。諸文事法之觀。雖不揀示
陰境。皆須精進而修也。得非己義自破壞耶。
又諸文不揀陰境。尚可即修。今此玄棄三觀
一。既已揀境。那得却非修法耶。
又更縱久諳止觀揀境之人。聞此事法觀時。
不待玄文揀境。能用本習境觀修之。
只如未習止觀之人。何故特令不待揀境精
進而修耶。
況妙玄本為先開妙解。對未習止觀者。說之
為強。何得唯對久習者說之耶。
皆由上人不得名師點示。遂不善取意消之。
致令引文破他。翻今己義自壞。亦由毀滅正
教諸聖不容。雖未口吐熱血。且教眾惡滋彰
願速悔過。勿使噬臍不及也。信與不信速希
回報。
然又詰難書。自問純談理觀不依陰心。乃是
正詰常坐等約行觀法。何不揀示識心為境。
何不明十乘三觀。上人却用事法不待陰境。
答之有何干涉。縱令上人。此義十分全成。何
能救於約行無境。況十分全壞耶。
上人本立十種三法。已是約行觀故。不須附
法觀心。今以諸義驗之。全非約行之觀。能破
觀心之宗既敗。所破之義何傷。應知。十科觀
心。是大師親說。是妙行所憑也。
第十不閑究理
法華一經出諸教上者。蓋由稱於自行所證
也。
且道場所得。真實絕妙之理。蓋根器未純故
不獲已。而兼但對帶說之。洎乎二乘心漸通
泰。菩薩疑網可除。則捨諸方便。但談一實圓
妙之理矣。
大師深悟經旨。乃以十妙。而詮示之。雖列諸
法相。無不皆以二妙圓實之理。節節融之。
且三法一妙。最是自行果德。所證圓極之理
也。故云三軌者。即一大乘法。十方諦求。更無
餘乘。亦名第一義諦。亦名第一義空。亦名如
來藏。此三不定三。三而論一。一不定一。一而
論三。不可思議。不並不別。伊字天目。乃將此
三一不可思議絕妙之理。貫通十種三法。而
一一三法。皆從凡夫一念心性。約六即辨至
極果也。
上人以全不閑究理故。乃於答疑書首示云。
以由玄文十種三法。直顯心性。義同理觀。若
直爾明十種三法。不以法性融之。則更立觀
心一科。觀前十法。此如妙玄但以三軌。類通
十法而已。合有觀心一釋。彼文無者略也。今
之玄文雖帶十種法相。其如並以法性貫之。
法性無外。即我一心。若識一心。則了諸法。何
獨於一念中。識十種三法。乃至無量三法。若
橫若竪。罔不照之全我一念。豈此之外。而有
法相不融。更須附法作觀乎。應知。此玄所談。
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約此而觀。何
謂教觀不分解行雙失
不知上人。約於何義。輒云妙玄十種三法。不
以法性融之耶。
荊溪云。使一代教文融通入妙。偏小之法。尚
皆融妙。因何十種圓教三法。却不以法性融
之。若妙玄不以法性。融通諸法。則全是有為
事相。且待絕二妙。何所堪耶。是則雖談妙法。
不明常住。以不約理論妙故也。
如此謗於妙經。其口當破。其舌當裂。因何黨
其邪宗。執其邪解。薰心作孽。一至於此。悲哉
悲哉。
然妙經與此經。約乎教部帶不帶開未開。而
辨融不融相。在其詰難書中也。上人既被詰
難。深知錯下謗法之言。內心雖伏。而外相不
甘。遂作數般道理。分疏抵諱。雖即費詞。其奈
分疏不開。抵諱不得。何者豈不答疑書意云。
妙玄十法。不以理融。故須立觀心融之。此玄
十法。既以理融遂不須觀心融之。正意在此。
故無所隱也。
今來義狀。却云由彼歷別科中。從實開權。明
三教三軌。及類通中。援引文煩。兼非直對經
題解釋。慮讀者忘其觀行。故云合有觀心。
且答疑書。自云不以法性融故。合有觀心觀
前十法。何時曾云合立觀心觀於三教三軌。何
曾云觀於援引文相。如斯謾說。欲哧三歲孩
兒。還肯信否。此乃是公。欺諸方達士。顯誷滿
空聖人。還略知慚愧不。又云妙玄略觀心之
語者。謂三法直是所觀一理。況具修性之說。
義與觀心相應。若以三法貫通。義當易見故
略之爾。是則妙玄十法。法性貫之也。因何前
說不以法性貫之。豈非前說不以法性貫之。
今說乃以法性貫之。前說須立觀心。今說不
須立觀心。前說觀於圓教十法。今說觀於三
教三軌。及觀援引文相。則前說與今說。顯然
相違。灼然墮負。上人若是君子之心。為法之
意。必應首伏。捨短從長。終不將無義之語。抵
諱分疏也。斯之謗法之過。皆由不閑究理之
所致也。然諸所說。皆為不善究理。且寄此中
說耳。
況彼文三教三軌。既約從實開權。而說皆云。
為如來藏所攝。自然不生封著。
何者既知從一開三三無定三。此玄直將三
教。對圓而論。未說權從實出。那能免於差別
之執。何故彼文却須觀心融之。此文却不用
觀心融之耶。
又援引文略。此玄對明三教。豈不引阿含大
品等諸經論。明三教十種三法耶。圓教十法。
豈全是經題自標。非引經論而立耶。若論紙
數。此玄更多。何故不用觀心觀之耶。又將直
附經題明於十法。故云以法性融之。豈妙玄
三法。不附妙法之題耶。
況彼附妙法。是約法立義。此玄附金光明。是
約喻立義。因何附世金。却是法性貫之。附妙
法而不得以法性融之耶。此等顛倒。必是惡
鬼入心。狂迷而說。實不合與上人議論。既諂
心惡行如此。終不肯摧折慢幢。終不肯信順
正義。但為惜乎正教被顛倒說混之。又為悔
於來蒙遭邪言惑亂。所以略寄數義。陳其梗
概耳。
上人又云。十種法相並以法性貫之。法性無
外。唯我一心。乃至無量三法。橫竪照之。乃
云。應知。此玄所談。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
明白等。
正釋十種三法。專以道後法性。該於道中道
前。乃是的論佛法甚深。而實未談心法。以上
人元不知心佛高下為門不同。故輒云法性
無外唯我一心。而攝諸法入心。橫竪而照。便
謂此之玄文。非但法性圓融。亦乃理觀明
白。
故詰難書曰。一念心法。乃是內觀之境。仍須
教文自立。不可妄添。豈可為成我義。便自任
情曲撰。且如正釋十科。不見略言一念。何得
自融自照成乎邪說。
上人既遭此難。方當少醒。乃知正釋與料揀。
不曾攝法歸心。不曾用觀照了。此義顯然又
墮。乃於二年。巧作計較。推與久修始習兩種
行人。久修者。自能攝法歸心。橫竪照之。始習
者。自於止觀。修於理觀。如此釋義。便同兒
戲。則此玄文殊無談理觀之文。亦無融法相
之說。但是久修止觀者。自將觀智融照。則十
法恰同法界次第但釋大小名相而已。
況復法界次第文初。大師有為成三觀之言。
學者可以稟教而修。此玄正釋之初。大師只
今用信解分別。學者稟何言教而修觀行。
上人本立此玄十種三法。純談理觀直顯心
性。超過妙玄十法。今却全同法界次第凡夫
二乘法相也。彼文雖有大乘法相。豈學三觀
者。不以凡小法相歷心而修耶。然又推與行
人說。灼然是上人妄語。何者答疑書。明說以
由玄文直顯心性。故於一念心中。融諸法相。
橫竪而照。復自云。應知此玄所談。非但法
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既云玄文直顯。又云
此玄所談。何得今來剛然轉作。行人自攝法
相歸心。自於止觀橫竪而照。又本立此玄純
談理觀。何得却云正明附法。兼明理觀耶。如
此將於至教。輕侮戲弄。對於諸聖。妄言綺語。
為無來報耶。為無見報耶。若觀答疑書此一
段邪說。恐大師四辨。以劫壽陳。其謗法欺心
之過。亦不可盡。
切冀上人。就理回心。修功補過。共扶正教。遐
益群生。可否之間。速希酬報。其有經王之答
足見欺心。當體之酬益知轉計。兩經觀體自
語相違。二諦教文頻頻不答。未能委詰。聊敘
如前。幸冀上人。思三報之苦長。念一生之事
促。捨於我見。順彼法門。無謂先師久執此解。
既不遭現苦。乃相効而再行。自是當時不聞
正義。實抱己見。必無諂心。或恐先示邪宗。俾
欲後彰正說。上人今逢正道。須改迷宗。儻違
自心。定招惡報。勤勤奉勉。屢屢興言。只欲顯
煥本宗。恐上人不思來報。更莫空延時節。幸
希速示否臧。草草馳誠。不果周悉。四明住。延
慶院法門比丘。知禮和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