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信論疏
起信論海東疏刊行序
釋於大乘起信論之疏。振古凡有三品。曰法
藏曰慧遠。曰元曉。世謂之本論三師。就中先
二疏行于世年已尚矣。是機緣方熟也。今斯
疏唯聞有其本。更不閱之者。歲亦深焉。惟時
宜未合也。所謂僧傳。清涼觀公於淮南法藏
受海東起信疏義云。個書高出于諸師上者。
以應知也。我之論章中往往引用。而未見其
全釋。所以慵研覈其釋之始末。因茲同門負
帙者。各不能無遺憾矣。近來印氏某語余言。
或人呪這錦本。乃許於刻梓而流行。願垂考
點。其言至切。余復想遇時根適至。喜此疏入
手。而點頭肯受。便捧讀訂校。雖然天稟駑駘。
不獲罄力。奚敢覃思。俯祈達人幸為政諸。
元祿九龍飛丙子之秋日
將說此論略有三門。初標宗體。次釋題名。其
第三者依文顯義。第一標宗體者。然夫大乘
之為體也。蕭焉空寂。湛爾沖玄。玄之又玄之。
豈出萬像之表。寂之又寂之。猶在百家之談。
非像表也五眼不能見其軀。在言裏也四辯
不能談其狀。欲言大矣。入無內而莫遺。欲言
微矣。苞無外而有餘。引之於有。一如用之
而空。獲之於無。萬物乘之而生。不知何以言
之。強號之謂大乘。自非杜口大士。目擊丈夫。
誰能論大乘於離言。起深信於絕慮者哉。所
以馬鳴菩薩。無緣大悲。傷彼無明妄風。動心
海而易漂。愍此本覺真性。睡長夢而難悟。於
是同體智力堪造此論。贊述如來深經奧義。
欲使為學者暫開一軸。遍探三藏之旨。為道
者永息萬境。遂還一心之原。所述雖廣。可略
而言。開二門於一心。總括摩羅百八之廣誥。
示性淨於相染。普綜踰闍十五之幽致。至如
鵠林一味之宗。鷲山無二之趣。金鼓同性三
身之極果。華嚴瓔珞四階之深因。大品大集
曠蕩之至道。日藏月藏微密之玄門。凡此等
輩中眾典之肝心。一以貫之者。其唯此論乎。
故下文言。為欲總攝如來廣大深法無邊義
故。應說此論。此論之意。既其如是。開則無量
無邊之義為宗。合則二門一心之法為要。二
門之內。容萬義而不亂。無邊之義。同一心而
混融。是以開合自在。立破無礙。開而不繁。
合而不狹。立而無得。破而無失。是為馬鳴
之妙術。起信之宗體也。然以此論意趣深邃
從來釋者尠具其宗。良由各守所習而牽文。
不能虛懷而尋旨。所以不近論主之意。或望
源而迷流。或把葉而亡幹。或割領而補袖。或
折枝而帶根。今直依此論文。屬當所述經本。
庶同趣者消息之耳。標宗體竟。次釋題名。言
大乘者。大是當法之名。廣苞為義。乘是寄喻
之稱。運載為功。總說雖然。於中分別者則有
二門。先依經說。後依論明。依經說者。如虛空
藏經言。大乘者。謂無量無邊無崖故。普遍一
切。喻如虛空。廣大容受一切眾生故。不與聲
聞辟支佛共故。名為大乘。復次乘者。以正
住四攝法為輪。以善淨十善業為輻。以淨功
德資糧為轂。以堅固淳至專意為輨轄釘鑷。
以善成就諸禪解脫為轅。以四無量為善調。
以善知識為御者。以知時非時為發動。以無
常苦空無我之音為驅策。以七覺寶繩為𮧖靷。以淨五眼為索帶。以弘普端直大悲為旒
幢。以四正勤為軔以四念處為平直。
以四神足為速進。以勝五力為鑒陣。以八聖
道為直進。於一切眾生無障礙慧明為軒。以
無住六波羅密迴向薩般若。以無礙四諦度
到彼岸。是為大乘。解云。上來以二十句舉喻
況法以顯乘義。又下文云。此乘諸佛所受。聲
聞辟支佛所觀。一切菩薩所乘。釋梵護世所
應敬禮。一切眾生所應供養。一切智者所應
讚歎。一切世間所應歸趣。一切諸魔不能破
壞。一切外道不能測量。一切世間不能與競。
解云。上來以十句對人顯大乘也。依論明者
有七有三。三種大義。下文當說。言七種者。有
二種七。一者如對法論云。由與七種大性相
應。故名大乘。何等為七。一境大性。以菩薩道
緣百千等無量諸經廣大教法為境界故。二
行大性。正行一切自利利他廣大行故。三智
大性。了知廣大補特伽羅法無我故。四精進
大性。於三大劫阿僧祇耶方便勤修無量難
行行故。五方便善巧大性。不住生死及涅槃
故。六證得大性。得如來諸力無畏不共佛
法等無量無數大功德故。七業大性。窮生死
際示現一切成菩提等建立廣大諸佛事故
二者顯揚論云。大乘性者。謂菩
薩乘與七大性。共相應故。說名大乘。云何為
七。一法大性。謂十二分教中菩薩藏所攝方
便廣大之教。二發心大性。謂已發無上正等
覺心。三勝解大性。謂於前所說法大性境起
勝信解。四意樂大性。謂已超過勝解行地。入
淨勝意樂地。五資糧大性。成就福智二種大
資糧故。能證無上正等菩提。六時大性。謂
三大劫阿僧企耶時能證無上正等菩提。七
成滿大性。謂即無上正等菩提自體所成滿
菩提自體。比餘成滿自體尚無與等。何況超
勝。瑜伽。地持。皆同此說。瑜伽論云。此中若
法大性。乃至若時大性。如是六種。皆是圓證
大性之因。圓證大性。是前六種大性之果。解
云。如是二種七種大性。其數雖同。建立意別。
建立之意。尋之可知。釋大乘竟。言起信者。依
此論文。起眾生信。故言起信。信以決定謂爾
之辭。所謂信理實有。信修可得。信修得時
有無窮德。此中信實有者。是信體大。信一切
法不可得故。即信實有平等法界。信可得者。
是信相大。具性功德熏眾生故。即信相熏必
得歸原。信有無窮功德用者。是信用大。無所
不為故。若人能起此三信者。能入佛法。生諸
功德。出諸魔境。至無上道。如經偈云。信為道
元功德母。增長一切諸善根。除滅一切諸疑
惑。示現開發無上道。信能超出眾魔境。示現
無上解脫道。一切功德不壞種。出生無上菩
提樹。信有如是無量功德。依論得發心。故
言起信。所言論者。建立決了可軌文言。判說
甚深法相道理。依決判義。名之為論。總而言
之。大乘是論之宗體。起信是論之勝能。體用
合舉。以標題目。故言大乘起信論也。第三消
文。文有三分。初三行偈。歸敬述意。論曰以
下。正立論體。最後一頌。總結迴向。初三偈
中。即有二意。前之二頌。正歸三寶。其後一
偈。述造論意。初歸敬中有二。歸命二字。是能
歸相。盡十方下。顯所歸德。能歸相者。敬順義
是歸義。趣向義是歸義。命謂命根。總御諸根。
一身之要。唯命為主。萬生所重。莫是為先。舉
此無二之命。以奉無上之尊。表信心極。故言
歸命。又復歸命者還源義。所以者。眾生六
根。從一心起。而背自原。馳散六塵。今舉命總
攝六情。還歸其本一心之原。故曰歸命。所歸
一心。即是三寶故也。盡十方下。顯所歸德。此
中應說三寶之義。義如別說。今且消文。文中
有三。謂佛法僧。寶之內亦有三意。先歎心德。
次歎色德。第三句者舉人結歎。歎心德中。歎
用及體。初言盡十方最勝業者。是歎業用。謂
現八相等化眾生業。盡十方界。遍三世際。隨
諸可化。作諸佛事。故言盡十方最勝業。如
對法論云。業大性者。窮生死際。示現一切成
菩提等。建立廣大諸佛事故。彼舉三世。此顯
十方也。言遍智者。是歎智體。所以業用周於
十方者。由其智體無所不遍故也。智體周遍。
故言遍智。如攝論云。猶如虛空。遍一切色際。
無生住滅變異。如來智亦爾。遍一切所知。無
倒無變異故。歎心德竟。次歎色德。於中亦二。
色無礙者。歎色體妙。言自在者。歎色用勝。初
言色體者。如來色身。萬行所成。及不思議
熏習所成。雖有妙色。而無障礙。一相一好。無
際無限。故言噵色無礙。如華嚴經言。求空邊
際猶可得。佛一毛孔無崖限。佛德如是不思
議。是名如來淨知見故雖無質礙。而有方所
示現之義。故得名色而無礙也。言自在者。歎
其色用。謂五根互用。十身相作等。故言色自
在。五根互用者。如涅槃經八自在中說。十身
相作者。如華嚴經十地品說。歎色德竟。救世
大悲者者。是第三句舉人結歎。佛猶大長者。
以眾生為子。入三界火宅。救諸焚燒苦。故
言救世。救世之德。正是大悲。離自他悲。無緣
之悲。諸悲中勝。故言大悲。佛地所有萬德
之中。如來唯用大悲為力。故偏舉之。以顯佛
人。如增一阿含云。凡聖之力有其六種。何
等為六。小兒以啼為力。欲有所說。要當先啼。
女人以瞋恚為力。依瞋恚已。然後所說。沙門
婆羅門以忍為力。常念下於人。然後自陳。國
王以憍慢為力。以此豪勢而自陳說。阿羅漢
以專精為力。而自陳說。諸佛世尊以大悲為
力。弘益眾生故。是知諸佛偏以大悲為力。故
將表人名大悲者。上來三句歎佛寶竟。此下
二句。次顯法寶。及彼身體相者。謂前所說如
來之身。即是報佛。正用法界以為自體。故言
彼身之體相也。此是舉佛而取其法。下句正
出法寶體相。言法性者。所謂涅槃。法之本性。
故名法性。如智度論云。法名涅槃無戲論法。
性名本分種。如黃石金性。白石銀性。如是
一切法中有涅槃性。故言法性。言真如者。無
遣曰真。無立曰如。如下文云。此真如體無有
可遣。以一切法悉皆真故。亦無可立。以一切
法皆同如故。當知一切法不可說不可念。故
名為真如。所言海者。寄喻顯法。略而說之。海
有四義。一者甚深。二者廣大。三者百寶無窮。
四者萬像影現。真如大海當知亦爾。永絕百
非故。苞容萬物故。無德不備故。無像不現故。
故言法性真如海也。如華嚴經言。譬如深大
海。珍寶不可盡。於中悉顯現。眾生形類像。甚
深因緣海。功德寶無盡。清淨法身中。無像而
不現故。歎法寶竟。此下二句。歎其僧寶。言
無量功德藏者。舉德取人。謂地上菩薩。隨修
一行。萬行集成。其一一行皆等法界。無有限
量。積功所得。以之故言無量功德。如是功德。
總屬菩薩。人能攝德。故名為藏。次言如實修
行等者正歎行德。依寶性論。約正體智名如
實行。其後得智名為遍行。今此中言如實修
行。舉正體智。次言等者。取後得智。若依法集
經說。總括萬行始終。通為二句所攝。謂如實
修行。及不放逸。如彼經言。如實修行者。謂發
菩提願。不放逸者。謂滿足菩提願。復次如實
修行者。謂修行布施。不放逸者。謂不求報。如
是持淨戒。成就不退。或修忍辱行。得無生忍。
求一切善根而不疲倦。捨一切所作事。修禪
定不住禪定。滿足智慧不戲論諸法。如其次
第。如實修行及不放逸。乃至廣說。今言如實
修行者。即攝發菩提願乃至滿足智慧。次言
等者。取不放逸。即是滿足菩提願。乃至不戲
論諸法也。歸敬三寶竟在前。此下一頌述造
論大意。造論大意不出二種。上半明為下化
眾生。下半顯為上弘佛道。所以眾生長沒生
死之海不趣涅槃之岸者。只由疑惑邪執故
也。故今下化眾生之要。令除疑惑而捨邪執。
汎論疑惑。乃有多途。求大乘者所疑有二。一
者疑法。障於發心。二者疑門。障於修行。言疑
法者謂作此疑。大乘法體為一為多。如是其
一。則無異法。無異法故。無諸眾生。菩薩為誰
發弘誓願。若是多法。則非一體。非一體故。物
我各別。如何得起同體大悲。由是疑惑。不能
發心。言疑門者。如來所立教門眾多。為依何
門初發修行。若共可依。不可頓入。若依一二。
何遣何就。由是疑故。不能起修行。故今為遣
此二種疑。立一心法。開二種門。立一心法者。
遣彼初疑。明大乘法唯有一心。一心之外更
無別法。但有無明迷自一心。起諸波浪流轉
六道。雖起六道之浪。不出一心之海。良由
一心動作六道。故得發弘濟之願。六道不出
一心。故能起同體大悲。如是遣疑。得發大心
也。開二種門者。遣第二疑。明諸教門雖有眾
多。初入修行不出二門。依真如門修止行。依
生滅門而起觀行。止觀雙運。萬行斯備。入此
二門。諸門皆達。如是遣疑。能起修行也。捨邪
執者。有二邪執。所謂人執。及與法執。捨此二
義。下文當說。下化眾生竟在於前也。此下二
句。上弘佛道。除彼二邊之疑。得起決定之信。
信解大乘唯是一心。故言起大乘正信也捨
前二執分別。而得無分別智。生如來家。能紹
佛位。故言佛種不斷故也。如論說云。佛法大
海。信為能入。智慧能度。故舉信智。明弘佛
道。偈首言為。下結云故者。為明二意故。造此
論也。歸敬述意竟。此下第二正立論體。在文
有三。一者總標許說。二者舉數開章。三者依
章別解。文處可見。初中言有法者。謂一心法。
若人能解此法。必起廣大信根。故言能起大
乘信根。信根之相。如題名說。信根既立。即入
佛道。入佛道已。得無窮寶。如是大利。依論
而得。是故應說。總標許說竟在於前。說有五
分以下第二舉數開章。有五分者。是舉章數。
云何以下。列其章名。因緣分者。非無所以。而
造論端。智者所為。先應須知故。立義分者。因
緣既陳。宜立正義。若不略立。不知宗要故。解
釋分者。立宗既略。次應廣辯。若不開釋。義理
難解故。修行信心分者。依釋起信。必應進修。
有解無行。不合論意故。勸修利益分者。雖示
修行信心法門。薄善根者不肯造修。故舉利
益。勸必應修。故言勸修利益分也。此下第三
依章別解即為五分。初中有二。先牒章名。次
顯因緣。顯因緣中。有二問答。一者直顯。二者
遣疑。初問可見。答中有三。總標。別釋。後還
總結。第二別解。八因緣中。初一是總相因。後
七是別相因。初言總相。有其二義。一者凡
諸菩薩有所為作。每為眾生離苦得樂。非獨
在此造論因緣。故曰總相。二者此因雖望立
義分文作緣。然彼立義分。總為解釋分等作
本。此因亦通為彼作緣依是義故。亦解總相。
言離一切苦者。分段變易一切苦也。究竟樂
者。無上菩提大涅槃樂也。非求世間者。不望
後世人天富樂也。名利恭敬者。不求現在虛
偽之事也。此下七種是其別因。唯為此論而
作因故。望下七處作別緣故。第二因者。解釋
分內有三段中。為二段而作因緣。謂顯示正
義。對治邪執。顯示正義之中說云。依一心
法有二種門。是二種門皆各總攝一切諸法。
當知即是如來所說一切法門之根本義。以
是一心二門之內。無一法義而所不攝故。故
言為欲解釋如來根本之義也。彼第二段對
治邪執者。即令眾生捨離人法二種謬執。故
言為令眾生正解不謬故也。第三因者。為解
釋分內第三段文而作因緣。彼文分別發趣
道相。令利根者決定發心進趣大道。堪任住
於不退位故。故言為令善根乃至不退信故。
第四因者。為下修行信心分初四種信心及
四修行之文而作因緣。故言為令修習信心
故也。第五因者。為下第四修行末云。復次若
人雖修信心。以從先世來多有重惡業障以
下。說除障法五行許文而作因緣。故言為示
方便消惡業障乃至出邪網故。第六因者。為
彼云何修行止觀以下。乃至止觀不具則無
能入菩提之道。三紙許文而作因緣。故言修
習止觀乃至心過故。第七因者。為彼修行信
心分末云。復次眾生初學是法以下。勸生淨
土八行許文而作因緣。故言為示專念方便
生於佛前等也。第八因者。為彼第五勸修利
益分文而作因緣。故言為示利益勸修行故。
次言有如是等因緣所以造論者。第三總結
也。直顯因緣竟在於前。此下遣疑。有問有
答。問中言經中具有此法者。謂依前八因所
說之法。如立義分所立法義。乃至勸修分中
所示利益。如是等諸法。經中具說。皆為眾
生離苦得樂。而今更造此論重說彼法者。豈
非為求名利等耶。以之故言何須重說。是舉
疑情而作問也。答中有三。略答。廣釋。第三略
結答。答中言脩多羅中雖有此法者。與彼問
辭也。根行不等受解緣別者。奪其疑情也。經
論所說雖無別法。而受解者根行不同。或有
依經不須論者。或有依論不須經者。故為彼
人必須造論。答意如是。次則廣顯。於中有二。
先明佛在世時說聽俱勝。後顯如來滅後根
緣參差。初中言如來在世眾生利根者。明
聽人勝。能說之人色心業勝者。顯說者勝。圓
音一演者。成說者勝。異類等解者。成聽人勝。
則不須論者。結俱勝義。此言圓音。即是一音。
一音圓音。其義云何。昔來諸師說者不同。有
師說云。諸佛唯是第一義身。永絕萬像。無形
無聲。直隨機現無量色聲。猶如空谷無聲。隨
呼發響。然則就佛言之。無音是一。約機論之。
眾音非一。何意說言一音圓音者。良由一時
一會異類等解。隨其根性各得一音。不聞餘
聲。不亂不錯。顯是音奇特。故名一音。音遍十
方。隨機熟處無所不聞。故名圓音。非謂如
空遍滿無別韻曲。如經言隨其類音普告眾
生。斯之謂也。或有說者。就佛言之。實有色
聲。其音圓滿。無所不遍。都無宮商之異。何
有平上之殊。無異曲故名為一音。無不遍故
說為圓音。但由是圓音作增上緣。隨根差別
現眾多聲猶如滿月唯一圓形。隨器差別而
現多影。當知此中道理亦爾。如經言。佛以一
音演說法。眾生隨類各得解故。或有說者。如
來實有眾多音聲。一切眾生所有言音。莫非
如來法輪聲攝。但此佛音無障無礙。一即一
切。一切即一。一切即一。故名一音。一即一切。
故名圓音。如華嚴經言。一切眾生語言法。一
言演說盡無餘。悉欲解了淨密音。菩薩因是
初發心故。又此佛音不可思議。不但一音言
即一切音。亦於諸法無不等遍。今且略舉六
雙。顯其等遍之相。一者等於一切眾生及一
切法。二者等於十方諸剎及三世諸劫。三者
等於一切應身如來及一切化身諸佛。四者
等於一切法界及虛空界。五者等於無礙相
入界及無量出生界。六者等於一切行界及
寂靜涅槃界。此義如華嚴經三種無礙中說。
隨一一聲等此六雙。而其音韻恒不雜亂。若
音於此六雙有所不遍。則音非圓。若由等遍
失其音曲。則圓非音。然今不壞曲而等遍。不
動遍而差韻。由是道理。方成圓音。此非心識
思量所測。以是法身自在義故。一音之義略
說如是。且止餘論。還釋本文。此下第二明
佛滅後根行參差。於中別出四種根性。初二
依經而得解者後二依論方取解者。初中言
能以自力廣聞而取解者者。依廣經聞得解
佛意。而不須論。故言自力也。第二中言亦以
自力少聞而多解者者。未必廣聞諸經文言。
而能深解諸經意致。亦不須論。故言自力。第
三中言無自心力者。直依佛經則不能解。故
言無力。因於智度瑜伽等論。方解佛經所說
意趣。故言因於廣論得解者。第四中言復以
廣論文多為煩者。雖是利根而不忍繁。此人
唯依文約義豐之論。深解佛經所說之旨。故
言心樂總持少文而攝多義能取解者。此四
中。前三非今所為。今所為者在第四人也。如
是以下。第三結答。言如是者。通舉前四種人。
此論以下。別對第四之人。結明必應須造論
意。今此論者。文唯一卷。其普攝一切經意。故
言總攝如來廣大深法無邊義故。彼第四品
樂總持類。要依此論乃得悟道。以之故言應
說此論也。此下第二說立義分。文中有二。一
者結前起後。摩訶以下。第二正說。立二章門。
謂法與義。法者是大乘之法體。義者是大乘
之名義。初立法者。起下釋中初釋法體之文。
次立義者。起下復次真如自體相者以下釋
義文也。初立法中亦有二立。一者就體總立。
起下釋中初總釋文。二者依門別立。起下言
真如者以下別釋文也。初中所言法者謂眾
生心者。自體名法。今大乘中一切諸法皆無
別體。唯用一心為其自體。故言法者謂眾生
心也。言是心即攝一切者。顯大乘法異小乘
法。良由是心通攝諸法。諸法自體唯是一心。
不同小乘一切諸法各有自體。故說一心為
大乘法也。何以故下。依門別立。此一文內含
其二義。望上釋總義。望下立別門。然心法是
一。大乘義廣。以何義故。直依是心顯大乘義。
故言何以故。下釋意云。心法雖一。而有二門。
真如門中有大乘體。生滅門中有體相用。大
乘之義莫過是三。依一心顯大乘義也。言是
心真如者。總舉真如門。起下即是一法界以
下文也。次言相者。是真如相。起下復次真如
者依言說分別有二種以下文也。言是心生
滅者。總舉生滅門。起下依如來藏故有生滅
心以下文。言因緣者。是生滅因緣。起下復次
生滅因緣以下文也。次言相者。是生滅相。起
下復次生滅者以下文也。言能示摩訶衍自
體者。即是生滅門內之本覺心。生滅之體。生
滅之因。是故在於生滅門內。然真如門中直
言大乘體。生滅門中乃云自體者。有深所以。
至下釋中。其義自顯也。言相用者含有二義。
一者能示如來藏中無量性功德相。即是相
大義。又示如來藏不思議業用。即是用大義
也。二者真如所作染相名相。真如所起淨用
名用。如下文言真如淨法實無於染。但以無
明而熏習故則有染相。無明染法本無淨用。
但以真如而熏習故則有淨用也。立法章門
竟在於前。此下第二立義章門。於中亦二。初
明大義次顯乘義。此亦起下釋中之文。至彼
文處。更相屬當。大義中。體大者在真如門。相
用二大在生滅門。生滅門內亦有自體。但以
體從相。故不別說也。言如來藏具足無量性
功德者。二種藏內。不空如來藏。二種藏中。能
攝如來藏。性功德義及用大義。至下釋中當
廣分別。乘義中有二句。一切諸佛本所乘故
者。立果望因以釋乘義也。一切菩薩皆乘此
法到如來地故者。據因望果以釋乘義也。解
釋分中。在文亦二。一者結前起後。二者正釋。
正釋中有三。一者舉數總標。二者依數開章。
三者依章別解。開章中。言顯示正義者。正釋
立義分中所立也。對治邪執。發趣道相者。是
明離邪就正門也。別解之中。即有三章。初
釋顯示正義分中。大分有二。初正釋義。示
後入門。正釋之中。依上有二。初釋法章門。後
釋義章門。初中亦二。一者總釋。釋上總立。二
者別解。解上別立。初中言依一心法有二種
門者。如經本言。寂滅者名為一心。一心者
名如來藏。此言心真如門者。即釋彼經寂滅
者名為一心也。心生滅門者。是釋經中一心
者名如來藏也。所以然者。以一切法無滅。
本來寂靜。唯是一心。如是名為心真如門。故
言寂滅者名為一心。又此一心體有本覺。而
隨無明動作生滅。故於此門如來之性隱而
不顯。名如來藏。如經言如來藏者是善不
善因。能遍興造一切趣生。譬如伎兒變現
諸趣。如是等義在生滅門。故言一心者名
如來藏。是顯一心之生滅門。如下文言。心
生滅者。依如來藏故有生滅心。乃至此識
有二種義。一者覺義。二者不覺義。當知非但
取生滅心為生滅門。通取生滅自體及生滅
相。皆在生滅門內義也。二門如是。何為一
心。謂染淨諸法其性無二。真妄二門不得有
異。故名為一。此無二處。諸法中實。不同虛
空。性自神解。故名為心。然既無有二。何得有
一。一無所有。就誰曰心。如是道理。離言絕
慮。不知何以目之。強號為一心也。言是二種
門皆各總攝一切法者。釋上立中是心即攝
一切世間出世間法。上直明心攝一切法。今
此釋中顯其二門皆各總攝。言以是二門不
相離故者。是釋二門各總攝義。欲明真如門
者染淨通相。通相之外無別染淨。故得總攝
染淨諸法。生滅門者別顯染淨。染淨之法無
所不該。故亦總攝一切諸法。通別雖殊。齊無
所遣。故言二門不相離也。總釋義竟。心真如
者以下釋上別立。別釋二門。即為二分。真如
門中。亦有二意。初釋真如。後釋如相。又復初
是總釋。後是別解。又初文明不可說。顯理絕
言。後文明可得說。顯不絕言。問。理實而言。
為絕為不絕若不絕言者。正體離言。即通於
理。若實絕言。後智帶言。即倒於理。又若不
絕。則初段論文斯為漫語。若實絕言。則後段
論文徒為虛設。如說虛空為金銀等。解云。是
故當知。理非絕言。非不絕言。以是義故。理亦
絕言。亦不言絕。是則彼難無所不審。且止傍
論。還釋本文。初文有三。一者略標。二者廣
釋。其第三者往復除疑。略標中言即是一法
界者。是舉真如門所依之體。一心即是一法
界故。此一法界通攝二門。而今不取別相
之門。於中但取總相法門。然於總相有四品
中。說三無性所顯真如。故言大總相。軌生真
解。故名為法。通入涅槃。故名為門。如一法界
舉體作生滅門。如是舉體為真如門。為顯是
義。故言體也。此下廣釋。於中有二。一者顯真
如體。二者釋真如名。初中有三。一者當真
實性以顯真如。二者對分別性而明真如絕
相。三者就依他性以顯真如離言。初中言心
性者。約真如門論其心性。心性平等。遠離三
際。故言心性不生不滅也。第二中有二句。初
言一切諸法唯依妄念而有差別者。是舉遍
計所執之相。次言若離心念即無一切境界
相者。對所執相顯無相性。猶如空華。唯依眼
病而有華相。若離眼病。即無華相。唯有空性。
當知此中道理亦爾。第三中有三句。先約依
他性法以明離言絕慮。次依離絕之義以顯
平等真如。後釋平等離絕所以。初中言是故
一切法者。謂從緣生依他起法。離言說相者。
非如音聲之所說故。離名字相者。非如名句
之所詮故。離心緣相者。名言分別所不能緣
故。如虛空中鳥迹差別。謂隨鳥形空相顯現。
顯現之相實有差別。而離可見之相差別。依
他起法當知亦爾。隨諸熏習差別顯現。而離
可言之性差別。既離可言可緣差別。即是平
等真如道理。故言畢竟平等。乃至故名真如。
此是第二顯真如平等。以一切下。釋其所以。
所以真如平等離言者。以諸言說唯是假名。
故於實性不得不絕。又彼言說但隨妄念。故
於真智不可不離。由是道理故說離絕。故言
乃至不可得故。顯體文竟。此下釋名於中亦
三。初標立名之意。所謂因言遣言。猶如以
聲止聲也。次正釋名。此真如體無有可遣者。
非以真體遣俗法故。以一切法悉皆真故者。
依他性一切諸法。離假言說。故悉是真。悉是
真者。不壞差別即是平等。是平等故。無別可
立。故言一切皆同如故。當知以下。第三結
名。直顯真如竟在於前。問曰以下往復疑問
中。言云何隨順者。是問方便。而能得入者。
是問正觀。答中次第答此二問。初中言雖說
雖念者。明法非無。以離惡取空見故。無有能
說可說等者。顯法非有。離執著有見故。能如
是知。順中道觀。故名隨順。第二中言離於念
者。離分別念。名得入者。顯入觀智也。復次以
下第二明真如相。在文有三。一者舉數總標。
二者依數開章。三者依章別解。別解中即有
二。先明空中。即有三句。略明。廣釋。第三總
結。初中言一切染法不相應者。能所分別不
相應故。離一切法差別相者。離所取相故。以
無虛妄心念故者。離能取見故。即以離義而
釋空也。廣釋之中。明絕四句。四句雖多。其要
有二。謂有無等及一異等。以此二四句攝諸
妄執。故對此二以顯真空。如廣百論云。復次
為顯世間所執諸法皆非真實。及顯外道所
執不同。故說頌曰。有非有俱非。一非一雙泯。
隨次應配屬。智者達非真。釋曰。一切世間色
等句義。言說所表。心慧所知。情執不同。略有
四種。謂有。非有。俱許。俱非。隨次如應配四
邪執。謂一。非一。雙許。雙非。數論外道執有
等性與諸法一。即當有句。此執非真。所以者
何。若青等色與色性一。應如色性其體皆同。
五樂等聲與聲性一。應如聲性其體皆同。眼
等諸根與根性一。應如根性其體皆同。應一
一根取一切境。應一一境對一切根。又一切
法與有性一。應如有性其體皆同也。勝論外
道說有等性與諸法非一。當非有句。此亦非
真。所以者何。若青等色與色性異。應如聲
等非眼所行。聲等亦爾。又一切法異有性者。
應如兔角其體本無。乃至廣破。無慚外道執
有等性與彼諸法亦一亦異。當於亦有亦非
有句。此亦非真。所以者何。若有性等與色等
一。同數論過。與色等異。同勝論失。一異二種
性相相違。而言體同。理不成立。一應非一。以
即異故如異。異應非異。以即一故如一。乃至
廣破。邪命外道執有性等與彼諸法非一非
異。當於非有非非有句。此亦非真。所以者
何。汝此所說非一異者。為俱是遮。為偏有表。
若偏有表。應不雙非若俱是遮應無所執。有
遮有表。理互相違。無遮無表。言成戲論。乃至
廣破。如是世間起四種謗。謂有。非有。雙許。
雙非。如次增益。損減。相違。戲論。是故世間
所執非實。今此文中。非有相。是遣初句。非無
相者。遣第二句。非非有相非非無相者。遣第
四句。非有無俱者。遣第三句。二句前後。隨論
者意。皆有道理。不相傷也。一異四句。準釋可
知。乃至以下。第三總結。於中二句。從此以
下。乃至曰為空。是順結也。若離以下。是反結
也。釋不空中。亦有三句。初牒空門。謂言已
顯法體空無妄故。次顯不空。即是真心乃至
則名不空故。亦無有相以下。第三明空不空
無二差別。雖曰不空。而無有相。是故不空不
異於空。以離分別所緣境界。唯無分別所證
相應故也。此下第二釋生滅門。於中有二。初
正廣釋復次有四種熏習以下。因言重顯。初
中有三。一者釋上立義分中是心生滅。二者
復次生滅因緣以下。釋上生滅因緣。三者復
次生滅相以下。釋上生滅相。初中有二。一者
就體總明。二者依義別解。初中三句。一者標
體。二者辯相。三者立名。初中言依如來藏故
有生滅心者。自性清淨心。名為如來藏。因無
明風動作生滅。故說生滅依如來藏。如四卷
經言。如來藏為無始惡習所熏。名為識藏。又
言剎那者名為識藏故。所謂以下。第二辯相。
不生不滅者。是上如來藏。不生滅心動作生
滅。不相捨離。名與和合。如下文言。如大海水
因風波動。水相風相不相捨離。乃至廣說。此
中水之動是風相。動之濕是水相。水舉體動。
故水不離風相。無動非濕。故動不離水相。心
亦如是。不生滅心舉體動。故心不離生滅相。
生滅之相莫非神解。故生滅不離心相。如是
不相離。故名與和合。此是不生滅心與生滅
和合。非謂生滅與不生滅和合也。非一非異
者。不生滅心舉體而動。故心與生滅非異。而
恒不失不生滅性。故生滅與心非一。又若是
一者。生滅識相滅盡之時。心神之體亦應隨
滅。墮於斷邊。若是異者。依無明風熏動之時。
靜心之體不應隨緣。即墮常邊。離此二邊。故
非一非異。如四卷經云。譬如泥團微塵。非
異非不異。金莊嚴具亦如是。若泥團微塵異
者。非彼所成。而實彼成。是故非異。若不異
者。泥團微塵應無差別。如是轉識藏識真相
若異者。藏識非因若不異者。轉識滅藏識亦
應滅。而自真相實不滅。是故非自真相識滅。
但業相滅。今此論主正釋彼文。故言非一非
異此中業識者。因無明力不覺心動。故名業
識。又依動心轉成能見。故名轉識。此二皆
在梨耶識位。如十卷經言。如來藏即阿梨耶
識。共七識生。名轉滅相。故知轉相在梨耶識。
自真相者。十卷經云中真名自相。本覺之心。
不藉妄緣。性自神解名自真相。是約不一義
門說也。又隨無明風作生滅時。神解之性與
本不異。故亦得名為自真相。是依不異義門
說也。於中委悉。如別記說也。第三立名。名為
阿梨耶識者。不生滅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
故總名為阿梨耶識翻名釋義。是如楞伽宗
要中說就體總明竟在於前。此下第二依義
別解。此中有三。一開義總標。略明功能。二依
義別釋。廣顯體相。三明同異。初中言此識有
二種義能攝一切法生一切法者。能攝之義
如前廣說。然上說二門各攝一切。今此明一
識含有二義。故此一識能攝一切。不言二義
各攝一切。以此二義唯在生滅門內說故。如
是二義不能各攝一切法故。又上二門但說
攝義。以真如門無能生義故。今於此識亦說
生義。生滅門中有能生義故。此義云何。由不
覺義熏本覺故生諸染法。又由本覺熏不覺
故生諸淨法。依此二義通生一切。故言識有
二義生一切法。此文即起下有四種熏習以
下文也。當知一心義寬。總攝二門。此識義
狹。在生滅門。此識二義既在一門。故知門寬
而義狹也。引經釋義如別記也。第二廣中有
三。初言云何為二者。問數發起。次言覺義
不覺義者。依數列名。所言以下。第三別解。先
釋覺義。後解不覺。覺中有二。先略。後廣。略
中亦二。先本。後始。明本覺中。亦有二句。先
明本覺體。後釋本覺義。初中言心體離念者。
謂離妄念。顯無不覺也。等虛空界者非唯無
闇。有慧光明遍照法界平等無二。如下文云。
有大智慧光明義故。遍照法界義故。何以故
下。第二釋義。是對始覺釋本覺義。明本覺竟。
次釋始覺。於中有二。先顯亦對本覺不覺起
義。後對不覺釋始覺義。此中大意。欲明始覺
待於不覺。不覺待於本覺。本覺待於始覺。既
互相待。則無自性。無自性者。則非有覺。非有
覺者。由互相待。相待而成。則非無覺。非無覺
故。說名為覺。非有自性名為覺也。略明二
覺竟在於前。此下第二廣釋二覺。於中先釋
始覺。後廣本覺。初中有三。一者總標滿不滿
義。二者別解始覺差別。三者總明不異本覺。
總標中言覺心源故名究竟覺者。在於佛地。
不覺心源故非究竟覺者。金剛已還也。次別
解中。約四相說。此中先明四相。然後消文。
問。此中四相。為當同時。為是前後。此何所
疑。若同時那。論說四相覺時差別。若前後那。
下言四相俱時而有。或有說者。此依薩婆多
宗四相。四體同時。四用前後。用前後故。覺時
差別。體同時故。名俱時而有。或有說者。是依
成實前後四相。而言俱時而有者。以本覺望
四相。則無四相前後差別。故言俱時而有。皆
無自立。或有說者。此是大乘祕密四相。覺四
相時。前後淺深。所覺四相。俱時而有。是義云
何。夫心性本來離生滅相。而有無明迷自心
性。由違心性離於寂靜。故能生起動念四相。
四相無明和合力故。能令心體生住異滅。如
似小乘論議之中。心在未來未逕生滅。而由
業力引於四相。能令心法生住異滅。大乘四
相當知亦爾。如經言。即此法身。為諸煩惱之
所漂動。往來生死。名為眾生。此論下文云
自性清淨心因無明風動。正謂此也。總說雖
然。於中分別者。四相之內各有差別。謂生三。
住四。異六。滅七。生相三者。一名業相。謂由
無明不覺念動。雖有起滅。見相未分。猶如未
來生相將至正用之時。二者轉相。謂依動念
轉成能見。如未來生至正用時。三者現相。
謂依能見現於境相。如未來生至現在時。無
明與此三相和合。動一心體隨轉至現。猶如
小乘未來藏心。隨其生相轉至現在。今大乘
中如來藏心隨生至現。義亦如是。此三皆是
阿梨耶識位所有差別。於中委悉。下文當說。
是名甚深三種生相。住相四者。由此無明與
生和合。迷所生心無我我所。故能生起四種
住相。所謂我癡我見我愛我慢。如是四種依
生相起能相心體。令至住位內緣而住。故名
住相。此四皆在第七識位。異相六者。無明與
彼住相和合。不覺所計我我所空。由是能起
六種異相。所謂貪瞋癡慢疑見。如新論云。煩
惱自性唯有六種。此之謂也。無明與此六種
和合。能相住心令至異位外向攀緣。故名異
相。此六在於生起識位。滅相七者。無明與此
異相和合。不覺外塵違順性離。由此發起七
種滅相。所謂身口七支惡業。如是惡業。能
滅異心令墮惡趣。故名滅相。猶如小乘滅相。
滅現在心。令入過去。大乘滅相當知亦爾。由
是義故。四相生起。一心流轉。一切皆因根本
無明。如經言無明住地其力最大。此論云當
知無明力能生一切染法也。又所相之心。一
心而來。能相之相。無明所起。所起之相。隨其
所至。其用有差別。取塵別相。名為數法。良由
其根本無明違平等性故也。其所相心。隨所
至處。每作總主。了塵通相。說名心王。由其本
一心是諸法之總源故也。如中邊論云。唯塵
智名心。差別名心法。長行釋云。若了塵通相
名心。取塵別相名為心法。瑜伽論中亦同是
說。以是義故。諸外道等多於心王計為宰主
作者受者。由不能知其無自性隨緣流轉故
也。總此四相名為一念。約此一念四相。以
明四位階降。欲明本依無明不覺之力。起生
相等種種夢念。動其心源。轉至滅相。長眠三
界。流轉六趣。今因本覺不思議熏。起厭樂
心。漸向本源。始息滅相乃至生相。朗然大悟。
覺了自心本無所動。今無所靜。本來平等。住
一如床。如經所說夢度河喻。此中應廣說大
意如是。次消其文。約於四相以別四位。四位
之中各有四義。一能覺人。二所覺相。三覺利
益。四覺分齊。初位中言如凡夫人者。是能覺
人位在十信也。覺知前念起惡者。顯所覺相。
未入十信之前。具起七支惡業。今入信位。能
知七支實為不善。故言覺知前念起惡。此明
覺於滅相義也。能止後念令不起者。是覺利
益。前由不覺。起七支惡念。今既覺故。能止滅
相也。言雖復名覺即是不覺者。明覺分齊。雖
知滅相實是不善。而猶未覺滅相是夢也。第
二位中言如二乘觀智初發意菩薩等者。十
解以上三賢菩薩。十解初心。名發心住。舉此
初人。兼取後位。故言初發意菩薩等。是明
能覺人也。覺於念異者。明所覺相。如前所
說六種異相。分別內外計我我所。此三乘
人了知無我。以之故言覺於念異。欲明所相
心體無明所眠。夢於異相。起諸煩惱。而今
與智慧相應。從異相夢而得微覺也。念無異
相者。是覺利益。既能覺於異相之夢。故彼六
種異相永滅。以之故言念無異相也。捨麁分
別執著相故名相似覺者。是覺分齊。分別違
順起貪瞋等。是名麁分別執著相。雖捨如是
麁執著想。而猶未得無分別覺。故名相似覺
也。第三位中法身菩薩等者。初地以上十地
菩薩。是能覺人也。覺於念住者。住相之中。雖
不能計心外有塵。而執人法內緣而住。法身
菩薩通達二空。欲明所相心體前覺異相。而
猶眠於住相之夢。今與無分別智相應。從住
相夢而得覺悟。故言覺於念住。是所覺相也。
念無住相者。四種住相滅而不起。是覺利益
也。以離分別麁念相者。人我執。名分別簡前
異相之麁分別。故不名麁。法我執。名為麁念。
異後生相之微細念。故名麁念。雖復已得無
分別覺而猶眠於生相之夢。故名隨分覺。是
覺分齊也。第四位中如菩薩盡地者。謂無垢
地。此是總舉。下之二句。別明二道。滿足方便
者。是方便道。一念相應者。是無間道。如對法
論云。究竟道者。謂金剛喻定。此有二種。謂方
便道攝。無間道攝。是明能覺人也。覺心初起
者。是明所覺相。心初起者。依無明有生相。
相心體令動念。今乃證知離本覺無不覺。即
動念是靜心。故言覺心初起。如迷方時謂東
為西。悟時乃知西即是東。當知此中覺義亦
爾也。心無初相者。是明覺利益。本由不覺。有
心元起。今既覺故。心無所起。故言心無初相。
前三位中雖有所離。而其動念猶起未盡。故
言念無住相等。今究竟位。動念都盡。唯一
心在。故言心無初相也。遠離以下。明覺分齊。
於中二句。初正明覺分齊。是故以下。引經證
成。業相動念。念中最細。名微細念。此相都
盡。永無所餘。故言遠離。遠離之時。正在佛
地。前來三位。未至心源。生相未盡。心猶無
常。今至此位。無明永盡。歸一心源。更無起
動。故言得見心性。心即常住。更無所進。名究
竟覺。又復未至心源。夢念未盡。欲滅此動。望
到彼岸。而今既見心性。夢想都盡。覺知自心
本無流轉。今無靜息。常自一心。住一如床故
言得見心性。心即常住。如是始覺不異本覺。
由是道理名究竟覺。此是正明覺分齊也。引
證中。言能觀無念者則為向佛智故者。在因
地時。雖未離念。而能觀於無念道理。說此能
觀為向佛地。以是證知佛地無念。此是舉因
而證果也。若引通說因果文證者。金鼓經言。
依諸伏道起事心滅。依法斷道依根本心滅。
依勝拔道根本心盡。此言諸伏道者。謂三十
心。起事心滅者。猶此論中捨麁分別執著想。
即是異相滅也。法斷道者。在法身位。依根
本心滅者。猶此中說捨分別麁念相。即是住
相滅也。勝拔道者。金剛喻定。根本心盡者。猶
此中說遠離微細念。是謂生相盡也。上來別
明始覺差別。又心起者以下。第三總明始覺
不異本覺。此中有二。一者重明究竟覺相。二
者正明不異本覺。初中有三。一者直顯究竟
相。二者舉非覺顯是覺。三者對境廣顯智滿。
初中言又心起者者。牒上覺心初起之言。非
謂覺時知有初相。故言無有初相可知。而說
覺心初起相者。如覺方時知西是東。如是如
來覺心之時。知初動相即本來靜。是故說言
即謂無念也。是故以下。舉非顯是。如前所說
無念是覺。是故有念不得名覺。是即金剛心
以還一切眾生未離無始無明之念。依是義
故不得名覺。然前對四相之夢差別。故說漸
覺。今約無明之眠無異。故說不覺。如仁王經
言。始從伏忍至頂三昧。照第一義諦。不名為
見。所謂見者。是薩婆若故。若得以下。對境顯
智。若至心原得於無念。即能遍知一切眾生
一心動轉四相差別。故言即知心相生住異
滅。次言以無念等故者。釋成上義。此中有
疑云。佛得無念。眾生有念有無隔別。云何無
念能知有念作如是疑。故遣之云。眾生有念
本來無念。得無念與彼平等。故言以無念等
故。是明既得平等無念。故能遍知諸念四相
也。此下第二正明無異。雖曰始得無念之覺。
而覺四相本來無起。待何不覺而有始覺。故
言實無始覺之異。下釋此義。四相俱有為心
所成。離一心外無別自體。故言俱時而有皆
無自立。皆無自立。故本來平等。同一本覺也。
復次以下廣本覺。於中有二。先明隨染本覺。
後顯性淨本覺。初中有三。一者總標。二者列
名。三者辨相。初中言生二種相者。如是二種
相。在隨動門。故言生也。此二不離性淨本覺。
故言與彼不相捨離。第二列名中。言智淨相
者。正明隨染本覺之相。不思議業相者。明
此本覺還淨時業也。第三辨相中。先辨智淨
相。於中有三。法。喻。與合。法中有二。直明。重
顯。初中言法力熏習者。謂真如法內熏之力。
依此熏力修習資糧。得發地上如實修行。至
無垢地滿足方便。由是能破和合識內生滅
之相。顯其不生不滅之性。故言破和合識相
顯現法身。此時能滅相續心中業相轉相。令
其隨染本覺之心。遂得歸源。成淳淨智。故言
滅相續心相智淳淨故。此中相續識者。猶是
和合識內生滅之心。但為顯現法故說破和
合識。為成應身淨智。故說滅相續識相。然不
滅相續心。但滅相續心之相也。如經說言。是
故大慧。諸識自相滅。自相滅者業相滅。若自
相滅者。不異外道斷見戲論。諸外道說。離諸
境界。相續識滅。相續識滅已。即滅諸識。大
慧。若相續識滅者。無始世來諸識應滅。乃至
廣說也。此義云何以下。重顯前說滅不滅義。
一切心識之相皆是無明者。謂業識轉識等
諸識相。無明所起。皆是不覺。以之故言皆
是無明。如是諸識不覺之相。不離隨染本覺
之性。以之故言不離覺性。此無明相。與本覺
性。非一非異。非異故非可壞。而非一故非不
可壞。若依非異非可壞義。說無明轉即變為
明。若就非一非不可壞之義。說無明滅覺性
不壞。今此文中依非一門。故說滅相續心相
也。喻中言水非動性者。明今之動非自性動。
但隨他動。若自性動者。動相滅時。濕性隨滅。
而隨他動。故動相雖滅。濕性不壞也。合中言
無明滅者。本無明滅。是合風滅也。相續即滅
者。業識等滅。合動相滅也。智性不壞者。隨染
本覺神解之性名為智性。是合濕性不壞也。
次釋不思議業相中。依智淨者。謂前隨染本
覺之心。始得淳淨。是始覺智。依此智力現應
化身。故言無量功德之相。此所現相。無始無
終。相續不絕。故言無斷。如金鼓經言。應身
者。從無始生死相續不斷故。一切諸佛不共
之法能攝持故。眾生不盡用亦不盡。故說常
住。寶性論云。何者成就自身利益。謂得解脫。
遠離煩惱障智障。得無障礙清淨法身。是名
成就自身利益。何者成就他身利益。既得成
就自身利益已。無始世來。自然依彼二種佛
身。示現世間自在力行。是名成就他身利益。
問。始得自利已。方起利他業。云何利他說無
始耶。解云。如來一念。遍應三世。所應無始
故。能應則無始。猶如一念圓智。遍達無邊三
世之境。境無邊故。智亦無邊。無邊之智所現
之相。故得無始亦能無終。此非心識思量所
測。是故名為不思議業也。復次以下次明性
淨本覺之相。於中有二。一者總標。二者別解。
初中言與虛空等者。無所不遍故。猶如淨鏡
者離垢現影故。四種義中。第一第三。依離垢
義以況淨鏡。第二第四。依現像義亦有淨義
也。別解之中。別顯四種。此中前二在於因性。
其後二種在於果地。前二種者。明空與智。如
涅槃經言。佛性者第一義空。第一義空名為
智慧。智者見空及與不空。愚者不見空與不
空。乃至廣說。今此初中言遠離一切心境界
相者。即顯彼經第一義空也。無法可現非覺
照義者。是釋不見空與不空也。第二中言一
切世間境界悉於中現者。是釋彼經智慧者
見空及與不空。如彼經言。空者一切生死。不
空者謂大涅槃故。此中但現生死境界。既現
於鏡。故言不出。而不染鏡。故曰不入。隨所現
像。同本覺量。等虛空界。遍三世際。故無念念
之失。亦無滅盡之壞。故言不失不壞常住一
心等也。上來明其淨鏡之義。又一切下。釋因
熏習義也。第三中言出於二礙淳淨明者。是
明前說因熏習鏡出纏之時為法身也。第四
中言依法出離故遍照眾生心者。即彼本覺
顯現之時。等照物機。示現萬化。以之故言隨
念示現。此與前說不思議業有何異者。彼明
應身始覺之業。此顯本覺法身之用。隨起一
化。有此二義。總說雖然。於中分別者。若論
始覺所起之門。隨緣相屬而得利益。由其根
本隨染本覺。從來相關有親疎故。論其本覺
所顯之門。普益機熟不簡相屬。由其本來性
淨本覺。等通一切無親疎故。廣覺義竟。次釋
不覺。於中有三。先明根本不覺。次顯枝末
不覺。第三總結本末不覺。初中亦二。先明不
覺依本覺立。後顯本覺亦待不覺。初中有三。
謂法。喻。合。初中言不如實知真如法一故者。
根本無明。猶如迷方也。不覺心起而有其念
者。業相動念。是如邪方。如離正東無別邪西。
故言念無自相不離本覺。喻合之文。文相可
見也。次明本覺亦待不覺。於中有二。初言
以有不覺妄想心者。無明所起妄想分別。由
此妄想能知名義。故有言說說於真覺。是名
真覺之名待於妄想也。若離不覺則無真覺
自相可說者。是明所說真覺必待不覺。若不
相待。則無自相。待他而有。亦非自相。自相既
無。何有他相。是顯諸法無所得義。如下文言。
當知一切染法淨法皆悉相待。無有自相可
說。智度論云。若世諦如毫釐許有實者。第一
義諦亦應有實。此之謂也。此下廣顯枝末不
覺。於中有二。先明細相。後顯麁相。初中亦
二。總標。別釋。初中言與彼不覺相應不離者。
本末相依。故曰相應。非如王數相應之義。此
為不相應染心故。別釋中言無明業相者。依
無明動。名為業相故。起動義是業義。故言
心動說名為業也。覺則不動者。舉對反顯。得
始覺時。則無動念。是知今動。只由不覺也。動
則有苦者。如得寂靜。即是極樂。故今云動即
是苦也。業相是無苦。無明是無集。如是因果
俱時而有。故言果不離因故。然此業相雖有
動念。而是極細。能所未分。其本無明當知亦
爾。如無想論云。問。此識何相何境。答。相及
境不可分別。一體無異。問。若爾。云何知有。
答。由事故知有此識。此識能起一切煩惱業
果報事。譬如無明常起。此無明可欲分別不。
若可分別。非謂無明。若不可分別。則應非有。
而是有非無。亦由欲瞋等事。知有無明。本識
亦爾。故此等文意。正約業相顯本識也。第
二能見相者。即是轉相。依前業相轉成能緣。
故言以依動能見。依性靜門則無能見。故言
不動則無見也。反顯能見要依動義。如是轉
相雖有能緣。而未能顯所緣境相。直是外向。
非託境故。如攝論云。意識緣三世。及非三世
境。是則可知此識所緣境不可知故。此言不
可知者。以無可知境故。如說十二因緣始不
可知。此亦如是。是約轉相顯本識也。第三境
界相者。即是現相。依前轉相能現境界。故言
能見故境界妄現。如四卷經言。大慧。略說有
三種識。廣說有八相。何等為三。謂真識。現識。
分別事識。譬如明鏡持諸色像。現識處亦復
如是。又下文言。譬如藏識頓分別知。自心現
身及身安立受用境界。此論下文明現識云。
所謂能現一切境界。猶如明鏡現於色像。現
識亦爾。以一切時任運而起常在前故。如是
等文。約於現相以顯本識。如是現相既在本
識。何況其本轉相業相。反在六七識中說乎。
以有已下次明麁相。於中亦二。總標。別釋。初
言以有境界緣者。依前現識所現境故。起七
識中六種麁相。是釋經言境界風所動七識波
浪轉之意也。次別釋中。初之一相。是第七識。
次四相者。在生起識。後一相者。彼所生果
也。初言智相者。是第七識麁中之始。始有
慧數分別我塵。故名智相。如夫人經言。於
此六識及心法智。此七法剎那不住。此言心
法智者。慧數之謂也。若在善道。分別可愛法。
計我我所。在惡道時。分別不愛法。計我我所。
故言依於境界心起分別愛與不愛故也。具
而言之。緣於本識。計以為我。緣所現境。計為
我所。而今此中就其麁顯。故說依於境界心
起。又此境界不離現識。猶如影像不離鏡面。
此第七識直爾內向計我我所。而不別計心
外有塵。故餘處說還緣彼識。問。云何得知第
七末那。非但緣識。亦緣六塵。答。此有二證。
一依比量。二聖言量。言比量者。此意根必與
意識同境。是立宗也。不共所依故。是辨因也。
諸是不共所依。必與能依同境。如眼根等。是
隨同品言也。或時不同境者。必非不共所依。
如次第滅意根等。是遠離言也。如是宗因譬
喻無過。故知意根亦緣六塵也。若依是義。能
依意識緣意根時。所依意根亦對自體。以有
自證分故無過。亦緣自所相應心法。以無能
障法故得緣。諸心心所法皆證自體。是故不
廢同一所緣。此義唯不通於五識。依色根起
不通利故。但對色塵。非餘境故。聖言量者有
經有。金鼓經言。眼根受色。耳根分別聲。乃
至意根分別一切諸法。大乘意根。即是末那。
故知遍緣一切法也。又對法論十種分別中
言。第一相分別者。謂身所居處所受用義。彼
復如其次第。以諸色根器世界色等境界為
相。第二相顯現分別者。謂六識身及意。如
前所說取相而顯現故。此中五識。唯現色等
五塵。意識及意。通現色根及器世界色等境
界。設使末那不緣色根器世界等。則能現分
別唯應取六識。而言及意。故知通緣也。且置
傍論。還釋本文。第二相續相者。是生起識。識
蘊。是麁分別。遍計諸法得長相續。又能起愛
取。引持過去諸行不斷。亦得潤生。能令未
來果報相續。依是義故名相續相。不同前說
相續心也。依於智者。依前智相為根所生故。
所依是細。唯一捨受。能依是麁。具起苦樂。故
言生起苦樂也。又所依智相。內緣而住。不計
外塵。故是似眠。此相續識。遍計內外。覺觀分
別。如似覺悟。以之故言覺心起念。起念即
是法執分別。識蘊與此麁執相應。遍馳諸境。
故言相應不斷故也。第三執取相者。即是受
蘊。以依識蘊。分別違順。領納苦樂。故言依於
相續乃至住苦樂等也。第四計名字相者。即
是想蘊。依前受蘊。分別違順等名言相。故言
依妄執乃至名言相故也。第五起業相者。即
是行蘊。依於想蘊所取名相。而起思數造作
善惡。故言依於名字乃至造種種業故也。第
六業繫苦相者。依前行蘊所造之業。而受三
有六趣苦果。故言依業受果不自在故也。當
知以下第三總結。如前所說六種麁相。依於
現相所現境起。三種細相。親依無明。如是
六三。總攝諸染。是故當知無明住地。能生
一切染法根本。以諸染相雖有麁細。而皆不
覺諸法實相。不覺之相是無明氣。故言一切
染法皆是不覺相故。第二依義別解有三分
內。第一略明功能。第二廣顯體相。如是二分
竟在於前。此下第三明同異相。此中有三。總
標列名。次第辨相。辨相之中。先明同相。於
中有三。一者引喻。二者合喻。三者引證。第二
中言無漏者。本覺始覺也。無明者。本末不覺
也。此二皆有業用顯現。而非定有。故名業幻。
第三中言本來常住入於涅槃菩提法者。如
大品經言。以是智慧。斷一切結使。入無餘涅
槃。元是世俗法。非第一義。何以故。空中無有
滅。亦無使滅者。諸法畢竟空。即是涅槃故。又
言。何義故為菩提。空義。是菩提義。如義。法
性義。實際義。是菩提義。復次諸法實相。不誑
不異。是菩提義故。當知此中約於性淨菩提。
本來清淨涅槃。故諸眾生本來入也。非可修
相者。無因行故。非可作相者。無果起故。畢竟
無得者。以無能得者。無得時無得處故。亦無
以下。猶是經文。而非此中所證之要。但是一
處相續之文。是故相從引之而已。明異相中。
先喻。後合。合中言隨染幻差別者。是無漏法。
性染幻差別者。是無明法何者。本末無明。違
平等性。是故其性自有差別。諸無漏法。順平
等性。直置其性。應無差別。但隨染法差別之
相。故說無漏有差別耳。謂對業識等染法差
別。故說本覺恒沙性德。又對治此諸法差別。
故成始覺萬德差別。然如是染淨。皆是相待。
非無顯現。而非是有。是故通名幻差別也。上
來廣釋立義分中是心生滅竟在於前。此下
第二釋其因緣。於中有二。先明生滅依因緣
義。後顯所依因緣體相。初中亦二。總標。別釋。
初中言因緣者。阿梨耶心體變作諸法。是生
滅因。根本無明熏動心體。是生滅緣。又復無
明住地諸染根本起諸生滅。故說為因。六塵
境界能動七識波浪生滅。是生滅緣。依是二
義以顯因緣。諸生滅相聚集而生。故名眾生。
而無別體。唯依心體。故言依心。即是梨耶
自相心也。能依眾生是意意識。以之故言意
意識轉。此義云何以下別釋。於中有三。先釋
依心。次釋意轉。後釋意識轉。初中言阿梨耶
識者。是上說心即是生滅之因。說有無明者。
在梨耶識即是生滅之緣。欲明依此因緣意意
識轉。故言以依阿梨耶識說有無明。上總標中
略標其因。是故但言依心。此別釋中具顯因
緣。故說亦依梨耶識內所有無明也。不覺以
下。次釋意轉。於中有三。一者略明意轉。二者廣
顯轉相。三者結成依心之義。初中即明五種
識相。不覺而起者。所依心體。由無明熏。舉體
起動。即是業識也。言能見者。即彼心體轉成
能見。是為轉識。言能現者。即彼心體復成能
現。即是現識。能取境界者。能取現識所現境
界。是為智識。起念相續者。於所取境起諸麁
念。是相續識。依此五義次第轉成。能對諸境
而生意識。故說此五以為意也。此意以下。第
二廣明。於中有二。總標。別釋。別釋中言無明
力者。舉所依緣。不覺心動者。釋其業義。起動
之義是業義故。轉識中言依於動心能見相
故者。依前業識之動。轉成能見之相。然轉識
有二。若就無明所動轉成能見者。是在本識。
如其境界所動轉成能見者。是謂七識。此中
轉相。約初義也。現識中言能現一切境界者。
依前轉識之見。復起能現之用。如上文言以
依能見故境界妄現。當知現識依於轉識。非
能見用即是能現。是故前言能見能現。次喻。
後合。合中言五塵者。且舉麁顯以合色像。實
論通現一切境故。以一切時任運而起常在
前故者。非如第六七識有時斷滅故。以是文
證。當知是三皆在本識之內別用也。第四智
識者。是第七識上六相內初之智相。義如前
說。愛非愛果。名染淨法。分別彼法。計我我
所。故言分別染淨法也。第五相續識者。即
是意識上六相中名相續相。以念相應不斷
故者。法執相應。得長相續。此約自體不斷以
釋相續義也。住持以下。約其功能釋相續義。
此識能起愛取煩惱。故能引持過去無明所
發諸行。令成堪任來果之有。故言住持乃至
不失故。又復能起潤生煩惱。能使業果續生
不絕。故言成就無差違故。如是三世因果流
轉不絕。功在意識。以是義故名相續識。次言
念已經事慮未來事者。顯此識用麁顯分別。
不同智識微細分別。是知此識唯在意識。不
同上說相續心也。是故以下。第三結明依心
之義。於中有二。先略。後廣。初言是故者。是
前所說五種識等依心而成。以是義故。三界
諸法唯心所作。如十地經言。佛子。三界但一
心作。此之謂也。此義云何以下廣釋。於中
有二。先明諸法不無而非是有。後顯諸法不
有而非都無。初中言以一切法皆從心起妄
念而生者。是明諸法不無顯現也。一切分別
即分別自心心不見心無相可得者。是明諸
法非有之義。如十卷經言。身資生住持。若如
夢中生。應有二種心。而心無二相。如刀不自
割。指亦不自指。如心不自見。其事亦如是。解
云。若如夢中所見諸事。如是所見是實有者。
則有能見所見二相。而其夢中實無二法。三
界諸心皆如此夢。離心之外無可分別。故言
一切分別即分別自心。而就自心不能自見。
如刀指等。故言心不見心。既無他可見。亦不
能自見。所見無故。能見無。能所二相二
相皆無所得。故言無相可得也。此中釋難會
通新古。如別記中塵分別也。當知以下。次明
非有而不無義。初言當知世間乃至無體可
得唯心虛妄者。是明非有。次言以心生則法
生以下。顯其非無。依無明力不覺心動。乃
至能現一切境等。故言心生則種種法生也。
若無明心滅境界隨滅。諸分別識皆得滅盡。
故言心滅則種種法滅。非約剎那以明生滅
也。廣釋意竟。次釋意識。意識即是先相續識。
但就法執分別相應生後義門。則說為意。約
其能起見愛煩惱從前生門。說名意識。故言
意識者即此相續。乃至分別六塵名為意識。
此論就其一意識義。故不別出眼等五識。故
說意識分別六塵。亦名分離識者。依於六根
別取六塵。非如末那不依別根。故名分離。又
能分別去來內外種種事相。故復說名分別
事識。依見愛煩惱增長義故者。是釋分別事
識之義。以依見修煩惱所增長。故能分別種
種事也。上六相內受想行蘊相從入此意識
中攝。上來廣明生滅依因緣義竟。此下第二
重顯所依因緣體相。於中有二。一者略明因
緣甚深。二者廣顯因緣差別。初中有三。先標
甚深。次釋。後結。初中言無明熏習所起識者。
牒上所說依阿梨耶識說有無明不覺而起等
也。非餘能知唯佛窮了者。標甚深也。何以故
下。次釋深義。從本已來自性清淨而無明所
染有其染心者。是明淨而恒染。雖有染心而
常恒不變者。是明動而常靜。由是道理。甚深
難測。如夫人經言。自性清淨心。難可了知。彼
心為煩惱所染。亦難可了知。楞伽經言。以
如來藏是清淨相。客塵煩惱垢染不淨。我依
此義。為勝鬘夫人及餘菩薩等。說如來藏阿
梨耶識共七識生。名轉滅相。大慧。如來藏阿
梨耶識境界。我今與汝及諸菩薩甚深智者。
能了分別此二種法。諸餘聲聞辟支佛及外
道等執著名字者。不能了知如是二法。是故
此義唯佛能知者。第三結甚深也。所謂以下
第二廣顯因緣差別。於中有六。一明心性因
之體相。二顯無明緣之體相。三明染心諸緣
差別。四顯無明治斷位地。五釋相應不相應
義。六辨智礙煩惱礙義。初中言心性常無念
故名為不變者。釋上雖有染心而常不變之
義。雖舉體動而本來寂靜。故言心性常無念
也。第二中言心不相應者。明此無明最極微
細。未有能所王數差別。故言心不相應。唯此
為本。無別染法能細於此在其前者。以是義
故說忽然起。如本業經言。四住地前更無法
起。故名無始無明住地。是明其前無別為始。
唯此為本。故言無始。猶是此論忽然義也。此
約細麁相依之門說為無前。亦言忽然起。非
約時節以說忽然起。此無明相。如二障章廣
分別也。是釋上言自性清淨而有無明所染
有其染心之句。於中有二。總標。別釋。別釋
之中。兼顯治斷。此中六染。即上意識并五種
意。但前明依因而起義故。從細至麁而說次
第。今欲兼顯治斷位故。從麁至細而說次第。
第一執相應染者。即是意識。見愛煩惱所增
長義。麁分別執而相應故。若二乘人至羅漢
位。見修煩惱究竟離故。若論菩薩。十解以上
能遠離故。此言信相應地者。在十解位。信根
成就。無有退失。名信相應。如仁王經言。伏忍
聖胎三十人。十信十止十堅心。當知此中。十
向名堅。十行名止十信解名信。入此位時。已
得人空。見修煩惱不得現行。故名為離。當知
此論上下所明。約現起以說治斷也。第二不
斷相應染者。五種意中之相續識。法執相應
相續生起。不斷即是相續異名。從十解位。修
唯識觀尋思方便。乃至初地證三無性。法執
分別不得現行。故言得淨心地究竟離故也。
第三分別智相應染者。五種意中第四智識。
七地以還。二智起時。不得現行。出觀緣
事。任運心時。亦得現行。故言漸離。七地以上
長時入觀。故此末那永不現行。故言無相方
便地究竟離。此第七地。於無相觀有加行有
功用。故名無相方便地也。第四現色不相應
染者。五種意中第三現識。如明鏡中現色像。
故名現色不相應染。色自在地。是第八地。
此地已得淨土自在。穢土麁色不能得現。故
說能離也。等五能見心不相應染者。是五意
內第二轉識。依於動心成能見故。心自在地。
是第九地。此地已得四無礙智。有礙能緣不
得現起。故說能離也。第六根本業不相應染
者。是五意內第一業識。依無明力不覺心動
故。菩薩盡地者。是第十地。其無垢地屬此地
故。就實論之。第十地中亦有微細轉相現相。
但隨地相說漸離耳。如下文言。依於業識。乃
至菩薩究竟地。心所見者。名為報身。若離業
識。則無見相。當知業識未盡之時。能見能
現亦未盡也。不了以下第四明無明治斷。然
無明住地有二種義。若論作得住地門者。初
地以上能得漸斷。若就生得住地門者。唯佛
菩提智所能斷。今此論中不分生作。合說此
二通名無明。故言入淨心地隨分得離。乃至
如來地能究竟離也。此下第五明相應不相
應義。六種染中。前三染是相應。後三染及無
明是不相應。相應中言心念法異者。心法之
名也。迦旃延論中。名為心及心所念法也。依
染淨差別者。分別染淨諸法見慢愛等差別
也。知相同者。能知相同。緣相同者。所緣相同
也。此中依三等義以說相應。謂心念法異者
是體等義。謂諸煩惱數。各有一體。皆無第二
故。知相同者是知等義。緣相同者是緣等義。
彼前三染。具此三義。俱時而有。故名相應。
問。瑜伽論說。諸心心法。同一所緣。不同一行
相。一時俱有。一一而轉。今此中說知相亦同。
如是相違。云何和會。答。二義俱有。故不相
違。何者。如我見是見性之行。其我愛者愛性
之行。如是行別。名不同一行。而見愛等皆作
我解。依如是義名知相同。是故二說不相違
也。不相應中言即心不覺常無別異者。是明
無體等義。離心無別數法差別故。既無體等。
義離心無。餘二何寄。故無同知同緣之義。故
言不同知相緣相。此中不者。無之謂也。問。瑜
伽論說。阿梨耶識。五數相應。緣二種境。即
此論中現色不相應染。何故此中說不相應。
答。此論之意。約煩惱數差別轉義。說名相
應。現識之中。無煩惱數。依是義故。名不相
應。彼新論意。約遍行數。故說相應。由是道
理。亦不相違也。此下第六明二礙義。顯了門
中名為二障。隱密門內名為二礙。此義具如
二障章說。今此文中說隱密門。於中有二。初
分二礙。此義以下。釋其所以。初中言染心義
者。是顯六種染心也。根本智者。是照寂慧。違
寂靜故。名煩惱礙也。無明義者。根本無明。世
間業智者。是後得智。無明昏迷無所分別。故
違世間分別之智。依如是義。名為智礙。釋
所以中。正顯是義。以依染心能見能現妄取
境界者。略舉轉識現識智識。違平等性者。違
根本智能所平等。是釋煩惱礙義也。以一切
法常靜無有起相者。是舉無明所迷法性。無
明不覺妄與法違故者。是顯無明迷法性義。
故不能得乃至種知者。正明違於世間智義
也。上來第二廣釋生滅因緣義竟。
復次以下第三廣上立義分中生滅之相。於
中有二。先明生滅麁細之相。後顯麁細生滅
之義。初中亦二。一者正明麁細。二者對人分
別。初中亦二。總標。別解。別解中言一者麁
與心相應故者。六種染中。前之三染。是心相
應。其相麁顯。經中說名為相生滅也。二者細
與心不相應故者。後三染心。是不相應。無心
心法麁顯之相。其體微細。恒流不絕。經中說
名相續生滅。如十卷經云。識有二種滅。何等
為二。一者相滅。二相續滅。生住亦如是。四卷
經云。諸識有二種生住滅。所謂流注生及相
生。滅亦如是。經中直出二種名字。不別顯相。
故今論主約於相應不相應義。以辨二種麁
細相也。對人分別中。麁中之麁者。謂前三
中初二是也。麁中之細者。即此三中後一是
也。以前中初二俱在意識。行相是麁。故凡夫
所知也。前中後一是第七識。行相不麁。非凡
所了也。後中初二能現能見。能所差別。故菩
薩所知。最後一者。能所未分。故唯佛能了也。
此下第二明生滅義。於中有二。先明生緣。後
顯滅義。初中亦二。先明通緣。後顯別因。通而
言之。麁細二識。皆依無明住地而起。故言二
種生滅。依於無明熏習而有。別而言之。依無
明因故。不相應心生。依境界緣故。相應心得
起。故言依因者不覺義故。依緣者妄作境界
義。若具義說。各有二因。如四卷經云。大慧。
不思議熏。及不思議變。是現識因。取種種塵。
及無始妄想熏。是分別事識因。解云。不思議
熏者。謂無明能熏真如。不可熏處而能熏故。
故名不可思議熏也。不思議變者。所謂真如
受無明熏。不可變異而變異故。故名不思議
變。此熏及變甚微且隱。故所起現識行相微
細。於中亦有轉識業識。然舉麁兼細。故但名
現識也。取種種塵者。現識所取種種境界。能
動心海起七識浪故。無始妄想熏者。即彼現
識名為妄想。從本以來未曾離想。故名無始
妄想。如上文言。以從本來未曾離念。故名無
始無明。此中妄想當知亦爾。如十卷經云。阿
梨耶識知名識相。所有體相。如虛空中有毛
輪住。不淨智所行境界。由是道理故是妄想。
彼種種塵及此妄想。熏於自相心海令起七
識波浪。妄想及塵。麁而且顯。故其所起分別
事識。行相麁顯。成相應心也。欲明現識因不
思議熏故得生。依不思議變故得住。分別事
識緣種種塵故得生。依妄想熏故得住。今此
論中但取生緣。故細中唯說無明熏。麁中單
舉境界緣也。若因滅下。次顯滅義。於中有二。
一者直明。問曰以下。往復除疑。始中言若因
滅則緣滅者。隨於何位得對治時。無明因滅
境界隨滅也。因滅故不相應心滅者。三種不
相應心親依無明因生。故無明滅時亦隨滅
也。緣滅故相應心滅者。三種相應染心親依
境界緣起。故境界滅時亦隨滅也。依是始終
起盡道理。以明二種生滅之義。非約剎那生
滅義也。此下第二往復除疑。先問。後答。問中
言若心滅者云何相續者。對外道說而作是
問。如十卷經云。若阿梨耶識滅者。不異外道
斷見戲論。諸外道說。離諸境界。相續識滅。相
續識滅已。即滅諸識。大慧。若相續識滅者。無
始世來諸識應滅。此意正明諸外道說。如生
無想天。入無想定時。離諸境界。相續識滅。根
本滅故。末亦隨滅也。如來破云。若彼眾生入
無想時。眾生之本相續識滅者。六七識等種
子隨滅。不應從彼還起諸識。而從彼出還起
諸識。當知入無想時。其相續識不滅。如是
破也。今此論中依此而問。若入無想定滅盡
定時。心體滅者。云何還續。故言若心滅者云
何相續也。若入彼時心體不滅還相續者。此
相續相何由永滅。故言云何說究竟滅也。答
中有三。謂法喻合。初法中所言滅者。如入無
想等時。說諸識者。但滅麁識之相。非滅阿
梨耶心體。故言唯心相滅。又復上說因滅故
不相應心滅者。但說心中業相等滅。非謂自
相心體滅也。喻中別顯此二滅義。如風依水
而有動相者。喻無明風依心而動也。若水滅
者則風斷絕無所止。以水不滅風相相續者。
喻於入無想等之時。心體不滅。故諸識相續
也。是答初問也。唯風滅故動相隨滅者。到佛
地時無明永滅。故業相等動亦隨滅盡。而其
自相心體不滅。故言非是水滅也。是答後問
明究竟滅。合中次第合前二義。非心智滅者。
神解之性名為心智。如上文云智性不壞。是
明自相不滅義也。餘文可知。問。此識自相。為
當一向染緣所起。為當亦有不從緣義。若是
一向染緣所起。染法盡時自相應滅。如其自
相不從染緣故不滅者。則自然有。又若使自
相亦滅同斷見者。是則自相不滅還同常見。
答。或有說者。梨耶心體是異熟法。但為業惑
之所辨生。是故業惑盡時。本識都盡。然於
佛果。亦有福慧二行所惑大圓鏡智相應淨
識。而於二處心義是同。以是義說心至佛果
耳。或有說者。自相心體。舉體為彼無明所
起。而是動靜令起。非謂辨無令有。是故此心
之動。因無明起。名為業相。此動之心。本自為
心。亦為自相。自相義門不由無明。然即此無
明所動之心。亦有自類相生之義。故無自然
之過。而有不滅之義。無明盡時動相隨滅。心
隨始覺還歸本源。或有說者。二師所說皆有
道理。皆依聖典之所說故。初師所說得瑜伽
意。後師義者得起信意。而亦不可如言取義。
所以然者。若如初說而取義者。即是法我執。
若如後說而取義者。是謂人我見。又若執初
義。墮於斷見。執後義者。即墮常見。當知二義
皆不可說。雖不可說而亦可說。以雖非然而
非不然故。復次有四種法熏習義故以下。廣
釋生滅門內有二分中。初正廣釋竟在於前。
此下第二因言重明。何者。如上文言。此識有
二種義。能攝一切法生一切法。然其攝義前
已廣說。能生之義猶未分明。是故此下廣顯
是義。文中有五。一者舉數總標。二者依數列
名。三者總明熏習之義。四者別顯熏習之相。
第五明盡不盡義。舉數。列名。文相可知。第
三之中。先喻。後合。合中言真如淨法者。是本
覺義。無明染法者。是不覺義。良由一識含此
二義。更互相熏。遍生染淨。此意正釋經本所
說不思議熏不思議變義也。問。攝大乘說。要
具四義。方得受熏。故言常法不能受熏。何故
此中說熏真如。解云。熏習之義有其二種。彼
論且約可思議熏。故說常法不受熏也。此論
明其不可思議熏。故說無明熏真如。真如熏
無明。顯意不同。故不相違。然此文中生滅
門內性淨本覺說名真如。故有熏義。非謂真
如門中真如。以其真如門中不說能生義。云
何以下第四別明。於中有二。先染。後淨。染中
亦二。先問。後答。答中有二。略明。廣顯。略中
言依真如法有無明者。是顯能熏所熏之體
也。以有無明熏習真如者。根本無明熏習義
也。以熏習故有妄心者。依無明熏有業識心
也。以是妄心還熏無明。增其不了。故成轉
識及現識等。故言不覺念起現妄境界。以是
境界還熏現識。故言熏習妄心也。令其念著
者。起第七識也。造種種業者。起意識也。受一
切苦者。依業受果也。次廣說中。廣前三義。從
後而說。先明境界。增長念者。以境界力增
長事識中法執分別念也。增長取者。增長四
取煩惱障也。妄心熏習中。業識根本熏習者。
以此業識能熏無明。迷於無相。能起轉相現
相相續。彼三乘人出三界時。雖離事識分段
麁苦。猶受變易梨耶行苦。故言受三乘生滅
苦也。通而論之。無始來有。但為簡麁細二種
熏習。故約已離麁苦時說也。增長分別事識
熏習者。在於凡位說分段苦也。無明熏習中。
根本熏習者。根本不覺也。所起見愛熏習者。
無明所起意識見愛。即是枝末不覺義也。云
何以下次明淨熏。於中有二。先問。後答。答中
亦二。略明。廣顯。略中先明真如熏習。次明妄
心熏習。此中有五。初言以此妄心乃至自信
已性者。是明十信位中信也。次言知心妄動
無前境界修遠離法者。是顯三賢位中修也。
以如實知無前境界故者。是明初地見道唯
識觀之成也。種種以下乃至久遠熏習力故。
是顯十地修道位中修萬行也。無明即滅以
下。第五顯於果地證涅槃也。次廣說中。先明
妄熏。於中分別事識者。通而言之。七識皆名
分別事識。就強而說。但取意識。以分別用強。
通緣諸事故。今此文中就強而說。此識不知
諸塵唯識。故執心外實有境界。凡夫二乘雖
有趣向。而猶計有生死可厭。涅槃可欣。不異
分別事識之執。故名分別事識熏習。意熏習
者。亦名業識熏習。通而言之。五種之識皆
名為意。義如上說。就本而言。但取業識。以最
微細。作諸識本。故於此中業識名意。如是業
識見相未分。然諸菩薩知心妄動無別境界。
解一切法唯是識量。捨前外執。順業識義。故
名業識熏習。亦名為意熏習。非謂無明所起
業識。即能發心修諸行也。真如熏習中有三。
一者舉數總標。二者依數列名。三者辨相。辨
相中有二。一者別明。二者合釋。初別明中。先
明自體熏習。於中有二。一者直明。二者遣疑。
初中言具無漏法備有不思議業者。是在本
覺不空門也。作境界之性者。是就如實空門
境說也。依此本有境智之力。冥熏妄心。令起
厭樂等也。問曰以下。往復除疑。問意可知。答
中有二。初約煩惱厚薄明其不等。後舉遇緣
參差顯其不等。初中言過恒沙等上煩惱者。
迷諸法門事中無知。此是所知障所攝也。我
見愛染煩惱者。此是煩惱障所攝也。答意可
知。又諸佛以下。明緣參差。有法喻合。文相可
見也。用熏習中。文亦有三。所謂總標。列名。
辨相。第二列名中差別緣者。為彼凡夫二乘
分別事識熏習而作緣也。能作緣者。十信以
上乃至諸佛皆得作緣也。平等緣者。為諸菩
薩業識熏習而作緣也能緣者。初地以上乃
至諸佛。要依同體智力方作平等緣故。第三
辨相中。先明差別緣。於中有二。合明。開釋。
開釋中亦有二。先開近遠二緣。後開行解二
緣。增長行緣者。能起施戒等諸行故。受道緣
者。起聞思修而入道故。平等緣中有二。先明
能作緣者。所謂以下。釋平等義。依於三昧平
等見者。十解以上諸菩薩等。見佛報身無量
相好。皆無有邊。離分齊相。故言平等見諸佛
也。若在散心。不能得見如是相好離分齊相。
以是故言依於三昧也。上來別明體用熏習
竟。此下第二合釋體用。於中有二。總標。別
釋別釋中。先明未相應中。言意意識熏習者。
凡夫二乘名意識熏習。即是分別事識熏習。
初發意菩薩等者。十解以上名意熏習。即是
業識熏習之義如前說也。未得無分別心與
體相應者。未得與諸佛法身之體相應故。未
得自在業與用相應故者。未得與佛應化二
身之用相應故。已相應中。法身菩薩者。十
地菩薩。得無分別心者。與體相應故。與諸佛
智用相應者。以有如量智故。自然修行者。八
地以上無功用故。因言重顯有五分中。第四
別明二種熏習竟在於前。此下第五明二種
熏盡不盡義。欲明染熏違理而起故有滅盡。
淨法之熏順理而生。與理相應故無滅盡。文
相可知。顯示正義分內正釋之中。大有二分。
第一釋法章門竟在於前。此下第二釋義章
門。上立義中立二種義。所謂大義及與乘義。
今此文中。正釋大義。兼顯乘義。於中有二。一
者總釋體相二大。二者別解用大之義。初中
言自體相者。總牒體大相大之義也。次言一
切凡夫乃至諸佛無有增減畢竟常住者。是
釋體大。上立義中言一者體大。謂一切法真
如平等不增減故。次言從本以來性自滿足
以下。釋相大義。上言二者相大。謂如來藏具
足無漏性功德故。文中有二。一者直明性功
德相。二者往復重顯所以。問意可知。答中有
二。總答。別顯。別顯之中。先明差別之無二
義。後顯無二之差別義。此中亦二。略標。廣
釋。略標中言。以依業識生滅相示者。生滅相
內有諸過患。但舉其本。故名業識。對此諸患。
說諸功德也。此云何示以下。別對眾過以顯
德義。文相可知復次真如用者。以下第二別
釋用大之義。於中有二。總明。別釋。初中亦二。
一者對果舉因。二牒因顯果。初舉因中亦有
三句。先行。次願。後明方便。初言諸佛本在因
地乃至攝化眾生者。舉本行也。次言立大誓
願乃至盡於未來者。舉本願也。次言以取眾
生乃至真如平等者。是舉智悲大方便也。以
有以下。第二顯果。於中亦三。初言以有如
是大方便智者。牒前因也。次言除滅無明見
本法身者。自利果也。自然以下。正顯用相。此
中三句。初言不思議業種種之用者。明用甚
深也。次言則與真如等遍一切處者。顯用廣
大也。又亦以下。明用無相而隨緣用。如攝論
言譬如摩尼天鼓無思成自事。此之謂也。總
明用竟。此用以下第二別釋。於中有三。總標。
別解。往復除疑。別解中亦有二。一者直顯別
用。二者重牒分別。初中亦二。先明應身。後顯
報身。初中言依分別事識者。凡夫二乘未知
唯識。計有外塵。即是分別事識之義。今見
佛身。亦計心外順意識義。故說依分別事識
見。此人不知依自轉識能現色相。故言不知
轉識現故見從外來。然其所見有分齊色。即
無有邊離分齊相。彼人唯取有分齊義。未解
分齊則無有邊。故言取色分齊不能盡知故
也。報身中言依於業識者。十解以上菩薩。能
解唯心。無外塵義。順業識義以見佛身。故
言依於業識見也。然此菩薩知其分齊即無
分齊。故言隨所示現即無有邊乃至不毀不
失也。此無障礙不思議事。皆由六度深行之
熏。及與真如不思議熏之所成就。依是義故
名為報身。故言乃至具足無量樂相故說為
報也。然此二身。經論異說。同性經說穢土成
佛。名為化身。淨土成道。名為報身。金鼓經
說。三十二相八十種好等相。名為應身。隨六
道相所現之身。名為化身。依攝論說。地前所
見。名變化身。地上所見。名受用身。今此論
中。凡夫二乘所見六道差別之相。名為應身。
十解已上菩薩所見離分齊色。名為報身。所
以如是有不同者。法門無量。非唯一途。故
隨所施設。皆有道理。故攝論中為說在前散
心所見有分齊相。故屬化身。今此論中明此
菩薩三昧所見離分齊相。故屬報身。由是道
理。故不相違也。又凡夫所見以下。第二重牒
分別。先明應身。文相可知。復次以下。顯報身
相。於中有二。先明地前所見。後顯地上所見。
初中言以深信真如法故少相而見者。如十
解中。依人空門。見真如理。是相似解。故名少
分也。若得淨心以下。顯地上所見。若離業
識則無見相者。要依業識。乃有轉相及與現
相。故離業識。即無見相也。問曰以下。往復除
疑。文相可見。顯示正義之內大分有二。第一
正釋所立法義竟在於前。復次以下第二開
示從筌入旨之門。於中有三。總標。別釋。第三
總結。總標中推求五陰色之與心者。色陰名
色。餘四名心也。別釋之中。先釋色觀。摧折諸
色乃至極微。永不可得。離心之外無可念相。
故言六塵畢竟無念。非直心外無別色塵。於
心求色亦不可得。故言心無形相十方求之
終不可得也。如人以下。次觀心法。先喻。後
合。合中言心實不動者。推求動念已滅未生。
中無所住。無所住故。即無有起。故知心性實
不動也。若能以下。第三總結。即得隨順者。是
方便觀。入真如門者。是正觀也。對治邪執。文
亦有四。一者總標舉數。二者依數列名。三者
依名辨相。四者總顯究竟離執。列名中言人
我見者。計有總相宰主之者。名人我執。法我
見者。計一切法各有體性。故名法執法執即
是二乘所起。此中人執。唯取佛法之內初學
大乘人之所起也。第三辨相中。先明人我見。
於中有二總標。別釋。別釋之中。別顯五種。各
有三句。初出起見之由。次明執相。後顯對治。
初執中言即謂虛空是如來性者。計如來性
同虛空相也。第二中言乃至涅槃真如之法
亦畢竟空者。如大品經云。乃至涅槃如幻如
夢。若當有法勝涅槃者。我說亦復如幻如夢
故。第三中言因生滅染義示現者。如上文言。
以依業識生滅相示。乃至廣說故。第四中言
不離不斷等者。如不增不減疏中廣說也。第
五中言若說三界外更有眾生始起者即是外
道經說者。如仁王經之所說故。上來五執。皆
依法身如來藏等總相之主而起執故。通名
人執也。法我見中。亦有三句。初明起見之由。
見有以下。次顯執相。云何以下。顯其對治。文
相可知。復次以下。第四究竟離執之義。於中
有二。先明諸法離言道理。後顯假說言教之
意。文相可見。第三發趣分中有二。一者總
標大意。二者別開分別。初中言一切諸佛所
證之道者。是舉所趣之道。一切菩薩以下。顯
其能趣之行。欲明菩薩發心趣向佛所證道。
故言分別發趣道相也。略說以下別開分別。
於中有三。一者舉數開章。二者依數列名。三
者依名辨相。第二中言信成就發心者。位在
十住。兼取十信。十信位中修習信心。信心成
就。發決定心。即入十住。故名信成就發心也。
解行發心者。在十迴向。兼取十行。十行位中。
能解法空。隨順法界。修六度行。六度行純熟。
發迴向心。入向位故。言解行發心也。證發心
者。位在初地以上。乃至十地。依前二重相
似發心。證得法身發真心也。第三辨相。文中
有三。如前次第說三心故。初發心內。亦有其
三。一明信成就之行。二顯行成發心之相。三
歎發心所得功德。初中亦二。先問。後答。問中
言依何等人者。是問能修之人。修何等行者。
問其所修之行。得信成就堪能發心者。對發
心果。問其行成也。答中有二。一者正答所問。
二者舉劣顯勝。正答之內。對前三問。初言
依不定聚眾生者。是答初問。顯能修人。分別
三聚。乃有多門。今此文中。直明菩薩十解以
上。決定不退。名正定聚。未入十信。不信因
果。名邪定聚。此二中間。趣道之人。發心欲求
無上菩提。而心未決或進或退。是謂十信。名
不定聚。今依此人明所修行也。有熏習以下。
次答第二問。明不定人所修之行。言有熏習
善根力者。依如來藏內熏習力。復依前世修
善根力。故今得修信心等行也。言信業果報
能起十善者。起福分善也。厭生死苦求無上
道者。發道分心也。得值諸佛修行信心者。正
明所修道分善根。所謂修行十種信心。其相
具如一道章說也。逕一萬劫以下。答第三問。
明其信心成就之相。於中有二。一者舉時。以
明信成發心之緣。二者約聚。顯其發心所住
之位。初中言至一萬劫信心成就者。謂於十
信逕十千劫。信心成就。即入十住如本業經
云。是信想菩薩。於十千劫行十戒法。當入十
住心。入初住位。解云。此中所入初住位者。謂
十住初發心住位。此位方得不退信心。是故
亦名信入十心。非謂十解以前十信。何以得
知而其然者。如仁王經云。習種姓有十心。已
超二乘一切善地。此習忍已前行十善菩薩。
有退有進。猶如輕毛隨風東西。雖以十千劫
行十正道。發菩提心。乃當入習忍位。以是文
證。故得知也。經言十千。即此一萬也。言佛菩
薩教令發心等者。發心之緣。乃有眾多。今
略出其二種勝緣也。如是以下。顯其發心所
住之位。言信心成就乃至入正定聚者。即入
十解初發心住。以之故言畢竟不退也。即時
正在習種性位。故言名住如來種中也。其所
修行隨順佛性。是故亦言正因相應。上來正
答前三問竟。若有以下。舉劣顯勝。十信位內。
有勝有劣。勝者如前進入十住。劣者如此退
墮二乘地。如攝大乘論云。諸菩薩在十信位
中。修大乘未堅固。多厭怖生死。慈悲眾生心
猶劣薄。喜欲捨大乘本願。修小乘道。故言欲
修行小乘。大意如是。文相可知。上來明信成
之行。復次以下是第二顯發心之相。於中有
二。一者直明。二者往復除疑初中言直心者。
是不曲義。若念真如。則心平等。更無別岐。何
有迴曲。故言正念真如法故。即是二行之根
本也。言深心者。是窮原義。若一善不備。無
由歸原。歸原之成。必具萬行。故言樂集一切
諸善行故。即是自利行之本也。大悲心者。是
普濟義。故言欲拔眾生苦故。即利他行之本
也。發此三心。無惡不離。無善不修。無一眾生
所不度者。是名無上菩提心也。問曰以下。往
復除疑。問意可見。答中有二。直答。重顯。初
直答中。有喻。有合。略說以下。重顯可知。菩
薩發是心故以下。第三顯其發心功德。於中
有四。初顯勝德。次明微過。三通權教。四歎實
行。初中二句。則得少分見法身者。是明自利
功德。十解菩薩。依人空門見於法界。是相似
見。故言少分也。隨其願力以下。顯利他德。
能現八種利益眾生者。如華嚴經歎十住初
發心住云。此發心菩薩。得如來一身無量身。
悉於一切世間示現成佛故。然是以下。顯其
微過。如修多羅以下。第三會通權教。如本業
經云。七住以前為退分。若不值善知識者。若
一劫乃至十劫。退菩提心。如淨目天子。法才
王子。舍利弗等。欲入第七住。其間值惡知
識因緣故。退入凡夫不善惡中。乃至廣說。今
釋此意但是權語。非實退也。又是菩薩以下。
第四歎其實行。永無怯弱。即成彼經是權非
實也。第二解行發心中。言第一阿僧祇將欲
滿故於真如法深解現前者。十迴向位。得平
等空。故於真如深解現前也。地前一阿僧祇
欲滿故也。是舉解行所得發心。次言以知
法性無慳貪故隨順修行檀等行者。十行位
中得法空故。能順法界修六度行。是顯發心
所依解行也。證發心中。在文有二。一者通約
諸地明證發心。二者別就十地顯成滿德。初
中有四。一標位地。二明證義。是菩薩以下。第
三歎德。發心相以下。第四顯相。第二中言以
依轉識說為境界者。轉識之相。是能見用。對
此能見說為境界。以此諸地所起證智。要依
轉識而證真如。故對所依假說境界。直就證
智。即無能所。故言證者無境界也。第四中言
真心者。謂無分別智。方便心者。是後得智。業
識心者。二智所依阿梨耶識。就實而言。亦有
轉識及與現識。但今略舉根本細相。然此業
識非發心德。但為欲顯二智起時。有是微細
起滅之累。不同佛地純淨之德。所以合說為
發心相耳。功德成滿。以下第二別顯成滿功
德。於中有二。一者直顯勝德二者往復除疑。
初中言功德成滿者。謂第十地因行成滿也。
色究竟處示高大身。乃至名一切種智等者。
若依十王果報別門。十地菩薩第四禪王。在
於色究竟天成道。則是報佛他受身。如十
地經攝報果中云。九地菩薩作大梵王。主二
千世界。十地菩薩作魔醯首羅天王。主三千
世界。楞伽經言。譬如阿梨耶識。頓分別自心
現身器世界等。報佛如來亦復如是。一時成
就諸眾生界。置究竟天淨妙宮殿修行清淨
之處。又下頌言。欲界及無色。佛不彼成佛。色
界中上天。離欲中得道。梵網經云。爾時釋迦
牟尼佛。在第四禪魔醯首羅天王宮。與無量
大梵天王不可說不可說菩薩眾。說蓮華藏
世界盧舍那佛所說心地法門品。是時釋迦
身放慧光。從此天王宮乃至蓮華臺藏世界。
是時釋迦牟尼佛。即擎接此世界大眾。至蓮
華臺藏世界百萬億紫金光明宮中。盧舍那
佛坐百萬蓮華赫赫光明座上。時釋迦佛及
諸人眾一時禮敬盧舍那佛。爾時盧舍那佛
即大歡喜。是諸佛子諦聽。善思修行。我已百
萬阿僧祇劫修行心地以之為因。初捨凡夫。
成等正覺。為盧舍那。住蓮華藏世界海。其臺
周遍有千葉。一葉一世界。為千世界。我化
作為千釋迦。據千世界。復就千葉世界。復有
百億四天下。百億菩薩釋迦。坐百億菩提樹
下。如是千葉上佛。是吾化身。千百億釋迦。是
千釋迦化身。吾為本源。名為盧舍那。偈言。我
今盧舍那。方坐蓮華臺。乃至廣說。此等諸文。
準釋可知。問曰以下第二遣疑。二番問答。即
遣二疑。初答中有三。先立道理。次舉非。後顯
是。初中言一切境界本來一心離於想念者。
是立道理。謂一切境界。雖非有邊。而非無邊。
不出一心故。以非無邊故。可得盡了。而非有
邊故。非思量境。以之故言離想念也。第二
舉非中。言以眾生妄見境界故心有分齊等
者。明有所見故有所不見也。第三顯是中。言
離於見想無所不遍者。明無所見故無所不
見也。言心真實故即是諸法之性者。佛心離
想。體一心原。離妄想故。名心真實。體一心
故。為諸法性。是則佛心為諸妄法之體。一切
妄法皆是佛心之相。相現於自體。自體照其
相。如是了知。有何為難。故言自體顯照一切
妄法。是謂無所見故無所不見之由也。次遣
第二疑。答中言鏡若有垢色像不現。如是眾
生心若有垢法身不現者。法身如本質。化身
似影像。今據能現之本質。故言法身不現。如
攝大乘顯現甚深中言。由失故尊不現。如月
相於破器。釋曰。諸佛於世間不顯現。而世
間說諸佛身常住云何不顯現。譬如於破器
中水不得住。水不住故。於破器中實有月不
得顯現。如是諸眾生。無奢摩他軟滑相續。但
有過失相續。於彼實有諸佛亦不顯現。水譬
奢摩他軟滑性故。此二論文。同說佛現及不
現義。然其所喻少有不同。今此論中以鏡為
喻有垢不現者。約機而說。見佛機熟。說為
無垢。有障未熟。名為有垢。非謂煩惱現行。便
名有垢不見。如善星比丘。及調達等。煩惱心
中能見佛故。攝大乘中破器為喻。明有奢摩
他乃得見佛者。是明過去修習念佛三昧相
續。乃於今世得見佛身。非謂今世要於定心
乃能見佛以散亂心亦見佛故。如彌勒所問
經論中言。又經說諸禪為行處。是故得禪者。
名為善行諸行。此論中不必須禪乃初發心。
所以者何。佛在世時。無量眾生皆亦發心。不
必有禪故。修行信心分中有三。一者舉人略
標大意。二者就法廣辨行相。三者示其不退
方便。初中言依未入正定眾生故說修行信心
者。上說發趣道相中。言依不定聚眾生。今此
中言未入正定。當知亦是不定聚人。然不定
聚內。有劣有勝。勝者乘進。劣者可退。為彼勝
人故說發趣。所謂信成就發心。乃至證發心
等。為令勝人次第進趣故也。為其劣者故說
修信。所謂四種信心五門行等。為彼劣人信
不退故也。若此劣人修信成就者。還依發趣
分中三種發心進趣。是故二分所為有異。而
其所趣道理無別也。何等以下第二廣釋。初
發二問。後還兩答。答信中言信根本者。真
如之法。諸佛所歸。眾行之原。故曰根本也。餘
文可知。答修行中。在文有三。一舉數總標。二
依數開門。三依門別解。初中言能成此信者。
有信無行。即信不熟。不熟之信。遇緣便退。故
修五行以成四信也。第二開門中。言止觀門
者。六度之中。定慧合修。故合此二為止觀門
也。第三別解。作二分釋。前四略明。後一廣
說。初中亦二。一者別明四種修行。復次若人
以下。第二示修行者除障方便。此第二中亦
有二句。先明所除障礙。後示能除方法。方法
中言禮拜諸佛者。此總明除諸障方便。如人
負債依付於王。則於債主無如之何。如是行
人禮拜諸佛。諸佛所護。能脫諸障也。懺悔以
下。別除四障。四障是何。一者諸惡業障。懺悔
除滅。二者誹謗正法。勸請滅除。三者嫉妬他
勝。隨喜對治。四者樂著三有。迴向對治。由是
四障。能令行者不發諸行。不趣菩提。故修
如是四行對治。是義具如瑜伽論說。又此懺
悔等四種法。非直能除諸障亦乃功德無量。
故言免諸障善根增長。是義廣說。如金鼓經
也。止觀門中。在文有二。一者略明。二者廣
說。初略中言謂止一切境界相者。先由分別
作諸外塵。今以覺慧破外塵相。塵相既止。無
所分別。故名為止也。次言分別生滅相者。依
生滅門。觀察法相。故言分別。如瑜伽論菩薩
地云。此中菩薩。即於諸法無所分別。當知名
止。若於諸法勝義理趣。及諸無量安立理趣。
世俗妙智。當知名觀。是知依真如門。止諸境
相。故無所分別。即成無分別智。依生滅門。分
別諸相。觀諸理趣。即成後得智也隨順奢摩
他觀義。隨順毘鉢舍那觀義者。彼云奢摩他。
此翻云止。毘鉢舍那。此翻云觀。但今譯此論
者。為別方便及與正觀。故於正觀仍存彼語。
若具存此語者。應云隨順止觀義。及隨順觀
觀義。欲顯止觀雙運之時即是正觀。故言止
觀及與觀觀。在方便時。止諸塵相。能順正
觀之止。故言隨順止觀。又能分別因緣相故。
能順正觀之觀。故言隨順觀觀。云何隨順以
下。正釋此義。漸漸修習者。是明能隨順之方
便現在前者。是顯所隨順之正觀也。此中略
明止觀之義。隨相而論。定名為止。慧名為觀。
就實而言。定通止觀。慧亦如是。如瑜伽論
聲聞地云。復次如是心一境性。或是奢摩他
品。或是毘鉢舍那品。若於九種心住中心一
境性。名奢摩他品。若於四種慧行中心一境
性。名毘鉢舍那品。云何名為九種心住。謂有
苾芻。令心內住。等住。安住。近住。調順。寂靜。
最極寂靜。專住一趣。及與等持。如是名為九
種心住。云何內住。謂從外一切所緣境界。攝
錄其心。繫在於內。不外散亂。故名內住。云何
等住。謂即最初所繫縛心。其性麁動。未能令
其等遍住故。次即於此所緣境界。以相續方
便。澄淨方便。挫令微細。遍攝令住。故名等
住。云何安住。謂若此心雖復如是內住等住。
然由失念。於外散亂。還復攝錄安置內境。故
名安住。云何近住。謂彼先應如是如是親近
念住。由此念故。數數作意內住其心。不令是
心遠住於外。故名近住。云何調順謂種種相。
令心散亂。所謂五塵三毒男女等相。故彼先
應取彼諸相為過患想。由如是相增上力故。
於彼諸相折挫其心不令流散。故名調順。云
何寂靜。謂有種種欲恚害等諸惡尋伺。貪欲
不善等諸隨煩惱。令心擾動。故彼先應取彼
諸法為過患想。由此增上力故。於彼心不流
散。故名寂靜。云何最極靜。謂失念故。即彼
二種暫現行時。隨所生起。然不忍受。尋即反
吐。故名最極靜。云何名為專住一趣。謂有加
行有功用無缺無間三摩地相續而住。故名
專住一趣。云何等持。謂數修數習數多修習
為因緣故。得無加行無功用任運轉道。故名
等持。又如是得奢摩他者。復即由是四種作
意。方能修習毘鉢舍那。故此亦是毘鉢舍那
品。云何四種毘鉢舍那。謂有苾芻依止內心
奢摩他故。於諸法中能正思擇。最極思擇。周
遍尋思。周遍伺察。是名四種。云何名為能正
思擇。謂於淨行所緣境界。或於善巧所緣境
界。或於善行所緣。能正思擇盡所有性。云何
名為最極思擇。謂即於彼所緣境界。最極思
擇如所有性。云何名為周遍尋思。謂於彼所
緣境界。由慧俱行。有分別作意。取彼相狀。周
遍尋思云何名為周遍思察。謂即於彼境。審
諦推求。周遍伺察。乃至廣說。尋此文意。乃說
聲聞止觀法門。然以此法趣大乘境。即為大
乘止觀之行。故其九種心住。四種慧行。不
異前說。大乘境者。次下文中當廣分別依文
消息也止觀之相。略義如是。若修以下第二
廣辨於中有二。先明別修後顯雙運別修之
內先止。後觀先明止中。即有四段。一明修
止方法二顯修止勝能。三辨魔事。四示利益。
初方法中。先明能入人。後簡不能者初中言
住靜處者。是明緣具。具而言之。必具五緣。一
者閑居靜處。謂住山林。若住聚落。必有喧動
故。二者持戒清淨。謂離業障。若不淨者。必須
懺悔故。三者衣食具足。四者得善知識。五者
息諸緣務。今略舉初。故言靜處。言端坐者。是
明調身。言正意者。是顯調心。云何調身。委悉
而言。前安坐處。每令安穩。久久無妨。次當正
脚若半跏坐。以左脚置右髀上。牽來近身。令
左脚指與右髀齊。若欲全跏。即改上右脚必
置左髀上。次左脚置右髀上。次解寬衣帶。不
坐時落。次當安手。以左手掌置右手上。累手
相對。頓置左脚上。牽來近身當心而安。次當
正身。前當搖動其身。并諸支節。依七八反如
自按摩法。勿令手足差異。正身端直。令肩
骨相對。勿曲勿聳。次正頭頸。令鼻與臍相對。
不偏不邪。不仰不卑。平面正住。今總略說故
言端坐也。云何調心者。末世行人。正願者少。
邪求者多謂求名利。現寂靜儀。虛度歲月無
由得定。離此邪求。故言正意。直欲定心與理
相應。自度度他至無上道。如是名為正意也
不依以下。正明修止次第。顯示九種住心。初
言不依氣息。乃至不依見聞覺知者。是明第
一內住之心。言氣息者。數息觀境。言形色者。
骨瑣等相。空地水等。皆是事定所緣境界。見
聞覺知。是舉散心所取六塵。於此諸塵推求
破壞。知唯自心。不復託緣。故言不依。不依外
塵。即是內住也。次言一切諸相隨念皆除者。
是明第二等住之心。前雖別破氣息等相。而
是初修。其心麁動。故破此塵。轉念餘境。次即
於此一切諸相。以相續方便澄淨方便。挫令
微細。隨念皆除。皆除馳想即是等住也。次言
亦遣除想者。是明第三安住之心。前雖皆除
外馳之想。而猶內存能除之想。內想不滅。外
想還生。是故於內不得安住。今復遣此能除
之想。由不存內。則能忘外。忘外而靜。即是安
住也。次言以一切法本來無相。念念不生念
念不滅者。是明第四近住之心。由先修習念
住力故。明知內外一切諸法。本來無有能想
可想。推其念念不生不滅。數數作意而不遠
離。不遠離住。即是近住也。次言亦不得隨心
外念境界者。是明第五調順之心。諸外塵相
念心散亂。依前修習安住近住。深知外塵有
諸過患。即取彼相為過患想。由是想力折挫
其心令不外散。故名調順也。次言後以心除
心者。是明第六寂靜之心。諸分別想令心發
動。依前調順。彌覺其患。即取此相為過患想。
由此想力轉除動心。動心不起。即是寂靜也。
次言心若馳散。乃至念念不可得者。是明第
七最極寂靜之心。於中有二。初言心若馳散
即當攝來。乃至唯心無外境界者。是明失念
暫馳散外塵。而由念力能不忍受也。次言即
復此心亦無自相念念不可得者。是明失念
還存內心。而由修力尋即反吐也。能於內外
不受反吐。是故名為最極寂靜。次言若從坐
起去來。乃至淳熟其心得住者。是明第八專
住一趣。謂有加行有功用心。故言常念方便
隨順觀察也。無間無缺定心相續。故言久習
淳熟其心得住。即是專住一趣相也。次言以
心住故漸漸猛利。隨順得入真如三昧者。是
明第九等持之心。由前淳熟修習力故。得無
加行無功用心。遠離沈浮。任運而住。故名等
持。等持之心住真如相。故言得入真如三昧。
深伏煩惱信心增長速成不退者。略顯真如
三昧力用。由此進趣得入種性不退位故。上
來所說名能入者。唯除以下。簡不能者。修止
方法竟在於前。復次以下第二明修止勝能。
是明依前真如三昧。能生一行等諸三昧。所
言一行三昧者。如文殊般若經言。云何名一
行三昧。佛言。法界一相。繫緣法界。是名一行
三昧。入一行三昧者。盡知恒沙諸佛法界無
差別相。阿難所聞佛法。得念總持辯才智慧。
於聲聞中雖為最勝。猶住量數。即有限礙。若
得一行三昧。諸經法門。一一分別。皆悉了知。
決定無礙。晝夜常說。智慧辯才終不斷絕。若
比阿難多聞辯才。百千等分不及其一。乃至
廣說。真如三昧能生此等無量三昧。故言真
如是三昧根本也。修止勝能竟在於前。或有
以下第三明起魔事。於中有二。略明。廣釋。略
中亦二。先明魔嬈。後示對治。初中言諸魔者。
是天魔也。鬼者。堆惕鬼也。神者。精媚神也。
如是鬼嬈亂佛法。令墮邪道。故名外道。如是
諸魔乃至鬼神等。皆能變作三種五塵。破人
善心。一者作可畏事。文言坐中現形恐怖故。
二者作可愛事。文言或現端政男女故。三非
違非順事。謂現平品五塵。動亂行人之心。文
言等相故。當念以下。次明對治。若能思惟
如前諸塵。唯是自心分別所作。自心之外。無
別塵相。能作是念。境相即滅。是明通遣諸魔
鬼神之法。別門而言。各有別法。謂治諸魔
者。當誦大乘諸治魔。呪咀念誦之。堆惕鬼
者。或如虫蝎。緣人頭面。攢刺㿇㿇人兩掖下。或乍抱持於人。或言說音聲喧喧。
及作諸獸之形。異相非一。來惱行者。則應閉
目一心憶而作如是言。我今識汝。汝是此閻
浮提中食火臭香偷臘吉支。即見汝喜。汝破
戒種。我今持戒。終不畏汝。若出家人。應誦
戒律。若在家人。應誦菩薩戒本。若誦三歸五
戒等。鬼便却行匍匐而出也。精媚神者。謂十
二時狩。能變化作種種形色或作少男女相。
或作老宿之形。及可畏身等。非一眾多。惱亂
行者。其欲惱人。各當其時來。若其多於寅時
來者。必是虎兕等。多於卯時來者。必是兔獐
等。乃至多於丑時來者。必是牛類等。行者恒
用此時。則知其狩精媚。說其名字呵嘖即當
謝滅。此等皆如禪經廣說。上來略說魔事對
治。或現以下第二廣釋。於中有三。一者廣顯
魔事差別。以是義故以下。第二明其對治。應
知外道以下。第三簡別真偽。初中即明五雙
十事。一者現形說法為雙。二者得通起辯為
雙。謂從或令人以下。乃至名利之事也。三者
起惑作業為雙。謂又令使人以下。乃至種種
牽纏也。四者入定得禪為雙。謂從亦能使以
下。乃至使人愛著也。五者食差顏變為雙。文
處可見也。問。如見菩薩像等境界。或因宿世
善根所發。云何簡別。判其邪正。解云。實有是
事。不可不慎。所以然者。若見諸魔所為之相。
謂是善相。悅心取著。則因此邪僻。得病發
狂。若得善根所發之境。謂是魔事。心疑捨離。
即退失善利。終無進趣。而其邪正實難取別。
故以三法驗之可知。何事為三。一以定研磨。
二依本修治。三智慧觀察。如經言。欲知真金。
三法試之。謂燒。打。磨。行人亦爾。難可別識。
若欲別之。亦須三試。一則當與共事。共事不
知。當與久共處。共處不知。智慧觀察。今藉
此意以驗邪正。謂如定中境相發時邪正難
了者。應當深入定心。於彼境中不取不捨。但
平等定住。若是善根之所發者。定力逾深。善
根彌發。若魔所為。不久自壞。第二依本修治
者。且如本修不淨觀禪。今則依本修不淨觀。
若如是修境界增明者。則非偽也。若以本修
治漸漸壞滅者。當知是邪也。第三智慧觀察
者。觀所發相。推驗根原。不見生處。深知空
寂。心不住著。邪當自滅。正當自現。如燒真
金。其光色若。是偽亦爾。此中定譬於磨。本
猶於打。智慧觀察類以火燒。以此三驗。邪正
可知也。問。若魔能令我心得定。定止邪正。如
何簡別。解云。此處微細。甚難可知。且依先賢
之說。略示邪正之岐。依如前說九種心住門
次第修習。至第九時。覺其支體運運而動。當
動之時。即覺其身如雲如影。若有若無。或從
上發。或從下發。或從腰發。微微遍身。動觸發
時。功德無量。略而說之。有十種相。一靜定。
二空虛。三光淨。四喜悅。五倚樂。六善心生
起。七知見明了。八無諸累縛。九其心調柔。十
境界現前。如是十法。與動俱生。若具分別。則
難可盡。此事既過。復有餘
觸次第而發。言餘觸者。略有八種。
一動。二痒。三涼。四暖。五輕。六重。七澁八滑。
然此八觸。未必具起。或有但發二三觸者。發
時亦無定次。然多初發動觸。此是依麁顯正
定相。次辨邪相。邪相略出十雙。一增減。二定
亂。三空有。四明闇。五憂喜。六苦樂。七善惡。
八愚智。九脫縛。十強柔。一增減者。如動觸
發時。或身動手起。脚亦隨動。外人見其兀兀
如睡。或如著鬼。身手足紛動。此為增相。若其
動觸發時。若上若下。未及遍身。即便壞滅。因
此都失境界之相。坐時蕭索。無法持身。此為
減相。二定亂者。動觸發時。識心及身。為定所
縛。不得自在。或復因此便入邪定。乃至七日。
此是定過。若動觸發時。心意餘亂舉。緣異
境。此為亂過也。三空有者。觸發之時。都不見
身。謂證空定。是為空過。若觸發時。覺身賢
實。猶如木石。是為有過也。四明闇者。觸發
之時。見外種種光色。乃至日月星辰。是為明
過。若觸發時。身心闇昧。如入闇室。是為闇過
也。五憂喜者。觸發之時。其心熱惱憔悴不悅。
是為憂失。若觸發時。心大踊悅。不能自安。是
為喜失也。六苦樂者。觸發之時。覺身支體
處處痛惱。是為苦失。若觸發時。知大快樂。貪
著纏縛。是為樂失也。七善惡者。觸發之時。念
外散善。破壞三昧。是為善失。若觸發時。無慚
愧等諸惡心生。是惡失也。八愚智者。觸發之
時。心識迷惑。無所覺了。是為愚失。若觸發
時。知見明利。心生邪覺。是為智失也。九縛
脫者。或有五蓋。及諸煩惱。覆障心識。是為縛
失。或謂證空得果。生增上慢。是為脫失也。十
強柔者。觸發之時。其身剛強。猶如瓦石。難可
迴轉。是為強失。若觸發時。心志軟弱。易可敗
壞。猶如軟渥。不堪為器。是為柔失也。此二
十種邪定之法。隨其所發。若不識別。心生愛
著。因或失心狂亂。或哭或笑。或驚漫走。或時
自欲投巖起火。或時得病。或因致死。又復
隨有如是發一邪法。若與九十五種外道鬼
神法中一鬼神法相應。而不覺者。即念彼道。
行於彼法。因此便入鬼神法門。鬼加其勢。或
發諸邪定。及諸辯才。知世吉凶。神通奇異。
現希有事。感動眾人。世人無知。但見異人。謂
是賢聖。深心信伏。然其內心專行鬼法。當
知是人遠離聖道。身壞命終。墮三惡趣。如九
十六外道經廣說。行者若覺是等邪相。應以
前法驗而治之。然於其中亦有是非。何者。若
其邪定一向魔作者。用法治之。魔去之後。則
都無復毫釐禪法。若我得入正定之時魔入
其中現諸邪相者。用法却之。魔邪既滅。則我
定心明淨。猶如雲除日顯。若此等相雖似魔
作。而用法治猶不去者。當知因自罪障所發。
則應勤修大乘懺悔。罪滅之後定當自顯。此
等障相甚微難別。欲求道者不可不知。且止
傍論。還釋本文。上來廣辨魔事差別。以是已
下。第二明治。言智慧觀察者。依自隨分所
有覺慧。觀諸魔事察而治之。若不觀察。即墮
邪道。故言勿令墮於邪網。此是如前三種驗
中。正為第三智慧觀察。言當勤正念不取不著者。總顯三中前之二法。今於此中大乘止門。唯修理定。更無別趣。故初定研。並依本修。更無別法。所以今說當依本修大乘止門正念而住。不取不著者。邪不幹正。自然退沒。當知若心取著。則棄正而成邪。若不取著。則因邪而顯正。是知邪正之分。要在著與不著。不著之者。無障不離。故言遠離是諸業障也。應知外道以下。第三簡其真偽。於中有二。初舉內外以別邪正。先邪。後正。文相可知。若諸以下。次對理事以簡真偽。於中初顯理定是真。行者要修真如三昧。方入種性不退位中。除此更無能入之道。故言不習無有是處。然種性之位有其二門。一十三住門。初種性住。種性者。無始來有。非修所得。義出瑜伽及地持論。二六種性門。初習種性。次性種性者。位在三賢。因習所成。出本業經及仁王經。於中委悉。如一道義中廣說也。今此中言如來種性者。說第二門習種性位也。以修世間以下。次顯事定之偽。謂不淨觀安那槃念等。皆名世間諸三昧也。若人不依真如三昧。直修此等事三昧者。隨所入境。不離取著。取著法者。必著於我。故屬三界。與外道共也。如智度論云。諸法實相。其餘一切皆是魔事。此之謂也。上來第三明魔事竟。第四利益。後世利益。不可具陳。故今略示現在利益。總標。別顯。文相可知。別明止門竟在於前。第二明觀。於中有三。初明修觀之意。次顯修觀之法。其第三者。總結勸修。第二之中。顯四種觀。一法相觀。謂無常。苦。流轉。不淨。文相可知。如是
當念以下。第二明大悲觀。作是思惟以下。第
三明誓願觀。以起如是以下。第四明精進觀。
依此四門。略示修觀也。唯除坐時以下。第三
總結勸修。上來第一別明止觀。若行以下第
二合修。於中有三。一總標俱行。第二別明
行相。三者總結。第二之中。顯示二義。先明順
理俱行止觀。後顯對障俱行止觀。初中言雖
念諸法自性不生者。依非有門以修止行也。
而復即念業果不失者。依非無門以修觀行
也。此順不動實際建立諸法。故能不捨止行
而修觀行。良由法雖非有而不墮無故也。次
言雖念善惡業報而即念性不可得者。此順
不壞假名而說實相。故能不廢觀行而入止
門。由其法雖不無而不常有故也。若修以下。
對障分別。若修止者。離二種過。一者正除
凡夫住著之執。遣彼所著人法相故。二者兼
治二乘怯弱之見。見有五陰怖畏苦故。若修
觀者。亦離二過。一者正除二乘狹劣之心。普
觀眾生起大悲故。二者兼治凡夫懈怠之意。
不觀無常懈怠發趣故。以是義故以下。第三
總結俱行。一則順理無偏必須俱行。二即並
對二障必應雙遣。以是二義不相捨離。故言
共相助成等也。止觀二行既必相成。如鳥兩
翼。似車二輪。二輪不具。即無運載之能。一翼
若闕。何有翔空之勢。故言止觀不具。則無
能入菩提之道也。修行信心分中有三。一者
舉人略標大意。二者就法廣辨行相。此之二
段竟在於前。復次眾生以下第三示修行者
不退方便。於中有二。先明初學者畏退墮。後
示不退轉之方便。此中有三。一者明佛有勝
方便。二者別出脩多羅說。若觀以下。第三釋
經所說意趣。若觀法身畢竟得生者。欲明十
解以上菩薩。得少分見真如法身。是故能得
畢竟往生。如上信成就發心中言以得少分
見法身故。此約相似見也。又復初地已上菩
薩。證見彼佛真如法身。以之故言畢竟得生。
如楞伽經歎龍樹菩薩云。證得歡喜地。往生
安樂國故。此中論意約上輩人明畢竟生。非
謂未見法身不得往生也。住正定者。通論有
三。一者見道以上方名正定。約無漏道為正
定故。二者十解以上名為正定。住不退位為
正定故。三者九品往生皆名正定。依勝緣力
得不退故。於中委悉。如無量壽料簡中說。勸
修分中在文有六。一者總結前說。二者若有
眾生以下舉益勸修。三者假使有人以下信
受福勝。四者其有眾生以下毀謗罪重。五者
當知以下引證。六者是故以下結勸。第二文
中即有二意。先正勸修究竟以下示其勝利。
此中二句初示所得果勝。後明能修人勝。第
三段中有二。先明一食之頃正思福勝。後顯
一日一夜修行功德無邊。第四段中有四。先
明毀謗罪重。是故以下第二試勸。以深以下
第三釋罪重意。一切如來以下第四轉釋斷
三寶種之意。餘之文可見。一部之論有三分
中。正辨論宗竟在於前。此後一頌。第三總結。
於中上半。結前五分。下之二句。迴向六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