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嚴法界玄鏡
余覃思大經薄修此觀。羅其旨趣已在疏文。
恐墮業於深經。少讚演茲玄要。精誠之者時
一發揚。數子懇求叩余一闡。咸言注想訪友
尋源。或學或傳遍求眾釋。積歲疑滯今方煥
焉。夕惕勤勤願釋深旨。顧以西垂之歲。風燭
難期。恐妙觀之淪湑。使枝辭之亂轍。乃順誠
請略析幽微。名法界玄鏡。冀將來道友。見古
賢之深衷矣。
觀曰。修大方廣佛華嚴法界觀門。略有三重。
終南山釋法順俗姓杜氏。
釋曰。大等六字
所依之經。略無經字。法界觀下能依之觀。今
先略釋經名。大方廣者。一切如來所證法也。
佛華嚴者。契合法界能證人也。法分體相用。
人有因果。大者體大也。則深法界。諸佛眾生
之心體也。曠包如空湛寂常住強稱為大。故
經云。法性遍在一切處。一切眾生及國土三
世悉在無有餘。亦無形相而可得。即大義也。
方廣者。相用周遍即體之相。相德之法無邊
即相之用。業用廣而無盡。三無障礙舉一全
收。聖智所緣為所證之法界也。佛者果也。萬
德圓明。華喻因也。眾行榮曜。嚴通能所。而有
二重。一華因能嚴。佛果所嚴。以十度因成十
身果。無行不備。無德不圓。二華為能嚴。大方
廣者則所嚴也。嚴體相用成佛三德。稱體而
嚴顯真常德。如相而嚴辯修成德。依用修嚴
成大用德。遍嚴如德成德無邊之華嚴也。故
一總題有體相用。人有因果。人法雙題。法喻
齊舉。一經三大皆大方廣。五周因果並佛華
嚴。一題七字各有十義。今當略釋。大十義者。
則七字皆大。一大者體大。法界常遍故。二方
者相大。性德無際故。三廣者用大。稱體用
周故。四佛者果大。十身皆悉遍法界故。五華
者因大。普賢行願自體遍故。六嚴者智大。佛
智如空能為嚴故。七經者教大。竭海墨不能
書一句故。八者義大。上六字所證皆稱性故。
九者境大。總斯七字普以眾生為所緣故。十
者業大。以斯教旨橫遍竪窮無休息故。具十
無盡故稱大也。方廣十義者。如體之相稱體
之用。即十方法十大用也。佛十義者。一大者
法身。佛以法為身。佛身充滿於法界故。二方
者。智身智如法故。三廣者。具於二身。一者
化身。一身普周為無量故。二者意生身。一多
隨意無不周故。佛者含五六身。一菩提身。覺
樹道成故。二者威勢身。初成正覺映菩薩故。
華者。含七八身。七福德身。三世所行眾福。大
海因不可盡故。八者願身。毘盧願因周法界
故。嚴者。第九相好莊嚴身。十蓮華藏相好嚴
故。經者。第十力持身。舍利圓音聲教無盡故。
則經七字皆成佛也。華嚴十義者。以十度華
嚴。於十身為嚴不同即十嚴故。略無經字。十
義亦略。是攝是貫是常是法。並可知也。無盡
教海不出七字。故依此教以成觀門。修法界
觀門略有三重者。略標綱要。修之一字總貫
一題止觀。熏修習學造詣也。言法界者。一經
之玄宗。總以緣起法界不思議為宗故。然法
界之相要唯有三。然總具四種。一事法界。二
理法界。三理事無礙法界。四事事無礙法界。
今是後三其事法界歷別難陳。一一事相。皆
可成觀故略不明。總為三觀所依體。其事略
有十對。一教義。二理事。三境智。四行位。五
因果。六依正。七體用。八人法。九逆順。十感
應。隨一一事皆為三觀所依之正體。其製作
人名德行因緣。具如傳記。
觀曰。真空觀第一。理事無礙觀第二。周遍含
容觀第三。
釋曰。此列三名。真空則理法界
二如本名。三則事事無礙法界。言真空者。非
斷滅空。非離色空。即有明空。亦無空相。故名
真空。如文具之。二理事無礙者。理無形相全
在相中。互奪存亡故云無礙。亦如文具。三周
遍含容者。事本相礙大小等殊。理本包遍如
空無礙。以理融事全事如理。乃至塵毛皆具
包遍。此二相望成於十門亦如下說。然事法
名界。界則分義。無盡差別之分齊。故理法名
界。界即性義。無盡事法同一性故。無礙法界
具性分義。不壞事理而無礙。故第四法界亦
具二義。性融於事。一一事法不壞其相。如性
融通重重無盡故。
觀曰。第一真空觀法。於中略作四句十門。
釋曰。此標章也。前二各四。加第三四故為十
門。
觀曰。一會色歸空觀。二明空即色觀。三空色
無礙觀。四泯絕無寄觀。
釋曰。此列名也。
觀曰。就初門中為四。一色不即空。以即空故。
何以故。以色不即斷空故。不是空也。以色舉
體是真空也。故云以即空故。良由即是真空
故非斷空也。是故言由是空故不是空也。
釋
曰。四觀皆有三段。謂標釋結。然準下文前三
以法揀情。第四正顯法理揀情。三句標名則
同釋義則異。今先總明三句所揀。所揀有三。
一揀即離。二揀亂意。三揀形顯。初中就通相
說三句皆揀。即離從多分說。初句明空不離
色。以揀離色。次句明空不即色。以揀太即。
第三句雙明不即不離。揀具即離。由揀三情
故。第四句顯其正理。第二揀亂意者。謂寶性
論。明地前菩薩有三種空亂意。以不了知真
如來藏。生死涅槃二際平等執三種空。一謂
斷滅故空。初句揀之。二取色外空。第三句揀
之。三者謂空為有。第二句揀之。既揀三種不
正之空故。第四句說真空也。第三揀形顯者。
有云。第一句形色體空非斷空。第二句顯色
無體自性空。第三句空無形顯一體空。第四
句色空不二俱空空。解曰。此第三義乍觀有
理。以見第二有青黃言。謂為顯色。第一第三
無青黃言。便為形色故。為此釋細詳有違。何
者一三。何以不言形色長短等耶。第二何以
遍言顯色耶。何以形色揀非斷滅顯色。不得
揀斷滅耶。第二顯色何以得言青黃之相。非
即真空之理形色。何以不得言長短方圓非
真空耶。故第三釋非為愜。當但揀前二足顯
真空。而文第二遍言青黃非真空者。顯色明
相。相顯著故。又形色是假。顯色是實。實色即
空。例假形色亦即空矣。是知三句皆含形顯
二皆即空。次正釋文。今初。第一句有三。初
標。次何以下釋。此揀離色明空及斷滅空。言
離色者。空在色外。色外復二。一對色明空。
如牆處不空牆外是空。此第三句揀二滅色
明空。謂如穿井除土出空要須滅色。今正揀
此。故中論云。先有而後無。是即為斷滅。然
外道二乘皆有斷滅。外道斷滅歸於太虛。二
乘斷滅歸於涅槃。故肇公云。大幻莫若於有
身。故滅身以歸無勞。勤莫先於有智。故絕智
以淪虛。又云。智為雜毒。形為桎梏。故灰身
滅智撥喪無餘。若謂入滅同於太虛全同外
道。故楞伽云。若心體滅不異外道斷見戲論
故。今文云不即斷空。次以色舉體下。釋上以
即空。故三良由下結成。於中先約義結。由即
真空故非斷滅。後是故下。結成標名。
觀曰。二色不即空。以即空故。何以故。以青黃
之相。非是真空之理故云不即空。然青黃無
體。莫不皆空故云即空。良以青黃無體之空
非即青黃。故云不即空也。
釋曰。亦標釋結。
釋中揀二妄情。一揀太即。以聞色空不知性
空。便執色相以為真空。故須揀之。故云青黃
之相非是真空之理。此唯揀凡也。小不計色
為即空故。次然青黃下。明亦非離相有性。要
即青黃無體為真空耳。由此義故則似雙揀。
亦揀小乘。然是舉法雙揀情。後明不離是舉
法耳。二亦用上文以揀亂意。三種空中以空
為有。彼謂別有一物是於空體。故今揀之。故
十地經云。有不二不盡此一句經。揀三亂意
空。以有揀斷滅空。以不二揀異色明空。以不
盡揀空為有。不謂有體盡滅。今當不盡。謂空
若是物則有盡滅。若有盡滅則有生起。今法
空相不生不滅。豈有有耶。故般若云。是諸法
空相不生不滅等。又青黃之相尚非真空。要
須無性。豈得以空而為有耶。三良以下結成。
舉其無體之空。結非色相。明空非有豈得色
耶。
觀曰。三色不即空以即空故。何以故。以空中
無色故不即空。會色無體故是即空。良由會
色歸空。空中必無有色。是故由色空故色非
空也。上三句以法揀情訖。
釋曰。此中文二。
先釋當句。後結前三。前中亦三。初標。次釋。釋
中先雙揀即離。以空中無色故色不即空。以
離色無禮故空不離色。不即不離方為真空。
二揀亂意異色明空。彼執色外有空與色為
異。如前對色明空。今明空中尚無有色。何得
有空與色相對。又會色無體故說即空。豈於
色外有空對色。古人云。色去不留空。空非有
邊住也。三良由下。結成上義。以下即空結上
不即空也。特由會色為空。安得空中有色。二
上三下總結三門。
觀曰。四色即是空。何以故。凡是色法必不異
真空。以諸色法必無性故。是故色即是故。如
色空既爾。一切法亦然思之。
釋曰。此中有
二。先正顯真空之義後結例諸法。前中亦三。
初標。次釋。以色從緣必無性故者。依他無性
即真空圓成。三是故下結。既非滅色異色。不
即不離故即真空。空非色相無遍計矣。緣生
無性即依他無性。無性真理即是圓成。故此
真空該徹性相。二如色空既爾下。結例諸法。
上之四門但明色空。色即法相之首。五蘊之
初故。諸經論凡說一義。皆先約色故。大般若
等。從色已上種智已還八十餘科。皆將色例。
今此亦爾例一切法。若略收法不出上之十
對所依體事無不即空。皆須以法揀情。顯即
事歸理。
觀曰。第二明空即色觀。於中亦作四門。
釋
曰。此總標也。然此四門總相但翻上四。亦前
三句以法揀情。第四句正顯法理。就揀情中。
翻前色空義則大同。取文小異。亦標語則同。
釋義有別。今先總揀。亦有三義。一揀即離。二
揀亂意。三揀形顯。今初第一句明真空不離
前色。第二句明真空非即色相。第三句明真
空雙非即色離色。第二揀三亂意者。第一句
明斷空非是實色。第二句明相有非真空。即
揀相有。第三句明所依非能依。即揀能依。其
第三義揀形顯者。有云。第一句明非斷空不
礙形色。第二句明自性空不礙顯色。第三句
明一體空俱不礙形顯。第四句明俱空空不
礙二空色。解曰。前會色歸空觀。第三揀義既
違正理。今雖列之以對前文亦不取也。次正
釋文四句亦各有三。後二復加有二。
觀曰。一空不即色。以空即色故。何以故。斷空
不即是色。故云非色。真空必不異色。故云即
色。要由真空即色。故令斷空不即色也。
釋
曰。此門亦三。初標二釋。釋上二句。初句明斷
空非真色。對前色即空中實色非斷空。下句
明真空不異色。對前不離色明空。雖含即離。
下句則是舉正上句是所揀情情謂離色。二
揀亂意者。揀斷空非實色。對前會色歸空觀。
實色非斷空。三要由真空下。結成以下句舉
正結上句。是所揀情。
觀曰。二空不即色。以空即色故。何以故。以空
理非青黃故。云空不即色。然非青黃之真空。
必不異青黃故。是故言空即色。要由不異青
黃故。不即青黃故言空即色不即色也。
釋
曰。此亦有三。初標。釋中先揀即離。明真空非
即色相。云空不即色。正揀太即。對前會色歸
空中。色相非真空。後然非青黃之理。必不異
青黃者。明不即色之空亦非全在色外對前
亦非離相有性。二揀亂意者。揀謂空為有。既
空理非青黃豈是有耶。對前真空不是相有。
三要由下結。舉不異之正結前太即之情。
觀曰。三空不即色以空即色故。何以故。空是
所依非能依故。不即色也。必與能依作所依
故。即是色也。良由是所依故不即色。是所依
故即是色。是故言由不即色故即是色也。上
三句亦以法揀情訖。
釋曰。就文亦二。先釋
此句。後結上三句。前中亦三。初標。釋中雙揀
即離可知。但前約空中無色揀。此約能依非
所依揀。次下當知。然正反前應云色中無空。
故今不云爾者。空中無色有理有文。色中無
空文理俱絕。以空中無色。由事即理。理絕相
故色必有空。無空之色非實故。故不反上。別
就能所依以釋其義。二揀亂意者。唯取下句
必與能依為所依。故揀於異空之色。對前異
色明空。三良由下結。以一所依雙結不即不
離。意云。既是所依之空。必非能依之色。故云
不即色。二既是色之所依。非餘所依故不離
色也。結離亂意者。既必與能依之色而為所
依。明色非空外。對前空非色外也。二上三句
下。總結三門義如前說。
觀曰。四空即是色。何以故。凡是真空必不異
色。以是法無我理非斷滅故。是故空即是色。
如空色既爾。一切法皆然思之。
釋曰。此門
亦二。先釋第四。後結例諸法。今初亦三。初
標。二釋。言以是法無我理等者。出所以也。無
我即空以是法空。即法無我故空是色。三是
故空即是色者。結此門也。二如空色下結。例
舉上四門。空即是色。則例此空是一切法。況
不是十對所依耶。
觀曰。第三色空無礙觀者。謂色舉體不異空。
全是盡色之空故。即色不盡而空現。空舉體
不異色。全是盡空之色故。即空即色而空不
隱也。是故菩薩觀色無不見空。觀空莫非見
色。無障無礙為一味法。思之可見。
釋曰。此
觀有三。謂標釋結。二謂色下釋。釋相云。全是
盡色之空者。有本無盡色之三字。但云全是
空故耳。而釋義亦通。以不對下文理非全現
故。今依有本釋。然色是有中之別稱。通是空
有二門耳。空有各有二義。空二義者。謂空非
空。有二義者。謂有非有。空中言空者。以空必
盡有故。言非空者亦無空相故。又不礙有故。
有中言有者。有必盡空故。非有者有相離故。
又不礙空故。今明色空無礙中。初明色不礙
空。取空上盡色之義。次明空不礙色。取色
上盡空之義。其不相礙即是舉體全是之義。
其離空有相義。在第四泯絕門中。然今文中
色空之上各有三句。皆初句標無礙。下句出
無礙相。色中出相。言色不盡而空現者。以色
不礙空故色不盡也。即是盡色之空故而空
現也。空中出相。云即空即色而空不隱者。以
空不礙色故空即色也。而是盡色之空故空
不隱也。若總相言但色舉體。即空即色不盡。
以即空故空便現也。空上亦然。以空舉體為
色故。空即色既即是空。空不隱也。若依此釋
前無三字義理亦通。則應後句減却盡空之
三字。今依有本。三是故下結成無礙。亦是前
明所觀。此正明能觀故。云菩薩見色等。
觀曰。第四泯絕無寄觀者。謂此所觀真空。不
可言即色不即色。亦不可言即空不即空。一
切法皆不可。不可亦不可。此語亦不受。逈絕
無寄。非言所及。非解所到。是謂行境。何以
故。以生心動念。即乖法體失正念故。
釋曰。
此第四觀大分為二。先正釋第四。後對前三
觀會釋成總。今即初也。文中三。初標名。二謂
此下釋相。三何以下徵結。此中大意。但拂迹
現圓。若細釋者。然色空相望乃有多義。一融。
二諦義。初會色歸空。明俗即故真。二明空即
色。顯真即是俗。三色空無礙明二諦雙現。四
泯絕無寄明二諦俱泯。若約三諦。初即真諦。
二即俗諦。後一即中道第一義諦。若約三觀
初即空觀。二即假觀。三四即中道觀。三即雙
照明中。四即雙遮明中。雖有三觀意。明三觀
融通為真空耳。二者色空相望總有四句。取
文小異。初會色歸空觀中四句。前三句明色
不異空。第四句明色即是空。第二明空即色
觀中四句。前三句明空不異色第四句明空
即是色。第三觀明但合前二今第四句。拂四
句相。現真空相不生不滅。乃至無智亦無得
真空觀備矣。若約三觀。就心經意。色不異空
明俗不異真。空不異色明真不異俗。色空相
即明是中道。即上四句為空假中之三觀也。
與今義同。取文小異耳。三者色空相望總有
三義。一相成義。二無礙義。三相害義。廣如第
二理事無礙觀中。今文含有三。前二相即亦
相成義。第三色空無礙觀。正明無礙義。今第
四觀。即相害義。相害俱泯故。雖有此三意。俱
顯於真空義耳。若別消文者。不可言即色不
即色者。拂前第二。明空即色觀。不可言即色
者。正拂第四句。不可言不即色者。亦拂前三
句。以空非空故。無可言即色不即色。又理本
絕言故。約觀即心冥真極故。方成妙色觀耳。
次云亦不可言即空不即空者。拂第一會色
歸空觀。不可言即空。正拂第四句。不可言不
即空。亦拂前三句。以色亦即非色。無可言
即空不即空。故即事同理故。理本絕言故。心
冥真極無心即故。方成即空觀耳。又上會色
歸空無增益謗。明意即色無損減謗。色空無
礙無雙。非戲論謗。今無可相即。無相違謗。
四謗既無。百非斯絕故逈絕無寄。又云。一切
法皆不可者結例總拂。言結例者。非獨色法
成其三觀。並皆拂之。受想行識萬化之法皆
同前色。言總拂者。總拂前三會色歸空觀等
皆不可也。亦無四句可絕。三觀可拂故。不可
亦不可。言此語亦不受者。若受不可說言是
則有受。有受則有念。有念者。皆是心言之迹
故。逈絕無寄二邊既離。中道不存心境兩亡。
亡絕無寄般若現矣。若生心動念皆不會理。
言語道斷故言不及。心行處滅故解不到。言
是謂行境者。結成上行。然有二意。一者上是
行家之境。今心與境冥。智與神會。亡言虛懷。
冥心遺智。方詣茲境。明唯行能到非解境故。
二者即上心智契合即是真行。行即是境行
分齊故。三何以下反釋成行。
觀曰。又前四句中。初二句八門皆揀情顯解。
第三句一門解終趣行。此第四句一門正成
行體。若不洞明前解。無以躡成此行。若不解
此行法絕於前解無以成其正解。若守解不
捨。無以入茲正行。是故行由解成。行起解絕
也。
釋曰。此即第二總結四門。然上第四門
唯結當門成行。今總結四門。然云上二句八
門者。則句大門小前總標中亦云四句十門。
皆句大門小。上結中云上三句以法揀情。此
第四句一門是則門句互通。應合門大句小。
義既互通此隨文釋。於中三句。初正分解行
二。若不洞明下。反顯相資。如目足相資。於
中初以解成行。次若不解下。絕解成解。後若
守下。捨解成行。三是故下。結成二相。總成真
空絕相觀也。則內外並冥。緣觀俱寂也。
觀曰。理事無礙觀第二。
釋曰。即理事無礙
法界也。
觀曰。但理事鎔融存亡逆順通有十門。
釋
曰。此觀文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結勸。今則
初也。即總顯觀名。具為十門。本就前色空觀
中。亦即事理不得此名者。有四義故。一雖有
色事為成空理。色空無礙為真空故。二理但
明空。未顯真如之妙有故。三泯絕無寄。亡事
理故。四不廣顯無礙之相。無為而為無相而
相。諸事與理炳現無礙雙融相故。為上四義
故。不得名至此獨受。是以今標。具下十門無
礙之根鎔融。是總該下十門。似如洪鑪鑄眾
像。故鎔謂鎔冶。即初銷義。融謂融和。即終成
一義。以理鎔事。事與理和二而不二。十門無
礙其義同故。又此二理事鎔融。別當相遍。相
遍互融故。次存即九十。真理非事。事法非理。
二相存故。亡即七八。真理即事。事法即理。廢
己同他。各自泯故。逆即五六。真理奪事。理逆
事也。事能隱理。事逆理故。順即三四。依理成
事理順事也。事能顯理事順理也。故此二句
總攝十門。方為事理無礙之義成第二觀。然
事理無礙方是所觀觀之於心即名能觀。此
觀別說觀事俗觀。觀理真觀。觀事理無礙成
中道觀。又觀事兼悲。觀理是智。此二無礙。即
悲智相導成無住行。亦即假空中道觀耳。
觀曰。一理遍於事門。謂能遍之理性無分限。
所遍之事分位差別。一一事中理皆全遍非
是分遍。何以故。以彼真理不可分故。是故一
一纖塵皆攝無邊真理無不圓足。
釋曰。此
第一門。然下十門應即為十以釋二意。便總
料揀故分五對。第一理事相遍對。第二理事
相成對。第三理事相害對。
第四理事相即對。第五理事相非對。亦名不
即對。然此五對皆先明理。尊於理故。又皆相
望。一三五七九以理望事。二四六八十以事
望理。初對為二。先正釋。二料揀。前中二門。
即分為二。今初也。文中有三。初標名。二謂能
遍下。釋事理相性空。真理一相無相。故不可
分則無分限。事約緣起故分位萬差。三一一
事中下。釋其遍相理非事外。故要遍事。經云。
法性遍在一切處一切眾生及國土故。次何以
下。釋全遍所由。謂要全遍者。若不全遍理可
分故。非如浮雲遍滿虛空隨方可分故。是故
下。別指一事顯其遍相。以塵含理顯理全遍。
觀曰。二事遍於理門。謂能遍之事是有分限。
所遍之理要無分限。此有分限之事。於無分
限之理。全同非分同。何以故。以事無體還如
理故。是故一塵不壞而遍法界也。如一塵。一
切法亦然思之。
釋曰。文亦有三。初標。二謂
能遍下。示能所相。三此有分下。明遍理之相。
於中初正明。以全同名遍。次何以下。釋同所
以。有分之事全如理故。若不遍同事有別體。
次是故下。結示遍相。後如一塵下。例一切法。
此對為下四對之本。由相遍故。有相成等。
觀曰。此全遍門超情難見。非世喻能況。
釋
曰。第三料揀上二門也。於中三。初標難喻。二
寄喻別顯。三問答解釋。今初也。言難見者。以
道理深故。有本云。離見離見即超情義耳言。
難見者容。有見理故下。寄喻以明難。言世喻
難喻耳。言難喻者。事理相殊而互相遍。理遍
事故無相全在相中。事遍理故一塵便無涯
分。一塵既無涯分。何有法之當情。無相全在
相中。至理何曾懸遠。即相無相五目難覩。其
容全理之事。世法何能為喻。故經云。譬如
法界遍一切。不可見取為一切。又云。三界有
無一切法。不能與此為譬喻。顯下海喻亦分
喻耳。
觀曰。如全大海在一波中而海非小。如一小
波匝於大海而波非大。同時全遍於諸波而
海非異。俱時各匝於大海而波非一。又大海
全遍一波時。不妨舉體全遍於諸波。一波全
匝大海時。諸波亦各全匝。互不相礙思之。
釋曰。第二寄喻以明也。既無可喻而舉喻者。
借其分喻通其玄意。令諸達識因小見大亡
言領旨。文有三重無礙。初以大海對一波明
大小無礙。此舉喻上事理相遍二義竟也。文
但舉喻略無法合。若總相合以海喻理。以波
喻事。配文可解。然意猶難見。大海何得全在
一波。以海無二故。一理何得全在於一事。以
理無二故。一波何以全匝大海。以同海故。一
塵何以全遍於理。事同理故。一同時全遍下。
以一海對諸波明一異無礙。約法。即一理對
於諸事。以辯無礙。又上即非大非小。此即非
一非異。其一異等相至下問答自明所以。三
又大海全遍一波下。以大海雙對一波諸波。
互望齊遍無礙。約法。即以一理。對一事多事。
相望齊遍無礙。
觀曰。問理既全體遍一塵。何故非小。既不同
塵而小。何得說為全體遍於一塵。又一塵全
匝於理性。何故非大。若不同理而廣大。何得
全遍於理性。既成矛盾。義極相違。
釋曰。第
三問答解釋。雙釋法喻而其文中但就法說。
例使曉喻。上喻之中文有三節。今但合為兩
重問答。一問牒大小而答兼一異。二對前第
三以大海雙對一波諸波互望齊遍無礙為
問。前中先問後答。今初問也。文中二。先以
理望事問。約喻。即前大海全在一波。而海非
小故云理既全體遍等。即以遍難小既不同
塵而小下。以非小難遍二。又一塵全匝下。約
事望理難。先以一塵難大。次云若不同理而
廣大下。以非廣難遍。約喻。即前一波全遍於
大海而波非大。既成矛盾下。結難。矛者𮣨盾者排也。昔人雙賣二事。歎盾即云。矛刺不
入。歎矛即云。能穿十重之盾。買者云。我買汝
矛還刺汝盾。豈不傷哉。意明二語互相違。
觀曰。答理事相望各非一異。故得全收而不
壞本位。
釋曰。此下答中二。先雙標。後雙釋。
今即初也。上問但問大小。今正答一異兼於
大小。由於理事二法相望。故云各非一異。
觀曰。先理望事有其四句。一真理與事非異
故。真理全體在一事中。二真理與事非一故。
理性恒無邊際。三以非一即是非異故。無邊
理性全在一塵。四以非異即是非一故。一塵
理性無有分限。
釋曰。此釋理望事。四句中。前
二正明遍塵非小之相。初句遍塵。第二句非
小。其三四二句遍酬其難。難意云。遍塵非小
二義相違。何得互通。今第三句明大理遍在
一塵。第四句明雖遍非小。其無分限則非小
也。即雙答遍塵難。非小及非小難遍一塵難。
雖兩叚但一相遍耳。
觀曰。次以事望理亦有四句者。一事法與理
非異故。一塵全匝於理性。二事法與理非一
故。不壞於一塵。三以非一即非異故。一小塵
匝無邊真理。四以非異即非一故。匝無邊理
而塵不大。思之。
釋曰。答事望理。即答前一
塵遍理何故非大等。亦初二句正明遍理非
大之相。初句一塵遍理。第二句明其非大。亦
三四句正答相違之難。亦第三句明一小塵
遍於大理。亦第四句雖遍於理而塵不大。但
明事理非一非異。兩義難通。
觀曰。問無邊理性全遍一塵時。外諸事處。為
有理性。為無理性。若塵外有理。則非全體遍
一塵。若塵外無理。則非全體遍一切事。義甚
相違。
釋曰。此下第二番對。前以大海雙對
一波諸波。互望齊遍無礙之喻而為問答。今
此問也。彼前喻云。又大海全遍一波時。不妨
舉體全遍於諸波一波。全遍大海時。諸波亦
各全遍互不相礙。文中先正問。後答。若塵外
有下。結成妨難。若約喻問應云。大海全遍一
波時。餘諸波處。為有大海。為無大海。若波
外有海。則非全體遍一波。若波外無海。則非
全體遍一切波。對難文可知。
觀曰。答以一理性融故。多事無礙故。故得全
在內而全在外。無障無礙。是故各有四句。
釋曰。此下答中文則雙標二門。一理性融故。
標約理四句。多事無礙故。標約事四句。餘可
知。
觀曰。先就理四句者。一以理性全體在一切
事中時。不礙全體在一塵處。是故在外即在
內。二全體在一塵中時。不礙全體在餘事處。
是故在內即在外。三以無二之性。各全在一
切中故。是故亦在內亦在外。四以無二之性
非一切故。是故非內非外。前三句明與一切
法非異。此之一句明與一切法非一。良為非
一非異故。內外無礙。
釋曰。此就理中文一
先正明。後結與礙。今初。即答前無邊理性。全
遍一塵時。外諸事處。為有理性。為無理性。今
第二句正答明餘處有。即釋喻中大海全遍
一波時。不妨舉體全遍於諸波。其第一句。兼
明在一切中時。亦全在一塵。前略無問。若為
問者。應云理性全在諸法時。為全在一塵不。
今此明全在一塵。以遍一切豈揀一塵。第三
句明其總遍內外。此是恒理故亦無問。若問
應云為齊遍不。第四句雙非。亦非遍義。故不
為問。義理無妨故。具出四句。後前三下。結
成無礙。亦酬前結難義甚相違之言。內外無
礙。故不相違。
觀曰。次就事四句者。一一事全匝於理時。不
礙一切事法亦全匝。是故在內即在外。二一
切事法各匝於理時。不礙一塵亦全匝。是故
在外即在內。三以諸事法同時各匝故。是故
全在內亦全在外。無有障礙。四以諸事法各
不壞故。彼此相望非內亦非外。思之。
釋曰。
此約事四句。前問所無。今影出之。前喻却有
喻云一波全匝大海時。諸波亦各全匝互不相
礙。先舉一波以望於海故。是就事四句故。前
標云多事無礙故。若別為問者。應問云一事
遍於理時。餘事亦遍理不。若亦遍者。則理有
重重。若不遍者。多事則不如理。故今答云多
事如理同理。而遍則無重重。何以故。理無二
故。但事同理即無分限。故云遍耳。於中第一
句一事遍不礙多事遍。第二句多事遍不礙
一事遍。第三句諸法同時遍。第四句一多之
相歷然。問理望於事在一事為在內。在多事
為在外。今事望理。以何為內外邪。答亦以一
事為內。多事為外。若爾何異前門理望於事。
答前門先舉理遍於事。名理望事。今門先舉
事遍於理。名事望理。故分二門本意。但問多
事遍理。一事遍不。前門答之。又問一事遍理。
多事遍不。故用此門答之通相。皆以事為內
外故。前門中但有一重之問。即第一句一事
全遍理故在內。不礙一一亦遍理。故即在外。
以其一多皆即理故。故云全遍非有多理與
事遍也。故第四句云彼此相望非內非外。以
前約理。第四但以性非一切。居然非內非外。
今此約事望理。理無內外。何有非一非異。故
言既不壞相。要須一事之中非是一切。一切
事中非是一故。方成第四。故須彼此相望非
內非外。已釋第一相遍對竟。
觀曰。三依理成事門。謂事無別體要因真理
而得成立。以諸緣起皆無自性故。由無性理
事方成故。如波攬水以成動。水望於波能成
立故。依如來藏得有諸法。當知亦爾。思之。
釋曰。此下第二相成對。然下八門皆先標名。
後謂字下解釋。下更不料揀。就此對中。先明
理望於事即第三門。先正釋。後以諸下。出所
以。所以有二。一由無性故。二真如隨緣故。而
文有三。初明由無性成。中論云。以有空義故。
一切法得成。若無空義者。一切則不成。大品
云。若諸法不空。則無道無果。二如波下喻。喻
有二義。一上喻無性。由水不守水自性故而
能成波。二下喻。真如隨緣成故。謂若無水則
無有波。若無真如依何法成。三依如來藏下。
合於上喻真如隨緣。即勝鬘經云。依如來藏
故有生死。依如來藏故有真如。謂若無真如
將何合妄而成生死。以一切法離於真心無
自體故。其如來藏即生死門之真如也。故問
明品文殊難云。心性是一。云何見有種種差
別。覺首答云。法性本無生示現而有生。則是
真如隨緣答。
觀曰。四事能顯理門。謂由事攬理故。則事虛
而理。實以事虛故。全事中之理挺然露現。如
由波相虛令水體露現。當知此中道理亦爾。
思之。
釋曰。此第四門事望理也。文有法喻
合。今釋之。然躡前門成。謂無第三則離理有
事。今第四門何能顯理。如離水無波。波起現
水。既攬理成故能現理。以法從緣則無性故。
況從無性理而成於事。事必無性故從緣無
性。即是圓成。夜摩偈云。分別此諸蘊其性本
空寂。空故不可滅此是無生義。由蘊之事方
顯性空。性空即是無生真理。又須彌偈云。了
知一切法自性無所有。如是解法性。則見盧
舍那一切法事也。無所有即真理也。
觀曰。五以理奪事門。謂事既攬理成。遂令事
相皆盡。唯一真理平等顯現。以離真理外無
片事可得故。如水奪波波無不盡。此則水存
已壞波令盡。
釋曰。此下第三相害對。言相
害者。形奪兩亡故。今此第五。理望於事故理
奪事。文有法喻。亦攬第三成此第五。以全將
理而為事故。事本盡矣。先正釋。後以離真下。
出其所以。真外無事故則奪事也。如攬水為
波。波唯是濕波自虛矣。故出現品云。設一切
眾生於一念中悉成正覺。與不成正覺亦無
有異。何以故。菩提無相無非相故。物物無相
斯理顯現。生佛兩亡。
觀曰。六事能隱理門。謂真理隨緣成諸事法。
然此事法既違於理。遂令事顯。理不顯也。如
水成波動顯靜隱。經云。法身流轉五道名曰
眾生。故眾生現時法身不現也。
釋曰。此事望
理也。文分為三。初正釋。亦由第三門成。以全
理成事。事有形相。理無形相故。事覆理故。然
此事法既違於理故隱也。有本云。既匝於理
不及違也。次喻顯取靜為水隱義明故。三經
云下。引證。即法身經下當更釋財首。亦云世
間所言論。一切是分別未曾有一法。得入於
法性者事隱理故。
觀曰。七真理即事門。謂凡是真理必非事外。
以是法無我理故。事必依理。理虛無體故。是
故此理舉體皆事方為真理。如水即波無動。
而非濕故即水是波。思之。
釋曰。此下第四
相即對也。前明隱奪。事隱於理而理不亡。理
奪於事而事猶存。雖言奪事皆盡。而意在彼
事相虛。非無彼事也。今明相即。廢己同他。各
唯一耳。今第七門。理望於事亦有法喻。法中
先略釋。後以是法無我下。出所以。若是但空
出於事外。則不即事。今以即法為無我理。離
於事外有何理耶。故理虛無體全將事法。本
來虛寂為真理耳。喻中無動而非濕以事即
理。意明全將濕為動。故理即事耳。
觀曰。八事法即理門。謂緣起事法必無自性。
無自性故舉體即真。故說眾生即如不待滅
也。如波動相舉體即水。故無異相也。
釋曰。
事望理也。亦有法喻。中論曰。若法從緣生是
則無自性。若無自性者。云何有是法。無自性
者是真理也。故事即理。故說眾生即如下。闇
引淨名。淨名彌勒章云。一切眾生皆如也。又
云。若彌勒得滅度者。一切眾生亦應滅度。所
以者何。一切眾生即真如相不復更滅。森羅
及萬象一法之所印。觸事而真。不壞假名。而
說實相。舉喻可知。是即第八眾生寂滅即是
法身。第七法身隨緣名曰眾生。眾生法身體
一名異。從本已來未曾動靜。亦無隱顯。以名
異故。有互相即。有互隱奪。以一體故。得互相
即。得互隱顯。由此相即真俗二諦曾不相違。
夜摩偈云。如金與金色展轉無差別。法非法
亦然。體性無有異。理即事故雖空不斷。事即
理故雖有不常。理即事故無智外如。為智所
入事即理故。無如外智能證於如。
觀曰。九真理非事門。謂即事之理而非是事。
以真妄異故。實非虛故。所依非能依故。如即
波之水非波。以動濕異故。
釋曰。此下第五
相非對也。即雙存義。若不雙存無可相成。相
即隱奪等。此門則隨緣。非有之法身。恒不異
事而顯現。後門則寂滅。非無之眾生。恒不異
真而成立。謂於此門理望於事。而有三對。一
是真。二是實。三是所依。即顯第十門。是妄。
是虛。是能依故。
觀曰。十事法非理門。謂全理之事。事恒非理
性相異故。能依非所依故。是故舉體全理。而
事相宛然。如全水之波。波恒非水。以動義非
濕故。
釋曰。此第十門。事望於理。但有二對。
一明事是於相則影出。第九理是於性都有
四對。二能依所依不異前門。文並可知。若依
此對二諦跱立。即於諦常自二七八。即於解
常自一五六。則二而不二。三四則不二而二。
由初一對。則令前義皆得相成。
觀曰。此上十義同一緣起。約理望事。則有
成有壞。有即有離。事望於理。有顯有隱。有一
有異。逆順自在無障無礙。同時頓起深思令
觀明現。是謂理事圓融無礙觀。
釋曰。第三
結勸。於中二。先結束前義。後勸修成觀。前中
先總標。若闕一義非真緣起。後約理下。別收
十門以成八字。然一三五七九理望於事。二
四六八十事望於理。先理望於事有成者。第
三依理成事門。有壞者。第五真理奪事門。有
即者。第七真理即事門。有離者。第九真理非
事門。事望理中有顯者。第四事能顯理門。有
隱者。第六事能隱理門。有一者。第八事法即
理門。有異者。第十事法非理門。然成壞等就
功能說。言有成者。理能成事非理自成。餘七
亦然。則一一門皆有事理無礙之義。故云約
理望事等。不會相遍者。有三義故。一是總相
後八。依此相遍而得成故。二者相遍無別異
相。非如成壞隱顯等殊故。三者大同相即相
即攝故。言逆順自在者。理事相望各二順二
逆。三成七即理順事也。四顯八即事順理也。
五奪九非理逆理也。六隱十非事逆理也。其
相遍言亦是順也。欲成即成。欲壞即壞。欲顯
即顯。欲隱即隱等故云自在。成不礙壞。壞不
礙成等故云無礙。正成之時。即壞時等故曰
同時。五對無前後故云頓起。又上四對。理望
於事。但有成等而無顯等。事望於理。但有顯
等而無成等。事從理成故。可許言成理非新
有。故但可言顯事。成必滅故得言壞。真理常
住但可言隱理。無形相故但可即事。事有萬
差可與理冥。故得云一理。絕諸相故云離事。
事有差異故云異相。上約義別有此不同。統
而收之但成五對。五中前四明事理不離。後
一明事理不即。不即不離方為緣起相。又五
對之中共有三義。成顯一對。是理事相作義。
奪隱不即此之二對。即是事理相違義。相遍
相即二對。是事理不相礙義。又由相遍故有
相作。有相作故有於相即。由相違故有於不
即。又若無不即則無可即乃至相遍。由相遍
故四對皆成。故說真空妙有各有四義。約理
望事有真空四義。一廢己成他義。即依理成
事門。二泯他顯己義。即真理奪事門。三自他
俱存義。即真理非事門。四自他俱泯義。即真
理即事門。由其相即故得互泯。又由初及三。
有理遍事門。以自存故舉體成他。故遍他也。
後約事望理有妙有四義。一顯他自盡義。即
事能顯理門。二自顯隱他義。即事能隱理門。
三自他俱存義。即事法非理門。四自他俱泯
義。即事法即理門。又由初及三。有即事遍於
理門。以自存故而能顯他故遍他耳。故約有
存亡無礙。真空隱顯自在故。故逆順自在無
障無礙。二深思下。勸修成觀學而不思同無
所得。體達於心。即凡成聖矣。
觀曰。周遍含容觀第三。
釋曰。即事事無礙
法界也。
觀曰。事如理融遍攝無礙。交參自在。略辯十
門。
釋曰。此觀有三。初總標舉數。二別顯觀
相。三結勸修行。今則初也。即總名之意。以
事事無礙。若唯約事則彼此相礙。若唯約理
則無可相礙。今以理融事。事則無礙。故云事
如理融。然理含萬有無可同喻。略如虛空。虛
空中略取二義。一普遍一切色非色處。即周
遍義。二理含無外。無有一法出虛空故。即含
容。義理亦如空。具於二義無不遍故。無不包
故。即事如理乃至纖塵亦能包遍。故云事如
理融遍攝無礙。攝即含容義。無礙二義。一偏
不礙攝。二攝不礙遍故。事事能攝能遍。等皆
無礙。其交參自。在亦遍十門。
觀曰。一理如事門。謂事法既虛。相無不盡。理
性真實體無不現。是則事無別事。即全理為
事。是故菩薩雖復看事即是觀理。然說此事
為不即理。
釋曰。此下十門展轉相生。然事
理相如大同前門相遍門也。即為總意能成
下八。比二猶兼理事無礙。有此二故。得有事
事無礙之義。屬事事攝。而有本云。理如事現。
事如理遍。乍觀釋文多遍現義細尋成局。但
有遍現闕餘義故。遍現二字諸本多無。無則
義寬。今依無本。今理如事者。如事之現。如事
之局。如事差別。如事大小一多等。故後門事
如於理。非但如理遍亦如於理。無相無礙非
內外等。又若有遍現。亦似事理。無礙觀中事
理相遍故。無遍現於義為正。十門皆先標名。
後解釋。今初理如事中。先正釋。既以事虛理
實理體現。是則真理如事之虛。以虛名為實
體。虛即是實名無別事。次是故菩薩下。以人
證成由見事實。是故見事即是見理。後然說
此事下。不壞相故。若壞於相理何所如。是則
真理。如事相大小。
觀曰。二事如理門。謂諸事法與理非異故。事
隨理而圓遍。遂令一塵普遍法界。法界全體
遍諸法時。此一微塵亦如理性。全在一切法
中如一微塵。一切事法亦爾。
釋曰。據初釋
文。似但明遍義。遍是理之別稱。相無分限故。
既一微塵舉體。全在一切法中。亦如理之不
可分也。文中先出所因。由不異理故。由第一
門理如事故。遂得此門事全如理。言圓遍者。
無分故圓體周故偏。次遂令下。別示遍相。謂
遍理法界。從法界全體下。明壞遍事。由塵如
理故遍諸事。次如一塵下。舉微塵例諸事。即
事事皆遍。斯則事事重重無礙矣。
觀曰。三事含理事無礙門。謂諸事法與理非
一故。存本一事而能廣容。如一微塵其相不
大。而能容攝無邊法界。由剎等諸法既不離
法界。是故俱在一塵中現如一塵一切法亦
爾。此事理融通非一非異故。總有四句。一一
中一。二一切中一。三一中一切。四一切中一
切。各有所由思之。
釋曰。文有三。一正釋。二
結例。三融通。今初。由上一事含於理故。餘一
切事與所含理體不異故。隨所含理皆在一
事中。而言與理非一者。前門與理非異。同理
而遍。此門亦是如理。而含則亦不異。由不壞
一相方有能含。對前非異故言非一。下通局
中則顯第二亦不壞相。如一微塵其相下。出
事含相。二如一塵下。結例。三此事理下。融
通就廣。容門有此四句。此中能含所含不出
一多。交絡成四為能含邊。皆具與理非一非
異義。由非一故有體為能含。由非異故有用。
方能含為所含邊。但約與理非異義耳。如初
一中一者。上一不壞相故。有能含體而與下
一理非異。故便能包含下一。而下一由與上
一理非異故。隨所含理在。上一中。以離理無
事故。二一切中一者。以一切不壞相故。有能
含體與下之一理不異故。能含於下一。下之
一與上一切理不異故。隨下自一之理在上
一切中。三一中一切者。由一不壞相故。得為
能含而與下一切理不異故。能含一切所含
一切與上一理不異。故隨自一切之理在上
一中。四一切中一切者。由上一切不壞相故。
有能含體與下一切理非異故含下一切。下
之一切與上一切理非異故。隨下一切之理。
在上一切之中。是故結云各有所由。前第二
門是廣遍義。此第三門是含容義。已具此觀
之總名矣。此下之七門。並皆不離廣遍含容
之二義也。
觀曰。四通局無礙門。謂諸事法與理非一即
非異。故令此事法不離一處。即全遍十方一
切塵內。由非異即非一故。全遍十方而不動。
一位即遠即近。即遍即住。無障無礙。
釋曰。
此門重釋第二。第二俱遍今不壞相有不遍
義遍即是通。不遍是局。文中與理非一故局。
非異故通。即遠下結遍即是通。住則是局。
觀曰。五廣陜無礙門。謂諸事法與理非一即
非異故。不壞一塵而能廣容十方剎海。由非
異即非一故。廣容十方法界。而微塵不大。是
則一塵之事。即廣即陜。即大即小。無障無礙。
釋曰。此重釋第三門。三明如理包含。今由
與理有非一義。不壞陜相而能廣容。文中非
一故陜非異故廣。先明非一即非異。故明不
壞。廣容下句反上。是則一塵下結。
觀曰。六遍容無礙門。謂此一塵望於一切。由
普遍即是廣容故。遍在一切中時。即復還攝
彼一切法。全住自一中。又由廣容即是普遍
故。令此一塵還即遍在自內一切差別法中。
是故此一塵。自遍他時。即他遍自。能容能
入。同時遍攝無礙。思之。
釋曰。此門正合前
四五二門。兼合二三。以四五二門釋二三故。
廣容普遍不相離。故名中遍即普遍。容即廣
容。釋文中。先標。次釋。後結。今初。以一望多
有遍容義。以有彼多可得遍故。此一能容。若
多望一即無遍容。以所望之一無可言遍。能
望之多而容於一。不可得言為廣容故。次由
普遍下。釋有二對。初遍即是容。唯一遍一容。
後又由下。容即是遍。亦是一容一遍。前中遍
即是容者。一遍多時。還攝所遍之多。在我一
內。猶如一鏡遍九鏡時。還攝九鏡在一鏡內。
後容即是遍法約反上。謂如一鏡容多鏡時。
能容之一鏡。却遍所容多鏡影中。故云還遍
自內一切差別法中。是故下結。可知。
觀曰。七攝入無礙門。謂彼一切望於一法。以
入他即是攝他故。一切全入一中之時。即令
彼一還復在自一切之內。同時無礙。又由攝。
他即是入他故。一法全在一切中時。還令一
切恒在一內。同時無礙思之。
釋曰。釋相之
中。先標。後釋。今初。但約以多望一能攝。即
前能容入。即前遍而前一為能遍。有多可遍。
今入但入於一。不得言遍。前門有多可容故
得言容。今一無多可容故但云攝。次以入他
即是攝他故。下別釋其相。亦有二對。前對多
為能入。故還攝所入之一。在能入多中。如九
鏡入於一鏡。還攝所入一鏡。在能入多鏡之
中。後對但反前多能入。為多能攝耳。謂多攝
一時。多為能攝。一為所攝。而多即能入。故
還將此多。入於所攝一法之中。如九鏡為能
攝。還將九鏡入所攝一鏡之中。然上二對能
入能攝。皆是於多即攝即入。名攝入無礙。而
一但為所攝所入。不得能攝能入之名。至第
八門方有能攝能入耳。後同時無礙者結也。
結上多能入時。即為能攝。故云同時。
觀曰。八交涉無礙門。謂一法望一切。有攝有
入。通有四句。謂一攝一切一入一切。一切攝
一一切入一。一攝一法一入一法。一切攝一
切一切入一切。同時交參無礙。有本後二句
入在頭。
釋曰。釋文亦三。初標所依。次釋。三
結。初中但一望多。有攝有入。次通有四句下
釋。以一望一切故一在初。然第六門。亦一望
多。但有容遍二句而無攝入。第七門但多望
一。有攝有入亦唯二句。今第八門。雖一望一
切。而一與多俱為能攝能入。得交涉名。又交
涉者。前第七門多能攝一。即多亦為能入。今
第八門。多攝於一。所攝之一亦能攝多故。能
攝之多却為所攝。故入一中得交涉名。既一
之與多俱為能攝能入便有四句。雖似八句
二二合故。故但四句。四句皆具攝之。與入第
一句云。一攝一切一入一切者。謂上句一為
能攝一切為所攝。而所攝一切。亦得為能攝。
即上能攝之一。却為所攝故。上之一却入一
切之中故。云一入一切。第二句云。一切攝
一一切入一者。上句一切為。能攝一為所攝。
而所攝一亦為能攝。故上之一。切却為所攝
云一切入一。此句但反上第一句耳。三即以
一望他一。四即第三句中。一切復望別一切。
以其四句為能攝邊。同理之包為能入邊。同
理之遍故。又四句皆由與理非一非異故。由
與理非一。有一多體可為攝入。由與理非異
便能攝入。若以十鏡為喻。一鏡為一。九鏡為
多。謂初句云。一攝一切一入一切者。應云一
鏡攝九鏡。一鏡入九鏡。謂上一鏡為能攝。則
九鏡為所攝。而所攝九鏡亦為能攝故。上能
攝之一鏡。却入九鏡之中。云一鏡入九鏡。下
三例然。第二句云一切攝一一切入一者。應
云九鏡攝一鏡。九鏡入一鏡。謂上九鏡為能
攝。則一鏡是所攝。以所攝一鏡亦為能攝故。
上能攝之九鏡。却入所攝一鏡中。云九鏡入
一鏡。第三句一攝一法一入一法者。應云一
鏡攝一鏡一鏡入一鏡。謂第一一鏡攝第二
一鏡。第一一鏡亦入第二一鏡。第四句云。一
切攝一切一切入一切者。應言十鏡各攝於
九鏡。十鏡皆入於九鏡。而所入所攝但云九
鏡者。留一為攝入故。言有本云後二句入在
頭者。云一入一法一攝一法。一切入一切一
切攝一切。以不例前故。依現本四句。皆攝
在初。
觀曰。九相在無礙門。謂一切望一亦有入有
攝。亦有四句。謂攝一入一。攝一切入一。攝
一入一切。攝一切入一切。同時交參無障無
礙。
釋曰。初標名。云相在者。自己攝法入他
法中。他又攝法在我己中。故云相在。至下句
中當見。釋中亦三。謂標釋結。標云。一切望一
者。一切在初正反第八。二亦有四句下釋。釋
四句中。上標既云一切望一則有四句。四句
之首皆合有一切之言以為能攝。今並略耳。
但取所攝所入以成四句。然此四句與前全
異。如前一攝一法一入一法。但明自一隨對
他一。自一攝他一時。亦入他一耳。今則不
然。謂第一句云攝一入一者。此謂一切隨攝
一法將入一法。約十鏡說。總以九鏡為能攝。
第一句者。九鏡攝第一。一鏡入第二一鏡之
中。二攝一切入一者。謂九鏡皆攝九鏡入一
鏡中。三攝一入一切者。九鏡各攝一鏡遍入
九鏡之中。四攝一切入一切者。九鏡皆攝九
鏡各入九鏡之中攝。將隨一入彼一中。復攝
彼一在此多中等故名相在。約法一一作者。
且約諸佛望眾生說。總以諸佛為一切是能
攝。眾生為所攝所入。第一句者。諸佛攝一眾
生入一眾生中。二者諸佛攝一切眾生入一
眾生中。三者諸佛身攝一眾生。入一切眾生
身毛中。四者諸佛各攝一切眾生。入一切眾
生中。餘法相望一多皆爾。三同時下。總結。由
此互攝互在故。有帝網重重之義。問此一切
望一。皆一切在初。則一望一切。何不四句皆
一在初。答若但一在初唯有兩句。謂一攝一
切一入一切為一句。一攝一法一入一法為
兩句耳。今由相涉第二句一切。是前所攝為
能攝故。第三句互一相對。第四句唯一切對
故。成四句耳。故不得四句皆一在初。然正義
如前。更有一意。如攝一入一。謂一切正攝一
時。即能入一等。若爾何異第八。第八一攝一
一入一者。一入所攝一中。今趣舉一其一皆
入。以正同理廣容。即同理普遍故。若爾何異
第七。第七但有二句。亦自入所攝一中故。此
中一切正攝一亦入。餘一亦入一切等故。若
約十鏡作者。一鏡為一。九鏡為一切。一者九
鏡攝一鏡。九鏡亦能入一鏡。二者九鏡攝九
鏡。九鏡入一鏡。三者九鏡攝一鏡。九鏡即入
九鏡。四者九鏡攝九鏡。九鏡亦即入九鏡。為
攝一切入一切。雖通此釋今不取之。亦有云。
前第八門是複四句。一攝一一入一。兩句方
成一句故。今一攝一者。但攝其一入我一中。
二但攝一切入我一中等。若爾但有一攝句
耳。亦無入義故不取之。
觀曰。十普融無礙門。謂一切及一普皆同時。
更互相望一一具前兩重四句。普融無礙準
前思之。
釋曰。此第十門總融。前九近且收
三。第八門一望一切。第九門一切望一。今具
此二。以一望一切。有第八門四句。以一切望
一。有第九門四句。其第七門雖不具四句。而
是一切攝一中收故。近收三。言總收九者。九
門不出一多故。由其初門理如事故。一可為
多。由第二門事如理故多可為一。二四如理
之遍。三五如理之包。二即二而不二。四即不
二而二。以不壞相故。三即非廣而廣。五即廣
即非廣。亦以不壞相故。六即雙含一多容遍
無礙。七便攝入自在。八含一多交涉。九含攝
入自在。十即融成一致故。第十門即同時具
足相應門。九即因陀羅網境界門。由第八交
涉互為能所。有隱顯門。其第七門相即相入
門。五即廣陜門。四不離一處。即遍有相即
門。三事含理事故。有微細門。六具相即廣陜
二門。前三總成諸門事理相如。故有鈍雜門
隨十為首。有主伴門顯。於時中有十世門故。
初心究竟攝多劫於剎那。信滿道圓一念該
於佛地。以諸法皆爾故。有託事門。是故十玄
亦自此出。
觀曰。令圓明顯現。稱行境界無障無礙。深思
之。令現在前也。
釋曰。第三結勸修學。謂若
圓明在心。依解生行行起解絕。雖絕而現解
行雙融。修而無修。非唯周遍一門。實亦三觀
齊致。無心體極無間常行。何障不消。何法能
礙。斯觀顯現聖遠乎哉。體之則神矣。體非權
小聖亦難思矣。故初生王宮貴極臣佐。離此
成觀安造茲玄。余久深玄籍注想華嚴。此之
一觀久而究盡。不鏡方寸虛負性靈。故名法
界玄鏡。時已從心之歲矣。本文結云華嚴法
亦玄一卷。今夾本文在內。別題云
華嚴法界玄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