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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二十論述記

唐 窺基撰

大正藏 T43n1834 · 冊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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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1

《唯識二十論》者,筏蘇畔徒菩薩之所作也。題
敘本宗有二十頌,為簡《三十》,因以名焉。昔覺
愛法師,魏朝創譯,家依三藏,陳代再翻。今我
和上三藏法師玄奘,校諸梵本,覩先再譯,知
其莫閑奧理,義多缺謬,不悟聲明,詞甚繁鄙,
非只一條,難具陳述。所以自古通學開而靡
究,復以大唐龍朔元年,歲次辛酉,六月一日,
於玉花慶福殿,肇翻此論。基受旨執筆,其月
八日,詳譯畢功,刪整增訛,綴補紕闕,既覩新
本,方類世親。聖旨創興於至那,神容重生於
像季,哲鑒君子,當自詳之。

然此論本,理豐文
約,西域註釋,數十餘家。根本即有世親弟子
瞿波論師,末後乃有護法菩薩。護法所造,釋
名《唯識導論》,印度重為詞義之寶。爰至異道
甞味研談。我師不以庸愚,命旌厥趣,隨翻受
旨,編為《述記》。每至盤根錯節之義,敘宗迴復
之文,旨義拾釋,以備提訓,更俟他辰,方冀
翻釋。工虧化畢,未果便終,遂使玄源見擁而
無披,幽靈守昏而永翳。可謂連城易託,法寶
難規,淺義疎文從茲絕矣。

梵云:「毘若底」;「摩呾喇多」;「憑始迦」;「奢薩呾羅」;
順此方言,名《唯識二十論》。「唯」者獨但簡別之
義;「識」者了別詮辨之義。唯有內心,無心外
境,立唯識名,至下當釋,識即是唯,故言「唯
識」,是持業釋;復言「二十」,是頌數名,合名《唯
識二十論》者,帶數釋也。論如常釋,釋義及
難,至文當敘。舊論但名《唯識論》者,譯家略
也。

論:安立大乘三界唯識。

述曰:將釋本文以
三門辨:一、顯教時機,教攝分齊;二、明論宗體,
造論所由;三、依論所明,判文別釋。初顯教時
機教攝分齊者,於中有三:一、辨時;二、辨機;三、
辨攝。先辨時者,如來說教總有三時,初於鹿
苑,說阿笈摩,有四諦教,破我有執。次於鷲嶺,
說大般若,空二取教,破法有執。雖空、有教,能
離斷常,然未盡理會於中道,後於七處八會,
方說三界唯心,雙離有、空,契中道教,即是《花
嚴》、《解深密》等,空心外二取。

破初有執,有內識
一心,遣後空見,故今此論,正處中道,是第三
時,勝義教也。如《解深密》、《瑜伽》等說。先時所說
一時、五時,皆無經教,不可依也,如別章中已
廣敘說。

次辨機者,有情根性總有五種:謂三
定性、一不定性、一總無性。於此五中,唯大乘
定及不定性之所聽受,非餘聲聞、獨覺等性
之所依信。《成唯識》云「無性有情,不能窮底」、「趣
寂種姓,不能通達」,所辨教理,無上乘故,說唯
有一心,無心外境故。舍利弗等,如聾、盲故,如
成唯識義疏中說。

後教攝者,於三藏中,對法
藏攝;於二藏內,菩薩藏收;十二分教,論議經

攝;於五乘中,大乘所攝。此等教理,如別章
說。

第二、明論宗體,造論所由者,於中亦三:一、辨
論宗;二、辨論體;三、辨造論所由。

初辨宗者,所
明唯識,唯識為宗,離自所明,更無宗故。

次辨
體者,體有四種,如餘處說。攝相歸性,真如為
體;攝境歸識,以心為體;攝假歸實,以聲為
體。

性、相別論,即有二種:

一、增上緣,許佛說
法,以佛無漏聲名句等為其教體,佛不說法,
大定智悲,為其教體。

二、親因緣,隨佛說、不說,
皆於能聽者,耳、意識上所變聲等,為其教體。
今論之本,謂即佛經,故出體者,應如經說。然
造論主唯有說法,為增上緣,令聞者變。總合
疎、親所緣緣為論,皆以聲、名、句、文為體。《十地
論》說:說聽俱以二事究竟,一者聲;二善字。此
下文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成唯識》說:
「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等」,廣引教理,明此
體性,如餘處說。

後辨造論所由者,然此無文,
准餘論說。令法久住,利益有情,故造論也;或
為令知第三時教,契會中道,造斯論焉;或執
外境如心是有,如薩婆多師等;或執內心如
境是無,如空見外道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
如一類菩薩等;或執離心無別心所,如經部
等;或執獄卒等是實有情,如大眾部等;或
說獄卒等,非實有情,業生大種,大種相異,如
薩婆多等;或說獄卒等雖非有情,然熏習所
起,非是識變,如經部等;或執外境體是一物,
如吠世師等;或執境多念,心唯一剎那,如正
量部等;或執極微,有相資相,為五識境,如眾

賢師等。此等論師,皆由邪知、無知二種,於
義不了,遂於二果覆障不證。今為遮此種種
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
論。隨下破中,一一別顯,故不預釋。

問:此與《三
十》意有何差別,乃更造論以明唯識?

答:彼《三
十論》廣顯自宗,此中《二十》廣破外難,雖俱
明唯識,二論有別也。又彼《三十》廣顯正義,
此中《二十》廣釋外難。又彼《三十》天親後造,有
頌無釋,此中《二十》天親先作,有頌有釋。又明
唯識,二論雖同,開設千門,令隨一入,故須別
造二部論也。又妙理幽玄,丁寧始顯,宗趣雖
一,二論重明,是謂二論緣起各別。

第三、依論所明,判文別釋者,菩提鶻露支,此
云覺愛,先云覺熹,即魏時菩提流支法師。或
云魏時有居士,名般若流支,此云慧愛所譯。
梁末陳初,有𤘽即真諦三藏也,並各翻此《唯識二十》。覺愛法
師,文多頌少;家依三藏,文少頌多。今此所
翻,文頌析中。且如覺愛法師,有二十三頌,一
十八紙;家依法師,乃有二十四頌,總有九紙,
今者新譯,有二十一頌,乃總八紙。覺愛所翻
第二十一引經之頌,餘二本無;家依所翻,初
首二頌歸敬之偈,餘二本無,故知皆是譯家
增取釋文,翻之於論本也。

其次最初立宗之
偈,舊二論有,唯新論無,校三梵本,及勘題
目,都不合有,名唯識二十,何得有焉?覺愛增
初一頌,及第二十一偈;家依乃增初之三頌,
故知所餘二十一頌,三論皆有,是根本文。以
二十頌顯暢唯識,是故名為《唯識二十》,末後

一頌,結歎歸能,非明宗義,由此於中文總有
二:初、正辨本宗,破計釋難;後、結已所造,歎深
推佛。

就初分中,大文有二:初、立論宗大乘三界唯
識無境;後、即於此義有設難言;下釋外所徵,
廣破異執。

就立宗中,文有其四:初、立論宗
諸法唯識;二、顯由經說,以經為證。今明唯識,
但成大乘唯識之義,或顯論所明,為成經義,
成立大乘,是佛所說,唯識不虛。三、釋外伏難,
簡擇「唯」言。四、明唯識義,舉喻以顯。

或分為三:
初立論宗;第二立因,以經成論;第三舉喻。前
第三門,攝入立宗,為簡無失,今此所言:「安立
大乘三界唯識」,即立宗也。凡有三意:

一者、安
立大乘之中唯識之教。諸宗不信佛所說故,
廣引教理,如《成唯識》,非此所明,比量云:我說
大乘是佛所說;許具三法印契經攝故;如《增
一》等。今此所言三界唯識,即顯能詮唯識之
教。

二者、安立大乘中所說三界唯識理。諸宗
說有心外境故,不信三界唯心之理,故今成
也。今言「大乘三界唯識」,即顯所詮唯識之理。

三者、安立諸大乘教及唯識理。於教、理中俱
不信故,隨文配屬。「安立」者,成立義。謂此論
中成立大乘三界唯識,即以因、喻,成立宗義,
名為「安立」。又「安立」者,施設義,以廣道理,施設
唯識,略理趣故。或「安立」者,開演義,未說之義,
今說名立;已說之義,今廣名安。又「安」者可也,
教、理相稱;「立」者建也,法性離言,今言名立。
順理所以稱「安」。陳那釋云:能立、能破總名安
立,謂能立自大乘唯識;能破於他餘宗有境,

故名安立。

言「大乘」者,《辨中邊論.無上乘品》,
說由三義,名無上乘:一、正行無上;二、所緣無
上;三、修證無上。正行無上有六種:謂最勝、作
意、隨法、離二邊、差別、無差別,此等中一一
皆有多門。所緣有十二:謂安立、法界、所能
立、任持、印、內、持、通達、增、證、運、最勝。修證
有十種:謂無闕、不毀、動、滿、起、堅固及調柔、
不住、無二障、無息。即由此教,辨斯三義,名
為大乘。

或《雜集論》第十一說:七大性相,應是
名大乘義。一、境;二、行;三、智;四、精進;五、方便
善巧;六、證得;七、業大性。境大者,以廣大教為
所緣故;行大者,自利利他故;智大者,二無我
智故;精進大者,三大劫中;修無量種難行行
故;方便善巧大者,得不住道故;證得大者,證
十力等諸功德故;業大者,窮生死際,建佛事
故。亦由此教,辨斯七義,故名大乘。

又《攝論》
說:或乘大性,是有財釋,亦乘亦大,是持業
釋,名為大乘。言「三界」者,謂欲、色界及無色
界。世親釋云:「能持自相故名為界。」或復界者,
是「種族義」。欲謂段食、睡、婬所引貪欲,欲所屬
界,故名欲界。變礙示現,說名為色,色所屬
界,故名色界。於彼界中,色非有故,名為無
色,彼體非色,立無色名,非彼但用色無為體,
無色所屬界,名為無色界,略去中言,故作是
說,如胡椒飲,如金剛環。又欲之界,名為欲
界,由此界能任持欲故。色、無色界,應知亦
然。體通五蘊,皆依士釋。無性釋云:「謂與欲
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

言「唯識」者,瞿波師
說:以有三德,故今安立。一、本有德,本性淨故,

意說識性;二、中有德,即依唯識,修行萬行,三
劫能斷皮肉膚等所有麁重;三、未有德,即至
佛位,福智圓明,難遇獨出。「唯」獨但義;「識」了
別義,體即五法心心所等。所以者何?總說諸
法,略有三性:謂即遍計所執性,虛妄唯識;依
他起性,非有似有,因緣所生,因緣唯識,即是
識相;圓成實性,依他起上,遍計所執空無之
理,真實唯識,即是識性。諸異生等,迷圓成
實,執依他等是一、是異,謂離心外定實有法,
是心所取,無明所蔽,正智不生,今為顯彼所
說,離心遍計所執實法非有,虛妄識現,但有
有為依他識相,因緣唯識,及有無為圓成識
性,真實唯識,故今總說諸法唯識,令知有無
證轉依果,此則相、性各別體說。

若攝諸境,皆
從於心,名「唯識」者,真如既是識之實性,亦名
「唯識」。此約三性。若依二諦,說亦有差別,四
重各別:一、空有識;二、事理識;三、別總識;四、詮
旨識,如《成唯識述記》中說。

於依他起唯有
識中,此義有說:唯有識體一自證分,無見、相
分,以聖教說能取、所取是所執故,皆性非有,
說名「唯識」。此師意說:有漏八識,有學菩薩
及二乘等,諸無漏心,皆有見相,有見相故,皆
有法執,佛則不爾,至下當知。

或說唯有自
證、見分及自相分,無此以外所執二取,說名
「唯識」。此見、相分,不離識故。此師意說:唯第六、
七,能起法執,非餘識等,至下喻中當廣分別。

此中意說:謂今此論,施設大乘中所立三界
法皆唯有識,問:離繫法為唯識不?答:此亦唯
識。問:何故此中但言「三界」?答:且舉異生所成

妄法唯有識理,但言「三界」,非無漏法無唯識
義,此為理解,或由教故。

論:以契經說三界唯心。

述曰:此即第二顯
由經說。今明唯識,以經成論,令信易生。以第
五囀,與故字同。謂《花嚴》等契經中說:三
界諸法唯有心故;是《十地論》第八卷內,第六
地中說也,今方成立唯有識義。梵云:素呾覽,
此云契經。契者合也,經如常釋,經合正理,契
應物機,故名契經。由佛經中說唯心故,此明
唯識,以經成論。或此所明唯有識者,為契經
說唯有心故,故今此論立理成經。或今所說
唯有識言,以何為證,由契經說唯有必故。

問:經何但說「三界唯心」?

答:經部師等心緣無
起亦但有心,然非一切。今遮於彼,故說三
界唯有識。無性釋云:「此唯識言,成立唯有諸
心、心所,無有三界橫計所緣」,此言不遣真如
所緣;依他所緣,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種所
緣,由彼不為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
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既由三界能
緣之中,有能遍計,所緣之中,有所遍計,有漏
聚中,有橫計故,為遮此執,但說唯心,非無漏
法,非唯識也,下當廣說。

問:曰欲、色界有色,
遮此說唯心,無色界色無,應不言唯識。此
難不然。所執實皆無,遮此名唯識,非但遮色
有,故說三界唯心,亦無所執唯識,及餘虛
空法等一切境故。又經部師說:無色界諸心、
心所,是無色相,無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
依,恐彼執為非心、心所,故說三界皆唯有心。

問:唯有爾所經為證耶?

答:更有餘,《解深密》

說:「唯識所現。」又說:諸法皆不離心;又說:有情
隨心垢淨;又說: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
識無境,乃至廣說。如《攝大乘》第四卷中,及《成
唯識》第七卷說。又《花嚴經》第九卷云:「心如工
畫師,畫種種五陰,一切世界中,無法而不造,
如心佛亦爾,如佛眾生然,心佛及眾生,是三
無差別。」

問:何故此論唯說一經?

答:且舉一
經,以成教成理,何要多經其理方顯?

問:何故論中即言「唯識」,諸經所說乃名「唯心」,
舉心證識,義如何成?

論:心、意、識、了,名之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釋
外伏難,簡擇「唯」言。於中有二:初釋伏難解「識」
字;後釋「唯」言。此即初也,難如前說,此即是
答。謂:諸經論所說心、意、識、及了別,此之四
名其體無異,但名差別。「心」積集義;「意」思量義;
「識」了別義;了識達義應言「了別」。此中言略,但
說「了」言。舊論言「等」,等此了故。

積集有二:一、集
行相;二、集種子。初通諸識,後唯第八。思量有
二:一、無間覺;二、現思量。初通諸識,後唯第
七。了別有二:一、細;二、麁。初通諸識,後唯前
六,此即八識皆有四名。若恐攝不盡義言「等」
者,非八通名,何須等之?故如梵本應言「了」也。
無性釋云:「心、識是一」,八識皆無離心之境,各
名唯識,故經說心不違論說,是異名故。更有
異釋,如〈唯識章〉。

問:此中八識,若皆得名心、
意、識者,何故諸處說第八識名心,第七名意,
餘六名識?

答:《成唯識論》第五卷說:「如是三義,
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
諸法故;第七名意,恒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

名識,麁動間斷了別轉故」,各隨勝顯,別得一
名,據實而言,皆得通說,此約通為論,故不
相違。

問:若八識體各各名「唯」,何故乃說一
心所作?

答:據梵本說亦無「一」字,但言唯心。今
義釋言:唯獨但義,一無二義,名異義同。謂無
外境,唯有心故,名為一心,非說心體但是一
物。

問:據實而說,識體是一?識體是多?

答:如
《攝論》言:一類菩薩說:八識體唯是一物,有一
類師說有多體,今依後義。《成唯識論》第七卷
說:「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行相、所依、緣、相
應異故;又一滅時,餘不滅故;能、所熏等,相各
異故。亦非定異,經說八識如水波等,無差別
故,定異應非因果性故,如幻事等,無定性故。
依理世俗,說有八別,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
言絕故。」此顯八識,體非即非離。《入楞迦經》伽
陀中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
別,相、所相無故。若依一類說體唯一,於世俗
諦,體亦非多。此言俗故相有別者,依用而說。
此中八識諸門分別,如《成唯識》第二、三卷等;
第八識以十門分別,如第四、五卷等;第七識
亦十門分別,如第五、六卷等;餘六識以九門
分別。

經部等問:既言唯識,應無心所,不說唯故?

論:此中說心意兼心所。

述曰:自下第二,簡
擇「唯」言。論所引經,說唯心者,言雖唯心,意亦
兼說唯諸心所。以唯有心所,無實所取故。

問:何故不說?

答:無性釋云「『唯』聲為遣所取境
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所,由彼與
心,不相離故。如說若無心所有法,心未曾轉。

經部轉計及上座部言:若爾,滅定何故唯心?
是彼宗過。我大乘中,若處有心,必有心所諸
相應法;若無心所相應法者,心亦定無。《成唯
識》說:以心勝故,但說唯心。心所依心勢力生
故,略且不說。瞿波釋云:此中「唯」言,為顯勝
義,不為顯能義。以三界中心最勝故,如經
說言:道唯護根,戒名沙門等。由識故三界生,
故名勝。遂引頌言:諸法心為先,為勝及為顯,
若人起淨心,說言及作事,樂從三善生,隨逐
猶如影,諸法心為先,為勝及為顯,若人起染
心,說言及作事,苦從三惡生,如輪隨牛脚。心
相應故,說「唯心」言,亦攝心所。

問:何名心所?

答:心之所有,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
故名心所,如王有臣,人有財等。

問:心所與
心為一?為異?

答:如薩婆多等,與心定異。如經
部等,與心無異。今大乘者,如《成唯識》第七卷
中,廣有問答,辨其一異。然總意者,依世俗
故,說有差別,不同經部。依勝義故,心所與
心,非離非即,如日與光,不同薩婆多。

問:
若依世俗,與心有異,其緣境時,與心何別?

答:
《成唯識論》第五卷說:「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
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
師、資,作模、填彩。」《辨中邊論》第一頌云:「三界心
心所,是虛妄分別,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
即是心所取總、別相,心王唯總,乃至廣說。

問:今幾心所?何心與何心所相應?緣何境界?
乃至廣說一切義門。

答:如《成唯識》及別章中,
具廣分別,不能廣引。

問:經中但說有心言,寧知有所?

論:唯遮外境,不遣相應。

述曰:為諸愚夫不
知心外無實境相,便執實有,起諸惡業、二重
障等。經說唯心,遮離心外遍計所執實境是
有。不為遣除依他起性,不離於心、諸心所
法。心為主故,說唯有心,理實亦唯有諸心
所。

問:何名相應?

答:《成唯識論》第三卷說:謂
心、心所行相雖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
名相應。即具四義除同行相,乃名相應。彼違
《瑜伽》,及理有別,皆如彼說。

問:若遮外境,豈
復亦遮自身諸識各所變耶?

答:今亦遮此諸
識相緣,不能親取,非遮體有。離自外境,亦非
或一向遮體都無,但說自心不能親取。心親
所取,定不離心,若離自心,定不親取。

問:其
心所法,「唯」既不遮,其真如性,經中不說,應非
唯識。

答:《成唯識》說:識之實性,不離識故,名為
唯識,非如心所,名唯心所,不名唯識。真如亦
是心所實性,亦得名為唯心所法,此理通故。
舊論此中別說一頌,以立論宗。真諦頌云:「實
無有外塵,似塵識生故,猶如翳眼人,見毛、兩
月等。」菩提流支云:「唯識無境界,以無虛妄見,
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理雖不違,勘三梵
本,並無此頌,但譯家增。

論:內識生時似外境現,如有眩翳見髮蠅等,
此中都無少分實義。

述曰:自下第四,顯唯
識義,舉喻以成。舊論此中,設為外難,方顯正
理,此譯家增,非梵本有。內識生時,似外境
現,此中都無少分實義,顯唯識義。如有眩翳,
見髮、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舉喻以成。或
前雖引教,今以理成。若安慧等以前聖者,說

此內識生似外境現言,謂唯有識依他起性
一自證分,似外遍計所執見、相二取境現。所
執雖無,妄情謂有,似妄情故,名似所取。《成
唯識論》第一卷言:「或復內識轉似外境。」第七
卷說:「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轉似我、法外境相
現。」此師意說:見、相二分是所執無,唯自證
分依他性有。《中邊》等說:能取、所取,皆所執
故,由自證分,虛妄熏習為因緣故,自體生
時,似能、所取外境相現,此中二取,都無少實,
唯有自證似彼而生,唯取自體。故無少法
能取少法,愚者不知,謂離識體有實二分,故
說唯識,令其了知。若護法等以後聖說言:內
識生似外境現,謂有依他自證、見、相三分而
生,不離識故,名為唯識,愚者依此不離識法,
執為離心有實境相。此實所取心外二取,體
性都無。《中邊》等說:二取非有,依他二取其體
非無。《攝論》等說:「唯二」等故,若無依他見、相二
分,即違《厚嚴》及諸聖說「唯量、唯二」,能、所取纏,
見種種等。故今唯有非有似有,依他內識三
分而生,都無少分離心之外遍計所執實二
取現,故無少法能取少法,說「唯識」言,令其了
達,不生愚昧。謂彼為有,《成唯識論》第一卷
說:「謂內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
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第七卷說:「三能變識及諸心所,皆能變似見、
相二分。」此師說也,法體雖然,理猶未顯,故次
舉喻,以成此宗。如世有人,眼有眩翳,意識遂
於空中見有髮、蠅等。「等」者,等取空花、黃色、第
二月等。眩是亂病,翳是障疾,眼病為緣,意見

髮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由眼有病,以眼為
門,意見蠅等,非即眼識能見髮、蠅。如以手等
按一目時,意識便見第二月現,非即眼識見
第二月。第六意識以眼為門,同時明了,狀如
眼見,實非眼見,以五識中無慧執故。《成唯識》
說:「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
想。故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為有。意識所
執,妄計度故,說之為無」,此護法等說唯六、
七有執者解。《攝大乘》說:能計度者是意識故;
又說:唯有二分,內識變相,不離於識,似外
境現,此中都無離識實物,如有眩翳見髮、蠅
等。若安慧等說八識中皆有執者,以此等論
諸文為證,眼有眩翳,見第二月,眼即能見,故
眼識等諸見、相分,皆是所執,此中都無少分
實義。誰言意識依眼見也?言唯意識能計度
者。彼論意說:遍一切境而計度者,唯意識能。
誰言五識無有遍計?若不爾者,此中云何說
眼有眩,見髮、蠅等。廣此等諍如《成唯識》。瞿波
論師同護法釋,以眼為門,意識能執。無有道
理五識緣無,無分別故,一向緣實。如《阿毘達
磨經》偈中說:「無有眼等識不緣實境起,意識
有二種,緣實、不實境。」安慧解此文云:五識
起執,必詫似境實法而起似色用故,不同意
識緣龜毛等,本無亦生無似用故,不說五識
不起法執,唯緣實境妄習內緣。所見外境皆
非實有,亦如髮、蠅,所見,蠅、蛇,喻亦如是,故《成
唯識》云:「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
相現,緣此執為實有外境。」雖有此喻,理仍未
顯,應更立量。量云:極成眼識;定不親緣離自

色境,五識之中隨一攝故;如餘四識。此餘意
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是識性故,如眼識等。
中間四識,比量准思,此成心外境非內心所
緣。次成心內境,定不離於識,量云:此親所
緣定不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緣。又親所
緣決定不離心及心所;所緣法故;如相應法。
復第二云:餘所執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
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
取故,如緣此覺。

問:如他身等識雖不親緣,
既許有體,何得名唯識?

答:《成唯識論》第七
卷說:非「唯識」言但說一識,若唯一識無他等
者,何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誰為誰說?
何法何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識言總顯一
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
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識自相故,識相應
故,二所變故,三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諸
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唯」言但遮愚夫所
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若如是知唯識教
意,便能無倒,善備資糧,速入法空,證無上
覺,救拔含識生死輪迴,非全撥無惡取空者,
違背教理,能成是事,故定應信一切唯識。知
清辨等,所執皆非,由撥依他、圓成無故。《中邊
論》中,慈氏尊說:「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
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故說一切法,非空非
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由此故知
說唯識者,契中道義。今言「唯識」,但言三界,且
略但依染依他說,妄執分別,唯染污故,理實
亦有淨分依他。淨分依他,唯識異說,至下當
敘,不繁煩顯。然心、心所,依世俗諦,非真實

有,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若依勝義,非實非不
實,心言絕故。依清辨等,破有為空,真性有為
空,緣生故,如幻。彼似比量,非真比量。若我
真性,離心言故,有為非空。若汝真性,非極成
有,唯是空故。故今所說,於理無違。為遣妄
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
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問:雖知離
心實境非有,心內之境,為如於心,亦是實有?
為有異耶?

答:《成唯識論》第十卷中,略有三
說:第一師說:「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
依他中實。不爾,唯識理應不成,許識內境俱
實有故。」第二師說:「或識相見等從緣生,俱依
他起,虛實如識,唯言遣外,不遮內境。不爾,真
如亦應非實。境既同識,何名唯識?應名唯
境,虛實同故,識唯內有,境通外故,恐濫於
彼,但言唯識。或諸愚夫迷執於境,起煩惱
業,生死沈淪,哀愍於彼,但說唯識。令自觀
心解脫生死,非說內境如外都無。」雖有內境,
亦不如心,此中但說如心實者。第三師說:「或
相分等,皆識為性,由熏習力,似多分生。真如
亦是識之實性,故除識性無別有法。」此第三
師安慧等。前二師義護法等宗,然有別說。合
而論者,第二師說勝,無過失故,識者自知。然
《佛地論》但有一說,同第一師。

論:即於此義,有設難言。

述曰:上來總辨,初
立論宗,唯識無境。自下第二,釋外所徵,廣破
外執。於二十頌中,大文有七,此下第一,有十
四頌,小乘、外道四事難識境無,却徵實境
執;二、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下,有一頌半,釋小

乘等以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三、若如夢
中雖無實境下,有半頌,釋小乘、外道以夢例
覺時,應知境無失;四、若諸有情由自相續下,
有半頌,復釋外難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
五、若如夢中境雖無實下,次有半頌,復解外
難夢、覺心無異,造行果差失;六、若唯有識,無
身、語等下,次有二頌,又釋外難無境殺等無,
返誥他宗失;七、若唯有識,諸他心智下,次有
一頌,又釋外難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


第一中文復有四,初有一頌,小乘外道四事
難境無,證知非唯識。第二非皆不成下,次有
五頌,釋四難非理,故知是唯識;第三、此教非
因下,次有三頌,釋有情法,二無我教,引教難
不成,故知唯有識;第四、復云何知佛依如是
下,次有五頌,返破外人外境非實有,故知唯
有識。或分為三,合初、二段,總為一段,四事問
答外境無故。於初難中,先標外難,後敘難。今
即於此義有設難言者,標外難也,謂此所難,
無實外徵,論主假作經部諸師,為此問意,故
言設難,又設謂施設,即實經部,施設此難。

論:頌曰:若識無實境,即處、時決定,相續不決
定,作用不應成。

述曰:下正敘難,初略頌,
後廣問。頌中初句,牒大乘義,及第四句,「不
應成」言,正為難理,總通四難。謂若說識無
實境者,即處決定不應成等,至下當知。舊論
頌云:「處、時悉無定,無相續不定,作事不應成,
若唯識無塵」,意具文倒,尋者自知。

論曰:此說何義?

述曰:自下廣問,將演頌難,
故先論主,起此問端。此頌所說,明何義理?

論:若離識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
等。

述曰:下廣四難,於中有二:初牒大乘義,
別為四難,後總為四難。初中亦二:初牒大乘
義;後正申難。此廣初句頌,通下四難。「若」者,
若其事,謂若大乘說唯有識,無心外境,即是
離於心外實有色、聲等境,有緣色等,能緣識
生。此識生時,不以離心色等為境者。此即小
乘、外道牒大乘義。

自下正難。

論: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

述曰:即
第一難,頌第二句,「處定不成」。謂既無實境,許
有此識生,何因如緣終南山識,於此山處起,
餘處則不生,此及所餘,境實無故。謂立量云:
非緣終南處,緣此識應生;執境實無識得生
故;如緣終南處。此言現識,非謂此識。若說
此識者,非此處亦生。然今且為處定比量,
此識不生,例生比量,義准可知,然不繁作,
下皆准悉。何因「等」言,即不應成。

論: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

述曰:此
第二難,頌第二句,「時定不成」。謂既無實境,許
有此識生,何故如緣終南山處,識於一時起,
非一切時生,此時、餘時,境俱無故。謂立量言:
非緣終南時,緣此識應起;執境實無此識生
故;如緣終南時。此言現識,如前已說,處、時有
異,餘意可同。

論曰: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

述曰:即第三難,頌第三句,「相續不定」,不應成
難。言「相續」者,有情異名,前蘊始盡,後蘊即
生,故言「相續」。或非常、一,簡異外宗,亦言相續。

謂既無外境許有此識生,如同一山處,及同
一時間,有多相續,皆共緣見,何不決定隨一
相續,緣山識生,所餘有情,此識不起。

此雖正難,理猶未顯,次舉喻成。

論:如眩翳人見髮、蠅等,非無眩翳有此識生。

述曰:此舉決定,例不決定。既言虛妄分別
以為緣故,似外境生,實無外境,如有眩翳,見
髮、蠅等,無小實義,唯有識者。如世目眩及中
有翳,以為緣故,同一時間,於虛空中,此決定
見有髮、蠅、花等種種異物,非是眼中無眩翳
者於此時、處,許有見髮、蠅等識生。何故於同
一山之處及同一時,有多相續皆共見山,非
是決定,如見髮等隨一能見。虛妄眩翳,唯識
既齊,定隨一見,其義應等,既許多見,故是相
續不決定也。謂立量云:有多相續同一時間,
於一處所,應定一見,餘不能見;執唯識故;如
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髮等有見、不見。

論:復有何因諸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

述曰:下第四難,頌第四句,「作用不成」,於中
有三難,此即第一,翳髮等無實用。「復有何因」
言,通三難問,及申三難竟。論云:餘髮等物其
用非無,通上三難。謂既無實境,許有此識生,
有何所以,有眩翳者所見髮、蠅等,無髮、蠅等
用;無眩翳者,所見髮、蠅等,有髮、蠅等用。髮有
為髻等用,蠅有附食等用也。量云:眩翳所見
應有實用;執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餘髮等。

論: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飲等用。

述曰:難作用中,此即第二。夢飲等無實用,
即供身四事:一、飲食;二、衣服;三、醫藥,等取第

四臥具,然此外加刀杖及毒藥。藥通二種:有
毒、無毒故。謂既無實境,許識得生,何故夢飲
酒等,無醉亂等用,餘時飲等,有醉等用。量
云:夢中飲等應有實用;執無實境此識生故;
如餘時飲等。

論:尋香城等無城等用。

述曰:此第三難,尋
香城等作用不成。舊論云:乾闥婆城,訛也。梵
云:健達縛,此云尋香。謂中有能尋當生處香,
即便往生,亦名健達縛。其西域呼俳優,亦
云尋香。此等不事王侯,不作生業,唯尋諸家
飲食等香,便往其門,作諸伎樂,而求飲食,能
作幻術,此幻作城,於中遊戲名尋香城。幻
惑似有,無實城用;或呼陽焰化城,名健達縛
城,諸商估等,入諸山海,多見陽焰化為城室,
於中聞有作樂等聲。西域呼作樂者,既名尋
香,故說此化城,名尋香城。謂既無實境,許此
識生,何故此城,無實城用,非尋香城,有實
城用。量云:此尋香城應有實用;許無實境此
識生故;如餘城等。

論:餘髮等物其用非無。

述曰:先敘三事,無
實用已,此通三事,為相例難。謂既無實境,許
此識生,何故眩翳所見,無髮等用,餘髮、蠅等,
有髮等用。乃至第三,如前已說。此中舉初餘
髮、蠅等,等取第二餘飲等用,及等第三餘城
等用。然舊論一一難下,皆自出例,今恐煩廣,
故總顯之。

論:若實同無色等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述曰:上來別約四事,難四不成。自下第二,
於一事中,總為四難,亦結前文,此即牒大乘

無境許識起。

論:定處、定時、不定相續有作用物皆不應成。

述曰:自下此文正申難意,四義如前。總立
量云:定處、時等皆不應成;說無外色等許此
識生故;如餘處、時等。此中量意,應准上知。

論:非皆不成。

述曰:自下第二,釋四難非理,
於中有二:初總答不成;後別顯不成。此即初
也。彼言四事,皆不應成,今四皆成。故論說言
「非皆不成」。然論言俱或多少,若言「皆」,並定三
以上,由三以上,名多法故,新翻經論,皆准此
知。今答四成,故言「皆」也。

論:頌曰: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
等,如夢損有用。

述曰:此下別顯非皆不成,
總有五頌,於中有二,初有二頌,答非不成,
後何緣不許下,復有三頌,破外救義。就初段
中,文復有二,初之一頌,答別難不成,後有一
頌,答總難不成。此即初也。然舊論文,以四難
別逐破,頌文作數段釋,至下當知。初一句頌,
答初二難;第二、三句,答第三難;第四句頌,答
第四難,至下當知。頌言「身」者,相續異名。

論曰:如夢意說如夢所見。

述曰:此長行中,
文有其三,初以如夢喻,合解處、時二難;次解
第三徵;後解第四難。就初段中,文復有三:初
解頌說「如夢」之言;次解處、時俱定之理;後結
二定非不得成,此即初也。然舊譯家,不閑此
義,遂略不翻。梵云:伊縛筏,今言「如夢」,顯是譬喻,故言「意說如夢所見」,
非謂有夢名伊縛筏;或復有釋,夢者能緣其
村園等,夢之所見,夢心所有。今頌略言喻

「如夢」者,顯夢所見為二定喻,非能緣夢心,為
處、時同法,恐以能緣為同喻故,今簡略也。

論:謂如夢中雖無實境。

述曰:次解處、時俱
定之理,以一夢喻,喻二理成故。此最初說如
夢中無實境也。然今論師,解四外難,非正當
難,以祛外疑,舉世現事,返質外人,傍解前
難,此夢境無。經部、大乘,彼此共許,故以為
喻。

論: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

述曰:此解處定成,猶如夢中。一種境雖無實,
或於是處,見有村等。餘處不見,故雖一切處,
皆唯有識,而於是處,見終南山,非於餘處。應
立量云:汝夢於是處見有村等,應非處定;境
無實故;如餘不見處。然餘不見處,例於見處,
亦有比量,略不繁述,下准可知。然此雖有世
間相違,置「汝」言故簡宗過也,彼此成已,返解
他難。量云:其非夢時境雖無實而處亦定;
許境無實故;如夢中所見。此因言「許」,無隨
一失。

論: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

述曰:此解時定,夢境雖無實,即於此處,或
於一時見村園等,非一切時皆恒見有。故於
覺位,雖無實境,有時見彼終南山等,此識得
生,非一切時定恒見有,此識得生,比量准前
處中可解。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時定非不得成。

述曰:此結二定非不得成,以斯一喻成處、
時定也。

論:說「如鬼」言,顯如餓鬼。

述曰:自下第二,解

第三難,於中有三:初別解「如鬼」等言;次解相
續不定;後結不定義成。今先解「如鬼」言。梵云:
筏,有二義,如前已說。今顯譬喻,非顯有義,
故言「如鬼」。或復有釋,鬼有二種:一、福德鬼,住
此洲西,報與天同;二、薄福德,所見水等,皆為
猛火。今以薄福,喻身不定,故如餓鬼。若福德
鬼,喻不成故。

論:河中膿滿故名膿河,如說蘇瓶其中蘇滿。

述曰:解頌膿河,河中膿滿,得膿河名,非有
小膿,名膿河也。如西域中賣蘇人,說「賣蘇瓶」
言,滿瓶著蘇并瓶,亦賣言「賣蘇瓶」,非有少蘇,
言「賣蘇瓶」。舊言蘇甕,膿河亦爾。

論: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
非於此中定唯一見。

述曰:自下正解相續
不定,如多餓鬼,同為惡業,同得惡果,多共一
處聚集之時,同見膿河,相續不定,非於膿河,
定唯一見,一不能見,如眩翳者,見髮、蠅等故,
雖無實境,相續不定,其義亦成。外道、小乘、經
部師等,皆信餓鬼同見膿河,故以為喻。量
云:同於一時、同於此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
許無實境故,如餓鬼所見膿河。然頌膿河,更
有「等」字,等何等法?

論:等言顯示或見糞等。

述曰:由惡業故,所
見水等,皆謂糞尿及餘血等。《攝論》等云:「鬼、
傍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義非
真實」,即此意也。

論: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

述曰:前解於等,糞膿別事。今此解等,即於
膿等。見有有情執持刀杖,遮捍餓鬼,守護膿

等,不令得食。鬼由惡業,深極飢渴,設雖見
膿,亦趣望得。為諸有情,遮不令食,一切同
見,非唯一見,故喻得成。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多相續不定義成。

述曰:此結相續不定理成。

論: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

述曰:此下第三,解第四難。於中有二:初正
解;後結成。此即初也。「如夢中」言,如先已說。
譬如夢中,夢兩交會,境雖無實,而男有損精,
女有損血等用。「等」者,等取支分勞倦、出汗等
用。夢得錢等,其用則無。境雖無實,其眩翳
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見髮等,有髮等
用,其理亦成。量云:眩翳非眩翳等所見髮等
有用、無用成;許無實境故;如夢失精等。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有虛妄作用義成。

述曰:此結作用虛妄亦成,上來別解別四
難訖。

論:如是且依別別譬喻顯處定等四義得成。

述曰:將解總四難,先結前也。四難既殊,四
答亦異。

論:復次頌曰: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
逼害事故四義皆成。

述曰:下總答也。言「一
切」者,標宗所明,總解四難,故言「一切」,故四義
皆成。此總結也,餘十三字,正答難也。

論曰:應知此中一地獄喻顯處定等一切皆
成。

述曰:此中有三:初、別解頌一切字;次、正
解四難;後、總結四義成。配頌三段,此解頌「一
切」字,以一獄地喻,解四義得成。

論:如地獄言顯在地獄受逼害苦諸有情類。

述曰:下第二段。梵云:筏有二義:一云如;
二云有。今取如,不取有。為簡於有,故作斯
說。復有義者。梵云:捺落迦,此云苦器,即是地
獄。顯如那落迦,受地獄苦者,非如彼器,說「如
地獄」。

論: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

述曰:下正解難。然大乘中,其獄卒等,在地
獄中,作逼害者,非實有情,至下當悉。其擲罪
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與《俱舍》同。此對薩
婆多及經部等,申其正理;不對大眾、正量部
等申其正理。下正解難。

論: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

述曰:由
彼地獄受罪有情,因果同故,此顯所由。

論: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烏、
鐵山等物,來至其所,為逼害事。

述曰:「同處」
者,顯處定義,同此處見,餘處無故;「同時」者,
顯時定義,同此時見,餘時無故;「眾多相續」
等者,顯相續不定,皆共見故;「來至其所為
逼害事」者,顯作用成。「狗」者,烏駁狗也;「烏」
者鐵嶲,啄眼精等烏也;「鐵山」者,即眾合地
獄等,作羊、牛等形來逼罪人。「等物」者,等取
剛鐵樹林刺等、蠰狗吒虫等。此中意者,謂地
獄中,境雖無實,同處同時,多受罪者,同見獄
卒等來為逼害事。四義既成,故於餘時,境雖
無實,其處定等,非皆不成。量云:餘位處定等
非不得成;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人等
此四事成。然外難中,皆有過失,思求可知,故
不繁述。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

述曰:自下第三,總結四義得成,釋第四句
頌。若言異識實境依他色等,大乘亦許是實,
離識之外實有色等,大乘不成。故言「離識境
無實等,而處定等四事皆成」,由此之言。

論:何緣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

述曰:上
來二頌,答非不成。自下三頌,破外救義。於中
有三:初之一頌,破摩訶僧祇、犢子部等救義;
次有一頌,破薩婆多師等救義;次有一頌,破
經部師等救義。或初一頌,破救如前;次有一
頌,正破薩婆多,兼破經部救義;次有一頌,正
破經部,兼抑薩婆多,令有熏習。然二解中,前
說為勝。

就初段中,文復有四:初、大眾、正量二
部救義;二、大乘廣破;三、彼復救義;四、論主復
破。此即第一,彼部救義,然觀文勢,諍獄卒
等,似是傍義,於下結中,結歸唯識,還為正
義。今彼部意,獄卒、狗等,皆有情數,是在地
獄有情用故,如那落迦報。然諸部中,大眾、正
量說獄卒等是實有情;薩婆多師,雖非有情,
然是心外惡業所感增上大種轉變所生,造
色形、顯、量、力差別;經部師等,雖非有情,然是
心外造業之時,唯熏內識,及其受果,乃在心
外,大種轉變起形、顯等。今大乘意,亦非有情,
造業之時,既在內識,受果之世,在識非餘。故
今大乘與諸部異,大眾部等於此救之。其在
地獄行案擲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諸部無
諍。「緣」者由也。外人問言:有何所由,不許獄
卒實有情數?比量如前。

論:不應理故。

述曰:下論主答,初總;次別。此
即總也,外人復問,何不應理?

論:且此不應那落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

述曰: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獄卒等非
地獄趣;後破獄卒等非是餘趣。就破非彼地
獄趣中,略有四義。此即第一,兼破餘趣,先破
當趣。簡略為言故云「且此」。「且此不應那落迦
攝」通下四義。此獄卒等不應是彼惡者所
攝。此等不受如彼惡者所受苦故,若獄卒等
惡者所攝,如餘惡者,應受彼苦。量云:彼獄卒
等非惡者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如人、天等。
或獄卒等應受彼苦;許那落迦攝故;如彼受
罪者。《俱舍》第十一,若是有情,此果何處。彼復
救言:即地獄中。彼論即以此第四難,難破彼
宗。而彼但有一義破之,謂火應燒,同此第
四。

論: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

述曰:此第二義。此獄卒等與破罪者,互相
逼迫,能害眾罪者,若俱是彼趣,應不可說彼
是受罪者,此是獄卒等。又俱那落迦即互相
逼害,如何可立彼受罪者,此獄卒等。此中二
意,後解為勝。量云:汝獄卒等應不可說為
獄卒等;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汝受罪
者應不可說為受罪者;那落迦攝故;如獄卒
等。或受罪者應能逼害;那落迦攝故;如獄
卒等。或獄卒等應不能逼害;那落迦攝故;
如受罪者。此四比量,有所簡過,並無過失,
應一一知。

論: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

述曰:此第三
義。其獄卒等與受罪者,俱是彼攝,形量、大
小及與氣力,一一既齊等,其罪受者,應不極

怖此獄卒等。量云:彼受罪者應不極怖此獄
卒等;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返破量云:其
獄卒等亦應有恐怖非自類彼趣;許那落迦
攝故;如受罪者。此中宗法,簡無同喻過,所立
不成等,應如是知。

論: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恒燒燃苦,
云何於彼能逼害他?

述曰:此第四義。若獄
卒等是那落迦攝,應自不能忍受鐵地恒燒
燃苦。既不能忍受,云何於彼處能害餘惡者,
惡者彼趣不能忍苦,不能害他,此亦彼趣,應
自不能受忍彼苦,不能害他。量云:其獄卒
等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恒燒燃苦;許
那落迦攝故;如餘造惡者。若獄卒等不能忍
苦,此量有相符者,應更立量云:其獄卒等
應不能害他造惡者;由自不能忍熱鐵地等
故;如餘造惡者。云何於彼能逼害他。亦結上
次三難,《俱舍》十一,彼復救言:此「由業力所隔
礙故,或感異大種故不被燒」者,此獄卒等造
業既同餘受罪者,云何獨由業火不燒害?

應立量云:其獄卒等應火燒害;許地獄趣故;
如受罪者。故今總說應自不能受鐵地等。由
此四義眾多比量,其獄卒等非彼趣攝。彼若
救言:若是彼趣有如是失,是餘趣者,竟何有
過?

論:非那落迦不應生彼。

述曰:自下第二,破
是餘趣非那落迦。造惡之者不應生彼捺落
迦中;非彼趣故;如人、天等。

論:如何天上現有傍生,地獄亦然有傍生、鬼
為獄卒等?

述曰:大眾、正量既見破非捺落

迦攝,更不能救,見破非餘趣。第三救言:如上
天處處雖是勝,猶有惡趣傍生等生,其下地
獄雖惡者處,何妨得有傍生、鬼生,為獄卒等?
其人處等,諸趣通生,理極成立,非上勝趣,且
舉天中量云:其地獄中應有餘趣生;許善、
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鬼處有
傍生,理無疑難,無不定失。彼師意說:獄卒是
鬼,狗烏等是傍生。故論說言:「有傍生、鬼為獄
卒等」,舊論無等字,乃云:「畜生、餓鬼別類等生
地獄中,名為獄卒者」,不然。

論:此救非然。

述曰:此下第四論主復破。初
總;次別。此總非也。

論:頌曰:
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
苦故。

述曰:此下別非,初二句頌,顯喻不成;
下二句頌,顯不成理。與外比量立宗中,法差
別相違,彼宗法言有餘趣生,名法自相,此上
所有,受彼器果,不受器果等,是法差別。今但
與彼宗差別為違,天中餘趣受彼器果,汝宗
所執地獄中餘趣不受器果故。

論曰: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
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

述曰:釋初句頌,若
龍麟等,生天上者,唯在欲界地居天中,其鶴
鳳等亦通欲界空居天有。此等必有共業,是
善能感彼天外器樂業,既有果生故,能受彼
器所生樂,此顯他宗同喻差別,下成彼宗法
之差別。

論:非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

述曰:其
獄卒等,生地獄時,不受地獄器所生苦,云何

與彼天傍生同?前他立因,既能成彼餘趣生
地獄,如是亦能成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
苦。量云:其獄卒等應受所居外器生果;許善
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此中簡
略,應須審知。此釋頌中下之三句。

論:故不應許傍生、鬼趣生捺落迦。

述曰:此
總結釋第二句頌。「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即地
獄是。言「地獄」者,順此方說,由此理故,不應許
傍生及與鬼趣生地獄中。然大眾、正量本計,
獄卒等是實有情,然是地獄趣。今非之云:非
傍生、鬼者,是設遮言。或破轉計,彼復難言:若
非有情,法救、善現所說,復云何解?心常懷忿
毒,好集諸惡業,見他苦欣悅,死作琰魔卒。今
解之言,琰魔王使,諸邏剎娑,擲諸有情置地
獄者,名琰魔卒,是實有情,非地獄中害有情
者,故地獄卒,非實有情。

論:若爾,應許彼那落迦業增上力生異大種。

述曰:自下第二,破薩婆多等諸師救義。於中
有二,先救後破,此即救也。若依舊本,先顯頌
文,正破外義,於後長行,方申外義,申外義
已,略釋頌文。今則不然,先有外救,後舉頌
破,將為穩便。薩婆多等云:若獄卒等非有
情,爾應許造惡者,先業增上力,於今此生中,
生別異大種,非內身攝,非有情數,非如無情
無有作用,此實無情攝,似有情數,名異大種。

論:起勝形顯量、力差別,於彼施設獄卒等名。

述曰:其異大種起勝形色,身有麁細;起勝
顯色,身或赤黑;起異貌量,或長或短。其觸處
力,或強或弱,種種差別。此形顯等,望受罪

者,皆為強大,故俱名「勝」。此形、顯等,皆業所
感,於此等上,施設獄卒、狗、烏等名。於無情
物,假立情名,說為「施設」。此顯法體非有情
數,但是心外業生大種所起形等,假名施設
為獄卒等。

自下顯此有勝作用所由。

論:為生彼怖,變現種種動手足等差別作用。

述曰:為造惡者,起怖畏故,知其惡業,招此
惡果。其無情物,大形力等,由業所感,變現非
一。動手足等,差別作用,或斬、或斫、或剝,此
顯作用。

次略顯事。

論:如羝羊山乍離乍合。

述曰:眾合地獄有
二山,勢猶若羝羊相去稍遠,名之為「離」,罪
人居中。其山相逼迫令苦楚,碎骨爛肉,名之
為「合」。既合復離,罪人復活,如是離合,經無量
時,令其罪人受諸楚苦,碎而復合。舊言羺
羊,顯其黑色。今言羝羊,事如相鬪。餘則不
然,非羝羊等,亦名羺羊故,依其梵本,但言
羝羊。

論:剛鐵林刺或低或昂。

述曰:此鋒刃增中,
第三鐵刺林。謂此林上,有利鐵刺,長十六指,
罪人被逼,若上樹時,其刺即低,向下而刺。若
下樹時,其刺即昂,向上而刺,有鐵𭪿有情眼精、心肝,諍共而食,皆是罪者業生大
種差別轉變。然此林刺實是非情,非此所諍,
但諍獄卒及鐵𭪿其惡相,非鐵林刺亦此所論。上來總是薩婆
多救義。

論:非事全無,然不應理。

述曰:此下破救。初
總非,後理逼。然此所說業果等事,事皆有故,
非是全無。然說識外實有體,總名不應理,
體用少有,名非全無。非內識變說非應理。

論:頌曰: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
變,於識何不許?

述曰:自下理逼,前三句頌,
牒彼外宗。第四句頌,正申義理。汝宗既許業
招大種起如是形量,有作用轉變,何不許此
在識非餘?「如是」者,形、顯、量、力等也;「轉變」
者,動手、足等作用也。合此二種,名能所造。

論曰: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
種?

述曰:此中總釋頌之大綱,總逐外人,義
如前說,然無比量,若為共因,比量亦得。量
云:此獄卒等物皆不離識等;許所知故;如心、
心所。真如等法不離識有,無不定失。

上來已破薩婆多訖,自下經部為伏救義。我
宗說彼亦是非情,然造業時,熏習種子,在內
識故,可不離識,令得果時,其獄卒等識外大
種,轉變差別,不在識中,與餘宗異。或重抑薩
婆多,令有熏習。然前解勝,以薩婆多無熏習
故。

論:復次頌曰:業熏習餘處,執餘處有果,所
熏識有果,不許有何因。

述曰:自下廣破,上
二句頌牒,下二句頌難。「業熏習餘處」者,謂
造業時,熏在識中或色根等中,果起之時,不
在識內,斯業熏識,望果異故,名為「餘處」;「執
餘處有果」者,果者在識等外,與業熏習處所
異故,故言汝執餘處有果。「所熏識有果」者,
業所熏識,有此業果;「不許有何因」,「因」言所

以,不許此果在業所熏內識之中有何所以?
有因之識,應有果故,然彼熏習或在根中,或
在識類。今取彼宗,熏習內識,與己相似,以為
難故,但言「熏識」。

論曰:執那落迦由自業力,生差別大種,起形
等轉變。

述曰:此牒彼義。其經部等與薩婆
多同。「形等」者,等顯等;「轉變」者,作用也。

論:彼業熏習理應許在識相續中,不在餘處。

述曰:亦經部計。識非常、一,故言「相續」。或「相
續」者,趣不斷義。然經部師亦計熏色根及其
識類,但許熏識,以遍三界,故言在識不在餘
處。或抑薩婆多,令業熏內識,過去、未來體非
實有,非現攝故,如龜毛等。現攝即是現在無
為,現有體故,若言現在,不攝無為。既無過
去,又無熏習,先業如何能招異熟,由此故知,
業熏內識,不在餘處能招當果。

牒彼計已,下正申難。

論:有熏習識,汝便不許有果轉變;無熏習處,
翻執有果,此有何因?

述曰:識有熏習,汝便
不許即此識中有異大種形、顯等果,作用
轉變在識之外,都無熏習,異於業處,翻執
有果,此有何因?「因」言所以,業熏在識,果在
識外,故名為「翻」。量云:汝惡業熏習應不在
識;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果。其地獄
果在識非餘,非是餘趣,業果攝故。或地獄
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業。此因有簡,應如
理知。

論:有教為因。

述曰:經部等答:有教為因,證
知識外有實色等,此總答也。舊論云:「阿含是

因」,正云阿笈摩,此翻為傳,義當為教。

論:謂若唯識似色等現無別色等,佛不應說
有色等處。

述曰:此顯教因。若一切法唯
有內識,此識能變似色等眼等十處相現,無
離識外實色等處,世尊經中亦應不說有色
等十種處。眼等、色等,自體變礙,名有色等處。
謂經中說:云何為眼?謂四大所造眼識所依
淨色為性,乃至廣說。

論:此教非因,有別意故。

述曰:就第一段,自
下第三,次有三頌,釋外所引有色等教。引教
證不成,故知唯有識。初之一頌,引教證色有
別意,成唯識;次有一頌,引教證色有密意,成
唯識;後之一頌,引教證色有勝利,成唯識。今
總非云此教非因。何故非因?有別意故。

云何別意?

論:頌曰: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
處,如化生有情。

述曰:上三句,顯別意;第四
句,引喻成。第一句,顯機宜;第二句,能化意;
第三句,說色等。由所化宜,其能化者。十二處
中,說有色等十有色處,如佛亦說化生有情
即是中有,為化斷見,說有中有,非是實有化
生有情。經部中有說如大乘,但假有情,無實
我故。此中所言「密意趣」者,意趣有四:一、平等
意趣,如佛說我曾名勝觀;二、別時意趣,如說
願生極樂界等;三、別義意趣,如說諸法皆無
性等;四、眾生意樂意趣,如說一善根,或時稱
讚,或時毀訾,乃至廣說。今約第四眾生意樂
趣,說有色等十處,故名為「密意」,非許實有,說
色等處。

論曰:如佛說有化生有情。

述曰:此釋第四,
能成喻句。有斷見外道聞說無我,來問佛云:
我體既無,誰往後世?如佛世尊為答斷見
者,說有中有化生有情,能往後世,非為實有,
說化生也。若非實有,佛如何說?

論: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說,
不說實有化生有情。

述曰:以諸色等斷,或
不續,諸轉識等,或斷、或隱,唯第八心相續不
斷,能從前世,往於後世,結生不斷。佛觀此心
密意,說有化生有情,非觀實有化生有情,
乃復說也。此舉極成,以況二家不極成法。
問:何故化生知非實有,密意趣說?

論: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

述曰:由佛經
中說無有情我,及生者等八種事,但有其法,
但有其因。從因所起,因即所由,所從生法,一
切名因,都無實物,故知化生密意趣說。然舊
論偈說:「無眾生及我,但法有因果。」今勘三梵
本,並無「果」字,然有「故」字。由此經故知說化生
是密意教,若無故者,其理不成,無因成故。

論:說色等處,契經亦爾。

述曰:此合法喻,若
爾如何?

論: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說非別實有。

述曰:解上三句頌。觀宜密說,非別實有色
等十處。機宜如何?所化眾生執有實我,為破
彼我執,說有色等十,令除一實見。故舊論頌
云:「色等入有教,為化執我人」,即此頌云依所
化機宜,說色等也。

論:依何密意說色等十?

述曰:外人復問言:
佛密意說有色等,依何密意?

論:頌曰: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
處,佛說彼為十。

述曰:此即第二,說密意頌。
舊論說言:「故佛說此二」,以內、外處名之為二。
似有色處,故言「為十」,亦不相違。謂六內識從
自種子生現行時,其現行識變似色等境相
而轉,非外實有色等十處。為破實我,成內、外
處。世尊說有色等十處,是此中意。

論曰:此說何義?

述曰:此釋頌文,故假問起。

論: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

述曰:釋初二句頌。「似色現識」者,謂即眼
識能現似色而轉之識,無實色故,名為「似
色」。識現似色,故說眼識名似色現識。「從自
種子緣合轉變差別生」者,從能生己識體之
種,此種由境界等諸緣合已,異本相續,名
為「轉變」。此了色識從自種子緣青、黃等,種種
行相差別而生。

論: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

述曰:依眼識種,說為眼處,依於眼識所現
似色,說為色處。種名為根,相名為色,故言「如
次」。

論: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
差別而生。

述曰:「如是」者,牒眼識;「乃至」者,略
中也。謂略中間耳、鼻、舌三識也。舉五識中,初、
後二識,以作其法,准餘可知。

論:佛依彼種及所現觸如次說為身處、觸處。

述曰:此亦如前,此意即是五有色處種,名
為內根,境名為外處。《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
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
為因」,功能即是種子異名,亦說五根體即識

種。《成唯識論》第四卷中,略有二說,有說眼等
五根,即五識種,無現眼等為俱有根,唯自因
緣生已種子,名為眼等,即引此頌及《觀所緣》
以為誠證。《觀所緣》說:第八識上,五識種子,名
五根故;又說:常與境互得為因故。其五外境,
許有依他色處,無諍其陳那等,依此唯識於
《觀所緣》作如是說。

有說非理。若五色根即五
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如是便有十一過
失,廣如彼說。然護法論師,假朋陳那執,復轉
救言:「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
緣,生五識種。」其安惠等,復破彼言:「應五色
根非無記故。」如是便有十二過失,亦廣如彼。
然陳那等,即隨文解,更無異釋。其安惠等,釋
此等文云:「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
有色等,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
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
種。」破經部等心外實色,由未建立有第八識,
若不說種為眼等根,眼等便離六識而有,故
說種子為眼等根。故今於此有二師釋,於中
一一更別開義,如彼疏解。

論:依斯密意說色等十。

述曰:此總結也。依
破於我,於識種子說為眼等,於識所現現行
似色,名為色等。非離於識,別有眼等,眼等不
離第八識故。

論:此密意說有何勝利?

述曰:此下第三,辨
教勝利。外人復問:如是說教有何勝利?勝利
者,果利也。

論:頌曰: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所執法無
我,復依餘教入。

述曰:上二句說人無我勝

利;下二句說法無我勝利。補特伽羅,名數取
趣。以能數數取諸趣故。有其果位,亦立因
名,由無實我,故數取趣。

論曰: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
趣無我。

述曰:此釋上二句頌,總立宗也,次
當廣釋,知十二處,無實我故。「受化者」入有
情無我。若言人者,趣唯一故。

論: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
乃至知者。

述曰:「六二法」者,即十二處。內六
處、外六處,謂根及境,由說十二處教。若知六
識從根及境六二法生,了知自身唯眼能見,
都無見者。乃至了知唯意知法,都無知者。此
中「見者」等,外道等執實我能故了知根境,除
我執也。

論: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

述曰:二乘根機者,名為應受有情無我教,
由知唯有根、境識等,無實我故。二乘根者,
便入有情無我正理,除計我執,得二乘果,是
密意說十二處教之勝利也。

論:復依此餘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
無我。

述曰:此釋下二句頌,總立宗也,次當
廣釋。文有其三:一、釋頌;二、申難;三、正答。此
初也,說一切法唯有識者,是有情無我,密意
教餘,故受化者能入一切法無我。「我」主宰義,
知法無主宰,名法無我也。

論: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
色等相法。

述曰:由說唯識教,若能了知一
切法唯識現,似色等諸法生起,無實色等,了
知此中都無色等體、用相法,除法執也。

論: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

述曰:菩薩根機,名為應受法無我教,由
知諸法唯有識故。菩薩根者,便能悟入諸法
無我,除計法執,得成佛果。是諸法空,唯有識
教之勝利也。然佛世尊有三時教,此唯識教,
第三時說,令得佛果,故非密意。有情無我教,
是第一時教,令得二乘果,故名密意說。

論: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

述曰:外
人既聞諸法皆空,說唯識教,自下設難,此牒
大乘義,下方申正難。若能了知一切諸法一
切皆無,得入於法無我理者。

論: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

述曰:此
正難也。既言一切諸法皆無,即無有識。唯識
既無,今此論中何所安立得入佛果?其安立
者,即牒論初立宗言問,義同前釋。

論: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

述曰:下論師答。非是令知一切種類唯識
亦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意存二性故。若非
知一切種無,令知何等?

論: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
如是乃名入法無我。

述曰:二乘、異生諸愚
夫等,起計所執,自性諸法,差別諸法,以為實
有,即是諸法體及用也,令知此所執性,體、用
都無,名入法無我,非知真俗、凡聖等境亦都
無故,名入法無我。

論: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

述曰:諸佛正體後得二智,所知諸法,謂依
他性、圓成實性,二性非無。此之二性,性離言
說戲論所執,非謂知此二性亦無。入法無我,

即於三性但知初無,餘二性有,名為唯識。入
諸法空,亦菩薩境,但言佛者,從勝人說。


爾,若執唯識是有,應得入於諸法無我。

論:餘識所執此唯識性其體亦無,名法無我。

述曰:若執唯識,亦計所執,除入法空,名法
無我。若不執時,此唯識體,性離言故,非除入
空。

論:不爾,餘識所執境有,則唯識理應不得成。

述曰:若所執唯識非法執爾者,此所執境
體既非無,應非唯識,以實執有,猶不遣故,理
猶未曉,其義如何?

論:許諸餘識有實境故。

述曰:以執唯識識,
是執法識,餘此既有實境,如何名唯識?然我
宗中,識無心外實有之境,名為唯識。故執唯
識亦法執收。《成唯識》說:若執唯識,亦是法執。

論:由此道理說立唯識教,普令悟入一切法
無我。

述曰:即此總結經、論二教。由於此中
所有道理,佛說唯識之教,我立唯識之教,普
令有情入法無我。或我說、我立,二俱雙結,名
為說立,非說是經。

論:非一切種撥有性故。

述曰:由有唯識無
計所執,入法無我,非是一切種唯識等亦無,
能入法無我。所以者何?撥有性故。依他、圓成
二性是有,若說為無,便是邪見,撥於有性,故
此不能入法無我。許有唯識,無計所執,名為
正見,入法無我,不撥於有,名處中道,契真正
理,此意即違清辨等也。

承久二年庚辛七月二十九日移

點了永恩生年五十四

偏為上生內院值遇彌勒也

卷 2

論:復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

述曰:第一段中,自下第四,返破他宗外境
非實有,證知唯有識。於中有三:初小乘等,因
前起問;次舉頌下,論主正破;後已辨極微非
一實下,結歸唯識。此即初也,先牒大乘前所
說意,後方申難。論主前說:依生無我者,佛說
色等十,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說有色等
處?

論: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

述曰:自下外人正為徵問。非離於識,別有實
體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其眼等
識緣色等故,變似色等,名色等識,非說色
等,名色等識。

論:頌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
等,極微不成故。

述曰:自下第二,論主正破,
合有五頌,於中有三: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
道二種;次有三頌,正破小乘;後有一頌,正破
外道,設破小乘。此即初也,就初頌中,第一句
破外道,下三句破小乘;破小乘中,第一句破
古薩婆多毘婆沙師;下二句破經部及新薩
婆多順正理師。又非和合等,立宗;極微
不成故,立因。驗此兼破極微和集,此唯識論,

世親年邁。正理論後方始作也,至下當知。

論曰:此何所說?

述曰:自下破執,於中有三:
初假問起;次敘外執;後正破之。此假問也,體
例如前。

論: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為境。

述曰:此下敘執,外道、小乘若執實有離識
之外,有色等處,與緣色等能緣之識各別為
境。

此即總敘小乘、外道遍計之義,自下別敘。

論:如是外境或應是一。

述曰:此外道計,執
色等法體唯是一。

論:如勝論者執有分色。

述曰:此顯執師,是
吠世師迦,此云勝論,造此論師名勝論者,釋
此立名,說斯緣起,如餘處辨。此師本計有六
句義,後有末執,立十句義,如《成唯識》。然六句
者: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實
中有九,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其地、水、火、
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
處,體無生滅,說為常住,有眾多法,體非是
一。後成劫時,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
量,等於父母,體唯是一,從他生故,性是無
常。如是散極微,皆兩兩合生一子微,子微并
本,合有三微。如是復與餘三微,合生一子微,
第七其子,等於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復與餘
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其量等於本生父母
十四微量。如是展轉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
從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於父母量,故三
千界為識等境,體唯是一。然色是火德,乃至
觸是風德。眼見色時,不得風大,得地、水、火,以

於色中無風相故。耳、鼻、舌三得聲、香、味時,得
三亦爾。唯身得觸時,得四大,以於觸中有風
大故。意緣一切,故有分色為眼識等境,體唯
一物,其子麁微名為有分,有細分故。其本細
微,但名為分,不有他故。廣敘此執,如《成唯
識》。

論:或應是多如執實有眾多極微各別為境。

述曰:下破小乘,今此先敘古薩婆多毘婆
沙義。此師意說:如色處等,體是多法,為眼識
境。所以者何?其一一極微,體是實有,合成
阿耨,阿耨是假,故此以上皆非實有。五識既
緣實法為境,故不緣於阿耨以上和合假色,
故色處等為眼識等境時,其實極微一一各
別為眼識等境,不緣假故,以有實體能生識
故。

論:或應多極微和合或和集。

述曰:此敘經
部、新薩婆多正理師義。經部師說:多極微和
合;正理師說:多極微和集。

論:如執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為境。

述曰:此即廣敘,謂經部師實有極微,非五
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此七和合成阿耨
色,以上麁顯,體雖是假,五識之上有此相故,
為五識境,一一實微,既不緣著,故須和合成
一麁假,五識方緣,故論說言:實有眾微皆共
和合。

其正理師,恐違自宗眼等五識不緣假
法,異於經部。若順於古,即有陳那,五識之
上,無微相故,非所緣失。遂復說言:色等諸
法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
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

己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如多極微集成
山等,相資各有山等量相。眼等五識,緣山等
時,實有多極微相資山相,五識並得,故成所
緣。不爾,即有非所緣失。許有實體,但為緣故,
故論說言: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集。廣如陳
那《觀所緣論》及《成唯識》第一卷說:然舊唯識,
但有鞞世師及古薩婆多義,其和合、和集文
但說一,謂隣虛集色,仍意難知,文亦難曉。於
下破中,言非隣虛聚集成塵,披者自知,豈如
今論?

論:且彼外境理應非一。

述曰:自下第三,一
一破執,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彼所執
外境,理應非一。釋頌初句,
此即總非,次顯非理。

論: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

述曰:所
執是一麁有分色,異本極微實有體者,諸有
分色體,不可取故,如山地等。一一段別,即是
分色,豈離於此別有一實麁有分色。應立量
言:汝有分色非異分色;異諸分色不可取故;
猶如分色。汝若又言誰謂有分異於分色,是
不可取,因隨一者。應更破云:汝有分色定
非異於諸細分色;汝宗自許實句色故;如細
分色。或於前因,應置「許」字,我意自許異於分
色,不可取故,無隨一失。此論言略,遂無「許」
字。或應此論,但述其宗,略無因喻,謂立宗
言:汝有分色體異汝諸分色定不可取;許實
句色故;如細分色。論「故」字者,乘文便說,由此
比量亦無過失。

論:理亦非多。

述曰:下破小乘,釋頌第二句,此

即總非古薩婆多。

自下別破。

論:極微各別不可取故。

述曰:此下別破。汝
言極微一一各別為五識境,此定不然。極微
各別,眼等五識不可取故。然汝自宗,異生等
眼不見極微,五識之上不現其相,如何說
極微各別為境。應立量言:各別極微非五識
所緣;眼等五識不可取故;如眼根等。故此論
中極微各別但是有法,不可取故,但是其因,
略無同喻及所立宗;或應量云:聚色多極微
非五識所緣;極微各別五識不取故;如眼根
等。

論有宗言及因,《觀所緣論》約所緣緣,以
立量破,「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
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具二支義。色等極
微,我非許有,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
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
故,遂立量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
識無故,猶如眼根等。」彼言雖別,意與此同。《成
唯識論》第一卷說:小與此同,彼論說言:「非諸
極微共和集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
無極微相故。」設彼救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
為五識境,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
於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彼
論破言:「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
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
境。」然更有救,復有別徵,如《成唯識》第一疏說。

論: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為境。

述曰:下破經
部、正理論師。此即總非,下自別破。

論:一實極微理不成故。

述曰:經部等極微

有一實體,唯意識境;薩婆多師等亦有一實體,
十處所攝,六識之境。然汝所執一實極微,
我不許有,理既不成,故說極微和合、和集,義
皆乖返。然《觀所緣論》破經部師言:「色等和合
於眼識等上,有彼相故,設作所緣,以麁顯故,
識現相故,然無緣義,無實體故,如眼錯亂見
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遂立量云:「和合
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
月。」《成唯識論》復破彼言:「非和合相異諸極
微有實自體,分折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
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
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此中難意:若
有實極微,容有和合假,能合實非有,所合假
成無。《觀所緣緣論》破正理師言:「如堅等相雖
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
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
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遂立量云:「極微和集
相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猶
如堅、濕等。」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
有別生,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
別,形別非實故;又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
相。所以者何?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拆
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成唯識論》復作是說: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
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
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麁
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識
應緣一切境故。」此論但有破本極微既非實
有,所成和集理實不成,種種推徵,如餘論

說。

論:云何不成?

述曰:自下廣釋極微不
成。於中有三:初問不成;次答不成;後申正
義,總結不成。此即初問,外人既見非其極
微一實不成,有隨一過。遂問論主:云何
不成?

論:頌曰: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
處,聚應如極微。

述曰:次答不成,總有二頌,
別破小乘。於中有二:初之二頌,破極微有合
無合不成;後之一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不成。
就初段中,復分為二:初答合等不成;後結不
成。答合等不成中,既有二頌,復分為二:初
設答不成;後破救不成。初中二難,上之二句
難極微合應成六分;下之二句難極微合應
成六分,極微同處聚,應如極微,如阿拏色合
七極微成。中有一極微,外邊有六,中極微若
與外六極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極微應成六
分;若以極微更無分故,不相合者,六對之
時,便相糅住,同一處所。既同一處,阿耨色
等各各應如一極微量。

論曰: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
分。

述曰:釋上二句頌,此設破他,非本宗義。
中間極微四方上、下有六極微,合中間極微,
應成六分。

所以者何?

論:一處無容有餘處故。

述曰:顯成六因,謂:
中間極微,東極微處,無理容有餘五方處五
極微故,如是乃至中間極微、下方極微處,非
餘五處。中間極微所合六異故,中間極微應
成六分。應立量云:中間極微應成多分;一處

無容有餘處故;如麁聚色。或於頌中,亦成比
量:中一極微應成六分與六合故;如麁聚色
與六色合。然頌唯宗、因,略無同喻。

論: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

述曰:此釋下二句頌。若言極微無方分故,
不相合者,中間極微既與六合時,既應互相
糅同一處所。中一微處,既與六微,同處而
住,應阿耨等諸麁聚色,如極微量,更不增長,
即微處故。

所以者何?

論:展轉相望不過量故。

述曰:顯諸聚色如
微量因,以一與六,展轉相望,量不相過,故
諸聚色如極微量。應立量言:汝諸聚色應如
微量;量不過微故;如一極微。或於頌中亦成
比量,汝聚色量應如極微;即微處故;猶如極
微,即同無異。然頌下說「如極微」言,通宗中法
及同法喻,義不違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喻,文
勢異故。其宗、因等,義准應配。

論: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述曰:若許聚色量
同極微,其諸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又立
量言:汝麁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或即微
處故;猶如極微。此中說宗,因如前說,然合與
同處。此之二難,皆是設遮,非為本計。

論: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
合義。

述曰:薩婆多師既見前破,設遮彼義,
遂作是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此立宗也。然
此本師亦不相糅同一處所,定無是事。今於
此中,且但遮合。世友說:極微相觸,即應住至
後念。大德說: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

觸名。若異此者,微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
行?許為有對,合之與觸,名異義同。迦濕彌羅
北印度境,《毘婆沙論》在此國造,因以為名,顯
此論因,如餘處說。毘婆沙者,婆沙說也。「毘」有
三義:一、勝義,此論決定勝餘論故;二、異義,於
一部中諸師異說故;三、廣義,於一一義中,諸
師廣說故。

論:無方分故離如前失。

述曰:顯不合因。若
有方分,可說有合得成六分;既無方分,不得
相合,故離前來遮破我失。

論: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述曰:阿
耨色以上諸大聚色可有相合,有方分故,可
成六分。聚色亦成,即顯聚合許有方分。極
微無合,無分義成,《俱舍論》云:「又和合色許有
分故,相觸無失」,觸之與合,義一名異,此名為
聚色,彼名和合色。

論:此亦不然。

述曰:此總非。

下理顯。

論:頌曰: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
成,不由無方分。

述曰:自下正破極微不成,
於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徵詰;下二句,設破轉
救。汝說:極微既無合義,極微即聚,聚有合者,
非微是誰?或若聚色,亦無相合,故知不由無
方分故,極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

論:今應詰彼所說理趣。

述曰:將釋上二句
頌,先發端標起,此中無難。但有徵詰外人所
說無合理趣。理謂義理;趣謂意趣。雙徵義
意,故詰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緣,意所趣
故。

論:既異極微無別聚色,極微無合,聚合者誰?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詰。若異極微有諸
聚色,可言聚合極微合無。既異極微諸聚非
有,言聚有合,其合者誰?「誰」者問也,問聚合者
體是誰也。助立量云:聚應無合;即極微故;猶
如極微。極微應合;即諸聚故;猶如聚色。

論:若轉救言聚色展轉亦無合義。

述曰:此
非正救,以彼師宗許聚合故,言聚無合,是設
為救。若諸聚色展轉但有無間生至,假名為
合,不相逼近,名無合者,彼師亦說。

論: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

述曰:此
中總破正設二救。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則不
應說以諸極微無方分,故極微無合。

所以者何?

論: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極微無合,不由無
方分。

述曰:此重顯成,破聚無合。汝之聚色
許有方分,亦不許相合,返顯成立極微無合
不由無方分。若由無方分,執極微無合,聚既
有方分,聚色應有合。此中乃有法之差別,及
有法差別隨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喻能立
不成,異喻所立不遣。合有六過,所以者何?彼
立量云:如我所說極微無合;無方分故;如心、
心所。實微無合,非實微無合,是法差別,作實
微緣性不作實微緣性。有礙、無礙,名有法差
別。此因非但能成無合,如是亦能成無合宗
法非實微無合,及成有法作非實微緣性,及
無質礙。若說汝實微無方分故,他隨一不成。
若說我假微無合,無方分故,因不遍宗法,我
說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亦無合故,為微

同品,能立不成,說諸聚色,有方分故。若以聚
色有方分故,為因異品,所立不遣,以諸聚
色雖有方分亦無合故。此中亦有如電、日等
無常同品,勤勇之因,於此無故。同喻之中,能
立不成,以電、日等為因異法,有無常故,所立
不遣。為例難者,此亦不然,今他但以聚,為極
微異法之喻,無合故,便有所立不遣之失。非
聲無常宗,電等為異法,故無所立不遣之過。
故今此論但顯他量有此所立不遣之失,自
餘五過,今助顯之,非本論意,善因明者,當自
詳之。

論:是故一實極微不成。

述曰:此破小乘微
不成中,結不成也,「是」者指前;「故」者所以。由前
我說量過等,所以汝之所執一實微不成。

論: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

述曰:上
來二頌,破諸極微有合、無合二俱不成。自下
一頌,破外極微有分、無分二俱不成。於中有
三:初發論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徵;後舉頌下,
正顯不成。發論端中,初結於前有合、無合;後
正生下,有、無分失。此結於前合、無合也。汝宗
所許一實極微,汝許相合及不相合,其過且
如我所說爾,結上所明,捨不論也。

論:若許極微有分、無分,俱為大失。

述曰:此
正生下有、無分失。謂說極微更有方分及無
方分,俱有大失。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外人問:有何所以,俱
有大失?

論:頌曰: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
無,聚不異無二。

述曰:上二句,顯有分失;下

二句,明無分過。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
中,總有三破。若無方分應無發影,應無為障。
頌第三句,有此二難,破無方分。頌第四句,
破外救義。若諸聚色,不異極微,極微無二,
其諸聚色應無影障。重成前義,至下當知。
然舊論頌乃分為三,初二句為一;下二句各
一。

論曰: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為體,云何成
一?

述曰:釋上半頌,難有方分,正破經部,此
亦設遮薩婆多師。今以理逼合有方分,非彼
本計。如阿拏色中間一微,所對六方諸分各
異,此一能對體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
如前已難。與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
分為因,應立量云:所執極微不應成一;必更
可折有方分故;如諸聚色。若微不合,但可無
間,無多分者,中間之微,隨不相合,所擬東
處,非西等處,六面既殊,還應成六,不成一也。
所執極微應不成一,所擬東處非西等故,
如諸聚色無方分故。若所擬東非是東者,
應擬西等亦非西等。若爾,此微應不成色,不
可示其東、西等故,如心、心所。《成唯識》說:「又諸
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
無共和、集義。」「和」破古薩婆多師;「集」破新薩婆
多正理論師。又有方分,必可分折,便非實
有。

論:若一極微無異方分。

述曰:下破薩婆多
無方分義,釋頌第三句中初「無」字。此敘彼計。
彼由極微極微、圓故,能對之東,亦非是東,餘
方亦爾,無異方分,以極微細,其相圓故。

論:日輪纔舉,光照觸時,云何餘邊得有影現?

述曰:此下正破,釋頌第三句應影無字。且
如日輪纔舉,自體放其光已,照觸柱等東邊
一面,云何西邊得有影現?此雖理難,義猶未
顯有何所以不許有影。

論:以無餘分光所不及。

述曰:以微所對東、
非東等,日照東時,即是照於西等之處,既無
極微,隨有一邊光所不及,故照東時,西應無
影。應立量云:日照柱等時應無有影;無東、西
等諸方分故;如虛空等。《成唯識》說:「若無方分,
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發影?承光、發影處
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以現量破。

論:又執極微無方分者。

述曰:重牒彼計,釋
第三句頌初一「無」字義,意即顯此一「無」字通
影及障二難牒計。

論:云何此彼展轉相障?

述曰:此正申難,釋
第三句頌「應障無」字。如以二手相擊觸時,東
既非東等,云何左右手,展轉得相障,此由未
曉不障所由。

論:以無餘分他所不行,可說此彼展轉相礙。

述曰:以微所擬東、非東等,左手之東,即是
西等。無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處。以西即
東故,樹東應至西故,二相擊定無相障,行者
往也。應立量云:手相擊等應不相障;無方分
故;如虛空等。此無方分亦不相障,故以為
喻。《成唯識》說:「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
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
有方分。」

論:既不相礙,應諸極微展轉處同。

述曰:前

破無分不得相礙,今破不礙,令處應同。此極
微處應即是諸極微處所,不相礙故。既爾,此
色應不成麁,皆相入故。

論:則諸色聚同一微量,過如前說。

述曰:
若許同處,則汝所言諸聚色法同一微量,
應不成麁。不成麁故,過如前說。前說者何?謂
若六同處聚,量應如微,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比量如前,故不重述。

論:云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

述曰:此
外人救。我說極微無有方分,汝便難言應無
影、障。汝宗云何不許我說聚有方分,影、障屬
聚,極微無分,不屬極微。

論: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為障?

述曰:論
主返詰。汝雖作難,然汝本宗,豈異於極微許
別有聚色?極微無影、障,聚發影、為障?

論:不爾。

述曰:此外人答。非異極微別有聚
色,故言「不爾」。

論:若爾,聚應無二。

述曰:此論主難。「若爾」
者,釋頌第四句,「聚不異」言聚應無二,釋「無
二」言。「爾」者,此牒彼計。若聚不異極微,則應
聚色無影、障二,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此即總答,次下別顯。

論: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

述曰:此廣前難。此中四句,上半顯「聚不異」,
下半明「無二」。謂若汝宗所說聚色不異汝執
一實極微,其影及障應屬極微,不屬聚色,聚
色體即是極微故。比量如前。《成唯識》中亦
作是說:既和合物即其極微發影、障等,故知
極微定有方分。

論:安布差別立為極微或立為聚俱非一
實。

述曰:明一實微不成之中,上來第二。有
合、無合;有分、無分,正答不成。此即第三,申我
正義,總結不成。此四句中,上三句申正義,
第四句結不成。答:若吠世史迦極微實句
攝,通常、無常,空劫極微體是常住,成劫之微,
此所生者,名為無常,其量方大,後大地等,合
成一物,唯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色、聲、香、味、觸,
五大之德,體非是微。若順世外道與勝論同,
然所生子微,同本因量,子微別與量德合
故,可名為麁,非本極微亦量德合。薩婆多極
微,十色處攝,七極微成阿耨,乃至展轉,積小
成大。極微實有,故五識緣;阿耨以上皆是假
有,五識不緣。經部極微隨何處攝,亦是實有
積成大物,大物是假,五識所緣,其實極微,唯
意識得。然大乘中,極微亦假,法處所收,但從
大物拆成於小,名為極微,非從於小積以成
大。《成唯識》說:「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
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為執麁色有
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拆,非謂諸色實有
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麁色相漸次除
拆,至不可拆,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
而不可拆,若更拆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
說極微是色邊際。」廣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
《顯揚》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故今論言:覺慧
分拆安布差別立為極微,若不折時,頓現一
相,即立為聚,聚色可更拆,微假慧安布故。微
與聚俱非一實,遮彼聚微體是實有,非我大
乘聚亦稱假,有實色用,別從種生,非諸極微

有此義故。

論:何用思擇極微聚為猶未能遮外色等相。

述曰:初段之中,第四反破外境實執,合有
五頌,上來四頌,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道二
執;其次三頌,正破小乘;下第五頌,正破外
道。設破小乘,於中有八,初、勝論師等咸作是
言:且置極微猶未遮我外色等相;二、論主問;
三、外人答;四、論主徵;五、外人問;六、論主難;七、
正量部等救;八、論主破。此即初也,勝論等言:
前來極微何用思擇,然汝大乘猶未能遮我
宗等立外色等相。

論:此復何相?

述曰:此論主問。汝色等相體
即極微,極微已破,即破色等。復言:未遮我色
等相,此諸色等離極微外,復有何相?

論: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

述曰:此
外人答。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諸現量境,此通
五塵,亦是顯色,青、黃、赤等實色等性,即顯二
義。外色等相,一、顯現量境;二、顯實體,故是實
有。其內五根,就他宗說,非現量境,但能發
識,比知是有。且約外處辨現量境,於「青等」
中,等取黃等,亦兼聲等;「實色」等中,亦等聲
等。此所說者,識外實有。

論:廣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為一?為
多?

述曰:此論主徵。隨其經部,或薩婆多,或
吠世師,若假若實,汝今與我應共審思。汝此
所說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實性,為體是
一?為體是多?此為二問。

論:設爾何失?

述曰:此外人答。設一或多,竟
有何失?

論:二俱有過,多過如前,一亦非理。

述曰:下
論主難。若一若多,二俱有過。其多過者,如前
已說,非多極微等。以下三頌,是一亦非理,非
直多成失。設一復為過,故言「亦非理」。

外人伏問:非理者何?

論:頌曰: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
事,并難見細物。

述曰:下正破一。前敘宗中,
衛世執一,小乘執多。今此設遮小乘執一,意
兼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其頌「一」字,牒
外人執;「應無」二字,通下五難。五難者何?
若執境一,一、應無次第行義;二、應無俱時至
未至;三、應無多有間事;四、應無有間;五、應無
難見細物。今合第三多有間事,第四有間為
第三句。言「多有間事」,如業道等。西域言「遮」,此
翻為及,或翻為等。若作及義,於六釋中,顯相
違釋。第三句「及」、第四句「并」,是顯此四難,義各
不同。非無次行,即是俱時,至與未至,故置
「及」言。若言「等」者,顯非唯爾,更有此餘。今者
四義,皆已列名,等不是等,但言「及」、「并」,顯相
違釋。

論曰: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為一
物。

述曰:釋頌「一」字。即敘彼宗,彼宗意說:若
有隔別,眼所行境,體即是多。無隔別時,所有
青等眼所行者,說為一物,其聲、香等,類色亦
然。

前來總議外五處故,不是唯言於色處法。今
此文略且言眼境,非耳等境,此中不破彼執
為多。然此牒計,於下四難,一一應敘。凡難義
法,牒方難故,今恐文繁,最初總敘,下別為

難。

論: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述曰:此第一破,配頌可知。若執為一,眼所
行境,無隔障處,世間應無漸次行大地義,以
地一故,若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說有漸
次行。應立量言:無隔障處,下此一足時,所
未至處時亦應至;汝執一故,彼即此故;猶
如於此。或云:無隔大地應無漸次行義;若
下一足至一切故;如此足處。然今論文,有大
宗意其為比量,應如是知。然今眼境名大地
者,假名大地,非實地大。

論: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

述曰:此
第二難。若執是一,且如手執無隔障物,無有
一法一時之中,此邊、彼邊,有手至、未至。

此猶未曉,次顯其因。

論: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

述曰:至
者到也、得也、及也。體是一物,於一時中,若
手執時,理不應有此處可得,彼處未得。今依
此難,一切世間無一物者。所以者何?且如一
筆,以手執時,有至、未至,如何成一?故知大
乘諸眼等境,或可說一,總可至故,如手握珠;
或可說多,至、未至故,如指捻珠。應立量云:
汝宗世間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
是一故;如手握珠。

論: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

述曰:此第三難。若執境一,於無隔障一方
處所,多象、馬等皆集其中應不得有。象、馬等
物多間隙事,二物中間所見空處。是次下難,
象、馬二物自不相到,名間隙事,是此中難。

所以者何?

論: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辨差別?

述曰:此顯所由,所依之處體既是一,若有
一象,亦有餘馬。云何此象及彼馬等可辨差
別?應立量云:於無障隔一方處所多象、馬集,
一象住地,應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
此一象住地。或言:汝宗無隔一方多象等集,
應不得有多間隙事,或應此彼亦無差別;執
是一故;如一象處。

論: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

述曰:此第四難。若執境一,如何可有象、馬
二物?此是所至中間不至,見有空處。應立
量言:無隔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
處;執是一故;如手握珠。前第三難,約所依
一,能依象等,多有間事,難應非有。此第四難
約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間應無空缺之處,是
二別故。前多有間事,及此有間。合釋於前第
三句頌,多有間事。舊論頌但言:「及別類多事」,
此第四難。彼頌不攝,故今勘此,善惡易明。

論:又亦應無小水虫等難見細物。

述曰:此
第五難。若執境一、無隔,水中亦應無有小水
虫等難見細物。

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論:彼與麁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

述曰:所
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虫,應無小者。彼
小虫與麁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
依量皆等故。舊論說言:最細水虫與大色同,
應不可見。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虫,
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見細者,所依不遍,故

非是一,如說極微,六方分異,云何成一?應立
量言:小水虫等依無隔,水能依應等所依之
量;執所依一故;猶如無隔一頗胝迦一所依
色。又應量言:小水虫等依無隔,水應不難
見;執水一故;如無隔水。此中如前所說比量,
論文既隱,唯強思惟施設安立,於宗、因、喻皆
遮過失,恐文繁廣,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
當詳悉。然或不須作其比量,准論但以道理
徵之,亦不違理。

論:若謂由相此彼差別成別物不由餘義。

述曰:此正量部轉計救義。謂見如前五義破
一,遂作是義:亦非無隔,眼所行境體,皆是一
物。所以者何?由彼地相,此象、彼馬處有差
別。即成此、彼二處地別,如是四足處各差
別,地即成四,一蹄之下,東、西有殊,其地即
異,不由異義,所餘無隔,眼所及境,名為一物,
有隔不及,遂即成多,故我宗中,無前五失。今
牒言「若謂由」等。

論:則定應許此差別物,展轉分拆成多極微。

述曰:此則第八論主正破。若由相故此彼
差別,其體各一,則汝定應許汝所執此差別
物體是一者,又以覺慧展轉分拆,或多極微
都無一物,如馬住處,名為一物,四足各異,地
即成四。如是於足東、西方異。於東、西方多
百千分,如是至細,成多極微。是故世間無定
實有唯一物者,故汝等計,皆述妄情,虛所施
設。

論:已辨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眼等色等,
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述曰:就第四段,破他

宗中,此下第三,總結不成,顯歸唯識。「已辨
極微非一實物」者,結前所破,能成極微一實
非有。「是則離識,眼、色等」者,總結以上極微
所成根、境非有。即是離識,眼等五根、色等五
境,皆不得成。能成極微非實有故,所成根、
境何義得成?

既爾,此無言何所顯?

論:由此善成唯有識義。

述曰:顯歸唯識,離
識根、境今既破無,故知根、境皆不離識。不離
識色,可許有故,然諸根、境四大所造,諸宗計
別,如《唯識》第一疏述。

上來總有一十四頌,合為四段。初之一頌,小
乘、外道四事難境無;次有五頌,釋四難非理;
次有三頌,釋有情、法二無我教;次有五頌,返
破境實執。或分為三,合初二段,總有六頌,四
事問答外境無故,此等總是第一大段。四事
難議境無,却徵實境執,自下大文第二,釋外
人難。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

論: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

述曰:此第二段,有一頌半,合分為二。初之
一頌,釋現量證;後之半頌,釋憶持執。於中皆
有先難後破,此則正量、薩婆多等。為此問起
先議諸法刊定勝量,後方申難,此即議也。「刊
定」者,貶量也;言「諸法」者,即是所量。一切有漏、
無漏諸法,由三二量,揩准有無。「量」者量度,如
以尺丈量綾錦等,尺為能量,綾等所量,知
其量數,是其量果。諸心、心所緣諸法時,說有
四分:見分能量;相分所量;自證量果;如是自
證緣見分時,見分所量,自證能量,證自證為

量果;如證自證緣自證時,自證所量,證自證
分為其能量,即此自證亦為量果,能返緣
故。若以第三緣第四時,第四所量,第三能
量,其第四分即為量果,能返緣故。

陳那以
前古內、外道,大、小乘師皆說三量:一、現量;
二、比量;三、聖言量。今依梵音,云:阿弗多阿笈
摩,此云至教。至教量者非得,但聖者說,名為
至教。但是世間言無差二可信者語,皆至教
量,契至理故,合實事故,如八語品,四聖言
等。

言比量者,比附量度,名為比量,即以眾
相而觀於義,緣此義智,名為比量。

言現量
者,諸部說異。且薩婆多用世友說:以根名
見,根體是現量,以顯現義是根義故,此能
量境,故名現量,是持業釋。法救說:識名見,
能量境故,識名現量,持業如前。妙音:慧名見,
能量法勝慧,名現量。正量部說:心、心所法,和
合名見,心、心所法,合名現量。經部師說:根、識
和合,假名為見,假能量境,假名現量。吠世史
迦德句義中,覺為現量。數論師說:十一根
中,五根是現量,若歸於本,自性是現量。大乘
師說:根名為現,依、發、屬、助、如,根五義勝餘故。
然是色法,不能量境,唯心、心所能量度故。心、
心所法正是量體,依現之量,名為現量,此依
士釋。若無著以前,但說二分,唯一見分為現
量體。無著以後,陳那菩薩立三分者,見、自證
分為現量體。護法以後,見分、自證、證自證
分為現量體。安慧諸識雖皆有執,然無隨念、
計度分別,明現取境,名為現量。無漏皆現量,
如說善等性。小乘有五,外道有二,大乘有四,

合有十一種,出現量體,廣如餘處,此略顯示。

陳那以後,其聖言量攝入此中,此體除此,
外更無故,如因明疏。今者世親說有三量,故
論說言「一切量中,現量為勝」,取現境故,證自
相故。大、小二乘、外道、內道,皆共許爾。故今總
敘貶議諸量,現量勝餘。

論: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述曰:此正申難。如世人言:我今見色,乃至
觸觸。若無識外實色等境,寧有此覺?我今現
證如是色等,此覺既非無,外色等定有。總言
「覺」者,心、心所法之異名也。今此言「覺」,謂現量
智,非唯是慧。因明者說言證智者,心、心所法
之總名矣。故舊論云:「如此證智,云何得起?」《成
唯識》中亦有此難:「色等外境分明現證,現量
所得,寧撥為無?」

此中難已,下論主破。

論:此證不成。

述曰:破中有二:初、總非;後、別
破。此總非也。

外人設問:云何不成?

論曰:頌曰: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
已無,寧許有現量。

述曰:第一句述正理,顯
難外境實有不成;下三句破外宗,明無現覺,
成無外境。然舊論本遂分二段,前後別明。其
此頌中,初句易解,至下當知。上一句引喻破
經部;下三句中,略破二類。初破正量部等非
剎那論,後破一切有等剎那論者。謂已起現
覺時,其見已無,寧許有現量?破正量部等謂
已起現覺時,其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
破薩婆多等、大眾部等,宗計不同,亦應敘破。

如薩婆多第三句中,言「及」字者,即相違釋,意
顯有二難,至下當知。

論曰: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現
覺。

述曰:先釋初句。今解初中「如夢等」字,能
成喻法。等者,等取眩翳目等。緣見髮、蠅等,此
等諸位,經部及大乘彼此共許外境非有,故
以為喻。「如夢等」中,雖無離心外實境界,而彼
言謂:我見是事,聞是事等,起此現覺。

下合法顯。

論:餘時現覺應知亦爾。

述曰:釋頌初句「現
覺」二字。除夢等外餘時,所起見是事等,如是
現量應知亦爾,亦無外境,此現覺生。應立量
言:除夢等外所有現覺緣非現境起;許現
覺故;如夢等現覺。此中意說:若實現覺,如五
識等,不作此解。我今現證如是事境,作此解
者,是意識中分別妄覺,非謂現量心、心所法。
《成唯識》說:「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
生外想,故現量境是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
為有,意識所執外實色等,妄計度故,說彼為
無。」又彼論說:「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
共相而轉。」故現覺者必無此智及與此論,
我今現證如是事等。

論:故彼引此,為證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現
覺所緣由如夢境,性非實有,故彼汝宗引此
現覺為證離心外境實有,理證不成。

論: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

述曰:次釋下三句頌。先破正量部等,此
解第二句頌,「若於爾時起此現覺:我今現證
如是心外色等實境」者,此牒彼計。

下正申難。

論:爾時,於境能見已無。

述曰:釋第三句「見
已無」字,申其難意。正量等計:六識不竝,起此
覺時,能見五識實現量者已入過去,現在非
有。

所以者何?

論: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

述曰:此顯二因成能見識現在非有,彼此
共許,要第六識具三分別,方能起此分別現
覺;五識不具三種分別,故不能起此等現覺。
此等現覺既在意識,起此覺時,故彼能見眼
等五識,必入過去,落謝非有。先見是物,後方
起覺,故正見及覺二,時必不俱。能見實現覺,
此時既無,寧許此覺有是現量,證外境有?若
正現量證色等時,緣心內法,無假智詮,故證
不成。以正量部心、心所法,燈焰、鈴聲唯滅
相滅,念念生滅;色等法滅,亦待外緣。即隨此
事長短一期,後方有滅。起證如是現量覺時,
眼識不住,故入過去,其境色等,一期未滅,故
此唯破起此覺時,能見已無,不破所見此時
非有。設縱有故,應立量言:起此覺時必非
現量;是散心位能見已無故;如散心位緣於
過去百千劫事。破境一期,如餘論說。

論:剎那論者有此覺時。

述曰:下破薩婆多
等,此等執境及心、心所皆念念滅,名剎那論。
「有此覺時」釋頌第二句,牒彼所計。

論:色等現境亦皆已滅。

述曰:此正申難,釋
第三句頌「及境已無」。眼等六識不俱時起,起
此覺時,要在意識,但非現覺,能緣已無,所緣

現境,亦皆已滅。即此現覺所有詮智,現在緣
時,不及現境,此已滅故,故證不成。應立量言:
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境已無故;
如散心位緣過去世百千劫事。大眾部等,剎
那既同,六識俱時,雖小不同,頗亦同此。

論:如何此時許有現量?

述曰:此雙結難,釋
第四句頌。正量部等,起此覺時,能見已無,如
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薩婆多等,起此
覺時,其境亦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
境有。故說現覺證有外境,為證不成。既爾,大
乘許六識竝,起此覺時,能見、所見,二俱現
有,此現量覺,其義如何?五識俱意,若同五
緣,是現量攝,不起此覺。若起此覺,必不同
緣,假智詮故。五識前時既由意引,今相續
生,不假意識,意識起亦餘二量攝。或五同時,
或剎那間,亦無過失。然緣心內境,有此現
覺生。

論:要曾現受,意識能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

述曰:下破憶持,先外人救。謂彼救言:要曾
過去眼等五識,現受此境,今時意識方能憶
持,非先未受,後意能憶。此則汎說先緣後憶,
是故決定有曾受境,顯過去世現境非無,是
曾五識現所受故。

論:見此境者許為現量,由斯外境實有義成。

述曰:曾現受境,明了五識,既許非無,能見
此心追憶意識,亦定是有。彼此二宗許曾現
識現量所攝,現量曾有境,今時方能憶,故此
所緣,定心外法。又追憶識,由曾現受,亦現量
攝,故知外境實有義成。若無外境,無曾所

受,無曾所受故,現量亦無,云何今時有憶持
識?由斯外境實有成也。

此外救已,下論主破。

論:如是要由先受後憶,證有外境理亦不成。

述曰:下破有二,初總;後別,此總非也。如是
要由現量先受外實有境,後意方憶,以此道
理,證離心外境有不成。

論:何以故?

述曰:外人復問:為何義故證境
不成?

下論主破。

論:頌曰:如說似境識,從此生憶念。

述曰:然
舊論本,句句別明,分為二段。實如今者合
一處,明義相違故。但申正理,奪彼憶持,如前
所說。似境之識,後生憶持,非緣離心外境識,
後有憶持也。

論曰:如前所說,雖無外境,而眼識等似外境
現。

述曰:釋初句頌,奪彼曾受離心之外現
境之識。謂如前說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轉等,
及初論首說識生時,似外境現,雖無外境,眼
等五識似外境現,已廣如前。

論:從此後位與念相應,分別意識似前境現。

述曰:釋頌下句,奪彼憶持。謂從過去似境
五識,今此後位與別境念相應之時,有緣過
去分別意識,變似前五識所緣境現,無曾現
在受離心境。眼等五識,從此今時,與念相應,
有一意識緣前五識離心之境。

論:即說此為憶曾所受。

述曰:即說於此分
別意識,緣曾現在不離識境,名為憶持曾所
受識。所以者何?由曾五識及同時意,緣即識

境,熏成種子,今時相續,意於此位能憶前
境,名為憶持,非曾五識境實離於心,今時
猶有意識緣之,名曾受識。

論:故以後憶證先所見,實有外境其理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道理既爾,故汝所說以憶
持故,證曾五識所見實有,其義不成。直以自
宗,釋外所難,奪他所說,更無異理。如說汝細
心,即我第八識。然舊論本,上來所說一頌半
文,異常難解,披者當知。

論:若如夢中雖無實境而識得起,覺時亦然。

述曰:自下大段第三有半頌釋小乘、外道。
難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先敘彼難;後方
釋破。於敘難中,初牒論主所明唯識;後正申
難。此即初也,論主前來所說理趣,如世夢中,
無境既識起,其覺時識,無境得生者,即牒
夢、覺二識義同。

自下申難。

論:如世自知夢境非有,覺時既爾,何不自知?

述曰:夢、覺二識,無境既同,世能自知夢境
非有,其覺時識,自知應等。夢心無有境,覺時
許知無;覺識境既無,何不知非有?量云:世覺
時識應知境無;許無境故;如知夢識。

論:既不自知覺境非有,寧如夢識實境皆無。

述曰:前難覺識應知境無,此顯不知實境
定有。覺、夢二境俱非有,即知夢識境成無,覺
不自知無異於夢,故知覺識境實有。量云:世
覺時識外實境有:許異夢故;如自真智。不言
世覺,相符極成,亂真覺故。因不言許,隨一
不成,生死大乘說為夢故;或簡五識,不行夢

故;或顯異於眠時夢故,喻不言自,其體便闕。
大乘真智無外境故,若說大乘真智為喻,所
立不成,為此等過,宗等各簡。

此總難已,自下非之。

論:此亦非證。

述曰:此總非之。

自下別釋。

論:頌曰: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

述曰:未
得真智覺,不能自知生死夢所見定非實有,
即正理解於此頌文。或為喻顯,如世未覺,不
能自知夢心所見定非實有。覺時亦爾,以喻
釋難,即此半頌通以法喻二義解之,亦無違
也。舊論下句,今在上說。今此上句,舊論下
說。舊依梵本,今從唐言,亦無乖返,諸上下
頌,應如是知。

論曰:如未覺位,不知夢境非外實有,覺時乃
知。

述曰:此舉世喻,以釋頌文,要覺方知夢
境非有,彼此共許,故以為喻。

論:如是世間虛妄分別,串習惛熱,如在夢中。

述曰:下以理解,此釋下句頌中「夢」字。生死
之識,不稱實理,說為「虛妄」;無始已來,數數熏
發,名為「串習」;蓋纏覆蔽,稱之為「惛」;毒火所
煎,號之為「熱」。或復串習無明稱「惛」;聖智不生,
名之為「熱」;猶如世間數習闇昧惛睡之識,名
之為「夢」。生死亦爾,睡者惛熱義,夢睡心之
異名,即說生死名世間爾,如經所說生死長
夜。

論:諸有所見皆非實有。

述曰:釋後句頌下
之四字,生死妄夢,異真智生,故此所緣,皆非
實有,顛倒虛妄所顯現故。量云:生死夢識

所緣之境皆非實有;許夢境攝故;如極成夢
境。

論:未得真覺,不能自知。

述曰:釋頌初句,無
始已來串習虛妄,未植善種,真智不生,如何
得知生死夢境不實顯現,如夢境無,此答前
難。應立量言:生死之識不能稱理知自境
無;許夢識攝故;如極成夢識。然亦許有少
能自知,如今聞教,知境非有,如極成夢。亦少
自知,不名真覺,恐違世間及法差別隨一過
故。宗云「稱理」,因有「許」言。世間眠夢,彼此共
許,名為「極成」。簡生死夢,他不許故。外人伏
難:既生死識不能稱理如實自知,何名真覺
而實得知今境非有?

論:若時得彼出世對治無分別智即名真覺。

述曰:二乘見道亦名真覺,然於後得,不知
境無,加行不作唯識入故。菩薩見道無漏正
智超世間故,名為出世。能除生死,稱為「對
治」;離世分別及事分別,名「無分別」。此為無
間道對治世間,契真如理,名「無分別智」。釋
此名難,如餘處辨。不虛妄故名「真」;如實了故
稱「覺」。此離諸縛,超諸麁重,得此名入諸聖朋
流,故名「真覺」。簡異生死,少出夢時,亦言知
夢境皆非有,假名之覺,立真覺名。此翻頌中
未覺之說。

論:此後所得世間淨智現在前位,如實了知
彼境非實,其義平等。

述曰:於見道中,得此
所說無分別智;後有緣世間無漏之智,現在
前位,方能稱理如實了知彼生死識境非實
有,即後得智。緣世間故,名為「世間」,非體有漏,

名「世間」也;體非是漏,立以「淨」名。稱境而知,名
如實知;前無分別,唯緣如理,但名真覺。此後
得智,遍緣世間,能知境無,名如實知,亦名
真覺。此智得起,藉無分別,無分別智,獨名真
覺。若生死識,雖少自知,不名真覺。無分別
智,雖名真覺,不能知境皆非實有,此後得智,
遍緣理事,能知境無,異前二智,其義與前知
世眠夢,平等無二。前處眠夢得世覺時,知先
夢境體非實有,今從生死得於真智出世覺
時,知先生死夢境體非真實,相似無二。平
等、相似,一義二名。解頌如字故。若不知
生死夢境非實有,但是未覺,得真覺已,故能
了知。《攝大乘論》、《成唯識》中皆有此釋,義意既
同,故不繁引。

論:若諸有情由自相續轉變差別似境識起,
不由外境為所緣生。

述曰:自下大文第四,
復釋外難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小乘、外
道作如是難:若諸有情由自身中心等相續
識自證分,轉變自體,有差別相,在內識上似
外境現,實非是外,識緣此起,不由外境為其
所緣引識等起。或從種子轉變差別,乃有現
行似境識起,不由外境為所緣生。

此則外人牒論主義,次申共許,後方正難。

論:彼諸有情近善、惡友,聞正、邪法,二識決定。

述曰:此申共許,如彼能緣不離識境,一切
有情或近善友聞說正法;或近惡友聞說邪
法,如四親近行近善知識,聽聞正法,正性決
定。能教者識,成悲決定;能聽者識,成慧決
定。近惡友時,成邪定亦爾。即能、所教,二識

決定。或近善、惡二種友,如其能近者,各成正、
邪二識決定。准此下釋,即能、所教二識決定,
前解為是。若准舊論,今此難中,文既含隱,
其能近者,各隨所應,成於邪、正二識決定,後
解為是。然文既含隱,二解竝得,任情取捨。

論:既無友教此云何成?

述曰:此正為難,諸
識既緣不離識境,無心外法,理即便無善、惡
二友,亦無他說正、邪二法。此能聽者,或正或
邪二識決定,云何得成?或無外境,云何得
有能教、所教二識決定?

論:非不得成。

述曰:下釋妨難。此總答難,非
不得成。

論:頌曰: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

述曰:下
別答難,由能、所教二人展轉增上緣力,其能
聽者正、邪二識成決定也;或增上力,能、所教
者二人之識得成決定。准前二釋。

論曰:以諸有情自他相續,諸識展轉為增上
緣。

述曰:此釋初句頌。以諸有情他能教者、
自能聽者,各各相續八種諸識,此彼展轉為
增上緣。此意即顯親緣心內自所變境,名為
唯識,非遮心外他有情等。外人說心緣心外
法親得他人所說之法,今則不然,能、所教者
展轉互為增上緣故,自識變似能教、所聽,為
自相續識親所緣。不能親取他所說法,為疎
所緣,於義無失,此說「展轉為增上緣」故,《成唯
識》說為疎所緣故。

論:隨其所應二識決定。

述曰:隨其所應顯
義不定。由增上緣,若近善友聽聞正法,自相
續中正識決定;若近惡友聽聞邪法,自相續

中邪識決定。或近善、惡友,及由展轉為增上
緣,能說法者,正邪悲愛;能聽法者,正邪智
慧,二識決定,言「隨所應二識決定」,此由未
顯。

論: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
各成決定不由外境。

述曰:此即廣前增上
緣義,答外所徵。謂能教者餘相續中見、相分
識正、邪差別增上緣故,令能聽者餘相續
中差別見、相諸識得生。能、所教者二識,各各
得成決定。或聽者正、邪二識各成決定,不
由外境識決定成。即由自、他增上緣力,識得
決定,非由自、他親相緣見,成決定識。故知識
生不是親緣,由於外境增上緣,由我亦許有
故,雖無外境,而友、教亦成。

論:若如夢中,境雖無實,而識得起,覺時亦然。

述曰:自下半頌,大文第五。又釋外難夢、覺
心無異,無造行果差失。初外人難;後論主釋。
初難之中,先牒此義,後方為難。此即牒也,若
覺時識猶如夢中,境雖無實,而亦得起。

論:何緣夢覺造善惡行,愛非愛果當受不同?

述曰:此申難也。夢時與覺,無境是同,覺時
與夢,俱造眾業,何故覺行感果苦楚,或有現
報等,夢時造行感果微劣,或無果等?如夢殺
人定無現在為他報殺,若覺時殺,定為現在
他人殺報,未來感果故定不同。如殺他人、
婬他人等餘一切行,其果亦爾。此外人質以
問論主。

論:頌曰:心由睡眠壞,夢覺果不同。

述曰:下
論主答。上句顯理,下顯不同。由在夢位造

善、惡心,睡眠所壞,故夢與覺感果不同。

論:在夢位心,由睡眠壞勢力羸劣,覺心不爾。

述曰:釋上句頌。不定四中,睡眠心所能令
有情身分沈重,心分惛昧,在寐夢心,為此所
壞,令心昧故,慮不分明,勢力羸劣。其覺時
心,既無眠壞,緣境明了,勢力增強,不同夢
位。其狂、醉等,為緣壞心,羸劣亦爾。此但答
問如夢位心。

論:故所造行當受異熟,勝劣不同非由外境。

述曰:由夢壞心,覺時不爾,故此二位所
造善、惡,當受異熟,非夢果勝。夢果乃劣,非
由外境其果不同。

外人伏問:既爾,夢心為
睡所壞,覺心不爾,何不夢位由眠所壞,其境
實無,覺境便有?復由此理,當果異耶?

既爾,
汝宗覺時見色等既是實有,夢時見色等,應
例非無。見色雖復義齊,其境有、無不等。或
薩婆多夢、覺境俱是有,造行當果不同,何妨
我義無境,覺、夢雖同,造行感果有別。此中難
釋,返覆無窮,恐厭煩文,略示綱要,諸有智
者,准此應思。

論:若唯有識無身語等,羊等云何為他所殺?

述曰:自下二頌,大文第六,又釋外難無境
殺等無,返詰他宗失。初敘外二難,次一頌解;
後一頌詰。此即初難,若唯有識,色等境無,由
此便無身、語業等,彼羊等云何為他人所殺,
心外法故?方今世士,此難多生,達此論文,
應休劣意。

論:若羊等死不由他害,屠者云何得殺生罪?

述曰:此第二難。心外羊等,若其死位不由

他人之所害者,世間殺羊、魚等屠者云何可
得殺生之罪?若許罪是有,即殺心外之羊,心
外羊無屠者,云何得罪?返覆二責,無所逃
刑。

論:頌曰:由他識轉變,有殺害事業,如鬼等意
力,令他失念等。

述曰:上二句頌,先以理釋;
下二句頌,舉喻以成。由能殺者為增上緣,起
殺害識,轉變力故。令所殺者有殺害已,斷命
事成。故能殺者得殺生罪,如由鬼等意念
等故,令他有情有失念等。至下當知。

論曰:如由鬼等意念勢力,令他有情失念得
夢。

述曰:先釋下半頌能成喻也,如世間鬼
惱亂有情內意念力,令他有情失本正念,心
發狂等。或鬼意變彼,令他得異夢。「如鬼等」
者,瞿波解云:等取天神、龍神、犍達縛、夜叉
神、仙人等。及如胎中子,由母憂惱,子心變
異,或生、或死;或子起欲樂,母隨子欲得夢。

已下釋頌末句「失念等」字。

論:或著魅等變異事成。

述曰:由猫鬼等意
念勢力,令他著魅變異事成。既彼親能令他
作此,但由意念增上緣故,此事便成。殺羊等
亦爾,雖無外身、語,殺事亦成。

上解「失念」;下解「得夢」有二事。

論:具神通者意念勢力令他夢中見種種事。

述曰:頌言「鬼等」,等中等此。

此則總舉,下別指事。

論: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剌拏王等
夢見異事。

述曰:即佛在世,摩訶迦旃延。「摩
訶」言大;「迦多衍」,此云剪剃,如常所釋。此即其

姓,「那」者男聲,即剪剃種。男聲中,呼表是男
也,如言「尼」者女聲中,呼表其女也。婆剌拏
者,舊言娑羅那,此云流轉。即由剪剃神通
意願,令王得夢,說此緣者,如舊《中阿含經》說
娑羅那王,是眉稀羅國主,容貌端政,自謂
無雙,求覓好人,欲自方比顯己殊勝。時有人
曰:王舍城內有大迦旃延,形容甚好,世中
無比,王遣迎之。迦旃延至,王出宮迎,王不及
彼,人覩迦延,無看王者,王問所以,眾曰:迦
延容貌勝王。王問:大德今果宿因。迦延答曰:
我昔出家,王作乞兒,我掃寺地,王來乞食,我
掃地竟,令王除糞,除糞既訖,方與王食,以此
業因,生人天中得報端政。王聞此已尋請出
家,為迦延弟子,後共迦延往阿盤地國中,山
中修道,別處坐禪。阿盤地王,名鉢樹多,時將
諸宮人入山遊戲,宮人見王形貌端政,圍遶
看之,鉢樹多王見娑羅那王,疑有欲意。問
娑羅那曰:汝是阿羅漢耶?王答言:非。次第
一一問餘三果,王皆答言:非。又問:汝離欲不?
又答言:非。鉢樹多瞋曰:若爾,汝何故入我婇
女中看我婇女。遂鞭身破,悶絕而死,至夜
方醒,從本處起至迦延所。迦延見已,心生悲
愍,共諸同學,同為療治。娑羅那王語迦
延曰:我從師乞暫還本國,集軍破彼阿盤地
國,殺鉢樹多王,事竟當還從師修道。迦延從
請,語:王欲去,且停一宿。迦延安置好家,令眠
願令感夢,夢見集軍征阿盤地,自軍破敗,
身為他獲,堅縛手足,赤花插頭,嚴鼓欲殺。王
於夢中恐怖,大叫呼失聲云:我今無歸,願師

濟拔,作歸依處,得壽命長。迦延以神力,手指
出火,喚之令寤,問言:何故其猶未醒,尚言災
事。迦延以火照而問之:此是何處,汝可自看。
王心方寤。迦延語言:汝若征彼,必當破敗,如
夢所見。王言:願師為除毒意。迦延為說:一切
諸法,譬如國土,假名無實,離舍屋等,無別國
土,離柱木等,無別舍屋,乃至廣說。至於極
微,亦非實事,無彼無此,無怨無親。王聞此
法,得預流果,後漸獲得阿羅漢果。故知依
自意,他夢事亦成。

論:又如阿練若仙人意憤勢力,令吠摩質咀
利王夢見異事。

述曰:此第三喻。阿練若者,
舊云阿蘭若,此云閒寂曠野處也,離村空野,
名阿練若。此中仙人名阿練若仙人。吠摩質
咀利王者,即舊云毘摩質多羅阿修羅王也,
天帝釋設支夫人之父也。此云綺飾,或云綵
畫。由仙人意瞋,令阿修羅王夢見異事。舊論
言見恐怖事,此則不同。《中阿含經》云:有七百
仙人,住阿練若時,天帝釋嚴身,入中於下風
坐,諸天皆來,恭敬帝釋。毘摩質多羅阿修羅
王見帝是事,忽變為天,著好嚴具,破其籬
垣,入仙人處,在上風坐,仙怪是事,皆不敬
之,甚生憤恨云:汝等何故,但敬帝釋,而輕
蔑我?欲苦諸仙,諸仙懺謝,其恨不已,不受
仙悔,諸仙心念,令返衰惱。應時毘摩質多羅
王即大困苦,遂生悔心,漸謝仙等,仙等心念,
赦其僣失,即還如本。今此論說阿修羅得夢,
經說覺時遭苦,然理大同。此前所說,皆增上
緣令他事起,非親為緣令有此事。

論:如是由他識轉變故,令他違害命根事起。

述曰:釋上半頌,「如是」者,結法也。增上緣
中,由他能殺,起殺害識,轉變力故,令所殺
者違害於己命根事起,如由鬼等意念勢力,
他失念等。直以事喻,令義增明,不繁比量。

論:應知死者謂眾同分,由識變異相續斷滅。

述曰:雖知命斷,未知死相,故今重顯。眾同
分者,《成唯識》等說: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
別而假建立此眾同分,隨何生趣。若未捨時,
阿賴耶識,即此趣生,相續一類,前之與後,趣
等皆同。若遇他識增上違緣,捨眾同分,阿賴
耶識即便變異,異舊趣生。此趣生者,舊時相
續,今便斷滅,餘識亦爾。舊續今斷,名之為
死。死者滅相,總有二時:一者將滅,說名為
死,即是現在,如觸處中所立死觸,死支亦爾。
若正滅相名死,觸支應成過去;二者正滅,說
名為死。如今所說,識相斷滅,即是過去,故此
說死,但是滅相,非死觸支。

論:復次,頌曰:彈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罰
為大罪,此復云何成。

述曰:此下返詰。上半
頌,不許前說詰林等空,云何由仙忿;下半頌,
彼若救義,詰非意云何成大罪。舊論由此遂
分二段,前後別明。初句等者,等下二林,文意
易詳,至下當悉。

論:若不許由他識轉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

述曰:將為詰彼,先敘彼計。前我所說由能
殺者,他識轉變增上緣力,令所殺者他有情
死。

汝不許者,以他宗說由他親能殺他身故,
他有情死,故彼不許此前所說,今牒彼計。

論:云何世尊為成意罰是大罪,故返問長者
鄔婆離言。

述曰:自下正詰。三業諸罪,現
為人、天之所呵責,未來當受諸惡苦報,可治
罰故、可毀責故,名之為罰。三業校量,意罰最
大。佛為成此返問長者鄔波離也。鄔婆離
者,此云近執,親近於王,執王事也。如世說言:
朝庭執事。如阿羅漢持律上首,親近太子,執
事之人,名鄔波離矣。《中阿含經》說:有尼犍子
名闍提弗多羅,其有弟子,名為長熱,往至佛
所。佛問長熱,師教汝法,三業之中,何罸業
重?答云:身重,次口,後意。長熱反問:瞿曇今
說何業最重?佛言:意重,身、語乃輕。長熱還
去。闍提問云:汝至彼所,瞿曇何言?長熱具
說。闍提讚歎,汝真我子,從我口生,善受我
教,所說無異。汝可更往,破瞿曇義,提取將
來,作我弟子。長熱不從。

有大富長者,名鄔
波離,伏事尼乾闍提,使往破佛立義。長熱
報云:此事不可,彼瞿曇者,容貌辯才,過人無
量,兼有幻術,能轉人心,無量眾生為其弟
子,寧可降伏?闍提不信,令長者往。長者往
已,欲破佛義。遂立義云:我立三罸,身為最
量,次口,後心,瞿曇云何說心罸重?世尊于
時在眉絺羅國,國城五日方行一邊。

佛問長
者:若人行殺,幾日殺此國人得盡?

長者答曰:
大能七日、或十日、或一月。

復問:仙人超瞋
心殺,幾日得盡?

答曰:一時國人皆盡。

又問:
一百日、二百日、三百日,行於布施,有人一
時入八禪定,何者為勝?有人多時持戒,有
人一時入無漏觀,何者為勝?

長者答言:入禪、

無漏功德大勝。

佛言:長者云何乃說身、口罰
重,心罰最輕?長者理屈,乞為弟子,乃至得
果。自立誓言:我所住處,常擬供養三寶,一切
尼乾,悉不得入我家。

長者得道,後還本家。闍
提怪遲遣人往覓。長者家人,不許入舍。闍提
不測,自往覓之。長者莊嚴高座自坐,別安
小座,以待闍提。闍提見之法用如此,訶責長
者。

長者答云:今人非昔人,我今已勝汝,是
佛弟子,何得不然?

闍提乃云:我令汝取瞿曇
作我弟子,彼既不得,今復失汝,我今為汝說
一譬喻,遂作喻云:譬如有人須欝婆羅根,取
欲食之,令人入池處處求覓,求覓不得,自拔
男根,不得欝婆羅根,又自失根,汝亦如是。如
是求覓瞿曇不得,反更失汝,汝如男根。

長者
答言:我為汝喻,譬如有人性甚愚癡,取一黠
婦,婚姻以後,遂便有娠。婦言:兒生應須戲
具,語聟預覓,時聟覓得一獼猴子,將還與
婦。婦語其聟,汝須浣染舂,方堪為戲具。聟將
雇人欲浣染舂,他謂其曰:乃可浣洗,云何染
舂?此若是衣,可作三事,獼猴不然,其云何
作他為洗之。洗之既訖,置熱汁中,染其獼
猴,皮肉時已爛壞,後取舂之,形相都失,亦復
不堪為兒戲具。汝法亦爾,既非淨物,唯可浣
洗,不可受持,如不可染;不可修行,如不可
舂。云何令我受持修學,闍提於是慚恥而去,
此指於彼故言返問。然《婆沙》第二十七,亦有
此文。

論:汝頗曾聞何因緣故,彈宅迦林、末蹬伽林、
羯陵伽林皆空閑寂。

述曰:此佛問詞。彈
宅迦者,真諦云檀陀柯,此云治罰,治罰罪

人處也。今罰罪人,尚置其內。《中阿含》云:
是王名也。有摩登伽婦人,是婆羅門女,極
有容貌,聟為仙人,名摩登伽,於山中坐,
婦為其夫營辦食送。檀陀訶王入山戲
遊,逢見此婦,問是何人。有人答言:是仙
人婦。王云:仙人離欲,何用婦為?遂令提
取將還宮內,仙至食時,望婦不來,心生恚
恨,借問餘人,餘人為說,是王將去。仙往王
所,殷勤求覓,不肯還云:汝是仙人,何須畜
婦?仙言:我食索此婦人。王便不還。仙人意
憤,語其婦曰:汝一心念我,勿暫捨我,今夜
欲令此國土破壞。仙人夜念,時雨大石,王及
國人一切皆死,俄頃成山。此婦一心念彼仙
人,唯身不死,還就山中。本是彈宅迦王國,今
成山林,從本為名,名彼林也。人物皆盡,故名
空寂。舊人解云:諸仙修定處名空寂。

末蹬
伽者,舊云迦陵伽,此云憍逸,仙人之名。舊云
王名,有梵本云鉢蹬伽,此翻云蛾,即赴火者。
昔有仙人形甚醜陋,世間斯極,修得五通,山
中坐禪。有一婬女甚愛於王,王亦愛之,後
觸忤王,王遂驅出。婬女入山,見仙醜陋,謂是
不祥之人,恐有不祥之事。婬女切念:我今被
出,是不吉祥,若還此不祥,我應吉祥,乃取
糞穢洗不淨汁,令婢送山,澆灌仙人,仙人忍
受,不生瞋恨。有婆羅門為仙洗浣,婬女自
後王還寵之。

有一國師亦有衰惱,婬女語
曰:以不吉祥還於仙者,必還吉祥。國師依
言,以糞汁洗,仙亦忍受。弟子婆羅門,還為洗
浣。其後國師還得吉事,事既皆驗,人普知

之。王後欲征,國師進諫,以不吉祥與仙人
者,必獲吉祥。王復遂語,山中起屋,恒取糞
汁洗灌仙人,征遂得勝。自後若有不稱心事,
輒以糞汁洗之,仙人不復能忍,心生恚恨,乃
雨石下,王人皆死,唯事仙者,得免斯苦。須
臾之間,國成山林,此林從本,名末蹬伽。

羯陵迦者,此云和雅,如彼鳥名。陵字去聲呼
也,舊云:摩登伽仙人之名。昔有一人語此仙
曰:汝若有子,當為國師。摩登伽是旃陀羅種,
既聞此語,求女於王。王甚訶責,汝非好種,何
故求我為婚?仙既數求不得,女意欲適仙處,
令母白王:彼雖惡種,猶是仙人,深為可重,我
情欲適。王決不許,女盜往彼,為仙人妻,遂
生一子。王既失女,處處尋求,求知仙處,遣旃
荼羅縛仙及女,相著擲著恒河水中。仙語恒
河神曰:汝莫令我沒,若我沒者,須臾之間,令
水涸竭。河神於是割繩,放令仙還去。仙瞋作
念,須臾雨石,王人皆死,國變山林,從本為
名,名摩登伽也。此三舊國,今變成林。佛問
波離:汝知何緣此林空寂?

論:長者白佛言:喬答摩!我聞由仙意憤恚故。

述曰:喬答摩者,先云瞿曇,此云甘蔗種,或日
炙種,或牛糞種等,如舊所釋。佛是此種,號喬
答摩。長者答佛:我雖不見,曾聞仙人由如上
事,意憤恚故,國變成林,所以空寂。由此所
說仙人意嗔,殺此三國諸有情類,國變成林。
故知由他諸識轉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非
以身、語親能殺之。准經但總問仙人意殺,今
論乃別言仙殺三國。

論:若執神鬼敬重仙人,知嫌為殺彼有情類,
不但由仙意憤恚者。

述曰:彼宗意說:唯意
不能成殺業道,令有情死。仙人起欲,鬼神
敬重,見仙意嗔,遂為仙殺彼有情類,不唯由
仙意嗔力故,有情死也。牒彼計救,故言「若」
者。

論:云何引彼成立意罰,為大罪性過於身語。

述曰:釋下半頌,詰意罰為大。若鬼神為殺,
云何世尊引彼林事反問長者成立意罰
為大罪性,過於身語。由於此殺在身、語故,非
意罪大。如《俱舍》說,三罰業中,自比校者,意
罰為大;五無間中,破僧為大;於五偏見,邪見
最大。故知意殺無量眾生,過破僧罪,破僧罪
是虛誑語故。若爾,論說破僧能感無間一劫
惡異熟果,此中意殺感果如何?大乘中說:感
無量劫,受無間果,過於破僧,從初為名,皆名
生報,說色業道立五無間。於中重者,謂是破
僧,破僧不能重過意罰,故說意罰為大罪性。
《俱舍》又說:或依大果說破僧重,害多有情,說
意罰大。斷諸善根,說邪見重。依彼宗說,即其
罪大,後感果時,雖但一劫,倍於破僧,受無間
等,皆生報故,不可多生,感無間果,不同大
乘。

論:由此應知,但由仙忿彼有情死,理善成立。

述曰:此結前也,謂此佛說意罰大故。汝應
當知但由仙忿,三國眾生皆被殺死,今變成
林,理善成立意罰為重,非由神鬼敬重仙
人,知嫌為殺。又解:亦即返顯自識轉變增
上緣力,他有情死,唯識義成。非是要由緣識

外境,親能殺彼,彼方說死。

論:若唯有識,諸他心智知他心不?

述曰:自
下大文第七一頌,解釋外難,不照他心,智識
不成失。於中有八:一、問;二、詰;三、難;四、釋;五、
徵;六、解;七、逐;八、答。此即初也,謂外問言:若
唯有識,不緣心外所有境者,若凡、若聖諸他
心智,緣他心不?

論:設爾何失?

述曰:論主返詰。設緣、不緣,二
俱何過?

論: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

述曰:下外人難。
論主既說緣與不緣,有何過者?今為二難,先
難不緣;後難許緣。此即初也,若說一切諸他
心智,不能親知他心等者,云何說之為他心
智?便立量言:汝之他心智應非他心智;不能
親緣他心等故;如自色等智。

論: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

述曰:此即第二,
難彼許緣。若凡及聖諸他心智,親能緣知他
心等者,所說唯識理應不成,許此智緣心外
境故。復立量言:汝他心智應非唯識;許此智
緣心外境故;如我此智。喻中不言如我此智,
便闕同喻。然他心智亦能了知他心所法,唯
名他心者,從主勝說故。然此不能了知他心
能緣心等,亦不了知彼所緣境,若許知者,便
有自心知自心過。自心有緣彼,彼有緣自心。
故若許知,便有此失。若別時緣,即無此過。自
心前後,許相緣故。既爾,大乘許一剎那自心,
返緣彼能緣,彼能緣等,何不許緣。此亦不爾,
但許一念自心自緣,謂自證心緣見分等,猶
尚不許一念見分,返緣自證。豈許見分一念

自緣,唯見分能緣他心故?若爾,他心緣自身
自證,亦應得說一念他心智得緣彼境。此亦
不爾,前已說故。謂前已說一念見分不許能
緣自自證分,證自證分,類此亦爾,故他心
智,但知他身心、心所法,不緣彼境。及彼能緣
自自證分,不名他心智故,此說因位,非佛
等心。

論:雖知他心,然不如實。

述曰:此論主釋,由
知他心,名他心智,不如實故,可說唯識。論主
且約菩薩已下他心智答。所以者何?此等他
心智雖緣他心,不能如實稱似彼心,以他心
為質,大分雖同,不親緣著,與彼少異,名不如
實,至下當知。

論:頌曰: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
智,不知如佛境。

述曰:此頌文意有徵、有解,
有逐、有答。所以者何?他心智云何知境不
如實?此外人徵。如知自心智,此論主解。
伏意亦有自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外人復
逐,第四句頌,「不知」二字。論主復答,「不知」者,
無知也,由無知故,不能自知。總言不知如佛
境者,顯成二智不如實知。然依梵本,頌「不知」
字,應言「無知」,不知、無知答逐,「不知」總顯二不
如實,今此文略,合言不知。義亦含二,至下當
知。

論曰:諸他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

述曰:
此外人徵,釋上半頌。汝前所說若凡、若聖諸
他心智既緣他心,云何於境不如實知?然
此等文,勘舊論文,非有難解,極有少略,不能
繁述,學者當知。

論:如自心智。

述曰:此論主解,釋第三句
頌。以他心為質而心變緣,名他心智,非能親
取他心等故,名他心智。如緣自心諸所有智,
亦不親取,但變而緣,與本質異,名不如實。此
自心智說見分者,前後許自變相緣故,非自
證分等,名為自心智,彼如實知,無異解故。

論:此自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

述曰:此
外人逐。既言他心智如知自心智者,此知
自心智云何於自心所取之境不如實知?

論:由無知故。

述曰:此論主答,釋頌末句「不
知」二字。此一頌翻釋由菩薩等無始已來,法
執所蔽,有此無知覆其心境,令知自心,亦不
如實。故他心智,由法執力,如知自心,亦不
如實。

論:二智於境各由無知所覆蔽故,不知如佛
淨智所行不可言境。

述曰:下顯總成他自
心智不如實知。一「無知」言,通答上問及釋下
因。若菩薩等能知他心及知自心。二種諸
智,名為二智。或現行法執,俱無明所覆;或
法執種子,俱無明所蔽,故言「無知所覆蔽」也。
覆謂覆障;蔽謂隱蔽。覆障所知離言法性,隱
蔽自心,不稱實故。如來淨智斷法執故,所行
真俗依他、圓成二種諸境體性,離言超思議
道,名有為等,皆假強名故。佛他心智緣他
心時,既稱彼境如實離言,名如實知。諸菩薩
等他心智等,不知彼境性離言等,不稱彼緣。
雖緣他心及緣自心,名不如實。故此說言諸
菩薩等二智於境無知所覆,不能了知,如佛
所行有為、無為,性離言境,故說彼智名不如

實。

論:此二於境不如實知,由似外境虛妄顯現
故。

述曰:此重釋前不如實義,除佛智外,餘
他心智及自心智,由有法執,似外境相虛妄
現故。虛者不實,妄者顛倒,是故於境不如實
知此第一義,故不如實。

論:所取、能取分別未斷故。

述曰:此第二釋
不如實義,由自身中法執能取、所取分別種
子猶未斷故,此二於境不如實知,此則總
說。若別說者,此他心智通有、無漏。若有漏
者,略有二說:安慧等云:諸有漏心唯有自
體,無相、見分,如此卷初。《唯識》中說:所說見、
相,皆是所執,謂此識體轉似他心相貌生起。
他本質心實不緣著,亦自心內不變相分似
於他心,由善等心有法執故,自證分上似他
相生,此似彼相,遍計所執體性非有。其自體
分依他起攝,即說此為他心智也。然護法等
此唯識釋亦無異解,如《成唯識》護法等云:謂
諸有漏心依他性中亦有三分,遂作難言:「外
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
誰說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謂
識生時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外物,日等
舒光親照外境;但如鏡等似外境現,名了他
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所變,故契經
言:『無有小法能取少法』,但識生時,似彼相現,
名取彼物。」即自心等以他實心為增上緣,所
取本質,自心別變,作相分心,似他本物,說此
見分為了他心,名他心智。此前二說皆有漏
智,若是無漏他心智者,如《成唯識》略有三說:

「諸後得智有二分耶?有義:俱無,離二取故」,同
有漏心初師所說。然《佛地論》雖無漏心有相、
無相略有三說,約後得智,既無此義。此師菩
薩及二乘等諸無漏心皆有法執,《佛地論》
中,亦有此義。似二取現,說有見、相,見、相即
是遍計所執,體是無法,說能所取是所執
故。無處正說依他起故,唯二等者,但自證分,
似於二現,說之為二。依他性中實無有二,說
為他心智,如有漏心說。

問:然佛此智有相、
見不?

答:有見無相,不同二乘等諸無漏心。
佛之見分親了他心,名他心智。釋此理妨,如
次下師,故此論說除佛以外,知自他心智,虛
妄顯現,二取分別猶未斷等,與佛有異。佛無
執故,不知如佛淨智行境。

有義:後得智見有
相無,說此智品有分別故,聖智皆能親照境
故,不執著故,說離二取。此第二說《佛地論》中
更有證文,不能繁引。釋此文者,若有漏心便
變相分,二取未除,不知如佛淨智所行性離
言境,都無相分,名不如實。若除佛外,諸無漏
智雖能親取,然自身中有法執種猶未斷
故,出觀已後,諸法可言,或猶起執,名不如
實,佛則不爾。故除佛外,無漏此智,不知如
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與佛有異。

若爾,此
智既不變相親取外境,何名唯識?

答:唯識
者,據有漏心所起妄執境非實有,由此理故,
唯識但遮所執外法。識能親取非執外法,何
妨親取,故唯識理,此師亦成。或「唯識」言,據妄
心說,無漏心等,即非唯識,經中但說三界唯
心,不說無漏亦唯心故。此違比量,《解深密》等

如前引教,通無漏故。今此二義,前解為勝。

有義:後得智二分俱有,說此思惟似真如相,
不見真實真如性故,乃至廣說。又若此智不
變似境,離自體法,應非所緣,緣色等智,應緣
聲等。又緣無等,應無所緣緣,彼體非實,無緣
用故。《佛地論》中亦作是說:後得智品有分別
故,所緣境界或離體故,如有漏心。似境相
現,分明緣照如是境相,同無漏心。無漏種起,
雖有相似有漏法者,體非有漏,如有漏心。
似無漏相,非無漏故。《成唯識》中又作是說:「現
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
攝故」,如非所緣。然真如等與能緣心不異、不
一,非他所攝,不可為例。餘所引證,如有漏
中,由斯教理,若佛、非佛,諸後得智無漏心者,
定有相分。亦有見分。然除佛外,餘無漏他心
智,法執未斷;有漏此智,虛妄現故,不知如
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與佛無漏他心智異。
佛他心智雖變為境,親似他心,名為如實,以
無執故,知性離言;餘他心智,亦變為境,未斷
執故,疎似他心,名不如實,以有執故,不知諸
法體性離言,故說有異。此中通說除佛以外
諸他心智說不如實,非佛此智親能照了他
心等故,名為如實。《成唯識》說「誰說他心非自
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故佛亦變。若說佛
心親能了者,便與上說理教相違,故佛之心,
亦名唯識。於此義中略為褒貶,初說無漏心
亦無相見,亦有法執,此不須說。如《成唯識》破
無二分,《佛地論》中廣破相分亦有緣無之心,
非所緣緣故。然後二師或說無漏親所取

緣,或說佛心亦變影像,若許親取,云何應取
無法,無法無體,非所緣緣。《觀所緣》說:要具二
支是所緣義。此師意說:此心不具所緣緣,
餘具所緣,心必具二支故。若許無法得為緣
者,破經部師量有不定,自許無法得成緣
故。若破他為量,非述自宗故,無不定者。又唯
識理,亦復相違。親取心外法,何得名唯識。破
他心等,取心外法,比量相違及不定過,此師
意說,如下當知。其第三師,若佛之心亦變影
像,不親取者,應不知無,心內相分是有法
故。又應不說遍計所執是凡夫境。由此故知,
二說皆是,二說竝非,此則雙貶。

若別褒者,護
法等說:除無分別,必有影像,其理稍勝。所以
者何?既說諸心同鏡照物,必有影生,理無乖
返;若無影像,違親所緣。如《佛地論》、《成唯識》、
《瑜伽論》說:心、心所法從四緣生,說緣於無,無
漏之心無此緣者,便違聖教及違比量。遍計
所執說凡夫境,意說:凡夫若心起執,必變為
依他內影像相分,此性離言及離假智識,有
執故。執此以為色、聲法等,不稱所變離言影
像,說能執心名為遍計。遍計所取,名為所
執。此是無法,不能與識作所緣緣,所變影像,
體是有法,與能遍計作所緣緣,亦不違理。但
是凡夫起能執心,當體顯現,名凡夫境,非說
為境故,即是所緣緣,但作所緣,不能作緣。當
情現故,無體性故。如見於繩,眼識無執,是現
量攝,得法自相。但見青等離言之境,意識於
此亦自變為離言影像,不知此影像非繩、非
非繩,非蛇、非非蛇,遂執為蛇,不稱影像,說

此執心名能遍計,體是有法,所變影像,體亦
有法,名所遍計。遍計所取,當情所現,情有理
無,說為所執,遍計性成。此唯凡夫所行之境,
名非聖境,非許無法作所緣緣。若說不稱本
質名所執無,應五識等中亦有法執,有緣順
境亦生瞋故。因論生論,圓成實性,聖能親
證,凡夫心緣,但可心變,不能親取。聖人若
知遍計無時,亦心變作無之影像,有似於無,
非即親緣遍計所執;依他起,性凡、聖之心俱
能親變,亦親緣之。約親所緣,遍計所執唯凡
夫境;圓成實性唯聖人境。若疎所緣,遍計所
執亦通聖境;圓成實性亦通凡境。不爾,凡
夫加行智等或遍計心聞說圓成應不緣執,
聖應不知所執非有,各據差別,亦不相違,依
他親、疎緣皆通二。

又前有難:若無漏心不能
親取境,應不知無者,此亦不然。佛知諸法皆
性離言,非無、非有。疎所緣中以所執境為其
本質,增上力故,心變為無,體實是有,相似無
法,知此離言法,非如凡夫假智,及言二法
所取。對凡夫說此離言法上,凡境為無,名為
知無,非是親以無為相分。《佛地論》云:心所變
無,依他起攝;真如理無,圓成實攝。遍計所
執體既非有,若非前二攝,智何所知?由如
是等所說理趣,護法為勝。此中但說除佛無
漏智,猶自身中有法執種,凡夫之身或有現
行,竝言不如佛,非佛此智親取他心。說緣過
去諸無法等,皆准此知。此前七段,一、四事難
議境無,却徵境實執;二、釋現量證境有,返
破憶持執;三、釋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四、

釋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五、釋難夢覺心
不異,無造行果差失;六、釋無境殺無罪,返詰
他宗失;七、釋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

總是第二,釋外所徵,廣破外執。從斯論首已
有二文,初立論宗唯識無境,及此所說,釋外
徵等。總是第一,正辨本宗,破執釋難。自下第
二,結己所造,歎深推佛。

論:唯識理趣,無邊決擇品類差別,難度甚深。

述曰:此下有二:初略總舉歎深推佛;後廣
別顯結造推深。就初之中,先歎深,後推佛,此
即初也。「理」者道理;「趣」者趣況所趣處也;「無
邊」者,無際也;「決擇」者,以覺慧決了、簡擇也,「決」
簡染疑,「擇」簡邪見,邪見決而不擇,疑擇而不
決。今顯智慧所證量法,異邪見、疑所行境界,
故言「決擇」。「品類」者,同此等流也;「差別」者,體有
異也;寬廣故「難度」;無底故「甚深」。此中意說
唯識理趣,若決擇品類有無邊差別,弘廣難
度,無底甚深,歎有無邊深廣理趣。

論:非佛誰能具廣決擇。

述曰:此推於佛如
是所說唯識理趣,無邊深廣。非佛以外,誰能
於此具廣決擇,顯己決擇非具廣也。

論:頌曰:我已隨自能,略成唯識義,此中一切
種,難思佛所行。

述曰:下廣別顯結推深,頌
中初半,顯己隨能略已成立唯識義理;後半
別顯唯識之理,除此所明以外諸義,一切種
別難可思議,唯佛所知,非己能說,故應止也。

論:唯識理趣品類無邊,我隨自能,已略成立。

述曰:釋上半頌。然其唯識所有理趣品
類差別,無量無邊,歎甚深廣,今我隨自所見

之能,已略成立少分之義。結所明也。

論:餘一切種非所思議。

述曰:釋下半頌。其
唯識理我所明外,餘一切種甚深之義,非是
我意之所思惟,亦非我語所言議也,一切種
者,差別理也。

所以者何?

論:超諸尋思所行境故。

述曰:此釋非已所
能思議。「尋思」者,有分別有漏心等,或四尋
伺。其唯識理,要得無漏真智覺時,方能少
證。若在佛位,證乃圓明。然我世親處在地
前,住尋思位,不能如實證唯識理,故非是我
之所思議,其唯識理,超尋思境。以上總釋頌
難思字。

論:如是理趣唯佛所行。

述曰:以下釋頌佛
所行也。如是所說超尋思理,唯佛所行圓滿
現證,非餘所知。

有何所以?非餘所能,獨佛圓證。

論:諸佛世尊於一切境及一切種智無礙故。

述曰:「一切境」者,諸法共相,即一切智境;
「一切種」者,諸法自相一切種智境;「智」者,即
是緣此如理、如量二智。若依梵本,應言一切
智,此中言略,二境所緣,一智能緣,由佛世
尊於此二境所有二智,斷結種故,皆無障礙,
故於唯識一切種理,皆能了知。二障盡故,無
有漏故,長時修故,智圓滿故,所以非佛不能
圓滿行盡理趣,故我今時且說少分。《成唯識》
說:「謂諸菩薩於識性、相,資糧位中能深信
解;在加行位能漸伏斷所取、能取,引發真見;
在通達位如實通達;修習位中如所見理,數

數修習伏斷餘障;至究竟位出障圓明,能盡
未來化有情類,復令悟入唯識相、性。」《辨中邊
論》護月釋云:無著菩薩先住地前加行位中
增上忍時,聞慈氏尊說此《中邊》所有頌已,得
入初地,為世親說。世親菩薩先住地前順解
脫分,迴向終心,聞無著說此彌勒頌,令其造
釋,得入加行初煗位中。應是聖者相傳此說,
所以護月遂有此言,非無逗留而為此義。真
諦說:是十迴向中第二迴向中。世親既住地
前位中,如《成唯識》,未證唯識真實道理,仰推
於佛,理不為疑,雖可推上入地菩薩未圓出
障,故但推佛,已隨執筆敢受指麾,略述斯
疏,其間文義,有所虧拙,是已寡學,拙智窮
思,幸諸學者,詳而靡尤。

承久二七月二十八日一乘院長講
堂談義料書之永恩

同三年長講會談了憲幸得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