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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疏

唐 窺基撰

大正藏 T44n1840 · 冊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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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1

詳夫。空桑啟聖。資六位以明玄。苦賴興仙。暢
二篇而顯理。豈若智圓十力。陶萬像以凝規。
悲極三輪。廓五乘而垂範。是以。應物機於雙
樹。至教浹於塵洲。歸真寂於兩河。餘烈光乎
沙劫。大矣哉。固難得而名也。暨乎二十八見。
蟻聚於五天。一十六師。鵄張於四主。爰有菩
薩。號商羯羅。聖者域龍之門人也。既資善誘。
實號多聞。挹慧海於深衷。竦義山於奧腑。故
乃鑿荊岑而採璞。游蛤浦以求珠。祕思優聚。
乃製宏論。其旨繁而文約。其理幽而易曉。寔
法戶之樞機。乃玄關之鈐鍵矣。遂令勝論數
論。同嶠山之壓春卵。聲生聲顯。譬驚飈之卷
秋蘀。自時厥後。教思波紛。勝躅肇彰。耽翫終
廣。粵以。金容晈夢。玉牒暉晨。雖至教已隆。
而斯典未備。惟我親教。三藏大師。道貫五
明。聲映千古。嗟。去聖之彌遠。慨心氷之未
釋。遂乃振錫中區。以發覺城之地。尋師西夏。
直詣耆闍之山。轥曩哲之未聞。並苞心極。架
前賢之不覿。咸貫情樞。於是。貝葉撰於微言。
家邦返以神足。方言既譯。道理攸暢。基。謬

參資列。欣夕死於朝聞。恐此道不行。乃略
述閱釋。示紀綱之旨。陳幽隱之宗。庶明懸
智鏡者。幸留心而鑒照矣。

今此論中。略以四門分別。一敘所因。二釋題
目。三彰妨難。四釋本文。

第一敘所因者。因明論者。源唯佛說。文廣義
散。備在眾經。故地持云。菩薩求法。當於何求。
當於一切五明處求。求因明者。為破邪論。安
立正道。劫初足目。創標真似。爰暨世親。咸陳
軌式。雖綱紀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賓主對
揚。猶疑立破之則。有陳那菩薩。是稱命世。賢
劫千佛之一佛也。匿跡巖藪。栖巒等持。觀述
作之利害。審文義之繁約。于時。崖谷震吼雲
霞變彩。山神捧菩薩足。高數百尺。唱云。佛說
因明。玄妙難究。如來滅後。大義淪絕。今幸福
智悠邈。深達聖旨。因明論道。願請重弘。菩薩
乃放神光。照燭機感。時彼南印度。案達羅國
王。見放光明。疑入金剛定。請證無學果。菩薩
曰。入定觀察。將釋深經。心期大覺。非願小
果。王言。無學果者。諸聖攸仰。請尊速證。菩
薩撫之。欲遂王請。妙吉祥菩薩。因彈指警曰。
何捨大心。方興小志。為廣利益者。當傳慈氏
所說瑜伽論。匡正頹綱。可制因明。重成規矩。
陳那敬受指誨。奉以周旋。於是。覃思研精。作
因明正理門論。正理者。諸法本真之體義。門
者。權衡照解之所由。商羯羅主。即其門人也。
豈若蘇張之師鬼谷。獨擅縱橫。游夏之事宣
尼。空聞禮樂而已。既而善窮三量。妙盡二因。
啟以八門。通以兩益。考覈前哲。規模後頴。總

括綱紀。以為此論。大師行至北印度境迦濕
彌羅國法救論師寺。逢大論師僧伽耶舍。此
云眾稱。特善薩婆多。及因聲明論。創從考決。
便曉玄猷。後於中印度境摩揭陀國。復遇尸
羅跋陀菩薩等。重討幽微。更精厥趣。披枝葉
而窮其根柢。尋波瀾而究其源穴。雖前修而
桂悟。未烈我師之芳閑。旋踵弘揚。因訓初學。
庶使對揚邪正。司南有軌。斯乃此論之因起
也。

第二解題目者。梵云醯都費陀那
耶鉢羅吠奢奢薩怛羅。醯都言因。費陀云明。
那耶稱正理。鉢羅吠奢翻入。奢薩怛羅論也。
唐云因明正理入論。今順此方言。稱因明入
正理論。依此標名。合為五釋。一云。明者。五
明之通名。因者。一明之別稱。入正理者。此論
之別目。因體有二。所謂生了。二各有三。廣如
下釋。今明此因義。故曰因明。所明者因。能明
者教。因之明故。號曰因明。依主釋也。入者。
達解。正理者。諸法本真自性差別。時移解昧。
旨多沈隱。餘雖解釋。邪而不中。今談真法。故
名正理由明此二因。入解諸法之真性。即正
理之入。亦入正理之因明。並依主釋也。明體
是教。因明即論。持業釋也。簡藏為名。無重言
失。二云。因明者。一明之都名。入正理者。此
軸之別目。因謂立論者言。建本宗之鴻緒。明
謂敵證者智。照義言之嘉由。非言無以顯宗。
含智義而標因稱。非智無以洞妙。苞言義而
舉明名。立破幽致。稱為正理。智解融貫。名之
為入。由立論者立因等言。敵證智起。解立破

義。明家因故。名曰因明。依主釋也。由言生
智。達解法之幽致名入。正理之入。亦入正理
之因明。並依主釋。三云。因者言生因。明者智
了因。由言生故。未生之智得生。由智了故。未
曉之義今曉。所曉宗稱正理。所生智名為入。
因與明異。俱是因名。正理入殊。咸為果稱。由
言生因故。敵者入解所宗。由智了明故。立者
正理方顯。應云正理之入。入正理之因明。
並依主釋也。立論雖假言生。方生敵論之智。
必資智義始有言生。敵者雖假智了。方解所
立之宗。必藉義言方有智了。故雖但標言生
智了。即己兼說二了二生。攝法己周。略無餘
也。四云。因明者。本佛經之名。正理者。陳那
論之稱。陳那所造四十餘部。其中要最正理
為先。入論者。天主教之號。因謂智了。照解所
宗。或即言生。淨成宗果。明謂明顯。因即是明。
持業釋也。故瑜伽論第十五言。云何因明處。
謂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所建立法名觀察
義。能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諸所有事即是因
明。為因照明觀察義故。正理。簡邪。即諸法本
真自性差別。陳那以外道等妄說浮翳。遂申
趣解之由。名為門論。天主以旨微詞奧。恐後
學難窮。乃綜括紀綱。以為此論。作因明之階
漸。為正理之源由。窮趣二教稱之為入。故依
梵語。因明正理入論。依主釋也。五言因明正
理。俱陳那本論之名。入論者。方是此論之稱。
由達此論。故能入因明正理也。或因明者。即
入論名。正理者。陳那教稱。由此因明論。能入
彼正理故。或因明者。能入所入論之通名。入

正理者。能入所入論之別稱。由此因明能入
論故。達解所入因明正理。或此應云。因即是
明。正者即理。並持業釋。此五釋中。第一因之
明。第二明之因。第三因與明異。第四因即
是明。第五屬在何教。正理亦五。一諸法真性。
二立破幽致。三所立義宗。四陳那本論。一一總
通前四。由此一一別配。但為五解。綺互釋之。
合成二十五釋。恐文繁廣。故略不述。然依初
解。教亦因明。依後四釋。教是彼具。亦名因
明。論者。量也。議也。量定真似。議詳立破。決
擇性相。教誡學徒。名之為論。依後四釋。既是
所詮。論者是教。即因明入正理之論。依主釋
也。欲令隨證。因生之明。而入正理。故說此
論。如中觀論。或此辨說因明正理之能入。立
此論名。如十地經。或依能入正理因明。而說
此論。如水陸花。故以為號。商羯羅主菩薩造
者。梵云商羯羅塞縛彌菩提薩埵訖栗底。商
羯羅者。此云骨瑣。塞縛彌者。此云主。菩提薩
埵。義如常釋。訖栗底者。造。唐音應云骨瑣主
菩薩造。外道有言。成劫之始。大自在天人間
化導。二十四相。匡利既畢。自在歸天。事者顧
戀。遂立其像。像其苦行悴疲飢羸骨節相連
形狀如瑣。故標此像名骨瑣天。劫初雖有千
名。時減猶存十號。此骨瑣天即一名也。菩薩
之親。少無子息。因從像乞。便誕異靈。用天為
尊。因自立號。以天為主名骨瑣主。即有財釋。
此論是彼之所造也。

第三明妨難者。一問何故不名宗明喻明。但
稱因明。答因有三相。名義寬故。又諸能立皆

名為因。非唯一相。宗由此立。總名因明。二問
真因真明。可說因明。似因似明。應非因明。答
舉真攝似。或已攝故。或兼明之。非正明故。三
問量立量破。可名因明。過破似破。應非因明。
答是因明類故。或似真俱因明。名略已攝故。
四問立破有言智。可是因明。現比無智言。應
非因明。答見因亦明。見因證明。自證亦因。故
皆因明。五問智生。智了可名因明。二了。二生
非智。應因非是明。答是明之因。或皆順照成
宗義故。六問因喻能立。可說因明。宗非能立
應非因明。答由不決定故所立非。從定為名
故無有失。又能因能明。正是因明。所因所明。
兼亦因明。又今者所立唯宗。能立雖唯因喻。
言不違古。宗亦因明。七問何故不名果明。但
名因明。答果有果之明。非果皆即明。因有因
之明。是因皆即明。果明不定。義亦有濫。因明
兩定。義亦無濫。故名因明。本欲以因成果義
故。不欲以果成因義故。

第四釋本文者。

論。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
唯自悟。

述曰。一部之中。大文有二。初頌及
長行。標宗隨釋分。末後一頌。顯略指廣分。
初分有二。前之一頌。舉類標宗。後諸長行。隨
標別釋。條貫義類。舉標論宗。於前所標。隨應
釋故。初頌之中。談頌有一。彰悟有二。論句有
四。明義有八。一頌四句。文矚可知。悟他自
悟。論各別顯。四真四似。即為八義。一者能
立。因喻具正宗義圓成。顯以悟他。故名能

二者能破。敵申過量。善斥其非。或妙徵宗。故
名能破三者似能立。三支互
闕。多言有過。虛功自陷。故名似立四者
似能破。敵者量圓。妄生彈詰。所申過起。故名
似破文說與字。表多體相違
致及似言。顯過通能立破宗義各定邪正難知由況
既彰是非遂著功成勝負。彼此俱明故從多分。皆悟他也。理門論
云。隨其所應。為開悟他。說此能立及似能立。
能立悟敵及證義者。由自發言。生他解故。似
立悟證及立論主。由他顯己。證自解生。故言
隨應能破似破。准知亦爾。此論下文。能立能
破。皆能悟他。似立似破不能悟他。正與彼
同。故此頌中。據其多分。皆悟證者。言唯悟
他。不言自悟。又真立破。唯悟於他。似雖亦
自。從真名唯。五者現量。行離動搖。明證眾
境。親冥自體。故名現量六者比量。用已極成。證非
先許。共相智決。故名比量
七者似現量。行有籌度。非明證境。妄謂得
體。名似現量八
者似比量。妄興由況。謬成邪宗。相違智起。
名似比量。
及似等言。皆准前釋。法有幽顯行分明昧。故此二刊定。唯悟自非他。雖自不曉。無以悟他。理應頌中。後
他先自。但以權衡之制。本以利人。故先悟他。
後方自悟。辨此八義略以三門。一明古今同
異。二辨八義同異。三釋體相同異。明古今同
異者。初能立中。瑜伽十五。顯揚十一。說有八
種。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類。
六現量。七比量。八正教。對法亦說有八。一立
宗。二立因。三立喻。四合。五結。六現量。七比
量。八聖教。皆以自性差別。而為所立。瑜伽
顯揚八能立中。三引喻者。總也。同類異類者。
別也。於總比況假類法中。別引順違。同品
異品。而為二喻。總別有殊。分為三種。離因喻
外無別合結。故略合結而不別開。對法無著
八為能立。順前師故。以因總別。既無離合。喻
之總別。何假合離。故總說一不開二喻。離喻
既虧故加合結。合結雖離。因喻非有。令所立
義。重得增明。故須別立。喻過既說無合倒合。
翻立真支。理須有合。合既別立。結亦須彰。由
此亦八。古師又有說四能立。謂宗及因同喻

異喻。世親菩薩。論軌等。說能立有三。一宗。二
因。三喻。以能立者。必是多言。多言顯彼所立
便足。故但說三。且喻總別。終是見邊。故對法
言。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正
說。師子覺釋。所見邊者。謂已所顯了分。未所
見邊者。謂未所顯了分。以顯了分。顯未顯了
分。令義平等。所有正說名為立喻。故總說一
喻。已令所立見邊。何假別開。或三或二。喻中
無合。義乃不明。倒合倒成。故說為過。離因及
喻。都無勝體。故不說在真能立中。但說因初。
喻隨其後。合義已明。重說有結。一何煩長。故
總略之。立論。者現量等三。疎有悟他。故名
能立。敵論者現量等三。親唯自悟。故非能立。
今者陳那因喻為能立。宗為所立。自性差別
二並極成。但是宗依未成所諍。合以成宗。不
相離性。方為所諍。何成能立。故能立中。定除
其宗。問然依聲明。一言云婆達喃。二言云婆
達泥。多言云婆達。今此能立婆達聲說。既
並多言。云何但說因喻二法以為能立。答陳
那釋云。因有三相。一因二喻。豈非多言。非
要三體。由是定說宗是所立。陳那以後。略有
三釋。一云。宗言所詮義為所立。故瑜伽論第
十五云。所成立義有二種。一自性。二差別。能
成立法有八種。其宗能詮之言。及因等言義。
皆名能立。其宗言。因喻成故。雖亦所立。彼
於論說。何故先立宗耶。為先顯示自所愛樂
宗義。故亦所立。非定所立。能成義故。猶如於
因。喻所成故。但名能立。宗所詮義。定唯所
立。獨名所成。二云。諸法總集。自性差別。若

教若理。俱是所立。論俱名義。隨應有故。總
中一分。對敵所申。若言若義。自性差別。俱名
為宗。即名能立。雖此對宗。亦是所立能立總
故。得能立名。故陳那等宗名所立。與瑜伽等
理不相違。瑜伽等不說宗非一向唯能立故
 三云。自性差別。合所依義。名為所立。能依合
宗說為能立。總立別故。非此總宗定唯能立。
對敵合申。因喻成故。亦是所立。由非定所立。
故得能立名。陳那但以共許因喻。成他未許。
他未許者。唯是合宗。宗為所立。自性差別。但
是宗依。非是所立。所立之具。所望義殊。不相
違也。不爾慈氏無著天親。豈不解因明。說所
為能立。次解能破中。諸論但有顯敵過破。無
立量破。立量即顯彼之過故。顯過破中。古師
有說八為能立。闕一有八。闕二有二十八。乃
至闕七有八。闕八有一。亦有說四以為能立。
闕一有四。闕二有六。闕三有四。闕四有一。世
親菩薩。缺減過性。宗因喻中。闕一有三。闕二
有三。闕三有一。世親已後皆除第七。以宗因
喻三為能立。總闕便非。既本無體何成能立。
有何所闕而得似名。陳那菩薩。因一喻二。說
有六過。則因三相六過是也。闕一有三。闕二
有三。無闕三者。大師至彼六十年前。施無厭
寺。有一論師。名為賢愛。精確慈悲。特以貫
世。因明一論。時無敵者。亦除第七。自餘諸
師。不肯除之。因一喻二。則因三相。雖有申宗。
不申因喻。如數論者。執我為思。不申因喻。
豈非過也。又雖有言。而三相並闕。如聲論師。
對佛法者。立聲為常。德所依故。猶如擇滅諸

非常者。皆非德依。如四大種。此德依因。雖有
所說。三相並闕。何得非似。由此第七亦缺減
過。似能立中。且九似宗陳那菩薩理門等論。
立有五種。不說後四。謂能.所別.俱不極成.
相符極成。以理門說宗等多言說能立。此中
唯取隨自意。樂為所立說名宗。非彼相違義
能遣後之四種既非相違所以略之。天主宗
過。不但相違。故申九種。第二釋云。陳那菩
薩。以能別不成。即是因中不共不定等過。亦
是喻中所立不成。闕無同喻等過。所別不成。
有法無故。即因過中所依不成過。其俱不極
成。即合是二過。相符極成者。凡所立論。名義
相違。既曰相符。便非所立。本非宗故。依何立
過。如諸俗人不受戒者非受戒類。依何說有
持戒破戒。是故不說後之四過。今者天主。加
能別不成。以宗合取。不相離性方得成宗。若
非能別誰不相離。若以因中是不共不定等。
亦是喻中所立不成。恐繁重故不須說者。因
中已有闕同品。有不共等過。喻中復說能立
不成。一何鄭重。是故加之。天主復加所別不
成者。若以是因所依不成。亦恐重故略不須
說者。因中已有異品遍轉等不定過。及是異
品非遍無過異喻之中。更何須說能立不遣。
何廢宗過亦為因過。餘難同前是故加之。俱
不成者。合二為之。要有二種。互相差別。不相
離性。方得成宗。彼二並非。何成宗義。是故加
之。若此上三不立過者。所依非極。便更須成。
宗既非真。何名所立。相符極成者。若以相符
本非宗故。依何立過。兩俱不成及俱不成。并

俱不遣。本非因喻。依何立過。若以因喻有所
申述何非過者。宗亦有說。如何非過。是故加
之。但陳那影略說。天主委具陳之。非是師資
自為矛盾。又陳那以前古師。宗中復說宗因
相違過。陳那理門自破之云。諸有說言。宗因
相違名宗違者此非宗過。以於此中立聲為
常。一切皆是無常故者。是喻方便惡立異法。
由合喻顯非一切故。陳那意言。如聲論者立
聲為常。一切皆是無常故因。是彼外道立宗
之喻。方便矯智。惡立異法無常之義非欲成
宗所立聲常。釋所因云。由合喻顯非一切故。
陳那正云。立聲為常。正因應言非一切故。以
外道說非常之法。有多品類。種種差別。名為
一切。故立聲常。非一切因。合喻中云。諸非一
切故者。皆體是常。猶如虛空。何得乃以一切
皆是無常之因。立常宗也。復云此因非有。以
聲攝在一切中故。陳那意言。此古所引一切
皆是無常故因。於其所立常聲非有。以聲攝
在一切皆是無常中故。便是因中兩俱不成。
共不許因。有法有故。其立聲常。非一切因。陳
那復云。或是所立一分義故。唯外道許非一
切因。於宗中有。內道不許聲非一切。因於宗
無。即是隨一不成因過。故此二徒。皆非宗過。
名因過失。亦是異喻倒離之過。一切離法。先
宗後因。既立常宗。非一切因。異喻離言。諸無
常者。皆是一切。而今說言一切皆是無常故。
故先因後宗。故成倒離惡立異法之無常義。
由此宗違。非是宗過。是因喻過。陳那既破。天
主順從。故亦不立。若以因過。宗中不立。既是

喻過。因應不立。且如相違。及不共不定應非
喻中能立不成。今釋不然。因有三相體義最
寬。但陳其因。有是相違不共不定。未舉其喻。
過已彰訖。今陳其宗。猶未有過。舉因方過。何
得推過乃在宗中。不同比量相違。彼但舉宗。
已違因訖。今此不爾。是故但應如陳那說。外
道因明。四不成中。但說兩俱及隨一過。不說
猶預所依不成。此不成因。亦不成宗。立敵或
偏所不成故。陳那說言。其理雖爾。因依於宗。
或決或疑。宗或有無。既有差別。總合難知。故
開為四。理門論中。古亦有說不定有五。除不
共因。異品無故。陳那加之。由不共故。此如何
等。諸量之中。古說或三。現量。比量。及聖教
量。亦名正教及至教量。或名聲量。觀可信聲
而比義故。或立四量。加譬喻量。如不識野牛。
言似家牛。方以喻顯故。或立五量。加義准量。
謂若法無我准知必無常。無常之法。必無我
故。或立六量。加無體量。入此室中見主不在。
知所往處。如入鹿母堂不見苾芻。知所往處。
陳那菩薩廢後四種。隨其所應攝入現比。故
理門云。彼聲喻等。攝在此中。由斯論主。但立
二量。此上略明古今同異。別義所以。至下當
知。辨八義同異者。有是能立而非能破。如真
能立建立自宗。有釋。無此。能立自宗即能破
敵。必對彼故。有是能破而非能立。如顯過破。
有釋。無此。但破他宗自便立故。有是能立亦
是能破。如真立破他所不成。有釋。無此。立謂
能申自。破謂就他宗。有非能立亦非能破。謂
似立破。有是能立而非似立。謂真能立。有是

似立而非能立。除決定相違。所餘似立。有是
能立亦是似立謂決定相違。有釋。無此。此唯
似立非能立故。立者雖具言。他智不決故。有
非能立亦非似立。謂妄破他所成立義。有是
能立而非似破。如無過量。有是似破而非能
立。如十四過類等。有是能立亦是似破。如決
定相違。有釋。無此。此但似破。非真立故。有
非能立亦非似破。謂顯過破。有釋。無此。顯他
過非。自便立故。能破定非似立亦非似破。
真似異故。有是似立而非似破。謂有過量建
立自宗。有釋。無此。自宗義成。即是真破。自
既不立。即似破他。有是似破而非似立。謂妄
顯他非。十四過類。有釋。無此。妄謂破他。即
妄立故。有似能立亦是似破。如以過量破他
不成。有非似立亦非似破。謂真能立。或真能
破。似現似比。總入非量。由此可言現量非
比及非非量。比量亦是非非量攝。有是現量
非比非量。謂證自相真現量智。有比非量非
真現量。即證共相。比量智及諸非量。此依見
分。若依心體。見分通比非。自證必現故。是故
八義體唯有七。雖就他宗。真能立體。即真能
破。有顯過破。非真能立。雖似能立則似能
破。妄出過破。非似能立。故能立外。別顯能
破。似立之外別顯似破。真現真比。似現似比。
智了因攝。二智了故。由斯八義。體唯七種。真
似相明。故義成八。釋體相同異者。即解論文。
辨八體相之同異也。

論。如是總攝諸論要義。

述曰。自下第二隨
標別釋。於中有三。初總綰群機。次依標隨釋。

後且止斯事。方隅略示顯息繁文。此即初也。
如是者。指頌所說。總攝者。以略貫多。諸論
者。今古所製一切因明。要義者。立破正邪紀
綱道理。此義總顯瑜伽.對法.顯揚等說。因明
有七。頌曰。論體。論處所。論據論莊嚴。論負
論出離。論多所作法。一者論體。謂言生因。立
論之體。二者論處。所謂於王家證義者等。論
議處所。三者論據。謂論所依。即真能立及
以真現比量等。其自性差別義為言詮。亦
所依攝。四者論莊嚴。謂真能破。五者論負。謂
似立似破。六者論出離。將興論時。立敵安處
身心之法。七者論多所作法。由具上六能多
所作。今此括要。總為一頌。雖說八門即彼四
種。第一第三第四第五。但敘紀綱。不彰餘理。
名攝要義。又世親所造論軌論式等。法雖全
備。文繁義雜。陳那詳考。更為因明理門等論。
雖教理綸煥。而旨幽詞邃。令初習之者莫究
其微。天主此論。纂二先之妙。鳩群藉之玄。奧
義咸殫。深機並控。匪唯提綜周備。實亦易
葉成功。既彰四句之能。兼明八義之益。故
言總攝諸論要義。

論。此中宗等多言名為能立。

述曰。自下第
二依標隨釋。於中分六。一明能立。二明似立。
三明二真量。四明二似量。五明能破。六明似
能破。問何故長行。牒前頌文。不依次釋。又與
前頌。開合不同。答略有三釋。一云。前頌標
宗。二悟類別。立破真似。相對次用。所以八
義。次第如是。長行廣釋。逐便即牒。性相求
之。何須次牒。頌以真似各別。開成八義。長行

以體類有同。合成六段。亦不相違。二云。頌中
以因明之旨。本欲立正破邪。故先能立。次陳
能破。理門論云。為欲簡持能立能破義中真
實。作斯論故。所申無過。立破義成。所述過
生。何成立破。故立破後。次陳二似。雖知真似
二悟不同。開示證人。俱悟他攝。刊定法體。要
須二量。現量則得境親明。比量亦度義無謬。
故先現量。比量後陳。刊定則雖成。謬妄還
難楷准。故當對二真。次明二似。故頌八義。
次第如是。長行同於理門所說。以因明法。先
立後破。免脫他論。摧伏他論。為勝利故。立義
之法。一者真立。正成義故。二者立具。立所依
故。真因喻等。名為真立。現比二量。名為立
具。故先諸師。正稱能立。陳那以後。非真能立。
但為立具。能立所須。故能破前先明二量。親
疎能立。皆有真似。以自相明。故真立後即明
似立。二真量後。明二似量。此之六門。由是能
立及眷屬故。理門說上六名真似立故。立義
成已次方破他。故後方明能破似破。三云。真
立似立。真量似量。各有別體。真立體即無過
多言。似立體即有過多言。真量明決之智。似
量闇疑之智。各有別故。若真能立。若能立具。
皆能立故。先首明之。能破似破雖體即言。境
無有異。能破之境。體即似立。似破之境。即
真能立。須識立境。方可申破。立已方破。故
後明之。開合別明。體類同故。長行與頌。由此
不同。初解能立中。大文有三。初舉體釋義。次
示相廣陳。後總結成前。簡擇同異。初中復二。
初舉體。後釋義。此舉體也。總舉多法。方成能

立。梵能立義。多言中說。故理門論陳那。指彼
天親論云。故此多言。於論式等。說名能立。言
此中者。理門二解。一起論端義。二簡持義。凡
發論端。汎詞標舉。故稱此中起論端義。簡持
有二義。一簡去邪宗增減。持取正宗中道。邪
增者。增似立為真立。以似破為真破。邪減
者。以真立為似立。以真破為似破。中道者。二
真為真。二似為似。二云。此論所明總有八
義。且明能立。未論餘七。簡去餘七。持明此
一。故稱此中是簡持義。清辯菩薩。般若燈論。
釋有四義。謂發端標舉簡持指斥。宗是何
義。所尊所崇所主所立之義。等者。等取因
之與喻。世親以前。宗為能立。陳那但以因之
三相。同異喻。而為能立。以能立者。必多言
故。今言宗等名能立者。略有二釋。一云。宗是
所立因等能立。若不舉宗。以顯能立。不知因
喻誰之能立。恐謂同古。自性差別二之能立。
今標其宗。顯是所立。能立因喻。是此所立宗
之能立。雖舉其宗。意取所等一因二喻為能
立體。若不爾者。即有所立。濫於古釋。能立亦
濫彼能立過。為簡彼失故舉宗等。二云。陳那
等意。先古皆以宗為能立。自性差別二為所
立。陳那遂以二為宗依。非所乖諍。說非所立。
所立即宗。有許不許。所諍義故。理門論云。以
所成立性。說是名為宗。此論亦言。隨自樂為
所成立性。是名為宗。因及二喻。成此宗故。而
為能立。今論若言因喻多言名為能立。不但
義旨見乖古師。文亦相違。遂成乖競。陳那。天
主。二意皆同。既稟先賢而為後論。文不乖

古。舉宗為能等。義別先師。取所等因喻為能
立性。故能立中舉其宗等。問宗若所立。頌中
八義。攝法不盡。答隨八所成。即是宗故。又
宗所立。隨能立中。便次明之。彼所成故。攝法
亦盡。又觀察義中。諸所有事。名因明故。不舉
其宗於何觀察。故今舉宗。顯所有事。能立
體。問能立因喻有言義智。論何不說。多智多
義。名為能立。而說多言名為能立。答立論之
法。本生他解。他解照達。所立宗義。本由立
者。能立之言。其言生因。正是能立。智義順
此亦得因名。由言生因。生敵證智。敵證智
解為正了因。理門論難云。若爾。既取智為了
因。是言便失能成立性。此難言因應非能立。
彼自釋云。此亦不然。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此
釋意云。由言因故。令敵證智。了本極成因。解
所立宗義。故立論者言。正為能立。敵證智了
亦為能立性。若不爾者。相違決定。言支具足。
應名能立。既由他智。不生決解。名為似立。故
知。通取言生智了為能立體。今此據本。故但
標言名為能立。瑜伽亦云。六種言論。是論體
性。不說智生義生義了名為能立。言了則言
生。故體亦可爾。問何故能立。要在多言。一二
之言寧非能立。答理門論云。於論式等。說
此多言。名能立故。世親所造論軌論式。彼說
多言名為能立。今不違古。故說多言。彼論復
言。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若所比處。此相定
遍。於餘同類。念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遍
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因之三相。既宗法性。
同有異無。顯義圓具。必籍多言。故說多言名

為能立。又一二之言。宗由未立。多言義具。所
立方成。若但說因。無同喻比。義不明顯。何得
見邊。若但同無異。雖比附宗。能立之因。或
返成法。無異止濫。何能建宗。設有兩喻
闕遍宗因。宗法既自不成。宗義何由得立。果
宗不決。因比徒施。空致紛紜。競何由消。故
詳今古。能立具足。要藉多言。

論。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述曰。釋能立義。宗義舊定。因喻先成。何故
今說為能立也。理門亦云。由宗因喻多言。辨
說他未了義。諸有問者。謂敵證等。未了義者。
立論者宗。其敵論者。一由無知。二為疑惑。三
各宗學。未了立者立何義旨。而有所問。故
以宗等如是多言。成立宗義。除彼無知。猶預
僻執。令了立者。所立義宗。其論義法。瑜伽等
說。有六處所。一於王家。二於執理家。三於大
眾中。四於賢哲者前。五於善解法義沙門婆
羅門前。六於樂法義者前。於此六中。必須證
者。善自他宗。心無偏儻。出言有則。能定是
非。證者有問立何論宗。今以宗等。如是多
言。申其宗旨。令證義者。了所立義。故者。所
以。第五轉聲。由者因由。第三轉攝。因由敵
證。問所立宗。說宗因喻。開示於彼。所以多言
名為能立。開示有三。一敵者未閑。今能立等。
剏為之開。證者先解。今能立等。重為之示。二
雙為言開示其正理。三為廢忘宗而問為開。
為欲憶宗而問為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略
有二釋。一諸問者。通證及敵。敵者發問。理不
須疑。證者久識自他宗義。寧容發問未了義

耶。一年邁久忘。二賓主紛紜。三理有百途問
依何轍。四初聞未審須更審知。五為破疑心。
解師明意。故審問宗之未了義。二應分別。
為其證者。論但應言多言。開示問者義故。
證者久閑而無未了。為其敵論者。論應說言
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敵者於宗有
未了故。今合為文。非彼證者亦名未了。由開
示二故說多言名為能立。問能立有多。何故
一言說為能立。答理門解云。為顯總成一能
立性。由此應知。隨有所闕名能立過。闕支便
非能立性故。

論。此中宗者。

述曰。自下第二示相廣陳。於
中有三。一示宗相。二示因相。三示喻相。瑜伽
論云。問若一切法自相成就。各自安立已法
性中。復何因緣。建立二種所成立義耶。答為
欲令他生信解故。非為生成諸法性相。問為
欲成就所成立義。何故先立宗耶。答為先顯
示自所愛樂宗義故。問何故次辯因耶。答為
欲開顯依現見事。決定現理。令他攝受所立
宗義故。問何故次引喻耶。答為欲顯示能成
道理之所依止現見事故。問何故復說同類
異類。現量比量正教量等耶。答為欲開示因
喻二種相違不相違智故。相違謂異類。不相
違謂同類。則於因喻皆有現比量等相違不相
違。隨其所應真似所攝。彼又重言。又相違者。
由二因緣。一不決定故。二同所成故。初是六不
定。因於同異二喻。或成或違故。後是四不成
及四相違。因於宗過名為不成。於二喻中。一
向相返名曰相違。本立共因。擬成宗果。因既

帶似。理須更成。若更成之。與宗莫別。名同
所成。似宗二喻亦在此攝。不相違者亦二因
緣。一決定故。二異所成故。初是真因真喻。定
成宗故。後則是此真因真喻。無諸過失。體能
成故。異於所成。其相違者。於為成就所立宗
義。不能為量故不名量。謂似因喻。及似現比
量名相違。不成宗故不名真量。不相違者。於
為成就所立宗義。能為正量。故名為量。謂真
因喻及真現比。正成宗故正名為量。今此雖
不同彼次第。宗之所依。及宗因喻現比量等。
次第生起。亦准彼釋。初中復三。初牒章。次示
相。後指法。此即初也。

論。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述曰。下示相有
四。一顯依。二出體三簡濫。四結成。此顯依也。
極者。至也。成者。就也。至極成就故名極成。
有法能別但是宗依。而非是宗。此依必須兩
宗至極共許成就。為依義立。宗體方成。所依
若無能依何立。由此宗依必須共許。共許名
為至極成就。至理有故。法本真故。若許有法
能別二種非兩共許。便有二過。一成異義過。
謂能立本欲立此二上不相離性和合之宗。
不欲成立宗二所依。所依若非先兩共許。便
更須立此不成依。乃則能立成於異義。非成
本宗。故宗所依必須共許。依之宗性方非極
成。極成便是立無果故。更有餘過。若許能別
非兩極成。闕宗支故。非為圓成。因中必有是
因同品非定有性過。必闕同喻。同喻皆有所
立不成。異喻一分或遍轉過。若許有法非兩
極成。闕宗支故。亦非圓成。能別無依是誰之

法。因中亦有所依隨一兩俱不成。由此宗依
必依共許。能依宗性方非極成。能立成之本
所諍故。一切法中略有二種。一體。二義。且如
五蘊。色等是體。此上有漏無漏等義。名之為
義。體之與義。各有三名。體三名者。一名自
性。瑜伽等中古師所說自性是也。二名有法。
即此所說有法者是。三名所別。如下宗過中
名所別不成是。義三名者。一名差別。瑜伽論
等古師所說差別是也。二名為法。下相違中
云。法自相相違因等是。三名能別。則如此中
名能別是。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諸法自相。唯
局自體。不通他上。名為自性。如縷貫花。貫通
他上諸法差別義。名為差別。此之三種。不
定屬一門。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說一
切為自性。可說為共相。如可說中。五蘊等為
自。無常等為共。色蘊之中色處為自。色蘊為
共。色處之中青等為自。色處為共。青等之中
衣花為自。青等為共。衣花之中極微為自。衣
花為共。如是乃至離言為自。極微為共。離言
之中聖智內冥得本真故。名之為自。說為離
言名之為共。共相假有。假智變故。自相可真。
現量親緣。聖智證故。除此以外說為自性。皆
假自性非真自性。非離假智及詮言故。今此
因明。但局自體名為自性。通他之上名為差
別。准相違中。自性差別。復各別有自相差別。
謂言所帶名為自相。不通他故。言中不帶意
所許義。名為差別。以通他故。今憑因明總有
三重。一者局通。局體名自性。狹故。通他名差
別。寬故。二者先後。先陳名自性。前未有法可

分別故。後說名差別。以前有法可分別故。三
者言許。言中所帶名自性。意中所許名差別。
言中所申之別義故。釋彼名者。自性差別二
名如前。第二自性亦名有法。差別亦名法者。
法有二義。一能持自體。二軌生他解。故諸論
云。法謂軌持。前持自體。一切皆通。後軌生
解。要有屈曲。初之所陳前未有說。逕廷持體。
未有屈曲生他異解。後之所陳。前已有說。可
以後說分別前陳。方有屈曲生他異解。其異
解生。唯待後說。故初所陳。唯具一義。能持自
體。義不殊勝。不得法名。後之所陳。具足兩
義。能持復軌。義殊勝故。獨得法名。前之所陳。
能有後法。復名有法。第三自性亦名所別。差
別亦名為能別者。立敵所許不諍先陳。諍先
陳上有後所說。以後所說別彼先陳。不以先
陳別於後。先自性名為所別。後陳差別名為
能別。若爾。此三名皆有失。其失者何。難初名
云。若體名自性。義名差別者。何故下云。如數
論師立我是思。我為自性。思為差別。彼文便
以義為自性。體為差別。我無我等分別思故。
難次名云。若具一義得有法名。若具二義但
名法者。如即此師立我是思。何故思唯一義
乃名為法。我具二義得有法名。難後名云。若
以後陳別彼前說。前為所別。後為能別。如世
說言青色蓮花。但言青色不言蓮花。不知何
青。為衣為樹為瓶等青。唯言蓮花不言青色。
不知何花。為赤為白為紅等花。今言青者。簡
赤等華。言蓮花者。簡衣等青。先陳後說更互
有簡。互為所別。互為能別。此亦應爾。後陳別

前。前陳別後。應互名為能別所別。釋初難言。
此因明宗。不同諸論。此中但以局守自體名
為自性。不通他故。義貫於他。如縷貫花。即名
差別。前所陳者。局在自體。後所說者。義貫於
他。貫於他者。義對眾多。局自體者。義對便
少。以後法解前。不以前解後。故前陳名自
性。後陳者名差別。

釋次難言。先陳有法立敵無違。此上別義兩
家乖競。乖競之義彼此相違。可生軌解名之
為法。非所諍競。彼此無軌。逕廷自體。無別軌
解。但名有法。談其實理。先陳後說皆具二義。
依其增勝論與別名。故前陳者名有法。後陳
者名法。故理門論云。觀所成故立法有法。非
德有德法與有法。一切不定。但先陳皆有法。
後說皆名法。觀所立故。非如勝論德。及有德
一切決定。釋第三難言。前後所陳互相簡別。
皆應得名能別所別。如成宗言差別性故。然
前陳者非所乖諍。後說於上彼此相違。今陳
兩諍。但體上義。故以前陳名為所別。後名能
別。亦約增勝以得其名。又但先陳。真名自性
有法所別。但是後說。皆名差別法及能別。但
諍後於前。非諍前於後故。舉後方諍。非舉前
諍故。能立立於後。不立於前故。起智了不由
前故。由此得名前後各定。問前陳後說既各
三名。何故極成初言有法。後言能別。不以自
性差別名顯。又復不以法及有法。能別所別
相對為名。而各舉一有法能別。答初有三釋。
一云。設致餘名必有此難。隨舉一種。何假為
徵。二云。有法能有他勝。故先陳舉。明必有後

法。以釋於前陳。能別別於他勝。此宗後陳。必
與彼宗後陳義異。以後所說能別前陳。故後
舉能別。三云自性差別。諸法之上。共假通名。
有法能別。宗中別稱。偏舉別名。隱餘通號。亦
不相違。答後難言。前舉有法影顯後法。後舉
能別影前所別。二燈二炬。二影二光。互舉一
名相影發故。欲令文約而義繁故。宗之別名
皆具顯故。攝名已周。理實無咎。問既言極成。
何所簡別。有幾非成。言成簡別。答能別定成。
且所別中有自不成。有他不成。有俱不成。有
俱非不成。前三是過。第四句非。又有自一分
不成。有他一分不成。有俱一分不成。有俱非
一分不成。前三並非。第四有是。所別定成。能
別不成為句亦爾。如是偏句總別合有四種四
句。其俱不成全有五種四句。有自能別不成
他所別。有他能別不成自所別。有俱能別不
成自所別。有俱能別不成他所別。有自能別
不成俱所別。有他能別不成俱所別。有俱能
別不成俱所別。有俱能別不成俱非所別。如
能別不成為首有二全四句。所別不成亦如
是。二四句中。其前七句。皆是此過。其第八句
是前偏過。雖總有四體唯有二。後則是前更
無異故。所以但名二四句。有自兩俱不成非
他。有他兩俱不成非自。有俱兩俱不成。有俱
非自他兩俱不成。前三句非。第四句是。如是
合有五種全句。一一離之。為一分句。復有五
句。總成十句。復將一分句。對餘全句。復將全
句。對餘一分句。如理應思。恐繁且止。其初有
法不成偏句。如下所別不成中解。能別不成

偏句。如下能別不成中解。兩俱不成諸句。如
下兩俱不成中解。其兩俱全分一分不極成。
則宗兩俱不成。其自他全分一分不極成。則
宗隨一不成。義准亦有宗猶豫不成。兩俱隨
一全分一分等過。至似宗中當廣分別。二種
自性及二差別不極成。此皆總攝。為簡彼非。
故二宗依皆言極成。問何故宗過有其九種。
今極成簡但簡於三。答此中但以宗不極成。
所依須極成。故但簡三。非欲具簡一切宗過。
理門成宗但簡五過。由言非彼相違義能遣。
此論以彼簡五。故但說三隨自則簡相符極
成。簡非周備。理門略五。如前已說。亦如喻
言顯因同品決定有性。不簡合結。故此但三。
問既兩共許。何故不名共成而言極成。答自
性差別。乃是諸法至極成理。由彼不悟。能立
立之。若言共成。非顯真極。又因明法有自比
量及他比量能立能破。若言共成應無有此。
又顯宗依。先須至於理極究竟。能依宗性方
是所諍。故言極成而不言共。問宗依須兩許
言成簡不成。因喻必共成。言極簡不。極何因
因喻不標極成。獨於宗依致極成簡。答有四
義。一宗依極成宗不極。為簡不極言極成。因
喻依體並須極成。無所簡故不說極。二因喻
能立皆須極。無不極故不須簡。宗是所立非
共成。為有所簡須言極。因喻之中自比言許。
他比言執。而簡別之。故無不極。三因喻成中
無不成。無濫簡故。不言極成宗之中有不成。
有濫簡故獨言極。四因不成等攝非極。從寬
為名不名極。宗不成中無別攝。故說極成簡

不極。因中兩俱隨一等過。喻中所立能立不
成。此等過中已攝不極。兩俱等寬。從餘為稱。
有體無體皆此過故。宗過不爾。言極簡之。兩
許有體。便非是過。故於宗內獨言極成。然理
門云。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
許。於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復如是。故知因喻
必須極成。但此論略。唯識亦言極成六識。隨
一攝故。如極成餘。故知此略。

論。差別性故。

述曰。出宗體。差別者。謂以一
切有法。及法互相差別。性者體也。此取二中
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以為宗體。如言色蘊無
我。色蘊者有法也。無我者法也。此之二種。若
體若義。互相差別。謂以色蘊簡別無我。色蘊
無我。非受無我。及以無我簡別色蘊。無我色
蘊。非我色蘊。以此二種互相差別合之一處。
不相離性方是其宗。即簡先古諸因明師。但
說有法為宗。以法成有法故。或但說法為宗。
有法上法是所諍故。或以有法及法為宗。彼
別非宗。合此二種宗所成故。此皆先共許。何
得成宗。既立已成而無果故。但應取互相差
別不相離性。有許不許以為宗體。問先陳能
別唯在法中。何故今言互相差別。答立敵相
形法為能別。體義相待。互通能所。對望有
異亦不相違。問互相差別則為宗性。何假此
中須說故字。答故者所以。此有二義。一簡古
說。但以能別或但所別。或雙以二而為共
宗。陳那簡之。皆非宗諍。取此二上互相差別
不相離性所諍之義。方成宗故。其能別等。彼
先共許。非兩所諍。皆非是宗。為簡古師遂說

故字。二釋所依。釋前有法。及以能別極成之
言。但以有法及法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一許
一不許而為宗故。宗之所依有法能別。皆
須極成。由此宗中說其故字。不爾所依須
更成立哉。或有於此不悟所由。遂改論云
差別為性。非直違因明之軌轍。亦乃闇唐梵
之方言。輒改論文深為可責。彌天釋道安法
師。尚商略於翻譯。為五失三不易云。結集之
羅漢兢兢若此。末代之凡夫平平若是。改千
代之上微言。同百王之下末俗。豈不痛哉。況
非翻經之侶。但是膚受之輩。誑後徒之幼識。
誘初學之童蒙。妄率胸襟。迴換聖教。當來慧
眼。定永不生。現在智心。由斯自滅。諸有學
者。應閑此義。依舊正云。差別性故。問何故但
宗說差別性。因喻中無。答宗有一成一不成。
故但說宗差別性。因喻唯成。無不成。無簡不
說差別性。如因三相。雖有差別。不欲取此上
不相離性一許一不許成其能立。所依便非。
由斯不說差別性故。理門唯云。宗等多言說
能立。是中唯隨自意樂為所成立說名宗。非
彼相違義能遣。不說所別能別極成及差別
性。此論獨言。

論。隨自樂為所成立性。

述曰。此簡濫失。隨
自者。簡別於宗。樂為所成立性者。簡別因喻。
故理門云。隨自意。顯不顧論宗隨自意立。樂
為所立。謂不樂為能成立性。若異此者說所
成立。似因似喻應亦名宗。凡宗有四。一遍所
許宗。如眼見色。彼此兩宗皆共許故。二先承
稟宗。如佛弟子習諸法空。鵂鶹弟子立有實

我。三傍憑義宗。如立聲無常。傍憑顯無我。
四不顧論宗。隨立者情所樂便立。如佛弟子
立佛法義。若善外宗。樂之便立不須定顧。此
中前三不可建立。初遍許宗。若許立者。便立
已成。先來共許。何須建立。次承稟者。若二外
道。共稟僧佉。對諍本宗亦空無果。立已成故。
次義憑宗。非言所諍。此復何用。本諍由言。
望他解起。傍顯別義。非為本成。故亦不可立
為正論。然於因明未見其過。既於因過。說法
差別相違之因。即傍准宗可成宗義。然非正
立。今簡前三皆不可立。唯有第四不顧論宗。
可以為宗。是隨立者自意所樂。前三皆是自
不樂故。樂為所成立性。簡能成立者。能成立
法者。謂則因喻。因喻成立自義亦應名宗。但
名能立。非所成立。舊已成故不得名宗。今顯
樂為新所成立方是其宗。雖樂因喻非新成
立。立便相符。故不名宗。既爾。似宗似因似喻
應得名宗。先所未成應更成故。當時所競方
是真宗。因喻時申故須簡別。似宗因喻雖更
可成。非是所樂。第二時所可成故。非今所諍。
疎故非宗。此上一解。依理門論。唯簡於真。不
簡於似。又解。樂者。貫通上下。隨自樂言。簡前
三宗非隨自樂。唯第四宗是意所樂。樂為之
言。簡似宗等。雖於後時更可成立。非是此時
所樂為故。所成立性。簡真因喻不可名宗。雖
成已義是能成立。先已成故非今所成。今所
成立體義名宗。若依後解雖異理門。簡真與
似略圓備故。問何故因喻無隨自樂。宗獨有
之。答宗兩乖諍須隨自簡。因喻共許。故無隨

自。因喻二種。如共比量。必先共許方成能立。
無遍許失及承稟失。要言所陳方名因喻。不
說亦有傍義差別。無義准失。自他比量言亦
有簡。說許執故隨其不顧。故於因喻不說隨
自。問何故宗中傍有義准。名為差別。因喻便
無。答能立本成。成自所立隨應之義。立乃乖
角共自相違。故於宗中傍有義准。則四相違
所違差別。言申決定方成能立。故於因喻不
說亦有義准能立。問何故宗內獨言樂為。因
喻不說。答似宗因喻當更成立可以為宗。今
顯當時所諍為宗。不以彼為。故言樂為簡彼
三似宗似因喻。設今及後俱不可說為因。
為喻亦爾。若更立之只是宗攝。不說樂為。
設更成立以為宗訖。義既成已方為因喻。展
轉疎成不同於宗。故於因喻不說樂為。又於
宗內說樂為言。簡似周訖。因喻略之。又宗有
諍以更須成。宗義相濫故獨言樂為。因喻必
須極成。不成便非因喻。無所濫故不言樂為。
問何獨宗標所成立性。因喻不說能成立也。
答宗言所立。已顯因喻是能成立。顯法已周
更不須說。又宗前未說。恐濫須陳。因喻已彰
更何須說。又宗違古。言所成立以別古今。
因喻不違。不說能立言以簡別也。又前標云
宗等多言名為能立。先已說訖。後更不須。

論。是名為宗。

述曰。此結成也。

論。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述曰。三指法也。如
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聲。聲是有法。無常
為能別。彼此共許。有聲及無常。名極成有法。
極成能別。為宗所依。彼聲論師。不許聲上有

此無常。今佛弟子合之一處。互相差別不相
離性云聲無常。聲論不許。故得成宗。既成隨
自亦是樂為所成立性故名真宗。恐義不明。
指此令解。瑜伽論云。立宗者。謂依二種所成
立義。各別攝受自品所許。攝受者。是自意樂
義。品是宗義。故顯揚云。各別攝受自宗所許。
此中意說。依二所立立論各別。隨自意樂自
宗所許。故說名宗。此中三釋。一者以言對理。
取依義能詮。名為各別自宗所許。二者以別
對總。取依總之別言及義二。名自所許。三者
以合對離。取彼能依不相離性合以之為自
宗所許。正與此同。此文總也。

下有十句。分為三類。初二句是宗體。一攝受
論宗。二若自辯才。初依自所師宗。對異師敵
而立自宗。不爾便為相符極成。後由自辯才
立他宗義。隨自意樂不顧論宗。唯此二種是
正所宗。若遍所許。若二同宗承。若傍義准。非
別攝受。非隨自樂。故非真宗。立已成故。非本
成故。次三句是立宗因緣。一若輕蔑他。二從
他聞。三若覺真實而申宗趣。是名因緣。立他
義輕他故。立自義從他聞。覺真實自悟故。如
次配之。後五句是立宗意。初二句標一切立
宗。不過此故。一為成立自宗。二為破壞於他。
後三句釋。一為制伏於他。釋上成立自宗。二
為摧屈於他。釋上破壞他宗。三為悲愍於他。
成自破他皆悲愍故。

論。因有三相。

述曰。上示宗相。下示因相。此
相略以四門分別。一出體。二釋名。三辯差別。
四明廢立。初出體者。因有二種。一生。二了。

如種生芽。能起用故名為生因。故理門云。
非如生因由能起用。如燈照物。能顯果故。名
為了因。生因有三。一言生因。二智生因。三義
生因。言生因者。謂立論者立因等言。能生敵
論決定解故。名曰生因。故此前云。此中宗等
多言名為能立。由此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
了義故。智生因者。謂立論者發言之智。正生
他解實在多言。智能起言言生因因。故名生
因。義生因者。義有二種。一道理名義。二境界
名義。道理義者。謂立論者言所詮義。生因詮
故名為生因。境界義者。為境能生敵證者智。
亦名生因。根本立義擬生他解。他智解起本
籍言生。故言為正生。智義兼生攝。故論上下
所說多言。開悟他時。名能立等。智了因者。謂
證敵者解能立言。了宗之智照解所說。名為
了因。故理門云。但由智力了所說義。言了因
者。謂立論主能立之言。由此言故敵證二徒
了解所立。了因因故名為了因。非但由智了
能照解。亦由言故。照顯所宗名為了因。故理
門云。若爾既取智為了因。是言便失能成立
義。此亦不然。令彼憶念本極成故。因喻舊許
名本極成。由能立言成所立義。令彼智憶本
成因喻故名了因。義了因者。謂立論主能立
言下所詮之義。為境能生他之智了。了因因
故名為了因。亦由能立義。成自所立宗。照顯
宗故亦名了因。故理門云。如前二因於義所
立。立者之智久已解宗。能立成宗。本生他解。
故他智解正是了因。言義兼之亦了因攝。分
別生了雖成六因。正意唯取言生智了。由言

生故敵證解生。由智了故隱義今顯。故正取
二為因相體。兼餘無失次釋名者。因者所由。
釋所立宗義之所由也。或所以義。由此所以
所立義成。又建立義。能建立彼所立宗故。或
順益義。由立此因。順益宗義。令宗義立。是故
名因。故瑜伽云。辯因者。謂為成就所立宗義。
依所引喻。同類異類。現量比量。及正教量。建
立順益道理言論。問喻既建成宗。亦能順益。
何不名因。答喻謂譬況。正云見邊。令所立義
見其邊際。究竟圓滿故名見邊。雖亦順益。非
是正釋宗之所以。親初建立得此因名。喻疎
後成不得因稱。是故此因不名見邊。說所因
時義未成故。至後當知。辨差別者。雖依建立
順益等義。總得因名。有果不同。疎成生了。各
類有別。分言義智。體異便成立敵二智。義之
與言生了各殊。別開六種。由此應言得果分
兩。約體成四。據類有三。望義為六。智了因。
唯是生因果。而非生因因。智生因。唯是生因
因。而非了因果。言義二生因。為智生因果。為
智了因因。言義二了因。為智了因因。非為智
了果。得為智生果。不作智生因以言望於義。
亦成顯了因以義望於言。亦成顯了果。以義
望於言。亦作能生因。以言望於義。亦為所生
果。由此應說唯因不是果。謂智生因。為果亦
成因。餘五果。又為四句。有唯生因而非了因。
謂智生因。有是了因而非生因。謂智了因。有
是生因亦是了因。謂言義。有非生因亦非了
因謂所立宗。明廢立者。一問何故一因。喻分

二種。答因正建宗。總苞稱一。喻有違順。別離
分兩。至下喻中當廣分別。二問何故一因體
分生了。答智境疎寬。照顯名了。言果親狹。令
起名生。果既有差。因分生了。同能得果。但總
名因。三問何故二因各分三種。答生果照果
義用不同。隨類有能故分三種。立智隔於言
義。不得相從名了。敵智不生立解。無由可得
名生。故但分三不增不減。四問何故六因體
唯有四。答順果義別。分成六因。立者義言。望
果二用。除此無體。故唯有四。五問何故因中
獨開三相。宗喻不開。答別名宗喻。通即稱因。
遍是宗喻二之法故。又因必寬。宗喻性狹。如
貫花縷貫二門故。由此開因不開宗喻。示因
相中有五。一標舉。二徵數。三列名。四別釋。
五示法。此即初也。其言生因。及敵證智所詮
之義。各有三相。相者向也。正取言生。正能立
故。此生智了。照解宗故。故正因體。言生智
了。兼亦義生。能建宗故。宗同異喻各有一體。
因相貫三更無別體。由此故說相者向義。故
理門云。不共不定。一向離故。闕一相也。又此
相者。面也。邊也。三面三邊。若爾既一因。如
何說多言名為能立。其相義多。能詮言一。於
三相中致一因言。故一因所依貫三別處。故
多相之言名為多言。非言多故名為多言。古
師解云。相者體也。初相同此。餘二各以有法
為性。陳那不許。同異有法非能立故。但取彼
義。故相非體。

論。何等為三。

述曰。二徵數也。

論。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

述曰。三列名也。遍是宗法性。此列初相。顯因
之體以成宗故。必須遍是宗之法性。據所立
宗。要是極成法及有法不相離性。此中宗言。
唯詮有法。有法之上所有別義名之為法。此
法有二。一者不共有。宗中法是。二者共有。即
因體是。理門論云。此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
論者決定同許今此唯依證了因故。彼自難
云。既爾便失前說言為能成立性。論主解云。
由有言生。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意以因體共
許之法。成宗之中不共許法。故此二法。皆是
有法之上別義。故今唯以有法名宗。對敵所
申因喻成立。雖取二依不相離性以為宗體。
有法既為二法總主。總宗一分故亦名宗。理
門論云。豈不總以樂所成立合說為宗。云何
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此無有失。以其總
聲於別亦轉。如言燒衣。或有宗聲唯詮於法。
若以宗中後陳名法。即宗是法。持業為名。總
宗之法。亦依主釋。具二得名。今因名法。宗之
法性。唯依主釋性者。體也。此唯義性。非是
體性。義相應故。餘二亦然。此共許因唯得遍
是有法宗性。以宗之法成即宗法故。不遍是
法宗之性。因犯兩俱不成過故。又不欲成宗
有法故。然因明理。有法不成於有法。此亦不
成於法。因犯所依不成過故。理門難云。若以
有法立餘有法或立其法。如以烟立火。或以
火立觸。其義云何。此義難云。如遠見烟立下
有火。以有烟故。豈非彼以有法成有法。烟之
與火俱有法故。又如見火云定有熱。以有火
故。熱觸既是火家之法。豈不以有法成於法

耶。陳那釋云。今於此中。非以成立火觸為宗。
但為成立此相應物。謂成山處決定有火。以
有烟故。爐中定熱以有火故。名為烟火相應
之物。非以有法烟。還成有法火。亦不以有法
火。而成熱觸法。彼論又云。若不爾者。依烟
立火。依火立觸。應成宗義一分為因。還以宗
中一分有法而為因故。便為不可。故因乃有
所依不成。無所依故。亦不以法成立有法。宗
中所陳。後能別前。名為能別。亦名為法。因成
於此。不欲以因成前所陳。是所別故。非別後
故。理門又云。又於此中。觀所成故。立法有
法。非德有德。故無有過。前陳名有法。後陳皆
名法。非法有法法性決定。如勝論師德與有
德。有德謂實。彼決定故。理門頌云。有法非成
於有法。及法此非成有法。但由法故成其法。
如是成立於有法。謂有法因法二俱極成。宗
中之法。敵先不許。但得共許因在宗中有法
之上。成不共許宗中之法。如是資益有法義
成。可得因在不共許中。許在彼中何所成立。
又若共許之因。依不共許法。凡所立因。皆有
他隨一所依不成過。不說有法而為所依。但
以其法而為所依。法非共許。縱唯立許豈定
無此過。又如立宗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無常
滅義。所作生義。聲有滅者。以有生故。一切生
者。皆有滅故。聲既因生。明有果滅。若因所
作。不遍聲宗。豈得遍在無常上有。一切正因
中。應皆有兩俱不成。無常之上本無生故。由
此故知。因但是宗有法之法。非法法也。問
稱為宗法。即已是因。何須言遍。初既云遍因

義已明。何須復云是宗法性。答若因不遍宗
有法上。此所不遍便非因成。有所不立。顯皆
因立。是故稱遍。若但言遍不言宗法。即不能
顯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能成於法。又因於宗
過名為不成。於二喻中俱有俱無名為不定。
於二喻中有無相違名曰相違。若唯言法性
不言遍者。因於宗過即是不成。或兩俱不遍。
或隨一不遍。或猶預不遍。或所依不遍。全分
一分等隨應有之。為簡此失是故言遍。若但
言遍不言宗法。不知此因誰家之因。為顯是
宗有法之因。成於宗法。故言法性。由此應為
諸句分別。有宗法而非遍。有是遍亦宗法。有
非遍非宗法。必無是遍非宗法句。但遍有法。
若有別體。若無別體。並能成宗。義相關故。必
是宗法。如薩婆多對大乘者。立命根實。以有
業故。如五根等。豈以命根。與業別體。即非正
因。故有別體。若無別體。義相關帶。必是宗
法。皆得說為宗之法性。非無體是。非有體非。
初有宗法而非遍者。四不成中皆一分攝。初
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者。如勝論師對聲生者。
立一切聲皆是無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因。
立敵二宗。唯許內聲有勤勇發。外聲非有。立
敵俱說此因於宗半有半無。故此過是兩俱
有體一分不成。餘無體兩俱一分一種不成。
若有體若無體。若自若他。合四種一分隨一
不成。兩俱一分。若自若他。合三種一分猶豫
不成。兩俱有體一分。若他若自。有體一分隨
一。合三所依不成。如是更有十一。并前十二
一分不成。皆如下釋。後句非遍非宗法者。四

不成中并全分過。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
為常。眼所見故。俱說此因於聲無故。此是有
體兩俱全分兩俱不成。餘無體兩俱全分一
種不成。有體無體。若自若他。四種全分隨一
不成。兩俱全分。若自若他。三種猶豫不成有
體無體兩俱全分。有體無體若自若他。隨一
全分六種所依不成。如是更有十四。并前十
五全分不成。亦如下釋。此二遍句。並皆是過。
唯第二句遍亦宗法。是正因相。為簡非句故
說遍是宗法性。言同品定有性者。顯第二相。
同是相似義。品是體類義。相似體類名為同
品。故理門云。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隣近均等。
說名同品。以一切義皆名品故。彼言意說雖
一切義皆名為品。今取其因正所成法。若言
所顯法之自相。若非言顯意之所許。但是兩
宗所諍義法。皆名所立。隨應有此所立法處
說名同品。以隨有無體名同品。由此品者是
體類故。若唯言所陳所諍法之自相名為所
立。有此法處名同品者。便無有四相違之因。
比量相違。決定相違。皆應無四。若全同有法
上所有一切義者。便無同品。亦無異品。宗有
一分相符極成。非一切義皆相違故。故但取所
立有此名同。然下論云。如立無常。瓶等無常
名同品者。唯舉所陳兩宗本諍法之自相名
為同品。以餘意所許是傍所諍。略而不說。理
皆同品。以此釋文。應當深義。同品有二。一宗
同品。故下論云。謂所立法均等義品。是名同
品。二因同品。下文亦言。若於是處顯因同品
決定有性。然論多說宗之同品名為同品。宗

相似故。因之同品名為同法宗之法故。何須
二同。因之在處說宗同品。欲顯其因。遍宗喻
故。宗法隨因說因同法。顯有因處立法必隨
故。且宗同品。何者名同。若同有法。全不相
似。聲為有法瓶為喻故。若法為同。敵不許法
於有法有。亦非因相遍宗法中。何得取法而
以為同。此中義意。不別取二。總取一切有
宗法處名宗同品。故論說言。如立無常。瓶等
無常是名同品。有此宗處決定有因。名因同
品。然實同品正取因同。因貫宗喻體性寬
遍。有此共許因法之處。不共許法定必隨故。
今明一切有宗法處其因定有。故說宗同。不
欲以宗成因義故。非正同品。其因於彼宗同
品處決定有性。故言同品定有性也。因既決
定有。顯宗法必隨。理門亦云。說因宗所隨。宗
無因不有等。依上二相。理門論云。云何別法
於別處轉。此中問意。如所作因必隨附聲。與
瓶等上所作性別。如何聲宗之上別因。於瓶
等中別處而轉。或所作因。是聲有法。宗上別
法。云何於彼別瓶處轉。而言共相貫在宗喻。
遍是宗法。同品定有。陳那釋云。由彼相似不
說異名。言即是此故無有失。此答意言。由聲
瓶上共所作性相似而有。總相合說。不說聲
瓶二異名中。聲所作性即喻處所作性。言彼
即此故無有失。彼復難云。若不說異。云何此
因說名宗法。前難聲宗所作性因。云何得於
別瓶上轉。此難云何瓶所作性說為宗法。既
不說彼所作性異總合說者。所作性因既於
瓶有。云何此因說名宗法。彼復釋言。此中但

說定是宗法。不欲說言唯是宗法。此釋意言。
總因之中但說定遍宗法性。不欲說言唯是
宗法。故一總言貫通二處。宗非宗上悉皆得
有。其中可有遍是宗法。若別異說。唯聲所作
唯宗法性。別不容有舉喻成宗。又別異說唯
瓶所作。亦不得成是宗法性。何所成立。彼復
難言。若爾。同品應亦名宗。此意難云。二中所
作總貫稱因。二上無常應皆宗諍。彼自釋云。
不然。別處說所成故。因必無異方成比量。故
不相似。答難不然。唯別聲上有無常義是其
所成。共所諍故。非於瓶上。夫立因者。必須立
敵宗喻之上兩俱無異方成比量。故能立通。
所立義局。理不相似。故答不然。問何故此因
於宗異品皆說遍字。於同品上獨說定言。答
因本成宗。不遍成者非立。異喻止濫。不遍止
者非遮。成不遍故不成過生。遮不盡故不定
等起。成宗不遍。如上已陳。止濫不盡。至下當
悉。同喻本順成宗。宗成即名同喻。豈由喻遍
能順所立方成宗義。但欲以因成宗。因有宗
必隨逐。不欲以宗成因。有宗因不定有。故雖
宗同品。不須因遍有。於異品有。同品半有
半無。雖並不定。由因於異有故成過。非因於
同不遍為失。即九句內。後三句中初後句是。
後三中句正因所攝。於異品中止濫盡故。初
後二句不定過收。皆止異品濫不盡故。由此
同品說定有性。宗異品中皆說遍也。其九句
者。理門論云。宗法於同品。謂有非有俱。於異
品各三。有非有及二。言宗法者。謂宗之法。即
因是也。於同品者。宗同品也。體即同喻。謂能

立因於同品喻成其三種。一有。二非有。三亦
有亦非有。彼名為俱。此三種因。於宗異品異
法喻上。亦各有三。一有。二非有。三亦有亦非
有。彼名及二。且同品有異品三者。謂因於同
品有異品亦有。於同品有異品非有。於同品
有異品有非有。如是因於同品非有。異品亦
三。於同品有非有。異品亦三。故成九句。理門
論中示九宗云。常無常勤勇。恒住堅牢性。非
勤遷不變。由所量等九。恒住堅牢性及不變。
此四皆常義。遷是無常。此四句中。上之三句
顯示九宗。下之一句結由九因而成九類。其
九因者。理門論云。所量作無常。作性聞勇發。
無常勇無觸。依常性等九言無觸者。無質礙
義。上之三句顯示九因。下之一句結由九宗
而成九類。以此上三句成前上三句。一一句
中皆有三種。次第配之。即成九也。一同品有
異品有。如聲論師。立聲為常。所量性故。喻如
虛空。此中常宗瓶為異品。所量性因於同異
品皆遍共有。二同品有異品非有。如勝論師。
立聲無常。所作性故。喻如瓶等。無常之宗空
為異品。所作性因於同品有於異品無。三同
品有異品有非有。如勝論師。立聲勤勇無間
所發。無常性故。喻如瓶等。勤勇之宗。以電空
等而為異喻。無常性因。於同品亦有。於異
品喻電等上有。空等上無。此是初三。中三句
者。一同品非有異品有。如聲論師。立聲為常。
所作性故。喻若虛空。此中常宗瓶為異喻。所
作性因於同品空上無。於異品瓶上有。二同
品非有異品非有。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

為常。所聞性故。喻若虛空。此中常宗瓶為異
喻。所聞性因同異品中二俱非有。三同品非有
異品有非有。如聲論師。立聲為常。勤勇無間
所發性故。喻若虛空。此中常宗。以電瓶等為
異品。勤勇之因。於同品空一向非有。於其異
品瓶等上有。電等上無。此是中三。後三句者。
一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如聲論師。立聲非勤
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喻若電空。此非勤宗
瓶為異喻。無常性因。於同品電上有空上非
有。異品瓶中一向是有。二同品有非有異品
非有。如勝論師。立內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
性故。喻若電瓶。此無常宗空為異喻。勤勇之
因。於同品瓶等上有。電等上無。異品空中一
向非有。三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如聲論
師對勝論師。立聲為常。無質礙故。喻若極微
及太虛空。此中常宗。以瓶樂等而為異喻。無
質礙因。於其同品虛空上有。極微上無。亦於
異品瓶等上無。樂受等有。是名九句。然理門
論料簡此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
名相違。所餘皆不定。於同有者。謂能立因於
同品有。言及二者。於同品中亦有非有。在異
無者。此能立因。於同品有在異品無。及同品
中亦有非有於異品無。言是因者。此之二句
皆是正因。於九句中第二第八兩句所攝。翻
此名相違者。翻此二正因即名相違。翻初句
云。於同非有於異品有。翻第二云。於同非有
於異品中亦有非有。即九句中第四第六兩
句所攝。皆相違因。是法自相相違因故。攝餘
不盡。所餘皆不定者。餘之五句皆為不定。謂

九句中。第一第三第五第七第九句。第一句
者。共不定攝。第三句者。異品一分轉同品遍
轉。第五句者。不共不定。第七句者。同品一分
轉異品遍轉。第九句者。俱品一分轉。此等諸
句至下當知。上九宗中。五常。初三初一。中三
皆。後三後一。二無常。初後三皆中。一勤。初
三後一。一非勤。後三初一。總為四類。問第八
句因若正因攝。有比量相違。第八句非正因
攝。同品俱故。如第七九。答此有決定相違。量
云。第八句因正因所攝。九句因中具三相故。
如第二句。不言九句但言具三相。恐有不定
過。為如第二句具三相故。此第八句正因所
攝。為如決定相違等具三相故。此第八句非
正因攝。故言九句中。便無此過。或決定相違
不具三相。他智不決定故。問言定有性已顯
有因。宗必隨逐。何須言同品。既云同品。即顯
有宗。因必隨逐。何須復云定有性也。答但言
定有不言同品。乃顯此因成義不定。非定成
宗。但言同品不言定有。亦顯此因成相違法
等。非本宗義。今顯定成宗。及非成異品。故說
同品決定有性。由此應為四句分別。有同品
非定有。謂宗同品非定有因。即九句中中三
句是。第四第六相違過收。第五句者不共不
定。有定有非同品。謂定有因非宗同品。於九
句中。除二五八。餘六句是。第四第六是相違
因。餘之四句不定過攝。第一句共。第三句者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第七句者同品一分
轉異品遍轉。第九句者俱品一分轉。有亦定
有亦同品。謂是宗同品亦定有因。於九句中。

除中三句。初後三是。實若無過。唯取第二第
八正因。若通有過。即通六句二正因四不定。
有非同品亦非定有。謂非宗同品亦非定有
因。即異品遍無性。於九句中第二五八三句
所攝。二八正因。第五不定。此初三句內。唯第
三句少分正因。餘皆有過。為簡過句顯自無
過。故說同品定有性也。異品遍無性者。顯第
三相。異者別義。所立無處即名別異。品者聚
類。非體類義。許無體故。不同同品體類解品。
隨體有無。但與所立別異聚類即名異品。古
因明云。與其同品相違。或異說名異品。如立
善宗不善違害。故名相違。苦樂明闇冷熱大
小常無常等。一切皆爾。要別有體違害於宗。
方名異品。或說與前所立有異名為異品。如
立無常。除無常外自餘一切苦無我等。慮礙
等義皆名異品。陳那以後皆不許然。如無常
宗。無常無處即名異品。不同先古。理門破云。
非與同品相違或異。若相違者。應唯簡別。謂
彼若非無所立處名為異品。要相違法名異品
者。應唯簡別。是則唯立相違之法簡別同品。
不是返遮宗因二有。若許爾者。則一切法應
有三品。如立善宗不善違害。唯以簡別名為
異品。無記之法無簡別故。便成第三品非善
非不善故。此中容品。既望善宗非相違害。豈
非第三。由此應知。無所立處即名異品。不善
無記既無所立。皆名異品。便無彼過。又難或
異名異品云。若別異者應無有因。謂若說言
與宗有異即名異品。則應無有決定正因。如
立聲無常。聲上無我苦空等義。皆名異品。所

作性因。於異既有。何名定因。謂隨所立一切
宗法。傍意所許。亦因所成。此傍意許。既名異
品。因復能成。故一切量皆無正因。故知。但
是無所立處。即名異品。此亦有二。一宗異品。
故下論云。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二因
異品。故下論云。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
無。因遍非有。然論多說宗之異品名為異品。
宗類異故。因之異品名為異法。宗法異故。何
須二異。因之無處說宗異品。欲顯其因隨宗
無故。宗之無處說因異品。顯因無處宗必先
無。且宗異品。何者名異。若異有法。同法所依
有法各別。亦應名異。若異於法。敵本不許
所立之法於有法有。一切異法皆應名同。此
異品者。不別取二。總取一切無宗法處。名宗
異品。故論說言。謂於是處無其所立。又若是
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但略無正諍無常。
唯舉見常名為異品准理同前。無隨所應所立
之法。無此宗處定遍無因。名因異品。然雖異
品亦取因異。顯無宗處因定隨無。翻顯有因
宗定隨轉。雖復離法先宗後因。彼若不然。便
成異法。今顯能立本欲成宗。於異品無其宗
便立。故正宗異後方因異。其因於彼宗異品
處決定遍無。故言異品遍無性也。問言遍無
性。已顯無因宗必隨無。何須言異品。既云異
品。即顯無宗因亦隨無。何須復云遍無性也。
答但言遍無不言異品。乃顯此因成相違法
等。非離於宗返成宗義。但言異品不言遍無。
亦顯此因成不定等非定成宗。今顯此因定
成於宗同品定有。於異品上決定遍無。故說

異品遍無性也。由此應為四句分別。有異品
非遍無。謂宗異品非因遍無。即九句中。除二
五八。餘六句是。一三七九四是不定。四六相
違。如前配釋。有遍無非異品。謂因遍無非宗
異品。即九句中。第四五六。四六相違。第五
不定。有異品亦遍無。謂宗異品亦因遍無。即
九句中第二五八。二八正因。第五不定。有非
異品亦非遍無。謂非宗異品。亦非因遍無。即
九句中。除四五六。餘六句是。二八正因。餘四
不定。如上所說諸句料簡。自句他句皆無過
者。正因所攝。當句之中雖無其過。他句有過。
故應如前一一分別。初三句中。唯第三句少
分正因。餘皆有過。為簡彼過故說異品遍無
性也。問此三相中。何故不言遍是宗品性。而
云法性。同異二相何故不言同定有法性。異
遍無法性。而皆云品。答宗一所立。總說為宗。
狹不說品。喻寬能立。皆說品字。以因成宗。非
成二品。初相云法。後二不言。問此之三相。
為具方成。為闕亦得。若具方成。何故前言闕
無異品亦成正因。既不要具。何須三相。答要
具三相。止異濫而成因。非關喻依故。闕無而
許正。同法本成宗義。無依不順成宗。異法本
止濫非。濫止便成宗義。故同必須依體。異法
無依亦成。此說有體成有體宗。故異體無亦
具三相。上來三句所說過者。各自句中四句
之過。若談闕過。闕有二種。一無體闕。二有體
闕。無體闕者。謂不陳言。但在三支。非在三
相。若陳因言。必有體闕。三相既義故非無體。
無體闕者。此中相對互說有無亦為四句。有

闕因非同異喻。有闕同異喻非因。有闕因亦
闕同異喻。有非闕因非闕同異喻。此四句中。
初句闕一。第二句闕二。第三句闕三。第四句
非過。如是乃至三立皆闕。三皆不闕。有闕皆
過。不闕不定。雖有所陳似立生故。三皆闕者。
唯陳其宗。不陳餘故。如是合有三箇四句。一
箇兩句。但名闕過非餘過攝。有體闕者。復有
二種。一者以因三相而為能立雖說因三相。
少相名闕。二者因一喻二三為能立。雖陳其
體。義少名闕。且因三相少相闕者。有闕初相
非後二。有闕後二非初相。有闕初相亦後二。
有不闕初相亦非後二。如是乃至。三相俱闕。
三相俱不闕。此中總有三種四句。一種兩句。
唯闕初相四不成攝。如是二合闕。乃至三合
闕。隨應唯有不成不定及相違過。皆因過故。
若因一喻二陳為能立義少闕者。亦有三種四
句。一種二句。且闕因義非後二。四不成過。有
闕第二非初後。俱不成攝。有闕第三非初二。
俱不遣攝。如是闕二乃至闕三。及三不闕。闕
者皆過。不闕非過。隨應各有因四不成。同喻
俱不成。異喻俱不遣。或具二過。或具三過賢
愛論師。陳那菩薩等。不以無體為闕。故唯六
句。雖唯陳宗從元無能立。何名能立缺減之
過。諸德皆說總有七句。不言有能立以成過。
但是闕能立過。故說七闕。問理門論料簡九
句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返此名相違。
所餘皆不定。謂九句中。唯有法自相一違。
及五不定。餘四不成。一不定。三相違。何故不
攝。答以因親成於宗。所以說其相順。同異成

宗疎遠。故但標其順違。由此餘過不攝之盡。
上三相中各自為句。及三相對闕。論文雖無
次第作處。道理定然。巨細分別更有多種。且
以初相三句之中一句為首。對餘二相作四
句者。有是宗法而非遍。非是同品非定有性。
有是同品非定有性。非是宗法而非遍有是
宗法而非遍。亦是同品非定有性。有非宗法
而非遍。亦非同品非定有性。如是以初相第
一句。對第二相四句。有四種四句復以此句
對第三相四句。復有四種四句。如是初相第
一句。對餘二相四句。有八種四句。以初相餘
二句為首。對餘二相各四句亦如是。其初相
三句為首。對餘有三種八句。總成二十四種
四句。以第二相四句。對第三相四句。一一
各別有四種四句。復成一十六種四句。如
是總成四十種四句。有是有非。恐文繁廣略
示而已。於前諸句總說頌曰。於宗法三相。各
對互隨無如應為不成。不定相違等。等言意
顯諸缺減過。同喻異喻諸所有失。皆此所攝。
宗法三相。因三相也。於此三相而釋義故。因
親成宗相寬遍故。各對互隨無者。此有四類。
一者各對。三相一一各對自法為句。初相有
三。後二各四。二者互隨無。三相更互闕無綺
對為句。古今合有多釋。今唯取宗法三相。入
此頌中有三種四句。有一種兩句。三者各對
互隨無。以初相三句中一一句。各對後二相
中各四句一一。更互隨有無以為四句及以第
二相四句一一。對第三相四句一一。更互隨
有無以為四句。合有四十種四句。四者各對

互隨。以因三相。如其所應。初相有過。名為不
成。於後二相有過。名為不定。於其二相有相
違過。名曰相違。若三支互闕。因闕名不成。同
闕名俱不成。異闕名俱不遣。三支雖具。自他
各對互隨是非名相違決定。是故稱等。如是
總攝因過皆盡。此中合有四十五種四句。一
種三句。一種兩句。或闕一有三句。闕二有三
等。是名略釋宗法三相。

論。云何名為同品異品。

述曰。四別釋有二。
初問。後答。此問也。何故三相不問釋初。答有
二釋。一者同品異品各各有二。一宗同異二
因同異。今說宗同異。恐濫因同異。故偏問
之。初相無濫。故不須簡。問遍是宗法。宗有別
總。義亦有濫。何故不徵。答因於有無說宗同
異。宗成順違說因同異。故於宗因同異不定。
為簡此過。遂別徵二。由因但是有法宗法。成
於法故。不是總宗及法之法。無濫可遮故不
徵釋。此問二體相成顯故。二者宗是有法。上
已明之。二品未明。故須徵釋。

論。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

述曰。下
答前徵有二。初同。後異。同中復二。一總出
體。二別指法。此初也。所立法者。所立謂宗。
法謂能別。均謂齊均。等謂相似。義謂義理。品
謂種類。有無法處。此義總言。謂若一物。有與
所立總宗中法。齊均相似義理體類。說名同
品。是中意說宗之同品。所立宗者。因之所立
自性差別不相離性。同品亦爾。有此所立中
法。互差別聚不相離性相似種類即是同品。
若與所立總宗。相似一切種類之聚名同品

者。宗上意許所有別法。皆入總宗。且如異品
虛空上無我。與聲意許無我相似應名同品。
若與所立有法相似種類之聚名為同品。即
一切宗多無同品。如聲有法。瓶非同故至下
喻中當廣建立。為遮此二。總標所立法而簡
別之。若聚有於賓主所諍因所立法聚相似
種類即名同品。由法能別之所別宗因之所
成。故舉此法以彰彼聚。問若爾。聲上無我等
義。非因所立應名異品。答彼若不許聲有法
有亦成異品。宗因無故。若彼許有。為因所成。
隨意所諍亦名同品。故有有法差別相違。

論。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

述曰。此別
指法。如立宗中陳無常法聚名宗者。瓶等之
上亦有無常。故瓶等聚名為同品。此中但取
因成法聚名為同品。故瑜伽言。同類者。謂隨
所有法望所餘法。其相展轉少分相似。有五
相似。一相狀二自體。三業用。四法門。五因
果。今此中說法門相似。

論。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

述曰。下解
異品有二。一總出體。二別指法。此初也。處謂
處所。即除宗外餘一切法。體通有無。若立有
宗。同品必有體。所以前言均等義品。異品通
無體。故言是處。所立謂宗不相離性。謂若
諸法處無因之所立即名異品。非別無彼言
所陳法。及與有法名為異品。過如前說。此中
不言無所立法。前於同品已言均等所立法
訖。此准可知。但無所立。義已成故。理門亦云。
若所立無說名異品。但無所立即是異品。同
品不說處。異體通無故。瑜伽說言。異類者。謂

所有法望所餘法。其相展轉少不相似。故非
一切全不相似。但無隨應因所成故。與同相
違亦有五種。

論。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述曰。此
別指法。如立其無常宗。所作性為因。若有處
所是常法聚。見非是所作。如虛空等。說名異
品。此中既說宗之異品。唯應說云謂若是常。
如虛空等。復云見非所作者。舉因異品。兼釋
遍無。問何故前說宗之同品不兼定有。此釋
異品兼解遍無。答有二解。一者影彰同品
之中但為簡別因之同品。顯異亦爾。不要解
於定無之相。故文略之異品之中。乘言便故。
兼釋遍無。顯同亦爾。二者同品順成。但許有
因即成同品。易故不解決定有性。異品止濫。
必顯遍無方成止濫。故解異品。兼解遍無同
品因也。為顯同異二品別故。問如立無常。龜
毛無彼常住之相亦名無常。於一切時性常
無故。亦得名常。何故不立非同異品。答聲言
無常。性是滅義。所作性者。體是生義。龜毛
非滅。亦非有生。既無所立。即入異品。故喻
唯二。更無雙非。若常宗有亦入異品。若非有
品便入同中。

論。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

述曰。
五示法也。於中有三。初舉兩因。次成三相。後
顯所成。此初也。此中者。發端義。或於此所說
因義之中。雙舉兩因者。略有三義。一對二師。
二釋遍定。三舉二正。對二師者。聲論師中總
有二種。一聲從緣生即常不滅。二聲本常住。
從緣所顯今方可聞。緣響若息。還不可聞。

聲生亦爾。緣息不聞。緣在故聞。此二師皆有
一分一切內外異性。一體多體能詮別故。若
佛弟子。對聲生論立聲無常。所作性因。便具
三相。對聲顯論。言所作性。隨一不成。若對聲
顯言勤勇因。便具三相。對聲生論。立一切聲
皆是無常。勤勇為因。宗法非遍兩俱不成。今
顯對聲生。所作為因。若對聲顯。勤勇為因。又
立內外聲皆無常。因言所作。若立內聲。因言
勤勇。不爾因有兩俱一分兩俱不成。為對計
別。故陳二因。釋遍定者。所作性因。成無常
宗。三相俱遍。勤勇因成。同定餘遍。顯順成宗
同定亦得不要三遍。故舉二因。舉二正者。顯
九句中。此中所作。彼第二因。此勤勇因。彼第
八句。陳那說二俱是正因。具三相故。今顯彼
二因皆具三相。故雙陳之。所作性者。因緣所
作。彰其生義。勤勇無間所發性者。勤勇謂策
發。善即精進。染謂懈怠。無記謂欲解。或是作
意。或是尋伺。或是思慧。由此等故。擊臍輪等
風。乃至展轉擊咽喉唇舌等。勇銳無間之所
發顯。

論。遍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於異品遍無。


曰。顯成三相。如上所說。生顯二因皆具三相。
故成正因。義應一一皆准前作若遍若闕。

論。是無常等因。

述曰。顯因所成。等者。等取
空無我等。此上二因。不但能成宗無常法。亦
能成立空無我等。隨其所應。非取一切。若所
作因。亦能成立言所陳苦等及無常宗。意所
許苦等一切法者。此因便有不定等過。謂立
量云。聲亦是苦。所作性故。以無漏法而為異

品。所作性因於其異品一分上轉。應為不定
言。此所成聲。為如於瓶。所作性故。體是其
苦。為如自宗道諦等法。所作性故。體非是苦。
此既正因。無不定過。故此言等。隨其所應。故
瑜伽說同異喻云。少分相似及不相似。不說
一切皆相似。一切皆不相似。不爾一切便無
異品。因狹若能成立狹法。其因亦能成立寬
法。同品之上雖因不遍。於異品中定遍是無
故。因寬若能成立寬法。此必不能定成狹法。
於異品有。不定過等隨此生故。是故於此應
設劬勞也。

建武二年七月一日上卷之分三帖寫功
了以筆跡之結緣備尊神之法味冀一天
風收而都鄙歸正理四生浪靜而昇沈萌
善因耳。

權律師尊經

同十九日點了

或本云點本者元興寺明詮僧都噵點也。

但處處有不契明燈抄計音石先德
未被披覽歟。

校本云。

依長者殿仰以明詮點為本重以愚案點
三卷疏此卷始自仁平四年正月十六日
至于二月十四日二十七日讀了字點有
誤者改直了。

左大臣在御判

同月二十八日讀序了本點不甘心
者任愚意削改了

自正月十六日至于二月十四日午剋點

五月二十八日直了六月二十四日一遍
讀合了

久壽三年二月三日重讀了去月二
十四日始之久壽三年三月十八日重讀
了去月二十二日始之今度別紙書目六。

卷 2

論。喻有二種。

述曰。自下第三示喻之相。文
段有三。一標舉。二列名。三隨釋。此初也。梵
云達利瑟致案多。達利瑟致云見。案多云邊。
由此比況。令宗成立究竟名邊。他智解起。照
此宗極名之為見。故無著云。立喻者。謂以所
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正說。師子覺言。所
見邊者。謂已顯了分。未所見邊者。謂未顯
了分。以顯了分顯未顯了分。令義平等。所
有正說。是名立喻。今順方言。名之為喻。喻
者。譬也。況也。曉也。由此譬況。曉明所宗。故
名為喻。前雖舉因亦曉宗義。未舉譬況令極
明了。今由此況宗義明極。故離因立獨明喻
名。

論。一者同法二者異法。

述曰。二列名也。同
者相似。法謂差別。共許自性名為有法。此上
差別所立名法。今與彼所立差別相似名同

法。無彼差別名為異法。異者別也。問何故宗
同異名品。因同異名法。答若同異總宗不相
離性種類名品。若不同異於總宗。亦不同異
於宗有法。但同異於有法之上所作義者。名
之為法。又此所作。非總所立。不得名品。名之
為法。宗總所立。遂與品名。能所異故。又因宗
二同異名法。別同異名品。此同異二。故名為
法。次下二因同異。及上宗同異。並別同異。故
皆名品。

論。同法者若於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曰。三隨釋有二。一解同。二解異。理門論云。
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此二名譬喻。餘皆
此相似。解初中有三。一牒名。二總顯。三別
指。同法牒名。餘文總顯。處謂處所。即是一切
除宗以外有無法處。顯者。說也。若有無法。說
與前陳。因相似品。便決定有宗法。此有無處。
即名同法。因者。即是有法之上共許之法。若
處有此名因同品。所立之法。是有法上不共
許法。若處有共因。決定有此不共許法。名定
有性。以共許法成不共故。理門論云。說因宗
所隨。是名同喻。除宗以外有無聚中。有此共
許不共許法。即是同故。以法同故。能所同故。
二合同故。此中正取因之同品。由有此故宗
法必隨。故亦兼取宗之同品。合名同法。問
顯因同品。宗法必隨。何須復言決定有性。言
決定有性。因必在宗。何須復說顯因同品。答
唯言因同品。不說定有性。即九句中諸異品
有。除二五八餘六句是。相違不定亦二過
攝。異喻亦犯能立不遣。若言定有性。不說因

同品。亦即是九句中同品非有。四五六是。相
違不定亦二過攝。同喻亦犯能立不成。若非
因同品亦非定有性。即九句中異品非有。二
五八是。正因不定二種所攝。同喻亦犯俱不
成過。若顯因同品。亦決定有性。即九句中同
品亦有句。除四五六餘六句是。正因不定二
種所攝。異品無過。正因所攝。異品有過。不定
所攝。異喻或有一分全分能立不遣。此同異
喻所犯諸過。或自或他。或全或一分。隨其所
應。皆應思惟。為遮前三句及第四少分所說
過失。顯第四句少分為正。必須雙言顯因同
品決定有性。

論。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

述曰。別
指法也。如立聲無常宗。所作性因。瓶為同喻。
此中指法。以相明故。合結總陳。若所作者。即
前總顯因之同品。見彼無常。亦則前顯決定
有性。諸有生處。決定有滅。母牛去處。犢子必
隨。因有之處。宗必隨逐。此為合也。若有所
作。其立敵證等見彼無常。如瓶等者。舉其喻
依有法結也。前宗以聲為有法。無常所作為
法。今喻以瓶等為有法所作無常為法。正以
所作無常為喻。兼舉瓶等喻依。合方具矣。等
者等取餘盆甖等。理門論云。若爾喻言應非
異分。顯因義故。古因明師因外有喻。如勝論
云。聲無常宗。所作性因。同喻如瓶。異喻如
空。不舉諸所作者皆無常等貫於二處。故因
非喻。瓶為同喻體。空為異喻體。陳那已後。說
因三相即攝二喻。二喻即因。俱顯宗故。所作
性等貫二處故。古師難云。若喻亦是因所攝者。

喻言應非因外異分。顯因義故。應唯二支何
須二喻。陳那釋云。事雖實爾。然此因言。唯為
顯了是宗法性。非為顯了同品異品有性。無
性。故須別說同異喻言。意答。喻體實是因。爾
不應別說。然立因言。正唯為顯宗家法性是
宗之因。非正為顯同有異無順返。成於所立
宗義。故於因外別說二喻。顯因有處。宗必隨
逐。并返成故。令宗義成。彼復難言。若唯因言
所詮表義。說名為因。斯有何失。此難意說。如
所作言所詮表義。唯名為因。瓶同空異名喻。
非因斯有何失。復問彼言。復有何德。彼古答
言。別說喻分是名為德。陳那復難。應如世間
所說方便。與其因義都不相應。此難意云。如
世間外道亦說因外別有二喻。汝於因外說喻
亦爾。遍宗法性既是正因。所說二喻非是正
因。但為方便助成因義。此喻方便既與因別。
則與因義都不相應。古師復云。若爾何失。縱
同外道亦何過耶。如外道說有五根識。佛法
亦有。非為失故。陳那難云。此說但應類所立
義。無有功能。非能立義。由彼但說所作性故
所類同法。不說能立所成立義。此中難意。我
亦不說同於外道說極成義名之為失。由同
彼說不極成義有過失故。謂諸古師同外道
說。聲無常宗。所作性因。同喻如瓶。異喻如
空。不極成義。陳那難云。若說瓶體空體為喻。
但應以瓶類於所立無常之義。既喻不言諸
所作者皆是無常。舉瓶證聲無有功能。其喻
便非能立之義。由彼舉因。但說所作法。舉瓶
類聲同無常。不說能立諸所作者。及與所立

皆是無常。故無功能非能立義。又若以瓶即
為喻體。瓶即四塵。可燒可見。聲亦應爾。若我
如說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所作。既為
宗正同法。無常隨之亦決定轉。舉瓶喻依以
顯其事。便無一切皆相類失。汝既不然。故有
前過。陳那又難。又因喻別。此有所立同法異
法。終不能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是故但有
類所立義。然無功能。此意難言。因喻既別。同
喻但有所立無常。異喻無此。汝同喻不說諸
所作者皆是無常。異喻不雙無。終不能顯所
作性因。與所立無常不相離性。總結之云。是
故但有類所立義。然無功能。非能立義。古師
復問。何故無能。陳那難云。以同喻中不必宗
法宗義相類。此復餘譬所成立故。應成無窮。
意說因喻無能所以。既汝不言諸所作者皆
是無常。故彼同喻不必以因宗法。及無常宗
義相類。但云如瓶。他若有問。瓶復如何無常。
復言如燈。如是展轉應成無窮。是無能義。我
若喻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既以
宗法宗義相類。總遍一切瓶燈等盡。不須更
問。故非無窮成有能也。復難彼言。又不必定
有諸品類。若但瓶體為同喻者。非燒見等一
切皆類。便成過失。若如我說彼喻依中。但以
所作無常等類。便無彼過。又難言。若唯宗
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應亦成因。此意難言。
唯以所作遍宗法性是其因性。同有異無但
喻非因。是故瓶空喻非因者。即不定因應亦
成因。但有遍宗法。無後二相故。古返難言。云
何具有所立能立及異品法。二種譬喻而有

此失。彼意難言。云何同品瓶上。具有所立無
常。能立所作。及異品法。此二喻中有不定失。
陳那難云。若於爾時所立異品。非一種類。便
有此失。如初後三各最後喻。謂立量時。所立
異品亦有非有。非一種類。汝既但指瓶為同
品。空為異喻。雖具二喻。喻若非因。便此不
定。如初三最後喻者。謂九句中。初三第三句
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後三最後喻者。謂九句
中。後三第三句同品有非有異品亦有非有。
此二喻中。若同取有義。異取無義。同喻亦具
所立能立及異法喻。然由異品一分有故。因
成不定。以汝同喻如瓶異喻如空。喻非因故。
不別簡言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便
有不定。若別簡別。喻即是因。便無彼失。簡彼
兩三。非正因故。要異遍無。是正因故。彼復結
云。故定三相唯為顯因。由是道理。雖一切分
皆能為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說為因。此
中故定唯為之聲。彰因三相顯了於宗。二喻
即因。雖俱是因顯了宗義。於三相中遍宗法
性。唯此一分且說為因。餘二名喻。據勝偏明。
非盡理說。故名為且。前文依此顯了宗義。說
因之三相亦不相違。問何故共許法不共許
法分為宗因。同喻上二合為一支。答對敵申
宗。不共而為所立。由因成此。共許別立能成。
同喻令義見邊。二俱助成前立。故因宗別說。
同喻合故問因陳所作已貫瓶中。同喻再申
豈非鄭重。答因雖總說。宗義未明。指事明前。
非為鄭重。古師合云。瓶有所作性。瓶是無常。
聲有所作性。聲亦無常。今陳那云。諸所作者

皆是無常。顯略除繁。喻宗雙貫。何勞長議。
故改前師。古師結云。是故得知聲是無常。今
陳那云。譬如瓶等。顯義已成。何勞重述。故於
喻中雙陳因宗二種明矣。至後當知。

論。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


曰。下解異有四。一牒名。二總顯。三別指。四
釋成。此即初二。處謂處所。除宗已外有無法
處。謂若有體若無體法。但說無前所立之宗。
前能立因亦遍非有。即名異品。以法異故。二
俱異故。理門頌云。宗無因不有。是名異法。有
解。正取因之異品。由無此故宗必隨無。故亦
兼取無宗名異。合名異法。復自難言。若但無
因即名異法。同品非有應是異喻者。若爾。聲
無常宗。以電瓶等而為同喻。勤勇之因。於電
非有。應成異品。宗定隨無。由此應言同成宗
故。因為正同。宗為助同。異品離故。宗為正
異。因為助異。偏取非異。故理門云。宗無因不
有。名為異法不云因無宗不有。名為異喻。然
此不欲別成異法。故先無宗。後方無因。問何
故所立不言遍無。能立之因言遍非有。答宗
不成因。不言遍無。因成宗故言遍非有。因不
遍無便成異法。不定相違種種過起。宗之所
立。其法極寬。如聲無我。空等亦有。若異皆
無。都無異品。如空等言。便徒施設。故知但無
隨應小分因之所立。即是異宗。非謂一切皆
遍非有。

問說所立無。因已非有。何須復說因遍無耶。
說因遍無。已無所立。何須復說所立宗無。答
但言所立無。因不遍非有。即九句中異品有

攝。除二八五餘六句是。異喻亦犯能立不遣。
若言因遍非有。不說所立無。即九句中同品
非有攝。四六五是。同品亦犯能立不成。若非
說所立無。亦非因遍非有。即九句中同品有
句。除中三句餘六句是。異喻亦犯俱不遣過。
若說所立無因亦遍非有。即九句中二五八
是。二八為正。第五不定。同喻或犯俱不成過。
他句有過故此有過。不爾此句非有過收。此
中諸過。或自或他。或全或分。隨其所應准前
思作。第四句小分為正。餘皆有過。為遮此等。
必須雙言說所立無因遍非有。

論。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

述曰。別
指法也。如無常宗。是常為異。所作性因。非作
為異。返顯義言。於常品中既見非作。明所作
者定見無常。同成宗故。先因後宗。異法離前。
宗先因後。若異離中因先宗後。如言非作定
是常住。翻成本來非諍空常住。非是離前成
於無常之宗義也。若成常住。便犯相符。舊已
定宗。今成立故。同既成立先因後宗。異既離
前隨宗先後。意欲翻顯前成立義。今者宗無
因既不轉。明因有處宗必定隨。異但說離。離
成即得。必先宗無後因無也。故理門云。說因
宗所隨。宗無因不有。如空等者。此舉喻依。以
彰喻體。標其所依有法。顯能依之法非有。等
者。等取隨所應宗涅槃等法。

論。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

述曰。下釋成義。顯異無體亦成三相。正因所
攝。因明之法。以無為宗。無能成立。有無皆
異。即如論云。和合非實。許六句中隨一攝故。

如前五句。前破五句。體非實有。故得為喻。此
中以無而成無故。應以有法而為異品。無其
體故。還以無法而為異云。諸是實者。非六句
攝。無其異體。若無為宗。有非能成。因無所
依。喻無所立。故可有為異。異於無故。以有為
宗。有為能成。順成有故。無非能立。因非能
成。喻無所立。故有無並異。皆止濫故。無常之
宗既是有體。所作瓶等有為能立。故於異品。
若薩婆多立有體空為異。若經部等立以無
體空為異。但止宗因諸濫盡故。不要異喻必
有所依。同喻能立。成有必有。成無必無。表詮
遮詮二種皆得。異喻不爾。有體無體一向皆
遮。性止濫故。故常言者。遮非無常宗。非所作
言。表非所作因。不要常非作別詮二有體。意
顯異喻通無體故。理門論云。前是遮詮。後唯
止濫。由合及離比度義故。前之同喻亦遮亦
詮。由成無以無。成有以有故。後之異喻一向
止濫。遮而不詮。由同喻合比度義故。由異喻
離比度義故。彼復結云。由是雖對不立實有
太虛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古
說聲無常。異喻如虛空。理門難云。非異品中
不顯無性。有所簡別能為譬喻。謂於無常異
品。應言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正以
常為異品。兼非所作。空為喻依。要此簡別。顯
異品無。返顯有所作因。無常宗必隨逐。汝但
云如空者。今返難云。非於異品不顯無宗。及
無因性。即有簡別。故能為異喻。長讀文勢義
道亦遠。又難古言。世間但顯宗因異品同處
有性為異法喻。非宗無處因不有性。故定無

能。初四句牒。後三句非。此說外道名為世間。
但顯宗因常。及非所作異品同在虛空上。故
說此虛空為異喻體。此牒彼宗而申難言。非
宗無處。因不有性。故定無能。異品不言謂若
是常宗無之處。見非所作因不有性。以離宗
因。返顯有因。宗必定有。故古異品。決定無
能。由此但應如我所說。

論。如有非有說名非有。

述曰。恐說異喻。遮
義不明。指事為例。此有二釋。一云。如勝論
師。為其五頂不信有性實等外有。遂立量云。
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
同異性。陳那破云。此因有有法自相相違。謂
有性應非有。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
此引陳那有非有言。豈言非有別有所目。一
向遮有故言非有。常等亦爾。一向遮無常及
所作性故。非有所目。二云。此言非有。非引陳
那所說非有。汎言非有。略有二義。一者勝論。
除有五句。皆是非有。此即表詮。二者非有。但
非於有。非有所目。欲顯同喻成有體宗。可如
表五。異喻止濫。可如遮有。然中道大乘。一切
法性。皆離假智及言詮表。言與假智俱不得
真。一向遮詮都無所表。唯於諸法共相而轉。
因明之法。即不同彼。然共相中可有詮表義。
同喻成立有無二法。有成於有可許詮也。無
成於無即可遮也。異喻必遮。故言此遮非有
所表。異不同同。理如前說。理門論中。於此二
喻而設難言。復以何緣第一說因宗所隨逐。
第二說宗無因不有。不說因無宗不有耶。此
中難意。前頌所言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

此二名譬喻。何不以同例異。先宗後因。說無
常者皆是所作。而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說
有因處宗所隨逐。何不以異例同。先因後宗。
說非所作皆見是常。而言若有是常見非所
作。說宗無處因亦隨無。彼論答云。由如是說。
能顯示因。同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顛倒說。即
彼頌言。應以非作證其常。或以無常成所作。
若爾應成非所說。不遍非樂等合離。初三句
答所作遍因。後一句答勤勇狹因。第一同喻
先宗後因。第二異喻先因後宗。返覆相例俱
為不可。若以離類合先因後宗。而云非所作
者皆是常住。即應以非所作因自證常住。非
離先立先宗後因。若許爾者。亦應成立非本
所說無常之宗。又空常住。立敵本成。若今更
立。犯相符過。既非本諍。翻乃立常。由此故
言。若爾應成非本所說。若以合類離先宗後
因。而云諸無常者皆是所作。即應以無常成
所作性。非以所作成宗無常。若許爾者。即應
成立非本所諍無常宗義。又聲無常非兩所
許。聲上所作兩本許成。若以不共許無常。成
共許之所作。宗既相符。因亦隨一。故云若爾
即應成立非本所諍。問聲瓶俱無常。諸所作
者皆無常。聲瓶無常兩俱成。聲瓶俱所作。諸
無常者皆所作。何廢聲瓶所作兩俱成。答彼
聲所作非無常。瓶許所作亦無常。舉瓶所作
既無常。類聲所作亦無常。不欲成瓶所作無
常。何得別以無常成所作。其第四句。釋勤勇
因。亦為不可。言不遍者。若以離類合。先言若
非勤勇無間所發定是常住。電非勤發而非

常住。非勤因寬。常住宗局。局宗不遍常住寬
因。即應以非勤發成其常住。若爾應成非本
所說。若以合類離。先言諸無常者皆勤勇發。
電等無常非勤所發。無常因寬。勤發宗狹。宗
狹因寬亦是不遍。若亦許爾。應成非本所諍
之說。此勤勇因。既同所作。應言又不遍。略故
無又字。其非樂者。此不遍因。應別有成立不
愛樂宗。謂若以離類合。言諸非勤發皆常住
者。空非勤發可是常住。電非勤發如何皆常。
此因既於異品中有。即成不定。便為成立電
等常住不樂之宗。又若以合類離。言諸無常
者皆是勤發。瓶等無常則是勤發。電等無常
如何勤發。此勤發因亦於異品中有。還成不
定。既以無常成立電等而是勤發。還非所樂。
由此合離二等相例。咸為不可。是故但應合
離同異如我所說。彼又問言。為要具二譬喻
言詞方成能立。為如其因但隨說一。此問二
喻。為要具說二。方成能立。成所立宗。為如所
作勤勇二因。但隨說一。即成能立。成所立宗。
彼自答言。若就正理。應具說二。由是具足顯
示所立不離其因。以具顯示同品定有。異品
遍無。能正對治相違不定。由具顯二。故能顯
示宗不相離因。亦顯宗因同品定有。異品遍
無。二喻既足。故能正除相違不定。相違不定
二相過故。相違之因同無異有。不定之因二
有二無。故說二喻具以除二過。彼復又言。若
有於此一分已成。隨說一分亦成能立。謂於
二喻。有已解同。應但說異有已解異。應但說
同。不具說二亦成能立。彼論又言。若如其聲。

兩義同許。俱不須說。或由義准。一能顯二。聲
謂有法。所作性因。依此聲有。若敵證等聞此
宗因。如其聲上兩義同許。即解因上二喻之
義。同異二喻俱不須說。或立論者已說一喻。
義准顯二。敵證生解但為說一。此上意說二
俱不說。或隨說一。或二具說。隨對時機一切
皆得。

論。已說宗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說名能立。

述曰。解能立中。自下第三總結成前。簡擇同
異。於中有二。初結成前。後簡同異。結成有
二。初總結成。後別牒結。此即初也。若順世
親。宗亦能立。故言宗等。宗因喻三名為多言。
立者以此多言。開悟敵證之時。說名能立。陳
那已後。舉宗能等。取其所等一因二喻名為
能立。宗是能立之所立具。故於能立總結明
之。

論。如說聲無常是立宗言。

述曰。下別牒結
能立。文勢有四。此文初也。牒前宗後指法云。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者。此是所諍立宗之言。

論。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

述曰。第二文也。
牒前因後指法云。此中所作性者。是宗之法
能立因言。由是宗法故能成前聲無常宗。名
為因也。有故字者。前無今有顯立因法必須
言故。不爾便非標宗所以。前略指法。由此略
無。前指法中指示二因。今唯牒一。前者欲顯
同品定有。餘二言遍三相異故。別顯二因。
今略結指。故唯牒一。

論。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是隨同品言。

述曰。第三文也。牒前同喻。後指法云。謂若

有所作因。見有無常宗。猶如瓶等。是無常宗
隨因所作同品之言。雖所作因舉聲上有以
顯無常。無常猶未隨所作因。所作因通聲瓶
兩處名因同品。今舉瓶上所作故無常。顯聲
無常亦隨因同品。義決定故。又同品者。是宗
同品。昔雖舉因。宗猶未隨自瓶同品無常義
定。今顯有因宗法必有。如瓶等故。其所立聲。
定隨同品無常義立。問敵者不解聲有無常。
何得以瓶而為同品。答兩家共許所作同。故
因正同品。立者所立本立無常。故舉於瓶為
宗同品。亦無過也。

論。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者是遠離言。

述曰。第四文也。牒前異喻。後指法云。若是其
常。離所立宗。見非所作。離能立因。如虛空
者。指異喻依。此指於前宗因二濫名遠離言。
遠宗離因。或通遠離。或體疎名遠。義乖名離。
與所能立。體相疎遠。義理乖絕。故名遠離。問
何故但離宗之與因。不能離喻。答別離宗因。
合則離喻。更不別說。然同成宗。故必須體。今
以止非。不須異性。問何故但名異喻。不名異
宗因耶。答喻合兩法。宗因各一。說異喻以總
苞。言異二而為失。若言異宗異因。謂更別成
他義。非是離前。返成能立。故總名異喻。合異
宗因。不別說異宗異因之號。

論。唯此三分說名能立。

述曰。此簡同異。理
門論云。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若所比處。此相
審定於餘同類。念此定有
於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
定解。即是此中唯舉三能立。彼引本頌言。如

自決定已。悕他決定生。說宗法相應。所立餘
遠離。此說二比。一自。二他。自比處在弟子之
位。此復有二。一相比量。如見火相煙。知下必
有火。二言比量。聞師所說比度而知。於此二
量自生決定。他比處在師主之位。與弟子等。
作其比量。悕他解生。上之二句。如次別配。彼
論自釋下二句言。為於所比。顯宗法性。故說
因言。為顯於此不相離性。故說喻言為顯所比故說宗言。故因三相宗之法
性。與所立宗說為相應。釋餘遠離言。除此更
無其餘支分。由是遮遣餘審察等。及與合結。
即是此論說唯此言。即簡別故。諸外道等立
審察支。立敵皆於未立論前。先生審察問定
宗徒。以為方便言申宗致。集量破云。由汝父
母生汝身故。方能立論。又由證者語具床座
等。方得立論。皆應名能立。立者智生。望他宗
智。皆疎遠故。尚非能立。況餘法耶。古師所立
八四三等為能立支。皆非親勝所以不說。故
說等言。其合結支。離因喻無故不別立。性殊
勝故。於喻過中。無合倒合過為增勝。故名似
立。至下當知。

論。雖樂成立由與現量等相違故名似立宗。

述曰。依標釋中大文有六。自下第二次解似
立。文段有二。初列解似。後結非真。初中有
三。初解似宗。次解似因。後解似喻。初復有
二。初牒已說有過非真。後隨標似列指釋結。
此即初也。樂為有二。一當時樂為。二後時樂
為。前樂為當時之所樂。似宗所立。後時樂為。
故樂為言。義通真似。前將當時之樂。為簡非

當時之所樂。故似宗等非是真宗。論說雖言。
義兼德失。雖復前言樂所成立說名為宗。此
為德也。當時立故。無諸過故。若與現量等相
違。故後時樂為。非當時之所樂。名似立宗。此
為失也。後時立故。有諸過故。又此雖言亦顯
不定。欲顯樂為通其今後二時不定。前當時
樂所立名宗。後時樂為名似立宗。今顯後樂
故名似宗。

論。謂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
自語相違。

述曰。下隨標似列指釋結有三。
初隨標列。次隨列指法。後隨指釋結。列名有
二。初隨古列。後隨今列。此隨古也。陳那唯立
此五。天主又加餘四。故理門論云。非彼相違
義能遣。義如前說。若依結文。或列有三。初顯
乖法。次顯非有。後顯虛功。此即初也。乖法有
二。自教自語。唯違自而為失。餘之三種。違自
共而為過。又現比違立敵之智。自教違所依
憑。世間依勝義而無違。依世俗而有犯。據世
間之義立。違世間之理智。自語立論之法有
體有義。體據義釋。立敵共同。後不順前。義
不符體。標宗既已乖角能立何所順成。故此
五違皆是過攝。

論。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


曰。若為二科。下隨今列。初三闕依。後一義
順。若為三科。下顯非有。宗非兩許。依必共
成。依若不成。宗依何立。且如四支無闕勝
軍可成。眾支既虧勝軍寧立。故依非有宗
義不成。

論。相符極成。

述曰。此顯虛功。對敵諍宗。本

由理返。立宗順敵。虛棄已功。故亦過攝。

論。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

述曰。
自下第二隨列指法。同前科列。此中簡持。唯
且明一。現量體者。立敵親證法自相智。以相
成宗。本符智境。立宗已乖正智。令智那得會
真。耳為現體彼此極成。聲為現得本來共許。
今隨何宗所立。但言聲非所聞。便違立敵證
智。故名現量相違。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四
句者。有違自現非他。如勝論師對大乘云。同
異大有。非五根得。彼宗自許現量得故。雖此
亦有違教相符。今者但彰違自現量。有違他
現非自。如佛弟子對勝論云。覺樂欲瞋非我
現境。彼宗說為我現得故。雖有此自能別不
成。今此但取違他現量。有違共現。謂論所陳。
一切皆許聲所聞故。雖此亦有違教世間。今
者但取違共現量。有俱不違。如前所說聲是
無常。一分四句者。有違自一分現非他。如勝
論立一切四大。非眼根境。彼說風大及三極
微非眼根得。三麁可得。今說一切。違自一分。
雖此亦有違教等失。今取違現。有違他一分
現非自。如佛弟子對勝論云。地水火三非眼
所見。彼說麁三是眼所見。極微非見。故違一
分。有俱違一分現。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色
香味皆非眼見。唯色眼見。彼此共知。餘皆非
見。名違共一分。雖此亦有一分違自教世間
相符。今者但取俱違一分。俱不違一分者。如
佛弟子對數論云。自性我體。皆轉變無常。雖
違彼教。非現量故。此二四句中。違他及俱不
違。並非過攝。立宗本欲違害他故。違他非過。

況俱不違。違自及共皆是過收。現比量等立
義之具。今既違之。無所准憑。依何立義。論中
指法。依共全違。例餘諸句。令皆准悉。此初示
法略顯方隅。下陳過中非無餘過。既止繁議
皆應准解。

論。比量相違者如說瓶等是常。

述曰。比量
體者謂證敵者。籍立論主。能立眾相而觀義
智。宗因相順。他智順生。宗既違因。他智返
起故所立宗名比量相違。此中意言。彼此共
悉瓶所作性。決定無常。今立為常。宗既違因。
令義乖返。義乖返故。他智異生。由此宗過名
比量相違。亦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分四句
者。有違自比非他。如勝論師立和合句義非
實有體。彼宗自許比知有故。有違他比非自。
如小乘者對大乘立。第七末那定非實有。大
乘除佛比量知有。如眼根等為六依故。有違
共比。即論所陳。彼此比知瓶無常故。一分四
句者。有違自一分比非他。如勝論師對佛法
云。我六句義皆非實有。彼說前五現量所得。
和合一句比量知故。有違他一分比非自。如
大乘者對一切有。說十色處定非實有。彼說
五根。除佛已外。皆比得故。有違共一分比。如
明論師對佛法者。立一切聲是常。彼宗自說
明論聲常可成宗義。除此餘聲。彼此皆說體
是無常。故成一分。或是他全自宗一分。其違
比量同前現量。全及一分。皆有俱不違。易故
不述。下皆准知。違自及共可此過收。違他非
過。若俱不違。或非此過。有相符失。立量本欲
違他比故。論中指法。依共全違。餘准知爾。此

中但明宗法自相比量相違。准因亦有法之
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比量相違。因違宗
喻既有四失。宗違因喻理亦有四。恐文繁憒。
所以略之。至相違決定。廣當顯示。

論。自教相違者如勝論師立聲為常。

述曰。
自教有二。一若立所師對他異學自宗承教。
二若不顧立隨所成教。今此但舉自宗承教。
對他異學。凡所競理。必有據憑。義既乖於自
宗。所競何有憑據。亦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四
句者。有違自教非他。如論說是。有違他教非
自。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有違共教
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聲為常。一分四句者。
有違自一分教非他。如化地部對薩婆多。立
三世非有。違自所宗現世有故。有違他一分
教非自。如化地部對大乘師。立九無為皆有
實體。違大乘師。除真如外無實體故。有違共
一分教。如經部師對一切有。立色處色皆非
實有。麁微非實。可對成宗。彼宗共許極微實
有。違共一分。或違他全自成一分。上二四句
唯違他句。非是過攝。違自及共皆是過收。理
如前說。雖共違教亦是過收。但取一分違自
為失。故論但說自教相違。引自為證。他未信
從。能立之法。必極成故。對敵申宗。必乖競
故。違自憑據即便為失。毀背所師無宗稟故。
若俱不違。雖非此過。必有相符極成之失。

論。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又如說
言人頂骨淨眾生分故猶如螺貝。

述曰。可
破壞義。有遷流義名世也。墮世中故名間。大
般若云。是世間出。故名世間。造世間故由世

間故。為世間故。因世間故屬世間故。依世間
故名為世間。廣如第五百卷說此有二種。一
非學世間。除諸學者。所餘世間所共許法。二
學者世間。即諸聖者所知麁法。若深妙法便
非世間。初非學世間者。即此所言月是懷兔。
人頂骨不淨。一切共知月有兔故。說此因緣。
如西域記。世間共知死人頂骨為不淨故。若
諸外道對佛弟子。有法不簡擇。但總說言懷
兔非月。以有體故。如日星等。雖因喻正。宗違
世間。故名為過。然論但有宗因無喻。理門論
云。又若於中由不共故。無有比量。為極成言
相違義遣。如說懷兔非月有故彼言意顯以
不共世間所共有知故。無有道理可成比量。
令餘不信者。信懷兔非月。是故為過。正與此
同此論又言。如迦波離外道。此名結鬘穿人
髑髏。以為鬘飾。人有誚者。遂立量言。人頂骨
淨宗。眾生分故因。猶如螺貝喻。能立因喻雖
無有過。宗違世間共為不淨。是故為失。此二
皆是非學世間。但有違共。無自他等。文唯說
全。理亦應有一分違者。若有合說懷兔非日
月。唯月一分違共世間。日不違故。問且如大
師。周遊西域。學滿將還。時戒日王。王五印
度。為設十八日無遮大會。令大師立義遍諸
天竺。簡選賢良皆集會所。遣外道小乘。競申
論詰。大師立量。時人無敢對揚者。大師立唯
識比量云。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宗。自許
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因。猶如眼識喻。何故不
犯世間相違。世間共說色離識故。答凡因明
法。所能立中。若有簡別。便無過失。若自比

量。以許言簡。顯自許之無他隨一等過。若他
比量。汝執等言簡。無違宗等失。若共比量等。
以勝義言簡。無違世間自教等失。隨其所應。
各有標簡。此比量中。有所簡別。故無諸過。有
法言真。明依勝義。不依世俗。故無違於非學
世間。又顯依大乘殊勝義立。非依小乘。亦無
違於阿含等教色離識有。亦無違於小乘學者
世間之失。極成之言。簡諸小乘後身菩薩染
污諸色。一切佛身有漏諸色。若立為唯識。便
有一分自所別不成。亦有一分違宗之失。十
方佛色及佛無漏色。他不許有。立為唯識有
他一分所別不成。其此二因。皆有隨一一分
所依不成。說極成言為簡於此。立二所餘共
許諸色為唯識故。因云初三攝者。顯十八界
六三之中初三所攝。不爾便有不定。違宗。謂
若不言初三所攝。但言眼所不攝故。便有不
定言。極成之色為如眼識眼所不攝故。定不
離眼識。為如五三眼所不攝故。極成之色定
離眼識。若許五三眼所不攝故。亦不離眼識。
便違自宗。為簡此過言初三攝。其眼所不攝
言。亦簡不定及法自相決定相違。謂若不言
眼所不攝。但言初三所攝故。作不定言。極成
之色。為如眼識。初三攝故定不離眼識。為如
眼根。初三攝故非定不離眼識。由大乘師說
彼眼根。非定一向說離眼識。故此不定云非
定不離眼識。不得說言定離眼識。作法自相
相違言。真故極成色非不離眼識。初三攝故。
猶如眼根。由此復有決定相違。為簡此三
過。故言眼所不攝故。若爾。何須自許言耶。為

遮有法差別相違過。故言自許。非顯極成色。
初三所攝。眼所不攝。他所不成。唯自所許。謂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自相。不離於眼識。是法
自相。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
別。立者意許是不離眼識色。外人遂作差別
相違言。極成之色非是不離眼識色。初三所
攝眼所不攝故。猶如眼識。為遮此過。故言自
許。與彼比量作不定言。極成之色。為如眼識。
初三所攝眼所不攝故。非不離眼識色。為如
自許他方佛等色。初三所攝眼所不攝故。是
不離眼識色。若因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他方
佛色而為不定。此言便有隨一過故。汝立比
量。既有此過。非真不定。凡顯他過。必自無
過。成真能立必無似故。明前所立無有有法
差別相違。故言自許。然有新羅順憬法師者。
聲振唐蕃學苞大小。業崇迦葉。每稟行於杜
多。心務薄俱。恒馳誡於小欲。既而蘊藝西
夏。傳照東夷。名道日新。緇素欽挹。雖彼龍象
不少。海外時稱獨步。於此比量作決定相違。
乾封之歲。寄請師釋云。真故極成色定離於
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時
為釋言。凡因明法。若自比量。宗因喻中皆須
依自。他共亦爾。立依自他共。敵對亦須然。
名善因明無疎謬矣。前云唯識。依共比量。
今依自立。即一切量皆有此違。如佛弟子
對聲生論。立聲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聲生論言聲是其常。所聞性故。如自許聲
性。應是前量決定相違。彼既不成。故依自
比。不可對共而為比量。又宗依共已言極

成。因言自許。不相符順。又因便有隨一不成。
大乘不許。彼自許眼識不攝故。因於共色轉
故。又同喻亦有所立不成。大乘眼根。非定離
眼識。根因識果。非定即離故。況成事智。通緣
眼根。疎所緣緣。與能緣眼識。有定相離義。又
立言自許。依共比量。簡他有法差別相違。敵
言自許。顯依自比眼識不攝。豈相符順。又
彼比量宗喻二種皆依共比。唯因依自。皆相
乖角。故雖微詞通起。而未可為指南。幸能審
鏡前文。應亦足為理極。上因傍論廣說師宗。
宗中既標真故。無違世間之失。上說名為非
學世間。二學者世間。眾多學人所共知故。若
違深淺二義。俱得名違自教。若唯違於淺義。
亦得名違世間。深義幽懸。非是世間所共知
故。亦有全分一分四句。是過非過。皆如自教
相違中釋。違學者世間必違自教故。論中但
有違非學世間全分俱句。餘准定然。凡若宗
標勝義。如掌珍言。真性有為空。如幻緣生故。
無為無有實。不起似空花。亦無違自教世間
等過失。

論。自語相違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述曰。
宗之所依。謂法有法。有法是體。法是其義。義
依彼體。不相乖角。可相順立。今言我母。明知
有子。復言石女。明委無兒。我母之體與石女
義。有法及法不相依順。自言既已乖反。對敵
何所申立。故為過也。石女正翻應為虛女。今
順古譯存石女名。理門論云。如立一切言皆
是妄。謂有外道立一切言皆是虛妄。陳那難
言。若如汝說諸言皆妄。則汝所言稱可實事。

既非是妄。一分實故。便違有法一切之言。若
汝所言自是虛妄。餘言不妄。汝今妄說。非妄
作妄。汝語自妄。他語不妄。便違宗法言皆是
妄。故名自語相違。若有依教名為自語。此中
亦有全分一分二種四句。全四句者。有違自
語非他。如順世外道對空論言。四大無實。彼
說四大必非無實。彼云無實。必非四大。以違
自教自語非他。有違他語非自。如佛法者對
數論言。彼我非受者。彼所說我必非非受者。
若非受者。必非彼我。故違他教他語非自。有
俱違自他語。謂如一切言皆是妄。此依違教
方有諸句。故此一分句。亦即是前一分自教
相違。義准應悉。二四句中。違自及共。皆此過
攝。其違共中。違他非過。違自為失。故此但名
自語相違。雖俱不違非此過攝。兩同必有相
符極成。故亦過攝。唯違於他。總非過攝。本害
他故。此說決定自語相違。亦有兩俱隨一全
分猶預自語相違。恐繁且止。至不成中當具
顯示。

論。能別不極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
壞。

述曰。若作二科。上明古似。下明今似。今
似有二。初三闕依。後一義順。若為三科。上五
顯乖法。明相違義。次三顯非有。明所依無。成
劫之初。有外道出。名劫比羅。此云黃赤色仙
人。鬚髮面色皆黃赤故。古云迦毘羅仙人訛
也。其後弟子。十八部中上首者。名筏里沙。此
名為雨。雨際生故。其雨徒黨名雨眾。梵云僧
佉奢薩坦羅。此名數論。謂以智數數度諸法。
從數起論。論能生數。復名數論。其學數論。及

造彼者。名數論師。彼說二十五諦。略為三。中
為四。廣為二十五諦。略為三者。謂自性。變
易。我知者。自性者。古云冥性。未成大等名自
性。將成大等亦名勝性。勝異舊故。變易者。謂
中間二十三諦。非體新生。根本自性所轉
變故。我知者。謂神我。能受用境有妙用故。中
為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自性。能成他故名
本。非他成故非變易有變易而非本。此有二
義。一云十六諦。謂十一根及五大。二云十一
種。除五大。有亦本亦變易。亦有二義。一云
七諦。謂大我執五唯量。二云十二種。謂前七
加五大。能成他故名本。為他成故名變易。四
非本非變易。謂神我。不能成他非他成故。廣
為二十五諦。一自性。二大。三我執。四五唯。
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
九我知者。於此九法。開為二十五諦。謂初自
性。總名自性。別名三德。薩埵剌奢答摩。一一
皆有三種德故。初云薩埵。此云有情及勇健
義。今取勇義。剌闍云微。亦名塵坌。今取塵
義。答摩云闇。闇鈍之闇。自性正名勇塵闇也。
言三德者。如次古名染麁黑。今名黃赤黑。舊
名喜憂捨。今名貪瞋癡。舊名樂苦癡。今名樂
苦捨。由此三德是生死因。神我本性解脫。我
思勝境。三德轉變。我乃受用。為境纏縛。不得
涅槃。後厭修道。我既不思。自性不變。我離境
縛。便得解脫。中間二十三諦。雖是無常而是
轉變。非有生滅。自性神我。用或有無。體是常
住。然諸世間無滅壞法。廣如金七十論及唯
識疏解。今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有法

之聲。彼此雖許。滅壞宗法。他所不成。世間無
故。總無別依。應更須立。非真宗故。是故為
失。如是等義皆如上說。此有全分一分四句。
全四句者。有自能別不成非他。如數論師對
佛弟子云。色聲等五藏識現變。有法色等雖
此共成。藏識變現自宗非有。有他能別不成
非自。如論所陳。立聲滅壞。有俱能別不成。如
數論師對佛弟子。說色等五。德句所收。彼此
世間無德攝故。一分四句者。有自一分能別
不成非他。如薩婆多對大乘者。說所造色。大
種藏識二法所生。一分藏識自宗無故。有他
一分能別不成非自。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
耳等根。滅壞有易。有易彼宗可有。一分滅壞
無故。有俱一分能別不成。如勝論師對佛弟
子。立色等五。皆從同類及自性生。同類所生
兩皆許有。自性所起兩皆無故。此二四句。唯
俱成是。餘皆非攝。論說於他全分不成。餘皆
准悉。

論。所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說我是
思。

述曰。即前數論立神我諦體為受者由
我思用五塵諸境。自性便變二十三諦。故我
是思。是思宗法彼此共成。佛法有思是心所
故。唯有法我。佛之弟子多分不立。除正量等
餘皆無故。理如前說。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全
四句者。有自所別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數
論言。我是無常。是無常法彼此許有。有法神
我自所不成。今此有法不標汝執。故是宗過。
有簡便無。有他所別不我非自。如數論者立
我是思。有俱所別不成。如薩婆多對大眾部。

立神我實有。實有可有。我兩無故。一分四句
者。有自一分所別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數
論言。我及色等皆性是空。色等許有。我自無
故。宗無簡別。為過如前。有他一分所別不成
非自。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色等皆並實
有。佛法不許有我體故。有俱一分所別不成。
如薩婆多對化地部。說我去來皆是實有。世
可俱有。我俱無故。此二四句。唯俱不違非是
過攝。餘皆是過。論說他全所別不成。餘皆准
悉。問若說我是思所別不成者。如何可立我
等為有。答若有所簡。即便無過。謂我能詮必
有所目。如色等類。便無過故。不爾便成。上二
過中。初過亦名所依不成。能別有故。後過亦
名能依不成。所別有故。兩俱隨一全分一分
皆悉具有。由是所立不與能依所依之名。義
准亦有能別所別猶預不成。偏生疑故。至因
當知。

論。俱不極成者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我以為
和合因緣。

述曰。前已偏句。一有一無。今兩
俱無。故亦是過。成劫之末。有外道出。名嗢露
迦。此云鵂鶹。晝藏夜出。遊行乞利。人以為
名。舊云優婁佉訛也。後因夜遊驚傷產婦。遂
收場碾米齊食之。因此亦號為蹇拏僕。云食
米齊仙人。舊云蹇拏陀訛也。亦云吠世史迦。
此云勝論。古云鞞世師衛世師皆訛也。造六
句論。諸論中勝。或勝人造故名勝論。此說六
句。一實。二德。三業。四有。十句論中亦名為
同。俱舍論名總同句義。五同異。十句論名俱
分。六和合。實有九種。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

意。德有二十四。謂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
彼性此性覺樂苦欲瞋勤勇重性液性潤性法
非法行聲。業有五。謂取捨屈伸行。有體是一。
實德業三同一有故。同異體多。實德業三各
有總別之同異故。和合唯一。能令實等不相
離相屬之法故。十八部中上首名戰達羅。此
云慧月。造十句論。此六加四。謂異。有能。無
能。無說。廣如勝論宗十句論。并唯識疏解。彼
說地水各並有十四德。火有十一。風有九德。
空有六德。時方各五。我有十四德。謂數量別
性合離覺樂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意有八
德。和合因緣者。十句論云。我云何。謂是覺樂
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等和合因緣。起智為
相名我。謂和合性。和合諸德與我合時。我為
和合因緣。和合始能和合。令德與我合。不爾
便不能。我之有法此已不成。和合因緣此亦
非有。故法有法兩俱不成。此中不偏取和合。
亦不偏取因緣。總取和合之因緣故名不成。
不爾便成。自亦許有。此中全分及一分。各有
五種四句。初四句者。有自能別不成他所別。
如數論者對勝論云自性體是和合因緣。所
別他非有。能別自不成。有他能別不成自所
別。如數論師對勝論云和合因緣體是自性。
所別自非有。能別他不成。有俱能別不成自
所別。如數論師對大乘立阿賴耶識是和合
因緣。所別自不成。能別俱非有。有俱能別不
成他所別。如大乘師對數論立藏識體是和
合因緣所別他不成。能別俱非有。第二四句
者。有自能別不成俱所別。如數論師對勝論

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緣。有他能別不成俱所
別。如勝論對數論立藏識體是和合因緣。有
俱能別不成俱所別。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
是和合因緣。有俱能別不成俱非所別。唯此
一句。是前偏句能別不成中全俱非句是。前
之七句皆是此過。如能別不成為首有二四
句。如是所別不成為首。亦有二種四句。初四
句者。有自所別不成他能別。即前第二句。有
他所別不成自能別。即前第一句。有俱所別
不成自能別。即前第五句。有俱所別不成他
能別。即前第六句。第二四句者。有自所別不
成俱能別。即前第三句。有他所別不成俱能
別。即前第四句。有俱所別不成俱能別。即前
第七句。有俱所別不成俱非能別。非是前說
能別為首句。但是偏句所別不成中全俱非
句是。其前七句皆是此過。然即是前七句所
攝。更無有異。復有自兩俱不成非他。如佛弟
子對勝論師立我以為和合因緣。有他兩俱
不成非自。如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於此義。有
俱兩俱不成。如薩婆多對大乘者立於此義。
有俱非自他兩俱不成。如無過宗。初三皆過。
第四非過。上來合說五種全句。一一離之。復
為一分成五別句。復將自能別一分不成等
句。對餘全句。復將全能別不成等句。對餘一
分句。皆理定有。隨其所應。諸兩俱過。皆名兩
俱不極成。諸自他過。皆名隨一不極成。由此
亦兩俱隨一猶預全分一分等過。能所別中
俱生疑故。論中且說。隨他一全分俱不極成。
以示其法餘應准知。上來三過皆說自相。若

三差別亦有不極成。如勝論云。四大種常。四
大種中。意之所許實非實攝。有法差別。他宗
不許有實攝法。即名所別差別他不極成。如
數論師眼等必為他用。為他用中。意之所許
積聚他不積聚他。是法差別。佛法不許有不
積聚他。即名能別差別他不極成。如大乘師
對數論立識能變色等宗。此中有法識自相
中。阿賴耶識心平等根識。是有法差別。他不
許有差別藏識。自不許有心平等識。其法自
相能變色等中。生起轉變。常住轉變是法差
別。生起轉變他不許有。常住轉變自不許有。
名兩俱不極成。於彼三種差別不極成中。亦
有自他兩俱全分一分等過。恐厭繁文故不
具述。

論。相符極成者如說聲是所聞。

述曰。為二
科中。今似有二。上三明闕依。此一明義順。若
依三科。此顯虛功。對敵申宗。本諍同異。依宗
兩順。枉費成功。凡對所敵立聲所聞。必相符
故。論不標主。此有全分一分四句。全四句者。
有符他非自。如數論師對勝論者立業滅壞。
有符自非他。如勝論師對數論立業滅壞。有
俱相符。如聲是所聞。有俱不符。如數論師
對佛法立業滅壞。一分四句者。有符他一分
非自。如薩婆多對數論立我意實有。說意為
實兩不相符。立我實有符他一分。有符自一
分非他。如薩婆多對大乘立我及極微二俱
實有。我體實有兩不相符。極微有實符自一
分。有俱符一分。如薩婆多對勝論立自性及
聲二俱無常。自性無常兩不相符。聲是無常

兩符一分。有俱不符一分。如薩婆多對大乘
立我體實有。此諸句中符他兩符全分一分
皆是此過。符自全分。或是真宗。并俱不符。或
是所別能別不成。俱不極成。違教等過。皆如
理思。論中但依兩俱全分相符極成以示其
法。餘令准悉。問此九過中頗有現量相違。亦
比量相違耶。乃至有現量相違。亦相符極成
耶。如是現量一箇有八四句。如是比量一箇
有七。乃至俱不極成一箇有一。合三十六一
箇四句。答此九過中有自他共不共全分一
分。由是綺互各為四句。有是違現非比。如聲
非所聞。有違比非現。如說瓶常。有違現亦比。
如小乘師對大乘立觸處諸色非定心得。有
違現非自教。如違他現非違自教。有違自教
非現。如勝論師立聲是常。有違現亦自教。諸
違自現必違自教故。有違現非世間。如違自
現非非學世間。有違世間非現。如說懷兔非
月。有違現亦世間。如說聲非所聞。有違現非
自語。如違他現。有違自語非現。如說一切言
皆是妄。有違現亦自語。如違自現必違自教
自語。有違現非能別不成。如聲非所聞。有能
別不成非違現。如對數論立聲滅壞。有違現
亦能別不成。如唯違自現及他能別不成。若
違共現能別必成故。有違現非所別不成。如
聲非所聞。有所別不成非違現。如對佛弟子
說我是思。有違現亦所別不成。如違自現
亦所別不成。若違共現所別必成故。有違現
非俱不成。如聲非所聞。有俱不成非違現。
如對佛法說我以為和合因緣。有違現亦俱
不成。如違自現他俱不成。若違共現他俱

必成故。有違現非相符。如聲非所聞。有相
符非違現。如聲所聞。有違現亦相符。如違
自現有符他義。如勝論立覺樂等德。非我
境界。若違共現必非相符故。如是乃至有
俱不成非相符。如對佛法說我以為和合因
緣。有相符非俱不成。如聲是所聞。有俱不成
亦相符。謂自兩俱不成亦相符他故。如是合
有三十六四句。頗有現量相違亦比量自教
相違。如以現量合二有二十八四句。以比量
合二有二十一四句。自教合二有十五四句。
世間合二有十種四句。自語合二有六四句。
能別合二有三四句。所別合二有一四句。如
是三合總有八十四種四句。頗有現量相違。
亦比量自教世間相違耶。如以現量合三有
二十一四句。比量合三有十五四句。自教合
三或有十種四句。世間合三有六四句。自語
合三有三四句。能別合三有一四句。如是四
合總有五十六種四句。頗有現量相違。亦比
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耶。如以現量合四有
十五四句。比量合四有十種四句。自教合四
有六四句。世間合四有三四句。自語合四有
一四句。如是五合總有三十五種四句。頗有
現量相違。亦比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能別
不極成耶。如以現量合五有十種四句。比量
合五有六四句。自教合五有三四句。世間合
五有一四句。如是六合總有二十種四句。頗
有現量相違。亦比量自教世間自語相違所
別能別不成耶。如以現量合六有六四句。比
量合六有三四句。自教合六有一四句。如是

七合總有十種四句。頗有現量相違。亦比量
自教世間自語相違能別所別俱不成耶。如
以現量合七有三四句。比量合七有一四句。
如是八合有四四句。頗有現量相違。亦餘八
過耶。如是九合有一四句。上來二合乃至八
合。有二百一十種四句。并前一箇三十六種
四句。總計合二百四十六種四句。前云且答
現量一箇八種四句。此論所說現量相違有
四過合。現量自教世間自語。比量亦四。比量
自教世間自語。自教亦四。自教比量世間自
語。世間二違。世間比量。或加自教。或加自
語。自語亦四。自語比量自教世間。能別不成
唯一能別。雖違他教。作他比量皆非失故。所
別不成唯一所別。或加比量。彼我非思。許是
我故。如勝論我。俱不極成唯違自一。或加比
量。彼我非和合因緣許是我故。如數論我。相
符唯一。謂自相符。如是總說有二違一。能別
相符。有二違二。所別及俱不極成。有四違四。
現量比量自教自語。其世間相違不定或二。
或三。或四。如前總為四類。如上所說九種過
中。或少或多。如各自處。且為大例。一一過中
有自他俱不俱全分一分二種四句。以現量中
初違自現。對比量中違自比為四句云。有違
自全現非違自全比量。有違自全比非違自
全現。有違自全現亦違自全比。有非違自全
現亦非違自全比。為初四句。其比量中既有
八句。如自現相對為四句。以現量中餘七。
對比量中八句。各為四句亦爾。如是比量
相對為句。計有六十四種四句。如是以現量

八句。乃至對相符極成八句合計既現量八
句一箇有八類六十四種四句。合成五百一
十二種四句。以比量句對餘七種六十四種
四句。合成四百四十八種四句。自教對餘六
種六十四句。合成三百八十四種四句。世間
對餘五種六十四句。合成三百二十種四句。
自語對餘四種六十四句。合成二百五十六
種四句。能別對餘三種六十四句。合成一百
九十二種四句。所別對餘二種六十四句。合
成一百二十八種四句。俱不極成對餘一種
六十四句。總計合有二千三百四種四句。是
句非句。准前八句。各如理思。恐憂文繁。所以
略止。

論。如是多言是遣諸法自相門故不容成故立
無果故。名似立宗過。

述曰。此第三段隨指
釋結。如是多言。牒前九過。下之三故。釋過所
由。名似立宗。總結成也。是遣諸法自相門故。
釋立初五相違所由。此中意說。宗之有法名
為自相。局附自體不共他故。立敵證智名之
為門。由能照顯法自相故。立法有法。擬生他
順智。今標宗義。他智解返生。異智既生。正解
不起。無由照解所立宗義。故名遣門。又則
自相名之為門以能通生敵證智故凡立宗義
能生他智可名為門。前五立宗不令自相。正
生敵證真智解故。名遣諸法自相之門。不容
成故容謂可有。宗依無過。宗可有成。依既
不成。更須成立。故所立宗不容成也。故似宗
內。立次三過。立無果者。果謂果利。對敵申
宗。本爭先競。返順他義。所立無果。由此相符

亦為過失。結此九過名似立宗。然雜集論第
十六云。立宗者。謂以所應成。自所許義。宣示
於他。令彼解了。此簡五失。師子覺說。若不言
以所應成者。自宗已成。而說示他。應名立宗。
此言意說。若非今競所應成義。但說自宗先
已成義。應名立宗。若不言自所許義者。說示
他宗所應成義應名立宗。此二以簡相符極
成。若不言他者。獨唱此言應名立宗。今要有
敵亦為九過。彼說無敵亦為過故。若不言宣
示者。以身表示此義應名立宗。以言能立不
待身故。若如提婆破外道義。動身令解亦名
破他。若不言令他解了者。聽者未解此義應
名立宗。即除相符。攝餘八過。他皆未解皆非
真宗。或此闕無能立亦非所競之宗。他未解
故。或猶預宗。他未解故。隨其所應。九過中
攝。准因當知。若如所安立無一切過量故。建
立我法自性若有若無。我法差別遍不遍等。
具足前相。是名立宗。若准彼文。過多於此。
第三第四。或并第五少分。此中無故。

論。已說似宗當說似因。

述曰。下解似因。文
分為二。初結前生後。後依標正解。此初也。

論。不成不定及與相違是名似因。

述曰。下
依標釋為二。初列三名。後隨別釋。此初也。能
立之因不能成宗。或本非因不成因義。名為
不成。或成所立。或同異宗。無楷准名不定。能
立之因違害宗義。返成異品名相違。雖因三
相隨應有過。俱不能成宗。應皆名不成。若後
二相俱有俱無。異全同分。同全異分。俱分難
准不能定成一宗。令義無所決斷。與名不決

定若後二相。同無異遍異分同無。不成所立。
返成異品。與名相違。若是初相。於宗有失。不
能成宗。無別勝用。與名不成。若因自不成名
不成。非不能成宗名不成者。因是誰因。言自
不成。離宗獨說有因。可因自不成因既是
宗因。有過不能堪為因。明知不能成宗名不
成。又若因自不成名不成。亦應喻自不成名
不成。非不能成宗因名不成。能立不成等。便
徒施設。又文說不成之義。皆因於宗不成。故
知不成非自不成。是故應如此中所說。或理
釋言。因之與喻並自不成。兩俱非因。隨一非
因。於因生疑。因無所依。喻無能立。或無所
立。或二俱無。義不明顯。體不成喻。由此因喻
並自不成。理亦無失。

論。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三猶預
不成四所依不成。

述曰。下隨別釋有三。初
不成。次不定。後相違。初文有二。初標數列
名。後隨列別釋。此初也。凡立比量。因後宗
前。將已極成。成未共許。彼此俱謂因於有法
非有。不能成宗。故名兩俱不成。一許一不許
因於有法有。非兩俱極成。故名隨一不成。說
因依有法。決定可成宗。說因既猶預。其宗不
定成。名猶預不成。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
有因依有法。有法唯須有。因依有法無。無依
因不立。名所依不成。故初相過。立此四種。

論。如成立聲為無常等若言是眼所見性故兩
俱不成。

述曰。別釋為四。初二句宗。次二句
因。後一句結。如勝論對聲論立聲無常宗。眼
所見因。凡宗法因。必兩俱許。依宗有法。而成

隨一不共許法。今眼見因。勝聲二論。皆不共
許聲有法有。非但不能成宗。自亦不成因義。
立敵俱不許。名為俱不成。此不成因。依有有
法。合有四句。一有體全分兩俱不成。如論所
說。二無體全分兩俱不成。如聲論師對佛弟
子立聲是常。實句攝故。此實攝因。兩說無體。
共說於彼有法無故。三有體一分兩俱不成。
如立一切聲皆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因。立
敵皆許此因。於彼外聲無故。四無體一分兩
俱不成。如聲論師對佛弟子說聲常宗。實句
所攝。耳所取因。耳所取因。立敵皆許於聲上
有。實句所攝一分因言。兩俱無故。於聲不轉。
此四皆過。不成宗故。論眼見因。不但成聲無
常為失。成聲之上無漏等義。一切為過。故宗
云等。

論。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述曰。初
一句因體。次一句辯宗。後一句結過。能立共
許。不須更成。可成所立。既非共許。應更須
成。故非能立。宗與前同。故唯敘因。若勝論師
對聲顯論。立聲無常。所作性因。其聲顯論。說
聲緣顯。不許緣生。所作既生。由斯不許。故成
隨一。非為共因。問亦有傳釋。所作通顯。云何
此因名為隨一。答依文釋義。深達聖情。理外
浪加。未可依據。此之所作。對聲顯論不成。故
所作言。必唯生義。此隨一因於有有法。略有
八句。一有體他隨一。如論所說。二有體自隨
一。如聲顯論對佛弟子。立聲為常所作性故。
三無體他隨一。如勝論師對諸聲論。立聲無
常德句所攝故。聲論不許有德句故。四無體

自隨一。如聲論師對勝論。立聲是常。德句攝
故。五有體他一分隨一。如大乘師對聲論者。
立聲無常。佛五根取故。大乘佛等諸根互用。
於自可成。於他一分四根不取。六有體自一
分隨一。如聲論師對大乘者。立聲為常。說次
前因。七無體他一分隨一。如勝論師對聲論
者。立聲無常。德句所攝耳根取故。耳根取因。
兩皆許轉。德句攝因。他一分不成。八無體自
一分隨一。如聲論師對勝論者。立聲為常。說
次前因。此中諸他隨一全句。自比量中說自
許言。諸自隨一全句。他比量中說他許言。一
切無過。有簡別故。若諸全句。無有簡別。及一
分句。一切為過。如攝大乘論說。諸大乘經皆
是佛說。一切不違補特伽羅無我理故。如增
一等。此對他宗有隨一失。他宗不許大乘不
違無我理故。說有常我為真理故。設許不違
亦有不定。六足等論。皆不違故。而為不定。故
有大名居士。聲德獨高。道頴五天。芳傳四主。
時賢不敢斥其尊德。號曰抱蹉迦。此云食邑。
學藝超群。理當食邑。即勝軍論師也。四十餘
年立一比量云。諸大乘經皆佛說宗。兩俱極
成非諸佛語所不攝故因。如增一等阿笈摩
喻。注在唯識決擇中。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
攝者。立敵共許非佛語所不攝。即非外道及
六足等教之所攝故。時久流行。無敢徵詰。大
師至彼而難之曰。且發智論薩婆多師自許
佛說。亦餘小乘及大乘者。兩俱極成非佛語
所不攝。豈汝大乘許佛說耶。又誰許大乘兩
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是諸小乘及諸外道。

兩俱極成非佛語所攝。唯大乘者許非彼攝。
因犯隨一。若以發智亦入宗中違自教。因犯
一分兩俱不成。因不在彼發智宗故。不以為
宗。故有不定。小乘為不定言。為如自許發智。
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非佛
語耶。為如增一等。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
故。汝大乘教並佛語耶。若立宗為如發智。極
成非佛語所不攝。薩婆多等便違自宗。自許
是佛語故。故為不定言。為如自許發智。極成
非佛語所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以不定中
亦有自他及兩俱過。今與大乘為自不定故。
由此大師正彼因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
攝故。簡彼發智等非自許故。便無茲失。唯識
亦言。諸大乘經至教量攝。樂大乘者許能顯
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如增一等。以諸因中
皆應簡別。並如前說。

論。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
而有所說猶預不成。

述曰。初四句顯宗。次
一句因體。後一句結過。西方濕熱。地多叢草。
既足虻蚊。又豐煙霧時有遠望。屢生疑惑。為
塵為烟。為蚊為霧。由此論文於霧等性。火有
二種。一者性火。如草木中極微火大。二者事
火。炎熱騰焰。煙照飛烟。其前性火。觸處可有。
立乃相符。其後事火。有處非有。故今建立。凡
諸事火。要有地火為質為依。風飄動焰。水
加流潤。故名成大種和合火有。有彼火故。如
有多人遠共望彼。或霧或塵。或烟或蚊。皆共
疑惑。其間或立有事火宗云。彼所見烟等下。
似有事火。而有說者。謂立彼因。理門論云。以

現烟故。喻如厨等。此因不但立者自惑不能
成宗。亦令敵者於所成宗疑惑不定。夫立共
因。成宗不共。欲令敵證決定智生。於宗共有
疑。故言於霧等性起疑惑時。更說疑因。不成
宗果。決智不起。是故為過。此有六句。一兩俱
全分猶預。如論所說。於因宗內雖皆生疑。成
宗不決。故但因過。二兩俱一分猶預。如有立
敵俱於近處見烟決定。遠處霧等疑惑不定。
便立量云。彼近遠處定有事火。以有烟等故。
如厨等中。近處一分見烟決定。遠處一分俱
說疑故。三隨他一全分猶預。如有立者。從遠
處來。見定是烟。敵者疑惑。立初全分比量。四
隨自一全分猶預。如有敵者。從遠處來。見烟
決定。立者疑惑。立初全分比量。五隨他一一
分猶預如有立者。於近遠處。見烟決定。敵者
近定。遠處有疑。立第二一分比量。六隨自一
一分猶預如有敵者。俱於近遠。見烟決定。立
者近定。遠處有疑。立第二一分比量。能別所
別總別猶預各有六句。謂兩俱全分。及一分
隨他。及自各全一分。合成十八句。如於角決
定。於牛有疑。或於火決定。於烟有疑。或二俱
疑故。別於三事。並生猶預不過六因。故唯說
六句。問此宗此因俱有疑惑。因名猶預。宗何
過耶。答若所別定。即是能別猶預不成。若能
別定。即是所別猶預不成。互生疑故。互決定
故。若兩俱疑。即是兩俱俱不極成。若隨一疑。
即是隨一俱不極成。前似宗中。但說所依無
體俱不極成。義准亦有有體猶預俱不極成。
不生自他決定智故。或此亦是自語相違。言

似烟等。云何可言定有事火。定有事火。云何
可言彼似烟等。或此亦是相符極成。他本生
疑。符彼疑故。獨法合法。兩俱隨一全分一分。
言相違故。順符彼故。

論。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述曰。初一句宗。次一句因。次一句敵。後一句
結。如勝論師對經部。立虛空實有宗。德所依
因。凡法有法。必須極成。不更須成。宗方可
立。況諸因者。皆是有法宗之法性。標空實有。
有法已不成。更復說因。因依於何立。故對無
空論。因所依不成。問勝論師說空有六德。數
量別性合離與聲。經部不許。云何今說德所
依故他隨一因。答示法舉略。非顯唯有所依
不成。無他隨一。既具二過。體即隨一所依不
成。問如前所說無為無因。今因既隨一無。依
隨一無有法。何故說因無所依過。答宗因不
極。須置簡言。不簡立以為宗。所別便成不極。
說因依立。即成因過。況俱不極。無因更依不
極有法。許是宗過非因過耶。雖說無為無因。
不說兩皆無過。豈以有為有因。宗因有俱非
失。如宗能別不成。因成有法自相相違。同喻
亦有所立不成。異喻亦有所立不遣。何妨宗有
所別不成。因是所依不成之過。然今此過。所
依必無。能依之因有無不定。由此總有二類
差別。一兩俱所依不成有三。一有體全分。如
薩婆多對大乘師。立我者常住。識所緣故。所
依我無。能依因有。二無體全分。如數論師對
佛弟子。立我實有。德所依故。三有體一分。如
勝論師對大乘者。立我業實。有動作故。此於

業有。於我無故。二隨一所依不成有六。一有
體他隨一。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自性有。生
死因故。二有體自隨一。如數論師對大乘者。
立藏識常。生死因故。三無體他隨一。理門論
說。或於是處有法不成。如成立我其體周遍。
於一切處生樂等故。數論雖立大乘不許。亦
如此論所說者是。四無體自隨一。如經部師
立此論義。五有體他一分隨一。如數論師對
大乘者。立五大常。能生果故。四大生果。二俱
可成。空大生果。大乘不許故。六有體自一分
隨一。如大乘者對數論。立五大非常。能生果
故。上來所說兩俱隨一二種不成。所依唯有。
因通有無。然皆決定兩隨一無。所以並得能
依有無以為諸句。猶預不成。所依能依。雖復
皆有。因不決定。故總為句。不分有無。所依不
成。所依唯無。能依通有。但兩俱隨一所依不
成為句。故無他自無體隨一一分所依不成。
若許自他少分。因於宗有。必非一分隨一所
依不成。亦無猶預所依不成。後二不成。二種
所依有無別故。二種能依疑定異故。所依若
無。不猶預故。時或有釋。亦有猶預所依不成。
疏既盛行。人多信學。依文誦習。未曾輒改。所
作之法有法皆有。何名此過。請審詳之。問
依論但說四全不成。何須強作多種分別。答
論略示法。不必具陳。設文外加。亦何爽理。況
有誠證。理門論中解不成已結云。如是所說
一切品類。所有言詞皆非能立。若非如前種
種差別。更說何法名為品類。故應如前差別
分別。問諸兩俱不成。皆隨一不成耶。乃至諸

猶預不成。皆所依不成耶。答此四皆別。兩俱
必非隨一。二一相違故。亦非猶預。定疑相返
故。亦非所依。兩俱所依有。此所依無故。隨一
不成亦非餘二。定疑異故。二種所依。有無異
故。猶預不成亦非後一。疑決異故。此依陳那
四不成說。若依古師外道因明。不成唯二。但
立兩俱及隨一過。依彼所說兩俱隨一。因通
疑定。所依通無。然彼兩俱不成。全分一分。若
疑若定。合有九句。隨一不成。若自若他。全分
一分。若疑若定。合十八句。由四不成一切合
有二十七。故陳那以前。唯二大略。差別難知。
所以開之。故今四因。體性無亂。因三相中初
遍宗法。總成三句。一宗法而非遍。四不成中
皆一分攝。合攝十二句。非遍非宗法。四不成
中皆是全分。合攝十五句。如前已說。然上但
說因於宗不成理。理實此因。於同異喻。隨應
亦有四種不成。故理門論解不成已云。於其
同品有非有等。亦隨所應當如是說。至下當
知。然名不定及名相違。不名不成。問因於宗
無。喻於二無。與名不成。何故宗於因喻上無。
因於二喻無。不名不成。答成他名成。翻名不
成。因本成宗。而非二喻。喻成宗因。非宗成
二。本成事別。故翻名不成。異此不然。非名不
成。問若爾。因過皆欲成宗。何故但一名為不
成。答因雖三相。唯初一相正親成宗。翻名不
成。餘皆宗具。合二建宗。成宗義疎。故翻但名
不定相違。各隨義親。以得其稱。皆准此知。

論。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轉異品
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俱品一分轉

六相違決定。

述曰。下第二釋不定有三。初
標。次列。後釋。此初二也。因三相中。後二相
過。於所成宗及宗相違二品之中。不定成故。
名為不定。若立一因。於同異品。皆有名共。皆
無名不共。同分異全是第三。同全異分是第
四。同異俱分是第五。若二別因。三相雖具。各
自決定。成相違宗。令敵證智。不隨一定。名相
違決定。初五過中。唯第二過。是因三相。第二
相失。於宗同品非定有故。餘四皆是第三相
失。謂於異品非遍無故。後一並非。至下當
知。

論。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
共此因是故不定。

述曰。下別顯六。初共有
三。一標名舉宗因。二釋不定義。三指不定相。
此初二也。如聲論者對佛法者。立聲常宗。心
心所法所量度性為因。空等常法為同品。瓶
等無常為異品。故釋共義。同異品中。此因皆
遍。二共有故。名為不定。

論。為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為如空等所
量性故聲是其常。

述曰。指不定相。狹因能
立。通成寬狹兩宗。故雖同品而言定有非遍
寬因能立。唯成寬宗。今既以寬成狹。由此因
便成共。共因不得成不共法。若有簡略。則便
無失。故理門云。諸有皆共。無簡別因。此唯於
彼俱不相違。是疑因性。此說共不定。諸有立
因。於同異品。皆共有性。無有簡別。如聲常宗。
所量性因。二品皆有。然宗有二。一寬。二狹。如
立聲無我名寬。聲外一切皆無我故。立聲無
常為狹。除聲以外有常法故。因品亦二。所量

所知所取等名寬。無有一法非所量等故。勤
勇所作性等名狹。更有餘法非勤勇發非所
作故。若立其狹常無常宗。說前寬因。同異二
品因皆遍轉。故成不定。若望寬宗。其義可立。
唯說狹因。可成狹宗。亦可成寬。異品無故。可
成正因。如聲論師對勝論。立聲常為宗。耳心
心所所量性故。猶如聲性。有此簡略。即便無
失。故此與不共二不定差別。彼於一切品皆
都無故。然諸比量。略有三種。一他。二自。三
共。他比量中略有三共。自比共比。各三亦然。
合有九共。今此舉三。恐文繁故。下皆准知。一
他共。二自共。三共共。如以佛法破數論。云汝
我無常。許諦攝故。如許大等。此他比量無常
之宗。二十三諦為同品。以自性為異品。許諦
攝因。於同異品皆悉遍有。故是他共。若不爾
者。宗因喻等。皆有違於自教等失。數論計我
我是常。許諦攝故。如許自性。此自比量立我
常宗。自性為同。大等為異。許諦攝因。二皆遍
轉。故是自共。如論所說。即是共共也。

論。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
離此因常無常外餘非有故是猶預因。

述曰。
第二不共有三。一標名舉宗因。二釋不定義。
三指不定相。此初二也。如聲論師對除勝論。
立聲常宗。耳所聞性為因。此中常宗。空等為
同品。電等為異品。所聞性因。二品皆離。於同
異品皆非有故。離常無常。更無第三雙非二
品。有所聞性故。釋不共云。離常無常二品之
外。更無餘法是所聞性。故成猶預。不成所立
常。亦不返成異品無常故。其勝論師亦立有

聲性。謂同異性等。並所聞性。若對彼宗。非無
同喻。故除勝論對立成過。

論。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述曰。指不定相。猶
者。如也。夫立論宗因喻能立。舉因無喻。因何
所成。其何等。可舉方比。因既無方。明因不
定。不能生他決定智故。問舉因能立。立未成
宗。無喻順成。其宗不立。宗既順先不立。此因
應非不定。答因闕同喻。宗義無能可成。亦不
返成異宗。由此名為不定。非是定能成一宗
義故。不與其定名。理門難云。理應四種名不
定因。二俱有故。所聞云何。古因明師不許四
外有此不共。故今難云。以理言之。除決定相
違。餘四不定。於同異品。若遍不遍。皆悉俱
有。可成異類法。故可名不定。今所聞性因。不
可屬異類。無更所成。如何不定。比量難云。所
聞性因非不定攝宗。異品無故因。如二八因
喻。又所聞因非不定攝宗。同品無故因。如四
六因喻。彼論釋云。由不共故。謂如山野。多有
草木。雖無的屬。若有取之。即可屬彼。亦是不
定。此因亦爾。同異二品。雖皆不共。無定所
屬。望所成立宗法同異。可有通於成隨一義。
故名不定。彼釋此不共義云。以若不共所成
立法。所有差別遍攝一切。皆是疑因。謂若不
共所聞性因。凡所成立常無常等法。所有一
切差別之義。遍攝一切佛法外道等宗。於彼
宗中隨所立宗。此不定因。皆是疑因。如佛法
立若法處攝。若聲處攝。若有漏攝。若無漏攝。
此等諸聲皆無常等為宗。數論立聲。若是實
有。若是自性等為宗。勝論立聲。若德句攝。若

非德句攝。離繫親子立二句法。有命。無命。有
動增長名為有命。無動不增長名為無命。聲
是無命。我是有命等。如是一切所立聲宗。所
聞性因。遍於彼宗。皆二品無。並不能令宗性
決定。故是疑因。彼重釋言。唯彼有性。彼所攝
故。一向離故。此意解云。所聞性因唯彼有性
有法之聲。彼所攝屬。不唯為同品所攝。亦
不異品所攝屬故。是故不定。或所聞性名為
有性。彼所聞性。唯彼有性聲所攝故。二品皆
無。由此名不定。上為釋難。未破前量。彼破前
云。一向離故。向者。面也。邊也。相也。即因三
相。亦名三向三面三邊。此所聞性。唯闕一相。
謂同品定有。由此宗法決定相違。前有諸師
立理門論破比量云。所聞性因是不定因。宗
也。闕一相故。猶如共等四種不定。喻也。此
四皆闕異品遍無之一相故。若作此解。有不
定過。非決定相違。彼不共因。為如共等。闕一
相故。是不定攝。為如隨一不成。闕一相故。非
不定攝。如對聲顯立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
盆等。此因但闕初之一相。非不定攝。如何乃
以闕一相因為相違量。應與初量作不定過。
此不共因。為如二八。異品無故。非不定攝。為
如三九。異品無故。是不定因。與前第二作不
定云。此不共因。為如四六。同品無故。非不定
因。為如七九。同品無故。是不定因。前因總言
同異品有無。不為簡別。故有不定。由此彼因
應言異品遍無故。同品遍無故。既遮不定。便
無彼失。此不共因。不唯闕初相。非不成攝。不
返成異宗。非相違攝。前既唯闕無第三相名

共不定。今唯闕無第二相。故名不共不定。不
順不違成共宗故。今作決定相違量。解理門
云。所聞性因不定因攝宗。同異相中隨離一
故。如共因等。因簡初相。故無前失。理門復
云。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此中問意。
如聲論師對勝論立所聞性因。如聲性常。應
成正因。彼自答云。若於爾時。無有顯示所作
性等是無常因。容有此義。然俱可得。一義相
違不容有故。是猶預因。此意答言。若勝論師
於立論時愚鈍無智。不與聲論立所作因成
聲無常。彼可正因。若對俱時立無常宗所作
因等。一義相違不容有故。是猶預因。此亦
有三。如佛弟子對勝論。立他比量云。彼實非
實。執德依故。非實之宗。彼德句等。以為同
品。雖無異體。許德依因。於同異品皆非有故。
名他不共。若勝論立我實有。許德依故。於
同異品二皆非有。名自不共。如論所陳。名共
不共。

論。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
間所發無常性故。

述曰。下第三釋同分異
全。文亦有三。此初標名舉宗因。若聲生論。本
無今生。是所作性。非勤勇顯。若聲顯論。本有
今顯。勤勇顯發。非所作性。故今聲生對聲顯
宗。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因。此因雖是
兩俱全分兩俱不成。今取不定亦無有過。

論。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
品此無常性於電等有於空等無。

述曰。自
下第二顯不定義。有三。初顯同分。次顯異全。
後結不定。此初也。非勤勇宗電晃等并虛空

等皆是同品。並非勤勵勇銳無間所發顯故。
無常之因。電有空無。故是同品一分轉也。

論。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異品於彼遍
有。

述曰。此顯異全。瓶是勤勵勇銳無間。因
四塵泥所顯發故。無常之因於彼遍有。

論。此因以電瓶等為同品故亦是不定。


曰。此結不定。若宗同品。電空為同。俱非勤勇
所顯發故。若因同法。電瓶為同。俱無常故。此
因雖於宗同品空上無。雙於宗同異二品電
瓶上有。不唯定成一宗。故亦不定。亦前二
也。

論。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
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曰。第三指不定相。彰無常因。能成前聲。或是
勤勇。或非勤勇。何非不定。此亦有三。如小乘
等對大乘立他比量云。汝之藏識非異熟識。
執識性故。如彼第七等。此非異熟識宗。以除
異熟六識外餘一切法而為同品。執識性因。
於第七等有。於色聲等無異熟六識而為異
品。執識性因。於彼遍有。故是他同分異全。如
薩婆多對大乘立自比量云。我之命根定是
實有。許無緣慮故。如許色聲等。此實有宗。以
餘五蘊無為等為同品。無緣慮因。於色等有。
於識等無。以瓶盆等而為異品。無緣慮因於
彼遍有。故是自同分異全。如論所陳。即是共
同分異全。

論。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
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

述曰。下第四釋異
分同全有二。此初標名舉宗因。謂聲顯論對

聲生立。是勤勇無間所發宗。無常性因。

論。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
於此遍有。

述曰。下顯不定義有三。此顯同
全。一切轉故。

論。以電空等為異品於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
是無。

述曰。此顯異分。半有轉故。

論。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述曰。此結不定。是
因不但能成於聲。如瓶盆等。是勤勇發。亦能
成聲。如電光等。非勤勇發。是故如前成二品
故。亦為不定。此亦有三。如大乘師對薩婆多。
立他比量云。汝執命根定非實有。許無緣慮
故。如所許瓶等。非實有宗。以瓶等為同品。無
緣慮因。於彼遍有。以餘五蘊無為為異品。無
緣慮因於彼一分色等上有。心心所無。故是
他異分同全。大乘若云我之藏識是異熟識。
許識性故。如異熟六識。異熟識宗。以異熟六
識而為同品。許識性因。於此遍有。以除異熟
六識。餘一切法而為異品。許識性因。於彼一
分非業果心有。於彼一分色等上無。故是自
異分同全。如前所說。勝軍論師成立大乘真
是佛語。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如增一
等。亦是此過。此中佛語宗。以增一等而為同
品。大小乘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因。於此
遍有。以發智六足等而為異品。兩俱極成非
佛語所不攝因。於發智有。於六足無以發智
論等小乘自許亦是佛語。大乘不許。亦汝大
乘及餘小乘。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因。
既於彼有。亦此因過攝。如論所陳。即是共異
分同全。

論。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等故。


曰。第五俱分有二。此初標名舉宗因。聲勝二
論皆說聲無質礙。無質礙故。空大為耳根亦
無質礙。今聲論對勝論立聲常宗。無質礙
因。

論。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同品無質礙性
於虛空等有於極微等無。

述曰。下顯不定
亦三。此顯同分。二宗俱說。地水火風。極微常
住。麁者無常。劫初成體非生。劫後壞體非滅。
二十空劫。散居處處。後劫成位。兩合生果。如
是展轉乃至大地。所生皆合一。能生皆離多。
廣如二十唯識疏中解。此空等。等彼時
等。極微言等。等取彼意等。如極微亦有礙故。
故此常宗。虛空極微為同喻。無質礙因。於空
等有。極微等無。故是同分。

論。以瓶樂等為異品於樂等有於瓶等無。


曰。此顯異分。并前合顯俱一分轉。彼二宗中。
皆說覺樂欲瞋等為心心所。此二非常。為常
異品。無質礙因。於樂等中有。於瓶等上無。故
是異分。

論。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述曰。結不定。無質礙因。空為同品。能成聲
常。樂為同品。能成無常。由成二品。是故如前
亦為不定。理門論云。若於其中俱分是有。亦
是定因簡別餘故。是名差別。謂此第五俱分
之因。於同異品。皆悉分有。是不定因。由有相
違及正因故。此所說因。不於一分異品轉故。
是定因攝。如立聲常宗。無質礙故因。諸無質
礙。皆悉是常。猶如虛空為同喻。若是無常。即

有質礙。猶如瓶等為異喻。空為同品。無質礙
因有。瓶為異品。無質礙因無。故是其正。若
望樂等心心所法。異品有故。即是相違。謂
聲無常。無質礙故。如心心所。謂若是常。見有
質礙。猶如極微。今此不定因。望異品一分無
邊。可是決定。若望異品一分有邊。即成相違。
故是猶預。或於其中俱分有者。非唯此一。第
一第三四五。皆名俱分。並有此義。同品異品
名為俱分。非俱一分名為俱分。若作後解。攝
不定盡。前不共因。無有定義。宜簡別自餘不
定因故。是名不定。與餘差別。次上二因。唯有
二段。無第三段。指不定相。同前第三。易故不
說。此亦有三。如大乘師對薩婆多。立他比
量。汝之命根非是異熟。以許非識故。如許電
等。此非異熟宗。以非業果五蘊無為而為同
品。許非識因。於電等有。於心等無。以業果五
蘊而為異品。許非識因。於心等無。於眼等有。
故是他俱品一分轉。小乘返立。即自俱品一
分轉。如論所陳。即是共俱品一分轉。

論。相違決定者。

述曰。第六相違決定有三。
此初標名。具三相因。各自決定。成相違之宗。
名相違決定。相違之決定。決定令相違。第三
第六兩囀。俱是依主釋也。有比量云。此之二
因非是過因。三相具故。如二八因。或二八因
應非正因。具三相故。如此二因。應為彼立相
違量云。此之二因不定因攝。令敵證者生疑
智故。如五不定。或此二因非正因攝。不令敵
證生定智故。如餘過因。若二八因。許非正因。
便無正量。違教世間種種過失。故知。彼是正

因所攝。此二乃是不定所收。二八句因正因
所攝。生敵證者決定智故。如餘正因。

論。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述曰。下第二顯宗因有二。此乃勝論對聲生
論。義如前說。若對聲顯隨一不成。

論。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

述曰。此
乃聲生對勝論立。若對餘宗說所聞性。是前
所說不共不定。勝論聲性。謂同異性。實德業
三。各別性故。本有而常。大有共有。非各別
性。不名聲性。聲生說聲總有三類。一者響音。
雖耳所聞。不能詮表。如近坑語。別有響聲。二
者聲性。一一能詮。各有性類。離能詮外。別有
本常。不緣不覺。新生緣具。方始可聞。不同勝
論。三者能詮。離前二有。響及此二皆新生。響
不能詮。今此新生聲是常住。以本有聲性為
同品。兩宗雖異。並有聲性可聞且常住。故總
為同喻。不應分別。何者聲性。如立無常。所作
性因。瓶為同品。豈應分別。何者所作。何者無
常。若繩輪所作。打破無常。聲無瓶有。若尋伺
所作。緣息無常。聲有瓶無。若爾。一切皆無因
喻。故知因喻之法。皆不應分別。由此聲生立
量無過。若分別者。便成過類分別相似。

論。此二皆是猶預因故俱名不定。

述曰。第
三結成不定也。二因皆不能令他敵證生決
定一智。故如前五俱是不定。理門論頌。結四
相違及不定云。觀宗法審察。若所樂違害。成
躊躇顛倒。異此無似因。由觀察宗法。令審察
者智成躊躇。名不定因。二因雖皆具足三相。
令他不定。與不定名。論說此二俱不定攝。故

不應分別前後是非。凡如此二因。二皆不定
故。古有斷言如殺遲碁。後下為勝。若爾。聲強
勝論應負。然理門論。謗斷聲勝二論義云。又
於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彼說
此因二皆不定。然斷聲論先立聲常。所聞性
因。勝論後說所作性因。云聲無常。可如殺遲
碁。先下負後勝。今此與彼前後相違。故不
應爾。又彼外難所聞性因。若對有聲性應正
因。論主非之。令依現教。現謂世間。見聲間
斷。有時不聞。眾緣力起。教謂佛教。說聲無
常。佛於說教最為勝故。由此二義。勝論義勝。
又釋迦佛現證諸法。見聲無常。依現說教。教
說無常。故勝論先。不應依於外道常教。又諸
外道不許佛勝者。應依世間現有至實可信
之說。聲逢緣有。暫有還無。世可信者所共
說教。故勝論先。聲論墮負。彼且斷於聲勝二
義。聲負勝先。非諸決定相違。皆先負後勝。若
爾便決定。云何名不定。由此論主。恐謂一切
決定相違皆後為勝。故結之云。二俱不定。此
亦有三。如大乘破薩婆多。云汝無表色定非
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彼立量云。我無對
色定是實色。許色性故。如許色聲等。此他比
量相違決定。初是他比。後必自比。若立自比。
對他比。名自比量相違決定。無二自他。若
二自他。俱真立破。非似立故。如大乘立前破
無表比量。小乘對云。大乘無表定有實色。許
非極微等是無對色故。如許定果色。此非相
違決定。俱真能立真能破故。由此立敵共申
一有法。諍此法等。方是此故。若先立自義。後

他方破。即是自比相違決定。如論所說。有共
相違決定之過。是名為三。問若共不定亦不
共耶。乃至復俱品一分轉。亦相違決定耶。答
此六過體。行相別故。皆名相違。體相無雜。無
二同體。況多合耶。問此六過因。於九句因各
是何過。答此初共因。是彼初句。此第二不共。
是彼第五句。此第三是彼第七句。此第四
是彼第三句。此第五是彼第九句。此第六過
彼因所無。此相無闕。彼有闕也。問相違決定。
與比量相違。有何差別。答彼宗違因。此因違
宗。彼寬此狹二類別故。由此說諸相違決定。
皆比量相違。有比量相違。非相違決定。但宗
違因無二因故。問相違決定違法自相。亦有
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耶。答有。若不改
前因。違宗四種。是後相違過。若改前因。違宗
四種。皆相違決定。若共比量。如勝論師對聲
論。立聲無常已。聲論若言聲應非聲。許德
攝故。如色香等。而為有法自相相違決定者。
決定彼違自宗。若云無常之聲。應非無常之
聲。所作性故。如瓶。以為有法自相相違決定。
此非過攝。雙牒法有法為法宗。於諸過中無
此相故。其無常言根本所諍法之自相。非有
法上意許差別。不可說為有法差別。是故此
量非過所攝。若許為過。即一切量無真量者。
皆有此故。但是過類分別相似。由是因明總
無此過。如勝論師。立自比量云。所說有性非
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以除
四大及有性外並為同喻。無自不定。他便作
有法自相相違難言。汝有性非有性。非四大

故。如色聲等。是名有法自相相違決定。即以
此因。復作有法差別相違云。汝之有性應不
能作有有緣性。許非四大故。如色聲等。彼意
說。有能作有性之有能緣性故。作有有緣性。
非有有緣性。是意所許有性有法之差別也。
其非四大種。是法自相。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是法差別。復作法差
別相違決定云。汝之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
大種。許非無故。如色聲等。彼說。色等雖非四
大種。不能有四大。然說有性。能有四大。非四
大種。故成法差別相違決定。今論但說言之
所陳。違宗能別本所諍因。名相違決定。其有
法自相。雖言所陳。非宗相返本所諍法。二種
差別意之所許。雖意所諍。非言所陳。此三決
定相違之因。皆略不說。以此准前比量相違
亦有四種。論中亦但說法自相比量。問此諸
不定有分有全耶。答無理窮盡故。如前所說
五十四種不定之中。自共比中諸自不定。及
共不定。是不定過。自共有過。非真能立。何名
破他。他比量中。若他不定及共不定。亦不定
過。立他違他及共有過。既非能破。何成能立。
自比量中。諸他不定。他比量中。諸自不定。皆
非過攝。立義本欲違害他故。諸立自非他。他
不定非。立他非自。自不定非。隨其所應皆如
理悉。此論且依兩俱不定過說。立敵俱許因
於二喻。共不共等說為過故。二喻雖共。若因
隨一。因疑之喻同喻無體。隨應即是隨一猶
預所依不成不定過攝。五十四種。諸不定過。
既各有四。即成二百一十六種不定過攝。若

四不成有體無體全分一分自他共許合二十
七。皆准前說。其二十七過。五十四諸不定
過一一皆有總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種諸不定
過理門既云。四種不成。於其同品有非有等
亦隨所應當如是說。故知。道理決定如是。然
理門論攝此頌云。若法是不共。共決定相違。
遍一切法彼。皆是疑因性。共定攝四不定之
因。同異品中。隨其所應。若全若分皆共有故。
不共相違。各唯攝一。此六不定遍一切宗。於
彼諸法皆是疑因。不獨於上所說宗中名不
定也。

建武二年九月三日當卷之分書寫之訖依
公家御祈禱大乘院御參籠於舟戶館真讀
大般若被催六口人數之間寫功遲引畢。

依摧邪之功萬國歸正理因明神之助一人
行政德矣。

權律師尊經

同月二十三日湯治之餘暇點之了

卷 3

論。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
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曰。下第三解相違有三。初標。次列。後釋。此
初二也。相違因義者。謂兩宗相返。此之四過。
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與相違法而

為因故。名相違因。因得果名名相違也。非因
違宗名為相違。故無宗亦違因。例而成難。理
門論云。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
似因。如無違法。相違亦爾。所成法無定無有
故。由彼說故因仍舊定。喻可改依。故下四
過。初一改喻。後三依舊。問有因返宗。不順因
義。因名相違。宗亦返因。不順宗義。應名相
違。答由因成宗令宗相返。因名相違。非宗成
因。令因相返。不名相違。又因名法自相相違。
宗名比量相違。因別疏條。相違開四。宗違合
說。唯名比量相違。以宗准因。故知亦有法之
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比量相違。不爾何
故但說有法自相比量相違。其相違決定。及
相違因。各四種耶。此宗說法略有二種。一自
性。二差別。此有三重。一者局通。對法等言。
所成立自性者。謂我自性。法自性。若有若無。
所成立故。各別性故。差別者。謂我差別。法差
別。若一切遍。若非一切遍。若常若無常。若有
色若無色。如是等無量差別。隨其所應。空等
遍有。色等非遍。前局後通故二差別。二者先
後。於總聚中。言先陳者名為自性。言後說
者名為差別。以後所陳分別前故。佛地論云。
彼因明論自相共相。與此有異。彼說諸法各
別局附自性。名為自相。貫通他上如縷貫
花。名為共相。故依於此。聲等局體名為自性。
無常貫他名為差別。得名不定。若立五蘊一
切無我。五蘊名為自相。我無我等名為差別。
若說我是思。思為差別。我為自性。是故不定。
以理推之。此雖即前。然教少異。義亦別故。分

為二門。三者言許。言中所陳。前局及後通。俱
名自性。故法有法皆有自性。自意所許別
義。所可成立名為差別。故法有法皆有差別。
非取一切。義如前說。今說有因令此四種宗
之所立返成相違。故名法自相相違因等。論
說等言者。義顯別因。所乖返宗不過此四。故
論但說有四相違。能乖返因有十五類。違一
有四。謂各別違。違二有六。謂違初二。違初
三。違初四。違二三。違二四。違三四。違三有
四。謂互除一。違四有一。故成十五。論中但顯
初二別違一因。後二共違二因。舉此三種等
餘十二。故說等言。

論。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
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述曰。下別釋四。初
文有三。初標牒名。次顯宗因。後成違義。此初
二也。問相違有四。何故初說法自相因。答正
所諍故。上比量相違。相違決定。皆唯說彼
法自相故。從彼初說。此有二師。如聲生論。
立聲常宗。所作性因。聲顯論立勤勇無間
所發性因。

論。此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述曰。此
成違義。由初常宗。空等為同品。瓶等為異品。
所作性因。同品遍非有。異品遍有。九句因中。
第四句也。應為相違量云。聲是無常。所作性
故。譬如瓶等。由第二宗。空為同品。以電瓶等
而為異品。勤勇發故因。於同遍無。於異品
電無瓶等上有。九句因中。第六句也。此之二
因。返成無常。違宗所陳法自相故。名相違因。
故理門云。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返此名

相違。所餘皆不定。此所作性因。翻九句中第
二正因。彼同品有異品非有。此同非有異品
有故。此勤勇因。翻九句中第八正因。彼同品
有非有異品非有。此同非有異品有非有故。
上已數論。略不繁述。此一似因。因仍用舊。喻
改先立。後之三因。因喻皆舊。由是四因。因必
仍舊。喻任改同。若不爾者。必無法自相與
餘隨一合。可成違二因。許初改喻。後三不改
故。又九因中第四第六名相違因。要同非有。
異有或俱。若隨所立。後三相違直觀立者因
於同有。如何復難成相違耶。理門但言若法
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似因。不說同
喻亦仍用舊。此論示法。初一改喻。後三依
舊。欲令學者知因決定。非喻前過故。下之
三因。觀立雖成。反為相違。一一窮究。皆亦唯
是同無異有。成相違故。至下當知。問如聲論
言。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
盆等。第二正因。豈非有法自相相違。答彼非
過收。如立聲無常。無常為法自相。若所立因。
返成聲常。可是此過。今者雙牒有法及法為
法有法。故非此過。此乃但是分別相似過類。
因犯兩俱不成。所作性因。立敵不許依無常
故。生滅異故。設彼許依。亦犯隨一。又無常
無。能依所作性。亦犯所依不成過故。設有
難言。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許無常故。如
瓶無常。此亦非過。諸似立無此過相故。聲有
無常是根本諍。聲是有法。非是法上意所許
義。不可說為法差別過。亦非相違決定所收。
非根本諍故。設許上說皆為過者。即一切量

無正因者。故於似立不見其過。皆是似破。至
下當知。

論。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
性故如臥具等。

述曰。准前亦三。此初二也。
凡二差別名相違者。非法有法上除言所陳。
餘一切義皆是差別。要是兩宗各各隨應因
所成立。意之所許所諍別義方名差別。因令
相違。名相違因。若不爾者。如立聲無常宗。聲
之上可聞不可聞等義。無常之上作彼緣性
非彼緣性等。如是一切皆謂相違。因令相違
名為彼因。若爾。便無相違因義。比量相違等。
皆准此釋。此中義說。若數論外道對佛弟子。
意欲成立我為受者。受用眼等。若我為有法
受用眼等。便有宗中所別不成。積聚性因。兩
俱不成。如臥具喻。所立不成。若言眼等必為
我用。能別不成。闕無同喻。積聚性因。違法自
相。臥具喻有所立不成。若成眼等為假他用。
相符極成。由此方便矯立宗云。眼等必為他
用。眼等有法。指事顯陳。為他用法。方便顯
示。意立必為法之差別。不積聚他。實我受用。
若顯立云不積聚他用。能別不成。所立亦不
成。亦闕無同喻。因違法自相。故須方便立。積
聚性因。積多極微成眼等故。如臥具喻。其床
座等是積聚性。彼此俱許為他受用。故得為
同喻。因喻之法不應分別。故總建立。

論。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
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

述曰。此成
違義有二。初舉所違法差別因。後釋所由。此
初也。初文有二。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

用。此牒前因能立所立法之自相。如是亦能
下。又顯此因亦能與彼法差別為相違因。其
數論師。眼等五法。即五知根。臥具床座。即五
唯量所集成法。不積聚他。謂實神我。體常本
有。其積聚他。即依眼等所立假我。無常轉變。
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用勝。親用於此受
五唯量故。由依眼等方立假我。故積聚我用
眼等劣。其臥具等。必其神我須思量受用。故
從大等次第成之。若以所思實我用勝。假我
用劣。然以假我安處所須。方受床座。故於
臥具假他用勝。實我用劣。今者陳那。即以彼
因。與所立法勝劣差別而作相違。非法自相。
亦非法上一切差別。皆作相違。故論但言與
所立法差別相違。先牒前因能成所立法自
相云。此前所說積聚性因。如能成立數論所
立眼等有法。必為他用法之自相。即指此因。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宗法自相。意許差別相
違之義積聚他用。宗由他用。是法自相。此自
相上意之所許。積聚他用。不積聚他用。是法
差別。彼積聚因今更不改。還即以彼。成立意
許法之差別積聚他用。其臥具等。積聚性故。
既為積聚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故。應
如臥具亦為積聚假我用勝。若不作此勝用難
者。其宗即有相符極成。他宗眼等亦許積聚
假他用故。但可難言假他用勝。不得難言實
我用劣。違自宗故。共比量中無同喻故。若他
比量一切無遮。西域諸師有不善者。此直申
差別相違過云。眼等應為積聚他用。因喻同
前。數論難云。汝宗相符。誰說眼等積聚他不

用。西域又釋。數論眼等唯為不積聚他用。床
座通二他用。故今以臥具。例令眼等亦為積
聚他用。無相符失。數論難云。陳那弟子非善
我宗。神我受用三德所成二十三諦。豈於眼
等無能受用。唯識亦云。執我是思。受用薩埵
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由此眼等實
我亦用。故但應如前所分別。不應於中生異
覺云。眼等唯為實他受用。臥具假用。或眼等
通二。臥具唯假用。勝義七十對金七十。亦徵
彼云。必為他用。是何他也。若說積聚他。犯相
符過。若不積聚他。能別不成。闕無同喻。臥具
為喻所立不成。亦即此中法差別過。問於因
三相。是何過耶。答彼立因意。成非積聚他用
勝。其積聚他用勝。即是異品。宗無同喻。佛法
都無不積他故。積聚性因。於異品有。此顯還
是九句之中異有同無。故成相違。闕第二相
同品定有。亦闕第三異品遍無。

論。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述曰。此
釋所由。成比量云。眼等必為積聚他用勝。積
聚性故。如臥具等。諸非積聚他用勝者。必非
積聚性。如龜毛等。故今難云。諸臥具等。兩宗
共許為積聚他受用勝故。論雖無勝字。量義
意必然。不須異求。應作此解。

論。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
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

述曰。准
前作三。此即初二。標名舉宗因。鵂鶹因緣如
前已說。時彼仙人。既悟所證六句義法。謂證
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傳者必
須具七德故。一生中國。二上種姓。三有寂滅

因。四身相圓滿。五聰明辯捷。六性行柔和。七
具大悲心。經無量時伺無具者。後經多劫。婆
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
儒童有子。名般遮尸棄。此云五頂。頂髮五旋。
頭有五角。七德雖具。根熟稍遲。為染妻孥。率
難化導。經無量歲。伺其根熟。後三千歲。戲遊
園苑。共妻兢花。因相忿恨。鵂鶹引通。化五頂
不從。又三千歲。化復不得。更三千歲。兩競尤
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
騰空迎往所住山中。徐說先悟六句義法。說
實德業。彼皆信之。至大有句。彼便生惑。仙
言。有者能有實等。離實德業三外別有。體常
是一。弟子不從云。實德業性不無。即是能有。
豈離三外別有能有。仙人便說同異句義。能
同異彼實德業三。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
異性。隨應各各有別同異。如是三中隨其別
類。復有總別諸同異性。體常眾多。復有一常
能和合性。和合實德業。令不相離互相屬著。
五頂雖信同異和合。然猶不信別有大有。鵂
鶹便立論所陳量。此量有三。實德業三各別
作故。今指彼論。故言如說。有性有法。非實者
法。合名為宗。此言有性。仙人五頂兩所共許。
實德業上能非無性。故成所別。若說大有。所
別不成。因犯隨一。此之有性。體非即實。因云
有一實故。勝論六句。束為四類。一者無實。二
者有一實。三者有二實。四者有多實。地水火
風父母常極微空時方我意。并德業和合。皆
名無實。四本極微體性雖多。空時等五體各
唯一。皆無實因。德業和合。雖依於實和合於

實。非以為因。故此等類並名無實。大有同異。
名有一實。俱能有於一一實故。至劫成初。兩
常極微合。生第三子微。雖體無常。量德合故。
不越因量。名有二實。自類眾多。各各有彼
因二極微之所生故。自此已後。初三三合生
第七子。七七合生第十五子。如是展轉生一
大地。皆名有多實。有多實因之所生故。大有
同異。能有諸實。亦得名為有一實有二實有
多實。然此三種實等。雖有功能各別。皆有大
有。令體非無。皆有同異。令三類別。名有一實
有德業者。亦有無有。非大有也。若是大有。因
成隨一。同異非喻能立不成。如佛法言有色
有漏。有漏之有。能有之法。能有所有煩惱漏
體。猶如大有。能有實等。有色之言。如有一實
及有德等。無別能有而有於色。此色體上有
其色義。如空有聲。非空之外別有能有。但是
屬著法體之言。是故於因無隨一過。有一一
實故。更不須徵。即實離實之有一實。況復此
因。不應分別。應分別者。便無同喻。問何故不
言有於無實二實多實。答若言有於二實多
實。云何得以非實為宗。其因便有不定之失。
為如同異有二多實。故彼有性非實。為如子
微等有二多實。故彼有性是實。由此不言有
二多實。若言有無實者。和合句義亦名無實。
若有彼無實。犯兩俱不成。實等能有上無有
無實故。其喻亦犯能立不成。因亦不遍。乍
似唯能有於實句之無實故。亦欲顯九實一
一皆有。故云一實。能有一一實故。問有性有
法。有一實因。不相關預。云何不是兩俱不成。

答有性有法。是實德業之能有性。有一實因。
能有於一一實故。是宗之法。故無兩俱。此非
實句為一宗已。非德非業後二宗法。有法同
前。此二因云有德業故。謂能有彼德之與業。
如言有色亦屬著義。問既於德業一一皆有。
云何不言有一德業。答實有多類。不言有一。
但言有實。即犯不定。謂子微等皆有實故。德
業無簡。不須一言。二因一喻。如同異性。此
於前三。一一皆有亦如有性。是故為喻。仙人
既陳三比量已。五頂便信。法既有傳。仙便入
滅。勝論宗義由此悉行。陳那菩薩。為因明之
准的。作立破之權衡。重述彼宗。載申過難。故
今先敘彼比量也。

論。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
決定故。

述曰。此成違義有二。初二句牒。彼
先立因。遮有非實。謂有一實有德業因。如前
所說能成有性遮是實等。等德及業。後三句
顯。此因亦能令彼有法自相相違。謂指於前
如是此因。亦能成立遮彼有性而非有性。謂
前宗言有性非實。有性是前有法自相。今立
量云。所言有性應非有性。有一實故有德業
故。如同異性。同異能有於一實等。同異非有
性。有性能有於一實等。有性非有性。釋所由
云。此因既能遮有性非實等。亦能遮有性非
是大有性。兩俱決定故。問今難有性應非有
性。如何不犯自語相違。答若前未立有性非
實。今難實等能有非有。此言乃犯自語相違。
亦違自教。彼先已成非實之有。今即難彼。破
他違他。非成諸過。問於因三相是何過耶。答

彼立宗言有性非實。有性言是有法自相。彼
說離實有體。能有實之大有。其同異性。雖離
實等有體能有。而非大有。雖因同法。便是所
立宗之異品。離實大有。雖無同品。有一實因。
同品非有。於其異品同異之上遍皆隨轉。此
亦是因後二品過。於同品無異品有故。問若
爾立聲為無常。宗聲體可聞。瓶有燒見。其
瓶與聲。應成異品。若許為異。不但違論。亦一
切宗皆無同品。答豈不已說。其聲之體非所
諍故。聲上無常是所成立。瓶既同有。故是同
品。彼說離實有體有性為宗有法。以有一實
因所成立。同異既非離實有體之有性。故成
於異品。問前論說云。與所立法均等義品。說
名同品。但言所立法均等有名之為同。不說
有法均等名同品。如何說有有法自相相違
耶。答今若但以有性與同異為同品。可如所
責。違前論文。既以離實有性而為同品。亦是
宗中所立法均等有。故即此過無違論理。問
有性既為有法自相。離實有性是其差別。有
一實因。便是有法差別之因。如何今說為自
相過。答彼宗意許離實有性。實是差別。言陳
有性。既是自相。今非此言陳。即是違自相。故
自相過。非差別因。若不爾者。極成所別皆
無此過。違自宗故。問若難離實之大有性。所
別所依犯自不成。亦犯違宗隨一不成。若難
不離實等大有而非有性。既犯相符亦違自
教。彼豈非有。答彼先總說。今亦總難。彼既成
立離實之有。故今難有。令非此有。言同意別。
故無諸過。

論。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
法差別作有緣性。

述曰。下文亦三。此即初
二。標名舉宗因。此言意說。彼勝論立大有句
義有實德業。實德業三和合之時。同起詮言。
詮三為有。同起緣智。緣三為有。實德業三。為
因能起。有詮緣因。即是大有。大有能有實德
業故。十句論說。同句義云何。謂有性。何等為
有性。謂與一切實德業句義和合。一切根所
取。於實德業有詮智因。是名有性。智謂能緣。
彼下又說。如是有性。定非所作。常。無德。
無動作。無細分亦爾。有實德業。除同有能無
能俱分異。所和合一有。同詮緣因。彼鵂鶹仙。
以五頂不信離實德業別有有故。即以前因。
成立前宗言陳有性有法自相意許差別為有
緣性。有性同異。有緣性同。詮言各別。故彼不
取。心心所法是能緣性。有緣謂境。有能緣故。
謂境有體。為因能起有緣之性。若無體者。心
如何生。以無因故。緣無不生。如同異性。有一
實故。作有緣性。體非實等。有性有一實。亦
作有緣性。故知體亦非實德業。此言有者。有
無之有非作境因有能緣性故。非大有也。若
作大有緣性。能別不成。闕無同喻。同異為喻。
所立不成。有性言陳有法自相。作有緣性。非
有緣性是自相上意許差別。是故前因亦是
有法差別之因。是本成故。

論。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
俱決定故。

述曰。此成違義有二。初三句顯
此因亦能令彼有法差別而作相違。後二句
釋所由。作非有緣性者。作非彼意許大有句

義有緣之性。謂即此因。亦能成立與彼所立
意許別義作有緣性差別相違。而作非大有
有緣之性。同異有一實。而作非大有有緣性。
有性有一實。應作非大有有緣性。不遮作有
緣性。但遮作大有有緣性。故成意許別義相
違。不爾違宗有性可作有緣性故。文言雖
略。義覈定然。釋所由云。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勝論此因既成有性遮非實等。而作有緣性。
此因亦遮有性非作有性有緣性。此如彼遮
兩皆決定。故成違彼差別之因。此宗自相差
別不定。如前已說。今此略以言陳為自相。
意許為差別。故無妨難。問於因三相是何過
耶。答有性有緣性。因本所成有法差別。宗無
同品。因於遍無。同異非有性有緣性是宗異
品。因於遍有。有一實因。同無異有。後二相
過。故成相違。問如聲論言聲應非聲作有緣
性。所作性故。如瓶等。亦應說是有法差別相
違。答彼自違宗。故非彼過。本亦不諍聲非作
聲有緣性故。彼似破攝。如非聲有緣性。如是
應非擊發所生起等。皆准此知。問又如彼言
聲之無常應非作聲無常有緣性。所作性故。
如瓶等。應是法差別相違。答亦不然。彼犯
兩俱不成。無常有法兩俱不許有所作性。亦
似破攝。如是應非緣息無常等。皆准此知。此
四過中。初二種因。各唯違一。後二種因。一因
違二。其有一因通違三者。如勝論立所說有
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
自所餘法。皆入同喻。無不定過。非四大種是
法自相。能有四大非四大種。不能有四大非

四大種。是法差別。彼意本成能有四大非四
大種。故今與彼法差別為相違云。所說有性
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所說有性是有法自相。與此有法
自相為相違云。所說有性應非有性。許除四
大體非無故。如色聲等。彼說有性離實有性。
今非此有。不犯自語自教相違。隨言即非。故
違自相。有性既是有法自相。作有性有緣性。
作非有性有緣性。是有法差別。彼意本成作
有性有緣性。故今與彼有法差別為相違云。
有性應非作有性有緣性。許除四大體非無
故。如色聲等。不改本因。即為違量。故成違
三。有唐興縣雋法師者。釋門之樞紐也。綺
歲標奇。汎慈舟於濟蟻。髫年發頴。濤辨水於
澂鶖。是以初業有宗。西河謝其獨步。創探
空旨。北地譽其孤雄。天縱英姿。生摛叡質。余
欣其雅量。偏結交期。情契蘭金。言符藥石。時
假談咲。論及因明。法師乃囑古疏以文披。一
攬略窮其趣。探新知以理窮。再閱廣究其微。
始驗驥駿駑駘。驤中原以分駕。鵬鶱鸚翥。遶
沖天而別羽。乃申難曰覈觀論勢。文理不
同。准九因中。第四第六名曰相違因。於同品
無異品有。此四相違。唯法自相可與彼同。其
後三違。因皆同有。異品上無。既不同於四六
如何返成相違。又法自相。他因於同遍無。於
異品中說有。用他異品為同。得成相違之義。
後之三違。他因皆於同有。異品上無。用他能
立因喻。與他作三相違。行相既自不同。如何
可得法自相相違。與餘三合。而言二合違有

六。三合違有四。四合違有一。余性不匿賢。況
乎知已。故錄之於疏例。示詳藻思玄深。自論
道東譯。無申此難者。匪發彼之千鈞。誰發我
之萬碩者歟。夫正因相者。必遍宗法。同有異
無。生他決智。因法成宗。可成四義。有法及
法。此二各有言陳自相。意許差別。隨宗所諍。
成一或多。故宗同品。說所立法均等義品名
為同品。隨其所諍。所立之法有處名同。非取
宗上一切皆同。若爾便無異喻品故。若令皆
同。亦是分別相似過類。又非唯取言所陳法。
不爾便無自餘過失。如前數說。故隨所應因
成宗中。一乃至四。所兩競義。有此法處名為
同品。問理門論云。但由法故以成其法。如何
今說因成四耶。答實唯成法。如難有性而非
有性。難彼意許離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
法。雖難意許。尋言即難。更不加言。故名有法
自相相違。加言便成難彼差別。今望言陳。因
成宗四。理門望諍有法之上意許別義。故云
但以法成其法。理不相違。此論所說法自相
因。唯違於一。故顯示因。同無異有。自餘三
因。乍觀他立。皆似其因。同有異無。彼此所諍
宗上餘三。以理窮之。皆無同品。其因亦是異
有同無。如法差別不積聚他用。有法自相離
實等有性。有法差別作大有有緣性。皆無同
喻。彼因但於異品上有。由彼矯立以異為同。
故今違之以彼異為同。成相違義。論中示法
各各不同。法自相相違。改他同喻為異。改他
異喻為同。後之三違。以他同為同。以他異為
異。欲顯相違。因必仍舊。喻或改新。其不定

因。立順因正。破乃相違。因雖不改。通二品
轉。不生決智。立不定名。此相違因。隨應所
成。立必同無異有。破必同有異無。決智既生。
故與前別。若立因正。破者相違。因通二品。豈
非不定。故此四因。不違四六。又將法自相因
同無異有。就後三種同有異無。與三合說。一
往觀文。必無是理。初以異為同。後以同為同
故。今將後三。以就初一。以異為同。便有合
者。改他能立之同喻故。如勝論立所說有性
離實等外有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同異性。乍
觀此因是共不定。二皆有故。然彼五頂諍五
句外無別有性。故立有性離實等五有別自
性。闕宗同品。其同異性。既是異品所離之外。
由彼勝論。方便矯立。舉異為同。許非無因。唯
於異品實等上有。同遍非有。亦如論說聲常
之宗法自相因。對無空論闕無同喻。所作等
因。望於異品瓶等上有。同上遍無。許成相違。
今此亦爾。依此比量。後三從初。一因違四。法
自相相違者。所說有性離實等外無別自性。
許非無故。如實德等。同異入宗所等之中。故
無不定。彼所立量。離實等有性是法自相。能
有實德業離實等有性。不能有實德業離實
等有性。是法差別。彼意本欲成能有實德業
離實等有性。故今與彼法差別為相違云。所
說有性應非能有實德業離實等有性。許非
無故。如實德等。為有法自相相違云。所說有
性應非有性。許非無故。如實德業。彼說離
實等有性。今隨難言陳而非有性。故違自相。
不違自教自語之宗。同喻亦無所立不成。有

性既為有法自相。作有性有緣性。作非有性
有緣性是有法差別。彼意本成作有性有緣
性。故今與彼有法差別為相違云。所說有性
非作有性有緣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不
改故因。即為違量。故成四因。此上同喻。舉同
異為喻亦得。隨所立故。違一有四。論自說二。
違二有六。論自說一。違三有四。今略敘一。違
四有一。今亦示法。自餘十種。皆如理思。此四
亦有他自共比。各三亦說有違他自共。四相
違因合三十六。論文所說。皆共比違共。向三
四因。皆自比違自。他比違他等。皆應准知。諸
自共比。違共及自。皆為過失。違他非過。他比
違他及共為失。違自非過。義同前說。此但
說全。應詳一分。既許一因通違四種。故知
此四非必相違。問四相違九句何句所攝。答
乍觀文勢。唯初一違是九句中第四第六。具
二因故。九中二因違法自相相違因故。今觀
後三皆彼第四。同品非有異品有故。違所立
故。此上所說但是立敵兩俱不成四相違因。
亦有隨一猶預所依餘三不成四相違因。三
十六中。一一有四。合計一百四十四種諸相
違因。如不定中引理門說。皆應思惟。恐文
繁雜故略不述。然理門論攝此頌云。邪證法
有法。自性或差別。此成相違因若無所違害。
問如前所說十四似因。設有兩俱不成。亦有
不定及相違耶。如是乃至設相違決定。亦相
違因耶。答若有兩俱不成。必無不定及與相
違。兩俱不成。彼此俱說因於宗無。不定之因
於宗定有。彼因立正。用此因違。彼正必違。此

違必正。令宗不定。相違之因亦於宗有。隨其
所應即用此因成彼義。此違無正。彼正無違。
令宗決定故名相違。由此若有兩俱不成。必
無不定及與相違。若有後三不成。可有不
定及與相違。隨應還成隨一等不定及相違
義。由因於宗隨一猶預隨一所依而說有故。
然非一切。就三隨一可說有故。自他共比
既各有三。有體無體全分一分。總相而說
二十七不成。五十四不定。三十六相違。合
計一百一十七句似因。相對寬狹以辨有無。
皆應思惟。恐繁且止。依理門云。因與似
因多是宗法。不定相違並於宗有。多並宗
法。唯四不成於宗亦無。非宗法故。有四不
成。定無相違及不定過。此說共者。餘如理
思。

論。已說似因當說似喻。

述曰。似能立中。下
第三解似喻有二。初結前生後。後依生正釋。
此初也。

論。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
法不成。三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

述曰。下
依生正釋有二。初標列。後別解。標列有二。初
標列同。後標列異。此初也。因名能立。宗法名
所立。同喻之法。必須具此二。因貫宗喻。喻必
有能立。令宗義方成。喻必有所立。令因義方
顯。今偏或雙。於喻非有。故有初三。喻以顯
宗。令義見其邊極。不相連合。所立宗義不明。
照智不生。故有第四。初標能以所逐。有因宗
必定隨逐。初宗以後因。乃有宗以因其逐。
返覆能所。令心顛倒。共許不成。他智翻生。故

有第五。依增勝過但立此五。故無無結及倒
結等。以似翻真故亦無合結。

論。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
遣三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述曰。此標列
異。異喻之法須無宗因。離異簡濫方成異品。
既偏或雙。於異上有。故有初三。要依簡法。簡
別離二令宗決定方名異品。既無簡法令義
不明故有第四。先宗後因可成簡別。先因後
宗反立異義。非為簡濫故有第五。翻同立異。
同既五過異不可增。故隨勝過亦唯五立。

論。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
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

述曰。下別釋中。初
同。後異。同中有二。初別解五。後總結非。解
初不成有二。初舉體。後釋不成。此初也。舉
彼宗因者。顯似喻體。如聲論師對於勝論
立聲是常宗。兩俱許聲體無質礙。以勝論師
聲是德句德句無礙。聲論雖無德句。然以其
聲隔障等聞故知無礙。若據合顯。亦是因過。
以心心所為因同法無礙因轉。前已明因。今
辯喻過故不言因。

論。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

述曰。此
下釋不成中有二。初明所立有。後辯能立無。
此初也。以聲勝論俱許極微。體常住故。准
釋能立無。此處應言以諸極微常住性故。以
互意存影略故略無也。

論。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述曰。此釋能立無。此聲勝論計微質礙。故
無能立。問因為成宗。因有兩俱隨一等過。喻
亦成宗。何故但名能立不成。不明餘耶。答因

親成宗。故有四過。喻是助成。故無四過。又解。
因是初相。據初辯四。顯第二相亦有四種。彼
開此合。義實相似。以喻准因亦有四種。一兩
俱不成。即論說是。隨一不成。彼聲論師對
佛弟子。立聲常宗。無質礙因。舉喻如業。佛
法不許。即是隨一。雖俱所立無。且辯能立隨
一。猶預不成准理有二。一宗二因。前已具顯。
今喻亦二。於中綺互。或因猶預非喻能立。或
喻能立非因猶預。或俱猶預。或俱不猶預。前
三是過。第四非過。因猶預非喻能立者。如
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烟為霧。即立彼處定
應有火。以現烟故。如厨舍等處。或指如餘
疑惑因喻舉一例餘。即可思准。或可。因是
宗法。有法猶預。因亦成過。如厨等現烟立
敵俱決定。何成猶預。又解。因具三相。二喻即
因。既第二相。何非猶預。能立所依不成者。不
同於因有第二三相。無宗有法。但闕初相。此
所依無能立亦無。然亦得名無能立所依不
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思受用諸法宗。以
是神我故。如眼等根。若言假我。因喻無過。今
言以是神我故因佛法不許。故隨一無。此因
既無。故喻無依。此約依因。或喻所依無。名所
依不成。且約依因。如下更解。然有說言。謂所
立既成。必有所依。故無第四不成之過。今謂
不爾。為依於彼所立之宗。為依喻上所立無
常。若依所立。因喻相似喻依因不依。故知
不可。若依喻上所立無常者。此非喻依。喻
依依極微故。亦復不可。又縱有所立。不立第
四過。或若所立無。第四豈不立。設雙依彼

有法及法。如俱不成豈無此過。若言即依因。
如闕宗因。豈無此過。問若喻上能立不依所
立。能立依何。答二解。一言。以依因故。因無
無依。問若因無依。喻是何過。答若因依無。即
不成因。因體非有。即是喻中所依不成。問若
言因無依故即因不成。故喻能立亦無所依
者。即無無宗有因喻等諸闕減句。若言無能
別故說為無宗者。豈無所別不無宗耶。若言
無所別即宗因無者。因有三相。彼但無初。後
二相有。何不名因。若言有過故不名因。即
十四因總名不成。皆有過故。何須別說。然准
道理。言因之時。唯取初相。有法無故。闕無初
相。即是無因。以後二相說為喻故。故無所依。
設有能別。而無有法。亦其是過。問何以得知。
有此四過。答准因可有。喻既助因。因既無已。
喻何所助。如因成宗有法無故。因何所成。故
並為過。問喻上能立。何不依宗有法而依因
耶。答以隔因故。問若隔因故應不成宗。答助
因有力故說成宗。問喻既依因。舉彼瓶等欲
何所用。答所依有二。一自體依。二所助依。瓶
自體依。因所助依。一云盡理而言。准論但約
自體辯依。據兩俱隨一但望喻依。不可說言
無礙因上兩俱隨一不許無礙。但於喻依。許
不許故。此說為善。順論文故。

論。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

述曰。解所立
不成有二。初牒指體。後釋其義。此初也。牒前
總別宗因同前俱別舉喻。謂如覺。覺者即心
心法之總名也。

論。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

述曰。下

釋成初能立有。後所立無。此初也。以心心法
皆無礙故。文准於前。

論。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述曰。釋所立無。喻上常住實非所立。即同於
彼。所立能立二種法者。即是其喻。從所同為
名。故名所立。准前能立亦有四種。即文所辯。
兩俱不成。舉極微對佛法立。隨一不成。雖有
餘過且取所立以辯於過猶預所立不成者。
猶預亦二。綺互亦四。准前能立。如大乘人對
薩婆多。立預流等定有大乘種姓。然不定知
此預流等有大乘姓不。故懷猶預。因云有情
攝故。如餘有情。然餘有情亦懷猶預。不知定
有大乘姓不。此俱猶預餘者類思。

所依不成者。且約依宗為喻所依。如數論師
對佛法者。立眼等根為神我受用。同喻如色
等。此即能別不極成故。喻無所立。亦無所依。
由無所依。喻上所立亦不得成。有云。既有能
立。故無第四。若二立無。豈無此過。

問喻上所立為依何法。若依能立。不應說因
獨依有法。以因喻二俱能立故。若依所立。如
前已難。答有二解。一云因喻雖俱能立。以隔
因故。一云依宗所立。問若爾即有隨一所依
不成。宗中所立敵不許故。答既云諸皆。方舉
於喻。即兼合已。證彼極成故得為依。不同舉
因未極成故。若爾有舉因已即解宗者。依所
立不。答亦不得。同喻先以不合故。又或舉因
有未解故。若爾舉喻未解如何。一云依喻所
依。諸論說但舉瓶空等法為喻依故。此解為
正。若據後解。所依不成。彼聲論師對大乘立。

舉極微為喻。此闕所依。所依既無。所立亦闕。
以大乘宗不立微故。細准而言。有自他共。全
分一分。有體無體。思之可悉。恐繁不述。

論。俱不成者。

述曰。下解第三過。文分為三。
初總牒。次別開。後釋成。此初也。

論。復有二種有及非有。

述曰。此別開列也。
初開後列此二文也。有謂有彼喻依。無即無
彼喻依。

論。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對無空論無
俱不成。

述曰。此釋成。以立聲常宗。無質礙
因。瓶體雖有。常無礙無。虛空體無。二亦不
立。有無雖二。皆是俱無。問虛空體無。常可不
有。空體非有。無礙豈無。答立聲常宗無質礙
因宗因俱表。虛空不有故無礙無。理門但舉
有喻所依。兩俱隨一猶預所依。及喻無依。皆
略不明。准此有無。有即初二。無即第四。或有
或無。即第三過。此有四句。一宗因俱有體無
俱不成。即對無空論是。二宗因無體有俱不
成。如數論師對薩婆多。立思是我以受用二
十三諦故。如瓶盆等。三宗因有體。有俱不成。
即論所說有俱不成是。四宗因無體。無俱不
成。即前第二對佛法中無空論者。然此有兩
俱隨一猶預及所依不成。初三各分於二。有
及非有。且依有俱不成。兩俱不成。如論說是。
隨一有二。一自隨一如外道立我能受苦樂。
以作業故。對佛法中無空論者。取空為同喻。
二他隨一有俱不成。如說聲常。無質礙故。對
佛法者同喻如語業。猶預有俱不成者。如說
彼厨等中定有火。以現畑故。如山等處。於霧

等性。既懷猶預。皆火有不決。山處是有。故成
猶預。有俱不成所依不成者。喻依既有。闕無
此句。若說依因宗即有此句前四句中第二
句是前之四種。隨其所應。亦有全分一分。思
准可知。恐繁不述。問前二偏無。何故不開有
無二耶。答雙無既開。顯偏亦爾。偏既不立。
俱無亦然。以影略故。無俱不成亦有兩俱隨
一猶預及所依不成。兩俱無俱不成。如聲論
師對勝論立聲常宗。所聞性故。如第八識。二
俱不立有第八識故。隨一無俱不成者。如聲
論師對大乘者。立此比量。彼自不許有第八
識故。是自隨一。舉喻如空對無空論。即他隨
一。猶預無俱不成者。既無喻依。決無二立。疑
決既不異分。故闕此句。所依不成。若說依喻。
即前說是。皆無喻依故。說依宗因。即前四句
第四句是。於中復有兩俱隨一全分一分。恐
繁不述。問真如常有。故說為常。虛空恒無。何
非常住。又虛空無。何非無礙。答立宗法略有
二種。一者但遮而無有表如言我無。但欲遮
我不別立無。喻亦但遮而不取表。二亦遮亦
表。如說我常。非但遮無常。亦表有常體。喻即
有遮表。依前喻無體。有遮亦得成。依後但有
遮無表二立闕。今立聲常。是有遮表。對無空
論。但有其遮而無有表。故是喻過。有云。聲宗
上遮表。虛空喻上遮。別既兩俱成。總非能立
闕。答若聲論師作此立者。即是所立不成過
者。此亦不然。虛空之上。但有遮無常。無所
表常。即所立不成。既但遮礙無所表無礙。何
非能立闕古破他救云聲無礙有遮有表。喻

遮非表。喻不似因。亦不反成云。如咽等所作。
杖等所作。雖不相似。所作義同。亦得成喻者。
此亦不爾。同有所作即遮表同。故得為因。彼
遮無表。不與此例又云。若唯遮喻無能立者。
亦應小乘對大乘。立虛空是常。以非作故。立
者許有遮表。敵者唯遮。望自應有隨一不成
過。故知能立不成者。不約具遮表。此意以立
對敵。敵但許有遮亦得成喻。全不許者方是
喻過。故將此量為不定過。此量亦非。誰言無
過。對大乘立。即無空論所別不成。宗無簡故。
因有隨一。并闕所依。及不定過。為如擇滅。為
類龜毛又擇滅喻常與非作。共許遮表。非是
不成。故所引非。設若救云。聲空俱取於遮。不
取於表。可非能立闕不成過。然有破云。若聲
取遮不取表者。因喻亦爾。即有二過違理及
教。以陳那菩薩理門論云若法有遮表。不得
唯取遮。而不取於表。此難亦非。以彼外道不
以此教。為定量故。今云。此約虛空辯無二立
者。據彼本計言。常無質礙。定有遮表。不唯
取遮。故是喻過。

論。無合者。

述曰。下解第四過有四。一牒章。
二標體。三釋義。四示法。此初也。

論。謂於是處無有配合。

述曰。標無合體。謂
於是喻處。若不言諸所作者。皆無常。猶如
瓶等。即不證有。所作處。無常必隨。即所作無
常。不相屬著。是無合義。由此無合。縱使聲上
見有所作。不能成立聲是無常。故若無合即
是喻過。若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等。
即能證彼無常。必隨所作性。聲既有所作。亦

必無常隨。即相屬著是有合義。問諸所作者
皆是無常。合宗因不。有云。不合。以聲無常。
他不許故。但合宗外餘有所作及無常。猶此
相屬。能顯聲上有所作故。無常必隨。今謂不
爾。立喻本欲成宗。合既不合於宗。立喻何關
宗事。故云諸所作者。即合聲上所作皆是無
常即以無常合屬所作。不欲以瓶所作合聲
所作。以瓶無常合聲無常。若不無常合屬所
作。如何解同喻云。說因宗所隨。若云聲無常
他不許不合者。不爾。若彼許者。即立已成。以
彼不許故。須合顯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猶
如瓶等。又設難云。異喻亦言諸皆。豈欲籠括
宗因耶。答不例。異喻本欲離彼宗因。顯無宗
處因定不有。如何得合。返顯順成諸皆之言。
定合聲上所作與彼無常令屬著因。

論。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

述曰。此
釋義也。謂但言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所作
性及無常性。不以之成所作成無常。

論。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述曰。此
示法。若如古師。立聲無常。以所作故。猶如於
瓶。即別合云。瓶有所作。瓶即無常。當知。聲
有所作。聲即無常。故因喻外別立合支。陳那
菩薩云。諸所作者。即合聲上所作之性。定是
無常猶如瓶等。瓶等所作有無常。即顯聲有
所作非常住。即於喻上義立合言。何須別立
於合支。

論。倒合者。

述曰。下解第五過。文有其二。初
牒。後釋。此初也。

論。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

述曰。下

釋。釋中有二。初舉正合。後顯倒合。此初也。
宗因可知。

論。而倒說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

述曰。正
顯倒合。謂正應以所作證無常。今翻無常證
所作。故是喻過。即成非所立。有違自宗。及相
符等。如正喻中已廣分別。前之三過。皆有自
他共分全等。此後二過。但有共全。無所餘也。
或無分全。可分他自共。以隨立量有自等三
故。總計似同。初三各四成其十二兼後二
過總有十四分自他共有四十二於中細分
全分一分。復以似因問似喻過。數乃無量。
恐繁且止。

論。如是名似同法喻品。

述曰。此即第二總
結非也。

論。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

述曰。下解似異
五過為五。此即第一。於中有三。初簡牒。次指
體。後釋成。此初也。簡有二重。一簡似同。云
似異中。二簡自五。以似異中過有五種。先明
所立不遣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即牒也。

論。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

述曰。第二指體。宗因如前。此中不舉。但標似
異所立不遣。此類非一。隨明於一故云且也。
或不具詞。似五明一。故亦云且。

論。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彼立極微是
常住故。

述曰。下釋成有二。初所立有。後
能立無。此初也。初三句依指正釋。下兩句牒
計顯成。聲勝二論。俱計極微常故。不遣所
立。

論。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述曰。下明能立無。

淮所立有。亦應言彼立極微有質礙故。文影
略爾。此中亦有兩俱隨一猶預無依不遣。或
無第四過。以異喻體但遮非表。依無非過。但
有前三。或亦有四。如立我無。許諦攝故。異喻
如空。對無空論雖無所依。亦不遣其所立法
故。此論所明。聲對勝論兩俱不遣。若對薩婆
多隨一不遣。薩婆多計微非常故。猶預不遣
者。如言彼山等處定應有火。以現烟故。如餘
厨等處。異喻諸無火處皆不現烟。如餘處等。
然有火處亦無其烟。故懷猶預。不現烟處火
為有無。故猶預不遣。維摩經說。如無烟。火
如燋穀芽。今據顯相故無違也。然隨所應
有自他共全分一分等。

論。能立不遣者。

述曰。下解第二有三。初牒
章。次指體。後釋成。此初也。

論。謂說如業。

述曰。指體也。

論。但遣所立。

述曰。釋成有二。此釋所立無。
以彼計業是無常故。

論。不遣能立彼說諸業無質礙故。

述曰。辯
能立有有二。初明能立有。次牒計顯成。准
前應言。彼說諸業體是無常。無質礙故。牒計
顯有。以影彰無。亦准於兩俱隨一等過。思之
可悉。

論。俱不遣者。

述曰。解第三過。文亦有三。此
即牒也。

論。對彼有論說如虛空。

述曰。此指體也。即
聲論師對薩婆多等。立聲常。無礙。異喻如
空。

論。由彼虛空不遣常性無質礙故。

述曰。釋

成有二。初明二立有。後約計釋成。此初也。

論。以說虛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述曰。約
計釋成也。兩宗俱計虛空實有。遍常無礙。所
以二立不遣也。問似同不成。俱中開二。似異
不遣。何不別明。答同約遮表。無依成過。異遮
非表。依無俱遣。故無非過。問異喻但遮。異無
非過。遮有立異。無豈非過。如立虛空定應非
有。以非作故。如龜毛等。諸常有者。皆必非
作。如空花等。豈非無體俱不遣耶。答前望
一宗。故同開二。此約別立。故合為一。立有
異有。即有不遣。若無必遣。立無異無。即無不
遣。異有必遣。故不開二。此中亦有兩俱不遣
隨一猶預及無所依。亦隨所應。有自他共分
全等過。如理思准。

論。不離者。

述曰。解第四過。文分為二。初牒
章。後示法。此初也。

論。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述曰。此
示法。離者。不相屬著義。言諸無常者。即離常
宗。見彼質礙。離無礙因。將彼質礙屬著無常
返顯無礙屬著常宗。故聲無礙定是其常。今
既但云見彼無常有質礙性。不見無常屬
有礙性。即不能明無宗之處。因定非有。何能
返顯有無礙處。定有其常。不令常無礙互相
屬著。故為過也。合即先合聲上無礙。欲令無
礙常住定隨。離即先離聲上常住。欲令無宗
因定不有。返顯無礙之所至處。定有常住宗
義隨逐。故理門云。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
依第五顯喻。由合故知因。准此即是雙離宗
因。合應返此。

論。倒離者。

述曰。下解第五過。文有二。如前
科。此初也。

論。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述曰。示
法。宗因同喻。皆悉同前。異喻應言諸無常者
見彼質礙。即顯宗無因定非有。返顯正因。除
其不定及相違濫。返顯有因宗必隨逐。此則
顯彼宗因。今既倒云諸有質礙。皆是無常。自
以礙因。成非常宗。不簡因濫。返顯於常。此有
二過。如正異辯。亦可有三。自他及共。無一分
過。總計似異中亦四十二。如同喻說。餘細分
別亦准上知。

論。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述曰。此解
似中。大文第二結非真也。言如是者。即指法
之詞。復言等者。顯有不盡。向辯三支。皆據申
言而有過故。未明缺減。非在言申。故以等等。
復云似宗因喻者。等彼缺減。後牒前三。總結
非真。故是言也。若爾何故不言如是似宗因
喻等。而云如是等似宗因喻耶。答喻下言等。
恐有離前似宗因喻。別有似支。顯離此三。更
無有別似宗因喻。故於前等。

論。復次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


曰。上已明真似立。次下第三明二真量。是真
能立之所須具故之說。文分為四。一明立意。
二明遮執。三辯量體。四明量果。或除伏難。此
即初二也。與頌先後次第不同。如前已辯。問
若名立具。應名能立。即是悟他。如何說言為
自開悟。答此造論者。欲顯文約義繁故也。明
此二量。親能自悟。隱悟他名及能立稱。次彼
二立明。顯亦他悟疎能立。猶二燈二炬。互相

影顯。故理門論解二量已云。如是應知悟他比
量。亦不離此。得成能立。故知能立。必籍於此
量。顯即悟他。明此二量。親疎合說。通自他悟
及以能立。此即兼明立量意訖。當知唯有現
比二量者。明遮執也。唯言是遮。亦決定義。遮
立教量及譬喻等。決定有此現比二量。故言
唯有。問古立有多。今何立二。答理門論云。由
此能了自共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為了
知彼。更立餘量。故依二相。唯立二量。問陳那
所造因明。意欲弘於本論。解義既相牟楯。何
以能得順成。答古師從詮及義。智開三量。以
詮義從智。亦復開三。陳那已後。以智從理。唯
開二量。若順古并詮。可開三量。廢詮從旨古
亦唯二。當知唯言。但遮一向執異二量外。別
立至教及譬喻等。故不相違。廣此二量。如章
具辯。有依於此唯二量文。遂立量云。似現比
等皆比量攝。如疏具述。有過不習。又傳立
云。外道立宗。現比量外。有至教等量云。非比
極成現所有量。非現量攝。極成現量所不攝。
量所攝故。猶如比量。言非比量。簡一分相符。
以佛法許比量是現所有。非現量攝故。復欲
取為同喻。即顯因具足三相故。言極成現量。
簡不極成。以佛法許至教亦是現量攝故。言
所有者。又簡自語相違。若直言極成現量非
現量攝。既言極成現量。復非現量攝。故有相
違。又若不言所有。不詮得至教量。是現所有。
然狹帶說。故云所有量。因中言極成。簡隨
一過。以大乘至教量是現量攝故。言量所
攝。簡不定過。為如比量。極成現量所不攝故。

至教離現別有耶。為如非量。所不攝故。非別
有體耶。又量所攝。簡非量相符。以大乘許非
量現所有量。非現量攝。又成立離比量外更
有喻等量者。以大乘許譬喻量等非現量攝。
故立量云。非現極成比所有量非比量攝。極
成比量所不攝量所攝故。如現量。簡過如前。
陳那菩薩以此量無過。但與立量。為決定相
違因量。立現比量外無至教。量云。非現極
成比所有一分不極成量是現量攝。比量所
不攝量所攝故。如現量。又成立離比量外無
義准等。量云。非比極成現所有一分不極成
量是比量攝。現量所不攝量所攝故。如比量。
簡過如前。是故陳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其
二相體。今略明之。一切諸法。各附已體。即
名自相。不同經中所說自相。以分別心假立
一法。貫通諸法。如縷貫花。此名共相。亦與
經中共相體別。有說。自相如火熱相等。名為
自相。若為名言所詮顯者。此名共相。此釋
全非。違佛地論。若以如火熱等方名自相。
定心緣火。不得彼熱。應名緣共。及定心緣
教所詮理亦為言顯。亦應名共相。若爾定心
應名比量。不緣自相故。

乘斯義便。明自共相。諸外道等計。一切名言
得法自相。如說召火但取於火。明得火之自
相。佛法名言但得共相。彼即難言。若得共相。
喚火應得於水。大乘解云。一切名言。有遮有
表。言火遮非火。非得火自相。而得火來者。
名言有表故得於火。有救難外云。汝若名言
得火自相。說及心緣應燒心口。以得自相故。

若他反難云。汝定心緣火。既得自相。應亦燒
心。心此不燒。假智及詮。雖得自相。而不被
燒。如何難我。即有解云。境有離合殊。緣合境
者被燒。定心離取故不被燒。由此前難但應
難名言。言依語表。表即依身。是合中知。若得
自相即合被燒。今問。此難為難因明自相。為
經中自相耶。答云依因明自相。若爾此難並
不應理。因明自相。非要如火熱為自相。如何
難彼合火燒心等。設縱依經自共相難。即不
得言假智及詮得自相救。彼假智詮。論自誠
說得共相故。若據外宗。彼非假智詮。俱得自
相。故可依此智以難於彼。彼返難曰。定心得
自相。應定心被燒。亦不得以離合取救。誰言
定心唯離取境。瑜伽說通離合取故。又若離
取即不被燒。亦應離取不得自相。火以熱觸
為自相故。又於極熱捺落迦中。意與身識。同
取於火。既不被燒。應不悶絕。不與苦俱。彼既
悶絕。及與苦俱。明得彼火熱自相故。前救及
難。二並成非。今且自共相。外道未必皆有此
二。佛法之中。有此義故。彼外道等。但言火等
即得火體。火體為自相。而不立共相。不能分
別經之與論。故總難之。若如說火。得火自相。
即應燒口。此據言火在於口中。言得自相。自
相亦不離口。故應燒口。或可。抑難。非正難彼
合口被燒。口是發語之緣。非正語故。正難
於彼尋名取境之心。亦得自相。得自相者心
應覺熱。若他返難言。令我尋名緣火之心亦
被燒者。自是被屈。非預我宗。尋名假智不得
彼火之自相故。若覺熱觸即非假智。稱境知

故。設定心中尋名緣火等亦是假智。不同比
量假立一法貫在餘法。名得自相。各附體故
名得自相。是現量收。不得熱等相故假智攝。
如假想定變水火等身雖在中。而無燒濕等
用。如上定心緣下界火雖是現量。所帶相分
亦無燒濕等用。問若爾實變水火地等。有濕
熱等用不。答雖有用而不燒心等。但任運變
中。即是火體自相。定心亦爾。問身根實智俱
得火之自相。云何得有燒不燒異。答火有微
盛。燒不燒異。問因明自共相。有體無體耶。答
此之共相。全無其體。設定心緣。因彼名言行
解緣者。即是假智。依共相轉。然不計名與所
詮義定相屬著。故云得自相。然是假智緣。得
名為共相。作行解故。此之共相。但於諸法增
益相狀。故是無體。同名句詮所依共相。若諸
現量所緣自相。即不帶名言。冥證法體。彼即
有體。即法性故。若佛心緣。比量共相亦無有
體。許佛遍緣故亦無失。有說共相亦是有體
假。

此實不然。以何為體。若有體者。百法何收答
言。法同分攝。許不相應是有體假此亦不然。
謂誰言不相應是有體假。瑜伽五十二云。緣
去來生滅等。是緣無體識。若許有體。不證緣
無。問空無我等。此之共相為有體無。有云。有
體。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無我等故。非境
無故。成唯識云。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又
云。若無體者。如何與行非異耶。今謂不爾。若
言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無我故說非無。
即應與色等是一而非異。如何非一異。又違

五十二解云證緣無識。一緣無我觀智。二緣
飲食。飲食即香等。離色香等都無所有。三邪
見緣無。四又諸行中無常無恒不實。共相觀
識非不緣此。五緣去來生滅等。既引證緣無。
明知此無體。且止傍論。

論。此中現量。

述曰。下今辯體有二。初辯現
量體。後明比量體。辯現量中。文復分四。一簡
彰。二正辯。三釋義。四顯名。此即初也。言此
中者。是簡持義。向標二量。且簡比量。持彰現
量。故曰此中。言現量者。即正所持。欲明立
量。

論。謂無分別。

述曰。第二正辯。言現量者。
謂無分別。問何智於何境離何分別。

論。若有正智於色等義。

述曰。第三釋義。文
復分三。初簡邪。二定境。三所離。此初二也。
若有正智。簡彼邪智。謂患翳目。見於毛輪第
二月等。雖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而非現量。故
雜集云。現量者。自正明了無迷亂義。此中正
智。即彼無迷亂離旋火輪等。於色等義者。此
定境也。言色等者。等取香等。義謂境義。離諸
映障。即當雜集明了。雖文不顯。義必如是。不
爾簡略過失不盡。如智不邪。亦無分別緣彼
障境。應名現量故。

論。離名種等所有分別。

述曰。此所離也。謂有
於前色等境上。雖無映障。若有名種等諸門
分別。亦非現量。故須離此名言分別。種類分
別。等取諸門分別。故理門論云。遠離一切種
類名言假立無異諸門分別。言種類者。即勝

論師大有同異。及數論師所立三德等。名言
即目短為長等。皆非稱實名為假立。一依共
相轉。名為無異。諸門六句。常無常等。或離一
切種類名言。名言非一故名種類。依此名言。
假立一法。貫通諸法。名為無異遍宗定有。異
遍無等。名為諸門。或可。諸門即諸外道所有
橫計安立諸法名為諸門。計非一故。此即簡
非。若唯簡外及假名言。不簡比量心之所
緣。過亦不盡。故須離此所有分別。方為現量。
若一往唯言無二或三所有分別。有太寬失。
非彼二三全非現量。准七攝三。意地唯除無
分別智。餘位隨應恒有彼故。然離分別略有
四類。一五識身。二五俱意。三諸自證。四修定
者。此言於色等義。是五識故。理門論引頌云。
有法非一相。根非一切行。唯內證離言。是色
根境界。次云。意地亦有離諸分別。唯證行轉
又於貪等諸自證分諸修定者離教分別。皆
是現量。問此入正理。為同於彼言於色等。但
是五識亦有餘三。答有二解。一云同彼。於色
等境。且明五識。以相顯故。此偏說之。彼論廣
明。故具說四。二云具攝。言色等義。不唯五
境。彼之三種。亦離名種等所有分別。此略總
合。彼廣別說。問別明於五。五根非一。各現取
境。可名現現別轉。餘三如何名現別轉。答各
附體緣。不貫多法。名為別轉。文同理門。義何
妨別問言修定者離教分別。豈諸定內不緣
教耶。答雖緣聖教。不同散心計名屬義。或義
屬名。兩各別緣。名離分別。非全不緣。方名現
量。若不爾無漏心應皆不緣教。

論。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述曰。此顯名也。此
四類心。或唯五識。現體非一名為現現。各附
境體。離貫通緣。名為別轉。由此現現各各別
緣。故名現量。故者。結上所以。是名現量。顯其
名矣。雖無是字。准解比量。具合有之。彼文無
故。闕結所以。影顯有故。俱為互文。其義相
似。依理門論云。由不共緣。現現別轉。故名現
量。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之為現。識依於此。
名為現現。各別取境。名為別轉。境各別故。名
不共緣。若爾。互用豈亦別緣。答依未自在。且
作是說。若依前解。即無此妨。或現之量。五
根非一名現現。識名為量。現唯屬根。准理門
釋。理則無違。若通明四。意根非現。又闕其識
自體現名。但隨所應。依主持業二種釋也。

論。言比量者。

述曰。下明比量。文分為四。初
牒名。二出體。三釋義。四結名。此即初也。

論。謂藉眾相而觀於義。

述曰。此出比體。謂
若有智。藉三相因。因相有三。故名為眾。而方
觀境義也。

論。相有三種如前已說由彼為因於所比義。

述曰。此下釋義有三。初釋前文。次簡因濫。後
舉果顯智。此初文也。言相有三。釋前眾相。離
重言失。故指如前。由彼為因。釋前藉義。由即
因由。藉待之義。於所比義。此即釋前而觀於
義。前談照境之能。曰之為觀。後約籌慮之
用。號之曰比。言於所彰結比故也。

論。有正智生。

述曰。此簡因濫。謂雖有智藉
三相因。而觀於境。猶預解起。此即因失。如前
決定相違之因。或可。釋疑。前但略指三相如

前。即有疑云。如聲勝論因皆三相。豈緣彼智
即為正也。遂即釋云。雖具三相。有正智生方
真比量。彼智或生疑故不為正。

論。了知有火或無常等。

述曰。此即舉果顯智。
明正比量。智為了因。火無常等。是所了果。以
其因有現比不同。果亦兩種火無常別。了火
從烟現量因起。了無常等從所作等比量因
生。此二望智俱為遠因。藉此二因。緣因之念。
為智近因。憶本先知所有烟處必定有火。憶
瓶所作而是無常。故能生智了彼二果。故理
門云。謂於所比審觀察智。從現量生。或比量
生。及憶此因與所立宗不相離念。由是成前
舉所說力。念因同品定有等故。是近及遠比
度因故。俱名比量。問言現量者。為境為心。答
二種俱是。境現所緣。從心名現量。或體顯現
為心所緣。名為現量。問言比量者。為比量
智。為所觀因。答即所觀因。及知此聲所作因
智。此未能生比量智果。知有所作處。即與無
常宗不相離。能生此者。念因力故。問若爾現
量比量及念。俱非比量智之正體。何名比量。
答此三能為比量之智近遠生因。因從果名。
故理門云。是近是遠。比量因故。俱名比量又
云。此依作具作者而說。如似伐樹。斧等為作
具。人為作者。彼樹得倒。人為近因。斧為遠
因。有云。斧親斷樹為近因。人持於斧。疎非親
因。此現比量為作具。憶因之念為作者。或復
翻此。避前二釋。故名比量。問理門論中現比
量境及緣因念。隨其所應俱名現比。如何此
中俱但說於智。何理得知。彼於現境亦名現

量。比量之因亦名比量。答理門論中云。問何
故此中與前現量別異建立。此問詞。為現二
門。此處亦應於其比果說為比量。彼處亦應
於其現因說為現量。俱不遮止。

此答詞。即初後互明也。今者此中俱但出量
體。略彼作具之與作者。略廣故爾。

論。是名比量。

述曰。第四結名。由藉三相因。
比度知有火無常等。故是名比量。故是二字。
如前應知。

論。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
顯現故亦名為量。

述曰。第四明量果也。或
除伏難。謂有難云。如尺秤等為能量。絹布等
為所量。記數之智為量果。汝此二量。火無常
等為所量。現比量智為能量。何者為量果。或
薩婆多等難。我以境為所量。根為能量。彼以
根見等。不許識見。故根為能量。依根所起心
及心所而為量果。汝大乘中。即智為能量。復
何為量果。或諸外道等執。境為所量。諸識
為能量。神我為量果。彼計神我為能受者知
者等故。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為量果。智即
能量故。論主答云。於此二量即智名果。即
者不離之義。即用此量智。還為能量果。彼復
問云。何故即智復名果耶。答云。夫言量果者。
能智知於彼。即此量智。能觀能證彼二境相
故。所以名果。彼之境相於心上現。名而有顯
現。假說心之一分名為能量。云如有作用。既
於一心以義分能所故。量果又名為量。或彼
所量。即於心現。不離心故。亦名為量。以境亦
心。依二分解。或此中意約三分明。能量見分。

量果自證分。體不離用。即智名果。是能證彼
見分相故。相謂行相體相。非相分名相。如有
作用而顯現者。簡異正量。彼心取境。如日
舒光。如鉗鉗物。親照境故。今者大乘依自
證分。起此見分取境功能。及彼相分為境生
識。是和緣假如有作用。自證能起故言而顯
現。故不同彼執直實取。此自證分。亦名為量。
亦彼見分。或此相分。亦名為量。不離能量故。
如色言唯識。此順陳那三分義解。

論。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

述曰。下
第四大段明二似量。真似相形。故次明也。於
中有二。初似現。後似比。似現之中。復分為
二。初標。後釋。此即初也。標中有三。一標似
現體。二標所由。三標定名。有分別智。謂有如
前。帶名種等諸分別起之智。不稱實境。別妄
解生。名於義異轉。名似現量。此標似名。

論。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別而生。

述曰。此
下釋也。釋文亦三。即釋初也。謂諸有了瓶
衣等智。不稱實境。妄分別生。名分別智。准理
門言。有五種智。皆名似現。一散心緣過去。二
獨頭意識緣現在。三散意緣未來。四於三世
諸不決智。五於現世諸惑亂智。謂見杌
為人。覩見陽炎謂之為水。及瓶衣等名惑亂
智。皆非現量。是似現收。或諸外道及餘情類。
謂現量得故。故理門云。但於此中。了餘境分。
不名現量。由此即說憶念。比度。悕求。疑智。
惑亂智等。於鹿愛等。皆非現量。隨先所受分
別轉故。五智如次可配憶念等。智下言等是
向內等。離此更無可外等故。於鹿愛等者。西

域共呼陽炎為鹿愛。以鹿熱渴謂之為水而
生愛故。此境言等。等彼見杌謂之為人。病眼
空花毛輪二月瓶衣等。故彼復言。如是一切
世俗有中。瓶等。數等。舉等。有性。瓶性等智。
皆似現量。是假非真。名世俗有。舉瓶等取外
道五唯量實句義等。數即勝論所計德句。言
等等取彼量合離等。舉即業句。取捨屈伸行。
舉即彼取。或是彼行。以等於餘。有性即大有。
瓶性等即瓶性同異。等取和合句等。智即緣
此之智。皆似現量。此等皆於五塵實境之中。
作餘行相假合餘義。分別轉故。問此緣瓶等
智。即名似現。現比非量三中何收。答非量所
攝。問如第七識。緣第八執我。可名非量。汎緣
衣瓶。既非執心。何名非量。答應知非量不要
執心。但不秤境。別作餘解。即名非量。以緣瓶
心。雖不必執。但惑亂故。謂為實瓶。故是非
量。

問既有瓶衣。緣彼智起。應是稱所知。何名
分別。

論。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

述曰。此
釋所由。由彼諸智。於四塵境。不以自相為所
觀境。於上增益別實有物而為所緣。名曰異
轉。此意以瓶衣等體即四塵。依四塵上唯有
共相無其自體。此知假名瓶衣。不以本自相
四塵為所緣。但於此共相瓶衣假法而轉。謂
為實有。故名分別。

論。名似現量。

述曰。此釋定名。由彼瓶衣依
四塵假。但意識緣共相而轉。實非眼識現量
而得。自謂眼見瓶衣等。名似現量又但分別

執為實有。謂自識現得。亦名似現。不但似眼
現量而得。名似現量。此釋盡理。前解局故。

論。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

述曰。此第二解似比。文亦有二。初標。後釋。
此即初也。於中有三。初標似因。次標似體。後
標似名。似因及緣似因之智為先生。後了似
宗智。名似比量。問何故似現。先標似體。後標
似因。此似比中。先因後果。答彼之似現。由率
遇境。即便取解謂為實有。非後籌度。故先標
果。此似比量。要因在先。後方推度邪智後起。
故先舉因。或復影顯。三句三文。如次配釋。

論。似因多種如先已說用彼為因。

述曰。下
釋。如先所說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及其似
喻。皆生似智因。並名似因。前已廣明。恐繁故
指。准標有智及因。今釋亦有所知之因。及能
知智。皆不正故。俱名似因。然釋文無。即舉因
顯用彼因智以為先因。准理標中亦合云。若
似因智。及邪憶彼所立宗因不相離念為先。
文略故爾。釋文隨標。亦略不說。

論。於似所比諸有智生。

述曰。釋前所起諸似
義智。起之與生。義同文異。如於霧等。妄謂為
烟。言於似所比。邪證有火。於中智起。言有智
生。

論。不能正解名似比量。

述曰。此釋名也。由
彼邪因。妄起邪智。不能正解彼火有無等。是
真之流。而非真故。名似比量。

論。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


曰。下第五大段解真能破。文分為三。初總標
能破。次辨能破境。後兼顯悟他結能破號。或

分為四。初二如前。第三出能破體。第四結
能破名。且依初科。此即初也。他立有失。如
實能知。顯之令悟。名正顯示能立過失。其
失者何。

論。謂初能立缺減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
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喻過性。

述曰。此辨能
破境。即他立失分二。初辯闕支。次明支失。謂
初能立缺減過性。此即初辯闕支。或總無言。
或言無義。過重先明。故云初也。此之缺減。古
師約宗因喻。或六七句。陳那已後。約因三相。
亦六或七。並如前辯。或且約陳那因三相為
七句者。闕一有三者。如數論師對聲論。立聲
是無常。眼所見故。聲無常宗。瓶盆等為同品。
虛空等為異品。此但闕初而有後二。聲論對
薩婆多。立聲為常。所聞性故。虛空為共同品。
瓶盆等為異。闕第二相。所量性因。闕第三相。
闕二有三者。如立聲非勤發。眼所見故。虛空
等為同。瓶盆等為異。闕初二相。如立我常。對
佛法者。因云非勤發。虛空為同。電等為異。因
闕所依。故無初相。電等上有。闕第三相。諸四
相違因。即闕後二相。如立聲常。眼所見故。虛
空為同。盆等為異。三相俱闕。立宗過性等下。
別明支過。此等或於能破。立所破名。故理門
云。能立缺減能破。立宗過性能破等。問云何
能立缺減等名為能破。能破理在出彼過言
故。答此於能破說所破名。據實能破在於言
也。或於所作說能作名。能立缺減等為因。能
起此能破言。名為能作。即能破言從起。名為
所作。破實在言。缺減能破等。是於所作立能

作名。亦如於果立彼因號故也。或云。此唯約
境。以下更云顯示此言。若前是言。何須後
說。

論。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述曰。兼
顯悟他結能破號。立者過生。敵責言汝失。立
證俱問。其失者何。名為問者。敵能正顯缺減
等非。明之在言。名顯示此。因能破言。曉悟彼
問。令知其失。捨妄趣真。此即悟他。名為能
破。此即簡非。兼悟他以釋能破名。簡雖破他
不令他悟亦非能破。

論。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

述曰。此
大段第六明似能破。文分為三。初標似能破。
次出似破體。後結似破名。辯釋所以。此初也。

論。謂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無過宗有
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言於決定因不定因
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過喻言。

述曰。此出似能破體。初明妄言闕。後辯正
言邪。立者量圓。妄言有缺。因喻無失。虛語
過言。不了彼真。興言自負。由對真立。名似能
破。准真能破。思之可悉。

論。如是言說名似能破。

述曰。下結似能破
名。辯釋所以。於中分二。即結名及釋。此即初
也。如是者。指前之詞言說者。即圓滿能立缺
減言等。如此等言名為似破。問何故於圓滿
能立。顯示缺減性言等。為似能破。

論。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

述曰。釋
所以。夫能破者。彼立有過。如實出之。顯示立
證。敵令知其失。能生彼智。此有悟他之能。可

名能破。彼實無犯。妄起言非。以不能顯他宗
之過。何不能顯。彼無過故。由此立名為似能
破。

論。且止斯事。

述曰。大文第三方隅略示。顯
息煩文。論斯八義。真似寔繁。略辯為入廣之
由。具顯恐無進之漸。故今略說之。云且止斯
事。

論。已宣少句義為始立方隅其間理非理妙辨
於餘處。

述曰。一部之中文分為二。此即第
二顯略指廣。上二句顯略。下二句指廣。略宣
如前少句文義。欲為始學立其方隅。八義之
中。理與非理。如彼理門。因門集量。具廣妙辨。

寫本云。

噵本奧云。以天長六年十二月略見竟。予二
年春欲披疏文。鳩集眾本。幸得明詮。自筆噵
本。矚而翫之。實為精要。但星霜久積。其文將
消。意欲模寫胎之來葉。遂乃初移點。次寫噵。
後一攬。於是犁上卷之漸畢。夏天受病。模寫
屬廢。三年夏重。中卷並四相違半未成。四年
秋畢其功矣。多日採翰。疲眼竭力。雖懼移點
之舛錯。猶懌模寫之果然。既而傳法燈於後
代。開惠眼於來世。于時永久四年秋八
月十日於興福寺灌頂院慧曉記之。

或本云。

始自仁平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五月二日
移點畢。

釋氏藏俊

久壽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藏公為師讀

始同三年正月九日讀畢字點有誤者改直
了。

從一位

藏俊幸入先師之室雖稟遺訓識隔正理之
門不足傳燈況每披三卷大疏失文之首尾
乍訪兩朝諸家迷義之淺深然依 長者殿
下仰任明詮之點守先師說謹侍御讀之末
座謬授因明之大疏其年月日詳于御筆。

久壽三─二─十七─重讀了去十一
─始之十三日抄三十三過文了。

見疏之間云點云義不審不少書其趣押其
處追問藏公決之。

點不審自保元年五月二日至同八日決之。

義不審自同年同月八日至同十八日決之。

此中九十十一十七四ケ日隨決令藏公記
問答之趣以備後鑒。

建武二年十一月三日書寫之

扶八九之老眼終三卷之微功願因兔毫
之緣列龍華之筵矣。

同三年正月二十五日點了 權律師尊

舍那瓶水芳流有盡此帖昔埋沒于明石之
邊塵也既多年慈尊傳燈餘光尚照要文今
還歸于興福之淨剎而再全部。

各投金錢寄附之

于時文化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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