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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掌中樞要

唐 窺基撰

大正藏 T43n1831 · 冊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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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1

第一卷

今解論文,略作五門分別。

┌一敘古┬一敘說
    ┌一明時┤   └二斥非
    │     └二述今┬一述文
一明時益┤         └二示教
    │     ┌一敘文┬一敘別
    └二明益──┤   └二會文
          └二屬教┬一立宗
              └二屬教
          ┌二異宗┬一外道
    ┌一辨宗──┤   └二小乘
    │     └二同宗┬一邊宗
二辨宗體┤         └二中道
    │     ┌一異體┬一外道
    └二辨體──┤   └二小乘
          └二同體┬一邊體
              └二中體
          ┌一敘名┬一敘古
    ┌一歸名──┤   └二敘今
    │     └二歸名┬一名歸
三歸名乘┤         └二意歸
    │     ┌一敘乘┬一敘異
    └二歸乘──┤   └二會同
          └二歸乘┬一辨義
              └二正歸
          ┌一敘藏┬一異計
    ┌一攝藏──┤   └二自宗
    │     └二攝藏┬一義辨
四攝藏分┤         └二正歸
    │     ┌一敘分┬一敘相
    └二攝分──┤   └二純雜
          └二攝分┬一義辦
              └二攝分

┌一敘因┬一敘時
五敘因釋┤   └二敘生
    └二正釋┬一正料
        └二正釋

又解論文,初以三門分別。

┌──一輪益┬──先異計
     ┌一教益有殊┤     └──後大乘
     │     └──二義益┬──先異計
     │           └──後大乘
     │     ┌──一敘古┬──初敘說
     ├二時利差別┤     └──後斥非
     │     └──二述今┬──初述文
一彰論同異┤           └──後示教
     │       ┌一異宗┬──初外道
     ├三詮宗各略┤   └──後小乘
     │       └一同宗┬初邊宗
     │             └後中宗
     │     ┌──一異體┬──初外道
     └四體性不同┤     └──後小乘
           └──二同體┬──初邊體
                 └──後中體
         ┌────一敘名┬──先古名
     ┌一歸名┤       └──後今名
     │   └────二歸名┬──先歸大
     │           └──後歸末
     │   ┌────一敘藏┬──初敘異
     ├二歸藏┤       └──後大乘
     │   └────二歸藏┬──初義解
二歸教所在┤           └──後正歸
     │   ┌────一敘分┬──先敘相
     ├三歸分┤       └──後純相
     │   └────二歸分┬──初義辨
     │           └──後正歸
     │   ┌────一敘乘┬──初敘異
     └四歸乘┤       └──後同會
         └────二歸乘┬──初義辨
                 └──後正歸

┌一敘因緣┬───一敘本因
     │    └───二敘末因
     ├二敘年主┬───一敘年
三敘釋所因┤    └───二敘主
     ├三釋分段┬───一本分
     │    └───二末分
     └四釋論文┬───一釋本
          └───二釋末

然初五門十義仍以三門總勒:一、彰論同、
異;二、教歸所在;三、敘釋題文。彰同、異中
略復開三:一為對異宗顯自宗別;二為
對異教顯自教體;三為被機感廣說時機。
教歸在中,復開為三:一、十二分教何分
所攝;二、二、三藏等,何藏所攝;三、一、二乘等,
何乘所攝。釋題文中又開為三:一、敘論
年、主;二、釋論題目;三、解論本文。又解此
論三門辨釋。一敘論所因。二解論題目。三
判釋本文。

敘論所因者。瑜伽論釋略作
是言。諸有情類無始時來。於法實相無知
僻執。起惑發業輪迴五趣。如來出世隨宜
為說處中妙理。令諸有情了達諸法非空
非有。遠離疑執起處中行隨應滅障。各
自修滿得三菩提證寂滅樂。

佛涅槃後。因
彼大天部執競興多著有見。龍猛菩薩證
極喜地。採集大乘無相空教造中論等。究
暢真要除彼有見。聖提婆等諸大論師。造
百論等弘闡大義。由是眾生復著空見。

無著菩薩亦登初地證法光定,得大神通,
事大慈尊請說此論,理無不窮,事無不
盡,文無不釋,義無不詮,疑無不遣,執無
不破,行無不修,果無不證;正為菩薩令
於諸乘境、行、果等皆得善巧,勤修大行,
證大菩提;廣為有情常無倒說;兼為餘乘
令依自法修自分行,得自果證。所以中宗
五分盛行於四主,相應十丈傳流於五印。
時有筏蘇畔徒菩薩,唐言「世親」,無著菩
薩同母弟也,位居明得,道隣極喜,亦博綜
於三乘,乃遍遊於諸部,知小教而非極,遂
迴趣於大乘。因聞誦《華嚴.十地品》、《阿毘達
磨.攝大乘品》,悔謝前非,流泣先見,持刀截
舌,用表深衷。其兄處遠三由旬,遙舒一手,
止其自割,說以利害:「汝雖以舌謗法,豈
截舌而罪除?早應讚釋大乘,以悔先犯。」
菩薩敬從兄諾,因歸妙理。兄乃囑以《十地
經》,制以《攝大乘》本,令其造釋。故此二論菩
薩創歸大乘之作。既而文蘊玄宗,情恢奧
旨,更為宏論,用暢深極,採撮幽機,提控
精邃,遂著《唯識三十頌》,以申大乘之妙趣
也。萬象含於一字,千訓備於一言,道超群
典,譽光眾聖。略頌既畢,廣釋方陳,機感未
符,杳從冥往。

後有護法等菩薩賞翫頌
文,各為義釋。雖分峯崐岫,疏幹瓊枝,而獨
擅光輝穎,標芳馥者,其惟護法一人乎!
菩薩果成,先劫位剋今賢,撫物潛資,隨機
利見。春秋二十有九,知息化之有期,厭無
常以禪習,誓不離於菩提樹。以終三載之

年,禪禮之暇,注裁斯釋。文邁旨遠,智曠名
高;執破畢於一言,紛解窮於半頌;文殊水
火則會符膠漆,義等江湖則疏成清濁;平
郊弭弭聳層峯而接漢,堆埠峨峨夷穹[[山/(隆-一)]]以坦蕩;俯鑽邃而無底,仰尋高而無際;疎
文淺義派演不窮,浩句宏宗陶甄有極;功
逾千聖,道合百王。

時有玄鑒居士識鳳
鷄之歛羽,委麟龍之潛迹,每磬所資,恒
為供養,深誠固志,物竭積年。菩薩誘掖多
端,答遺茲釋而試之曰:「我滅之後,凡有來
觀,即取金一兩,脫逢神穎,當可傳通。終期
既漸,奄絕玄導。」菩薩名振此洲,論釋聲超
彼土;有靈之類,誰不懷欽;朝聞夕殞,豈悋金
壁;若市趨賢,如岳疊貨;五天鶴望,未輒
流行。

大師叡發天資,識假修謁,無神迹
而不瞻禮,何聖教而不披諷。聞斯妙理,慇
俯諦求。居士記先聖之遺言,必今賢之是屬,
乃奉茲草本,並五蘊論、釋。大師賞翫,猶覩
聖容,每置掌中,不殊真說。自西霏玉牒,
東馳素馬,雖復廣演微筌,賞之以為祕
決。及乎神栖別舘,景阻炎輝,清耳目以
淵思,蕩心靈而繹妙,乃曰:「今者方怡我
心耳!」宣尼言:「我有美玉蘊櫃藏之,誰為
善估,我今沽諸!」

基夙運單舛,九歲丁艱,
自爾志託煙霞,加每庶幾緇服,浮俗塵
賞,幼絕情分,至年十七遂預緇林。別奉
 明詔,得為門侍。自參預三千,即欣規七
十,必諧善願,後承函丈。不以散材之質,遂
得隨伍譯僚。事即操觚,飡受此論。初功之

際,十釋別翻,昉、尚、光、基四人同受、潤飾、執
筆、撿文、纂義。既為令範,務各有司。數朝
之後基求退迹,大師固問,基慇請曰:「自夕
夢金容,晨趨白馬,英髦間出,靈智肩隨。
聞五分以心祈,攬八蘊而遐望。雖得法門
之糟粕,然失玄源之淳粹。今東出策賚,並
目擊玄宗。幸復獨秀萬方,穎超千古,不立
功於參糅,可謂失時者也。況群聖製作,各
馳譽於五天,雖文具傳於貝葉,而義不備
於一本。情見各異,稟者無依。況時漸人澆,
命促惠舛,討支離而頗究,攬初旨而難
宣。請錯綜群言以為一本,揩定真謬權
衡盛則。」久而遂許,故得此論行焉。大師
理遣三賢,獨授庸拙。

此論也,括眾經之
祕,苞群聖之旨,何滯不融,無幽不燭;仰
之不極,俯之不測;遠之無智,近之有識。
其有隱括五明,披揚八藏;幽關每權,玄
路未通。囑猶豪毳岳盈,投之以炎爍,霜
氷澗積,沃之以煨景;信巨夜之銀煇,昏旦
之金鏡矣。雖復本出五天,然彼無茲糅釋。
直爾十師之別作,鳩集猶難,況更摭此幽
文,誠為未有,斯乃此論之因起也。

釋題目者:梵云「毘若底」;「摩咀刺多」;
「悉提」;「奢薩呾羅」。應云「識唯成論」,順此
唐言「成唯識論」。梵音成唯識於女聲內以
呼之,或「毘若底摩呾剌多毘輸度迦」,。

「奢
薩呾羅」應言「識唯淨論」,今云「淨唯識論」。此
論第十卷末解云:「此論三分成立唯識,故此
論名『成唯識論』」。則本名「唯識」。釋論名成。然

依世親《三十論》本,於題目下別注之云:「此
論亦名『成唯識論』」,以《三十論》教成立唯識
也。如《說無垢稱經》,佛告名云:「說無垢稱不可
思議解脫法門經」。然經題云「說無垢稱經」,題
下別注云「亦名『不可思議解脫』」,此亦如是
別,亦名成。且如天親所造《二十唯識》下末頌
云:「我已隨自能,略成唯識義」,亦名「成唯識」。
然今護法所造之釋多與本論立名不同,
《二十唯識釋》名「唯識道論」,此論名「成釋論」之
稱。故論末云:「此本論名『三十唯識』」。又云:
「此論三分成立唯識」,故知「唯識」本論之名。


釋名「成」:「成」非本稱,但取本論正名,不取別
注名也。或有「唯」本非釋名,如《辨中邊》;或有
「唯釋」非本名,如《唯識道論》;或有「本」、「釋」二名,
如《雜集論》。今「唯釋」名或是通名,
其「成唯識」唯識之成,「蘇漫多」聲中第六屬主
者,則八轉聲,其此聲論辨此聲中,「蘇」字居
後,「漫多」是後義,則是「蘇」字居後聲也。「底彥
多」聲有十,八囀,辨此聲中「底」字居後,「彥多」
是後義,則是「底」字居後聲也。為簡此聲,言
「蘇漫多」。「殺三磨娑」釋中依主釋也,「殺」者六也,
「三磨娑」合也,則六合釋初離後合故。因論
生論,一字既無詮表,如何「殺」言可是六也。
今依梵本有「沙吒多」三字,合之,方成「殺」言,
故非一字有詮表也。

「成」乃能成之稱,以成立為功。唯識所成之
名,以簡了為義者,安教立理,名之曰「成」。
「識」謂能了,詮五法故。「唯」有三義,「識」詮五
有。「唯」簡二空,「唯」謂簡持有心,空境,是「唯」義

也。簡去境、持取心,故說簡持是「唯」義也。亦
決定義,及顯勝義。「了」謂了別,詮辨作用,是
「識」義也。了別於境,是識用故。此言「唯」者,
安惠一分唯,難陀二分唯,陳那三分唯。於中
有實,有假二說。護法四分唯。論多依三分,
教、理有四分。

釋「唯識」名。如章中解:合有十義釋「成唯識」。
一、經言「唯識」,論解名「成」。二、本論名「唯識」,
釋論名「成」。三、經及本論俱稱「唯識」,今釋名
「成」。四、宗稱「唯識」;因、喻曰「成」。論本略舉所
立名宗;今義廣成,故名因、喻。具述所以,
引同異法,以成所立。《二十論》云:「安立大乘
三界唯識」。陳那釋云:「因、喻成宗,名為安立」。
此中名成,義亦同也。五、體名「唯識」,義釋名
「成」。本論略標其體,未識差別,今廣明義,具
顯差別,故名為「成」。六、略名「唯識」,未解深
義;廣曰能「成」,具陳指實。此後二解依《瑜伽
論.攝釋分》解。凡釋經法,初體後義,初略後
廣故。七、以教成教。八、以教成理。九、以
理成教。十、以理成理。

問:此後四釋依
何得知?

答:論末頌云:「已依聖教及正理」。
又云:「此論三分成立唯識」。故知能成通教及
理。論初頌云:「我今釋彼說」,「說」則本論所立之
教,或所說之理,二義皆通。論末又云:「以《三
十頌》顯唯識理,極明淨故」。頌云:「分別唯識
性相義」,「義」則是理,故知所成,亦通教、理。
論者《俱舍》云:「教誡學徒,故稱為論」。《瑜伽釋》
云:「問答決擇諸法性相故,稱為論」。初解
依悲,利眾生故;後解依智,辨諸法故。《成

唯識》則論「成唯識」之論,准義應知。
何故此論名「成唯識」,不名成餘?

亦成餘
義故,欲令證得唯識理智而成立之,如
《瑜伽論》,此通教、理,從多「唯識」為名。或復
今者無倒成立唯識妙理,如《成實論》,亦通
教、理,從所詮為名。或破執實心外有
境,不能信學唯識妙理而成立之,如《成
假論》,亦通教、理,成是立義。或復此論依
於唯識甚深理智而成立之,如水陸華,《對
法論》等依彼起故。或恐唯識妙理散滅,今
者略攝廣、散義故成立之,如《攝大乘》。又
一切法中,心最為勝,如《華嚴》云:「心如工畫
師,畫種種五蘊,一切世間中,無法而不造」
等所以成立。

問:准下正宗,或分為二:一、因;二、果。或分為
三:如疏中解;或分為四:初、一頌半總標
綱要分;第二、十四頌半廣陳能變分;第三、有
九頌,結釋外難分;第四、有五頌,依修獲益分。
或分為五:前第三分中開一頌,為重陳
變義分。

如是諸釋則是成立隨所應義,何
故但名「成唯識論」?

答:從初所明為名,彼
依識所變故,如《瑜伽論》;又從初二段為名,
中分亦有唯識言故,謂是諸識轉變等也;
或從初、中、後所明為名,第三段云,乃至未
起識,求住唯識性等故;或後二段意欲解
釋初略標故;或雖所明通一切法無非唯
識,故不名餘;又本欲成立唯識義故。此上
立「成唯識」名之意歸也。

釋題目中,有五唯識為所觀,三惠為能觀,

又境、教、理、行、果五種唯識,如章中解。境唯
識中,處處經中就機種種異說,或依所執,或
就雜染,或隨所執及有為,或但隨有為,或
隨指事,或隨空有一切諸法以明唯識,各
有誠文,義如章說。依境、教、理、行、果五
唯識中,此論有義,但明境唯識,捨離外取
境,一切境不離心故,如文具顯;有義但
說教唯識,《成論》本教釋彼說故;有義但
取理唯識,成立本教所說之理,分別唯識
性相義故;有義但取行唯識,明五位修
唯識行故;有義但取果唯識,求大果
故,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身故。今依
正義,五種皆是。雖依第三分云:「已依聖教
及正理,分別唯識性相義」,及云:「我今釋彼
說」,唯取教、理說,依教、理成彼性、相,性、相
則攝一切盡故,一切皆取於理為勝。

問:
何故四依勸依智,不依識。此論名「唯識」,不
名「唯智」耶?問餘三依亦如是。

如《唯識
章》釋名中釋。又釋論名法,如《宗輪述記》
說。
所被機中有三:初述異;次會同;後被機。
初述異者:《法華經》說:「十方佛土中,唯有一
乘法,無二亦無三,除佛方便說」。以教准
機,唯有一機。《涅槃》亦言:「師子吼者,是決定說,
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眾生亦爾,悉皆有心。
凡有心者,悉皆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故諸眾生唯有佛性」。准天親《攝論》云:「上
乘、下乘有差別故,菩薩、聲聞各有三藏,不
論獨覺、不定、無性有別」。廣教則分為二,

獨覺、無性皆無別藏。十力等中根上下智力
亦唯有二。准《善戒經》、《持地論》文立為二:一、
有性;二、無性。無始法爾六處殊勝,有性也;
唯以人天善根而成就之,無性也。准
《法華經》亦可說有三,求三乘者,授以三
乘。故彼論云:「四種聲聞不為趣寂增上慢
者而受記故」,有果乘故,但說有三。依《涅
槃經》亦有三:如病人有三:一、若遇不遇
良醫,決定可差,菩薩也;二、遇則差,不遇不
差,二乘也;三、遇與不遇皆不可差,無性人
也。依《大般若經》第五百九十三第十六會
云:「在自鷺池側說時,善勇猛菩薩請言:『唯
願世尊哀愍我等,為具宣說如來境智。若有
情類於聲聞乘性決定者,聞此法已,速能
證得自無漏地;於獨覺乘性決定者聞此
法已,速依自乘而得出離;於無上乘性決
定者聞此法已,速證無上正等菩提;若有
情類雖未已入正性離生,而於三乘性不
定者,聞此法已,皆發無上正等覺心。唯願
如來為答所問』」。此經唯說有種性人入聖
道者,故無第五無種性人、大悲闡提。又斷
善人未能入聖,此亦不說。又《勝鬘經》云:
「謂離善知識無聞非法眾生,以人天善根
而成就之;求聲聞者,授聲聞乘;求緣覺者,
授緣覺乘;求大乘者,授以大乘。是名攝
受正法,堪能荷負四種重任」。此中以通從
別,有性為三,無性為一。

又依十卷《楞伽
經》中第二卷末,四卷者第一卷說,大分亦
同。佛告大惠:「有五種性證法:一、聲聞乘性;

二、辟支佛乘性;三、如來乘性;四、不定乘性;
五者無性,謂一闡提。此有二種:一者,焚燒一
切善根,則謗菩薩藏;二者,憐愍一切眾生,
作盡一切眾生界願,是菩薩也。若眾生不
入涅槃,我亦不入」。大惠白佛:「此二何者
常不入涅槃?」佛言:「菩薩常不入涅槃,非
焚燒一切善根者,以知諸法本來涅槃,不
捨一切諸眾生故」。《大莊嚴論》第一卷〈種
性品〉說五種種性;三乘、定及不定,四同《瑜
伽》。第五性中說有二種:一、時邊;二、畢竟。時
邊有四:頌曰:「一向行惡行,普斷諸白法,
無有解脫分,善少亦無因」。畢竟無者,以
無因故。此中「時邊」應云「暫時」,梵云「涅迦
羅阿波利暱縛喃達磨」。「涅」者,暫也;「迦羅」,時
也;「阿」名無也;「波利」,圓也;「暱縛喃」,寂也;「達磨」,
法也。則「暫時無圓寂法」。若「時邊」等者,應云
「迦羅案多阿波利暱縛喃」。「案多」,是邊故。餘義
同前。《瑜伽》所說五性如疏。

次敘同者:餘文如前,自更和會。《楞伽》所說二
種闡提,初是斷善根,具邪見者;後是菩薩
具大悲者。初者有入涅槃之時,後必不
爾,以眾生界無盡時故,無性有情不成佛
故,大慈菩薩無成佛期。然第五性合有三
種:一名「一闡底迦」;二名「阿闡底迦」;三名「阿
顛底迦」。「一闡底迦」是樂欲義,樂生死故;「阿
闡底迦」是不樂欲義,不樂涅槃故。此二通
不斷善根人,不信、愚癡所覆蔽故;亦通
大悲菩薩,大智大悲所熏習故。「阿顛底迦」名
為畢竟,畢竟無涅槃性故。此無性人亦得

前二名也,前二久久當會成佛,後必不成。
《楞伽》但說具前二,名「有性闡提」;《莊嚴》通說
有性、無性二種闡提;《瑜伽》、《楞伽》二種斷善
果必當成,因現未成斷善根故。《楞伽》大悲
因現定成,果必不成,以眾生界無盡時故。
無種性者現、當畢竟二俱不成。合經及論,
闡提有三:一、斷善根;二、大悲;三、無性。起現
行,性有因有果,由此三人及前四性四句
分別:一、因成,果不成,謂大悲闡提;二、果成,因
不成,謂有性斷善闡提;三、因、果俱不成,謂
無性闡提,二乘定性;四、因果俱成,謂大智
增上,不斷善根而成佛者。

總而言之,《涅
槃》據理性及行性中少分一切,唯說有一。
《攝論》據有性利、鈍根以明,但分上、下。《善戒經》
依有、無類別,說有、無二性。又《涅槃》依有性
利、鈍以分二,無性為一,故病分三。《法華》化
不定,不別分別,總相說三。《般若》說請問入
道,說有性,非無性。《勝鬘》喻負四類擔,隱
不定性,以通從別,不超三類故。《楞伽》依有
性以辨當成不成,雖說有五,不說無性。
《莊嚴論》中具別分別因果之性俱不現行,
第五離二,不說大悲。《瑜伽》總談生類性之
有無,雖陳五種,第五之中不說大悲及斷
善者,大乘有性,眾所共許,定性二乘及無
性者,人所不悉。如《瑜伽》六十七〈決擇〉中說:
「問:何故《楞伽》不說無性,《瑜伽》不說大悲闡
提」?「答:教所被機,時眾別故。《楞伽》為顯大悲
菩薩是第五性,五種種姓皆談有故,遂隱五
中無性不論」。《瑜伽》據理五性類別,縱斷善

者入前性中,據用雖無,種體有故。大悲、斷
善則是第一或第四中,但說無性為第五
中,所以不說大悲菩薩。

〈決擇〉六十七有五
難無性有情:一說無疑起難;二、有情無根
難;三、諸界平轉難;四、應具諸界難;五、無
應轉有難。答即有六:一教、理並違答;二、
假設非例答;三、非喻乖理答;四、平喻無別
答;五、背法不齊答;六、縱轉不成答。

謂有
難言:「云何而有畢竟無般涅槃法耶」?


詰彼言:「諸有情類種種界性、無量界性、下劣
界性、勝妙界性為有為無?若言有者,無有
畢竟無涅槃法者,不應道理」。此亦違理。
則《唯識》云:「有性法爾,無此不然」。若言無者,
經言:「諸有情類有種種界性,乃至勝妙界性,
不應道理。此亦違經。無性即是下劣界攝」。

復有難言:「有情雖有種種界性,乃至勝妙界
性,而言無有無根有情,如是無涅槃法,何
故不爾?或應許有無根有情」。應詰彼言:
「諸無根者,為是有情,為非有情。若是有
情外無根物,應是有情。假設為難,非他
所許。若非有情,而言何不許有無根有
情者,不應道理。性非無根,何得例難」。

復有
難言:「如作剎帝利已,後作婆羅門、吠舍、戍
達羅,如是乃至作那落迦已,或乃至作天,
如是何故不作無涅槃法已,或時後作
有般涅槃法耶」?應詰彼言:「諸類相轉為
有一切界,為獨有一耶?若有一切,喻不
相似,彼無一切,故為非喻。若獨有一,先
是剎帝利等,乃是轉為餘類,不應道理,乖

正理故」。

復有難言:「如剎帝利等具一切界,
如是無般涅槃法,何故不有般涅槃法界
耶」?應詰彼言:「有界、無界為互相違,為不
爾耶?若互相違,而言無法,何故不有般涅
槃法。不應道理,互相違故。若不相違,則此
有情是無,亦有般涅槃法。不應正理,無別
體故」。

復有難言:「現見一地,於一時間無金
種性,或時則有;乃至一時無鹽種性,或時
則有;或於一時有諸界性,或時則無。如
是先無般涅槃法種性,何故不於一時成
有般涅槃法種性耶」?

應詰彼言:「如地方
所,先無此性,後有此性;或先有此性,後
無此性。如是先有聲聞種性,後無是性;乃
至先有大乘種性,後無是性。先有不定性,
後無是姓耶?若言爾者,順解脫善應空無
果。又若爾者,立種性定,不應道理。若不
爾者,汝言先住無性,後住有性,如地方
所。有種性者先住有性,後住無性,如地方
所,不應道理」。

又應責彼:「無涅槃法下劣
界者,為則此生轉成有性,為於後生。若則
此生彼遇緣已於現法中,為能起順解脫
分善,為不能耶?若言能者,現起善根,而
言無性,不應道理。若言不能,彼遇良緣,
現法不能起順解脫善,而言轉成般涅槃
法者,不應道理。若言後生方成有姓,彼為
先生積集善根,後生遇緣,方起彼善,為先
不集。若言先集,彼於此生值遇良緣,能
起善根,而言後生方成有性,不應道理。又
如彼因,應空無果,若先不集,是則此人前

後相似俱未集善,而言後生方成有性,
非此生者,不應道理。」

證二乘定性者云:「《華嚴》第四十〈世間品〉云:『佛
子菩薩摩訶薩於兜率天臨命終時有十
種果現,第三於右手掌中放大光明,名「淨
境界」,悉能嚴淨大千世界。此世界中若有
無漏諸辟支佛覺斯光者,即捨壽命,入於
涅槃。若不覺者,光明力故,移置他方餘世界
中』」。《莊嚴論》第一卷云:「餘人善根涅槃時盡,
菩薩善根不爾」。又云:「三乘眾生由界差別
故,種性差別」。《涅槃經》云:「我於經中為諸
比丘說一乘、一道、一行、一緣。如是一乘
乃至一緣,能為眾生作大寂靜,永斷一
切繫縛、愁苦、苦及苦因,令一切眾生至於
一有。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
言:『如來說:須陀洹乃至阿羅漢皆得佛道』」。
又《攝大乘》為十義,故說一乘,引攝不定姓
故。

又《法華論》中四種聲聞不為趣寂受記
故。《楞伽》、《瑜伽》五姓差別,如是非一。量云:二
乘之果,應有定姓;乘所被故,如大乘者,
無種姓人證者。《涅槃》三十六云:「善男子!若說
一切眾生定有佛性,是人名為謗佛、法、僧。若
說一切定無佛性,此人亦名謗佛、法、僧」。又
《涅槃》云:「譬如病人有其二種:一者,若遇良
醫妙藥及以不遇,必當得差;二者,若遇即
差,不遇不差;三者,遇與不遇,要不可差」。
初是定性大乘,次為不定性,第三即是定
性二乘及與無性。

又《涅槃》云:「善男子!如是
諍訟,是佛境界,非諸聲聞、緣覺所知。若人於

此生疑心者,猶能摧壞無量煩惱如須彌
山。若於是中生決定者,是名執著,如是
執著,不名為善」。又三十六云:「善男子!我雖
說言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眾生不解佛,
如是等隨自意語。善男子!如是語者,後身菩
薩尚不能解,況於二乘、其餘菩薩」。又恒
河七人,第七常沒。又《善戒經.種性品》云:「無
種性人雖復發心勤行精進,終不能得無
上菩提」。又彼經云:「無種姓人但以人天善
根而成就之」。

又《莊嚴論》無涅槃法有二:
一、時邊;二、畢竟等。如前已說。又《勝鬘》云:
「離善知識無聞非法眾生,以人天善根而
成就之」等。《金剛經》云:「毛道生」,今云「愚夫
生」,梵云「婆羅」,此云「愚夫」。本錯云「縛羅」,
乃言「毛道」。《無性》量云:所說無性,決定應
有;有、無二性隨一攝故;如有性者,或聖所
說故,如說有性。

諸經論中,或唯有正宗,無序、流通,如《瑜伽》
等;或唯有初、中,無後,如《顯揚》等;或唯有
中、後,無初,如《集論》、《二十唯識》等;或三分具
有,如《成唯識》等。真諦所翻《二十唯識》,三分
具有。菩提流支所譯與大唐同,無初,有餘
二。無唯初、後,無中分者,以造論者必有所
明故。
釋「稽首」義,如章中釋:

釋諸歸敬三寶中,有唯歸佛,非法、僧者——
舊《地持》云:「敬禮過去,未來世、現在一切佛、世
尊」。《發菩提心論》云:「敬禮無邊際,去、來、現
在佛,等空不動智,救世大悲尊」。《俱舍》初

頌亦唯歸佛。有唯敬僧,非佛、法——《辨中邊》
云:「稽首造此論,善逝體所生,及教我等
師,當勤顯斯義」。無唯敬法。古所翻《二
十唯識》初唯敬佛、法云:「修道不共他,能說
無等義,頂禮大乘理,當說立及破」。有唯
敬佛、僧,無法——龍樹《十住論》云:「敬禮一切
佛及諸菩薩眾、聲聞、辟支佛、無我我所者」。
有唯敬法、僧,無佛——世親《金剛波若論》云:
「法門句義及次第,世間不解離明惠,大智通
達教我等,歸命無量功德身」。法救《雜心》
亦云:「敬禮尊法勝,所說我頂受,我達磨多
羅,說彼未曾說」。此皆敬論主及所造論。
有三寶通敬,即《顯揚》、《對法》、《攝論》、《佛地》及《四
分律》等,如是非一。於唯敬佛中,有唯敬法
身,非餘二,《般若燈論》初歸敬頌,《楞伽》初云:
「歸命大智海毘盧舍那佛」。此雖經主所置,
唯敬法身也。《涅槃經》云:「若能計三寶常
住同真諦,佛即是法,法則是僧」。《勝鬘》又
云:「歸依說一乘道法及三乘眾」。此二種非
究竟歸依。若有眾生如來調伏,乃至歸依
法、僧,是二歸依非二歸依,是歸依如來,何
以故?無異如來,無異二。歸依如來即三歸
依,此是如來正師子吼。有唯敬受用,非餘
二——《發菩提心論》是,唯敬佛之實智、悲故。有
唯敬化,非餘二——《寶積》云:「因淨修廣如青蓮
華」等。有通報、化,非法身——古《地持》云:「敬禮
過去、未來世、現在一切佛世尊」。有通敬三
身——《顯揚》云:「善逝、善說、妙三身」。《對法》、《佛地》初
敬皆同。有唯同體三寶——《涅槃》、《勝鬘》是。有同

體、別體通——《對法》等是。無唯敬別體,非同體;
及唯敬任持三寶者。
歸敬福田中又有三釋:一、敬涅槃而非菩
提;二、敬菩提而非涅槃;三、俱敬涅槃、菩提。
初敬涅槃而非菩提:涅槃四義,體皆真
如,並唯識性,此通在纏、出纏二位。體性雖
淨,在纏名「因分」。「分」者,位也。今之所敬,意歸
滿位,以真如性為迷悟依。迷故,生死;悟故,
涅槃。有捨有得,真雖性淨,離雜染時假
說新淨,說為轉依。雖亦得菩提,而今非所
敬。第九卷說二乘滿位名解脫身,在大牟
尼名法身故。今「唯識性」是滿、分淨者,簡於
因位,不名法身故。又此涅槃隨其假、實
總有四種。「唯識性」者,自性清淨涅槃。「滿清淨」
者,有餘、無餘二種涅槃。要果圓時方證得故。
「分清淨」者,即無住處涅槃。許十地位已證得
故。涅槃雖四體,總真如。又下論云:「又為
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
唯識理如實知故」。此以真如,迷悟依故,偏
敬之也。又二乘涅槃唯假擇滅,大般涅槃三
事圓滿。「三事」有二:一、體三名「三事」;二、義三
名「三事」。能觀智惠,所觀法身,離諸繫縛,假
擇滅等,名為解脫,名「體三事」。一真如上,惠
本性故,名「摩訶般若」;出纏之位功德法本,名
曰「法身」;性離生死縛,名曰「解脫」。一體之上,
義有三故,名「義三事」。隨其所應,二乘唯得
一解脫故,三乘同座,今歸大般涅槃,名「滿
分淨」者。

次敬菩提,而非涅槃者:菩提即
是四智品法。二智在因得,謂妙觀、平等;二

智果中得。總而言者,菩提因已得,今顯所
敬,意取滿分,雖通二乘果位,今取大乘二
障都盡,名「清淨者」。以菩薩者,意趣菩提,不
趣涅槃,所以斷障唯斷所知障,猶留煩
惱障。涅槃通得,菩提獨成。今顯所敬異於
二乘,及顯得果異於二乘,故唯敬菩提,
不敬涅槃也。《攝論》頌云:「煩惱伏不滅,如
毒呪所害,留惑至惑盡,證佛一切智」。今
論所言「唯識性」者,此是菩提事唯識性。又即
真如,顯是菩提所證體性,而意取彼能證
菩提。又菩提言通因、果智,因中二智,「分清
淨」者;果中二智,「滿清淨」者。故皆歸敬。


雙敬菩提及涅槃者,唯識性是涅槃,滿、分
清淨是菩提,意顯涅槃本性淨故,不言滿分。
其大菩提四智品法因時已得而不圓明,
今唯取果滿、分淨者,故各別也。下第九云:
「由數修習無分別智,斷本識中二障麁重,
故能轉捨依他起上遍計所執,及能轉得依
他起中圓成實性。由轉煩惱得大涅槃,轉
所知障,證無上覺」。成立唯識,意為有情證
得如斯二轉依果,故今歸敬。明欲釋論但
敬菩提、涅槃二果,不敬餘也。故下序云:「斷
障為得二勝果故,乃至廣說,由前證故。
故本論師所以作論」。今既釋論敬意須同,
即以所趣為所敬法,若不敬之,便不趣故。
雖有七解歸所敬田,然依本義唯取疏四
解中人,而非法本、釋二師。以唯識性第七
轉聲中說所於聲也,非所依聲,以第七聲
通根、境故。此為能差別,滿、分淨者為所差

別。第四轉中說,以一切所敬皆以第四所
為聲說。若唯識性亦所敬者,應第四攝。
然依蘇漫多聲說,即是八囀也。一、儞利
提勢;二、鄔波提舍泥;三、羯咥唎迦囉泥;四、三鉢囉陀儞雞;五、褒波陀泥;六、莎弭婆
者儞;七、珊儞陀那囉梯;
八、阿曼怛羅泥上說總八囀。
此中各有一言、二言、多言之聲,合有二十
四聲;又有男聲、女聲、非男非女聲;更各有
二十四,合總別有九十六聲。男聲八囀
者:一、婆婆那;二、婆婆那擔;三、婆婆
多;四、婆婆羝;五、婆婆多褒;六、婆婆那多阿;七、
婆婆底;八、於初囀上加「醯」字則是。女
聲八囀者:一、婆婆那帝;二、婆婆那底摩;
三、婆婆那底夜;四、婆婆那帶;五、婆婆
那底夜褒;六、婆婆那底夜阿;七、婆婆
那底夜摩;八、於初囀上加「醯」字即是。
非男非女聲八囀者:一、婆婆多;二、婆婆
䫂出。脚注「上字」等者,依四聲呼之;注「返」者,以
翻字法讀之;注「二合」者,兩字連聲讀之;注
「輕重」者,隨輕重聲讀之。其間亦有全聲、半
聲,恐煩不迷,但是「婆」字皆上聲讀之。然《瑜
伽》第二卷,七囀聲亦名「七例句」,依一男聲中,
唯詮一丈夫之七囀故,除第八呼。前是男
聲中總目一切,故此不同。彼論亦名「七言論
句」。一、補盧沙;二、補盧衫;三、補盧崽拏;四、

補盧沙耶;五、補盧沙䫂婆;七、補
盧鎩;第八、迦呼聲云「醯補盧沙」。若云「迷
履底」,是別女聲體;若云「納蓬索迦」,是別
非男非女聲體。然有別目,但唯七囀。第八
乃是汎爾呼聲,更無別詮。
唯識性言既。境第七,略有二解:一、依三性;
二、依二諦。依三性者,《唯識》第九云:「謂唯識
性略有二種:一、虛妄,謂計所執;二、真實,謂
圓成實性。復有二種:一、世俗,謂依他起;二、
勝義,謂圓成實」。故知三性並名唯識性。
三性有二體:一、常無常門。常為圓成,唯真
如是,一切有為皆依他起。二、有漏無漏門。
一切無漏皆圓成實,諸有漏法皆依他起,菩
提、涅槃並圓成故。如《論》第八自有此文。

依初三性,略有十重:一、唯說真如為圓
成,名「本實」,性;證此清淨,名「內證」,淨。二、總
說無漏為圓成——菩提、涅槃皆是唯識性,
名「菩提」,性;獲悟,淨。菩提、菩提斷皆名菩提
故。三、總說有為依他——事識,性;悟俗,淨。
四、唯說有漏依他——幻識,性;斷除,淨。五、唯
說所執——妄取,性;遣之,淨。六、圓成對依他——
真俗,性;斷,得淨。七、圓成對所執——真妄,性;遣
證,淨。八、以依他對所執——心境,性;遣斷,淨。
九、以圓成對依他、所執——幻實,性;取捨,淨。
十、以圓成、依他對所執——空有,性;遣悟,淨。但
無以圓成、所執對依他為唯識性,以隔
越故,又理無故。

依後二諦辨唯識性者:
《瑜伽》六十四云:「世俗有四:一、世間世俗;二、道
理世俗;三、證得世俗;四、勝義世俗」。《唯識》第九

云:「勝義諦有四:一、世間勝義;二、道理勝義;
三、證得勝義;四、勝義勝義」。今者略為三
類:一、總別相對;二、別、餘相對;三、總、餘相對。
四重二諦如章中解。第一、總別相對應
為四句:一、以俗總對真別有一句,過四
俗之真,唯有後一故,謂安立、非安立唯識
性。第二、以俗別對真總有四句,勝俗之真,
四皆是故。一、以初俗對四真,遣悟性;二、
以第二俗對三真,斷知性;三、以第三俗
對二真,解修性;四、以第四俗對一真,覺證
性。三、以俗總對真總唯有一句,謂真俗唯
識性。四、以俗別對真別有四句,一一次
第各各相望為四句:一、心境性;二、事理性;
三、別總性;四、證旨性。初俗為境,初真為心;
第二俗為事,第二真為理;第三俗為別,理
四諦故;第三真為總,理二空故;第四俗為
詮,依空門故;第四真為旨,廢詮論故。如
是相對,合成十句。第二別、餘相對,有二
類:初類有四句,謂:以初俗對真如名妄
如;以第二俗對名事如;以第三俗對名理
如;以第四俗對名觀如。後類有十句:謂:
以初俗對四別真為四句,以第二俗對三
別真為三句,以第三俗對二別真為二
句,以第四俗對一別真為一句,如是合
有十四句。第三總、餘相對中有三類:第
一、以二俗對真有十句,以初二俗別對真
中一有三句,不對初真即第二俗故,勝俗
名真,彼齊等故。即以此二俗對二真有
二句,亦除初真。以此二俗對三真有一

句。如是合有六句。次以第二、第三俗對真
中一有二句,對真中二有一句,無對三
者亦齊均故。如是合有三句。次以第三、第
四俗對真唯一句,餘真齊均及體劣,故不可
為句。第二、以三俗對真有四句,謂:以初
三俗對真一有二句;對真二有一句,除
初俗故;以後三俗對真亦唯一句。第三、以
四俗對真有一句,不對前三真故。如是
合有十五句。各有別名,恐繁且止,智者思
之。如是二諦合有三十九句唯識性,並三
性中合有四十九句,無有以俗對真中
間隔越為句,亦無以真對俗齊均及劣法
為句,便非勝義故。若體空者遣之淨,有
漏者斷之淨,無漏者獲悟淨,隨應具知。
此等唯識皆能差別,為所歸之境差別於
漏分二淨。

若所歸敬為唯識性,唯取三性
中初本實性及第二菩提性,非取一切,餘
非可敬故。

頌下兩句造論意中略有五句:一、但為法而
不為人:欲令法義當廣流等。雖論說言
「利樂有情」,有情利樂令法不滅,以下句釋
上句也。如說有情依教修行,三寶種性不
斷絕故。由此律云:「今演毘尼法,令正法久
住」,不說利生。二、但為有情,不為正法:
菩薩修行本以利生,雖「釋彼說」意為利樂
諸有情故,顯上句釋下也。《顯揚論》云:「顯
揚聖教慈悲故,文約義周而易曉」。三、雙為
法及利有情:第三、四句如次配之。故《佛
地論》云:「為法久住濟群生」。四、所為無住涅

槃,釋說大智,利樂大悲,二種熏修速疾證得
無住涅槃。生死、涅槃二俱不住。故《對法》云:
「由悟契經及解釋,爰發正勤乃參綜」,此意
為得無住涅槃。亦可說言:雙非人、法故。
五者自利、利他、令法久住三義故造論。釋
說「令法久住」、「利樂益於他」:此二既施,即為
自利。故《攝論》云:「為利自他法久住故,我略
釋攝大乘」,故為五意而造論也。《瑜伽釋》
云:「今說此論所為云何,謂有二緣,故說
此論。一為正法久住世故;二為利樂諸有
情故。復有二緣:一、教已沒,令重開故;未
隱沒者,倍興盛故。二、諸有情有性修善得
自乘果故;無性修善得人天果故」。此上二
釋隨其次第,配頌下二句:「復有二緣:一
於說空不了義經,如言計著憎有教者,捨
無見故;二、於說有不了義經,如言計著憎
空教者,捨有見故」。此釋但為利益有情,除
二見故,或能學、所學分人、法故,隨二句
釋。「復有二緣:一、為菩薩種性唯依大乘
教,遍於諸乘文義行果,生巧便智,斷障修
善,證佛菩提,窮未來際常二利故。二、為餘
乘種性及無性者,亦依大教各於自乘文義
行果生巧便智,斷伏障,修自善,出離三
界,超惡趣故」。此唯識教亦得說為趣一切
乘,被空、有故,皆可配二句,並有人、法故。
「復有二緣:一、為外道、小乘愚癡猶豫者
生信解故;二、為於經意心迷誹毀者生信
心故」。此但為有情,亦可逆次第配。「復
有二緣:一、為樂略勤修行者,採集眾經,

廣要法義,略分別故。二、為樂廣勤說法者,
於一一法開示無邊差別義故」,二義並通
法之與人。「復有二緣:一、顯實相,立正論
故;二、除妄執,破邪論故」。此但為法,亦可
通為人,即能學故。「復有二緣:一、顯遍計
所執,情有理無;依他、圓成,理有情無,令捨
增益、損減執故。二、顯世間道理,證得勝義
法門差別,令修二諦無倒解故」。此但為法。
「復有二緣:一、為開隨轉、真實理門,令知
二藏、三藏不相違故。二、為開因緣、唯識、無
相、真如理門,令修觀行,有差別故」。「復有
二緣:一、為示現境界差別,令知諸法自性、
相狀、位差別故。二、為示現修行差別,令知
三乘方便、根本、果差別故」。此中但為法而
非人,亦可通人,即能學故。說總頌曰:「法
情、開、有空,性通及內外。略、顯等、三四,二
四、境行果」。

六十二種有情,頌曰:

五、四、三、三、四,
十九、四、四、一,

五趣為五;四姓為四;男、女、非男非女為三;
劣、中、妙為三;在家、出家、苦行、非苦行為
四;律儀、不律儀、非律儀非不律儀為三;離
欲、未離欲為二;邪性定、正性定、不定聚定
為三;出家五眾、近事男、近事女為七;習斷
者、習誦者、淨施人、宿長、中年、小年、軌範師、
親教師、共住近住弟子、賓客、營僧事者、貪
利養恭敬者、厭捨者、多聞者、大福智者、法
隨法行者、持經者、持律者、持論者為十九;

異生、見諦、有學、無學為四;聲聞、獨覺、菩
薩、如來為四;輪王為一;合名六十二種有
情。

論:「今造此論」等者,《疏》中二解:一、依人;二、依
法。俱依能迷。若第二解依所迷釋:「生、法
我無,執有,名謬;不悟無我,名為迷」者,
為除情執,令生正解,正除其謬,解斷其
迷。執情斷故,所執便遣,生正解,言「遣所
執」也。

生解為斷二重障等,明斷依他,清
淨依他圓成攝故。斷障為得二勝果等,證
圓成實也。

大菩提、真解脫,凡夫、二乘、菩
薩各各自為大非菩提等句,復以凡夫對
二乘對菩薩,以二乘對菩薩為句皆得。
如是合有六對,自對為三,相望為三。菩提
其例解脫,合為十二句。若悟、斷、得果解
二重障,障唯二執,以根本故。即沈下義是
重義:若遣所執,斷依他,證圓成,即四義解
重,毀責名也。若約五位四段科,即分別
猛利,名之為重,以麁猛故,唯見道斷。此
義可然。若言根本名為重者,安惠本義
有漏心中皆有法執,何等名重,何者名輕?
若六、七識中煩惱障名之為重,分別廣故,
計執深故。五識之中煩惱名輕,由他別
故,無眾生執故。若第六識中所知障名重,
計深解廣,由與惠俱引生五故,為引業
因生第八故,行相猛故。五、八識障名之
為輕,執淺解略,由他引生,行相不猛,非
必惠俱故。第七識中都無法執,由此重、輕
二種別故。論遂說言:「由我、法執二障具生」,

不爾,如何名「由」及「具」。但是法執必帶人執,
非此師義,不說五、八有眾生執,不說第
七有法執故。若說現行名輕,種、習名重,
由無種、習,現行俱斷。障通攝三,重唯種、
習,由我、法執,由有種、習,二障具生,餘現
行等方得生起。若斷種、習,現行永滅,但
不可說惠體名執,名重,餘相應者名輕,名
障,不說惠數是遍行故,說第八識等無惠
俱故。由此故知前說為善。又約流轉、還
滅因,果以解之:還滅有因、果位,因位有三
轉依,謂:心、道、麁重。二空是心,法性心故;正
解是道;斷二重障,名麁重轉。《對法論》第八卷
說阿賴耶為麁重轉,此說二障者,《佛地論》
說二障所發業、所得果亦名二障,性無堪任,
違細輕故,有漏皆是。此通彼局,故不相違。
然由二執具生二障故。迷空言「執」,斷兼
一切,至究竟位斷兼重障,心、道滿故,名
得二果。若依此解,彼障隨斷。前解因位,
後解果位。因中分二:初解三轉依:「由我、
法執」下,釋悟空,生解斷障所由。又依六
轉依以釋,此文依唯識文,不依《攝論》。「生
正解」者,損力益能轉,在地前故;斷二重
障,是通達轉,見道位故。由我、法執乃至
彼障隨斷,是修習轉,在十地中修道位故。
「斷障為得二勝果故」下,是果圓滿轉,在佛位
故,總形下劣,名廣大轉,即此文中通攝五
轉。又為五忍:生正解位是伏忍,見道前
故;斷重障位是信忍,相同世間故;「二
障具生」下是順忍,為順出世故。

第四地中

斷於我執,斷具生中有近遠,五地斷害伴
名「近」,六地斷羸劣一分名「遠」;「斷障為得
二勝果」下是無生忍,斷羸劣一分及微細隨
眠,當於佛地得二果故。

「由斷續生」下是
寂滅忍,由第十地斷二障,至佛地別得二
果。得二果時唯取佛地,名「寂滅忍」,非取十
地。別斷二障在第十地。又有七地:有
迷謬者,種性地也,未入法時有迷謬故;
生正解者,勝解行地,聞、思、修位名為「正解」;
斷重障者謂增上意樂地。「由我、法執」下乃
至「彼障隨斷」是行正行地、決定地、決定行地;
斷障為得二勝果者,到究竟地。十地斷障,佛
地得果。又依佛法,莫過修、斷,雜染者斷
之,清淨者修之。初斷後得,如文可知。凡、
聖之中皆有修、斷。生正解前是凡夫位,伏
斷修行。「斷重障」下是聖人真斷得。真斷得
中分見、修別,修中由我、法執等,有三難生:
一難、安惠論師煩惱障中有非執者,二乘
斷修惑九品。斷前八品猶未斷我見,云何
已斷餘障?明知餘障不從我執等生;二
難、安惠論師除第七識說有二取,皆是所
執,證二空位。若由執滅障隨斷者,一切皆
執,五地云何方除害伴?應輕執隨生我執,四
地斷故。三、若一切障皆從執生,何故六、七
地等所斷之障不名害伴,名羸劣等?皆是
執起故。答有三解:一云:此依究竟盡處為
論,不說中間。二云:但言障由執生,執斷
障滅,不言末障滅皆隨本執斷,二乘九品
其義可知。三、雖有漏心皆有法執,菩薩執

生有三時斷,未執隨本。第六識執有三位
斷,一、俱時;二、隣近引生;三、勢力疎遠。俱起者,
四地執俱斷;隣近引生者,名害伴;疎遠勢生
者,名羸劣等,故障與執斷有前後,果斷
得中。斷障為得二勝果者,顯因能滿果,由
斷續生下,顯果滿也。故果文中文分為二,
今總結。

類上解文者,二段科有二:一、因
果三轉依;二、凡聖斷得。三段科有二:一、悟
斷得;二、遣斷證。四段科有二:一、勝解行等
四位;二、六轉依中但成四位,四位攝六故。
五段科亦二:一、五忍;二、七地,分五故。如是
合成八義科段。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等中,為外道開,為內
道示;為小乘開,為大乘示;為邊主開,為
中主示;為初根開,為熟根示。此上依人。
又開唯識示我、法。此上總解「開示」二字。下
有十釋:一、除邪顯正:外道邪謬,執我、法,
迷正理,唯識令達二空,除邪顯正。二、斷
謬明真:小乘謬執我、法,迷於真,唯識令達
二空,斷謬明真。三、去虛妄,留真實:謬執
我、法,不了虛妄唯識,迷唯識者,不了真實
唯識,令達二空,去妄留真。四、識世俗,
知勝義:謬執我、法,不了世俗唯識。依依他
起,起二執故,迷唯識者,不了勝義唯識,令
達二空,識俗知勝。次上二解第九卷說二
重唯識。已上四解皆取真如,在大牟尼名
法身故。五、見境觀心:謬執我、法,不了境
唯識,迷唯識者,不了心唯識,令達二空,見
境觀心。六、除空說有:謬執我、法,增益空

法,迷唯識者,損減有法,令達二空,除空說
有。七、滅愚起智:謬執我、法,愚癡增,迷唯
識者,少正智,令達二空,滅愚起智,留惑潤
生,得種智故。八、捨劣得勝:謬執我、法,生
死劣法起,迷唯識故,佛位二果無,令達二空,
捨生死劣法,得勝佛位,菩提、涅槃。斷煩惱
障,得大涅槃;斷所知障,證無上覺。成立唯
識意,為如斯二轉依果。九、遣斷證:謬執
我、法,有所執轉,迷唯識故,不悟依他,令達
二空,證圓成實。十、麁道心:謬執我、法,麁重
起,迷唯識故,聖道無,令達二空,證真心,於
唯識理如實知故。以上諸釋隨其所應如理
配釋。

第三、為破邪執造論之中,又解各有小乘、
大乘師執。第一、清辨:依世俗諦,心外有境,
二俱非無。第二、小乘中一說部:執一切法
唯有假名,都無心境。外道空見亦復如是。
第三、小乘:執心、意、識義一文異。《攝大乘》說
心、意、識體一者是。第四、上古大乘:亦有依
《莊嚴論》,執諸心所,離心無體,如下心所問
答中辨。故四各通大、小二執。由此總應九
句分別。第一解云:第一、第二,小乘、大乘
執境,執心,非空,非有;第三、第四,大乘、小乘,
執心,執所,非多,非異。第二解云:第一、第
二,大乘、小乘;第三、第四,小乘、大乘。第三解
云:第一、第二,大乘、小乘;第三、第四,大乘、小
乘。第四解云:第一、第二,小乘、大乘;第三、
第四,小乘、大乘。第五解云:第一、第二,大乘、
大乘;第三、第四,小乘、小乘。第六解云:第一、

第二,小乘、小乘;第三、第四,大乘、大乘。第七
解云:四俱大乘。第八解云:四俱小乘。第
九解云:四中一一皆有大乘、小乘,並各如
次。應云:執境,執心,非空,非有;執心,執所,
非多,非異。

科成唯識本頌文者,依《瑜伽論》第三十八
云:「謂諸菩薩求正法時,當於何求?當於
一切五明處求:一、內明處;二、因明處;三、聲
明處;四、醫方明處;五、工業明處」。諸佛語言名
內明處,如是乃至一切世間工巧業處名工
業明處。此各幾相轉?謂內明論略二相轉:
一者顯示正因果相;二、顯示已作不失,未
作不得相。因明論亦二相:一、顯摧伏他論
勝利相;二、顯免脫他論勝利相。聲明論亦
二相:一、顯安立界及能成立相;二、顯語工
勝利相。醫方明論有四種相:一、顯病體;二、
顯病因;三、顯斷已病生;四、顯斷已不生。工
業明論顯各別工巧業處所作成辨種種異
相。菩薩既先學內明處,內明處中以正因
果而為其相,故應分二:一、未發趣位;二、
已發趣位。故《三十頌》初二十五頌明未發趣
位正因果相,後之五頌明已發趣位正因果
相。前未發趣正因果相中復分為二:初十
七頌明正因相,由識變故,諸法得生,以識
為因。次之八頌明正果相,由種識故,生諸
分別法體之果及異熟等分位之果,其明三
性等六頌之文,因釋妨難,屬果相攝。若諸
果生唯識為因,唯有識者,何故世尊說三
性等?故屬於果。後之五頌已發趣位正因果

中,文復分二:初之四頌顯正因相;後之一
頌顯正果相。此二位中義兼具明,已作不失
相,未作不得相,未趣、已趣義皆具故,理准可
知。有諸外道多計為常,故明因相,破此常
執。有小乘師及七斷論等,多計為斷故,說
果相,破彼斷執。今為破此,明非斷、常,故
十七頌明因中分三:初一頌半標識變境
無實我法;十四頌半釋能變、所變體非為
我法;一頌釋變義。

或前二十九頌宗明正
因相,顯非常故;後之一頌宗明正果相,顯
非斷故。以佛正法因果為宗,破彼常斷故。
今應說總為二段,因相有二:初二十五頌
宗明因體,未趣入故;次之四頌宗明因位,
已發趣故。因體之中,前二十四頌明世俗因;
次有一頌明勝義因,性、相亦爾。或初一頌
半略明因;後二十三頌半廣明因。標釋亦
爾。

或分為三,謂相、性、位。前二十四頌明
唯識相;次之一頌明唯識性;後之五頌明唯
識位。初中有二:一、標;二、釋。謂初一頌半略
釋難以標宗;後二十二頌半隨所標而廣
釋。廣中有三:一廣三能變體;二廣依識所
變;三廣由假說言。

或總為三,謂初、中、後。
初一頌半名初;次二十三頌半名中;後五頌
名後。初、中及後一切善故。廣中分三:初十
四頌半廣三能變體;次一頌廣依識變;後八
頌廣假說等言。

又總分三:謂境、行、果。初
二十五頌明唯識境;次有四頌,明依境起
唯識行;後一頌依行得唯識果。辨境之中,
明真俗諦。二十四頌明俗諦;次之一頌明

真諦。明俗諦中分二:初標,後釋,如相、性、
位三科中解。次上三科如疏中解。

又總分
三,謂略、廣、中。初一頌半名略;次二十三頌
半名廣;後五頌名中。為利迷我、法,利迷
於識,利迷行位,利此三根或迷所執、依
他、圓成,如次配之。或初破有執,後二破空
執,故分為三,不可增減。

或總分四:初一
頌半總標綱要分;第二十四頌半廣陳能變
分;第三有九頌結釋外難分;後之五頌依修
獲益分。先未有說,故總標宗。不知識性如
何,故次陳能變。雖成所立,外問須除,故結
釋難。既如是已,聞思何利?故次明修獲益。
由此成四,不增不減。

或總分五:一、略標
宗;二、陳識性;三、彰變義;四、釋外徵;五、修成
果。宗義為主,故最初陳;雖有識言,未知識
性,故次於前,隨宗陳辨;雖知其體,未明
變義,故次識體而說變義;雖說義門,妨
難未遣,故隨變義,次釋外徵;達義周圓,隨
釋難已,故須入位,故分成五,其第三,彰變
義。於前分為四科中,第三結釋外難中離
出,義意可知也。

論: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准《瑜伽釋》言,總問此論所明宗要。問者
先聞諸經所說一切唯心,其義未了,故為
此問。或作論者先總受請。論之宗要盡在
心中,欲為學徒分別解說,自假興問,為起
說因,故為此問。若不爾者,先無略說,無
容欻問。又發問者略有五種:一、不解故問;
二、疑惑故問;三、試驗故問;四、輕觸故問;五、

為欲利樂有情故問。今為第五,專為利
樂諸有情,故作此論也。已達故非初二,自
問故非次二,故依第五,以發問端。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安惠解云:佛身
諸法不可說為若我、若法,證不可言故,
執、習俱盡故。施說我、法,唯在於餘,除佛
已外諸異生等。於計所執總無之上,別執為
我、法。世尊為除此妄實執,於總無上義施
設為聖教我、法。如論所引《厚嚴》二頌。護
法云:世間依情起妄執無,聖教依因緣道
理假施設為我、法。難陀師云:依相分上
起所執我、法,隨計妄情說為世間我、法,即
依所變依他上施設為聖教我法。

何故本
頌最初答難即標論宗?《般若燈論》初釋八
不,清辨二釋順世俗解,今以此頌攝一部
中所有義盡,由是答標。下十四頌半廣此
所標三種能變下三句頌;次是諸識轉變等
一頌。廣此第五句頌,彼依識所變;後有八
頌廣此頌上二句,由假說我、法等。彼初二頌
答文外違理難;後六頌答違經難。言雖似
別,意皆依心所變現而說。後之五頌總廣
修此一頌半所經行位,故先答難,即標論
宗,總攝一部之大意也。初一頌半分之為
三:初二句隨先問答;次一句隨別徵釋;後
三句隨陳自列。此以義科,非依釋段。

「我謂主宰,法謂軌持」:「主」是俱生我,無分別
故;「宰」是分別我,有割斷故。「主」是第七我;「宰」
是第六我。「主」是世間我,能作、受故;「宰」是聖教
我,依用辨故。並疏為五解。聖教法名「軌」,

依用辨故;世間法名「持」,執實自體能自持
故。並疏為五。此中皆依增上義說,四解通
依世間、聖教,第五別配。

「有情、命者等」:《金剛般若》說四,雖諸本名別,
今菩提流支所翻云:「我、眾生、命者、壽者」。《天
親論釋》:見五蘊差別,一一陰是我,如是妄
取,是名「我相」。此意總計三世五蘊差別為
我,見身相續不斷是名「眾生」。此計五蘊從
前際來,相續不斷,故名「眾生」。一報命根不斷
住故,是名「命者」。此計現在現有命故。命根
斷已,後生六道,是名「壽者」。此見未來生壽
更起故,理准此名是「養育者」,養未來故。翻
家錯失,名為「壽者」。不爾生者,「命者」。諸教之
中應別說有壽者,由此彼經但說四種,以
緣三世,總別計故。《瑜伽》八十三但解八名:
一、我——我、我所見現前行故,舉有能緣,以顯
所緣,我體是有。二、有情——謂諸賢聖如實了知,
唯有此性,更無餘法。又復於彼有愛著故。
「情」者,性也。初總談彼有情之義,無體可顯,
即五根等,皆名「有情」。此即是我,唯有此性,
無餘法故。後解以愛為情,能生我愛,說名
有情,於彼法性生愛著故。若無有情,誰情
所愛。三、意生——是意種類,有能思量勝作用
故,顯是意類,故名「意生」。四、摩納縛迦——依止
於意而高下故。若總釋義,此名「儒童」。「儒」:美
好義;「童」:少年義;美好少年,名曰「儒童」。論依
別釋:「摩納」是高義,高慢他故;「縛迦」是下義,
卑下他故;以依止意,或陵慢他,或卑下
他,名「摩納縛迦」。五、養育者——增後有業,作士

夫用故。初養未來,後長養現在。六、補特迦
羅——以能數數取諸趣故。諸賢聖等亦名此
者,從未得道舊身說故。七、命者者——與壽
命和合,現存故,名「命者」。壽命是別,者是總
也,總者與別命和合現存故,名「命者」。八、生
者者——謂具出現等故。《瑜伽》第十云:「生」云何?
謂胎、卵二生,初託生時。「等生」云何?謂即於
彼身分圓滿,仍未出時。「趣」云何?謂從彼出
生。「起」云何?謂出已增長。「出現」云何?謂濕、化
二生,身分頓起。「蘊得」云何?謂諸生位,五取蘊
轉。「界得」云何?謂諸蘊因緣所攝性。「處得」云
何?謂即諸蘊餘緣所攝性。「諸蘊生起」云何?謂
即諸蘊日日飲食之所資長。「命根出現」云何?
即諸蘊餘壽力故,得相續住。此中略義,謂生
自性。若生處位,若所生,若因緣所攝,若住持
所引,若俱生依持。前十中第一「生」及第五「出
現」是生自性,第二、三、四是生處位,第六「蘊
得」是所生,第七「界得」、第八「處得」是生因緣所
攝,第九「諸蘊生起」是任持所引,第十「命根出
現」是俱生依持,謂生者具有此十義。以總
作用故,但說八,合士夫用入養育者,多分
計故。若開為二增後有業,名「養育者」。育現
在身,作士夫用,名為「士夫」,約世開之。《能
斷金剛般若經》依杜行顗梵本,貞觀二十三
年於玉華宮夜翻朝進。本既別矣,列名亦
殊。初八,後九,依《大般若》等諸本及大師自
本中《能斷金剛分》梵本亦四。所以天親等釋
唯四,非多。其《能斷》初八云:有情、命者、士夫、
數取趣、意生、摩納婆、作者、受者;後文說九,

此八加「我」。初文因說度一切有情,有情為
首,略無其我。此中士夫即育養者,於現在
身作士夫用故。《瑜伽》「生者」即「作者」,攝此八
之中,前六別行相,後二通行相,故前說八。
後兼說我,六別行相,二通行相,所以有九。
《大般若》一處說十三。《瑜伽》八中加士夫、作
者、受者、知者、見者。開《瑜伽》八中養育者分
為二世,故說「士夫」。依此初九是別作用,後
四通作用。依別作用、單行相說故。或說十
五,加使作者及使受者。依單、重、通、別行
相具說故。初十三單說,後二重,初九別,後
六通行相故。《大般若》第七說有十七,前十五
中加起者、使者或說十九,前十七中加使
知者、使見者。後二文亦依單、重、別、通行相
一切具說。由此諸教,說數不同。

「預流」等者,等二十七賢聖、十三住等菩薩。
「二十七賢聖」者:一、信解;二、見至;三、身證;四、惠
解脫;五、俱解脫;六、預流向;七、預流果;八、一來
向;九、一來果;十、不還向;十一、不還果;十二、阿
羅漢向;十三、阿羅漢果;十四、極七返有;十五、
家家;十六、一間;十七、中般涅槃;十八、生般涅
槃;十九、無行般涅槃;二十、有行般涅槃;二十
一、上流般涅槃;二十二、退法阿羅漢;二十三、
思法阿羅漢;二十四、護法阿羅漢;二十五、住
法阿羅漢;二十六、堪達法阿羅漢;二十七、住
不動法阿羅漢。「十三住聖」如《疏》第九卷。

蘊、處、界三廢立離合。頌曰:

隨增說我事,
生持分略、廣,

「隨增說我事」者,謂立五蘊,廢立離合。《對法
論》說:「何因,蘊唯有五?為顯五種我事故,謂:
身具我事,受用我事,言說我事,造作一切法、
非法我事,彼所依止我自體事」。如其次第,
配釋五蘊。故不減增,有離,有合。「為依此
所行,生持分略廣」者,謂立處、界離合廢立。
出生義是處義,故略識。依及此所行為十二
處,其六識體所出生故,不離為處。「持」:自
性義,能任持義,是界義,故廣識依及廣此
識,並廣此所行,成十八界。六根、六境能持
六識,六識自體能持識用。體能自持,離識
立界,體不自生,不離六識以立為處。故
蘊、界、處不減不增,有離,有合。「無別根所
緣」者,釋七、八識,不別說為處、界所以。由
離六識根、境之外,更無別根、境可立界、
處,故不立之。《中邊》第二釋蘊、處、界義。頌
曰:「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能所取彼取,
種子義名界。能受所了境,用門義名處」,廣
如彼說。十種三科如《對法抄》。此中總應三
門分別:一、釋名義;二、廢立;三、十種分別。

如是諸相問起之中,敘安惠等三師別問。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世間於此起
執。聖教依斯義說,所執、依他隨應別說。此

護法、難陀解。安惠解云:二種即依遍計所
執。又與下同解。彼相唯依見、相二分,名
「所轉變」。與下別解者,此中自證亦所轉變。下
據我、法通依,今古同許大小所成,唯依見、
相。此據實依,故並自證,種子變現行,現行
亦變為種子故。真如非依,故論不說。

相、見同種、別種生者,有二解:有說相、見同
種生,謂無本質者;影像相與見分同種生,
其有本質者,本質亦同種生。即一見分種生
現行時,三法同一種故,謂見、影、質。有說相、
見別種生者,本質、見分定別種生。其影像相
與見分及本質或異、或同,種相分等現行
為因緣故,本有俱生,現行相分或和合生新
舊種同生故。安惠二分亦說種生,見與體
同;相分二說:或同、或異,相分無體,種子是
假。護法正義質、影二相與見分三,此三
三性種子界繫等未要皆同,隨所應故。即
前所說相、見別種是此正義。頌曰:

「性境不隨心,
帶質通情、本,

總攝諸境有其三類:一者,性境——諸真法體
名為性境。色是真色,心是實心,此真實法
不定隨心,三性不定;如實五塵唯無記性;
不隨能緣五識通三性故。亦不隨心同
於一繫,如第八識是一界繫;所緣種子通三
界繫;身在下界起二通時,緣天眼耳;身在
上地眼、耳二識見欲界境;二禪已上眼、耳、
身識緣自地境,識初禪繫,境自地繫。如是
等類亦不隨心一種所生,由見、相種各別

體故。二者,獨影之境——唯從見分;性、繫、種
子皆定同故;如第六識緣龜毛、空花、石女、
無為、他界緣等所有諸境。如是等類皆是隨
心,無別體用;假境攝故;名為獨影。三者,
帶質之境——謂此影像有實本質,如因中第
七所變相分,得從本質是無覆無記等。亦
從見分是有覆所攝,亦得說言從本質種
生,亦得說言從見分種生,義不定故。「性
種等隨應」者,「隨應」是不定義,有二隨應:一者,
義顯三境,諸心聚生。有唯有一,有二二合,
有三同聚。有一者,如前已說。有二合
者,如第八識緣自地散境;心王所緣是初
性境;心所所緣是獨影境;五識所緣自地五
塵,是初性境,亦得說是帶質之境,如第六
識緣過、未五蘊,得是獨影,亦得說是帶質
之境,熏成種子,生本質故。有三合者,
如四第八緣定果色。心所所緣唯是獨影;
心王所緣是實性境,亦得說為帶質之境。第
六所變定果之色為本質故。二者又「性種
等隨應」者,顯上三境隨其所應,或性雖同,
而繫、種不同,如在下地緣上界天眼、耳;或
繫雖同,性、種不同,如五識緣自界五塵;或
種雖同,而繫不同,約聚論之即有,一法論
之即無,如第八識聚心所所緣與見同種,
心王所緣而繫不同。二合、三合思准可知。以
此一頌定諸法體,於八識中若因,若果,一
一行相於五蘊法各別牒出,恐繁且止。

「變」謂識體轉似二分,釋所、能變。依斯二分,
下釋能、所依,我、法俱依識所變故。若依總

作二文科者,初文釋第三句中,或復內識
轉似外境,釋能、所變,我、法分別熏習力故。下
釋能、所依:「愚夫所計」下分為二文,能、所變
者,識所變;能、所依者,彼依也。

「我、法分別熏習力故」等文中有二難:一云諸
識生似我、法時,為皆由我、法分別熏習之
力,為亦不由。若皆由者,八識、五識無二分
別,後生果時應不似二。若不由者,此中何
故但說我、法熏習為因?答:二解俱得。其皆
由解者,一切有漏與第七中二分別俱故,
或第六識二分別引故,後生果時,皆似我、法。
其不必由解者,此說第六根本遍緣一切,
為因緣發諸識,令熏習故。後生果時,似
我、法相起,或非外似外,六、七計為似外起
故。若安惠師,八識有執,不須此問。

「如夢者」者,「婆剌拏」者,此云流轉,即先「婆羅那」
訛也。此流轉王是眉𮁻謂無雙。求覓勝形,欲自方比,顯己殊類。
時有人言:王舍城內有大迦旃延,形容甚
好,世中無比。王遣迎之。迦旃延至,王出宮
迎。王不及彼,人視迦旃延,無看王者。王
問所以,眾白:「迦延容貌勝王」。王問大德今
果宿因,迦延答曰:「我昔出家,王作乞兒。我
掃寺地,王來乞食。我掃地竟,令王除糞。
除糞既訖,方與王食。以此業因生人天中,
得報端正」。王聞此已,尋請出家為迦延弟
子。後共迦延往阿般地國山中修道,別處
坐禪。阿般地王名鉢樹多,將諸宮人入山
遊戲。宮人見王形貌端正,圍繞看之。鉢樹

多王見婆剌拏王疑有欲意,問婆剌拏曰:
「汝是阿羅漢耶不」?王答言:「非」!次第一一問
餘三果,皆答言:「非」!又問:「汝離欲不」?又答言:
「非」!鉢樹多嗔曰:「若爾,汝何故八我婬女之
中」!遂鞭身破,悶絕而死,至夜方醒,至迦延
所。迦延見已,心生悲愍,其諸同學問為療
治。婆剌拏王語迦延曰:「我從師乞暫還本
國集軍,破彼阿般地國,殺鉢樹多王,事竟
當還從師修道」。迦延從請,語王欲去,且
停一宿。迦延安置好處,令眠,欲令感夢。
夢見集軍征阿般地,自軍破敗,身被他獲,
堅縛手足,赤花插頭,嚴鼓欲殺。王於夢中
恐怖大叫喚失聲云:「我今無歸,願師濟拔,
作歸依處,得壽命長」。迦延以神力,手指出
火,喚之令寤。問言:「何故」?其心未醒,尚言災
事。迦延以火照而問之:「此是何處,汝可自
看」,其心方寤。迦延語言:「汝若征彼,必當破
敗,如夢所見」。王言:「願師為除毒意」。迦延為
說一切諸法:譬如國土,假名無實,離舍屋
等,無別國土。乃至廣說種種因緣,至一極
微亦非實事,無此,無彼,無怨,無親。王聞
此法得預流果,後漸獲得阿羅漢果。

「境唯世俗有」者,《疏》有二解,今又加云:遍計所
執凡夫境故,唯世俗有;依他起性凡、聖智境
識亦勝義。顯示兼之。

破我之中,數論、勝論立我宗云:我、我性是
常;許無初後故;如虛空等。又我體周遍;
許常住故;如虛空等。前所立宗,即為此因。
我體常遍;許隨身造業受苦、樂等故;如大

虛空。難初量云:有、有法差別,相違過。我
有法上意所許義,隨身造業,受苦、樂我;不
隨身造業受苦、樂我。是有法、我之差別。今
造相違云:汝我應非隨身受苦、樂我;許
無初後故;如大虛空。難第二量,作法
差別相違過,體常遍法自相上意所許義,隨
身造業受苦、樂,體常遍;非隨身造業受
苦、樂,體常遍,是差別。今作相違云:汝我應
不隨身造業受苦、樂;許常住故;如大
虛空。難第三量云:隨身之因,既隨一不
成,於同喻空上無,即不共不定,常遍之宗
空為同喻,瓶為異喻,隨身造業等因,二亦俱
非有。論文或別比量相違難云:汝我應不
隨身造業受果;許常遍故;如太虛空。此
別以比量徵,不要述其本量。

離繫立量云:所說之我,隨身不定;身所有
故;猶如影等。下難中應云:我應可折;執隨
身故;猶如影等。不須以卷舒解隨身義。

《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第十說:執我有四:
一、即蘊;二、異蘊住蘊中;三、異蘊住離蘊法
中;四、異蘊非住蘊中,亦非住異蘊法中,
而無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後三俱是
異蘊計攝。合是二三類計,中、初二攝盡,彼唯
破外道,不破小乘,故無與蘊不即不離。

破非即離中,又有量云:汝所執我,不應說
是我,我非他我;許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
此義雖可爾,不順文意,乃破一我,非一
切故。又此論但破一師計我,非一切故。此
解乃通破一切故。又但舉一法,足為同

喻,何假有、無為。又論總令於我、非我聚,亦
應不可說,如有為、無為。何得乃言如有、
無為我,非他我。故應如疏。

破作用中略有四類:一、生死有用,涅槃無
用;二、僧佉等無動轉作用,餘有此用;三、綺
更無作、受用等;四、正難有用,設難無用。

「欲貪名取」者雖《對法》文同,亦《十地》解「取支」
云:愛增上名「取」。此隨義增,非真實理。據
實而言,《瑜伽》等云:一切煩惱名「取支」,取蘊
亦爾。蘊能生取,如花菓樹;蘊從取生,如草
糠火。
七識所緣第八與見要同一繫,任運緣故。六
任運緣,何故即總或別,或同地、不同地繫?
應思之也。隨所緣現行繫,不隨種潤生,見
緣當生。〈八十八〉文緣三界法,
二乘先伏,修入見道。有說修、見二惑一時頓
斷,加行欣求,先折勢故。有說別起無間道
斷,今取頓斷,不取別斷。
「起自心相」之言有二解:一云即影像相;二云
即所執相。雖無實體,當情現故。諸說心相
皆准應知。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等中,疏有三解:一、以修
道之見行相微細,於見道見故;或修道中自
望前八為細故。二、以見道易斷名細,上道
難除名麁,如三心中自分麁、細。三、見道約
能治道弱,所斷相從初品名細,修道約自品
行相名細。難斷疏解亦三:一、世道不伏;
二、漸次初道不斷,非見斷故;三、缺道不除,
要九品滿道方能斷故。今第四若超越第三

果人第六識執,於中五釋:一、見道不能斷,
超得果後而亦不斷,要至金剛心與第七
識執一時斷。二、云超得果位別起道斷,彼
既不障果,何名彼地惑。如第七識執此亦
何違。三、超得果時,相見道後更不出觀,別
起勝道、加行等道,斷修道惑得第三果。
諸處但說第十六心已知根攝而建立果,何
故此中後起修道斷惑得果?彼說初果非
超越故。四、超得果時,從相見道即入修道,
無間、解脫斷修惑得果,不起加行,無容
別起加行道故。五、超得果時,即一剎那真見
道無間見、修惑雙斷,雖先世道不伏我執,
由意樂勝入見道位,伏與不伏一念俱斷。
依第一解,道數數修,斷不數數;依次二、三
解,道、斷俱數數;依第四解,先離無所有處
已下欲,超得第三後成無學,唯二品斷。總
而言之,隨前所應而成數數、不數數義。超
越第四果頓取二果者,雖缺有頂,缺前八
品三界我執而不能斷,漸次得果,非想地
中有二義說:若為九品斷,前八道亦不除
之,自地第九品故;若為一品斷,但缺有頂
即能斷盡。前義為正,後無文說。三十四念
等要九品故,第七要缺,有頂第九方能斷
盡。由此難斷,故數數斷。其超越第四果人
第六識執道數數修,斷非數數,一品斷故。次
第得果,一地而解,前八道數數修,身見第九
品除,斷非數數。若總九地而論,道、斷俱數
數;若迴心已,唯習數斷,非種。

分別二執既不說總、別,即蘊之我二十句等,

論唯說別,無總之文。此有二解:一、依文義,
實無總。然未見文,但與前俱生不同,所以
不說。二解實有總、別,與前同,故略而不論,
如即蘊計我,豈簡總耶。此解為勝,離蘊之
我,不說總、別。

「此二我執初見道時斷」者,如疏可知。三心
見道分別二執,三心見道何者初斷?何者後
斷?二種俱通,皆有邪友、邪思力起故。一云
邪教力起,故後斷,邪思力者先斷。麁易斷
故。第二解返此,是邪教力起者先斷。如先
續善根勢薄弱故,邪思力起後斷。如續善
根,地獄死時續勢堅牢故。第三解即蘊計等,
後斷細故,蘊、我相似故;離蘊計先斷,麁猛故。
第四解不定:九地地地皆有麁、細,麁者先除,
細者後斷。由於一時行有麁、細,斷有前、後,
其諸煩惱與此等流隨其品類說前、後斷。

論「熏習力故,得有憶、識等」者,問:前心善、不善,
熏故,後可憶;前心若異熟,不熏,後不憶?
答:前心是能熏,有種,後能憶;前心若異熟,不
熏,後不憶。問:前心是能熏,有因果,能憶;
後心若異熟,無因,憶非果?答:前心是能熏,
有因,後能憶,未必要同性。異熟何妨憶,如
前嗔心,後善心憶。異性為因,異性能憶,佛憶
無始一切事故。有漏宿命豈不能憶異熟
心耶,但由後時熏習勝故,能憶前事,非要
此因生此果故。

既有三相,寧見為一。此難三德,各應見一,
與《疏》不同。

一根應得一切境,以根無別故;一境諸根

得,以境無異故。

破勝論常諸句中:第一、有用非常難;第二、
無用即識難。

破無常中:第一、有礙非實難;第二、無用即
識難。

破實德中:第一、大非實句難;第二、堅等非
德等難;第三、地等非見難;第四、色非德句
難。

破實句中:第一、有礙無常難;第二、無礙成
有難,許色根取故,令成有礙。

破有句中有四:第一、法自相相違過。彼云:
「有性離實句外有別自性;許非無故;如
德業。」此有不定,以實句是異法喻;因於彼
有故。今云:「離實句外無別自性;許非無
故;猶如實句。」彼外道師。若以德、業如因、
異、和合為不定過,非不定過;他不定故,非
自共故。論既以德、業為同喻,但比量相違。

第二、有法自相相違過。彼云:「有性離實
有別自性;許異實故;如德業。」以有性為
有法。今言:有性應非有性,故成有法自相
相違,今舉無法為喻,亦成決定相違。

第三、
第四俱皆比量相違。

難同、異性中:第一、有法自相相違過。彼云:
「同、異性定異實別有;許異實故;如德、業。」
今令同、異亦非同異,故成有法自相相違,
云何亦名謂「許異實」等。因不但顯有異
於實、德、業,亦顯實等性非實性等,如能成
遮實。如是亦能成遮同、異性,俱決定故,故
成有法自相相違,又不但有比量及決定相

違,及有有法自相相違。故論言:亦不爾,亦
言便為無用。比量相違過者,實、德、業三
更無別性;六、十句中隨一攝故;如大有等。
又或實性定異實無;許顯實故;如實。
餘德、業性亦爾,亦成決定相違。

難實、非實,
亦同此破,因言便破,非正難也。

第三、准上
返覆兩難,總、別有殊,義理無別。

第四、比量
相違。彼云:「實性無別性性;許非初三故;
如大有等。」不但闕無同喻成不共不定。
亦成比量相違。

第五、亦比量相違。

破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智中:德句心、心所
應有所簡。

破大自在天中:論文四因,如次以下難於
上宗,然更互為因。一因難三宗亦得,如理
應知。

聲論中:《瑜伽》第十五云:處所根裁施設建立
者,如樹根裁,樹之根本故。聲根本,名曰「根
裁」,即是字也。辨出聲處所,名為「處所」,本
聲明也。謂劫初起,梵王創造一百萬頌聲明,
後命惠減;帝釋後略為十萬頌;次有迦多沒
羅仙略為一萬二千頌;次有波膩尼仙略
為八千頌。此上四論總名「處所」。今現行者唯
有後二,前之二論並已滅沒。字體根裁聲
明論有三百頌;波膩尼仙所造,略成聲明頌
有一千頌,名為「聲明略本頌」;後有《八界論》,
有八百頌,名為「因緣」;又有聞《釋迦論》一千
五百頌;又有《溫那地論》二千五百頌。此五聲
明並名根裁,能與根本處所聲明,為生智
解所依本故。然護法菩薩造二萬五千頌,

名《雜寶聲明論》,西方以為聲明究竟之極
論,盛行於世。然《聲明論》有五品,《瑜伽》云:相
續、名號、總略、彼益、宣說。一、相續:是合聲合
字法為一品,是第一分;二、名號:明劫初,梵
王於一一法皆立千名,帝釋後減為百名,
後又減為十名,後又減為三名,總為一品,
是第二「名號品.名號分」。三、總略:是聲明中根
本略要。四、彼益:是次中略之,令物生解,名
為彼益。五、宣說:是廣宣說,謂略、中、廣。是後
三品即後分,三聲論中有執一切聲皆是
常。有二釋:一云一切一切,即內、外皆計常;
二云小分一切,唯內一切聲常。雖有二解,
前解為勝。外物雖復不詮,顯生聲之緣,亦
有一切物共,亦有各別,隨應有之。

破薩婆多中有三:一、敘宗總非;二、別破;三、
結妄。別破有三:初同《觀所緣論》;第二、比量
可知;第三、比量云:和合極微非離本極微
外有別體相;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合
時。
五境略以五門分別:一、假實;二、有無漏;三、
三性;四、異熟等分別;五、識緣分別。

極微五門分別:一、辨眼緣;二、釋違難;三、說
勝利;四、何心所觀要方便,非生得;五、能緣之
心何諦所攝,有漏通二諦,無漏道諦收,然
非唯苦,通善、不善,執為實有,正觀觀察故,
非唯苦諦。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者:此是佛身無表之別
句,是餘表、無表之總句,由佛無表雖是曾
得,非念念新生,以昔發願制於業思,眾生

界盡,我期乃爾,以心無萎歇故;或常有,
除佛已外,或皆未曾得,由願制思,不萎歇
故,未遇破緣;或常相續,若遇犯捨之緣,
願既萎歇更不新起,名為捨或故也。然定
道無表唯依善思分限,別解脫無表全依善
思願分限,不律儀無表唯依惡思願分限,處
中無表通依善、惡思願分限,故今合說。

「增長位立」者是除佛外佛身修,舊不增長
故,
發身、語思。《疏》中但言:是業,非表、無表。名「身
表業」者,動身表之業,依主釋也,但言「身業」,
亦動身之業。若言「身表」者,依身之表,其語
即表發語之業,亦語表之業,隨應皆得。三
思之中後之二思二義名「道」,前思遊履,其審
慮思唯生當果一義,名「道」。問:若許思所
發身、語立無表名,意亦由思作,應當立
表稱。問:「身、語思所作,則許立業名;意識思
所造,亦應立業稱。」答:不然!身、語外彰他
表,名表;意唯內解自表,非他。造作名為業,
身、語體造作,意體雖他引,非作不名業。其
觸、作意等皆由思作,以成三性,體非造作,
亦不名業,亦不名自表,非王非勝故。
五十九云:身、語名業道;發思名業。貪嗔、
邪見名「道」者,隨順薩婆多,與此不違。

表、無表中略為。頌曰:

「惡或生彼家,
是不律儀者,
小多作彼事,
如是餘有人,

此由捨五緣,
命終得上定,戒沒二形生。
苾芻非自受,
近事及近住,
表業定從他,
自受唯意表,
出家捨五緣,
形沒二形生,
近事由三緣,
及棄眾同分,
近住亦由三,
並棄眾同分,
定戒通無色,
餘持遠分性,
道戒唯九定,
是斷依見、修,
此依於遠分,
若起異分心,
便捨隨心戒。」

論:然「依思願善、惡分限等」者,此是一切無表
之通句,亦是佛身無表之別句。佛身定戒與
因不殊,唯別脫異,不增長故。下「增長」言唯
據因位,故佛別脫無表,唯依思願分限,願

盡未來方可捨故,不同於因。故此初是佛
戒別句,諸無表總句。問:若許思所發身、語
立表名,意亦由思作,應當立表稱。答:身、
語性是業,可依立表名;意非體是業,如何
得表稱。問:身、語思所作,即許立業名;意
識思所造,亦應立業稱。答:不然!造作名
為業。身、語體造作,意體雖他引,非作不名
業。其觸、作意等皆由思作,以成三性,體
非造作,亦不名業。此義應思。〈五十九〉云:
身、語名業、道,發思名業;貪、嗔、邪見名道
者隨順薩婆多,與此不違。

難不相應中:《顯揚》第十八云:諸不相應皆
有二失,故是假有。一因過失;二體過失。
因過失:若生生故名之為生,是則無別果
生可得;若生所生名之為生,是則不應
名能生等。廣如彼說,今應難云。

破得中第三,正破有二:初破得;後非得。得
中又二:一、依教理齊徵,即七難是;二、縱有
別義徵,又得於法等是。初中又四:初引教齊
難;二、破救自在名成;三、由現在可假說
有;四、破彼救。「若無得者,未起之法應永不
生」者,現在必有善種等故。縱有別義徵中
有二:初定問;後別破。破中有二,如文可
知。初破能起中有三,如文。

成、不成中:種子成熟,謂有二乘及世道成、
不成,不說菩薩;菩薩見道前二障亦有成、
不成。應說二乘煩惱種有成、不成;所知一
向成。菩薩雙說,資糧位俱生成、不成,分別成、
不成。加行位一向不成;俱生通成、不成。入

見道已,修道成、不成;見道一向不成。修道第
七一向成,第六有成不成;煩惱障不斷一向
成,所知障種有成、不成。皆思准。

「異生性唯染二障種上立」者。問:智障不障
於二乘,即說名無覆。無性之人二障俱不
障三乘,所知障體何性攝,皆應非染?答:
可斷種輕,望不障以名無覆。無性二種俱
重,通障三乘聖道,並名為覆。若唯取分別
種名異生,即一界成三界,應名三界異
生。若取生現行種,即已離欲,應名諸界異
生。取與第八異生同地之性,其體即得
之。

同分,略以十門分別:一、釋名
二、現種所依三、等流、異熟
等四、三性所依五內外所依六、繫非繫依
七總別所依八、見所斷等所依。九、
學等所依。十、總別得捨。既通人、法,隨應捨
得,准小乘說,今以理立。有唯一得不捨,
謂佛報身;有唯一捨不得,謂入無餘心位;
有永定得、捨,謂無性有情死此生彼;有定
不得、捨,謂無為等。問:有為相以假立同
分,擇滅相似許假立耶?答:不然!有為體、
用相似,有同分;擇滅無體復無用故,不立
同分。真如是一,無相似故,不說同分。

四正斷者:一、律儀斷。謂已生惡法為令斷故
生欲策勵;二、斷斷。未生惡法令不生故;三、
修習斷。未生善法為令生故;四、防護斷。已

生善法為欲令住,生欲策勵。皆即精進策
發故,惠自能漸伏惑。從果為名,名為正斷。

命根,以五門分別:一、體;二、名;三、異熟、非異
熟等;四、有、無漏等;五、問答分別。有難:命根
若唯種子者,何故地獄八根現、種俱定成
熟?答:又七根有現、種,命根唯種。通論八
法,故言現、種,非命根有現行。又此八根定
必成熟,設有種、現,皆定成之,非說命根
亦有現也。又以所持六處為現,斯有何失?
此由業引功能差別,名命根。佛由願力令
種生現,連色、心等之分限,名命根。

問:厭心入無心,有細心;厭色入無色,有
細色;厭身入無身,有細身?答:若厭麁身,
亦有細身,如佛身。故麁、細總厭不得有
身,與心異故。問:厭心入無心,二定名無
心;厭初入第二,二禪名無心?答:厭心總
厭六,二定名無心,厭下非上心,上定非無
心。問:厭色八無色,雖有細色,名無色。
厭下入上定,上定名無心。答:業色上地
無,雖有細色,名無色。報心上地有,不得
名無心。問:心種防於心,定體非心色,色
種防於色,戒體非色、心?答:所防性是色,
能防亦色收。問:所厭既是心,能厭應心攝?
答:所防、所發俱是色,能防於色,亦名色。
所厭雖心無所發,能防於心、非心、色。問:
散色可然,定、道共戒無所發,云何可名色?
於此難中可勵思擇。答:厭心厭一切,能
厭非色、心;防色唯防惡,能防故稱色。問:
厭心厭一切,能厭唯心種;防色唯防惡,能

防應現行?答曰:通有。

第二卷

上坐部立二相,化地部立三相:一、剎那滅
蘊,一切色、心。二、一期蘊,謂壽命。此二辨相。
三、窮生死蘊,雖別有法,而非在相。正量
部立四相:色、法一期多時生滅;心、心所法、
燈焰、鈴聲剎那剎那生滅;動等時長;大地經
劫住。經部師若順薩婆多,故《俱舍》第四
說:彼意生用未來,三相用現在。然是假立,
非是本計。其經部師本所執相與大乘世
同。古一切有師:「生」在未來、現在一剎那三
相時別;初位名「住」,此能取果,有殊勝方
故;「異」、「滅」不能,其力弱故。住位以後令法衰
微,名為異位。異位已後令法後用無,名之
為滅。若正理師:「生」在未來,「住」、「異」、「滅」三同
一時用。生令法將有用。住能令法取當果
起。即住之時,異能令法後不及已前,弱於
前故。有為法爾勢力羸劣,不及前故。而或
有時法增長者,由餘緣至令生,如是非本
法性。本法性劣,必衰異故。其增長時,其異仍
體在性,令法劣故。滅即於住時起用,令
用至後念無。若經但說有二相者,一切
有師云:舉初、後相,以略中間,生轉令法有
用,有用之時在現在,未來生時法未有用
故。滅能令法將無用,後剎那中正無用故。
住雖有法,不及於生。異雖衰法,不及於
滅。是故略住、異,但說於生、滅。正理師云:
此顯二時起用,未來起生功能,令法入現
在。現在有滅時,令法入過去。住、異之用與

滅同時,時不異故,所以不說。生、滅乃是有
用、無用之始際,不說生及住、異為二用
等。

第三、破四相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別破
中有七:一、六轉無差難;二、能、所不異難。此
二皆有宗,比量相違,因不定過。謂初彼量云:
三有為相,異所相法,定別有體;說屬主言
故;如提婆達多之衣。後比量云:三身為相,
異所相法,定別有體;是能相故;如煙等相。
故皆有二過。

第一難,比量相違:汝名、句、文非實能詮;許
異聲故;如色、香等。

第二結歸聲詮。


三、外救云:聲上非即異聲之名等。量云:聲
上屈曲,定異所依實有;色蘊上屈曲故;如
長、短等。此有三過:一、闕無同喻,不分別彼
此長等故;二、若以大乘長等為喻,同喻中
無所立過,大乘長等非異所依實有體故;
三、若以自長等為喻,因中有彼法差別,相
違過。異所依實有中,異所依別處實有,
異所依同處實有等,為法差別。量云:聲
上屈曲,定不異所依別處實有;色蘊上屈
曲故;如長、短等,或文字等。處攝不別故,故
知名等,實為無用。

第四、外難云:內聲屈曲,
不能詮表;聲屈曲故;如絃管聲。論主為作
有法差別相違,內聲屈曲。能生名,不能生
名,是有法差別故。量云:汝內聲屈曲,不能
生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此就他宗難。

又誰說彼等,申自宗義,恐違比量。量云:絃
管屈曲等聲,能詮表;有因受大聲之屈曲

故;如自許內聲。

彼量云:大乘風鈴聲等
應有詮用;聲性故;如內語聲等。或內聲
等不能詮;聲攝故;如風鈴等。次云直以
理遂,如彼風鈴不生名等,我風等聲亦
不能詮。量云:汝風鈴等聲應生名;聲攝故;
如內語聲。

第五、諍語與聲,即異。

言「天愛」者,梵云「沒劫」,此名為「愚」。愚有三
名:一、提婆。此云「天」;二、暱縛,此云「光明」;
三、鉢剌闍鉢底。此云「生主」,鉢剌闍,生也;鉢底,
主也。舊云「世主」也。摩訶波闍波提,名「大生
主」是也,此即梵王。世間之勝莫過於天,
世間之劣莫過愚者。喚愚為天調之故也,
喚奴為郎君等。「光明」者照了義,愚人癡
闇調喚為光明,如名貧人為富財物,亦
如喚鈍人為聰明物。梵王世間皆計為父,
猶彼所生,但知端坐,雖能生一切,都無動
作。癡人喻彼,雖被驅使,百種皆作,都無
所知,無小別識。劣從勝號,名曰「生主」。此癡
夫可怜故,曰「天愛」也。餘義同常。

問:字是名、句依而不詮表,大乘離聲無體,
何者為字?此方但有一字名,其字難解;
彼方多分無一字名,如言「殺」字有三字合,
謂:沙、吒、多三合,方成一「殺」。「𠍜」字如云音
鄔,字無詮表故。故雖假立,亦有字轉名、
句、文身。文身異名身,文者彰義,彰彼二故;
又名顯,此為所依,顯彼義故;又名字無異
轉,如𧙃謂呼召,名因稱名;「句」者梵云「鉢陀」,如《疏》中
解,應云「跡」。一、名:謂名身等,皆依士釋。「身」是

二總,「名」是一別,別名之身,名為「名身」。二名積
集名為「身」,故多名之身亦復如是,以一名
非身故,非持業釋。然此三種不單言「名」,復
不言多名「身」,唯就名身等者,言中攝略、
廣故。單言名身,且以略言,多即廣故。二、
辨其差別:

論云:名詮自相等。五十二云:為
名、句所依應字,於一切所知、所詮事極
略相是字。若中是名;若廣是句;若唯依文
了達音韻,不能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
復能了達彼法自性;亦了音韻,不能了
達所簡擇法深廣差別;若依通句,一切能
了。《對法》亦同。《顯揚》十二云:有字非名,謂「一」
字;有名非句,謂「一」字名。句必有名,名必有
字,故成差別。若能顯名,顯何故名、句不
名顯?以非本故,謂辨句自體詮,由文
身顯,如飲食有味,由鹽方顯之。三界分
別,名有二種:一、言說:此中者是以聲為體,
唯二地繫,以即語聲故,發語之行,唯二地
故。此隨聲繫,二識上地無,無漏即言有,語
言初定有,何妨二定有。又論云:顯多由彼
起,非說彼相應。五識既爾,語言應然。無漏
上地言有語言,有漏者,依上地意發,亦無
過。如引五識尋言說,定自在所生聲無色,
三界起言,亦有何過?有漏語言必麁,云何上
地起而無尋、伺。四、有漏、無漏即明三性,
唯二性取境,名通三界。五、釋妨難:何故
四蘊亦名為「名」,能取境故,如名相似,體、相
非顯,以「名」顯故,名在此聚故,依名行境
故。〈五十六〉言:順趣種種所緣境義。同第一

解。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故,同第
四解,名為一名。問:何故二名已上方名為
「身」,一名非身?此中三種總名為身等也,
名及名身、多名身不出名身。又三中從二
名為身故。問:如多名身名「身」,論云但有
二種,何故名多?解云:身雖有二,名有其
多,多名之身名「多名身」,非多身之名。或
隔越名多,身亦有多故。何故不立頌等?如
《疏》中解:
總十四不相應。此雖說非得,諸論多說異
生性。今依共有,且說十四種,以十門分別。
一、有之所由;二、廢立;三、聚依處;四、現種依;五、
有無漏;六、三性;七、見斷等;八、五位;九、界繫
非;十、九地。然依《對法》有二十三,除不和合,
雖有等言,不別解釋。《瑜伽》第三、五十六、《顯
揚》第一、百法等,立二十四。《五蘊》及此論立十
四。《顯揚》云:復有所餘,如是種類差別應知。
各依一義以立,實可說多。一、說有所以;
由起屬主言論等故;如《顯揚論》十八說。
二、廢立,即前次文是。三辨聚法依處,依處
有三:(一)、心;(二)、心所;(三)、色。以有別依,有總
依,有一唯依心種,謂:命根。此攝正。三、唯依
色立,謂:名、句、文身。且依此土,非餘佛土。
四、依心、心所二法立,謂二無心定及果、異
生性;六依三法,謂:得、眾同分、四相。通依三
種立。〈六十五〉云:依名分位,立無想、滅盡定
等故,唯依心、心所。四、辨現、種依:五唯依
種,謂命根、二無心定及果、異生性;三唯依
現,謂名、句、文;六通種、現,謂得等。五、有

漏、無漏:一唯無漏,謂滅定;三唯有漏,謂無
想定及果、異生性;十通二種,謂得、同分、命
根、名、句、文、四相;佛等皆有故。六辨三性。
今四唯一性。二唯善。謂無想、滅定。二唯無
記。謂異生性、無想異熟唯無覆。四通二性。
謂名、句、文、命根。四因唯無覆無記。果唯是
善。六、通三性:謂得、同分、四相。七、辨見、斷
等三:一唯見斷,謂異生性;一唯不斷,謂滅
定;二通見、修斷,謂無想定及果。〈五十三〉說:
唯見所斷,不生故。〈五十七〉說:善法修所斷,
斷緣縛故。餘十種通見、修及不斷。八、五
位:謂見、修等。二唯資糧,謂無想定及果。十
住第六心方不退,即《優婆塞戒經》舍利弗六
萬劫修道尚退故,已前尚得起。《瑜伽論》言:
非聖所入。又十住第七名不退心,以後更
不可起。一唯二位,謂異生性,在初二;一唯
二位起,謂滅定,非初三,若迴心可爾;三唯
四位,除見道,謂名、句、文;七通五位,謂得、
同分、命根、四相,九界繫;二唯一界,謂無想
定及果;三通二界及非界,謂得、名句、文;
一通三界,謂異生性;一非三界,謂滅定;七
通三界及非繫,謂得、同分、命根及四相。命
根〈五十七〉說不通無漏,不說佛故。十、九
地:三唯一地,謂二無心定及果;三通二地,
謂名等三,或五地;八通九地,謂異生性及
餘七。

別以量破三無為中有二:初審定問;後隨
二難。難中有二:初難一;後多。難一中有
三:初、總牒一體遍一切處;次、別難之;後、出

彼因,執彼體一,理應爾故。別難之中分
三:三無為故。虛空中有四:一、體應成多;
二、應互相遍;三、應非容受;四、有應相雜。
有同處不相離色,為不定過,為如色處,處
無別故,虛空即色處;為如香等處,無別故,
空非色處。

許無因果故者:大乘之中,無為是離繫果。
十因中,觀待、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
因。得是觀待、攝受、同事、相違、不相違因,能
得增上果。今就他宗,又是同品,亦無過失,
定有性故。

「敘自宗無為」中有二:初總標經說,舉數明
之,後隨烈顯,後中有二解,二別故。初中有
二:初顯依識變;後顯說為常解。依法
性中有五:一、標依法性;二、顯法性體;三、
顯依義;四、結依假;五、釋眾名。廢立門,應
立一,謂真如,餘非實故;又可立二:順世
間立二,謂空、非擇;真如立一或應立三:
真為一,隨障斷為一,順世間為一。今順
世間立二,隨障斷立三,真立一。隨其所
應,開、合別說
無為。以五門分別:一、諸教增減:或說三、四、
六、八等。二、出體。三、三性分別:(一)善等三性,
若本唯善,即真如故;若相通三性,許三性識
變故。(二)所執等三性,第八卷說通三,此第
二說唯二性。四、諦攝:(一)安立、非安立諦;(二)
二諦,真、俗攝;(三)二、三諦;(四)四諦。五、釋難:於
中有五門:(一)一、多:隨心言多,約體但一;
(二)何因攝:十因、六因應思。六因中唯能作

因,餘皆有為;十因通五:一、觀待因;二、攝受
因,境界依處故;三、同事因,同為生等,一事業
故;四、不相違因,令聖道生故;五、相違因,與
礙法、生法染污相違,故說為滅,性離障等
也。五果攝攝何?擇者謂離繫,虛空、非擇攝
增上果。(三)凡聖得:虛空、非擇通聖、凡得;
想受滅、擇滅、真如定唯聖者得;不動二說。
(四)伏斷障得:想受滅通伏、斷、如常。何故擇
滅不伏得?已不害隨眠故。其不動兩解:
一、內道得,唯斷得;外道伏得,計為涅槃滅
心、心所故,內道不然。又解:內道亦伏得,
如想受伏得。此伏三禪已下,不得伏欲
界;已二性煩惱增強故;如不伏得。第三禪
已下障得想受滅,已變異受強故。以理
而論,既有伏三禪下惑得不動,即此人
伏四禪上得想受,斯有何失?二受強故,論
不許之。若爾,更應伏欲界障,得不動滅。既
許二性障令不得伏,得不動,三定下障伏,
不能得想受何失。五、問答:何故擇滅三界
唯立一,定障別開二?以變異、不變異相
顯於煩惱故。問:何故伏惑得非擇,亦伏
煩惱滅,亦得伏定障?何故不分二,唯分害
隨眠耶?答:定障通於事,觀斷,亦有伏得
者。煩惱要唯理觀除故,無伏得者。設有異
生得定伏煩惱,亦名定障,本求定故,而
未求理。聖得者隱而難知,故分別說,令易
趣入。凡得者是可斷,又凡得易而相顯,更何
須開。

法執中,問:第七影像攝相歸見,可
名有覆;攝影歸質,可名無覆;亦應攝相

歸見,名為分別;攝影歸質,得名異熟?
答:不離見故,性類可同;非是能緣,不名分
別;託質方起,可從無覆;非業果故,不從
異熟。問:「非是能緣,不從分別」,有覆應爾;
「非是業果,不從異熟」,無覆應然?答:性通
多法,二性可從見果義局,不從分別及
名異熟。

此二法執麁故易斷,入初地時乃至除滅。
初有四種:一、地位。初在初地斷,非餘地。二、
聖道。初彼中唯見,非修故。三、真相。初在真
見道,非相見道故。四、四道。初在無間道,非
解脫道故。此依一心見道,非斷麁重釋。
在此四初斷分別法執,若解脫道斷麁重,
三心見道等。隨義應說。迷淺必深,人執必
法;解淺非深,人空非法;悟深必淺,法空
有人;迷深亦淺,法、人俱起。然人必常一,有
法不帶人;人用必帶體,人執定有法。

「緣用必依實有體故」者,此據正理。外道、小乘
所執,體無,不得成緣,有所緣義。前卷設許
薩婆多等有極微故,縱成緣義,而無所緣。
就他比量,非自所許。今述正義,故不相違。

同聚心所自許相緣下,第八云:勿見分境,
不同質故。遮見分境,不同質過。非令知
能緣,必同是見分故。佛第八見分等與相應
法自證分等同一所緣,自之見分,故不相違。
問:心、心所法既自相應,諸自證分既不同
一所緣,所緣亦不相似,如何說為相應?證
自證分為問亦爾。自證是識體,何得不相
應。具時等、依等、事等、處等。此闕處等。各

緣自見,非他故。此義應思。

「我、法若無,依何假說」者:所似既無,說誰為能
似?能似假說無故。共法之似亦不成。不
得別解義依於體等假,世間、聖教二似俱
不成故。

破小乘真事中有三:初總非;次別顯;後結
依。別顯中有三: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
轉;次顯詮智有勝功能,亦非離此等是;後
總申假說,不依真事,然假智、詮,必依聲起
等是。由此但依下結假智所依。

依《佛地論》第六云:若共相境,二量所知。云何
二相依二量立?有義二量在散心位依二
相立,不說定位。若在定心緣一切相,皆
現量攝。有義定心唯緣自相,然由共相方
便所引,緣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說,
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說真
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說真如二空所
顯非是共相,如實義者。因明二相與此小
異,彼說法上所有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
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若分別
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
華名為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
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緣諸法
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為自相。真
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
有性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
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
不一、不異故。是故彼論說:諸法上所有實
義皆名自相,經義不爾,故不相違。

「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有二解:一云即以假
智、詮,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由假智、詮顯
於法故;如手指月等。不爾,如何說為自相
能證得也!二云假智、詮境不得自相,亦非
離此二外,更有別方便施設自相可為假
所依。顯此二既不得自相,離此亦無方便
可得自相,意顯自相除證智外,莫能得
者。

〈四十九〉立七地:一、種性地;二、勝解行地;三、淨
勝意息地;四、行正行地;五、決定地;六、決定
行地;七、到究竟地。四十七種姓、勝解行、極
喜、增上戒、增上心、三惠諦、覺分、緣起、無相
有功用、無相無功用、及以無礙解、最上菩薩
住、最極如來住。種姓地即種姓位;勝解行
地勝解行地位也;淨勝意樂地即極喜住;行
正行地即增上惑;增上心、三種增上惠有加
行、功用、無相住;決定地即無加行、無功用、無
相住,有三決定:一、種性定,二、發心定,三、不
虛行定。此地菩薩墮在第三決定中故;決定
行地即無礙解住;到究竟地即最上成滿菩
薩及如來住。合立,
其阿賴耶名在前四地,毘播迦名通六地半,
第七地中攝第十地菩薩故。阿陀那名貫通
七地,然依雜染位,多分異熟,通阿賴耶故。
又十三住初名通九,第三名通十三,異
熟名談十二,故名為多。依生死摽故,唯取
此。此二解依不共所緣,以三性境為所緣
者,不說二乘。二乘迴趣亦此所攝。《疏》之二
解通三乘解。以上簡自名,必其簡不名

心,所以與阿陀那名等故。意名不及第七,
故不取之。又簡他識。「多」者相續義,一切
時行,名之為多,多時行故。異熟者業果,五
果中異熟果。六識雖有異熟而非多,第七
雖多,非異熟故,唯此名。又「多」者廣義,即是
總義。異熟之義雖通六識,非總報主,不立
多名。第七非多非異熟,故名異熟,餘識不
名。

又思量者簡他識,如《疏》。又簡自,何故此
名意?有二義:一者依止名意;二者思量
名意。何故名思量,不名依止?依止之
名是共他故,今不共故;又依止名兼他顯
自,以能依止顯所依故;思量之名自行相
義,以行顯體,以緣多故,相續恒起;行相
緣遠名之為審,故以思量行相而顯自性,
不名依止。又現正思量名之為意。《對法》第
二無間覺義是意,即次第滅根。今此思量是
現正思量,簡無間故,言恒故,顯此思量恒
現在故。又簡自名,何故不名心識,而獨
名意?《百法》等說識有八種,有心地說八,並
名心故。以恒審思量之義,勝餘名故。若恒
集起,名心,不及第八;若了境,名識,不及
餘六。故以意各而標自稱,不說心、識。
由此簡他識有二義,此餘識非恒及非審
故,如《疏》解。第二此中心、識不及八、六,恒
自識思量之用勝心、識故。簡自名中亦
有二:一、不唯依止解意,非諸論中依止之
義,行之其名;二、顯常、現在,非無間覺。

又了境者:一、唯見分行相而現自體;二、簡

他識,有四義:(一)易共知故。嬰姟之屬皆知
有故。(二)共許有故。三乘通許。(三)行相麁故。
(四)所緣麁故。唯六名了境,餘不得名。又
自可名為心、意,何故但名識,不名心、意
等?以了境之行相麁故,易知,顯其自性。
心、意不爾。眼識等名心義難知故。有心地
說八並名心;《對法》等說無間覺意,故簡自
名。又簡不名異熟名等顯:異熟等名相難
知故,多非分故,自餘別義如《對法抄》及別
章說。

體相沈隱名之為因,故唯在種。體用顯現
立為果,名為見故,不在種。不爾應通因
果。
能變中有二四句:初應總因果為句;次等
流、異熟各別因果為句;次以二相對為句;
後轉變、變現為句。合五四句,思之。有唯轉
變名「變」,非變現名「變」,謂一切種子;有唯變
現名「變」,非轉變名「變」,謂因第八及六識中業
果現行,並佛功德一切諸心、心所;有俱句者,
謂因七識;俱非者,謂異熟相分,但是所變故,
一切因位有力相分為能熏故;亦轉變名「變」,
非變現名「變」,第一句攝。其因中六識業
果相分及一切第八,佛果諸心、心所相分,
並為第四句。又有因變非果變,謂成佛已
去,一切有為無漏種,佛更無現熏生故;有
果變非因變,謂第八、六識中業果,並佛一切
現心、心所;俱句者,謂因七識能熏現行及能
生種;俱非者,謂佛果上一切相分。唯以等
流為因,果能變作四句:惑唯等流因,非果

變,大悲菩薩之果,無漏法爾種;有唯等流果,
非因變,謂佛果現八識;有俱句,即因第七及
六識無漏,並威儀、工巧變化因種;有俱非句,
即佛果相分。以異熟為因,果能變作四
句中,唯有三句,無第三句故。有漏善、惡種
子為初句;第八及六識業果現、種為第二
句;無第三句;俱非者如理思。
諸科文頌皆應別敘。
第七及六識非善、惡並業果心等,是於八
識各為五句。後別應思。

真異熟具三義:一、
業果;二、不斷;三、遍三界。第七具後二義,非
初;第六報心具初、後義,非中;非報心具後
一義,非初二;五識報心具初,非後二;非報
心三義俱無,故唯第八獨得其名。

十因中第八現行望諸法能為幾因:一、觀
待;二、攝受。作用、依處相攝受故;三、同事;四、
不相違。非言說故,非潤、未潤生後果故,
非引發、定異,不親引他生,非定分別生,故
不相違。思可知。種識望諸法能為幾因?
可為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
事、不相違合八因,唯無隨說、相違二種。

准此中云:三相俱唯現行,現可見故,執持
勝故,從勝為相。第八三相,《攝論》第二卷:
以種為因相,諸法因緣故;現行為果相,二
種所生故。現、種俱為自相;現、種俱為自體
故。又說「唯現行」,所藏處名所藏故;論本之
文本意如此;又說自相、因相通釋第八現
行及一切種子能藏、所藏故。自相體通,一切
種相應更分別故;因相亦通,其果相唯第

八現、種,除餘種子,非異熟故。第四說:三
相俱取現行及一切種,與轉識互為因果
故。《攝論》云:「言熏習所生諸法,此從彼,異熟
與轉識更互為緣」,因故,果相亦通也。又「諸
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等,在因具三相,
佛果唯自相、因相,無果相,非熏,非異熟故。
若准《攝論》頌,不唯異熟名果相,但從他生
名果相。佛果現行可名果相,自種生故。前
解為勝,望他為因果故。
問:三藏闕一不名阿賴耶;三持闕一不名
執持?答:本以執藏解藏,闕此便失其名;
本各以執持名持,闕一猶名執持。又三境
有差別,闕一境尚名能持;藏者所藏之用,
闕一不名賴耶。問:第七闕三中一之義,
應不名末那?答:言末那然通有染義,
差別義,無尚名末那,有思量故。

謂本識中親生自果。今簡數論。數論「大」等
藏最勝中。

若由本識種子性故,相從無記,亦應相從
一界所繫。繫據縛義,見、相別繫。無記是
性,性類復同,不可難以同一性故,相應非
色。

《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云:問:幾有異熟?

答:
一謂憂,十少分——謂信等五、四受、意。通無漏
故。

問:幾無異熟?答:十一,謂七色、命、三然漏;
十少分——謂四受、意,通無記故,信等五,通無
漏故。

問:幾有異熟助伴?

答:最後三能助有
可愛異熟法,令轉明盛,能感決定人天異熟。

問:幾是異熟?

答:一命根,九少分——七色、意、捨。

問:幾有種子異熟?

答:一切皆有。

問:幾非異熟?

答:十二,謂信等五、三無漏、四受。九少分,謂
前九,通長養、善性等故。

問:幾是異熟生?

答:
亦一切種子所攝,異熟所生故。

此中雖有
七問,總三門分別。初三為一門,次二為一
門,後二為一門。第二門中第二問,第三門中
第二問。當唯識種子中無記性難,或為二
門:初三為一門,後四為一門。

「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
緣故」者,若現行業望自業種令增名因,即
業種亦令果種增故,應名因緣。此義可然,
然非正好。初熏習位已令果種增,非已後
故,非業種令果種增,但應如《疏》解。此中
護法現行望本有種,無因緣義,但增長故,
如何可說種子、現行互為因緣。護法既
存新、舊望新熏者,正是因緣,望本有種
為增上緣,不辨體故。

論「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者,此有多過:宗有比
量相違,亦有決定相違,亦有自不定。比量
相違云:種子應非定假;與法不一、異,亦如
說真如;為如瓶等,與法不一、異故,種子是
假;為如真如,與法不一、異故,種實有耶!
故為不定。

種子以諸門分別,如《別抄》。下是唯新熏中
第二釋難。釋前初四通證文,第四解違中
解後三別證文。

破新熏中大文有五,如《疏》。第一、破本宗義
中有三:一、初道無因難;二、相違互起難;三、
凡聖轉易難。

破分別論者中有三:初敘宗;次別破;後自
釋。別破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難,後起心非
淨難。起心非淨難中有八:一、相轉體常難;
二、二性應同難;三、惡與善俱難;四、不俱非
善難;五、例惡非因難;六、治障性同難;七、凡
夫起聖難;八、現種應同難。大眾部等無種
子;破分別論者而言成種者,別破大乘
異師;又經部別有種子;薩婆多因義種子義,
未來有無漏因故;大眾類此亦然。凡夫身
中有可當生無漏之因義名為種子,不
同經部等。又不相應隨眠亦名種子等。

第四會違中有四:一、「諸聖教中雖說內種」
下,會「前內種定有熏習及三熏習」等文。二、
「其聞熏習」下,會前《攝論》說「聞熏習、聞淨法界」
等流文。三、「聞熏習中有漏性者」等,會前《攝論》
「是世出世心種子性」文。四、「依障建立種性
別者」下,會前《瑜伽》「有情本來種性差別」等文。
或分為五,若作四段,總會前新熏家所
引之文。今為五科,亦兼傍會前《對法》之文。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下,會《對法》云:「決擇善根
能得建立為無漏性,修道所斷」等文。「此正因
緣微隱難了」下,方會《攝論》「是出世心種子性」
處,義兼傍會,於理為勝。前新熏中《多界經》
者即此家義新熏之證,故不須會。會《瑜
伽》中有二:初會;後難。會中有三:初標;次
釋;後經。難中亦三:初立理;次破救;後申
二難。

《瑜伽》第五建立因有七相:第一、無常法是
因,無有常法能為法因,謂為生因、得因、成

立因、成辨因、作用因。即當六義中第一剎那
滅。第二、又雖無常法為無常法因,然與他
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
那。即當六義中第二果俱有、第三恒隨轉。其
與他性為因者,即種望於現行,名為他性。
緣、不緣,礙、不礙,隱、顯等種種異故,名為他
性,即果俱有,其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
那。種子相生名為自性,前後生也,即恒隨
轉。故《唯識》云:「此顯種子自類相生」。《攝論》、《唯
識》以果世別開之為二,《瑜伽》據一念因能
生二果因,無別故,合之為一,亦不相違。若
諸種子生果,應取所熏中說。「同身非相離」
者,即為亡人七齊追福,何有他他而得自
身受勝果等。又異趣身如何受果。有解前趣
有善、惡相,令受罪者能發善心。又經云:地
獄等上有白、黑幡,表善、惡相,令彼罪人發
善心故。若爾,鬼畜、人天無白、黑幡,應不受
果。有解但是化後俗語,何必得果,我殺
還我上走避亦難故。又解由作願者勝願
資故,令受罪者七分得一。又由亡者曾有
處分作善、惡事,現在為作果,遂本心故,有
果報同趣可受,異趣成難。又無受盡相
依名言種生自同類。有受盡相謂善、惡業
得名言種,感異性故。次萎歇時非善、惡種
生自善、惡而有萎歇。第三、又雖與他性
及後自性為因,然已生未滅方能為因,非
未生已滅。即當六義中果俱有及恒隨轉二。
《唯識》云:「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可
有因用,未生已滅,無自體故。」正顯為因之

世非正種子之義。現行之因得諸果等皆
亦爾。故《攝論》、《唯識》以通諸法不唯種子故,
果俱中因言敘出。《瑜伽》前既合二為一,故
別門說為因之世,故不相違。現在、去、來非
種子也。第四、又雖已生未滅方能為因,然
得餘因,非不得。即六義中第五待眾緣。第
五、又雖得餘緣,然成變異方能為因,非
未變異。即六義之中無別相門,即待眾緣
攝。夫待緣有二:一顯一因體不能生果,故
待眾緣;二顯待緣已,方始變異。《瑜伽》據體
即有別,開一為二。《攝論》、《唯識》以待緣義等,
合二為一,亦不相違。變異是轉易義故。
第六、又雖成變異,必與功能相應方能為
因,非失功能。即當六義中第四性決定。第
七、又雖與功能相應,然必相稱,相順,方能
為因,非不相稱,相順。即當六義中引自果。
總而言之,合六義中第二果俱、第三恒隨
轉。《瑜伽》第二、第三義門對說,開六義中第五
待眾緣為《瑜伽》第四、第五,自餘一切六、七
無差別。勘《瑜伽》第五抄。

「生、引因」中《瑜伽》等云:未潤種子名牽引因,已
潤種子名生起因,三性、十因悉皆如是。果
雖合為一,不論遠、近、正、殘、生、引,其能生種
通業及因緣,未潤去果遠,名引因,已潤去
果近,名生因。正合能引、所引,說為引因,能
生為生因義。三性、十因即為三義。生、引二
因並無性二,合有五解。既有正、殘為生、
引,亦有內、外果為生、引。

「三法展轉因果同時」中難云:舊種生新現

為因、果種生,新種現熏成為因、果現起,若
更新種無生力,唯從現所生,亦應新現力
猶微,如何起新種?答:新、現緣皆具,新種故
從生;新種未逢緣,故不能生現。問:現行
新所起即言緣已具,新種亦新生,何不緣
稱具?答:新現能熏,四義具故,說現逢緣;新
種未逢加行引故,不緣稱具,要由前加行
勢力牽引故,種子方生現。問:能熏四義具,
即說現生種。種子六義成,應說能生現。
答:逢、不逢緣二有別故。如前已解。

〈六十六〉說:五相名執受,初三:一、唯色,名有
執受。此遮心、心所等,非執受故。二、於色
中所有肉根,根所依屬,說名執受。此遮外
不屬根色,非執受故。三、心、心所任持不捨,
說名執受。當知此遮過、未及現在,世依屬
根,髮、爪等,及遮死後所有內身。非執受
故。執受有三義:一、生覺受義。即《對法》文;
二、能生覺聚類,即〈五十六〉文是;三、親領為境,
安危同義。即此文及〈五十一〉等文是。

第二、三變俱解體、行,唯初能變釋行非體。
此有二解:一云具論者質故,不具論者影
故。二云初變有三相,後二皆無,自相即自體
故。初變但解行,不可重彰其自體故。後二
不然,行、體雙釋。此解稍能。

「達無離識所緣境」中稱行相相似,雖第三卷
有二和會,然無分別智緣真如。所緣不相
似,應言同一。此《唯識》文不盡理。若就《瑜
伽》言同一,即無本質心,唯相似故,不可同
一。應會二文,以為正理,偏取可皆非,非

正中釋。應如理思。或二文說:《瑜伽》約相
似同一,此論約境一名相似,同一境轉故,
亦不相違。釋「所緣相似」與《瑜伽》「同一所
緣」有五釋:一、就彼文;二、就此文;三、彼約本
質,此依影像;四、彼此約皆同;五、彼依無為
有本質緣,此依有為無本質緣。

「心分既同,應皆證故。」此量不定。中第四心分
應有能證,第三即是,何故無也。

立四分量
云:心、心所法一剎那中定能自顯;能顯他
故;如燈日等。此因有法差別相違,喻有所
立不成,以燈無緣慮,心有緣慮故。

論:如眾燈明各遍,似一相,各各別。《對法》第二:
眼識於二根,如二燈共發一光。此如何通?
此以隨說小乘法為喻,彼據大乘體義
為喻,亦不相違。如因俱聲共別造故。若
爾,如多燈共處,其影便殊,云何共造。今正
釋者,如一盞中有多燈炷,及因俱聲,大種
隣近共造一色,兩盞別炷不共造色,故影
有別。

第二師變外處中有三:一、破他;二、申自;三、
釋妨。破他中有三:一、聖應變穢難;二、凡應
變淨難;三、無因變下難。

第三師中亦三:一、破他;二、申自義;三、釋妨。
此說一切共受用等是。破中有三:一、器壞
無因難;二、已厭無用難;三、有身無益難。

其上天眼、耳見、聞下色、聲,不託本質,如第
七卷解。第八得自相,見、相異界攝。五識得
自相,應許別界收。不許別界者,云何名
得自相?

第七卷解不許。今解云:「許異界」,無失。先解
得處自相義,今解得事自相。
勝定果色大種造不?如《對法》第一末疏雖
有五文說造不同,說先變為大種,後造色
生,並同繫等文者。有義此說依欲、色二界
地定果色,以有所依身故;無色界定果色
從本質大種造,定中無大種,無所依身
故。

「定等有界、地、自、他不定」者,此有五:一、定力;
二、通力;三、善法力;四、借識力;五、大願力。由
行大願,引他地色現在前。然第八識唯有
初二,後亦通餘,因便顯之,亦無過失。如
第八識無漏意引定果色,令欲界第八變,
不妨欲界有定果色種,無能引變。如第
八緣境中色、聲、觸中假色緣不?緣者法處,
假色何故不緣。任運心及八俱心所有此妨。
見隨本定種子生,名因緣變。此為正
義。

勝定果色略以七門分別:一、凡、聖起。如《對
法》抄:色界通果,可通凡、聖。如〈三十三文〉:若
無色界毘鉢舍那菩薩緣三界及無漏,亦有
定色淚下如雨及宮殿香故。必要是聲聞能
變,非是地前故。皆通凡、聖,皆能起之。有用、
無用即成差別,如〈三十三〉說。第二、依地
者。此有二門:(一)能變依;(二)所變依。能變之
中通唯四定,如《唯識疏》。定力通無色,色界
六地、無色四地可然;餘七方便作用狹劣;
欣厭上下無勝力能故,不能變。或方便初
未至亦無相故。有義非想行相微細、闇昧故,

不能;初近分地亦無廣通故,亦不能。此上
隨依,通有漏、無漏。所變依者:變色、無色
界及與無漏,決定皆得,隨能變故。於欲界
中如身在下界,意引定果色。與上界色類
相似及無漏者,欲界五識未必能觀,名無
見無對。下界第八所緣可爾,如眼、耳通扶
根塵等。此類甚多。若有四禪小作欲界化,
能引麁色似欲界者,為令欲界眾生受用,
即令五識第八所緣皆欲界繫,隨意樂力
起色果故,亦復無遮。〈三十三〉云:聖神通變
能令受用成辨所作故。三、有漏、無漏。凡
夫所變唯有漏,不能令用,唯令他見,如〈三
十三〉說。聖者所變通有漏、無漏,因五、第八
見,皆唯有漏,相勢同故。唯無記性,在果唯
無漏善,自、他俱然。第六意變自、他,俱通有漏、
無漏,通善、無記,利戲別故。然無色界及中
間唯是善性,無通果,唯定境,無記定不能
故。四靜慮果即通無記,此在七地以前,二
乘、異生,非八地等。四、具境多少。不變根
等在中,如《對法抄》等。五、大種造性,如《對
法抄》。六、定通別,如《唯識疏》。七、界處所攝
者:因中意識第八所變之色,五識不得,定
屬法處。以境對根,及果對因,皆定爾故。能
緣之根俱是意處、意界、意識界故;以果屬
因,定法處所攝故;不以影從質五塵等攝,
五不見故;亦得從質為名,名色、聲、香、味、
觸等故。然有不依質而變故,不以影,從
質攝。若令五識得受用者,即通五外處及
法處攝。法處攝如前說。五境攝者,以境對

根,離因從果故。若五識外境,以果從因,
名勝定果,亦法處攝。意、八俱境相從亦爾。
在佛果上五識、意識、第七、八所變實色者,
從五識故,皆名五塵。不爾,佛果十八界云
何名無漏,《佛地》、《唯識》廣成立故,如散心五、
八意所變五塵皆五塵故。佛果意識中第七、
八所變假色,如八勝處等,可唯法處。若五
識等亦五外境收。今唯於法處說勝定果
者,由在因中根本色故,多五不緣,自體微
細,名無見對。若神通等所發許五見者。《顯
揚》第一:勝定果法處色所依成就者,亦令
他見,即非無見無對。非如散色,名無見對,
從本為名,非實無也。〈三十三〉云:凡夫神通
定猶令他見故,即依此義。有說佛果無十
五界,若不爾者,勝定果色應不唯法處。護
法等解約因位中安立諦,但說有處、界故,
唯法處說勝定果。不爾,云何經言十八界種
通有、無漏,獲常色等。故前解善。

「因緣故變」等中,《疏》有四釋:一、因緣者,任運義;
分別者,強思義。難陀師觸等五法亦能受熏,
持諸種子,變皆有用。即違《成業》多種生芽。
下第三卷自當廣釋非也。第二、因緣者,諸
法實因緣;分別者,餘七識。非實種子故,唯
取第八所變是因緣變者,此言因緣是何
義?若論異熟,應通五數,何故不爾?若五識
所變不是實法,云何名「得自相」?若言得處
自相,非事自相,即青、黃等及定四大等,非
五識得。甚大靈異火燒身時,應不覺痛等。
又「本識得實非五識」者,即應五塵法處所

攝,非五境攝。「許五識得自相」者,以總從別,
五塵所收。既不許緣自相,如何以假從實,
五塵所攝。如勝定果色本唯意變,設雖五
識得,以末從本,名「勝定果」,法處所收。離
本說末,以境對根,可五塵攝。青、黃等色
五本不得,唯意所緣,應法處收。何因以實
從假,五塵所收。第三、解云:「因緣」者異熟心,
「因」謂名言種子,「緣」謂善、惡業緣,若隨此生,變
必有用。本識觸等為例應爾。若不自在故
非者,五識非一切時,是業果故,俱意亦然。
如何變必有用?又獨頭之意是業果心,因緣
變故,亦應有用。由此故知第四說善。「因緣」
者法體實從真種子生。從真種子生者,所
變有用。餘名分別:
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情本,性
種等隨應。性境全及,帶質一分,是因緣變。
獨影及帶質一分,是分別變。然帶質境可通
因緣、分別二門,從種及見二門攝故。若所
緣心無心用者,見分為境,自證分緣,云何
有用?答:自體義分,非相分故。

「變無為等,便無實用等」者:等取不相應法,無
為無實,所等不相應無用。合而為文,非無
為無用也。有解真如未證實,假無為無
用,二俱不緣。合而為文,故言無實用。又
解真如雖無實作用,今言用者,力用,即是
真如離繫之力。今言本識變為真如,不如
本體,無實離繫之力,名無實用。非無作
用名為無用也。此解為正。又設影像心中
亦無實用,所以不變。

說第八識緣三種境,不言法處境者:依
非定通力,法爾所緣故;設變法處不異內
身及外器二故;即二攝盡。

卷 2

第三卷

〈五十一〉云乃至未斷,斷則終無餘斷,非離
縛斷。

解「觸」中有三:一、略標;二、廣辨;三、破斥。廣
辨中有二:初廣前。《瑜伽論》說與受、想、思
等者,下會違。廣前中有二:初廣體;後廣
業。既似順起心下是。廣體中有二:初廣
三和分別變異;後廣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和
合一切,以下是。初中又二:初散釋三和、分
別、變異;後會《集論》根變異力等是。初中復
三:一、釋三和;二、釋變異;三、釋分別。由三
和、變異俱非己能,故前別說,後方釋分別。

此中由想起言說,何因不說為語言因
者,故果例現想疎故。

「思令心」者取正因
等,何因說信等則自性善?

此中三和合
皆有生心所功能,說名「變異」。無為無變異,
如何有生心所功能?今解:此據有為緣三
變異,若無為緣心二變異,無為無變異功能
故。又解:依無為有隱、有顯分位變異,不
同有為體有變異故。無為有位異故,說名

功能,體無功能也。如第七識以第八為
根,復為境依,說觸為二和。

釋業中初釋總文,「《起盡經》說」下引經證成。

會違中有二:初會《瑜伽》,後會《集論》。

解相應中,而時、依同,所緣、事等。若約本
質,或無本質,法一切名等,同緣一境故,
與事等不同。若影像相相似名等,何事一
種,無分別智緣如,無影不可相似,不同一,
故知有本質者,影像名相似,本質名同一。
若無本質者,有為緣相,似名同一;無為緣
境一名同一,此據實緣,故不相違。

蔽心者有二:一、法性心;二、依他心。

心所例中:第一師不例異熟等者,應思。一
一不例所以,以義不同故,何故觸、作意、
思三皆言於心等,受、想不爾。勝義不善,
謂生死流轉,何故與無漏為依,而言善、
染違,應不與二俱作依。

心所例中第三師云:以六義例。今觀第四
師難意,不例了別及與受俱,則例六門,
雖有難言觸與觸俱,許五法俱為例同
故。三釋皆以後阿羅漢所不捨藏,唯心王
捨藏,為非心所捨藏,名非心所捨藏,名
所以。前例如是,不爾何故中路例也?此
則依初二解為正,並第四釋。

難中有十:
一、總非;二、却詰;三、難令不受熏;四、縱難受
熏;五、他救;六、復詰;七、彼釋;八、正難;九、轉問;
十申宗。

第四、縱難受熏中有五:一、一成
六體過;二、多因一果過;三、五種無用過;四、
勢等非次過;五、頓生六果過。

「又彼所說」轉

問也。

由此等,申宗也。

三喻恒轉中:一、沈浮兩趣間喻;二、逢緣波
浪起喻;三、飄流內外物喻。非佛何能止。

有四薩婆多。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第
三依作用,立世最為善,如《俱舍》第二十卷。

破上座師等因果等義中有二:一、敘宗;二、
正破。敘宗中有三:一、總標;二、別顯;三、總
結。如是因果等下是。

別顯中有三:一、舉
極速以明時;二、舉一體而成二;三、舉二
體而彰俱有。

正破中有七:初、總非而起
徵;二、顯相違而破世;三、定有無而興問;
四、縱滅有而返詰;五、序相違而體一;六、逐
一異而理乖;七、總結申難意。

《般若》毀菩薩不令入滅定,《瑜伽》說四人不
成賴耶,不退亦入,豈不相違。順此三說中,
八地不入,第一師以此為證,故不許取直
往八地,佛所訶故。故迂會者,名「不退」也。

第二明直往者,名「不退」。即有二義:一云《瑜
伽》為正,佛訶耽翫,無勝利故,非彼不入。
又解經正。《瑜伽》依不退者成熟而說,初已
曾入,後訶故不入。由自在故亦說不退入
定,其實不入。
勘菩薩地少大廣行等名。《解深密》第三當《瑜
伽》第七十八云:「觀自在菩薩白佛言:『世尊!是
諸菩薩於諸地中所生煩惱,當知何相,何
失,何德?』『善男子!無染污相,何以故?是諸菩薩
於初地中實於一切諸法法界已善通達,
由此因緣菩薩要知方起煩惱,非為不知,
是故說名無染污相。於自身中不能生苦

故,無過失。菩薩生起如是煩惱,於有情界
能斷苦因,是故彼有無量功德。』『甚奇!世尊!
無上菩提乃有如是大功德利,令諸菩薩
生起煩惱,尚勝一切有情聲聞、獨覺善根,
何況其餘無量功德』」。

何故心通諸位,則言
隨義應說;異熟亦通諸位,不言隨義?已
別說捨,何須更說。

依無相論同性經:無垢識是自性識心,則真
如理,故知無垢通二種也。

然本識有十八名。頌曰:

無沒、本、宅、藏、
顯、現、轉、心、依,

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
涅槃證得。《無性》、《攝論》云:「無始時來」者顯此
識性初際無故;「界」者因也,則種子識。是誰因
種?謂一切法。「等所依」者,能任持故,非因性
故,能任持義是所依義,非因性義。所依、能
依性各異故,若不爾者,界聲已了,何假餘
言。此二句意「無始時來」者顯此識性無初
際通句也;「一切法之界」謂與有漏法為因
緣,與無漏法等為所依;由一切法界故有
諸趣,由等為所依故;「有涅槃證得」與唯識
第二復次少分相似,然稍差別,如文可知。

「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中有三解:一云此
中但舉能藏,名「阿賴耶」,非是藏義,具以對
勝性,明能藏故。二云此中三藏一切皆具,
舉能攝藏,顯所藏性,雜染種子互為緣故,
由此持能內執為我,則執藏義故具三藏。
此上二解論長行中有此文說。第三義云

據實賴耶但以執藏,今據能藏,有大自在
似常一故,別似於我,顯為我愛之所執
藏義,意正以所執藏故名「阿賴耶」。若以能
藏解阿賴耶,佛果應名。若以能藏、所藏義
解,二乘無學、八地以去應得此名。故唯執
藏名「阿賴耶」,闕則非也。今舉能藏彰雜染
藏,佛唯一能藏,二乘無學、八地以去有二
能、所藏,以外有三藏,故以執藏名「阿賴
耶」。
論勝者我開示中,論文唯據究竟證果而說,
故立正名。正名亦通地前等故;不定性者
理在其中;地上、地前隨應攝故。決定二乘
生無色界信有第八得入滅定,明亦為
說,然非正故,究竟不能得大果故。此中簡
之。

「我於凡愚不開演」者,無性解云:「懷我見者,
不為開示,恐彼分別計執為我。何容彼
類分別計執,窮生死際行相一類無改轉
故」。為顯二乘定性凡夫俱生之見未除,不
得為說,恐增分別見故,非得聖者不為
說也。今難:若以凡夫有俱生見不為說,
二乘已斷者亦應為說。若為不愚法者說,
凡夫定性亦有不愚,何故不說?故知不為
凡夫正說。無性雖言懷我見者不為開示,
非盡理言。又此論言障生聖道、凡決定性
可爾,與無性同,非聖者身更障聖道故。
又雖二乘聖者不為說,多分不愚法故,非
同異生,此意不為正說,非不兼說。

「成大乘是佛語」中,論有十量:前四對中更

加「樂大乘」、「許」字,簡隨一不成,以至教攝為
宗,故成四因。七因證中先不記中又有三
量:一云若大乘是住自法內為廣,壞正法
說佛應先記;無功用智佛恒有故;如滅法
事。又恒正勤守正法故,又知未來智無
著礙故。又有一量云:有法如前法云佛
應先分別記別;後時壞正法者所等起
故;如正法滅事,並驢披師子皮教,有七比
量。《顯揚》第二十以十因說大乘言教是佛
所說:一、先不起,即此初因;二、今不可知,
則此第二;三、多有所作;四、極重障故,此中
所無;五、非尋伺境故,則此第三因;六、證大
覺故,則第五因中若有大乘因也;七、無第三
乘過失故;八、此若無有,應無一切智故,即
此第五中無有大乘因也;九、有對治故,即
此第六因;十、不應如言取意故,即此第七
因也。此七因中。一一更應思作比量。

上座部師立九心輪:一、有分;二、能引發;三、
見;四、等尋求;五、等貫徹;六、安立;七、勢用;八、
返緣;九、有分。然實但有八心,以周匝而言
總說有九,故成九心輪。且如初受生時未
能分別心,但任運緣於境轉,名「有分心」;
若有境至心欲緣時便生警覺,名「能引發」;
其心既於此境上轉「見」照矚彼;既見
彼已,便「等尋求」察其善、惡;既察彼已,遂
「等貫徹」識其善惡;而「安立心」起語分別說其
善惡;隨其善惡便有動作「勢用」心生;
動作既興,將欲休廢,遂復「返緣」前所作事;
既返緣已,遂歸「有分」任運緣境。名為「九心」,

方成輪義。其中見心通於六識,餘唯意識;
有分心通死、生;返緣心唯得死;若離欲
者死,唯有分心;既無我愛,無所返緣,不生
顧戀,未離欲者以返緣心而死,有變愛故;
若有境至,則心可生;若無異境,恒作有分
任運相續;然見與尋求前後不定。無性《攝
論》第二卷云:五識於法無所了知,先說見
心也。復言:見唯照矚,却結前心。

五欲非著處者,生上二界亦起我識。

第一證中集起心者,又解所集種、處起生
法,因故名為心,
破色不相應及心所中,亦應有非染淨種
所集起心。略無之也。

許類是假,不能持內法實種:前第一卷
如堤塘等,假遮實水,此何不爾,暫息滅
遮假定可爾,畢竟永持於理未可。若爾,佛
身、別解脫戒等亦畢竟遮,何義不同。遮是
息義,可假遮實;持是任義,故假不持。

破清辨似比量:宗有一分,所別不成。如論
中道勝義,亦有一分違宗之失,不成,如疏中
解。同喻如幻者,依俗諦如幻有二徵:如幻
實事,非緣生,故能立不成;如幻似事,此宗
非空,所立不成。依勝義諦,彼此二宗一切法
皆不可言,非空,非不空,非緣生,非不緣生,
何得以空華等為喻。同喻亦有俱不成失,
名似比量。

第二證中身器離心非有,則八證中第五業
果證。

「趣、生」中言五趣者:《佛地論》說:以阿素洛

多諂詐故,說為非天。有諸經中開為六趣,
實則天趣,故五趣也。餘經亦說通鬼趣攝,
隨順理故。或《佛地論》約多分義,實通二趣,
如《法華》第一抄。

「起無雜」者界地可爾,如欲界五趣四生。何
者:煩惱、業、果定屬此趣生。而言「起雜」,如轉
重令輕,亦有惡趣果人六天中受,人天亦
起分別煩惱等。亦有惡趣受別報善業果,
如天人中龍、象、馬等,福德鬼等,皆無定屬。
今言起餘,可名雜亂。今解不然。彼無定
屬,唯第八識趣生一定不可轉受,轉受唯
是別報等故,故餘名雜,不知何趣何生類
故。故若起之,便名為雜,第八不爾,故名「無
雜」。

「生得善及意識業果起無雜」者,如生得善,
雖此欲界亦有定屬;趣生名無雜,不爾,唯
意業果無雜,此相從名,非實無雜。此解為
正,通五趣得果故。意異熟者,此師不許
諸趣轉受,唯本處歟,或多分故,亦有實異
熟依異熟轉受故。「意中業果」是護法文,「生
得善」者餘師義,合之一處,然非准的。

實准異熟及彼心所名「正趣生」者:問:趣生
之體為一為多?若是一者,依六別實心及
心所以立總一;如瓶、盆等趣生應假;若許
假者,違上文故。若實一者,云何依多實法
而立體一實耶?若是多者,應如一人六箇
人趣,六生所攝,故為大過。此義應思。趣
生是假,經部師難:依六根立命根,命根
應是趣生,總一假故,要依實法方可建

立故。不違上,所依實故。後解為正。或唯
心王是趣生體;心所相從,實非趣生。故唯是
一。或同在一聚,俱言無失,是實非假,應
勘《瑜伽》假實。「正實趣生」者,「正」者本識義,
「趣生」本故,餘別報五蘊依此相從名「趣生」,
不爾應雜亂,一趣起他趣故,此中唯取正
感後業所招識等為趣生體。

必住散心,非無心及定者,大小共同。《摩訶摩
耶經》:佛入滅定,方入涅槃,與八十《瑜伽》同。
此中文或分六:一、破經部。如睡無夢,轉識
無故,餘部不爾。次破薩婆多等。三、顯真異
熟。餘三文自顯。

「受生、命終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緣有必可知」
者:薩婆多等說有意識行相可知,故今難
之云:如可知者,應如餘位分明可知。既不
分別,明非意識。

名色互為緣,如《心經贊》:
「頞部曇」:此云皰,漸稠如皰。「閉尸」:云凝結,
彼呼熟血,亦言「閉尸」。「健南」:此云厚,漸凝
厚也。同《五王經》。「鉢羅奢佉」:云具根,即五
七日也。

第四卷

四食證末,云說為有情依食住者,皆依示
現。《中觀論.破如來品》云:如來者亦名眾生。又
《智度論》第三十卷云:於二足、四足等眾生等
最為尊勝等,說為有情皆是示現;又言於
眾生中尊,佛身何必則是眾生。入城乞食
等皆名依食住,亦示現也。《對法》第五云:一、

不淨依止住食,謂欲界異生由具縛故;二、
淨不淨依止住食,謂有學及色、無色界異生
有餘縛故;三、清淨依止住食,謂阿羅漢等,
解脫一切縛故;四、示現依止住食,謂諸佛
及已證得大威德菩薩由唯示現食力住
故。《攝論》第十亦同,唯示現食但說唯佛,世尊
實不受食,亦不假食,彼約四食作論,故不
說菩薩。異熟識食彼非示現,故《對法》據三
食作論,恒無漏俱,實無三食,故稱示現,實
不相違。又此論據八地以去菩薩實是有情,
非是示現,雖現三食,亦不說之。佛示有
情,故不為例。或偏依段食,八地已往實不
待資。問:何故四食一入長養,餘三非,四
種長養三非食耶?《瑜伽》自釋後難、前難如
何。

「滅定」中《成業論》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
量種子集起處故;二、種種心,所緣、行相差別
轉故。滅定等位闕第二心,故名無心;如一
足馬闕一足故,亦名無足。
「謂眼等識行相麁,動起必勞慮」等者,從三乘
通義,據實八地已往菩薩無有漏心,何必勞
慮。

破薩婆多滅定識不離身中有二。初敘計
後正破。破中有五。一如想起滅難。二壽不
離身難。三應非有情難。四根.壽無持難。
五經言無屬難。薩婆多言。受.想前偏厭。心
行說言無。識體非心行。滅定故言有。若爾
難言。識體非心行。滅定實無而言有。壽等
非心行。定內實無而言有。故論云。壽.煖

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

破經部本計中有二。初由四難。後總結
之。四難者。一無因果不生。二無體非因
義。三餘非受熏等。四以量成有識。第二
由斯理趣下結也。

七段破有心所中。第四段破救中有八。
一以語同心行。

二審定遍非遍行法以起
後難。此中有三。一總標。

二顯隨有無。

三結
正。

三難思如受.想亦應同滅。

四難信等
亦無。

五受.想例思應有。

六例觸應有。

七受
例應然。

八想例同此。

第七段破中有五。一總非救。

二引經破例。

三結成義。

四例有受.想。

五違教失。

難無心所中有五問答。初難中有七。一心
同所無難。

二法隨遍行滅難。

三受非大地
難。

四識非相應難。

五應無依緣難。

六如
經有觸難。

七受等必俱難。

難滅定染無記心。云餘染無記心必有心
所故。此中心必有心所。宗也。加之滅定位
心文言方足。不爾則有相符極成。染無記
心故。因也。如餘染無記心。喻也。因脫故字。
喻少如字。餘皆文足。應義讀取。

第十證中以心為本,諸部總句有、無為,染、淨
法,皆心為本。薩婆多等無為由心顯,有為由
心故起,由心起染、淨法勢用最強勝,故說
為本也。由此經說:若心染、淨,有情染淨。經
部師意雖亦如是,然心受熏,勝於根等,以
遍界故,說心為本。雖有為之總句並無為
之別句因心而生,謂色、不相應,由心為同

類、俱有、異熟因等方始生故。諸心所法理
雖亦然,隣近於心,依心方住。此上二句別
對薩婆多,下二句對經部,如文可悉。《疏》中
但敘大乘四釋,此中總釋。然觀下文之意,
雙破彼部,故說此釋。

業果、界地往還、後起應無因:《攝論》第三云:若
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
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染污意識於中有
中滅,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若則
意識與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於母胎
中有意識轉。若爾,即應有二意識於母胎
中同時而轉,乃至廣說。

「時分懸隔無緣義」者,對薩婆多。識位中色
是異熟故,名行緣識。一則劫數時懸遠,二
則乖隔,本無果識可名識支,云何名感識
位中色。經部師未來世無,而言感者,時分懸
遠,時久隔絕,如何名感。又若言感名色位
識名緣,則隔識支,應說與名色為緣,非
與識為緣也。

十證攝八證者:此第二異熟是彼第六,此
第四執受是彼第一執受,此第六生死心是
彼第八命終,此第九滅定是彼第七滅定,此
第十持種是彼第四種子。

第一能變中何故第八心所例同,心王言亦
如是。第二、三能變不然,但舉相應,不言倒
同。

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等者:何故第
六不但名意,第七亦識也。第七持業,二義
以彰識體。第六依主,將他以明自。若第六

標一意,不言識者,不能顯自;第七加識,
恐濫依主,故第七但標意名,恐此濫彼故。
第六加識,顯依他故,得名故。

何故四緣三名所依,所緣緣體不名所依,
勝者名依,勢相親近,所緣緣疎,是故不立。
因則可是,依義則非。

俱有依中第二是安惠師義。彼見、相分雖是
所執,體性都無,亦有似色之相,如夢所見。
今時山、河一切皆爾,故有藏識所變根、境
為所依緣,亦無失也。

依、所依別中,所依具四義者:身根望四識,
闕於何義而非所依?且義解云:無決定
義,以依下身起上眼等故。此亦不然。下
五識俱起上意識,應非五依,亦不定故。又
有解云:闕有境義。夫立有境者,必同分根
起有境用故。彼同分根非是所依,但是依
攝,由此身根必無與四同分有境。設自身
識未必俱起為四識依,以說依用,名為有
境,非依體故。此亦不然。論下文說:雖有色
界亦依色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若許依
用以名有境,五根於八起識不起,皆名有
境,以依體說,不除有境,唯無決定。若依
用說,亦應說言無有境義,非一切時恒起
識故,或第七、八非五、六識定同分故。由此
今釋,有其別義,夫所杖託,皆說為依。具
四義者,依中最勝,立為所依,劣者不立。
具決定中,何名決定,非定俱有,名為決定。
決定有四:一、順取所緣決定,下名同境;二、
明了所緣決定,下名分別;三、分位差別決定,

下名染、淨;四、能起為依決定,下名根本。其
有境為主,亦各有四:此四決定、有境、為主,
亦隨有一種,即是決定、有境、為主。五根於
五識有順取所緣決定、有境、為主;意識於
五識有明了所緣決定、有境、為主。第七於
五識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為主;第八於
五識有能起為依決定、有境、為主。故此五
識具四所依,五根能順五識取所緣故,
意識能助五,明了所緣故。分別之言,明了
境義。不爾,定心應非五依。七識能令五分
位別,第七究竟成無漏時,五定無漏。不爾,
有漏因七雖轉,非究竟故。第八於五種子
能起現行為依,總說第八為能起依,准
此等證。故知隨具則得彼名。若決定、有境、
為主唯但一種,不通四者,則應五識無四
種根。由此義言,第七於六及第八識唯有
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為主。第八於六、七唯
有能起為依決定、有境、為主。後四依義皆
通前三,論之本意隨應疏出。所依之體既
具三義,令所生果取自所緣,為第四義。隨
何前三俱具,即能令取自所緣故。此四義
勝皆隨三中能可具者,即名所依,餘者不
立。於所生果非殊勝故。且色蘊中五根
望餘五識及六、七、八,五塵、法處色望一切
識,不相應行及無為望一切識,非識種子望
一切識,皆不具三,無前隨應三中義故,子
細研究都無有故。一切心所隨望何識,唯
有決定、有境,四種隨應可具,唯無為主。其
諸種子望其自識,可有分位差別決定、為

主二義,唯無有境。其前五識自互相望及望
六、七、八,並六望七、八,一切皆無,無隨所應
三中四義故。餘心、心所一切現行,色、不相
應望諸種子一切皆無,諸心所法望自種
子闕無為主,以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染、
淨同故。體是王,臣故無為主,亦無令果取
自所緣。其八現識望自種子,唯無令果取
自所緣,可有分位差別決定、有境、為主義
故。其中具闕,隨義應知。已略疎牒,後讀應
審。然下文中五根望第八,唯除定有,不
除餘者,舉初所無,例無後故,但舉無一,
則不成所依,何假具述。

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者:《疏》中
有二義:一云前師識種許依本識。本識具
三義,可與種為所依。種果不能現取自
境,果無自所緣故。異熟識與彼為依,非所
依也。故說種有依,不說有所依。
又解:此解識種不能與現行為所依,可有
分位差別決定、為主,無有境故。可有識依
義,而非識所依。上來分位差別即染、淨依,別
與為名,名分位差別。

身根望四識,四義皆
無,故無過失。

第三等無間緣依中:又異熟心依染污意,
天親解是第七者;論文但言煩惱俱行意;《無
性》亦云:或有說言:與四煩惱相應心名染
污意識,故知天親說為第七。又言:此緣未
來為境,非必第七,與《無性》同。若如《疏》
解說為第七者,何故世親說為第七,《無性》
說為第六?天親以第六相顯略而不論,第

七相隱,亦能助潤,故明依之。《無性》據緣當
有為境,非第七力,故隱不說,唯說第六。各
據一義,亦不相違。又《無性》第三亦同天
親說為第七,如前俱有依中已引之訖。
《疏》中二解《法華論》中五種法師六千功德,凡
夫未得無漏,五根中亦言得互用。有二解:
一、諸根互用:

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者,則《攝論》
第三卷、上坐中經部執色、心展轉前為後
種,今難則阿羅漢後心不成。《無性》云:是故
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無因
緣故。

何故第七緣彼,即有四說。正義緣見分,依
彼唯有現、種二師,以依現為正,仍不別
說四分依何。今解依自體有勝力故,見
分有作受之用,所以緣之,不離體故,總名
緣彼。又解依三分,總有力故,唯緣見分,
唯作、受故。或所緣見者,是能緣義,即依、緣
同,三分並名見。所以論云:恒與諸法為所
依故。

說六隨遍中云「無掉舉者,此相違故」者:問:
掉、惛相違,不許俱決定,亂相返應不並生?
答:彼不違故俱起。此相返遂別生。問:二
二行相各各相違,如何不等?答:流蕩是散亂,
一行得定俱,高、下名惛、掉,故二行相返。由
行相別,其體亦無,是此師意。

第三師中薩婆多貪、恚、慢唯鈍;五見、疑唯
利;癡通利、鈍。今大乘:見、疑唯利;四通利、鈍,
隨應許與見、疑俱故,不得以見與貪等

俱,亦名為鈍,無獨鈍故。彼有獨鈍故,由
此貪等通迷理、事,疑唯迷理。《仁王經》云:見
五地斷疑,事中猶預,阿羅漢疑蝙蝮亦爾,
皆異熟生。故法執類堅著即執。

第五卷

此與初變有同、不同,頌說、不說。「疏」指如《樞
要》者,如十卷中解
平等性智唯捨受俱者,觀智是初定,平等智
初定攝。觀智喜、樂俱,平等智隨喜樂。有二
解:一、解得。然今說者,取至佛位,唯捨一定,
未自在隨觀智,自在不然故。若爾,七識因
捨俱,淨由他喜、樂,因中無尋、伺,果由他
引生。答:尋、伺行相麁,非由他引轉,亦應
喜、樂非一類,他引不隨生。故第二義一切
是捨。何故地同?共受即別,喜、樂易脫故,
恒唯捨受,定不相違故。從能引。若有漏位
能依通九地,所依一地攝,隨所生故。若至
佛位,能依通九地,所依唯第四定,與淨第
八相依相續,無動搖故。十地無漏能依、所
依俱定同地,隨他引故,未無動故。此說法
觀品,非生觀品,猶有漏故。

末那繫中難云:所緣一地繫,能緣繫隨境;所
緣九地繫,能緣繫通九。如總緣我見等。
答:現行為境顯,能緣隨彼繫,種等境沈隱,
能緣繫不隨。問:現行相顯,可緣起見;種子
相沈,應不生見。答:境通隱、顯,種、現俱境,
隨繫義顯,不隨種繫。又難:能緣緣彼地,
能所一地繫,境為能緣緣,能所俱無覆。答:
性據類殊,能、所別性,繫據縛義,不可別

繫。

問:第七緣彼現,能、所一界攝;八緣三
界種,應隨三界繫。七、八互相增,能、所一
界繫;八境不平增,見、境各別繫。又八為
彼業招,不隨境界繫;七非業所感,隨境
一地繫。

問:煩惱縛三乘,所執名為藏,法執縛菩薩,
所執立藏名。答:縛有二:一、縛處生死;二、
縛不得種智。由此得藏名,非是菩薩。

恒起法執。量云:法執未證法空位,應恒
行;二執隨一攝故;如生執。

所立宗、因便俱有失,如疏,各有二過。又因
有自法,自相相違,以無學、聖道意為同法
故。同品定有,可成害於宗法,故成法自相
相違。
阿羅漢永斷染末那中,唯說畢竟斷染名
捨,不說畢竟伏名捨,故不說直往不退
菩薩。亦捨第八四人相違,以心從境實亦
應捨,種非永無,故略不說。其實亦捨,則是
聖道捨門攝,故更不論說。又八地已去,法執
在故,末那不得捨名;賴耶據煩惱得名,
八地等名捨,不相違也。

護法立末那通法執,諍中有十:一、違經失;
二、違量失;三、違《瑜伽》失;四、違《顯揚》失;五、七、
八相例失;六、四智不齊失;七、第八無依失;八、
二執不均失;九、五、六不同失;十、總結會,或
總分三:(一)立理引證;(二)總結;(三)會違。初中
有九,即前九是。是故定有下結,言彼無者,下
會違。

差別三中,以心對境,境有三位,謂:我愛執

藏位等。心亦應三:一、補特伽羅執位,名染
末那;二、法執位,名不染末那;三、思量位,但
名末那。與前三境相應,不寬不狹,今第三
說平智不說思量位者,今顯第七有二
位別:一、有漏;二、無漏。無漏無別,有漏位中
有染、不染,復分為三。又前三位心境雖相
應,而境中無垢不別明顯。今對彼境雖寬
狹不同,無漏義等,故說平智,不說末那。計
准本識名亦應有四,此加思量,對彼執
持故。彼若但說異熟、無垢二名,此但名無
覆、平等智;彼但名執持,此亦但名末那,俱
染、淨故。今此說別故有三名。

見道全生平等智者:疏中但有一心見道
解。設三心見道,後二心有此智,初一心無,
多分有故。所論總說,非於其中唯起平等
智。又長讀論文,見道法空智起,方有平等
智,不但修道。問:頗有菩薩無分別智入
法觀,意樂即入後得生觀耶?頗有無分別
智入生觀,意樂即入後智法觀耶?答曰:
不得。菩薩後得必由無分別智為前導故。
《佛地論》云:等流之觀,與根本觀同故。問:若
爾,何故言遠等流即得,近即不得?答:近勢
難入,遠即易入故。又解總無後得入別
觀,必各更起無分別智引之生故。問:初起
未自在,後得由前引,久起自在生,何妨自
力轉?答曰:即依此義,遂有意樂後得,不
同無分別智,二觀別也。《佛地論》及此論中
據其多分及未自在故,
平等性智無分別,妙觀智引即緣真如。若妙

觀智相見道引平等智,即緣似真如相,妙觀
入生空,自不成平等,唯緣第八,此相可
知。若第六識入法觀位,聽聞正法等,入別
遊觀心,平等性智緣何境界,不可緣如及
緣第八。六非此行故。若緣外,緣聽聞正法
等,及緣三惡趣等者,因中已有此行相耶?
若其不緣,何故緣似真如等即許他引,此
不許隨他引耶?

所知障中,縱不善不覆二乘,名無覆;障菩
薩,名有覆。又解不善心中,亦唯無記,與
煩惱障不相違也。問:智障不障於二乘,
即名無覆;惑障不障菩薩,應名無覆。答:
聲聞唯求一果,智障故,名無覆;菩薩雙求
二果,惑障故,非無覆。問:智障障菩薩,即
唯名有覆;惑障障三乘,應非是不善。答:
智障唯障真見,但名有覆;惑障令處生死,
故通不善,又自損損他故。

《瑜伽》第十六引經云:染污意恒時諸惑俱生
滅。若解脫諸惑,非先亦非後。彼自釋云:非
先者,與諸煩惱恒俱生故;非後者,即與彼
惑俱時滅故。

不共無明有二:一、與根本俱,恒行一切分,
餘識所無,名「不共」。二、不與根本俱,名「不
共」。然復有二:一、與小、中、大隨煩惱俱,不
與根本惑俱,名「不共」。二、不與小隨惑及根
本俱,與中、大隨俱,名「不共」。隨其所應,後二
亦通上界。然與相應多小上、下界別,然為
三句:一、唯見斷,謂獨行四諦下者;二、唯修斷,
謂第七識者;三、通見修,謂忿等相應。

第三難中「已滅依此,假立意名」,何故不依
現,名「心識」,但似意耶?意有二義:一、依止;二、
思量。七二義具;餘唯依止。過去依止,似七
故。思量亦似第七,名「意」,不似心識,名「心
識」。問:「已滅為依」等,思量亦名「似」;六、八現
為依,似七有思量。應皆得名「意」。據實
餘識皆得意名,已滅似七識現故,但說之
為意。

末那為識縛之本。今觀此意,若緣縛體,唯
據煩惱障。若相縛體,據法執說。故此滅
已,相縛解脫,此若有時,所起施等不能亡
相。若依煩惱說有相縛,阿羅漢身應
無有相,以依緣縛說名藏時,無時名「捨
藏」,不名「捨相縛」。無法執時名「捨相縛」。
若爾,生空智與法執俱,應稱相縛,由是總
顯相應、所緣之縛,通三乘斷。相縛者唯菩
薩斷。若由法執,即二乘生空觀亦應有相
縛。又論但云染污末那為識依止,彼未
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故但由生執成
了別縛。是故但應如《疏》中解。由有末那施
等不亡相,即非七義中無相智所攝受,云
何見道前及地上有漏施等成施等耶?今顯
異無漏,其相不亡,其無相智所攝受。謂無
第六識中執名「無相智」,非第七識執也。不
爾,便無波羅密義。又相縛見名「相縛」,見縛
相名「見縛」,見不明證,不自在故,由相縛。
相無能證自在力,如何說見縛於相。不爾,
如何所取、能取纏。

下文雖由煩惱引施
等業而不俱起,非有漏正因,即顯緣縛等

非有漏正體。〈六十五〉說:現量所行,有所緣
縛,其清淨色、不相應善及一分無記心、心
所,非有所緣縛,但由隨眠,名有漏,與煩
惱種俱者。此依別義,亦不相違等廣說太
精,應取彼會,即顯五境有所緣縛,餘根心
等即無是義,但顯與此表有漏,俱言相順,
然與〈五十九〉斷二縛義相違。由此所緣,縛
有二:一、親,唯現量所行;二、疎,即淨色等。展
轉心、境互相增故,言淨色、善心、一分無記
等,非有所緣縛者,據親相分非。故此論下
第八等說二縛斷等者,依疎義說,不爾,便
與二論相違。更勘和會,既言雖由煩惱
引施等業而非正因,我能行施,明但相縛,
非有漏因。如斷緣縛,雖斷見道及修前八,
以未全盡,不名為斷。有漏應然,如緣一
色,五識及意二所緣縛,並以第七識與漏
俱,言要至金剛方可斷盡。此如修道初品
所斷,雖亦為後八品惑縛,然得名「斷」,以
自力強故。有漏亦爾,緣縛、相應二力增上
故說,未斷第七,亦名為「斷」。若爾,何故前
二既勝,何故不為有漏正因,而取漏俱?或
復縛據二縛,有漏據漏俱,斷、依二縛,故可
說斷,不約漏俱說斷。亦不相違。無始
法爾種子不曾現起與第七俱,云何得成
有漏。不要現行與第七惑俱,方名有漏。若
種、若現無始皆與第七惑俱,互相增益,相
隨順故,並成有漏,非無漏種亦能相順。又
言法爾不要七俱。非法爾者必俱增益,然
〈六十五〉等有漏、無漏義等,如下第八卷釋。

隨境立名,依五色根未自在等者。問:一境
多識取,果位但隨根;一根取多境,不可隨
根稱。答:一識境成多,不可隨境稱,所依
根但一,隨根立識名。此義應思,太難!
諸根互用者有二異說,第一師云:實能緣
諸境,於中有二義。一義云:一一識體轉用
成多,非轉法體,故非受等亦成想等。取
像之用一切無遮,不可難以大種為造,
彼轉體故,如第八緣五塵,亦得自在。不
可難言壞根不壞境等。二義云:恐壞
法相。但取自境皆是實境,所取他境皆是假
境,以識用廣,非得餘自相。恐眼、耳根得
三塵時,若至能取,壞根不壞境,若不至能
取,壞境不壞根。餘三根取色、聲亦爾,皆
有此過故。第二師解云:一一根處遍有諸
根各自起用,非以一根得一切境,以諸
根用各遍一切,故名互用。不爾,便成壞法
相故。心王亦應有心所用而取別相等。

所依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
導、因緣;一一皆增二。」「五四」者五識各有四
依:一、順取依;二、明了依;三、分位依;四、依起
依。「六有二」者第六意識有二所依:一、分
位;二、依起。「七、八一」者七、八二識各有一
依。「七有一」謂依起,「八有一」謂分位,「俱依」者
顯上所明俱有依攝。「開導」者即等無間依。「因
緣」者即種子依。「及」者顯此諸識更加二依。「一
一皆增二」謂五有六,第六有四,七、八各三。
如前第四卷說。

所緣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

一不定,自在等分別。「因」者簡自在位。「見」
者於因中取見分,除自證分等。「各」者
顯別別界。隨應者顯能緣識,非決定
故,隨其所應諸識緣故。「五三」者色等五界
三識所緣:一、五識;二、第六;三、第八。第八者意
界攝。「六有二」者謂眼等五界,六、八二識所
取,意界通為六、七所取。《瑜伽》等說第七、八
識意界攝故。「六一」者謂眼等六識界,唯一
意識緣,第七、八識不名意識界故。「一不定」
者即法界。若非為他定、通等力所引,唯意
識緣。若為他引,五、八、六識俱能引之。於
中復有異生、二乘、菩薩所引,各有差別。
「自在分別」者謂或初地,或八地、如來位,各有
差別,一一為他八識緣也。「等分別」者謂若
因中法界心所並自證分、證自證分,於七心
界中處處加自及果上十八界,為七心界
及法界所了。如理應知。

「三業化」者,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謂現種
種工巧等處,摧伏諸伎慠慢眾生,即是悲、惠
平等運道,如現神通度迦葉等。二、現受生
化。謂往彼處示同類生,而居尊位,攝伏一
切異類眾生。三、現業果化。謂示領受本事、
本生、難修諸行,如毘濕、飯怛羅等一切本生
事名「本生事」;依此本生先所修行種種苦
行名「難修行」;或於今世依變化身先修
苦行,後捨彼行,修處中行,方得菩提,名「難
修行」。如說如來迦葉佛世作是罵言,何處
沙門剃鬚髮者有大菩提,無上菩提極難
得故。由此惡業今受苦果,此為止行惡

行,現化所作。語化亦三:一、慶慰語化。謂所
宣暢種種隨樂文義巧妙,小智眾生初聞當
信。二、方便語化。謂立學處毀諸放逸,讚不
放逸,又復建立隨信解人、隨法行等。三、
辨揚語化。謂斷眾生無量疑惑。意化有
四:一、決擇意化。謂決擇彼八萬四千心行差
別,如疏中解,《賢劫經》第二卷中喜王菩薩宴
坐思惟等。二、造作意化。謂觀眾生所行之行,
行與不行,若得若失,為令取捨造作對治。
三、發起意化。謂為欲說彼對治故,顯彼所
樂名、句、字身。四、領受意化。則依四記等。四
記有二:一、人四記;二、法四記。如別卷抄。

從定起者,《瑜伽抄》解:一、起耳識,名「起」者;二、
起定心與耳識緣聲,名「起」者;三、出定者名
「起」者。初續前位故,此等廣如《佛地》第六。
菩薩後智中起五識,亦等引位起。《雜集》言據
二乘少、異生全故。

「恒依心起」等:解心所者要具三義,名為「心
所」,無所簡別,餘如疏說。
心、心所總、別相應說無為緣別,有為緣別。
有為緣中有本質緣別,無本質境亦別。相者
義也,非體非相。

從根名「意」及其名「受」,乃名「心受」。今解:名
據近依,故名「意識」;受對於色故,標「心」名;若
不對時,可名「意受」,然無此文。其七、八二識
以對身故,可名「心受」。又受從相應心名
「心」,第六俱從所依七故,名「意」。心通六、七、
八故,
五識任運貪、癡是無記。勘《緣起經》,

五受分二:謂身及心。論文但以別唯義解,
如《對法》第一抄,何故第六名「識」。

三受之
中何故但說苦、樂為名,不標憂、喜?以
苦對樂,俱通三性;以憂對喜,理則不然。以
寬攝狹,但名苦、樂。又苦與樂行相猛利,
以明攝暗,憂、喜不等。又苦與樂皆是異
熟,並有異熟;憂之與喜不能具足。又具
果因攝不具故。又有異釋:以苦對樂,俱
通六識;以憂對喜,唯在意中。又說苦、樂
厭、欣行增;憂、喜不然,故標苦、樂。又苦
對樂,俱通無學;以憂對喜,離欲便除,故說
苦、樂。又以苦對樂,俱上地捨;以憂對喜,
皆先下地除,故說苦、樂。

三受分二,謂身及心。論文但以別唯釋之。
「依五根受隨根各別,何因總以身受為
名?」答:「由此五根體皆色故。」「若爾,眼等應
並名身。」答:「自體生識,相狀異故。」「若由相
異,不並名『身』,隨別受生,應非身受。」答:
「由眼等四不離於身,皆從所依,總名『身受』,
意根亦爾。」「若不離身,並應名『身』,不名『心
受』。」答:「二界眼等並不離身,無色意根離
色而轉,如何建立身受非心。體、相既殊,故
分二種。」

論中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者。
既說根言,如何可證意有苦根?答:前說
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故知根
者,即是苦根。

憂根定非無記性故:又設憂
根雖通與並,唯身見不然,故地獄中意有
苦根,而與俱故,約五根故。憂雖無誠證,今

以理釋說憂通無記,竟有何辜。悔必憂俱,
彼既無記,何妨定然。《瑜伽論》言非無記者,
隨轉理故。由此二釋互有長短,任情取捨。
三性、三受俱、不俱義,勘〈五十一抄〉。

地獄八根現行、種子定俱成就,命根既種,如
何現成?答:一總說八言成,何必命有現。
亦識中種可為命體者名「種」,現能為根者
名「現」。又體是「種」,用為根者名「現」。又能持
名「種」,所持名「現」。

問:何故第三定近分、根本同為樂根;初二定
中有喜有樂;方便唯喜而無有樂,不同第
三二俱相似?答:三定俱尤重無分別故,本、
因俱是樂。初二方便不怡根,唯同根本說
有喜。問:三定方便引根本,即言二地俱
怡勝同樂;下地方便引根本,亦應俱稱怡
五根。答:方便、根本怡差別,三定無分別故,
方便、根本俱稱樂;下地方便、根本有差別,
俱有差別並稱喜。根本下二定中不以無
分別故名樂,但以悅根名樂。問:亦應第
三定不以無分別,亦應悅心名喜。答:下
有分別怡根名樂,上無分別悅心名樂,此
義應思。

問:如苦極故,意有苦根。地獄之根人中迴
受。如《賢愚經》第十二卷說:鴦掘摩羅人中得
阿羅漢果已,被火燒殺。彼極苦根人中有不?
有解:地獄人中唯受四處或五處,不受六
識果。《唯識》十證中云:意中業果雖起無雜,
而有間斷,即說不於餘趣受故。准此一
文,唯迴受四處或五處果,五根、六識並不

得。又解論據非懺悔及入聖者,趣生無
雜,從多分故,非迴受者。故六識並可通迴
受。六識之中皆受苦故。問:「此護法論師憂、
苦種子為同,為異?」「設爾何失?」問:「若言同
者,何故地獄苦根不亦名憂;若別者,何故初
二定名喜亦樂?」「地獄憂、苦不許二名。若一
苦根亦名憂者,三根不成,復為自害。第三即
是憂根不成故。今憂、苦二根種子定別,俱
行逼迫,由無分別有分別故。苦、樂二根或
同,或異,如無分別智及後所得四地已前各
別種生。五地已上或同,或異,二種生一現,一
種生二能,亦無過失。現行之中無二惠故,
行不相違。一念俱說,喜、樂亦爾,故不同憂、
苦。」問:「安惠師憂、苦種子亦爾。何故地獄憂
根不亦名苦,如下二定喜;何故苦極不名
為苦,如第三定樂?」答:「憂、苦行增,二不俱
說。喜、樂不違,故一念生。」問:「何故等順異於
違?」「苦極非意,違乖於順;樂極在心,由有分
別、無分別故。此師地獄許起分別煩惱故,
前師不然。此義應思,極難解也。」

善等三性六識為遠因,等起剎那,等起分別。
四無記等幾有三業,異熟心等能發業不?
非業果心定得發業及隨轉。業果者雖未
見文,理實難,判餘者得。其初起苦、樂受,
如善、不善共難故,必由染、淨心引,方隨等
流。離欲苦根既無憂引,如何初起。善、惡性
隔難,初生隨意性,苦、樂非性別,捨引即
隨生。

解欲中第一師云:可厭事即無欲。其無漏

心有無欲時,無漏第七緣因,第八亦應無
欲故。此理非違。第二師若有求希資具、什
物欲禾稼等,豈無欲耶。故並非正。

第六卷

信中忍、樂、欲別,於三境中隨增義說。後二
唯善,亦唯樂、欲為名;初通染、淨,故標忍號,
其實於滅、道亦樂、欲故,於後二亦忍可故。

有能中,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
得、能成。《對法》但云:謂我有力,能得、能成。若
准此解。其信二善,即得無為能成覺者,即
信實有,信有用故,或信德攝,法中攝故。
今又解云:信此二善,能得涅槃,能成大覺
等。是信有能,有功能故。

被甲、加行等,論既自釋。

「有勢」等句無文解
釋。「勢」謂威勢;「勤」謂策勵;「勇」謂勇銳;「堅
猛」謂固進;「不捨善軛」謂永不屈及不止。

善法立少染法立多者,染法曾熏時長,法廣
故,多說之。善法起少時促,法略故,少說之。
若在佛位,由因廣故,果善無邊,欲令聞者
歡喜希求,所以多說。

善法修斷及不斷中:應敘〈六十五〉緣縛之義
及〈五十九〉二斷之義,至下第八當廣分別。
威儀、工巧、變化既通善性,善中具幾,各應
思之。

薩迦耶見二十句〈六十五〉中准前計我,略有
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不即
不離。此句但是初即蘊計,無後二計。離蘊
總說而為一我,蘊別有三,如是我所有十
五句。既說與蘊不即不離,不可定說蘊為

我所,故無諸句。然准《瑜伽》第六及〈六十
四〉,離蘊有三:一者異蘊,住在蘊中;二者異
蘊,住離蘊法中;三者異蘊,非住蘊中,非
異蘊中。一切蘊法都不相應,如是三種皆
有十五我所,合成四十五句我所,並我總
有四十八句。說所行相各有起、處、緣,謂緣
歷、依起、所緣三義皆得。若緣處者,不分別
處,又有四十八。若分別者,一處有三十三我
所,一我,合三十四。十二箇三十四合四百
八,十二箇我見,三百九十六我所見,十八界
等隨應當知。

《瑜伽》第八說有七倒,謂:想倒、見倒、心倒,及
淨、樂、我、常。彼四妄想分別是想倒;於彼妄
想所分別中忍可、欲樂、建立、執著是見倒;
於所執著貪等煩惱,名心倒。煩惱有三:一、
倒根本,謂無明;二、倒自性,謂薩迦邪見、邊執
見一分、見、或取及貪;三、倒等流,謂邪見及
邊執見一分,恚、慢及疑。薩迦邪見是無我我
倒;邊見一分是無常常倒;見取是不淨淨倒;
或取是於苦樂倒;貪通二種,通淨、樂二
倒故,一會如《疏》。又解此隨順門故,二取收,
不說。見、戒有所依緣及二義不具,非二取
攝。若單緣見及俱緣同時五蘊,並前後伴類
為勝、能淨是見取;若單緣俱時及前後五
蘊,並一切法為勝、能淨,或勝、非淨,或能淨、
非勝,並緣見及俱緣同時五蘊為勝、非能
淨,為能淨、非勝,皆非見取。戒取亦爾。若
緣見增,隨順戒劣,亦名見取;戒增,隨順見
劣,亦名戒取;若緣二俱增,行相亦俱增者,

必非二取,二取不相應故。但是法執染惠,
非二見攝。二見攝者必推求深,行相獨勝故,
不作如前等解,便違此及《瑜伽》等文,二義
不具。設二義具非見、戒者,非名所目,故
非二取。

三惡趣極苦處不造往惡趣業,無分別惑
故,可造人、天業耶?答:不障。但言無分
別煩惱,不說無人、天業故。若自不起不
共無明,如何造人、天業。故亦不造。此論總
報,別報可造,善、惡俱得。

生在下地,起無色界幾煩惱?唯起於六或
七,謂:見取、慢、疑、愛、癡及我見。若定,若生,不
過爾故。又可起彼戒取,執彼定為勝因
故。無起彼邪見及邊見文,不同色界有六
十二見等故。生欲起色界定,五散中謂身、
邊、慢、愛、疑、二取,不見起耶見之相。二無
因論亦是定後起彼耶見,九皆容起,並起
戒取,執彼定為勝因故。然無此文:生無
色界除下潤生我,貪、慢二見、癡,餘更不
得起,彼無中有可說起謗等故。生無色
界唯起下俱生,無起分別相,無中有起
謗故。

〈六十二〉初文說五種愛緣上者,謂或證得
等至出已,計為清淨、可欣、可樂、可愛、可意、
隨念愛味。或未證得,或已證得,未來愛味
增上力故,進求欣樂而生愛味。或已證得,
計為清淨、可欣,乃至廣說現行愛味。若從
定出,可生愛味;若正在定,無有愛味。愛
味者謂於是中遍生貪著,後文說二種:謂

未得定者有染污,謂希上生,深生愛著;不
染污愛緣上定者,謂方求離欲生。廣如〈六
十二〉說。

我見別緣,不緣他地者,修道我見有二行
相:一、總緣得他地;二、別緣不得。見斷我見
亦有二類:一、見為他,我則得;二、計為自內,
我即不得。今說不得,隨義應知。或無分
別我見緣他地者,梵王常等即定我見故。

下上相緣中,下地緣上二界皆同,無文遮
故。上緣下中,無色界中無別緣慢,總緣亦
有慢,餘如前皆有。見、戒二取理定不得,除
總緣行相,無別體故。

貪、瞋、癡俱生與三受俱者:《瑜伽》五十五說
俱生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故。其
分別者,《瑜伽論》貪貪違緣,憂、苦俱;瞋遇順
境喜、樂俱。今此文通一切,不遮俱生、分別
二。引皆同,應廣如彼。

慢有二種:一、高舉;二、卑下。高舉有三:一、稱
量;二、解了;三、利養。以卑下慢與憂相應,高
舉不爾。故前所說不與身、耶一分俱,此與
憂俱。據卑下說,亦不相違
正義。若地獄無分別煩惱,應無因力斷善
者,死時續等。解云:勢力不生,非因邪見。
〈五十九〉云:於利養等他引猶預,疑與憂相
應;於惡趣等他引猶預,喜根相應;邪見先
作妙行,憂根相應;先作惡行,喜根相應。二
取隨境故,四受俱。〈五十九〉中但依欲界疑、邪
見等說,此通一切地,故與樂相應。

要得根本定,煩惱方起,有依未至斷欲九

品已,不得根本命終,此人以何現行潤生?
有解:無此,必得,方命終故。如第七生預流,
無命終不得應果者,心得根本定,方命
終。有解:亦有唯以隨眠潤生,如見諦,以隨
眠亦有現行潤故。此亦應爾。伏修,不伏
見,見惑既不善,何不感惡趣而生上界
耶?若以勢力不行,何不名伏?今以義解,
由勢不行,不能發業。設使有者,輕而不重,
非決定業,不感欲界生。若正六行所厭,名
為伏故,不爾,便退。煩惱強故,定力勢劣弱
故,以無修伴,弱故不能。

一切有事、無事煩惱不過三種:一、諸見所緣,
本是無事,餘是有事,因此見行相本無決定,
餘不定故。當《對法》第七。二、行相深迷無我,
名緣無事,餘名有事。所謂行相深境必迷
無我故,餘必不定。〈五十九〉云:見、慢名無事;
貪、恚名有事;無明、疑通二種。《對法》第五同。
三、見道所緣名緣無事,修名有事。見道諸
惑分別猛利,多橫執故;修道少故。《瑜伽》云:
見所斷,名緣無事,餘名有事,除緣現在無
為有體法。緣過、未鏡像等,名緣無事,所餘
名緣有事,本境有故。《對法》云:非有所緣,謂
顛倒心、心所及緣過未等,餘名有事。本質
或無,名緣無事,餘必有,名緣有事。〈五十九〉
云:無事緣謂無事煩惱,有事緣謂有事煩惱,
與唯識同。今觀此義,初二門:一、本體有,
名有事;二、無質影像中無體、用,名無事。影
像中有決定執,名無事,但五見不定,名有
事。癡、愛、慢雖亦有執,不決定故。二執者

名無事,二不執名緣有事。故見、慢、愛等,
此名無事,餘名有事。三朋屬見道,名無事;
修道名有事。隨前諸文,據實有、無事二
門即盡:一、本質影像;二、影像之內有體、無
體,如緣過、未等,名無事;現在有體法及無
為,名緣有事。然於中義別更分三種:一、決
定、不定;二、執、不執;三、明屬見、修道法,即五
重中前三重是,
如《大論》第十一「五蓋」中說惛沈、睡眠二別
相,太好!

隨煩惱中諂誑覆等。癡分者亦非瞋俱者。依
多麁相說。據實亦俱。如瞋故誑他引諂覆
自罪者。理亦應然。相細隱故論略不說。餘
解如疏。

隨煩惱中忿等隨所依、緣,總、別惑力,皆通
四部。有依少諦緣多諦,有依多諦緣少諦,有
依多緣多,有依少緣少,後二行相可知。初二
是何諦惑?為從所依判諦,為從所緣,俱
不定故。由此應言:所緣即所依,緣謂緣藉
故,非所緣境,境不定故。有義所依即所緣
境也。以所緣境為所依,杖依從所緣判
諦,依不定故。有義依與緣別,如《疏》中解。
若依初二解,初二句無妨。若依第三解,初
二句云何?有解:必無此者;有解:隨增屬
諦。依增緣弱,憐近引故,屬依;緣增依弱,屬
緣,疎遠引故。

諸本隨惑,幾異熟生,通威儀、工巧。

覆自罪為覆。覆他為覆。非也。如比丘尼
覆他麁罪亦名覆。菩薩說他罪為罪為福。

憂惱俱生勢伏可除。善者及分別煩惱。世間
離欲。汝何心故惡心皆覆。此中且說自覆。
無惡心皆善。

第七卷

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不依彼種
現起有、無等者,《瑜伽釋略》有三解:

有義:三
地就二前、後相應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
麁心、心所,前、後相續可有尋、伺共相應故,
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麁心、心所前、後相
續,定無有尋,唯可有伺共相應故,名無尋
唯伺地。第二靜慮以上諸地諸心、心所前、後
相續決定不與尋、伺相應,名無尋無伺地。
若欲界地及初靜慮、靜慮中間細心、心所不
與尋、伺共相應者,及一切色、不相應行、諸
無為法不與尋、伺共相應故,亦皆說名無
尋無伺地。故後論言有尋有伺地、無尋唯伺
地一向是有心地。無心睡眠、無心悶絕、無想
定、無想生、滅盡定及無餘依涅槃界並名
無心地。

有義:此三就二離欲分依建立,謂
欲界地及初靜慮諸法假者,於尋及伺並
未離欲,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諸法假
者,尋已離欲,伺未離欲,名無尋唯伺地。第
二靜慮已上諸地諸法假者,於尋及伺並已

離欲,名無尋無伺地。若在下地並已離欲,
亦得說名無尋無伺地。故後《瑜伽》第四言:此
中由離尋、伺欲故,說名無尋無伺地,不
由不現行故。所以者何?未離欲界欲者,
由教導作意差別故,於一時間亦有無尋
無伺意現行。已離尋、伺欲者,亦有尋、伺現
行,如出彼定及生彼地。

如實義者:此三
但就界地建立,謂欲界地及初靜慮有漏、無
漏諸法,於中尋、伺俱可得故,名第一地。靜
慮中間有漏、無漏諸法,於中無尋唯有伺故,
名第二地。第二靜慮已上諸地有漏、無漏諸
法,於中尋、伺俱無有故,名第三地。故《瑜伽》
第四言:此中欲界及初靜慮若定若生,名有
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
地。第二靜慮已上色界、無色界全,名無尋無
伺地。無漏有為初靜慮定亦名有尋有伺地。
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
由分別現行故,餘如前說。

若就相應及
就離欲建立三地,攝法不盡,亦大雜亂。雖
言有尋有伺等地,唯是有心,此就一門麁
相辨地。於此門中唯說第二靜慮已上無
尋無伺地中無想定、無想生、滅盡定,名無
心地;餘一切位名有心地。後有四門同、異建
立,如後當說。雖言此中由離尋、伺欲
故,說名無尋無伺地,然唯說彼第二靜慮已
上諸地必定已離尋、伺欲故,不言已離尋、
伺欲者下地諸法,亦得說名無尋無伺。若
如是者,未離下地尋、伺欲者,上地諸法亦
應說名有尋伺等,如是建立,成大雜亂。是

故此三唯就界地上、下建立。

今觀此意,
依染、離染,非釋有尋有伺、無尋唯伺地,但
釋無尋無伺地,即此論文便非盡理。云何
可言:依有染、無染立三地別?身在下界,
成三地染,應名三地。已隨所離,應非彼
地故。今應問此第三師解,界、地何由得
成差別?

由有地法麁、細異故。彼麁、細
異,如何得成?必依有染繫法別故。無漏離
染,依此地法亦殊,已斷是此有染種類,故
彼地攝。言有染者,有現行染。故身在下,
雖成三界種子有染,不名三地。言離染
者,據生上義,即非前地,不言已離此染,
即非此地故。《唯識》文正,不同《瑜伽》。《瑜伽》但
依第二禪以上為論,如前第三師會。


解:此中言有染者,有彼現行染;離染者即
無漏等,隨所離染地,即前有染之地,今離故,
名離染。隨此有染、離染二種有殊,地界法
異,皆應、所應二種皆是彼地所攝,不說有
染是彼地,離染即非。故文無妨,不同《瑜
伽》。《瑜伽》但說第三地故,由此真智亦屬三
地,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
不由分別現行。以諸無漏性離染法依彼
他法,尚即彼地,況已離染。三地有漏法而
非三地,故文正義。不爾,便為不正義也。

〈五十六〉云: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若有尋
有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
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
境界?答: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
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乃至廣

說。

三、七分別,今以十門分別:一、出體;二、行相;
三、釋名;四、廢立;五、八識所攝;六、有、無漏;七、三
世所緣;八、與十散動十分別相攝;九、斷位;
十、問答分別。尋、伺本末頌:

體、境、行、等起,
行、觸、引、相應,

《瑜伽》第五:尋、伺以七門分別:一、體性;二、所
緣;三、行相;四、等起;五、差別;六、決擇;七、流轉。
一、體性者,不深推度,思為體性;若深推度,
惠為體性。二、所緣者,以名、句、文身義為所
緣。三、行相者,尋求行是尋;伺察行是伺。四、等
起者,謂發語言。五、差別者,謂七分別。六、決
擇者,若尋、伺即分別耶等。若尋、伺皆分別,
有分別非尋、伺,謂望出世道所餘一切三
界心、心所法。七、流轉者,五趣之處皆為六
問,如那落迦尋、伺,何等行?何所觸?何所引?
何相應?何所求?何業轉?乃至初靜慮尋、伺為
問亦爾。且地獄中慼行轉,觸非愛境,引發
於苦,與憂相應,常求解脫,嬈心業轉,一向
苦受,餓鬼亦爾。傍生、人趣、大力餓鬼,多分
戚行,少分欣行,多觸非愛,少觸愛境;多分
引苦,少分引樂,多憂相應,少喜相應;多
分求脫苦,少分求遇樂,嬈心業轉。欲界天
尋、伺多分欣行,少分戚行,多觸可愛,少
觸非愛,多引樂,少引苦;多喜相應,少憂相
應;多分求遇樂,少分求脫苦,嬈心業轉。
初靜慮地一向欣行,一向髑可愛境,一向
引樂,一向喜俱,唯求不離樂,不嬈心業

轉。

十五不共業。頌曰:

「分別審所緣,
醒發業離欲,

《瑜伽》第一說意識十五種不共業:一、分別所
緣,即七分別;二、審慮所緣,謂如理、不如理
及俱非所引;三、醉;四、狂;五、夢;六、覺;七、悶;八、
醒;九、能發身、語業;十、離欲;十一、離欲退;十
二、斷善;十三、續善;十四、生;十五、死。

《法華》第二舍利弗云:「而今從佛聞所未聞
未曾有法,斷諸疑悔。」彼偈又云:「我已得漏
盡,聞亦除憂惱。」「疑悔」即惡作,厭也。惠俱
無貪。「疑」即事疑,疑不作佛;「憂」即是悔,悔先
惡故;「悔」即是疑。

此中正思惟若體是尋,通無漏者,何故〈五十
七〉二十二根中五根不攝三十七中六法,謂
語、業、命、喜、安、捨。故正思惟別即惠根。此師
以因果通論,故體即惠,前師此可為正。故
尋非無漏,以尋名說之。如三界適悅名
樂。《瑜伽》第四云: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
慮,亦名有尋有伺,依尋、伺處法緣真如
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故。故知
尋、伺引無漏,無漏引中兩解皆得。若言
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唯屬第三,故通
無漏,何不對分別四句分別?以互有寬、狹
故。

悔離欲捨者,《法華經》第二舍利子云:「我
從昔來終日竟夜每自剋責,而今從佛聞
所未聞未曾有法,斷諸疑悔。」「悔」者,是法疑
悔,非煩惱也。

〈五十六〉說:身行有三:謂出、入息及身業,語
行亦三:謂尋、伺及語業。正思惟與語為
目故,尋通無漏。〈五十七〉:五根不攝三
十七品中六語、業、命、喜、安、捨,不說不攝
正思惟即是惠故,此云何通?《瑜伽》五十六
說:身行有三:謂入、出息及身業;語行亦三:
謂尋、伺及語業;意行亦三:謂受、楊及意
業,故佛無尋、伺何妨語轉,業不無故。第
四禪中二息等,既無其身得住,二定處應無
尋、伺及語業,故語應亦轉,遍、非遍行故。
如前已說。身業唯染,不可為例。又,《論》且舉
身業染者,《論》實亦有無漏善法,不爾,佛身
語如何得轉耶?故以業思為轉,常入第四
定故。

心所俱生,頌曰:

「五法五俱起,
九法必十四,
三法起十六,
是心所相應,

《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問世尊依何根處,
說如是言:「遠行及獨行,無身寐於窟」?答:依
意根處。由於前際無始時故,遍緣一切所
知境故,名為遠行;諸心相續一一轉故,無
主宰故,名為獨行;無色、無見、亦無對故,名
為無身;依止色故,名寐於窟。《攝論》第四
云:「遊歷一切所識境故,名為遠行;為證此
義,復說獨行,無第二故;言無身者,無形
質故,寐於窟故,居在內故;言調此
者,於如是心作自在故;難調心者,性𢤱
故。」

上座部勘有中有、無,何得說言中有必起
潤生煩惱耶?本計無中有,末計有故。已下
文理,《唯識》中看。

無想異熟威儀除行,無在因中行入定
故,果難起故。

和上所立唯識比量云。真故極成色。不離於
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如眼識。
順憬師決定相違云。真故極成色。定離於
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
此如憬師抄解。裕師邊取。

他心智中。應敘安惠師解二十唯識文。

《瑜伽》八十九:受有八種,初二內、外,後六即六
六法所建立。所以後勘前第三論抄注之。

「然不還者對治力強,正潤生位不起煩惱」等
者,於中有五難,取下第五問應為第一,
第二應為第二,第一為第三,餘如次。一、
問:如〈五十九〉云:見諦唯以隨眠潤,初聖亦
以現行潤。既說異生現、種潤,異生應有唯
種潤。答:聖多階降潤有現行;異生類等
故無,唯種。亦應聖生他地,唯種潤生;若
生自地,以現行潤故。異生亦應爾。若生自
地未有治道故,可用現;生他地應唯種
潤。今解不然。無漏道圓,勢勝煩惱;無漏
道缺,或現便強,不同異生,故不為例。

二難:初二果聖生自地,潤通現行;不還生
自處,義應現潤。答:此可爾,准初二果故。
如處處不還等,論略不說。又理不然,初二
果未有圓道故,可用現潤;第三果已有圓

道故,設生自地,亦唯種潤。論五說以現
行潤故,唯初二果說用現故。三難:何故
異生潤現、種俱潤,聖人但種,種強彼耶?答:
聖業決定。業強可唯藉種,異生業不爾,故
通現行。問:若爾者,初二果業亦已決定,應
唯種潤。答:凡生苦逼,善業微,必藉現行
方可潤;聖生苦少,善業勝,由此唯用種子
潤。無漏亦可資有漏故,不同凡夫。又凡夫
不覺生多小,可藉煩惱現、種皆助潤;聖人
知業多小定,由此唯用種子潤。四難:六
行所伏不伏潤生貪等,唯伏散境貪等,何
故凡夫得定而不下生潤,業皆在,乃生他
地?答:藉助伴貪愛等故,可潤生。彼伴已
亡,力弱,不能獨潤。由此不生下地。又凡造
新業勝而上生;聖由故業而生,有種即生
彼地。如凡夫在欲界具五趣之業,隨一業
勝而先生。故雖下業不無,上業勝初先往。
若上業劣,排之為後報,退失上定而生自
界,亦無有失。五難:何故不許六識中俱
生我見等雖得世道而不能伏,雖得第
三果下不能斷,至上方斷,如第七識耶?
答:彼障果及障出自地故,不同第七微細,
不障果及出自地故。

《瑜伽》第十二云:滅定中云:先於其心善修治
故,不分別諸行相狀,能入此定,能出於
定,由極多修習故,任運能入出。出滅定時
觸二種觸:一、不動;二、無所有;三、無相。出定
之時多由三境而出於定:一、由有境;二、由
境境;三、由滅境。如其次第,觸三種觸。緣於

有境而出定時,無有我慢擾動其心,謂此
為我,乃至計未來我當有等,故觸不動觸。
緣於境境而出定時,無貪、無瞋、無癡所有,
故定觸無所有觸。緣於滅境而出定時,於
一切相無思惟故,緣無相界故,言觸無
相觸。此意言出定已緣三境,有境者有
為五蘊即以依非想相而入定心,今出。
滅境者即以依滅盡相而入於定,今出。於
二之上無三煩惱之所有,故觸無所有觸,
名「緣境境」。引後不定,隨彼出心不與入
同,行相別故。或緣六塵而出於定,總名
「境境」,此唯是境之境。此說任運自在出定,
若未自在而出定時,緣於境界。雖無文說,
不過此三。

問:何故悶、睡俱引無心?問:即有觸塵之
體,睡不爾耶?睡有睡心所,悶即無耶?有心
悶時,此悶何也?由悶觸增引生悶位,不
同睡數引別位生故,無悶心所也。睡
何故非觸塵?能引心所即是睡數,能引
悶觸即是心悶故,所以無也。悶或惛沈無堪
任故。或悶即依五蘊上假立,如生無色生
死悶數,即本識相應六數也。

五無心:三唯一界,謂睡唯欲,無想定、生唯
色。一通三界,謂悶。一非界,謂滅定。二唯一
界起,謂睡、無想天。一通二界起,謂無想定。
一通三界起,謂悶。一通三界、非界起,謂
滅定,亦在淨土起故。二唯善,謂二定。三唯
無記,謂餘三。

行相有二:一、影像相名「行相」,何故即似本

境?二、見分名「行相」,何故不似耶?答:影像
名「行相」,見分之行解相狀,見分之行但境
相貌。見分名「行相」,行於境體中故。如無分
別智無狀相,故似不似。又未必影像相一
向似境,無為緣等即不似故。

答:等無間緣有六:一、且隨他義答;二、舉自
正義答;三、識起無初答;四、例所同心答;五、
指喻顯法答;六、別以理微答。

三界唯心。依有漏法以明唯識。又說所緣
唯識所現。依心生境以明唯識。

又說諸法
皆不離心。此依不離以顯唯識。唯此一門
具攝諸法。

又說有情隨心垢.淨。依內異熟
以明唯識。

又說成就四智菩薩。依修因以
明唯識。

又伽他說心意識所緣等。亦以所
緣名為唯識。

四智中初唯觀境。次唯觀智。三雙觀境.心。
又初唯破薩婆多。次唯破經部。後雙破。

現量乖宗難中。應敘薩婆多.正量部.大眾
部。及取他又乘心為難。解中應亦疏牒。

燈光舒光至彼。違對法第二。破云如燈
光頓發聲亦爾。勘抄。舒光者隨順理門。頓
發大乘義。

「謂諸異生求佛果者,定色界後引生無漏。彼
必生在淨居天上大自在宮得菩提故」。此
中問言:《瑜伽》第四說:四靜慮中凡、聖同處天
各由耎、中、上三品熏修故生。無想天即廣
果攝,更無別處。復有諸聖住止不共五淨居
地,謂無煩、無熱、善現、善見及色究竟,由耎、
中、上、上勝、上極品雜熏修第四靜慮故。復

有超過淨居天大自在住處,第十地菩薩
由極熏修故得生其中。今觀義意,熏修定
等而招生者,乃有四句,一唯有漏熏,如第
八說:捨福命行等。分段生死及四禪中各三
處生,論但言熏修,不言雜修,故第十二言:
餘取雜修,生五淨居,不言生下故。有唯
無漏修,如一切變易生死。有有漏、無漏雜
修,謂生五淨居者。第十二《瑜伽》云:謂如有
一已得有漏及與無漏四靜慮,長時相續入
諸靜慮,有漏、無漏更相間雜,乃至有漏無間
無漏現前,無漏無間還入有漏。當知齊此
熏修成就,此為於定得自在故,即得等至
自在果故,即現法樂住轉更明淨。又由此故,
得不退道。又淨修治解脫勝處等勝品功
德能引之道,若有餘取而命終者,由此因
緣便入淨居,不說生下諸靜慮故。即依
此修資先所造下三天業,令其轉勝,生五
淨居,非今新業能感異熟,聖不造業故。

第四既言極熏修第十地故,第十地生彼。
八地已去既受變易生,如何十地更熏修生
彼?即是八地已生第四定下三天處,今極
純無漏勝前三地業,資感今業而得生
彼,據實非更新生,以同地業於彼受果
處往,名「生同地」,名「生往」。地別故,名之為「往」,
不相違也。第四句非二所資而生,即一
切欲界異生等以色界等業定心住境,名為
「不動」,非不異處受故名不動。既言第十
地菩薩四禪之主故,於自在宮起十種果
相,現大寶蓮華座,故要得生彼,非第八地

已得生彼。唯說第十地極熏修故。又八地
菩薩非彼主故,亦非變易有生死故,設許
死生,何者新生業。

第七識不說初起何界後生,以不定故。若
說色界無迴心,初起唯欲界;若說色界有
迴心,初起通色界。以定不在,初起法空故,
若平等初起在色界身。

無漏種子在識,及無漏五塵在內,即質變化,
第八皆不緣。謂因有無漏五根為五識
依,第八不緣,此有何失?解云:五根實者,
第八必緣;假者不要第八緣色。種子、色等
不要八緣,方成實用。故於因中無有無漏
五根。問:色等可爾,云何種子第八不緣
而成實種子?如相應法及第六識緣,皆
非實種。何故不要第八緣有實種用,
此義應思。

所緣緣必緣有者與〈五十二〉相違。彼云緣
無生心故。應會彼云。

五識必有疎所緣者,此依觀彼業力、界、地,
若定通力所變五塵,非必有本質。如生
上界緣下界地色,或身在下起天眼、耳緣
上地色等。又解異熟之心緣境浮淺,非
要藉本質。第八識是雖緣似他身,仍不名
本質。前五識等有分別故,必杖本質。緣異
地時雖無自本識本質,有他變者為本
質故。若爾,即前六識無時無本質故,恒
分別故,前解為勝。五識麁者,行相易知。鈍
者行相淺,不相續;劣者他引方生,無自力
起故。

「本識等」者第六識所變,以帶質通情本,今隨
本說故。

二十二根中幾欲界繫?答:四。男、女、憂、苦,十
五少分,除三無漏及前四。幾色界繫?答:
十五少分。幾無色界繫?答:八少分、意、捨、
命、信等五。幾不繫?答:三無漏,九少分。
幾欲界繫,欲界為義?答:四,二欲、色二界繫,
欲界繫為義。三,欲、色二界繫,以二界為義。
二,欲、色界繫及不繫,一切繫、不繫為義。七,三
界繫及不繫,一切繫、不繫為義。一,色界繫及
不繫,一切為義。二,不繫一切為義。問:五色
根何義?答:色等五各別境。第六根何義?
答:一切法界。男、女根何義?因欲相應,即
觸所攝。五受根何義?隨順苦、樂、憂、喜、捨
受,即六根義。信等根何義?應得、應捨所
有境界。精進根即於得、捨俱無所彈;
念根於聞、思、修憶持不忘。定根何義?
答:奢摩他、毘鉢舍那。惠根何義?所知真
實。未知當知根何義?修現觀者從善法
欲已去,於一切方便道中即彼五根義,即是
此根義。已知根從預流果乃至金剛喻定
五根義,是此根義;具知根從初無學道乃
至入無餘涅槃五根義,是此根義。依〈六十
九〉及對法第九、第十及第十三並明修,應
廣分別。地已前得、行二修有漏,唯得修無漏;
若在見道,得、行二修無漏,得修有漏;七地
已前二修通有漏、無漏;八地已後二修俱無
漏,得修有漏,受為十王位故。若出世間
智、世出世間智已辨修,並上下修,串習、未

串習等,何位起、不起,一切皆如理應思!
三無色中無四善根故,無漏見道所言有
者,故知修有漏曾得故。《對法》已知根或十,
或九根,憂根在中,即通有漏。有漏信等修
道位中亦是已知根。此中雖除憂根,何故不
取有漏信等耶?若言以無憂有漏皆除,
即未知根既除憂根,亦應不取餘有漏。有
漏彼既皆取,此亦應爾。初根欣樂心,深憂
根亦是。此根有漏,劣於無漏。無漏之者是根,
據實而言,有漏亦是,除劣取勝,但說無漏
為已知根。其具知根若成無學,即通有漏。
為根增上,不取有漏。有漏者名為信等,不
名具知根。其已知根亦應准此文,言無漏
故。故有漏者亦所除中。一、增上義是根義,
云何增上義立根?為顯於彼彼事,彼彼法
最勝義故,非一根法於一切法有增上義
故,意顯於別別法中有最勝義,故立為
根。二、廢立。〈五十七、八〉復次釋廢立:取境
續家族活命受業果世間出世淨
依此量立根。能受顯、隱境受用時邊
際受境發雜染立清淨後根。心所依,
此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由此量立
根。三、假實者:十六實,六非實。謂男、女、命、
三無漏、男女身根小分、命根,即意種子故,
是假有。三無漏九根分故六假。四、心心所
色不相應無為分別者:七色是色眼等五及
男女;一心謂意;三小分,三無漏小分;十
全心所,謂五受、信等五及三無漏根小分;
一不相應,謂命根。一切有為、無為非根。五、

幾善:八唯善,謂信等五,三無漏。八唯無記,
謂七色及命根。一根通善、不善,謂憂根;五
根通三性,謂四受及意。六、幾欲界繫:四
唯欲,謂男、女、憂、苦;十五小分,謂五色根、
意、命、三受、信等五,除三無漏根。即前十五
小分,色界繫;八小分,無色界繫,謂信等五,
意、命、捨三無漏根;九根小分之不繫。七、
未至幾可得?答:十一。意、喜、捨、信等五,三無
漏。初靜慮十八根可得,除憂、苦、男、女;第二
定亦爾;第三定十七,除喜根;第四定十六,
除樂。前三無色十一,謂命、意、捨、信等五,三
無漏。非想八,除三無漏根。

第八卷

雖二目內有非能生果種勝顯者,此二
名牽引、生起,潤、未潤別得果顯故,相續無
斷故,
十因之義如別章說。

〈六十六〉明有因法云:
又先所作諸業、煩惱,於三界中異熟果勝。
此異熟果由業、煩惱因發因故,名有因法
者,此非十因中第六引發因。引發因論不
說得異熟果故,此是望定別因等,隨其
所應異熟因者,對滿、別果假立引發因名,
疎相引發故,對滿果、滿因說故。

六種相違。〈三十八〉說:一、語言相違;二、道理
相違;三、生起相違;四、同處相違;五、怨敵相違;
六、障治相違。
五果如別章說。

〈三十八〉既說無記攝士用,即田、水等,故知
別法亦名士用。不爾,無記應無此因,六種

依處俱說無記故。既知作用、士用、依處即
田、水等,明知士用果不唯假者得。

無間滅及境界,《疏》中或三,或四依處,何故
真見、隨順二中無無間滅?答:具攝受六
辨無漏法。若爾,有二等無間,真見取前
無漏引後生故,不取等無間滅,隨順下
引中故。

若異熟果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得
者:此說雜染十因得異熟果。若無記法十
因,准三十八,不得此果。彼亦無記為隨說
因、觀待因、同事、不相違因,及以無記為相
違因故。其清淨十因中,二因得異熟果,謂
攝受因及相違因。清淨攝受因者,謂親近善
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先所
作諸根成就,名攝受因。即顯此與出世法
為攝受因,故得異熟果。相違因者,若清淨
品諸相違因即是雜染法因,故得異熟果,
由此同事、不相違亦得異熟,即攝受因故。
論中據雜染因故,無有失。或此皆非清淨
法因,以清淨法為果故,無異熟果。

等流果三種,十因皆得。

士用果不說生起因等得者:前第二卷云: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第七末云:此生士用果名一切種,云何下
說因緣得士用果?有二解:一云,如小乘,
非大乘義許;二云,如彼文亦得。此中據別
體士用果,非雜體,故不相違。

離繫果唯清淨因得,非餘二。雜染法相違因
何故不得離繫果?〈三十八〉云:謂出世間種姓

具足,值佛出世,演說正法,親近善士,聽聞
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與一切菩提分
法是雜染法相違因故,由此不說得離繫
果。然彼解清淨法因云:若雜染品諸相違
因當知即是清淨法因,故知雜染相違因
亦得離繫果。此中但說清淨順因,故略不
說。又與雜染為相違因,雜染法非離繫
果,故不得。

《攝論》第四云:「此復云何,謂身、身者、受者識、
彼所受識、彼能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
識……此由名言熏習種子;若自他差別識,此
由我見熏習種子;若善趣惡趣死生識,此由
有支熏習種子。由此諸識,一切界趣雜染所
攝依他起相虛妄分別皆得顯現。」

三熏習中以八門辨:一、出體;二、釋名;三、廢
立。應思之。四、三界。無色界定果色、聲有,亦
無失;五、三性;六、八識;七、有無漏;八、位次。何
故第二卷說能變唯有等流、異熟,不說我
執,此中說耶。

十二支廢立,如《中邊》第一:「覆障及安立,獎
導、攝、圓滿。三分別、受用,引起、並連縛。現前、
苦、果故,唯此惱世間。三、二、七雜染,由虛妄
分別。」

論說識支既是所引,即顯業種能引業收,
如識即業,為能引,識種名色收,
與三種、二種緣生相攝。

問:何緣發業要現無明,潤業位中亦通唯
種?

答:二理皆齊。前不放逸內異生福、不動
唯種發故。經說言非無明發。若種亦不發,

何得稱為非明為緣,非違有支,與見諦
何別。由此故知,唯種亦發。問:若爾,何故生
上初行支,不唯種發?有現無明為勝因,
起遠真實義,愚現見有故,不同不放逸異
生。

〈八十九〉云:能取、所取所為取,名取支者:
欲界生惡趣極重者,見惡相已,不生希求;
欲界業輕引,及上二界死生惡趣者,不見
惡相,見往同類相,遂於當生希求愛。緣起
不依前義,故說不求,總愛、見所有支義。
不爾,上界不生惡趣,應無愛、取,現在、未
來俱不愛故。

此中假支攬他為自名假,不攬他為自名
非假,不說自支中無體、用名假,行中有假
名思等色故,
識唯一事,違第九《瑜伽》。彼取六識,故〈九十
三〉云:彼依一切相續為論,非實支體,此說
實故。

應斷之法者,〈五十九〉說:從彼相應及所緣
故,煩惱可斷。所以者何?對治道生,煩惱不起,
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
不復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然〈六十
五〉說:由五相故,建立有漏。一、由事故;二、隨
眠故;三、相應故;四、所緣故;五、生起故。云何
有漏法事?謂清淨內色及彼相依、不相依
外色。若諸染污心、心所,若善、若無記心、心所
等。此有漏法隨其所應,由餘四相說名有
漏,謂隨眠故等。若於清淨諸色及於如
前所說一切心、心所中煩惱種子未害、未

斷,說名隨眠,亦名麁重。若彼乃至未無餘
斷,當知一切由隨眠故,說名有漏。此中
意說,於清淨色,若染、善、無記心、心所等由
諸煩惱所有種子未害、未斷,即此種子說
名隨眠,亦名麁重。故由隨眠,說名有漏。
於此心所,若染污心、心所由相應故,說
名有漏,與彼俱故。若諸有事,若現量所
行,若有漏所生,增上所起,如是一切有漏所
緣故,說名有漏。此中現在,名為有事;過
去、未來,名非有事。即現在中,若依清
淨色識所行,名現量所行。此意即五識
及俱意所緣五塵,名現量所行。若餘所行
名非現量所行。若內諸處增上生起一切
外處,名有漏所生增上所起,即第八識
等所變外處。或雖現量所行,非所緣故,成
有漏,謂一切定心境界等。故復第三重言:有
漏所生增上所起唯在五、六、八識所緣五
塵。唯彼所緣,當知有漏。所以者何?若緣
去、來起諸煩惱,過去、未來非有事故,不
由所緣,說名有漏。若現在事非現量所行,
如清淨色及一切染污善、無記心、心所,彼
亦非煩惱所緣故,說名有漏。但由自分別
所起相起諸煩惱,非彼諸法為此分明所
行境故。准此唯有五境現在本、影二塵
名所緣有漏,餘一切非。由生起故成有
漏者,謂諸隨眠未永斷故,順煩惱境現在
前故,於彼現起不如理作意故,由此因緣,
諸所有法正生、已生、或復當生,如是一切
由生起故,說名有漏。又從一切不善煩惱

諸異熟果及異熟果增上所引外事,生起如
是一切亦生起故,說名有漏。乃至廣說生
起有漏之相,正生者漏俱,當生者引起,已生
者間生,並相應、所緣,合有五例。此說有漏
雖五相殊,論其斷門,正對治斷,莫過二種:
親、疎二種皆所緣縛,故論說:斷莫過二種。
今說義別,親、疎有異,故有現量所行等異。
若不爾者,第七緣第八,應不名藏,能緣斷
故,說所緣斷。由此但應如此中說。又解
彼二斷者,隨轉理門。今據實義,故說有漏
有其五相,然諸有漏略為五例:第一,人、天
外五塵,唯由一所緣縛名有漏。不在內故,
非漏俱。第二,善趣五根、內塵,由二成有漏,
謂所緣、漏俱。以在內故,其不善業外塵亦
二:一、所緣;二、漏引。第三除惡趣果。餘無覆
無記心、心所由三緣:一、所緣,如第七緣八
等類;二、漏俱;三、間生,惡趣內五根、四塵亦
由三緣,謂所緣、漏俱、漏引。第四善心、心所
由四緣,謂所緣、漏俱、間生、漏引。其惡趣果
無覆無記心、心所亦四,由不善有漏之所引
故。第五一切染污心、心所由五緣,謂所緣、
漏俱、間生、漏引、相應。大乘相應、所緣二縛
與小乘異。漏體謂煩惱及隨。八識、遍行、別
境、不定四性是無記,與善十一相應,名善;
其心、心所與煩惱及隨煩惱俱名染心、心
所;其煩惱及隨自性斷法,其俱識等相應名
斷,即染一切心、心所皆相應斷。餘不染法
是所緣斷,疎所緣通一切有故。論文中自性
斷者即染心、心所;離緣彼煩惱者,即親、

疎二所緣;雜彼煩惱者,謂俱生雜、引生雜、間
生雜三種雜也。由此應分別。第八識能緣
善趣二義:一、所緣;二、漏俱。惡趣有三:加漏
引。第八現行相分,隨善、惡趣亦爾。然諸種
子相分隨諸現行,分別具義。外塵不爾。

第七識見分五緣:一、相應;二、所緣;三、引起;四、
間生;五、漏俱,是染污故。相分通情、本二性
故,唯有所緣、漏俱,亦得漏引,像在心故,染
見引故。第六識見分通三性:如前三性心、
心所說;無記中威儀、工巧二心由三:謂間
生、俱生、所緣。此中所緣由緣種子,現行亦
不名所緣,去、來無體,現在必無染心所
緣之,餘皆准此。其異熟心由四:此三中加
漏引,其通果無記心、心所,由二緣:一、所緣;
二、漏俱。善心、心所由四:謂漏俱、間生、所引、
所緣。染污由五:其相分中一切異界緣、無漏
緣、無本質緣皆名獨影,准能緣說,但除相
應。其善趣有本質獨緣五根及內五塵等,由
二緣,謂所緣、漏俱。其惡趣外果亦二,謂所
緣、漏引。惡趣內根、塵由二等,謂所緣、漏引,
皆同前根門。五識見分亦通三性,皆同
第六。相分善趣外唯所緣,內通漏俱。惡趣
加漏引。雖有如是有漏不同,但以相應、所
緣二縛增上斷隨二種,不依斷漏俱等名
斷,如前第七識第六證中分別。

三苦中若依生苦相,初二唯欲,後一通三。
若據其性,苦苦唯欲,有迫緣故。壞苦通色
界,有樂受故,如經中說:入變壞心。後一
通三界。

三受俱中識等六支既是種子,云何相應?釋
有二義:一、依當生位說;二、依隨順俱有義,
亦無違也。故種名俱,俱是相應之異名故。
若爾,依有支無當生,云何相應?識等五
種當有現行、種說相應,有支威力曾於行
支等中,有相應故,種亦說相應。或從識
等,當生位說。

〈決擇分〉說苦等四諦體,如《疏》。

攝事分中說十二分逆觀中。生支及識等五。
皆是老死集。即苦.集體同者。集有二種。
一招感異熟名集。即決擇說。唯業.煩惱。二
能生苦果名集。攝事品中生支等是。二論
雖別不相違也。

二種生死以八門分別:一、出體;二、釋名;三、
辨招生死差別相;四、解位次;五、解得處;六、
四種生死相攝;七、會三種生死不同;八、問答
分別。體、名、問答三門如論。其得處如前
第七卷解第八識生無漏中說,然應料簡
諸果不同。其位次預流等得初地即得,如
《瑜伽.決擇》、〈聲聞地〉及《佛地論》。其三種生死不
同,如《疏》中引《楞伽》。然且《勝鬘》及此論三種
身依三乘決定,《楞伽》唯依大乘頓悟怖煩惱
者說,或通說不定性差別勝位,地前一劫與
本無別,所以不說。辨招生死差別相
者,分段有二:一、散;二、定。散中有二:一、如十
二因緣生,唯欲界全,上界小分,依生得善,
得報別。二、依勝聞、思生得善心,轉延福壽,
雜資所起,唯在欲界。心猛利故。定中有
三:一、有漏定願轉福壽行,唯欲界有。二、生

四靜慮廣果天下乃四無色,唯有漏業熏
三品禪生。三、生五淨居有、無漏雜。變易
唯二:一、有漏發願等並無漏,合資故業,謂
七地已前一切二乘皆已現行,無明等為緣
資。二、八地已上唯無漏定資現行,智障等並
已無故。

攝四生死者,《無上經》云:「阿難!一
切阿羅漢、辟支佛、十地菩薩為四種障不
得如來法身四德波羅蜜。何者為四?一者生
緣;二者生因;三者有有;四者無有。何者生
緣惑?即是無明住地能生一切行,如無明
生業。何者生因惑?是無明住地所生諸行,譬
如無明所生諸業。何者有有?緣無明住地,
因無明住地所起無漏行。三種意生身生,譬
如四取為緣,三有漏業為因,起三種有。何
者無有?緣三種意生身,不可覺知微細墮
滅。譬如緣三有中生念,念老死」。下文又
云:「阿難!於三界中有四種難:一者煩惱;二
業難;三者生報難;四者過失難。無明住地所
起方便生死,如三界內煩惱難。無明住地所
起因緣生死,如三界內業難。無明住地所起
有有生死,如三界內生根難。無明住地所
起無有生死,如三界內過失難」。有有者,有
三界,有異熟體。無有者,無有苦苦等,唯有
行苦相,以無漏資生死,亦說為難。

問答
分別:既得變易經三大劫,亦有變易得百
劫麟角耶?答:不得。不以所知障為緣故,
若所留身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
設許無漏定願所資助,感其分段,有何
過失而不許耶?以極勝故,非分段收,非

變易者不能。無漏資身久住,勢力弱故。

《對法》十四說十分別,謂無性分別、有性分別、
增益分別、損滅分別、一性分別、異性分別、
自性分別、差別分別、隨名義分別、隨義名分
別。廣如彼配釋《般若經》文。

證三性之前、後中,與諸處三文不同,如《唯
識章》中會。何故二空理有淺、深,悟生,不
必悟法;二性淺、深,不悟深時,必不悟淺;要
達理,方達事也?答:二理別,障斷生執,不
悟法空,二性無別障。不悟本時,不能悟
末事,未有先悟事,而後悟生空故。悟真
理,方了俗事。思之可知。

三解脫門與諸論攝行不同,應如《別抄》。

無性無常,《對法》等苦諦無常行皆有此行。初
除所執,次觀依他故。亦可性、諦俱實。

所遍計法唯言依他,為唯護法,亦安惠耶?
此二師文,護法親取相分,安惠本質皆得。
三解俱得,勘之。

攝大乘云。如是菩薩悟入意言似義相故
悟入遍計所執。悟入唯識故悟入依他起
性。若已滅除意言聞法熏習種類唯識之相。
乃至爾時菩薩平等平等無分別智已得生
起。悟入圓成實性。又云。名.事互為客。其性
應尋思。於二亦當推唯量及唯假。實智觀
無義。唯有分別三。彼無故此無。是即入三
性。初半頌悟入遍計所執。次半頌悟入依他
起性。後一頌悟入圓成實性。成唯識云。非不
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
非真。如是上下三處不同。攝論初文煖.頂

二位悟入所執。忍.第一法悟入依他。初地
初心入圓成實。攝論第二文煖.頂尋思悟入
初二性。四如實智悟入圓成。成唯識文要入
初地方悟三性。雖有三文義理唯二。一者
二證。二者相似。成唯識中據實親證。由無
漏二智真.俗前後方可證得後二性故。證
二性時不見二取。即名證彼計所執無。
無法體無。智何所證。心所變無依他起攝。真
如理無圓成實攝。故計所執不說別證。但
於二性不見二取。可名悟入遍計所執。
然正體智達無證理。多說此智證計所執。
雖見道前亦已不見。未親得二不名證
無故於初地方名證得。攝論初文悟圓成
者據實證得。與唯識同。悟前二性據相
似悟。長時多分意解思惟前二性故。短時
小分雖亦相似悟入圓成。非長時多分亦
非親證。故據實說。攝論次文悟入三性。總
據相似意趣而說。創觀名.事不相屬故名
悟所執。次觀唯有識量及假名等諸法。雖
未證實。名悟依他如實智位雖實有相而
未證真。二取俱亡與真真觀相似趣入。意
解亦謂即是真如。故實智位名入圓成。實
未悟入。攝論據相似意解三性別明悟入。
唯識據真實別證二性。通證所執雖文有
異而不相違。餘所有文皆准此釋。

攝論第五說八喻喻依他。云何無義遍計
度時。分明顯現似所行境。為除此疑說幻
事喻。如實無象而有幻象。所緣境界依他
起性亦復如是。雖無色等所緣六處。遍計

度時似有所緣六處顯現。無性下自解云
此於內事生疑。諸師解云。此於內身色.
聲.香等而生疑惑故說幻事喻。天親菩
薩有二復次釋。第二解云。此中幻喻為
除眼等六種內處。譬如幻象雖實非有而
現可得。以此准無性色等所緣六處。非是
色.聲.香等六處。即是眼等六內處法。眼等
是色故說色等。言色等六處理亦無妨。不
爾與第二所除有何差別。古解云。初是
塵體。第二是器界。故二差別。又如陽焰於
飃動時實無有水而有水覺。外器世間亦
復如是。又如夢中睡眠所起心.心所聚極
成昧略。雖無女等種種境義。而有愛.非愛
境界受用。覺時亦爾。又如影像於鏡等中
還見本質。而謂我今別見影像。而此影像
實無所有。非等引地善.惡思業本質為緣。
影像果生亦復如是。唯識云鏡像。又如光
影由弄影者膜弊其光起種種影。定等地
中種種諸識。於無實義差別而轉。又如谷
響實無有聲。而令聽者似聞多種言說境
界。種種言說語業亦爾。又如水月由水潤
滑澄清性故。雖無有月而月可取。緣實
義境之所熏修潤清為性。諸三摩地相應之
意。亦復如是。雖無所緣實義境界而似有
轉。此與第四影像有何差別。定.不定地而
有差別。又如變化依此變化說名變化。
雖無有實。而能化者無有顛倒。於所化事
勤作功用。菩薩亦爾。雖無遍計所執有情。
於依他起諸有情類。由哀愍故。而往彼彼

諸所生處攝受自體。無性解云。應知此
中喻有爾所虛妄執事。所謂內.外受用差別。
身業.語業.三種意業非等引地.若等引地.若
無顛倒。於此八事。諸佛世尊說八種喻。諸
有智者。聞是所說。於定不定二地義中。能
正解了。此中內者。第一幻事喻所顯。外是
第二陽焰喻所顯。受用差別。是第三夢境喻
所顯。身業。是第五光影喻所顯。語業。第六
谷響喻所顯。三種意業中初非等引地。是第
四影像喻所顯。若等引地。是第七水月喻所
顯。若無顛倒。是第八變化喻所顯。天親菩
薩二復次釋。第二復次云。說幻事喻。為除
眼等內六處。說陽焰喻。為除器世間。說
所夢喻。為除色等所受用境。顯如所夢
色等定無。而能為因起愛.非愛受用差別。
說影像喻為除身業果。顯善.不善業為
緣。而有餘色影像生起。說谷響喻。為除語
業果。顯語業因感語業果猶如谷響。說光
影喻。為除非等引地諸意業果。顯此意業
所得諸果。猶如光影。說水月喻。為除等引
地諸意業果。顯等引地諸意業果猶如水月。
說變化喻。為除聞種類意業。聞種類者即
是聞.思之所熏習。此即顯示聞種類意差
別而轉。猶如變化。此意為除內外受用差
別.身語業果.三種意業。故說八喻。與無性
不同。金剛般若云。一切有為法。如星.翳.燈.
幻.露.泡.夢.電.雲。應作如是觀。此中九喻。
天親菩薩釋云。別喻九事。謂見.相.識.器.身.
受.過.現.未世故說九喻。各依別義。不可

會同。釋頌異故。中邊論說八喻。通依他.
所執二性。似喻依他。實喻所執。亦不相違。

三性凡、聖境中,前後四文及應實說合五,如
理應思。

應總立三假,謂應立一實、一假,真如實勝
義故,如第一百卷說。餘世俗假或不待此
餘實,如色、受等;待此餘假,如瓶等。或不待
名言實,謂一切法;待名言假,謂一切法。如
《雜集》第三疏釋,
《瑜伽》六十解業、業道等,與《唯識》第一相違。
勘之。

第九卷

問:愚夫於彼增益妄執者,亦有邪見撥無,何
故唯言增益?答:以多分故,執我、法門必
增益故,說有三性,遮損減門,說三無性,
遮增益門。

依他起無自然生者,自然有二:一、無因自然
生,舉此攝一切無因;二、以自然為因生,舉
此攝一切冥性等不平等因生。無此無因自
然及無不平等因自然生,故名自然無生。
依他起中亦有無因、惡因,非一橫執,何故
唯遮自然生耶?答:且舉自然,餘不平等
因皆是此收。此說三無性,破非餘增益。餘
損減門三性所違,故非破無因。

依他起性名勝義無性。論文但有無之言,非
勝義之性,名勝義無性。亦有體是勝義無
計所執,名勝義無性,是後得智所行義故。如
說是彼四勝義攝,論略無之,理亦有也。

唯識之中但有二對,何故不說前二以為

虛妄?無漏有為,非虛妄故。何故不說前二
以為世俗對勝義?如說二勝義中,初亦
名俗故。今據有體名世俗,彼無體故。理
實亦有,准二諦故。此中實性唯取真如,但
有常、無常門,不說漏、無漏門者,無漏有為
非實性故。

《攝論》說四位,修唯識,如《唯識章》說。

理實威儀、工巧與所知障法執亦俱。今約
孤行故,言非威儀等,亦不相違。據實執
時,非彼等心,是彼等心而不起執。

三十七品以九法為體:遍行一,謂喜受;別
境三,謂念、定、惠;善有四,謂信、進、捨、輕安;
色法一,謂道共無表。喜為一,謂喜覺支;念為
四根、力、覺、道各一;定為八,四神足、根、力、覺、
道各為一;惠為九,四念住、根、力、覺支各為
一,道支為二,謂正見、正思惟。思惟自中是
依惠尋,佛果唯惠。《瑜伽》五十七云:三十七品
與五根云何相攝,道品攝根,非根攝道,謂
語、業、命、喜、安、捨。故正思惟其體即惠;信為
二,謂根、力;精進為八,謂四正斷、根、力、覺、道
中各為一;捨為一,謂捨覺支;輕安為一,謂安
覺支;無表為三,謂正語、業、命。故九開成三
十七。四攝事施以無貪及三業為體;愛
語以語業為體,利行、同事三業為性,謂無
貪及思。假實和合說故。四無量以三法為
體,謂無瞋、不害及捨;喜以不嫉為體,體即
無瞋。故唯三法。六度合以八、九法或十一
法為體。遍行一,謂思;別境四,欲、勝解、定、惠;
善有四,信、精進、無貪、無瞋。並身、語業,表、無

表色,如應當知。下自廣說,同下六度中。

四善根既唯色界五地,却照無色、無無漏見
道,故是有漏修也,如前說。

入見道唯依欲界善趣身起,餘惠、厭心非
殊勝故者,此依所知障俱有煩惱障對治,或
唯斷煩惱障,入見道義,非依唯斷所知
障對治義。以欲界見道煩惱有不善及五
趣、四生,厭心可深,能入見道。上界不爾。若
唯斷所知障,不藉深厭心,但求菩提,不
折解脫,上界亦得故。有聲聞色界迴心入
見道等。此說直往,彼說迂會,亦不相違。

〈七十三〉解無相取有數十番解,應勘敘之。
問:若許無分別智有見無相,如自證分,
何不即緣自證?若以內、外取,故不得者,
既爾,應成相分所攝。即自體故,不成相分
者,即自體故,應緣自證,若以相、性別故,不
得緣者,相、性別故,應相分緣。彼無相故,
不可為例。又應無分別,故說非能取,
實有見分。亦應無差別,故名為無相,實有
相分。相,謂相狀,狀貌。無此狀貌體相之
法,非無境體,以無分別差別相故,名無相
分。見分之言通非分別。

故彼智有
見道二師說。勝進道緣何為境?即緣解
脫道境,更無別行相,思之。有義漸者,依
《疏》以三心為漸;〈五十九〉說三心為頓,准
此文釋。頓通一心、三心,諸釋漸如《別抄》多
小別引。
三心分麁、細,如第一抄顯解。

二乘見道為唯安立,亦有一心非安立。有

二說:或有,或無。其三心見道二乘者,唯斷
人執,唯依二心,非安立亦何妨。二種十六
心上、下諦境在前作,初十六心在後作。初
麁觀事,後細觀理故。又諸教唯說道類智
名已知根,建立預流果故。今以相麁顯故,
所以先說觀智,後說現前、不現前言。依欲
界身入現觀論師於非色界入現觀亦爾。
彼言下、上界別故。此十六心獨覺一坐,聖
者如何不說。亦作不出觀,期心未滿,雖
至第十六心,不名第三果。若非想斷九品
障,無間、解脫剎那思之可知。若不作此相
見道者,有何意也。思之。
三種現觀勘抄敘。

「聖性」,有解:通取一切能生現行無漏種子,
不同異生性。彼能發業,招生品類故,唯見
道故。八地已上菩薩不生欲界,何故不
名不還耶?又有不定性欲還生欲界故,
頓悟菩薩還於欲界利生故。

《對法》十三說十現觀:一、法現觀,最勝順解脫
分善根所攝清淨勝解。若准《瑜伽》六現觀,唯
取喜受相應思所成惠;若准《顯揚》十八現觀,
通聞、思、修最勝三惠;然《對法》解義現觀,由
即於如上所說法中,如理作意增上緣力,
故知法觀亦即思惠,如理作意故。今依《唯
識》,唯取思。二、義現觀,即最勝順決擇分二
坐煖為下品,頂、忍為中品,世第一法為上
品。三、真現觀,謂見道。四、後現觀,謂修道。此二
共《唯識》別。《唯識》約安立、非安立別,《對法》約
道位別,亦不相違。五、寶現觀,即信現觀。得

四不壞信,唯別取無漏。《瑜伽》等寬,通有漏
故,或能越惡。《對法》但說寶名,《唯識》通取一切
信。六、不行現觀,謂戒能遮,犯戒非不行。七、
究竟現觀,同《唯識》。八、聲聞。九、獨覺。十、菩薩。
此三約能證,乘別故。《唯識》但約所證行明
廣名現觀,所以除〈決擇分〉,不約人為論,
所以無三乘。《對法》不約廣略,但明明了親
得名現觀,約人、法為論。所以有十,亦不
相違。《顯揚》十七說六及十八,六同此論,
論十八者:一、聞;二、思;三、修;四、決擇分智;五、
見道;六、修道;七、究竟道;八、不善清淨世俗智;
九、善清淨世俗智;十、勝義智;十一、不善清淨
行有分別智;十二、善清淨行有分別智;十三、
善清淨行無分別智;十四、成所作加行智;十
五、成所作智;十六、成所作後智;十七、聲聞等
智;十八、菩薩等智現觀。此十八中分五位:
初七約五道以明現觀;次三依真俗智以
明現觀;次三依有無漏有分別、無分別以明
現觀;次三依加行、根本、後得三智以明現
觀;後二依上乘、下乘以明現觀。然此唯明
惠觀,觀察諸法故,不取信、戒。然解脫分智
定、散有殊,三惠類異,故分三種。真俗智中有
漏唯世俗,無漏通二種,故合分三種。有分
別、無分別中亦有有漏、無漏別,無漏通二,
有漏唯有分別,依三業行以顯智殊。此中
成所作非四智中成所作智,乃是本期所作
智。加行、正體、後得,如諸無漏智上乘、下乘
因果通論,故但二種。故與《唯識》六現觀、《對法》
十現觀亦不相違。《攝論》第六現觀十一種差

別,即《對法》第十三聲聞、菩薩現觀差別有
十一,更無別類。

建立六度中,度度三相,應互相攝。六度以
八法為體:無貪、身業色、語業聲、意業思、無
瞋、精進、惠、定。或十一:加欲、勝解、信。遍行
一:思。別境四:欲、解、定、惠;善四:信、勤、無貪、
嗔;色法二:身、語業。
三界九地行相:地前、地上一一行相純四句,
一一自為六度,相望為四句,名雜,依種類
福有四句,不依有、無句。
六度、五果,應諸不同。

異生性障即分別障種,三界具有,名何異
生?若取能生,有離下染,上、下分別染法皆
起,名何異生?若取依此地第八有故,得此
地名,應第八識自名異生,何須障種。不爾,
菩薩十地,此地第八識未斷故,應成異生。
由此應知。取依此地第八分別二障種立,
性唯染污,有覆性收。二障體定故,望二障
亦爾,應思之。
其惡趣果非染污法,云何見道說為斷也,
如無餘滅?

二地名離垢,無誤犯三業。初地誤犯,猶須
思擇,此地不然。如行之時,虫自分路,任運
不傷,故無誤犯。初地不爾,猶有誤犯。何故
十障但說邪行?二愚兼說誤犯三業,是根本
故,彼亦邪行收。

第二釋云:或唯起業,不了
業愚,即邪行攝,更無所小。

第三地闇能障,於所聞、思修法忘失者:何故
初地名已得不退,此猶忘耶?又《菩薩地》云:

勝解行位於久所作、所思所說法有時忘失,
入地不爾,如何今說有忘失耶?定位所得,
多分忘失,地前猶有,地上咸無,名證不退。
其聞、思、修所得,猶小有退忘,非多。又無
漏所得無忘,有漏所得三惠境猶忘,亦不相
違。三定成無也,又應不是退也。

何故諸
地十障皆舉小分,唯第二、第三地、第五、第
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障攝二愚皆
盡?攝法盡故,唯有初四地有通,有別。初地
異生性本故,惡趣愚末故,此依前釋。若依
後釋,即總攝盡,更不須說。第四地障身見
等,不入二愚中。二愚不說為十障,有何意
也?答:二愚據因前地所起,說與後為障。
身見等據久遠所行,名十障。又十障據因
說,身見等能起諸煩惱故。後二為果,正能
障故,說為二愚,不相違也。

何故九地障:三無礙解為一障,餘一無礙解
為一障,有何意也?要速前三方辦說故,
前後輕重等故,開、合不同。

第十地障神通為一,智雲及所含藏為一者:
內德、外業有差別故。

何故餘地障皆有二愚,唯第四地障不即
二愚?
異生既不斷麁重,云何二靜慮斷苦根麁
重,二乘亦如是?今解:凡夫小伏現行麁
重,二乘亦能分滅定障小分種子、苦根麁
重,亦得何妨。如理應思。

第十卷

應說三乘斷見、修別。第七識頓斷中任運,

簡見道一切,內起簡修道,外緣事、獨頭、貪、
瞋、癡等,以此二義,故無麁、細。無麁、細言,
簡修道內外緣迷理身、邊二見及此相應。九
地斷有麁、細故,如是總簡一切惑盡。

菩薩以煩惱助願受生中,唯以現行勢力
遠資,非如潤生愛等,如行殺生、貪、瞋等惑,
方能利樂,未得無漏勝道利生。故以貪、瞋
引無漏道,方始能利名為助願,非如貪等
潤生用之。由此應為四句分別,有唯現潤
非種,謂七地前菩薩;有唯種潤非現,謂第
三果;有俱潤,謂一切異生;有俱非潤,謂變
易及化身等。

俱生地前漸伏,地上伏盡。此依六識為論。
何故見所斷煩惱隨所知伏與不伏,俱生煩
惱獨入地伏,不隨所知?所知後伏,煩惱先
伏。見所斷不爾。見障利,故同時;修障鈍,故
漸次。又見道猛,修道不爾。

故留煩惱本,擬潤生。八地以去,無分段死,
不藉煩惱助潤,何故不斷耶?答:如初地
怖煩惱,即伏而受變易,亦如二乘有學廻
心即受變易,雖無分段,不斷煩惱。所
以者何?煩惱雖非親助潤變易,如分段
生,遠勢亦有。又惑種在變易時長,不假數
資。若無惑種,變易時促,如二乘無學願
數數資。然有四句:唯定勝,無惑助,亦不
長時受變易。如二乘無學廻心,雖有惑種
助,無勝定資,亦不長時。如二乘有學廻心,
有惑助及勝定資,即變易長時受。如十地
菩薩,故願留之,不同二乘斷之不得,非

故留也。又二乘但種助,不由願資而不名
留。菩薩正由願資,傍由種助,故說留之。
若即斷之,於生無力。惑因亡果隨盡故。又
由菩薩意樂,菩提十地練根,不假斷煩惱,
煩惱在,不障得地,故名留。

見道頓斷。〈五十九〉三心亦名頓,然所知、煩惱
二障各分為二。云何為二?若以九品麁品
先斷,即十地修道應先斷麁;若以隨所障
道以辨麁、細,九地不定。即煩惱品云何隨所
知,以明麁、細,此義應思。今解云:如十地
修道,地地所斷,初為麁,後為細。煩惱隨彼,
以說麁、細,此亦應爾。見道中自分別力麁,先
斷;他引力細,後斷。有先伏煩惱,超得第二、
三果;無先伏所知,而超入二地。然入地已,
如聞半頌以捨身,亦有超者。然無超大
劫,以極難斷故等,此義應思。
一類二乘三界九地品品別斷中有二義:一
云闕無超人;二云此中兼盡。先世道亦九品,
後不伏者,亦九品故。菩薩利根見道既許
分三,二乘根鈍,見道應有三品。何故彼唯
一此有三?菩薩二障為三,二乘一障為二,
分麁、細故。
〈六十九〉有前勝進即後加行,後所有道即
前勝進文,與《對法》同。四道以諸門分別,
作用二釋。

「損力益能轉」中,有懺悔罪滅,應敘。六十卷
業有四,謂異熟決定、時決定、二俱不定、二
俱定,及阿羅漢受殘苦等,處阿闍世王五
逆業滅。《瑜伽》云:「依未解脫者建立定業」。為

二解和會應知。

四智如《佛地》各有十喻,應勘敘之。
「有漏曾習、相執所引等」者,今觀此意,有漏觀
心由俱第七惑前相執,勢所引故,乃順於
障,不斷隨眠。無漏不爾。

初有義:根本無分別智親證二空,能斷隨眠
者,故〈六十四〉云:若安立諦已立為諦,何須
復說非安立耶?答:由安立諦取於有相,以
有相故,相縛未脫。相縛未脫故,於麁重縛
亦未能斷。由此准知,唯無分別智斷諸隨
眠。

第二有義:後得無分別智斷迷事隨眠
者,解前文云:先據斷迷理隨眠,非斷迷
事。又前約斷究竟一切麁重,非因位中斷
二障種語。又前約有漏安立及無漏安立諦
語,非後得緣非安立語,亦無分別相故,即
彼論云:若不要緣非安立者,有於淨定
心順決擇分者,轉緣諸諦時,應斷隨眠等。
彼既不爾,故但簡有漏等,非為盡理。不
果,披彼文應尋之。

《疏》中但有二乘用之,非菩薩。今更解:菩薩
亦用此智。十地中非念念唯斷法執故,亦
別時斷法執所知障故。前師釋修道中世、出
世斷道者,此依菩薩修道有獨用無分別
智,名世、出世道;有真俗合用智斷,如舉勝
者。下下地者斷障,雖不由俗,然必俱時。若
不爾者,豈後勝地要唯無分別智,不與後
得俱,方斷惑耶。初唯出世,斷通三乘;後
兼菩薩,故作是說。二理教齊,任情取捨。

大涅槃體有二義:一、理三事,即於真如有

摩訶般若、解脫、法身三義故;二、體三事,三
體各別故,合名「大涅槃」。

十地不起無漏五識。比量云:十地有漏五根,
必不能發無漏五識;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
所攝故;如地前位。

說常、樂、我淨等,以除二乘四顛倒心故。二
乘正證此法性者,非作常、無常等解,由加
行心作此無常等解,故入。後出觀時,復觀前
觀,不審所緣,便見加行,謂是真智所緣,亦
是無常等,便謂真實諸法無常等。諸加行心
及有漏後得雖非是執,性皆是善,然由六、
七法執未亡故,引有漏善心而作此解。於
法執所引之果,有漏觀心上,說能引法執障
為顛倒。若無法執時,此觀不生,故由前凡
位起四顛倒,或十二倒,謂想、心、見等執身
等為淨。佛為除彼說:無常等行為非常
等,令其趣證,論其真理,非常、無常。然二乘
者,由隨佛方便言及執引故,作無常等
解。今為除彼令證極果,說此真如為常、
我等,令起此行方便趣入證其法也。正證
彼時,非常、無常,諸佛或說我,或時說無我。
諸法實相中無我,無非我,餘皆類然。此依
護法唯六、七有染心有執為論,其八地以
前,起下乘般涅槃障、細生滅等障,皆准此
釋故。八地以去,皆不論現行,觀心為障。
其安惠因中無漏,一切有漏皆有法執故,說
二乘無漏心等為四顛倒。八地以前說功用
加行為障,不爾,加行道應非二愚攝。由此
一切有漏善心等,及因無漏,皆有法執。今論

真理非常、無常等,為斷法執無常等故,說
為常、樂等也。眾善所依,顯性無貪、瞋、癡等
種種煩惱,因之為善,能順諸善,與善為
依,故具功德。

法身正自利言,顯不同利他,展轉說故。其
自受用身修因,本為利他故修。又為利他
所依止,故不說。對他受用等自利義微,所
以不說。理亦不遮
他受用變化,何故不說自利?諸佛利他即
自利故,理亦應然。意為利他,變現生故,
從意樂說為利他故,前資糧位,云一切功
德皆屬二利,隨意樂力。今此隨增上,故三
身別。

自受用身如淨土量遍法界者,應作二
解:一、實爾;二、依用說。智是佛故,以所證無
邊故,如世間言:所見處高,言眼孔大。所學
廣故,說智惠大。

四智緣境門中,自受用土唯淨無漏,餘不見
故,唯佛所知。他受用土,本唯無漏、淨,見者
唯淨,一切不善諸異熟果皆已無故,然通有、
無漏。第八、五識所觀有漏故。見者居穢土,
利樂有情亦為現穢,見亦通穢,通諸識
境。化土本唯無漏,然有淨、穢。見者亦爾,通
有、無漏,然有淨、穢。十地菩薩亦得見故,上
知下故,然由本為十地菩薩現淨土故。論
說化土,有其淨言。化土本為地前等見,不
別言淨,總說見身、土各據增勝,本為而
說,亦不相違。下不知上故。地前、二乘必
不見無漏淨土。

此中諸土皆四智境,由隨增勝本擊發因
說智別現。不爾,便有非遍智過。若佛五蘊
計是蘊等收,何故不許佛是有情攝?有情
依異熟,佛非有情,攝持性名為法,佛可
法所收。

「純」、「雜」義解:由增劣不同,但依親相分說。若
依影、質復說不同,影中自地變純,通力引
雜,非通力中八緣現純。緣種雜,第七識中
得名影,純、雜影從見、質說性故。五識善、惡
心雜,無記心純,第六、五俱等通,法應思准。
假、實中約識分別,復別有、無對,有為、無為對,
有漏、無漏對,自界、他界緣對。思准純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