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竊以六位精微,資象翼而筌理;二篇玄
妙,藉蒙列以探機。況乎非有、非空,息詮辨
於言蹄之外;不生、不滅,絕名相於常寂之津。
至覺逈照其宗,將聖獨甄其宰,無言之言
風驚,韜邃彩而月玄;非有之有波騰,湛𭱒章而海𤀹渲賾釣深,則空
性了義幾乎息矣。《唯識三十頌》者,十支中之
一支,天親菩薩之所製也,白虹飛祲,素豪
銷景,綫華奧旨,舛鳳訛風,貝葉靈篇,乖魚
謬日,顧惟法寶,斯文行墜,誕茲融識,秀
迹傳燈,晦孤明於《俱舍》,示同塵而說有;解
惠縛於《攝論》,表縱聖而談空。鑒洽智周,窮
神盡叡,研精此頌,用標玄極,釋文未就,歸
真上遷,義繁文約,泉源重祕。爰有護法等十
大菩薩,澂情七囀,激河辨而贊微言;遊
神八藏,振金聲而流妙釋,淨彼真識,成斯
雅論,名曰《成唯識論》,或名《淨唯識論》,義苞
權實,陵鷲巚而飛高;理洞希夷,揜龍宮
而騰彩。總諸經之綱領,索隱涵宗;括眾論
之菁華,掇奇提異。風飛三量而外道靡旗;
泉涌二因則小乘亂轍,故以儀天地而齊
載,孕日月而融明,豈只與潢河爭流,雷霆
競響而已!在昔周星閟色,至道欝而未揚;
漢日通暉,像教宣而遐被。譯經律義,繼武
聯蹤,多覿葱右之英,罕聞天竺之秀,音韻
壤隔,混宮宇於華、戎;文字天懸,昧形聲於
胡、晉,雖則髣髴糟粕,未能曲盡幽玄,大
義或乖,微辭致爽,鴻疑碩滯,霧擁雲凝,幽絢
屢彰,其詳可略。惟我親教三藏法師——玄奘——
含章拔萃,燭榑景於靈臺;蓄德居宗,涌
談漪於智沼,騖三輪之寶躅,逈晉金沙;澄
八解之真波,遼清玉井,忘軀殉法,委運祈
通,冥契天真,微假資習。匪摛靈而顯異,
固蘊福而延祥,備踐神蹤,窮探祕府,先賢
未覿,咸貫情樞。曩哲所遺,並包心極,誓志
弘撫,言旋舊邦,德簡帝心,道延天藻。遂此
寶偈南贊,金牒東流,暢翳理於玄津,蕩疑
氛於縟思,頴標三藏,殫駕一人,擢秀五天,
陵揜千古。詎與夫家依驤譽,空擅美於聲
明;童壽流芳,徒見稱於中觀,云爾而已矣!
斯本彙聚,十釋群分,今總詳譯,糅為一部,商
搉華梵,徵詮輕重,陶甄諸義之差,有叶
一師之製。《成唯識》者,舉宏綱,旌一部之都
目;復言論者,提藻鏡,簡二藏之殊號。「成」乃
能成之稱,以成立為功。「唯識」所成之名,以
簡了為義,唯有識大覺之旨隆,本頌成中
道之義著。「唯」謂簡別,遮無外境;「識」謂能了,詮
有內心。識體即「唯」,持業釋也,識性、識相皆不
離心,心所、心王以識為主,歸心泯相,總言
「唯識」。「唯」遮境有,執有者喪其真;「識」簡心空,
滯空者乖其實。所以晦斯空、有,長溺二邊,
悟彼有、空,高履中道。《三十》本論名為「唯識」,
藉此成彼,名《成唯識》。唯識之成,以彰論旨,
三摩娑釋,依士立名,蘇漫多聲,屬主為目。「論」
則賓主云烈,旗鼓載揚,幽關洞開,妙義斯賾。
以教成教,資教成理,即成是論,持業釋也。
以理成理,因理成教,是成之論,依士釋也。
基學慚融,愷忝倍譯以操觚業,謝顏游
謬,廁資於函杖,屬諸雅吹,誠事濫竽,顧異
良工,叨暉蘊玉。凡斯纂敘,備受指麾,庶玄
鑒來英,鏡詳幽致爾。。
論云:稽首唯識性、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
利樂諸有情。
述曰:初發論端,略以五門
解釋:一、辨教時、機;二、明論宗、體;三、藏乘所
攝;四、說教年主;五、判釋本文。
第一、辨教時、機,於中有二:初辨說教時會;
後辨教所被機。辨說教時會者,如來設
教,隨機所宜。機有三品不同,教遂三時亦
異。
諸異生類無明所盲,起造惑、業,迷執有
我,於生死海淪沒無依。故大悲尊初成佛
已,仙人鹿苑轉四諦輪,說《阿笈摩》,除我有
執,令小根等漸登聖位。彼聞四諦,雖斷我
愚,而於諸法迷執實有。世尊為除彼法有
執,次於鷲嶺說諸法空,所謂《摩訶般若經》
等,令中根品捨小趣大。彼聞世尊密義意
趣說無破有,便撥二諦性、相皆空,為無上
理。由斯二聖互執有、空,迷謬競興,未契中
道。
如來為除此空、有執,於第三時演了義
教《解深密》等,會說一切法唯有識等。
心外
法無,破初有執,非無內識,遣執皆空。離
有、無邊,正處中道,於真諦理悟證有方,於
俗諦中妙能留捨。又今此論爰引六經,所謂
《華嚴》、《深密》、《如來出現功德莊嚴》、《阿毘達磨》、
《楞迦》、《厚嚴》,十一部論:《瑜伽》、《顯揚》、《莊嚴》、《集量》、
《攝論》、《十地》、《分別瑜伽》、《觀所緣緣》、《二十唯識》、
《辨中邊》、《集論》等為證理,明唯識三性,十地
因果行位,了相大乘,故知第三時,中道之教
也。如《瑜伽論》第七十六,《解深密經》廣說其
相,此約機、理漸教法門以辨三時。若大由
小起,即有三時年月前後,《解深密經》說唯
識是也。若頓教門,大不由小起,即無三時
前後次第,即《花嚴》中說唯心是。
初成道竟最
第一說,此約多分。今論所明,二種皆是。若
對不定姓,大由小起,即第三時教。若唯被
菩薩,大不由小起,即頓教也。此顯頓、漸無
別定教,〈入法界品〉五百聲聞亦在坐故,如《樞
要》說。辨教所被機者,依《瑜伽》等,有五種
姓:一、菩薩;二、獨覺;三、聲聞;四、不定;五、無姓。
此論第三云:入見菩薩皆名勝者,證阿賴
耶故。正為說。又見道前,已能信解,求彼轉
依,故亦為說。又云:無姓有情不能窮底,
故說甚深。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故名甚細。
由此論旨,唯被大乘及不定姓趣菩薩者,
非被獨覺、聲聞、無姓三種機也。故所被機,
必唯上品,所顯幽旨,亦離二邊。浩污包括,難
可詳矣!依《楞迦經》被五種姓,依《大般若》
被四種姓,《莊嚴論》等與此稍異,如《樞要》說。
二、明論宗、體,於中有二:初明論宗;後彰論
體,皆如《樞要》說。明論宗者,諸愚夫類從
無始來,虛妄分別因緣力故,執離心外定
有真實能取、所取,如來大悲以甘露法授
彼令服,斷妄狂心,棄執空、有,證真了義。
《華嚴》等中說一切法皆唯有識,天親菩薩
為利有情,令法久住,依如上教,製《三十
頌》,明唯識理。文義周圓,離於廣、略。
後護
法等,依上經論,採撮精要,廣釋頌文,名《成
唯識》。故此即以唯識為宗,識有,非空;境無,
非有,以為宗也。雖具明諸法,皆不離識
也。明論體者,依《瑜伽論.攝釋分》初第八十
一說:經體有二:一、文;二、義。文是所依,義即
能依。由能詮文,義得顯故。龍軍論師、無性
等云:謂佛慈悲本願緣力,其可聞者,自意識
上文、義相生,似如來說。此文、義相雖自親
依善根力起,而就本緣,名為佛說,佛實無
言。此若依本,乃無文、義,唯有無漏大定、智、
悲。
若依自識,有漏心現,即似無漏文、義為
體;無漏心現,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此即如
來實不說法。故《大般若》四百二十五、《文殊問
經》等,佛皆自說:我成佛來,不說一字,汝亦
不聞。論說聚集,顯現為體,此即無性、佛地
一師作如此解。護法、親光等云:或宜聞
者本願緣力,如來識上文、義相生,實能、所詮,
文、義為體。若依本說,即真無漏文、義為體。
故《瑜伽論》六十四卷引《叔攝波葉喻經》云:
我未所說,乃有爾所。《二十論》說:展轉增上
力,二識成決定。是故世尊實有說法,言「不
說」者,是密意說。此論根本既是佛經,故出
體者應如經說。此釋雖二,然此論主無不
說法,取後解也。總論出體略有四重:一、
攝相歸性,皆如為體。故經說言:一切法亦如
也,至於彌勒,亦如也。二、攝境從心,一切唯
識,如經中說「三界唯心」。三、攝假隨實。如不
相應,色、心分位,《對法論》說是假立故也。四、
性用別論。色、心假、實,各別處收。《瑜伽論》說
色蘊攝彼,十處全等。上來第二、第四體訖。
自識所變,則是第二攝境從心。并言佛說,乃
是第四、性用別論。聞者似法,說者真教,俱淨
法界平等所流。約本為言,此教亦以真如
為體,此即第一、攝相歸性。能說、能聽所有
名等,聲上屈曲,離聲無體。故假從實,體即
是聲,此即第三、攝假隨實。《對法論》云:成所引
聲,謂諸聖說。
雖出四體,所望不同,以理而
言,不相違背。今此論體若從所聞,有漏心
變;或從能說有漏文、義唯屬依他相、名等
攝,無漏心變;或無漏說,正智所攝,通圓成
實,無漏有為,通二性故,此所詮體,謂唯識
境、正行及果。若能詮體,即聲、名等,經、體雖
二,今取能詮聲、名、句等,正教體故。問:十
八界中十五有漏,如何聲等亦無漏攝?名、句、
文三自性無記,如何可說通無漏善?答:
依隨轉門,二乘等身,說十五唯有漏,名等
唯無記。依今大乘,若唯如來後得說法聲、
名、句、文,真善無漏。《十地論》說:說者、聽者俱
以二事:一者聲;二善字。《能斷金剛般若
論》說:我法唯善,汝唯無記。
此論第二云:
法、辭二無礙解。境有差別,法緣名等,辭緣
於聲。又《解深密經》及《瑜伽》七十八說:第九
地斷二種愚:一、於無量所說無量名、句、字
陀羅尼自在愚。下此論第九云:無量名、句、
字是法無礙解。又此論及《佛地》云:十八
界通無漏善,故為教體,於理無違。問:若
明教體一切唯識,如何乃言佛菩薩說?
答:《無性釋》云:彼增上生,故作是說。《二十唯
識》天親解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謂餘
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展轉
互為增上緣故。
問:過去、未來既非實有,
非有為法,生已便住,如何聽教,聚集解生?
答:《無性釋》云:「隨墮八時,聞者識上,直、非直
說,聚集顯現,以為體性。」
謂八時中,聞者識
上,有直、非直二種言說聚集現故。如《瑜伽
論》八十一說: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
故,彼寂為樂。如言「諸」字,率爾心已,必起
尋求,續初心起。雖多剎那,行解唯一,總名
尋求,未決定知諸所目故。如《瑜伽論》第三
卷說: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
生故。復言行時,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
三心現,謂率爾、尋求及次決定,決定知諸
目一切行。故《瑜伽》說:尋求無間,若不散亂,
決定心生,若散亂時,生即不定,雖知自性,
然未知義,為令知故,復說「無」字。於此時中
有先三心,於「無」字上但有其二,謂率爾、尋
求。未決定知無所無故,即從決定後,却起
尋求。論但定說率爾、尋求定無間生,尋求以
後,許亂起故。復言常時五心并具,其義可
解。由「前」字力,展轉熏習,連後字生,於最後
時方能解義,染、淨等心方乃得轉。故雖無
過、未,而教體亦成。
若新新解皆有率爾,四
字之上皆定有二心,謂率爾、尋求,即於末
後有十二心一時聚集:第一有二,第二有
三,第三有二,第四有五……故有十二。既於
初字有率爾心,於後後字有尋求、決定,末
後乃有染、淨等生。五心方具,名為聚集,故唯
識教其理成立。更有別義,如《樞要》說。此
中出體雖有四門,《佛地論》中唯有二種:一、
攝境從心;二、性用別質。無性意取攝境從心,
護法意說性用別質,教體即是能說聲等。不
爾,教體便成有漏或染無記,三寶、真如亦應
如是。
故護法釋善順論,宗不違唯識,能說
法者,識上現故。至下第十,論自當解。
三、藏乘所攝。於中有二:初藏所攝;後乘所
攝。藏所攝者,依《瑜伽》等說有二藏:一、菩
薩藏;二、聲聞藏。然獨覺教少於聲聞,從多
為藏,名聲聞藏。或說三藏:一、素呾覽;二、毘
奈耶;三、阿毘達磨。或說六藏:菩薩、聲聞各有
三故。獨覺更無別戒律等,故無三藏可得
成九。此於二藏,菩薩藏收,上乘攝故;三藏
之中《對法》藏攝,研覈推尋諸法相故;六藏
之內,菩薩藏中《對法》藏攝。乘所攝者,或說
一乘,《妙法》、《花》等;或說三乘,一、菩薩;二、獨覺;
三、聲聞。處處經論皆同說故。無唯說二乘:一
者大乘;二者小乘之教。或說五乘:三乘如
前,第四人乘,第五天乘。前三攝定、不定種
姓,後二唯攝第五無性。此論正是一乘所
攝,三乘之中菩薩乘攝,五乘之內第一乘收。
此對諸部十二分教相攝分齊,如《樞要》說。
四、教興年主。於中有二:一、教興年;二、教興
主。教興年者,慧愷法師《俱舍》序云:佛滅已
後千一百年,天親菩薩出生造論。依今所傳,
諸部說異。今依大乘,九百年間天親菩薩
出世造此頌本。真諦法師《中邊疏》亦云:凡百
年中天親生也,同時唯有親勝、火辨二大論
師造此頌釋,千一百年後餘八論師方造
斯釋。教興主者,《三十頌》本天親菩薩之所
作也,其別神德具如別記。
釋此本頌有
十論師:一、梵云達磨波羅,唐言護法。此大
論師南印度境達羅毘荼國建至城中帝
王之子,學乃泉於海𤀹教窮於大小,聲論光於真俗。外道、小乘咸
議之曰:大乘有此人也,既猶日月之麗天
晈晈而垂彩,亦如溟渤之紀地浩浩而無
竭。天親以後,一人而已。製作破斥,具如別
傳。年三十二而卒於大菩提寺,臨終之日天
樂霄迎,悲聲慟城,空中響報。婆羅門曰:此
是賢劫之一佛也!故諸神異,難以備言。二、
梵云寠拏末底,唐言德慧,安慧之師。業
冠前英,道光時彥,芳聲流於四主,雅韻驤
於五天,聖德神奇,未易詳舉。三、梵云悉
恥羅末底,唐言安慧,即糅雜集,救《俱舍論》,
破正理師。護法論師同時先德,南印度境羅
羅國人也。妙解因明,善窮內論,扇徽猷於
小運,飛蘭蕙於大乘,神彩至高,固難提議。
四、梵云畔徒室利,唐言親勝,天親菩薩同時
人也。本頌初行先為略釋,妙得作者之意,
後德因而釋焉。五、梵云難陀,唐言歡喜,勝
軍祖習,故於後卷新熏種子,此師所說。造
《瑜伽釋》等,大有制作。六、梵云戍陀戰達羅,
唐言淨月,安慧同時,造《勝義七十釋》及《集
論釋》之論師也。七、梵云質呾羅婆拏,唐言
火辨,亦世親同時也。尤善文辭,深閑注
述,形雖隱俗而道高真侶。八、梵云毘世
沙蜜多羅,唐言勝友。九、梵云辰那弗多羅,
唐言勝子。十、梵云若那戰達羅,唐言智
月。此後三論師並護法菩薩之門人也,或釋
《瑜伽》,或別注述,道名俱遠,辭旨咸奧,神德既
高,難盡言也。製此釋者雖十論師,於中
護法聲德獨振,故此論題特以標首。此師所
說最有研尋,於諸義中多為南指。邪徒失
趣,正理得方,逈拔眾師,頴超群聖者,其
惟一人乎!
五、判釋本文。於中有二:一、判本文;二、釋本
文。
判本文者,此論本頌唯有正說,世親菩
薩臨終時造,未為長行廣釋,便卒,故無初、
後二分文也。論其釋文,具有三分:初歸敬
頌及次長行,是「宗前敬敘分」。「云何世間及諸
聖教」下,正釋本文,名「依教廣成分」。
「此論三
分成立唯識」下,是即第三、釋結施願分,此乃
判彼釋文有斯三分。就初分中,此初一
頌,彼護法等歸敬福田,憑力求護,投誠
述己,彰釋論因。次諸長行,即安慧等,明論
本師為令含識得勝果等,製論本頌造論
之由,此即分別不同科也。
然准釋論之意,
可知本師亦爾。不爾,本師豈不令法久住,
利樂諸有情也!就初頌中,上之兩句歸
敬福田,下之二句敘釋論意。
釋本文者,
「稽首」二字顯能敬相,次下八字彰所敬體。
若依俗釋,「稽」者,至也;「首」者,頭也。以首至地,
故名「稽首」。此唯身業,敬相不盡。今但舉身,
義顯意、語二業亦敬。又依理解,起慇淨
心,策殊勝業,申誠歸仰,敬禮之異名也。此
通三業,敬相乃周。
瞿波論師云:三業禮者,
欲顯大師有天眼故,以身業禮;有天耳
故,以語業禮;有他心故,以意業禮。又生
三業圓滿善故,以三業禮。如《僧祇律》中說:
在明,去遠,須以身禮,以可見故;在闇,去近,
須以語禮,以可聞故;在闇,復遠,須以意
禮,不可見聞故。又顯敬禮三輪因故,須
三業禮。
天親《攝論》歸敬頌云:「故我至誠身語
思,頻修無倒歸命禮。」故知「稽首」理通三業。
次言「唯識性滿分清淨者」,顯所敬體。言「唯
識性」略有二種:一者虛妄,即遍計所執;二
者真實,即圓成實。於前唯識性,所遣清淨;
於後唯識性,所證清淨。
又有二種:一者世
俗,即依他起;二者勝義,即圓成實。於前,所
斷清淨;於後,所得清淨。
此釋准下第九卷初,
唯識性解。又言唯識相、性不同,「相」即依
他,唯是有為,通有、無漏,唯識即相,名「唯識
相」,持業釋也;「性」即是識,圓成自體唯是真如,
無為無漏,唯識之性,名「唯識性」,依士釋也。
唯
內證淨,為簡依他,故說識性。何故須簡?有
漏依他,不可敬故;無漏依他,亦俗諦故,非最
勝故,非諸聖法真實性故,非所證故,非
迷、悟依故,或彼即是滿、分淨故,略不敬也。
又有別解,如《樞要》說。若於識性滿淨即者,
是持業釋,淨屬人故;滿淨之者,是依士釋,淨
屬智故。今取後釋。此即如來智周德圓,窮
真如性,故稱為「滿」;澂鑒無垢,二障都盡,說名
「清淨」。澂鑒曰「清」,無垢名「淨」,「者」即假者,意顯
如來證唯識理,究竟圓極,名「滿淨者」。於
唯識性「分清淨者」,「分」謂少分,「淨」者同前,即
諸菩薩分證唯識真如自性,覺未圓明,名
「分淨者」。欲顯師、弟悟證不同,故於唯識說
「滿、分淨」。
於所歸敬合有七釋。三如《樞要》。
今以理准四義不同。一者唯敬法而非人。
法有二種。一教。二理。佛證唯識說一心經
令依修學。既涅槃已教便散滅。由論本師
造三十頌顯唯識理。散滅之法令其集顯。
論文雖舉滿.分二人。意取二人所證所說
識性教.理。滿清淨者於教為勝。本教主故。
分清淨者於理為勝。顯理勝故。由於識性
滿.分淨故。如來能說教。弟子能顯理。故今
歸敬唯法非人何故但敬法而非人諸
佛所師所謂法故。佛及弟子從此生故二
者但敬人而非法。即是唯識本.釋二師。本
謂如來。於唯識性滿清淨者。釋謂頌主。於
唯識性分清淨者。唯識性聲境第七攝。是能
差別。
滿、分淨者,第四囀攝,是所差別。此梵本
音,一切所敬,皆第四囀。
故此頌所舉唯識性,
言顯是所證,而意歸敬能證彼人滿、分淨
者。《辨中邊論》天親頌云:「稽首造此論,善逝
體所生,及教我等師,當勤顯斯義。」唯敬
二師。
何故但敬本、釋二師?如來是作者,
論所依故;弟子是述者,起此論故。《瑜伽論》
中六十四說:若欲造論,先敬二師。恭敬法
故,敬論本師;恭敬義故,禮開闡師。安惠《雜
集論》初序云:此論所依,及能起故。佛薄伽梵
諸法所依,一切教起,所依處故。佛聖弟子依
法隨學,無倒依止而造論故。
世親雖是地
前菩薩,於唯識性決定信解,雖未證真,亦
隨修學,分有所得,名「分淨者」。
三者,雙敬
法之與人。法謂真如,諸法自性即是此中唯
識性是,人即此中滿、分淨者,能證唯識真如
性故。何故雙敬法之與人?法可軌持,人
弘道故。四者,歸敬佛、法、僧寶。初唯識性
即是法寶,以是佛師,故先歸敬。理、教、行、果
四法不同,常恒軌則,真如為本。要證真如,
餘方有故,教、行、果三真實性故,三乘聖者之
根本故。
或說彼本即兼末故,不說餘三,但
說理法。或唯識性能詮、所詮、能成、所成,如
其次第。教、理、行、果四種法寶,言唯識性,即
攝一切四種法也。滿清淨者即是佛寶,證
法正說,唯如來故。次法後說。分清淨者即是
僧寶,能隨佛教,是佛之資,故次佛說。一、問:
何故論初,三寶不次?答:師、資相因,法先佛
後;顯、說相因,佛先法後,故與常說三寶次
第,義各不同,所望異故。雖《報恩經》不許法
在佛先所說,今以師、資之義,亦無過失。
二、問:何故論初須敬三寶?答:有四義:一、
最吉祥故。故《成實論》說:言三寶最吉祥故。我
經初說;二、真福田故。論又說言:堪受世間
妙供養故;三、有大力故。福德、智惠二種莊
嚴功德,神通實難對故;四、起希求故。說法
之首,先說三寶,令聞法者發勝心故。憑力
請加,方能造釋。三、問:三寶有二:一乘、三
乘。此中所敬何者三寶?答:此中唯敬一乘
三寶。說唯識性滿、分淨故,二乘不修唯識
觀故。《顯揚頌》云:善逝善說妙三身,無畏無流
證教法,上乘真實牟尼子,我今至誠先讚禮。
《佛地論》頌云:「稽首無上良福田,三身、二諦、
一乘眾。」《攝大乘》等,處處皆同。故此唯敬一
乘三寶,證、解圓滿,福、慧具足,有大力故。
或此通敬三乘聖者,二乘亦於人無我門觀
見真如唯識性故,分淨所攝。《對法》說云:「諸
會真淨究竟理」乃至「敬禮如是大覺尊,無等
妙法、真聖眾。」通敬一切三乘、三寶。四、問:此
中所敬三寶如何?答:法如前說;此中佛寶,
通攝三身;僧寶通攝除佛餘聖。問:麟角
獨覺,諸部不同,此於三寶,何寶所攝?答:
麟角善根,僧種類故,許彼種類有多獨覺同
時出故。故麟角者,亦僧寶攝。五、問:三寶有
二:同相、別相。此中所敬,何者三寶?答:此
中但敬別相三寶。何故但敬別相三寶?顯
敬有為、無為功德皆周盡故。又亦通敬同
相三寶,唯識性中義兼說故。故《涅槃》云:若能
見三寶常住同真諦,此則是諸佛最上之誓
願。論文雖舉滿、分二淨,意取所證同相三
寶皆常住故。六、問:何故但敬三寶非餘?答:
四緣勝故:一、由如來性調善故;二、所調、能
調善方便故;三、由如來具大悲故;四、財供
養時,未以為喜,正行供時,方歡喜故。
由此
如來、所說正法及聖弟子皆可歸依,非餘
天等。三寶、歸敬及二體性并諸門義,三
寶可敬,餘不可敬,並如《瑜伽》第六十四、七
十四卷,《顯揚》第六、第十三卷及《勝鬘經》、《別章》
等說。此中第四亦得說敬非人、非法:法寶
即非人;佛、僧非法故。雖有四義釋上二
句,正取歸敬本、釋二師,於境第七說唯識
性故,第四聲中說滿、分淨故,如《樞要》說。總
是第一歸敬福田。
凡造論者,總有二緣:
一、令法久住;二、為濟含識。一、自利;二、利他。
一、由智德;二、由恩德。一、為生大智;二、為
生大悲。
第三句云:「我今釋彼說」者,正顯釋
論令法久住,自利,由有智德生大智也。
第四句云:「利樂諸有情」者,述意所為濟諸
含識,利他,由有恩德生大悲也。又有別
解,如《樞要》說。
「我」即安惠,自指己身,即是
隨俗五蘊假者。「今」者,正顯隨其爾所釋
論之時,即事究竟時分今也。「釋」謂解釋、開
演之義。幽隱未顯,今說名開,先略難知,廣
談為演。又約機說,為初機曰「開」,為久機
曰「演」。又「釋」者,成立之義,安教立理,名曰
「釋」也。「彼」,謂世親。「說」,即本頌三十伽陀,世
親所造,名為彼說。此即唯取彼所說教。又,
「說」即是能詮、所詮,若教、若理,世親所述,總名
「彼說」。如《樞要》中釋論名義,此中意顯:我今
釋彼世親所說《三十唯識》,令法久住。令法
久住,略有六因:一、欲令法義當廣流布;二、欲
令有情隨入正法;三、令失沒義重開顯故;
四、為欲略攝廣散義故;五、為欲顯發甚深
義故;六、以巧文辭莊嚴法義,令起愛樂,
生淨信故。如《瑜伽論》六十四說:令法久
住,即自利也。
利樂有情。乃有多義。梵云
薩埵此言有情。有情識故。今談眾生有此
情識故名有情。無別能有。或假者能有此
情識故亦名有情。又情者性也。有此性故。
又情者愛也。能有愛生故。下第三云。若無
本識復依何法建立有情。有情之體即是本
識。言眾生者不善理也。卉木眾生。亦應
利樂有情不同有六十二。如《瑜伽論》第二
卷說。五趣。四姓。女.男.俱三。劣.中.妙三。在
家等四。律儀等三。離欲等二。邪定等三。苾芻
等七。習斷等十九。異生等四。聲聞等四。輪王
為一。故今此論言諸有情。又教所被菩薩種
姓。不定姓人。此類非一故言諸也。
一、「利」謂
利益,即是後濟,「樂」謂安樂,即是現濟;二、或現
益名「利」,後益名「樂」;三、或攝善名「利」,離惡名
「樂」;四、或翻此;五、或出苦名「利」,與樂名「樂」;
六、或與智名「利」;與福名「樂」;七、或與出世
勝善名「利」,與世勝善說名為「樂」;八、或與
小果名「利」;與大果名「樂」;九、或「利」與「樂」一
體異名,如《佛地》第一、《顯揚》十三諸論等說。
十、或「利」謂十利:一、純利;二、共利;三、利益種類
利;四、安樂種類利;五、因攝利;六、果攝利;七、此
世利;八、他世利;九、畢竟利;十、不畢竟利。
「樂」
謂五樂:一者,因樂。即順樂受諸根境界,樂
相應法,樂所發業,皆名因樂,能有樂故。
二
者,受樂。即是樂受,通有、無漏。有漏樂者,三
界所繫,調暢身心,皆名為樂,非唯遍行受
數中樂。無漏樂者,通學、無學,是樂自性。
三、
苦對治樂。謂因寒、熱、飢、渴等事暫息滅時,生
起樂覺,名苦對治樂,非必自性。
四、受斷樂。
謂滅受想定,麁動受滅故,說為樂。
五、無惱害
樂。此有四種:一、出離樂,謂出家者;二、遠離
樂,謂生上者;三、寂靜樂,謂即涅槃;四、覺法
樂,謂菩提。《婆沙》二十六有此四樂,最後二種
是勝義樂。
此十利五樂如《瑜伽論》三十五說。
上之十種解利樂者,應說頌言:「世、性及
苦樂,智福出世、世,小大與名異,十利并五
樂。」今釋此論,令法不滅,為與有情此利、
樂故,即以二緣釋彼論也。或此頌中下之
兩句,明釋彼說者,但為諸有情。有情信學,
法便住故;菩薩所為,本利他故。依所具緣,
前解為本;約大悲說,後解無妨。然造論
者名《莊嚴經》,略有五喻名「莊嚴」也:一者,如
蓮未開,見雖生喜,不如已剖,香氣芬馥;二
者,如金未用,見雖生喜,不如用之為莊
嚴具;三者,如饍未食,見雖生喜,不如食
已,知其美味;四者,如慶書未開,見雖生喜,
不如披已,知其慶事;五者,如珍寶未得,見
雖生喜,不如得已,攝為己財。故今造論,
名《莊嚴經》。又要具四緣方應造論,如
《瑜伽論》六十四說。
次長行中,明本論主造論之意。文勢有三:
一、安惠等欲顯論主為令生解,斷障得
果,所以造論;二、火辨等意明論主令達二
空,悟唯識性,所以造論。三、護法等明造
本論,破諸邪執,顯唯識理。然此三師並為
人、法,雖三義別,二意造論。
論: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
述曰:下顯造論,悟、斷、得果。於中有三:初
顯悟;次顯斷;後得果。此即初也。論言「今」
者,正顯論主造論之時。「造」者,製作之義。
敘理名述,先來有故。作論名造,今新起故。
此上即是發端標舉,簡持指斥。
「於」者即是
境上第七,非依第七所迷謬故。一切異
生、諸外道等此愚癡類,彼於二空全不解
了,名為「迷」者。聲聞、獨覺及惡取空,邪解空
理,分有智故,名為「謬」者。不解、邪解,合名「迷
謬」。或但不解、無明名「迷」;若不正解、邪見
名「謬」。癡、邪見人,名「迷謬」者,為令於彼
二空真如有迷謬者生正解故,製斯論
也。「正解」體通無漏真智及有漏智,不迷謬
者,即令迷者解生,謬者正解,為者所為,
濟益之義。何謂二空?謂即生、法。先云:人、
我今說為生,但說於人、我,不該餘趣故。
彼皆執有,此說為空。空即彼無,無別體也。
智緣空起,為所由門,顯二真如,名二空理。
理體雖有,離有,離空,非性是空,說為二空,
從能顯說。梵言瞬若,可說如空。名舜若
多,如是空性,即是二空所顯實性。故言空者,
從能顯說,二空之性,名二空性,依士釋名,
言真如空,未善理故。
問:證二空性生解為何?
論:生解為斷二重障故。
述曰:此顯證空,
生解所由。下即第二,顯其斷也。「障」言「重」
者,毀責名也,由煩惱障障大涅槃,流轉生
死,由所知障障大菩提,不悟大覺。一者,猶
如金剛,難可斷故;二者,擔此難越生死
流故;三者,押溺有情,處四生故;四者,墮墜
有情,沒三界故。此上四義毀責過失,故名
為「重」,通二障解。五者,或二障中我、法二執
為障根本,生餘障類,但說二執,名為「重障」,
我、法執之餘末障皆輕故。此解正顯二空所
斷,前四通取,斷諸二障,即根本沈下,名之
為「重」。「障」謂覆礙,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礙
大涅槃,令不顯證,故名為「障」。二障體、義,
如下第九,《佛地》第七,《別章》等解。
問:初四解重障義者,何故障理,但說二空?
空唯二執。「生解」乃言斷二重障,即兼餘
法。問:第五解重唯二執,二障體斷,亦通貪
等,何故但說我、法二空?
論: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
述曰:此釋但說二執所由。答:解初問云:
且煩惱障品類眾多,我執為根,生諸煩惱。若
不執我,無煩惱故,證無我理,我見便除。
由根斷故,枝條亦盡。此依見道乃究竟位,
斷煩惱說,餘位不然。先離八品煩惱,第九
品時,方斷我見故。第四地中,我見亦爾。如
第九卷,資糧位中有其二解。
所知障中,類
亦非一,法執為本,餘障得生。證法空時,法
執便斷,以根斷故,莖葉亦除。正障二空,謂
我、法執,餘障、餘惑,是此等流。故於真理,但
說二空。又總解之,不須別說。以執為根,
生餘煩惱,故由二執,具生二障。無有少障
不依執生,說「具生」言意在於此。本既盡已,
末隨滅故。
若證二空,餘障皆隨斷,障如從
本,但說二空生解,斷除兼餘煩惱,非餘
障惑證空不斷。言「執」通取心、心所法,隨義
答上二問所徵。今此總四句答第二問,若
初二句但釋言二空,若後二句但釋斷重
障,答第一問。
問:煩惱障中品類非一,可
言本斷,餘惑不生。所知障中唯有法執,殊
無品類,何法為流?言根斷時,莖葉亦盡?
答:六識執外五識等中法愛、恚等,異熟生攝,
定下劣性。能障定者,法執等流,所知障攝,故
說根斷,莖葉亦除。問:定障是何?答:據實,
通取染污心、心所能障定者隨勝,但取異
熟生受。以何為證?《雜集論》說由受盡
故,得二無為,即其證也。此約離煩惱外異
熟受說,得其無為。若煩惱俱者,與彼同斷。
問:既爾,應斷所知障品,亦得無為。下
二障中自當解釋。此受俱品,雖亦定障,受為
本故,但說於受。修禪定時,受為勝障,領受
下劣,生愛味故,更不進修。下二障中皆當
廣說。
問:為何斷障?
論:斷障為得二勝果故。
述曰:下顯得果。
「勝」謂殊勝,「果」謂果利,即順益於因。三劫修
因,所得順益故。二乘二果非極圓滿,果而
非勝;十地二法非已圓滿,勝而非果。
究竟二果過出於彼,立「勝果」名。斷二種障,
為得此果。
問:雖言斷障得二勝果,而未分別斷彼二
障得二果時,為總,為別,故應分別。
論: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
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述曰:即顯障、果別斷、
別證,如《瑜伽論》五十九說:一切煩惱皆能續
生。
即是發業潤生煩惱,今此論中並皆名「續」。
「煩」是擾義,「惱」是亂義,擾亂有情,故名煩惱。
唯煩惱障發業潤生,體是縛法,其所知障義
即不然,故續生言,但在煩惱。言「解脫」者,
體即圓寂,西域梵音云「波利暱縛」,「𠲸
波利」者,圓也;「暱縛𠲸義,舊云涅槃,音訛略也,今或順古,亦云涅
槃。此有多名,如《佛地》第五下,轉依中說:由
煩惱障縛,諸有情恒處生死。證圓寂已,能
離彼縛,立解脫名,非解脫體即勝解數。「解」
謂離縛,「脫」謂自在,「障」即煩惱名,煩惱障,此
持業釋。障蔽涅槃,令不趣證,凡夫所修諸
行暫滅,外道苦行計證涅槃,乃至有頂諸惑
暫斷,所顯之理,執為圓寂。今說:彼是彼分
涅槃,雖理名真,種不斷故,非真解脫。
又二
乘等雖得二滅,住此二中,非為不住,解脫
非真,以是假故。
十地證如,真非解脫,為簡
於彼,言真解脫。假體擇滅,實即真如,有、無
餘依,滅所顯故。又總別於外道、二乘所得解
脫,言真解脫。彼唯是假,非不住故,即斷煩
惱別得涅槃。言「所知」者,即一切法若有、
若無,皆所知故,了所知智,說之為解。「礙」
是障義,由法執類覆所知境,障礙正解,令
不得生。言「正解」者,正覺異號,梵云菩
提,此翻為覺,覺法性故。末伽言道,遊履義
故。古云菩提道者,非也!由法執類覆所
知境,令智不生,名所知障。此從所障,以立
障名,所知之障,依主釋也。
二所障體即四
智品及四涅槃,下轉依中自當廣釋。異生
雖作二種無我、真如觀等,大非菩提。二
乘之慧,菩提非大。又異生外道雖有少智,
非大菩提。二乘、菩薩有無漏惠,菩提非大,
今簡於彼,名「大菩提」。又但簡彼二乘之智
菩提,非大;菩薩之智大,非菩提;凡夫之智俱
非二種故。問:此言二障各障一果,為定
別障?為亦互通?答:此不定,或別,或通。此
中且說定勝障故,說各別障,至下當知。
又解為於二空有迷謬者者。是未入法
時。有癡.邪見故生正解故者。入見道前
資糧.加行二位之時。雖未能證。深信觀心
亦生解故。此即第一加行位也。所有資糧皆
加行故。攝大乘中但說四位。勝解行地一向
隨聞生勝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者。顯入
見道。分別麁惑名為重障。此即第二通達位
也由我法執至彼障隨斷。顯於十地修
道位中。所有二障二執為本。十地之中證
空斷障至究竟位。此即第三修習位也斷
障為得二勝果故者。顯金剛心斷煩惱障
證真解脫。斷所知障得菩提故。此即第四
究竟位也前文本解。上來第一生解斷障
得二勝果。又有諸解。如《樞要》說。
論: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
述曰:自下第二,令達二空,證唯識性。此
即先敘所為外執。「開」為初開,「示」為久示。
諸內外道俱起邪智,不正知故,「謬執我、法」,
於二空門,真、俗二法唯識真理不能了達,無
明所盲,殊不正解,名「迷唯識」。為令達空,方
乃造論。「者」即假者,迷謬人也。
論: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述曰:此即正述達
空所以,為外道等開顯此文,為內道等
演示此義,令於唯識如實了知,不生邪
智謬執我法,或內、外道我、法邪知,示令正
知,故名為「示」。於唯識理全未能知,開曉令
知,故名「開」也。智稱正理名如實知,此約
小乘及外道解;若大乘中,諸空見師,唯識亦
名「謬」,影互顯也。
此中說有謬執我、法,令謬
不生,意在了空,證唯識性,故與第一所說
有殊。又以真如名迷、悟依,迷真如故,
謬執我、法,除迷令悟,故與前殊。又如《樞要》
說。
論:復有迷謬唯識理者。
述曰:自下第三為
破邪執,造斯論也。於中有三:初總舉迷
謬;次別敘邪執;第三總結。此即初也。此四
計中,第一、第四名迷唯識,全不解故;第二、第
三名謬唯識,邪分別故。清辨計言:若論世
諦,心、境俱有;若依勝義,心、境俱空。經中所
言唯心等者,識最勝故,由心集生一切法
故,非無心外實有境也。德光論師先小
乘學,造《十地疏》,釋一心言:如言王來,非
無臣從,舉勝者故,非謂唯心,便無境等。
小乘、外道雖多異執,總略勝者,不過四
種。
論:或執外境如識非無。
述曰:自下別敘邪
執有二,初別敘四計,後例破餘。此第一
計,薩婆多等依說十二處密意言教,諸部
同執離心之境如識非無。彼立量云:其
我所說離心之境決定實有;許除畢竟無
心、境二法,隨一攝故;如心、心所。此皆依經
說有色等,不能繁引。
論:或執內識如境非有。
述曰:此第二計,即
學《中》、《百》清辨等師,依密意教說諸法空,便
亦撥心體非實有。彼立量云:汝之內識
如境非有;許所知故;如汝心外境。清辨俗
諦外境許有,今就中道,無自違失。又《掌珍》
中依勝義諦,說有為、無為並是空等,皆如
彼說。
論:或執諸識用別體同。
述曰:此第三計,即
大乘中一類菩薩,依相似教說識體一。《攝
論》第四說:一意識菩薩計:一、依遠行及獨行
教,遊歷諸境,故說遠行。復言獨行,無第二
故;二、依五根所行境界,意各能受教;三、依
六識身皆名意處教;四、又《解深密》、《瑜伽》等
說如依一鏡上有多影像教;五、如依一
水中有多波喻教。此恐違至教,故說有
一識。有云:一意識但說前六識為一意
識,理必不然,此說八識體是一故。
論:或執離心無別心所。
述曰:此第四計,即
是經部、覺天等執。經部師說:佛說五蘊,故
離心外,唯有三心所:一、受;二、想;三、思。更不
說餘心所名蘊,故離三外,更無餘所。覺
天所執,亦依經故。經說三法和合名觸,乃至
廣說。又說土夫六界,染淨由心,故無心所。
彼說唯有受及想、行、信、思等心,更無餘法。
隨心功用,立心所名,亦恐違至教,故說
無心所。
如上所說四種計執,初之二種,
小、大二乘,執境、執心非無、非有。後之二種,
大、小二乘,執心、執所,非多、非異。然清辨
計,總撥法空,為違中道,強立唯境。諸心所
現,即是唯境,有何心也?順世外道亦立
唯有四大種色。若依此義,四句分別,清
辨、順世有境無心;中道、大乘有心無境;
小乘多部有境有心;邪見一說都無
心境,總是第一別敘計也。又四句分別,有
見無相,謂正量部師,不作相分,而緣境也;
有相無見,謂清辨師;相見俱有,餘部
及大乘等;相見俱無,即安惠等。又有別
解,如《樞要》說。
論:為遮此等種種異執。
述曰:第二,例破餘
小乘外道等也。小乘、外道不知唯識境離
心無,妄計便起。且外道中於能、所緣皆執
我、法,迷唯識故,如僧佉等。計思是我心有
實體,即計能緣為我、法也,如吠世等。別
有我體,非即是思,實有諸法即於所緣,
計我、法也。其小乘中犢子等,計我為能知
者,亦執有法。法藏部計心緣相應;化地部
執緣俱有法;法救說心所體,即是思。此等
種類,非唯是一,故今論言種種異計,破境
實有。在此卷末及後卷初下第四卷、第七
卷中唯識處說破心是無,諸識用別,體唯是
一,及執離心無別心所,皆如第七卷說。例
破餘計在此卷中及後卷說,讀者知之不
能繁敘,此中皆應敘,比量破,尋下敘之。
論:令於唯識至故作斯論。
述曰:此即第三,
結作論也。深妙理者,唯識道理;如實解
者,正智生也。有漏、無漏解唯識智,名如實
解,如其境實正解生也。
上來長行及與初頌,合是第一文前敬敘,自
下第二,依教廣成。科此本教有三種三,且
一三云:前二十四頌宗明識相,即是依他。第
二十五頌明唯識性,即圓成實。後之五頌明
唯識位,即十三住。諸異生等無始時來,不能
了知心虛妄性,執離心外有別實境,執
離彼境有別實心,妄計二取為真,為實,
故頌說言: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
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執我、執法,具生二障,
冀諸智者授法妙藥,令障斷除。小聖邪師智
尚微闕,解生迷謬;菩薩大悲,為欲除彼我、
法執故,顯離妄心,無別二取,說唯有識。
是故最初種種方便,廣分別說識相令知,
遣生厭斷,即依他起,令除二取。雖知此心
虛妄顯現,而未了達真性是何,若未知真,
不了妄故,是故經言:非不見真如而能了
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是故次初
明唯識性即圓成實,顯如一味,故一頌明。
前世俗諦,後勝義諦,為除二取,廣說諦也,
意令有情斷妄成佛。如來功德殊妙無邊,
非少修行可能圓證,故次第三,明唯識位。
彼修行時經三大劫,總十三住,略為五位,
謂:資糧等,要無邊因,得無邊果,故時長遠修
行斷障,方能證得菩提、涅槃。今論所明,意
在於此,勸諸智者應勤修學。故為三分科
釋本文。下第九卷五位,初云:如是所成唯
識相、性,誰於幾位,如何悟入?即依彼文判
頌意也。第二,三云:此三十頌,分初、中、後。初
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以彰論旨,辨
唯識相;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
若性,釋諸妨難;後之五頌明唯識行位,大
意同前。故第十卷論末說云:如是三分,成
立唯識。即依彼文,釋為三也。
第三,三者
雖無文說,准諸經論判此有三:初二十五
頌明唯識境;次有四頌明唯識行;末後一
頌明唯識果。先觀所知,方起勝行。因行既
備,果德乃圓,故為三也。此皆准釋《瑜伽》、《攝
論》,故有此判。
然初境中有世俗諦,有勝義
諦,一切所知,唯此二故。且依第一判頌三
分:初二十四頌明識相者,於中有二:初一
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餘二十二頌半廣
明識相。第二,三分判其頌者,此一頌半
即初分也。依境、行、果科二諦者,同初性
相,判文可知,餘如《樞要》。
然解第一一頌
半中,文分為二:初將發論端,寄問徵起;第
二舉頌,依義正答。
論:若唯有識至說有我法。
述曰:此即第一,
寄問徵起。此意難云:論宗所明一切唯識,
若唯有識,無心外境,云何諸世間說有我、
法?此則世間相違。違理之失及諸聖教中亦
說有我、法,此則聖教相違。違教之失,非彼
兔角等可說為青等,以本性無不可說故。
我、法本無,云何起說?夫立義宗,要無九過。
既有二失,唯識不成。此依因明世間、聖教
二種相違故,為難也。言「世間」者,可毀壞
故,有對治故,隱真理故,名之為「世」。墮世
中,故名為「世間」。由此滅、道或非世間,無對
治故。言「聖教」者,「聖」者,正也,與理相應,於
事無擁,目之為聖;又契理通神,目之為
聖。又「聖」者,正也。心與境冥,智與神會,名之
為聖。此所說教,名為聖教。世間、聖教皆依
士釋,所餘文義,下自當知。
然《大般若》第五
百卷以八囀聲釋世間等,今略敘之,是世
間出,故名世間,造世間故。由世間故,為
世間故,因世間故,屬世間故,依世間故,
名為世間。廣如彼說,釋問起因,如《樞要》說。
從此頌曰,即是第二依義正答。然此一行
半頌之內依長行釋。上之三句答難破執,
略標論宗。下之三句略辨識相,彰能變體。
三種科文釋一頌半,皆同無別。
論:由假說我法至彼依識所變。
述曰:上之
二句答難破執,下之一句意標論宗,結歸
唯識。此中所說「由」者,故也,因由之義。「假」
有二種:一者,無體隨情假。多分世間、外道所
執,雖無如彼所執我、法,隨執心緣,亦名
我、法,故說為假。二者,有體施設假。聖教所說,
雖有法體,而非我、法,本體無名,強名我、法,
不稱法體,隨緣施設,故說為假。因二起
言稱之為說,我、法之相如論自釋。「相」謂
相狀,「轉」是起義,相起非一,故名種種。二
句意言:汝所問云:我、法若無,世間及聖教云
何說有者,非離識外有實我、法自體性故。
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二種假名言故,
說有我、法種種相轉,應釋頌言:世間聖教
所言我法,由假說故,有此種種諸相轉起,
非實有體,說為我、法。此釋順下長行論文。
外復問言:有實我、法可依假說,我、法實
無,假依何立?第三句云:彼我、法相,依內識
等所變現相而起,假說我、法諸相。非依離
識實有我、法而起假說。但依內識所變相
見而假說故,此但說識,義兼心所。若爾,真
如應非唯識,不離識故,真如名唯識,非識
所變故,不說為我、法。若說為真如,亦心所
變故。此中總顯由無始來,橫計我、法分別
心故,熏習本識,後後遂有相、見分生。
愚夫
不了此唯內識,依之妄計有實我、法。我、法
實無,隨彼妄情所執之相,名為我、法。故知
世間所說我、法是假非實。故經頌言:「如愚
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
而轉。」聖者依此內識所變,若相,若見,為起言
論,斷染取淨,引生真見,假為立名,說為我、
法。法體實非若我,若法,故知聖教所說我、
法,亦假說也。是故經言:「為對遣愚夫,所執
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此解二
種我、法之名,依識變立。又第二解,世間
所執我、法體無,依識所變,妄情為緣而起
於執,妄情所執是世我、法,然體無故,以無依
有,依內妄情說為我、法。聖教所說我、法二
種,依識體上有我、法義,義依於體,別依於
總,依有體法說為我、法,即說所執能計之
情及所詮之法,皆識所變,以為我、法。此上二
解,第一解云:說為我、法,而體是無,隨情說
假。設體雖有,不稱名假,我、法二假乃屬於
說,唯假言說以為我、法,彼體都非。第二
解云:以無依有,世間說情,以為我、法,以義
依體,聖教說體,以為我、法。假我及法不在
於言,以所說為若我、法故。此上二解皆護
法釋,若安惠解,二種我、法皆是別無,依於
總無見、相二分,施設假說,性非有故。自證
離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證。
難陀復別,唯
以所變相分,與護法解別。又解如《樞要》說。
既言:我、法依識所變。識有幾種?
論:此能變唯三至及了別境識。
述曰:略辨
識相,出能變體。初句總舉能變識數,因前
所標,今略舉也。下之二句列能變名,乘前
舉數,次列名也。謂有難言:雖我、法相皆
依識變,而未了達能變一、多,故答三種。
此者即識之所變也。彼我、法相依識所變,
此識所變之能變有三種,三法轉,相依也。
一
謂異熟識,即第八識,名有多義:一、變異而
熟。要因變異之時,果方熟故。此義通餘。種生
果時,皆變異故。二、異時而熟。與因異時,果方
熟故。今者大乘約造之時,非約種、體,許
同世故。三、異類而熟。與因異性,果酬因故。
然初二解無別論文,今依論文,但取後解。
若異屬因,即異之熟。若異屬果,異即是熟。異
熟即識熟,屬現行。異熟之識熟屬種子,故餘
能變不得此名。二謂思量識,即第七識。
「思」謂思慮,「量」謂量度,思量第八,度為我故。
又恒、審思量,餘識無故。餘之二識不名思
量,至下當悉。思量即識,准前釋也。
三、了
別境識,即餘六識。《二十論》說:心、意、識、了,
名之差別。「了」是諸識之通名也,了別別境
及麁顯境,唯前六故;對此六塵說六識故,
然濫第七。應言此六了別麁境,名了別境
識。以了別相麁,簡於七、八故。了別境即識,
亦同前解。
此依勝義,勝義心、言俱絕。依
第二、第三勝義,不可言一、多,真故,相無
別。依世間中,可言八別。今以類同,故有
三種。
頌中唯言顯其二義:一、簡別義,遮
虛妄執,顯但有識,無心外境;二、決定義,離
增減數,略唯決定,有此三故,廣決定有八
種識故。一類菩薩說識唯一,諸小乘等,執
心、意、識義一文異。又復彼執識唯有六,則
是減數。《楞迦經》說:八、九種種識,如水中諸波。
說有九識,即是增數。顯依他識略有三種,
廣唯有八。離於增減,故說「唯」言。《楞迦經》中
兼說識性,或以第八染、淨別開,故言九識,
非是依他識體有九,亦非體類別有九識。
小乘根淺,不知心、意、識三種體別,又未除
所知障,不了依他,故唯說六。然依根、境別
體相,故說十二處、十八界等,非唯六識。經
部雖立有細意識,即是第六別位起故,如
《樞要》說。及亦二義:一、合集義。六識合名了
境識故,如後卷說。二、相違義,即相違釋。顯
三能變,體各別故。即一及字,貫通上下,謂應
言「異熟」及「思量」及「了境識」。若不爾者,即有
濫於餘釋之過。所以者何?但言異熟、思量、
了別境識,不言及思量等者。一、濫持業:恐
言異熟即是思量、了別境故。二、濫依土:不
言及者,恐言異熟之思量、了別境故。三、濫
有財:不言及者,恐言以彼異熟而為思
量、了別境故。四、濫隣近:不言及者,恐言
異熟俱時思量、了別境故。今顯異彼,故說
及言,顯三能變體各異故。
既爾,何故頌中
不言異熟及思量等,而頌乃言「及了別境
識」,顯得二義故。若於異熟下方置「及」
言,唯得相違,不得合集。今合六識,總名
了境故。於思量下方置「及」字,下一「識」字
通三能變,欲顯又略而義廣故。此三能
變初之一,名唯未轉位,後之二號亦通淨名。
何故爾耶?下自當悉!又諸識皆通異熟等
名,何故第八獨得名也?皆如下辨。恐厭繁
文,故不先述,
此舉本頌,答難標宗。
次長行中,依頌正答。
二段如頌,何故本頌先首答難標論宗者?
如《樞要》說。然釋本頌上三句中,文意有
二:初略釋頌,答外所徵;次「云何應知實無
外境」下,廣破外執,顯前頌義。初略解中
有二判文:第一、合作二文科。初別解三句;
後愚夫所計實我、實法下,總解三句。別解
三句中,初別解第一句;「彼二俱有種種相轉」
下,別解第二句;「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下,別解
第三句。第二、總作三文科,別解三句故。「若
由假說」下,乃至「亦勝義有」,皆解第三句。
論:世間聖教至非實有性。
述曰:略釋本頌,
答外徵也。此釋初句,別釋其字,如論易
詳,故不別舉。雙舉世間及諸聖教皆說:
有我及有法者,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性
者,體也,
仍未了知我、法二義。
論: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述曰:我如主宰者。
如國之主有自在故。及如輔宰能割斷故。
有自在力。及割斷力義同我故或主是我
體。宰是我所或主如我體。宰如我用法
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
捨自相。一體有無對。二自性差別對。三有
為無為對。四先陳後說對。前唯有體。後亦通
無。《瑜伽論》五十二。說意不壞法現前。無亦
名法。今者相分必有。似無名無。前是共相。
後是自相。前唯有為。後通無為。前唱者名
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為軌持。
論:彼二俱有種種相轉。
述曰:釋第二句頌。
然彼我、法二種,俱有種種差別,若名,若義,諸
相轉也。「相」謂相狀,言「種種」者,顯非一義。
何謂「種種」?
論: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
述曰:世間我
種種相,謂我亦名有情、意生、摩納縛迦、養
育者、數取趣、命者、生者。此中但舉三種,等
後所說意生等五,合有八種。若依《大般若》
說,合有十三士夫、作者、受者、知者、見者等。
若依世親《金剛般若論》但有四種,約三
世總、別故。此即第一:世間說有我種種相。
言「有情」者,謂諸賢聖。如實了知,唯有此法,
更無餘故。顯有法性,更無餘物。「情」是性義,
或復於彼有愛著故。「愛」是情義,能生愛故,
名為「有情」。乃至言「生者」者,謂具出現、起等
諸法,故名生者。此依《瑜伽》釋。若依世間
釋:「情」謂情識,我有情識,名為有情。色、心相
續,名之為命。者是主義,我有此命,故名命
者。准論釋者:命謂第八現行,者謂假者。總
者有別命名為命者,今取世間解。或有情
即是第八現行,壽體即是第八種子,有壽和
合,故名命者。或命通是六識名命,有此
命者,名為命者。今取世間,不取正義,薩婆
多等所說各異,宜應敘之。愚者不了,謂實
有情及實命者,釋此名等,如《瑜伽論》八十
三卷,及《樞要》說。
論:預流、一來等。
述曰:聖教我種種相:預流、
一來、不還、無學、二十七賢、十三住聖、三乘、
十地,皆聖教中我種種相。此舉二果等餘
賢聖,前預流向亦此所攝,不別簡別向及
果故。「預」者,言入,「流」謂流類,入聖之類,故
名預流。舊云:流謂生死,此逆生死,說名逆
流。義乃非也。一、於人、天往來,便得極果,名
為一來。決定已斷三界見所斷惑,或修至
五品,立預流果,決定已斷三界見惑。修道
六品或七、八品立一來果。二、向不定,如《瑜
伽論》第二十六,《對法》十三,《顯揚》第三等,廣說
彼相。此即聖教我種種相。世間聖教俱有我
相,此二雖殊,而皆是我種種相也。
論: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
述曰:此即世間
法種種相,如有外道,名吠世史迦,立六句
義: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或
立十句,如下當知。實者,諸法體實,德、業所
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德者,道
德;業是作用、動作義也。有數論者,立二
十五諦:我是前門,法中但有二十四諦。此
舉吠世前三句義等。餘三句及諸師法,至
下當知。
論:蘊處界等。
述曰:即諸聖教法,種種相崇
聚生因,是蘊、處、界義。「等」者,等取緣起、根、
諦,并處、非處。餘三善巧或四善巧,及別別
法。若依《中邊》、《菩薩藏經》第十七卷,有十善
巧。頌曰:蘊、界、處、緣起、處非處、根、世、諦、乘、
有無為,是名十善巧。皆聖教中法種種相。
此蘊等相,如《對法》第一疏解。此上顯示世
間、聖教皆說我、法有種種相。若依他起、遍
計所執雖有、非有二性相別,今於此中總
名我、法,以假說故。
論: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述曰:釋第二句中
我、法二種諸相轉言。言隨緣者,隨諸世
間種種分別、橫計等緣,隨諸聖教,施設、安立、
證得等緣,即施設為世間、聖教,我、法別相。
異者別也;言施設者,安立異名,即假說義。
此意顯示,隨諸世間橫計種種我、法等緣,
施設我、法。隨諸聖教證得種種無為等緣,
即施設為聖教我、法。轉者起義,隨彼彼
緣起,彼種種我、法相故。問:世說我、法,率
己妄情;聖說我、法,有何益用?答:由四緣
故:一、言說易故;二、順世間故;三者,能除無
我怖故;四、有自他染淨、信解、事業等故。如
《瑜伽》第六,《顯揚》第十說。
此上即解頌上二句,將釋第三句,寄問徵
起。
論:如是諸相至依何得成。
述曰:「如是諸相」
牒前我、法種種相義。下二句,難也,謂諸外道、
二乘、世間聞說我、法性相非有,便作是難。
若彼我、法性相非有,假我、法相。若計所執,若
依他者,二種我、法依何得成?由彼識外,二
真無故。內識上,二假依何立?要依彼真,可
說假故。
論:彼相皆依至而假施設。
述曰:釋第三句
頌。此中答意,彼世間、聖教所說我、法相,雖
無,於真方可假說。然依內識之所轉變,謂
種子識變為現行,現行識變為種子及見、
相分,故名為變。依此所變,而假施設為我、
法相。心變真如,亦名為法。若實真如不可
說為法與非法,非識所變故。非彼依,後得
變似,皆名為法。故此但說近依他,依此即
顯示識所變者,實非我、法,而諸世間及諸聖
教假說我、法,言假設也。
釋總句已,下別解識及變二字。
論:識謂了別。
述曰:釋識名義。今舉行相,
顯識自體,心、意、識、了,名之差別,故以了別
釋識之義。
問:我、法所依內能變相,豈無心所?
論: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述曰:隱
劣顯勝故,謂所與心非定俱起,如貪、信
等,時不現行,不可說所義兼於心,故說
識言,亦攝心所。問:遍行五所,心定相應,何
不說彼,而但說識?答:識為主故,能生彼
故。彼五種類,非定俱行,故但說識,即攝心
所。問:真如與識,非如心所,何故此中亦
不說有?答:識實性故,識俱有故,不離識
故,非我、法依,故但說識,不說真如。
問:前言識變,變義如何?
論:變謂識體轉似二分。
述曰:此釋變義。此
論一宗總有二釋,此即初釋。護法等云:謂
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相、見二分而生。此
說識體是依他性,轉似相、見二分,非無,亦
依他起。依此二分,執實二取,聖說為無,非
依他中無此二分。論說:唯二,依他性故。此
除真智緣於真如,無相分故。不爾,如何名
他心智?後得智等不外取故。此二廣釋,至
下第七及第十末,并《二十唯識述記》中說。
許有相、見二體性者,說相、見種或同或異。
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
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
更無別性,是識用故。若言相、見各別種
者,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體,更無別
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為所
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
同,故相別種,於理為勝,故言「識體轉似二
分」。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
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相別有種,何
名識變?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
如大造色。由分別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別
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識。
此顯能變。
相、見二分用、體別有,何故說識
似二分生?
論: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述曰:若無自證,二
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
影不起。皆於識上現相貌故,故說二分依
識體生。
此總顯示依他起性,此上顯示識之所變。
問:
此依他起,如何說為我法二相?
論:依斯二分至無所依故。
述曰:依止依他
相、見二分,施設遍計所執我、法二實分也。
依起執故,若離於此依他二分,彼無所依,
故說依他為執依止,染分依故。此世間我、
法,聖教我、法,義依於體,亦復如是。此顯
我、法,假說所由。上來總是護法解訖。安惠
解云:變謂識體轉似二分,二分體無,遍計所
執,除佛以外,菩薩已還,諸識自體即自證分,
由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起,即計所
執。似依他有,二分體無,如自證分,相貌亦
有。以無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執。八識自
體皆似二分,如依手巾變似於兔,幻生二
耳。二耳體無,依手巾起,彼引世親所造《緣
起論》中末後決擇,說無明支許通三性,故
除如來皆有二分,是計所執。
問:此二體無,
識體如何轉似二分?答:相、見俱依自證起
故,由識自體虛妄習故,不如實故,或有執
故,無明俱故,轉似二分。二分即是相及見
分,依識體起,由體妄故,變似二分。二分
說依自證而起,若無識體,二分亦無。故
二分起,由識體有。既有自體及此二分,依
何分上假說我、法?答:依斯二分,施設我、
法。依此相、見計所執上,世間、聖教說為我、
法。此相、見之中皆說為我、法,彼我、法二離
此相、見,無所依故,故依所執相、見二分,
施設我、法。世尊能知識自證分及真如等,法
性離言,非我、非法,為除愚夫所執實我、法,
於彼識所變二分之上,假說為我、法,方便誘
引,令知假說,非謂實有。問:前護法解,後
安惠解,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計自體以
為我、法?答:若護法說,據實亦計,且舉所
變二分為依,非無依於自體計也。略有
三義,所以不說:一、二執遍,我執不依自證
起故;二、共許遍,今、古、大、小皆不許有自證
分故;三、義已說,若計自體,即能取攝,見分
中收。但言二分攝能、所取,非不依於自體
分計。今顯自證離見體無,故但說二見分
中攝,顯能、所取攝法盡故。若安惠解,凡
是所執體皆是無,若執自體,即說能取不
異見分,故更不說為我、法依,以自證分體
是有故,或離言故,不可依說。問:護法云:
相、見識所變,相、見名唯識,自證不言變,應
非是唯識解。若立三分,種所變故,名為
唯識。若說四分,三、四更互變名唯識。又即
識體,何故非唯。問:何故二師所說三分,義
各有異,今合為文?答:譯者欲以文同義
別,文約義繁,所以合二師總為一文也。又
如因明宗等多言名為能立,陳那所說宗非
能立,今舉其宗意,不違古文,辭遣同義取
所等,因一喻二,以為能立,理即別也。此文亦
然,文不相違,所以合譯,義有乖返,故為二
釋。問:真如非識之所變現,何成唯識?亦
依真如執為實法,寧非染分之所依止?
答:雖非識變,識實性故,亦名唯識。真如離
言,與能計識非一非異,非如色等,可依
起執,故非執依。此中不說。又《解深密經》
說,亦為執依,然與依他稍不相似。依他之
法與所計執有少作用,相狀可同,隨能計
心新新而起,心上所現即是依他,是能計心
之所親取。真如不爾,故此不說。遠望疎言
亦可依執,諸末學者依起執故,《解深密》說
亦不相違。真如既非識所轉變,應非唯識,
不以變故名為唯識;不離識故亦名唯識。
此中且說依他唯識。問:依所變相,執為我、
法,內道、外道皆可了知,依所變見,執法可
爾,如何依見,亦執我耶?答:如外僧佉執
思為我,犢子部等我名能見,故依二分,皆
執我、法。前敘計中,已略敘說。
安惠已前諸
古德等,皆說二分是計所執,護法已後方
計三、四依他分也。實有四分,今說三者,隱
而不說,以對他故,義准知故,順陳那故,
略敘宗故,非極研尋,故且不說。第二卷中,
自當建立。
論:或復內識轉似外境。
述曰:即是難陀、親
勝等義,依《攝論》說,唯二義也。但立見、相
以為依他,不說第三、第四分也。
相分體性
雖依他有,由見變為,故名唯識。此相分體
實在於內,不離於識,妄情執為似外境現,
實在內也。即以依他似計所執,依此似外
相分之上,世間聖教執說我、法,見變似能
取,亦相分攝。
文雖有二,義即有三,或實
說一分如安慧,或二分親勝等,或三分陳
那等,或四分護法等。此中護法但說三分,
以證自證分別義建立,義相猶隱,所以不說。
製作此論,知見不同。或有一師假敘異執,
種種研尋,方於最後申了義說。於假施設
中,咸言有義,非多有義,便謂多師,即護法
等,多為此釋。如敘本有種子是也,以護、月
與同時,故敘之此中破斥。
或復諸師各說異
理,故此論下多言有義。勿皆謂一師假設
研究,致多有義,然多釋中為例非一;或初
無有義,後方言有義,勝者在初;或於初、後
皆言有義,勝者多後;或彼初、後皆言有義,
理等教齊,任情取捨。此大文例非獨此論,餘
新翻者皆准此知。謂前但解,後說理徵,此即
一師所假說也;或前理廣,後理教略,初無
有義,此為勝也;或前理略,後理教廣,皆言
有義,而後勝也;或初、後有義,理教皆均,取捨
難知,無偏勝也。今此亦爾,無偏勝故。
論:我法分別至變似我法。
述曰:依第二,釋
三文科者,已別釋字,後廣分別。此中有三:
初以法喻,別解依他、遍計所執,或有,或無;
二、說所執及與依他,皆假所由,遮增減執;
三、依二諦,攝彼二假,至下當知,此即初也。
於中有二:初法;後喻。若護法、難陀等解,
由無始來第六、七識橫計我、法,種種分別
熏習力故。若安惠解,七識相應諸心、心所
皆名分別,能熏習故,即由分別熏習種生。
熏者,擊發義;習者,數數義。由數熏發,有此
種故,後諸識起,變似我、法。護法釋云:識自
證分所變相、見依他二分,非我,非法,無主
宰故,無作用故,性離言故。聖教名我、法者,
是強目彼,如世說火口不被燒,所說火言,
明非目火。世間凡夫依識所變相、見二分
依他性上,執為我、法,此所變者,似彼妄情,
名似我、法,彼妄所執我、法實無,非可說牛
毛似彼龜毛,故不說似彼,但說似情。
難
陀等言:於識所變依他相分,諸聖者等愍諸
凡類不知自識,方便假說我、法二言,便於
識變強名我、法,令彼斷除我、法實執,方便
解了離言法性。凡夫依此依他相分執為
我、法,故說識變似我法言。安惠解云:變
似我、法總有二解:一、若世間、聖教皆是計
所執,世間依八識所變,總無之上。第六、七
識起執於我,除第七識,餘之七識起執於
法,不許末那有法執故。如是總說,執為
我、法種種別相,熏習力故,八識生時,變似
我、法。六、七似我,聖教愍諸有情,說凡
愚所計為假我、法,亦依總無,假說為別我、
法,由聞此熏習,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又
解諸識生時變似我、法者,即自證分上有
似我、法之相,體變為相,但依他性,依此
堅執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
二分。以下約喻依他性有故,識所變似我、
似法,是識自體。雖有二解,後解難知,前解
為勝。
然護法等云:第六、七識妄熏習故,
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安慧釋云:由七識熏習
分別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八識之中皆
有執故。
論:此我法相至似外境現。
述曰:顯法在內,
似外境現。此說所變似我、法相,雖在內識,
而由六、七,或總八識虛妄分別之力,實非
在外,似外境現,准前諸解。即依他起緣所
生法,名似我、法二種相也。
論:諸有情類至實我實法。
述曰:諸有情類
由無明力,無始時來緣此所變似我、似法,執
為實我、實法自體,即依「依他」起「遍計所執」,
不說依於「圓成」起計所執,親不得故,如
前已說。若安惠初解,以無依無,別依於總。
論:如患夢者至外境相現。
述曰:此意喻上
我、法分別,以下論文,此對經部等。若對薩婆
多,此喻不成。夢等所見皆真實故,此上總
顯道理二性,自下重顯二性有無,如患
熱病,損眼根力,所見青色皆以為黃,故覺
愛論云: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
目有翳,見毛、月等事,及如夢者顛倒緣力,
所夢諸事皆謂真實。如大迦多衍那意願
勢力,令婆剌拏王夢見異事,不應見境。彼
境便生,即患、夢緣,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體實
自心。
論: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述曰:由患、夢力,
不了真虛,遂執所見以為實有。此喻喻上
諸有情類。以下論文,護法解云:如依他起,愚
夫不了此是自心,緣之執為實有外境,外
境即是遍計所執。前所變者依他起性,可說
非無,若執為實體,性非有,即解二性,一有
一無。此對經部,三釋如前。
論:愚夫所計至都無所有。
述曰:依初、二科,
自下第二總解三句。下有三文:一、顯我、法
皆假所由;二、遮增減執;三、二諦攝。准義可
知依第二、三科。自下第二,解其二性皆假所
由,遮增減執。此即先敘法體非有。以下之
文唯是難陀、護法二說,無安惠解,以無內
識所變我、法故。護法、難陀二義准解,謂諸愚
夫虛妄所執,實我、實法都無所有,此但情有,
理皆無故。若爾,如何前說為假?
論:但隨妄情至說之為假。
述曰:此顯所執
但隨妄情而施設彼為我、為法,故說所
執,亦名為假,非彼體有可說我、法二種假
言。無體隨情,無依於有,二假皆得,准前以
釋。此顯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體,方說為
假,但隨妄情說為假故。
論:內識所變至實我法性。
述曰:此顯依他
我、法名假,先顯其體實非我、法,內識所變,
似我、似法,雖體依他緣起是有,而非是彼妄
情所執實我、法性。此緣起法,無主宰故,無
作用故。
若爾,如何諸聖教等說為我、法?
論: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述曰:此正解假,
即顯聖教假我、假法,有體施設,義依於體,二
假皆得,由似我、法能執,妄情有主宰用現,
說此依他為假我、法。
論:外境隨情至非有如識。
述曰:自下先敘
心境有無,方言遮執,遍計所執心外實境,
由隨妄情,施設為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
內識相似。
論:內識必依至非無如境。
述曰:由內識體
是依他故,必依種子因緣所生,非體是無,
如遍計境。彼實我、法猶如龜毛,識依他有,故
非彼類,即顯內識是依他有,心外實境體性
都無。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
識故,總名內識。由此真如是識性故,亦非
非有。
論: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述曰:由此內識體
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
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
識亦無損減空執,即離空、有說唯識教,有
心外法,輪迴生死,覺知一心,生死永棄,可
謂無上處中道理,此即第二:皆假所由,遮增
減執。
問:內境是有,外境都無,皆依內識而說為
假,彼及內識為世俗有,亦勝義耶?
論:境依內識至亦勝義有。
述曰:此即第三,
依諦攝假。謂心外境其體都無,依內妄情
假名我、法,唯世俗者執有,勝義者說無。內
因緣識相、見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世
俗者說為非無,亦勝義者之所說有。此中
色等,內識相分因緣所生,從本名識,此約
內境如識有義,即下第十三分俱實。或緣
過、未、龜毛等法。雖識內變影像,虛疎如瓶、
衣等,唯世俗有,非如內識體,少實故,亦勝義
有。下第十云: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
性依他中實,一切相分並非實故,雖有二
解,前解為勝。後解不依四勝義說,但殊勝
義,名為勝義,此即說有三分之義。若第二
師,唯有二分,釋此少別,大意亦同。此第二釋
至下當知。
此前初解依人二諦,已下問答
依法二諦。
問:此中二諦體別如何?所攝假
境如何差別?答:如別章說。言二諦者,道理
難思,今於此中略示綱要。世俗諦者,世謂
覆障,可毀壞義;俗謂顯現,隨世流義;諦者,
理也。或世即俗,是持業釋,勝義三種如第八
卷。然則蘊、處、界名勝義者,勝之義故,如涅
槃等,唯依士釋。真、俗二諦各有四重,俗諦
四者:一、假名無實諦,謂瓶、盆等,但有假名
而無實體,從能詮說,故名為諦,或體實無,
亦名為諦。二、隨事差別諦,謂蘊、界等。隨彼
彼事,立蘊等法。三、證得安立諦。謂苦、集等,
由證得理而安立故。四、假名非安立諦。謂二
空理依假空門說為真性,由彼真性內證
智境,不可言說,名二空如,但假設故。此前
三種法可擬宜,其第四諦假名施設。勝義
四者:一、體用顯現諦。謂蘊、界等有實體性,
過初世俗,故名勝義。隨事差別,說名蘊等,
故名顯現。二、因果差別諦。謂苦、集等,知、斷、
證、修因果差別,過俗道理,故名勝義。三、依
門顯實諦。謂二空理過俗證得,故名勝義。
依空能證,以顯於實,故名依門。四、廢詮談
旨諦。謂一實如,體妙離言,已名勝義,過俗
勝義,復名勝義。俗諦中初都無實體,假名
安立,無可勝過,故不名真,但名為俗。第
四,勝義不可施設,不可名俗,但名為真,由
斯二諦四句料簡。有俗非真,謂最初俗;有
真非俗,謂最後真;有亦真亦俗,謂真前三;
俗後三諦其第四句翻上應知。前四世俗
如《瑜伽論》六十四中,《顯揚》六說,名字雖別,諸
論亦有。其四真諦若義、若名非諸論有,唯此
論釋,如第九卷。外境隨情唯世俗者,即
是假名,無實諦攝,故說「唯」言,決定義故。實我、
法名如瓶、盆等,唯初俗攝,體非實諦,以無
法故。識境所依亦勝義者,是俗隨事差別諦
攝。復是體、用顯現真諦,故論言亦不定義故。
真、俗二諦今古所明,各為四重,曾未聞
有,可謂理高百代,義光千載者歟!真不自
真,待俗故真。即前三真亦說為俗,俗不自
俗,待真故俗,即後三俗亦名為真。至理沖
玄,彌驗於此,廣此二諦如別章說。
以上略明頌上三句,通護法、難陀二師所
釋,然本唯是二分家義,但難陀釋。
自下廣釋
如是三句,於中有二:初廣破外執,成此三
句;後第二卷有作是難下,略釋外難。重淨
此三句,初復有四:第一總問;第二略答;第
三別問、別答;第四至第二卷如是外道下,別
徵總結。或分為三:初總問答;次別問答;後
別徵結。至下當知,不繁預述。
論:云何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即初問也,
多護法文。外道、小乘聞說唯識,外道等
曰:有作、有受,我體寧無;有礙、有緣,寧無法
體。小乘等曰:士夫用有,何為我無?依、緣
積聚色等是有,得等成就,行蘊非無。聖說無
為,寧撥無法,豈離識時,便無外境,云何知
識似外境生?
論: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
答外徵:謂實我、法,現、比二量所不能成,
名不可得。至下一一別破應知。法體實無,
然立五蘊,我體非實,何法攝耶?法依作用,
故可立蘊;我無一常,故不別立。又心變似
法,有多差別,隨五蘊攝;心變似我,無多差
別,眾同分攝。
自下第三別問別答。於中有二。初問答我。
後問答法。我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初問。犢
子部師及正量部、本經量部等及外道等,咸
作問言:大乘所說我、法無者,且置於法,如
何實我不可得耶?假我共成,非此所問。
自下答中,文勢有五:初敘三類計,正破外
道;二、復敘三類計,兼破小乘;三、總破上二
差別執我;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五、假設外徵,釋諸妨難。或分為四:初別
敘兩三破;二、總敘諸執破;三、解彼執分別、
俱生等;四、假外徵,釋外妨難。或分為三:
初破外我;次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後假設外徵,釋諸妨難。初中有三,如前
可解。或分為二:初破計我;次總解執。
論:諸所執我,略有三種。
述曰:此即第一,敘
三類計,正破彼執。此中有二:初敘三計;二、
別破三。外道雖多計執各異,種類而說莫
過三種。
論:一者執我至量同虛空。
述曰:此謂數論、
勝論等計,即是僧佉、吠世史迦義,如下廣
敘。我有三義:一者常。我體常住,無初後故。
從過去來、未來不斷,現在相續;二、周遍。五
趣之中,體周遍故,趣趣有身,非定恒居一趣
中故;三、量同虛空,遍十方故。
論:隨處造業受苦樂故。
述曰:此成遍因,何
以同空,隨處即能造種種業,受苦、樂故。
即釋第三,執我同空,遍十方界,欲破作、受,
但說造業,「受苦、樂」言,彼常遍義,遂不開顯。
又此為二:一、常;二、遍。同空以下釋前遍義。
同空是喻,若准破中,此解為勝。數論執我
體是受者,三德能作,轉作法已,我受用之,
名受苦、樂。勝論執我實句義攝,體能作、
受,故名造業受苦、樂等。下破法中一一別敘。
論:二者執我至而量不定。
述曰:立不定
宗,我體雖常,大小不定。
論: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述曰:顯不定因,
謂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小時,我量便卷,如
一牛皮日乾水漬,日炙便卷,水濕便舒,此即
無慚之類計也,謂尼虔子。今言「昵楗陀弗咀
羅」,翻為「離繫子」,苦行修勝,因名為離繫。露
形,少羞恥,亦名無慚。本師稱「離繫」,是彼門
徒,名之為「子」。
論:三者執我至如一極微。
述曰:此立小
宗,顯我量小,至者極義,極小如極微量。
論: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述曰:顯我小因,以
我量小如一極微,有自在用,小輕利故,潛
轉身中,顯勝自在。所栖隱處,作諸事業,
顯我勝用,能為作者。此即獸主、遍出等計。
謂有外道名「播輸鉢多」,翻為「獸主」,如一瞿
聲,別目於牛,通名於獸。但言「牛主」,未善方
言,非但與牛而為主故,如伏犧等。復有
外道名「波利呾羅拘迦」,翻為遍出,遍能出
離諸俗世間,即是出家外道之類。
今此總敘
三計,五師所執之義。餘九十種所計我等,不
異三故,
即是第一,敘三師計。自下次第一一別徵。
論:初且非理。
述曰:下別破也,文三易解,更
不判之。且者,偏舉未盡之義,非破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既總非已,外人却徵所
言非理之所以者,何者是也。
下文有二:初破作、受;後難同、異。
論:執我常遍至受苦樂等。
述曰:此破數論:
此中第一破初。量云:汝所執我,是宗有法,
應不隨身受苦、樂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
互相差別,不相離性,總名為宗也;一、許常故,
二、許遍故,因也;如汝虛空喻也。有二比量,
此破僧佉我為受者,文言執我意噵汝執。
文言常遍意,亦有許。若不爾者,有法之我,
非自極成,常遍之因,亦犯隨一。或若大乘許
我是有,即違自宗,若無,即犯自所別過。因
中亦有,所依不成,大乘虛空雖無實體,就
他宗說,亦得為喻。故無喻中俱不成過,故
說汝言。初一執字義通因、喻,許義同故。又
於因中應加「故」字,義定順故。又因、喻自許,
此則不成,若唯他許,非必是過,他比量故。
文中有法在初,法居最後,中間因、喻,隨文
可知。性相為文,故無次第,下文體例,或有
非次,皆准此知。解因明者,許是事故,應
審思准。
論:又常遍故至能造諸業。
述曰:此破衛世,
我作者也。此師之我雖亦受者,對彼僧佉
但破作者。不爾,前文兼破亦得。若立量云:
汝所執我,應無動轉;許常遍故;如虛空
等。即有相符極成之失。勝論之我無動轉
故,不爾,便與《十句論》違。彼說我實,無動作
故,由此應言:汝所執我,應不隨身能造
諸業;許常故,許遍故;說喻如前文云:汝
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無動轉故;如虛
空等。此釋即順《十句論》我無動作也。今隨
文,便於因之上置其「應」字,下皆准知。此
文但有其法,而無同喻及與有法,以同前
故,不別出之。其「應」之字於法中置,文准前
解。此中總有三比量因。
上來別破二師作受訖,次下雙破作、受同
異。
論:又所執我至為同為異。
述曰:此審定也,
唯有異計,同是設遮。
論:若言同者至便成大過。
述曰:此破有情
共同一我,執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
業之時,餘諸有情亦應作業,即此一我作
諸業故,受果解脫,亦准此例。應立量云:且
如餘祠授等,於天授作諸業時,亦應作業;
我是一故;如天授等。然內真如既非是我,
又無繫屬,亦不作受,故無不定返詰過失。
受果、解脫二量亦然,總於此中有三比量,
別破外道,准義可知。又若一解脫,一切解
脫,便成大過。此三若爾,便違世間,亦違教
故。
論:若言異者至體應相雜。
述曰:下破有情
我體各異,諸有情我既更相遍,體應相雜,由
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調然,自相
別故。量云:諸有情我與天授我,體應是一;
許常、遍故;如天授我。論言相雜,意令相
入,成一物故。雖言更遍,意言常遍,不爾
更雜,便無同喻。外返難言,且如同處不
相離色,許多種色更互相遍,體非相雜,諸
根得時,各各異故。其我亦然,雖體相遍,然
非相雜,各有屬故,斯有何失?此亦不然,彼
執我體是真,是實,有相雜失。然我色等,是虛
幻法,又同類業,招非實之法,體相虛疎,設令
相雜,亦無過失。一切有情共果亦爾,其山河
等同一處故,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令相
雜,以成一物,未必須量。
論:又一作業至所作所受。
述曰:復以作業、
受果為難。作業、受果者,與一切我處無別
故,處謂處所,我之住處。量云:彼祠授等,於
天授作業時亦應作;以一切我處無別故;
如提婆達多。受果比量亦准此知。不爾,直
責,如諸燈光,處無別故,一照一切照;我亦
應爾,處無別故,一作一切作,有情共果雖
處無別。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一切我處
無別故。
又我一受即一切受,處無別故,非
共果故。
論:若謂作受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即敘救
總非之。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屬天授,如
眾燈光各有所屬,無有一作一切作失,論
總非之,理不然也。
論:業果及身至不應理故。
述曰:敘其非理:
一一諸業及果、身三,皆與一一諸我和合。
以諸我體相雜糅住,至於作、受唯屬此我,
不屬彼我,不應正理。提婆達多作、受,亦應
屬他耶!若達多我許此業、果、身與彼我
合,故如耶,若達多作、受。
論:一解脫時至一切我合故。
述曰:此又重
責,如天授解脫,餘亦應爾,作業、受果并各
別身,與諸我合故,所修證法,彼此我合故,
不可但說唯屬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脫,
餘不解脫。量云:且如天授,一解脫時,餘未
解脫者,一切應解脫;所修、所證法一切我合
故;猶如天授已解脫者,所修者行,所證者
理。此破初計。文各有十,三比量。又以業、果、
身為因,難解脫宗,亦得為量。
論: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總非,破離
繫子計,彼復徵已。
論:我體常住至而有舒、卷。
述曰:此以常住
難非舒、卷。舒、卷者,盈縮不定之義。量云:汝
所執我,應無舒、卷;計常住故;如太虛空。
論:既有舒卷至應非常住。
述曰:此以卷、舒,
難非常住。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常住;許
卷、舒故;如橐籥風。橐謂囊橐,排袋之類,以
內含風,起作用故。籥謂管籥、簫笛之屬,以
內有風,起聲等故。此二中風,既隨囊、管,
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應然。
論:又我隨身至我體一耶。
述曰:初之二句
以隨身故,難可分析;後之二句以可析故,
難體非一。初比量云:汝、我應可分析;許卷、
舒故;如橐風等。言隨身者,有卷、舒義,今
以隨身顯事為難,不說同喻,義准應知。
若以隨身為因,影為同喻故。後比量云:汝、
我非實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以前難
破,令其可析,故得為因。或以隨身為非
一因,汝、我非定一,許卷、舒故,如牛等皮。此
破第二有五比量。
論:故彼所言如童竪戲。
述曰:結非調之,
童者,小也;竪者,奴也。如小奴等戲於沙土,
雖甚劬勞,無實可錄。汝等所計實我亦爾。
論:後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破獸主、遍
出等計,彼却徵已。
論:我量至小至大身遍動。
述曰:第一量云:
汝所執我,於一剎那應不能令大身遍動;
以極小故;如極微等。此中難意如何小我,
一剎那中,能令色究竟天萬六千由旬大身
動轉。
論:若謂雖小至似遍動者。
述曰:敘彼救云,
此我不能一剎那頃即遍動身,然次第而
動,以迅速故,如旋火輪者。
論:則所執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汝所執我,
應非常一,有往來故,如火輪等。諸有往
來,皆非常一故。此有二量:一、難非常;二、
難非一。合有三量破第三計,都合二十一
比量,破三類執。此中破三種我,並同《廣百
論》第二、第三卷說。
論:又所執我,復有三種。
述曰:即是第二,別
敘三計,兼破小乘。於中有二:初敘計;後
破斥。
論:一者即蘊。
述曰:此如《瑜伽》等四種計
中,此即第一,有計我體,體即是蘊,二十句
等。世間異生皆為此計。
論:二者離蘊。
述曰:即體非蘊。前說三計,皆
是此攝。
離者異義,體異名離,不爾攝計,便
為不盡。《瑜伽》四計,即彼後三。雖住蘊中,或
住蘊外,或不住蘊,亦非蘊外,並離蘊計。
論:三者與蘊不即不離。
述曰:筏蹉氏外道
名「犢子外道」男聲中呼。歸佛出家,名「犢子
部」、「皤雌子部」,女聲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
仙居山寂處,貪心不已,遂染母牛,因遂
生男,流諸苗裔,此後種類皆言「犢子」,即婆
羅門之一姓也。《涅槃經》說犢子外道歸佛出
家,此後門徒相傳不絕,今時此部是彼苗裔,
遠襲為名,名「犢子部」。正量部等亦作此計。
然《廣百論》第二、三卷唯有三種;《對法》第一、《瑜
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第十並有四種。然
今此文列有三種,義寬於《瑜伽》,彼無第三,
非即、離計。經部本計我亦非離蘊,偏破犢
子,如《俱舍論》第二十九并三十說。然薩婆多
等敘外道,計無離蘊者,以二十句等我見
等中,唯即蘊故,如《毘婆沙》第八卷。問:為有
離蘊計為我耶?彼答言:無。諸所執我一切
皆緣五取蘊故,緣蘊外無不生心故。今者
大乘說有離蘊計為我者,如《瑜伽》等說,然
亦釋經:一切皆緣五取蘊起,至下當知。此
據影像相分為論,必須有故;所緣緣體非
無法故,非據本質,本質諸蘊或復無故。然
今大乘影像而言,緣無心不生;本質而說,
緣無心亦起。薩婆多說緣有心生,無即不
起。經部師說緣無心得生,不要於有。大乘
一念即俱得緣,獨無不生,俱無得起,故三
宗別。
論:初即蘊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破我體即
蘊我,應非我相。量云:我應非常;以即蘊
故;猶如蘊性。彼宗所計我體即蘊,然體仍
常,故為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
然《瑜伽》
等更有別破,此既無文,不能具引。此總緣
蘊而起我見,得為破也。
論:又內諸色至有質礙故。
述曰:自下別破
二十句中五別計我,且破色我。量云:內諸色
處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根及
屬色皆名內色,唯破內色我,非計外我者。
以外色無作,受用故。
論:心心所法至待眾緣故。
述曰:自下破餘
四蘊。不恒相續,是間斷義。待眾緣者,籍
緣起義。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
續故,待眾緣故;喻如燈聲。此既二因,
比量亦二。四蘊非色,體類是同,合為量破。
並如色蘊,別破亦得。此破於蘊計為實我,
說假我者,亦不遮之。
前破心所即行蘊少分,行蘊少分中不相應
行。既與心所別,故應別破之。
論:餘行餘色至非覺性故。
述曰:覺者,覺察。
心、心所總名,心所法外餘行、外處及無表色,
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此中但合
總為一量,行與色等各別為量,理亦不遮。
因明之法遮他為論,言非覺性,不是翻顯
心、心所性是覺性故,許為實我。此兼遮計,
非必有執。合七比量破初計也。
論:中離蘊我至無作受故。
述曰:破僧佉等
計也。量云: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
故;如虛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
標,故略不敘。
文以一量破中計也。今助
破云: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虛
空等。此下准作一一應思。
論:後俱非我至非實我故。
述曰:破犢子
等也。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別
有體,非常無常。
如《俱舍論》二十九卷敘難
「依」義。今解:「依」者依止,蘊上施設,不即、離故。
恐繁不述。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實我;因
云: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應非實我,簡別真如。真如依蘊,
亦不即離,然非實我,故無不定。因中言「許」,
無隨一過;宗等次第,准義釋文。彼計瓶等,
依於四塵蘊等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
故以為喻。
論:又既不可說至是我非我。
述曰:彼立五
法藏,三世、無為及不可說。彼計此我非常、
無常,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今者論主直
以我、非我而為例也,應立量云:汝所執我,
應不可說是我;許不可說是有為、無為
故;如龜毛等。以二比量破第三計。若破
俱句,他宗亦說我非俱句,不可說是我、非
我故,犯相符過,又無同喻。今破是我,兼說
非我,應定說是蘊,不應說非蘊。又量云:
汝所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亦應不可說;許
不可說故;如有為、無為義。今者文意不
令隨入我、非我俱句,故無過失。
論: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述曰:此總結也,合
十比量破此三計。
論:又諸所執至為無思慮。
述曰:自下第三,
總破上二差別執我。於中有四:初有思慮、
無思慮破;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三、我見
境、非我見境破;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緣
破。今總問前所執諸我故,言「諸」也。有思慮
者,意。問僧佉,彼說神我,體是思故;無思
慮者,問吠世等。然僧佉計神我體性常住,
除自性外,二十三諦體性雖常,仍有轉變、
無常之相。今難彼我,亦應同彼二十三諦,
體、性俱應轉變、無常。
論:若有思慮至有思慮故。
述曰:汝我體應
是轉變、無常;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
等。若不約用難,令體亦轉變,即無同喻;彼
不許有滅無常故。若直難用,彼思慮用,有
時不起故,犯相符過。雖自性體常,用是無
常,無不定失;非共許故。又以體例,用亦
應無常,相即亦得。
論:若無思慮至亦不受果。
述曰:即破吠世
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實我,應不能作
業,亦不能受果;許無思慮故;猶如虛空。
作業、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餘計神我,
皆同此破。
論: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述曰:雙結二也。
論:又諸所執至為無作用。
述曰:更重第二,
雙破前說,此即問定也。
論:若有作用至應是無常。
述曰:諸師作、受
計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並計是有、有
用。量云:我應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
若對數論,轉變如手等;若對吠世等,滅壞
如足等。文勢雖合,義意不同。虛空、真如此
無作用,故無不定。
論:若無作用至二俱不成。
述曰:無有一我
無作、受用。若數論師無作者,用亦名無用。
若動轉作用、勢用作用,勝、數俱無;《十句》說故;
離繫子等,我有動轉。故是前門,餘是後門。又
諸所計得解脫時,我並無用。無用量云:所
執之我,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兔角等。
虛空亦得無作用故,文言非實我,不言
非實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爾,寧言常
樂我淨?此非定實我,性離言故。言我者,是
假說也。此無用計,諸執並非。無有一師計
我無用,然破無動作、勢用之用,故得為
難。或綺互破作、受之用,謂應量云:僧佉
等我,應非實我;無唯作者用故;如虛空
等。吠世等我,應非實我;無唯受者用故;
如兔角等。此中遮無唯受者用,非許唯
有受者用性便為實我。不爾,本識及僧佉
我應是實我,但言兔角無唯受者用,不言
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詮
門故。文結易知,故不別釋。
論:又諸所執至所緣境不。
述曰:此即第三,
亦總徵前內、外道也。
論:若非我見至知實有我。
述曰:破本計「非
我見所緣」。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
非我見之所緣故;如色、聲等。又此量意
云:汝能緣我心、心所法,應不知我;非我
見故;如緣餘心。文雖無救,以理為之。
如緣真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真如之
解,得成緣如。緣我之心亦同於彼,雖不
作我解,何妨得緣我。緣如之心雖不作
「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緣我見,雖不作「我」解,
其我應名我見緣。故為此解,助破彼失。
論:若是我見至如實知故。
述曰:破彼我是
我見所緣。量云:緣我、我見,應非倒見;如實
知故,順所緣故;如緣色等心。外道小乘
執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許我見,雖順所緣,
是顛倒體,斷之成聖。無我之心雖不稱
境,違於染故,名非顛倒。如緣真心作有
如解,即是法執;若作無解,雖不稱如,仍因
成聖。
論:若爾如何至稱讚無我。
述曰:言至教
者,至實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爾,亦有我
見非顛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見染故,斷之
成聖;要無我見,能得涅槃?故毀我見,讚無
我也!此就他宗相違為難。
論:言無我見至沈淪生死。
述曰:汝宗自言:
起我見者,沈淪生死,以是染故;起無我
見,能證涅槃,以是淨故。今就彼宗,故得
成難。
論:豈有邪見至沈淪生死。
述曰:此總結難:
無我見是邪,能證涅槃,不順所緣故;我見
是正,翻沈生死,能順境故。《廣百論》中亦作
此難。
論:又諸我見至如緣餘心。
述曰:此下第四,
總破前師,不須別說染、淨之惠。但汝所說
緣我之見,今皆破之,無相符過。應為量
云:汝緣我之見,不緣於實我,宗也;有所
緣故,因也;如緣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
有次第,如是應知。然就彼計,皆有我見,
不緣我生,如僧佉說:吠世史迦作者我見,
不緣實我生,是橫計故。餘計相望,准知亦
爾。故今此宗應有分別汝等,各別言非,橫
計緣我之見,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顯但
是緣我之見,皆不緣於實我生故,不須
分別。此破能緣不緣我起。
次破所緣定非實我。
論:我見所緣至如所餘法。
述曰:此中量云: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宗也;是所緣故,因也;
猶如所餘色等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應
分別,彼等各計有我見,境非實我故。
論:是故我見至種種計度。
述曰:此曲結也,
如《瑜伽》、《顯揚》十六。《大論》皆緣影像自心相
分為所緣緣,無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
緣識所變蘊,蘊各別故,故言諸蘊。即計此
蘊種種計度,故與小乘所說有異。
論: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述曰:破我之中,
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若作三科,
此即第二也。
於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初中有
三:第一,標執舉數;二、列執名;三、別解釋。此
即初也。總舉有其二種,此中諸門,如別章
說,謂迷諦總別諸識有、無,伏、斷位次,九品
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麁細,分別、
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雖一
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說法界,亦得有之。
言「我執」者,顯非唯見心、心所法,皆名執故。
論: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述曰:此列差別:與
身俱起,名曰「俱生」;後橫計生,名「分別起」。下
別釋之。
論:俱生我執至故名俱生。
述曰:自下別釋,
先釋俱生,後釋分別。初中有三:初釋俱
生義;二顯其差別;三明斷位。唯藉內種起,
與分別緣別。恒身俱者,解其「俱」義;而
言「轉」者,解其生義。餘文易知。
論: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我。
述曰:上總釋俱
生,下別解差別。常相續者,顯恒起義。
在第七者,顯執所依、緣;第八者,顯所緣
境;起自心相者,顯緣第八,不親著也;
執為實我者,不稱境知,故執生也。未得無
漏,第七識中我執恒起,名常相續,緣恒具
故,非如第六意識中執。何故相續唯在
第七?略有二義:一、緣少故,謂眼、耳、鼻等,意、
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三,緣少故。若加
等無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緣少
故。第七恒續我執非餘,如第七卷緣多少
說。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
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有,
故唯第七非餘。此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
為境,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
我恒行,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
第七識自心之相。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
本說名,淨無記。以許染、淨故,雜種所生。
執
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為常一,不稱境故,名
為執也;不稱本質,名為執者。五識亦應
名為有執。
此約影像,依他為相。若約所
執,當情顯現,亦名為相。緣第八者,即是本
質。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論: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我。
述曰:在第六識,
顯執所在。第六行相深遠,亦復間斷;第七深
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故
此我執,唯六識中
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見之境,不緣無漏。
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為「取」,蘊從取生,或
能生取,故名「取蘊」。今者大乘如《對法》說:
欲貪名「取」,唯貪為體,染希五蘊,蘊能生取,
蘊從取生,蘊立取名。緣蘊總、別,顯執行相。
總緣五蘊為我,名「總」;別緣五蘊為我,名
「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二十句見唯分
別故。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
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故與此殊。第七
唯託第八為相,舉其本質,言起自心相。此
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
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顯緣不著,妄生我
解。
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
有,非無本質,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蘊
等,皆起影像。
論:此二我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三文也,
顯執細微斷之所在。無始串習,體相微隱,
故《十地》云: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緣故,是俱
生義,故名為細。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斷,
「初道斷」者,即見道斷;三、非地未滿,修道能斷,
要第九勝道方斷,故言難斷。初簡修道不相
應惑;第二簡見道一切;第三顯自行相細,
勝道方除,故唯修斷。一、識分別:第六數斷,非
第七。二、乘分別:第六識者,二乘數斷,非菩薩
於六識中。三、習分別:若菩薩,數斷習,非種
子;若二乘,種數斷,非習;不數斷者,道數數
修;若數斷者,斷道俱數。於二乘中漸次行者,
故唯修斷;若頓悟者,亦通見斷,先世間道伴
已伏故。菩薩不然,不障地故,無超越故,
然初、二果不能斷之,有覆無記第九品故。
斷有二種:一、斷種;二、伏滅。今論斷種:第六
識中二乘入聖道暫伏滅,要離自地,欲盡
方斷,於金剛心方究竟盡。菩薩初地暫能伏
滅,四地永不行,金剛心位方究竟盡。第七識
中,二乘入無漏心,方暫伏滅,金剛心方斷
盡。菩薩七地已前,入無漏心能伏,八地以上
方永不行,金剛心方斷頓盡。故言數數修
道,方能除斷。又總而論六、七。道數數修。
斷有數數、不數數義。二乘斷彼第六識執種
子,非習能數數斷。菩薩數數斷其麁重,名
數數斷,其種子等道數數修,非斷數數,以
十地中皆不斷故。第七識執要金剛心方能
頓斷,三乘修道道數數修,方能除滅,非數數
斷。此中二執行微名細,何故三心初斷名
細?若言品類麁、細,初斷為麁,難易麁、細,
先斷名細。此中言品類,修道下品名細,三
心約難易故。初斷名細,亦不相違。以界第
九品斷,名細,品類細故。有難斷,不名細,即
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細,非難斷,即三心中
初、中品等;有名細,亦難斷,如九品中下下
品等。此中所說二我執故。三心約難、易以
分麁、細,九品約行相以分麁、細,理不相
違。此顯所斷,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
麁細。九品中從所治行相,名細,三品中從
能治行相,名細,亦不相違。唯言生空斷者,
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說。其實菩薩亦法
空,斷勝生空者,簡異有漏及遊觀生空心,
斷彼不能故。此說無間,非解脫道。
論:分別我執至故名分別。
述曰:此釋分別,
文亦有三:內緣必藉,兼藉外緣,故於外緣
說於「亦」字,非與身俱以來,顯異俱生。
「要待」以下,顯分別義。言「分別」者,謂邪教
分別及邪思分別,一「分別」言,通二處也。自
下別解分別之執,餘文可知。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
間斷麁猛,故有此執。餘識淺細及相續故,不
能橫計起邪分別。邪分別者,必有間斷及
麁猛故。以第八識淺而不間;五,間而又淺;
七,二俱無;故唯在六。
論: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我。
述曰:第一即是
即蘊計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論: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我。
述曰:離蘊計我,
餘義如前。心所變相,眾同分攝,隨其所應,
依何法變。或以名教而為本質,起自心
相,二重如前,不說二境總、別之相,如《樞要》
說。
論:此二我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顯執相麁,
斷之所在,違見道故,道生便滅,相見道中
不斷之故,故論言「初」。又真見中有無間、
解脫,無間道斷,異解脫,名「初」。此依種子。
又解脫道能斷麁重,亦名為「初」。此約一心。
若三心者,准法執說。雖有三品斷,望俱
生者,總名為「麁」,行相猛,名為「麁」,初聖道除,
名為「易斷」。此依二乘及行相,說言生空斷。
菩薩亦通,以法空斷。
論: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
述曰:此下第二,
總釋二執,合說本質之有、無也。於中有二:
初解所依有、無;後然諸蘊相下。解蘊我有、
無,合有三解:一、七、六有無;二、修、見有無;三、
即、離有無。隨義應說,從麁至細,展轉推故。
即是他人及於己身,以為本質,並是此攝。能
緣緣不著,皆名心外故。第七計我,心外唯
有;第六計我,心外之蘊,或是於無,如吠世
等。我無所依蘊故,說為無,俱生定有,分別
或無。即蘊計我,本質是有;離蘊計我,本質是
無。
論: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述曰:親所緣也,不
問即、離計為我者,影像必有故,無少法能
取少法,唯有自心還取自心,故皆緣蘊。此
上總辨我所依也。
論:是故我執至妄執為我。
述曰:結成前義,
影像相分必是蘊故,緣此為我,義顯大乘
親緣,於無心不生也,成所緣緣,必有法故。
論:然諸蘊相至決定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
解內心相對我有、無。內相依他緣生,故有;外
境橫計故,定是無。
論:故契經至說五取蘊
起。
述曰:恐義無由故,引經證內心相有。
言沙門者,息惡之義;婆羅門者,淨行
種也。四姓之中一姓等餘三姓,或等所
餘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總是能起計人
所有我見,是能執惠五取蘊起所計境
也。餘文易解。
論:實我若無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
假設外徵,釋諸妨難。若三段科,第三文也。
此中難云:若無實我,誰能記憶曾所更事,
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誦持經書,溫習文史,
恩濟於彼,怨害於此,貪愛是財,嗔怒个
物,種種事業?犢子部我亦能記憶,與外合
問。應立量云:一切有情,應無憶識等事;以
無我故;如太虛空。下辨外救,有三問
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論主初皆却
質。
論:所執實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
性未變為大等時,我未受用境,後大等
生我,方受用。前無是事,無受境用;後有
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
之實我,後起受用時亦應不起用;以前
與後,體無別故;猶如前時,即難我體有變
易也。
論:前應如後至體無別故。
述曰:此中敘計,
准前可知。量云:汝之實我,前無受用事
時,應有受用事;即後體故;如後位時。以後
與前,體無別故者,通前及後,二難之因。
次外人救。
論:若謂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計非,
次顯非理。
論:用不離體至應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難,
體用相例。量云:用應常有;許不離體故;如
體。體應非常有;許不離用故;如用。外人
計體不離於用故,為此因。
論:然諸有情至非於我宗。
述曰:由第八識
與一切法更互為緣,宿熏習力,有憶識等
事,故無失也。更互為因等,能所攝藏也。
義顯前作已熏種本識中,後從本識生諸
識等,起憶念等。下廣當辨。
論:若無實我至誰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
段,文有其三,敘外人難。若無實我,無實
作、受。既無作、受,法體應空。應立量云:
一切有情應無作、受;以無我故;如龜毛
等。
次論主質。
論:所執實我至應是無常。
述曰:此有二
量:我既常有,誰能作、受?言變易者,是體改
轉,無常之義。量云:汝我應不能作業、受
果;許無變易故,許體常故;如虛空等。諸
執我常,皆無變易。今設遮計,亦得;若用轉
變,令體無常,亦得。若用有變易,汝所執我,
應體無常;許用變易故;如色聲等。若破
僧佉,令體亦轉變,或隨卷舒,名為變易,故
應無常。或是設遮。
論:然諸有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敘正義,
文易可知。心、心所法因緣力等者,謂由七
識熏習種子因緣力故,阿賴耶識生於諸趣,
相續無斷。六識造業,此并第八,亦能受果,
於理無違。又心、心所即第八識,自許
種子因緣力故,其現行識相續無斷。即此六
識有時造業,并與第八,亦能受果,於理
無違。又八識等心、心所法各自種子因緣力
故,諸趣五蘊相續無斷,即此假者。六識作
業,六、八受果,於理無違,除第七識。
外人又難:
論:我若實無至求趣涅槃。
述曰:第三段,文
有其四。外人難:若有我者,可有厭捨?我既
實無,誰生、生死及得涅槃?既無此事,便為
大失,無厭捨故。此中二問,應立量云:一
切有情應無生死,亦不求涅槃;以無我
故;如虛空等。
論:所執實我至常為自害。
述曰:論主質云:
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輪迴
生死;計無生滅故;如虛空等。既非苦惱,
應不能厭苦,樂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
無為。既執我常,復沈生死,求趣涅槃,故彼
所言常,為自害。總結彼非。
論:然有情類至求趣涅槃。
述曰:敘正義也。
然有似我,唯蘊所攝,和合假者,身心相續,諸
生不斷。起煩惱已,復生諸趣,深厭此苦,便
求涅槃,故無實我。
論:由此故知至妄執為我。
述曰:總結前非,
述正義也,其文易解。
就破外計,文總有四。其第三段別問答中,
上來第一已破我訖,自下第二次破執法。
於中有二:初破計;後解執。或有三:初
總問答;次廣別破;後解法執。或分為四:
第一,總問答;第二,別問答破;第三,合破小乘、
外道;第四,解彼二執。或分為五:初外道、
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第二略答法體
是無;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第五,解彼法
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論:如何識外至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一
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法非有。前所計我,
識內、識外皆體是無,但應總問:云何實我不
可得耶?今者彼法,識內可有,有似法故,但
識外無,為簡他宗計識外有故。今問曰:如
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論:外道餘乘至理非有故。
述曰:此即第二,
略答彼問:法體無也。亦答識外,不答識
中。
論: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述曰:為五段中,
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
於中有二:初是外道別問、別破;第二小乘別
問、別破。就初外道別問、破中,初問,次破。此即
問也。
論:且數論者至二十三法。
述曰:自下破也。
於中有二,初別破:一、十三種大,外道計;第
二,總束九十五種為四句破。於初別破十
三計中,合為六破,至下當知。此即第一破
數論也。文勢有三:初敘計;次破執;後結
非。其間子細至文方科。謂有外道名「劫
比羅」,古云「迦毘羅」,訛也!此云「黃赤」,鬢髮面
色並黃赤故,今西方貴波羅門種,皆黃赤色
也,時世號為「黃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上
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為
「雨」,雨時生故,即以為名。其雨徒黨名「雨眾
外道」,梵云「僧佉」,此翻為「數」,即智惠數。數
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
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
「數論者」。此師所造《金七十論》,謂有外道入
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擊王論鼓,求
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
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
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
《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下
第四卷更當廣述。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
總略為三,次中為四,廣為二十五。彼論云
略為三者,謂變易、自性、我知。變易者,謂中
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為變易。自性者,
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勝性。
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
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我知者,神我也。
中為四者:一、本而非變易。謂即自性能生
大等,故名為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二、變
易而非本。一說謂十六諦,即十一根及五大,
總十六諦。又說但十一根,唯從他生,名為變
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變易。一
說謂七諦,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說并五
大,合十二法。謂從他生,復生他故。四、非本
非變易,謂神我、諦。廣為二十五諦者:一、自
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
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於此九
位開為二十五諦。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
為生因也?
答:三德合故,能生諸諦。三德者,梵云「薩埵」,
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義;梵云「剌闍」,
此名為「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
今取「塵」義;梵云「答摩」,此名為「闇」,鈍闇之「闇」。
三德應名「勇」、「塵」、「闇」也。若傍義翻,舊名「染」、
「麁」、「黑」,今云「黃」、「赤」、「黑」;舊名「喜」、「憂」、「闇」,今名「貪」、
「嗔」、「癡」;舊名「樂」、「苦」、「癡」,今言「樂」、「苦」、「捨」。外人
問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
故。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為?答曰:為領義故,
義之言境,證於境也。我是知者,餘不能知。
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
性本有,無為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由
我起思受用境界,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增
長之義,自性相增,故名為大,或名覺,亦名
想,名遍滿,名智,名惠。從大生我執。我執
者,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
執,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有說我慢生五
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別有
一物,名之為空,非空無為、空界色等。五唯
者,謂聲、觸、色、味、香。有說慢但生五唯,五唯
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為我受用,先作五
唯。量者,定義,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約此
說,色成於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見火而
見於色;聲成於空,空成於耳,耳不聞空而
聞於聲;香成於地,地成於鼻,鼻不聞地而
聞於香;味成於水,水成於舌,舌不得水而
甞於味;觸成於風,風成於身,身不得風而
得於觸。此中所說,約別成義。有說五唯總成
五大,五大總成五根者也。五作業根、心平
等根,亦皆總成,為用五唯須十一根,十一
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
造,故十一法變易,非本。順此後解,即今西
方猶有二諍。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
五知根者,謂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業根。
五作業根者:一、語具;二、手;三、足;四、小便處;
五、大便處。此中語具,謂語所須口、舌等是;此
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為之。前取總皮,今
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遺根等有別作用,故
別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論》分別為體。有
說此是肉心為體,神我以思為體,故因明
說執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
亂我故,不得解脫。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
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脫。
今破彼法,顯三德體非是能成,二十三諦
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
所成二十三法。
論:然大等法至現量所得。
述曰:二十三諦
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
無滅壞法,但是轉變,稱為無常。初從自性
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
非後無體,滅名無常。體皆自性,更無別體,
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
此顯二義:一、實;二、現量得。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
初總非;次返問;後別破。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返問也。
論:大等諸法至應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
破中有三:初總破所成二十三諦;第二,薩埵
等三下,別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別
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諦。初破有三,此即
初也。「大等」者,等中間二十二法第一,量云:
大等諸法,應假非實;因云:許多事成故;
喻云:如軍林等。然彼宗中許軍林等是假
非實,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雖亦多法
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離,如大等諦,故皆
實有。軍林相離,多法而成,故假非實。然體
非是滅壞無常,分析之時,還歸自性。即是
彼許世間有假,故得為喻。
然彼所計大等
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
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違彼宗。然
餘處中假說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
此生起、生後,有滅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
言三德所成為因,無同喻過。今但總言多
事成故,因無過也。
若爾,五唯自宗亦說為
多事成,豈不違宗。若據三假等說,相續
假中所收,故無違教,亦非多事所共成
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計大等諸法多事所成,是現量得,
以得色等時,亦得於大等。軍等多事成,然
非現量得。
論: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述曰:難非現量
得大等法第二,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現量
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前已
破假,故得為因。若爾,即有一分違自宗
失,此許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現
量所得。此亦不然!彼執是常,宗言汝執,
故無過失。
又文中少應改,前宗云大等非
實有境之現量所得,即簡自宗四大、五唯非
實有境,現量所得。彼宗軍林等亦非實有境,
現量所得故,故得為喻。
彼宗現量,即五知
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軍林等物是實有境,
現量所得故。今但遮實有現量之所得故,
真如離言,故無有失。
論: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
述曰:第三,總破
二十三諦。量云: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
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論文,宗有
前後,因不簡略,准前應知,文言略故。
上來三量總破所成二十三諦,此下第二,總
破本事能成自性。
論:薩埵等三至亦三合成。
述曰:於中文有
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薩埵等三,應三
合成;許即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
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薩埵等三
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不爾。故以三德
例從大等多法而成。
自下第二。
論: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述曰:又破自性。
由此三事,即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
故立量云: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
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別不極成過及無
同喻過,故以轉變之言簡也。
論:又三本事至能體一故。
述曰:自下第三,
以體例功能。量云: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
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
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諸功能也。體
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為量亦爾。就彼所
執,故以為喻。
論:三體既遍至體無別故。
述曰:自下第四、
第五,以體一分,例餘一分。量云:薩埵等三,
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此
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或云:許體遍
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此二比量,一、體
無別因;二、遍一切因。若許一分變,餘一分
亦變,即此三事無不變時,便違宗失。彼計
此處變為山水,彼處即不變,自性之體仍
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計三種體、相各別,仍說和合,共
成一相,以彼三體,例成一相。
論:許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總
合成一相,彼宗自許三體相別故。立量云:
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體
故;如體。
論:不應合時至體無別故。
述曰:第七,比量
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
能成一;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故;
如不合時,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
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時,故得
為喻。
返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時,
應亦能成大等;前與後體無差別故;如後
成時。
第八,彼言三體有異,其相是一,即救前難,故
為此計。
論:若謂三事至體相是一。
述曰:此違自
宗,體即相故,以體與相同、異。量云:汝本三
事,體應無別;說體與相無差別故;如所
成相。或相應三別;與體無別故;如三本
體。以許相一,而事有三,故違自宗。自宗三
體即是相故,不應三、一,由違自宗,故為一
難。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論:體應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體用
更互相即難。量有二:文有兩宗;因云體即
相故,相即體故;更互為喻。其理可知。
第三,合難二十四諦,唯除我體,前已破故。
於中文有其五,第一難其總、別。
論:又三是別至應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別,
各別體故;大等是總,是一法故,非謂三成
其大,遂異。此即乘前一相為難。三事和合,
成一大等,大等名總,雖總、別不同,而性定
是一;如金轉為環,非離環外別有金故。
以本三事,從大等難。量云:汝許別三事,應
是一非三;因云:性即總故;如總大等。以總
大等從三難云:大等總法,應是三非一;因
云:體即別三故;如三別性。此中論文更互相
非,謂總非一,別非是三。彼若轉計言:誰言
所成大等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
相。其中諸相,實各各別,合故似一。
論:此三變時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轉
計非成一相。「此三變時」者,謂三事轉變
成大等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說三體
各變一相,即大等法體亦有三,非一相故。
此上牒計,下正申難。「應如未變」三事本
體,即應見三,如何見一?量云:三事和合所
成之相,應見三別;許有三故;如見三相
體未變時。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
有三者,何故現見是一色等?世間現見色
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別者,
即違現量及世間過。量云:色等諸法,應各
見三;體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難三體成三相義。次下更難成一相義:
前第一翻難相應三,或應非一。雖似同此
難,此難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與本體,故
與前失體、性各別。
論:若三和合至體亦應隨失。
述曰:此第三,
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
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根本三相應無
三相;即一相故;猶如一相。相既失本,體亦
應然,相體一故。量云:成相之時,根本三體
應無有三;以相即體故;如所成相。
論:不可說三至如何見一。
述曰:此第四文,
由彼復計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
成相之時,所成大等,但見總一;根本三事,即
見三別。今破於此。第一量云:大等總法,應
非是總;即三體故;如三別相。以別從總為
難,亦爾。又徵:三事所有總相若不是一,
亦應見三;相即體故;如三事體。體應見
一;即總相故;猶如總相。三事總相若有
三種,不應見一;有三種故;如本三事。
三事別相,不應見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復計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謂
初薩埵有一自相,及剌闍、答摩二事之相。餘
之二法展轉相望,各有三相。相雜共成大等
諸法,九相難了,遂見一相。其實於中各有
三相,相雜而住。
論:若謂三體至故見一者。
述曰:此牒彼執。
論:既有三相,寧見為一?
述曰:下有五難:
第一,既云各有三相,還應見三,如何見一?
大等法中應見三相;相即體故;猶如三體。
大等諸相或應見九;即本相故;如三體
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應見一;如前見
色。此中一一更互為量,准為之也。
論:復如何知三事有異?
述曰:第二,比量。又
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
各有異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種,且為一量
云:汝薩埵、剌闍二法,應非薩埵、剌闍;具三
相故;如答摩。或應此二即是答摩;有三
相故;如答摩。既爾,如何知三事別?
論: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
更難三德,一一應然。謂此三事,一應能成
諸法大等,何假須三;具三相故;如三事
合。量云:薩埵一法,應成大等;具三相故;
如答摩等合時。若言緣闕一不成者,何所
闕少而待三耶?
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
不能成大等。
論: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
四,量云:又彼一一應有三體;體即相故;猶
如本相。一一為量,或總為量。
自下第五,總難大等,應無差別。
論:又大等法至應無差別。
述曰:量云:除大
諦外,餘慢等法應與大無別;三合成故;如
大。以大望慢等無別,既爾,以慢望大等
無別亦然。二十三法展轉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說言皆無別者。
論:是則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總結違宗,
是則大為因,慢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
無差別故;皆不成也。
論:若爾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顯無
別不成所由,違現量過,即無差別,一根應
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無差別
故;以互為喻,宗亦復爾。此有二量,且以一
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應亦得之;以體
無別故;如自所對境。境望於根,亦有是責。
然《佛性論》亦有此難。
論:世間現見至便為大失。
述曰:前違現
量,此違世間。
論:故彼所執至計度為有。
述曰:總結彼
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數論及與勝
論各有十八部異執競興,如《別抄》記。
自下第二,破勝論義:成劫之末,人壽無量,外
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色、聲,匿
跡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謂似鵂
鶹,因以名也,謂即獯猴之異名焉。舊云「優
婁佉」,訛也。或名「羯拏僕」,「羯拏」云米濟,「僕」翻
為食。先為夜遊,驚他稚婦,遂收場碾糠粃
之中米濟食之,故以名也。時人號曰「食米
濟仙人」。舊云「蹇尼陀」,訛也。亦云「吠世史迦」,
此翻為「勝」,造《六句論》,諸論罕匹,故云「勝」也。
或勝人所造,故名「勝論」。舊云「衛世師」,或云
「鞞世師」,皆訛略也。勝論之師造《勝論》者,名
「勝論師」。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證菩提,便
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癡
無惠目,乃觀七德,授法令傳。一、生中國;
二、父母俱是婆羅門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
相具足;五、聰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
悲心。經無量時無具七者。後住多劫,婆羅
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
其儒童子名「般遮尸棄」,此言「五頂」。頂髮五旋,
頭有五角。
其人七德雖具,根熟稍遲。既染
妻孥卒難化導,經無量歲,伺其根熟。後三
千歲因入戲薗,與其妻室競花相忿,鵂鶹
因此乘通化之。五頂不從,仙人且返。又三
千歲,化又不得。更三千年,兩競尤甚。相厭既
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虛迎
往所住山中,徐說所悟六句義法:一、實;二、
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此依《百論》及
此本,破唯有六句義法。後其苗裔名為
「惠月」,立十句義。於中略以三門分別:一、列
總、別名;二、出體性;三、諸門辨釋。列總名者:
一、實;二、德;三、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
八、無能;九、俱分;十、無說。列別名者,實有
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
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味;三、香;
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
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
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
閏;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
聲。業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申;五、行。同
體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異體許多,依
九實故,而數不定。或總實異,或別實異,九
實一一有細分故,和合是一。有能、無能體
許有多,實、德、業三得果之時,或共、不共故。
俱分亦多,實、德、業三各別性故。「無說」有五:
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更互無;四、不會無;五、
畢竟無。第二,出其體性。九實體者:若有
色、味、香、觸,名「地」,以德顯地也;若有色.味.
觸.及液.潤名水。若有色.觸名火。若有觸
名風。唯有聲名空。別有空大。非空無為。
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遲速。能詮
之因。及此能緣之因名時。
若是東、南等能詮
之因及能緣因,名「方」;若是覺、樂、苦等九德
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覺、樂、苦等
九德,不和合因緣能起智相,名「意」。此中
以德顯其實體,諸德體者:眼所取一依,
名「色」;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
皮所取一依,名「觸」;一實非一實詮緣之因,
名「數」;非一實者,二以上數,「量」有五種:
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薩婆多:輕不可
稱,若可稱者,但重相形,非是輕也。此微性
亦爾,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爾。二、大性,
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三、短性,唯二微果上
有。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五、圓性,
有二種:一、極微,謂不和合父母真實極微
上有。二、極大,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
體遍周圓故。
一非、一實等差別詮緣因,名
「別性」;二先不至物,今至時,名「合」。此意但取
初合名「合」。此別有三:一、隨一業生。以手打
鼓,手有動作,所生之合,業是動作也。二、俱
業生。兩手相合,皆動作故。三、三合生。如芽
等生,無有動作,與空等實合時,所生之合
也。先二至物不至時,名「離」。此亦有三:初
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離生。先造實果由
有他緣來,離別之果實便壞,與空等離,所
生之離,名為「離生」。
依一、二等數,時、方、等
實,遠覺所待,名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
等,故屬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
故屬方等。此性翻彼,應知其相。覺有
二種:一、現;二、比。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
了相生,名為「現量」。此宗意說:眼根舒光,
至於色境,方始取之。如燈照物,聲、香、味
觸四境,來至於根,方始取之。故遠見打鍾,
久方聞聲,聲來入耳,方可聞也。根與至境,
隣合之時,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現量體。
比有二種: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而比
於宗果,如見煙時,比有火等。二、不見同,故
比。見相違法,而比宗果。如見雹時,比禾稼
損,見禾稼損,比有風雹。
適悅,名「樂」;逼
惱,名「苦」;希求色等,名「欲」;損害色等,名
「瞋」;欲作事時先生策勵,此名「勤勇」,發動
勢是也;墜墮之因,名為「重性」;地、水、火三
流注之因,名為「液性」;地等攝因,名「潤」;行
有二種:一、念因;二、作因。現比智行所生數習
差別,名「念因」,即智種子;𥎞名「作因」,行是勢用;十句多說作因,名「勢用」;
念因名「行」。
「法」有二種:一、能轉,謂得可愛
身因,即得生死勝身之因;二、能還,謂離染
緣,正智喜因,即出世間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愛身,苦邪智因,名為「非法」;
耳所取一依,名「聲」。五業體者,若於上下
虛空等處,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名為「取業」;
「捨業」翻此;遠處先離,近處今合之因,名
「屈」;「申業」翻此;有質礙實先合後離之因,
名「行業」。「同」句體者,謂實、德、業體性非無,
能詮、能緣之因,名「同」,此體即是舊大有性,諸
法同有,故名為「同」。《俱舍論》云:總同句義也。
「異」句體者,常於實轉,是遮德等心、心所因,
是表實性心、心所因,但於實轉,異實之
物。實由有此異於德等,故名為「異」。
「和合」
體者,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此能詮緣
因,名「和合」。「有能」體者,實、德、業三或時共
一,或時各別,造各自果,因定所須。因若無
此者,應不能造果。「無能」體者,實、德、業
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所
須因。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
有此,唯造自果,不造餘果。「俱分」體者,即
實、德、業三種體性。此三之上總俱分性,地等、
色等別俱分性,互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
當舊所說同異性也。亦同,亦異,故名「俱分」。
「無說」體者,初、未生無,以實、德、業因緣不
會而未得生之無為體。二、已滅無,以實、
德、業或因勢盡,或違緣生,雖生而壞之無
為體。三、更互無,以實、德等彼此互無為其
體性。四、不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德等,隨於
是處不和不合,如彼處人不於此合,無
為體性。五、畢竟無,以無因故,三時不生無
為體性。此五既無體不可說,名「無說」也。
自下第三諸門辨釋。於中有五。一十句相望
一多分別。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業.及異.
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唯多物。實句一種亦
一亦多。空.時.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
風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別:
大同及異、和合、有能、無能、俱分六句是常,
非所作故。業唯無常,說是能作、所作事故。
實、德、無說亦常、無常。九種實中,五是常,四分
別,地、水、火、風非所作者常,父母極微非所
作故。所作者無常,子微以去,皆無常故。餘五
是常。二十四德中覺、樂、苦、欲、嗔、勤勇、法、非
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十四德是無常。其
香唯地上有,設是極微上有,亦是無常,如下
引文。故十四德唯無常也。餘十或常,或無常。
色、味、香、觸若地所有,唯是無常。因門中言:
火合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觸等,同類為
因,從前同類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無
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無常。
數中二性等數,別性中二別性等,量中大性、
微性、短性、長性,唯是無常。圓性定唯是常。并
餘色、味、觸、一數、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及合,
隨所依實,若常、無常,此等亦爾。總有十法
通常、無常。五無說中,三常,一無常,一亦常亦
無常。初未生無一向無常,與實、德、業生相
違故。此若生時,無便滅故。已滅無、更互無、
畢竟無三,唯是常性,不違實等故。不會無
有常、無常,如地等實,覺樂等德,不相應故,
一向是常。若自許德與自許實雖未相應,
當必相應,一向無常。如常、無常,所作、非所
作亦爾。
三、有質礙、無質礙分別:德、業、和合、
有能、無能、俱分、無說七句唯無質礙。實句九
中,四無質礙,謂空、時、方、我,餘五有礙。說意
是微,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有性及異雖
文不說,亦是無礙。合九句無礙也。四、現量
境、非現量境分別:此宗現量德句中覺,故彼
論言:覺有二種,一、現;二、比。其業、有性并俱
分皆現量得,論自說為諸根得故。無說句
義非現量得,論亦自說唯比境故。和合句
義唯識說為非現量得。實句之中地、水、火、
風、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
下破順世及勝論中云:極微聚集,足成根、
境,何用果為,故知耳也。餘空、方、時、我、意
亦無文說,今解非現量得。德句之中,聲唯現
境,其覺、樂、苦、欲、嗔、勤勇是我現境,文不
說重,今解亦唯現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
總有八德,唯是現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
半,唯非現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
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
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十三德半,並通
二種。此中勢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
也。其異句義有能、無能,雖無文辨,並非現
得。異但是差別實因,非如俱分,是實性故。
有能、無能因之所須,亦非現得。總言業、有、
俱分三唯現得。異、及和合、有能、無能、無說
五非現得。餘二通二。
五、常、無常中生果、
不生果分別。唯識「唯」難常生果故,雖有六
句,一向是常,三通常、無常,一唯無常。實中四
種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常,能生果;有能是
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時定所須故;餘五句
全、空、時、方、我、意五實雖常,不能生果。論
自誠說:德句准有能中說有得果,所須十,
通常,德亦能生果。隨其所應,業雖生果,而
體無常,非此所說。無說雖亦有常,不能生
果,非根本故。
此中所辨唯識所須,其餘諸
門實由幾德,名為有德,乃至廣說。幾是所
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說。
論:勝論所執至現量所得。
述曰:破中有三:
第一敘宗;第二正破;第三結非。此即初也。
今敘有二:一敘是實有;二敘現量得。若敘
實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實。今言「多」者,顯非
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
實有,第十是無。多分實有,故實言多。現量得
中若破六句,准下論文五現量得,說實等,
五現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現量得,故說多
言。若破十句,總句而言:異及和合、有能、無
能、無說,非現量得;餘五現得。然多實有中,
五現得,四非現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即一
多言,通實現得。然說六句既是本計,故《百
論》等不破十句,此論亦爾。然兼破十句,於
理亦無違。
論:彼執非理。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
於中有三:初且總非;次外返問;三為別破。
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問也。
論:諸句義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別破也。
於中有五:一、總破諸句;二、別破實、德;三、
又總破諸句;四者,別破大有等三;五者,總結
破諸句義。或分為三:初總破諸句;二、別
破有等;三、結破諸句。初中有三:一、總破;二、
破實、德;三、復合破。若准五段科,初中有
二破:一、破常諸句;二、破無常諸句。破常中
有二:一、難生果;二、難不生。此即初也。
體
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風及德中
十種通常者,并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
云:此等亦應體是無常;許能生果故;如所
生果。子微已去皆能生果,體無常故。又宗
如前;許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總相言:諸句義中能生果,常者應是無常,
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論: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此難不
生果諸常住者,謂大有、同異、和合、無能、俱
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實常者,皆不能生果。
除無說句,以為喻故。又體是無,非所破故。
今以唯識難之,不可以無作用難。真如、
虛空為不定過,無作用故。量云:此等實常,
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許是常
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彼宗畢竟無是
常住故,以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餘句無常者,雖不生果,大乘不許有實
體故。設許有體,亦非離識,故無不定。然彼
覺等既不離識,應犯相符。今言常住,即
除覺等,覺等攝在異喻中故。又不言常,除
覺等,以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應知。
又兔角等,亦非離識,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
不離識,無不定過。
論:諸無常者至非實有性。
述曰:下破諸句
體無常者。於中二破:一、難有質礙者;二、難
無質礙者。此難有質。
實句中五地、水、火、風、
意皆有礙。意全四本,父母極微是常,非此中
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種
無常、有礙者,應可分折;有方分故;如軍、林
等。唯得有質礙為宗,簡別他句無礙、無常
者,無方分故。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
折,多虛踈法成軍、林故。子實等不然,以體
實有堅密,一處不可折故。軍謂四軍;林
謂竹樹等。二、云此等諸法應非實有;有方
分故;如軍、林等。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
無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雖有礙,量
如子微,然無方分,體是常住,非此所破,無
不定失。又以可分折故為因,難非實有,
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然以理
觀,唯此非實一句為宗,方分可折是二別因。
彼宗理許可分折故,如斧等,斷成多分故。
便、應二字文便故來,非則宗法,或有質
礙為因,亦得。
論:若無質礙至有實自性。
述曰:此難無礙
量,後之九句全是無礙。實句之中,空、時、方、
我四是無礙。今破無常、無質礙者,即德句十
四全,十少分,及五業全,除無說句中一全,
一少分。謂未生無全,不會無少分,非離識
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除覺
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無質礙
故;如覺、樂等諸心、心所。彼心、心所即德
句中覺、樂等攝,無常、無礙,故得為喻,然無
相符極成之失,簡覺等故。彼宗說為非離
心等故。彼說:意實是有礙攝,亦非是心,形
如芥子,我所須具,非謂心也。設若是心,其
喻即有,能立不成。無質礙因此不轉故,同品
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無過失也。然此
文略,故無簡別。
論:又彼所執至如堅濕煖動。
述曰:自下第
二,別破實、德。初總相對,以破實、德;後總結
非堅、濕等別。此即初也。初中有二:初以
德例實,實、非實攝。
地、水、火、風實句所攝,
性是有礙;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而
是無礙,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為量破之,
以實地等,即德堅等。量云:地、水、火、風非
有質礙,實句所攝;身根取故;如堅、濕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異,並在喻中。若但
言非有礙,不言非是實句所攝,即有違
宗失。有礙之言簡無礙,實句所攝,彼不說
為無礙,實故。又對無礙堅、濕等故,故舉
有礙。下德句等,無礙等言,亦准此釋。
論:即彼所執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此以堅
等例於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煖言
等,等取動、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彼說身
根得十一德:一、觸;二、數;三、量;四、別性;五、合;
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十一、勢
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
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風中無色。彼以假、
實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見。
論:地水火三至准此應責。
述曰:即以地等
例於青等,眼見為因,返覆為量,然不可言
地非地攝,違自宗故。應言汝所執地,非有
質礙實地所攝,非如所執實有自性,實句
所攝,故不違宗。彼眼亦見十一種德,除觸
取色,為量可知。
論:故知無實至實地水火。
述曰:此總結非
彼地、水等,與堅等異。大乘之地即堅等故,
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
彼此相例,非實、非德地等非見。又言地等
非別堅等,地等非見,不可說:色離地等
無。文言雖總,意顯別也。
又應言:地等非眼
所見;實句攝故;猶如風等。此中文略,亦非
地等,是此意也。
彼不說地等、耳等,三根所
取,故於此中但破見、觸。
此下第三,重破實等。
論:又彼所執至應是無常。
述曰:實句義中
有礙、常者,即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彼
為礙故。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
麁地等。麁地等法彼自計執為無常故。宗、
因、喻等,如文可知。
論:諸句義中至如地水火風。
述曰:下破諸
句無質礙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
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及大有、俱分三,
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無礙法應皆有礙;
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此中許言:明大
有等,我宗不許,體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論
說: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
皮根即風;耳根即空。此於諸句,何法攝耶?
由此正解,即實句空取聲之時,於身起
作用,名空耳根也。
且十一德對其自根,一
一簡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
總對諸根說量。其義其多,此中文總,無簡
略故。
論:又彼所執至如石女兒。
述曰:此十句中,
除實句外,餘八句義皆是非實。然此唯取
有體句者,意明唯識,翻返為量。且欲除實,
破餘八句。量云:非實及覺、樂等餘德等
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汝許除心
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石女兒無法,
彼此不許識外有性,除心等言,簡覺等
者,恐犯一分相符過故,文略不簡也。然
佛法真如即識性故,亦非離識,無不定過。
虛空、擇滅等理非心外,然假為喻,就他
宗比量。
又此中宗應云:汝執為簡所別,不
極成過。又因雖有他隨一過,謂實中火等,非
異德中觸。而就他宗為論,故無此過。
故
因簡略,應云:汝許非實攝故,明自不許
也。即是非實為因,破餘八句,一一別除,為
八比量。
次以非有為因,破餘八句。
論:非有實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
德等為因,以非有為因。此中示方隅
令,知多法、一法不離於識。又有等是實等
自性故,便舉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覺、樂等
外餘實等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許非有
性之所攝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簡覺、樂等
也。此中簡略如前應知。此但除一,有八比
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
可知。前實等等多體法,今有等等一體法,
又應別破九句。然多體法中,以實為首;一
體法中,以有為初。例示餘也。
次下第四,別破有等性。
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德等。
述曰:於中有三:
一、破大有;二、難同異;三、破和合。初中有
四,此即初也。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
一大有之性,能有諸法。法若無此,即體非
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執大有性
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
是非無法故;如實、德等,等取業等。不言
八句,有不定過。或但言離三句亦得。其異
句等,非兩共成,無不定失。或遮決定相違,
說八句勝,非無之因,唯彼許於有性上有
故,許言簡,自隨一過。實等許非無,離實等
外無別有;有性許非無,應實等外無別有,
難令實外無別有性。
又逐令離實等外即非有性。
論:若離實等至如畢竟等。
述曰:此中總因。
若異二、異三、異四、五,乃至異八皆得。若異
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隨自計取。量
云:若離實等八句之外,應非有性;汝許
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等未生無等。彼宗
除實以外德等八句,及龜毛等,皆名異實,
且以畢竟無為喻也。又今以八句義為有
法,唯但以無為同法喻,
更復難令有性之上,更應立有性。
論:如有非無至有別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
是無法,有性無別有性有,實等亦非無,如何
別有有?立量云:汝有性,應別有有性;許
非無故;如實、德等。此中因有不定,同異
亦許體非無,不許有有故。彼非極成,故
無不定。又總取所難之中,此中簡過,如
前應知。已下所有比量簡過,皆准可知,更
不繁指。
次更逐令無法之上別有無性。
論:若離有法至有別無性。
述曰:無性體非
有,無上不立無,有法體非無,何須別立
有?彼若言有法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
有。亦應無法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
責恒齊何方遣難。
量云:汝第十句無法之
外應別立性;因云:除大有、同異、和合等六
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如實、德、業。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過。為
如實、德等,與無互違故。無法之外更別立
性,為如大有等,無法互違故。無法之外不
別立性,故今簡言除有等六。
論:彼既不然至唯妄計度。
述曰:總結非之。
彼無既更不別立性,然者,有性應不爾,故
彼有性唯妄計度。
子段第二,難同異性。彼執同異是諸實、德等
體性,非即實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論:又彼所執至如德業等。
述曰:實、德、業
之性即是同異性,離實、德、業,理定不然。「勿」
者,莫也,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總立量
云:汝所執實、德、業性應非實、德、業性;異
實、德、業故;如和合等。
此中無有自言相違,以宗中言汝執簡故,
非我許有實等之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
今欲違此,故無此過。然今宗中實、德、業
三,其舉喻中復以德、業等而為喻者,此中
應別簡云: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
故;如德、業。汝德性應非德性;異德故;如
實業。業亦應然,准可知也,更互為喻。然此
有別,而無總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為量
可知。此中所言實、德、業者,即是各別當句
為宗。言實等性者,即是同異性,故別也。文
言如德、業,但舉實句之喻等;取德喻,謂
實、業等;取業喻,謂實、德。
次又令實非實,德非德,業非業。
論:又應實等至如德業實等。
述曰:便破實
等,非正所明。量云:實應非實;異實性故;
如德、業。德、業更互相望為量,如實可知。文
言「如德、業、實」等者,舉實喻,謂德業於德
喻中,但舉於實,等取業句,及等業喻,謂實、
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簡略,但言實等,應非
實等,異實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論:地等諸性至准此應知。
述曰:汝言地性,
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
亦爾。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
十四;業有五種;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
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無量。第二准量云:
地應非地;異地等性故;如火等。然豈不
有違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
不然,此則應言:汝所計地,應非實地,言簡
別之。我宗之地,非實地故,是假立故,又非
實句之中地故。彼計火等,亦非實句地,無
不定過。前量應簡別,文言略故也。
論:如實性等至無別實性等。
述曰:難令
離實等,無同異性。量云:實等之外,應無同
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如實性等,無別
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等德等性
遮令同異有同異性,其實等性應更有實
等性;非一法故;如實等法。實性者,同異
性也。然實等各異,義相似,實等之外別立實
等性。實等之性相似,亦非一,應更別立實
等性。相似之言,簡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實
等例。若總、若別皆有比量,此中但有總而
無別,別數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
無以實同性例,若破六句義即無違,若
破十句,有不定失。異、有能等非一相似,無
別性故。今者亦以為所立中,應令別有
性,例同於實等,亦無過也。又非極成法,無
不定失。
論:若離實等至有非實等性。
述曰:自下又
以非實例實等難。謂離實等外,別有實等
性,應離非實等外,立有非實等性。且如除
實、德、業以外,並名非實、非德、非業,即餘六
句及無法是。有體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
應有非實性;異實性故;如德、業。德、業
相望亦爾。又雖知德等,皆名非實,其性即
是非實性攝。然合八句,皆非實性及與無法,
無別有一大非實性總該九法,故為量也。
量云:除實餘九,應別有一總性;實、非實中,
隨一攝故;如實句。此量雖成,然可直例,
不令立實性,何須令立非實性也,便違
自宗。若不爾者,即一德上他說亦有非實
性,故犯相符過。非德等性,例亦應然,故論
言等。
論:彼既不爾至唯假施設。
述曰:總結非
也。彼非實既不爾,更無非實性,實等云何
然,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論:又彼所執至如畢竟無。
述曰:自下子段
第三,破和合句義。我佛法中,法不相違,假
立和合。然彼所執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能
和合法,能令實等不離相屬,相離不相屬,
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執和合句
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八句
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兔角等。體是一法,
舉非有為因;體是多法,舉非實為首。故
因中言:非有實等。又性體別故,此中宗、因皆
有所簡,如前可知。
有彼本許六句義者,前之五句,現量所得。
十句義中實、德、業、有、俱分,現量所得;其此
和合,非現量得。故今破之。
論:彼許實等至而可實有。
述曰:彼計實
等,現量所得,分明證故,如前徵詰尚非實
有,牒前所非,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
得,不分明證,可是實有。
雖復非有,遭此難已,若復說言。
論:設執和合至亦非實有。
述曰:若執和合
亦現量得,如前實等道理,破之,亦非實有。
量云:和合性,非實有;實等十句隨一攝故;
如實、德等。實、德等前已破故,故得為量;此
破轉計,亦現量得。
上來總別破訖,自下結歸唯識之門而復總
破。
論:然彼實等至如龜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
總破六句。然彼計無,非離識有,故但破九。
初破實等離識自體竟不可得;次破緣實
等智,非是緣實等現量智。初比量云:彼計
實等,是有法也,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
現量所得,是法也——合名為宗;汝許是所知
故;如龜毛等。此無異喻。彼宗計此實、德
等句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故今非
之。現量者,能緣也,此中遮非是緣離識外
境,自體現量智之所得;非是緣不離識境,
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義雖是緣不離識境
心等所得,非必現量所得故。其實等句義,
彼宗說是離識有體,能緣彼心,是名現量。
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謂實等句義,是離
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今者非之。復言
緣者,恐濫持業釋,言其離識實有自體,即
是現量。若以離識實有自體屬其能緣現
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離
識實有自體,覺等即是心、心所故,犯違宗
過。為簡此過,故說緣言,顯依士釋。緣顯
能緣,非離識有體實等句義之現量得。又
若不言緣,即無所簡,其覺、樂等亦入法中,
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說為不離識,現
量得故。由此應合實等句,義總為二分,謂
彼覺等心、心所法總為一分,除此以外法為
一分;其能緣法總為三分:一、唯緣實等非
心、心所法;二、唯緣覺等心、心所法;三、合二為
境,若論說言。然彼實等非唯緣離識實有
自體現量所得,為簡德中覺等不離心故,
恐犯違宗及相符故。說「唯」字者,簡別緣
實等。可置「唯」字通緣二者,即簡不盡。以
覺、樂等亦從實等,是離識實有自體,現量
所得。實等亦從覺等,是不離識,實有自
體,現量得故。今為簡盡,但應總言:非緣離
識等。其總緣者,亦所簡故,為簡如是種種
過失,故但說緣,不言「唯」等。此中總為但有
一量,准能緣智各別有九比量,若二二、三
三合,義准應知。
論:又緣實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第二,量云:
緣實之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
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計緣實智生之時,
假合生者,謂緣九實及大有及異,隨所有
德,同異等實性,發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
生,亦緣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緣實,現量智
攝。緣實之智亦假合生,應非緣實現量之
智。若作此解,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為喻,必
合緣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
作此解。緣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
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顯藉多法,藉因
託緣,智方生故。謂如意緣實時,藉我及合
德、法、非法、行等因緣方生。緣於實句,其德、智
亦爾。有及和合亦爾,許有別緣有及和合
以為境者。然不要與實、德等境合,方能緣
之,以能緣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無過
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後解境可
唯一,藉多緣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計緣實
之智,即是緣於離識之外實之現量,今正
非之。此智非是緣離識之實現量智義也。
論:廣說乃至至如實智等。
述曰:此為例破,
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義及九
句,一一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應
思。前破境實,非緣離識現量所得。今意正
破緣離識實等智,非現量智。意明前實是
非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實智非是緣
離識境之現量智攝。其眼識等,雖緣多色,
假合而生,非緣實智,無不定失。前說和合
非現量得,今遮現量者意,故不相違。准此
知境六皆現量得。又解境據本計,破五
非現量所得。智據末計,破六非現量智。影
互顯也。
論:故勝論者至妄所施設。
述曰:此即第三,
總結非也。意明唯識,心所變作故,是妄情
之所施設。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執,即不平等因
計也。若言「莫醯伊濕伐羅」,是大自在天;若長
言「摩醯伊濕伐羅」,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
「佛陀」,是覺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
事大自在天者執。彼計此天,法身遍常,身
如空量,無別居處,其變化身別有住處。
論:有執有一至能生諸法。
述曰:此中有二:
初敘;後非。大自在天,一、體實有;二、遍一切;
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類計,西方極
多。初敘計也。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論主總非,
他返徵已。
論:若法能生至非真實故。
述曰:自下別破
有二:初破本宗;後難救義。初有五量:第一,
立量破其常住,從下向上,為因為宗。或
以義取,如理應思。量云:大自在天決定非
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餘能生他者,必從
他生故。此中所說能生他因,得下貫通遍、
實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訖法而為因故,相
乘為論,不然即有隨一不成,以彼不許大
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
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實;以不遍故;
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實為法,即簡
心、心所等法,是虛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
不爾,故許遍也。
論:體既常遍至頓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
也。體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於一切處,
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生諸法,如彼現生
處及時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
前三為五。
論:待欲及緣至違一因論。
述曰:此違自宗。
汝復若謂體雖遍常,以待樂欲,并及緣故,
諸法不一切處及一切時生者。今汝宗言:
唯大自在一法為因。復言:更待諸眾生欲及
諸法緣,即多法為因,豈不便違一因生論。
論:或欲及緣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
一切時有,以是常故,何不眾生欲及緣一
切時頓生?量云:汝言無欲及緣起時,欲、緣
應起;許自在天體恒有故;如餘起時。此同
《瑜伽》第六、七說,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計,准上應知。
論:餘執有一至虛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
此事梵王者計。此下皆從所執、所事以立
其名,乃至事我者亦爾。有外計此是常,是一,
能生一切法。或計有一時是常,是一,能生
諸法。有計方亦爾,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此破
能生,別有一計,上破實有,勝論等計,故不
同也。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此時一切有情
從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
諸法。古人云:諸部有計時頭眾生,與此同
也。自然者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
然」,能生萬法。如此方外道亦計有自然,是
一,是常,能生萬法。虛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
道」也,稍與彼同。虛空亦然,別有一法,一切
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別有一我,能生
萬法。前破實有,今破能生,故前、後別。宿作
因等非一,故論言等。
論:常住實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諸法
皆是一物,是實常住法,具諸功能,生一切
法,與大自在義相似故,合例為破。然以不
如數、勝論等,別有熾盛多部類故,不標
其名,各各別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顯揚》
十一、十二、十六、《大論》中及《廣百論》,方知此
等外道名計。
自下第五,二聲論師合一處破。初敘二計;後
正非之。
論:有餘偏執至表詮諸法。
述曰:明論聲常,
是婆羅門等計。「明論」者,先云「韋陀論」,今云
「吠陀論」。「吠陀」者,明也,明諸實事故。彼計此
論聲為能詮,定量表詮諸法。諸法揩量,故
是常住。所說是非,皆決定故。餘非揩量,故
不是常。設有少言,稱可於法,多不實故,亦
名非常。梵王誦者,而本性有,然聲性非能
詮。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為不定過。
論:有執一切至方有詮表。
述曰:待緣顯者,
聲顯也;待緣發者,聲生也。發是生義,聲
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詮故,方
乃顯發。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
為,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
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
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
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
是顯聲之緣,非能詮體。此通破聲顯、聲生,
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
述。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
攝諸計盡。
論: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總非他失,
他還返徵。
論:且明論聲至如所餘聲。
述曰:破初婆
羅門等計。量云:汝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
詮故;如所餘聲。餘聲即是非明論外,餘
一切聲,以彼聲性非是能詮,故無不定。
論:餘聲亦應至待眾緣故。
述曰:破第二
師也。此言「餘者」有二義:一、計餘,是前明論
者計之餘也;二、聲餘,前計少分,今計全故。
又前破明論聲計,今破彼聲外之常聲,故
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盆
等。然彼所計聲性與聲別,聲性即是所發
音響聲之體,故今總言非常聲體。若破所
發音聲,言非常聲;若破聲性,言非常聲
體,聲及聲性合名聲體。若但言非常聲,他
以聲性例所發音為不定過。若言非聲,
即違自宗,故但總言非常聲體。又簡真如
雖待緣顯,非常聲體故。因云「待眾緣」者,
若言待緣顯,即聲顯成自生俱不成。若言
待緣生,即自生成顯不成。為對二宗,自無
有過,故但總言「待眾緣」故。若言待眾緣
生顯故,文繁無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計也。
論:有外道執至而體實有。
述曰:於中有
二:初敘計;後破之。此初也,即是順世外道
所計。此唯執有實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
切有情稟此而有,更無餘物。後死滅時,還
歸四大。其勝論所計父母極微,此亦兼破。然
此勝論更許有餘物,順世不然,執實、執常、
執能生麁色,此是因也。又勝論師及此順
世執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與所依父
母本許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許大,乃
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本極微是
常,子等無常,亦是實有。色是德句,極微非
色。今言色者,以自宗義說彼法體。然只地、
水、火、風四有極微,餘無極微,謂色、聲等。
論: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論非云,彼
非應理。彼次返詰,所以者何。
論:所執極微至體應非實。
述曰:下破有三:
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麁色;三、合破二。
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實難。順世極微及與
衛世皆無方分,唯有圓德。然今設破若有
方分,即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
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非實
有,故以為喻。文中非次,准量應知。又以
佛法義徵,可有擬宜之方分故;如蟻行
等。
此即破實。
次第二無分不生難。
論:若無方分至生麁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
執無方分者,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
麁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
不共聚生麁果色,故以為喻。
此即有分。及
無分難。
次第三能生非常難。
論:既能生果至極微常住。
述曰:汝之極微
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果即
子微等。
上來初有方分難父母實有;次無方分難
能生麁色;後能生果難父母常。總破能生
父母本極微竟。下破所生果,於中有二:
無常極成,故不須破。次下第一,難所生之
果,不麁於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應
非實有,第二方是難果實有。初中有四:一、
合破順世、勝論本計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
德合下,唯破衛世麁德合救;第三,合破順
世、衛世遍在自因之救義執;第四,合破順
世、衛世果多分合故成麁救。
論:又所生果至不名麁色。
述曰:此中量云:
所生之果色,應不名麁;與本極微等故;猶
如本極微。又應返難:極微應是麁。量云:所
執極微,應不名細;與麁量等故;如麁果
色。
又彼執。地等所生麁果。眼根等色根所
取。父母極微非色根取。以極微細。非色根
取故。
論:則此果色至便違自執。
述曰:自下破麁
果色應非色根取。量云:所執實麁果色應
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若
不言實色根所得,即違自執,自執許色根
得諸麁色果故。
論:若謂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
唯勝論師計。彼轉計言:所生果色與量德
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
量德合故,雖與極微量等,非麁,似麁色根
能取。然本極微非麁德合故。
論:所執果色至無麁德合。
述曰:今為量
云:此所生果色,應無麁德合;與本極微體
量等故;如本極微。
更返難之。
論:或應極微至處無別故。
述曰:此中量云:
或應本極微有麁量德合;與麁果色處無
別故;如麁色果。以量既等,即一處住體
相涉入,名處無別。文無別因,意說相入。相
入即是量等子微之義。子微今以量無別
為因,顯父母亦得;父母以處無別為因,
顯子微亦得。互影顯也。
論:若謂果色至可名麁者。
述曰:此下第三
子段,合破勝論、順世二師。謂彼救言:前言
果色等於因量,誰謂所生一色之果唯與
一个極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
極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
故可名麁。
論:則此果色至處各別故。
述曰:此正述難。
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
父母極微,處各別故;如父母極微。此但應
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
故。但可總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
意,欲顯一子微居父母二極微之中,即在
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處
各別故。量云:所生色果,體應非一;在此東
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論:既爾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為
二,如父母極微還不成麁,由此麁色如
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
說。
論:若果多分至何用果為。
述曰:下子段第
四,合破救義。若彼遭難,復設救言:果色一
一細分之時,即非是麁;多果色合故;成麁者。
今難之云:即多父母因極微合時,足得成
麁,及足成與色根為境,更用子果麁色
何為?彼執父母極微眾多雖合,仍不成麁,
果色不然,合即麁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極
微合應不成細;量等麁果故;如麁果色。
果色多合,應不成麁;量等極微故;如父
母極微。彼說父母極微設和合時,亦非根
之境;麁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極微
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又立量
云:多極微合,亦應成麁;許多合故;如麁果
色。彼許多極微雖合,不成麁故也。多
極微合,應成根境;許多合故;如麁果色。
論:既多分成至前後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
破所生果,體是實有。果既多分成麁,應非
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又汝所執前後
相違,前言:果色子微一物雖麁,仍量等彼
一因之微。既被難已,云:量德合;又復轉言:
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麁,元非
一物。又多分成,復稱實有。故是前、後相違轉
執。
論:又果與因至如二極微。
述曰:自下大文
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麁果色與因極微
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
二極微有礙,即不得同處,如何因、果二色
俱有礙,遂得同處?同處者,即相涉入義,謂所
生果色涉入因極微中,故為此破。上來意爾。
此中比量雖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麁果
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
二極微。
論:若謂果因至藥入鎔銅。
述曰:若彼救言:
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藥入於
鎔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即水
入沙腹中;藥入銅裏。因極微得果色,因不
增大,如沙受水等,故無違者,牒彼計也。
論:誰許沙銅至非一非常。
述曰:今破之
云: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此即不許沙體
受水,但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之
中也。亦應果色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
一極微之體中,謂藥入銅亦復如是,即是造
金鍮石是也。謂藥於銅中安,變成金時,藥
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是此宗
義,此顯不入義。下就宗難:若果色入因
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謂水入沙中,二
沙即相離遠,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
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
二沙中間。二、或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亦
應離,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三、又二
微相觸,如麁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
汝何言果色入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
散;為果微所觸故;如麁物相擊。又藥入鎔
銅,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藥
令銅極微變為金者。量云:果色設許入因
極微之間,亦應變彼因極微異本;許入極
微腹中故;如藥變銅也。故論言:應離變
者是也。水入沙而離,或相擊而離,藥入銅
而變也。沙離,故非一;藥變,故非常。汝極微
亦應爾,非一,非常,如銅、沙等。
論:又麁果色至彼應如此。
述曰:此中《二十
論》言:「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
事,并難見細物。」破衛世計,今亦同之。果色
是一,如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
亦應得,以彼、此一故,彼應如此。論雖為
比量,但舉一邊,亦應言:此應如彼。大乘以
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
立故,無不定失。今破實一也。
論:不許違理至虛妄計度。
述曰:不許,違理
者:謂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是一
體之比量理也。若許,便違世間之事。進隨
自宗得,違事不成;退隨他不得,違理不
成。此即近結。若遠結者,進從於他,便違自
教;退隨自教,有違理失。故是所執,進退不
成,但是妄情所計度也,結歸唯識。
論:然諸外道至不過四種。
述曰:就破外道
中。上來別破十三外道法訖。已下第二總攝
為四種。於中有二。初總後別。此總舉訖。
論:一執有法至如數論等。
述曰:此即僧佉
自部之中分為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或他
外道等,非一。彼說: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
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
法體,法體與此一故。有等性者,等同異
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
性故。又等同異,顯類別故。以是法性,故
別破之。
論:彼執非理至體無差別。
述曰:此非之也。
第一,違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
性是一,無差。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但
是有體法有義不殊,皆是有故,故有體法
應無差別。今立量云:汝唯量等,應無差
別;即有性故;如諸法非無。諸法非無,即
是有性,有性皆無別。其有性既無差,法亦
應爾。故以為喻。
論:便違三德至諸法差別。
述曰:此違自教
及違世間。汝宗二十三諦自望雖無別,以
體即自性故,而許三德及我四法有別。故
論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應
無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諦。二十三諦體
無別故。若言一切悉皆無差,豈不自違宗
意?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諦差別體相。又
違世間現見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違:一、
比量;二、自宗;三、世間。
次難同異性。
論:又若色等至青黃等異。
述曰:但言色性,
即一切色,無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
為色性故,諸人共許。今立量云:此青、黃等
色應無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色性,一
切色是一,諸色皆色性,故以為喻。問:破一
切法即大有、同異,今佛法豈離法外別有大
有等耶?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為
定也。
論:二執有法至如勝論等。
述曰:勝論自部
亦有十八,故復言等,計前已敘。
論:彼執非理至體不可得。
述曰:此總破也。
汝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非有性故;
如已滅無。即舉五無之中一也。
論:便違實等至現見有物。
述曰:若體不可
得,便違自執實等是有,違自宗也,亦違世
間現見有物。三失如前。
此破大有。
次難同異。
論: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難色若非
色性,應如聲非眼境。量云:汝色應非眼
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此中色等言,即等
取自所依三大及餘眼境者,恐有不定過
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後言等。問:
若難色非眼境,豈不違宗、世間、現量等
過?答:彼所執色,通常、無常,是無礙,德句收
者。佛法不許有法,既言汝所執色,以別其
宗,故無違教、現量等過。
論:三執有法至如無慚等。
述曰:即是尼揵
子,今正翻云「離繫」,亦云「無慚」,即無羞也,離
三界繫縛也。以其露形,佛法毀之曰無慚,
即無慚羞也。言「等」者,種類非一故,其有等
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故;法如別
相,相狀異故。如共故非一,即別法體故,非
異。不是別計有大有等而說亦言。同異性
亦爾,一切色同一、同異故,此表成俱。其第四
師遮即違此說,義亦同故。
論:彼執非理至一異過故。
述曰:「一」同初過。
「異」同第二過故。
論:二相相違至俱不成故。
述曰:一、異既相
違,如苦、樂體異,一、異體應別;二相違故;如
苦樂等。一、異體同,俱不成者,一、異不應同
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一即非一,體即
異故;如異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
言「俱不成」,一、異二法俱不成故也。
論: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述曰:汝一切法應
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異相違。
一、異相違,許同體故,一切法成一體也。
論:或應一異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
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人牛,說
為人牛,是假,非實,而義說故。此中量云:汝
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說故;如似
人牛。
論:四執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如邪命
等者,即是阿時縛迦外道,應云「正命」。佛法
毀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執非一,故亦
言等。
論:彼執非理至同異一故。
述曰:謂若言非
一,同前異過;若言非異,同前一過也。彼
若復言:不須別言若非一,同前異破;別言
若非異,同前一破。應一時言:非一、非異。
論:非一異言為遮為表。
述曰:此問定也。
論: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述曰:雙非非表
故,如云: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無所表
故。
論: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述曰:量云:汝應無
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
汝所執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無所表?無
所表故,應無所執,以無執故,何所競耶!
論: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述曰:若遮時,無表
故;若表時,無遮故。此二相違,如何言一?汝
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論: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述曰:何所名目,但
是戲論,俱無所成。
論:又非一異至決定實有。
述曰:即違世間
有一、異物,謂青是一,與黃為異故。以雙非
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
有。一、異相違,非實有故,如何非一、異,豈色
與色非一,與聲等非異?
論:是故彼言至勿謬許之。
述曰:總結非
也。此唯矯詐,復苟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
之,謂為中理。
自下第二別破小乘。於中有三。初總問。次
略答。後廣破。
論:餘乘所執至如何非有?
述曰:即總問也。
大乘之餘,即小乘也,若言「異識大乘」亦成。色
異心故,今言「離識」,簡違宗過。
論:彼所執色至理非有故。
述曰:即略答也。
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論:且所執色至非極微成。
述曰:下廣破也。
於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
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相近
故。後總破內,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總有
十一部,顯義別破,謂:薩婆多、經量部、正量
部、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飲光、
法藏等計,自餘九部宗類皆破。就破色中
有三:初總敘外執色之類別,次別牒破之,
後總結非有。此即初也。對有三種,謂:即
所緣、障礙、境界。初所緣有對,謂心、心所於
自所緣。次障礙有對,謂十色界自於他處被
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後境界有對,謂十二
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初、後別
者,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有所
緣,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
界,如《俱舍》第二等廣說其相,然此中說。對,
謂對礙,取障礙有對。十處名有對,法處名
無對,彼此共成,除勝定果,餘宗無故。
論:彼有對色至非實有故。
述曰:牒有對破
也。於中有三:初破有對;次破無對;後雙破
之初中有二:先破諸部有對不成;後結
有對不成。破有對中有三:初破能成有
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
申正義。破能成中,初總非;次別破;後總
結。此總非也。能成所成根微等義,至文當
知。然經部等極微隨眼、色等十處所攝,
然非是假,非眼識等得,成和合色為眼等
境故;以理而論唯意識得,應法處收,以實
從假色等處攝,以假攬此實法成故。《正理
論》中與經部諍,法處不許別有色故,非法
處攝也。薩婆多極微隨色等處攝,即和
集色等,細從麁攝故。大乘極微,法處假色,
不能成眼等積集色故。由此應作四句
分別,經部十處,麁假細實;大乘世俗,麁實細
假;薩婆多等,麁細俱實;一說部等,麁細俱假。
以經部師、薩婆多等所計極微各疎遠故,今
破之也。然諸部計全疎遠者,因言敘之,近
者不述。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總立宗非,
正對薩婆多;若對經部非彼所許,欲難不
極成所成,有對故,不作此解。言對經部
者,犯相符極成,彼說所成有對,非實有故。
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總立因非,然此因
有,隨一不成。
下文有二:初破有礙、無礙;後破有方分、無
方分。
論:謂諸極微至是假非實。
述曰:自下別破
薩婆多師、經部等計,皆說極微是實有故,
皆是礙性,三有對中障礙有對,有對名「礙」。
薩婆多極微是礙,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
非礙,唯經部有。已下隨應。量云:此應是假;
許質礙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攝在中,無不定過。
此是經部
方分質礙,及薩婆多本計,
自下設遮。
論:若無質礙至成瓶衣等。
述曰:恐有異計,
亦說「極微無礙」,故今設破。又無方分名為
「無礙」,薩婆多等亦名「無礙」。量云:汝之極
微不能集成瓶等;以無礙故;如非色法;
無為、不相應、心心所等,皆攝在喻中,亦
無不定,若對薩婆多,因應改云:無方分;質
礙故;不能一一可尋比量,正彼論文子
細分段,亦准可知。
論:又諸極微至便非實有。
述曰:此中量云:
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
故;如麁色等。此二比量破經部師、諸計極
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無有分故。《二十
唯識》云:「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
論:若無方分至承光發影。
述曰:下難無方
分,略有五難,此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
光影難。無方分者,是薩婆多計,彼以極微
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極微外
無和合色。以理難云:汝和合色應無方分,
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成和合色,無方
分已。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
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
論:日輪纔舉至光影各現。
述曰:此敘理也,
如日輪舉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
影,故言各現。
論:承光發影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正難也,
承光、發影東西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如
日照一柱,其中極微無方分者,應日照東
處,西邊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汝之
極微應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東
處非西,明有方分。
論:又若見觸至必有方分。
述曰:此第二、極
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也。即事申理,若
執極微都無方分,眼見壁等,及手觸時,唯
得所見、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觸之彼
分,此和合物即諸極微。極微無方分,見、觸
此邊之時,應亦得於彼分;此即彼故;彼如
於此,為量同前。麁色方分既即極微,故知
極微定有方分。
論:又諸極微至共和集義。
述曰:此第三、極
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又若無方分,
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對古薩婆多師;「集」對
新薩婆多、順正理師,極微應不和、集成麁
大物;以無方分故;如虛空等。然經部師
說「有方分」,今難「無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
古薩婆多師義。不然,因有隨一不成,隨所
住處,設許汝不相觸著,相擬宜時,必有上、
下及四方差別。所擬東邊,既非西邊,明有
方分。東若非東,西應非西,便為非色,非
謂極微。
論:或相涉入至定有方分。
述曰:此第四、極
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若無所擬東、西等
方,所有極微應相涉入,合為一體,便不成
麁。《二十頌》云:「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
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初半是前,後半是
此。由此極微定有方分,故《俱舍》云:「觸與不
觸皆應有分。」
論:執有對色至應無障隔。
述曰:此第五、極
微即麁色,應無障隔難。汝有對麁色應無
障隔;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汝執有對色即
是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極微若無方
分,麁色應亦無方分;無方分故,亦無障隔;
如非色等,為量同前。《二十頌》云:「無應影障
無」,此障無也。
論: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述曰:若無障隔,
便非障礙有對所攝。量云:汝之十處非障
礙有對;無障隔故;如心、心所。
論:是故汝等至定非實有。
述曰:由此汝極
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折?可分折
故,定非實有。《二十頌》云「聚不異無二」。
論: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述曰:此結非也。
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之色實有
不成。
上來破能成極微不成訖,下破根、境所成
有對不成。
論: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述曰:自下第二、明
所成有對不成,之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
也,小乘問曰:「若無能成實極微故,無所成
有對色。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緣之色?」
下答有三:初申正義;第二破眼等內處不
成;第三別破外處不成。
論: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述曰:即申正義。
此中「雖」言,義兼德失,色義片同,意顯識變
不同他色。即論主答,雖有所依、所緣之色,
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以成
根、境。
論:謂識生時至為所依緣。
述曰:此解識
變,謂八識生時,內因緣種子等力,第八識變
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
本質塵,雖親不得,要託彼生,實於本識色
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
依,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為所緣。五識若不
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緣,所緣之中有親疎
故。以上是總初申正義。
論:然眼等根至非外所造。
述曰:自下第二、
別破五根。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
等五根,非現量得。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
是現量得,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
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
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如來小乘
計,亦為現量得,非世共許故,不為證。
此
但有功能,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
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知體,
如觀生芽用,比知體是有,《觀所緣論》亦
作是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以用
比知體性是有,由此說根唯是種子。《二十
頌》云:「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觀所緣
論》不言「現色」,言「功能」故。然今此義,諸說
不同。大眾部等說,五種色根肉團為體,眼不
見色,乃至身不覺觸,以經說言:根謂四大
種所造各別堅性等,故是肉團,肉團不淨,故
不見色,稍勝餘色,故名清淨。薩婆多師
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為其因緣,造根、塵等;
大唯身觸,根雖積集,離心之法,仍實有體。
成實論師名師子胄,本於數論法中出家,因
立彼義云: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
是無常法,此中四大總得成根,為五根體。
經部五色根、境,雖體並假,實極微成。
說假部通假、實,蘊、處門中攝各別故。一說
部說,唯有其名,都無體性;順世外道計,
即四大。吠世史迦,四大俱是實句所攝;堅、
濕、煖、動,德句所攝。眼唯得三,但除風大;身
根得四,亦得堅等。然彼宗說:眼根即火,耳
根即空,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皮根即風。數
論師自性生大,大生我執,我執生五唯——即
色、聲、香、味、觸,此五是我所受用物,受用
物時必有用。根謂十一根,不能自起,必待
五大。待五大故,從五唯復生五大,五大生
已,方成十一根,是能受用具故。有說色造火,
火成眼,聲造空,空成耳,耳無礙,聲亦無礙,
香造地,地成鼻,味造水,水成舌,觸造風,
風成皮。心根有二說:一說是肉團;一說非
色。非色者不說造;是色者說造,或說唯地
造,或說五大皆能造餘根,亦有說五大通能
造之。然今大乘一解,內自種子為其因緣,
心內所變現行相分四大為增上緣,造根、
境色,故此論說:非是心外實大所造。二
解云:根即種子,名功能故,名種子故,引
教如前。於中三說,至下當知。體既非色,
非是外處四大所造。三解云:五根據實,皆
通現、種,然論多據現色名根,此中造義諸
門分別,如《對法疏》。
論:外有對色至內識變現。
述曰:且薩婆多
五塵,離識皆有實體,雖緣積聚,仍體實有。
經部師說,實極微成,五塵體假。說假部計,若
在處門,以緣積集說之為假;若在蘊門,
五塵體實,故五塵體總通假、實。若成實論師,
體是實有,仍是能造。一說部說,唯有假名,
無實塵體。數論師說,五塵體常,仍是礙性,
能造所攝。勝論師說,聲、香唯無常,色、味、觸
通常、無常,五皆無礙。順世外道計即四大。
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有
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為五塵,然有假、實。如
色中二十五種,四顯色實,餘色皆假;響聲假,
餘聲實;觸中所造假,四大實;不見香、味通
假之言。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
內識之所變現,《所緣論》云:「內色如外現,為
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論:發眼等識至生眼等識。
述曰:然雖識
變,作用有別。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依
故生眼等識,勿謂識變但是色者,皆無差
別,此即結根及解根義。
然且依常徒義釋此文者,以現行清淨色
為五根,諸處但言四大所造淨色名根,若
約《觀所緣論》,陳那即以五識種子名為五
根,或以五塵種子名根。第四卷中護法救
義,五識業種名為五根。《對法》第一云:眼界者,
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又《瑜伽.決擇分》等,皆
以現行、種子二法為眼、根等。然唯種家
釋《對法》等者,由本熏時心變似色,從熏時
為名。又即識之種子現有生識用,故假
說為現行色根。若唯說現行為根,釋唯種
子文者,如下第四卷及《觀所緣論》。釋通現、
種文者,實唯現行是根,以大所造說淨色
故,對所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為功能,實唯
現色功能生識之義,大小共成,舉之以顯
體實有無,彼此競故不說,以聖教言根謂
淨色故,其實種子非五根性。俱用之家如
下第四,自當廣釋,不能預述。唯種子者,
陳那等義,以《二十唯識》說五色根皆是種子,
如第四卷引。唯現行者,無別師說,此中但
約諸處教,文顯相義說,即護法等,通用現、
種為根。根既然,境亦爾,且助陳那,故言業
種亦是根體,可尋下第四及《觀所緣》、《二十
唯識》、《對法》第一等……,不能繁引。
上來第二別破根訖,自下第三破所緣緣。
論:此眼等識至為所緣緣。
述曰:下破所緣
緣。大文有三:初標識變,定所緣緣義;次正
破執;後歸正義。此標識變也。
內識所緣不
離心之境,我亦許有;然心外所緣緣,決定非
有。外人執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
皆所緣緣體,故今非之,即總非十八部。然
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亦緣自
心,亦緣心外法,今非一分,故無過也。故《宗
輪》云:諸預流者心、心所法,能了自性。至第
二卷當知。
論:諸能引生至此所緣緣。
述曰:以上總文,
謂色、心等能為引生,緣似自色、心之識
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耶?此即總牒,共許
所緣緣義。下欲別破,此對除正量部以外
夫識緣法。法必有體,能生識,故是緣義,無
法即非緣,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
若無此相名所緣者,即眼根等應眼識所
緣。若爾,即鏡所照亦具二義,面等望鏡,
應是所緣緣;此亦不然,此鏡非為能慮
託故,至下第七卷四緣中廣解。然此大、小
二乘共許,非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
大、小乘別,如第二卷末及《觀所緣論》,不能
煩引。如色為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
似色之相即是行相,名似自識。
論:非但能生至所緣緣故。
述曰:下正破執,
於中有四:一、破正量;二、破經部;三、破古薩
婆多;四、破新薩婆多。此中唯破正量部。正
量部識不立似相,直取前境即名為緣。吠
世史迦,眼舒光至境緣,餘塵至根方緣。下
既別破薩婆多故,此初破正量部也。正量
不許具二義名緣,但能生識即是所緣,何
假似自者?今難之云:以能生識故是所緣
緣者,其因緣等應是所緣緣。「等」者,等取等無
間、增上緣等。對立量云:且汝眼識現緣色
時,眼識所有因緣等應是眼識所緣緣,宗也;
但能生眼識故,因也;如現色等,喻也。或
翻遮色等非所緣緣,如眼根等,但能發生
無似相故。經部師等「因緣等」者,種子等也;
薩婆多等「因緣等」者,同類因等也,彼並非眼
識所緣緣,故今非地。又與能生識是所緣
緣,為不定過。且望一色處作法,汝此色處
為如聲等,能生五識,故是五識中隨一所
緣緣攝,為如眼等增上緣、同類因等,能生
五識故,非是所緣緣。因緣等法既非所緣緣,
心外色等應知亦爾,此破親所緣緣。然小乘
等共計,他心等法為自識親所緣緣,即是心
外取法,故今破也。此等親疎所緣緣義,分
行相事等,如第七卷說。若不遮心外法為
疎所緣緣,即是第八為質,餘識託之而變。
《觀所緣緣論》說:過去色識是現五識所緣緣。
《二十唯識》等,並如下第四卷,不能別敘。
上來第一破正量訖,自下第二破經部師。
論:眼等五識至似彼相故。
述曰:此牒經部
師計,自下並同《觀所緣緣論》,彼說實有極微,
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隨彼彼處
所攝眾多極微共和合時,總成一物名為
和合,如阿拏色等以上,方為五識境。和合是
假,依實微立,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名
五識似彼相也。
論:非和合相至定不生故。
述曰:此下正破。
量云:其和合相。非異極微有實體;即極微
故;如極微。此犯相符。經部不說和合有
體,故今牒定也。說和合相既非實有,方顯
非是五識緣故。非汝經部師其和合相,異
本真實極微有實自體,分折彼和合時,能
緣假和合相,識定不生故。
論:彼和合相至是五識緣。
述曰:和合既假
說,許是所緣識上有相,不許是緣,以假
無體故。
論: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述曰:舉月為
難,應立量云:汝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之
所緣,非是緣;以彼都無實體性故;如第二
月。第二月彼計亦是假,不生五識,唯意識
所緣。《觀所緣緣論》頌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
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經部第
二月亦非五所緣,今以為喻者,意取少分。
謂和合於五識是有法,非緣是法也;彼體實
無故;猶如第二月,但以義縱和合設為所
緣故。文中云:設非第二月亦許所緣,此中
但遮有其緣義,不說彼為五所緣故。又第
二月依瞿波論師略有二解:一解云唯意
識得,此中為五識喻,非緣義等故無過失,
以五識是有法所收,同喻無有,無所立失。
又以義減文,於有法之中須除五字,直
言「和合於識設所緣非緣」為宗,是意所緣
故。或除「設所緣」字,但言「和合於識非是緣」
為宗,亦得。二解云:第二月空花等相,即眼
識等所緣,於中執實等,方是意識。若依此
義,空花等色便無本質,亦非法性,故前解
勝,護法同前。又所緣是境義,有無俱成,彼
文既正,不須減加。其經部師,亦不說五識
緣第二月故,論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應
知。今不許彼實是所緣,故言「設」也。五識緣
長等假法,應有不定過;今釋之言,唯取五
識一向緣實,故無違也。然觸處中澁等,即
四大分位差別,名之為假,身根所得,不同
長等聚集假攝,非眼識等得。說為色處以
明了取依眼為門故,若說五識亦緣假者,
此是識內,不同他宗,如緣命根等亦是所
緣緣,別變為相,依他攝故。或兼實緣,汝之
和合識外無法,不可為例,如《對法抄》。
論:非諸極微至各作所緣。
述曰:此第三牒
本薩婆多毘婆沙師義。如經部師,極微和合
所成是假,不能為緣發生五識。今和合時
一一極微有和合麁相,各能為緣發生五
識,以有實體能為緣故。然別極微相,五識
不得,故非之也。
論: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述曰:此中量云:色
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非是所緣;五識上
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為緣發
生五識,五識不緣,故以為喻。
《二十唯識》亦
作是說,極微各別不可取故。《觀所緣緣論》
頌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
故,猶如眼根等。」
論:非諸極微至無此相故。
述曰:彼設救言
極微各別之上,有和合相為五識所緣。和合
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
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或為本計義亦
無妨。今亦非之,量云:極微和合時,應無
別和合相;體即本極微故;如未和合時。此
中意云: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不和合
時無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緣也。
論:非和合位至體相有異。
述曰:此重成破,
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若體、若
相二俱有異,和合之位可作所緣。
論:故和合位至非五識境。
述曰:由如是理,
極微和合位亦非五識境,量云:汝不和合
時極微,應是五識所緣;體即和合極微故;
如和合極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緣;
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和合時極微。
此論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若彼救言:
不和合時亦有和合之相,以微隱故相難
知者。又應破云:不和合時極微,應生和合
覺,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時,返難和合
如不合時,准量亦爾。非五識境總結之也。
論:有執色等至為此所緣。
述曰:此第四,敘
眾賢論師新薩婆多義為前,非破色等法極
微是緣,非所緣,以五識上無彼相故。便救
之言: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色等雖有多
相,一分是現量境,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
相資各有麁相生,如阿拏色七極微相資,皆
有阿拏色許大微相。如經部師:阿拏色是假
法;薩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識境,五識必
依實法生故。今者所說:此相相資,各別極
微能生五識,一處相近名和,不為一體
名集,即是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有力
生識,以相麁故識有此相,故所緣緣理具
足有。
今者非之云:設許有體,不諍緣義,不許
彼有相資相故,故論但言「為此所緣」。今所
緣義是所諍故,彼執不然,下破之也。如《觀
所緣》有六義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論:彼執不然至體相一故。
述曰:下難有五:
一、二位無差難。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
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如何相資能為
大故,發生五識?立量云:汝相資極微應不
與五識為其所緣;即極微相故;如不相
資集時。《所緣論》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
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論:瓶甌等物至應無別故。
述曰:二、量等相
齊難。《所緣論》云:瓶、甌等質覺相,彼應無別
故等。今云:瓶、甌二物極微之量等者,緣彼
相識應無差別。瓶、甌等者,等取盆等;極微
等者,是相似義。且如俱以一俱胝極微作
瓶、甌,瓶、甌應無別,以極微頭數相資等
故。今既瓶、甌二相各別,故知不是相資量等
為五識緣。量云:彼一俱胝極微為瓶等者,
與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甌應無差別;有一
俱胝極微相資相故;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
之甌。境量既爾,心量准知,論文但有緣心
無別。
彼若救言:此瓶、甌等微量既齊,相資相應等,
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見別。
論:共和集位至微圓相故。
述曰:三、微相失
本難。《所緣論》頌云:「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
故。」乃至廣說,更有一頌。今難之云:共和集
位一一極微,應捨根本極微圓相,行烈既別,
相資亦殊,即是極微失本圓相。量云:瓶等
相資之極微應非圓相;體即相資相故;如
相資相。極微本是團圓之相,今既不爾,故
失本相。由此又解,既無方分,如何行位令
其相別?相別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此
亦非由行位異令見異也。
論:非麁相識至緣餘境故。
述曰:四、識行相
互通難。此中量云:緣大瓶等識應即緣極
微之心;彼執所緣即極微故;如緣極微心。
何故緣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
若言見微,微雖細相,瓶雖相麁,以體一
故,彼緣瓶麁相之識,即是緣微細相之識;
若許爾者,汝餘聲等境,其緣色境之識應
亦得緣;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麁細境。
若許,即有世間相違。
又若許爾。
論: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述曰:五、一心緣遍
難。相相違法許俱緣故,緣此之識應亦緣
餘,應耳亦得緣於色等,比量應知。
論:許有極微至真實極微。
述曰:總結之,
如《觀所緣》廣為徵逐,不能煩引。
論:由此定知至為所緣緣。
述曰:自下第三
結歸正義,於中有三:一、顯識變所緣緣義;
二、顯頓變非積小義;三、顯極微非有實義。
此顯識變也,以自內識所變之色為所緣
緣,是依他性,有體法故,不緣心外所執無
法。《所緣》頌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
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此如何成?
論: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述曰:顯具所緣
緣義,若緣本質有法、無法,心內影像定必須
有,此既有體,見託彼生,即是緣義。然心起
時,帶彼相起,名為所緣,帶是挾帶逼附之
義。由具二義與小乘別,雖無分別緣真
如時,無有似境相,而亦挾帶真如體起,名
所緣緣,如自證分。至下第七,自當體解。「相」
者是何?所謂「體相」,真如無遍計所執相,名
無相,仍有體相。故經言:一切諸相共同一
相,所謂無相。問:眼緣心上所變之色,有
別影像不?若有者,即應無窮,此是所緣故。
若無者,正量部心、薩婆多極微亦爾,何理不
齊?我、色近識,可名挾帶,定相隨故。汝色不
然,何得為難?識皆具不,如緣我等,豈有
相耶?五識亦緣過去識等。如此問答,皆至
下釋。
問:既無極微,大乘識等緣色等時,如何緣
也?
論:然識變時至合成一物。
述曰:自下第二、
顯色頓變,非積小義。自申正義,述能成所
成根、塵等義。隨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變識
頓現此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如薩婆多,
從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及五十
四、《顯揚》第五、第十六、第十八,皆廣解之。
此中意說順世、衛世極微本是常法,所生子
微與因量等,仍名為麁,是無常法。子微聚
集與量德合,方成大量。薩婆多微隨何色
者,即彼處攝,七極微成微,乃至展轉積小
成大,皆是實有。經部極微體是實有,積成大
物,大物是假,實隨於假,十處所攝;大乘極
微法處所攝,然是假法。其色處等形量大者,
體是實有,折大成小極微故假。由此識變,
但隨形量若大若小,不從於小以成大也。
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實非是一,
不同衛世,間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識
緣時,為緣假實,若緣長等,即同經部,應
無緣義。若不緣者,如何此中言「隨大小」?
又如何說長等假色,色處所收?答:由此義
故西方二釋:一云五唯緣實;五識唯現量,明
了緣自相故;如色處中唯青等,實眼識緣之;
五識同時意識,明了取得長短等故。長等假
色,色處所攝,若以別根、境相對,長等法處
收,唯意緣故。此中所言「隨大小」者,隨其顯
色大小頓變,眼識緣之,無大小解,今談之
為大小等也,意識緣之作大小相,非五識
能緣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處既爾,乃至觸
處亦不緣假,唯緣本實四大為境,不同
經部。第二師云:五亦緣假,以能明了照
其自相,是處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
相。「處」者,十二處。「事」者,謂青、黃等各各別事。「自
相自相」者,於一青中復有多微,一一各別,
或多分段,各各有別。由如是理,故名現量,
非言現量皆是實法,無漏亦緣諸假法故。
然假有二:一、無體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
後如悔等。以癡相說,長等但是相待假收,
非如青等相待仍實,名之為假,體是有法,
無如經部緣假之失,長等有體,依他法故,
長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實五識得多青等,名
緣長等,無別緣也,唯意得之。名「緣假」
者,五識亦緣青分位故,故《瑜伽論》第三卷
說,識變色時隨小大中,由此長等,本識
亦變。此甚難解,前解為勝,如《對法》第一
疏。
問:若無極微,佛何故說?
論:為執麁色至實有極微。
述曰:下第三、顯
極微非有實義,即是為執實法,實我是一、
是常故,佛說極微,令其除執而分折色,
非謂有實極微體,故佛說之也。然依他故,
可說為實成所緣緣故,依所折色說故,然
《瑜伽論》第五十四:由五緣故,佛說極微。
問:如何除折?
論:諸瑜伽師至假說極微。
述曰:言《瑜伽》
者,名為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一、與境
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二、與行相應,謂
定惠等行相應也;三、與理相應,安、非安立二
諦理也;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也;
五、得果既圓,利生救物,赴機應感,藥病相
應。此言「瑜伽」,法相應稱,取與理相應。多說
唯以禪定為相應,瑜伽之師即依士釋;師
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釋。若言瑜祇即
觀行者,是師之稱,以假想惠,非謂實以刀
等折之,於麁色相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
半破之,漸次而折,除麁至細,至不可折假
說極微,不同小乘體無方分而不可折。
論:雖此極微至是色邊際。
述曰:以此極微
體即是分而體有方,故言極微猶有方分。
或復分者,謂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麁
具二種,細唯後一,方即是分,故無有失。若
更折之便心相變似虛空現,不作色相現,
所折之物即非極微。極微細故,故不可折,
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
《瑜伽》說云,極微有方無分者,更無細分,故
不相違,以此微相與空相隣故。諸經論皆
說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是窮盡義,過此更
折便為非色,然此分別如《對法》第一、《瑜伽》第
三、五十四等說。五十四說,非肉、天眼境,唯
餘三眼境,唯惠折之,非實有故。
論:由此應知至非極微成。
述曰:破有對
中。此為第二、結上明非。
論:餘無對色至定非實色。
述曰:自下第二、
破無對色,即法處色。生起下文。此中二量:
謂無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種類
故;如有對色。前已破訖,故得為喻。又量
云:或此定非實色;以無對故;如心、心所,
心、心所法非實色故。
論:諸有對色至真實色法。
述曰:牒有對非,
結無對非。此五外境或現在,或過去,或現
行,或唯種,或通二,如下第三、第八、《觀所緣
論》等說。
論: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三、雙
破有對及無對也。於中有二:初問;次破。
此即初也。此外人問:有對、無對既說為無,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世尊說有業及戒故。
下初總非。
論:此非實有。
述曰:下別破也。於中有二:
初破外計:後外人引經為難。初中有三:一、
總非;二、却詰;三、別破。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却詰也。
論:且身表色至以何為性。
述曰:此下第三、
別破諸部。於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無
表。初中有二:先破身;後破語。先中復
二:初破外計;次申正義。破外計中有
二:第一、總問諸部,言身者積聚義,謂諸
根、大造色和合差別為體,積聚多色以成
身故;或依止義,為眾多法所依止故。此義
雖通,然唯身根別得總名。表謂表示,色處
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依士
釋也,此唯假業。若思實身業,動身之業,能
動身故,《成業論》中廣釋諸部業體,不能煩
引。
論:若言是形至不可得故。
述曰:下第二、別
破諸部。於中有二:初破薩婆多實有形,故
言非實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前已破
表色處無故。今更破無表,故非實有,以彼
長等以相形故成於形色,豈長等是實?相
待之時便失相故。外人救曰:此實有性,有
別長等極微性故,積集長性微即成長等,
短等亦爾,故非表是假。若爾,應失微本
圓相,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微本圓相,性
雖是長,而微不長,後此便變為其長等,豈
非捨本微圓之相,而成長等?若謂不然,
應量破云:汝長極微應無圓相;說是長
故;如麁長等色。或積長等微應不成
長等;微圓相故;如顯色微。長等極微不
可得故,故表是假,寧為實有?
論:若言是動至無動義故。
述曰:次破正量
部,彼計身業以「動」為體,如《成業論》、《俱舍》十
三,別有一物,色等動時,「能動」名身業。今言:
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非謂纔
生即滅證非實法,心、心所法亦實有故。彼
言動者,是長時滅法,如有人行,從初發至
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初行名生,中間名
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今言「生已即滅,無
有動義」,非「生即滅」謂一切假。應云:汝動「生
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心所。依論量云:
諸法無實動義;纔生即滅故;如心、心所。彼
心、心所剎那即滅,然無動義。
彼若救云:誰言「生已即滅」?若如即滅可無
動義,然此因有隨一不成,今為成此即滅
因故。
論:有為法滅不待因故。
述曰:量云:此動應
生已即滅;因云「滅不待因」故;如心、心所,故
知生已即滅。或云:動應剎那滅;有為法
故,如鈴聲等,彼說鈴聲等是念念滅法
故,雖彼自宗色等是有為非念念滅,非極
成,故無不定過。彼復救言:如薩婆多法滅
待滅相,不待外緣;我部色等滅待外緣及
內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為證,有隨一
故。今復成之,汝滅應不待因;許是滅
故;如無為滅。但總言滅不須分別體之
與相,若體、若相皆應不待,此中總破相及
非相,故有法之中,須言有為,不然即有少
分相符極成之失。
論: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述曰:汝所執待因
之滅,應非是滅;以待因故;如生、住等。生
違於滅,滅待因而方滅;滅違於生,生應無
因而自生。返覆成之,生違於滅,生待因而
方生;滅違於生,不待因而自滅。此破正量,
以彼部計展轉為救,故論連環展轉破之。
不爾,從下向上成立亦得,先成滅不待因,
既成已成有為法剎那滅,既成已成無動。
〈菩薩地〉中四十六云:滅若有因,應更生故,
此如生難。謂滅應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彼住等雖待因,然非是滅,又不極成,故非
同喻,無不定失。
論:若言有色至理亦不然。
述曰:別有一物
不是動等,心所引生,能動手等說名身業。
心等引生,簡脣、口等,非心引故。此破日出
論者,即經部本師。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
竺怛叉翅羅國有鳩摩邏多,此言童首,造
九百論。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喻如日出
明導世間,名日出者,以似於日,亦名譬喻
師,或為此師造《喻鬘論》集諸奇事,名譬喻
師,經部之種族。經部以此所說為宗,當時
猶未有經部,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
《成業論》,彼云: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
能動手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理亦不然,
總敘計非。
論:此若是動義如前破。
述曰:此非彼計。今
設徵云:能動手等,體應是動,同正量義,
已如前破。
論:若是動因至不應名表。
述曰:若非是
動是動因者,即應是風大,風大能動故。量
云:汝身業應即風界;許體是色,能動因故;
如風大等。設許是風,不應名表,無表
示故;如水、火等。
論:又觸不應通善惡性。
述曰:汝執此風
設許有表,即通善惡,觸法不應通善惡
故。風非表業,觸處攝故,如火、水等;若無
此物,手等不能動;外草木等無此動因,云
何能動?風定非此;非善惡故;如水等。若
許風有善惡者不然;觸入攝故;如水等。
論:非顯香味至定非實有。
述曰:汝此表色,
亦非是顯及與香、味,無表示故,如觸應
知。復有香積世界之香,雖有表示,即非此
土,亦非彼許,此以音聲為佛事故,然彼不
許香是表故。第二解云:又彼非表,但聞
香時而自悟道,豈是由香表有善惡?此如
見佛顯色即念佛等,觸物知善惡,豈以顯
等為表也?
第三、結云,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然今後解雖違下論破名等文,設為此解
答外無爽。
外人問曰:何名身表?
論:然心為因至假名身表。
述曰:此述正義。
大乘五塵皆無記性,然餘處言色、聲二處通
善、惡者,一為隨順小乘等說;二為表示
內心等說,實非善、惡。由加行心為等起因,
顯隨心之善惡,簡餘香等扶根諸塵故,令
內念念識之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處表示
心故,假名善惡說為身業。言「識變」者,
簡薩婆多等;「生滅相續」,簡正量部等;
「似有動作」,簡譬喻師等。「表示心故」,顯其
表義,此非業體表示其心,故名表業。香等
無表示,不可名表。此上總破實身業已。
論:語表亦非實有聲性。
述曰:此下第二、破
語業也,初破外執;次述正義。此即總非。大
乘解云:假語業者,語謂語言,音聲為性,語
體即業,名為語業,持業釋也,此能表了所
欲說義,故名為語表,故名語也。或復語者
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故名之為語。
實業即思,發語之業,亦依士釋。
論:一剎那聲無詮表故。
述曰:此破一切有
部,就彼宗除佛,餘一剎那聲不能詮故。又
以理徵,設汝說佛一剎那聲亦不能實詮,
如汝說極微大,於大乘者,以麁心故緣之
不著,如我極細一剎那聲,汝宗不能有所
詮表。故今總非,設就量云:語中汝除佛一剎
那聲,應許有實表業;以是有情語聲攝故;
如佛一念語。今既說除佛一切聲,一念
無表明非實表,一念實聲不能詮故;又佛
一念聲言實能詮表。但汝自言,餘人不了,
故不能詮,此違自義。大乘之中,豈不許
佛一念能詮?今諍是假,故宗法言有實表
業,以簡過失,乃不違宗,若說假時,我亦許
故。又言,汝佛一剎那聲,無實詮表;許聲性
故;如所餘聲。此遮實詮,無違宗失。
論:多念相續便非實故。
述曰:第二因破。或
應此語,多剎那聲是實能詮者,理亦不然,
多念相續便非實故。量云:多念語聲應不
實能詮表;多念相續聲故;如風鈴等。或因
云:語聲性故;如一念聲。一念聲詮,前已破
故,得為喻也。
論: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述曰:此中約前破
有對色,故今破之。量云:汝多念身表、語聲
應是假法;合多成故;如瓶衣等。又外有對
色前已破訖,明聲表業亦非實有,為量如
前。
論:然因心故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述正義,
文相易知。言「因心」者,簡脣、口等,此時雖
動,然非語業,非因心故,心本不欲發於
此故。「識變」者,簡經部;「似聲」者,簡薩婆
多等;「生滅相續」,簡聲論者,彼計常故;
「似有表示」,簡一切宗,彼皆實表故。
論: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述曰:第二、例破無
表亦無。於中有二:初破外執;次申正義。此
破執也。汝無表色亦非實有;色所攝故;
如有對色,前已破得為喻。又汝無對
色,應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若大
眾、法密部別立無表色,謂身勇、身精進,若
心勇等心所攝,上座胸中色物亦法處攝,今
例破之。
論:然依思願至理亦無違。
述曰:第二、申正
義也,此解無表如《成業論》末,已下大精稍
有差別。謂依思是定、道戒,願謂散無表;或
思起願作善惡多,小時節分限;或由異思;
或由異緣未起已來,所造善惡時節分限,
於此思上假立無表。此即總言,然中有別。
論:謂此或依至增長位立。
述曰:此無表色
略有二種:一散無表,即是依發殊勝身、語
善惡,思種子增長之位,名為無表。「依」謂所依,
顯假依實。「殊勝思」者,簡下中思不發無表。
「身語」者,顯色義。「發善惡」者,顯性非無記。「惡」
者,不律儀業。「增長位」者,簡前及後,謂加
行時種未增長,及後捨已,種不增長。今有
善惡戒時,種子增長,剎那剎那,七支倍倍即
是種子,念念體多。由現無依諸福業事,施主
遠處心雖不緣,受者用時,施主要期緣今
具故,種子增長增長福業。故受戒時,第三
羯磨雖住無心,由前邀期緣今時具,種子
雖無現行熏習,亦得念念體性倍增,即作
白前從僧乞戒時心所發故,闍梨作白以後,
其受戒者或無心故,猶如遣使作殺生等。
若新熏種念念種子體新倍生上立無表;若
本有種,體雖不增而功能倍;若新舊合用
者,唯取新熏種倍倍生時用增上說,不用
本有,力不及新故。初熏種時,舊亦生種;今
所立無表,唯依新熏上立也。然此新熏亦
唯用增,而體不增為勝,既無現行,如何種
起?又定道戒體不增用增,此何故爾?此解
為勝,約此祈願思種子上假立散無表色
也。又「思種子」者,顯所依體而非現行。「發身
語」者,簡意業,不發身、語者是意業故;又遠、
近二思名為意業;非第三思正發業者,今
言「正發」簡初二思。又簡遠近及與剎那,第
三思是近因等起,故說發言。又解此思為
色,所以發身、語善色故;或止身、語惡色
故。《顯揚論》說,諸律儀色依不現行法建立
色性,此中「善戒」言發身、語者,彼說決定得
色名因,定、道合說,此顯差別,定、道不發
業故。
論:或依定中至故是假有。
述曰:此中二無
表,謂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上立定、道
戒,不約種子,此名隨心轉,故現行思可爾,
種子不爾故。止身語惡者,解名為色所由。
問:定戒可爾:道共戒若現思者,即八道支
正語、業、命以何為體?彼皆表故,以現思
為體。豈一現思亦表、無表?彼非是表,但
名無表。又雖發身、語,而非表、無表;如
發身、語思。又望不同,通於二義,通表、無
表不爾,八地已上菩薩及如來身,應無表
業等。又此唯用念念增長,而體不增,非一剎
那有二思並故,故知別脫用此解勝。問曰:
別解脫種上立無表可爾,以無表示他故。
何故定、道戒遂現行上立,仍名無表耶?此
應是意表。答曰: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
故。問曰:若爾,即散意識現行思應名無表,
此亦不能表示他故。答曰:此定等中別
有殊勝止身、語惡,先有祈願,別脫類故,不
發善身語,於現思上假名定、道無表,隨心
轉故;散意不然,既非殊勝止身、語惡,及無
祈願等,故不名無表,散意殊勝祈願,即是
別脫表戒,從他受得,緣外身、語,與此不同。
此大乘一支、二支乃至多支,皆發無表,祈願
勝故,盡形祈故,此意表業。現行者名表,然
無無表,如《瑜伽》第五十三,并《樞要》及《別抄》
等;然今應說,二種無表何大種造等,如
五十四及六十六等解,及如下第七卷抄解。
三業無表皆假所以,如《佛地》第四、《成業》等解。
定共戒與道共戒應明寬狹,此中言定中
通明道者,明無漏戒亦名定戒。
論:世尊經中至豈不違經。
述曰:即第二段,
外引經難,初問;次答。此初問也。
論: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述曰:此總答。
下別
顯。
若爾,何者名身、語業?
論:能動身思至說名意業。
述曰:下文有二:
一出體;二釋名。近意之業,意相應業,名
意業,隣近釋;依意之業,依士釋。此言三種
思中第三思,正發身、語者,是身、語業體也。
前二審慮、決定思與意俱故,作動意故,名
意業。五十三云:不發身、語思名意表業,
自有表知故。此二種思是發身、語,遠、近加
行;動發勝思正發身、語,是三差別。問曰:
若發身、語思是身、語業,表、無表中何者所
攝?如言色、聲假名表業,思種假名無表,
此現行思名為何法?答曰:此正業體,而非
表、無表,不示他故非表;自表知故,非無表。
又不恒續故,以色例表,假實相徵,如理思
擇。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唯名無表
非表,謂別脫無表;有唯表非無表,謂散身、
語;有亦表亦無表,謂定、道思。《瑜伽》說,意思
自表知故,亦名為表。即八地以去觀中意俱
思,通二義故。有是業非表無表,謂身、語業
思。
問曰:何故名業及道?
論:起身語思至亦名為道。
述曰:此第三發
身、語思有所造作,謂於境轉造作於心,復
能發身、語,故名為業。道有二義:一者,是前
審、決二思所遊履故,謂第三思為前二思
所遊履故,即是所緣所引發義,如身、語
是思所遊等。二者,或通生當來苦樂異熟,
故亦名道。思道名亦亦於業也,非唯名
業,亦名道故。又亦身、語二,非唯身、語名
道,思但名業,即是身、語亦得名業,思亦名
道。道者,依止義,依之進趣生當果故。十業
道中前七之思,為後三種業所履故,意業能
生當異熟故,是其道義。
論: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述曰:非但意
業以思為體,身、語二業體復是思,故論言
亦。又業道實體,唯思是也,假名業道通身、
語二,以實思業亦二假道,故論言亦。
論:或身語表至說名業道。
述曰:前解思業
名為業道,此下第二,正解身、語名業道義,
思所造作,非能造作故,如文可知。
論:由此應知至變似色生。
述曰:自下第三
此總結非。申正義也。
論:不相應行亦非實有。
述曰:自下第二、破
不相應。於中有二:初總破諸部;後別破異
計。初中復三:一、總非;二、却詰;三、量斥。此即
初也。不相應者,簡非色、心及諸心所,不相
似故,行簡無為。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詰也。
論:得非得等至體相可得。
述曰:下以量斥,
於中有三:初、難實有,別舉體相及作用因;
二、合難體用;三、別難實有。初中有三:一、
舉有法及難體因;二、舉難用因;三、顯其宗
法以結於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
下文云,定非實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
等定非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
量有體可得故;如畢竟無。《俱舍》云:非如
色等現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所得,既不
如色等,故異色等,無別體用,其無為等即
色等性。舉色、心等,以顯無為如色、心等
現可得故,無不定失;又擇滅等非此所許,
亦無不定。
論:非異色心至作用可得。
述曰:此難作用,
其因有別,謂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
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同前。真如與心等,非
一向異,亦無過失。
論:由此定知至分位假立。
述曰:舉其宗
法結歸假也,至下當知。
論:此定非異至許蘊攝故。
述曰:即第二段
合難體、用,此者即不相應法也。量云:此不
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
蘊攝故;如色、心等。其真如等與色等,
不一不異,不同彼宗不相應行,一向有異,
無不定失;又非蘊攝,即成異品,況非一向
異於色、心等也。許言簡過,准上應知。
論:或心心所至定非實有。
述曰:下第三段,
別難實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有法同前,
故文不說,謂不相應行定非實有,或心、心
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畢竟
無者,即龜毛等。《瑜伽》〈思惠地〉有四種無,此即
彼一。前言異等,真如與心等不一不異,故
因不舉無為。今言實有為宗法,故舉無
為也,簡不定失。
論:或餘實法至非實有體。
述曰:有法如前。
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等。今但總言,
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
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此中「餘」言,顯色
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文外
量云:汝不相應行名,非有此實體;此餘心
等所不攝故;如瓶、忿等。《顯揚》十八具廣破
此,不繁廣引。
論:且彼如何至有實體用。
述曰:下別破異
計,於中有三:初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
相應者;第二破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
雞胤部、化地部計;第三例破成實論師無表
戒等,正量部等所說不失增長,正理論師所
立和合性等。初破本薩婆多十四不相應
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
命根;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五、破四
相;六、破名、句、文身。於中一一皆有四文:
一、問外人說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三、以理教難;四、申成正義。此即初也。雜心
等說異生性狹,退不成就等無處攝故,《俱
舍》立非得,不說異生性,即非得攝故,以成、
不成相返而立,故對問也。文言且者,顯簡
持義。又言異者,顯不離義,彼宗亦說不
離色等,別住有體,色等俱故。
論:契經說故至十無學法。
述曰:外人引
有之教理也,此顯異生、聖者俱有得,經
補特伽羅,數取趣也,即諸異生。十無學法
者:一、無學正見;二、正思惟;三、正語;四、正業;
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
脫;十、正智。此十法義如別章說。
論:又說異生至不成就煩惱。
述曰:此顯異
生聖者俱有,不成就異生等言,至下當釋。
此且引經,證得等有。
論: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述曰:結經證有。
論:經不說此至為證不成。
述曰:以教理
難也,先皆總非;次方申難。此總非也。經說
成、不成,不別說言異色等有,故非成證。
論:亦說輪王至他身非情。
述曰:下文有二:
先難得已;後例非得。破得中有二:初以
教為齊責;後教外別生徵。初中有四,第
一、以教為齊責。
七寶者:一、象寶;二、馬寶;三、
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寶;六、珠;七、輪。此中
前五他身有情,後二非情,此七寶義如別章
說。既言輪王成就此七寶,豈成他身及非
情也?彼宗不許成他、非情故。
論:若謂於寶至假說成就。
述曰:第二、難寶
假成。謂彼救言:輪王於寶有自在用,隨欲
轉故,假名成就,非謂有得,同善、惡等。
論:於善惡法至而執實得。
述曰:何故於寶
即假說成,非實有得?異生成就善、惡諸法,
言有實得,量云:汝宗七寶應有實得得;契
經說有成就言故;如善、惡等。汝善、惡法
應無實得得;契經說有成就言故;如七寶
等。又量云:善、惡等法應自在,故名成就;
經有成就言故;如七寶等。此就他說。
第三、例寶唯現。彼復救言。
論:若謂七寶至可假說成。
述曰:此牒彼計。
「七寶現在」,可說自在名為成就。善、惡之法,
理則不然,非必皆唯現在有故。
次論主難。
論:寧知所成至理非有故。
述曰:寧知善、惡
離現在有,離現之法非我許有,故今言現
者,無為亦是現,今即有故。又現者現在,現在
外皆非有,擇滅等亦爾。而我真如與現在
法不即不離,不可離現而說有故,故知
唯有現在之法,即可自在故名成就。離現
實法理非有故,故知決定不成過、未。而我
真如不說實得得,而智證之故,假說無妨。
擇、非擇滅,我無別體,亦非此證。
第四、破外伏難。外人問曰:若無得者,未得
者未得已失,及無為法應永不成。
論: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述曰:未得、已失現
行之法,現在必有善、惡、無記諸法種子,後
得生故,於現種子,假名成就。已得真如
者,有無漏種,須即緣故。
善種等言,攝惡、無記及真如智,更無過失。
論: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述曰:自下第二、教
外別生徵。於中有二:初總;後別。今總問
彼。又此得等於所得法,有何勝用?
論:若言能起。
述曰:《毘婆沙》中雖有二說,
得於所得,能起不失;《婆沙》本意取不失因,
生能起法,非得能故。下難有二,此外人
言:能起諸法,起者生也,即生彼法義。
論:應起無為。
述曰:論主難云:應起無為;
以有得故;如有為等。
論:一切非情應永不起。
述曰:一切非情即
外具等,應永不起;以無得起故;如龜毛
等。彼宗不許外法非情,有得得故。過去、
未來已成就法,應恒常起;以有得故;如現
得法。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
述曰:一切未得應
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應生。此中通說,未
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捨之法,應永不生;
無能生得故;如龜毛等。
論:若俱生得為因起者。
述曰:此設彼救,
未得已失之法現雖無得,彼皆許有俱生
得故,後時能起,以俱生得為能起因故。今
牒之云:若爾者,
次論主難。
論:所執二生便為無用。
述曰:諸有為相,應
無用故,有俱生因及前後得故。此中所說
大小二生更何所用?汝宗有情數法二生應
無用;許有能得故;如無為法。
論:又具善惡至應頓現前。
述曰:若法由
有前後得等皆能生者,應一切時頓生三
性,得恒有故。量云:汝善心起時餘所未起善、
惡等法現有得者,並應亦起;以有能生得
故,如現起善法。更互為量,准此應知。
彼復救云:若雖有得,無所餘因可和合,故
不俱起者。
論: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述曰:所待之餘自
能生故,以前破文,《俱舍》等有。
彼復救云。
論:若待於法至成就彼故。
述曰:此牒彼計,
若無得者不成就彼,正理師救;
次論主難。
論:諸可成法至實不可得。
述曰:即是現在
及真如等,皆不離有情,何須得成就?過、
未無法,前已論故,更不須成離有情者,實
不可得。
論: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述曰:不離有情
法,若離有情法,俱為無用,前何須故,後即
無故。
又得於法為因能起,或不失因,以理
推徵,俱無用也。此中離言有二:一、內有情
數法名不離法;外無情法名離有情法,初
可說有得,後不可說有得。二云:識所
變不離有情法,即非情法亦不離有情,無
法名離有情法,初說有得,後即無得,亦
通非情說有得也。既說輪王成就七寶,亦
得說成他身非情,故通取得他非情勝。又
現行成就即一切法,非情現行寧即非也,故
後解勝。
論: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述曰:以得無實
故,非得亦無;得有用而尚無,非得無用如何
有?非得非有;得與非得相返立故;如得。
論:然依有情至三種成就。
述曰:申正義
有二:初明「得」;後明「非得」也。然外非情、他
身,過、未皆非可成,然以輪王成七寶,故
亦許大乘於他、非情許建立「得」,可有受
用者許成就故,准下第二,成他根、不成以
為二說,此言可成,謂五種姓互所無者,名
不可成。即自身中所有種子及現行中可受
用者,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上立「成
就」、「得」。然今大乘都無文解「得」、「成就」別,准理
及教,實體無別,如《瑜伽論》五十二說:云何
「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
說名為「得」。彼復說言:當知此得略有三種,
一種子成就等,故「得」、「成就」二無差別。
依何分位立成就也。
論:一種子成就至三現行成就。
述曰:五十
二說:若所有染污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
由功用而現行者。染法未為奢摩他伏,無
記未為聖道永害,生得未為邪見損伏,如
是名為種子成就。此等未損,行與不行皆
名成就,故《瑜伽》言:於引發緣勢力自在,假
立為「得」,即是一切見、修煩惱、三無記法任運
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種子,皆此成就,從無
始來此等種子數修習故。然五十六、《對法》第
五說種子成,如生欲界未離欲染,此諸
煩惱及隨煩惱名為成就;若離此地欲亦
名不成就。彼依有體,及與損害、能生現行
作用力故,名成、不成就。
《瑜伽》唯約未為損、
伏、能生用說,無不成就,亦不相違。《對法論》
等不說,任運一分無記是種子成生得善中,
文亦略也。然准彼論,自在成就言一分無
記,其種子成就,理亦攝餘一分無記,其生得
善與《瑜伽》同。然准《對法》,亦應如彼煩惱,理
說通成、不成,以在他界不起他界生得
善故,唯說成就同於《瑜伽》,以《瑜伽》中但依
染法能生用說。其能治道說奢摩他,不說
無漏道,以《對法》中通說染體及用未滅,名
為成就;通無漏道名為能治。《對法》文盡,《瑜
伽》少分,故知二論各據一義。
此種成就唯取
種子,如《瑜伽》說:《對法論》中但約染法,有體、
無體,有用、無用,名「成」、「不成」。生得有用名
為「成就」,亦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今依《對
法》依體用有名「成」,約體用無名「不成」者,
且依用說;如欲界染法為奢摩他伏,第七
識中一向「成」;六識中名「成」、「不成」。六識之中見
道一向「成」;修道名「成」、「不成」。修道中我見等不
伏名「成」;貪、嗔等伏,名「不成」。已伏者作用無,
名「不成」;未伏作用有名「成」。若無漏道,依染
種體名「成」、「不成」,義亦有別。離欲界染見道
門者,一向「不成」,已斷故;修道通「成」、「不成」。修
道中第七識一向「成」,金剛心方斷故;六識一
向「不成」,此依我見等離欲斷說;不爾,即通
「成」及「不成」。其無記法,若有聖道望斷縛,名
「成」、「不成」亦得,望體成佛名「不成」;不爾,名「成」。
若生得善法,有依用名「成」、「不成」,未為邪見
伏,生在此地名「成」;若邪見伏不生之地,名
「不成」。若依體說,若已成佛名「不成」,已捨故;
若未成佛,恒名「成」。《對法》中染法有體及用,
名「成」、「不成」,說有無漏對治道故;《瑜伽》唯有
作用名「成」、「不成」,以增盛種子方名「得」故。無
記、生得善,唯《瑜伽》有約損用名「成」、「不成」。無
記體者,應互相准作「成」、「不成」。
自在成就者,
《瑜伽論》說: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增
盛種子,名「自在成」,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
成此時名自在者,故說此等名「自在成」。《對
法論》說: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
無記,謂工巧處、變化心等,「等」言為顯攝威
儀心極串習者,唯除生得無記之法。若准《對
法》染污等法說,其加行善等,若體、若用,亦
有「成」、「不成」者,如斷善根用「不成」;成佛之時
體「不成」,有漏者已捨故。無記亦有用「成」及「不
成」,離縛等故。若望成佛,亦有體「不成」者,其
無漏種亦爾。用有「成」、「不成」,謂得勝捨劣,及
退失現法樂住等,名「不成」;已生現行者,名
「成」。有未起無漏現行位,名「不成」;後起現
位,名「成」。其體亦有「成」、「不成」,無種姓名「不成」,
有者名「成」;有三乘決定所有姓名「成」,互所
無名「不成」。
現行成就者,《對法》等說:諸蘊
處界,若善、不善、無記現行,名現行成就;種
若斷損,現行亦「不成就」。現起時必名「成」,不
起位名「不成」;前二唯種,此唯現行。三種成
就皆通有漏,若無漏法唯後二種。若大乘
位伏、斷有異,如《樞要》說。問:何故種分為
二,現唯立一?答:以種隱而難知,離之為
二;現行顯而易了,合而為一,又影顯故。
論: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述曰:此顯「非得」翻
「得」,而立非別有體,斷體斷善不成等,皆此
中攝。然今辨得,聊以義門。一辨依處,今者
通說依他、非情,自心變似,皆自種子之所
生起,通成他身及非情法,不同小乘心外
取法故。二辨差別,直申正義,恐理不明,聊
相對辨。薩婆多,「得」依三種別:一、屬所得,謂有
為得;二、屬能得道,謂擇滅得,通有、無漏;三、
屬所依,謂非擇得,屬所依眾同分也。今
者大乘,有為法「得」定屬所得;擇滅之「得」,亦定
屬道,然唯無漏。非擇滅「得」略有三種:一、屬
道,謂六行伏惑所得無為,非是擇滅,不
斷種故,不屬所依,世道得故;二、屬所依,
所依謂第八識,如畢竟得非擇滅法,及佛身
中邪理不生等;三、屬種子,暫緣闕法有種
子在,不屬所依故;或即屬所依,種子即
本識故,非心緣證,亦不屬道故,但屬種,然
通有漏及無漏法,三性別等,如《對法》說。
所非得法亦通一切,即前一切種子緣闕不
生,名「非得」故。「非得」唯有屬於所依,通有、無
漏;或屬種子,暫非得故,種猶有故。亦有義
門,與小乘別,如餘記說,不能繁述。所「成
就」有三,所「不成就」亦爾。前說「不成」,即三「非得」。
論:此類雖多至名異生性。
述曰:五十二說:
三界見所斷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
即通二障不善、無記二法之上假施設之。
異生性者,或五、四蘊成有情法,性唯染污,
異生之性,名異生性故。異有二義:一、別異
名異,謂聖唯生人天趣,此通五趣故。又變
異名異,此轉變為邪見等故。生謂生類,異
聖人之生類,名為異生。生者是總,性者是
別。異生之性,並依主釋,以變異名異,聖非
異生;又如《婆沙》廣解名字。
論: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述曰:釋其所以,
唯依見、斷種子上立,此有四種,一、無種姓,
乃至第四如來種姓之所隨逐,隨所有姓,
二障種子即建立之,不唯約能障上立,無
種姓人無別障故,應言未得見道二障上
立,二乘斷一分,名一分聖,俱句攝故。此等
諸門及釋難,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同分。
述曰:初問有
由;次彼部答。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外人引經;
次論主非。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經明不
說別有自體,即依色、心之上說天人同
分,故證不成。
論:若同智言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有三難,
初內外相同難,此牒外救。若無別實眾同
分者,即緣界、趣及四生等,同言、同智應不
得生,以無能同相似法故;無不生心,要
緣有故。
論: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述曰:論主難云:則
草木緣之,亦起同言、同智,應別有同分;草
等既無,人等應不有。量云:汝宗草等,應有
別同分;起同言、智故;許如人天等。又應
天人等,無別實同分;起同言智故;如草木
等。有何所以不許彼有耶?彼若救言:
如趣生體唯內有情有,而外無情無,同分
類應爾,非外皆應有。若《六足》、《對法》文,無法
同分;唯《俱舍》、《順正理》師立。
今難《俱舍》等
曰:趣等唯業果,外法可言無,同分許非唯
業果,何妨外法有同分;如異熟色外法可
無,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若言外法無樂欲
故,即無同分,無樂欲故,應無生等。若言
有為法故,有生等者,即相似法故,應有同
分。若言同分樂欲之因,同分無故,亦無樂
欲,樂欲無故,亦無同分;應唯說有有情同
分,應不與一切相似法為因。又,「趣」是趣向,
外法可非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
趣外法無?相似法上有同分故,此難古薩
婆多師,更有餘難,准生為之。又汝自言
起言、智故,有此同分,即外法非無。前後雖
欲分疎,實為難解也。故此同分應亦非情
有,此設外救出自論文,復為徵逐文外
意也,請審詳之。
論:又於同分至有別同分。
述曰:此下第二、
能、所無差難。若以於法起同言、智,便別有
體者,同分亦起同言、智,應別有同分。彼
說同分更無同分,此相似法云何乃然?量中
翻覆,皆應准知。然彼救言:如所造是色為
四大種所造,大種雖是色,更非他所造;同
分亦然,體為能同,不假他同。此義失宗,若
以造故名為色,四大無能造,故可名非
色,但以變礙名為色,何得如同分?相似法
上有同分故,又不然,大種有勝功能,稱
大而是種,更無大故,不為他所造,同分更
無有勝能。然體既非一,復起同言、智,與
法既不殊,何為無同分?又體是能同故,
更無別同分,亦應體是能生故,更無別物
生。生體是能生,更為生所生;同分是同他,
更應為他同。汝以大大返徵,我以生生却
逐,設欲翻其勝論,尚自難知,何況許有
同分實?而自墜耳。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述曰:彼同分既無
同分,不爾,此法何為許然有?
論:若謂為因至知實有者。
述曰:下第三、宿
因非假難,此牒正理師救,由同分為因,起
同事、同欲故。
論:理亦不然至有實同分。
述曰:若爾,即應
唯與事業及欲同為同分,不與眼等色、
聲、觸等相似法,為其同分。若許事、欲外亦
與為因,但內相似皆有因者,即應外法色
等相似應類亦有同分。量云:汝外相似色處
法上應有同分;色處攝故;如內色處。如
此徵逐亦順其理。又以理說,無始宿習為
因,於今事業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
同分?
論:然依有情至假立同分。
述曰:申正義
也。眾者,種類義,如婆羅門等,同是一義,同
是一婆羅門故;分者,相似義,同雖通能所,
今屬能同眾之同分,依士釋也;不同小乘,
彼別有體,分是因義,眾同之分故。今則不
然,不在外法,內、外異故。然《大論》等中,唯
趣生上立彼同分,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
立同分,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且說勝
所依處,非外無也。《俱舍》、經部然即許之,設
立外法有,亦無過失。今且依有情內法上
立,如《對法抄》及《樞要》說。
次第三、破命根。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命根。
述曰:此問外人。
論:契經說故至說名為壽。
述曰:薩婆多師
等引經為證,即諸論云壽、煖及與識,三法
捨身時頌?應知命根說名為壽。命根解釋
雖多,正義唯在於此,命謂色心不斷,是命
之根。或命者第八識,以情為命也。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此論主責,
非說異色等有實體故,非證實有。
論:又先已成至無別命根。
述曰:此即第一、
離識無別難。汝說:命根非離於識實有;
壽、煖及識三法攝故;如煖。煖是色法,前
破色中說不離識,故今為喻。不爾,喻中所
立不成。此中色不離識言,即通總別,總取
一切色為喻亦得,別取煖為喻亦得,故不
別言煖,恐失總故。
論:又若命根至非實命根。
述曰:此中第二、
如受非根難。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實命根;
許異識實有故;如受、想等。自命根假,
無違宗失,薩婆多師以命能持身,唯業能
持命。如經部等無命根者不然,即入
無心定,無物持身,及無色界生,起不同分
心、無漏心等,便非彼趣,無假命根所依等
故。薩婆多以命能持故,即無前過者。
今立
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
色。以眾同分前已破,故無不定過。又不
爾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
宗。又入無心定時既令無心,如何有命?
量云:汝入無心定等時應無實命根,此中
「等」言,等取無想異熟,彼睡眠、悶絕二位並有
心故,但等一也;以無心故;如死屍等,或
樹木等。故知無心定等中,定識不離故,是有
情數。有情數為比量,如下文可知。又命根
須何法持,即言是業。若爾,此業足持果法,
何假命根?量云:除命根外餘異熟法,應實
命根不能持之,唯業能持,宗也;業所招故,
因;如汝命根,喻。若言以煖、識間斷故不然
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
故;如色等。又對經部師,眼等不能持種,
入無色時捨故;阿賴耶識入無心時不捨,
能持種等,不可為例。
論:若爾,如何經說三法?
述曰:下文第三、假
為他詰難,於中有六。外人云:若言壽體即
識性故;經言三法,
三法者何?
論:義別說三,如四正斷。
述曰:此論主答。但
是一識,義別說三:謂阿賴耶識相分,色法身
根所得名煖;此識之種名壽,以能持識故;
現行識是識;故言三法義,別說之,非謂別
有體性。是則身捨煖時,有餘二不捨,如
無色界生。餘二捨時,煖必隨捨,故言三法捨
身時等。然今此三約義別說,但是一體,如
四正斷。四正斷約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別
說四,體但是一,精進數也。
論:住無心位,壽煖應無。
述曰:此外人云。若
壽.煖體即是識者,入無心位識已捨,故壽、
煖應無。
論:豈不經說識不離身?
述曰:此論主答。識
不離身,明亦有餘二,非我宗中許無心定
而無有識。
論:既爾如何名無心位?
述曰:此外人問。
論:彼滅轉識非阿賴耶。
述曰:此論主答。言
「無心」者,彼滅或六、或七轉識,非阿賴耶,此
恒有故,所以有煖、壽。
外人問曰:何知此位有此識也?
論: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述曰:下第三卷自
廣說也。正理師云:若無命根,誰為界、趣、生
之體?於無色界起不同分心及無漏心,於
下二界入無心定,誰能持身?識、煖不恒故。
入無心位壽、煖有,三是一體,亦有識。入無
色位,色皆無,三體既一,應有煖;無色厭
煖、色,有識即無煖。無心不厭於細心,所以
亦有識,其義應思。
論:此識足為至有實命根。
述曰:「遍」簡色及
五識,不遍三界故。「恒續」簡第六識,「異熟」簡
第七,此阿賴耶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
三界一切位中,及不斷、恒相續。復是引業,
真異熟果。餘法雖亦屬界、趣、生,非真異熟,
故汝無勞,別執有實命根。「界」雖亦通餘法,
此是真實界體故也。
外人問曰:前言識種即是命根,何義名根?
論:然依親生至假立命根。
述曰:此中義意,
但依本識自體分種。今論主言:依者,顯體是
假,依實上立,「依」謂所依。親者,即簡異熟因,
雖生此識是增上緣,非親生故。此中據名
言種為因緣,親生此識種子者是。言「生」者,
簡名言之種身中,極多非業所牽,不能親
為因緣生於今識。今取生者,簡去不生。言
「此」者,簡親生餘識種子。言「識」者,簡相應法
種,唯取識種故。言「種」者,簡現行,不取第
八現行為命根故,彼所簡者皆非命根。今
取親生之名言種上,由先世業所引持身
之差別功能,令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
能說名命根,非取生現行識義,以此種
子為業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別,
令得決定。若此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
壞。阿賴耶識現行,由此種故,能緣及住持
於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
識。若不爾者,現行之識應不得有,及無能
持餘根等法,由此功能故識持於身。現
行由種力故生,及緣持法,不名命根,非
根本故。由種生故,此種不由現行有故,
種為諸法之根本故,如〈決擇〉二十二根中命
根無所屬。若取現識為根,即定屬意,何
故云無屬?先業所引種上別功能為命根
故,是此中意。然《顯揚》第一等言,六處住時
決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處是。此本識種子
故,如無始法爾。六處相續言,唯取第六處。
又是現行,識所持故,從所持說能持種
業名命根。命根所持,體非命根。令六處住
時決定故,故種為命根,餘現行色心等非
命根,不恒續故,非業所引故。然業正牽時,
唯牽此種子,種子方能生現行,非謂現行
名命根,故唯種是根。又解云:此識種子者,
謂五根是本識之相分,相分不離識故,總
名此識種子。然功能雖是一體,是色及心差
別故。唯言此識,此中見、相種子同體之義。
取六處種子皆命根體,雖知二解,或本
識種,或六處種子,六處種子中五處或時
中斷,而本識獨在,不名為死。取五根種者,
即應有死,以於中間無功能故。或命
根三界有差別故,或命根應非一,以種
子非一故。雖復釋言見、相同種,既五根種
即本識種,與前解何別?俱唯一種子體故。
若相、見別種,此如何通?有多過故,前解
為勝,亦順正理。如下第八增上緣中,亦唯
取本識種子故,此通無漏,佛亦有故。
次第四破無心定等及果。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論主問彼
實有所由。
論:若無實性至令不現起。
述曰:此外人答
出其有理,非但經說,且於三位中心等不
起。若無別實法遮心等,不生心等,如何能
暫不起?
論:若無心位至名無心定。
述曰:下有二難,
此為厭色齊心難。論主將難,先牒彼義,但
言入定,唯牒其定,不牒其果,例同破也。若
入此二無心之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
礙於心,名無心定者,
次下正難。
論:應無色時至此云何然。
述曰:應入無
色之時,亦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
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厭心之
時,有別非色非心來礙心;厭色之位,亦應
有別非心非色來礙色。厭色之位入無色,
無別非色非心來礙色;厭心之時入無心,
寧別非色非心來礙心?無色既唯有心,無
心應唯有色。二、外人難曰:厭心入無心,
不許別法礙,即令厭色入無色,亦有別
法遮。汝大乘厭色入無色,無色即非是色
種,厭心入無心,無心應非是心種。厭心
入無心,無心即心種;厭色入無色,無色應
色種。然彼無色即非色種,故亦無心即非心
種。三、論主云:色法唯所厭,無色非色種,
心法亦能厭,無心故。心種即是色法,非能厭,
無色非色種。設令色法亦能厭,無色不妨
是色種。四、外曰:我亦應然,心法通能厭,
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無別
非心非色來礙色。五、論主云:心法亦能厭,
別有非色非心來礙心。色法唯所厭,唯應
有色來礙色。色法非能厭,不許非色非心
來礙色。心法即能厭,唯應心種來礙心。我
義心法通能厭,即說心法名無色。色法唯
所厭,故說心種名無心,即是心法通能厭,
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
名無色。此中翻覆,子細逐徵,論文雖復不
論,講者應須審悉。不爾,此文即為自害。
論:又遮礙心至假亦能遮。
述曰:此為第二、
假遮非實難。「堤」謂堤堰,「塘」謂㘭者,謂薩婆多極微是實,和合色是假,如瓶等
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能遮;極微實法,乃不
能遮,不和合故;假法遮物,此極成法,今引
為喻。今明假法亦能礙心,不須實法,如堤
塘等。然《俱舍》云,如堰江河等者,此引有
別法為礙,非謂假實為喻。
次大乘中自出己義。
論:謂修定時至遮心心所。
述曰:此申正義。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有漏、無漏麁動
心、心所故。無想六,滅定七,無想有漏,滅定
無漏,無想厭如病等,滅定止息想,俱為勞
慮故厭患。發勝期願云:我欲或一日乃至
七日,或一劫,或一劫餘無心,遮心、心所。
論: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述曰:遂厭此心,
令心、心所漸細漸微,此猶遠加行也。
論:微微心時至厭心等種。
述曰:正欲入定
至微微心時,即是末後隣次於定前剎那
心,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種子,以前諸
位雖熏成種,猶中下品,未名為定。
論:由此損伏至假立二定。
述曰:由是增上
厭心種子,餘麁動心等,於後念以去,暫不
現行。依此一期無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
定種無想有漏,滅盡無漏。此說因位初入
滅定,非久串習,故說滅心定前厭患種為
定體。
論: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述曰:即以厭心功
能種子為定體性,故定是善,此則二定加行
門別,《對法》第二、《顯揚》第一、《瑜伽》第五十二、五
十六等廣說,及彼抄會。又此論第七卷自廣
解。
論:無想定前至假立無想。
述曰:下明定果,
即是微微心等諸明了心,求無想果,將此
果以為涅槃,所熏成種,此是增上微微
心是,招彼異熟,即招阿賴耶識。依此本識,
餘麁動六轉識想等不行,於此無心分位
假立無想異熟。此言雖總,而意欲說明
了心時,種子招總異熟,無心以去厭心種子,
招別無想異熟。論種子體,是一種子通招
總、別。若據其位,前後有殊,有心、無心二果
別故。又解微微心以前,明了故招總果,微
微心細所熏成種感別果,二種種子各招
一果,亦不相違,微微心種轉為無想定等
故。前解為勝。今解即是彼地六識中,善
染等心不行位建立此體,如許無心唯依
本識,即依本識上立此無心,無心實非異
熟,親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論云:不恒行
心、心所滅,不簡何性心。然《瑜伽》五十三云:
唯約生得心、心所滅立此異熟者,即善等
恒行心,生便即得,故名生得,非謂異熟生
得無記心。或種依本識,是生得無記性,與
本識同性,故名生得。此相傳解違下第七,
然不順理。又解第六異熟捨受生得無記,
心滅種子上立,即是依本識,而生得麁動想
等滅故,建立此異熟。此師為正,諸論皆說
生有初心定無覆故,如下第七。第六識何
時滅?此有二義,如下第七卷中廣說,自有
三師。
論:依異熟立至亦非實有。
述曰:此無想天
非真異熟,是異熟生。諸論說名無想異熟
者,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故名異熟,
非是總報真實異熟,如言從異熟所生名
異熟生故。無想異熟及二無心定亦非實
有,總結非也,餘門分別如下當知。就別
破中,上來四段合破七種不相應訖,初二定
持業釋,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下第三、第
七卷自當了知。
論:復如何知至有實自性。
述曰:自下第五、
破薩婆多等實有四相。於中有四:初問
外人;次外人答;第三廣破、第四述正。至下
當知。此即初也。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即第二
外人引經證有實相。此中應言:有三有為
之相,有為是所相法。有三之相者,即顯有
為有三能相也,重言之,有為者,此屬能相,
顯法有此。體是有為,是緣生性,非如白鷺,
表水非無;亦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
善。不重言有為,疑表有為有,或表有為
通善、惡性。今為簡此重言有為。又此之言
即第六轉,是依士釋,故知離法別有相體,
非無異法可說之言。問:既有四相,何
故此經但說三種?《俱舍》二說,初云除住,
若法令行三世遷流,經說為相生,遷未來
法令流入現在;異、滅遷現法令流入過
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如三怨敵見怨處
林,牽出、衰力,損壞其命;住於彼法攝受、
安立,樂不相離,不說相中。又無為法有自
相住,住相濫彼,故經不說。然經說住異,是
此異別名;如生名起,滅名為盡。第二師
說,即此經中住、異合說,名住異相;住是有情
所愛著處,為令生厭,與異合說,如示黑耳
與吉祥俱。乃至廣說者,謂有為之起亦
可了知,如《樞要》說。然今大乘釋經說者,
文各不同,或說一相,謂四嗢柁南中取諸
行無常;或說二相,謂璽弟子應觀諸法生
滅而住;或八不中不生不滅;或說三相,如
此經說三有為相;或說四相。處處皆同,有
何密意作此說?
此說一相者,謂說生滅
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八十一云:有起
盡故是無常也,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如
《瑜伽論》五十二說: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但
說為相,能起厭患、離欲、解脫。本無今有,生;
有已還無,滅,名無常相,故經說一,謂即無常。
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以有非恒有,
無非恒無故。無非恒無,所以言生;有非恒
有,所以言滅。無為有而恒有;無法無而恒
無,以二常相。今此有為,有不恒有,不同
無為;無不恒無,不同兔角,故合名無常。
無彼有、無之常相故,此非即是四中滅相,
亦兼生故。住、異與生,同一世有故合說。
說二相者,《瑜伽論》說:生及住、異俱生所顯,
故住、異二合為一分,建立生品;於第二分
建立滅品。此法有時,名為生品;若後無常,名
為滅品。令諸弟子應隨觀住,八不翻此,
為除執著故但說二,更不說餘。又無常相
起厭思惟,即是此中說二所以。說三相
者,謂:一、生;二、滅;三、住異性。《瑜伽論》說:由一
切行三世所顯,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彼既
生已落謝過去;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
異,唯現在法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
總說住、異而為一相,似同《俱舍》第二師說,
然世不同。說四相者,義用四故。然今
此引三相之經,共許經也。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此即總非
大乘四相與色、心等,非一非異,遮外定
異有實自體,故言此經不說異等。
此下別破有七。
論:非第六聲至即色心故。
述曰:第一、六轉
無差難,破所引第六轉言。彼立量云:之
有為相言,別有體;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
之衣,祠授之鉢等。今為作不定過。又如世
言色、心之體,非離色、心而別有體,返成
生等,非離於法有體亦然,謂立量言:第
六轉言所目諸法,非定別體;第六轉故;如
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不遮諸法有別體
者,然遮生等,定別有法,決定相違。
外人救云:其能相體,非即所相,說能、所相
故,如煙表火等。大士相等為例亦爾,即
能、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等與法定別。
論
主破云。
論:非能相體至異地等故。
述曰:第二、能、所
不異難,表火之相能、所別;例生等相能、所
殊;地等堅等,能、所一。例生等相無別體;地
堅為相,乃至風動為相,雖有之言及能、所
義,然非體別;生等應然。然就極成,便無
實大士,以眾同分大乘、經部皆不許故。若
就他義,大士亦成,薩婆多等。今依自宗引
大士相有體為例,若依共許,彼例不成。故
《俱舍》中返以為難云:非大士相異於大士
等,此中比量返覆可知,然為他因,作不定
過。此中遮定第六轉言有別自性,非遮
一切。
外人復曰:若能、所相體是一者,何故經言有
為之相?
論:若有為相至應異所相。
述曰:第三、二相
應齊難。此論主徵:經言無為寂靜為相,又
經說言無為之相,故離能相無別所相。
量云:汝無為相應離體有;說之相言故;
如有為相。返為有為,比量可知。然今論
主理亦應然。經說有為相,別立其假相;經
說無為相,應別立假相。假相有立、不立;實
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有為有變
異差別可立假,無為體不異,何須立假
相無為,無生、無老、無滅,亦應立此三
種能相。體無起盡,又非多法顯分位殊,
故無為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外人復云:
無為不墮世,不與能相合;有為既墮世,
故與能相合。此亦不然,有為墮世,墮世
相合;無為非世,非世相合。大乘應爾,無
為非世,非世無假相;有為墮世,墮世無
假相。此難不然,為顯差別墮世立相,無
為自法無差別,何得立假相?
更重難云。
論: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
述曰:第四、四相
齊興難,有三子段:第一、例體應俱難。量
云:汝生用時,住等三用亦應即起;體現有
故;猶如生相。住等三法若起用時,生用
應起;以現有體故,如住等三用。住等三用
比量亦然,彼宗計為前後起故。
論: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述曰:子段第二、例
用相違難,即此古昔薩婆多救,用前後起。
今論主牒用相違故,用不頓起。
論:體亦相違如何俱有。
述曰:此論主難,彼
若救言:體不相違,故得俱起;用相違故,不
得並者。即應難云:以體同,用亦應相違;
體不離用故;如用。以用從體,用應不
違;不離體故;如體。
此上,古薩婆多師四相用違,前後別起,故為
此難。正理論師為救此義,復別解云:三相
用俱一時,所望別故。住引等流果,異衰其力,
令後果弱不及前法,其滅可知。子段第
三、新宗背古難,論主非之。
論: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述曰:以相違故,
如苦、樂受。彼若救言:誰謂相違?若爾,滅
相應不滅;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
又難此師。
論:能相所相至無別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
三:第一、如體本有難。彼部計用離體外
無,故為此難,令用同體亦本來有。
彼若救言:以待因緣,用不頓起;因謂同類
因等,緣謂餘三緣。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
難,論主答破。
論:若謂彼用至應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
何不頓生?所待因緣若先無者,便違自執。
論主亦然,種子體本有,何不用恒生?種子
體本無,理應無種子。若以假故要待緣,合
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緣方起。汝實緣現
有,何不恒合?汝假緣恒有,何不頓生?解云:
虛疎之法,緣雖現有種,更無外緣即不能
起,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
思。
正理論師復救之曰:法待因緣,故不頓起。
因有親疎,緣法亦爾。親因雖有,無疎緣用
亦不得生;如雖有種,水不合時,芽不生
故。次子段第三、生等無能難,論主破。
論: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述曰:既有同類親
因緣體,餘緣亦合,即已得生,故執生等便
為無用。既有水、種,復待餘生,如是橫執,實
為無用。
論: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第六、體等
相同難。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來
與法合,汝之無為體恒有,應有生等合,以
此返成無為無生等,有為亦應然,此中比
量返覆可知。
論: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述曰:彼若救言:三
世之法是有為故,與生等合;無為體常住,
何得有生等?難云:三世之法體有為,即有
有為之相合,無為體常住,應有無為之相
合。又彼救言:有為有起,可待相合;無為無
生,不須相合。難云:無為無起,不須相合;
有為體起,何須相合?由如是理徵難不窮,
故次論云: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論:又去來世至非實有性。
述曰:第七、有無
乖角難,有二:初難後結,難中有四子段,第
一、定世有無難,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
有。量云:去、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
及非常故;如空華等。非常之言,簡無為法,
此定去來無。
次子段第二、生滅非依難。
論:生名為有至應非現在。
述曰:生法名有,
未來既無,如何有生在彼無世?現在既是有,
過去名為無。滅體令法無,應非是現在故,
應滅相在過去世;薩婆多說在現在故,
彼復救言:誰言滅相其體是無,令成過去?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子段第三、滅
生相翻難。此論主難,生滅體相違,生法體
是有,滅、生相返故,滅法體成無。滅體若非
無,生應非是有。然正理師,未來之世生有
功能,及過去有與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
唯現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來
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與果亦非是作
用故,即未來一切法應恒時生,過去一切法
應恒與果。若言作用說現在,過、未說功能,
即現在有功能,應名為過、未。唯住相取果,
可名作用;異、滅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
非現在。若謂作用不要取果,即顯生相亦
非功能。此義應審,諸論無有。《婆沙》第三說,
未來三法有作用者,復如何通?
論:又滅違住至何容異世。
述曰:子段第四、
違同須異難。又滅能滅法,住能住法,體是
相違,寧執同世?住既不違生,一種令法有,
何容返異世?故應生、住同在現時,滅相體
無令成過去,滅應與住世定不同。
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述曰:第二、總結非
也,進為相違。體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
不齊生?又進非理,應滅與住不同時,退非
理。生、住例應同世,又進住、滅異世,便違自
宗。退住、滅世同,復乖正理。別破異相如《俱
舍》說,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廣說如彼,
今略不破。
論:然有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義,
文有其二:初申自義;後結成假。初述
正義,文復有五:初簡他宗說立相意,文意
可知。
論:本無今有至無時名滅。
述曰:自下第二、
說相相狀。言四相者,即本無今有等法,
暫停名住,與前後念法別名異,生、滅可
知。此並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說。
論:前三有故至故在過去。
述曰:第三、約世
辨相。
論:如何無法與有為相?
述曰:第四、釋難,此
外人問: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
相?
論: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
不表法現在,但表法後無。因明者,說無
得為無因,故亦無過。若爾,即龜毛等應立
為相。答:此不同彼,非後無故。本無今無,
故非是相,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為滅,
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非彼世。
論:生表有法乃至暫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
說相所由,及相所表,意義可知。
論:故此四相至而表有異。
述曰:雖於一
法,義別說四,所望既異,故表不同。
論:此依剎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
期。此中四表,但約剎那,然一期生十時分位,
亦得假立。一剎那立同薩婆多,一期等立
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經部師。
論:初有名生至轉變名異。
述曰:此則正敘
一期四相。〈菩薩地〉說剎那四相,餘論等處但
約一期,此中通說,彼皆互舉。同《顯揚》及《瑜
伽》八十八說。諸論皆說剎那之異,唯望於
前;此說於異亦望於後。諸論通說一切有
情,無學末心無後法故,唯望前作;此論亦
說除彼末心,餘有情類可有為語,亦不相
違。既一期生自望為相,故立異相依轉變
立,不同剎那望前後法。
論: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總結相假
遮外實法。言四相者,帶數釋名。相者相狀,
標印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為。諸門分別
如餘處說。
論:復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自下第六、
破名、句等身,此則論主初問外人。
論:契經說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外人第二、
舉經答有。謂成佛時,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論:此經不說至為證不成。
述曰:論主第三、
總非外人引經說有。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
述曰:此下別破
中有五:第一、論主別出理非,如色非詮難,
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詮,名等應爾。
量云:如汝所說實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
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許名
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為能詮;汝許異聲有,
如色非能詮。
論:謂聲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下第二、名
等無用難,更責外非。汝計生名等聲定有
屈曲,此屈曲聲足能詮義,何用計離聲外
別有名等?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
今取生破,顯類破之。
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
聲而定實有。
論:若謂聲上至異聲實有。
述曰:此下第三、
聲、色無差難。論主牒云:若謂如此者,
次下正難。
論:所見色上至別有實體。
述曰:色等法上
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
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異於
色,即色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
收。量云: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別有實
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聲二色
之上隨一屈曲故;如色處長等。若不言法
處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
曲應別有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
聲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復如是。汝大乘師
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
應體非實,法處所攝。若以聲能顯義,有教
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我宗
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此義不然,不
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
既依多法,唯意所緣,故法處收。不可難言
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
自下第四、例聲生語詮難。
論:若謂聲上至非能詮者。
述曰:下第四段。
子段有四:第一、隨他不詮難,牒彼救言:語
聲上屈曲非能詮表;聲上屈曲故;如絃管
聲。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如色上屈曲即
色體性,此不能詮,由此故知別有名等。
論: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述曰:此正難
云:如彼絃管聲雖有屈曲,不能生名等,
此語聲上屈曲,例亦應爾。量云:汝內屈曲
聲,不能生實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又若
語聲上屈曲,即能生名;絃管屈曲,不能生
名。我亦如是,語聲上屈曲能詮表義,絃上
屈曲不能詮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應
如彼」聲,「不別生名」等,他宗許絃上屈曲,不
別生名,
此即且就他宗為論,且例令齊,此下復出
己之正義。
論: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述曰:第二子段,正
義詮同難。我亦不說絃上屈曲非不能詮,
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大乘
因俱故,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離質化
不廢通善。汝若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
不能詮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於聲,不
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詮表亦異,色
屈曲不能詮,聲屈曲許能詮,此有何過?
論:聲若能詮至應有詮用。
述曰:子段第三,
例生非詮難。彼復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詮
表,如絃管等者,即風鈴等聲應有詮用。我
許內聲能生名等,故有詮表,非一切聲皆
生名等、風鈴等聲,故無詮用。汝既以聲即
能詮表,風鈴等聲應有詮用。
論:此應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論主質云:
此風鈴等聲,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句、
文;我宗亦說風鈴等聲亦無詮表。彼計語
聲能生名等,風鈴等聲不能生;我許聲體
能詮表,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詮,以內語聲,
有屈曲音韻,故能詮表。風鈴等聲則不如
是,不別生實名、句等者,顯二家義,彼此
風鈴並不能生實、假名等;內聲即能生實、
假名等故。
論:若唯語聲至唯語能詮。
述曰:子段第四,
例生能詮難,更成語詮。彼復救言:風鈴等
聲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語聲是內法,何妨
即能別生名者。且就彼計,申自義云:語
聲是內聲,聲體即能詮;風鈴聲是外,即不
能詮表。汝雖內聲能生名,非一切內聲皆
能生名,我雖內聲能詮表,非一切內聲皆
能詮。正義應言:汝許語聲方能生名,非風
鈴等;我許屈曲之聲有詮表,如絃管等。即
風鈴等既無屈曲,不能詮表,無能詮用故;
內聲生名有能詮定量,內聲詮表何妨亦是
能詮定量。外法聲不然,生名之聲有能詮,
彼無能詮故。
論:何理定知能詮即語?
述曰:此下第五段,
徵機調難,有三:一、問;二、詰;三、調。此初。外人
問言:何理定知能詮法者,非名身等,體即
是語,若聲能生名,名可能詮,聲非能詮。能
詮離聲,既無別體,初發聲時應即能詮,何
為初不能詮,後方能詮?故知後時名等生也,
由此故知能詮即語。
論: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述曰:論主詰云:汝
亦「寧知異語」聲體「別有」名「能詮」。汝言:能生
名等名等,能詮故異語者,汝如何生?不可
一法分分漸生。又諸念聲非聚集起,如何名
生?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
無表發,待前表等,最後生故。既爾,即應末
聲生名,汝應但聞末後之聲,便能解義;理
既不爾,故知但由無始串習,前前諸聲分位
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
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滅,意識於中詮解究
竟名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
語別有能詮?
論:語不異能詮至天愛非餘。
述曰:下論主
調,語即能詮。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聲
語即能詮故,執能詮是名,體異於語,唯汝
天愛,非餘智者,以語與名不即不離,然但
可言離語無體。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
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
矜故爾,故名「天愛」,又名癡人,即是天也;如
說奴為郎君等,此調之言;咄天汝甚可矜,
故言「天愛」,天即是愛,如《樞要》中說此義也。
外人問:既聲體即能詮,如何有名等三種差
別?
論:然依語聲至名句文身。
述曰:下申正義,
有四:一、顯假差別也,此論主解,依聲假立
名、句、文身,如梵音斫芻,但言斫,唯言芻,
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詮法
體,詮於眼體,說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
添言阿薩和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
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外人問:雖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
論:名詮自性至為二所依。
述曰:二、顯三用
殊,「名」詮法自性;「句」詮法差別;「文」體是「字」,為
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者,
彰義,與二為依,彰表二故。又名為顯,與
二為依能顯義故,而體非顯。「字」者,無改轉
義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
即是字」等。或,字為初首,即多剎那聲集成一
字,集多字為所依,次能成名詮諸法體。
集多名已後成句身詮法差別,即《雜集》
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總攝一切。」彼「二言」
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說之為言;名、句二
種,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於自性施設;
「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
又《顯揚》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
字,「字」不必有名,如《樞要》說。
問曰:如此卷
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
言,「名」詮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謂諸法中自
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
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其
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
自相、共相皆有差別。何以知者?如《因明》云:
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
自性,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差別。數論師立
我是思,即以我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為
差別,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
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今此中言不同於
彼,諸法自相非名等詮,唯現量證,名唯詮
共相。今言詮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
性者,體義;差別者,體上差別義,即自相、共相
皆有體性及差別義故。問曰:何故名自
相、共相?答曰: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
是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
共相。
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
云:言說及者,是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
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名詮火等
法時,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
共相得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若
爾,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稱理,遮
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
體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
共相為自性,故今應解,此非法體,其義可
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相體,但
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問曰:若爾,即
「名」不詮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
根、五塵、心、心法得,此義應思,然不得共相
之別義名得自性,非詮稱共相之自體也。
問曰: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
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
青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隨
一樹等是自相;樹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
等是共相,極微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為
是不得色蘊——色總自相,為不得青等——色別
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詮不及故。
問曰:若爾,即漏、無漏等豈詮得及,如佛
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無漏,凡夫言
非無漏;如詮火時亦不燒口,豈得漏、無
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義但遮得
自相,非謂「名」即得共相。然法體不可說自
相、共相,以假言詮也,謂有定量,且名共相。
非謂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頌
為不相應?以離名、句、文無別用故,詮法
體義名、句以周,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頌
不立,進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雖有
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曇》章等;有多字名未
了有句,如《雜心》云:眼、耳及與鼻等,雖有
名字無句,顯義未圓故。若《般若燈》集法滿
足,即說為句。今是名攝故,不別說頌。
問曰: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
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
論:此三離聲至亦不即聲。
述曰:三、明不
即離。論主答云:「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
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
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
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
聲」。
論:由此法辭至亦各有異。
述曰:外人問言:
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答
曰:即此緣故,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
等,辭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差別,非二
俱緣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
但取名;辭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
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
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處、
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
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問曰:聲上屈
曲假,即言不相應。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
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
色處攝。
問曰:聲上屈曲即以為教;色上屈曲應亦
為教。
論:且依此土至非謂一切。
述曰:四、會相違。
「名」等「依聲」者,依此土說。諸「餘佛土」名等,依
餘故。
論:諸餘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餘佛土」者,
何者是耶?如《無垢稱經》說,或以光明、妙香
及味等者,等取觸、思數等,此上皆得假立
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問曰:
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為證?又如
何知有他方佛,證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
他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眾生,有人天眾
生故,猶如此土,證光明等為佛教。量云:光
明等上,亦得有名等;眾生機欲待故,如此
聲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聲處
攝;依發身、語多法立無表色。依多法立,
命根等與六處為根,長等不同,有義無表、
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處
所攝。梵云「便善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
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
故,味即文是,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為「便
繕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古德說名為味。
《對法》云:此又名顯,能顯彼義故,為名句所
依能顯義故。「惡察那」是字,無改轉義。如《對
法》說「鉢陀」是跡,如尋象跡以覓象等,此名
為「句」,理應名「跡」,義之跡故,尋此知義也,
順古所翻稱之為「句」,「播陀」是足。上來且
依《俱舍》破十四不相應訖,如《瑜伽》五十二、
五十四.六等,及《顯揚》、《五蘊》、《對法》第二等說,大
乘雖依色、心上立,然與色、心不一不異,
如名與聲,無別體,及別種故,言不異;假
實蘊等攝別故,言不一,餘十種法皆應知
也。又約界、地、漏、無漏、現行、種子,凡夫、內外
等諸義,如《別抄》說,八十一卷亦有說也。
論:有執隨眠至行蘊所攝。
述曰:此是大眾
彌沙塞計,一說等同,此如《俱舍.隨眠品》說。
論:彼亦非理至非不相應。
述曰:論主破之。
此中量云:貪等隨眠非不相應攝;名貪等
故;如現行貪等。此中貪、嗔、癡一一為之。薩
婆多隨眠是纏現行法,諸部之中此義最心
麁也,我今大乘隨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識
中諸染污種,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應,我
即是相應,此非一、異故。
論:執別有餘至皆應遮止。
述曰:有餘部執
「不失」、「增長」為不相應,是得異名,皆准此破,
此如《成業論》正量部,舊云「不失法如券」是
也。并破正理師和合性等,及破《成實論》無表
戒等。
次下第三、破無為法,於中有三:初破外計;
次顯正理;第三結非。就破外中,初總非,後
別破。總非中有三: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
無;後為量遮破。
論:諸無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
總非無實。薩婆多等實有無為,此中皆破。
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
諸無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
離色等實有定無。大乘真如望有為法,非
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論: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述曰:此即第二、顯
法定無,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論: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識
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
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名現
所知。
論: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雖現見
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現
所受用物。
論: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一切世
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問:此
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答:非量收。不親緣
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
不要,唯堅執故。
論:三有作用法至證知是有。
述曰:此五色
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
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言「證
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
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
非現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
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緣,今就他部,除佛以
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
有。
論:無為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且三無
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
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無。量云:汝宗所立
三種無為,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
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然
我真如,非全離於色、心等有,無不定過。又
應簡別汝等無為,非真實有;以無用故;
如兔角等。
論:設許有用至無為定有。
述曰:汝宗無為
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
等。下結句文許通於上,此非彼宗,設義破
也,故不可執無為實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論:然諸無為至所顯性故。
述曰:此舉有法
及二種因,「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
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以色顯色;以
聲詮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
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論:如色心等至實無為性。
述曰:此舉同喻
及與宗法,謂立量云:汝諸無為,不應執為
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
所顯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離色
等實無為性,故以色等為其同喻。此中宗
等,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歸唯識。
以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薩婆多等立三無
為者計;第二例破餘部;第三總破。言「無為」
者,此非六釋,無二義故,如云「鶻路波」,雖
有三字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釋,
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為擇滅,由第三
囀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囀有依士釋,非由
擇力所得亦爾。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
其虛空、不動既無別體義,不可別解。善法
之真如,亦依士釋;真即如者,持業釋也。
論: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述曰:下文有二:
初審;後破。此問定宗,三無為法為體是一?
為體是多?薩婆多師此有二說:一云是一;
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虛空有
二說。
論: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述曰:此定外人,三
體各一。
論:虛空容受至體應成多。
述曰:且彼虛空
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體應
成多。此舉宗已。
論:一所合處餘不合故。
述曰:更舉一因,宗
如前,一處色合處,餘處色不合,故如餘處
色,餘處色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虛
空亦應爾,比量應思。
下破設救,謂此合處餘色亦合。
論: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
若非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不合,即色等法
應互相遍,以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亦合,此
處色即餘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隨
彼虛空其量遍故。
論:若謂虛空至如餘無為。
述曰:彼言虛空
不與法合,破云:虛空應不能容受;不與
法合故;如餘二無為。今言合者,謂容受義,
故初標宗,虛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計容受,
今設不容受,故有此過,更非餘意。
論: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述曰:更審外人。
論: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述曰:有、無並難,色
中有空,色體與空體應相雜。量云:色中虛
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體。相雜
者,是一義,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虛空應
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為;
如地、水別。
論:一部一品至餘品擇滅。
述曰:破空一
已,又若擇滅體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
品,一品結斷時,應得餘未斷四部,八品擇
滅無為,以體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
所得擇滅。
論:一法緣闕至得非擇滅。
述曰:非擇無為
體是一者,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
法得非擇滅;以非擇體唯是一故;如已所
得非擇之法。
問:何故難空?令色中有空;次難令亦得餘
部品擇滅;後難令亦得餘法非擇滅。
論: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述曰:汝執此三,各
體唯一,故理應有如是過失。
論:若體是多至非實無為。
述曰:此等比量,
義准可知。此三無為體各多者,應是有為,
便有品類;此處三品類,非彼品類故;如色
等法,非實無為。此即總破三體多訖。
論: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述曰:別破空多。汝
今既說虛空體多,應非遍,非容受。色等中
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此即別
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為者。此三無為雖
復各有,破其一、多。毘婆沙師取空體一,餘
二各多。此難雙關一、多並破。
論:餘部所執至准前應破。
述曰:大眾等四
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
同,此下方破。此等無為離心、心所體非實
有,許無為故;如三無為。如是一切准前
應破,
下重總破以上諸部。
論:又諸無為至非異心等有。
述曰:諸無為
法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無
為無有因果,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因果
即是六因、五果,為離繫果時,非六因所得;
為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自宗無為非
異心等,故無過失。
論:然契經說至略有二種。
述曰:下申正義
也。
若諸無為非實是有,何故經中及此宗內,說
虛空等以為無為?答:此所說略有二種。
論: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述曰:此無本質,唯
心所變,如極微等,
依何得生?
論:謂曾聞說至虛空等相。
述曰:聞佛、菩薩
說有虛空名,隨此名後起分別心,有虛
空等相以為緣力。
論:數習力故至無為相現。
述曰:由曾聞
說,今時復聞,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緣空等
時,便似虛空等無為相現,謂變空作無色
等礙相,乃至非擇作法闕緣而不生相,此
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緣名起分別相,
入地、入果聖人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
中法性之空等,及遠緣加行智等中及親聞
佛說虛空等故,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
而緣故也。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
智,或說八識。
問曰:此心之相體是有為,何故乃說虛空無
為?
論:此所現相至假說為常。
述曰:所現空相
前後相似,無有改易,唯為一類豁虛空等
相,故假說為無為,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
如《顯揚》第十八說。若有漏心所緣現相,多分
苦諦所攝;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諦攝,論據
多分但說苦諦。無漏心者,道諦所攝,實非
是常,即是生滅、非生滅門,依他性攝。下三性
中自有誠證。
論: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述曰:此顯空等依
真如立,
何者是法性?
論:謂空無我至非一異等。
述曰:此空無我
所顯真如,離有、離無、離俱有無、離俱非
有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法非一
非異。「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前總顯法性
之體。
論: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釋法性名。性
者,體也,諸法真理,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說空等?
論:離諸障礙至故名擇滅。
述曰:即此真如
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無漏惠簡擇力故,
滅諸雜染。雜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證會,
即此真如名為擇滅,即由惠力方證會故。
論:不由擇力至名非擇滅。
述曰:而此本性
不由惠能而性清淨,名非擇滅;或有為法
緣闕不生,不生之滅顯真理故,名非擇滅,
離無漏惠而自滅故。
論:苦樂受滅至名想受滅。
述曰:若離第三
靜慮欲時,得於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真如說
名不動;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想受不行,
即此真如名想受滅。《對法》第二及《瑜伽》第五
十三、《顯揚》第一、第十八等說。然《顯揚》亦說:苦
樂等無為是暫時離繫。此說二性無為,下三
性中通計所執有、無合說。
論:此五皆依至假施設名。
述曰:善等真如
約詮而論,體唯是一,此五無為依真如上
假名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
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稱彼體,唯言
顯故。
若真如名所詮非「如」體,何故說「如」為有?
論:遮撥為無,故說為有。
述曰:遮惡取空及
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說為有,體實非有、非
不有。
若爾,何故經說為空?
論:遮執為有故說為空。
述曰:遮化地部說,
定有執故說為空,非言為空,而體即空,非
空、非不空故。
何故論中說實物有,即《瑜伽論》五法中說?
論:勿謂虛幻故說為實。
述曰:遮一說部一
切皆假,謂「如」為虛,同依他法,故說為實。又
虛簡所執,幻簡依他,此真如體非實、非不
實。
若爾,何故名為真如?
論: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真」以簡妄,「如」
以別倒。初簡所執;後簡依他。或「真」以簡有
漏,非虛妄故;「如」以別無漏,非有為故。「真」
是實義;「如」是常義,故名「真如」。
若爾,此與化地部計實有善等真如,有何
差別?
論:不同餘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我部所言,
與色等法非一異故,亦非是實,非不實故,
不同於餘化地部,離色、心等定實有法。
論: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述曰:此即第三、總
結非也。然此無為四門分別:一、諸部增減;二、
出體性;三、釋名;四、釋妨難。第一、諸部增減
者,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有
九種:一、釋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
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
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
化地部舊云正
地部,亦立有九: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
四、不動,舊云「無我」,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
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緣
起真如。
正量及譬喻師立三無為,無有體
性。毘婆闍婆提說,三滅中立無常滅,亦是
無為。薩婆多部亦立三種,然是實有。乃至
虛空,或說唯一或說為多。然大乘中,此及
百法但唯說六。《瑜伽》五十三說二,謂空、非
擇。《五蘊論》說有四,不說不動等二,即擇滅
故。又《瑜伽論》、《對法》、《顯揚》等論說有八種,於
此六中真如為三,約詮、約理所望別故。
第二、出體性者,一、實體:八無為體皆是真如,
由此論中依於真如立虛空等。二、假體:即
隨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名虛
空等。或依障斷所得滅處,假立擇滅、不動。
想受無色之處,假說虛空;法緣闕時,義名
非擇。約詮為論,名善等如,即依假體皆可
說假,實亦可然,皆可說實。若通三性,體
遍有無。
三、釋名者。無別釋名。虛空之體
即是無為,乃至真如,此即無為,皆持業釋
四、釋妨難者,何故擇滅外別立不動及想
受滅?唯於二受滅立不動無為,捨受滅時
立想受滅,非餘受滅亦立無為?且依勝定
障說,據實一切染污等法無不障定,今
約別行障定者說,不障一法得多無為故。
又斷所知障得無為不,及釋諸論相違等
妨,皆如此論第十卷說。於中復有內外善
等三性,依他等攝,安立、非安立,世俗勝義,苦
集滅道及七真如體、相攝等,得非得等體性
一、多。五、果。凡聖得之多少,其擇、非擇滅隨
有漏事,為隨煩惱類數多少等諸門分別,
如別章說。《大般若經》、《辨中邊論》說真如名
有十二種,謂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
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
實際、不思議界。《對法》第二、《佛地論》等,雖釋
此名,然少於彼。
上來三別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訖,自下第
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無。
論:外道餘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言「餘乘」
者,顯非此乘。所執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
所,為簡自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
諸法。法性真如與心等法不一異等,不同
彼執一向異,故無過失也。謂立量云:外道、
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是有法也。異心、
心所,非實有性,即是法也,合名為宗;因云:
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
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過,故今除
之。此成所取無,
次成能取亦不緣彼。
論:能取彼覺至如緣此覺。
述曰:薩婆多等
言,若境無實,云何緣時生心、心所?今立
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緣彼色等
諸法;是能取故;如緣此覺之所有覺。覺者
是心、心所總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緣心
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
執法能緣之覺,不緣於彼故,無自言相違。
又無違自宗等,我不許緣彼心外實法
生心故,前我執下亦有此結。
上來難破心外境無,仍恐許心等,同外計
實有,故今應破。
論:諸心心所至非真實有。
述曰:謂立量云:
諸心、心所非實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
諸部皆許幻事非實。
問:若爾,心、境都無差別,何故乃說唯有識
耶?
論:為遣妄執至說唯有識。
述曰:為外道等
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假說唯有識,非「唯
識」言便有實識。
論:若執唯識至亦是法執。
述曰:由是理故,
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無,能緣彼心
如幻事有,故別不同。非謂即心亦名實
有,量云:執心所取真實唯識,體非實有;執
所取故;如所執色等。執實唯識心等亦是
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心等。
論:然諸法執至二者分別。
述曰:自下第五、
解上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二障三住
通,十地斷位諸門分別,如第九卷。
文中有
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如是所說下,顯執
所緣或無,或有。初中有三:初牒執舉數;次
依執別烈;後依烈別釋,准義可知。護法云:
法執寬故,人執俱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
可無人執,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寬廣故。
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
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故無妨難。問曰:
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
答:能持自體說名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
體,有常一用方名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
我。如計外境為法,非我,即顯內法有,非
一常。
論:俱生法執至恒與身俱。
述曰:下隨別釋。
此中顯彼俱生法執由自種子內因力生,
釋其俱義。
論: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
述曰:顯非外
緣方始得起,釋其生義。
論:此復二種至執為實法。
述曰:此顯相續
唯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已來恒相續起,
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間亦有間轉位次,
未入聖時恒無轉故,名為相續。然第七識
亦唯有說,唯我,無法,法執亦通第八識有。
今此但舉正義所取,此中解釋准我執說,
此識執相如下當知。
論:二有間斷至執為實法。
述曰:識既不能
取心外法,唯緣所變蘊、界相等,或總緣蘊,
或別緣蘊、界、處亦然,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見道斷故;如我
見說此執。有說,通五識起,今舉正義,故
不相違。然我本相即唯言蘊,其法本相言
界、處者,我作用義,故說言蘊。無為無用計
為我,少故不說處、界。然說我為一及常
者,亦說有於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計有
體即計為法,故計於法亦依處、界。處、界
即是真如、擇滅等,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
故,下准此知。又緣識所變諸蘊、處、界,起自
心相執為實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經》,
外道以佛性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
無作用故,但名緣蘊,法可與同,佛性不
失法自體故。故於我中唯言緣蘊,雖無
作用緣,有少功能故;法體不然,故通界、
處,又依於本質與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說,
我中應言處、界,故計佛性為我。若但依
相似法為論,法中應但言「蘊」,以親所取,
與本質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後前加「處」、
「界」,以後准前應除「界」、「處」,以親相分唯有
漏故。我執加「取」字,後依本質有無漏故,
故減「取」字。又我唯總執,故緣五蘊,法通總、
別故說三科。
論:此二法執至方能除滅。
述曰:第六識中
俱生法執於其十地道數數備,地地別斷,
以障地故。第七識者,於十地中道數數備,
要至金剛方能除斷。此中合說若道,若斷,
故言數數方能除斷,此唯菩薩,非二乘者。
若數數斷,習、種俱然。又除滅有二:一伏;二
斷。六識伏亦斷,第七伏不斷故,皆言「數數」。
此中言「細」,以品而論;說為「難斷」,約道而說,
勝道方除,非劣道故。若以見道,三心之中,
中中名「中」,第三名「上」。彼約難易,易斷名
「細」,麁品亦名「細」,下道能除。以品從道初名
為「細」,道下品故。今以道從品難斷名「細」,亦
不相違,准我執說。又我執難斷,言修道除,
通三乘故,此言十地唯菩薩故,然初地中
入、住、出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言「勝法
空」,顯法空觀簡遊觀心,唯取無間斷法執
道。此中說「執」,不言五識,若所知障五識亦
通,十地中斷。
論:分別法執至非與身俱。
述曰:顯由外
緣及自內種二因力起,故言「亦由」。
論:要待邪教至故名分別。
述曰:正顯外緣,
釋「分別」義。
論: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述曰:顯執所在,
強思計度,間斷非恒,唯第六有,故非餘識。
下二障中,五識所知障亦初地斷,以無分別
、籌度惠性,不能起執,故此中無。
論:此亦二種至執為實法。
述曰:此文可
知,即小乘等並名邪故,不稱正理故。
論:二緣邪教至執為實法。
述曰:自性即
是數論勝性,等取勝論實句義等,如是非
一。其數論師本若未變為大等時,但名自
性故,古名冥性,初小乘等所執,後外道等
所執。「心相」二重,准我中解,此二亦有總、別
緣者,二十句見、六十二等,許皆有故。
論:此二法執至即能除滅。
述曰:分別相麁,
麁觀能斷,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
即斷除之。一心而論,准我中說。若三心者,
二心斷名初,第三道除,望修道為初故,如
《樞要》說,或頓,或漸,至下當知。
論:如是所說至或有或無。
述曰:下顯所依
或有,或無;第七本法定有,第六本法或無;修
道本法定有,見道本法或無;計蘊等或容
有,計自性等定無,准我見說。
論: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述曰:心之所變皆
因緣生,一切故有。
論:是故法執至執為實有。
述曰:此顯所執,
親唯內相,故諸法執皆緣內心依他相有。
論:然似法相至是如幻有。
述曰:內心所變
種子所生,不同真如,故如幻有。
論:所執實法至決定非有。
述曰:依前依他
執為實有,不稱似法,故體定無,此即以理
成內相有唯心所現,以外境無。
下以經證。
論:故世尊說至如幻事等。
述曰:此引即是
《解深密經》,如《攝大乘》第四、五說,下亦引之,
至下當悉。由此故知,唯緣自心依他幻有
等言,等取妄所執無。
論:如是外道至皆非實有。
述曰:此下大文
第四、別徵總結,於中有三:初牒前所非;次
申別破上座等計;後重總結引經證成。此
結牒上所非破,外道、小乘離識我法,皆非
實有,以無體故,如前理徵。
論:故心心所至為所緣緣。
述曰:此總結也。
論: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述曰:釋外法無
緣義所由,所執既無,故非緣也,相當情現,
如第二月,不遮所緣。
外道等徵曰: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
實有,寧非內識所緣?又佛他心智能取他
心,《二十唯識》說,除佛他心智。不知如佛所
行境故,名不如實,即取心外法,如何言
心取不離識境?
論:現在彼聚至他聚攝故。
述曰:比量應云:
現在彼聚他心智等所緣之境心、心所法,非
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故,如非所緣,若
疎所緣我不障故,此因在後,喻在於前,
外道、小乘皆在此破。他聚者,謂他身,或自
身中八識更相望為他聚識也。護法解云:《二
十唯識》說,佛他心智所變之相,是與本質心
相極相似故,勝餘之智,非謂親能取得他
心,名異餘智。不爾,便有識非唯故,《二十唯
識》世親自釋,及護法唯識釋,皆不言「親取」,
如《二十疏》及下第七自當廣解。然上座部、法
藏部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緣。
化地
部說,緣共有法。
西方師說,惠俱五蘊,名俱
有法,五識依色根,俱有身中色等,是根種類,
故能緣之。意識唯依無間意,所依非色,不
能緣俱有身中色等,非根種類故。大眾部
說,心、心所法能取自體,與大乘同。今此唯
破上座部、法藏部計,意兼破餘也。
論:同聚心所至如餘非所取。
述曰:立比量
云:同聚心所,非心親所緣,與心自體異故,
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此有二說:一說,設
佛鏡智能現智影,自相應法亦非所緣,以
自證分緣自體盡故,亦成遍智,見分之境、
心等必同,自證分境許各別故。
第二師說,
鏡智相應心、心所法,亦許相緣,此但遮親,
不遮疏也,於見分上佛現彼影,名遍智
故。然一一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境,名
同所緣,非要皆見分方同所緣故。又遮親
所緣,非即許彼為疎所緣,因明法爾。又上
座等,心等不能自緣,唯緣相應法。
問曰:
心緣受時,受自緣不?若緣者,即有緣自性
之過;不緣者,即心、心所不同一所緣過,何
得共取前境?唯心獨能緣相應法,受等不
能自緣也,彼部心等不自緣故。其破緣
共有俱生色等法,是共有法體,廣如《婆娑》
第九,不能引之。然大乘、大眾部等,心自緣
妨,如次前中第二師釋。
論:由此應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下顯世間
說我、法因,總結上也。
論:是故契經至故似彼而轉。
述曰:如經頌
者,《厚嚴經》頌,是大乘經,證法唯識無心外
境,由妄習力似外境現,實但內心,故引之
也。
上來已廣破外執,解初頌上三句訖,自下
第二、釋外妨難,重淨三句。
論:有作是難至假亦應無。
述曰:此吠世師
難也,於中有三:初敘難;次破斥;後結正。
初中有三:初總申難意;次申理、喻;後結成
難。此為初也。如上所言無實我、法,世間、
聖教仍說有假,依何假說?不可假說牛毛
而似龜毛,以其所似都無體故。
論:謂假必依至共法而立。
述曰:下申理、喻
中,初申理;後申喻。此申理也。謂立假者,必
依三法方可說假,一謂真事;二謂似事
者,共法。
論:如有真火至此人為火。
述曰:申喻有二,
初指後例,此即初也,舉世三事。如有真
火,名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有猛赤
法,說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
法。此中難意,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有
善、惡作用等共法,即於三中有似事、共法,
明知,心外有別真法名為真事。如無真
火,不可說人似於火故,然似事中有法,
無我,我但有名,無相分故。法則不爾,依
他性故。「法」謂軌持,依他之中有法;「我」謂主
宰,依他之中無我,法無主宰故。若和合時
名假主宰,此即是我,無別種生,依他假我,
如瓶、盆等,不同於法,有別種生,說雖極
微亦名法故,我則不爾。又如婆羅門,其性
猛,其色赤,猶如火,如世人說此婆羅門赤
急似火,火是真事,人為似事,猛赤是共法,
可說婆羅門似火。三法闕一,假義不成,若
無真事,即似於誰?若無似事,說誰為似?
無猛赤法,如何似也?
論:假說牛等應知亦爾。
述曰:此例指也,即
如有人負重,形質猶如於牛,亦復如是等,
餘㺃
論:我法若無至似外境轉。
述曰:此結成難。
若有我、法名為真事,識所變者名為似事,
所變上有不捨色等法之自相,名為「共法」,
可說所變名為「似法」,說之為假,今無心
外我、法真事。真事既無故,所說假依何得有?
無所說義,假法故。其體似法亦不成,似無
依故,即義依體假。又所變之似既無,能說
之假既無,所變之似不有,即有體施設假。
此似既無,如何說心似外境轉?外境無故。
心何所似?誰似於誰?誰為能似?是彼難也。
世間我、法標宗說無,故今但難聖教我、法。
論:彼難非理。
述曰:下破彼計,初破外道;
後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無;後破似
事、共法亦無。
論: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述曰:此破真事無,
以說假我、法為能似,真我、法為所似。前破
我、法中已總破彼真我、法訖,此即不極成之
真事,故指如前。
論:依類依實至俱不成故。
述曰:下破似事,
及破共法,於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
非也,前舉火喻難中真火,論主非之,在於
心外實法中破,似事之中,有依類,有依實
說似。類者,性也,即是同異。其大有句義者,
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與類互相離,
故知是同異。若大有為類,以是一法決定
不相離故,即不成因,類是別義故。實者,即
是彼實句義,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於
似事假說為火,所說假火,依同異類及火
等,實皆不成故,此即總非依皆不成。
論:依類假說至非類有故。
述曰:下別破也,
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有二:初德非類
有破;後德、類相離破。此初也。先破假火依
類不成,其猛赤等實火之德,非是同異德。
故彼宗計,地有十四德,謂:色、味、香、觸、數、
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水亦
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種,
水十四中除味、潤、重性;風有九德,火十一
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異類無
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類有,「猛」即行中勢
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為「利」,即是火上猛
利之勢,「赤」是色德,此在於火,非是類德。
論:若無共德至假說火等名。
述曰:顯其非
理,共德者即「猛赤」也,雖有同異類而無火
德等,亦得說為火者,於水等中應得說
為火,亦有同異類無火德故。如似火人,
以人例水,亦應不得說為似火。如汝所
說人似火,似火應不依類,類無共德故,
猶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論:若謂猛等至此亦不然。
述曰:下破相離,
先牒計非:若彼宗言「猛」等雖非類德,而
不相離故,可假說以人之類,必與火德猛
赤等法不相離故。可說人為火,水中類離
德,何得說為火者,此亦不然。
論:人類猛等至互相離故。
述曰:此出非理。
人類及猛德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如無
猛、赤調順之人,但有人類無猛等德。如火
及彼似火牛中,雖有猛等而無人類,豈
非類、德有互相離?又見貧人先無猛、赤,後
富貴已方有猛、赤,或復翻此,豈非相離?故
不可說假依類得成,以其人類無猛、赤等
德,不可說人定似於火。故知假說不依於
類,或復亦有有德無人類,故不可以不
相離救。
論:類既無德至不依類成。
述曰:今總結之,
類既無德,牒初破,又互相離,牒第二破。故
知假說不依類成,此總結非,皆有比量,思
可知也。
論:依實假說至非共有故。
述曰:就破似
事、共法之中,上來已破依類不成,自下復
破依實不成。於中有二:初破;後結。破中
有二:初無共不成破;後在人非德破。此初
也。等者,等取別性,此、彼等,隨其所應,猛、赤
等德非共有故。
此中總非,下顯非共。
論:謂猛赤等至所依異故。
述曰:此顯非共。
若猛、赤等體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
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
所依別故,依實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
實火等異,在人所依實火等異,非是一德
而在二邊,既無共法,故知假說亦不依實。
論: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述曰:若外救言:
無共假說亦有何失?今論主非,無共假說,
有過同前,同前於水應名火等,以無共
故。
論:若謂人火至理亦不然。
述曰:下在人
非德破,此牒計非,謂彼救言:水無赤德故,
與火不相似也。人、火雖復猛、赤所依之實
各別,以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論:說火在人不在德故。
述曰:世間但說人
似於火,不說德似火。德似火時,應當猛
似猛,赤似赤,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今
不在德,唯在於人,乃言假依實說,此既
便依假人說實火故。若說火在德,德是實
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實。既說火在人,應
人相似名為火,不說火依實。
論: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述曰:即總結也。此
中有救及如前解,依類不成亦有救破,不
異前也。
論:又假必依至亦不應理。
述曰:上來已破
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難真事。
破前外道,
勝論為首,餘亦從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
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
或是外道、佛法共
許真事,假亦不依,文有三:一、總非;二、別顯;
三、結依。此總非也。
論:真謂自相至俱非境故。
述曰:下別顯有
三: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即此真事,
非謂心外實體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
言說不及,假智緣不著,說之為真,此唯現
量知,性離言說及智分別。此出真體非智、
詮及。
論:謂假智詮至共相而轉。
述曰:如色法等,
礙為自性,火以煖為性,水以濕為性,但
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
緣此智發言語等,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
非彼自相。若緣著自相者,如緣張人,即應
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緣及張人之自相
故。應立量云: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張人
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張人自相故;如所
緣形量等。此就他宗而為此量,非謂共許。
張人身以眾多法為自性,緣彼之時但得
眾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
皆能別知是證量故。言共相者,如言色
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
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貫通諸法,不
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說為假也。遮得
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
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故共
相法亦說、緣不及。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
五蘊中以五蘊事為自相,空、無我等理為
共相。分蘊成處,色成於十,處名自相,蘊
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於一處中,青、黃等
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於一青等類中,
有多事體,菓青非華等,以類為共相,事名
為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以事為共相,以
極微為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為自相,
可說極微等為共相。故以理推無自相體,且
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說為共相。以理
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為互遮故,但
各別說。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從假智說,
此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真實共體。入
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非作共解。
言說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
以燒物為自相故。緣亦如是,緣火之時,火
應燒心。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緣及說
俱得共相。若爾,喚火何不得水,不得火
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理不然,無始串習,
共呼召故。今緣於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
不稱前法,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
色解,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
青解,遮餘非青之物,遂作青解,非謂青解
即稱青事。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
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
比謂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
離分別故。言說亦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
共相處轉,如說青蓮華等,有所遮故。今
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假智及
詮,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說共相唯有觀
心,現量通緣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
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
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說等境
故。
下文第二、顯假詮智有勝功能。
論:亦非離此至為假所依。
述曰:方便者,
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義,非離假
智及言說外有別所以,便施設自相。說為
假智詮之所依。假智及詮,依所詮變與
彼自相相似之義,說為假故,以為疎緣,親
不得自性,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作青
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緣
自性色。及詮故,作青等解,故說自相為假
所依。
論:然假智詮必依聲起。
述曰:下第三、文總
申假說不依真事,謂此假智及詮必定依
聲而起,如聞某甲即便緣之,或起言說,
故必依聲,如作色解,及說色言,由聞他
聲說之為色,方能了故。詮謂名等,有詮辨
故。聲謂表業,雖不相離各據一勝。若爾,嬰
兒等應無比智及生無色,比智應無,不
聞他聲起假智故。此理不然,如鼠聞猫
聲及或見鵄等即便急走,豈彼生已能起
證智耶?此鼠前生曾為猫、鵄之所食噉,今
既見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還被彼殺,即
便急走。生無色亦爾,無始及下界曾熏習
故,曾聞說有無色界定修生彼故。不爾,此
中唯說下界智依聲起,除無色界起,故知
諸智皆緣共,生假智及詮,詮謂名等,必依
聲起。
論: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述曰:如香、味、觸、
根合得自相,豈能以聲得彼自體?聲既不
及自相之處,故定知此假智及詮。皆不
及彼自相而轉,猶如於聲。
論:能詮所詮至不依真事。
述曰:說為能詮
之名、所詮之法,俱非自相。聲是耳所得,無
所詮表故。今此能詮是名、句等,意識所緣,
緣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詮俱非自相。共相
無別體,是假法故。問曰:若不著自相,橫
為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等中應有法執,
如法執,不善心亦不稱境故。今答曰:法執
之心非但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緣
緣共相之法——依他性者,故名為執。或堅著此
親相分故,說之為執。此善心等緣共相時,
雖不稱自相本質,而稱於影像所變,亦不
橫計堅著,與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
故。或比量等心緣親相分,亦不相稱。若相
稱者,應名得體。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
名執。若爾,色等五境有別能緣故,有緣自
相,眼等五根及種子亦爾,本識境故。心、心
所法,此是誰緣?若言他心智能緣此,應非
證量;是散心故;如餘散心。此理不然,護法
釋云: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為證量故。
安惠
云:謂即諸佛他心智緣是通果故,如通是證
量修惠所攝。《二十唯識》伽他中云:「他心智云
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
境。」此證量者,皆不起言說及有分別智;以
證自相故;如五識境。餘二乘、凡夫所得他
心智,不稱他心法體自相,橫緣共相故,妄
執意識故。故知,假說不依真事,此總結之。
論:由此但依似事而轉。
述曰:此總結也。定
知不依自相說假,依似事說。
論:似謂增益至假必依真。
述曰:此顯似事
非真實有,謂於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
有法,謂一色相通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
三性心,及於此中,遍計所執此相是無,自相
之上妄增為有,隨情說相非稱本境。勿
謂善心,亦是有執,不堅取故,執心必違
影像相故,共相不違影像相故。能詮之聲
依共相轉,不依自相,故說假法不依真
起。心變共相外必有體,然與自相必須合
緣,如緣色時,亦隨自相變為一共,遍諸色
上,故成所緣緣。乃至緣我或空華等,隨作
青等解,或依於蘊實法,或別緣兔角等,與
有體法並合緣之,故無非所緣緣失,一切
准知。又解,即共相別緣亦依他性,然不稱
實,仍是有性,成所緣緣。今論所說假我、法
者,但隨妄情,非謂別有真論說於假也。
論: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述曰:總結前所明,
釋非道理,謂前所破,初就外宗設許真事
等為難;後就小乘等共許真事為難。問
曰:若爾,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無常等?應
不能緣二、三諦等。答:如《佛地論》第六卷
中,廣有三解。如薩婆多,五蘊是自相,苦、無
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並如別處廣
敘,不能煩引,學者應知。
論:然依識變至說假似言。
述曰:下顯正教
說我、法因,依識所變見、相分法,為遣所
執,隨情說假我、法言,故非真實有。
論:由此契經至假說我法名。
述曰:即《厚嚴
經》,我、法無體,但有其名,此非安惠文也。文
意易詳,故今不解。
上來雖有略、廣二段,總是解頌上之三句。
答頌前問訖,自下釋頌下之三句。
論:識所變相至類別唯三。
述曰:於中有二:
初別解三句;後別解能變義。三句不同即分
為二,此解初句也。所變相者,釋頌此言,
此見、相分相狀各各有無量故。所言唯者,
是決定義,此見、相分所依自體能變之識,體
類定三,非增減故,或簡別義,如前已說。
論:一謂異熟至多異熟性故。
述曰:合解下
二句,謂初二識及第三識,如理應知。多異
熟者,謂此識體總有三位:一、我愛執藏現
行位,即唯七地以前菩薩、二乘有學、一切異
生,從無始來,謂名阿賴耶;至無人執位,
此名執藏。二、善惡業果位,謂從無始乃
至菩薩金剛心或解脫道時,乃至二乘無餘
依位,謂名毘播迦,此云異熟識(毘者,異也;
播迦,熟義),至無所知障位。三、相續執持
位,謂從無始乃至如來盡未來際,利樂有
情位,謂名阿陀那,此云執持,或名心等。長
短分限不過三位,以異熟名亦通初位故,
論說言多異熟性故,不言初以狹故;不言
後以寬故。寬狹何事?遮不說也,此中意說
熏習位識。若說寬時,佛無熏習,說即無用;
若說狹時,八地以後猶有熏習,便為不足。
又但說因有虛妄位,不說於佛,故說異熟
識,是多異熟性,寬狹皆得。又為五位:一、異
生位;二、二乘有學位;三、二乘無學位;四、十地
菩薩位;五、如來位,異熟一名通前四位故,
言多異熟性不說餘名,又十三位通十
二故。又七地如《樞要》說。
論:二謂思量至恒審思量故。
述曰:謂第七
識恒審思量,此說「恒」言簡第六識,意識雖
審思而非是恒,有間斷故。次「審思」言,復簡
第八,第八雖恒,非審思故。「恒」、「審思量」,雙簡
五識,彼非恒起,非審思故。若言此識實內
思量,何故此中不言內者?通無漏說,佛此
亦緣外境相故。此「恒」等言,各有所簡,如《樞
要》說。
論:三謂了境至了境相麁故。
述曰:下解第
三句也,以前六識同了麁境異七、八故,
合為一名。問:此前六識亦緣細境,如佛
六識等,何故但名麁?答:一、多分故;二、易知
故;三、諸有情共可悉故;四、內外道皆許有
故;五、大小乘所極成故;六、不共義故;七、八
二識不麁了故,此後二識亦通《淨名》,非所
熏故,又互顯故。以上如《樞要》說。
論: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述曰:謂前頌言「及
了別境識」,解彼「及」字:「及」者,合集義,以了境
識六種不同。今合為一名為了境,故言「及」
也。「及」字雖通相違及等,今顯合集,故解「及」
言。
上來雖別解後三句,出能變體,然未解釋
能變之義,故今應說,於中有三:初牒烈數;
次依標解;後總料簡。
論:此三皆名至能變有二種。
述曰:初牒能
變,列其數也,束三能變合為二種,即以
二義解能變也。
論:一因能變至二因習氣。
述曰:次依標解
為二文也。此言「因」者,即所由故,謂種子也,
辨體生現為現行生之所由也,此名唯望
現果為名,據理而言應名果變,種及現行
所引生故,今望果說現行因故。「變」者,是
轉變義,在三能變初異熟中,顯所依止能持
之識,所有等流、異熟二種習氣是也。言「習
氣」者,是現氣分,熏習所成故名習氣。自性
親因名等流種;異性招感名異熟種,一切種
子二種攝盡——士用、增上,於此二中假施設
立,故不說之。謂因即能變,名因能變,謂此
二因能轉變,生後自類種、同類現行,及異熟
果故。
論:等流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不以等流
所變之果顯其自性,但舉等流能變之因
以顯自體,義顯所生通諸有漏三性之法,
各自種子所引八識各各自果,名言種子是
也。「等」謂相似;「流」謂流類,即此種子與果性
同,相似名「等」,果是彼類,名之為「流」,即從等
所流,從因為名,故名等流。即等之流,依
士釋也,即名言熏習種子,是等流之習氣,名
等流習氣。等流非因名,故等流習氣非持業
釋,以第八識不能熏故。唯說七生,七唯無
記,六通三性。
論:異熟習氣至熏令生長。
述曰:前等流因
是因緣種,其所生果即通八識種,此異熟因
增上緣種,即是有分熏習種子,不以所生異
熟之果顯其因性,但舉此因能變之因以
彰自體。義顯所生除第七識,可通餘識
及五蘊等無記之法,此體唯通善、惡二性,果
唯無記。前因因果皆通三性,第七識唯無
記,非異熟因,勢力羸劣不感果也,此非異
熟,有覆性故。第八不能熏,此中皆不說。
明
因能變,即是種子轉變生果,果通種子及
與現行,自類種子亦相生故。《瑜伽》第五,種子
七義云:「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
非即此剎那。」舉因能熏,意顯七識等諸現
行法亦名為因,亦名能變,故二習氣各舉
能熏,諸因緣體辨體生果者,名因能變故,
轉變之義通現、種也。種因變唯在第八,現
因變通餘七識,不說我見熏習種子,離此
二外無別體故,於名言中別離出故,不
能別招後果生故。
言異熟者,如前已
釋,異熟習氣,唯依士釋。果是異熟,因名習
氣,故第八唯果變而非因,種子因變而非
果,現七識亦因亦果能變,前六識中異熟無
記心等,同第八識唯果能變,非能熏故,至
下當知。
問:既說現行為因能變,種子何
故非果能變?對誰名因?
答:此中果變,謂有
緣法能變現義,故種子非。若體是果而能轉
變,種子亦是。今論但說有八識生現種種
相,故知但說現行果法名果能變,由以變
現名能變故,種子但以轉變名變。三熏習
等,下自當說。
論:二果能變至現種種相。
述曰:即前二因
所生現果,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
非因所生皆名為果,不爾,種子應名「果變」,
自相生故。此「果能變」即自證分能變現,生見、
相分果。此言「變」者,與前不同,是有緣變,變
現為義。識中種子,果之所變,識所緣故。由
前等流能變力故,八識三性因緣果生;由前
異熟能變力故,除第七識,餘之七識無記果
生。舉因顯果,無記之法體性羸劣,要等流、
異熟二因所生,名果能變,餘則不爾。「種種
相」者,顯相應等見、相分法,五蘊非一,言「種
種」也。若種子唯「轉變」名變;若第八識唯「變現」
名變。若能熏,七識得二變名,此前所說,並
在因位有漏之心,若在因位無漏之種,唯
第六、七種及現行,唯有等流因果能變;若佛
果位八識現行,唯有等流果能變攝,以在
果位不熏習故。其諸種子名因能變,生自
類種及現行故。三界具幾,如理應思。
論:等流習氣至差別而生。
述曰:後總料簡。
前因能變等流習氣,習氣者種子也,必有其
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
三義,今顯所生通於八識,能為因緣生八
識也。體,謂體性;相,謂相狀。自證、見、相俱名
為識。
論: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述曰:顯是何果,
釋等流義。為因緣生,因緣之法必同性故。
論:異熟習氣至立異熟名。
述曰:前因能變
中言,異熟習氣既是種子,未知生何?如何
生果?能起何果?今顯增上緣生,不親生故,
所生真異熟者,唯第八識,增上緣生性不同
故,唯第八識是總果故,是果之主,餘果方生,
主引生故,由強勝業引總果故,餘別弱業
方能生果。據其勝業名引,引餘業生故;
報亦名引,引餘果故;業勝名引,果無間故,
說恒相續,由恒相續,及是引果立果熟
名,餘法亦爾。
論:感前六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顯異熟因
所生未盡,即明亦感前之六識,俱增上緣,
此是別果,故業名滿。引如作模;滿如填
綵,以此六識從第八識真異熟起,名異熟
生,以非是主,有間斷故,不名真異熟。成
圓果事,具足果事,名之為滿,亦通因果
皆有滿義,業勝名滿。
論:即前異熟至果異因故。
述曰:釋生何
果,言異熟果。及釋異熟,因是善、惡果無記
故。別從總稱二種,俱名為異熟果,即由如
前所說理故。其第七識非異熟,種之所引
生,因位唯染,果無漏故。問:六識報者,非直
異熟,名異熟生者,善等三性法應名異熟
生,並從真實異熟起故。答曰:不然。《對法》
第五說,若法是異熟,從異熟起者名異熟
生,善等唯從彼起,不是異熟故,不名異熟
生。若爾,即真異熟從自前念及種起故,應
名異熟生,合具二義故。答曰:可然。如《瑜
伽》六十三、有心地,廣說如彼,今應義釋。若
法異熟從異熟起,無間斷遍者,名為異熟,
名異熟生。若法異熟從異熟起,有間不遍
者,名異熟生,不名異熟。若法非異熟,有間
不遍,雖從異熟起,不名異熟,不名異熟
生。若法有漏依異熟者,可名異熟生,不
名異熟。有漏種子皆名異熟生,由是無漏
種子不名異熟生,非有漏,不同性故。若法
有為依異熟有,不名異熟,名異熟生。因中
無漏,並名異熟生。故五十七云:二十二根一
切皆有異熟種子,由是佛果諸無漏法,非異
熟生。若法緣合與本性別變異,而熟果始能
生,名異熟生。即一切有為皆異熟生,故具知
根名異熟生。佛果無漏諸有為法,皆名異熟
生。今五義中取第一義,唯第八識,不取於
餘。
論:此中且說至非謂一切。
述曰:雖異熟果
通七識有,今初能變唯真異熟,我所藏故,
持染種故,名真異熟。非說一切業所感
者皆初能變,持雜染種,即顯善、惡業果,名
識「能變果識」者,顯此非是能變之中因能
變也,不能熏故。「我愛執藏」,顯初名也。言
「異熟」者,或異時而熟,或變易而熟,或異類而
熟,或異熟因所招,名異熟果。前二無文解,
第三、第四依士釋,或持業釋,異熟即果故。然
下十因得五果處,彼自料簡,故今不述,如
第八卷。此中所言異熟生者,一切色法非第
八品亦異熟生,此但舉心,心為勝故。
論:雖已略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初一、三判
本頌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於中有二:
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如上說訖。
下有二十二行頌半,廣明識相,於中有三:
初有十四行頌半,廣前下三句頌,明三種能
變識相。次有一頌正辨唯識,廣前彼依識所
變,下有七頌,廣前上二句頌,釋諸妨難。
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答曰:宗明唯識。若
不了知能變識體,何以能解法皆識變?雖
了能變及法唯識,義猶未盡,理更須彰,故
為三段如是次第。復於能變十四半頌中,
初有二行半頌,解異熟識初能變相;次有三
行頌,明思量識第二能變;後有九頌,釋了
境識第三能變。依境、行、果判文准此,世俗
諦中分判之故。又三釋云:論有三分,上一
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辨識相訖;次有
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
妨難,此中有三:初有十五頌半,廣解唯識
若相、若性等,廣顯下四句。次有七頌,釋諸
妨難,廣顯上二句。後有一頌,明唯識性。初
一頌半所明,是所執無,依他有。今明圓成
性,此廣之中,然初二段,宗明依他世俗諦理;
後之一段,宗明圓成勝義諦理。就初十五頌
半廣明唯識中有二,先以十四頌半辨三
能變;次有一頌正解唯識能變之義。辨三
能變中:初二頌半解初能變,初中有二:初
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舉頌正答。
此即初也,准下長行釋即分為二:初釋頌
文廣明三能變。第二、總為分別八識一、異
等義。
論:頌曰初阿賴耶識至阿羅漢位捨。
述曰:
三師俱云: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本頌
以十門解釋:一、自相,謂初阿賴耶識;二、果
相,謂異熟;三、因相,謂一切種;四、所緣,謂執
受處;五、行相,謂了。不可知者,即於所緣、行
相之內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
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六、
相應,謂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七、五受,謂
相應唯捨受。一相應言,通二處也;八、三性,
謂是無覆無記;九、因果譬喻,謂恒轉如暴流;
十、伏斷位次,謂阿羅漢位捨。「觸等亦如是」
者,俱時心所例同於王,非是分別第八識
也。長行有二: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後
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八段十義者,初之
三相合為一門;所緣、行相合一門明,義相順
故;餘門各別,七門正解十義,一門別解觸
等。於初八段等中,文復有二:初以八段別
解本識心王、心所;後以有漏、無漏二位,總
明本識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
七門也,至下當知。頌致初字,即是顯三能
變之中第一能變。或別釋頌文復分為三:
初別釋頌文;次釋識異名;後以十門對
無漏辨。至下當悉,分為二者,於理為勝。
論:初能變識至名阿賴耶。
述曰:第一合解
頌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於中有二:
初略解三;後廣分別。就略解中有二:初
三相;後總結之。解三相中,先解自相;次
解果相。後解因相初中有三:一、顯藏義;二、
即頌名;三、釋妨難。此即初也。此識總於大、
小乘教,名阿賴耶,下第三卷,大、小乘經自
有證故,非此阿賴耶名大乘獨有。
論:此識具有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釋藏
義,通含三種。《攝論》第二云:謂與染法互為
緣故,為染末那所緣義故。此即略標。
論:謂與雜染至自內我故。
述曰:能持染
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
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為所藏。《攝論》第二
等云:非如大等藏,最勝等中,即能、所藏。彼
論又言:為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為內我,
名執藏義。即此論云:謂與雜染互為緣故,
解能、所藏。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
梵云「僧吉隷爍」,此名雜染;若不言「僧」,即唯
染也。有情執為自內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
「障」義,非「所知障」義;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
不別執為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內我,此
即正解阿賴耶義。阿賴耶者,此翻為藏,藏
具三義,如論已說。義雖具三,正取唯以「執
藏」為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三
名闕一,即不得名;若爾,七地已前、二乘有
學入無漏心,我愛不執應捨此名,至下
當辨。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自相。
述曰:此即頌名,
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
相者,自體相也。但言「藏識」,即持業釋,藏即
識故。
問:言與雜染互為緣者,說為能藏,即是因
義;言為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無
別自體相耶?
論: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述曰:自體是總,因
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攝」
是包含義,包二為一故;「持」是依持義,以總
為別所依持故。別為總所包;總為別所依,
故名「攝持」。又離二無總,攝二為體,二是總
義。總是義之體,體與義為依,名之為「持」,攝
二義為體,名「攝」。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
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
因、果相即自體之上別義說之,故非假也。
問:前言第八有三位名,何故於三能變之中,
乃舉異熟果相之號,於別釋中遂致染分
藏識之名?
論:此識自相至是故偏說。
述曰:此釋妨難。
三能變中舉異熟者,如前已解,今由二義
說阿賴耶。由此自相雖有三位,以彼藏名
三位之中,初位所攝,自從無始乃至七地、
二乘有學最初捨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
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
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
今偏說。
論:此是能引至說名異熟。
述曰:自下解果
相,即頌言異熟也,於中有四:一、顯異熟
義;二、簡他宗;三、即頌名;四、釋妨難。此即初
也。謂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總善、惡
業之異熟果,說名異熟。此意說是總業之果,
明是總報故名異熟,簡別報果。別報果者,
但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故。
論:離此命根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
顯離本識無別真異熟,謂若離此第八異
熟識有別命根及眾同分等。「等」者,等取
或執別有窮生死蘊等,恒時不斷,相續生
滅,殊勝真實異熟果體,不可得也。即破薩婆
多命根、眾同分是真異熟。破化地部等離此
別有窮生死蘊。大眾部別有根本識。上座部
分別論者,別有「有分識」等為勝異熟果,不
可得也,返顯不離本識,恒時、相續勝異熟
果可得之義。恒時之言,已顯相續;相續之
言,更何所顯?恒時簡間斷;相續簡常,故無
失也。勝異熟者,顯真異熟,異熟生法非
真異熟故。破命根、同分如前卷末解。然
有量云:離我第八識汝命根、同分,能執持
身真異熟果定不可得;非第八識故;如外
色等。然彼本計六種轉識能執持身,今此
亦簡謂真異熟,彼非真異熟,不極成故。
破離第八有窮生死蘊等亦不成者,如下
第三卷中廣解。成第八識能執持身者,
如下十證。《攝論》第三末等,皆當解釋。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果相。
述曰:此即頌名
結上頌中異熟果相。
問:阿賴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獨言異熟,
有何意耶?
論:此識果相至故偏說之。
述曰:此釋妨難。
此識果相雖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復五位,
故言多位。言多種者,即五果中,有義具
四果,除離繫果,此可具有,謂前望後為等
流果,同時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種子生
時亦名士用,故論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
故。」亦名增上果、異熟果,可知。有義具三:除
士用果,五蘊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識
具三、四果故言多種,此識果相雖多位、多
種,以異熟之名,一、寬;二、不共,故偏說之。三
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說言寬有餘三
果,可通餘法;唯異熟果不通餘法,故言不
共,此諍真異熟故偏說之。此明有漏第八
心品,除相分外取餘三分,并自種子,為果
相體。餘相分及餘種,非真業果,以不恒相
續故。或此唯說現為果相,種相隱故。據實
而言,現、種俱通果、因二相,然種果狹,唯業
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種子,然今此文,三相皆
唯取現行識。
論:此能執持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第三、解
因相。頌言「一切種」也,以現行識執持諸法
自、他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釋因相義,
此第八識所執諸法,諸法之因,今說亦是此
識因相,即種子識。今望能持,且說於現,三
相皆唯現行之識。所望義別,實無寬狹,實
通現、種。故下論文,一切種相應更分別,即
通一切三性種子。其第八識若現、若種,皆是
因相。現行為種等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
因緣,皆因相也。問: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
相通耶?答:餘法非異熟故。餘非果相,諸法
皆為因,因無別名,故現、種皆因相,此即通
出因相之體。由此三相寬狹有別,自相、因
相通一切法,果唯異熟,約互為緣果相亦
通。三相一種。
論:離此餘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簡他宗,
破經部譬喻師等,如五十一說。彼計:色根
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心、心所中
有色根種子等,以於有色、無色界生時,互
能持種故,及假類能持等,如下十證自當廣
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種子;非第八
識故;如外色等。返顯第八能執持義,然執
持義,下執受中自當廣說。
論:此即顯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頌名。
問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
說持種唯有現行?
論:此識因相至是故偏說。
述曰:下釋妨難。
因相多種者,謂為同類因前後自生故,亦
為俱有因即是種子故,如下自說。現行雖
望種,非種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
亦為相應因,望心所法故。今於能作因中
辨持種因,是不共故,於十因中隨義可解。
故論說言:因相雖多,持種不共。又不須於
六因、十因為論,但通說因相,謂依持因、生
起因等。但持種之能不共餘法,餘法不能
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說。
下第三結。
論:初能變識至唯有三相。
述曰:謂此識體
變為見、相二分相狀,又亦為清淨種依,或
為等流果等,或為同類因等。體上所有義
相非一,故言「雖多」,以自證分但有三義,略
說三相。
論:一切種相至名為種子。
述曰:下第二、廣
上三相,於中有三:初發問;次廣釋;後總
結之。此即初也。
上來雖言能持法種,與法為種,仍未盡理
分別種相,故今應說先發論端。
自下廣釋,
初出體等,以十門分別種子;後第二、辨熏
習相。
論:謂本識中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出體也。
言本識者,顯種所在,簡經部師色、心等
持種。「親生自果」,簡異熟因,望所生果非
種子故,要望自品能親生故。「功能差別」,
簡現行七轉識等,望所生種雖是因緣,亦親
生果,是現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顯
種子相。
第二、一異分別。
論:此與本識至不一不異。
述曰:種望所依
及所生果為不一、異,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論: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述曰:本識是體,種
子是用;種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應
如是,不一、不異。本識望種,四出體中攝相
歸性,故皆無記。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
別論,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說為有因、
果法,有體、用法;若一向異,應穀麥等能生
豆等,以許因果一向異故。不爾,法滅應
方有用,以許體、用一向異故,用、體相似氣
勢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狀貌可相隨順,非
一向異。然《瑜伽.決擇》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
廣說,而彼但言,種望現法即是此中因望
果義,非唯種子望本識義,彼約因、果門,
此亦體、用門,
清辨等宗、譬喻師等。第三、問答辨假、實門,
如生望法非一、異,即說生為假。種望於
法非是一、異,種子應非實。
論:雖非一異至非因緣故。
述曰:生等假法,
如龜毛等,體是無法,非因緣故。種子望法
即是因緣,故體實有。問:生等既如無,應非
行蘊攝。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收。然法
非果,生非是因,即於法上假施設故,亦
有唯於現行等法,或種上立,故例不同。種
子非現行,因、果差別故。
論:此與諸法至是假非實。
述曰:此安惠等
難。問:生等與法非因果,不可例同於種
子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有因果故;應
如瓶等,是假非實。瓶為假果體,色等為因
故。
論:若爾真如至真勝義諦。
述曰:此論主質:
如與諸法既非一異,應是假有;如種子
故。真如是法性,與法不一異,如前已解,故
得為喻。此難清辨、安惠等。設彼救言:真
如亦假;不起故;如空華,許則便無真勝義
諦。真勝義諦若許無者,約誰說有世俗諦
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蘊、處、
界等通真、俗諦,真如唯真,名真勝義。
自下第四、二諦分別。問:真如非假,是勝義有,
種亦應然,實有體故。
論:然諸種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謂此種子
唯世俗諦說為實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
勝義勝義,種子不然,非唯勝義,亦通世俗,
道理世俗故。今顯異於勝義,故說唯依世
俗,非不通勝義也。又依《瑜伽》等勝義,唯一
非安立諦,故種言「唯」,真唯勝義,據實種子,
亦通勝義。又於俗諦中可名實有,推入
勝義虛妄假法,真如隨在二諦皆實,依詮
勝義亦是實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種,此即諦
唯,不通真故。若立四勝義,此是實唯,勝義
諦中假故。此助《瑜伽》會於此等,《瑜伽》並有
誠文同此。此則通說一切有漏、無漏種子,
義皆同故。
第五、有漏種子依本識何分,即是四分分別
門也。
論:種子雖依至相分非餘。
述曰:此種雖依
異熟識體,即是依於自體分也,亦非見分,
見分一向緣前境故,是自體分義用別故,非
受熏故。此言種子依識自體,自體即是所
受熏處,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種後便依自
體分住。此論依附,即依自體,若據別攝,即
相分攝,非見等攝,即是見分緣自證分差別
功能,以為相分,非是緣於自證分體;若不
爾,即無證自證分。又說見分,但緣外故,
何故不是自體分攝?
論: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述曰:此護法釋:見
分恒緣,故是相分,即是識體功能義分,故成
相分。真如亦是識之自證,應為相分,真如
是識實性攝故;既稱無相,不同種子,種子
非是識實性故,故為相分。真如但是識之
性攝,體實無相,見分唯不緣識自體。若
護月師,今解,無色界以無內身色,先厭色
故,且說緣種,隱器色不論。《瑜伽》文非盡
理也,若舊相傳,護月師,唯種依識見分而
住,自證分緣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說,生無
色者,第八唯緣內種子者,依自證分所緣
境說,既爾,生無色不還聖者等,第八見分
緣何為境?必不當生欲、色界故。雖當不
生,許通緣故,如下當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別。
論:諸有漏種至無記性攝。
述曰:此有漏種
與本第八體無別故,性類是同,唯是無記。
論: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能所生法
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謂此種子本能熏習現
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故
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別門說,非
依體門,性唯無記,如前已說。
問:何故爾?答:不相違,無記不違善、惡品
故。《對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種子,
此三性同。及《瑜伽論》九十六云:謂十八界各
決定有差別種子,廣解種子稍勝餘文。
此辨有漏種。無漏種云何。
論:諸無漏種至唯名為善。
述曰:此無漏種,
非異熟識性所攝故,故非無記,體性不順
本識體故。體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類
別,能治、所治,漏、無漏殊,不可相即。故一
性言,義乃合通體、類二種,既不從識名無
記性,此為何性?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
為善。若法爾種,前念同類因本性是善,後
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後生現行果亦爾。
既法爾力,非第八性之所攝故,因是善性,亦
無有過。此即種子未熏習位,自類相望有
如是義。若後熏習,由見道前聞、思等熏,令
其增長,雖有漏因,增上緣中為果增長,然
亦名善,見道已去理顯可知,故唯善性,非
惡、無記。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
惡、無記。
問曰:無漏與識性類別,不得隨識名無記,
無漏與識體不同,應非隨識名異熟,為
有此義,故次論問。
論:若爾何故至皆異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
〈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又
說一切皆異熟生。此為二問:一、異熟種;二、
異熟生。
論:雖名異熟至名異熟種。
述曰:此諸種子
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何故爾也?體非異熟,
由所依識是異熟故,名異熟種。
若爾,此等體非無記,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論:異性相依如眼等識。
述曰:如眼等識異
性相依,從根為名,但名眼識,即依士釋,依
眼根識,名眼識也。不可說言:「識依眼故,亦
名無記。」應返質云:「無漏依識名異熟,亦令
從識名無記。識依於眼名眼識,應亦從
眼名無記。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故無漏種
不名無記,此除佛無漏,即齊義解,
又有不齊釋。
論:或無漏種至所攝異熟。
述曰:此無漏種
由熏習力轉變成熟,與本種異立異熟名,
即轉變已而方成熟,能生現行,非如善、惡
而為因故。所招無記性所攝之異熟,非是
因果性,別云「異」;果起酬因,說名為「熟」之異
熟也,此通佛果諸無漏種。又設除佛,此中
但言經熏習氣,非未熏時,自類變異而成
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識等,即唯
自類未熏時義,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復前
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據已熏之種,據顯偏
說。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據三家種子
無諍義,法爾自類,有不許故。若言熏者,諸
皆許故。前約本有等義,此約新熏等義,故
文差別。故《瑜伽論》二十二根,皆名異熟,無處
而言「皆通無記」,不可為難,如此文意諸
論未詳,古昔文抄皆須毀棄。
第七新熏、本有分別,於中有三:初唯本有,
上古已來多說如此,今護法論師,敘近者
護月等義。
論:此中有義至不從熏生。
述曰:於中有
四:一、標宗;二、釋難;三、引證;四、立理。此即標
宗,一切有漏、無漏種子,皆法爾有,非是本無,
今從熏生。
論: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述曰:此言即是會
諸經論,第二子段也。諸經論言「由熏習有」,
此謂增長,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寧異僧佉?
彼是常故,此有生滅。
自下第三、引有漏、無漏皆本有經等。
論:如契經說至法爾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
引證,有三也:初引有漏、無漏通經;次引唯
無漏經;後有漏例同。《大莊嚴論》亦引此經,名
《無盡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經,《毘婆沙》等前分亦
有此文。既言「無始時來」有種種「界」,故知有
漏、無漏種子,皆是無始法爾而有。其惡叉形,
如無食子,落在地時,多為聚故,以為喻也。
論:界即種子差別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
即種子差別之名,故知種子皆法爾有。
此下第二,是《阿毘達磨經》,即大乘通用。
論:又契經說至界是因義。
述曰:此證種子
亦無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經,
此下所引,如《瑜伽論》第三卷說。
論:瑜伽亦說至新所熏發。
述曰:由此故知,
有漏、無漏種皆本有。然新染淨熏發之中,有
漏淨染熏於有漏本有種,增有漏淨及無漏,
復發本有無漏種增也。
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論:諸有情類至菩提種子。
述曰:「法」者,道理
義也,有般涅槃之義,名般涅槃法。此中意
說,有漏、無漏並有名具,非無法爾種而可
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論證有、無漏種皆
是本有。
論: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述曰:此則曲結,有
漏、無漏合法爾經。
論:又諸有情至不由熏生。
述曰:此第二
,引經論通證,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無
上依經》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經》
第五百九十三卷。說前種姓,《大莊嚴論》第一
卷末〈種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聲聞地,皆
說有五種姓別,故應定有法爾無漏種子,
不由熏生。
論:又瑜伽說至是種非現。
述曰:第二、偏引
無漏本有,即《瑜伽論》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
地獄成就三無漏根,種子非現。
論:又從無始至本性住姓。
述曰:此《地持》、《善
戒經》、〈菩薩地〉並是。第一〈種姓品〉云:又從無
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薩
本性住姓。彼有六處言,取唯第六處,阿賴
耶中有此種故。
論:由此等證至不從熏生。
述曰:即結無
漏。由此三文證無漏種法爾本有,不新熏
生。
下准有漏,亦法爾有。
論:有漏亦應至不別熏生。
述曰:無漏種子
無始不起,經論誠說有法爾種故,有漏種
無始曾起故,無分明別說之教。設無如上
通證有漏之經論者,義准亦應有法爾種。
上雖引經,此有何理?
論: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述曰:第四、立理,即
諸法種子初但有一物,後生果時可無雜
亂。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種子便多,後
生果時從何種起?新熏、法爾,功能既齊,有
生、不生,因果便亂;若二種子共生一芽,外
麥、豆等例亦應爾。若新唯一種,理亦不然,
不可初熏後不熏故,比量齊故。如我所立,
因果無亂。然無漏種未增長位,名「本性住
姓」;後增長已名「習所成姓」。有漏亦爾,本有未
熏增名「本性住種」;後熏增已名「習所成」。若
唯新熏,說何以為「本性住種」?若無本有無漏
種子者,見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勝軍祖師、難陀尊者義。
論:有義:種子皆熏故生。
述曰:於中有四:
一、立宗;二、釋難;三、引證;四、解違。此第一
也。一切有漏無漏種子,法爾新生,此第一立
宗也。
自下第二、釋難。
論:所熏能熏至無始成就。
述曰:非無漏能
熏亦無始有故,有漏種子無始成就,即是難
陀會前所引,一切無始有漏種文。
論:種子既是至花熏故生。
述曰:此種子者,
習氣異名,習氣之法必由熏有,如胡麻中所
有香氣,華熏故生。西方欲作塗身香油,先
以香華和於苣勝聚之一處,令便極爛,後
以押油,油遂香馥。故《攝論》第二,說華熏苣
勝,非華習氣不熏苣勝,苣勝之氣而是本
有,故諸習氣必由熏生,此即理也。
次第三、引經證也。
論:如契經說至之所積集。
述曰:由此經
中,不言不由染、淨熏習諸種積集,故知諸
種皆是新熏,此引即是《多界經》也。
論:論說內種至或有或無。
述曰:《攝論》第二,
無著云:「外或無熏習,非內種應知,聞等熏
習無,果生非道理。」故無內種不由熏有,外
種之中,華熏苣勝香氣是有。從炭、牛糞、毛
生苣勝、青蓮華根及蒲,非彼俱生、俱滅,互
相重習,苣勝等生,名為「外種或無熏習」。
論:又名言等至必藉熏生。
述曰:此中即是
約教申理,其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
有漏種盡。彼既由熏其種方有,故有漏種必
藉熏生。不爾,名言等應攝種不盡,以法爾
種非此攝故。
上來所引有漏種證,次第二、說無漏種證。
論:無漏種生亦由熏習。
述曰:此即立宗。
何以知者?
論:說聞熏習至而熏起故。
述曰:等流正法,
正法從法界平等而流出,從正智等次第
生故。《攝論》第三卷,出世淨章中說,聞熏習聞
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習起故。又《瑜伽論》五
十二說,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與此文同。
論: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述曰:又《攝論》說,聞
熏地前既是有漏,為出世法之種子性,故知
無有法爾無漏種,唯以有漏為見道因故。
第四大段,解眾文違。若唯新熏,如何五種種
姓差別?
論:有情本來至種子有無。
述曰:本未熏故,
如何說有五種姓別?
論: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述曰:即是約煩惱
及所知障品有無建立。
何以知者?
論:如瑜伽說至如來種姓。
述曰:五十二說,
於真如境,二障畢竟不可斷者,立為不般
涅槃法性。唯不可斷所知障者,一分立為
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此如何別?障
雖齊等,解有利鈍,於煩惱斷中修習差別
故。煩惱、所知二障皆可斷,即立此為如來
種姓。
論:故知本來至非無漏種。
述曰:以文證
理,故依障立,非依無漏種子有無,
上來即會前種姓文。若爾,成就三無漏根,是
種非現,《瑜伽》文等如何通?
論:所說成就至非已有體。
述曰:約煩惱等
可斷之義,說後無漏種子可生,名為成就,
非無漏種未熏之時即有體性。
第三師說,護法自意,難破前師。
論: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述曰:有漏、無漏各
有二類,於中有四:第一、立宗;第二、引證;
三、破斥;四、總結。此即初也。
論:一者本有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文即是
出種子體,
自下引經。
論:世尊依此至廣說如初。
述曰:此引經證
同護月也。
論: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述曰:法爾有故。
論:二者始起至熏習而有。
述曰:此出種體。
論:世尊依此至熏習故生。
述曰:此引經證,
於中不言如前引證,此後自會。由彼亦
有非新熏證,故不指也。
論: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述曰:新熏生故,
自下第三、破斥,有二:先難本有;後破新熏。
難本有中有二:初引經成理難;後結違諸
教難。
論:若唯本有至為因緣生。
述曰:引經成理
中有五,初總標彰難意也,至下當知。
論:如契經說至亦常為因性。
述曰:第二、引
教成前理,此引《阿毘達磨經》也。「諸法於
識藏」,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緣性:一為
彼種子;二為彼所依。「識於法亦爾」,所攝藏
也,謂諸轉識與阿賴耶亦為二緣:一於現
法長養彼種;二於後法攝植彼種,互相生
故,所生為果,即顯互亦能為因也。「常為
因性」者,顯此二法更互亦常為因,顯非異
此而有因也,故「常」言亦通果,常為果故,於
果說互,於因說常,影略故也。如《攝大乘》第
二卷說,《瑜伽師論》五十一中,廣說其相。
論:此頌意言至互為因果。
述曰:第三、釋頌
顯前徵,總釋頌言成因緣理。
此由未顯,何以得知互為因緣,是此經意。
論:攝大乘說至互為因緣。
述曰:雜染法通
三性,即一切有漏法。餘七識品既為能熏,亦
所生故,互為因緣。
論:如炷與焰至互相依住。
述曰:舉增上緣,
喻因緣義,如燈炷與燈焰展轉生燒,由炷
生焰,如種生現;由焰燒炷,如現熏種,故
名展轉。此顯三法,如蘆相依,為俱有因。二
法為喻,喻因緣義。
論:唯依此二至不可得故。
述曰:唯種與現
實名因緣,除此所餘,因緣無故,不以現行
七識望第八現為因也,但取種子望後為
因。又此中望體,因緣體盡,若望果別,亦有
種子生於種子,豈非因緣?由是此中但約
體說,又說不盡,不說無漏故。
論:若諸種子至有因緣義。
述曰:第四、結上
無因義。由唯本有,即二相望無因緣義。
若彼救言,但熏增長,名曰因緣。
論:非熏令長至為因緣故。
述曰:第五、重破
伏難。初之二句牒彼計非;次三句難,勿善
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汝言諸法各但
一種,若異熟果,因但是一種生,善、惡業現
行熏果種增時,善、惡業與果應為因緣
故。
又汝若言善、惡業體是一種生,異熟果體
是一種生,各一種者,而異熟果現不自熏,
但善、惡業現行熏,令果種增長,其種本有。
業於果種能令增長,應名因緣,如自業
種。但令增長為因緣故,或復業種增名言
種,應是因緣。既非因緣故,非增長名曰因
緣。果種如業種亦增長故,故非唯本有,亦
有新熏。若爾,設俱新熏,豈俱新起俱名因
緣?並新生故。此難不齊,如無記心熏無記
種,復善、惡業自熏自種,親辨體故。故是因
緣,但緣資彼無記種子,故非因緣。汝之種
子俱不辨體,但資增長,不辨體齊,故應俱
是因緣攝也。
然觀本意,後解是本,今難本
意。由是義顯,應諸現行望本有種不名
因緣,熏增長故,此本有種唯以自類為其
因緣。既爾,此因應不生現,有新起種生故,
此義應思。然以生種類同於新,亦因緣攝,
不同唯本有,故彼非因緣。
論:又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此下第二、
違多經失,違聖教說「種由熏生」,故與理
教俱相違也。前者違理;後違教故。
自下第二、難唯新熏。
論:若唯始起至應不得生。
述曰:此下第二、
破立新熏,於中有五:一、正難本宗;二、乘因
廣破分別論者;三、申正義;四、釋相違;五、總
結。此下即初也。「有為無漏」即見道等,無本有
種,無因緣故,應不得生。量云:汝初無漏
應不得生,無因緣故,如兔角等。
若彼救言:以世第一法為其因緣,有漏法
中此為勝故。此義不然。
論:有漏不應至生有漏故。
述曰:此二相違,
如何有漏為對治因?應無漏法為有漏因,
今以理徵。若有漏生無漏,應無漏生有漏;
許漏、無漏得相生故;如有漏善生於無漏。
無漏既不得生於有漏,為相違者,如何有
漏生於無漏?此初無漏許無因緣,亦有何
妨?答曰:不然。佛說無一法非因緣生故,
若無因生,便非釋種。立量云:汝初無漏心,
應無漏種為因緣生;體是有為無漏法故;
如後無漏法。
論:許應諸佛至不善等種。
述曰:若許有漏
生無漏,則無漏生有漏,許便諸佛有漏復
生。此中亦有有學聖者等,對治生有漏,然
以世尊全是無漏故。但舉之,非餘無也。外
曰:不然,以勝劣故,劣可為勝因,勝非劣
因。若爾,不善應為善因。又若相違得為因
者,善等應為不善等種,小乘可爾,為同類
因;大乘不然,故以為難。
自下第二、破分別論,諸邪分別皆名「毘婆闍
婆提」,即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四部,因諍
無漏無因緣故,今亦敘破。本即大乘唯說新
熏心溷師等,名分別論,亦作是說。
論:分別論者至非無因生。
述曰:於中有三:
初敘宗;次破他;後自解。此初也。彼計,無法
爾種,心性本淨,離煩惱時,既體清淨為無
漏因;如乳變為酪,乳中有酪性,木中火亦
然。此立宗也。《無垢稱經》亦有此說。
次、論主問。
論:而心性言,彼說何義。
述曰:下破他也。於
中有二:初問彼經意;後別以理徵。
論:若說空理至諸法種子。
述曰:下別徵,於
中有二:初空理非因難;後起心非淨難。此
即初也。此中空理,即是真如,空非心因,常
非種子故。
彼若救言:常為種子,於理何妨。
論: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述曰:即復難言:此
真如體既許為因,應有取、與,以體前後
無轉變故,無取、無與,故不為因。下六義中
第一、剎那滅,即簡真如非心因緣,因有生
滅,有取、與故。一切無為為所緣緣,此亦
無妨;因緣不然,親能辨體與力生故。
論:若即說心至而體常一。
述曰:下起心非
淨難,有八。若言心性即是心體,體能緣法,
此中說心,應同數論謂彼大等,相雖轉變
而體常一。此即有漏心相轉為無漏,以無漏
心體作無漏故。非前體滅,故言性常。失前
有漏相,得無漏相,故名相轉變。
若言,前無漏體滅,後無漏體生,此亦不然,
以有漏為相,性是無漏者,難云:
論:惡無記心又應是善。
述曰:以有漏善
心性淨故,不善、無記亦應名善,心性淨故,
如有漏善。
論:許則應與信等相應。
述曰:若許有漏不
善心等,體性是善,相應法故,應與善等心
所相應。若是無為,已如前說。亦無過失,共
許法性真如善故。非有為善心,無信等故,
以心體是相應善故,此中應敘諸師立善
各有幾種,如《別抄》說。若如色、聲善無信
等,此是何法?若是不相應,亦非心性;若是
色法,故非心性;若說心、心所,必應與善等
心所相應。量云:汝不善等心應與信等心
所相應;許有為心淨類攝故;如餘無漏及
善心等。
論:不許便應至況是無漏。
述曰:又若不許
此有信等者,應非善心;無信等故;如染
色等。此不善心等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此
即成立不善、無記心性非善,
彼若救言:有漏善心,信等俱故,可生無漏;
不善、無記,無信等故,非性淨者。
論:有漏善心至無漏為因。
述曰:自下正難:
有漏善心,性非無漏,名雜染故;如不善等。
此「雜染」言,通一切三性有漏法得為因也。
言「雜染」者,為諸煩惱所緣縛義。又此有
漏善心,不應與無漏為因,是雜染故;如
不善心等。或可總云:有漏善心性非無漏,
不應與無漏為因;是雜染故;如惡心等。
此有法不極成,誰許有漏善心性非無漏?故
應如前所說為善,
何故有漏不得為無漏因?
論: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述曰:為因何事?
違自宗故,非親生故,性相違故。
論:若有漏心至不可得故。
述曰:又難相違
得互為因,若有漏心性是無漏,無漏心性
應是有漏;以相違故;如有漏性。若唯有漏
性是無漏,非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所以不
可得故。若勝劣故,劣可有勝性,非勝有劣
性,以勝劣故。劣有勝性,以相違故,劣無
勝性,是對治故,應無勝性。
論:又異生心至應名聖者。
述曰:若心性淨
即是無漏,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許現行有
漏心性淨故,如佛等聖,應名聖者。
論:若異生心至無斯過者。
述曰:牒彼救
言,由相有染,不名無漏者。
論:則心種子至性相同故。
述曰:自下正難:
種子亦應由相有染,不名無漏,何故彼論
說,諸異生唯成無漏種,不言成現行?現行、
種子性之與相皆類同故。
下申正義。外人問曰:若爾,心性淨者,此是何
法?
論:然契經說至真實性故。
述曰:下自解也,
即心空理真如是心,心性淨者,真實性故,《勝
鬘經》中具說此義。其《對法論》第十卷,三轉依
中,解心轉依真如,說為心本性淨,以起煩
惱覆此淨心。今斷染惑證淨心性故。
論:或說心體至名性本淨。
述曰:或依他心
體非煩惱,名性本淨,以煩惱客相應惑心
擾,令斷客染心得解脫,如《瑜伽》五十四說。
心所等亦爾。
論:非有漏心至故名本淨。
述曰:心性者,真
如也。真如無為非心之因,亦非種子能有
果法,如虛空等。故非有漏心性是無漏,名
本性淨也。
論:由此應信至類此應知。
述曰:自下第三、
申其正義。應信本有無漏種子,至解脫分
善根已去,名勝進位,但熏增長。復熏成種,
謂入見道。且如無漏既有本有及與新熏,
有漏法種類此應悉,已如前說。
第四大段,釋外問經、論等妨難。唯新熏難言:
論說內種定有熏習,此如何通有本有故?
論:諸聖教中至本有種子。
述曰:自下第四、
釋相違也。若唯本有,此義難通,我兼本有,
故無有妨。既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
汝寧全撥無本有種。
若爾,何須論說內種定有熏習?
論:然本有種至定有熏習。
述曰:謂本有種
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新熏理然,
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外人復曰:此義可爾,如何說聞熏習聞淨法
界等流正法,而熏起也?復言是出世心,種子
性也?
論:其聞熏習非唯有漏。
述曰:顯聞熏習通
有、無漏。
論:聞正法時至名聞熏習。
述曰:種解脫分
善根已去,聞正法時,由現行有漏及自因
緣所熏有漏種,為增上緣,令其本有無漏
種子亦得增長,展轉增勝。即以所增無漏勝
種,後時正生出世之心。亦說無漏所增長
種,名聞熏習。《對法》第四云:決擇分善根亦是
有漏,亦名無漏,據各別故。
論:聞熏習中至勝增上緣。
述曰:此第一解,
有漏性者,是修所斷,即同《對法》第四卷、〈決擇
分〉善修道所斷文。感勝異熟為出世法勝增
上緣,即如《瑜伽》第五十一卷說。感總、別果,
如第九說。
論:無漏性者至正為因緣。
述曰:亦同《對法》
第四卷文。與出世法正為因緣,辨體生故。
論:此正因緣至出世心種。
述曰:又第二解,
此無漏種望出世心是正因緣,微隱難了,未
起現行故,相狀難知故。《攝大乘》諸論等處,
但寄麁顯有漏聞熏是無漏勝增上緣者,方
便說此為出世心種,此增上緣,非正因緣
種。若無有漏聞熏習者,無漏之種不生現
行,故寄有漏,勝者說也。第一就實正因緣
解;第二就勝增上緣解故,《攝論》文無相違
失,由是善得《對法》等意。問曰:解脫、決擇
二善根中,其無漏種增長何別?答曰:約有
漏行有上、中、下,其無漏種增長有異,〈解脫分〉
中,下品增故;決擇耎、頂,中品增故;其增上
忍、世第一法,上品增故。問:此無漏種本有
既多,後生果時,何者能生?何者不生?答
曰:其同類種隨遇緣合,即便能生;不合,不
生。如三世有未來應生法,何者前生,何者
後生,故隨緣,合即能生果,如後卷中,自釋
妨難。問:若本有者,為三品種?為一品種?
答:若據唯本有及唯新熏,皆唯一品,此
是轉滅,轉滅下等作中等故。若本有家,唯
一種子,若新熏初時,唯一種生故。今第三師
有三品種,即轉齊義,有漏亦爾。
既爾,如何五十二說,有障、無障說種姓別?
論:依障建立至如來種姓。
述曰:意顯無漏
種子有、無等文可解。有圓寂法者,是有
涅槃種姓也;無者,可知。
論:故由無漏至不可斷義。
述曰:由有無漏
種子差別故,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若爾,既由無漏種故,障有可斷、不可斷者,
何故彼論但約障立姓耶?
論:然無漏種至不可害者。
述曰:由無漏種
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姓差別。若不爾者,
因者所以,有何所以?彼障有可害、不可害
別。
論:若謂法爾至寧不許然。
述曰:彼若救言:
法爾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難彼云:
無漏法種,寧不許有法爾種子姓各別也。
若彼復言:有漏曾熏故,法爾障有可害、不可
害;無漏未曾熏故,種無法爾,此「唯有」言都
無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復言「法爾」?無
漏既無法爾,應不說言「由熏」。
論:若本全無至永不得生。
述曰:以無因故,
永不生也。
論:誰當能害至立種姓別。
述曰:無漏種無
誰能害障,汝今乃說依障立姓。
論:既彼聖道至亦定非理。
述曰:聖道無種,
必無生義,約當可生說地獄等成種非現,
亦定非理,無因果不生故,無治障不斷故。
若言有漏心等為因,或說心性本淨為因,
並如前破。此則以理返徵,及會眾經、論意。
自下結此總說違理。
論:然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自下第五、
曲文總結。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新熏
所立義故,故唯始起理教相違諸經、論中,
無定文言:「一切種子皆法爾有,無有熏生。」
無定處言:「一切種子唯是新熏,無法爾種。」
故二皆取,善順契經。
論:由此應知至始起二類。
述曰:大文第四、
總結之也。諸法種子有漏、無漏各有二類——
本有、新熏,理無失故,不違經故。入見道
已別熏生種,無漏行故。地前但令舊種增
長,有漏現行勢力弱故,不別能令無漏種
起。此中但言,由聞熏習令本有種漸增
盛故,諸法師等皆言護法解脫分等有新種
生,護月但令種子增長,故有別者,理亦
不然,此文為正,以前及後《瑜伽》第五、《攝論》
二本第二,勘讀其理方明。
論: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述曰:十義廣種子
中,自下第八具義多小。種有六義,遮餘非
種。於中有三,初總標六義;次隨六別釋;後
總結簡餘非實種子,此即初也。
《瑜伽》第五說有七種子,今此言六,故云「略」
也。法有五聚,第一遮無為;第三遮心、心
所等,即簡別盡。然簡自處,更立餘門。第二
遮等自處分別,更不敘之。不遮色者,色法
外種亦具此六義故,假名種子。若爾,如
何與果俱有?復如何言常恒隨轉?無性《攝
論》不簡差別,唯言內種有,世親即通。然彼
一一皆自釋,言內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
俱有,唯言內種,即不論外,勘彼一一,次第
明之。今釋外種亦有果俱,如蓮華根生蓮
華等,非因滅位其果方生,根、莖同時,世極
成故。此解稍好,可細尋之。
論:一剎那滅至方成種子。
述曰:顯種子義,
謂有為法有生滅故,於轉變位能取、與果,
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論: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此簡略也。
無為不然,無轉變故,無取、與用,非能生
也;亦顯大眾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緣起非是。
無為無取、無與、無轉變故,即遮正量部
長時四相,非剎那滅故。若謂後時有勝功
力,初位無者,初亦應有,體一故,如後時;
後應無,體一故,如前位。故體纔生無間即
滅名為種子,有勝功力,纔生即有,非要後
時。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為因,無
轉變故。《瑜伽》第五云:「唯無常法為因」,非常
法也。舊人云:真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
若爾,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為種,或雖同念,
他身相望應為種子。
論:二果俱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此種子
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現有。「現」者,顯現、
現在、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
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
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成種
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
果,和合簡相離,即簡前法為後法種。
有說種生現行之時,必前後念,非此剎那,
如何解此?彼師意說如上座部心有二時,
即因在生,果在滅,故同在現在,亦不相
違。此即勝軍假明上座,非實用之,第三卷
中自當廣述。若爾,種望種亦應然,何為
料簡?《瑜伽》云:「法與自性為因,非即此剎
那」,此必異時,非果俱有。若因在滅,果
在生相仍名俱有,即有二趣並生之妨。由
此故知,種生現時定必同世,種生於種,世
不必同。
雖必同世,若與現行和合之位方成種子,
簡與他身現行為因,不和合故。
論: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述曰:此遮經部等
因果異時,上座部等亦爾。種望現行,定俱
一身,不相離故,得為因也。外道說大自在
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緣者皆不成也。
問:何故種望種因果,即言異時生;望現為
因果,乃許同時起?
論:現種異類至有能生用。
述曰:現行與種
各異類故,互不相違,於一身俱時,現在有
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現行有礙,種子無礙,
心緣慮等准此應知。因、果體性不相似,故
名為「異類」;不相違故,得同時有。
論:非如種子至必不俱有。
述曰:種子望種,
體性相似名為「同類」;以相違故,不得俱
時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論》云:「與他性為
因」,即種望現;「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
即此剎那」,此即是種前後相生。種相生
時,何故不許有同時義?難曰:「見分緣於
見,自體同時緣,種子生於種,自體同時」。
有解云:種望於種為因果,若許同時非因
緣。見分望見雖同時因果,即非因緣攝。
若爾,種望現起,類亦應然,故應更解:種
望於種,許同時生,體便無窮,自類許有同
時生故,即一剎那有多種生,都無因緣,不
許後種更生果故。現行望種名為異類,雖
亦熏種,後種未生果,故非無窮,於一剎那
無二現行自體並故,所生之種由此不可
更生現行,種望於種,類亦應爾。
問:若爾,如
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體相違故,此不同
時,如世第一法無漏緣增本有種子,牽生
後念,任運自類,法爾之種,復能為因,生於後
念一新熏種,本、新二種緣力既齊同生一現,
故無同念種生種失。此亦難解,若本有
種更生種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謂一、本
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現行所熏;四、是現行,如
何可說三法展轉?今釋不然,即本有種
及現行為因緣,生一新熏種,故但三法。
又解本有種望新熏種,非其因緣,現行能
熏為因緣故,即是本有唯望現行,現行唯
望新熏,為因緣故。由此別脫戒體不增
而用增,與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現
思,故唯念念是用增非體,前解即與別
脫戒體用俱增義。
此中雖顯與果俱有,望現行說,可現在時
說為因義。種望於種既許異時,若入過去,
何者因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
述曰:其「因與果
有俱」者,謂生現;「不俱」者,生自類。雖「俱、不
俱而要現在可有因用」,以有體故。若入過
去即無因用,體已滅故;未來亦爾,因用未
生,體無有故。
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何故此言與果俱
有?
論:依生現果至與果俱有。
述曰:依生現
行果之種子名為俱有,不依引生自類
名種,何故爾耶?能熏生故,望異類故,
果現起故,相易知故;種望於種,非能熏
生,非異類故,非現起故,非易知也,此中
不說,故《攝論》第二云:「不生現行名為種
類,生現行時名為種子」。勝軍如何釋「非
即此剎那」?以彼計執因果同世故。云何
復釋無種已生文?如彼抄會,如《瑜伽論》
第五十六別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
現行能熏轉識等,應名種子。
論:三恒隨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要長時,
其性一類相續無斷,至得對治道,名「至究
竟位」,各各究竟故。
論:此遮轉識至不相應故。
述曰:遮七轉識
及色等法,不得為種子。此但言心,實亦遮
色。經部六識等能持種子,亦此中破,以
三受轉變,緣境易脫故。
論: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述曰:即顯前種生
後之義。此非俱有,俱種攝故。《攝論》無此。
問:第七識亦至金剛心方斷,何不名種?答:
十地等中以轉變故,緣境易脫故,未對治
已即轉變故,種子不然。若爾,如何名有受
盡相種子、無受盡相種子?名言無記種生果
無量無盡,可恒隨轉;善、不善等種生果有
限,如何恒轉?答曰:彼據生果有分限,名
有受盡相,非種子體未得對治,即滅無餘。
又有分熏習名有受盡相,名言熏習名恒
隨轉。此等種唯有自類生果恒隨轉,即是與
果不俱有名種,此闕恒與果俱一義。若
闕一義得名種子,其第七識闕恒隨轉,應
名種子。此不應爾,今於此中,正以生滅、
恒轉二理顯種子義,餘但別遮,非正顯故,
其第七識為種不成。又說種子具有六義,
非顯具六即是種子。又此自類亦非種
子,不與果俱故。無性《攝論》說非種子,然
名種類。此顯自類至對治位非得種名,
生果之時可名種子,但若生果必俱時故。
若論其體,自類之時亦名種子,非現行故,
此但任運牽生後果。若緣具勝種子勢增,有
勝與果用起之時,方名種子。無性顯此
二位差別,果俱名種。不爾名為種類。今
此約非現行談其體說總名種子,亦不
相違。又顯種子具斯六義,非說念念皆
具六義故皆名種。然應分別,若具六義
方名種子𨷂與現果俱,故非是種子,若爾,即未生果
時恒隨轉種,應不名種,由此應釋,對治
道起,謂令不生現行等位,如見道中無
想定等,據其體有,修道方除。據果不生
種見道斷,以盡已來無與果俱義故。今言
與果俱者,至對治道起已來,有與現行果
法俱現和合之義,名為種子,非要此念與
現和合方名種子。不爾,便於一界不成三
界諸種子,種子成就義便不成,故知不約
剎那而說,約後能有與果俱義以顯自性。
無性所言不生果時名種類者,約畢竟
不生當果為論。如見道中無想定等,
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種等生不善等。
論:四性決定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隨前熏
時,現行因力故生善、惡等,功能決定,非雜
亂生。
論:此遮餘部至有因緣義。
述曰:遮薩婆多
等善法等與惡、無記等為同類因,有因緣
義。夫因緣者,辨自體生,性相隨順,以善
等不辨惡法等自體。又不相隨順,何義是
因緣?又異熟因通善、惡性,生無記果;遍
行因等是異性果;俱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
等果為因亦然。
若要善等種方為善等因,種既恒有,應頓
生果。
論:五待眾緣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自種子
要待眾緣和合,種子轉變起取現行等諸
果作用。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故種自類非
因緣合,不名種子。
論:此遮外道至恒頓生果。
述曰:謂外道執
別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眾緣,恒頓生
果,此方外道為計亦然。大梵、時、方等計亦
爾,同此所遣。此中且舉一自然義。
論:或遮餘部至非恒頓生。
述曰:三世有執,
緣體一切時有,即恒非無。今言待緣種方
生果,故遮彼執。若緣恒有,應恒生果,種
既不許恒時生果,故緣恒無。
問:若設有緣善等性定,應善色等種生善心
等果。
論:六引自果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於別色、
別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種子,非善等色
種生善等心果可名種子,不相應故。
論: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即大自在
為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計,果應無別,
以因一故。果既有異,因亦應殊,故非一因
生一切果。
論:或遮餘部至互為因緣。
述曰:薩婆多等
以善色望四蘊為因,四望色蘊亦得為
因,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隨順,功能
同故,名為因緣;若增上緣等,義則可爾。如
何色等與心為因不相隨順?功能異故。
問:言恒隨轉名為種子,第八識現行既恒隨
轉,為名種不?有說亦得,以名「一切種子
識」故。若謂然者,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
緣,非能熏故,如何名種?有說不得,言「一
切種子識」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
切種,非彼現行能生自種。種雖依識,現行
自體,是識所緣,不同於識,故識現行非名
種子。此闕何義也?與果不俱故。其
無性人第七識亦具六義。應名種子,此亦
不然。論自解言「與現行果俱現和合方成
種子」,種子之法其相沈隱,所生果法其相麁
顯,故與現俱方成種子。第七相顯,設所熏
種,果乃沈隱,不與現行果法和合,不名種
子,第八現識亦然,無所生果故。
第八門中以上明種,自下第三總結聊簡。
論:唯本識中至成種非餘。
述曰:簡上轉識
等非名種義,
此中別解上六義中,言唯內種具有六義。
然世親《攝論》亦通外種,此中引之解外穀麥
種既能生果,名種子不?
論:外穀麥等至非實種子。
述曰:雖識所變
假名種子,非實種子,現行法故。《攝大乘》
云:「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外種內為
緣,由依彼熏習」,又引頌云:「天地風虛空,
波池方大海,皆真內所作,分別不在外」,
故由內種,外穀等熟,彼非實種。問:種亦
識所變,應非實種子?答曰:不然,內種識
變已,復生麥等,麥等復識變,以重變故,故
非種子,如眼根等。故下文云:「外麥等剋體,
非因緣生果」,故因緣唯內種,非外種故,
此等已上並《攝論》有。
自下第九雙辨內外生、
引二因。此內外種皆有生、引二因體不?答:
有。何者?
論:此種勢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其內外種
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遠果、引殘果
名「引因」。無性云:如內識種生現識等名
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遠果,是引因。外
種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莖等是遠果,是
引因。天親云:如內種子生正果名生因,
生殘果名引因,即現在種生現在身名生
因,生六處等皆名生因,引餘枯喪屍骸等
名引因。雖生他界等,勢分力故,餘骸尚
有,如下自解。外種生芽莖等為生因,是正
因;生枯死時草等,是引因,勢分力故。然至
此位時,內外種皆無,或生他界等,或種已
久滅。然由前生勢分力故,引彼猶有,即義
說彼生因之種名引因。然今兩說生、引二
因俱無別體,一體望別,故說二也。若無引
因勢分力者,一切死後皆應頓絕如化生
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無性理勝,以化生
死無屍骸故。然世親論意無著大師為成
引因說枯喪等,故說頌言:「枯喪由能引,如
任運後滅」,天親解云:若無引因,應無枯喪
果,如任運後滅,但是天親解略,無性釋廣,
亦不相違。此雖《攝論》文,然《對法》第四卷說:
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說:能引、所
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云:從
無明乃至受是引因,愛、取、有是生因。此意
欲顯未潤七支,去果猶遠,名為引因,引遠
果故;能潤二支、及所潤有,去果近故,名曰
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遠所攝。無性
但約已潤種中,果去因為近、遠,《瑜伽》約
潤、未潤位去果近、遠,亦不相違。
次第十四緣分別辨內外種因、非因緣,熏、
不熏別。
論:內種必由至是因緣性。
述曰:內種是因
緣,必由熏習方能生果。法爾種子必由熏長,
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論:外種熏習至辨所生果。
述曰:無性《攝大
乘》第二卷說:如從其炭、牛糞、毛等,如次生
巨勝、青蓮根及蒲。非巨勝等與炭等俱生
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名無熏習;如巨
勝等與華等,俱生俱滅,由熏習故生香氣
等,名有熏習。外種不定,內則定熏。故外
種子既唯現行,為增上緣,辨所生果。
論:必以內種至所生果故。
述曰:此顯外種
非無因緣,從內共相種子生故,如《攝大乘》
自廣分別。
自下第二解熏習義,於中有三,初總問;次
略答;後廣辨。
論: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述曰:初問起也。
論:所熏能熏至故名熏習。
述曰:此標具義,
釋熏習名,略答所問。「熏」者,發也,或由致
也;「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
識內,令種子生、近,令生長故。此略標有三,
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種生長名熏習
故。
論: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述曰:此廣辨也。
於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緣多少;二、辨能熏
具緣少多;三、釋熏習義等。初中有三,初
問;次答;後結,此即初也。《攝論》第二亦有此
文,然少不同,隨處應辨。然五聚法,第一
簡色法及七識俱心所法等;第二簡佛果、善
等法;第三簡無為及不相應俱時心所;第
四簡別異身同時許可熏義。《攝論》無者,
一一披對,方知差別。
論:一堅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此第二答
也。從無始之始,至究竟之終,一類之性,相
續不斷,能持習氣乃是所熏。
論:此遮轉識至故非所熏。
述曰:遮七轉識
及彼心所。此中「識」言,攝心所故,即末那等
皆名轉識;若許持種,初地見道無漏心時,
應失一切有漏種子。「聲風等」者,即遮根、
塵、法處色等,生無色界,色即無故;入滅定
等,心亦無故,名「性不堅」。此中何故但言風
及聲?簡斷相顯故,非謂色等此中不說,
此《攝論》無。
若堅故可熏,佛本識既堅,應是善等性許亦
可熏;此簡經部色心可熏,不堅住故。
論:二無記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平等,
無所違拒善、惡習氣乃可受熏,無記不
違善、惡品故。
論: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如沈麝等
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亦如捨行之人,體
性寬容,即能納事。若聰明、惡性皆不能容,
且如善性非直,唯違不善,亦自違善,如沈
不受檀等香故;惡等亦爾,故不可熏,而無
記性不違善、惡,如捨行人不違事故。亦
遮識類善等受熏,第七識內並非所熏,此
同於後,唯是無覆無記中釋。
論:由此如來至非新受熏。
述曰:由此無記
方受熏故,如來第八無漏淨識,唯在因中
曾所熏習,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
故,違於善等,如沈香等故,此《攝論》無。簡
與佛地同,說為不熏。熏時何過?違拒法
故,有增減故,善圓滿故,有優劣故,不可
受熏。
若無記性及唯堅故,即是所熏,本識同時,想
等五數及虛空等,應是所熏。
論: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為王
而體自在,不依他起;性非堅密,體是虛疎,
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熏習。若不堅
密、有虛疎故,可容種子,堅密不然。
論: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
述曰:本識俱時,
心所五數體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
王雖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
故,是自在義,此《攝論》無。受熏何妨?如下
「觸等,亦如是」中解。亦遮無為,以堅密故,
不受熏習,如堅石等,故虛空等不可熏習。
若爾,識上生等假法,應可受熏?今依他
攝,自無實體,依實說假故。又此應言,若
非堅密,有體、自在,乃可受熏。初簡無為,
次簡假法,後簡心所,此遮無為、假法、心所、
依他、堅密,故非所熏。不是說者,擬今說
故。又此不言實有體者,假法先無,更何
須簡。若爾,空等無為如何?若言真如即
非無記,言非擇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論。
由此故應第一說善,無明簡真如,由此知
非也,亦遮熏於假識類等。
若可熏習即是所熏,亦應異身得成熏習。
論:四與能熏至乃是所熏。
述曰:所、能和合,
是相應義。若同一時、同一處所,所熏之體非
即能熏,亦非全相離,在他身上識為能熏
等。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
述曰:此遮他身
許為可熏,及剎那前後,不相應故,無和合
義故非所熏。異經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
類。
論:唯異熟識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結也。
唯第八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是同時
五心所等及餘轉識。言異熟識者,正是熏
位故。若言現行生種異時,如何釋此?故
知即以此義為正。其無性人此第七識,四
義具足,何不受熏?以染無記違善、惡品,
今言無記,唯無覆無記。此所熏中,何故堅
者乃名受熏?以諸色等生無色界,諸轉
識等入無心定等,便無法持諸種子故。若
二俱持,即成一種生二芽過,如後當破。
何故善等不能受熏?不含容故,如沈香
等,如文自解。何故假法、心所、無為不能
受熏?以無體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
不能持種。問: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
答曰:不然,總假不能持,別色等能持,以
別成總,說瓶能持。瓶體即是實色等故,諸不
相應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種,亦不
受熏。若爾,本識上假物生等,應能受熏,
實已受熏,何須假法?如礙於心,假法
亦得;如受於熏,假法應得。若假說者亦
得受熏,唯自體分能受餘熏,如上心所不
能受熏,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說。何故不
和合,不得為所熏?若爾,便許有熏他
身。熏他身有何過?即自作罪,令他受
果,他身中有業等種子,自受果故,或凡夫
熏阿羅漢等,故要四義,簡持如右。此則《攝
論》雖有,未能有此差別,
唯能熏四義,諸論所無。
論: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述曰:依前標問。
論:一有生滅至乃是能熏。
述曰:即前六義,
簡無為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猶如種子
有生滅用,故能生果。
論:此遮無為至故非能熏。
述曰:此簡法
也。
論:二有勝用至乃是能熏。
述曰:勝用
有二,一、能緣勢用,即簡諸色為相分熏,
非能緣熏;二、強盛勝用,謂不任運起,即
簡別類異熟心等,有緣慮用,無強盛用,為
相分熏,非能緣熏。由斯色等有強盛用,
無能緣用;異熟心等,有能緣用,無強盛
用;不相應法二用俱無,皆非能熏,即勝
勢用可致熏習,如強健人能致功効,故
第八俱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為他緣,一切
無過,此中總言,意說如此。
論:此遮異熟至故非能熏。
述曰:心所等者,
等彼相分,或六識中異熟生無記。此舉
第八異熟心、心所等六識中業所引者,非
謂一切異熟生心法執等類皆不能熏,唯
業所感異熟心等二種所生,無勝用故,
或此法爾皆非能熏,以無用故。
論:三有增減至乃是能熏。
述曰:第七末那
至無漏位亦有增減,因中無漏為例並然,
可致上、中、下種子故。要如利根能斷,於
善得果亦疾,餘則不然,或能剛、能柔乃能
致果,非餘中物及平等物。
論:此遮佛果至應有勝劣。
述曰:佛四智品
非能熏習。若佛能熏有何過失?更增
新種,便非圓滿,諸佛有勝劣,功德多少故。
論:四與所熏至乃是能熏。
述曰:要同時、處,
方是能熏,如所熏說。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
述曰:非前後剎
那,及與他身能熏自識,不和合故。和合
即是相應異名,如生名起現行生種。若說
異時,如何釋此?無性有情此第七識畢竟
無有動轉之時,闕無第三有增減故,應
非能熏。此有二釋,一云:此亦不然,無
始以來我執增長,剎那剎那現、種增長,非是
不增,如邪見等雖言一品,亦有異故,四義
具足;如無分別智,入見以去,漸漸增長,非
謂體大名為增長,但加明利。此亦如是,
從無始來,行相轉闇,堅執不捨,故名為增,
然極難也。二云:亦有增減,欲界為麁,乃
至非想為細,地繫差別,麁細不同,生下、上
時亦有轉動,有增減故。
問曰:既爾,何故
論說:「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答曰:
不然,豈以斷同,便無九品,如三界中見道
煩惱一時頓斷,有九品故。此障見道,彼
障非見,何以為證?答曰:若爾,如修道中
頓超二果,從預流者至阿羅漢,以欲界中
初品煩惱乃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
豈品類同耶?問:彼由加行,故令頓斷,此
不然者。答曰:若爾,菩薩第十地一時頓斷
修道煩惱,應無九品。若以煩惱不障地故,
唯障無學,作意留故,一時頓斷者,已前頓斷,
有得義不?今此第七唯障無學,不障有學,
故金剛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
問曰:若
爾,應離此地,即斷第七,以九品故。答曰:
不然,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一一地通
三界所斷,豈無多品。又如菩薩生上,不斷
下惑,不障彼者,此例應然,不障有學,雖
離此地,故不能斷,要至無學方却斷下。
問:若有九品,何故名一類?答:一類有多
義,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
四、相續不易,故未轉前名為一類,非無九
品名為一類。由此義故,却成無始乃至今
日,今日為增,前解方成。若以無性有情第
七是有性種類,故有增減者,不然。佛果
七識,因七之類,亦應能熏,若以有漏、無漏
為論,不可例者,亦可有性、無性為例,不
應種類彼可名熏。論言「第七與有頂地
下下煩惱等」者,同障無學,名勢力等;金剛
心中一時頓斷故,名勢力等,非謂品同名
勢力等。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乃通三界,
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
斷,豈以多品斷,故障即品多;一品斷故,便
無品類,故細但初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
須論品。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應
寄問徵起,然後牒論。
論:唯七轉識至可是能熏。
述曰:總結也,即
能緣中七轉識、心所等為能熏。若為相分,
何法為障?即第八識為六、七識之所緣故,
為相分熏。何分為能熏?唯自體分,如
自體分唯受熏故,見分體故。
論:如是能熏至熏習義成。
述曰:後釋熏習
義,於中有三,初解熏習義;次顯法體多
少;後明因果,此即初也。要俱生滅,熏習義
成,非如種生芽,許異時生故,不俱時有,
故知色法無俱有義。
論:令所熏中至故名熏習。
述曰:唯華熏苣
勝同生、同滅,故以為喻,《攝論》喻如內熏
習等。
論:能熏識等至因果同時。
述曰:下顯法體,
初法;後喻,此舉法也。
論: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
述曰:初舉三法
喻,喻三法體;後舉二法喻,喻因果義,種、現
二義其文可解。何故無有四法新種生
現耶?心等一時,不可並故,又生彼緣未
和合故。若許生者,便無窮故,不可此時遂
生現行。
論: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述曰:不同經部因
果異時,故說俱時,理不傾動。
論:能熏生種至得士用果。
述曰:下明因果。
能熏生種,種生現時,如小乘俱有因與俱
有法為其因,故以種望現能熏心等,更互
皆得,即約同時士用果說。本種與現,唯作
因緣;現行望新種,亦唯因緣;偏望為因緣,
非說現行與本有種為因緣也。此以大
乘俱有因與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緣攝,
非大乘中許彼現行俱有因法是因緣義,《顯
揚》破故。然《攝論》第三亦說為因緣,即是本
識,同此無妨,如彼俱有因,體不成俱時
為因故;以彼俱有因義,亦有現行,不能熏
故,下四緣中自當料簡。
論:種子前後至引等流果。
述曰:種子望種,
大乘為同類因,亦如於彼現望於現,非現
望現為因緣攝,同類因也,以疎遠故,非
親近故。此等諸文,《攝論》皆有。
論:此二於果至應知假說。
述曰:除此餘法,
七轉識等名為因緣,彼《對法》第四:十二緣起
皆名因緣,應知假說,非實因緣,非辨體故;
非親近故。
論: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述曰:此總結上第
三段也。
論:此識行相、所緣云何?
述曰:十門分別,第
八識中上已三門,第一出體,識自相門;第
二真假異熟,五果果相分別;第三諸法因緣,
四緣因相分別,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緣
分別,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問起也。然
不可知麁細分別,但無別體,或約所緣,或
約行相,明不可知,故於門中略而不舉,
後別解中即自疎出,義有別故。
論: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述曰:答中有二,
初舉頌答;後自別解。論問起中,依義為問,
以不可知無別體故,不為問也。
然以唯識
轉變次第,先行後境,次略答中,依頌而
牒,下解釋中,從後向前,依問而解,所以
者何?本頌先後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
起故,長行先後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識所
變故。謂本頌中先不可知之所緣,後不
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頌文穩便故,不可
知為初,所緣、行相隨後,一不可知通境、行
故。長行之中,一切諸法有心、有境,行相
是識之見分故,先明行相;由心變境,次
說所緣;約見及相而辨細、麁,後解不
可知義,故有別也。
解行相、所緣中有二,
初解所緣、行相;後解不可知言。初中復
二,先略後廣,略即粗解體義,廣則料簡細
解。「了謂了別」下,此為略解;「此中了者」下,
此為廣解。略中有二,初解行;後解境。
論:了謂了別至為行相故。
述曰:此解行相。
識自體分,以了別為行相故。行相,見分也,
類體亦然;相者,體也,即謂境相,行於境相,
名為行相;或相謂相狀,行境之相狀名
為行相。前解通無分別智,後解除彼,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無分別智,以
無相故。然本但是行於相義,非是行解
義。
論:處謂處所至所依處故。
述曰:下解境,
於中有二,初別解內外所緣;後方總解所
緣。初文復二,初外;後內。今此即是識之
相分,依名釋義,如文可知,此為外相。然
下自廣,隨彼處會。
論:執受有二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解內
境與外境殊,故別開說。總相而言,執受義
者,「執」是攝義、持義;「受」是領義、覺義,攝為
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
覺受,名為執受,領為境也,如《瑜伽論》第
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義釋。《對
法》第五說:執受者,但唯五根、四塵一分,不
說種子及與聲處;五十六說:五根全、五
塵一分名為執受,二文不同;五十三說:
執受有二: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
託安危事同,即顯依持而領受義。領受
義者,謂以為境。二、以此為依,能生諸受,
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若據實
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
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
也,薩婆多等,亦作此解,《對法》唯據現行。此
義生覺受義,不論其聲,聲體虛疎,不可
執之而生覺受,故略不說。故外道中說為
無礙,五十六中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
發之聲,同處不相離,不異大極微而出,復親
領之,故通十界處,不言種子。五十一卷
及此論等,通依現、種二執受義,通於十界
種子、現行,文勢雖殊,義意同也。
問:無表色、
心心所亦依於識,安危共同,雖不執令能
生覺受如種子等,何非執受?答:非所緣
故,如下當說,無領受義。問:外器界既以
為境,何非執受?答:非是相近,不執為自
體,故與識相遠不為依故,故非執受。
問:既唯緣此,更無餘者,何故十卷《楞伽》說:
云阿𥠖體即聲,聲是能詮,說緣其名,意說緣聲,
如言緣相,意在根等,不爾,心等相應是彼
所緣。又「相」者即色蘊,有相顯故;「名」謂非
色四蘊,第八緣初相現行及種,但緣名種,
不緣現行,亦名緣名。又解「相」者即執受,
處俱名為「相」,「相」即相分,見分所取;「名」者
四蘊,即心心所法,自證分緣,許自緣故。
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現可知故;其諸種子
總名為「名」,相難可知,唯以名顯,故名為「名」。
問:何故彼復說第八識頓分別知一切境
界?答:說自一切境,皆頓分別知,非如餘
識境漸次能了故。由是彼經復作是說:自
身及資具,一時頓分別,與此文同,並不
違也。問:何故《辨中邊》云:唯緣根、塵,生
覺受故,舊論云: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
彼,至卷末當解。
論:諸種子者至分別習氣。
述曰:即是一切
有漏善等諸法種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
漏。論說非無漏,無漏種子此識既不緣,但
為彼依,故非執受,與七十六、《解深密》同,
與五十一、《顯揚》等別。彼言遍計所執自性
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說,護法
等說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善、無記心不
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為所遍計熏成於
種,此種名妄執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
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
自性妄執,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
習氣,善、無記心但是遍計,計是分別心之異
名,故此種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
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
許有執故。或復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
中多起執故,若不爾者,一切色法非能熏
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既無
種子。又此不說本識應不緣,既爾第八應
亦能熏,有力能執故。由此故知,此解為勝,
下三性中更當分別。安惠等說有漏八識
皆能遍計而起於執,即以此文為證。今此
師意有八識種子,唯自體分後生現行,似
有能詮、所詮相現,說為名、相。名、相現行,遍
計所執,相似有故,說自證種能生名、相因
緣。名為名、相等習氣,非離自證種外別有
名、相種,或名與相雖無實體而別有種,
亦不相違,此中二解如下自知。然今此
文與彼既別,故此文勝,通一切有漏三界、三
性,乃至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阿賴耶識
性所攝故。
問:為緣種子別功能不?答:自
有種子即是功能,能生現行之功能故。然
復有別功能,如心心所種子,有總能生現
行功能;復有厭心差別功能,即無想定,然
第八識雖緣種子,不緣無想定,此即不
緣差別功能。若爾,無色界識即不緣心
等廣大功能,如何乃言於無色界能緣廣
大執受境等?此義應思,如善種子本識
雖緣,然但緣體,體即識性,唯無記攝,不緣
善等餘別功能,無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
緣。無色界中雖有善種差別功能,即是能
生廣大之心現行法故,不失無記,不違本
識,不如善等及無想定違本識故。故於無
色界緣廣大功能,無想定等是種上假,無
色廣大功能不然,故不許緣無想定等。又
無色界廣大之用,唯在現行,種是彼因,即是
廣大之功能義,彼第八境種子從現行為
名,名廣大功能,非緣種上廣大別義,故無
有失。又種有三品,此為一類緣;心無三
品,任運緣故。心唯一界,種通三界,繫、性別
故,如第八緣異界色法,見、相別界攝,以親
緣故;名本識故,不同意識等。彼分別生
故,相、見必同界,但得為境,非必有用。此
識任運隨因緣變,境有用故。即己體故,若
斷、未斷,隨增,減緣,如現行法相分緣故。
論:有根身者至及根依處。
述曰:身者諸大
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稱。
以根微細,不言於根,但言緣身;恐無根
色以別根為首,標其總身,即顯本識緣彼
五根、扶根色盡。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
根身」。又成身者,以根為主,身是通名,以
主標首,為稱於身名「有根身」。根通五根,
唯自身者,「依處」即是諸扶根,五處不可以
聲,《對法》第五說:非執受故,唯為外境緣,然
實亦內緣。又緣他五境等,即非執受,如外
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論: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釋執受義。
執受義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說。兩義釋之,
此中言總,《對法》、《瑜伽》、《顯揚》、《俱舍》等皆有執
受義。
論:執受及處但是所緣。
述曰:總解上也。
論:阿賴耶識至外變為器。
述曰:顯由親因
種及業緣種變內、外相。
論:即以所變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識行相
必杖境生,此唯所變,非心外法,本識必緣
實法生故。若無相分,見分不生,即解本頌
先境後行之所以也。杖謂杖託,此意總
顯見託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變,緣有生
心,非緣無也。有處說諸識必依緣有,本
質方生,即以名教等為本質故,如下當
辨,此略解訖。
變有二種:一者生變,即轉
變義,如次前說。變謂因果生、熟差別,等流、
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所生八識現種種
相,是果能變,故能生因說名能變。二、緣名
變,即變現義,是果能變。且第八識唯變種
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轉識變色等是,此中
但言緣故名變,下論言變,准此分別。
若
生名變,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並名為變,
七識生第八,亦名為變,緣無漏生種准
此應知。
若緣名變,即唯影像,心上現者,
有漏諸識等各自相分是。准此應思一切諸
法,或復作三:亦有執故,名之為變,即根、
種等具二變義;外器唯一,七識亦一。言不
變者,依此二門、三門可解。
大乘緣無不
生識心,影像之中必定變為依他法故,故
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緣本質法名緣
有生心,以或無故,如過、未等。若影像心
不定有者,即應識起無有緣義,境無體
故,此如我見。經部、薩婆多、大乘皆別,
已略解訖。
自下廣解,初廣行相;次廣所緣。
初中有三,初護法菩薩釋其了言,申其正
義;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三、總結。
論:此中了者至有了別用。
述曰:即申「正
義」,解了言也。言「此中」者,是簡持義,此解
第八識行相故。言「異熟識於自所緣」者,即
所變影像,是親所緣,相分所攝。於此有了
別用,非於心外法等。
論: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述曰:謂於所緣相
分之上有了別有,即行相故,是識見分,非
是餘分。然行相有二:一者、見分,如此文
說,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於所緣上定
有;二者、影像相分名為行相,其一切識或
有或無,所緣不定故,如此論下所緣緣中,
出二所緣緣體;又《瑜伽》等說同一所緣是也。
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說,或與小乘別
體者說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小乘同故,
然唯初解,無第二者。第八俱時五心所法,如
何可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故須二解。
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出《集量》文。
論:然有漏識至能緣相現。
述曰:大段第二
明四分義,即分為四。初立二分,於中有
二,初立二分;後引教成。立二分中,初
申自義;後方破他。此出自義,謂安惠等
古大乘師多說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
護法出已,說見、相有,依《集量論》等方顯發
之,故先敘宗。「自體生時」者,識自體也。「皆
似所緣、能緣相現」者,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
情計二分現也。「似能緣相」者,大乘見分
收,當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緣故,名「似
能緣」。「似所緣相」者,大乘相分收,當小乘
行相,似彼所緣心外相分,為見分所緣故,
名「似所緣相」。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論: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述曰:一如於心,
今此正義,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
無所緣相,得名為緣;不同薩婆多等許
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緣,無心心所自能緣
故。
論:似所緣相至說名見分。
述曰:此說能似
攝於見、相。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緣境。
述曰:自下第二
正破安惠、正量部等。量言:如緣青時,若
心、心所上無所緣相貌,應不能緣當正
起時自心所緣之境,此立宗也;許無所緣
相故,因也;如餘所不緣境,喻也,或如餘
人境。又量:我餘時緣聲等心,亦應緣今
色;許無所緣相故;如今緣自青等之心,
餘人亦爾。
論: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述曰:謂除所緣色
外諸餘法,亦應為此緣色心緣,無所緣相
故,如現自所緣色,他人亦爾。
論: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述曰:或自境如餘
境亦不緣,或餘境如自境亦應緣,即此二
喻各通前量;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屬
上,後屬下。此義意言,緣此自境時,心上必
有帶境之相,如鏡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
緣,不爾,便有如前說過。除正量等外,所餘
部共大乘同,而真如無似境之相,如下所
緣緣中自會。
此破所緣無訖,次破無能緣見,然《佛地論》
第三四智三諍,但論相分有無,不論見分,
即與此別,下第九中自當解釋。
論:若心心所至如虛空等。
述曰:心心所法
有能緣相,不爾,心等應非能緣,無能緣相
故,如虛空等。
論:或虛空亦是能緣。
述曰:此返難云:汝虛
空等應是能緣;無能緣相故;如心心所。
古大乘師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俱無,
論下自說。清辨亦云:若約勝義,諸法皆空;
唯有虛偽;如幻化等。若約世俗,見、相俱有,
許有外境,故非唯識。識離於境,有何體
用?故知諸法有境無心。若言心等有緣作
用,許有實作用,便非釋子,亦違聖教,今且
違汝一切唯境,故能緣相決定是無,小乘諸
師此相皆有。此義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
緣之相,如鏡必有能照之相,不爾,便有如
前說過。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體仍非
無,此中比量,准之可解。若爾,即鏡應名
能緣,如下所緣緣中說,
第一別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合破
安惠,下引經證。
論: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故」者,因也,因
前義說。
論:如契經說至各自然而轉。
述曰:引《厚嚴
經》上之二句明內心有,外境是無;下
之二句明自內心見、相二分有,謂即似能、所
緣相是。「各自然而轉」者,謂見、相分各各自
然,從其因緣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
境,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轉。
今異於彼,說自然言,故緣龜毛,心影像起,
此證有二分也。
論:執有離識至自體相故。
述曰:下解三分,
於中有二,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後申
三分,此等即初。除大眾、正量外,皆是此
也;又大眾部心得自緣,見分緣相與此等
同。自緣體者則不如是,以緣自體不須
別起行相,以能緣見者為行相,所緣見為
所緣及事。此等取境者,彼執心外之境是所
緣,心上有似所緣之相名行相,體即見分
攝故,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立名,非是
彼定許有見、相分名也。《觀所緣》云:帶彼
相故,即是行相,謂行於相、見分,能緣說
名為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是釋「事」義;
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簡大乘事謂自
證分,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論:心與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
所依所緣,俱依一根,緣一境故。「行相相
似」,俱有似境相,隨是青等行相各別,總相
似故。雖受以領納為相,想以取像為相
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
論:事雖數等至相各別故。
述曰:識受等體
各是一故,而相狀別,識、受、想等體性、相狀各
各別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
相似、等義無有差別。
論:達無離識至見分名行相。
述曰:是大乘
義則說相分是所緣故,由無心外法,以小
乘行相而為所緣,即是相分。彼宗說相分
非是所緣,是能緣上所緣之相故。彼之見分
自體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於相故,所似
即相分。
論:相見所依至即自證分。
述曰:此二所依
自體名事,言「所依」者,是依止義,謂相離
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此二若無一總所
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
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
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
即自證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為所
緣,大乘說無故,以彼小乘行相為大乘相
分,大乘心得自緣,別立自體分即以為事,
故以見分名行相,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
立自證分,無返緣故。大、小二乘所說各別,
然彼難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緣,別立
自證分?
論云:此若無者至必不能憶故。
述曰:謂
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
「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
境,必不能憶。心昔、現在曾不自緣,既過去
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為相分緣
故。我今雖不令為相分緣,然自證分緣故,
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憶之。量云:今
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
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
不曾更色等却證,故知曾現在緣。《佛地》
第三云:《集量論》說乃至若不爾者,如不曾
見不應憶念。
論:心與心所至有差別故。
述曰:然心.心所
同所依根,其所緣相,各各變別,故但相似,緣
青相分皆變青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
受等體有差別故」,與小乘別。然《瑜伽》第
一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據了別、領納各
各不同故。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如青為
境,諸相俱青,相似名同;見分各異,雖俱是
青,取像各異,故名不同行相。此中有行
相與見分,雖各非一,各據義別,境據總故
名之為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此卷論中
據實為言,故與《瑜伽》說不同也。又彼約
疎所緣緣,此約親所緣緣,此心心所許時,
依同所緣、事等,亦據所緣各相似義,非是
相違。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約三分等明心心所。
論: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陳那
菩薩依經立理,諸論共同,
何須說三?
論:所量能量至所依體故。
述曰:相分、見分、
自體三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次配之。
如以尺丈量於物時,物為所量,尺為
能量,解數之智名為量果,心等量境,類亦
應然,故立三種。若無自證分,相、見二分
無所依事故,即成別體,心外有境。今言
有所依故,離心無境,即一體也。
論:如集量論至此三體無別。
述曰:相唯所
量,見為能量,自證為量果,此頌意言,今此
三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說之為唯;功能
各別,故說言三。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見
分緣相既為能量,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如
人量物,起量解也。小乘量果即是見分,行
相為能量,外境為所量,與此稍別。然有
六師及敘陳那以前、以後,量及量果體性
不同,如《因明抄》說。《佛地論》中雖說三分,無
頌引證,唯有長行。
論:又心心所至證自證分。
述曰:明四分
中,自下第三說有四分。於中有四,初立四
理;二分別之;三引教成;四釋頌意,下即初
也。護法以後,方始立之,理極須然,如文
可解,然諸經論唯多三分。
論:此若無者至應皆證故。
述曰:此立理也。
第三、第二心分既同,應立別有能證自分。
量云:第三分心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
猶如見分。見分返此,或無能證。
論:又自證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見分為能
量,第三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誰為量果、
為量如前?
彼若救云:第二見分為第三果。
論:不應見分至非量攝故。
述曰:由此見分
或時亦有,非量攝故,不證第三。
論:由此見分至必現量故。
述曰:諸體自緣,
皆證自相,果亦唯現。見緣相分,或量、非量,
故不應言見分為果,不可非量法為現量
果故,故不可見分或緣於相是比、非量,
返緣自證復是現量。難曰:見分緣相或
量,或非量,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為果,何妨
自證唯現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
解曰:現量心自體,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
二種非證體,何得能為現量果?現量為
比果,比不為現果,問答亦然,外內難、緣
縛難例亦然。見緣相為縛,自證應亦爾,是
縛無失,然唯現量,如五識境縛,仍是現量
收,證自體故;為是煩惱染污相故,如末那
章。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說見分
緣相,或量、非量為自證果,不可見分一時
之中為量、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見分或比、
非量為第三果,亦不定故,現量為果義即
定故。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故立
第四義亦如前。
論:此四分中至後二是內。
述曰:下分別
之,此釋見分若時現量,應為第三果難
也。但由見分似外、緣外故名為外,非體是
外,故此現量亦不緣三;後二名內,體是內,
緣內故。
論: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述曰:其義可知,縱
緣於心,以心為相,亦唯所緣,相分之心不
能緣故。問:見分緣外,從境名外;見分緣
唯所緣,從唯所緣名所緣?答曰:此義亦可
然,此文影顯,故無有失,為色等難,皆應准
思。今意欲顯由見緣外,不得返緣立第
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因論生論,自
證緣見,應相分心不能緣慮,所緣心故,如
相分心。此義不然,自證緣見一能緣上,義
別分故。若為相分心,必非一能緣體故,或
別人心,或前後心,由此必非能緣性故。見
分等心,故能緣慮,相心不然,謂第二分以第
三為果,自為能量;第三緣見,以第四為
果,能量可知。緣第四時以誰為果?不可
即以第四為果,如緣見分,見分非果,此
義應思,即以所緣第四為果,第四緣第三
為果,例此同故,功能應爾。若更立者,過無
窮故。唯爾所者,分限足故,如無色界本識見
分緣種子等,更無餘相,種子搏附識自體
分,即以自證為相分緣,緣彼種故。然不
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過如前說,仍以
第三自證為果,此例應同。
論:謂第二分至或現或比。
述曰:見分外緣,
故量不定。
論:第三能緣至以無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
前緣第二,却緣第四,第四前緣第三,何不
通緣第二?非第二者,以無用故。設許得
緣,涉重緣過,以無用故;或無緣彼之用,
不說緣之,如自證分不緣於相,能緣各
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緣第四,現量
等定,復不緣外,佛即不爾。
論:第三第四至唯識理成。
述曰:三.四二
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具所、能緣,恒但四
分,不減不增,無無窮過。此中有難,如得
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
生,何妨見分緣相及自證,不立第四分?
此不應然,此能緣慮有量定故,彼但成
就生長功能,非緣慮法,無量相違。據功能
別,名為「非即」;四用一體,名為「非離」。又說
四分能、所緣異,不可言「即」;無別種生,一體
用異,故名「非離」。
論:是故契經至見種種差別。
述曰:下引教
成,《佛地論》有,即《厚嚴經》。謂即內、外二性,此
內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纏繞,故有四
分。
論:此頌意說至是見分故。
述曰:下釋頌意,
此四分中,相、見名外,見緣外故;三、四名
內,證自體故,唯見分有種種差別,或量、非
量。既言見分或非、比故,別立第四,此唯
眾生四分,故言纏縛相及麁重二縛具故,無
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纏縛。問:如諸佛
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三分,見分
即得,為三果故。答:此不然,外、內定故,見
分緣外、用外也,不得復為緣內果故;一心
見分用,不得通緣內、外法故。雖緣真如,
真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緣。若
爾,內心應非外果,此義如量,義准可知。
論:如是四分至自證分故。
述曰:解四分
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先以義攝,次引頌
成,後總指例,如《集量》頌,或攝為三,果體一
故,攝四入三。
論:或攝為二至是能緣義。
述曰:如初所引
《厚嚴經》頌,能緣體一,三攝為見,《攝論》唯二,
亦攝入見。此言「見」者,能緣境義,通心心
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惠能故。
論:或攝為一至是故說唯心。
述曰:如第十
卷《楞伽經》說,此頌意言,外境無故,唯有一心,
由執著故,似外境轉,定無外境,許有自
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
法心之所變,真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
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並名
唯。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說
名唯。頌舊云:虛妄取自心,是故心現在;
外法無可見,是故說唯心。
論:如是處處說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諸
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此義非也。至
下當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
界唯爾心。離一心外無別法故。
論: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述曰:此頌非唯一
心,如境更無異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
攝臣故。
論:故識行相至識之見分。
述曰:自下辨行
相中,大文第三總結。「故識行相即是了別」,
却結頌中「了」一字也,此了別體,即是第八識
之見分,歸本所明。然安惠立唯一分,
難陀立二分,陳那立三分,護法立四
分。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說四差
別,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諸師知見。此四分
相望為所緣,各為自證及行相者,所緣可
知,逐難說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緣,
亦名自體,能緣自體故。不可以見分為
自體,不緣第四故,如第三為行相,第二
名所緣,第四名自體,能緣第三,以能緣法
為自體故。又第三分為行相緣第四時,
第四為所緣,所緣即自體,如四緣第三,返
覆理齊故。第三為自體,見分為行相,相分
為所緣,如前已辨。又難云:第二量、非量,
餘之二分是現量;第二染、非染,餘之二分定
非染。又量、非量殊,苦、樂、捨應異。又見
分解、非解,餘二定皆解,餘一切法准難可知。
又心若自緣,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
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能
所覺,無差別過失;亦不應言二緣生識,
三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亦不應立有
邪見心,以邪見心自知邪故;亦不應言
惡心遍體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
此為正智,非邪惡故。其四念住亦應無
別,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又四諦
智應無差別,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
又宿住智亦應不成,知現在故,他心智亦
爾,以自知故。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
應是邪,謂他為自故;知自如他,反難亦爾。
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喻不
成喻,無能緣等心有能緣等故,即有因
法自相相違,喻所立不成過。又燈若性照,
更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
闇。諸如是等種種妨難,更應思擇,次第
解之。然《佛地》第三有解燈照難,餘難無
解。然他界、無為、無漏緣等,依見分說,非
自證分。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親證名
非量,自證於境雖是邪見,親證自體故,不
作邪、正等解,故前諸難理皆不成,如五識
中貪嗔等惑,雖染仍現量,由他引故成染,
親得故現量攝。於四分中,八識、三惠、三
量、因果諸門分別,皆如別章。
上來已廣解行相訖,下廣所緣,於中有
三,初外境,次內境,後料簡。初中有二,初
總解釋,後諸師說。
論:所言處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此義意言,
由自種子為因緣故,本識變為器世間相,
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
言外大種,非心外法。且諸種子總有二種,
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為共相?多人所
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為唯識,然
有相似共受用義,說名共相,實非自變,他
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緣心外法故。
然我此物為增上緣,令多人可共受用名
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識理,唯
自心變,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變、是他物,自
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約自身能用,
他不得用,名為不共,如奴婢等。然依
諸教,共、不共中,總分為四,且如《瑜伽》六十
六卷,共中有二,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
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二、共中不共,如
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人見為水,
餘趣餘人不能用故,餘房衣等,准此可知,
如下廣解。有根身處不共相中,亦有二
種,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
用,非他依用故。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
塵,他亦受用故,根即不爾。下文難言,雖亦
變他根,自識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
不共中不共。今據正義,不取五根為不共
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屬。此
中處言共相種者,即共中共。
問曰:且如色
中,形、影假法,第八緣不?答曰:不緣,如所
造觸若緣,但緣本實,物著即觸處中第八
所變,唯能造非所造,以無體故,但緣著彼
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實不造觸處,以果
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塵、四大,緣長等時,
并緣青等,更不別緣,離青等外別有長等,
非如意識別得緣假,此無別體,不可緣
故,瓶盆亦爾,即是若變為大小時,但隨彼
青等大小而緣,非別有長等。若從本實說,
亦得緣長等,由此准觸處亦應作是說。
然所造觸是四大種分位差別,緣所造時,即
緣四大,假依實故,如長等同。
論:雖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述曰:此釋共
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相,如小宗
中眾多燈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別,
而相相似,處所無異。此如何知各各別也?
一燈去時,其光尚遍,若共為一,是則應
將一燈去已,餘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
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已,人影多故。問曰:
若爾,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
障礙有對法故,何故眾多各變山河及大地
等,不相障隔同在一處?答:由業相似、不
相似故,亦由自心礙、不礙故,五十四說:諸
有對法同處一處,而非無對者,由隨順轉,
相須生故。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
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廣說。
彼雖說四塵等與此相似,如山河等業,
眾人並相似,及心於上共用無礙,故不相
障;一心上木等所感業各別,及心受用自有
礙故,遂令相隔。問曰:若爾,多人共感木
等,何故亦互相礙?答:彼不礙他心上者,但
礙自者,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與明相
違,無始於中有礙、不礙故,此義應思。
論: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述曰:下諸師說,初
問後答,此為問也。雖知處所本識所緣,「誰
異熟識變為此相」,問能變者。《瑜伽》等說,於
外器皆無差別,於上界等,為是誰緣,故今
問也。為凡為聖,為此趣、為他趣,為自界、
為他界,為自地、為他地,為唯自變、為他
亦變?
自下護法菩薩假敘三計,初同月藏。
論:有義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此言一切,
即通凡聖、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
何以知者?契經說故,即《立世經》。
第二破云:
論:有義若爾至此雜穢土。
述曰:護法菩薩
假為別義,難破月藏,無別師說。諸佛菩薩
若化變為,我所不諱;若實變為,即違理教,
雜穢種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類。
舉佛菩薩且論勝者。
論:諸異生等至諸淨妙土。
述曰:此中言等,
等取二乘諸小菩薩。他方者,三千界外;
此界者,此娑訶界。彼應實變為他方、自界
諸淨妙土,若佛菩薩神力所加,變化所作,
我亦無遮,且論實故。然淨妙土有別他方,
如極樂等亦在此界靈鷲山等。有漏淨土,
外法異生亦不應變,不能用故。
論:又諸聖者至復何所用。
述曰:諸聖生上,
必不下生,變為下土亦何所用。以本變土,
本為身用,定不能用,變之何為?此中且舉
聖生無色,就顯處說,色界、異地類此亦然。
論:是故現居至變為此界。
述曰:此述正義。
由此定應現身所居,及當生者,本識變為
現所居界及當生界。當生界者,一云次生
者變,遠者不變;二云可應生者變,隨其
凡聖可生者變。由此即無成劫之時,先器
成過,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既爾,無
色當生下時,亦變為下,何故《瑜伽論》五十
一云:彼識不緣下外器相?彼約不定境,
亦不相違,謂緣種子即是定境,緣外器等,
此即不定,以無色聖者不緣器故,不生下
故。問:聖定不生無間之處,應不變為
彼所居處,長壽天亦爾。答:此問言即現
所居地界故得。
若爾,何故說一切言?
論:經依小分至皆共變故。
述曰:此會經文,
如言一切人共見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見
之,約小分故;業不同者,即不變故。若作
是說,劫將壞時,既無現居、當生者故,是不
盡理。此似月藏義,非實月藏計,似為有
救,狹於月藏,
第三破之。
論:有義若爾至變為此界。
述曰:若如前言,
現所居者變為土者,器將壞時無現、當生,
此土誰變?即有壞器不變之過。現、他欲界
變為故者,何故但言現所居者,而不說言
一切欲界同此界變?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
有情當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
當生者變,此便無用。由汝前說現所居言,
一三千界成壞同者,故我今破。
論:又諸異生至此復何用。
述曰:謂諸異生
生無色界,預變無用,現無身故。生有頂天
壽八萬劫,不妨欲界數度成壞,變之何用。
論:設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設縱汝宗
如大眾部無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
既變無益,麁細懸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別
變為地,此異地身不能受用,故變無用。
論:然所變土至便變為彼。
述曰:變本為身,
身不能用,變之無益,故若於身可有持
用,便變為彼。
論:由是設生至變為此土。
述曰:下述正義。
同現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處,說名當地。彼
當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非唯是一三千界
變,亦非異地當生者變。欲界欲界同,及至
上亦爾。
論:故器世間至而亦現有。
述曰:由自地變,
無過失故,器世壞成而亦現有。若爾,聖者
於梵宮自地及地獄自地,若諸異生他三千
界、欲界等中自地無用,不能持身,變之何
益?
今此義言,現雖無用,身若往彼,可得持
身,故須變作,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言
可持用故。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豈亦不
得依彼而住,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
身,以業同故,以麁細等不是懸隔。
若爾,如人見水,鬼見於火,其火外器,人何
故不見而名共變耶?答:此文言:
論:此說一切至所見異故。
述曰:即當自界
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說名為共,共中共也。
若別受用,隨與多小有情同變,說名為共,
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見異故,如大梵變
及孤地獄,隨諸有情多小變之,非謂一
切。問:何故經說一切共變?答:《對法》第五
說:此顯生無色有未離欲業種隨故,無
現行也,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處訖,次簡執受,執受有二,先解種子。
論:諸種子者至故是所緣。
述曰:謂即三性
有漏種子俱是所緣。「此識性攝故」,謂「性」者,
體也,體即本識,種子是用,如前已說,諸法
體用,理應爾故,用是體攝。又言「性」者,謂是
性類,其並有漏,以類同故,不相違背,得為
所緣。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識,同無記性,
故能緣之,然是識之相分所攝,如前已說。
若據前緣器中三說,若言緣種是相分者,
第三師正義也,無色界本識,唯緣內種故,
不緣器等。若據前二師義,無色亦但約緣
種說,以無身故,實亦緣器,今非彼義,不
可用之。無色緣種,亦有解云:即為自體
分,見分緣器故,彼據自體分,故言唯緣種。
前師問:種是識自體,即為相分緣,真如
即自證,亦應相分緣?答:彼識性故,此非識
性。識上功能,為相分緣,不同如也。設佛見
分緣於自證,作影像緣,不爾,便無四分之
義,故下第八唯除見分非相所緣,許見分
亦緣自證分等,但不親證,影變亦得。
難此解云:有漏種子依自體分,識即緣之;
無漏之種亦依自體,識為緣不?
論:無漏法種至故非所緣。
述曰:對治識故,
體性異故,不相順故,故非所緣。四分之中,
依自體分,非即是識自體分收,性相乖故。
若爾,本識既不變緣,何名唯識?
論:雖非所緣至不違唯識。
述曰:由不離
識,故言唯識,此意即是非離識外別有實
物,故名唯識。如真如性,識雖不變,離識外
無,故名唯識,唯識但遮心外法故。若爾,心
所亦不離識,應名唯識?此亦不然,心
所不依識之自體,別有行相,不可例同;然
識相應,亦不離識,故並唯識。問:有漏種中
有三界種,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種,不離於
識體,即名無記性。體不離於識,應名欲界
繫,此義應思。答:不然,繫據縛義,即法體
上差別義故,三界繫別。然性即是體類義故,
同無記性,仍未了知。此中三性種隨識皆無
記,亦應煩惱種隨識非煩惱,如是一切皆
如理思。
問:大乘所緣本是心變,隨心何繫,
地、境亦隨之故,如在欲界命終生上,此潤
生愛是上界繫,依欲界身,緣欲界身,仍相
分中所變相分是上界繫,隨見心說,第七
緣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緣種、境
是異界繫,心是異界繫?答曰:不例,如本
識緣異地身、異地器。異地身者,在下界起
他界地天眼、耳等,此豈非是緣異地身。異
地器者,如緣於彼無色諸天淚下如雨,此
非菩薩生彼化作,聖說菩薩不生彼故,乃
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滅定,此是利根,亦
緣下地,即利根不還、阿羅漢等。又下菩薩等
入彼界定所變生色,此並得緣,故同種子,
相、見地別,此同前難,何勞為證?此若不
爾,七識緣境下文但據由分別心,不是定
有實用故變,本識必有實用故變。他界地
身、器,見、相得別繫,七識不爾,故繫隨相。若
不爾者,本識亦但隨心變境,即天眼、耳無
識持故,應名爛壞,應非有情。若一身中起
二界身,俱是實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攝,即眾
生界有增減過。第十卷云:三性雜生,故相、
見分不必同性,如二禪以上起初禪眼、耳,
身識緣上地色,此亦相、見別地所繫。
問:第
七識緣,但分別有無實用者,即五識、色等應
無質礙。此中問答,不緣識中,自當分別。
難一師云:若本識所變皆有實用,變他
根等,應為識依,有實用故,如自眼根應
設功勞;他之實根,心外法故,所變之根便無
實用。若亦為他依,便緣心外法,此緣他法,
但似彼根,非實有用,若變自法即實有用。
問:如變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變
他身根等,似他根等,應有實用?答:此亦
為例,變似他色等,實非他有用;變似他
根等,亦非他有用。若爾,變似他色等,於
己實有用;變似他根時,於己有何用?於
己有實用,應為自識依,有實用故,如變
自根,此應思度。若為自受用,變似他根,
他根於己亦名有用,此義不然,豈於他根
己能受用?以無用故,不變他根。故知下文
第二說勝,於不緣心等,由此即無妨。
二執受中,上解種子訖,次解有根身。
論: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總名;
身中有根,名有根身。此中所言「不共相
種」,若如前說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
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然依《中邊》,
下一師說亦變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
如色等故。今此不然,變根不似他實根
故,若變色等似他色故。
論:有共相種至受用他義。
述曰:不共中共,
名共相種,由受用他故變他身,即前不共
今名為共。此即最初總說本識於他亦變,
不論根、境於中差別。
論:此中有義:亦變似根。
述曰:非唯似塵,
亦似根故,
以何為證?
論:辨中邊說至五根現故。
述曰:既言亦似
他根,故許變也,此有何義?若言受用,不
用他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若許變根,全
無實用,非他依故,變何用者?此亦不然,為
欲受用他身依處,故變他根。由根若無時,
依處亦無故,如色界繫鼻、舌依處,根若無
者,依處亦無。不爾,彼界應無二根,唯有依
處莊嚴身故,由為受用亦變似根。又本識
變皆有實用,此不能生識,故不能變者,理
亦不然。色界鼻、舌根雖不能生識,本識亦
變故,生盲等亦爾,故知本識定變他根,然
無實根用,非他識依故,此即安惠等諸大
論師解。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言:「根塵我
及識,本識生似彼」,此不應爾,豈復本識亦
起我也,亦緣心乎?今正翻云:「識生變似
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識」者八識;「生變似義」,即是五塵;「義」之言
境,以依他法似實有故;「變似有情」,即是
五根,眾生數法,情即根是,名薩埵故;「變
似我」者,是末那緣變;「及了」者,六識緣之,
即第八緣塵、根二色,第七緣我,六識緣六
塵所了法義。舊論長行義與此同,彼頌翻
錯,譯師意存一意識義,彼頌長行自違返故。
今此論引彼長行文,彼論但言似自、他身
五根而現,為是誰緣,不定說言第八能緣
自他根故。
論:有義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護法菩
薩等解,唯變他根依處,他根於己都無用
故。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無緣慮用而
得緣故。
若爾,彼說自他根現,文如何通?
論:似自他身至各自變義。
述曰:彼說自他
阿賴耶識各自變為根,非自變他根,一則
無用,不變他根;二由彼論不定說言自身
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為證。又色界化生,根
無處可無,欲界不爾。又彼色界不變根者,
依處便醜,如木人鼻舌,由善業殊勝,所感
依處,極甚光淨,故要假根相扶,依處方好,此
則不爾,故不為例。若爾,欲界亦有感得
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變根扶助依處,
令其光潔?此理不然,色界諸根自識所
變,令則變他,何以為例?又彼色界只是
無識,識若依根,根則有用。今欲界者,若變
為根,殊無實用,非自他識之所依故,殊不
相例,是義應思。
何以得知變他依處?
論:故生他地至猶見相續。
述曰:若生他地
或上或下,或入無餘,彼餘尸骸猶見相續。不
爾,應無餘屍骸義,以不能變他依處故。
由此故知變他依處,如生色界鼻舌二
根。如何會釋?身為自情變,無根依亦無,
他塵非己情,何必須根有,此理應思。
雖知根處各變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緣不?
論:前來且說至界地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
即總料簡,於中有二,初簡前未盡,顯所
未明;後略說此識以下,總束以前義門分
別。上來所說界地差別,唯緣自地,以隨識
繫能受用故。
論:若定等力至則不決定。
述曰:言定等者,
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願力,或法威力。此
通諸識有五種力,若第八變,唯有定、通;
或總四力,大願即法力,更無別能故。通
力所變,其事云何?變異地身者,如除如
來,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
耳及大扶根塵時,第八識緣彼為境,即自
通力緣異地身。「身」者「通」名,非謂身根。此
有幾處謂眼耳色觸,或亦有聲,無文別
說起身根者,又無用故;亦無上地起下天
眼、耳,以無用故,亦無文故,下欣上可起
上,上厭下不起下。通力所變餘地器者,
如以通力,馬勝比丘上入色界見梵王等,
第八識緣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
諸天佛前聽法,令此界生見彼身等,能見
之者雖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變為
色身,令彼得見。下界見者,名由通力,上
地見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見,類
亦應然。又大菩薩以神通力變為五境,
令餘地生得見變者可得五塵,雖第八變,
其定之力不見第八能變異地之內身文,
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無色界
無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見,但是定力,亦非
是身,以無根故;或亦名身,有積聚故。
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無差,一念俱起,
變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若作此
解,如上界天見下三災,身在下界,以上天
眼等見彼地色等,豈第八亦緣耶?彼既不
緣,故知馬勝往色界處,何必此第八即緣彼
色等?若相離者,雖見其色,而第八不緣;
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天眼、
耳境非必有本質,此義應思;違下論文
五識疎所緣緣必有之文,應更思審,如
《樞要》說:餘地器者,即法處實色,《瑜伽》五十
四云: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
有,定心所緣名境,懃求起故即名為果,即
通有漏及與無漏,此謂聖者得威德定,變
為此色,饒益有情。
然第八識,一、唯緣有
漏,不緣無漏,如種子故,雖緣無漏,遂不
相似,體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狀相似。又
解以初禪眼、耳識,見上地色等,不異繫故,
由此三識所知必同初禪繫,此義應思。又
解異地繫,因緣變有用故。二、此在色界
亦通無色,無色聖者亦雨淚故。三、唯變色、
觸,亦變餘塵,此通五塵,三十七說:通能變
為色香味觸,又淨土中變五塵故;五十三
說:無色界定色能變一切故;五十四說:勝
定果色唯有顯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闕故,
又無用故。此約色界異生及無色界波羅蜜
多聲聞,唯能起色聲觸,不能起香味,以
無加行心因別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
若十地菩薩及色界波羅蜜聲聞,即許起
之,故《華嚴》等云「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法華》
云:光音及遍淨初生及退沒,聞香悉能知,
即菩薩等入彼定變四為唯造色,亦變
大種,如《對法》第一卷疏末解,應廣如彼五
十四解。五、然與定力何差別?二乘、異生
若為嬉戲,通果無記,即變化心可說與彼
定境為異,一根本境,一解脫境;一善心境,
一無記境,故成差別。若八地已去菩薩定之
與通,此亦何異?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
得生,故心引起變化事等;定力但是任運生
故,故二別也。或是根本及果所變,故成別
也。此定及通,義分為別,在佛無別故,皆通
變及化。通可引起根之與塵,定即不爾,唯
起於塵。六、又依神通變根等不?九十八
說:不變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設
復變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
由定力變異身、器者,謂即《瑜伽》五十四說:
色、無色天變身萬億,共立毛端,是平等心,
無色既無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說有,亦
令互相見故。變異地身及器者,《華嚴經》
云:「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阿含經》
云:「舍利弗入涅槃時,色、無色天空中淚下
如春細雨」;「波闍波提入涅槃時,色、無色
天佛邊側立」,及實色中定境者,是色、無
色天皆由通力現身境等。此有何過?以
《瑜伽論》但說通依靜慮,無色現色但定所
生,以惠不均,故無通也。無色界變色,已如
前辨,應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
所變境、身為相續,為間斷?
論:所變身器至繫發起故。
述曰:內身多續,
少分間斷,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終故,或如
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變外器,多分長時,
《瑜伽》第三說:外器定一劫。若變內身即隨
壽,故多分相續;聲、光多暫時,少有相續故。
「等」者,等取華色、華香等。何以然者?由擊
發故聲等方生,緣力盡時,彼即不續。有法
師云:第八不緣聲,以間斷故,如心心所
斷,故亦不緣。若作此說,亦應不緣等流
色等,以間斷故,如電光等。第七末那既恒
相續,何故不緣?問曰:若爾,第八恒相續,
如何緣斷法?答:如鏡恒時明,境至方影起,
第八任運起,有境便即緣,此復何妨。
論:略說此識至所現實色。
述曰:總略說緣,
第二段也。於中有三,第一依處分者,十
色處中五塵通外內,五根唯內,唯緣實境。第
八亦緣法處實色,謂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
伽論》五十四卷彼極分別,應如彼會。言
「隨」者是攝義,即是法處攝色之異名也。種
子何處攝?隨何處攝?雖唯意緣,以與現
行實法不定異故,隨現行攝。此中有難,
如理應思。
問曰:本識豈不緣極略等四
色?答曰:以假故不緣,如不相應法。問
曰:彼何以假?無實體故,如《對法》第一、五
十四等,極略、極逈但是第六意識分折為極
微故,第八不緣。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
即此不緣,唯以現行思為體故;別解表業,
此亦不緣,以亦思故;無表色可爾,是思種
故,既緣諸種,故得緣之。若爾,如二無心
定等,皆依種立,應亦得緣。由此,即是心
等種上差別功能,但緣種體,不緣別能;即
不緣者,無表亦爾,是思種上差別功能,亦是
防色之別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緣。遍
計所起色,若說唯是鏡像、水月,此亦不緣,
唯第六識遍計起故。若唯意緣,通根、塵者,亦
此中攝故。第八所緣諸根、塵等,以總從別,
以暗從明,皆本處攝故,說不緣遍計所起
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處觀,亦此
中攝,第八緣不?答曰:不緣,假想色故,故
此論文但緣實色,不緣假故。第八所緣必有
用故,彼無實用,第八不緣。然諸法體,一
者有法,二者無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緣
無法?此任運緣,非分別故,無籌度故。後得
智等有籌度故;諸六識等有分別故,由此
故知,第八識體不緣我也。第八識變,變必
有用,故不緣無,無無用故,故不緣我等,
以無體用故。於有法中略有二種,一者
有為;二者無為,何故此識不緣無為?若
實無為,因未證故;若假無為,無體用故,皆不
得緣。於有為中色、心心所、不相應行,如
前已辨,緣實非假等。
何故不緣心心所法、不相應行,故外人問。
論:何故此識至為所緣耶。
述曰:等即等取
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無法為問。
論:有漏識變至勢力故變。
述曰:第二癈立
也。因緣生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
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
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名言種為因,故
變於境。八俱五數,即無勝力,設任運生,境
無實用,因緣變法,必有實體,非橫計故,非
無用故。
論:二隨分別勢力故變。
述曰:謂作意生心,
是籌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
由此六、七緣無等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
未必有用。亦非由說分別,故變境體定無,
亦緣有故。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後
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順論有用等文。
論: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述曰:初隨因緣
變,必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
分別變,但能為境,非必有體用,即七識等。
今正明第八不緣心等義,兼五識等不
緣心等,總談心等緣境道理。又解初唯第
八,異熟主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
用;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
質用,如鏡中火。既爾,五識應一向緣假,
青等應非實。問:若隨因緣變必有用,第
八識俱觸等五法境應有用?答:非報主故,
非自在故,順第二解。由此復言隨因緣者,
此是何義?隨任運義,隨種子義,順第一解
第八五數。第六識等中,報心所緣,非必有用,
以此見分雖任運生,不隨實體種子因緣
變境相故,但是影像種子所生,如彼眼根
等無見用故,不能發生眼等識故。問:觸
等所變根無見用,故非因變;觸等所變色
非因變,故無礙用,五識所變為例亦爾?
答:理齊,亦無礙用。七識所變並無用故,此
依第二解。此二義護法等菩薩解。若瑜伽
釋家,亦有許觸等與識同實變,即不違此
文,然違《成業》多種共生一芽之失,前解為
勝,順下第三卷等文。又解因緣者,是諸法
真實有用種子。若用此種子故生諸法,心
緣變之,變必有用,以能生者實因緣故。其
八俱五數所變之相,非實種生,但假種起,故
但為境,分別變攝。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
名,隨心心所之勢力故變,不從真實有用
因緣種子所生。彼但為境,無漏亦爾,非必
有用。隨其所應五識相應心心所,及第八
識體五俱意識,或定心所緣,有實種生者,
皆因緣變,餘無實用但名似色、心等,名
隨分別勢力故變,此解為正,無諸妨難。由
能緣心任運有力,彼所變相從實種生,名
因緣變。若能緣心不任運起,雖任運起而
無勝力,所變之相非實種生,名分別變。初
必有用,無無用者;後但為境,當情現故,非
必有用。若論依他假因緣起,亦是有用,
非是如色有礙等用,稱其自相名為有用。
若第六報心五識俱者,亦隨因緣變,其境或
有用。問:前所說若隨分別變但為境,定心
及五識所變之境應全無用?答:隨彼實體,
種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隨分別者。
此是何義?隨加行義。分別變者,諸心心所
強籌度義,定心及五識有雖加行生,不皆
強籌度,故變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種,
如定心緣十八界,返顯八俱,具有二變。性
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
論:異熟識變至必有實有。
述曰:顯變色
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必有體用。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緣故。
述曰:相分心心
所,如化心等,故不緣之,緣便無用。《深密
經》說:諸變化心無自依心,有依他心,《佛
地論》第六卷、此第十亦云:無自緣慮實體之
心,有隨見分所變相分似慮之心,如鏡中
火,乃至廣說。
問:若爾,何故心心所法從第八生?既不能
變,不須生故。
論:須彼實用別從此生。
述曰:須七識等受
用於境,從第八生,非不緣故即不令起,
如無漏心亦從起故。
若有實體,第八即緣,無為有體,應第八緣。
論:變無為等亦無實用。
述曰:若第八緣實,
無為者,無為無用,此未證故;若似無為,非
實無為,故不變也。論說「等」言,又無為中有
「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應行,即前答心及
心所法,今解無為、不相應行,亦無有過。此
解是本,故前問中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
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與無為。
論: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
問:若有漏識因緣有相,分別之相未必體有,
至無漏位無分別故,應不緣無,因緣生
故,皆應緣實。
論:至無漏位至亦現彼影。
述曰:於無漏位,
勝惠相應,雖無籌度取相分別而澄淨故,
非如有漏體是滓濁。今設無用,亦現彼影,
即緣於無及心等影、無為影等,以親證故,
知無是無,故緣無等。
論: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述曰:不知無故,
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現諸法影,名一切智,
是遍知故。若爾,諸佛大圓鏡智,亦應緣自
相應心所,是遍智故,許亦無失。卷初但遮
上座法蜜親為所緣,不遮疎故。若爾,應
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緣,自體見分不自緣
故。此亦不爾,自自證分與他見分同一緣
故,亦無有失。又解相應心所雖不相緣,
亦無有失,自證緣見,成遍智故,見分取於
相應心故,法皆盡故,自證復能緣見分故。
但約見分同一所緣,不說自證,斯有何過?
論: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種。
述曰:此第八識
不能具緣十八界故,故有漏位與無漏殊,
境有寬狹、勝劣。其六、七識非必有用,即現、
比二量是有用心,可應分別。
論:在欲色界至緣有漏種。
述曰:第三明三
界境別,如護月等於無色界亦變器身。此
中但有護法正義,總結於前三界緣也。
論:厭離色故至此色為境。
述曰:無色無色,
厭離色故,無業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緣之,
如前已辨,於理無違,即此中文若定、通力,
同界同地,異界異地,緣一切處,五十三云:無
色界定於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後
問答辨論。
論:不可知者至難可了知。
述曰:謂前頌說
「不可知」,言第一見分行相難可了知。
論:或此所緣至名不可知。
述曰:此中第二
相分難知。內執受境,即有漏種及有根身微
細難知,非執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難知。總第
二段如《瑜伽論》五十一說:於欲界中緣狹
小境,此中謂約身器為小,色界廣大,亦
約身器。初禪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
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即約種子生現行
識時,作此行解故。緣此無量行解之種,名
緣無量所執受境,無所有處等准此應知。
既緣種上差別功能,故知亦緣二無心定,
此理不然。所言緣者,從果為名,非緣此
種子無量行解,故不緣無心定等,如前已
說。
論:云何是識至行相難知。
述曰:謂外問言,
即經部等,薩婆多等。既行難知,應非是識。
此「行相」言,但言見分。
論:如滅定中至應信為有。
述曰:此舉喻答。
此答經部,彼末計許滅定有心,故以例答,
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行亦難知,應信第
八識恒體有。此答上座及末經部有細意
識,於此可然。
薩婆多等定中無識,如隔日瘧,答薩婆多,
彼不許滅定有識,故以理答之。
論:然必應許至如有心時。
述曰:比量如文。
論:無想等位應知亦爾。
述曰:此亦所立,同
二計宗,各解不同,無不定過。此中亦有無
心、悶絕、睡眠等位,唯自所許,或皆等中,
此等有識,下自廣成。
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已解五
門訖,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
於中有五,一、問起論端;二、舉頌正答;三、釋
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
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或分為二,
一、問;二、答。答中有二,初舉頌;後廣釋。
廣釋中有三,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
五所;三、解相應義。
論: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初問也。
論: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述曰:此舉頌
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論:阿賴耶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此釋本頌
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謂此本識
三位名中,舉初狹名釋識寬體,故從無始
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說自
體三位通二,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論: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述曰:以此五種體
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增亦不
可減,定俱生滅,名遍行故。此在因位,故
亦不與餘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
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
轉位諸心所俱。
論:觸謂三和至所依為業。
述曰:自下第四
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
業;次總釋此得與識俱。別解各有二,初
總;次別。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
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論:謂根境識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別解
有二,初廣前,故破他。正三和體謂根、境、
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為隨
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為乖返;又如耳
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
者,三必俱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為
依,境可為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
於境,如此交涉,名三和體。
下解於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論:觸依彼生至故說為彼。
述曰:即由二義,
觸名三和。一、依彼生。「彼」即根等,是觸之
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
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二、令彼合。「彼」
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合,
為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
說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
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
說觸為彼三和合也。問:境在未來,根住
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答:令相隨順
為依、為取、為二所生,即名三和。豈是合
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或依增上根說
三和,非等無間觸名三和,於理無失。根、
境、識三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於他世,去、
來二世非實有故。問:境在未來,觸在現
在,如何說觸是彼果耶?答:誰言所生即是
彼果,未來諸法為現取時,但能為境順生
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
彼果。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
雖所生,亦名為果。
上來解總觸謂三和,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論:三和合位至說名變異。
述曰:初解變異,
後釋分別。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
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
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謂此三法居種子
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於三
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珠,說名變異,變異
即是三體上用。
正解變異體即三法,次解分別。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述曰:分別之用是
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
異用功能,說名分別。分別即是領似異名,
如子似父,名分別父。此意總顯根等三
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為變異,此觸亦
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
為分別變異。問: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
於觸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
名分別。設爾何失?若自順生名分別,應
說觸觸以為緣;如順生受有功能,說觸
用名分別故。若自不順名為分別,何故似
生受等,非似生於觸耶?答:觸不似彼生
觸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餘,
即無領似,例觸應爾。又分限故,謂根及境
能生於識,亦能生餘二種功能。識但生餘,
無自生用,例觸應爾。觸不似彼生識及
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若約見、自證分相
生,亦有似義,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
問:若似三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
一等云:「於根變異分別為體」?為答此問,
故次說云。
論: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
述曰:下會相違,
謂三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二種,故
《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不說分別識、
境變異。今言「等」者,等取《雜集》。復言根
之第六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對法論》
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
盡,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
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云「觸能分別,
根.境.識三順三受故」,分別生三受,同《對
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寬《對法》,皆有順生
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為盡理。
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有
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珠,分三
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問:何故三和,唯
根獨勝?答:一由主故,有珠勝能名之為
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
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
故,常相續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
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
不名為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
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闕遍一義故非勝。
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俱闕續義,非得
勝名,唯根獨勝。
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
緣,唯此分量名為觸耶?
論:和合一切至是觸自性。
述曰:更有餘能,
非觸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
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
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
今不散時,皆觸功力。
說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
舉業顯體,故非業門。
論:既似順起至所依為業。
述曰:即此觸數,
既似三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
餘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為業,受等心所
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論:起盡經說至觸為緣故。
述曰:經明生滅,
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
生受非餘者,應餘二蘊不以觸為依。無
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為依。
論:由斯故說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
契經復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如經所說眼、色為緣,能生眼識,說識依
根、境二法和合生。經雖復言,作意力故識
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說。彼能警心依
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說之。問:觸依
三和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合生,名分
別根境?答:准於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
不同於觸,二解並得。契經復說三和故觸,
說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起盡經》說受等
皆以觸為緣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
法和合生。問:若無自證,可說心是二和合
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三和合
生?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說,同體為依,非
此所說。若亦說者,如次復以三、四、五和合
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說親、現依,不說
疎、種子。若說疎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
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
十五說以受、想、思所依為業,不說所餘
心所法也。
論:瑜伽但說至舉此攝餘。
述曰:由此思體
為主勝故。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初說
「云何行蘊?謂六思身」,彼自釋言,為導首
故。二者思能造諸業勝,舉思攝餘法,非
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問曰:若爾,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云:
受依為業?
論:集論等說至近而勝故。
述曰:此即總舉
唯受所由。
何者為近?復是勝耶?
論:謂觸所取至引發勝故。
述曰:觸之所取
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
損害及俱相違相,極相隣近。相隣近者,是相
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
似,故名為相隣。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
相似,相似、相隣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
近。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故觸觸苦等
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受相同。
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為勝,餘不領此可
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說作依。
問:觸似三和,名分別變異;受似於觸,名
分別觸耶?答:釋此難至受當知。
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經部一
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說觸是三和,何
得有實體?為破彼計,故次說云。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
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六內處、六外
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
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
六愛。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
假觸。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
所性故;如受、愛等。若依《俱舍》六六法者,
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
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論: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又此觸數
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段食香、
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為喻。四大觸實故,於
理無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盡。
論:能為緣故。
述曰:此第三因。又此觸數
定是實有,緣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緣取,
思分位故,彼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為喻,
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
無異因故。
論: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
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
可通初、後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
經部,非即三和,亦得說為第二宗法,此
為宗法即無妨也。此中大乘觸別有體,
非即三和;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觸即
三和,是假非實。又一師說三和生觸,觸
非三和;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
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為業。
三部不同。
論:作意謂能至引心為業。
述曰:解第二
數,文可知也。初略明體、業,次廣,後破,
《顯揚》等同。何名警心?如何警心?何位
警心?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未
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
故,如何能警?
論: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
述曰:謂作意等
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曰
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緣
不定生故。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
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
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說,作意
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
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
依文。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說警彼應
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
理難見,故論不許。問:作意警於心,種位
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現位不能生。於此
難中應設功力,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
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說
現行有用。問:心種能生現,作意警方生。心
所無能警,種應不生現?答:由作意警,心
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為難?
問:既爾應說。
論:雖此亦能至俱說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
遍能警覺,但說心者,為是主故。問:心等自
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無能警,應種不能
生?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說由觸起,觸不
由觸起,自體應不生。問:此質不定,為如
觸數無能生觸,為如生等復有能生,於
此難中復應思擇。
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心
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敘云:
論:有說:令心迴趣異境。
述曰:此敘彼計,下
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
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說,非為
盡理,不同彼執,得為盡理。
《集論》初說於所緣境持心令住,故論敘言:
論:或於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敘彼計,《集
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
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
行。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論:彼俱非理至不異定故。
述曰:應非遍
行故,破《正理》師;應不異定故,破《雜集
論》師。已如前說,由《雜集》師不解《集論》,
約此行相以為真理,故今破之。然救初
云,且約新起,異緣勝說,非非遍行。救第
二云,據修中行定,勝作意說,故與定別,
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說行相應盡理
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俱
舍》第四。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為初,此論中
所明觸為先說?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
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
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
警,作意初說。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論:受謂領納至起愛為業。
述曰:解第三數,
初辨自義,後破外執,體、業可知。
論: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愛為
業」,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
離欲;於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
離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業可通有漏、
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故。此唯是愛,
依染分說,如緣起中受緣愛故,有漏受能
為愛之緣故。此釋一切染愛作業,非第
八識,不生愛故。又第八俱受,疎起六識
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
想起言,疎亦起故。欲非遍行,不決定起,
故受業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
約勝能說,餘之三業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
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故《俱舍》
說受領隨觸。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
領觸是受自性,故論破之。
論:有作是說至謂領俱觸。
述曰:初敘彼
計。領所緣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
自性。觸有苦、樂、捨,受皆能領故。
彼師評云:
論: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
述曰:唯自性
受是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
故。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
界相故。
初敘計訖。
二、論主破云:
論:彼說非理至俱生觸故。
述曰:今應問
彼,如何說受能領俱觸?受定不緣俱生觸,
故不可說緣而受名領觸,緣相應法如
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
觸,既不緣前觸,如何名為領?或應觸、受一
念不俱。
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俱時觸,說名為
領,非緣名領。四、論主難。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述曰:此牒彼計。
論: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述曰:正難於彼。
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
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有果法不似於
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為簡於彼,或即因
是果,或似因之果。復為簡彼,論說之言,第
六轉攝,此難體破。彼返質云:受領於觸,
即緣俱生;觸領根等,應緣根等。此不為
例,觸不唯以領根為自相,令心心所同
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為受自
相,何得不緣?不說緣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俱因觸,說名為
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
所不似俱觸,互闕一義,故皆非受。何得
以餘例難?同受故。
次第六,論主復難。
論: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觸能生受,
即是受因。既領於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
於理豈成?此難名破:
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
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
從所依說,以邑之體即土田故,受例亦
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
因。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
受。言領觸者,從所依說,如言食邑,食彼
所生。
論:若謂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論:理亦不然至不自證故。
述曰:若言自緣,
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
等不能自緣,故說自緣,便違自失。
故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緣,
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故次第十論
主復非。
論: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論: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執。
由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
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方名為受,
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緣,領
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
前破。
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於因,不得名受。
觸似三和,應不名觸。十二答曰:此難不
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別
名為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
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論:故彼所說,但誘嬰兒。
述曰:此結非也。
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
破。
次第十三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
境界既共餘,如何說受別?十四論主答。
論:然境界受至不共餘故。
述曰:此義如何?
能領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已者,名境界受。
謂餘心等但取所緣,不謂定令境攝屬己,
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為己有故,皆不
名受,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
有奴者攝為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
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
不通餘法,何勞虛搆取自性受。問:受領
於觸,應名分別,設爾無失。如是所明前
三心所,樂大乘者應對餘宗及餘論文
知其勝劣。
論:想謂於境至名言為業。
述曰:體性可知。
業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建立發起者,亦名
施設。
論:謂要安立至種種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
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齊
而取共相名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
言此是青等,性類眾多故名種種。諸論說
名為其想者,從因而說;說想為名,從果
而說,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業但
是意俱之想,餘識俱想,不起名故。設疎起
名亦無失者,第八識想如何起名?由此故
知此業不遍。
論:思謂令心至役心為業。
述曰:其義可知。
論:謂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謂《瑜伽論》
第三卷說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
別」,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
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
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問:思
令心作,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
所法作,何故不說?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
作意亦令心所作?行相實同作意,亦令
心所造作,以心勝故,但說作心。
此別解已,次下總釋俱。
論:此五既是至決定相應。
述曰:釋與五
俱,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論: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述曰:指遍行義及
心所等緣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說。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
應二字。此或通五數。或通捨受。二處皆得
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數。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
述曰:五十五說:
由四等故說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
依等。事、處相似,名之為等;時、依定一,名
之為等,正與此同。今約見分為行相,影像
相分為所緣,自體名事。等者,相似義,體各
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緣、事皆名為等。以觸
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為
等。唯識為宗,不約本質名為所緣,亦非
影像名為行相。時謂剎那,定同一世。依
謂依根,俱有、無間,如下當辨。不取種子,以
各別故。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
或雖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論》等第一卷說
「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說名為
同,其實各別。此約實義名所緣等,彼
約相同名同一所緣。又此約影像說為
相分,名所緣等,相各別故;彼約本質說為
所緣,故名為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
二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此中五義,各
有所簡,時簡前後,依簡別識,行簡
依同,其境各別;緣簡別見,事簡體多。
雖具上義,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
意,唯依、事簡,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
別故,一一應思,非無所以。
上來已解相應門訖。
自下解頌唯捨受言,
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論:此識行相至捨受相應。
述曰:此有二文,
初三復次等釋唯捨俱,後簡不與餘所相
應之所以也。初中第一三復次釋;後解外
難。三復次中,一一有多所以,且初釋中
復有五義,一、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若苦樂
受,必明了故。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依三受
門不言憂、喜。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
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境
故。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麁。四、由
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脫。此行相定,故成一
類。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恒
相續,故唯捨受。若許明了,行相可知,便應
不能攝益相續。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
真異熟,真異熟者取境定故。若麁動者,應
如餘心,非異熟主,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
若許易脫,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
種,許是善識能持惡種,與理相違,《攝論》第
三亦有此解。若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
受熏,已捨壽故,性非堅故,如餘心等。
由此五義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
又解「此識極不明了」,簡無惠、念,惠、念行
相極明了故。「不能分別違、順境相」,顯唯
捨受,非苦、樂俱,及簡不與善、染等並。
「微細」之緣,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麁動
故;定深取所緣,此任運細不深取故。「一
類」之義,簡勝解數,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
勝解故。「相續而轉」,顯無有欲,今有希望,
方有欲起,此相續故無有欲也。由此五
義,第二正顯唯捨所由,所餘四緣因簡別
境等,故唯與捨俱。雖有二解,前解為勝,
顯捨受俱,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
論:又此相應至唯是捨受。
述曰:此第二復
次,顯是異熟總業所招,故唯捨並。
論:苦樂二受至非此相應。
述曰:顯此不
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如八證中最初執
受五因之內,任運生解,如五十一、《對法》第
二說。異熟生等,並如前釋,由六識中異
熟生受,待緣方起,故今簡之。
論:又由此識至為自內我。
述曰:常者,相續
義。無轉者,一類義。我是一、常,故此似我,
顯第七識恒緣執我。
論:若與苦樂至捨受相應。
述曰:顯我不緣
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捨俱;生善、惡
趣,餘受轉故,第三復次也。由前三義,故唯
捨俱,勘諸經論,唯初復次五義之中第四
義解。
上來依理解頌文訖,自下依義釋外妨難。
論:若爾如何至惡業異熟。
述曰:薩婆多等
為此難也。彼部難云:捨受寂靜,善業調順
可能招之,如何逼迫業,亦招寂靜果。此依
彼宗,故以為難。
論:既許善業至此亦應然。
述曰:即返質答,
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不善業類亦應然,
能招捨受。
論:捨受不違至善惡俱招。
述曰:此顯所由
及同法喻,捨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
此質解也。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
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苦、樂自相違,
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捨受不違二,何
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俱感,不違
二故。不以寂靜解捨,亦通惡業感,中容
之行名為捨,故通不善招。問:返詰雖然,
理猶未曉,如何寂靜果,逼迫因所招?答:曰:
無記既寂靜,何為惡業果。捨雖寂靜,不違
二故,得為惡果,下同禪定禪之寂靜。此
無所能為,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
樂,此識皆俱,以捨不違苦、樂品故。若或
苦、樂俱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
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此
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
便轉變,即易脫故,過失如前。
外人復難。
論:如何此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解受俱
中,自下第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既知唯
捨已,便難唯五俱。
論:互相違故。
述曰:此論主答。別境、善等行
相,與識既互相違,故不俱也。此總答之。
論:謂欲希望至無所希望。
述曰:下別答也。
隨何世境樂便有欲,任運之識不樂觀境,
故無有欲。
論:勝解印持至無所印持。
述曰:勝解印持
曾為猶預境,今得決定事;此識行相𧄼瞢闇昧,境非先不定,今可須印之,故無
勝解。
論:念唯明記至不能明記。
述曰:念相明記
曾習事轉,此識昧而且劣,恒緣任運現在
之境,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
論:定能令心至剎那別緣。
述曰:定雖影像
相分剎那新起,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
續,恒專注緣;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
本質,恒緣現在影像所緣,但新新起。且定
行相,一一剎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緣;此識浮
疎,行相不爾,故非定俱。言任運者,是隨
業轉。
論:惠唯簡擇至不能簡擇。
述曰:德等事者,
等失俱非,餘文可解。此之別簡,行相周
通,於佛起別境,於理亦無失。
論:故此不與別境相應。
述曰:此總結也。
已說別境非此識俱。
次簡善等不俱所
以。
論:此識唯是至亦不相應。
述曰:異熟必非
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應。等
者,等取餘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
在其中。
然有難曰:善、染非異熟,可說不相應。不定
中無記,何非此識並?為答此問,故次說
云。
論:惡作等四至定非異熟。
述曰:非異熟者,
非真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下不
定中自當分別。非一切時常相續,故非此
相應。
上來第七唯捨門訖。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
何性俱門。
論:法有四種至何法攝耶。
述曰:此最初問。
法有四種,何法所攝?大乘亦有自性善
等,如本釋中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
二勝義。有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
愛果故,麁重、生滅、非安隱故。無為善法,名
勝義善,最極寂靜,性安隱故。諸極惡法,名
世俗不善,能招麁顯非愛果故。諸有漏法,
名勝義不善,自性麁重,不安隱故。有為無
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
性麁重,濫不善故。虛空、非擇滅,名勝義
無記,不招二果,無所濫故。
或各分三,善
有三者,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二、性
巧便善,謂有為善法;三、性安隱善,謂無為
善法。不善三者,一、感非愛果不善,謂極
惡法;二、性非巧便不善,謂染污法;三、性
不安隱不善,謂有漏法。無記三者,一、相
應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二、不相應無
記,謂無記色、不相應行;三、真實無記,謂虛
空、非擇滅。或各分四,善有四者,一、自性
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二、相應善,謂信
等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
相應行。種子善者,准義亦爾;四、勝義善,謂
善無為。不善四者,一、自性不善,謂無慚
等十唯不善心所;二、相應不善,謂無慚等
相應心心所法;三、等起不善,謂不善色、不
相應行,種子亦爾;四、勝義不善,謂有漏
法。無記四者,一、能變無記,謂諸無記心
心所法;二、所變無記,謂無記色法,種子亦
爾;三、分位無記,謂無記不相應法;四、勝
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如《對法》第三末、第
四卷初諸門解善等,皆以此義通釋於彼,
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論:此識唯是至異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
初總答;次別答;後釋無記名,此總答也。若
善、惡性,必非異熟,
下別答之。
論:異熟若是至應不得成。
述曰:別有三釋,
此為一因,證唯無記。《攝論》第三卷未自解,
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無
流轉。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惡趣
翻亦然。既恒生惡應無還滅,由道故還,由
滅故滅。
第二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此識既是
果報之主,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
應不為惡依;是惡,亦應不為善依,互相
違故,何得與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應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說,
唯無記性可受熏習。
薩婆多等若復難言,無熏習識亦有何過?
論:無熏習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此論主答,
得等如前破,若無熏習者,染、淨因果俱
不成立,既無熏習即無種子,種子若無,即
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
論: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述曰: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論:覆謂染法障聖道故。
述曰:何名無覆?覆
謂覆障,體即染法。覆義如何?障聖道故。
論:又能蔽心,令不淨故。
述曰:合以二義
解其覆字,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淨
故名為覆。
論:此識非染故名無覆。
述曰:總結釋也。
論:記謂善惡至可記別故。
述曰:何名無記?
「記」謂善、惡。此有二義可名為記,一、善有可
愛果,不善有不可愛果,可記別故;二、善、惡
法體勝無記法,可調和故,或𢤱別也。世尊記此,當得此果,體性如是可
記別故,說名為記。
論: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述曰:此結釋名,
總是第八何性俱門。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
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自體門。
論:觸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
說中第一、第二、第四說同護法等,一師多復
次,義不違也。義雖有四,文段有三,牒前
頌第八句也。初師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
王無記性矣。次無記性後,有亦如是故,如
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師說。
論:又觸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師意說,
例於識體,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緣、行相俱
不可知;三、緣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覆無
記。前雖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
五。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為一門,然
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并捨受俱,
因果不斷,轉捨時位,在例後明,此例以前,
如其所應,亦如是故。問:本識五法俱,觸等
亦如是,觸雖不與觸自相應,五法是同,隨
應相例。本識行相即是了別,觸隨所應,應
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
餘例難亦然。答:餘門通故,可咸相例。行相
既言了別,何得觸等例同?此不成救,與
識相應,既言觸等,觸等亦應與自俱故,
此理不然。隨所應有觸、非觸俱,相應有五
法,五法相應例得同,了別在識不通餘,何
得觸等例行相?了別行相在於識,亦令觸
等例皆同,與捨相應不在受,亦應受等例
成失。此上二說,義雖未周,以理而言,亦無
妨難。
論:有義觸等至無簡別故。
述曰:此難陀論
師等多人為此解。初許觸等受熏,後被難
已轉計,方言緣種名一切種。此第三說
例上五門,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謂從異熟
乃至無記,除識自相、行相、受俱,頌言觸等,
即是自相,故不須例。此論體例,若正義無
違,或合為一;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非
必異說。今此別師。
第四師破。
論:彼說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論:觸等依識,不自在故。
述曰:三、論主答既
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
自在義。世親《攝論》四外別立有自在義,方
能受熏。
論:如貪信等至能持種子。
述曰:染中舉貪
等、取嗔等,善中舉信等、精進等。既如貪等
故,不可說觸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
例一切種門。問: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
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
不自在,故非能熏。答:心所有增減義,具
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問:何
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為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
心所非所熏。問:心所為因,能熏言有力,
心所為果,有力言所熏。答:心所能熏無
過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
非所熏。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為所熏
者,過失便多?答: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
為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問:何者名過
失?答:頓生六果失。問:何故心所受熏,
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
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相
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
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唯熏心王一體法
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
各自生己現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
過。
問:如緣本識增上緣中,熏成種時,同
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緣彼心所亦爾。何
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答:即
能熏心王,緣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
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能熏心所不熏彼
本識及五數種,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
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無此妨。問:心
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於彼本
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不生
本質耶?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緣本識及五
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後,種
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
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
所熏不然,此亦不然,受熏例應爾。心所
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
如緣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
本識之種,此增上緣,本有種子為因緣故,
無頓生六果之妨。多種生一芽,因緣便無
此事,增上緣等,理亦無失。又設能熏,各各
熏一本識種子,雖為六種,六種共生一果,
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論所言如
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熏心所,
非對經部,經部說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
論》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
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說心所是所
熏故,今以為喻。量云:第八五數,應非所
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若爾,
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此亦
不然。《因明》者說,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
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觸等五法既非所
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又以不能持諸
種子為第二宗,於理無失?文有宗二,因、喻
唯一。
四、第三師言,受熏何失?五、論主牒破。
論:又若觸等至有六種體。
述曰:即一有情
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个種?以六法體
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六、外人復言,六種何失?
論:若爾,果起從何種生?
述曰:此即第七論
主復徵。若爾,果生從何種起?
八、外人復云:皆從彼起。九、論主復云:
論:理不應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業論中
廣破此義。量云: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
共生一果;因緣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
六現,不是因緣共生一果種。若爾,《雜集》第
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無
間業受一期報故。《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
許多緣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
緣辨體,無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緣、因
果言故。
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
種。
此下十一論主復非。
論:若說果生至便為無用。
述曰:初二句牒,
下二句難,此就見分能熏為論。問:既爾,護
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
種中,一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
生一果,為難亦爾,此乃自違,不勞他語。
答曰:新舊因緣,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
力齊等,俱逢緣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
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
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若爾,《成業》難多種
生一芽,何為會釋?彼破經部色、心二法
各各有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
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
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種子共生無妨,
故此文言,若一種生,餘無用等。不爾,此言深
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
果;若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十三、論主復難。
論:亦不可說至勢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種,
一生果時,餘亦應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
如生果種故。不可說心種先生,餘觸等種,
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復云:六果頓起。
十五、論主復難。
論:又不可說六果頓生。
述曰:此即總非,
有何過失?
論:勿一有情至俱時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
便有此失。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面有
三目,復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於理
何違?難此不爾,不可說心中之種生此
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
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種
於理為善。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
王何必識多。又若許爾,即一有情有六本
識,便為六身,非為一體。
次第十六彼復轉救。
論:誰言觸等至持諸
種子。
述曰: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於本識
持種受熏,名一切種。
故第十七論主復問。
論:不爾如何至名一切種。
述曰:問觸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復云:
論:謂觸等五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解似種。
本識變種,能生果故,名為真種。觸等與識
同一所緣,故彼亦能變為種子,不能生果,
名為似種。
十九問彼,何故須然?二十彼答。
論:觸等與識所緣等故。
述曰:此顯三因,觸
等似種。若不緣種,心心所法所緣,便有不
同之失。
論:無色觸等有所緣故。
述曰:生無色界既
不緣色,不緣種者,此何所緣?
論:親所緣緣定應有故。
述曰:若但緣本識
相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緣緣,自無
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託彼變,但
是疎緣,不於觸等之上現影像故。
論:此似種相至生現識等。
述曰:無實用故,
不能生現識、根、境等。等者,等取諸根、境
等。
此如何等?
論:如觸等上至非識所依。
述曰:心所所變
似眼根等,不能為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
者,心王所變故;色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
眼根等,同時同處不相障礙。
論: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述曰:此顯同喻。鏡
中之火名為似火,無燒用故。
此上並是第三師救。
次二十一論主難云。
論: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謂若是觸
等緣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緣境之
門。在第三門一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
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緣境。
論:由此前說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顯正義。
由此理故,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目本識
有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緣種、似種等
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為例。若不
是說受熏、持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
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緣種,下解執
受中復言緣種故。若彼救言緣種子者,
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說有根身,無重過者,
理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毘達磨經》
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
分別習氣。種子可執,復是所緣,與身別明,
此有何位,故所說非也。
二十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說義者,亦
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三論主復答。
論:又彼所說至定不成證。
述曰:此總非也。
論: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述曰:此下正難
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論: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述曰:上勿字流至
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說本識、觸等
相應故。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論:由此故知至非謂一切。
述曰:由此理
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說。若前若
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
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
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
應故;餘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
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
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說觸等相例。若
最後句方說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
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
義門分別。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
果法、喻門,是本頌中第九句恒轉如暴流也。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
徵起。
論:阿賴耶識為斷為常?
述曰:此為問也。前
解自相唯阿賴耶,今分別中依自相說。
論:非斷非常,以恒轉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
所問,於中有三,初解本頌;次破外執;後
勸歸信。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後總
結。解法中有二,先舉所明因果之法;後廣
解釋,此即初也。舉頌二字,正答前問,經
部師等持種色、心,無色無心有時斷滅;僧
佉自性,雖為法種,仍體是常。為簡彼宗,
言非常、斷。
恒義如何?
論:恒謂此識至常無間斷。
述曰:下廣解也,
先解恒義。一類者,常無記義;相續者,未
曾斷義。
何義要須中無間斷?
論:是界趣生施設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
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
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當知。言施設者,
安立異名,識若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恒言
正遮於斷,即重顯上一類義也。若善、染等
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故。由此識是
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論:性堅持種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顯上相
續之義,此義可知。言性堅者,四義受熏
即初堅義,乃至金剛此不斷故,故能受熏。
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復言
持種令不失者,簡經部等色、心受熏而能
持種,於無色界入無心時此種便失,此
識不爾,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恒義。
論:轉謂此識至前後變異。
述曰:此遮常.一。
此簡自性及我,為常為一,以諸有情起
分別心計為我故。言有生滅等,簡彼一、
常故。
論:因滅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簡
一,非我也;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無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論:可為轉識熏成種故。
述曰:顯可熏義,不
能受熏是為過也。不為轉識熏成種過,
常阿賴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虛空
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
此上解轉。總釋頌中恒、轉二字,四義受熏
即皆具足,一、無記;二、堅;三、可熏非常一是;
四、相應可為識熏是。
下釋如暴流三字。
有三義喻。
論:恒言遮斷至因果法爾。
述曰:下解譬喻,
於中有二,先舉法生滅喻,後廣解之,此
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爾。
論:如暴流水至令不出離。
述曰:暴謂卒暴,
即汎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
稱為非斷。生人天喻飄,居惡趣如溺,
本識能持業煩惱等漂溺有情,以水為喻。
論: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續。
述曰:又識持種,
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
起,故名暴流。以水為喻,如下文說。
論:又如暴流至恒相隨轉。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喻內
習氣、外觸受等內外法也。
論:如是法喻至非斷常義。
述曰:此合法、
喻,釋其大意。
論:謂此識性至恒轉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
斷者,後法續故;因滅故非常者,不恒住故。
此解法義令同於喻,餘文可解。
上來大乘自述己義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
破斥諸部。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
初牒說一切有部、正量等,難破彼宗執;
二、破上座部師;三、破經部。初文有十,
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過、未有體性
故。此意難言,若如我等過、未有體,未來
續故不斷,往過去故不常,汝過去無,可許
非常,未來既無,後法應斷,現不住故,當無
體故,如是豈成緣起正理。
論:過去、未來至緣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
論主反質,過去、未來汝執實有,可許非
斷,未來續故,與我不同。如何過去說恒有?
故不是常義。前言我宗斷,不成緣起理,今
汝既是常,常豈緣生理。
論: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反
云,論主遭難不能出理,而行返質,豈斥
他過,己義便成。
下第四答。
論:若不摧邪難以顯正。
述曰:此論主答,
黑山既傾,白日斯現,故須破也。
次出正理。
論:前因滅位至低昂時等。
述曰:我宗因果,
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中間無隔,因果不斷,
如秤兩頭低昂時等,由彼低時此昂時故。
論: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斷。
述曰:前生後滅,
相續如流,豈假去、來是有,方成因果不斷。
不籍去、來因果,足不斷故,謂但一種在現
在時流入過去,此之種子後念即起,剎那剎
那恒時現在,而是無常,因果不斷。
下第五難。
論:因現有位至誰離斷常。
述曰:外難云:
如一種子因於現在有作用時,後果未生,
果法未來既體是無,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說因者是誰之因,無果可屬因定能生
彼故。問果亦爾,現為因即無果,現為果即
無因,因果既無,斷、常誰離。初但難斷,今亦
難常。
論:若有因時至豈離斷常。
述曰:論主反
質,即第六也。此為彼部,未來有故,其果之體,
未來已有。現在為因之時果已先有,果已先
有,何待於因?若果本無,可待因有,果先已
有,何待於因?量云:未來果法,應不待因;
體已有故;如已生果。因義本欲生果,果
有不待於因,因義不成,有果義亦應無。
量云:所言果法,應非是果;以先有體
故;由如於因。汝所言因,應不是因,先有
體故,猶如於果。無因、無果,豈離斷、常?
言我不離,汝豈離耶?初隨返質,唯難
於常,今隨雙難,亦破於斷。
論:因果義成至非預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
外人解質。未來因果,雖先有體,名因果時,
要依作用,不依於體。未有作用名未來,
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現有
因用,果用未生,因義既成,果義便立,故所
詰難非預我宗。預者,關也。
論:體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論
主難。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體、用無別故。
量云:所計作用,未來應有;不離體故;猶
如於體。所計體法,應未來無,即是用故,
亦如作用。汝去來法,應是無為,許有法
體,無作用故,如無為法。又相未相法,應
是無為,許有法體非相遷故,如無為法。
設彼救前難,言未來用、體雖皆具有,緣
不合故,用不起者。應難彼云:既言諸法
本來皆有,所待之緣亦應本有。緣既許本
有,未來應起用。量云:未來一切法,用應
常起;因緣具故;如現在法。若言緣等或未
來無,即非未來有一切法。又說未來有生
相用,過去說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
名現在。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
難云:等無間緣過去取果,《婆沙》正說,即應
過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來世
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
文,應名現在。彼與果用滅,復滅失;取果
之用生,復生過。若言與果但是功能非謂作
用,即阿羅漢末後之心,應不名現在,無取
果用故。又若此心初無作用,應名已滅,如
何後時更復言滅?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
復何異?若言非是無學末心不能取果,
彼後念緣闕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違汝
宗故,汝說後心非無間緣故,廣如《婆沙》第
十文說。終心後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現
在之法有能生用?若言後果若緣不闕,
定從此生者,因既緣不闕,故有作用,何不
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無用故。
論:由斯汝義至緣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結
申正義也。
論:謂此正理至皆假施設。
述曰:自下申其
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前
已說。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假施設,此是
立宗。
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因。
述曰:謂大乘中
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
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
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
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
現在,即假說此所變,未來名為當果。對此
假當有之果,而說現在法為因。此未來
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
論:觀現在法至對說現果。
述曰:其因亦爾,
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
所從生處,而心變為過去,實非過去而是
現在,假說所變為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
去因,而說現在為果。
論: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述曰:何者為假?識
緣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說之為因,
說現為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
之相,現名為因,未來為果,故言假也。而實
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
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
定不因,果亦如是。
論:如是因果至應順修學。
述曰:此結勸學,
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故離
二邊,契會中道,勸諸智者應順修學,此答
於前生滅分位法也。中道者,無漏真智之
異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
此性離言,假說曾、當名為因果,非謂實
有,此即無有二邊之過,除遍計所執,說依
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因此總
敘大乘真義,法唯現在,識變有三世,諸
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
第十、《對法》第三、《中邊》第一皆說三世依種
子立,約曾、當義說其世也。六十六卷、《對
法》第四及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說有
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緣過去,生死智緣
未來,他心、漏盡緣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
亦有三世。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當因
果,以說去、來。
諸經論說雖多不同,總束
而言莫過三種,一、道理三世。即依種子
曾、當義,說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曾有
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說三故。
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
力,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
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前第
二說,由澄淨故亦現彼影,由多修習此去、
來法,法爾能現,隨其勢分,多少時節,理實能
緣及所緣法唯在現在。三、依唯識。此義
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心所
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此中論文,法體
離言,但唯有識,或復更釋,雖有唯識、道
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緣,故分三種。
約此三義,解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會義,
餘不過此。設立四減三皆為妄說,今猶未
盡,此中所明,粗陳梗概,如《別抄》中廣引誠
說。
論:有餘部說至恒相續義。
述曰:自下第二,
其上座部於此起救,於中有三,一、總立
宗;二、出所以;三、結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
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前果後因俱時而生,
彼謂因果恐有斷過,被他如先有因,時無
果等難已。復以大乘假說現在之三相用
不同時起,前法至生,後法未起;至住之時,
後法未生;至異之時,後果方生,恐因果斷
故,此之義意同此中破。又有二趣並生過
故,前人等趣至異之時,後天等趣已至生故。
彼言以是次生時勝,前法變異,無多力
能,但名一趣,隨所當生,彼得趣名,非於
前趣,故無此過者。不然,阿賴耶識分二
趣故,及違此文。勝軍論師雖有此義,云立
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行於世。
論:謂現在法至生滅二時。
述曰:下出法體
有三,一、直顯。上座等云:色法遲鈍,有三相
用,時經一世,謂生、住、滅更無異時。心法迅
速但有二時,謂生及滅。此二相即法辨,離
法無別體,然俱現在,彼無過、未故。此中
且舉心、心所法為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
二時。
論:生時酬因至而體是一。
述曰:下顯因果不
斷之義。二、於一法辨。法生時酬因,即後
法為果,在現在法滅時引果,即前法為因
在現在,此是二法為二時。今此所論即
一法體生時為果,滅時為因,為果之時與
前法俱,為因之時與後法並,此是一法。然
現在二時,前後位別故,此之二時俱現在有,
時雖有二,前後位別,而體是一,無別法體,
即於一法而辨二時,為因為果。
論:前因正滅至而俱是有。
述曰:三、於二法
辨。前因正滅,後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
斷,因滅果生,二俱現在故。「體相雖殊」,因、果
二法故;「而俱是有」,並現在世同時有故。
論:如是因果至捨此信餘。
述曰:此總結也。
雖無去來,足為因果,非同餘部薩婆多
等立有過、未,虛妄計度,法增常過;不同大
乘是假施設法減斷過。「既離斷常過,又無前
諸難」,謂難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難大
乘云:因是誰因,果誰果等?既無諸失,誰有
智者捨此勝義,而信於餘不了義耶。
論:彼有虛言至而有二時。
述曰:下破有七,
今總非云:「彼虛言等」。「何容一念而有二時」,
此第一難。念者,剎那之異名;時者,生滅之兩
位。剎那迅速即有前後,極微至小應有二
分。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
述曰:此第二難,義
意可知,
已下徵滅。
論:滅若現在生應未來。
述曰:此難令同薩
婆多等,以滅現在,生未來故。生滅二法定
不俱時,相違法故,如明闇等。
論:有故名生至寧非過去。
述曰:此令同大
乘,滅是過去故。
彼若救言,誰言於滅,滅即是無,同薩婆多
滅體是有。今難之云: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以生違滅,
滅即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有,生既不
成無,滅體如何有?滅若現在非無,生應現
在非有。
論:生既現有滅應現無。
述曰:生既現在有,
滅無應過去,令同大乘。生、滅二法定不俱
世,相違法故,如解惑等。
論:又二相違至見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
又生與滅二法相違,如何同體?如苦、樂等
不同一體。故量云:生、滅二法,體應非
一;以相違故;如苦、樂等。彼宗現在一法
之上辨生、滅故。
論:生滅若一至寧體同說。
述曰:生滅若
一,法生之時應即滅故,故無二時;生、滅若
是異,不應說體同。二若即者,此法滅時,此
法應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異者,生體
非滅體,以是異故,如苦、樂等。
論:故生滅時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滅二時,
俱在現在一世而有,雖復相違而體同者,
理必不成。此總結破上座等訖,大乘生、滅,
非定一法,有、無異故;非定異法,即生法
滅,非別法滅,故無有過。
論:經部師等至能持種故。
述曰:破諸部計。
自下第三經部師等既見上座被徵,便曰:
雖無去、來,不同一切有;生、滅異世,不同
上座師,而色、心中諸功能用,即名種子,前生
後滅如大乘等,為因果性相續不斷,甚為
勝義。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
賴耶故。經部師等,等自類中,非唯一故。破
之量云:經部所說持種色、心,不能持種;
非第八故;如聲、電等。過、未無體及無
本識,於無色界色久時斷,入無心時心久
時滅,何法持種,得為因果?因果既斷,名為
不然,彼不許有第八識故。
論:由此應信至緣起正理。
述曰:第三總結。
有為諸法從緣而生,名為緣起,勸彼應信
大乘正理。
論:此識無始至當究竟捨。
述曰:此第八段,
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即問也,即解頌中
第十句,第十門也。答中有二,初略舉頌
答;後廣解之。
論:阿羅漢位方究竟捨。
述曰:此正舉頌,總
答問也。
論:謂諸聖者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廣答也。
於中復二,初略釋;後廣釋,此即初也。「謂
諸聖」者,即通三乘;「斷煩惱障究竟盡」者,彼
位若是永害隨眠,皆在金剛心時斷已,皆
成阿羅漢果,三乘並然,若伏斷永不起。此
言斷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師,此既總
文,亦為三釋。若據正義,唯初二釋順此
論文,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剛心,少故不說,
八地菩薩隨應二釋。此中唯依斷煩惱障
盡名阿羅漢,非據所知障,害煩惱賊故,
非是縛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無生,非
所知障故。
其相如何?
論:爾時此識至說之為捨。
述曰:由於彼
位此識之中煩惱麁重永遠離故,說之為
捨,非體亦無。此麁重言,顯煩惱種,《對法論》
等說:種子麁重故。雖煩惱現行亦名麁重,
無堪任性亦名麁重,然今但取種子,非
餘。由種斷時,現行執藏、發潤之惑皆不起
故,說名為捨。此執藏名,唯約縛說,法執非
縛,故不說斷。又畢竟無現行麁重,亦說為
捨,通八地故。若說習氣,四位不成。
問:阿羅漢名通在幾乘?幾位中有?
論:此中所說至無學果位。
述曰:下正廣解,
於中有二,初廣阿羅漢;後廣捨位。初有
三師,第一師中有五,一釋頌文;二問;三答;
四徵;五釋。阿羅漢者,此正「云應」。應者,契當
之義,應斷煩惱、應受供故,應不復受分
段生故。若但言應,即通三義,故言如來,應
不言應供。若著供字,唯得一義,便失二
義。顯阿羅漢通攝三乘唯無學位,餘位未
滿,非可應故。
問:何故有學非阿羅漢,三無學得阿羅漢名?
論: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羅漢」言
「應」,即殺賊、應供、無生三義故也。何故不
言離所知障?所知障體不障解脫,無能
發業潤生用故。何故不言離變易死?
二乘無學有變易生,此非由煩惱所招起
故。已離繫縛得解脫,故無分段死。有學
亦是殊勝福田,如見道出等,供養獲現福。何
故不得名應供耶?非一切時堪受供故,
望自乘無學,非是圓滿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問曰:何知此
識三乘皆捨,阿羅漢號通在三乘?故論總
問:「云何知然」。
論:決擇分說至阿賴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
初問也。捨通三乘,〈決擇分〉中第一卷說四
句分別,謂有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謂
三乘無學、不退菩薩不入無心位。有成就
阿賴耶,非轉識,謂七地以前、二乘有學、一切
異生入無心位。有俱成就,謂此第二句不
入無心位。有俱不成,謂第一句入無心
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論:集論復說至及如來故。
述曰:又如《雜集
論》第十四卷、《集論》第七說:「若諸菩薩得
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
如來故」,佛既得名阿羅漢者,二乘無學
不說自成,答第二問阿羅漢名,通三乘有。
佛亦由斷所知障故,亦名如來,二乘不然,
不可為難,如阿羅漢號,便令通二乘。十地
菩薩不能少斷俱生煩惱,金剛定時方頓斷
盡,一者故留,二不障地。其所知障,分分除
之,故煩惱障即言頓斷,所知障不然。此師
意說,不退菩薩雖不起現我愛,執藏暫時
伏離,種猶有故,未名為捨。三乘無學我愛種
盡,乃名為捨。
外人復問。
論:若爾菩薩至阿賴耶識。
述曰:第四徵也。
由前立宗煩惱種盡,方名為捨,菩薩煩惱種
子未除,如何名捨?違聖教故,為此難也。
前引〈決擇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無
學及不退地以去菩薩,此先不論,故今為難。
不退有二種,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
初地得,後八地得,故言不退。初地已去證
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續
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轉轉增進。初說迴心
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煩
惱故,而義有別亦不相違。由是不退總有
四種,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證不退,入
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煩惱不退,
謂無漏道所斷煩惱一切聖者。今說迴心
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證淨故,亦名
信不退。然未至彼位,若十住第七心等,亦
名住不退,即應有五。論直往者,唯四不
退。
論:彼說二乘至阿賴耶識。
述曰:第五釋
也。彼說四人,三人據決定,菩薩即迴心已,
必定不退起諸煩惱,從初發心二萬劫,乃
至成佛已來,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轉名菩
薩,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煩惱種子未永害
故。若現行一分無,故名捨;分別一分無,應
亦名捨,又見道以去,第七不起執藏之時,
應亦名捨,以全未捨故。若不爾,直往
八地已去,簡非不退,以不能捨阿賴耶
故。若爾,入地諸菩薩等應亦名退,以全
未捨阿賴耶故。
問:既爾,此文何故不說不退菩薩?
論:即攝在此至不違此義。
述曰:彼攝在此
阿羅漢中,從本說故,故彼〈決擇〉之文,不違
此中說義。三乘有學金剛心位,雖斷煩惱,
我執種無,以時少故,彼論不說,此亦不論。
二乘有學迴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煩惱故,
下第二說。
論:又不動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護法
菩薩亦假為二義,於理無違,即同前師也。
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薩體;後顯名捨。
此義意言,三乘無學,直往菩薩八地已去,
亦捨此識名不退者,行亦不退,於未得法
亦復不退,四理證知。一者,一切煩惱永不行
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無現執藏,故可說
捨。
論:法駛流中任運轉故。
述曰:此第二理。
《十地論》第十卷說:「第八地已上菩薩,於無相
海任運而轉,諸佛勸等」,乃至廣說。剎那剎那
真、俗雙運,以無功用,故任運轉。
論:能諸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
地論》說:初地至六地名為少行,第七地名
大行,八地已去名為廣行,前六地一行中,
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雖亦然,以能
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勝前六地,
故立大名。前五地中,雖合此難合真俗雙
行,然極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雖未任
運,少用功力即能現前,故與前異,立其大
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為
廣。然舊《地持》云:勝解行已去名少,初地
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廣,以見道前,一
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於一行中
修一切行,故名為大。七地已去,真俗雙行名
為廣,所望不同,不相違也。今〈菩薩地〉、《瑜伽》
四十八卷說:初劫名波羅蜜多,第二劫名
近波羅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此約
波羅蜜多別,亦不相違。然初地已前,於六
波羅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於六波
羅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
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於六度,唯有修一,
以一切行而莊嚴之。八地已去,於萬行中
具修萬行。然所修願、力、智度,漸次勝前,別
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證與彼文同。
論:剎那剎那轉增進故。
述曰:此第四理。
謂八地後無漏相續,無有漏間,又彼亦無
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進諸行。勘《十地》、《地
持》及〈菩薩地〉等,彼謂從此八地已去,於初
剎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
一倍,第二剎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
倍前。
論:此位方名不退菩薩。
述曰:此四因中,
初因簡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薩能伏煩惱,畢
竟不行,非第七識,今通七識。第二因簡
前六地,第三因簡第七地,第四因簡一
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方名
不退,捨賴耶名。
論:然此菩薩至為自內我。
述曰:上解不退,
下解捨名也,第七識等煩惱我執,現行無故。
論:由斯永捨至名阿羅漢。
述曰:此師意說
無現執藏,《瑜伽》說此即名為捨,以阿賴
耶是藏義故。此亦說彼名阿羅漢,三義具
故,如前應知。問:若現不執,即名為捨,七
地以前亦有不執,入無漏心等,應皆名
捨。答:此不然,非竟畢故。畢竟不行,方名
為捨故。問:若爾,二乘金剛心,應名捨此
識。答:實亦應名捨,以時促故,彼《瑜伽》等
略而不論,亦不違理。初師名捨斷種名
捨,此第二說若斷、若伏畢竟不行,說之為
捨,故七地前不得捨名。
下第三解。
論:有義初地至所顯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
一、正釋;二、破;三、救、四、徵;五、會;六、難申正義。
初中有二,初出不退體;後辨捨。由五因
故,證入地菩薩亦捨此識名,此第一因,即難
陀論師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無勞解釋。
論:已得二種殊勝智故。
述曰:此第二因。二
智即是正體、後得。
論:已斷分別二重障故。
述曰:此第三因。二
障名重,以猛利故。
論:能一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
唯約六波羅蜜論。不爾,即與一切行中,修
一切行無有差別,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
一切行故。
論:雖為利益至不退菩薩。
述曰:即第五因,
名為不退。此如《攝論》十地菩薩觀為利益,
不動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
論》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論:然此菩薩至名阿羅漢。
述曰:上釋不退,
下辨捨。捨中有二,初理辨捨,後引證,此
初也。煩惱分別少分捨故,捨執藏名,其文易
解。
論:故集論中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引證也。
《集論》第七、《雜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薩
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等,雖有不為失,無漏
智力如呪、藥故,如阿羅漢已斷煩惱無過
失故。此中亦名為阿羅漢,故攝此菩薩在
阿羅漢中。
論:彼說非理至阿賴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
六識我見,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見猶
現行故,為此難也。前第二師作如此難。
論:若彼分別至諸論所說。
述曰:若彼已下
乃至為捨,第三牒前師救意。
則預流下
乃至所說,正是第四徵難辭。此下難中,以
預流果例同彼菩薩,應捨賴耶名,然聖教
不說。若謂菩薩雙斷二障,法我亦除,非預
流者。此唯人見,名為執藏,非於法執。若不
爾者,其阿羅漢應名不捨阿賴耶識,以
有俱生法我見故。故知但以人執為藏,不
以法執。
第五段第三師會云:
論:地上菩薩至例此菩薩。
述曰:十地菩薩
所起煩惱不為過失,非預流等。以預流等
所起煩惱,皆不正知為過失故,如《瑜伽論》
七十七八說:菩薩起煩惱有三,一名無染
污相,謂正知故起等。
論:彼六識中至預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
論主難云:彼入地菩薩前六識中所起煩惱,
雖由正知不為過失,間斷起故,相貌麁故,
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識一類無斷,
任運現行,非相麁顯,於有學位除無漏心、
滅盡定外有漏心時,執藏此識,寧不與彼
預流等同,有時執故。預流等唯入人空觀無
漏心時此識不行,有漏心時即便現起,與
此菩薩同不名捨,何故菩薩即名為捨?
論:由此故知彼說非理。
述曰:此結非也。第
八地去諸菩薩等,無漏相續,一切煩惱皆不
現行,雖有種子,現行皆盡,可得名捨,非
七地前煩惱不起,如何說捨?彼〈決擇分〉七
十七、八,及〈菩薩地〉四十八說:八地已去一切
菩薩,一切煩惱不現行故,故此釋非,前二
師是也。
論:然阿羅漢至為自內我。
述曰:下結正義。
且如初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
羅漢攝,有種染故,三乘無學方名為捨。
第二師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是此中攝,故
總說言阿羅漢捨,斷種永伏現行煩惱,皆
已盡故,並名為捨。
論:由斯永失至第八識體。
述曰:不復執藏,
說名為捨,非是第八識體全無名捨識也。
全無第八,於理何違?
論:勿阿羅漢至無餘涅槃。
述曰:無第八體,
即阿羅漢無識持種,於金剛心正斷此時,
即便應入無餘涅槃,以有漏果盡,無識持
種故。勿阿羅漢得有此事,故不得捨第
八識體。此中說捨,唯約執藏,以過重故,不
約能、所藏以為捨也。
論:然第八識至立種種名。
述曰:上來已廣
阿羅漢訖,下正解捨。於中有二,初列異
名;後頌以下方正明捨。一切有情皆有此
體,故隨別義立種種名,名非一故。於有情
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別。
論:謂或名心至所積集故。
述曰:梵云質多,
此名心也。《攝論》第一云:由種種法積集種
子等,即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
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
積集已,後起諸法,故說此識名為心義,心、
意、識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識?《攝論》
等云:心體第三,離阿賴耶識不可得故,《對
法》第二亦有心義,與此不同。彼攝法異,據
一邊說。
論: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壞故。
述曰:梵云阿
陀那,此云執持,執持諸種、有色根故,此通
凡、聖。《攝論》第一云: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
染義說,非通諸聖。《雜集論》等第七十三、
《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據勝說,約
根為論,至下自知。
論:或名所知至為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
三性與彼為依,名「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
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賴耶識之別名也,故《中
邊》云:「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
空」,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
論:或名種子識至諸種子故。
述曰:即與諸
法為種子義。前第一名心是積集種在其
中義,今此取能生諸法義,故二差別。《攝論》
無此一名,如《雜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
此名。
論:此等諸名通一切位。
述曰:此言「等」者,
如小乘名根本識,如《攝論》第二卷初亦名
第八識,亦名為意,及《寶性論》等眾名,如《別
抄》說。此通有、無漏及若凡若聖,名一切位,
即是相續執持位名。
論:或名阿賴耶至自內我故。
述曰:能藏、所
藏、執藏義故,與雜染法互為緣故,我見緣
故。此文雜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雜染
等法不失故。我愛緣之,為執藏義,即識
為所藏。又始終為論此能執藏亦通無漏,
始終為論此為所藏不通無漏,諸佛位中
非所藏故,我執已盡,又不熏故。此中名藏
,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
不論染為能藏義。
論:此名唯在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在異生、
二乘有學、七地已前菩薩,現行我愛緣故。
若爾,二乘金剛心時,有學所攝,何故不除?
略故不說。初師第三隨理應說,非無學位
及不退菩薩,以彼非有雜染品法執藏義
故。此中長讀文勢,亦遠謂非無學及不退菩
薩有此雜染執藏之義,即無學聖、不退菩薩
無此我愛執藏位名。
論:或名異熟識至異熟果故。
述曰:此意顯
是引果義故。有漏無記名為異熟。與因異
故。從異熟因所生起故。無漏是善非名異
熟。非與因異。及異熟因生故。
論:此名唯在至無記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
異生、二乘有學、無學及第十地已還菩薩皆
有此名,有漏果故。金剛心菩薩云何猶
有異熟識名?有漏皆捨故。由此義故,種子
生現異時說云,此心菩薩未捨此識,以此
文證如來地方捨故。若不爾者,爾時已捨,
何不名佛及不說此位已捨此識?既不名
佛及不說捨,明圓鏡智此時未生,入如來
地方捨此識,智方生故。若說金剛心已捨
此識,今此但約多分為論,亦不相違,其如
來地純無漏善,無無記故,如《佛地論》第三、
四等諸諍中說,此小乘名窮生死蘊、有分識
等,與異熟識分位相似,生死盡故。若約斷
縛說,即二乘無學無有此名,彼二乘無學
已斷生死縛故。前解為勝,八地菩薩分段
生盡,不名捨此異熟識故,更無死此生
彼處故。此准能緣以分三位,一、補特伽
羅我見相應位,名染污末那緣阿賴耶;二、
法我見相應,名不染末那緣異熟識;三、但
為末那緣阿陀識,若平等性智相應,通緣
三位。七地以前緣阿賴耶,執藏之義未捨
故緣,餘二可知,仍加緣無垢識,以能緣
從所緣分三,所緣亦從能緣分三。
論:或名無垢識至所依止故。
述曰:唯無漏
依,體性無垢,先名阿末羅識,或名阿摩羅
識,古師立為第九識者,非也。然《楞伽經》有
九種識,如上下會。此無垢識,是圓鏡智相
應識名,轉因第八心體得之。
論:此名唯在至第八識故。
述曰:今顯此識
唯如來有,無漏善法不可熏故,即顯無漏
諸法種子,皆是因中已熏滿足,佛果已去更
無熏習,前佛後佛無差別故,功能齊故。若
受熏時,功德異故,如《佛地論》有為無漏皆不
受熏,是無漏故,如涅槃等。金剛心菩薩等
既有二說,若已起者,時少故不說。
論:如契經說至圓鏡智相應。
述曰:此即《如
來功德莊嚴經》頌也,證無垢識,圓鏡智俱,此
頌易知,故不須釋。界者,性義等,如下當
解。然此本識三位差別,下第七識三位別中,
自當別對,巨細料簡。何故此中不說根
本識、有分識、窮生死蘊名?《攝論》第二說:「阿賴
耶識為性、心為性、阿陀那識為性、阿賴耶
為性」,此末一名是薩婆多《阿含經》中愛、樂、欣、
喜之名,彼經不說有識言故,此中不說小
乘之名。答:此等在後證中說故,所以此中
略而不論。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
等中亦等,更不須顯,准義令知。然此位
總有三,謂我愛、執藏位等,如前卷說,准此
名知。
問:名有眾多,此論頌中偏說阿賴耶,何不
說餘者?
論:阿賴耶名至此中偏說。
述曰:雜染執藏
過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捨故,以二義故,
此中偏說。唯說阿羅漢捨,不說捨異熟
識等,此據捨縛。若據異熟識捨時,即阿賴
耶同,故以體說異熟識捨,不說依縛異
熟捨位。
論:異熟識體至涅槃時捨。
述曰:前言識名
通、局,不論捨之位次。「阿賴耶名」以下,方
明眾名捨之位次。將得菩提,捨異熟名
無間、解脫,將得、正得二釋,此中皆名將得。
然准下說,此為二義,一云種生現同時
有二,護法云: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解脫
道是菩提,與圓鏡智俱起,如世第一法捨
異生性,正捨名捨,菩提在未來故名將得。
二云亦種生現行同時義,金剛心生,異熟
識滅,菩提在當解脫道時,得與成熟,既無
別體,其時已捨異熟識,菩提將成熟故
名為將得。其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初得
名得,得已成就,金剛心與異熟識俱生,
解脫道在未來,各為將得。爾時捨異熟識,
異熟識雖在現在,名為正捨,如世第一法
捨異生性等。義說成就與得差別,實無別
體,此並護法弟子種生現時二家異說。
問:何故前明識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
與前乃別?答:彼約寬狹,先寬後狹,此約
斷位,性相求故,故與前別。二乘正入無餘
時捨,若是菩薩金剛心捨。不行名捨,非斷
縛義。
論:無垢識體至無盡時故。
述曰:以大乘人
不入寂滅故,如〈決擇分.有餘依地〉。問:佛及
聲聞無餘何別?彼言不別者,彼答苦依盡、
真如為論,非謂入寂為同答也。阿賴耶識
上已說捨,不須重說。
論:心等通故隨義應說。
述曰:謂此心等隨
染愛藏。隨是何乘?金剛心位及或八地已去
方捨。若異熟位亦捨心者,即二乘入涅槃
時捨,無漏心者無有捨時。心言等者,謂
所知依、執持識等。或心義者,菩薩因中二
乘無學實有熏習,佛無熏習。前有熏習,熏
習之種如來亦有,亦得名心。
論:然第八識至執受處境。
述曰:前來八段
十義解本頌訖,此下第二總料簡之。此識
因果三乘而論,總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
菩薩、二乘無學已前諸位,唯無記性,異熟所
攝。雖無學等已斷諸業,先業招故,舊業勢
分亦名異熟。唯與觸等五數相應。但緣
前說執受根身、種子、處境,處謂處所。此
有三門,謂性、俱、境。前十門中與佛不同,此
中分別同者不論,謂自相、果相及捨三門,
次前已說。有言有漏位,即顯前二及後一
門,其因相一切種、不可知了、捨俱恒轉,通
因果故,此中不說。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
今分別。然受相應恐濫因位,故無漏位標舉
簡之,欲顯一類無改易故。
論:二無漏位唯善性攝。
述曰:此唯如來地,
非菩薩、二乘,果未圓滿,功德劣故,四智未
得故。此無漏位唯是善性,如來無有異熟
法故,非業、煩惱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圓
滿故,無有不善。
論:與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實通
說有二十一,謂不放逸、捨及不害體假有
故。若實而論唯有十八,不放逸、捨皆三善
根精進少分;不害,無嗔善根分故。謂遍行、別
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
何故與遍行心所相應也?
論:與一切心恒相應故。
述曰:觸等五法與
一切心恒相應故,無漏亦有。
何故有別境?
論:常樂證知所觀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
欲無減故,樂境相故。
論:於所觀境恒印持故。
述曰:故有勝解。勝
解印持,佛於境無疑。恒有印持故,勝解無
減。
論:於曾受境恒明記故。
述曰:由斯有念。
謂於曾習境,有明記憶故,念無減也。
論:世尊無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
於一切時恒入定故,無有散心,定無減也。
論:於一切法常決擇故。
述曰:故言有惠。
非少於境不知而說,亦非誤知,恒時決擇
故定有惠,惠無減也,故五別境亦得相應。
若在因位,一心一時不緣過、未,如來不爾,
故念、欲俱。又彼如來雖起念、欲,追欣前
後所有境相,然恒緣彼現世等法,而作證
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
何以有善等十一?
論:極淨信等常相應故。
述曰:善十一數,法
爾一切定心必俱,如來既得四證淨故,必信
等俱。
論:無染污故。
述曰:貪等本六及隨煩惱二
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
何故不與不定相應?
論:無散動故。
述曰:惡作、睡眠,定心必無,唯
散心有。尋、伺二種多發身、語門,是麁動
攝,如來身、語任運現行,恒時湛然,故無尋、
伺。此尋、伺通無漏等不?下不定中自當
解釋,然不說佛亦有尋伺。問:不放逸依
他假,如來之智說相應。尋、伺依思或依惠,
如來應亦有?答曰:不放逸等止於惡因,果
俱得有,尋、伺唯因位,如來故說無。問:佛
惡已除,有不放逸。佛雖果滿,應有尋、伺?
答:此發身、語,又非任運,佛已果滿,故不須
之。惡須深防,功德雖滿,須不放逸等。問:
佛豈不發身、語等耶?許通無漏,於理無
防,何故不許?不爾便違《十地》等說,下自
當知。
論:此亦唯與至平等轉故。
述曰:亦如本
識因中,唯與捨受相應,恒任運轉故,不作
分別故,非有易脫故,不可動搖故,如《佛
地論》說:不可動搖,非如餘智。依何靜
慮而起此智?或說通四無色、色界六地,
遊觀無漏,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定,
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
在第四靜慮。此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
故,如《集論》第七、《雜集》十四說。有說通下六
定,無理遮故。色界有遍緣心,非無色故。
無色設遍,不能念念遍緣一切,故唯色界
六地中有。然恒處彼第四定者,以殊勝故,
雖下地有,仍唯捨受,捨受寂靜無動搖故,
不變易故。六十三說阿賴耶識與捨受俱,
於三受位俱行不絕,所餘三受當知思惟
之所引發,非是俱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
彼俱生受極微細,故難可分別。此言三受,
即苦、樂、捨。謂餘中者,此佛地中類因捨受,
故不得起樂、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發故。
有說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無。六十九
說如來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見道。以此
准知,此三說中第一解勝,雖色、無色皆有
此智,修彼種增,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
等智,不易脫故,無動搖故。設通十地,無漏
地有,於理無妨;此唯遊觀,於理無違。此
總第二辨相應門。
論: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此辨緣境。
緣十八界有為、無為,鏡智遍緣一切法故,
心等自性及相應法皆悉能緣。見分亦現自
證分影及相應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
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諸門分別、下第七解
轉何界識生鏡智等。上來總以十門分
別第八識訖,此隨頌文,若相應法例本識
者,即十一門。若別隨釋,即有無量,一一如
前別門解釋。總是第一諸門分別釋頌文訖。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於中有
三:初問、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別有此識
教理顯然」下,總結勸信。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
述曰:此即外問:
不言阿賴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
菩薩、三乘無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無學
等無故。舉第八不言賴耶,如是諸處准
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賴耶」者,此從因
為名。復言「至轉位」,即通二乘、菩薩十地
為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說。此顯依初捨
為名,彼意顯通諸位為文,故有二別。何
故言「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者?小乘等計阿賴
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無
別體,故今問言:云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別
自體?若言識等,舉識等取餘色等法,今言
等識,唯取餘識不取色等。又准下說一
切有中,破五取蘊非愛著處,計離色等
無別自體,不唯在色。今者應言「眼等識」
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離識,故略不
言色。舉王取臣,不言心所。舉實取假,不
言得等。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是雖共
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此離識蘊,不共許
故。
今總答之。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
總、次別。此即第一。初、舉教理,言識有體。此
非世間現量境故,唯信聖言,及比知有。以
此二量為決定證,故言定量。量謂量度揩
定之義,如常應知。
次下初、引教別答;後、為理別答。就教中,
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許
小乘教,二宗皆信故。就不共教中有二:
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後、立大乘至教
量攝。初引經中有二:初、別引經;後、總指
例。然二經《攝論》等同,一經諸論不有,初之
二頌阿毘達磨經,後之二經文自彰顯。此之
初經即《攝論》第一,彼無此等解,應勘彼文。
論:謂有大乘至契經中說。
述曰:此簡小乘
阿毘達磨是大乘故。阿毘達磨及契經言:如
常分別。不言「對有法」,言「對法」者,具軌、持
義非有法故。義准因明,法與有法不定
故,不應為難。
已下經中皆有三:初、引經頌;二、長行別解;
三、末後總結。更於下文不繁指迷。
論:無始時來界至及涅槃證得。
述曰:此後
釋中總有三解:初一、廣;後二、略。初、廣中上半,
解為因、緣,如世親《攝論》第一,及《瑜伽》五十
一。後半解流轉、還滅亦然。
論:此第八識至而顯示之。
述曰:下釋有二:
初、解外伏難;後、別解頌。此即初也。謂有難
云:欲顯其識當須顯體,何故約義以解
識耶?故今答云:此識體性微細難顯,故
以作用而顯其體。今言自性,體異名也。
自下釋中初判,後標釋。
論:頌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述曰:此初判也,
下半可知。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別。其
第一句解為因用,次第二句解為緣用。然
第一句「無始時來」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
句「一切法」三字,該上因用,互相顯故。故初二
句各致一言,
所以者何?
論:界是因義至故名為因。
述曰:下別釋有
二:初解、上半;後解、下半。解上半中:初、別
解二句;後、結所明。解第一句為因用。言「界」
者即是因義,故成因用。種、現識中,是種子
識。雖復現行亦名因相,能生諸法種子親
故,無始時來展轉相續,剎那不斷,親生
諸法。「親生」之言,顯為因義,非為助緣,親能
生故。言「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
以「諸言」牒下一切。此識無始時來,與一切
法為因,故經言界是為因用。
論:依是緣義至故名為緣。
述曰:下解第二
句有二:初、總解頌;後、別解依。此總解頌,
即現執持諸法識也。「無始時來」牒上四字,
與「一切法」牒下三字,平等為依止,故言
為緣。
此為略解,下廣緣義。
論:謂能執持至及為彼依。
述曰:下別解依。
於中復二:初總;後別。此總也。現所執持,牒
前因義顯與為依。謂現行識能執持種,由
此因義,故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即
變為彼現行諸法,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
所依止。與諸現法為依雖同,變、不變異,故
置別說。
論:變為彼者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別釋依,
即是所緣變之境界。不說「變種」者,相沈隱
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略而不說。又種識故,
即前執持。
論:為彼依者至作所依止。
述曰:即總七轉
識不緣變之果。
如何為依?先釋五識。
論:以能執受至依之而轉。
述曰:由此執受
五色根故,五識得轉。即顯此識展轉為依。
若不執持其五根者,識不得依,如死人
等。故說為緣,亦有種依。然是因緣,今約五
根增上共許,顯處說故。
釋「意識」者。
論:又與末那至依之而轉。
述曰:雖第八識
能與末那為俱有依、種子依、根,及為所緣,
今者但取俱有之依。言與末那為所依止,
第六意識依之得轉。又第八識能與諸法
為本依止故,末那為依,第六識轉,如眼根
等增上緣根。
六別依七,七依第八,諸宗不許,故應立
量。
論:末那意識至依俱有根。
述曰:七、六二識
亦依俱有依;轉識攝故;如眼等五識。第
六識因言轉識攝,即以第七末那為依,許
第六識轉識攝故。末那之因亦轉識攝而為
因者,此所隨一。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
末那。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得為因。此中
宗、因准文取理。
上來已辨本識為依訖,恐他外難第八識
性應亦有依。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為依,七
不斷故;餘六斷故。
論:第八理應至為俱有依。
述曰:量云:八應
以七為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第六識。此
有五識為不定過,應云許是識性非五識
故。此亦不爾,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
性故。應總云:第八理應有俱有依;是識
性故;如眼等識;此法不言以第七為依
故,無不定過。如是雖言與轉識為依,而
因顯八以第七為依。或若不爾,前言末
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有不定過,以第八
無俱有依故,故說第八亦有俱依。此中
不諍等無間依、種子之因,種子之因前句,
是故俱諍俱有。
論: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述曰:第二總結上
二句頌,
次釋下二句。於中有二:初解、「有諸趣」;後解、
「有涅槃」等。解「有趣」中有三:初、總解頌;次、
別解;後、總結。此等初也。
論:由此有者由有此識。
述曰:謂由有前第
二句說,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識。
頌中有字貫通二處,謂在此識能有之中,及
下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又「由有此識」
言,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
論: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述曰:以「善、惡」言
攝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論:謂由有此至流轉生死。
述曰:此下第二
廣前有義,於中有二:初、正釋;後、料簡。此
正釋也,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說現所依識
故;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云界者因,則
種子識。此染種子順流轉法能生現行,令
諸有情流轉生死。現行染法名為流轉,種子
染法名順流轉,成有漏法皆名流轉。《對法》
第四云:何者是流轉?謂一切生死。即前順後,
其體順用。
若爾即應有漏苦、集皆名流轉,何故頌中偏
言諸趣?
論:雖惑業生至勝故偏說。
述曰:下正料簡
有二義解,此初義也。解此難云:雖惑、業、
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轉,皆生死法。然五趣
是生死苦果,勝故偏說。果正生死,是所順法;
業、惑能順生死果性,故偏舉果。此中所
解執持一切順流轉法,既生死果為流轉體。
執持順者,即執業、惑能順之法,非如色
等名為執持,此即執持、依持名執。識為現
惑業,依執持故,識不執彼現行惑、業以為
境故。此解與前別,
與前解同者。
論:惑諸趣言通能所趣。
述曰:此第二義,
業、惑、中有,亦是頌中所說。諸趣業、惑、中有,
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為趣?趣是所趣,
業、惑、中有,相從名趣。
論: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述曰:謂器世間是
趣所須,趣之資具,相從所趣故亦名趣
。或「資具」言,釋惑、業二名趣所由,唯說內故。
總而言者,生死流轉通諸有漏,今此頌中
獨言「趣」者,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
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
論:諸惑業生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總結。
由有此識煩惱雜染成;業雜染成;生雜染
成;世間淨成,攝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
所言,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與還滅等作依持用。其義如何?
論:及涅槃證得者至有涅槃證得。
述曰:自
下第二解下句頌。於中有三:初、總釋頌;次、
別解;後、總結。此初也。謂上「由此有」言,亦通
於此。牒上能有此識已,顯下所有涅槃證
得。
論:謂由有此至證得涅槃。
述曰:此廣別
解。於中有二:初、總說也;下、自料簡。身中
無漏種,名順還滅法。言還、滅者,五十一
解:還即道諦,滅即滅諦。即種順現行,道能
證滅也。或與現行道為依持,令證得涅
槃。前順於後,體順於用,還順於滅,准前
應釋。此解順下第一,但說證得師解,即
出世淨若無此識皆不得成。或攝世間淨,
遠證涅槃故。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亦是依
執。雖言執持無漏法種,而意證涅槃但取
涅槃,是所依執故。《攝論》第四三性中言:依他
起性為遍計所執依,亦圓成實之所依也,
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說。順下第二但取涅
槃解,第三雙取,執持無漏種,及涅槃依
故。
釋頌中言「涅槃證得」,為取證得?為取涅
槃?
論:此中但說至此識有故。
述曰:下料簡有
三義,此初也。謂此但說能證得道,執無漏
種非執涅槃,涅槃不親依此識故。疎則可
依,今說親故。此第一師。
論:或此但說至正所求故。
述曰:此第二說。
如前引教,唯親執無漏種,涅槃是所求故。
論:或此雙說至品類攝故。
述曰:此第三義,
二法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謂此意說,非
唯道是還,涅槃是滅,道為能還,涅槃所還,
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滅是滅體,道亦順彼
斷滅染法,以能順滅,故亦說是滅品類攝。
道與涅槃俱可言還,俱可言滅,故言俱
是還滅品攝。是彼品攝,非是彼體。
何以得知此中雙說?
論:謂涅槃言至顯能得道。
述曰:即頌「涅槃」,
言顯涅槃等故。即總指上,故知雙說。
論:由能斷道至證得涅槃。
述曰:謂由還故
斷前流轉證得涅槃,故雙取也。
論:能所斷證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總結。
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滅,皆依此識,
故與還滅為依持用。一斷言通能、所也,一
所言通斷、證也。此中三說應准解頌。
次第二解。
論:又此頌中至為所依止。
述曰:於中有
三:初、總科頌;次、別解之;後、總結也。此初、總
科,即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無始有
故,出識自體即種子識;後之三句顯此識
與染、淨二法總別為依。謂一切法等所依
句,是染及淨二法總依。即現行識,或俱現行,
界性、因義故。何者為染、淨?「由此有諸趣」,
是能依染法;「及涅槃證得」,是淨法能依,此
是染、淨二法別依。第二句依,屬總之依。「由
此有」言,屬二別依,通染、淨故。或屬能、所
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
何者染法?
論:雜染法者至生及業惑。
述曰:下、別解也。
謂苦、集二諦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諦、能趣集
諦,生、及業、惑是也。此別相解,然生、業、惑皆
通苦、集。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謂諸異熟
無記法等生,唯苦諦。解染別中雖唯言趣,
亦通能趣,故取集諦。
何者淨法?
論:清淨法者至涅槃及道。
述曰:謂滅、道二
諦,即一切無漏有為、無為。滅諦所證,道諦能
證。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諦體。不取加
行、資糧道中諸有漏者,不證滅故。前言聞
熏通有、無漏,《對法》同故。
論: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述曰:第三、總結。
染、淨二法皆依此有,轉識不能無始恒有,
為染、淨法總、別依故。總結上也。
論:或復初句至為所依止。
述曰:第三解中
有二:初、科;後、配。此初也。或復初句顯此
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
止。
此總科已,下別屬當。
論:謂依他起至如次應知。
述曰:「謂依他起」
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無漏有為法也。
即此含藏諸法種,故說為所依。遍計所執
即第三句,「由此有諸趣」,謂起執故,諸趣遂有
生彼趣也;或緣諸趣而起於執,此由彼
起故是彼性;或趣是見趣,起二執故。圓
成實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無漏法有
為、無為。四清淨法為圓成實性也,涅槃、證
得各別說故。《攝論》等說阿賴耶識是染、淨依,
言依他性亦為遍計、圓成、依他依也。依他
性本,即此識故。次配三句,如此應知。然
以義准,頌中四句,集、苦、滅、道四諦別釋於
理無違,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諦理故。
釋第一經訖。然《攝論》中解此同異,隨勘此
文,然此三解,彼論未有。
論:今此頌中至皆不得者。
述曰:此總結也。
論:即彼經中至勝者我開示。
述曰:《達磨經》
中第二頌也。下自廣解,故不釋之。
論:由此本識至諸雜染法。
述曰:下釋有三:
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後、解第四句。
此初也,取初句由字、次句識、及一切種言,
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識具諸種子」。
然始却取第一句中攝藏之上加「故能」二
字;「諸法」二字中加「雜染」字,故「能攝藏諸雜染
法」。
論:依斯建立阿賴耶名。
述曰:下第二總取
第三句結,依斯建立阿賴耶名,是故名阿
賴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識,非唯能藏以
解阿賴耶,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此中以
對勝性等論,但舉能藏以解藏義。
此正述阿賴耶名義,次簡外執。外執云:三
德冥性將起轉變名為勝性,轉為大等二十
三諦,具如前敘。彼雖計有因果,而體定一、
是常。今阿賴耶識……。
論:非如勝性至體非一故。
述曰:此遮僧佉
計為勝性,即自性體起用名勝性。非如彼
一,此阿賴耶與諸法果不一、不異,且對彼
說體性異故。
論: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述曰:諸法及識,能
依、所依俱生滅故。非如彼常,故與僧佉所
計異也。然《攝論》文更難於是,義意極同。
然却結「故名阿賴耶」言。
論:與雜染法至名阿賴耶。
述曰:頌中但破
勝性為因,唯據能藏以解阿賴耶,非為我
者。今互攝藏,《攝論》文同。然今有情執為我者,
頌中所無,義意增說,以執為我正名藏故,
具此義故名阿賴耶。或「故名阿賴耶」言,
別顯藏義,即與染法為互攝藏等是。前
解結上二句,此更別顯賴耶義,故與前別。
「勝者我開示」者。
論:已入見道至正為開示。
述曰:下第四句。
入地菩薩名為勝者,彼契唯識故能證解
阿賴耶識,不生誹謗,分別我執,故我世尊
正為開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淨,今更示之。
後地未得,令其進修,今為開也。
問曰:若爾,地前不為說者,何以得聞?何所
造修,後入地時得真唯識?
論:或諸菩薩至故亦為說。
述曰:不問地上、
地前菩薩皆名勝者,佛皆為說。地前雖猶
未能證解,而能信解不生誹謗,希求此識
轉依之果,故亦為說。「我」即世尊自指稱也,
「開示」對於若我、若法,皆准前解,不說地
上已前同故。《攝論》第二但有初解,更無後
解,與此稍別。
論: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述曰:此總結也。唯
第八識攝藏諸法,是種子識,名阿賴耶。世
尊為勝者方解說故。六識不然,翻此可解。
第三頌者,是《解深密經》中之頌,《瑜伽》五十一
等與此文同。
論:解深密經至恐彼分別執為我。
述曰:長
行自解。
論:以能執持至名阿陀那。
述曰:此三義釋,
《攝論》有二,無初種子。若望種子即名執持,
令種子不失,無覺受故。色根、依處名為執
受,令根不壞,生覺受故。若初結生後生相
續名為執取,取諸有故。或為種依持領以
為境,名曰執持;執色根等令生覺受,名
為執受;攝初結生,名為執取。若望外依處
不名阿陀那,無執持等義,此解執持義,識
義如常故。前中後頌俱不解識,具此三義
此識名阿陀那,結第一句上四字也,却取
第四識字,而結上三字故也。
論:無性有情至故名甚細。
述曰:五種姓中
無性有情,不能窮解其源底故,說為甚深,
此唯凡夫。餘二乘種姓決定者,若凡若聖不
能通達,謂不能證故名甚細。通達者,謂無
漏道真證得之。彼不證故,非不為說,名
不通達。不愚法聲聞亦信聞故,然不造修,
由此有生無色入滅定等。非有大乘種姓
若聖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聖不定姓者,佛
不為說。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為說,即誰
造修真唯識觀?我等如何得聞此識?二乘
迴心若凡若聖,皆不為說,應不名迴心,不
作唯識觀、三性觀等。唯此所除,佛不為說
令其證入,非不除者亦不為說。由此應
知,《攝論》總說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
過故。
即解於上一句頌訖,次下解第二句。
論:是一切法真實種子。
述曰:正出現行此
識之體,種是因故,即上四字。
論:緣擊便生至猶如暴流。
述曰:此即正出
識之功能,翻顯於喻,正生論文「恒無間斷
猶如暴流」。
第二句訖,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且解第
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
別過,却向上取我世尊不為開演。
論:凡即無性,愚即趣寂。
述曰:即前所除。
論:恐彼於此至不為開演。
述曰:若起分別
我、法二執,凡墮惡趣,愚障聖道,凡無聖道
故;愚聖可生故,故各偏義說。恐有此過故,
我世尊不為開演。然不為說,凡、愚第七識
恒緣第八,執為我法二見亦生。何故不為
凡、愚等說?此即南印度羅羅國正量部僧名
般若毱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學徒,三代帝王
師,造七百頌誹謗大乘,論中作如此說。是
佛說者何故相違?撥大乘理為非善說。此
不達義,謂不為說。其第七識但生俱生我
見,不生惡趣,未障聖道。若為說時,便增
煩惱、所知分別我、法二見。第六者起障生
聖道,便生惡趣故不為說,何開第七俱我
見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為說別。而汝
不知俱生、分別二惑過失,妄為此難。此即
大師於制惡見中有此分別,西方師等咸皆
宗仰。後戒日王三度往喚般若毬多,欲令
共我大師論議,辭不肯來。一度辭不能乘
馬,一度辭輿熱。復將母象往迎,即辭年
老。遙歎大師深生敬伏,但以智窮海性,學
盡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範。然觀凡、愚俱
愚法故,故不為說。若不愚法雖決定性亦
為說之。然後有難,如外道等雖為不說
有阿陀那,亦有分別我法障生,此何不為
說者?不然,彼妄計我,沈淪惡趣,冀其修無
我而得斷除。今更為說返增重病,彼便執
為實體別有,分別我法深增惡趣,故不為
說。雖有種姓可聞信解,根未熟故亦不為
說,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為說。此中約全
五姓作論,非約少分故不說言。雖有種
姓根未熟者生誹謗故,不為他說深細等
義。
論: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述曰:第三總結。
次下第四頌,即第三經。
論:入楞伽經亦作是說。
述曰:「楞伽」是師子
國山名也。言「入」,昔佛入於彼為彼王神說
法,故復言入。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頌,
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頌:「譬如巨海浪,斯由猛
風起。洪波鼓冥豁,無有斷絕時。藏識海
亦然,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踊而轉
生。」然彼經頌與此稍別,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論:如海遇風緣至現前作用轉。
述曰:頌言
別者,理准可知,無勞別解。但此頌中法喻相
屬,隨文可悉。然境等風所擊之中,此第八
識自境不熏成種,不能擊發藏識,是七識
境,相分熏種也。復言「等」者,謂非但所緣緣
擊發,亦為增上七識見分種子因緣,前等無
間等,之所擊故。或自境界雖非能熏,為須
受用故,亦說本識生,故言境等。此是親所
擊發,如自等無間雖不熏種亦擊生故。故
法中言「恒起諸識浪」,即喻中言「無有間斷時」,
亦是恒義。「現前作用轉」者,謂生七識等功
能,是現前作用。
論:眼等諸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此總結成
識有用也,眼等轉識無如海等,文易可知。
論:此等無量至此第八識。
述曰:「大乘經」者,
如《顯揚》第一所引經云:無明覆愛結繫,愚夫
感得有識之身等,又如五種子,乃至名有
取識等皆是所等。
上來總引大乘經為證訖,下外人以經為
不定,不許為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
大乘是佛語;第二、引《莊嚴論》成立是佛語。
論:諸大乘經至至教量攝。
述曰:說「至教」
者,言忠於理真實教也,故諸論等無不定
失。若成佛語即初四因加「契經攝」字,不爾
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論,雖順無我等,非
佛語故。量中有五因,兩句為一因,及末後
「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為
第五也。初言「諸大乘經」;末言「至教量攝」是
宗也;中間是因,「如《增一》等」喻。然初四因有隨
一過,彼不許此順無我等故。又若以契
經為至教有不定過,大乘等諸論,皆順無
我,違數取趣,豈即至教量所攝也?以為不
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簡別,自
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簡他不極
成。然自亦許《增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種因
皆以末後因成立得為因。因既成已,即總
及別有十比量。前四因為宗有四,皆以許
能顯示等為因。又以諸大乘經至教量攝
為宗,兩對為一因,各加「樂大乘者許契經
攝故」字。因既有五,合前為九。又總以中間
四對為宗,唯取許能顯示為因。且略而言
故有十種,若二三合等隨義應知。
然《攝大
乘》說:諸大乘經皆是佛語;一切不違補特
伽羅無我性故;如《增一》者,此對小乘有
隨一過。設許不違補特伽羅無我,便共許
《發智》等為不定,彼亦不違人無我,諸師於
此未能了達。然有大名居士,德重智高,芳
振一時,英流八表。時人不敢斥其尊德,號
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學業有餘,理當
食邑,即是勝軍論師。四十餘年成立一量
云:諸大乘經皆是佛說,宗也;兩俱極成非諸
佛語所不攝故,因也;如《增一》等阿笈摩經,
喻也。注在唯識決擇釋中,時世久行。我師
至彼而難之曰:此亦不然。且《發智》論亦極
成,非佛語所不攝,彼宗自許真是佛語。雖
聖者集本是佛說,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兩
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非如《增一》等。若以
《發智》為宗,因犯兩俱不成,宗犯違教失,不
以為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為如《發智》,兩
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如自所
許,《發智》非佛語耶?為如《增一》等,兩俱極成
非佛語所不攝故,大乘是佛語耶?若直言
為如《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小乘即違自
宗,自許是佛語故。故今應言:為如汝自許
《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
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兩俱過,此犯自失。
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
攝故,簡彼六足等非自許故,即無前失。
論:又聖慈氏至真是佛說。
述曰:自下第二
引《莊嚴論》為證。然《顯揚》論第二十卷有十
因,證大乘是佛說,大勝。與此七因有少不
同,一一如彼論,此中對引。然《莊嚴論》頌文彌
勤所說,長行釋者世親所為。舊人不知,總
謂天親作,謬也。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
氏。梅呾羅曳尼,此聲轉之異。婆羅門十八
姓中慈為一姓,氏謂氏族,曾、當皆生此種
姓家故以為號。今《莊嚴論》說有八因,依勘
梵本但有七種。此中第五有、無有因,彼別
離之,故為八種。本合為一,長行有七故字,
皆是彼文,餘文並是此說。
論:一先不記故至先預記別。
述曰:謂小乘
者說,大乘經是壞正法者之所說故。若爾
何故世尊不預記別?如當有可怖事,皆先
記別故,如分十八部滅正法等。《莊嚴論》言:
一、不記故,無先字也,《顯揚》同此。應立量
云:諸大乘經若是壞正法者說,佛先應記,
宗也;汝說自法內廣壞正法者所起等故,
因也;如正法滅事等,喻也。餘可怖事,謂《正
法滅經》說:瞻波羅國國城邑,有諸比丘滅
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此中
應有不定過難。諸小乘、外道後造諸論,雖
佛不記亦壞正法者說故。外道非自法內,
小乘非廣壞法者所說,無不定失。又諸
大乘經,定非自法內廣壞正法者說,佛先
不明記故,如《增一》等。如小乘者造謗大乘
論,佛雖不記,非廣壞正法者說,如疥癬
故。此下和上制惡見等一一皆有七个比
量,彼論中廣說,諸小乘人云:佛無功用捨,故
不說。謂佛不作意觀,不記後有大乘者。
於彼復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記?一、無功用
智恒起現在前,即惠、天眼所見;二、恒作正
勤守護正法;三、知未來智無有障礙,如
餘可怖事。何故不預記?彼論雖無文傳小
乘難,佛亦記已,如經說言:師子中虫自食
其肉。即住法內自說大乘或亂正法,豈
非師子之虫自食肉也?今應難言:世尊何
故不預分明顯記我滅度後,有某甲比丘等
說壞正法名為大乘。初總說言自食其肉?
應立量云:師子中虫自食其肉教,非定授
我記;不分明記故;如記汝驢披師子皮
教等。此義寧知非授汝記,責謗大乘名為
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為自食。
論:二本俱行故至獨非佛說?
述曰:《莊嚴論》
言同行者,同一時行也。設許前難佛滅後
方造大乘,何故與汝小乘之教一時俱行?
量云:諸大乘經,佛滅即行;許明無我理契
經攝故;如《增一》等。然成佛說諸大乘經
真是佛說;許佛滅後本來俱行故;如《增一》
等。又小乘經,應非佛說;與大乘經本俱
行故;如汝許大乘經。雖違大乘自宗,以許
彼經是佛語故,然義逼應爾,為相違過,何
故大乘獨非佛語,而小乘教是佛語耶?彼許
大乘一時俱有,不須成立佛滅即行。
問:若是佛語,何故聲聞等不信樂?不聞說
耶?彼無廣解。
論:三非餘境故至非非佛說。
述曰:《莊嚴論》
言不行故,謂聲聞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
廣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為說。
彼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說亦不信受,
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識中頌。
應立量云:大乘經是佛語;許非餘外道等
境契經攝故;如《增一》等。不言契經攝,即
大乘論為不定失。又阿陀那識前已成有,故
今為量:除彼識教外,諸大乘經皆是佛說;
許諸聲聞所不聞信契經攝故;如阿陀那
識教。又彼論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
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證智
故;二、不定故,有時有處有異智生故;三、緣
俗故,忖度世諦不及第一義諦故;四、不
普故,雖緣世諦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
五、退屈故,諍論辨窮即默然故。大乘智無依
有證智,乃至終無退屈,故大乘經理非忖
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聲聞、外道。
然彼復言:前三因建立大乘雖是佛說,然
今釋迦如來不說此法。
論:四應極成故至其理極成。
述曰:若言大
乘是迦葉等餘佛語,非釋迦語,則極成許大
乘是佛說。今佛亦應說此大乘;佛智等故;
如迦葉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說翻覆
自違?彼文廣論問答。又縱汝許是佛所說,
不是佛說,皆有過失。
論:五有無有故至不可得故。
述曰:《莊嚴論》
第五體,第六非體,二合為一。彼言有體者,若
汝言餘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亦成
我義。大乘無異,體是一故。非體者,若汝
云此佛無大乘體,即聲聞乘亦無體。若言
聲聞乘是佛說有體,大乘不然無佛乘者,
有佛出世說聲聞乘者有大過故,與此少
異。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
體,誰出世說聲聞等?意同前。又此佛別
有大乘體,即是此教所詮。彼無此義,又非
唯體。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應總言教,
此何所攝?大乘以何為體?彼智為體有局
義故。謂許有大乘教等,無問自他佛,即此
所說是,離此所說大乘無故。量云:諸大乘
體等定以此教而為能詮;許能顯彼深妙
理等故;如《增一》等教。
論:若無大乘至不應正理。
述曰:若無大乘
體等,聲聞乘教亦應不有。以無能詮佛教
所詮佛行,依誰成佛說聲聞乘,佛應別有
乘教,三乘攝故;或果別故;或佛、聲聞中隨一
攝故,如餘二乘。若言佛乘《增一》等是,亦應
佛果即聲聞等,應佛即聲聞;許能詮教是
一故;如聲聞等。又逼之言:汝聲聞乘等亦
應非有;三乘攝故;如汝佛乘。彼論廣中言:
若汝言有體者即聲聞乘是大乘體,以此乘
得大菩提故,有四因緣非以聲聞乘為
大乘體:一、非全故,聲聞唯自利不利他
故;二、非不違故,有言自利法教於他即
是利他者。不然,雖以自利安他,彼自求
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
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聲聞乘行,則得大
菩提者。不然,聲聞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
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搆牛角不
出乳故;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聲聞乘
無故,聲聞乘不即是大乘;又五、因故大乘
與聲聞乘相違:一、發心異;二、教授異;三、方
便異,皆為自得涅槃故;四、住持異,福智聚
少故;五、時節異,三生得解脫故,大乘翻
此,故非即聲聞乘。
有言大乘依行無果非佛說者。
論:六能對治故至是佛所說。
述曰:《莊嚴論》
云:七、能持勤修行時,得無分別智,對治一
切煩惱,此即三乘通所斷者。若求佛者先
斷法執,諸法分別執是違此智故。學無相
法所治遣此,《顯揚》意與此同。量云:大乘是
佛說;許有對治真無漏道故;如《增一》等。
若有說言,大乘非佛說,說法空故者。
論:七義異文故至謂非佛語。
述曰:大乘意
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彼廣中
言:若汝言佛語有三相,入修多羅顯示毘
尼不違法空。汝大乘一切法無自性而為
教授,違此三理故非佛語。今不違三相
故是佛語,入自大乘修多羅故;現自煩惱
毘尼故。菩薩以分別為煩惱,廣大甚深即
是菩薩法空,不違此空得大菩提故。量
云:大乘是佛語;許詮深理義異於文契經
攝故;如殺害於父母等言。彼《阿含經》中亦
以為義異文故,謂覺不堅為堅等,貪愛
以為父等。
論:是故大乘真是佛說。
述曰:總結之也。
論:如莊嚴論至對治異文故。
述曰:自引頌
中,末後故字通為上因。然彼論第一卷第二
品說,先略為八因,後廣為細各各分別。尋
之大精,應言莊嚴大乘經論,能莊嚴大乘
經故。先云大乘莊嚴經論者非也,無有大
乘莊嚴經故。正引大乘不共許經,及為量
等廣成立已。
論:餘部經中至有別自性。
述曰:下引共教。
初總;次別。此即總也。即引聲聞乘經以
密,意說此識,如《攝論》第二。
下別之中有四部別,文即為四。
論:謂大眾部至有如是義。
述曰:《攝論》亦同。
摩訶僧祇名大眾部,釋此部等名如《宗輪》
記,於此部中名根本識,是諸識所依止
故。非六轉識可名根本,不能發起六轉
識故,其喻可知。阿笈摩者,此翻為教,展
轉傳說故名為傳。唯第八識有如是義,結
喻可知。
論:上座部經至為三有因。
述曰:分別論者,
舊名分別說部,今說假部。說有分識,體恒
不斷,周遍三界,為三有因,其餘六識時間
斷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世親《攝論》無
文,唯無性釋有九心輪,此是阿賴耶識。九
心者:一、有分;二、能引發;三、見;四、等尋求;五、
等觀徹;六、安立;七、勢用;八、反緣;九、有分心,
餘如《樞要》說。
論:化地部說至名窮生死蘊。
述曰:人中國
主,化地理人,捨位出家,因為部主名化
地部也。謂無色界色無;無相天等心無;不
相應行體無;餘不可名窮生死蘊。第八識
可然,諸位皆有故。無性釋云:彼部有三蘊:
一、一念蘊,謂剎那生滅法;二、一期生蘊,謂乃
至死恒隨轉法,根等法是;三、窮生死蘊,乃
至金剛喻定恒隨轉法。於彼三類蘊以立
三名,餘色、心等如前已說。是有間斷非窮
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蘊,世親無此解。
論:說一切有部至喜阿賴耶。
述曰:於中有
三:一、敘經;二、釋義;三、總結,即初文也。
自下釋義文有其三:一、釋彼四名即第八
識;二、謂生已下,徵餘非此;三、異生有學下,
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阿賴耶,此中所說即
初文也。四阿含經:一、名《增一》;二、名中;三、
名長;四、名雜。明從一法增至百法名《增
一》;不略不廣明義名中;若明事義文廣
曰長;雜雜明事名為雜。於《增一》中名阿
賴耶。
論:謂阿賴耶識至立以四名。
述曰:四名如
論,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無性云:愛是總句,
餘三現在、過去、未來如其次第三世別說。
此性恒時極希願故,由樂、欣、喜,是故總名
阿賴耶也。世親一解同前,第二更解謂於
現在愛,於過去樂。由先樂故復於今世
欣,欣故於未來喜。今但總言是貪,總別三
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無有後釋。四體即
貪,無性解言:是貪三世總別之境,如前解
取。世親後說是貪三世境,是故不取總別
之言。
論:有情執為至是真愛著處。
述曰:執為內
我,簡法我、他我,至金剛心恒行不息故。阿
賴耶識是真愛著處,
彼部計云:執餘蘊等,但是貪所著處即名阿
賴耶故。
論:不應執餘五取蘊等。
述曰:總標生下,
不應於餘五取蘊計,但令於彼阿賴耶識
計。
論:謂生一向至受快樂故。
述曰:自下第一
徵餘非此。文有其七,七種非是所愛著故,
「一向苦處」,即三惡趣極苦之處。世親說此
三處於彼有時樂生者,是等流果。今言總
非樂,彼極苦故。厭逆身、心,念我何時當
捨此命、等此類、此身心?「此眾同分」即是行
蘊,總厭五蘊故。
論:五欲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有言五欲
是此,亦非真。謂若凡若聖離欲界已,猶愛
我故;如聞雷聲起怖畏故。此不極成,彼
許離欲無有我故。此以理逼如聞聲怖
等,彼《攝論》據共許有我者說,故不說離欲
者有我。
論:樂受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樂受是我,
非是苦、捨,不順己故;不增悅故。彼非真
著處,離第三靜慮染極厭樂受,凡聖皆有
我故。世親不解,無性云:「貪俱樂受」,是樂及
貪總是著處,樂為貪增故,此即總緣。或各別
緣,是此著處,別心緣故。此中但有樂受無
貪,即有別緣者,然無唯緣貪者。
論:身見亦非至猶生愛故。
述曰:有計我見
是愛著處,彼非真處,除無學者以無我故。
《攝論》不言除,以極成有我非有學故;凡夫
離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識
中亦然。餘有學、凡夫信無我者,若證、若信,
雖於我見不著,於內我猶愛故,身見非
著處,既厭身見應不愛我。
論:轉識等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轉識亦非,
除無學如前說。餘有學、異生求滅心者,即
無相定、及滅定等,雖厭轉識而愛我故;
非想九品及餘有想定,皆極成有我故。言
「識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識受想蘊全、行蘊少
分。以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見三,《攝論》等
有,然無五欲及下別遮五蘊。此識等中若
苦若捨皆是所著,前唯言樂,此中見取等
並是,前唯言身見故。
論:色身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即是五根、
扶根塵等。離色染生無色,猶由愛我故。若
唯言五欲,據在家者說,此通出家、外道,即
色蘊全。
論:不相應行至真愛著處。
述曰:無實體
故;不應於無體法生愛著故。不言無為
者,內道小乘不計為著處,彼非著處故。外
道云:我是著處我愛我,已不應即為能所
著處,此共小乘諍賴耶無遮愛著處。此中
除彼犢子部師,彼亦如前非著處破,非
有為、無為故。上來總別破訖,前第一是總
遮,次三隨增計度遮。下三別蘊遮,故有
爾所。
論:異生有學至真愛著處。
述曰:此下第三
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第八識總結。異生、
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若總若別有計、
不計,起分別愛,於此識中任運我愛決定
生起。如童子等雖無分別此蘊彼蘊,然必
愛我,故唯此識是真著處。
論:由是彼說至此阿賴耶識。
述曰:此總結
也。《攝論》文少別,並如彼抄。
證第八識總有二分,第一引經。雖有自許
他許經別,總是第一引明了經。自下第二
引共許經文含隱者,依經申理,即是理證。
然《瑜伽》、《顯揚》、《對法》八證,未是擬宜,《攝論》無
性、世親三卷何以方類。至下文中一一對,
出盡、不盡理。引理證中有三:初、結前生
後以發論端;二、正引經申其理證;三、廣證
已後總結之。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即初也。
次依經附理一一別釋,總為十證。總一頌
云: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死、緣、依
食。滅定、心染淨。證各有三:第一引經無
此識而經義不成,如此第一中「謂契經說」下
是;第二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如此中
云:「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下是;三總結歸本識
彰他義不成,如此中末「後心」即是此第八
識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隨文准解,然八證
中此但有五,可具對明。不解三者,下自
當悉。
論:謂契經說至故名為心。
述曰:第一引經,
不出經之題目,但隨解釋。雜染法者,即有
漏法,善、染皆是。清淨法者,即無漏法,五蘊
並是,或順解脫分等名清淨,順清淨故;分
位之中有清淨無漏種故。「之所集起故名
心」者,或諸法種於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
處故,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或諸法種
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諸種所集起故,如
善、不善業為異熟因,無記種子為因緣,集
起現識。果唯有漏不通無漏,無漏不生此
識故。無漏識者無漏集起,此即引經。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無第八識,
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即無此識理爽
前經。隨諸部釋,雖下自有簡,然於此中,總
敘諸部釋此經。下方次第別難,謂諸部中經
部強勝,故須先破。
次第二段文。
論:謂諸轉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自下第二
別顯徵其義,明違理不成,於中有五。初
破經部,於中有三:一、破五蘊受熏持
種;二、破識類;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
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識;二、破色、不相應;三、
破心所。初中又二:先破違教;後破違
理。違教有二:初破他;後顯自。譬喻部師
即經部也,如五十一、《對法》等,解種子義
中云: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不應經文流轉
不息者,是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
熏,夫堅性者可持種故。識若不斷其種恒
在,識既斷故種亦隨滅,後法等起從何種
生?有間斷故不能持種,然彼但言滅定等
長時者不取餘法。凡間斷者,共經部師
有五位故,謂即無心睡眠、悶絕、無想、滅定、
無想異熟。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絕中攝故,
此等諸位轉識不行,唯第八識相續不斷。
此中以下諸識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
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別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電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謂六轉識
不能受熏;有間斷故;如電光等。即下說
云:一、非可熏習;二、不能持種;三、非染、淨
種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
宗量。此皆遮量,設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
中攝。
論:根境作意至易脫起故。
述曰:經部六識
不俱時有,破大眾部,然彼無熏習義。設破
熏習,又以經部有熏習故。設許俱時,亦不
成熏。此破經部設許六俱,有熏習故,是
義之本。《攝論》第二無性解云:若六轉識定
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三種各別。以
各別故無相應義,此難俱時起識熏義。
世親《攝論》云:復有餘義,謂行相亦別。此不
成因,第八、六識根等許別行相亦異;又無
同喻,非極成因。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別,
非定俱時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
意,即三差別互相熏故。量云:眼等非可
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別故;此無
同喻。然以理責之,令不得互相熏。或
如自他身六種轉識,故論文云:根、境、作意
類別起故。不爾此言說之何用?《攝論》唯有
此中一因。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熏,
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種
各別,非必剎那剎那皆具足故;非識恒起
故無熏習,不同無性。前解雖本,不作
此解自為不定,八識三別互相熏故。又六與
八非一向異,依之而起故許相應,彼六不
然故無自失。「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瑜伽》
等種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
二、三界位,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
漏、無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
起。今以善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類別
易脫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脫起故;喻如
電光等,等取聲等。
論: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述曰:此則同喻、及
第三因。「不堅住故」者,因也;如電光等,喻
也。
論:非可熏習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
法,因如前說三種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
法;或三種因各各別成。如次、逆次、超間、合
二,准作可知。若與根等類別為因既有同
喻,即言類別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
識非可熏義。
論:此識一類至所說心義。
述曰:此顯正義。
成第八識是可熏識,以一類故;從初至終
無間斷故。如苣勝等,等取衣等。此非極成
喻,亦非無間故。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
同第八,得以為喻,可言極成,此中比量
如文可知。「一類」之因,簡前善等類別之
因;恒無間斷,簡滅定等五位間斷。「堅住」之
言,簡不堅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無
所遮。或「一類」言,義亦兼彼,此中法闕。但
有可熏,略無持種,以苣勝非集起之心,
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論云:
「契當彼經所說心義」,此違經中但有二宗
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義。然以苣勝可
為熏習,文但明舉,遂義合云:「契當彼經所
說心義」。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
違正理,舉第三宗。然違經中亦得具三,違
理亦爾,各舉勝義,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論:若不許有至亦違正理。
述曰:第二違理。
若不許有此更違於理,
上來依經申理難,以下經外別生難。
論:謂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別理。
起染淨法不熏成種,所起唐捐,空無果故。
唐之言虛,捐之言棄也。生死、涅槃無由斷、
得,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論:染淨起時至執自然生。
述曰:若現行起
無種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為因,
無餘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無所熏故。若
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諸染污法無因而生
過。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如五十一
末敘。或雖不相應,彼計是假無體法,大眾
有不相應,然無量習。今並設遮,亦有執
故。
論: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種。
述曰:量云:色、不
相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亦不能持種,此
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聲、光等。
內法所熏,簡苣勝等色,為外法熏故。此
中不取堅性為法,故知性不堅住。非宗
之法,即是因也。總配別配色、不相應,因、宗
可解。
論:又彼離識至內種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
應,不可說為內種依止;離識無實性故;
如龜毛等。色體即心故,唯應心為諸種依
止;不相應假依心而立,亦應實法為種子
依。前已數遮故不為量,但可言異。
論:轉識相應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
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
所應。量云:此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有
間斷故,易脫起故;如前諸識,法在於後令
通前量。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
故;如電光等。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
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為喻。後二因、喻略
而不論,如前說故。非六識是不自在等,故
應別喻。
論: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述曰:此總結也,然
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上已破云:不
俱有故無相應義,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
能受熏,總是經部義。
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彼論據
計唯識前熏後,此說許識類亦然,故前
後異也。上總經部計熏,設縱六識俱有。除
第八識,餘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故
持種心理應別有,即第八識。此等經部本計,
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於中有二:初敘
宗;後正破。
論:有說六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此敘彼宗。
是識轉變剎那即滅,識上假、立一類不變,
無別前後,識類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種。
識既被遮,故須計類。因類既成,何勞第
八?
論:彼言無義。
述曰:下破有四:初論主非。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詰也。
論:執類是實,則同外道。
述曰:第三別破中
有四:一、徵假實;二、徵何性;三、徵間斷;四、
徵類同。初徵有二:一實;二假。此徵實也,
吠世史迦同異實故。
論:許類是假至內法實種。
述曰:此徵假也。
類不能持內法實種;許無實故,無勝用
故;如龜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無勝
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內法種子。外
種可然,麻衣是假許可持故。本宗說類是
假,今言實者是設遮也。如《攝論》總有二種:
一、識類,識家之流;二、剎那類,即無常之流。二
皆假法,此假實徵。
論:又執識類何性所攝。
述曰:次三性徵,總
問何性。
論:若是善惡至猶如擇滅。
述曰:此類,應不
受熏,汝許有記故,如擇滅。此中宗略,若
難不持種,便違宗失,非自不許彼故。
論:若是無記至此類應斷。
述曰:若唯無覆,
善惡心時此即應斷。此義意言,許間斷故,
如識自體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惡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
具堅、無記義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論:非事善惡至別事性故。
述曰:非識自體
事善惡性,類成無記。所以者何?別類必同別
事性故;非如眾同分是總類,同異句等是
總類故。彼與法自體事性異,此是別法,法
之別類唯在識上有,不通餘故。雖無同喻,
以理徵之,
彼言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三性,此類可然
故可熏者。
論:又無心位至持種受熏。
述曰:設縱類無
記,異其善等心。此不斷故故可熏者,如五
位無心時此類定無,是識類故。如識間斷,
性非堅住,故不可執持種受熏。此二比量
義准前成,《攝論》同也。
論:又阿羅漢至許便有失。
述曰:第四徵類
同。中有二:初凡聖類同;後根、法類同。此初
也,聖、異生心,識類同故。前成凡夫,後成
阿羅漢。或是異身但類同者,應互相熏。諸
阿羅漢為諸染熏,異生應為無漏法熏,是
識類故,如自異生自聖者等。許便有失,無
凡聖故。
論:又眼等根至識類受熏。
述曰:下徵根、
法。謂眼等根、及所餘法與眼等識,一則根
同,眼識等亦為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亦
與餘法類同,法義通故。或信等餘法,與
眼等根義同。眼等根法,與非根法法類同,
應互相熏。然汝不許,違自宗故,義雖通
爾,以彼本計識類受熏,即眼等根是識根
類,或所餘法是識法類,應互相熏,識之類
故。然汝不許是此本意,若以根等與餘信
等為根類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此法
類同《攝論》亦無,彼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
與眼等根類同故。
第四結云:故不應執
識類受熏。
論:又六識身至必俱時故。
述曰:第三破事、
類雙熏計,准世親。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
是譬喻部師。無性亦然,並無類前熏後。今
此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譬喻師是經部異
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部。此有三種:一、根
本即鳩摩羅多;二、室利邏多,造經部《毘婆沙》,
《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經部,以根本師
造《結鬘論》廣說譬喻,名譬喻師,從所說為
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部。上來事、類俱時
被破,即事及類前熏於後。今破云:前念事、
類,不熏次後念事、類;不俱有故;如隔多
念。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為喻,但
熏次後故。設遮識熏類、類熏識、識熏識、
類熏類,皆不成立,故總遮云:「非互相熏」。「能
熏、所熏必俱時故」者,顯熏習義,非是前後如
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或後是善
惡類亦然。如何前熏後,後無記可爾?
以前經部本計熏習,設六識俱轉。今次敘
大眾部,彼計唯有六轉識俱而無熏習,設
有熏義。
論:執唯六識至能持種義。
述曰:此既別破
大眾六識俱轉,故知初破但破經部。縱成俱
轉,難非受熏,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
故。彼大眾部六識無持種義,此不立假類
受熏故言唯六識,無前熏後故言唯俱轉。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無性第三云:「經部師」
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為量者,故言
經部。
論:有執色心至為證不成。
述曰:於中有
三:一、敘宗;二、申難;三、破救。此初也。謂色
望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為後因。因義
既成,故先所說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論:彼執非理,無熏習故。
述曰:次申難有
三:初破無熏習;次難後不生;後難無後
蘊。此總非。
論:謂彼自類至前為後種。
述曰:既無熏習,
如何前後為種?若曾自類相熏、前念中有
後種子,前可生後,既無熏習何得為因?
無性《攝論》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習,如
前已破。量云: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無
熏習故;如瓦礫等。
論: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述曰:此第二難。《攝
論》云:謂生無色色久時斷,後生下界色應
不生,彼說過去現無體故。滅盡定等心斷
亦然,前久已無,應非後種,因則不遍。
論:二乘無學至為後種故。
述曰:此第三難。
彼色生色,心復生心,二乘後蘊如前餘位
無斷絕故,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無此
事。量云: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
槃;許能為因故;如前前位。極成言簡佛
為不定,彼不極成故。
自下經部諸師,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
計。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前解是本,
恐無心時心斷故,色中有心等種;無色時
色斷故,心中有色等種,更互含藏受熏故
無過失。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
論:亦不應執至前已遮故。
述曰:下破轉救
色、心展轉互為種生。無色、無心,後生諸色、
諸心無失。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
轉識不受熏,許有間故;色根不受熏,許
非心故;並如聲、電,如何可能為諸法種,
並如五十一敘計。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於中有二:初敘宗;後
正破。敘宗中文二:初正敘;後會違。
論:有說三世至能持種識。
述曰:敘彼宗計。
因能感果,果能赴因,無不皆成,何勞計
執別有識體?復言熏習即雙非上諸部及
大乘義,
次彼會經。
論:然經說心至勢用強故。
述曰:心用強勝
非如色等,故唯說心,非心持種可受熏
習。經部以色為持種法,心類亦然,但說於
心,以心勝故。大眾部、上座部俱云:雖說
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說心。
次當論主非一切有言。
論:彼說非理至非實有故。
述曰:過去、未來,
非實有體,非常無為;非現在故;如空華
等。
論:又無作用至皆不得成。
述曰:其去、來世。
非因緣性;以無取果用故;如無為等。去、
來既無,無持種識,故於諸部一切因果皆
不得成。
論:有執大乘至及一切法。
述曰:第五清辨
無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說依他、圓成有故;
真諦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執
此文為正解故。彼依《掌珍》真性有為空等
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
言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真性有為、無為非
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許有我
勝義故;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若
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
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非極成。
又以我說若約世俗無為、有為二俱是有,
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說空,即有違
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論:彼持違害前所引經。
述曰:違前染淨集
起心經。
論:知斷證修至成大邪見。
述曰:知苦、斷集、
證滅、修道,染苦集、淨滅道、集道因、苦滅果,
皆執為非實,成大邪見。
彼若救言,我依世諦不說為無,但言非實。
論:外道毀謗至但執非實故。
述曰:則同外
道。外道邪見毀謗,亦不謂染、淨等皆無,現
所見故,但執非實。染因不能感惡果,善
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華等。
論:若一切法至用為軍旅。
述曰:一切法無,
菩薩不應起大悲捨生死,集菩提資糧。誰
有智者為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兒以為
軍旅而共摧敵?要賊是有,方求資糧而求
斷彼。
論:故應信有至染淨因果。
述曰:因果不無
可信此識,勸清辨等以生信也。此中可
說三性有無,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見
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我真諦中亦非法
無,但不可說為因為果,言語道斷故;俗諦
之中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執無故。
第三大文總結之。
論: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述曰:持種等心是
此第八,即八證中第四種子證,及《攝論》第二
熏習中;及安立本識第三中義。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第二異熟
心,別經等可知。然此中意破經部、薩婆
多皆得,即八證中身受證故。
論:謂眼等識至非異熟心。
述曰:下文有四:
一、破計;二、申義;三、明身受;四、立異熟心。
初有二:初總破;後別破。此為二因,立二
比量,諍異熟體。六種轉識中業所感者,
非真異熟心;斷已更續故,有時間斷故;如
彼電光、長養色等。若不別言業所感者,有
一分相符過,彼善惡心說非異熟故。若不
言真異熟心,即違自宗,自說亦是異熟生
故。或總非六識,不應是真異熟心;非一
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或有間斷,斷
已更續故。此因皆是總非六識,言此諸識中
不應說有真異熟心故,無相符過。
論:異熟不應至無斯事故。
述曰:彼說命根、
五根等異熟者,必相續無間,一切時是業果
故。斷已不續,故知六識非是異熟心。非大
乘中許眼根等是真異熟,彼宗說故。
此總非訖,下別破。
論:眼等六識至非真異熟。
述曰:破小乘
言:汝六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非恒相
續故;如聲、風等。故知前破但是總破。
又彼識中業所感者,是異熟所生;非恒續
故;如自許聲等,大乘許是異熟生故。
此中更有斷已更續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論:定應許有至作有情依。
述曰:自下第二
申歸正義,定應許有真異熟心。一切時續
者,酬牽引業。非滿業者,有間斷者是滿業
故。引果之識遍三界有,六識不遍。無色、無
心定等,五識、及意無故;無斷者言恒故。變
為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變故。然境
不離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有情
是假者,假者依此識而建立故。若無此識
如死屍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
何須恒時變為身器。
論:身器離心,理非有故。
述曰:身器離心,理
非有故,不可為有情依,此總對諸部。又無
色界應無有情,以無色故如前已說故。
若爾命根、同分足為有情依,遍而無斷可
為真異熟,何須此識?
論:不相應法無實體故。
述曰:以其無故
不可為依,此偏對薩婆多。
論:諸轉識等非恒有故。
述曰:亦不可依,
非恒有故。應無心位即非有情,無所依
故。此偏對經部,或總俱對。
論:若無此心至恒立有情。
述曰:若無第八,
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體
以有心是,無心非故。
論:又在定中至身受生起。
述曰:第三明身
受。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無漏定皆此
攝盡。《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
不思惟,或復推尋,即是此中有別思慮、無別
思慮。謂在定、散皆有身受,有別思慮、無
別思慮。別思慮者,意識別緣一深妙理或別
事等時。無思慮者,或無心時等。在此有別
思慮、無別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在
定等中有身受起。然無五識或別緣等,故
在定等中意身等識不覺,唯第八識領受
此境。此等位中損益身故,故名身受,或
從果為名,後時損益身故。
論:此若無者至或復勞損。
述曰:若在定等
無身受者,不應出定等後時,身有順故怡
適,或復違境勞損,如坐禪師在定之中心
別緣故,縱有勞損、怡適未知,後出定已方
有損益、或適、或勞。由前定等中有損益境
第八識取故,後時得有勞損於身等,舉後
果位顯因定有。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
謂受數,此即是境。
論:若不恒有至有此身受。
述曰:若無第八
真異熟心定中領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
有此身受?
論:非佛起餘至非佛有情故。
述曰:第四立
異熟。量云: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
起真異熟心;非佛有情故;如許起
彼時。非佛者,謂菩薩、二乘、及異生等。
此簡佛者,佛起善心位無異熟心故。起
餘者,餘有二種:即是共許六識中異熟心餘,
即善無漏心位等;或是餘無心位等,此簡起
異熟心。更立異熟心,便犯相符,無同喻故。
在彼位中必應現起真異熟心,此下二
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非佛有情故者,不
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過。或違自宗,
佛亦示現為有情故;善、無心等時無異熟
心故。如許起彼時,如汝自許,或我許
汝宗起彼六識中業所感心是真異熟,故得
為喻。不爾便有所立不成,不許六識真異
熟故,又不舉此即無同喻。若以此宗第八
為喻,彼說無故,無俱不成,起六識中異熟
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時無異熟心,亦
非佛有情故?
論:由是恒有至此第八識。
述曰:由此道理
故,必恒有真異熟心。此總結也,即是解八
證中身受文也。無此解者難解彼文,
自下第三。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說趣生體,
以經為證。通破一切有、經部等諸部,皆說
得也。
論:謂要實有至正實趣生。
述曰:下文有三:
一、具義多少;二、遮餘非;三、歸本識;此即初
也,四義具故方名趣生:一、要實有,謂要
有體。假法非趣生,趣生實有故,即業所感是
實有故;二、要恒續。謂無間斷法方趣生體,
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時須恒故;若有間斷
便非趣生故;三、要周遍。謂通三界九地,
不可此趣生唯在一處界,不在餘處界,以
趣生通三界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
攝,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四、要無雜。謂
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
生可起餘趣生法,則非趣生,應成多趣多
生故;具此四義是正是實趣生之體。此
言正實,簡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諸
經論中言煩惱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
似趣生,非是正實趣生之體,今言正實意
在於此。
論:非異熟法至趣生法故。
述曰:下遮餘非,
四義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一者總
簡。謂除第八識外,皆是非異熟法,非真異
熟法故。此意在真前言正故,種類言之。住
一趣一生,可起諸餘趣生法故;二別簡。
下簡得善,別報心心法、及色、不相應行已。
今此中雖復總言非異熟法,在下所簡外,
謂餘加行善、及染污。餘無記心、心法,長養等
流色,皆可起餘趣生法故;第七識不在
此中,非共有故。今簡共有者故,即是四因
中第四無雜因簡,此從下向上解。
論:諸異熟色至全無彼故。
述曰:此第二遮。
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及法處,無色界中
無異熟色故。及五識中業所感者,即苦、樂、
捨受相應報心異熟生者是,不遍趣生。天
趣、化生,即無色界之中全無彼故。此舉全
處,於別別地亦無有故。鼻、舌色界無,餘三
識二禪以上無。諸色分別可知,此中不舉
分無處故。但約所無,簡別為論,此具四因
中多少,即第三因簡。
論:諸生得善至而不恒有。
述曰:即第三遮。
此唯第六意識中者,五識雖亦無雜起者,
無色全無,如前類遮,非此所說。及意中別
報者,雖遍趣生起時無雜,而不恒有,有
間斷故;六位無故。或無漏心,異類心中,皆
說無故,即第二恒因簡。然此雖復說不共
因,亦說共因謂遍、無雜二。有體,通上亦有
故,此中不說。然此說所有者,影顯前後皆
有,所具因故,類此應說,恐厭煩文故略
影顯。
論:不相應行至是實趣生。
述曰:即第四遮。
此初因簡,前數成故,更無比量。然此四因,
非但一一別簡,共簡非是業果,具四義者
是業果故。是第七識非共有故,此中不簡。
然入第三恒中,以入地有轉易故;入滅定
等有間斷故;非業果故。無性之人第七非
業果也,此下所簡彼心所法亦在彼中,
隨所餘生即屬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論:唯異熟心至是正實趣、生。
述曰:自下第
三歸本識也。於中又三:一、歸本識;二、破他
非;三、簡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簡餘五蘊
法,皆不可立正實趣生。又此業果,明知無
為、無漏有為,皆非趣生體,唯異熟心及彼心
所,體是實、是恒、是遍、是無雜,是正實趣生。
論:此心若無至應非趣生。
述曰:下破他非。
設許別報心是趣生,既知除異熟無記心
外,無趣生體故。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
等位,應非趣生。謂在彼界起善心性有
覆心時,應非趣生,此時無報故;不同下
界有報色故。若此本難唯經部師,無不
相應命根等故。若破薩婆多,不許彼不
相應已,今為此難,於理不遮。故知設許別
報法是趣生難,前已遮善等非趣生、雜起
故;一趣成多趣法,應是多趣身故。第一設
許別報心是趣生訖。
論:設許趣生至便違正理。
述曰:次第二設
許趣生攝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無色
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即是便違正理。
有二乘聖者非趣生攝故,即《攝論》第三云:
生非想處起無所有處無漏心時,即應二
趣皆應滅離等。但有設許一切有漏是趣
生難,皆以前難應尋彼會。此通諸部,義
准前釋。
論:勿有前過至正實趣生。
述曰:勿有前說
不具四義過,及有此識最後失故。唯異
熟法是正實趣生,若有第八識,一切時恒有,
無此過難由,以異熟法為正實趣生故。
論:由是如來至無記法故。
述曰:下簡佛位。
佛非趣生攝,佛無報法故。
論:亦非界攝至已永斷故。
述曰:四智俱
善,亦非界攝,非有漏故;有漏是界義故;界
是縛義故。又彼何故非繫縛者?世尊已捨
苦、集二諦名世尊故。何故無苦、集?有漏諸
戲論種已永斷故。即有漏法名為戲論,無漏
法名不繫法,故非同戲論,故正實趣生唯
異熟心、心所。
論:正實趣生至此第八識。
述曰:世尊有處
說為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當解釋,
皆是示現。非正實趣生,彼全無漏故。此是報
法故,《佛地論》中亦同此解。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四
引經證能執受,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
廣,初通破諸部能執心計。
論:謂五色根至能執受心。
述曰:下文有三:
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
三、破異計非能執受。此即初也。五根在
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
執受,故《對法》執受九處除聲,聲非所執故。
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以有間故。又
聲疎斷,故非所執。然五十五等亦說是執
受,以依執故,非生執受,如前已說。唯現
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經部
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此出所受。彼唯身
根能生覺受,餘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
轉時名為執受,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
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已能執受心
持令不壞。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
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
所執,而言有執受,故知有他能執受自也。
論:唯異熟心至無如是義。
述曰:下明執心
顯唯第八於中有二:一、顯八有七無;二、簡
言濫。此初文也。何心能執受?唯異熟心,謂
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緣起。縱
第七識亦現緣引,不能執受。即是八證執受
五因中第一因,下自為量,不能煩述。非
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彼
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一類,謂
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三因;彼言
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不可得故,不能
執受。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
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
能遍執。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
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
執。不執時即爛壞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識
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唯第八識具此
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
故非能執。
論:此言意顯至無執受故。
述曰:下簡言濫。
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自
內能執有色根身。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
唯異熟第八能執。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
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
亦能執故。謂前二因但義差別,即一類攝
盡。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今說三。又
前二因簡本識、轉識同異,後三因中明七
轉識不能遍執受內有根身,却明執內有
漏色身唯異熟識。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
佛能執心為不定故。
論:然能執受至故作是說。
述曰:執有漏身
唯異熟心,非善等心。雖佛善心亦能執受,
執善無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說。
論:謂諸轉識至如非擇滅。
述曰:下破異計。
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後遮色等。初中有
二:初破心;後例所謂諸轉識。總破六識,
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為宗
法;現緣起故;如風聲等,即對先說阿賴耶
識,先業所引以能執受。又宗法中不言不
能執有漏身者,設六轉識無漏性者,亦不
能執佛無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執受有
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自
下第二別破異性,彼轉識中善、染性等,等
取威儀等心,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業
引故,如非擇滅,自對前說非善染等。然無
漏識不執有漏色身,故無過失,俱共許故。
論:異熟生者至有漏色身。
述曰:此對前說
一類、能遍、相續三義比量。彼轉識中異熟
生者,亦不能執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
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非真異熟故,前已
極成。既有間斷非真異熟,故得為因。前第
三因,有間斷是非一類故。又非遍依故
者,即各別依轉,第四因是,即同《攝論》生不淨
章各別依也。又不相續故,數執過失,是
第五因。亦生不淨中不堅住也,喻云如電
光等,上第八識五因次配。然舊作五因量
別,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喻,雖一即得遍於
五因,論師欲生惠巧便,故此別出喻。勘諸
八證第一執受,不見此文,但知虛讀過。
論:諸心識言至如唯識言。
述曰:例破心所,
上來如是異熟心言。諸轉識言,亦攝心所,
定相應故。如唯識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
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諸文皆爾,中以作法
影初後故,上來通破諸部六識非能執受。
論:非諸色根至如虛空等。
述曰:自下別破
經部、薩婆多色等執受。謂經部師計,有心色
互持種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
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
等。謂薩婆多心能執受,前已破訖,若謂命
根、同分為能執受,今此亦非。不相應行雖
舉總名,意取命根、及眾同分,餘不計故。
或設遮餘,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緣
故;如虛空等。此設許有體,不爾即應言
無體性故。今正非無體,亦得以無所緣
為因。
論:故應別有至此第八識。
述曰:餘既不能
執,故知別有阿賴耶識為能執受,無前過
難。
論:又契經說至得相續住。
述曰:自下第五
三法契經,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經有頌,
謂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
如木無思覺。此中更互依持之經,是長行
文,與頌稍別。此經意說,於有色界有壽、
煖處有能持識,三法攝故。識如彼二亦應
相續,故以為證。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總以理成,
下自別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轉識;次即
賴耶;後難異執。
論:謂諸轉識至持壽煖識。
述曰:此非轉識。
六種轉識於五位有間斷,於三性有轉變。
由斯義理無恒持用故,如聲風等。此中
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間;二有轉;三無恒
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通破諸部。或彼
設言轉識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為
極成因。設言有細第六意識有恒持用,今
以為法無恒持用;有間轉故;如聲風等,
亦得為量。
論:唯異熟識至持壽煖識。
述曰:此即賴耶,
取第八識立為持壽、煖識;無間轉故,許
有恒持用故;猶如壽、煖。此喻有失,以
壽、煖非能持識故。又識可持煖、壽二法,煖
不持煖,壽不持壽故。今可應言我第八
識可能持煖,許無間轉故,及恒持用故,如
壽。或能持壽;因如前;喻如煖。又第八
識可為能持;許壽、煖、識中三法攝故;如
彼二法。論無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論文義具
為論,非要文具,故論文云:「持壽、煖識」,以
壽、煖為喻。或復成立第八識性有恒持用
及無間轉,前以許無間轉因,後以許有
恒持用因,
次以義逐。
論:經說三法至豈符正理。
述曰:後難異執。
於中有三:一、申難;二、返質;三、解徵。此申
難也。經說三法更互依持,餘二相續,獨識
間斷,豈符正理?闕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說
六識故言間轉,間者斷,轉者易。量云:三
法中識應一類相續;三法攝故;如壽、煖
二。又或應返質,壽、煖二法亦應間斷;三
法攝故;如彼許識。此論主徵。
論:雖說三法至獨有間轉。
述曰:此外返
質。雖說三法互持,兩家共許唯煖一種不
遍三界,非壽與識亦如於煖。今者論主何
不許識獨有間斷,例言三法更互依持?煖
不遍三界,依持許三法,何妨其識獨許間
轉。
論:此於前理至恒相持用。
述曰:下解徵也。
論主釋言:此於我前理非為過難。經中說
三法互相依者,謂若是處具有三法,即欲、
色界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
持用。謂有間轉名不爾者,如六轉識無恒
持用。經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無色亦有
煖法。
論:前以此理至其理極成。
述曰:前者我言
恒持用理,顯三法中所說識言非詮轉識。
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舉煖不遍,豈壞我
前理?我前所言識不遍者,可以煖為例;我
以識無恒用,何得以煖為理?彼救意言:
識有間故,無恒持用,煖無色無,亦應如識。
論主意解,具有三法處,可有恒持用。在
欲、色界為難於汝,此則不可具三法處,
唯識間轉,壽、煖不然。非於無色唯說煖無,
便則例令具三法處,許識間轉有恒持用,
故我前說其理極成。
論:又三法中至定非無漏。
述曰:前不齊解。
設復任汝識間轉如煖,汝宗六識為此中
識,應不通三性及與無漏,如壽與煖故。
論無三性准例應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
定非無漏。此亦不然,如壽能持煖非是
壽,以能持故,壽應非壽。彼既不然,此云何
爾?是故何得以識能持故,令如壽、及煖。
非通三性,及非無漏。此意不然,謂無漏
法不持有漏故。識如壽、煖唯有漏有持,
豈得言三性有壽非壽等?為例成失,一切
難中俱有此例,
又此中文第二別難。
論:生無色界至能持彼壽。
述曰:且許有色
界以色身有故,識無漏時壽、煖可在。或
有色界有色身故,設識無漏以義隱,故今
不為難。
生無色界既無於煖,起無漏心爾時,何識
能持彼壽?無色身故,何所依持。
論:由此故知至此第八識。
述曰:總結之也。
由此故知,有異熟識,無記一類,相續恒有,
體遍三界,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如《俱舍》第五命根中難。然今以識種上功
能為壽,即現行望種為互依持。此義如
何?種生於現,有力因緣;因望所生,能持可
爾。現望於種,既非能熏,無力引生,能持
寧在?因緣義者,非要能熏,種自類生為例,
即是第八現行。雖非能熏,望彼種子亦非
因緣,然稱有力。若無持者,便失壞故,此中
相持非因緣義。由此識、壽兩互相持,更互
為緣於斯義立。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六,
此初引經便證識有。謂此大乘及通小部,
受生、命終必住散位及與有心,方得受生
及命終。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無心
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終受生者也。下破經
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云:諸無學者要
先入滅定後方入無餘,亦無心命終,彼無
六識非無第八。由斯即顯,若以六識為
命終識,彼如何成?若說意識受生命終,彼
由無學願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無心。又
說諸異生、有學,不相違也。
論:謂生死時至必不現起。
述曰:下文有五:
一、破六識非;二、顯第八是;三、破大乘異說;
四、破上座部義;五、難死時漸捨之識。初中
有三,如文自顯,此即第一舉無轉識。此
位身心俱太惛昧,身惛昧,硬強性;心惛昧,闇
劣性。「如睡無夢」,即五位中無心睡眠;「極悶
絕時」,因鬼、藥等有此事起,如〈決擇分〉無心
地說。然《瑜伽》師生死二位既無六心,無心地
中不別說者,即悶絕攝。今言悶絕離死,
生外為鬼、藥等所悶絕故。今此二位非
是住定,住散位攝,有此無心故引為證。
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轉識必不現起;身心
惛昧故;如睡無夢等。此二位中身心惛
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許,故極成因。轉識生死
位無,唯大乘義,故得為宗。對薩婆多此喻
不成,彼但三位說無心故。然先釋有二:
一、謂唯有第八無餘六轉,此文可然,宗無
餘故。即以《瑜伽》第一為證,謂入母胎說
有本識,不說意故。又以《對法》論文為證,
唯以無記心命終故。二、說亦有意識,豈
以《瑜伽》不說意識即便無者?第七應然,以
不說故,此位應無。若無記心命終受生便
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須說也?即以此文證
有第六。簡異性故,說唯無記。若不然者,
說無心位,何不別說受生、命終,唯言五位?
前師解云:亦即悶絕,俱是惛昧位中攝故。
然今此中文勢本意,唯取有本識義為正
所宗。言無意識,受生、命終唯有本識。若無
本識,以誰為受生、命終之心也?今助釋
云:是破他故且言無意,非唯一說此兼兩
師。然下既無別說,即以前師為正。
論:又此位中至必不現行。
述曰:子段第二
立六量非。此二位中必無轉識;行相、所緣
不可知故;如無心位。正破薩婆多,引三
位無心為喻。若兼破經部等,即前二散、及
與二定、無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說五識無,執
有意識,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識,及設遮五,
通言六識。非正遮計,此即難全無。
論:六種轉識至如餘時故。
述曰:第三段設
縱有六識難,令行相、所緣亦可得知。汝
之生死許有轉識行相、所緣應可了知;轉識
攝故;如餘散有心位。今隨文便先言其因,
謂六種轉識;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
相、所緣;次復言有,此言有者謂有轉識。行
相、所緣必應可知,可知即是法。如餘時是
喻,以因故字,安置喻中。非直文勢便能,亦
復義生巧逐,上下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
解。
既有此難,外返伏難,說有轉識遂令行相
等可知。既有賴耶,應行相等可說。
論:真異熟識至不違正理。
述曰:第二顯第
八是。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知,簡第
六意體非微細非真異熟。是引業果,總
報攝故;一期相續,中無斷故;恒無轉變,
其性定故;是散心位,非定位故;是有心
時,非同五位無心時故;名生死心不違正
理。我今此識既非轉識,體極微細。生死雖
有,行相、所緣俱不可知,非同麁識可知之
識,故六轉識違於正理。此中所以惽昧為
因,解生死時無轉識義,諸賢共稟,眾教同
說。次難陀論師等無量論師、正法藏、勝軍師
等,時以為住,恒用闡揚,殊增智慮,名光
月氏,譽美方今,無識之儔,同遵南指。唯我
大師,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
次論下及制惡見中正陳其義。今諸釋既備,
勝義雲集,群賢敘之,盛當所指。
論:有說五識至意識亦無。
述曰:下第三破
大乘異說有六:一、敘宗;二、正破;三、救義;四、
破救;五、更救;六、復難;此敘宗也。五種轉
識生、死定無,大小教同,然諸賢等於此無
諍,唯第六識今應分別。意識取境凡有三
因,或因五識,隨緣五塵;或因他教,別生解
故;或定為因,境界殊妙。死位既同,以惽昧
為因,故無異說,唯於生位更增此釋。生位
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言死位
中或因五識、他教等故,意識可有。唯正得
以惛昧為因,初受生位諸因不成,故獨為
證。然雖更有獨起意識,不緣於教;不緣
五塵;不緣定境;取增人、法,此何不說?無
心別起,不託五塵、他教、定力別生計度。本
但三因,如見、聞等,無別因起必應爾故。
論:若爾,有情至無由起故。
述曰:破上異師
別生解者,謂生無色初剎那後,彼時意識
應永不生,初無意識,彼此同故。若彼伏言
受生已,次入定無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
必由散意識引;或加行為因,如聞、思等;或
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識、他教此之
二因,彼界無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識,在彼
界中無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
得定,故彼三因彼初無有,彼界散意何緣
得生。
論:若謂彼定至能現在前。
述曰:彼復救解:
若生下界非串習定,可藉散意引生彼
定。下串習力後生彼時,定心率爾能現在前,
故無過失。
論:彼初生時,寧不現起?
述曰:論主難云:彼
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剎那中,寧不現起?亦由
下界串習力故,由如後時。
論:又欲色界至亦應現起。
述曰:下初受生
一剎那位,前生曾習第六意識亦應現起。即
生得善,或勤煩惱久習工巧等。
論:若由惛昧至何勞別說。
述曰:若汝救言:
無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
由惛昧故初未現前。此即是前諸論諸賢共
稟之因,何勞於中妄生別說?
論:有餘部說至俱不可了。
述曰:上座部師
說:有根本計,有末所計,根本計麁細二意
許得並生,末計不然,必別時起。今此本計,
別有細意識,生死位中,一類微細行相、所緣
俱不可了。非如薩婆多等故,我無咎者。不
然。
論:應知即是至不如是故。
述曰:此即是我
第八之識。所以者何?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謂彼計有二意識生:
一麁二細。細者受生、命終俱不可知,異麁意
識。無著《攝論》本云:應二意識俱時轉等,又
依染污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緣不可得故。
又此所依是種子識,即我所說第八識者。
《攝論》諸師未悟此文,由不曾見唯識論故,
無二意識並生論者。上座部云:我不頌此
經,我部經中無此語故。或說無二麁意並
生,及二細意並生言先,不障麁、細二識
並生,故無妨也。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
染污因。時無斷因,闕無同品,定有一相,非
正比量。意識所緣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識緣
身、器故。所依種識即本識者,何勞虛認,此
體非汝所計之識?今論意言:汝謂不然,
且初二意並生有難,亦應有麁、細二眼識
並生,轉識攝故,如意識。或意識不得有
麁細二識並生;轉識攝故;如眼等識。故知經
上無文定說,以理證爾,豈得隨情便撥聖
教?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謂立量云:汝所
言細意識者,決非意識;極成意識不如是
故;如眼等識。或意識所緣分明行相不可
得故;猶如五識。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
二返顯以理直遂不為比量,何得悟徵。
今此論言極成意識不如是者,即彼第三
因。文雖不同,義勢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細
意即我賴耶故。故上座師不符正理,
自下論文通破諸部。
論:又將死時至冷觸漸起。
述曰:下第五難
死漸捨識。世親、無性《攝論》皆云:善業從下
冷,惡業從上冷,由生勝趣惡趣別故。《瑜
伽》第一云:隨下、上冷後至於心,此處初生
最後捨故。
論:若無此識至執受身故。
述曰:如上所明
六非執受,以捨執受冷便起故。
論:眼等五識至或不行故。
述曰:五識依別。
若能執受,無識之時,身冷應起。若身識遍能
執受者,或不行故;漸命終時亦有先捨五
識身故。
論:第六意識不住身故。
述曰:意識住身可
由起觸,不是決定住於身中取觸等故。
非無意識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煖起,
不住身處故冷觸起。
論:境不定故。
述曰:又第六識境不定故,緣
境轉易。此命終時行相微細,緣一類境,非
第六識有是相狀。
論:遍寄身中恒相續故。
述曰:第六意識恒
常起時,逢境即緣,隨依即止,不同本識久
住一依,定緣此境,
不應冷觸由六漸生。由是等文下七識
中,有一類計,第八識以五根為依,如此中
言五識各別依不能執故,通依者能執。若
不依根能執受者,第六應然;若不依不能
執,便以第八為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
為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識亦住
於身。
論:唯異熟心至不相離故。
述曰:下總結言。
唯第八識真異熟心,由先業力恒不斷,遍
相續執於身。捨執受處,冷觸便起,壽、煖、識
三不相離故。
論:冷觸起處至此第八識。
述曰:識不執處
即是非情,引果所攝外器之類。雖第八識變
而亦緣,而不執受,如髮髮等,故此識有。
上來或初引教共諍,別破異部;二、引事為
難;三、總結上文。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
難《名色經》。《攝論》第三引經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為難。
論:謂彼經中至羯邏藍等。
述曰:下文有四:
一、敘經;二、申難;三、破救;四、立量,即敘經
也。彼經自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
等,等諸餘位。此羯邏藍名為雜穢,父母不
淨名雜,深可厭患名穢。
論:此二與識至不相捨離。
述曰:謂名與色
此二與識相依而住。無性釋言:此二皆用識
為因緣,識復依此展轉相續而轉,即是此中
互相依義。復引俱時因果為例,如二蘆束
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捨離。薩婆多師
羯邏藍時無五識故,故唯有意。意即為識,
識俱心所說為名,名既通攝非色四蘊。彼宗
釋言:名總攝四,實但有三,謂無識蘊故,不
與名相應。經自釋言:名通四蘊,故相違
也。若謂初時雖無有識,第二念識名名中
識,說初念識為名外識。說相依者,即束蘆
喻,道理不成,不俱有故。設此位及後許有
五識,生諸識不並,故無相依俱義。即是彼
部絕解此經,更無理救,經部師等道理同
此。《瑜伽》第九有二義解:一云俱有依根曰
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為六識
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轉。此解
則通大小,非此所諍,便助彼宗,非欲自
解;又復彼設爾但以自相望前後為緣,束蘆
喻不成。彼論次文亦有此喻,故知此說且
隨小相,仍非同喻。第二解云:又五色根,
根所依大種,及根處所彼能生大種曰色,所
餘曰名。要由有識執受諸根墮相續法,方
得流轉,即同此解。故小無解,唯上座部細
意名識,麁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識起,故
今不說。
論:眼等轉識至說誰為識。
述曰:第二申難
中。設令乃至頞部曇位,眼等轉識攝在四蘊
名中。若無此本識者,六識不俱故,說誰為
識。
論:亦不可說至無五識故。
述曰:三破救也。
若彼言名四蘊中,識謂五識身,所與相依識
是第六識。若爾羯邏藍時無五識故,說誰
為名中識。大小共許羯邏藍位七日已來並
無五識,故於此位無名中識。若彼難言,汝
亦七日無五識身,彼名中識,其體是何?第七
識也。又除初念,餘時亦許第六識起,意識
即是名中識蘊,有何所違?其大眾部諸識並
生,七日已前身識等未起,七日已後身識等
生,為名中識。遂復解云:經言名色互為緣
者,除初七日,餘長時位,如汝大乘說第六
意為名中識。初念許無,已後俱起說互為
緣,從多位說。我亦如是,七日猶如初念,
餘位亦復長時,據長時說亦互為緣,無爽
於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為緣,別有
末那為名中識。第二念後意識復生,無相
違失。經中非據長時有說,故非識證。
論:又諸轉識至顯第八識。
述曰:四立量也。
設許長時後位及初位有其五識,即諸轉識
有間斷、有轉易,性是不堅,無力一切時執
持名色,如何乃說恒與為緣?體非恒故。
量云:轉識不能恒持名色;有間、轉故;如
聲、風等。《攝論》齊識退還,識若不斷壞,名
色得增長不等,皆此中攝。理即互為緣識
攝故。
此識是第八識性。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下第八證,
引《四食經》。識食既成,即第八識。謂佛初踰
城出家,於外道尼乾子所學修苦行。由彼
外道懸頭拔髮,自餓投巖,故佛六年日食
麻麥。既知非道便棄捨之,牧牛女邊受乳
糜食,受吉祥草,詣菩提樹,於其後夜便
證菩提。彼外道等見受乳糜,遂生誹謗言:
破我戒。復聞證得無上菩提,伺佛晨朝入
城乞食,便往試佛先詣城門。既見如來便
為問曰:言證一法,世不能知,請為具陳,
其義何者?佛欲除彼無義苦行乃報之曰: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覺正說,餘不能知。
外道咲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覺?深生誹謗,
此經即是彼時所說,大小二乘皆共信有。
雖總言食,破彼自餓,意許四種,無一有情
一剎那中無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
其中識者即阿賴耶,是因緣本。佛悟諸法
密意說之,言雖在近,意在於遠。文段有
三,一如上解。
論: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述曰:此則總標。
下文有四:初、陳自宗義;二、方破他;三、結識
食體;四、釋妨難。
論:一者段食,變壞為相。
述曰:陳宗有四:
一、出體;二、法攝;三、釋義;四、辨界。此出體
也,先出食相。今言段者即分段義,香、味、
觸三變壞為相,於變壞時為食相故。先言
團食言可團聚,此言非也,其水飲等不可
團故。但可說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
此何為性?
論:謂欲界繫至能為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
下三不言界,即許界通三。幾事為性?香、味、
觸三。六十六云:攝食由諸句等,及五十七末
極廣明之。《對法》五說:十一界攝。即此三界,
此三一切皆是食耶。於變壞時能為食事,
非未變壞說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
《對法》五說:有變壞故;有變壞者資益之
時方名食故。初食未壞但觸所得,六十六
說:名為觸食。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若望
一切有非是食,即於色界應有段食,由
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觸而非段食,如
《俱舍論》第二卷中,問答色界無此所以。
問:何故色處非段食耶?
論:由此色處至色無用故。
述曰:勝定果色
亦色處類,非變壞時能為資益,故非段食。
以變壞時色於自根不能資益,於其自根
既無資用,於餘根等亦無作用,不資養等。
又色麁著與根相離方能為境,不與根
合故非是食,如〈攝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廣
分別,〈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煩敘。
聲體疎遠,離質用興不能資益,故非是食。
問:此三為食,為對自根,亦對餘識?答:
此三入腹變壞之時,先資自根為資養已,
然後乃能資諸根等。發識明利說名為食,
非要別對自識所取。其廢立等諸門分別,
如別章說。
論:二者觸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
〈攝事分〉中,皆以觸數為此食體。由有漏觸
纔觸境時,攝受喜、樂能為食事。謂能資養
生長喜、樂、捨受,令增攝益於身故名為食。
八識俱觸,皆是食耶?
論:此觸雖與至資養勝故。
述曰:此觸食體
皆通八觸,雖體通與諸識相應,屬六識
者,食義偏勝。勝義如何?所觸之境相麁顯故,
別能攝受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
故,是偏勝義。七、八俱觸,境微細故;全不能
生喜、樂受故;雖生捨受,但不為損而非
益故。由此義顯觸生苦、憂,非順益捨,有
非食體,不資養故。
有人因見世親《攝論》第三卷,云:觸食屬六
識,便云觸食體即六識。此義不然,六十六
卷、〈攝事分〉中、今此論中亦說觸數為觸食
體,世親但言此屬六識?此中會取屬六
之觸,非取彼識,此文為定。問:喜、樂、捨受
既能資益,何故非食?答:得根本境本資益
者,唯觸數故。
論:三意思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此體即是
有漏思數,與欲數俱方是食體,餘相應思
無希望相故。若希可愛境,此通未來及與
現在。然《對法》等欲緣未來,現在無欲,即欲
無減,不緣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與
其合,何妨此欲通緣三世?若緣過去,與念
何異?念但追憶,而不希望與彼法合。若爾
應念亦緣未來,念類無失,緣亦無爽。
論:此思雖與至希望勝故。
述曰:此食通與
八識相應故。雖通與八識相應,屬意識者
食義偏勝,故《瑜伽》說:深勝希望及緣未來,
非餘俱思,希望勝故。由此亦准,屬六識者
體非六識,不爾思食體應第六。問:欲何
故不為食體,而取俱思?答:思慮益根,非
欲能故。
論:四者識食至能為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
勢分力故,此識得增長,識復長養諸根大
種能為食事。六十六等說:由段食等資養
根大,令所發識明利現前故,由段等三食
勢力資長於識。五十七說:令識增盛已,識
後長養諸根大種。
論:此識雖通至執持勝故。
述曰:識食體通
八識,而第八識食義勝,故《攝論》、《對法》皆唯
取第八。但由觸、思資長第八,為遠疎緣亦
由段食。此第八何以勝?不改易,恒一類,
無間斷,常相續,執持勝故。
論:由是集論至十一界攝。
述曰:第二法攝。
由此段食三處為性,觸、思體者即觸、思數,
識食體通八識。《集論》第三、《雜集》第五,說三
蘊、五處、十一界一分為體。三蘊即色、行、識,
五處即香、味、觸、意、法處,十一界即七心、香、
味、觸、法界。然彼言一分,此處略之。彼通有
漏、無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長養、報、
非報、三性、三受等故,
何故名食?
論:此四能持至故名為食。
述曰:第三釋食
義也。
論:段食唯於至隨識有無。
述曰:第四辨界。
段食下界用,順欲勝故。觸、意思二遍三界
用,六相應者隨識或無,八相應者隨識恒
有,故依識轉隨識有無。即顯識食亦通三
界,故四食體不減不增,如《大論》第六十六、
〈攝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說,
此上大乘引傍乘義且出食體。
自下第二
破執諸識為識食者。於中有四:一、總破
諸部;二、別破薩婆多;三、別破上座;四、別破
經部。
論:眼等轉識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總。
謂六轉識五位有間斷,三性等轉易,不遍
三界,亦非恒時,故不能持身及命也。
自下別解,隨其所應各對宗說。
論:謂無心定至有間斷故。
述曰:釋上間斷。
無心定者,二無心定。熟眠者,無心眠。悶
絕亦爾,生無想天有間斷故。此解有間。
論:設有心位至非遍非恒。
述曰:設除此五
位,隨所依根、所緣境界、三性異、三界別、九
地殊、漏無漏等,有轉易故。此解有轉,於
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諸根。
六種轉識,一、非恒有;二、轉易故。
論:諸有執無至皆依食住。
述曰:二十部
中,汝若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說是
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轉識而為食
者,即入無心定等位時,便有有情不依食
住。如何佛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論:非無心位至無體用故。
述曰:破薩婆多
等。薩婆多言無心位中雖無有識,入定前
識為識食體,有何過失?我過去有故。然
彼起食用,唯過、現世,非未來世。今設遮之
言未來也,今言不應爾。總非量云:定之前
後去來有漏順益之識,非食體用;非現、常
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許無體用因,故但宗
法。遮過去令無食體用,但遮未來食體。今
設遮未來用,此是不許有體等難。
論:設有體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設許
有體用難。去、來識等如上所言,亦非食
性;非現在故;如虛空等,以無為非食故,
非現在因,雖現在者非皆是食體。是同品
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論:亦不可說至有情為食。
述曰:上來破世,
下別破法,此正破彼宗。薩婆多云:定前久
心非是食性,隣入定心正是食體。與無心
位有情為食,亦名食住。
論:住無心時至已極成故。
述曰:不然,住
無心時已滅無,故現在無食,過去非食已極
成故;說非現、常,如空花故;要現在識方名
食故。此無性釋,餘世親釋。
論:又不可說至即為彼食。
述曰:難本計已。
彼設救言:無想定等體即是食,及在定中命
根、同分不相應行正是食性。今言不爾。
論:段等四食所不攝故。
述曰:如聲等法,定
非是食,此縱有體難。
論: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
如瓶、盆等。又前難無想等為食,後難以命
根等為食。無性釋云:心、心所滅亦非是食,
但有此中無想定等,無命根等。
上來破薩婆多訖,自下第三上座部師救云。
論:有執滅定等至後當廣破。
述曰:至下當
知。此世親有,經部師計亦同上座。
自下第四正破經部,兼破薩婆多。
論:又彼應說至不可為食。
述曰:諸識不並,
生上二界起無漏心時以何為食?下界可
然,有段食故。無漏識等非彼之食,破壞
有故。如涅槃等,非於彼界無漏是食。
論:亦不可執至有漏種故。
述曰:此但破經
部。汝又若言:無漏識中有有漏種,即以無
漏為彼食體。此亦不然,無漏識等不能為
食;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如涅槃等。若言:
此因有隨一失,我許執持有漏種故。應立
宗言:無漏之識,不得執持有漏種子;是無
漏故;如涅槃等。
論:復不可說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
設義雙破二部。彼設救言:在彼上界起無
漏時,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為食。此亦
不然,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
是食;四食不攝故;如生、住等。
論:又無色無身至無實體故。
述曰:設許身
是食,理亦不然。無色界無身,汝之命根無
能持故。若言:眾同分能持命根等,皆無實
體故,亦非是食。
論:由此定知至令不斷壞。
述曰:自下第三
結識食體,由異熟識具三義故。
論: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識
故作是說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
識無間,無轉,一類住故,是遍是恒,故名為
食。然有難言:佛是有情即無有食,無心定
等何廢無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下第四正答難言。
論:唯依取蘊至非有情攝。
述曰:此中正顯
一切有情,言不遍於佛。
論:說為有情至示現而說。
述曰:示現為有
情,亦示現有食。據實而言,佛非有情,非非
情等。故《集論》等說:佛是示現依止住食。
論:既異熟識至此第八識。
述曰:第三總結。
雖知識食通諸八識,唯異熟識是勝食性。
彼食即是此第八識,此食諸門分別義理。勘
諸經論,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廣有諸門。
論:又契經說至識不離身。
述曰:自下第九
滅定契經。入此定者,滅身行入出息,第四定
上氣即絕行,況此位故。語行尋、伺,心行受、
想無不皆滅,行者因義。此中亦有以十大
地俱為心行,隨心有無故。然隨勝者唯說
受、想以為心行,而壽不滅,即薩婆多師命
根,命根體即壽。大乘前說:種子是壽,即命
根故。經量部師既無命根,以何為壽?色、心
不斷,於上假立。亦不離煖,根無變壞,隨部
所計即彼法持。識不離身,正是所諍。然欲
出經同法為例,兼誦餘文,非正所競。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此總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初、破滅定識不
離身;二、例無想應爾。初中有四:第一總
破諸部小乘在滅定中說無本識,出已正
義;第二破薩婆多;第三破經部本計;第四
破經部末計。
論:謂眼等識至彼識皆滅。
述曰:眼等諸識
有二行相:一者麁;二者動。麁則相貌,易知,
動乃數加轉易,或復間斷,或變其性。有處
無有多緣散亂,故名為動。既爾,起者必有
勞慮,凡夫愚而莫知,聖者惠而生厭,此熟
彼宗眼等諸識起必勞慮。勞謂疲倦,慮
謂麁動。暫求止息,漸次伏除,從麁至細
緣,無相想至未都盡位。一期分位無心,或
但一日,或復七日,大乘一劫餘,依此位立
住滅定者。《成業論》問:若有第八,云何名
無心?彼答:有二心等,應如彼論。既厭
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轉識皆滅。
論:若不許有至識不離身。
述曰:下正結云。
若不許有體微細者,翻前麁也。下翻前
動,常、無記、一類性、不變易。復是恒而無斷,
體遍三界無處不有,執持壽等,等取根
等,無此識在,依何識故說不離身?壽
即命根,能持壽者持識種也,壽不滅者命
非無也,《攝論》云:非為治此滅定生故,唯
為對治諸轉識故。此述正義合遮諸部,
薩婆多人先來救義。
論:若謂後時至名不離身。
述曰:次下第二
破一切有。初敘宗,後申難。此初也。謂彼
救言:出定後時,彼識還起,名不離身。如
隔日瘧雖非現有,說瘧不離身,故識應類
然。
論:是則不應至起滅同故。
述曰:下難有五:
初難云:是則不應說心行滅,心行定中無,
出定方始有。即說定中心行滅,轉識定中
無,出定方始有,何為說不離?應說定中識
體非有,何乃說識不離於身?識與想等生
滅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論:壽煖諸根至便成大過。
述曰:第二難。壽、
煖二法及與諸根,應亦如識。所以者何?說
彼定中不離壽,而實定中壽不無;亦說定
中不離識,而實定中識是有,煖及諸根為
難亦爾。量云:識在滅定,實應不離;如來
說言滅定有故;如煖、壽等。汝壽、煖等,滅定
位無;佛說有故;如汝許識。
論:故應許識至實不離身。
述曰:下結正也。
由如是等故,應許識如壽、煖等,不離於
身,在定中有,彼不許煖等出定方有故。
論:又此位中至位滅定者。
述曰:第三汝
住滅定者,應非有情數;許全無識故;如
瓦礫等。又亦不名住滅定者;許全無識
故;如瓦礫等。此中總有二爾比量。
論:又異熟識至便無壽煖。
述曰:第四,在此
位中誰能執持諸根、壽、煖。前言三法互相
持故,應言:此位壽、煖等法,皆應壞滅;無執
持識故;猶如死屍。又此位中,應無壽等;
無能執持識故;如死屍等。
論:既爾後識至彼何所屬。
述曰:第五。既爾
定中無異熟識,如死屍等。後出定識必不
還生,經中說「識不離身」言,何所屬著?何所
因也?
論:諸異熟識至無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賴
耶,是真異熟故一切時有。汝無本識於此
位中異熟識斷,異熟斷已,離託餘生無重
生故,即《攝論》同。量云:出滅定已應是重
生;許真異熟識斷已重生故;如餘重生身。
又異熟心,斷已應不續;異熟攝故;如異
熟色。六識異熟雖斷可生,自許說彼非真
異熟。雖是他許真異熟法,然非此宗共所
許故,無不定過。
自下第三正破經部本計。於中有二,初申
四難;後總結之。
論: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難。此
言能持種子識者,以經部師許有種故說
識能持。無本識故後識無種,應不得生。
論:過去未來至已極成故。
述曰:第二難。去、
來二世、及不相應,非實有體,兩宗並無,已
極成故;設薩婆多亦今有種後果生故;無
去、來世法體生故。今對彼言不相應等已
極成立,前已破故。
次經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種,不假餘識、
及去、來等。
論: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難。色
不離識如第一卷,持種受熏如第二、三
卷,破色不離識意說何等?此位有色明有
本識,非本識無而許有色。本識可受熏,而
非色持種。
既雙破二宗,下俱結正義。
論:然滅定等至有情攝故。
述曰:第四比量
難也。所說五位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
壽、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具根、壽、煖言,
引經具證也。
論:由斯理趣至實不離身。
述曰:總結文也。
上來已破經部本計,下破經部末宗轉計。上
座部師亦許定中有細意識,生死等位已遮
破訖,極成意識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總
破有心;二別徵有心所。
論:若謂此位至無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
中。文分為三:初難違名;次難違理;後結
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計非此不應理,此定
亦名無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識,此並
對勘二家《攝論》、及《成業論》,義更無違。而彼
救言:如名無心定汝本識不無,今名無心
定何妨意識有。解云:我名無心定,無麁動
識名無心,即是六識俱無之義。汝名無心
定,說何以為無?
論:若無五識至五識身故。
述曰:下違理中
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無五識故
名為無心,非無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
應立量云:汝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
皆說無前五識身故;如汝許滅定。若不
言定中,無五識身故,即不定過。以無心、悶
絕等亦無五識,彼此共許非無心定。今應
助難,滅定無五識說名無心定,此位亦無
五識相應受、想等法,名為心行滅。然有心
所無心所家,皆須名無第六受想,以有
心行滅言等故。
論:意識攝在至滅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
此位第六意識應無;六轉識攝故;如五識
身。
次第三量。
論:或此位識至非第六識。
述曰:彼亦自說
自位之識行相、所緣微細難知,故以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識,應非是實第六識
攝;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
論: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攝。
述曰:此第四量。
設彼救言此位第六識行相、所緣俱可了知,
因隨一者,今破量云:汝滅定位應非是
實滅盡定位;許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故;如
餘位等。更應返難:汝宗除此,餘時亦
應名滅定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在故;如
汝許滅定。
論:本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總結成。
為止六識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總破有心。下別破有心所,文復
有二:初總徵;下別破。
論:又若此位至為有為無。
述曰:此總徵也。
不問餘識相應心所,故論言彼。
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
無心所,二義俱是經部轉計。有心所中有
七問答,初破中第一違經失。
論:若有心所至心行皆滅。
述曰:許大地法
皆滅盡故。經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謂
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勝故彼偏得名。
自下體違名失。
論: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
何名滅受想?經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謂受
想,有餘思等故。又難:何故唯受、想滅,思等
不滅?
論:此定加行至唯受想滅。
述曰:上來難訖。
次下第二經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厭受、想,受、
想能於靜慮、無色修行勝故。於此定中唯
受、想滅非餘思等。
有伏難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為心行,乃
復滅之?思等不名,乃復不滅?
論:受想二法至何所相違。
述曰:謂修靜慮、
無色等時,受、想用強獨名心行,增勞慮故。
非餘思等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論:無想定中至然汝不許。
述曰:自下第三
論主難云:滅盡定前厭於受、想,勞慮強故,
唯受、想滅,思等不滅。無想定中唯厭於想,
想勞慮故,應唯想滅。然汝不許,餘亦滅
故。
論:既唯受想至心亦應滅。
述曰:受、想所倚
既亡,能倚心應隨滅。所倚強故令心應滅,
資助之法強已滅故。
自下第四經部師救。
論:如身行滅至令同行滅。
述曰:此經部救。
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無,其身尚在。雖受、
想滅,何妨心有?
自下第五論主非言。
論:若爾語行至而非所許。
述曰:應尋、伺滅,
語應不滅。尋、伺語行滅,語隨尋、伺無。受、
想心行無,心應隨行滅。以彼身行滅,身猶
現在故,遂令心行滅;亦令心尚在,亦應以
彼身行滅故,語行應如身。然非所許,大
乘佛等無尋、伺雖復有語,尋、伺亦非遍
行。今難違宗就他為論,故以為例名非所
許。
彼復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語行同
心行,二難既等,誰是誰非?
論:然行於法至法或猶在。
述曰:此論主釋。
此即總出,一切行於法。謂行隨法有無名
遍行,遍行法滅時,法定隨滅故。不隨有無
名非遍行,非遍行法滅時,法或猶在故。
今應且出共許,何者為非遍行?
論:非遍行者至身猶在故。
述曰:入第四禪
以上入出息滅,其息滅時身猶在故,名非遍
行。第四禪中餘法所持令身不壞,下地之
息於身有力。身虛疎故說息為行,除此無
有唯有此牒。
論:尋伺於語至語定無故。
述曰:尋、伺引語
名為遍行故,二禪已上尋、伺無故語定隨無。
大乘不然,此隨他語。
論:受想於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尋、伺
故比量所諍,許如思等大地法故。根本
經部說有三法遍行,大乘、薩婆多各說有
二:謂即受、想,故別立蘊,作用強故。彼說
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謂有二計:
一、唯計有三法,如前觸即三合,無別體故;
二、計有四法,即觸數故。下言三和成觸即
是前計,三和生觸即第二計。計別有體,故
今言等意攝二家。又設有餘非別有法,
此論別體。若依分位,於思之上亦名為定
等理亦無違,一念之思所望別故。然未見
文,准《俱舍》云:謂通三性、有尋伺等三地名
為大地,即更有餘法。今量云:受、想定是
遍行;許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論:受想滅時至彼滅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
受、想滅時心應隨滅;許大地法滅故;如思
等滅心定隨滅。無心睡眠等位心隨思滅故。
既爾受、想滅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受、想
滅而心猶在?彼者,彼受、想也。
論:又許思等至彼亦應滅。
述曰:此返難云:
此位思等應滅;許大地法故;如受、想。
論:既爾信等至餘可在故。
述曰:經部以思
分位名為信等,此位非無。思等既滅,信等
善法亦無,非是遍行諸法滅已,餘非遍行法
可在故。
論: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
位俱無,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餘心所?
論:既許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無心位,
受、相應有;許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則例
以大地法齊如思說有。
論:又此定中至觸力生故。
述曰:上來但總
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觸。此位有思,亦應有
觸,餘心所法皆依觸力生故。量云:此位
應有觸;有思等故;如餘有心位。餘有心
位以觸為本,無有本無而末有故,以末
例本亦令本有。
論:若許有觸至觸緣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
亦應有受;觸緣受故;如餘位觸。
論:既許有受至不相離故。
述曰:此應有想;
有受故;如餘散心等位。既爾則應一切
心所無不皆有,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論:如受緣愛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
經部救言。如言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
愛,無漏善受不起愛故。故觸緣受,應如於
愛非一切觸皆能起受,此位有觸無受生
故。由斯理齊故,前所難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論主破之。
論:彼救不然,有差別故。
述曰:此論主非,二
例異故。
所以者何?
論:謂佛自簡至簡觸生受。
述曰:佛簡別言
唯是無明所增之觸所生諸受,有漏染受為
緣生愛,以相順故。非一切受皆能生愛,
曾無有教簡觸生受,此散心位觸能生受,
此滅定位觸不生受,何得為例?
論:故若有觸至其理決定。
述曰:此位有觸
必有受生,定相隨故。受、想必俱,其理決定。
論:或應如餘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此位受、
想亦應許有;許有思等故;如所餘位。
此難則以有思理齊,如餘位說受、想有
故。與前少別,
許有受、想亦復何辜?
論:許便違害至滅受想定。
述曰:初違教失。
「心行滅」言,行即受、想故。亦不得成滅
受想定,名體相違故。
就別破中,上破有心所訖,次破無心所。
《俱舍》云:尊者世友問論中說:此即經部異師,
二法為種,滅定無心,色為種子,心後依
生。經部本計滅定無心,次復轉計,滅定有
心,次有心所,今更轉計。彼無心所,即末
轉計。此中意言:滅定有心而無心所,為
避前難所以計生。
論:若無心所至離心所故。
述曰:於中有
二:初破有令無難;後縱有別生徵。初中
有五問答:初問中文長此諍大地非信、
貪等,以彼無時心尚有故。量云:滅定之
位,無第六心;以無大地心所法故;如悶絕
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雖無仍有
心故;如起染時。即復難言:
論:餘遍行滅法隨滅故。
述曰:前難中云:受、
想二法如尋、伺是遍行法故,故彼滅定位心
定應滅。
彼若復言:此非遍行故可滅也。
論:受等應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時此
所無故,如貪等者。此受、想等應非大地
法,
彼若救言:雖名大地據餘位得名,非約
滅定。
論: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述曰:此相應法,餘
時亦有心所相應;此位之心既無心所故;
如色等,應非相應。
彼若復言:此位之心非相應法,如無表色
非有質礙。
論:許則應無至亦非心故。
述曰:謂此位心,
應無所依、緣;非相應法故;如色等法。
又此應非心;非相應法故;如聲、香等。
此中所依,謂即根。等,等無間意;所緣謂
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緣,以非心故;無相
應法故。此心若有,緣何等境?既無心所,如
何領納?如何取像等?故應有心所,如《成業
論》。
上乃違理,次出違經。
論:又契經說至有受想思。
述曰:引經可
知。《成業論》說《十問經》也,
依經難言。
論:若此定中至必應有觸。
述曰:不諍觸體
別有不有,但總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許,
以經中言三和合觸故令定有。
論:觸既定與至而無心所。
述曰:觸既非無,
觸必緣於受、想、思故。應定相應,如何可
言彼無心所?如經既爾。《成業》又云《十問
經》中受、想、行蘊皆觸為緣,如何有三和?識
而無心所,如餘為比故。
論:若謂餘時至亦無受等。
述曰:自下第二
經部之中有二師救:一、無別觸,即三和是觸
故;二、別有觸數,三和外別有故。即今經部猶
有二師,彼皆餘時三和有力,無別觸故能
成於觸,有別觸故能生於觸。以有或成、
或生觸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
也。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所既被厭,故在
定位三事無能,隨彼二說不成生觸。既爾
此位亦無受等,不可以餘不被厭位而
例此中。
自下第三論主返難。
論:若爾應名至滅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
以一切心所皆滅故,如何但說滅受、想二
法耶?
論:若謂厭時至以立定名。
述曰:自下第四
經部救言:厭時唯緣二法,二法既滅故心
所皆滅。此定依彼定前所厭以立其名,故
無失者。
論:既爾此中至如餘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
論主難云:既爾此定,心亦應滅;與前所厭
受等俱故;如厭心所。隨彼計難:非謂共
許,此他比量。
若伏救云:如厭貪等染心所滅而心不滅,
寧厭受等心所滅,故心亦遣滅?論主若言:
厭貪等時心亦已隨滅,後時別有心生者,
此亦應然,厭時之心隨受、想滅,後時別有
無所心生。
論: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述曰:論主難云:若
心不滅故言不爾,如何名為無心定也?此
中心應滅,名所無心故,如受、想。受、想名
為滅受想定,此二即無,心例亦應爾,名無
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無難,自下縱有別生徵。於中
有二:初總問:次別破。
論: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述曰:此總問也。
論:不應是染或無記性。
述曰:初破非善,
此設遮計。若是染者應貪等相應;以是
染心故;如餘位染心。設與相應亦應有
觸,許有無明故。又無想定尚不許染,況
此定耶?若無記者,四無記中是何法攝?如
《成業》徵文勢稍異。
論:諸善定中無此事故。
述曰:今但總言。餘
善定中無此染污、無記事故,即八淨定為
例亦是。
論: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
無染心所法故,非染、無記,為例量也。
論:不應厭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
起染無記心,與加行因不相應故。
彼若救言厭染起善心,厭善起染心何失?
論: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述曰:量云:汝宗求
緣涅槃心應起散心;求緣寂靜故;如滅
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計。
論:若謂是善至善根相應。
述曰:未見經部
立四善所由,今以義逼令有四種。滅定之
心何善所攝,此正彼計,心是相應善。若彼
說言:此心是善,今難言:應無貪等善根相
應;許相應善故;如餘位善心。
論:此心不應至及涅槃故。
述曰:設彼若言:
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是為大過。
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貪等法。非勝
義善;非涅槃故;如餘有為善心等。
論:若謂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彼復轉計
謂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發故,理亦不然,
違自宗故,又違比量。謂此位心非等起
善;是善心故;如餘善心。彼計餘善心非
等起善故,善身語業是等起故。
論:善心無間至由前等起。
述曰:餘位善心
後起二性之心,皆應是等起善;善心引發故;
如此位心。
論:故心是善;由相應力。
述曰:以是義故,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如餘位善心故。
論:既爾必與至心亦應無。
述曰:此心必與
善根等相應;是相應善心故;如餘位善心。
為例既多,寧說此心獨無心所?心所無故
心亦應無;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論:如是推徵至此第八識。
述曰:此下第三
論主總結歸正義。眼等轉識於此定位非
不離身,實離身故。契經所言不離身識,即
是第八。
論:入滅定時至執持識故。
述曰:如成業論
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二、種種心,為第二
故名無心定。今言入定時不為止息,此極
寂靜執持識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
有第八識在。滅定他諍說或有心,或說無
心。
論: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述曰:無想定、無心
天亦爾,與此同故,隨計隨破。然除眠、悶絕,
以無所厭故。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非
不厭故心王猶在。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
出滅定有心無心破他自立;二例無想定
等准破應爾。
論:又契經說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十
引《染淨心經》。《維摩》等云:心淨故眾生淨,心垢
故眾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今言:心染
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識住中解。此
中意說:以本識現、種為染淨心令有情染
淨,即當《攝論》〈染淨章〉。〈染章〉即三雜染,〈淨章〉即
是世出世淨。
論:謂染淨法至持彼種故。
述曰:下別解中,
先總解,後別破。此總中言染淨諸法以心
為本,若有漏無漏、常無常、有為無為,染淨
之法皆以本識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淨
情淨。此言有為等法總句,無為法等別句,
染淨之法至下當知。有漏現行依心生,種
子依心住。心受無漏現行熏,持彼無漏種
故。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謂有為現
行法,皆因種子心而生。依心住者,謂有為
現行法,皆依現行識法而住。心受彼熏者,
謂本識現行受染淨有為現行之熏,釋上依
住,持彼有為之種子故。釋上因心生,
隨心染淨有情染淨。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
合假者,為有情故。或心體是有情,心染故
情染,心淨故情淨。此文有釋,以心為本,總
句如初,因心而生,謂雜染法,即是有漏三
性,皆是以相順,故遂別各生。依心住故,謂
清淨法。有為無漏不順本識,故但說依心
住。心受彼熏,持彼種故,釋上所由,並通
染淨。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持彼種故,
是無漏法。又有別解,以心為本總句。因
心而生,依心住故,並有漏法現行依種子心
生,依現行識住。心受彼熏持彼種者,即無
漏有為法。雖心相違,心受彼現行之熏,能
持彼現行種故,後心淨時有情隨淨。
論:然雜染法至種類別故。
述曰:下別解中
有二:初解雜染;後解清淨。染中有二:初
總舉;後別破。即攝《攝論》三種雜染,三界見、
修所有煩惱名煩惱。一切有漏善、不善業
名業,此業所得總別異熟名果。
此總舉已,下自別破。別破之中文分為二:初
明煩惱;後明業、果。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餘文可知。
先言持種,為破經部。界地往還者,《攝論》
第二云:從無想等諸地沒來生此間,爾時
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種
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過去,現無體
故。往謂生他地,還謂生自地。「無染心後」
者,《攝論》云:對治煩惱識名已生,一切世間
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所餘煩惱,及
隨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
對治識自性解脫故,乃至復於後時世間識
生,若離阿賴耶識等,應無種子而更得生。
世親、無性二師別解,此中意言:即二時後
諸煩惱起,皆應無因,無持種故。
論:餘法不能持彼種故。
述曰:經部若言餘
色等中持彼種故,往還等惑起以此為因
者,理亦不然。餘色等法、無染心等,不能持
彼有漏種子;非第八識故;如色聲等。
論: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述曰:彼論釋言:非
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經部師計去、來無
故。此論依彼正破經部,此中文意兼破薩
婆多,彼以去、來有故,界地往還無失。今言
非實,如前類破無染心後煩惱不生,彼言
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實有,同
去、來故;前已破故;類下淨章中,得等非實
故。又言持種,略得不言,正破經部故。
設彼救云:界地往還諸煩惱等後時無因生。
論:若諸煩惱至皆應起故。
述曰:此牒計非。
若爾則無三乘等果,前已所斷者,無因更
起故。
論:若無此識至亦應無因。
述曰:此下第二
破業及果。於中有二:初難界地往還等起
無因;後難行緣識等不成,此等初也。若
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亦應無因,此
業之中《攝論》無解。彼第三云:若有於此非等
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
結生相續,乃至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
而轉等,但釋其果。又若從此沒於等引地
正受生時,由非等引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
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攝,離異熟識,餘種
子體定不可得等。生無色界等名為往還。
異類法後者,《攝論》云:又即於彼若出世心
正現在前,餘世間心皆應滅盡。爾時便應
滅離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處、無所有處
出世間心現在前時,即應二趣皆應滅離等
是。世親、無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後其業、果
起皆應無因,無種子故。
論:餘種餘因,前已遮故。
述曰:彼若救言:後
報業、果今時熟故,餘為種子色等持種。餘
為其因,去、來世有,因言所以,以去、來世
為所以故。今言總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論:若諸業果至還復應生。
述曰:若此業、果
無因生者,入涅槃已,業、果還應生。
設若救言無煩惱故入涅槃已,業、果不生
者,難云:既許業、果無因而生。
論: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此文可解,
且復業中。
論:又行緣識至前已遮故。
述曰:《攝論》第二
末云:又行緣識不相應故,應定緣義。若
以行熏識名緣,即不熏轉識。如前已破,
此正破經部。
論: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述曰:自下雙破
經部、薩婆多師。若設許行能招識故名行
緣識,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經部師言:我雖無有去、來時分,行緣識生
既有種子。似汝大乘現行,能招於當可生
名色位識,名行緣識斯有何過?
薩婆多師既有未世,設復救言:初生染識
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異熟識方名行感。
雖約分位以說緣生,但感名緣於理無
失。難云:
論:應說名色行為緣故。
述曰:既約分位以
辨緣生,名色時識即是名攝,言行緣識理
定不成。若對經部,若熏若感其義皆然,初
生染識非所熏故。對薩婆多,唯感名緣。
彼復救言:既約分位以說緣生,初生之時
識體。雖染非行所感,此時有色異熟為性。
亦名識支分位說故,為行所感故說名緣
於理何失。此則一切有部正救,經部兼之。
無去、來故,應答彼言。
論:時分懸隔無緣義故。
述曰:懸謂懸遠,隔
謂隔絕,謂答薩婆多言:汝許有去、來,然我
實不許。設許有者,且行在現在,色果在未
來,或是一劫,或一劫餘,經八萬等,業、果相
望,時分懸隔無緣義。故因既不得成,如何
能感果,如外法等非異熟因?又行不緣識
位中色,無異熟識可名果識支,如何俱色
說行能感名緣於識?又若感於識位中
色名之為懸,若感後時名色位識名之為
隔,俱無緣義。答經部言:設許行支能
感色者,未來非有,猶若龜毛。時分懸隔,勢
非隣近,如何說行能為識緣?故但說熏名
行緣識,非謂感也。又懸、隔別,如前已說。
准此總應言:懸故無緣義,隔故無緣義,無
果識可名識支,即無緣義,三文合也。此等
文意極為深遠,諸論所未詳,群賢所未
究。
論: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述曰:此則如文。
後不成者,《攝論》云:又取緣有亦不得成為
難。兩家熏緣、感果,難之返覆准上應知。又
非但後取緣於有,次第相望皆可得爾,果
中相緣故。
次別破淨,於中有二:第一總顯淨法;後別
破之。
論:諸清淨法至斷果別故。
述曰:淨法有三:
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斷果。有漏六行名世
道,無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無為名斷果,
斷是果也。
下別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後破無為。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
述曰:於中有
二:初難異類後無因;後難初道不生。此
即初也。若無本識持二道種,異類心後者,
即起異界、及雜染、清淨等心。即是《攝論》第三
云:云何世間清淨不成?謂未離欲廛貪,未
得色廛善心,即以欲廛心為離欲廛
貪故勤修加行。此欲廛心與色廛心不
俱生,故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
至廣說。〈世出世間淨章〉云:又此如理作意
相應心,是世間心;彼正見相應心,是出世心。
曾未有時俱生俱滅,是故此心非彼所熏,
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乃至廣說。
此對經部兼薩婆多。
論:所執餘因,前已破故。
述曰:准染應知。
論:若二淨道至還復應生。
述曰:入涅槃已
二道應生,許無因生故。
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無所依身,故入涅
槃已遂更不生已。
論: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述曰:論主難云:即
所依身亦應無因而更得生,許無因生故。
前染業果無惑不生,難彼言煩惱應無
因生。彼若更言無所依故,准此為難。然
文略巧,初後顯之。
論:又出世道至法爾種故。
述曰:難經部師
無法爾種,此無漏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
法爾種故,以唯新熏而為不正。
設彼若言以世第一法為因緣生,不假法
爾無漏種者。論主難言:
論:有漏類別非彼因故。
述曰:前第二卷已
廣說訖。
又彼若言初無漏生但無因起,何假汝立
法爾種子。論主難云:
論:無因而生非釋種故。
述曰:說有因生
釋迦子故,不爾便同自然外道。
論:初不生故至三乘道果。
述曰:此初無漏
既不生故,後時無漏亦應不生,初後無漏
既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自下第二明其斷果。
論:若無此識至亦不得成。
述曰:要由本識
持煩惱種故得證斷。
論:謂道起時至俱非有故。
述曰:無漏道起
一切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道者無間道。
此正破經部,言種子故;薩婆多計惑得俱
故;染法現、種俱非有故,斷何所斷。於此時
中無有漏識故,
若言惑種在無漏識中。
論:染淨二心不俱起故。
述曰:有漏種等非
無漏識中。
量云:
論:道相應心至如涅槃故。
述曰:聖道。不
持煩惱種子;與煩惱種自性相違故;如涅
槃法。
論:去來得等非實有故。
述曰:此則雙破。非
經部師許有去、來,故不得言惑在過去,
惑在未來。薩婆多言:我宗不立識能持
種,實有去、來及與得等故有斷果。又命
根、同分設持惑種無此過失,今言去來得
等非實有故,如上已破。
經部師言,餘皆有失,我今復言惑種在於色
等之中,難言:
論:餘法持種理不成故。
述曰:一切色等不
能持種,理不成故。色中無種如上已破,
論總結言。
論:既無所斷至而立斷果。
述曰:既無所斷
之惑,以無依故無種。能斷之道亦無依,依
何煩惱,由何斷道而立斷果?
論:若由道力至應成無學。
述曰:此牒計非。
經部救言:無斷果體但由道力後惑不
生,即立斷果,何須本識持煩惱種立實斷
果?論主難云: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論:後諸煩惱至永不生故。
述曰:釋前所以。
後煩惱等由初斷道,皆已無因,種子無故,
永不生故,便成無學。有我本識,雖前起道
斷隨應惑,後煩惱起持煩惱種。得初道時
不成無學,後斷煩惱而得斷果。若無此識
持煩惱種,初道起位,惑種皆無,應初道起即
成無學。
論:許有此識至染淨種故。
述曰:總結一章
染淨二法,《攝論》三卷、《瑜伽》、《對法》合證本識。
此論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並攝盡,更有
異同,諸賢自悉。文有上下,說有廣略,宜
細尋之不能具述。
論:證此識有至略示綱要。
述曰:第三此即
總結十理證,如文易解,故今不釋。恐厭
繁者,除此十證所不攝證。謂八證中最初
生起,明了生起,業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說,
故今例之。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
非正是證。前十證中所攝八證,諸後講者一
一敘之。
論:別有此識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總結上
教、理二證第三文也。
三能變中上來已解第一門訖,自下次解第
二能變。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文有二:
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所問以辨
其相。此即初也。
論:頌曰至出世道無有。
述曰:下依問辨,此
依三頌其第七識十門分別:初、舉第二能變
出末那名;二、解所依;三、解所緣;四、出體釋
義;五、釋行相;六、顯染俱;七、觸等相應;八、三
性分別;九、界地分別;十、隱顯分別,即是伏斷
之位次也,於下顯中一一廣釋。問:何故本
識不辨所依,次能變中解彼依體?答:本
識諸識之本,與他為依義顯,他與為依義
隱。故不出。其所依,第七既八之餘,所以出
其依體。問:若爾本識與他依義顯,何不說
之?答:前頌已說。謂彼頌說恒轉如流,如流
之言,義生餘識,即是依義。問:何故不說第
七與他為依,第三能變中不釋根、境?答:
是作論者意欲爾故,不應責之。或影略門,
謂初能變但釋所緣,故前頌言執受處是。
第三能變唯釋所依,故後頌言依止本識。第
二能變依、緣俱顯,欲令學者可知一隅三
隅返故。或謂本識諸法之本,但說與他
為依,出自識體、所緣;前之六識境麁不說,
但出所依,依止根本識等者是,故下論云:此
所緣、及別依,麁顯、極成,故此不說。第七依、
緣俱隱,根、境合釋。所以作論三種不同,非
但說所緣而無依等。何故本識不出界
繫?論主略故。或言:異熟即是界繫,隨
何界異熟,即彼界繫故。此亦應然,言染
俱已即隨彼繫。此不為例,謂前六識起
與本識非必同繫。除無漏識此與本識起
必同界,恐類前六故今說之。又作法各
別不應為難,後能變中即不解故。
論:次初異熟至能變識相。
述曰:下有二文:
一、以八段依釋十門,合釋體義及行相故,
合釋染所、餘心所故,以義類同故合明也。
或開為九,四染煩惱與餘心所別門說故;
二、以二教、六理證有此識,隨文可知。初
段有二:一、釋頌;二、問答。異熟識先,此識
為後,故言次後,解頌初句「次」。「第二能變」
應辨思量能變識相,即出頌中能變之言。釋
能變名,如第二卷解。
論:是識聖教至勝餘識故。
述曰:即指此識,
故言是識。於聖教中別名末那,總名識
故。末那是意,故《楞伽》云:識有八種,識即通
名。六十三云:雖諸識皆名心意識,隨義
勝說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餘識名識。《攝
論》第一亦言:意名無有義,心體第三等,故末
那名別目第七。又雖諸識皆名為意,為
此標意,餘識不然。雖標總稱即別名也,
是故論言:「是識聖教別名末那」。何故諸識
不別名意?恒審思量勝餘識故。六十三
卷〈有心地〉云:若末那恒思量為性相續而轉,
佛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設,不必
如義。此義意言,出世末那更不思量,任
運知故、無麁慧故、無散慧故,不名末那,
即唯有漏,非在無漏,此一解也。又云:遠離
顛倒正思量故。此義意言:遠離顛倒思量
有正思量故,即通無漏亦有此名,二解
如是。
論: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述曰:上釋頌文,下
問答辨。於中有二,文顯可知。問曰:如言
八識此亦名識,末那名意,總別合論即名
意識。又六十三云:識有二種:一者阿賴耶
識;二者轉識。此復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
識。即是第七名為意識,此名何異第六意
識。一則總別合名為理難,二以論文為例
難。
論:此持業釋至識異意故。
述曰:意是自體,
識即是意,於六釋中是持業釋。業謂業用,
體能持用,即似舊言功能受稱。此六釋名
皆二法相對,辨差別釋,非一一法究理括
盡,如阿賴耶名藏識,識體即藏亦是此釋。
此與彼同,故指為喻。何為此釋?識鉢即意
故。其第六識體雖是識,而非是意,非恒審
故,彼依主釋。主謂第七,即似舊言從所依
得名,如眼識等,眼是所依,而體是識,依
眼之識故名眼識。何為此釋?識異意故。能
所依別,從依得名。
問:今者得名既各不同,何故不並名意識,
而於第七但立意名?若名意識顯是持業
得名,但名為意,竟有何理?
論:然諸聖教至但立意名。
述曰:諸聖教中
恐此第七濫彼第六,於此第七但立意名
而不言識。第一義也。
次第二釋。
論:又標意名至劣餘識故。
述曰:唯立意名
為簡心、識。雖皆可說名心、意、識,據增勝
義但七名意。積集心義、了別識義劣餘識
故,簡後心、前識。但立意名,恒審思故。
次第三云:
論:或欲顯此至故但名意。
述曰:顯此第七
與彼第六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近
所依者,以相順故;同計度故;六緣境時七
與力故。所以七無漏六無漏,七有漏時六非
無漏。非七緣境第六與力,故六有識,七但
名意。為簡第八亦與第六之力,故復言近,
彼容可為遠所依故。五十一云:由有第
八故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故彼第
八為遠所依,此為近依。又有別釋:以相
續思量故此但名意,第六緣境轉易、間斷
故加識名。又欲顯此為六識中不共所
依故但名意,無間緣意亦共依故。又由六
種依七種生,故名近依,如眼識等。
此即第一出能變體釋其名義。
自下第二
明其所依。
論: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述曰:此下有二,初
略後廣。略中有二:初總解依彼轉言;後別
解依彼轉三字。此即初也。
論:彼謂即前至依藏識故。
述曰:自下即別
解。初解彼字;次解依字。後解轉字,此解彼
字。顯此依彼第八識也,由有阿賴耶故得
有末那,故名聖說。
次解依字,有其二說。
論:有義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是第一義,
難陀、勝子皆作是說。此師意說,第七現識唯
依第八種子識。不依彼現行,以第七恒無
間。不假現識為俱有依,約依種子故名
依彼。
下護法等諸論師釋。
論:有義此意至方得生故。
述曰:此第七識
以彼種子識、及現行果識俱為所依。此識隨
在因果位中雖無間斷,於入見道等而有
轉易,或善或染,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
生故。若不爾者,體有轉易,殊無勝力,如何
得生?賴相續識可得生故。問:前師曰:
今言依彼言依種子者,五十一云:由有
本識有末那等。文如何通?應言由有本
識,意識得轉,第六亦依本識種故。問:後
師曰:初地等轉易,第六引生,第八於七有
何勝力?如定中聞聲,意識不共耳識同取。
當時唯有現行相續七、八二識,應亦得說
為耳識依,雖無引力仍說依故。前師答
曰:如《對法》第二眼識種子依眼根種,眼根種
為所依,眼識種為能依。要根種子導識種
子生現根已,其識種子方得生識。不爾
識種定無生義,而現行眼識。一自種依彼根
種;二自現依彼根現。其第六識由第七種子
導生,第七望六有力勝,故說六依七,非第
六識不依本識之種子故。今第七依言但
依彼種,非彼現識。若說依現如何說依,
不與七同緣,行相殊異故。但可說言緣彼
現識,不可言依。若爾如何說六依七?所
緣行相並不同故;非如眼等為眼識依所
取等故。答曰:兩人依別復兩處住,如王與
臣等仍說相依,有為諸法勢分力故。此識亦
爾,所作、行相雖復不同,而第七勢分為第
六依,非第八現為第七依。問曰:若爾如何
知七於六有勢分,非八現於七,故知說八
為第七依?彼質答曰:如何為境復說為
依,依、緣何異?答而復質曰:如第六緣七,
如何為境?又復為依,理無過故,此亦應爾。
後師答曰:前師有過,我理無失。且初地
轉易,八於七識有何勝力者。若無第八現
行,彼七必無故。意識不爾,故說非七依。即
如定中聞聲,意識無時耳必不轉,彼必同
取。今此七、八雖不同境,勢分牽故,竟有何
失?第七識必有現行所依;名轉識故;如前
六識。或應有識為俱有依;六、七識中名轉
識故;如第六意識。問曰:如設無第七非
五識生,七非五識依,何故無第八時,七不
有第八為七依,八例七等亦爾?如下廣
解。然賴耶根本說七依八,與力令生故,非
如七無五識不有,七非本故;不與力故。
又若無七,五識必無,故今說七依八現、種。
准此二師雖無評義,然後師勝,無過親故。
前理難故,下自當知。
次解轉義。
論:轉謂流轉至取所緣故。
述曰:流是相續
義,轉是起義。謂依第八或種、或現相續起
義,顯示此第七識恒依彼第八識起。取所
緣故,第七行相取所緣境相續不斷而生
起義。
此文上來已依常理略解所依竟,諸心、
心所下廣解所依。以上第八識及下諸識中
不辨所依義故,今因廣論,依下正文即傍
乘義。於中有三:初總汎出極成所依有
三;次別敘諸師於三依中各有異計;後結
歸正義。
論:諸心心所至總有三種。
述曰:汎出所依
中文勢有三:初總舉有所依法,顯所依之
數;次別列釋所依體;後總結前「皆有所依」
者,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於大乘中何處
經論名有所依?《瑜伽》五十五說:心、心所法
名有所依等,說無量名。然彼言所依,唯
約俱有依說,以恒定依故,大小二乘俱極
成故。此中所言。「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恒
不恒、定不定,合說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
所依,如下文云:此假說故。如《瑜伽論》第一
卷云:眼識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
依謂阿賴耶識。此中三依約三緣作名,何
以爾者?彼論以理為名,此論以緣為目,體、
義無別。
論:一因緣依至必不生故。
述曰:自下別列
釋所依體,約識而論唯種子識。今言汎說「諸
有為法皆託此依」,據通依故;一切有為法,
無無因緣者故,此三得名皆持業釋。
論:二增上緣依至必不轉故。
述曰:謂內六
處,即眼根等,八識俱有依皆不過內六處
故。若對大乘即通六處,若對小部唯在五
內,意處說是等無間故。
論:三等無間緣依至必不起故。
述曰:謂前
滅意不取心所。總而言之,即通八識相望
得作,如下諍論。此開導依,若言開避,二
義無別,開即避故。今言開者,離其處所即
開彼路;復言導者,引彼令生,引導招彼令
生此處。故梵言:羯爛多,此可言次第緣,
如逆次第云:阿奴羯爛多。阿奴是逆義,羯爛
多云次第。須次第者,云:鉢剌底羯爛多,鉢
剌底是順義。此緣既云:三摩難咀囉故,言
等無間緣也。三是等義,摩是無義,難
咀囉是間義故。若言種子依,即唯現行法有
種,種望種子應無此依。
今言因緣依者,
令知寬遍故。若言俱有依,即種、果同時,
應名俱有依;以緣簡別,顯增上緣故非種
子。若爾俱時心所應是此緣,彼非所依
故。心王是所依,唯種相似故後簡之,如下
當辨。若言:無間依即前滅種子望後種
子應是此依,簡異彼故言等無間緣依。
若爾前念心所應是此依,是此緣故。不爾,心
所非是所依。言等無間復是所依故,復雙簡
也。種子所依辨體生故,言必不生。增上
緣依隨須與力不障彼故,言必不轉。開
導之依顯開彼路導彼生故,言必不起。三
文有異。
論:唯心心所至非所餘法。
述曰:此言可解,
即總結簡。今言「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
依,非所餘法」者,諸色等法唯有因緣,無餘
二依。今假設如小乘無心定,是等無間緣
果,有等無間依,及因緣依,無俱有增上緣
依義,不具三故不名有所依。
此前汎出三種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既
未明顯,更須廣示第二廣諍,三依不同即
為三段。
論:初種子依至現果方生。
述曰:此有二說:
初說有二:一、標宗;二、引證,今即初也。因果
異時,經部等義。世親菩薩為往昔時,東天竺
有僧共數論師學徒論議,彼立二十五諦,
說大地等常,今無念念生滅,廣敘彼宗。此
僧難言:今必有滅,以後劫壞等有滅故,准
前有滅。外道難言:後必不滅;今無滅故;如
今時山等。彼僧于時竟不能答,王見信受
僧佉外道,遂辱此僧令乘驢等。然彼外道
為王,重已造《七十行頌論》,王賜千金以顯
揚之,故今《金七十論》即其由致也。世親乃造
《第一義諦論》,亦名《勝義七十論》,以對彼論
而破彼外道言:彼非能破,宗、因、喻過,我僧
並無故。又汝所立因有隨一過,誰言今無滅
故,後亦無滅?我僧但言:大地等法前必有轉
變滅;後有滅故;如燈焰等。汝不解量,乃非
我僧。其時國王遂將世親此論,遍諸方域,宣
令流布,無人當者。遂起昔時王及僧佉外
道證義者等骸骨,或縛草為人,擬彼時眾
而加撻之。此非世親之師,世親認取為師。
又為親所教師,如意論師有大名譽,聰明博
學,每共王等坐時,常舉一足,恒下一足。下
足意在敬王。舉足意在踐履小乘、外道
論師頂上,時無人當者,王甚憚之。後王因
夢令人占之,占者言王必獲奇獸,後得伏
藏。王遂遊獵逢白野猪,特異恒獸。王以為
夢應,尋之失跡。遂問諸人,有知跡者賜金
千斤。有一貧人遂視猪跡,因賜千金,遂命
史官書王寬惠。如意論師乃競此名,令人
剔髮不欲令痛,婆羅門中有淨髮種遂為
剃之。論師不覺入睡,睡覺問彼人言:髮已
淨也?彼人答言:我已淨訖。論師以能淨髮
遂賜千金,亦命吏官書其寬惠。論師德望
既高,賜奉彌厚,故多財物。王復痼嫉,方欲
掠僧,乃問論師曰:我不信佛,汝實無知。
論師答言:請世論師共我論議。王命五天
一百論師共論之,曰:若彼皆負,我遂深信。論
師乃難殺九十九人,至第一百人因言集、
苦,合言苦、集,諸人共證將為犯聲。論師乃
曰:麁淺之間,聲勢似犯,據其細理亦無失
也。言因感果,可先言集,王遂恥論師,命
其史官依此實事具委書之。論師意憤乃
白責曰:此舌何為牛群中語?遂自嚙舌落,因
而致死,故《勝義七十》亦為救之。彼明因果
前後相生,亦有將為經部之義。大乘雖復
認之,時人謂未入大乘時作,故傳世親菩
薩老年已來,則遣人講,自聽此論身猶癈
忘。
今難陀、勝子等,朋彼論勢,遂復引證《對法》第
三云:
論:無種已生集論說故。
述曰:謂無學最
後蘊,此時種入過去,過去是無,當果不
生。現種已滅,唯有現行蘊在,名無種已生。
此中文略,《集論》本但有無種已生之言。今釋
家取以為證,《瑜伽》第五十六云:或有眼非
眼界亦爾,此則引教。
論: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述曰:此為理證,麁
相因果為此例故。言果俱有者,此前後
俱也。俱生俱滅者,二法俱有生有滅也,非
謂因果同一時生一時滅。故《瑜伽》第五,然法
與他性為因,及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念。長
讀此文,兩法並非即此念故。
自下第二。
論:有義彼說至後種說故。
述曰:此說有四:
一、破前;二、立理;三、會違;四、結正,此即初
也。護法等釋,彼《集論》中據不能生後種說
故。謂此時緣闕,現在種子,不能更引生後
念種;非謂此念現行無種,種在過去名為
無種。《對法》無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論:種生芽等非勝義故。
述曰:此下比量對
前師說,義准應知。又出前師所有過失,世
俗因果雖復似然,非勝義故,不可以勝
義種、現為例。或彼非因緣,此是因緣,我不
說彼,故非勝義。
又汝所言種滅芽生。
論:種滅芽生非極成故。
述曰:又種與芽初
時俱有,後漸增長相生。展轉可為異時,初
生之時同念轉故;又如青蓮根生芽必俱故;
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說種滅芽生是因緣者,
此非極成,我不許故。
論:焰炷同時,互為因故。
述曰:如燈炷生
焰。既許同時,為彼不定,其義可知。
論:然種自類至決定俱有。
述曰:二、立理有
二:初標宗;後引證。實種自類相生不俱,若
生現行決定俱有,
所以得知。
論:故喻伽說至是因緣義。
述曰:三、引證也。
彼論第五說種子七義,現行望種名不相
似,或能、不能緣,或礙、不礙等名為異類,種
子自望名為同類。
此大法師以六、七望本識,是異類故同念
生。五根等名同類,故異念生者,不然。
論:自性言顯至互為因義。
述曰:釋《瑜伽》文,
義如上說。
論:攝大乘說至俱時而有。
述曰:又《攝論》說:
藏識染法互為因緣,非異時故。即第二卷。
論:又說種子至定非前後。
述曰:《攝論》第二,
六義中說:種子與果必俱時,故定非前後。應
生分別,至下斷惑轉依中敘。然異念生,
如前第二卷破異時因果中說,同時無妨。
問:如《勝義七十論》異時因果,如何會釋?
答:非但彼處。
論:設有處說至隨轉理門。
述曰:三、會諸文
也。隨經部師異時因果,非為正理。
論:如是八識至種子所依。
述曰:四、結正。此
通有漏、無漏皆有,
次第二依有四師解。
論:次俱有依至必有彼故。
述曰:此即難陀
等義。於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後第
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後引證,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言有作是說,此不正
故。此說眼等以第六識為俱有依,五現行
時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經》第七
十六說: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
轉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別、無分別心,應言
同緣現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
故。一、極明了,若不同緣,意不明故;二、於彼
作意,本欲緣此,故須同緣。若彼不於此同
緣者,應非作意;三、依資養,謂養五識導
令生故。設雖定中聞外聲等,意不得緣。耳
不聞聲,必有意識與彼同緣,以彼劣故。
論:無別眼等至即種子故。
述曰:此師意說:
無別淨色大種所造為眼等根,根體即是識
種子故。
論:二十唯識至佛說彼為十。
述曰:下引教
證。世親所造《二十唯識》彼自釋言:世尊說此
十二處教,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趣入
數取趣無我。彼論護法為釋,頌雖二十,長
行亦世親自作,即舊真諦、菩提流支所翻《唯
識論》是。彼乃有二十四頌,文言剩也。此頌即
彼第十一頌,依今新本第八頌也。自種生
者,此師意說。見分、相分俱名自種,下准此
釋。自有三種:一、因緣,自即見分種;二、所緣
緣,自即相分種,此二下文並有自義;三、增上
緣,自能感五識之業種也,下護法救業為
根故。十者,十色處。古論頌云:「故佛說此
二」,非也。
論:彼頌意說至即五識種。
述曰:為成十二
處。為破外道有實我故,說五識種子名
五色根,實無別根,即識種子名五根故。五
識種子三釋,如前境不離識可許彼有,根
離識故不別說有。五識相分,即色等塵。
論:觀所緣論至無始互為因。
述曰:《觀所緣
論》陳那菩薩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
緣緣。彼有八頌,此第八頌,如下自解。釋頌
功能亦如自種,各有三種:一、見分種;二、相
分種;三、業種。准前解頌有三義配。
論:彼頌意說至無別眼等。
述曰:彼《觀所緣》
頌中意說:第八識上有生眼等色識種子,
不須分別見分、相分。但總說言:由現行識
變似色塵等,故說此識名為色識,即此種
子名眼等根,能生現識故。生色識故,名
色功能,言內色根。非體是色,故說現識名
為色識。又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為色識;
或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或相分名
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色識種子。
然前解者,見、相別種,如彼論說:有二境色:
一、俱時見分識所變者;二、前念識相為後識
境,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
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種,生今現行之
色識故,說前相是今識境,不用前識為今
所緣,如親相分能生見分。有體影生名所
緣者,前相亦然。有體為緣生今識相名為
行相,故望今識亦為所緣。故頌中言:「功能
與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論:種與色識至遞為因故。
述曰:釋頌下半。
此說見分種名為五根,現行見分變似境
色名為色識,與種互為因,見分是能熏故。
或相分現行亦是能熏,此種名眼等,與現
行法互為因也,相色不離識名為色識。又
此所言種與色識者,此亦無違,從前念說
是今識境,故名境色,此如頌說;據現在說
名為色識,如長行說。故種與色識,常互為
因等,即以現在更互為因。若說前念即是
境色,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勘彼論說。
若以此見分種與色識常互為因,境須
根用故,境為緣有種子根;根須境用故,根
為緣而變似境,名互為因。因者,因由,非因
緣義。色識是能熏,根種是所熏,互為能生,
遞為因故。此師意說:識種名根,識相名
色。境無別實有,如第一卷已略敘計。以意
識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經說故。
無五色根,如《二十唯識》等。
論:第七八識至自力勝故。
述曰:七、八二識
無此俱依,恒相續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
諸論說言:由有阿賴耶,故有末那者,此由
根本,非為俱有依。
論:第六意識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六別有
此俱有依,即第七識。何以爾者?自體間斷要
託末那方得起故。問:何故不託第八為
依?彼不相順,第七有時相順與勢故。問:
何不依五識?五識無時此亦有故,不假
方生故。
論:有義彼說至應成雜亂。
述曰:下文有二:
初破前說;後申正義。初中有三:一、總非;
二、別非;三、結非。理教相違,是總非也。別
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
二:初非;後會。若教若理二皆違故,即安惠等
諸師所說。雖實無色似色等現,就此為
難,下皆准知。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
難;後總結非。
初十難中,第一諸界雜亂難。
《瑜伽》五十一云:惡叉聚喻十八界種。又
五十六云: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展轉異相
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廣說。〈攝事分〉中言:
十八界種子各別,《對法》第一說:種隨現即
彼界攝,故種成雜亂失。又色種非識種,故
成雜亂。
論:然十八界至處處說故。
述曰:如前已說,
自下第二,二種俱非難。
論:又五識種至名眼等根。
述曰:此定問也。
論:若見分種至應外處攝。
述曰:若即見種,
五根應識蘊攝;若相分種,五根應外處攝。
五根非識蘊攝,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
十四云:色蘊攝十界、處全故等。相分種者
應外處攝,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
五根內處攝故。此即設許識、色異種而為
此難,故不同前一種子難。又五十六界四句
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內界亦爾等。
論:便違聖教王內處所攝。
述曰:如前已
說。
自下第三四緣相違難。
論:又若五根至增上緣攝。
述曰:不應說為
增上緣者,以識種子望於現識是因緣性。
種子既即根,根望於識即非增上緣故,如
《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對法》第五等說。
自下第四根、識繫異難。
論:又鼻舌根至聖教相違。
述曰:《對法》第四
云:謂四界、二處全、及餘一分是欲界繫。四界
者謂香、味、鼻、舌識,色界繫中除前四界,餘
一分色界繫。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繫;十一唯
欲、色二界繫,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識種
即根,根應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
繫,識種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現識,翻返二
許,俱與教違。
論:眼耳身根至為難亦然。
述曰:以眼、耳、
身根即三識種子。三識通二地,三根通五
地,相望為難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幾唯欲
界,幾唯欲繫、色界繫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
文,有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難。
論:又五識種至非唯無記。
述曰:因種隨現
既通善、惡,眼等亦應非唯無記。種若唯無
記,即五識體應不能感果。五根無記者,
《對法》第四等云:八界八處全、餘一分是無記。
八界處者,謂五色根、香、味、觸界處,餘通善、
惡故言一分。種隨現攝故通善、惡,此是共
許。
自下第六根無執受難。
論:又五識種至非有執受。
述曰:執為自體,
能生覺受名為執受。種子即非,不爾便違
種名執受。五識種是無執受,五根應非有
執受攝,根即種故。《瑜伽》論五十六說幾執
受、非執受?答:五是執受,五種一分非執受,故
與此相違。
自下第七五、七不齊難。
論:又五色根至為用法故。
述曰:若五根五
識種,第六根應意識種。《攝論》第一以五色
根為同法故,第六有別根。五識亦應有
根,五識既以種子為根。意識應爾,何須
別立?若立六識有現根者,五為同法,例亦
應然。
自下第八三依𨷂
論:又瑜伽說至依但應二。
述曰:如《瑜伽》第
一等說:六識皆有三依,謂因緣依等。汝之五
識依但應二,以種子為但有根故,與因緣
根無別體故但應二。
第九諸根唯種子難。
論:又諸聖教至聖教相違。
述曰:如《對法》第
一等說:眼界者謂曾、現見及此種子積集異
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種子,何容更言及此種
子,乃至識界亦言現種?若謂五根唯種子者,
則違如是一切聖教,諸識亦應唯種子妨。
此等皆有無量教文,不能煩引,皆為比量,
不能具作之。一一皆應出其理教,
此中引教粗略而已。
自下第十假為他救難。
於中有十,初敘救。
論:有避前來至善須瑜伽。
述曰:上難本宗,
下難救義,此申難也。護法假朋《二十唯識》
等文為本,避前來過,設轉救之。眼等五根
非識種子,感識業種即是五根,故一、無諸
種雜;二、無識蘊雜;三、非外處雜;四、無因緣
雜;五、無闕三依失;六、無根唯種失,隨下諸
解一一疎條無雜過色。妙符二頌,銷釋
可知。善須瑜伽,無前說過。
論:彼有虛言至非無記故。
述曰:下安惠破,
十難第一。此說不然,業通善、惡性,根唯無
記失。
論:又彼應非至唯內處故。
述曰:第二、依身
業色可有執受,聲、意二業無執受失;第三、
由業通身、語、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蘊失;
第四、業通色、聲、法,意業法處攝故,根非
唯內處失。
論:鼻舌唯應至五地繫故。
述曰:第五鼻、舌
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識業唯欲界
繫,眼、耳、身識業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識返
難亦然,略而不述。
論:感意識業至非色根故。
述曰:七以五根
為同法故,應同五識體即業種。第六意業
即末那失,第七眼等無現失;第八業是
色、聲、思。眼等應非色根失,體是色、聲、意
所攝故。
論:又若正識至非為善救。
述曰:第九五識
唯無記恒業所感失。彼復若言:根雖是業種,
此業未熟,是故五識非唯無記者。
第十善等
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如色、
聲等。
此上別破等二師訖,然護法論師假為此
救,非用彼義。故下正義護法所說,即今西
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護法菩薩業招眼等
五色根勝。根從緣稱,說彼為業,實有別
根。
下總破上二種計非。
論:又諸聖教至撥無色根。
述曰:聖說本識
變似根等,汝撥為無,便違聖教。謂《解深密
經》、《楞迦》、《中邊》頌。識生變似義等,及七十六、
并五十一、《顯揚》十七等,說識變根等。
論:許眼等識至深違教理。
述曰:何故許色
眼識所變,不許五根為本識變?即迷本識
及迷論文,謬執種子為五色根,以上破他。
論:然伽他說至即識業種。
述曰:二會前
文,雙解二頌,彼頌意為破經部等執識外
有實色根故。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此根
有發五識用故。《二十唯識》假名種子,《觀所
緣論》假名功能,以經部師許有種子故。然
此根相非現量得,但可比知,以有發生五
識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爾
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識,闕眼根故不能
見物。若無別根既成眼識,何不見物?非
謂五色根即是識種,及與業種,本、轉二計
雙牒言故云:識業種。
論:又緣五境至五識俱故。
述曰:二、非六識
也。今汝以意為五識依,明了意識應以五
識為俱有依,必與五識同緣境故。
論:若彼不依至勢力等故。
述曰:不然,即
有不明了失,與五相望可為例故。如《瑜
伽》論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緣現
在境,由三因故,一極明了等。若彼意識不
依五識,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五、六相望
勢力等故。五識賴意引而方生,意識由五
同而明了故。
論:又第七識至有俱有依。
述曰:三、非七也。
於中有二:初立理;後引證,此立理也。雖
許不斷亦有俱依;有轉易故;如六轉識。
不爾,應非轉識所攝;無俱依故;如第
八識。
論:不爾彼應至轉識有七。
述曰:彼若不許
第七有依,亦應非是轉識所攝,則違聖教。
六十三云:轉識有七,彼言識有二:一、藏識;
二、轉識,謂眼識、乃至意識。《顯揚》十七、八、
九亦然。
論:故應許彼至第八識攝。
述曰:其文可解,
自下引證。
論:如瑜伽論至意識得轉。
述曰:以何為
量?謂《瑜伽》說:有藏識故有末那等。五十一
說:《顯揚》十七皆亦同之。
論:彼論意言至非由彼種。
述曰:正取現行。
論:不爾應說至理教相違。
述曰:前師若言
此說種依非現依者,應說有藏識故得
有第六,何故展轉相望而有?前師若言以
第六種生現識時,必隨遂第七種子方生
故以為依,得展轉說者。不爾五根、五識為
例應然,亦有別根故。此如《對法》第二卷說
眼識依眼中,屬眼之識處說。
第三、結云:由
此彼非是。
論:是故應言至同時意識。
述曰:二總結正,
其前五識各定有二依。謂五色根,增上緣攝。
非如種子,及用第六,同時意依。《瑜伽》第三、
七十六、五十五云:必俱故。七、八疎故,非
與此力,故不名依。
論:第六轉識至為俱有依。
述曰:意識與
七同緣、不緣皆定依故。若與五同緣,亦依
五識,如前教證。
論:第七轉識至謂第八識。
述曰:以七有轉
易,如六有俱有依。
論:唯第八識至無俱有依。
述曰:以於因
中不轉易故,不假俱依,不違聖教,
就廣第二俱有依中。上來二師別說為理引
教如前,自下第三淨月等師復非前義。
論:有義:此說猶未盡理。
述曰:於中有三:
初立理;次結正;後指前。立理有三,此
說者,指次前。言猶未者,明理未足,即
是可止之辭。於次前說有所述可,有所闕
少差別之義,其述可者下自指之,餘如前
說更不別敘,所差別者今正敘之。
論:第八類餘至有俱有依。
述曰:總例餘識
令八有根。量云:第八之識有但有根;
與餘七識同識性故;如餘七識。此即對
前,次前師故得為因也。若對初師即第
七識為不定過,以彼不許有此依故。
前師問曰:前七別依已如前辨,前第八所依
謂以何法?
論:第七八識至斯有何失。
述曰:謂此二識
恒俱轉故,令互相依。量云:其第八識應
依於他恒轉之識;以恒起故;如第七識。
若不言他即自依不定過,不能自依故。若
不言恒轉,云第七識,即無同喻過,第七不
依第七識故。若言識性為因,令依第
七,即第七前五為不定失,又此恒轉言便
無用。今但言依他恒轉識,明令依第七,
以七恒轉餘皆間斷故。即此總出依第七
也。
自下第二以種子識例現行識令有所依。
論:許現起識至許依現識。
述曰:謂共許現
行識以種為依,故今令種應依現識。若謂
論文應言現行以種子為因緣依者,即
此中種依現行識無同喻過,俱有依故。
問曰:種望現,現望種,皆是因緣如前已解,
何故今言亦應為依等?今助解云:雖許
種望於現,現望種,為因緣依,然不名種子
依,現非種子故。既現行與種子非種子依,
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又現行望種雖
是因緣,然異熟現行不能熏成種,於種無
力非因緣依,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
子,但言異熟現行望之,餘皆能熏故。又諸
識現行異熟心皆有俱有依,已如前解。而
種望彼現非因緣亦同於此,今略不述,今
不說依於種無力故。但今說彼第八識故,
唯第八種望現是依。
現行有二:一、是異熟識;二、是能熏識。此種
望彼。彼皆是依不?
論: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
述曰:皆是依義。
謂彼能熏六、七現行,是新所熏種子生依,是
本有種子長依。前彼本無故,後此令增故,
以能熏現行為生、長依,以異熟識為住依。
第八現行雖不生種,種依彼住故,以異熟
識現行為住依。
問:若言初生及增長,唯可說能熏。若言相
續住,唯可說異熟,何須雙說?
論: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述曰:以是義故,
二皆是依,始末為論故。此令異熟種以現
行為依,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
例,此並新舊合用之義。
自下第三,令第八識亦依色根。
論:又異熟識至依色根轉。
述曰:此初總出
令依色根,後引經論,文易可知。
第二引經。
論:如勢經說至恒相續轉。
述曰:《楞伽經》文,
勘彼文同。遍依根者,異五識故。隨所有
根皆能依故,餘文可解。
論:瑜伽亦說至有色根身。
述曰:瑜伽八證
中,五十一、《顯揚》、《對法》等皆同此。眼等六識
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諸根。謂八證中
第一執受五因中第四因,量如前卷已解
說。以六識為各別依故,不能執受五種
色根,明第八識遍依諸根故能執受。
論:若異熟識至非能執受。
述曰:量斥前師。
若第八識不遍依諸根,而能執受者,六識應
然,並非遍依故。全分不依,能執受者,第六
應然,亦全不依五色根故。量云:汝異熟
識非能執受;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
識。以無過量令非執受故,或前六識
亦能執受有色根身;以性是識不遍依止
有色根故;如汝所許第八識性。若但第六
為量;因云:無有少分依色根故;如汝許
第八。此為大失,故依色根。
論: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述曰:謂彼論以各
別依故,六種轉識非能執受,五識不成。然
第六識不別依色根,何得以此因為比量?
如前十證第四有證,彼論雖言各別依故
不能執受,即是顯彼非遍依故不能執
受。若不爾者,各別依故,即無同喻。應云:
六種轉識非能執受;非遍依故;如電光等。
今取言非遍依因故與此為不定,為
如電等非遍依故。眼等六識不能執受有
色根身,為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我
此六識而能遍執有色根身。因既無不定,故
知第八亦依色根。
第二總結歸申正義。
論:是故藏識至亦依色根。
述曰:第八現起
定恒依一依,常與一識俱轉故,即第七識,
此通三界。在有色界亦依色根,即現行識,
此不定故。有此二俱有依。
論:若識種子至亦依能熏。
述曰:第八現行
是住依故。又隨新熏、本有種子,初熏習位或
生或長。亦依能熏,則有二依後不定故。此
顯第八現、種所依與前有別。
論:餘如前說。
述曰:第三指前。義無別故,
餘指如前。
自下第四護法菩薩解,於中有三:一、總斥
前師;二、申義指;三、總結正。
論:有義前說至與依別故。
述曰:此總非前。
而本未了何謂依義,從下而徵,解亦應爾。
論:依謂一切至而得生住。
述曰:下申正義
指。文復有二:初解依、所依別;後解具依
多少。初中又有二:先解二別;後解違
文。此出依體,即攝有為。何者依義?以
有為法杖因託緣而得生、住。不問因緣、及
餘三緣,望此有力皆是依故。諸法新起名為
得生;本來無故;如新熏種等。若法本有
名而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種等。新
熏因者即現行法,緣者即本識等餘之三緣。
本有因者前自類法,緣者即現行有漏法
等。
論:諸所杖託至互相依等。
述曰:其喻可知,
此即所依亦名為依,依義通故。諸無為法與
有為法能為緣故,亦是有為諸法之依,可
託彼生故;諸有為法非無為依,不託此
等而生、住故。
論:若法決定至即內六處。
述曰:此解所
依及所依義。所以者何?具此四義乃
名所依: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
不依此生,故言決定。簡第六識以五識
為依,彼不定故。第六生時五不定有,不以
五為依。及簡第八以五根為依,設無五
根亦得生故。又簡七、八以五、六為依,
七、八恒轉,五、六間斷故。即一切種子望能
熏現行,彼非所依,後無現行自相續故,非
決定義。并別境善、染等非但𨷂𨷂決定,唯除遍行、及色、行蘊少分。若爾,四大
種、及五根扶塵、四大,應與五識而為所依。
命根、種子、及無為等,應與諸法亦為所依,
並決定故?不爾,即五蘊中除識蘊少分相
望。
二、有境義。雖是決定體須有境,即簡
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與現行法、一切
無為為所依義,並非有境故。及不相應體
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是決定,是非有境,故
此簡之。即色蘊中唯除五根,所餘色蘊及
不相應行蘊、五蘊種子,故前所難彼非所
依。若爾,遍行五應是識所依,亦是決定,
有境法故。不爾。三、為主故,雖體決定亦
是有境。謂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即
簡遍行及餘心所為餘所依。四令心、心
所取自所緣,即顯種子不以本識而為所
依。種子不能取所緣故。此簡受、想蘊全、
行蘊少分總而言之,合除色、識蘊少分,
受、想、行三蘊、五蘊種子,及無為法全,即唯
五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四義具足能
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故。一一簡中皆須置
此言,所簡之法不具四義令心、心所生故。
今釋所依雖具四義,而以義准,由少義
理。謂自身識為依,非後為前、前為後依,及
他為自依,故此所依義,他為自不決定,前
後相望入後依攝,非此所依。五識皆應以
身根為所依,無所𨷂二解,如《樞要》說。其體是何?謂內六處,即是
五根、及意根也。
論:餘非有境定為主故。
述曰:謂前所除六
處之餘,皆非有境、非定、非主。故前除蘊,
除界除處應盡,當知以非有境、定、為主
故。何以簡餘先言有境,次有定言?顯
文影互,三因不定,皆互說故。何以知然依、
所依別?五十五云:心、心所法何故名有所依?
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
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
依為此量故。此中唯一種類託眾所依者,
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唯心、心所
有此所依,非所餘法有所依故。餘法但名
有依非所依義,乃至唯恒所依為此量故,
即是此中決定之義。若名有所依,心所亦是,
體是所依,心所即非。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
此如何等?
論: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述曰:如世間王為
臣所依,非如臣等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
喻但據少分為論,體不相似。臣與王非六
處,定等四義不具故。非所依據一邊說,
不得更互為因依故。此所說喻非具正合。
論:故諸聖教至無所緣故。
述曰:即前有
境,眼等為果,無所緣境,故非有所依。此
解所有、能依,翻出能有所依,以顯所有所
依之義。四義不具,色等非依,即第二義非
有境簡。
論:但說心所至彼非主故。
述曰:但說心所
心為所依,依於心故,心為所主。不說心
所為心所依,以彼心所體非主故,即第三
義。此是依外別簡之法,故重言之。然諸識相
望有不得者,此第一義,略而不論,下出依
中正簡之故。
問:如前第三本識五數,解五平等義中。言
而時依同所緣事等,即以所依說為依等。
如《瑜伽》第一,五識所依有三:一、種子依,乃
至第三等無間依。前此論言諸心、心所皆有
所依,然所依有三,即以種子、等無間依皆
名所依,何故此中定以六內處為所依,餘
但是依?
論:然有處說至皆隨宜假說。
述曰:此解相
違。如次前引所依為依,皆是隨宜假說。一、
隨情宜,二、隨文宜假說。所依為依,依為所
依,非謂依、所依互得相因。今思審者所依
可說依,依義通故。有依非所依,所依義
局故。
既爾幾識有此俱有所依?
論:由此五識至六七八識。
述曰:下解具依
多少。於中有二:初解識依;後解心所。
初中復四:一、解五識;二、解第六;三、解第七;
四、解第八,此即初也。眼等五識有四所依,
謂五色根、六、七、八識。以五根為依,如《大
論》、《對法》第一等非一。以六、七、八為所
依出何典記,亦有誠證,如《解深密》七十
六等。說五識起時必有一分別意識,如前
數引。雖或不同境,由六有方生。如定中
聞聲等,此亦同緣故。不見無意識時,五識
獨起聞文。故世親《攝論》第四云:五識以意
為依,意散亂時五不生故,准彼明五以六
為依。何故得知以七為依?如無性《攝
論》第一證有第七中言:謂若不說有染污
意,義不符順等。此中意言,由有第七識染
故,施等有漏善法不成無漏,為彼染識之
所漏故,如彼引頌言:如是染污意,是識之
所依。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脫等。世親
《攝論》第一云:非是異生一期身中,離此我
執應正道理。故知五識成有漏中,其第七
識乃至彼未究竟滅,終不成無漏,如後卷
說,故五識有漏。何以得知亦依第八者?
世親《攝論》第一五同法中,彼五識身有五
根、阿賴耶識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
意、阿賴耶識為俱有依等,不能煩引。無
性五同法云: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
然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
現行是共依,種子是因緣。《瑜伽》、《顯揚》亦說
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色根,五種識身依
之而轉等。又《顯揚》第一解阿賴耶識,云
與轉識等作所依因。此文亦證與六、七
為依,下一一引此等非一,故知五識以本
識為共所依。
文雖有四與諸論同,何故五識要須具四?
論:隨闕一種至所依別故。
述曰:望彼五識
並有力故具前四義。故於此四中,若隨
闕一種,五識必不轉故。此四何別?五根
與五識為同境依,共取現境故,餘則不定,
獨得此名。第六意識與前五識為分別依,
與依同緣,分別境故。五雖無分別,意是分
別,為無分別依,如五十五說有分別心、無
分別心,當言同緣現在境,乃至由三因故
等。雖有不同緣,如定中聞聲等,從多分
及長時為論,故言分別依,此據散位,非
謂定心。或分別言非謂散心,後得智中
緣事之智亦名分別,是彼類故,無不遍失。
定中之心亦名分別,故第六識唯得此名。
第七與五識為染淨依,五識由此根本染
故成有漏,根本淨故成無漏,全成淨已不
漏五識,名根本淨。因中第六起善心時
不漏五識,但由七故一切時漏,乃至意識
善心亦為彼漏故。其第八識與前五識為
根本依,如前說故,故此四依其義差別。
若爾,何故如《對法》第一等,言眼識者依眼
緣色,似色了別,乃至廣說?
論:聖教唯說至近相順故。
述曰:言五根
者,以不共故,餘識不依故,一也。又此必
與五識同境,二也。此又相近,餘依遠故,
三也。又此相順,餘境別故,四也。所以不
說餘之三依,
下第二段也。
論:第六意識至必不轉故。
述曰:此第六識
唯二所依,引證如前,其文可解。《瑜伽》五十
一、《顯揚》十七等云:由有阿賴耶識故有末
那。末那為依,意得轉等,如前《攝論》共依文
等是。
問:五俱必有意,五以意為依,意了五不無,
五應為意依?為釋此難。
論:雖五識俱至故非所依。
述曰:雖五識俱
意識明了,而不定有。無五識時意識亦有,
故此不說。不取為所依,可是依義。
何故餘處如《對法》第二等,又意依有二:一、無
間滅意,是後世依;二、俱有依,謂第七不言
第八?
論:聖教唯說至近相順故。
述曰:以染淨依
故,所以如前,一也。同轉識攝,二也。近,三
也。相順者,多引意識起染污執等由第
七識,故言相順俱計度故,非如第八,四也,
所以第八有處不說。
下第三段也。
論:第七意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此依第八,
如六十三說第七為意識,正與此同。八若
無時七亦無故,《瑜伽》論說由有本識故有
末那等。又無性言:本識是共依,故知此所
依。
論:如伽他說至餘轉識得生。
述曰:《楞伽
經》第九卷總品中頌。舊偈云:依止阿梨耶,能
轉生意識。依止依心意,能生於轉識。稍
與此別,准此前依足為好證,今文可解。
論:阿賴耶識至定不轉故。
述曰:下第四段
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解種。第八
所依唯亦一種,謂第七識,第七若無八不轉
故。
何以知然?
論:論說藏識至此即末那。
述曰:下引證也。
六十三說恒與末那一俱轉故,又說藏
識恒依染污,即如無性第三卷云:「或有說
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同世親
說。由此既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以七為
依,前第三師初以七為八依。量云:是
識性故,有俱有依;或應依無間斷識,識體
無間斷故;如第七。故此第八有俱有
依,如前師成立。此等諸說第三及第四說第
八有依謂第七者,皆是三位有第七識。前第
一師難言無者與七為例,言恒相續,故無
有依亦是此流。第二師說唯獨不許第八
有依,即是三位無第七家,亦作此義無相
違故。
前第二師等問:第八既有依謂第七,何故說
三位無第七?即依義不定故。
論:而說三位至此亦應爾。
述曰:下會違也。
論主答曰:依有覆說。謂三位無,隨何乘障有
覆性說。無有覆故言無末那,非謂無體,
不障彼乘之識。或無漏識,亦得有故,如五
十一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之體。此
類應然,非無第七之體,既不間斷故得為
依。言三位者,六十三等說:謂滅盡定、無
學位、聖道現前。四位無阿賴耶者,即五十
一、及《顯揚》十七等四句中,成就轉識非阿
賴耶,謂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不入無
心位。問:六七為依,非七轉時六不轉。八
七為依,七既轉時八應轉。又八為七依,依
轉七亦轉。八七為依,依轉八亦轉,於此義
中應設功力。此中轉者,謂轉無漏。
又各別依故因,即色界第八亦依色根,是遍
依故,何故不說?
論:雖有色界至非所依攝。
述曰:闕一義,故
但可為依,而非所依,亦不違論。
第三師云:諸識種子應有所依,七、八現行識
具三義,如前理說。
論:識種不能至而無所依。
述曰:下解種子。
其種子識不能現緣自親現行所緣之境,前
立宗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是所依義,種
非心、心所故。由闕一義故,可有依非有
所依攝。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為所依,
闕有境義,非現所依。此中二解:一、簡現
行第八非種所依;二、簡種子非現所依。此
等諸解,雖文不同,理切論成,妙符中者其第
四說。
論:心所所依至相應之心。
述曰:第二段解
心所也。心所之法隨識應說,始但有四
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即相應依。初
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
依。此前三師皆隨自所立識所依說其多
少,復各加自相應之依。
論: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述曰:三、總結正。第
四說者妙符理教,如前所引。此等義理諸
論雖有,由文散隱,諸賢勿究。今類夜光,
顯彼義矣。
論云:後開導依至不相續故。
述曰:即是難
陀等長徒之義,文分為三:一、辨五識;二、辨
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復
言「後」。「開導依」名,如前已釋。此師意說,如《瑜
伽》等第一、五識六業中第四業云:唯一剎那
了別;彼第三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俱
生,亦非展轉無間而生。故大乘中,五識唯一
剎那,必不相續。終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
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
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餘五識中隨一
生等。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與他前後,皆不
相續。
論:必第六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如前數引,
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說眼識等隨意識
轉,亦是唯以第六意識為無間依。第七、八
識於此無力,不引此生,非此開導,故前五
識各唯依六。
論:第六意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或由五識
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識無間必意識生,
故是此證,即明了心後生意識。即以自及
五識,合八識中以前六識為開導依。
論:第七八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自相續故,
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類為依。問曰:
平等智起等時,何非此依?答:彼先自生,但
由六識令其轉變,非由今引方始令起,
故非此依,彼力疎遠,此常徒義。
論:有義彼說未為究理。
述曰:安惠等解,
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義。破中有三:
一、總非;二、別破;三、結。此即第一,撥前全非,
故言未究。
論:且前五識至可如所說。
述曰:下別破斥,
文有其四:一、破五識;二、破第六;三、破末那;
四、破第八。
破五識中,初縱;後奪,此即縱也。前師:五識
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種識
等,謂五識有三位,若論多分可一念生:一、
未自在位;二、率爾遇境位;三、遇非勝境位。
上一位言通下二處:次一遇言貫下第三:後
境之言復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說,除
此三位餘應相續。
自下奪中即成三奪,先翻未自在位。
論: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
述曰:翻第一位,
此有二說:不正義者,初地亦得轉五識故;
若正義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運,此
於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無漏殊勝非
前位故,然此舉勝故說如來。次致等言意
攝餘者,諸大菩薩方始能然,餘不可爾,謂
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以眼聞聲,諸
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緣於此,故名「任運」;更
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即無尋求,
恒決定緣。此五識身何不相續?《瑜伽》第一、第
三等說:若於此不決定,五識之後起意尋
求心,為先未決故;諸佛先決,故無尋求。彼
論復言:前三心是無記,諸佛心善故無尋求,
亦應諸佛無率爾心。若以此時境至為論
假說有者,以於此境今初見故;若皆已見
故無尋求,已曾見竟無率爾心,即諸佛率爾
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於一
時中具四義故。然但有三,餘人之境有所
未知,故心前後;佛則不爾,非此未定後方
定,故顯五心者,謂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
位,五可間斷,佛即相續。
已前總是以事望理難,次當更說,為非初
過等流心後亦得相續。
論:等流五識至多念相續。
述曰:自下乃至
引《大論》云,故非二識互相續生,是翻第二
率爾遇境。初出理;次引證;後重成,此意亦
如未自在位。其五識等流者,其五心中既為
第三決定,第四染淨,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如
覩佛像,專注一緣未休覩來名「未捨頃」。
意、眼二識俱並未捨,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此則出理。次引論文。
論:故瑜伽說至應知亦爾。
述曰:第三決定
無記心後,方有第四染淨心生,引五識等等
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識生時三心可得等,此
文可解,如彼論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
別章釋。「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顯是意
識所引生義,其文易了。既引論已。
論:彼意定顯至俱相續轉。
述曰:下重成。非
五識身一念即滅可言五識互相續生,彼
若解言五識定斷;若爾,何故言相續轉遞?相
續生非眼識斷已唯有意識,後復眼生可
言相續。
論:既眼識時至互相續生。
述曰:論主難云:
既眼識時非無意識,五識斷已後意識生;若
爾,此是意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如眼
識時無意識,意識時無五識,更遞生故可
互相續。此既不爾,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名
為相續。
此第二、以理成教難。
次第三、翻遇非勝境,
以教成理難。
論:若增盛境至戲忘天等。
述曰:自下文有
三:初標宗;次引證;後理成。此初也。若遇
中境,不能逼身奪於心故,可許暫捨五
識不續,設許不續。若遇勝境逼身奪心,
或雙逼奪身、心,即五識身亦應相續,境增
勝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其如何等?
舉現事者如熱地獄,火增盛故;「戲忘天等」
等憤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無別處
所,但樂、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諸
天,不別言處。如《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
二說:一云,住妙高層級;二云,即三十三天。若
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
此善、惡人緣強難捨,故五識身定有相續。
釋唯一念文,此據率爾,境平等故。
復次引教成。
論:故瑜伽說至名為意根。
述曰:五十二說,
文言通故六識,明知互為緣也。
論:若五識前後至等無間緣。
述曰:下理成
也,其文易解。若五識間斷,故前後定唯有意
識。彼第三說,眼識率爾心後定有意識尋
求,此後或時散亂,或是耳等識生故,非
眼識後許耳識生。以此中言,眼識後唯意
識,不言五識生故,即五十二。應云:若此一
意識為彼六識緣,乃至此六識為彼一意
識緣,以前後定唯有意故。
論:既不如是至有相續義。
述曰:結五識也。
上來第一,破五識身不相續義,自他五識無
無間緣。
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
不以七、八為開導依。有二。
論:五識起時至為開導依。
述曰:謂《瑜伽》第
三說,五識身隨意識轉;及六十七、《集量論》
等云,五識俱時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
二尋求意識生,即以前念自類意識為無
間緣。何假五識?若前一念獨起五識,後方
意識尋求心生,可如所說五為意緣。既不
如是,故知意識不以五識為開導依,五識
自無勝勢力故。第一,破意用五為依。
論:無心睡眠至為開導依。
述曰:此下第二,
難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識為依。五位無心,
第六識斷,此滅定等有無第七,如常徒說。
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識相續。後出無心
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為依;彼先間
斷,此恒續故;如在定中耳聞聲等,意雖
不同緣,然為耳識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間
生故。五位無心以七、八識同彼定意,以此
斷意同彼耳識,故理應爾。
論:若彼用前至彼云何爾。
述曰:難前師說,
彼滅定等,《對法》第五,以先滅心為無間緣,
中間都無自心隔故,唯以自類為依,不
假他七、八者。五識體雖斷,無一自心隔
故,應如彼意,不以意為緣。其五識此既
不許然,以先意識為無間緣,不以自類
五識為緣;彼滅定等,第六意識何故即爾,是
即意識不假五識,亦是六以七、八為緣;
例同五識用意為依。
自下第三,六為七依難,彼先七、八各自為
緣故。
論:平等性智至為開導依。
述曰:即顯末那
名通無漏,雖即六識轉末那得名為第
七,實非第七,不通淨故。不爾,違經。初地
初心,第七識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
法、二空觀,有漏心引生,故七應以第六為
依。唯於此時,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餘
時起平等智,義亦應爾。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為依難。於中有二,先、
果中識難。
論:圓鏡智俱至方便引生。
述曰:此識唯在
金剛心中,此有二說如前已解。此位之前
得二智故,故此時第八以六、七為依,餘時
無故。
論:又異熟心至相應善心。
述曰:此第二,以
因中識難。《攝論》第三說,異熟心依染污意。
無性染意,即是第六;世親染意,或第七心,故
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
薩受生,如《對法》第五:有是願力者,此要十
地大菩薩眾為度有情,若分段,若變易,亦
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此說通初地,
或說在八地,前說為勝。
論:既爾必應至都未盡理。
述曰:既有三證,
故知第八以六、七為依,由前八識皆有過
證。
第三結云,彼所說言都無盡理。
論:應說五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以下結正
歸宗,五識以前六識皆得為依,自相續故,
他引生故,得次無間生。《大論》第三云「亦非
五識無間而生」者,此據多分率爾心語。
論:第六意識至為開導依。
述曰:不假五
引,故用前自類為開導依。五位無心時,或
第七、八為依,例與五依故。
論:第七末那至為開導依。
述曰:如起大
乘初無漏心,亦以第六為開導依。
論:阿陀那識至由前說故。
述曰:第八初起
圓鏡智時,諸異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
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彼如前所說理
故,總結成義。言「阿陀那」者,通無漏故。此
中四緣,如下廣解。
論: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述曰:於中有三:
初總非前;次申其義;後總結正。即初文也,
此護法釋。
所以者何?
論:開導依者至等無間緣。
述曰:下申其義,
文意有四:一、出體義;二、破前非;三、申正
理;四、釋違難。下即初也。「開導依」者,與四
緣中無間緣別,但是開導依必是無間緣;有
是無間緣非開導依,謂前念滅自類心所。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謂若有法體是有緣,即
簡色、不相應、無為法等,有所緣有力者,能
引生故。無主者,即簡一切心所法等,彼
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為依。「能作等無
間緣」者,簡異類他識為此識依,或自類識
後心不為前心依,或雖是心俱時,不得為
心所依,俱非開導故。故言:等無間緣即
唯自類。
論:此於後生至非心所等。
述曰:前念心王
此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引導令
生,故為此依。此但屬心,非諸心所、色、不相
應,皆無力故;亦非無為,無前後故。故復言
「等」,此則第一,釋依體、義。
論:若此與彼至為開導依。
述曰:下破前非。
其有兩種:一、諸識不俱難;二、色、心無異難。
下初難也。說此與彼為此依者,即是要有
開導力故。一身八識既容許有俱起之理,
如何自識與他類識為開導依?開避彼處,
引導令生,要相有力。他現生處不障我路,
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識與此為依?如薩婆
多師六識不俱起,心相障故可互為依。今
既俱生,應無開導。
論:若許為依至心不並生。
述曰:若互為依,
互相障故,同小乘等異部之心,無並生義,
以薩婆多等皆不並生得為緣故。此即第
二,難互相望前有依義。
論:又一身中至色等應爾。
述曰:以下第二,
色、心無異難。中有二:一、難無異;二、釋相
違。此初也。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
說。第八識或一識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
說得互作緣,色法應爾,多少不定。言「等」
者,一者,體等;二者,用等。體等者,前後一法故,
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隣次而生,
無餘自心隔,故名「無間」。若許一心為多心
緣,應非是等,如色等故。
若彼復言,色如心等,許是無間緣。
論:便違聖說至唯心心所。
述曰:心、心所法
四緣定故,如〈菩薩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
心、心所是等無間緣。亦如《瑜伽》第三等云:
四緣能生識。《攝論》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緣定
故。故非色有等無間緣。
彼復難言:何為《攝論》第三云:阿羅漢心唯可
容有等無間緣,故知色法亦有此緣。
論:然攝大乘說至應成無用。
述曰:下釋相
違。《攝論》所說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上座部
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緣;奪彼因緣,彼無
第八心,以色為因故,即是設許色有此緣,
無因緣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謂前及後
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
此設縱言有二種義:一者,彼部計色有此
緣故,此文為證。若爾,何故《攝論》第一云:
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緣?第三卷中
約色之中含諸種子或及心故,說有此緣。
彼第一卷據彼無識及種子故,唯有色法。
言不得成等無間緣,或第一卷是經部計,
第三卷中上座部等義。二者,以彼第一論
文為正。此義為正,經部本計非必許色為
無間緣,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設許有欲
奪因緣,非彼計色為等無間,此中即是色
心前後,前為後因。
論:若謂等言至等無間緣。
述曰:前師復救。
前但總說,「等」字未更分別。彼謂不然,不
遮多少,各一法故,名為「等」也。但表前念是
此心、心所,後亦此心、心所,表此同類得
為緣者,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不
相依故。八識相望各各異類,何得為緣?
論:是故八識至俱起義故。
述曰:大文第三,
申其正理。自類眼識等無俱起義故,所以
自類前念之識與後為依。
論:心所此依隨識應說。
述曰:其心所法既
屬於心,各隨本識以說所依,故隨識說。
自下大文第四,釋難,於中有五。一、諸心相
應難。問:八識俱時起,異類相望不作緣;異
類心所既同生,應非心所導。
論:雖心心所至不應為例。
述曰:受、想等法
異類並生,而互相應不相違背,和合似一
故。《顯揚論》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
和合,不可離別,施設殊異,定俱生滅,事業
必同,俱取此境。故隨一心開導之時,相應心
所亦能開導,具此五義故,故得心與心所,
心所與心,等作無間緣。言五義者:一、相
應,即所依、時、事、處四義等同故;二、和合似
一;三、俱生滅;四、事業同,三性必等;五、開導
同。諸識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應
例心所令同異識。
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難。問:心、心所法雖異
類相望互作緣,緣義既無差,為依亦應等?
論:然諸心所至無主義故。
述曰:其心所法
非開導依,於後念所引生無主義故。「依」是
主義,心所非依。「緣」是由義,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應為緣難。問:八識自類,如前
眼識等為後眼識等依,何故受等不唯為後
受等依,而眼識俱受,得與後自俱想等為
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門義,想望想,受望
受等耶?為解此難。
論:若心心所至此緣便闕。
述曰:心唯望心,
心所別別望別別心所。自類為依者,第七、
八識隨其何位,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
闕,自有漏位未曾有故。為成此有緣故,心
望心所得作此緣。
問:緣闕何事?
論:則違聖說至皆四緣生。
述曰:既違聖教,
減三緣故。即與《攝論》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
緣定,故言「相違」也。
自下第四,後起由他難。問:如出五位無心
之時,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
八為依?
論:無心等位至即前自類。
述曰:彼位雖斷,
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時,自
類為依,如《對法》第五說。
論:間斷五識至名無間故。
述曰:以第六意
為同法故,但無自類心中為隔,故名無間
緣。
問:何時為依?過去無故。
論:彼先滅時至為開導依。
述曰:曾住,現在
將滅之時,已能為依,於今時,識為開導故。
彼設若不去,後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
知不假異類之識為開導依。
自下第五,諸教相違難。問:如《解深密》等,五
識由意引。《大論》第三,五識引意,尋求心生。
《佛地經》、《莊嚴論》說: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
淨時。《攝論》依染污,《對法》依悲願等,皆云諸
識互相引生。此豈非教異類?依文今何翻
解?
論:然聖教中至故不相違。
述曰:此前所引
皆依殊勝增上緣中,說相引生名為無間,
非實是此等無間緣,故不違彼。
論:瑜伽論說至名意根者。
述曰:八十五卷
有四緣廣分別義,正與此同。如《大論》第五、
《顯揚》十八云此心、心所等無間,乃至決定生、
阿羅漢後心,即非此緣,以不生故,率爾心
後定意識生。又五十二說,又此六識等名意
根等,皆諸識相望為緣。何故今時別識不
為緣也?
論: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述曰:彼論言總遍
於六識,意乃別說六識自類各各相望,亦不
違理,即總意言。若諸識生,意取決定識,不
取一切。今總言,故諸識生等,如《攝論》第一
云:一法未達,未遍知意。
論: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述曰:第三,結正。故
知八識自類為依,深契教理,並無違故。
自下第三,生下總結。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因此識依遂
廣分別,名傍論也。諸識所依,總說頌曰:「五、
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
皆增二。」
問:如上說依,遂有三種,此頌中言「依彼轉」
者,約何依說?
論:此能變識至但顯前二。
述曰:除無間緣,
此汎說故。
問:何故唯說彼初二依?
論:為顯此識依緣同故。
述曰:此有二解,
一云:但總聚言,不須分別,種子不離識自
體故,亦名為緣,即是正義。二云:以二所依
即所緣故,即是第七緣種等義。不爾,因緣
依此便非有;無間滅依,此理定無,第七不
緣自前念故。
論:又前二依有勝用故。
述曰:俱依相近,種
子親生,又並俱時,故論合說。非無間緣異
時遠故,即是不緣種子等義。
論: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述曰:以開導依易
故不說,唯言此依第八本識,餘二隱密所
以說之。
上來第二,解所依訖;次第三門,當解所緣,
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以發論端;第二、依
頌隨別解釋。
論:如是已說至所緣云何。
述曰:即初文也。
論:謂即緣彼。
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頌中
緣彼之言;次顯因果識所緣相;三釋妨難。
初中有二:初舉頌答;後更別解。此舉頌
答,
自下釋頌。
論:彼謂即前此所依識。
述曰:自下別釋,於
中復二:初總解;後別諍。此即初也。所依之
「彼」,彼初能變。所緣之「彼」,彼此第七所依
之識,意顯所依即是所緣,更非異彼。
何以知者?
論: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述曰:《大論》、《顯揚》、《對
法》等諸論,皆同此說,故知此識緣自所依,
此即通解。此下敘諍,諍有四說,初難陀等
義。
論:有義此意至及相應法。
述曰:此顯不
緣相分——色等及彼種子——,以於三界中一類
緣故,不緣彼境,若緣彼境者,即我所執
有時無故。若緣彼種者,無能緣用,非殊
勝法不可計我故。又應我所有時斷故,
唯緣識體及彼心所。
以何為證?
論:論說末那至恒相應故。
述曰:由此緣識
體為我,心所為所。由心是主,故執為我;
由所助伴,故為我所。何等論說有我、我
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決擇、《對法》第二、《顯揚》
第一等皆爾。
論:謂緣彼體至我及我所。
述曰:以理屬教
令義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緣我時,
即帶我所行相轉故。
問:若緣體為我,心所為所,何故論言但緣
彼識,不言緣所?為答此問:
論:然諸心所至無違教失。
述曰:謂諸心所
不離識故,說識之時亦已說所。如唯識言,
無違教失。論言有我所,故知緣心所。若
緣本識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緣彼立此義
也。
論:有義彼說至緣觸等故。
述曰:火辨等解,
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體,我、我所執
行相不同。若緣王為我,心所為所,論應別
說;說既不別,故述妄情。何謂妄情?為解
此疑,曾無處言「緣觸」等故,觸等即是遍行
五法。前說與彼第八俱者,論不言「緣」,今
為七境設屬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驗教甚
相乖角。
若爾,以何為我所境?
論:應言此意至不違聖說。
述曰:許緣彼識
見及相分,相不離見,教有成文。執我、我
所論有明證,故知我境以能變之功,但屬
識之見分;我所有屬他之用,但屬識境,即
現色蘊,非彼種子。心所既別有體,論復不
說別緣,故知識之見、相,如次執為我及我
所。相、見二分俱一識為體故,不違聖說。所
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緣彼境;不離識故,明
不緣所,但言「緣第八識」,故不違教。
論:有義此說至非識蘊故。
述曰:此安惠說,
非次前師。所以者何?論言緣彼阿賴耶識,
即識蘊攝。許緣彼境者,即通色蘊,然此色
蘊非識蘊攝,如何言緣識而亦得攝色?色
若是識蘊,緣識之言許緣色,色既非識蘊,
緣識之言不攝色。
論:應同五識亦緣外故。
述曰:五識緣五塵,
五識言緣外;末那緣五塵,亦應緣外境,如
何可言「緣內起我」?若緣內色名緣內者,
五亦應然,等流境故。
論:應如意識緣共境故。
述曰:意識緣五塵
與五同故,名緣共境。第七緣五塵,亦應如
意名緣共境。
論: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
述曰:下緣有
色蘊,緣之起我所。若生無色時,應無有
我所。
論: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述曰:若言彼有色
謂定所,生難云:聖者有此色,聖者有我所;
凡夫不變色,應無有我所。又若變為
色者,生彼有我所;不變為色者,生彼無
我所。又極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故知無
色界定無有我所。
既爾緣何說起我所?
論:應說此意至我及我所。
述曰:此但緣
彼現行藏識及種藏識,如次執為我及所故。
論:以種即是至不違聖教。
述曰:種子是彼
現識功能,非實有物,體是假有。論言:緣識
正當二種,種子、現行皆名識故。於諸論中
不簡現行及種子故,故得緣種,即緣識
故,不緣餘法,不違聖教,名我所故。明緣
彼種,言緣識故,不緣餘法。問:彼何故計
種無別物?若計別體,即五蘊種子是五蘊
攝,第七亦緣五蘊為所故,不可簡別緣
此種子非彼種故。說種為假前第二卷
已述此義,但本識上有彼能生五蘊功能,
名種識故,故無有失。問:何故《大論》五十
二、《攝論》第二,皆言種別有物?此簡遍計
所執,彼無體故,非有為故。對彼言有,非
如五蘊現行是實有物,故不相違。問:前
三師曰,何故五十一、《顯揚》第十七等,皆云
唯有我見,不言有所?彼文略故,非實無
所。
論:有義前說至非識蘊故。
述曰:護法菩薩
總非,前說皆不應理,非前三師。若緣種
者,第七末那既緣識蘊,色等種子非識蘊
故。若彼救言「識蘊攝」者,難云:能生色蘊種
是種,非色攝;能生識蘊種是種,非識收。
若言:識體能生故,生識之種非色蘊,色蘊
不能生;生色之種是識蘊。難云:識種非餘
蘊,望識可因緣,色種非色蘊,望色非因
緣,因緣之種可生識,非因之種不生色。
論:論說種子是實有故。
述曰:即違彼宗。難
云:說種是實有,言種便成假;言識是實有,
是識便非實。識既不然,故種非假。
論:假應如無非因緣故。
述曰:又種是假,望
現行法應無因緣;非實有故;如無法等。
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師無教難。
自
下獨理責合前三師。
論:又此識俱至有我我所。
述曰:此薩婆多、
經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任運一
類,無始相似,非分別起,恒相續生,明無
間斷,寧容別執有我、我所?若不相續有
間斷時,如第六識,可許起別執,此既恒生
一類而細,寧別起執?八十八云:依分別我
見有二十句,不依俱生,若別起我所見,即
別緣諸蘊為我所,如第一師緣心所;第
二緣相分;第三緣種子,皆有過失。
論:無一心中至俱轉義故。
述曰:且於世事,
無一念心中有斷、常二境,起二別執俱轉
義故。前後可然,此即舉事,如斷、常者二
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別執。如何我、我所二
境,或五蘊多境,而起二別執?非執可然,佛
真俗智一用義分,彼非是執,不堅著故;
執則不然,堅著境故名為執故;故無此事。
人、法二執非別所緣、行相不返,故得俱有。
若復有說前起我,後起所者。
論:亦不應說至一味轉故。
述曰:非前麁後
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疎等,故言一味,
執用相似故。
此緣何法?
論:應知此意至似常一故。
述曰:下申正義。
但緣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所以者何?
唯識見分無始時來麁細一類,似常似一不
斷故似常。簡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
種子亦然,或被損伏,或時永斷故。由此
亦遮計餘識為我。似一故,簡心所,心所
多法故。
何故不緣餘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見分
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緣餘分;自證
等用,細難知故。
問:何故不俱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故。為
答此問:
論:恒與諸法為所依故。
述曰:夫言我者是
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心
所不然,不計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
第七識恒執為內我,非色等故,不執為外
我。
若唯緣識,即唯起我,無有我所。聖教說有
我所,此何相違?
論:此唯執彼至說我所言。
述曰:乘語勢故,
論說「我所」言,非實離我別起我所執。由前
理故,須文便故,言穩易故,此是語勢。
又有義解。
論:或此執彼至義說二言。
述曰:執彼第八
是我、之我,前我五蘊假者,第六所緣,後我第
七所計。或前我前念,後我後念,二但第七
所計。或即一念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
或前是體,後我是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
說之為我及所二言。實但一我見。
論:若作是說至有我見故。
述曰:此順理教。
所以者何。多處唯言有我見,不言有所故。
何謂多處?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見、慢
等恒共相應。《揚》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與
我見、我慢等相應。彼卷復云:如前所說
意根恒與四惑俱,謂薩迦耶見、我慢、我愛、
無明相應。薩迦耶言雖攝我所,然不別說,
故以為證。前三師即以此為證,亦攝我
所故。若我見言即不攝所。十九《顯揚》云:
我見、我慢相應,亦無我所故。
論: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述曰:行相及境二
俱別,故不可並生。無此事故,善心等可,然,
彼非執亦不可例。人、法二執境是一故,或
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
境界不可得也。於四解中,第四為上。
論:未轉依位至佛影像故。
述曰:自下第二,
正解因果識所緣相,未起對治斷其我執,
名未轉依。唯緣藏識,即除四人,此應分
別。初地已去,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緣真如
及餘一切法。二乘無學等,唯緣異熟識,《佛地
經》說證得十種平等性故。彼論第五乃有
三說,此第三評家義。十種平等者:一、諸相
增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
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
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說;八、世間寂
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殖
無量功德究竟。廣如彼說。知諸有情勝
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勝解意樂
差別,能現受用身之影像。
既許通緣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緣彼第八?
論:此中且說至遍不遍故。
述曰:今此論說
未轉依時,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無漏名
悟,有漏是迷;無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應
爾。無漏無我,有漏有我;無我境遍,有我不
遍故也。
論: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述曰:自下第三,釋
外妨難。問:前言緣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識
緣自所依?
論:如有後識至此亦何咎。
述曰:如第六識
緣前等無間緣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緣,大小
二乘既共許,此第七緣第八,亦即依之,有
何過也?此中亦如第六緣第七,隱故局故,
此中不說,
即是第三解所緣訖。
自下第四,合解自性、
行相二法。前論頌中,第一行頌第四句云:「思
量為性相」,第四、第五門。今牒之云。
論:頌言思量至自性行相。
述曰:此中雙顯
體性、行相自證、見分二法體也。
所以者何?
論:意以思量至為行相故。
述曰:第七末那
以思量為自性故,《對法》第二、《攝論》第一、六
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第八識了
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
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
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論:由斯兼釋至名末那故。
述曰:通名心識,
非此相關。由此性、相二義,兼解所立名
意所由,能審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論:未轉依位至無我相故。
述曰:初地已前、
二乘有學等,恒審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轉
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
疑難,恐疑無漏七不名末那故。六十三
問: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
義,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
名是假故;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
末那,顯通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
即是第四體。第五行相門。
次下第五段,合
解第六、第七二門。此總問言:此幾所俱?後
總答言:且與四種。故合為文。
論:此意相應有幾心所?
述曰:此即初問。
論:且與四種煩惱常俱。
述曰:下答之中文
分為二:初解因相應;後辨果相應。辨因
相應中分三:一、解染俱;二、釋餘俱;三、解受
俱。就釋染俱中復分為二:初釋頌文;
後辨廢立。釋頌文中又分為三:初解總
句,四煩惱常俱;次顯別句,烈四煩惱;後
解煩惱字,總舉頌中第五句答。
論:此中俱言,顯相應義。
述曰:釋頌俱言,
顯非餘義。
論:謂從無始,至煩惱相應。
述曰:顯與四
種相應位次,行相所由。相應五義,如第八識
處,即第三卷說。此初五字,且解「俱」字及因。解
「四」,非一法故。「煩惱」,後解。
論:其四者何?
述曰:下烈別名,釋次二句
問,起烈名。
論:謂我癡我見至是名四種。
述曰:舉頌第
六、第七句答。於中有二:初列頌名;後依
列別釋。此以無明為本,因先有故,先說無
明。後三果故,後說餘三。諸論先陳其果,後
說其因,以尤重故。
論:我癡者至故名我見。
述曰:釋二種名,如
論可解。
其無明相,《瑜伽》第十及《緣起經》、《對法》第一、第
四、《顯揚》第一等解,并諸無明相攝不共無明
等,如下證中說。
論:我慢者至故名我愛。
述曰:釋此二名,亦
如後卷踞者,倚恃;傲者,傲憚。其我愛,
如第十《瑜伽》、《對法》第一、第六、《顯揚》第一等
說。我慢、我見並如《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等
說。
論:并表慢愛至無相應義。
述曰:自下第三,
解「并」等字。前頌中云「并我慢、我愛」,今解彼
「并字」。謂頌「并」字,表慢、愛二法與見俱起。愛
與慢俱起,今此通言,云表慢、愛有見。「慢
俱」意遮薩婆多等無相應義,彼不許相應,
各自力起。大乘相應,如下當解。
論:此四常起至恒成雜染。
述曰:自下却
解煩惱之名,因先列名及出體已方釋
煩惱,此文勢也。今解「煩」字,擾者,亂;濁者,
渾。此四常起擾濁內心,非如所餘六識中
惑,擾濁他人等故,體是不善。今內緣故
,令外六轉識恒成雜染。雜染之言,通三性
有漏。
論:有情由此至故名煩惱。
述曰:有情由此
四煩惱故,恒執我等生死淪廻。此中「淪」字,
謂淪沒也。廻者,轉也,如車輪廻無有休息,
淪沒生死不能出離、得聖道等。此解「煩惱」
字,故名煩惱。惱亂行者,煩藉身心故。
論:彼有十種,此何唯四?
述曰:自下第二,廢
立門也。於中有二:初廢立根本自類;後自
釋妨。根本煩惱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論:有我見故至有二惠故。
述曰:說無餘
見,其文可解,行相別故。
論:如何此識,要有我見。
述曰:此外人問。於
五見中,何不起餘見,要起我見也?
論:二取邪見至修所斷故。
述曰:此中三見
俱分別起,唯見所斷,《瑜伽》五十八、《對法》等皆
作是說。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道所斷,故
不相應。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剛喻定方
能斷故。《對法》第四云:任運起者,修道斷故。
論:我所邊見至要有我見。
述曰:我所及邊
見,依我見後生,此識相應不依彼起,任運
緣內,相續而生,不假他後起故,不起我所
及邊見也。其我所見何見所攝?此非我
見,我見局故;薩迦耶見攝,以名通故。若
爾,何故不與我所、邊見二種互相續生?
以恒內執無有間斷,不容餘見互相續起
故。論說言恒內執我,又前二見通緣內外;此
唯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而餘四見非
此相應。
何故不起疑等?
論:由見審決至煩惱唯四。
述曰:此中身見
能審決故,疑行猶豫,故不相應。《對法》等云:疑
都無所有,以此愛、見順著我故,無憎、
背瞋故。此俱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無
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應、不共分別
者如下說。四種愛以為集諦,此何愛攝?
七慢等分別,如別章抄。
論:見、慢、愛三,如何俱起?
述曰:自下第二,釋
自妨難。外小乘等諸異計問:見與二法如何
俱起?以此各許自力生故。
論:行相無違,俱起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以
行相同,《對法》第六、五十八等許相應故。
論:瑜伽論說至寧不相違。
述曰:外人復曰:
五十五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云行相
互不相違?
論:分別俱生至義無乖返。
述曰:此論主答。
一、分別、俱生二種別故,謂五十五說分
別,五十八說俱生。分別者,唯見斷。又未必
唯見斷,即修道中強分別生不相續者,亦是
類故。分別起故,煩惱增猛,貪下,慢舉,故二相
違。俱生起者,微細相續,故得相應。二、外境、
內境二義別故。若緣外境多分見斷,亦通
修斷。貪染生愛心必下之,此通見修。若於
彼慢,即不卑下故,設卑慢亦不許與貪相
應故。若緣內身為境,以自愛故心不卑
下,緣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應;五十五
約外,五十八等約內。三、所陵、所恃二境別
故。謂若陵彼起慢之時,必不起愛,故二相
違。若自恃起愛,心必高舉,或陵他故,故得
相應,並通見修斷。四、由麁、細二行相殊,
麁猛利者說不相應,二麁行相相違返故。若
細者可相應,此二行相不相違故。通見、修
斷有四義別。五、更加之,或隨轉理門說
不相應,真實理門說相應故,彼此二文不
相違返。或復多分說不相應,據實說之亦
得相應。然凡簡略先在遍行,煩惱便言先
問根本,根本既訖更問所餘。
自下第二段第七餘所相應門。於中有二:初
問;後答。
論: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述曰:此即外人乘
前起問。所以者何?此意因中恒時染污,欲
明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數,諸識定有;別
境等法,或隨有無,故在後門。
論: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
舉頌答;後廣分別。此即初也。「不爾」、「故」三字
釋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爾」。頌有「餘」字
遂有諍生,下有二解「餘」字。即為二文:一謂
四惑之餘,即次第一解是;二謂觸等之餘,
即下四師解是。
論:有義此意至定相應故。
述曰:第一師
中文勢有二:初釋本頌;後釋無餘心所所
以。釋本頌中,初以二義解「餘」;後釋「及」字。
此識總與九心所俱,前四及四之餘——觸等五
法——,意與遍行定相應故。五十五說:諸識生
時與幾遍行心所俱起?答:五,即作意等。《瑜
伽》第三云:通一切性、處、時一切耶等。故證
此文言「遍諸識」,此則一解。「餘」字四惑之餘
也,
次第二解。
論:前說觸等至故置餘言。
述曰:此第二解。
「餘」恐謂此中觸等五法,亦同於前異熟識
俱者,亦是無覆無記性攝;顯此俱五性,異於
彼相應五性,故置「餘」言。問:若爾,何故次後
復說是有覆性?答:言「餘」者,為異前性;不
知何性,復言有覆分別自體,為簡彼前
性故置餘言。
問:「餘」字既然,「及」字何用?
論:及是集義至恒相應故。
述曰:「及」是相違
義,顯諸心所體各不同。又「及」者等義,舉四
煩惱等餘觸等,然今此師但以合集而釋
及言。前四煩惱、後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識相
應。顯非唯一法與此相應故,合集九法與
此俱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
上來第一釋本頌訖,次釋無餘心所相
應。為欲了知更須發問。
論:此意何故無餘心所?
述曰:此外人問,遍
行許有,其別境等何義故無?
一一應答:初答別境;次答善所;次答隨惑;
後答不定。
論:謂欲希望至故無有欲。
述曰:欲緣從來
未合事故,此恒緣合境常是我故。若憶過、
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
說於所愛事有欲生故。若爾,諸佛應無有
欲,無未合事故。今說非佛言未遂合,非
說於佛有未合事,故不相違。下諸心所皆
准此釋。又欲但觀所樂事轉,所樂之事名
末遂合,故此無欲。文與前別,與第八識所
簡乃同。
論:勝解印持至故無勝解。
述曰:勝解但能
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決定計我非餘。
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無勝解,
此約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說:於今決定
勝解生故。
論:念唯記憶至故無有念。
述曰:念能憶昔
曾所習事。曾於現在習者已滅,今起追憶;
非我已滅今生追憶,境恒有故。五十五說:
於串習事,念方生故。
論:定唯繫心至故無有定。
述曰:定唯別作
意,繫心專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緣
本質一法,不作別緣前後念解,亦非常解。
此識任運不深趣求,專緣一法,剎那別緣,故
無定也。五十五說:於所觀事其定方生,任
運緣者即無此定。既爾,如來便應無定,
任運緣故。此難不然,如來識等深取所緣,
非如七、八任運麁淺隨業等境。又佛識
等因定類生,設令能緣,其必有定;非七、八
識前時有定種類引生,專緣一境而不定
也。又佛專心,此散漫故。
論:惠即我見,故不別說。
述曰:「惠」與「我見」
非二並故,五十五說:「見」世俗有,即「惠」分故,
餘別有性。問:「惠」緣觀察事,此識言「惠俱」。
定緣觀察事,此俱應有定。答:任運亦推
度,此識說「惠俱」;深專一境有定生,此俱故
無定。問:二緣觀察事,任運惠得生;任運
既無定,應不緣觀察。答:定境加行必惠
緣,定得緣觀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識
俱無有定,雖同緣觀察,而惠寬定狹,故此
無定。
論:善是淨故,非此識俱。
述曰:第二,簡善,其
善十一,體非染故,非與此俱,此俱唯染故。
自下第三,何故無隨惑?根本前已說。
論:隨煩惱生至無隨煩惱。
述曰:煩惱分位
前後,差別建立隨惑。隨惑離根本無別體
故,不得並生,或無慚、無愧、不信、懈怠。論雖
說實,然是根本轉變分位,如所造觸,非如
長等諸形色等。雖說有體,自不能與他根
本俱,隨根本後起。又且如瞋,輕微者名
瞋,餘名忿等;如長等色,即於彼假。故忿等
二十,不與根本俱生。此識恒與四根本俱,
前後無始一類,分位無差別故,此俱無隨
惑。此師意說,隨惑皆離根本無體,故《對法》
云:忿等皆假,此識一向非隨惑俱。言餘染
心說俱義者,約第六識及五識說,非謂此
識,無分位別故。三文別者,約別義說,通不
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
能起。
不定四中。
論:惡作追悔至故無惡作。
述曰:其文可
解。
論:睡眠必依至故彼非有。
述曰:「睡眠」若起,
必依身、心沈重惛昧,此是內緣。外眾緣力,
即是病等,或涼風等。有時暫起,如《對法》論
第一末說,即是間斷非相續義。「惡作」雖亦
然。而約義別說此第七識所藉緣少,一
類無始,簡別不假內緣而起。又言,內執
不假外緣而起,簡別外緣,由此緣故
無睡眠也。
論:尋伺俱依至故非彼俱。
述曰:「尋」、「伺」二法
並依外門,緣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語門
轉故。「尋」則淺推,「伺」則深度;「尋」則麁發言,「伺」則
細發語。此識唯依內門,緣內我生故。一類
執我,無淺深推度,麁細發言故,不與彼俱,
故此識俱唯有九法。或此師之意,其隨煩
惱不遍,根本特越常倫。且如惛沈等五,
染心若無即非染心。論有誠說,遂言說「彼
六識中遍」。遍行說通諸識,七、八應無。解
云:不然:遍行遍七、八。諸論說七、八,五染
遍染心。何處言遍七?若爾,五染言遍,染
六識中皆有。六識起根本,應知五亦無。汝
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說之為遍?故知,後
說於義為勝。只如五遍染心,無此不成
染。六染中文,無五中惛沈等,何妨論言:五
遍染七識中無,即是六識中除根本,餘一
切染此五皆有,無則不成染。若互有、無,
如下自解。若作此釋,前解為勝。
論:有義彼說至顯隨煩惱。
述曰:下第二師
重釋「餘」字,初總解;後別諍。此即總釋。頌中
「餘」字義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說此五有覆
攝故,即知「餘」字不簡前性。若言「餘」字簡前
性者,此言有覆明自體,明自體時足簡
前故,何須別簡!此破前師第二解也。汝
第一解言,即四之餘謂觸等五。若頌但言「及
觸等俱」,誰不知觸等是四之餘。更說「餘」字,
故知但是觸等餘也。若不爾者,闕此意俱
隨煩惱故。何以知者?返覆徵難,理無逃處,
故知「餘」字目隨煩惱。何以如此?煩惱必與
隨煩惱俱故。此「餘」言,定顯隨煩惱。
自下別諍,有四師說,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
有別者一一廣解。第一、因釋諸論相違,就
此解,「餘」是觸等餘中。總有四說。
論:此中有義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意有二:
初汎出遍染隨;後解此識俱。初中有四:
一、標宗;二、引證;三、立理;四、會違。此即初
也。
論:如集論說至恒共相應。
述曰:此引證也。
五隨遍與諸染心俱,何以知者?《對法》第六
說,謂惛沈、掉舉乃至恒共相應,是《集論》第三
卷文。
論:若離無堪任性等至無是處故。
述曰:下
立理也,是《雜集論》文與此同也,謂離惛沈
等則不成染。惛沈是無堪任,等取餘四。何
以知者?《對法》第一云:惛沈者,無堪任為性;掉
舉者不,寂靜為性;不信者,不忍等為性;懈
怠者,心不策勵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為
性故也。若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故。
論:煩惱起時至必有彼五。
述曰:煩惱起位,
心稱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
有何所以?
論:煩惱若起至懈怠放逸故。
述曰:諸煩惱
起必由無堪任,即惛沈也。囂動是掉舉,餘三
可知。無起煩惱,無無堪任性,及非囂動
者故。問:如定變化障,硬澁無堪任,即通
三性法,善中豈有惛沈性耶?
答:由第七
有故,餘成無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
惛沈故,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爾,即非
是染心故。
問: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體實有,或是假
有,或通諸惑一分,或是愚癡分。此中掉舉
既是貪分,如何瞋時有,而言通染心?此師
解云:
論:掉舉雖遍至但說貪分。
述曰:下會違也。
有二段文:初會掉貪分,後會六、十遍。此等
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舉自
性。而貪起位即掉舉增,多順貪故,而實有
體故遍染心。五十三說是假有者,必無別
體;是實有者,即有別體。世俗有者,或別有
體,或別無體,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
實有。此中所辨實有體等,或文外意,諸論
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中剋實
出體,即別有也。
為會此文遍染心起,舉如何等。
論:如眠與悔至但說為癡分。
述曰:其惡作
者此中名悔,雖遍三性,心起體是實有,而
於癡起位相增,但說此二以為癡分。若眠、
悔無體,是愚癡分,即善、無記心,此應非有。
不爾,愚癡應通善心有。五十五云:惡作、睡
眠是世俗有,是愚癡分。《對法》論等言遍三
性,故別有體,不可在善、無記之中,即言
有體;染污之中,即言無體。而彼但言尋、伺
假故,今例掉舉,何義不同?
問:若以此五文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
說「六法遍染」,五十八說「十遍染心」。
論:雖餘處說至一切染心。
述曰:下會六、十
遍。諸論雖爾,而彼二文俱依別義,說之為
遍,非實遍也。
六依何義?
論:謂依二十至相顯說六。
述曰:依二十種,
不取別境染分為體,妄念、散亂、不正知,三
是癡分故。說二十二,即取別境染分說。此
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簡欲、
勝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說名隨煩惱,
今約二十說,故簡別之。隨煩惱者,簡去
於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說根本名為
遍故。解通麁細者,顯此行相通麁細位,
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麁故。無記、不善者,
顯通二性,簡無慚、無愧二法,彼亦通麁細
解,然唯不善。通障定惠相麁者,顯此六法
障定及惠二俱相顯,簡惛沈、掉舉二法。
《對法》第一說,惛沈障毘鉢舍那;掉舉障奢摩
他。《瑜伽》等說惛沈障定;掉舉障惠。別障
定、惠,非俱通障。《對法》論中說彼行相相
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說彼行相相順障
說,惛沈障定,掉舉亦爾,翻此應知。然無一
文行相相翻相順,說惛、掉二法麁相通障
定之與惠。故以通障定、惠相顯簡惛、掉
二,然約其體細得通障。今說行相相順相
翻二俱麁障,彼即不爾,其不信、懈怠、放逸、
惡念、散亂、惡惠,於染位中遍此三義,故言
遍也。一、解通麁細;二、通二性;三、通障定、
惠。二十隨惑之言,雖復簡他,非所遍義;即
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
六皆能遍。
十隨惑者,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
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
為隨,成二十二。已知說六,十遍者何?
論:依二十二至非互相違。
述曰:解十遍文。
二十二者,邪欲、勝解明攝在中,亦簡不
定。隨,簡根本,解通麁細,簡忿等十。
二性,簡別無慚、無愧,通後二義言遍。說
十,非所餘法。二十二等,雖簡他法,非所遍
義,故論三文亦無違理。
論:然此意俱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解此識
俱中,初顯有;後辨無。此顯有也。此有十
五,前九、五隨、別境中惠,以是見故,得成十
五。
問:豈二惠得俱也?
論:我見雖是至故開為二。
述曰:我見即是
別境所攝,五十一心所中義,別說為二:一、惠
是別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見唯染污,通九
地等故。既有寬狹別說不同,故開為二。如
不以見即惠體,故別說見;今亦不以惠
即見故,別說惠也。
論:何緣此意無餘心所。
述曰:下顯無也。雖
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俱起,不知何緣
無餘心所。
論:謂忿等十至故非彼俱。
述曰:且從染答。
前根本中無餘六者,五師皆同,下不別說。
又上已說無有根本,諸師同故。此論師
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勝解。且
二十隨、忿等初十,皆解唯麁。此識審細,故無
彼十。
論:無慚無愧至非彼相應。
述曰:彼唯不善。
此有覆故。
論:散亂令心至故彼非有。
述曰:散亂若別
有體、無體,令心馳流外境上轉,緣外方
起。此緣內審,故無散亂。此師意存別有體
也。下論說言,若別境中定為體者,是假不
遍,餘者說遍。然今此師設別有體,以緣外
起或間斷故,不遍一切染,此識中無。一、恒
故;二、內執故;三、一類境生故,不外馳流,故
無散亂。
論:不正知者至故非彼俱。
述曰:此數設是
別境惠分,或是癡分,多起外門身、語、意業,
緣外染污三種業生,違越軌則,三界皆然。
並越善故,名違軌則,彼緣外生。此唯緣內,
故彼無也。亦非是遍,緣內無故。且如二十
二隨煩惱中忿等十四,如文說無。別境五法,
及隨惑中忘念、邪欲、邪勝解三,何故此中不
說,隨三亦非遍欲也?答:隨中三即是別境
之中三分,故此不說。
論: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述曰:此例與上第
一師同。若遠例於上,第八識同故不別說,
根本四惑如前共說。然忘念一縱是癡分,以
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故,不說有。不
正知設惠分,亦是癡分。散亂別體者,與定、
惠行相別,恐謂亦俱,故今別說。又以不
正知行相增強,既許有惠,恐亦許有,故為
簡之。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
數。別境少分,故此不說。
論:有義應說至染心相應。
述曰:文亦有二:
初出遍隨;後此識俱。初中有四,並准於前。
此標宗也,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
何以知者?
論:瑜伽論說至皆相應故。
述曰:下引證也。
五十五說不信等至皆相應故,名有六也。此
師意說,一切染心此之六種皆相應故。
不信、懈怠、放逸,三種行相不違,如前師說,
實遍染心。忘念等三,前來未解,故今應釋。
論:忘念散亂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
忘念、散亂、惡惠三法若無,心必不能起諸
煩惱,無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癡
等攝,散亂別有,故遍染心。
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論:要緣曾受至諸煩惱故。
述曰:起諸煩惱
者,要緣先時曾受之境,諸已得者,或雖未
曾受是曾受之境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
擇,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簡擇
故,起染污心;如緣滅道起邪見等,或
聞未來有殊勝樂如天上樂等,皆先聞名,
而起邪見及貪等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或
撥無滅諦等。撥先曾受所聞之境種類名
故,非撥彼體,親不證故,但親撥無彼類名
故;如他界緣惑,皆緣名生緣自心相,故
染心時定有此二。問曰:染心皆有惠,五識
應有執,以有惠故。答曰:五識定無深推
求故,雖有不正知,無五見中我見,故無執
也。法我、人我皆我見故。又此癡分,故遍染
心。
又緣於內如何起散亂?誰謂不起,如何名
散亂?
論:煩惱起時至起散亂故。
述曰:煩惱起時,
心必馳流於境縱蕩,非如善位。此何為也?
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方流蕩也。諸論解散
亂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蕩之義,與此理同,
故此三法遍諸染心,無無此三而成染
者。
何故無惛沈、掉舉二法?
論:惛沈掉舉至皆能遍起。
述曰:下會違也。
釋無惛沈、掉舉所以。行相相違,起一無一,
非諸染心皆能遍起。掉舉外相高生,惛沈內
相下起。
若爾,何故《對法》等說五為遍也?
論:論說五法至通二性故。
述曰:彼論言
「遍」,遍於四義:
一者,通麁細,簡忿等十,唯麁事故;二者,唯
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沈
翻輕安,掉舉返捨,放逸翻不放逸來,即簡
散亂從定數來。設別有體,所障之定通三
性故,不唯違善。忘念、惡惠、邪欲、勝解,隨
彼所翻理亦應然,並翻別境之數來故。
三者,純隨煩惱者,簡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
通名隨煩惱故。貪等唯違善中無貪等,然
非純隨,故今簡也。四、通二性者,簡無慚
愧。由斯四義故,《對法》說五遍染心。非但染
心即皆有也,
何義說十?
論:說十遍言,義如前說。
述曰:如初家說,
遍二義故。
論:然此意俱至及加惛沈。
述曰:下此識俱
申正義也,初顯有;後辨無。此相應法心所
十九,前九、六隨,如文可解。并別境中念、定、
惠三,及加惛沈。
論:此別說念,准前惠釋。
述曰:此別說念。
如次前師說惠所以,即我見故,此中忘念即
念數故,此不正知亦即惠故。義說為二,邪
簡擇故名為惡惠,執我故名我見。或是癡
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說之為二。能發
惡業者,是第六識、五識中語,非約第七。故
此識俱有不正知,如前惠說,更不問之。
論:并有定者至曾不捨故。
述曰:何意有定?
專注一類所執我境,不暫捨故。如於志念
緣曾受境,此緣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
師,彼無念故,緣新新現境故亦無定,此中
有之所存別故。
論:加惛沈者至心惛沈故。
述曰:無明重故,
內迷執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論:無掉舉者,此相違故。
述曰:下顯無也。此
與惛沈性相違故,不可雙起。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無別境欲及
勝解二,及染污中邪欲勝解、忿等前十二,并
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師說。互有無者,此略
說之。餘如上說,應可知也。
論:有義復說至染心相應。
述曰:此第三
師,說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標宗也。
論:瑜伽論說至三界繫故。
述曰:下引證也。
五十八卷說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
即同初師。有忘念、惡惠、散亂三種,同第二
說。加欲、勝解,故偏簡也。
論:若無邪欲至起諸煩惱。
述曰:下立理也。
若無邪欲、勝解,必不起煩惱。此即總言染
心有也,
有何所以。
論:於所受境至諸煩惱故。
述曰:不問何世
有為、無為,法順己者要樂合故;法違己者
要樂離故,先或起貪;後或起恚。若是不
愛不憎之境,有處中欲,即是不合不離之欲,
此中所攝。又未有於境不樂合、離起
煩惱者,邪見緣滅亦是離欲,戒見取等即
是合欲。若於境界,不樂合、離及不印持,
即無煩惱。無煩惱時可無邪欲及邪勝解,
由此二種非遍行故。故染污心要定有欲,
於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無染心起
不印持者,既要欲樂及印持故,方起貪等。
是故此二染心非無,即證十有,餘證有如
前說。
問:如疑諦理等,豈有印持耶?
論:諸疑理者至亦有勝解。
述曰:下會違也。
「諸疑理者」,此念之時於苦等事必無猶豫,
即一心緣事、理二境,於理可疑,於事必印;
無有獨緣理不於事印故;如薩婆多十遍
行中,勝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證,彼宗說
是遍行故。今者大乘於事生疑,此念決
定除此疑事,不於餘境生決印故。勝解
之數非遍行攝,於理疑是煩惱,於事中必
印持,謂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無方生疑
故,故疑相應定有勝解。問:印是定,疑不
定,相違得俱起?見是決,疑不決,相返得俱
生?答:疑時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見行
俱增,相違不並起。問:事決理猶豫,疑、解
二俱生。事決不生疑,所緣應不一,如何
得說同一所緣?答:據二行相增,事決無
疑相,論其體同取,理疑亦解生。
問:若於理疑必於事印,若於事疑則無所
印,此疑相應便無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
也。
論:於所緣事至如疑人杌。
述曰:若於事中
獨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
疑者,此非煩惱。如疑於杌為人?非人?是
異熟生無記心攝,非染污心。若是染心必有
邪欲,故此心中無邪勝解,勝解非是遍行
法故。問:耽染名貪,理事俱貪;猶豫名疑,
理事俱疑。答:此不然。疑行猛利於事名
疑,貪行相通境該理事。問:於理生猶豫,
事中即決定。於事生猶豫,理中決定耶?答:
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問:亦可事是理
之事,疑事理必定。答:事可現知,理難曉。
若於理疑,事必印,非迷於事理可知故。迷
事時理不印,如迷人時必迷法,自有述
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
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說疑於五事,
謂他世等者;此約事於理疑,非但迷世,緣
他事時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
事。若此迷時,一心於現事必生印可故。
問:欲、解遍染心,論文何不說?
論:餘處不說至非麁顯故。
述曰:「餘論不說
此二遍」者,由此二體雖遍染心,若緣非愛
事,情則不欲此事,疑於理時不印於理。
於此二境,欲及勝解相非麁故,體細是有,
相非顯著。「不說」者,約麁顯,論體實是有,顯
此二時即無欲、解,不說為遍。此據有體,所
以言遍。
論: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述曰:五中無餘忘
念等三,如說:六之家會其五也,說六之中
無沈、掉二;如說五家會六說也。餘互有無
故,如前說。
論:此意心所至准前理釋。
述曰:下解識俱。
初顯有也,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
加別境五,准前理釋。五十三心所各各別
說,故攝惠等。
論: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述曰:下辨無也。
說此相應無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
忿等諸隨,如上准說。
論:有義:前說皆未盡理。
述曰:護法菩薩為
第四說,於中有三:初總非;次申理;後總結。
此初也。
論:且疑他世至欲勝解相。
述曰:下申理。
申理中有二:初顯遍隨;後此識俱。初中
有二:初破前;後顯遍。此破前說。且難
第三十遍家云:汝言於理生疑必帶事印,
如五十八等說。疑由五相,謂於他世、作用、
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即於事生疑,亦
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疑非煩惱?既於事
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勝解二數?若謂彼
言「於他世疑」,必於現在而生印可,未來世
中而生希望,為無或有故,於現在為罪、
為福有差別故,於疑他世中亦迷彼理,
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於現印亦有勝解
者,難言疑未來為無。此應有我見,我見是
推求,疑推求時無我見。印持是決定,疑時
無勝解。又於他世等疑,一心有勝解;疑
杌為人時,此心應有解。若爾許者,應是遍
行。若此疑心相違故無者,彼疑理心如何
得有?亦相違故。其尋、伺相違,貪、瞋相返等,
皆應難之。二云:然於去、來若事、若理生
猶豫者,心不緣現在,但緣去、來,於何生
印?於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有何印相?故
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來,理、事雙疑,前
解但緣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見道斷;不可
難言:緣事起故非見道斷;行相迷理緣事
故;如見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
淺,非是煩惱。
此破第三師十遍義。若爾,何故說十俱耶?
如初師解。
論:煩惱起位至無堪任性。
述曰:次破第二,
六遍師義。起煩惱時若無惛沈,此染污心
應不定有無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
非染心攝;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
無堪任性,異於善者,有惛沈故。《對法》等
云:惛沈性者無堪任性;又云:離無堪任
染性不成。是故惛沈定遍染起,故起掉時
既是染心,惛沈定有。
論:掉舉若無至非染污位。
述曰:又染心位
掉舉若無,應無囂動。囂動者,擾惱義;囂謂諠
囂,舉也;動謂摻動,掉也。染心既是囂動,明知
定有掉舉。若無囂動,便非染心;無囂動
故;如善、無記心。故此掉舉必遍染心,便如
善等非染污言,或通難前無惛沈因。即
二法中各有兩難:一、無勘任、無囂動;二、
非染污位。然此與惛沈二麁行相不可並
增,若一麁時,其一行細,體皆具有。此難第
二師,唯六無沈、掉。
論:若染心中至煩惱現前。
述曰:次難初師,
唯許五俱。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
如善心等;既有流蕩,由散亂故。此有三
體:一、別境定數染者名散亂;違善定故;如
薩婆多比諸法師皆作此說。今無此文。
二、無別體性,非彼定數。此復二說:一是愚
癡分,無明為體;二云貪、瞋、癡分。《對法》等同。
五十五云:忘念、散亂、惡惠是癡分等,故遍
染心生。三、別有體性。第六卷說故,念、
定二法別境為體,故亦無別體,或是癡分。
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煩惱。
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
等,故汝所言無此二,染心應是善性自無
記心。許無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
師,無此三故。
論:故染污心至不正知。
述曰:下顯遍隨。染
心定有八隨惑俱,加第一師三,加第二師
二,彼無惛、掉故;除第三師二。
論:忘念不正知至由前說故。
述曰:為簡別
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
即別境念、惠為性,不遍染心。論又言「遍」
者,依無明分說。所以者何?破第二師,以彼
唯執是彼數故。「非諸染心皆緣曾受」,破彼
念數,且如邪見,撥無滅諦,此豈曾受?彼若
言「是先聞名故方撥無」者,豈撥名耶?今邪
見撥體,體未曾受故。非諸染心皆有簡
擇,簡前師說「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
以無明為體,可遍染心,其五遍中亦可。
約此別境為體者,以不遍故不說有之。
六中但約無明為體,遍故說也。問曰:此中
所說何假、何實?如後自解。問:如起邪
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有二不正知
耶?餘忘念等,為問亦爾?答曰:不然。說有
惠分時,不說無明分;無惠分時,說有無
明分。有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
餘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
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
法立,不約貪等別,說二相應故。
論:然此意俱至并別境惠。
述曰:下顯識俱,
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及八隨惑,以別境惠,即
我見故,如初師釋。忘念等法非別境為性,
故不取別境數。
論:無餘心所至不違教理。
述曰:無別境四
及善十一、根本六種、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
欲、解二,及論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諸師綺互
而說,依此褒貶。雖無論文定許八遍,今以
諸論上下雜有致此推究。第三、總結。作如
是說不違教、理。
論第五卷
論:此染污意,何受相應?
述曰:解此因位心
所,俱中文別有三:上第一,解染俱;第二,顯
餘俱;此下第三,解五受俱。頌中以同初
能變故,所以不說。今說有異,是故說之。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此初問也。此下諸說,
非必別師,頗設異計後申正義。
論:有義此俱至生喜愛故。
述曰:我既欣行,
故唯喜俱。
論:有義不然至違聖言故。
述曰:應許喜受
通於三界、九地繫故。此破前師,以此識受
一類而轉,故此應通。「違聖言故」者,違《瑜伽》
第十二說: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三定
出喜;第四定出樂;於無相中出捨根,乃至
廣說。若許喜、樂通在有頂,應許憂、苦通
三界有。
論:應說此意至善業果故。
述曰:許此意與
四受相應,唯除苦根,唯五識故,餘文可解。
此師意說,第七所緣阿賴耶識是引業果,
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與彼地能引
果業之增上受類相應,緣彼業果為境界
故。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業隨是何
受緣彼地業果故,見隨彼增上,與彼受
俱。欲界雖有捨受之果,此識應與捨受
相應,而業劣故此不說俱。如苦、樂受唯
在五識,非引業俱,故今不說。初二定樂
怡悅五根,義別說故,亦不說之,准可知也。
論:有義彼說至不相應故。
述曰:第三師言:
第二師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一由任運
故恒;二由一類故無變,故唯捨受;非是捨
受可名變異,有易脫故。《瑜伽》六十三證
俱生捨受,第八識俱,非可起餘憂、喜等受,
亦證此義。然樂、憂等皆思惟引發,此識任
運,如何不起捨?
論:又此末那至唯有捨受。
述曰:謂此本頌
說:此末那與第八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
此若與彼四受相應,頌應別說,如依緣等。
既本頌中略,不別說「此與受俱」,故知同彼
唯有捨受。問:異熟一切種等既有不同,何
故此識而不別說?答:彼是第八自相別義,
此中亦解識之自性。又言,染污顯即異彼,
故不別說。觸等五同,何故今說?何不須
說多少異故,謂加愛等,恒轉如流,何故不
說?此三位捨,即顯非恒如流轉故。又如
《樞要》解。又此若與四受相應,則金剛心
非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斷故。問:若爾,
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答:彼前
前地已永離故,此合於後方永離故。
論:未轉依位至平等轉故。
述曰:自下第二,
顯因果位相應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諸師所
說多少。此第七識已轉依位,與二十一心所
俱生,如第八識已轉依位說。亦如彼唯捨
受俱,任運而轉,曾不易脫,不分別生,六識
可然。雖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無
不行時,據此義故亦名無動搖,故唯捨受。
又復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
多勝,功德相應在第四禪,故唯捨受。又設
下地有平等智,不變異故,如在因位唯
捨受俱。若在十地隨第六識所引何地,
乃至有頂,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
入滅定時,彼地有故,不可定說下地第七
為有頂依,雖通諸地皆唯捨受,此義應思,
不可以因數難,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
於所緣平等轉故,唯捨受俱,諸善心所法爾
作用,有二十一心所俱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頌以釋性俱。
論:末那心所,何性所攝?
述曰:此為問起,此
識及心所,何性所攝?
下答有二:初依頌答因位;後總解果位。
論: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述曰:此舉頌答。
論:此意相應至故名無記。
述曰:今以相應
顯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釋有覆名,如第八
識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有覆。言隱沒
者,不善言故。餘文可知。
論:如上二界至亦無記攝。
述曰:上界定力,
惑成有覆。問:上界煩惱由定力故可名
有覆?此識何為名為無記?此識相應四
煩惱等雖無定力,以所依識行微細故,任
運轉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無記攝,
非如見道。欲界一切分別生惑,及修道麁
能發惡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細言,《攝論》二
本皆第一說。此中兩解:一云:前問及頌答。
總問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
染,舉相應染以顯心體,以心體細,顯此
俱惑是有覆性,俱染障聖,唯惑覆心,名為
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應亦障聖道,故名
有覆。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問
顯皆唯問答心所,不問未那,以俱染法
說為不共無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問心
所以顯心王亦有覆攝。
論: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述曰:上依本頌
解因有覆,今顯果位唯是善性,以順理故,
以寂靜故。
次第七段,第九,繫界別門。於中有二:初辨
染;次明淨。染中有二:初問;次答。
論:末那心所,何地繫耶?
述曰:此為問已。
論: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述曰:答中有二:此
舉頌答;後釋頌答。此初也。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
述曰:下釋頌答
中有二:初且總解;後別顯之。此初也。「乃至
有頂」九地皆然,即彼地繫。若第八識生彼欲
界乃至有頂,現染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
餘地亦爾,與六十三等同。然《顯揚》十九約
界為論,無地分別。
何以爾者?
論:任運恒緣至非他地故。
述曰:此識恒執
自地藏識為內我故,我見唯緣自地而起,
不見世間俱生別緣他地法為我等故。《對
法》第六他界緣云:不見世間緣他地法計
為我故,我見隨境自地所繫,他地諸法非
我境故,此依俱生別緣我見行相說。由此
故知,第七不緣本識種子,種子許通他地
法故;亦不緣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異熟
心,通緣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
故,不緣他地。若爾,命終心緣何以為我?
緣未來生即是緣自地,所生處故。此別緣
我,故唯自地。若總緣我,許之緣他,如下自
解,即是正義。第七唯緣第八識家,
此上文總,已下別解。
論: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繫。
述曰:若起彼地
藏識現行,除於種子,乃生彼地。為簡種
子,故論說言「異熟藏識」。因中染污第七末那
緣彼執我,繫屬第八名彼所繫。八非能
繫,七非所繫,相從名繫,不可難以相應、
所緣二縛名繫,相從相屬是此繫義。第八是
所屬,第七為能屬,即是以彼所緣為所屬,
第七屬彼也。如王為所屬,臣等為能屬,隨
王繫國。
論:或為彼地至名彼所繫。
述曰:此第二解。
此識俱惑,隨生處是何地即此地攝。此第七
意,為自俱時四惑所繫,名彼所繫,識是所
繫,煩惱能繫也。何名所生?為第八識所生
之地煩惱繫縛,名彼所繫。又解此文三
釋:一云,謂生欲界,乃至應知亦爾以來;此中
意說,若生欲界之現行末那,其相應心所
隨彼心王即欲界繫,繫是屬義,如臣屬王。
任運恒緣,乃至名彼所繫以來;此中意說,
以能緣心屬彼所緣之地所繫,相從名繫,
如牛屬捨。任運恒緣至非他地故以來,
釋能緣心屬所緣義,下方正解,先顯所由,
後解屬故。或為彼地,乃至名彼所繫以來;
此中意說,心王屬彼,隨第八識所生之地煩
惱所繫,以王屬臣屬相應縛。雖有此
義前解為勝。
論: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述曰:此在因中初
地已去、已轉依位,有非所繫,是無漏故。前
所繫言亦通法執,是彼類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門起滅分位。
論:此染污意至或暫斷耶。
述曰:於中初問;
後答。因欲舉頌,故先徵起。
論: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述曰:此下隨
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斷分位;二、傍
乘義解行相分位。初中有二:初舉頌答;
後廣諍答。初中有二:初舉頌;後別釋。此
即初也,即與《對法》第二等同。六十三中唯
有二位:一無學;二有學。無滅定者,非是相
違,彼說滅定二位中起,故亦攝盡。又彼說世
道伏與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舉滅定,滅
定非道故;亦非有學,非無學故。又彼唯依
人故說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說有三位。
言無有者,有永、暫義,如下自解。
論:阿羅漢者至故說無有。
述曰:別釋之中
復分為二:初總解;後別釋。此等即初。總
攝三乘無學果位,如第八識斷捨之中,引
《對法》等文。然第八識唯從煩惱以立藏名,
今名染污亦通法執,約自體說。此中不退
菩薩,即是出世道所攝故。法執在故,能染
菩薩,暫捨門攝,非永捨攝,在無學捨。隨
其所應有二種染:一、染三乘,即謂人執,在
無學俱不行;二、謂法執,不染二乘,但染菩
薩,唯如來捨;此中通說,故言染意現種永滅,
非唯人執。問:人執染二乘,所執藏識,二乘
可名捨;法執染菩薩,所執藏名,菩薩應不
捨。答:煩惱障麁,藏名從立,法執既細,菩薩
不從得名。又煩惱染三乘,所執藏名捨;法
執染菩薩,不從立藏名,設有能執不名
藏識。問:通染三乘所執,可共名藏;但染
菩薩所執,獨名為藏,應設劬勞。答:藏名
據縛,唯在煩惱,染體據障,亦通法執。
論:學位滅定至故說無有。
述曰:隨其所應,
三乘學位滅定、出世道中暫伏滅者,即隨何
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頓悟。
二乘及菩薩,人空,唯伏人染,頓、漸二悟;菩
薩法空亦伏法染。
論:謂染污意至違我執故。
述曰:上總解頌
阿羅漢、聖道、滅定三位不行,下別解三。
於中有二:初解滅定,聖道不行;後解無學。
初中有三:先解聖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
道不能伏,六十三說同。彼論云:何以故已
離欲猶行故;又解世道唯是事觀,此迷理
故,世道不伏。此諸煩惱皆是本識種子所
引,於一切時微細,一類任運而生,非所對
治及能對治,境界緣力差別轉故。八十八
云:俱生薩迦耶見,世道不伏。彼約六識中
語,彼緣三界法為我所故。然不言金剛心
方斷,此不同彼斷,然不伏相似。隨其所
應,三乘無漏心起方伏,無分別智真無我解,
違我執故,隨人、法觀並自違故。
論:後得無漏至亦違此意。
述曰:無漏後得
智,隨人、法觀無分別智等流引生,一分或
全亦不現行。若二乘、菩薩等,入有漏後得
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
善達無我理故。六十三同。
論:真無我解至名出世道。
述曰:顯出世道
亦攝後得,以無漏故,如無分別。
論:滅定既是至此亦非有。
述曰:次解滅盡
定。滅盡定中何故不起?聖道後得無漏觀
之等流是彼果故,猶如涅槃極寂靜故,與
彼相違,故亦非有。
論:由未永斷至乃至未滅。
述曰:後顯前二
滅已後生。小乘人空,菩薩法觀引者,生及法
執,隨其所應,亦不現行,出觀後行,未永斷
故。《對法》第二、《大論》六十三、《顯揚》十九、十七等
同。
論:然此染意至非非所斷。
述曰:解阿羅漢
無所由義,非見道斷,任運生故,非分別故。
然此染故,非是不斷,不斷之法並無漏故,明
是修斷,
於何時斷。
論:極微細故至永不復起。
述曰:此識染法
三界相望雖有九品,於其地地最下品,故
第九品攝。一切地者,與有頂地,第九下下品
俱時頓斷,以各自地極微細故,同障無
學,一時頓斷,名勢力等。欲界所繫與彼
相似,不能發業潤生等故,與彼惑同金
剛喻定現在前時,斷成無學。若有難言:既
有九品,應隨彼地九品道斷,許此我見有
九品故,即在一界中,麁細非一類。此識
既行常一類故,故與下下同時頓斷,即是一
品無九品義。答:此不然。若以同時斷便
言品力齊,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與
非想第九煩惱同斷,力品豈齊?今解如彼
實有九品,彼由加行合為九品,此障無學
故一時斷。但由此一類勝道,方能斷彼多品
之惑。然此第七自地無九品,與自地六識中
第九品我見相似,於金剛心時,與非想第
九品一時頓斷。若許麁細三界相似,便無
增減。無性有情此第七識,應非能重,𨷂三義故。由此應知實有九品,知斷善邪見
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斷善根。此亦應爾,
一品之中分九品故。又解此言勢力等
者,品數同故,與有頂地下下品惑,麁細同
之故一時頓斷。若爾,無性有情第七應非
能熏,𨷂熏中解,無相違失。此二說中,前解為勝。若
二乘人斷此染者,斷縛彼故;若菩薩斷,無
染亦除。問:見道除惡趣,惡趣之果第八亦
言除。所緣第八既言無,能緣此識亦應斷。
若以不行名為斷,此識可除。若以斷體,
於彼不可爾。實理解者,彼趣果無,謂彼不
善業所招者無,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無,不
可以此例彼,如下斷障及別抄說。
論:二乘無學至不別說之。
述曰:若斷種子
畢竟斷者,即迂會無學,名不退菩薩。何故不
說,同第八識初師捨義為問。然上所明因
位之中,二乘有學、頓悟菩薩、廻心有學菩薩,
同類故不別簡。定性之中三乘無學,並已明
訖,唯有廻心無學與菩薩不同,應次別
說為同何例。此一切時與彼未廻心者
等故,此雖是菩薩,仍名阿羅漢,以應義等,
即攝彼在畢竟斷位阿羅漢中,故不別說;
如前第八識中,第一師解。
以上文義諸家共同,更無異說,文勢總故。
下明三位無義,為體、為義,餘如《樞要》。
論:此中有義至三位無故。
述曰:下更諍也。
安惠等云:三位體無。此識俱時,唯有人執,
無有法執;《對法》等說三位無故。若此俱有
法執,應言三位有。准此師計,即成佛時無
第七識,餘七識成佛。
論:又說四惑恒相應故。
述曰:《顯揚》第一說
四惑俱,故無法執,不言淨位有此識故。然
今此論,不依《佛地》、無性《攝論》為證義文。本
經、本論不言七識有淨,亦通無漏故。
論: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述曰:《攝論》第一論
本不言為淨依故,無淨第七、法執第七。滅
定、聖道、無學三位,無第七體也。
論:有義彼說至經說有故。
述曰:護法等釋,
三位無染義,非體亦無。六十三云:問:若彼
末那於一切時思量而轉,如世尊說,出世
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論》及此處文,稱經
說有,准下證有此識。即是《解脫經》、六十三
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義,即出世末那實
不思量故;二、遠離顛倒思量,能正思量,故
通於淨。
此違教,次違理。
論:無染意識至不共依故。
述曰:彼言有學
出世道現前,及無學位有漏、無漏第六意識,
皆無第七依者,此等無染意,定有俱生不
共所依,次第逆簡第八,及無間緣、種子等,
宗也;是意識故,如有染時意識;論闕因
也。下六證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論:論說藏識至則七俱轉。
述曰:至下當
知。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經》,當七十六。
論:若住滅定至一識俱轉。
述曰:此難前說,
滅定之中二乘無法執,大乘位中無淨第七
者。論說恒與一識俱言,既非是恒,亦非
是定,此位無故。
前師說云此據多分,若不爾者,非定恒俱
故。
論:住聖道時至定二俱轉。
述曰:此難聖道
隨法執,及淨第七無者。第六意起唯一識俱,
如何可言二識俱轉?
前師若云據多時語。
論:顯揚論說至通染不染。
述曰:彼第一說,
復如何通?翻彼相應平等行故,煩惱相應恃
舉行故。然所引識起多少中,有無學五識
起唯六識俱,非七俱,難文意似為有藏識
之言,故不說也,無學無藏識故。
論:若由論說至便無第八。
述曰:若由《大論》
六十三,說阿羅漢位無有意故,便無第七;
則無學身應無第八,以聖說故。何愛第八
而便許有,憎第七而言無?言無染意以
俱許故。
論: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述曰:彼第八既不
唯在染位中有爾,此第七識如何言然唯染
位有?
論:又諸論言至有能依故。
述曰:《莊嚴論》、《攝
論》第九,轉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
依識,故有第七淨也。量云:平等性智定有
別所依識;說轉得故;如餘三智。第七若
無,即平等智亦應非有,非離所依心有能
依智故。
論:不可說彼至如鏡智故。
述曰:又彼若言,
經言平等智,非第八俱。第八俱者,名鏡智
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識也。又六識
中,隨依一識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經》中
說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許。許佛恒無
轉異行,如鏡智故,非六識智,六識智有轉
異,不恒故。又間斷名不行,此非間斷名恒
行,如下第十平等智處說。
論:又無學位至如餘識性故。
述曰:無學無
此識,第八應無依。若許八無依,違比量
過。汝無學位第八必有現行俱有依;是識性
故;如餘七識。
彼師許第七以第八為依故。
論:又如未證至彼依何識。
述曰:又難。如凡
夫等未證人空人執恒行。二乘人等未證
法空。法執亦應恒現前有。為例均故。若此
識無。法執恒行依於何識。二乘定有故。
論:非依第八,彼無惠故。
述曰:彼說八識皆
有執故,不可說執依第八識,第八識俱無
惠執故,非八俱也。
論:由此應信至法無我故。
述曰:二乘聖道。
及滅定位,法執有故,此第七識恒行不絕,
未證法空故。意顯廻心、頓悟人等入初地
已,分證法空,有此淨智。
論:又諸論中至為第六依。
述曰:《瑜伽》第五
十一、《攝論》第一證七識中,以五識為同法,
證有第七為第六依。
論:聖道起時至便俱有失。
述曰:若聖道起
在有學及無學,無第七為六依,彼二論所
立之宗因,應俱有過。謂若總言,第六意識
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別依,即違自宗一分宗
過,自計聖道及無學,意無所依故。若言,
除聖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依,即
有比量相違之過。此一分意識無依,與餘
令有依者為比量故。若以六識攝故為
因,成前總宗,此因即有自不定過。為如五
識,六識攝故,意識有依;為如汝聖道,無學
意識,六識攝故,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之
因成後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違,決定相
違過失。謂彼一分意定無依;六識攝故;如
汝聖道、無學意識,故無第七。《攝論》、《大論》
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乃知
之。
論:或應五識至六亦應爾。
述曰:義雖不
然,汝之五識,亦應許有無依之時;六識攝
故;如汝意識。此有自宗相違過失,以就
他宗,然成返難。五識恒有依,意識應亦
爾,結成前難。
論:是故定有至此亦應爾。
述曰:故無染意
於上三位,亦恒現前。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菩
薩三位或淨無漏,無染心起,是隨所應思之
差別,廻心向大其理皆然。論說三位無末
那者,隨何乘說染污意無,非無第七識
體;如說四位不退菩薩等無阿賴耶,非無
第八識體,捨染名故。故人執俱,定有法執。
下自更解無漏亦有淨第七識,一一皆如
《佛地論》說,及《樞要》說。諸門分別,如第十解。下
唯正義。
論:此意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上來依頌
第十門中,已略分別伏斷位訖。自下第二,因
乘義解分位行相。於中有三:初標分位
行相差別之數;次列其名;後隨別釋。此即
初也。
論:一補特伽羅至平等性智相應。
述曰:即
列名也,以相應法顯識行相。
論: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
述曰:由此三種
短長不同,故成位別。自下別釋有二:初
別解三位;後重斷簡。此是第一與人我見
相應,正云「補特伽羅」,通五趣攝,非唯人
故,如前已解,即一切異生全,二乘有學有漏
心位,起此見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
人我見,七地已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一類
之言,謂即簡取頓悟菩薩初地至七地;漸悟
菩薩、二乘有學,從初發心初二阿僧祇劫;
除二乘無學廻心菩薩者,故言一類,彼已永
無故。此菩薩及二乘有學起有漏心時者,
但起無漏,人執必無故。
論:彼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述曰:
此識緣阿賴耶識起數取趣見也,七地已
前,第八未捨阿賴耶名故也。第七非不與
法見俱,法見位長,人我位短。又人我麁,法
我細故,故偏說之。此為初無,此即捨名。
問:能緣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時方言有者,
此意是入無漏時捨,如下亦然,捨此相應。
何故第八捨阿賴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
無漏心時捨?答:八據永捨,以性未能離
他執故。七據暫捨,以染污體少時無故,不
相違也。不可說彼得互捨也,以二乘有
學未名捨故。若許暫捨,二乘有學入無漏
心,亦應名捨,染污末那違無漏故。
論:次通一切至不現前位。
述曰:即是第二,
法見相應。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時,未
必有初。此位長也,即諸異生,一切二乘不
問有學、無學身全。一切菩薩,即兼頓悟,及
學、無學漸悟菩薩,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現
前位。法空智者,謂無分別智入法空觀時。
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謂法空後得智,及依
法空後得智入滅定位。無分別智所引起
故,名法空智果,此時第七識必起平等智。
第六法空心細,第七法執障彼法空智。法空
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爾,體類同故。然此
中言,簡取人空無分別智,及人空後得智,并
此人空所引滅定。此位之時雖滅人執,法
執仍在。人空觀麁,法執行細,不障彼智。唯
第七人執可障彼智,故入人觀位,人執不
行。如來地時,此識無漏,故不說也。
論: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
述曰:此法執
心緣異熟識起法我見,法我見位既長,異
熟之心亦爾。見、相相當故說緣也,非人執
心不緣異熟,異熟位長故不說彼,非法執
心不緣賴耶,賴耶短故不說之也。
論:後通一切至現在前位。
述曰:即平等智
相應心也,後勝全論,即一切如來全,無有
漏故。一切菩薩見道全,通頓、漸悟,一切菩
薩必法空觀入見道故。此非三心真見道
義,及一切菩薩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現在
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觀不然,如前已說。
然果中有遠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論》
說,後得智若是法觀等流者,即是法觀。若
定爾者,八地已去不出無漏觀,彼位何時
非法觀果?由此應說,隣近果者,如《佛地
論》說法觀後得現前;若遠果者,即人觀後得
現前。或八地以去無分別智,自入人觀,彼
果起人觀後得智亦無妨。然此中據初
解隣近果說,若約後義,即果全論。又此果
有緣慮、不緣慮;不緣慮者即滅定,緣慮者
可知。
論:彼緣無垢至起平等性智。
述曰:此第三,
智緣何法境。於佛地時緣無垢識等,即緣
無垢第八淨識一切有為及真如,故言等。菩
薩見修道位,緣異熟識及真如故。問:若許
菩薩亦緣真如,即第七識一心之中雙緣真
俗,有漏、無漏二境界失。答:若在真見道及
一切緣真如無分別智,此第七識一向緣如,
不緣第八,唯理觀故。其相見道,及修道中
後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緣第八,或亦緣似
真如,其實唯有為,通緣有漏、無漏為境,由
第六識引生別故。今此總言緣異熟等,等
真如等故,以後得智不親緣真如,不名真
俗雙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難,合合令相應,
故亦無妨。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雙緣
真俗,若在十地唯緣異熟,未能緣如,無
如前失。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許緣真如,
《佛地論》中第五卷說,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
緣真俗。前解為勝。或第八未捨名,得言
緣賴耶,性未離故。故復言等,即是識字及
一等字,通在無垢及異熟識。此解難知,既
無能藏,藏義應暫捨。
問:二執俱起,何故分位前後不同?初廣前人
執。
論:補特伽羅至方謂人等故。
述曰:自下第
二,重明前位。文有其二,唯廣初二故。廣
初有二:初明二執寬狹;後明用、體同別。
此初也。今顯初位必帶後位,以初短故。人
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
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勝用等故,
即法我通,人我狹也。如人要迷杌,不知
是杌等,方執為人,迷杌為先,後方人起。
此中喻況理有淺、深,淺喻謂人是人執,迷
杌是法執;深喻即迷杌是迷法空,謂人是
起人執,法中據迷理,人中起事執。問:人
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執。答:不然。人
狹法寬,以法為本故。難淺喻云:若執是
杌即執人,可使執杌是法執。既言迷杌
起於人,迷杌應非是法執。答:不然。迷者
不了,不了杌時似於法執,非謂執是實
杌方為不了。問:若不了杌與疑何別?
答:彼猶豫故,此決定故。決定迷杌遂執是
人,故是法執。
問:如何二執得俱起耶?
論:我法二見至此亦應然。
述曰:下顯體、用
同別。我、法用別,惠體是一,同一種生無違
於理;如一眼識緣青、黃兩境,二行相生。然
今此中以兩境、兩行共許識,喻不共執心。然
今所執非是二境,無一心中於二境起二
行執故。問:若爾,前言疑於理印於事,豈
非二行二境耶?彼雖非執行相別故。執
則不然,以推求故,以堅著故,境、行別者
亦不俱起。今此不違,故許俱起,
即是廣前初人執位。
此下廣前法執位中有
三:初總廣一切唯法執位;次更重諍八地
以上;後解法執染、不染義。
論:二乘有學至我執已伏故。
述曰:廣前第
二法執位也,此執寬故。初位必有此法執
故,更不須釋一切異生,理無疑滯,具有人
執。定性二乘有學起聖道住滅定,二位
現在前時通見、修道,除此亦有人執;頓
悟菩薩,除見道全,此依一心真見道說,一
向法觀違法執故。若三心觀,即初念時唯人
觀故;於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
後得智;及人空所引滅定也。有學漸悟菩薩
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現在前時,即皆唯
起此識法執,以此人執障人空智故。定性
二乘聖道、滅定,頓、漸菩薩生空智及果位,我
執已伏,至金剛心方能斷故,唯有法執、頓、
漸菩薩皆除見道法空智及果者,必無法
執故。
然唯起法執中,定性二乘無學及此漸悟如
何?
論:二乘無學至我執已斷故。
述曰:明此二
種人也,謂此定性二乘無學全,及此漸悟菩
薩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現前時,若住
散、定心,有漏、無漏心,皆唯起法執,我執已
斷故。漸悟即除見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
果現在前位,此位法執定不行故。餘位非所
除,皆有法執也。然此一切若是漸悟有學、
無學,頓悟菩薩八地已去,大勢相似。七地已
前有漏心間不同八地,
自下第二,故重諍之。
論:八地以去至不相違故。
述曰:重諍八地
已上三地。彼位人我執皆永不行,不行有
二:無學漸悟彼已永斷,名為不行;有學漸
悟及頓悟菩薩,此位永伏,名為不行。即是第
八捨其名也,能緣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
不現前,起人觀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細執不障麁觀起故。若不然者,即應起法
觀,唯無漏相續,無有漏心隔,以此為證。
八地已去,若彼許起第六意識有漏心者,
何故人執彼位不行?人執不障有漏心故。
設未永斷彼人執種,但是永伏,故知無漏心
常起人、法觀。
此以何為證?如《解深密經》,當七十八,二
障三處過也。
論:如契經說至所知障在。
述曰:八地已上,
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
經文也。
論:此所知障至亦應在故。
述曰:八地已去
所有法執,是現行非種子,此非第六識中
法執現種,說彼地地皆能斷故。若謂彼
說,第七惑餘識中法執種子非有現行,現
行所知障此位無故者,即煩惱種子亦應言
在;十地之中未斷第七及餘修道煩惱種
故,應言此位煩惱、所知二障俱在,何故唯
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識可起現行法執
故,言法為依者,此與何法為所依也?第
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又若許第六起此
染心,何故不起煩惱人執?何法為障令不
生耶?不見餘時第六意識,唯有法執,經於
一切時都無人執故。然上重諍初及第二
位,不言平等性等位者,彼易了故。
自下第三,重解法執染、不染義。問:何故上
言二乘、異生全言有也?
論:法執俱意至不障彼智故。
述曰:於二乘
等,等諸異生,雖名不染,於菩薩名為染,
障菩薩智故。由此法執通二無記,望二乘
是無覆,望菩薩亦名有覆無記,不障二乘
故。
論:是異熟生攝至此名通故。
述曰:有四無
記,此何無記攝?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性
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是從善、惡異熟業
所生,名異熟生。異熟生無記名通故攝此。
論:如增上緣至皆入此攝。
述曰:三緣不攝,
皆此緣攝;三無記不攝,皆此無記攝。何者
非異熟生耶?餘三雖亦從異熟生。然有別
名,此不在彼別名中故,是總名攝。然即別
名,非餘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論下二障
中敘。
然此第二雖是總束,上為三位解第十門
訖,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
述曰:文中有三:
初問;次答;後釋頌。下會唯立六識是也,
小乘執此即是六識入過去者,故為此問。
答中有二:初、總以教理為量;二、別以教理
為量。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是總答也。
論:謂薄伽梵至是三別義。
述曰:自下別答。
於中有二:初依顯經以教證有;次依
隱經以理證有。初中有二:初不共許經;
二共許經,明此等經,通大小有。然七十六、
《解深密經》及《楞伽》大有文;小乘謂未來名
心,過去是意,現在是識,等種種分別,然無
別體;今顯於經言別有體。上總解已。
論:如是三義至了別轉故。
述曰:雖通八識
皆名心意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為一切
現行熏,是「集諸法種」,現行為依,種子識為
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諸法。然六十三中,
心等具有此通別名,所以稍廣。「第七名意,
恒、審思量,為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緣我境,
無漏緣第八及真如,果上許緣一切法故,
論言「等」也。「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體是麁
動有間斷法,了別轉故,易了名麁;轉易名
動;不續名間,各有此勝,各別得名。
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論:如入楞伽至是說名為識。
述曰:即是彼
經第九卷頌,舊云:「本識但是心,意能念境界,
能取諸境界,故我說唯心。」然彼錯翻,次下
顯證。第八是無記等,謂心常無記法,意二邊
取相,取現法是識,彼是善、不善。意二
邊者,應言有我、我所執,頌翻錯也,不計
斷、常故。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
故。「餘六」是識,六是能了諸境相故。
論:又大乘經至故此別有。
述曰:謂《入楞伽》
上下無量文,及《佛地經》等亦爾,說有平等
智。《莊嚴論》說轉第七識得,此唯大乘所信。
論:諸大乘經至故不重成。
述曰:經教成佛
說,第七非無。
論:解脫經中至非曾非當有。
述曰:此大小
乘通許之經,非是解解脫義名《解脫經》,然
四《阿含》不攝零落之經,諸部皆有,如《天請問
經》等,並是為《阿含》不攝。此經解脫《阿含》故
名為《解脫經》,若言零落經,名字惡也。
其此頌文,長行自解。
論:彼經自釋至我慢我癡。
述曰:釋頌初半,
無明為後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攝論》中,
無性第一,世親亦然,解云:由我故起慢,
此二有故有愛,此三皆用無明為因。然今
少別。
論:對治道生至便得解脫。
述曰:釋頌後半
中初句,成無學竟居解脫道中,此意從彼
無間道斷已,解脫道中便得解脫更不為
拘。
論:爾時此意至無自性故。
述曰:釋第四句,
住無學位,此意相應諸煩惱等,非唯現無,
亦無過、未。現在理無,不俱起故,種已斷
故。然薩婆多等計,惑雖斷於過、未世仍有
體在,去來世有故。今舉共許,則云「非唯現
無」,偏破彼宗故。云:亦無過、未,過未、無體
故。頌中唯言去、來無,不言現在無,為極
成故。此經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許,諸部解
別。上座部等計,即染第六識惑許並生;別
有細心是第六意恒現行故;如受生心等。
大眾、經部等解,如常施食受樂,非謂一切
時有名恒。薩婆多等非四惑同時俱,此即
前後有俱,常施食等。今大乘云:即是我第
七識,此中至教諸論所無。
論:如是等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指略說也。
理中有三:初結前生後;次依標正釋;後總
結。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此結前顯教
生;後隱教諍理取之。
論:謂契經說至彼應非有。
述曰:此第七識
六證頌云:「不共六二緣,意名二定別,無想許
有染,有情我不成。」自下第二,正辨難中
有六義證,此初證中文有其二:初引經證;
後理徵釋。如《緣起經》有四無明:一、現;二、
種;三、相應;四、不相應。或有為二:共、不共等。
此中難不共者,謂此微細常行,行相難知,
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覆蔽真實。真實有
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有二義:一謂境
義,見分境故;二謂義理,真如即理故。然不共
無明,大小乘經皆共依信。此上經文,若無此
識彼應非有。是論師說,
何名不共?
論:謂諸異生至障聖惠眼。
述曰:下釋有二:
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後釋不共之義。初
中有二:初釋經義;後正難之。此除聖者,聖
者無漏道現行時,彼不有故,如下當知。「一
切分」,通三性心。「恒起」,釋經恒行之字。
「迷理不共無明」,迷無我理故。「覆真實義」者,
能覆真如。釋覆義,義如前說。「障聖惠眼」
者,遮無漏智。釋蔽義。
論:如伽他說至謂不共無明。
述曰:真義之
心,無漏真智,《攝論》無著本第一說,此無明通
三性,心恒與俱起,如次前說。
論:是故契經至曾無醒覺。
述曰:說「異生類
恒處長夜」,夜是闇故,無明恒有說為「長夜」;
若生死中無無明者,便中明故。「無明所盲」
者,謂此不共恒現行故,盲其惠眼。不爾,中途
有無無明時,即非無明盲。「惛昧醉亂」,恒
自纏心,「曾無醒覺」;惛即無覺,醉即無醒;若
中途有無無明時,便有醒覺。以此經證
無明恒行,遍三性位,
不爾恒行。
論:若異生位至便違經義。
述曰:下正申難。
小乘等說經言恒者,謂多分說,實理亦有不
起時故。今以違教為彼宗過。
論:俱異生位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違比量。
量云:汝言異生起善、無記位無無明時,
無明應亦起;異生位故;如餘起時。
論:此依六識至便無此失。
述曰:若謂不共
在六識身,亦不應理。所以者何?應許此
無明間斷,從所依識故,彼六識恒染,從無
明續故。經、頌俱言無明恒起,其六識身許
通三性。若六識身有此無明,此便間斷。彼
六識身便唯染俱,許與無明恒相應故。
《攝論》無性第一卷云:此於五識無容得有,
非不染意識中有,亦非染意識中有,若謂
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若復有說,善心俱
轉等。若有說,染意俱有別善心等。料簡大
精,然彼不共與此下相違;至彼對會,許有
末那便無此失。
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義。
論:染意恒與至何名不共。
述曰:初小乘問,
彼宗不共,無惑相應故。
論:有義此俱至名不共何失?
述曰:下有三
說,此即初師。此中無明不與根本共,非不
與隨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隨惑攝,故
無此失。何隨惑攝耶?此有二義:一云,
非二十隨,二十外攝。《雜事》說,隨有多種故,
即諸煩惱分位差別,隨其所應根本分位。
二云,即隨惑,義說不正知為我見,憍為我
慢,掉為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
論:有義彼說至不說此三故。
述曰:此師有
三:初破前;次申義;後釋難。此初也。二十
隨非名煩惱,如前已說。不見不正知名我
不正知,亦不見憍名為我憍,掉名我掉,又
離二十外無別此三隨,更別推求無此三
故,是為一失。
論:此三六十煩惱攝故。
述曰:依《瑜伽》等
說六根本煩惱,《對法》等論說十根本煩惱;此
三皆是若六、若十煩惱所攝。何名隨感?
論:處處皆說至恒相應故。
述曰:論說與四
煩惱俱故,不言與隨煩惱俱故。《對法》第
七說,諸煩惱皆名為隨。前師可爾。若隨非
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隨攝,以隨不言是煩
惱故,即此三種唯說是根本,純隨中無,故
證此三非隨惑也。
若爾,此癡何名不共?
論:應說四中至癡增上故。
述曰:此申義也。
「主」是自在義,為因依義,與彼為依故名
不共。何故無明名為不共?謂從無始際,
顯長夜常起,恒內惛迷,明一切時生,
曾不省察,彰恒執我,無修返時,此意總顯
癡主自在義。
論:此俱見等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釋難也。
此外人問,此俱見等非為主,故應名相應;
若許為主,彼亦應名不共,以癡例餘為
主應爾。
論: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述曰:餘三為主時,
亦得名不共,亦如無明為主義故。此義未
詳,不見諸論名不共貪故。對餘癡故論多
說癡,理實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師意,
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無明為主故。今
此據彼六識作論。若此師意,即六識中獨
行貪等名不共貪,通見、修斷等,唯此俱貪
不與六識慢等俱者,方名相應,不為主
故,是主無明餘識亦有。又如無明故,總是
難文,許亦無失,是答前難文。又此「俱見等
應名相應」者,是破前師。前師「見等」亦名不
共,今言「非主應名相應」,總是第二說之文
也。「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初師難文。若以
為主名為不共,此俱見等不為主非不共
者,餘六識中見等為主時,亦應名不共如
無明故,論答許亦無失。又如無明以下,總
是答此前師難文、並得合為四解。
論:有義此癡至唯此識有故。
述曰:下文有
三:一、釋不共;二、問答辨;三、顯差別。此初也。
即《攝論》無性,其論本意亦同於此。頌言「俱
行一切分」故,故此無明唯此識有,餘識所
無;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
一法」,不與餘法共也。
論:若爾餘識至應名不共。
述曰:下問答辨
有四:一、問;二、答;三、難;四、通。此問也。前師
難言:餘識相應一切煩惱,如見取等,此識中
無,應名不共。
論:依勝義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此答也。謂
此無明勝遍三性位,餘識無此遍三性心
之無明,故名為不共。非在自有,餘識所無,
名不共等。
論:謂第七識至故名不共。
述曰:重顯前義,
其文可解。
論: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
述曰:此外人
難。此識相應三:見、慢、愛,應名不共,亦非餘
識有,遍三性心故。
論:無明是主獨得此名。
述曰:此論主通。無
明主義,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許見等
名為不共,彼非主故。
論:或許餘三至且說無明。
述曰:此第二釋,
許此俱三,亦名不共。若爾,何故唯說無
明?對餘識中無明惑故。且說此識不共
無明,非此餘三不名不共,謂餘部計餘識
無明是不共攝,不遍三性心。今此勝用能
遍諸心,故偏對彼說。餘三名不共,論師理
准,未見正文。
論:不共無明至此識非有。
述曰:下顯差別
有三:一、彰二別明識有、無;二、引證;三、大
小異。此初也。此總凡解,不共無明顯此識
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諍,「餘識
無也」。其第二,「獨行不共」,則與忿等相應起,
故名為獨行;或不與餘俱起,無明獨迷諦
理。此識非有,
為成此後所說無明。
論:故瑜伽說至名獨行無明。
述曰:下引證
有二:初引教;後釋別。此引教。五十八言
「無明有」二等,但言「非貪等俱」,即令知與第
六識俱無明,非謂第七。不障與忿等二
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識也。
論:是主獨行至不造新業。
述曰:下釋別。此
第二無明中有二:一、主獨行,迷諦理起,唯
分別起,唯見道斷,不與忿等十種相應。若
在欲界,與後五隨、無慚、無愧七隨俱轉;或
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說,諸隨煩惱遍染
相應。此何以知?如契經說等,唯是分別。《緣
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說,即知彼文唯據此
一無明為論,非謂一切。
論:非主獨行至見所斷故。
述曰:第二,不共
是見道斷,亦通修道斷。所以者何?忿等十皆
通見所斷故。彼言通見,明知亦修,以極
成故,所以不說,以忿等十各別頭生,故
與相應名非主獨行。此十亦增上是主,故
無此十時,唯無明增。此隨,小乘名為不共。
然此忿等無別有體,即根本故,從輕相說
名不共也。此雖二別,仍是不遍三性,心起
無明所攝。
論:恒行不共至此彼俱有。
述曰:大小異也。
然第七識恒行不共,餘部所無,唯大乘有。今
以聖教逼之令信「獨行不共」,大乘小教,「此
彼俱有」。
論:又契經說至彼意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
證六二緣經。文中有二:初引經證;後破諸
部。初文可解。世親《攝論》證六二緣與此
有異,謂眼等五、本識二故。無性及此據共
許緣;世親唯說不共許緣。謂如眼識,以本
識及眼為二,乃至意識應有二緣,若無第
七,六識唯一。彼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
七。然對所依,以辨從二,非謂二緣;二緣
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賴耶是不共許。
論: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
述曰:破中有四,
初總破薩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簡次第滅
意,反現本識、因緣所依。逆次第配,此為宗
法。
論:意識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此舉有法
及舉因成。意識者,是有法;因云六識中攝,
言在中攝,不言六識攝,是一識攝故;喻如
五識,此皆舉之。
論: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述曰:結上明非。
此第七識無,第六依寧有?
論:不可說色至二分別故。
述曰:第二上座
部救,胸中色物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
意非色故,說七心界皆是心故,意識應
無二分別故;如五識等依色根故。不言
自性分別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識實有自
性;二云,三種皆無。此隨彼語,如《瑜伽》第一
抄,《對法》第二抄會,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論:亦不可說至如芽影故。
述曰:第三經部
師救云:五識無俱依,前念五根生後五識;
意識亦爾。所難同喻不成者,謂不許有
同時因果故。此計不然,以世現見極成
法難。彼五識與五根如芽與影,必同時
故。影由芽發既必同時,五識、五根當知亦
爾。
論:又識與根至決定俱時。
述曰:若說芽、影
必異時,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緣一境,
應計異時。心、心所法同緣一境,如思、受等
與所依心,說是因果,既許同時故。五識、根
同取一境,亦許同時,因果義立。然彼愛等
心所之法,雖前後起,今以為宗,以思等為
難令同時已,方為同喻例於根、識。不爾,
便有他不定過,量思可解,由此同時五根
生識。
自下第四,為總破前、後說量云:
論:由此理趣至隨一攝故。
述曰:「極成意識」
是有法,言「極成」者,簡諸部計最後身菩薩
有漏不善意識,及他簡自、他方佛意。若俱立
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別不成過,故今簡
之。次論復言:「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
不攝,增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簡現第八識,
以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今對
五轉識生所依說故,但言不共;若不簡之,
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過,又無同喻,他不
許五依第八故。設許五喻,所立不成。「顯
自名、處」者,此即顯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簡
上座部胸中色物以為意根,彼是法處,非意
處故。唯第六識得微細之色,法處所收。此
理不爾,應外處攝,為簡外處故置,顯自名、
處所攝,意言「顯是意處所攝」,恐無同喻,但
可總說顯自名、處,彼非所立,違自宗故,
對上座師立已成故。「等無間不攝」,簡次第
滅意等無間緣。今成俱有依,若不簡者,便
非所立,立已成過。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
有故。「增上」者,簡因緣即種子依。若對餘宗,
便非所立;若對經部,便立已成。若舉五
識以為同喻,所立不成。生「所依」者,簡第
七識與八、五識為依,是八染淨依,非親生
故,非相近故。是五染淨依,非生依攝。今顯
第七為六生依,以近勝故。又簡俱時心所
亦第六識依故。前無同喻過;後立已成過。
又所依言,簡餘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
立已成過。此中一一互相簡略,然思可知,故
不可說。因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此簡如
前,如極成眼等識喻。此上宗中極成之言,通
下喻故。此中問曰:五根別有體,意別立
第七。五塵體實有,法亦實有耶?答:經云「從
六二緣」,不言有體無體故。問:法雖無體,
亦意得生,為例不成者,亦應從二緣生,
根現無體亦得成,以過去意而為意故。
答:不然。根能順生,同世一處有力故,現無
體故即不成,法但為境即生心故。法無時,
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說,問難大好。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非有。
述曰:自下第三,
意名不成。經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論:謂若意識至已滅非有。
述曰:第二,破薩
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過去心是。今
破不然,識現生時,意已謝滅,現無思量之
用。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論:過去未來至說名為意。
述曰:彼言去、來
有者,不然;去、來理無故;如薩婆多等,前已
破訖。經部等義,去、來無體。若過、未無體,
如何言思量?雙問二家,如何思量?設前
有體,亦已無用;後無體故,其用理無,用體
既無,如何名意?
論:若謂假說至假依何立。
述曰:經部宗言,
過去無體,假說用者;難云:汝之現在無正
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無有
現在實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衛世
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難乖前義者不然,
據理而說,不依於真方有似轉。經部所
計,現在正思,過去似此,假名為意。就彼宗
難,無違教失,故前所說,存自就他難,今者
癈,已從他難。又前約勝義難,真實義中
不依於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難,世俗之
中有真、似故。
論:若謂現在至寧說為意。
述曰:彼經部救,
或薩婆多云:彼過去意於現在時曾有思
量,故過去名意者;難云:爾時名識,寧說為
意?了別名識,現在名識,汝義定然,如何過
去法曾思量名意?設彼似現意故名意,
應似現了別故名識。識不得名,意如何似
可名思量?
論:故知別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總結。
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現在起故,不似他
故,正名為意。過去之心,不問何識,依此現
起意,假立意名。其實過去亦非是意,以無
體故。若爾,彼應似現識名識,如何似現
意名意也?意有二義:一、思量義;二、依止義,
第七通有二名。過去但唯依止,體雖現無,
與現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
為識。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無別。
述曰:自下第四,
二定無差,經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
是經文,下二句論意。
論:謂彼二定至彼二何別。
述曰:第二正破。
彼二定中俱滅六識,六識滅同,說無第七,
彼宗義故。「體數無別」者,謂二定所滅者,各
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滅二十二數以為
定體故,無別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
唯十故,無染第七意,於無想定中有,於滅
定中無,彼二何別?若有第七,即滅定中無,
無想定有,所滅體數多少不同。無想滅一識,
滅定滅二識,遂各有異。既無第七,故無別
也。今滅第七,但滅染也。《攝論》難云:俱滅何
異?未辨大乘定體多少,今因辨之,准所滅
數,并第七識。二定多少,種上總假立,一并
所滅數多少別也。
論:若謂加行至由此有故。
述曰:而彼救言,
加行等別二定別者,謂《攝論》云:出離想、靜住
想,即是此中所說加行。「界」謂三界;「地」謂
九地;「依」謂依身,聖者、異生依各別故。「等」者,
二得、二名,內道、外道,五蘊、四蘊果等,種種
別故。二定別者,不然彼加行差別因,由此
第七識方有故;此第七識無者,彼加行差別
亦無。謂第七識在凡不滅,故一切聖厭無
想定,而不欣入,在聖滅故一切聖欣,由此
可言加行等別。若無第七,無凡可厭,無
聖可欣,故加行等無因可別。
論: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述曰:設言,但因六
識無漏凡聖別者,此六識無漏復如何成?
成凡、聖者,亦由第七。
論: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述曰:第三總結。
論:又契經說至彼應無染。
述曰:自下第五,
說無想無漏失,經亦有三文,此中一期無
心之義,二說如後。
論:謂彼長時至我執便無。
述曰:下第二文。
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破一切有部;
三、破大眾部等;四、破經部。其文可解。無六
識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長時;二、除初後,故
言長時。
論:非於餘處至同所訶厭。
述曰:以餘具縛
者為例喻。量云:無想有情位,應起我執;
異生攝故;如餘異生趣位。又無想定都無
我執心、心所者,應如涅槃,非是聖賢之所
訶厭。量云:無想聖人應不訶厭;無我執
故;如涅槃等。
論:初後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第二,薩婆多
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後命終時,皆有心
起,有我執故,故無失也。
難云:
論: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述曰:中間長時無
我執故,有大失也;如餘具縛有情,非長時
無我執故。
除經部師,餘部救言。
論:去來有故無如是失。
述曰:長時雖不
起,亦名有我執,故無失也。
論:彼非現常無故有過。
述曰:汝去、來世非
現在有,無為常故。無故有過,不成我執。
論:所得無故能得亦無。
述曰:小乘救言:去、
來二世雖現在無,有得現在,名成我執。難
云:所得之世既無,能得之得非有;能得無故,
不成我執。
次大眾部、一說等四部,及化地等云:別有
隨眠是不相應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執。
論:不相應行,前已遮故。
述曰:上已破故。此
正破大眾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類即不失、
增長,並在此中。
經部救言,雖無彼現行,此位有種子在,名
有我執。
論:藏識無故,熏習亦無。
述曰:何有種子?
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
根故有種子者。
論:餘法受熏已辨非理。
述曰:唯除藏識餘
法受熏,上來已辨彼非理故。
論:故應別有至同訶厭彼。
述曰:第三,總結。
故有第七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
後,復沈生死,起諸煩惱,聖賢所訶。若無第
七,不應訶彼,無過失定。
論:又契經說至彼不應有。
述曰:自下第六,
我執不有失,於中有三。初引經云,異生
者,不言有學等,以彼無漏善心無我執故,
此據全分者故。
論:謂異生類至而內恒執我。
述曰:下第二
文。於中有三:一、顯自我執;二、破他宗;三、
成已有漏。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證;三、
釋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
何以知然?
論:由執我故至不能亡相。
述曰:「亡」由無也;
「相」謂相狀。雜染相狀,通三性也。由我執
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內執我故,外行
施等分別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無我執
者,如無漏心便能亡相,應成無漏,故《攝論》
云:謂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一云,我者即
是第七內緣行相,非必外緣;二云,此我外
緣,行相麁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
此,舉由七生增明為論,非實顯之,彼是
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遍三性心間雜生
故。此解為勝,是根本故,第七不緣外境生
故。
為證此義:
論:故瑜伽說至相縛解脫。
述曰:《瑜伽》五十
一、《顯揚》十七等同云:染污末那為依止等,
由第七故,餘諸識中相縛不脫。此中通言,
六識相縛。《瑜伽》等說第六相縛,彼據親生
識語,此約實由為論。既爾,二乘染末那
滅,何故五識相縛猶在?答:由七中法執,雖
非縛體,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引生故,
令六識等相縛不脫;若斷法執已,相縛便
脫。或由因類相縛猶在;不爾,生空智應
亦有相縛。了別者,心行相;境相能縛心,
名相了別縛。
論:言縛者至故名相縛。
述曰:下釋教也。何
謂相縛?謂於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緣生
如幻事、陽焰等。能緣見分諸心、心所,為境
相分之所拘礙,不得自在,體便麁重,無所
明覺,起時硬澁,有分別相。相分縛心,名相
縛也。問:相分為見緣縛見,名相縛;見分
自證緣縛體,名見縛。縛證自證例亦應然。
何故不名為見縛等?答:以相縛見體狀
易彰,或所縛見有,非比量;或能縛相通於
內外,從此勝義,且名相縛。非見分等,體
非能縛;自證分等說,非所縛,如前第二展
轉相望,互為能所二種縛也。問:有漏有相,
即名相縛;後得有相,應為相縛。答:此亦
不然,作證解故。既爾,自證應非見縛,
此亦不然,體是惑故。若爾,善心見應非縛?
此有漏故,煩惱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
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後得無漏時能斷此
故,有麁重故,不可為例。即通三性皆有
相縛,如下第九自當解釋。麁重縛體,亦通有
漏,至後當知。
論:依如是義至識縛終不脫。
述曰:無性《攝
論》,彼亦言如說,不知何處論文。然有解
云,《何毘達磨經》五十一中有此義同,文有
少異。以上《攝論》但言:施等有於我執,此中通
論三性心有,彼據勝顯說故。此頌即彼文
也。
論:又善無覆至不俱起故。
述曰:第二,破他。
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眾部等;三、破
經部。重成有我執,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
故。所以者何?要與自身煩惱俱者,方成有
漏故。善心、無覆既與煩惱不俱,應不成
有漏,以彼說無第七識故。
若彼薩婆多等言,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
故,緣故,此善等成有漏者,不然。
論:去來緣縛理非有故。
述曰:其世體無,猶
如兔角,故縛無也。
論:非由他或至成無漏故。
述曰:彼若救
言:「如無學身雖非己身,現有煩惱,然由現
在他緣縛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
他惑成已有漏。若彼救言:何為不得?故
應難云:勿由他解成己無漏,如何有漏由
他漏成?此薩婆多等死訖。
論:又不可說至已極成故。
述曰:第二,大眾
等救,今破之言:不相應假、隨眠非實;正量
部等不失、增長破,極成故。
論:亦不可說至可成有漏故。
述曰:第三,經
部師等言:「如無學,身諸有漏識法,雖不由
他惑緣及過去緣縛,是煩惱引;然自身中有
有漏種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
者,不然。論主難云:彼善等種成有漏者,先
無因故可成有漏,謂此善種能熏熏時,無
始已來先皆不與煩惱俱有,有何所以,得
成有漏?
論:非由漏種至亦成有漏故。
述曰:彼若救
言:「雖無先時善等之位有煩惱俱生,由漏
種子隨遂善等種故,善等種成有漏」者,不
然,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無漏種子俱
亦有漏種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
等種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無漏不與現
行煩惱我執俱故。雖有種逐,無漏之法不
成有漏,有漏善等與此相違,故成有漏,汝
宗如何善等成有漏?
問:如《對法》云,漏所縛者,有漏善法;漏所隨
者,即餘地法;漏隨順者,決擇分善等,彼豈皆
與漏俱起,故名有漏耶?為答此等疑。
論:雖由煩惱至表漏俱故。
述曰:此即牒前
漏所縛云:雖知如此,而第六識中漏與施
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雖亦由之發,而
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俱起
故,即他緣縛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緣他
境,各各別變故。若緣他縛他,便非各各變
境,即應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義,以「有漏」
言,正表此法與漏俱故。
論:又無記業至得成有漏。
述曰:若以漏發
名為有漏。如無記業如何有漏。彼非煩惱
引故。如無漏善。若言由他緣縛。亦如前
破。
論:然諸有漏至方成有漏。
述曰:第三,成有
漏義。諸有漏法,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
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自身者,簡他
身,不縛己。現行,簡種子,唯種不縛;故《對
法》等云:漏所隨,謂逐他地者,但言「漏隨」,不
言「縛他地」,復不相增益故。俱生俱滅,簡
前後發。相增益者,遞為緣相生義。正解
漏義,簡無漏法。
論:由此熏成至有漏義成。
述曰:有漏現行
起故,熏成有漏種,後時善等起有漏義成;亦
非無始無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種逐故成
有漏。
論: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述曰:異生三種既
然,有學亦爾。有煩惱俱,故第七未滅,餘識
之中必無煩惱與善俱故。
為會前疑。
論:無學有漏至於理無違。
述曰:無學有漏,
雖非漏俱,而猶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
《對法》第三云:漏種類者,謂無學身諸有漏法,
以先有漏後名種類。小乘等不然,先無有
漏種子故,今亦非種類。
論: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識。
述曰:第三,總結。
若有第七恒起我執,故善等法成有漏也,
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望此極差。
論:證此識有至應隨信學。
述曰:自下第三
結會。今且隨《攝大乘》第一說有六證,總結
前也。理第三文,
此說八識,何故《阿含經》等中說有六識?
論:然有經中至隨轉理門。
述曰:總第三文
也。此有二義:一隨轉理門,依小根器,未建
立於第七、八者說故。
論:或隨所依至實有八種。
述曰:此第二解,
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說有六種,非謂盡
理,而識類別實有八種。大乘之中,於處
門中不開識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當廣
證理。
上來已解第二能變,自下次解第三能變。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於中有
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第二,舉頌依
問,正答。就此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分
別:第一,出能變差別;第二,自性;第三,行相;
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應;第六,三受俱起;第
七,所依;第八,俱轉;第九,起滅。唯有四頌所
明可知。然中間有初遍行等五頌,重明
前相應法體,非別分別六識之門。雖有
九頌,總束為三段。一、明初四門,即此一
頌是;二、心所相應,及三受俱,次六頌是;
三、依止、俱轉、起滅,後二頌是。
論:頌曰至善不善俱非。
述曰:今初頌中有
四門義,如文可知。
論:曰至能變識相。
述曰:於此釋中,初釋六
名;次解性、相;後辨三性。初中有二:二句
別故,能變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後故,此
即第三能變,次第二能變之後也。此謂解
頌第一句也。
論:此識差別總有六種。
述曰:解第二句頌,
於中有三:初釋六因;次隨別解;後顯不
說。此即初也,六種差別至下當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別為多或少?
論: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述曰:謂根與境各
有六別,識隨彼異,故非多少,亦非定別。又
明此識既隨根、境有六數定,明得名時非
唯據一,即於根、境二處得名。《大論》亦說隨
根名識,隨境名識,乃至亦名青等識等。
何者依根名六根識?
論: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述曰:下隨別釋。文
復有二:初別解;後料簡。此依主釋,根是主
故。《對法》等說,依眼緣色、似色了別,初句即
是此識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種,如《瑜伽》
說。
問:辨識得名,實通根、境,何為諸論依根得
名,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論:隨根立名,具五義故。
述曰:勝於境故,偏
從根稱。
何謂五義?
論: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述曰:謂依於根,根
之所發,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根故。
《對法》第二卷說:若了別色等,故名為識,
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以於眼
等五種解釋,非於色等。此中第一,依眼
之識,彼有二義,且如眼識,眼中之識故名
眼識,依眼處所識得有故,此第七囀;及由
有眼識得有故,此第三囀。且如意識,如
何意中,雖七無處所,而意亦依彼,同無
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
得有意識,非是境色得識住中,不由有
色識定生故。且據麁相,以盲冥者不能見
故,雖知有色識不必生。第二,根所發者,
彼云眼所發之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
必變異;如迦末羅病損眼根故,所見青色
皆以為黃,非壞色時而識名壞。第七如何?
謂由有此第七識故,第六相縛不得解脫,
即其事也;後七若無漏,六必無漏故。第三,
屬於根者,彼云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
種子隨逐於根而得生故,此謂生依,非染
淨依及根本依、引發依也。由此故知,七於
六有勢力,謂六種子隨七種子,七種子生
現時,六方得起與彼力故;不爾,不生,非
色種子,識種隨之。此如何等?此色有時,必
識所變,如有識時,必根所生,何得識種不
隨色起?色是外法,根是內法,根恒相續,
色即不然,不可為例。第四,助於根者,彼
云:助眼之識,故名眼識,由根合識有所領
受,令根損益,非於境界故,謂由根合識,
令根有損益,非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
離識之色,識雖無損益,色有損益故,如
為他損色。如第六識俱無漏故,第七損
有漏成無漏故。第五,如於根者,彼云如
眼之識,故名眼識。根、識二法俱有情數,非
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爾,唯內攝故。隨
根五義勝,多說依根名。
問:前等無間中,六識皆依意,何故第六獨名
意識?意識不然,眼等可爾。
論:雖六識身至無相濫過。
述曰:若如所問
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獨依第七不共意根,餘
五即無。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獨名意識;
如五識身亦依於意。依不共根,以得稱故。
彼名眼識,不名意識。此亦如是,五義具故。
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稱不
共依?答:若染淨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
俱是所依,然近順生不共識者,即唯第六。
今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六種子必隨
七故。餘五等不然,故此得名無相濫失。此
為一解。
論:或唯依意故名意識。
述曰:謂眼等五,亦
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識,若等無間,若俱
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識名。五通
意、色二所依故。
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或第八識唯依於
意,第七依心,應名心識,或名意識。
論: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述曰:謂識有六,相
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況,故
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
彼三各據一義勝故。心攝藏法,集起法勝;
意思量境,恒計度勝;意識了境,從所依勝。
問:何故七、八不從所依以得其名,意識
即爾?答:七、八相續,當體彰名;六有間斷,
從依得稱。七、八據依,亦有此義。諸論但依
自勝立名,六對七、八以得名識,兼釋七、
八得名意別,
此下六識從境得名。
論:或名色識乃至法識。
述曰:此亦依士釋,
能緣彼彼境之識故。
論:隨境立名至了別名識。
述曰:謂了境名
識,即隨境立名,順通、別名識之義故,謂
於六境了別名識,釋順義也。
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意識所了亦有色等,
何故眼識不名法識;第六意識不名色識?
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色等五識至了一切法。
述曰:前之五識
唯了色等,境界狹故,不名法識;第六法識
能了一切法,了境寬故,不名色等識。
又第六識更為別解。
論: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
述曰:謂十二
處中別名法者,謂第六外處別名為法,不
與餘境共同名故。此之別法,第六能了,從
獨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識若法識也,
亦從不共得法識名。此能了言,即是見分;
分別之言,即是相分;非謂「別」上有「了」字故,
遂言了別也。或彼法處,六能了別,獨名法
識,即了別言,唯在見分,亦有此義。然不共
名別,是本義意。
論: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述曰:由斯理故六
識得名,互有所長,無相濫失。《俱舍》云:雖色
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餘不名法。雖
標總稱,而即別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識。
問:六識得名依根、依境,為唯凡有,通在三
乘?
論:此後隨境至無相濫失。
述曰:下料簡也。
隨境立名,意名可爾。然前五識依五色根
未自在說,《薩遮尼乾子經》是此論證,《正法念
經》違此應會。蛇眼聞聲是正量部,非大乘
義。大乘不然,故不違也。若得自在,根互用
故,何名自在?如《佛地論》轉五識時,總有二
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
故;或成佛時成所作識,彼方起故。然有別
義,入地菩薩無漏五識雖不現前,得後得
智引生五識,於淨土等中現神變事。何妨
五識一一通緣一切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
生故。或有別義,七地已前由有煩惱現行
不絕,未殊勝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
煩惱不行,純無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緣,
方名自在。
論:莊嚴論說至同類境說。
述曰:彼第二卷
中〈菩薩品〉說,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
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義。彼論一
依麁顯,二依同類,實緣一切皆無障礙。
為緣如不,西方二說:一云許緣,佛智通故;
二云不緣,名成所作緣事智故,准下論文,
此解為勝。然甚難知,如何諸根說名互用
證此識義?一根發識緣一切境,舉所依根
顯能依識。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
取;法相所談,了觸名眼,令至能取,豈非
雜亂?名字於法,非即銓定,是客名故。了
色名眼,且依小聖、異生身說;若據佛位,
了觸亦名眼,此文為證。二得名中,但隨第
一依根受稱,通在自在位無相濫失,如
《樞要》說。
論:佛地經說至無此能故。
述曰:《佛地論》第
六廣解此義。三業化合有十種,其四記等
亦如彼說。決擇心行,即八萬四千法門,意
業化也。四記亦爾。《佛地經》說,身化有三:一、
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語
化亦三: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辨揚語
化。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
發起意化;四、領受意化。此中所說決擇有
情心行差別,初意化也。《賢劫經》第二卷說,
最初修習法波羅蜜多,乃至最後分布佛體
波羅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
是總有二千一百。對治貪、嗔、癡,及等分有
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種,及六無義所
生過失,十轉合數八萬四千。領受化中作
四記等,謂一向記、分別記、返問記、應置記。
此中復有人法不同,如《別抄》中當廣分別。
其身化中,《佛地經》說現業果化現根心
等;然《瑜伽》說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
所;四業果,與彼相違,准下第十說不化
心。依二乘等說,業果等亦爾。故知在佛通
能化之,又佛化之無實勝用,故名不化。似
化亦得,由智境遍故有此能。
問:此本頌文雖明唯識,但說見分,然見依
根起,相猶見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論:然六轉識至故此不說。
述曰:下顯不
說,共依下說,且顯不共依。頌中不說:一
色麁而且顯;二乃諸論皆有彼此極成,故本
頌文更不別說。此即會本文無說根、境之
頌,謂本頌中初能變識,唯明所緣,不明所
依;第二能變俱明二種。此之六識明其所
依,不明所緣,以麁而且顯。又復極成,頌
文略而不說。
論:前隨義便至義便當說。
述曰:然所依少
別,前已廣論,所緣別者義,便當說。謂次下引
云:眼識云何即是說也。宗明唯識,故不明
境。又解前文非明頌無,我長行中以麁
顯故,不別說也。謂如《瑜伽》等說,眼謂四大
所造淨色為性,有見有對,各從自種生,或
是異熟,或是長養,通何界繫,漏、無漏等,斷、
不斷等,有眾多門,非此所明,我亦不說。此
解第二句,差別有六種訖,即前言種類義是
差別義,謂隨六根、境立六識名,即義差別
有六種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門也。
論:次言了境至為行相故。
述曰:於中有
二:初釋頌;後會經。此初也,如前第七性相
中解。
論:由斯兼釋至名為識故。
述曰:釋心、意、
識三種名中,所名識別名也。能了別境名
為識故,謂了別行麁故,非心、意名識。
論:如契經說至了別諸法。
述曰:下會經也。
此言可解,謂有問言:且如眼識,亦依餘根,
緣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說依眼了色,
不言依六及七、八識了聲等耶?牒經問
已,
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彼經且說至見分所了。
述曰:彼經且說
諸所依中不共所依,簡餘依也。未轉依位,
簡已轉依緣一切法,但言緣色等。見分
所了,簡自證分,其實五識亦了識等,若依
餘根、轉依位、自證分等,義即不定。亦了聲
等,乃至廣說,今此且據少分位說,非究竟
言。有義此解非稱論文。此中論云,如經
說等,但明六識之次,引彼六識之經,證成
六識自性,非為前伏難有此論也。即第
三句,了境為性相、體相二門;了者即通自
性,自性即自證分;行相即是識之見分,
緣相為境;自證為見之依緣見為境,是故
總言了境為性相。又解不須如是分別,
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
是用故。
論: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述曰:餘依者,即分
別依、染淨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若依
境立名,如次前說。餘了者,若自證分,如
第二卷解。若自在五識見分境,如次前說。故
此總言:「餘所依、了,如前已說。」雖後明四智,
今但指前,今應義准因果十八界為緣不
同。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
一不定,自在、等分別。」所依之頌如前已說。
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簡因、無間及染、
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
他力定、通所引,亦緣法故。又此應說三
界繫、不繫之識,異生、聖者三乘人等緣境分
齊,如《對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說。
次第三段,將解第四,三性之門。初寄問起;
後依問答。
論:此六轉識,何性攝耶?
述曰:此即問起。然
前第八識,辨心、心所已,方說言是無覆無
記;今者解識,即辨其性。前顯心、心所法其
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今者識
後明性,顯此聚亦爾。但是影顯二文,令相
互照。又彼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故,使
後學之惠起異論端故。
下答之中:初舉頌;下別釋。
論: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述曰:此舉頌答,即
顯六識並通三性。
論:俱非者至故名俱非。
述曰:別釋有三:初
正解頌文;次諍申同異;後顯果位是何性
攝。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隱故先解,
是何謂無記性?謂三性中無記性也。何名俱
非?顯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種自性,故名俱
非。釋無記名,下自別出。
且何名為善?
論:能為此世至故不名善。
述曰:謂一一法
要令此、他二世順益,方名為善。謂有漏善
前世益,今世益,後世益,俱得樂果,人、天所
仰。無漏有為、無為亦爾,此世、他世違越生
死,有得有證,及由涅槃,獲二世益,非生
惡趣等,故並名為善。人、天樂果,唯順益一
世,非二世故,不名為善,是無記果法故,體
非是善,於後世中作衰損故。不作此
解,便有問言:若順益名善,人、天樂果亦現
益故,應名為善。為答此問,故說彼非。
論:能為此世至故非不善。
述曰:此中不善,
翻善可知,惡趣苦果,今解彼文,准前亦
爾。但是無記苦果,令身苦故。
論:於善不善至故名無記。
述曰:此違順
益、損,其義易知,體非殊勝不可記別,
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次顯識俱。今依大
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種,諸論總收亦有此
義,於理不違,故別建立,如前已說。
論:此六轉識至是善性攝。
述曰:此中未必
要十一法俱,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此舉
一聚,總有為言。
論:與無慚等至不善性攝。
述曰:義准不善,
返善亦爾,非必十法俱故,望聚為論。不善
中,十唯不善故,謂嗔及忿等七,除諂、誑、憍,
取無慚、愧,故成十也。
論: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述曰:通前二故,
如《雜集論》,善有十三門,不善有十二門,無
記十四門,別應對相攝。又此二、三、四門三
性,前本識中已略辨訖。若有為有種子者,
種子隨現行彼性中攝。然此二、三、四門,與
《對法》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等不同,一一對
別,各據一義。四無記如《大論》第一,五識不
能轉心發業,但作隨轉發業。緣威儀等,故
名威儀,是威儀等心攝。四無記具三,除變
化。
頌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雖六識,皆通三
性。問:諸識性總同時者,唯是一性,為許同
時各別性攝?
論:有義六識至互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二
諍,申同異。初文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
釋難。此初二也。所以者何?此六轉識同
緣外境,諸三性等,互相違故。《瑜伽》第三說,又
非五識有二剎那相隨俱生,亦無展轉無
間更互而生,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
等。五識既無俱生之義,是故五識三性不
俱。
此立宗義同外門轉,第一因也。定中聞
聲非我所許,三性俱起,設縱許者,定心可
然,散位無故,非五識中三性俱轉。
論:五識必由至成善染故。
述曰:第二因云:
五識生時,必由意識導引五識,方五俱生,亦
復同境,方成善、染。先顯五識三性所由,後
申俱難,即彼《大論》第三卷,說五識善染必意
導生。
論:若許五識至故定不俱。
述曰:若雖導生
五,三性並,即許意識一念之中通三性義。
所引五識既一念中許通三性,能引之意性
必須同,如次所引;如《顯揚》第十九說。設定
中聞聲,由二因取,謂由了別定所緣境,及
種種所緣境意識故;二由此俱生耳識故,
故雖在定亦是同緣,故定不俱;如不善眼
識與意俱行。設聲緣至亦不能了,要眼識
滅耳識方生,故定不俱,無意引故。此師意
說,五識不相續故,五識不並生,亦非五識
次第生,故三性不並。上說五識唯一念解。
又解,設率爾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
許三性並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此同性、
同緣之理,如下當解。
若三性不俱,何故《瑜伽》第五十一、《顯揚》第一
及十七,皆云本識一時三性俱轉。
會此文云。
論:瑜伽等說至無相違過。
述曰:下釋難也,
等取《顯揚》等,依多念說名俱;喻云如《瑜伽》
第三及五十六說有一心,非是一生滅剎
那,故言俱也。彼第三云:如經言起一心、多
心,云何一心?謂世俗言說,一心剎那非生
起剎那,謂一處為依止,於一境界事,有
爾所了別生,總爾所時名一心剎那。又相
似相續亦說名一,與第二念極相似故等。
明第八識與五識等三性不俱,善眼染七,
自無記故,雖有三性,俱遮餘轉識,三俱生
故。
論:有義六識至容俱起故。
述曰:此師正義。
於中有五:一、標宗;二、立理;三、釋難;四、引
證;五、解違。此初二也。三性容俱,非一切
時皆必定俱;有俱時故,論言「容」也。此立義,
已下為理。
言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
少容俱起故。此引五識相續文者,如前等
無間依中說。既等流心許多念故,五識容
俱,此如何等?如眼識緣善色,至等流心
多念善已,後有不善聲境現前,意與耳同緣,
雖亦緣色境,而聲境勝,乃至起不善耳識,
令彼不善耳識生。前眼識善,耳不善未滅,如
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餘無記香等至,乃至
意雖同緣,隨境強引起無記鼻識生,即等
流多;率爾少。或前一眼識久已不斷,雖已
起尋求,尋求未了,眼更重觀,意復尋求,尋
求未已,不起決定,如是或多率爾。後時耳
等識生,一率爾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識,次
而起故,是率爾多念,等流少也。容許五識
有俱行故,得三性並。又解率爾、等流二
心之時,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
容俱起故,雖五一念,三性得俱。若一向
同境時,即不善意隨眼識並行已,設耳緣至
亦不緣聲。不爾,即須眼識斷滅,意方緣聲;
此前師意。今說一意識與五同緣而性不定。
論:五識與意至於此唐捐。
述曰:此釋難也。
雖必俱起與前師同,與五同性,即不決定。
由此理故,前所設難,能引意識通三性者,
於此唐捐。
問:如《解深密》等,說意與五同緣,故定同性;
《集量論》說五俱意識必現量故,何故得知
不同性也?為答此問也。
論:故瑜伽說至餘耳識生。
述曰:下引證也。
明此緣者,如大目連獼猴池側坐,無所有
處定,有象哮吼、猨猴戲聲,即便出定。薩
婆多師,出已方聞;今此大乘,聞已方出。若先
不聞,如何出定?問:豈有無所有處心得緣
欲界聲等境也?六十五等說:廣惠聲聞、有
學、無學無色界心緣三界法。故得無違。六
十三卷〈三摩呬多地〉末說:謂有行人若遇聲
緣從定起者,遇聲耳識與定相應,意識俱
轉起聞於聲,名遇聲緣從定而起。或復
起者,即是耳識,此舉定中得起耳識。或
者,謂假者,即得定人,由定中聞故出。
論:非唯彼定至能取此聲。
述曰:此顯聞聲
非唯意取,《顯揚論》說種種意故。然彼耳識
亦能取聲,非唯定中意識能取此聲,共耳
一時聞故,意不唯緣定中事故。
論:若不爾者至不應出定。
述曰:返成耳識,
若在定中唯意緣聲,耳不聞聲者,於此
音聲,定中耳識不領受故,後時不應為此
聲故而出於定。後時既為聲故出定,明在
定內耳與意俱同念聞聲。破小乘等立
一,量云:如汝所為欲聞聲末後出定之意
識,應不即聞聲時出定;不聞聲故;如未
聞聲之定意識。故知返成聞聲方出。
論:非取聲時至後時方出。
述曰:顯聞聲位
由在定中,非當取聲即便出定。領受聲已,
定中意識希望是何方始出故,聞聲後時
方始出定。
論:在定耳識至定無記故。
述曰:上引教已;
下以理難。在定耳識率爾聞聲,雖意與彼
同緣引起,理應非善。《瑜伽論》說率爾等五
心中,前三定無記故。此約未轉依位五識,
無漏時即唯善性故。
論:由此誠證至善等性同。
述曰:此結。五、六
不定同性,定中意是善,與耳性不同,亦俱
生故。以定中不同,證在散位俱有五者
不定同性。
若爾,何故《解深密經》及七十六說:五識同時
意識同緣?
論:諸處但言至不說同性。
述曰:下解違也。
此會彼文,彼說同緣,不言同性,故不相
違,彼論無定同性言故。謂雖言同緣,不
言五,意定須同性,故知亦有不同者故,
如前論說。《顯揚》十九如前定中意、耳,亦明
同緣,不言同性,定中起耳識故。彼文大好,
然前師豈不解此文耶?答:解如前已
解。
前師問言:若定中實得起耳識,為例不同
性,何故《雜集論》第七說,三摩呬多位餘識無
耶?此非《集論》本文,是師子覺義,有師引證。
論:雜集論說至依多分說。
述曰:彼雖非證,
然為會之。《對法論》中言餘無者,約多分說,
多分有二義:一多識;二多人。多人、多識
不起言無,謂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非餘
四識,非菩薩故。問:如何定中意識俱受,與
耳同緣?散意入捨定即引生耳,耳識率
爾必是捨故,初起之時必昧劣故。意既同緣,
必非異受,入喜樂定耳必不生。二解雖
復同緣,何妨異受,其性亦許有不同故。
《瑜伽論》說率爾等三是無記性,定心尋求如
何是善?又在定得起幾心?唯初二心,若
有希望即出定故,希求即是尋求心也。若
散五心,初三無記,論說多分。若在定位,亦
通善等。又五識必由尋、伺所引,此入定心
何地之法?應唯初定復無尋、伺故。此
如第七卷尋、伺中解。又此定為唯有漏,
亦通無漏?答:文不遮二種俱得。又欲界
耳識許異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識時,
異地心引無尋、伺意識為能引耶?答:初起
五識必尋、伺引,後位已去非尋、伺心引此
亦得。唯率爾心,等流心等,即不許爾,如
在欲界,豈一切五識生,要由尋、伺引?初起
由尋、伺,後起不必故。
問:五為所引,意是能引,所引三性既俱,能引
意識應通三性。
論:若五識中至三性容俱。
述曰:且散心位
隨五識唯一念,或相續,皆得三性並生,取
長徒義,如敘二說《別抄》、五十一抄說。然後
時引五識俱生已,意隨所偏注境強者,
同五識之性。如在定意,唯是善性,不同
耳識率爾心是無記,若兼緣諸處,於五無
偏,便無記性,此性能與五識善、惡不相違
故。若與五識別緣,唯緣法處,既無此心,由
此故知,《集量論》等五俱意識定現量者,必同
緣故。其量既然,耳俱意識聽教之時,但作
證解,故必現量,五俱之意亦無法執等,以
此為證。諸師於此覺惠異說,如《別抄》故,
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識三性容俱時轉,
如第八識與餘三性俱,以此為證。
論:得自在位至戲論種故。
述曰:自下顯在
果位唯善性攝。若五識轉依,隨前二師所
解位次,唯善性攝,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
爾,初地已去,五識之中尚有不善;八地已去,
或時亦有無記,五識故。唯佛色心是道諦
故,唯善性攝。何以然者,諸戲論種已永無故,
應細拾文推其義理。三乘無學、菩薩後
得智中,何性六識俱起?然今不能煩文具
解,雖知六識體通三性,五識之中通有覆
者,如受中說。善中通生得、加行,加行有聞、
思、修,論其五識,聞、思於義自性即無,為彼
所引,亦通所成,如聽經觀字而思法義,意
成聞、思,所引眼、耳豈非亦是聞、思所成,非
生得故。香積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後
得智中淨土聽法所生五識,豈非三惠之所
成也,成所作智即是修故。所成之言,義寬遍
也,此等皆由隨意引生故。不善之中有
任運、分別,此五皆通,亦許五識通見斷故。
此中各有煩惱、所知障,並許通由意引起
故,下文自說。無記皆通有覆無記,亦意引
故。《緣起經》說,欲界意識除潤生愛等,亦有
有覆性故。四無記中,唯異熟生、威儀、工巧,
無變化心,通果可爾。天眼、耳通彼俱惠故,
然非變化相從四中變化所攝;五識緣威
儀、工巧,不能發威儀、工巧故;如《大論》第
一說,五識雖不作轉心發業,亦作隨轉心
發業故,即通威儀、工巧、異熟生攝。無變化
者,八十九雖言欲界有變化,不是五識,實
是上界繫。據意識中相似者說,或所變化
似欲界,故名為欲界。或是生得變化,但是
異熟心攝。《瑜伽》自說,是生得變化故,論文自
說欲界無變化,色界無工巧,無色又無威
儀。即今大乘,亦通五識有威儀、工巧,四識
緣威儀,五識緣工巧。若不爾者,異熟生攝。
不同小乘是威儀類,名威儀心。異熟生心
寬,威儀心狹,處處皆有文勢皆顯。
次第二頌,解第五相應、第六受俱門。
論: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問起也。
論:頌曰至皆三受相應。
述曰:上三句,列六
位心所總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論:曰此六轉識至謂遍行等。
述曰:下文有
二:初解心所等頌上三句;後解受俱。初中
復二:初總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後別解。此
即總也。正解此字,指頌可知。
何名心所?心所何義?
論:恒依心起至故名心所。
述曰:自下別解
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後解「遍行」等義。解
心所中復三:初解心所之義;次解行相;後
總結之。此即初也。略以三義解心所總
名:一、恒依心起。心若無,心所不生,要心
為依方得生故。若爾,心望遍行;應名心所。
二、與心相應。彼五說與心相應故,心不
與心相應故。又時、依、緣、事,四義具故,說名
相應;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爾,心具五義,
與五相應,應名心所。三、繫屬於心,以心
為主,所繫屬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義,
故繫屬於心。有此三義,故名心所。又初
義顯遍行,恒依心故。第二,顯餘一切心所
非恒依心,心相應故。第三,正解心所之義。
又解心王不名為所,不屬心故。由此三
義,簡別心、色等,不得名心所,又解第一
句,顯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簡一切
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顯心所得名為所,
以繫屬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又初
句簡無為,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簡色,不
相應;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論: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述曰:舉喻已顯,此
亦如是。
何故相應?唯說遍行等屬心,不說心屬於
受等耶?為答此問,因解第二行相之門與
心同異。
論:心於所緣至亦取別相。
述曰:上解心所
義;下釋心所等行相。於中有三:一、總舉;二、
引證;三、結。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
別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
所於彼取總、別相,故說「亦」言。
何以心王唯取總相,心所兼取總、別二相?
且釋名者。
論:助成心事至作模填彩。
述曰:助成心事,
名心所故。師謂博士,資謂弟子,如師
作模畫形況已,弟子填綵,綵於模填,
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綵色時,令媚好
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
何以知者?
論:故瑜伽說至所取別相。
述曰:上總舉;下
引證。彼第三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
取別,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作
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
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
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識所未了。
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如彼論第三
云:即此所未了別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所
未了境相,即是別相故;能了別者,名為作
意;能緣別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總、
別相,王唯取總,如一懸令,唯知懸之總事,
懸承稟命明府,雖為副貳,取總相已;後
取一切別相,自餘懸尉亦取各別之相。此
舉作意,例餘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
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
伽》以作意為初,此論以觸為初,和合勝故,
各據一義。
論:觸能了此至攝受等相。
述曰:觸能取三,
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受中攝受等者,
等損害、俱相違,此二取相近相順也。
論:想能了此至名心所法。
述曰:言說因相
者,謂如前第三卷八識中說。取境分齊相
故,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
相言,說因也。思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
俱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此
中一一如作意說,亦取別相。
何以知心所亦取總相?
論: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述曰:《瑜伽》說此言,
表心所法亦緣總相故。謂彼論言:又識能
了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
了別者說名作意。意說:作意了此總相,及識
所未了別相。謂境別相,此境上別相,作意
亦能了。即是了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
了別別相故。彼論此言,顯取總故,此五遍
行如《大論》說。然《楞伽經》中亦言,心緣總相
等。《顯揚》十八有頌說,此五及心王取總、別
相。
論:餘處復說至德失等相。
述曰:《中邊》第一,
彌勒頌云: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世親
解云:心唯總了,心所亦別,非唯總故。是謂
心王、心所異相。餘文可解,大小乘同。
論:由此於境,起善染等。
述曰:子段第三,結
之。由前十法取總、別故。於境起善十一、
染三十二、不定四等。
論:諸心所法至兼取別相。
述曰:第三,總結。
上類解頌,「此心所」三字竟;自下第二,別解遍
行等義。問:既言心所,名義乃同,有何差
別?
論:雖諸心所至種類差別。
述曰:下文有六:
一、總標;二、列位;三、結數;四、釋名;五、會文;六、
總結。此初也。心所名義雖同,而體一一類
各別故。
論:謂遍行有五至不定有四。
述曰:列位也。
解下六位,上三句頌也。
論: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述曰:結數也。此中
開張與《對法》第一、《大論》五十三、五十五不
同,以開合五,見增邪欲解故,此與《顯揚》、
《五蘊》、《百法》同也。
論:一切心中至而得生故。
述曰:釋名也。
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問何心,但起必
有故。緣別別境而得生者,五別境也,此意
即顯遍性、地等,唯緣別別境界方生,故餘
不例,如五十五說。於四事中生五別境,如
下當知。或俱、不俱,別事生故。
論:唯善心中至煩攝故。
述曰:十一善法唯
善心有。體性根本能生諸惑,即貪等六。
論:唯是煩惱至皆不定故。
述曰:二十隨惑,
根本等流。等流者,同類所引義,非前後等
流也。於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謂於
善、染、無記三性,心皆不定故。復說等言,
下第七不定中云,於善、染等皆不定故。彼
復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總此三門,
初門簡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遍行;第三
簡別境。此中言等,等取餘二門也。
論:然瑜伽論至俱是染故。
述曰:會文有
二,如文易知。彼論、此論合開不同。彼論第
三,合六為五,根本及隨俱是染故,合為一
也。
論:復以四一切至及地時俱。
述曰:即彼第
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別。謂彼言:一切處、一
切地、一切時、一切耶?此中解言:謂一切性
及地、時、俱;俱者,即一切耶,謂定俱生故。處
者,三性,三性之處皆得起故。言時者,謂或
一切有心皆有,或無始不斷,或緣一切境
故,總言時。地有二說:一云三界九地;二云
有尋等三地,此解為勝,輕安不遍故。性即
三性。
論:五中遍行至唯有初二一切。
述曰:一一
如彼說,遍行具四,無處無故。別境有初
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
無時也。又此未必並生無俱。
論:善唯有一至謂一切性。
述曰:善中地者,
如次前說遍三地也。此中輕安不遍欲界,
若如初說,從多分或加行等說故。染四皆
無,亦從多故,如無明、貪等,通三界地。八大
隨惑非皆通地及俱,以非皆通地等故。
總言非四,依種類而作論故。後四不定
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無義,應審簡別。
論: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述曰:此總結也。
上來第一,解五位、三句訖;自下第二,解第四
句、受俱。
論:此六轉識至非二相故。
述曰:於中有
二:初解因位受俱;後解果位受俱。因位
中有二:初解本頌;後別分別。然此六識非
如七、八,體皆易脫,恒不定故。易脫是間斷、
轉變義;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皆通三
受,所以如文。
論:領順境相至名不苦樂受。
述曰:增上出
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受,故通。領順、違
境相,俱適身悅心,俱逼身迫心別也,故成
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適悅,俱逼迫也。
下別分別中有三:初以增減分別;次例攝
餘門;後辨三受俱義。增減門中從二至五,
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論: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
述曰:五識通依
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識依心,非不共依,
色是別依,故言別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
又解《對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
色根相異言別依身。如彼疏解,稍有異同。
論:又三皆通至無漏引故。
述曰:一云,若憂
根、苦根皆能引無漏,無漏所引皆通無漏。
受寬根狹,故論說苦受通無漏。一云,五根
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無漏第六意
引生故。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
故,有苦根,假名無漏。然五十七說是無漏,
何以知者?彼漏、無漏門作是說故。此苦雖
然憂,非無漏,雖亦能為無漏加行,仍為未
知欲知根性,非無漏引生,不俱起故,非無
漏攝。
論:或各分三至非所斷故。
述曰:此准前說,
五受、三受作論可然。五十七說,十四一分
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除信等五及三無
漏。其七色及命,由約不生斷故,通見斷,其
餘可然。信等善法,依斷緣縛故,不說見
斷。若互相顯,隨其所應。十二一分修所斷,
一分通不斷,謂前六及後六。前六一分非所
斷攝,即是已前見道斷中六,謂五受、意根,
憂、苦二根,亦非斷故,隨順趣向不斷法,故
假名非斷,體非不斷。以此義准趣向無漏,
應名無漏。無漏不引論,不說之,不可說
六中是命根無學身有故。五根亦應爾,故不
可也。信等五及初無漏,有漏修斷;無漏是不
斷。
論: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述曰:非二,謂非
學無學。五十七說,三受可通無學所攝。彼
說隨彼所有根性。隨順彼者,即是彼故。憂、
苦根並是學;苦根亦無學。一一如彼文。又六
十六有諸門,分別學、斷等,稍勝勘會。此等
諸門,雖名同小,法體全別。
論:或總分四至二無記受。
述曰:此長徒義,
文易可知。言總分四,故無異說。
論:有義三受至是無記故。
述曰:此說有四:
一、標宗;二、指法;三、引證;四、總結。此初二
也。五識皆通有此四性,且為理者,五識
俱貪、癡任運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
六意識在純苦趣中,不發業煩惱。六十
七、八等論云,謂不發業煩惱,即貪等三,謂
癡、慢、愛。修道煩惱一分,及身、邊二見,全是
無記。
論: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述曰:欲界見道惑
等,定不善故,此中容與苦受俱故。憂唯二
性,故說苦根。
何以為證?
論:瑜伽論說至一切根相應。
述曰:下引證
也。五十九說任運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
運,即是修道一切煩惱;三受可得,即是三受
門明義;一切修道煩惱皆須通三受。若貪、
恚、癡三可然,通六識故;慢亦可然。若不
通五識身、邊二見,唯在意地,如何與意一
切三根相應?彼非憂受,是無記故。既云與
三受相應,故惡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論:雜集論說至各容分四。
述曰:《雜集》第四
卷初。此非《集論》,是《雜集》文。欲界煩惱任運
起者,能發惡行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行
是無記。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即修道不發
惡行之惑。五十八云,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
等,身、邊二見唯不發業,與三受俱,非憂是
苦,餘三通二性。此五識中如何相狀?今
以義准,依《緣起經》。欲界繫貪,信所伏故,有
覆無記。即在意識有覆心,後引生五識貪、癡
二種,可有此性。如率爾等五心中,意是染
淨者,意識爾時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識
乃是不善、無覆攝。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
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以此為正,應
理稍通。
故總結云,容分四等。
論: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述曰:此門有
三:初列五名;次釋開合;後辨處位。此列
五名。
論:三中苦樂至相各異故。
述曰:下釋開合,
以苦、樂受,於身、心各別故。所以者何?謂
在五識即楚利逼切,明利適悅,名苦、樂;在
意稍降逼切,如可適悅,名憂、喜受。身、心異
相也。
論:由無分別至有差別故。
述曰:又在五識
逼迫、適悅俱無分別,名為苦、樂;意有分別,
逼迫、適悅,故是憂、喜。又在五識逼迫、適悅,
二俱麁重,故名苦、樂;在意輕微,故名憂、喜。
又在意識動勇逼、悅,故名憂、喜;在五識中,
但動而不勇,故名苦、樂。是二別相。動者麁
動;勇者勇躍。
論:不苦不樂至平等轉故。
述曰:翻前三相,
其義可知,故不分二,以悅、迫受,諸地不定,
故應分別。
論:諸適悅受至恒名為樂。
述曰:下辨處位:
初明悅受;復明迫受。欲界、初定隨應皆
樂,由前理故。
論:意識相應至悅身心故。
述曰:大乘初、二
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
故;《顯揚》第二亦然。何以無樂?以彼適悅
不遍五根故,但適意識及身處少分,彼
論自言不充遍悅故。五十七中亦爾,如下
當知。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悅五根故,
由動勇故。復名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對
法》第七、《顯揚》第二等皆同。
論:若在第三至無分別故。
述曰:第三禪中
近分、根本二,俱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等
廣解。以安靜適悅故,無分別適悅,故名樂。
尤重故名樂,即是在意,名樂所以。彼論自
說,以喜動勇,第三定悅安靜,故是樂。然或有
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引經云,根
本、近分俱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雖無遍
悅,何不名樂?五十七說初門顯未至亦有
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之
言非證有樂?《顯揚論》第二云,初二定根
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樂故;第三近分,亦
言有樂。此說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
樂?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有樂,然未至
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說,相未明滿故
不說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
例解地獄有憂之義,亦即苦故;以悅根少,
但得喜名;以迫心強,亦得名苦受。苦受
中等,若言樂受、苦受,即通喜、憂,文言寬故。
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論:諸逼迫受至恒名為苦。
述曰:上解悅受;
下解迫受。此在五識極明利故。
論:意識俱者至名憂根故。
述曰:此中第一。
文有三:一、標;二、證;三、結。此意唯有憂,唯分
別故。下引證云: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
慼受,皆名憂故。此長徒義。若言地獄意有
苦者,何故不說?
論:瑜伽論說至苦憂相續。
述曰:六十六等
論有此文,且舉重者;意尚名憂,例餘輕
文。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異熟
無間,謂初生心,是第八識。苦憂相續,次此
後生。彼意唯苦,何故言憂?此師意說,五十
七言地獄成八根,定約六識作論。依客
受說,五十一等說六識中受,名為客受,謂
五色根、意、命或憂,定成就故,餘皆間斷。或
復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說,如下自知。若餘
三不成現,即喜、樂、捨,此約六識。爾時,必
無捨受起故。
論:又說地獄至傍生亦爾。
述曰:《瑜伽》第五,
五趣分別尋、伺,說地獄中尋、伺、憂俱。然彼
唯說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
通論,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說憂、苦逼
者,謂地獄故,定依客受,地獄有憂。
論:故知意地至況餘輕者。
述曰:此結也。以
意重處,例餘輕處。重逼尚然,況餘輕逼,第
一師意。問:第六識中捨受,既亦不善業招,
何故地獄無捨根?答:以苦重故,不善業
輕,即有捨根,以少靜故。然不同總報,總報
相續故,趣體故,報主故。若是苦者,違善趣
故。
論:有義通二至有輕重故。
述曰:下護法等
第二師說。文中有五:一、標宗;二、引證;三、
立理;四、會違;五、總結。人、天逼迫輕,非尤
重故,在意唯憂受,鬼、畜處通。若唯苦處,地
獄相似,五十七說與地獄同,純受重故。若
雜受處,容有喜、樂,況復無憂,雜受輕故。
論:捺落迦中至無分別故。
述曰:其諸地獄
一向苦故,唯苦無憂,以迫尤重,為苦所逼;
亦無分別,以憂分別方得生故。捺落迦
者,此云苦器,受罪處也。那落迦者,受彼
苦者,故二別也。問:無分別故,無分別煩
惱耶?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分
別故,亦無見道見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
別故;逼迫既極,不假分別。
又彼無此分別,煩惱亦無妨難。何以知爾?
論:瑜伽論說至廣說如前。
述曰:二、引證也。
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已說。此五十九文。
論:又說俱生至應知亦爾。
述曰:五十八云:
俱生我見唯無記性。彼文雖無邊見,例必應
爾。
論:此俱苦受至非無記故。
述曰:既言三受
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無記故。五十七
說,一根善、不善,以三性為境;二十二根中,
又非餘法故。
論:又瑜伽說至傍生亦爾。
述曰:五十七說。
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種皆成,除
三所餘或成、不成。三約現行不成,種子或
成,謂般涅槃法;或不成,無涅槃法。餘三現行,
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一向苦處鬼、畜亦
爾。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現、種俱
成八者,五根、意、命為七,三無漏現定不成,
種或成、不成,有性、無性別故。三定成種、現
不成中,喜、樂定不成現。其信等五、男女二
根,或現不成,斷善、不斷善,有一、二形別
故。前師意,以憂根為第八,定成。苦根,入
不定中;捨根,入三現行不成,種定成中,以
客捨受,彼定無故。此師以捨根入第八,七、
八識相應故;苦根入現不定中,以彼苦根
受生、命終等,有成、不成時;以憂根入三
現不成中,種必有故。是故證此地獄餘三,
現行不成種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
分亦爾。
論:餘三定是至現行捨故。
述曰:三、立理,有
四:一、申難;二、反詰;三、更徵;四、總結。此初也。
「餘三」定是憂、喜等。所以者何?以彼定有
七、八二識相續不斷,定成現捨受,又非無
苦故。
論:豈不客捨彼定不成?
述曰:二、返詰。此
前師問:此辨六識,故無客捨;不約八識,
作法為論。不爾,餘三即無法故。若言喜、樂
更取一形,以無二形故者,豈鬼、畜中亦
無二形者?又地獄何故不許有二形也?故
彼三無兼取客捨。
論:寧知彼文,唯說客受。
述曰:三、更徵有三:
一、乘前徵;二、別生徵;三、舉例徵。下初也。後
師返問,所說捨受現定不成,汝依何道理
知是客受?
前師云,五十一說地獄全、一分鬼、畜,名一
向苦;不苦樂受,為純苦映奪,略而不論。是
故知者。
論:應不說彼至有時無故。
述曰:汝以受依
容受為論,亦約容受所依識故。如彼六
識有時無故,不成意根,其六轉識生、死、悶
絕諸位不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容說。
論:不應彼論至無異因故。
述曰:不應《瑜伽》
受中唯說容受,意中通說主識,主識即第
八,以第八識必受俱故,無異所以,別作論
故。
論:又若彼論至定成八根。
述曰:下別生徵。
且縱汝言,依容受說,如何說地獄定成八
根?第八者何?
論:若謂五識至寧有憂根。
述曰:彼若救言:
五識間斷,無苦定成,但說憂根為其第八。
今難之云:若生、死、悶絕三時,如何有憂根?
此時意識亦定無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
及與捨受。若彼師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時
無容識故。今者據有容識已去,憂必相
續,非謂生、死。汝若爾者,等活地獄亦有悶
絕無心之時,意識何處有?設前師言,彼即死
位,更不別有悶絕之時,意識間斷。至下當
解。
論:有執苦根至亦同此破。
述曰:汝設若以
身識等定相續,以苦根為第八者,如憂間
斷何處定成?又若爾者,彼更憂根何須間
斷?更無別義,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又意
無捨受,非易起受故。今解此中有苦師
意,必定無憂,以苦為不定。意中苦受即約
容受,許亦間斷。
論:設執一形至容無形故。
述曰:隨何男、女
以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
今言,生彼定則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
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惡業招,容無形故,
無文遮故。
問:化生如《瑜伽論》第二說,或具諸根,或復
不具,何故地獄定有五根?不許男、女隨一
定有?
論:彼由惡業至於彼何用。
述曰:彼惡業故,
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
令有男、女根,於彼何用?非男、女根處能
受苦故。
論:非於無間至婬欲事故。
述曰:非於彼
中可有婬事故,或無根,小地獄中可有
此貪故。又若以為緣,故令其受苦,須彼一
形者,即應一切定成二形。或復應彼一有
情身罪極重者,有百千形令多,為彼受苦
緣故。
論:由斯第八至捨相應故。
述曰:故彼第八
定是捨根,以七、八識彼定有故。
若彼救言:意識定恒有彼憂,受無捨受故。
據起意已後,必相續。彼文無妨者,難云:
論:如極樂地至無有憂根。
述曰:下舉例徵。
意悅名樂,無有喜根,即第三定。應極苦處,
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憂非有。問:後師
有第六識,此俱捨受,彼處有不?答:有亦無
妨。《對法》等說真於末位,與捨俱故。或說
無,亦無妨。
論: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述曰:四、總結。彼三
法種成,現不成。
若彼唯苦,何故世親《攝論》第三,說純苦處
有等流樂耶?
論:餘處說彼至名純苦故。
述曰:四、會違有
三,此會《攝論》,應知彼論隨小乘中薩婆多
等說。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說餘二
趣雜受處有等流樂,非極苦地獄中有等流
樂,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故。又彼無異熟
有等流樂,此名純苦一切皆無。
會通文。
論:然諸聖教至無相違過。
述曰:又《對法》第
七等,說真於意識與憂相應等,意慼名
憂者,依多分說,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
故。或隨小乘薩婆多等,說在意識嗔、憂
俱故。《瑜伽》五十九說,彼五十八相應者,依
隨轉門,或麁相說。若細分別,一切見道惑通
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違。若
爾,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唯長喜、樂名食,
何故言彼處無樂也?答:假相故名食,非
實是食。
論:瑜伽論說至亦依隨轉門。
述曰:下會六
十六。有憂苦者,第一解,亦隨轉。謂大眾
部等諸識並生苦、憂相續,隨彼部也。或依
上座部,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此中言異
熟,無間也。即是無性第二,上座九心隨彼說
也。《大論》第五尋、伺憂俱者,依經部師門,
謂經部尋、伺唯在意識,然地獄中意唯憂受
故,亦隨轉門。或依彌沙塞部,彼亦有異熟
意識生故。
問:彼六十六說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唯
地獄等耳也?故今應解。
論:又彼苦根至假說為憂。
述曰:彼地獄等
苦根,意識俱者,與餘雜受處及人天中,憂
根相似,亦在意識逼迫受故,說彼苦根為
憂,實非憂受。
問:若爾,第三定樂似餘地意識中喜,應名
喜根。為決此疑,更今應解。
論:或彼苦根至而亦名憂。
述曰:彼地獄等
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論:如近分喜至具顯此義。
述曰:初、二近分
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樂。
此說在何處?《顯揚》第二,論具說此義。謂彼論
云:如經說,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
廣說,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五十七、《對法》
第七,皆與彼同。故復言等,豈為有樂言,便
近分有樂受?
有亦何爽?
論: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
述曰:地法無故。
五十七說,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無
樂故。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二無漏、意、喜、捨,
即苦名憂,義說為二;即喜名樂,二義說之
也。
論:由此應知至亦苦根攝。
述曰:五、總結也。
故知意慼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亦餘時
意慼受,憂故。若地獄中無樂等者,如何彼
得有段食耶?以生喜、樂方成食故。六十
六等,約餘趣處生喜、樂方名食,如《大論》
第四等說。地獄中,腑藏間風以為段食,資養
於身但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捨受,非
謂要生喜、樂。喜、樂者,通雜受處語,下第
七卷更有異釋,應引彼文。
論:此等聖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此下第二,
例餘門也。此中聖教差別多門者,即明三、
五受多門,謂有報、無報、界地繫、何地斷等,
名曰多門。恐有繁廣故略應止。
論:有義六識至無相違過。
述曰:於中有
三:一、舉;二、證;三、會。第六識三受俱、不俱
門。初師所說,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
知,餘文可解。
第二師云:
論:有義六識至五受同故。
述曰:此亦同前
引六十三文證「三性俱」。定中通喜、樂受,率
爾耳識但捨受故。
論:於偏注境至三受容俱。
述曰:此中所說
一切義意,餘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說。
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顯揚》第
一、十七等證。此亦有二師:一、五識一念;二、
相續。一一如前三性中敘。此約因位。
論:得自在位至憂苦事故。
述曰:此中果位,
謂成佛時;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唯樂、喜、
捨,如五十七苦通無漏,以順無漏法,無漏
引生,名為無漏,非斷漏名無漏,故佛無
苦。又佛六識三受並通,第六識以第三定
有無漏樂故。五識唯有樂、捨,無喜。雖有
漏三識,唯二地。然無漏五識即依色界四地
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須釋。
問:無色界有無漏眼根耶?答:有。如淚下
如雨,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知有也。
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為例。問:八
地皆有無漏八識耶?答:有。若爾,何故第
七、八無漏唯捨相應耶?答:常處第四靜慮
故,一類無變故;非易脫故,喜、樂受易脫;
非一類任運故,餘地雖有而不現前,如無
色界見道傍修,有種非彼現行;或唯第四定
有第七、八,以彼邊際功德勝故,七、八二識
功德依故,大悲、天住等,並多第四定故;或唯
五識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識故,尋、伺上無
故。有漏既爾,無漏翻之。三識可爾,何得
有鼻、舌二識?彼無因故,如不變為香,香
因闕故。不然!小乘不變香,色界無種故;
大乘具變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識亦有。
問:初禪無鼻、舌,無漏即言有,以上無三識,
無漏應言有。答:一云,初禪無二識,有餘
三識故。類餘二識有,上地五識本來無,無
彼種類,如何有?又四靜慮皆有五識,但佛
多起第四定者,以殊勝故。又解,唯第四
定有,如七、八識。此中三解任情取之。上
來已解六識六門:一、差別;二、體性;三、行相;四、
三性;五、相應;六、三受說。無漏八識,應束
為義幾師所說。
論:前所略標至彼差別相。
述曰:自下重解
六位心所。於中有二:初標所說總勸教興;
次隨解釋。此即初也。就解釋中大文有二:
初以五頌別顯心所;後總料簡心所與心
為一、為異。就此初中分為五段:初一頌辨
二位;次一頌辨善位;次半頌辨煩惱位;次
二頌辨隨煩惱位;後半頌辨不定位。以
一頌辨二位中有二:初問起論端;後隨
問答。
論: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述曰:即初問也。
論:頌曰至所緣事不同。
述曰:下第二段別
答所問。初一句頌顯明初位,前本識中已
辨其相,今略標之。下三句頌,釋第二位,於
中有二:上二句顯第二位名;下一句釋別
境義。下長行中,准頌所明,分為二段。解
遍行中有二:初總解頌初句;後釋遍行之
義。
論: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廣說。
述曰:此即總
釋頌中初句,今解「初」字及「觸」等字。此五遍行
自性、作業,前第三卷第八識中已廣解訖。彼
卷所言遍行之義後當說者,今此說之。
論:此遍行相,云何應知?
述曰:下有三:初
問;次答;後結,釋頌所言遍行之義。初薩婆
多等問但五遍,經部師等問有實五以為
遍行。
論: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述曰:下答有二:初
總;次別。此即總答,由教及理二門知故。
論: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
述曰:即是別答,
初教答;後理答。《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經
破經部等。大小共許即《阿含經》,前者亦言
《起盡經》也,此是初經。何故此中但說四者,
舉觸為依?如前第三云:《瑜伽》何故唯說觸
與受、想、思三法為依?舉蘊勝故。即是觸
生三蘊,且隱作意不說,即行蘊攝故。
若爾,何義故知作意必有?
論:又契經說至方能生識。
述曰:即《象跡喻
經》。
論:餘經復說至亦是遍行。
述曰:經復說故,
《起盡經》也。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合
《顯揚》,引經云:「恒共和合」等,及五十五亦云:
四無色蘊恒和合等,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
相離,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
亦前四也。
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述曰:《大論》第三,解
根不壞,境現前等。五十五亦言:五遍行心所,
遍一切心生;第三亦爾,《五蘊》、《百法》皆是說
故,即是誠證非一。五十五所引是經,餘是論
故,此即教證。
論:理謂識起至觸一境故。
述曰:下引理證。
諸識起時必緣境、依根,名有三和。三和定
生觸,亦由觸故方有三和。又若無觸時,心、
心所應離散不能和合,同觸一境故。今既
三合及心、心所和合同觸於境,故必有觸,
定是遍行。
論:作意引心至心應無故。
述曰:作意之性
能警心、心所,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則不
起。不起故心現行無,非無種子。
論:受能領納至無隨一故。
述曰:歡等三相,
如次配順、違、中三境,即是三受。餘文可知。
論:想能安立至境分齊相。
述曰:謂如取是
青,非非青所緣,及處以來分齊隨多隨少,
或大或小等。安立義者,施設等也。若無想
不能取境此分齊相多少所緣,故想定有。
論:思令心取至故必有思。
述曰:能取正
因等。等者,等取邪、俱相違相,如第三卷說,
故是遍行。
論:由此證知至義至當說。
述曰:結上所明,
第三文也。然破經部等無別有心所,故顯
此五心起皆生,如《顯揚》第一引證說有。餘
欲等五,經不說有,理不遍生,故別境攝。觸
等五法性、業,指前第三卷說。其餘非遍行
之義如下當知,此結前生後也。即是解第
一句頌訖。
次解下三,合有二文:初以五門分別;後例
餘門。
論:次別境者,謂欲至惠。
述曰:第一列名釋
別境義,解第二句上三字。以下二字及第三
句全,如文別解。
論:所緣事境至次初說故。
述曰:釋第四句
及解「次」言,釋別境名也。然別四境一一可
知,五十五云: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四境別
也。
次別解五,第二出體,體中有二:初別出;後
總非遍行。
論:云何為欲?
述曰:自下各有二:初問;次
答,此問也。答中有三:初解體、業;次廣前
文,後破異執。此即問也。
論:於所樂境至勤依為業。
述曰:然勤依者,
如此下說,及《對法》第十等皆云:「信為欲依,
欲為精進依」,即入佛法次第依也。然欲既
通三性,即唯善欲為依。今又解勤者,勤劬,
染法懈怠勤作諸惡,亦是勤故;無記事勤,即
欲、勝解。若言精進,精進唯善;勤通三性,皆
欲為依,非唯善勤。下文說欲能起正勤,前
解為勝。下三師解,此中所說第一總意。
論:有義所樂至有希望故。
述曰:其可欣境,
謂漏、無漏可欣之事方生於欲。此據情可
欣,故通三性,非唯無漏實可欣法。於可欣
事欲見、欲聞、欲覺、欲知,故有希望,即是
四境之中所樂境也。
論:於可厭事至豈非有欲。
述曰:此外人問。
謂苦穢事等,未得之者,希彼不合;已得之
者,望彼別離,豈非有欲?緣可厭事欲既得
生,如何唯言可欣生欲?
論:此但緣彼至非可厭事。
述曰:論主答
云:此不緣可厭事,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
事未合不合,已合得離之位。可欣自體,若
自內身,可欣不合及後離位;若欲外境,此
位即是緣可欣事生,非可厭事。
論:故於可厭至亦無欲起。
述曰:可厭之處
即通六識,或唯第六。其中容境,八識俱通,全
不起欲,不欣彼故,非可欣故。境雖可欣,
若不希望亦無欲起。唯前六識,如邪見撥
滅、道等時,亦無有欲。
論:有義所樂至亦無欲起。
述曰:第二師。所
樂者,謂所求之境,隨境體性可欣,可厭,但
求於彼可欣事上,未得望合,已得願不
離;可厭之事,未得願不得,合已得願別
離中,皆得起欲。故論但言:「求合離等」,等取
彼也,即緣此二皆得生欲,餘文可解。故
體寬於第一,唯前七識,或唯第六有此欲
故。於中,容境全不起欲,即通八識,或唯前
六及八,以第七識常希求故。
論:有義所樂至即全無欲。
述曰:第三師。所
樂者,謂欲觀境,不但求彼若合,若離,但欲作
意隨何識欲觀等者,皆有欲生。唯前六識,
或唯第六;七、八因中無作意欲觀,任運起
故。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
隨因、境勢力任運緣者,全無欲起,餘皆欲
生。
論:由此理趣,欲非遍行。
述曰:結也。於此三
中,第三最勝,境稍寬故。即七、八識無欲理
生,正合前七識中,第四師義。
論:有說要由至為諸法本。
述曰:自下破執。
薩婆多說: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
方取所緣。若不希望,如何取境?即欲遍諸
心,欲為諸法本,證欲遍義。
論:彼說不然至心心所故。
述曰:今破不然。
心等取境,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緣,
如前已說。聖教但言作意能生識,不言欲
能生心,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何待於欲?
論:如說諸法至皆由愛生。
述曰:此即難言。
經亦說愛為諸法本,豈一切心皆由愛有?
若言如愛非遍生心,如何說欲為諸法本?
《順正理》第十廣引此經,乃至未云:解脫堅固,
究竟涅槃。
論:故說欲為至勤依為業。
述曰:經中所說,
說欲所起一切事業,由欲為彼本,通三性
法,皆有勤故。由此文知,入法初首,由善
法欲,能發精進。由精進故,助成於欲一切
善事;此即說,欲為諸善法本。如說信為法
本,但是善因;欲為法本,理應如是。《對法》十
五謂:一切法欲為根本,乃至出離為後邊
等。故《對法》、《顯揚》皆說:勤依為業,欲通緣三
世,欲作意觀故,非唯未來。以前三師,一一
三世辨對可知。
論:云何勝解至引轉為業。
述曰:此判文等,
一如於欲。
論:謂邪正等至不能引轉。
述曰:謂此勝解
由邪教、邪理、邪證等力,或正教等力,或非
邪正教、理、證力,即汎所緣,於所取境審決
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以生勝解。或教
者,教示或是言說,但由轉習。理者,有此道
理,非謂四諦真實理也。即攝一切事及真
理,謂此木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證
者,即修禪定,或諸識現量等心能審決者,皆
有勝解,由此道理,生印可故,更有異緣
不能引轉,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論:故猶預境至非遍行攝。
述曰:即疑心中
全無解起,即染心中少分無也。非審決心,
亦無勝解,便通三性。
論:有說心等至皆有勝解。
述曰:《順正理》云:
有餘師言:今此中解,即薩婆多異師。諸《對法》
異計說:心取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謂
不同大乘印境決定名為勝解,即疑心中
全無彼故。我宗但言無物拘礙心,令心於
境能緣者即是勝解,故遍行攝。
論:彼說非理至即心等故。
述曰:汝言不拘
礙者,若是能不礙名勝解,除心、心所以外
法,皆是能不礙,與心、心所為增上緣皆不
礙故。若是所不礙,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礙,
故言「心等」,等取心所,何但一法!
若彼救言:但由勝解增勝力故,發起心等,
不為所礙。
論:勝發起者根作意故。
述曰:勝發起因根
及作意二法之力,何關勝解?
若彼救言:根、作意二自力不能為勝發起
諸心、心所,亦由此勝解力故,彼根作意方
能發起。
論:若由此故至便有無窮失。
述曰:亦應勝
解應自無力為勝發起,應復待餘法方能
勝發;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許勝解復待
餘者,便有無窮失。若勝解不待餘,作意等
亦應爾故,但以印可為勝解相,故疑心中
不得起也。若言:心起決定有之,但相微隱
何以知也?若以餘位有,比此亦有,即餘位
有尋、伺,上地亦應有。但相隱故不可知者,
如是大失,即唯決定境起勝解也。
論:云何為念至定依為業。
述曰:故四法迹,
念是定因。
論:謂數憶持至能引定故。
述曰:重釋業用。
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體
但受彼類,如無漏緣染污心等,即近親取名
緣彼體;若遠取不著,總名彼類,他界緣使
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緣有為無漏等,名念
彼體;緣真如等,名緣彼類名等。無分別智
緣真如時,名緣彼體;初起一念,名緣彼
類,雖非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觀
故,名為曾體,亦名彼類。令心明記此生定
者,由多增故,定專注故,即唯善念生正定
故。若散心念,非必生定。
論:於曾未受至全不起念。
述曰:釋曾、未受,
若體、若類;如涅槃等全不起念,即通三世。
緣之起念,多於過去,亦念未來,與前所
受諸境合故。若曾聞說涅槃等名而起念
者,亦名曾受彼境之類而起於念。若總不
聞,心散慢緣,便無念起。
論:設曾所受至遍行所攝。
述曰:此類非一。
雖聞涅槃等及七、八識境,不明記故,亦不
生念。
論:有說心起至憶念因故。
述曰:然經部師
不說遍有,但薩婆多師《正理論》第十文,謂
有說言,失念亂心即無念故,非遍行者。彼
復說言,以於後時有憶念故,明今有念
為後念因。
論:彼說非理至前亦有故。
述曰:今破彼
計。勿於後時有染癡等、善信等故,今恒
有彼類,亦為後因故。若言後生癡等,亦前
癡等為因,即念非遍心有,如癡等故。若爾,
如自證分為後憶念,因知前亦有,念亦應
爾者,不然!心許前有體之上更立用,今已
不許前有念體,後念等生,何得以念例
於心也!
論:前心心所至憶念因故。
述曰:心等取境
已,熏功能在本識中,足為後時有憶念
因,何須今念順生後念?或想取像勝故,為
因生後時念足得;何待今念,後念方生?
論:云何為定至智依為業。
述曰:能生智者,
此多分言。或淨分說,非謂一切,即如定後
起癡心故。
論:謂觀德失至決擇智生。
述曰:心專一境,
依教而緣,證解所緣,心便明淨,由斯遂有
無漏智生,能知所緣德、失等相。約四法迹
定能生智,非定須然。
論:心專注言至非唯一境。
述曰:此專注言,
非是定心唯緣一物,即隨所注心多少境,
或一剎那別欲注心處,深取所緣,定即得
生,非要前後唯緣一境。
論:不爾見道至應無等持。
述曰:其相見道
為十六心,觀境應無等持,以要前後唯緣
一境故。彼一一念皆住其心,於一境轉,深
取所緣,故有定也。
論:若不繫心至故非遍行。
述曰:即散亂心
不專注者,便無定起。其第七識雖亦別緣,
不專注心於境轉故,不深取故,故非定
俱,如前第五卷說。故彼與此非是相違,此
許易境,亦名定故,能深取故。
論:有說爾時至應說誠言。
述曰:正理師等,
亂心等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相難知者。今
詰彼曰:「應說誠言」,誠謂誠諦,虛言說有,理
未可通。應緣實言,令我知有。
論:若定能令至是觸用故。
述曰:若彼救言:
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
遍者。理亦不然,此觸用故。觸能和合心、心
所法,不令離別,同一緣故。
論:若謂此定至無易義故。
述曰:又汝若言:
令剎那頃能住一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
者,理亦不然。一剎那心等,自然於一境無
改易義,何須定爾?非一念心緣此復可更
緣彼故。彼謂:不然,心等性不定,非唯一念
能住一境;由此經言:心如猨猴,難禁制
故。故若一念住一境者,此由定數故有爾
也。問:彼設無定者,一念之心亦易緣不?彼
言:若無於定心住一境,則貪等無心自成
染,此例不然。專注所緣必由定有,心住
於境豈假定爾?不可以貪等無而不成
染,便言定等無時心不緣慮。緣慮之事,心
先自成,豈假餘法,其心剎那住境亦爾。若
緣慮時必住境故,但深取境假定方能。由
此心等不假於定,一念之中能住於境。
論:若言由定至取所緣故。
述曰:彼復救言:
令心取境,名之為定。復難彼言:令心取
境,作意之功,非由定力,如前已說。如須《正
理》第十一救言大廣。
論:有說此定至心一境性。
述曰:此經部師
以經三學中,說為心學;靜慮支中,說為心一
境性,故離心無。
論:彼非誠證至說彼言故。
述曰:今破不然。
心學者,依攝心故;心一境者,令心住一境
故說為心,非體即心。
論:根力學支至非即心故。
述曰:五根、五力、
七覺、八道支中別說故。定非即心,如念、惠
等。念、惠等法,彼體是思,然非即心,故以為
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亦如《正理論》第十
一廣闡。
論:云何為惠至斷疑為業。
述曰:此說勝惠,
故言斷疑。疑心俱時亦有惠故,至下當知。
論:觀謂德失至非遍行攝。
述曰:釋業義,
顯非遍行。然於愚昧心中無者,非一切愚
皆無,以邪見者癡增上故。今但愚而亦昧,心
即無也;愚不昧者,或可有故。第八識昧而
不愚,亦無惠也。
正理師云:
論:有說爾時至天愛寧知。
述曰:但相微隱,
彼時亦有。今應問彼,天愛寧知?
論: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述曰:天愛救言:《發
智》、《六足》,俱我所宗,總名對法。對法說為大
地法故。
論:諸部對法至執為定量。
述曰:今應難曰: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根本佛所說故。汝
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為定量?總非諸部。
大段第二遮是遍行。
論:唯觸等五至不應固執。
述曰:唯五是遍
行,如前引經。說十非經,不應固執。須依
本經,非末論故。
既別說已,次總結之。
論:然欲等五至如信貪等。
述曰:此中比量,
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故;如信、貪
等。
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獨或並生。
論:有義此五至必有餘四。
述曰:此師意說
此欲等五,若一起時必有餘四。相資之時,方
作用轉,五必俱生。若一不起時,餘四皆不
起,此安惠義。西方共責論說,四境能生欲
等,如何此五定可俱生?又若有境非曾所
受,但聞此勝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
專注故,如何有定?不印是非,亦無勝解,故
必不俱。彼言四境能生欲等,約欲等五行
相增說,謂欲但於所樂境增,故偏說之;
非實於中無細餘四,故必相資。
論:有義不定至無後二故。
述曰:起欲等五,
或俱、不俱。所以知者,《瑜伽》第三說四一切,
說此五種無後二故。第三是時,第四是俱,
未必俱故。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
說俱。五體既俱有,彼處應說。
論:又說此五至非定俱故。
述曰:五十五說:
此欲等五緣四境生,所樂、決定、曾習、所觀。
所緣四境,能緣欲等,非是俱故。論說此五
依四境生,若境不必俱,欲等未必並,所緣、
能緣各各非定俱故,非必相資。
此義如何等?
論:應說此五至唯起憶念。
述曰:此欲等五
緣四境時,或時起一於所樂境,唯起於欲。
境非串習,故無念起;境不決定,故無勝解;
非所觀境,故無定、惠。此所樂境既如是簡,
次餘三境准此可知。
論:或於所觀至有定無惠。
述曰:於第四境
唯起專注。問:定、惠境同,二必俱有,何得
別生?答:謂愚昧類極愚癡者,為欲攝斂
麁動心故,專注繫念,非有簡擇諸法道理,
但學緣眉間等住心,於此時中都無有
惠,世間之人皆共知彼有定無惠。
若爾,此境何名所觀?所觀之言惠之境故,以
本論言定緣所觀必惠境故。
論:彼加行位至緣所觀境。
述曰:此愚昧者
於攝斂心加行位中有少聞思,或依師傳
聞說斂心眉間之言,或獨尋經論見斂
心之語,少有簡擇。然斂心時但住所緣,繫
心眉間,不能簡擇。此定所緣之境,從前加
行位,說名所觀境。
論:或依多分至其類寔繁。
述曰:此第二解,
或所觀境多定、惠俱。此愚昧者雖無惠數,
從餘多分故說定境名為所觀,如欲界中
戲忘念天,以多耽染故專注一境,意憤恚
天角眼相視,專心致死。又或起貪,或瞋他
等,唯有專注而無簡擇,亦癡多故,其類非
一。如此愚癡闇昧多者,唯有定故,於所觀
起一定也。
論:或於所觀至馳散推求。
述曰:或唯起惠。
謂掉舉多者,不專一境,馳散其心推求法
相或復事理,唯有惠無定亦世所共成。即
四境中一一別起,境互所無,合有五種。
論:或時起二至合有十二。
述曰:此說於境
但具二義,故說起二。今說或於二境起二,
即以所樂為初,合餘有四。今論但舉欲之
所樂合,謂所樂、決定為初,合起欲、解;以所
樂、曾習境合起欲、念;以所樂、所觀合起
欲、定;以所樂、所觀合起欲、惠。次以決
定為初,合餘有三。謂以決定、曾習境合
起解、念;以決定、所觀合起解、定;以決定、
所觀合起解、惠。次以曾習為初有二,
謂以曾習、所觀合起念、定;以曾習、所觀
合起念、惠。次以所觀同起定、惠為一。
今論有三,舉初之二及此後一,總合以前
有十个二數也。
論:或時起三至合有十三。
述曰:此說於四
境起三數。初以所樂為首,合餘有六。論
但舉一,謂於所樂、決定、曾習合起欲、解、
念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定
三。復以所樂、決定、所觀合起欲、解、惠三。
復以所樂、曾習、所觀合起欲、念、定三。復
以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惠三。復以所
樂、所觀起欲、定、惠三。如是以決定為首
有三,謂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三。
復於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惠三。復以
決定、所觀起解、定、惠三。如是於曾習、所
觀起念、定、惠三。合總四境,起欲等有十个
三也。此中但舉初一、後一。
論:或時起四至合為五四。
述曰:謂於四境
更互除一。謂初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起
初四除惠,如是於前四境除定取惠。如
是於前四境中除曾習,即於三境起四,
除念取定。如是四境中除決定,於三境中
起四,除解取念。如是四境除所樂,於三
境起四,除欲取勝解,即互除一。合四境起
亦有五个四也。此中但舉後一、初一,一一
料簡,如前可知。
論:或時起五至具起五種。
述曰:文易知故。
論:如是於四至三十一句。
述曰:合前一一
別起乃至起五。總有三十一句。此中所說皆
據因位。
論:或有心位至此類非一。
述曰:六識一時
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於散、疑境等,
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此舉麁顯,
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義應知。或第八識
俱,此五亦無;第七識如前有諍,故知欲等
非必定俱。
自下第四,八識分別。
論:第七八識至如前已說。
述曰:此七、八識
若因若果位,或有或無,如前已說。
論:第六意識至皆不遮故。
述曰:若在因中,
或五俱起,或一一別生。若在果時,一向定有,
此中即是諸位容有。若轉依、未轉依皆不遮
故。
論:有義五識至無簡擇故。
述曰:此五皆無。
五識緣現在已得法起,任運緣故無欲;欲
緣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故五識無也。五識任
運緣境,勝解審決印持,故五無勝解。五識
剎那恒取新境,不緣過去故境而生,無有
追憶,故無念也。五識如《對法》第一末說:自
性散動,無有專注,故無定也。五識不能推
度,無有簡擇,故無惠也。此師以天眼、耳通
是意識相應惠,《瑜伽論》依眼、耳俱時,意識相
應智說為通性也。後師即彼二識為所依,
智為能依,故有惠也。
論:有義五識至念境類故。
述曰:第二師云:
五識亦非決定有此,然或有時容皆具有。
若上意識增上希望未來境等,即五識無。緣
現在境,由意引生,微劣希望亦樂現境,故
有欲也。八非意引,任運而生,於境不樂,故
無欲也。五識雖無增上審境如第六識,由
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義也。五識雖無如
第六識念曾所受境體之念,亦有意引微劣
於現境上念也。現在之境是過去之類,念
現在故亦有念也。若第六識亦念過去曾受
境體,亦念現在曾受境類,故是增上,皆意引
生。
論:雖不作意至故容有定。
述曰:五識雖無
如第六識作加行意,繫念恒於一境之定,
亦有六引微劣專注現境義,故有定俱也。
《雜集論》中遮有漏五識能入三摩呬多等引
之定,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謂等持通定、
散,但專注境義;等引唯定心作意專注故。
言等引者,一、引等故名等引,謂身心中所
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時名之為等。此
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為等引。二、
等所引故名等引,謂在定位身心平等,由
前加行入定之時,定勢力制伏沈、掉,名之
為等。此等引生在定分位,此在定位定數,
從前加行得名,名為等引,等能引故。其
等持者,平等持心等但於境轉,名為等持,
故通定、散。其等至者,亦有二義:一、云至
等,謂在定,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
至此等位名為等至。二、言等至由前加行
伏沈、掉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名為等至;
此與等引大義少同。梵云:三摩呬多,此云:
等引;三摩地,此云:等持;三摩鉢底,此云:等
至。
論:雖於所緣至有惠無失。
述曰:五識雖無
推度深取,亦有微劣簡擇之義,故有惠俱。
由此《大論》六十六說:眼、耳二通是二識相應
智。前師解此,如前已說。既二識有惠故,
例餘三識亦然。或是無記,或生得惠,或
加行惠,聞、思修所成即彼類故。《佛地論》說
除漏盡、神通,餘通妙觀察智者,以眼、耳
俱意,亦是二通故,多時相續不間斷故,五
識數間斷故。但說意俱之者,多分妙觀察智
攝。
論: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
述曰:因中五識
或有、或無,無此時多,有此時少。第六意識
有此時多,無此時少。
論:樂觀諸境至作事智故。
述曰:此釋佛地
有欲無減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識不同凡
夫,許佛亦緣三世起,故知有念緣曾受境
體,非如因中唯念境類。佛地五識有作事
智,故知有惠,《莊嚴論》等說故。
論: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述曰:此下第五問
也。
論:有義欲三至非所樂故。
述曰:欲通三受
俱,除憂、苦二,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憂、
苦,欲緣所樂,故非二受俱。又五識中無此
等五,欲非苦俱,受如前說。
論:餘四通四至五識無故。
述曰:餘四通四
受,除苦。勝解等四,五識無故,亦非意地有
苦根也。前第一師意中無苦,五無欲等之
師義也。
論:有義一切至求欲證故。
述曰:第二師說:
一切五受皆五相應,何以憂根與欲俱也?《瑜
伽》五十七、《對法》第十說:憂根於無上法,思
慕欲證,愁慼所攝,即善法欲與憂俱也。證
憂餘時亦得俱也。
論:純受苦處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證苦俱。
又地獄全鬼畜,少分純受苦處,如前已說。意
有苦受,亦希求解脫。解脫者,解脫彼苦,故
欲、苦俱。
論:論說貪愛至必有欲故。
述曰:《對法》第七、
《瑜伽》五十九說:貪與憂、苦相應。貪必欲前
境,故必欲俱,亦知欲數苦、憂俱也。即答前
師,欲憂、苦並。
論:苦根既有至苦俱何咎。
述曰:如前已說
苦根在意,故後餘四亦得相應。此就他宗
設說五識無欲等,故說自意識有苦根義。
論:又五識俱至義如前說。
述曰:此說正義,
五識並有。已說欲與憂、苦相應,故但說四
與苦等俱,並如前說有微細解等,五受相
應。
論: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述曰:結政義也。
此論上文逐難分別。
自下第六,三性;第七,三界;第八,三學;第九,三
斷;第十,漏、無漏;第十一,報、非報等諸門分
別。
論:此五復依至如理應思。
述曰:任自思取,
然五數與煩惱、隨煩惱相應,有漏善心或
俱、不俱等,下自當知。非以煩惱等中欣、慼
行別故,善中加行、生得緣世、無為別故,不
與相應。前遍行五,有心必有,明通一切皆
無遮故,但於欲等諸門分別。
論第六
論:已說遍行至其相云何。
述曰:明心所
中,下第二段初結,前問後也。
論:頌曰至行捨及不害。
述曰:自下依問別
答。初頌;後釋,即為二也。然《百法》等,信後說
勤;此中,根後方說勤者,彼依「因依」以辨次
第,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故,此約立依以
辨次第。依根、精進立捨等三,理須相合,
故不同也。言行捨者,此行蘊捨,別受捨
故。及言有二,至下當知。
下長行中文別有三:初釋善得名,破異宗
執;次依頌列,別出善體;下諸門辨。
論:曰唯善心俱至定有十一。
述曰:解善得
名,破異執也。解頌善字,定十一故者,遮
異執故。且薩婆多法救、《俱舍》、《雜心》等說善
有十種,除此無癡,乃減此一。
正理論師說
有十二,更加欣、厭。《婆沙》雖說別有厭等,
法救等不說,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
不言遍善,故遮彼也。正量部說十三唯
善,此十一外更加欣、厭,故此定言遮增減
執。又遮薩婆多等輕安遍善,今言唯善非
必遍善。下雖更說有多善法,其勝用者唯
十一故。
論:云何為信至心淨為性。
述曰:次下第二,
出諸善體,分為八段,合慚、愧為一,三善
根為一故。別解信中,初申正義;下破外執。
申正義中,初略;後廣。略中體、業,此即性
也。《顯揚》、《對法》、《五蘊論》等雖文同此,然有實
等不別、分別,唯此說之。實、德、能三是信
依處,是境第七;深忍、樂、欲是信因果;心
淨為性,正顯自體。
論: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述曰:此明業用。《顯
揚》說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
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
他故、趣善道、增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
《對法論》說:樂欲所依為業,即是彼第九云:
信為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為論。若言通
論一切信業,《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因。
論:然信差別,略有三種。
述曰:下廣前難有
三:初解依處;次解業用;後解自性。初中又
二:先標;後釋,此初也。
論:一信實有至深信忍故。
述曰:謂於一切
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云:於實有體
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體實有也。
今此中言,若信虛空,此是何等?體非實故,
亦非諦故。為信虛空,即此攝故,但可總言
若理若事,空雖體無,有空理故。
論:二信有德至深信樂故。
述曰:同體別體、
有漏無漏、住持真行,所有三寶皆是彼攝,
如真淨故。所餘是此真淨方便,亦名真淨。
論: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
述曰:謂於有漏、
無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後能成;無為得,
有為成;世善得,出世成。「起希望故」,希望,欲
也。忍、樂、欲三,如次配上。《對法》但言:謂我有
力,能得能成。且據自成,此亦通他,總致能
得等言。
上來已解信所依訖,隨文便故,未解心淨。
次釋彼業。
論:由斯對治至世出世善。
述曰:正治不
信彼實事等。能起愛樂於無為證,有為善
修,故是信業。
自下欲顯忍、樂、欲三,是信因果;及欲顯彼
心淨之言,是信自相。寄問徵起,於中有四:
一、問;二、答;三、難;四、通。
論:忍謂勝解至自相是何。
述曰:此外問也。
前言:忍者即謂勝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
同時之因。下言:樂、欲並是欲數,樂希境故;
即是同時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確
實論其自相是何?確者,實也。或忍、樂、欲,異
時因果,理無遮也。
下論主答彼,因解心淨。
論:豈不適言,心淨為性?
述曰:適者,向也、纔
也。
論:此猶未了至為難亦然。
述曰:三外難言,
此由未了彼心淨言。若淨體即是心,持業釋
者,信應非心所,淨即心故。若淨體非即
心,令心淨者,心之淨故,依依士釋第三轉
聲。慚等何別?亦令心淨故。若心俱淨法,隣
近釋者,淨與心俱故。為難同令淨,亦慚等
無別。
論:此性澄清至立心淨名。
述曰:論主通曰:
此信體澄清,能淨心等,餘心、心所法但相應
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應故,體非善、
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淨
信能淨心等,依依士釋。又慚等十法體性雖
善,體非淨相,此淨為相,故名為信。唯信是
能淨,餘皆所淨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淨,
不言淨心所,文言略也。
論:如水精珠能清濁水。
述曰:喻如水精珠
能清濁水。濁水喻心等,清珠喻信體,以投
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淨。
若爾,慚等例亦應然,體性淨故,斯有何別?
論:慚等雖善至無濫彼失。
述曰:其餘慚等
體性,雖善令心等善,不以淨為相,但以
修善、羞恥等為相。此信以淨為相,無濫
慚等之失。非慚慚故,信是無慚;非信信故,
慚是不信。今此淨者,信體之能。
論:又諸染法至故淨為相。
述曰:此第二義。
所餘一切染法等中,各別有相,如貪、愛等。
染心所內唯有不信,自相渾濁,渾濁餘心
等,令成染污。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亦如泥
鰌動泥濁水,不信亦爾。唯一別相,渾穢染
污,得總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渾濁,故以淨
為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論:有說:信者愛樂為相。
述曰:上座部義,或
大乘異師,謂愛樂彼法故。
論:應通三性至非信所緣。
述曰:論主難云:
應通三性,愛三境故。若許三性體應即
欲,欲緣所樂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惡,惡不
信可是有,於無記中其信是無,復非是欲。
又信於三,信非三性,何妨愛三而唯性善,
及為遮此妨作是言。又於四諦皆有信
生,若愛樂是信,應於苦、集二諦信不緣
之,誰有聖者愛樂苦、集故,苦、集諦應非
信所緣。
論:有執信者隨順為相。
述曰:或大乘異師,
或是大眾部,以隨順彼法是信相故。
論:應通三性即勝解欲。
述曰:境有三性,故
隨通三。若許爾者,應勝解、欲。
彼若救言:雖言隨順,體非解欲者。
論:若印順者至即是欲故。
述曰:論主難云:
隨順有二種:一者印順即是勝解,印而順彼
故;二者樂順即是欲數,樂於彼法即是欲
故。
若彼救言:二俱之順體是信,非即欲、解。
論:離彼二體至心淨是信。
述曰:論主難云:
若離欲、解,決非順相;非彼二故;如受、想
等。故論但言:「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
知,心淨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論師
以忍可為信,即當此勝解也。
論:云何為慚至止息惡行為業。
述曰:下第
二段,慚、愧合解,於中有二:初別解;後總解。
「依自、法力」者,《顯揚》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
羞恥過惡,即是二緣。今此乃顯慚之別相,
即是崇重賢、善二法,謂於有賢德者,若凡、
若聖而生崇敬,於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
生崇重。此是慚之別相,至下當知。對治無
慚其義可知,與止息惡行為所依,由此故
惡不轉。《顯揚》皆例於信起五業,初皆所治
別業,即皆同此。
論:謂依自法至息諸惡行。
述曰:謂於自身
生自尊愛增上,於法生貴重、增上二種力
故。「崇賢重善,羞恥過惡」,謂作是意言:我
如是身乃作諸惡,彼法甚好,次依用之。
即雖依周、孔之書皆名貴法,世禮儀故;然
以刑防惡,如國法律,即是後文「世間愧」攝。
論:云何為愧至止息惡行為業。
述曰:「依世
間力,輕拒暴惡」,別者謂,若他人譏毀,及羞
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惡法名他,故
《對法》但言羞、他為體,《顯揚》即言於世增上,
即是緣也。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於彼
二法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
作。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此皆是愧別相,餘
業如前。
論:謂依世間至息諸惡業。
述曰:謂為世人
所訶、自厭於惡染己二增上力,所以乃止
息諸惡業。
論:羞恥過惡至假說為體。
述曰:下總解
有四:一、會舊文;二、難古說;三、釋外問;四、
解自他。此初也。羞恥等是慚、愧二法之通
相,故諸《對法》、《顯揚》等依此通相假說為二
別體。彼雖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緣,非是
別相,
今難彼言。
論:若執羞恥至有此義故。
述曰:下難古說
有四: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非實
有難;四、不遍善難。此初二難也。執彼羞恥
為此二別相,應此二體無有差別,相無異
故。既爾,二體定不相應,無二受、二想等體
有此俱起義故,二量可知。
論:若待自他至便違聖教。
述曰:此非實有
難。謂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別,故二體有
別,可俱起者,應此二種皆非實有;有所
待故;如長短等。無別自體待自、他故,方
成二別,豈非是假?若許是假,便違聖教,五
十五等說:十一善中,八是實有。
論:若許慚愧至十遍善心。
述曰:不遍善
難。又彼若言:此二體定實有,然前後生,不
可俱起,待自、他故。若爾,復違論說十遍
善心,此《大論》中六十九說,至下當知。故知
二法非前後起。
論:崇重輕拒至何乃偏責。
述曰:下解釋外
問,有六:一、問;二、答;三、難;四、通;五、徵;六、釋。
此問也。若崇重善為慚,唯緣善故;輕拒
惡為愧,唯緣惡故,是二之別相者,此二所
緣既有異故,應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
乃偏能嘖我?我亦境別,緣自他故,不同
時故。
論:誰言二法所緣有異。
述曰:此論主答,即
是慚、愧同一境也。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外人難。
論:善心起時至所緣無別。
述曰:此論主通。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不簡諸諦、實等,皆是
隨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
拒憚惡義,此二種義是二別相,非二所緣,
所緣同故。即是二法各別功能,是二別相,一
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惡。善心起時必有此
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緣,故二必同
緣,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論: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述曰:外人復徵,我
前所言亦有不緣自、他境別,但是二法待
自及他,功能異故,許俱時生,體非假有。
論:汝執慚愧至前所設難。
述曰:此論主釋。
慚、愧俱以羞恥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
何理能遮我前所設難:一、體無別難;二、不
相應難;三、應假有難;四、非遍善難。故我可
然,有二別相,所緣不別故。
論: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解自、
他。其中二釋: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間王法等
名他,內外異故。又《涅槃經》、《對法》等說此二
別,「顧自、他者」,崇善是顧自義,拒惡名顧
他義,所以者何?下通二義。於己益名自,於
己損名他,故即會自、他是二別相。正理論
師云:羞現罪因名自,現屬身故。羞罪果
名他,非現屬己故。今顯別彼也。
論:無貪等者至近對治故。
述曰:下文有二:
初總;後別。總中又二:初牒頌顯;後釋善根。
頌中所云:「無貪等三根」,等者,等取無瞋、無
癡。釋根名者,生善勝故。有何勝也?三不
善根正相翻對,近別對治故。此遠總對治,即
正見也,非別治故。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
由三義故:一、六識相應;二、正煩惱攝。此二
簡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惡勝故,正
釋根義。其此三法正對翻彼,名為善根。今
准此文,善根由二義:一、三不善根近對治
故,簡餘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
根近對治故。二、生善勝故,正釋根義,餘論
無此,如文可解。
論:云何無貪至作善為業。
述曰:下別釋有
二:初解無貪、瞋;後解無癡。初中又二:初別
解二;後總解之。「有」謂三有之果,「有具」即能
生三有之因。相順之因唯是有漏,為緣之因
亦取涅槃,能發貪等故亦是具。中有、業、惑
皆是業具。「無著為性」,惡行不起,故善能作。
論:云何無瞋至作善為業。
述曰:「苦」謂三苦,
「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無貪中。滅
諦、涅槃亦是苦具,違理生故。
論:善心起時至俱遍善心。
述曰:此總解二。
其諸善心隨緣何境,一一心中皆無著、無
恚,此是功能。貪對有、有具,瞋對苦、苦具,
立二別相。觀謂觀待,如慚與愧觀待自、他。
非要無貪緣有、有具,無瞋緣苦、苦具,故
遍善心,如慚、愧說。貪通三界,發業、潤生,
總說有、有具。瞋唯欲界發業力勝,故云於
苦、苦具。然《對法》與此同,《顯揚》瞋但約有情
重處為論,今能除法並通三界。
下解無癡有二:初略;後廣。
論:云何無癡至作善為業。
述曰:此略也。無
癡於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惡是
此體、業。
論:有義無癡至決擇性故。
述曰:廣有二說。
體即別境惠,《對法》第一說:報、教、證、智,決擇
為體。彼是本論,彼釋云:謂報、教、證、智,是生
得、聞、思、修如次配之。以報為生得,生便
即得故,從所依名報。聞緣教生,從境為
名故。思能引證故,說思為證。證是修惠,是
思所生,思惠從果以彰號。智謂修惠,是所
生故,當體得名。若名修惠,從因定為名。
問:若體即是別境惠者,何須善中唯說於惠,
餘四別境善中不說也?
論:此雖即惠至故復別說。
述曰:為顯善品
有勝功能,增長善故,斷不善根故,如煩
惱中見用增勝,故別說之。
論:有義無癡至善根攝故。
述曰:下文有四:
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立理。此初也。
此以量破,「無癡非惠,別有自性」,「正對」不善
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等。量云:無
癡定別有體;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如無
貪瞋。又此離惠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
攝故;如無貪瞋。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攝,
捨等為過故。
論:論說大悲至應惠等根攝。
述曰:下引證。
有二文證,此以教理齊難。何以知實?亦有
文證。《瑜伽》五十七卷說:大悲以彼無嗔、無癡
二法為體,非二十二根攝。若無癡以惠為
性,此大悲如十力,應二十二根中惠根、三
無漏等根所攝。彼說十力、四無畏等惠根等
攝,不攝悲故,此為一違。然彼前師何以解
此文?彼云:以有無嗔為體,故非根攝,至下
當知。
論:又若無癡至餘皆是實。
述曰:又引論難。
若此無癡以惠為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
不害以無嗔為性,此以惠為體故。若許無
癡是假,便違《大論》五十五說:十一善中,不放
逸、捨及不害三是世俗有,餘皆實有。由前
一理二教,故別有體。
若爾,《對法》文如何通?
論:然集論說至理必應爾。
述曰:此會違也。
「惠為體」者,舉無癡之因果,以顯無癡。無癡
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時,或是別念;此
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論解信中,亦
以忍、樂即勝解、欲。舉信因果以解信故,無
癡亦然,以為同喻,理必應然。以四惠為因
果而表無癡,
所以者何。
論:以貪嗔癡至立不善根。
述曰:下立理也。
由此三種能具二義:一、六識相應,即簡疑
等;二、正煩惱攝,簡不信等,餘非此位。小乘
三義簡,此中二義簡。及「起惡勝故」,解於根
義。二簡餘法,由一義故立不善根,
舉此所治方辨能治。
論:斷彼必由至必應別有。
述曰:斷彼三時,
必由二對治:一通對治,即唯善惠,能總斷
故;二、別對治,即無貪嗔癡。如貪、嗔二有通、
別對治,不善根攝,故癡亦爾。不善根攝亦
有二對治,如貪、嗔二故,必別有無癡。以
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餘惑不然。由
此因緣,無癡離惠定別有體。前師解大悲
非根攝云:以用無嗔、無癡二法為體。論
從無嗔說為非根,實是根攝。若爾,即三
念住等亦爾。不爾,大悲似四無量中悲唯
以無嗔為性。今從無嗔說根所不攝,念
住依惠故根所攝,且約影顯非實理文。
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答:實有者,體即
惠故。問:不害體即無嗔,應非假有?答:世
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
實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
見惠分說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
爾。若爾,不害無嗔分,如何通?故後師為
正。
頌所言勤安等者。
論:勤謂精進至滿善為業。
述曰:下文有二:
初略;後廣。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進,故體唯
善。於善品修,於惡品斷。事中勇健,悍且勇
而無惰,自策發也;悍而無懼,耐勞惓也。
「勇」者,升進義;「悍」者,堅牢義。「滿善為業」者,《對
法》云:成滿一切善品為業。彼釋云:滿善品
者,謂能圓滿隨初所入根本靜慮。成善品
者,謂即於此極善修治。此中但言滿善,彼
據因中一分隨所入定更復修治。此據行
因成佛果滿,更不修治故唯言滿,即通三
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圓了名滿,能滿善
故,非要聖果。
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
性所攝?
論:勇表勝進至唯善性攝。
述曰:下廣解有
二:初釋前難;後辨差別,此初也。「勇」表念
念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增長,望諸善品皆
名為退,亦不名進,無益進故。「進」謂進成
聖者身故。「悍表精純」,簡四無記無覆淨
也。彼雖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不應正
理,故不名「精」;復非染故,乍可名「純」。今此精
純即總釋也。
論:此相差別至無退無足。
述曰:有五如
文。下辨差別有三:初論家作名;次引經
屬:後顯位異。此初也。
論:即經所說至如次應知。
述曰:即以經屬。
《顯揚》但有經之五名,《對法》二名皆悉具有。八
十九云: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經名
有勢,如著鉀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次
起堅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經名有勤,堅固
其心自策勤也;次為證得,不自輕蔑亦無
怯懼,名無下。經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
銳;次能忍受寒、熱等苦,於劣等善不生厭
足,欣求後後勝品功德等,名無退。經名堅
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次後乃至漸次入
諦觀等後後勝道,名無足。經名不捨善軛,
軛謂車軛,以軛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
善法亦爾,軛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
修曾不足,從喻為稱。
下顯位異。
論:此五別者至三品別故。
述曰:今此第一,
即初發心,餘四修行。修行中有二:自分;勝
進。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別故,總為五
也。且如初地行捨有初發心,有下品、中品、
上品行檀,檀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勝進
趣後名勝進行,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
爾,如《十地論》廣解。
論:或初發心至修差別故。
述曰:下第二解。
此五即是四種修中加初發心,謂長時修、無
間修、殷重修、無餘修四,如《對法》第十二抄
及《攝論》第七廣解。下第十卷說,然十八任持
精進有三攝此四者,亦如彼抄。本地〈菩薩
地〉及〈決擇〉七十八等並爾,即六度皆有也。
論:或資糧等五道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解。
資糧、加行、見、修、無學五位,如《對法》第八末、
第九等解。
問:既通三乘,三乘無學云何無足,不捨善軛,
果已滿故?
論:二乘究竟道至樂利樂他故。
述曰:二乘
無學廻心,欣大菩提故;佛究竟果,樂盡未
來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不捨善軛。趣寂
二乘亦利樂他,即波羅蜜者,略故不說。
論:或二加行至勝進別故。
述曰:又加行等
四道為五。然加行中有近有遠,名二加行。
四道如後第十卷解,即此并前,合有五解。
論:安謂輕安至轉依為業。
述曰:亦牒頌解,
謂輕而安隱;離重名輕,調暢名安。此有二
種:一、無漏者。除有漏麁重,麁重通三性;二、
有漏者。除煩惱麁重,唯是善性。此正對治
惛沈一法,然《對法》說:「除一切障」,《顯揚》云:「除
麁重」;然《對法》第十說亦同之。彼約通障,此
約別障;以惛沈是無堪任性,安是堪任,故唯
除彼。
論:謂此伏除至轉安適故。
述曰:釋轉依業。
有漏者伏,無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或煩
惱,或是受數,但能障定即是所除。又今說此
但是惛沈,令所依身轉去麁重得安隱故。
論:不放逸者至善事為業。
述曰:下有略廣,
此略也。不放逸以精進及三根,於所斷惡
法防令不起,所修善法修令增長。體是四
法,約別功能假說不逸,所防中通一切有
漏法。
論:謂即四法至無別用故。
述曰:下廣有二:
初廢立;後問答辨。此初也。此「非別有體」,離
彼四法無異相故,體性無別;「無別用故」,
作用不殊,雙成無別體用也,其文易了。
問:信等十法皆有防惡修善之能,何故唯
於四法立也?
論:雖信慚等至故非此依。
述曰:其餘六法,
而方彼四勢用微而且劣故。何謂為劣?此
四法中三法為根,精進遍策一切能斷、能修
善心;彼餘六法非根及遍策故,非不放逸
之依,即非勝也。
下問答有六:初問;次質;三、答;四、難;五、徵;六、
釋。
論: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述曰:《順正理》等外
人問曰:豈不防惡修善,是此不逸相用?何
用以四為體。此則一切別立有體,皆作是
說「別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隱不逸之名,
出防、修為難。
論主次質。
論: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述曰:此質也。汝之
防、修何異四法?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論: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述曰:外人答曰:彼
四法無力不能防、修,要待此中別有不逸
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故不以四法為
防、修體,故知別有不放逸也。
論: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述曰:論主難
曰:四法能防、修,四體無力故待不逸。不逸
能防、修,亦應無力,復有所待,如彼四法如
是展轉,有無窮失。若不放逸別有自性,不
待餘法即能防、修,彼四亦然,故非離彼別
有不逸。
論: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
述曰:外人徵曰:
勤體唯能遍策勵善心,三根但能為善法依,
依是根義,如何說此四法有防、修用?
論: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述曰:此論主問。
論:若普依持至即總四法。
述曰:若普依
持一切善心名防、修義,即是三根。「依」謂依
處,「持」令增長;若能遍策發驅錄一切善心,
名防、修,不異精進等,此四別能也。若止惡
不生,進善令起名防、修者,總此四法,故無
別體。
論:令不散亂至即應是念。
述曰:若令心等
不散名防、修,即應是定。若令心、心所法同
取一境,不乖返緣名防、修,與觸何別?若所
作善惡憶念不忘名防、修,即應是念。
論:如是推尋至定無別體。
述曰:由前道理
推不放逸防、修之用,離無貪等四法總、別之
能,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問:何
故此中以無貪為首等餘三法,不以精進
為初?答:次前別簡中,以無貪為首故,從
近而結也。即顯不逸不如小乘體是實有,
即是假有之所以也。
論:云何行捨至靜住為業。
述曰:行者行蘊,
行蘊中捨,簡受蘊中捨,故置行言,非謂行
也。亦以四法為體,別正對治掉舉,體性靜
住為業。
論:謂即四法至寂靜而住。
述曰:下文有二:
初正解體業;後解廢立,此初也。若通對治
亦一切法,《對法》云:由捨相應,離沈沒等不平
等性故,即舉通障,此舉別障。「平等、正直」
者,《對法》云:由捨與心俱離沈沒等,初心平
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於染無怯;後無功
用,廣如彼說。然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
惑已,此捨靜住,不容雜染。謂:如不逸是無
間道,此捨是解脫道,解脫道中不容受雜
染,此前後時別起勝用。或今所說,此雖同
時,同時不逸能除障已,捨令此心寂靜而
住。義說前後,依此二用互增之時說其相
也。此間據別障掉舉等取餘法,不同《對法》
第十除貪愛,《對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
也。
論:此無別體至即心等故。
述曰:下廢立。然
今此捨離前四法無別相及作用,何以故?
若能令寂靜名捨,即四法之能。若所令寂
靜名捨,即除四法外餘心等是。然既以能
寂靜為捨,故體即四法,信等淨相等,是非
靜也。如前不逸就勝依立,義如前說;此亦
應爾,就勝而說,餘法不障。《對法》第十及《顯
揚》云:如契經說為除貪憂,心依止捨。此
據離欲或無漏捨相語,以憂根俱亦有捨
也。然煩惱俱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
相違返,說名除也。《對法》第十八道支中說
故,唯約無漏。
論:云何不害至悲愍為業。
述曰:此總舉已。
論:謂即無嗔至假名不害。
述曰:於有情
不損惱,非謂不斷命,不斷命是無瞋故。
故此但約不損惱事,餘文可知。
問:此既無瞋,何須別立?
論:無瞋翻對至麁相差別。
述曰:此有二解,
無瞋返對斷物命之瞋,此不害即違於損
惱物之害,故此二別,明害損物不為斷命,
瞋斷物命不但損物。既爾,如訶風等不
斷物命,即非害故。故知此中且約麁相,於
有情所辨此二別。又不約所治,但明此
體別。前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
眾生之苦,即是悲也。故《顯揚》第四云:慈以無
瞋為性,悲以不害為性。今此二翻約麁
相別。
論:理實無瞋至彼二勝故。
述曰:理實無瞋,
體是實有,不害依無瞋一分,拔苦之義勝
故,假立不害。問:前大悲以無瞋、癡二法
為體,今何故獨言不害?彼據實體,此約
假成。又彼是大悲,此但是悲,四無量攝。問:
何不於無貪等上建立?答:為顯功德中
慈、悲二相別,故依無瞋假立,不依無貪等。
問:諸功德等,如勝處等亦以無貪為性,
何以善中不依無貪之上,為顯功德別故,
別立一假法也?答:一切功德依聖人勝,
於聖人身佛為最勝,佛身之中利樂有情勝,
利樂之中慈、悲二種最勝。為顯極勝功德
別故,依無瞋立不害,非無貪等。《顯揚》第
二云:喜是不嫉,何故立不為善根?答:拔
苦悲勝,別立不害。喜不勝悲,不立不嫉。
論:有說不害至謂賢善性。
述曰:薩婆多師、
正理論等,說謂賢善性,謂有此者,人即賢
善也。
論:此相云何?
述曰:此論主問。
論:謂不損惱。
述曰:此外人答。
論:無瞋亦爾至是無瞋故。
述曰:非離無瞋
別有自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體性賢善
之相,即無瞋。故離無瞋無別不害,明不害
是假也。第二出十一善體已。
論:及顯十一至諸心所法。
述曰:自下第三,
諸門分別,於中有十二,第一義攝所餘。
頌云:「行捨及不害」,此因解「及」字,謂「及」顯善
十一之外,更有義別心所,謂欣、厭等。梵云:
遮有二義:一、及;二、等。不能置等言故,總
有及字。「及」字有二義:一、顯十一各各體別,
即相違釋;二、顯十一外心所。今論但約等
取餘法一義解也。
論:雖義有別至故不別立。
述曰:釋不應
為善法所以。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
有別,然非實有。《雜事經》者,是《阿含經.雜事
品》及今《法蘊足》並廣解,及《大論》五十六、六十
九,皆具有染名字解之,翻彼善等。雖依
義別說種種名,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
故,不別立之。
論:欣謂欲俱至不增恚故。
述曰:此是無瞋
一分,於境不憎,方欣彼故。此性非欲,欲俱
法也。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眾名中,不說
瞋名欣,貪亦名欣。今若翻彼名,不欣應無
貪一分。貪是著義,染貪名欣;無貪厭義,無
瞋名欣,各約一義,亦不相違。
論:不忿恨惱至瞋一分故。
述曰:翻二十隨
惑中四法,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隨應
正翻無瞋一分,彼所治者瞋之分故。「隨應」之
言,顯不同欣與欲俱故,此忿等不然,各
各別翻;又但是彼無瞋一分,故言「隨應」。復
言「等」者,依《瑜伽》八十九等取不憤發、不惡
說、非不忍、不觝突、不諀訾、無瞋尋、無害尋
等七法。
論:厭謂惠俱至不染著故。
述曰:此即無貪
一分,於所厭不染故。
論:不慳憍等至貪一分故。
述曰:翻隨二法
不慳、不憍,此是無貪一分,彼是貪之分故。「隨
應」之言,前厭惠俱,此不爾故,又各各翻。「等」者,
依八十九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十
八種。
論:不覆誑諂至貪癡一分故。
述曰:不覆、不
誑、不諂三法是二善根一分,隨應正翻貪、
癡一分,無貪即翻貪分等。故言隨應者,義
更等取六十二中不憍、不詐等。此中不覆所
治之覆,有貪著名故覆罪,有癡故覆罪故。
今無貪、癡一分,論唯說是癡分,起必有癡
故,以理釋之。
論:有義不覆至亦貪一分故。
述曰:此教為
證。此唯無癡一分,此所治覆《瑜伽》、《對法》皆
言癡分,不說為貪分故。貪名故覆,覆體亦
癡,癡故然也。前解為勝,雖無論文,理故勝
也。
以前即忿等初九訖,以害有正翻,故此中不
出。上根本惑六中三根自有翻,餘三不翻,
且翻不慢。
論:有義不慢至不慢彼故。
述曰:三說可知。
然《對法》解慢不敬苦生為業,即此中第三,慚
一分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此論卷下煩
惱之中,但言障不慢,義可通三。然障於
慚,如前理可。
論:有義不疑至無猶豫故。
述曰:不疑三解,
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謂分別異覺為體,
覺即惠也。五十八云:簡擇猶豫,故正簡擇即
是正見。不疑說為正見少分,亦有此理。然
隨煩惱有八,相翻入善之中謂無慚、無愧、
不信、懈怠、惛沈、掉舉、害、放逸,餘十二不翻。
前解九法訖,以是小煩惱攝一段明之。下
有三法,皆通染心起,故在後簡。
論:不散亂體至即是正念。
述曰:不亂體即
正定。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
翻彼名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見隨中不
正知,今翻皆入善惠所攝。不正知或別境
惠分,或癡分皆爾,性對治也。不忘失念,是正
念,設別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
此三設是翻癡分者,以有別境分故。別境
通三性,不翻為善,欲、勝解亦爾。然此唯說
是癡分者,所以不說。前忿等即翻入善,以
無別體,不通三性故。
論:悔眠尋伺至無別翻對。
述曰:不定四法,
通染、不染三種性故,如遍行觸等。等餘四
法,別境中欲等,亦等四法。「無別翻對」,唯惡
不通三性法者方翻之也。此前或有行相
相翻,如捨治掉舉。掉舉相高,捨相靜故,亦
得通治,以掉舉是貪、癡分故。又說性對治,
即忘念等三癡分者,是不忘念等正翻是。或
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
如理應思。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一
一應翻對之數,彼多少、何分所攝?
第二問答廢立。
論:何緣諸染至有不爾者。
述曰:外人問曰:
何緣前說除別境等體外,合根本二十六隨
煩惱中,十一別翻為善,餘者此中及諸論中
不別翻之。有何所以?
論:相用別者至故不應責。
述曰:論主答曰:
相、用別者,別立為善。餘所翻善相、用不別,故
不立之,汝何須責?
問:若爾,此何別自?餘何無用?
論:又諸染法至別立善法。
述曰:論主答曰:
此「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以能染體
遍多識故,過失流滿多識中故。
論: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述曰:根本中慢等
七,隨惑之中忿等九法,唯意識起,流滿識少,
所以不翻別立善法,不約一一功能增勝。
不嫉即是喜無量故,亦應別翻,但以流滿識
非多故,無此妨也,然不障餘翻為善法。
問:若爾者,害唯在意,應不翻之。
論:害雖亦然至翻立不害。
述曰:論主答曰:
害雖亦爾,唯在意地,有三義故,所以別翻,
不同忿等。一、數現起,即簡餘煩惱,嫉、慳
雖亦然;二、此則損自、他,嫉等不然故;三、障
無上乘勝因之悲故。無上之乘要須悲救,悲
因既闕,難以濟生。害之功能增障於此,故
雖在意與餘亦同,三義勝餘,故須翻善。令
知此失,故翻立善,生得善位隨此而說。
若爾,癡分忘、念等三,何故不翻?
論:失念散亂至善中不說。
述曰:失念、散亂、
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分性、相相翻,
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說。餘慢等七、
忿等九如前。
論:染淨相翻,淨寧少染?
述曰:第三,徵責多
少。問:從染翻淨,從淨翻染,何為染多淨少?
對治不同。
論: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述曰:論主答曰:淨
體勝法,染體劣法,勝少敵劣多,故染多而淨
少。其實體相相翻頭數亦等,而此所違多少
不同,故有此答問。
此義雖爾,何故不立善多染少也?
論:又解理通至不應齊責。
述曰:此第二解。
淨法是解順於正理,故雖翻染有不慢等
多名,總即與此十一同體,以解理通,相通
融故,可少攝多法同體也。迷情隔於物理,
事體既局,隨染增相故分多種,故染望淨
不應令齊。又染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廣
說。善法多說,恐起難修之心,故略不說。
何故染法,六十四及〈攝事分〉八十九中有眾
多法,何故此中但言二十?答:以用增勝
遍染故,說但有二十,謂忿等十法及無慚、
無愧,增勝猛利故說之也。下之八法,或復十
法,遍染心故所以說之。餘法或非增猛,或
不遍染,故此不說,此如下隨煩惱中說。
問:何故所治唯在欲,能治通上界,如瞋、忿
等?或所治通三界,能治唯上二,如輕安治
惛沈?何故所治染法唯在意識,能治善法即
通六識,如害翻為不害是?或有所治通六,
能治唯在意,如惛沈翻作輕安?答:性相
相當,辨能、所治,不以通識及通界故,說
能、所治。
第四假實。
論:此十一法至相用別故。
述曰:《對法》等同,
五十五亦爾。彼言世俗有,世俗有言通假、
實故,如前已引。無癡善根無別體家云:
如五見定世俗,非體即假,以即別境之中
惠故。無癡亦爾,雖言實有,即惠善性,非
如捨等用四法成,體非別性。若爾,不害
例亦如惠,故今述正曰與《對法》等同,三
假八實,所以如文。
第五俱起。
論:有義十一至餘七不定。
述曰:此第一師。
有三:一、標宗;二、立理;三、引證。此初也。十
一中四法遍善,定地、不定地,漏、無漏皆遍,
功力遍故,餘七不然。
下立理也。
論:推尋事理至第二無故。
述曰:解七不
遍。善心披讀,推理未決,無信生故。信緣定
境,故信非遍。慚、愧如前依自、他力別,俱
以羞恥為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
定不俱生,起一之時無第二故,故亦非遍。
決、未決時不障互起一。
論:要世間道至乃有不害故。
述曰:世道離
欲,方有輕安,除煩惱麁重故,不障有信
及慚愧一。不放逸、捨,無漏道時乃方建立,四
法功能彼方勝故,不障有前法。除緣無相
等,悲愍有情時有不害故,以正對治害損
惱故,不障起前法。然散心位或無漏位都
無輕安,有漏善時無不放逸、捨,無相善心
無不害故,故餘七法非遍善心。然說十遍
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
心,以何為證?
論:論說十一至有不害故。
述曰:下引證也。
《瑜伽論》五十五說:六位中起十一善,汎起善
心、不深心止染,無慚、愧起,不顧自、他故。
餘如文可知。然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
語,不遮有時,皆得相應。由此決定於其
六位起十一善,雖慚與愧起則別時,以
俱止惡,合一位攝。然又此位說有如是之
時,非必一切不許有時,或得俱起。此意總
顯未必俱時,非必不俱,
後別但破說不俱時,許俱之時不是破
限。
論:有義彼說至無淨信故。
述曰:下文有五:
一、破前;二、釋難;三、顯正;四、引證;五、解疑。
此初也。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
心,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
信故;如染、無記心。染等者,等取無記也。又
云:善心定有信起;善心攝故;如定時善心。
論:慚愧異類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之二法
各有別相,體是異類,崇善拒惡故。依於自、
他增上雖別,而境是同,一時俱起遍善心
有。前自體中已成立訖。
論:若出世道至非無漏故。
述曰:無漏之位
若無輕安,應輕安覺支非無漏攝。前師若
言散心無此輕安非遍,誰謂無漏輕安不
俱?深為錯難。然以前師輕安覺支非在無
漏觀,有無漏觀後有漏觀時生,然亦名覺支,
體非無漏。說為無漏者,無漏定遠引故,如
苦根無漏。
若爾,佛應無此覺支。
論:若世間道至應有二故。
述曰:若捨、不
放逸唯出世道有,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
無捨故;如染等心。亦應不能防惡修善;
無不放逸故;亦如染等心。既有寂靜等故,
有捨、不放逸。又世間善心應不伏掉舉
及伏放逸;無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間
道,准散善亦有。然有比量:散善等中應有
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論:善心起時至有不害故。
述曰:不害之數
善心皆有;不損自、他違害損故;如大悲
心。但說大悲不害為體,豈餘善位遂亦無
也,理必應俱。精進等四以義同故,所以不
說。
若爾,六位起十一文如何通?
論:論說六位至定非應理。
述曰:此釋難也。
彼五十五依決定時信增,止染時慚、愧增
等,非無餘法。即是依彼彼增,緣有六非一
故,說「彼彼增」言。「作此此說」者,依決定時等
信增故,遂言決定時有信等,六類非一,作
此此說也。非無十法恒遍善心,
若爾如何?
論:應說信等至餘位無故。
述曰:下顯正也。
此中十法遍一切善,輕安不遍,何以知者?
初以理證。輕安調暢,要除麁重。散位麁重,體
不無故,無輕安也。
以文證者。
論:決擇分說至增輕安故。
述曰:下引證。六
十九末說:十善心所定地、不定地皆遍善心,
定地之中,增輕安故。十恒遍善,有時增十
一。
問:此言定地增輕安,何者是定地?
論:有義定加行至通一切地。
述曰:上來是
總,下子段異說解疑。如聞、思位修定之時,
未得上定,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時微
有調暢義故;除遠加行餘散善位。今坐禪
者,雖不得定亦有調暢故,即是欲界亦有
輕安。若欲無者,便違〈本地分〉第三卷說:「信等
十一法通一切地」。若言從多地說言通,一
切非實通者,應從多分說彼俱起,十恒俱
故。既不許爾,故知欲界亦有輕安。其五十
六、六十三卷、《顯揚》第六皆云:不定地者,謂
無輕安地。欲界者,謂除輕安俱定等。彼云:
謂若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作如此說,非
說無欲界輕安,如說無色界無色,彼非
無定色故。
論:有義輕安至名不定地。
述曰:不然,輕安
唯在上界定地中有,所以者何?由定滋潤
所長養故,有調暢故。欲界斂心決非實定,
故無滋潤名調暢也。何以得知?六十三等
說欲界諸心、心所闕輕安,故名不定地。不
爾,應言闕上界輕安,故名不定地。
若爾,如何說通一切地?
論:說一切地至三地皆有故。
述曰:此等皆
通有尋、伺等三地,有何失也?初禪、中間、上
地之定有輕安故,但諸心所無不皆然,然
自於有尋、伺等有長短也。然返覆文理,不
言欲界有定得有輕安故,後師為勝。此
中餘義同故,更無異說。
論:此十一種至唯闕輕安。
述曰:此等可知,
即第六門,皆說正義。
論:有義五識至無輕安故。
述曰:五無輕安,
體散動故。此師即說:十五界有漏,佛無無漏
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論:有義五識至必有輕安故。
述曰:此有三
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有輕安。又
此五識成事智,俱有輕安故。初約他引立
宗,後論自俱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前
佛無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
欲無輕安。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
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
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天眼、天
耳。善者有輕安,無記者即無,破前所說因
位五無,在果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
為正義。或初地時,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
故。若作此解,違前所說欲無輕安中第
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所繫,有輕安故。彼
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識說之為無,據
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不相違也。前
文但對彼初師說,非為盡理。
第三又解,
此中五識在色者,彼無鼻、舌。文中言總,理
實三識,不違前文。
論: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述曰:第七五受俱
問也。
論:十五相應至無調暢故。
述曰:十一中除
輕安,餘得五受俱,遍通三界故。輕安唯除
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二受無調暢輕
安故。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
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樂俱故。然菩薩後
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
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若爾,鼻、舌、
身三非通果,如何通?苦根雖名無漏,不
言輕安俱。輕安俱時,怡悅五識,苦受逼迫,
五識不俱。然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
安俱無失,但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
識,下界五識。
論:此與別境至不相違故。
述曰:自下第八
與前別境相應,以遍行通,所以不說。不定
四者,彼中自說,所以不論,故唯言別境。皆
不違彼故,有漏位、無漏位皆得相應。然欲
界十俱,除輕安;上界具十一,如前理說。此
據別境五俱起時,可得為語,然彼有時一、
二等生故。
論:十一唯善至皆學等三。
述曰:第九,三性
唯善。第十,三界。輕安非欲,餘通三界,如前
可知。問:何故所治有唯在欲,如瞋、害等;
能治通三界?煩惱隔情,多不遍界;善順於
理,即通三界。彼無所治,豈有能治?欲有
惛沈,輕安豈有?但以性相相治,不以界、繫
相望治之。第十一,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
一切皆通。然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
順學等故,如《對法》第三,五十八、九等皆
爾。
論:非見所斷至非所斷故。
述曰:十二,三斷。
並非見斷,非障見故,非邪生故,以何為
證?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說,十四法一分見所
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及意;十二
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
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知。彼說
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為前六其信
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為後六二非
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舉唯善後六為論,
唯是修斷及與不斷。問:此論下言無想定
等是見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
果皆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答:彼不言善
法斷緣縛名為見斷。若不爾者,下修道煩
惱亦招惡趣等,豈見所斷?故以此為證,善
非見斷。若言見斷,以此證非,略有四門,
如下緣生中說。問:分別業報可言見斷,
修道業惑之果,見道斷不?不斷違文,斷便
違理。因未斷彼,果豈斷也?答:如無想天
果、北欝單越果,雖亦斷彼,善豈斷耶?故知
但果先亡,因於後斷,何所以者?果麁障聖,
入見斷果;因細不障見,入見不斷因。於
善、染二因,三惡趣等皆名斷也。又無想定果
見惑所引,見惑因亡,果亦隨喪,如無想定
入聖亦不斷,但斷彼果,善法隨順可入聖
故。若成彼果,不得入聖,如下緣生中不
生名斷。其因亦斷,斷緣縛斷,唯修所斷等。
既爾,惡趣、善業亦見所斷,今據斷縛,故不
相違。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報、無報,
何地緣何地,他皆於此,如理思之。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別解六位。
諸心所中辨三門訖,此當第四,初結前、問
後,如文可知;
次舉頌等。
論:頌曰至癡慢疑惡見。
述曰:《百法》等說癡
居慢後,顯通利、鈍,遍上下故。此明不善
根,故在慢上。
下長行釋,釋中有三:第一辨煩惱得名,解
頌上二字;第二出體、業,釋頌謂以下文;第
三諸門廣辨,明此六義。
論:曰至得煩惱名。
述曰:此釋總名。謂貪等
六是隨煩惱之根本故,雖復亦得名隨煩
惱,而根本攝,非唯等流性,得煩惱名,不名
隨煩惱。《雜集》第七說:諸煩惱皆隨煩惱,有隨
煩惱而非煩惱。由此即顯根本名煩惱,亦
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煩
惱,非根本故。
論:云何為貪至生苦為業。
述曰:自下第二
門也。釋六為六,於中各二:初出體、業;後
逐難辨。「云何」等者,雙問體、業。「於有、有
具」等,即皆雙答。然有難處,論覆成之。「於有」
者,謂後有,即唯異熟三有果也。「有具」者,即
中有,并煩惱業及器世等,三有具故。或無
漏法,論下文說與見等俱,緣無漏起,緣生
貪者,皆名有具。薩婆多師緣無漏,貪是善
法欲。今大乘說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與見
俱生,緣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
有具。五十八等,不說此貪緣無漏者,下文
自會。
論: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述曰:若發業、若
潤生皆令取蘊生,非謂唯潤惑。上二界中,
由愛靜慮等故,彼諸煩惱因此增長,亦取
蘊生。《大論》第八、五十五及五十八、《顯揚》、《五
蘊》、《對法》皆廣說貪相,然《大論》第八同此。
論:云何為瞋至所依為業。
述曰:「於苦、苦具」
者,「苦」即三苦,皆生於瞋,增唯苦受。樂受乖
離,瞋亦依之生故;「苦具」者,一切有漏及無漏
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依之瞋生。問:有
漏順苦法,可名為苦具。無漏不順苦,如何
名苦具?答:隨順苦具,無漏即非;緣生
於苦,無漏亦是,故邪見等謗無漏無,招惡
趣苦。又五十八迷滅、道諦,瞋亦親憎嫉滅、
道故,亦說無漏為苦具也。《對法》等論但言
苦具,不知是何,惑者云之,唯有漏法,此不
然矣,《大論》第八同也。五十八云:有四,謂他
見、有情、於所愛不饒益、於非愛作饒益。
上但緣取生,然彼尚局據重處語。《顯揚》亦
說但緣有情,據業道重語,非於餘無瞋。
論:謂瞋必令至不善性故。
述曰:瞋必起業,
不善性攝。發惡業者,必不善故,意識為轉,
五識為隨轉,如《大論》第一說。不安者,不
安靜也。《對法》云: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此瞋
與惡行、不安為所依也。
論:云何為癡至所依為業。
述曰:於理、事者,
謂獨頭無明迷理,相應等亦迷事也。
論:謂由無明至雜染法故。
述曰:此釋前業。
謂由無明於諦等猶豫,邪見撥無,後餘貪
等次第生起,造諸惡業,乃復招後生諸雜
染也。此中所謂:見道無明生起次第,然修道
者不必起疑及邪定故。謂由無明起貪等
故,造人、天業,招後生染。然《對法》中以邪見
者,無明增故,說邪定為先,後方有疑,然生
次第,此文為正。五十八云:有四種愚,乃至
相應、不共。然第五卷第七識中已分別訖,此
略不說。然諸論貪、瞋之後,即次說慢,此中
但以不善根,同次說無明。《瑜伽》第五十八
及第八皆見為首,以利惑故。復七種無知
等相攝,如《大論》第九,《緣起經》等說。
論:云何為慢至生苦為業。
述曰:能障不慢。
不慢者何?如善中說。
論:謂若有慢至受諸苦故。
述曰:於勝德法
及有德者,心不謙下,故受眾苦。顯令厭捨,
勿復輪迴。然《對法》中但由有我,故心高舉。
此中所謂我見相應及等流生,或遠從根
本說。
論:此慢差別至我德處生。
述曰:有七、九
種,不過於五法上生,謂上、中、下三品及我
并勝德處生,此義云何?如《五蘊論》說謂
七慢中,於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謂於劣
計己勝,於等計己等。於中品、於上品起
過慢,謂於等計己勝,於勝計己等。於上
品起慢過慢,謂於勝計己勝。於我蘊起
我慢,自恃高舉。於未證勝德起增上慢,雖
得少分,於所未得謂己已得。於上品起
卑慢,謂他多分勝己,謂己少分不及。己於
無德,謂己有德起邪慢。此邪慢者,全無謂
有;其增上慢己得少勝,謂多殊勝,此即二
別也。然於三品起四,滅起一,於德起二,
於五處起七慢也。九慢者,大乘中不見
文。《顯揚》第一云:如經說三慢類,我勝、我
等、我劣慢類。《婆沙》等第一百九十九及《俱舍》
第十九說有九慢,前三為三,有勝、有等、有
劣為三,無勝、無等、無劣為三。過慢、慢、卑慢
如次初三,卑慢、慢、過慢如次中三,慢、過慢、
卑慢如次後三,依本論及《品類足》兩說大
廣。然九依我見後生,三品處起,此與諸見
相應無失。
論:一切皆通至起亦無失。
述曰:彼小乘中
通見、修斷,聖有而不行,無修道我慢故。今
大乘修道既得有我慢,是故聖者現行。《顯
揚》及八十八等云:七慢或俱生或分別。故知
九慢修起無失。五十八稍廣作差別說。
論:云何為疑至善不生故。
述曰:此中說
疑迷於諦理猶豫,五十八中依五相別,謂
他世、作用、因果、諦、寶。此中言諦亦攝彼盡,
如理應思,即緣理、事俱是疑也。然疑杌
為人,非此疑惑,或異熟心等。
論:有義此疑至說為疑故。
述曰:疑以慧為
體,何以故?《大論》五十八說:猶豫簡擇,說為
疑也。《大論》第八異覺為體,覺即是慧,決斷
名慧。然簡擇猶豫、異決斷覺,說為疑故,此
以文證。
又訓釋中。
論:毘助末底至義無異故。
述曰:所謂「末
底」是慧異名,與般若無別體。於慧上加「毘」
字助之,毘是種種義,即種種慧也。《大論》言
「異慧疑」,異者是種種義,故知疑體即慧。以末
底、般若俱慧異名,以毘助之,豈別有體。此
是大乘異師,非是別部。
論:有義此疑至非即慧故。
述曰:別有自體。
然說猶豫,簡擇者由同時疑,或異時疑令
慧不決,故非是慧。
論:瑜伽論說至別有性故。
述曰:五十五說
六煩惱中,見是世俗有,又彼自釋言即慧分
故;餘五實有,彼亦自釋別有性故,故知疑
體非即是慧。若即慧者,應同五見說世俗
有,應立量云:疑體非即慧;六煩惱中不說
世俗有故;如貪等四。
論:毘助末底至智應為識。
述曰:訓釋辭中,
汝以「末底」是慧,「毘」助之故,說慧體為疑。亦
應「若南」是智,「毘」助之故,說智為識。「毘」是種
種義,由助智故,變名為識,體非即智,何
以助末底,疑體即慧?又如「職吉蹉」是治療
義,「毘職吉蹉」是疑義,豈以毘言助之,疑體
即治療?
論:界由助力至非慧為體。
述曰:又且「末底」
等是字界,界是性義,由毘字是緣,緣助界
力,義便轉變。何為緣助界已,體尚是舊?故此
疑非即慧。此師說疑,與《顯揚》、《對法》同也。
論:云何惡見至招苦為業。
述曰:文中有二:
初總;次別。若善、惡相翻,惡唯不善。若毀責
名惡,惡通有覆。今此五見名為惡者,毀訾
名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者,即唯迷理。雖
緣有親疎,迷理義等故。
論: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述曰:此釋前業。謂
於欲界,唯除俱生,發招苦處業,是分別惑
故。故惡見者,多生於苦。
此乃總釋,然別說者。
論: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述曰:此總標舉。
論:一薩迦耶見至所依為業。
述曰:下別釋
有四,合二取故。梵云:「薩迦耶達利瑟致」,經
部師云:「薩」是偽義,「迦耶」是身,「達利瑟致」是見。
身是聚義,即聚集假,應言緣聚身起見,名
偽身見。佛遮當來薩婆多等執為有身見
者故,說薩偽言。雖一「薩」言亦目於有,然今
說是「思誕提底薩」義,故「薩」言表偽。薩婆多
云:「薩」是有義,迦耶等如前。雖是聚身而是
實有,身者自體之異名,應言自體見。佛遮
當來經部師等說為偽身見者故,說薩有
言。雖一「薩」言亦目於偽,今者應言「阿悉提
底薩」義,故「薩」言表有。大乘應言「僧吃爛
底薩」,便成移轉,由此薩迦耶見大少別說。
薩婆多名「有身見」,經部名「虛偽身見」,今大乘
意心上所現似我之相,體非實有,是假法
故也;又體非全無,依他起性成所緣緣故。
既非實有,亦非虛偽,唯是依他移轉之法,
我之所依。又依所執可言虛偽,依所變相
可言為有,非如餘宗定實、定偽,故名移
轉。此兼我所,不唯我見,或總緣蘊,或別緣
蘊。分別、俱生或許總、別緣,如《顯揚》第一說。
然俱生中如第七識唯計心為我,故雖不
如分別起者簡擇別緣蘊,亦任運別緣故。
然以此我見為所依本,諸見得生,故名「一
切見趣所依」。趣者,況也,或所歸處也。
論:此見差別至分別起攝。
述曰:謂二十句
者,《對法》第一云: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色、色
屬我、我在色中。一蘊有四,五蘊二十句也;
即二十句中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何以
五我見,十五我所者?以相應我所,隨遂我
所,不離我所故,十五種是我所也,如《對法》
第一自有問答廣解。分別行緣蘊,不分別
所起處,故有二十句。分別行緣蘊,行謂行
相,是我、我所之行相也。所者我所,如但於
色蘊分別其我、我所行相,不分別此所說
我所之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此於
色蘊所說三所不分別,言此之我所依計
何蘊為我,此從彼起,但總分別我、我所行。
問:亦不分別計色之我是何我所之所
從起,何但說言不分別所?答:我為根本,
不從他起。言色是我,已分別訖,不是不
分別其所起處,我所必依我見後起,故不
同也。其六十二見等准此應知。六十五
者,《婆沙》、《雜蘊》第一,世第一品末,第十卷約蘊、
約界、處等分別。此言「等」者,等處、等界也。
謂如以色為我,於餘四蘊各有三所,謂是
我瓔珞、我僮僕、我器,即有十二;色為一我,
即總十三也。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五我
見也,此皆分別行緣蘊,亦分別所起處。又
此是分別所起,非是俱生,俱生之我不別
計故。以何為證?五十八說:二十句薩迦耶
見皆見苦斷,唯依分別,不依俱生。六十五
見雖無正文,准二十句亦唯分別。此皆作
意分別行,緣蘊等方始生故。然總緣蘊為
我,亦通分別者,如《顯揚》說。此依一切異
生為論,非依一人有此諸見。
論:二邊執見至出離為業。
述曰:謂由於前
我見執我已,隨此我見後執為斷、常。謂緣
前所緣為境,障非斷、常,說有因果;處中
行道諦及出離滅諦,然此是總。
論:此見差別至分別起攝。
述曰:此下別說。
然此邊見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謂四遍
常,乃至無想及非有想非無想論此見俱,非
已來四十見是常見,七斷滅論是斷見,皆意
緣我有常、斷故。言「等」者,等取十四。不可記
事中,四常等中,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
除邊等四,彼是邪見。如來死後四中,亦
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斷;命與身一等是我
見。又遍常、一分常等,有緣他界為斷等,
是他界緣中廣說。此六十二見唯分別起,
五十八說故。彼文又說:緣梵王常是邪見,
非我見後生。今此我見後生,是邊見攝。又此
邊見,此論下文除總緣蘊,餘非他界緣。設
從我見後生,如何緣梵王常等是邊見?邊
見根本亦分別我見,如何別緣我見亦緣他
界生,如下他界緣中及《別抄》等會,應審推
度。六十二見,如《梵網六十二見經》、《長阿含.
第十四梵動品》、《婆沙》第一百九十九、二百卷、
《瑜伽》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
廣解。今言「見趣」者,「趣」謂意趣,或是所趣,或
謂趣況。言「前際」者,此依過去起分別見,
名為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為後際。若
依現在起分別見,此即不定,或名前際,未
來前故,未來因故;或名後際,過去後故,過
去果故。
「四遍常論」者,一、由能憶二十成壞
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由隱顯故;二、由能
憶四十成壞劫,彼便執我、世間俱常;三、由
能憶八十成壞劫,便執為常;四、由天眼見
諸有情死時、生時諸蘊相續,彼便執我、世間
俱常。四中前三由依靜慮起,宿住通有上、
中、下;第四由依天眼所見。此見道斷,即有
見道,常見亦他界緣,緣三界法並是常故。然
依定後起,可通上界繫。雖三界合緣,仍隨
所應界地所繫,以獨影故,唯從見說。四
一分常論,一、從梵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
通作如是執,我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
常,我等無常;二、聞梵王有如是見等,大種
常,心無常,或翻此說。同彼忍者,或住梵世
乃至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我以梵王為
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間一分常住;三、有
先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在彼
諸天不極戲等,在彼常住,我等無常。四、
有從意憤天沒,乃至如前。此天住處,文如
前已說。此四由執大梵、大種或心戲忘、
憤恚四事而起,此之八見依前際起,以色
界之我緣自地為我,或以下界我見計梵
王為他、我故,計一分常,常見所攝。不爾,
應非邊見所攝。但不得緣他地諸法為其
自我,他我計故,其全常等,理不相違。設
自身,我亦在中故,如何全常一个邊見緣
上下生?一分常者是常見,無常者是何見?
此雖非斷,然堅執發,亦是染污,非五見攝,
但是染惠。又解邪見所攝,此不同於不可
記事,是斷見攝。彼言無常,意說斷故。前解
為勝,不說一分通邪見故。
「及計後際有
想十六」者,初四見依三見立,一、命者即身;
二、命者異身;三、此總是我,遍滿無二,無異
無缺。依第一見立第一我,有色死後
有想,以執色為我,故名我有色;取諸法想,
說名有想。在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
許無色界亦有色者。此亦在彼前三無色,
此有想故,不在後一。依第二見故,立第
二我。無色死後有想,執無色蘊為我等。其
釋名等,如論應知。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
處,除無想天。依第三見立第三我,亦有色
我亦無色。死後有想,執五蘊為我,乃至廣
說。在欲界全,乃至廣說。第四,我非有色
非無色,死後有想,即遮第三,無別依見。
如是四種或依尋、伺,或依等至皆容得起。
次四見,一、執我有邊,死後有想。若執色
為我,體有分限,或在身中,如指節量等,
乃至廣說。非色為我,亦有分限,所依所緣
有分限故。此在欲界全、色界一分,無色有
色等如前說;二、執我無邊,死後有想。若
執色為我,遍一切處,此所不知皆謂為有,
非其所見。能知無邊,三千界等有分限故,
下准此解。以其智慮不知邊際,名為無邊,
非遠知也,餘如前說;三、執我亦有邊亦
無邊,死後有想。《瑜伽》第六云:執我隨身,或
舒或卷,其量不定。身無量等,我亦無量等,餘
義准上;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即遮第
三。此四依尋伺、等至皆起。次四依想異,
一、我有一想;二、我有種種想;三、我有小想;
四、我有無量想。次四依受,一、我純有樂,死
後有想;二、我純有苦,死後有想;三、我純有
苦有樂,死後有想;四、我純無苦無樂,死後
有想。一想者在前三無色,種種想在欲、色
界,除無想天。少想者,執少色為我等,想為
我所等。我與彼合,名為小想,在欲、色界,
除無想天。無色界如前說。無量想者,執無
量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如前說,乃至廣
如彼論。如是四種,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純有樂有想者,在前三靜慮乃至廣說。純
有苦有想者,在地獄中。有苦有樂有想
者,在畜生、鬼界、人及欲天。無苦無樂有
想者,在第四定以上,尋伺、等至皆容得起。
無想八論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有色
等四者,一、我有色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得
無想定。見他得定生彼,作如是計等;二、我
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為我,得無想定
等乃至廣說;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
無想,執色、命根為我。於此二中起一我
想,乃至廣說。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
無想,即遮第三無別有物,等至、尋、伺皆容
有起。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無
想,執色為我,其量狹少等。得無想定等,乃
至廣說;二、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
遍一切處等,乃至廣說;三、執我亦有邊亦
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或卷或舒,乃至
廣說;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
遮第三說,等至、尋、伺皆容得起。
俱非有
八者,有色等四,有邊等四。一、執我有色死
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見諸有情
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明了,作如是執:
唯尋、伺非得定,乃至廣說;二、執我無色死
後如前,執無色蘊為我等,入非想非非想
定不明了故,作如是執,乃至廣說。非等
至,唯尋、伺起;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
如前,執色、無色為我,見諸有情想不明
了,作如是執:唯尋、伺者,乃至廣說;四、執我
非有色非無色為我死後如前,遮第三是。
有邊等四者,一、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
非無想,乃至第四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
後非有想非無想,如是一切皆執無色為
我,已得非想非非想處定,容有此執。一、由
彼定時分促故,以一一蘊為所緣,執我有
邊;二、由彼定時分長故,總以四蘊為所
緣,執我無邊;三、由彼定時分或短或長,或
一一蘊或總為我故,成第三句;第四即遮說
故。以上常見攝。
七斷滅論者,一、我有色,麁
四大種所造為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見
身死後有而無故。若自若他之我,皆以麁大
種所造,死後斷滅,現在此身亦得,後生他身
亦得,後皆准此。二、我欲界天死後斷滅;三、我
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無邊處死後斷滅;
五、我識處死後斷滅;六、我無所有處死後斷
滅;七、我非想非非想處死後斷滅。此中後
四執彼彼地為生死頂,故有想已下見皆依
死後,故名後際。問:何故不說色界別地,
乃說欲界為二,無色為四耶?答:據實而
言。依一一地處,各有斷滅論。然彼本計無
色,無形修定,加行難可得成。彼定若起,必
是加行,以更不見有上地法,乃別計斷滅。
色界有形,加行易起,可見後地法,不別計
為斷滅。但約總界說為斷滅,其實地地皆
有。欲界之中,人、天趣異,故別別開。論實處
處皆別起斷,若廣分別如《毘婆沙》,其等等
十四不可記事中無常斷見,如前已說。
論:三、邪見至名義遍故。
述曰:謗因者,謂《對
法》云:謂無施與、無愛樂、無祠祀、無妙行、
無惡行等。謗果者,謂無妙行及惡行業所
招異熟。謗作用者,無此世間、無彼世間、
無母、無父、無化生有情等。謗實事者,謂
無世間真阿羅漢等。及四見外餘邪分別,
即《對法》說言:謂餘一切分別倒見。五十八說
此有二種:一、增益,謂餘四見;二、損減,此謗
因等,名損減。故《對法》云:一多分是損減見。
即有邊等是增益見;即無因論等是損減等。
謗因果等,《對法》第一、《瑜伽》第八、五十八並
相違,如《別抄》會。然此見寬如增上緣,餘所
不攝皆此攝故。一者名寬,不正名邪,一切不
正見皆此所攝;二者義遍諸邪解者,皆入此
攝。
論:此見差別至不死矯亂。
述曰:「二無因」
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不
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便執諸法本
因無而起,諸法如我亦應一切本無而生,
便執我及世間無因而起;二、由尋、伺不憶
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乃至廣說。如
是二見由無想天虛忘尋、伺二事而起。問:
此中何故但說「二無因」亦有,不知欲界乃
至第四定以前多身,應計無因故?答:據
實亦有,地地不知因所從起。執無因者,
但宿住通無想沒顯,但說其一。又約一生
却尋無想,出心已前,微細位難見故,彼
計無因。餘地前生因麁易見故,不計無
因。「四有邊」者,一、由一向能憶下至無間地
獄,上至第四靜慮天,執我於中悉皆遍滿,
便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能見。故知有
邊;二、由一向能憶傍無邊,執我遍滿,故
執無邊;三、由能憶下上如初近,遠傍如
第二不得邊際,於上下起有邊想,於傍
起無邊想;四、由能憶壞劫分位,便生非有
邊非無邊想,諸器世間無所得故。此四皆憶
成壞劫故,得說前際。「四不死矯亂」者,不
死謂天,以天長壽,外道執為常住不死。由
答不死,天無亂問,故得生彼天。今毀之
言,名為矯亂。一、念我不知善、不善等,有
餘問我,不得定答。我若定答,勿他鑒我無
知,因即輕咲,我於天祕密義不應皆說等;
二、行諂曲者作是思惟,非我淨天,一切
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修淨道,故作
如前語;三、懷恐怖而無記別,勿我昧
劣為他所知,由是因緣不得解脫。以此
為失而自安處,懷恐怖故,如前廣說;
四、有愚戇專修止行,不能矯言,但作是
思,諸有問我,我當返誥。隨彼所問,我當一
切隨言無減而印順之。此待未來亦名前
際,然於現轉。又四皆緣先所聞教,皆前際
攝。此四,第一依怖無知;二、行諂曲;三、懷恐
怖;四、為愚戇而起。
論:及計後際五現涅槃。
述曰:一、見現在
受若人、天五欲樂,便謂涅槃;二、厭五欲,
現住初定以為涅槃。引在身中名為得
樂,見他現在住定亦爾,下皆准知;三、厭
欲、尋、伺故,現住第二定以為涅槃;四、厭
諸欲、尋、伺、喜故,現住第三定以為涅槃;五、
厭諸欲乃至入出息,現住第四定以為般
涅。待過去故,名為後際。又此執我現既
有樂,後亦有樂,故後際攝;現樂為先,執後
樂故,總名現法。然於無色不計涅槃者,
以樂怡悅輕微,不及色界故。此中且據地
全作法,據實無色及欲天等處,各有計為
涅槃者。前之斷滅,人、天別開;今此涅槃,人、
天合者,彼依我後別起斷故。此總計涅槃,
故合之也。此等皆不依我見起,故邪見攝。
論:或計自在至常恒不易。
述曰:「自在」者,自
在天也;
「世主」即是大自在天,為世間主;「釋」謂帝釋;
「梵」謂梵王;「餘物類」者,謂自性等,此未得
定及已得定,不計彼為我,但計彼為常。
故皆是邪見,不緣我有斷、常故。問:無不
得彼定,別計彼為我,世間不計他地為
我故。若設許得彼定,得起上惑,此我見緣
彼為我,我身在此,未有色界法,計何為
我?若緣欲界身計有我,亦是我見緣他
地起。然有義者,謂色界我見,總緣現身為
我,即通有色界法。此我見是總緣,故得緣
他地。若別計一色等為我,即無他地緣,下
論說然,此義應思。此計自在等如五十八,
是計苦諦下邪見。
論:或計自在等至諸邪解脫。
述曰:即一切
物因,集諦邪見,然不計為勝。設計為勝,然
非見、戒及彼眷屬,故是邪見攝,非戒取攝。
計諸邪解脫,是滅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
然非見、戒眷屬,又不計能得淨故,非見、
戒取。
論:或有忘執至皆耶見攝。
述曰:計非道
為是,道諦下邪見。雖非勝計勝,以非戒眷
屬,非戒取。又不計為勝,故非戒取,至下當
知。「諸如是等」者,謂等取十四不可記中有
邊等四,是此中攝故。然六十二見,准五十八
文。若邊見中攝,唯苦諦斷,緣苦諦為我增
長,邊見隨我斷故。邪見中攝,彼自說二無因
唯集諦,五現法涅槃唯滅諦,迷有漏因、迷涅
槃果故。邊、無邊等四是苦、滅二諦下,迷有
漏、無漏果生故。不死矯亂通四諦下斷,問
答四諦及迷四諦故。既無邊見中攝者苦
諦斷文,但准二十句見,見苦諦斷,即六十二
中所隨我見亦爾。八十八云:二十句見為依,
發六十二見等故。
論:四、見取至所依為業。
述曰:此於諸見,即
餘一切惡見,及此所依五蘊,執為最勝,能
得涅槃清淨法,是見取。由此各各互執為
勝諸見等故,一切外道鬪諍因斯而起。若
執非見及眷屬外餘法為勝得涅槃,或但
執為勝非見取,《大論》第五十八初文及迷
四諦合,與此同說。如小乘《俱舍》等應言見
等取,但執非勝為勝,皆見取故。此則不然,
無前後別計,然於一聚見及眷屬方是此
故,以所緣中見最勝故。言等亦得,至下當
知。
論:五戒禁取至所依為業。
述曰:謂依諸
見所受戒,說此戒為勝。順諸見戒及戒
所依五蘊眷屬,執為勝及能得涅槃淨,名
戒取。戒即是禁,戒性遮別,由此戒一切外
道受持拔髮等無利勤苦故。除戒及眷屬
外,執餘一切法勝及能為因得清淨。戒雖
不執勝,但言能為因,並非戒取攝,亦《大
論》五十八卷上、下五處文同此說故。
問:如《對法》第一、《大論》第八二文、《顯揚》第一、《五
蘊》等,皆云見取執為最勝,不言能得淨;戒
取名得淨,不言是勝,與小乘等同。何故此
中乃言見執、見眷屬為最勝能淨,戒執戒
眷屬為勝能得淨?
論:然有處說至或隨轉門。
述曰:此有二解:
一、影略說。謂見取中說執為勝,明戒取中
亦執為勝;於戒取中執為能淨,明見取中
亦執為能淨,欲令學者智見生故,影略說
也。若不爾者,五十八說執見及所依蘊,為
能得清淨解脫,名見取亦戒取,亦然。及彼
解迷四諦中皆有此說,故知影說。又彼
多文非為盡理,隨小乘相說。
論:不爾如何至非二取攝。
述曰:若非影說
及隨轉者,即五十八迷四諦中,如滅諦下,
非滅計滅,非勝計勝,故應是見取;迷道
諦中,非道計道,亦得淨故,應名戒取。彼
非因計因,亦是邪見,如前邪見中說。既是
邪見,明不執見、戒等故;及雖計勝,不計
為能得淨,及雖計能得,不計為勝,故非
見戒、取,此大小二乘別也。若爾,何故《大論》
第八,三種四倒見倒中云:非淨計淨是見
取,非樂計樂是戒取?今釋之言,彼亦計
諸見、眷屬,不淨為淨及能得淨,故名見取。
然文但明是見取故,略不言諸見及眷屬
能得淨,但言非淨計淨故。戒取亦然,謂計
戒所受拔髮等苦為樂、勝、能得淨,是戒取,
略不言戒及眷屬、能得淨,但言計苦為樂
也。若非見、眷屬、非淨為淨及非戒、眷屬、
非樂為樂,即非見、戒取,但是邪見也,如非
道計道等。
諸門分別中,大以十二門分別,若細者即十
五門。
論:如是總別至俱得生故。
述曰:此初門中
有二:初正分別;後異解釋。此等初也。若總
若別但有十種,一、俱生、分別,謂貪等六者,鈍
四、利二,通分別、俱生,除疑、三見,任運起,故
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別。《顯揚》第一及《大論》
第八皆云:此六通俱生、分別故。
論:疑後三見至方得生故。
述曰:疑一及邪
見、見取、戒取四法唯分別起,諸論共同,要
由惡友及邪教、自分別三緣生故。總聚而
望,更無異說。
論:邊執見中至方引生故。
述曰:下異解釋。
初義有三:一、標宗;二、引教;三、舉事。此初
也。俱生唯有斷見,以常見相麁故。何謂相
麁?要惡友、邪教及自分別生故。
謂要不達後有不無,方起我斷,既得現觀
知生多少,何故乃執我斷非常。
論:瑜伽等說至何所在耶。
述曰:此引教也。
如《瑜伽》第八十八、《雜集》第三及第七說:唯
有斷見。故論言等觀我為斷,知身後無。准
此唯言修道斷見,不見修道常見相故。
論:故禽獸等至而起驚怖。
述曰:此以世事
釋成前義。
論:有義彼論至亦通常見。
述曰:下文有三:
一、會前標舉;二、引事;三、類教。此初也。修
道俱生亦有常見,《瑜伽》等依麁相說故。何
謂麁相?謂得現觀者入無我觀,已知分別
我已斷訖,出觀之時便生恐怖,今者我我何
所在耶?即初我者,俱生我也;又言我者,分別
我也。修道我、義言我、分別我何所在耶?依此
初出觀時,緣涅槃起恐怖斷見,非修道中
說無常見。
此如何等?
論:謂禽獸等至長時資生。
述曰:引事也。
如禽獸等以執常存故,熾然造及集長
時窟穴資具。集長時飲食資具如恐我斷,
定有俱生,此以事證。
以教成者。
論:故顯揚等至或分別起。
述曰:類教也。《顯
揚》第一、《大論》第八說故,於五蘊計常、斷,通
俱生、分別;不簡俱生,無常見故。釋現觀
者,觀先所斷我無之時,但有斷見,故唯說
斷,非預流等許無常見。若爾,前師如何
釋後所引文?此依總語,非許常見亦通
俱生。通俱生常見有何相狀?如禽獸造、集,
但為有我,非為計常,常必由邪分別等
故。然此二說,初則文全理闕,後有文顯理
全。俱生常見有相狀故,俱取無失。
論: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述曰:此下第二自
類相應,此問起已。
論:貪與瞋疑,定不俱起。
述曰:答文有六:一、
貪;二、瞋;三、慢;四、疑;五、見;六、癡為首。此初也。
《對法》第六、《大論》五十五、五十八三說文同。
問:何以貪、瞋不得俱起?
論:愛、憎二境,必不同故。
述曰:染、憎不俱,
境既不同,行相亦別,以相違故。若爾,貪俱
憂、苦,相返瞋俱樂、喜為例亦爾,何得相應
愛、迫二境得俱起故。行相不違,故無此失,
如下當知。
論:於境不決,無染著故。
述曰:此釋愛、疑
不得俱起。愛境必決,疑必不定,故貪、疑不
俱。
上說不俱,下說俱者。
論:貪與慢見或得相應。
述曰:見即五見,如
《對法》第五、《瑜伽》五十五。貪與慢同,彼五十八
不得與慢相應。
論:所愛所陵至說得相應。
述曰:此解彼云:
謂若於他起愛染者,必不陵彼,以境非
同,行相亦別,故不俱起。然緣己身起愛名
所染,與所恃之我慢等境可一故,《對法》等
說得相應。前約行相麁者,此約行相細者,
如前第四卷,第七識中已多門解。
論:於五見境至相應無失。
述曰:愛、見二種
有時可同,皆可愛故,相應無失。諸論共同,
無相違處。此中論言說者有二義:一、約此
論,自道理可得說與彼相應義;二、解說者,
謂餘《瑜伽》等約此理故說與俱起。又此言
得相應,非謂一切恒相應,有時俱起故。
然此中一行法以第一問已,以第二問餘,
捨第一不問,如是展轉已下可知。
論:瞋與慢疑至說得俱起。
述曰:第二,瞋為
首。瞋、慢、疑有時或得俱起,如何不得?謂若
內境慢所恃已,非瞋所憎,境不同故,《對法》
第六、五十八說,瞋不與慢相應。若外境之
上,慢所陵蔑,瞋之所憎,境可同故。五十五
說,瞋與慢得相應,又必不於自起瞋,後
瞋他復慢彼故。
論:初猶豫時至說得相應。
述曰:釋與疑
俱。又初疑時,心尚輕未憎彼,故《瑜伽》五十
五、五十八俱說不相應。若久思不決,心遂
重故便瞋於彼,《對法》第五說,得瞋、疑相應。
此初,後位別解。
論:疑順違事,隨應亦爾。
述曰:又順、違事解。
若疑順己之事,或不起瞋,謂疑苦、集諦。
若疑違己之事,便瞋於彼,說得相應,謂
疑滅、道諦。又若現行善疑未來無,便與瞋
俱,善法順已,行因無果故。若現行惡疑未
來無,便瞋不俱,惡法損己故。於順、違二事
各有俱、不俱,故言隨應亦爾。
論:瞋與二取至不憎彼故。
述曰:此必不俱。
見取執為勝,戒取執為道,俱能得淨,順己
之境,不憎彼故,故不相應。諸論六煩惱明
之,故無二取不俱起失。
論:此與三見至說得俱起。
述曰:瞋與三見
或得俱起。且身、邊見,謂緣樂俱行蘊為我
及常,見不生瞋,故以順於己。《對法》約前二
取及此,故說瞋非見俱。若於苦處緣苦俱
行蘊為我及常見,便生憎恚,云我何用
此身,生憎恚故。《瑜伽》二文依此一分說
得俱起,此通俱生、分別,如下無妨。
論:斷見翻此,說瞋有無。
述曰:斷見返此我
見、常見,說瞋有無。謂於樂俱蘊執為斷,得
與瞋相應,以恐失樂蘊故;於苦俱蘊起
斷,便瞋不俱,喜苦無故。
論:邪見誹撥至或無或有。
述曰:惡事、好事
邪見撥者,如次說瞋或無或有,謂撥惡事
無,便不與瞋俱,喜苦無故;撥樂蘊無,便
與瞋俱,憎樂無故。《對法》依三見一分二取
全,說不與瞋俱;《瑜伽》約三見少分,說瞋相
應,見為一門明故。
論:慢於境定至無相應義。
述曰:下第三慢
為首。與貪、瞋說已,與疑定不俱,三論皆
說故,境定、不定故,不陵不定境。若疑彼勝
負,必不敢慢。慢若起者,必自高故,境乃定
也。
論:慢與五見至不相違故。
述曰:此總明慢
與見皆容俱起,行相俱高緣順境起,不相
違故。三處論皆同,總說見故。
論:然與斷見至無陵恃故。
述曰:斷見及慢
必不俱生,執我斷心,定無陵他而自恃
故。
論: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述曰:准下憂俱,初
師所說。若約麁相,慢多緣樂蘊生,與緣
苦俱蘊我見一分,及邪見撥無苦、集諦理一
分,不與慢俱起。據實亦得,故下文說慢、
身、邪見皆與憂俱,恃執苦劣故。今約麁相
多分而解,若緣樂俱蘊為我及撥無滅、
道,可與慢俱,故恃己樂陵滅、道故。
論:疑不審決至定不俱起。
述曰:下第四,疑。
雖與慧俱與五見不俱起,見審決,疑猶
豫,行相相返,故定不俱。簡擇猶豫可說慧
俱,不審決故,不與見並。
論:五見展轉至有多慧故。
述曰:下第五,五
見自亦爾,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據法體
並起,然前說第七識我見與別境慧俱者,
約義別門說有名俱,非二體並起名俱也。
論:癡與九種至必由癡故。
述曰:下第六,無
明,有二種:相應無明與一切俱起。一切惑
生必由癡故,獨行不然,但與諸論相違。此
中皆會訖。
論:此十煩惱,何識相應?
述曰:此為問起。第
三,識相應門。
論:藏識全無至起慢等故。
述曰:第七、八識
如前已說;意識並有;五識但三,以無分別
故無慢等,慢等必由有隨念、計度分別生
故。又由慢於稱量門起,方勝負故;疑,猶豫
簡擇門起;見,推求門起,故非五識。故五識
無此等行相,故《對法》第七說稱量等門,即
等猶豫門等也。
論: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述曰:第四,諸受相
應門。此問起。
論:貪瞋癡三至五受相應。
述曰:下文有二:
初實義;後麁相。實義中有四:一、明貪、瞋、癡;
二、明慢;三、疑及三身;四、身、邊見。今初也。此
之三根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俱起。《對
法》第七、《大論》五十五,貪唯喜、樂、捨者。五十
五云:此據多分相應道理,隨轉門說諸
煩惱。今據究竟,應准此會。此與五十九
同,彼云:貪等通六識,俱生者與一切受相
應故。分別貪等,彼一一自作法出行相。然今
此中總解二種貪等行相,
下逐難解之。與憂、苦俱,謂別小乘故。
論:貪會違緣至喜樂俱故。
述曰:逐難釋也。
且於欲界五、六識中,憂、苦俱故,謂失財等。
瞋翻此說,見怨、死等,一切應知。然此五趣
分別,至下當知。此中意說,即五識中亦有
分別所起貪等,由意分別貪等引故。不爾,
《瑜伽》分別貪等云何與苦受相應?非許意
有苦,是決定義故,由五識有分別起貪等
決定故,五十九作此定說。不爾,如分別慢
等,彼不言苦俱故。
論:有義俱生至憂相應故。
述曰:第二,明慢,
有二說,此初也。此二種慢,五趣為論,容四
受俱,唯除苦受。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
劣蘊,起慢之時與憂相應,此依實義慢與
憂俱。前約相麁,說慢不與身、邪見一分
俱,不恃苦蘊故。此唯意識,故通分別,不
同貪等,苦得定說。
論:有義俱生至前已說故。
述曰:俱生之慢
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
一切煩惱,意識一切受相應故,如前已說。
論:分別慢至邪教等故。
述曰:其地獄中與
苦相應,於總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應義,
非一切慢皆得相應。無分別慢等,即等一
切分別貪、瞋、癡、疑、邪見、見、戒取等,以無
邪教、邪師及邪思惟故。
論:然彼不造至能發彼故。
述曰:所以者何?
五十九說要分別煩惱發惡趣業故。此據
總報多分為論,其別報者,修道亦發,故五十
九分別慢等不言與苦相應,下疑等准此
應知。故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煩惱,前生勢力
故,即造惡趣業也,與《對法》第七、五十五
違。此文皆如貪等會。
論:疑後三見至亦喜受俱故。
述曰:第三,明
疑、三見。三見謂見、戒取、邪見。四受除苦,
隨意有無,唯是正義。以地獄無分別惑故,
逐難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惡行,疑無苦、集
諦等,亦喜受俱故。以後苦無故,上界即無。
無惡行果故,上界疑與樂受俱故。此等皆
通三界總聚,有處作法故,致極成之言。
論:二取若緣至與憂相應故。
述曰:若緣憂
俱見、戒,及所依蘊為勝、能淨,與憂相應故,
憂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說,
彼文一一別廣作法指事,此逐難舉。
論:有義俱生至唯無記故。
述曰:第四,明身、
邊二見,有二說,此初也。身、邊二見,唯喜、樂、
捨俱。意無苦受,非五識俱,故無苦受。此俱
生者唯無記性,不與憂相應,憂二性故。其
憂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別門;俱生
二見唯無記,如五十八說。
論:分別二見至與憂相應故。
述曰:分別二
見得四受俱,在極苦處執苦俱蘊為我、我
所,及常見者與憂相應,境可憂故,唯不善
故。斷見執樂俱蘊斷,亦與憂俱故,恐失樂
故。故言翻此,喜、樂等可知。非在五識等
故,無苦俱義。
論:有義二見至苦相應故。
述曰:此第二師,
分別二見同前。如地獄等極苦之處,無此
身、邊分別見故,俱生二見亦苦受俱,在極
苦處緣苦蘊故。
論:說俱生至餘如前說。
述曰:引論為證。
廣說如前五受諸趣分別,故知二見與苦俱
故,不與憂俱,唯二性故。「餘如前說」,謂分
別二見等同第一師,此中同五十九實義,
二師俱不違。分別煩惱,二師皆同五十九
說故。俱生煩惱,前師違五十九,彼無意苦
受,身、邊二見非一切受俱故。
論:此依實義至四俱除苦。
述曰:下明麁相
有二:初直明俱;後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據
定得,今隨相麁,貪、慢、四見行相唯欣,非憂、
苦俱。瞋唯慼行,唯苦、憂、捨俱。邪見及疑行
通欣、慼,不在惡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
五十五說此據多分相應道理,行相相順
故,如文可知。
論:貪癡俱樂至欲唯憂捨。
述曰:下明俱地。
如《對法》第七,初二定,意有樂故,貪等亦樂
俱;或初定三識與樂俱也,彼廣引證。捨受
下三定,於一切相續末位起故;此據六識,
若第七恒相續故。下逐難配諸地論,貪、癡
與樂俱,通下四地,通六識故,除第四禪以
上。除瞋餘七俱樂,除欲界,欲界意識無樂
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識俱故。下逐難釋。
疑雖許四受俱,無明雖許五受俱,疑在欲
界唯憂、捨俱,不與喜俱者,《對法》第七云:
於欲界不決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
疑,疑上靜慮,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亦得
隨轉故,彼喜樂俱。獨行無明如疑理說,故
唯憂、捨俱。麁相苦、樂及欲界之中,不在意
故。
論: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述曰:貪等與喜、
捨相應在何地,五見及疑與餘喜受等相
應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餘受俱等,
逐難解已,義之餘也。
論:此與別境幾互相應?
述曰:此問起也。第
五、別境相應門。
論:貪瞋癡慢至得有定故。
述曰:貪等四法
得五數俱,逐難解之。此四專住一境,得
有定故。
論:疑及五見至不異慧故。
述曰:此之六法
各容四俱,疑除勝解境,行相違故;見非惠
俱,自體不並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轉。此
中不問俱生、分別,說皆同也。又問:上來雖
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時俱
不?如理應思。此中且問別境、問識、問
受,不問遍行,問五受別,非遍行故,故為
問也。不問與善等性相應,以後必問前
故,前不問後,此應准知。
論:此十煩惱何性所攝?
述曰:此問起也。第
六,性門。
論:瞋唯不善至餘九通二。
述曰:瞋唯不善
一性所攝,不起即已,起必損自、他,現世、他
世皆名損故。餘九通二,此總言也。
論: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
述曰:在上二界,
定唯無記,不問俱生、分別皆爾。
論:若欲界繫至損自他故。
述曰:欲界應分
別。分別起者唯不善,一向發惡行故;《對法》
第四初同此說故。俱生者有二,發惡業亦
不善,瞋性定然;餘三少分損自、他故。
論:餘無記攝至自他處故。
述曰:即唯除瞋,
二見定唯無記性攝。餘三一分:一、由微細;二、
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識俱者;三、
非極損自、他。五十八說數現行故,并此四
因。
論:當知俱生至不障善故。
述曰:重顯二見
唯無記性,不發惡業,所以同前。問:此二見
中,亦有九品等也?答:或言無,唯第九品
故;或言有,如《別抄》會,前解為勝。若如後
解,如色界無記法體有九品故。
論:此十煩惱至餘通三界。
述曰:此下第七,
界分別門。瞋唯不善,故但在欲。
論:生在下地至容現在前故。
述曰:子段第
二,上下相起門。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煩
惱,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
本定,方起彼地煩惱等故。若爾,有不入
根本而命終者,若為必無此者,必得根
本定,或退方命終故。又解當於此時,欲界
煩惱未究竟伏,若皆斷盡方得起上,非未
至定無有染污,第九品時入根本定已斷
欲九品盡,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
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聖
皆爾,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時不
作惡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亦同《婆沙》二
說:一、未至定無染;二、有染。此無正文,《顯揚》
第二,淨染無漏定等中,細勘無之。此中說
起,唯定煩惱,非生煩惱;或亦通生,如遍常
等。
論: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
述曰:此顯伏
修。於中麁者,除身、邊見及此相應。言漸
次者,故顯非頓伏。
論: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
述曰:何以世間
道伏修不伏見?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
生;二、依外門轉,簡見道貪等唯緣內見等
生故;三、此所伏煩惱體散亂故;四、麁動正障
於定,定是事觀,事障障故。有義:此身見等
既不能伏,後越入聖得第三果,如第七識
欲界繫者亦不能斷,要至金剛方能頓斷,
唯障無學故。不同見惑正障見道及見理
故,此違第七卷滅定中文,不許聖者伏下
生上,有種子故。今解亦斷,不可說以先
不伏故,即言不斷,見惑不伏,入見斷故。但
有漏道既是事觀,不伏理惑,入現觀時理
實亦斷。雖無正文,任意取捨。於中復有
二說:一云見道起二無間,一斷見惑。起解
脫道已,復起無間斷前所伏修道之惑等
已,方起相見道;二云由加行時先已伏故,
一無間道與分別俱斷,此為正義。
論:得彼定已至皆容現前。
述曰:下分別惑
雖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別起
者,其修道我見等前雖不伏,今得彼定如
命終心得起上者,緣未來生故,非計他
地法為我。未離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
以相違故,恐相雜故。若爾,見惑得彼定
已,下地繫者為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伏見
等,《對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煩惱、
隨煩惱種子成就故成就,離此地染成彼
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煩惱,
不言未離染起上煩惱,正與此同,。
論:生在上地至皆容俱起。
述曰:此總立
宗。
論:生第四定至俱生愛故。
述曰:《對法》第六,
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謂是第四果,既受
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見,便謗釋種無
有涅槃,以於今時後有起故,此有邪見
及俱無明,或許有瞋,瞋涅槃故。既生地
獄由邪見力,非色界邪見,不招下苦故。
非於欲界身起此邪見,彼言中有生時起
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見之?非定通
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見為緣,欲界
後報業熟生那落迦,無別文證,古師多作
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見,勢力遠
故,無文說故,即起下不善分別惑也。若
爾,應下界行上無明發,此中邪見俱行思即
是。又可為難,以上行下無明發,以下例
上亦然,如下緣生中自當分別。起潤生、
愛生下亦是,即是俱生無記煩惱也。此中
應言我見、我愛及慢、無明,無明、愛定有,我
見、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說。又例起故,
此舉方隅,無違理失。
下會五十八等文。
論:而言生上至或隨轉門。
述曰:謂餘三見、
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時起此等故,或隨
轉門,順薩婆多故。起餘疑等無正文說,
然應如理思。所餘分別、俱生之惑亦得起
不?見斷瞋、癡可有,修斷慢等亦有,餘不得
起。唯潤生時起修斷惑,餘時不起,故不可
起修斷之瞋及邊見二,無起相故。中有謗
涅槃便墮地獄,但可起瞋與邪見並;時節
極短,不可起餘疑、見取等,無起相故。若
總說起,雖無正文遮,無行相故不可說
起。唯得起下六,謂邪見、瞋、癡、愛、慢、我見,
餘四不可起。分別、俱生隨其所應,下之起
上,得起幾法?若唯定煩惱,非生煩惱,即唯
有五:見、慢、愛、疑、無明,見即見取。若并生
煩惱,我見潤生,起亦無失。其戒取、邪見、邊
見未見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
執上地法為見、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
計梵王為常是邪見,亦有此理;邊見可得,
得宿住計全常等是。上九煩惱下皆可起,
未見起斷見文。然約九地三界得起上
幾許?八地。二界何者?今說色界。若無色界
互起上下,如《樞要》說。此中幾是分別、俱生,
亦應如理思。
論:下地煩惱至味上定故。
述曰:第三子門,
上下緣別。貪緣上者,一、由味勝定;二、由求
生,此通見、修。六十二卷說五種愛緣上,此
但舉一,但得緣故,《顯揚》等同。
論:既說瞋恚至離欲地故。
述曰:此唯見斷。
瞋恚緣滅、道,五十八文此中為例。瞋親迷
滅、道,亦應緣上地,以瞋緣事例於理故。
深理尚然,何況淺事。
論:總緣諸行至得緣上故。
述曰:「總緣諸行
起我、我所斷、常,慢得上緣」者,八十八說
世間道不伏身見。由此見故,於下上地所
有俱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總計為我
及我所等。五十八云:其世間道得離修道
貪欲、瞋恚及彼隨法隣近憍、慢等。故知與
我見俱慢、貪及邊見亦不伏,此與我見相
隣近故。八十八以我見為本,略不說餘。此
論中說總緣行中,不言貪者,略也。以別有
論文貪上緣故,和雜計為我,即上界種子
等法也,不計現行故。此第六識,唯修所斷。
或有異釋,見斷我見,如四全常亦得緣
上,乃以三界合緣為我,除此不得緣別
生故。
論: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述曰:謂癡、疑、邪
見、二取,《對法》第六與此同故。此中我見、邊
見及慢唯舉總緣,瞋唯別緣,貪、癡通總、別。
有義:我見、邊見,准六十二見一分常等,亦
通別緣。而緣上者,慢雖無文,陵他所得
勝法,何妨見道所斷之慢亦得緣上。又緣
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見後生常見,得宿
住智緣,起上界身、邊見故。正義唯是上地
所繫,得宿住智後方起故。
論:而有處言至或依別緣。
述曰:《對法》第六、
五十八、九等,貪、瞋、慢及我見不緣上。此言
「等」者,等取我見。彼「依麁相說」,麁相說即小
乘也;或麁顯行相非巨細,巨細即得。除此
所說,或依別緣自身為我、我見等,不緣
上故。或彼《對法》第六見緣上中,唯除我見,
不除邊見,略也。邊見隨我見後生,身見不
緣,邊見應爾。故五十八迷苦諦等中云,
緣大梵等為有情常,是迷苦邪見,即下界
邪見緣上界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見全常
等是常見,即依薩迦耶見後生故,如前已
說。是他地邊見,隨計他地我見後生故;分
別我見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邊同
於我見,必依起故,此解為勝。
論:不見世間至身見起故。
述曰:一解云:無
有見道別緣我見,有計他地現行為我,以
別緣者見所斷故;邊見亦爾,依彼起故。今
此所解一分常等,隨於色界繫我後而生,
此極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
執為彼常,故如所說依尋、伺者未得上
定,不起上我見,如何起常,故如先說。今
此又解,應言但是欲界所繫自身之我,不
許別緣計他地法為自內我。計他之我,理
亦不遮,故於此後起常見等是邊見攝。不
爾,此義道理難思。文中但舉修道總緣我見
為他界緣,理准亦有見道所斷別緣我見,
計他地法為他之我,文中但遮計為自我
故。又解別緣者,是多分義,謂非總緣及六
十二見所依我見以外,無任運、分別二種
我見,別緣他地為我者故。其此總緣,六十
二見時理不應遮。緣者所以,依別所以說
彼不緣。又解依小乘別緣者,不執他地
法為我等,大乘無遮。
論:上地煩惱至而陵彼故。
述曰:上地之惑
得緣下地,分別、俱生理俱無失。五十九
說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下地,亦起慢
故。
論:總緣諸行至得緣下地。
述曰:如前已
說,此但修道。有文證故,總緣起我、邊見、愛
故。此亦有慢,別有相故,略而不說。許起見
道,理亦無失,此決定然。
論: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述曰:癡已極成,所
以不說。疑及邪見、見取、戒取是後三見,如
理應思。此中有義亦得緣下。疑於欲界佛
世尊故,或復邪執得有邪見,撥疑下地苦、
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執欲界聞、
思,昔所起者為勝因故。有義不得,無文
證故。又二見得行相如前,除邪見、疑。
論:而說上惑至或依別緣。
述曰:五十八等
云:上不緣下。彼依多分餘一切時、一切異
生故,依別行相緣計為我、邊見及愛,不緣
下故,總緣者得。
論:此十煩惱至彼唯善故。
述曰:第八大門
中,學者有學、無學、非學無學。然唯第三,非
前二種。《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學、無學
通漏、無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論:此十煩惱何所斷耶?
述曰:此問第九三
斷門。
論: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述曰:此即總答。諸
染皆斷,然通見、修,故非非斷,非所斷法
非是染故。
論:分別起者至細難斷故。
述曰:分別皆見
斷,以麁易斷故,如《對法》第三、第四卷初說。
俱生唯修斷,如前已說。分別、俱生之數各
有品類,然見所斷為同小乘見四諦斷?
為九品斷耶?
論:見所斷十至總緣諦故。
述曰:下別解斷。
於中有二:初分別;後俱生。分別中,初總
後別。此初也。此中十種皆俱頓斷,以真見道
總緣諦故,總緣四諦之真如。真如雖自相
觀,望諦而說,並皆緣之,名總緣諦,至下
第九斷惑中解。五十九說與壞緣諦作意
相應故,煩惱雖九品,違一或三品智故,非
如俱生九品,諸惑違九品智故,數數修道
方能斷之。然除利根,由先聞、思力加行,以
三界九地煩惱上下地九品,各各為類,修道
一時總斷,得第四果。
論:然迷諦相至怖畏處故。
述曰:下別解分
別,第二,迷諦總別。然於見道迷諦煩惱,有
總有別。總者,謂十皆通迷四諦,即一一煩
惱皆起之時,迷四諦理。又諸煩惱有別行
相,如何者是迷苦諦等?此一諦下別行相,
謂隨此諦下見、疑後生,即名迷此。若唯爾
者,邪見、疑、癡總迷,撥疑四諦及隨此起
貪等,此是何諦攝?是故須說此總行相,即
此總迷見、疑等,名通迷四諦;見、疑隨此見
等起貪等,皆名通迷四諦貪等。貪等行相
如見等總迷可爾,若別迷行相,是何諦下
貪等?貪等不能獨頭,別迷諦故。無隨總行
相見等之貪等,是別迷諦下惑,由見道貪
等緣見、疑生故。今此總有二種:一、數總,
諦各具十故;二、行相總,有通、迷四諦故。由
此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總迷有一,如
壞緣念住。別亦有二:一、數別,三諦有八,
一諦有十故;二、行相別,各各別迷故。何以
十種皆能迷四諦?苦、集是十因、依處故。一、
是因;二、是依處,《對法》第七苦、集是十因緣,
增長此十。又為依處,性能隨順,生此十故,
此等與《大論》第八同。「滅、道是彼怖畏處」所,
性不隨順增長十種,但起迷撥、猶豫等事,
緣此二諦起十惑故。又外道於此二諦,起
種種分別故,皆迷滅、道,其煩惱起皆具此
二緣。然總迷者,行相總故,說具二緣,其別
行相不說有也。據實俱有,以行相迷有總、
別故。「總謂十種,皆迷四諦」,是數總也;「因、依
處」等,是行相總。問:如何於集、滅、道下起
身、邊二見?答:此二見行相深執取,不了
三諦故。若爾,即一切我見皆迷四諦,應
云此執三諦下煩惱、蘊等,為二見故。
論:別謂別迷至屬苦諦故。
述曰:集、滅、道三
諦有別行相,不共無明迷三諦者,故得成
八。身、邊二見多計諸有漏果法為二見,故
唯迷苦。唯於苦諦不了行相增故,非是能
了餘之三諦,此同小乘唯果處起。然實緣
迷三諦,亦有二見緣三諦下所起諸惑為
我等故。然以別緣諦十六行中空、非我二,
唯屬苦諦故,不說三諦有此之二見。謂總
空、非我通四諦,為總緣諦行方斷惑故,十
六行非總行故。言別空、非我,屬言屬著,或
言攝屬,二言皆得。初解是本,後解無違。問:
若爾於集、滅諦如何起戒取?答:執彼下
見眷屬、戒等為戒取故,如五十八除二見,
一一別說。然《對法》第七、《大論》第八約總迷
諦故,十皆迷四諦;五十八約別迷四諦
故,二唯迷苦,八通迷四,二論實不相違。總
中有行相,總者緣迷多諦,至迷三、四名
行相總。若迷少諦,但迷一諦,名行相別。然
立一百二十八煩惱,唯依數總、別緣者說。
若唯依總行相、數別說,便無一百二十八
故,如相應無明隨不共說。此總行相隨別
者說,理亦無失。
問:此十迷四諦,為皆是親迷,亦有疎迷者,
為答此問及顯別行相,故次論文。
論:謂疑三見親迷苦理。
述曰:以上總解迷
諦數別,此下即是迷諦行別,且舉苦諦。「謂
疑、三見」等,三見者,謂邪、我、邊。「親迷苦理」,
此四行相深取所緣,親從不了苦諦理起。
論:二取執彼至為勝能淨。
述曰:見、戒二取
執前三見,及俱時蘊為勝、能淨是見取。執
彼俱戒及蘊,為勝、能淨是戒取。然無執獨
起貪欲、癡、慢為見、戒取,非見、戒故,非此
二眷屬故。此之二取,雖復行解能深執取是
迷理煩惱,然不親迷無我理等。
論:於自他見至起貪恚慢。
述曰:於自見起
貪,他見起瞋,於自、他二見起慢。恃己
陵他見,故名隨應,皆亦疎迷。
論:相應無智至親迷苦理。
述曰:若此九相
應無智,與前九惑隨所應,同親疎迷理。不
共無明不了苦理,故親迷苦理,即十中五
別起親迷苦理,五別起不然。然二取見
法行相深遠,能深迷執,故可言迷理。別起
貪等行相淺近,不深迷執故,何言迷苦理?
此但迷事,不迷於理。若爾,何故前言十
皆迷諦?諦有事、理,無相違失。又相應貪
等,如次下說亦迷苦理。故復前言十皆迷
諦,此苦諦已。
論:疑及邪見至准苦應知。
述曰:於集、滅、
道三唯有八中,除二見故。疑及邪見、不共
無明,親迷集等三諦。然實有身、邊別迷三
諦,以說八故,略而不論。二取、貪等准前苦
說,以二見無故,不唯親迷。
論:然瞋亦能至生憎嫉故。
述曰:瞋亦親迷
滅、道,此意顯瞋無漏緣故,迷理生故;無瞋
苦、集理故,此不說但迷無漏之諦理也,由
彼親迷二諦起故,此上皆與五十八同。
又解雖親緣理,非迷理惑,不深取故。又以
不緣理故,便非迷理,但以行相深遠,
取者能迷於理,故見戒取名迷理惑。此解
不爾,何處煩惱親緣理生不名迷理,五十
八說瞋迷滅諦等故,言迷諦者,必是理故。
前解為勝,如下忿等,迷諦同故。
論:迷諦親疎,麁相如是。
述曰:未盡理故。
五十八說亦麁相也。
論:委細說者至隨應如彼。
述曰:疑、三見、無
明五法,親迷諦理;二取疎遠,如前定說。且
苦諦下貪、瞋、慢三若獨頭起緣見生者,疎
遠如前說。若此貪、慢與三法俱,瞋與疑
等四俱起者,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諦。慢、貪
與我見俱生,於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
無漏。瞋與疑俱起或獨起,此約數總。若數
別者,除集、滅、道下,二見准前應說。若餘
獨頭起貪、瞋、慢,名迷四諦事;若三見、疑俱
者,亦名迷四諦理。又瞋、慢可成無漏緣惑,
若滅、道下無漏別緣貪,如何說成無漏緣
惑?由此不說貪無漏緣,迷則可爾。是故言
隨應,此即《大論》等所無也。
明見道已,修道云何?
論:俱生二見至修道方斷。
述曰:身、邊二見
及此俱愛、慢、無明三,雖親迷苦諦理,以行
相細難斷故,修道方斷。與苦諦下二見等
別,彼麁行相故。
論:瞋餘愛等至故修所斷。
述曰:瞋及除前
二見相應之外,餘獨行愛、慢及此相應無明,
迷別有情或境事生,不迷於理,不違四諦
觀,故修所斷;簡見道獨行貪等,雖有迷於
事,然違諦觀,故見所斷。
此第九大門中有二子門:一、三斷;二、總別迷
諦,迷諦親、疎,兼明迷理、事。次下第十,緣
有事、無事門。
論:雖諸煩惱至無事煩惱。
述曰:煩惱心等,
上說所變,皆有相分。親所緣者,今不取之,
但彼本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
如下所引,有多論文,今取當《對法》第七,身
見等及此相應法等,無本質我名緣無
事,餘不與此俱者名緣有事,以不執我
故。此據人執為論,不據法執,法執通餘
一切心故,非唯我見。若唯我見及俱法,亦
通攝法執盡。即餘四見及疑無法執,必與
我見不俱故,便為大失。此中煩惱何者
與我見俱?何者不共?如前自俱有門說。
問一切皆有本質。乃至緣空亦有空名為
本質故。即極微教。乃至龜毛等名若為本
質。何故今言無本質名緣無事煩惱答
若餘影外別有所託名本質。即無無本
質者。今取如名之下有所目之質。即有體
無之者。如空華.兔角等。故今言名緣無
事煩惱。亦不相違。影像.本質雙言名緣
有.無之煩惱。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緣煩惱。
今勘無漏緣中。不得作此後解。所引諸無
事.有事論文。應為門義勒之。《瑜伽論》云。
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彼所緣事非
成實故。所餘煩惱有事.無事彼相違故。以
見道惑以見為首。所取本質都無有故。重
緣惑等相從而說名緣無事。修道雖有見
境無事。多緣事故。從多名緣有事煩惱。下
五十九云。諸見與慢是無事。貪.恚是有事。
無明.疑通二種。此以理論。見.修諸見。慢中
我慢。本質無故。貪等少故。略而不說。即彼
卷下文云。有事緣。謂諸有事煩惱。無事緣。
謂諸無事煩惱。此文總說亦不相違。亦云。
無境緣謂緣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
所有煩惱。《對法》第五云。有事境所緣者。謂
除見.慢。及此相應法。餘所緣境界。無事者。
謂前所除。同五十九初文所說。次下文云。
非有所緣。謂顛倒心.心所。及緣過去.未來.
夢.影.幻等所緣境界。此不論煩惱但本境
無。有所緣。謂餘所緣境界。即本質有三性心.
心所。《對法》第七亦云。煩惱有二種。謂緣有
事.無事。無事者謂見。及見相應法。見謂薩迦
耶見.及邊執見。所餘煩惱名緣有事者。以
通見.修此之二見為首。本境實無。相應亦
爾。此文盡理。與此文同。非瞋等惑可名
無事故。如說《樞要》。
論:彼親所緣至無漏煩惱。
述曰:此下第十
一,有漏緣、無漏緣分別。如疑、邪見、無明及
此相應瞋、慢等法,無漏緣者,親所緣雖皆有
漏,而所杖本質亦通無漏,唯影像相是有漏
故。今此但取本、影二境,名緣漏、無漏煩
惱。准有、無事,不但取本質,與有、無事緣
別,不可為例。
論:緣自地者至所起名境。
述曰:自下第十
二大門。緣自地煩惱,依、緣俱增,名緣分別
所起事境;此境本質亦由今時分別起故;
事者,體也。緣他地及無漏者,名緣分別所
起名境。影像、本質不相似,滅、道深遠,地處
遠故。依、緣不增,但尋彼名,彼名可增,故
言分別所起名境。或復名者,即心、心所相分
之名,亦由能分別所起故。此如五十八、五
十九、《對法》第六、第七抄說,有別所以。
論: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述曰:謂有、無異熟,
有漏、無漏,七隨眠攝,八纏諸蓋攝,乃至九品
等分別,皆如理思。
論:已說根本至其相云何。
述曰:結前生後。
論:頌曰至散亂不正知。
述曰:下第四段,明
第五位,此舉頌列名。
論:曰至名隨煩惱。
述曰:長行為二:初釋
體、業等相;後諸門釋。初門有六:初釋得名;
二、束為三位;三、釋體、業;四、解頌中與、并、及
字;五、解隨名之通局;六、解廢立。釋頌之
中「隨煩惱」字,謂忿等十及忘念、不正知、放逸
餘假染心所,是貪等法根本麁行差別分位,
名隨煩惱。無慚、無愧、掉舉、惛沈、散亂、不信、
懈怠七法,雖別有體,是前根本之等流性,
名隨煩惱,由根本為因,此得有故。此據正
義,又說唯四是實。言等流者,謂同類義,
勢非強勝。然非因故,不名根本,不能生
餘染心所等。或等流者是等流果。若爾,即
根本後方生,非俱時義,此說同時為等
流果。六十二,二解:一、云隨惱於心;二、隨煩
惱而生。今同後義。
論:此二十種至名小隨煩惱。
述曰:自下第
二束為三位。此忿等十,自類相生,各別起
故。非不共他中、大惑俱,行位局故,名之
為小。
論:無慚等二至名中隨煩惱。
述曰:自得俱
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位,局後八。
論:掉舉等八至名大隨煩惱。
述曰:自得俱
生,但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
故,不可名中,二義既殊,故八名大。三位料
簡,諸論無也。
自下第三,出其體、業,礭解心所指陳分別,
當如下知。
論:云何為忿至憤發為性。
述曰:今以時分、
行相顯體。依對現前不饒益境者,謂依現
在可見聞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見,即緣事
生;《五蘊論》說現不饒益事故。非無漏法是
現違緣事,忿行相淺,不深取故。若對現無
漏,此即是瞋,如前已說。
論:能障不忿至身表業故。
述曰:此顯作
用。不忿即無瞋,《顯揚論》云:忿障無瞋故。
此等如前善中已說,下一一應知。「執仗」即是
身惡表業,仗謂器仗。從麁猛多分說,唯言
執仗,亦有惡言故。
論:此即瞋恚至忿相用故。
述曰:此對外人
辨其假實,顯此所依若無諍義同,但敘一
解,以皆義同故。若體別義異,即各敘之,不
可嫌繁。又五十五及五十八等說同者,抄
中不說。若異者,一一別敘。
論:云何為恨至結怨為性。
述曰:恨忿後起,
餘文可知。
論:能障不恨至恨相用故。
述曰:熱惱為業,
由恨故生惱,非俱時也。然忿亦生惱,親對
輕故,但說恨生。此等《顯揚》各有五業,彼論
隨所依之惑,所翻實法,即為彼障,下一准
知。彼同此者,下不述也,異者當顯。
論:云何為覆至不安隱故。
述曰:自作罪已,
恐失財利及名譽故,隱藏為性。《對法》云:法
爾覆罪者,心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
論:有義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皆由不
懼當來之苦方覆罪故,諸懼苦者必不覆
罪故,此以理顯。言「論說」者,五十五、《對法》
說故,即以教成,然五十八中是諂品類等
流。此據隨惑之類,諂亦癡分,亦不相違。
言諂品者,俱癡分故。
論:有義此覆至覆自罪故。
述曰:諸覆罪者,
亦有恐失財利、名譽故貪分。
論:論據麁顯至是貪分故。
述曰:論據無智
俱,為名譽而覆罪者,此相麁顯,故唯說癡
分。如諸論皆說掉舉是貪分,實別有體,亦
癡分故。不極成者,理必不然。
論:然說掉舉至唯是貪分。
述曰:二論說掉
舉遍染心,故知亦癡分,或別有體。唯貪分
者,貪相增故。瞋等俱時,便應無故,如前已
說。
論:云何為惱至䖧螫為業。
述曰:追先忿、恨
之境,觸現違緣,心多佷戾者,慠佷𢤱䖧惱螫於他人等。
論:謂追往惡至惱相用故。
述曰:此釋前業,
緣過、現生。《對法》、《顯揚》第一、《五蘊》皆言發
兇險、鄙惡、麁弊之言者,以多發故。由惱起
時亦發身業故,如忿亦發語,但說執仗。囂
謂諠囂,暴謂卒暴,兇謂兇儉、兇疎,鄙謂鄙
惡。
論:云何為嫉至嫉相用故。
述曰:「殉自名利」,
殉者,求也、訪也。「不耐他榮」,他榮者,謂世間
榮,即富貴安樂;出世之榮,即是證說勝品
功德,通有、無為。《顯揚》云:謂於他所有功德、
名譽、恭敬、利養,心妬為嫉。然實見聞覺知之
後皆得起嫉,此中據勝,但言見聞。「能障
不嫉」者,《顯揚》第一云:能障慈仁為業;《顯揚》
第二四無量中云:喜是不嫉善根為體。《瑜伽》
皆云:瞋之等流一分。故不嫉者即是無瞋,非
別有體。
論:云何為慳至慳相用故。
述曰:「財、法」者,資
具、妻子、榮位等事皆名為財;理、教、行、果皆
名為法,至下當知。「祕」者,藏也。「吝」者,惜也,
慳之異目。「鄙」謂鄙惡,「畜」謂畜積,積集異名。鄙
悋慳澁名不能捨,正出慳也,文易可知。《對
法》唯約慳財,《五蘊》云:謂施相違。施既通法,
慳亦爾也。
論:云何為誑至誑相用故。
述曰:「矯」謂不實
之義,詭詐虛偽之稱,謂自無德詐偽有德。
貪利譽故,邪命為依,謂矯誑之者心懷非
意同異謀計,詐現精進之儀。雖亦癡故,行
此誑事,多現邪命事故。故《對法》云:邪命依
者,據多現也。五十五說但是癡分,五十八
說邪見等流。諸誑者必癡,唯據定體,貪不
定故。諸邪見者,癡增上故,邪見之者多現於
誑,矯現有德,故彼偏說。此以貪、癡二法為
體,同於《對法》。
論:云何為諂至諂相用故。
述曰:「險」者,不實
之名;「曲」者,不直之義。「為網㥜他」者,《顯揚》
云:為欺彼故諂。或欺於彼而陵網於彼,或
掩捨之名。謂雖事不合,曲順時之所宜,
籠網矯詐,設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網羅
之字。此等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順己所
求,或為此方便,欲藏己失諂為覆罪之
因,故不堪任師友教也。貪名利故,諂是貪
分;無智故,諂即是癡分。《五蘊》云:謂覆藏自
過,方便所攝故。諂後生覆,以果顯因。恐
他說己之惡,故行於諂,望他說好;諂,覆因
也。不爾,覆、諂俱覆罪故,二相難別。不爾,
應許覆、諂俱生,故今說諂是覆之因。五十
八云:是邪見品類;五十五是癡分,如前誑
中說。
論:云何為害至害相用故。
述曰:於有情所
無悲愍者,五十八云:於滅、道起損害,彼亦
緣無漏法起。此據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說
有情,至下當知。《對法》等論同此損有情,然
有二解:一、云:彼言害者,瞋之異名。非此害
也,此唯緣有情故,以此文為正;二、此害亦
緣無漏,如彼文為正,前惱中亦然。由彼
論言起恚惱心也。
論: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述曰:瞋障無瞋,正
障於慈;害障不害,正障於悲,故准善說。瞋
能斷命,害但損他,故此別也,如善中說。
論:云何為憍至憍相用故。
述曰:憍中於自
盛事者,《顯揚》云: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
高舉;《對法》云:隨一榮利之事,謂長壽相等,即
是此興盛事也。然已聞、思,或已證得諸
無漏法,豈不恃耶?聖者不緣已證生
恃,生恃唯緣有漏事故。異生於所聞、思無
漏,可恃生憍。然此有義:但恃知見,即是有
漏;有義:恃所知諸法,亦通無漏,後解為勝。
此中通言諸所知法,亦名盛事。《顯揚》雖復
引經及《對法》,唯據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
憍,亦不違也。於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遨
逸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異名也。生
長一切染者,《對法》云:一切煩惱等所依。故不
憍者,即無貪也。然《對法》中言一分者,必彼
體也,檻彼成故。「分」者,是氣分,等流品類義,
非即彼體。如懈怠依四法,非即唯貪以
為依,亦瞋等為依故。
上來已辨小隨惑訖,下辨中隨惑有二,初
別解,得總釋、別釋為二,皆有略廣,如文可
知。
論:云何無慚至諸惡行故。
述曰:此返慚相,
應准前說。
論:云何無愧至諸惡行故。
述曰:准返善中
愧為其相。然此中無慚言自、法,與《顯揚》同。
《對法》、《五蘊》云:自不恥為無慚,法益於己,亦
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別故,雙舉不相違
也。
論:不恥過惡至假說為體。
述曰:總解有
四:一、通教;二、難古說;三、明行相;四、釋違
文,此通教也。其諸經論解此二體謂以不
恥,今此會云:不恥是此二種通相。諸教約
自、他之緣別故,假說通相為二別相,非彼
別相。
論:若執不恥至體無差別。
述曰:下難古有
四:一、無別體難;二、不俱生難;三、非實有
難;四、非遍惡難。有人若執不恥是此二種
別相,此二應無別;俱不恥故;如二受等俱
領納故。若爾,苦、樂體應無別,俱領納故。
此義不爾,分別、不分別,逼迫、適悅等種種
行相別故,不同不恥行相無別,俱是不恥,
緣約自他。
論:由斯二法至有此義故。
述曰:此不俱生
難。既類同故應不俱生,非可受、相等許
有此二並生故。
論:若待自他至俱遍惡心。
述曰:次非實有
難。若待自、他立二,故成體別,應非實有,
如長、短等,冷、煖亦然。
若許此二至俱遍惡
心下,非遍惡難。若此二體實,許前後生者,
復違《瑜伽》五十五等說俱遍惡心。有起、不
起,非遍惡故。無此計者,然設說之。
外人問曰:別相如何?
論:不善心時至無別起失。
述曰:此解行相。
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等義故,翻善應
說。
論:然諸聖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釋違文,
於中二解會諸經違也。世間之中亦攝世
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論:而論說為至非即彼性。
述曰:會相違
也。此別有體,五十八說為癡等流以遍依
故,《對法》說為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
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說
為實有,不言他分,此文為正。
論:云何掉舉至奢摩他為業。
述曰:令心不
靜,體非唯不靜,不靜乃是諸惑共相故。「能
障行捨」,善法相違;「障奢摩他」,止品對治。若
別善法相對行相,違於捨相;若總善法相對
行相,違於止品,以過失重,說有障二。《對
法》、《顯揚》皆言違於止品,唯此論中違於捨
善。《對法》第七五蓋障中掉舉障止,亦此同故。
捨於惡法,掉障最增,說之為障也。
論:有義掉舉至樂事生故。
述曰:初師謂唯
貪分,無別體性。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
皆唯說貪分故,不言餘分故。下以理成,
此復由憶昔樂事生故,雖亦有貪,現、未
來故生。然修止相,策練其心,緣先境增,故
言憶昔。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言遍
染者,有別義故,如第五卷會。
論:有義掉舉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
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會違。今初文
也。此非唯貪,《對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說遍
染心故。若唯貪分,即不遍故;說不遍者,有
別義故,如前已會,此舉教成。
論:又掉舉相至無別相故。
述曰:申正也。諸
論皆言此掉舉相謂不寂靜,《五蘊》、《對法》此說
皆同。然《對法》第六作此說言:不寂靜是共
相故,此掉舉離一切染無別體性。
此師意說,即依一切煩惱上立。若爾,何意論
唯說是貪分。
論:雖依一切至說為貪分。
述曰:會違也。貪
愛境界,唯掉舉增。掉舉增時,依貪分故說
為貪分,非唯依貪說是假相。此之二師以
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說假。
論:有義掉舉至亦假有故。
述曰:第三師說。
文亦有四:一、破初師;二、會文;三、顯正;四、
破第二師。此初也。貪等之外別有自性,由
此故得遍諸染心。若唯貪分者,不遍一切
染故,如不信、懈怠。《對法》說為癡分,《大論》言
是實有,非說是他癡分;不信、懈怠便非實
有,非說是貪他分,掉舉之體便非實有。「勿
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言是一分證,如不
信等是實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
逸遍染,許是假故。
論:而論說為至隨他相說。
述曰:此會文也。
五十五說世俗有者,如睡眠、惡作二法名
世俗有,體仍是實。彼亦隨他相說故,謂掉
舉位而貪分增,從貪相說名世俗有。世俗
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義不以為實,此中
喻雖不成,以理逐之,亦令實有,至下當
說,故今為喻。
若爾,別相云何?不靜是共相故。前來難通
第一師義,下出其別相答第二師。
論:掉舉別相至不家靜故。
述曰:此申正也。
謂囂掉舉動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
不寂靜故。
論:若離煩惱至非此別相。
述曰:破第二師
也。若離一切煩惱無別此體相者,何故別
說障於止也?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又諸
煩惱能障一切善,不應別障,故知不寂靜
非此別體相。別體相者,即囂動故。
論:云何惛沈至毘鉢舍那為業。
述曰:此乃
別障善中輕安,通障觀品。顯過失增,說有
二障。
論:有義惛沈至是癡相故。
述曰:此第一師。
據教立理,以論為證,諸論同故,以理與癡
無別相故。
論:有義惛沈至惛沈相故。
述曰:此第二師。
文有二:一、立義;二、會文。此初也。諸煩惱共
相即是別相,即依一切煩惱上立。《對法》第六
說無堪任是惑共相故。
論:雖依一切至但說癡分。
述曰:會論如
前。此依一切煩惱假立,癡位增也。
論:有義惛沈至非即癡攝。
述曰:此第三師。
文有四:一、破初說;二、申正;三、破第二師;四、
辨差別。此初也。別說有體,會名癡分者,
是癡等流故,同五十八說,不信、懈怠二法為
喻。
論:隨他相說至是實有性。
述曰:此釋說名
世俗所以。以癡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
是實有性。此通第一師文,通第二師難等,
准前應說。
論:惛沈別相至無堪任故。
述曰:此申正也。
謂即瞢重是此別相,「瞢」謂𧄼謂沈重,那是沈義。此體別相非無堪任,令
俱生法無堪任故。
論:若離煩惱至非此別相。
述曰:難第二師。
若以煩惱共相為體,不應別說障其觀
品,應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觀故。又能障
一切善法,何但障觀品?如前已說,
與癡何別?
論:此與癡相至而非迷闇。
述曰:下辨差別。
謂癡於境輕而迷闇,闇者,不了義;正障善中
無癡,別相於境不必𧄼𧄼
論:云何不信至多懈怠故。
述曰:下文有二:
初略;後廣,以此等略也。惰依者,「惰」,即懈怠
也。「實、德、能」者,不信所依、不忍樂等,是不
信相。
論:不信三相至心穢為性。
述曰:下廣有三:
一、辨境;二、辨心穢;三、釋不忍等差別。此初
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說。
論:由不信故至非別有故。
述曰:下解不
忍等差別也。由不信故,於實等中不忍、
不樂、不欲者,非別實有不忍等性。前於善
中忍、樂、欲,體即是欲、解;此於實等不忍、
樂、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於染法等不忍、
不樂亦即是信,無別有體。
論:若於餘事至非此自性。
述曰:若於染法
起忍、樂等,體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
故。若於無記起忍、樂等,但是欲、解,非與
餘法為因果故。若於染法不忍、樂等,體
即是信,亦非欲、解。
論:云何懈怠至滋長染故。
述曰:業中增者,
是滋長義。
論:於諸染事至非別有故。
述曰:非但於
善不勤名怠,於惡策勵亦是怠也。於無記
事策勤是欲、勝解,非別有體。
論:如於無記至無信不信。
述曰:此以喻成,
於無記事忍可樂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
勝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無
記行劣,無別二相,但欲、勝解。此上二法,五
十五說是實物有,《對法》等言應作分別。前
因已會,論言癡分等,《五蘊》同此。
論:云何放逸至非別有體。
述曰:「縱」謂縱恣,
「蕩」謂蕩逸。餘解性、業,翻善之中不放逸
性,應知廢立。
論:雖慢疑等至如不放逸。
述曰:何以不依
慢、疑等上,立放逸者?四用勝故,障三善根
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進。翻善應說,
此唯是假,論有成文,不勞疑故。
論:云何失念至心散亂故。
述曰:由失念故,
生起散亂。逐難解業,不能明記善等事
故,名為失念。
論:有義失念至相應念故。
述曰:此初師云
此是念一分。《對法》說是煩惱相應念故,《瑜伽
論》說是癡分者,是等流故。
論:有義失念至故名失念。
述曰:此第二師
說是癡分。《大論》五十五、五十八皆說此是
癡一分故,《對法》言念俱分者,由癡令彼相
應念失故。因會解名。
論:有義失念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師
攝前二義。二文影說,故以教證。言遍染心,
非唯念分,有染心時無有念故。
論:云何散亂至發惡慧故。
述曰:餘文可知。
「流」者馳流,即是散功能義。「蕩」者蕩逸,即是亂
功能義。
論:有義散亂至是癡分故。
述曰:此第一師
說是癡分。五十五說是癡分故,體是假有。
論:有義散亂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
是三法分。《對法》等說等取《五蘊》,《五蘊》同說
是三分故。《瑜伽》說癡分者,以遍染心故。
彼二法分不遍染故,
何以但依三法上立?
論:謂貪瞋癡至說為散亂。
述曰:此之三法
令心流蕩,勝慢等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
數猛故。
論:有義散亂至名世俗有。
述曰:述第三師
說。初標舉會文;二、申正、三、破前;四、顯別。
此初也。別有自性,論說三分者,是三分等
流,隨彼相說,即是總會是癡分訖,如無慚
愧,《對法》亦說是三分故;《大論》復言是實有
故。
此上標舉會文破第二師及第一師說,下顯
正義及破前說。
論:散亂別相至障三摩地。
述曰:謂「躁擾」是
別相,「躁」者謂散,「擾」者謂亂,令俱生法流蕩,
流蕩非自性,餘惑共相故,破前說言。既言
別障定,故是實有,不然應說通障餘故。
論:掉舉散亂二用何別。
述曰:下顯差別。此
問掉.亂用何差別。
論:彼令易解,此令易緣。
述曰:下論主答。掉
舉舉於心,境雖是一,令俱生之心、心所解
數轉易,即一境多解也。散亂之功令心易緣
別境,即一心易多境也。
問:如五識等一念染心,如何說易?
論:雖一剎那至有易義故。
述曰:雖一念中
解、緣二法雖無俱易義,而多念相續有
易解、緣義故。一剎那中雖有此二行相難
知,故以相續顯其行相,若唯一念,隱故不
說。
若爾,即一切染心中掉力皆應易解,亂力應
恒易緣,何故不爾?若一境一心解、緣不易,
所有染心應無此二,如愛味定等,所緣、行
解俱無改易,無此二故。
論:染污心時至俱遍染心。
述曰:答此問
云:染污心時,由此二力常應念念易解、易
緣;俱生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繫猨
猴。俱生染心有暫時住專注一境,掉、亂力
微,體非無也;如掉亂增時,念、定等法,行相
劣故。互有增微,故此二法如諸論說俱遍
染心。
論:云何不正知至多所毀犯故。
述曰:非迷
於境而闇鈍也,但是錯謬邪解名不正知。
不正知多發業,多起惡身、語業而多犯戒
等。《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論:有義不正知至相應慧故。
述曰:第一師
以《對法》說是諸煩惱相應慧故。
論:有義不正知至名不正知。
述曰:此第二
師,癡一分攝,五十五說是癡分故。名俱慧
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此上二師互相會
文,皆是等流隨所執為定。然易解故,不
繁一一,皆應准前。
論:有義不正知至遍染心故。
述曰:此第三
師,以二為體,二謂如前所引教故。五十
五、八說遍染心,說不遍者有別義故,如
前頻會。
論:與并及言至隨煩惱故。
述曰:自下第四
釋前頌言「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等,「與」、
「并」、「及」言顯隨煩惱二十外有,如《法蘊》解《雜
事經》中有多隨煩惱;同《大論》八十八卷、五
十八卷亦引此經。然舊人不知,謂是《雜藏》,
或謂毘奈耶中所說雜蘊。
論:隨煩惱名至非煩惱攝故。
述曰:自下第
五,解隨惑名通、局。八十八,貪等亦名隨煩
惱,《對法》第七亦有此義。煩惱皆隨,隨非煩
惱,如彼《法蘊足》等廣解,謂忿等及六十二說。
趣向前行等是煩惱同類,染污法但名為隨,
煩惱等流故;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既有多種皆名為隨,何故此中唯說二十?
論:唯說二十至唯染麁故。
述曰:自下第六,
釋其廢立,謂有三義。貪等雖是隨,此中二
十非煩惱,故不說貪等。邪欲等法亦雖是
隨,是別境法,體通三性,此唯染故,故不說
彼。然失念等是癡分故說之,不為念分故
說也,以有癡分,念攝在中,無不定過。趣
向前行等亦雖是隨,行相細故,此相但麁,是
故具此三義:一、非煩惱;二、唯染;三、麁故,唯
說二十更不說餘。
論:此餘染法至如理應知。
述曰:然此二十
外餘染污法,如邪欲等是此等流。「等流」者,
是同類義,或此分位,體不離此。於此不信
等實法上,假立所餘假法。又諸假法於無
慚等有體法上假立,名此分位,分位差別故。
「或此等流」,謂身、語業亦名隨煩惱,是此等
流,諸隨煩惱所等起故。皆此所說二十中
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勘八十八,一一
此攝,即是此中不說《大論》邪欲等法之所以
也。
論:如是二十至如前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
諸門分別。諸門分別中,別以十三門分別,
第一,假實分別。此忿等小,十大中忘念、放逸、
不正知,此無異諍,《對法》第一云:當知忿等皆
是假有。此雖總言各別之中有實假者,又
隨他相總名假有,如此等十三,他少分故
名假。如餘七法,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
實有,隨他相說亦名為假。前之十三假,後
之四種實,教理成故。五十五說無慚等四,實
物有故。凡世俗者,亦有是假有,對勝義為
言,但言世俗而體實有。此等言世俗,對勝
義為論,以隨他相而體非假。掉、惛、亂三
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如前說故,今取實者
為勝。上雖一一別明,未總顯二十中幾假
實故,今總辨之。
論:二十皆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此第二,俱
生、分別門。此依正義,下斷門中有說唯修,
今不依彼,彼不正故。一一皆通二,隨二惑
起故。見等之後貪等之上,亦假立彼忿等十
法故,至下當知。
論:此二十中至各為主故。
述曰:第三,自相
應門。小十忿等自各相望,定不俱起,體性相
違故。何故爾者?以行相麁猛,非如根本細
和。一一各各為主,故不並生。五十五及五
十八皆云:忿等十法互不俱故。正與此同。
論:中二一切至皆容俱起。
述曰:無慚等中
二,遍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皆有故,《對
法》第六、五十五及五十八皆同於此,相如
前說。故知得與小、大並生,皆通不善故。
義引五十八說,大八掉舉等遍諸染污心,
展轉自相望,及與小、中十二皆容俱起,不
相違故。前第四卷說有四師,第四師為正,
忘念、不正知是癡分故;散亂別有性故,餘者
極成,故八遍也。此中但有後師正義。
論:有處說六至不俱起故。
述曰:若八遍染,
何故五十五說不遍染耶?彼除惛、掉者,此
二行相增時,不俱起故。必一增一劣,如薩
婆多尋、伺二法。問:尋、伺行麁細,不許一
心俱。惛、掉相下高,應非一心並?答:別體
下高互增,劣惛、掉得俱生,無體麁細不互
然故。非一心並,俱增行相,惛、掉相違。增、
不增時,體無乖返。問:尋、伺相麁細,麁、細
何則定。惛、掉相高下,高下增不增?答:彼
無別體,假立故然。此有別體實,故得爾。
問:貪、瞋應爾,亦有增不增?答:不爾,法性
定故。掉等體遍,行相增劣,非如尋、伺體是
不遍,不可為例。即惛、掉行相俱增時不俱
生,非彼二體不俱生也。
論:有處但說至違唯善故。
述曰:《對法》六中
說五遍者,謂不信、懈怠、惛沈、掉舉、放逸五
法,以此五法違唯善法。惛障輕安,舉障於
捨,餘文可知,非如忘念等許違三性。念等
雖有癡分違無癡者,以有非癡分,故不
說之。以彼所違,雖善正念,念通三性故,
非如善法中法,故不為例。
論:此唯染故至五識容有。
述曰:第四,諸識
俱門。八、七、六識可知,八如第三卷說,七如
第五卷說取癡分念等,捨念分念等。忿等
小十行相麁而且猛,五識望彼,即細故不俱。
中二、大八,五識容有,遍不善、染故。
論:由斯中、大五受相應。
述曰:第五,受俱門。
遍行之中餘四義定,不說之也。由遍於不
善等故,說中及大遍五受俱,五受皆通不
善、染故。
論:有義小十至四俱除苦。
述曰:此第一師。
除諂、誑、憍,餘忿等七,唯喜、憂、捨三受俱起,
非通上界,無意樂故;不在五識,欲界不
通苦樂,地獄之中意無苦故;通歡慼行亦
有喜故。「諂、誑、憍三」,四受俱除苦。色界樂俱
故,以初靜慮有意樂故。
論:有義忿等至前已說故。
述曰:此第二師。
七唯欲界繫者,四受俱除樂,欲界意無樂
故。「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此增苦者,意有苦
受故。如前數說,
此受相應之行相者。
論:此受俱相,如煩惱說。
述曰:問:忿等如何
與喜俱?慳等如何與憂並?此如前根本煩
惱中說。
論:實義如是至亦如實義。
述曰:此上所說
約審細義,隨麁相者,一、行相順多分起故;
二、隨小乘相,忿等五法唯憂及捨俱,彼瞋分
故,此慼行故。覆、慳喜捨俱,彼貪癡分,此欣
行故。餘諂、誑、憍三更增樂受,上地有故;除
苦、憂二,唯欣行故。中、大隨麁,亦如此前自
實義說,以通違順二行相故。
論:如是二十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六,別境
相應門。「皆得俱起」,行相不相違故。
此總解訖,下逐難問答。問:忘念云何與念
俱?惡慧云何與慧俱?
論:染念染惠至亦得相應故。
述曰:此中忘
念,念為體者,不與別境中念俱;通癡分
者,故得相應。惠准此知,亦有癡分故。此二
合說,故言「染念、慧」等。
問:忿緣現在,念緣曾習,云何此二說得俱
生?
論:念亦緣現至亦得相應。
述曰:念緣曾習,
亦緣現在之境,有是過去、曾習之類,故念
亦緣現在起,故得與忿俱,如見舊怨起
忿、念法。此以念從忿行,下以忿從念行。念
緣過去次前剎那,亦名緣過去,現在一念
故。忿緣分位現在,隨事究竟,名緣現在,即
忿亦緣剎那過去。忿、念二法隨就行相皆
得相應,無過失也。
問:定專一境,亂取多緣,云何俱起?
論:染定起時至相應無失。
述曰:染定起時,
既名染故,心亦躁擾;不相違故,相應無失。
非是散亂定取多緣,以躁擾是亂自相故。
論:中二、大八十煩惱俱。
述曰:第七,根本相
應門。中二、大八、十煩惱俱,遍染心故,遍不
善故。然俱生者與俱生者俱,俱生者中除
身、邊見不與無慚愧俱,性相違故,餘定容
俱。
論:小十定非至彼審細故。
述曰:小十行、體
性俱麁動,彼見及疑行相審細故。前說瞋、疑
及二見一少分俱者,約細行相說。今忿等
行麁,行相相違,不俱生也。又憎嫉滅、道由
疑不決,便憎等俱,亦無過失。此約多分,亦
不相違。
論:忿等五法至是瞋分故。
述曰:忿、恨、惱、
嫉、害,容得慢、癡二法俱,非貪、恚二並,與
貪行定相違故。瞋是忿等自體相故,由此證
知不共無明分位忘念、不正知不遍此心,
即癡分故。此義應思,不言不共無明定得
與俱,但言與十俱,即此無明時,或有惠分
故。然癡分者,定遍一切染心聚故,非言不
共無明一法定與惡惠俱。此無明聚中,餘
法與此俱故,即於無明假建立故。
論:慳癡慢俱至是貪分故。
述曰:慳與癡、慢
二法容俱,非貪並自性故,非瞋並相違
故。
論:憍唯癡俱至是貪分故。
述曰:「憍唯癡俱,
是貪分故」,不與瞋、貪並。「與慢解別」,不與
慢俱,憍緣自高舉生,慢亦緣他下逸起,故
不俱生。
論:覆誑與諂至貪癡分故。
述曰:此三與貪、
癡、慢俱,行相無違,故與彼俱。「貪、癡分故」,不
與瞋並,貪分故與癡俱,癡分故與貪並。
然此應思,貪分覆等可不瞋俱,獨頭癡分
覆等,何不瞋俱起?豈彼三生皆定有貪也?
今解必無唯癡分覆等,覆等俱時必有貪分
故。又設無貪而癡覆者,欣、慼別故,亦無瞋
俱。若如前解,無違理失,此覆等行必貪名
利等,故。
論:小七中二至亦通無記。
述曰:第八,三性
門。「小七、中二唯不善」,唯欲界繫,唯發惡行
故。「小三、大八,亦通無記」,通色界有,三、八遍
染、無記故。
論:小七中二至餘通三界。
述曰:第九,界門。
子門有三,一、界有攝。「小七、中二」,如前唯欲
界攝,唯發惡行,唯麁鄙故。「諂、誑」欲、色有,王、
臣等處二方有故。「餘通三界」,謂憍及後八,唯
緣自起等,遍諸染心故。
論:生在下地至起憍誑諂故。
述曰:第二,子
門,生下、上起上、下門。「生在下地,容起
上十一」,耽定故起憍一法,於他欲界有情
等起誑、諂故。餘八通染,潤生心等皆有彼
故。
論:若生上地至容起彼故。
述曰:「若生上地,
起下後十」,中有邪見俱,有無慚等二。潤生愛
俱,有後八故。
論:小十生上至及謗滅故。
述曰:此十忿等
生上不起下,一、非潤生,下十唯不善,潤生
無記故,不與愛俱。又不謗滅故,不與邪
見並,除此二時,生上必不起下心,故忿等
十上不起下。
第三子門上下相緣。
論:中二大八下至相應起故。
述曰:十下緣
上,與前根本之中所說,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論:有義小十至不遠取故。
述曰:此第一師,
小十下者不得緣上,此十行相淺近,不能
遠深取彼界故。嫉上地者,嫉名聞故,嫉心
不以彼地為質,故非如餘心行相深遠取。
慳相亦爾,此義應思,十並不上緣。
論:有義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第二師說,
忿等七法定不緣上,嫉等三法亦緣上起,
於勝地法生嫉等故。言「嫉等」者,等取慳、
憍二法。定者,謂嫉他所得靜慮無色故。憍
恃所證知解彼地法故,慳所證知解上地
法也。誑、諂二法定無上緣,無誑、諂色界勝
有情故。有義許爾,誑、諂亦於殊勝處起故,
如稱梵王以為本師,行諂等是。然前解為
勝,見於勝人所不生諂、誑。若准後解亦
得起,於自界勝上起諂、誑故,恐失利譽,
故望他順己故。有說害亦緣上,尚許害諸
佛,何況色界有情故也。忿等不緣者,行相
如前說。若瞋上界必非是忿,對現境生行
相細故。
論:大八諂誑至非所恃故。
述曰:中二忿等,
七上界無故,不須分別。大八、諂、誑十法,上
亦緣下,與前根本中所說下緣慢等相應
俱起,故有大八。梵王執馬勝手,是諂、誑故。
此據本質,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屬自心故。
唯憍不緣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論:二十皆非至彼唯淨故。
述曰:第十一學
等門,可知。
論:後十唯通至相應起故。
述曰:下第十二,
見斷等門。二段分別,初明後十為一段。初
中有三子門:一、見修斷。後十通見修斷,與
二煩惱俱故。言唯者,不通不斷。
論:見所斷者至皆如煩惱說。
述曰:第二子
門,迷諦總別;第三,迷行親疎,皆類可知。
自下第二段,解前十。
論:前十有義至任運生故。
述曰:第一師唯
修斷,同小乘。此十緣麁事境,不分別生,唯
任運起故。
論:有義亦通至生忿等故。
述曰:第二師說
通見、修斷。此無別體,依二煩惱俱生、分別
勢力起故,故通二種。非但緣麁事生,亦緣
他身見生忿等故。此後師正,故前俱生、分
別中唯取正義。然五十八說迷諦中,於滅
諦起損害心、恚惱心,即害、惱二親迷理生,
亦通見斷。出佛身血害,緣無漏生,《對法》云
憎嫉出離,嫉緣理生,故亦見斷。九十卷云
或嫉妬性,乃至於有情起邪見行,發惡業
種種事,故知能發惡趣業也。唯分別起更
有八十六已去忿等發惡趣業文,忘不知
處。又何緣假立,唯修非見。又於諦言嫉等,
即非是嫉等,但名為瞋者。於事言嫉等,何
故是嫉等?
論:見所斷者至皆通四部。
述曰:下第二段,
子門第二,迷諦總、別,皆通四部。隨所依止,
前能所引生煩惱,或從所緣以分四諦,依
四諦下煩惱引生,依止假立故。
論:此中有義至不深取故。
述曰:第三子門,
迷諦親疎,此第一義。忿等十法但緣迷諦
惑生,不親迷諦;五十八說害、惱等者,瞋異
名故。以此等行相麁而浮淺,但緣有情等
生,不能深取。又設緣諦,而不是迷,不深
取故。五十八說瞋迷滅者,此通言故,實非
是迷。若緣故即言迷,不緣者應不迷,如二
取等。二取等行相深故,不緣亦迷,瞋等雖
緣淺故,何妨不迷。
論:有義嫉等至生嫉等故。
述曰:又說七得,
除覆、誑、諂三,滅、道勝法不能誑、諂故。
又解嫉、惱、害、慳、憍五法亦親迷諦,五十八
說於滅諦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然不
見說憍亦迷諦,以理准有,恃所證故。《大
論》第二帙說,有慳諦等文勘。《楞伽》第九頌
謂外道嫉妬說法,故亦見斷迷諦。准此諦
皆有二十,其數可知。
論: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
述曰:下第十三,
有事等門。忿等但緣有事,不與我見俱。我
見俱心等,名緣無事,本質我無故。此據人
執心本質名緣無事,准知後十通二所緣。
論: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述曰:唯有無漏所
起事,所起名,准上煩惱說。或此上來所明
之義,說其嫉等名,緣無漏所起名等;忿等
名緣有漏所起事故。此事名緣,如五十八、
九卷抄會。有漏等言,等取有異熟等門,有
九品潤生發業門等,皆如理思。
論:已說二十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第五以
半頌釋第六不定心所。初結前生後以發
論端,後舉頌答。此即初也。
論:頌曰至尋伺二各二。
述曰:上二字標位
總名,次五字烈別名字,下三字顯不定義。
論:曰至皆不定故。
述曰:於長行中文段有
二:初釋頌,後義辨。釋中有三:初解不定得
名,次解別體,後釋二各二言。今此所標即
第一也。「於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顯不定
義,此界、性、識等皆不定故;二解:簡前信等、
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類非一,故說
「等」言。
若爾應遍行攝。
論:非如觸等定遍心故。
述曰:於五、七、八
識及上二界,全多分無故。此先舉觸,作用
先故,如前已說。
既不定染、善,不遍一切心,應是別境。
論: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述曰:此
界繫局,亦非遍無漏,此但舉地,故非別境。
由不同前餘五位法,立不定名。
論:悔謂惡作至追悔為性。
述曰:自下第二,
別解為二: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於中各
二:初別,後總。別即為二。「悔謂惡作」者,以
體即因,即諸論說惡作者是。惡作非悔,悔
之體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惡作之體以
何為性?惡者悔也,即嫌惡所作業,諸所作
業起心嫌惡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
作是惡名為惡作,即悔體唯善,唯悔惡事
故。若嫌惡所作,體寧非悔,言是悔因?若
先惡所作方生於悔,惡作非悔其體何也?
此義應思。此中有解,此唯是厭。若爾,厭應
通三性,何故唯善?此宗不爾,薩婆多正理
論師厭體唯善,若同於彼有如前妨。有
云:厭是省察心、心所,無別體性;大乘厭通
三性,於義無違。若爾,善、染、無記之厭俱依
何立?前第六卷云:善中厭是無貪一分,准彼
染厭體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厭善故。有欣
上惡法是貪,厭下惡法亦是嗔分,若爾,無
記之厭是何建立?即無記欲,於所作事雖
不生欲,於此不作亦生欲,故名為厭也。
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無無記,無記信即
是欲解,此亦應爾。悔因即是前之厭、欲二
法,然說惡作通三性者,從果為言,悔通
三性故。或有解云:所作是境,而嫌惡所作
是悔惡義。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於悔
惡,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
故。以惡作言通說彼境故,總言惡作是悔
之因,其實惡者即是悔也。又解惡作善者
是愧,以拒惡故。不善者是無慚,不顧賢善
故。無記者是慧,威儀、工巧慧所攝故。又解
三性俱體是惠,簡擇推度所作事故。言先
不作後方追悔者,前後因果,或即俱時義
說先後,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論:障止為業。
述曰:非是五蓋之中止相,止
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
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論:此即於果至後方追悔故。
述曰:惡作是
因,悔體是果,悔名惡作,從因為名。先惡所
作,顯其因;後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釋。
論:悔先不作至是我惡作。
述曰:今顯緣無
亦生惡作。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
作名為惡作,悔先不作亦惡作故。如追悔
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如是之
事是我惡邊作也,作者措也,是我惡措此事。
俗云措、作一體異名。《瑜伽》第十一廣說同
此。《顯揚》第一云:於已作、未作追戀為體,障
業亦言障奢摩他,正與此同。
論:眠謂睡眠至昧略為性。
述曰:以此單名
即諸教複,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
能他搖動亦不覺等故。此令心極闇昧,輕
略為性,不明利沈重故。
論:障觀為業。
述曰:即毘鉢舍那,此別障
觀,非如蓋中能障於舉,舉通定、惠,令心
高也,《顯揚》同此。
論:謂睡眠位至一門轉故。
述曰:釋上不自
在,身不自在,制不自專,心不自在。「心極
闇劣,一門轉」者,唯一意識,都無五識,闇劣轉
故,無明了時,為別餘心亦有五識,有闇劣
昧,無明了時故。
論:昧簡在定至非無體用。
述曰:雖專注微
細,然與定不同,此唯昧故,故昧簡在定。餘
散心雖有闇,而不輕略,亦沈重故。略別
寤時,寤時廣故。《瑜伽》第十一亦云:昧略為
性。然俗中言汝等睡在無心之時亦言睡
故。或復有義,亦恐經部師於總別聚上假
立,故置令言。言有體故方有令身等不自
在等用,令顯睡眠非無體用也。
論:有無心位至心相應故。
述曰:世間、聖教
有於無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如論
說言無心睡眠,此則是也。由眠所引,似起
眠時,故亦名眠。寧知睡眠別有,非即無心?
如餘蓋故,餘蓋必是心所法,故非無體法。
言五蓋者:一、貪欲蓋;二、嗔恚蓋;三、惛沈睡
眠蓋;四、掉舉惡作蓋;五、疑蓋。覆蔽其心,令
善不轉是蓋義,由貪境界障樂出家,由
嗔諫犯障覺正行。惛眠障止,引沈沒故;
掉、悔障舉,引散亂故;疑不決定,障捨位
故。此總五蓋能障三位:初樂出家,次修正
行,後入正定,修止、舉、捨如次為障。若言
蓋因緣故,亦名為蓋。非必是心所者,應
如餘纏,唯心所故。纏有八種:惛沈、睡眠、
掉舉、惡作、嫉、慳、無慚、無愧。數數增盛,纏繞
其心,於修善品,能為障故。初二障止;次二
障舉;嫉、慳障捨,於自、他利,吝妬門中,數
動心故。蓋中障捨,與此不同,彼約定心,非
止非舉,平等名捨,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
等名捨。故不相違。無慚、無愧障修尸羅,
具此二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故此蓋、
纏,不增不減。
論:有義此二至乃癡分故。
述曰:下總解二,
總有四說。此初師說,無別有體,體即是癡。
何以知者?《瑜伽》五十五等說是隨煩惱并癡
分故;《對法》亦然。言通三性者,隨彼聚多少
心、心所為體,故通三性,癡唯染中。
論:有義不然至及癡分攝。
述曰:亦通善
故,若唯癡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總數為
體?應說此二染者,以癡為體,善即是無癡,
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義邊,說是隨煩
惱及是癡分攝。故《對法》言通善等者,顯
非定癡分。如《顯揚》第一解惡作云:於善、不
善事,若染、不染,追戀為體,不言無記,彼是
通言故。善、染即以癡、無癡為體,又無記之
中是總數,故說通無記。
論:有義此說至無癡性故。
述曰:此下第三,
文有其四。有義:不然。《對法》及五十五、五十
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淨即依別數?其
無記者,無別依法,而依總立。又無記之性,
非癡、無癡,故應別有。
論:應說惡作至所作業故。
述曰:惡作思、惠
二法為體。何以惠、思為性者?明了知所作,
故以惠為體;思擇所作,故以思為體。不
以餘者,功能劣故。
論:睡眠合用至夢境相故。
述曰:睡眠思、想
二法為體。何以然者?思、想種種夢之境故。
由此亦有依餘上立。
何以知此二各別依?由此二法無別有體。
一、以理,如前說故;二、以教,故知無別體。
論:論俱說為至說為癡分。
述曰:《瑜伽》五十
五說此二為世俗有故,假有自性。彼染
污性分與癡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體
雖別有,仍說他分,即會論言是癡分,故名
世俗有。《顯揚論》言:夢以欲、想二法為體,彼
說增上者,此說遍心者,非諸夢心皆有欲
故。
論:有義彼說至纏彼性故。
述曰:此下第四,
文復有三。上義不然,非思、惠、想纏彼性故。
此合為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
分為悔,染思、想一分為眠,非為纏性,是
思、惠、想故,如餘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
界一分淨無記者,或如餘染思等,謂除眠、
悔,餘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纏故,此
即破染分為纏。第二破欲界、淨無記一分
思、惠為彼惡作,一分思、想為彼眠體。總難
云:為惡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惡作
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餘上界思、惠、想
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
及性故,為因亦得。又解汝染悔、與眠,應
非思、惠、想,是纏性故,如無慚等。淨無記悔、
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
染悔、眠體已成非思等故,得為同喻,因明
許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謂非思、惠、想及
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順總合為量。
論:應說此二至名世俗有。
述曰:此顯正義,
各有別體,與餘思等行相別故,如貪等法
各別有體,惡作悔性等,餘法所無故。《瑜伽
論》言:世俗有者,以說是癡分,隨癡相說名
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癡分者,義如前說。
論:尋謂尋求至細轉為性。
述曰:二行相同,
故一處明。尋謂尋求,即七分別中尋求分
別等,以單即複名也,下准可知。令心
怱遽者,怱迫、遽急也。「意言境」者,意即意識,
以遍緣故,此有三解:一、從喻,即意識及相
應法,能取境故,與言說言相似;二、從境,言
說言是聲性,此言為意之所取性,從言為
名,但名意言;三、從果,由意能起言等,故
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
所法等,而意是主,勝故偏說。今此境者通一
切法,《大論》第五云:緣名等境,亦尋言說名等
義為所緣。然此中但舉意、言之境,攝法即
盡,不言言說名等故。彼論攝法義有不
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論:此二俱以至所依為業。
述曰:身心若安,
徐緩為業;身心不安,怱遽為業。俱通思、
惠,或思名安,徐而細故,思量性故。惠名不
安,急而麁故,簡擇性故,身、心前後有安、不
安,皆依尋、伺,故名所依。
論:並用思惠至義類別故。
述曰:不深推度
是尋,深推度者是伺。《顯揚》、《五蘊》等皆言意
言境,《大論》第五言名身等境。又不深推度
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義:一者謂思全不
推度,名不深推度,非為細推度也,翻惠
為義故,《對法論》言:不推度故。二云:思雖不
如惠有深推度,亦淺推度故,前第五卷證
第七無尋、伺中,言淺深推度故。《對法》言:
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對法》配此,如是次
第,即顛倒逆次配,非此相違。
論:若離思惠至不可得故。
述曰:尋、伺離
思及惠二種,若體、若用類別無故。即如《大論》
第五、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論:二各二者至二類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
解「二各二」。尋、伺後說故,行相同故。尋、伺初
二,染、淨後二,文易可知。
論:有義此釋至纏及隨眠。
述曰:初破前師,
次申其義,破他可知。申正義者,謂前來貪
等、忿等,有是煩惱及隨煩惱,此為初二。下
解後二,各有不善、無記二性。又解:或復
此二各有現行纏、種子隨眠二。
論:有義彼釋至二謂尋伺。
述曰:第三安惠
謂前不然。不定四後方有此二各二等言
故,非解前染法。應言初一「二」者,顯二種二:
一悔、眠二;二、尋、伺二。何以知者?梵言特縛
炎、特縛曳別,其特縛炎但名為二:即一名身
中目一種二,汎言二也,即是一種二。今梵
本言特縛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種二義。
故令一種二言顯二種二,與前特縛炎別。
不爾,有何別因?一種二言目二種二,聲囀
別故。
論:此二二種至顯二二種。
述曰:由此理故,
一二之言,顯二種二。此二二者,如文可知。
何以為二二者?以此二種類各別故。云何
各別?一、繫界種類別;二、依思、惠種類別;三
假、實種類別;四、斷時種類別;五、上地起、不
起種類別;六、支、非支種類別故;七、纏、蓋性
種類別;八、語行、非行別;九、通定、散門別;十、
通無漏類別。由此二二別,以一二言,顯
二種二。
此即解頌中初一「二」字訖。第二二者。
論:此各有二至隨煩惱故。
述曰:謂此各有
二:一、染;二、不染。謂此四法各染、不染,其二
無記,隨應配故。何以置此言者。以非如前
善、染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又解:此言
唯為簡染,以《瑜伽》五十五等說為隨煩惱,
恐同前唯染,故置通「二」言。
論:為顯不定義至深為有用。
述曰:第三又
為顯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故此二
言非解以前所辨諸法,深為有用,能別前
故。
自下第二諸門分別。初有十二門,後准例指
分別。
論:四中尋伺至聖所說故。
述曰:第一假實。
尋、伺二假,五十五等定言假故。
論:悔眠有義至世俗有故。
述曰:前四說中,
初三師義。第一是假,五十五說是世俗有故。
問:彼何故尋、伺言假?此二言世俗,所對別
故。
論:有義此二至定是假有。
述曰:下第二師,
其定是實,何以知者?五十五唯說:尋、伺假
有,不言此二假有,故知實有。若爾,何言
世俗有?隨他相說,以說為癡分故,非
言世俗,便顯是假,如惛沈等故,如前已
成。
論:又如內種至世俗有故。
述曰:下以喻
成。五十二說:內法種子,簡麥、豆等,其體實
有。彼言世俗,但所對別,非言世俗,一切
定假。不爾,內種即假有失。假法如無,非因
緣故,非是調然離識有體,如心、心所,名
為世俗,體仍非假,世親《攝論》亦有此說,假
非因故。
論:四中尋伺至麁細異故。
述曰:自下第二
自相應門。尋、伺二法定自不俱,體俱思、惠,
類俱推度,不可同體同用,麁細相違之法
而得並生,麁細異故,如上下受等。
問:若尋、伺二不得俱生,如何大乘說有三
地有尋、有伺等?以起伺時,同時心、心所,即
欲界有有伺無尋地;若唯起尋時,俱時心等,
應名有尋無伺等;若俱不起俱時心等,應
名無尋無伺地,汝之三地應皆不成。二不
俱起無此地故,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依於尋伺至故無雜亂。
述曰:此同《瑜伽》
第四卷說,其五十六亦有此文。依有尋、伺
二法有染故,名有尋伺地等,約染以辨立
三地別,不依現起,此簡乃至生第四定中,
許現起故。不依彼種,此簡乃至生非想
定,種猶有故。依染有無,說三地別,故此三
地,無雜亂失。然伏尋染以入中間有伺
無尋。不爾,即與欲界無別,欲界無伺等
時,伺等染未離故,如身在欲界,雖未離
欲一品或多,作不淨觀亦伏貪欲,後出觀
已,或退、不退,此亦如是。初定、中間雖同一
繫,要伏尋染,方得有伺無尋地定;後出觀
時,或退、不退,起於尋染,亦非離初定一品
或多染方得彼定,少制伏故,非以品離,
其無漏定依於此地,及已離染彼三地法,是
此類故亦名此地。不爾,即成攝法不盡,更
有異釋,如《樞要》說。
論:俱與前二至互相應義。
述曰:尋、伺與
悔、眠俱得相應,前二與自及與後二得相
應義,行相不違故,然無四法一時並義。
論:四皆不與至非五法故。
述曰:第三、識相應
門。七、八如前說,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
識俱法故。所以者何?此二皆由強思加行
方能起故,非任運生故。《大論》第一說:夢意不
共業故,惡作初起必與憂根相應起故。
論:有義尋伺至有尋伺故。
述曰:此第一師。
悔、眠雖無有諍,尋、伺二法亦五識俱,亦彼
意識故,論說五識有尋、伺故。五十六下說:
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有尋、伺眼等識現在
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
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等?彼論
說五識有尋、伺故。
論:又說尋伺至謂五識故。
述曰:《大論》第五
末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
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彼以有相為首等故。
《雜集論》第二末後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此
師分別謂在五識,非五識體即是分別。前以
文證,此以理徵。任運分別五識既有,故知
尋、伺五識不無。然《攝論》第二破上座胸中
色物為意根,許五識有自性,雖無自性是
尋、伺文,《對法》說為任運分別,故知五識亦
有尋、伺,非直義通大、小,亦理中於是。
論:有義尋伺至不共法故。
述曰:此第二師。
文有其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總
結。此即標宗,唯在意識。引證有三:一、《大論》
第一說:尋求分別、伺察分別等七分別,總十
五種,意不共業。《大論》第五言七分別是尋、伺
差別,彼第一言是意不共,故知尋、伺唯在
意識。
論:又說尋伺至苦樂俱故。
述曰:第二證也。
彼第五復說尋、伺相應中,地獄尋、伺唯是
慼行,觸非愛境,引發苦與憂,俱嬈心業
轉。人、天尋、伺多分憂等,少分喜等,初靜慮
中所有尋、伺唯喜受俱,彼各別作。今此中
總通人、天等五趣為論。又彼文云:唯憂、喜
二法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二法俱起,故知
五識定無尋、伺。
若爾,彼不說捨,尋、伺應不俱;不說苦、樂
俱,即言五識定無尋、伺;不言捨受俱,尋、
伺俱無捨。
論:捨受遍故至與苦樂俱。
述曰:捨受遍相
應,彼論不待言,苦、樂不遍俱,何緣論不
說?既不說有苦、樂,故知五識無。
問:不說苦俱,即言五識無尋、伺?不說與
樂俱,初定無尋、伺?
論:雖初靜慮至總說喜名。
述曰:初定有意
樂,而不離喜,即一喜受,義說為樂。如《對法》
七及五十七、《顯揚》二等說,以此義故總說
喜名,即攝彼樂,欲界尋、伺,下地喜、樂,在識
各別,體性相離,何不別說?
前師問言:汝純受苦處,彼與意苦俱,何緣
亦不說,豈以不說即非苦俱?
論:雖純苦處至總說為憂。
述曰:彼意地苦,
與憂相似,有分別故,總說為憂,即攝彼苦。
餘趣憂、苦,各在一處,勢不相似,何緣不說?
此即意中有苦受師義。
論:又說尋伺至義為境故。
述曰:第三證也。
彼第五卷說:尋、伺二以名身等三法及所詮
義為所緣,非五識以名等所詮義理為境
故,由上教理故,知五識定無尋、伺。
論:然說五識至非說彼相應。
述曰:此下會
違有二,此初也。五十六等說:五識有尋、
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謂彼文
說生在第二定以上起下識者,顯彼五識,
或除率爾心等,定由尋、伺俱意識引故,方
可得生,非說五識尋、伺俱也,此即顯五
由彼意識起。若在欲界,定中耳識,率爾起
時,意雖同緣,不藉尋、伺俱意引生,上定亦
與下界耳識俱時起故。五識餘時多由彼尋
等意識引,起自地五識故,尋、伺亦通初定
有故,顯由彼起,多由彼起,二種各別,合為一
言,其顯由彼言,正會前師所引論文,其多由
彼起。傍會設有初定已下,論說有尋、伺
文,欲界率爾五識起時,雖意同緣,非必由
意引,如定中耳識。大目犍連入無所有處
定,聞象等聲,豈彼意識有尋、伺也?若薩婆
多,定後聞聲,即無是事,如前第五卷中廣
解。二禪以上准欲界,亦有率爾五識,不藉
尋、伺意識引生,以境強至故,其等流決定
由意有染、淨心故。今合為論。故言顯多
由彼起,除率爾心故。又解在初定及欲
界起眼等識,自地法故,起時自在,雖由意
引五識方生,意識不必要尋、伺俱,多由彼
起,生第二定以上,起眼等識非彼法故,必
假尋、伺相應意識導引方生,定由彼起。
論:雜集所言至相應尋伺。
述曰:《對法》第二:
「任運分別謂五識」者,與《大論》第一說別。《對法》
說:「任運即是五識」;《大論》說任運是五俱意,相
應尋、伺,由此理故,《大論》說為意不共業。以
五識中尋、伺無故。若五識任運即尋、伺者,
如何是意不共業也?以五識亦有故,但言
尋、伺有七分別,不言七分別皆是尋、伺,故
無過也。復應准知。問:自性分別《攝論》說
云:「五識中有」;《對法》第二說:「自性是有相」,有相
即尋、伺,故知有相在於五識,亦非意不共。
如何別也?答:彼《攝論》者,隨《順理》門說:「在五
識,以五識中無尋、伺故」;《對法》說:「言自性分
別是有相收,非任運攝」,故知五識無自性分
別。又解五識亦有,以《攝論》為正。自性分
別亦有二種:一即是五識;二是意識相應尋、
伺。意識相應尋、伺故,《對法》說自性是有相,
有相是意不共業,自性不是任運所收,以
五識故,說五識有自性分別,是非尋、伺,
亦無過也。
論:故彼所引至定無尋伺。
述曰:總非前教,
為證不成,了結上文,由此理故,何故五識
即是任運,意俱尋、伺方名任運?答:意俱分
別多起尋、伺,尋、伺強故以為任運,五無相
應分別法故,五識體是任運分別,自性等亦
然。若爾,即五俱意無尋、伺相應非任運,
設無任運亦復何妨?七分別收法不盡
故,或無五俱散意,無尋、伺者。《解深密》七
十三說:「五俱有一分別意識故」,此違定中
聞聲等事。其七分別,《對法》第二、《瑜伽》第一、
第五及《攝論》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同別
抄說,其自性等,攝法不同,並如別抄。
自下第四遍行中五受俱.不俱門。
論:有義惡作至通無記故。
述曰:以此惡作,
唯戚行轉,故與憂根相應,不與喜、樂相
應,通無記性故。與捨根相應。下論說言
於無記法亦追悔故,與捨俱也,以非五識
俱,故無苦。問:若善、惡追悔亦通捨不?答
曰:不然。惡作強思生善、惡,與憂必俱起。若
無記追悔,即無記威儀、工巧心中俱,或於善、
染相續未位方與捨俱,故善、染時俱即無
捨受。捨受亦通戚行,但不多分別,故名為
捨,非無戚行也,故惡作戚行得與捨俱,
強思生故,非善、染捨可與俱也,與薩婆多
別,彼唯憂俱,故離欲捨,此與捨俱,聖者猶
有。此解不然,違下文故。應說惡作多與
憂根相應,捨俱起者,是彼伴類。若無染、善
者,無記亦無故,亦離欲捨,聖者起悔但是惡
作,非體是悔。善中是厭,無記即威儀、工巧
惠,憂根無故。悔離欲捨,離欲捨者,行相麁故,
世間離欲,其種猶在,有漏離欲退可起故,非
如聖者亦斷種故。
論:睡眠喜憂至中庸轉故。
述曰:睡眠與欲
界意識俱一切受相應,以睡行相通歡,故喜
受俱;通戚,故憂受並;中庸,故捨受俱,如次
第配。
論:尋伺憂喜至意樂俱故。
述曰:尋、伺與四
受相應,初定意有樂故。然此師說尋、伺五
無一向定義,以不言與苦欲界樂俱故,
此即意識無苦師義。
論:有義此四至意苦俱故。
述曰:第二師說:
此四亦苦受俱,意有苦故,悔增至三,眠增至
四,極苦之處亦有眠,尋、伺增至五受俱起。
「尋、伺」——《大論》第五不言與苦、樂俱者,如前
已會,此據實理,彼約別義。
論:四皆容與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五、別境
相應門,皆五得俱,能緣行相及所緣境,不
相違故。
論:悔眠但與至輕安俱故。
述曰:
自下第六、與善俱門。初、二唯與十善容俱,
欲界無輕安故。前第六卷善中,雖有異解,
欲有輕安,無是正文,故今據後說。設許亦
有亦無輕安,非定引生故。尋、伺十一俱,
增輕安故。有人云:三藏言:西方有二說:一
云未至定有尋、伺,非根本地者,不然,尋、伺
支非未至故,論有誠文說初靜慮也。
論:悔但容與至貪等細故。
述曰:自下第七、
十煩惱俱門。悔行相麁必獨生染分,不與貪
等九法並起,唯無明相應,貪等行相細故,此
據多分,不許餘俱。下文邪見,悔修定,則說
與俱邪見,與瞋俱故,悔亦與邪見、瞋俱,此
文不盡理。又先行施後生追悔,悔與貪俱。
有言我何意作此事,即分別我見亦與悔
俱,合瞋、邪見、貪、我見得俱。此中約麁相不
得。又解必不得俱,與悔間起,非必相應。
問:忿等獨頭生許慢等俱起,惡作別頭起,
應貪等俱生?答:忿等瞋等分,如本得相
應,惡作別有體,非與貪俱起。何故忿等各
別起耶?於自十中各別起故。
論:睡眠尋伺至不相違故。
述曰:此三與本
惑並得俱起,如《大論》第七染污分別說。設
追悔往惡而自邈責,惡作亦不瞋俱,與惡
作間生,實不俱起。設說俱者,間生名俱,後
三種十皆俱,所緣、行相俱不違故。
論:悔與中大至皆起彼故。
述曰:下第八、隨
惑俱轉門。悔中、大俱,遍與不善染心俱故,
與忿等十不得俱起,各自為主,如忿等十
自不相應。眠等三法,二十皆俱,於夢等中
皆容得起忿等法故。
論:此四皆通至亦追悔故。
述曰:第九、三性
門。於中,初總;後別。四皆通三性,如五十五、
五十八,《對法》等同。此中惡作何以通無記?
以於無記業亦追悔故。於無記業雖不定
起無記之悔,起無記悔必依無記業故。
問:何故《顯揚》第一:惡作染、不染,善、不善,不
言無記?彼順小乘故,多分起故,唯說憂
俱者故。
論:有義初二至有尋伺故。
述曰:下第二別
釋中性門。悔、眠唯生得善,惡作行相麁而
體鄙,其方便善體必微細,殊勝法故,不通方
便。睡眠昧略故,非方便起,故於聞、思位中
雖有起者,而非加行善,加行善間起故,設
睡眠中而緣法義,但生得善,非強思生,任運
起故。尋、伺二種通加行善,於聞、思、修三位
皆有尋、伺故。聞所成等者,顯因聞所成諸
法,皆是此故,若唯言聞惠,即狹劣也。
論:有義初二至有悔眠故。
述曰:聞、思等位,
悔作諸惡,於眠等位,思擇義故。
次應辨染,以見、修等,後自有門,故先不說。
論:後三皆通至解麁猛故。
述曰:染謂有覆,
淨謂無覆,於染、淨二無記,眠等三皆通,即欲
界修道二見俱有眠等故,初定有尋、伺故,
惡作非染無記,以解麁猛故,不與二見
俱,染必不善故。
論:四無記中至非定果故。
述曰:染無記
中,無別相故,略而不說。淨四無記中,悔
唯是威儀、工巧二法。威儀、工巧二法,四無
記中是中二故,謂異熟為第一,變化為第
四故。以彼惡作行相麁猛,不與業異熟
心俱。非定果故,亦不說與變化心俱。
此說異熟有二:一謂業果,即此中說;二
謂法執,亦通染故,此不說之。前說染無
記不通惡作故,其餘無記心雖不緣威儀
等,亦是彼攝,非異熟生,此中說言惡作不
通異熟性故。又解彼不緣威儀等心法
執皆異熟無記,亦惡作俱,此中且據業果者
說,應勘諸論,《佛地》二障中等文。
論:眠除第四至亦得眠故。
述曰:眠非變化
心俱,非定引生故,增異熟心俱者,眠中亦
有住異熟故,此異熟生心非實異熟。尋、伺
亦然,不與第三第八識中文相違也。
論:尋伺除初至名等義故。
述曰:除異熟心,
異熟心解微劣,不能尋求、伺察名等法故。
《大論》第一七分別中說不染污分別,此有善、
淨無記。善謂隨與一信等善法相應,非謂
信等別唯起一,此總舉善,隨設與一即名
為善,不染分別故。彼說淨無記與此同,此
文但說不與業果異熟心俱,非法執類異
熟心也,彼可與俱。
自下第十界繫門,有三子門,第一子門,明
界所繫。
論:惡作睡眠至皆靜妙故。
述曰:二唯欲界,
所以者何?以餘二界妙故無有。妙者勝義,
若身有疲極憂根等故,方有眠、悔,彼無此
等,故名為妙。其後尋、伺及初定者,以餘上
地皆是靜故,尋、伺囂繁非靜,非靜故,靜處
無有,或靜及妙皆通二種。
第二子門上下相起。
論:悔眠生上至亦起下上。
述曰:二法生上,
不起下者,極麁惡法故,無所用故,不假
起故,上不起下。其邪見者,悔修定者,是本
有位,誹謗涅槃,色界中有無容起悔,此不
違下。又解,即色界中有起悔,亦是生上
起下,今據多分及生有,故言無也。此二非
上地所有,不說下起上。尋、伺通二地,下
得起上,上得起下。欲界入初定,名下起
上;第二定以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
見,辨無色界起下色、欲界潤生心等,故名
上起下。
論:下上尋伺能緣上下。
述曰:第三子門。下
上尋、伺互得緣上下,境界寬故。欲界者,緣
上二界;色界者,緣上下二界地。
論:有義悔眠至極昧劣故。
述曰:第一師有
義:悔、眠不緣上,以此惡作行相麁近,其眠
行相極昧略故,無有夢中緣上界故,或緣
上名非緣上地。
論:有義此二至所更事故。
述曰:第二師說:
亦緣上界。有邪見者,悔修定故,悔得緣
上。亦通增上慢、邪見,中有中謗滅而悔修
定,即是生上,亦起下悔,前文約多分,此據
實義。又解,彼時極促不容生悔,此據本
有位邪見、悔俱故,無生上起下悔失。夢
能普緣曾所更事,所更事中,通上地法及定
等故。上煩惱等,皆以三界分別此理,故
應生上起下惡作,謂中有中起邪見者,悔
先所作事,論不許悔與九本惑俱,故邪見
時無容起悔,即是別時起得此悔,非與謗
滅心俱,故不相違。又解,據實,亦邪見俱,
及有嗔俱,論據多分不許與邪見、嗔等
俱,許俱義穩。
下第十一學等三門。
論:悔非無學,離欲捨故。
述曰:以離欲時要
捨彼故,第三果等,於無記事等要不追悔,
已審決故。若爾,豈無悔先身作惡等耶?此
即是厭,非謂悔也。無記設悔,即工巧等惠,
悔隨憂根有無,行相同故,如彼雖有愁戚,
或是捨受等故,說是學者,順諸有學有為
善法皆名學故。
論:睡眠尋伺至皆無學故。
述曰:皆通三種,
善法欲以去皆名為學,無學身善法皆名無
學,故《對法》第四、六十六、五十七中皆通此說,
不能煩引。
論:悔眠唯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十二、見等
所斷門。分為二段:初解悔、眠;後解尋、伺。
此初也。初二悔、眠通見、修斷,不通不斷,
論有「唯」言。小乘唯修斷,今通見斷者,亦邪
見等勢力起故,緣見等生故。
問:苦根非無漏,無學成就,名不斷,睡眠應
亦然?
論: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
述曰:謂苦根在
五識,由無漏後得智位引,或引後時五識
等生,非悔、眠二有此義故。
問:憂根雖非無學,二十二根中仍名不斷,
何惡作等不如是也?
論: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
述曰:其彼憂根,
五十七說:隨順行相,深求解脫,故不同惡
作,憂根許為三無漏根故,如《對法》第十。
論:若已斷故至非所斷攝。
述曰:六十六說:
無學身有漏一切法,皆名非所斷,皆已斷故。
何故今眠不言非所斷?以此義故,眠亦是
非所斷。據求無漏,無漏所引即非非斷,惡
作雖悔先惡求涅槃等,然不深求,行相淺
故,不同於憂,故深言簡。又解,此據多分
不得者,有求出世深生悔故,可名不斷。
若無漏引名為無漏,眠雖亦然,遠引生故,
但非親引,故親言簡。
論:尋伺雖非至非所斷攝。
述曰:下文有二:
初總,後別。此文總也。二法雖非無分別智,
真無漏道相應,名無漏引;或加行時引無漏
道故,從後得智之所引生,俱時引故,亦通
非斷等。此解即通無漏師義。後解雖非正
智,及後得俱真無漏道而能引彼,如憂;從
彼引生,如苦,亦通非斷。後解即不通無
漏師義。
論:有義尋伺至是分別故。
述曰:下別解也。
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唯有漏故,
論決判彼是分別故。《大論》第五說尋、伺決
擇四句云:諸尋、伺皆分別,有分別非尋、伺
故。今以為證。
論:有義此二至尋求等故。
述曰:於中有
三:一、證;二、理;三、會。此初也。亦五法中正智
所攝,《顯揚》第二等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寧
知思惟體即是尋?《顯揚》第二、《大論》第二十九
皆云:彼正思惟能令心尋求、極尋求、趣入、
極趣入等,故有「等」言,尋求者,尋也。
論:又說彼是言說因故。
述曰:《對法》第十及
《十地論》第一等說:正思惟是語言因。故知尋
通無漏,尋既爾,伺亦然。問:既引《十地論》初
卷等云是語言因,寧不引彼三請中第一?
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等?彼論解云:覺
者覺觀,語言因故?答:若依梵本毘咀迦是
尋。僧羯臘波是思惟。彼十地論言僧羯臘波,
但是思惟,亦無正字,何況是尋。即翻譯家
增覺謂觀等也,故引不同,彼但應言淨思
惟也。
論:未究竟位至亦通無漏。
述曰:下立理也。
此顯在因,不在佛果。二乘聖者、十地菩
薩,於能治藥,所治之病,俱不能遍了知
盡故。於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須假
藉尋、伺二法,與佛稍別,佛無功用說故。八
地已去雖無功用,果未滿故,有任運功用,
故不同佛。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
前八地已去皆無,後八地已上猶有。七地
已前二用並有。八地已去無功用者,無自
利用任運入地,非於利他亦無功用。佛
二俱無,故說法時不假功用,有正思惟,體
即是思,不名為尋。又解,十無學中,佛無
正思惟支,以無尋故,前解為勝。八地已去
無漏觀心既相續轉,無尋伺者,由何尋、伺
發有漏五識?此亦不爾,如定中聞聲,意無
尋、伺,亦引耳故,故知如論但說法須。既
說尋、伺是語遍行,佛無二法,如何能語?此
隨轉門說為遍行。大乘不爾,唯心遍行是實
遍行。身、語二行非遍行也,故此二種亦通
無漏,三行等義如《樞要》說。十地猶有,初地
已去起無漏者,至金剛心時與彼心一時
不行,得勝法時劣不行故,唯後得俱,非正
智者。以七十三說:思惟真如不觀真如
等故,四句為證。
論:雖說尋伺至亦有分別故。
述曰:下會違
也。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於五法
中,唯屬第三分別,以彼五法後得正智中
亦有分別故。分別有二種:一、有漏心名分
別,即五法中分別;二、緣事名分別,即後得
智亦名分別。或立三分別:二種如前,第三
更加遍計心名分別。然《大論》第五解此二,
是三界心、心所法名分別。雖據有漏作論,
不言「唯」故。今於此中第一師說:尋、伺體唯
有漏,即無漏初靜慮支闕無尋、伺。若准第
二師說:十地、二乘因中有無漏初靜慮五支,
至佛便無,但即思、惠。然無麁細不可說
為能治支地。此義應思。於禪支中極須
分別,如《樞要》說。
論:餘門准上,如理應知。
述曰:緣有無漏、有
無事等,皆准為之。
就別解六位心所中。上來別解訖。
自下第
二總料簡之,心所與心為一、為異?
論:如是六位至分位差別。
述曰: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徵;四、釋。此雙
問已。
論:設爾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設許二種俱
有何失?
論:二俱有過。
述曰:下第三徵。初總,後別。
此總言過。
論:若離心體至說唯有識。
述曰:下別難
也。二關徵此。難離心說有實體,其楞迦
師、中百論師等,或經部妙音等亦然,如前
第一卷解。彼雖不言一切心所並無,然有
少數依心分位立差別故。總為此難。如
《俱舍》解觸支中敘經部計,婆沙等敘妙
音等計,說唯有識,即《攝論》第四所引《十地
經》第六地,《楞迦》亦有,如前引訖,不說唯有
心所故。
論:又如何說心遠獨行?
述曰:《攝論》第四頌
云:「遠行及獨行,無身寐於窟,調此難調心」,
唯說於心,不言心所亦遠行故,此略頌也。
論:染淨由心。
述曰:《無垢稱經》:心垢故眾生
垢等,如前第四卷十證中,第十證已引訖,彼
亦不說心所為有。
論:士夫六界。
述曰:四大、空、識能成有情,
不言心所成有情故。五十六說:此密意
說,唯色、動、心所三法最勝所依,故唯說六。
處處經說,通大、小乘有。
論:莊嚴論說至無別染善法。
述曰:此意難
云:許心似二現,謂已成立心現似見、相二,
或現似能取及所取訖,此即牒已成義。
如是似貪等,謂牒指義,故言如是。似貪等
者,謂心復變似貪、嗔等一切染法,或似信
等一切善法,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
等法,故名為「似」。無別染、善法者,謂心變似
見、相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
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
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言心變似故,故知
從心變似貪、信等,非別有心所。初以經
證,後以理成。此離心有所難,次離心無
所難。
論:若即是心至非自性故。
述曰:若但心分
位如覺天、經部等者,如何聖教說與心相
應?十卷《楞伽頌》第九、十卷皆有「相應」之言
等故,若心所即心,不可言相應,相應者必
與他性,非自性故。如《對法》第五〈相應品〉等
說:自性二體不俱故,及五十六說:他性相
應非自性等。
論:又如何說至如日與光。
述曰:如日與光,
意說有異,離日輪外有光明故,如日所
放千光明也。此《楞伽經》十卷成者,第七卷中
〈五法品〉說。
論:瑜伽論說至與聖教相違。
述曰:五十六
說:復如何通?彼頌言:五種姓不成者,彼言
且說五蘊性不成故,彼覺天等言非別有
所,但心前後分位別故。說有五者,是諸分位
相望,有無皆成失故。有諸分位作用別者,
由相異故,體亦應異,離體無相故。若無作
用別者,如何可言分位別故立五蘊也?
分位差過失者,彼論又言:「不應謂如六
識分位說其差別」,彼計六識體一,而所依分
位別,故說六識。此蘊亦爾者,不然,設許六
識無別六體,六識依、緣皆各別故,可說有
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緣一處可得,故成非
理。若謂一識,有前後轉變說有五者,不
然,非色法故。無色無轉變,可如乳等前後
變異故。色法無依、緣可有轉變,心則不
然,如何有轉變,此計前後分位別立。因
緣無別故者,謂現在一念,有種種行相不同,
既唯一識,無心所者,有何差別因緣,令一
識有多行相分位差別?此難一念分位變
異,設多念變異,根、境相似,因緣無別,亦成
過失。與聖教相違者,彼論引云:如經說言:
貪、嗔等法,染惱其心,令不解脫等。彼有問
答,若起貪心俱時無識,則貪無有所依染
心,由此貪心但是能染,非所染故。若謂前
心是識,後心是貪,染前心者,無差別故。謂
前心亦緣此境,後心亦緣此境,無別因緣。
如何前是識,後是貪染?又復經言:觸俱受、想
等,又言如是諸法和合非不和等,如前已
引,《顯揚》第一心所中亦有。又經說:燈明喻
等,勘《楞迦》下三卷頌中亦有。然長行如前
引,又違三喻:謂乳、酪、蘇等。即彼所說,麁四
大種以之為我,此在欲界四大麁故如乳,
有色意生,即是色界,色化生故。漸勝如酪,無
色想生,即無色界轉勝如蘇。如是等經豈唯
有色,或唯有心,唯有想也。故《六界經》等是
密意說,種種質彼,廣如彼說。以上並是與
聖教相違,即五經也。
此等第二難,今答之云。
論:應說離心至說唯識等。
述曰:下釋有二:
初俗,後真。此下俗也。離心有所,何故說「唯
識」、「心遠、獨行」、「染、淨由心」?六界之中,唯說心
者,以心勝故,說此唯識等。如何勝能為主、
能為依,行相總恒決定,非如所等有時不
定?五十六云:說六界者,唯顯色、動、心所,三
法勝所依故。色所依謂四大,動所依謂空界,
非無為。有情色動必以為依,謂空界色,此
在內界,不取外者,由內身中有此空界
故,所以有動故為動依。心所所依,謂心,故
今總言以心勝故,唯說於心色、心之身依
空動故。又次前引乳等喻經應為返質,
此即通以前第一難中經違訖。次通《莊嚴論》
說似貪等者。
論:心所依心至非即彼心。
述曰:以諸心所
依心方起,依心勢力生故,說心似彼貪、信
等現,非說彼心所體即謂是心。遂言無
別染、善法等,除此心所似貪等法,無別心
外實染、善法,非謂所似貪等亦無。「似」有二
義:一、無別體,由心生故說之為似,變似二
分現者是也;二、雖有別體,由心方生為依
勝故說之為似,即貪等是。今頌總言似者,
通此二故,非一為例。
此則別通第一難經訖。次總通第一難中經
等。
論:又識心言至恒相應故。
述曰:言心識者,
亦攝心所,前經可知。《莊嚴論》言:許心等者,
亦攝心所,以恒相應故。若爾,貪、信等,既入
能似心聚之中,所言似貪、信等者是何?總
心聚中貪信等法,亦別變似貪、信等現,以
義說之總、別聚異,謂總心自能似二現,即
心自證分。似自見、相二,俱時貪等自體分,
亦現似貪等各二現義。故其總許心聚之中,
心所亦在其中。然但說心變似二現,說心
所法似貪等現,以心勝故。不過染、淨二
位中故,其無記法有順染者、有順善者,故
此總言亦攝無記,如諸部中執無無記,其
山、河等既有所順,即唯善、染,此亦如是。
又解心所不離心故,許心自體既似二現,
如是心所自體分染者,似貪等二現自體分
淨者,似信等二現,離自體及所,似貪等外
無別染、善法。
論:唯識等言至皆無有失。
述曰:總結前義,
無相違失,或此後通,但通前經,非解後論。
論:此依世俗至真俗妙理。
述曰:下以真釋。
今此所說四世俗中,第二道理世俗。若依勝
義者,即四種勝義中,第二道理勝義,依因果
理,不即不離,心所為果,心王為因,法爾因
果非即非離。又約第三勝義,依詮顯旨,若
約能詮,八依他別,八非定即;若同二無我,
八非定離。第四勝義,既絕心言,何即何離?
且是依第二俗,第一真,以辨八別。若偏對
第二勝義,非即、離亦得。又即推入第一真
中,亦非即、離,理稍殊勝故,虛幻法故,何有
定離?八作用別,亦非定即,或是第四勝義所
攝,如八識中解,不可定說,如何可言若
即、若離?諸識亦然,八識皆應不可定說,至
下此卷中彼文自會。
論:已說六識至現起分位。
述曰:問雖但有
現起分位。頌中義有所依俱轉,現起相顯,
依俱隱故。自前第五卷已來,解第三能變,
彼第二頌已後至此已前,明與六位心所
俱訖,今明第七門六識共依、第八門六識俱
轉、第九門起滅分位。有此二頌。此結前生
後,寄問徵起。次舉頌正答,後釋本文。
論:頌曰至睡眠與悶絕。
述曰:「依止根本識」
者,此句通下第六識,二俱依止第八識故,
顯其共依。然依止有二:一、依種子第八識,
即是因緣親依,《達磨經》中「無始時來界」也;二、
依現行第八,即是增上緣依,即《達磨經》中「一
切法等依」也。言六轉識皆依本識種子、現
行而得現起。五十一說:「由有阿賴耶識,故
執受五根,乃至由有此識,故得有末那」,第
六意識依之而轉等是也。下長行自解此句,
總通六識,或俱、不俱二句,釋俱轉,餘明起
滅分位差別。第二頌中及無心之言,通下
四位,由下四位不言無心,亂有心故意得
起失。
論:曰至生根本故。
述曰:下長行中,文分為
二:初正解頌文;後是故八識一切有情下,
總料簡前三種能變。初中有三:初解所依;
次五識者下,解俱、不俱相;後由五轉識下,
解起、滅分位。此即初也。「根本識」者,阿陀那
識,以與染、淨識為依故。淨即無漏,至二
乘、菩薩等位通故。言阿賴耶者,位便局故,
言根本者,生之由始,義同大眾部根本識
也。
解第一句下三字訖却解上二字。
論:依止者至為共親依。
述曰:七轉識中,前
六轉識,除第七也,以第七識緣恒無礙。又
於彼文已明依彼轉緣彼故,除第七。又
解第八、七識,並明斷有漏分位,此六轉識
但明起、滅分位,不言斷有漏分位。第八、
七,一切時行顯,今六識亦有斷位影顯文也。
下轉依中自當解故。此前六識以根本識
為共依,即現行本識也,識皆共故。親依者,即
種子識各別種故。
即此一句通二頌訖。自下第二解諸識俱、
不俱相。
論:五識者至故總說之。
述曰:「五識」者,牒頌
也。謂前五轉識,顯是眼等五根所生之識
也。何以一處而總言者?種類相似,故總說之。
一、謂俱依色根;二、同緣色境;三、俱但緣現
在;四、俱現量得;五、俱有間斷,種類相似,故總
合說。即是第二句上二字。
論:隨緣現言顯非常起。
述曰:「隨緣現」者,牒
指頌也。顯非常起者,顯五識隨緣方能現
起,非是常生,緣非恒故。第六雖亦隨緣方
現,時緣恒具,故不言也。至下當知,由此五
識多間斷故。
問:何者為緣?
論:緣謂作意根境等緣。
述曰:若小乘五識
有三類,即以五、四、三緣而生。今大乘稍別,
眼識依肉眼具九緣生,謂:空、明、根、境、作
意,五同小乘,若加根本第八,染、淨第七,分
別俱六,能生種子九依而生。若天眼唯除
明、空,耳識依八除明,鼻、舌等三依七,復除
空,以至境方取故。第六依五緣生,根即第
七也,境一切法也。作意及根本第八,能生即
種子,五依生第七,八以四緣生,一即第八、
七識為俱有依,無根本依,即為俱有依故。
二以隨所取為所緣,三作意,四種子,故
有四緣也。或說第八依四,第七依三,即
以所依為所緣故,此據正義。然若取等
無間緣,即如次十、九、八、六、五、四緣而生,即
所託處皆名為緣,故有此別,故論言「等」。
論:謂五識身至有頓漸故。
述曰:但由五識
內託本識,即種子也,外藉眾緣方得現前。
以雖種子恒外緣合有頓、漸,起五或四、
三、二、一識生故,或五至一,生不定故,或俱、
不俱。七十六、《解深密》說:「廣惠!阿陀那為依
止、為建立故,若於爾時有一眼識生緣現
前,即於此時一眼識轉;乃至五緣頓現在
前,即於爾時五識身轉」等。故五識由緣具、
不具故生有多少,或俱、不俱。
論:如水濤波隨緣多少。
述曰:彼《解深密》等
說:「廣惠!如大暴流水,若有一浪生緣現前,
唯一浪轉;乃至若多浪生緣現前,有多浪轉」,
諸識亦爾,如暴流阿陀那故,乃至諸識得
轉等,此以五識喻於濤波,本識喻暴水。
論:此等法喻廣說如經。
述曰:如《解深密》
等言:彼經唯有五識。此論亦已例同彼訖,
唯有喻中彼更有一,謂如善淨鏡面,有一影
生緣現前唯一影起,乃至多影應知亦然,故
此言等等彼鏡喻。今此應言此法喻等,以
法中無等故,此通說總致等言,前之七識
皆似濤波,獨說五者,五俱定有第六,七恒
生故。
自下第三解起滅分位。於中有二:初解意
常現起;後解除生無想天等。初中二復次解,
將明第六常現起故,却結解五識由緣,故
生、不生。
論:由五轉識至不起時多。
述曰:即眼等也。
行相麁動者,麁者,唯取外境;動者,浮囂
之義。又麁者行相易知,動者由緣外境,數
加轉易,乃至佛果五識勢與因同。所藉眾
緣,如前已說。時多不具,以緣多難辨故,
不可恒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
論:第六意識至有時不起。
述曰:「雖亦麁動」,
「亦」者,顯不定義,謂亦五識。又顯自識行兼
有細,以麁亦細也;又顯與第七、八識行
相異,彼微細沈審故;又所藉緣少易辨故,
無時不具。若爾,何故不一切時如第七、
八相續生耶?答:由違緣故,有時不起。何
者是違緣?即下五位,或厭於心,或異緣礙,
遮識生起,故名違緣。
論:第七八識至令總不行。
述曰:第七、八識,
行相恒內緣,一類沈審,起藉緣少,一切時
有,以行相細,故無緣礙令總不行。總不行
之言,謂第七識無漏、滅定,違染一分不行,
非體總無也。又但可令轉變,非總不行,
故與前別。以第六識麁動故,亦為緣礙,此
即第一翻解常現起言,以八識相望,不同
前五。復異後二名常現起,取次第二翻下
文。云由斯頌中,不說此第六隨緣現,於
此第一翻解末,亦應說之,彼雙結故。
論:又五識身至現行時少。
述曰:第二翻解
也。不能思慮,無尋、伺故;不能自起,藉
他引故;緣麁事故,唯外門轉,唯緣外境,
不內緣種、根、理等故。有此所以,起藉多
緣,境界皆定,各有限故。由所依等,或闕等
時,故斷時多,現行乃少。
論:第六意識至此隨緣現。
述曰:自能思慮,
有尋、伺故。內外門轉,緣理、事等故。根、
境等法所藉緣少,一切時具無有不足,自
能思慮,非如五識起藉引生。不假多緣,唯
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行乃多,由
斯頌中不說第六意隨緣現。但言常起,起
時多故,五識起少故。頌中有隨緣現言,此師
意者。此頌中但明六識行、不行,何勞對七、
八。前師對八、七識,解內外門中,不得約
理以為內門,以八、七識與五同故。此第二
師內外門,以理亦得為內,方第六故,於二
解中第二為勝。
自下第二解除生無想天等下三句頌。於中
初問;次答;後總料簡。
論:五位云何?
述曰:問:生下也?
論:生無想等。
述曰:答中有三:初舉頌總
答;次別解五;後總結之。舉第二頌中下之
三句以答所問,等言攝故。
論:無想天者至名無想天。
述曰:自下第二
別解五位。於中有三:初解無想天;次解二
定;後解睡、悶之位。於無想天文中有五,義
即有七:一、顯得名;二、滅識多少;三、諍一
期有心無心。并出體并性;四、顯處所;五、
顯彼因,此即第一解得名也。「厭麁想力」
者,謂諸外道以想為生死之因,今偏厭之,
唯前六識想,非第七、八,故言麁想,細想在
故。「生彼天中」者,生第四禪廣果天中,別有
高樓受此果故,前之六識名不恒行,數間
斷故。
「違不恒行心及心所」者,顯六轉識滅全不
行,非如七、八無不行故。若六識皆滅,何獨
名無想?想滅為首,於加行位,唯偏厭之,故
言為首,首是頭首,先首義故,名無想天。
論:故六轉識於彼皆滅。
述曰:此即第二,滅
於六識。七、八微細,彼不能知,故不滅也。雖
總言六,遠三近一。
論:有義彼天至無轉識故。
述曰:自下第三,
一期有心、無心三解。此第一師。一期生、死
俱無六識,故言「常無」,非少有故。常者,一切
時義;「聖教說彼無轉識故」者,即《對法》、《顯揚》、
《五蘊》皆言無想無心。此中亦說:第六意識
生無想天竟,不起故。雖不定言一期皆無
心,然總說生彼無第六識心故,生死無心
也。若不爾者,論應分別初後有心,中間無
心也。
論:說彼唯有有色支故。
述曰:《瑜伽》第十說
言:「問:於一切生處,及三摩鉢底中,皆有一
切支現行可得耶?答:不可得。謂無想天、滅
盡定、無想定中,唯有色支可得,非無色支。
生無色界,唯無色支可得,非有色支」。此依
六識,故知彼處,一期無心。
論:又說彼為無心地故。
述曰:《瑜伽》第十三
卷說六種名無心地,謂二無心定及無想
天、睡眠、悶絕、無餘涅槃,既以此天例同二
定,明非有心。非有心時名二定故,以此為
例明亦無故。此師解五十九云:異生以纏
潤生者,據多分說,非謂一切,如說見諦
以隨眠潤,初二果者以現行潤,此亦如
彼,不應徵詰。又解,五十六云:後想等生便
從彼沒等者,即說死後中有,初心想正生
時,名想生已,即後想生時,是死已便從彼
天沒,故非未沒時言為便,故異生潤生有
唯種子,如此外道命終時等。
論:有義彼天至潤生愛故。
述曰:下第二師。
初生無心同前師說,將命終位,要起轉識,
方始命終,所以者何?五十九說:異生以纏及
隨眠潤生故。故《對法》第五說:諸異生九種
潤生心,必起現愛故。
論:瑜伽論說至從彼沒故。
述曰:《瑜伽》五十
六說:彼謂後想生已,是諸有情從彼天沒。
故知末後必定起心。起心之時名想正生,
至中有位名為生已,生已之時便從彼沒。
五十九說:異生以現行、種子潤,故必起心,
便從彼沒者,其想生已,方從彼沒,是此意
也。非入中有方始起心,中有有心何勞彼
說。
論:然說彼無至非謂全無。
述曰:下會論文。
《對法》等說:不恒行心及心所滅者,非謂末
後位,謂彼但依中間時說,非謂一期全無
六識。此即兼解唯有有色支訖,非謂末後
無愛支,故雖與無心定為喻,然長時相似,
故得為喻。
論:有義生時至潤生煩惱故。
述曰:第三師
說。末後有心同前第二所解,違論亦如彼
說。唯初生有心與前師別,此言初生亦有
識故,亦死時也。然上座部等說:彼中有亦
無有心,恐此前師亦作此計,故說中有末
後有心。大乘中有生支攝故,彼中有末心,必
起潤生煩惱故,無想天亦有心也,彼云中
有彼處攝故,第五《對法》等說:中有末心亦唯
染故。
若諍生有有心者今為量云。
論:如餘本有初必有轉識故。
述曰:此意說
言:彼天本有初位,必有轉識起,天中本有之
初位故,如餘天趣本有初位,法爾受生必初
有六識。此非生有,謂在本有初位,然非即
次生有後第二念時,本有之第一念心也,謂
一期本有生三分分之,第一位名初位,不
爾,卵生等本有初念,非必有意識故。《攝論》
無性第三亦說:初生有心。勢與此同。
論:瑜伽論說至從彼沒故。
述曰:第十二卷
解無想定中說: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即證
初生有心,其想若生,從彼沒故,即證將死
有心。
既舉論文,次舉難曰。
論:彼本初至乃名入故。
述曰:彼天本有初,
若無轉識,如何名入?要先有後無,乃名入
故,非先未有心,可言入無心。先已入訖,何
假言入。又非中有末可起報心,報心滅時,
名入無心,諸論皆說:彼中有必起愛潤生
心故。
論:決擇分言至名無想故。
述曰:此中辨報
體并顯性。五十三卷解無想天云:「由此因
緣所有生得心等滅」等,此言顯何義?
論:此言意顯至說名無想。
述曰:此顯彼天
本有初位,有六轉識報心暫起,宿習無心
定,因緣力故,後不復生心,由此生得第六
報心滅故。引起異熟無記無心分位之時,
名彼無心報,依止本識,此轉識滅分位差別,
說名無想。如前第一卷,雖有二解,今准此
文,唯於第六心滅上立無想。
論:如善引生二定名善。
述曰:此以喻成。
如二定前善心引生種子名二定,二定名善,
隨能引心,故此亦隨生得無記心滅故,彼
果名無記。
論:不爾轉識至轉識暫起。
述曰:彼處轉識
三性不行,若初生時即已不行,如何可言
唯生得滅?設非唯無記,三性心生,便名生
得者,此即仍是初生有心故。《對法》第四云:
生得無記,謂無想報,故唯無記。彼本有初
位,轉識暫起。暫起者,四識中起何識?此但言
轉識,不別出故。有說亦起眼、耳等識,此
亦不爾。有何因緣,應唯起身識及第六識?
受彼果故。暫生即滅,何假起眼等識見色
聞聲等。義雖知爾,起將為勝。如薩婆多亦
許多時故,此雖許有心,即顯報體及無記
性。
自下第四處所繫地。
論:彼天唯在至異熟處故。
述曰:此受無想
處,第四靜慮,此總言也。即彼凡夫第三天
處,下諸天處,其想麁動難可滅故。有變異
受未可盡故。第四靜慮下二天亦然,非是
凡夫下中熏習有色身處,可受殊勝無心
果故。下非殊勝,故不可生,不於五淨居、
無色生者,上無受無想異熟處故,謂五淨
居唯聖者居,非外道所生,彼不知故,無色
無身,無似彼涅槃之樂,受色身果處故。
論:即能引發至異熟果故。
述曰:自下第五,
出此報因,如前第一卷解。然今即是定前能
引無想定思,能招彼果,即顯一思感總、別
報,同《瑜伽》五十六說。又解,即是能引定思,
至無心位為定之時,招彼第六別報異熟。
前明利思,能感總報,有心、無心二因果別故。
又解,此說微微心招別報,若前微心明利
故招總報,前說即許一思招二報,亦得有
心、無心報。一業尚得色、非色報,理不遮故。
後解二業各別,欲顯定因感別報,前明利
思感於總報,此會前唯有有色支言,此據
六識中,間多時不行,非謂八識。設云一期
此同小乘,彼命終已,當生何處?大乘無文,
《俱舍論》云:「若從彼沒,必生欲界,先修定行,
勢力盡故,不得生彼自處及下三禪,不造
下三定因及前勢力無故,於彼不能更修
定故,故不生上地。如箭射空,力盡便墮,生
彼有情,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生北洲者,
生天後業等。」此義意言,由前在此修定之
時,定前必作欲界善業,或謗釋種涅槃故,
必生欲界也。今此不同,彼唯生報,可作是
言,此通後報,如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故
知生彼既通生、後、不定。明命終已生下三
定及下欲界,皆無有失。但不生上未曾
修故,生彼定中下三天處。更無失也。
論:及無心至故名無心。
述曰:自下第二解
二無心定。於中:初總解;後別解。此即總也。
解第三句頌「及無心二定」,謂無心之言通下
四位,其睡眠等皆通有心,故無心言簡之。
雖牒一句,然先解二定,逐文便故,以四
位俱無六識,故名無心。不言唯於無想天,
無心。故知二定無心也。但彼唯有一處,無
相類法,故不言無心,此下四位有濫有心,
故須簡也。
自下別解二定為二。
論:無想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此下別解,
文雖分六,義有十一。異生者,一、顯得人,
聖厭之故;遍淨者,謂第三禪天,第四禪以
上貪猶未伏,二、顯離欲也;出離想者,三、
顯行相,即作涅槃想也;不恒行等滅者,
四、顯所滅識多少也;想滅為首等者,五、釋
定名也,謂有心定,令身、心俱平等名安,怡
悅名和,今無心定由定前心力,令身平等、
和悅,如有心定,亦名為定。義與彼等。此體
如前第一卷說,依二十二法滅上假立。以
上總是第一段文,有五義也,作何伏染而
入定者,《瑜伽》第十二說:「問:以何方便入此
等至?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定,
修厭背想作意,於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
而住。唯謂無想寂靜微妙,於無想中持心
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顯揚》第
一亦作此說,即以六行伏惑之法入此定
也。此中釋名如第二卷疏,不同《俱舍》云:或
無想者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
論:修習此定至定當中夭。
述曰:下第二文
第六義。三品修別,下修必退,不能速現前,
有即命終者,以論下云通後報故,若不命
終而還得者,由許有退進還得故。後生彼
天不甚光淨,形色不甚廣大,「不甚」之言,於
下通故。定當中夭,不滿五百劫。此果雖
受四百劫已來仍此品攝,或多分者是中品
攝,少分劫者是此品攝。問:若退已生色界
彼方坐得,生彼之時光淨等不?答:曰不
甚如前此品攝故,退性下性故。
論:中品修者至而不決定。
述曰:中品修者,
與前少別,其文可知。現不必退,不定中夭,
設中夭形色量別。此有二解:一、據形色量
與前別,雖壽量少於前者,仍此品攝;二、云
或多分壽者,是此品攝。
論:上品修者至後方殞沒。
述曰:其文可知。
然約修時及當來果以辨三品,此約三根
為三無失,或根不定,但修有三,如五十三
說:三品修同。然此受果通立、坐、臥,唯無
行者,因修爾故。
論:此定唯屬第四靜慮。
述曰:自下第三文
第七地繫。彼第四定方便引故,唯彼繫攝,何
故唯在第四靜慮,說此果所以?即說定所
由,如前說故。如又《毘婆沙》一百五十二有
二定依地之義大廣。
論:又唯是善至由前說故。
述曰:第三段中
第八義也。善定引故唯善,非在上、下地,
與前報說義同也,此釋唯屬第四定因。
論: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述曰:第四段文第
九義。四業分別,《顯揚》等立第五業,此中四業
同於《對法》,彼據別義,亦不相違。於不定中,
報時定不定別出故。通後報者,色界後起
方受此報,地地重生,後得無失,無文違故。
處則不然,前欲界定是何報耶?若欲界退失,
一切定皆名不得,即命終此報不受,故名不
定報。既言通退,與小乘別,故報亦別也。
論:有義此定至極猛利故。
述曰:第五文第
十義者。有義:雖通後報,唯欲界起,上界無
外道說法力故,惠解不如人故,明六天亦
不起。此師設:上界不起亦成後報,欲界退
失復定還得故。若退已生下三定,必不能
起,無外緣故,惠解劣故。五十六說先於此
起,後於色界受報,不言後於色界起定
也。
論:有義欲界至究竟故。
述曰:此第二義。欲
界先修,色界除受果處,餘下一切地,或一切
處,皆能重引現前。《瑜伽》五十六說:先於此起
者,先起此定也;後於色界者,後起此定
也。於第四靜慮當受彼果者,出受果處
也。即後於色界受,二師引別。前師屬果,後
師屬定,故二諍也。然既通後報,即色界重
現前為勝。前師云:欲界今生退,後生更得,不
退前定,即名後報,何勞生彼?故二力齊。
後起家不於彼天處者,以至究竟故,第四
定中,三處為起、不起。今此言除無想天,不
遮餘處,故得起也。雖知離染諸地皆然。
但由熏修,生上諸處,別別不同,故下三處
亦得此定。又解,下處不得離染齊故,若
起下染,定不生第四禪,若離下染,即得彼
定。故下天處,無得定義,以退此定,必起下
染。不爾,如何說名為退?
論:此由厭想至非聖所起。
述曰:下第六文
第十一漏、無漏。雖言凡聖初文已說異生,
更無別門。何以唯有漏不通無漏者?厭想、
欣彼無想之果入此定故。即為六行有
所欣、厭。非如滅定,為上息想,雖厭而
無所欣果故,故唯無漏。五十三說:以無想
定無惠現行,此上有勝住及生故,不能
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橫
處故,非聖所入。六十二說:無想等至唯有
漏,乃至廣說。《俱舍》云:「聖者不執有漏為真
涅槃」,此中准彼故唯有漏,非聖所起。曾得、
未曾得加行離染等,並如《對法》第二抄等解。
論:滅盡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明二無心
定中此第二文,即無心中第三位也。文雖有
六,義有十二。第一、得人,謂有、無學者,六
十六云:即簡二乘,非俱脫者不得入故。此
中獨覺亦有不得滅定者不?以義今准此
文,故有獨覺不得滅定。即部行中,乃至亦
有不得通者,獨一者必得故。有學聖者除
初二果唯身證不還,以有學中有異生故,
以聖言簡。第二、得所以伏斷差別。「已伏
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者,若上、若下皆有
伏、斷,如下當辨。以滅定唯依非想定起
故,此依初修二乘者離,菩薩不伏離貪。第
三、與前出離想別及所滅識。「止息想」者,謂
二乘者,厭患六識有漏勞慮,或觀無漏心麁
動,若菩薩等,亦欲發生無心寂靜似於涅
槃功德故起。第四、滅識多少。「令不恒行」及
「恒行染」者,謂若二乘即除人空之染,菩薩亦
除法空之染,各望自乘說為染故。《對法》第
二、《五蘊論》言:恒行一分。若說第七唯有漏
唯人執者,即第七全不行,望第八是一分
故。即以此文為證唯有漏。若說有法執,二
乘除人空一分,菩薩雙除,非全無第七,定
名同前。
第五釋名。
論: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述曰:彼心、心
所滅,名滅定,恒行染污心等滅故。即此亦名
滅受想定。義以此定若實總滅為論,即滅盡
定。若但從主為名,名無心定。前即通約心、
心所名。若據增強所厭別名,如此中說滅
受想定。如名無想定,以修禪、無色義各
勝故。如別立蘊,故偏厭之。又以受是根為
首等,餘是根者亦滅,以想非根法為首,
等餘非根法亦滅,如是等無量門。又解,二
乘、七地以前別觀,修禪、無、色各有偏勝,
須別厭之,可名滅受想定。自在菩薩及如
來無有漏第六,無修禪、無色勞慮,何勞偏
厭?一、由心行以得其名滅受想定;二、由內
止息故入,即總名無心定。
論:修習此定至畢竟不退。
述曰:自下文第
二,義第六,辨三品修。此定有三品,如五十
三說。滅定許退唯有現不成,後生色界,重
能現起,准無想定說,下修退者亦爾,亦有
現即不成故。問:若下品退能引現前者,與
中品退人能引現前者何別?又中品不必退
者,與上品修者何別?答:以修習時有上、
中、下,其此定性類,有可退、不可退種類,必
能引現前種類,不能現前種類有別,非
以上、中、下根說有三品,不癈中根上修,上
根中修等故。又解,即以三品根為三品
修,以根別故,其修品亦別,若練根已而修習
者,即轉成勝品,故有差別。
論:此定初修至最居後故。
述曰:自下文第
三,義第七。初修依何地起?初必依有頂,遊
觀無漏為加行入初修,即二乘及七地以
前等。《瑜伽》第十二卷說:「唯除如來及出第
二僧祇大菩薩,餘不能超諸等至,佛等隨
欲皆入」,故知二乘等名未自在,唯得無所
有處心,後超一地無漏入故。《顯揚》亦同。
言「遊觀」者,簡無分別智為加行心。《瑜伽》第
十二說:「或依非想非非想而入此定,或依
滅盡相而入此定」,《成業論》引《摩訶俱瑟恥羅
經》:二因緣能入此定,謂不思惟一切相及
正思惟無相界故入此定,為有正思惟無
想界定,故恐濫無分別智,遊觀言簡也。何
以唯依非想者?次第定中最居後故,以此
定厭心至微微心方入,餘下地心麁不能
作此行相,故依非想,次第定中,麁至細最
居後故。又此無心勝定,以下品有心勝定
為先,非無心勝定為先,後有心定起,無心
必由有心引生故。亦非中間間起,以下定
行相,不至微微故,即次第定中,義理最居
後故,又教說為最居後故。言微微者,謂
定前第二念心等,細於以前心,故名之為
微;後第一念臨入定之心,復細於前微心,
故稱為微微。
第八義無漏分別。
論:雖屬有頂而無漏攝。
述曰:以無漏引體
即無漏種故。第六十二說:「滅盡等至當言
無漏,由與煩惱不相應故。非相應故,
無所緣故,非煩惱生故,是出世間,異生不
能行故」。
論:若修此定至亦得現前。
述曰:前言初修
唯依非想,後修如何?若得此定已自在者,
餘下七地心後亦得現前,即《大般若經》第一
分第三百五十。次第入出諸定名師子嚬
呻定,若菩薩超禪從一切地心入滅盡定,
從滅定於一切地心出,是集散三摩地,第
二、三會亦有此文。《對法》第五云:未自在者唯
超一間,若得自在超一切地。《顯揚》十八云:
若曾串習,能從欲界入無色界心。故知欲界
心後越入此定。其《瑜伽》第十二說:唯自在者
方超一切等至,即九等至,謂如來、大菩薩,
實無欲界心,有似欲界心,實是無漏,隨在
何定為加行皆能入。且從極自在,純無漏
為語。實十地菩薩、廣惠聲聞、獨覺亦得。如
定中聞聲,從無所有處心入欲界故,不爾,
便違。問:既爾,此為即是加行心地法,為但
非想心地法,若准此義,即隨加行心地法,
即初定等並有此定,依加行心種上立
此定故?不爾,《對法》第十三等說:想受解
脫,謂依非想處解脫等,故知唯屬非想,此
中亦言屬有頂故。若爾,云何名超等至?
此有二解:一云:謂前起初禪等心已,後
一二念起非想處心而入此定,非從初定
即入無心,以定隨加行心建立故。第二
解云:雖起餘地心隣即入此定,此定仍非
想地為依以極細故,由先串習故今直至
無心,非想為依,不須起非想心為加行。論
言從微微心種上立是初起,多分非約超
定者,說超等至即從初定入無心,不言
入非想已方入此定故。若不然者,即此定
所依唯依加行種,加行既初定等故,此定通
下地有,既不許然仍言超者,後解為勝。
《大般若》不言從初定等更起非想無漏心
方入故,經論皆言滅盡依非想,不言依下
地故。言依加行心上建立者,是非自在
次第入者語,以無漏心有所屬故,彼心細
故,得自在者不假熏習及無熏習,何必要
依入定心等種子上立。有說《大般若》第十
五會,靜慮中佛呵菩薩入滅定,滅定非利
他行,若未自在雖有入者,至自在時皆不
令入,但自在成就名超一切,或呵專入,不
障時入,佛不起滅定而現威儀故。
論:雖屬道諦至似涅槃故。
述曰:文第四,義
第九,三學等分別。前言有為善法在學、無學
身即名學、無學,滅定實從現行是學、無學,
以似涅槃無進趣、止息行相,不可說為
有學、無學,是非學非無學,雖屬道諦,同餘
有為,似涅槃故,故是非二,不同餘種子,彼
非止息故。六十二說正與此同。彼說非所
行故,似涅槃故,非二所攝,然此中無進趣
止息,不同善身業等亦是學等故。由此義
故,非二通有為、無為,有為中通有漏、無漏,
滅定有為無漏非二攝故。有學、無學中,通有
漏、無漏,以苦、憂根等是無學故。
論:此定初起至極猛利故。
述曰:文第五,義第十,三界初起,唯在人中,
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上界無此說者,又雖
無出家弟子,世俗弟子亦色界有者,以人
中惠解極利過彼,故初起位必在人中。六欲
天中,文亦不說,義即無違。天中豈無身證
者也,此中且說人中,近故,勝故,文由未盡,
《對法》第九正與此同。
論:後上二界至意成天故。
述曰:若後二界
亦得現前,即二界得後起,然無欲界後起,
以必不還等方得故。五十六說:「起者先於
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得
生故,此據未有第八識義,若已建立第
八,於一切處皆得」。此即據已建立第八教,
真實義建立故。《鄔陀夷經》是此證故,如《俱舍》
第五廣說。鄔陀夷者,此名出現,日出時生,故
以名也。言意成天,即超段食,佛說是色界。
不爾,既言超段食隨受一處,意成天身能
入出此定,故知通無色,經不遮彼,言隨一
故。釋此經者,舍利子說有退者色界後起,
出現不了意成天言,謂是非想,然彼不知
有第八識,生非想處不可後起此定故,
與上座論議,佛知不了舍利子說,所以見
訶,非遮無色得入此定,如《毘婆沙》第一、百
五十三卷明其所以。
問:生無色者,為一切能入為有不能?答:
論:於藏識教至不斷滅故。
述曰:於第八識
若未信受,生彼不起,恐無色已後無心,
成斷故,同無餘依。若已信生彼,非但於下
得起,亦得於彼現起此定,知有藏識,雖
無色身,不慮斷滅。前引五十六、《對法》第十,
正與此同。然舊諸師謂,未建立教即小乘
說,已建立是大乘說者。不然,若大乘說對
彼二乘建立第八,已不知有此,設生無
色豈不慮斷,故知建立者是信有義。不建
立者非信有義,此與彼同。問:若爾,諸得
此定,必是不還已去,生無色聖者,必非不
定性聖者,是定性人,聖不下生故,非不定
人先根熟時佛不救故,亦非不定性人大根
必不熟入無餘,義如第八十無餘依地說,
與定性人有何別故?即彼定性人,如何信
有第八識也?菩薩又不生彼?若信大乘
便非定性不應生彼,若定性者,云何信有?
答:即定性中有愚法者,不信大乘故彼定
不起,若不愚法聲聞,雖信大乘不將為究
竟,由信有故,彼起此定,不為究竟故,聖人
生彼,如今大乘信小乘教。或此文意與
五十六別,此據一分聖者,非謂一切皆爾,
不聞大乘人,生彼決定不起此定故。然
《對法》第十云:謂無色,多分不安住寂靜異
熟,故不入此定,非如下界故,更為此第
二解也。約實亦得《瑜伽》為勝。
論:要斷三界至所引發故。
述曰:文第六義,
第十一。下文有二:一、明見惑;二、明修惑。此
即初也。要斷何煩惱得起,要斷見惑方起
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頂見道所斷心、心
所故,下八地見惑皆不能伏,何但非想,此
據最後必須伏斷處言,隨此定所依斷道
究竟處說故,非謂下地異生能伏。「此定
微妙」,微妙者,殊勝義。「要證二空,隨應後得
所引發故」者,謂二乘入唯證人空,後得引
菩薩、佛入,二空後得智皆得引入。今顯彼
入後得各別故,言隨應後得智所引發故。
有言法空必無遊觀能入此定者,不然,
此文正故。
上來已明見惑訖。
次下明修惑。
論:有義下八地至皆得後起。
述曰:下明修
惑有二:初明二乘;後明菩薩。二乘中有
二:初異說;後問答。此初師說:唯除非想,下
八地修惑,要全斷欲界者,餘上八地或伏
或斷,方起此定。以欲界必須斷者,下界煩
惱種,有二性不善、無記。言「繁雜」者,繁多雜
亂義,此俱定障,障定強故,上界煩惱一性不
多,故可伏得,其非想處斷與不斷皆極成,
故下七不定,又何不斷六品等初二果人
得者。世親《攝論》第三云:唯說不還等五人
得故,即上八地四禪無色皆得後起,欲界初
修,故五十三亦說:有學入者謂不還,無學入
者,謂俱分解脫,故初、二果不得入。若爾,《對
法》第九,四句中第二句,謂聖者已得第四靜
慮,不求生無色能入此定,不言已得初
定等如何通?答:彼不言唯依得第四定,
復不遮下三定未斷不得,故有何妨。
論:有義要斷至皆得後起。
述曰:此第二師
說。下之三定及欲四地惑種要須斷盡,餘
上五地惑伏或斷方能入此定。下三定等
中定障,苦、樂等變異受俱惑種,障定強故,
如不動無為不依下地立,說即初起唯欲
界,後起除三定,通上五地皆得。即以第
十《對法》四句為證。此中第二師為勝,文正
證故,亦有理故。有人欲明初二果伏得此
定者,不然,論不說故。又,麁定障尚未斷盡,
如何能入?亦應於彼建立身證,證九定故,
如《對法》第二抄解熏禪難等。
論:若伏下惑至却斷下失。
述曰:此第二問
答分別。薩婆多者問前二師:若伏隨應何
地之惑,後得此定者,將命終之時,不以
無漏道斷其種子,而復不退起其煩惱,當
既命終生非想上地,却斷隨應所伏之惑
種也?
論:斷亦無失至俱生惑故。
述曰:論主初且
理抑橫生異義,却斷亦無失。如何等如
生上二界,却斷下第七中惑,以必金剛心
方斷故。
後正義解。
論:然不還者至却斷下失。
述曰:此第三果
對治道強,以欲界治道皆圓滿故,非初、二
果,正潤生位,不起現行煩惱潤生。此第三
果但由惑種潤生上地,此意即是所已伏
種,雖退不退,但必唯以隨眠潤生,而無伏
下生上地義,即雖已伏,猶有種故,未無
漏道斷處受生故。五十九說:以隨眠潤生,
謂見諦者。《大論》第一、《對法》第五說:初、二果亦
以現行潤生,唯不還者以種子潤。《顯》五十
九說,見諦者唯第三果也。若爾,異生應唯種
子潤,如《對法》第三抄。然異生現行潤,六行
不伏愛等現有,既得生上聖者,種子潤,雖
有其種,應生上界,以異生潤藉伴,雖有
愛等。無餘惑伴得生上。聖潤不藉伴。有
種不上生。以聖者善業必決定故,唯種子
生。異生不然,故通現潤。不爾,聖種應強異
生。然不還者如處不還,一地之中有三天處
等,下處死生,上處亦以現行潤,以此生地,
治道未滿,如初、二果,《瑜伽》但生他地為論。
今此若約生他地者必唯種潤,然應四句
分別,有在上斷下惑,如二乘者,上界得無
學,斷下第七惑;有在下斷上惑,下地得初
果,斷上見惑等,餘二句可知。然不動無為,
想受滅無為,依斷受建立,擇滅一分,若伏
下八地或五地得此定,即不得二無為,非
是擇滅故。前來已說二乘定性學無學訖。
論:若諸菩薩至能起此定。
述曰:下文第二
明菩薩修惑,隨何者先二乘已得此定,後
迴心即得定者,非非身證惠解脫等,即一
切地三大劫中能入此定。
論:若不爾者至滅盡定故。
述曰:若頓悟菩
薩義即不定,或有一類七地究竟滿心,方伏
一切三界六識中煩惱,盡已能入,前入住心
等猶未能故。雖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
已斷者,能起此定,即《攝論》說:菩薩後得智中
起煩惱者不為過失,如已斷者。論說已入
遠地菩薩方起此定,六十二卷說:遠地者即
第七遠行地故。
論:有從初地至滅盡定故。
述曰:復有頓悟
決定性人,有從初地即能伏一切煩惱,如
前第三卷引,即《對法》第十四卷說。此菩薩
十地中皆能起此定。十卷《入楞伽》第七〈入道
品〉初,及《十地經》第八卷第九地中,說前
六地中亦能入此定故。即十地菩薩,有起
煩惱,謂悲增上者;有不起煩惱,謂智增
上者。又解或雖悲、智等,而所樂行不同,
一怖故伏惑恐為失,一不怖故起利生
故,或伏、或不伏有此差別。如地前迴心
入大乘位,有先得此定者,有不得者,
有聖者者,有凡夫者故,即成佛者,先已
成就故,至佛時,由先無始成就滅定種子
故。今初成佛即名為得,圓滿成故。若隨二
師三乘分別,約地根性或九品定、不定者,得
定人數皆如理思。又解,《瑜伽》第十二說:入
此定有二:一、依非想處相;二、依無想界
相。《成業論》云:有二因緣能入滅定,謂如前
引。《楞伽》第七云:謂前六地中,共聲聞等緣
有為行等,乃至廣說能入此定,於七地中
能念念入此定,能離諸法有無想故。《瑜伽》
四十八同《楞伽》說,《對法》第十三等亦說。無
想行菩薩,謂住遠行地菩薩,能令諸相
不現行故,今准此等經論文,若決定性決
定已得,通論位次,即十地皆得,如《楞伽》說。
初地等能入此定,共聲聞等緣有為行,即
是《大論》、《成業》,依非想處相入此定,但厭非
想處心故,名緣有為行。若入七地滿心,能
念念入此定,行無相行,緣無相界入此定
故,不共前六地。聲聞等行相故,即《大論》六
十二:據念念能入,緣無相涅槃相,不共聲
聞等,即說遠行地,方能入此定。《楞伽》據定
得,即十地皆得,無相違故。雖《瑜伽》八十說:
入無餘依緣無相界入此滅定,此之相分
亦有為相,似無相界非真得彼,任運起無
違,故《大論》第十二說:問:入此定不分別我
當入等,乃至廣說,既無作意云何能入出
此定?答:先於心善修故,乃至任運能入出,
隨其自在未自在者何心皆出,又說出定時,
觸三種觸,謂:不動觸、無所有觸、無相觸。緣
三種境:一、有境;二、境境;三、滅境等,如《樞要》
說。此無心二定顯數滅心所多少?唯二十二,
一是心王故。問:非有漏心別境五皆起,如
何唯二十二?答:有漏此不俱行相別故,無
漏可然,一曾得、未曾得。佛於何時得,謂餘
分別如《對法抄》,即《楞伽》第八、《大論》十二、五
十三、五十六、六十二、八十、《對法》第二、第五、
第十、第十三、《顯揚》第一、《十地論》第八卷、《五
蘊》、《成業》,出定由先期願,共為此證。
自下第三解重睡.悶。
論:無心睡眠至皆不現行。
述曰:謂有極重
睡眠,極重悶絕,即睡是心數,今無此數,數
不行故,名極重睡。有疲極等緣,令睡得有,
有心之時,名為睡眠,此令無心,故名極重
睡。《大論》第一說:悶絕是意不共業,即由悶時,
唯有意識,非悶即心所法,以觸末摩有悶
生故,悶即觸處悶也,然由此觸引身分位,
或唯有意名意不共業,或引無心即此中
極重悶攝,為簡有心故名極重悶。何故
無別悶心所也?答:若無風熱等緣而起
悶絕,可是心所?既由風熱等緣引身分位
故,無悶心所法也,不如睡心所能引分位
生,不可為例。
論:疲極等緣至名極重睡眠。
述曰:《對法》第
一云:「謂羸瘦、疲倦、身分沈重、思惟闇相,捨
諸所作,串習睡眠,或他呪術、神力所引,動
扇涼風吹等故起」,《顯揚》、《五蘊》各說有因緣,
此如《顯揚》第一,故以疲極為首,等取餘者,
以六識俱不行,故名為極重。「所引身位」者,
謂睡無心時,即不自在相、沈重相、無心相,
餘位不然,名身分位。問:此既無心所眠,
何名為眠?而此中及《大論》無心地等說為眠
也?
論:此睡眠時至故假說彼名。
述曰:此有二
解:一、由;二、似。雖此眠時,無彼心所眠體,而
由彼加行眠引,或沈重不自在,似有彼眠
心所時,以二義故,假說無心身之分位,名
眠,實非眠也。
論:風熱等緣至名極重悶絕。
述曰:《大論》第
一云:由風熱淡等,他呪術、神力所引,寫過
量,出血故,故今言「等」。然此無別數法,不
可言由彼似彼,此即悶故。
論:或此俱是觸處少分。
述曰:然悶有身
覺、不覺時,謂若有心之時,由悶觸故,引生
無心時身之分位,即是悶觸之果體,亦悶攝,
是觸處少分。或有心之時,疲極等緣引眠
起故,無心時身之分位眠,即是觸處疲之果
故,體亦是疲,似眠位,故名眠。又至無心位,
雖有悶、疲二觸,唯第八境,微細不覺,故以
為體,即總二言觸處少分。前別解二:即取
無心分位,隨所應現,有色蘊為此二體;第
二解以觸處少分為體,由觸引故,
此即別解六識起、不起時訖。
第三總結。
論: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述曰:二無心定、無
想天及睡、悶二,除此五時,第六意恒起,緣
恒具故。
論:正死生時至五位不行。
述曰:上來第二
答五位訖。自下第三料簡五位有三:一、問
死生;二、釋不說入無餘位;三、解誰具。今
此第一寄問寬狹,攝法不盡,後約凡聖,辨
五有、無。初中先問,後答,此即問也。一切正死、
生時亦無第六,何故但說五位無第六?應
言七位故。
論:有義死生及與言顯。
述曰:第一師云:死
生頌中別說,即有七種也,謂「及」字、「與」字二
字中顯,「及」、「與」二言各顯一故。
論:彼說非理至悶絕位故。
述曰:第二師云:
不然,以《大論》第十三但說六時名無心故。
謂前五位及二乘無餘依位。何以不爾?應
說八位名無心,故應說死生二位,此五位
中即悶絕中攝,以生死苦逼極悶絕故。若
爾,頌何故說「及」、「與」二言?
論:說及與言顯五無雜。
述曰:即一相違釋,
間隔義故。
論:此顯六識至入無餘依。
述曰:雖六位說
是無心,入無餘依頌中不說,此頌但說斷
後復生故,不說彼第六識等入無餘位後
永不生,此說生故。
下依凡聖以辨五位。
論:此五位中至無睡悶故。
述曰:異生四具,
如文可知。聖唯有後三,除無想定及天,唯
異生得故,此則總說。其聖三中,佛及第八地
以去菩薩,唯得有一定,無睡眠、悶絕二,以
惡法故,麁淺法故,現似有睡,實無有故,即
二乘無學亦有悶絕也。此中三乘學無學、三
界等分別皆如理思,三界皆有死、生悶絕,
生、死皆無心故,不爾,彼生、死有無心,五攝
不盡。
論:是故八識至識俱轉義。
述曰:如五十一、
七十六說。上來已解三能變本頌訖,自下第
二總為分別,於中有三:一、明俱轉;二、問答
分別;三、一異分別。此即初也。因辨六俱,說
八俱轉,文易可知。
論:若一有情至是一有情。
述曰:自下第二,
問答分別,於中有五問答大意,若別則六,
此第一問也。情者,識故。既有多識,應是多
情,即薩婆多等發智本師難。《發智論》說:云何
不現在多識俱轉?答:識是情,依識立情,不
可一時有二識起故。此論文發智根本薩
婆多義。
論主質曰:
論:若立有情至應非有情。
述曰:汝立有情
依識多少,入無心定等位應非有情,以無
識故。
論:又他分心至自分有情。
述曰:却難外曰:
如欲界有情,若上他界分,他無漏分心現在
前位,如何可說自分欲界有情,乃至無色界
亦爾?
既雙質已,今為正通。
論:然立有情至唯有一故。
述曰:依命根數,
順正理師義,情者是識,命根能有識,名為有
情。設無心時,命根尚在,能有前後識故。今則
不然,能有現在第八情故,如前第一卷解,
此共小乘所許為論,或有第八異熟識義,
此不共所許。前第三云:唯依第八立有情
故。初是種子假立,後是現行實法,依二多
少立為有情,俱不違理,以一切時唯有一
故。
次第二外難曰:
論:一身唯一至有多識轉。
述曰:一有情身
一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不爾,一念多
無間緣。
論:既許此一至能引多心。
述曰:下答有二:
初質,後解。論主却難云:如汝且許一眼識
為緣,能引多心所果生,寧不許此一識為
緣,引多異類後心俱起?非大乘中一引多
識為無間緣,如前第五卷說。今且抑語,或
此是前六識相望為緣師義,
正義解云。
論:又誰定言至許此緣多故。
述曰:下解有
五,如文可知。我不定說此無間緣唯有一
識現相續生,以我許多識俱者,許現在中
此緣多故,自各相望多緣,能引多識果起
義。
論:又欲一時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返難彼,
顯多識俱轉相,是五十一等八證中最初生
起證。量云:諸緣具眼識起時,餘諸緣具耳等
識亦應現起,諸緣具故,如現起眼識。此
顯六識多境現前寧不頓取?諸根、境等等
取空、明等,此和合力齊大勢,六識緣合相似,
汝但言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論:又心所性至異類俱起。
述曰:舉心所以
例心王,總名心所,雖無差別,即同心所類。
其受、想等功能體類別者,即共許多心所得
一念俱生,汝寧不許我心王眼、耳等異類一
念俱起?
論:又如浪像至多識俱轉。
述曰:以外喻
識。如多波浪、鏡像,以一大海、一鏡為依,
起多浪、多像,故依一本識心,多識俱起。此
並五十一、七十六、《解深密》文。然有此文,此
八證中業用證也,一念之中有四業故。而今
有人云:八識不異如浪、像故,今說不然,彼
依少分相依道理為喻,非盡理故。
論:又若不許至緣久滅故。
述曰:又難外曰:
若不許意與五識俱,第六意識取彼五識
所緣之境應不明了,彼計五識後方生意
識故。今云:緣過去故,如散意識,緣久滅
事。此簡宿命智非散意識,緣久滅故彼是
明了,為不定過故。此闕有法餘並具足,即
八證中第三明了也。
論:如何五俱至取一或多。
述曰:第三問答。
外人難曰:五俱意唯一,如何取色等多境?此
外人難,不許一念意識五識俱生者,分明取
五境,非彼不許一心所取多境。又除大
眾部等諸識俱者,餘諸識不許並生者,說
五識後一念意識,不得一切時緣五種明了
境,獨頭者得。
雖為此難,令大乘者五俱意識緣五境意
亦不明了。
論:如眼等識至種種相故。
述曰:論主喻曰:
如眼等識各於色等,取一或二十種等,既
無失者,此意亦然,了一切法是其作用故。
以諸識見、相二分,各有種種相故,見有分
明多用,境有為多識所取作用相故。
論:何故諸識同類不俱?
述曰:第四問答。外
人難曰:何故諸識中以眼識等自同類識不
俱起也?此難即令一念之時有二眼等識
義,由許八識俱起故。
論:於自所緣至餘無用故。
述曰:論主答曰:
如眼識等於自所緣色等,一已能了,餘眼
識更生便無用故,所以不生。
論:若爾五識至意識了為。
述曰:此用前義
為問,更不別開。外人問曰:若爾,五識已了,
何用俱意為?
論:五俱意識至五識所緣。
述曰:此論主
答。五識俱意助五識令起,由意引五方得
生故,非專為了五所緣,故與五同緣者。
不同緣者,便不能引眼等識中三性等生
故。
論:又於彼所緣至故非無用。
述曰:此第二
解。又意識於色等能明了取,即雖現量,異
於眼等識,彼不能明了分別深取境之相
故,故意助五,非無用也。既爾,即是五取不
明假意明取,何故無二眼識俱明取也?答:
不然。此中意起,言有二義:一、明了;二、助五。
設意有明了,如定心等取,不能引五故,
不可為例,以意識能明了,取復助五生。
論:由此聖教至五識不爾。
述曰:此總結,意
與五相異。《解深密》說:第六識為眼等識俱
一分別意識,不說五識為分別故。雖俱現
量作用有異。
論:多識俱轉何不相應。
述曰:第五外人問,
次論主答。
論:非同境故至互不相應。
述曰:謂六、七、八
識有寬狹,境不同故。設少分同者,眼識等
彼此所依根體、數異故,謂五識依四,意識依
三等,如前第四說。雖復想應由四義等,
合以一義,便簡之盡,謂所依根體、數異。此
所依根有二異:一、體異,眼等根體各別故;二、
數異,四、三依別故,如依眼等五根之識,依
體各異,互不相應,以共許不相應為例。
此即第二別問答訖。第三總解能變一、異。
論:八識自性至相各異故。
述曰:此三義釋
不可定一。行相,謂見分;所依,謂根;
緣者,謂所緣,一、「所」字通二處故。「相應異故」
者,即多少別也,如眼識見色為行相,乃至
第八變色等為行相等,廣說如前第二卷。
第二、又若一識滅,餘七等不必滅故。第
三、又七能熏,八是所熏,如《楞伽》第七有此
言故,七是因,八是果。又三性、異熟生、真異
熟等種種相各異故。《攝論》世親第四敘:唯有
一意識菩薩。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即諸
聖教亦說有八識故。
論:亦非定異至無定性故。
述曰:若八識定
異者,十卷《楞伽》第十卷,頌說:「八識如大海,
水、波無有差別相」,及前所引五十一等
云:依一大海、鏡面,起多浪、像,無差別故。
第二、定異應非因果,更互為因果故,法
爾因果非定異,如麻不生豆等芽故。第
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陽炎、夢影等,故知無
定異性。此非一、異,依四勝義對四世俗皆
得,如理應思。
論:如前所說至心言絕故。
述曰:若爾,前來
所說三能變相是何?此依四俗諦中第二道
理世俗,說有八等隨事差別,非四重真諦
中第四真勝義諦,勝義諦中窮八識理,分別
心與言皆絕,故非一、非異,離四句等。前之
心所望心一、異,以第二俗諦,第二、第三、第
四真諦相對。今以第二俗諦,對第四真諦
為論。然前言不可言一、異,已是明第二
真諦因果等理訖,此中義顯八識相望如前
心所,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二真,心所與心
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三真、第四真說,理實
俗、真。第一俗,俗非真,唯麁故;第二俗,窮其
至實乃有四重;第三俗,有三重;第四俗,有
二重,展轉皆有至絕言故,如別章解。
論:如伽他說至相所相無故。
述曰:即十卷
《楞伽》第十卷頌也,心意識等以理、俗諦隨事
差別相故,可說有別。約勝義勝義真故,相
無別也。第四勝義,理忘言慮,今遮有別,但
說無別。既曰離言,何別不別?以識自性能
相無故,能相無故,所相亦無。能、所二性即依
識立,求不可得。識上何者為能相、所相?謂
用為能相,體為所相。若俗諦事中有此用、
體,真勝義理中,即離心言俱不可說。若以
初俗執有別,對四真皆有無別理。第一真
門,如幻事故;第二真門,因果性故;第三真門,
並無我故;第四真門,心言絕故,俱無別相。
以四真中,如計所執實用等為能相,實體
等為所相無故。若以第二俗事八識有別,
對三真亦爾。依他作用能相及依他法體所
相無故。或以見分為能相,相分為所相,以
七識為能相,第八為所相等亦爾,一切應
思。以第三俗八與餘七互熏習為因果可
別,對二真亦無。以第四俗對第四真亦
爾。推入真門理皆無別。真門但是遮別言
無別,無別亦無,別無不別,一切應思。無所
相故能相云何?能相無,故所相亦無,故無
八識定、不定別。此長行中但對第四勝義為
論。頌中理通舊頌云:心意及意識,分別外
相義,八無分別相,非能見可見。此頌無
有別俗之相,唯說有無差別相也。
論:已廣分別至二分所依。
述曰:自下一頌
正解識變。於中,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
謂第一卷中頌云:「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
量,及了別境識」,此即略出三種能變自體。
第二卷中阿賴耶頌下,廣明三能變自體及
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自體分之所變故,是
自體分之用故,說自體是二分所依,別成第
一卷頌云:「此能變唯三」已下三句頌訖。今
此一頌,廣彼依識所變。今結前生後以發
論端中,此結前也。
論:云何應知至唯有識耶。
述曰:此問後也。
自下牒第一卷初頌上二句:「由假說我、法,有
種種相轉」,彼言依何轉變,謂內識所變,此能
變唯三。上來已別解三能變訖,今解依識
所變義,以立假我、法。云何依識變,假立我
法,無別實有,由依識變一切諸法唯有識
耶?即明一切識變之理故唯有識,為此問
也。乃牒初頌發此問端。
論:頌曰至故一切唯識。
述曰:初半釋唯識;
後半結唯識。長行自解,不能煩出。
論:曰至立轉變名。
述曰:長行有二:初、正
釋頌文;後、問答廣辨。釋頌文中,初、二復次;
後、總結。「是諸識」者,解頌初句上之三字,即
本識等三能變識并心所法,言王并臣,舉
首及末。安惠解云:何名轉變?謂是三識
自體皆轉變似見、相二分,識自體分名為轉
變。轉變者,變現義,即識自體現似二相,實
非二相,其實二相即所執故,即遍計所執似
依他有,理實無也;或轉變者,是變異義,謂一
識體變異為見、相二分用起也。護法菩薩
解云:又轉變者,是改轉義,謂一識體改轉為
二相起,異於自體,即見有能取之用,相有
質礙用等,由識自體轉起能取及有礙故;
或變是現義,如初卷解,今取自體能轉變
也。此即解第一句頌訖。
論:所變見分至見所取故。
述曰:護法云:前
所變中以所變見分名為分別,是依他性,
能取於所變依他相分故,起種種遍計所執
分別,此是識體所變用能分別,故名分別。其
識體所變依他性相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
分別,是前能分別見分之所取相故,非謂
我識自體能緣名為分別。起分別見者,識之
用也,相、見俱依自證起故。安惠云:所變
見分、相分皆計所執,見似能取相,相似見
所取,實無二分。解第二句訖。
論:由此正理至離二相故。
述曰:即結前二
句道理釋頌下二句。護法云:故彼所計心外
實我、法,離識所變依他二分皆定非有,非
謂識變是實我、法,似我、法故。其外我、法離識
皆無,以離識體所變能取見分、所取相分外
無別物故。一切有情所變皆爾。依斯二分
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問:有別
實物離能、所變,有何所以不許?答:非是
有一實作用物,離前能分別、所分別故,無
外我、法必有識也。安惠云:彼實我、法離識
所變二分皆無,離計所執二取無故,即依
總無立別無也,識所變者俱計所執,非有
實物離二相有,故皆唯識。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皆不離識。
述曰:釋頌第四
句。有為、無為,若實依他,有別種生,或常住
實法,不相應假法,瓶等假法,一切皆是不離
識,有為識所變,無為識之體,皆非識外有,
名不離識,非一切體即是一識,名為唯識。
論:唯言為遮至心所法等。
述曰:遮離能變
等識外實我、法,名為唯識,非不離識心所
及見、相分、色、真如等,故不離識,名唯識
也。此護法解第四句,兼釋外難訖,安惠隨
應解假、實等,此即第一卷解「變」謂轉變,二
師中第一護法師等及安惠二師義,變通相、
見,仍有有、無,如第一卷解,依所變見分,
除實能取,所變相分除實所取,隨其所應
二取無也。上文安惠說餘非佛,護法皆通,
或並有漏,說分別故。
論:或轉變者至外境相現。
述曰:下難陀等
第二解。初是諸識言,同前師解,故不重述。
言轉變者,即前三能變內見分識,能轉依
他相分,似外境相現,唯有見、相之內識,都
無所變之外境。外境通有能取、所取,此依
《攝論》等說唯二義,不說自證分師義,前師
別也,即能遍計及所遍計法,其能取、所取,
皆是心所變相分上妄執別有,設執見分為
我、為法,亦於心所變上執故,無非所緣
故,以是諸識有轉似外境之功,名為轉變,
即解第一句訖。
論:此能轉變至心及心所。
述曰:虛妄分別,
過失之名,以《中邊》等說:能變識以虛妄分
別為自性故,此即三界心及心所。以頌初
句轉變之言,即第二句分別之體。
論:此所執境至實我法性。
述曰:心外人、法,
名所分別,即牒依他能變分別,遍計所執
名所分別訖,即是遍計所執性成,即解第
二句。
論:由此分別至已廣破故。
述曰:由能分別
變似心外實我、法境現,即由分別之心,變
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故。彼心外遍計所
執所分別實我、法,決定皆無。頌中所言:「所分
別」者,是計所執,由分別心所分別故,體實
無也。有何所以?前第一、二卷引理教已廣
破故,由能變心變似相現,所執心外實境無
義。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有極成故。
述曰:有為、無為,
實、假等法,皆唯有識,以能轉變虛妄分別。
二十部等說:體非無,有極成故。
既爾,真如及心所等,不是心能變分別,不
是心外所分別法,此為有、無。
論:唯既不遮至亦是有性。
述曰:唯言不遮
不離識法,其真如及心所等,亦不離識,故
體皆有。今此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遮不
離識真如等有,如理應知,即解第四句
訖。此意既有能變分別識,及所變境依他相,
所分別心外實法等決定皆無,故唯有識。真
如、心所等皆不離識,亦是實有。此文但說
有漏位故立分別名。
論:由斯遠離至契會中道。
述曰:總結。由此
二文三師理故,遠離二邊無心外法故,除
增益邊;有虛妄心等故,離損減邊;離損減
邊故,除撥無如空花,清辨等說,離增益邊
故,除心外有法諸小乘執,唯識義成,契會
中道。無偏執故,言中道者正智也,理順正
智,名契會中道。
上來三師,已解識所變,解頌文訖。
自下第二
有九問答。并結有十。初唯識所因難,初問
答中有五:一、問;二、答;三、徵;四、釋;五、結。
論:由何教理唯識義成?
述曰:初外人問。
論:豈不已說?
述曰:此論主答。謂於第一卷
至第二卷,初以為理,及第二卷中,已引《厚
嚴經》二頌證,故言已說。
論:雖說未了至成此教理。
述曰:第三外人
問曰:前雖已略說仍成未了,前雖破我義,
然非由破他之義故已義便成,應更確陳
成此唯識之教、理,確者至實也。
論:如契經說至唯識所現。
述曰:四、論主釋。
初答教;後顯理。教中初列六文,後方總指。
「三界唯心」,即《十地經》第八卷第六地文,花
嚴所說。世親《攝論》第四無解,無性第四廣解
《十地經》名、體,言唯心者,心、識是一,「唯」言為
遣所取境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
所,不相離故。如說若無心所心未曾轉,
三界唯心之言,即顯三界唯識,即與欲等愛
結相應墮在三界,即屬三界貪等結,此唯
識言,無有橫計所緣。不遣真如所緣、依他
所緣,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智所緣。不為
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
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非無無漏及無
為法。若爾,欲、色二界可說唯心,是則言
二界唯心,何故復言無色唯心?以小乘等多
計彼唯識故,有立已成。此不然也!非但
色無,亦無貪等能取之心,故亦無餘虛空等
識所取義。又經部執無色心等是無色無
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恐彼執為非
心等故,說三界唯心,此即唯心,義意如是。
又前二師有二翻解,此舉能起執虛妄心,
故但言三界,不爾,無漏應非唯識。又說
「所緣唯識所現」者,《解深密經》文,即七十六說
同此意,汝謂識外所緣,我說即是內識上
所現,無實外法。世親說云:「謂識所緣唯識所
現無別境義」。復舉識者,顯我所現,定識所
行,唯識所現,無別有體,乃至佛告慈氏:「無
有少法能取少法」,無作用故,但法生時緣
起力大,即一體上有二影生,更互相望不即
不離,諸心、心所,由緣起力,其性法爾如是
而生,如質為緣等,此中略舉。
論:又說諸法皆不離心。
述曰:《楞伽經》文,此
文上下非一,不能繁指。
論:又說:有情隨心垢淨。
述曰:今《無垢稱經》
舊《維摩》云:「心淨故眾生淨,心垢故眾生垢」。前
第四卷已引證第八訖,不言隨色等有
垢、淨,故是唯心。
論:又說成就至唯識無境。
述曰:文有三:初
總舉;次別顯;後結之。此即初也。若成四智,
能入唯識現在十地,隨悟入者,即是地前,
或隨經義而入十地。說四智處名《四智經》,
然是《阿毘達磨經》。《攝論》但言如世尊言,不
出經處。
論:一相違識相智至此云何成。
述曰:下別
顯四智。無性云:「更相違返,故名相違」。相違
即境,各有別故,相違之者,名相違者;或相
違即者,人、境俱別故。相違者識,名相違識,
生此識因,說名為相。菩薩之智了知此相
唯是內心,故一切法亦唯心變,鬼等膿河,魚
等宅路,天寶嚴地,人清冷水,空定唯空,非
一實物互相違返。此雖非有遍計所執,然
業類如是各變不同。舊云:一境應四心。今
言境,非定一故,應言一處,解成差證,知
唯有識。
論:二無所緣識智至餘亦應爾。
述曰:第二、
緣過、未等無,同經部義,如薩婆多,前已破
訖,故成無境。「智」者即菩薩智;「無所緣識」
者,無所緣之識,謂一切緣過、未識,此唯有
心,菩薩緣此識,無境得生,故名為智。舊
云:緣無得起慮。今言大乘相分必有,應
言境非真,慮起證知唯有識。
論:三自應無倒智至應得解脫。
述曰:若一
切凡夫已得實境,由境非妄故,即一切凡
夫應不由功用,自成解脫,解脫不成,故唯
有識。舊云:難塵是實有。今言證實智不成,
證知唯有識。
已下境隨三惠轉。
論:四隨三智轉智至如何可變。
述曰:第一、
得心自在者,謂得心調順,堪有所作,若勝
者唯第八地已去,任運實變大地等得為
金寶,令有情用故,境隨智轉,所欲皆成;或
意解思惟觀雖境亦成。然今取轉換本質,
不取於此,前解為是。又約得十自在,十地
皆得,准此義得定自在即初地亦轉,或第
三地得定自在,各據勝說,然一切異生能作
此者,皆是境隨事惠轉也。
論:二隨觀察者智轉智至寧隨心轉。
述曰:
第二、得定者,無性云:謂諸聲聞、獨覺等。所
言「修」者,謂空境相應,或四聖諦所緣相應。「法
觀」者,謂此後得觀契經等正法妙惠,隨觀
一境之上無常等行,眾相顯現。謂一極微觀
為無常、苦、空、無我相皆顯故,非一體上有
眾多義。義豈非體,若一體者,體應非一;
若異體者,體應非無常等,由境無實,故唯
心所變,故隨心觀眾相顯現,此意如是,境
隨理惠轉也。
論:三隨無分別智轉智至何容不現。
述曰:
第三、謂起證實無分別智者,即緣真如觀,
簡後得智,故言證實。非境實有可智觀無,
智應成倒,智既非倒,故境非真,境隨真
惠轉。
論:菩薩成就至決定悟入。
述曰:此結前也。
論:又伽陀說至唯有識無餘。
述曰:即《厚嚴
經》:「心、意、識所緣,皆非離自性」,即緣識之體
或事性即自心法,或理體即義之所依本事,
謂第八心、第七意、餘六識所緣,皆自心為
境。佛言由如是理故,我說一切有為、無為
皆唯有識,無餘實心外境也。
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述曰:第二總指顯
有多故,結上教也。
論:極成眼等識至離自色等。
述曰:自下為
理,有四比量。第一總云,謂立宗云,極成眼
等識,不親緣離自色等;因云:五隨一故;喻
云:如餘。此中意說,且如五識中取一眼
識,極成之眼簡不共許,非極成有法故,即大
乘他方佛眼識,小乘佛非無漏眼識,最後身
菩薩不善眼識,各有自他不極成故。取一
極成眼識,不取不極成眼識,不親緣離自
眼識之色。此親緣言:簡他身中自心外色,
及第八等所變為眼識本質,彼亦疎所緣緣
故,此立宗訖。因云:五識中隨一攝故,此論
文略。如餘耳等四識,耳等四識,五識中隨一
攝,不親緣離自色。離自色是眼識境故,耳
等唯緣不離自聲等故,如是餘四識展轉
相望,四量亦爾。今總為言故,眼等識如餘。
離自色等不別指也。
論:餘識識故至離自諸法。
述曰:第二量
云:餘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是識故,如眼
等識。謂極成言亦流至此,第七、八識他不
成故。謂第六識,五識之餘,若別言第六者,
即恐他以七、八二識為不定過,但總言餘。
別取第六意兼七、八亦在其中,如眼等識,
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故以為喻,即是緣不
離自識境為境義。
第三量云。
論:此親所緣至如彼能緣。
述曰:此意說言,
謂前已言親所緣即是相分,恐他謂非識
為體,故今成之。前二量已成唯識訖,別有
六量,此總為一,謂此六識親所緣緣定非
離此六識,相、見二分中隨一攝故,如彼能
緣見分,見分不離識,體即是識,故以為喻。
論:所緣法故至心及心所。
述曰:此第二唯
識量。又復一切自識所緣,決定不離我之能
緣心及心所,以是所緣法故,如相應法。相
應法體所緣性故,有法同前,故此不說。謂
一切有、無為但所緣之法定不離識,此中不
言即識,以有、無為別故。此中亦有一分相
扶極成過,以他心智境等即是心故,此亦不
然。今此所成我識之境,定不離我現在識
所緣,非謂他心亦即我心,以是法故,即有
體法,非是空花,彼無法故,不可為因。又
解除彼亦得,相應法者謂心、心所,非言與
心相應,但總言相應,故通心也。
論:此等正理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等正理,
結上所明。應深信者,勸他信義。
上來別以教、理成訖,次下第五總結,以理
教證上所明。
論:我法非有至故契中道。
述曰:謂心外所
計實我、法非有,真如理空及能緣真識非
無,或空即其理,識即俗事。初離有,後離無,
故契中道。結前所言契會中道也,以理證
上所明法已。
論:慈尊依此至是則契中道。
述曰:《辨中邊
論》初卷所說彌勒本頌。「虛妄分別有」,即有三
界虛妄心也,舊譯同此。名分別者,即能分
別,分別境故,能起執故。「於此二都無」者,
謂能取、所取二,或我、法二,於此妄心之上
都無。舊云:「彼處無有二」。處言與於大義相
似,以處、於、中字皆第七囀有所依故。今言
於此,舊言彼處,凡言此者,謂此近法。上來
始明妄有,今既於妄心上無二,如何言彼
對誰此耶?既於近上有但可言此。「此中
唯有空」者,謂此妄心中唯有真如,真如是空
性,依空所顯故,前長行言空、識是有,亦惟
此知。梵音但言瞬若即是空,又言多者是
性義。今言瞬若多故是空性,依空門所顯
故。梵音有性字,順此方言頌中略故,遂除
性言頌言唯有空,唯與定有別者。梵音言
都,都者不唯是唯,亦是定義,於此都字之
上加阿縛馱剌那,即是揩定義。故今應言
唯是定義,以依他中決定唯有空故。前已言
無有二,此言唯者更何所簡,不可已無
更須簡故,唯是定義,於理為勝。「於彼亦有
此」者,「彼」者彼空性中;「亦有此」者,謂有妄分
別,即虛妄分別是俗諦,妄分別有空者,即俗
諦中有真諦空,即真諦空中亦有妄分別,即
真中亦有俗諦,二諦必相有無。一無時亦無
二,故相形有也。舊云:「於此亦有彼」,但彼此
為異,義意大同。下成前義。「故說一切法」者,
謂有為、無為,依此二無,名之為空,故此二
攝法盡。有為即妄分別,無為即空性,謂《般若
經》中說一切法,此中但明三界心、心法,故唯
言妄心,是俗諦非無不妄心,舊此頌上三
句同此。「非空非不空」者,謂由空性故,及
妄分別故,言非空,以二諦有故;「非不空」者,
謂所取、能取二,或我、法二,二皆無故,非不空
也。「有無及有故」者,「有」謂妄分別有故,「無」謂
二取我、法無故;「及有」者,謂於妄分別中有真
空故,於真空中亦有妄分別故。此中應
言三故字,謂有故即妄分別,無故即能、所
取,及有故即俗、空互有。梵云薩埵是有故,
亦云有情義合多故;阿薩埵非有故,或言
無故,此中文略,但言一故字。「是則契中道」
者,謂非一向空,如清辨;非一向有,如小乘,
故名處中道。謂二諦有不同清辨,二取無
不同小部,故處中道。舊云是名中道義,
說此會於中道,非謂詮於彼義。以上並是
《中邊》第一卷長行自解,彼云:「如是理趣妙契
中道,亦善符順《般若》等經,說一切法非空、
非有」。
論:此頌且依至淨分依他。
述曰:釋前二頌,
不遮淨分,故是有也。今此,依三界虛妄生
死可斷位證涅槃,故不說清淨。
上來已引教、理成訖,自下第二世事乖宗
難,即唯識二十外引為難。
論:若唯內識至定不定轉。
述曰:此文第二
牒外人難辭也。若唯內識無心外境,如何
現見世間非情物,處、時二事決定,世間有情
身及非情用二事不決定轉。此中言總,意顯
處、時、用三是非情,身是有情,此依《二十論》,
據理而言,四事皆通。舊真諦論云:「處、時悉無
定,無相續不定,作事悉不成,若唯識無塵」。
菩提流支論云:「若但心無塵,離外境妄見,
處、時定、不定,人及所作事」。新翻論云:「若識
無實境,則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
應成」。言「相續」者,即是身也。彼長行云:「若
離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等,何
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此即第一經部
師等難處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緣終南
山處,緣此識應生,執實山無此心生故,
如正緣彼處,此言現識,非謂比識,若說
比識者,非此處亦生」。彼論第二難云:何
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此難第二時決
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緣終南山時,緣此
識應起,執實境無此心生故,如緣終南山
時」。彼論第三難云: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
不決定隨一識生?如眩翳人見髮、蠅等,非
無眩翳有此識生,此難第三相續不定,謂
外量云:「有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處所,應
定一見餘不能見,執唯識故。如多相續同
一時間,於一空華等有見、不見者」。彼論
第四難,於中有三:第一云:復有何因諸眩
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髮等物,其用非
無,謂外量云:汝之髮等,應無彼用,執境非
實,此心生故,如眩翳者所見髮等。又眩翳
所見髮等,應有實用,執無實境髮等識生
故,如餘髮等。第二云:復有何因夢中所
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飲等用,餘飲等
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汝飲食等,應無實
用,許體非實,此心生故,猶如夢中所見飲
等。又夢中飲等,應有實用,執無此境,此
識生故,如非夢中所有飲等。第三云:復
有何因尋香城等,無城等用,餘城等物,其用
非無,謂外量云:一切城等,應無城用,許
無實城,生此心故,如尋香城等。又尋香
城等,應有實用,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
非尋香所有城等。如上皆有返覆比量,恐
繁略也,如是總名外人難意。
論:如夢境等,應釋此疑。
述曰:此指解也。真
諦論云:「定處等義成,如夢,如餓鬼續不定,
一切同見膿河等,如夢害作事。復次,如地
獄一切見獄卒及共受逼害」。菩提流支論
云:「處.時等諸事,無色等外法,人夢及餓鬼,
依業虛妄見,如夢中無女,動身失不淨,獄
中種種主,為彼所逼惱」。新翻論云:「處、時定
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
用」。此之一頌,以三事喻釋前四難。彼論云:
「謂如夢中雖無實境,而或有處見有村園、
男女等物,非一切處」,此答處定難。立量質
云:「汝夢於是處見有村園等,應非處定,
汝許夢境非實有故,如餘夢中所不見處,
餘不見處,例所見處,比量亦爾。此中雖有
世間、自宗,二相違過,置汝言故,以簡之也」。
正解量云:其非夢時境雖無實,而所見事,
其處亦定。許如是境,皆無實故,如夢所見,
以因言許,無隨一失,言如是故,無以真
如亦不實過。彼論云:即於是處或時,見
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此答時定難。立量
准前,此以一喻釋處及時二種定難。彼論
云:「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
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此諸餓鬼或見糞
等,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
食」,此答相續不決定難。立量解云:同於一
時,同於一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許境無
實故,猶如餓鬼見膿河等,經部等小乘及外
道等。皆信鬼見膿河等非實仍身不定,故以
為喻。彼論云:「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
損失精血等用」,此答作用不決定難。立量
解云:有翳無翳所見髮等,有用、無用其理
亦成,許無實境故,如夢失精等。上來一
頌以三種喻釋四難訖。彼論次有一頌,以
一種喻合釋四難,頌云:「一切如地獄,同見
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彼長行
云:「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
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同處、同時眾
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鳥、鐵山等物,來
至其所,為逼害事」。立量解云:「餘位處定等,
非不得成,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
人等,此四事得成」,外許非有情故,得以為
喻,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
成。廣如《唯識二十》中說:今舉一夢境,等餘
別二喻,及一種喻,應釋汝疑。
論:何緣世尊說十二處?
述曰:此文第三聖
教相違難。外問:若無心外實眼、色、等,何緣
世尊於契經中說十二處?但應說有意、法
處故?舊唯識云:有《阿含》為至教故,引經為
難。
論:依識所變,非別實有。
述曰:此釋外疑中
有二意:一者依識所變眼等、色等,故經說
有十二種處,非說離識心外別有眼等、色
等為十二處,故不違經。《二十唯識》說頌答
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
處,佛說彼為十」,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
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
說為眼處、色處,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
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
觸,如次說為身處、觸處,依此密意說色
等十。非離識外有眼、色處。釋此如前第四
卷內,二者以未建立第八識故,隱五色根
不說,說種為根恐離識故,餘如前說。今
此約本識等申正義,不同彼亦得並識變
故。
論:為入我空說六二法。
述曰:此下第二釋
密意說色等十處所有勝利,《唯識二十》復
說頌言:「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依此所
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
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
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
情無我,由破一合實我想故,令入我空,
說色等十,非說實有眼等、色等離於識
也。問:據實而言唯有其識,何須別說有
十二處?
論:如遮斷見說續有情。
述曰:此顯說彼十
二處喻。《二十唯識》復說頌言:「依彼所化生,
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彼
自釋言,如佛說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
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說,不說實有
化生有情,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說色
等處。契經亦爾。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
意趣說,非別實有。如有外道,計我實有,佛
說無我。外道謂佛說死已後,斷滅無餘,便
來問佛:「死後既無,我寧非斷滅?」佛答彼曰:
「有化生有情,續於死後,非謂斷滅。實無有
情,但有如幻,化生有情」,佛觀彼意恐謂斷
滅,說有中有化生有情,非許實有化生有
情。但隨所宜佛便為說。故說諸處其義亦
然,法體離言幻化法故,非十二處,故今引
此以為同喻。
問:眾生執有我,為破實我說法處;眾生執
有法,為破彼法應別說。
論:為入法空至亦非有故。
述曰:此釋外疑。
《二十唯識》復說頌言:「所執法無我,復依餘
教入」,彼長行云:「復依此餘說唯識教受化
者,能入所執法無我。謂若了知唯識現似
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應受諸法
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以說唯識
除其法見,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論:此唯識性豈不亦空?
述曰:此文第四唯
識成空難。外人又問:為除法執既說唯識,
此唯識性豈不亦空?今問依他名唯識性
即相之性,不問真理。《唯識二十》云:若知諸
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是則唯識亦畢竟無,
何所安立?
論:不爾。
述曰:此答唯識其性不空。
論:如何?
述曰:此既不空,其如何等?
論:非所執故。
述曰:有為、無為名為有,我、
及我所名為無,既非所執,故是有也。
論:謂依識變至說為法空。
述曰:此廣非
執。謂依識所變見、相分上,妄執有實法,此
即法我,理不可得,說為法空,非無離遍計
所執實有為無漏正體、後得二正智所證唯
識性,故說為法空,無計所執,名法空故。設
依他言法體亦離,即是說有依他名唯識
性,後得智所緣,知唯識故證其離言,其正
體智自證分亦證依他,緣見分故,故今總
言。
論:此識若無至而建立故。
述曰:若唯識無,
便是無俗諦,俗諦即依他故。俗諦若無,亦
無真諦,以真、俗相依建立故,依識俗事
有真識理,此二相依互相待故,闕一不可。
四重俗諦中,前三是俗諦,俗諦中第四俗諦,
是俗中真諦,故俗中定真、俗亦是相依。四重
真諦中,前三是俗諦,第四是真諦,即真中真、
俗亦是相依,若總四俗、真相望,皆真皆俗亦
是相依,若無一俗,真對何立,無真亦爾,故
二諦須有。
論:撥無二諦至說前二頌。
述曰:若撥無識
及性,即撥無二諦,佛說為不可治者,沈淪
生死病根深故,即清辨等。應知諸法遍計所
執無,故有空;依他、圓成有,故有不空也。故
彌勒說前二頌,即前《中邊》頌,《二十唯識》義與
此同。
下文第五色相非心難,外人問曰。
論:若諸色處至相續而轉。
述曰:《攝論》第四
亦有此難,無性云:若諸色處亦識為體等
者,此問色識堅住相續轉之所以似色相
者,有形礙故。「一類」者,是相似義,前後一
類無有變異,亦無間斷,故名堅住。天親云:
「多時住故」,即此說名相續而轉。一類堅住即
是相續而轉,是此中問意。
論:名言熏習勢力起故。
述曰:此論主答。妄
習色相一類等故有此相現,非真實有,無
性、天親皆無此解,謂由無始名言熏習住
在身中,由彼勢力,此色等起相續而轉。
論:與染淨法而依處故。
述曰:此第二解,
如何為依。
論:謂此若無至亦似色現。
述曰:此廣前依,
由元迷執色等境,故生顛倒等,色等若無,
應無顛倒。顛倒即諸識等緣此境色而起
妄執,名為顛倒。此識等顛倒無故,便無雜
染,雜染即是煩惱、業、生,或顛倒體即是煩
惱、業、生,此等無故,便無二障雜染,二障雜
染無故,無漏淨亦無,無所斷故,何有清淨?
論:如有頌言至若無餘亦無。
述曰:《攝論》第
四無著頌本:「亂相」者,「相」者,因也,「亂」謂心等
忘倒,以色識為因,起忘心故,說色識
為亂相。亂體即是諸識,順結頌法,故文隔
越,應許為色識即亂相,及與非色識即是
亂體。謂彼難云:「若不許有外色,云何似色
現?」今答:「由亂相、亂體故,汝應許有色識、
及非色識,若無所變似色亂因,能變亂體亦
不得有,境因能生心之果故。」
論:色等外境至寧撥為無。
述曰:此文第六
現量為宗難。外人問曰:「色等五外境,分明
五識現證,是現量得,大、小極成,寧撥為無?」
《唯識二十》云:「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
中,現量為勝。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
證,如是境』耶?」
論:現量證時至妄生外想。
述曰:下論主依
自宗答。五識及同時意識,現量得時不執
為外,現量得自相,法體非外故,不言外法,
無內外故,無計度故。順他宗解,五識緣
境現量得時不執為外,五識等後意,妄生
心外境想,實無外境。
論:故現量境至說彼為無。
述曰:現量照自
體故,是五識等四分之中自相分故,識所變
故,今說為有,亦能變識,後時意識所執外
為實色等境,妄計情有故,說彼為非有,此
明內心變似色等現,是心之相分,此但非
外妄計所執心外之法是無,說彼非有,不
稱境故。五識中嗔等,亦親不順本質境,但
稱親所變相分故,非遍計所執。《唯識二十》
說此頌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
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正量部等各別破之,
正量部師許境相續,諸識剎那,今破之言,
五識後意緣現色等時,五識現量能見者,已
滅非有,此五識後,意分別故,謂為外也,故
非現證。薩婆多等,色等亦念念滅,後意緣時,
見及境亦已無,五識及所緣皆已滅故,如何
有現覺?此中文總,意含二種,以彼二宗六
識不俱故。若大眾部等及大乘,諸識雖俱,
然五識俱,現量意識,同於五識,此二現量不
分明執,後時意識方分別執,謂為外境,現
量得時,不作外解,然今此中據自多分,及
就他宗說現量時,不執為外。然實五俱亦
有意識妄執者也。五識相續緣色等,意與
五同緣,若不執者,若聞聲等,應不執實,
若五識滅,方起執者,後五識生,何故執斷?然
但堅深可說有異,非五識俱無有執也。諸
處但說五識俱意識是現量,不言定爾,故
不相違,由此亦無有多過失,如別抄中敘
諸師說。
此依道理以答外人。
下依法體,性非內外,
遮外橫執,妄言為外。
論:又色等境至是實外色。
述曰:依他色等
諸境體非遍計色,似遍計所執色。遍計所執
色雖無,似彼情計,非外似外,如似夢中所
緣諸法,不可執為是實,亦執為心外之色,
若小乘等難,不說意識現量執為外色,但
說五識分別現證外境有耶?今此以理答。
前解五識,不執為外,意執外,今說五識所
緣,相似外,而體非外,但顯正義,不是破他。
論:若覺時,色至不知唯識。
述曰:文當第七
夢、覺相違難。外人問曰:若一切覺時之色,皆
如夢中之境,不離於識者,此即牒定他宗。
自下為難,初先舉喻;下方起難。如從夢
覺知彼唯心,即舉喻也,現覺了時,所取之境,
既如夢境,何故覺時,於自色境不知唯識?
如夢覺時知彼唯心也?此同《攝論》第四中
難。
論:如夢未覺至色境唯識。
述曰:下論主答
中,先舉極成為喻,謂如夢未覺不能自
知,要至覺時方能追憶前夢之境而體不
實,方覺知夢;後釋先難。覺時境色應知
亦爾。《唯識二十》頌云:「未覺不能知,夢所見
非有」,謂未真覺,恒不能自知,至得無漏
真覺之時,亦能追憶生死之夢境,覺知是
夢境皆非有,如何生死說為夢耶?未得夢
覺恒處夢中,故佛說為生死長夜,惛如夢
故,由斯道理未了色等境色唯識。
上來依教設難訖。
自下第八外取他心難。
論:外色實無至寧非自所緣。
述曰:此外人
問。此先成五色境是無,已極成訖,故為此
難。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
自所緣?此意令自心親緣他心著,此中若
緣著,即心取外境;若不緣著,何故有而不
緣著?何名他心智?《二十唯識》亦有此難,彼
云:「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識
應不成。」
論:誰說他心至是親所緣。
述曰:此論主答:
誰說他心非自識境,許有他心亦為我境,
所以有他心智,但不說他心是自心親所
緣,故成唯識。
論:謂識生時至謂自所變。
述曰:無實作用,
諸法皆爾,無有作用及作者故,心緣於境,
非如手、鉗親執離身之外物,亦非如日、
月、火、光,舒光親照體外之物,心等緣時,但
如汝宗鏡等照物,似外境現,名「了他心」。
他心之影於自心上現,名「了他心」;非心親
能了他心也。親所了者,謂自所變之相分,
以無作用,及實不能取外境故。
論:故契經言至名取彼物。
述曰:《解深密》
言:無有少法,無少實法能取餘法。「餘」者,心
外實法也,非自實心能取他實心,但識生時,
心似彼他心相現,名取他心也。
論:如緣他心,色等亦爾。
述曰:緣他相分色,
自身別識所變色等亦爾。無性第四云:「無作
用故」,如是心生時緣起法不滅力故,即一
法體之上有二影生,相、見更互相望,不
即不離。諸心、心法由緣起力,其性法爾如
是而生,如質為緣還見本質,以心為緣還
見自心,無別見外心等。《唯識二十》頌云:
「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
不知如佛境」,廣說如彼抄解。
下異境非唯難。
論:既有異境,何名唯識?
述曰:此下第九外
人問曰:「唯識之義,但心之外更無有物,既
有他心異自心之境,何名唯識?許有他色
等故。」
論:奇哉固執至但說一識。
述曰:此論主答:
「即毀多疑,豈唯識教但說唯我一人之識,更
無餘法也?」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外人問。
論:汝應諦聽至有深意趣。
述曰:此論主
解,且初返難。若唯有我一人之識,寧有十
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等」者,等取色、心等
別別法,無佛故,誰為我說?無眾生故,佛為
誰說?無涅槃、菩提果故,有何法?無法故,我
何所求?或無行,修何法?無涅槃等,何所
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
意趣如何?
論:識言總顯至所顯真如。
述曰:此釋深
意。一切有情各各有八識、遍行等六位心所,
各各自體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及色、心分
位二十四不相應等,及彼二無我空理所顯
真如,以空理為門,顯真如也。空性即是二
無我理,由此理故,便顯真如。
論:識自相
故至總立識名。
述曰:所以許有識自體
者,識自相故;許心所者,識相應法故;許見、
相分者,即心及心所二體所變故;許不相
應者,即前三種分位故;許真如者,即前四
種實性故。如是五法皆不離識,總名為「識」,
非無心所等。
此即「識」言所表,下顯「唯」言所遮。
論:唯言但遮至實有色等。
述曰:此顯但遮,
一切愚夫通二乘等,執定離諸識實有色
等,為不實故,妄顛倒故,此且舉色,等取一
切,其實亦遮如上所說離識五法皆是有
也。
即答理難訖。
自下第十總結勸信。
論:若如是知至一切唯識。
述曰:若知存、
遣,名備資糧。善資糧者,即福、智二嚴,非清
辨等惡取空者,能成是事,得菩提也。
此頌總明一切唯識,廣彼依識所變訖。
次
下問答識起之由,即是第三釋諸外難。廣
釋前第一頌中「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於
中有七頌,合為二段。初二頌釋理違;次五
頌釋教違。
論:若唯有識至種種分別。
述曰:此外人難。
若無心外之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分別
者即八識等,無外實法,此由何生?外境既
成無,妄應不起難也。
論:頌曰至彼彼分別生。
述曰:上三句出妄
緣,下一句顯分別。
下長行中有二:初略;後
廣。略中有二:初依頌中解緣生有漏分別;
後例生淨法。初中又二:初別解四句;後總
結頌意。
論:曰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種子識,即本識
中能生一切有為法種,各能生自果功能
之差別,故名一切種。功能有二:一、現行名
功能,如言穀中功能能生芽等;二、種子名
功能,即本識中一切種子,此中隨說種子功
能。
論:此生等流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生等流」,
謂有二解:一者種子前後自類相生;二者種
生現行,雖復同時,亦名等流,現行是種之
同類故。於因緣中唯除現親能熏之因緣,
此明一切種故,餘因緣種體皆生等流。
問:前第二卷末種生現起,如俱有因得士用
果,何故此中但言等流果耶?答:如前第
二,初明等流、異熟二因習氣攝諸種盡,彼
間等流即此等流,種生現行非士用果,彼
卷下但言如小乘俱有因得士用果,不言
即是俱有因。然《顯揚》十八,破俱有因是因緣
故,今但是因緣生起因等攝得等流果,此據
法體,彼舉譬喻,亦不相違。又互為果,名俱
有因,種、現即非,若與俱有法為因亦通無
妨,如《攝論》說。即義說二因,若別解者,唯前
後種相望是等流,望現行即士用或增上果
中攝。言「異熟」者,即善、惡種望諸現、種異
熟生無記法,前生等流果,種但各自性,即
通三性、漏、無漏因緣種,此異熟果因,但是
善、惡有漏增上緣種,然約第一解等流,即
此二種攝一切種子盡,下士用等隨義於
上別立,以俱有為果故。若約後解等流,謂
作意種子望心等法,是士用因,作動心等
生故。若約前解等流,即等流種等生現行
法已,令士夫得士用果,此種遠望士夫所
作,名生士用果。增上果亦有二:若前解
等流,即除前三果外皆增上果;若後解等
流,種生現行等,亦名增上果,此果稍寬,不
能繁述。且依一法說者,如名言種望第八
現及自類種,是同類因,善、惡業望此現、種,
是異熟因。作意種子,驚覺起故,望此種、現
是士用因。第七識種子為俱時依,勢力引起,
望此現、種是親增上因。第八現、種望此能
生,隨其所應,即是等流、異熟、士用、增上四
果,餘一切法准此應知。然此中前二果親故
先說;後二果疎故後說。前二果中,初是因緣
稍親故先說,次方異熟;後二果中,士用狹故
先說,增上寬故後說,以能生此一切有為
果故名「一切種」。
論:除離繫者至斷結得故。
述曰:以是無為
非種生故,彼無為可證,非種子果,要現起
無漏勝道斷結方得,不由種故。
若爾,增上果亦爾,有疎遠非種力所得,亦
應不明。
論:有展轉義至分別種故。
述曰:此無為法
亦有展轉證得之義,非此所說,此說能生
分別種故。言「分別」者,有漏三界心、心所法,
以妄分別為自體故,隱其無漏有為不
論,但染依他對心外法故,下文自例淨法
亦爾。由此道理復亦不取無漏有為,一切
種子於彼四果攝果不盡,並有能生彼果
義,故此中說也。又解,此文為釋伏難,非
成離繫,謂有難言,何故頌說種生分別,不
說分別能生種耶?今答之言:亦有展轉相
生之義。然以前問唯問分別從何而生,其
現生種非此所說,此頌但說能生現行分
別種故,然前解者順此論文。
既是種子何故名「識」?
論:此識為體至無別性故。
述曰:種子以識
為體,故立「識」名,以種離本識無別性故。
種子依本識自體分,亦即名「種子識」,與識
不一、異,若為相分亦識所變,體即是識,非
離識外別有體性,故立「識」名。
論:種識二言至種非識故。
述曰:種、識二言
簡非種識,謂有識非種,即現起諸識,非內
種子;有種非識,即外麥等,非識自體分故。
又有識非種,小乘所說諸識,種非識者,僧佉
所計自性,是諸法因,彼體非識,以有識非
種,種非識故。不同此種亦種亦識,故俱
簡彼立種識言。
論:又種識言至後當說故。
述曰:此中所顯
本識中種,非謂持種名為識種,第八識也,
以第八識後展轉力現助緣攝,非因緣故。
或後第四句,當彼彼分別生中攝故,此中不
說。若獨言種,即濫麥等,自性等;若獨言
識,即濫現行八識等,故雙言也,即解第一
句下四字訖。
論:此識中種至重言如是。
述曰:即解第
二句頌也。謂前所明本識中種,由餘三緣
助故,即便如是如是轉變。謂先未熟名生,
如在牽引因位,從此轉變至熟時,如在生
起因中為愛水潤,有轉易變熟之相,名為
轉變。以種子數眾多,皆有轉變,生諸分別
故,重言「如是」。
論:謂一切種至識種盡故。
述曰:言「種多」
者,謂前一切種,即攝三熏習等識種盡故,
共、不共等有受盡想等,如前第二卷解。三
熏習如下第八卷自解。
論:展轉力者至相助力故。
述曰:上二句明
種為因生分別,此句明現行為緣生分別,
通三緣,第三句中,且置「以」、「故」二字。釋「展
轉力」者,謂八現行識,及八識相應心所,此即
識等自證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并不相應
及無為法,故復言「等」。以彼識等皆互有相
助力故,謂由真如等故,或生邪見等分別,
或生隨順言論分別等也。
論:即現識等至故言彼彼。
述曰:顯所生果。
第四句且除「生」字解餘四字,即現行識相、
見分,相應、不相應,皆名分別,以妄分別為
自性故,皆不離識,故識為性。以自體、相、
見等類眾多,故言「彼彼」。「彼彼」者,眾多義故。
論:此頌意說至方起分別。
述曰:下欲解第
一句中「由」字;第三句中「以」、「故」二字;第四句「生」
字,遂結上頌意因總明之。謂答頌前問言,
雖無心外之緣,由識中有一切種者,牒解
第一句及釋其中「由」字。轉變差別者,牒
第二句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者,牒
第三句并解其中「以」、「故」二字。彼彼分別而
亦得生者,牒第四句并解「生」字,如此分別
得生,何假外緣分別方起。然此正解頌中
染分所明意訖。
論:諸淨法起至為緣生故。
述曰:無漏法生
亦如分別,亦以無漏種及無漏識相、見分
等現行為緣生故,釋本文意,義應兼此。
故染、淨法皆不離心。
略解頌文訖。
自下廣解頌文。初問;次答。下
後解訖略作數科,與此不同,今且隨文遂
便科段,學者尋之。
論:所說種現至此緣生相?
述曰:此外人問。
前頌上二句說種子,第三句說現行為緣,生
於八識相應等分別之法,第四句是,云何應
知此緣、生相?
此總問緣及緣生相。答中有二:初廣上三
句種、現緣法;後廣生分別相。即第四句。
論:緣且有四。
述曰:辨前緣法,廣上三句
中,文中有二:初正解四緣;後傍乘義明十
五依處等。緣中有總、別,此即總也,以答不
盡故有且言。
論:一、因緣至親辨自果。
述曰:四緣為四文。
因緣宗廣一切種等句,餘緣宗廣展轉力句。
因緣中有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妨。出體
中有總、別。此為總也。非一切法有為皆是,
今取親者。
此即總出體訖,次別出體。
論: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
述曰:總勒
有為因緣體者,不過此二。
論:種子者至功能差別。
述曰:謂善、染、無記
顯通三性。「諸界、地等」者,即界、地等功能
各別;「等」者等取有漏無漏、色非色、報非報
等種種各別種子。有說名言種三界無別者,
不然,違此文故,界繫別故。
此出因緣體,望何為因緣?
論:能引次後至是因緣性。
述曰:謂能引次
後自類功能,顯自種相生義,簡善、惡種為
異熟種之因緣,彼非自類故。此非間越,間
越即間斷不次,便非因緣,如現行因變異
熟果,現行業法望種及果非因緣故。及起
同時自類現果者,亦簡現受,現行報異熟
之因種,彼非自類故,此中但自類為因緣,
異性便非故,即種子所望二種為因緣。
論:現行者至是因緣性。
述曰:謂七轉識及
彼心所,即是各自體分及此各各所變相見
分、三性、三界、九地、漏無漏、報非報等各別
現行,但能為能熏者即是。然此七識等中,
除佛果一切善法,餘因位中及二乘無學等
所有無漏皆能熏故。有漏中除極劣無記,
此即四無記中除異熟生,異熟生中有餘三
不攝無記,名異熟生無記,如法執等類,此
皆能熏,唯除六識中業所招者,望餘無記
是極劣故,亦除第八識。但業所招並非能
熏,有漏、無漏各除一已,餘一切有漏、無漏
現行見、相等,熏本識生自類性、界地漏、無
漏各各之種,此現唯望彼種為因緣,此中
佛果善及極劣無記,不熏成種,皆如第二
卷四義能、所熏中解。
論:第八心品無所熏故。
述曰:自下簡略。簡
略有三:此即初也,前能熏中,何故無第八
心品?心品之言,即通見、相共有法等。答:
第八心品更無所熏,已即所熏故,餘七並能
熏故。
若爾,八俱心所應是能熏,有心王所熏故?
論:非簡所依獨能熏故。
述曰:非簡去所依
之心,而心所獨能熏故。問:心王簡心所尚
獨為所熏,心所簡心王獨能熏何所妨?
答:心王有自在,自在獨所熏;心所不自在,
非獨即能熏。
論:極微圓故不熏成種。
述曰:又解因中第
八及六識中異熟之心並不熏者,以極微,
故不能熏。以異熟業生法勢力微劣,但任運
生,夫能熏者必非無力法故,因中以極微
故非能熏。無性之人第七末那亦有勢力,如
前已說。佛果上第八,以極圓故,不熏成種,
佛身善法無增減故,許若更熏便非圓滿,
漸漸增故。由此道理,因中第八及彼心品
皆非能熏,故前論言但說有七。
論:現行同類至自種生故。
述曰:第二簡略。
問:何故現行同類前望後,如小乘同類因,
此非因緣耶?以本識中各自種生故,已
有因緣能親辨其體故,前現望後非是因
緣,一切外麥等物亦爾。
問:何故若同時、異時一切種子,望現行異類?
種子自望種子異類,現行望彼現行異類,現
行望彼種子異類,皆非因緣。
論:一切異類至不親生故。
述曰:第三簡略,
如此中說,展轉相望亦非因緣,既言異類,
不能親生俱或異時異類果故。
論:有說異類至或隨轉門。
述曰:此下釋妨,
有二可知。如《對法》等第四說:異體類、同體
類現行展轉為因緣者。彼《對法》論因緣中說
六因是因緣,即現望現,設更有餘處說,皆
假說為因緣,實是增上緣等故。「或隨轉門」者,
隨順薩婆多說俱有等五因為因緣故。《顯
揚論》十八,破彼五因非因緣故,可應敘之。
論:有唯說種至為因緣故。
述曰:又《瑜伽》第
三、第五、五十一、三十八等,《顯揚》第十八等,
皆唯說種子是因緣者,依顯勝說,非盡理
言。云何顯勝?謂常相續故,勝現行如穀生
芽,相顯於現行故,今言顯勝,以《瑜伽》第五
十一及《攝論》引《阿毘達磨經》等說:轉識與
阿賴耶互為因緣故,非彼自種子,可言轉
識,更與本識互為因緣,故知現起六、七與
種子本識為因緣,即現行熏成種義故,得
以略顯廣,故知一切有漏、無漏前來種子、
現行二法為因緣體。
論:二等無間緣至令彼定生。
述曰:此中有
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相。此即初也。「八
現識及心所」者,出緣體,唯見、自證是此緣體,
總名「現識」,簡色、不相應、種子、無為非此緣
性,以多同類色、不相應、種子俱時轉故。三
十八說:等無間緣唯望一切心、心所說,以
前生開導所攝受故。「開」者,避義與後處義;
「導」者,招引義,即前法避其處,招引後令生,
必有緣法方具此二。既知菩薩地有開導
之言,明命根、同分,體雖一一而無並生,一
者是假;二無緣用,若是緣慮開導之法,又非
假者方有此緣,然非唯假義便簡命根等,
以不放逸等是假亦有此緣故,命根有等
無間義,無有緣義、開導義故。「前聚於後」
者,簡俱時及後為前緣義,非開導故。「自
類」者,顯非他識為緣。「無間」者,顯雖前無
間為後緣,非中有間隔,要無間者,雖經
百年等斷,亦是此緣故。《對法》第五卷言:「不
爾者,入無心定心望出定心,應非此緣」,
故知准望自類識為緣義。若不爾者,出定
之心有七、八識引,寧非此緣?「等而開導」
者,顯前滅一心,為後心、心所緣,前一切心、
心所為後一心緣,意即齊等而開導,故名等
開導。此乃等屬前後通因果也,即簡相似
法沙門義,彼一一心所,自望為緣,非望餘
故。又,「等」者,顯此心、心所聚中,唯一心、一所,
後亦爾故,一法非多故成等,非一聚中如
色、不相應有多類起,彼非等故。且一身八
識雖名多類,然體用各別,名但是等,其色
等法,體用無別。多類並生,故非是等,如草
火等喻,准此應知,開導者顯緣義。「令彼
定生」者,即顯後果,雖經久遠,如經八萬
劫,前眼識望後亦為緣,以後後果當定生
故。即簡入無餘依最後心,無果定生,故非
此緣,雖有開義,無導引力故。
色法非等世所極成,不相應假是我宗義,無
為無前後相他、自共許,今應解種子非此
緣相也。
論:多同類種至非互為緣。
述曰:自下簡略,
第二文中有三,此簡種非。眼識種子從無
始際乃至于今,百千同類俱時轉故,如不
相應,非此緣攝。正舉喻類兼顯非緣,無等
義故,由種、不相應,既有多俱轉非為緣
理故,八識相望非互為緣,多類並生故。若
唯一識自作緣者,非多類並,自唯一故;若
許八識俱互為緣,多類並生,得為緣者,種
子類應爾故。八現識體用別故,非是同類,非
如種等一類乃有百千。
問:心與心所既非自類,如八種識恒俱時轉
體用各殊,如何俱起望後並得互為緣義?
論:心所與心至等無間緣。
述曰:顯心所是。
心所與心雖恒俱轉,而相應故,和合似一,
同一所緣及同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不
可離別令其殊異。不同八識行相、所緣、依
各不同,故非互為緣。此中簡別如前第五卷
開道依中解。
論:入無餘依至故非此緣。
述曰:簡彼末
心非,入無餘心極微劣故。無開道用,開
道用心必有勢力,非微劣故,因勢弱也,又
無當起無間之果,故彼末心非此緣攝。第
八十說:入無餘心前先入滅定,滅六轉識,
後方滅餘識,有由願力故入滅定而得命
終,無漏第六識入定故,第七、八識捨受無記
心命終也,前第三卷更有別解。
論:云何知然?
述曰:外人近問:云何知彼末
心非緣?遠問意者,云何知彼前心聚望後
心聚為緣,非一一相望?
論:論有誠說至無間緣故。
述曰:且答近問。
如《大論》第三及九十三、《顯揚》第十八與此
文同。若此識等無間,謂為緣者,彼識
等決定生,此說果有,既論說言決定生故,
果定當有,方得為緣。亦不定論時節久遠,
入無餘心之果非決定生,故非此緣。答
前遠問者,既言此識等無間,明以識為緣,
諸識等決定生,明果通心所,識有等言故。
果法既許通一聚法,緣亦應爾。
此即料簡廢立體性也。
自下第三,八識、三
界、九地、漏、無漏、善等三性分別顯此緣相。
論:即依此義至相開導故。
述曰:於中有
四,初中復二:初顯相;後問答。
阿陀那言顯位通故,非藏識通,且以異熟
無記心,以死生三界容得為緣。
論:有漏無間至必無斷故。
述曰:至佛果時
方得無漏故,無無漏生有漏者。
論: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述曰:二性類漏、無
漏亦爾,唯無記生善,非善生無記故。
論:此何界後引生無漏?
述曰:外人問:此第
八識既言有漏生無漏者,何界有漏後生
無漏?
論:或從色界,或欲界後。
述曰:此論主答。從
二界後有漏生無漏,總舉二人,非無色界
無所依故,無利他故。
論:謂諸異生至得菩提故。
述曰:一切異生,
即頓悟人得成佛者,定色界後後報利益,摩
醯首羅智處生故,以色界中無二乘迴心者。
《瑜伽》第八十云:變易生死所留生身,即於此
洲故也,彼無佛等可教化故,發心留身唯
在欲界,必生自在宮。唯異生色界後也,有
學等迴心但於欲界等地,隨多少生死盡,即
受變易生,後往自在宮成佛,不往彼生
故,其諸異生無欲界身受變易生死,變易生
死不可死已更生大自在宮故。至第八地
身要生第四禪,得勝身已方受殊勝變易
身故。「大自在宮」者,謂淨居上有實淨土,即
自受用身初於彼起證,是第十地菩薩宮。舊
言摩醯首羅,今應言莫醯伊濕伐羅,即大
自在也。此出《花嚴經》、《十地經》第十二卷,摩醯
首羅智處生也。《解深密》、《瑜伽》七十八、九、《對
法》第六、《顯揚》第二、《瑜伽》第四等中有大自在
宮文,此唯他受用土。十地菩薩報身往彼,然
由異熟同一地故,論說為生,據實受變易,
在下三天處,未得生淨土,今往故名生。《瑜
伽》第四說:「超過淨居大自在住處,第十地菩
薩極熏修故,得生其中故,既成佛已,身充
法界。」
論:二乘迴趣至是欲界故。
述曰:一切二乘
有學、無學欲界發心,定欲界後引生無漏,
以願力留身唯欲界故,上界無此迴心聖
故。今言唯欲界有初發心,及留身唯欲界,
於彼無初發心緣故,亦無下界發心,死已
方生上界留身,故欲界後引生無漏。然成
佛時,必要往自在宮成佛,就勝處故,故
知受變易已,後往色界及諸淨土,當知唯
此身神通力故得往,非更受生。第八十卷不
說變易有更生故,有說勝鬘經即許有多
變易生,與此論相違,曾勘經文不見明
說,至下第八卷二種生死中會。
論:有義色界至亦得現前。
述曰:異生同前
第一師說。色界亦有聲聞初發心向大乘
者,既與教、理俱不相違,無文遮故,許佛
亦往菩薩生彼化故,有所依身故。亦有二
乘聖者,色界有漏第八識後無漏現前,由有
聲聞於彼發心留身者故,唯除初、二果及
獨覺者,於彼發心上界無故。然論雖言留
身於此洲,不言唯欲界遮餘界無,故非
誠證。又但言此洲不言餘洲,餘洲豈無,故
不違理。亦色界後引生無漏,此中雖無評
家,取者任意。然無色界必無迴心向大乘
者,以此論說唯欲、色界有漏本識後生無
漏故,無佛、菩薩勝人生故,又無色身可得
留故,一切下色身得非擇滅故,非定所生
色可成身留故。《中陰經》中說佛處中陰二
十年,亦化無色界眾生者。大眾部經非大
乘義,《楞伽》、《般若》皆說菩薩不生無色,《瑜伽》
等同,唯色界有許之無失。
論:然五淨居至發大心故。
述曰:此簡色界
地有迴、不迴者,由經不說彼五淨居發大
心故。以下諸地發理無違,約處為言,唯五
淨居全無發者,此言經者《大般若》說,今第二
會,當舊大品第十五卷。今《大般若》第一會第
一百二十六云:「復次,憍尸迦!若善男子、善女
人等,書寫如是甚深般若波羅蜜多,種種莊
嚴置清淨處,供養恭敬、尊重讚歎。時,此三千
大千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
已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恒來是
處觀禮、讀誦,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梵
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恒
來是處,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淨居天,
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來此觀禮、讀
誦如是般若,乃至廣說,合掌而去。爾時,十方
無邊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
乃至爾所梵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
提心者,亦恒來此,乃至廣說,合掌而去。爾
時,十方所有淨居天,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
天,亦恒來此,乃至廣說,合掌而去」,餘處皆
言發菩提心者,於淨居處不說發心,故
知色界亦有聖者發向大心,唯除淨居。經
不言有發大心者故,若前師解此文者,
此言廣果諸以下天說發心者,據異生說,
非是有學,不爾,淨居有何別因獨無迴心
者。第二師云:一、以經證;二、亦由理。若生
淨居必不生上,亦不迴心,取涅槃近,耽
寂心堅,化必難得,故無迴者,二理既齊,其
文共會,諸有智者取捨隨情。問:此第二師
義若准佛地及此論等,既許二乘初二果等
受變易生雖初則發心,要經多生方受變
易,亦應許有欲界發心,至上界生身方受
變易者不?今解有二:一云無也,生色界
生必非經於欲界生,不還聖者得宿願通
知欲業盡,或未得根本定,未得通故不共
知,而厭麁身即便急引變易生死,故無上
界方受變易,欲界發心,即於欲界受變易
故。不同初二果。彼欲業未盡,雖有知業
多少,亦有不知者,業力所牽或有即發心
時受此生死,或有未受至第七生等。不還
發心必即受生,業力盡故,道力滿故,厭惡深
故,不肯上界更經一生,何況有多?二云:既
無文遮,如七生者發心留身未必同時,不
還者亦爾。欲界發心上界留身,欲界之身,業
力盡故,未得邊際定可資故業故,欲得
依勝身方轉易故,由如是理,或有上地但
於一處受一生已即方受變易,或有二處、
三處或一地、二地、三地乃至四地,至廣果
天受變易身,往自在官而受佛位,或有乃
至但於第四禪受一生而受變易,有決定
業故於理無違。因論生論,其淨居上有
實報土,第十地居為三界處為不爾耶?《佛
地論》說:此他受用身所居淨土,為第十地諸
菩薩等說法處故,即色究竟天攝,以極勝
處淨居不知亦不至彼,是故經云:有妙淨
土出過三界,第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是也。
論:第七轉識至生處繫故。
述曰:此即末那
隨第八繫,如前已說,故同第八界地互緣,
三界有覆得相引也。
論:有漏無漏至得相引故。
述曰:初地智起
後還出觀有漏、無漏,故互相生,隨是何繫
染、不染識,引生何地無漏識起。
論: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述曰:即此有漏、無
漏相生以辨性別,體位即彼。
論:於無記中至得相引故。
述曰:謂此師說
有人、法執,故為此說。染者人執,不染者法
執。「生空智果」者,智者即是無分別智,果者
即後得智及此所引滅定,皆唯不染,是此句
攝,與非無漏心時染,皆互相生。
論:此欲色界至不生彼故。
述曰:在下二界
有漏第七隨染、不染,得生無漏,非無色界,
地上菩薩不生彼故。與第八識同地繫故,
《對法》第十三等皆說與此同,菩薩滅離無色
生故。此言染識為緣及果,但在二界,所引
無漏平等性智,隨其所應亦通無色。如在
因中入滅定位,能引意識是有頂地,所依
第七彼地之智,故通無色,未得自在,要由
意引,方得生故,第六入非想方起無漏,不
可言第七是下地者故。
論:第六轉識至更相引故。
述曰:三界九地
有漏望無漏,善望不善等,各得互為緣,如
潤生位,三界九地得相引故,然非一切性
九地三界得相引,此言三各容故。六十九
末有諸心相生及《顯揚》第十八、《對法》第五、《大
論》第十三,皆有如來、第八地已去菩薩,得
起一切處心相開導故,勘彼應知。
論:初起無漏至唯色界故。
述曰:然許初起
真無漏非餘二界,以能引發第六意識決擇
分善唯色界故,《顯揚.現觀品》第十六、七皆是
此證故。
論:眼耳身識至應知亦爾。
述曰:五識中初
三識,上下言自類互為緣,後二識但言自
類為緣,不可言互,唯一界故,此唯有漏,此
言善等亦隨所應上下界地。
論:有義五識至容起彼故。
述曰:第一師計,
入地得成所作智,故得相生。
論:有義無漏至相分攝故。
述曰:此第二師。
唯佛地得,無無漏後起有漏故。無漏五識
諸非是佛者皆無故。何以無者?彼非佛已
外餘身中五根定有漏故。何意彼五根不許
是無漏?以是異熟識相分攝故,第八所緣必
同漏、無漏故。
問:有漏根生無漏識有何義違?
論:有漏不共至不相應故。
述曰:謂有漏者,
簡無漏根。無漏根發無漏識,無違故。「不共」
者,簡有漏第八識,是共故,可為無漏識依。
「必俱」者,顯非等無間緣,等無間緣根前後
生故,得依有漏。「同境」者,簡第七為六依,
彼雖有前義,非同境故,此有漏根發無漏
識,不相應故。
外人復云:如六依七亦依有漏,有何不相
應,今復量成?
論: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述曰:同境明識不
依闇昧之別根故,此中譬喻如在餘位,極
成眼等根。應立量云:有漏五根,不發無漏
識,有漏色根故,如餘因位。若准前師,十
地之中得無漏五識,八地已去得變易生死,
於理無違,隨其所應從何界後引生無漏
五識,初起雖必在欲界,後起亦通色界。
若第二師,十地之中無無漏五識,異生成佛
必是色界第八識後引生無漏。八地已去菩
薩,便無鼻、舌識,以所依根是色界繫,不可
下界識依上界根。雖知下三識得依上地
根,無有下界識依上界色根者,故鼻、舌識
八地已去便無,由是應言,八地等菩薩諸根
互用,三識中聞香等或二根處身根聞香
等,於理無違。又解,二識依上界根亦無
有妨,如下地三識繫雖有別,仍別地依,二
識亦爾。諸論但依一切異生,二乘、七地以前
菩薩多分為論,不言下二識依上界根,何
妨定有?雖有此解,由如是義,前師解妨,
然生無漏隨何界身後即彼引生,若約後
師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後,異
生成佛唯在色後,善、無記性多唯善性,有
通無記,此合八識入十二心為無間緣,
第六意識三界三性心相生無間,如別處說。
論:三所緣緣至所慮所託。
述曰:此中有三:
一、釋出體義;二、辨差別;三、八識分別。此出
所緣緣體相。「謂若有法」者,謂非遍計所執。
此中有二師釋:初或通緣假;次或唯緣實。
前師即眼識緣長等,後師即不緣,故此但總
言有法,不別定其假、實體法。此則明非所
執,所執無體不能發生能緣之識,故非是
緣。緣者必是依他、無為,可有力用發能緣
識名為緣故,即簡經部眼識,緣和合色體
是假法,識雖似彼有所緣義,而非是緣以
無體故,今此必是有體方緣。「是帶已相」者,
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釋,己者境體,帶者是
心似彼境相義,即能緣之心有似所緣之
相名帶。相者相狀,小乘是行相,能緣體攝;
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二卷中解:謂能緣
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量部
師般若毬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
智不似真如相起,應非所緣緣。我之大師
戒曰大王為設十八日無遮會時,造制惡見
論遂破彼云:汝不解我義,帶者是挾帶義,
相者體相,非相狀義。謂正智等生時,挾帶
真如之體相起,與真如不一、不異,非相、
非非相。若挾帶彼所緣之己以為境相者,
是所緣故,若相言體,即有同時心、心所之體
相,亦心挾帶而有,雖有所託,然非所慮故,
非所緣緣故。相者相分義或體相義,真如
亦名為相——無相之相,所以經言皆同一相,所
謂無相。前句是緣,此句是所緣。緣生於
誰,誰帶己相,謂心或此相應法,是所緣緣
果,非與色、不相應為所緣故,三十八說:
唯望心、心所為所緣故。若爾,古師、大師
二釋皆有妨難,謂能為緣生能照法,能照
法體若帶己相,說此名彼所緣緣者,即鏡、
水等所照外質,亦能為緣生鏡中影,鏡中
影即是帶己之相,鏡等外質,應是鏡等所緣
緣,為解此疑故。次說言「所慮、所託」,所慮,即
前所緣義;所託者,即前緣義。設此為彼所慮
非所託者,不名為緣,如和合假等,設為
彼所託彼得生,亦須彼能慮於此方是所
緣。謂鏡等不能慮,質非鏡等所慮,故便非
鏡等所緣緣。不同心等,雖無分別亦能慮
故。「慮」者緣慮義。《佛地論》云:若無見分應非
能緣。此中意說:若是有體之法,是帶己相
之心,及心所法所慮、所託者是所緣緣故,一
切有為、無為皆此緣攝。安惠等師既無見分,
如何解所緣?
論:此體有二至疎所緣緣。
述曰:自下第二
辨其差別。若與見分等體不相離者,簡他
識所變,及自八識各各所緣別,唯是見分內
所慮託。此有二種:一是有為,即識所變名
內所慮;二是無為,真如體不離識名所慮
託,即如自證緣見分等並是此輩。空等雖
是無為所攝,然若假變,即有為攝,若依本
體,即是真如故無別說。此有為者,四分中相
分攝也,此說親已。疎所緣緣與能緣心相離
法是,謂即他識所變,及自身中別識所變杖
為質者是。然雖眼、耳等非眼識親所緣緣,
亦非疎所緣緣,不親取故,不杖為質故,要
為本質能起內所慮託之相分名疎所緣
緣。謂為質起故名緣,見分亦變內相分似
本質法,故名所緣。親所緣者,即謂見分是
帶己相,此即疎中,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
相名所緣,故名能起內所慮、託,不言起
內心。以起是緣義,起相分是所緣義。
論:親所緣緣至亦得生故。
述曰:前親所緣
緣但是能緣之心皆有,離內所慮、託之相
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緣無
法,不生心也。疎所緣緣能緣之法或有或
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雖無本質,
然離彼法心亦生故,餘如《樞要》。
自下第三約識分別親疎有無。
論:第八識品至任運轉故。
述曰:第一師說
唯有親無疎,所以者何?此識由業及自因
力故,任運變境故,無疎所緣緣。疎所緣緣
必強思心方可有故,異熟心無,然亦能變他
依處者,相似名變,不杖他生,任運變故。
論:有義亦定有至自方變故。
述曰:第二師:
亦定有疎所緣緣,亦親所緣也。此第八識
要杖他變為本質方能自變故,即種子等亦
杖他變,望自身雖為本質,望他即為影
像,即是變他根之師。
論:有義二說至為自質故。
述曰:第三說:前
二師俱非,此難前第一師也。且如自身、他
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須杖他變。謂前
第二卷說:若不變他,應無死後尸骸等事
互相受用,即以他所變為己第八之質,由
前理故,以《中邊》文變他為定。
論:自種於他至種皆等故。
述曰:難第二師
云:自種子於他身無受用理,他變為此種,
不應道理故,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謂或多、
或少,謂有三乘、五姓差別,若此人多,彼人
少者,如何相杖?若變多者,少不變故。若彼
救言等者相緣,不等者不緣,何故不許第
八可受用者緣,不可用者不緣,此中且以
種子為難,五根亦無受用之義,如何變他?
論:應說此品至有無不定。
述曰:此言品者,
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疎所緣緣,若因、若果
位,有無不定。因中變他依處可受用故,不
變他根及種,不可受用故,及死後無故。有
色界變杖他,無色界無,即因中不定。在佛
果位能緣無為、三世等法,故有、無不定。因
中五數,唯託心王所變為質,心王唯能變
實法故。佛果五數雖緣去、來等,亦託心王、
所變為質,自無力故與因相似。此中言品,
文雖總說,心所不爾。
論:第七心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此識因中
有漏者,是俱生起,任運無力,必杖第八識
以為外質,自方變故。既非業果體力,須藉
質起。無漏位不定有,緣真如、虛空、去來,
無外質故;緣現在世、有為法等,有外質故。
論:第六心品至有無不定。
述曰:此識因、果
位能自在轉,或分別起,或是俱生,故一切種
所杖本質有、無不定。
論:前五心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眼等五識,
八識之中最居前故,因中一者麁;二者鈍;三
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六所變外質方起,
餘如《樞要》。得轉依位隨在何處,此疎所
緣即不定有,或說亦緣真如;有說不得,但
緣去、來等故。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
所緣,唯除見分非相所緣,因中五識諸根
互用,唯除相應自體,亦是所緣緣故。
論:四增上緣至或順或違。
述曰:此中有三:
初出體;次顯用果;後辨勝顯差別。此即初
也。「若有法」亦是有體,此簡所執。「有勝勢用」
者,謂為緣義,即有為、無為有勝勢用,此用
非是與果等用,但不障力。「能於餘法」者,
簡其自體,顯不同前所緣緣故。「或順、或
違」,顯與違、順能為緣,與後生異法為緣,
非前滅法,謂且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違,
亦是此緣故。
論:雖前三緣至差別相故。
述曰:此緣最廣,
前三亦是。然今此緣,除彼前三,取三外之
餘法為此緣體。雖無一法非所緣緣,所緣
緣外更無增上。然彼正緣時是所緣緣,餘不
緣者是此緣故,以此別體明四緣故。
論:此順違用至四事別故。
述曰:此顯用、
果,其順違用於何處起,即此果法謂於四
處轉,謂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為法
得中通有、無為。「生」者,如《大論》第五、《顯揚》十
八說:自種為先,餘法色、無色為建立,助伴、
所緣為和合,三界法生。「住」者,如《對法》第五
謂風輪於水輪等。「成」者,《大論》第五等云:謂
成立成辨,即攝彼二。「成」謂所知勝解愛樂為
先,宗、因、譬喻為建立,大眾、敵論者為和
合,所立義成。既以宗為能立,便以義為所
立。若陳那以後,以因、喻為建立,宗為所成
立。成辨者,謂工巧智為先,劬勞為建立,處
具為和合,工巧業成辨等。「得」者,彼云:三乘種
姓為先,內分力為建立,外分力為和合,證
得涅槃。內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興世
等也,彼且約無為說,實亦通有為,二十七
賢皆名得故。論說得法通三性故,或前三
是有為,第四唯是無為。彼論又說何法作用
者,今此中意,即此四法更無別法,四體上用
也,或唯第三,第四無為無作用故,又彼無
住略不說也,此攝法周,彼但影略。今此所
說是順所生此緣之果,若違之果一切皆通,
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
論:然增上緣至二十二根。
述曰:下辨勝顯
差別,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出體;三、例指。此
即初也。如《大論》第五十七、九十已去,《對法》第
五等廢立者,偈云:取境、續家族,活命、受業
果,世間、出世淨,依此量立根。餘如《樞要》
說。
論:前五色根至少分為性。
述曰:此出七體
色,文可知也。
論:命根但依至而為自性。
述曰:命根如前
第一卷說。五受言隨應者,即遍行中受各別
五受配也,或通八識,或不爾,故言隨應也;
或體各各隨其五別,故言隨應。「信等」即
以信等及善念等為體者,信等,等取精進,
取二法全故,言即以信等者也。「及善念
等」者,等取定、惠,此別境中,法通三性,此取
一分,故言「及善念等」。
論:未知當知至可當知故。
述曰:「體」謂體性;
「位」謂五位。體性居位,故名體位。「根本位」者,
五十七云:「幾不繫?答:後三、九少分」。「三」者,即
三無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見道中如《對法》
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後心。問:何故見
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時?見道
據見觀諦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
未知而當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六
無所未知可當知,故此中類忍皆緣前心,
其第十五心已緣前心遍成訖,第十六心汎
觀類忍,不同小乘證無為故,唯取十五
心為此根也。問:此相見道在真見道後,真
見道中已有無間及解脫道,解脫道中已得
初果,何故相見至十五心猶此根攝,豈預流
果亦此根耶?答:此不然。其預流果至相見
道第十六心,見相諦圓方始建立,非真解
脫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猶此根攝,而非初
果得有初根,義唯菩薩從真見後亦不出
觀即入相見,至第二心猶此根攝,至第三
心相、見既圓,方極見滿,乃非此根,第二根
攝。
論:二加行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義亦辨
決擇分善,近能引發根本位故,此中加行、
資糧之言,不唯取彼,亦攝根本。今顯兼取
加行等故,但舉加行等也。如五十七云:「一
色界繫及不繫,一切繫、不繫為義」,「義」者,境
也,此根唯取決擇分已來,決擇分善唯色界
繫故,《對法》第十亦爾。
論:三資糧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謂大乘
者入劫已去,小乘亦爾。於諦現觀發起決
定勝善法欲,六現觀中是信現觀也,非無漏
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於諦決定,不同
外道於諦生疑故,乃至未起決擇分善已
前,在順解脫分位,以能遠資益生見道根
本位故。五十七說:問:未知根何義?答:修諦
現觀者,從善法欲已去,於一切方便道中,
即信等五根義是此義。故此根亦通解脫分
位也。此不望涅槃為名者。至下當知。
論:於此三位至故多不說。
述曰:於前三位,
九根為性。然加行位及資糧位,於後涅槃
勝法,求證未知愁慼,欲證亦有憂根,即
以十根為性。安惠菩薩集糅《對法》,多順同
彼,以不通無漏,復是慼行,非正根攝,根本
位中必憂不起,《瑜伽》等中故多不說。然解
脫、加行分位,非無此憂根,然資助法,非正
根法,若入無漏彼漏滅故。然此無漏根通
三界地,五十七說:「七根入無色,後三有一能
入,有一不能入。」彼前文復云:空處等十一
根可得,非想地唯八,即三無漏非想皆無。
前三無色有此初根,餘二根可知,此相難故,
所以別說。
論:前三無色至傍修得故。
述曰:謂有菩薩
見道,先時曾異生位修習,得彼定已,後入
見道,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種子故,種
子得「根」名,說彼為有,後亦許起,既非見
道,起亦無失。《對法》第十三解真現觀云:「又
於見道中得現觀邊安立諦世俗智,由出
世智增上緣力,長養彼種子故,名得此智
而不現前,以見道十六心剎那無有間斷,
不容現起世間心故,於修道位此世俗智
方現在前。」此根非加行及無漏根現行於
彼有,以彼地無四善根故。又解二乘人亦
有先修習者,後入見道名勝見道亦傍修
彼,然此修道亦得現起,非如小乘三類智
邊所修等智畢竟不起,以功德法故須修,
此不應爾,以助與力令其殊勝,彼地此種
法爾有故。此中說修唯得修修,非行修修,
必不起故,唯相見道修,以差別諦觀順世
俗智故,非真見道不相順故。又解真見
道亦修,以時促無差別所以不說,此中說
下亦得修上,先離色界欲,及菩薩得故云:
有勝見道,非一切見道皆爾。若依《對法》第
十,上唯修下依決定說,漸離欲說,非實道
理。又解菩薩三無色地,亦有無漏見道,但
修種增畢竟不起,如下三靜慮見道亦畢竟
不起,此義應思修用何為?寧知彼地有其
見道?見道何故依唯於定?非惠地故?或說
既許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薩解脫分
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說,二乘人劫數近故,
不可說有彼解脫分。
論:或二乘位至此根攝故。
述曰:第二義言:
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迴趣大者,為證初
地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智。「九
地」者,六色界、三無色。彼先生空智,為菩薩
觀起,順菩薩觀故,皆此根攝,說彼有此根,
非違理也,然二乘人未證法空觀起無漏
故,此中不說。
論:菩薩見道至以時促故。
述曰:前言三位
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說:菩薩三根於勝解
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
為釋此疑云:「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勝
解行者,以見道中時促不說」,謂初地有三:
入、住、出地,此唯入地少時,故時促也,雖二
乘亦爾,以見道前促於菩薩,所以說彼見
道亦有。菩薩不然,不可為例。
論:始從見道至故多不說。
述曰:此第二
根三乘位同,九根、十根皆如前解。今依此
解,初二根亦通有漏,此與《對法》第十同也。
論:諸無學位至具知根性。
述曰:其無學中,
無漏九根皆第三根攝。
問:何故有頂如入滅定前心亦有無漏,非
此三根攝也?
論:有頂雖有至非後三根。
述曰:雖有遊
觀而不明利,想微細故,非後三根。然說彼
是已知、具知亦無妨也。不順三根,以不
明利,故不說彼,非彼不攝。若不攝者,三無
漏根攝無漏根不盡也。
論:二十二根至如論應知。
述曰:此諸門義
如五十七等說。
論:如是四緣至十五處立。
述曰:就答緣
中有二:上來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緣已;自
下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
一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等,顯前四緣依十五
處說為十因問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總
結,傍論已了,應辨正論。此即初也,顯四緣
攝法盡義別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
十五處立其十因;二辨十因與二因相攝;
三明四緣依處等建立,與十因、二因相攝;
四明四緣依處等得果多少。又解今此標
宗,言四緣義別依十五處立為十因,自下
釋中,初依十五處立十因;次四緣依何處
立等;後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攝,但是因
明,十因傍義,故非別門。
論:一語依處至所起語性。
述曰:出依處體。
言依處者,非是與因別體,語即依處,是持
業釋,下皆如是。與因一體,然依者,「於」義,俱
第七囀聲,即於語體上,立隨說等因義也。
如《大論》第五、三十八、《顯揚》十八、《對法》第四、
《中邊》俱辨此因。
然《大論》三十八,但有三種十
因,及五果體無依處攝;《對法》唯有十因之
名,亦非周悉;《顯揚》十八初有十因,後辨因
依處;《大論》第五辨因依處,不別明因;三十
八及《顯揚》云:「隨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
故說,是彼諸法隨說因。」彼論文勢似取詮
一切法之名、想、語三法為因體,然今此文
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語是
此因體,所以者何?但言依語依處立此因
故,唯語為自性,不爾,即應言依名、想、說
依處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諸法為果,以
名、想與說為所依因,言說正是詮諸法因
也。言說是語性,語性總言,即通三性語業
為體,唯佛是善,餘皆無記。然有表示故,語
可言善、惡,然實二性,名雖即語之差別,無
表示故,不如其語,語是業性,以除佛以外
名皆無記。或可大乘離聲無體,故名即
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難同所依故,不
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於名,大乘共有因
義皆通故。
論:即依此處立隨說因。
述曰:此顯說因依
語依立,不是異體,依體立義也。
論:謂依此語至說諸義故。
述曰:此釋依語
立說因義,謂詮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狀,方
有言說起,即依此語,隨見、聞、覺、知後,或
隨彼所見等事說諸義故,依語立因。
論:此即能說為所說因。
述曰:此釋因義。對
何為因?此即能說之語,為所說一切法因。
古師云:所說一切法,是此因體者不然。若爾,
即以言說為果故。其見、聞等,如九十三及
《對法》第一、《樞要》等會。言隨者,是隨逐義,即
隨所見、聞等事起語言說,《大論》等並同
此文。然有漏無記隨說因,果通一切有為、無
為、有漏、無漏法,是持業義;以無記即因故,
既以無記為果,詮無記事之說,說與無
記為因,即依士釋。若前解因唯有漏、無記,
後解即通有漏、無漏三性所攝,其染、淨此
因,准此可解。
論:有論說此至隨起說故。
述曰:此會相違。
是名想見者,《集論》中說:由如名等。是彼
釋文,此因名、想、見三法以為自體,謂想、見
二法如能詮名字而取境相及興執著,想
能取相,執著由見。如名字起,取相執著已,
隨起說故,即以三法為因,所生之說是其
果也。
論:若依彼說至是語依處。
述曰:若依彼文,
性是三法,三法與語為依處,名語依處。語
之依處,亦依士釋,若依此解,即顯此名、想、
見因是語之依處,三法為因體故。問:何所
以二論相違?答:二論意別,論雖無會,今意
釋言。若《大論》等,以一切法為果,以說為因,
約所詮是能詮之果,即能、所二詮解因果。
《對法》無著以生起為因果,即依名、想、見
起言說故,亦不相違,各據一義。故《對法》云:
「隨說能作。」隨說者,語也,隨說之能作,名、想、
見也。又,《大論》約貫通諸法詮境以說為因,
《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說為果,不相違也。
論:二領受依處至能所受性。
述曰:「觀」者對
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
藉能、所之受,方是餘非。然有人云:唯三受為
體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噉等。即以所待
食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飲食,以受為
食因。然領受處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
遍故,非受性故,即觀於此隨是能、所受,
領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與所
生等為因也。然《大論》等皆言待此若求、若
取,即所待受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觀
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未必以受為
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論云:通所受故。然此
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攝。有以能受為因,
能受為果,如待苦為樂;有以能受為因,
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所受為果;有
以所受為因,能受為果,四句別也。所領受
法亦名領受故。今於能受唯取受數,一、常
遍諸心;二、五分位別。別境等法,不常遍諸
心,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觸雖有爾,然於
所受非領屬己,不如於受,所以不取。其
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種子因緣之法,此因
疎故。唯疎相待,方是此因,如種望芽,內種
望現,皆非此因。不爾,下應言得等流果,以
不得故,唯疎相待者得,即親所待皆是引
發、牽引等攝。問:何故說因緣是牽引、生起
攝故,亦是定異等攝,說觀待因是觀待,復是
牽引等攝,竟有何失?答曰:不然。以名遠
故,名觀待者,即要非親,定異等因,名相通
故。又解,若親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
據疎遠不言親者故,不說得等流果等
也,此解為勝。又解,觀待情欲是觀視義,
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種
望芽,非情能所觀待,故非此因。問:若爾,
何故言足為因故有往來業?答:亦是內法
情所待故。因緣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
時,非因緣故,前說正義。既所受中以所待
為因,芽待於種亦可此因,且無記之因,
若無記即因唯有漏,無記性果通漏、無漏、三
性等法;若果是無記,與無記為因,即因通
三性、漏、無漏,果唯無記,餘染等皆准此知。
論:即依此處立觀待因。
述曰:此顯依處依
之立因。
論:謂觀待此至彼觀待因。
述曰:《大論》等意
勢與此同,此顯觀待因果於四處轉,但除
親因緣。
論:三習氣依處至遠自果故。
述曰:謂內外
種未成熟位,謂有漏、無漏種子、內外種子,
一切未為善友力等所潤,貪愛等所潤,
水、土等所潤,皆名習氣依。以未為潤時,
但能牽引遠自果故。不問同異,性相稱故,
名為自果。且淨因中,與能證涅槃清淨之
法為遠因,勿見《大論》等,言此因證得涅槃
為清淨因,便言此果是無為法。無為疎遠,
非因生故,論不說得離繫果故。今此因
親,此三性之因果,隨因性,因緣親生增上生
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與果
異性,謂異熟因,果唯無記,因通善、惡也。若
無記即因,果唯無記;若無漏即因,果唯無漏;
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無記之因,因通
三性,果唯無記。如理應思。《大論》等同。
論:四有潤種子依處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
前種子為善友等力潤已去,名有潤依,以
能生起近果,如淨因與近菩提為因緣者
是。此中但與前所潤、未潤別,更無別體,果
性等並同前,《大論》等亦同。
論:五無間滅依處至等無間緣。
述曰:即心、
心所法之等無間緣,以心、心所法為果也。
此緣如前辨,因隨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
識,唯以心、心所為體故。
論:六境界依處至所緣緣。
述曰:體通一切
法,果唯心、心所,有漏、無漏等,並通因果。若
以未來為因,果非現在,非因前而果後者,
今亦不然,相分現在義似未來,無實未來,
故所緣緣無不有果。此三十八說此等無
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論:七根依處至所依六根。
述曰:體是六根,
即通八識,五根為體,果唯是心、心所,前三
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然無間緣,謂現在時
為緣,非在過去,過去無故,即現在有力用,
能開導法令未來生故,入過去時其用方
顯,果現前故,處所空故。
論:八作用依處至餘助現緣。
述曰:謂於所
作業、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
即除種子餘助現緣者,謂除內外種生現,
種生種,現生種及親助緣,餘一切法疎助
緣皆是。
論:九士用依處至餘作現緣。
述曰:謂於所
作業、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
士用親助緣者,其果寬狹同前作用,作用、士
用必同所作故。不取親者,非因緣故。此
二果通漏、無漏三性因亦爾。然此二及前五
無記即因,除無間緣及根依處,餘依處果
通漏、無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無記
故,不生無漏也,此依六識作法。
若七、八
識無間緣,無記即因,果通無漏。七有漏根,
六無漏故,與無記為因,除無間緣及根,餘
因通漏、無漏三性。此依六識為論。若依第
七識無漏無間有漏可生,無記之因,其無間
緣因亦通無漏,根中應分別,色根、意根各
有異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約有情士夫用
等說,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離繫等
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內有情也。然作用、士
用皆第三囀聲,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
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別也。然《大論》三十八
說:「唯除種子,所餘諸緣名攝受故。」此乃助
成攝受,故除因緣,如眼識生,以眼根及種
為士用依,以等無間緣、所緣緣等為作用
依,根稍親故,此約法為士用說,若假人為
士用非於法,准此應知。人望穀芽,人為
士用,地、水等為作用,作用疎於人功故。若
依《瑜伽》三十八無記因中皆有士用,皆以
地、水等為士用,日及鋤治為作用。
論:十
真實見依處至能助引證。
述曰:謂一切無
漏見與一切無為、有為法為因,除見因果
自熏成種以外,望餘皆是此因。以因緣引
發是引發因中攝,於無漏有為俱生法能助
令同所作,或令增長,故於後有為無漏
能引。前引後法也,能證即與無為為因也,
此顯勝果。
論:總依此六至辨無漏故。
述曰:前六依處
是攝受因體,以前五依疎所攝受故,成
辨三界有漏諸法。若六合疎所攝受,辨無漏
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緣,名為
攝受,故除因緣親能生法。故《對法》言:「如田、
水、糞等,望穀生芽等,雖自種所生,然增
彼力,名攝受因。」然隨所應有五有六,非
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
心、心所即便無故,此中前五通無記因,後
一非也,隨其所應三性應思。
論:十一隨順依處至無為法故。
述曰:謂三
性法通無漏也,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
諸法。同類言,簡異類為因,唯望自性。然勝
品言,簡自同類與下品為因,《大論》第五等
云:無記與善、染為因,謂本識中各別自種,
然望現行亦性同也,即與涅槃亦為因也,
同《大論》等。現引種,種引現,現引現,種引
種,皆是此因。此以性論之則狹,以界論
之則寬,隨其所應。《顯揚》等論云:欲界法與
三界無漏為因;色界與色界、無色界無漏
法為因;無色與無色及無漏為因,無漏
與無漏為因,不言與下法為因也,果望
自類其性必同,界繫有異。
論: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至自乘果故。
述曰:
此唯自性,設他性唯相稱,謂善業定引人、天
第八識非惡趣,以相稱故,故非別性不相
稱為因,謂自界法與自界為因,自界中自
性與自性為因,自性中色與色為因,色中
內與內為因,內中長養與長養為因,如是
等及自乘種子望自乘有為、無為果亦爾,
即淨因也,以界論之則狹,以性論之則寬,
其《大論》等同,果易故不說,謂於有為因能
起果。若於無為因能證彼果,差別勢力自
性相稱,名定;不共他故,名異也。
論:十三和合依處至一事業故。
述曰:以前
六因為性,不取言說,以疎遠故。言說與
法不相和合,勢疎遠故,不取為性。因既即
前,其果亦爾,於生等果,約一事業也,因通
漏、無漏,一准於前。
論:十四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
違、不相違中,因通漏、無漏,果亦爾。令有為
無漏不生,無為不顯故。然領受及此後三
因,同《瑜伽》第五,皆言於生、住等果,不言
餘者餘因狹故,此四寬故。然《大論》、《顯揚》但
有後三,有於生等之一果言,觀待中無,此
中觀待寬彼,論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狹故。
三十八唯依於生以明障礙,據勝顯故。六
相違中,唯此勝故,亦不違也,此中無記、染、
善,皆准應知。大乘滅相雖不待因,相違因
與後後法為生因,與前法相違名相違因,
非與前法滅為因也。
論:十五不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
於上障礙依處,其相可知。
論: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攝。
述曰:自下第二
二因相攝中,有二師別解。初師中二:初引
菩薩地;後引有尋等地文。引菩薩地中有
三:一、引文;二、正釋;三、立理。引文訖,能生因
親,方便因疎。初解與古來大異,第二大同。
論:此說牽引至名生起種。
述曰:下正解之。
初解能生;後解方便。言菩薩地說牽引因,
除業習氣及外無記因,生起因中亦爾,亦
除業等,彼非因緣故。問曰:何以得知生
起因中有業種也?論文二處皆言此因是能
生因,不說有增上緣故?
答:此謂不爾。今
亦有文,謂《大論》第十「彼問:若諸支相望無
因緣者,何故說言依因緣立十二支也?
答:依增上緣所攝牽引、生起、引發三因說
非有因緣。」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緣
種也。又理准,若未潤種既有業,亦在牽引
中,何故已潤業種,非生起因也?又菩薩地
等,誰謂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
是,其引發因取種引自種,種引現行,為因
緣者,除現引種及引現行,異姓種及涅槃
等,彼非因緣故,定異因亦爾,唯取為因緣
者,除引自乘及異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
引發中現能熏種為因緣者,亦是引發等二
能生因攝,下有二釋故,其同事、不相違攝
前因,為自體故。即是合六因中,諸因緣種未
潤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牽引種,遠牽自果,
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
潤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
除牽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論: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
皆有因緣能生所攝,此二種子既是因緣,故
六因中有因緣者皆此所攝,若不爾者,即
攝因緣不遍盡故。
問:既爾,現行熏成種亦因緣收,何故此中不
攝?亦非盡理故?
論:雖有現起至此略不說。
述曰:此問不然!
除牽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種子故。如
前六因中引發等四因內,現行能生種為因
緣者,以多間斷,非如種子性恒相續故。
此〈菩薩地〉略而不說。此就不盡理據一義
為言。
又解。
論:或親辨果至穀麥等種。
述曰:即此現行
親辨果故,亦名為種生起種攝,近生果故,
何以現行亦名種者?此中有例,如假說現
行穀麥等種,彼既然,此亦爾。此六因中何因
所攝?餘四因攝。
上來已解能生因攝訖;自下明所餘因方便
因攝。
論:所餘因謂至方便因攝。
述曰:謂第一言
說、第二觀待、第五攝受、第九相違全,及前六
因中非因緣法,皆是前說未潤生位。已潤熟
位二因種餘,即說此四全、六少分為方便
因。此方便因亦有等無間、所緣緣二種。今
就一總言但是增上緣,非無少別,至下當
知。
上來已出因顯數相攝,下出於理。
論:非此二種至有因緣種故。
述曰:非此牽
引、生起二種,唯屬彼十因中牽引、生起二因
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緣,攝盡便
寬,能生是因緣故,餘引發等四因中,有因緣
種故,若唯攝二,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八至非因緣種故。
述曰:非唯除
生起、牽引外,八因全皆名所餘因,所以者
何?四中有因緣,攝盡便寬,以方便因非因
緣故,彼生起、牽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緣種,
謂業種等。若唯八因名之,所餘不攝便狹,
彼有非因緣,方便不攝故。〈菩薩地〉文,不是
盡理,故於此中皆如我說。
次會第五卷尋伺地文。
論:有尋等地至餘方便攝。
述曰:於中有
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
有尋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論:此文意說至自類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
因緣故,如前所說。六因中若現、若種,已潤、未
潤,但互為因緣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攝。
若現、若種,潤、未潤時,皆能生起自類果故。「自
類果故」,言顯是因緣種及現行,簡非因緣
種及現者。
論:此所餘因皆方便攝。
述曰:方便疎故,此
六因中因緣種外,及餘四因全,皆名方便因,
疎體同故。
何以知者?
論:非此生起至有因緣種故。
述曰:下立
理也。非此〈尋、伺〉文生起因,屬十因中第四
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緣
法,攝盡便寬。又,即彼牽引等五因中,若現、若
種,有因緣故,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緣故。
述曰:非除生
起因外,彼九因名所餘因。若唯取九,九中
亦有因緣,方便疎故。攝九盡便寬,生起之
中有非因緣故,方便攝便不盡亦太狹。若
因緣唯攝生起,即攝增上業種太寬;若不
攝餘五因緣,五因緣不盡太狹;若方便定
攝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緣者,亦方便攝是太
寬失,不攝生起業種是太狹失,故知文勢
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攝不盡。太狹
為解而影取寬,上皆准知。問:何以〈菩薩
地〉因緣分二,能生因亦名牽引種,雖有二
名,猶攝現行因緣不盡,尋、伺地,一生起因,
即攝現、種俱盡?答:約潤、未潤唯約種論,
故須分二,能起於果體是因緣,不分潤與
未潤故,尋、伺地唯一生起,亦無違也。此第
一師辨訖。
論:或菩薩地至即彼餘八。
述曰:第二師中,
釋二文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後釋
難。此初也。〈菩薩地〉所說二種種子,即十因中
彼牽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攝,所餘諸因,即
十因中餘八所攝。
下自釋難。
論:雖二因內至勝顯故偏說。
述曰:牽引、生
起二因之內,雖復亦有非能生因,以業種
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緣種子,一、親辨
體;二、受果無盡,勝故,偏說是能生因,不
說增上業種所攝。
論:雖餘因內至多顯故偏說。
述曰:雖八因
內,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謂因緣種等,以四
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論乃偏說是方便
因,即前能生因,隱增上者,後方便因,隱因緣
者,俱不明故,為不盡理也。
論:有尋等地至即彼餘九。
述曰:下文亦二,
准前應知。彼說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
因攝;餘因之言餘九因也。
何以爾者?
論:雖生起中至親顯故便說。
述曰:下釋
難云:生起之因,雖有業種等,非因緣攝,以
對牽引因已潤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
言種子與果同性,以是親顯,故偏說之,略
牽引因及自因中業種不說,偏說生起因
是能生因,以已潤竟,方名生起,故望牽引
為近也。
論:雖牽引中至親隱故不說。
述曰:雖知〈菩
薩地〉牽引因,亦有因緣種是能生因,而望生
起是遠,未被潤故,作惡不即受故,疎遠
故,即業種顯,親名言種相貌隱故,遂不說
其因緣種子,而說業種為牽引故,不說牽
引因也,理亦無違。
論:餘方便攝,准上應知。
述曰:雖餘四因中,
亦有因緣,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攝,
如上增上多故,偏說非能生因,實理亦是,
文不盡理。
第三以四緣依十五處,及攝十因、二因。
論:所說四緣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標云:
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上來
雖有二文,但依十五處立十因,十因、二因
相攝,未明依十五處立四緣,及十因、二因
相攝,故有此問。於中初問;次答。答中先答
緣依處;後辨與因相攝。
論:論說因緣至立增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
引文後正解,此引《瑜伽》第五。《顯揚》十八皆同。
論:此中種子至因緣種攝。
述曰:下解有二:
初解因緣依處;後解中二緣依處,於中各
有二師釋之。所言種子是因緣者,即十五
依處中第三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一隨
順、十二差別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合
六依處中,除其現行,因緣種攝,即前所說
六因依處種子是因緣故。
論:雖現四處至此略不說。
述曰:上解本文,
下釋不盡。但言種子不說現故,雖除第
三、四兩依處,外餘四依處亦有現行是因緣
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是因緣攝,但言種
子是因緣故。
論:或彼亦能至亦立種名。
述曰:又解,除牽
引、生起,四中現行能為因緣者,亦是此中
種子言攝,親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釋彼
文,將為盡理。
論:或種子言至取捨如前。
述曰:第二師解:
此「種子」言,唯屬十五依處之中,第四有潤種
子依處,以有種子言故。此有潤中,不簡去
業,不攝習氣中因緣種,及四依處中因緣
者,取捨如前攝二因等,此師意解,約生起
親近,故不說餘。因緣種顯,不說業等,以牽
引等,遠疎等別故,略而不說,即以此文為
不盡理。
論:言無間滅至二緣義故。
述曰:上解因緣;
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師義,彼二處言,意
顯,但是此二緣者,非唯第五無間滅處、第六
境界依處所攝,其餘領受及下和合、不障礙
處三依處中,亦皆有此二緣義故,觀待待
境,心等得生,餘二合前以為體故,即以此
文而為盡理。
論:或唯五六至略不說之。
述曰:此即是前
第二師說。二緣依處唯彼第五、第六依處,非
餘三依處,餘三雖有此二緣依處,以相隱
而復少,故不說之。此二處全,名亦顯故。論
但說二隱餘少者略不說也,即以此文為
不盡理,依所餘立增上易故,略不說之,
隨前所應盡理不盡,除三之餘,皆增上故。
論:論說因緣至攝受因攝。
述曰:此下即答,
四緣、十因、二因相攝,此中合作十因、二因
攝也。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三十八說:
因緣即是能生因攝;增上緣者即方便因;中
間等無間及所緣緣,此之二緣攝受因攝。此
中別疎,攝受因攝上二緣;自餘九因,二緣所
攝,理准可成,故論不說。但以攝受之中,二
緣相顯,所以偏說,非方便內,不攝二緣。觀
待、同事、不相違,方便攝故。又已辨二因與
十因相攝,但言能生是因緣,方便是增上,
中二是攝受,即顯二因中,方便攝三緣,能生
攝因緣。義亦兼顯,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緣攝;
一因少分,是中二,謂攝受,或兼觀待、同事、不
相違,亦有二緣。論唯說攝受以顯故,餘是
增上緣,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論:雖方便內至故此偏說。
述曰:今釋彼文,
為不盡理。若准方便攝餘因盡,有非增
上者,以等無間及所緣緣,是方便攝故,以
增上緣攝因多故,謂除觀待、同事、不相違
少分,餘皆增上。偏說方便是增上緣,此約
不相亂增上緣體解。若相亂體,以餘二緣
亦增上故,皆方便攝。若不爾者,不說能生
是增上故,顯方便中具三緣也。
論:餘因亦有至顯故偏說。
述曰:十因之中,
則六因內是因緣者,皆能生因,四緣之中因
緣所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因中等無
間緣,是方便因中,等無間緣攝;領受、攝受、同
事、不相違中所緣緣,皆方便中所緣緣攝。雖
此領受等四因之內,亦有中間等無間緣及
所緣緣,此於四緣位居中故。然攝受中以
有二依處名、體全顯,故偏說之,餘無名、體
依處全二緣者,故略不說。
論: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
因緣者,或說六因,或說二因,且依〈菩薩地〉,
若通取六,名進;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
唯取種子是能生因,攝現不盡,名之為退;
若并取現,名之為進。依有尋等地,若取六
因,名之為進;唯取一因,名之為退。今此
通說,皆如前說。
論:所說因緣至依何處得。
述曰:此為問也。
第四辨依處等得果此問,因謂十因,緣即四
緣,必應有果。果有幾種?依何處得?問依
何處而得何果故。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幾;次答依處得果;後
明十因、四緣得果,未明依處等得果,先
出果體。
論:果有五種至異熟生無記。
述曰:謂有漏
善等所招異熟生無記。有漏善者,簡無漏
善;自相續者,簡他及非情。若但言異熟,
即六識中,報非真異熟攝,今為總攝彼,故
言異熟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無記,如前
第二卷會,此中即顯古道生法師善不受報
論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報故。此
位稍長,至金剛心頓斷,通二乘無學,三十
八《顯揚》、《對法》第十五皆同。
論:二者等流至後果隨轉。
述曰:謂習善、無
記、不善所引同類,不望異類之因為等流
果。又同類中,如上品與下中品及自上品
為果,非下品與中上品為果。果勝而因可
劣,非果劣而因勝,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
為自果也。《對法》唯據善法,論實此果非不
通餘,或似先業,後果隨轉者,三十八等亦
同此意,謂如殺生得短命報,是先業之同
類,以第八短長分限為等流也。隨順相門,
即無記果與自業相似,與善不為同類也,
唯此一法,非餘法皆是假說,實增上果,然假
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異性法非同類
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義假名
等流,實業所感。此果即通有漏、無漏,唯是
有為凡聖皆通,亦現望種,種望現亦是,《瑜
伽》等依據前,後即通論也。
論:三者離繫至善無為法。
述曰:此即無漏
斷障所證,八無為中不動、想受滅、擇滅三
性真如是。《對法》云:隨眠永滅,是此果故;《瑜伽》
三十八、《顯揚》亦云:「異生以世俗智滅諸煩
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攝。」然此果有義:唯斷
煩惱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為言定
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說,有義:所知障亦得。
此中通說,亦不相違。
論:四者士用至所辨事業。
述曰:謂諸作者,
假諸作具等,所辨事業。然三十八等,皆但
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諸稼
穡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
無間、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說:一者
唯士夫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
少實法;第二師:意、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
即不唯士夫假者為因故,文但通言諸作者,
假作具所辨事,前師唯有為少分為果體,
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師即通無為亦是果體,
因法為作者,緣法為作具故,從喻為名。
論:五者增上至餘所得果。
述曰:若論別相,
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寬通有漏、無漏等也。
論:瑜伽等說至得增上果。
述曰:出果體已,
次依處得果。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瑜
伽》第五及《顯揚》十八云:「習氣依處得異熟等」,
乃至廣說。
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師解:第一解中有二:
初正解;後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攝等初
師。
論:習氣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顯異熟果,
十五依處中,五依處所得,謂習氣、有潤、差別
功能、和合、不障礙五依處得,以引發唯望
自類果為言,觀待性復疎遠,業得果義親
故。攝受中,據士夫為作用依處等,亦無異
熟果,若法作用依處亦得此果,即六依處得
也,故前論云:若攝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
所餘二依處,攝受一切有漏故,今但總言,
顯諸依處不別說也。何以知五?准下因
得果,不說攝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
說,此亦應爾。
論:隨順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顯等流果
即依處中,七依所得,謂習氣望自類種,有潤
望現行及自類種,真實見亦望自類現行,
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七也,此說士夫
為士用,有說士用、作用依處亦得此果,以
法為士用等故,此師即九得等流果。又解,
士夫可得,作用依疎未必可得,助現緣故,
非作現緣,唯八依得。領受唯望有情士夫
能、所領受,或疎相望不親望法,故不得也。
無間滅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後念果,故亦
不說得,餘可知也。
論:真見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謂依處中,
五依處得。謂真見、隨順亦引涅槃故,差別
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礙處得,此
說以士夫為士用,若說法為士用,即士用、
作用俱得此果,餘不得可知。非觀待因得
者,疎遠相待,不以證待。又,彼約有為法,為
清淨觀待因故。又,待能證有所證,於生、住、
成得果處轉,如何不得合七依處得離繫
果。下文不說觀待因亦得離繫故,約清淨
有為為果故。
論: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即依處中
有說五處得,謂領受依處亦望士夫為士
用,為觀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礙依
處所得,隨順唯望自善法等,定異亦約別
別法體,不望士夫,故不得也。第二師說:
法亦名士夫,即領受、習氣、有潤、無間滅、士
用、作用、真見、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
十一依處得。語依處與法,非士夫用、果。
果與因不相密合,說非士夫法故,此果
必生彼語依處顯於法故。以下十因中不
言語因得士用果,故知依處准亦應爾。
論:所餘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此即隨前
所不攝法並是此體,此據別體,謂語、境界、
根、障礙依處全,餘十一小分,若不爾者,一切
皆是。
依何意故,作是說耶?
論: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述曰:自下立理,若
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寬、太狹之失。且如習
氣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業者,亦得異
熟果便為太寬,餘四依處有業種不得,即
太狹也。隨順處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處中,
亦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無漏等法故,非
等流果,故太寬失。餘或六、或八、或七依處中,
亦有不攝即太狹失。真見處言唯目第十,亦
為太寬,自處亦攝俱時,及後同類諸法非
離繫果故。餘四處中,亦得離繫,既為不說,
即太狹也。士用處言唯目第九,即自依處中,
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攝彼盡,即太寬失。
餘或四、或十處亦得此果,若不攝者亦太狹
失。餘依處中,亦有太寬,即前四外餘依處中,
有等流等四果體在,若並是別增上果者,即
為太寬。唯除前四所攝之外為所餘者,前
依處中亦有增上果,如習氣中不得異熟
果者,即諸因緣種;隨順中不得等流者,即
得涅槃。真見亦有不得離繫者,引後自
類等;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脛待
足等,若不攝彼便為太狹。故知於我所說
為正,或此增上唯應難狹,餘四依處得餘
果故。然此寬狹,一准於前得果依處頭數
說故也。
論:或習氣者至故此偏說。
述曰:第二師說:
五果體性寬、狹如前,但釋論文有盡理、不
盡為異於前。此「習氣」言,唯屬十五依處中
第三依處,雖此報因餘四處亦有,習氣中亦
有非報因者,識等五種生現行是,以異熟
因熟時去果相遠,習氣依處望果亦遠故,
偏說習氣得異熟果,不言習氣並是報因,
餘依處中無此因也。
論:隨順處言至故偏說之。
述曰:此隨順
處唯屬第十一得等流果,雖知如前六、
七、八依處中亦得等流果,此處亦得非等
流果,如與涅槃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
等法,與自、上法為其因故。隨順亦爾,招
勝有為,行相顯故,論偏說之,亦不盡理也。
論:真見處言至相顯故偏說。
述曰:此真見
處唯屬第十處,雖如前說餘四依處,或
五依處亦得此果,此處亦能引同類等,非
皆得離繫,以真見之名招離繫相顯,故論
偏說,亦不盡理也。
論:士用處言至是故偏說。
述曰:准上可
解。以士用果望於處者,即士用處名顯,及
體相亦顯,故偏說之,非餘四或十依處無
也。但是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
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總言亦能
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
上等故,亦不盡理。
論:所餘唯屬至故此偏說。
述曰:此攝所餘,
餘十一處,即除前果依處之外法也。以
餘四依處,已顯得餘四果故,不說餘四處
亦得增上果故。此十一處亦得餘四果,而
增上多顯,故偏說之。皆不盡理,略說之也。
依處既示,次明十因、四緣多少得果。
論:如是即說至增上緣得。
述曰:此中得果
隨文且釋,其理不盡,如《樞要》說。是十因中,
五因得異熟果,觀待唯望士夫為因,故不
取也,若望法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
餘可知。此中依處得有別者,如前已說。此
四緣中,增上緣得,大乘報因,非因緣故。
論:若等流果至初後緣得。
述曰:等流果七
因得如文,此中若種望現等是因緣,餘是
增上緣,皆應如理知。然依依處有寬狹
如前,餘不得可知。因緣、增上二種,四緣中
居初、後故。
論:若離繫果至增上緣得。
述曰:離繫果五
因得,以望士夫為觀待,故不說得之。以
望清淨有為牽引,故亦不得。餘因不得,義
可知也,然依處寬狹,如前可知,此唯增上
緣得。
論:若士用果至增上緣得。
述曰:此有二說:
初師四因得,以士夫為士用故,餘不得者
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別法為也,觀待相同,
故取之也,唯增上緣得。
論:有義觀待至餘三緣故。
述曰:此第二師,
通法為士夫,即八因得,唯說因不得,如前
處中說,餘者可知。以但能顯非是能生,能
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爾,即除所緣緣,餘
三緣得,外法無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緣緣
得,無間亦名為士用故,依處寬狹如前已
說,但無不生之士用也。
論:若增上果至一切容得。
述曰:此增上果
據通體者為論,十因、四緣得也,或解不
爾,除前所用為四果之因,外餘因所得,
所望不同,果各別也。然不相違中攝無為,
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不
同小乘無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
言有取與為因,然與所不障礙為因,所
不礙即是此無為之果也,無與、取義,不同
小乘也,即隨說因是,觀待等亦然。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此有二解:一、
唯明依十五處說四緣下,是名傍論;餘已
上是正論,以明緣所生法文,應明能生緣
故,四緣是正論也。第二、四緣已下並傍論
攝,雖明緣所生,不欲辨緣故。今准此卷
次云,既以緣生法相望作緣多少為正論,
故知四緣是正論也。若不辨體,何以解用
也?此等妙焉或舊曾聞,或先所未了,後諸
學者宜詳義焉。然據《瑜伽》等,即以士夫所
得為士用果。然理不障餘法,故二師皆是
也,隨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無漏、有為無為,
三界繫不繫,見所斷等,皆如理思。
前問之中問緣及生,雖已明緣而未解生,
自下解生。於中有二:初辨現、種生;後總結
釋。初中有二:初辨生現;後辨生種。生現
中:初辨種生;後辨現生。種、現生中各有二:
初染;後淨。
論:本識中種至除等無間。
述曰:謂本識中
種子,總而言之,容作三緣生現分別。分別
之言通攝心、心所,若見、相分,非唯自體也。
除等無間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緣故。
論:謂各親種是彼因緣。
述曰:釋為三緣,
此簡業種生異熟果及餘增上,雖眼識生
藉根等種,非親種故,亦非因緣。總而言
之,一切相、見等法,皆有此緣而生,無非
識種生故。
論:為所緣緣於能緣者。
述曰:謂要能緣種
心、心所法,種子方為彼所緣緣,除一切相
分,相分不能緣故,及除自體分,不緣種
故。然見分中,除五、七識不緣種故,但與第
八一切時見分、第六有時緣者,彼與為緣。今
簡爾所不為緣故,言為所緣於能緣者,
是簡略言。
論:若種於彼至是增上緣。
述曰:謂有種子
於現行法能助與力,如根種於識種,作意
種於識等。二、又雖無助力,但不為障,如
異識種子望異現行等,皆是增上緣。然簡無
漏種與有漏現行為生等緣,彼能障礙故,
雖亦是增上緣,不相違因攝。然於生現分
別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緣,現未
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簡障礙現行,
令不生之緣故,此即種望染現為緣訖。
論: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述曰:然此總言,於
見分中通與一切見分為所緣緣,皆能緣
種故,亦與自證分等為所緣緣,佛果識體
緣一切法故,與染別也。
總是第一,以種望現為緣能生分別,是一
切種如是如是變訖;第二、以現相望為緣生
分別。於中初總;後別。
論:現起分別至無因緣故。
述曰:此文總也。
不簡自、他識等相望容作三緣,現望於現,
非親辨體,無因緣故。
論:謂有情類至除等無間。
述曰:自下別中,
第一子門。自他、身相望,謂自、他身分別,展轉
容作二緣,因緣有無,前總門中已定除訖,下
但於餘三緣中取捨,此除等無間,等無間
法唯自一識故,此中分別既攝見、相分等
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別,但知不唯是見分
也,即唯前六識或亦第八識,許變他處故。
論:自八識聚至或無或有。
述曰:第二子門。
自身八識,隨一一八識相應法等、見、相分等,
總名「自識聚」,以識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
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識聚相望,定有增上
緣,此緣通故。必無等無間,唯自識相望為
此緣故。
此即明簡定有無訖,於四緣中二定無也,
謂因緣、等無間,一緣定有,謂增上緣;所緣緣
不定,下別辨之。
論:八於七有至所杖質故。
述曰:此謂第八
於餘七識有所緣緣義,七於第八無此緣
義。以第八相色等為其本質,生五識相分
色等故;第七亦緣彼見分為境故;第六理
通以相、見為境,若無第八定為本質,五、
七不生故。雖非親所緣緣,然是疎所緣緣
也。第八不託七識而生故,七非八所緣緣
也。第八若有,七識必有,七但為八定有增上
緣,非所緣緣也。
論:第七於六至一切皆無。
述曰:第七於餘
前之六識,於初五識,無此緣義。與一意識
為所緣緣,意緣一切法故,五識無者不緣
七故,前之六識於第七識,並非彼所緣緣,
彼不緣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問八。
論:第六於五無至第八相故。
述曰:其第六
識於前五識無此緣義,五識於六有此緣
義,五識緣本識所變為境,不待第六識所
變色等為自境故,有力生識者方為此
緣故,不以五識自相望為所緣緣者,以定
無故。
論:自類前後至取現境故。
述曰:第三子門。
自身八識一一自類前後相望能為幾緣?前
第六識聚容作三緣,生後自第六識聚,即
除因緣,現行相望故,有所緣緣據緣者說
故。此中不除阿羅漢末後心等無間緣。據
長時故,但說容故。餘之七識但有二緣,無
因緣、所緣,皆非種子。又,不能自緣前念識
聚故,唯緣現境故,此第一師即長途義。
論:許五後見至亦有三緣。
述曰:自下第二,
依陳那《觀所緣緣論》中說:許五識後念見
分緣前念相分。彼論言或前為後緣引彼
功能故,彼隨經部因果異時,既非現境生
五識故,前念五識現行相分為能熏,引相
分種子,生於後念五識相分,前念五相有力,
能生後識見分,故是緣義;後念之識帶彼前
相生,故是所緣義,即以相分為行相,本質
為疎所緣緣義。今敘彼意,許五識後見緣
前念自識相者,五識及第七識前與後亦有
三緣。「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識者,以非
能熏不能引種,故前念相非自後識所緣
緣也。此師自識前後,異於前義也。
論: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
述曰:若後以前
念為所緣緣,自身八識品相望中,前七於
第八亦容有所緣緣,以前七識皆能熏成
彼第八品相、見種故。謂前五識為能熏,成
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種故,是第八見分所
緣緣,第七識為能熏,成彼第八見分種故,
是自證分所緣緣。自證等種,生自證等,隨應
亦爾。第六識若緣第八見相而熏種,即雙
熏彼二分種子;若緣虛空、心、心所等以為
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種也,非是能熏
生彼第八現行相、見分種也,第八不緣虛
空等故,此七識中望彼第八相、見分等應
作四句,其第六識具後二句,如理可知。即
是二義與前師別,六望七等准此應知。
論:同聚異體至不相緣故。
述曰:第四子門。
就如一眼識中,俱時心、心所,一一別互相
望,雖是同聚,而是別體,展轉相望唯有增
上緣,見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緣故。然此
心、心所不相緣,相分所杖本質同。若見分、
相分不相緣故,非如大眾部緣俱生心、心
法故。若許緣者不同一所緣過,受不與心
同一緣故,大乘見分不許自緣,亦有此妨。
然極相近不緣俱法,說自證分既得自緣,
即無前過,但有後失。若爾,如何名同一
所緣?謂所杖質同名同一,非多見分共一
親相分名為同也。若爾,且如第八心王,不
能緣心所之相,即無本質,如何名為同一
所緣?同一所緣總有二義:一、所杖質同名
為同一,如五識等俱心所法,必同本識所變
質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
法,及第六識緣過、未等,雖或無本質不
託他變,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
緣心所之境生名為同一也。此第一義。
論:或依見分至為觸等相質。
述曰:此第二
釋。亦許相緣或依見分同聚心、心所說不
相緣,無緣俱時他見分故,此依因位,佛則
不然。若依相分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
為本質方得起故,如本識中諸法種子,為
同時五所觸等相分本質,此顯其事。
論: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
述曰:若不爾者,
無色界中五種心所應無境故,既彼有境
故,必以本識所變為質也,諸心、心所理例
並然。然前師意各各緣自所變種子,然唯
心王所變種子能生現行,非五所變,如眼
根等無能生識用也,此師難曰:何故同一
所緣分為二義,第八五數無本質也?前師
解云:若必有本質,如第六識緣虛空時以
何為質?第八心王不託五數境生,如何
同本質?有說一切心必託本質方生,如緣
虛空託名為本質,第八心王以五數所變
相假力故,為本質起,名同所緣。
論:設許變色至不同質故。
述曰:此依因位,
果亦可然,至下當知。今此後師設許無色
界第八亦變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識,亦定
緣種,勿第八俱六箇見分,境不同質故。自
證分境許不同緣,緣自見故。今依可爾說
有本質,非要爾也,此義應思。同一所緣相
似名同,各各變故,何要同質方名同也?又
唯識之境取心內境,若待外質方生,良恐
理乖唯識,是故前師甚可翫矣。
論:同體相分至但有增上。
述曰:第五子門。
如一受相分與見同體,相望為緣者,為見
分二緣,謂所緣、增上。見分於境無所緣緣,
但有增上,相與餘分但為增上。若約疎所
緣緣亦非,見與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說
得由相為緣,見分生故。
第六子門。
論:見與自證,相望亦爾。
述曰:謂見與自
證,如相與見,能為二緣,自證與見但為一
緣,如前說故。見與第四亦但一緣,此據
親義,若疎所緣亦得有之。今約親說不相
違也。
論:餘二展轉俱作二緣。
述曰:自證及證自
證為二,見分之餘也。展轉為二緣,互得相
緣故,二與見、相分但為增上。
論:此中不依至互為緣故。
述曰:然前相分
與見為二緣,不言種子亦為相分得為
因緣者,此中不依種子為相分說,以說
現行互為緣故。又,種為緣生分別者,前第
一門以解訖故,此即現行染八識聚說為
緣訖。
論:淨八識聚至能遍緣故。
述曰:淨八識聚
若自、他身,自、他八識為緣,皆增所緣緣,以
淨八識皆得緣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緣故,
即淨八識皆得互緣。同時心、心所,亦得互
自緣同時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現影故。識
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緣緣自見分,餘淨
心所義例亦然。又,或能緣彼相分故,若不
現彼影,應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
言勿見分境不同質故,即識見分與相應
見分定必同緣。如何自證與相應法見分,同
緣識之見分不自緣也?若自緣者與自證
分何別?若不緣者,便違上文。今有二解:一
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說,依果說者,見分之
境亦不必同。又,識等見分與相應法亦定同
緣,亦自緣見分,亦緣自證分,與相應法見
境齊故。然與自證作用各別,自證唯內緣更
不別變,其見分自緣等亦更別變。然相分攝,
與相應法同外取故,相應法緣識,既不外
取別變相分,識之見分例亦應然,亦不違
上見分境同,此義雖勝然稍難知。
論:唯除見分至能緣用故。
述曰:若通佛說,
非見分等為相分所緣緣,一切相分是親所
變名為相分,相分必無能緣用故,如化心
等亦爾,化心不緣故,故此第三、四亦非相
所緣,見分攝故。文中唯有見分,非相分境
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緣,以得緣故,即
顯自證分亦見所緣,現作相分緣故,如無
分別智唯是現量,無外境故,不緣,不同後
得智,後得智見分返緣自證,作影像緣,仍
是相分,不爾,即與證自證無別,何須四分?
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緣相應法見分,
緣自證分亦能緣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能
緣見分、相分者,唯在佛位餘者不能,此中
但遮見分非相所緣,義遮第三、四分亦非
相所緣,意顯餘三分互緣一切法,名遍緣
故。雖作此解,三分何別?各相似故。如前所
得者,親得;餘新所得,影說,故成差別。又
解然今但遮相為能緣,及遮見分不緣自
證,非顯餘二得緣一切,此不及前解。
論:既現分別至能作幾緣。
述曰:上來第一
現起分別緣其種子、現行生訖,自下第二
明種子亦應緣其現行及種子起。此言
緣者,是「緣藉」義,非「緣慮」義,以種亦是分別
攝故。今論解言緣生分別,現行及種望於
一種子,能作幾緣問也。
論:種必不由至立彼二故。
述曰:種子必無
等無間緣、所緣緣起,此之二緣,四緣之中,位
居中故,以此二緣待心、心所為果方能生
故,種非心等,故非二緣果。
論:現於親種至但為增上。
述曰:今依因位,
現行望自親所熏種,能為二緣,即因、增上,
唯除第八及六識中極劣無記。非能熏故,
與非親種不辨體故,除自種外,但一增上。
論:種望親種至亦但增上。
述曰:於一切位,
種子望自親種亦具二緣,除中二也,於異
性非親種,亦一增上。此中巨細如理應思。
准前顯後,淨種亦爾,文言略之,與染同故。
此上總解緣生分別訖,次下第二總結有
二:初結非;後破小乘心外之緣。
論:依斯內識至何固執為。
述曰:謂依內識
若種、若現互為緣起,一切分別若因、若果,能
生、所生皆悉成立,汝等小乘所執心外之緣,
設有無用,況違理、教,而固執何為?
論:雖分別言至具廣分別。
述曰:此略指也。
下解彼彼分別。此言分別唯是有漏心、心
所,《中邊論》說:虛妄分別謂是三界心、心所
故,此非執心,然隨勝者,聖教多門顯示。
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當廣
解。如餘論中具廣分別者,《瑜伽》三十八、
七十三、七十四、《顯揚》等,並如下解,《楞伽》第
五亦有十分別等也。
上來解此頌中,初依頌釋文;第二廣解。廣
解中,初問緣生分別;第二答解。解中初
解四緣等;第二解生分別。生分別中,初
辨生現、種分別等;後總結;或從前釋中
分三:初略解頌;次廣解;後結;或於廣中
分三:初解四緣等;次明生分別;第三廣分
別;或於此廣生分別分二:初辨生;後
辨分別,餘解同前。就明唯識相中,初廣
分別三能變相;次前前頌明唯識訖。自前
頌來解諸妨難,於中有二:初二頌釋違理
難;後五頌釋違教難。初二頌解違理難中,
上來已一頌訖。
自下第二釋諸有情續生
死難,前頌所明雖無外境,而諸分別皆緣
所生,不離內識,外人問曰:
論:雖有內識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初寄問
以發論端。雖知論主唯有內識,而既無有
心外實緣,假說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
生死相續?若無心外緣生死不續難。
論:頌曰至復生餘異熟。
述曰:上二句答相
續所由;下二句正答相續。長行答中有四
復次,至文當知。
論:諸業謂福至不善思業。
述曰:初釋中有
二:初別解頌文;後總結頌意。別解頌中文
分為四:上二句別解為二;下二句合解為
一,第四總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字;
第四句復生等字,合解其頌。解第一句中,
先解諸業;次解習氣;後總解之。以業有
三:故言諸業,此解業義,如第一卷解。福等
三業,如《對法》第七、第八及《大論》第九、五十三
等解。福者,勝義,自體及果俱可愛樂,相殊勝
故。非福者,不可愛樂,自體及果俱不可樂,
相鄙劣故。不動者,不可改轉義,其業多少,
住一境界,不移動故。又,復移轉境如生得
散善,亦從於定,總名不動。《對法論》說:欲界
繫善業,名福;《瑜伽論》言:「謂感善趣異熟,及
順五趣受善業,名福。」前是人、天總業;後是
五趣別業。然說地獄亦有別善業者,受等
流果,如涼風觸身等,別相似業名為善也。
又,令地獄諸苦輕微,名為善業,如不斷善
等。又,約六趣為論,除地獄取非天,五趣
有善業果也。非福業者,《瑜伽論》云:「謂感
惡趣異熟,及順五趣異熟。」初是三惡趣總
業;後是五趣別業。不動者,謂感色、無色界
異熟,及順色、無色界受業前是總業,後是
別業。《對法論》說:何故色、無色業,名為不動?
答:如欲界餘趣業,遇緣轉得餘趣處受,彼
業不爾,定於自處受故。問曰:何故爾也,定
所攝故,非同散業?若爾,如何熏禪資下故
業生五淨居,故此解非。又,定地攝名為不
動,以定能住於一境故。且福之名應通三
界滿業。以上善業,別有勝能,名為不動。欲
界善業別得總名也,然不動中順受別業。《瑜
伽論》少別,如彼抄解。然此三業通身.語.意。
意業通三界,身、語唯二地,有尋、伺故,此體
性者,即有漏善、不善二思為此業體,遊履
身、語,身、語動作,故名為業;身、語唯無記,非
善、惡性故,唯以思為體。
此中為唯以思為業,為復有餘。
論:業之眷屬亦立業名。
述曰:即五蘊性,善、
不善律儀,實業眷屬故,餘則可知。
何意眷屬亦說名業。
論: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述曰:以皆與業同
招引、滿異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隨轉,
無過、未世實四相故。此總、別果如第二卷
已廣具解。
上來所說謂初作時即現起法,若異熟因非
即受果,現既久滅如何感果?非過、未有故。
為答此問,故次論文。
論:此雖纔起至當異熟果。
述曰:下解習氣。
現行此業雖纔起已,更無異問而便即滅,
無別義理可如薩婆多,雖現用無有過、去
體能招當來真異熟果。
若爾,如何?
論:而熏本識至說為習氣。
述曰:現行之業
當造之時,熏於本識,起自業之功能,功能
即是頌中所說為習氣者。
何以名習氣?
論:是業氣分至故名習氣。
述曰:是業氣分,
解氣;由現熏習所成,解習。此業熏成
不同無慚計業皆宿作,並是曾有,化地部
等業入過去,現皆有體。又此習氣簡薩婆
多等過去有體之曾業也,及簡順世外道說
一切果唯現業所得作時即受。今此習氣理
則不然,由過去無間滅現行熏習故,種子
念念前滅後生,恒現在有,故簡彼曾世有用
於過去世現有業體,即此種子非作時即
受果,後時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
故,故簡現作業時即受果,由此義故有詮
有遮,故名習氣,即解頌中「習氣」二字。總合
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論:如是習氣至勝增上緣。
述曰:此善、不善
業能感當來若別、若總異熟之果,勝增上緣,
非同性故,非親能辨果體生故。
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論:相見名色至皆二取攝。
述曰:一、相、見,謂
即取彼實能取、實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
色,色者,色蘊;名者,四蘊,即是執取五蘊為
義,前言相中亦通取無為,以為本質故。今
此唯顯取親所緣,不能緣得心外法故。又,
變無為之影相分亦名所攝,不離心等故。
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蘊法,不離此二
故。四者,本、末,謂取現果,第八識是諸異熟
之根本,故名之為本,餘識中異熟名之為
末,是第八識之末果故,即取二異熟也,謂
愛樂執取緣取也,或第八識總報品名本。
餘識別報品名末,攝一切法盡,唯簡異熟,
以極狹故。
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
一取言,通上四處,是單取及通彼上,是重
取,謂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緣
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
取所攝,即是現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
能取,但有四也。
何以名習氣?
論:彼所熏發至名二取習氣。
述曰:即彼八
所熏發,親能生彼八,居在第八識上功能
名二取習氣,即前八中皆具二義,名為習
氣,皆有所生、能生義故。本、末若為異熟解
者,取為所取,故亦具二義,即名言種由取
二而生,故能生本識,此非善、不善,但是無
記親生之種。此中二取通七識所熏,隨其所
應生第八識相、見分等。
此二取言欲顯何義?
論:此顯來世至諸因緣種。
述曰:顯當來世
異熟果心及心相應法,各望自果為因緣,
種子親能生果故。簡前業種,即顯名言種
子,生果無盡,隨所欲生,便能生故。以心為
主,但言生心,實通五蘊。此當來世言,或一
分位三世,或生死三世等可知。解第二句頌
上四字訖。
論:俱謂業種至互相助義。
述曰:頌言俱者,
謂前諸業,及後二取之種子俱,即是同時感
生果也,非如小乘異熟因、果必不同世也。
作時、受時雖世不同,種正受果時,必與果
同世,以過、未世無體性故。
問:於生果位親者因緣,若論感果力能勝
者唯是業種,或二種既俱,何故頌中先說業
種,後說因緣?
論: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述曰:業招生顯,
由業感生勝故、顯故,故頌先說,非因緣
也。解第二句五个字訖。
論:前異熟者至業異熟果。
述曰:頌中所言
「前異熟」者,謂前前生業異熟果。「異熟果」者,
顯通總別,頌文狹故,但言異熟,意亦通也。
以過去世多生之業,同於一身得受果,謂
「前前生業異熟果」也。又前前生業之異熟,
非唯一生名前前也。又前前異熟體非一
故,後亦當爾。
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解第四句先解
下三字,謂「餘異熟」等,將欲解頌既盡等言
故,先發言云。
論: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
述曰:二取種子
受果無窮,《攝大乘》第三說:「無受盡相」;業習氣
有盡,彼論說為「有受盡相」故。所以者何?由
異熟果,一者性別,與業性殊,不多相順;二者
難招,業雖招得,謂必異世,果方熟也,故業
習氣有盡,如沈麝穢草有萎歇故。其等流
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體性相順;二者易
感,同時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種
易感果也。何者為等流?何者為增上?增上
寬,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謂種子與現行及
自種,為俱生同類因故也;增上更無別體,
即等流性故。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
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義也。又種
望現行是增上;望自類種是等流,業種望
彼現及種皆異性故,但是異熟。
上來已別解頌文,下欲解意,并解第一句
「由」字、第三句「既盡」二字、第四句「復生」字故。
論:由感餘生至餘異熟果。
述曰:由感當
來餘生業等種子熟故,於今身中,前異熟
果受用盡時,即是此身臨終之位,彼所熟業
復別能生後餘果起,即先果盡時,後果業種
熟,其異熟果而復得生,所以生死不斷絕
也。由感餘生者,解「由」字。「由」者,緣由也;前果
盡時者,解「既盡」。復別生果等者,解「餘異
熟復生」也。
下結答難。
論: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續。
述曰:由此所說
業果無斷,生死相續輪轉無窮,何假藉心
外之緣,方得生死相續。此結答也。
論:此頌意說至為彼性故。
述曰:總此頌意。
由業及二取為緣、為因故,生死輪迴皆不離
識,非心外法令生死續。以業、二取不離心、
心所而得相續,為生死因果之體性故也。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總有三種。
述曰:第二
復次,解頌答問。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別
解;三、指例。此初也。今三習氣即《攝論》第三、第
四三種熏習。
論:一名言習氣至各別親種。
述曰:別解有
二。初別解三;後配屬頌。但此名言分為二
種,攝一切法習氣盡也。此是三性諸法因
緣,彼論但有言說熏習。
論:名言有二至音聲差別。
述曰:唯第六識
能緣其名,能發其名,餘皆不緣,亦不能發。
即唯詮義音聲之差別,簡非詮表聲,彼非
名故,名唯無記,《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說故。聲
自性唯無記,然聲有表是業性攝,以能表
思,名為三性,體唯無記,名非業性,故從聲
本,說為無記。然名是聲屈曲差別,唯無記
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種。然因名故,心隨其
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種。因名起
種,名名言種,一切熏種皆由心、心所,心、心
所熏種,有因外緣,有不依外。不依外者,
名「顯境」名;若依外者,名「表義」名,以分二別,
然名自體不能熏種。
問曰:如緣五境而
熏種等亦依外緣,何不別說因義熏習?
答:境非勝緣,因境而心熏,但是顯境所攝,
有能詮之法,令因起執,流轉生死。帶此勝
用為緣而熏故,立表義名言熏習。又,一切
法名為先,故想,名在於內,發詮召法勝,但
說依名,不說依境。若依無漏名熏種,此
唯無漏善,內名為緣,熏五蘊種,心變似故。
雖亦依句等而成熏習,總說為名,詮召諸
法,名最勝故,從勝為目但說名言熏習。名
言進退,攝句字故。
論:二顯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述曰:即能了
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非
相分心,不能顯境故。此見分等,實非名言,
如言說名,顯所詮法,此心、心所能顯所了
境如彼,故名之為「名」。體非名也,名體是彼
不相應行故。又,如四蘊名「名」,體即是名,能
顯義故,《瑜伽論》中第五十六說:「順趣種種所
緣境義,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四
蘊名「名」,是通三性見、相分種。境從見說,亦
名「名」也。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
漏、無漏,即攝一切有為法盡。《攝論》唯據言
說名,唯有漏也。
論:隨二名言至各別因緣。
述曰:隨二為緣
相分等中,熏五蘊種親辨體故。
論:二我執習氣至我我所種。
述曰:此令自
他成其差別,通六、七識,非如《攝論》唯說第
七。
論:一俱生我執至自他差別。
述曰:因我執
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蘊種,即名言熏習。由
熏我執種,令自他別,故別立之也。初通
六、七;後唯第六,其文易解,無勞更釋。
論:三有支習氣至善惡趣別。
述曰:「有」謂三
有;「支」者因義、分義。即三有因生善、惡趣差
別因也,通六識皆有此熏,餘文可知。然不
善中所言「諸」者,顯惡多於善,令生厭故,
令五趣別,由業力也。
論:應知我執至是增上緣。
述曰:此後二種
望異熟果是增上緣,以異性故,我執相分
所熏成種,雖作因緣,親生本識見分種子,
令彼自他差別,故成增上。此中名言種與
異熟果為因緣,親生故,有支為增上緣,異
性故,我執種子為增上緣,令自他別故,此
是見分執種,若相分種亦得親生,文意如此
也。第一、言說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尋、伺
故,此熏習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習故,
或通無色,無色諸天佛處聽故。顯境名言
通三界九地熏習,有支、我執亦皆通三界。
第二、名言熏習通三性,有分熏習唯善、不善;
我執熏習通有覆、不善。俱生唯有覆、分別
通不善。第三、表義名言唯第六識緣之熏
習,顯境名言通前七識,第八不熏故。有支
通前六識,有善惡性故;我執唯第六、七。七
唯俱生,六通分別。第四、後二熏習唯有漏,
名言熏習通無漏,無漏亦依表義、顯境名
言熏成種故,《攝論》但約有漏表義名說,此
說盡理。第五、位次,名言熏習唯除佛位,
第六識有漏至八地,餘六識及諸無漏通十
地。有支非聖者,聖不造業故,設造別業不
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攝,或類相從亦
有支攝。分別我執唯異生資糧位起,聖說不
共無明,內異生亦無故。俱生我執除二乘無
學,八地以去菩薩及如來。
此即別解三習氣,已下配屬頌。
論:此頌所言至有支習氣。
述曰:以三熏習
即頌習氣,頌中所言業習氣者,即此三中有
支習氣也。
論:二取習氣至皆說名取。
述曰:即取我執
及取名言以為境界而熏所成二種習氣,
皆名為「取」,取此二故,名之為取,非此二種
體自能熏可名取也。此即解頌上二句中三
習氣也。
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述曰:此餘俱義及
習氣義果,有前盡而後生義,如前師解,此
中同者不別出之,若有異者,皆別解也,下
准此知。然此熏習,十一識等相攝分齊,皆如
理知。
第三復次以十二支解頌。
論: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
述曰:於中
有二:初汎解惑、業、苦,屬釋論文;後以有
支釋惑、業、苦。初中有三:初總舉生死由
惑、業、苦;次別解惑、業、苦。後指例餘文。此
則初也。
業、惑、苦者,此應第二方解其惑,以隨發
業次第而說,故此非倒。
論:發業潤生至眾苦名苦。
述曰:次別解也。
能感後有諸業名「業」,即通一切總報、別報、
現、後等業,除無記業及無漏業,皆名為業,
能感異熟生故。惑者,即是發業潤生煩惱,
《對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別煩惱,皆能發業,皆
是不善。任運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即修道
我見、邊見及此相應貪、慢、無明,皆非不善,
上來數明。然《緣起經》上卷云:「若由欲愛造
諸福行,彼信為依乃造斯行,由於生死起
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為有
覆無記。若法欲界有覆無記,於發諸行無
勝功能。」以此文證,故離我見等俱起法,亦
有獨頭愛等無記,即緣後有起愛,潤生愛
等或餘本有位起此愛等,亦是不發業者,
及除上界無明等發業者外,餘一切不發
業惑,餘者皆是此中發業惑攝,餘隨起有覆
等是潤生攝,若助發潤即通一切。苦中即攝
三苦、八苦,文易可知。
論:惑業苦種皆名習氣。
述曰:前說現行此
種,即現之習氣也。
論:前二習氣至親生苦故。
述曰:以三種望
果談其親疎。今此三中,惑、業二種非異熟
性,與果異性,但增上緣,助生苦故,但為勢
引,非正親生。若苦種子與生死苦為正因
緣,以能辨體親生苦故。
論:頌三習氣如應當知。
述曰:惑、苦種子
名為二取,業種可知,故言隨應。
問:何故此中惑、苦名取,業不名取?
論: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述曰:釋彼得名,惑
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論: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述曰:此釋唯業不
名為取。世間有情多於現果起執著言,今
此是我、我所攝故,即能、所執著名為取。世
間有情不多於業起執著故,如有執我而
為作者我物等故,前說以取是著義故,不
多於業而起於著也。
論:俱等餘文,義如前解。
述曰:一准於前義
可知也,然於此中惑、業、苦攝一切惑、業、
苦盡,即總門也。
論:此惑業苦至如論廣釋。
述曰:第二別攝
十二有支。此中以總復攝於別十二支故。
問:何以知十二支是別,攝總惑、業、苦不盡
耶?答:若除此中無明、愛、取餘一切惑,除
正感後世行餘別報等行、并別報體。苦、
聖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就解十
二支中有三:初以惑、業、苦總攝十二支,
即此文是;二、廣明十二有支,即論云此十二
支略攝為四,謂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總結
支歸惑、業、苦,即下論云:「由惑、業、苦即十
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也。」今此惑、業、
苦總攝十二支中,指如餘論廣釋,即《瑜伽》
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對法》第四、《十地論》第
八及天親所造《十二因緣論》等,此為論也。然
《緣起經》中亦甚廣明,至下論中此所無者附
文解出。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門解釋:一、
列支名,辨總、別體;二、明支總、別名義得名;
三、次第所由;四、總、別業用;五、因果差別;六、支
互為緣,四句料簡;七、能、所引生諸論對釋;八、
廢立增減,釋諸妨難;九、定世破邪;十、諸門
辨釋。論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釋妨;三、定
世;四、諸門辨。一、列支名辨總、別體者,列
名可知,總五事中,相及分別,三性之中唯
依他性,取蘊、處、界一分為體。別體性者,
一、無明支者,以行蘊中無明為體,不取餘
法,何以知者?《緣起經》云:初無明有十一殊
勝非餘法故。《大論》第九云:以七無知等為
無明支,故唯取無明不取餘法。問:若爾,
何故《對法》第四云:無明與行得為因緣,無
明俱思種,名無明支故?答曰:不爾,彼非
因緣故。此論解云:無明俱思假說為無明,
實非此支攝,由假說彼為行因緣,實非取
餘為此支體。《大論》第十及此論下說為一
事故不取餘法。又諸論、此論皆言:正發業
唯是無明,餘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
約分位辨,此有十九、七、五、六種諸無知等,
如《大論》第九等說,此無明支別有實性,何以
知者?下十二支假實之中說為實故,《大論》第
十,乃至五十六緣起善巧中皆言實故。又,五
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言五見假,此為
實故。又,《緣起經》下卷、五十六中,皆廣問答,簡
諸餘法,故名無明,《俱舍》第十文勢同也,此通
現行及種為體。《十地經》云:「無明有二:謂子
時、果時。」《緣起》下卷云:無明有四,謂隨眠等。
又唯發業性,通不善、無記,然發福、非福、不
動三無明別,如《對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
身、語、意三行為體,心、心所法為體,謂行
體是思。此身、語、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
身、語在色界;意亦通無色,名為不動。《大論》
第九等同此解,此支亦通現行、種子。《十地經》
說行有二種:謂如無明有子、果時,行亦爾
故,唯善、不善性。三、識支者唯取阿賴耶
識,親因緣為體,九十三云:於母胎中因識
為緣,續生果識,隨轉不絕,任持所有羯剌
藍等,非餘七識隨轉不絕,能任持故。彼下
文云:「又即此識當來後有名色等種之所隨
逐,非餘七識諸種所隨故。」此論又云:「所引
支者,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
種。」此中識種謂本識因,故知識支不取餘
七。
問曰:若爾,何故《大論》第九卷末,以六識
為識支廣解已云:「此於欲界具足六種,色
界唯四,無色唯一。」
答曰:九十三中自有
會云:「行為緣故,令識轉變,此識現法但是
因性,攝受當生諸識果故,約就一切相續
為名,說六識身。」既有此解故言六識者,是
就二乘一切身語,彼不立有第八識故。又,
一身中,約一切識相續為名說言六識,其
實唯取阿賴耶也,果報主故,說與名色互
為緣故,乃至命終恒隨轉故。此唯種子不
取現行,何以知者?《大論》第十、此論等云:胎
藏苦故。
問:若爾,何故《大論》第九云:三行所
熏發種子六識,及種子所生果時六識名為
識支,處處又說行熏於識,識與名色得互
為緣識入母胎,非種子時有是義故。《十地
論》云:如無明有子時、果時,乃至於生、老死
亦爾。答:此論下云:此五種子在於因時無
有前後,約當生果位中說故有前後也,或
於現在是過去世,此生、老死位說識支故,
有現行識其實唯種,不爾,便違五十六說。
彼說五種胎藏苦故。此論所引支中,又言
識等五是種故,識既如此說名色入母胎,
乃至說受亦有二種,謂境界受為愛緣等,
皆准此知。此五體皆唯種子,故約當生位,及
於生、老死位說故,言有現行實皆無也,此
唯無覆無記性攝。
四、名色支者,有二種體:
一者一切有漏五蘊皆是此體,通異熟、非異
熟,如九十三說。又,五色根,根依大種,根處
大種,所生諸色及餘諸名,皆名色攝。《大論》第
九云: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十有色處、法處
色等,皆名色支。此論下云:「或名色種總攝五
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通取三性以為體
也。若准此論及諸論等,通取異熟及餘性
故。
若約名色不相雜亂說此支者,即除六
根、觸、受法種皆名色攝,謂色蘊中除根餘
色,除受蘊全,除行蘊觸,除識蘊中本識、意
根,餘想蘊全,三蘊少分,為名色支體。此論
下云:「此中識種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
皆是名色種攝。」故此二體寬狹不同。前體即
是四蘊名「名」,色蘊名「色」,汎爾通釋,即體相
濫,後解名色五種各別可有差別稍似分
明,不爾,如何名五種子?五體即是一名色
故,此唯異熟無記性故,第八相應中除觸及
受,六識俱中又除一切異熟觸、受,所餘現在
異熟六識及過、未世所餘異熟心所法種,皆
是此體。又九十三云:俱生五根名之為色,
無間滅意名之為名,即與六處無別體也。
然說六識為識支故,由說與彼互為緣
故,偏說六根,非實此支之體唯爾,前解為
勝,此約六處與名色支無別體性一義
解釋,非謂盡理,無覆無記性。五、六處支,
唯內六處,此唯取彼異熟種故,即五色根,
及前六識若有異熟居過去世,說為意也,
此約一意二世分別,即義說別。若不爾者,
名中無識,此約一時俱有五種而為論也。
若約當生分位說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蘊,
初生之位在過去識名為意者,亦名中攝,未
名六處故,此唯種子,有處亦說為現行者,
如名色中說,下至觸、受,皆准此知。
六、觸
支者,除第七識取餘第八相應觸全,六識
之中若異熟觸一切皆是,此約五種同時為
論。若分位為言,六處位後所有觸數方是
此體。《大論》第九說:六觸身名為觸故。
七、受
支,此亦同前觸應知也,作用分位義皆同
故。然論說受為愛緣者。約當來生及於現
在生老位中現起受說,然即彼體是生支攝。
今此受支唯在種位,以識等五論皆名為胎
藏苦,故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種子故。
八、
愛支,唯取愛數一法為體,《大論》第十初云:
愛謂三界愛,亦通現、種。《十地論》說故。此論
下文云:愛支與取得為因緣,非現望現體
是因緣故,愛種、現為此支體。
九、取支,通
取一切煩惱,《瑜伽論》說:一切煩惱令生續
故,即通見、修所有煩惱令生相續。又下文
說:「正唯修斷,助潤通見,論文多據四取為
體。在家、出家二諍本故,四取以三見及貪
為體。」《大論》第十及九十三等云:欲取云何謂
欲貪?見取、戒禁取、我語取即三見故也。諸在
家者以欲貪為先而興諍故;諸出家者依
三見為先而興諍故。《瑜伽》上下四取體三文
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體;二、緣四取貪
為四取體;三、若能取、若所取、若所為取皆
四取體。今此合取,所說義別,故無妨難,勘別
抄也。問:若爾,何故《十地經》等云愛增名取?
答:下自會言,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
勝,說是愛增,非無餘惑,此通種、現,《十地經》
說故,如愛引證。
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
果種為愛、取,潤已轉名為有。九十三等云:
「愛、取和合潤先引因,轉名為有,是當生起
因所攝故。」此有或唯說業等者下文自會。
今上來解此唯種子,由前六法種子轉名
有故。
十一、生者,即五果現行,以異熟五蘊
為體。
十二、老死亦然。然老死即前五蘊變
滅;然生、老死二名,是於五蘊假立名,即不
相應行蘊,今取實體亦前五蘊,此不取種,
唯引果故。種即是前五種支故,若約分位,未
潤已前名識等五種;被潤已去有果起已名
生、老死,亦通種子無妨。《緣起經》說:生、引同
時。即雖被潤總轉名為有、生果之識等,仍
名引故,唯取現行,至下當悉。薩婆多師一
一皆以五蘊為性,如《俱舍》第九、《婆沙》第二
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總、別名義得名者。
初解總名,此名緣起,亦名緣生,五十六云:
「無有主宰、作者、受者。無自作用不得自
在,從因而生,託眾緣轉,本無而有,有已散
滅,唯法所顯,能潤、所潤墮相續法,名為緣
生。」《大論》第十釋云:「由煩惱繫縛,往諸趣中
數數生起,故名緣起,此依字釋名。」又解,
即依「緣」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
得此名矣。又依託眾緣速謝滅等,依剎那
釋通一切法;又眾緣過去而不捨等,此依
義釋名。今依此解,又乃至於過去世覺
緣性已等相續起等,如世尊言:「我已覺悟正
起宣說,展轉傳說,故名緣起。」此解亦得。合
有五釋不能煩引,五十六說:「因名緣起,
果名緣生,謂此無明隨眠不斷有故,彼無明
纏有,此纏生故,彼諸行轉。如是乃至老死亦
爾。」然五種果中以前後相望為因緣,為因
時非果,為果時非因,據義別故。世親《俱舍》
自意同此,亦得別名。《緣起經》云:「如是諸分,
各由自緣和合無闕相續而起,名緣起義。」
釋總名已。
次辨別名。名義得名者,言無
明者非六釋攝,以無別體義可為六釋
故,初離無與明別解,後合之總釋,故名離
合。舊云六釋者是,謂此六釋依二法簡別,
離合方可為解,非如眼等雖有二字名
曰「斫芻」,而體一法,無可簡別,用此六釋。六
釋不遍諸法釋故,如別抄解。行者當體
彰名,造作是行義,亦功能得稱。了別名
識;觸境名觸;領納名受;耽染名愛;
追欲名取;有果名有;蘊起名生義。《勝
鬘經及緣起經》等、《瑜伽》等亦有別釋,皆同
於行,不能別引。言名色者是相違釋,名
之與色,體各別故,如云能立與能破言。五
十六云:「何故四無色蘊名『名』?答:順趣種種所
緣境義,或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故
說為名。」何故色蘊名色?答:於彼彼方所種
殖增長義,及變礙義,故說為色。變礙有二
乃至廣說。既各彰別體,故是相違釋,非名
體即色,非是依名之色,名所有色故。
六
處者帶數釋,處者,生長門義,體類不同有其
六種,此帶六言故帶數釋。老死者,變異義
是老義;滅無義是死義。前是異相;後是滅相。
各有所表,既如名色,故相違釋。不說異相
而言老者,毀責名也,亦相違釋,老死別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論》第十有三復次解,初
云:「諸癡者要先愚於所應知事方起邪行,
起邪行故,令心顛倒;心顛倒故,結生相續;
生相續故,諸根圓滿;根圓滿故,受用境;受
用境故,耽著、希求;耽著、希求故,煩惱滋長;
煩惱滋長故,發後有業;業滋長故,五趣果生;
生已變壞,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
此約當生五果為因次第。第二、約二緣
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內身緣立;後六支境
界緣立。第三、約由有三有情聚立:一、樂
出世有情,減緣起增白法;二、樂世間有情,
立前六支;三、樂著境界有情,立後六支。如
彼廣解。故十二支次第如是。此二亦約當
生果位說因次第,以識等五因支熏時無
次第故。《緣起經》云:「一時而起,次第宣說。」問:
若爾,何故淨緣起中,先觀老死,逆觀緣起?
答:依諦先後道理立故,如餘處說。此中染
者依隣次第二世因果說,隔越多身說即
不定。思准可知,下亦略辨。
第四、總別業用
者,謂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轉,生死體者,謂
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轉故,此總業用;別
業用者,《對法》云:無明有二業:一、令有情於
有愚癡,謂由彼覆故,於三際不如實了,
起過、未疑等。二、與行為緣,謂由彼力令
後有業得增長故。《十地經》云:「無明有二:一、
緣中癡令眾生惑,即前於有所知境等不
了疑也;二、與行作因,同前對法餘乃至老
死。」《對法》二業云:「一、數令有情時分變異壞少
盛故;二、數令有情壽命變異壞壽命故。」《十
地》云:「老有二:一、令諸根熟;二、與死為因。死
有二:一、壞五陰身;二、以不見知故而令相
續不斷。」然《對法》合作法,《十地》開之。又《對法》
約老死無果終義;《十地》約死有果為論。故
言以不知見故,相續不斷等。又,以前十二
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論,文雖稍別,義意大
同,不能繁引。
問:且如行中福、不動,以正
簡擇力而起,何故仍說以無明為緣也?
答:《瑜伽》第十云:「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
福行;由不了達勝義苦故,起福、不動行。」《緣
起》亦云:「又無知故,於非對治起對治想,造
諸福行,或不動行。」故以無明為因生福、不
動。世俗勝義苦,非謂苦苦、壞苦名世俗,行
苦名勝義,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若亦
迷彼,豈唯發非福也。但可總言,世俗易了
知者,名世俗苦,即三塗等苦,彼不了故造
非福行;難了知者,名勝義苦,即人、天善趣,
勝義道理體皆是苦,世俗難了謂為善勝,迷
之故造福、不動也。是亦有壞苦,名勝義
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對法》第七、
《大論》第十、《顯揚》〈破苦品〉等。別抄說。
問:如經
說諸業以貪、瞋、癡為緣,何故唯說癡?答:
此中通說福、非福、不動故,貪、瞋、癡緣唯生
非福故。問:身、語二業,思所發起,而行亦緣
行,何故唯說無明為緣?答:依發一切行
緣而說,及依生善、染思緣說故。此行如
是既問答已,乃至老死問答皆爾,如《大論》
第十,一一廣說,不能繁引。此中且說隣近,
無明與行為緣,若隔越為緣,乃至老死亦
爾。然後支非前緣,非為斷前支修後支,
但為斷後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別。此
有五種:一、等起因果,謂前前支為因,後後
支為果。十二支中無明唯因,老死唯果,餘亦
因亦果。無明無所從,老死無所起故,此約
十二支內分別也。故第十云:「初一唯因,後一
唯果,餘通因果。」二、本末因果。無明、愛、取
三體是煩惱,業、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
唯是於果,體唯是苦,惑業之果,五種之果故。
餘亦因亦果,是煩惱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
云:「三唯是因,二唯是果,餘通因果。」又,生、老、
死唯果,末故;前六及愛、取、有三,是因,本故。
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云:「前六、愛、取、
有三,是因分;後二為果分;受通二種,此有
二等,廣如彼說。」
三、異熟非異熟因果。即
識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識等五種望
生、老死雖是苦因,於現亦說五為現行,即
在生老位中而說故。七是果,異熟法故,亦正
果體;餘五是因,非異熟故。五十六云:「又現
世果所攝五支,及未來果所攝二支,總名
果所攝緣起,當知餘支因所攝緣起。」故《中
邊》上卷云:「有因雜染、果雜染。因雜染者,謂煩
惱業分;果雜染者,謂所餘分。」四、熟未熟因
果。前七支是因,猶未熟故;後五支是果,名
已熟故。謂無明熟成於愛、取,愛、取是前無
明增長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生、老死二
正是熟時。熟謂熟變故也,《對法》云:「於因時,
有能引、所引;於果時,有能生、所生。」有作
是釋。愛、取、有三,隣近果故,名之為果,若
爾,正生果故,即識等五,應亦名果,前解為
勝。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
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論》第九、第
十等皆云:能引、所引俱是引因,引生、老死
二種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
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體,即此論下文等
云: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若約五果,當生
位說,雖亦是果。然今明時分定,體不取也,
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無增減,其無明望
自種雖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攝故,略此
五門攝諸經論為因果義,更無增減。第
六、支互為緣,問答料簡。問:若法無明緣,彼
是行耶?設是行無明為緣耶?應作四句,
初句謂無漏,無覆無記行;第二句謂除行所
餘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謂無漏識等。
如是乃至受望愛為四句,第一句者,謂希
求解脫,依於善愛而捨餘愛;第二句者,謂
無明觸所生受為緣,生除愛所餘有支;第
三句者,即愛支;第四句可知,愛望取,作順
後句答,謂取皆愛為緣,有愛為緣非取,謂
除取餘支。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順後句
答,或生為緣,非老死者,謂疾病、怨憎會苦
等,餘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論》第十廣解。
以上六門,此論雖有初體性門,然以能引
等四義攝故,文勢長遠,義理散廣,恐學者難
曉,故今此中,別束出體,論所明處,名能引
等,至彼料簡。
七、引生料簡諸論對釋者。
論:然十二支,略攝為四。
述曰:自下乃至老,
非定有,附死立支以來,是此能所引門,論
自有文,不假懸解,論所無者,隨文附出,即
為四也。第一、能引中,初、正出體釋名;二、別
重料簡。
論:一能引支至五果種故。
述曰:謂無明行
者,出能引體,能引識等五果種故。釋能
引名,雖此二支與生、老死為引因體,而前
十支俱是因故,不可遠望二果為能引支
故,但望近所增之種,名能引也。
論:此中無明至善惡業者。
述曰:重料簡,
云此中者,是簡持義,如常分別,先解無明
故,謂諸無明,如《勝鬘經》有五住地,即見一
處、欲、色、無色、有及無明住地,前四煩惱障,
能發諸業,第五所知障,不能發業。若汎言
發身、語,即此亦能。《佛地》第七:「若所發業及所
得果,皆所知障。」此論下言:第二地中斷犯戒
愚,即所知障,亦能發業,唯望菩薩是染污
性,望餘不染,非善、不善,不能招生。此無
明支取發業者,謂能發起善、不善業,故五
無明唯取前四。前四之中有能發業,謂見道
全,修道一分;不發業者,謂修道一分,於發
業中,有能通發總、別業者。有但發總報
者;有唯發別報者。今取兼發總、別,及唯
發總報者,不取唯別。於中復有助正發
業,為簡助等皆非此支故。此無明唯取能
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名無明支。但發
感總行所有無明,名之為正,於中以見、修
無明中何者正助,乃至何諦相應、不共等分
別,《緣起》下卷無明有四,皆應准說。
論:即彼所發乃名為行。
述曰:即彼所發感
總三業,乃名為「行」。
論:由此一切至皆非行支。
述曰:此簡非也。
由此道理,一切現報業、別、助、當業,皆非行
支,一切現業皆唯能感別報果故。亦由此
文即證現業不感引果。感當業中,別有一
業唯感別報,亦非行支,由此即顯設有一
業唯感總報,復有一業通感總、別,皆行支
攝。《緣起經》說:聖者不造後有業故。《對法》第
七說:聖不造業,無真實義愚故。又《瑜伽》第
十說:有支非學攝故,別報非也。此中有云:
學是解脫分等為體故,初發心已去皆不造
後有引業,此亦不然,所以者何?《緣起》下說:
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不動行。非無
明為緣者,不起現行相應無明而引發故。
若放逸者,三種無明之所引發;不放逸者,為
簡於此,故說彼行非無明發,非彼無明種
子不發行也,得成總報,《對法》第七云:「有
二種愚:一、異熟愚;二、真實義愚。由後發福、
不動;初發非福故。」無有福、不動非無明所
發,不爾,何故即彼經言:我說諸聖有學不
造新業?不言內法異生不造新業?由此當
知。順解脫分、順決擇分善方便性者,能違背
有尚有感總是無明、行支,彼二位中生得
善法故,是行支感總報也。或說彼二方便
善法不感總報,此中所說感總報業方成
行,故《緣起》復云:內法不放逸行,非無明引
故,雖言感報,但別報因,由此道理。既所有
業皆非行支,現所有業亦非行體,不爾,別
報有相例失,以感生死非殊勝故。非正
行支,非非行攝,若不爾者,於一生中,唯
有總行兼總別行,所餘能感異熟別報,名
色等支,應非行感,由此故知,唯別業果既
名名色,別報因體,應名行支。若正異熟名
色支者,或唯總報,或兼總別;若兼名色支,
唯滿果亦是。行支亦爾。正行如報或唯感
總,或兼總別,若兼行支,唯感別報,諸行亦
是。聖不造業,約正行支,別報即名色,兼名
色支攝,亦不相違。此論但取正行名「行」,兼
行即非,別不獨能牽後有故。然體是行,不
爾,即有如前理妨,所以除也。既爾,返顯能
發彼行所有無明,非緣起中無明支攝,但
是有分熏習所收。
論:二所引支至所引發故。
述曰:出所引體,
兼釋其名,此亦有二,如前可知,謂本識內
等者,出體也,即是第八本識之內,為前行
等為增上緣,所發名言因緣所熏習氣,親
生當來五果之種,是前二支異熟果攝。識等
五種是所引體,即顯當果因緣種也,通總、
別報,即識支全及名色并意處觸、受少分,是
總報體;除第八識及相應法,餘皆別報,是
前二支所引發者,釋所引名,此五種子雖
是當果親因緣性,正是引因;然近行熏故,從
能熏行,說為所引也。言本識者,簡經部
師色、心有種,又簡自性,雖生死因非本識
內故。言親生者,簡自業種及薩婆多業
為因緣,非親生故。所引發者,有三義釋:
謂本有、新熏、二合用也。
論:此中識種至即後三種。
述曰:重料簡也,
就中有二:初辨五種離、雜體性,此有二
解:一、離五種各各別體,五種之中識種即
是本識之因,阿賴耶識因緣種也,除後六根、
觸、受三種,餘色、四蘊之因緣種,皆是名色種
子所攝;後之六處并觸、受種,如三名是。此
中防難及違論文,如出體中已料簡訖。
一、雜五種者。
論:或名色種至總別亦然。
述曰:其名色種
總攝五因,諸論皆說五蘊性故,前已引訖。
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執持識勝,生識處勝,
觸境觸勝,領納受勝,故別立四,或報主識
勝,識依處勝,受因觸勝,受境受勝,或愛因
受勝,故別立四,故餘想等不別立支,由此
六處名為總,攝六識界故,識支是別,意界
攝故。亦由義勝,總中離別,准此亦然。此總
第一離、雜二體也。
論:集論說識至名識支故。
述曰:二、釋妨難,
於中有五:一、會集論,若五所引,二為能引,
何故《集論》名識能引?三、四有異。《集論》說識
亦能引者,亦前二支為第三故,遂致「亦」
言。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種子識中通有行
識,故說行種以為識支,是能引攝。
若爾,識種何法所攝?
論:異熟識種名色攝故。
述曰:名色體寬,如
前已說。
論:經說識支至俱名識故。
述曰:二會契經。
問:《集論》可爾,《緣起經》上卷說此識支通
能、所引,此如何通?彼經說通能、所引者,
業種、識種俱名識故,各別義說,非定相違。
何故識種不同《集論》名色所攝?
論: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
述曰:經說識
種名色所依,非名色故,即於識外別說名
色。若全五種名所引支,何故《緣起》上卷經
云:「一分名色、六處、觸、受,亦名所生。」答:依
當現行,故作是說,非謂種子即名所生。
若爾,識種何故不說?已說彼種通能、所引,
遂略不說識有現行。又說名色入母胎
故,但說識支是種子攝。問:若爾,何故彼經
亦說受支一分名能生支?答:現行受有
二:一、內異熟受,彼經說為所生支攝,約當
生位名為能生;二、境界受,能生愛等,故彼
經說為能生支攝,亦不違理。九十三等說:
一、領受內果;二、領受境界。由迷內果故造
諸行,乃至云云;二、迷外果故,發生貪愛等,
潤先引因,乃至廣說。由此理證實不相違。
問:此五種子為前後熏發?為一時熏耶?
答:一時熏。
問:若爾,如何說有前後?
論:識等五種至假說前後。
述曰:三、釋伏難。
伏難如前,此答有二:初識等五種由業熏
發,感召之位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等相異,
故假說前後。謂本識為主,異熟主故;餘四
為伴,非主異熟助伴生故。就彼四中,名色
是總,體性寬故;餘三是別,義用狹故。就後
三中,六處是勝,受等依故;餘二是劣,依處
生故。就後二中,觸是因勝,能生受故;受是
果體,觸所生故。由此五支有如是等就各
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體實同時,此中
意言,名言熏習發此五種,雖有前後雜亂
不定,於生果相,未辨何前,何者為後。由
行熏識,業力種成,令五種子一時轉變,於
生老位能生自果。今說由行增上所發,
說為一時,非名言熏必一時也,此依實解。
論:或依當來至說有前後。
述曰:二、或依當
來生起分位,或依現在已起分位,有次第
故,說因五種前後不同,非行熏時及實生
果有前後也,此依分位,非實體也。
問:若實此五但是種子,何故諸聖教說識、名
色中,互為緣等?亦說現行?
論:由斯識等至現行義故。
述曰:四、會現行
難。今答:由此當起理故,識等五支,《十地》、《對
法》亦說現行,以在因時決定無有現行義
故。《緣起》上說:「『世尊!何緣名色等種,異熟識中
同時引發,而復說有先後次第?』世尊告曰:
『彼於當來,先後次第而生起故,如是而說。』」
正與此同。
問:若初熏時未能現起,如何《緣起》上卷經說
生、引同時?
論:復由此說至必不俱故。
述曰:五、會同時
難。復由此理,經說生、引皆是同時。何以
得知於當起位方說同時?於初熏時未
能現起,潤、未潤時,必不俱故,謂初熏時,愛
等未潤,雖八萬劫終不生果,後愛等潤,方
生現行。若初熏時即能生現,應初熏位便
有愛等。若爾,如何造潤時異?由潤、未潤
必不俱故,於當起位方說生、引,許有同
時,其體是一,位別說故,有引、生別。其潤緣
合,可得引、生二義之名,即行等六,別名為
引,總名為有,經亦不說定同時故。若爾,
何故先說其引,後說其生?潤已生時雖
無前後,潤、未潤位前後定別,必先有引,後
有生故,故說引先生居後也。《緣起》上說:「世
尊告曰:『此引、生支一時而起,次第宣說。』」要由
有引,後有生故,或望所生果近遠故。
論:三能生支至生老死故。
述曰:此中文二,
如上所解。「愛、取、有」者,出其體也,今以三
法為能生體。近生當來生、老死者,釋能
生名,雖愛、取二亦能潤前六引因體,名為
能潤,以近當果,但說能生。
此釋名也,總為初段。
第二重釋,就中有三,
初牒於前。
論:謂緣迷內至五果種已。
述曰:是牒前也,
此義意言,如次前引,受有二種,謂內異熟
受、外境界受。受內異熟時,由迷內異熟果
無明,不知二苦,故隨所應造三種行,為
增上緣,引起當來生、老死位,識等五果因緣
種已。
第二正解潤生之相。
論:復依迷外至欲等四取。
述曰:又依迷外
增上果愚,以境界受為緣,發起貪愛煩惱,
緣愛復生欲等四取。四取者,謂:欲取、見取、
戒取、我語取。又如《樞要》。
論:愛取合潤至後有果故。
述曰:此二和合
潤能引之中業,及所引因五種轉名為有,何
以名有?此六俱能近有生等後有果故。此
總意說受內異熟時,由不了內世俗苦故,
起非福行,苦相麁顯易可了知,名世俗苦。
不能了內勝義苦故,起福、不動、人、天苦果,
相非麁顯,勝者知苦名勝義苦,為緣引發
名言五種已,雖迷二苦不同,總是迷內起
業,後受境界時,由不能了所知境故,起
染受時,愛等增長,合前六種轉名為有。如
水潤種,種近果生,此中緣言,是緣藉義、勢
力義,由癡故造行,行有勢力故。令名言
種可生當果,不爾,異熟此名言種,未能生
果。後復由起愛等勢力,令前種子近生當
果。雖別身起業,別身起愛,隨業勝者,由
煩惱力果即近生,勢力令然,非由別義,此
中二愚隨增義說,據實迷內亦得潤生,全
界煩惱續生死故,迷外境界,愚亦能發業,
追求欲境起不善故,以內、外二見、修愚
別,隨增分二,故下二惑皆通發、潤。
論:有處唯說至異熟果故。
述曰:三會諸論。
如《瑜伽》第十說:此十二支無因緣者,依增
上所攝生起因故,彼下又云:取所攝業名
勝分有等,諸論非一,此初會彼故,但總言
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者,此能正感異熟果
故。五種雖正因能生,無力正感,故不名有,
故第十說名勝分有。
〈本地〉第五、三十八等說生起因,能生因攝,因
緣為性,即唯五種,不說業支,何故此中亦
說業有?次會此文。
論:復有唯說至識等種故。
述曰:識等五種
彼名有者,親生當來識等五法之種子故,
正因能生,故不說業。此皆偏說非謂實體。
第十復云:全分有者,業及識乃至受所有
種子,由取所攝,說為有故。此言有處,經
論文多,故不別出。
論:四所生支至近所生故。
述曰:有二如上,
謂生、老死,出體性也。是愛、取、有近所
生故,釋所生名。雖亦為前能、所引得,不
名引果者,如五種子不名引因,但名所
引,此亦應爾。而近為前愛等生故,但名所
生,不名引果,總是生、引二因之果,但近因
生為此名故,總是第一出體釋名。
論:謂從中有至乃名為死。
述曰:二、重解前
生等分位,謂從中有初生已後至本有中,
隨命長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
隨多少時心色俱衰,總名為老。身壞命終,
入滅相位,方名為死。大乘滅相在過去故,
由此正死名為死支。《緣起》亦云:有下種生、
漸增生、出胎生、漸長生、成長生等五位差別,
五衰名老。䭮命根衰,壽量將盡,隣近死故。有六種死:一、
究竟死;二、不究竟死;三、自相死;四、不究竟死
分差別相;五、究竟死分差別相;六、時非時死,
此取自相死,謂識離身故,如彼經廣說。《大
論》第十及八十四別別解釋,不能繁引。此
中中有生支攝者,為愛潤已,有果起故,此
依分位。若說識現行,當亦識所攝。五十六
中說:識、名色、六處為引因依處;六觸、受為
生因依處等,如彼廣解,於此無違。
八、廢
立增減,釋諸妨難。問:無明以誰為因?無
因應有始,有因應無窮。答:以不如理作
意為因。何故不說?《瑜伽》第十云:彼唯不斷
因,非雜染因故,依染因說支故。又彼無明
自性是染,不如理作意自性非染,不能染
無明,無明染彼,故不說也。又生雜染是業
煩惱之所熏發,業復以無明為因故,不說
無明以不如理作意為因。《緣起》上卷云:問:若
無明亦緣非理作意,何故不說?佛言無明亦
引非理作意與行為緣,又從無明所生
觸、受為緣,生愛,是故不說,即由無明勝故,
偏說。問:老死有果不?若無者,生死應有
終;有者,應無窮,此亦應說。答:有。謂憂悲
苦惱。《十地經》第八云:「死別離時,愚人貪著心
熱,名憂;發聲啼哭,名悲;五根相對,名苦;
意根相對,名憂;憂苦轉多,名惱。」新翻《大般若》
亦云:「老死愁歎苦憂惱」。問:何故不說?答:
緣起順生死流趣諸趣義,憂悲離散,行相
高舉,不順流趣,故不說之。此為舊說,與
小乘同,如《婆沙》第二十三.四等。今又解云:
立支要須定或遍,此愁歎苦憂惱,不遍亦
不定,是故非支。問:非理作意以誰為因,
憂悲以誰為果?答:此顯輪轉因果已周,故
不須說,即是影顯已具足故。云何影顯?謂
由惑生惑業,從業生於事,從事事惑生,有
支理唯此,以五果種依當起說,亦得說有
前後,如受事生愛或,顯無明支由前老
死生,如愛生取,顯後無明亦由前無明
生。
問:若爾,何故不說無明為無明因?答:
由無明自體雜染,若無餘緣不能增長,不
損減故,不說為因,由此亦顯老死有果,
謂為無明因,如受生愛,雖知發、潤惑體不
同,是彼等流,故以為喻,非如小乘無明,以
五蘊為緣起支,愛等亦爾,惑等相例。又顯
破彼常、斷二愚,謂愚現無因故,說前世十
愚,現無後果故,說未來二。雖更有前前世
之因,即知現受生愛等故,知前無明老死
所生,未來老死能生無明,因果不斷,唯十
二支,故不說無明因及老死果,非彼二法皆
無果因,由此亦非有無窮失。此等廢立,文
外所加,自下敘立,依文自有。問:生老死支,
是三相不?若是相者,何故不說住為支耶?
又滅在過去,其體即無,豈緣起支體通無
法?若非相者,既非生等相,此是何生等?
答:是三相攝。後難善釋,前難如何?以緣
起支,是流轉義,住不順流轉故,不說為支。
又住濫無為,所以不說。言緣起者,有為相
故,生老即生異,唯死非滅相。滅相是無,有
法方是緣起支故,謂緣起支約相續立,即是
正死末後之時,及前將死順死之位,總名
死支,滅相體無,唯過去立,故不為例。若
爾,諸論說一期四相謂依相續,死、滅何殊?
答:一期剎那,時分雖異,依世立相,其義乃
同,要依過去,方立滅相,但表此法,後時無
故,非一期滅相體,即是死支,以此死支,顯
將正死。雖俱是假,依世不同,然依滅相,以
立死支,令生厭故,故依三相,立三支也。
問:若生、老等,即生等相,此後二支,應行蘊攝。
答:以彼三相,顯此三支,非此三支即唯
三相。以三支體,即現五蘊,名依相立,體實
有殊,如觸處死,非即滅相,但將、正死,解支
節等,是死觸故,豈以名死,體即滅相?由此
三支雖依三相以立其名而令生厭,體
非即彼,三相所攝。
問:何故諸支各別而立,唯老與死二合立耶?
論: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述曰:下論廢立有
七,此為第一。《雜集論》云:「所以老死合立支
者,為顯離老得有死故,非於胎生身中,
離名色等得有六處等故,是故各別立支」。
論:病何非支?
述曰:此外人問:老支不定,附
死合立,病亦不定,應合立支。故論問云:病
何非支?
論:不遍定故。
述曰:此論主答:謂此病法,
非直不遍三界、五趣,隨所應有趣界之中
亦非定有,如尊者薄拘羅,年過八十曾不
患小疾故,故不立支。
論:老雖不定遍故立支。
述曰:然此病法非
如老法,雖非必定一切有情皆悉有之,
遍諸趣界,故立為支,病不定遍,故不立也。
問:何以得知諸色無色亦有老耶?
論:諸界趣生至衰朽行故。
述曰:界、趣、生等
皆有衰朽,非中夭者,臨終異前根、識衰朽,
故是遍趣,得立為支。除中夭者,顯不定
故。《瑜伽》第十三云:問云:何應知上界有差?
答:彼諸行有朽壞腐敗性故,正與此同。
論:名色不遍,何故立支?
述曰:此第二問辭
也。若由遍故,老得立支;病不遍故,不立支
者,名色不遍,何故立支?謂色界全,欲界化
生,六處頓起,云何有名色?即是不遍,何故
立支?
論:定故立支至定有名色故。
述曰:此就他
意以答此義,謂雖不遍,定故立支,隨其趣
生所應有處,必定有故,病即不定,不可為
例。謂除化生,胎、卵、濕生者,乃至六處未滿
已來定有名色故,非此三生有而不定,故
此名色亦得立支。故九十三第九等云:濕、
卵二生,除在母腹,餘如胎生,次第皆有,故
是定也。有色有情,在色、欲界受化生者,於
初生時,諸根圓滿,與餘差別,故不遍也。問:
何故此中說言:三生皆有次第。《瑜伽》第十解
生支中云:出現云何?謂於濕、化二生,身分
頓起。答:據實濕生所有諸根,次第生起。九十
三說:除在母腹,如胎生故,此言濕生亦頓
起者,即是身支。謂濕、化初生必有手足等,
身支頓起與胎、卵異,非謂諸根皆得頓起。
故彼此文,不相違也。分者支義。
論:又名色支至未名六處故。
述曰:此下第
二,依正理答。此名色支所以立者,亦遍三
界。若爾,云何有色化生初生根滿,於有色界
化生初位,雖具五根,而此五根猶未有用,
但名名色,爾時未名六處支故。謂諸根滿,
有明利用,能生觸等乃名六處,此雖根滿,
無明利用,尚未生觸,但名名色,不名六
處,故名色支亦定亦遍。九十三等雖言化生
初生根滿,不言化生無名色支,故作此釋。
問:若爾者,初生無色但有意處,何有名色?
論:初生無色至未名意處故。
述曰:彼亦初
生時名為名色攝。九十三云:無色有情識,
依於名及色種子,名及色種依識而轉,故知
無色界亦有名色支。意無用故,不名六處。
論:由斯論說至上二界有。
述曰:由此《瑜伽》
第十論說,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若
無名色非一切故。《緣起》上云:「『若唯有名都
無其色,斯有何過?』佛言:『若一生中唯有其
名不依色住,相續生起不應理者。』」依有色
身現起色語,或色種子亦名為色。九十三
等云:無色界名與色種子為識所依,彼地
未滅報色種故。報色種子非彼界繫,故此
異界色為異界名依,又彼定色所有種子,亦
得為名依,理亦無失。
論:愛非遍有至不愛彼故。
述曰:此第三問。
若爾,愛非遍有,寧別立支?何謂非遍?生惡
趣者不愛彼故,故非遍也。《緣起》上說:世尊
若唯說愛與有為緣,不緣於取,斯有何
過?世尊告曰:希求名愛,於險惡趣無有希
求,然由所作非福行故,雖求善趣而違果
生,彼非福果豈緣於愛?又如所說無有愛
者希求無有,求無有時,由先造福不動行
故,相違果生。此二果生,亦不緣愛。
論:定故別立至定有愛故。
述曰:此隨他答。
非為盡理,何謂為定?不求無後有,依勝
善行,生善趣者,定有愛故,謂唯除彼求無
後有及生惡趣已外,定有愛生,求無有
故,不希有起愛,生惡趣故,不愛所生處。
除此已外,愛是定有。
問:若爾,不還果現無愛潤,聖教所說,言定
有愛,豈不相違?
論:不還潤生至定有種故。
述曰:其不還果
生他地,潤生雖不現起愛,然如於彼自
身取支定有種故,亦名為定。彼不還者,非
但無現愛,亦無現取,取種有故,而得潤生,
既取名定,愛例應然,故如彼取,愛定有種。
自下第二,依正理解。
論:又愛亦遍至亦有愛故。
述曰:生惡趣
者,雖彼不愛當生處身,於現我身及現在
境,亦起愛故,故生惡趣有愛潤生。
論:依無希求至非彼全無。
述曰:會經違
也。《緣起》上卷,依無希求當惡趣身之愛,說
生惡趣無有愛起,非生彼趣諸愛全無,
有現愛故。
論:何緣所生至識等五支。
述曰:此第四問
也。何緣果合立生、老死?於所引位乃別開
立識等五支?雖種現殊,而體無別,故相對
問。
論:因位難知至別立五支。
述曰:此論主答。
初總文也,謂識等五支正在因位,差別之相
難以了知,遂依當生之位,別立因支為五。
論:謂續生時至立因為五。
述曰:此廣前也。
謂於當來初生之時,果識初起,即是因識相
顯,以果初生,令識種用顯故,名因識相顯
也。即初剎那,或說一七日。次識位後,五根未
滿已來,果名色起,令因名色相貌增長,以
果顯時令因增故,即四七日已前。此中五支
皆應有因,但識中說文影通下,次前名色
四七日後,五根滿時至鉢羅奢佉,因六處明
盛,根相利故,依此六處發觸相顯,因觸起
受,因受相增,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當
起果位次第,立因支為五,以因眠伏,相難
知故,此即因支分五所以。
論:果位易了至以顯三苦。
述曰:當現果位,
既是現行,易了差別相,故總立生、老死二
支,以顯三苦。《緣起》上說:「『世尊!若生、老死,名
色、六處、觸、受為相,於此生身何緣顯示
生、老死名』世尊告曰:『為顯如是生身之相,
有三種苦成苦相故。生顯行苦,老顯壞
苦,死顯苦苦。』」至下當知。此欲界為論,若
色、無色界即顯三相,謂生、異、滅。
問:若爾,果位唯顯三苦,但說二支,如何復
說於果起時,令知分位說識等五也?
論:然所生果至說識等五。
述曰:其所生果,
若在未來,為令有情生厭離故,但總相說
生、老死支,毀責名故。其所生果,若至現在,
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互相顯故。
以今顯後,說五不遮;以後顯今,說二無
妨。由此前說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差別,
故說有前後,不爾相違。
論:何緣發業至別立愛取。
述曰:此第五問
意,謂諸煩惱皆能發業,何故支內不同愛、
取,而總立無明,不更別立?又諸煩惱皆潤
業,何故不同無明亦但立一,而別分愛、
取?
論:雖諸煩惱至廣如經說。
述曰:一切煩惱
皆能發業,而無明力發業用增勝餘煩惱,
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緣等。此答初問,
但說無明為發業惑。如《緣起》說:十一勝者,
一、所緣勝,遍緣染淨故;二、行相勝,隱真顯
妄故;三、因緣勝,惑業生本故;四、等起勝,等
能發起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緣起法故;五、轉
異勝,隨眠、纏縛、相應、不共,四轉異故;六、邪行
勝,於諦起增益及損減行故;七、相狀勝,微
細自相遍愛、非愛,共相轉故;八、作業勝,作
流轉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礙勝,
障礙勝法及廣法故;十、隨轉勝,乃至有頂猶
隨轉故;十一、對治勝,二種妙智所對治故。故
不說餘惑亦名發業支。
論:於潤業位至
能沃潤故。
述曰:答:於潤位說愛、取二,雖
諸煩惱皆能潤生,於潤業位愛力偏增,何
以知者?諸論唯說四愛為集諦。又聖教皆
說愛如於水能沃、能潤,故不說餘。
何意發業但一無明?潤生之惑分愛為取?
論:要數溉灌至立一無明。
述曰:若生有
芽,必數溉灌,如灌田等。今者且依愛之初、
後分愛、取二,其實有多現行愛惑。《十地》第
八經云:愛增名取。故初名愛後名取也,發
業之義不可重發,立一無明,如一芽生不
可再生,水沃潤時,可言得數。
問:前出取體通餘煩惱,何故此處及十地
等,說是愛增?
論:雖取支中至說是愛增。
述曰:據實取支
攝諸煩惱,愛潤生勝,說是愛增,非無餘
惑。故《瑜伽》八十九云:若能取,若所取,若所
為取,皆名取故。
問:諸緣起支若生此地,為皆此地?亦有他
地?設爾何失?若唯此地,《緣起》上文當云
何通:「『世尊!何緣不說愛、取二種能生緣起與
行為緣?』『世尊告曰:愛、取二種自界所行有
分齊故。所以者何?欲界愛、取與彼色界,或
無色界諸不動行,為等起緣,不應道理,非
境界故。』」又言無明與離欲界或色界類能
生緣起,作等起緣,又言如是無明,由此所
起非理作意及果為伴,能為彼界不動行緣
等,即異界無明為異界行緣等也。若得異
界支後起異界支者,五十六說復云何通?
諸有隨生何界何地,當知有支即此所攝。
論:諸緣起支至發上地行。
述曰:第六問
也。諸緣起支皆依自地?同取五十六文。有
所發行依他無明同取緣起,此如何等,應
顯其事為一、為多?此唯有一,如下無明
發上地行。
論:不爾初伏至猶未起故。
述曰:不許下無
明發上地行者,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
定,應非行支,要入彼根本定,離九品欲
盡,後時方起彼地無明。爾時,彼地無明猶未
起故,彼有漏定應非行支,無無明支故。既
名行支,明是無明所發。此意即顯五十六
說,依多分支說,經意通論,有依他地,亦無
違也。此文可顯未至無惑不得根本,竟
不起故,但是下起,初起未至皆如此發。
論:從上下地至而起愛支。
述曰:此第七問。
從上生下,從下生上,彼所能潤當生之
愛,取其何地受支為緣?為當生地?為現居
地?何意有此問?既受緣愛,現起受支與當
生愛異地故,應如無明發行,許異地成,為
此問也。
論:彼愛亦緣至於理無違。
述曰:隨其所應,
彼愛亦緣當生地受,若俱時現行受,若前時
種子受,於理無違。此中言亦緣當生地受
者,明自地死生自地,愛定依同地;從異地
生異地,亦定依同地,故言「亦」也。又現居處
受,亦為愛緣,如彼無明異地緣故,此非受
支,有疎緣義。問:發業之惑異地為緣,潤
生之惑亦應異地?答:發業是等起因疎,故
通異地;潤生是生起因親,故唯自地。問:
受緣於愛疎通異地,行緣於識異地為緣?
答:受緣於愛為遠起因,疎故,通異地;行
緣於識是異熟因,親故,唯自地。問:何故識
等,生等,開合不同,而行及有,俱合為一?
答:業在引因造作名行,為愛、取潤轉,名
為有,無別體事,故互不開。問:有若唯業,
如行唯一,有通非業,何故不開?答:有中
雖通業與非業,而俱近有後有果故,義勢
均平,總名為有,非唯如行無非業性,故
不開之。問:何故未潤名行,潤已名有?
答:造作名行,初造義彰故,初名為行,有果
名有,潤已方著故,後立有名。問:何故業
有三,總合名行、有?惑潤但一愛,而分愛、
取二?答:一潤果不生,方分愛、取二;一業
能感果合,立行、有名。
九定世破邪者,薩婆多等,二因五果,三因
二果,定不同世,今此部中。
論:此十二支至各定同世。
述曰:前十支因、
與後二支果定不同世,以總異熟因非造
之身即受果故,亦非現業得果是十二支
故,約身死生為世,十因二果決定不同。若
約時分,此即不定,如後報業等過去造前
七,次後身未熟,今身不起愛、取,次身方
起,後後生受果,豈非愛、取與生、老死同
在未來?故約大時分以說三世,義即不定
今,此所說約身生死以為世也。因中前
七支與愛、取、有,或異世,或同世,若順生受
業,受初生時,其世必同,第二生已去,乃至
後報業等,世不同也,今身造業至後後世
將受果時方起愛、取故。薩婆多師愛、取、
有三,與前七種中初二定不同世,與次五
種定得同世,於前世生、老死位中起惑造
業故。今此中十二支定同世者,謂生、老死
二;愛、取、有三;無明等前七,各定同世,由癡
發業熏、發報種,必定同世,故前七支不得
別世。起煩惱水潤先六種轉名為有,亦非
異時,非起能潤隔世異時方成所潤。生及
老死同世可知,故二、三、七各定同世,此即
定世。十支是因,二支是果。因在過去,果或
現在,或在未來;因在現在,果未來世,一往而
論。二世緣起,道理而言亦三世也,過去十因,
現在二果,未來二果,現在十因,即是二世十
二緣起,亦可言三世,一往二世不定故可
三世。若前七在過去,愛、取、有三在現在,生、
老死二在未來世,即十二支通三世有,即
十二支或二世三世別身造業,別身潤業,故
不同小乘二因過去、五果現在、三因現在、
二果未來,時分緣起決定如是。《十地論》第八
卷、《十二緣生》乃至經三世緣起。同小乘者,
此翻譯謬今勘梵本,與《瑜伽》等同,但言三
際,謂從初際中際緣起,從中際後際緣起,
非謂三世二在過去、五現在、三現在、二未
來等。彼經之釋,世親所造,世親所造《十二因
緣論》亦言三際,如《瑜伽》等。今三世者,此翻
譯人意也。
論:如是十二至便致無窮。
述曰:十因、二果
但是一重,因一果一故,非如小乘二世因、
二世果,二重因果也。問小乘曰:何勞三世
二重因果?小乘答曰:謂有外道撥無過、未,
說法自然、常我等生。愚三際故,說有緣起;
無前際故,說諸法常;無後際故,說諸法斷。
今說二因在過去,有過去世因,業而生法,
非自然常我等起,體非常住,有因所生,有
未來二果,破法後斷,非即解脫,體輪轉故。
現五果三因故,非自然起,後有因生,故說
二重三世因果。今破之,如我十二一重因果,
足顯生死輪轉,非我自然等生,體自解脫,
及離斷、常,施設二重實為無益,說十支
因,破法常我,自然等生,有二果故,非性解
脫。過去為因,法體非常;未來為果,諸法非
斷。現果,有因起;現因,必招報,足顯輪轉
及離斷、常。但說因果一重,即顯三世俱有,
言因破常,言果破斷,故設二重,實為無
用。若言愚前際說過去二因,更有愚於
前前際者,二因猶少,更應說因,有愚未
來說二果者,更有愚於後後際者,二果未
足,更應說果,故論說言或應過此,若但
破斷、常,說一重因果已,破常斷訖,即顯過
去前前亦爾,今顯未來後後亦爾,何勞有二
重說三世因果?若爾,應更立便致無窮,既
爾,過此若更立之有無窮失,故說一重實
為有用。
論:此十二支至名生等故。
述曰:自下第十、
諸門解釋。於中總有十七門釋:一、假實門,
九實三假,假者,謂有、生、老死也,謂為愛、取
已所潤行及識等五支,合前六支轉名有故。
所潤六中,識等五種至現起時,謂四相中
顯生、異、滅三相位別,名生、老死。體即識等,
故有、生、老死三是假也。增上之愛體異名
取,更有餘惑為取支體,故非是假。第十但
云九實三假,五十六與此同,彼皆言有、生
等假故。
論:五是一事至餘非一事。
述曰:二、一事非
一事門。五是一事,如文可知。故知無明支
唯無明為體,識唯本識。餘非一事者,行
通色、心故,取通餘惑,餘者可知。第十但
言五一事餘非,此中別顯。有人釋云:五者謂
取,不取識支,取唯愛增上故,此解不爾,便
違聖教。
論:三唯是染至異熟果故。
述曰:三、染不染
門。若言染淨,淨唯善故,亦通無記,故言不
染。第十云:於不染中善及無記別,故分二
種,通名不染。三唯染,謂無明、愛、取,煩惱性
故;七唯不染,謂識等五及生、老死,異熟性
故。此約體性而為論也。
問:若爾,何故《瑜伽》第十云三染,餘通二種?
論:七分位中至餘通二種。
述曰:容起染故,
假說通染,非體染故,名為染也。餘通二
種者,謂行及有,行通善染,有亦通無記
故。
論:無明愛取至餘是雜相。
述曰:四、獨雜分
別門,無明、愛、取三支說名獨相,獨者此體
為支,不與餘支相交雜故。取中雖愛增
上,非轉愛為增上貪故,又別有法故,餘是
雜相,謂行及識等五轉,名有及生等故,即
有、生等亦名為雜,體無異故,用他成故,第
十但云:「三是獨相,行等是雜相」。
論:六唯非色至餘通二種。
述曰:五、色非色
門,行通三業,名色五蘊,六處二蘊,六支名
有,五蘊現行名生、老死,故通二種。
論:皆是有漏至非有支故。
述曰:第六第七、
有漏有為無漏無為門,皆有漏有為。無漏逆
生死,斷生死,無為非是緣起義故,彼非起
故,此對大眾、化地等說。不爾,此門便為無
用。
論:無明愛取至亦起善染。
述曰:八、三性分
別門,無明、愛、取三,唯通不善、有覆無記,無
明欲界唯是不善,《對法》云:「若欲界繫分別起
者,唯不善攝」,愛、取欲界亦通不善、無記二
性,潤生有覆,經論誠文。欲界四取說是不善,
誠證非一,上界此三皆唯無記。問:若爾,取
中既通四取,如何乃言修道惑正潤,見惑
助潤?豈有取支名助閏也?答:彼是助潤合
名取支。問:何妨亦應助發惑者合名無
明?答:齊解亦得,今此但據正發之惑,論說
亦得文影故也,以前准後故。又不齊解,
發業無重但一發,唯可舉一正發惑,潤生通
明數數潤是故,通取助潤生。行支唯通善
惡,不通無記,無記不感果故。有通三性,
行等六支合為有故。餘識等五,生、老死七,
唯無記性,異熟性故。分位之中,亦起善染。《大
論》第十云:「四唯雜染,餘通染淨」,謂無明、愛、
取、老死四唯染,老死起憂悲,假說為染,此
中剋性,彼唯異熟,故不相違。餘通染淨者,
此中會云,七分位中,起善、染故,非體性
也。五果支約當生處,說分位故;老死由二
義:一分位中起染,二多起憂悲故也。
論: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述曰:九、三界
門,十二皆通三界,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
全。欲界攝十二全;色、無色界攝十二少分。
所以者何?欲界通染、淨,名色具五蘊,六處
具諸識等,乃至受中具四受等。色、無色界
則不如是。染一向無,無色無色等及無三
受等故,以憂受非報,此中不論。故《大論》第
十云:欲界具一切支,和合等起故,色、無色
一切一分,彼有老者,如前已說。
論:上地行支至而起彼故。
述曰:十、能所治
門,上地行支能伏下地,何謂上行支?麁、苦
等六種行相,此通色、無色,有求上生而起
彼行支故。謂觀下界十二支為麁、苦、障;
觀上界一切為靜、妙、離,即上地行支。下無
明所發,故言上行支斷下一切,以下一切
為境界故,雖緣上一切,能緣行相但是行
支,故說依上行斷下界支。問:諸心、心所
皆有行相,何故六行獨名行相?答:行相謂
見分,如先已說,即心、心所無不有之,然
今六行體即惠數,簡擇用增偏言行相,如
十六行相,故無有失。此六行相如《瑜伽》及
《別抄》說。《瑜伽論》第十說:「頗有依支得離支
耶?答:有。謂依上地支離下地支,此但一分
非全,唯暫時非究竟」。非十二支各少分能,
但一行支能,故言一少分。上無明、愛、取惑
性;有是所潤業性,非現業性;識等、生等異熟
無記故,非能治道。既爾,唯行說能離支,是
有漏故唯暫時,非無漏故非畢竟。
論:一切皆唯至非有支攝。
述曰:十一、學等
分別門,一切唯非學非無學,有學、無學者,流
轉相違故。聖者所起有漏善業,以無漏明
而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大論》第十
云:十二皆非有學及無學,唯非學非無學攝。
彼論問言:彼所有善有漏支,何故非學?答:墮
流轉故名為支,若學所有善有漏法,彼與流
轉相違及用明為緣,故非支攝。有人解
云:今大乘既取善法欲已去名學故,內法
異生發心已去,皆不發總報業,皆非無明
發,皆非行支者,不然,《緣起》下云:外法異生
具四無明發行,內法異生若放逸者,彼除
一種不共無明,餘三無明為緣生行。內法異
生若不放逸,及聖有學,三無明為緣雖引
非福行,此行不能招三惡趣,我不說為無
明緣行,却證前文能引支中云,別助當業
皆非行支。又,不放逸內法異生,若造福行及
不動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心之所引發,解
脫為依,乃至廣云。雖於善趣感殊勝生,而
非無明起增上緣乃至諸聖有學,不共無明
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乃至應知內法有學,
不緣無明更造諸行。經既唯言聖不造
業,不共無明種已斷故。又云:內法不放逸者,
造福、不動,明知善法欲已去,皆猶造行支。
然如《決擇分》,善雖無別文定釋感總、別報,
且同小乘一說唯感別報,可非行支非正
引故。雖言不放逸造福行等非無明發,而
言聖者不共種斷故不造行,明知不放逸
者言無,但是不起現行不共,及現相應發。
而有種子不共相應發亦無爽,不爾,彼福、
不動應不名行,亦不可唯言聖不造業
故。《對法》第七云:未見諦者雖起善等,由彼
隨眠所隨縛故亦名愚癡,由彼勢力於
三界苦不如實知,便能發起後有因性福、
不動行,非已見諦能發此業,無真實義愚
故,是故彼業說因於此真實義愚生。
論:由此應知至不迷求故。
述曰:以此證知,
聖必不造感後有業。何意不造?於後苦
果不迷求故,不迷故知可厭,不求故不
欣生,不共無明種已斷故,彼已無漏明為
緣故,諸學有漏定非行支。
問:若爾,雜修五淨居業,豈非行支?若是者,聖
便造業;若非者,如何生彼感總報也?
論:雜修靜慮至於理無違。
述曰:不還果等,
雜修第四靜慮,資下無雲等三天故,業生
淨居等,於理無違。此總報業及名言種,凡
夫時已造生第四禪下三天業,一地繫故,
後由無漏資此故,業生淨居天,非聖者新
造也。既異處受,云何名為不動?以定住境
名為不動,非不易處受名為不動。《對法》雖
言不可轉令異界地受名為不動,然約
多分,除此雜修及生自在宮者,所餘凡聖
皆無此事。又,非異界地趣受名不動,彼
同地故,前解唯定地,名不動即通一切。若
不異處受名不動,從多分說,如地獄業
不可改轉仍許轉重為輕,阿羅漢身受
從多分說者,此亦應爾。淨居等者,等取
第十地大自在宮。《瑜伽》第四、《對法》第六、《十
地論》等說,淨居之上有自在宮,第十地菩
薩當生其處感彼第八等,此亦凡時故業,
由無漏定有資而得生彼,故致等言。
論:有義無明至後有業故。
述曰:十二、三
斷門,此有二義:初師一切發業無明,唯見所
斷,要迷諦理之無明,行相增能發行故,此
為一因。又,經論皆言聖必不造後有業故,
是第二因,若無明修所斷,應聖者更造業。
《對法》第七說:二種愚皆見斷故。言已見諦,
無真實義愚故,不造福、不動行。有人解
云:異熟愚修道斷,真實義愚見道斷。此理
不然。《緣起》下云:外道異生由四無明發行,
具造非福等三種業。內法異生除不共餘三
無明緣行,不放逸者行,非無明為緣,且《對
法》云:異熟愚發非福行,真實義愚發福、不
動行。若初愚修斷,後愚見斷,豈見道分別之
惑唯發福、不動?修道之惑發非福耶?五十
九說:發三惡趣業,唯分別煩惱,非俱生煩
惱,豈發非福行無明,修道斷耶?若言發別
報業者,便非行支,即發惡趣總報業愚,實
唯見斷,云何乃言異熟愚修道斷?
又此中二
說,正發業無明唯見道斷故。彼人復云:異
熟愚迷前七苦;真實義愚迷第八苦。《大論》第
十云:迷世俗苦起非福;迷勝義苦造福、
不動。《對法》第六云:前七苦是世俗苦;第八苦
是勝義苦,故發非福無明,是修道斷,餘見
斷者。不然,豈以世俗苦言同故,一切處
文是一世俗,以易可知,故名世俗,唯勝智
境故名勝義。言非福果,世俗易知是苦,名
世俗苦;福、不動果,勝智方知是苦,名勝義
苦,非是分八苦而論名世俗勝義。彼八苦
中,前七易知,名為世俗,第八勝智知,名為
勝義,非謂前七是迷發非福行之世俗也,
若不爾者,前七苦中,第六、七是壞苦,豈色
界等無壞苦耶?彼若有者,迷之何故不造
非福?又,惡趣豈無第八勝義苦,何故迷之
但造福、不動行?故知文同非必一義,此中無
明唯見所斷,此等徵詰如別章說。
論:愛取二支至見修所斷。
述曰:第一師意,
愛、取唯修斷,貪求當生潤生之愛,明非見
斷,見斷愛等緣見等起故。《對法》第五說:九
種命終心,三界三界生,各潤生心各有三故。
彼言俱生愛俱無明唯修斷,取支但是愛之
增上,不取四取。言四取者,汎解取義非
取支攝,餘九通見、修斷,隨業因斷故,其無
記法非唯修斷,至下當知。
論:有義一切至無全斷者故。
述曰:第二師
中有三:一、標宗;二、申難;三、顯正,皆通二
斷,標宗也。
論說以下,申兩難,此十二支
一切皆通見、修所斷,何意無明亦修道斷,
愛、取二支亦見道斷,《瑜伽》第十說預流果已
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
論:若無明支至無全斷者。
述曰:難前師
云: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則預流者初支全斷,
寧說預流無全斷者?言斷一切一分有支?
論:若愛取支至一切支一分。
述曰:又難前
師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說彼預流已斷一
切支一分?愛、取二支見道不斷,非一切故,
亦非一分,全未斷故。
彼若救言《大論》第十但據通言,從多分說。
論:又說全界至煩惱能發。
述曰:若爾,如何
五十九等復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結
生之言顯潤生惑。若唯修潤,即有界中見道
煩惱不潤生,故不名全界,此難愛、取唯修
所斷。又說取支通攝四取,見、戒取等非修
斷故。下難無明唯見所斷,五十九初復說
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則應乃言
生五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以見斷煩
惱不唯發往惡趣行故。若言人天感別
報業,修惑能發,通總、別報說故。論不言
發人天者,即惡趣別報業,應修道惑不
發,惡趣別報行,修惑既能發,故知彼說但論
總報。
論:不言潤生至見所斷發。
述曰:諸聖教中,
不言潤生之惑唯修所斷,全界煩惱能結生
故。亦不說言諸感後有行皆見所斷發,唯
言惡趣行分別惑發故。
論:由此故知至見修所斷。
述曰:結申正義
有二:初結三支;後汎釋斷。此下初也。無明、
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
會《對法》七云。
論:然無明支至助者不定。
述曰:正發行者
唯見所斷,以麁猛故,故說二愚皆見所斷。
會五十九云:助者不定,以助發人天總報
之業,亦通修道故。彼但言發惡趣之行,唯
分別惑,能助發惡趣總報之行,多唯見斷故,
發別報等少亦通修,約多分說,不相違
也。會《對法》第六潤生云:正潤生者,唯修所
斷,以其微細數現行故,故彼但言俱生愛
俱,故助者不定。故言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
生,四取皆名為取支等。然發業惑唯種子
者,如不放逸內法異生,其潤生惑亦唯種者,
謂不還者,有說及無想沒,此據正發正潤,若
助發助潤起現無失。遠因等起亦有現故,
未臨命終起現惑故。
問:今言十二皆通見、修斷,斷義如何言彼
通也?
論:又染污法至彼永斷故。
述曰:以下汎釋
一切斷義。此闇法種與彼無漏明法相違,無
漏起時,闇種便斷,色性非染污,此斷即通諸
心、心所。
論:一切有漏至不違道故。
述曰:不染污法,
謂善及無覆無記,非性應斷,體非闇法,即
通五蘊,不違道故。
論:然有二義至雜彼煩惱。
述曰:然此善、無
記有二義,故說之為斷。一、離縛斷,謂斷緣
彼煩惱、雜彼煩惱。緣彼煩惱,謂有煩惱
緣彼有漏而生,隨彼七識所緣有漏善等
境是。若斷能緣煩惱,說所緣境名得斷也。
雜彼煩惱者,謂第七識起煩惱時,雖不緣
彼六識等法,六識等由之成有漏性,名染
污依故,六識等三性位中彼惑恒起,第七煩
惱斷時,六識等法名為得斷。又,相間起者
名之為雜,此解即有平等性智等,間第七
識等煩惱生故,然相順者名之為雜,無漏
第六.七不順煩惱,正相違故,不名為雜。此
非因等起,諸無記業非因等起故,但相間
生亦有雜義,性順漏故間生名雜。又雜者,
謂有漏善業煩惱引故,成有漏性,不同無
記,後斷彼時,善亦名斷。
又解相應縛心及
遍行等性非染法,與煩惱俱名煩惱縛。煩
惱斷時,彼心王遍行等名為得斷,離相應
惑故,名斷雜彼煩惱。心王遍行等,雖與
染法相應,性非應斷法故,在此門收,此
解違下唯修斷文,見道豈無相應縛也,由
此應知,前二說善。若說七識名雜煩惱,
離欲九品未得無學,欲界善等應不名
斷,以雜煩惱猶未斷故。若准此義,離欲之
時,但能緣盡說之為斷,非雜煩惱。既爾,生
上聖者,不斷雜煩惱,亦自然無。如見道煩
惱修惑緣縛未盡,亦名為斷,斷已永不生,
以自性強故,說之為斷。其善等法類亦應
然,緣彼煩惱強故,不待斷雜惑亦名為
斷。既爾,如何由之名有漏此義應思也。
問:如五見是惠分,惠體是應斷,不應斷也。
應斷者,即相應法,無離相應得斷,體皆可
斷故。若非可斷者,五見便非漏體,亦非縛
體,如是乃至不正知等,亦准此問。答:遍
行、別境中,是見體者是縛,非見者非,見是能
執故,由此,此十除惠,餘九所有染分,入隨
煩惱等中,皆體非漏,假立漏名。不爾,便無
縛相應法邪作意等,皆大有妨。
論:二不生斷至令永不起。
述曰:依者,因也,
所依處也。因依無故,果必不起,果依無故,因
亦不生。
論:依離縛斷至唯修所斷。
述曰:依前離縛
斷故,《瑜伽》六十六說,諸有漏善,無覆無記,
唯修所斷。五十七說,信等六根此通修斷及
與不斷,而緣此縛,此位起縛,皆修道斷故。
問:見道煩惱豈不緣之?答:緣之亦起,然未
盡故所以不說,今盡處論故唯修斷。
論:依不生斷至唯見所斷。
述曰:依後不生
斷,《對法》第四、《瑜伽》六十六等說,諸惡趣異熟
趣體第八識等唯見所斷,及無想定等亦唯
見所斷,彼入善、無記門即修道攝,入依亡
門即唯見斷。彼等唯是分別煩惱發外道等
起故,入見道時,一切分別煩惱皆斷,捨外
道等所依身故,彼無想定等故亦不起。等者
等取無想天、半擇、二形、北欝單越等,然半
擇等,五十三說,於見道時得非擇滅。又,彼
卷說無想天等是非擇滅,今名為斷,違此文
者,此亦不然,此說不生亦非擇滅攝,斷是
捨義,非得對治義,若爾,即惡趣惡業果亦
無記性,例應然故。《對法》第四云:惡趣業果見
道所斷,或與因合說為見道斷,非斷緣縛
及種體也,五根見斷亦如此釋。斷有四
種,如《別抄》中義差別說,若道理論,唯有三
種:一、自性斷,謂染污法;二、離縛斷,謂能斷
緣雜彼煩惱,善、無記法修道所斷方究竟
盡;三、不生斷,謂斷彼依令永不起,此有二
種:一、謂因亡果隨喪,謂三惡趣果名見道斷,
由因惑業無故,果永不生故;二、果盡因隨
斷,謂三惡趣別報善業亦見道斷,所依果無,
因隨亡故,無想定等引發煩惱,見位因亡,果
隨見斷,半擇迦等,多由分別煩惱正發故。
入見時因亡果滅餘如《樞要》,
幾通見、修等。
論:說十二支至如應當知。
述曰:《瑜伽》等說
十二支通二斷者,於二斷中如應當知,若
無明、愛、取三是自性斷,然通見、修,離縛、不
生等弱故不說;行、有少分通自性、離縛、不
生三種,見、修所斷,染污者自性斷,非染者通
不生、離縛,離縛可知以無想定等見道所
斷故。行、有通不生;識等七支唯離縛、不生,
體非染法,非自性斷。惡趣、人、天如應知故。
《大論》第十云:預流、一來,斷一切支一分,
無全斷者,雖有七生,於色、無色及第八有
皆不更受,然有預流作不還已後生彼故,
今通作論,不還欲界一切,色、無色不定,阿
羅漢一切已斷,正與此同。此中斷義至下
自知,此門兼解果斷分齊。
論:十樂捨俱至非受俱故。
述曰:十三、三受
俱門,依當起位,十支與樂受、捨受俱,除受
支及老死支。受不與受相應,是自體故,此
約一識,若依多識,得俱起故,此中所辨相
應名俱,非謂世並名為俱,故受不與受
俱也。及除老死,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客
捨故,非謂第八主捨亦無。十二支中十一
支苦受俱,如前加老死,但除於受,非自體
俱,如前理說。老死多起憂悲等苦,故《大論》
第十但云:樂、捨除二與餘俱行,若苦受及
所除中一,此中別解,其憂、喜受同苦、樂說,
此生支位寬故,有樂、捨。
論:十一少分至故不說之。
述曰:十四、三苦
分別門,十一少分壞苦所攝,十二支中除老
死一,老死位中多無樂受,十一之中非樂
受無,依樂立壞故,不說彼老死支中亦為
壞苦。《大論》第十云:謂樂受俱行及非受俱行
支一分是壞苦,前說樂受十支俱行,除受、
老死,受不與受俱,故說受為非受俱支。今
壞苦即亦取受,故言及非受俱支。言一分
者,十二中通有苦苦、行苦性故,今除於彼,
故言一分。
論:十二少分至有苦受故。
述曰:十二少分
苦苦所攝,有何所以一切支中有苦受故。
彼第十云:「謂苦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
分是苦苦」,前苦受俱行中,攝十一,除受,如
前說。今并受亦是苦苦,故十二支。言一分
者,如壞苦說。
論:十二全分至如壞苦說。
述曰:十二支全
分是行苦所攝,據實而論,諸有漏法皆行苦
故,又依三受別門,約捨受說行苦,即十一
少分,除老死支,多分無捨故,如壞苦說,前
捨受俱行與樂受同故。《大論》第十說,所有二
苦支皆行苦攝,有行苦支非二支收,謂不苦、
樂受俱支及非受俱支一分,與此文同。《瑜伽》
六十六說,據實有漏皆行苦攝,約相顯時,
捨受位顯,與二受時二苦相顯故。
論:實義如是至所說不定。
述曰:此約實
體、相顯二位,說支實義,攝苦如是,諸經論
中,隨彼相增,所說不定。此義如何?且此論
等中有二:一、全體多分攝三苦,即有漏法皆
行苦,名全,餘二苦名多分;二、相顯多分攝
三苦,即捨受俱支等名行苦,行苦名相顯,
餘二受俱苦名多分。《緣起經》上卷云:生顯行
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十地》第八云:「經曰:
『十二因緣分說名三苦相,是中無明、行、識、名
色、六入,名為行苦;觸、受名為苦苦;餘因緣
分,名為壞苦。』」即愛、取、有、生、老死支。彼論無
解,皆各隨義增,實無違也。《瑜伽》等說據遍
法體正稱道理,《緣起經》中但約果時以辨
三苦,因多種子,隱而不論,或說果時,即顯
因故,謂有為法造作名行;生是起義,造作義
增,說為行苦;老是衰義;壞是變義;老壞義增
說為壞苦;死是滅義;苦是迫義;死滅迫增,說
為苦苦,以果三苦顯因,隨應亦有三苦,
隨相增說,不違《瑜伽》。《十地經》中通因果
辨,行是作義,前之七支並引因攝造作義增,
當果本故說為行苦,雖觸、受二亦引因收,
苦苦義增不說為行,謂受支體多起苦受,
諸支苦苦唯受支增,觸近生受與受相順,但
說觸、受為苦苦體,欲顯諸受體皆是苦,無
有少樂,為令生厭故,說觸、受俱為苦苦。
雖於死位,苦苦亦增,與老相隣,但名壞苦,
謂正壞體多是老支,死是滅無,與老相順,故
老死支實名壞苦,於當果位生為壞本,故
生、老死皆壞苦攝,其愛、取、有為能生因,生
當果時此三極近,從所生說愛、取、有三,亦
名壞苦。又,此愛等五,能、所生攝,於熟變時
此苦方起,變壞名壞苦,故皆壞苦攝。《對法論》
說,於當果位有能、所生,由熟變故說名為
果。壞苦亦爾,皆隨相增,說此三苦,非為
實理,故論會之,餘隨相增,所說如是。
論:皆苦諦攝至業煩惱性故。
述曰:自下十
五、四諦門,此十二支皆苦諦攝,以是有漏取
蘊性故,逼迫性故,皆果法故。其十二中五亦
集諦,招感名集,非為因義。行、有是業,癡、
愛、取三,煩惱性故,非滅、道者,非無漏故。薩
婆多師,苦、集體是一,因果故說二。今大乘
不然,苦諦寬,集諦狹,諸集皆苦,非苦皆集。
問:苦諦是果,果義有漏,皆苦;集諦是因,因
義有漏,皆集?答:不然!有漏無非苦,苦逼
迫義,有漏皆苦諦,有異熟故,方名集,集是
有報義,非有漏法皆名集,如〈決擇〉第五十
五卷說:問:道諦非有漏,支非道諦攝,加行、
資糧道諦攝,有支亦應道諦收?答:順道名為
道,二道道諦攝,順生死法名緣起,道諦非
緣起,二道剋性亦非道諦,今約剋性論故,
支非道諦,二道有漏故。又,二道位有漏二道
是緣起支,非道諦攝,無漏二道種,是道諦
攝,非緣起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大論》第
十五、十六云:二支是苦諦,現為苦,生、老死
五支是苦諦,當為苦,識乃至受,集諦謂所
餘,與此文同。
論:諸支相望至有無不定。
述曰:十六、四緣
門,十二支相望,增上緣定有,以寬故。餘之
三緣有無不定,以局故。
問:若亦有餘,何故《緣起》下云:唯有一增上。
論:契經依定唯說有一。
述曰:依定有故,
唯說有一增上之緣,非遮餘也。
又三緣中,因緣最狹。
論:愛望於取至有因緣義。
述曰:此二支望
後有因緣義,愛增名取,愛種能生取故,識
等五種轉名為有,所生現行名為生故,有
因緣也。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今隣次
說,不爾,識望名色乃至展轉亦爾,約當生
位得為因緣。《緣起經》說,生引同時故。今約
種望種相隣支體為論,識等未潤故,識等
五種望生等非因緣此即緣起,《十地》、《瑜伽》
等不說業為識支,因緣准此。
論:若說識支至亦作因緣。
述曰:如《對法》說
識支是業種者,行望於識,亦為因緣,現行
行望行種識支故。
論:餘支相望無因緣義。
述曰:除此三外餘
非因緣。不辨體生故。
論:而集論說至實是行種。
述曰:此會違文。
《集論》第四,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依於無明
俱時之思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
是行種,非實無明。無明既爾,餘支准知。此
依別體,非分位故。彼論以無明為首,例餘
應亦爾故。彼且以無明作法,此偏會之。
論:瑜伽論說至唯業有說。
述曰:《瑜伽》第十
說:有三緣無因緣者,依現行愛、取,不
依種愛、取故,依業種為有,不依識等種
有說故,不說有因緣,非相違也。彼論但
言:無明望色行為增上,望無色行為三
緣,謂等無間、所緣、增上,如是餘支為緣多
少,應如此知,謂有色望有色支,為一增上;
望無色支,為二緣,謂所緣、增上;無色望有
色,一增上,望無色為三緣,謂等無間、所緣、
增上。彼復問言:何故相望無因緣?答:因緣
者,自體種子緣所顯故,故知依現愛、取及
業有說,愛、取依現,非依種子,有依業種,
非自體故,若無此論,難解《瑜伽》。彼又問
言:若無因緣者,何故說言依因果性建立
緣起?答:依增上緣所攝,引發、牽引、生起因
說為因故,既言依增上生起因,明依業有
說,即以此文證生起因唯說增上緣。
論:無明望行至有餘二緣。
述曰:增上緣定
有,此中更不說,無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
老死,此之三支有餘二緣,謂等無間及所緣
緣,行望識乃至觸望受,取望有,無等無
間者,其果皆非現心、心所相引生故,非所
緣緣者,皆非現行心能緣慮故。
論:有望於生至有所緣緣。
述曰:有望生,受
望愛,無等無間,有、受皆種,種望於現,非等
無間故,有所緣緣者,為彼果所緣故。
論:餘支相望二俱非有。
述曰:如前已說。
論:此中且依至如理應思。
述曰:此中所說,
前望次後隣近,非隔越超一、超二、多等,此
依順次,非逆次第,依因果前後不相雜亂,
各各剋體實緣起而論,不如《對法》無明望
行相雜亂,非實緣起說,異隣次,若越次,異
順次,若逆次,異不相雜亂實緣起,若相雜亂
假緣起者,為緣不定,諸聰惠者如理應思。
且隔越者,且如無明與識等五及有,但一增
上,與愛、取、生、老死為二緣,謂所緣、增上,
餘一切准可知。若逆次者,亦有隣次、隔越,
今合說老死與生、愛、取、行、無明為二緣,謂
所緣、增上,餘但增上。若相雜亂有二:一、
順;二、逆,順中有隣次、隔越,隣次如《對法》,隔
越與前實緣不殊,亦約識等五種而說,若
約當生隨其所應,逆次之中有隣有間,皆
應思准。《緣起》下說,此約增上說,然有遠
近乃至諸支一一廣作,然此中識等五,依當
起位,諸支隔越、逆次超間相雜為緣,一一思
准可解,不煩廣為。
論:惑業苦三至是苦所攝。
述曰:第十七門,
惑、業、苦攝支者,無明、愛、取三是惑,行全、有
一分,除識等種是業所攝。識等五生等二
七全及有一分中已潤識等五種,是苦所攝。
如《大論》第五十六及《十地》第八、《中邊》上說。
行、有是業道。無明、愛、取是煩惱道,餘七是
苦道。《大論》第十雖不別解,今云:三是煩惱
道;二是業道;餘是苦道,舊《中邊》說道為難。
謂煩惱難、業難、苦難,然新翻名雜染。
論:有處說業至業有說故。
述曰:今者會違,
此中據實而論,乃言有一分含識等種故,
《瑜伽》、《十地》等說業全攝有者,應知彼論依
業有說故,不爾,彼論應分別有。
《對法》第四云:行、識、有三是業,餘皆同此,今
論會云。
論:有處說識至為識支故。
述曰:識是業者,
彼說業種為識支故。彼論問言:「何故識支
業染所攝?」答:「諸行習氣所顯故」,即行種子名
識故也。
論:惑業所招至為生厭故。
述曰:此釋外問。
若苦體者一切皆是,何故惑、業不名為苦,
唯此所招名為苦也?彼唯苦諦,非如惑、
業亦集諦故,又為生厭不起惑、業,說此
所招獨名為苦。此即論文以十七門,總是
第十廣分別門訖,餘門如《瑜伽》第十、九十三、
《緣起》等說,謂七、十九無知廣問答等。
論:由惑業苦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等一一
如別章抄,不能廣解,後諸講者准此應說。
上來總是第二以十門廣解緣起訖,自下
第三結惑、業、苦,歸本頌文,由惑、業、苦即
十二支故,此惑等能令生死相續不斷,不
由外緣生死續也。
上來已三復次解頌文訖,自下第四段釋
本頌文,中有三:初、釋生死相續頌文;二、因
解淨法相續;三、結歸唯識。初中有三:初總
解頌文,生死相續由內因緣等;次別解二
死,後屬釋頌文。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故唯有識。
述曰:此即
初也,如文可解。
次別解二死,既言內因內緣,何者是也?
論:因謂有漏至故說為因。
述曰:此下第二,
正解二死。初、總舉生死之因緣體性得名
所由;二、所以者何下,外徵釋出生死體等。
初中先出因體,後出緣體。此則初也。有漏
業者,謂三界善業,欲不善業,如緣起中,正
感後世引、滿業是,除順現業別助當業皆
非此攝,非是行支正感生死故,無記業亦
非業攝,理如常解。無漏業中,除無分別正
體、後得及此加行唯取後得有分別者,緣
事生故,至下當知。此有、無漏業正感生
死,故說為因。言正感者,顯由此故生死
相續,由此有力生死續生,正牽生死。有漏
者,異熟因攝,無漏者,如異熟因,故言正感。
論:緣謂煩惱至起說為緣。
述曰:此釋緣
體等。此中二障,助前二業感於生死,故說
為緣,非正有力由此生故。煩惱障者,謂
一切潤生諸惑,取發業者,雖理無違,而今
此意取潤生者。所知障者,此類雖多,但取
緣佛有情起者,或取一切,如煩惱潤,至
下當知。
論:所以者何?
述曰:自下第二出生死體。於
中有二:初假外徵,此有二問:生死有幾由
二因緣?有何所以,由斯二業生死果起?
下答有二:初總答;後別解。
論:生死有二。
述曰:此總答數。
論:一分段生死至麁異熟果。
述曰:此下別
解有二:初解分段;後解變易。此解分段
中,初體,後名,此出體也。用前有漏善、不善
業為正感因,由前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
三界異熟無記麁異熟果,易可見故、有定
限故、易了知故、二乘世間共知有故,名之
為麁。五蘊為性,此即正出生死體也。
何名分段?
論:身命短長至故名分段。
述曰:此釋名也。
以此異熟身命短長,或一歲、一日乃至八萬
劫等,隨往業因、惑緣之力,有爾所時,若身、
若命,定齊限故,名為分段,可為一分一段
等,故名分段也。
論:二不思議至細異熟果。
述曰:下解變易
有五:初出體;次釋名,因辨得人;次問答;
次二死對辨;後總結。此出體也。謂前諸無
漏後得有分別業,由前所知障緣助勢力所
感殊勝細異熟果,此望分段轉淨妙故,轉
微細故,轉光潔故,無定限故,非彼世間及
非迴心二乘境故,名為殊勝,唯妙唯細,唯
是菩薩及其自身並佛境界,故名為細。第八
十說:其諸天等尚不見故,此以異熟無記五
蘊為自性,於五果中異熟果攝,此即正出
生死體也。何故分段言三界果,此死不言
是何界果?此於三界非定何界,如前第七
已有二解,故不言三界,不同分段死定屬
此界業,此變易死不屬無漏業故,此資行
相,至下當知。
何名變易死而言不思議?
論:由悲願力至故名變易。
述曰:下釋名兼
辨得人也,略有三名,此第一也。謂由大悲
救生、大願得菩提力故,改轉舊鄙惡身命,
成今殊勝身命,轉先麁劣身命,成今妙細
身命。前有定限齊,謂此業、此洲、此界、此
地定爾所時,今此業、此洲、此界、此地齊限
不定,如資色界廣果天身過五百由旬,命
過五百劫,或減於彼乃至欲界、人天亦爾。
變是改義;易是轉義,改轉舊身命生死,成
今身命生死,故名變易。
下何名不思議?
論:無漏定願至名不思議。
述曰:若無漏定
願力正所資生,正所感得,至彼微細妙用
難測不可知故,非二乘境故,名不思議。
非凡有情二乘言度,名不思議,非謂菩
薩、佛亦不知,名不思議也。《楞伽》第四卷說:
大惠聲聞辟支佛,未證法無我,未得離
不思議變易生;佛離故,得不思議無漏界法
身,變易死名與此論同,無漏界法身,如下
第十卷解。
論: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
述曰:下釋第
二名及顯得名,又此生死果或名意成身,
隨大悲願意之所成故。《勝鬘經》云:生者,諸
受、根起;死者,諸受、根滅,乃至云云,如別
章解。
釋此一名恐義無由,下引經證。
論:如契經說至三種意成身。
述曰:此成於
前意成身名,如《勝鬘經》說,摩利迦此名鬘
者,即末利夫人也,此夫人之女名摩利室羅
即勝鬘也,彼說如似。以取為緣,即煩惱障,
有漏業因,即正因業,由惑潤故,續後有者
而生三界之有,此舉分段因果以況變易。
如是五住地中無明習地為緣,即所知障無
漏業因,即有分別業,有阿羅漢一、獨覺二、
已得自在菩薩三,以彼所知障及無漏業為
因故,生是三種意成身。《佛性論》云:於三
界外有三種人受於變易,人雖即此然非
界外,此之三種皆轉舊麁身,由大悲願力
得隨意所成故,彼五住地中無明住地是
法執攝,彼經自云由無明住為依,恒沙煩
惱因之而起,如下第十卷中自會。《勝鬘經》
云:世尊有如取緣,即是此中如取為緣,彼
意說,有一如取為緣,有漏業因等義與此
同,而文有異,翻者失也。舊言無明住地,今
言習地,梵本無住。所言習者,由數習故,
有此無明等五住地故,名無明習地。所言
住是何義?舊云:大力菩薩。今言已得自在
菩薩是第八地,於相及土二種之中已得
自在故,故第八地說斷二愚中,有於相
土自在愚也,彼言大力亦是於相於土得
大力故。《無上依經》云:大地菩薩,舊云:意生
身,此言意成身,彼義隨意而生,今意隨意
而成,但轉易故,非新生故,不可言生,此
即二乘無學迴心向大者,及直往菩薩八地
以去方受變易生死,此非盡理,但隨經文。
《佛地》第二卷說,聲聞乘或除七生或除一
生,或除上界處處一生,即前三果,雖諸煩
惱所潤分段得非擇滅,而由願力受變易
生,三無數劫修菩提因,無有過失。非擇滅
者,眾緣不具,於此時中畢竟不生非永不
生,資此身因展轉增勝乃至成佛,第八十
說:「復次,迴向菩提聲聞,或於學位即能棄
捨,或無學位方能棄捨」,乃至廣說。故知前
三果,亦得受變易生,驗知此文,非為應理。
七地以前決定性者,有受此性故,今此中
說二乘無學、八地以去受變易生,決定故
說;其前三果及七地前,不決定受變易生
死,故不說之,此三種定故說之也。西方有
解如前卷末已略解訖,以有菩薩初地即能
伏諸煩惱故,初地得,如滅定說;或有乃至
八地方得,謂有唯受分段非變易,謂諸凡
夫,四果定性;或唯受變易非分段,謂二
乘無學不定性者,八地以上菩薩或亦受分
段,亦受變易,謂前三果不定性,七地已前
此句由自在故,煩惱未盡故。若依煩惱障
有漏業感生死名分段,即麁易知,若由無
漏所知障助所感生死,即名變易,細難知
故。故七地已前,代諸有情受三塗苦,乃是
實身,易可知故;八地以去乃至化身,如佛
救生化作身故,《大智度論》云:八地捨虫身
者,捨分段也。
若作此釋,此中據定,非無
宜往七地已前,前三果亦得受義故,如
《對法》第十三抄會,彼有異解。初地等既得者,
必更無決定分段業,如阿羅漢故。十卷《楞
伽》第四云:「大慧說寂靜法,得證清淨無我
之相入遠行地,入遠行地已得無量三昧
自在如意生身故。」即知七地已得此生死,
然未一向故此中不說。然《勝鬘經》與此說
同,二乘無學、自在菩薩名意成身,十卷《楞伽》
第五云:大惠有三種意生身:一者得三昧樂
三摩跋提意生身,謂第三、第四、第五地中;二
者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謂菩薩摩訶薩
於八地中;三者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謂
自內證一切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即七
地前皆得變易也。
此文不及四卷經者,今
會之者,初、二、三、四、五地,皆應名得三昧
樂等意生身,但以初、二地中未得定自在
故,略而不說。得定自在,於此生死有勝
能故,故彼經云:「自心寂靜行種種行,大海
心波轉識之相三摩跋提樂,名意識生,以見
自心境界故,如實知有無相故,名初意生
身相。」三、四、五地中於定自在皆平等故,第
六、七地亦得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六
地無相觀多,七地雖得此無相觀,然未能
無加行,故不如第八地。今從勝處論,但
言第八地是第二意生身,故彼經言:「謂觀察
覺了,得諸法無相如幻等法悉無所有,身
心轉變,得如幻三昧及餘無量三摩跋提樂
門,無量相力自在神通。」乃至是名第二意生
身,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謂第九、十地唯
行無相,亦無功用,於事及理皆唯內證,故
彼經云:「謂自內證一切諸法,如實樂相法相
樂故。」此中三名,雖諸地已得,然據增勝地
語,非於餘地分不得此。然《勝鬘》及此中
約通三乘決定受變易生死者語;《楞伽》約
直往菩薩通定、不定受變易生死增勝位
語。又解直往者八地方得,此說迂會者,雖
地前已得,且說勝者故,彼二種三種意生
身,名位有異,亦不相違。
論:亦名變化身至故不違理。
述曰:此釋第
三名,此變易生死,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
轉令異於本分段身,清淨微妙廣大光潔
如變化故,從喻為名,然初二名義用彰名,
此即從喻。如有論說,引教成名,此《顯揚
論》第十六說,聲聞無學等乃至非業報身,
皆彼論文之問答也,亦不違理,故知從喻
即變易生也。
此即第二、釋名兼辨得人訖。
自下第三、解
諸妨難,有四問答或分為三。
論:若所知障至無餘涅槃。
述曰:此外人問,
如有學凡夫,由煩惱障助有漏業,能感生
死,便不永入無餘涅槃。一切二乘有所知
障,既能動無漏業,能感生死,即汝所言
定性二乘,應不永入無餘滅界,有所知障
及無漏業能感生故,此即小乘諸部共為此
難,彼部此障不助感生故。
論:如諸異生拘煩惱故。
述曰:此論主答:若
作此解有四問答,若作後二解,但有三文。
今以法喻却解前難,謂如諸異生煩惱所
拘礙故,馳流生死,不趣涅槃。彼趣寂者,心
樂趣滅,為此心拘,馳流無相,不趣無上正
等菩提,如諸異生拘煩惱故。雖有所知
障,不能成佛,如諸異生雖有無漏種,不
趣涅槃。第八十說:由種姓別,故不能趣,
如無種姓人拘煩惱故,馳流生死。又,若所
知障助無漏業,至此異生拘煩惱文,有義:總
是難外伏計,謂有伏計,以無漏業正感生
死,為生死因如善惡業。今此難彼。若由
無漏正感生死所知障助,二乘定性應不
永入無餘涅槃,恒起無漏為生死因,有所
知障恒為緣助,拘二乘故不得趣寂,如
諸異生善惡業因煩惱力,助拘煩惱故不
得涅槃,返顯既知有趣寂者,雖有無漏及
所知障,不皆迴心,故知無漏非為生死正
感因也。又解此文乃至如何道諦實能感
苦,總是難文,有二難意。若所知障助無漏
業能感生死,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
槃,以所知障招於生死,拘彼二乘不令趣
寂,如諸異生拘諸煩惱不得涅槃,第一問
也,故下答云:彼所知障無能發業潤生之用,
但為緣助感於生死,有種姓者起無漏定
願所知障助有變易生,非正發業潤生能
感,故有定性入涅槃者,雖有所知障,不
能發業等故,如何道諦實能感苦,第二問
也。下文先答此第二問,後答第一問。然雖
三解此一段文,初解同《瑜伽》、《佛地》俱有此
問,其第二解設難伏計亦有此理。第三解
下准有答,文勢不違,亦無過失。
論:如何道諦實能感苦?
述曰:此第二外人
問,前言無漏為正因感故為此問。
論:誰言實感。
述曰:此論主答,不實感苦。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文外問:若非實感,
感義如何?
論:無漏定願至非獨能感。
述曰:由第四禪
無漏勝定,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新生,
長時不絕展轉增勝,實有漏業感,但由無
漏資力勝故,假得感名,非無漏業實能感
苦者。此無漏業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
助此無漏之力,非無漏業獨能感果,
明所知障不同煩惱,故次論言。
論:然所知障至潤生用故。
述曰:若准前第
三解,此答第一問。所知障不發業等故,二
乘入涅槃、解脫者,謂二涅槃,解除縛義,故
名解脫,煩惱名縛,能障涅槃,所知障非縛,
不障涅槃,涅槃解脫故。既不障解脫,體非
縛法,無如無明等,能發有漏業及如貪等,
潤生用故,此所知障若能發業潤生,縛有
情故,可別障解脫,此既不爾,故不障解
脫。
論:何用資感生死苦為?
述曰:此第三外人
問。《佛地論》說:二乘無學盡此一身必入永
滅,與佛無異,何故引彼趣大菩提長時受
苦?彼答:變易位中無斯苦受,斯有何過?
又問:行苦有故是為大過,彼文難意大與此
同。
論:自證菩提利樂他故。
述曰:即二利故,更
須資生。
論:謂不定姓至無上菩提。
述曰:不定二乘
及八地已去菩薩,其二乘者已永斷煩惱障,
其菩薩者已永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
分段身。雖諸菩薩願力受生伏煩惱種,分
段之果定不能生,二乘生死非由悲願,若
有惑種生死後續,故斷種時生死永盡,菩
薩生死但由悲願,必假現惑助願方生,故
伏現時永斷生死。菩薩雖藉煩惱生死受
生,不同凡夫、二乘說現及種潤生,由起煩
惱利益有情,業勢便能感生死果,煩惱若
伏業勢便盡,故須法執助智受生,故已斷
伏,無容復受當分段果,既有二利之益,觀
知分段報終,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入無
漏勝定。勝願之力如阿羅漢延壽之法資
現身之因,即資過去感今身業,令業長時
與果不絕,即非擇者復更生義。此或先願,
後方入定;或先入定,後方發願,二理無違,
但由發願入無漏定,冥資故業令身轉
變,不同小乘熏禪等法。無漏、有漏更互而
起,過去之業不可更起故,如是數數定願
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經三大劫。言
勝定者,舊云邊際第四靜慮,今雖無文定
何靜慮之邊際定,四定俱得,預流果等皆
得此定,理不違故,然多第四,以殊勝故。
又《佛地》云:雖經行苦,今得如來三身功德,
大喜大樂等,乃至廣說。
論:彼復何須所知障助?
述曰:此外人問。既
由無漏資現身先業令果長時,彼復何須
所知障助方感此果?
論: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
述曰:既未成佛
圓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執菩提
可求、有情可度為實有者,無有因由可
能發起猛利大悲及猛利願。以所知障,可
求可度執為先故,方能發起無漏業故,說
業為因,以是勝故。無明為緣以疎遠故,
非如煩惱資有漏業,但緣義同少分相似。
論:又所知障至留身久住。
述曰:第二又解,
此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為永斷除
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說之為緣,為所斷緣
故。
論:又所知障至有大助力。
述曰:第三又解,
此所知障,能為一切有漏之依,以體寬遍,
由有此障,諸俱行法不成無漏,故此所依
之障若無,彼能依有漏決定非有,今既留身
住,由有所知障,為於身住有大助力,說為
緣也。此中三釋並通三乘,然八地已去,復
更願資,即無初義無漏相續不起執故,但後
二義。
以上第三、問答分別,以下第四、辨二死別。問:
且如決定姓阿羅漢等,留諸壽行捨衣鉢
等入邊際定,以修福力資現命業亦得
延壽,變易生死有何別耶?
論:若所留身至非彼境故。
述曰:正解此
二生死別體。變易生死,第八十說:非天眼
境,此中說非二乘等境,彼文意說,設定性
聲聞及不定性未迴心者,雖有天眼亦不
能見,身極微細非其境故。故此論言二乘、
異生所不能見,然迴心已去設預流等亦能
見之非天眼,二乘並悉能見得殊妙身,眼
亦勝故,然不許下得見上身,非其境故,
上得見下。又解,以同類故下得見上,
小乘福資入定,通有無漏。今者大乘捨福
資身,定唯有漏,此文為證,麁妙既殊,見者
亦別。
論:由此應知至是增上果。
述曰:自下第五、
總結會違。變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現業,
五果之中,異熟果攝,通五蘊性。此果望於無
漏業,是增上果,疎緣與力故。
論:有聖教中至隨助因說。
述曰:此會相違。
說為無漏出三界者,隨此無漏助業因說,
而體實非。是故經言界外生死、有漏生死、無
漏生死等也。即《十地》云:有妙淨土出過三
界,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更勘《勝鬘》、《楞伽》二
經此等文也。《瑜伽》第八十、《佛地》第二說,為
住有餘界,無餘界爾耶?答:唯有餘界,無餘
依中離諸事業故。問:若唯有餘界,云何一
生便得成佛,彼阿羅漢果尚當無一生等?
答:由增壽行方能成佛,故世尊說善修
神足能住一劫等。此是發趣極成遲鈍,不
如初修菩薩,乃至廣說。《無上依經》有四生
死:一、方便;二、因緣;三、有有;四、無有,如別抄
會。
論:頌中所言至義如前說。
述曰:以上第二、
解二死訖,自下第三、釋本頌文有二:初正
解;後逐難釋,此正解也。頌言:諸業習氣即
有漏、無漏二業,業非一故,有身等三,故名
諸業。二取習氣即二障種子,俱執著故,皆說
名取。「俱」等餘文者,等前異熟盡等文。
問變易生死,非如分段,別死別生,如何可
言前異熟既盡等?
論:變易生死至餘復生義。
述曰:下逐難解。
初解變易難;後釋頌中不說現行等所以。
此則初也。雖無如分段別盡別生,而以定
願數資助故,改去前惡者,轉生後勝者,亦
有前盡後更生義。此即所資業力未盡,為
令增勝故改轉也,或有定力,非極長時增
勝,但得二十劫等,為令更增,亦有前盡
後生之義。
自下第二、解頌不說現行所以。
論:雖亦由現至故偏說之。
述曰:雖實亦由
諸法現行生死相續,而種子相續一切時有,
非如現行多間斷故,頌中偏說種子,云由
業習氣等。
論:或為顯爾至故不說現。
述曰:第二解,為
顯真異熟因業種子是,果即本識,皆不離
本識故,不說現行,其諸種子即種子識。現
行不然,各別體故。
論:現異熟因不即與果。
述曰:此諸現行善
惡等法,雖亦是異熟因,不即與果,熏於種
子已,要於後時方與果故,但說種子。
問:六識之中亦有異熟果,何故頌不說前
盡後生?六識現行亦不離識,是異熟果故。
論: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述曰:以非是真異
熟,不說六現行。頌意偏說第八識也,正是
生死相續法故。
上來解頌依染法相續訖,頌言異熟故非
無漏。
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例無漏法。
論:前中後際至應知亦然。
述曰:此略例
也。
論:謂無始來至相續無窮。
述曰:由法爾種
新所熏發,由本願力,即佛世尊利他無盡,
清淨種識皆通現種,皆唯第八能持種故。
自下第三、總結上文。
論: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述曰:由此上來所
說染淨道理,應知諸法相續,唯有內識也。
論:若唯有識至說有三性。
述曰:雖有七
頌釋外難中而分為二:初二頌答唯有識,
便違理難;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
後中有二: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
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於此初
中有四:初總問;二略答;三徵;四釋。此即初
也。今難意云:若離內識,外法無者,但有
一性,不應說三;經既說三,故非唯識。
論:應知三性亦不離識。
述曰:此略答也。非
說性有三,便非唯有識,即不離識而說三
故。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詰也。三不離識
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論:頌曰至非不見此彼。
述曰:下廣答也。頌
中有三:初二頌辨三性;後一頌,初三句明
性一、異;第四句明內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
見。初二頌中,初一頌解初性;次半頌解依
他;次半頌解圓成,餘文可解。
下釋之中,文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諸門解
釋。解本頌中,文復分二:初別解頌文;後
此中意說以下,總釋頌意,結答所問。別釋
頌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異一義;
後辨證見先後。別解三性,文分為三,或
分為二:初釋第一頌遍計所執性,及解次
半頌依他起性,相對明故,合為一也;後解餘
半頌圓成實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計所
執,後合與依他對明。
論:周遍計度故名遍計。
述曰:解所執中
二說,此即是前難陀等解,釋初句頌「遍計」二
字,周義釋「遍」,度義釋「計」,唯第六識能周遍
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但可名
計而非遍故。今依正義,由此應作四句分
別,有遍而非計,謂無漏諸識,有漏善識等能
遍廣緣,而不計執者;有計而非遍,謂第七
有漏識,有亦遍亦計,謂有漏染污我、法執第
六識等;有非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
識等。
問:此遍計何名「彼彼」?
論:品類眾多至虛妄分別。
述曰:以此計心
品類眾多或二、三等,至下當知。說為「彼彼」,
此體是何?謂能遍計虛妄分別,即是一切能
起遍計依他性心。
將釋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釋「由」字。
論:即由彼彼至所遍計物。
述曰:妄分別故,
遍計種種所遍計物。物者,體也,即能計心起
所執也。
此體是何?
論:謂所妄執至自性差別。
述曰:此性即是
所虛妄執蘊、處、界等一切義理,若法、若我,
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此即心外非
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上
句「遍計」之言,出能計心等體,以遍計行相
顯其法體;第二句中「遍計」之言,即能遍計心
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體;後以行相明
起計失。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
及名種種?答:隨能計心,故說為物,心多
品故,說為種種,體非種種也。又,所計無法
亦可名物,有、無二法皆名物故。言種種
者,隨能遍計妄分別心計此無物,當情亦
有種種相故。
論:此所妄執至所執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
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別體性
非有,如龜毛等,體定無故,總名遍計所執
自性。
論: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
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自性都無所有,非
少可有故名都無。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
以知無?理、教二法,子細推徵不可得故,如
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
此即一翻,但解初性。
下第二師釋。初略,但釋
初頌;後廣,對依他,兼釋次半頌。
論:或初句顯能遍計識。
述曰:義與前同。
論:第二句示所遍計境。
述曰:所依執處與
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
自當知。然《攝大乘》等但說依他,安足處故,
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
實》。
論:後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後半頌,即
下二句,方申遍計所執性義非有,前第七卷
中已廣顯非有故。然如《攝論》第四、五卷說能
遍計,即此初句;所遍計,即此第二句,遍計所
執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頌。
上但重解初頌所執,自下廣解初頌及依他
起。下廣解三種為三,然第三句中與依他
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計,故論次問。
論:初能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此問辭也。下
先廣遍計;後廣彼彼。
論:有義八識至皆能遍計。
述曰:此安惠等,
執即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
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論:虛妄分別為自性故。
述曰:若有漏心有
如無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虛妄分別」;
若不執心,名「妄分別」,即無漏心應名「虛妄
分別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
《楞伽》、《中邊》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
論: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述曰:聖教中說二
取名執,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
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無執心
似二取故,一切經論皆有此文。《攝大乘論》
第四卷中,及《辨中邊》皆作是說。
論:說阿賴耶至為所緣故。
述曰:所執自性
之妄執習氣,即能執心等種子,《瑜伽》第五十
一及《顯揚》等,說阿賴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
妄執種為所緣故。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
有漏種第八不緣,何故論說第八緣妄種?
《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經》說第八緣相、
名、分別、習氣,五十一說緣遍計種,故遍計
種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
安惠等師義。
下第二,護法等師。
論: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
述曰:下文有三:
一、標宗;二、立證;三、會違。此初也。全非五、
八識,亦非一切心,執我、法者,方能計故。
所以者何?
論: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述曰:下證有十,十
故字是。若能計心通八識者,如何《攝論》第
四但說意耶?
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說意
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說
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說。
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述曰:第七名意,
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說,
誰言不說?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
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
業亦道,總合為言但名業道。第七名意,第
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安惠
等云: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餘之
七識雖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不說,非餘
不計。《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云:第
六識能周遍計度,體順彼名,餘不然故,彼論
不說。又汝如業、業道合說者,我亦爾。第七
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彼論總合
為言名意識,亦有何過?故知八識皆能遍
計。
論: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述曰:五、八既無計
度,明無分別而不起執,《攝論》本第四云:「當
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
識無邊行相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
遍計,非五、八識能普計故。若爾,第七不能
普計,應非此收。此言不爾,三分別中,計度
分別能為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非五、
八識有此能故。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
此收;五、八不爾。無性云:意識有分別者,
由能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顯示者,即
計度,非是自性,餘亦有故。此為正解。前
師云:計度分別計相麁高,五、八即無自性、任
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說有,理亦何
爽?雖《攝論》約麁計度分別為言,不言五、
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又一切八識簡無
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
七識。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
不簡何者;無性偏解本論,故以顯示等言
簡別,此有何妨?
後難之云。
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非五、八識恒
與惠俱,寧容有執?前師云:若計度惠麁,五、
八無細者亦有。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行?
論:二執必與無明俱故。
述曰:我、法二執必
無明俱,非善心中有無明故,彼無癡善根
性相違故。彼前師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
乘尋、伺俱起,尋、伺性順,可許俱起,善心、無
明性便相返。
論:不說無明有善性故。
述曰:《瑜伽》等論皆
不說故,下二障中當引彼文。如何善心內
而說有無明,
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說名為善,行相
輕故者。
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相違之法不
相應故,如無慚與慚不得俱起,癡、無癡等
例亦應然。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無癡與癡非謂相應,
癡相輕微,名無癡者。
論: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述曰:若無漏心,必
二空觀隨一現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
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非由
於水,引火生故;非闇為先,導明生故。
論:執有達無不俱起故。
述曰:又加行心隨
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既有法執,
名為執有,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俱
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論: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述曰:又若有漏心
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應異熟生
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勢用故;如善、惡
等。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心無勢
用故,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應
第八識亦是能熏,不爾,便與比量相違。
若爾,何故《楞伽》、《中邊》上卷等言,三界八識皆
妄分別?《顯揚》十六說亦同此。
論:有漏心等至虛妄分別。
述曰:下文會違
有三:此初會也。為會彼云:雖前位等作二
空觀而是假相,不如無漏證實理故,一切
八識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若有漏
心有非執者,如何說有二取相現,《中邊》第
一說:虛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皆有執也。
論:雖似所取至亦有執故。
述曰:此會第二,
違有二:一、會;二、難。此會及初難諸有漏心,
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心,
由依他起善、無記心。雖有二取現非皆起
執,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有計度
分別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彼《中邊論》唯
據六、七二識為論,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
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
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
說二乘無漏有執,准二十釋,菩薩後得亦
有法執,與《佛地》不同。彼但說二乘無漏有
執,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
論: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述曰:難前師言:
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
相故。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
失,且無相分,違《佛地經》。
論:經說佛智至如鏡等故。
述曰:第八俗智
名大圓鏡也,謂現法樂、聲聞、八部莊嚴道
場,即變化聲聞等是;第七識平等,乃至成所
作智皆有現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論說
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勿謂餘智皆此
譬喻,但可現相義可同故,此證無漏有相
分也。
論:若無緣用應非智等。
述曰:若如來智無
見分者,即無緣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
等者,等取餘心、心所。難云:如來、菩薩無漏
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虛
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
有漏善及無記智品,并無漏心品,應無法執;
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
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本業瓔珞經》下卷
云:「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國
安陀偈師義,故知前師所說非也。
前師難云: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說藏識緣
種,何獨遍計?
論:雖說藏識至故非成證。
述曰:此會第三
違,更有別釋,如第二卷。此中且據有漏強
者謂遍計種,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既爾,
復不言第八唯緣遍計種子。既無唯言,明
第八所緣之種更有多也。
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論: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計。
述曰:由此如上
所說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
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
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此等徵逐《佛地》第
七,二障中徵,下二障中,自當對辨,
此則廣前遍計二字。自下廣前彼彼之言。
論: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識品雖二
者,第六、七二識也,總名遍計以是一故,更
不須論,但言二等。《攝大乘》第四說,遍計
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世親釋云:如
於眼等計自性,於此計為常、無常等之差
別。七十三說:一、無差別;二、有差別。復有
二:一、名加行;二、名施設。《顯揚》十六說,
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別自體;二、
分別所依緣事。攝八分別者,是七十四說:
一、隨覺;二、隨眠。三者,謂:一、我;二、法;三、用。
或自性、隨念、計度分別,如《對法》第二說。四
者,《攝論》說: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三、有覺計,謂
善名言者;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七十
三說,一、計自相;二、計差別;三、計所取;四、計
能取。五者,《攝論》說,一、依名計義;二、依義
計名;三、依名計名;四、依義計義;五、依二
計二。《顯揚》十六及七十三說,一種五,與此
同。七十三又有五:一、計義自性,此有四,
謂計自相等;二、計名自性,此有二,謂無差
別等;三、計染自性,謂有貪等;四、計淨自性,
與染相違;五、計非染淨自性,謂此色是能、
所取等。復有五種:一、貪;二、嗔;三、合會;四、
別離;五、捨隨與等。《顯揚》十六與此文同。復
有五:一、無常計常;二、苦計樂;三、不淨計淨;
四、無我計我;五、於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
六者,《顯揚》十六說:一、自性計,謂計色等實
有相;二、差別計,謂計色等實有色、無色等;
三、覺悟計,謂善言者執;四、隨眠計,謂不善
言者執;五、加行計,此有五謂貪、嗔等;六名
遍計,謂此有二,謂文字、非文字所起;七
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
染污、不染污,如《瑜伽》第一、《對法》第二說;八
者,即八分別生三事。《顯揚》十六等說八分別
者;一、自性分別,謂分別色等想事、色等自性;
二、差別分別;三、總執分別;四、我分別;五、我所
分別;六、愛分別;七、不愛分別;八、愛不愛俱相
違分別。三事者,一、謂戲論所依想色事;二、
見、我慢事;三、貪、嗔、癡事,此等廣解八分別
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顯揚》十六說。九
者,以理為之,即緣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
結俱品執亦是。十者,即《攝論》第四說,《對法》
第十四雖名分別,非能遍計:一、根本分別,
第八識;二、緣相分別,色等識;三、顯相分別,眼
等識并所依;四、緣相變異分別,老等變異;五、
顯相變異分別,變異所有變異;六、他引分別,
聞不正法類;七、不如理分別,外道類;八、如
理分別,聞正法類;九、執著分別,我見類;十、
散動分別,即十散動,十散動亦為十,此能
遍計分別之體。又《對法》第十二,說於見無
見見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
說。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身者識等,緣
此十一生分別,名十一分別,如《攝論》說。十
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說,一、言語分別,樂言語
故;二、可知分別;三、相分別;四、義分別;五、實體
分別;六、因分別;七、見分別;八、建立分別;九、生
分別;十、不生分別;十一、和合分別;十二、縛
不縛分別,別緣十二處生分別亦是。十三
者無也;十四者,十四不可記事分別;十五
者亦無。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
《顯揚》十五云:一、根縛;二、有情縛等。十七者,
《對法》第十二說,謂相、見等。十八者,十八空
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見,二十空所除,二
十五句我、我所見,《對法》第十二,二十八見、六
十二見等,故此論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
說,隨依他起,爾所分量遍計亦爾,故無量
種,此論言等,此一一皆如所引諸論,各自
廣分別,不別煩引。
上來已廣初行第一句訖,自下廣第二句。
論:次所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若言能遍計
已問答訖,言所遍計自性是何?
論:攝大乘說至所緣緣故。
述曰:三性之中
是依他起,言所緣緣,必是有法,遍計心等以
此為緣,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
為境也,彼不相似故。《攝論》第四唯說依他
性是所遍計。
論:圓成實性寧非彼境?
述曰:此外人問。七
十六說勝義無性,無如所執勝義相也,至
下當知。亦以彼為疎所緣緣,非是相分,
不相似故,極疎遠故。
論:真非妄執至亦所遍計。
述曰:依他是妄,
可計少分為彼相分,此真不然,不相近
故,遠亦不遮。
論:遍計所執至故非所遍計。
述曰:所執雖
是遍計心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所
遍計者,據有法故,境義同通無法名境,所
緣緣局無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計。七十
四說:「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起。」即是此也。
何故七十四又說:遍計所執非凡、聖智境,
以無相故,言「俱非境」。似相分者,非無
法故。無法非所緣緣,所緣緣者,必是有法。
彼性可言「所緣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緣」,
以無體故,非不對心說為非境,是故此
性說為應知。若非對心,云何令知?又說「遍
計唯凡境故」,此即廣前第二句頌訖。佛知
無不?若知,如何成所緣?若不知,如何言遍
智?此義應思,如第七卷《唯識》中解。
自下廣前第三、四句,并解第二頌中初句。
論:遍計所執,其相云何?
述曰:問體相也。
論: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述曰:問二差別,合
二問也。
論:有義三界至遍計所執。
述曰:此師有二:
初立宗;後引證,偏答初問。諸心、心所雖各
體是一自證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謂見、
相分。諸經論中說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
二分,雖似體有,理實無也。此之二相,《中邊》等
說為計所執。
論:二所依體至緣所生故。
述曰:答第二問,
顯二差別,此二所依識等體事,實從緣生,
此性非無,名依他起,從虛妄分別種子緣
生故。此師意說:唯自證分是依他有,所取、
能取,見、相二分是計所執,如龜毛等是無法
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下引證。云何知彼二
分非有?
論:諸聖教說至遍計所執。
述曰:辨二差別。
虛妄分別是依他起,舊《中邊》云:「虛妄總類者,
三界心、心所。」新翻論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
分別。」《顯揚》十六云:分別體性謂三界心、心所。
《瑜伽》、《攝論》等皆有此言,謂:三界心、心所故依
他起,從因緣生,其二取名遍計所執。舊《中
邊》頌云:「無二有此無」,長行云:「『無二』者,謂無
所取、能取;『有此無』者,有此二取無。」新翻「無二
有無故」,《攝論》、《顯揚》等,此文非一,
今此第一,即安惠等多師並說此義。
下護法
等菩薩方更分別。
論:有義一切至遍計所執。
述曰:第二師說。
文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破斥;四、結
正。見、相二分因緣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
分妄執定實為有為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
為一為異、為俱不俱等,此以有、無為一
偏句,一異為二偏句為首,俱、不俱通二處。
此二見、相方名遍計所執,非因緣生二法
名遍計所執。
因會前師,次引文證。
論:諸聖教說至依他起故。
述曰:下引證也。
《攝大乘論》第四卷說:唯識、二、種種。彼云「唯識」,
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
「唯量」者,無境故;「唯二」者,有見、相故;「種種」者,
種種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見得成二種,
故見、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經》說:「現身、土等」,
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
故言「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種種者,是見
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義,如《攝論》說。
論:相等四法至依他起攝故。
述曰:又五法
中,相等前四,唯除真如。十一識者,一、身;二、
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
數;八、處;九、言說;十、自他別;十一、善惡趣死生
識。眼等五根名「身」;五識所依意界名「身者」;
第六意識所依意界名「受者識」,此等三識以
六內界為性。色等六塵名「彼所受」;六識界
名「能受」;似三時影現名「世」;似一等算名
「數」;似村等現名「處」;似見、聞等言說相現,
說名「言說」;起我、我所執名「自他別」;似五趣
等相現,名「善惡趣死生識」,此等門義如《攝論》
說。此中既言身識、所受識、處識、言說識、善
惡趣生死,合五識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
他也。《瑜伽》七十二.三,《顯揚》十二、十六明五
法,《攝論》第四明十一識及相、名等,彼皆說
為依他起攝,故知二分非計所執,論言「等」
者,等相識等色處等。
論:不爾無漏至遍計所執。
述曰:下破斥中,
有五過難,此為第一。若諸相分非依他者,
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所執,應
立量云:有漏非染見、相二分,非計所執,是
非染心現二分故,如無漏心現二分等。
論:許應聖智至有漏亦爾。
述曰:若許無漏
見、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計所執,則應聖智
不緣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緣相生便計所
執,能緣依他所有智品應非道諦,有相分
故,如有漏心。若不許聖智雖有二分非計
所執,應知有漏心亦應爾有二分故,如無
漏心。
論:又若二分至體非有故。
述曰:第二難也。
若有漏二分皆是計所執者,應非所緣緣,彼
言計所執許二非有故,如兔角等。彼計二
分非所緣緣,所緣緣者,陳那破他就他為
論,我既唯識,何藉緣生?
論:又應二分至應無二分。
述曰:第三難。所
執二分,不熏成種,以無法故,如石女兒,
即後識等應無二分。然彼所計,所有二分
種生之時,但自證現行是依他起,種生二分
便計所執,故為此難。不爾,此文是逐他義,
非謂極成。
論:又諸習氣至能作因緣。
述曰:第四難也。
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分既非有,豈體非有
之法能作因緣?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汝執
相分體非有故,彼執種子非真有體,自證
分緣仍非相分,今說自宗言「相分攝」,故為
此難。
論:若緣所生至無異因故。
述曰:第五難也。
從緣所生不離於識內之二分,非依他起。
二分所依依他起識體,例亦應爾。無異所以,
彼此可別。若心外二分非因緣生,可非依
他起。然彼師計:能生之種有二,能生、所生
現行及計所執,故以自證為例。例之應立
量云:因緣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緣種子生
故,如自證分。又唯自證分,如何緣證自證?
如何緣種?豈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緣故,
許有見分即無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
證不自內緣,亦見分攝。
論:由斯理趣至皆依他起。
述曰:結正也,
解二句為二。若為初性及依他起合為門
者,此初師結。若分三性各別明以下,解依
他。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
分,異生、二乘有漏、無漏皆依他起,善順聖
教不違理故。
解第二頌初句,及遍計所執體性非有,答
問其相,二師異說有體、無體寬狹不同。辨
二性,別答第二問,總是廣前第一頌訖,并
解第二頌初句,因結上文,兼生下故。
自下
解第二頌第二句。
論: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述曰:釋頌中「緣所
生」之三字也,釋依他義。
論:頌言分別至亦圓成故。
述曰:釋「分別」字
唯局有漏,兼顯不說淨分所由,或從此
下方解第二句,以上總解第一句也。今此
頌中應知,且說染分依他,謂分別法因緣所
生,雜染諸法名為分別,依他因緣之所生
故。或染依他為分別緣之所生故,唯雜染
故。此中依他唯說染分,淨分依他亦圓成故,
顯通二性,明淨依他不名分別,染依他起
唯依他故,顯此頌中唯明染分。
論:或諸染淨至依他起攝。
述曰:第二又解,
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
此中通說,非由淨故便不緣慮,言能緣故,
是則一切染、淨依他是此頌中依他起攝,皆
名分別故。若爾,染、淨色不相應,應非此
中依他起攝,不能緣慮非分別故。答曰:
不然。說心等時,彼亦此攝,不離心故,唯識
門故。問:若爾,何故致能緣言?答:顯能緣
心遍諸染、淨,皆名分別,並能慮故,非緣慮
言簡除色等,色等雖不能緣,不離心等故,
亦此攝。
次下解圓成實性,先解第二頌第三句。
論:二空所顯至名圓成實。
述曰:依二空門
所顯真理,一、圓滿;二、成就;三、法實性,具此
三義,名圓成實。
如何真如具此三義?
論:顯此遍常,體非虛謬。
述曰:由此真如,一
者體遍,無處無故,即是圓滿義;二者體常,
非生滅故,即是成就義;三者體非虛謬,諸
法真理,法實性故,即此體言貫通三處,論
影略故通上常、遍也。
且言體遍欲顯何義?
論:簡自共相虛空我等。
述曰:「遍」簡自相,諸
法自相局法體故,不通於餘。若通於餘,便
非自相,故唯真如能遍諸法。「常」顯何義?
常簡共相。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遍諸法,
體非實有,謂諸法上無體、無用,名空、無我,
非有實體貫通諸法,唯有觀心無共相體,
如前已說。既爾,不應說彼體性是常法,故
言「真如常」,簡彼共相。又「非虛謬」言,意顯
何等義?非虛謬簡虛空、我等,小乘、外道執
虛空、我亦體是常,能遍諸法,說彼虛謬非
法實性,故「非虛」言簡異虛空;「非謬」之言即
簡我等,等妄執故。又言等者,等衛世師「大
有」、「和合」,僧佉「自性」,雖彼計遍,又體是常。今
言彼體是虛謬性,非定有體故。復言等,即
唯真如具此三義,圓成實言如次配屬。
問曰:若爾,淨分依他體非常、遍,如何亦是圓
成實攝?
論:無漏有為至亦得此名。
述曰:淨分有為
亦具三義:一者,離倒,體非染故,是實義;二
者,究竟,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斷惑非
究竟故,諸無漏法體是無漏,能斷諸染是
究竟故,是成義。三者,勝用周遍,謂能普斷一
切染法,普緣諸境緣遍真如,故言第三勝
用周遍,是圓義。由具三義與真如同,故淨
依他亦得稱為圓成實性。舊《中邊》上亦說,無
為、無變、無倒成就,入真實性,一切有為皆道
所攝,無顛倒成就故。境界品類中無顛倒
故,得入真實性。無變者,常義;無顛倒,非
虛謬義;成就者,遍義。由上三義,真如名成
實。淨分依他但有體遍,俱無顛倒,但是此
中第一、第三,無究竟義。新翻《中邊》第二卷
云:「真如涅槃無變異故,名圓成實,有為總
攝一切聖道,於境無倒故,亦名圓成實。」合
此二種但有此中初、三之義。《攝論》四說,何
緣名圓成實?由無變易故,即此常義;清淨
所緣,即此遍義;一切善法最勝性故,即此體
非虛謬,諸法實性。今彼論中但當真如圓成
實性,非淨依他亦圓成攝,義不具故,此中
通攝義皆同也。
論: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述曰:雖有、無為
諸淨分法皆圓成實,然今頌中說初真如名
圓成實,非後淨分,不能簡別自、共相等三
義勝故。淨分依他,一非所證,二非法性,故
今頌中說初非後。
此解第三句「圓成實」三字,次解於彼及第
四句。初總;後別。
論:此即於彼至真如為性。
述曰:此總解也。
此圓成實於前所說彼依他起上,於一切
時常無第一遍計所執。常是恒義,一切時
義,遠離無義,離過失義。三性之中所執為
初,故名前也。此圓成實,依他起上無計所
執,二我既空,依此空門所顯真如為其自
性。梵云「瞬若」,此說為空,云「瞬若多」,此名空
性,如名空性不名為空,故依空門而顯
此性,即圓成實是空所顯,此即約表詮顯
圓成實。問:空為門者,為智是空,空為異
智?答:空是智境,空體非智,智緣彼空之
時,顯此真如故。
論:說於彼言至不即不離。
述曰:下重釋第
三句「於彼」二字,即約遮詮顯圓成實。頌第
三句言「於彼」者,顯此與依他不即不離,
依他是所於,真如是能於,非即一法有所、能
於,顯如與依他體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
應有滅,依他應不生。言不離者,即於彼
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於彼,不可言離。
若全離者,如應非彼依他之性,應離依他
別有如性,云何言「於彼」?故「於彼」言顯不即
離,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也。
論:常遠離言至理恒非有。
述曰:釋第四句
「常遠離」字,謂遍計所執是妄所執,此非暫無,
恒時無,故名「常」。此體非有故,名「遠離」。
既「遠離」言,無計所執,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論:前言義顯不空依他。
述曰:遍計所執、依
他前說,今空於所執,不空於依他,
「前」言顯此頌中,但言「常遠離」前遍計所執已,
空計所執,更言「性」者此復何用?
論:性顯二空至離無性故。
述曰:意言,真如
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為所由,如方顯故。
如體空者,何所妨也!真如離有及離無相,
若言於空,雖離有相,非離空相,故此空言
非真如體,故致「性」言,深為有用。真如離
空,名空性;真如離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
說空門,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總顯圓
成實性於依他上,無前所執所顯之性,故
遮、表門,皆有所以。
此解第二頌下二句訖。雖二頌不同,明三
性體訖。
下明三性異、不異相,即第三頌,於
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結之。
論:由前理故至應是無常。
述曰:下解第三
頌中初三句。此與依他起非異、不異者,《攝
論》等皆對三性明異、不異,此中但對依他
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對,非計所執,以無
體故。彼約性對,故三皆對,此約體對,彼一
無體,故但對二。此中論言:由前不即離理
故,若依他起與彼定異,真如應非彼之實
性。既與彼異故,非彼性。若全不異,此真如
性應是無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論:彼此俱應至用應無別。
述曰:又釋一義。
依他彼,真如此,既體一,俱應是淨、非淨境,
以體一故。《中邊》第一云:「無二、有無故,非有
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說為空相。」正與此
同。七十四說:唯此真如聖智境,依他起凡、聖
智境。又依他境體不淨,真如境體是淨,二性
既一,彼依他境體應亦淨,真如境體應不
淨。又依他既通凡、聖境,真如應亦然。既爾,
即根本無分別智與後得智應無別體,本
智本緣如,亦緣依他故;後得緣依他,亦緣
真如故。此約見分以為妨難,故二無別。《攝
論》云:由依他種生成依他,由遍計所緣相
故,遍計所遍計,故成遍計所執,由即此自
性成圓成實,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故
三性非異、非不異。世親云:謂意識是遍計,
此依他起為所取所緣境性能生遍計,是故
亦名遍計所執,即依他起為境生遍計心
義,名計所執性,即釋遍計所緣相故,是所
遍計故者,即彼意識名遍計,緣彼相貌為
所取境,為所遍計。由此依他亦名計所執
性,謂依他起為遍計心之所緣故,亦名計
所執。前即為境能生計心,名計所執;後為
計心之所緣,故名計所執。總解本論,是一
義也。無性云:非異者,依他起有,計所執無。
有望於有,可得言異;有望非有,非可異
故。彼既是無,望何為異?非不異者,有與
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淨,圓成淨故,故彼
三性非異、非不異。此為一解。又由依他是
我、色等遍計所執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計所
執,遍計所緣相故,即是依他為計所執之所
依,名計所執也。此與前世親別。又依他起
是我、色等意識遍計所遍計故,即依他起
為能遍計之所計執,名計所執,彼云:由此
意趣假說依他為計所執,
此解第三頌上二句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
異訖。
下釋下第三句。
論:云何二性,非異不異。
述曰:此問譬喻。
論:如彼無常、無我等性。
述曰:頌言如無常
等性,等取無我及空等故,無我亦復言「等」。
論:無常等性至非彼共相。
述曰:若定異者,
應彼行法非無常等,如青非黃,以是異故。
不全異者,無常等此,應非彼行等之共相,
如色、非色共相,與色不異故。
論:由此喻顯至相待有故。
述曰:結上文
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異,諸法與法性理
必應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應爾。所
以者何?勝義、世俗相待立故。謂若有俗,理必
有真;若無真時,待何為俗?非龜毛望兔
角可說異、一,以體無故。若有真時,理必
有俗;若無俗者,待何為真?由斯道理故,前
三真亦名為俗,真家俗故,故後三俗,亦名
為真,俗家真故。如斯勝理,故彼二性非異、
非一。
次第三段,釋第四句,非不見此彼。
論:非不證見至依他起性。
述曰:下文有二:
初總;後別。此初也。今言「見」者,非謂眼見、意
識比見,但是無漏親證見也。見者,聖惠親所
得義。非不見「此」,「此」即圓成。而能見彼,「彼」依
他起,即一「見」言,義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頌
但說「非不見此彼」。要達真理方了依他,
寧說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現雖不了達,
但親所取。若論了達,唯聖非凡。若親為境,
凡夫亦得,故彼此說亦不相違。如世有人親
見一物然不能識,凡境亦爾。
論:未達遍計至依他有故。
述曰:釋此所以
有二:初釋;後成。此釋也。地前等位未達遍
計所執之性,體是空無,終不如實知依他
有。妄所執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時依他自
現,知妄所執無。依此無門證圓成實,便了
依他。今從所無門說,故言:了所執空,知依
他有。此却解也。又無分別智,若不先達所
執性空真如妙理,其後得智終不實知依他
為有,顯無分別智證二性也。
問:既要知真方了事俗,為俱?為後?
論:無分別智至如幻事等。
述曰:先證真如
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陽
炎八喻等也,非初見位一時雙見,第五地
後及佛能爾,至下當知。
論:雖無始來至虛妄變現。
述曰:下成前也。
一切異生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
雖親得依他,由我、法執恒俱起故,不知
自心、心所虛妄顯現,由此不能了依他也,
乃至八喻,謂無始來見分緣自相分,自證緣
自見分,亦緣自身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緣
自自證故,故言「緣自相、見分等」。由我、法執,
第七識等三性之心,恒俱行故,不如實知
自心虛妄,如幻事等。
論:猶如幻事至非有似有。
述曰:此顯依他
非真實有,舉喻以成,如《大般若》廣說其相。
《攝大乘》說:云何無義而成所行境界?為除
此疑,說幻事喻。云何無義,心、心所轉?為此
說陽炎。云何無義,有愛、非愛受用差別?為
此說夢境。云何無義、淨、不淨業,愛、非愛果
差別而生?為此說鏡像,彼言影像。云何無
義,種種識轉?為此說光影。云何無義,種種
言說戲論相轉?為此說谷響。云何無義,而
有實取諸三摩地所行境轉?為此說水月。
云何無義,有諸菩薩無顛倒心,為辨有情
諸利樂事故思受生?為此說變化。彼世親、
無性第五皆廣解,不能煩引。《中邊論》中亦
有八喻,喻計所執,如彼抄會,顯依他性
喻如此八,體非實有,是虛妄有,似彼真有,
故說依他非有似有。
論:依如是義至雖有而非真。
述曰:此是《厚
嚴經》頌,雖依他有而非真有,要見真已,後
見依他,與長行同。
此上文段,准義應知。總是別解彼三頌訖
也,下第二段,今總解彼三頌意也,於中有
三:初總;次別;後結。
論:此中意說至心心所法。
述曰:此總也。
論:謂心心所至依他起性。
述曰:此下別也。
謂心、心所即自證分及所變現,即相、
見分,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
惑愚夫。愚夫等不了,謂為實有,故名誑惑,
名依他性。
論:愚夫於此至遍計所執。
述曰:於此依他,
橫執我、法,或是有,或是無;或俱,或不俱;或
是一,或是異;或俱,或不俱;或是實,或是不
實;或俱,或不俱如是等,今此有無、一異為
首,俱、不俱通二處。「等」者,等一切執,但執所
執如空華等,若性、若相無少是有,一切都
無者,名遍計所執。此遍計執亦依圓成而
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
依他性,依此執為圓成實故,從實為言,但
說依他。又依他起是安足處,稍可言說及
擬宜故,但執依他,圓成不爾,故不說也。實
亦依執,如二乘無常、無我、無樂、淨等。
論:依他起上至名圓成實。
述曰:於依他起,
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及心所,
一切相分等真性,名圓成實。
論: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故
此三性不離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
性體相。上來第一廣解三性,第二略解三
性訖。
論:虛空擇滅至何性攝耶。
述曰:下諸門釋,
於中有二:初以十一門辨;後總指例。今別
問答故,成十一。於中,子細諸門極多,此為
第一。論中問意,如無漏有為具二義故,依
他、圓成二性所攝。此擇滅等,等取不動、想
受滅等,有言無漏收,有論亦言苦諦等攝。
此於三性,何性攝耶?
論:三皆容攝。
述曰:此略總答。
論:心等變似至圓成實攝。
述曰:如論可
知,即顯諸論言無漏者,無漏心變;言苦諦
等攝者,有漏心變,亦不相違既言苦等。心
所變者,依他起攝,此唯定也,不多執空而
感生死,略不說集,理亦集攝。不善心執,如
勝論等,此說多分,故苦諦收。
為顯此義,因述上來所說依他義亦不定,
故次論云。
論:有漏心等至圓成實。
述曰:有漏心等及
所變空等定屬依他,以相與見必同有漏、
無漏性故,唯依他起;無漏心等及所變空
等,容二性攝,以有緣起無倒理故。即由
二重三性體異,故攝不同。若說空等為無
漏者,容二性攝,體不定故,苦諦等收,唯依
他起,體即定故,此但分別有體假空等,非
計所執,彼無體故。
論:如是三性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二,七真
如相攝,如《解深密》及七十七、《顯揚》第三、《中
邊》第二、《佛地》第七等,廣解真如有諸門釋。
舊《中邊》說真如名分破真實,今新翻云「差
別真實」。為七種者,從能詮說,非真如體
可名差別。論中初問;次答。此為問也。
下答中初出七體,後辨相攝。
論:七真如者至流轉實性。
述曰:一切有為
法生滅性,性即真如,約詮,名生滅,言性即
彼如。約詮為言,下准當知。舊《中邊》名生起
真實,新翻不同,以下准知。七十七、《顯揚》等,
解唯緣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為法。彼
據內法根本流轉唯言緣起,此中通說一
切法體,亦不相違。
論:二實相真如至所顯實性。
述曰:因二空
門所顯如性,七十七說:即我法性。我法性
言:我法之性,非即我法,我法無故,《顯揚》、《中邊》
亦同於此,以下同處更不引之,下准應知。
舊《中邊》名相真實。
論:三唯識真如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云:
心染眾生染,心淨眾生淨。見識真如便能
知此染淨心等,約詮即依他,據理即真如。
七十七名了別真如。識了別也。
論:四安立真如至謂道實性。
述曰:下四是
四聖諦。舊《中邊》云:依處、邪行、清淨、正行真
實名異,今新翻名,體與此同,諸文無異。此
約詮門,義別說七,廢詮談體,即唯一如。七
十七云:由流轉、安立、邪行三真如故,一切
有情平等平等。此約除佛,餘名有情故。前
第三云:佛非有情,故不言佛無苦、集故。
《顯揚》又說:無始流轉實性,即是緣生,故流轉
如,亦非佛有。又設一切有為皆是流轉,然
佛法身,體離生滅,亦無流轉。又流轉如雖
通有為法,唯約有漏,故佛言無,由實相、
了別二如故,一切諸法平等平等,一切諸
法皆無我、法,皆唯識故。由清淨真如故,三
乘菩提平等平等,此約滅諦,三乘皆得有
餘、無餘二涅槃故。《勝鬘經》云:聲聞不得涅
槃者,依別意說,下自當知。以所證涅槃
說能證菩提平等,或菩提性境亦名菩提,即
舊云「智處」也,由正行真如故,聽聞正法
緣總境界,勝止、觀所攝受平等平等,由有
此如方能聽聞正法等故。此如若廢詮談
體性,一一皆具無不平等;若談體約詮故,
此四種道理平等。此中復約二乘行位,證時
分齊等,皆如理知。
論:此七實性至二智境故。
述曰:既出體已,
次相攝者,七皆圓成攝,二智境故,謂實相、唯
識、清淨三如根本智境,餘四真如後得緣故,
此約增上。若談如體,一即七如,皆根本智
境;約詮為論,七皆後得境。就約詮顯體,三、
四境別,《顯揚》十六說與此同。
論:隨相攝者至妄執雜染故。
述曰:《中邊》
云:此三,二性攝,所以者何?若妄所執三,皆遍
計所執攝;若約詮雜染三,皆依他收。遍計執
心唯染依他故,三如之相染依他故,三如之
相體雜染攝,非圓成實。
論: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述曰:亦約詮無漏
故,《中邊》云:此唯聖境,聖智所顯故。問:何
故唯識非前二性,正行一種不通依他?
答:遍計所執多不執唯識,依他起性少能知
唯識,故非前二攝。正行約離過義,不言
通依他。據實而言,前通前二性;此後通依
他,亦無過失。又七皆三性,於理不違,所執、
心變、如體異故,論中既約隨相而言,亦無
過失。
論:三性六法,相攝云何。
述曰:三性、六法相
攝門,此為問也。
論:彼六法中至緣生理故。
述曰:六法如文,
《瑜伽》第三有此六法,然無相攝,皆具三性
者,並可妄所執皆遍計所執。無為所執者,
有展轉義,如前已說,皆緣生故依他起攝,
無為亦心緣變故,如理應知。六法皆有妄
執、緣生之道理,理即真如,亦圓成實,此約
通義。《辨中邊》云:色家所執性,色依他性,色圓
成性亦名為色,故各通三性。若別談者,前五
通二性,依他起法通有無漏故。後一唯成
實,非生滅故。此除假無為,假無為如前通
三性,或通說假亦唯圓成,如上假故。此辨有
法,非計所執。
四、五事相攝門,有二,五事如《別抄》解。
論:三性五事,相攝云何?
述曰:初問可知。
論:諸聖教說,相攝不定。
述曰:此總答彼相
攝不定。
論:謂或有處至不攝五事。
述曰:初是《瑜伽》
七十四、《顯揚》第六.及第十六說,前四依他,後
一圓成實。《三無性論》第一卷、《佛性論》第二卷,
並同此說,然非此所引,不依彼故。五事:
相、名、分別、正智、真如,如七十三、四等廣解。
論:彼說有漏至皆依他起。
述曰:逐難會
也,彼《瑜伽》等說:有漏心等所變分二,能變為
一,能、所詮異故,餘文可解。有漏有戲論,有
能、所詮,起名、相等故,無漏不爾,此辨有體,
五事不攝初性。七十四云:問:若依他起亦
正智攝,何故但說依他緣計所執自性執
應知?答:彼唯說染分依他,非淨分者。若淨
分者,亦緣無執,許通二性,餘二性易,故略
不說。
論:或復有處至圓成實攝。
述曰:舊《中邊》上
卷、新第二說,彼有頌文,不能煩引,下皆准
知。
論:彼說有漏至圓成實攝。
述曰:約見、相門,
不約詮門。前約詮門,今依見、相。設能詮名
亦相中攝,見分相故;餘自證、見分等名分
別,能緣性故。此二緣生,依他起攝。所執都無,
為顯非有,假說彼性為五法名,謂但有名,
無實體故。真如、正智二皆無倒,體無漏故,
能緣、所緣俱斷漏故,圓成實攝。前依緣生,
故攝正智,約別義說,故與《瑜伽》不相違
也。
論:或有處說至圓成實攝。
述曰:十卷《楞伽》
第七,五法品說,今勘梵本正與此同。然四
卷《楞伽》文勝,十卷者亂。如文易解,無勞重
釋。
論:彼說有漏至名相二事。
述曰:餘文可知。
唯遍計所執相、名二事者,即隨能計依他之
心,假立所執而為相、名,由多依名而計
於義,依義計名,體實都無,實非名、相。七十
六說:初所執性依於相、名,文同於此。二成
實攝,正與前同,故論不釋。
論:復有處說至遍計所執。
述曰:世親《攝論》
第五卷文,彼釋名、義,「若體相稱即成相違。
此中安立名為依他起,義為遍計所執」。此
意:名者,五法中名、義者,即相及分別,名所詮
故,能、所取故,與彼五法相攝有異,故對舉
之。
論:彼說有漏至故說為名。
述曰:「等」者,等自
證分、證自證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
由名能詮勢分力故,隨能詮名,緣之起執,
成所遍計,故說依他是名所攝,「所遍計」言
非計所執,所執之依故,依他起。彼世親云:
「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正與此
同。不言圓成者,此體與名極疎遠故。
論:遍計所執至假立義名。
述曰:遍計所執
隨於此名,橫計於義為實有體,此非實有。
於此非有中假名為義者,於非義中假立
義稱,謂此但有所執之義,無隨依他之名
故也,顯圓成實離名離義,不可為名之所
依,故成所遍計,說之為名,不可隨名執
此為實有,假立為義故,俱非二攝。《楞伽》、《中
邊》所說五法,或通有、無,或體實有,遍計所
執假亦通有。《瑜伽》等不然,《顯揚》十六說:計
所執無,五不攝故,即五法體唯是有也。
論:諸聖教中至廣說應知。
述曰:由彼四說,
文雖有異,而理為言,各據一義,不相違也。
然諸說中不雜亂,如《瑜伽論》第七十二、七十
三.四說三性,及別章說諸經相亂者,如理應
知。《中邊》以三性與十真實相攝,此皆攝盡,
可勘彼文。然有蘊等,此不說者,如下當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下第二、
五事相攝門也。
論:所詮能詮至能詮相故。
述曰:五相者,一、
所詮;二、能詮;三、相屬;四、執著;五、不執著。若
妄所計所詮諸法,能詮諸名,計所執性。前五
事中相、名、分別三事之中,取分別全,相、名
少分是所詮相,由名亦所詮故。相、名少分
是能詮相,由名亦相故。今此三法隨其所
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唯說染分依他起
故。真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詮相,正智少分是
能詮相,此依無倒釋成實性,故攝正智,隨
此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正智亦能
變似能詮相故。前言離過無漏無能詮,今
談法實無漏亦能詮,故所詮相及能詮相並
屬三性。
論:二相屬相至定相屬故。
述曰:第三,能詮、
所詮二相屬,相唯計所執,妄計名之與義定
相屬故。
論:彼執著相至為自性故。
述曰:第四,執著
相唯依他起,能執著者,虛妄分別為自性故。
設所執著即所遍計,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別
為自性故。
論:不執著相至為自性故。
述曰:無漏二智
及俱行品相、見分等,及無為法圓成性故,不
執著相是此性攝。此後三種,別約三性增勝
相語。故《顯揚論》十六說:「此五相中,初及第二
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計所執相,第四依依
他起相,第五依圓成相。」正與此同。據實而
言,第三亦有後之二性,若執二相屬所執是
無,可是計所執性。所執性所依二相屬,二相
屬能、所執並依他性,若但不執說二相屬,
即通後二性攝。今約所執語故唯計所執。
彼執著相若是所執著,亦計所執性。所依執
著相亦通圓成,今據能執著心語,故言唯
依他。不執著相即體是無,不可執著亦計
所執。若無執著之心依他亦有,今約全非
能執著語故唯圓成。然第八十一〈攝釋分〉及
《顯揚》十二云:所詮相謂相等五法,能詮相謂
計所執相,二相屬相謂計所執性,執所依止。
執著相謂自體執及此隨眠,不執著相即計
所執相及彼隨眠解脫正分別。解云:彼所詮
相即依他、圓成,有實自體可為詮故,遍計
所執既無有體,非可詮故。雖諸無法亦是
所詮,然無差別可詮之用,非所詮攝。能詮
唯計所執,非餘二者,彼二論文各自釋言:此
是遍計所執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
音聲,顯彼無體,唯有能詮名故,但說能詮
是計所執,非餘二性非能詮攝。此即各據
一義,與《顯揚》十六亦不相違。此二相屬相
中,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即遍計所執性
也。遍計所執自性之執是能計心,執所依止
是能計心之所執。所執是依止義,依止所執
起計心故,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及
彼隨眠是依他起。明知執所依者是遍計所
執,第四可知,第五不執著相,謂染依解脫。
解脫,了知圓成實攝,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
者,故知所執我、法都無,唯有依他染分習氣
斷之得解脫。解脫即真如,正分別者,即無漏
智。意言知計所執無,斷依他得解脫、正智,
是不執著相。此中五相前二諸論不同,各據
一義,後三諸論皆同理,不違也,廣如彼說,
如是和會諸智者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五、四法
相攝門。此問起也。《顯揚》六說:「謂諸世間於諸
事中,由串習所得悟入智見,共施設世俗
性」,乃至略說者,謂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
如是等世間有情決定勝解所行,一切世間
自昔傳來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為真實,非
邪思擇觀察所取,是名「世間所成真實」。謂諸
智者有道理義,乃至處異生位者隨觀察
者,依現、比、至教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
知事,以證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
真實」。以入聖位非此真實,謂一切聲聞、獨
覺無漏方便智、無漏正智、無漏後所得世間
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
由緣此故,於煩惱障智得清淨及後證得
無障礙故,說為彼真實。問:此中何者是真
實?答:謂苦、集、滅、道名之所顯四種聖諦,
由簡擇如是四聖諦故,得入現觀位,於
現觀位後真實智生,即四諦理三智所行,四
聖諦故,名此真實,謂於所知中能礙智,故
名所知障。若真實性是解脫所知障智所行
境界,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即是真如。佛
假安立名此真實,即世間共許事等,名「世間
真實」;三量、四道理,名「道理真實」;四聖諦理,名
「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亦取無漏智體是淨
法,即是道諦後得世間緣故。不爾,便感。真
如是「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或初謂一切異
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四十心等位,第三
通三乘聖位,第四唯大乘位。
論:世間道理至二事攝故。
述曰:《瑜伽》三十
六〈真實義品〉、《對法》十一等說:初二真實依他
攝者,七十三說: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五事中
三事所攝故,有漏心變作道理相,故依他
收。云三事者,謂相、名、分別,多依異生說
道理故。此依三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
相為相。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者,七
十三說煩惱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五事中
二事所攝故,謂正智、如如。前言:後二真實,
四聖諦理及取真如。今并智者亦取能緣,
以後得世間智等,亦緣無漏諸事智故。煩
惱淨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說同
此。
論:辨中邊說至唯屬第三。
述曰:《辨中邊》說:
世間所成唯初性攝,一切世間多共依此一
處執故,體即依他,假名所執。又解,即共所
執我、法為初真實,世間執實故,名初性攝。
若約前解,體是有法,同《瑜伽》等四真實皆有
法,假名所執,後解即通有法、無法,為四真
實體亦不相違。第二真實即道理,是三性所
攝,道理之法通執、無執。執中有所、能執。所
執是初性,能執是染依他,無執中通雜染及
清淨,雜染是依他,清淨是成實,後二真實與
此等同。前唯約異生,為道理真實,故唯依
他,此通約凡、聖,故通三性。初真實中,此約
有體法故,唯依他,彼據無法執所執語,故
唯初性,不相違也。舊《中邊》上頌說:一處世俗
成,三處道理成,清淨境二種,攝在於一處。新
翻《中邊》第二卷云:「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
三」,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義皆同也,應
取諸論出四實體及諸門義。
論:三性四諦,相攝云何?
述曰:第六、四諦門,
此為問也。
論: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述曰:下文有三:初
略答;次廣答;後總結。此略答也。
論:且苦諦中至位轉變故。
述曰:下廣有七,
唯苦四行各具三性:一、無性無常:以體性常
無,即初性也。舊《中邊》云「無有物」,新同此。實
非無常,假名無常行,觀此性故實是初性,
假名為諦。二、起盡無常:中觀生滅法為無
常。三、垢淨無常:實是後性,假名為諦,故《中
邊》云:有、無垢為義,此約詮分位為垢、淨,假
名無常行,無常行實不緣之。又依一切無
常為語,非苦下行。此三性如次,《中邊》論同。
《顯揚》十四無常有六,或八。六者:一、無性無
常;二、無失壞無常;三、轉異無常,乃至六當有
無常。八種者,謂剎那、相續、病、老、死、心、器、
受用。初二,遍一切法,次三在內色。心唯在
名,器、受用在外色,彼並約三界分別等。
然說六無常三性攝者,「無性無常」當知遍計
所執相攝,餘無常依他起攝。圓成實性無無
常義,何故此論等言三性俱有無常?垢、淨
名轉變,在圓成實,彼論轉異是依他起,非
圓成實。會云:據實無常有二義:一、有生滅
體之無常;二、無他常故名無常。此唯在二
性,圓成實性二種俱無,《顯揚》據此故言「一性
無無常」。此論、《中邊》約詮為論,圓成實性亦
名無常,體是常法,非無非有,為但約詮為
論故也。又此中垢、淨約詮談旨,彼論轉異
談詮之體故。二論所說義各不同,非相違
也。又彼說十五種無常等,如彼廣解。
論:苦有三者至苦相合故。
述曰:一、所取苦,
為我及法二能執心之所取故,能執是苦。
此無,假立故亦名苦。苦實有法,此是無故,名
為假苦,性實而諦假,非苦諦故。舊《中邊》云:
一、取苦,新同此論,以下《中邊》舊文更不敘
也;二、事相苦,可解三苦為相故;三、和合苦,
苦相合故,謂即真如與一切有漏有為苦相
合,故名苦,體實非也,性實而諦假。如次三
性,新《中邊》同。
論:空有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初空可解,
正是空行。二、異性空,此即有為有體之法,與
計所執體性不同,異於彼無,無無性故,說
之為空,體實非空,緣之為空,空無所執。
三、自性空,二空所顯為自性故,此三皆是
空行所行,故名空行。《顯揚》十五云:「一、無體空;
二、遠離空;三、除遣空。」言遠離者,無所執相
義。除遣空者,除遣二我顯此空故。彼十五
云:遍計所執等三性,如次立三空。
論:無我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一、無相無
我,我相體無故;二、異相無我,與我相異故;
三、自相無我,義同空釋。
論:集諦三者至假立彼名。
述曰:何因苦諦
四行各三,集等三諦總有三種?苦諦諸行義
通諸諦,故各分三,行相寬故。餘諦之下,行
相局故,總為三也。《中邊》又云:四除四倒,苦
行各分三,餘非除四倒,故不分三也。一、習
氣集,此諦實而性假,執彼我、法之習氣,體
是依他,從所因為名,假立遍計所執。或緣
此起執,名為執彼,作所遍計假所執攝,
從能依為名假也。
論:二等起集至未離障真如。
述曰:平等而
起故,煩惱起業,業起果故。三、未離繫集,假
名為集,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彼論皆同。
論:滅諦三者至謂真如故。
述曰:一、自性滅,
滅者,不生義故,性實假名為滅,定非諦攝。
二、二取滅,能、所取無故,護法、安惠各有別
解,從所無得滅依他,假名滅,諦實,非依
他故性假。《中邊》云:二取不生。三、本性滅,《中
邊》云:謂擇滅及真如,與此相違。如彼抄會,
如次配三性。
論:道諦三者至圓成實故。
述曰:一、遍知道,
從所知為名,名計所執,諦實而性假。二、永
斷道,但說染分,名曰依他,能斷圓成實攝,
從所斷名依他性,諦實而性假,或能斷體
即是依他,性、諦俱實。三、作證道,或假或實,
如依他說,如次配二性。
論:然遍知道亦通後二。
述曰:遍知名寬,故
七十四說:三性皆應遍知。《顯揚》六說:遍計所
執唯應遍知,無餘義故,別得總名。餘二性
皆遍知,由彼別可應斷、應證,如次得名。
論:七三三性至如理應知。
述曰:下總結也。
此苦諦下有四種三,餘三諦下各三,總七種
三。彼與三性如次配屬。《中邊》第二卷說同,
或假或實,如理應思。已隨文出訖,此如《中
邊》第二抄解,不能重敘。
論:三解脫門至相攝云何。
述曰:七、三法相
攝門。此為問也。
論:理實皆通至如次應知。
述曰:皆通三性,
謂緣依他上無計所執,因顯成實,成實因
空所顯,即為空境,俱不於此起願求,故
為無願境。非緣遍計所執,真如起願求故,
如空緣此三為無相故,為無相境。七十二
說:相通三種,謂:空、無願、無相。亦三種境。此
中既言三解脫門,即唯出世修所生惠以證
故說。第七十二、《顯揚》第二皆言解脫門,言
唯出世修惠。既爾,有漏、無漏五事中相為三
種境,依他、圓成皆通三境,淨分依他屬圓
成故,緣之亦為無相,道四行名無相故。《顯
揚》第二云:道四行通三解脫門。《瑜伽》第十二
說:若於此處無有彼物,觀之為空,名空
性,即所觀空無可希願,故名無願,即此遠
離一切行相,故名無相,即緣遍計所執為
三解脫門故,今總言理實三性皆通三解脫
門。隨增別相說:三性、空等如次各一。七十
四、《顯揚》第六說:由初性故,立空解脫門;由
第二性故,立無願解脫門;由圓成實性故,
立無相解脫門。意可知也,。
論:緣此復生至是彼境故。
述曰:忍者,智也。
證印名忍。第七十四、《顯揚》第六文皆同此,
文意可解。緣此三性,生三忍也,遍計所執
本體無生,依他緣起無自然生,證圓成時
惑苦不起,是名三種無生忍別。不說依他
因緣亦無,名無生忍。《顯揚》云此三忍在不
退地,即初地已去證三性時得此三也,如
《對法》第十一抄引《大智度論》故。八十六說:
一切行苦依無願,即依此依他;一切法無我
依空,即緣此計所執;涅槃寂靜即緣此圓
成。此論略而不說,應會諸論三解脫門等,
義如《別抄》。
論:此三云何攝彼二諦?
述曰:八、二法相攝
門。此問起也。
論:應知世俗至即此三性。
述曰:假世俗者,
實無體性,可名世俗,唯有其名,假名世俗,
四世俗中第一俗攝。第二、體有為行,正體是
世俗,簡勝義諦,亦世俗,故名為「行」。舊《中邊》
云:取「行世俗」,唯有為依他故,四世俗中第二、
第三攝。第三攝者,心上變似四諦相理,不
離於事,依他起攝。三、顯了世俗,此三名與
彼新《中邊》論同,謂斷染依他,遍計所執無,二
空為門顯真如,名圓成實,四世俗中第四世
俗,或此世俗亦取四中第三,是無漏故。如
次配三性,《顯揚》論亦有此文。
論:勝義有三至圓成實性。
述曰:第一,勝義,
依士釋也,第四勝義收。第二,得勝義,謂涅槃,
持業釋也。第三勝義攝,因證顯故,約得辨
故,真如舊成,不說為得,涅槃後顯,故立得
名。第三者,第二勝義攝,理稍勝故,若隨事者,
亦初勝義,多財釋也。舊《中邊》云:「正行真實」,此
三新翻,名體同此,前二無變,不生滅故。第
三無倒,隨其所應皆圓成實。無漏依他,此中
說名圓成實故。下自廣明二諦,不假預陳。
論:如是三性,何智所行。
述曰:九、凡、聖智境
門。此問起也。
論:遍計所執至唯聖智境。
述曰:初性是無,
非所緣緣。所緣緣體具二義故,必有體故。
若爾,佛智應不緣彼,緣與不緣皆有過失。
不緣,不知無故,如何復言:此應遍知?若緣
者,如何成所緣緣?解云:親所緣緣即不緣
彼,非有法故,以為本無質,別變似無名
應知,緣無如緣他心,不爾,即違聖教道理。
如緣他心,《二十唯識》說:不知如佛不可思
議境。雖爾,下言親緣,上來論意不許親緣
故。解彼文云:然稱實知,佛親證相故,名現
量,明淨圓極勝二乘故,乃至緣過、未,天眼、
宿命亦爾,佛智生時有此相起。佛親證相圓
明、圓極,勝聲聞等名之為知,非親證也。
言不思議者,是勝義,圓明、圓極義故,非謂
親證彼心,心外取故,聖者以此達為無。心
外無無故,但見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見
心所取上實我、實法。實我、實法都無所有,
作此無相,故名應知。此護法義,如《二十唯
識》、《抄》二解。七十四說:初性非凡、聖智行,以
無相故,然說應知,故此解勝。彼論依他、圓
成,說境同此,依他然是世間無漏聖智之境,
非出世智,有為法故。《佛地》第七引《瑜伽》等
說,初非聖境,後非凡境,中是二境。初性是
無,非聖所證,復不執故;後性勝義,非凡智
親緣。若爾,聖智不知一切,彼既是無,智
何所知?若知為有,則成顛倒;若知為無,
則非初性。心所現無,依他起攝;真如理無,圓
成實攝。是故聖智雖知有、無,而不緣彼初
性為境,與前說同,非不證無,便非聖智,
勿心外法亦能緣故。凡雖緣如,不得實故,
說非彼境。總有三文:一、初非凡、聖所行,後
非凡所行;二、初非聖所行;三、通凡、聖智所
行,後亦應疎所取故。
論:此三中,幾假?幾實?
述曰:十、假實門。
論:遍計所執至非假非實。
述曰:初性有名
無體,妄情安立可說為假。談其法體,既
無有相,非假非實,非兔角等可說假、實,
必依有體,總、別法上立為假、實故。
論:依他起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此第二,性
有實、有假。假有三種:一、聚集假,如瓶、盆、有
情等是聚集法,多法一時所集成故,能集
成雖實,所成是假。二、相續假者,如過、未等,
世唯有因果是相續性,多法、多時上立一假
法,如佛說言:「昔者鹿王,今我身是。」所依五蘊
剎那滅者,雖體是實,於此多法相續,假立
一有情,至今猶在故。三、分位假者,如不相應
行是分位性,故皆是假,一法一時上立。如
一色上名有漏,可見有對,亦名色等,並是
於一法上假施設故,若彼實者應有多體,
其忿、恨等皆此假攝。心、心所、色從因緣種
生,故說為實,若清辨等依勝義諦,依他等並
名假者,依他之中自無實法,假法亦無,一
種類中,假法必依實因而施設故。《顯揚》十六
三性中說:不應宣說諸法唯是假有,何以
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無實法、假法成
立。若異此者,無實物故,假亦應無,即應破
壞假、實二法,二法壞故應無雜染。雜染既
可得,當知必有依他起性。又云:依他不如
施設決定是有,亦非一切決定是無,故一切
種非有非無。然許皆可言說,謂若有若無、
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此性通假、實,由世俗
故說為有,若勝義中非有、非非有,不可說
故。《對法》第三說,待名言故,一切皆假;不待
名言故,一切皆實。真諦三藏《解拳論》成此三
假,陳那菩薩造,如別章說。問:第二卷吠世
師難假法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
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實法,無實假無?答:
彼計真事即實等句義,似事依此真故成,共
法是德,又真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實等句義
非真事,真事無故似事亦無,德句共法亦無,
非於自相有似名起。今於法共相方有似
名生,然共相中要須稍有體法,如青、黃,心、
心所等,方可假說長、短。不相應為假法,
非無彼實有此假故。前破他真,真非實
故,於彼所執,體全無故。今言實事,稍擬
宜故。問:若爾,何故說依他名似我法?我
法實事無故。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
實我、實法說為假,還是依實說假我、法,
非依妄情之境說假我、法,我、法無故。
論:圓成實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七十二,五
法中亦言:唯是實有,勝義攝故。
論:此三為異?為不異耶?
述曰:十一、三性對
辨異、不異門。前論本頌與有體法別自相,
對明異、不異,諸論所無。今此三性對明異、
不異,《攝論》等有。
論:應說俱非至真義別故。
述曰:若言異者,
無別體故,謂妄所執名初,非離依他別
有初性體。若彼有體可說異故,圓成實性
是依他之實性,不可說三性異也,非不異
者,妄執是初性,緣起是第二性,真義是第三
性,既此三別,不可言非不異,如前所引《攝
大乘》說。
論:如是三性至略示綱要。
述曰:自下第二,
總結止繁。義類無邊者,《顯揚》第六、第十
七.第十三說三性各五業等,三性是三乘
菩提方便,三性決了隱密義經。《攝大乘》說:
《梵問經》不得生死、涅槃等是,金、藏、土喻
是,一切法常、無常是。通達三性時,行於相?
行無相耶?悟入遍計性入何性?乃至入圓
成實除遣何性?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若
無初性有何過?於依他中應無名言執,
名言執無故應無染、淨,無第二性有何過?
不由功用一切雜染皆應非有,此染無者
應無清淨,無圓成實有何過?一切清淨品
皆應不可知,三性麁細難見,極難了亦爾,
幾無體能轉有體等?幾性不生能生生等?
三性執、無執相,三性各云何知?三性幾自非
染,能令他染等,三性各以何為喻?《中邊論》
說:色有三種:一、所執義色,色家分別性;二、
分別義色,色家依他性;三、法性色,色家真實
性,色通相故。一、色通三性,乃至識蘊,乃至
十二處亦爾,如是等門義類無盡,皆易知
故。恐厭繁文,今此論中略示綱要,然此等
並收諸經論盡,更無一餘。《對法》第十二、《別
抄》有異,應取解之。
論第九
論:若有三性至皆無自性。
述曰:第二,違經
失。若言三性亦不離識,有三種者,何故世
尊說一切法皆無自性?今言有識也。
論:頌曰至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十六說
與此同,初二頌正答所問,後一頌明唯識
性,即是從初能變後及此二頌。廣前第一
初一頌半,宗明世俗諦。今此第三頌,顯前
所說唯識真理,宗明勝義諦,總成廣前初
分也。若約境、行、果科者,前來及此初二
頌,廣俗諦境;此第三頌,廣真諦境。以上隨
應思准。就初二頌中,初一頌總答;次頌別
答。
論:即依此前至非性全無。
述曰:長行有
二:初別解三無性;後總釋頌意。就別解
頌中分之為二:初解前二頌三無性;後解
第三頌唯識真性。就初有二:初解第一頌
總答意;次解第二頌三無性。今之後三無性。
依前所說遍計所執等三性,立彼三無性:
一、相;二、生;三、勝義無性。七十六、《解深密經》
德本菩薩請說佛言,雖有云云,一切同此。
論:說密意言至總說無性。
述曰:釋密意
言。今論說云:謂後二性雖體非無,而有愚
夫於彼增益等者。如前所引《攝大乘》說:依
他起性是遍計所緣,圓成實性依展轉說亦
所遍計。七十六說:非由別觀三種自性立
三無性,然由有情於依他起自性及圓成實
自性上,增益遍計所執自性故,我立三種無
自性性,乃至廣說。故依三性有體、無體,總
密意說三種無性,三種無性非無後二性,
但無計所執。
論:云何依此而立彼三?
述曰:上釋初頌總
答意訖,自下將解第二頌中「別三無性」,故
先問起。
論:謂依此初至無性所顯。
述曰:初性體無;
後二密說。體有法故,餘文可知,不煩重釋。
勝義但由無性所顯,名為無性;依他有緣
生,無自然生性,故名為無性。別配釋頌,如
理應知。
論:雖依他起至故此不說。
述曰:釋依他起
亦名勝義無性,此文不說之所由,無之言
非,依他雖有體法而非勝義,名勝義無性。
所執無故,不可為例。又七十六云:「謂諸法
生無自性性,故說名無自性,故即緣生法。」《顯
揚》云:不遮緣生,遮自然生故,即緣生法亦
名勝義無自性性。於諸法中,若是清淨所緣
境,我顯彼為勝義無性。依他起相亦是清淨
所緣境界故,亦說為勝義無性。無漏後得真
智名勝,亦緣此依他為境故,此依他亦名
清淨所緣,勝之義故。所執既無,非為聖境,
不得此名。然無彼計所執故,故說勝義無
性,乃至廣說。若說依他為勝義無性,此圓
成實即為第二勝義無性,今恐依他勝義無
性濫第二圓成勝義無性故,此頌中但說圓
成勝義無性,不說依他為勝義無性,應如
彼經廣說譬喻。
論:此性即是至勝義諦故。
述曰:下第二段
解唯識性,別配釋頌如理應知。其圓成實
勝義無性,即是諸法勝義諦也。
論:然勝義諦至謂一真法界。
述曰:然二諦
義及引論文,如第一卷抄廣樹彼義。此隨
淺深以立四種,皆勝之義,或以勝為義,勝
即是義,隨其所應,皆勝於初世俗諦故。然
此初真即十善巧;第二即是四諦因果理等;
第三即是依詮顯實;第四癈詮談旨。且一往
為論,三乘合明二諦,非唯菩薩,如《顯揚》第
二、第六、第十九,《瑜伽》五十五、五十四,《對法》
第六等說。
論:此中勝義至不虛妄義。
述曰:前三非如,
故言「亦」也。「真」簡有漏,有漏妄故;「如」簡無漏
有為,彼體雖真,有生滅故。又,「真」簡初性,以
妄執故;「如」簡依他,有生滅故。餘文可解。
論:亦言顯此至隨義廣釋。
述曰:謂《大般若》
乃有十二名,如前第二卷說。又《對法》第二
有七名,謂真如、無我性、空性、無相、實際、勝
義、法界。此論本頌但有二名,并此釋師但
有四號,故言「等」者,等餘三名,如餘論中隨
義廣釋。《對法》解云:體恒無我,無有改轉,名
曰「真如」,性離二我,名「無我」。由緣此故雜染
空寂,說之為「空」;謂色乃至菩提諸相寂滅,
名「無相」,無倒、究竟無倒所緣,名為「實際」;聖
智所行名為「勝義」,與此解同。三乘妙法所
依相故,名為「法界」。界者,體義,但妙法依;性者,
體義,一切法體故名法性。湛然離倒,名「不
虛妄」。餘隨所應一切,當知如體法等。《佛地》
第七有六名,實有與《對法》別,皆廣解。《瑜伽》、
《顯揚》雖有名,並不如《對法》,不能繁引。此
解第三頌上三句訖,即是《勝鬘》、《瑜伽》等無作
四諦,如非安立諦也。
次解第四句。
論:此性即是至說實性言。
述曰:初解二性
依依他起故。此初解,以真如實性簡計所
執性,顯其頌意。
論:復有二性至故說實性。
述曰:謂相及性,
性者實體,即唯真如;相亦名體,依他體故。
有法相對,不明初性,以無體故。
論:三頌總顯至都無自性。
述曰:初一性無,
後二定有,餘文易了,不煩重解,總釋頌意
也。
上來二十五行頌,有二二別判。一云,前二十
四頌明唯識相;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一云,
二十五行頌中,初之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
第二餘二十三頌半廣明能變相;釋諸妨難
訖,自下五頌明唯識所入之位。既說世間假
說我、法,遍計所執諸法皆空,此假我法皆依
識變,能變之識略有三種,二十四頌廣為
分別,即依他起體虛幻有,此虛妄識必有實
體故。次前一頌明識之性,即圓成實。雖知
諸法皆是唯識若相、若性,要慚修行證入聖
位,故下五頌明所入位。所求大果福智無邊,
非少修行即速圓證;非行一行便證多果,
必須三劫修無邊因故。三劫者,皆因位攝,
即前四頌。後之一頌所求果滿,即如來位。初
之四頌分三劫者,初之二位是初劫攝,雖
行勝行猶未證真,學行千差位有遠近,故
以二頌顯明初劫。第三頌全、第四少分解
第二劫,初證聖位見、修位差故。唯第三一頌
偏明見道,地位雖長,證理是等,故第四頌
合明二劫。第四頌半明第三劫。就五位中,
初結上文,彰後所明,生下五位,後舉頌文
正釋五位。初中有三:一、結上為三問;二、隨
問略為三答;三、廣前所答,別三問答。
論:如是所成唯識相性。
述曰:結牒上文二
十四頌相,末後一頌性也。
論:誰於幾位如何悟入?
述曰:為三問也。
「誰」者,問能入人。五乘不同,誰能悟入?「於幾
位」者,問所經位。既言悟入,幾位入也,凡經
時節多少短長。「如何悟入」,問入方便。雖
知唯識,如何方便而悟入也。
論:謂具大乘至漸次悟入。
述曰:此略答也。
謂具大乘二種種姓,答能入人,通定、不定
性大根器者,非餘乘也。「略於五位」,答所
經時,十三住等略為五也。大果難感,故經
五位。「漸次悟入」,答入方便。萬行難修,二
果叵證,非頓方便即能入也。
論:何謂大乘二種種姓?
述曰:第三別問、別
答。廣前略答,於中分三,如前總釋。
論:一本姓住種姓至無漏法因。
述曰:此即
依前種子三義中第三正義答。未聞正法,
但無漏種無始自成,不曾熏習令其增長,
名本種姓。性者體也;姓者類也。謂本性來
住此菩薩種子姓類差別,不由今有,名本
性住種姓。三十五〈菩薩地〉云:無始法爾,六處
殊勝,名本姓住種。正與此同,即種姓住。
論:二習所成種姓至熏習所成。
述曰:此聞
正法以去令無漏舊種增長,名習種姓。〈菩
薩地〉說聞十二分教,「法界等流」,平等而流故,
謂大定緣如,起俱時正智後生後得,後得復
生大悲,大悲起化身,化身方說此法,此法
故名平等流也。又法界性若能悟時,便能
斷生死,趣大涅槃,此亦如是。又法界性善
順惡違,具諸功德,此亦如是,故名「等流」。等
者相似義;流者出義,從彼所出與彼相似,
故名「等流」。聞所成等,即是三惠所成,非
必新生方名為成,令種增長亦名成故。若
由三惠無漏種增,何故乃言「聞所成等」?意
顯能成非唯有惠,惠俱品法亦能成故。能
成既爾,所成亦然,故論說言「聞所成等」。
論:要具大乘至悟入唯識。
述曰:此非唯一
乘姓,三乘種姓、不定姓者亦是此人,具大乘
者方能入故。但言「大乘」簡彼定性及無種
姓,此是未種解脫分善,名「本種姓」,未聞無
漏法令無漏種增。種解脫分善根以去名
「習種姓」,聞無漏教為緣令無漏種增故。〈菩
薩地〉說正與此同。勘彼應說,此下不解故
別出之。然《仁王經》及《瓔珞》等經所說,所同
者如《別抄》會,《攝論》第六說:誰能悟入所應知
相?大乘多聞熏習相續,已得逢事諸佛出
世,得定勝解,集諸善根,善修福智資糧
菩薩。彼約有多功能,四種力故方能悟入。
然於此中唯言「具本性種姓」,即彼所言大
乘等也;習所成等,即彼所言多聞熏習等,即
因力也。彼餘三力,下入位中所須方說,故此
與彼廣略不同,至下當知。然具本性猶未
能入,具習所成方能入故,即是《攝論》能入
章也。無性云:用及用具皆待作者,故問入
者,誰能悟入?由能入者唯是因力,有餘力
者是所須具,非正所須,故餘三力此中不說。
勝解行地發心已去,未入初地,名習所成故。
論:何謂悟入唯識五位?
述曰:此為問廣前
第二位。
論:一資糧位至順解脫分。
述曰:此在四十
心及已前位,從初發心乃至十迴向終,皆
名順解脫分。《對法》等說,煖等已前名解脫
分。簡二乘,故言大乘也。
論:二加行位至順決擇分。
述曰:即在煖等
四善根中。此在初劫,下文等言勝解行地
攝故。
論:二通達位至所住見道。
述曰:即在初地,
初入地心。
論:四修習位至所住修道。
述曰:即從初地
住及出心,乃至金剛無間心位,名為修道。
論:五究竟位至正等菩提。
述曰:金剛心後
解脫道中盡未來際,此等五位下各釋名,別
出體性,解三劫攝,無勞預解。《攝大乘》說:何
處悟入?謂即於彼有見似法、似義等,乃至勝
解行地見道、修道、究竟道等也。彼說四位,
此說五位,合此初二為勝解行地故,即是
《攝論》所入位章。無性云:此所入境及能入位。
論:云何漸次悟入唯識?
述曰:此問廣前第
三,入法用。
論:謂諸菩薩至能深信解。
述曰:此初二句
亦貫通下。此初二位以道為位,即分出體;
後三以分為位,即通出體。資糧位中能深
信解,雖亦伏、除,未多分故少而不說。信解
初增但名信解,至下當知。
論:加行位中至引發真見。
述曰:初伏所取;
次伏能取。「伏」令不起故名為「除」,非離「伏」
時別名「除」也,至下當知。
論:在通達位如實通達。
述曰:方起無漏現
行二智,證實相、性故。
論:修習位中至伏斷餘障。
述曰:十地行多
時劫長遠,念念進習,名數數修,伏餘煩惱,
斷餘智障。此等位中雖亦修證餘行、餘法,
唯識為本,方修餘行,故但言唯識。
論:至究竟位至唯識相性。
述曰:全出二障
功德,智慧無不周備,不同小聖故名為「圓」,
無闕少故,簡二乘也;其福、智二清淨極勝,
無有能過,不迷不闇,故名為「明」,此簡菩
薩。第十地菩薩雖皆遍有,可名為圓,未清
淨故,如羅網中觀月等,故不名為明。能
盡未來化導一切,復令悟入唯識相故,
顯非自濟,成已度人,故名「法輪」,輪者轉義。
《攝大乘》說:由何能入?由善根力所任持故,
三種練磨心,斷除四處障。無性云:此即入因,
謂由何因於此能入。故《攝論》云:由何云何
而得悟入等,無性云此能入具,彼在此論
資糧位中。彼論四尋思等所作方便、所入、入
喻,及下初順解脫分,名事互為客等,尋思、尋
思果、教授二頌,在此加行位中。彼悟入唯
識性故悟入三性,入極喜地等,入唯識所
須,即此見道。彼論已入於地,得見道;已入
唯識,於修道中,云何修行等,入因果分,修
差別分及三學分,是此修道;彼論果智、果斷
分,是此究竟道。然《攝論》十分所有,並此論
有,如前已敘。〈菩薩地〉四十七「八住品」中說
有十三住,四十九「地品」說有七地,皆是此
中五位等攝。十三住中前十二住即菩薩位,
今此五頌前四頌攝。第十三住是如來住,即
如來位,今五頌中第五頌攝。十三住者,一、種
姓住,是此所言「本性住種姓」,未入僧祇。四
十七說:謂諸菩薩性自仁賢,性自成就菩薩
功德,菩薩所應眾多善法,於彼現行亦有顯
現,由性仁賢逼遣方便令於善轉,非由思
擇有所制約、有所防護。住此住中任持
一切佛法種子,於自體中已具足有一切佛
法、一切種子,性不能起上煩惱纏,造無間
業或斷善根,廣如〈種姓品〉說。云何菩薩
勝解行住?謂諸菩薩從初發心,乃至未得
清淨意樂所有一切諸菩薩行,皆此住攝。當
知前住,於餘十一菩薩住及如來住,唯有
因轉,攝受彼因於餘菩薩住,尚未發趣,未
得未淨,況如來住。住此住中,普於一切餘
菩薩住及如來住,皆名發趣,然未得淨。於
自住中名趣,名得,為令清淨而修正行。
於前住中雖修諸善,性仁賢故為之,非為
菩提故作也,未名發趣,故不入僧祇。此住
所修,皆名發趣,故與前別。此位思擇力勝,
所作加行以分別惠,未得堅固相續無退
菩薩勝修。此說無漏修惠不得,非有漏修
此位不得。或此說初發心時,十住菩薩八相
成道,既不得修如何得有如是神通?如於
勝修,於勝修果無礙解、神通、解脫、等持、等
至,亦未能得。未超五畏:謂不活畏、惡名
畏、死畏、惡趣畏、處眾怯畏。有三處妄失:一、
失念於五境顛倒;二、失念於受生,妄前生
事;三、於所受持法,久作久說有所妄失。
或具聰惠為他說法勉勵而轉,如闇中射,
或中、不中。或於菩提雖已發趣,而復退捨,
或時捨戒,或利有情而生厭倦,利益安樂
未廣大無量,於一切菩薩學中未能普學,
菩薩相中未皆成就。在家、出家二分菩薩正
加行中,未等顯現於此所說諸行狀相,下
忍轉時上品,中忍轉時中品,上品轉時下品,
漸輕微故。入初地時,此一切相皆無所有,
一切相違,白法顯現,乃至廣說,皆第二住攝,
即是此中資糧、加行二道,五頌之中,初二頌
攝,以彼論言:從初發心乃至未得清淨意
樂,是勝解住。論說清淨意樂菩薩住,是初地
攝。故知四善根亦初勝解行住攝,既爾,即顯
是初劫攝,論說此住初劫攝故,至下當知。
此與《瓔珞經》二種姓別,應如別會。《中邊》中
卷〈對治品〉中,明念住等修之分位,即念住等
在解脫分,如別應知。第三極歡喜住,亦
名淨勝意樂住,即初地攝,此少分是見道,即
五頌中第三頌,除住地出地心故。第四增
上戒住,即第二地;第五增上心住,即第三
地;第六覺分相應增上惠住,即第四地;
第七諸諦相應增上惠住,即第五地;第八
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惠住。即第五地
第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惠住,即第六
地;第九無相有功用住,即第七地。以前第
二劫攝。第十無相無功用住,即第八地;
第十一無礙解住,即第九地;第十二最上
成滿菩薩住,即第十地。即第三劫。四十八
說:又即於此一一住中,經多俱胝百千大
劫,或過是數方乃證得及與成滿,然一切
住總經於三無數大劫方乃圓證。謂經第一
無數大劫,方乃超過勝解行住,次第證得初
地。此就恒常勇猛精進,非不勇猛勤精進
者。復經第二無數大劫,方過初地乃至有加
行有功用無相住,次第證得第八地。此即決
定以是菩薩得淨意樂,決定勇猛勤精進故。
復經第三無數大劫,方過八地、九地證第
十地。故知四善根初劫所攝,未名淨勝意
樂地故。《攝論》第七云:有五補特伽羅經三
無數大劫,謂勝解行者經初無數大劫修行
圓滿,清淨增上意樂行,及有相行、無相行補
特伽羅,於前六地及第七地,經第二無數
大劫修行圓滿。即此無功用行補特伽羅,即
第八地至第十地,經第三無數大劫修行圓
滿。此論下文,四善根亦是解行地攝,故知初
劫所攝。古人難云:初禪方便非欲界攝,初
地方便非初劫攝,應為質言初地方便非
初劫者,初地方便非凡夫攝。若言未證真
故非聖者攝,應言未證真故,非第二劫攝。
又彼難言《大莊嚴論》、《對法》第十一說:四善根
初劫滿已修習故。可非初劫者,應反詰言:
且如《瓔珞經》云:百劫修千三昧,千劫學佛
威儀,萬劫化現成佛入大寂定,是等覺菩
薩。
言三大劫滿已,何故不是佛地攝?又此論
四善根中,亦言初劫順解脫滿已修,豈即
彼非勝解行攝。滿心修相好,亦是劫中收,
滿心修四善根,定是初劫所攝,廣成立此,
如《對法》第十一抄。四十八說:有二無數大
劫:一者,日夜月等算數時無量,故說名無
數;二、如前說超過一切算數,名無數大
劫。若說前劫,即經無量無數方證菩提;若
說後劫,但三無數方證菩提,不過此量。如
《瓔珞經》下卷說:八百里石淨居天衣拂盡,名
一大僧祇劫。若上上精進,或轉眾多中劫,
或有轉多大劫,決定無轉無數大劫,即釋
迦菩薩所超量中劫也。一小三災劫增咸劫
數,釋迦菩薩超九劫由翹足故。或言更超
十二劫,報聞雪山偈故;或超十一劫,投
身餓獸故,如《別抄》會。此時長遠,何日成
佛?處夢謂多年,如《攝論》廣說。此後九地全,
初地少分是修道,即五頌中第四頌攝。然已
前十二住並是因位,第十三最極如來住即
究竟道,如來地攝,即五頌中第五頌攝,果位
所收。此後十一住,下論廣解,不能預述。
有差別者,對〈菩薩地〉及《十地經》,下自廣解。
最初二住雖論有文,然不廣解此行相,故
今別出之。種姓住即以一切佛法、一切無漏
種子為體,未起現行無漏、有漏趣向心故,
即通五蘊種子為體。五法中正智,據三性
中依他、圓成二性攝,常、無常,漏、無漏別故。
第二住以一切佛法、無漏種子,有漏隨順一
切現、種功德為性,起順趣心故。此等引證
者,如前已說。
未證真如,唯以有、無為體;
次十住,此論以有為、無為無漏功德為性,
證真如故。今亦取一切未曾得世間功德順
趣者為體,三十二相等,非皆無漏正智、分
別、真如及相為體,二性如前。如來住,以有、
無為無漏功德為體,下十地三身等中自當
解釋。辨差別者,勝解行住,於菩薩修所
作狹小,有缺不定,所得有退。極歡喜住所
作廣大,無缺決定,所得不退,乃至三種增
上惠住亦爾,即前六地行相皆同。從初無相
住即第七地,乃至成滿菩薩住所作無量,無
缺決定,所得終無退轉。又勝解行住於無
相修發趣,六地以前獲得,七地圓證,第八地
清淨,第九、十地於無相修果,當知領受得
諸功德,乃至廣如彼論等說。言七地者,
前六菩薩、第七一種菩薩、如來雜立為地。一、
種姓地,即種姓住;二、勝解行地,即勝解行住;
三、淨勝意樂地,即極喜住;四、行正行地,即增
上戒,乃至有加行無相住;五、決定地,即無加
行、無功用、無相住,此地菩薩墮在第三決定
中故;六、決定行地,即無礙解住;七、到究竟地,
即最上成滿菩薩及如來住。既知地、住而相
攝已,地攝五頌准住應知。此等諸義下既
廣解,不勞預說。
論:初資糧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下別解。然
前三問,初能入人,自下不解,已略辨故,非
本頌故。其所入位,所入法用,下別解釋。然
此二種各五不同,義意既同,各合解釋,總為
五也。此中五段不假分科,今初段中,初問;
次答。此即問也。
論:頌曰至猶未能伏滅。
述曰:答也。初頌;後
解。下逐難解,易處不言。
論:從發深固至資糧位攝。
述曰:此解初位
始終分齊。於中有二:初別釋頌文;後此位
未證唯識真如等。下顯位修行,初中又二:初
略解頌文;後廣二取隨眠,即是二障。初中
復二:初釋上二句;後釋下二句,文至當
知。《攝論》云:清淨、增上力、堅固心、勝進,名菩
薩初修無數三大劫。大菩提心以善根為
其自體,以大願為緣不退屈,為其策發方
能發起,故善根力名「清淨力」,是因能降伏
所治故。大願力名「增上力」,是緣常值善友,
故「堅固心」。「昇進」者,雖遇惡友方便破壞,終不
棄捨大菩提心,所修善法運運增長。大菩提
心堅固不退,齊此方名初劫之始。此言深
者,即清淨、增上力,固即堅心勝進,深固即是
大菩提心。唯識真勝義性者,簡前三勝義,
非勝義勝義故,即是真如,順決擇位識作
唯識觀,求住唯識真勝義性,此位未能伏
除識相,未名求住真唯識性,即地前四十
心皆是此位。然彼已前或十萬、八萬、六萬、
四萬、二萬、十千劫等,皆不入此位,未名「清
淨、增上力」,堅固之心未昇進故,
此出初道位分齊已。釋上二句頌訖,此當
釋名。
論:為趣無上至勝資糧故。
述曰:初釋資糧
之名,望菩提為號,菩提因之初位,資益己
身之糧方至彼果,故名「資糧」,此即依自利
釋名,為出生死得大智故求菩提也。然
前第七末增上緣中,解資糧位亦有「未知當
知根」云「能近資生根本位故」者,從久修者
隣近為名,此說初行多求果故,亦不相違。
論:為有情故至順解脫分。
述曰:次解順解
脫分名,為有情故勤求解脫,望涅槃為
因。涅槃名解脫,如常所談。勤求於彼,此
行不違,故名為「順」。分者,因也,支也。彼順決
擇分言「分」者,即決擇是分,即擇法覺分。分者,
支分義,順彼決擇分故,名順決擇分。今言
「分」者,因支義,是解脫之因,因之一支,故名為
「分」。即順體是分,順彼解脫之分,名「順解脫
分」,此依利他為因,為度有情乃求解脫。
然求菩提利他義顯,勤趣解脫自利義增,
然於菩提有自利之談。涅槃致利他之義
者,蓋欲以彼顯此菩提亦利有情,以此顯
彼涅槃亦能自利,文影於此,義貫於彼故
也。問:何故順解脫分,「分」即是順;順決擇分,
「分」體非順?答:決擇體是有為,決擇可體即
分,體有多分故。涅槃體是無為,解脫彼非
是分,體非一、多故。又解解脫者即勝解
數,緣解脫解脫苦名解脫,因中印境為
名,乃名勝解。在果出苦為因,故名解脫。若
依此釋解脫即分,名解脫分,分義非順與
決擇分同。然彼望惠為名,此望勝解為號。
今為此解,即無前難。
上來雖出位體分齊,釋位二名不同,總是
解釋資糧位訖,此解漸次悟入唯識之時
初位漸次。
釋頌下二句。
論:此位菩薩至修菩薩行。
述曰:此出四力,
《攝論》第六云「誰能悟入」中,「大乘多聞熏習相
續」,此乃「因力」,簡二乘等種姓多聞。即前所
說本、習二姓,彼云「已得逢事無量諸佛出
現於世」,即「善友力」。彼云「已得一向決定勝
解」,非諸惡友所能動壞名「作意力」。彼云「已
善積集諸善根」故,善修福智資糧菩薩,名
「資糧力」。由前無間所說,三因已善積集諸善
根等。世親云:第一力為因,第二力為緣,第
三力能修正行,第四力由積集善根,名資
糧菩薩。如是名「由作意力,善修福、智二種
資糧」。能入十地名「依持力」,此四望二乘性、
惡友緣、任運心、下資糧,以皆勝故名「四勝
力」。此位依此四力,於唯識義雖深信解,而
未能了二取皆空,一切多住事相散心行
諸麁行,名住外門修菩薩行。問:《華嚴》第
九〈十住品〉頌云:「第四生貴真佛子,從諸賢聖
正法生,有無諸法無所著,捨離生死出三
界。」彼經第十又解十住初心菩薩,餘住亦爾。
頌云:「清淨妙法身,應現種種形,猶如大幻
師,所樂無不現。」或處為眾生,究竟菩薩
行;或復現初生,出家行學道;或於樹王下,
自然成正覺;或處為眾生,示現入泥洹。如
何此文言:多住外門修菩薩行?答:此第四
住菩薩作十種觀法,第七觀業,第八觀果,
折伏現纏,不依見道等所有無明,更造惡
業令後果起,名為捨離生死出於三界,定
當能出,非時已出。今依外門修菩薩行,亦
不違也。又此十住菩薩,亦有少分依有漏
定能現八相度脫有情,以十住初發心住
中分得十力,學於十法。第十法者,為苦眾
生作歸依處。此住已去,彼諸菩薩展轉增勝
能行八相,然多起散行,少能入定作真如
觀,名多住外門,不說彼菩薩唯住外門
也,亦不相違。
論:故於二取至二取現行。
述曰:由此事故
二取現行為能熏習所引隨眠,猶未有能
伏滅此二隨眠之力令彼不起二取現行。
問:《華嚴經》第十卷解十住菩薩中云:除滅
諸煩惱,永盡無有餘,無礙寂滅觀,是則佛
正法。云何此言「未伏二取」?答:彼依伏因
邪教、邪師所起不共無明,伴煩惱類說盡,
非盡一切自分別生煩惱及俱生煩惱。又
說佛法功力能滅一切煩惱,非十住位已能
滅一切煩惱。下此論文資糧道中,於分別
二取雖漸伏滅,未全伏故。《緣起經》云:內法
異生不放逸者,我不說為無明緣行故,
因自分別不共、相應無明,見道等者此位能
伏。今說不伏謂因邪教所起,及俱生等全
分為論。又但總言:多分未能名為未伏,
非少亦未。論下文云:於加行位始方能伏
分別二取,因邪教者於資糧位亦有起故。
《瑜伽論》說勝解行菩薩於三處妄失猶起
煩惱,或時捨戒,所說諸法如闇中射或中、
不中,故此位中自分別煩惱未盡。
正釋下二句頌。
論:此二取言至所取性故。
述曰:頌二取言:
顯二取取,非即二取名二取也,但只二取
名二取者。有非執二取種,豈亦伏耶?又相
分等非必可伏,故執二取為實有等之取
方名二取。
論:二取習氣至煩惱障種。
述曰:二情取之
種名彼二取,隨眠何義?隨逐有情常在生
死,眠伏藏識不現餘處,故名隨眠。或隨增
過故名隨眠,隨逐有情多增過失,故名隨
眠。何故眠者乃是增義?如人嗜眠,眠即滋
多,故過失增是隨眠義。前當性彰名,後從
喻為因,與薩婆多別如《別抄》,即二障種
也。
論:煩惱障者至諸隨煩惱。
述曰:上解本頌
訖,下第二解二障中,初、出體釋名等;二、見、
修分別;三、約人分別;四、約有、無漏道伏、斷
分別;五、結歸頌文。先解煩惱障中,初出體;
後釋名。以薩迦耶見為首,由我見為本生
諸煩惱,我見若無,煩惱隨斷,見、修二斷,其義
亦然。或雖所生之惑先除我見,未滅究竟盡
位,由我見斷,餘方斷盡。此依九品雖別斷,
斷八品等時不斷我見,煩惱先斷說,以我
見無品數,全離欲方斷故。又解既所生惑
有多品數,能生之見定然亦有九品,即隨
離九品欲我見漸斷故,根本斷時餘亦隨
斷。此中不言我見,言薩迦耶見者,若言我
見不攝我所。梵云「沒曳達利瑟致」,此云「我
見」;梵云「薩迦耶」,此云「不實移轉身見」,即攝
我所。為顯此中攝我所,故言「薩迦耶」。百
二十八根本煩惱者,見道所斷欲界四十,上
界各三十六,并修道十六,有一百二十八種
及彼等流諸隨煩惱者,即二十種,或復更多,
如前所引〈攝事分〉說。此出自體性,若眷屬
及餘心、心所等五蘊為性,《佛地》第七說。若此
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為根
本故。彼論通遠眷屬皆假名障,今此據自
性障即不取業、果。若不爾者,無明所發,
感善三業及果,應是染性,應是障體。既不
爾者,故今此文為勝。
論:此皆擾惱至名煩惱障。
述曰:此釋名也。
唯障涅槃,所障增故。
所知障中:初、出體性;第二、釋名;第三、八識分
別因破異執;第四、三性分別亦遮外計;第五、
釋外妨難。
論:所知障者,至愛恚慢等。
述曰:亦以法、我、
我所執為首,生餘障故,如前第一卷解。
見、疑、無明、愛、恚、慢等者,此出體性。此之頭數
亦與煩惱障同,若煩惱障俱必有所知障
故,然煩惱麁有多品類可易了知。二乘所
斷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數束顯。今此所知
障細下,無多品類極難了知,唯菩薩斷,亦是
異熟無記所攝,故不顯數。其實法執無離
無明,故必有數。又顯法執無明,五住地中
唯一住攝,前障四住地攝,故不顯數。若爾,
何故不言諸隨煩惱?既言慢等等取隨
惑,《佛地》亦同,此出自性體。若眷屬者,《佛地》
云:諸心、心所及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
皆以法執無明為根本故。此中果者,謂等
流、增上、士用果等,除異熟果,不感執故。
何名所知障?
論:覆所知境至名所知障。
述曰:二釋名也。
所知境者,謂有為、無為。無顛倒性,謂真
如理。由覆此境令智不生,能障菩提故
名所知障。此即釋名,此望所障增者以得
名故,下轉依中自當解釋。前煩惱障,煩惱
即障;此所知障,障於所知。前當體彰名,持
業釋也;此所障受稱,依士釋也。
論:此所知障至彼微劣故。
述曰:三、八識分
別因破外執。第八識名異熟識,何以不俱?
彼異熟識是微細劣弱故,此法執望彼麁而
強故,此是能熏故彼非也。安惠等師執三性
心皆有法執,此識唯異熟故,唯異熟性中破
之。
論:不與無明惠相應故。
述曰:諸論但說此
第八識唯五數俱,法執必惠及無明俱。惠能
計度,無明迷故。《佛地論》說:有義:法執及無明
遍三性有漏心品及二乘無漏心品,皆不
了達法無我故,皆似相分、見分起故。前卷
已說。此障中無,但護法師伏遮彼計。若言
法執,何藉惠俱?
論:法空智品與俱起故。
述曰:菩薩法空智
品許與此第八識俱起故。第七有法執,法
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執有,法空智起此應
滅。既八現行與彼俱起,定知第八無法執
俱。量云:第八識等定非法執品;法空觀品
與俱起故;如佛第八識。若言因中法空觀
起第八許斷,即無漏法無所熏故,佛何得
成?不可言熏鏡智俱識,非無記故,猶未
得故。第八異熟既爾,餘識異熟應然。然今
七識總合為法,又下異熟心許是法執故,
不可為例,於《佛地論》此論勝也。
論:七轉識內至如煩惱說。
述曰:無離煩
惱別起執故,故數與彼煩惱等同。七識之
中根本有四,隨惑有八,及別境惠有十三
法。第六識有一切,五識有根本三、隨惑十,
與十三法俱。
何故五識無見、疑等?
論:眼等五識至皆容引起。
述曰:無計度分
別故,法見、疑等定不相應。等者,等取隨中
諸惑,與此五識不俱起故,即忿等十全、餘
十少分。計度分別之所生者,五識皆無,非
無見道所斷諸惑名無分別,就見道中無
緣邪友師,自分別諸惑,而實非無意識所
引見道諸惑名無分別。《對法》等云:分別起
者見道斷。既許五識中惑通見道斷,則有
分別之惑、然非自力生,為意所引生故。故
論云:餘由意力皆容引起,餘者,即見、疑等
餘。《佛地論》說:五識雖無見等,由意識引有
非見所攝愛、恚等起二障所攝。今此意說,
加彼自力分別惑餘,為遮外計執五識中
惑,唯修道斷故。
論:此障但與至無記性故。
述曰:四、三性分
別遮外計門。《瑜伽》第五十九卷說:欲界煩惱
一分是不善,及餘上二界是無記,即是無明
唯通不善、無記性故,不言通善。如何乃
言善心中有法執?法執必有無明俱故。《對
法》第四亦言:欲界煩惱能發惡行,是不善,餘
是有覆,如何乃言無明通善?
若彼救言:生死有漏皆不善攝故必有無明
者。
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若爾,善心既
有無癡,此執有癡,癡與無癡不相應故,
如何可說善與不善?癡、無癡等定不相應;
相違法故;如無貪、貪等。不可言此執心無
無明俱,如人執心無明俱故。彼復有執第
七識中唯有我執無法執故,如前第五卷
解。《瓔珞經》云:善心有不善是外道義,今遮
於彼,
因解二障寬狹。
論:煩惱障中至為所依故。
述曰:煩惱障中
此障必有,法執體寬故,煩惱障狹,彼定用此
為所依故。何故用此為所依也?答:此
通麁、細煩惱所緣,必是法故。彼唯是麁,有
法執時非必有故。《勝鬘經》說:世尊於此起
煩惱剎那心相應等,乃至若復過於恒沙,如
來菩提智所應斷法,一切皆是無明住地所
持、所建立,如諸種子皆依地生、建立、增長,
若地壞者彼亦隨壞;若無明住地斷,諸所應
斷皆亦隨斷。《瓔珞經》下卷說亦同之。由此問
言:若有煩惱障皆有所知障耶?應順前
句答,若有煩惱障定有所知障。
若爾,必俱應二障體各有差別,第七識等應
二執體俱;是二執故;如二執用。
論:體雖無異而用有別。
述曰:體不相違
可唯一體,用義分故可說有別,同一種生
用分成二,如一識體取境用多故。
又何以知者?
論:故二隨眠至斷或前後。
述曰:此中二障
隨三乘聖道有勝、有劣,斷或前後。若望二
障行相相對,即煩惱障麁,所知障細;若望
聖道斷即不定。或有先斷煩惱障,不斷所
知障,如二乘等求涅槃故;或有先斷所知
障,不斷煩惱障,如住、出初地等十地菩薩。
此依種說,不依麁重,趣一切智故。或有亦
斷煩惱、所知二障,謂入初地,金剛心菩薩。
此依種說,若依麁重十地皆得,得二果故,
故須雙斷,俱非謂諸異生,不斷三障麁重、
種子故。以上皆由不定前後,故復言或,種
隨現行體一、體異。又煩惱障中自類九地
可有麁、細先斷,麁後斷細,其所知障不
可依地而立品數,但依所障辨能障麁、
細。有初地修道斷有頂所知障,而欲未盡。
第二地等亦復如是,不可依地而立品類,
但由聖道故復言或。
問:此既無記中何無記攝?
論:此於無覆至障大菩提故。
述曰:餘三無
記勢力薄弱不能覆所知,不障菩提故。若
異熟生勢力強厚,通作意生計度所起,能覆
所知障菩提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非
業果也。雖與不善、有覆俱,不障二乘,但
名無覆。
此名無覆,望何人說?
論:此名無覆至亦是有覆。
述曰:不覆二乘
轉依果故,二乘無學可現行故,非彼無學
說染現行故名無覆。若望菩薩亦是有覆,
覆所知境障菩提故。亦彼二乘通無覆攝,
故於菩薩乃有亦言。然破計中《佛地論》說:
有執不可導彼空智,異熟心非所熏、能遍
計唯意識等。已如前卷遍計中解,此中不
說。《佛地論》說,前師難云:若善、無覆無法執
者,何故不能了達法空?後師質云:亦無我
執云何不能了達生空?彼言第七識人執
俱故,今言我亦爾,第七識法執俱故。二難既
齊,然前師不許第七識中有法執不爾,違
自比量,法空、我空二難齊故。既有相、見分,
何故非執者,如前卷解。
此總第四,三性破計分別訖。
自下第五釋諸
違妨。
論:若所知障至無明住地。
述曰:此外人難:
何處經說?《勝鬘經》說,不依《瓔珞經》,非極成
故。以分段生死故,說阿羅漢我生已盡,得
有餘果證,名梵行已立。凡夫人、天,七種學
人所不能辦,名所作已辦。所斷煩惱更不
受後有,名不受後有,非盡一切煩惱、一切
受生說不受後有,有無明住地,變易生故。
煩惱有二,謂:住地煩惱及起煩惱。住地有
四,謂:見一處住地、欲愛住地、色愛住地、有
愛住地。起者,無始無明住地,此住地一切上
煩惱依。若煩惱種,比無明住地,算數譬喻
所不能及。五住地中無明住地其力最大,
恒沙數上煩惱依,亦令四煩惱久住,二乘智
所不能斷,唯如來智之所能斷。即無明種
子亦言種類,即五門種類當無明種類也,
即通見等,何故彼經唯說無明為所知障?
論:無明增故至非無見等。
述曰:此論主答。
今此住地無明增故,總立無明,非無見等所
餘煩惱。何以名增?一者,體增。雖餘煩惱有
俱、不俱,無明皆有為此障故,如二乘無學
等,非必有餘煩惱俱故。二者,用增。迷一切
境障,一切智不令得佛果,非如煩惱故。
三、難斷增,要上上道方能斷故,故名為增。
論:如煩惱種至慢無明等。
述曰:此以例解。
如煩惱種見、修皆有,然分別起者立見一
處名,豈分別中更無貪等;修道之中唯說於
愛,豈無嗔等,然初唯見,後唯說愛。既見所
斷見力偏增,分別之首故,修所斷愛力偏增,
潤生惑故,法執住地無明力增故,唯說無明
非無餘也。此五住中,初唯見道所斷煩惱
障,次三修道所斷煩惱障,後一見、修所斷所
知障。初迷諦理勝,一處為言一處斷故;次
三有品迷事、理惑,約界論之;後一障智,
總名無明,無品數故,無有別迷諦行相
故。地者,依止,種子與現行為依,名之為
地。此約數、種斷名之為地。品等門分別,
五住地別可知。總是第一,出二障體,釋
二障名訖。古云:此五住地如四流體,三界
煩惱等,一切無明名無明者,不然,此文為
正。
論:如是二障至修所斷攝。
述曰:明二障中
第二,見、修分別。俱生、分別既通六識,分別起
者,見道所斷,麁易斷故;六識之中俱生起者,
修所斷之,細難斷故。前言:五識隨意引
生即成分別、俱生之惑,如五識中煩惱障
說,無違理失,即初地中斷五識惑、二障並
得。
論:二乘但能至菩薩俱斷。
述曰:三、約人分
別。二乘但能斷煩惱障等,求解脫故,所知
之障彼故。菩薩俱障,二果別故。由作意故
斷有先後,後中定障二乘亦斷,小故不說。
第四,有、無漏道伏、斷分別。
論:永斷二障至通有漏道。
述曰:伏煩惱時
此俱法執亦不起,故名伏法執,非別起伏
道,或見道前加行智伏。諸論或說有漏諸道
不能斷種,有相縛故,麁重縛故,不證理
故,無漏不爾故。
自下第五結歸本頌。
論:菩薩住此至未能伏滅。
述曰:二麁現行
雖有伏者,即伏多分分別之麁惑,因邪教思
惟者皆伏,自思惟者未盡,下四善根等方
盡。而細分別者,及二障中若麁、若細所有隨
眠,由能對治止、觀力微未能伏、滅,初起
止、觀未勝順心,不如四善根中能伏二細
分別現種,其俱生現、種皆少亦能伏。次加行
位及第十卷皆有此文。此中「伏」言非為六
行修習勢力制之不起,令彼不自在,是此
中伏義,下准此知。菩薩不斷下界、地惑,起
定生上故。又約十地分別斷之法用等,下
自有文,不煩預述。如《中邊》上卷說此二障
諸障相攝。
論:此位未證至解行地攝。
述曰:以上解頌
訖,自下第二,辨位、修行。此即辨位,後明修
行。《攝大乘論》說五道為四,謂勝解行地、見、
修、無學地。今以此即彼,四地中何地?十三
住中何住?此位依勝解修行,亦解行地攝。
論言「亦」者,亦順決擇分,彼是解行地,此「亦」
是故,論有亦言。勝解者,即決定義,散心決
定意解、思惟,未證解故。「亦」言至下當知。
論:所修勝行,其相云?
述曰:下辨修行,初
問:次答。雖言勝行,何者為勝行?
論:略有二種至餘名為福。
述曰:下答。勝行
有二:初顯二種行;後明德行。辨二行中,
初辨福、智行;後辨二種利行。惠為體者是
智,非惠為體名福。此剋性出體,即十力、一
切智是智,餘中有福。五十七,二十二根中,
雖與諸文不同,且佛十力、惠根,具知根攝,
唯是智;四無所畏、五根,具知根攝,通福、智。
諸相、隨好、舌根及四根依處,謂身根、男根、
眼根、舌根依處,合四根所攝,即唯是福。三
不護,如無畏、三念住,非根攝,無貪嗔所攝,
即唯福,大悲、無嗔、癡所攝。無忘失法、如
力、一切種妙智亦爾,唯是智攝,永斷習氣,
非根,六根所證。菩提分中,四念住、根、力、覺
支、道支少分,是智;四正勤、四神足、根、力、覺
支、道支少分,是福。餘唯福非智,餘應准知。
由此諸功德種門總為論中應作四句,
唯是智非福,謂十力、一切智、一切種妙智、
無忘失法、四念住、願、智等。有唯是福非智,
即諸相、隨好、三念住、大悲、四正勤、四神足
等。有亦福亦智,謂四無畏、三不護等,五根、
五力、七覺、八道支等。有非福非智,依事分
別,或永斷習氣,無為功德等。餘差別門功德
福、智,如理應思。
論:且依六種至通相皆二。
述曰:並名為福,
皆名為智,與智俱行助成智業,皆名為智;
與福俱行,助成福業,並名為福。此依助伴
通相出體。
論:別相前五至第六智惠。
述曰:剋性出體
者,前五是福,非智性故,第六智惠非福性
故,正智自體故。
隣近生起以出體者。
論:或復前三至餘通二種。
述曰:前三唯福,
遠智惠故。第六唯智性,是惠故。餘通二種,
即精進、定,隣近於惠亦起惠故。七十八、《解
深密經》、三十六說,亦同於此。彼解云:前三為
福,第六是智,餘二通二。若依精進修布
施、持戒、四無量等名福;若依精進修三
惠、六善巧,觀四諦、緣生法等名智分。若依
靜慮修四無量,名福;若依靜慮修六善巧
等,名智分。謂智有六種,一一分別應知無
量等,乃至廣說等。此文唯三,或有前三為
福,義如前說;後三唯智,近生智故。或有初
三及定是福,後一唯智,精進通二。或有初
三及定為福,精進及惠為智,策惠勝故,此
並有文。後四波羅蜜唯智非福,後得智故。
此中且說六,如《對法》第十二抄會解。上來福
智一種二訖。
論:復有二種至自他利行。
述曰:隨意樂力
所為一切諸功德等,皆通二利。
論:依別相說至利他行攝。
述曰:菩提分等,
等取禪支、十八不共法、諸相、隨好等,自利
行攝。然四十三說,六度唯自利,四攝利他故,
四種攝事、四無量等,等取神通、大悲、不護、
三念住,皆利他行攝。此中所望總聚,一向多
分為論,非依體性。依體性者,應四句分
別,或唯自利,謂相、隨好等;或唯利他,謂四
攝等;或自他利,六波羅蜜等。布施等中,亦
俱利故;或俱非利,便非功德。六到彼岸,下
自廣解菩提分法,謂四念住、四正斷、四神
足、五根、五力、七等覺支、八聖道、支三十七
種,如《對法》第十抄。四攝,如《大論》四十三,
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以十門分別。四無
量,謂慈、悲、喜、捨,如《對法》第十三等抄及《別
抄》解。四十九說:從勝解行地乃至到究竟
地,有四種菩薩行:一、波羅蜜多;二、菩提分
法;三者、神通;四、成熟有情行。即彼又說:三
十二相、八十隨好在種姓地,唯有種子依
身而住,明知種姓住未入僧祇,若在勝解
行地,始能修彼,能得方便。若在清淨增上意
樂地中,乃名為得,在諸餘地,轉勝清淨,在
如來地善淨無上。又云:若諸不共佛法,下
劣者,先菩薩時亦已成就,至佛之時善淨圓
滿。又此一切菩提資糧有遠、有近。遠者,謂
去菩提果遠,即未獲得諸相、隨好異熟果
時,在地前也。近者,去菩提近,謂初獲得諸
相、隨好異熟果時,從此已上展轉清淨。依
此等文,故知初劫中修一切菩薩行、一切菩
提分法,雖少分得未名為證,未得無漏,
未名得異熟果,未淨勝故。
論:如是等行至所修勝行。
述曰:如是一切
自他利行,皆是此位勝所修行也。
論:此位二障至勇猛不退。
述曰:此文初總。
練謂陶練,磨謂磨瑩。即修治義。
論:一聞無上至修諸勝行。
述曰:《攝論》第六
說,入因中三種練磨心,斷除四處,緣法義
境,止、觀恒常殷重,加行無放逸故。此中但
有三練磨心,初練磨心中云:廣者,無邊;大者,
無上;深者,難惻;遠者,時長。彼既丈夫我亦
爾,不應自輕而退屈。第一練磨心廣深退,
第二練磨心難修退,文皆可解,第三練磨心
難證退。引他麁善者,諸有障善名為麁
善,謂行施等。彼於命終即便可愛一切自
體圓滿而生,我有妙善無障礙善,云何不
得一切圓滿?圓滿佛果者,即轉依也,以
深妙故,功德備故,諸佛轉依難可證也,彼
皆廣解無別義趣,意與此同故不煩引。初
且舉菩提,後且舉轉依,論實皆同。除四
處者,一、離二乘作意;二者、疑離疑;三、離所
聞思我、我所執;四、斷除分別,緣法義境緣,
似法、似義等,如彼廣說。
論:次加行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問起也。
論:頌曰至非實住唯識。
述曰:下答也。
論:曰菩薩至世第一法。
述曰:自下長行有
十:第一、顯位所由;第二、釋位總名;第三、出
位所修法;第四、釋四法地名;五、解本頌文,
正明此位猶有所得;六、此位於彼相及麁
重縛分別、俱生,伏、斷解釋。七、此位所觀之境;
八、所依何地;九、界趣分別;十、七地分別。此第
一也。總即結上所已行行,由得見道復修
此行,應列其名,然此是初僧祇滿心修習,
故云先於初無數劫,乃至廣說。《對法》、《莊嚴論》
亦云:謂諸菩薩已善積集福德、智惠二種資
糧,已過第一無數大劫,已聞隨順通達真
如契經等法。持也,如理作意任也。發三摩
地,鏡也。依止定心思惟定中所知影像,觀
此影像不異定心,乃至廣說,明也。由行如
是,乃至捨離二種能、所取故,證無所得正
入見道,捨離一切麁重,得清淨轉依,依也。
前四是地因,第五是地果,亦言過第一劫
滿,已修四善根,即初劫滿心修習。如前已
引《瓔珞經》等為此證訖,伏二取相,下文自
述。
論:此四總名至決擇分故。
述曰:此即第二,
釋「順決擇分」名。真實決擇分,決擇是智,即
擇法也。決擇即分,名「決擇分」,決簡疑品,彼
猶豫故。擇簡見品,彼不擇故。疑品擇而不
決;見品決而不擇,故此智品名「決擇分」。分
是支因義,即擇法覺支,謂在見道,此無漏
故名為真實,為有漏者非真實故。此煖等
四順趣彼分,名「順決擇分」。順趣者,行相同
彼,故名為「順」;欣求往彼,故名為「趣」。此中行
相既與彼同,復求證彼故,名「順趣」。前順解
脫分,既初發心求究竟果,故遠從彼以得
自名。此順決擇分隣近見道,欣遠之心不
如始業,故從隣近以得自名。
論:近見道故至無加行義。
述曰:此釋異名。
位名加行道,近見道故,即是見道之加行
故,舊言方便道,今言加行,顯與佛果善巧
差別,因中行未圓足,所行必須加功求後
勝果,果上萬行既滿,所行唯是方便利益有
情。顯此二別,此名加行。然五道中,此獨名
加行,以近見道故,非前資糧無加行義,
顯前資糧亦名加行。《對法》八說所有資糧皆
加行道,有加行道而非資糧,此四善根非
資糧道,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近見道
說獨此得加行名。問:資益後果己身之
糧,唯初獨名資糧,加功而行求果,四善獨
名加行?答資糧遠望大果,最初獨名資
糧,加行萬行加功故,初亦名加行。問:加
功而行萬行,初位亦得此名,四善亦望大
果資糧,亦通此四?答:初位發心最猛,四
善不名資糧,萬行加力方行,初位亦名加
行。問:初位心猛獨名資糧,四善近見獨
名加行?答:以近見道名加行,初位不
得此名,加功萬行方行,初位亦名加行。故
於五道中,四善獨名加行者,近見道義,故
彼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
行,此不齊解。若齊解者,此四善根果之資
糧亦名資糧,而彼論文依多住外行福
智行,約最初說。若爾,見道等亦應名資
糧,果之資糧故。從增得名,但名見道,不
可名資糧,故知從增得名,既名加行,不
可名資糧。義准成故,前解為勝。二、釋位名
訖。
論:煖等四法至初後位立。
述曰:自下第三
位所修法,初二位尋思觀;後二位實智觀。此
文總也。此尋思、如實智體性者,《對法》第十一
說推求名等者,推求是觀察義,即唯是惠。
無性云:推求行見方便,因相說名尋思;了知
假有實無所得,決定智方便果相名如實智,
即唯加行智為體。此約推求行增出體,若
并相應增者,五根、五力為體,及俱有者,五
蘊為性,定俱有戒為色蘊故。七十三云:四
尋思者,五事中如理相應分別,總攝四種,則
唯有漏。四如實智一切皆是正智所攝,即唯
無漏。七十二說:五事中相通有漏、無漏,二
唯有漏,二唯無漏,真如是真智所緣名無漏,
非漏盡相義;正智漏盡對治義,故名無漏。《攝
論》第六云:由四尋思、如實智故,於似文義
意言,便能悟入唯有識性。彼卷又云:四尋
思在煖、頂,實智在忍、第一法中,此論亦同,
即如實智亦有漏攝。四十八卷第十住中說:
住此住中得無生法忍極清淨。此復云何?
謂諸菩薩由四尋思,於一切法正尋思已,
先時獲得四如實智,如實了知一切諸法。
爾時,一切邪分別執皆悉遠離,於現法中隨
順一切雜染無生觀等,乃至廣說。此如實智
始從勝解行住,乃至有加行有功用住,未
極清淨,今此住中已極清淨,是故說言無生
法忍,即如實智名無生忍體。然今實義,尋思
唯有漏,唯加行心推求,非根本、後得智故。
如實智通有漏、無漏,通加行、根本、後得智
故。此唯忍可是果,彼唯加行是因,七十三中
唯依無漏說為無生忍體,不言通有漏,餘
處據實通有、無漏。未印可位名為尋思,
起忍印時名如實智,中忍雖亦觀無能取,
猶未印可,而前有印亦名實智,非是尋思
與尋相應。不爾,上地應無煖、頂。三十六說:
愚夫於此四如實智加行闕故,不現前故,
便有八種邪分別,能生三事,能起有情及
器世間,若了知時便除八分別等。此等義
門如《顯揚論》第六卷說。
論:四尋思者至假有實無。
述曰:謂一切法
名之與義,既於前位緣法義境,其中「似文」
文名之義唯是意言,依此文名之義亦唯意
言。無性第六釋云:此中名者,謂色、受等,亦攝
名因、名果等尋思。名因者,謂字、字身、多字身
及聲等。名果者,句及名身、多名身、句身、多
句身等,皆名之果。《對法》第十一云:謂推求諸
法名身、句身、文身自相皆不成實,名召法
勝,但說尋名。義者,如名身等所詮表,得蘊、
處、界等。若體、若義,總名為義,以義寬,故不
說自體。推求此能詮、所詮定不相應,此中
唯觀妄情所執能詮、所詮唯意言性。意言之
中,依他文義不說無故,即依所取能詮、所
詮,今觀唯是意言性也。《對法》等說:此在煖、
頂位,此位唯觀所取無故,觀計所執無,非
依他也。不爾,即成顛倒心故,依他是有,觀
為無故。無性云:尋思依名所表外事,唯意
言性,思惟此義似外相轉,實唯在內故。不
無依他,內文義也。此二唯有內法,假名有,
文義外法故說唯假。此即觀一切有為、無
為皆義中攝,此遍一切諸有法也。依此二
法觀其自性,心外亦無,唯是假立如我、法
等體;差別亦爾,如無常等義。無性云:證知
四種虛妄顯現,依他起攝,了達四種遍計所
執皆不可得。三十六〈真實義品〉云:此諸菩薩
於彼名、事,或離相觀,或合相觀、成合相觀
故,通達二種自性、差別二種假立,依離相
觀別觀二種之自性故。
既先加行起四尋思,四尋思已必有智果
故,次辨智果。
論:如實遍知至名如實知。
述曰:前四尋思
觀計所執四境離識非有,唯觀所取無,未
觀能取,此如實智忍可前境,離識非有。所
取空已,復能遍知能取彼識,離識內境決定
非有,能取亦空。了知內識及所變相互不
相離,如幻事等唯識之相。知如幻已,此依
他上無計所執便謂二空,依此為門觀彼
空理入圓成實。此在四善根,唯似三性觀,
未證真故。前四尋思無所取時,煖是下位
伏除,頂是上位伏除。以初伏除所取難故
分上下位,至如實智位,下忍印無所取,中
忍順無能取觀伏除能取,上忍起位印無
能取,俱是如實智觀下品。以久修習伏能
取時,但是中忍,上忍便印,世第一法雙印前
二空,名如實智觀上品。此於地前位辨上、
中、下,若入地已各有下、上,准四十八第八
地中說。即入地已去不作尋思觀,唯作如
實智觀,已除二取,不須唯觀所取假有,二
取無故,但作如實智觀,七地已前猶未清淨,
此體即是無生忍體,初地已得故,不須作
四尋思觀。
問:何故諸法名、義各別尋求名、義自性及
與差別即合觀也?
論:名義相異至故合思察。
述曰:謂名、義二
種,一、自性同;二、差別同,故合名、義二種自
性及二差別為合觀也。前二是名、義;後二
是自性、差別。名、義舉尋求,顯「尋」者求也,此
二影有思察。自性、差別舉思察,顯「思」者察
也,推也,觀也。此二影有尋求,故諸論言推
求名、義觀察名、義等是也。前引《瑜伽》離、
合相觀,離觀是名、義觀,合相是自性、差別。
此即第三,出所修法。自下第四釋四地名。
論:依明得定至故亦名煖。
述曰:明得是定,
尋思是惠,故名為發。此俱時名發,如世第
一法名無間定等。明者,無漏惠,初得無漏
惠之明相,故名「明得」。明得之定,名明得定。
此中創觀四法,依他皆自心變,此乃假施設
有名、義、自性、差別,實名義等性都不可得。
然依他中名等名假者,法無名,名無義,無
實自性、差別義故。今名「名」、「義」乃至「差別」豈
非假也?如《攝論》等說明得及煖,准此中
釋。行之言起,從喻為名,如日初出有前
起相,謂明相等。若言惠,明前起之行相亦
得。今依前解。
論:依明增定至故復名頂。
述曰:頂者極義,
文易可知。明相轉盛故名明增,已上名諸論
皆同。
論:依印順定至亦順樂忍。
述曰:印前所取
無,順後能取無,名印順定。順通二種,一名
樂順;二名印順。若此三品皆名為忍,下、上
位中皆印忍故,立「印順」名。一、印順名通初及
後,樂、順之言唯在中忍,故合但言印順定
也。又差別者,下品忍名印忍,印所取無故;
中品忍名樂順,樂無能取,順修彼故;上忍
起時但名印順,印能取無,順觀彼故,故合
三忍名印順定。忍者智也,印順俱定名印
順定,初後准此解。於無所取決定印持者,
是下忍位,無能取中亦順樂忍者,是中、上
忍位,順通中、上,樂唯在中。
論:既無實境至相待立故。
述曰:遍計所執
所取既無,彼計所執能取寧有?
論:印順忍時總立為忍。
述曰:《攝論》云:入真
義一分三摩地即印所取無,名一分。《對法》
第八云:一分已入隨順三摩地。彼論解云:一
分已入者,於無所取一向忍解故。今者,即
下忍位。一分隨順者,於無能取隨順通達
所依處故。今者,即後忍位,故彼文勝《攝論》等
名。然不如此中,彼不別分中、上忍二位
故,謂中忍但樂順修無能取,未印無故,上
忍印無能取故與中別。彼論雖有一分順
言,不別分樂順、印順故。下、中、上品印忍、順
忍之時合,此三位四善根中總立為忍。故論
言:印、順忍時總立為忍。忍通二處,謂印忍、
順忍,故合為論言「印、順忍時」,此三位總名
善根中忍。
論:印前順後至故亦名忍。
述曰:名印順者,
印前所取無,順後能取無,及印能取無故,
立印順名。此釋三位別名,此三位忍境空、
識空故亦名忍,然中忍雖不印可,順樂忍
可故亦名忍。此中正忍、順忍皆名忍故,不
可難言:頂等位中亦順下忍,彼應名忍。初
未有忍故,中忍初、後皆有忍故,故立忍名,
是彼忍類故亦名忍,不同煖等。
論:依無間定至世第一法。
述曰:與見相隣
雙印二空,其文可解。無間即定,無間之定,
二釋皆得。此即別解善根體訖,此上第四,
釋四位名。
論:如是煖頂至雙印空相。
述曰:自下第五,
總攝上義,釋本頌文,總牒前義,其文易解。
中忍之中順樂忍可者,順樂後位上品之忍,
修無能取。
論:皆帶相故至方實安住。
述曰:心上變如
名為少物,此非無相故名帶相。相謂相狀,
若證真時,此相便滅。相者,即是空所執相,有
依他相,名空、有相。謂有、空相是彼唯識真勝
義性。真者,勝義之異名。第四勝義,簡前三
故。由有此相未證真理,滅空、有相即能
入真。
論:依如是義至後觸無所得。
述曰:此中頌
者,《攝大乘》說教授二頌,教授菩薩故。此分
別《瑜伽論》頌,彌勒所作,無著故引,古云《分別
觀論》也。「菩薩於定位」者,顯非散,資糧位
中多住外門,此多在定內門修行。「觀影唯
是心」者,觀內心境影離心非有,唯是內心,
此初位觀即在煖位。遍計所執,心外之境,
「義相既滅除」,「審觀唯自相」,唯有內心也,
即在頂位。以上總是煖、頂二位。「如是住內
心,知所取非有」,此二句下忍位;「次能取亦
無」,中、上忍位,合此俱印二空,即世第一法,
以時少故從忍位說。「後觸無所得」,入真
見道。
此上第五、釋本頌,明此位中猶有所得。以
下第六,斷二縛位。
論:此加行位至亦未能斷。
述曰:相縛者,謂
相分縛見分等也。如前第五卷證第七識
有中說,謂一切有漏善、無記、不善等心,皆
有分別相分,此相能縛於心;非謂相縛即
是執也。有義:八識皆有執故,相縛於見通
於八識。有義:不然,有漏八識有分別故,分
別之相縛於見分名為相縛,非要有執。
若不執之相亦名能縛者,後得智品相分
應亦能縛。答曰:不然。彼後得智斷漏方
得,體非硬澁,非漏所增相分,非分別境。
後得見分緣一切相皆為證解,有漏不然,
有分別故,漏相俱故,漏所增故,非斷漏
證故,緣一切境非皆證解,或比量故,若善、
無覆無記心中唯現、比量,其染污心亦通非
量,所以相縛能拘礙見,不令明淨,不令證
知,故有別也。一切有漏法能縛見分者,皆
名相縛。若爾,自證緣見縛自證耶?有義
亦縛,有漏類故。有義彼非,不同見分緣
於相故,彼外取故,通諸量故,此自證分緣
見分時非外取故,唯是現量作證相故。
若爾,第八識等現量心相分,應非相縛體,由
此見分亦縛自證,分別類故,不明淨故,見
分漏心增自證故。有漏相貌縛能觀心名
為相縛,非謂相者是相分也。經說所取、能
取纏者,即是四分互相縛義。不爾,見分便
非相縛、自證緣時不名相分故。麁重縛
者,即一切有漏法。《大論》五十八說:麁重有
二:一、漏;二、有漏。漏者,阿羅漢修道煩惱斷時
皆悉遠離此,謂有隨眠者,有識身中不安隱
性,無堪能性有漏麁重者。隨眠斷時,從漏所
生,漏所熏發本所得性、不安隱性、苦依附
性,與彼相似無堪能性,皆得微薄。《文殊問
經》上卷有習氣品二十四種。彼經頌云:阿羅
漢習氣,以有過患故,唯佛獨能度,為眾生
歸依。五十八又云:此有漏麁重名煩惱習,二
乘所未能斷,唯有如來能究竟斷,是故說
彼名永斷習氣,是不共佛法。《大論》第二說:
自識中所有有漏種子,若煩惱品所攝名麁
重,亦名隨眠。若異熟品及餘無記品所攝,
唯名麁重,不名隨眠;若信等善法所攝種
子,不名麁重,亦非隨眠,由此法生時,所
依自體唯有堪能,非不堪能,麁重所隨所
生自性,故佛說為行苦。《對法》第十說二十
四麁重,所知障麁重異熟品攝,異熟麁重亦
異熟品攝,領受麁重攝一切有漏受,即善受
亦在中。勞倦麁重即威儀無記,餘無記亦攝。
如此等文相違非一,然會此者,如《別抄》說。
准五十八文麁重縛即一切有漏法,漏與有
漏皆麁重故,由相縛未斷有分別相,故其
無堪任麁重縛亦未能斷。《顯揚》十六說:由
相、麁重二縛執二自性,謂執依他及計所
執。若解二縛於二自性,正無所得及無所
見,彼論唯約執心解縛,其非執心,彼即不
說,據增者故。彼卷又云:此依他起性以
相及麁重縛為體,云何說為依他?由此二
種更互為緣而得生故,謂相為緣起麁重,
麁重為緣生相縛,相縛即約現行相,麁重
約種子語,論時彼體雖復皆同,為緣互得。
然今此文以相為現行,麁重為種,有漏相
未遣,二障種不除。不爾,如何此中言相未
滅麁重不斷?前說相縛是執二性,應細勘
彼諸文相違。此中言相縛者,一切有漏相;
麁重縛者,一切有漏不安隱性,與《瑜伽》第五
十八有漏麁重同。初地分得,第八地中第六
識全得一向不起,第七分無,五、八全有。麁
重隨應,佛地全無。《顯揚》十九說,相縛縛眾
生,亦由麁重縛,善雙修止、觀,方乃俱解脫。
此當彼解。
論:唯能伏除至全未能滅。
述曰:其此位中
分別二取全能伏、滅乃至細者,自分別起亦
不現行,俱生二取未全伏、滅,如前所說。
許少伏、滅,即是現行分別全伏,俱生少伏。
若俱生、分別二種種子全未能滅,未得無
漏有所得故,有分別故。
此上第六相及麁重分別,俱生二取伏、斷分
別。自下第七,明所觀境。
論:此位菩薩至唯觀安立。
述曰:此位菩薩
於安立諦、非安立諦皆亦學緣,或總作一
實真如,或別作二空別、總三心非安立,不
唯作四諦差別觀。《勝鬘經》說有作、無作四
諦,無作四諦即非安立,有差別、名言者名
安立;無差別離名言者非安立也。安立者,
施設義。此位菩薩,若加行不作二種觀者,
不能引真、相見二種生故,亦不能伏二
乘者故。為入二空觀真如理,正觀非安
立為起遊觀、起勝進道成熟佛法,降伏二
乘亦觀安立。然二乘者自宗,唯說作四諦
安立觀,菩薩不爾。今說於彼亦作人空非
安立觀,然不同菩薩。菩薩二空俱作,為顯
彼劣故不說之。又二乘者亦唯作安立,不
同菩薩。菩薩行、智深廣,彼不爾故。
自下第八辨所依處。
論:菩薩起此至入見道故。
述曰:六十九中
通三乘說,唯依諸靜慮及初近分、未至能
入聖諦現觀,非無色定。無色定中奢摩他
勝,毘鉢舍那劣,毘鉢舍那劣道不能入現
觀故。《顯揚》十六說:現觀何所依?答:唯依靜
慮,不依無色。若有於此執中間等六地皆
能入現觀,何處有文中間能入?若六地中能
入現觀,六十九中何故但言靜慮及初未
至?又如何七十一,六現觀中云:此六幾依未
至依乃至無所有處依可得?答:一依非依
可得,餘依一切依可得。又三依五依生,
一種一分亦爾。若中間禪有依入現觀,應
言三依六依生,以初生時智諦及邊、戒
三,唯依五依生故,不說六地,明中間禪
無入現觀者。問:何故不依中間入?答:
彼無明利無漏故,有明利無漏者能入故,
又彼梵王居多散亂故,非純淨地故。《瑜伽》
文言依諸靜慮及初未至,不言中間入見
諦故。此中復言前方便時通諸靜慮,而依
第四方得成滿,即最後入時唯依第四。第
四禪望餘禪最勝,要託最勝依入見道故,
不依下地入。有菩薩功德,六十九說:雖
諸靜慮皆能引發,多依第四靜慮,不同二
乘,其欲界無修惠,無四善根、無漏故,不說
依入。前說二十二根中,未知當知根通
無色,菩薩見道傍修得故。若彼無見道及四
善根,何故說修彼?六十九說:入見道時如
先所修諸世俗智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
淨亦名為修,此名諦現觀邊諸世俗智,出
見道已生起此智,即從發心已去,皆名「未
知當知根」。見道傍修先世俗智,故名此根。
意顯先曾起時亦名此根,即世俗智有先時
已名此根,入見道已傍修之時故名此根,
非謂無色有見道及四善根也,四善根唯
色界繫故。此依一義。若爾,修道位應起
未知當知根,種子不殊約位、行相二皆有
別。今至修皆遍緣但名已知收。又六十
九云:見道初智生時,諸餘智因由能生緣所
攝受故,皆說名轉,此時皆不別得。故無色
界無漏種子,此見道時名修,是此根攝。《對法》
第十云:不修上者依二乘、不自在說,若自
在先得故。修亦通無色,如類智緣,如六十
九說。此即第八所依之地,二乘依五地,菩薩
唯依第四。諸論通方便為論,言菩薩亦依
五地,此中料簡世第一法及增上忍唯第四
定,餘通餘地。
論:唯依欲界至非殊勝故。
述曰:六十九說:
非生上地或色界或無色界,能入聖諦現
觀,彼處極難生厭故。若厭少者尚不能入
現觀,況彼一切厭心少分亦無。即無少厭心
色、無色界不入現觀。問:若爾,如何彼地聖
者亦離欲?答:無厭見道三界分別惑及惡
趣等厭心名無,非無有漏欣上厭下,及
厭自地欣生上心。入見道時必總厭三界
一切法,總緣諦方入故。此一向據入現觀
為論,非修道及異生為論。此論中釋,餘界
厭心劣非殊勝故,餘趣惠心非殊勝故不
入見道。《顯揚》十六頌云:極慼非惡趣,極欣
非上二,處欲界人、天,佛出世現觀,彼說惡
趣不入現觀,若受恒隨極憂慼故,不能證
得三摩地故,即三惡趣不入也。色、無色界亦
無現觀,欣掉重故,厭羸劣故。是故二界三趣
不起現觀,唯一欲界人、天二趣有佛出世,
能起現觀。末法亦得有,佛出世攝故;無佛
世不得,無說法者令生厭故。若爾,有佛
法世發心,法滅後方成熟久已修訖,得入現
觀不?准此文不得,無此類者故。又解
亦得,此中一向作論,即三論不同合有多
解,准理可知。此即第九,依何界趣身分別。
論:此位亦是至真勝義故。
述曰:此亦已前
資糧位也,此即第十七地分別。在何劫攝,
如前已說。《對法》第十三等並有此文,《攝論》亦
言解行地也。此中復修持、任、鏡、明、依五
地,如前引《對法》第十一說,其餘門義如下
當說。
論:次通達位,其相云何?
述曰:問第三位,下
解見道。
論:頌曰至離二取相故。
述曰:舉頌可知。
論:曰若時菩薩至戲論相故。
述曰:下釋有
二:初略解本頌;後廣釋此頌。今釋上二句
頌。「不取種種戲論相」者,不取者,無能取
執。「不取戲論相」者,無所取相,觀真勝義
名無所得。
論:爾時乃名至戲論現故。
述曰:釋下二句。
心、境相稱,如、智冥合,俱離二取,絕諸戲論,
故名「平等平等」。真勝義性,體即真如,此
但偏遮有漏,後得智亦有相,此亦離彼相
戲論也。
論:有義此智至能取相故。
述曰:此下第二,
廣釋上頌,於中有四:初、廣正智;第二、解位
名;第三、解見道真、相差別;第四、解得見道
時功德有異。然廣正智中,此智二分合有
三解,《佛地》有二說,無此第一。然彼一切無
漏心合作法,此即不然。說無所取、能取相
者,識體合如,冥然無取,無攀緣也,如《攝
論》第六所引《莊嚴論》頌:「智者了達二皆無,等
住二無真法界」等。此頌說離二取相等,此
類非一,不能煩引。
論:有義此智至名聲等智。
述曰:由所緣緣
要帶相故,難前師說無似境相名緣彼
者,應此色智等,名此聲等智,此色智等上
無聲等相故。此難無相分,以色、聲智返
覆比量義准可知。如《觀所緣》說,帶彼相起
故,名有無分別影像所緣故,如雖無親證,
無分別相與彼極相似,不同餘智名曰證
如。如《對法》第十一抄會。
論:若無見分至定有見分。
述曰:以如喻
智,以智喻如無能緣相,亦准前解。
論:有義此智至不取相故。
述曰:此第三說,
此智見分有,相分無。說無相取,不取相
故,七十三說也。既言無相取,寧無見分?
不取相故,可無相分。彼論有數十番難,應
廣敘之。
論:雖有見分至非取全無。
述曰:解第一師
所引教文,相分同初,見分有異,文意易解。
第二師云:《所緣論》說:識依彼生,帶彼相故
名緣於彼。若無真如相,應非是所緣。
論:雖無相分至不離如故。
述曰:此緣真智,
挾帶真如之體相起,故名所緣;非帶彼相
分影像而起,名緣於如,不離如故。
論:如自證分至有見無相。
述曰:舉喻顯成,
自證分等緣見分等,非帶彼相分起,得名
所緣故。此無分別與後得殊,故必無相,如
前第七卷四緣中解。若爾,心王應名緣所,
不現彼影帶彼體相起故。此亦不然,非
所慮託故,餘文可解。此即第一有見、相
分別。
論:加行無間至亦名見道。
述曰:見即是道。
體者通也;會者達也。第二釋位,及見道名。
論:然此見道,略說有二。
述曰:自下第三解,
見道真、相差別。於中有二:初辨真、相差別;
後與六現觀相攝。初中復二:初總標有二;
後依標別解此即初也。
論:一真見道至無分別智。
述曰:漸、頓,一心、
多心分別。此中初總,後諸師異說真、相二
種分別。此出真見道體,以無分別智為體
也,唯此證真故。
論:實證二空至總說一心。
述曰:釋其真義
剎那多少,經位雖多剎那,以相相似等,故
總說一心。即三心見道依此為證,即是會
五十八等一心見道之文。若一心見道,以無
間、解脫,并一勝進,名多剎那,總名一心,非
無間中復有多念。
然於此中有二異說。
論:有義此中至麁細異故。
述曰:二空漸證,
二障漸斷,如下三心真見道中解,以五十
八、五十九、《對法》九、《顯揚》十七說三心文,
證此漸也。然五十九文亦說見道三心名
頓斷者,不別起觀心,束三界二障合為三
品斷名頓。以此三心人、法俱異,故名漸斷,
理有淺深,障及智行有麁細故。
論:有義此中至有堪能故。
述曰:第二師說:
二空頓證,二障頓斷,或三心究竟,一無間、一
解脫、一勝進,從真入相見故。或一無間、一
解脫不假勝進,從勝入劣,且為二說,合
十一說。如《別抄》解。五十八及《對法》九云:又
此見道所緣、能緣平等,平等智為其相,說一
心文,今以為證。然五十五勝,此中互解二
文如《對法》第九抄,此真見道也。前加行時
意樂俱斷,故入觀位不別為三。有古德云:
此有三說者,不然。
論:二相見道,此復有二。
述曰:下解相有
二:初解相。後解後得智。初中又三:初總;次
別;後總釋。此初也。
論:一觀非安諦至分別隨眠。
述曰:此中有
二:初、辨行相相見道;二、辨言教相見道。初
中有二:初辨三心;次辨十六心。此即初也。
「內遣」者,唯緣內身而遣假故。「有情假」
者,先解有情皆妄所計,但有內心似有情
現,談其無體名之為假。「緣智」者,能緣心,
即緣內身為境,遣有情假之緣智也,下皆
准知。然今此中人、法二障各分上下,麁者
為上,細者為下,合為四類。然二麁者各別
除之,以智猶弱未雙斷故。若上品智方能
雙斷,此則隨智說為耎等。初起名耎;次智
名中,勝前劣故;後起名上,於斷見惑此
智最上故,以惑隨智說三品也。然初二智
未能殊勝,但緣內身除我、法假。第三心時
其智上品,能廣緣一切內外我、法,故三別也,
此則說三真見道義。若說「假」者,以法真見
有差別故。前二智劣未能廣法,第三智勝
能廣法故。此初汎說,為相見道。觀非安立
諦有三品心者,五十五中說三心緣非安
立故。又約決定,相見道中定有三心故。
論:前二名法智至總合緣故。
述曰:總別既
殊,義名亦別,諸論不同。今會諸論者,一、《對
法》三心皆是法智。二、此論、《瑜伽》等,前二是法
智,第三名類智。三、又十六心法忍、法智名
法,後二名類。四六十九說:若曾上界善取
相者,即能以類智了色、無色界。下爾不
能,唯法智了總為三例,一、緣如名法,緣
智名類,是前類故。十六心名法、類可知。
《對法》約三並緣如,故皆名法;二、別緣名法,
總緣名類,此論等是,不就緣如為論故;三、
緣下名法,緣上界名類,是下類故,六十九
文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論:法真見道至名相見道。
述曰:法者法則,
放學為義。真見道中有二空見分,雖亦
有自證而不法彼,親緣如者即乃放之。
就見分中有無間解脫,隨自所斷障有四
見分。就無間道中人、法二見分,各別法故,
有初二心。解脫道中人、法二見總法,有第三
心。但法見分者,見分行相與真如境別故,
以自證分與真如境體義無別故,不法之。
別總法者,顯無間所斷有差別故,顯解脫
道所證唯一味故。此師以三心、十六心等,俱
相見道唯緣非安立。安立別故,
此有二說。
論:有義此三至緣四諦故。
述曰:第一師說,
此是真見道,即前第一漸證、斷師義,以相見
道不作三心,緣四諦故,如《對法》說,說真
見道緣非安立,非相見道中能緣非安立
故。此中有別起無間、解脫為六,并勝進入
相見道為七心,或除勝進為六心。或後無
間即前解脫,即三無間加一第三心解脫,并
一勝進入相為五心究竟,菩薩利根不別
起解脫道故。或總四心究竟,但除勝進,從
勝入劣故。合有四說,如《別抄》有十四解。然
真中言,先除耎品人執,次除中品法執等,
此初二執皆望第三品俱斷時人法執,為麁
細下上故。然諸處皆先除上品後除下品,
何意此中先除下品後除上品?前雖已解
今又解者,此約易斷名下故。麁人執名下
品,彼約實體麁細,而言先斷者為上,此望
能治道,彼望當體故。此中所言「先斷下品」
者,諸論皆同。
論:有義此三至不別緣故。
述曰:第二師說:
此三是相見道,以真見道但總緣真,諸論
共說。何得別緣以為三品,以加行心意樂
爾故,入真決然。
論:二緣安立諦至此復有二。
述曰:第二解
十六心有二:初總;次別。此總也。《對法》第九
卷、五十五等,皆言此二是安立諦故。
論:一者依觀至十六種心。
述曰:唯《對法》中
有此文也。「所取」謂諦理;「能取」謂緣理之智。
法忍、法智緣諦理為境,觀所取也;類忍、
類智緣前智品,觀能取也。此唯別立無間、
解脫,不總合說,故名別立有十六心。《對法》
云:法智品道,真如為境;類智品道,法智為
境,正與此同。
論:謂於苦諦至應知亦爾。
述曰:「二十八隨
眠」者,欲界苦下十,上二界除嗔各九。「苦」者,苦
諦;「法」者,苦諦教;「智」者,加行道中緣苦法之
智;「忍」者,無漏忍,忍前苦法、智,《對法》第九廣
解。「忍」言智者,以決斷故,「惠」即不然,雖忍、
智無別,隨用標名。苦法智者,法謂苦如,
能緣苦如之智,名「苦法智」。苦類智忍者,
謂後聖法是此苦智之類,名「苦類智」。緣此之
惠,名「苦類智忍」。苦類智,印可緣苦類之智,
名「苦類智」。
論:此十六心至八觀正智。
述曰:法品緣如,
類品緣智。
論:法真見道至名相見道。
述曰:法忍,法真
無間道見分;法智,法真解脫道見分;類忍,法
無間之自證分;類智,法解脫之自證分,印前
智故差別立也。又解,法忍,法無間道;法智,
法解脫道,此即總法。類忍,法無間、解脫之
見分,雖緣智、緣如不同,見分是一,故合法
也。類智合法,二道之自證分。前解為本。
論:二者依觀至十六種心。
述曰:五十五說:
觀上下二地安立苦等四諦境似法、類智
生,是第二現觀位,乃至廣說。謂忍可欲樂智、
現觀決定智,是現觀邊智諦現觀。《顯揚》十七
說:法智、類智四諦智不由行差別,然隨所
作說其差別。真見道中亦可義說有十六
心,十六心既爾,三心亦然,今此約行差別
說故,唯是相也。然彼文說下上地十六心者
是修道,《瑜伽》五十五說見道,《顯揚》說修道,
不是相違。然五十五仍說:從見道起有下
上十六心生,從三心非安立見道起,作此
安立諦觀,非全出見道,在修道中方起。彼
文稍異,可細尋之。
論:謂觀現前至二現觀智。
述曰:「現前界」者,
謂下界,即欲界,現於欲界入見道故;上二
界名「不現前」。
論:如其所應至見分觀諦。
述曰:其現觀忍
法,真見道無間道見分;現觀智法真見道解
脫道見分。不法,自證分,以於前十六心後
作此觀,漸麁心,與前十六心差別觀故。
論:斷見所斷至名相見道。
述曰:欲界四諦
四十,上界各三十六,諦各除嗔故一百一十
二也。此上皆為觀心純熟,為有情說,令見
道前亦作得入見道。
論:若依廣布至有九種心。
述曰:上已辨行
相見道,別修作故;此廣布教道理,即菩薩等
在見道等不作此觀,但為布教說其差
別,所以須學,即是依彼假說也。
論:此即依前至止觀別立。
述曰:前相見道
安立諦有二種十六心,今法於彼名二十
六種。法彼二箇十六種,止、觀二心別立。
論:謂法類品至總說為一。
述曰:五十八末
說忍、智合者,謂八忍合為四,俱忍類故;八
智合為四,俱智品故。或法忍、法智八合為
四,緣如為境、以類同故。品者,品類義,故
得為此解。類忍、類智八合為四,緣智為境
亦類同故。此依惠別,俱定唯一,廣如彼抄
說。
論:雖見道中至名相見道。
述曰:釋九所以。
此非真、相二見道攝。不作此觀,然約布教
相見道攝,
但以十六心、三心等,《對法》、《顯揚》、《瑜伽》如次
皆有世第一無間等言,故今會云。
論:諸相見道至真已斷故。
述曰:此下第三
總釋,於中有三:一、會違;二、釋頌不說;三、
智攝。今初也。依真之義假說相見道等為
無間等,如前引《顯揚》十七,正與此同。此有
三因,三心相見道真非安立後生故,餘如文
可解,然非安立因不遍三心相見道義。
論:前真見道至故頌偏說。
述曰:第二釋頌,
不說二種見道本頌,何故但說於真?以證
識性觀照如故,即圓成實。自證識相,亦是
自心觀於依他故。今依見分說。論說初勝,
後者後得攝,故不及前,如五十五說。
論:前真見道至後得智攝。
述曰:有相、無相
別故。
自下因解後得智。
論:諸後得智至離二取故。
述曰:若依此說,
佛不說法,無十五界。大定、智、悲以為體
性,悲願增上,眾生識上聲、色等相生故。此後
得智,《佛地論》第三雖有三說,有相、見等,但
是此中二師之義第一師說。二分俱無,離二
取故。
論:有義此智至有分別故。
述曰:見有、相無,
諸聖教說此智有分別,故有見分,五十五
等說也。
論:聖智皆能親照境故。
述曰:以理為證,
無相分也。
論:不執著故,說離二取。
述曰:經論中言「離
二取」者,不執著二取故,非全無見分。
論:有義此智至真如性故。
述曰:第三師說
「二分俱有」。七十三說「思惟」,明有見分,似真
如相,不見真實真如性故,成有相分,如
彼四句廣說。
論:又說此智至而為說故。
述曰:《佛地經》、《攝
論》等皆說:此智分別諸法,觀有情等。此成
有見分,破第一師。
論:又說此智至說法等事。
述曰:引經為難。
現身立等,皆《佛地》第三,引文為證,不勞
此引。此破無相分第二師義。
此上引教,下引理。
論:轉色蘊依至應無受等。
述曰:以五蘊相
例。
論:又若此智至應緣聲等。
述曰:既無相分,
其他之心、他身土等離自己體之法,不帶
影像應非所緣緣,直親照彼不變為相
故,不同真如,真如即是智自體故。若爾,真
如應非所緣緣,無似境相故。答:不然,
帶如之相起故。離自體法既無影像,不可
言帶彼相起,如何說有所緣緣?彼皆離
自體故。既不帶相起名所緣緣,緣色等
時應緣聲等,緣色等智不帶聲等相故。
論:又緣無法等至無緣用故。
述曰:不變為
無相,為見所緣故,以無相分直照於「無」,
「無」非有體,所緣緣義如何得成?由此故知,
佛亦不能親緣於「無」。此文理證也。
論:由斯後得二分俱有。
述曰:總結之也。
出差別已,下諸門解釋。然五十八九等中
皆有見道現觀分別,應如彼知。五十九最
勝,大有斷惑法用諸義,未獲廣引。
論:此二見道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為問也。
第一與六現觀相攝者,《對法》第十三、《顯揚》第
十七、《大論》五十五、七十一廣明。《對法》說十,
《顯揚》說六或十八,《瑜伽》說六,《攝論》第六說
十一種,三乘現觀各別。然有義、事、所緣三種
差別,如《別抄》說。
論:六現觀者至思所成惠。
述曰:「現」謂現前,
明了現前觀此現境,故名「現觀」。最上品
者,下、中二品劣故非也。「喜受相應」者,喜能
明利別有分別故,捨即不然,可與下、中品
思俱,上品思惠必不俱故。七十一說:初一
唯與喜受相應故。思所成惠即因於思
所成之惠為體。《顯揚》及七十一等同,彼云
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自性,此下現觀並作
是說。
論:此能觀察至故非現觀。
述曰:煖等色界
繫,此觀共相能引煖等,思能生修故。此觀
一切行無常等,一切法真如等,故是最勝名
觀共相,不言觀自相,自相者下、中攝故,未
廣緣故。雖如亦是諸法自相,未證之時但
共相故,於見道前此用最猛。猛者,利也、勝
也,偏說為現觀。煖等不能廣分別法,但觀
所取無等。雖亦觀一切法無我等,多分有
分齊觀。又三乘通說,在二乘位唯觀四諦
別別行相,不及於思,謂種種思推、種種觀
察名廣分別。煖等無此能,不如於思不
立現觀,其見道等雖亦不能廣分別法,
緣真理故立為現觀。此又不同彼,未證
理故。七十一說:四善根非現觀,是等流故。
論:二信現觀至立現觀名。
述曰:信亦上品,
通漏、無漏。現觀者,是惠現觀諸法,以信助
現觀令不退故,亦名現觀。有處但說無漏
者,以勝故立為不壞信故。
論:三戒現觀至亦名現觀。
述曰:即道共
戒,前第一卷已出體訖,餘文可知。
論:四現觀智諦現觀至無分別智。
述曰:謂
在何位但緣非安立,即通二智皆是此攝,
故言一切種。七十一等說,此緣非安立諦
境,惠為性。五十五說:三心見道等是此現
觀故,即一切見、修道二智也。不取無學等
二智,與究竟現觀不殊故。
論:五現觀邊智諦現觀至世出世智。
述曰:
此通有漏、無漏一切見、修道緣安立智。七
十一等說緣安立諦境惠,是此自性等故。
論:六究竟現觀至究竟位智。
述曰:即盡智
等究竟位中所有諸智,即通十智,然皆無
漏。七十一說:盡無生智等為自性故,或此
俱行菩提分法為自性。六十九說:無覺十智
皆是無漏,可勘彼文。此等門義,可取如上
所說諸論廣明,和會增減不同等。
論:此真見道至故不相攝。
述曰:以今見
道攝六者,真攝第四少分。第四之中亦有
相見道緣非安立諦,亦通修道等故。其相
見道收第四少分,亦攝真故,第五少分亦通
修故。餘文可知。
論:菩薩得此至生如來家。
述曰:自下第四,
入地功德。世親第六云:由此能令諸佛種姓
無斷絕故。無性云:謂佛法界名如來家,於
此證會故名為生,於此所緣勝智生故,轉
先所依生餘依故,紹繼佛種令不斷絕,
乃至般若證真法界,名於中生,名真佛子,
由此般若樹自相續故。
論:住極喜地。
述曰:於十地中住極喜地
也,下當釋此。四十七說分十王位多作轉
輪聖王,王此洲化果也。
論:善達法界,得諸平等。
述曰:無性云:於此
法界深作證故。得諸平等者,《佛地經》說
得十平等。《攝論》第六云:得一切有情、一切
菩薩、一切如來三種平等心性故。廣如彼
釋。
論:常生諸佛大集會中。
述曰:即常生在他
受用土中,如《梵網經》、《十地經》說,至下十地
中廣說。
論:於多百門已得自在。
述曰:四十七說,一
剎那頃證百三摩地,以淨天眼見諸佛國
見百如來動百世界,身亦能往彼佛世界,
放大光等,化為百類普令他見,成熟百種
所化有情,若欲留命得百劫住,見前後際
百劫中事,智見能入百法明門,化作百身,
身皆能現百菩薩眷屬,即於十百自在,名
多百門。
論:自知不久至利樂一切。
述曰:既證真如,
便自知證,自利行也。六十九等說預流果尚
能自知,況此菩薩利樂一切利他行也?廣
說此相,如《十地經》第三說,彼有十二百,彼
加三種:一、加知百佛神力,此中即見百佛
攝;二、加能入百佛世界,即此中動百世界
中攝;三、加照百佛世界,亦動百世界中攝。
彼又少此成熟百類所化有情,論有十百
彼翻者失。彼論文中亦合入照百佛界等一
處為釋,讀者勘之。如四十九,說此位菩薩
有十種發心,如《十地》第一地中說十種大
願,如《十地》第三卷說十種淨修住法,既見
諸佛,聽聞正法,皆如《十地》第三卷廣說。《瑜
伽》四十七.八.九等,皆並廣解。一一細勘文義
差別,又作阿賴耶識依他性觀,如五十一,三
乘差別。
論:次修習位,其相云何?
述曰:下明修道。前
見道者,唯在初地初入地心;今此修道,除
初入地心,出相見道已住、出地心,乃至第
十地終,金剛無間道來,並名修道。此為問
已,至下當知。
論:頌曰至便證得轉依。
述曰:此舉頌答。即
於初地住、出心,後漸至究竟金剛道來,皆
斷俱生法執種故,至無學位便證轉依。
論:菩薩從前至無分別智。
述曰:下釋有二:
初以略釋頌文;後廣釋頌義。初中有二:初
釋上三句,正顯位相;後明此修位,於究竟
位便證轉依,十地修道修無分別智。「為
斷餘障,證轉依」等,生起下文,然非唯智
是修習位體,今從所緣能斷道說略不說
餘。
論:此智遠離至及不思議。
述曰:遠離所取
名為「無得」;遠離能取說「不思議」,此即解上
初句頌也。即一智體離計所執實所、能取
說無得等,非無見分等。
論:或離戲論至名不思議。
述曰:即一智體
無有分別,有分別者戲論行相,即後得智
亦名戲論;或有漏分別說為戲論,偏執增
故名為戲論,即後得智不名戲論。若依前
解,能斷二障,無分別智名為妙用,是不思
議。若依後解,即無漏智皆離過失,能違生
死名為妙用,是不思議。今此文中但約前
解,論自顯故。
論:是出世間至無分別智。
述曰:解第二
句頌。無分別智具二義釋,謂斷世間,體
無漏等;後得不然,不名出世。
論:數修此故至故說為捨。
述曰:解第三句
頌。違細名麁,違輕名重。所知障種名麁
重者及非種麁重,地地別斷。煩惱障種名
麁重者,金剛始除。若論煩惱非種麁重,亦
地地斷。今顯由十地修無分別智,至金剛
心斷煩惱種,十地等中斷所知障等,總合
為言名斷二種。約究竟盡,唯在金剛,金剛
盡時證轉依果。
論:此能捨彼至廣大轉依。
述曰:由十地修
智究竟故,至佛證轉依。解第四句頌,於
中有二,復次釋,即為二也。
論:依謂所依至二轉依果。
述曰:今第一解。
總為別依,斷染故無所執,生淨故得二果,
餘文易了。同《攝論》果斷分解轉依,無性第
九卷等同之,彼文稍廣。言「轉依」者,「轉」謂
轉捨、轉得;「依」謂所依,即轉之依名為「轉依」,依
士釋。又解,此文依他事上邪理執著,正理離
倒,轉捨、轉得,事為理依故名「轉依」也。無性
云:二所依止,轉依亦持業釋。然今能依、所依
合為轉依,故無持業。今言「依他起名轉依」
者,流轉、還滅依也,即所捨、所得,所得通二
果,由所執故起有漏法,有漏法斷所執名
捨,非別有體名為捨也。
論:或依即是至之所依故。
述曰:第二師解,
依即真如,迷悟依也。
論:愚夫顛倒至斷障證得。
述曰:悟此真如
證涅槃者,以涅槃者即是真如離雜染法。
又假涅槃依真而立,能、所依異,此位斷障金
剛心後證得,非此位即證。
論:雖於此位至名法身故。
述曰:其菩提者
而非此中頌意所顯,頌意所顯如後頌說
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故。「牟尼」者寂默
義,寂止默靜諸雜染故,非彼菩提是唯識
性,在大牟尼名法身故。七十八中說,二
乘有此名解脫身,故說三乘平等平等。其
第一師菩提亦名轉依者,如後頌中自當解
釋。
上來已略釋二文訖,自下廣前頌,文有
三:初問;次略答;後廣解。
論:云何證得二種轉依?
述曰:問能證之因、
所得之果,雙為問也。
論:謂十地中至由斯證得。
述曰:次略答
也。十地中者,所經位也。修十勝行,所修
因也。斷十重障,所治斷法。此言「重」者,如
第一卷初解。證十真如,所觀照法。由
此四種因故,二種轉依果由斯證得,後證
轉依必有經位,位有多種且說小分能證
之位,修習位也,故此最初先明十地。此無
別體,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如時,名
十地也。總釋別位,既知分位必有修行,故
次十地明十勝行,即是廣前無得、不思議
是出世間智。既修此行必有所因,故次乃
明斷十重障,即廣頌中捨二麁重。且知所
斷十重障法必有所證,故次乃明十種真
如。即廣頌中捨二麁重之時轉依,雖已分
證,未名圓滿,此乃因位。廣前三句,即是
漸次悟入二種轉依,由斯證得,明所得果,
即廣前頌第四句文,正明悟入,總為第二,
略答文也。
論:言十地者至生大喜故。
述曰:第三,次第
廣前答也,初廣因;後廣果。因中有四,初
廣十地,於中有三:初、解十別名;二、出地體
性;三、釋總地義。初獲聖性者,謂初斷凡
性得聖性,即依無漏無分別智等俱行五蘊
種子,為聖性體,異生性體,唯二障種。若此
聖性取三乘初智種正能生現功能,名為聖
性,依分別二種立異生性。俱生二障種雖
有,亦非凡夫,依能生初無漏種立聖性
故。凡夫時有初無漏種,而非聖性,未能生
故。分別之障,障聖性者,名為凡性;無漏之
性能斷凡性者,名為聖性。若爾,後諸無漏
應非聖性,不能斷分別障故,前劣者已捨
故。此亦不然,性能斷故,是彼類故,亦名
聖性,各隨自乘所治既為凡性,亦隨自乘
能治名為聖性。即隨一空、二空智種為體,
若現行智為體,起世俗心應非聖者。若菩
薩是大士夫之聖性,非如二乘小人之聖性,
二具證二空,簡二乘等唯證一空。今從詮
說,說如為空,如非空也。三、能益自他,簡
彼二乘唯自利也。由獲大士聖性、具證二
空、益自他三因故生大喜,此地名極喜地,
簡後菩薩非初得聖性,不名極喜,及簡二
乘無是三勝,初得果時不名極喜。若爾,
菩薩初果何故不名預流?《對法》第十四說:何
緣菩薩已得超昇而非預流也?由得不住
道一向預流行不成就故,預聖之流樂住
於道,厭出生死故。何緣亦非一來也?故受
諸有無量生故,何緣亦非不還耶?安住靜
慮還生欲界故。《十地論》第五卷說:菩薩生
欲界不退靜慮。《對法》第十三說:菩薩咸離
無色界生,靜慮相應住靜慮樂而生欲界或
色界中,已證得威德菩薩,凡所受生,皆
欲利益安樂有情,以無色界非成熟有情
處故。彼自解言:住靜慮者,由此菩薩善巧
迴轉故。《瑜伽》、《顯揚》等,此文非一。由此義故
不名不還,復還來故。何故不名阿羅漢者?
此亦可名,如前第三卷引,至此卷末當知。
由此初地菩薩不名預流,預流之果不名
極喜。《攝論》第七,唯有具二利故喜,對彼二
乘名極喜故。無性云:若初地喜不相應者,
自後諸地亦不相應,此為先故。《十地論》第一
卷說,無上二利初證聖處多生歡喜故,即
與此二因同,「唯證二空」此論獨有。四十七
說,此地善決定故,四相發心故,發起精進
發正願故,淨修地法故,開曉餘地故,修治
善根故,受生故,威力故。如彼及《十地經》第
一、第二、第三卷廣解。《瓔珞經》下卷雖別釋
十地名,然不及此,此地即願為最勝,有十
大願等,並如彼二論說。
論:二離垢地至煩惱垢故。
述曰:其初地時
已離麁犯戒垢,然此二地能全離故,所以說
之。望前細故,下十一障中當辨二障攝。
淨尸羅者,謂別解脫、道定共也,即通三種。
雖第三地始發定增,能離過時此地已滿
故。或依別脫,亦能全離加行、後起、根本罪
故,非定、道共能離加行、後起罪故。世親《攝
論》說:此二地性戒成就,非如初地思擇護
戒。性戒成故,諸犯戒垢已極遠離。何故初果
已具性戒,極喜地中當言未具,大分已具
仍有誤犯微細過失。又論性戒,初地已離,
入地菩薩更亦不同初二果者猶有妻孥,性
罪必無犯,但於遮罪猶有誤犯,今第二地
悉能永離。餘論皆同。此下餘論同者,更不煩
敘。此下諸地並如《瑜伽》第四十八,《十地》第四
已去各一卷解,不能繁引。
論:三發光地至妙惠光故。
述曰:此地中成
勝定。定謂:三摩地、三摩鉢底。無性云:謂靜慮
名等持,諸無色名等至。或等持者,心一境
相;言等至者,正受現前,如前已解。陀羅尼
此名總持,總持有四:一、法;二、義;三、呪;四、能
得忍。此地所治遲鈍性,於三惠有忘失障,
今此地無忘彼法,名大法之總持。法謂教
法,殊勝之教名為大法。此定及總持為因,
能發無邊妙惠光,故總持以念、惠為性,謂
以聞、思、修三惠照了大乘法故。因得定
斷障,聞、思轉勝,非由定力親能起二。《十地》
云:隨三惠等照法顯現,故名明地。問:何故
十度五地修禪,修三福業?此地修定如
下當知,又十一障中自當解釋。
論:四焰惠地至惠焰增故。
述曰:即除第六
識等中,俱生身見等攝,非謂一切,至下當
知。世親云:能燒一切根本煩惱及隨煩惱,
皆為灰燼。《十地》云:不忘煩惱薪,智火所燒
故。以菩提分法為惠者,非皆是惠,惠之焰
故,從火喻為名。菩提分法如別章說。
論:五極難勝地至極難勝故。
述曰:世親云:
知真諦智是無分別,知諸世間書論等智
是有分別,此二相違,應修令合,能合難合,
令相應故。無性云:真、俗諦智互相違返,難
可引發令共相應,此能和合令不相違,以
前不如,名極難勝,非望後也。然「相應」者,謂
於真觀為俗,令境相入名相應。為一念中
二智並起,名相應,今令一念二智並生,名
合亦得,前四地中猶未能故。又境同名相
應,以前四地觀二諦境亦有差別,此觀彼
境更無差別,令真、俗智既不相乖,名相應
也。前第二識中已有妨難,如彼廣說。知彼
二境無差別故,故此真如名無差別。
論:六現前地至令現前故。
述曰:謂觀十二
諸緣起支,有最勝智觀無染淨,令現前故
名無分別。七地成有,八地成無。世親等
同。《十地》云:般若波羅蜜多行有間,大智現前
住。
論:七遠行地至二乘道故。
述曰:世親等云:
此地於功用得至究竟,雖一切相不能
動搖,而於無相猶名有行。《十地》云:「善修無
相行功用,究竟能過世間二乘出世間道
故。」此地出過世間二乘道者,前六地中雖
有緣起染淨無二,猶有所治細相現行障,
執有生滅流轉還滅相故,未能空中起有
勝行;今此地中遠離彼障,亦能空中起有勝
行能治彼障,二乘世間即不能是。
論:八不動地至不能動故。
述曰:相者,有相;
用者,功用。無性云:一切有相,一切加行,皆不
能動此地心故。第七地雖一切相不能動
之不現行故,然不自在任運而轉,有加行
故,猶有煩惱;第八地中任運而轉,不依加
行,無功用故,亦無煩惱,七、八二地之差別
也。《十地》云:「報行純熟,無相無間,故名不動」,
此地已去明知無相,非有間也。
論:九善惠地至善說法故。
述曰:無性云:
得最勝無礙解,於諸智中此為最勝。智即
是惠,故名善惠。世親云:「此惠妙善,故名善
惠」,無性云:由法無礙解,自在了知一切法
句;由義無礙,自在通達一切義理;由辭無
礙,自在分別一切言辭;由辨無礙,遍於十
方隨其所宜自在辨說,於此地中,最初證
得先未曾得無礙解智,故名善惠。能遍
十方者,《十地》云:「無礙力說法,成就利他行
故」。
論:十法雲地至充滿法身故。
述曰:無性云:
「由得總緣一切法智,總緣一切契經等法,
不離真如,此一切法共相境智,譬如大雲,
陀羅尼門、三摩地門,猶如淨水,智能藏彼,
如雲含水,有能生彼勝功能故。又如大雲
覆隱虛空,如是法智,覆隱如空廣大無邊
惑、智二障」。惑、智二障,此名麁重。彼論又云:
「又如大雲澍清淨水充滿虛空,如是法智
出生無量殊勝功德,充滿所證所依身故」。
世親云:言充滿者,是周遍義。《十地》第一云:
「得大法身具足自在,名法雲地」;第十二云:
如雲身遍滿故除垢,八相成道度眾生萌
芽故,此地如是受法王位,如王太子於諸
王子而得自在,但由是處有微智障故不
自在,對此障故說後佛地。《十地》第十二說:
此地得受位者有十相:一、主相,大寶花
王出;二、量相,周圓如十阿僧祇百千三千
大千世界;三、勝相,一切眾寶間錯莊嚴故;四、
地相,過於一切世界境界故;五、因相,出世
善根所生等,皆如彼說。又如懷孕在藏,十
時菩薩亦爾,彼說十位,不能繁引。《瑜伽》四
十八等中,皆廣釋行及德及名,不能繁引。
此即第一釋別名已,如《十地經》。
論:如是十地至以為自性。
述曰:能證、所證
以為地體。無性云:法無我智分位名地,以
真如無分位智有分位,所以智名地。此論
總出地體義,所證亦是地,地是依持生長義
故。四十七云:由能攝持菩薩義故名「地」;能
為受用居處義故名「住」。即真如等亦名為
地,能攝持故。即是實法,為假者所依等故,
實法名地。第二,出體也。
論:與所修行至故名為地。
述曰:四十七以
能攝持菩薩義名地,彼攝義即是此依生
長義。持者即是依義,即通真如正智,皆能
生長為依持故名地。真如何名令得生長?
今者不言如為能生,但言行是所生,彼為
增上緣,行自從種子生故。即以勝功德與
行為攝持功德名地,此約果與因,因地功
德是行之所得故。然以假者總法為能依,
別法功德為地勝然。今此文,此即第三,解通
地名。《瓔珞經》云:持一切功德名地,生成一
切因果名地。無性云:謂諸菩薩於此地中
修習現觀,離過,離貪,修菩提分,觀察諸
諦,觀察緣起,於無相中,若有功用,若無功
用,得勝辨才,逮真灌頂,除滅所知、煩惱障
等,故此修位有十地別。何以地有十?斷十
障,修十相智,證十真如故,乃至廣說彼地
地所修諸行,不能煩引。《顯揚》第三亦解小
別,讀者知之。
論:十勝行者至波羅蜜多。
述曰:第二,解勝
行。於中有二:初、總舉十行,即波羅蜜多;二、
廣釋。廣釋中有四,至下當知。初以十三門
辨釋。
論:施有三種至法施。
述曰:《對法》第十二同,
與十八任持相攝故。財是身任持;無畏是心
任持;法施是善法任持。《攝論》第七,施中以
法、財、無畏為次第,二本《攝論》皆言法資益
善根;財益他身;無畏資他心,次第雖復不
同,義意同此。無性第七云:施性中現有六
波羅蜜多,財施、無畏施、法施所攝故。《對法》
云:施度是財施,餘五無畏施;一切,六法施,此
與世親《金剛波若論》相違。彼云:檀度攝於
六,資生、無畏、法,此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
如次配釋。七十八及三十九,初以財、法、無
畏為次。卷下又說財、無畏、法為次,同此。
此等廣解相,不能煩述。然施財名財施;
施他不令豺狼等畏,名無畏施。法施可
知。
論:戒有三種至饒益有情戒。
述曰:律儀戒
是善任持;攝善法戒是菩提任持,是彼因故;
饒益有情戒是大悲任持。律者,法律;儀者,儀
式。無性云:於不善能遠離、防護、受持,故名
律儀;此即是戒,故名律儀戒。世親、無性皆
言律儀戒是依持戒,為顯建立其餘二戒,
是故安住律儀戒者能建立攝善法戒,集
諸佛法後,得益有情無罪利益相。七眾戒
是初體,一切佛法是第二戒,濟諸有情是第
三戒。七十八云:轉捨不善戒,轉生善戒,
轉生利生戒,義亦同此。
論:忍有三種至諦察法忍。
述曰:《對法》云:
耐怨害忍是不捨有情任持,若不耐怨害
便於彼怨,是捨於彼;安受苦忍是捨下劣
心任持,心若下劣不能受苦故;諦察法忍
是無生法忍任持。世親同此。無性云:初忍是
諸有情成熟轉因;安受苦忍是成佛因,寒熱
等苦皆能忍受,無退轉故;諦察法忍是前二
忍所依止處,堪任甚深廣大法故。七十八名
同。
論:精進有三至利樂精進。
述曰:《攝論》等皆
云:一、被甲精進,即解經中「初有勢」句,《對法》
云:「善根方便任持」。七十八同。《攝論》等云:二、加
行精進,即解經中「次有勤」句,《對法》云:「善根圓
證任持」。七十八云:「轉生善法加行精進」,即
與此同,名體俱寬。《攝論》等云:「無怯弱、無
退轉、無喜足」,即經所說有勇、堅猛、不捨善
軛句。世親《攝論》次第廣解稍好。《對法》云:「饒
益有情精進」,即善根無盡任持。七十八同《對
法》及此處,然《對法》及此論以二利為度,六
度皆有利生之說,所以第三精進名饒益生,
即初二精進攝五句盡,攝善寬故,是善根圓
證任持故。若方便,若正證,皆此攝故,體寬而
名狹。《攝論》但以自利為精進度故,三精進
無利生說,以攝五句加行為狹,唯攝有
勤故,攝善精進解經五句,不同《對法》第十
二,名狹體寬,復異《攝論》,名義俱狹,由此論意,
名義俱寬故。利樂有情精進,與《對法》同,然
此三勤與四十二解同。彼論初云:被甲精
進,勢與此同,餘名無別,然彼廣解。《瓔珞經》
云:一、起大誓心;二、方便進趣;三、勤化眾生,
不能繁述。
論:靜慮有三至辨事靜慮。
述曰:《攝論》等同
安住者,安住現法樂住故,《對法》名「無厭
倦任持」,無性云:離慢、見等得清淨故。「引
發」者,引六通故,《對法》云:「諸所思事成滿任
持」。辨事者,彼名成所作事,義與此同,依
此辨利有情事故,以能止息飢儉等故,《對
法》云:「御眾業任持」,名饒益有情靜慮,從果
為名,今此中以定能起辨有情事功能立
稱。四十三說:一、現法樂住,從果為名;二、能
引菩薩等持功德靜慮;三、饒益有情靜慮。
並義同此,七十八亦同。
論:般若有三至俱空無分別惠。
述曰:諸論
但明六種度故,《攝論》等云:以加行、正智、後
得為三。《對法》以緣世俗、緣勝義、緣有情
為三,從勝功德說意同《攝論》,《對法》自解即
合第十為第六故,所以俱通二利。此論別
開理、事二智各別明故,第六自利,第十通
也,所以諸論不同。第四十三云:一、證真如
惠;二、五明處三聚中決定善巧惠;三、大悲相
應惠。但明六度,亦同《對法》。雖諸文異義,意
一也。七十八同此。《瓔珞經》云:一、照有諦;二、
照無諦;三、中道第一義諦。
論:方便善巧至拔濟方便善巧。
述曰:《攝論》
第七解十地中,方便度者,謂以前六度所
集善根共諸有情,迴求無上正等菩提。故
世親云:此由般若及與大悲,以諸善根迴
求無上菩提是般若,作諸有情一切義利
是大悲。故無性云:「不捨生死而求涅槃」,大
悲故,不捨生死;般若故,求涅槃。四十九說:
「如前所說,十二行相方便善巧,當知說名
方便善巧度」。十二行相者,前四十五說,合有
十二種方便善巧,成熟佛法有六,成熟有
情有六,合名十二行相。成熟佛法六為般
若,成熟有情六為大悲,如彼廣解。《對法》十
四有四種方便善巧,勘同異。《瓔珞》有三:一、
進趣向果;二、巧會有文;三、一切不捨不
受,此中迴向即般若,拔濟即大悲。
論:願有二種至利樂他願。
述曰:《攝論》說:「謂
發種種微妙大願,引攝當來波羅蜜多殊勝
眾緣」。無性云:求到彼岸緣,為利有情故,
及為速證佛果涅槃。世親云:此願即度,名
為願度,願為當來,此是所為,第七轉聲,
為當來故發種種願。四十九說:如前五種
大願,名波羅蜜多。五大願者,四十五說:一、發
心願,謂初發菩提心;二、受生願,願當來隨
順生諸善趣饒益有情;三、所行願,無倒思
擇諸法,願於境界修習無量等殊勝功德;
四、正願,願當來攝受一切菩提功德,若總若
別;五、大願,此從正願所出,此復有十種,謂
供養無邊佛等。此中初是菩提願,餘利樂他
願,為利有情起此願故,此中配屬如文可
知。《瓔珞》有三:一、自行願;二、神通願;三、外化
願。
論:力有二種至修習力。
述曰:《攝論》說:由思
擇、修習二力,令前六度無間現行。無性云:
此中且說二力,其餘諸力亦攝在中,思擇
諸法而修習故。四十九云:所有十力加行清
淨,名力波羅蜜多。十力加行清淨者,此中何
者為思擇、為修習,此文義配可知。《瓔珞》有
三:一、報通力;二、修定通力;三、變化通力。
論:智有二種至成就有情智。
述曰:《攝論》云:
謂由前六成立妙智,受用法樂,成熟有情。
無性云:「由施等六成立此智,復由此智成
立六種」,名「受法樂」,由此妙智能正了知此
施戒等饒益有情。世親云:由般若波羅蜜
多無分別智自性等故,成立後得智,復由
此智成立前六波羅蜜多,由此自為與同
法者受用法樂,成熟有情。四十九說:「於一
切法如實安立清淨妙智,名智波羅蜜」,當
知能取勝義惠,名惠波羅蜜;能取世俗
惠,名智波羅蜜。有多復次後四度異門,如
彼廣解。雖四十九言「於一切法妙智」,即後
得智,談體故一,今此論等中,論用故二,不
相違也。《瓔珞》有三:一、無相智;二、一切種智;
三、變化智。雖引此經未可為證。以後四
種即第六體,今但有二,無有三也。此中十
八或二十六,於地前具幾?乃至佛具幾?初
施中財施,攝後餘度何者?乃至成熟有情智,
攝前度何者?皆如《對法》第十二抄解,總是第
一,列彼名也。《顯揚》第三雖亦解十度,無別
相故,不繁引之。
次第二出體者。
論:此十性者至三業為性。
述曰:即以無貪
及相應思,并彼所發身、語業為體。《對法》第
十一云:施自體者,謂身、語、意業,然是三業
諸度通性故,所以無無貪,如三十九廣以
九門解施。三十九解施自性云:謂諸菩薩
於自身、財無所顧惜,能施一切所應施
物,無貪俱思,及因此所發能施物身、語二
業。釋彼文者,一解,唯取三業,同《對法》取
無貪俱思,不取無貪故。今解,亦取無貪,
同此論文於財等不貪方能施故,既無別
解,即三種施,體性皆同。
論:戒以受學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亦以
三業同此。四十云:律儀戒以七眾別解脫
戒,在家、出家戒為體,即唯二業。攝善法戒
者,謂諸菩薩受律儀後,一切為大菩提,由
身、語、意積集諸善為體,即通三業。饒益有
情戒略有十一種,如彼廣解,亦通三業。此
中總論故,以三業為性,以受時、學時三業
為性故。然菩薩戒自息惡戒,是何戒攝?今
欲為前別故,所以且說七眾,其實菩薩
戒,亦得是律儀戒。菩薩戒有意業,此中論
色為律儀體,所以不說。攝善戒寬故,即令
入攝善戒中故,論實亦得。若爾,菩薩戒有
支、無支,如色法不?如《別抄》會。《文殊所問經》
菩薩有五篇戒,是出世間戒,若心分別男、女、
非男女等,是波羅夷。以三業乃至於樹葉
欲取,犯僧伽婆尸沙。若剔毛剪爪如初月,
犯偷蘭遮。如是廣說。然菩薩地四波羅夷復
與此別,如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半,廣以
九門解之。
論:忍以無嗔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但以
三業為性,是通性故,謂三種忍,通以三業
為性,故不別出。四十二說:「云何名忍?自無
憤勃,不報他怨,亦不隨眠流注相續,故名
為忍,是名菩薩耐怨害忍」等。彼廣明此相,
耐怨害忍以無嗔及所起三業為性。彼卷又
云:遇世法處苦有九種,謂衰、毀、譏、苦、壞
法壞、盡法盡、老法老、病法病、死法死,若別
若總,不由此緣精進懈廢等,乃至常勤修
習,無變易意,無雜染心,是名菩薩安受苦
忍,故此以精進及彼所起三業為性。彼卷
又云:「云何菩薩法思勝解忍?謂諸菩薩於一
切法能正思惟,由善觀察勝覺惠故,能於
八事生勝解處」,善安勝解故,故諦察法忍,
以審惠為性。彼不言此有三業。若定、道
俱色可名三業,正與此同,如四十二以九
門分別。
論:精進以勤至三業為性。
述曰:《對法》但以
三業為性,從諸度通相出體。四十二云「擐
甲」等,如前說,皆通三業精進為體,亦如彼
以九門解。
論:靜慮但以等持為性。
述曰:等持者是三
摩地,即定數,不通散,有不說三業。《對法》
云:起三業自在用時,所有一切種心恒安
住。四十三云:即妙善世、出世靜慮自性。彼三
相雖別,皆以靜慮為體。然二種行相別,如
前卷,廣九門亦如彼。
論:後五皆以至後得智故。
述曰:《對法》及四
十三等,同以世、出世間加行正智、後得為
性,下文亦言,十度皆通有漏、無漏,此依實
義。《攝大乘》第七,解十地中說同此,但依勝
法出後五體,非為盡理。彼云:後五應知
般若無分別智、後得智攝。世親、無性皆解云:
若說十種度,即無分別智,是般若波羅蜜多;
方便等四,後得智攝;若說六度,二智皆第六
攝,故分後五,二智為性。
論:有義第八至為自性故。
述曰:餘義無諍,
唯「願」不以惠為自性,即以欲、勝解及信三
為性,「願」以三法為自性故。說是後得智
者,唯後得智中起故。初五度則不然,《攝大乘》
等說:或欲、勝解為願體;或信、勝解為願。今
合言之,故云:以三法為體。
論:此說自性至功德為性。
述曰:如前所說
剋性為體,若并眷屬一切功德為性,眷屬
出體故。總以五蘊為十度體,即是第二,出
體性也。
論:此十相者至波羅蜜多。
述曰:第三,明相。
云何名相?即成波羅蜜多之相貌,具此七
義方名度故,闕者即非。
論:一安住最勝至一切事業。
述曰:一切事
業者,謂隨順度所有事業,皆應行之成滿
度故。《攝論》有六,除初種姓,即菩提心中攝
故。然無性引頌亦似證有初種姓,云:「麟角
喻無有,六波羅蜜多,唯我最勝尊,上品到彼
岸」。然《對法》第十一:六度相中有五,安住菩
薩種姓,菩提心為依止,以悲導心,捨一切
時,所有三業,即有五義,名六度相。然《顯揚》
第三亦有六義成度,然別於《攝論》,不能煩
引。唯此論中,具包諸論。
論:五巧便最勝至二障間雜。
述曰:無相智
所攝受者,即第六不執三輪清淨等。迴向
最勝中與第二別者,彼有道心未必一切
迴向菩提,此乃迴向。清淨勝中,為離二障
行於度也。不為彼雜,謂三時無悔等。
論:若非此七至非到彼岸。
述曰:總結。由七
所攝名度,不爾,即非。
論:由斯施等至四句分別。
述曰:有是非
故,一一皆應四句分別。此一一自望,即種
類福為四句。謂施非度,不求菩提等;是度
非施,隨喜施等;亦度亦施等可知。若不
約種類福,次第修者,施為三句,無是波羅
蜜非施故。餘五度得為四句,前有施度得
為句故。若非次第者,皆得為四句。此中
有三爾四句。
論:此但有十至無增減故。
述曰:第四、不增
減門。初總解,約地斷障證如,釋可解。障者,
即十地十無明等障。《對法》十二云:所知障等
皆度所治,各依慳悋、犯戒、憎恚、懈怠、散亂、
惡惠等障故。就惡惠中,復分為後四,故總
名為障。離惡惠為五,名為十障者,非也,下
文自別出六障故。
論:復次前六至相違障故。
述曰:下次明說
六,所以有六義,初明治六障,《對法》、《攝論》所
治皆說六蔽,即是六種相違障也。又如《攝
大乘》說不發趣因等。以上所言,說十所以:
一、十地修行故;二、治十障故;三、證十真如
故。此約十地為論,下依六說十,謂:慳悋、
犯戒、嗔恚、懈怠、散亂、惡惠,四治相違障故。
論:漸次修行諸佛法故。
述曰:五也。《攝大乘》
說,前四不散動因,令所治無散故。第五不
散動成熟,令不散動得圓滿故。第六依此
得如實覺,能於所緣正遍知故。言「佛法」者,
謂十力等,修謂成辨。
論:漸次成熟諸有情故。
述曰:六也,《攝大乘》
說,由施能攝受,由戒能不害不生惱,由
忍雖遭苦能受,由勤助彼所作,由定心未
定者令定,由惠已定者令解脫等。
論:此如餘論廣說應知。
述曰:此後三因。如
餘《攝論》廣說應知。
論:又施等三至唯有此二。
述曰:七也。謂施
等前三,《對法》第十一說:是諸菩薩增上生道,
後三決定勝道。增上生道中,施能感大財;戒
感大體;忍感眷屬,持戒生善趣中得尊貴
身故,能行忍者,一切有情咸歸附故。決定
勝道中,精進能伏煩惱、修善方便;靜慮能
熟有情方便,依此發通熟有情故;惠是
成熟佛法方便,由有惠故佛法成熟。諸菩
薩道唯有此二,若闕一種道不成故。
論:又前三種至諸煩惱故。
述曰:八也。七十
八、《解深密》等說:二因緣故六度無增減。一、
饒益有情,謂前三:由施故,攝受資財饒益
於彼;由戒故,不行損惱害等饒益有情;
由忍故,彼為損害等堪能忍受。此三皆通
有饒益故。二、對治煩惱,謂後三:由精進
故,雖未永伏煩惱永害隨眠,而能勇猛修
諸善品,彼諸煩惱不能傾動善品加行,即
是此云「雖未伏滅」等,乃至「諸善加行」;由靜
慮故,永伏煩惱;由般若故,永害隨眠,即
是此中「永伏滅」義。此中若加行,若正滅,皆對
治諸煩惱,《對法》十一亦有此解。
論:又由施等至不增不減。
述曰:第九因也。
《對法論》說:「由諸菩薩為翻住涅槃故,於生
死中攝增上生,為翻住生死故,即於生
死而不染污。是故前三是得增上生方便」,
故此論名「不住涅槃」;後三是不染污方便,所
以論言「不住生死」。不染方便者,彼自釋云:由
勤故修對治,由定故伏煩惱,由惠故永害
隨眠,由此不住涅槃、生死,故此六為無住
處涅槃資糧。此涅槃者謂真如,此六為彼資
糧,前三悲故不住涅槃,後三惠故不住生
死。四十九說:三學攝故,不增不減六也,前
四是戒學,後二是二學,如下當知。總由如
是,論有九種,別義一種,合十義故,前之六
度,無減無增。
前六既爾,後四如何?
論:後唯四者至不增減故。
述曰:此總文也。
云何助六?
論:方便善巧助施等三。
述曰:七十八、《解深
密》等說:「於前三種波羅蜜多所攝有情,以
諸攝事方便善巧而攝受之,安置善品,是
故我說方便善巧為施等助」。謂攝事中布施
等,即此施等行相,相順攝益於彼,故云助
也。
論:願助精進。
述曰:彼文又說:若諸菩薩,於
現法中煩惱多故,於修無間無有堪能,由
羸劣意樂故,下界勝解故,於內心住無有
堪能,乃至為未來煩惱輕微,心生正願,如
是名願。由此願故,煩惱微薄能修精進,故
說願助精進。
論:力助靜慮。
述曰:彼經又說:若諸菩薩,
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為因緣
故,轉劣意樂成勝意樂,亦得上界勝解,名
力波羅蜜多。由此力故,於內心住有所堪
能,故說力度為定度助。
論:智助般若至廣說應知。
述曰:彼經又說:
若諸菩薩,已能聞緣,善修習故能發靜慮,
如是名智。由此智故,堪能引發出世間
惠,故說智為惠助。令修滿故者,謂後四
助前六令修滿,前六不為後四所助,不
名滿故,理如上說。故此中指如《解深密》、
《中邊》第一,說十度十障,頌云:「障富貴善趣,
不捨諸有情,於失德減增,令趣入解脫,
障施等諸善,無盡亦無間,所作善決定,受
用法成就」,故十種度不增不減。
第五,次第門。
論:十次第者至持淨前前。
述曰:第一解,謂
由前前引發後後。七十八、《解深密》、《對法》十
一、《攝論》等說,由布施等故,引生戒、忍等,廣
如彼說,易故不言。第二解,及由後後持
淨前前,《對法論》說:「謂戒能持施,乃至惠能持
定」,謂由具尸羅施得清淨,所以者何?由
行布施攝益有情,由持戒故不為惱害,
乃至如伽他說,無有靜慮而不因惠,廣如
彼說。
論:又前前麁至次第如是。
述曰:第三解,《對
法論》說:於諸行中施行最麁,戒細於施。故
次建立,乃至一切行中惠為最細,故最後立。
此三解中初一解:《深密》、《瑜伽》、《攝論》同;餘二
解唯此論有,《對法》同之。四十九有三解,初
二同此,謂治障生起,生起即麁細故。第三
異熟,如彼廣解。
自下六釋名者。
論:釋總別名如餘處說。
述曰:七十八、《解深
密》等,解總名云:何緣此等名波羅蜜多?由
五緣故:一者,無染著,不染著波羅蜜相違
事也;二、無顧戀,謂此六度諸果異熟及報
恩中,心無繫縛;三、無罪,謂於六度無間雜
法,離非方便行;四、無分別,不如言辭執
著自相;五、正迴向,謂以所行度迴求大菩
提。《攝大乘》說:於世間,二乘施等最勝,能得
彼岸故,通言波羅蜜多。《對法》十一說:由十
二最勝相應故,名波羅蜜多:一、廣大,不求
世樂,又最上故;二、長時,三劫積集故;三、所
為,為利生故;四、無盡,迴向大菩提究竟無
盡故;五、無間,自他平等令他速圓滿施等
故;六、無難,隨喜他施等,令自行速圓滿故;
七、大自在,由得虛空藏等定,令施等速滿
故;八、攝受,無分別智所攝受;九、發起,謂解
行地中上中品忍位所行施等;十、證得,初地
所行施等;十一、等流,餘八地所行施等;十二、
圓滿,謂十地及如來所有施等即菩薩滿,如
來圓也。若闕一種非波羅蜜多,最勝所至,
最勝所作,故名波羅蜜多。波羅,所至義,或
所作義;蜜多,能至、能作義。彼論又說:到所
知彼岸名波羅蜜多,安住佛性故。又,波羅,
是所知彼岸義;蜜多,是到義。又解,濟度自
他最極災橫,故名波羅蜜多。合六解總名。
釋別名者,《攝大乘》說:能裂慳悋、貧窮,得廣
大財位、福德資糧名施,乃至能除遣一切見
趣諸邪惡惠,及能真實品別知法名惠。《對法》
十一說:由大施故,離過故,離垢故,故名
施波羅蜜,乃至惠亦由三因故,名惠波羅
蜜。如彼廣解。彼論又解,能捨施者當來貧
苦,能捨受者,現在熱惱,故名為施,乃至他所
發智故,內證智故,種別智故,得寂靜智故,
勝德智故,名為惠。合三解別名,故今總指
釋總別名,如餘處說。餘處即《攝大乘》等也。
論:此十修者至廣說其相。
述曰:七修門者,
此有五修,此指如《對法》第十二說,「依止
任持修」者,復有四種:一、依因修,由種姓力
於度修正行;二、依果修,依勝自體力於度
修正行;三、依願修,由本願力於度修正
行;四、依簡擇修,由惠力於度修正行。
「二、依止作意修」,彼說復有四種:一、依勝解
修,於一切度相應教法起增上勝解;二、依
愛味修,於已得度多見功德起深愛味;三、
依隨喜修,於諸世界諸有情所行度深生
隨喜;四、依喜樂修,於自他當來勝品度中
深生願樂。「三、依止意樂修」,即六意樂,謂:一、
無厭意樂;二、廣大;三、歡喜;四、恩德;五、無染;
六、善好意樂。廣如彼解。然與《攝論》六意樂
名字不同,及攝三作意:一謂愛重;二、隨喜;
三、欣樂,皆如《攝論》第七、《對法》第十二抄會。
「四、依止方便修」,《對法論》說:亦有三種,由無
分別智觀察三輪皆清淨故,由此方便故,
一切作意所修諸行速成滿故。「五、依止自在
修」,亦有三種,《對法》說有三:一、身自在,即自
性、受用二身;二、行自在,即變化身;三、說自
在,謂能說六度等無有滯礙,謂緣求依止
此故修。無性云:即為彼故修,亦名為修。然
《攝論》說五修,名亦不同義意無別,然此同
《對法》。《攝論》文略,世親難解,無性易知。此中
指同《對法》、《攝論》,故言「如《集論》等」。
第八攝門者。
論:此十攝者至互相順故。
述曰:謂十度一
一皆攝一切度,十行相資成,互相順故。此中
《對法》等說,或真如攝,或惠攝等。然今但以
十度相攝,不同彼論,如前財施唯施,無畏
通五,法施通六等。是故諸論言:或「唯施」聲
說,乃至或「唯智」聲說,是此即雜行十度故一
攝餘。無性云:「施性中現有六波羅蜜多」。《金
剛般若論》云:檀度攝於六,資生、無畏、法,此
中一、二、三,是名修行住。《大般若》第三百五十
一云:佛言要由般若引施等故。由此前五
波羅蜜多攝在般若波羅蜜多。又《對法》十二
更互決擇門有三,一方便中廣出其相。
論:依修前行至不待後故。
述曰:前引後度
起者,前攝後,後待前方成故;後不攝前,前
不待後而成故。《對法》十二說:此依始業地,
所有戒皆是施,有施非戒,謂戒所不攝施。
既以寬問狹,故順後句答。然應因敘《對法》
十六中,一句、二句、三句、四句,順前後句等。
論:依修後行至非持淨故。
述曰:後持淨前
者,後攝於前,有施皆戒;有戒非施,謂施所
不攝戒,以後戒持淨前施等,故前不攝
後。非持淨於後故,即以狹問寬。順前句
答,施狹故也。
論:若依純雜至應作四句。
述曰:謂有純修,
且如施純修;謂有施非度,不迴向施等是;
有度非施,即隨喜他施等是;有俱不俱可
知。然此依種類福,如前已說,然不約種類
福,不說隨喜他,故但有三句:有施非度,
有亦施亦度,有非施非度。除第二句,餘五
度皆作四句,前有度故。施前未有度,故為
三句。若雜修者,有四句成,諸度相間有第二
句故。此亦如《對法》,然彼更有少別,不能煩
引。《攝大乘》云:「此能攝一切善法,是其相故,
是隨順故,是等流故」,不以六度相攝,乃攝
諸功德也。廣如彼說,謂施攝施是相,攝信
等是隨順,攝無諍是等流。
論:此實有十至緣世俗故。
述曰:第九,問答,
合六開十門,此義可知,如前已引《攝大乘》
說等。
論:此十果者至除異熟果。
述曰:十、五果門。
約實而言,有漏有四,無漏亦爾,所除有別,
此義可思。此為四果,文易可知,故不繁出。
論:而有處說至或二合說。
述曰:會相違
也。《對法》十二說:永斷自治是離繫,攝受自
他是士用,於當來增勝生起是等流,大菩
提是增上,感大財等是異熟果,即具五果。
或無漏資有漏亦得異熟,有漏資無漏亦
得離繫,故言互相資。或有漏、無漏二合說,
故得五果,非有無漏體各親能得五果也。
七十八、《解深密》等說,果有六:大財、善趣、無
怨壞、為眾生主、無惱害、大枝葉,皆是異熟
果中說,非不得餘。《攝論》云:富貴、大生、大朋
屬,此三異熟果;廣大業、塵垢薄、知五明處,
後三但約增上果中說,亦不違也。〈菩薩地〉
解六度中,一一度後皆言此得大菩提,此
唯於增上果說。若因緣、增上緣皆是增上
果。四十三末說,前各九門分別度等得如
是果別,不能煩引,讀者知之。
論:十與三學至一切有情。
述曰:十一、三學
相攝門。於中初出學名體第二,五位分
別;第三,正以學攝度。戒學有三,初以七眾
戒為體;二、以有為、無為無漏善法為體,有
漏善法非正應修,體可斷故;三、謂正利樂
三業為性,如上應知。
論:此與二乘至如餘處說。
述曰:然此三學
與二乘有共、不共等。《攝論》無性第七、世親
第八,各有四殊勝:初一、差別勝,即三聚戒;
二、共不共勝,謂菩薩一切性罪不現行與二
乘共,相似遮罪有現行與二乘不共等是;
三、廣大勝,此有四種:一、種種無量學處大;二、
無量福德大;三、利生意樂大;四、建立菩提大,
如彼廣解。四、甚深勝,謂菩薩行殺生等十
業,而無有罪,生無量福,速證菩提等是。
然彼雖有四種殊勝,然初即此三聚戒體,今
以第二共不共,第四甚深,第三廣大,合為
三種。如餘處者,即是彼文。
論:定學有四至之所行故。
述曰:文中可解,
然此唯在第四靜慮,諸勝定者多是彼中,由
地勝故唯是無漏。既言聲聞等不得,明非
地前已得此四及有漏故。解此四定,《攝論》
等唯有名。唯此及佛地論有解。發智光
明,通聞、思、修,如第三地除障所得。
論:此四所緣至如餘處說。
述曰:《攝論》第八
說有六差別:一、所緣別,以大乘法為所緣;
二、種種別,即四定別,且舉上首者;三、對治
別,謂總相緣智,即緣真如智速遣阿賴耶
中麁重障故;四、堪能別,謂住靜慮樂隨欲
受生故;五、引發別,能引發一切界無礙神
通故;六、作業別,謂能振動等,即十八變,又
能引發十難行等,即自誓難行等。彼雖有
六,第二差別即四定體,故除第二,唯有所
緣等五,如彼廣解。密語六度等,十惡業道並
爾。
論:惠學有三至無分別惠
述曰:三惠可知。
如六度中合五為一,說後得等三智皆第
六故。
論:此三自性至如餘處說。
述曰:若自性,若
所依,若因緣,若所緣,若行相,若任持,若
助伴等,合一十六門解三智。除初解自
性外,餘十五門解之。自性者,彼云:離五種
相,以為無分別智性:一、離無作意,熟眠、醉
等非彼智故;二、離有尋伺地,第二定以上
非故;三、離想受滅寂靜故,即智不成,定無
心等故;四、如色自性便非是智,如大種
故;五、離於真義異計度故,計度是有分別,
非無分別故,言所依者,智所依,若是心者,
心是思量,說智無分別不應正理;若所依
非心,能依名智亦不應理,即智所依非心
是心,由所依止是心種類,心所引生故是
心,非思量故非心。故彼頌言「非心而是心」
等。言因緣者,彼頌言「諸菩薩因緣,有言聞
熏習」等,即以聞熏習為因緣。言所緣者,彼
頌言「諸菩薩所緣,不可言法性」,即真如是,遍
計所執法皆不可言。不可言性,謂二無我所
顯真如,是即無分別智所緣也,即是三種無
分別智所緣也。言「行」者,彼言行相。彼頌云:
「諸菩薩行相,復於所緣中,是無分別智,彼
於所知無相」,即此智於所緣中,所現無相,
能、所二緣平等平等,生無異相,如眼取色
見青等相,非此青相與色有異故。此中且
舉五門,餘十一門如彼論解。總是第一出
體名門。
論:如是三惠至俱已捨故。
述曰:第二,五位
分別門。加行唯有漏,餘二無漏,故諸位別。此
依頓悟及三乘各自初二位說。若迴心者皆
通初二位,此文可解,不煩廣解。
論:若自性攝至皆具相攝。
述曰:第三、正相
攝門。自性攝可知,餘三或七非自性故。眷
屬理通三,三具攝十。
論:若隨用攝至遍策三故。
述曰:戒攝前三
者,施是戒資糧,戒是戒自性,忍是戒眷屬,由
忍不破戒故。餘二可知。精進三學攝,遍策
三學故。七十八、《解深密》說同此。
論:若隨顯攝至惠攝後五。
述曰:戒攝前四,
前三如次前說,以精進守護戒,故亦戒攝。
餘文易知。四十九說:由前四資糧、自性、眷
屬,守護修戒學也,由定故圓滿修心學,由
惠故圓滿修惠學。同此也。
論:此十位者至俱唯無漏。
述曰:十二、五位
現種相攝門。此中所說,隨其所應未必十
種一一皆爾。修習位中其相最顯者,通有、
無漏能無邊行故,此中約法爾種子說。通
達位言有者,雖無別行義說有故。餘文意
可知。
論:此十因位至故未究竟。
述曰:十三、分位
分別門。三劫得名別,一行中修一行,一行
中修一切行,一切行中修一切行別,如前
已說。然未入劫時,同已初入,但名波羅蜜
多,已成佛竟亦同。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
《解深密》、七十八說:勝解行地名波羅蜜多。此
中復言「初無數劫」,明煖等位唯在初劫,又四
十七、八.九等說勝解地。《對法》、《攝論》等說,從
堅固心至極喜地,解行地攝;彼復說解行
地是初劫。由多理故,四心唯初劫,《對法》第
十一說:「持、任、鏡、明、依中」。言滿已者,是滿
心學,非第二劫。如言「三劫滿已修相好業」,
非於劫外方修相好,相好非三劫攝,數如
上說。大文上來,第一已十三門分別度訖。
論:此十義類至略示綱要。
述曰:大文第二,
指不繁文。義類無邊者,《解深密》、七十八
說:度清淨、度最大、無染、最明盛、不可動、最
清淨、度無盡、度威德、度因、果、義利、度攝三
性等,皆如彼經論說,不能繁述。
論:十於十地至地地修一。
述曰:大文第三,
十地修度門。《十地經》、《攝論》、《顯揚》、《瑜伽》等皆
言:初地施為增上,餘度隨力隨分非不修
習,乃至十地,智為增上,餘度非不修習,隨
力隨分故地地修十。問:若第五地修定
度者,何故三地名為發光?定障三地除,
成熟至五地。
論:雖十地行至十到彼岸。
述曰:大文第四,
以十攝諸行,六度外更無菩薩道,即由六
度攝一切行等故,不以但說十度,更不
說餘行。
論:十重障者至異生性故。
述曰:前答證得
轉依等中有四答,一、依十地;二、修十行,已
如前辨。自下第三,解十重障,於中有二:初
明重障;後重以二障攝,總明斷位。明重障
中有二:初牒十障者,後別解釋。釋中有十
一障者,乘文次對釋二十二愚義,乘文便
故因釋佛地障。初文有六,第一出體。一、異
生性障,世親《攝論》名與此同。《十地論》第一云:
「凡夫我相障」,此名不然,此障之體非唯我
故。凡夫名異,如《別抄》說。此障體性如何等
者,謂分別二障,依此種子之上立異生性
故。今斷能依,故說所依斷,即與現、本識同
地二障種子,能生現行者上立此初障。由
此凡夫離欲,仍名欲界異生,不伏見惑種
故,以准知此性是染污。亦可言,種在本
識與識同性,即無覆性。若爾,何故《對法》第
四解無記中,但有命根等是自性,不言異
生性耶?答:由約煩惱種可名「染污」,約異
熟種可名「無覆」,通二義故,不名自性。命
根等不然,不可為例。今勘諸文,前釋為
善。《對法》解無記,及六十六立五無記中,不
言異生性是五無記等故,既依染種立,故
亦唯染,別小乘也。問:今以二障分別起種
名為此性,即二乘聖應名異生,未斷所
知分別障故。答:隨望自乘見道所斷種上
立故,若定性者名已斷此性,自乘障無故,
唯依煩惱種子立故;若不定者名為未斷,
依二障種立異生故。若不爾者,不定性者
應無異生性障。若爾,無種性者既無自
乘聖道,說何為異生性?應說但依二障
分別種上立異生性,不須別說,望自乘見
所斷種上立故。所知未斷雖曰聖者,尚名
異生,此何位捨?答:不同小乘唯修所斷
世第一法與見道合捨,今大乘唯見所斷,見
道無間道起時捨,依所斷種立此性故,與
種俱捨。問:若異生性、不定性聖,未全斷盡
故仍得名異生;未全得無漏應不名聖
者。答:異生之性通二障,不定之性已分
斷,可名分斷異生性。二真見道名為聖,已
得小分名為聖,未全斷盡故不全名為
聖。言不定性名異生者,非是全名,分已斷
故;言聖應爾,分已證故。由此總應四句分
別:有異生非聖,如全未得三乘聖道;有聖
非異生,大乘者得見諦;有異生亦聖,如不
定性聖未至十地中;有非異生非聖,如入
無餘依涅槃界。
此即文中第一,出障體性。
自下第二,對三乘
明同異。
論:二乘見道至名得聖性。
述曰:此約異生
性各望自乘障為論,斷少分,名小聖;全
斷盡,名大聖。第三、明障道俱不俱,謂有薩婆
多等為伏難言:若異生性是修所斷,見道
前捨故,無漏果起,無有凡聖俱成熟失。今
既見所斷種上立異生性者,即無間道有惑
種俱,此種未捨,異生未斷,如何凡聖無俱
起失?由薩婆多惑得俱故。今為此難,非
就大乘。
論:二真見道至必不成就。
述曰:謂無惑得
與聖道俱,唯依分別二障種子立異生性,
其種必不與見道俱,如何凡聖有俱成失?
問:無間道起惑種不俱,過去已滅,未來未
生,如何名斷?
論:猶明與闇至無俱成失。
述曰:由此《對法》
第七等,問:從何而得斷耶?答:不從過去,已
滅故;不從未來,未生故;不從現在,道不
俱故,然從諸煩惱麁重而得斷,為斷如
是如是品麁重,生如是如是品對治。若此
品對治生,此品麁重滅,猶如世間明生闇滅,
由此品離繫故,令未來煩惱住不生法中,
是名為斷,故非道惑可說為俱。問:此言
斷者,為斷緣縛?為斷相應縛?答:若所知
障,唯言斷麁重,體非縛法故;若煩惱障,從
二說斷。五十九說,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
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不
復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言麁重斷,
雖亦通煩惱障,然從二斷唯煩惱中。又,所
知障種,障十地智,是染污性,善薩斷時,斷彼
種體,如二乘者斷煩惱種。然二乘斷定障
等時,但斷麁重令相隨順,不能斷種,不
同菩薩。問:此言斷者,為總緣智能斷?為
別緣智能斷?此有何失?總緣之智非自
相智,如何共相比量之智能斷惑耶?若別相
智能斷,即違《對法》、五十九等文。《對法》七等
說:「問:何等作意能斷耶?答:總緣作意,觀一切
法皆無我性能斷煩惱」。師子覺云:「總緣作意
者,合緣一切法共相行作意」。答:如《佛地》第
六說:云何佛能知共相?共相既依比量而
立,豈佛知共相是比量耶?彼有三說:有義:
二量是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說定心,若在
定心緣一切相皆現量攝,由此總緣智亦
現量攝斷惑,無失,即由定照共相自體故,
說定心為現量也。第二說:有義:定心唯緣
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緣諸共相所顯
理者,就方便說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
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說真如名空、無我諸
法共相,或說真如二空所顯非是共相。由
此義故,《對法》等說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
方便說,實自相觀方能斷之。第三說:如實義
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說一
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
相,各附已體不共他故。若分別心立一種
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華,名為共
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
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緣諸法苦、無常等,
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為自相。真如雖是共
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有相故,亦
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不一不異,
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不一異故,
是故彼論與此不同。由此義故,《對法》等說
緣共相智能斷惑者,依分別心於一種類
真如之上通在諸法說名共相,或真如體
諸法皆有義名共相,緣此之智名共相智。
論實真如法實性故,非是共相,據實而言,
即別相智能斷惑也。共相假立,已如前辨。
論:無間道時至解脫道為。
述曰:第四、釋二
道別,解脫道所治與小乘不同。小乘難曰:
我無間道猶有惑得,可起解脫道與得相
違,今汝無間道已無惑種,何用復起解脫
道為?用之何作?
論:斷惑證滅,期心別故。
述曰:下論主答。由
前加行期心別故,謂無間道能斷惑,解脫道
能證滅。雖無間道已無惑種,證彼無為,有
此用別起解脫道。此一解也。
論:為捨彼品麁重性故。
述曰:下第二解。麁
重性者,即二障種無堪任性。
論:無間道時至擇滅無為。
述曰:無間道俱
雖無惑種,而未捨彼無堪任性,為捨此故
起解脫道。解脫道起非唯為此,及證此品
擇滅無為,即無堪任與無間道俱滅,證無
為得與解脫道俱生故,解脫道雖不違惑
得,而亦有用。此後意說,種生現雖同時,菩
薩金剛心由有麁重性故,不名為佛,明此
位第八識猶有漏,為麁重所依,不然如何不
名為佛?前解但為證無為者,金剛心中第
八已無漏,未圓明故不名為佛。後解為勝。
依此二解,并前第八識捨位合解有三,加
此一說云:金剛道生有漏皆捨,種生現同時
故。此中麁重言,非謂種子,由種子等令所
依無堪任性,此名麁重,雖前已說,至下當
知。問:此義可然。彼十地中地地斷煩惱障
麁重,既不斷種子,起無間道時復不斷
麁重,無間道起何所斷耶?若無間道中有
斷煩惱種用,於解脫道位可說除麁重;
無間道中既無所斷,如何說麁重解脫道治
耶?答:修道十地中斷煩惱麁重者,非離所
知障外別起無間道等治。然煩惱麁重障
無始以來與所知障俱,所知障為本,由無
間道本障斷故;其未煩惱障麁重與所知障
麁重解脫道中捨,故無此過。由此煩惱麁
重非能受生,但障於地,所以與所知障俱
斷而不留之,故無,斯咎如身見等,至下
當知。問:若爾,如二乘者唯斷定障,不斷
種子,無間道生位無麁重,何用復起解脫
道為?答:無間斷麁重,解脫道中得自在
故。問:既斷麁重得無為不?答:《大般若經》
第三百六十卷說:善現問言:若無為法無差
別者,佛何故說習氣相續如來永無,二乘
猶有?世尊答言:習氣相續實非煩惱,二乘身
中不能引無義,菩薩身中能引無義,如來
永無。即由此文,顯斷習氣不得無為。不
爾,無為應有差別,亦顯所知障斷,不得無
為,若所知障斷,得無為,便顯三乘亦得無
為而有差別。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
論:雖見道中至是根本故。
述曰:顯異生障
攝法不盡,以是根本不說業等。「等」者,等
取惡趣非業及非異熟,及等餘增上果等法,
及人天趣中分別所起業,及果故,直言惡
趣攝不盡故。能起之中但說煩惱,以所知
障與之俱,故總名煩惱。
論:由斯初地至諸業果等。
述曰:《解深密》、
七十八等說「斷於二愚」,如文可解。諸業
果等者,如次前「等」字,等取善趣之中分別
所起別報業及果等。直言惡趣,攝不盡故。
經中既言惡趣雜染者,雜染之言通善趣分
別雜染故。前說無記,若斷緣縛修道所斷,
今言彼果是不生斷,如緣起中說故,
為此第二解。何故業果亦名為愚?
論:應知愚品至後准此釋。
述曰:諸業果等
雖體非愚,業是愚所起,果是愚所感,愚之
品故,亦名為愚。後諸地言愚准於此解,如
第二地業趣愚,非體是愚故。又,初執著我、法
障中,亦有貪見等體非是愚,亦愚之品故,
下准此知。然分別障中雖有所知障,非能
發業感於生死,非縛法故。今此第一所發
業果,並言趣者,毀訾言也,如說半擇迦
名人中惡趣。
論:或彼唯說至俱起二愚。
述曰:謂:第一、言
執著,明是利障品俱起愚;第二、言惡趣雜染,
非必業果,但是鈍障品俱起愚,毀責名趣。
此中不別言餘煩惱,餘煩惱但是利、鈍障品,
俱起之愚即唯無明,此師意說。唯取無明與
見、非見俱名為利、鈍,說十地中斷十無明
故,不取餘煩惱等也。
論:彼麁重言至無堪任性。
述曰:彼言麁重,
麁重者何?顯即是彼二愚之種。前二是現行,
麁重是種故。問:現行久已滅,如何言斷?
答:五十九說,諸煩惱斷略有二種:一、諸纏斷;
二、隨眠斷,故二現行亦說斷也。問:彼何不
是伏現行言斷也?答:不然。彼卷次文解
「二斷」言:諸纏斷者,謂貪、嗔斷,乃至疑斷;五
見斷,見苦所斷斷,乃至無色界所繫斷,斷離
繫是隨眠斷,非伏惑時亦伏見道諸惑,故
知二愚是現行,麁重是種子。又解,隨汝意
前二是種,麁重非種。今此乃是二品所起無
堪任性,如苦根等說其斷位。
論:如入二定至例此應釋。
述曰:《瑜伽論》第
十一說:第二定斷苦根,苦根種子初定已斷,
今者斷彼苦根麁重,說第二禪斷彼苦根
故。後諸地麁重准此為二解。
第六,以障即無明,為同?為異?
論:雖初地所斷至十障品愚。
述曰:此中意
說,初地實斷二障。今說異生性障,唯取所
知障,不取煩惱,以世親《攝論》第七卷說:十
種無明望二乘者非染污故。若取煩惱,即
十無明通染污故。以無明即是十障品之
愚,愚即無明故。
何意不說初地無明許是染污,通二障種?
論:二乘亦能至非此所說。
述曰:二乘者亦
能斷煩惱障,斷煩惱障是共故,非此所說。
彼二乘不能斷所知障,所知障是不共。所
以初地無明,但說不染故。世親《攝論》云:又
所治障有其十,故立十地別。
論:又十無明至修所斷說。
述曰:說為不
染者,即《攝論本》云:「法界中有十,不染污無
明」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即不說異生性
是見斷故。何以知者?《對法》十四云:已得現
觀,於彼修道位中,唯修所知障對治道等
者,故不說見道所斷為十無明數,以說不
染故,若異生性即便染污。由此故知,其異
生性非不染污。世親又云:為治十無明立
十地別,離十障外說十無明。故十無明非
即十障。彼自有二,復次解十無明故。然無
性但有一解,亦不別說。
問:十地修道亦伏煩惱,斷彼煩惱障麁重,如
言「二障三處過」,是何故不說耶?
論:雖此位中至故此不說。
述曰:十地修道
位中亦伏煩惱斷彼麁重,而非正意,所以
者何?不斷隨眠故此不說。《攝論本》及世親
等說,十地菩薩留煩惱障助願受生,故非
正意,意趣於智斷所知障,故斷隨眠,不
斷煩惱之隨眠也。
問:若爾,何故初地但說異生性障,不說更
斷修道障也?
論:理實初地至准此應知。
述曰:論主答:雖
實初地出見道已,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
一分,今十障中從初說,故不說修障。初地
既從初說,後九地中所說九障准此應知,
皆從初說。
何以得知初地等入地心出見道等,已更
斷餘惑?
論:住滿地中至道應無別。
述曰:今以理答。
住、滿地中時既淹久,謂二僧祇,理更應斷,
若不更斷爾者,地三時道既無三品,應無
別故。
論:故說菩薩至方頓斷故。
述曰:引《對法》十
四文為證。若住、滿地心更不斷惑,如何論
說十地修道,即初地中唯斷見惑,更不斷
修惑?地有九故。又《攝論》第十說:「煩惱伏不
滅,如毒、呪所害」,留惑至惑盡,證佛一切
智。世親云:以留煩惱隨眠故,不如二乘速
趣圓寂。故留煩惱助願受生等,謂諸菩薩
由大悲力,意趣一切智故,意趣所知障對
治道,不取煩惱對治道,擬於生死助悲
願受生故,名留煩惱也。不爾,如來大悲最
極,應留煩惱隨類化生。由此故知,意不
趣斷故名為留,將成佛時方頓斷盡。此等
《對法》十四文也。
論:二邪行障至誤犯三業。
述曰:《十地》云:「邪
行於眾生身等障」,世親《攝論》云:於諸有情
身等邪行障,義意大同。「所知障」者,簡煩惱
障;「俱生」之言,簡分別起;「一分」之說,簡餘修斷
諸所知障。下准此解。「誤犯三業」名愚者,愚
品故,解如前。問:前二種生死中,言所知障
不能發業,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發三
業是業趣愚?《佛地論》第七亦言:若所發業所
得果皆所知障體?答:若發業招生死,所知
障即不能,非縛法故,前二生死由此說不
發。若障智三業不招惡果,此亦能發。此文
所明但是等流、增上業果。問:法執既通不
善,何故非縛?答:不由不善性即是縛,如
心王等性即非縛。法執但由煩惱俱故,令
成不善,非性是縛。既爾,何故不感異熟?
今實義者,雖不善心俱仍名無記,菩薩、二
乘所望各別,即通有覆、無覆無記故,不能
招異熟果等,故無前難。
論:彼障二地至誤犯三業。
述曰:此業能障
第二地淨尸羅故,名趣毀責為名,如人惡
趣。不可言能取趣名趣,不取惡果故。
麁重如前,故不別解。餘論中言身等者,
即是三業,此言邪行已攝盡故。
論:或唯起業不了業愚。
述曰:第二解,初是
起業之愚,後是不了業之愚,非所發業。此
亦非必能發業也,境用別故。
論:三闇鈍障至修法忘失。
述曰:《十地》云:「闇
相於聞、思、修等諸法忘障」,世親《攝論》云:「二
遲鈍性於聞、思、修而有忘失」。
論:彼障三地至便能永斷。
述曰:勝定者,謂
等持、等至,隨諸禪、無色無漏定。總持者,四
十五及《佛地》等說:即以念、惠為體。彼四十
五說,有四陀羅尼:法、義、呪、能得菩薩忍。
今即初二攝,即是聞持陀羅尼,及定等所發
三惠,定親發修惠,總持親發聞、思,故合為
文及彼所發殊勝三惠。三惠以惠為體,言
修惠,因修而得此惠,故言修惠,從因為
名,非修即惠,修是定故。
論:由斯三地至及修惠者。
述曰:欲貪愚障
勝定及修惠者,即由於五欲起貪多住散
亂,障於定及修惠,修惠與定相近故。唯說
障,非不亦障思惠等。
問:欲貪者煩惱名,何故所知障中名欲貪?
論:彼昔多與至依彼轉故。
述曰:彼所知障,
此第三愚多與煩惱中欲貪俱故,名欲貪愚,
非所知障體名為欲貪,彼障定及修惠所
知障永斷。說「欲貪隨伏」,所知為本斷故,煩
惱是末便伏,此煩惱無始來依所知障轉
故。
論:二圓滿聞持至聞思惠者。
述曰:以聞思
與聞持相近故偏說之,非不障修惠,然
從勝障故別分二,非一障體義說二障。此
以上三地愚,七十八等並不同。
論:四微細煩惱現行障至說名微細。
述曰:
《十地》「云解法慢障」,譯家名別,即我見、慢等是。
世親《攝論》云「微細煩惱現行」,俱生身見等攝,
此最下品故,不作意緣故;遠隨現行故,應
知是微細,義意大同。此中言第六識俱身
見,簡第七識俱。等者,等取我所邊見,及我
慢、我愛與見俱者,皆是此品,及等取彼定
愛、法愛,至下當知。如何此名「微細」?解
云:最下品故,謂第六識亦有分別身見等法,
彼為麁猛,名上品;第六識中獨頭貪等,名
中品,通不善性故。此望於彼二,最下品故;
行相最細,唯無記故。又,不作意緣,故名下
品,即是任運生故名下品,非如見斷強思
等方生故。又,遠隨現行故,即無始來隨逐於
身,不捨於身,名下品。非如分別起者,逢
善友等便捨於彼故,此名下品。由此三義
故說名微細,餘論准此釋。
論:彼障四地至便能永斷。
述曰:此等障菩
提分法,故四地斷。問:如何身見等障菩提
分?答:由有身見等俱愛迷執身故,不
得觀身為不淨,觀法為無我等故,障菩
提分即通障也,《中邊》第一有菩提分障。
問:既是所知障,何故立煩惱名?
論:彼昔多與至亦永不行。
述曰:亦顯以上
所知障立煩惱名,雖有別頭生者,皆多分
與煩惱同一體而俱起故,立煩惱之名。由
所知障斷故,煩惱之末亦永不行,從煩惱
名故說為斷。問:何故初、二、三地不斷我見
等耶?答:非障法故。
論:初二三地至二身見等。
述曰:初地行施,
二地行戒,三地行修,相同世間,世間有情
多作此三福業事故,未能修證菩提分法。
今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
害二身見等。二身見者,謂初見道已離第六
識中分別身見,今此後離第六識中俱生身
見,盡處總說名二身見。非今離二,如第四
定言滅苦樂。又,正斷所知障身見等,并永
不起煩惱障中身見等,故說二身見名永
害,非煩惱身見亦起對治。
論:寧知此與第六識俱?
述曰:問也。
論:第七識俱至為依持故。
述曰:第七識俱
身見等法,與無漏道性相違故,七地以前
猶有有漏道故,未全伏滅,八地以去無漏
相續方永不行。「七地以來得現起」者,與貪、
嗔等餘煩惱等為依持故。若此是彼第七
識俱,七地以前已許滅者,即貪、嗔等已前
應滅,無依持故,如八、九、十地。
論:此麁彼細至第六相應。
述曰:又此第六
識俱者麁,彼第七識俱者細故。「伏有前後」,麁
者前伏,細者後伏,故此但是第六相應。《解深
密》、七十八等說:「世尊!此諸地煩惱隨眠有幾?
善男子!有三:一者,害伴,謂前五地,諸不俱生
現行煩惱,是俱生煩惱現行助伴,彼於爾時
永不復有,說名害伴隨眠;二者,羸劣,謂第
六、第七地微細現行,若修所伏不現行故;
三者,微細,謂於第八地已上,從此已去一切
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故知所
伏第六,非七。問:因論生論,如何害伴?如斷
障章已廣解訖。
論:身見等言至特違彼故。
述曰:「身見等」言,
非唯貪、癡、慢及餘俱行隨煩惱,亦攝無始
定、法二愛。定、法二愛特違菩提分法者,以
菩提分法得無漏定及勝無漏教法,及別別
法故,前地照了大乘法教仍生愛著,此地
教法及念、惠等方名為得,今既於定,於教法
及念、惠等起愛,於彼不得自在故,障菩
提分故,名特違也。前地遲鈍障障定,忘所
聞思等法;此定但障菩提分,故差別也。
論:由斯四地至亦永不行。
述曰:准前應
釋,餘文易了,無勞重解。
論:五於下乘般至樂涅槃者。
述曰:《十地》云
「身得我慢障」,世親《攝論》與此名同。前地依
覺分觀,觀身受等及無漏道等,由所知障
令善心等故有欣厭,此地真如名無差別,
故緣彼道名無差別。生死涅槃既無差別,
何得有厭,復有欣耶?餘文可解。
論:六麁相現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十地》
云「微煩惱習障」,世親《攝論》云「麁相現行」,十地
望前五地等說為細,世親及此論望後七
地說為麁相,亦不相違。由前地觀四諦故
有二染二淨,故障六地無染淨道;此地真如
名無染淨,故緣彼道名無染淨,其緣起相
望四諦為細,望後障故說此為麁。
論:由斯六地至執有淨者。
述曰:緣苦、集行
流轉相為障,執有染是,相多現行,即障
緣起還滅觀,緣滅道淨相為障。
論:取淨相故至住無相觀。
述曰:由取無漏
淨相故相觀多行,未能多時住無相觀,即
後得智作有相淨觀也,雖作無相少時能
故。《解深密》云「現前觀察行流轉愚」,言現前
者,觀現前有漏法染也。
論:七細相現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十地》
云「細相習障」,世親同此,由前六地作緣起
觀,流轉還滅尚有生滅微細相故,故名為
障。此地真如名種種無別真如,故此道名
「妙無相道」,此細相為障。
論:由斯七地至細滅相故。
述曰:「細相現行」,
執有生者,以行流轉以生為首,實皆有
滅,於有漏有生且舉一生,非不執滅,即
執流轉相也。「純作意求無相愚」,即執有
滅,即執還滅相也。
論:純於無相至起有勝行。
述曰:前地尚取
還滅細滅相故,「純於無相作意勤求」,未能
空中起有勝行,今此地中既除此障,能於
無相不專勤求,乃於空中起有勝行。所言
空者,無相空理於空中作有行,即真觀中
起於有觀,冥真、俗二境合本、後二智,少用
功力即能得故,不同五地。《十地》第九,經云:
七地以十種方便智發起殊勝行入。彼論
解云:無障礙智現在前時,於無作行中生
樂心等。無作行者,即空行也,今言「非安立
行」是。
論:八無相中至不任運起。
述曰:文中有四:
一、出體;二、辨相;三、即愚;四、顯有。此初也。
《十地》云「於無相有行障」,世親《攝論》云「於無
相作行」,義意大同。餘文易了。
論:前之五地至而有加行。
述曰:二、辨相也。
前之五地觀心猶劣,無相觀少。第六地中,猶
觀染淨平等如,故多住無相。第七地中斷
微細生滅相故,無相恒續而有加行,與八
地等別。
論:由無相中至得二自在。
述曰:未能任運
入無相觀者,不自在故。「未能任運現相
及土」,明此地已前亦現相土,未名自在,未
能任運現故。言「現相」者,即是隨欲現
何相者即能現之,如現金銀等相珠寶等
相皆能現故,此即寬遍,便於相中別建立
土自在。土自在者,隨欲現於大、小土等,
現金、銀等色,即能現故。土即狹也,土是假別
能依,相是實別所依,相中別分立故。
論:由斯八地至相一分故。
述曰:三、即愚也。
其文易了,故不解之。
論:八地以上至不違彼故。
述曰:四、顯有。
此地以去一切煩惱雖不現行,微所知障猶
可現起,此是第七識,以生空無分別智及
果,即是滅盡定等,生空後得智,皆可現行,法
執末那不違彼故。問:若等流後得智法執
猶起,八地以上無漏相續,無有一時非此
等流,如何可說二觀等流別也?答:由無
分別智生法二觀近遠勢用所引,故得別
也,如前已解。
論: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至便能永斷。
述曰:
此文有四:一、出體;二、所障;三、即愚;四、總結。
即初二也。《十地》云「不能善利益眾生障」,世
親云「於饒益有情不作行」,義意亦同。前八
地中得無相樂,耽著寂滅不肯進修,諸佛
七勸方能進趣,故唯自利。九地之障,四無礙
解利他法故。
論:由斯九地至一切音聲故。
述曰:三、即愚
也,於中有二:初總;後別。別中初標;後釋。《解
深密》、七十八云:一者,於無量所說法,即是此
中義無礙解;無量法句文字,即是此中法無
礙解。彼言法者,是名身也;句者,句身;文字是
字身。此論正之言名句字,彼文少隱,後後
惠辯等可解。即陀羅尼言貫通三無礙解,隨
於一能詮名句文中,現一切能詮名等,是「法
無礙解」。於一方音聲中,現一切方音聲,是
「詞無礙解」。或極少於一方一名等中,現一切
方諸法上名;於一方一念聲中,現諸方一切
音聲,是二無礙解境差別故。前是假名等攝
故,後者是實體即聲故。
論:二辨才自在愚至巧為說故。
述曰:「辯無
礙解」,能為巧便說甚深法,即是七辯:迅辨、
應辨、捷辯、無疎謬辯、無斷盡辯、凡所演說豐
義味辯、一切世間最勝妙辯,高下、清濁、小大
等是。
論:愚能障此至第九障攝。
述曰:四、總結也。
其文易了。此四體性諸門,如《對法》第十四
抄及《別抄》說。
論:十於諸法至所起事業。
述曰:文有三:一、
出體;二、所障;三、即愚。此初二也。餘論名同。
「大法」者,是真如,緣如之智譬於大雲,故
名「大法智雲」。「及所含藏」者,即陀羅尼門、三
摩地門諸功德等,大法智雲含眾德水,充滿
法身故。「所含藏」,即諸功德;「所起事業」,謂
智所起諸大神通。
論:入十地時至及所含藏者。
述曰:下,即愚
也。其文易了,准上配取。「微細祕密」者,所
障微細亦祕密故。十地第十一、十二,〈菩薩地〉
四十八等,說校量前地、後地功德多少,然十
障諸論不同,略對明訖。
論:此地於法至入如來地。
述曰:第十一段
有四:一、標;二、顯;三、即;四、證。此初二也。然第
十地猶有障在,不名為佛。《解深密》等說,此
第十地雖於諸法得自在,即於業自在義、
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自在義,總名「於法得
自在」。總持及定并業皆名為法,由總持等,
名法持故。
論:由斯佛地至煩惱障種。
述曰:三、即愚。其
文易解,無勞重釋。此但言「種」,亦有麁重。
論:故集論說至大菩提故。
述曰:四、引證。此
義易了。《集論》第十四末,說「頓斷」等言,廣如
《解深密》、七十八等說。〈菩薩地〉、《十地》等,一一對
諸地,明功德智惠不同,今不能繁述。《十地》
第十一說:「第九地菩薩用法無礙智知諸
法自相,以義無礙智知諸法差別相,以辭
無礙智知不壞說諸法,以樂說無礙智知
諸法次第不斷說也」。又解,第一、知法無
體性;第二、知法生滅相;第三、知法假名而
不斷假名法說;第四、知隨假名不壞無
邊法說。又解,一、知法差別;二、知義差別;
三、隨言音而為說法;第四、隨所樂解而為
說之。彼有多復次說,不能繁引。應勘《瑜
伽》六十六卷,修義不同,於此中會。
解十障中,上來第一已依《解深密》等釋十
一地障,會十障訖,自下第二以十一障即
彼二障,文勢有三:一、總明現種伏斷位次;
二、明斷頓漸;三、釋四道差別。
論:此十一障,二障所攝。
述曰:斷位次中,初
總即二障;後別解釋。此即初也。體性寬狹更
無別異,十地所斷雖但所知,俱品不行即
通二障。
論:煩惱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下文有二:
初明二障伏斷位次;後釋妨難。初中先
明煩惱障,以體性麁,三乘共斷,易可見故,
分別種子不論二乘。說菩薩者,於極喜地
見道初斷,以見道位體性稍寬,乃至相見
道後得智起位久時猶名見道,今簡於相唯
真見道。真見道中唯取無間惑滅智生,故說
初斷,非相見道亦能斷故。然此分別煩惱現
行,《瑜伽》五十八等說,世間道唯伏俱生若
愛、若恚、隣近憍慢,不言能伏分別煩惱,
此據異生、二乘性等說,若直往菩薩彼障,
現起地前已伏,故前卷云:唯能伏除分別二
取,此在加行位,若資糧位此麁現行亦能伏
滅,二細現行即未能伏,至加行位分別細
者亦皆能伏。由此菩薩正願、勝解世間道力,
邪見、疑等伏而不行,非以六行有所欣
厭,菩薩不為,非此菩薩無此能也。《緣起經》
說:內法異生若放逸者,無不共無明故,邪
見等未必皆起,即資糧位已不現行,唯分別
貪等二位不起,故論總言地前已伏。問:《華
嚴經》解十住第四心云:「真佛子!是中永離三
界煩惱」,如前卷解。
論:修所斷種至畢竟不行。
述曰:修所斷種
後皆頓斷,此約種子,不言麁重。麁重者,十
地中亦斷故。伏俱生現起,地前亦能,理無
疑故。《瓔珞經》說:三賢菩薩唯伏不斷,正與
此同,前卷中云俱生現起未全伏除也。
言暫起者,謂十地中前四猶起我見等故,
七地已前尚起貪、嗔等故。問:其在地前
所未伏者相貌可知,其已伏者與此何別?
答:道力猶微不能伏盡,為煩惱制,少分
自行,即我貪等有失念起,故說地前已能少
伏,非有別相地前伏之。入地已去能頓伏
盡,如阿羅漢,有不怖者故起煩惱,怖者不
然。此中所說見所斷者唯頓悟人,修所斷
者通漸有學,漸無學者二種俱無,八地已
去亦不故起,任運不行道力勝故。此是《對
法》第十四文,如前第三卷引解。
論:所知障中至地前已伏。
述曰:如前卷解。
菩薩加行唯欣於智,見道已前唯伏法執,其
煩惱障隨此而伏。然由所知加行伏故說
煩惱伏,非前加行故伏煩惱。十地之中,與
煩惱俱所知障品多分亦爾,非此俱者地地
可起。
論:修所斷種至方永伏盡。
述曰:此中斷伏
時節等解,如煩惱說,由於地地能為障
故,故十地中漸次能斷,乃至十地方永伏盡。
由前道力折伏後地所知障現,令其不行
名之為伏。
此猶末了,八地以去,第六、七識何者猶行?
論:八地以上至能違彼故。
述曰:六識俱者,
八地不行,以二空無漏無分別智心及此果、
滅定、後得智等,相續不斷能違第六識二執,
故不行。
論:第七俱者至起位方伏。
述曰:第七識者,
八地猶行,以法空智及果方違法執第七,生
空智及果行相並麁,不相違故。
論:前五轉識至障不現起。
述曰:於十地中,
前五轉識設未轉依得無漏智,以第六識勝
無漏道勝勢力故而伏於彼,治彼二障不
令現起。此五識俱若所知障,地地分斷,能
障地故。第七識俱金剛方斷,於十地中有
伏、有起。五識俱者,設是後地所能斷者,於
前地中亦能伏之,現行麁於種子違於道
故。又,八地以去,五識俱者雖不得對治,由
第六俱無漏伏故令不現起,七地以前猶能
現起。第六識者,准此應知,亦地地斷亦能
伏故。
問:俱生煩惱十地不除,何故四十八說二障
三住中斷?
論:雖於修道至三住斷義。
述曰:下釋妨難
有二,此初也。如彼論說:於極喜住一切惡
趣諸煩惱品所有麁重皆悉永斷,一切上、中
煩惱品皆不現行,於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
中,一切能障無生法忍諸煩惱品所有麁
重,皆悉永斷,一切煩惱皆不現前,於最上
成滿菩薩住中,當知一切煩惱習氣、隨眠
障礙皆悉永斷,入如來住。此中意說,金剛心
位亦是成滿菩薩住攝故。所知障麁重有三:
一、在皮,極喜住皆永斷;二、在膚,無加行無
功用無相住皆永斷;三、在肉,如來住中皆悉
永斷,得一切障極清淨智,此中意說已斷
處故,廣如彼說。故此論云「由斯故說」,即四
十八說也。
若煩惱麁重非彼種子,即非唯三住及所知
障地地能斷,何故但說三住斷也?
論:雖諸住中至是故偏說。
述曰:第二釋妨。
三劫分齊成滿位故,無漏觀心初起、無間、圓
滿別故,現起三障多分、少分、全分無故,一切
煩惱分別、俱生、永害、不行、畢竟離故,無生
法忍少淨、多淨、極淨別故,初捨異生、分段、
變易有差別故,於無漏心未得、有相、無相
滿故。
論:斷二障種,漸頓云何?
述曰:自下第二,斷
二障種。「漸、頓云何」,問也。雖已說斷但言
菩薩,未辨二乘,未明頓、漸故為此問。
論:第七識俱至無麁細故。
述曰:所障有異
斷,亦有殊,此中障種無麁細者八十一品,
亦與非想第九一類品攝,如斷善邪見非
無九品,故成能熏。又解,所障既同,斷無
前後,名無麁細。非九地所攝總是一品,如
前第七識中已廣解訖。又,唯緣內境自地之
境,境無麁細,無多品類,故名一品,非三界
中總無麁細。
論:餘六識俱至三界頓斷。
述曰:見道斷名
頓者,此是正義。又雖三心,九地總合以為
二品,不同修道九品別斷,名之為頓,五十
九等有此誠說。此於見道斷六識者,顯此
五識有分別障,此之頓、漸如前卷解。修
斷有二,然此文中無先伏修後入見時一
品斷者,明於見後方起修故,不說超得
第二、三果。二乘別者,唯《對法》第十三有此
文,廣如彼抄。略解釋者,此中初以九地漸
斷,是漸次得果者,得一來果必依未至,
其不還亦爾,然必起無漏道方始得果。有
入靜慮、無色起對治道,亦有何失?此亦
不然。五十三說不還者,唯五地於欲界有
斷對治,不說無色有。又,此唯超越,非次第
者。第二,三界九地合為九品斷者,唯有利
根諸預流,非餘果。餘果不能起勝作業,缺
煩惱故。《指端經》及《分別經》中說:初果由加
行心。能以三界九品同為一品,合為九品
斷。准超越不還,許依五地,此亦依三無
色,斯有何過?然加行心是色界,總緣三
界故,無間道可起無色上地。如不還於五
地有欲界斷對治故,此亦應爾,應說此義
理不違也,但非以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
力別,故應作四句。不爾,但以五地得第三
果,無色於下無斷對治故。尚不許九無間
道入根本定得次第第三果,況預流者得
四靜慮及三無色,證超果也。於修道中未
得下斷惑道,不能起上斷惑道故,遊觀可
爾。今依《集論》第十三說,頓出離者入諦現
觀已,依未至定發出世間道,頓斷三界一
切煩惱,品品別斷唯立二果。故依四靜慮、
三無色,不得超二果,及次第得第二、三果。
又,取前解彼文說多分不能得根本定等,
非必一切皆悉不得,不說唯依未至地故。
不爾,受變易生起無漏者,豈不許得
上靜慮耶?故依上根本四靜慮亦得,此以
下道能斷上惑,由意樂別故。餘文可解。
論:所知障種至有眾多故。
述曰:所以六識
俱所知障,諸地漸斷不同者,以通緣內外
境、內身、外身皆能起故。又,彼境中各通麁
細,非如第七識唯緣內故。前之六識通麁
細境,第七唯細境,三界行相唯一類等,所以
金剛心斷。六識中者行相有九品故,品類差
別有眾多故,所以諸地分分別斷。五識由
六引,所以通二障,如前二障中說。
論:二乘根鈍至或總或別。
述曰:自下第三,
辨三乘四道同異。二乘加行、勝進可有別
別起九品為九品加行及勝進者,或但一
加行及但一勝進,故加行、勝進二道總、別
不決定也,此依容預勝進道說。不爾,便違
《對法》九說,其無間、解脫必各別起,如起無
間道斷一品已,即起第二念解脫,此第二
念解脫,不得望第二品為無間道。其第二
品要別起無間、解脫,以根鈍故乃至九品
亦爾,次第、超越並然,由有九品漸能斷者
故,加行、勝進各別別起。若一觀中隨斷幾
品,即總一加行、後一勝進,故加行、勝進,或
總或別,易故。若九品漸斷出觀,若不出觀
斷九品者,無間、解脫必各別起難故。此說
修道,非見道中有如是事,以其根鈍即證
無為時,不容斷惑故。設先世道伏後入見
時,亦總一品與見同斷不為別道。
論:菩薩利根至皆容具有。
述曰:若菩薩利
根,如初品無間至第二念即為解脫,此初
品無間望第二念即為加行。此解脫道望
自第二品即為無間,望初為解脫,望後為
加行,至第三無間道望第一為勝進,與第
二品為解脫,自品為無間,與第四為加
行。第二無間望前即非勝進,但是解脫,此
是菩薩十地位中,斷所知障時分品類排次,
斷法若別別斷,一一別起。由能印證及能斷
惑,復能容豫,復能欣求,故具四道。不爾,便
無四義具足。《對法》第九說:勝進道者,謂為
斷餘品所有加行、無間、解脫道名勝進道。
望此品是勝進故,即是別別望前有也。又
云:或棄捨斷煩惱加行思惟諸法等,即是
別起勝進行相,即二乘也,或總通三乘。今
此既論二乘勝進或別、或總,不遮後品所
有諸道是前勝進故。其加行不爾,為趣求
故,前所有無間解脫非後加行。又,今此約
別起行相故言總、別,若望此品後道名勝
進者,此中不說。若不爾,即無不起勝進及
總勝進者故,廣如彼論及彼抄解。此四道
通三乘,二乘有學及無學,通有漏及無漏,
遮加行智通無漏,不遮加行道故。菩薩金
剛心亦有加行道,任運加行非加行智。佛唯
有解脫道,是前勝進道自望無勝進,勝進有
者,佛應有勝劣。有漏攝四道通上二界,十
地皆有。欲界唯有加行、勝進。無漏四道除
有頂皆通四道,彼處唯有勝進。解脫道類
名解脫亦有,非次無間後之解脫。亦不見
許有加行道,中間稍勝有無間等無失,有
頂闇昧加行等不成。《對法》第十四說:「於諸現
觀位證得後後勝品道時,捨前所得下劣
品道,如證此果所攝道時,即捨此向所攝
道,以不復現前故」。如菩薩雖不言向、果
亦得勝,捨劣劣不現前,如得果故。今約
此文,即轉齊義三品種子各各別有,不用下
品以為中、上品也。若約轉滅義,一種子轉
為中上者,即下成中、下,不復起名捨劣也。
論:十真如者至而不在故。
述曰:解能證得
有四:上來已明三訖。自下第四,明所證
如。於中有四:一、總牒如;二、別解;三、釋難;
四、廢立。此中真如約詮辨體,若不爾者,
且如初如非先不遍,今者方遍,亦非真如
可說遍故,若不約詮說遍何法?遍行如
者,《攝論》第七十地中說,世親菩薩解云:「謂此
法界遍一切行,以無少法非無我故」。無性
云:此即法空,無有少法而非空故。彼約詮
說一無我、一空理皆不足,體、用別故。今此
所論二空如,是總包彼也,無有一法非二
空故。新《中邊》第一云:「由通達此,證得自他
平等法性」。舊論通云「證得一分」,猶有後地
不名全得故。因論生論,何名二空之所
對治二行相別?答:執法有體,執法有用,
二所治別也。有主宰、任持行相別故,故能
治道亦有別也。
論:二最勝真如至最為勝故。
述曰:由離犯
戒,證此真如德莊嚴故。世親等云:一切法
中最為殊勝今出勝因,謂具無邊德。新《中
邊》云:「由通達此,作是思惟,是故我今於同
出離一切行相應遍修治,是為勤修相應出
離」。舊論難解,故不引之,下引別處,同處不
說。
論:三勝流真如至極為勝故。
述曰:由得三
惠照大乘法,觀此法教根本真如,名勝流
如。無性云:由所流教勝故,捨身命求此善
說。新《中邊》云:設有火坑等三千界,為求
此法投身而取,不以為難。意同無性。
論:四無攝受真如至所依取故。
述曰:世親
云:「於此中無計我所,無攝我所,如北洲
人無有繫屬」。無性云:「謂契經等法愛斷故,不
計我所,觀此非自他攝」。新《中邊》云:由通達
此,乃至法愛亦皆斷滅。又解,今此中說:彼皆
不盡理,應說此如無繫屬,非我執、我慢、
我愛、無明、邊見、我所見等所依取故,但言
「我所」即性狹故。由緣法愛無故,我見等不
依如取之,謂此真如但為境故,名為我所,
餘論說之。此中但說我境聚故,如不離彼
法,我執起時亦取如故。今不於彼起我等
執,但言「我見」,即不攝所;但言「我所」即不
攝見,今言「我執」通見及所,上准此釋。
論:五類無別真如至類有異故。
述曰:由生
死涅槃二皆平等,故無差別。《攝論》云:相續無
別如。世親云:「謂於此中體無有異,非如
眼等隨諸有情相續差別,各各有異」,即如不
同身,各各有異,相續即身故,故如自他無
別。無性云:「非如色等相續差別」,或與世親
同或與此論同亦得,謂唯一物,非如眼等
有別類故。《中邊》云:此名相續無差別義,由
通達此,得十意樂平等淨心。
論:六無染淨真如至後方淨故。
述曰:世親
等同。舊《中邊》云:因第六地十二緣生因處觀,
於四諦染淨因果,無有一法可染、可淨。新
《中邊》云:由通達此,知緣起法無染、無淨,非
謂如也,由真如故,法無染淨,名真如為
無染淨。此論等談如體,《中邊》因如體談法,
非相違也。
論:七法無別真如至而無異故。
述曰:由離
生滅細相現行故,雖多教安立真如無別。
世親同,謂教安立為勝義、法界,善、不善等,此
無別也。新《中邊》云:「由通達此,知法無相,不
行契經等種種法相中」,此依教談如無異,
彼依如談教無異,綺互一邊亦不違也。由
達此如,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
論:八不增減真如至俱自在故。
述曰:無性
云:「謂法外無用,所以不增;諸法不壞,所以
不減」,此即離遍計所執增、餘二性減解。又
一解與世親同,云:染法減時而無有減,淨
法增時而無有增,即斷染不減,得淨不
增。今此復別,離增減執故。新《中邊》云:由
通達此證得無生法忍,於諸清淨雜染品
中,不見一法有減增故。即依如說法無增
減也。二自在依,如前已解,如文可解。然無
性云:「前諸地中雖亦得此無差別住,然作
功用後乃得成,於此地中能無功用,隨用
即成故名自在」。新《中邊》云:「有四自在:一名
無分別自在;二、淨土自在;三、智自在;四、業自
在」。第八地中唯達初二,名無增減差別如
故,其相自在名無分別。如彼疏解。
論:九智自在至得自在故。
述曰:《中邊》云:由
智自在圓滿證得無礙解故。餘論解同。問:
此地已得智自在者,何故十度十地修智?
答:無性云:謂此地中得無礙辨所依止故。分
得智波羅蜜多,於一切法不隨其言,善
能了知諸意趣義,如實成就一切有情受
勝法樂,非謂全得智波羅蜜。
論: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至皆自在故。
述
曰:業即神通及陀羅尼、三摩地三種自在。業
即身等三業。《中邊》云:「隨欲化作種種利樂
有情事故」。總持中有文、義二持,持一切法
文、義;等至能持、能斷,隨所欲虛空藏等而
能現前。此無性解,餘義同此。
論:雖真如性至假立十種。
述曰:此即第三,
釋其妨難。真如一味,何容分十?真如實無
別,隨其所證、所生、能證勝德,假立十種。
論:雖初地中至後後建立。
述曰:第四、廢立。
初地中於十真如非不皆達,未圓滿故後
後建立,故立十種,行、位有十故,圓滿真如
名,乃至如來十皆能了,如《中邊釋》且廣分
別。
就解本頌中,初略;後廣。就廣中有二:一、
明證得因;二、明所證得。上來雖有四段不
同,謂十地、十勝行、十障、十真如訖,總是第
一明證得因。
自下第二,明所證果。於中有
二:初牒前生下以發論端;第二正解所證
得果。
論:如是菩薩至便能證得。
述曰:是初牒前
起下所證二轉依果。二轉依者,菩提、涅
槃。
就正明所證中有二:初、約位辨證;二、正
明轉依。初中有三:初總舉;次別解;後料
簡。
論:轉依位別,略有六種。
述曰:初總舉所證
位也,此中資糧位初說。略開五位,地前為
二,十地為二,如來為一,下應當知。
論:一損力益能轉至亦名為轉。
述曰:初二
位者,在地前第一、第二位。此位漸伏,亦名為
轉,轉之因故,能伏轉故。實證得位謂通達位、
修習位等,故此非真。世親、無性《攝論》並第九
云:有勝解者是勝解行地。故在初二位
及慚愧故者,即二位中。世親等解云:有慚、
愧故令諸煩惱少分現行,或不現行,煩惱現
行即深慚、愧,則慚、愧者是勝解行之勝相故。
今又解,由習勝解者是初位,初位信唯識
增故名勝解,未能伏唯識想。第二位能伏
唯識想,少伏煩惱,名有慚、愧,如前二位
中解。又,勝解者,勝解數,得決定故。信數初
增久不增故,由慚、愧故崇善拒惡,有二
勝德,並通二位,故為能轉體。此與《攝論》不
同,不可一准,餘文可知。
論:二通達轉至真實轉依。
述曰:即通達位,
在見道中已證一分轉依,未圓滿故。
論:三修習轉至真實轉依。
述曰:謂十地中,
即除初地見道,餘初地及九地即修道十地
中也。
論:攝大乘中至現不現故。
述曰:以有相、無
相觀通達真、俗,間雜現前,或真現,非真不
現,謂入觀時;或非真現,真不現,謂出觀時。
令真、非真現、不現故。又,未能即空而觀於
有,有相觀現,真不現;無相觀現,非真不現。
由此理故說通達轉在前六地。我今此論,
約初通達分別二障遍行真如,故說初地
為通達轉。世親《攝論》云:前六地真如為真、俗
觀現、不現因。故說通達轉在前六地,亦不
相違。
論:說修習轉至不顯現故。
述曰:《攝論》又說
修習轉在後四地,由純無相觀長時現前,勇
猛修習斷餘麁重,多令非真不顯現故。四
十八說:由第七地猶名為雜煩惱,未名不
雜煩惱,非真猶有現時,但無相觀長時故,
說多令非真不現;非八、九、十地非真有現
時,得無相觀長時種類同,故說後四地為
修習轉。我以十地斷俱生二障麁重,漸證
真如義等,說修習轉在十地中,亦不違也。
然此論中乃言「多令非真不現」者,為簡七
地。二《攝論釋》皆言:唯有真實現,非真不現,
從長時說,然《攝論》本通得二解,不言非真
定不現故。
論:四果圓滿轉至利樂無盡。
述曰:第四可
解,彼此論同。
論:五下劣轉至名下劣轉。
述曰:第五亦同,
通有、無學,一、唯自利;二、有欣、厭;三、唯達生
空;四、唯斷煩惱;五、唯證真擇滅;六、無勝能。
真擇滅者,謂真如,由慧擇得此滅故。無
勝堪能者,無一切智等故。
論:六廣大轉至名廣大轉。
述曰:《攝大乘》說:
即諸菩薩能趣證轉故。如來已轉,故彼不
說。此六翻前,准前應悉。生死、涅槃俱無
欣、厭者,大悲、般若常廣起故。具一切智等,
名有勝堪能。
論:此中意說至而證得故。
述曰:第三,料簡。
頌中所取轉依體者,唯廣大轉,捨二麁重
而證得故。不言圓滿轉者,圓滿轉對菩薩
說,廣大轉對二乘說。又,圓滿轉唯如來,廣
大轉在菩薩。今明十地取廣大轉,要地
地中捨二麁重方證得故。又解,既言取廣
大轉,明圓滿轉亦在其中,略舉一隅故,即
六轉依中第一假立轉,未得真故。餘五真名
轉,真實證得故。
第一約位解轉依訖,下第二正解轉依,於
中有三:第一、總解轉依;第二、雖轉依義總
有四種,而今但取二所轉得。等者,簡別本
頌所說轉依之言;第三、辨此修習位能證非
已證。
論:轉依義別,略有四種。
述曰:第一,總解轉
依名所目義。初總標;後別解。此為初也。
論:一能轉道至漸頓伏彼。
述曰:下別解也,
為四。能伏道通有漏、無漏。三智中通加行、
根本、後得三智。有漏道六行。無漏者,且如
因第三地無分別智斷定、法愛俱所知障
勢力,令煩惱亦不現行,名伏煩惱障;非
別起道名伏煩惱,所知障可知。又,如離第
三靜慮欲,伏四定以上惑入滅定,即是以
後得智伏二障也。或加行道能漸伏,根
本、後得智頓伏,或根本、後得亦能漸伏,
無加行道能頓伏者故。問:加行智通無漏
不?答:不通,八地以上無加行智亦無有
漏心故。問:若爾,《對法》第十等如何通?金剛
心有二:一、加行道攝;二無間道攝。答:無違
也。以無漏心任運趣入根本智故,如前已
說,名加行道非加行智。加行智者,有趣求
彼,但是前加行道,而非趣求,故加行智不
通無漏。或復《對法》據二乘等通說金剛心
有二,非謂菩薩金剛心中有加行道,故加
行智不通無漏。或說,亦通無漏。八地等
無者,無有漏加行智別深趣求者,八地以去
有任運趣求故。今此初說加行唯有漏,如
《對法》說金剛心有加行道,不簡菩薩故。
論:二能斷道至未成辨故。
述曰:以有漏心
加行智,及有漏後得智。一是曾習;二相執所
引;三未能泯伏滅此相,故不能斷惑;四
或加行智是能趣求所證真如,趣求所引
無分別智,未成辨故不能斷惑。由無分別
智是加行所引,真如是加行所趣求證,即
由所引無分別智,能證所證真如成辨故,
能斷二障非加行智。問:若加行智不通
無漏,言:有漏心已攝加行,更言:加行復何
所須?若加行智通無漏,不須作此問答分
別。答:以三智中加行智亦無分別,此有漏
道亦有加行、無間、解脫。前言有漏攝彼三
道,後言加行為簡三智中根本、後得智別,
故復重說。
自下明其無漏心及根本後得智。
論:有義根本至故非斷道。
述曰:此中初說
唯無分別智能斷二障隨眠,後得不然。設
作無相觀,相分境相仍有故不能斷,唯無
分別智有此斷能。諸經論中無說後得能
斷隨眠,非諸菩薩見、修二道前斷所知用
無分別,後斷煩惱用後得智故。
論:有義後得至迷事隨眠。
述曰:後得無力
能斷迷理見、疑等隨眠,而於安立、非安立諦
相明了現前,無倒證故,亦能永斷迷事隨眠。
迷理隨眠行相深遠,要證彼理方能斷之;迷
事隨眠行相淺近,雖實有相觀亦能斷之。
論:故瑜伽說至相執引故。
述曰:第五十五
說,修道位中有二種道:初即無分別智;後即
後得智。後得智名世、出世,如前數解此名,
以有漏道是純世間故,無純世間道能永
害隨眠。以有二因,如文可解。
論:由斯理趣至俱能正斷。
述曰:諸見所斷
雖有迷事忿等十法,見斷頓斷故,迷事之隨
眠隨理觀一品,斷此及修所斷無明、二見,
及此俱根本及隨迷理隨眠。無分別智斷餘
有貪、恚、慢、無明,及此俱隨惑迷事者,後得
智亦能斷,行相淺近故。問:何為亦是根本
斷,亦是後得斷?不違理故。此唯二乘非
菩薩,菩薩修道不斷迷事隨眠故,即唯所
知障是根本智斷。煩惱障中通二智斷,然
為迷理身、邊見等,各於自地第九品道時
方頓斷,而前八品既先斷餘煩惱,可起後
得智斷,第九品道時起無分別智斷,以迷
理惑故。此約九品別無間道斷者,若不出
觀即斷九品,唯無分別智斷八品中迷事煩
惱,不可一觀道中前八是後得,第九是根本
智故。即第六識中我見等俱生者,要第九品
道方斷,雖無品數非如七識金剛心斷。
問:彼金剛方斷,有何妨耶?答:即有色、無色
界有學聖者,起無漏道却斷下地我見等
種過。若許爾者,即不還聖人應以現行潤
生妨。既許不還聖者種子潤生故,先離下
地欲時,其身見等並須斷訖,不同第七識,
不潤生故。由此應作四句:有依下地斷
上隨眠,如下地得聖,斷上一切種識中隨
眠;有在上地斷下隨眠,如在上地取無
學果,斷下地第七識中煩惱種子,《瑜伽》等說
要金剛心彼方斷故。第三句可知,第四句者
除上三相,或謂斷所知障,不可說上下自
他地斷故,然約緣縛、相應縛故可說地斷。
此即在下斷上,在上斷下,於五、六、七識
皆不能遮,不違理故,非潤生故,非縛法
故。又解,用後得智斷菩薩亦能,十地斷所
知障中有執、非執。非執者,亦名迷事,故亦
許斷,以障智故,雖未斷本堅執之者,何
妨先斷,如煩惱障俱生者,以我見為首
故,先斷時未能斷本,先迷事者亦可斷故。
斷所知障類亦應爾,此等分別妙絕古今,
於諸論師實未聞也,即二障六、七識合各
得為四句。問:有漏曾習,未泯相故不能
斷隨眠。後得亦有相,如何斷隨眠?又此二
智並各有相,此二何別?答:後得雖有相,
非執所引,非縛所緣,又非曾得,取境相時
分明親證。有漏不爾,故不能斷。如五通等
異生、聖者所證有異,淨與不淨,明與不明
各有別故。由如是等種種理故,亦即是彼
二智差別。
論:二所轉依至故此不說。
述曰:前說依他
總名轉依,今取持種故唯第八。
論:二迷悟依至故此不說。
述曰:依他起性
雖亦此依,非根本故此中不說。然無性等
二《攝論》等,但以阿賴耶為轉依。《對法》第十
一,轉依有三:一、心轉即真如;二、道轉即前能
轉道;三、麁重即阿賴耶故。此轉依略有二種,
體寬《攝論》,彼無真如故;狹於《對法》,無彼
道故,然道是此能轉道中攝故,亦不狹於
彼,餘文可知。持種依中體,唯在二乘及
大乘有學位,唯有漏,若并佛說即通無漏。
此唯約現行,種子識不能持種故,又是所
棄捨中攝故。
論:三所轉捨至妄執我法。
述曰:「謂二障種
者」,此出體。捨在何時?真無間道現在前位。
言「真」者有二義:一、簡有漏,不能斷種故;
二、簡後得相見道等。障治相違,如明與
闇。說之為捨者,此即染中名捨依他起
性,由依他種斷故,不復能生現行之心妄
執我法現行,由此斷故說現行及種依他
為斷。依他既斷已。
論:所執我法至遍計所執。
述曰:實我、實法
自性本無,但對妄情妄似於有,今妄情斷
無境對心,假說此境亦名為斷,由此道
理名捨所執。諸有處言斷遍計所執者,義
在於此。然三性中皆有捨義:一、遍計所執,
如此所言不對情名捨;二、有漏依他,此有
二種:一、障法,如此中言障、治相違名捨;二、
非障法,下所棄捨中攝;三、圓成實,此有二
種:一、劣法亦所棄捨中攝;二、勝法唯此不捨,
故總言三性皆有捨義。
論:二所棄捨至皆永棄捨。
述曰:謂餘有漏
者,即二障餘,謂有漏善,三無記法全,異熟生
少分,除法執一分故。劣無漏種,即十地中
所生現行,及此種類中下品種,由金剛道
轉。極圓者,異前菩薩所依未圓滿故。
極明者,行相分明,異前菩薩智,彼不明故。
或極圓,簡一切有學;極明,簡二乘無學。
「純淨本識」者,「淨」者無漏,「純」者無雜,非如
因位七識等善淨而不純,本識純而不淨,今
此第八無漏相續故名「純淨」,此現行識非餘
有漏、劣無漏種依,故皆永棄捨。
論:彼種捨已至生死劣法。
述曰:此種捨已
現行彼法亦永不生,由此道理名捨生死
法及劣法。此乃總言,不簡何念能捨。此同
《對法》十四說,得勝無漏亦捨劣法,如得果
時即捨於向,如前已說。
既言餘有漏法及劣無漏金剛心捨,為此前
捨,為此俱捨。
論:有義所餘至俱時捨故。
述曰:第一師前
捨,與二障種俱時捨故,由有二種有餘有
漏及劣無漏。種既亡已,餘有漏法及劣無
漏如何得在?又,種生現既俱時生,種隨障
已亡,現如何猶有?又,三惡趣果與惑業俱
亡,何故餘有漏法不隨惑俱捨?有漏既前
捨,及劣無漏亦應然,由此理故,金剛道生
有漏等滅,如明與闇不俱時生。此師意說,
金剛心中已得鏡智,仍未名佛,未起解
脫道證於滅故,諸無漏初起隣近有漏未
名為佛,如見道捨惡趣,因果同時。此師之
意,即說麁重無間道生捨,解脫道生但為
證滅。
論:有義爾時至應無用故。
述曰:第二師說,
金剛心生猶未捨彼,猶餘有漏與無間道
不相違故。麁重違轉依,豈違無間道?又,金
剛心即劣無漏,如何此位劣無漏已無?又,若
此位彼已捨者,菩薩應無諸生死法。生死法
者謂有漏法,誰言菩薩生死法無?生死法無
何名菩薩?又,無有漏應無所熏識,非善無
漏可所熏故。若此位菩薩已無所熏識,即
住無間道,應名為佛。若此位已名佛,解脫
道生應無有用,解脫道生證極殊勝轉依
圓滿,無所熏識故無生死法,無劣無漏能
斷麁重,與無間道別,如前已論。故無間道
非佛,解脫道名佛。汝今既金剛心已有是
事,用解脫道何為?次解前師之理云:若由
二障種有餘有漏等,所以二乘、菩薩非無
漏圓,以所知障種有故等者,今難云:應由
無漏未滿足,有漏猶在故不名佛,此無間
道位已無有漏,無漏圓生何不名佛?又,種
生現必俱時生,如何種亡其現猶有?誰言此
位餘有漏等其種已亡?我若種、現異時,可
如所難;我亦種、現同時,但不違無間道
故,所以不與無間俱時捨,故汝所難非預
我意。由種.現異時前已破故。此中不說。此
師意亦種、現同時,若亦說者,應成三說。今
此許熏,明種生現同時,金剛心中猶有熏
故。又,三惡趣果與業惑俱亡,如何此位斷
有前後者,前十一障中已言,麁重違解脫
道,即惡趣果與惑滅異時,何得今時率情
為難?
論:由此應知至非彼依故。
述曰:「餘有漏等,
解脫道起,方棄捨之」,以解脫道位第八淨識
非劣無漏,餘有漏依故。前師欲釋後難,思
准可知,然此二師俱不違理。所斷捨中煩
惱一分,所棄捨中劣無漏一分,通二乘有,
餘唯大乘。又,由前能轉道中,能斷道證所轉
依中迷悟依,方有所斷捨、所棄捨少分,除
劣無漏。劣無漏,但由得勝捨劣。
論:四所轉得至清淨法界。
述曰:下別解中,
二果別故,即分為二。涅槃中有二:初總出
體;次別解釋四種涅槃。初總出體,即此文
是,此簡菩提,名所顯得,文意可解。言真聖
道者,謂聖所起道名聖道。妙觀察智為能
斷道,解脫道位正證涅槃。有加行心為希
求故,若非斷道印證名得,通三智品,除
成所作。若言證真理之聖道,於中唯正體
智非後得。此依大位,若通三乘隨其所應。
由此涅槃在纏未顯,離障方顯,故體一如,
約顯成別。
第二,別解四種涅槃,於中有二:初總舉數;
次廣解。
論:涅槃義別,略有四種。
述曰:此舉數也。
論:一本來自性至故名涅槃。
述曰:下廣解
也,於中有三:初出四體;次三乘辨;後總結
簡。此即出體。初涅槃中,文意可解。謂「一切
法相真如理」者,此出體也,即七真如中實相
真如理,彼云「二空所顯」,約詮所辨,涅槃依
得顯故以相即,如前第八卷解。此如《佛地》
第三卷清淨法界解。「雖有客染」等者,釋本
來自性,有十種義。具功德者,以能順生
諸功德故,功德性故,名為具德,凝寂湛然,
故無生滅,眾生真性故平等有,法性與法理
非一、異,如前第八已解釋訖。「離一切相」
者,離所取相;「離一切分別」者,離能取相。
尋思路絕,顯唯內證,非麁心境,名言道斷
者,顯真自相非假名言所安足處,非言依故
異有為法。唯真聖者自內所證者,顯能
證者必唯勝人。其性本寂者,釋涅槃名,
以圓寂義是涅槃故。下三中出體義、釋名
等,准此解。
論:二有餘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顯其因盡,
苦依未盡,異熟猶在,名有餘依,依者身也。
就實出體,故是真如出煩惱障。此中有餘,
約二乘說,以言唯有微苦依故,「依」謂依
身,以其所離顯此涅槃,以大乘中難見相
貌,從易處言。
論:三無餘依至故名涅槃。
述曰:有漏苦果
所依永盡,由煩惱盡,果亦不生,名得涅槃。
亦就實出體,通三乘釋。
論:四無住處涅槃至故名涅槃。
述曰:所知
障者,顯唯菩薩得,非二乘,二乘不能出所
知障故。「大悲般若常所輔翼」者,顯緣此
涅槃生智、悲故,或由智、悲緣證如故,於
生死、涅槃二俱不住。緣此雖起悲、智二
用,體性恒寂,故名涅槃。
此即第一,出涅槃體。
自下第二,三乘分別涅
槃具、不具。於中有二:初、三乘具、不具;二、問
答分別。
論:一切有情至可言具四。
述曰:一切有情
若凡、若聖皆有初一,由此經說一切有情
本來涅槃。凡夫、二乘有學,未證後三涅槃;二
乘無學、不定性未入地者有初二,定性者
有初三。直往入地菩薩有初及第四,無學
迴心入地菩薩有初二及第四,如來具四
種。有此六位差別故,若斷縛得及得位次,
同時、異時,各應廣說,餘者如文可解,即三
乘具、不具也。
自下第二問答分別。於中有三。一問答佛
有餘依。二問答二乘有無餘依。三問答斷
所知障得涅槃等。
論:如何善逝有有餘依?
述曰:善逝者,佛。
有餘三者,理可知故。為此問者,若佛有有
餘依,應苦依未盡。
論:雖無實依而現似有。
述曰:此答。雖無
真實苦依未盡之有餘涅槃,而現為苦諦等,
似有有餘涅槃,此即相同二乘者解。
論:或苦依盡至可言具四。
述曰:又解與二
乘別。約苦依盡故名佛無餘依,有非苦所
依身在故名有餘依,以佛世尊具有無漏
所依蘊在,是故世尊可言具四,如來亦有
有餘可爾。
論:若聲聞等至說彼非有。
述曰:下第二,問
答二乘有無餘依。此外人問:若二乘有無餘
依涅槃,如何有處說彼非有?即《勝鬘經》說
無無餘依故,彼言,世尊:二乘有餘生法不
盡,故有生;有餘梵行不成,故不純;事不
究竟故,當有所作等,乃至說言去涅槃界
遠,是故彼言無無餘依。
論:有處說彼至彼亦非有。
述曰:此中論主
先却質也,謂《勝鬘經》說彼二乘都無涅槃,豈
有餘依涅槃?彼二乘亦非有。彼經如何言彼
都無涅槃?彼云唯有如來成就一切功德,
故得涅槃;阿羅漢等不成就一切功德,故
言不得,言得涅槃是佛方便,乃至廣說。彼
經說二乘不得涅槃,彼經不簡無何涅槃,
既有餘依二乘亦得,明知彼言有別意趣。
論:然聲聞等至不依前三。
述曰:依無性
者,二解經文,此中論文義意可解。
論:又說彼無至與佛有異。
述曰:下依不定
性。第二、解申正義,餘文易了。謂有二乘
者,簡不定姓,身智滅位。爾時,雖無二乘身
智,而由二乘能證此滅,可說二乘有無餘
依,非有身智在時可說二乘名有無餘
依。依實真如說三乘無別,依菩提說三
乘差別。亦可依無住處說三乘有異,然今
且說菩提差別。
論:諸所知障至得無住處。
述曰:下第三,問
答所知障得涅槃等。此中有三:一、問應不
得涅槃;二、問應得擇滅;三問菩提障。此
外人問。諸所知障既不感生,如何斷彼得
無住處?無住處者是涅槃,涅槃者體解脫縛。
其所知障既不能發業潤生,如何斷彼
得無住處?前言:斷所知障得涅槃故。第
二地犯戒愚是所知障,雖亦發業但障所知,
不招生故,今為此難。若全不發業,即無犯
毀三業,非於爾時斷煩惱障故,勿以《佛
地論》第七說及所發業果是所知障,便謂發
業能感於生。
論:彼能隱覆至俱不住故。
述曰:此是正答,
其文可解。令不發生大悲般若者,真如為
所證緣起後得智,後得智即般若,般若能
起大悲故,於生死、涅槃二俱不住。如既不
證悲、智不生。
論:若所知障至不得擇滅。
述曰:下第二,問
應得擇滅,於中初問、後答。答中有二:初答
非;後答是。初中有五:一、答;二;徵;三、釋;四、
難;五、通。此又外問,涅槃即以擇滅為性
故。
論:擇滅離縛,彼非縛故。
述曰:此答。由惠簡
擇縛斷得滅,名擇滅故,由所知障不縛有
情招生死苦故,斷彼已不得擇滅。
論:既爾,斷彼寧得涅槃?
述曰:外人又問,涅
槃亦是解脫縛故。
論:非諸涅槃至中二擇滅攝。
述曰:此論主
答。非一切涅槃體皆擇滅。此若不爾,一切涅
槃皆擇滅者,即性淨涅槃應非涅槃,體性
非是擇滅攝故。能縛有情住生死者斷,得
擇滅,此既不爾,故不得擇滅等。餘文易解,
不勞煩釋。此中意說,涅槃性寬,擇滅體狹,
非諸涅槃皆擇滅故。由此涅槃與彼擇滅
應作四句:有是擇滅非是涅槃,謂斷煩惱
障因中所得滅;有是涅槃非是擇滅,謂本
來性淨及無住處,或六行得滅,是彼乃分
涅槃,非擇滅故;有俱者,謂有、無餘依涅槃,
俱非可解。故四涅槃初、後二種,謂性淨、無
住處,即體於真如上立。中間有餘、無餘依
二擇滅攝,斷縛得故。所依縛盡初得果時名
為擇滅,所依後無方顯涅槃,後依無時由
前擇力。故《對法》等說惡趣果名見道斷,《瑜伽》
說是非擇滅攝。
論:若唯斷縛至四中誰攝。
述曰:第四,外人
復問:謂前說言所知障非縛斷,不得擇滅;
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亦非斷縛得於四
無為中,是誰攝耶?四無為者,《五蘊論》說:一、虛
空;二、擇滅;三、非擇滅;四、真如。《百法論》、《瑜伽》
等說六,加不動、想受滅。《對法》、《顯揚論》說八,
加三性真如,因此則廣。明無為義者,如前
第二卷、《別抄》等解。
論:非擇滅攝至非永滅故。
述曰:下論主答。
此二於四中非擇滅攝,《顯揚論》第十八說此
二無為暫時離繫,非究竟離繫故。問:諸非
擇滅云何暫離不復生故?答:擇滅無為唯
究竟滅,永害隨眠故。非擇滅中,《瑜伽》第五十
三說:非擇滅法非一向決定。一向決定者,學
見聖跡,於卵、濕二生、北拘盧洲、無想天、女
身、扇𢮎愛、若取所得非擇滅一向決定,餘則不定,
以伏種子令不生現,名非擇滅。種若遇
緣便能生現,故更生也。由此非擇有定、不
定。故此中言:有永滅者,有永不滅者。故此
二既非是永滅攝,說「暫離」言,明非擇滅。擇
滅之中有「唯」言者,顯不通暫離義。非擇滅
中有「非永」言,顯不定義。《對法》第二說:有二
應斷法,謂諸煩惱及所依受變易、不變易,
如其次第,當知煩惱斷建立擇滅。二受滅
建立不動及想受滅,此二受不生,亦名斷,
不言二無為擇滅中分出,不可為難。問:
既言無間道等,如何是非擇?擇者,惠也;無間
生等,豈非惠也?答:起無間道,若有漏亦非
擇;若無漏不斷漏種子者,定非擇滅,有何
妨也?又此應徵薩婆多師不染無知起,無
間道斷,而非是擇滅者,有何意不同有漏
道?有漏道彼宗亦得擇滅故。或復今大乘
起無間道別斷惑種,餘縛因此方永不生
故,是非擇滅攝亦有何爽?既爾,定知無餘先
得,所依永無,方顯先滅,名得涅槃,故擇滅
攝,如想受滅無為,後時顯故,實得在前,無
餘亦爾。或由先擇斷惑,復永不生故,此義
應思。
下第二解。
論:或無住處至擇滅所攝。
述曰:此體雖非
縛,由真擇力滅障得,故寧非擇滅?滅障得
故,如煩惱滅,即二無為是擇滅攝。次會《顯揚》
十八文,彼說暫伏滅者,謂說伏惑得,及無
漏心滅惑位時說故。此若約無間道斷、解
脫道得,即《對法》第二等文為正,是擇滅攝。若
約伏滅得滅定等上建立,即非擇滅,如《顯
揚》等。如前第二卷抄及《對法》第二卷抄解。不
動義如前說。
論:既所知障至是菩提障。
述曰:下第三,問
菩提障。外人問此師說所知障亦障涅槃
等,可解。
論:說煩惱障至為菩提障。
述曰:下此師答。
初却質,以煩惱障亦障菩提,少分智故名
障菩提。又為有此,菩提不起,故亦為障。何
得以所知為難?文意可解。
若爾,如何諸聖教說二障障別?
論:應知聖教至通障二果。
述曰:諸聖教中
依勝用說,此義不違,實各雙障,如第一卷
初抄解。此解涅槃中第二段文。別解涅槃
訖。
論:如是所說至名所顯得。
述曰:第三,總結。
以三涅槃名所顯得,以自性涅槃不由顯
故方得,本來寂故,唯有後三名所顯得,障
滅顯故。
論:二所生得至相應心品。
述曰:下第二,明
所生得。於中有三:初出體;次別釋、後總結。
初出體,文可知。
論:云何四智相應心品?
述曰:此問起也。第
二,別解菩提,菩提既四智,
四智者何?
論:一大圓鏡智至現眾色像。
述曰:於中有
九:第一,出體辨四智差別,《佛地論》第三解
此諸名有少差別,《對法》復解,餘可知也。「圓
鏡」即智,持業釋。「相應心品」言,通相應法。
「離諸分別」者,《佛地》云離我、我所執。一切所
取、能取分別,境及行相二俱叵測,名為「微
細」。諸「不愚」者,不迷闇義。由此,如來名一切
種智及一切智。若「不忘」者,恒現前義,由此
如來成不忘失法,自性明善,名為「清淨」。有
漏永亡,離諸雜染。「純淨圓德」者,純者無
雜,淨者離染,圓者滿義,純簡因無漏,淨簡
一切有漏,圓簡二乘無學功德。「現種依持」者,
現行功德之依,種子功德之持,持功德種
故。「能現、能生身土智影」者,自心、心所不緣
著本質,如現餘三智影等,名為能現;餘色
根等身、土等德名能生,親照本質故。又,身、
土等法親緣之境,於識上現名為能現;三
智等法親緣不著,但從此生名為能生。又,
自第八識上別種所生諸法,如自色、心等,
名能生,依第八別有種故;若現他身諸趣
等影,名能現,無別種生,但有識種唯於識
上現,名能現,智為性故。無間,就時;無
斷,就方,一切時能現一切處影故,如大
圓鏡現眾色像,《佛地經》云:「如依圓鏡,眾像
影現」,依佛智鏡諸處、境、識眾像影現,平等
平等,故以為喻。
論:二平等性智至窮未來際。
述曰:此據正
義七通無漏。「平等性」,真如理,智緣於此
故言平等。此在因中有我執故,自他差別,
今無我故,自他平等。「大慈悲等,恒共相應」,
此攝十平等中幾性者,慈、悲等攝八德。
「隨諸有情所樂示現」者,隨十地菩薩所宜
現也。「無住涅槃之所建立」者,由緣無住
涅槃故,此識恒共悲、智相應,涅槃名能立,
悲、智是所立,名為建立。或由此悲、智所顯
真如,名無住處,即是建立無住涅槃。《佛地論》
云:「建立佛地無住涅槃」,更無轉易,名為一
味,無間斷故,名為相續。餘文易了。
論:三妙觀察智至皆獲利樂。
述曰:神用莫
方稱之為「妙」,具緣諸法自共相等,名為
「觀察」,籌量境相妙用勝故。「攝觀無量總持
定門」者,總持門者,陀羅尼門;定門者,三摩地
門。雖餘三智非無此德,入出諸禪總持差
別勝餘三智。此智能攝藏,故名為攝;亦常
觀察此總持定門,故名為觀。「功德珍寶」者,
謂六度、道品、十力等法。作用差別者,謂現
通等。
論:四成所作智至所應作事。
述曰:所作之
成,成所作即智故,《佛地論》第七說。「變化三業」
者,《瑜伽》第九十八說,不能化根、心。言「三
業」者,似意業轉,如後當知名似心故。以
上並是第一,出智體,以作用顯體故辨差
別門。
論:如是四智至以智名顯。
述曰:第二,釋相
應多少門,得智名非識所以。「二十二法」
者,遍行、別境善法并取心故,准前尋、伺因
通無漏,即妙觀察二十四法。今從因果二
位通論故二十二。此二十二者體,能變者是
見分,所變者是相分;或識自體名能變,相、
見二分名所變。或能變是種,因能變故;所
變謂現,果能變故。「智」者,決斷了達之義,彼
位決斷了達相顯,故「智用增」。
論:故此四品至功德皆盡。
述曰:第三,以體
攝用。故《佛地論》第三卷初,具明功德相攝,故
此四智總攝佛地一切有為功德皆盡。智為
主故,說智用增,諸餘功德智差別故。
論:此轉有漏至而得此四智。
述曰:第四,轉
何識得何智門。八、七、六、五等如次而得。
無性菩薩及《莊嚴論》說,且觀智轉五識等,
此中唯轉第六識得。《佛地論》中有二師說,
彼非次故,說法斷疑非五用故,廣如佛
地,不能繁引,與此無違。轉識得智所
以,此中有二復次,初釋可解,第二釋中,識
是分別有漏位,強智為決斷無漏位勝,轉
強得強,故言得智。此中因解捨識得智,
因更成名智所由。
論:大圓鏡智至淨種識故。
述曰:第五,轉識
得智位次。此第八識初說可解。若金剛心
無無漏識,有漏已捨,無漏未生,應無能持
淨種之識,如前所轉捨中諍。
論:有義此品至不相違故。
述曰:無間道與
異熟識等俱滅故,既非障法故不相違。又《對
法》第十,解金剛喻定無間盡智等生,不言金
剛心時盡智等起,如何說無間道位圓鏡智
生?此唯正義,種現同時.種現異時復有別
釋。
論:非障有漏至令不生故。
述曰:即前所言
餘有漏是,謂善、無記體非障有漏之法無間
生已,四智圓明無所熏識,諸無漏法更不增
長,應成佛故悲、智無窮,故盡未來際。前師
解《對法》盡智生時文云:彼言無間位後,盡智
等圓滿而生,不言此時此盡智等未起。又
無間者,是俱無間義,隔越尚稱無間,俱時寧
非無間?如異念言俱有等,《佛地論》中無此
二說,彼不分辨何位心生故。
論:平等性智至盡未來際。
述曰:見道初位
現在前者。真見道中此智即起。第六引生非
自力起。二障頓斷妙觀察智.平等性智起必
同時。若漸次斷平等後起。然諸見道.十地間
起如上數明。法雲地後盡未來故。第八決
定與一俱故。自力既勝不由六引。六入生
空七恒法空。平等轉故。亦不同地。不同因
位一切皆同。
論:妙觀察智至皆容現起。
述曰:此即初解
生空觀品。漸悟入者,至解行地終;頓悟
者,至無學位;或至上位者,謂至菩薩十
地位中頓、漸皆爾。既不障法空,明法空
觀必帶生觀。加行入心雖獨法空,入必細故
帶其麁意。此非有漏及無心,通上諸位。
論:法空觀品至皆容現起。
述曰:法空觀品
要菩薩見道位方初起。法空觀品准前應
釋。若至佛位唯生空觀,或唯理非事,有唯
事非理,或二俱觀,皆自在故。餘文可解。
論:成所作智至亦得初起。
述曰:如前四
緣中已解。第一師云:菩薩修道位中,第六意
識後得引故,亦得初起,於淨土中起五識
故,《佛地論》等亦有此義。雖言初地即亦
得起,然非見道,見道已後,修道得智方起,
真相見道中不緣外事起麁識故。
論:有義成佛至作意起故。
述曰:第二師說,
如前四緣中已解,無別文義,故不敘之。此
中比量簡過及釋妨難,具如前解,《佛地論》
有評,義取後解。
論:此四種姓至勝後佛故。
述曰:第六,種性
本有始起門。地前種增,入地二增;地前用
增,入地體增,現起別故。餘文可解,唯護法
義。
論:大圓鏡智至不可知故。
述曰:第七,所緣
何境界門。初師可解,所以如文。
論:有義此品至亦緣俗故。
述曰:《莊嚴論》
說於一切境皆不愚迷故,有俗不知非
不愚故,餘文可知。言「諸處」者,謂內六處;
「境」者,六境;「識」者,六識,此十八界,或十二處,六
根、六識並名識故,身及土定須緣故,會
不可知。言「行、緣微細」者,行相、所緣也。因既微
細,果亦難知,非不緣俗。
論:緣真如故至准此應知。
述曰:言二智
者,體是一,用為二,何故俱生?緣俗名後得
者,了俗由證真,證真為先緣俗智生,故
名後得。《佛地論》又說:或似後得,名後得,後
得不證真故。或如後得因中緣俗,真觀後
生故。下准此解,餘所引文勘《佛地論》。因有
二類種,果恒唯一種生,二用現行。
論:平等性智至於理無違。
述曰:此中三說,
所以如文。緣十平等故通緣真俗,第三說
也。
論:妙觀察智至二智所攝。
述曰:文義易了。
論:成所作智至後得智攝。
述曰:引論文等
皆勘卷數,如前已顯。同類境故說緣五境,
不定唯爾,故不違也。五識皆能緣六境,不
違理故,行相淺近,緣事智故,但遮無為,如
文證成。
論:此四心品至利樂有情。
述曰:第八,緣境
作用門。成事智通現淨穢土,妙觀察智通二
土說法。
論:如是等門,差別多種。
述曰:第九,指例門
有多。如是等門差別多種,佛地有四分心
緣境,如前第二解。諸智相、見分別門,即前
第九卷解訖。相應心所多少門,如前第三
卷解第八識,第四卷第七識,第七卷解六
識中及次前二十二法中解。善無漏門,如
隨識中辨。假實分別門及攝諸功德門,此
論雖無總明處,然隨諸識已明訖,故不繁
敘其間。智依何定起,何受相應,轉何界後
識後智生等,佛地雖無,如前已解。
上來總是第二,別解所生菩提訖;自下第三,
即結是所生得。
論:此四心品,名所生得。
述曰:此為結也。就
解所轉得有三:初,總舉所轉得出數;二、
別解所顯所生訖;三、總結故。
論:此所生得至名所轉得。
述曰:總結前也,
就解轉依中有三。上來第一,解轉依訖;
自下第二,明本頌所說轉依之言。
論:雖轉依義至轉依言故。
述曰:總有四
種,而今但取二所轉得,餘三轉依不可證
故。設有真如及無漏道,不是證義故不說
之。
論:此修習位至因位攝故。
述曰:自下第三,
明此十地能證二轉依,非已證得,要成佛
方證故。此十地無間道斷障為因,解脫道方
證於彼故。
上來解五位中第四頌,雖有廣略不同,總
是解十地修習位訖。
論:後究竟位,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解第五
位,謂究竟道。於中初問;次答,此即問也。
論:頌曰至大牟尼名法。
述曰:頌中有三:初
一句出位體;次七字顯勝德;餘八字簡二
乘,顯三乘別。
論:曰前修習位至究竟位相。
述曰:初解頌
文,後諸門分別。初釋四句文即為四段,義
乃為三,如判頌意。初中有二:初、正解頌,初
句出體;後、問、答。分別解本頌中,初總判;次
出體;後別釋。此顯位相也。
論:此謂此前至無漏界攝。
述曰:此下出體。
「無漏界攝」,即菩提、涅槃二轉依果,是究竟
位。言究竟者,略有二義:一、簡前四位名
究竟;二、簡二乘名究竟。二乘雖得菩提、涅
槃,非究竟義,非高勝故。此略釋第一句頌
中上「此即」字,兼解「無漏界」訖。
論:諸漏永盡至故名無漏。
述曰:下釋無漏
義。「諸漏永盡」者,能除漏義,能證、所證皆能
除漏,此即離彼相應縛義。「非漏隨增」者,
即是顯非所緣縛義。又,「諸漏永盡」者,顯
離雜彼煩惱;「非漏隨增」,離二縛義。又,初
是染法自性斷,後是離縛斷;初性唯染,後通
一切有漏。言「性淨」者,簡二乘無學,善有
漏等蘊雖亦離二縛,而性非淨,前有漏類
故,有第七所知障漏,俱非性淨故。言「圓」
者,簡一切有學無漏,因未圓故。「明」者,簡
二乘無學無漏,顯彼雖圓果之極,故而非是
明,非勝妙故。又,「淨」簡有漏,「圓」簡二乘,「明」
簡菩薩無漏,具五義性,名無漏界,餘無漏
等雖亦名無漏,非究竟無漏。此中雖解無
漏之言,長讀尚字,意乃為遠也。
論:界是藏義至利樂事故。
述曰:「界」者,藏
義,無為功德涅槃所藏,有為功德菩提所
含;或是因義,或為所緣,或為增上,展轉傳
說為利益等,謂體能生五乘世、出世間利樂
事業,或為緣生他利樂事。何故經云在
纏名如來藏,出纏名法身?此中出纏方名
為藏。彼約位,此約體;或彼依有障、無障
以辨法門,此明本末,故不相違。即是總解
第一句訖。
論:清淨法界至如何唯無漏。
述曰:下明問
答中,有二問答。此為初問。外人問云:清淨
法界可唯無漏,是理法故;四智心品如何唯
無漏?豈如來身皆唯無漏?此除大眾部等餘
小乘難。法界理法既同擇滅,可許無漏;非
佛身中有為功德皆無漏攝,如何唯言是無
漏也?
論:道諦攝故至已永捨故。
述曰:此論主答。
六十六說:佛智、通等一切功德道諦所攝,
前已成立大乘聖教,所以為量。
論:雖有示現至道諦所攝。
述曰:如來示現
叱呵身、語,現起入滅,現有背痛,似苦、集
諦而實無漏。
論:集論等說至五外界等。
述曰:外人問云:
《集論》第三等說:十五界、十色處等,唯是有漏。
今言佛身唯並無漏,既爾,如來豈無五根、
五識、五外界等?「等」者,等取十有色處、法處
少分等,今論主言:如來一切皆是無漏。論說
十五界有漏攝,相違故難。
論:有義如來至理不相違。
述曰:答有三義,
此第一說。如來身、土離能、所分別、三七分
別,絕名言戲論,非蘊、處、界有情等所攝,
不可言此五根、此五境等。今《大般若》大有
此文,今三論諸師多為此解,故不可以十
五界等有漏為問。彼言有漏,明非佛身。《佛
地》第一卷說,此師當第三義,彼亦無評。
論:有義如來至性散亂故。
述曰:此第二說。
文中有五:一、申宗;二、外詰;三、釋難;四、重問;
五、解徵。第三段中有二解,初解中有五:一、
外問;二、復徵;三、又解;四、復問;五、復釋。如來
根、境皆以意識妙定為先方變,本識隨變。
設第八變妙定生,故法界所攝,非佛以外所
餘菩薩及異生等,雖依此佛所變上,變為
佛身、土,然佛變細,餘變者麁。佛變細者,非
五境攝。他之所變義有二途,一色或定收,
如來第八勝定所引住故。何故第八定所
引即彼五識?不爾,五稱散五常緣故,理
亦少難熟思之也。根、境既無,如來五識,亦非
五識界,根雖非實,似其根相,故佛現有,他
不變根但變似境,以相麁故,或可受用
故。《無垢稱經》及十八不共法中,如來之心恒
在定故,大眾部計亦恒在定,《對法》第一說
五識身性散亂故。
論:成所作智何識相應?
述曰:此外人問。既
無五識,成所作智何識相應?
論:第六相應,起化用故。
述曰:論主答:第六
識相應,能起化用故。非餘識俱。
論:與觀察智性有何別?
述曰:此外人問。既
與六識相應,與觀察智體性有何別?不
可一識二智生故。
論:彼觀諸法至故有差別。
述曰:此論主答。
彼觀察智能觀諸法自相、共相。此成事智唯
起化用,故二智別。
論:此二智品至不俱起故。
述曰:外人復問。
此二智品應不並起,餘論等說,無處、無容,
同身、同類,一身二識許俱時生。今既一類第
六識者,應不俱起。
論:許不並起至俱亦無失。
述曰:此論主答。
許不並起於理無違,前後剎那別異起故。
然行迅速,似二用俱。第二解:同一識體義用
分二,說二智俱,亦無有失,如一意識見
色、聞聲,一體義分,此亦應爾。此第一解,成
事智品與第六俱。
論:或與第七至成事品攝。
述曰:此第二解,
或成事智與第七俱,依根緣境是平等智
差別用故。此平等智既能變起受用、變化二
身,能為根、境而依之故。依此化他根、境
之識唯平等用,起化用麁,化異生類,名成
事智;起化用細,化地上類,名平等智。
論:豈不此品,轉五識得?
述曰:此外人難。豈
不今此成事智品轉五識得,何言七俱?
論:非轉彼得至不應為難。
述曰:今者但以
彼生死滅涅槃得顯,名轉生死而得涅槃,
非涅槃性即是生死。今此亦爾,由轉去因
五識滅已,此緣麁事境識品生,說成事智
轉五識得,不以因中五識轉作果中成事
智品,成事智品即是五識。此師若謂轉五
識得成事智品,便違《莊嚴》、《攝論》等說,即是
第二師解,佛唯三界是實,餘虛,十五界等文
為正也。
論:有義如來至有漏無漏。
述曰:有三:一、標
宗;二、會違;三、結正。此初也。第三師說:彼
蘊、處、界等皆通有漏、無漏,故佛蘊、處、界等
三法皆唯無漏。
論:集論等說至所知境攝。
述曰:以下會違,
有二:初會第一師;二會第二師。會初師文,
《集論》第三等說十五界唯有漏者,且依麁
惡之境體、淺識智之境體說,或麁境體,淺是
識用,即二乘等及十地菩薩之身。十五界唯
有漏,非說一切凡、聖有情十五界等皆唯有
漏。
論:然餘處說至理必應爾。
述曰:《大般若經》
及處處經說,顯非如彼界等相故,表非
下智所知境故。
論:所以者何至解脫身等。
述曰:有為皆蘊,
說一切法皆處、界攝。諸論通文,說十九界
等,《無垢稱經》之所遮故,非如來根、境,非十
八界等攝。此遮第一師計:如來根、境非界、
處攝。若絕戲論故,非界等者,亦不應此頌
說如來功德即無漏界,是善,是常,亦是安
樂,亦不應名解脫身等,解脫身等既可名
者故,蘊、處、界?理應可名。
論:又處處說至是密意說。
述曰:又《涅槃經》、
《莊嚴論》等說,轉無常蘊,獲得常蘊。《勝鬘》等
說,如來妙色身等。故諸經中說為非色等,
是密意說。密意說者,顯非麁淺智境界
故。以上皆是破前第一師計。
論:又說五識至非佛所成。
述曰:文意可解,
破前第二師。
論:故佛身中至而純無漏。
述曰:三結宗義。
三師說中,此義為正。
次解眾德有四:一、不思議;二、善;三、常;四、安
樂。先解第二句。解不思議有三釋,《攝論》第
九、世親等解,同無異見。
論:此轉依果至言議道故。
述曰:此第一解,
智之與境,皆具此義。
論:微妙甚深自內證故。
述曰:別解「不思」。又,
智微妙,性相甚深,所緣境自內證故。又,境
微妙,唯甚深智能內證故。又,二皆通《攝論》唯
有內證之言,唯解緣真如故。
論:非諸世間喻所喻故。
述曰:別解「不議」。絕
比無方,故不思議,如《攝論》中以三義解不
思議,《顯揚》十七有不思議品,亦不出此三。
《瑜伽》等亦然,所以不述。
論:此又是善至俱說為善。
述曰:次,二、明善。
頌言「善」者,白法性故,體白故異不善及無
記,能斷黑名白。若爾,此與有漏善何別?
以法界遠離生滅,極安穩故,四智品妙
用無方比,及極巧便故。無為、有為二皆順
益,與有漏善差別,并違不善。以下合其四
義,故名善,前第六卷已解善訖。
論:論說處等至五根三境。
述曰:此為外難。
四智心品既唯是善,《對法論》第四說八唯無
記,謂五根、三境。如來豈無五根等也。
論:此中三釋廣說如前。
述曰:今論主答。此
中三釋,廣說如前。如前有漏等三解。
論:一切如來至無漏善攝。
述曰:真如等五
法皆滅道攝。滅道攝者,諸經論中說,既唯無
漏,故此唯善。又,《對法》第六、《瑜伽》等說,有清
淨法界非苦、集故。《攝論》亦然。此二解并前
四,合則六解。既爾,即佛所有眼等,皆是無
漏善,似有漏善及無記等,及似有漏善
故,名之為善等,非實然也。
論:此又是常至無斷無盡。
述曰:次,三、解常。
此又是常,五法俱無盡期故。又,真如無生
滅故常,無變易故常,皆自性常故。四智心
品所依真如常,故常。其四智品體無斷及無
盡,故說常。無斷常者,是不斷常義,報身也;
無盡常者,是化身,相續常義。《莊嚴論》說三種
常故,如常施食、受樂等事,四智「非自性常」
義。「從因所生」者,謂明從種生故。若初唯
生後不滅者,便違佛說,一向記言:生者皆
滅故。又若色、心是自性常者,不見說故,
違比量故。獲得常色等者,由願力化有
情,是不斷相續常義。七十八、《解深密》說:化
身有生起相故。「窮未來際」,亦釋不斷、無
盡常義,願力常故。餘文可解。
論:此又安樂至俱名安樂。
述曰:次,四、解安
樂,無逼無惱諸有情故,非如有漏善,逼
逐處生死,惱亂有情類不令趣涅槃。又,有
漏法皆是行苦,逼迫性故,增煩惱故,故非
安樂。二轉依果俱名安樂,樂謂五樂,安謂五
安,各有多種。安之與樂差別云何?謂諸有
漏樂受者,樂而不安,麁動轉故;有漏輕安,安
而不樂,不能順益得涅槃故。此安樂者,如
第一卷疏解差別。
論:二乘所得至但名解脫身。
述曰:次解解
脫身。於中有二:初略;後廣。二乘所得此二
轉依果,但名解脫身,解脫生死及縛法故,
以彼轉依無十力等殊勝法所莊嚴故,不
名法身。殊勝法者,斷所知障得無量功德
依故。《解深密經》、七十八等說「真如為解脫
身」言,世尊二乘所得轉依,名法身不?善男
子不名法身,當名何身?名「解脫身」,由解脫
身故,說二乘與佛平等平等;由法身故說
有差別,無量最勝功德,算數譬喻所不能
及,故彼名真如。是二乘解脫身,非五分法
身中解脫身,五分法身中解脫身,體唯勝解
數故,此無為解脫故。彼菩提果是五分法身
中解脫知見身,不名法身。菩提及涅槃俱
離縛故,但名解脫身。
論:大覺世尊至所莊嚴故。
述曰:次解在牟
尼名法身。「成就無上寂默法」者,梵言「牟
尼」,此言寂默。寂默法者,離言法也,或離過
故,故名為寂默。通三乘解,成一切法性、相
離言,不二法門,名為寂默。唯我世尊大牟尼
尊二轉依果,亦名法身,亦解脫也。言法身
者,非三身中之法身也。佛得二名,離煩惱
故名解脫身;離所知障,具無邊德,名為法
身。此中意說:有為、無為各於自身功德法
依,名法身故。
論:體依聚義至皆此攝故。
述曰:何故名身?
體性義、依止義、眾德聚義,具三義故,名為
身故,故通三身。若別、若總離名相義,此亦
《佛地論》有,餘文可解。
論:如是法身至所依止故。
述曰:自下諸門
分別有七。初三身別相門。初、總出法身中,
復有勝義別立身名自性。離相者,無十
相也;寂然者,尋思路絕也;絕諸戲論
者,離語言也。諸佛自性名自性身,有為、無
為功德法依名曰法身。
論:二受用身至廣大法樂。
述曰:「及極圓、淨、
常遍色身」者,眾相咸備名極圓,體離眾患
名極淨,無間、無斷名極常,無所不在名
極遍,積集有礙之體名色身,此即功德之所
依身,一是常不斷常故;二是遍量同空故。
「相續湛然」者,言「相續」者,簡自性身,有生滅
故;言「湛然」者,簡他受用及簡化身,彼時斷
故。
論:二他受用至諸利樂事。
述曰:他受用中
現身、土,由平等智;現通說法等,由觀察
智。自他受用法樂等者,名受用身。變化不
爾。
論:以五法性至皆有實智。
述曰:第二,五法
攝三身門。第一師:經說「真如是法身」者,《佛
地經》說。「論說轉第八得自性」者,《攝論》第九
說。轉去藏識得圓鏡智,亦智殊勝。「說平
等智於純淨土,為諸菩薩現佛身」者,《佛地
論》云如餘論說,竟不出何論。《莊嚴論》說:然
須勘抄。「說觀察智,大集會中」等者,《佛地》
亦言如餘論說,亦在《莊嚴論》,須勘抄諸文。
亦有「轉諸轉識得受用身」者,是《攝論》智
品說。「說成事智於十方土現難思化故」
者,《佛地論》說《莊嚴論》說,又《攝論》智殊勝具
攝三身。
論:有義初一至非色心故。
述曰:第二師說
有二:初自性;後餘身。自性文有四:一、標;二、
引證;三、解違;四、釋。「自性身本常」者,《莊嚴
論》說三種常,如《佛地論》第七等引。「說佛
法身無生滅」者,《佛地》云《讚佛論》說,然七十
八、《解深密》亦有此言:法身無生滅,化身有
起盡故。「說證因得非生因」者,世親菩薩
《金剛般若論》說。「又說法身諸佛共有等」者,
《佛地論》云諸經論說,即《對法》第一、《攝大乘》智
品等中亦有此說。
論:然說轉去至彼實性故。
述曰:「然說轉去
藏識得者」,會第一師引《攝論》文,今以斷麁
重顯真如故。「智殊勝」文者亦可解,以法身
是智依止,彼智之實性故。
論:自性法身至得受用故。
述曰:「四智品中」
下,解餘身中,有二:初標智攝;後解釋相。相
中有二:初自受用;後他受用。自受用中有
三:一、引證;二、解違;三、說相。平等智品現他
受用,以得妙理自他平等,別為化上機
現身、土等。成事智品隨類化身、土,妙觀察
智於中說法,據實二身四智俱現,豈圓鏡
智緣於二身不能親益?今但相似後智用,
說圓鏡智是受用佛,此《莊嚴論》文。然前師如
何解此文意?「轉諸轉識得受用」者,《攝論》
文,此文即證四智皆受用身。
論:雖轉藏識至屬何身攝。
述曰:「亦得受用」
等者,解《攝大乘》不說轉藏識得受用身
所以。說為法身者,如前已解。圓鏡智品是
實色、心,與此非色、心違。
論:又受用身至實智為體。
述曰:此以理解
難。
解他化身中有三:初立理;次解違;後說
相。
論:雖說化身至體實非智。
述曰:釋前所引
《攝論》智殊勝攝三身文,然以自受用實智
為體,准他受用身等,不說實無漏智。
論:但說平等至自受用攝。
述曰:釋前所引
平等智現受用,成事智現三業化文,但明
二智現二身,體非二身也。
第三他化二身相,於中有四:一、標舉;二、立
理;三、引證;四、會違。
論:然變化身至無形質法。
述曰:是化現心、
心所,《佛地論》說,此實相分,似見分現。《佛地》
第七有二說,如彼,不能繁引。
論:若不爾者至尚不知故。
述曰:下立理引
證。
論:由此經說至化作三業。
述曰:下引證。
「化無量類皆令有心」者,化無量化人之類,
皆令有心,為引他故。此《涅槃經》,下《佛地經》。
論:又說變化至相分現故。
述曰:此《解深密
經》文,七十八同。
論:雖說變化至故不說有。
述曰:會違。即九
十八說,於四事不能化:一、根;二、心;三、心
所;四、業及業果報等。又「無根」等用,不如色、
聲等,故說不化。不爾,香等亦應然,如五十
四及五十三末,及前第二卷抄,因明化中,
化為何法等。
論:如是三身至化相功德。
述曰:第三,三身
功德各異門。法身應以木、石為難,彼亦不
能起貪、恚等,應名具功德,此順生善
法故,不得為例。「常、樂、我、淨」等,應分別,離
染簡有漏。「眾善所依」,簡有為無漏。「無
為功德」,顯無生滅,餘如《樞要》,並取《佛地》
第七。
論:又自性身至為他現故。
述曰:第四,三身
二利門,可解。
論:又自性身至遍一切處。
述曰:第五,三身
所依土分別門。如《樞要》說,即法身亦名自性
身。「法性土」者,以屬佛、法,相、性異故,以佛
義是相,謂有為功德法所依故,眾德聚義故,
二身自體故。「法」是性義,功德自性故,能持自
性故,諸法自性故。「體」為土義,為身。
論:自受用身至亦無定現。
述曰:還隨自
受用土,下二身隨自土亦爾,非離身別有
土名故,如《樞要》說。然此功德隨所依身、智
慧,隨所證如法,亦可說言遍一切處。「隨
住十地菩薩宜」者,《十地經》說,十地各有分量
大小,廣如彼說。唯見百佛,見百葉化佛,見
百三千大千世界變化身土。「淨穢佛土,因
緣成就」者,以化土中有淨有穢,非他受用
土,故言淨穢。他受用法樂增同自受用,俱
名受用。化土雖復說法,神通增故立變化
名,法樂義劣。此《佛地論》廣說大、精。
論:自性身土至一切生故。
述曰:第六,三身
諸佛身土所化同異門。須勘《佛地》,此文一
往,佛地甚好,共中其實是多。見者,謂於一
土有一佛身故。「不共」中,《佛地論》引彌勒菩
薩根熟後等;又勘《別抄》,彌勒發心劫數長短,
乃至廣說。
論:此諸身土至俱善無漏。
述曰:第七門,於
中有二:初、明身、土能、所變;二、因解唯識
見、相同異。此即初門。第八雖實,皆通緣
染、淨土,然約增勝現所得者。自受用者,唯
淨無漏識之變。既唯佛能知變,非餘所知
變故。他受用身、土,體唯是淨,然能變者通
有、無漏。如來及十地中菩薩無漏後得所變,
即純淨無漏,若十地第八識并五識,及七地
以前有漏散心,及有漏後得所變,即純淨有
漏。無他受用土體是穢者,非有穢心之所
變故。問:既許有漏識亦能變土,他受用土
云何必唯淨?答:本質佛所變者非穢故,能
變之者無煩惱穢故。無穢識故,所以所變
之土唯淨,通有、無漏。此據相似,若變化土
本質通淨、穢,唯無漏。若隨彼二乘等無漏
心所變,即無漏;然彼無此事,彼無漏狹,不
能緣身、土等。若隨彼二乘有漏心,并異生
所變,即有漏,皆通淨、穢。或二乘等後得不
能緣,即唯有漏,通染、淨,如螺髻梵王、舍
利弗等所見異故。今此文中,總約三法,一切
有情為論。
論:純善無漏至非苦集故。
述曰:此無漏相
分同能變識,一向是善無漏,相不離見,同
非繫故,以能緣心變似自境故,縛與不縛,
理必須同;淨與不淨,理必須同。無漏心等
順益義勝,悲力廣大,相分與見必同善性,一
切無漏法爾必善,故性必同,其性、相必皆順
理故,故性必同,非如有漏心相、見性有別。
言因緣者,是種子也。
論:蘊等識相至雜引生故。
述曰:以蘊、處、
界三法因緣雜引生故,謂見分是心,相分非
心,如第八相中根、境等,及六識所緣色等,
以與見分非一類種生故。色、心等別,以
不相違故,無漏所變相分法中有五蘊,亦
如根等,即是相分純種,與見分無漏及性
同也。與見雜種故,色、心蘊等亦各有異,乃
至相應法,相分相望亦然。由識起相等,同不
繫法,純種,唯無漏,作用法不同,雜種生色、
心,不可有漏同無漏難。
論:有漏識上至非滅道故。
述曰:純從有漏
種子生故,同是繫法,所以言純,故唯有漏。
問:何故界繫見、相許別繫,有漏、無漏必同
耶?答:見、相雖界繫別,仍相順故。
論:善等識相至五十二等。
述曰:善等三性,
識之相分,不必皆同,性相別故,有漏名等,勢
分轉故,不順理故,不能引相與見分,相
必能令同,如鼻、舌、身識見與彼相分,非必
同性,故與見分非必性同。見、相分中,三性
因緣雜引生故,不可同性,作用別故,性
不可同,如無漏緣使等相分唯有漏,虛空
等能緣心通三性,相分唯無記,香等三境唯
無記,能緣之識通三性等。若皆純種唯一性
者,三境唯無記,等言應不成失,不可說
約第八所變唯說無記。三識所變通三性,
二境亦爾,以三識所變三處攝故,應言通
三性,諸論無文故。虛空、非擇,例亦應然,故
相分、見分不必同性。性別既爾,蘊等識相或
相、見分同,或相、見分異,類此應知,亦不定
故。若相分與見分蘊等亦同,便無五蘊、十
二處、十八界別。既有三科別,明知相、見分
等不必皆同。《佛地論》說,三身生滅門,化自、
他身色俱非等,化心亦爾。三身相對四句
門,生法二身攝三身門,十佛攝三身門,如
彼第七。
因解身、土能變、所變,即釋唯識相、見異同。
上來已依略、廣及位等,明能變識等訖,自
下解相、見分或異同中。即明能變之識相、
見同異,第七門中。自下第二,因解唯識義。
論:然相分等至俱實有故。
述曰:一解云:等
取心所所變現,所變名為行相。「依識變現」等
者,唯難陀二分義,小分有異親、疎所緣,二皆
不實故。以疎所緣等取親相,不為行相。
此所疎知,如識變故。又立三分,并下
有二,復次解。依識變現等者,相分等言,
等取見分,識自體之所變故。此相、見分雖
體是依他,識自體之用故,非如識性依他中
實,識是根本自體故,彼是末是用故,如日
及輪,如燈及光,實、虛異故。若不爾,應不
言唯識,應言唯境、唯見分等。以許相、見
與識自體,俱實有故。此義應思。設緣色等,
見、相亦俱不實,不及於識,如緣過、未、虛空
等識相分,雖有非稍實法,見分非無,仍緣
虛境。虛境行相是不實心,故見不及識自
體分,識自體分唯緣於識,是根本故,證自
體故,體性是實有,其變似色等亦並不實。
此師意也。若爾,無分別智境相如何?彼內
證故,此所不論。如緣自體,餘是外境,故不
同如。設緣真如自體實有,非識所變故。
真如體實,今論所變故相、見假。又縱真如是
實,以於境中少實有故,但言唯識,不言
唯境,今以內證,是故不可例同於外。《佛地》
第三有此師義,許有三分依他性義。
論:或識相見至虛實如識。
述曰:第二師說:
識與相、見分等,皆從緣生因緣法故。此二
與識,虛實皆同。雖有緣去、來等,相是依他
故,與識不多別。又,此師意,但有相分,與識
一種,是實,不遮緣過、未,但得假法。此是正
義。前師相、見即識種生,此師相分與識別
種,見分與識同種生故。
若爾,應言諸法唯境,何言唯識?
論:唯言遣外至亦應非實。
述曰:論答:唯言
遣心外遍計所執,不遮內識所變之相分
等。若不作此解,真如應非實有。真如既實,
境即實成,能緣如心,寧容是假?若是假者,應
不緣真如;若非假者,見便是實,故非心、境
一向非實,以境是虛言唯識故。若境是實,
遣心外境名唯識,即真如不離識故,非心
外法故,亦唯識攝。
論:內境與識至唯識非境。
述曰:外人難:內
境與識既並非虛,如何可言唯識,非境?
論:識唯內有至但言唯識。
述曰:答有二。初
云:識唯內有,境亦通外,即境相分,內是依
他,外是遍計所執。以非心所變法,說之為
外,非體實有名外,恐心內之境濫心外之
境,故但言唯識。又,疎所緣緣亦是外,若言
唯境,恐取心外之法,故此不論。所執之心
亦是心外法故,是故設不慮濫,言唯境亦
得,為簡外故但言唯識。
論:或諸愚夫至如外都無。
述曰:一、謂所執
為實;二、謂親取心外境,依此故言迷執於
境,此意可解。此第二師解唯識,《佛地》所無。
為破執故雖為愚夫,非心之理豈佛非
有?即前二師許有相、見分義,
第三師解。
論:或相分等至定相應故。
述曰:此師不
許有相、見義,唯一識性,由前妄熏習力
似多分生,似有相見,即佛後得智無別相、
見分。有漏善心,因後得智有相、見者,有法
執故。佛似見、相淨穢土等,不作二解,故
非所執;餘作二解,故是所執。又,佛自在了
妄執故,設變見、相皆非所執,由往因中熏
習力故,今果亦爾,佛證諸法不可言故;餘
即不爾,見、相皆執,不證不可言境故。今此
依餘說,故言無別。或佛不現餘人自見,若
爾,真如非妄習生,應非唯識。識之實性故,
言唯識故,除識性無別有法。
論:此論三分至成唯識論。
述曰:此下大段,
第三,釋結施願分。即第二師解論文,謂:初
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中有二十三頌半廣
明唯識;後有五頌明唯識位。以佛說法初、
中、後,善、純一、圓滿、清白、梵行,今同彼教,故
言三分,如第一卷抄釋,餘文可解。此中言
成,即以教成教,即以教成理,理實俱通。
然依境、行一解,成如前解,理體分別唯識
性、相義。
論:亦說此論至極明淨故。
述曰:言淨者,謂
從喻顯,如真如性雖本性淨,若不修習,淨
無以彰顯,教、理俱得。如珠寶等性雖光潔,
若不磨瑩,無以出光故也。如蘇迷盧,雖寶
所集,無日輪迴照,何以顯光?此論亦爾,如
前第九卷初抄故。
論:此本論名至登無上覺。
述曰:初二句,結
牒上;後二句,正迴施發願。由三十頌顯唯
識理,非增減者,依三義配釋,皆有非增
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