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識規矩補註
八識規矩補註序
八識頌凡八章。文略而義深。乃集施頌體製
兼以韻。故知義彼而文從此。擴充之則唯識
理事無遺矣。昔天親慮末學心力減而不永。
遂撮瑜伽之文。述三十頌。精擇而從略。欲人
之易入。目曰唯識三十論。後護法諸師。各
出所見以造釋論。而累帙積軸不勝其廣。是
乃欲易而反難。由是諸師又各摭辭理精粹
者。束為十卷。曰成唯識。暨奘三藏至自西域。
輒翻此論。其八識頌實出於斯。然而理一而
言有廣略者。皆因人而已。蓋人之所得者。或
自略。或自廣。或由略以至廣。由廣反乎略。雖
所入不一。而所得未嘗不一也。既得之則廣
亦可略。亦可廣略。兼以之兼不以之。是皆無
適而不可。豈學者之事乎。茲為學者言之。且
欲從略而入。此八識頌不得不作。頌既出則
語略而義深。此又不得不加之以註。為註之
人不書其名。往往皆抄錄之本。故不無三豕
之訛。今但義缺字訛者。補而正之。以自備觀
覽。不虞龍華金碧峯圓通常無塵。聞予輟筆。
過舍索稿。板行之。吁大法垂秋。孰不泥於聲
利。能存是心。庶不負諸大士之心也。
正德辛未純陽月普泰書於大興隆官舍。
性境現量通三性 此言前五識於三境中唯
緣性境。三量唯是現量。唯三性俱通也。蓋境
則有三性境者性實也。即實根塵能所八法
而成。乃有體實相分境。謂此境自有實種生。
有實體用。現在實法即所緣唯識也。若前五
識二種變中因緣變。故唯緣離言自相境。故
獨影境假乃分別變緣之三量。唯現量爾。既
唯現量緣境之時。明證眾境。故唯緣性境也。
此識於善惡無記三性俱通。以五識性非恒
一故。解見下文。
眼耳身三二地居 此言五識界地也。謂欲
界五趣雜居地。色界初禪離生喜樂
地。以上三禪既無尋伺。識不起也。以地法無
尋伺染故。此句頌影略鼻舌二識。一界一地。
唯欲界五趣雜居地。以上禪天無段食故。段
食以香味觸三法為體。段食既無。則此二識
不生矣。無此食者。段食乃禪天所厭故。
遍行別境善十一中二大八貪瞋癡 此言五
識之心所也。以其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
於心。具此三義如屬我物。故曰我所。乃相應
唯識也。此前五識於六位心所唯闕不定。言
一遍行有五者。謂作意者能警心為性。於所
緣境引心為業。此一法有二功力。一心未起
時警令心起。二若心起已引令趣境。觸謂令
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依為業。受者
謂領納違順俱非境相為性。起欲為業。又云
令心等起歡慼捨相。想者能安立自境分齊。
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謂要
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思者令
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謂能取境
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謂之遍行者。
遍四一切心得行故。謂遍三性八識九地一切
時也。故立此名。別境亦五。謂欲勝解念定慧。
欲者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所樂境
有三。可忻境。所求境。所欲觀境。第三解正。
勝解則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為性。定依為業。定於
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慧於
所觀境揀擇為性。斷疑為業。以別別緣境而
得生故名為別境。善十一者頌曰。善謂信慚
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唯
善心俱名善心。所言信者。於實德能深忍樂
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然有三種。
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二
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三信
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
成起希望故。對治不信之心。愛樂證修世出
世善。忍謂勝解。乃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
果。此性澄清能淨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濁水。
慚者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
息惡行為業。自即自身。法謂教法。言我如是
身解如是法。敢作諸惡也。愧者依世間力輕
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謂世
人譏呵名世間力。輕拒暴惡者。輕有惡者而
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無貪者於有。有具無
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無瞋者於苦。苦
具無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無癡者
於諸事理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勤
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捍為性。對治
懈怠滿善為業。輕安者遠離麁重調暢身心
堪任為性。對治惛沈轉依為業。又曰。離重
名輕。調暢名安。有所堪可有所任受。令所依
身心去麁重得安隱故。不放逸者。精進三根
於所修斷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
出世間善事為業。蓋此不放逸即上精進三
根上防修功能。離上四法非別有體。行捨者。
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
治掉舉靜住為業。此行蘊中捨。簡非受蘊中
捨故此名焉。令心等義由捨。令心離沈掉時。
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後無功用。此之一法亦
即四法。蓋能令靜。即是四法。所令靜。即心平
等等義。不害者。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
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言中二大
八貪瞋癡者。此染心所通二十六種。前五識
止具十三根本惑。六中之三隨惑。二十中之
十隨惑。總二十分。小中大三等。忿等前十為
小隨。不與五識相應。唯中隨二。并大隨八。乃
屬前五。名隨煩惱者。乃隨其根本煩惱分位
差別等流性故。由自類俱起遍染二性遍諸
染心。此之三義皆具名大。具一名中。俱無名
小。言二性者。乃不善有覆忿等十法。名別起故。闕自
類俱起。唯是不善闕遍染二性。既闕有覆。不
遍一切染心故為小隨。此十與第六意識相
應。故此不釋無慚無愧。是自類俱起具一名
中也。無慚者。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
礙慚生長惡行為業。無愧者。不顧世間崇重
暴惡為性。能障於愧生長惡行為業。掉舉則
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麼他為
業。惛沈則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
毘鉢舍那為業。不信則於實德能不忍樂欲
心穢為性。能障淨心墮依為業。懈怠者於善
惡品修斷事中懶墮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
業。放逸則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
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失念則於諸所
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
蓋失念者。心散亂故。此失念者。有云。念一分
攝。是煩惱相應念故。有義。癡一分攝。瑜伽
說。此是癡分故癡令失念也。有義。俱一分攝。
由前二文影略說故。散亂則於諸所緣令心
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
者。發惡慧故。不正知者。於所觀境謬解為性。
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貪瞋癡者。即根本煩惱
六中之三也。貪則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
無貪生苦為業瞋則於苦。苦具增恚為性。能
障無瞋不安惡行所依為業。癡則於諸事理
迷暗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餘
三注見。第六識所以為根本惑者。以其能生
隨眠故也。何非餘俱。互相違故。
五識同依淨色根 此言五識得名淨色者。指
勝義而言。體非染法。唯白淨無記性故。五識
隨根立名。總具五義。曰依發屬助。如頌言。依
者五義之一也。若作釋者。謂依根之識助根。
如根等皆依主釋也。根發之識依士釋也。或
云根所發識。又為一例。
九緣七八好相隣 此即九緣生識之義。九
緣者。謂空明根境作意分別依染淨依根本
依種子也。空謂根境相去空隙之空。明乃日
月燈光之明。根乃八識所依之根。境謂八識
所緣之境。作意即遍行五中之作意。分別依
乃第六識也。染淨依乃七
識也。根本依者。即第八識。種
子緣者。謂親生種子也。九緣中種子緣。即四
緣中親因緣。九境緣即四所緣緣。九餘七即
增上緣等無間緣。乃八識王所。前後滅生自
類無間。能引所引力用齊等。此頌雖隱略唯
識兼之。故頌云。眼識九緣生。耳識唯從八
鼻舌身三七後三五三四。
若加等無間。從頭各增一。言五三四者。第六
識五緣。生謂根緣。即意境緣。即十八界作意
緣。乃相應遍行五中之一也。根本緣。即賴耶
種子緣。乃第六識親生種子也。七識三緣者。
種子緣。即第七識親生種子作意緣。見上注。
根緣境緣俱第八識。故曰依彼轉緣彼也。第
八四緣生者。謂根緣。即末那境緣。即種子
根身器界作意緣。即五所中之一也。種子緣。
乃第八識親生種子也。等無間緣者。乃各識
前念已滅即開闢處所引後念令生中間無隔
者也。八識若加此緣眼有十。乃至第八具五。
何故諸識藉緣方生。以有為法仗因托緣。闕
則不生。故緣多而斷少而恒也。此頌影略後
三。故三不言具緣也。
合三離二觀塵世 此言眼耳二識離中取
境。鼻舌身三合中取境。觀目能緣見分即眼
等。五識及諸心所塵世即所緣相分乃色等
五塵也。或謂眼。耳二識既離中取境。則境在
心外。何謂唯識。況小乘等。皆言心外實有諸
法。若是則不獨乖唯識之宗。又豈不符合彼
小乘外宗耶。然頌言離者。指根境而言。蓋第
八自證分變而為見相二分。見乃諸心心所
法相。乃根身器界之法。此言眼耳二識取離
根之境。何嘗離於能變自證之體耶。若以知
處不知處異。壞根不壞根別。則境之離根合
根可見矣。故云。以根照境說離合。以心緣境
談唯識。離取用勝。故立通也。
愚者難分識與根 此言小乘愚法聲聞。不
知根之與識各有種子現行。以為根識互生
也。根之種現但能導識之種現。謂根為生識
之緣。則可謂生識則不可以識自有能生之
種子。故以其未除所知障。於法不了。乃智
淺心麁。由是不信大乘唯識教也。此注言根
識之種現各別。恐初學尚疑試更言之。蓋根
乃色法。即第八之相分。識乃心法。即第八之
見分。此色心不同也。根雖屬色。以其為第八
親相分故。獨具八之執受二義。執又有攝持
二義。以第八攝為自體持令不散。受亦
有領覺二義。領以為境。令生覺受。非外六塵
無情之物可比。故第八與五根同是無記性。
五識心法三性皆具。此根識之性不同也。又
根能照境識能緣境。此根識之用不同也。大
抵根無分別前五識雖有隨念分別。而無計
度分別。故常混淆而難辨。故佛為愚心者開
心說蘊。愚色者開色說處。俱愚者俱開說界。
始華嚴至楞嚴。演此三科不知幾百千過。而
阿難尚以心知眼見為言。故佛以門能見否
詰之。意謂心以根而見。猶人以燈見物也。以
此言之。則根識之難分可知矣。
變相觀空唯後得 此前五了俗見空。變謂
變帶。相謂相分。觀目能緣見分。空目所緣真
如。唯後得者揀非根本智。以唯依色根故。後
得智不親緣真如者。以有分別智故。不能親
緣無分別理籌度起。故此空即實性唯識。
果中猶自不詮真 謂無漏五識在佛果位
中。尚不能親緣真如。以其根本智依心根故。
親緣真如。後得依色根有分別故。所以不能
親緣真如謂之後得者。根本而後生前五。既
無根本何有後得。是彼類故。同達事故。此句
頌破異師計也。以安慧宗中前五因中既成
無漏變相緣如。以見相二分是遍計性。自證
分是依他起性。至佛果位自證分親緣真如。
以無相見遍計性故。所以護法師以此句破
也。
圓明初發成無漏三類分身息苦輪 此言前
五識因窮得果則相應心品。即成成所作智。
現三類身止息眾生苦輪也。謂佛位中第八
識轉為無漏白淨識已。而相應心所即成大
圓鏡智。歘然現前。故云初發。則前五識即
成無漏。故云成無漏也。三類分身者。以五識
之心所即成成所作智現三類身也。三類身
者。乃法報化三身之中化身爾。此化身所被
之機。優劣不一。故能被之化身復有三也。千
丈大化身被大乘四加行菩薩。小化丈六身
被大乘三資糧位菩薩。與二乘凡夫隨類化。
三乘普被六趣皆霑。或曰。前五識成無漏相
應心品。現身益物。何以先言第八成無漏耶。
以圓明初發乃第八相應心品圓鏡智爾。蓋
前五根即第八識所變相分。能變本識既成
無漏。所變五根即成無漏。能發五根。既成無
漏則所發五識遂成無漏也。或曰。既言轉八
識以成四智。何以却言相應心品耶。曰唯識
第十云。此四品總攝佛地一切有為功德皆
盡。此轉有漏八七六五識相應品。如次而得
智。雖非識而依識轉。識為主故說識轉得。又
有漏位智劣識強。無漏位中智強識劣。為勸
有情依智捨識故。說轉八識而得此四智。下
凡言轉識者准此。
三性三量通三境 此言第六識於三性三量
三境俱通。以通字貫於上下。言三性者。善則
順益義。順於正理。益於自他。不善則違損義。
違於正理損於自他。無記者。無不也。記記別。
於善惡品不可記別。故此以順違損益之義
解三性也。又云。順益二世名善性。違損二世
名不善性。於愛非愛果不可記別名無記性。
謂自體及果俱可愛樂名善性。不善反上。無
愛非愛不可記別名無記也。此又約三世漏
無漏以解三性。言三量者。現量解現上文。今
但解比非二量。比量者。度境無謬。非量者情
有理無。蓋比度不著也。以第六識有五種一
定中獨頭。意識緣定境。定境有理事。事又
有極略極逈。色及定自在所生法處諸色。二
散位獨頭。緣受所引色。及遍計所起諸法處
色。如緣空花鏡像彩畫。所生者並法處所攝
也。三夢中獨頭緣夢中境。四明了意識。與前
五識同緣五塵。五亂意識。即散意識。於五根
中狂亂而起。如患熱病青為黃見。非是眼識。
是此意也。定中意識唯現量。獨頭散意識比
非二量。夢中并亂二識。皆非量也。明了意識
通三量。現多比非少也。言三境者。性境已解見上文。今因
釋影質二境故重解其義。性境者。即實根塵
八法所成及實定果色。皆自有實種生。乃前
五及第八現量第六所緣諸實色境。不帶名
言無籌度心名為性境。及根本智緣如亦是
此境。以無分別任運轉故。此有其二。第一類
性境者。即前所言者。第二類都無前義。只約
相分從質義邊說為性境。由假說故名第二
類帶質境亦二。真帶質者。以心緣心中間相
分。從兩頭生連帶生起。名真帶質。似帶質
者。以心緣色中間相分。唯從見分一頭生起
變帶生起。名似帶質也。獨影亦二。言無質獨
影者。即第六緣空花兔角及過未等所變相
分。其相分與第六同種生。無空花等質。有質
獨影者。即第六緣五根種現。是皆托質起。其
相分亦與見分同種生。亦名獨影。境為所緣。
識為能緣。各有其體。性境之體見上註文。能
緣者。除末那識餘七。皆用自心心所為體。獨
影境以第六見分所變假相分為體。能緣即
自心心所為體。帶質境即變起中間假相分
為體。能緣者唯六七二識心心所為體。此言
六通三境者。五俱意識不作解時得境自相。
是為性境。緣心心所乃帶質境。緣無體法是
獨影境。此約有漏位中言之。若無漏位。八識
皆緣三境以通緣假實。故頌曰。性境不隨心。
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
三界輪時易可知 三界見上文。輪謂輪轉。
言第六識於三界往來易知以行相顯勝故。
動身發語獨為最也。
相應心所五十一 此八識中。唯此第六。心
所俱全互不違故。其遍行別境善所并根惑
三隨惑中大共十解見上文。唯根惑慢疑惡
見三并小隨十不定四共十七法。此方釋義。
言慢者。恃己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
為業。蓋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生死
輪轉無窮受諸苦故。疑者。於諸諦理猶豫為
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蓋猶豫者善不生故。
惡見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為性。能障
善見招苦為業。蓋惡見者。多受苦故。此見
總有五。謂身邊邪見戒也。言小隨忿者。謂依
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
為業。仗謂器仗。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
言恨者。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冤為性。能障
不恨熱惱為業。蓋結恨者。不能含忍恒熱惱
故。忿恨俱嗔一分也。覆者。於自作罪恐失利
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
後必悔惱不安隱故。貪癡二分也。惱者。由忿
恨為先追觸暴惡恨戾為性。能障不惱䖧螫
為業。亦嗔分也。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妬
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戚為業。謂嫉者。聞見他
榮深懷憂戚不安隱故。亦是瞋分。言慳者。耽
著法財不能惠捨祕悋為性。能障不慳鄙畜
為業。謂慳悋者。心多鄙澁畜積財法不能捨
故。此屬貪分。誑者。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
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
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貪癡分。諂者。為罔
他故。矯設異儀諂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
業。謂諂曲者。為罔冐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
以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亦
貪癡分。害者。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
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瞋
一分攝。言憍者。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
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蓋憍醉者。生長一切
雜染法故。此貪分也。謂不憍者。即無貪也。
隨惑二十則忿等十法并失念不正知放逸三
法。乃根本家差別分位。餘七即等流性也。言
不定四者。頌云。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此
不同前五位心所。定遍八識三性時地。此之
四法皆不定故。瑜伽復以四一切辨五差別
云。遍行具四。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
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言
悔者。長行屬云。悔謂惡作蓋。惡作是因。悔是
其體。以體即因。故論云。悔謂惡作。乃因果之
義也。謂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奢麼
他能止住心故名為止。眠者。令身不自在心
極暗昧輕略為性。障觀為業。謂毘鉢舍那攝
境從心名之為觀。取體即慧也。此眠能令身
心等者其無心眠。如何能令謂從有心眠。其
實無心不名睡眠。蓋眠是心所有能令用。彼
既無體。豈有令用。故不名眠。尋者。尋求令心
怱遽於意言境麁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怱
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二法業用俱以安不
安身心分位所依為業言意言境者。意所取
境多依名言。故云意言境。此二並用思慧一
分為體。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
慧分。蓋思者。徐而細故。慧者。急而麁故。若
然則令安則用思無慧。不安則用慧無思。何
云並用。通照大師釋有兼正。若正用思急慧
隨思能令心安。若正用慧徐思隨慧。亦令不
安。是說不違並用。此相應之義有五。謂時依
行緣事也。王所同時起同所依根見分行相
各同。同一所緣。同一體事。故得相應也。
善惡臨時別配之 此言第六識遇善境時。
與善心所相應。遇不善無記境時。與不善無
記心所相應。故曰別配之。據理談情。思之可
悉。
性界受三恒轉易 言此第六識於三性三界
并五受。恒常轉變改易也。以行相易脫故。唯
受有五種。論說不一。謂七八二識唯是捨受。
前五轉識苦樂二受。第六意識二師說異。若
意地有苦師言。第六通具五受。若意地無苦
師言。第六唯憂喜捨三受。若約極苦極樂其
苦樂之觸。豈有不侵心者哉。若無間之苦三
禪之樂。孰能忘其逆順之境。蓋逼悅於身名
苦樂受。逼悅心者名憂喜受。不逼不悅者名
捨受。以理言之。意地有苦師。盡其義也。
根隨信等總相連 等者。等餘遍行別境及
不定也。謂此識與染淨諸法亦相連。性界受
等隨識轉易也。
動身發語獨為最 此言第六識有情動身發
語時。於八識中行相最勝。故成業論云。由外
發身語表內心所思。譬如潛淵魚鼓波而自
表。此識俱思而有三種。謂審慮思決定思。動
發勝思。餘識所無。故最勝也。
引滿能招業力牽 此言第六識獨能造引滿
二業。此業能招總別二果。以業勝力能牽引
故名為引業。圓總果故。名為滿業。如畫者師
資作模填彩。義可知矣。故論云。一業引一果。
多業能圓滿。業招於果而有四種。謂一業引
一果。一業引多果。多業引一果。多業引多果。
此第六能造業招果。前五一分善惡亦能造。
七八二識皆不能造業。無記性故。若論八識
招業成果。唯是第八前六一分。若非業招唯
是第七。前六亦一分。善不善性故。所言總報
者。乃善惡趣一報之主。名別報者。壽夭貴賤
好醜等是。
發起初心歡喜地 此第六識於初地初心轉
成無漏。以分別二障無故。問三世斷何。若斷
現惑智不俱。過去已滅。未來不生。為斷於何。
曰但約智起惑除。令未來惑體不續生。名之
為斷。
俱生猶自現纏眠 纏自現行。眠目種子。謂
此識於初地初心猶有俱生煩惱所知種現。
以未純無漏故。又非恒在雙空觀故。
遠行地後純無漏 遠行乃第七地也。此識
於七地已前漏無漏間雜而生。以未常在觀
門故。至此地後而純無漏。以俱生二障永不
現行恒在觀門故。生空乃恒。法空猶間。又
云。十地中前五地。有相觀多無相觀少。第六
地有相觀少無相觀多。至七地中。純無相觀
也。
觀察圓明照大千 謂此第六識。於初歡喜
初心雖無分別二障轉成無漏。俱生障在。歷
離垢發光焰慧難勝現前至此遠行。則俱生
障永伏不起。無漏淨識而恒生起。相應心所
亦轉為妙觀察智。而恒圓明普照大千之界。
非談一界而智功普故。
帶質有覆通情本 此言第七於三性中唯無
記性。於四性中乃有覆無記。以性非順益違損
故。恒與四惑俱故。故云。有覆四惑者。謂我癡
我見我慢
我愛此識
於三境中唯緣帶質。以心緣心故。解見上文。
上心字目見分。下心字目本質。謂此相分帶
本質生。故名帶質。或曰。此相分亦帶見生。
何不云帶情境耶。為濫獨影是故不爾。
隨緣執我量為非 此第七識。隨所緣第八
見分。執之為我。執者封著義。以此識唯具俱
生我法二執任運起故。非是分別我法二執。
何則以非強思計度起故。於三量中唯是非
量。不稱境知。恒謬度故。故為非量也。
八大遍行別境慧貪癡我見慢相隨 此言第
七之心所法也。謂此識緣境之時。與大隨八
遍行五別境五中之慧。根本煩惱之貪癡見
慢四法。總十八所也。何非餘俱。互相違故。何
則謂欲者希望未遂合事。此識任運緣遂合
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勝解則印持曾未定
境。此識無始恒緣定事經所印持。故無勝解。
念唯記憶曾所習事。此識恒緣現所受境無
所記憶。故無有念。定唯繫心專注一境。此識
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慧即我
見五十一心所別開故。此識我見并慧兼具。
善是淨故。非此識俱。根隨雖總二十六法。既
與我見俱故。由見審決疑無容起。愛著我故
瞋不得生故。唯四惑俱忿等十隨行相麁動。
此識審細故非彼俱。中隨二者唯是不善。此
無記故非彼相應。有云。此識不與大隨相應。
若無惛沈應不定有無堪任性。掉舉若無應
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污位。若染心中無散
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污心。若無失念不正知
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故染污意決定皆與
八隨相應而生。四不定者。惡作追悔先所作
業。此識任運恒緣現境非先業。故無惡作。睡
眠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力有時暫起。此識
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故彼非有。尋伺俱
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麁細發言。此識唯依
內門而轉一類執我。故非彼俱。故曰互相違
故也。
恒審思量我相隨 謂此識恒常審推思察量
度第八見分為我。故云爾也。恒之與審。於八
識中四句分別。一恒而非審。謂第八識不執
我無間斷故。二審而非恒。謂第六識以執我
間斷故。三亦恒亦審。謂第七識執我無斷故。
四非恒非審。謂前五識不執我故故護法菩
薩云。五八無法亦無人。六七二識甚均平。是
也。
有情日夜鎮昏迷 此識恒執我故。則有情
恒處生死長夜而不自覺。以與四惑八大常
俱起故。
四惑八大相應起 此句頌解釋上句義也。
四惑即根本煩惱并隨惑。俱見上注。大抵根
本非依他起。隨惑依他起也。
六轉呼為染淨依 謂第六識呼此第七為染
淨依也。蓋由此識有漏內常執我故。令第六
識念念而成於染。由此識無漏恒思無我故。
令第六識念念而成於淨。是以第六成染成
淨。皆由第七也。
極喜初心平等性 謂此識於初地初心既轉
成無漏。則相應心品轉智亦成無漏。由第六
識入雙空觀故。謂第六入生空觀故。礙此第
七我執不生。法執猶恒。故論云。單執末那居
種位。平等性智不現前。謂由第六入生法二
空觀故。礙此第七我法二執不起。故論云。雙
執末那歸種位。平等性智方現前。謂第七識
無力斷惑。與執全仗第六識也。故頌云。分別
二障極喜無。六七俱生地地除。第七修道除
種現。金剛道後總皆無。故第七成於無漏。皆
由第六以斷惑證理勝故。
無功用行我恒摧 謂此識於第八地已前。
法執猶恒。我執間斷。由第六不恒在雙空觀
故。至此不動地。則我執永伏。法執間起。由第
六恒在生空觀故。何非斷種。不障因故。最下
品故。任運起故。體微細故。唯有覆故。
如來現起他受用十地菩薩所被機 謂此無
漏第七識相應平等性智。佛果位中現十種
他受用身。即能被之佛。十地菩薩。乃所被之
機也。此據增勝而言。稱實四智皆能現也。
性唯無覆五遍行 此言第八識因中。於三
性則唯無覆無記性。以不與煩惱俱故。平等
無違拒故。是所熏故。此識緣境之時。相應心
所唯遍行五。餘互違故。何則無記性非善非
惡。非善則善所不與相應。非惡則惡所亦不
與之相應。所以互相違也。
界地隨他業力生 此識隨善惡業。於三界
九地五趣之中。所感真異熟果故。為總報主
故。趣生體也。何偏為體。具四義故。謂實有恒
遍無雜業所感果也。故八識之中。唯第八識
全業招。前六一分業招。第七全非業招。前六
亦一分非業招。善不善性也。謂無記之法。如
彼乾土不能相握自成一聚。故須直用善惡
業力。如用水膠等和彼乾土。無記之法令成
器聚。若善惡法如木石等自成器聚。不假他
力故非業招。頌云業力生者。此也。
二乘不了因迷執 謂此第八極微細故。所
以二乘愚法聲聞。不信有此第八識。唯以前
六識等受熏持種。為彼智淺心麁而迷執者
也。
由此能興論主諍 因小乘不了有此識故。
所以大乘論主引其三經四頌五教十理。證
有此識。若阿毘達摩經。解深密經。并楞伽
經。此大乘三經。是不共許。若大眾部阿笈
摩經。上座部分別論。化地部說一切有部。增
壹經。此小乘四。是共許故。十證頌曰。持種
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死緣依食。滅定心染
淨。此頌具含十義。若大乘。阿毘達摩經云。無
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
證得。此頌第八識自性微細故以作用而顯
示之。初半顯第八識為因。緣用後半與流轉
還滅作依持用。蓋界是因義。即種子識無始
時來。展轉相續親生諸法。故依是緣義。即
執持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為依止故。謂能
執持諸種子故。與現行法為所依止。此證持
種心也。由此有諸趣者。由有此第八識故。執
持一切順流轉法。令諸有情流轉生死。雖惑
業法皆是流轉。而趣是果勝故偏說。或諸趣
言通其能所。此與流轉作依持用也。及涅槃
證得者。謂由有此識故。執持一切順還滅法。
令修行者證得涅槃。此則但說能證。得道涅
槃不依此識有故。或說所證。是修行者正所
求故。或此雙說。俱是還滅品類攝故。後半頌
言。雖無漏法。亦依此第八而顯。彼經復說頌
云。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故名阿賴耶。勝
者我開示。謂此本識具諸種子。故能攝藏諸
雜染法。依斯建立阿賴耶名。此識從無始來
至不動地。無我執時名阿賴耶。翻為藏識。故
從功能立名也。解深密經云。阿陀那識甚深
細。一切種子如暴流。我於凡愚不開演。恐彼
分別執為我。阿陀那唐言執持。即第八識。以
能持種子根身并器界。始生之義。此識以能
執持諸法種子令不散失。及能執受色根依
處。亦能執取結生相續。具此三義故立斯名。
無性不能窮底。故言甚深。趣寂不能通達。故
言甚細。乃一切法真實種子緣擊便生。轉識波
浪恒無間斷。故云如暴流。恐彼凡愚於此分
別執著。墮諸惡趣障生聖道。故我世尊不為
開演。唯大乘菩薩乃為開示。此頌亦證持種
之義。非前六轉識有此義焉。又入楞伽經云。
如海遇順風。起種種波浪。現前作用轉。無有
間斷時。藏識海亦然。境界風所擊。恒起諸
識浪現前作用轉。此頌第八非轉識有此義
也。既言藏識海。又云。恒起諸識浪。豈前六生
滅之識得與於是哉。此上所引。乃大乘四頌。
總釋十證頌持種心義。又大眾部阿笈麼中。
密意說此名根本識。是轉識所依止故。又上
座部經分別論。俱密意說此名有分識。有乃
三有。分乃因義。唯此第八恒遍三界為三有
因。又化地部說窮生死蘊。蓋離此第八無別
蘊法。窮生死際無間斷時。又說一切有部增
壹經。亦密說名阿賴耶。謂愛阿賴耶等。由
彼說阿賴耶名定此第八識。上引小乘四教
宛然有此第八。何以堅執唯前六識耶。又契
經說。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為
心。若無此識。彼持種心不應有故。謂諸轉識
在滅定等有間斷故。根境作意善等類別易
脫起故。不堅住故非可熏習不能持種。唯此
第八一類恒無間斷。如茞勝等堅住可熏。當
彼契經所說心義。此亦證第八名心。符合十
證頌初句之持種心也。又云。有異熟心善惡
業感。若無此識。彼異熟心不應有故。唯真異
熟心酧牽引業遍而無斷。彼異熟心即第八
識。此心字通於持種異熟四字之義也。此上
已釋十證頌初句之義。又云。有情流轉五趣
四生。若無此第八。彼趣生體不應有故。謂要
實有恒遍無雜。具此四義方可立正實趣生。
若前五識業所感者。不遍趣生。以無色界中
全無此故。意識業感雖遍趣生。而不恒有唯
異熟心及彼心所。具四義故。是正趣生此心
及所。離第八識理不得成。此釋趣生二字。以
證第八為趣生體也。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
有執受。若無此識。彼能執受不應有故。此
能執受心唯異熟心。眼等轉識無如是義。又
契經說。壽暖識三更互依持得相續住。若無
此識。能持壽暖令久住識不應有故。謂轉識
有間有轉。如聲風等無恒持用。不可立為持
壽暖識故。唯異熟有恒持用故。可立為持壽
暖識。此釋識字之義。通上眾義以釋次句。趣
生有受識也。此下釋生死緣依食之句。契經
云。諸有情類受生命終。必住散心非無心定。
若無此識。生死時心不應有故。謂生死時身
心惛昧。如睡無夢極悶絕時。明了意識必不
現前。六種轉識行相所緣必不可知。是散有
心名生死心。亦有餘部執生死位別有一類
微細意識。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應知即是此
第八識。又將死時。由善惡業下上身分冷觸
漸起。若無此識彼事不成。轉識不能執受身
故。此證生死時心即第八也。又說。識緣名色。
名色緣識。如是二法展轉相依。譬如束蘆俱
時而轉。若無此識。彼識自體不應有故。又諸
轉識有間轉故。無力恒時執持名色恒與名
色為緣。故彼識言顯是第八。此釋緣字也。又
契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無此識。彼識
食體不應有故。由此定知異諸轉識有異熟
識一類恒遍執持身命令不壞斷。世尊依此
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故知唯異熟
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第八識也。此釋依食
二字。已上釋第三句生死緣依食竟。又契經
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暖猶
在。根不變壞。識不離身。若無此識住滅定者。
不離身識。不應有故。謂眼等識行相麁動。於
所緣境起必勞慮。厭患彼故暫求止息。漸次
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故此定
中彼識皆滅。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遍執持
壽暖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若全無識。
應同瓦礫。乃非情爾。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
定有識。無想等位類此應知。此釋滅定心三
字之義。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
淨故有情清淨。若無此識。彼染淨心不應有
故。謂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而住。
此釋心染淨三字。蓋心字兼上下而言。此略
引成唯識論文。欲義理詳明。請閱第三第四
卷論文。又云若證有此識理趣無邊。觀此言
豈特十義而矣。瑜伽論亦有八義證有此識。
恐繁不引。已上引釋十證頌訖。此護法論主。
因小乘不信此第八識故。諄諄曉喻反覆辨
論。故頌云。由此能興論主爭。是也。
浩浩三藏不可窮 浩浩者。深廣之義。三藏
者謂能所執也。蓋持種義邊名為能藏受。熏
義邊名所藏。七執為我名為執藏。故頌云。諸
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
因性。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
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攝大乘論說。阿賴耶
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引此以謂。此第八識
具三藏義。體用深廣。凡小所以不達也。又解
深密經云。阿陀耶識甚深細。已見上文注。引
此頌證執持之名義。以見凡愚不達所以也。
淵深七浪境為風 此言第八現識如水。八
識現種如波。境等四緣如風。若四緣之風恒
擊第八現水。則常起八識種現之波。喻中多
風至多波生。少風至少浪起。法中多緣多識
生。少緣少識起。故楞伽云。如海遇順風等。已
見上文。
受熏持種根身器 此第八識能受前七識
熏。能持諸法漏無漏種。以此識為總報主。所
以持種。具四義故。所以受熏。謂一堅住性。二
無記性。三可熏性。四與能熏和合。言堅住者。
從無始之始究竟之終一類相續故。然則第
七亦爾。何非所熏。以第二義揀之。要是無記。
猶如茞勝性非香臭熏。以香即香。以臭即臭。
若香臭之物雖熏以香臭。縱經日久卒莫能
變其氣味也。此第七既有覆性故非所熏。八
俱五所具前二義應為所熏。以第三可熏義
揀之。謂可熏者自在之義。所非自在。豈當所
熏。然而他人第八具此三義。應受熏否。以第
四義揀之。曰要與能熏和合。故謂能與所時
處皆同方為和合。他八與己殊不相干。若己
之能熏熏他第八。何異己食而責飽於人耶。
所以第八具此四義。獨得受熏也。此頌第八
受熏影顯前七識即為能熏故。以前七頌中
隱略能熏語故能熏四義者。一有生滅。二有
勝用。三有增減。四與所熏和合。謂生滅者。有
能生長之作用。故是能熏。然無記色心皆有
生滅。亦皆能熏。以第二義揀之。要有勝用。以
善惡有覆強勝之力。名為勝用。然則佛位法
既是強勝。何非能熏。以第三義故。蓋增減。乃
損益之義。佛無損益。故非能熏。蓋應剛則剛。
合柔即柔。能成辦事。是為損益。然自身前
七具上三義。能熏他否。謂有第四義。要與所
熏和合故。是前七王所皆能熏。除無記性。善
惡皆具故。所熏唯王。心所不預焉。所若受熏。
大過失生。不應齊責。種子根身器界即第八
所緣之境。又持種故。所以受熏也。
去後來先作主公 此識是總報主故。有情
投胎時最先。命終時居後也。依憑經論
略辨此識捨出之處。總括經論。頌曰。善
業從下冷。惡業從上冷。二皆至於心。一處同
時捨頂聖眼生天。人心餓鬼腹。旁生膝蓋
離。地獄脚板出謂經論異者。經驗六趣差
別。論明善惡兩途。蓋六趣亦不出善惡也。即
前生死心也。
不動地前纔捨藏 謂此識從有漏因至無漏
果。略有三位。謂我愛執藏位。二善惡業果位。
三相續執持位。初從無始至不動地名阿賴
耶。此云藏次。亦從無始至解脫道名毘播迦。
此云異熟。蓋具變異而熟。異時而熟。異類而
熟。故名異熟。後佛果位盡未來際名無垢識。
初阿賴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異熟者是善
惡所引果故。持無漏種現無間斷故。謂此本
識初至此地。捨藏識名過失重故。有情不執
為自內我故。
金剛道後異熟空 謂二障種習有漏種。現
皆永斷捨故。捨此名因并劣無漏亦皆捨盡。
大圓無垢同時發普照十方塵剎中 此識至
佛果位。轉成上品無漏淨體。號無垢識。與相
應大圓鏡智同發起時。普照十方圓明法界
也契經云。如來無垢識。是淨無漏界。解脫一
切障。圓鏡智相應通揀四智。謂平等性智。妙
觀察智。各有三品。見道下品。修道中品。究竟
上品。故因中轉也。大圓鏡智。成所作智。各唯
上品。故於果中轉也。故頌云。六七二識因中
轉前五第八果中圓。
六離合釋法式
西方釋名有其六種。一依主。二持業。三有財。
四相違。五帶數。六隣近。以此六種有離合故。
一一具二。若單一字名即非六識。以不得成
離合相故。初依主者。謂所依為主。如說眼識。
識依眼起。即眼之識。故名眼識。舉眼之主以
表於識。亦名依士釋。此即分取他名。如名色
識。如子取父名。名為依主。父取子名。即名依
士。所依劣故。言離合相者。離謂眼者是根。識
者了別。合謂此二合名眼識。餘五離合準此
應知。言持業者。如說藏識。識者是體藏是業
用。用能顯體。體能持業。藏即識故名為藏識。
故言持業。亦名同依釋。藏取含藏用。識取了
別用。此二同一所依故云同依也。言有財者。
謂從所有以得其名。一如佛陀。此云覺者。即
有覺之者名為覺者。此即分取他名。二如俱
舍非對法藏。對法藏者。是本論名。為依根本
對法藏造故。此亦名為對法藏論。此全取他
名。亦名有財釋。言相違者。如說眼及耳等。各
別所詮。皆自為主。不相隨順。故曰相違。為有
及與二言。非前二釋義。通帶數有財。言帶數
者。以數顯義通於三釋。如五蘊二諦等。五即
是蘊。二即是諦。此用自為名。即持業帶數。如
眼等六識。取自他為名。即依主帶數。如說五
逆為五無間。無間是果即因談果。此全取他
名。即有財帶數。言隣近者。從近為名。如四念
住以慧為體。以慧近念故名念住。既是隣近。
不同自為。名無持業。義通餘二釋。一依主隣
近。如有人近長安住。有人問言。為何處住。答
云。長安住。此人非長安。以近長安故云長安
住。以分取他名。復是依主隣近。二有財隣近。
如問何處人。答云。長安。以全取他處以標人
名。即是有財。以近長安復名隣近。頌曰。用自
及用他。自他用俱用。通二通三種。如是六種
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