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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

唐 法寶撰

大正藏 T41n1822 · 冊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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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1

將釋此論,五門分別。第一會初轉法輪時、
二學行次第、三教起因緣、四部執先後、五依
文解釋。

一、會初轉法輪時者,於中有四:
一定成道日、二定轉法輪日、三述中間事
別、四會說不同。一、定成道日者,依《長阿
含經》第四云「八日如來生,八日佛出家,八
日成菩提,八日取滅度。」次文云「二月如來
生,二月佛出家,二月成菩提,二月取涅槃。」
又《灌佛經》云「佛告諸天人:『十方諸佛皆用
四月八日夜半時生,皆用四月八日夜半時
出家,皆用四月八日夜半時成道,皆用四月
八日夜半時而般涅槃。』」諸經八日皆同,說月
有異,唯二、四別,不言餘月。准上二說,說
雖有異,成道月日即是同也。所以得知,略
有二理:一以立正異故。婆羅門國以建子
立正,此方先時以建寅立正,建子四月即
建寅二月,故存梵本者而言四月,依此方
者即云二月,根本一也。二准《智論》及《婆
沙》計,梵王請前五十七日,四月調根兼觀
機等總有六月,即是二月八日成道。至八
月八日轉法輪定,如下引文。以此故知,二
月八日成道為定,去八月八日有六月故。
若是四月八日,即無六月。去轉法輪四月,
無文證故。又釋律論云「佛與五比丘,四

月十六日結前安居。」安居去四月八日唯
有九日,即與《法華》、《智論》、《毘婆》沙等眾多經
論日月相違。准此故知,二月八日成道為
定。問:若爾,何故《菩薩處胎經》云「二月八日
成道,二月八日轉法輪,二月八日降魔,二
月八日般涅槃。」答:此有二釋。一《處胎經》說
菩薩處胎亦轉法輪,此為蜜眾,非為顯
眾也。成道之日即轉法輪,義亦准此。今言
為五比丘轉法輪日,諸說不同,非是蜜眾。
二諸經中錯二月為四月者,由建正不
同,已如前釋。錯八月為二月、四月者,以
迦栗底迦是八月卯星之名,二月又是建卯
地之月。星、地詮別,卯名同也。若知迦栗底
迦是酉地之卯翻為八月,若謂迦栗底迦
是震地之卯,翻為二月、四月,由此轉法輪
等日有二、四、八不同,般涅槃日八、四、二月
之異。詳多教理,度五比丘八月為定。會
涅槃日,如別章釋。

二、定轉法輪日者,諸
經論中皆云「波羅奈國鹿野苑中,為五比丘
轉四諦法輪。」說中間事日數不同,然不指
陳說法月日名者,不可憑唯。准有《婆沙》
及釋律論,分明指陳說法月日,應依此文。
《婆沙》一百八十三云「佛於迦栗底迦月白半
第八日,度阿若憍陳那。」迦栗底迦,當此方
八月也。《婆沙》一百三十六云「羯栗底迦月白
半第八日晝夜停至,九日夜增一獵縛故。」
羯、迦雖異,語是同也。故知定是八月八日。
又釋律論云「佛與五比丘,四月十六日結前
安居,一夏中不得聖果。過夏於八月八日,

憍陳那忽然見法。」此二論文極理分明,餘文
既不分明,不可依准,故知八月八日轉法
輪定。佛成道日雖有二說不同,或二月八
日、或四月八日,無經論說二月、四月轉法
輪,故知非是三七日後。亦無文說三月、四
月、五月、六月,故知非是六七、八七、五十七
日後轉法輪也。

三、述中間事別者,經律論
中述從成道至轉法輪中間時節,廣略不
同、前後有異。今且觀機已前依《四分律》敘,
觀機已後依《婆沙》述。餘文同異,次便錄附。
《四分律》三十一云「初夜得宿命明,中夜得
死生智證明,後夜獲得漏盡明。得此三明,
即往菩提樹下,結跏趺坐,七日不動受解
脫樂。過七日已從其定起,受二賈客兄弟
麨王奉鉢用受麨經》於
觀機後說受賈人麨麨已即於樹下,結跏趺坐七日不動,遊解脫
三昧。過七日已從三昧起,去彼不遠
有呵梨勒菓樹,即於彼樹神奉世尊呵梨勒
菓。受已,為授二歸,第二七日也。食此果已
如前入定,出定入欝鞞羅村乞食,受婆
羅門食已,為授二歸。第三七日也。」已上三
七在菩提樹下。「食已更詣一離婆那樹下,
准前入定。從定出已,入欝鞞羅村乞食,受
婆羅門婦食,為授二歸。云此優婆夷之初
也。」准此律文,人受三歸得近事戒,神畜
非也。「第四七日也。食已還詣離婆那樹下,
准前入定,從定起已入欝鞞羅村乞食,

受婆羅門男女食,為授三歸。第五七日也。」
已上二七日在離婆那樹下。「食已詣文麟
龍宮,到已同前入定,天雨七日。乃至龍王
以身遶佛,頭蔭佛上等。第六七日也。」《因
果經》在觀機後。已上六七受解脫三昧樂。
又《四分》云「從定起已,詣阿輸婆羅尼𤘽下,敷坐具,結跏趺坐。」《五分律》云「入三昧
七日。」又云「受酪女人食,食已入定。」
已上《五分》文。《四分》又云「作是思念言:我今
已獲。此法甚深,難解難知,欲寂休息。微妙
最上智者能知。乃至思惟已說二頌,說二
頌已默然。」已上思惟深法時,不言日數。
《法華》云「觀樹亦經行。於三七日中,思惟
如是事:我所得智慧,微妙最第一。眾生諸
根鈍,著樂癡所盲,如斯之等類,云何而可
度?」與律意同。准上,六七日受解脫樂,三
七日思惟法,總九七日。前出定日即是後七
日初,除重六日,餘有五十七日,是梵王請
前。與《智論》及《毘婆沙》日數同也。《智論》第八
云「釋迦牟尼佛得道後,五十七日寧不說法。
言:『我法甚深,難解難知。一切眾生縛著世法,
無能解者。不如默然,入涅槃樂。』是時梵天
王等請佛為諸眾生初轉法輪。佛時默然
受請。後到波羅奈林轉正法輪。」與律、《法
華》意同也。《四分》又云「梵王請佛轉法輪,
佛許已,梵王歸宮。」已上觀機,律與《婆沙》等
大意同也,中間少異略而不述。已上依
《婆沙》一百八十二述。論云「菩薩菩提樹下
三十四心得阿耨菩提。以佛眼遍觀一切世

界,誰應最初聞我正法,我當為說。觀已便
知,唱連摩子應先聞我法。是時有天即白
佛言:『唱連摩子昨夜命終。』」有說七日。《四分
律》云「欝頭藍子命過七日。」又曰「爾時世尊
亦起智見,知彼命終,便傷歎言:『彼失大利。
若彼聞我所說法者,當得正解。』世尊復觀,
除彼誰應初聞我正法,我當為說。觀已便
知頞迦羅摩子。」《四分》云「阿藍迦蘭應先
聞法。」「天復白佛:『命終已經七日。』」有說昨
日,《四分律》中亦云昨日。「爾時世尊亦起
智見,知彼命過,如前傷歎。」問:初得阿耨菩
提,何故不為二人說法,而待命過不得
聞法?將非如來教化失時耶?又說「彼時
二人善根未熟,未堪聞法。所以者何?佛成
道已,彼初一人若更經五十七日有餘命
者,應堪聞法。彼第二人若更有五十一日
有餘命者,應堪聞法。由此非佛教化失
時。」准此論文,《婆沙》雖不廣說梵王請前
日數,而除佛成道日,至許請前五十七日,
與律及《智論》等同也。又云「世尊或時留
自壽行、如待蘇拔達羅等。若然留他壽行,
無有是處。」准此論文,無留他壽行。「世尊
復觀,除彼二人誰最初應聞我說法,我當
為說。觀已即知,憍陳那等五人應先聞法。
即作是念:彼皆是我父母親族,先來恭敬
供養於我。今欲酬報,為何所在?天即白言:
『今在波羅底斯國仙人鹿野苑。』爾時世尊亦
起知見,知在彼處。便捨菩提樹下,步涉而
往。」問:佛具最勝神力,何故步涉往耶?答:敬

重法故,不以神足。又佛行時足,常去地如
四指量,一一足跡皆有喜旋吉祥可愛千輻
輪相分明如畫,身影所觸,乃至七日能令
有情至其處者諸根安快。「漸次行至婆羅底
斯,爾時五人忽逢見佛,遂共立制:彼喬答
摩,懈慢多求,狂亂失念,空無所獲。而今復
來,欲相呼誘。我等宜各勿與言談、恭敬、問
訊,但敷一常座,任其坐不。爾時世尊漸次近
彼,威德所逼,令捨本期,不覺一時從座
而起,趨走迎逆合掌歸命。於中,或有改敷
淨座、或取佛衣、或取佛鉢、或有恭水、或
有洗足,俱白佛言:『唯願就座。』佛便作念:
如是癡人,自立制約須臾還破。時佛就座
安祥而坐,威光奇特如妙高山。乃至世
尊於是漸漸誘化,令其調伏。於日初分,
為二人說法、教誡、教授,令餘三人入村乞
食,彼所乞食充足六人。於日後分,為三人
說法、教誡、教授,令餘二人入村乞食,所乞
飲食充足五人,世尊性離非時食故。如是
教化經於三月,有說四月,令彼五人善根熟
已,於迦栗底迦月白半第八日,如來為彼
轉正法輪,時憍陳那最初見法。」

四、會說
不同者,問:若佛成道後,經於六月轉正法
輪者,何故《出曜》、《方等大莊嚴經》云七七日,
《因果》、《法華經》云三七日,《智度論》五十七日佛
不說法。《方等大莊嚴經》二七日觀、二七日
經行,《因果經》觀樹一七日,《法華經》觀樹行不
言日也。《四分律》六七日,《五分律》八七日,《毘
婆沙》四月。復有經說半年,《十二由延經》一年

耶?答:自古經律論師皆云見聞異也。意
說:佛在世時,隨眾生機威德不同,或見多
日後轉法輪,或見少日後轉法輪。今詳不
爾釋。如來八相成道,示有父母、妻子、生
日、出家、成道,為五比丘轉法輪日,大小乘
說理合皆同,如說經行、遠近、觀樹等事,容
有異也。佛神境力入定之相事難知故。問:
所以得知。答:略有五例,一舉時別故、二
異本前後廣略不同、三生等日月同故、四同
本前後說有異故、五傳者誤故。由上五緣,
說有差別,根本事同。一、舉時別者,《四分律》
六七日者,受解脫樂時。《法華經》三七日者,
思惟法時。《出曜經》、《莊嚴經》七七日,《五分律》
八七日等,通思惟法時。《智論》五十七日者,
梵王請前。《婆沙》四月者,調五比丘根時。有
經半年者,以六月故。《十二由經》一歲者,以
經一夏,律及《受歲經》以夏為歲故。二、異
本前後廣略不同者,律前廣後略,前別說受
解脫樂、思惟法時,後略不說四月調機。《婆
沙》前略不說梵王請前,後即廣說四月調
機。以此二文互證,即知日數經於六月,方
始說法。三、生等日月同者,以八相成道,父
母、妻子、生及出家、成道等日,說皆是同,如
何為五比丘轉法輪日有斯懸隔?故知根
本是同,傳有廣略及有誤耳。四、同本前後
說有異故者,《婆沙》一百八十二云「佛於菩提
樹下三十四心得阿耨菩提,以佛眼遍觀
一切世界,誰應最初聞我正法。」如前引文。
准此,佛成道已即觀根機,中間略其受解

脫樂,及思惟法、梵王請等,豈即無耶?故知
諸本闕者亦是略也。若謂《婆沙》見聞不同,
成道之後即觀機根,因何《婆沙》次下文云
「彼初一人。佛成道後,若更五十七日,有餘
命者應堪聞法。」此即佛成道後至觀根
時五十七日,與《智論》同。又《智論》第一云「爾
時菩薩捨苦行處,到菩提樹下,坐金剛座,
降魔眾已,即得阿耨菩提。時梵天王等皆
詣佛所,勸請世尊初轉法輪。」准此論文,
即無食乳糜,即受解脫樂、思惟法時。佛成
道後,即梵王請。若獨《智論》見聞異故即說無
者,何故第八卷云「釋迦牟尼佛得道後,五
十七日寧不說法。是時梵王等請。」諸文闕略,
如第一卷略故,非見聞異也。五、傳譯誤者,
如宋本《藥師》云「善信菩薩二十四戒。」唐、隋本
菩薩四百戒。《正法華》六根各千二百功德,《妙
法華》三根千二百、三根八百等。自餘不同,不
可和會,皆如此類。根本是一,傳不同故。

二、學行次第者,一切萬行以聞法近善知
識為初。《涅槃》二十五云「一切眾生以聽法
因緣,得近大涅槃。一切眾生以聽法故,則
具信根。得信根故,樂行布施、戒、忍、精進、
禪定、智慧,得須隨洹果乃至佛果。是故當
知,得諸善法皆是聽法因緣力故。」又云
「信心因于聽法,聽法因于信心。如是二
法亦因亦因因,亦果亦果果。」又《正理》五十八
云「初業地中所習行儀極為繁廣,欲通解
者,當於眾生所集觀行諸論中求。以要言
之,初修行者應於解脫具深意樂,觀涅

槃德、背生死過。先應方便親近善友,善
友能為眾行本故。具聞等力,得善友名譬
如良醫。」乃至廣說。又四預流支,一親近善
友、二聽聞正法、三如理作意、四法隨法行。
如是等文諸經皆有,聞而不信,猶勝不聞。
故《法華》云「時若法眾聞不輕言:汝當作佛。
雖謗不信,墮於地獄。以是因緣,值無量
佛,後遇不輕皆發大心。」就三乘法中,皆
須先學小乘有教,後乃可學大乘空教。所
以得知,有多文證故。一、《十輪經》第六云「善
男子!若諸眾生,於聲聞乘法、獨覺乘法,未
作劬勞正勤修學。如是眾生根機下劣、精進
微少,若有為說微妙甚深大乘正法,說聽
二人俱獲大罪,亦為違逆一切諸佛。所以者
何?若諸眾生,於聲聞乘、獨覺乘法未作劬
勞,乃至而聽受大乘正法。如是眾生實是
愚癡,自謂聰叡。乃至如是眾生所有罪報,
皆為未求聽習聲聞、獨覺乘法,先求聽習
大乘正法。如是愚癡斷滅論者下劣人身尚
難可得,說當能成賢聖法器。乃至如是
眾生所有過失,皆由未學聲聞、獨覺乘法,
先入大乘。」二、《解深密》第二云「我為未種
善根、未清淨障、未成就相續、未多修勝
解、未積習福德智慧二種資糧,依生死
自性定說諸法。彼聞隨分解了無常無恒
等,令種善根等。」此指第一時小乘教已。
「若已種善根,乃至已積習福德智慧
資糧等,又依三種無自性性,說一切法皆
無自性,依相無自性性等說一切法無生滅

等。」此指第二時大乘教也。又下文云「若
有眾生已積習上品善根,乃至上品福
德智慧二種資糧,聞我善說無生滅等法
中,信是佛說,善知取捨,即能速證無上菩
提。若修下品五事,聞我此說,信是佛說,得
無量功德。生自見取,謂一切法皆無生無滅,
本來寂靜自性涅槃等。生自見取故,退失無
量智慧。若不修五事,聞我此說,生大業障,
誹謗不信。」准此經文,由聞有教修行五
事,由有五事能信大乘。若不修五事即謗
不信,故知亦定須先學小乘、後學大乘,由
斯諸佛出世先說小乘、後說大乘。三、《大般
若》四百六十五〈遍學品〉云「善現!若不遍學聲
聞乘法、獨覺乘法,終不能得菩薩見道。」四、
《涅槃經》云「譬如長者唯有一子,幼小未堪,
且教半字,後漸長大方教滿字。」五、《菩薩
戒本》云「菩薩受學菩薩戒者,若學小不學
大,是犯、非染污;學大不學小,是犯亦染污。」
六、《法華經》、《大智度論》、《四分律》等,皆云「眾生
不堪聞大乘故,不如默然入於涅槃。因
梵天王請,先說小乘。」准此等文,故知欲學
大法須先學小乘法也。今詳,經說先學
小乘後學大乘,略有四意:一、大乘深妙難
信,即生謗故。《法華經》云「若但讚佛乘,眾生
沒在苦,謗法不信故,墮於三惡道。」二、生斷
滅見故。《十輪經》云「若諸眾生於聲聞乘、獨
覺法乘,未作劬勞正勤修學,根機未熟、根
機下劣、精進微少,而便聽受微妙深甚大乘
正法。如是眾生實是愚癡,自謂聰叡,陷斷

滅邊,墮顛狂想,執無因論。」三、不學小乘
唯學大乘。自謂學大乘者,於聲聞乘若人
及法輕毀誹謗,招大苦報。故《十輪》云「或小
聽受無上乘法,便於諸佛共所護持聲聞
乘法、獨覺乘法,誹謗毀呰、障蔽隱沒不令
流布,為求名利唱如是言:『我是大乘、是大
乘黨,唯樂聽習受持大乘,不樂聲聞、獨覺
乘法,亦不親近學二乘人。』如是詐稱大
乘人等,由自愚癡憍慢勢力,乃至修學
二乘法人誹謗毀辱令無威勢。」又云「若
於三乘隨輕毀一品至一頌,不應親近
或與交遊、或共住止、或同事業;若有親近
或與交遊,及共住止、或同事業,俱定當墮無
間地獄,乃至受大苦惱難有出期。何以故?
善男子!我於過去修菩薩行,精勤求證無
上智時,或為求請聲聞乘法下至一頌,乃
至棄捨自身手足、血肉皮骨、頭目髓腦。」
四、若不先學有教精習善根等,即當多諸
障難不能信解。問曰:若爾,何故諸大乘
經,多分毀學小乘,讚學大乘是究竟行?答:
《十輪經》自會釋云「是故三乘皆應修學,不應
憍傲妄號大乘,謗毀聲聞、獨覺乘法。我先
唯為大乘法器堅修行者說如是言,唯修
大乘法能得究竟。是故今昔說不相違。」《梵
網經》等皆准此會釋。若爾,豈無大乘種姓,
不假積習、唯聞大乘而能信解?答:三乘
種姓要因先習善根,無有法爾本性三乘差
別。故《優婆塞戒經》第一云「不以性故名為
菩薩。眾生有界名為欲心,心如是欲善

業因緣、發菩提心,名菩薩姓。」如是等文非
唯一二。又小乘法有二:一小乘法,謂說有
教苦、空、無常及緣起等。二者發小乘心,此
說依其有教積習善根,方能信大;不說先
發二乘心,後方學大乘。不發二乘心發大
乘心者,雖學小乘,不名不定,名菩薩
性。今應反難。若爾,不因遇緣積習善根
方能信大,遇說而能生其信者,先佛應已
度盡,何為至今猶有般涅槃性者墮三惡道?
而論中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問:有立云
若有法爾涅槃種姓及一乘根機等,即有
異相,謂性自然於厭生死、愛樂涅槃,薄
小煩惱,不行麁惡斷善根等。廣翻無性
之相,此說為是為非?答:此說非也。問:所以
得知?答:違理、教故。言違理者,無始已來能
厭生死、愛樂涅槃,薄少煩惱、不行麁惡,
漸漸熏修,並應先已般涅槃界,時無始故。
因何《莊嚴論》說「一向行惡並斷善根,善因
不具,名時邊無性。」今猶有也。又若有本性
即有印相者,普斷善根一向行惡,與無種
姓相有何別,而知是菩薩及一乘人?言
違文者,《善戒經》、《瑜伽論》、《地持》等言「菩薩細
性無因而得」,共許此是菩薩本性。經論之中
唯有二印相:一細性印相、二具二性相。細性
印相唯佛能知,如何凡夫輒說相別,具二
種性有六印相,一切眾生知。凡可知相非
本相,如何有相可知是本性相?又《瓔珞經》
云「善財王子等,六住已前退斷善根,墮無
間獄,無惡不造。」此等何相知是菩薩?又《唯

識論》等,皆云《瑜伽》五十二真如所緣緣種,是
菩薩本性。《瑜伽論》云「一切皆有真如所緣
緣。」以皆有故,就障分性。因既平等,相云
何異?故知就人說相有無不同,定非本性。
若言法爾無性有相可知,除〈聲聞地〉,有何
文證?今時能信大乘法者,皆是先世曾種
善根。故《般若》云「若於此經生一念淨信者,
當知是人不於一佛二佛、三四五佛所
種諸善根,已於無量千萬佛所種諸善
根。」唯上所明,此論彼機通其五性,一切
萬行之根本故。

三、教起因緣者,就中有五:一、一切教起緣;
二、三乘教起緣;三、空有教起緣;四、三藏教起
緣;五、此論教起緣。

一、一切教起緣者,一切
諸佛因中發願,皆為度脫一切眾生令得
成佛。三無數劫行菩薩行,證大菩提,不為
眾生生人天中取小果故,求大菩提,行
多苦行。故《法華經》云「唯以一大事因緣故
出現於世,謂以佛之知見開示悟入一切
眾生。」又《般若論》發大菩提有四心,謂廣大、
第一、常、其心不顛倒。廣大、第一者,欲令一
切眾生得無餘涅槃。無餘涅槃者,簡異小乘
涅槃也。一切大乘,經意皆同。《智論》云「有三
乘道及人天道,菩薩法應引導眾生於大
乘道中,不住大道者著二乘中,不住涅槃
者著人天福樂中,作涅槃因。」《大般若經》、《法
華》意亦同也。准上所引經論文意,一切菩
薩行菩薩行,演說三學、三乘、三藏皆為
佛乘。

二、三乘教起緣者,就中有二:一正、

二兼。正者,謂為求聲聞乘者轉四諦法輪,
求緣覺者說十二因緣,求大乘者說六波
羅蜜。兼者,說三乘法通為三乘人。諸論中
說總別念住加行位中聲聞乘人,亦修三義
觀緣起及七處善、四十四智、七十七智等。故
《大般若.遍學品》云「三乘見道已前皆須遍學。」
故知四諦、十二緣、六波羅蜜等,通為三乘
說也。

三、空有教起緣者,說有教為未種
善根、未清淨障、未成就相續、未多修勝
解、未積集福德智慧資糧,說諸法有性、有
生有滅是不安穩等,種善根乃至令積
集福德智慧二種資糧。若已種善根乃至
已積集福德智慧二種資糧者,佛又依三
無性說一切法皆無自性,謂相無自性性、生
無自性性、勝義無自性性。又依相無自性性、
勝義無自性性,說一切無生無滅,本來寂靜
自性涅槃。又為發趣聲聞乘者轉四諦法
輪,即是有教為聲聞說。唯為發趣修大乘
者,說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
自性涅槃。此則唯發趣大乘者說其空教,
此就顯相;理實說有通為三乘,說空亦通
三乘,三乘定性聞般若者皆證自乘無漏
地故。

四、三藏教起緣者,說素呾纜藏,依
力等流:一為眾生得增上心學論道故、二
為眾生種種雜說故、三令諸眾生種善根
故、四為未入正法令入正法故。說毘
奈耶藏,依悲等流:一為眾生得增上戒學
論道故、二為眾生說諸學處故、三為已種
善根者令相續成就故、四令入正法者

令受持學處故。說阿毘達磨藏,依無畏
等流:一依增上慧學論道故、二分別諸法
自共相故、三為已成就者令得正解脫故、
四為已受持學處通達諸法真實相故。
問:素呾纜中有毘奈耶等,毘奈耶中有阿毘
達磨等,阿毘達磨中有素呾纜等,此則三藏
無有差別。答:《婆沙》一說從勝立名。此經
律論中雖一部內兼明三藏,然說就多分
立藏名。二即從所明立三藏名,此謂三藏
不全分部,隨所明義,即依彼文立三藏別。
問:何故弟子唯造對法,不造素呾纜藏及
毘奈耶藏耶?答:素呾纜藏次第所顯,謂素呾
纜中應求次第,何故世尊此品無間宣說彼
品等?此隨當時機宜次第,佛為教主,佛在
世時承佛神力。如此說者,亦同得名經。佛
滅度後,弟子不可自造經也。毘奈耶藏緣
起所顯,謂毘奈耶中應求緣起。世尊依何
緣起制立彼彼學處?制立學處唯在於佛,
不在弟子。雖亦有別教誡學徒,然不名
為毘奈耶藏。阿毘達磨應求諸法真實性
相,不應求彼次第緣起,或前或後、或無緣
起說,俱無過失。唯此弟子釋佛所說幽隱
法性故,亦得名阿毘達磨。故弟子所制得
名對法,非經、律也。然有弟子釋經及律,
皆名為論,不名經、律。唯此弟子造論釋佛
三藏。

五、此論緣起者,世親菩薩,健馱羅國
人也。先於一切有部出家,因即受持彼部
三藏。後學經部,將為當理,於有部義時
懷取捨。菩薩更欲往迦濕彌羅國,研檄

有部考定是非,恐彼諸師情懷忌憚,遂改
本名潛往尋究。時經四載,有部三藏文義
無遺,數以經部異義難破有宗。時有羅
漢名塞建陀,唐言悟入,即是眾賢之本師
也。此阿羅漢頻被詰問,怪其神異,遂入定
觀,知是世親。密告之曰:「此部眾中有未離
欲者,恐當致害。長老!可速還本國耳。」因
即歸還,制此論頌,使人齎往迦濕彌羅國。
時彼國王及諸僧眾聞皆歡喜,嚴幢幡等
出境而迎,摽頌於香象,前後引從,至國尋
讀。咸誦世親弘我宗義。時彼悟入告眾言
曰:「此非專弘有部宗也。頌置傳說,似為
不信。如其不爾,請釋即知。」於是國王及
諸僧眾發使往請。菩薩奉珠珍,論主受請
為釋本文,凡八千頌,還使寄往。果如悟入
之所言也。世親論主意無朋執,依第一時
制造此論,同第一時。依第二時造《般若
論》說諸法皆空,同第二時意。依第三時
釋《攝論》等,旨趣同其《解深密》意。依第四
時述《法華論》。明二乘無滅。與前三教別。依
《如來藏》、《無上依經》等諸大乘經述《佛性論》,
會經中說一分決定無涅槃法,以為不了。
依《涅槃經》造《涅槃論》云「《法華》前經總為一
教,云以生死度眾生為船。《法華經》為
一教,以萬行為船。《涅槃經》為一教,以無
生滅為船。」依前後教述六種論,隨經
義別而無朋執。此論既依四諦,旨歸同於
初說。三乘實滅,識唯有六,心外有境。就
初法輪分二十部,此論多據《婆沙》以制頌,

長行中唯以理勝為宗,非偏一部,然於中
間多以經量為正義也。又正理破此名《俱
舍雹》,眾賢論師欲定宗趣,菩薩能仁避而不
對。眾賢寄盡謝過,并附《俱舍雹》屈菩薩,
評定云:若其無理,請便火焚。若有行當,願
為流傳。論主披檢將為有理,改《俱舍雹》
名《順正理》。准此,菩薩豈有偏執?故知此中
理長為是,非定一宗。

四、部執前後者、於中有二:一述部分前後、
二述執義不同。

一、述部分前後者,佛涅
槃後一百年中,眾雖有四,法唯一宗。言
四眾者,一龍象眾、二邊鄙眾、三多聞眾、四大
德眾。至百餘年,因其四眾共議大天五事
不同,分為兩部。第二百年,大眾部義更經
四破分為九部。先出三部。次出一部,次出一部。二百年
滿,大眾部中有一師出,亦名大天,與彼部
僧重評五義,因有乖諍,分為三部。流出八部,兼其本宗,總為九
部。二百餘年,上座部義一味和合。至三百
年初,分為二部。次
於一切有部流出一部,次從犢子
部流出四部。次後從
說一切有部流出一部,次於化地部
流出一部。至三百年末,從說一切有
部流出一部。至四百年初,從
說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如

是上座部,本末重破成十一部。
二、述執義不同者,如是諸部,本宗末宗同
義異義,今應略說。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
部、鷄胤部本宗同義者:一切如來無有漏
法。諸如來語皆轉法輪。佛以一音說一
切法。世尊所說無不如義。如來色身實
無邊際。諸佛壽量亦無邊際。色無色
界具六識身。五種色根肉團為體。在等
引位有發語言。第八地中亦得久住。
預流者有退義,阿羅漢無退義。無世間
正見,無世間信根,無無記法。入正離
生時可說斷一切結。諸預流者造一切
惡,唯除無間。佛所說經皆是了義。無為
有九,謂虛空、擇滅、非擇滅、四無色、緣起支
性、聖道支性。都無中有。隨眠與心不相
應,故纏與心相應。預流者亦得靜慮。四
部末宗異義:有於一時二心俱起。道與
煩惱容俱現前。業與與異熟有俱時轉。
種即為芽。色根、大種有轉變義,心、
心所法無轉變義。心遍於身,心隨依
境卷舒可得。

說一切有部本宗同義:亦
有天中修梵行者。佛慈悲等不緣有情,
執有有情不得解脫。定無小法能從前
世轉至後世。餘如常說。化地部本宗同
義:過去、未來是無,現世、無為是有。於
四聖諦一時現觀,見苦諦時然見諸諦。
異生不行欲界貪、嗔。亦無天中住梵行
者。無為有九,謂虛空、擇滅、非擇滅、不動、

善法真如、不善法真如、無記法真如、八道
支真如、九緣起真如。佛與二乘,皆同一道、
同一解脫。飲光部本宗同義:謂若法已斷
已遍知則無,未斷未遍知即有。善惡業,
果已熟則無,果未熟即有。諸有學有異
熟果。經量部本宗同義:謂說諸蘊有從
前世轉至後世。異生位中亦有聖法。執
有勝義補特迦羅。餘說亦同一切有部。
今詳諸部本宗同義,《宗輪論》具述差別;末
宗異義多分不述,但云無量。本宗同義中,
一切有部執有有情不得解脫,餘部多分
指同有部。諸部中本宗同義,無說一切眾
生悉有佛性。《佛性論》云「佛為小乘人說有
眾生不住於性,永不般涅槃。於此生疑,起
不信心。」論自釋云「分別部說,凡聖眾生皆
從空出,以空為佛性。若依《毘曇》薩婆多等
諸部中說,一切眾生無性得佛性,但有修得
佛性。分別眾生凡有三種:一定無佛性,
若永不得涅槃;二不定有無,若修即得,
不修不得;三定有佛性,即三乘聖人。」撿《宗
輪論》,本宗部中無分別部,亦無有執有佛
性宗。詳其旨趣,分別部者是末宗異計,立
佛性者是末宗異義,分別部中不誦有部所
引經故。而不全信,心生疑惑。一切有部以
皆共許《阿含》等經,如來性力知種種界成
立無性。分別說部復以四義求有佛性,有
部即以五義重破:一、種種界可得故;二、無
相眾生不可得故;三、同類譬喻不可得故,
以有情為同類;四、異類譬喻不同故;五現在無涅槃法不應理故。以分別說
部依小乘宗,意有佛性違越契經,於小
乘中未說有故。《涅槃經》云「九部經中無方
等經,是故不說有佛性也。」又云「我於聲
聞、緣覺經中,未說一闡提等悉有佛性。」
由此慈氏菩薩於〈聲聞地〉述有部等計破
分別說部,以違經故。世親菩薩依《方等
經》述《佛性論》,破小乘執品、破有部等計,
順大乘故。後代讀《瑜伽》者,以〈聲聞地〉破有
性故,《涅槃經》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是不
了義,《佛性論》偽惑之甚也。而不知《瑜伽》於
〈菩薩地〉後〈五識相應地〉,立一切眾生悉有佛
因,即是真如所緣緣種,一切眾生平等有。又
與《涅槃》第一義空、佛性、一切諸佛阿耨菩提
中道種子無差別也。又《涅槃》第一義空、佛
性,亦名非空非不空,能與善法為種子
故。有何差別也?

分別界品第一之一

自下第五依文解釋。於中有三:一、釋品名;
二、明次第;三、依文解釋。

一、釋品名者,
性義、族義、持義名界。別義、類義、分義名品。
此品多門,分別界故,由此故名〈分別界品〉。
所以多門分別界者,蘊唯有為,處唯根
境,界中具顯六根境識。若具依三門明有
見等,文多繁廣。若分別蘊處,類釋於界,義
即難知;若以有見就界分別,類釋蘊、處,義
即易解,故就界門分別有見等。第者,居
也。一者,初也。此品居初,故云「第一」。

二、
明次第者,此論一部總有九品。前之八品,
述自宗義釋本頌文,所以先明;後之一

品、造釋時加、破外執故、所以後說。就八
品中,初之二品通明漏、無漏,所以先明;後
之六品別明漏、無漏,所以後說。前二品中,
〈界品〉明諸法體,所以先明。〈根品〉明諸法用,
所以後說。體是本故,故《正理論》名〈本事品〉。又
對法論明蘊、處、界名本事分故。根是勝用,
法差別故,故《正理論》名〈差別品〉。後之六品
中,前之三品明有漏因果,後之三品明無漏
因果。先厭後欣,前明有漏。就有漏中,世
品是果,所以先明;業惑是因,所以後說。業
是近有差別因,故在惑先說;隨眠是遠無差
別因,所以後說。又惑為業因,故最後釋。厭
果斷因先,因後。或果是苦諦,因是集諦。此
舉大體,非剋性也,有部苦、集是一物故。
無漏三品,賢聖是果,所以先明。如有漏中有
情世間,聖無別器,故唯說人,不同有漏兼
舉器果。智、定是因,所以後說。定因、智果,故
先明智,亦可三品俱是道諦,滅諦文便,此
品已明。或〈隨眠品〉末明斷是滅。上明有漏
及無漏等,並據正釋及多分說,文便釋義
非無交雜。

三依文釋者,此論總有六百
七頌,大分為三:前之三頌是釋頌序;次六百
頌是根本頌,即是正宗;後之四頌及〈破我品〉
釋頌流通。前三後四釋頌時加,非根本頌。
然諸論不同,或有流通而無序分,如《二
十唯識論》;或有序分而無流通,如《婆沙》
等;或二俱有,如此論等;或二分俱無,如《發
智》等。前三頌中有二別:初之一頌明歸
敬序,次之二頌明發起序。前歸敬序中復

分為二:先頌、後釋。頌中有三:前兩句讚
所敬德,次之一句正申敬禮,後之一句述歸
敬序意。就兩句中,初之一字表德所成
人,次十三字明人所成德。就十三字中,上
句六字顯智斷德,下之一句述其恩德。
就六字中,初之三字顯其智德;次之一字
述其斷德;後之兩字雙明二德,即是二種冥
滅義也。下三句易了,如長行中釋。

「論
曰至方申敬禮」,長行釋也。文中有二:一釋
歸敬意、二隨文別解。此所舉文,釋歸敬意。
故《正理》云「諸欲造論必有宗承,於所奉師
理先歸敬。」乃至「令發殷淨信心,欲正
流通彼所立教故,先讚禮佛薄伽梵。」《顯宗》
云「以讚禮言,滅諸惡障,標嘉瑞故。」此論
云「今欲造論,為顯自師其體尊高超諸聖
眾,故先讚德,方申敬禮。」已上三論同釋
此頌,竝唯歸佛,不說法、僧。有人云:所拔
之中亦有僧,故通法、僧者。謬也。僧雖是佛
所拔、何文證論主歸禮?今詳三論述讚禮
意有其三種:一、教本佛說,欲傳佛教,故先
讚禮,令發自他敬重信心。二、先讚世尊有
勝三德,欲顯教主其體尊高超諸聖眾,證
所立教真實不虛。三、讚禮大師以標吉祥,
福力護念,能滅惡障、離諸魔事。惡障有三:
一師障、二弟子障、三論障。若師有障,即不
得著述。弟子有障,即不能受行。若論有障,
即水火等滅。為離此障,故先讚禮。諸論
之中,或有歸敬而無發起,如《阿毘曇論》;
或有發起而無歸禮,如《雜心論》;或兼二

種,如此論;或二俱無,如《發智論》。就歸敬
中,或唯歸佛,或兼法、僧,皆是作者之意,不
可傍求所以也。若傍求,言多繁雜。


「諸言所表謂佛世尊」,第二隨文別解。於中
有五:一述德所依人、二明自利德、三彰利
他德、四明敬禮相、五述歸敬意。此文初
也。「諸言所表謂佛世尊」者,如《法華》云「諸求
三乘人,若有疑悔者」,諸言所表,三乘人也。
今此論云諸一切種、諸冥滅者,諸言所表,
具德人也。此則諸言唯表於佛,非及餘人,
無三德故。諸德相傳,西方釋云:初言諸
者,顯無朋黨,以德召人。諸有三德,我即歸
敬。以諸外道各謂自師是一切智,若偏歸
敬釋迦牟尼,恐生彼謗,故置諸言息其異
論者。此乃更招異論,外道亦謂自師具
三德及一切智,今置諸言豈非招謗?亦謂
世親菩薩歸事外道。又云:或恐佛化根淺
有情,權作彼師引入正法,故置諸言。此之
諸字,起自西方母兒論師,凡欲作論皆置
諸言,論主將為當理,故亦言諸者。不然。
權形五趣即是化身,直言歸佛豈攝化?
又佛權為外道即歸外道,佛既權形五趣,
亦應兼歸鬼畜,即合諸言通於一切。論
自釋云「諸言所表謂佛世尊」,又云「今欲造
論,為顯自師其體尊高超諸聖眾。」《正理》、《顯
宗》意同此論。即此諸言已簡外道,何得諸言
顯無朋黨?此中言諸,顯一切佛。諸言具
三德,皆歸敬禮故。

論「此能破闇故稱冥
滅」者,此第二明自利德也。文中有二:初以

德屬人、次人所成德。此文初也。此者,此
諸所表,佛也。能破闇故稱冥滅者,由佛世
尊能破二種無明闇故,故稱冥滅。


「言一切種諸冥滅」者,次人所成德。文中有二:
初牒頌標德、次依頌別釋。此文初也。

論「謂滅諸境一切品冥」,次依頌別釋。文中
有三:一釋一切種諸四字、二釋冥字、三釋
滅字。此文初也。「謂滅諸境」,釋頌諸字。由
染無知,於五門境迷自、共相,境非一故,故
言諸也。染心不緣二無為故,不云一切。
非緣諸法味、勢、熟等,品類別故,不云
種也。「一切品冥」者,不染無知也。此釋一切
種三字也。種是種類,是品異名,故以品名
釋於種也。不染無知,緣一切法品類皆
盡,故言一切。於一一境,味、熟、勢用品類眾
多,不能了故,不得直言諸境別也。雖
言諸、一切品別,皆就所迷,非是自體。雖
一切品容說自體,然不及說,就其所迷
所迷品類相易顯故。有人多解,未為得
意,恐繁不述,對讀自知。二滅名同,其義
各別。染污無知雖通二滅,然此中論得擇
滅也。不染無知雖通二滅,然此中論得非
擇滅。此之二滅,若智、斷德,分各為一德;若
自、他利德,合為自利,若就心以明,即恩居
先,為利他故方求佛果滅二冥也;若就
成以明次,則先自利,後方能化他。此中論
意就成以明。先標自利智斷二德。頌與長
行先後異者,智德不共是有為,斷德無為
共,互有勝劣非定前後,遂其文便故不

同也。

論「以諸無知至故說為冥」,第二
別釋冥也。此二無知能覆諸境自、共相等,
及一切種味、熟、勢等真實義故;能障諸境
自、共相等,及一切種味、熟、勢等真實見故,
說為冥也。如闇能覆人、杌實義,及障實
見,故說為闇。有人云:若染無知,能覆理、
事二種實義;不染無知,能障理、事二種真見。
破曰,二種無知,一種是冥,何能證知一
覆實義、一障真見?必若爾者,論何不言如
其次第能覆實義、能障真見?又二乘無學豈
見實義?若見實義即是真見。又云:能覆
實義是不染無知,能障真見染無知。破曰:
二乘無學豈無真見之障?又論亦應說如
其次第言。又云:能覆實義謂覆外境,能
障真見謂障內心。能覆、能障皆是冥義,通
二無知。破曰:能覆、能障通二無知雖不
違理,何須於境以外簡內?內門不了,豈
非冥也。言障內心,意趣難解,為障緣內
之心?為障內心緣外?為障緣內外心?三
皆有過。若謂障緣內心,緣外因何不障?
若謂障緣外心,緣內因何不障?若謂障
緣內外心,因何境唯覆外、心兼障內?諸
障實義豈唯六境?縱令有救,亦乃言中有
迷。

論「唯佛世尊至故稱為滅」,第三別
釋滅字。於中有二:一即正釋、二遮餘
聖。此即初也。唯,遮餘聖。世尊,表佛。
於二無知「證不生法」者,明所證法也。言
不生者,即有其二種:一無知不生;二擇滅、
非擇滅。論既言證,謂二無為。於染無知證

於擇滅,斷德圓滿;不染無知證非擇滅,智德
圓滿。無知不生,智無障故。《正理》云「諸境界冥
亦永滅故,斷德圓滿。一切種冥皆永斷故,智
德圓滿。」准上論文,斷染無知,證得擇滅,
名為斷德,不染無知得永不生;得其智德,
即是佛一切智。若兼眷屬,通五蘊性。

論「聲聞獨覺至非一切種」,第二遮餘聖。聲
聞、獨覺雖滅諸冥,以染無知畢竟斷故。麟
喻獨覺、不動羅漢以不退故,染污無知畢竟
永斷,與佛同斷;非一切種,不染無知猶未
斷故,與佛不同。

論「所以者何」,徵。俱
解脫人是利根者,戒、定二障悉已永斷,如何
說非一切種智耶?

論「由於佛法至由
未斷故」,答也。言佛法者,其二義:一功德
法、二佛教法。於功德法,根障未盡,不能證
得。於佛教法無知覆故,不能證解。
「極遠時」,謂觀前後八萬劫外。「極遠處」者,三
千界外。二乘宿住不能觀知八萬劫前,死
生智通不能觀知八萬劫後。天眼、天耳、神
境智通不能見聞往三千外。諸義類
者,謂熟、勢等種種義類。不染無知猶未斷
者,謂於佛法極遠時等,不染無知未得不
生故。此唯顯佛具二德也。問:《正理》
文「斷染無知證斷圓滿,不染無知得智圓
滿。」何故此論二十七云「斷圓德有四種:一
一切煩惱斷、二一切定障斷、三畢竟斷、四并
習斷。」准此論文,定障并習非是擇滅,如何
斷德准是擇滅?答:此亦不違。前說斷圓德
擇滅為體,二乘雖有斷德而不是圓滿,佛

兼斷餘方得滅圓。如九遍知,異生位中雖
斷下八地煩惱而滅雙因,無無漏得,未缺
有頂。見道五心雖有無漏得證其擇滅,由
雙因未滅、俱繫未離,斷義未圓,不名遍知。
斷德亦爾。二乘雖斷煩惱證於擇滅,由
習氣未斷、定障未盡,不名圓滿。如來由
具四義,斷德名圓。非無記滅為斷德體。
如九遍知,雖賴四緣得遍知名,非此四緣
即遍知體。如無師義以成智圓,非彼無師
即是智體。有人雖有三解,竝非應理。第
一解云:斷德從強,擇滅為體。若據其兼,通
非擇滅,故不相違者。不然。更無有文許
無記滅為斷德體,是故無記而名為德,理
不應然。第二解云:斷德唯以擇滅為體,
然有定障等,擇滅不顯。定障等若無,擇滅即
顯。能顯斷故,名斷圓德者。有其二過:一即
非斷亦名斷德,所顯是斷,能顯非斷故。如
九遍知能顯,非遍知故。二即無記滅顯擇滅
名斷德者,與前斷德通無記滅有何差別?
此釋雖似是,仍非盡理也。第三釋云:彼文
四斷皆通擇滅,若煩惱斷是自性斷、緣縛斷,
若定障斷并習斷是緣縛斷。若畢竟斷,通自
性、緣縛者。不然。此與不退俱解脫人有
何差別?亦具如前四種斷德故,皆於定障、
習氣、緣縛斷故,亦有畢竟、自性、緣縛斷故,
與佛何別?問:世尊實斷一切煩惱并及習
氣,如何但說滅二無知?答:但顯無知即兼
顯餘,無知通與一切煩惱習相應故,無知
即是一切煩惱習氣本故,無斷無知留餘

煩惱及習氣故,所以但說斷二無知。問:
此二無知以何為體?答:染污無知,無明為
體;不染無知,劣慧為體。今釋不染無知,
八門分別:一引文出體、二釋通外難、三對
妄通文、四破敘異說、五述體通局、六對染
辨異、七明差別、八述斷分位。一、引文
出體者,《婆沙》第九云「有有五種:一名有,謂
龜毛、兔角、空華、髻等。二實有,謂一切法各
住自性。三假有,謂瓶、衣、軍、林。四和合有,謂
於諸蘊和合施設補特伽羅。五相對有,謂
此彼岸、長短事等。」問:若無有見,於五見
何見攝?何所斷?答:此非是見,邪智。問:此邪
智是何?答:此是欲界修所斷中無覆無記邪
行相智,如於杌起人想,及於人起杌想,
於非道起道想,於道起非道想如是等。
問:若爾:智蘊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云何邪智?
謂染污慧。答:邪智有二:一染污、二不染污,
染污者,無明相應;不染污者,無明不相應,
如於杌起人想等。染污者,聲聞、獨覺俱
能斷盡,亦不現行;不染污者,聲聞、獨覺雖
能斷盡而由現行。唯有如來畢竟不起,煩
惱、習氣俱永斷故、由此獨稱正等覺者。染
污邪智,由勝義故,名為邪智。不染污者,由
世俗故,得邪智名。非由勝義,煩惱邪法不
相應故。後智蘊中所說邪智是勝義者,今
說世俗,故不相違。准上,二種邪智攝一
切邪智。世俗邪智即是煩惱習氣,與《正理》同,
既云無覆無記,故知不通善性。又《正理論》
二十八云「是故即應味、勢、熟等不勤求

解,慧與異相法俱為因,引生後同類惠,
此慧於解又不勤求,復為因,引生不勤求
解慧。如是展轉,無始時來因果相仍習以成
性。故即於彼味等境中,數習於解無堪
能智。此所引劣智,名不染無知。即此俱生心、
心所法總名習氣,理定應然。」又云「或諸
有情有煩惱位,所有無染心及相續,由諸
煩惱間雜所熏,有能順生煩惱氣分。故諸
無染心及眷屬,似彼行相差別而生,由數
習力相繼而起故。離過身中仍名有習氣,
一切智者永斷不行。然於已斷見所斷位,
通染、不染心相續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
是見所斷煩惱氣分。於中染者說名類性,金
剛道斷皆不現行。若不染者。名見所斷煩惱
習氣。亦彼道斷。由根差別。有行、不行。」准
此論文,類性既非是身習氣,故知心所。又
云「若於已斷修所斷位。唯於不染心相續
中有餘順生煩惱習性,是修所斷煩惱氣
分,名修所斷煩惱習氣。是有漏故,無學已斷,
隨根勝劣有行、不行。世尊已得法自在故,
彼如煩惱畢竟不行,故佛獨稱善淨相續。
即由此故行無誤失,得不共法三念住等。」
准上二解,其意大同,而因有別。前釋以
不勤求慧及異相法俱,展轉為因引生習氣。
後釋以無染心及與相續,由諸煩惱間雜所
熏,有能順生煩惱氣分。由此為因引生
習氣,是心、心所不取於身。元瑜師引此
文證兼取其身以為習氣者,誤也。所以定
知不通於身,《正理》對辨差別中云「又若於

事自共相愚,是名第一染無知相。若於諸
法味、勢、熟、德、數、量、處、時、同、異等相不如
實覺,是第二不染無知相。」准此故知,《正理》
二說,唯心、心所以為習氣。即彼相應慧,名不
染無知。准上《正理》二文,既同《婆沙》邪智習氣
為體,故知亦同《婆沙》唯無記性。又《正理》
云「有劣無知無覆無記性,能障解脫,是解
脫障體。」又云「諸大論師咸言:練根皆為遮
遣見、修斷惑力所引發無覆無記無知現行。」
准知上二文定准無記,准是心所。若兼
通善及通身者,有何文證?又違其理。凡
言邪智不得名為正智,無知不得名知。
善相應慧名為正智,如何名邪智及名無
知耶?又如非香嗅物,受香嗅熏有香嗅
習氣。香嗅之物即不如是,故知無記受熏,
善、惡不爾。准上理教義極分明,定是無記。
既無理教,何得通身、通善?

二、釋通外難
者,有人難云:若唯無記不通善者,無色羅
漢善心現前應名為佛,爾時不成就不染
無知故。通曰:准此難意,不得論意。不
染無知佛與二乘有差別者,但論生與不
生以釋別相,處處文同,無一文說成不成
別。無色羅漢善心現前,雖不成就不染無
知與佛是同,然佛不生、羅漢生故,故不名
佛。難既非難,文又無文,理全無理,故知
不染無知定唯無記。

三、對妄通文者,妄通
論云:《婆沙》但解邪行相智非實知故,名之
為邪,故云無記。《正理》出解脫障體及根障
體,故言無記。今者總出一切不染無知體

故,亦通善性。今詳此釋全無理趣。《婆沙》但
解邪行相智非如實知名之為邪,故云無
記者,今說一切不染無知,豈亦通取如實
知者?若如實知,即非無知。故《正理》辨差別
云「若於味、熟、勢等不能如實覺,是不染
無知相。」准此,豈取如實知耶?又妄通云:
無知有二,一者是善,障法力劣;二者無記,障
法力勝。《婆沙》、《正理》據勝而說,故言無記。今
言通善,亦據劣明者。難曰:《正理》說根障
等,可言無記。《婆沙》不明根障,因何不說
於劣?又釋義法,兩俱有文,可就理長,從一
文正釋,通一文說通善性。既無文、理,何
得執通善性通無記文?

四、破異說者,
准《正理》、《婆沙》不染無知唯慧為體,文極分
明,何得有人執通餘法?若有此釋,不堪
載文,何得謬敘十一師釋總違論文?第
一師云:不染無知,以未成佛來鈍異熟心、
心所為體。第二師云:以未成佛來,鈍
四無記心、心所法為體。第三西方德光論
師云:以未成佛來,鈍自性無記心、心所法
為體。第四師云:以未成佛來,鈍眾同分
為體,依此同分所起慧等觀境不明。已
上四師若不錯敘,即是無記。此釋薄有所
知,即合依於經論。《正理》、《婆沙》分明唯無記
慧為體性,因何前三師說兼心、心所?第四
師取眾同分耶?應言前三雖說無記,通局
不同,皆慧為體。第四應云鈍眾同分所生
劣慧為體。第五師以不自在為體,引《正
理》七十出解脫障體證此師釋。第六師云:

以不得為體。第七師云:以不勤求等為
體。此二亦引《正理》出解脫障為證。准正
理師出解脫障體有四師說:一師以無記劣
慧為體,此是以不染無知為體。《正理》評
為正義;後三皆不用不染無知為體,《正理》
廣破此之三師。是出解脫障體不同,非是
說不染無知體性有異。《正理》七十破皆云「不
許是障」,不言不許是不染無知。將此三
師說障不同說為不染無知者,誤之甚也。
如出教體,或說音聲、或云名句,復出聲
體,豈得云聲或以名句為體?後四師說,
論自立破,非宗所許,不繁敘。

五、述體通
局者,不染無知無覆無記劣慧為體,通四
無記,異熟生心理不應疑,所以知通威儀,
工巧。習氣相應劣慧名不染無知。二乘齊足
越坑、迦葉起舞,是威儀習氣。畢凌伽喚河
神為小婢等,是工巧習氣。故知定通三種
無記。通變化者,有似貪、嗔等起變化者,
然未見文。皆是習氣,故知亦通變化。

六、
對辨差別。《正理》二十八有三釋。第一釋云:
今詳二種無知相別,謂由此故立愚智殊,
如是名為染無知相。若由此故,或有境中智
不及愚,是第二相。述曰:愚謂異生,智謂
聖者。斷名聖者,不斷名凡。此由染污無知
立愚智別。或有境中、羅漢不識赤鹽、異生
善通三藏,是名於境智不及愚。准此異相,
而不可說不染無知通所依身。第二釋
云:又若斷已,佛與二乘皆無差別,是第一
相。若有斷已,佛與二乘有行、不行,是第二

相。述曰:染污無知,三乘同斷。斷已不行,自
性斷故,皆無差別。不染無知,三乘同斷,緣縛
斷故,二乘容行,唯佛不行,故有差別。第
三釋云:若於事中自、共相愚,是名第一染
無知相。若於諸法味、勢、熟、德、數、量、處、時、
同、異等相不能如實覺,是不染無知。述
曰。染污無知迷自、共相,不染無知謂於諸
法味、勢、熟、德、數、量、處、時、同、異。准第三釋,
不染無知亦非所依身也。

七、明斷差別者,
染污無知有其三義:一自性斷,謂對治道力
捨彼得時名之為斷故。二緣縛斷,謂望他
身名緣縛斷,斷緣他身煩惱,至第九品方
名斷故。若望自身,無緣縛斷。三不生斷,謂
諸煩惱至不生位得畢竟不生,如見道惑
至上忍位。如修道惑,利根聖人不出觀斷
惑,加行道時彼九品惑得永不生。鈍根聖
人容却退故無不生斷,菩薩、麟角於七
方便見修煩惱皆得不生。餘一類聲聞等
於七方便亦容見修惑不生,其相不顯故
不述也。自餘一切無不生斷。不染無知有
二種斷:一緣縛斷,謂彼彼地斷第九品染無
知時,得緣縛斷。二不生斷,謂於彼彼位得
畢竟不生,二乘分斷、佛全斷故。

八、述斷分
位者,於中有二:一分斷、二全斷。分斷者,
隨彼彼位畢竟不生,爾時名斷,如根定障
等。全斷者,菩薩至金剛心,爾時總得一切
不染無知非擇滅故爾時斷盡,雖從五停
觀一坐得大菩提,爾時即永不行。然得非

擇滅盡,必至金剛喻定。如現觀邊俗心
雖永不生,至三類智邊得非擇滅,由於爾
時勝緣闕故。其勝緣者,《正理論》云「謂彼所
依身。彼所依身與見道同,在見道時無容
得起,出現觀時所依已滅。既闕勝依,故不
得起。」問:利根聖人不出觀斷惑,九煩惱
於加行道得非擇滅,不染無知與此應同,
五停心位應得不生。答:未成佛來,容得
與一類不染無知作其所依。此類不染無知
闕勝緣時,身得不起。設令三十三心中,
若起散心亦容不了,爾時未具一切智故,
道非是彼正對治故。且如欲界九依身中,
此身皆容作煩惱依,以道是煩惱正對治
故。以是義故,不可為例。又假令三十三
心,出觀之時,智不及佛也。三十二心出觀
之時,智又更劣也。餘心准此。故知不染無知
別別心起、別別品斷,豈同煩惱?

論「已
讚世尊至利他德圓」。此下第三述利他德,
此結引也。

論「拔眾生出生死泥」者,牒
頌文也。言眾生者,即有情異名。梵名薩
埵,此名有情。梵名社伽,此名眾生,即與
有情體一名異。有人云:若名眾生即兼
非情,所以但言有情。誤也,故《大乘同性經》
「楞伽主白佛言:『世尊!眾生何義?』佛告楞伽
主:『眾生者,眾物和合。地、水、火、風、空、識,由
如蘆束更轉相依,故言眾生。』」准此經文,
說其有情名眾生者,為破別有一物為
有情體。又准此文,有情、眾生名異體同。眾
生六界共成,有情亦爾,不可別指一法為

有情體。唯識論師。指一實物阿賴耶識為
有情體,即非六界合成,不顯有情是假非
實。

論「由彼生死至所以喻泥」,釋頌泥
義。三界五趣是生死處,業雜愛水其類於
泥,處之即沈溺、出之即難。可漸下名沈,沒
故稱溺。九十五種不能離故,難可得出,處
泥必沈沒、小力不能出,二義同故,以喻於
泥。

論「眾生於中至拔濟令出」,釋恩德
也。眾生於中淪沒,無救出悲境。世尊哀
愍,是大悲也。隨授所應正法教手,巧便智
也。拔濟令出,悲事成也。《顯宗論》云「諸有
成就巧智大悲,授如應言,拔濟令出。」此即
由悲故欲救,由巧智故能救。大悲、巧智名
雖不同,是佛利他有漏智攝,為恩德體。兼
取隨行,義如常釋。

論「已讚佛德次中
敬禮」,此下第四述敬禮相。此結引也。

論「敬禮如是至名如理師」,牒頌釋也。「稽
首接足故稱敬禮」者,釋頌敬禮二字。稽之
言至。首之謂頭。以己之首至佛之足,
表敬禮敬。禮通三業,故《攝論》云「我以身、
口、意,頂禮世尊足。」世親菩薩敬雖偏說
身,必具三業,頌讚是語業、稽首是身業、起
二是意業。「諸有具前自他利德,故云如是」
者,釋頌第三二字如是,即是指前有德
人也。「如實無倒教授誡勗,名如理師」,釋頌
下三字也。言必契理,名為如實。法應時機,
名為無倒。勸行有益,名為教授。遮行無益,
名為誡勗。故《婆沙》十六云「遮無利益故名
教誡,與有利益故名教授。」言無倒者,倒

有三種:一法倒、二人倒、三時倒。法倒則識
機不識法,如知此人多貪,為說慈悲觀。
人倒則識法不識機,如知不淨觀能治多
貪,不識機故教多嗔者。時倒雖識機法,而
說失時,或根未熟而說、或根已熟不說,逆
時即無智慧、過時是無慈悲。如來說法離
此三倒,故名如理師。

論「如理師言至
與願神通」,上明所禮之師體具三德,下釋
如理師名從恩德也。「如理師言顯利他德」
者,總釋也。「能方便說如理正教」者,釋有巧
便智。「從生死泥拔眾生出」者,悲拔苦也。
由斯悲智,恩德圓也。「不由威力與願神通」者,
簡凡、小也。不由威力,簡輪王以王威
力令行十善等。不由與願,簡父母祈天神,
但有深願,不能救也。不由神通,簡獨
覺等,現通教化暫令生信,不能說法令出
生死。此等皆非如理師也,不能拔眾生
出生死泥故。

論「禮如理師欲何所作」,
寄問生起。

論「對法藏論我當說者」,此
下第五述歸敬意,標頌答也。

論「教誡
學徒故稱為論」,釋論名也。教謂教授,令
修擇法 誡謂誡勗,令滅煩惱。此是對法
功能,故舉此釋論。故下文云「若離擇法定
無餘,能滅諸惑勝方便。」故稱為論,結論
名也。即是問答分別教誡學徒之義,名
之為論。

論「其論者何」已下,第二明發
起序。舉論名體,發起本頌一切法故。文
中有四:一出昔論名體、二釋今論名、三
明說論意、四明先說人。此半頌,第一出昔

論名體。文中有三:初頌前問起、次舉頌答、
後長行釋。此文初也。

論「謂對法藏」,釋
論名也。

論「何謂對法」,問論體。

「頌
曰至諸慧論」,舉頌答也。梵云伽陀,舊名為
偈,此訛略也,訛伽為偈,又略其陀。曰者,
詞也。頌中有兩句,上句出勝義對法體、下
句出世俗對法體。

「論曰至阿毘達磨」,長
行釋也。就中有二:一出對法體、二釋對
法名。就出體中有二:一出勝義對法體、
二出世俗對法體。此文出勝義也。文中有
二:一自性、二眷屬。「慧謂擇法」者,出惠體
也。惠能簡擇,故名擇法。是即簡擇四聖諦,
故釋擇法名,此以擇法出慧體也。「淨謂
無漏」者,釋淨名也。以無漏故,名之為淨。
無漏即是離垢為義。諸漏名垢,擇法能離,故
名淨慧。問:何緣唯無漏慧名勝義對法?答:
由此現觀諸法相已不重迷故。問:既諸
心、心所總名對法,何故說慧為自性、受等
隨行,不說受等為自性、慧等隨行?答:慧於
見等三現觀中皆有能故,生等及色有事
非餘。受等唯通緣、事現觀。問:受等各有
領納等用,如慧能見,應與慧同,皆應得名
自性對法。答:受等如盲,豈得名為自性對
法?不能簡擇四聖諦故。以於現觀苦等
相中,其見現觀最為殊勝,於諸諦中簡擇
轉故。受等雖與淨慧俱行,而慧力持趣彼
彼境,故於現觀非為最勝。是故唯無漏
慧得自性名,非受等也。問:何故不說忍
智及見,唯立慧名?答:忍唯見道一分,智非

忍故,智不遍見道;忍非智故,見不遍無
學,盡、無生非見故。慧遍一切,對法亦
爾,故以淨慧出對法體。淨簡有漏。故知即
是一切無漏慧名勝義對法。「淨慧眷屬名
曰隨行」者,出隨行對法體也。《正理論》云「何
謂隨行?謂慧隨轉色,受、想等諸心所法生
等及心名為隨轉。」問:隨轉行為同為異?
答:隨即是隨行,故《正理》釋眷屬對法云「何
謂隨行?謂慧隨轉。」既以隨轉釋於隨行,
明知二義亦無差別。問:若爾,即慧不應名
轉,但有隨轉。所以知然?釋俱有因中,《正
理》、《顯宗》皆云四句「有轉非隨轉,謂心王。
有隨轉非轉,謂心王上生等。有亦轉亦隨
轉,謂心相應法。第四句可知。」准此,慧
非是王如何名轉?答:若舉心為所隨,即
唯心為轉。若舉慧為所隨,即唯慧為轉。俱
有因中釋心為所隨故,唯心為轉。此中
以慧為所隨故,唯慧為轉。問:得為隨行
不?答:得非隨行。故《正理》出眷屬對法體中,
不言得故。《婆沙》第三解得非世第一法中
云「何與彼法不相隨行。」又俱有因中云「以
得或前或後,所以非俱有因。」故知雖有
得起與法俱時,非隨行、隨轉也。有人云:
隨轉有二,一俱有因故名隨轉、二相隨順故
名隨轉。隨行亦有二:一俱有因故名隨
行、二相隨順故名隨行。若諸論中說得為
隨行、隨轉,據相隨順說。若諸論中說得非
隨行隨轉,據非俱有因說。彈云:既不見
文,豈得斟酌?有何文證而為此釋?詳其言

義,得非隨行,亦非隨轉。隨轉、隨行皆是
定俱起義,非不定偏俱起名曰隨行。如欲
界心起時無隨轉色,起彼心時雖定有色,
非心隨轉。得既或前或後非俱有因,有何
文證云定是隨轉?雖許得與所得名為隨
順,義亦無違,隨順非是行轉義也,無文說
相隨順名隨行故。問,隨行為攝慧不?答:
慧為自性,受等隨行,由此分其自性、眷屬。
若謂受等與慧互相隨者,亦應展轉名為
自性;自性既唯獨慧,故知隨行亦唯受等。故
《正理》云「受等雖與淨慧俱行,而慧力持趣
彼彼境。」亦不可說慧隨慧行。准下文云
「染心眷屬少,三蘊隨從故。善心眷屬多,四蘊
隨從故。」既心非心隨轉、心非心眷屬,故知
慧不隨慧行,亦非慧眷屬。有人引《婆沙》
八十一出喜無量體云「喜者以喜根為自
性,若兼眷屬相應隨轉。欲界者四蘊為自
性。色界者五蘊為自性。」引此論文證慧
為隨行。今詳此文,慧非隨行。何者?彼文以
喜根為自性。如此論,對法以淨慧為自
性。若兼取相應隨轉即四蘊五蘊性者,如
此論。若兼隨轉即五蘊性,彼文出喜無量
體,隨轉非喜根。准知此論隨轉亦非取慧。
又引《正理》、《顯宗》,三念住中相雜念住皆攝
於慧,證慧為隨行者。彼論兩文名義不同,
此云隨行,能隨所隨別;彼云相雜,互相雜
也。因何將相雜文證隨行耶?有人雖有
兩解,然自評取慧為隨行為勝。未知憑
何理、教?「如是總說無漏五蘊名為對法」者,

結隨行對法體也。此即勝義阿毘達磨者,
結勝義對法體也。言勝義者,真實之異
名。

論「若說世俗至諸慧及論」,舉頌出
體。此實非對法,與真實對法為資糧,假
名對法。如業,異熟、漏等資糧假名業等,所以得知。勝義、
世俗是真假之異名者,舊《俱舍》云「若假名
阿毘達磨,謂能得此諸智及論。」故知世俗
對法即是假名。又應云真諦、俗諦,即是勝
義、世俗諦之異名。故知阿毘達磨有正有
俗、有真有假。正謂淨慧有力持餘趣彼
彼故,具有三種現觀能故。假謂受等,隨他
轉故,無見能故。淨慧隨行名真對法,對向
涅槃對觀諦理不重迷故。有漏慧等無上
能故,非是勝義阿毘達磨,是真因故假名
對法。有人云:無漏故名勝義,有漏故名
世俗。誤也。無漏、有漏皆通勝義、世俗,何
得無漏是勝義因、有漏是世俗因?應言勝
義者無漏,世俗者有漏。

論「慧謂得此至
慧及隨行」,此出世俗對法體,即是釋頌第
二句也。先近、後遠,故先說修慧等。四種善
根定唯修慧;總別想念處定是思修;五停心
等通聞、思、修,非生得慧;受持十二分教
唯生得慧。《婆沙》四十二云「評曰:應作是
說。若於三藏、十二分教,受持讀誦、究竟流
布,是生得慧。」准此論文,聞慧、思慧雖亦
緣名及發身語,然不能受持十二分教,用
各別故。「及隨行」者,釋隨轉也。若是修慧,
五蘊為性。若是思、聞、生得,四蘊為性,無

隨轉色。雖聞、思生得,皆能發戒。然所等起
非心隨轉,不名對法,非隨轉故。有人
云是隨轉者,非也。

論「論謂傳生無漏
慧教」者,即是六足、《發智》等論,因教起聞,因
聞有思,因思有修,因修有勝義對法,故
云傳生無漏慧教。

論「此諸慧論至阿毘
達磨」,釋世俗對法得名所以。已上出二種
對法體也。言諸論者,謂六足及《發智》等
論。言六足者,舍利子造《集異門足論》,一
萬二千頌,略本八千頌。大目健連
造《法蘊足論》,六千頌。
大迦多衍那造《施設足論》,一萬八千頌。已上三論佛在世時造。
佛涅槃後一百年中,提婆設摩造《識身足
論》,七千頌。至三百年初,伐蘇密多羅
造《品類足論》,六千頌。又造《界身
足論》,廣本六千頌,略本七百頌。
至三百年末,迦多衍尼子《造發智論》,二萬
五千頌。後代誦者廣略不同,一本一萬八千
頌,一本一萬六千頌。此本即是唐三藏所翻。
前之六論義門稍小,《發智》一論法門最廣,
故後代論師說六為足,《發智》為身。此上七
論是諸論根本也。唐三藏,唯《施設足論》未翻,
餘之六論皆悉翻訖。

論「釋此名者至故
稱對法」,此第二釋對法名。於中有三:一釋
法名、二釋對義、三總結成。「持自相故名為
法」者,釋法名也。將釋能對,先釋所對。法
有二種:一持自相,謂一切法皆持自體相
故;二法式軌則,法謂七眾律儀等法,此法非

此所明。若依大乘,軌、持二義俱通一切,
皆能持自相、軌生解故。此中唯取持自相
義釋一切法。虛空、非擇滅雖持自相,非
勝義對法所緣境故,此中不說。由此但言
若法相法通四聖諦。法相法中,是善是常,名
勝義法。亦名涅槃,是極圓寂勝義善故。又
持自相常無改變。「此能對向或能對觀」者,
第二正釋對法名也。此者,此阿毘達磨無
漏般若。能對向者,謂無漏慧對向涅槃。及
能對觀者,謂觀四諦。望法相法唯有對
觀,望勝義法具有對觀及對向義。真諦法
師以無漏慧望其涅槃,觀、向不同以為四
句。無間道、趣解脫道名為趣向至得對。趣
解脫道中,得擇滅故,名為至得。慧心緣滅
理,名如實相知對。諸道不同以為四句。
有是趣向至得對非如實相知對者,謂無漏
惠觀三諦無間道時。有如實相知對非趣
向至得對,謂緣滅諦加行、勝進、解脫道時。
有是如實相知對亦是趣向至得對,謂緣
滅諦無間道時。俱非者,謂緣三諦餘三道
時。《婆沙》有惠證身不證,有身證慧不證。
有一剎那四句,有多剎那四句。一剎那四
句者,謂以滅智得一來果時一剎那頃。有
慧證身不證者,謂欲界後三品滅,滅智觀故
是慧證,非第二果故身不證。有身證非
慧證者,謂色無色見道所斷諸滅,非法智
境故非慧證,第二果故是身證。俱者,謂欲
界修斷前六品滅,及欲見所斷一切滅,法智
境故是慧證,第二果故是身證。俱非者,謂上

二界修斷惑滅。多剎那四句者,慧證身不證
者,謂於見道緣滅諦無間道時。身證慧
不證者,謂緣三諦解脫道時。俱者,謂緣滅
諦解脫道時。俱非者,謂緣三諦無間道時。
既慧對觀四諦對向涅槃,名為對法。如
何涅槃是對法耶?故稱對法者,第三總結
成也。言對法者,法之對故名為對法也,
依士釋也。古師立有五種對法:一自性,謂
無漏慧。二共有,即隨行。三方便,謂諸慧。四
名字,謂傳生教。五境界,謂四諦。有人非古
師說數多法少,更自立有四種對法,謂理、
教、行、果,理謂四諦,教謂諸論,行謂能觀,
果謂涅槃。立數雖少,攝法多也。古師兼取
境界為一失,有人又加涅槃為二失也。傳
習時久人多費耳,若不廣述固執難迴。今
出所對法為失,總有八過:若釋三藏之中
對法藏有其六失,若釋經中對法有其二
失。言六失者,一無文立義失、二違論出
體失、三違論釋名失、四違二藏例失、五妄
釋論文失、六釋名違論失。一、無文立義
失者,夫立義法須有聖教及不違文。古師
所立五種對法,前四名體同此論,第五無文。
有人更立理、教、行、果四種對法,理、果名
體俱違論說。既違聖教復無文證,豈堪傳
習?二、違論出體失者,一切諸論出對法
體,皆云勝義唯無漏慧;若兼隨行通五蘊
性世俗對法,謂諸慧及論。今取境果,豈不
違文?三、違論釋名失者,大小乘論略有
三十六種釋對法名,竝不取境果。《婆沙》有

十二論師二十四釋,《分別功德》論有二釋,《雜
心論》有二釋,世親《攝論》有四義釋,無性《攝論》
有二義。此釋論二釋,總無取境、果以為對
法。此論二釋,即是《婆沙》世友六釋之中第三、
第五釋對法也。第三釋云:復次能現觀四
聖諦法故名對法。第五釋云:復次能證涅
槃故名對法。四、違二藏例失者,依增上
心論道,說素呾纜不取所觀境,依增上戒
論道說毘奈耶不取所防,因何依增上慧
論道說阿毘達磨即取所對?五、妄釋論
文失者,有人為成所對以為對法,釋此論
云:頌中雖取能對,長行兼取所對。惑之甚
也。一、長行釋頌,豈出對法體數與頌相乖
反耶?若必有異釋,應分明標別。二、若長行
中取所對為體,應於出體中說,何故於
釋名中說?此是長行中欲釋能對名對法
故,先舉二種法以釋法名,後將無漏慧對
此法故,名為對法。此是先釋所對法也。
六、釋名違論失者,有人數十翻釋名,竝非
諸論釋名,多是自意穿鑿妄通境、果以釋
論名,言義繁理不堪述也。若言是釋經中
對法有二失者,一違經失、二違論失。違
經失者,《婆沙》引八經釋對法:一引《藥叉經》、
二引《筏縒經》,若依此二經,唯無漏慧。三引
《西彌迦經》,以空、無我及如實覺為性,准此
經文,通一切法。四引《鄔陀夷經》,以滅定退
為體。此即唯以非得為體。五引《阿難陀經》,
以因緣性及如實覺為性。此經若取親因
緣或十二因緣,即唯有為;若通取六因,即

一切法。六又引經取因緣性及彼寂滅并
如實覺為性,准此經云「因緣性即是十二
因緣性,及彼寂滅即是擇滅。」若言寂滅通非
擇滅,此之寂滅即通非諦,非擇體非諦攝
故。并如實覺,即是覺緣起智,非攝一切智
也。此是經中種種異說,非是三藏之中阿毘
達磨。七引《阿難陀經》,謂諸見取及如實覺
為性,此即唯以苦集道一分,不通滅諦。
八又引經,一切諸法及以如實覺為體,此
即通一切法。今立理對法謂四聖諦,果對
法謂涅槃,行對法謂能觀,此即不攝虛空
非擇滅也。此立對法,八經之中為依何經
皆有增減失,無有一經唯除虛空及非擇
滅立對法故,此即第一違經失也。二違
論失者,《婆沙》第一引八經釋對法已,論自
釋云「雖此等經中各隨意趣作種種異說,
然阿毘達磨勝義自性唯無漏慧根,乃至兼
取世俗對法。」論既不取異說對法,今既釋
論文,因何違論取異說耶?

論「已釋對法至名對法藏」,此下第二半頌釋
今論名。文中有三:初結引、次頌答、後釋頌。
此文初也。

「頌曰至俱舍名」,次頌答中,
上句明二釋名、下句結藏名也。俱舍梵音,
此翻為藏。

「論曰至此得藏名」,後釋頌
也:文中有三、一述屬主釋、二述多財釋、三
總結藏名。此文初也。《正理》云「此就依主
及多財釋。藏謂堅實,猶如樹藏。對法論中
諸堅實義,皆入此攝,是彼藏故,名對法藏。」
准此論文,西方釋藏有二義:一堅實義,

猶如樹藏,即樹心堅實名藏。喻對法論中
勝義是堅實義,即此勝義名對法藏。如將
樹藏更造諸器,即此諸器名為樹藏,樹之
藏故。喻將對法藏中勝義之藏用造此論,
此論亦名對法藏也。即是對法藏之勝義
也。

論「或此依彼至故亦名藏」,第二多財
釋也。《正理》云「藏或所依,猶如刀藏。謂彼對
法是此所依,引彼義言造此論故。此論以
彼對法為藏,名對法藏。」即是對法為所依
義。西方第二義引所依名藏,猶如刀所
依故名為刀藏,亦如絹布所依名絹布藏,
此論依對法故,其對法論是此論之藏,名
對法藏。對法即藏,持業釋也。此論依對法
藏故名對法藏,即是有對法藏故。全取對
法藏名,名多財釋。《正理》云「藏或所依,猶
如刀藏」等者,此喻所依名藏,未辨多財。
《正理》云「此論以彼對法為藏,名對法藏。」此
辨多財釋也。有人多不得此意,謂言刀
藏即是多財,或說刀是所依、藏能依也。皆
是誤耳,應細看文。今阿毘達磨及藏,皆是
本論之名。本論是阿毘達磨即藏,名阿毘達
磨藏,持業釋也。末論名阿毘達磨藏,是多財
釋。多財釋者,即是全取本論之名。然此末論
無持業釋者,由後代造論皆取本論堅實
義故,及引彼義言造此論故。所有文義皆
依古論,非自穿鑿故。有人云:亦應有
持業釋,論主不欲自取,推功歸本者。不得
意也。

論「是故此論名對法藏」,第三結
藏名也。

論「何因說彼至恭敬解釋」,此下一頌,第三明
說對法意及先說人。文中有三:此即初文,
頌前問起。

「頌曰說對法」,舉頌答。頌有
四句,前三句全,第四句因此兩字答說意
也。「傳佛」兩字答先說人。「說對法」三字雙答
兩問。

「論曰至能滅諸惑」,一釋頌文。此釋
滅惑必由對法。

論「諸惑能令至生死
大海」,此釋諸惑過必須斷也。

論「因此
傳佛說彼對法」,結上諸惑過盡,明其能斷,
因此事故佛說對法,即是佛先說。因此,
標文答。

論「欲令世間得擇故」,釋頌說
意。令諸眾生得擇法者,謂得無漏慧簡
擇四諦,斷煩惱也。

論「離說對法至如理
簡擇」,此下釋伏難也。伏難有二:一難說意、
二難說人。難說意者,欲令眾生得擇法故
說對法者,說其二藏豈不能耶?答云:離
說對法說餘二藏,弟子不能於諸法相如
理簡擇。

論「然佛世尊至傳說如此」,釋第
二先說人難。難云:若是佛說,何故云迦多衍
尼子等造耶?《婆沙》第一有二釋:一云佛
說,由迦多衍尼子等受持演說等,名稱歸彼
也。二云迦多衍尼子造,由經中散說,迦多衍
尼子等採集安布,名稱歸彼。此論即是第
二釋也。迦多衍尼子者,是佛滅度後三百
年中,依說一切有部造《發智論》。等者,等
取六足等論,如前已釋。迦多此云剪剃,
衍此云種,尼是女聲。此人是剪剃種女生,
從母姓為名,故名迦多衍尼子。即婆羅門
十姓中一姓也。此剪剃種,西方貴族。所以

名剪剃種者,依婆羅門法,七歲已上在家
學問,十五已去受婆羅門法遊方學問,至
年四十恐家嗣斷絕,歸娶妻室生子繼
嗣,年至五十入山修道。昔劫初時有婆羅
門,生二子已入山修道。二子覲問,見父鬢
髮蓬亂,遂為剃除,形容端正。諸仙見已皆欲
剃除。弟性慈愍,來即為剃。兄心傲慢,非我
父者我不能剃。諸仙嗔怒,呪願弟言:「乃
至劫末,是汝種族常大富貴。」呪願兄言:「乃
至劫末,是汝種族常大貧窮,剪剃自活。」故今
印度見有二類,其弟種族名剪剃種,從本
為名,極大富貴而不作剪剃事。其兄種族,
極大貧窮,剪剃自活。仙人呪力使之然也。
法救,梵名達磨多羅。佛涅槃後,三百年出世。
等者,等取空、無我等。鄔陀南者,此云自
說,即十二部經中第五自說經也。無人問佛,
佛自說故。大德法救,佛說無常頌者,集為無
常品;佛說空、無我頌者,集為空、無我品;乃
至佛說梵志頌,立梵志品。印度現有梵本
流行。若言嗢陀南,此云集散,集散說故。
或云集施,集所說義施有情故。毘婆
沙師傳說如此者,毘名為廣,或名為勝、或名
為異,《婆沙》名說。謂彼論中分別義廣故
名廣說,說義勝故名為勝說,五百阿羅漢各
以異義解釋《發智》名為異說。具斯三義,故
存梵音。言傳說者,顯己不信。《正理》云
「舍利子等諸大聲聞,亦無有能於諸法相
如理簡擇。是故此論所依根本阿毘達磨,定
是佛說。」經主稱傳,顯己不信阿毘達磨是

佛所說。何緣不信?傳聞尊者迦多衍尼子
等造故,不說對法為所依故。如世尊告
阿難陀言:「汝等從今當依經量。諸部對法
義宗異故,此皆不然。諸大聲聞隨佛聖教
而結集故。」乃至廣說。

論「何法名為至說對法耶」,上來釋論名體及
說人等,皆是發起釋本頌也。自下大文第二
明正宗分,有六百頌。於中,《界品》有四十四
頌。初二十五頌總明漏、無漏法,後十九頌諸
門分別。就二十五頌中,前三頌開一切法
為漏、無漏,次二十二頌開為五蘊、十二處
等。就前有三:一頌前結引、二舉頌答、三
長行釋。此標問也,已後皆同,不繁更釋。

「頌曰至別得非擇滅」,舉頌答也。

「論曰至
謂有漏無漏」,長行釋也。文中有二:一開二
章門、二依章別釋。此即初也。

論「有漏
法云何至餘有為法」,第二依章別釋。文中
有二:一釋有漏、二釋無漏。此文初也。
言有漏者,一切有為法中唯除道諦,餘有
漏。

論「所以者何」,徵餘有為法是有漏所
以。

論「諸漏於中等隨增故」,答也。餘有為
法名為有漏者,以身見等諸漏於彼苦、
集法中平等隨增,故名有漏。

論「緣滅
道諦至自當顯說」,釋伏難也。難云:身見等
漏緣四諦生,因何唯苦、集諦名為有漏,非
滅、道諦?答云:緣滅、道諦諸漏雖生,而不
隨增,故非有漏。不隨增所以,指下當釋也。
佛涅槃後五百年中,土火羅縛國法勝
論師,造《阿毘曇心論》中云「若生煩惱,是聖

說有漏。」至六百年,達磨多羅造《雜阿毘曇
心論》,以生名濫,改云「若增諸煩惱,是聖說
有漏。」此正其文,不正其義。《正理》云「云何
隨眠共相應法及所緣境有隨增義?先軌
範師作如是說:如城邑側有雜穢聚,糞、水、
土等之所共成。於此聚中,由糞過失令
成不淨,由水等力令糞轉增,更互相依皆
甚可惡。是煩惱相應聚中,由煩惱力染
心、心所,煩惱由彼勢力轉增,更互相依
成雜穢污。此聚相續穢污漸增,亦令隨行生
等成染。如猪、犬等居雜穢聚,生極眠
樂,眠戲其中,糞穢所塗轉增不淨,後由
猪等穢聚漸增。如是所緣自地有漏,由煩
惱力有漏義成,彼後有能順煩惱力,令
其三品相次漸增。」已上論文,釋自地有漏
法猶如猪等,煩惱如塵,相應如水、土也。
如清淨人誤墮穢聚,雖觸塵穢,而非所
增,人亦無能增彼穢聚。如是無漏,異界地
法,雖有亦被煩惱所緣,而彼相望互無增
義。此緣無漏,異地隨眠,但相應有隨增
理。准此故知,苦、集與漏更互相增。雖漏
與境更互相增,然取增漏名為有漏,不取
增境,以此正釋境能增漏名有漏故,即
有能生亦能增漏,名為有漏。如沃壤田能
生苗稼,亦令增盛,名為有苗;如醎塷田
雖生其苗,不能增盛,名曰無苗、苦、集能
生能增,故名有漏;滅、道雖生不增,名為無
漏。然釋漏名有正有傍,下文釋漏有其
多義:一、住義名漏,即留住之義,令諸有情

留住生死;二、流義名漏,即流轉之義,令諸
有情流轉生死。准上二釋,漏義即寬,流義即
狹。漏即通其流義、住義;流即流義,不通住
義。又流義是寬,通其傍順;漏即是狹,不通
順流。此上二釋從喻立名。如堤塘漏水,
望正流住而不違此喻。六根漏泄,煩惱即
住生死,不順正流趣向涅槃。雖亦因業
住其生死,若無煩惱,雖有諸業即不受
故。煩惱名漏,非業名漏。《鞞婆沙》云「煩惱留
住則定,行則不定。由如水漏穿破堤塘,傍
流漂蕩則損苗稼。喻煩惱穿破六根之堤
塘,漂蕩損善法之苗稼。雖此漏義兩釋不
同,皆是正釋漏義,以正當漏名釋故。」《鞞
婆沙論》更有四釋:漬義、主義、持義、醉義。
漬義者,如種得漬則有芽生,眾生為結所
瀆則有果報芽生。主義者,如人為主所
鐶不得東西,眾生為結所鐶不越三界。
將義者,譬如有人為鬼所將,不應說而
說、不應作而作;眾生為結所持亦爾。醉
義者,如人醉酒即無慚愧,眾生為結所醉
亦爾。由惑具此義故,名之為漏。此四義
釋亦得傍也。

論「已辨有漏,無漏云何」,
此第二釋無漏。於中有四:一文前結引、二
出無漏體、三釋無漏義、四釋三無為。此即
初也。

論「謂道聖諦及三無為」,此即第二
出無漏體。於中有三:一總出法體、二列無
為名、三結無漏名。此是初也。

論「何等
為三至擇非擇滅」,此即第二列無為名。

論「此虛空等至名無漏法」,此即第三結無漏

名。

論「所以者何至不隨增故」,此即第
三釋無漏義。以貪等諸漏,於道聖諦及無為
法不隨增故。此中道、滅諦緣而不增,虛空
及非擇滅不緣不增。《正理》云無漏法,自
判「譬喻論師違理背經妄作此說。非有情
數離過身中所有色等名無漏法。此必不
然,違契經故。如契經言:謂於過去、未來、
現在諸所有色,生長現貪或嗔或癡,乃至廣
說非有情數離過身中所有色等。既能生長
有情貪等,云何無漏?所以者何?無比、指鬘、
烏盧頻螺、迦葉波等,緣世尊身生長貪、嗔、
癡等漏故。彼計於言非境第七,是依第
七,如油於麻。為漏所依,故名有漏。此不
應理,以於去來說起現故。不未曾依
去來起現在貪等,是故彼計決定非善,乃
至廣說。又一切聲聞應無漏,以聲定非
諸漏依故。不應執聲定是無漏,經定聲
體是雜染故。乃至又顯色等糞穢酒等非漏
依故,應皆無漏,乃至廣說。」又云「又譬喻
部異生身中眼等亦應非漏依止,彼執五識
無染污故。」

論「於略所說至色於中行」,
此即第四釋三無為。中有三:一釋虛空、二
釋擇滅、三釋非擇滅。此即初也。列名未
釋,名之為略。雖諸部立無為不同,此三
無為諸部皆有。大乘加六,謂不動、想受
滅及三性真如。大眾部等加六無為,謂四
無色為四、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化地
部亦加六無為,四不動、五善法真如、六不
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聖道支真如、九

緣起真如。一切有部立三無為,然於其
中,「虛空但以無礙為性」,簡餘法也。無礙之
言簡於色法,色有礙故。「但以」之言,簡心、心
所及不相應二種無為。此等諸法體雖無礙,
同於虛空更有別體,非是但以無礙為
性。「色於中行」者,釋虛空相也。色是
礙法,於空中行,顯空無礙,於礙法中不得
行故。無礙之法於空中行,不顯無礙,於礙
法中亦得行故。《正理》釋云「虛空但以無
礙為性。於中諸法最極顯現,故名虛空。是
即無障以為其相,所有大種及造色聚,一切
不能遍覆障故。或非所障亦非能障,是
故說言無障為相。」准此論文,非能、所障
者,簡空界色,雖無能障是所障故,但以無
礙為性,與此論同。《婆沙》評曰「應作是
說:實有虛空。以彼不知,即謂非有。由前
教、理實有虛空。問:若爾,虛空有何作用?
答:虛空無為,無有作用。然此能為種種虛
空界作增上緣。種種空界能與種種大種
作近增上緣,彼大種能與有對造色等作
近增上緣,彼有對造色能與心心所作近
增上緣。若無虛空,如是展轉因果次第皆
不成立。勿有此失,是故虛空體相實有,不
應撥無。」

論「擇滅即以至名為擇滅」,釋
二滅。文中有三:一出性、二釋得名、三
明同異。此即初也。「擇滅則以離繫為性」者,
舉離繫名,出擇滅體。所以是離繫者,由諸
有漏遠離自性所緣繫縛,證得解脫,即此
解脫名為擇滅,以此擇滅離繫為性。

論「擇謂簡擇至名為擇滅」,釋得名也。於
中有二:一法說、二喻顯。此即初也。「擇謂
簡擇即慧差別」者,決斷名智,推求名見,擇
法名慧。簡擇即是慧之差別功能名也。以
八忍、智等各別簡擇四諦故,名為擇也。
「擇力所得滅名為擇滅」,由慧簡擇四諦理故,
斷於煩惱、證得此滅,從其能證名為擇滅。
擇之滅故,名為擇滅。此是法說,諸論意同。
有人云:謂有漏慧異無漏慧名慧差別,或無
染異有染名慧差別。此釋謬也。此中明
慧擇四諦能,造會擇、不擇慧漏無漏等。

論「如牛所駕車至故作是說」,二喻顯也。牛
車略去所駕二字,擇滅略去力所得三字,故
名擇滅。

論「一切有漏法同一擇滅耶」,
三明同異也。正量部計:一切有漏同
有一擇滅,《婆沙》或說唯內法有,經部有
說擇滅無體。為對諸宗,故寄問起。於
中有七:一問、二略答、三重問、四廣答、五
反釋、六難、七通。此即問也。

論「不爾」,略
答也。

論「云何」,重問也。

論「隨繫
事各別」,舉頌廣答也。

論「謂隨繫事量,
離繫事亦爾」,釋文也。事謂體事,隨所繫
體有爾所體。擇滅亦爾,有爾所也。隨繫事
言,簡無漏法也。

論「若不爾者至諸煩
惱滅」,此反釋也。若爾,不如有部隨繫事量
各別擇滅者,即有此失。

論「若如是者
至則為無用」,若如前義,即有後失。本為證
滅令惑不生修餘對治,滅既證已,修
餘對治即為無用。

論「依何義說滅無

同類」,正量部難。若不如我宗同一擇滅,則
有眾多同類擇滅,因何經說滅無同類?

論「依滅自無至非無同類」,通難也。除初無
漏,一切有為法皆從同類因生,亦與他作
同類因。初無漏雖,不從同類因生、與他
作同類因,不得名為無同類也。擇滅自
不從同類因生,亦不與他作同類因,故
作是說滅無同類。此是《婆沙》二十一初釋也。
今釋擇滅,五門分別:一出體性、二辨得
名、三得差別、四證同異、五斷不同。一、出體
性者,七十五法中以擇滅為體。如有漏法
一一極微、一一剎那各別法上有一擇滅。故
諸論云「隨繫事量,擇滅亦爾。」

二、辨得名
者,善慧差別名之為擇,由擇力證名為擇
滅,屬主釋也。

三、得差別者,就中有四:一
述正義、二敘異說、三述違理教、四釋通外
難。

一、述正義者,自身煩惱、俱有及得,隨
彼彼品別對治道生。得離身時,彼法擇滅,
爾時名得,由自性斷得擇滅故。他身染
法,及一切色、不染有漏無色,所有無為,由
緣彼法自身煩惱至究竟盡,所繫法上所有
無為爾時起得,能縛斷故。問:所以知然?
答:此論〈隨眠品〉云「由此應說煩惱等斷定何
所從。自相續中煩惱等斷,由得斷故,他
相續中煩惱等斷,及一切色、不染法斷,由能
緣彼自相續中所有諸惑究竟斷故。」准此
論文,故知此二種斷得無為異。問:又准
何文證知煩惱得斷是自性斷,不染法等是
緣縛斷?答:此論第十六云「何緣諸地有漏善

法唯最後道能斷,非餘?以諸善法非自性
斷,斷已有容現在前故。然由緣彼煩惱盡
時,方說名為斷彼善法,爾時善法得離繫
故。由此乃至緣彼煩惱,餘一品在,斷義不
成,善法爾時未離繫故。」准上論文,故知斷
已不行名自性斷,斷已容行是所緣斷。

又《正理》第六,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經所說
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緣斷。若法是結
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
由彼斷故,於所緣事便得離繫,不必於
中得不成就名所緣斷。此中一切若有漏
色、若不染污有漏無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
有見所斷,及修所斷結所繫,如是諸結漸
次斷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繫得,彼
諸結及一果等皆名已斷。言一果
者,結俱有等。等者,等取得也。彼有漏色及
不染污有漏無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
繫得,爾時未起,未名為斷,由彼諸法唯隨
彼最後無間。准上論文,自身煩惱及
俱有法并二法得,由對治道斷彼彼品,得
捨之時得擇滅也,非是由能緣煩惱斷故
而得擇滅。

二、敘異說者,就中有二:一、太
法師等已上諸德釋云:然苦、集遍使同一繫
縛,斷苦下十使時,雖為集下遍使所縛
未斷,而說苦下使等得離繫者,以自種使
近。離自種能繫時,所繫得解脫。如人離自
身上近枷鎖時,說人得解脫。他種使遠,
彼未離而解脫,如人獄中雖彼未離獄門,
而獄中有已離身上近枷鎖故,名已解脫。

修道門中九品相縛亦爾,斷初品時,自品
近離繫說得解脫,八品遠繫雖復未得斷,
而斷初品染污說得無為。其餘八品,例釋
可知。唯染污色及餘不染五蘊,斷第九品
能繫盡,所繫之事方說解脫。二、唐三藏
改大小乘諸師釋云,問:若離繫縛證得擇
滅,如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所斷猶為
集下遍行惑繫,如何證滅,修道九品隨斷
一品,乃至前八猶後品繫,如何證滅?解云:
雖斷能縛,所縛解脫,證得擇滅。然能縛惑
有強有弱:一相應縛,謂煩惱縛彼同時心、
心所法,令於所緣不得自在。二所緣縛,
謂惑緣境有毒勢力,縛此所緣令不自在。
就緣縛中,後有其四:一同部同品、二同部
異品、三異部同品、四異部異品,并前相應
總有五縛。就五縛中,斷強證滅、斷弱非
證。言強弱者,一相應縛,其力最強;二同
部同品縛,其力次強;三同部異品縛,其力次
強;四異部同品縛,其力稍弱;五異部異品縛,
其力最弱。於五縛中,前三是強、後二是弱。
若斷前三,隨其所應證得擇滅;後之二種
能縛力微,非由斷彼證得擇滅。如見苦
所斷法總有二類,相應法為一類,得、四相
為一類。相應法具五縛。得與四相,除相應
縛,有餘四縛。若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見苦
所斷相應法,由斷相應縛、同部同品縛、同
部異品縛故,證得擇滅,以斷強故。得與四
相,由斷同部同品、同部異品縛故,證得擇
滅,以斷強故。此相應法、得及四相,爾時雖

為集下異部同品異品遍行惑縛,以微劣
故而證得滅。又復爾時雖斷後四部見
苦所斷異部同品、異品縛,而不能證後四
部無為,未斷強故。見所斷惑九品同一品
斷,約所斷惑有九品故,所以得說同品、異
品。如見苦所斷、見集見滅見道所斷,各有
二類,准釋可知。修道所斷總有三類:染相
應法為一類;染相應法上得、四相為一類;
餘有漏法為一類,即是染污色,并此色上得
及四相,及不染五蘊。初類具五縛,後二類
各有四縛,除相應縛,非相應故。若斷初
品染相應法,由斷相應縛同部同品縛,證
得無為,以斷強故。爾時雖為同部異品餘
八品縛,以劣縛故,亦證無為。不同見道,
見道九品,一品斷故。所以同部同品、異品,俱
可說強;修道九品別斷,所以同部異品說名
為弱。或可見道同部異品亦名為弱,如諸
異生五部雜斷,隨斷前品,猶為未斷見惑
之所繫縛,以劣弱故亦證擇滅,以此而言
故知是弱。若異部同品、異品遍行惑先已斷
故,設不斷彼亦證無為,以縛劣故。初品染
得四相。斷初品時,由斷同部同品縛,以
斷強故證得無為;同部異品、異部同品異
品皆准前說。如斷初品,所餘八品准釋可
知。餘有漏法亦有九品,擬儀相當故,說
同品異品。斷餘有漏法時,由斷同部同品、
異品縛,以斷強故證得無為。異部同品、異
品先已斷故,設不斷彼亦證擇滅,以縛劣
故。又此餘有漏法是緣縛斷,要斷能緣九品

惑盡,所緣之法方名為斷。

三、述違理教
者,諸德亦釋,雖云進縛、遠縛及縛,強弱
不同,斷有差別;然皆同說由同品等能緣
煩惱斷故,同品等所緣諸煩惱等得解脫也。
如修斷惑九品互相緣縛,其第九品惑上擇
滅。雖斷上八品能緣,不得離繫,以非同
部同品,遠故劣故。斷第九品時,以斷同部
同品,近故強故,得離繫也。然諸德同為
此釋,將希奇當理。然無文暄度,仍違理
教。言違理者,且如修惑九品受互相緣,
有何別因,煩惱自部自品繫縛自部自品
為近為強?自部異品緣縛之時,有何別理
名遠名劣?如下品惑緣下品時,有何別
因強上八品緣下品時,斷上八品不證
無為,斷下品時始得擇滅?若言力同所繫,
不得言強,是下品故。若言力勝所繫,不
名同品,力勝下品非下品故,如何與下
品同耶?故云有力勝上八品。又下品惑合
緣兩品時,為如同品強?為如異品劣?不
可一品亦強亦劣。又此惑緣縛自他品時,
豈有分別縛自品即強、縛他品即劣耶?
言違教者,《正理》第六云「阿毘達磨諸大論
師依經所說立二種斷故。」准此論文,一切
論師其意皆同。一自性斷,謂捨得時名之為
斷,由此證得擇滅無為;二所緣斷,由斷最
後品惑證得擇滅。今立斷云由同部同品
斷及相應斷故得無為者,此非是自性斷,
非捨得時得擇滅故;復非所緣斷,非最後
品證擇滅故。憑何聖教立此一斷,而違阿

毘達磨諸大論師立二斷耶?

四、通外難者,
難曰:若斷染法捨得之時名自性斷非所
緣斷者,何故諸論皆言隨所繫事量無為
亦爾?又《婆沙》三十一云「諸有漏法無始時
來,煩惱所繫不得解脫。若斷煩惱,彼離繫
故便得解脫。如人被縛,得解脫時,人名解
脫,非謂繩等。」既所繫證得解脫,故外物中
亦得解脫。又《雜心》等云「應知從所緣,可
令諸惑斷。」准上論文,故知諸惑是所緣
斷,然與不染色等不同,故知斷同品時
證得擇滅。釋曰:此所引文竝非定證,不
分明故。誰能信此不明了文,而違阿毘達
磨諸大論師依經所說立二斷耶?詳此三
文皆有別意。且如所引「隨繫事量,無為亦
爾」者,此明擇滅數量,不明斷證。以《婆沙》異
師計擇滅無為同能繫事量故,對法師說
如所繫事量;又對正量部立唯一無為,故
作是說。非明染污法是所緣斷。諸有漏法
無始時來,乃至如人被縛得解脫時,人名
解脫,非謂繩等者,此以異師執斷法而於
能繫得於解脫,非於所縛外法上得,故作
是說,非是不許有自性斷作此說也。應
知從所緣可令諸惑斷者,對相應說,非
是欲遮自性斷也。

四、論同異者,擇滅無
為隨繫事量,故知一一法上唯有一擇滅。
又一切無學,皆於一切有漏法中證得擇滅。
故知擇滅必定共證。《婆沙》通經云「問:若爾,
何故涅槃名不共法?答:涅槃體雖是共,而就
得說,名不共法,以離繫得,一一有情自相續

中各別起故。」又引經說如來解脫與餘阿
羅漢等無異,此就所證滅說。

五、斷不同
者,今應依斷作句數分別。法有三種:一自
身所得法、亦他身所得法、三非二所得法。一
望自身所得七十五法分別者,有自性斷非
所緣斷者,謂煩惱大地,不善大地,小煩惱
地,不定中貪、嗔、慢、疑。有所緣斷非自性斷
者,謂十色全,無表一分除無漏者,大善地法
一分,不相應中除四相及得一分餘九不相
應法全。亦自性斷亦所緣斷者,謂心王,十
大地尋伺一分,及悔、眠全,四相及得一分
有漏者。此等與自性斷相應、俱有及得,是
自性斷也,非彼相應、俱有及得是所緣斷
也。俱非句者,謂七十五法中是無漏法者
皆非二斷。若通就他身作問答者,但自
性斷皆所緣斷,自結一果等他所斷故。總有
三句,除自性斷非所緣斷。若他身所得法
及非二所得法有漏者,但有所緣斷一句。無
漏者,俱非句。

論「已說擇滅至得非擇滅」,
結前舉後頌也。以得不同,簡名體也。

論「謂能永礙至名非擇滅」,釋頌文也。言
「得滅異前」者,前因擇得、此不因擇,故言異
前。得不因慧,但由闕緣,名非擇滅。不應釋
言前滅是善、此滅無記,名異前也。若爾,即
是前得善滅、今得非善,即應得滅異,前名
非善滅。然此闕緣名為非擇滅,因非擇得
非擇滅,亦辨得名,同前擇滅是屬主釋。

論「得不因擇但由闕緣」,釋得因也。准
此論文但由闕緣,即是更無餘力。准《正

理》、《顯宗》,由二因得:一由闕緣、二由非擇,
非擇鄣故。若遇勝緣法即得生,若遇劣
緣法即不起。《正理》云「擇謂如理勤所成慧。
不由此慧,有法永礙未來法生,名非擇滅。
乃至若法能礙彼法生用,此法離慧定
礙彼法,令住未來永不生故,得非擇滅。
此法實有,後當成立。」又《顯宗》云「非唯緣闕
便永不生,後遇同類緣,彼復應生故。」詳此
論意,諸不生由其二緣:一由闕緣、二由
非擇滅。以後遇同類緣法得生者,此擇非
理。後遇同類緣,為是生緣、為非生緣?若
後有生緣,前非闕緣;若後非生緣,如何得
生?由無生緣法永不生,何關滅力?問:
《顯宗》云「法非唯緣闕」,此論云「但由闕緣」,兩
論不同,何者為正?答:准《婆沙》釋,得不同。有
為三性法得,同所得判性,由所得法力令
得起故。擇滅得從道,依道起故。非擇滅
得從眾同分,依同分起故。以無為無用,
二滅不從所得判也。《婆沙》亦云「虛空等
無用」,故知此論但由闕緣理勝。問:若爾,
何故《婆沙》云「虛空與四大等近增上緣」耶?
答:虛空無礙;大種有礙,故名為近,非謂
有力名為近也。問:若爾故,《婆沙》三十二
云「此非擇滅,唯於未來不生法得。所以者
何?此滅本欲遮有為法令永不生。若永不
生,此得便起。如與欲法繫屬有情,現在正
行、過去已行、未來當行皆有生義,故於彼
法不得此滅耶?答:雖本欲遮有為法,如
與欲法者,此是義言,非實爾也。由如擇滅

本欲遮有漏法煩惱繫縛,法若離繫,如與
欲法而起滅得。然此滅得,由斷道力,不由
擇滅。非擇滅得,義亦准此。若不爾者,此非
擇滅,應於自得是有力用,非但不障。」
有人云:此法本欲礙法不生,若法不生便
即起得送與行者。此釋誤也。應言法永
不生得非擇滅,不應言非擇滅有力送得
與行者。兩說相違,應依此論。《婆沙》三十
二云「問:諸有情類於非擇滅為共得?為不
共得耶?答:此不決定。於共有法非擇滅則
共得,不共法非擇滅則各別得。」准評家云:
「如是說者,應作是說:非擇滅多、擇滅少。所
以者何?非擇滅如有為法數量,擇滅但如有
漏法數量故。若不爾者,諸可生法若得不
生,應不得非擇滅。」准此論文,一切外物皆
有非擇滅,皆可證得。然於中有共、不共,若
共者共得,如共財等;若不共者,即唯別得。
《婆沙》云「問:因勝進道,得煩惱不生及諸生
處得非擇滅,何故非道果耶?答曰:不為此
滅而修道故。謂為涅槃及為離染勤修於
道,以修道故於惡趣等得非擇滅。若為此
滅而修道者,於惡趣等不得此滅,非於
生死不深厭患可於惡趣得非擇滅故,故
得非擇滅不名道果。」述曰:求擇滅得涅
槃,深厭患染法永斷入聖,可得惡趣非擇
滅故。若求非擇滅,不得不生惡趣,非擇
滅也,以厭心劣後容退故。言厭惡趣,即
不厭人、天,故厭心劣。

論「如眼與意至
得非擇滅」,指事釋也。「如眼與意專一色時」

者,眼謂眼根,意謂意識,即是有一分意識
取色之時,餘識等法得非擇滅。或即眼識
以意名說,或專一青等色時。用時黃等
色及四境念念滅者,能緣彼境五識等法
住未來世畢竟不生,以彼不能緣過去
故,亦不更能緣餘境故。《正理論》云「如眼與
意專一色時,於所餘色及一切聲、香、味、
觸等,念念滅中緣彼少分意及法處,得非
擇滅,以五識身與一分意識身等於已滅
境終不能生,緣俱境故。」述曰:一分意識
者,如八勝處等,唯緣現境不緣過去,亦所
緣定故,得非擇滅。意及法處者,意是諸識,
法處者心所及四相等。

論「於法得滅
至過現生法」,此對擇滅作句數也。若就法
明滅有無,一切有漏法各有擇滅、一切有
為法各有非擇滅,即非擇滅寬、擇滅狹也。
若以寬問狹,稱後句答;若以狹問寬,稱
前句答。若就得以明擇滅,世寬、體狹,得
通三世故寬、唯有漏法有故體狹。非擇滅
則世狹、體寬,唯未來得故世狹,一切有為故
體寬。由此不同成其四句,如文可解。


「如是已說至何謂有為」,上來三頌總明漏、無
漏,下二十二頌開為蘊、處、界。先開為五蘊,
後開為處、界。初兩頌總明五蘊,次「色者」下
別釋五蘊并分處、界。就前兩頌中,初
一頌總明漏、無漏蘊,次一頌別明有漏蘊。
就前文中,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後長行
釋。此即初也。

「頌曰至有離有事等」,次舉
頌答。就中初兩句重舉有為分為五蘊出

有為體,次兩句述有為眾名。

「論曰至
具攝有為」,後長行釋。於中有七:一列名
體、二釋有為、三釋世路、四釋言依、五釋有
離、六釋有事、七總結也。此列蘊名顯有為
名體,故《正理》云「老病死等災橫差別,隱積損
伏故名為蘊。」此說有為有多過違,隱伏其
中遇緣便起,如賊隱山。為別戒等故,後
言色等。戒等五蘊不能具攝一切有為,色
等五蘊具攝有為。

論「眾緣聚集至如乳
如薪」,釋有為也。「無有少法一緣所生」,故
即是眾緣共所作義。若爾,未來生及不生應
非有為。「是彼類故未來無妨」,此釋通也。
「如乳薪」等,此舉喻也。《正理》云「未來未起,何
謂有為?是彼類故亦名有為。如所燒薪於
未燒位,是彼類故亦名為薪。或據曾當,立
名無失,如琴瑟等名為有聲。亦如乳房蓮
華池等諸不生法,不越彼類故名有為。」

論「此有為法至所吞食故」,釋世路也。《正
理論》云「此有為法,彼彼經中世尊隨義名
世路等。彼復云何?謂諸有為亦名世路,色等
五蘊生滅法故,未來現在過去路中而流轉
故。諸不生法,眾緣闕故。雖復不生,是彼類
故立名無失。有說無常之所吞食,故名世
路。」准此,前釋三世即路名為世路,持業
釋也。諸有為法行世路故名為世路,即有
世路故名世路,有財釋也。後釋無常所吞
食故,真諦釋云:「行行不息,能盡萬里之路。」
無常是世,有為是路,與世作路故名世路。
即世之路,即依主釋也。

論「或名言依

至即名俱義」,釋言依也。「言謂語言」者,此
即語聲相續差別。「此所依者即名俱義」者,
與言為所依,即是名俱義。有為之法可名
俱行於三世,可俱說為過去、現在、未來世
故。無為不爾,所以遍於有為、不通無為。
有釋:諸有為法可與言俱名為言依,故
《婆沙》十五「脇尊者云:有為諸法與言可有
俱時轉義,故立言依。無為不爾,是故不
說。」准此論文,即是諸有為法與言同墮
三世義。故正理云「如契經說:言依有三,無
四無五。」准此,雖說三世,或可諸有
為法與名俱,可說與言俱時轉,故名言
依。此則《俱舍》與尊者無別。

論「如是
言依至有為諸法」,以一切有為法皆名俱,行
三世故,具攝有為。

論「若不爾者至十
八界攝」,若不如此釋具攝一切有為,如餘
師義言依唯名,即不通十八界,違論所說
通十八界。《正理論》云「言依謂名,俱義即
具攝五蘊。如契經說:言依有三,無四無
五。由此善通《品類足論》,彼說言依五蘊
所攝。」問:此論、《正理》同引《品類足論》,因何
此論言十八界,《正理》言五蘊耶?答:《正理》云
具攝五蘊,此論云具攝一切有為諸法,言
雖少異,義無別也。又破餘師言依唯名,
《品類足論》云「言依五蘊、十二處、十八界攝。」
正理引初、此論引後,義皆無失,然皆證通
攝有為。《婆沙》有二說:一云名是言依,義
是言展轉依;一云名、義俱是言依。此論同於
後說,言有於名方能詮義,欲言之時雙依

二故。問:何故但說名俱,不云句等?答:起
言之時,或唯召法,即唯有名;若兼差別;即
兼名、句。名是通故,所以言名。問:若爾,文最
是通,因何不說?答:文是所依,然不能詮自
性、差別,故不說也。

論「或名有離至有
彼離故」,釋有離也。《正理論》云「或名有離。
諸趣輪迴沈溺生死,涅槃欲捨,故名有離。
是息諸趣恒流轉義。若已至得,定不還來。
此有離故,說名有離。如有財者名為有財,
即是有為有出離義。一切有為皆同船筏,
是故聖道亦應捨離。如契經言『法尚應捨,
何況非法。』」准兩論釋,涅槃名永離。一切有
為有此離故,名為有離。此有涅槃,諸有為
法至涅槃時皆可捨故。非如離繫,唯有漏
有。此中有離遍一切有為,至涅槃時皆可
捨離,即是有能捨離之涅槃也。

論「或
名有事至傳說如此」,釋有事也。以有因故。
事是因義。故正理論云。事謂所依。或是所住,
即是因義,果依於因、從因生故,如子依
母。或果從因、能覆因故,如人住床。是因
為果所映蔽義,因果前後性故,及細麁性
故。此有事故,說名有事。喻如前說。准二
論釋,因名為事,果有因故名為有事。一切
有為皆有其因,所以亦攝一切有為。「毘婆
沙師傳說如此」者,意非全許說因名事。經
部釋有事者,名有體事。一切有為有體,無
為無體,有事唯攝有為。

論「如是等類至
差別眾名」,此總結也。

論「於此所說有為法中」,自下第二、一頌明有

漏五蘊名。於中有三:一標前生起、二舉頌
答、三長行釋。此即第一。有為法中一分,故
言有為法中。

「頌曰至三有等」,次舉頌
答。頌中,初兩字標其漏法,「名取蘊」下列
眾名也。

「論曰此何所立」,長行釋也。文
中有三:一總明頌意、二釋頌眾名、三總結
也。就明頌意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問
也。如前已說,除道聖諦,餘有為法名為
有漏。此中具說何所立耶?

論「謂立取蘊
至謂無漏行」,答也。前雖已說,今重說者,欲
顯取蘊亦名為蘊。或有唯蘊而非取蘊,諸
無漏行聚義同故俱名為蘊,不從取生不
名取蘊。

論「煩惱名取蘊至如華果樹」,
釋得名所以也。於中有三法喻。「煩惱名取」,
蘊從煩惱得取名者,從取生故。「如草糠火」,
從因立名,繫屬取故。「如帝王臣」,從所屬
立名也。《雜心論》云「蘊為惑所使,如因貪
瞋有疑等事,能生取故。如華果樹,從果
立名。」

論「此有漏法至猶如有漏」,釋有
諍也。世間諍有二義:一觸動好人、二令自
他損害。煩惱亦爾,一觸動善品、二損害自
他,故名為諍,諸蘊隨增諍故。

論「亦名
為苦,違聖心故」,此有漏蘊聖心厭,故違聖
心,以違聖心名之為苦。《正理論》云「五取
蘊者,是諸逼迫所依處故,自性麁重不安隱
故,名之為苦。」

論「亦名為集,能招苦故」,此有
漏蘊能為苦因,故名為集。

論「亦名
世間至有對治故」,釋有漏蘊名世間也。《正
理》云「或名世間,性可毀壞故。如世尊說:性

可毀壞,故名世間。」若爾,道諦應是世間。不
爾,第二毀壞無故,道諦毀壞性不定故,世間
毀壞性決定故。第二毀壞,即是有對治也。

論「亦名見處至隨增眠故」,釋見處也。
謂見住有漏蘊中隨順增長,名隨增也。行
相微細,故名眠也。《正理》釋云「亦名見處。薩
迦耶等五見住中,隨增眠故。豈不有漏
一切煩惱皆隨增耶?豈不諸見漏取諍攝,
前已說耶者。此問意云:五見即是煩惱所
收。前釋有漏一切煩惱皆隨增者已說,一
切煩惱諍增者已說,諸見因何別說有漏以
為見處?以是諸見隨增眠故。雖有此理,
而彼諸見於有漏法一切種、一切時,相無差
別、堅執不動,隨增眠故體用增盛。為顯有
漏是能生長此諸見處,故應重說」者,此
釋重說見處所以也。貪等癡疑則不如
是者,無上一切種等四義,云不如是。以彼
貪等有一切種。無一切時者,釋貪等有一
切種異纏垢等,無一切時與見不同。一
切種者,元瑜師云:「遍緣五門,或遍緣六境,
不云有所簡也。」今釋:一切種者,謂貪、瞋、
慢有隨眠、纏、垢一切種過,上必兼下故。由
是別相隨眠,雖一切種,不能於一切時
起,名非一切時。非無差別者,雖獨頭
無明及共相煩惱相應無明是一切時,而有
別相煩惱相應無明非一切時,及與忿等相
應無明,非一切種及一切時故,相有差別。
疑雖無差別而不堅執者,疑是隨眠性
非別相惑,不與別相煩惱及非一切種染

法相應。有一切種及一切時相無差別,而
疑有苦無苦等,不堅執故,非是堅執。
不同於見,是隨眠故,有一切種。共相惑故,
有一切時。不與自相煩惱及非隨眠染相
應故,相無差別。此我斷常,撥無等見。不猶
豫故,非不堅執。由此過重,於有漏法別
說見處令生厭離。

論「亦名三有至三
有漏故」,釋三有也。三有,三界也。此有漏蘊,
與有為因故、與有為依故,三有攝故,亦名
有。

論「如是等類至隨義別名」,總結也。
准《正理論》向外等。《正理》等言,為攝名有
染等。如是等類是有漏法,隨義別名。

建久二十一十一日於三井寺南,
此疏一部卅軸,是東南覺僧都深得對
法之□□搜諸師意,讀難讀、訓難訓,而
所切句付假名之點本也。誠是一寺規
模、萬代寶物也。然當卷本自缺了,爰予
悲法命漸盡,不顧鳥跡,所寫加也。雖然
寫本文字極狼藉也,少少雖直之,多多
謬難盡歟。隨後覽可直之。

壽永元年十月十二日於石山寺書寫
了。    弟子範賢,生年十九歲。

論「如上所言至色蘊者何」,已下二十行頌別

釋五蘊,并分處、界。於中有十三段,分
為四節。初五頌半明色蘊,及分處、界。文中
有五:第一半頌總列十一色,第二半頌
辨五色根,第三一頌辨五色境,第四三頌
辨無表色,第五半頌以色蘊分處、界。此即
初也。

「頌曰至及無表」者,次舉頌答。

「論曰至立色蘊名」,此釋頌也。如文可解。

論「此中先應說五根相」,第二半頌辨五根
相。

「論曰至眼等五根」,此釋頌也。「彼識」,
有兩釋也。一云彼色等識、二云彼眼等
識。此文第一,即是彼色識所依名眼根,乃
至觸識所依名身根也。

論「如世尊說
至如是廣說」,此引經證五根是淨色也。

論「或復彼者至鼻舌身識」,此第二釋,識從根
得名也。

論「彼識所依至所依止義」,即
眼識所依名眼根,乃至身識所依名身根
也。

論「如是便順至如是廣說」,此引文
證後說為正,諸論皆同。《正理論》先說識從
根立名,斷為正訖,云「有說彼者是境非
根,而無意識緣色等故,名色等識。彼識所
依名眼等過,由淨色言所簡別故。」又云「若爾,色言應成無用,
彼識依淨,名眼等根,義已成故。無識所依,
淨而非色,為簡彼故應用色言。」釋曰:
難也。若謂淨色簡意根者,即應但淨,不假
色言。一切法中淨有二種:一者五根、二者謂
信。信是心所,非意識所依。五根是色,非是意
根。但言彼識依淨,已簡意根,更置色言便
為無用。如是釋者,為遣疑難須置色

言。若識依言,就有財釋,則應淨信名眼等
根,故置色言。為簡此釋,無有一法以識
為依。色而是淨,可為此釋,是故色言甚
為有用。釋曰:直言彼識依淨若有財釋,
信名識依,以信依識有所依識,取其識
名名為識依,體復是淨。若直言彼識依淨
不置色言,則濫有財釋。信名為識依,復是
其淨,即應淨信名眼等根。若置色言不濫
此釋,無色是淨,用識為依,就有財釋名
為識依,故置色言甚為有用。有人不
得此意,以識依淨三字相違是有財釋,
云有一分有財釋。誤也。又云「又於此中,
前言為簡耳等四根。彼雖皆用淨色為
性,而彼非為眼識所依,故彼四根非眼根
攝。後言為簡無間滅依。彼雖亦為眼識所
依,而彼非用淨色為性,故彼意根非眼根
攝。或復前言顯同分眼,後言為顯彼同
分眼。餘根亦爾。」釋曰:前言,是眼識所依。
後言,是淨色也。又云「若爾,淨色相無別,故
應不成五。不爾,功能有差別故。如何得
知功能別者?不共境識,所依定故。」乃至廣
說有部等計五根以淨色為體,大眾部
五根以肉團為體,覺天以四大為體。


「已說五根次說五境」,第三一頌明五境也。
頌中味先香後者,《正理論》云「越次說者,顯
彼境識生無定故。」論既此釋,故知不為犯
聲香在味後。

「論曰至四色差別」,釋五
境也。就中,文有六段:五境即為五段,
第六生識總別。就別釋色境中有三:一

釋二色、二開二十色、三四句分別。此即第
一釋二色也。言二色者,一顯、二形。此釋
顯色。「顯色有四」者,根本顯色即青、黃、赤、
白。

「餘顯是此四色差別」者,謂雲、烟、塵、
霧、影、光、明、闇。此之八色隨其所應,即青、黃
等色之差別。因龍氣等名雲。因火名煙。
末散名塵。地氣曰霧。因日名光。
因寶、月等名明。障光,明生於中,餘物可
見,名影。翻此名闇。雖八差別不同,根本
即是青等色也。亦有碧、紅、紫、綠等異,此是
淺深不同,離合有異,不別立也。淺青名
碧。薄赤名紅。青黃合綠。赤黑合紫。

論「形色有八至不正為後」,列形色也。《正理
論》云「此中顯色有十二種,形色有八。」其名
如下。

論「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第二
開二色為二十也。

論「有餘師說至第
二十一」,述異說也。此師意說:空一顯色
非是明、闇,別立此色,故二十一。依《婆沙》
正義,空一顯色即是空界色一分,空界色即
是明、闇等色,無別體性。然明、闇等,即青等
四色差別而立。故《識身足論》第十一云「空一
顯色,如青、黃等者,以是青等差別立也。
或似青等之差別色,非即青等。」故言「如」
也。

論「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釋」,逐難釋
形色也。此形色相者,古今諸師多不得意,
不依聖教妄述其相。今明此相,二門分
別:一述正義、二敘異說出過。述正義
者,大小乘論述八色相,皆無相待立長、短
也。《大乘成業論》對有部等諸宗立八色相,

及此論〈業品〉經部對有部立八色相,皆云
「見面齊平起於正覺,見面參差起不正
覺。見一面多便起長覺,見一面少便起短
覺。見四面等便起方覺,見一切處生則起
圓覺。見中凸出便起高覺,見中㘭下覺。」兩論少異,大意同也。准此論文,長
短二色非相形立,是各別體勢。依論所立,體
相各異。依大乘釋,即是顯色安布不同
名為長、短等;依有部釋,別有形微攝持,
成此八相差別。古來大小乘師迷一面
多名長、一面少名短,作種種釋,皆不得
意,遂謂相待以立長等。今釋:一面多者。
六面之中一面多故。亦應是六面之中兩面
多,恐難解故,故言一面。如竹、笋、越瓜等
名為長色。若言兩面多,人即不解六面之
中是何兩面,故言一面多也。一面少者,飜
此可解。長即是細,短即是麁,故八色中不
立麁細。《正理.業品》中云「離顯之外別有
形微,是眼識境。積集長等,是假非實,唯
意識緣,非眼識境。此假長等,要由形色
攝持邊故方有分量。餘物入中,破別成
分,中可穿鑿成孔穴等,方有形色。」論意但
說顯外別有形微,不說八種形微體性別
有。今詳形色長等有二:一相待得名、二
形量各別。相待立名,體不定故,此中不明。
形量各別,體不同故,是此所說。《婆沙》第
九云「五相待有,謂此、彼岸,長、短等事」者,
非是明色體類別也。長、短等事通餘法
故,縱說於色亦不違此,是前相待得名攝

故。就形量各別,復有二類:一外緣來,
如金石,待工匠等成長等故。二種性異,
如鹽性方,縱散成水,後還方故。越瓜自長、
苽樓性短、胡桃高下,櫻桃自圓、豆角性邪,
如是等物種類各別,若待緣成、若種類別,并
皆不是相待立名。如針雖對苽樓是短,
而是長色;苽樓雖對棗是長,而是短色。此
等皆由長、短微力令成長等,長、短之微
不相雜也。又即由此、於餘境中不立長
等、無別形微令同時聚成長等故。餘文
易了,故不釋也。

敘異說者,有人云:長短
者,長、短極微各有別體,相雜而住,形長見
短、形短見長。彈曰:此釋違其教、理。違
教者,憑何經論作此釋耶?而違《成業論》
及此論「一面多名長、一面少名短。」言違
理者,一色之內具有長、短極微,形長見短、
形短見長者。准此,無長不見短、無短不
見長。若爾,有長有短同時相形,應見
長見短。若無長短相形之時,應物不見長
短二色。正對眼前作意取長短色,因何不
見,要待相形?皆不應理。又待比方知,是意
識境,非眼識取,眼識不能計度緣故。知為
非理。又云:可量已去名長,不可量者名短。
亦違教、理及違世間。違教者,如前引
文。違理者,如觸中說,不可稱名輕、可稱
名重,不簡多少,但牽秤下即名重觸。此亦
應爾,但有分量即應名長,七微已上即
有分量應名為長,世間即無見短色者。
違世間者,一切世間皆不說可量名長、不

可量名短。又自問答云:此短極微既有眾
多,如何說彼而不可量?解云:雖有多體,
而不可量。如輕極微雖有多體,而不可稱。
短微雖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見非不可量,
顯亦眼見,應當可量。若言同聚應可量
者,香等同聚,應亦可量。此既雜住而不可
量,短與長雜亦不可量。准上所釋,全無
理趣,前後相違。准上標宗,釋長、短色別。第
二釋云:可量已去名為長色,即是可量聚色
名為長也,不可量聚名短色也。釋難即
云:短微長微相雜而住,准此即是可量已
去亦長亦短,不可量聚亦短亦長,豈不與
宗自相乖反?又引觸例,亦不應理。極微
體性非定是重,故有一類觸微不能牽秤,
多亦非重,七微體是對礙法故。多必可量,如
何成例?又自釋色相云:中凸名高、中凹
名下。自問答云:長與高何別?短與下何殊?
自釋云:長、短據橫,高、下就竪。准此,前後
自相違也。豈可竪凸名高、橫凸名長?竪凹
名下、橫凹名短?又諸大乘師皆云:聚顯
以成長等,復說長等相待而立。明知即
是假聚長等。此唯意緣,如何色處?又聚觸
等何得無長?

論「或有色處至影光明
闇」,第三四句分別。今將釋四句,須知形色。
今詳形量三種不同:一者謂極礙聚,不
依託生,中可穿鑿成孔穴等,如牆樹等。
二、自有形量,不依託餘,如雲、煙等。三、待
他成量,不堪搖動,如光、明等及畫等。
有人云畫有形者,謬也,諸論多取第一

形色以為形也,或取第二、或取第三。前
文八種形色,即是第一。此中四句,兼第二
形,以雲、煙等入俱句故。或有色處有顯
無形者,謂不與形色同聚顯也,即除俱句
十二餘所有顯,非形青等皆是唯顯。《正
理》三十四云「或有色聚二俱可了,謂所餘
諸形、顯聚。以非於此聚,離一可取餘故。」
准此故知,不與形俱同聚,名顯非形。

論「或有色處至身表業性」,第二句也。身
表業色雖起之時,與舊相續顯色同聚,然
不必俱、初起、息滅與顯異故。初起無新顯
色,息滅古顯相續故。《正理論》云「所說身表
是形差別,其理極成。謂從加行心所生
不住等流大種果別類形色,不待餘顯
色為眼識生因,能蔽異熟生所長養形色,
如是形色名為身表。」

論「或有色處至
謂所餘色」,第三句也。此是形、顯同聚色也。如
前引《正理》文。

論「有餘師說至有長等
故」,述異說也。此師兼取第三形唯光
明色一分無形,謂無障礙所發光明,其色
漸微故無有分量。有人云新生智者,
非也。

論「如何一事具有顯形」,經部難也。
難意云:長等色處即是顯微,於聚集位立
差別名,如何一極微事亦顯亦形?

論「由
於此中至非有境義」,論主取經部意答也。
此中實是一色生顯、形二智故,名亦顯亦
形。所以得知不依有部答者?《正理論》云
「經主前難:如何一事具有二體者,此難不
成,非所許故。」

論「若

爾身表中亦應有顯智」,論主難絕。若生二
智故名亦顯亦形,身表亦應生二智也。
《婆沙》七十五「一師云:二十色內八,有顯無形,
謂青、黃、赤、白、影、光、明、闇;餘十二色有顯
有形。」此師意說,有形必有顯,自有顯無
形。有一師四句與此論同,第四句取空界
色非形非顯,以恒被明、闇覆故。此之四
句非是正義。正義空界明、闇為體,理合是
顯非形。然此四句所明長等,是假聚長等,
非實極微,此長等聚必有形、顯二微故。言
亦形亦顯,非長等微亦是顯也。此之四句,依
色處作四句。《正理》三十四「一說云:香、味、
觸及無表色為第四者,依色蘊作四句。聲
非恒故,不入俱非。就蘊以明,非是正義,此
中明色處故。問:水鏡等中所有影像,為
是實有?非實有耶?譬喻者說:此非實有。
所以者何?面不入鏡、鏡不在面,如何鏡上
有面像生?阿毘達磨諸論師云:此是實有。
是眼所見,眼識所緣色處攝故。問:面不入
鏡、鏡不在面,云何實有?答:生色因緣有
多種理,故彼非難。如緣月光月愛珠器得
有水生,非不實有。彼所生水,有水用故
。谷響有二說,譬喻者以剎那滅不至
谷,故無。諸論師云:生耳識,故有。問:此
像色,二十種中是何色攝?答:此是二十種像
色,非二十種攝。」由此,《婆沙》七十五釋二十
色已,別明像色。或即彼本色攝,青等像
即入青等攝,不可將其本色難於像色,障
光生等釋本色故。形顯分者,差別說,像

色即是顯收。若從本質,亦通形攝,此明像
故。不可以本形為難,《正理》有文,言顯色
者,像本別說。

論「已說色處當說聲處」,此
下第二釋聲處也。文中有四:一文前結引、二
舉數列名、三依名別釋、四破異說。此文初
也。《正理論》云「能有呼召,說名為聲。或唯
音響,說名為聲。」

論「聲唯八種
至差別成八」,第二舉數列名。前四種聲,各
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論「執受
大種至大種為因」,已下第三依名別釋。此明
執受大種、非執受大種為因聲也。於執受
大種為因聲中,有是有情名聲,謂語表業;有
非有情名聲,謂餘執受大種為因聲。於非
執受大種為因聲,唯是非有情名聲。


「有情名聲至非有情名」,此釋有情名、非有情
名聲也。此說有情名是語表業,非謂一
切語表業皆有情名也。《正理》云「此語表業
復有二種,謂依名起及不待名。」又准此
文,有情名聲是執受大種一分;非有情名聲,
是非執受大種為因聲全,及有執受一分。有
情名聲定是有執受大種為因。又下〈業品〉
云「身、語表業定是有執受大種為因。」故知
此論有情名聲,定是有執受大種因發,是有
情數,有得得故。非化人語,諸化人語非是
執受大種為因聲故。若依《正理》第一云「有
執受大種為因聲、無執受大種為因聲,有情
數聲非有情數聲。」述曰:此文執受大種為
因聲,即是有情數聲。無執受大種為因聲,
即是無情數聲。又云「八中唯有初二應

理,以有情數、非有情數,即是有執受及無
執受大種為因聲所攝故。」准此論文,無執
受為因聲中,無有情名聲及有情數聲,亦
無有得得,有得得聲是有情數故。准此論
文分聲四種,不須四句寬狹不同,但據義
別分為四種。造定、道戒大種相擊發聲,非
此所明。或可彼大不自相擊發聲。《婆沙》
亦許有四大不相擊發聲。問:若爾,何故
《入阿毘達磨》第一云「聲有二種,謂有執受及
無執受大種為因有差別故。墮自體者名
有執受,是有覺受義,與此相違名無
執受。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為因,謂手、語
等聲。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為因,謂風、
林等聲。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別為四,謂前
聲中,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
聲。後聲中,化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
有情名聲。」准此論文,取化人語是無執受
為因有情名聲,然不說是業。准此論文,與
此論、《正理》相違。此論有情名聲,唯語表業,
唯是執受大種為因聲。《正理》有情數聲,唯
是執受大種為因聲,化人語同許非執受大
種為因聲,故知非是有情數聲及有情名聲。
《入阿毘達磨》許非執受,而言化語是有情
名聲者,豈不相違?答:各依一義,故不同也。
此論等據此聲無得得故,非是有情名聲
《正理》非是有情數聲。《入阿毘達磨》據有情
心發故,名有情名聲。問:若爾,何故《婆沙》
十三云「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因聲、非執
受大種因聲,此各有二,謂有情名聲、非有

情名聲,此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
種。」答:此師與《入阿毘達磨》意同,然非正
義。《正理》、此論兩文,不用此義。故《婆沙》百二
十二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作是說:彼是
語業,由心發故。有餘師說:彼非語業,但
名語聲,以所化身無執受故。」問:《婆沙》兩說
無評,何者為是?答:非業為正。所以得知?
以此論〈業品〉中,身、語表業唯執受大種為
因故。化人語既同許是非執受大種為因,
故知非業。又准《正理》六十四解發語中
云「此居口內名語,亦業。流出外時但名為
語,不名語業。」准彼論文,化人語離身遠響,
如何成業?問:既非是業,有得得不?答:既
非有情,無得得也。問:如何得知化聲無
得?答:一准《正理論》云「非執受大種為因聲,
與非有情數聲無寬狹故,化人同許非執
受故。」故知不成就也。二准《婆沙》評家義及
此論下文「色界身作欲界化,所化香味如
莊嚴具尚不成就,如何離質化語得成就
耶?」有人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
欲界繫所造色,亦色界繫所造色,謂生欲界
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
語。」准此論文,若化語不成就者,如何說此
成二界色耶?破曰:此不成證,通異解故。
前引文證,化人無得,文是決定。此文容有
兩釋,故不成證。此說即質化色、觸二境,及
即自身以欲界化心發欲界語,故作是說,
非謂此是離質化人所發語也。所以得知?
身生色界作欲界化,一說不化香味;一說

化而不成就,如莊嚴具。離質化人既更疎
遠身莊嚴具,如何說語有成就義?餘如前
說。問:若爾,何故《婆沙》上下無文說不成
就離質化語。答:此不在疑,故不別說。即
是入總不成就無情法中此已說故,故不
別說。如不別說一樹、一石等名不成就。又
如說髮毛爪等非執受者,非有情數,無得
得故。此物親於離質化人尚不成就,如
何離質化語須更別說?問:化人語及簫笛
等雖非成就,為有名不?答:定無有名,下
論文云「名是有情數故。既無得得,何得有
名?」

論「有說有聲至合所生聲」,第四破
異說也。此雜心師說:手、鼓合生聲,名因俱
聲。即二大種所生聲也。

論「如不許一
至聲亦應爾」,論主破也。如《婆沙》不許一顯
色極微、二四大所造,故知一聲亦不得內
外大種共造。今詳此意,論說聲因大種
別者,是造義也,非唯緣擊發聲。《正理論》
云「雖有執受與無執受二四大種共相扣
擊,而俱為因、各別發聲,彼聲各據自所依
故,不成三體。」問:何故但言可意、不可意,
不言處中聲耶?答:若言可意、違意,即有
處中。既言可意、不可意故,所以攝聲盡也,
以除可意外皆是非可意故。此即可意聲
狹、不可意寬,違意、處中皆是不可意故。又
可意、不可意就情而說,非決定也。問:
於色等中,何不說有可意、不可意等?答:
亦應說有執受等為因之異,然因聲性難
知,故但就因、情等說有差別。

論「已

說聲處當說味處」,此下第三釋味處也。《正
理論》云「味謂所噉,是可甞義。」此中有二:
一結引、二舉數列名。此即初也。

論「味
有六種至苦淡別故」,第二舉數列名。諸法
差別種種不同,不可一例。由此五境差別
不等,色有二十、聲八、味六、香四、觸十一
等。謂本味別唯有此六,餘末皆是此六差
別。《雜集論》說和合味等,不離此六。

論「已說味處當說香處」,第四釋香處也。《正
理論》云「香謂所嗅」。就中有三:一結引、二
依《婆沙》十三說香有四、三依本論說香
有三種。此即初也。

論「香有四種至有
差別故」,第二《婆沙》說四香也。《五事論》云
「諸悅意者說名好香,不悅意者說名惡香。」
《正理論》云「增益、損減,依身別故。有說:微弱、
增盛異故。」述曰:增益、增盛為平等香,損
減、微弱為不等香。

論「本論中說至及
平等香」,第三引本論三香也。《正理》釋云「若
能長養諸根、大種名為好香,與此相違名
為惡香,無前二用名平等香。
或諸福業增上所生名為好香,若諸罪業增
上所生名為惡香,唯四大種勢力所生名平
等香。」今詳上釋,香隨其一,義非決定也,
望多有情損益不定故。三香四香說雖不
同,皆攝香盡。更互相攝,思而可知。非是要
義,不煩廣述。

論「已說香處當說觸處」,
第五釋觸處也。文中有四:一結引、二舉
數列名、三牒名重釋、四界繫通局。此即初
也。

論「觸有十一至及冷飢渴」,第二舉

數列名也。

論「此中大種後當廣說」,第
三牒名重釋也。文中有三:一指後釋、二當
體立名、三因取果名。此即初也。

論「柔
軟名滑至翻此為輕」,第二當體立名也。問:
何故七種觸中唯滑等四觸言性,餘觸及餘
境不說性耶?答:此為對後三從果立名故。
此四從自性為名,故為性也;後三從果為
名,故不言性。餘境無相對故,所以不名
為性。「可稱名重」者,謂能牽秤向下。不可
稱者,謂不能牽秤向下,及有力上昇,如
煙、炎等皆名為輕。餘文可解。

論「煖
欲名冷至飲欲名渴」,第三因取果名。文中
有三:一釋果名、二結歸因稱、三引例證成。
此即初也。煖欲、食欲、飢欲是心所欲數。由
身中有觸力令欲煖、有觸力令欲食、
有觸力令欲飲,所令之欲名冷、飢、渴。即
是由其能令之觸,即能令觸從果為名,名
冷、飢、渴。

論「此皆於因至故作是說」,
第二結也。

論「如有頌言至同修勇進樂」,
第三引例證也。諸佛出世等,與樂為因,名
為樂也。問:澁、滑、輕、重各相對立,何故
對冷不說煖耶?答:煖是能造,即是火大,故
不說也。

論「於色界中至傳說如此」,已下
第四界繫分別。上界決定無飢、渴二觸,不
段食故。餘觸皆有,於理無違。「衣別不
可稱」,重微少故,不能牽秤。聚集多即可
稱,故知別時亦有重也。餘文可解。《婆沙》
一百二十七「問:若色界中有重觸者,以何
義故《施設論》說北俱盧洲衣重一兩,四王

眾衣重半兩,三十三天衣重一銖,夜摩天衣
重半銖,覩史多天衣重一銖中四分之一,樂
變化天衣重一銖中八分之一,他化自在天
衣重一銖中十六分之一。此上天衣皆不可
稱耶?有說:色界衣雖不可稱,而餘物可稱。
有說:彼界一一衣雖不可稱,多衣積集即
可稱,如細縷、輕毛積集便重。」《正理論》云「觸
謂所觸,十一為性。乃至若爾身根應成所
觸,此既能觸彼,彼定觸此故。有說:身根唯
能觸、非所觸,譬如眼根唯能見、非所見。
復有說者:無有少法能觸少法,所依、所緣
無間生時立觸名想。若依此識能得彼境,
此於彼境假說能觸,境非識依故非能觸。
即由此唯說地等名為所觸,依彼色等
定非所觸。此中意顯依身根識不緣彼
境而生起故。若彼色等非所觸者,如何
花等由身觸時色等變壞?由彼所依被
損壞故。現見所依有損益故能依損益,非
此相違。如地方所甘澤沃潤、苗稼鮮榮,
烈日所迫與此相違,故知所依大種被損,
能依色等變壞,非餘。」《婆沙》一百二十七
云「問:緣五色根所依大種發身識不?有說
不發,如五色根不可觸故不發身識,所依
大種理亦應然。問:何故說身識所識?答:依
法性說身識所識,未來世中身識境故,然
無現在發身識義。有說:除身根所依大
種皆能發身識,以身根所依極隣近故不
能發身識。然他身識所緣境故,亦得名為
身識所識。」今詳兩釋恐非應理。於自身

中異處相觸,何理能遮?或可自身異處亦
得名他。又云「飢、渴二觸為是長養?為是
等流?為是異熟生?西方師說:此非異熟,以
飲食能斷故。又說:飢、渴亦通異熟生,以
飲食暫斷,非永斷故。斷有二種,永斷、暫時
斷。永斷不可續,非暫時斷,如地獄中斬
裁身分,異熟生色斷已續生。迦濕彌羅國諸
論師言:飽時彼亦不斷,飲食障故不可覺
知,飲食消已還可覺知。」問:異熟者為善?不
善?答:與《雜心》同。《婆沙》一百二十七云「不
由大種偏增故生滑等,但由大種性類差
別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渴果。有餘師
言:水、火增故滑。地、風增故澁。火、風增故輕。
地、水增故重。水、風增故冷。風增故飢。火增
故渴。」無評家,今詳二義兼有。《雜心論》
云「飢、渴,或是善報,謂富者飢、渴是善報。
貧者飢、渴是不善報。」問:飢、渴何處大種所
造?有說腹邊大種所造,有餘師說遍身大種
所造,於飢、渴時遍身惱故。《正理論》云「餘
所未說悶、力、劣等攝在此中,故不別說。」悶
不離滑。力即澁、重。劣在輕軟,輕性中攝。如
是其餘所觸種類,隨其所應十一中攝。准
此十一觸攝一切觸盡,乃至火、風界增故
生輕性,故死身內重性偏增。水、風界增故
生於冷,由是亦說此所生悶。若爾,云何
言不離滑,隨一一增?此無有過。或復悶者
是滑差別,非唯滑性。應知此因亦有差別,
是故滑性,或因水、風界增故起,或因水、火
界增故生,所以二言無相違失。

論「此

中已說至諸識亦爾」,第六明生識總別也。文
中有四:一結前述正義、二述《婆沙》異說、三
問答分別、四生識前後。此即初也。「已說
多種色處」者,五根、五境十處不同,名為多
種。五識取境皆通總別,是《婆沙》一百二十七
評家正義。

論「有餘師說至十一觸起」,第
二述《婆沙》異說。此論二說中,後說為正。

論「若爾五識至非自相境」,第三問答分別。
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約處自相
至斯有何失」,答也。五識身等非緣十二處
中共相,如無常等。同一處中體事不同,非
唯緣一。

論「今應思擇至何識先起」,第
四生識先後。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隨境強盛至令相續故」,答也。境若均平,
舌識先起。由食欲引起身,令展轉相續持
食入口,欲取舌味故。境若均平,先應覺
味,此就多分。若為知冷、煖,即合先覺於
觸。今詳取境先後,略由四緣:一由作意
不同、二由根有明昧、三由境有強弱、四
由境有新舊。

論「已說根境至今次當說」,自下一頌釋無表
色。

「論曰至不亂有心」,此釋頌也。文中
有五:一無表位、二無表相、三無表性、四無
表因、五無表名。此即是釋無表位也。
「亂心者謂此餘心」者,善無表,以善心為此,
以不善、無記心為餘;不善無表,以不善
心為此善,無記心為餘。《正理論》云「不善、
無記名亂心。餘心名不亂者,就善無表說
也。」「無心者謂入無想及滅盡定」者,《正理論》

云「無想、滅定名無心、此能滅心故。雖更
有餘無心果位、而無表色非所隨流、故
無心言不攝於彼。」「等言顯示不亂有心」者,
等言謂通兩處,謂亂心等及無心等。亂心
等,等取不亂心。無心等,等取有心。《正理》
彈云「又謂等言通無心者,此言無用,前已
攝故。亂心等言已攝一切餘有心位,第二等
言復何所攝?經主應思。」述曰:無心是無心
位。亂心等言等不亂心。除此二外,更有
何心須無心等等也?「此等,應於一處安
也。經主應思,或謂後等攝不亂心,前無
用者。此不應然,無容攝故,何容後等攝
不亂心?遮言:理於相似處起,乘無起等,理
不及餘,故非全攝。」述曰:既乘無心下起
等,理不及不亂心餘,故非全攝。「或可亂
心言成無用。」述曰:無心等已等一切有
心,何用亂心?故言亂心是無用也。「又應
簡言唯淨無表於無心位隨流,非餘。」述
曰:入無心定,理合一切不善無表皆捨,不
可言在無心位也。「於自釋中亦不簡別,
故於此理,經主應思。」安慧救云「亂心、不
亂說其散位,亂心等取不亂心,散自相似。
無心、有心說其定位,無心等取有心,定自
相似。故此等言通於兩處。」

論「相似相
續說名隨流」,此第二釋無表相也。述曰:無
表體性相似相續,唯善、不善。有人云:相似
者,謂與表業及心、性相似隨流。非也。
《正理》彈云「今謂經主於此頌中不能具說
無表色相,以說隨流名無表故。」彼自釋言

「相似相續說名隨流,非初剎那可名相續,
勿有太過之失。是故決定初念無表,不入
所說相中。又相續者,是假非實。無表非實,
失對法宗。又定所發,亂、無心位不隨流故,
應非無表。若言不亂、有心位中此隨流故,
無斯過者。淨、不淨表業,應有無表相。」俱
舍師救云:言相續者,或以前續後,如初念
無表。或以後續前,如後念無表。或續前、
後,如中間無表。故初及後皆名相續。設有
無表唯一剎那,相續類故亦名相續。故《入
阿毘達磨》云「亦有無表唯一剎那,依總種
類故說相續,此無表體即名相續。實體相
續,如何是假?又定無表雖復非遍四位
中行名無表者,四位之言隨應而說,非
言無表皆遍四位。如定俱無表有心位行,
不善無表亂、不亂心位行,若散善無表通四
位行。汝立無心亦為一位,定俱無表豈得
行耶?表業為難亦為非理。期心一發
任運相續,彼位中行是無表相。表雖心發,心
斷即無,而非任運,故不成例。」

論「善與
不善名淨不淨」,此第三述無表性也。必
假強表方能發故,不通無記。

論「為
簡諸得至大種所造」,此第四述無表因也。
得雖四位,相似相續與無表同,非四大造
與無表異。即以造因簡於諸得,復言大種
所造。

論「毘婆沙說至五種因故」,引教
證造是因義也。

論「顯立名因至故名
無表」,此第五釋無表名也。頌文略故,但言
「由此」。《成業論》云「何故名表?此能表示自發

業心令他知故。頌文云『外發身語業,表內
心所思,譬如潛淵魚,鼓波而自表。』頌言
由此者,為顯由無此表義故名為無
表。」

論「說者顯此是師宗言」,顯上說無
表相是薩婆多師宗說也。《正理論》云「說者
顯此是餘師意。經主不許如是種類無表
色故。」

論「略說表業至名為無表」,此略結上
無表體也。

論「既言無表至大種云何」,自下兩頌因論
生論,明四大也。文中有二:初一行頌明真
四大、第二行頌述假四大。此第一明真四
大也。

「論曰至故名為界」,長行釋也。文
中有四:一釋界義、二釋大種義、三釋業
義、四釋性義。此釋界也。以二義釋界:
一能持自相、二能持所造,同《顯宗論》第三
釋也。《顯宗》第一釋云「一切色法出生本故。
亦從大種大種出生,諸出生本世間名界,
如金等鑛名金等界。」第二釋云「或種種
苦出生本故說名為界。喻如前說。」


「如是四界至大事用故」,第二釋大種也。大即
種故,名大種也,是持業釋。《顯宗論》云「或能
顯了十種造色,是故言種,由此勢力彼顯
了故。」所言大者,有大用故。言大用者,謂諸
有情根本事中,如是四大有勝作用,依此
建立識之與空。此論釋種云「一切餘色
所依性故。」云何作所依耶?《婆沙》一百二十
七「有說:在下為因所依,法應爾故。問:若爾,
於逼近色可說能造,於隔遠者云何造
耶?答:不說一樹所有大種都在其下造

諸造色,但說一樹分分皆有大種在下、造色
在上。有作是說:相雜而住,大種在外、造
色在中。問:若爾,應斷截時見有孔隙,猶
如斷藕。答:雖有孔隙而不可見,以諸大
種非有見故,所見孔隙是造色故。」《正理論》
云「何故名種?云何名大?種種造色差別生時,
彼彼品類差別能起,是故言種。」准《正理》文,
即是令造色種類不同而得生起,名為種
也。《婆沙》云「大德說曰:虛空雖大而非種,
不能生故。餘有為法雖能為種,而體非大,
相不遍故。」「體寬廣故」等者,以三義釋大
也。體寬廣者,一切色聚之中具有堅等性故。
「或於地等增盛聚中形相大故」者,此假四
大,如大地、大海、大火、風等。「或起種種大
事用」者,其內四界為有情本,外水、火、風成
壞世界,地以能持。《正理論》云「虛空有大
而無種義,種與能生名差別故。有說:虛
空亦無大義,體非色故。造色及餘有為非
色,性能生故,名種。無上二義,故非大
種,大、種二義互不成故。」述曰:虛空無種,
造色及餘非色法無大故,由此大種唯四
不增不減。毘婆沙者作如是言「減即無能、
增便無用,故唯有四,如床四足。」述曰:減
即造色不成,增又無用。

論「此四大種
能成何業」,已下第三釋業。文中有二:一問、
二答。此即問也。

論「如其次第至熟長四
業」,已下答也。答中有三:一舉頌略答、二釋
頌文、三逐難重釋。此第一也。

論「地
界能持至風界能長」,第二釋頌文也。

論「長謂增盛或復流引」,此逐難釋。增盛者,
如長小成大,體增盛也。流引者,謂轉至
餘方,如水流等,體不增也。

論「業用
既爾自性云何」,第四釋自性也。文中有二:
一問、二答。此文問也。

論「如其次第至
故名為動」,答也。四文,如上可知。

論「《品
類足論》至故亦言輕」,釋違文也。《正理論》云
「風界若以動為性」者,何故契經及《品類足論》
皆言風界謂輕等動性,復說輕性為所造
色?說動為風、輕為造色,是顯自相。輕
為風者,舉果顯因,輕是風果故。豈不火界
亦是輕因,以說火、風增生輕故。雖有是
說,而火不定。若有輕性火增為因,是處必
有增盛風界。或有輕性風增為因,而其中
無增盛火界,如葦等花飄舉輕性。此中火界
若增盛者,其中應有熱觸可得。由此風界
遍為輕因,故別舉輕偏顯風界。然地等相
易可了知,故不須說。重等果顯,對堅等
三,動難了故,此中舉果顯因。輕八轉聲
中業聲。八轉聲者,一體,謂直詮法體。二
業,謂所作事業。三具,謂作者作具。四為,謂
所為也。五從,謂所從也。六屬,謂所屬也。七
依,謂所依也。八呼,謂呼彼也。依聲明法,凡
呼諸法,隨其所應有八轉聲。此中說輕
為風業者,是舉果顯因之業用也,非如
餘業聲之所表也。如言刀割等,能割離刀
無別體也。

論「云何地等地等界別」,自下一頌第二明假
四大。

「論曰至表示風故」,此之假地水

等,實四境成,隨世想立故唯說色。世間但
識顯、形地故,而不知是四境共成,亦不知
有堅等四界故,但於形顯立地、水、火名。
世間亦有知動是風,亦有於黑團等色謂
為風故,由此於風有二種釋。文顯可解
問:假地等中亦有香等,因何但言形、顯為
體?答:地等雖有四境合成,世假地想
於色處起。如觀四大,唯觀於色不觀香
等,以色離境可示在此在彼處故。聲非
恒有,三境合知,故論不說。

論「何故此
蘊至說為色耶」,問色名也。上來釋五根、
五境無表為後,皆是色蘊。釋色既了,須識
色名,故今問起。

論「由變壞故」,答也。文
中有二釋:一變壞、二變礙。就前釋中,文
有三段:一略標、二引文證、三問答。此文
初也。

論「如世尊說至惱壞如箭中」,第二
引文證也。變壞即是可惱壞義。引法救〈義
品〉中頌證,可知。《婆沙》三十四云「釋迦菩薩
為多求王貪海外國故說此頌。」廣如彼說。
《婆沙》九十七云「問:變與壞有何差別?答:變
者,顯示細無常法。壞者,顯示麁無常法。云
云多釋。」問:今此中釋變壞名色,同《婆沙》釋
變壞不?答:此不同也。變即壞也,如說變
礙,礙即變故,不可有礙而無變、有變而
無礙也。

論「色復云何欲所惱壞」,此第
三問答也。此是其問。

論「欲所擾惱變壞
生故」,答也。《正理論》云「此中色蘊何緣名色?
善逝聖教且說變壞故名為色。此說意言:苦
受因故、有觸對故、可轉易故,名為變壞,

由變壞故說名為色。苦受因者,色有變
壞能生苦受,如〈義品〉言趣求、欲等。有觸
對者,手等所觸色便變壞,是有對礙可變
壞義。可轉易者,如牛羊等身可轉易,是
可轉變及貿易義,由可轉易故名變壞。云
何色法可轉易耶?謂異相生,故名轉易。
或能表示宿所習業,故名為色。如契經說:
此摩納婆,宿習能招惡形色業,謂多忿恨。
或能表示內心所有,故名為色。如契經
說:具壽!汝今諸根凝悅,定證甘露。豈不
此說唯就有見有情數色訓釋色詞?唯
此能表宿所習業及內心故。若爾,無見
非情數色應皆非色。無斯過失,唯色聚
中有此義故,不說諸色皆能表示。且於一
切非色聚中無能表示,故此釋詞理得成
立。如契經說:業為生因。此說諸生皆因於
業,不言諸業皆是生因。今不應難業非生
因便為非業。若不爾者,善逝訓詞亦可
為難:非一切色皆變壞。故世尊且據有
對礙色說如是言:有變壞故說名為色。」

論「有說變礙故名為色」,第二釋也。色
可變、有礙。可變,謂可變壞故。有礙,謂有
礙用故。

論「若爾極微至無變礙故」,難
也。

論「此難不然至變礙義成」,釋也。五
識依緣皆應積集,故無現在獨住極微。由
恒積集故有變礙。然《正理》第二有兩說:一
說同此論文。又一說云:有說亦有獨住極
微,然有變礙而不發識。五識依、緣要積集
故,如立極微雖無方分亦無觸對,而許

極微有礙、有對、有障用故。應知變礙義亦
如是。

論「過去未來應不名色」,難也。現在
眾微集,變礙義可成。過、未眾微散,應不名
為色。

論「此亦曾當知至如所燒薪」,通也。
過去曾礙,未來生法當礙。諸不生法是彼
礙類,如所燒薪。

論「諸無表色應不名
色」,難。無表色無變礙故,應不名色。於中
有二釋。

論「有釋表色至影亦隨動」,是
初釋也。

論「此釋不然至影必隨滅」,論主
述《婆沙》破也。《正理》不許此破,云「有不定
過。如父、工匠種等滅時,子、堂、芽等不隨滅
故。」《正理》破此釋云「此不應理,隨心轉色
不從表生,應非色故。」

論「有釋所依至
亦得色名」,第二釋。從所依大種得名也。

論「若爾所依至應亦名色」,此難也。於
中有二釋:一依親疎釋、二共不共依釋。

論「此難不齊至助生緣故」,此親疎釋也。

論「此影依樹至四大種故」,論主與出違宗
失也。

論「設許影光至未為釋難」,此縱
釋破也。前不許寶與光為依破,後許為
依義不同破。《正理》救云「此言意顯影等大
種、樹等大種為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
種生、住、變時皆隨彼故。此影光言,意表
總聚,非唯顯色,如樹、寶言。是故影等顯色
極微,依止影等大種而轉,影等大種復依
樹等大種而生,故於此中無不順過。」《正
理》救縱云「此難不關毘婆沙義,能依所
依許俱滅故。無表所依大種若滅,能依無表
未嘗不滅。初念無表可與所依大種俱

滅,第二念等無表云何?第二念等大種若
無,其無表色豈得現有?雖此位中非無
大種,而彼大種非此所依,非生因故。奇
哉!如是善解對法,豈不非唯生因大種望
所造色能為所依,然更有餘四因大種望
所造色許為依故。若彼所依大種滅已,能
依無表猶不滅者,聖生無色無漏無表既
許成就應得現前。生、依二因大種滅已,無
漏無表雖成不行。故知欲界無表行者,定
由所依大種不滅,此若不爾,彼云何然?由
此諸師咸作是說:諸所造色有二種依,一
生起依、二力轉依。聖生無色由力轉依大
種無故,無漏無表雖復成就而不現行。」
已上《正理》引例釋。今破《正理》無色界中雖
成下地無表而不行者,以必不起下地
定故。若謂以無依因大種生第四定,成
下五地無漏無表有依因大。此豈得生上
起下無表耶?然眼等識所依五根雖有
變礙而不成色,由彼種類有別異故,有
識種類不依於色,唯五識身依色而起。六
識皆用意為所依,無色界中意亦可得。乃
至又理不應六識自性一法種類亦色非
色。無有無表不依色生,故應所依有變
礙故,能依無表亦得色名。述曰:一切識
依意,雖一分識亦依於色,故不名色。無
表一切依色,故名色也。又言色者,如牛、
孔雀,依少分類以立想名,非無差別,不
應為難。述曰:水牛名地眠,孔雀名地叫,
非一切時眠叫。又如世說急食、急行故名

為馬,而非一切。雖無彼德而似彼故,種
類義成,但隨少分建立名想。此亦如是,
由此即釋,定不生法住色相故亦得色名。
述曰:同牛及孔雀,亦可用此釋無表色。
俱舍師破云:汝言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為
所依者,何異影等依於樹等、樹等望彼皆
是疎依,並非親生。等非能造,汝說影等
大種依樹等大種,還是違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縱云:汝意立初念生因大種,望第
二念等無表能為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種,
望第二念等同時無表亦為所依。故說能
依、所依俱滅,同樹等滅,影等隨滅。即言
初念大種為生因,第二念大種為依等四因
者,豈有別世兩具四大種,共為五因生一
所造?諸論皆說:一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
五因。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過去大種與
未來所造色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者五因,
謂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說。現在大種與未
來亦爾,現在與現在亦爾。」准此文,初念
大種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
但作生因?若轉救言:初念大種為生因
者,即五因皆名生因,以親能生造色故。第
二念四因大種名依等四因,雖初念大種得
具五因,第二念大種即關生因,還有別世
兩具四大共造色過。若轉救言:第二念
四因大種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種各為
一因,名為四因,總是依因。故諸論說:初念
大種為能生因,現在大種能為依因。若作
此救,雖無闕因之過,既言第二念大種為

所依,為別起大種?為即造身根等大種?
為是親所依?為是疎依?若言即是身根等
大種,望無表色但為疎依者,我亦許此同
時疎依,非親所依。無表不由同時依力而
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
此理故,初念大種為親所依,可得同彼影、
光二種親依樹、寶。故我就此說所依滅無
表不滅,不可說彼疎為所依,但應言
依,彼說所依言中有過。若言無表亦望
同時疎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等識
亦是疎依,應眼識等亦名為色。又由彼力
得名色者,應是能造。若是能造,還應具有
生等五因。故為非理。

論「復有別釋至理
得成就述曰」,第二正釋也。如文可解。
上來第四有三行頌,述無表色并明四
界及假名大。

「頌曰至身界觸界」,自下第
五半行頌,以色蘊為處、界,如文可解。
上來五行半頌,別明色蘊及分處、界也。

論「已說色蘊至三蘊處界」,自下第二有一
行半頌,別明受、想、行蘊,并立處、界也。

「論曰至意觸所生受」,述曰:長行釋中文有二:
初明三蘊,後分處、界。此明三蘊。文中
有三:即釋三蘊以為三也。此文是初受體
也。文復有三:一示體、二分三受、三分六
受。「領隨觸」者,示自性受,體異餘心所也。
諸心、心所雖與受同領所緣境,而不領隨
觸非自性受,自性受領所隨觸。若時為
所緣,爾時非所領;若時為所領,爾時非
所緣。有人云:諸心、心所同緣一境,皆能

執受,與受何別?解云:諸心、心所雖復同緣,
俱名執受,受領納強,名自性受。猶如十人
同一處坐,一人是賊。傍忽有人叫喚呼賊,
雖復十人同聞賊聲,實是賊者領即偏強,
不同餘九。受領境強,想等領境弱,應知亦
爾。又解:諸心、心所雖復同緣皆執受境,
想等諸法從別立名,受無別名。雖標總稱,
即受別名。如色處等,雖有兩解,前解為勝。
准此兩解,皆約領境名受,然與論意並
不相當。又准此釋,受與想等皆同,但強
弱有異,立名不同。受既如此,餘亦應然。
豈非雜亂?又此論云「受蘊謂三,領納隨
觸,即樂及苦、不苦不樂。」《正理》云「隨觸而
生,領納可愛及不可愛、俱相違觸,名為受
蘊。領納即是能受用義。」准此二論,俱以
領納隨觸為受,不取領境。又此論第十
云「如何觸為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觸,
依觸而生。」故《正理》第二云「又說諸受略有二
種:一執取受、二自性受。執取受者,謂能領
納自所緣境。自性受者,謂能領納自所隨觸,
乃至領所緣受,與一境法差別之相難可
了知。乃至雖受亦能領納境界,而此領納
自性難知。故領納觸為自性受,此不共餘,
易了差別。如是諸受,與心等法同所緣
故,領納異故,所緣事別、所領事別。由此觸
於受,若時為所領,是時非所緣;若時為
所緣,是時非所領。故緣、領事別。」准此,豈
得取境勝故偏得受名?又《顯宗》第二云
「云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此

隨觸聲,為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納,能
順觸因,是故說受領納隨觸,領納順觸名
自性受。」有人又云:言領納觸名自性受
者,謂即此受領納自體。言領觸者,觸是其
因,受是其果。受能領觸順、違、俱相。領納觸
果,果即是受,還領自體以領觸相故。故《正
理論》釋果云「如言王食國土,非食地土,
食地中所出。言食國土,舉因顯果,領觸
亦然。又如父生子,子媚好皆似於父。亦
如果從種生,果似於因。」准上所引,證受
自領,皆非應理。若受還領,受即違文。若
時為所緣,爾時非所領;若時為所領,爾
時非所緣。若領自體,誰為能所?故《婆沙》
第九云「若自性知自性者,不應建立能取
所取。」准此,既言能領所領,故知不是自
領。又與所引喻不同,王食國土等,豈是
自食?此中言領者,即是自體有彼相故,自
為能領,彼為所領。如印物印,物領印相,
不可說物自領物也。有人妄敘《唯識》轉計
破有部之義,將為正宗,誤也。又云:若
作俱舍師破云:諸心、心所同一剎那俱緣
前境,如何可言領相應觸?若從他生,及相
似者即名為受,子從父生、果從因生,皆應
名受者。此皆亦謬也。論主自以領納為
自性受,與《正理》同。何勞此中輒引《唯識》論
破以為破也。又諸法得名不同,豈可以一
例餘皆同名受?

論「想蘊至應如受說」,
第二出想蘊體也。「想能取像」者,謂取青等、
男女、苦樂相狀,故名取像。

論「除前及

後至名為行蘊」,第三出行蘊體也。除前
謂色、受、想,及後謂識蘊。餘有為法,簡
無為也。即是除四蘊及無為,餘一切法皆
行蘊攝。以法多故,從通立名。

論「然薄
伽梵至由最勝故」,此下第二會釋經也。文中
有二:一順釋、二反難釋。此順釋也。理實行
蘊攝多有為,然經唯說六思名行蘊者,以
思行義勝餘法故。

論「所以者何」,徵勝
所以也。

論「行名造作至故為最勝」,答
勝所以也。由造作名行。業是造作,思為
業性,造作義強餘有為法,故名最勝。偏說
思也。

論「是故佛說至名行取蘊」,引教
證也。准佛所說,故知實通餘法。以思造
作義強,名行取蘊。《正理論》云「契經中說永
斷三結證預流果,非不永斷見諦所斷一
切煩惱。當知此經是有餘說,如是等經皆就
勝說。此亦如是,造作有為功能勝故。云何
說此能造有為?謂有勝能引生果故。」

論「若不爾者至應知應斷」,反難釋也。若依經
文唯六思身為行蘊者,即有為法中除色、
受、想、識外餘有為法,非取蘊攝故,即
非苦、集諦。既非苦、集,即不可為應知、應
斷。

論「如世尊說至說亦如是」,引文證
餘有為法,必須達及知也。「未達、未知」是
知苦也。「未斷、未滅說亦如是」者,亦云:若
於一法未斷未滅,我說不能作集邊際。未
斷未滅是斷集也。故知一切有漏法皆須
知、斷。

論「是故定應至皆行蘊攝」,結攝
一切有為法也。

論「即此所說至立為法

界」,總束七法為處、界也。

論「已說受等三蘊處界」,自下第三有一行頌
釋識蘊并立處、界。

「論曰至故名識蘊」,
長行釋中有二:一釋識蘊并分處、界;二總
結五蘊并分處、界。前文有三:一釋名義;
二分為六;三立處、界。此所舉文釋識名義,
即六識身各了自境,於自境處總取境相、
不別取像,印、持等故名總取也,非是總、
別相中取總想也。《正理論》云「識謂了別者,
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各
各了別。謂彼眼識,雖有色等多境現前,然唯
取色,不取聲等。」釋各別取境義。唯取
青等,非謂青等。亦非可意
不可意等,簡觸、受所取也。非男女等、
非人杌等、非得失等。如彼眼識,
於其自境唯總取相。如是餘識,隨應當
知。又《顯宗》云「識謂了者,是唯總
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名各了
別。謂識唯能總取境相,非能取別。」《入阿
毘達磨》第二云「唯總分別色等境,非彼境相
差別事,說名為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
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准上三論有四唯一,但取總之文決定,不
可言兼別也。心所法中無一唯別,容作
兩釋。有人不得論意,妄為四解,亦不可
是非何者為勝,乃疑後學令迷論說。其四
解者,第一解云:於境之中有二種相。一者
總相,謂色、聲等。二者別相,謂違、順等。心、心
所法於所緣境,心取總相不能取別;心所

各自取境別相,不能取總。以於一體無
多解故,故《入阿毘達磨論》第二云「唯總分別
色等境事說名為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
即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解云: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
心所法,各自取別相,非能取總相。此義
意說:心王力強,能取總別。心所力劣,取別
非總。破曰:違文無教,不可依據。第三
解云: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取
總相。心王但取總相非別。此義意說:王
所作處,心所必隨,故心所法兼能取總。王
非隨所,故不取別。破曰:喻不相似。王能
總領,臣豈遍攝?無文違喻,不可依也。第
四解云: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總別相。然
彼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
各正能取自別相,兼能取他別相及與總相。
所以得知諸心、心所皆能取境總別相者,
如《婆沙》第三十四無慚納息中,解無慚行相
云「有餘師說:此顯無慚行相。此行相對餘
應作四句:有無慚非無慚行相轉,謂無慚
作餘行相轉。有無慚行相轉非無慚,謂無
慚相應法作無慚行相轉。有無慚亦無慚
行相轉,謂無慚作無慚行相轉。有非無
慚亦非無慚行相轉,謂若取此種類應
說無慚相應法作餘行相轉。若不爾者,應
說除前相。」解無愧中亦有四句,不能
具引。以此准知,皆取總、別。破曰:有人
雖引文證,不知正不。且如受領隨觸、想
取境像,豈可亦說想領隨觸、受取境像?理

必不然。諸心、心所同一行相者,謂取青等
諸法自共相等,非是心、心所法各別取像
等也。《婆沙》三十四云「云何無慚?答:諸無慚無
所慚、無羞無所羞,乃至無敬性等。乃至問:
此中所說差別名言,為顯自性?為顯行相?
為顯所緣?一說顯自性、二說顯行相、三
說顯所緣。」准三十八云「云何不共無明隨
眠?答:諸無明於苦不了,於集、滅、道不了。
此中不了者,顯不欲忍義,謂由無明迷
覆心故,於四聖諦不欲不忍,故名不了,
非但不明。如貧賤人惡食在腹,雖遇好食
不欲食之。異生亦爾,無明覆心,聞四聖
諦,不欲不忍。問:此中所說不了名言,為
顯自性?為顯行相?為顯所緣。有作是說:
此顯無明自性。有餘師說:此顯無明行相。復
有說者,此顯無明所緣。評曰:應作是說。如
是無明於四聖諦,乃至不決擇以為自性。」
准此評文,故知初師為正。無慚亦爾,所
作四句非是正義,故不成證。今詳論意,
心、心所法,雖同取青等總、別相等,然於此
相有即印持、取像等多種不同,名為取別。
心王總取境相,別相難知。如臺六司同理
一國,然所理事各各不同。王則總理,別相
難了。

論「此復差別至至意識身」,此第二
就依分六也。

論「應知如是至轉為意
界」,第三分識蘊為處、界也。

論「如是
此中至及與意界」,大文第四,總結五蘊已,
重總分五蘊為十二處、十八界也。如文
可知。

論「豈不識蘊至復為意界」,自下第四有十二
行頌,問答分別。文中有十一段,此第一問
意界也。前半頌問意體,後半頌問意數。此
問體也。

論「更無異法即於此中」者,即
於六識中也。

「論曰至即名餘種」,釋也。
即六識身為所依義名之為意,為能依
義名之為識。如父子、果種,所望不同得
名有異。此答體也。

論「若爾實界至十八界耶」,第二問數也。若
六識依他起故名之為識,即唯六識,更兼
五根、六境,界唯十七。若為所依義,名一
意根,即更兼五根、六境,應唯十二。「六識
與意更相攝故」者,攝意從識即為十七,攝
識從意即為十二。

「論曰至界成十八」,
釋也。此為建立十八界故,成第六依,故
六識外更立意界。已上數也。

論「若爾
無學至非意界故」,難也。若以後識依故名
為意者,無學後心無能依識,應非意界。

論「不爾此已至後識不生」,答也。猶如種
子已住因性,闕餘緣故後果不生。後心亦
爾,已住意性,餘緣闕故後識不生,而成意
界。

論「此中蘊攝至總攝云何」,自下一頌第二
明蘊、處、界各一攝一切法。

「論曰至一
切法盡」,長行釋也。於中有三:一明一蘊、處、
界攝一切法盡;二明勝義攝;三明世俗攝。
此文初也。

論「謂於諸處至不攝他性」,第
二明勝義攝。此一蘊、處、界攝一切法,是
勝義攝。言勝義者,是真實義。

論「所以

者何」,徵也。所以勝義攝唯攝自性。

論「法與他性至其理不然」,答也。自性、他性
恒相離故,不可相攝。

論「且如眼根至
離彼性故」,指事釋也。

論「若於諸處至
攝徒眾等」,世俗攝也。

論「眼耳鼻三處各有二」,已下半頌,第三明三
根、處二、界一。頌前問答,如文可了。

「論曰至眼識依故」,答也。三根雖處各別二,
以三同故合立一界。此釋三義同也。

論「由此眼界至如是安立」,總結成也。

論「若爾何緣生依二處」,難也。眼等三根既
三義同,故雖二同界,何緣生依二處?自
下半頌,第四明三根生二處所以。

「論
曰至身不端嚴」,釋中有二:一有部釋、二論主
破。此文初也。為令身端嚴故,所以生二;
身舌生二即不端嚴,如串子并,及如蛇兩
舌故。廣如《婆沙》。若眼、耳、鼻唯有一者,即身
不端嚴,故各生二。

論「此釋不然至有
何端嚴」,第二論主難也。猫、鵄二鼻二耳,雖
生二處,有何端嚴?

論「若爾三根何緣
生二」,有部難也。

論「為所發識至各生二
處」,論主答也。《正理論》意亦同此釋。《正理論》
云「為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
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
嚴。此釋不然。如駝、猫等,如是醜陋,何
有端嚴?是故諸根各別種類,如是安布差
別而生。此待因緣如是差別,因緣有障或
不二生,猶如身根、頭、項、腹、背、手、足等處,
安布差別種類如是,不應疑難。亦待因緣

如是差別,因緣有障或別異生,故見蛇等
身支有闕,又見彼類舌非一生。是故諸根
安布差別,待因緣起,非為嚴身。若爾,何
故說眼等根為令端嚴各生二處?此有
別義,非為嚴身。現見世間於諸作用增
上圓滿亦說端嚴,若眼等根各闕一處,見、
聞、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了用生。是
故此言為端嚴者,正是為令用增上義。」
准此,《正理論》釋,會《婆沙》同《俱舍》。

論「已說諸蘊及處界攝」,自下第五,半頌釋蘊、
處、界義。

「論曰至是蘊義」,釋頌也。文中有
四:釋蘊、處、界即分為三,四問答分別。釋
蘊義中,文復有二:一釋蘊義、二引經證。
此所舉文即初釋蘊義也,和合聚義是蘊
義故。

論「如契經言至若遠若近」,第二引
經證也。文中有三:一顯類多、二明聚、三結
成。此即初也。明過去等,顯類多也。

論「如是一切至說名色蘊」,第二明聚也。此是
名略,非體略也。三世等色不可略為一聚,
但名中總略為一聚也。《婆沙論》七十四云
「問:過去、未來、現在諸色可略聚耶?答:雖不
可略聚其體,而可得略聚其名。乃至識
蘊應知亦爾。」《雜心論》云「名略,非體也。」《婆
沙》七十四云「餘經復說:云何色蘊諸所有色,
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麁、若
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
聚說名色蘊,乃至識蘊廣說亦爾。此為遮
止外道所說。謂佛在世有出家外道,名為

杖髻,撥無過去未來。為遮彼意故,世尊
說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乃至
廣說。」《阿毘達磨》作是說言「云何色蘊?謂十
色處及法處所攝色,是名色蘊。此為遮止
譬喻者說,謂譬喻者撥無法處所攝諸色。故
此尊者法救亦言:諸所有色,皆五識身所依
所緣,如何是色非五識身所依所緣?為遮
彼意故作是說:云何色蘊?謂十色處、法處
所攝色。」

論「由此聚義蘊義得成」,結也。

論「於此經中至名現在」,釋經三世色
也。

論「自身名內至或約處辨」,自身名
內者,自身名內,他身及非有情名外。若
就處釋內外,五根名內,五境名外。

論「有對名麁至或相待立」,以二義釋麁、細。
有對名麁,五根、五境名麁。無表名細。相待
麁、細,即所望不同。

論「若言相待麁細
不成」,難也。

論「此難至苦集諦等」,釋外
難也。

論「染污名劣不染名勝」,釋勝劣
也。即是無覆無記善法皆名為勝,有覆無
記不善名劣。

論「去來名遠現在名近」,
此就時遠近釋也。

論「乃至識蘊應知
亦然」,義同,類釋餘蘊也。

論「而有差別
至或約地辨」,述其異也。唯麁、細二與色蘊
義別,餘義皆同。

論「毘婆沙師所說如是」,
結婆沙師義也。

論「大德法救至麁細
同前」,述異說也。此師不說有無對色,如
前引《婆沙》文,五根所取名麁色者,即是五
境名麁。所餘名細者,即是五根非無表也。
「非可意名劣色、可意名勝色」者,從多說

別,或就情釋勝、劣也。「不可見處名遠
色、在可見處名近色」,就處遠近釋遠、近也。
「過去等色如自名顯」者,即如釋過去、未
來、現在名釋三世色也。謂已生已滅名過
去色,已生未滅名現在色,未生未滅名未
來色。「受等亦然」者,類釋四蘊也。「隨所依
力應知遠近」,逐難重釋可意不可意、三世
等。說同易解,不須重釋。無色之法無處
所故,類同色說其遠近,難解故重釋也,
故隨所依說遠近也。四蘊麁、細同《婆沙》
釋。

論「心心所法至彼作用義」,第二釋
處義也。舊譯名入,義不盡也。滅義是入
義,但是其滅而不得生義。理實十二處作
心、心所生長之處,亦作滅沒之處。今言處
者,通其兩義。「訓釋詞者謂能生長心心所
法名為處」者,舉一義訓釋。「是能生長彼作
用」者,心、心所法先有體性,由十二處令行
世取果,名為作用。

論「法種族義至名
十八界」,第三釋界。文有二釋:一種族義、二
種類義。此即初也。「如一山中」等,舉喻也。
「如是一身或一相續」等,法合也。

論「此中
種族至同類因故」,釋種族義也。

論「若
爾無為應不名界,以無同類因故」,難也。

論「心、心所法生之本故」,答也。《正理》云「若
爾,處、界義應相濫,俱心、心所生本義故。由
此別應釋種族義。如雄黃等展轉相望,體
類不同,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
類不同,故名種族。若爾,意界望於六識,
無別體類,應非別界。此難不然。所依、能

依體類別故。有說:安立時分異故。復有
說者:六是意先,意非六先,故知有異。雖諸
界體竝通三世,然就位別安立異名。由此
故言六先意後。」有人作俱舍師釋處、界
相濫難云:一同類因名生之本,十七界全、
一少分。二境界緣名生之本,謂無為法,一
界少分。從多分說處義不同,少分相濫亦
無有失者。今詳此解,未為釋難。三科名
義既許不同,不可處義復是界義。若許無
為一分與處義同,無別界義,理合無為唯
處非界,如無蘊義非蘊所攝。欲救《俱舍》
應求別理。

論「又說界聲至名十八界」,
第二釋也。與《正理》意大同。正理論師斷後
釋為當異處義故,雖二釋不同,總是第三
釋界義也。

論「若言聚義至如聚如我」,
自下第四問答分別。薩婆多部三科總實;
經部蘊、處是假,唯界是實。論主蘊假,處、界
是實。立量破有部云:色等五蘊必定是假。
多實成故。猶如聚、我。

論「此難不然至
亦名蘊故」,有部救也。多實成因,有部不許,
是不成過。

論「若爾不應至有聚義故」,論
主難也。經說聚義名之為蘊,而言一實
亦名蘊者,此聖教相違過。《正理論》云「若以
聚義釋蘊義者,蘊則非實,聚是假故。此
難不然。於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
義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此釋顯經
有大義趣,謂如言聚,離聚所依無別實有
聚體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蘊外,不應別
求實有我體,蘊相續中假說我故,如世間聚,

我非實有。蘊若實有,經顯何義?勿所
化生。知色等法三時品類無量差別,各是
蘊故蘊則無邊,便生怯退,謂我何能遍知
永斷此無邊蘊。為策勵彼,蘊雖無邊,而相
同故總說為一。又諸愚夫於多蘊上生
一合想現起我執,為令彼除一合想故,
說一蘊中有眾多分,不為顯示色等五蘊
多法合成是假非實。又一極微三世等攝,
以慧分析略為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
餘法亦然,故蘊非假。又於一一別起法中
亦說蘊故,蘊定非假。如說俱生受名受蘊、
想名想蘊。餘說如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
蘊雖各別而聚義成。」

論「有說能荷至物
所聚故」,第二釋也。謂有為法皆有果故,即
是因荷果義,名之為蘊。雖言物所聚故,非
以聚義釋其蘊也,以荷重中有物聚也。
與經不同。

論「或有說者至我當與汝」,
第三釋也。「可分段義」者,《正理論》云「可三世
等分段義故。」「汝三蘊還」者,可三分還,我
當與汝。

論「此釋越經至廣如前說」,破
第三說。前說物所聚故,與經聚同,兼破
二說亦得。經不說荷果重擔義名為蘊故,
《正理論》第三釋亦得為正。

論「若謂
此經至說名蘊故」,此重破有部也。


「是故如聚蘊定假有」,總結成也。

論「若爾
應許至成生門故」,有部反難。

論「此難
非理至有因用故」,此順釋也。

論「若不爾
者至十二處別」,反難成也。論主許處是實,
異於經部。

論「然毘婆沙至亦說燒衣」,下

通牒《婆沙》通釋。故《婆沙》云「對法諸師說:若
觀假蘊,彼說極微一界、一處、一蘊少分。若
不觀者,彼說極微即是一界、一處、一蘊」者,
觀假者觀待總聚假蘊,極微即是一分。
不觀者,不觀待假聚,極微即是色界、色處、
色蘊准此。一極微得名為蘊,故知蘊是其
實。通云:此應於分假說有分者,極微
是蘊一分而假。名蘊者,蘊是總名,是有分也。
喻說可解。

論「何故世尊於所知境」,自下半頌,第六說三
科所由。即是教起因緣。

「論曰至蘊等三
門」,此總釋也。有三種三,合說為三。


「傳說有情至或愚色心」,此釋第一三。佛意難
知,故言傳說。故《正理》云「善逝意趣雖極
難知,據理推尋似應如是。為愚心所
說蘊,一色、一心、三心所故。為愚色說處,
十全、一少分色、一全心、一少分心所故。為
愚色、心說十八界,十全、一少分是色、七全
心、一多分是心所故。」

論「根亦有三謂
利中鈍」,為利說蘊,蘊略故;為中說處,處
非廣略故;為鈍說界,界門廣故。眾生根
性有三:一解遲疾不同,分三根別。二記難
易,分三根別。若就解不同分根上、下,即利
者略說、鈍者廣說。若記不同分根上、下,即
鈍為略說、利為廣說。

論「樂亦三種至
蘊處界三」,如文可解。此三種三,論主略
說,隨其別義即有無量。故《正理》云「經主
此中所說猶少。謂諸弟子,已過作意、已熟
習行、初修事業,三位別故。懷我慢行、執

我所隨、迷識依緣,三過別故。恃命、財、族
而生憍逸,三病異故。由此等緣,如其次
第,世尊為說蘊、處、界三。」

論「何緣世尊說餘心所」,已下第七明蘊廢
立。

「論曰至貪著諸見」,長行釋也。文中有
三:一諍根、二生死因、三次第因。此文第一
因也。在家之人因樂受故起貪之諍,出家
之人由倒想故能生見諍。

論「又生死
法至生死輪迴」,第二因也。如文可解。

論「由此二因至隣次當辨」,總結成也。《正理
論》云「又此受、想,能為愛、見二雜染法生根
本故,各別顯一識住名故,依滅此二立
滅定故。如是等因,有多品類。」

論「何故無為說在處界」,已下第八有半行頌,
廢立蘊也。

「論曰至乃至非識」,此長行
釋。文中有二:一不可攝在色等蘊中,非色
等故;二不可別立為第六蘊,無蘊義故。
此文初也。

論「亦不可說至名無為蘊」,第
二無蘊義也。文中有三:一無聚義、二無依
義、三蘊義息。此是第一無聚義也。


「又言取蘊至故不立蘊」,第二無依義也。

論「有說至應非蘊」,第三釋,蘊義息故非蘊
也。

論「彼於處界例應成失」,論主破第
三釋。若蘊息得無為,無為非蘊攝。處、界息
故得無為,無為非處、界,故言彼於處、界
例應成失。《正理》救云「經主難言:彼於處、
界例應成失,謂處、界息,應非處、界。便
違所宗。全於蘊門眾生計我,入無餘位
諸蘊頓息;處、界不然,非全生故。唯取蘊

起假說為生,若諸蘊息亦立為蘊,般涅槃
已餘蘊應存。眾生畏蘊有多過患,應於涅
槃無安穩想,非處、界中全有多過,故無餘
位處、界猶隨。故蘊不應例彼成失。又此
息言,意非顯斷,空、非擇滅體非斷故。此言
意顯:若於是處蘊相都無名為蘊息。三無為
上聚義都無,可名蘊息。非生門、族義於
彼亦無,故不應例。」此釋與頌義善相符。
有人作俱舍釋破云:若言無為無聚義
者,與我此論初解何殊?然檢三解,竝是
婆沙師釋也。檢《正理抄》云「經主謬取古
師意,謂息為斷。若以斷義名息,即有
空、非擇滅難。彼非斷故,亦名蘊息故。若以
無聚義故名息,即不合舉處、界為例,
處、界義不息故。」今詳不爾。若唯斷義名
息,唯在擇滅,唯取蘊有息;餘蘊無息,無擇
滅故。亦不是都無蘊相名之為息,由第
三解與第一釋不合同故。今詳古師言
息,息滅所顯故名為息。一切有漏法有二
種息,謂斷及非擇滅。色滅兼顯虛空。有為
無漏唯有非擇滅息。若以蘊息故顯無為,
則蘊不攝者,十七界全、一界少分息,顯三
無為。亦應無為非界攝,彼非斷故,亦名
蘊息故。若以無聚義故名息,即不合舉
處、界為例,處、界義不息故。應以空、非擇
滅為難,不應處、界例蘊。若謂《正理》同於
初解,論主此破即違初解,應更思之。

論「如是已說諸蘊廢立」,已下第九,一頌半辨
蘊、處、界次第。於中有二:一明蘊次第;二明

處、界次第。此半頌明蘊次第。

「論曰至
立蘊次第」,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以四義
辨次第;二證蘊唯五;三以次第因別立受、
想二蘊。此文第一四義辨次第,四義即為
四別。此即第一隨麁辨次第也。

論「或
從無始至立蘊次第」,第二隨染辨次第,竝先
果後因以為次第也。

論「或色如器至
立蘊次第」,第三隨器等次第也。

論「或
隨界別至次第如是」,第四隨界辨次第也。

論「由此五蘊無增減過」,第二證蘊唯
有五也。

論「即由如是至故別立蘊」,第三
以次第因別立受、想二蘊。

論「處界門中至次第可知」,自下一頌,第二明
處、界次第。

「論曰至或二三四」,釋頌本
也。文中有五:一唯取現故先說、二唯取所
造故先說、三取離境故先說、四遠速故先
說、五上下次第故先說。此文第一唯取現
境故,五先說也。

論「所言四境至或二
俱取」,第二唯取所造故,眼、耳、鼻、舌先身
根也。

論「餘謂前四至在二先說」,第三
眼、耳取離境故,在鼻、舌先。

論「二中眼
用至後聞聲故」,第四遠、速故先說。文中有
二:一眼、耳同離中知,眼遠、速故,先耳說。
二鼻、舌同合中知,鼻速故,先舌說。此第一
明眼先說也。

論「鼻舌兩根至舌後嘗
味」,第二明鼻速故先說也。

論「或於身
中至故最後說」,第五上下次第故從上先說,
意無方處,故最後說。〈根品〉中云「眼、耳、鼻
根橫布齊平如冠華鬘者,就根體說。」此

文言上下者,據所依根相也,義不相違。
然《正理》改頌云「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
遠,三用初二明,或隨處次第。」長行釋云
「於六根中,眼等前五,於色等境先起功用,
意後方生,是故先說。」如本論言「色等五境,
五識先受,意識後知,為自識依及取自境,
應知俱是眼等功用。」於五根中,初二用
遠,境不合故,所以先說。二中,眼用復遠於
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說。鼻等三用,初二
分明,故鼻居先、舌次、身後。如鼻於香能取
微細,舌於甘苦則不如是;如舌於味能取
微細,身於冷煖則不如是。隨處次第,釋
不異前。若色等境,五識先受、意識後知,云
何夢中能取色等?有餘師說:夢中憶念先所
受境。若不爾者,諸生盲人,於其夢中亦應
取色。有說:夢中非必憶念先所受境,境
相現前分明取故,非於覺位憶念了別先
所受境。如在夢中,色等現前分明可取。非
於夢位憶昔境時,有殊勝德過於覺位。
由此,憶念先所受境明了現前,勝於覺位,
是故夢中能取非昔所受色等。然於夢位,
有時亦能憶昔境者,此非實夢,不能分明
取境相故。若爾,生盲何緣夢位不能取
色?誰言生盲於其夢位不能取色?若謂
夢中必定憶念先所受境、非先未受,應信
生盲夢中取色,昔餘生中曾見色故。又於
夢中非唯夢見曾所受事,如餘處說,是故
生盲夢亦應爾。而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先
受、意後知者,據容有說,非必定然。如是

所言於色等境,眼等先用、意後生者,亦非
必定,眼等五識展轉互為等無間緣,本論說
故,此中且約非夢散位受了色等次第而
說。由此已釋定所取色。住空閑者咸作是
言:定中青等,是有見色。不可說言此色定
是眼識曾受,異類色相於此定中分明現故。
此定境色,是定所生大種所造,清潔分明無
所障礙,如空界色。《婆沙》七十三「復次隨
順麁細次第法故,謂六內處眼處最麁是故
先說,意處最細是故後說。」

論「何緣十處至立法處名」,自下第十,一頌
廢立色處及法處名。

「論曰至不總為一」,
釋頌本也。文中有二:一釋色處、二釋法
處。就釋色處中,一釋分十差別、二釋
最勝、三順世立名。此釋分十差別。「為
令了知境」者,謂五境。「有境」者,謂五根。
即五境、五根為十色處。

論「若無眼等
至而即別名」,釋為眼等別故,雖標色總
稱,即十處中一處別名。

論「又諸色中至
在彼差別」,第二釋色處勝故,立通名也。
由有對故及有見故,具此二義名之為勝。
「手等觸時即便變壞」,釋有對也。「可示在此
在彼差別」,釋有見也。自餘九處唯是有對、不
是有見,非是勝故,不得通名。

論「又諸
世間至非於眼等」,第三順世立名也。

論「又為差別至如色應知」,第二釋法處也。
文中有三釋:一為差別、二攝多法、三
攝增上法。此初釋也。此如釋色處,雖標
總稱,即是別名。

論「又於此中至應立通

名」,第二攝多法故。

論「又增上法至獨
名為法」,第三攝增上法故。

論「有餘師
說至獨立法名」,此是《雜心》釋也。

論「諸契經中有餘種種」,已下第十一,有四行
頌,攝諸經中異名蘊、處、界也。第一頌攝諸
經法蘊;第二頌辨法蘊量;第三頌攝餘經中
諸蘊、處、界;第四頌因論生論,釋經中六界。
此頌第一攝經蘊也。頌前問答,如文可
了。

「論曰至皆行蘊攝」,釋頌文也。諸論
多作兩釋,然《婆沙》以聲為體正。《婆沙》一百
二十六云「問:如是佛教以何為體?為是語
業?為是名等?答:應作是說,語業為體。問:
若爾,次後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佛教名何
法?答:謂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第連合。答:
後文為顯佛教作用,不欲顯示佛教自體。
謂次第行列安布連合名、句、文身是佛教
用。有說:佛教名等為體。問:若爾,此中
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佛教云何?謂佛語言
乃至語表是謂佛教。答:依展轉因故作
是說,如世子孫展轉生法。謂語起名,名能顯
義。如是說者,語業為體,佛意所說,他所
聞故。」又云「問:何故佛教唯是語表,非無表
耶?答?生他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
表業,非無表故。」又云「佛教當言善
耶?無記耶?答:或善或無記。云何善?謂佛善
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云何無記?謂佛無
記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問:於佛教中何
者善?何者無記?答:阿毘達磨、素怛纜藏多
分是善:毘奈耶藏多分無記。如世尊說門

應關閉,衣鉢應置竹架、龍牙,如是等言
皆無記故。有說:佛教若為所化說,應知
是善;若為餘事說,是則無記。如世尊告阿
難陀言:『汝往觀天為雨?不雨?園中何為高
聲、大聲?』如是等言皆是無記。」

論「此諸法蘊其量云何」,自下第二,一頌辨法
蘊量。

「論曰至法蘊足說」,此釋頌本,有
三師說。此第一師云:佛教有八萬部,一一部
量有六千頌,如《法蘊足論》。准此論文,即是
六足中《法蘊足論》,此就文、句定量。若真諦
釋云:「有餘師說:有一分阿毘達磨名法陰,
其量有六千偈。八十千中,一一法陰其量皆
爾者,佛阿毘達磨藏有九分。九分者,一法
陰、二分別惑、三分別世、四分別因、五成立
界、六名聚、七到得、八業相、九定相。九分中
有一分名法陰,有六千偈,餘分多少無不
皆爾。八萬法陰中,一一法陰各有六千偈,
故舉九分中法陰分有六千偈,是八萬中
之一數也。」詳其此釋,與論不同,九分中法
陰非《法蘊足》故。

論「或說法蘊至名一法
蘊」,此第二師說:一一教門名一法蘊,如是
教門有八萬別,謂蘊、處等。如文可解。

論「如是說者至八萬法蘊」,此第三論主評云:
如是說者,以病有八萬故,說能對治法
有八萬也。《正理》二解同前,第三解云
「如是說者,所化有情有貪、瞋、癡、我慢、身
見及尋思等八萬行別。為對治彼八萬行
故,世尊宣說八萬法蘊,謂說不淨、慈悲、
緣起、無常想、空、持息念等諸對治門。此即

順顯隨蘊等言,無蘊等言不為對治有情
病行唐捐而說。」准此論文,論第三釋即
與第二釋無別。然八萬者舉其大數,此
即是八萬四千法蘊也。真諦師云:「諸師實
判如此。眾生有八萬煩惱行類,謂欲、瞋、
癡、慢慢等差別故。為對治此行,世尊正說
八萬法陰者,由眾生煩惱行有八萬,佛
為對治眾生八萬煩惱故說八萬法門。如
此道理判法門量,故言實判。」經部亦同
此解。相傳云:真諦師解,分十隨眠為十,
一一各有九隨眠為方便,一一具十即成
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後分,并本成三百。置
本一百,就前後二百中,一一以九隨眠為
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兼本一百為二
千一百。又約多貪、多瞋、思覺、愚癡、著我五,
品品有二千一百,成一萬五百。已起有一萬
五百,未起一萬五百,合二萬一千。又以三毒
等分四人,各有二萬一千,合成八萬四千。
此釋與《正理》意不同也。檢真諦《俱舍疏》
無文。又依《賢劫經》,三百五十度各有六波
羅蜜,乘成二千一百。對四大、六衰各有二
千一百,成二萬一千。貪、瞋、癡、等分,各直有
二萬一千,乘成八萬四千。此釋與此論、《正
理》不同。《智度論》云「貪、瞋、癡、等分,此四人各
有二萬一千病行,各有八萬四千法蘊。」已
上論文,一一法蘊有別、通故,與此不同。
問:八萬法蘊,合有幾萬億頌?答:此間算法
有上、中、下,下法十萬曰億、中者百萬曰億、
上者萬萬曰億。若依《智論》千萬曰億,若如

此方則十萬為億。一法蘊有六千頌,十法
蘊有六萬頌,百法蘊有六十萬頌,千法蘊
有六百萬頌,萬法蘊有六千萬頌,如是即
一萬法蘊有六百億頌,八萬法蘊有四十八
百億頌。問:《智論》說三藏唯有三十萬頌,
何故此說過多?答:《毘曇》據佛在時,法未
滅沒故多。《智論》據佛滅後,隨人滅沒故少。
故《智論》說佛經根本無量。佛涅槃後,諸惡邪
見王已出焚燒經書、破壞寺塔、害諸沙門。
五百歲後像法不淨,諸阿羅漢、神通菩薩難
可得見,故諸深經不盡在閻浮,行者受者
少故,諸龍神持去。《付法藏》云「商那和修既
滅度,七萬七千《本生經》、一萬《阿毘曇》、八萬清
淨《毘尼》悉皆隨滅。」此即明證。《婆沙》云「瞿沙
解云:五十萬五千五百五十頌是一法蘊量。」
案此解計,頌數更多。言八萬法蘊者,但
就聲聞教中為語耳,緣覺及菩薩即多故。
《菩薩藏經》、《無量義經》云「聲聞八萬,緣覺九萬,
菩薩十億。」《悲華經》云「聲聞有八萬四千法
聚,緣覺有九萬法聚,大乘法藏有十億法聚。」
諸說不同,其實法蘊有無量,各據一
說故不相違。如《華嚴》隨機說四諦不同,
有十萬等。

論「如彼所說至二蘊所攝」,
謂色、行蘊也。

論「如是餘處至類亦應然」,自下第三,一行頌
釋經異名蘊、處、界也。

「論曰至一一自
相」,總釋頌也。謂經中說前色等五蘊、眼等十
二處及眼等十八界,更有異名蘊、處、界,皆
攝在前所說中。

論「且諸經中至此行蘊

攝」,此第一辨攝餘蘊,此即戒等五蘊。《婆沙》
三十三出戒等五蘊體云「云何無學戒蘊?答:
無學身、語律儀。云何無學定蘊?答:無學三
三摩地。云何無學慧蘊?答:無學正見智。云
何無學解脫蘊?答:無學作意相應心,已勝解、
今勝解、當勝解。謂盡、無生無學正見相應勝
解,於境自在,立解脫名,非謂離繫。云
何無學智見蘊?答:盡智、無生智。問:何故此
二智名解脫智見蘊?答:解脫身中獨有此
故,最能審決解脫事故。無學慧蘊與解脫
智見蘊有何差別?答:無學苦、集智是無學
慧蘊,緣繫縛法故。無學滅、道智是無學解
脫智見蘊,緣解脫法故。復次無學苦、集、
滅智是無學慧蘊,此緣有漏無為解脫,不
緣緣解脫無漏智故。無學道智是無學解
脫智見蘊,此緣無漏有為解脫,亦緣緣解
脫無漏智故。復次無學苦、集、道智是無
學慧蘊,不緣離繫法故。無學滅智是無學
解脫智見蘊,緣離繫法故。是謂差別者,
是謂世俗麁相差別。若說勝義真實差別,
應如前說,謂無學正見智是無學慧蘊,盡、
無生智是無學解脫智見蘊。」

論「又諸
經說至法處所攝」,此第二攝異名處也。文初
有三:一、十遍處;二、八勝處;三、四無色處。此
中文意,大分可知。

論「五解脫處至法
處所攝」,第二攝五解脫處也。言五解脫
處者,一聞佛等說法得解脫、二因自讀誦
得解脫、三為他說法得解脫、四靜處思惟
得解脫、五善取定相得解脫。解脫謂涅槃。

因此五種得解脫故,名解脫處。此即略
依《集異門足論》十三、十四,及《阿含經》第九,列
名標釋。廣如彼說。言「皆慧為性」者,第二
生得慧。故《婆沙》云「受持讀誦十二部經
是生得善。初及第三聞慧,由聞聖教生
勝慧故。或可第三亦思慧,為他說法必先
思故。第四思慧,如名可知。第五修慧,
於彼定中善取相故。雖說不同,皆慧為
體,此法處攝。若兼助伴,前三,聲、意、法處
所攝;後二,意、法所攝。又解聲在第二、第
三,取自聲故。聲非第一,非以他聲為自
助伴。」

論「復有二處至四蘊性故」,第三
攝二處也。無想有情,聲恒成就,故得有聲,
成十處也。故《發智》說「誰成就身?謂欲、色
界有情。如身色,聲、觸亦爾。」故知此聲恒
成就也。正受無想異熟果時雖無有心,
初生、將死時必有心故,故亦言意。又成
彼地法,必有心故。又《婆沙》一百三十七云
「問:世尊何故於無想天及有頂天多說
為處?答:有諸外道執此二處以為解脫。佛
為遮彼,說為生處。」廣彼如釋。

論「又
多界經至十八界攝」,第三攝異名界。《多界
經》明六十二界,謂三種六、六種三、一種四、
兩種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十二。隨其所
應,十八界攝。出體相攝,如次別明。

論「且彼經中所說六界」已下,第四,一頌明六
界也。頌前問答,如文可解。此下第四別
明,如文可知。

「論曰至名為空界」,出空
界體。

論「如是竅隙云何應知」,問也。

論「傳說竅隙至明闇為體」,以有部宗答也。
不信空界實有,故言傳說。《正理論》云「所
言傳說,表不信敬。彼說意言何有此理?
故彼上座及餘一切譬喻部師咸作是說:虛
空界者不離虛空,然彼虛空體非實有,故
虛空界體亦非實,此有虛言而無實義。
虛空實有,後當廣明。今因空界,且略成
立離虛空界實有虛空。故世尊言:『虛空無
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明虛空顯
了。』此經意說虛空無為,雖無所依而有所
作,謂能容受一切光明,以果顯因有實體
相。虛空無者,應無光明。既有光明,眼識所
取是色差別,故有虛空,以能容受光明等
故。實有虛空,理極成立。由此所說契經文
句,顯二分明各別實有。又於色界得離
染時,亦說斷此虛空界故。如世尊說離
色染時,心於五界解脫離染,唯除識界。不
應說斷虛空無為,諸漏於中曾未轉故
。」然空界色,理實通其光、影、明、闇。光與
明類、闇與影類,於二類中各舉其一,義亦
兼餘。故《正理》云「傳說竅隙,即是光、闇,謂
窓牗等光、闇竅隙。」

論「應知此體不離晝
夜」者,晝以明為體,夜以闇為體,此空界
色以明、闇為體,晝、夜為位。

論「即此
說名隣阿伽色」,述本論空界色異名也。

論「傳說阿伽至隣阿伽色」,述婆沙異釋。此第
一云:阿伽是極礙也。

論「有說阿伽至隣
阿伽色」,第二釋也。此阿伽名為無礙。梵語阿
伽,通其二義,各據一釋。

論「諸有漏識

名為識界」,前出空界體,此出識界體。唯取
有漏,不取無漏。

論「云何不說至為識
界耶」,問也。

論「由許六界至則不如是」,答
也。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
生。諸無漏法則不如是,故《正理》云「由無
漏法,於有情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
所依。如是六界,於有情生,生、養、長因差別
轉故,是生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
謂大種,生依止故。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尊
者世友作如是言:界是施設有情因故,非
無漏法。如契經說:六界為緣,入母胎故。」
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長養諸有、攝益諸
有、任持諸有者,立六界中。無漏意識,能損
減諸有、散壞諸有、破滅諸有,是故不立在
六界中。」廣如彼釋。問:三無心位闕六識
界,四無色中後闕前五,如何得說識等六
界恒持生也?答:此總說諸界,從續生位
至命終心,隨其所有皆能持生,無有現起
不持生者。及無一有情,總無六界而得有
生。非如無漏法,現起在身而不持,總無
無漏而其生亦有。不欲說一切有情恒具
六界,故作是說。所以論云「由許六界是諸
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諸界從續生心至命
終心恒持生故。諸無漏法則不如是。」

論「彼六界中至七心界攝」,相攝可知。

論「彼經餘界至十八界攝」,類說餘界皆此十
八界攝,略依《法蘊足論》第十、第十一。〈多界
品〉出六十二界體,攝入十八界中者,法蘊
頌云「界有六十二,十八界為初,三六一四

種,六三後二二。」十八界謂六根、六境、六
識,如自名攝。言三六者,謂三種六,第
一六,謂地、水、火、風、空、識界。前四界,觸界攝。
空界以光、影、明、闇為體,色界攝。識界以
有漏識為體,七心界攝。第二六,謂欲、恚、
害、無欲、無恚、無害界。欲以欲貪為性,恚以
瞋為性,害以害為性,無欲以無貪為性,
無恚以無瞋為性,無害以不害為性。此六
是心所法,皆是法界攝。第三六,謂樂、苦、喜、
憂、捨、無明界。前五界以受為性,後一以癡
為性,是心所法故,皆法界攝。一四種,謂受、
想、行、識界,受、想、行法界攝,識界七心界攝。
六三者,第一三,謂欲、色、無色界。欲界,十八
界攝。色界,十四界攝,除香、味二,及鼻、舌識。
無色界,意、法、意識界攝。第二三界,謂色、無
色、滅界。色界謂欲、色界,以有色故,總名色
界,十八界攝。無色界,後三界攝。滅界,以擇滅、
非擇滅為性,法界攝。第三三界,謂過去、
未來、現在界,皆以五蘊為性,十八界攝
第四三界,謂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
無記法為性,七心界、色、聲、法界攝。中界以
有漏善及無覆無記法為性,十八界攝。妙
界以無漏善法為性,意、法、意識界攝。第
五三界,謂善、不善、無記界。善界以一切善
法為性,不善界以諸不善法為性。此二七
心界、色、聲、法界攝。無記界以一切無記法
為性,十八界攝。第六三界,謂學、無學、非學
非無學界。學界以學無漏五蘊為性,無學
界以無學無漏五蘊為性,此二意,法,意識

界攝。非學非無學界以有漏五蘊及三無為
為性,十八界攝。後二二者,第一二界,謂有
漏、無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蘊為性,十八
界攝。無漏界謂無漏五蘊及三無為為性,意、
法、意識界攝。第二二界,謂有為、無為界。有
為界以五蘊為性,十八界攝。無為界以三
無為為性,法界攝。《阿含經》中亦列六十二
界名,名《多界經》。

保延三年潤九月六日於南新房
奉點了。  加久壽

卷 2

分別界品第一之二

論「復次至幾無記」,此下大文第二,有一十九
行頌,義門分別十八界也。《正理論》云「界中
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
且約十八界辨。由斯蘊、處義類已成,此
一行頌三門分別,先問、次頌答。此文問也。
頌中上句有見、第二句有對、後二句三性,
如文可解。

「論曰至說餘無見」,長行釋。
頌三門則為三段,此第一釋有見也。《婆沙》、
《正理》皆有二釋。《正理》第四云「云何說此名
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俱,故
名有見。由色與眼俱時起故,如有伴侶。
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

在彼別故,如有所緣。有說:此色於鏡等中
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
不可說聲有谷嚮等,應成有見,不俱生
故。」《婆沙》同也。此論但取第二,以可示
現此、彼差別。由此義准,餘無見者,除色,
餘十七,不可示現彼、此差別,名無見也。
如《正理》即無上三義名無見也。此論略故,
唯一釋也。

論「如是已說至所緣異故」,第
二釋有對也。先結引標章、後依章牒釋。此
文初也。

論「障礙有對至或二相礙」,第二
釋也。釋中有八,此文第一釋障礙有對也。五
根、五境,「自於他處被礙不生」,是障礙有
對義。「如手至或二相礙」,指事釋也。准其
手、石,餘一切十色法亦復如是,如瓦、木等。

論「境界有對至於色等境」,第二釋境界
有對也。文中有二:一示體、二引證結成。此
文初也。十二界者,謂六根、六識。「法界一
分諸有境法」者,是心所法。「於色等境」者,謂
六根、六識等。於色等境之中有功能故,名
為境界。即於此有礙,名為有對。


「故施設論至除前相」,第二引證也。《施設
論》者,是六足論中一論也,大迦多衍尼子造
也。四句可知。此礙者,是見色義。礙是
對之別名,即是於所見色名之有對。「畢
舍遮」,唐言食血肉鬼,舊名毘舍闍鬼。「室
獸摩羅」,是傍生類,形如壁宮,小者長二丈,
大者乃至長一百尺。「此等名為境界有
對」者,結也。

論「所緣有對至於自所緣」,
第三釋所緣有對也。心、心所法於自所

緣和會被礙,名所緣有對。

論「境界所
緣復有何別」,第四辨異也。一問、二答。此文問
也。

論「若於彼法至名為所緣」,答也。
「若於彼法此有功能」者,《正理論》云「如人於彼
有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釋曰:
有境之法,於自境上有見聞等遊履功能,
名為境界。心、心所法執境而起,名為所
緣。即心、心法二差別者,執境而起心,心
所同,名為所緣。越彼彼境或餘境中此不
轉故,名為有對。取像、印持功能差別,心、
心法異,名為境界。越彼於餘境,此不轉故,
名為有對。此謂差別。有人有四解。一云:
境界有對,此約有能,非要起用,如彼同分
眼名有對。所緣有對,執所緣境方起至現,
謂起彼取果用,有緣即起、無緣不起,皆名
有對。第二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
取果用,名所緣有對。第三解:礙體義邊,
名所緣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第
四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緣境用,名
所緣有對。詳此四解,竝非論意。


「云何眼等至說名有礙」,第五釋有對名也。先
問、後答。此文問也。

論「越彼於餘此不
轉故」,答也。答有二:此前答也。謂明若是
境界、若是所緣,色等之中若於此名為有
對,即礙眼等、心等,於餘不起,是有對義。

論「或復礙者至和會轉故」,第二釋也。此
是能緣、所緣。有境與境和會起時,名為有
對,竝非是礙體、礙取果等。

論「應知
此中至說餘無對」,第六會頌文,明無上有

對,名無對也。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是
第四句」,第七句數分別也。文中有二:一境
界對障礙四句、二境界對所緣順後句。此
第一也。第一句是境界有對非障礙、第二
句是障礙非境界、第三俱句、第四俱非,竝可
解。

論「若法境界有對至眼等五根」,第
二順後句。以寬問狹,順後句答。若是所緣
有對,定是境有對故。所緣障礙,體不相關,
所以不合作句。

論「此中大德至此是
所許」,第八述經部計也。鳩摩羅多,此云
豪童,是經部祖師。於經部中造《喻鬘論》、《癡
鬘論》等,中有此頌明有對,與有部不同。
「此處心欲生」者,謂心於青色等上生。「他礙
令不起」者,謂被餘障,心不得於青色上
起。「應知是有對」者,結。「無對此相違」,翻上
也。有部計,即於青上生,名有對也。「此
是所許」者,經主印許經部義也。

論「如
是已說至故名無記」,第三三性分別。文中有
二:一釋八界、二釋十界。此文初也。謂十
色界中,除色、聲二界餘八,不可記為善、
不善,故名無記。釋無記,有兩說。此第一
也。

論「又說至應唯無記」,敘異說破,
如文可解。

論「其餘十界至餘名無記」,
第二釋十界也。文中三段:一釋七心界;
二釋法界;三釋色、聲二界。此文初也。七
心界與無貪等善相應名善,貪等三不善
根相應名不善,非二相應名無記也。

論「法界若是至餘名無記」,第二釋法界也。
「若是無貪等」,是自性善。想、受等與自性

善相應,名相應善。無表色法上四相并
得,是二善等起,亦名為善。擇滅無為,是勝
義善故,亦名為善。即法界中,具自性、相
應、等起、勝義四種善也。此四種善等,後當
廣釋。

論「色界聲界至餘是無記」,第三
釋色、聲。此二之中,唯有等起善、不善也。

論「已說善等至無色界繫」,第二一行頌明
三界繫。文有三:先結引、次頌、後釋。此文
初也。頌中初句明欲界、次兩句色界、後一
句無色界。

「論曰至具足十八」,第二長行
釋也。釋三界即為三段,此第一釋欲界
繫也。繫謂繫屬,即被縛義。將辨法多少,
先釋繫義。欲界繫法,被欲界貪等繫縛,名
欲界繫。即鼻、舌、香、味四界全,餘十四界一
分,是欲界繫。由此欲界具十八。


「色界所繫至無所緣故」,第二釋色界也。文
中有二:一辨法多少、二問答分別。此文
初也。無段食故無香、味境,以無境故無
鼻、舌識。

論「若爾至段食性故」,第二問
答分別也。香、味是段食性,上界無段食,故無
香、味境。觸界亦段食性,色界應無。


「彼所有觸非段食性」,答也。色界有觸,非是段
食。

論「若爾香味類亦應然」,難也。觸界
段食性,上界有觸非段食。香、味段食性,上界
有香、味非段食性。

論「香味離食至故觸
非無」,答。香、味離食更無有用,上無段食,
香、味亦無。觸離段食有用,別有能持諸
根及衣服等用,故於色界雖無段食,有觸
界也。

論「有餘師說至故在彼無」,迷異

說也。「住此」者,謂住欲界。「依彼靜慮等至
見色聞聲輕安俱起」者,謂身在欲界,得天眼、
耳通見色聞聲,入定之時有輕安俱起,殊
勝觸境攝益於身,因中三事俱故,果處亦相
隨逐。香、味不爾,故在彼無。

論「若爾至
彼無用故」,難也。在彼無段食,香、味二境
無用故無。在彼無二境,鼻、舌無用,在彼
應無。

論「不爾至及莊嚴身」,答也。言
無用者,不爾。舌起言說、鼻莊嚴身,是有用
故,彼皆有也。

論「若為嚴身至何用二根」,
難也。二根依處是色觸二境,若為起言說
及莊嚴身,但須色、觸二境即得言說及莊
嚴身,何用二根?

論「如無男根至依處
亦無」,答也。由有二根有二依處,若無二
根依處亦無,取男根為例。

論「於彼可
無至離根應有」,難也。男根依處,以無用故,
離根非有。鼻、舌根依處,為有用故,離根
應有。

論「有雖無用至定當死者」,答也。
根之有無,非定由有用,無用亦生。如處六
處胞胎定當死者,此眼等根雖是無用,亦
有根生。鼻、舌亦爾。

論「有雖無用至得有
根起」,徵起因也。既無境愛,何因得起?

論「於根有愛發殊勝業」,答因也。於
此鼻、舌二根起愛,發殊勝思業,為此二因
也。

論「若離境愛至男根亦生」,難也。難
中有二:一難本釋、二難轉釋。此文初也。
凡起根愛為有境貪,若離境貪,根貪定無。
既離境貪即無根愛,既無根愛,鼻、舌無
因,即應非有。若謂雖離境貪得有根愛

有鼻、舌根,男根亦應如鼻、舌有。


「若謂不生至鼻舌應無」,釋轉救也。若謂
鼻、舌為嚴身故有,男根以醜陋故無者,陰
藏隱密是善業招,何容醜陋?「又諸根生」已
下,第二難也。若諸根生,非由有用無用、醜
陋端嚴,有因即生,何論醜陋?鼻、舌、男根俱
離境貪,理合齊無根愛,男根非有,鼻、舌
應無。

論「若爾至不減諸根」,又引經難
也。上界不減諸根,如何無其鼻、舌?

論「隨彼諸根至男根應有」,先釋彼反難也。
契經所說不減諸根,隨彼地諸根多少皆
悉具有,無減根者。如是釋經,何所相違?若
許隨有諸根不減,即令如於欲界具有根
者不減諸根。若然者,於彼上界男根應
有。

論「如是說者至男根非有」,論主評
也。「以六根愛依內身生,非依境界而得
現起」者,即緣六根愛,即有緣自身起,不
緣境生。由有因故,有鼻、舌根。其男根體即
是身根一分,能觸婬境,名為男根。此之愛
生必因境愛,非如鼻、舌依內根處總起
身愛。由此上界有內身愛,鼻、舌非無;無婬
境愛,男根非有。餘文可解。

論「無色
界繫至無色界繫」,第三釋無色也。無色界中
唯有後三,要離色、欲方生彼故。色者即是
五根、五境。離色欲故,彼無根境。雖不離
心欲,以無根、境、五識亦無。由此唯有後
三界也、即是意、意識、法界三也。

論「已說界繫至幾無漏」,第三半頌明漏、無
漏也。先問、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

唯名有漏」,釋也。意界、意識唯有二類,道諦攝
者是無漏,漏不增故;餘唯有漏,漏隨增故。
法界,有為無漏,道諦所攝;無為無漏,謂三
無為。擇滅無為,漏緣不增,故是無漏。虛空、非
擇滅二,漏不緣故,名為無漏。非二因果,故
染不緣也。餘名有漏,漏隨增故。「餘十五界
唯名有漏」,漏隨增故。與大乘、諸部不同也。

論「如是已說至無尋無伺」,第四半頌釋有尋、
有伺等也。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
曰至故說唯言」,釋也。文中有三:一唯有尋伺、
二有無不定、三唯無尋伺。此文初也。十八
界中五識唯有尋有伺,分界名也。「由與
尋伺恒共相應」,釋唯有尋、伺所以也。「以行
相麁外門轉」者,釋恒共尋、伺相應所以也。
《正理論》云「經主釋言,以行相麁外門轉
故。此因非理,現見意識內門轉時,亦常與彼
共相應故。應作是釋:五識唯於尋、伺所隨
地中有故,非於欲界。初靜慮中心、心所法,
除尋與伺而有,不與尋、伺相應,何用外
門為因簡別?」《俱舍》釋救之:一行相麁,是
通因;二外門轉,是別因。五識具二,內門意
識雖無外門轉,而有行相麁,故有尋有伺。
上地外門意識雖有外門轉,而無行相麁,
故無尋無伺。詳曰:有無尋、伺即既但由
行相,何假外門、內門?外門無尋、伺,內門
有尋、伺故。故知外門非是因也。今詳:以
五識唯行相麁故,恒與尋、伺相應,唯外門
轉。「顯義決定故說唯言」者,顯五識唯尋、伺
相應所以,故不至上地。

論「後三至皆

通三品」,第二釋三界不定也。先標三界皆
通三品、後釋不同。此文標也。

論「意
界意識界至無尋無伺」,釋。此三界中法有
四類:一除尋及伺,餘相應法;二非相應
法,靜慮中間伺;三尋;四欲界初定伺。
此文初也。就前文中復有三節,即一有
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謂此三界
除尋及伺,若在欲界、初靜慮中,有尋有伺;
靜慮中間,無尋有伺;第二靜慮已上乃至有
頂,無尋無伺。

論「法界所攝至伺亦如
是」,第二明非相應法及靜慮中間伺,俱是無
尋無伺。此中言有尋有伺者,是相應有,非
俱有有。由此四相及隨相,不名有尋伺,中
間伺無第二伺故,及地法無尋故,所以伺
是無尋無伺。

論「尋一切時至但伺相應
故」,第三明尋也。有尋之處必有伺故,尋唯
有伺。無第二尋故,不名有尋。此意說:伺
聚起時無第二伺故不相應。受等亦爾,雖
有二三受同聚起時,無第二受等,故不相
應。《正理》不應以二受為例,應錄《正理》於
前。

論「伺在欲界至但尋相應故」,第四釋
伺也。伺在中間禪無尋無伺,在欲界初
禪有尋無伺,餘准尋釋。此中總有四句:
一有尋有伺、二無尋唯伺、三無尋無伺、四無
伺唯尋。就地作法,故與餘處四句次第不
同。十八界中有五識一句,唯有尋有伺。意
界、意識界三句,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
伺,此由歷三地也。法界通四句,除尋
及伺。餘相應法,歷三地有三句,謂有尋有

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其尋唯有一句,謂
有伺無尋。伺有兩句,謂有尋無伺、無尋無
伺。餘十界唯一句,無尋無伺。

論「由此
故言至謂即是伺」,結也。已上句數。有尋有伺
地法有四品。四品者。除尋、伺,餘相應法名
有尋有伺。尋名無尋唯伺,伺是唯尋無伺、無
尋無伺。餘十色界,及不相應法、無表色、三
無為,皆是無尋無伺。

論「餘十色界至
不相應故」,第三釋十界無尋無伺也。

論「若五識身至無分別耶」,第五一行頌因
論生論明三分別。先問、頌答,可知。

「論
曰至隨念分別」,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標
三分別、二正釋難、三牒分別名釋。此文初
也,可解。

論「由五識身至名為無足」,第
二正通難也。分別有三,五識唯一,故名無
分別。如馬有四足,唯有一足亦名無足。

論「自性分別至隨念分別」,第三牒名釋也。
尋是自性分別,五識恒有。《正理論》云「夫分
別者,推求行相故,說尋為自性分別。簡擇、
明記片似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慧、念。由此
三行差別攝持,皆令於境明了轉異,於
已了境遮簡行生,故分別名不通於想。於
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別名不通勝解。」
「意識相應散慧是計度分別」,定中無計度
故。若定、若散念,名隨念分別。念於定、散皆
能記持故。

論「如是已說有尋伺等至幾無執受」,第六一
行頌明有緣無緣、執受非執受二門也。結
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義准成故」,

釋也。文中有二:一釋有所緣、二釋有執受。
此文初也。「六識意界諸心所法名有所緣」,
指法體也。「能取境故」,釋所以也。以心、
心所能取所緣之境,名有所緣。《正理論》云
「如人有子,所緣、所行及與境界,名義差別。」
「餘十色界及法界攝不相應法名無所緣」,
指法體也。不相應法亦攝無表色及三無
為,俱是不相應,以不能取境故。「義准成
故」,釋所以也。《正理論》云「五識身決定不
用和合為境。然必有境,故以實法為境義
成。若五識身了勝義境,何緣五識不斷結
耶?了自相故、外門轉故、無等引故、無分別
故、一墮境故、所緣少故,雖了勝義而不
斷結。」

論「如是已說至皆無執受」,第二
釋執受、無執受也。文中有三:一明唯無執
受界、二通二界、三執受義。此文初也。謂十
八界中,七心界、法界、聲界,此九界唯無執
受。乘前有所緣中七心界、法界故,別釋七
心界及法界名為前八。聲非有所緣法,故
言「及聲」。

論「所餘九界至無執受故」,第
二釋通二界也。文中有二:先標、次釋。此即
標也。

論「眼等至名無執受」,此釋也。釋
中有二:一釋五根、二釋色等四境。此釋五
根也。此唯有二:住現在名有執受,過、未
名無執受。

論「色香味觸至名無執受」,
第二釋色等四境也。此有三類:過、未一向
無執受;現在與五根合名執受,不與根合
名無執受。

論「如在身內至而無執受」,
指事釋也,如文可解。准上釋五根、四

境,住現在世不離根,名有執受。故知三無
心位,住現在五根、不離根四境,亦有執受。
是心、心所法攝,為依處故。餘緣闕故,識雖
不生,己身攝故。

論「有執受者此言何
義至名無執受」,第三釋執受義也。「心心所
法共所執持攝為依處名有執受」者,釋有執
受義也。「損益展轉更相隨故」者,五根、四境
不相離故,損益展轉更相隨也。「即諸世
間說有覺觸眾緣所觸覺苦樂」者,指事釋也。
《正理論》云「有執受法略有二種:一者有愛
及有身見執為己有名有執受、二者為因
能生苦樂名有執受。」此當第二。

論「如是已說有執受等至幾非積集」,第七一
行頌明大造、積集等二門也。結引頌答,如
文可解。

「論曰至俱非二種」,釋也。文中
有二:一釋大造等、二釋積集等。就釋大
造等中,有二:一釋十八界中有是大造等、
二敘異說。此文初也。觸中有二:七觸是所
造、四大是能造。五根、四境及法界無表唯所
造,餘俱非二。

論「尊者覺天至唯大種
性」,第二敘異說也。先敘、後破。此文敘也。

論「彼說不然至理定不然」,破也。引二經
破,此第一引經破也。「彼說不然」,總非也。
「契經唯說堅等四相為大種故」者,經唯說
堅相為地種、濕相為水種、煖相為火種、動
相為風種,非說滑等青等相為地等種
故,故知滑等相非地等種。「此四大種唯觸
攝故」者,堅等四相唯是觸處,故知餘處非四
大種。「非堅濕等眼等所取」者,色等是眼等

所取,故知非大種。「非色聲等身根所覺」
者,故知色等非是四大。「彼說理定不然」者,
結也。

論「又契經說至無見有對」,第二引
經破也。文中有四:一引經文、二釋經意、三
外難、四通難。此文第一也。經中說五根、
四境皆唯所造,觸界說有大種、造色也。證
知四大種唯是能造,非色等也。

論「如
是經中至皆非大種」,第二釋經意也。如文
可解。

論「若爾至乃至廣說」,第三外引
經難也。「經言眼肉團中若內堅性堅類」等,
故知眼等是四大也。

論「彼說至無相違
過」,第四通難也。文中有二:一通所引經、二
會《入胎經》。此文初也。彼說眼根肉團中
有堅性等,非謂堅等即是眼根,無相違
失。

論「入胎經中至六觸處故」,會《入胎
經》也。彼經說六界者,謂四大、空、識,為
成士夫本事。士夫非唯爾許,亦更有六境
及心所故。所以得知,彼經亦說色等六觸
處故。

論「又諸心所至依止心故」,反難也。
若以經說四大即無色等,經說識界心
所亦應非有,亦不應執心所即心,以契經
言想、受等心所法依止心故。若受、想等即
是心者,何故經云「心所法依止心」也。

論「又經亦說有貪心等故」,又引證也。既言
有貪,不可心即是貪。

論「由此如前至
差別義成」,結也。

論「如是已說至非極微
故」,大文第二釋積集等也。如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幾所稱」,第七一行頌分別
能斫、所斫等三門。結引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此法名斫」,釋也。文中有三:一釋
能斫、所斫;二合釋所燒、能稱;三合釋能燒、
所稱。此文初也。文有二段:一明能斫、所斫;
二明俱非。此文初也。謂外四界除聲,合
成斧薪,是能斫、所斫。何法名斫?由斧
隔薪令成二分各別續生,名為能斫。

論「身等色根至如珠寶光」,釋五根俱非也。
離身支節無根故,不成二分,非所斫也。
如珠寶等光,故非能斫。

論「如能斫至
不相續故」,第二合釋所燒、能稱也。外四界
是所燒、能稱,五根及聲俱非也。

論「能燒
所稱至所稱唯重」,第四合釋能燒、所稱也。
或即四界,或火大能燒、重觸所稱也。

論「如是已說至幾一剎那」,第十四明五
類門。文中有三:一結引、二頌答、三釋頌。
此文初也。

「頌曰至剎那唯後三」,此頌答
也。

「論曰至無別性故」,此釋頌也。言
「內五」者,謂眼等五根,有異熟生及所長養。
遮等流性,是故不說,無別性故。

論「異
熟因所生至故作是說」,釋異熟生。文中有四:
此第一釋。「異熟因所生」者,因名異熟。果
名異熟生者,屬主釋也。異熟因所生,故名
異熟生,略去因所二字,名異熟生。喻意可
解。此但釋果名異熟生所以,不說因名
異熟因所以。

論「或所造業至名異熟
生」,第二釋也。此釋因名異熟,持業釋也。異
熟即因,名異熟因。果名異熟生者,屬主釋
也。

論「彼所得果至故名異熟」,第三釋
也。此即果是無記,因是善、惡。與因別類,名

之為異。復是所熟,名為異熟。異熟即生,名
異熟生,持業釋也。

論「或於因上至昔
所造業」,第四有財釋也。因有異熟果故,
名異熟因。果從彼異熟因生,名異熟生,屬
主釋也。《正理》有四解,三解同此論,無此
論第三。「與因別類而是所熟」,釋也。加一解
云:離因而熟,故名異熟。異熟體生,名異熟
生。釋云:所以離因而熟等,釋異熟生名。
離因,謂因已滅,經於多時方有異熟。此即
熟名目果,以論云「離因而熟故名異熟」。
異熟體生,名異熟生,持業釋也。泰法師云:「其
異熟眼,從異熟因所生,名異熟生。如牛所
駕車名牛車,略去因所中言故,但言異熟
生。此異熟因言是總,下三義是別。二或所
造業,至得果時變異有力成熟,異未熟時
故名異熟。果從彼異熟生,從因為名,名異
熟生。三或所得果是無記,因是善惡。果與
因別類,而是所熟故,果名異熟。因從果
名,名異熟因。果從異熟生,名異熟生。四
或於因上假立果名,故因名異熟,如於果
上假立因名。第三因從果名,說因名異
熟。第四因上假立果名,說因名異熟。前是
相從得名,後是假立,故有異也。」今詳,相
從、假立俱是多財釋,未見有異。又總、別不
同,總合在最初或居最後,因何《正理》為第
二釋,有人解第一云:言異熟者,異在
因、熟在果,或異在果、熟在因,或異通
因、果熟在果或在因。或熟通因、果,異
或在因或在果,或異熟在因、或異熟

在果,或異熟通因及果。如此繁雜,未
成釋義。

論「飲食資助至防援內城」,釋
長養也。依此論有三:一飲食、二睡眠、三等
持。依《雜心》,加梵行。此論不許,破云「此
唯無損,非別有蓋。」「猶如外郭防援內城」
者,異熟必有長養,自有長養而無異熟。
如阿那律天眼,其阿那律肉眼先失。准《正
理》云「有所長養離異熟生,如修所得天眼、
天耳。」准此,身在欲界修得天眼、耳等,皆
是唯長養也,無同地異熟故。長小令大、養
疲令肥,名為長養。又釋因養而長,故名
長養。養之長故,依士釋也。問:外無情物,何
故不說有長養耶?如穀麥等。答:長養對
異熟說。內有異熟說有長養,外無異熟
不說長養。長養力然,防異熟故。問:若有
異熟即說長養,心、心所等亦有異熟,因何
不說有長養耶?答:色法可說長疲令
肥,心法無形如何長養?就別義說亦有
長養。

論「聲有等流至隨欲轉故」,釋聲
唯通二類。飲食等長養,生故有長養。離長
養有等流,故有別等流。異熟色法一起相
續,聲隨欲生故非異熟,是有為故。非實
從同類因生,故非剎那。

論「若爾不應
至梵音聲相」,外難。既離麁惡語感得梵
音聲,如何非異熟也。

論「有說聲屬至
緣擊發聲」,第一釋也。雖由離麁惡語感
得梵音聲,而聲非異熟,屬第三傳故。

論「有說聲屬至此乃生聲」,第二釋也。


「若爾身受至便違正理」,有人云:論主破初師

者。謬也。《正理》云「何緣聲界非異熟生?數
數間斷復還生故,異熟生色無如是事。非
隨欲樂異熟果生,聲隨欲生,故非異熟。
豈不如彼《施設論》言:善修遠離麁惡語故,
感得大士梵音聲相。雖由業感,而非異
熟,以聲起在第三傳故。謂從彼業生諸大
種,從諸大種緣擊發聲。若爾,身受因業
所生大種發故,應非異熟。此難不然。非
諸身受皆因大種,及因業生大種所發,亦
非一切皆是異熟。然諸身受亦因非業所
生大種,及非大種而得生故。謂身受起,要假
身、解、身識等緣,由此亦緣外大種起,非要
待業所感大生。於理無違,故通異熟。若
執聲界是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唯
因異熟大種而生,不離如前所說過失。
若說聲界非異熟生,如是聲界唯因大種,
通因異熟及非異熟大種而起,於理無違,
亦無如前所說過失。故應如是分別聲
界。非諸身受,唯內大種是異熟者,非唯
異熟大種為因。又不同彼有違理失,是故
所例理極不齊。」今詳《正理》論意,異熟心等
定有依、緣方得生起。既緣非異熟大種得
起,異熟身受依異熟者,因何不復是異
熟耶?若緣異熟亦不得起,即應總無異
熟身受。既許有者,豈不依、緣生於身受?
「有餘師說:聲非異熟,如何異熟大種所生?故
應許聲屬第四傳、或第五傳,故非異熟。謂
從業生異熟大種,從此傳生長養大種,此
復傳生等流大種。長養大種發長養聲,等流

大種發等流聲。此說非理。豈不如從無
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執受發無執受,從
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
非異熟,有何相違?是故彼說定為非理。」
有人作俱舍師破云:汝若言身受從大種、
非大種生,故通異熟;聲唯大種生,不通異
熟者。色亦唯從大種生,應不通異熟。汝
若言身受從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生,通異
熟者。汝亦許聲從此三生,應通異熟。
汝若言身受從異熟大種生者,亦非一切
皆是異熟有通善、惡者。我亦非言一切身
受從異熟大種生者,皆是異熟亦通善惡。
今此中破,且據身受是異熟者,從業所生大
種生者為難。汝若言聲屬第三傳故非
異熟者。此第三傳非為定證,為如異熟身
受屬第三傳故,聲是異熟?為如善、惡身受
屬第三傳故,聲非異熟?我以不定出汝過
失。汝言身受不定故通異熟,豈不徒言?故
聲非屬第三傳也。初師既破,後師還立。
詳其此破未得其意。又《正理論》救第三傳
云「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善、惡聲,從有
執受發無執受,從身境界發耳境界。如是
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有何相違?」若
作俱舍師破:大種造色理實無定。此異熟
大種所發之聲,既非異熟,為是何等?若是長
養,理應用彼長養大造;若是等流,理應用
彼等流大造。有何所以異熟大造?詳其釋
意未為盡理。誰言異熟大種造長養聲作
此破耶?又詳論意,《正理》破後師,《俱舍》破

兩師。《正理》存前師,故於前師後救。《俱舍》破
兩師,故於第二說後破也。及身受之難,正
破前師亦兼後師,欲存聲通異熟故。然
《正理論》意,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皆能發聲,
非唯異熟。此是擊發生聲,非是造義。諸
德多將此論存後師釋,及擊發生以為造
者,竝不得論意。若謂後師為正,因何異
熟大種相擊不發於聲,唯等流大種擊發生
聲?此即違《婆沙》一百二十七云「評曰:總說
此聲一切身支大種所造、遍身大種造者,
對喉及臍邊大種說遍身大種,非是以造
色等遍身內大種造也。」即是遍身更有大
種造聲。若此以造色等大種造聲,即是
一因造多色過。如《婆沙》說「乃至現見
此等舉身掉動故」。准論文,既舉身掉動,
因何異熟、長養不掉動耶?若亦掉動,因何
相擊不生聲耶,要須傳生等流大種?又《婆
沙》九十云「問:聲界云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說:
大種合離必生聲界。有情若在欲、色界
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評曰:彼不應作
是說。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聲何大
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
說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展轉有
無窮過。應作是說: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
四大種在一身內有相擊者便發生聲,不
相擊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聲界,非
諸身分皆遍發聲。」准此,因何異熟、長
養無相擊時,要須傳生等流大種?又證緣
擊發聲非是造義,故知第二師義違《婆沙》

正義,由此《正理論》破而不立。第一師義不
違《婆沙》,論主意不許故,兩師同破,許聲是
異熟生故。又諸德多說聲屬第三傳,證異
熟大種造長養、等流聲。此亦非理。若以
造義名為第三者,造餘異熟色等,亦是從
業生大種。大種造色等亦是第三,應非異
熟。又若異熟大種能造聲者,此造聲大種,
若如餘異熟色相續在身,即聲無而有大
種,即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現在大
種,彼現在所造色耶?答:如是。設成就現在
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答:如是。以非現在
大種無果故。」若聲無而有大種,此即
大種無其果也。若此異熟大種隨聲有無,此
即如聲間斷,應非異熟。有人引《正理》第二
十「成就造色不成大種,成就大種不成
造色」,證有一類異熟四大在身而不造色。
謬也。此翻證無有造聲異熟大種在身
而無所造聲也。彼文引造無表色大種
作句,不引此類大種作句數故。問:若成
就造無表業大種而不成就無表色者,豈
非現在大種無果耶?答:此據無對造色
說,不據有對造色說。若不爾者,即違現在
大種必有果也。造色必有因,四大必有果,
同世者,據有對造色說。准上道理,一切
聲皆無異熟大種造也。長養大種造等流
色,定共戒定長養大造故。長養四大造長
養聲,等流四大造等流聲,無文證二互相
造故。一切業聲皆是等流,等流大造非餘造
故。

論「八無礙至非所長養」,此釋八有

等流異熟生。如文可解。酬先因者是
異熟性,餘是等流。「諸無礙法無積集故非
所長養」者,《正理論》云「豈不此中亦有長養?
謂先因力引後果生,亦令功能轉明盛故。
契經亦言:信無色法,增長廣大。應有長養。」
雖有此言而非長養,即說等流增長廣
大。若先因力引後果生,令其功能轉明盛
者,此亦即依等流性說,同類、遍行因所生
故。諸有礙法極微所成,同時積集可名長
養。諸無礙法非極微故,無積集義,不名長
養。

論「餘謂餘四至有等流性」,此釋色、
香、味、觸四界也。色有情數者,有異熟生及
所長養,三性業俱唯有等流性。香、味、觸三
有情數者,有異熟、長養,無記業俱者是等
流性。一切外五境皆是等流。

論「實唯法
者至獨名有實」,如文可解。

論「意法意
識至名為法界」,此釋剎那唯後三也。「此說
究竟非等流者」,自餘無漏,苦法智忍未現
前時,無同類因。苦法智忍若現在前,即有同
類因。唯苦法智忍,於一切時無同類因,故
名究竟非等流者。《正理論》云「謂初無漏苦
法忍品,非等流故名一剎那。此說正現行
亦非等流者,餘有為法無非等流,唯初無
漏五蘊剎那無同類因而得生起,餘有為
法無如是事,等無間緣勢力強故,前因雖
闕而此得生。等無間緣勢力強者,與初聖
道品類同故,無量善法所長養故。與初聖
道性相等故,為此廣修諸加行故。」問:從
同類因生名為等流者,利根聖人、鈍無漏

道畢竟無同類因,五類之中是何法攝?若謂
等流無同類因,若謂剎那非初無漏,豈非
五類攝法不盡?答:五類攝法盡。所以得
知?故此論云「謂初無漏苦法忍品,非等流
故名為剎那。此說究竟非等流者,餘有為
法無非等流。」故知除初無漏,餘有為法皆
等流攝。利根聖人鈍無漏道,既是餘有為法
攝,明知是等流。何者名為剎那?答:唯取現
起一剎那法名曰剎那。自餘皆非,以不定
故。故《正理》云「此說正現行亦非等流者,餘
有為法無非等流。」問:利根聖人鈍無漏道,
亦是究竟無同類因,如何得說是等流性?
答:未練根時皆容起故。容有因故,非剎那
法。問:在凡位中豈無唯有利根性者?答:
一切眾生法爾身中具六種性,遇緣不同
成利鈍性,未遇緣前利鈍不定。非是法
爾,何理相違?

論「如是已說異熟生等」,下半頌,第十五明
成就門。今應略述得與成就二名通別。
准《婆沙》一百六十二云「得唯在初,成就通
初後。」准此論意,先不成就,及得已捨,後
獲此法。初念之得,名通二種,名得亦名成
就。後念之得,唯名成就,不名得也。又《正
理論》第十二云「豈不盡智於成佛時亦不
名得,況滅盡定。以諸菩薩任金剛喻三摩
地時名得盡智,得體生時名為得故。」《婆
沙》得、捨文中,大意亦同。准此論意,先不成
就,及得已捨後獲此法,不簡所得之法生
與不生。但初得之得,至生相時名之為得,

若至現在即名成就。故知第一念得有其
二名,名得亦名成就,後念之得但名成就。
《婆沙》以初念得有其二名,後念之得唯有一
名,故言得唯在初,成就通其初後。《正理》辨
得時故,說唯得至生相。此論辨得門中,
云「先不成就今得成就」者,即是說初念得。
於生相時名之為得,至現在時名為成
就,合二義說故,言今得成就。古諸師云:
成通新舊,得據新論,不成通新舊,捨據
新論者。此同《婆沙》得唯在初,成通初後,
捨時即名不成,得時即名成者。應改一字
餘義無失,應云捨體即名不成,得體即名
成就,雖時不同,其體一故。若就用明,得時
非是成就時,成就時非得時,生時、現在
時不同故。有人云:問得與成就何別?捨
與不成就何別?解云:若法爾時創至生相,
爾時名得。若流至現,方名成就。得時不
名成就,成就時不名得。故《正理》第十二云
「豈不乃至得體生時名為得故」。《正理》既言
得體生時名得,故知法至生時名得,流至
現在方名成就。若准此釋,不得論意。論
既自云「得體生時名之為得」,因何妄謂
法至生時。若謂要法至生相時方名得者,
三類智邊得世俗智,此法豈是至生相耶?
住世第一法時,於無漏根非捨而得、非滅
而起,爾時所得諸無漏根,此時皆悉說能起
耶?諸不起者皆不名得耶?如何唯說法至
生時名之為得?又得時雖實,不得名成
就,取共當名亦得名成就。此論於得門中

云「或有眼界先不成就今得成就,非眼
識,謂生欲界漸得眼根。」故知即於得時
取其當名亦得名為成就眼也。捨、不成
就,准上以釋。此上所辨皆是別義。若據
通名,自有兩類。若就體以說,一切得皆亦
得名成就,一切成就皆亦名得。若就時論,
成就時亦名得,得時不名成就,以即前
流至現在故。若得正在生相時,但名得
不名成就,不可住世第一時成聖法故。
又若然者,即有一時亦聖亦凡過也,應更
思之。問:准下文「二通變化有三世得」,何
故此中生上三禪中,眼識不現在前即不
成就。答:泰法師引三藏釋,云:二通初禪繫,
依初禪地發自地通,三世成就,如善習自
地威儀、工巧有三世得。下文言二通三世
得者,據初禪說。此中據身生上地起下
地二通故,唯有法俱得,如汎借識說。問:
生上三定起下眼、耳二通,是何無記?解
言:《雜心》論主達磨多羅造《對法藏論》中說
天眼、耳通是威儀無記,工巧唯欲,不通上
界異熟,非異地起。變化唯意。既非餘三,明
知二通定是威儀。有人破云:此解不然。違
理、教故。如下論云「色界威儀心,二十心中
從五心生,謂自界五,除通果心」者。此不
成證,二十心中說威儀、工巧、通果唯是意
識,威儀、工巧加行亦通四識、五識,然明相
生不明加行,由彼不是正緣威儀、工巧
心故。如說七業道色為體性,此七加行亦
通非色,明七業道不辨非色。此亦如是,

此四識雖是加行,然辨相生不取加行。
然《婆沙》說四識、五識有威儀、工巧者,此就
威儀、工巧加行中說為威儀、工巧。如殺
加行亦名殺生,其通果心唯是意識,不通
五識故。此論廣心云「欲界無覆無記分為
四心,乃至威儀路等三無覆心。色、香、味、觸
為所緣境,工巧處等亦緣於聲,如是三心
唯是意識。」既言唯是意識,故知定遮五識。
《婆沙》亦同應檢。既言工巧處亦緣於聲,故
知威儀不緣聲也。威儀路、工巧處加行亦
通四識、五識,故知四識是威儀加行,五識
唯是工巧加行。四識、五識不通根本。有餘
師說:有威儀路及工巧處所引意識具緣十
二處境。此師亦唯意識。故知廣心說威儀
心相生者,說意識威儀心。雜心論師二通
為威儀心者,加行類故亦名威儀。將意識
正威儀相生,難五識加行類威儀,豈相關預?
然廣心中工巧、威儀加行通四識、五識,其
通果心定唯意識,更無異端。因何引來將
破雜心師義?必欲破斥,應求異理。言異
理者,《雜心》既用四識為威儀加行可說
是威儀。耳識非威儀加行,如何天耳通是威
儀也?非威儀加行故。又威儀意識尚不緣
聲,如何耳識是加行也?若言似威儀心,以
能通緣十二處境者。此亦不然,論文唯
說在意地故。准此等理,《雜心》所立非為正
也。應言四無記心攝心不盡,借識之類非
四攝也。耳識非威儀,上地無工巧,變化唯
意識故。頌第二句云「獨得」者,初兩偏句

「俱得」者,第三俱得句。「非」者,第四俱非句。
「等」者,等成就門。長行中有二:先明得門、
二明成就門也。得門中有將眼對識成四
句,將眼對色成兩句。若得色必得眼,自
有得眼不得色故。將識對色成四句,將
鼻、舌對二識成四句。將鼻、舌對香、味
亦成四句。將識對香、味述可句,將身對
識成四句。將身對觸述可句,將觸對識
成四句。成就門中准釋。然若成就眼定成
就色,自有成就色不成就眼。餘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幾內幾外」,此下半頌,第十
六內、外門也。

「論曰至色等六境」,長行釋
中有二:初總釋頌文;後別釋內、外。此即初
也。

論「我依名內,外謂此餘」,自下別釋
內、外。於中有二:初正釋內、外;後問答分別。
此即初也。

論「我體既無至假說心為我」,
後問答分別也。

論「故契經說至假說為
我」,此引兩文證心為我,如文可解。

論「眼等為此至故說名外」,此釋成內、外也。

論「若爾至非心依故」,自下問答六識為
內所以。此是問也。

論「至意位時至皆通
三世」,答也。答中有二:初順答、後反釋。此即
初也。

論「又若未來至無改易故」,第二反
釋,文相可解。《正理》云「若爾,何緣說心為
我?恒於自境自在行故。我謂於自境常自
在行,心曾無有時不行自境,故一切心皆
名為我。非諸心所亦得我名,意為上首
故、經說獨行故、彼要依心能行境故。如諸
心所雖亦調伏,而但就勝說調伏心。說我

亦然,唯心非所。若法與此似我之心為不
共益彼名為內,與此相違餘法名外,故諸
心所無成內失。又諸心所雖復與心一生住
等,而心望心獨名為內非心所者,同異類
心展轉相望,為所依性皆不捨故。諸心所法
異類望心,必定捨離能依性故。謂若善心
望善染污及無記心,為所依性皆不捨離,
染污無記心亦如是。若善心所望彼染污
及無記心,捨能依性。染污無記望餘亦爾。
故心望心為所依性,無相簡隔得名為
內。心所望心為能依性,有相簡隔,不得
內名。又諸心所望同類心,為能依性或多
或少,心為所依則不如是,由此內名在
心非所。若爾,大法應受內名。不爾,心所
朋類壞故。如異生中不墮法者,不墮法
謂不墮三惡道。雖至忍位不墮惡趣,以
異生類中多墮惡趣故,經說預流名不墮
惡趣。」《正理》破我執依故說心為我,云「又心
少分是我執依,一切心依皆名為內。由此不
應作如是釋:我執依心故,假說心為我。
又少分心貪等依故,應一切心皆成染污。又
少分心尋、伺依故,一切應成有尋有伺。此
既不爾,彼云何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述曰。我執是我見。依有二義:一者相應,即
是與身見相應心名我執依,餘相應心非
我執依。此即心通非我執依。二者我執所緣
名我執依,此即我執所依,通五取蘊,非無
漏蘊。即應色等四蘊亦名為我,我執依故。
無漏心不名為內,非我依故。無漏之心

既非我執依,不得名我所依之根。既非
我依,不得名內。前所引《正理》文,就相應依
破宗說一切為我,我執所依唯一分故。
《正理》又云「又彼何能遮心所等?我執依性,
以有身見緣五取蘊為境界故。」述曰:此
破第二所緣名所依也。此即我執所依通
異品也。非是定因,以色等四蘊亦是我執
依故。有人釋我執所依有三:一釋是相
應依。二釋是境界依,如《正理》破。第三釋云
我執有二:一者迷執,謂即我見,但緣有漏。
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取前境
皆名我執。二執所緣雖通諸法,心強勝故
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說為我。此解依止
遍通諸心,此是所緣說依,非相應依及自
體依。此釋還同前不定過。有人又云:《正理》
解心為我,恒於自境自在行故。若作俱舍
師破,不異我前第三解也。今詳前第三
解,與正理師其意全別。如何是同?前第三解
云:一迷執、二者取執,謂一切心於境自在執
取皆名我執。二執所緣雖通諸法,心強勝
故偏名依止,故於此心假說為我。此即說
心我執境界是依止,假說為我。正理說心
恒於自境自在行故名之為我,此即是自體
名,非是所緣。所緣、自體義既懸別,如何是
同?必欲作俱舍師救,應云:我釋依汝宗《婆
沙》,汝釋違自宗義,如何是正?《婆沙》七十四
「問:云何建立內、外?為依於法?為依於我?
答:一說唯依法立,然非一切。謂內六識身
是染淨法所依止處,若與六識作所依者

名為內處,作所緣者名為外處。故依法立
內、外處名。復次,若法是根立為內處,若法
是根義立為外處。復次,若法是有境立為內
處,若法是境立為外處。有說:依我立內、外
處。我即是心,我執所依止故。於此心上假
立我名。引頌文證,與此同。乃至又云:然
內、外名非圓成實,謂於我是內者,於他名
外;於我是外者,於他名內故。但依一立
內、外名,非不決定。」准婆沙有四釋,此論
即當第四,《正理》如何破自宗義?又世想立
名,依少分立,如何為難?

論「已說內外至幾彼同分」,下半頌第十七同
分彼同分門。

「論曰至恒名同分」,長行文
中有三:一明法界唯同分、二明十七通二
種、三明同分等義。此即初也。言「法同分
者」,牒頌文也。「謂一法界唯是同分」,釋頌
意也。言「若境與識至說名同分」,釋境同分
義也。若境簡六根、六識,定為所緣,簡外
五境。五境雖二識緣,對其五識為定所緣,
不對意識。法界對其意識為定所緣,不對
餘識。故《正理》云「且如法界與彼意識為定
所緣,是不共故。」准此,故知五境是共,非
定所緣。然望五識為定所緣,五識於餘不
能緣故。由此法界已、正、當生無邊意識,
故名同分。餘十七界雖已、正、當生無邊意
識,不名同分。已生謂過,現生法謂未來正
生及當生也。言「無一法界至無邊意識」
者,釋唯同分。言「由諸聖者至恒名同分」
者,指事釋也,如文可解。

論「餘二者

至應說自用」,第二明十七界通二。「餘二者」,
牒頌文。餘十七界皆有同分。「彼同分者」,
釋頌意。「何名同分彼同分耶」者,問。十七
界何者名同分?何者名彼同分?「謂作自業
不作自業」者,引頌答。「若作自業至名彼
同分」,釋頌意。「此中眼界至應說自用」,下
指法釋也。

論「迦濕彌羅國至應知亦
爾」,下釋彼同分。「西方師」,是揵馱國師。
薩婆多師釋是正義,不許有識不與根
合。同分眼有三,謂已生、正生、當生,此無
異說。彼同分眼,二說不同。婆沙師說有
四種,西方諸師五種,如文可解。已上釋
五根同分彼同文。

論「意彼同分唯不生
法」,釋意根也。意同分有三,謂已、正、當生
意。彼同分有一,謂不生法。識起必託於境,
緣境即有自用,故唯不生是彼同分,更無
異說。問:意能緣十七皆名為同分,十七為
意緣應名為同分。答:五根、五識對自境
方名為同分,不約為境義。雖被意緣,非
同分。問:五根、五識對自境雖被意緣
非同分,五境既對於能緣,意若緣時名同
分。答:五境對自根、識名同分,不對意
識名同分。問:意非五自識,被緣非同
分。五非意自境,意緣非同分。答:五境用
有三,謂自根、自識及意識。他識雖緣,非同
分。緣五意一用,但起此用即同分。《婆沙》七
十一云「問:餘十七界亦是意識所了別境,
應皆同分便無彼同分,如何說有彼同分
耶?答:餘十七界不依意識立為同分及彼

同分,但依各別根、境相對。謂眼對色、色對
眼,乃至身對觸、觸對身。問:若爾,意界及意
識界唯應對法界立同分、彼同分,是即緣
餘十七界者應非同分。答:理應如是。然以
意界及意識界通能了別一切法故,依自
作用立為同分。如眼等根有見等用,必不
立為彼同分故。」

論「色界至應說自用」,
上明根同分、彼同分,自此下明五境同分、
彼同分。於中有二:初明五境、次對根顯差
別。此即初,文可解。

論「應知同分至故
如色說」,此即第二對根顯差別。得同分名
有二:一諸不可共用之法,若於用者名
為同分,於不用者亦得說名此是同分,彼
同分亦爾。二諸可共用者各於用者名為
同分,於不用者不名同分,彼同分亦爾。
「應知同分至乃至意界亦爾」者,此是初不共
用。言「色即不然至相撲等色」者,此是第二
共受用也。《正理論》云「亦有色界於一切眾
生不名同分,如妙高山中色。」言「眼無是
事至建立同分及彼同分」,釋共、不共得名所
以。言「如說色界,聲香味觸應知亦爾」者,類
釋餘四境。言「聲可如色至不應如色說」者,
外難。聲離中知,可如色說。三境合知,一取餘
不取,如何是共?言「雖有是理至故如色說」
者,通難。雖此三境正與根合不共覺等,未
根合前可共受用。謂或與彼此根合不決
定故,故如色說。眼不如是,不如眼說。
《正理論》云「何緣說眼同分及彼同分異於
色耶?容多有情同見一色,無用一眼二

有情觀。聲如色說,是共境故。香、味、觸三如
內界說,非共境故。然諸世間依假名想,有
言我等同嗅此香、同甞此味、同覺此觸。」
准《正理》文,三境如眼說,此論如色說。二論
各依《婆沙》一,說意各別。此論以未來香可
容生二鼻根,由不定故,如色說。《正理論》據
正嗅香,不可共嗅,故如眼說。今詳二說,
此論理長。所以知然?鼻根、鼻識境界必同。
一切眾生鼻識既於一切香有其三定,此
即香境,是其共緣。識既是共,故知於根亦共。
眼即不爾,唯自識望眼有其三定,他識
望眼全無依義,何得同香?如何謂其三
境如眼說耶?三境雖與色不全同,然是共
境,其義決定。

論「眼等六識至如意界說」,
此由六識轉為意故,如釋意界,六識亦爾。

論「云何同分至名彼同分」,此第三釋同
分、彼同分義。言「根境識三更相交涉故名
為分」,《正理》云「分謂交涉,同有此分故名同
分。云何交涉?謂根、境、識更相交涉,則是
展轉相隨順義。」言「或復分者是已作用」,《正
理》言「或復分者是已作用,更相交涉故,先說
言若作自業名為同分。」言「或復分者是
所生觸」,《正理論》云「或復分者是所生觸,依根、
境、識交涉生故。」言「同有此分故名同分」,
此釋同字并結。《正理》云「同有此分故名同
分,則同有用、同有觸義。」准《正理》文,更相
交涉是總句,作用及觸是別句。

論「與此相
違至名彼同分」,釋彼同分。《正理》云「云何與
彼種類分同?謂此與彼同見等相、同處、同

界,互為因故、互相屬故、互相引故,種類分
同。」准此論意,有用名同分,無用名非同
分。此無用非同分,與彼有用同分,同能見
相乃至互相引故,是種類分同。即是有用
無用雖別,而互相似,名種類分同,同有此
分故。即是無用與彼有用分同,名彼同分,
是彼同分之同類故。《婆沙》七十一云「問:同分
眼能見色,彼同分眼不能見色。云何見色
眼是不見色眼之同分,不見色眼是彼見
色眼之同分耶?答:彼此二眼互為因故,
乃至復次見色眼與不見色眼,俱一界
攝、俱一處攝、俱一根攝、同一見性,故見
色眼是不見色眼之同分,不見色眼復是
彼見色眼之同分。如眼界,耳、鼻、舌、身界
亦爾。同分、彼同分,品類差別皆相似故。問:色
界云何?答:諸色為眼已、正、當見,及彼同分,
是名色界。乃至或有色界一切有情眼
所不見,即彼色界於一切時名彼同分,
如妙高山中心之色,及大地中、大海下色,
一切有情無有見者。問:彼色豈非天眼境
界?答?彼色雖是天眼境界,而無用故,此不
觀人。復次非一切時天眼現起,故有彼
色天眼不見。問:彼色豈非佛眼見?亦同
天眼釋。又有無佛時故。」然於此義,或有
欲令唯嗅甞覺各自身中諸香、味、觸。彼
作是說「香、味、觸界,依世俗理,如色界說。
依勝義理,如眼界說。問:若一觸界二有
情身,各在一邊共所逼觸,豈非勝義如色
界說?答?如是。觸界有多極微和集一處,二

身逼觸各得一邊無共得者,故勝義理如
眼界說。香、味二界准此應知。」復有欲令
亦嗅甞覺他及非情諸香、味、觸。彼作是
說「香、味、觸界若已受用及受用時,依世俗
理如色界說,謂諸世間說共得故。依勝義
理,如眼界說,一所受用餘不得故。若未
受用香、味、觸界,依勝義理亦有得義,如
色界說義。謂在未來當至現在,有多人
等共得義故,乃至是故諸論皆作是說:
如色,界聲、香、味、觸界亦爾,以香、味、觸可
共得故。」

論「已說同分至幾非所斷」,下一頌,第十八
明見斷等。

「論曰至皆非所斷」,長行釋中有
三:一述自宗、二敘異說、三示斷相。此初
述自宗也。

論「後三界者至各通三種」,
釋第二句。

論「八十八隨眠至皆非所斷」,
釋後三界通三種也。謂後三界,若是八十
八隨眠,及彼俱有法并隨行得,皆見斷。同時
心王是意界、意識界,餘是法界。見所斷法唯
是自性斷,非是所緣斷。并隨行得者,謂是
隨眠上得,并隨行心、心所法上得,非是
說得為隨行也。「諸餘有漏皆修所斷」者,謂
四隨眠,及俱有法并得,是自性斷。及諸有漏
色、無覆無記有漏善法是所緣斷,此二總名
修所斷。於中若是心王,是意界、意識界,餘是
法界。後三界中所有無漏,皆非所斷。

論「豈不更有至極相違故」,第二敘異說云。
此中有說:最初聖道剎那生時,諸異生性一
切皆得,永不成就。是故此性亦見所斷。經說

預流得不墮法,非不永斷能招惡趣身、
語、意業,得盡惡趣,名不墮法。又說我已
盡那落迦,乃至廣說。盡是斷義。是故染污能
招惡趣身、語業等,亦見所斷。「皆與見道極
相違故」,此是經部等計。

論「雖爾至
親發起故」,第三示斷相也。非見斷法略有
三相:一不染污、二非六生、三色。此三非是
迷諦理,又非是迷諦親起故。

論「謂不染
法非六生色定非見斷」,立宗。「其異生性是
不染污無記性攝」者,出所以也。見所斷性
是自性斷,不染污無記是所緣斷也。

論「已
離欲者斷善根者猶成就故」,證是不染無記
性也。已離欲者猶成就故,證非染污。斷
善根者猶成就者,證非善性。若是染污,欲
界異生性即合是欲界染法,離欲染時應
不成就。既離欲染猶成就,故知非染污法。
《正理論》云「其異生性是不染污無記性攝。此
若染污,欲界異生離欲貪已應非異生。此
成就得依屬生身,是故不應生餘界地成
餘界地諸異生性。此若是善,斷善根者應非
異生,故不染污無記性攝。既不染污,非見所
斷。若見所斷,應忍所斷。若忍所斷,忍正起時
猶應成就,則應聖者亦是異生。又不染法
定非見斷,緣彼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論「此異生性至應是異生」,此反難經部也。
若忍斷者,如無間道猶成惑得。若忍斷
異生性,忍現起時應成異生,則應聖者亦
是異生。

論「六謂意處至則五識等」,《正理》
云「則五識等緣色等境,外門轉故,非見所
斷。」

論「色謂一切身語業等」,《正理》云「又諸色

法若染、不染,亦非見斷。如不染法,緣彼
煩惱究竟斷時方名斷故。」

論「前及此色至
親發起故」,總結三種非見所斷所以。《正理》
云「斷義云何?略有二種:一離縛斷、二離境
斷。離縛斷者,如契經言:於無內眼結,如
實了知我無內眼結。離境斷者,如契經言:
汝等苾芻!若能於眼斷欲貪者,是則名為
眼得永斷。」述曰:煩惱名縛,捨煩惱故名
離縛也。阿毘達磨諸大論師,依彼次第
立二種斷:一自性斷、二所緣斷。若法是結
及一果等,對治生時於彼得斷,名自性斷。
由彼斷故,於所緣事便得離繫,不必於中
得不成就,名所緣斷。此中一切,若有漏色、
若不染污有漏無色,及彼諸得、生等法上,有
見所斷及修所斷諸結所繫。如是諸結漸次
斷時,於一一品各別體上起離繫得時,彼
諸結及一果等皆名已斷。彼有漏色及不染
污有漏無色,并彼諸得、生等法上諸離繫得,
爾時未起,未名為斷。由彼諸法唯隨彼地
最後無間道所斷故,非諸見道能隨地別
次第離染。云何能斷彼色等法?見聖諦者
諸惡趣法眾緣闕故已得不生,緣彼煩惱未
斷盡故,猶未名斷。若法未斷,已得不生或
不成就,此與已斷有何差別?斷據治道
令得離繫,非謂不生或不成就。

論「如是已說至幾非見」,自下第十九有兩
頌見、非見門。

「論曰至餘皆非見」,長行
釋中有五:一辨見界攝、二釋八見名體、三
顯見力、四問答分別、五破異執。此則初

也。

論「何等為八至諸無漏見」,釋八見
名體也。如文可解。《婆沙》四十九云「以四
事故名見:一徹視故、二推度故、三堅執故、
四深入故。」

論「譬如夜分至明昧不同」,釋
顯見力也。《正理》云「一正見言具攝三種。別
開三者,為顯異生、學、無學地三見別故。又
顯漸次修習生故。譬如夜分無月等明,雲
霧晦冥以遊險阻,所見色像無不顛倒,
五染污見觀法亦爾。世間正見,譬如夜分
無雲所見色像。譬如晝分雲翳上昇,掩蔽
日輪以遊平坦,所見色像漸增明淨,有學
正見觀法亦爾。譬如晝分烈日舒光,雲霧廓
清以遊平坦,所見色像最極明淨,無學正
見觀法亦爾。如如行者漸習慧生,除自心
中愚闇差別,如是如是於諸所緣,正見漸
增明淨有異。非所緣境有淨不淨,由自覺
慧垢障有無,故謂所緣有淨、不淨。如是諸
見總類有五:一無記類、二染污類、三善有漏
類、四有學類、五無學類。無記類中,眼根是見,
耳等諸根一切無覆無記慧等悉皆非見。染
污類中,五見是見,餘染污慧悉皆非見,謂貪、
嗔、慢、不共無明、疑俱生慧,餘染污法亦皆非
見。有學類中,無慧非見,但餘非見。無學類
中,盡、無生智及餘非見,餘無學慧一切是見。
善有漏類中,唯意識相應善慧是見,餘皆非
見。有餘師說:意識相應善有漏慧亦有非
見,謂五識身所引發慧、發有表慧、命終時
慧。」

論「何故至意識相應」,自下問答分
別。此外問也。

論「以五識俱生慧不能決

度故」,舉頌答也。

論「審慮為先至是故
非見」,釋頌意也。餘文可解。

論「若爾眼
根至云何名見」,外難。

論「以能明利至故
亦名見」,論主答也。《雜心》有四義:一觀視者,
慧性故;二決定者,無疑故;三堅受者,難捨
故;四深入者,洞境故。通論八種見皆具上
四義,此論決度名見,略舉二義,決是決定,
度是自度,即堅受也。定中雖無計度,有
餘義故,亦名見也。眼根雖無決、度二義,
而有明利、觀照二義,故亦名見。明利則
義當《雜心》深入,觀照則義當《雜心》觀視。
尊者世友眼見,此是有部正義。尊者法救眼
識見,尊者妙音眼識相應慧見,譬喻者眼識
同時心、心所法和合見。又說犢子部心、心
所和合見。問:諸論皆破識慧和合,何故此
論唯破識見耶?答:《雜心》云「同分眼見色,
非彼眼識見,非慧、非和合,不見障色故。」
准《雜心》文,不見障色之因通破三計;今此論
破其識見、餘二不立,故但破一,例亦破餘。

論「若眼見者至亦應名見」,外難。若眼
能見者,耳識等起時眼應能見。

論「非
一切眼至能見非餘」,眼見家答。

論「若爾
至見色非眼」,識見家難。若識有則見、識無
不見,此見則由能依識,應是識見。

論「不爾眼識定非能見」,立宗。

論「所以
者何」,識見家徵。

論「傳說不能觀障色故」,
此立因也。

論「現見壁等至欲不能觀」,
引現量證。

論「若識見者至應見障色」,反
難識見家。

論「於被障色至如何當見」,

識見家通難也。

論「眼識於彼何故不生」,
眼見家徵。識既無礙,何為不生?

論「許
眼見者至何緣不起」,重責識見家也。我許眼
見,識可不生;汝許識見,何為不起?


「眼豈如身根至不見彼耶」,識見家却徵也。

論「又頗胝迦至云何得見」,識見家重難
也。汝前言眼有對故不見障色,水等亦是
其障,云何得見?

論「是故不由至無見功
能」,識見家總結也。

論「若爾所執眼識云
何」,眼見家却問識見家。於被障色有見、
不見,其義云何?

論「若於是處至故不能
見」,識見家答。

論「然經說眼至故說能見」,
識見家通經也。

論「如彼經言至已過去
故」,識見家引例也。雖有於彼說眼見,經
云意能識法,是意識識,非是根能識法,已
過去故。眼能見色,故知非眼。

論「何者
能識」者,眼見家問也。

論「謂是意識至故
說能識」,識見家答。

論「或就所依至床座
言聲」,識見家重答也。如人依床,人有言聲
而說床座。

論「又如經言至是眼所識」,識
見家重引例證也。

論「又如經說至唯為
見色」,識見家引經重證也。《正理》救云「又此契
經為顯眼等各有二用:一能為門、二能取
境。能為門者,且如眼根能為所依,令心、心
所各別行相於境而轉。能取境者,且如眼根
唯為見色,若異此者唯義相違。諸心、心所
唯應見故,然心、心所皆眼為門,汝執見體
唯心非所。又受、想等諸心所法,領納、取像、造
作等用各各不同,不應唯見。既言唯見,明

知是眼,由此眼根唯能見故。如是眼用略
有二種:一能為門、二能見色,乃至意處如
理當知。故我所宗無違經失。」

論「若識
能見誰復了別」,眼見家難。

論「見與了別
至亦能了別」,識見家釋。

論「有餘難言至
誰是見用」,太法師云犢子難。

論「此言非
難至是亦應爾」,眼見家答。

論「有餘復言
至亦說鐘能鳴」,太法師云:「曇摩多羅部通前
經說眼能見色。」

論「若爾至應名能識」,眼
見家難。經說眼見色,見依名眼見;識亦依
眼根,應說眼能識。

論「無如是失至不
言識色」,曇摩多羅部釋。以世間共說眼見色,
不言識色故。

論「毘婆沙中至名能作晝」,
此是曇摩多羅部引有部《婆沙》通難。識現
前時名識色,識外不別有能識。如日現前
名作晝,日外無別晝。

論「經部諸師至
不應固求」,此經部師傷略前諸師執。

論「然
迦濕彌羅國至意能了」,論主此述有部宗也。

論「於見色時為一眼見」,下有五頌,因論生
論,分別根境、識,非是諸門分別十八界義。
初半頌分別一眼二眼見色之義。有部等計
二眼同時而見,犢子部計兩眼互見,非同時
見,處隔越故、速疾轉故,謂同時見。《婆沙》十三
破云「若一眼見非二眼者,身諸分亦應不
俱時覺觸。如身兩臂相去雖遠,而得俱
時覺觸生一身識。兩眼亦爾,相去雖遠,何
妨俱時見色生一眼識?」

「論曰至不分明故」,
引古師釋二眼見也。

論「又開一眼至
二眼俱見」,論主自釋二眼見也。一類師云:

但被觸眼所引意識,妄謂見二,其第二月
非觸眼見者。不然。兩眼同見一月,由根
移動見處不同,由此意識謂為二月。若
謂開一觸一見月有二,非是兩眼各見一
月者,閉一觸一因何不見二月?此如兩
眼互開見物雖同,而物處別。又若謂第二
月非觸眼見者,論主因何證兩眼見,雖
同一物兩眼見異,引意識起謂為二月。
又若兩月非各一眼見者,因何障被觸眼,
第二月無、第一月在;障不觸眼,第一月無、
第二月在。又若以被觸之眼見月參差,
即謂第二之月唯意識了。若兩眼時參差
而觸,所見之月竝悉參差,豈可兩眼俱不
見月?若謂不見,從何識後引意識生
謂二月耶?餘文易了。

論「若此宗說至為至不至」,自下第二,半頌明
取境離、合也。

論曰「至則不能聞」,明有
部宗眼、耳不能取至境也。若依勝論外道,
六根皆取至境。《正理論》敘「一師說云:耳
取於至境,聲相續轉來入耳故。又自能聞
耳中聲故。此說非理。手纔執鈴,聲頓息
故。若聲相續來入耳中,手執鈴時依鈴聲
可息,從彼傳生中間離質相續不息,此聲
應可聞。然執鈴時,現見一切鈴聲頓息都不
可聞。不可息餘,餘亦隨息;不聞餘故,餘
亦不聞。云云。」此難傳來可爾,若聲頓發
與光同者,即不成難。然自能聞耳中聲
者,非如香等隣鼻等根,雖在耳中仍非至
境。由語逼耳字句難知,欲審聽者遮其苦

逼,故耳唯能取非至境。又云「意根亦唯
取非至境,不取俱有相應法故。又無色故
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不至境。」已上文
同此論。

論「若眼耳根至如鼻根等」,反
難釋也。若眼、耳不能遠見聞故,不應修
生天眼、耳根。

論「若眼能見至不至諸色」,
外難。如文可解。

論「如何磁石至不至鐵
耶」,引喻答也。

論「執見至境至至眼諸色」,
就外計以眼合知,反例釋也。

論「又如
鼻等至耳根亦爾」,此以鼻等合知,例眼等釋
問:如人處在密闇室中,眼見闇色以不?
答:必不能見,見色必因明故。處極闇
處,開閉眼同,都無所見。若能見者,必有少
明,然不能見逼眼闇色。

論「意無色
故非能有至」,釋意不取至所以也。


「有執耳根至亦能聞故」,敘異執也。如前
所引,《正理論》破。

論「所餘鼻等至不嗅
香故」,此明三根取至境也。

論「云何名
至」,問也。

論「謂無間生」,答也。非是相觸
名至,但無間生名至,一切功能不離體故,
不可言體不至、功能至也。三根知境雖
近遠不同,俱無間生,皆名為至。

論「又
諸極微為相觸不」,問也。

論「迦濕彌羅國
至更無細分」,有部答也。

論「若爾何故相
擊發聲」,外難。

論「但由極微無間生故」,答
也。

論「若許相觸至體應相糅」,反難外人。

論「不相觸者至云何不散」,外人重難。

論「風界攝持至如劫成時」,遮外難故說有
多種風,廣答也。

論「云何三根至名取至

境」,問也。既不相觸,如何無間生即名為至?

論「即由無間至都無片物」,答也。


「又和合色至同類相續」,第二師答。謂三根
三境和合之色,相觸無失。

論「由許此理至
義善成立」,引《婆沙》文證。論「故彼問言至
同類相續」,廣引《婆沙》文。《正理》不許此義,《正
理論》云「隣近生時即名為合,豈待相觸方
得合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彼大種定
不相觸。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觸故。諸
色蘊中唯有觸界名為所觸,但有身根名
為能觸。此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觸亦
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便
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若謂此二
無雜亂失,身識所緣、所依別故。豈不由此
轉成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緣不作
身識所緣?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緣不作
身識所依?若諸極微定不相觸,《毘婆沙論》
則不應言『非觸為因生於是觸,謂離
散物正和合時。是觸為因生於非觸,謂
和合物正離散時。是觸為因生於是觸,謂
和合物復和合時。非觸為因生於非觸,謂向
遊塵同類相續。』毘婆沙宗決定不許極微展
轉更相觸義。應知彼言有別意趣,且向遊塵
多極微集,而彼論說非觸為因生於非觸,故
知彼言定有別意。有何別意?謂於和合說
是觸言。」准此論文,和合聚色假名相觸。
豈不一切鼻、舌、身根皆取至境無差別
故,則應能觸通鼻、舌根,所觸亦應兼於香、
味?此亦非理。隣近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

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境中非無品
別。鼻等亦爾,取至境同,於至境中應有
品別。又滑、澁等世間共起所觸想名,對彼
身根說名能觸,故無有過。准此,《正理》有
其兩釋:一以近故、二以順世間故。有餘
師說:雖諸極微互不相觸,而和合色相觸
無過,由此撫擊得發音聲。如諸極微雖
無變礙,而和合色變礙非無。此不應理。
非離極微有和合色,若觸和合應觸極微,
彼即應許極微相觸。是故前說於理為善。
此破與此論同。

論「尊者世友至住
至後念」,第三尊者釋。若謂此極微非無間
生,於現在世移處相擊,此即住一剎那應
至後念。

論「然大德說至假立觸名」,此是
第四大德釋。大德即是法救論師,敬其德
故不序其名。

論「此大德意應可愛樂」,論
主評取第四釋也。

論「若異此者至許為
有對」,釋大德意可愛樂所以也,亦是兼破
第三師也。《正理》破云「然大德說:一切極微實
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經主此中顯
彼勝德作如是言:此大德意應可愛樂。若
異此者,是諸極微應有間隙,中間既空,誰
障其行許為有對?今說大德如是意趣非
即可樂亦非可惡,但應尋究如何無間仍
不相觸。理未顯故,意趣難知。若說諸微全
無間隙然不相雜,應成有分,不許處同
復無間隙。既許無間,何不相觸?故彼涅間
言定顯隣近義,此中涅言或顯定義,定有
間隙故云定間,如定有熱故言定熱。是定

有隙,理得成義。或顯無義,謂此中無如極
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
極微,隣近生時假說為觸。若作此釋,大德
所言『一切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
觸名』,深有義趣。即由障礙有對勢力能相
障行,許為有對,非許住處展轉相容而
可說為障礙有對。豈怖處同遮無間住,許
有間隙而無趣行。非有所怖,法性應爾。
諸有對者處必不同,勿彼處同或成有分,
故無間住理必不然,雖於中間有少空隙,
而有對力拒遏其行。間隙者何?有餘師說:是
無觸色。復有說言:都無所有。無觸色者,
是空界色。」

論「又離極微至此亦應爾」,
破第二師,與《正理》同。

論「又許極微至
亦無斯過」,破初師也。《正理》救云「經主復說
又許極微若有方分,觸與不觸皆應有
分。若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過者。此說
非理。有分、方分名異義同,立無分言已遮
方分,如何於此復更生疑,謂許極微若有
方分,既無方分如何可觸?又遍體相觸或
觸一分,二皆有過,前已具論。如何復言若
無方分,設許相觸亦無斯過。是故所言,無
極微量觸色所間,故名無間。如是無間大種
極微,隣近生時假說為觸。其義成就。」若作
俱舍師救,應反詰言:汝立無方分極微何
不相觸?若言相觸成過失者,言不相觸
亦不免過,對向六方面不同故。若言極微
各有勢用,更相拒遏不相觸者,此之勢用為
離體不?若離體者,便同勝論業句義也。若

不離體,體外無用何不相觸?故亦成過。

論「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自下第三,半
頌明六根有境等不等。

「論曰至鼻等識
故」,文中有三:一明諸根取境等不;二明諸
根極微安布不同;三明同分、彼同分等。此文
即是明根取境等不。此文先明三根取等
量也。言「等量」者,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稱
合生鼻等識。此之等言,境與根量非減
非增名之為等,非是要與爪甲量等名之
為等,隨取少多皆名等也,即此三識依緣
等故。

論「眼耳不定至小大等量」,此辨眼、
耳取境大小不定。此亦說所依之根與境大
小不等,非是要如蒲桃果也。如半蒲桃
果,眼取蒲桃境亦名取大。言「蚊雲等聲」
者,隨質判也。

論「意無質礙至形量差別」,
明意境也。所取之境雖有大小,能取之意
無大小也。

論「云何眼等諸根極微」,已
下明諸根極微安布差別。

論「云何眼等至
今無分散」,釋眼微安布也。論有二釋,此初
說也。

論「有說重累至不相障礙」,第二釋
也。

論「耳根極微至如雙爪甲」,此釋耳、
鼻二根安布別也。

論「此初三根至如冠
華鬘」,此辨三根處等。

論「舌根極微至極
微所遍」,此明舌根極微量也。述曰:准鼻、
舌根,兩釋中後釋為善。若微傍布清徹暯
覆令無分散,准此鼻、舌亦合如此。若如
此師釋,三根必不取外香、味等,隔清暯
故。若外香等非根所取,非執受香等恒彼同
分,即不可說二識識也,亦無五識煩惱

縛義,違眾多理、教。應依後釋為善。「傳
說舌中如毛端量非為舌根極微所遍」者,此
事難知,應竪如毛端量,非是橫也。論主
不全信,故言傳說也。

論「身根極微至
形如指𩎽

論「眼根極微至
不可見故」,此辨同分、彼同分也。言「身
根極微至不可見故」,此辨身根。不得一切
皆是同分,以離散故。如輪王眼得見於微,
不見極微。餘即不爾,銅塵已上隨其所
應見大小也。眼根既爾,身根亦然。身根既
遍其身,若遍同分,積聚觸境亦須遍身。若
爾,身便分散,由業力故不遍同分。經部
宗說即不如是,由此論主標之傳說。《正理》
云「又彼上座論宗所許,全身沒在冷煖水中,
身根極微遍能生識。乃至云對法者說,
身根極微,理應定無一切同分。乃至云
謂由業力令彼身中身根極微不遍發識,
勿遍發識身便散壞,如等活等奈落迦中,
隨發識處身分便壞而不全壞。若全壞者,
彼應數數命終受生。」問:何不由業力故,
雖遍發識而命不斷。答:如念觀音,由聖
力故刀不隔身、首。不可由聖力故,雖
隔身、首而不命終,法無身、首相離不命
終故。此亦如是,法無身散不命終故。

論「如前所說至不爾云何」,自下第四,半行頌
明六識所依俱、不俱也。長行文中有二:
一辨依俱、不俱;二句數分別。

「論曰至通
所依性」,此明所依俱、不俱也。意識唯依無
間滅意,五識通依同時依根及次第滅意,次

第滅意是過去依,同時色根是現在依。又次
第滅意是通所依,同時依根是別依也。經
部師說五識亦緣過去境故,如《正理》第
八破。

論「故如是說至心所法界」,此句數
分別也。眼等五識所依性通二,同時依止
根是根性,非是等無間性。次第滅意是等
無間性,亦是根性。次第滅心所是等無間性,
非根性。根性寬通色、狹不至心所。等無
間性寬通心所、狹不通色。左右寬狹不同,
故成四句。自下四句皆准此釋。意識所依性
唯是心王,等無間性通其心所。若先將意識
所依性問等無間緣性,此即以狹問寬,順
前句答。若先將等無間緣性問所依性,即
是以寬問狹,順後句答。餘文可解。自下偏
句,皆准此釋。問:羅漢後心豈非是意識所
依而非等無間耶?何故乃言是意識所依性,
定是意識等無間緣?答:此中舉作所依性
以為問答故,非舉得所依相。羅漢後心但
得依相名為意界,更無後識,非作所依,
是俱非句攝。又解此是舉果以問依,故不
說羅漢後心。

論「何因識起至在根非境」,下半頌,第五明
在根非境也。

「論曰至眼等非餘」,如文可
解。《正理論》云「若爾意識亦隨身轉,謂風病
等損惱身時意識即亂,身清泰時意識安靜,
何緣彼意識不以身為依?隨自所依,故無
此失。謂風病等損惱身時,發生苦受相應
身識,如是身識名亂意界。此與苦受俱落
謝時,能為意根生亂意識。與此相違,意識

安靜,是故意識隨自所依。豈不有漏意界無
間無漏識生,如是等異,如何意識隨自所依?
非據有漏、無漏等類名隨自所依,但據
增損、明昧差別。如從無覆無記眼根,生善、
不善有覆眼識,而名眼識隨自所依。此亦
應爾,是故能依非隨一切所依法性。若不
爾者,應非能依隨所依故。」

論「何緣色等至乃至法識」,自下有半頌,第六
明眼等六識隨根得名。

「論曰彼謂前說
眼等名依」,釋頌彼字。此即彼言,彼前頌釋
眼等得名也。

論「根是依故隨根說識」,
謂根是依,色等非依,義如前說。由眼等根
是所依故,隨眼等根名眼等識,不名色等
識也。

論「及不共者至及麥芽等」,釋不
共義,如文可解。《正理論》云「豈不意識境
是不共故應名法識?此難非理。通別法名
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種因故。謂通名法,
非唯不共。別名法界,非遍攝識。又別法界雖
不共餘,而非意識所依根性。是故若法是
識所依及不共者,隨彼說識。」述曰:若據通
法為名,即色等五境亦是法也。意識便與
眼等識共,及自他共,非唯不共。若據別法
名為法識,攝意不盡。緣通法意,識此不
攝故,唯從根立意識名,即遍而不共。又不
共法界唯有不共一義,無依義故,不同根
也。「如名鼓聲及麥芽等」者,鼓聲依鼓、鐘聲
依鐘,亦依手等有鐘、鼓聲。鐘、鼓是不共依,
手等是共依,故名鐘、鼓聲。又鼓等聲雖因
手發聲,聲依於鼓,不依手也。麥芽依麥

亦依水、土,麥別依故名麥芽,不名水、土芽
也。《正理論》云「又此頌文復有餘義。彼謂眼等
識所隨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故。
謂有一生色發四生眼識,無一生眼根發
二生識,況有能發四生識者。如是界、趣、族
類、身、眼各別發識,故名不共。廣說乃至
身亦如是。豈不餘生意根亦發餘生意識
,非全不發,但不俱時。無一生意一時竝
發二生意識可如色等,故作是言,無二況
四。如是眼等識所隨故,生界趣等別生識
故。由此二因,隨根非境。問:眾緣和合眼識
方生,何緣契經唯舉眼、色?答:眼識所依、所
緣性故。餘法雖是眼識生緣,而非所依及
所緣性。又是眼識隣近緣故。問:豈不空、明
能生作意,亦是眼識隣近緣耶?答:眼識生時
必藉所依、所緣力故,餘法不定。謂夜行類
識不藉明生,水行類識不待空發,人於琉
璃、頗胝迦等障色亦爾。天眼發識不假空、
明。作意通與六識作共生緣,眼、色非共。
是故契經唯舉眼、色。或隨所化宜聞便說。
《象跡喻》等諸契經中,作意等緣皆具說故
。」

論「隨身所住至如是分別」,此下第七明所
依身及根、識、境依地同異。就中,先指法以
明、第二別顯定相。

論「隨身所住至地為同
不」,問。

論「應言此四或異或同」,總答。今詳
三法若與身俱名同,不與身俱名異。故《正
理》云「所言同者,謂生欲界,以自地眼見自
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靜慮,以自地眼見自

地色,亦皆同地。所言異者。餘句准此。
二地四法,同地名之為同,自餘諸句皆是異
也。身生欲界有一句同,餘句皆異。生初靜
慮有一句同,餘句皆異。二、三、四定唯是異
句,無其同句,以於上地無五識故,耳亦
如是。鼻、舌二種唯有同句,無有異句,二境
二識唯欲界故,上地有根無識依故,身在
下地無上根故。身根若生欲界及初靜慮
唯有同句,生上三地唯有別句。意根若四
蘊身,隨生何地皆有同句、異句,若初約色
身,唯在五地。辨其同、異,如理應思。」言「上
至餘界亦應如是分別」,是指法以明也。

論「今當略辨至用少功多」,此釋決定相。於
中有二:先舉頌略說,彼長行廣釋。

「論曰身
眼色三至唯在欲界初定」,此辨四所在通局
也。言「此中眼根至終不居下」,釋頌眼不下
於身。述曰:下容修上眼,上眼依下身;上
不修下眼,故不下於身。言「色識望眼
等下非上」者,舉頌第二句。言「下眼不能
見上色故,上識不依下地眼故」,釋頌意也。
言「色望於識通等上下」,釋頌中色於識一
一切。言「色識於身如色於識」者,釋頌「二
於身亦然」。言「廣說耳界至廣如眼釋」,釋
頌「如眼耳亦然」。言「鼻舌身三至謂之為
下」,釋頌「次三皆自地,身識自下地」。言「應
知意界至用少功多」,釋頌「意不定應知」也。

論「傍論已周」,下一頌有三門:一識、識多少
門;二常、無常門;三根、非根門。加前二十二
門。

「論曰十八界中至所緣境故」,明識、

識多少門。

論「十八界中至法餘餘界」,
明常、無常門。「法餘」者,法界中除三無為,
餘法界也。「餘界」者,除法界外,餘十七界。

論「又經中說至有所緣故」,是根、非根門。
於中有二:一引經中二十二根、二辨根界
攝。此即初也。經中說二十二根,意根於身
根後說,依六處次第故。諸大論師命根後
說意根,於無緣根後說有緣根故。


「如是所說至皆體非根」,第二辨界攝也。十
八界中六根、六識全是根。五根即是七色根,
七心界即是意根。「法界一分」者,命根。信等
五根,五受根也。三無漏根一分,三無漏根
中有心王即意界攝,餘心所法即法界攝。
「後三」者,謂三無漏根,若以心所為體,法界
攝;心為體,意、意識攝。女、男即是身根
一分,身根攝。色等五境、法界一分,非是根
也。

保延三年潤九月十六日向霖雨天奉
點了。       覺樹

此卷少少有難通□ 交了。

卷 3

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明根等義立名有異。此論名〈根品〉,《雜心》
名〈行品〉,《正理》名〈差別品〉。然《雜心》合此論

〈根品〉、〈世品〉總名〈行品〉,以行有二義:一緣、二
所作。緣行是因行,所作是果行,由此《雜心》
合為〈行品〉。因行即是勝用義故,此論與根合
為〈根品〉。又以先明根故,故名〈根品〉。如本論
中說世第一品等作用,即是法差別。故《正
理論》名〈辨差別品〉。名雖有異,義不相違。
問:何故〈根品〉,〈界品〉後明?答:以界是自性及
是本事、是所依故。所以先明。根是作用、及
是差別,是能依故,所以後說。釋品名者,
最勝、自在、光顯名根,此品初明,故名〈分別
根品〉。

論「如是因界至根是何義」,此品總有七十四
頌,分為三節:初二十二頌正分別根、次二
十七頌分別俱生、後二十五頌分別因緣。
就初節中復有三段:初六頌建立根、次兩
頌釋根體相、後十四頌義門分別。就初六
頌中,初之一頌述婆沙師建立、第二三頌
述曇無德建立、第三一頌述曇無德重說根
相、第四一頌述餘師建立。就初文中有
五:一結前問後、二答根義、三重問、四舉頌
略答、五長行釋。此初文也。真諦師云:「根義
云何者,前已開十八界為二十二根,未解
根義。根有二義:一名義、二法門義。名義是
立名義,法門義是流、無流等義。」今詳此中
問其根義,正問名義:此二十二法以何
義故名之為根?

論「最勝自在至根增
上義」,第二答根義也。《正理論》云「此增上義,
界義顯成。界謂伊地、或謂忍地,最勝自在
是伊地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義。」今詳字界

有其多義。《正理論》意:最勝自在是伊地界義,
照灼明了是忍地界義。熾盛光顯是字緣,助
其伊地、忍地二字界名。最勝自在照灼明了
之義轉名增上,增上即是根義。此論最勝自
在是伊地字界之義,光顯是字緣,助其伊地
最勝自在之義轉名增上義,增上義名根
也。故《正理》云「此增上義界義顯成」,此意總顯
二十二根於諸聚中作用增上。問:諸法相望
各各別有增上用故,應竝名根。答:此極增
上,別說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長等,於獸、
村邑極增上故。

論「此增義誰望於誰」
者,此第三重問。

「頌曰至各別為增上」,
第四重答。

「論曰至四不共事」,第五釋
頌文也。於中有三:初釋五根有四增上、次
釋四根各二增上、後釋十三根各一增上。此
即列四增上用也。

論「且眼耳根至聞
聲別故」,此釋眼、耳二增上也。

論「鼻舌身根
至香味觸故」,釋後三根增上用也。


「女男命意至能為增上」,次釋四根各二增上。

論「且女男根至乳房等別」,此釋女、男
二根增上。《正理論》云「且女、男根二增上者,一
有情異、二分別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
皆等,二根生已便有男、女形類差別。分別
異者,進止、言音、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說
勇、怯有差別故名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
別故名分別異。」

論「有說此於至諸清
淨法」,敘異說也。「扇搋」,謂無根、損根。「半擇」
謂無勢、損勢。「二形」,謂具足二根。初以無
根或被損故,於染、淨中無增上用。次以無

勢或被損故,於染、淨中亦無增上。後具
二根,具二煩惱,故染、淨中亦不增上。扇
搋、半擇皆悉通有本性、損壞,由此故言本
性、損壞扇搋、半擇。扇搋中有全無根、有分
無根,半擇中有全無勢、有分無勢。諸經
論中有說扇搋是無根者,全無、少無同名無
故。《婆沙》九十解離欲名為丈夫四句中,云
「或成就男根而不名丈夫,如扇搋、半
擇迦等。」此意即說分無根也。有人多解,
未能釋難。然此後釋,不及前師。所以然
者?二根之者雖於染、淨無增上用,而得
名根。故知有染、淨言非為定證。


「命根二者至能續及能持」,此釋命根二增上。
《正理論》云「命根於二有增上者,謂由此故
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此有彼有、此無彼無
故。或於眾同分能續及能持。於無色界要
有命根方有所生,處決定故。彼起自地善、
染心等,或起餘心,非命終故。」舊《俱舍》云
「於眾同分相應,及執持中增上。」真諦釋云:
「如生人道,得在人類,故言相應。命若壞時,
則生異道,非復人類。又此身何以得相續住?
要由有命執持住故。」

論「意根二者至皆
自在隨行」,此釋意根二增上。《正理論》云「有
說意根於染、淨品有增上力,故言於二。如
契經言: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
清淨。」

論「樂等五受至喜及憂捨」,後釋
十三根各一增上。樂、喜,貪隨增;苦、憂,瞋隨增;
捨受癡隨增。信等八根皆能生長清淨法也。
「樂等於淨亦為增上」者,顯有二義,故致

「亦」言。謂能令染亦能令淨。染義如上,淨義
云何?如契經說:樂故心定,苦為信依,六出離
依喜及憂、捨者,定、信、出離皆是淨品,樂受
與定為增上,苦受與信為增上,喜及憂、捨
與於六境出離之義為增上也。

論「毘
婆沙師傳說如是」,第四結上所說,是毘婆沙
師也。《正理論》云「初傳說言,顯樂後說。謂或
有說能導養身等。」述曰:顯世親師樂後說
也。

論「有餘師說至受段食故」,已下第二述曇無
德建立根也。真諦云:「經部。於中有三:
一破婆沙師建立二十二根、二以三頌建
立二十二根、三長行釋。此破五根導養身
也,云此是識非根用也。」

論「見色等用
至別增上用」,此破眼等,以見色等為不共
事,見色等用是識非根。

論「故非由此眼
等成根」,總結破。餘義大同少異,故不破也。

論「若爾云何」,婆沙師問。若不許我以
眼導養及不共事等故名增上用,汝經部師
說,其義云何?

「頌曰至涅槃等增上」,第二
頌答建立根也。

「論曰至各立為根」,釋
頌文也。謂眼等根與眼等識為依故,於眼
等識有增上用,故立為根。

論「豈不色
等至應立為根」,外難。

論「境於識中至於
法亦爾」,通難。夫增上用謂勝自在,眼於眼
識之中最勝自在故名增上。有其二義:一
與了青等眾多色識為通依故、二能依
之識隨所依根有明昧故,以此二義根於
識有最勝自在增上之義。「色則不然二相

違故」者,一、青色唯為了青色為所緣,不為
了黃等色為所緣。二、色有變壞,識不隨
變壞。色之二事與根二事,以相違故不立
為根。乃至意根亦具二也,聲等亦爾。

論「從身復立至有增上故」,釋頌第三、第四
句。

論「女男根體至別立為二」,此文釋
女男根所以。謂即以身一分為體,此二少
異餘處身根。謂能於女、男有增上用,故
身根外別立二根。

論「女身形類至於二
性增上」,釋女、男性及顯二根與此二性為
增上也。

論「於眾同分至各能為根」,釋
第二頌。言「於眾同分住中命根有增上用」
者,釋命根也。言「於雜染中至無明隨
增故」,釋五受根增上用也。言「於清淨中至
引聖道故」,釋信等五根有增上用。言「言
應知者至各能為根」,此釋頌中「應知」字也。

論「三無漏根至有增上用」,釋第三頌。

論「言亦爾者至各能為根」,此釋頌中「亦爾」
字。

論「謂未知當知根至能般涅槃故」,此
釋頌中於得後後道涅槃等增上。

論「等
言為顯至解脫喜樂故」,釋頌「等」字。「等言為
顯更有異門」,釋增上也。《正理論》云「此說
非理。彼同分根應非根故。豈不斯
過汝亦有耶?我
無此失,說於嚴身有增上故。又非一切與能了別一切色識為
通因性,以諸眼根剎那滅故,了諸色識不
俱生故。若言眼類無差別者,色亦應同,
類無異故。若謂青、黃種類別者,眼亦應爾,

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類不同故。
識但隨根有明昧者,此亦非因,識體生已
方可得有隨根明昧。未生令生增
上力等,隨闕一種即不生故。」若作俱舍師彈:只由未生令生
之根有明昧故,識隨眼根有明昧生,誰
言識獨至現已方說隨耶?又現在世唯一
剎那,如何得有轉明作昧、移昧作明耶?
或識隨根有明昧故,導養身義應許在
根。眼用若增,隨發勝識,能避險難導養於
身。眼用若微,隨發劣識,不了險難令身顛
墜。故導養身在根非識。彈曰:避險導身
親由識濟,今既廢親立遠,一何誤耶?《正
理》又云「又於此中有何少異?前門已顯眼
等諸根發眼等識及相應法,今此門中略彼
一分,非己所見何足生欣?既無別義,不
應重說。」即是於我前說中減却一分,
所不略者還說我說,何足生喜?已下諸
根言同我說。

論「若增上故至增上用
故」,論主假立賓、主釋難。於中有二:一假
設難、二正通難。就難之中,先舉自宗難、
次舉數論難。此即先舉自宗難也。《正理
論》云「若增上故立為根者,於愛、見品諸煩
惱中,受、想二法有增上用,想應如受亦立
為根。又諸煩惱於能損壞善品等中有增
上用應成根體。又最勝故建立諸根一切
法中涅槃最勝何緣不立涅槃為根?」

論「又語具等至有增上用」,此即次舉數論
難也。彼論有二十五諦義,言二十五者,一、

我,彼計常我思為體,性但是受者而非作
者。餘二十四諦是我之所受用。二、自性,以
薩埵,剌闍,答摩為體,亦名苦、樂、癡,亦名
憂、喜、暗。此三種如我之臣佐,我若欲得
受用境時即為我變,未變之時各住自
性,故名自性。三、從自性生大,謂我思量
欲得受用諸境界時,三法即知。動轉之時
其體大故,名之為大。四、從大生我執,謂
緣彼我,故名我執。五、從我執生五唯量,
謂色、聲、香、味、觸,足前為九。六、從五唯
量生五大,謂地、水、火、風、空,足前為十四。
謂色能生火,以火赤色故。聲能生空,以空
中有聲故。香能生地,地中多香故。味能生
水,以水中多味故。觸能生風,能觸身故。
七、從五大生十一根,謂眼、耳、鼻、舌、身、意、
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即是肉舌,足
前為二十五諦。謂火能生眼還能見色,
空能生耳還能聞聲,地能生鼻還能嗅香,
水能生舌還能嘗味,風能生身還能覺觸。
五大竝能生意、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
彼計肉心名意。彼宗所執諸法是常,如轉
變金成環玔等,金色不改、環等相異。
若我欲得受用境時,從自性生大,從大
生我執,從我執生五唯量,從五唯量生
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若我不受用境
時,從十一根却入五大,從五大却入五唯
量,從五唯量却入我執,從我執却入大,從
大却入自性。今約彼宗十一根中五作業
根為難。語具謂肉舌於語有增上用,手於

執有增上,足於行有增上,大便處於棄捨
便穢增上,小便處於婬欲樂事增上。此等
竝有增上,應立為根。

論「如是等事至有如是相」,下一頌,第三論主
為曇無德建立根也。以語具等自餘諸法
無根相故,不立為根。

「論曰至是有情
本」,釋所依也。內六處是有情本故是心所
依,外六處非有情本故非心所依。有情
本者,內六處中全是有情,外六處中一分是
情,由內六處故,有扶根四境等故,根是其
本。

論「此相差別」,已下釋餘根作用。
此者,此上六根也。不可此有情,有情無體
故,即以六處為其體故。不可言此心、心
所法,男女相別多是色故。真諦等云:此
六處也。相別、命住,如文可解。「此成雜染
由五受根」,雜染有二:一與煩惱相應故名
雜染,此即意根;二以被煩惱緣縛故,故名
雜染,此通六根。

論「此淨資糧由信等五」
者,眼等清淨資糧謂信等五。

論「此成
清淨由後三根」,此有三種:若體無漏故名
清淨,即唯意根;若離自煩惱縛及還滅故
名清淨者,即通眼等六根。

論「由此立
根事皆究竟」,結上成根。

論「是故不應至
增上用故」,此顯餘法非根攝也。《正理論》云
「不應更立想等為根,諸煩惱中愛過最重,
故唯立受與彼為根。愛過重者,以契經說
愛與六處為生因故。又想非見煩惱生因,
餘因發生顛倒見已,妄分別想持令相續,
離正對治不可斷壞,故說此想與彼為因。

受為愛因俱通二種,受為過重煩惱因故、
通二因故,獨立為根。」

論「復有餘師別說根相」,下一頌,第三述餘
師建立二十二根。二十二根是經說故,諸師
皆無增減。其數建立是論師意,所以諸說
不同。

「論曰至二十二根」,釋頌「或」字顯
餘師執。約生死流轉、還滅最勝所依,生、住
受用有增上故,建立諸根。生死相續是流
轉義,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
滅。《正理論》云「生死相續是流轉義,生死止息
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滅。」《婆沙》一百
云「流轉者謂更受生,還滅者謂趣涅槃。」

論「流轉所依謂眼等六」,此說六根為流轉
依。

論「生由女男從彼生故」,此意偏說
欲界胎、卵生也。此中有難:行、執有用於
口、腹,由茲不定,手、足不立根。生中亦有
不依男、女根,此亦不定,應非根。


「由命根住杖彼住故」,此說眼等六根杖命
住故。

論「受用由五受因彼領納故」,此意
顯受有增上。

論「約此建立前十四根」,
結也。

論「還滅位中至立後八根」,亦約四
義以立後八。

論「還滅所依謂信等五」,《正
理》釋云「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
斷滅。此得所依謂信等五。以是一切善根生長最勝因故。」

論「於
三無漏至由後受用」,《正理》釋云「初無漏根能
生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無漏根令此
得住,由彼長時相續起故。後無漏根令得
受用現法樂住,彼所顯故。」

論「根量由此

無減無增」,總結數決定也。

論「即由此緣
經立次第」,此明經中先說內六處;次說男、
女;次說命根;次說五受;次說信等五根;次
說三無漏根。不言論說次第者,以論意
根於命根後說,不依此次第也。

論「不
應語具」,已下彈斥外道立十一根,有與釋
同、有與釋別,與前同者不破、與異者即
破之。言「不應語具至語方成故」,者,如能
見色不待學成,若舌於語有增上用,應自
能語不待學成。《正理》云「又語具等亦不名
根,不定、雜亂、太過失故。不定失者,何等語
具立為語根?能發言音名為語具,此即是
舌。若爾,則應尋、伺等法及能引起語業諸
風亦立為根,能發語故。又尋、伺等於發
言音是勝因故。若謂了色亦由言故,不應
獨立眼為根者。理必不然。諸生盲人雖聞
說色,不了青等差別相故。」

論「手、足
不應至建立為根」,破手、足也。「異處」,謂運動。
「異相」,謂申、屈。餘文可了。已上不定、雜
亂失也。

論「出大便處至起此樂故」,前難
有雜亂失,後難無別增上。

論「又諸喉
齒至不應立根」,此是太過失也。《正理》云「太過
失者,彼所立根應無限量等。」問:七十五法
何故色唯五根、心王全,通中唯取受、念、定、
慧四,善中唯取信、勤二法,不相應中唯取
命根不取餘法。答:若依餘師,此十三法
於流轉、還滅有勝用故建立為根,餘用非
勝不立根也。若依曇無德,即此十三法是
心所依,此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故

立為根,餘法不爾不立為根。《正理》「問云:諸
法相望各各別有增上用故,應竝名根。答
云:此極增上,別說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主。」
如前已引此文。問:此中將勝能作因,
對增上果當立為根,豈能親於因緣對
果而反不立根耶?

論「此中眼等至亦當廣辨」,上來六頌建立二
十二根,下兩頌第二釋根體相。於中有二:
先指當餘根、後釋五受及三無漏。此即初
也。

論「樂等五受至依九立三根」,者,後釋
五受及三無漏根。受有三種:一攝益、二損
惱、三非損非益。又有二種:一身受,謂五識
相應;二心受,謂意識相應。身受攝益及第
三禪心受攝益名樂受,身受損惱名苦受。
心受第二禪已下攝益名喜受,損惱名憂受。
通在身、心非損非益名捨受。

「論曰
至名為苦根」,釋苦受也。

論「所言悅者至
心悅名樂」,釋樂受也。

論「即此心悅至名
為喜根」,釋喜受也。

論「第三靜慮至唯
名喜根」,此釋三禪名樂,下地名喜所以。

論「意識相應至名曰憂根」,釋憂受也。

論「中謂非悅至應言通二」,釋捨受也。

論「何因此二總立一根」,問也。何因悅與不悅,
在身在心受名各別?非悅非不悅,在心
在身合為捨受?

論「此受在身心至身
心合一」,釋妨難也。

論「又苦樂受至故總
立根」,更重釋也。

論「意樂喜捨至立具知
根」,此釋三無漏根。於中有二:先以九根
於其三道立為三根,後釋三根得名所由。

此即初也。

論「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自
此已下釋三根名,先問、後答。問云:因何
名未知當知根等。

論「謂在見道至名
未知當知」,此釋初無漏根名也。智名為知,
忍非知故。在見道中苦法智忍位,有八諦
未知當知行轉,至苦法智位有七未知當知
行,乃至道類忍位有色、無色道諦未知當知
行故,故十五心皆名未知當知根也。

論「若在修道至名為已知」,此釋第二無漏根
名也。至道類智已知諦周盡,無未曾知聖
諦之境為求知故起於聖道,但為斷除修
道惑故於四諦境復數數了,是故說彼名
為已知。《婆沙》一百四十三云「第十六心頃應
如七智,何故獨說為已知根,非已知而知
故。答:此亦從多分說,謂初剎那雖與七智
相似,後諸剎那皆與彼異。從多分說悉名
已知根,一類性故。」准此論文,前七智唯一
剎那。「道類智二乘必有多念,或聲聞眾出
必有多念。」准此,重知名已知也。有
說:此後更無未已知,道所陵所覆,不以下著
上令不得自在,必當爾故。於知言已知,
如去時名已去,彼亦如是。准此論文,未
已知道為下、已知道為上,忍為其下、智為
其上,前為其下、後為其上。雖前七即於知
說已知,亦得名為已知。後道類忍名為
未知,故名以下著上。八智雖皆得名已
知,七智上有下故不名已知,第八上無下
故名為已知。雖道類智不能自知,至第
二念方被智知,如須彌一塵、大海一渧。又

就諦作法,非就剎那。問:修道中觀諦為
斷煩惱,及為練根法樂等,因何但言為
斷煩惱?答?初果道後必起勝果道,其勝
果道即是斷惑之加行也。又練根等恐煩惱
退,為現法樂,亦是斷惑之勝進道故。但言
斷惑義即攝餘,由斯論師唯說斷惑。

論「在無學道至乃至廣說」,此釋具知根名。
「知己已知」者,唯說盡智,即是鈍根。謂得
盡智,知我已知苦、知集等。或得盡智,知
我已知苦、斷集等。「或習此知已成性者」,
謂得盡智、無生智也,此即利根得其二智。
我已知苦是盡,不復更知是無生智。「乃
至廣說」者,謂我已斷集,不復更斷等。《正理
論》云「第三具知根體知己已知,故名為知,
習知成性故,或能護知故。」《抄》釋云「謂無
學道云:苦我已知等,名知己已知。此名
知。習已成性是初得,謂盡智。或能護知,是
後位,即無生智。成而能護,故名為具。《俱舍》
亦云『以初為有知,後為習成性。』此能有、能
習者名為具知。具知家根,名具知根。」案此
二論意有差別,若此論以三道慧名未知
欲知等,即彼是根,就同依釋。是即彼是根
義,但唯是慧。若《俱舍》意,彼之三名目能
成行者,就依士釋。彼所有根,名為彼根,即
具攝九法。《正理論》云「九根相應合成此
事,故意等八亦得此名。」《婆沙》歷七十五法
廢立,恐煩不述,然不過此前建立門。無
前義者,不立為根。

論「彼所有根至當
知根等」,總結前三根名。

論「如是已釋至幾無漏」,下第三有十四頌諸
門分別。於中有二:初六頌有六門分別、
後八頌別約諸義分別。初一頌漏、無漏分別,
於中有三:一唯無漏;二唯有漏;三通有
漏、無漏。

「論曰至名異體同」,此明唯無
漏。

論「七有色根至色蘊攝故」,此明有
漏。詳此釋義不盡。無漏無表亦色蘊攝,是
無漏故。

論「意樂喜捨至有漏無漏」,第
三漏、無漏也。

論「有餘師說至外異生品」,
此敘化地部計。則是應婆沙毘婆闍婆
提,此云分別論師。彼引經證信等五根唯
是無漏,以契經唯說聖所有故。謂說阿羅
漢乃至預流,向有此信等五根,故知無漏。
「又世尊說: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
生品」者,又下文全無五根住外異生品,故
知無漏。雖引重文,其義是一,聖有凡無。

論「此非成證至外異生品」,自下論主破,有
二:一通化地部引文證成無漏、二自引經
文證通有漏。此即初也。「此非成證」,總非。
「依無漏根說此言故」,釋所以信等五根
通其二種,謂有漏、無漏。彼說聖有凡無,依
無漏根說,不依有漏信等五根。云何知
然者?化地部徵:云何知依無漏根說?
言「先依無漏至說此言故」,釋。論主釋依
無漏信等五根所以也。夫建立聖人唯
有為無漏、非無為有漏。彼經既以信等五根
建立聖人,故知唯依無漏根說。前說聖
有,依無漏根。既言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故
知唯說無漏。「或諸異生至外異生品」,論主

第二釋,如文可解。

論「又契經說至亦
通有漏」,論主引經證信等五根通有漏也。
佛未轉法輪時未有聖人,此時已說有情
根上、中、下,故知說有漏信等五根。


「又世尊說至品類觀察」,論主引第二經證
通有漏。信等五根若唯無漏,如何實知是
集沒、味、過患,此之四行觀有漏故。集能招
苦,沒沈沒處,味愛味處,過患是苦,出離是
在滅。餘文可解。

論「故信等五根通有
漏無漏」,總結證也。

論「如是已說至成非異熟」,下一頌第二明
是異熟、非異熟門。

「論曰唯一命根定是
異熟」,此定宗也。二十二根中,唯一命根定是
異熟。「唯」,遮更通餘根。「定」,遮通非異熟。

論「若如是者至誰之異熟」,外難。難云:
若定是異熟者,留多壽行。既由第四定等
延此命根,即此命根是誰異熟?

論「如本
論說至壽異熟果」,此有二意:一引本論證
有留壽行、二引本論答前問也。言「留
壽行誰之異熟」者,引本論證,即是先感富
等業之異熟。「云何苾芻留多壽行」者,問留
法。「謂阿羅漢」,簡有學。「成就神通」,簡
慧解脫。「得心自在」,簡時解脫。「若於僧眾
若於別人」,簡餘田。「以諸命緣至隨分布施」,
簡餘物。「施已發願」,簡無願。「即入第四
定」等,簡餘定。「從定起已至則皆轉招壽異
熟果」者,由施、定力,能轉招也。由施、定
轉先不定富異熟業,令招今時壽異熟果。
或由此施、定,願令延不定業也。問:何以

得知非是由今布施現招壽果?答:有多文
證。《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問:理無富異熟果可
成壽異熟果,何故乃說富異熟業則轉能招
壽異熟果?答:無轉果體,有轉業力。謂由布
施、邊際定力,轉富異熟業,招壽異熟果。雖
俱可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
准此文,施為能轉,不言正感。「有餘師
說:有業先感壽異熟果,然有災障。由今布
施,邊際定力,彼災障滅,壽異熟起。雖俱可
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准此
論文,施為能感。「有作是說:有業先招壽異
熟果,然不決定。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招
壽業決定與果。」准此論文,施為能決定
也。「復有欲令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殘壽
異熟。謂阿羅漢有餘生中殘壽異熟,由今布
施、邊際定力引令現前。定力不思議,令久斷
還續。」准此論文,亦由施、定引也。准上
四解,第一解云:由布施、邊際定力轉富異
熟業,招壽異熟果。准此論文,於僧眾等施,
為轉業因,非自招命。然此初解即與本
論相扶,言轉富業招壽果故。第二師云:
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有障故等。此亦容
是不定業也。第三師云:有業先招壽異熟
果,然不決定。第四師云:由施、定故引取
宿世殘壽異熟。上三師釋,皆與本論相違。
本論云「時彼能感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
異熟果。」此後三師皆不言轉富業,但言
壽業有障、不定、殘果,故知非與本論相扶。

論「復有欲令至引取受用」,此是《婆沙》第四

家也。

論「云何苾芻至富異熟果」,此釋捨
壽行。准捨壽行,欲捨壽行皆行施等,定知
不是轉現施業招壽之力令招富也。本欲
轉捨壽業令招富果,欲令壽短,今更造
壽業轉令招富,於捨壽行有何用耶?故
知留壽行中所有布施但為轉力,不招現
果。問:若爾,何故布施?答:《婆沙》云「問:所留
壽行正由誰引?為由布施?為定力耶?若
由施力,不應入定;若由定力,不應行施。
有說由施,有說由定,如是說者俱由二
種。雖多行施,若不入定,彼終不能引壽
果故。雖數入定,若不行施,彼終不能引
壽果故。然施力能引,定令決定,由此故
言俱由二種。」准上論文,由施命緣能引
過去招富之業感壽果也。《婆沙》釋捨壽行
有六師釋。問:理無壽異熟果可成富異熟
果,何故乃說壽異熟業即轉能招富異熟果?
答:有三師如前留壽,唯改壽、富有異,
皆言由施、定力。第四師云:有業先招富
異熟果麁而非妙,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
滅麁業轉招妙果。謂彼先引長時麁果,今
由布施、定、願力故,令彼轉招促時妙果。
第五釋云:復有欲令引殘富異熟業,如留
壽第四釋。《婆沙論》云「問:若諸有情壽果富果
不決定者,可有留捨;若俱決定,如何留捨?
答:但作分限,無留捨事。譬如良醫所記分
限無能過者,此亦應然。」准此論文,留壽
行者,富、壽二業俱不定者可有留捨;若決
定者,但為分限不能增減。又准此文,增

壽行者,非是現施能感,文極分明。第六尊
者妙音釋,如此論。《正理論》云「且無分別。此
諸根中唯一命根定是異熟,如何此命可
無分別?定果命根非異熟故。如是命根亦
是異熟,得邊際定應果苾芻,於僧眾中或別
人所施思果故,諸我能感富異熟業,願皆
轉招壽異熟果,本論說故。」此當《婆沙》初解。
准《婆沙》四釋中,初釋及後立由施能引、定能
決定,即是現施之思,引舊業起故,名施思
果也。若作此釋,即與《婆沙》初釋相扶。《婆沙》
復三師釋,皆違本論,不可依也。若不爾
者,即與婆沙所解相違,又違本論捨壽行
文。《正理》第二解同《婆沙》第三解,第三解同《婆
沙》第四解。瑜師《正理抄》中云「《俱舍》所釋并
非薩婆多正義,應以此引不定業為正。
由不許命根是現業果。引無邊胄造《婆沙
決擇》云『如說一法是業果非現業果,謂命
根。又不許一業感多身。』」瑜師自云「然未
詳其深趣,應更思之。」今詳有部命根定
非現果,不許造一引業引多生果,亦不
許造多引業共感一生。今此留壽,若為通
釋,若准留壽,定願即轉前富果令續
今命,即有多業感一生過。若言令感命
不定業延,即有與願不同過。今即以此
二義以為兩釋。一解:以定、願及施思力,
延不定業留壽得長。問:若爾,豈不與願
不同?答:由願富業感壽果故,此願方能
延不定業,如以命緣施等方能延等。二
釋:即轉富業令招壽果。問:若爾,豈不一生

多業引,及非取而與果耶?答:不許二引業
共一生受。由施、定力資不思議故轉,其非
取滿業令招壽果,然不是一生多引業果。
如色是礙,通力不思議故,而能令無礙。
若不爾者,因何本論云「富異熟業則皆轉
招壽異熟果」。若言施思為引招現果者,
此即有多過失,違《婆沙》增、捨文故,一生
多業引故,違捨壽行文。違無邊胄《決擇》云
「一法是業果非現業果,謂命根。又不許一
業感多身。」若引感富業感此身者,此非
多引感一生過。然兩釋中,應取後釋,順
本論故,尊者法勝說此命根亦非異熟
故。彼論說「有十三根皆通二種」,此違本論
一根非業是異熟,九根非業非異熟,十二
不定。有人釋論第一引本論意云:此家
意說,以布施時無貪相應思,正能感現異熟
命根。以邊際定等為緣,轉富業令感壽
果。此即現業能感現命果,此釋為定。問:同
分亦現感不?命與同分誰總、誰別?第一解
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分非現感,命根
容現感。由有總、別不同,現、非現異故。有
同分長、命根短者可延,若同分亦短者命不
可延。此論既云轉招壽果,以此故知現
容感命。又下論云「四業容俱作」,引同分
唯三等。又引《婆沙》一百十四三說,
通《婆沙》三十一云「命根、眾同分是牽引
果。」解云:引業非唯感總同分,亦能兼感別
命根故。彈曰:舊翻名總、今譯為引,舊翻
為別、今譯為滿。引滿總別眼目異名,如何

引業兼感別命,豈非引、滿雜亂過耶?第
二解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言
差別者,俱容現感,由業力故。引《婆沙》第
三師四業容感眾同分證。第三解云:同
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俱容現感,同
第二解。言差別者,雖總、別不同,由彼俱容
現業感故,長即齊長、短即齊短,延即同延、
促則同促。第四解云:同分非現感,命根
容現感,同第一解。言差別者,二俱是總。
引《婆沙》三十一證。第五解云:俱容現感,
同第二解。二俱是總,同第四解。言差別者,
或延同分、或延命根。第六解云:俱容現
感,同第二解。二俱是總,同第四解。云差
別者,既俱容現感又同是總,長即齊長、短
即同短,延即同延、促則同促。雖作六解,初
解稍勝,非但順多論文,亦乃於理為善。
今詳光師所引。論云「時彼能感富異熟業,
則皆轉招壽異熟果。」謂是轉現施思之業為
所轉業招現命根,違《婆沙》四釋及能轉所轉
義也。及違捨壽行文,如前已述。亦違自
釋。施思既已招命,何更用定、願轉?言命
是滿,復違《婆沙》三十一文,及《正理》十六文,
如後當述。又云命根及同分俱能令六處
住時長、短。不得論意,如前已述。問:命
及同分誰是引果?答:《婆沙》三十一云「復次

命根、眾同分是牽引果。」又《正理》十六云「要意
業牽引命、眾同分。」又云「身、語二業定不
能引命、眾同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
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說欲有命、眾同分。
又云: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及眾同
分,一心起故。」《正理》此文與《婆沙》三十一
同。既有正文說命是引、無文說命是滿,不
可准義云命滿而違正文。問:若爾,何
故《婆沙》一百一十四解四業三說,一云:生、
後二業感眾同分及滿,現及不定感滿,非
眾同分。二云:三感眾同分及滿除現,現能
感滿,非眾同分。三云:四能感眾同分及滿。
《婆沙》既對滿說眾同分,不言命根,故知
命唯是滿。答:彼文明四業感果引、滿差別,
引中舉眾同分,命可例同。《婆沙》三十一正
明眾同分、命根是何果故,具說二種牽引
果也。四業中是准義,三十一及《正理》是正
文,不可釋正文從准義也。此論云「引同
分唯三」,即是第二師義,由引有命及同分
故。言引同分,欲簡命根。若唯同分是引,但
應言引,何用同分之言?問?命及同分俱是
引果,何故唯說留捨命行,不說留捨同分?
答:二用別故。故論云「一趣生等諸有情類,
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飲食等互相似因,并
其展轉相樂欲因,名眾同分。故有別法能
轉煖、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又命根增上
用、謂能令眾同分相續住等。」准此故知延、
促是命,非是眾同分也。

論「尊者妙音
至捨壽行」,如文可解。

論「應如是說至皆

是異熟」,此述論主釋也,如文可解。《正理》破
云「而經主言由勝定力引取未曾諸根大種
住時勢分,如此命根非是異熟,餘是異熟。」
此言非理。所以者何?且彼唯說諸根大種住
時勢分名為命根,如後當破。設許如是,隨
執彼為長養等性,皆不應理。且不應執
是長養性,彼能訪護異熟果故,所防異熟
已轉盡故。不應異熟相續斷已獨有長養,
太過失故。亦不應執是等流性,眼等無別
等流性故,無記非善等流果故,又界應成
雜亂過故。亦不應執是異熟性,定非欲界
異熟因故,又彼自許如是事故。然其所說
迷謬難詳,任更指陳。彼名何法而言此命
非異熟耶?

論「因論生論至二種堪能」
者,釋留壽行所以,可知。

論「復何因緣
至猶如捨眾病」,釋捨壽行所以,如文可解。

論「此中應知至無煩惱故」,釋留捨壽處、
人等也。處唯三洲;趣唯是人;依唯男、
女;根唯不時解脫,慧、俱解脫者唯俱解脫,
得邊際定諸阿羅漢。辨位,由彼身中有自
在定,簡鈍根;無煩惱故,簡有學。


「經說世尊至由此暫住名為命行」,此釋經中
壽行、命行二名差別,如文可解。

論「多
言為顯至不應言行」,釋多命壽。然有三解。
第一解云:此顯命壽留捨多念,非一剎那
有留捨義故。《婆沙》云「多言顯示所留所
捨非一剎那,行言為顯示所留所捨是
無常法。」第二有部解云:有說此多言者,為
遮正量部計有一命壽實體經多時住,初

起名生、終盡名滅、中間名住異。行言為顯
留捨多念,命行、壽行念念體別,非一命壽
經多時住。第三經部師說:多言為顯無
一實命壽體,但於五蘊眾多行上假立如
是命、壽二名,故說多行。若謂不然,不應
言行,但可應言留多命、捨多壽,以此行
是有為通名,非唯命、壽。

論「世尊何故至
煩惱魔故」,此明世尊留捨,如文可解。《婆沙》
百二十六云「經說世尊留多命行、捨多壽
行。其義云何?有作是說:諸佛世尊捨第三
分壽。有作是說:諸佛世尊捨第五分壽。若
說諸佛捨第三分壽者,彼說世尊釋迦牟尼
壽量應住一百二十,捨後四十但受八十。
問:佛出世時,此洲人壽不過百歲,何故世尊
釋迦牟尼壽百二十?答:如佛色、力、種姓、富
貴、徒眾、智見勝餘有情,壽量亦應過眾
人故。若說諸佛捨第五分壽者,彼說世尊
釋迦牟尼所感壽量應住百年,捨後二十
但受八十。問:諸佛色、力、種姓、富貴、徒眾、
智見勝餘有情,何故壽量與眾人等?答:
生在爾所壽量時故。由此經言捨壽行者,
謂捨四十或二十歲。」《正理》二十二同《婆
沙》。

論「傍論已竟至皆通二類」,釋憂根
及信等八根是有記故唯非異熟。七色根、意
根、除憂四受,十二通異熟,非異熟。


「七有色根至餘皆異熟」,重釋,如文可解。

論「若說憂根至順捨受業」,外難。既有三順
受業,喜、捨即是異熟,故順受業亦是順憂
異熟業也。

論「依受相應至名順樂受觸」,有

部通難。此是相應名順,非順異熟果也。

論「若爾至亦應如是」,外將喜、捨受例,
亦應唯據相應名順。

論「一經說故至
理皆無失」,有部通也。言順異熟於我無違,
相應名順亦是於我無違。

論「無逃難處
至憂非異熟」,外重徵也。

論「以憂分別至
異熟不爾」,有部釋也。

論「若爾喜根至
生及止息故」,外人將喜根例難也。

論「若
許憂根至名果已熟」,有部反難外人。

論「亦應如是至名果已熟」,外引喜根例
釋。

論「毘婆沙師至故非異熟」,有部引《婆
沙》釋。《正理論》云「何緣定謂憂非異熟?此是
異熟不應理故。云何不應?離欲貪者不隨
轉故,異熟不然。設計隨轉,應如苦根,阿
羅漢等亦可知有;而實非有,經所遮故。如
契經說:設見大師般涅槃位,亦無愁等。又
無用故,善亦不行,非能攝益如喜根故。」

論「若爾至何相知有」,外人徵喜根有相
也。

論「隨彼有相至定非異熟」,此有部
釋有喜無憂相也。

論「眼等八根至是
惡異熟」,此釋異熟諸根於善、惡趣異熟不
同。

論「於善趣中至善業引故」,此釋伏
難,如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異熟」,下一頌第三明有
異熟、無異熟門。

「論曰至定有異熟」,釋頌
第一句也。

論「依唯越義頌說定聲」,釋
頌「定」字。

論「謂顯憂根至故越次說」,釋
越次第。先說憂根定有異熟所以。一以
唯有異熟、二以兼具二義,由此二故越次

先說憂根定有異熟。

論「具二義者至唯
散地故」,釋二義也。唯有異熟有其二義,一
非無記、二非無漏,憂根具有,故先說也。

論「由此越次至定有異熟」,此結先說憂根定
有異熟所以。

論「眼等前八至三無漏故」,
釋十一根定無異熟。無異熟有二義:一無
記故、二無漏故。眼等八根唯有一義,謂無記
故,無無漏也。三無漏根唯有一義,謂無漏
故,無無記也。雖有定無異熟之義,不兼
二故,不越次說,於第二說定無異熟。

論「餘皆通二至皆通二類」,准唯有記有漏有
異熟,唯無記無漏無異熟,釋餘十根通二種
也。先略、後廣。此即略也。

論「意樂喜捨至
無異熟」,此釋四根通有漏無漏、通三性。若
非無漏非無記者,一向有異熟;若無記無漏
者,無異熟。

論「苦根至無異熟」,此釋
苦根唯有漏通三性,唯無記性無異熟。

論「信等五根至無異熟」,此釋五根通漏、無
漏唯是善性,若有漏者即有異熟。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記」,下一頌第四三性分
別門也。

「論曰至故先說」,此釋信等八根
先說所以。二十二根信等是後,次前門中復
明信等,故乘前便說信等根。

論「憂根
唯通至無記性」,釋餘十四根,如文可解。憂
根唯通善、不善性不通無記者,《婆沙》一百
四十四釋憂非無記云「憂根且非有覆無
記,由與欲界有身見、邊執見不相應故。所
以者何?行相異故。彼二見歡行相轉、憂根戚
行相轉,互相違法不相應故。憂根亦非無

覆無記,非威儀、工巧處、異熟生所攝故。問:
何故憂根非威儀路所攝?答:憂根分別轉,威
儀路無分別轉。若威儀路有憂根者,設有
分別我今應作如是威儀如佛世尊、或
如馬勝,即分別時便應已住如是威儀。然
威儀路無此分別,故威儀路無有憂根。問,
何故憂根非工巧處?答:憂根分別轉,工巧處
無分別轉。若工巧處有憂根者,設有分別
我今應作如是工巧如佛世尊、或如妙業
天子,即分別時已應成辨如是工巧。然工
巧處無此分別,故工巧處無有憂根。問:何
故憂根非異熟生?答:憂根分別轉,異熟生無
分別轉。若異熟生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
今應受如是異熟如佛世尊、或如轉輪聖
王,即分別時便應現受如是異熟。然異熟
生無此分別,故異熟生無有憂根。」廣如
彼釋。問:何故受通三性,念、定、慧不通三
性?答:受全中建立二十二根故,所以說
四受通三性;念、定、慧唯善入二十二根
故,所以不通三性,如建立二十二根中說。

論「如是已說至幾無色界繫」,下一頌第五明
界繫門。

「論曰至十九根」,此明欲界唯
有十九根,除後三無漏根故。

論「色界
如前至亦通色界繫」,明十五根通色界繫。
「通」言欲顯色界亦有,兼除女、男、憂、苦。

論「除女男者至身醜陋故」,此釋色界無男、
女根所以。一以離婬欲法故。若爾,因何
有其鼻、舌?為釋伏難故言醜陋,不同鼻
舌有嚴身用。

論「若爾何故說彼為男」,

難也。男、女二名由二根得;彼無男根,何故
名男?

論「於何處說」,反問也。

論「契
經中說至男身為梵」,引經說也。

論「別
有男相至男身所有」者,此通經。雖無男根,
而有男身眾相,故名男也。非如欲界無男
根即無男相。

論「無苦根者至不善法
故」,釋無苦所以。身淨妙故,無等流苦;無不
善法故,無異熟苦也。

論「無憂根者至惱
害事故」,釋無憂所以也。一以所依身定
潤故無憂,二以無憂境故無憂也。

論「無色如前至信等五根」,明無色界唯八根
也。言「通」者,顯下界亦有。

論「如是已說至幾非所斷」,下一頌第六三斷
分別門也。

「論曰至非無漏故」,明四根
通三也。與見、修煩惱相應故見、修斷,通
無漏故亦非所斷。憂根不通無漏故,唯見、
修所斷。但與見、修惑相應故,不通非斷。

論「七色命苦至皆有漏故」,此明九根唯修
所斷,不染污故不與見、修煩惱相應,及非
第六意識所生故非見斷,皆有漏故是修
所斷,不通非斷。

論「信等五根至及無漏
故」,釋信等五根,非染污故不通見斷,通
有漏故是修所斷,通無漏故亦非所斷。

論「最後三根至是所斷故」,釋後三根唯不斷
也。

上來六頌六門分別義類差別,自下八頌就
得等不同六門分別。

論「已說諸門義類差
別」,結前。「何界」已下生後。此下一頌第一
明三界四生初得異熟根多少也。

「論

曰至定染污故」,此明欲界三生。初生唯得二
異熟根,爾時雖有意、捨二根,唯染污故非
異熟根,異熟意根無法前得。漸具根者無
眼等四及女、男也。

論「化生初位至初
得八根」,明化生也。准此,化生必具諸根。

論「豈有二形至二形化生」,釋通妨也。
准此,善趣無有二形化生。此上所說唯異
熟根。若兼染污,竝加意、捨。

論「說欲界
中至色無色界」,結引。

論「欲界欲勝至過
色無色」,釋頌但言欲、色,不言界也。然
詳此釋,似當煩長。

論「色界初得至無
形者說」,釋色界也。

論「上唯命者至唯
命非餘」,釋無色界。頌中上言,以定勝生勝
故,非是在欲、色界之上,無別處故。餘文
可解。《正理論》云「由此證知命根實有。此若
非有,為得何根名生無色?非善、染污名
業果生,未受彼生容現起故。又異熟心無
續生理,唯許染心能續生故。過去未來非有
論者,爾時三世異熟皆無。異熟既無,生依何
說?必應許有生依實法。」《婆
沙》一百四十七云「問:餘無色根爾時亦得,謂
意、五受、信等五根,此中何故不說,答:有說。爾
時一切得者,此中即說。餘無色根雖有得者,
而非一切,是故不說。謂上地沒生下地時,
雖得彼根;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彼皆不得,
是故不說。」述曰:此說先不成就,今之得者
名得。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先成就故不名
為得。從下地沒生上地時,爾時善、染亦先
成就,唯異熟根無法前得。彼彼生處初獲名

得。問:若言雖同欲界,以報別故,此無記
根名初得者,何故得識不得眼?云「如從
二、三、四定沒生初靜慮及欲界時,但得其
識不得其眼,而於前身已得眼故。」答:前
文據十八界作論。彼於眼界總說,不簡
異界、異地及業果別。此中辨異熟根,就業
果說。雖於同地先成眼,業果不同名之
為得。又說:此中但問初得業所生者。初受
生位,餘無色根雖有得者,而非業生,故此
不說。後位所得雖業所生,而非初得,故此
不說。此論意與後文同也。

論「說異熟根至幾根後滅」,下一頌第二明最
後滅諸根多少。

「論曰在無色界至於
最後滅」,此釋無色界。前先欲後無色,此文
先無色後欲者,乘前義便。《正理論》云「又無
色言遮彼有色,有餘師說彼有色故。若不
說有實物命根,何異熟斷名無色死?若言
異熟四蘊斷故彼名死者,善染污心現在前
位應亦名死。若言彼地所受異熟猶未盡
者,如何不受而有盡期?善染污心現在前
位,當言彼受何業異熟?非不現前可名
為受。若謂於彼異熟習氣恒隨轉故名為
受者,理亦不然,所執習氣非極成故,太過
失故。異熟雖盡習氣隨故,如業習氣,應無
死期。若異熟盡無習氣者,業亦不應有餘
習氣。若言習氣望現異熟如我得者,應如
我得異熟不起習氣則無。又非異熟習氣隨
轉名受,異熟非彼性故。又汝所執習氣理
無。」後當廣辨。《抄》釋云「我宗異熟法上得,

異熟若滅得亦隨滅,不同業得。」

論「若
在色界至而生死故」,此釋色界,如文可解。

論「若在欲界至唯有前八」,此釋欲界,如
文可解。

論「如是所說依頓命終」,總結
上滅依頓終。

論「若漸命終至前後滅義」,
釋漸命終滅根多少,如文可解。

論「如
是所說至而命終者」,結上頓、漸二種命終。但
依染無記心而命終者,染無記心滅根數
同,所以合說。

論「若在三界至如理應知」,
次釋善心命終,隨其所應於前所說捨根
位中加信等五。

論「分別根中至何沙門果」,下一頌第三明得
果用根多少。此中明得,通無間道、解脫道。
與得果前為引因,後轉為依因。由此前
後二果,定用二無漏根得也。此中言得,初
證名得,不說後位及練根也。若說練根,
初後二果應八根得。又此中言得,是與
果道為其近因名之為得。

「論曰至在
中間故」,總釋邊中果名。

論「初預流果至
依因性故」,釋初果也。《正理論》云「雖解脫道
於沙門果非同類因而是相應,俱有因故,
名得彼果亦無有失。以沙門體更互相依
而得生故,展轉相望為士用果,誰復能遮?
若言加行、無間、勝進應亦爾者,許亦無失。
或已知根亦為同類因,能得預流果,謂轉根
時,如阿羅漢就容有說,亦無有過。」


「阿羅漢果至依因性故」,釋後果也。二道相資,
如初果釋。雖樂、喜、捨三根容得,正得果時
唯一受故,不越九根。雖無間、解脫道不同

時,而等流、士用果同時故,亦無有過。

論「中間二果至九根所得」,自此已下釋中二
果,先總釋根數、後一一別釋。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至由九根得」,釋第二果。於
中有三:一依世道由七根得、二依出世
道由八根得、三依超越由九根得。

論「若不還果至得一來果」,自此已下釋第三
果。於中有四,三如一來果說。

論「總
說雖然而有差別」,已下重釋不還果也。與
其前果根數雖同而受根有別,謂前超越
唯用捨受,依未至故;此果超越,通樂、喜、
捨,容依六地證三果故。依未至、中間及
第四禪,即是捨受。前二禪喜、第三禪樂根。
若次第者亦與前殊,第九解脫或入根本地、
或在未至,若入根本地加其喜根,若不入
者還同前果。《婆沙》一百四十八云「問:離欲
界染第九解脫道,誰即入靜慮?誰不入
耶?答:有說欣多者入、厭多者不入;有說
為求靜慮而離染者入、為求解脫而離染
者不入;有說利根者入、鈍根者不入。」已上
論文。又三釋俱通,所以無評。問:因何
次第證有入根本地,超越證者即無斯理?
答:離修道惑多種不同,或有欣上厭下
而斷於惑,若是利根欣心多者得入根本。
或有為求解脫、或有為求靜慮而斷於
迷惑,若是利根為求靜慮得入根本。道類
智雖是修道,容預多念,亦有利根然為現
觀諦理,若依未至入於見道,不為欣上
地、不為求靜慮入見道故,不入根本。

又解:先得根本靜慮,若意樂根本即依根
本,若意樂未至即依未至,由此無間、解脫
必同一地。斷非想惑無其上地可欣求故,
依其未至得第四果,解脫道中不入根本。

論「豈不根本至由九根得」,問。


「實得第四至定由九根」,答。

論「於不還
果中何不如是說」,重難。

論「以無樂根至
極堅牢故」,通也。如文可解。依《發智論》第
十五云「幾根永斷、滅、起,得預流果?答:無根
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預
流果。」述曰:言永斷者,謂於諸根永斷繫
縛,得離繫義。言起滅者,無間道滅,解脫道
起。言滅不起者,無間道滅,解脫道不起。言
起不滅者,無間道無故不滅,解脫道新起
故言起也。得預流果時,無有一根得永
離繫縛,故言無根永斷。言七根起滅者,謂
信等五及意、捨也。無間道滅解脫道起,一
滅不起者,謂未知根,第十五心滅後更不
起。一起不滅者,謂知根,第十六心起,第十
五心無,故不滅。「幾根永斷、滅、起,得一來
果?答:若倍離欲染,入正性離生者,如證預
流果說。若從預流果以世俗道證一來
果,無根永斷,七根滅起,得一來果。」述曰:
無根永斷者,同預流說。七根起滅者,亦同
預流。「若從預流果以無漏道證一來果,
無根永斷,八根起滅,得一來果。」述曰:八
根起滅者,於七根上加已知根。俱無間道
滅,解脫道起故。「幾根永斷、滅、起,得不還
果?答:若已離欲染入正性離生,無根永斷,

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不還果。」
述曰:無根永斷者,見道第十五、六心中
不滅根故。七根滅起者,若依未至、中間
及第四靜慮,即是信等五及意、捨根。「若依
初、二禪,即信等五及意、喜根。若依第三禪,
除喜加樂。若從一來果以世俗道證不
還果,不入靜慮,四根永斷。七根滅起,得不
還果。」述曰:四根永斷者,謂憂、苦、女、男,離
欲斷故。七根滅起,如預流說。「若入靜慮,
四根永斷,六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
得不還果。」述曰:六根滅起、謂信等五及
喜意根。一滅不起,謂捨根。一起不滅,謂喜
根。「若從一來果以無漏道證不還果,不
入靜慮,四根永斷,八根滅起,得不還果。」
述曰:八根滅起者,謂七根上加知根。「若
入靜慮,四根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
起不滅,得不還果。」述曰:七滅起者,謂信
等五及意、知根。一滅不起者,捨根。一起不
滅,謂喜根。「幾根永斷、滅、起,得阿羅漢果?答:
若依未至證阿羅漢果,一根永斷,七根永
斷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阿羅漢果。
如依未至,依靜慮中間、第四靜慮、三無色
定亦爾。」述曰:一根永斷者,謂命根。七根永
斷滅起者,信等五根及意、捨,一滅不起,知
根。一起不滅,謂具知根。「若依初靜慮證阿
羅漢果,二根永斷,六根永斷滅起,一根滅起,
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阿羅漢果。如依初
靜慮,依第二、第三靜慮亦爾。」述曰:二根
永斷者,謂命、捨根。六根永斷滅起,謂信等五

及意根。一根起滅者,若初、二靜慮喜根,第三
靜慮樂根。一滅不起,知根。一起不滅,謂具
知根。

論「今應思擇」,下有三行頌第四明隨成
就一根定成根多少也。於中,有定成三、四、
五、七、八、十一、十三,無定成一、二、六、九、
十、十二、十四。

「論曰命意捨中至皆
定成就」者,釋定成三也。於中有二:初明三
根定成、後明餘根非定。

言「命意捨中
至所餘根」者,此明三根定成。此三於一切處、
時、位等皆定成也。一切眾生必有命故;及
通大地故;定有於受,五受之中捨遍一切
故。言「除此三根至或不成就」,已下釋餘根
不定,先總、後別。此總釋也。言「此中眼耳
鼻舌四根」,已下別釋也。總有十九根不定
類同即合釋也,眼等四根類同故合釋。有
二處不成:一生無色界、二未得已失。身根
唯一處不成,謂生無色界。男、女二根二處
不成,謂上二界及未得、已失。喜、樂根一
處定不成就,謂異生生三定已上。言異生
者,簡於聖人。聖人生上,成下無漏喜、樂
根故。苦根一處定不成就,謂生上二界。
憂根一種不定不成,謂一切離欲貪者。此二
根唯有漏,故不簡凡、聖。餘文可解。言
「於非遮位至皆定成就」者,一切處非遮者,
即是前三命、意、捨根。

論「若成就樂至
及此身根」,第二釋定成四。若成就樂及身
根定成意、命、捨故。聖生無色,成就樂不
成身根;異生生第四定,成就身根不成

樂根。此身、樂二根不互定成。

論「若成
眼根至捨樂喜根」,釋定成五。成眼等必依
身故,成喜必成樂故,所以定成五根。

論「第二靜慮至此成何樂根」,外難。未得第三
靜慮捨欲界、初定樂根,未得第三靜慮
定成何樂根?

論「當言成就至餘未得故」,
答。餘淨無漏樂猶未得故,若成樂根喜即
不定。謂異生生第三定,成就樂根、不成喜
故,若成喜根即定成樂。聖人生上成無漏,
必成無漏樂;異生生第二定,必成染污樂
故。

論「若成苦根至四受除憂」,釋定
成七。成苦根定身在欲界,身及四受必
定成就憂離欲捨。所以有苦之者,容得無
憂。

論「若成女根至信等五根」,此釋定
成八根。若成就女、男、憂根,定身在欲界,所
以七如苦說。第八即是女、男、憂根。有女、男
根容離欲,憂非定成。有憂根容無形
故,女、男二根非定成就。若成信等五根,定
成八根。意、命、捨三一切有故,定成三根。異
生生無色界,無七色根及四受故;是異生
故,不成三無漏根。由此唯八根定。十四不
定。

論「若成就具知根至及已知根」,若那
含生無色界得羅漢果,即不成就七色、憂、
苦,三無漏根不竝成故,眼等十一不定成
也。若成就已知根,義亦如上。

論「若成
就未知根至及未知根」,釋定成十三根。以
見道定依欲界故,如前有身、苦。已離欲
者容入見道,憂非定成。無眼等四根容
入見道,眼等不定。女、男二根漸捨命者,容

不成就,故非定成。《正理論》云「若成未知根,
定成就十三,謂身、命、意、苦、樂、喜、捨、信等
五根及未知根。漸命終位傳說深心厭生死
故能入見道,漸捨命無男女根亦容入
聖故。不可釋云以男、女互成不定故不
說,則男、女互無數終十四。因何論文但說
十三?若言男、女互無,以不定不說十四,即
是西方師義。迦濕彌羅國師云:此中說數
不說名也。故《婆沙》一百五十云『若成就女、
男二根,定成就過去、未來九,三世二,現在
四。過、未九者,謂四受、信等五根。三世二者,
謂意、一受。現在四者,謂男、女、身、命。餘不
定如前說。西方師云:應過、未定成十,謂
五受、信等五。三世定成一,謂意。受名不定。
故迦濕彌羅國諸師云:名雖不定而數即定,
必有一受現在前故。此中說數不說名也。
又云:若成就未知當知根,定成就三世
七,過去、未來三,未來、現在一,現在二,三世
七者,謂意、一受、信等五根。過、未三者,謂三
受。未現一者,謂未知當知根。現二者,謂身、
命。此二說如前。』」准上論文,故知女、男二
根非互有不定,故不說也。問:若爾,何故《正
理》九云「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
得聖法故。」答:此說本性無形,及除去無
形,不能得聖,非是漸捨命者。准《婆沙》文,
不容異解。既無形以志性不定不得入
聖,漸捨命者以深厭生死能入聖故,義不
同也。問:漸命終者無形得戒以不?答:亦
得戒無失。無形不得戒,不據漸命終者。

無形不得戒,據本性、損壞,以多煩惱等。漸
命終者性猶未轉,何不得戒?又漸捨命眾
同分,本男、女根依,漸捨故無,非是無根所依
眾同分,如何即令不得戒耶?漸命終者如
入無心亦得於戒,受緣具故。非不律儀有
漸捨命得,漸捨命時無作及受事故,不同
律儀。

論「諸極少者」,下一行頌第五明成根極少。

「論曰至及身命意」者,釋頌初二句。「極少成
八無八」者,唯於二位極少成八,謂一斷
善根,定成五受及身、意、命,定不成八信等
五及三無漏根。六根不定,謂眼等四根及
女、男根容有不成。

論「受謂至立圓滿
名」,便釋受。

論「如斷善根至愚生無色
界故」,釋頌後二句。言成八根,信等五及命、
意、捨。十四定不定,謂七色根及苦、憂、喜、樂、
三無漏根。斷善者極少成八,極多十四。愚
生無色唯成八根,更無增理。《婆沙》一百五
十,隨信行極多十九、極少十三。十九者,除一
形、二無漏根,即未離欲染住見道者。十三
者,身、命、意、四受、信等五、一無漏根,即已離
欲染漸命終位入見道者。問:何故此位能入
見道?答:是愛行者一期生中恒厭生死,臨
命終時苦受所觸厭心轉增能入見道。如隨
信行,隨法行亦爾。

論「諸極多者」,下一行頌第六明極多門。極多
成就十九根,有其二位:一是凡位、二聖位。
凡謂二形,唯除三無漏。聖謂未離欲貪,除
二無漏及除一形。此論釋頌第四句,云「除

二無漏及除一形,乃至女、男二根隨除一
種,以諸聖者無二形故。」此文既是明極多,
文言一形但遮其有二,不是遮無形,若有
無者非極多故。此論此釋不違定成十三
根也。《正理》釋第四句云「除二無漏及除
一形,乃至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
得聖法故。」述曰:此無形者,謂是本性除去
者,非漸命終,與前意別。

保延三年潤九月二十三日初夜於
南新屋點了。      老僧

卷 4

分別根品第二之二

「論曰今應思擇至決定俱生」,此品大文第二,
有二十七頌明俱生法。文中有二:一問、二
答。此即問也。問:何故作此論耶?《正理論》云
何緣思擇諸法俱生?為破邪宗顯正理故。
謂或有執諸行無因自然而起、或復有執
由一因故諸行得生、或復有執由自性等
不平等因而生諸行,為對此執故作斯
論。此論問意,意云:一切有為如其體相,色,
心等法種種不同,此法生時亦各別起,為有
諸法決定俱生。

論「有定俱生」,答也。答中
有三:一即略答、二開章門、三依章別釋。此
略答也。

論「謂一切法至此中不說」,第二

開章門也。雖標五法,唯釋四章,無為不生
此中不說。

論「今先辨色決定俱生」,已下第三依章別釋。
此一頌,第一釋色定俱生。

「論曰至細於
此者」,此釋頌「微聚」也。極微非聚,微是七微,
聚色之中微聚最細。此文亦顯色等極微自
類聚集成其微聚。又釋:同《正理》。《正理》云
「色之極少更無分故,立極少名。如一剎那名
時極少,更不可折為半剎那。如是眾微展
轉和合定不離者,說為微聚。」准此論文,
微是極微,聚是八、九微等。二釋之中後釋為
善。

論「此在欲界至色香味觸」,此釋欲界
無聲無根。

論「無聲有根至身為第九」,此
釋無聲有身根也。

論「有餘根聚至處
各別故」,釋有餘根處各別也。

論「於前
諸聚至大種因起」,釋有聲也。《婆沙》九十云
「身、色、聲、觸界,欲、色界定成就,無色界不成
就者,問:身、色、觸界可爾,聲界云何恒時成
就?有作是說:大種離合必生聲界。有情若
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評曰:彼
不應作是說,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
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
種生。若說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
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說:生欲、色界有情
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內,有相擊者便發
生聲,不相擊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
聲起,非諸身分皆悉發聲。又此論等云
無聲八等。」准此等文,定成聲者據一有情
於一身中定成聲故,非定遍有。有聲九等,

據相隣近。二文意別,互不相違。詳諸論意,
有眼等根定有身根及有餘八,有身根處
亦定有八。雖根四境定不相離、必定俱生,
亦有內四境有定俱生、有不定者。定者如
有感眼必感身等,有唯不離根非俱生滅,
如有表色、聲,及造表、無表大、變化色等。此
等與根雖有無不定,依總處說云定不相
離。雖聲不定,然聲起時必擊色等大種方
生,色與香等必定俱起,由此有聲定有八
事。有餘八事非定有聲,有香味境定有
色觸,有欲色觸非定有香、味。有一師說:
身在色界作欲界化,不化香、味。此非正
義,此即外境決定有八。造道、定戒四大種
等雖依身等,不定俱生。若取必相依有,即
無四大起而無色等容有無聲。舊《毘婆
沙》有二師說。第一師云:一切四大必不離
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第二師云:
一切四大不必有色、聲,一切欲色不必有
香、味。念法師云:「兩師竝非正義,各取少
分方可為正。應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
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故《雜
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
八,謂是有香地。』」泰法師云:「念法師意,以《雜
心論》不說有聲,明知此聲非恒成就。」泰法
師云:「念法師若作斯釋,此大謬也。《發智論》云
『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又《雜心》云『無想
眾生入十入性。』聲既恒成,故知《婆沙》初師一
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
香、味,是其正義。然《雜心》、《俱舍》頌不說聲者,

以聲因大種相擊故生,非如香等恒時有
故。其聲此論別加,《雜心》略而不說。」泰法師意
說聲既恒成,明知一切四大必不離聲。

今詳念法師釋深得論意。一切四大不必
有聲,與《婆沙》評家義同。一切欲、色界定
成就聲者,據一身說。一切欲界色必不離
香、味,同《婆沙》一百四十五評家,身在色界
作欲界化,亦化香、味而不成就。泰法師
解:若言定成就聲,此說即是。若言一切四
大必不離色、聲者,此即非也。只可言不
離色,何得必不離聲?准《婆沙》評家義,有
四大種不離聲、有四大種離聲,何得說言
一切四大必不離聲?若言大種皆遍發聲,
還同婆沙評家所破,故亦非理。又言一切
欲界色必不離香、味,還同念法師。准念法
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者,此同
《婆沙》評家所說,擊發四大方名有聲,自餘
四大不名有聲,非是一身不必有聲名為
不定。若說同在一身,即合必有聲也,應定
九、十等。今詳《婆沙》二說,前師欲界必不
離香、味者,是色界亦化香、味如莊嚴具
而不成就。後師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
者,是身在色界,唯化欲界色、觸二境。泰師、
光師妄解念法師意,以《雜心》不說有聲,明
知此聲非恒成就。此即謬釋法師意也。念
法師既講迦延,豈不知《發智》云「誰成就聲
持?答曰欲、色界。」又豈不知無想十入?念法
師以非是一切四大恒有聲故不必有聲,
非謂一身全無聲也。如此論等云「無聲八、

九、十,有聲九、十、十一」等,此同《雜心》。此言
無聲,豈說不成就聲耶?法師既取此文,
意亦如是。

泰法師復引《發智》等論破念法師,為大謬
也。又自釋云「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
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正義
也。」此更大謬。即違《婆沙》有四大無聲,此
論、《雜心》無聲八等。念法師義既順論文,泰、
光二師即謬破耳。

論「若四大種至可得
非餘」,此明四大體用增減。此是問也。

論「於彼聚中至與麨《婆沙》一百三十一有其兩說:一云體增、二
云用增。此論是後師,《正理》是前師。《正理》救
前師云「豈不色法亦見用增?如酢和水、良
藥和毒、鹽和水等。雖兩數同而用有異,
如何言色就體說增?此不相違。以酢與水
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
故酢味勝還是體增。於諸聚中有味等物體
增強故,謂是用增。良藥、毒等緣起,理門有
差別故,體類如是。由此雖少而能伏多,非
異體類有別用生。故執用增是為邪計。或
如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說增、就
體說增,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
釋曰:色、心依一依多不同,用增、體增亦
非一例。詳其兩說,竝是《婆沙》之文,正理論
師此中不合彈斥論主為非。然詳體增、用
增,未為盡理。如若干水具有六味,如有
六人同食此水,先覺不同,何者體增?何者
用增?故知法性隨緣不定,非體、用。

「云何於彼知亦有餘」,問也。

論「由有攝熟
長持業故」,答也。於中有二:此第一答。以
業有故,知體有也。

論「有說遇緣至用有
勝劣」,此第二答。以後有相,知前有體。遇火
等緣,蘇、臈、鐵等物便流動。如冬水中由極
冷故,有煖等相。及由先觸極冷水故,後觸
次冷,覺中有煖。雖四大種體不相離,以用
勝故唯一相顯,如多境相雜勝者先受,多
聲同發唯聞勝者。《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
云何得知此四大種恒不相離?答:自相、作
業一切聚中皆可得故。謂堅聚中地界自相
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水界,
金、銀、錫等應不可銷。又水若無,彼應分散。
若無火界,石等相擊火不應生。又火若無,
無能成熟,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無動
搖。又若無風,應無增長。於濕聚中,水界
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
地界,至嚴寒位應不成水。又地若無,船等
應沒。若無火界,應無煖時。又火若無,彼應
腐敗。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風若無,應無
增長。於煖聚中,火界自相現可得故,
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燈燭等焰
應不可迴。又地若無,不應持物。若無水
界,應不生流。又水若無,焰不應聚。若無
風界,應不動搖。又若無風,應不增長。於
動聚中,風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
此聚中若無地界,觸牆等障應不折迴。又
地若無,應不持物。若無水界,應無冷風。
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應無煖風。

又火若無,彼應腐敗。」

論「有餘師說至界
謂種子」,此是經部也。唯有種子,無其體相。
大乘不言種子,然許或有一大乃至四大,
許一造色乃至五境,然同處不相離,非和
雜也。經部大意亦同。

論「如何風中知有
顯色」,問也。若言外境定有八微如外風中
無塵埃者,長等形色共許定無,如何得知
風中有顯色?若無顯色即唯有觸,孰有八
微?

論「此義可信至不相離故」,答也。風中
顯色但可依教信有,不可比知。或所合
香現可取者,雖不可見而香可嗅,香、顯必
俱定有顯也。

論「前說色界至故不別說」,
類釋色界,可知。

論「此中言事至為依
處說」,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是問也。

論「若爾何過」,此反問也。

論「二俱有過至
有太少過」,此責依體有太少過。

論「若
依處說至有太多失」,此明依處太多失也。

論「二俱無過至能依造色」,答二難也。

論「若爾大種至四大種故」,此就異類大種為
難。

論「應知此中至類無別故」,此以類
同合說答也。然《正理論》更有二說,故彼論
云「或唯依體亦無有失,由此中說定俱生
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等中則無有
故。或唯依處,然為遮遣多誹謗故,別說大
種。多誹謗者,謂或謗言:大種造色無別有性
。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體。或復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經部諸
師或有總無四大,或復謗言數不決定,別
說大種此謗皆除。」

論「何用分別至義應思擇」,此論主止諍也。

論「如是已辨至今次當說」,此下半頌釋餘俱
生。

「論曰至餘則不起」,釋心、心所必定
俱也。無有心王起時不兼心所,心所起時
不兼心王,故言必俱。非謂心王而與一切
種類心所俱也。

論「諸行即是至四相俱
起」,言「諸行相」者,謂一切有為與四種相必
定俱起。上句「必俱」二字流至下句,諸行相
必俱也。

論「言或得者至是故言或」,釋頌
「或得」二字。於諸行中,或與得俱起,謂有情
法;或與得不俱,謂無情法,故言或也。

論「向言心所何者是耶」,此下乘便廣明心
所。言心所者,是心所有。《正理論》云「四有
為中廣辨色、心,如前品說。」心所等法猶未
廣辨,自下有十一頌半廣明心所。文中有
四:一述名體、二述俱生、三述簡濫、四述
眾名。就述名體中復分為二:一開章列
名、二牒章別釋。此下半頌開章列名。

「論曰至五小煩惱地法」,列五地名,可知。依
《婆沙》四十二,五地法外更有大有覆無記地,
謂有覆無記心、心所法。大無覆無記地法,謂
即一切無覆無記。此二地法無別心所,故此
不說。

論「地謂行處至為彼法地」,總釋
五地名也。

論「大法地故名為大地」,別
釋大法地也。謂地是心王,大法是心所。

論「此中若法至名大地法」,別釋大地法也,
謂即心所。此是兩重屬主釋也。

論「謂
法怛於一切心有」,示大地法體也。

論「彼法是何」,此重問也。自下別釋五大地

法,即為五段。此下第一,一頌別釋大地法
也。將釋名體,先釋總名,如前所述。《正
理論》云「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為大地。此中
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遍與一切品
類一切心俱生,由此故心非大地法,非心
俱生故。」准上論文,受等十法遍一切心
故名為大。心王與大為所依故,名為大地。
受等十法與心俱生,名大地法。心與心王
不俱生故,非大地法。《婆沙》十六「問:大地
法是何義?答大者謂心。如是十法是心起處,
大之地故,名為大地。大地即法,名大地法。有
說:心名為大,體、用勝故。即大是地,故名大
地,是諸心所所依處故。受等十法於諸大地
遍可得故,名大地法。有說:受等十法遍諸
心品故名為大,心是彼地故名大地。受等
即是大地所有,名大地法。」前之二釋與二
論異,後之一釋與二論同。自古諸師或以
三義、或以五義簡五地別,恐煩不敘。今
此論主唯以一義簡地法別,勝於三義五
義簡也。即以遍於一切心簡,自餘心所皆
不能遍一切心也。

「論曰至和合遍有」,
先總釋遍有。謂傳婆沙師說,故言傳說。

論「此中受謂至有差別故」,准釋受蘊。言
領隨觸,及於此中正理不破,故知此言即
謂領順苦、樂等觸,非謂領順苦、樂等境。
有人定為領納前境,非決定也。故《正理》
云「於所依身能益、能損、或俱相違,領愛、非
愛、俱相違觸,說名為受。」准此論文,領同
時觸。

論「想謂於境取差別相」,即是取男、

女等差別之相。《正理論》云「安立執取男、女
等境差別相因,說名為想。」述曰:謂能為
因,令心、心所安立男、女等相而執取故。

論「思謂能令心有造作」,《正理論》云「令
心造作善、不善、無記,成妙、劣、中性,說名為
思。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動作用,猶如
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

論「觸謂根
境至能有觸對」,《正理論》云「由根、境、識和
合而生,能為受因有所觸對,說名為觸。」

論「欲謂希求所作事業」,《正理論》云「希
求取境說名為欲。」

論「慧謂於法能有簡
擇」,《正理論》云「簡擇所緣邪、正等相、說名為
慧。簡擇未決,亦得疑俱。」

論「念謂於
緣明記不忘」,《正理論》:「於境明記不忘失因,
說名為念。」述曰:由念力故,於緣境明記
顯了,能為後時不忘失因,非謂但據緣過
去境。

論「作意謂能令心警覺」,《正理論》
云「引心、心所,令於所緣有所警覺,說名
作意,此即世間說為留意。」述曰:諸心:心所
沈沒不行,由作意力警令發覺,策之令
造能屬於境,即世間言留心於此。


「勝解謂能於境印可」,《正理論》云「於境印可,
說名勝解。有餘師言:勝謂增勝,解謂解脫。
此能令心於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戒等。」
述曰:於境分明印可,審定是事如是、非
不如是殊勝之解,名為勝解。問:若然者,
與疑相應,云何有勝解耶?解云:有耶無耶,
於二心中一一皆能印可取相,故有勝解。
言餘師者,《雜心》等師。彼說令心於境自

在為勝,境不能礙故。得改易名解,解謂
解脫。故舊《雜心》謂名解脫。言勝戒等,等取
勝定、勝慧。如說由觸故心屬於境,由勝
解故心離於境。即其義也。

論「三摩地
謂心一境性」,《正理論》云「令心無亂取所緣
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述曰:由定力故,
當剎那中令心、心所同屬一境,至此非餘。
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即平等持心於一境
住。上釋諸心所,言於心者亦兼心所。諸相
相違而俱起者,如理思之,恐煩不述。略舉
兩論辨其體相,欲述多文,恐繁不敘。

論「諸心心所至唯覺慧取」,此難心、心所法
微細難知。有部之宗十法遍行,大乘之中唯
五遍行。《正理》中云「彼上坐言:但有三種,謂
受、想、思。此即唯三名為遍行。亦有不立心
所,唯心差別說名受等。」應錄之。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二,一頌釋
大善地法。先釋大善地。彼善地法兩重屬
主,如前可知。

「論曰至唯遍善心」,此釋
大善法名,諸心所中有,唯是善不遍善心,
謂欣、厭也。有遍善心非唯是善,謂大地法。
有唯是善亦遍善心,謂信等十。有不遍善
心及非唯是善,謂尋伺二、睡眠、惡作。唯染
心所非善性故,善言已簡。

論「此中信
者至故名為信」,《正理論》云「心濁相違,現前
忍許。無倒因果各別相屬,為欲所依能資
勝解,說名為信。」《入阿毘達磨》云「是能除遣
心濁穢法。如水清珠置於池內,令濁穢水
皆即澄淨。如是信珠在心池內,心諸濁穢皆

悉除遣。」

論「不放逸者至名不放逸」,《正
理論》云「專於己利,防身、語、意。放逸相違,名
不放逸。」述曰:己利即是三乘涅槃及世愛
果。是己所專,舉所依也。防身、語、意,舉作
用。放逸相違,明所治。

論「輕安者謂心
堪任性」,《正理論》云「正作意轉,身心輕利安
適之因。心堪任性,說名輕安。」述曰:正作意
轉,明所依位,即如理作意正現起時。能為
身心輕利安適之因,舉作用也。心堪任性,
指其體也。

論「豈無經亦說有身輕安
耶」,經部問也。既有經說有身輕安,如何
唯是心堪任性?

論「雖無非說至應知亦
爾」,有部釋也。此如身受非是色身,即
是五識相應受也。輕安亦爾。

論「如何可立此
為覺支」,經部難也。若五識相應有輕安者,如
何可說此為覺支?此難絕也。今詳此難
非為切當。即心輕安當非皆是覺支,如何
五識輕安令是覺支?

論「應知此中至身
堪任性」,此文經部釋經與有部不同。經說
身輕安性,即是色身有堪任性,身中輕觸。

論「復如何說此為覺支」,有部難也。覺
支是心所,輕安是色法,如何可說此為覺
支?

論「能順覺支至心輕安故」,經部通
也。由入定時身輕安性,隨順定中心輕安
故,名為覺支。

論「於餘亦見有是說耶」,
有部問也。於餘亦有如是相從立名耶?

論「有如經說至得名無失」,引經例釋。亦見
餘處嗔及嗔因緣名嗔恚蓋,見、思惟、及勤
名為慧蘊。雖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

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經部亦
許有心輕安,而無別體,即思差別。唯定心
有,於散即無,五識相應理即非有。身輕安者
即是輕觸,身輕利因。《正理論》云「有作是言:
此中既說身輕安故,非唯心所說名輕安。
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說故。然五識身
相應諸受說名身受。有作是說:設有輕安,
體非心所。然此中說心所法故,不應說彼,
以能隨順覺支體亦名覺支。謂身輕安,能
引覺支心輕安故。亦見餘處,嗔及嗔因名
嗔恚蓋,見、思惟、勤名為慧蘊。雖彼嗔因,思
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
亦應爾。」今詳此《正理》既言有作是說敘
兩師說,有人所釋似不得意。亦見餘處已
下,似通述彼計,非是欲說五識輕安名覺
支也。《婆沙》上下無說身輕安名覺支故。設
有此說,是引證自宗,即是別有經說身輕
安名覺支也。

論「心平等性至說名為捨」,
《正理論》云「心平等性說名為捨。掉舉相違
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為捨義。」述曰:心平
等性即指其體。對治沈掉不平等性,故名
平等。掉舉相違,舉所治也。掉行麁動,違捨
義強,所以偏說。如理所引等者,釋捨義。謂
捨是善性,是如理心引生,能調伏心令不
越所作。此論「無警覺性」者,即是無掉舉也。

論「如何可說至二相應起」,難也。通中作
意是有警覺,善中行捨是無警覺,如何同一
剎那二相應起?

論「豈不前說至難可了
知」,論主答也。

論「有雖難了至而不乖反」,

外重難也。

論「此有警覺至有何乖反」,答
也。作意有警覺,捨即無警覺。二體既殊,有何
乖反?

論「若爾不應至皆互相應」,外重難
也。一有警覺、一無警覺,二既有殊,如何同
緣一境?又若有警覺與無警覺二得相應,
亦應一切貪、無貪等皆互相應。

論「如
是種類至應知亦爾」,答也。如是體別、用殊種
類所餘諸法,此中應皆引來為例。如彼用
別同一心起,今於此中捨及作意同一心
起,應知亦爾。

論「慚愧二種如後當釋」,
指下釋也。

論「二根者謂至大善地法」,
《正理論》云「已得、未得境界,耽著希求相違,無
愛染心名為無貪;於情非情無恚害意,哀
愍種子說名無嗔。」

論「言不害者謂無損
惱」,《正理論》云「與樂、損惱有情相違,心賢
善性,說名不害。」

論「勤謂令心勇悍為性」,
《正理論》云「於諸已生功德、過失,守護、棄
捨。於諸未生功德、過失,令生、不生。心無
墮性,說名為勤。由有此故,心於如理所
作事業堅進不息。」依《正理論》,於善法中
更立欣、厭,然不遍於一切善心。故彼論云
「說二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善心審觀無量
過患法性,此增上力所起順無貪心厭背
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善心希求過
患出離對治,此增上力所起順其證修心欣
尚性。此於離喜未至等地亦有現行,故非
喜受,與此相應名欣作意。此二行相更互相
違,故一心中無容竝起,是故此中不正顯
說,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厭行俱

轉,定無有欣、厭行俱轉。為表此二定不俱
行,說二及言,行相違故。」又《阿毘達磨論》云
「欣謂欣尚。於還滅品見功德已,令心欣慕
隨順修善。心有此故欣樂涅槃,與此相應
名欣作意。厭謂厭患。於流轉品見過失已,
令心厭離隨順離染。心有此故厭惡生死,
與此相應名厭作意。」又《婆沙》二十八云「評
曰:有別法名厭,非慧非無貪,是心所法,
與心相應。」此說在復有所餘如是類諸心
所法與心相應。然見蘊說苦、集、忍智名能
厭者,由彼忍智與厭相應故名能厭,非厭
自性。又《婆沙》一百九十六,評家別說有厭
體。與前文同。此厭唯善,通漏、無漏。又《婆
沙》一百四十三亦別立欣、厭。然諸小論多不
說者,以非恒起不遍善心,不說以為大
善地法。諸心、心所有相應起,非自力起,
有二十八,通中除慧,善大地十,煩惱地除
無明一,不善地二,不定取二謂尋、伺。有
自力起非相應起,有十六法,謂小惑十,不
定中六謂貪、嗔、慢、悔、睡眠及疑。其睡眠
所以是自力起者,由於睡位起貪、嗔等
及諸善心。此是貪等、善等隨眠而起,非是
眠睡隨貪等起。故《婆沙》五十云「睡眠、惡作
雖亦獨立而不離二,不立結中。問:若爾,
貪等應是亦自力起亦隨從起。答:於睡眠
中若自力起、若他力起,或皆隨眠,故相無
差別,所以不說。又雖隨眠起,性不隨彼
成不善等,故不別說。亦相應起亦自力
起,謂有二法,謂大惑中無明及通中慧。若

作五見則自力起,餘即相應無明。若與九
種隨眠、十種小惑及與悔俱則是相應,不共
無明則是自力。非相應起非自力起,謂
有一法,即是心王。」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三明大煩
惱地法。兩重依主,如文可知。此有四句。
有唯染非遍,謂忿、覆等,及貪、嗔等,并無慚
等。有遍染非唯,謂通中十。有遍亦唯,謂
大惑地。非唯非遍,謂即尋、伺、睡眠、惡作。
唯善心所非染性故,染言已簡。

「論曰至
無智無顯」,此釋無明相也。《正理論》云「癡謂
愚癡。於所知境,障如理解、無辨了相,即是
無明。無智、無顯故說名愚。」

論「逸謂放
逸至所對治法」,《正理論》云「於專己利,棄捨
縱情,名為放逸。」述曰:專己利者,如不放
逸中釋。

論「怠謂懈怠至勤所對治」,《正
理論》云「於善事業闕減勝能,於惡事業順
成勇悍,無明等流名為懈怠。由此說為鄙劣
勤性,勤習鄙穢故名懈怠。」

論「不信者
謂至信所對治」,《正理論》云「心不澄淨、邪見
等流,於諸諦、寶、靜慮、等至現前輕毀,於
施等因及於彼果心不現許,名為不信。」

論「惛謂惛沈至是名惛沈」,此引對法釋也。

論「此是心所如何名身」,問也。既是心所,
如何對法說身重等?

論「如身受言故亦
無失」,答也。如言身受,非即是身而是心所。
言身惛沈,義亦應爾。《正理論》云「𧄼所生心重性,說名惛沈。由斯覆蔽,心便惛
昧無所堪任,瞢憒性故。由是說為輕安所

治。」

論「掉謂掉舉令心不靜」,《正理論》
云「親里尋等所生令心不寧靜性,說名掉
舉。心與此合,越路而行」。

論「唯有如是至
煩惱地法」,總結數也。

論「豈不根本至掉
舉放逸」,此舉本論難也。本論六中不說惛
沈,大地法中復取其五合成十數名大煩
惱地法,今將本論難唯有六。

論「天愛
汝今至不閑意旨」,總非難也。汝但知本論
說十之言,而不知彼後五即是大地法也。
惛沈就勝雖障等持,明其體性誰無掉
舉?既同唯遍染心,如何非是煩惱地法也?

論「意旨者何」,此却問也。

論「謂失
念至及邪勝解」,廣答意旨,如文可解。問:
失念、不正知、邪勝解、心亂及非理作意,何
故本論說此五法而許通入大煩惱地,受
等五法而不入耶?答:仰測論意,由此五
法於善品中所起業用順自名體;於染分
中所起業用違自名體故,染位名失念、不
正知、邪勝解、心亂、非理作意等相違名也。
受、想、思、觸、欲,於染、淨位中所起業用不
失本名,故不重說。論主將為有過,不勞
廣釋。

論「故說若是至謂除前相」,廣作
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有執邪等持
至與此不同」,敘異說四句也。

論「又許
惛沈至於誰有過」,通惛沈入大煩惱地,與
本論說不同難也。共許惛沈與餘掉舉等
通與一切煩惱相應,其義是同,而不說在
大煩惱地,於誰有過?此即乃是不立者過,
非我有過,與餘同故。

論「有作是言至

非至掉舉行」,此敘異釋惛沈不入大煩惱地
所以。此是《雜心》等釋。《正理論》釋本論意云
「然此惛沈無明覆故,本論不說為大煩惱地
法。有言:彼論說無明名唯目惛沈,相相似
故,無明性是大遍行故。是此地法,不說而成。」
准上論文,此云本論十煩惱地說無明
者即是惛沈,惛沈相似無明。所以不說無
明者,無明與一切染心相應,不說而成故。
《正理》有說此名總目二義。已上論文,此說本
論大煩惱地法中,說無明者名一,所目通
二,謂無明、惛沈。

論「誰惛沈行至不俱行
故」,論主難《雜心》等釋。誰有惛沈而無掉舉?
誰有掉舉而無惛沈?此二未嘗不俱行故,
何得有惛沈行順等持也?

論「雖爾應
知隨增說行」,外人答論主也。雖掉舉、惛沈
二常俱行,而惛沈偏增者名惛沈行。


「雖知說行至建立地法」,此縱奪外人也。

論「故此地法至俱起非餘故」,總結成也。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已下半頌第四釋
不善地法。有兩重釋,如前可知。頌云「唯遍
不善心」者,此有四句。有不善非遍不善,謂
忿等七及不定中嗔。有遍不善非唯不善,
謂大地十,大煩惱六,不定中尋、伺。有遍不
善亦唯不善,謂不善地二法。有非唯不善
非遍不善,謂小惑三,不定之中睡眠、惡作、
貪、慢、疑等。唯善心所,不善已簡,不勞唯、
遍。

「論曰至如後當辨」,指下釋也。

論「如是已說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五,有一頌
釋小煩惱地法。有兩重釋,如前可知。謂以

小分染污心俱,故名為小。

「論曰至煩
惱地法」,釋小義也。一唯修所斷、二唯意識
地起、三唯無明相應、四各別現行。大善地
法不與一切染心相應,煩惱之名以簡此
法。尋、伺雖通染心,闕四義故,不名為
小煩惱地法。大煩惱地、大不善地雖復唯
與無明相應,闕三義故,不得名小。慢、
疑二種雖唯意地起,唯無明相應,各別頭起,
非唯修斷,闕一義故,不得名小。惡作一
種雖唯修斷,唯意地起,以非唯與無明相
應,雖別頭起,不名為小。睡眠一種雖唯
意地,闕三義故,不名為小。貪、嗔二種雖
復唯與無明相應,各別頭起,闕二義故,不
名為小。前之四地皆名為大,此之一地不
得大名者,通大地法以遍一切心故名大,
大善地法以遍一切善心名大,大煩惱地
以遍一切染心名大,大不善地以遍一切
不善心故名為大。又上四地法皆竝頭起,
故名為大。

論「此法如後至當廣分別」,
指後釋也。

論「如是已說至尋伺等法」,已
下第六明不定也。言不定者,謂不定入餘
五地故,故言不定。惡作、睡眠、尋、伺等法
者,此舉四法等餘貪、瞋、慢、疑。《婆沙》四十五
云「睡眠、惡作、怖、尋、伺心。」又七十五云「評曰:
應作是說:此心所中應別說怖。所以者何?
有別心所與心相應是怖自性,此即說在
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心所法內,
非諸煩惱。復說怖唯欲界;上界言怖,於厭
說怖。」又云「問:若爾厭、怖有何差別?答:尊者

世友作如是說:怖唯欲界,厭通三界。復作
是說:怖在煩惱品,厭在善品。復作是說:怖
染污無覆無記,厭唯是善。」《正理
論》云「類言為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准
此論文,不忍等法既是小煩惱類,亦是少分
染心相應,各別頭起,唯修所斷,在意識地,
唯無明相應。又此忿等,大乘中說謂嗔分等,
故是假法。此宗皆是實有性,故《正理論》云「如
前所說一切心所,應知其性皆是實有。所以
者何?非一品類所緣義中,種種行相俱時起
故。一體同時,如所緣義,差別行相無容有
故。然由餘法所制伏故,見其相續變異而
起。現見清油、垢、水、風等勢力制持,燈相續
中便有明、昧、聲、動等故。」已上論文。然諸
心所差別功能難可了知。且如睡眠、惡作,
非唯不善,而取一分入十纏中。尋亦雖通
無漏,而為道障。勝解、定、慧雖通三性,而
立五分法身。一種五根,三是通攝,二是善
地。如是等類法性難知,心所相翻義亦如
是。古來相傳廢立,依此論有四十六種,謂
大地法十至不定有八。於四十六中,如大
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以通三性或通
二性,故此十四不別翻名。餘三十二中總
有二類:一淨品有十,謂信等;二染品有二
十二,謂大煩惱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煩
惱地十,及貪、嗔、慢、疑。若於染中通五斷、
遍六識者,即正翻入淨。若不通五斷、不
遍六識者,但可傍翻。總有十法,謂大
煩惱地法六,不善地法二,及與貪、嗔。大煩惱

地法六中翻癡為無癡,無癡即是大地慧
故,故於善中不立無癡。翻放逸為不放
逸,翻懈怠為精進,翻不信為信,翻惛沈
為輕安,翻掉舉為行捨。不善地法二中翻
無慚為慚,翻無愧為愧。不定中翻貪為
無貪,翻瞋為無瞋。於小惑中,害雖不通
五斷、非遍六識,而亦翻者,以過重故惱亂
菩薩、障趣菩提。菩薩將證無上菩提,仍起
欲、恚、害覺,所以別翻。餘九及與慢、疑,二
義不具,但可傍翻,非正翻也。謂餘九及疑,
非通五斷、非遍六識。慢雖通五斷,而不
遍六識,故不翻也。此十一種但可傍翻
者,就中有二:一約等流門翻、二約行相相
似門翻。言等流者,謂是本惑等流果故。忿、
恨、嫉是嗔等流果,翻入無嗔。惱是見等流,
翻見取為正見,正見即是大地中慧,所以
善中不可別立。覆或是貪等流,翻入無貪;
或是癡等流,翻入無癡。無癡是慧,故於善中
不別立也。慳、誑、憍、欲貪等流,翻入無貪。
諂是諸見等流,翻入正見,正見還是慧數,故
善不立。約等流門但翻得九。慢、疑本惑,
非等流故,二種不可翻也。害雖是嗔等
流,過重別翻,已如前釋。言約行相相似
翻者,如忿、恨、嫉、惱與嗔行相相似,翻入
無嗔。覆若貪等流,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
若是癡等流,與癡行相相似,翻入無癡,即是
慧攝。慳、誑二種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
諂謂諂曲,翻曲即為正直,正直是捨。《品類
足》第三云「身正直,心正直。」憍之與慢,憍

自傲逸,慢陵蔑他、不恭敬師。若不憍、慢,
心便恭敬,敬即是慚,翻入無慚。疑謂猶豫不
決行相,若能正決即是智慧,翻入慧中。害雖
似瞋,過重別翻,已如前釋。

論「此中應說至決定俱生」,上來五頌辨大地
法等。自下有四頌,大文第二辨心、心所決
定俱生。於中有二:初三頌辨欲界俱生、後
一頌明上界俱生。此三頌釋欲界俱生。

「論曰至無覆無記」,此即總分欲界心可為
五類也。下釋五品,即為五數。

論「然
欲界心至至二十三」,此第一釋善心起數,如
文可解。

論「惡作者何」,自下便釋惡作。
此問起也。

論「惡所作體名為惡作」,略釋
名體。

論「應知此中至心追悔性」,廣釋體
也。謂不稱情所作事業,名為惡作,非是不
如理事名為惡作。如不善悔,緣善所作。能追
悔心緣其惡作,從境為名。即是有惡作故
名為惡作,是多財釋。准下三喻,有三義釋:
一從所緣得名、二從所依得名、三從因
受稱也。

論「如緣空解脫門至說為不
淨」,從所緣境立此名也。

論「又見世間
至說為惡作」,從其所依立此名也。


「又於果體至名宿作業」,此是從因受其稱
也。

論「若緣未作事云何名惡作」,問也。謂
若有所作,此可說為從境等故名為惡
作。若有追悔不作之事,何得相從名惡作
耶?

論「於未作事至是我惡作」,答也。謂
即不作亦名惡作。如有人言:「我於今日不
施此物,是我惡作。」此即是作,此之不作亦

名惡作。《婆沙》三十七云「此中惡作總有四
句:一有惡作是善,於不善處起。二有惡作
是不善,於善處起。三有惡作是善,於善處
起。四有惡作是不善,於不善處起。」


「何等惡作說名為善」,問也。

論「謂於善惡
至二處而起」,答也。謂於善不作、於惡作中
心追悔性、名之為善。於惡不作,於善作中
心追悔者,不善。惡作皆悉依於善及不善
二處而起,或皆依作、不作二處而起。

論「若於不善至謂尋與伺」,此第二釋不共心
品。

論「何等名為不共心品」,此問不共心
品法也。

論「謂此心品至貪煩惱等」,答
也。謂不共心者,不與貪等煩惱相應名為
不共。《婆沙》三十八有二說,云「第一師說:唯
見所斷,不與貪等、忿等相應,自力而起,名
為不共。以修所斷忿等相應,非自力起,不
名不共。第二師云:通見、修斷。不與貪等本
惑相應,皆名不共。忿等相應,非自力起,皆
是不共。」准此論文,第二師釋不與隨眠
相應起故名為不共。此中俱起,依前師
說,唯是見道。問:此中所說不共無明,於何
位起?答:若諸異生由勝解力,發起正見
或起邪見,心勞倦時數數間起迷四諦理
不共無明,謂緣四諦不欲、不忍、不了行相。
准《正理論》釋頌「唯」字,即不共通二十一也。
《正理》釋頌中「見俱唯二十」,云「頌唯言者,是簡
別義。謂唯見俱,定有二十。表不共品中容
有惡作等,謂若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俱,
非餘煩惱,貪、慢二種,欣行轉故。惡作愁慼

行相轉故。嗔外門轉,行相麁故;惡作行細,
內門轉故。疑非惡作俱,疑不決定,惡作決
定,故不俱起。有身見等,欣行轉故,極猛利
故,惡作不爾。然此惡作依善、惡行事處轉
故,諸見不爾,故不相應。邪見一分雖慼行
轉,而二因故,非惡作俱。言二因者,謂極猛
利、理處轉故。是故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俱。」
詳其惡作具六義:一愁慼行,違情方起
故。二內門轉,審察是非故。三行相細,諦思
方起故。四決定故,解知方悔故。五不猛利,
追戀心昧故。六但緣事,緣善、惡行故。邪見
雖有四義,無二義故,非惡作俱。《正理》但云
「或惡作俱有二十一」,即是不共無明,通修所
斷,故知亦取後師義也。

論「於不善見至
說為見故」,釋不善見,同不共品有二十也。
如文可解。

論「言不善見至或戒禁取」,釋
三不善見也。

論「於四不善至貪等隨一」,
此第二釋貪等俱起。

論「於前所說至加
忿等隨一」,第三釋忿等也。

論「不善惡
作至第二十一」,此第四釋不善惡作相應品
也。

論「略說不善至有二十一」,總結上
也。

論「別於無記至謂尋與伺」,第四釋
有覆無記相應品也。性是染污,能有隱覆,名
為有覆。體非巧便,無果記故,名為無記。

論「欲界無記至應知如前」,釋。此出有覆
無記體也。

論「於餘無記至并不定尋伺」,
此第五釋無覆無記。體非染污,不障聖道,
無果記故,名無覆無記。

論「外方諸師
至心所俱起」,敘異師說。異師意云:憂如喜

根,非唯有記,由此惡作亦通三性,此相應
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正理論云》「然此惡作
通善、不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
不成就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
戀:我頃何為不消而食?我頃何為不畫此
壁?如是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
察未起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
作理同憂根,故說惡作有如是相,謂令心
慼惡作心品。若離憂根,誰令心慼?」

論「應知睡眠至如例應知」,此述睡眠遍前
一切心品中故,皆悉無遮。睡眠無夢,性唯
無記;據有夢說,故通三性。即不定中總有
四例:一貪、瞋、慢、疑唯自力起;二惡作善及
不共俱起通二、不善自力、善即共起。三睡眠
有時亦容與一切心品俱起。四尋、伺定與
欲界一切心品俱起。

論「已說欲界至當說上界」,自此已下一頌第
三明上界也。

「論曰至如欲界說」,文中
有三:一明初定、二明中間、三明二禪已上。
此文第一明初定也。不定除瞋、惡作、睡眠,
小惑除七,不善地二,餘皆同欲。以於上界
無不善法眠、惡作故。

論「中間靜慮至
餘皆具有」,此第二明中間禪也。此地除尋
與初禪異,自餘心所皆同初定。

論「第
二靜慮至如前具有」,此第三明二定已上。文
中有二:一正釋、二引證。此文初也。二定已
上如前所除,兼伺、諂、誑,自餘皆與中間定
同。

論「經說諂誑至令還問佛」,第二引證,
如文可解。梵王不知四大若無漏定,依六

禪地皆容可盡、皆悉能斷,第四靜慮修煩
惱故。若有漏定,唯空處近分,唯此近分能盡
色故。

論「如是已說至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兩
頌,大文第三簡相濫也。

「論曰至所敵對
法」,此釋第一對中無慚相也。「於諸功德」,謂
尸羅等。「及有德者」,謂親教等。此二是無慚
境,故言「於」也。於此二境不尊敬故,名為「無
敬」。不崇重故,名「無崇」也。或如次第各屬
其一,於德不敬、於人不重。於諸功德無
所忌難,於有德者無所隨屬,此無慚相。
「即是恭敬所敵對」者,明能治也。

論「為
諸善士至能生怖故」,此釋第二無愧相也。
「為諸善士所訶厭法說名為罪」者,出罪體也。
即不善法無愧境也。「於此罪中不見怖畏」者,
明無愧行相也。「此中怖言顯非愛果能生
怖故」者,釋怖名也。此之怖言,因受果名,以
不善果能生怖故,故名為怖。即是無愧不
見惡果,名不見怖。惡果有二:一是現果,譏
毀謫罰等;二異熟果,三惡道等。

論「不見
怖言至名不見怖」,外問。無愧行相名不見怖,
為見怖果而不生怖名不見怖?為不見
怖果名不見怖?

論「若爾何失」,反問。

論「二俱有過至應顯無明」,外出過也。「若見而
不怖應顯智慧」,《正理論》意,慧是邪見,慧為
體故名為智慧。邪見雖見三惡道等,而撥
因果相屬之理,故無怖也。「若不見彼,怖應
顯無明」者,無明無智,不了因果,名不見也。

論「此意不顯見與不見」,論主答也。不見

怖言,不顯見與不見。

論「何所顯耶」,外
人問也。既不離二,更何所顯?

論「此
顯有法至說名無愧」,論主答也。此顯無愧別
有體性,非是無明亦非邪見,與二為因,名
為無愧。即是無愧與邪見無明為因,令雖
見不怖、或不見彼怖。

論「有餘師說
至說名無愧」,述異說也。此師意說:造罪之
時,觀自無恥是無慚相,觀他無恥是無愧
相。無恥是同,就自、他別。

論「若爾此
二至云何俱起」,外人難。觀自即緣自,觀他
即緣他,此二境別,云何俱起?

論「不說
此二至說名無愧」,餘師答也。就勝而說,非
是別緣。

論「慚愧差別至說名為愧」,翻第
一釋,可知。

論「翻第二釋至說名為愧」,
翻第二釋,可知。《正理論》云「趣向如理,自、法
二種增上所生。違愛等流心自在性,說名為
慚。」述曰:慚以不作惡為義。聖道、涅槃皆
名如理,善心趣彼,舉所依也。自增上者,
即恐自落三塗。法增上者,即恐廢傳法。
二增上力所生,舉其因也。愛等流,即無慚。
違無慚,即明對治。由此不為惡法所牽,
名自在性,指其體也。《正理》又云「愛樂
修習功德為先,違癡等流、厭惡劣法,說
名為愧。有說:怖畏謫罰、惡趣、自他謗因,說
名為愧。」述曰:愧以滅諸惡為義。愛樂
功德為先,舉所依也。癡等流,即無愧。違
無愧者,即明對治。劣法,謂諸有過失法。於
中生惡,即作用也。有說已下,敘有別釋。
現遭屈辱為讁罰,當來三惡為惡

趣,己遭塵點為自謗,令他受謗為他
謗。此四法因,謂諸煩惱。於如是因生怖畏,
亦舉作用。

論「已說無慚至謂除前三
相」,釋第二對愛、敬相別。與忻相應信,名之
為愛,即是愛樂可忻尚法。貪染前境亦名
為愛,即是染著愛也。由此愛妻子等,是染
著愛;愛師長等,是信愛也。緣滅、道諦忻相
應故,亦信亦愛。緣苦、集諦厭相應故,是信
非愛。染愛貪故,是愛非信。

論「有說信
者至謂有敬等」,述異說也。此師意說:信是
忍許有德,由此為先方生愛樂,故信非愛,
信因愛果故。敬謂敬重,以慚為體。


「有慚非敬至謂緣滅道慚」,此第二師,成兩句
也。於忻上境名敬名慚,於厭劣境是慚非
敬,故成兩句。

論「有說敬者至故敬非
慚」,此第三師釋慚、敬。此師意說:敬是有所
崇重,由此為先方生慚、恥,即敬為慚因
也。

論「望所緣境至謂除前三相」,四句分
別,如文可知。

論「如是愛敬至無色界
無」,此明界通局也。無色界中無色身故,不
能緣他起敬愛也。亦不緣下佛世尊等,
故無有敬。

論「豈不信慚至無色亦有」,
問也。

論「愛敬有二至無色界無」,答文,可解。

論「如是已說至差別云何」,已下一頌第二明
尋、伺、慢、憍別也。

「論曰至細性名伺」,此
釋尋、伺二別相也。

論「云何此二一心
相應」,經部問也。麁、細相違,如何許二一心
俱起?

論「有作是釋至俱有作用」,有部答,
如文可解。

論「若爾尋伺至體非凝釋」,

此是麁、細之因,體非麁、細。第一難也。

論「又麁細性至應有尋伺」,第二難也。此即應
至上地亦有,如何唯至初定有耶?


「又麁細性至以別尋伺」,第三難也。麁、細無
體,何得有實尋、伺體耶?

論「復有釋言
至於理何違」,敘異釋也。

論「若有別體
至俱時起故」,難也。麁、細一法上下不同,如
何俱起?此經部宗不許有別體性。


「若言體類至別相云何」,縱釋,徵也。

論「此
二體類至顯其別相」,答也。

論「非由上下
至有上下故」,此重難也。

論「由是應知至
一心相應」,總結難也。

論「若爾云何至具
足五支」,有部難經部也。

論「具五支言至
故無有過」,經部答也。《正理論》云「若爾麁、細性
相違故,不應尋、伺一心俱生。雖一心中二
體可得,用增時別,故不相違。如水與酢等
分和合,體雖平等,而用有增。麁心品中尋用
增故,伺用被損有而難覺。細心品中伺用增
故,尋用被損有而難覺。若謂酢用一切時增
故非喻者,此言非理,我不定說以酢喻尋、
伺喻於水,但有用增者即說如酢故。若心
品中尋、伺二法隨用增者,即說如酢,微便
喻水。由是尋、伺雖心中體俱可得,用時
別故,而無一心即麁即細。如貪癡性雖竝
現行,而得說心為有貪行。隨何心品有法
用增,由此為門總標心品。」

論「如是已
說至故名為慢」,自此下釋慢、憍差別。此即
慢相。《正理論》云「慢謂對他心自舉性,稱量
自、他德類勝、劣,若實不實,心自舉恃陵蔑

於他,故名為慢。」

論「憍謂染著至無所
顧性」,釋憍相也。《正理論》云「憍謂染著自法
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於自勇健、財、
位、戒、慧、族等法中,先起染著心生傲逸,
於諸善本無所顧盻、故名為憍。」於諸善
本無所顧者,謂由心傲,於諸善業不欣
修習。是謂憍、慢差別之相。

論「有餘師
說至差別之相」,自此已下敘異說也,如文
可解。准上論文,慢謂方他、憍唯自傲,是
謂慢、憍二相差別。

論「如是已說至名義差別」,自此已下有一
頌,大文第四明心、心所眾名義也。

「論
曰至故名識」,就長行中有二:初唯釋心王
眾名,後通釋心、心所眾名。此釋心王。以三
義別,立三種名。梵云質多,此言心,是集
起義,謂由心力引諸心所及諸一切所作
事業,如樹界之心,集起皮膚及枝葉等。
梵云末那,此言意,是思量義,以心能思
量故名為意也。梵云毘若南,此言
識,是了別之義,謂心於境能了別故謂之
為識。

論「復有釋言至而體是一」,述異說
也。界是性義、因義。淨、不淨品緣境差別,作
種種因差別不同,故名為心。如一樹心與
大小枝葉種種不同而為界性。餘文易了。

論「如心意識至而體是一」,類釋心所。於
中有二:一結前引後,二釋心、心所眾名。
此即初也。

論「謂心心所至等和合故」
者,第二釋眾名也。即心、心所五義。然心王
三義別,故立三種名依訓詞釋。心、心所五

義亦訓詞釋。以託依根故,名有所依等。
又所依等三,亦可說名就多財釋。相應一種,
唯訓詞釋,等和合故,名相應故。有所依、有
所緣,如文可解。有行相者,即於所緣品類
差別起行相故。准此論文,即是能緣心
法,於所緣境品類不同,行解心上起品類
相。如鏡照物,如其物類於鏡面上有種
種像差別之相,與其心法不即不離,非如
像色與鏡不同。問:諸心、心所名有行相
者,何故十六行相中但言唯慧?答:准《正理》
有三解。一解意云: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
不同十六行相亦以慧為體,但是心、心所
等於所緣品類相中有能取義名有行相。
又解:諸心:心所亦是有慧行相,名有行
相。若爾,慧不自有,如何得說慧有行相?
答:此中行相亦以慧為體,而言諸心、心
所者與行相等。行相於所緣,起必俱時,
相從總名行相。猶如諸漏同時諸法,體非
是漏,以同對治總得漏名。此亦如是。又
解:或依無間亦說有聲,如有所依,故無有
過。謂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識相應諸
心所法,與所依識亦俱時生,識之所依唯
無間滅,有行相理應知亦然。泰法師云:
「依《婆沙》,影像相非蘊、處、界攝,亦非所緣緣。
然心、心所皆同取慧所現行相名同行相。」
瑜師又云:「不同行相違諸處文。」詳泰
法師云非蘊、界、處攝,恐非盡理。若非三科
攝,即是無法,不得言其同、異;若是有法,不
合不攝。既云是慧之相,理合攝入行蘊。

若通諸心、心所,即合攝屬四蘊。如何說
全不攝耶?故相應法名同行相。言行相者,
行解之相名為行相。或名相應,等和合故。

論「依何義故名等和合」,問等和合義。

論「有五義故至皆平等故」,釋和合義,可
知。

論「事平等者至各各亦爾」,逐難釋也。
有人云:一、所依平等,謂必同所依根。意
識及相應法有一種依,謂無間滅意根。五
識及相應法各有二依,一同時依止根、二
無間滅意根,隨應皆是所依平等。此文欲
攝二種所依,故不別言同一所依。諸論中
說心、心所法同一依者,且據別依,故說六
識及相應法名同一依。又解:所依平等,
此顯六識及相應法各同一依。故解相應
因中云「此中同言顯所依一」,雖復五識亦
依意根,此文且據同時依說。二、所緣平等,
謂必同所緣。於所緣中,或時緣一或復緣
多,隨應皆是所緣平等。諸論中說心、心所
法同一緣者,且據別緣一法說也。若不爾
者,如無我觀,除自相應、俱有,通緣一切,此
豈同一所緣?又解:所緣平等,此顯六識及
相應法各同一緣。故諸論中說心、心所法同
一所緣。雖復亦有緣多境者,此文且據
緣一境說。三、行相平等。心、心所法其體明
淨,隨緣何境各起行相,或緣一法各一行
相,或緣多法各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
別,隨應皆是行相平等。以多現時各有多
相,故不言同一行相。諸論中說心、心所法
同一行相者,且據緣一境相似義同,理實

皆別。又解:行相平等,此顯心、心所法同緣
一境名同一行相。故諸論說心、心所法同
一行相,雖復行相各別不同,據相似同故
言同一行相。雖復亦有緣多境時多行相
現,各互相望而不相似,此中且約緣一境
說。詳其此釋同一所依、同一所緣、同一行
相,不得論意。論言同一所依者,非謂所
依唯一根故名同一所依,是心、心所法雖多
不同,共一所依,名同一所依。若一若二皆
名同一,如何得說所依雖二且據一說?
同一所緣者,謂心、心所雖復不同,若想緣
青,受等亦緣青等,由此故說同一所緣。即
心、心所法共緣無量百千多法雖復不同,
所緣共故,皆名同一所緣。如何將無我觀
難一所緣?即自解:云且據一說。同一行相
者,心王起一青行相時,諸心所等亦同起
此相;如心王緣多境時起多行相,心所亦
爾,名同一行相。如何得言且據一說?

論「已說心心所至何者是耶」,自下大文第二,
有十四頌明非色非心不相應行。初一頌
列不相應總別名,後十三頌一一牒釋。此文
初也。

「論曰至不相應行」,「如是諸法」者,
總舉不相應法。「心不相應」者,簡心、心所。
「非色等性行蘊所攝者」,簡色及無為法。
「是故名心不相應行」,略結名也。廣應言非
色非心不相應行,今但言不相應行,亦得
簡諸法盡。言不相應,簡一切心、心所;
言行,行是行蘊,簡色、無為。由此諸論多存
略名。有人自釋頌云:等謂等取句身、文

身。類謂流類,即是得等。今案此論,心不相應
但有十四。若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云
「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詳光師以
二說不同,廣為問答。此論雖不別說和合,
亦不述無。《正理》釋此論頌言等和合,故知
不是兩論相違。若謂不說即是無者,此論
頌中不說怖等,應無其怖。怖等既不定無,
和合寧知非有?今詳此論只是略而不論,
非是所明之外更無心所。心所既爾,和合應
同。不依論文,信自胸襟問答往還,徒煩
紙墨。自云《品類足論》不說非得,說有十
三,同《俱舍論》。又云:彼論云「復有所餘如
是類法與心不相應。」《法蘊足論》第十同《品類
足》。彼論既言所餘如是類法,焉知唯有
非得?此論不說更無,《正理》不彈《俱舍》。六足
言有所餘,《正理》說有和合。餘文皆通兩解,
《正理》更無異端。教既分明,理須依釋,故知
十四之外更有不相應行。《婆沙》說言類者,
顯是餘師所計度法。《正理》云類者,顯餘所
計度法,即前種類,謂有計度離得等有蘊
得等性。與《婆沙》少同也。

論「於中且辨得非得相」,自下有十三頌,別釋
不相應也。前五頌明得、非得。就中,前一頌
明得、非得自性,後四頌明得、非得差別。此
文初也。

「論曰至與此相違」,此明得、非得
相。然此得名,有總、有別。總名得者,得及
成就皆名為得。非得亦爾,捨及不成皆名
非得。別名得者,曾來未得及得已失,將
成就法得至生相,初獲名得。二者得已不

失,得至現在,名為成就。即是先不屬己,
初獲屬己,名之為得。此謂生時決定屬己
故名之為得,未在身故不名成就。成就謂
得現在於身。捨及不成亦准於得。若望
同類,即唯初剎那生相名得,最後剎那滅
相名捨。爾時非得至生相故,於其中間雖
後後念至其生相,然此類法恒名成就,非
今獲故,此類之得現在身故。若別望剎那
三相前後者,生相定獲,此時名得,至住、異
相時總名成就,至滅相位方名為捨,落謝
過去名不成就。於諸論中依總類說,不
約剎那。故《婆沙》、《正理》四通行等,皆約初剎
那生相名得,非於後念。若就諸法,具得、成
就,及捨、不成,四種差別即有不同。如非想
見惑,唯有成就及捨、不成,無有得也。以
無始來恒成就故,後雖容斷,必無退故。若
利根無學諸無漏法,有得、成就及不成就。
在凡位時名不成就,金剛心時名之為得,
盡智已去名為成就。無其捨也,至無學位
更無退故。涅槃捨時,無非得故。若有得、捨,
定有成就、不成就。所以最初得至生時不
名成就,以彼身中成就非得故。最初非得
生時不名不成,以彼身中成彼法故。於生
位中正得、捨故,名為得、捨。《正理論》云「得、獲、
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說差別名。得有
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說名
為獲。先已得得,說名成就。應知非得與此
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說名
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說異生性名

不獲聖法。」今詳《正理》,文雖少異,其義亦
同。先未得說名為獲者,有二種:一曾來未
得,如無漏道等;二得已失,如生上地、生
下地等。先未得得說名為獲者,即是於二
位初得至生相時。先已得得說名成就者,
有二:一無始已來恒成就者、二初得已後第
二念去皆名先已得得。應知非得與此相
違者,非得有二種:一無始已來曾未得者名
為不獲,通其前後名為不獲;二謂已得後
捨,於初念生相名為不獲,第二念去名不
成就。

論「於何法中有得非得」,自此已
下明得所依。於中有二:先問、後答。此即問
也。

論「於自相續至決定如是」,此即答
也。總明得等所依有二:一有為法,謂自相
續;二無為法,謂即二滅。此即初也。若成他
身即趣雜亂。若成非情,即共成有為過,及
無情不定過,壞法性故。

論「無為法中
至有得非得」,此釋無為得所依也。


「一切有情至謂一切有情」,此以一切有情無
始已來必有無邊闕緣,不生法故。故引對法
中云「誰成無漏法?謂一切有情者」,即是非擇
滅也。

論「除初剎那至皆成擇滅」,釋定
成擇滅。「除初剎那」者,謂苦法忍。「具縛聖
者」,簡先離染。「及餘一切具縛異生者」,簡
具縛異生未成擇滅,未斷惑故。「諸餘有
情」者,舉成擇滅人也,已斷惑故。


「決定無有至相翻而立故」,此釋虛空無得、非
得,非是礙法不生故,非是道力引故。

論「諸有得者至故不別釋」,准釋非得可知。

論「何緣知有別物名得」,自下經部破薩
婆多得實有也。此文即是經部師問也。

論「契經說故至乃至廣說」,有部引經答也。
「十無學法」,謂八道支,及正解脫、正智。「五支」,
五順上分結,成就十無學法,明有得也。
已斷五支,明捨得也。

論「若爾非情至
乃至廣說」,經部難也。於輪寶等無情之物,於
馬寶等他相續中,應亦有得,經說成就七
寶故。故知成就是假非實。

論「此中自
在至隨樂轉故」,有部答也。

論「此既自在
至知有別物」,經部徵。

論「許有別物有何
非理」,有部反問。

論「如是非理至是為非
理」,經部責無如色、聲等,為其眼、耳現量
可知。如貪、瞋等他心智知,如眼、耳等比
量可知,以有見、聞用故,故知別有體性。
其得既無現量可知,復無用故比量可知,
故無體也。既無二量,可知是為非理。

論「若謂此得至理不成立」,經部縱計為生
因破。若得是法生因名為有用,無為無生,
應無有得。又所得法未得,及已捨,及界
地轉易,及離染,彼皆無有法前之得,如
何後法得生?又縱計云:若以俱得為生
因者,大生、小生復何所作?得能生故。又無
情法無俱生得,應定不生。「又具縛者下、中、
上惑煩惱現起差別應無。得用無別故。」若
謂由餘境界同類因等有差別者,即應由
彼餘因諸法得生,得復何用?故彼言得作
法生因,理不成立。

論「誰言此得作法
生因」,有部反拒。誰言此得作法生因?汝輒

為斯難也。

論「若爾此得有何作用」,經
部徵也。

論「謂於諸法至建立差別」,有部
反難答也。

論「豈不煩惱至應有差別」,經
部釋也。

論「若執無得至離未離故」,有部
反難。

論「此由所依至未斷義成」,此經部
總釋也。所依謂身。所依身中種子斷、未斷
別,分其凡、聖,不由其得。

論「謂諸聖者
至但假非實」,下別釋也。謂諸聖者見修道力,
令所依身種子能生之力,轉變無力異本現
起,乃至如是二種但假非實。如文可解。

論「善法有二至亦假非實」,經部敘自宗
也。此明成就、不成就也。此當大乘,若生得
善種子成就,亦名不成就。若加行善自在現
行,名自在成就。竝假非實。生得善種被邪
見損,善不得生,名不成就,不畢竟斷種子
成就。此當大乘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
就。「要由功力修得」者,即加行善。彼法已
起,生彼功能自在無損,說名成就。此當大乘
自在成就。餘文可解。

論「故所依中至無
有別物」,總結可知。

論「此中何法名為
種子」,有部問。

論「謂名與色至轉變差別」,
經部答也。此即經部有二師執:一色持種、
二心持種。此中合說色、心持種。

論「何
名轉變」,有部問也。

論「謂相續中前後異
性」,經部答也。此是將生果時前色、心上力
用起也。

論「何名相續」,有部徵也。


「謂因果性三世諸行」,經部答也。

論「何名
差別」,有部徵也。

論「謂有無間生果功能」,
經部答也。

論「然有處說至必不能修」,此

經部通經也。經部上文云:若有種子即
有隣近生果功能。又云:一切異生二道
未起皆成就惑,經說若成就貪即不能
修四念住故,此即聖法無由得起。故通
經云:彼說耽著貪煩惱者,不能厭捨故
名成就。由隨耽著貪愛時分,於四念住必
不能修。此說增盛貪位名為成就,非謂
但是有種子者不能修也。

論「如是成
就至亦假非實」,經部結宗義也。如文可解。
《正理論》破經部種子云「且執何法名為
種子」,有部徵也。「謂名與色於生自果
所有展轉隣近功能,此由相續轉變差別
。名色者何?謂即五蘊。如何執此為種
子性?問也。能為善等諸法生因,答
也。為總?為別?為自種類?若言是總,種體應假,假為實因不應
正理。若言是別,如何
可執無記色種為善、不善諸法生因?若自種類善法無間不善
法生,或復相違,以何為種?」已上三義徵
破。已下經部異師釋種子也。「天愛非汝
解種子性。前心俱生思差別故,後心功能差
別而起,即後心上功能差別說為種子。由此
相續轉變差別,當來果生。」此中意說:不善心
中有善所引展轉隣近功能差別以為種
子,從此無間善法得生。或善心中,不善所
引展轉隣近功能差別以為種子,從此無間
不善法生。已上經部異師立種子也。自下
正理破也。「今汝所執功能差別種子,與彼

善、不善心,為有別體?為無別體?此無別
體,豈不許善為不善種,及許不善為善種
耶?誰有心者,執煖與火無有別體,而復執
言唯煖能燒、火不能燒?云何能感那落迦
等諸異熟果?不善心中安置能感可愛異
熟,善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復云何感
末奴沙等諸異熟果?淨善心中安置能
感非愛異熟惡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
乃至廣說。具如彼也。

論「毘婆沙師至
實而非假」,結有部示宗義也。

論「如是
二途至我所宗故」,評薄兩宗說也。

論「已辨自性差別云何」,自下明得、非得差
別。

論「且應辨得」者,辨差別中,先明得、
後明非得,故言「且」也。自此已下有兩頌
半明得差別。此一頌半,五門分別。

「論曰
至各有三得」,此明三世門也。言三得者,有
其二義:一三世得不據在法前後,雖是法
前仍名未來,雖是法後仍名過去。二法
前、法後、法俱三得不據世別,雖是過去仍
名法後,雖是未來仍名法前。今此中言
三世各三者,是據三世分得為三,不據
法前後也。過去法有三世得者,如過去
世有一善心,橫望今日,已前所有得起,若
在法前、法俱、法後皆名過去。即如今日現
起剎那名現在得,此現在剎那後所有得名
未來得,其過去世法於未來無前得。得無
決定,隨起說前後故。若現世法得,即法
前名過去,法俱名現在,法後名未來。若
未來世法得,法前通三得,法後、法俱唯未來。

《婆沙》一百五十八明法前、法俱、法後得不
同。此文明三世得。然就法辨得,即有四
種,謂法前、法俱、法後,非法前法俱法後。
若能得辨法,即有六種:一唯有法俱得,如
異熟生等,由力劣故。二唯有法前得,謂如
見道三類智邊修世俗智,畢竟不生故。三唯
有法俱得及法後得,如別解脫戒等,無逆
得故。四唯有俱得及法前得,如道類忍等,
即此剎那時捨故。五具有法前、法俱、法後三
得,如所餘善、不善等,有逆得、追成,行三
世故。六有非法前、法後、法俱得,謂得二
滅,所得法無三世故。必無有法唯有法
後得,以可得法至現在時必有得故。如
道類忍唯有法前、法俱者,以不定故。若現
起者、若未來者皆容有二得,不應言各有
一得及定有二得。若爾,同四行相隨從義
過。若定法俱,過如後述。

論「又善等法
至無記三得」,此三性分別也。三性法得與所
得法雖定同性,然得起時所由即異。諸有
為法由所得法,擇滅由道,非擇滅由命根、
眾同分。《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何故得與所
得法,性類或同或異耶?答:得有三種,一
有為、二擇滅、三非擇滅得。有為法得,隨所
得法性類差別,以有為法能有作用引自
得故。擇滅得隨能證道性類差別,以諸擇
滅自無作用,但由道力求證彼時引彼得
故。非擇滅得隨自所依性類差別,以非擇
滅自無作用非道所求,彼得但依命根、眾
同分而現前故。由此三性之法各自性

得得,雖得擇滅不由所得,得非擇滅依
眾同分等。道與擇滅同性,同分與非擇滅
同性,由此二種雖不由所得,而與所得
必定同性,由此三性必同性得。」

論「又
有繫法至得有四種」,此繫、不繫門也。其所得
法有其四種,謂三界繫為三,及不繫法為
四。其能得得亦有四種,亦如上說。又所
得法有其二種:一者有為,謂三界法及道聖
諦;二者無為,謂二種滅。能得之得,唯是有為。
所得之法又有二種:一有漏,謂三界繫法;
二無漏,謂道聖諦、二滅。能得得亦有二種:
一有漏,謂三界繫;二無漏,謂道聖諦。三界繫
法是有為故,能得之得從其所得唯三界
繫,不繫之法通無為故。非擇滅得從依身
繫。其擇滅得從能斷道,道通有漏及無漏
故。若有漏道,色無色繫;若無漏道,從道不繫。
非擇滅得以隨身故通三界繫。所以有繫法
得唯有三種,無繫法得通四種也。


「又有學法至得即無學」,此明三學門也。學、
無學法是有為故,能得之得從所得法是學、
無學得。非學非無學通無為故,三種得得,有
為有漏,及非擇滅、非學非無學得得。擇滅三
種得得,若有學道引得是有學,若無學道引
得是無學,若有漏道引得是非學非無學。

論「又見修所斷法至皆非所斷」,此明三斷門
也。見斷、修斷法是有為故,得從所得法通
二斷也。非所斷法即通三種,謂有為無漏、
擇滅、非擇滅。有為無漏得從所得法,唯非所
斷。擇滅得從道故,通漏及無漏,有漏修道

斷,無漏得不斷。非擇滅得從眾同分、命根
故,唯修道斷。餘文可解,故不牒釋。

論「前雖總釋至其中差別相」,自下有一頌
就法辨得差別。

「論曰至得亦現在」,此
明無覆無記勢力劣故,唯引法俱得,即在三
世各自世得。

論「一切無覆至不爾云何」,
重問差別。

論「除眼耳通至及俱起得」,
答也。二通、變化二緣故,通前、後得。一以勢
力勝故、二以加行所引起故,有三世得。

論「若工巧處至得亦許爾」,此明威儀、工
巧極善數習,亦許有前、後、俱得。此說心不
說色,有覆無記色當無前、後得,況無覆無
記色。《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工巧處者,謂色、聲、
香、味、觸五處為體。起工巧處者,謂能起彼
意、法二處為體。」准《婆沙》一百五十七解
欲界威儀、工巧四蘊,即云善習者三世得,
解色界威儀即無簡別。復云「一切有覆
無記、無覆無記,及威儀路異熟四蘊,彼得
世不雜,隨在彼世即唯有彼世得。」准此
故知,色界二無記心無前、後得。《識身足論》
云「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皆云定成就欲
界無覆無記心。」准此文,定有無覆無記心
有三世得。

論「唯有無覆至法前後得」,
此明有覆無記色也。如文可解。此即初禪、
中間靜慮,染心所起身、語表故。自餘諸地更
無此業。欲界唯身、邊二見有覆無記不能
發業,上地無發業心。

論「如無記法至
及後起得」,此明欲界善、不善色無法前得,
唯法俱、法後,勢力不能引前得故。此色若

在未來,未來得;若至現在,未來、現在得;
若至過去,三世得。初無漏心及加行善最初
起者,若在未來,未來得;若至現在,未來、
現在得;若至過去,有三世得。餘法不同,思
之可解。

論「非得如得至不爾云何」,自下有一頌半
明非得差別。

「論曰至無記性攝」,第一、三
性門也。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非得隨何
性類差別?答:彼定不隨所不得法,以相違
故。又不隨道,非道所求但依命根、眾同
分轉故。隨所依性類差別。問:若諸非得、非
擇滅得俱隨所依性類別者,所依或異熟、
或唯等流,此二隨何性類差別?答:隨等流
性,以義遍故。異熟非遍,故不隨立。問:非得
若隨所不得法性類差別,有何過耶?答:斷
善根者應成就善,已離欲染者應成就不
善,諸無學者應成就染,異生應成三乘無
漏法,退果應成果,捨向應成向,二滅非
得應是無為。由此等過,非得不可隨所不
得。」

論「世差別者至三世非得」,第二、三世
門也。過去、未來各有三世,與前得同。現在
唯二,無法俱非得,有情之法住現在時必成
就故。若現在法,法前為過去、法後為未來。若
過去,法前唯過去、法後通三世。若未來,法後
唯未來、法前通三世。故《婆沙》一百五十八解
非得云「一切非得總有三種:一在彼法前;
二在彼法後;三非彼法前、法後及俱。所不
得法亦有三種:一唯有法前非得,謂未來情
數等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

心等;二有法通有法前、法後非得,謂餘隨
所應有情數法;三有法無彼前、後、俱非得,
而有非得,謂擇滅、非擇滅。必無非得可與
法俱,以法現在前時,是所得法必有得故,
非所得法無非得故。亦無唯有彼法後非
得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
故。然諸非得性羸劣故,唯成現在,一一剎那
得已即捨。於未得彼法及已捨位,恒有此
非得應知。」今詳有部畢竟無涅槃法,以時
遠故名為畢竟。若不爾,即合有一類法唯
有得無非得,謂無涅槃法非想地惑。有一
類法唯有非得而無有得,謂無涅槃法三
乘聖人道。即違有得必有非得相翻而立。
若謂無涅槃法、三乘聖道亦無非得,即應
此人非是異生,無異生性故。又世親菩薩
《佛性論》釋有部無涅槃法,就位建立,非法爾
定言一闡提犯重禁等無涅槃法。故〈聲聞
地〉中說法爾者,寄客說本。如《唯識論》釋《攝
論》云「聞熏習為無漏因,寄客說本。」又《婆沙
論》簡唯法前非得云「謂未來情數畢竟不生
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剎那心等。」言未來
者,簡過、現也。言情數者,簡非情也。言畢
竟不生者,簡暫不生法也。如眼識等闕緣
不生,皆亦得名畢竟不生,得非擇滅故。此
論云「畢竟礙當生別得非擇滅」,即此不生
眼亦是未來情數畢竟不生。如何此文即表
定是唯見道邊俗智?若言此唯世俗智者,
即是《婆沙》闕字。若通取餘不生諸法,雖無所
闕,即與非想過去見惑義同。今解《婆沙》,應

改「竟」字為其「定」字。定者即是始、末不生,此
即無過,以餘五識等法不是始、末不生法。
見道俗智始、末不生,名唯法前;若得非擇
已去,即俱名畢竟也。此字應是抄寫者
錯耳。又准俱有因,有對造色非俱有因,而
名必定俱起;得即或前、或後,不說定俱。若
總說者,何不言法俱得雖定俱生,而非因
也。前、後、俱得若言決定,如何論言或前、或
後。亦不可言總同類說,於此類中有定俱
者應須簡故。故知言有法前、後、俱皆是
不定,據容有說,非得准此。又《婆沙》釋無
唯法後非得云「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
必起,彼類盡故。」准此文意,所不得法約法
種類說有非得。「有頂見惑種類眾多已入
過去,雖復但有法後非得在未來者,即
有法前非得。」然此文是被難之後重改《婆
沙》。然此不順得中六句,應云:以不定故
容有二種非得。以非想地過去見道煩惱,
於過去世中煩惱未起之前皆容入聖。若
未起煩惱即斷見惑,即此煩惱即有法前
非得。由此說過去煩惱不得名為唯法後
非得。若作此釋,即順得中六句,即同自餘
通二非得。由不得此意,被將過去見惑唯
法後難,應成四句通難不得,遂改《婆沙》
以為四句。見今長安多本流行猶作四句,
於後數年重改論文云唯有三句,遂加文
遮難,云非無始等一十六字通此妨難。
由未得《婆沙》意故,由未盡理。

論「界
差別者至是無漏者」,第三界繫門也。非得隨

身繫故,故三界法各各皆有三界非得。身
在下界,欲界非得,非得三界。色、無色界義
亦准此。欲界繫法有三界非得,色、無色界
義亦准此。非得隨身不隨法故,所以非得
不通無漏。無漏非得亦通三界,三界異生
皆不成故。

論「所以者何」,自此已下明
異生性。《婆沙》四十五云「犢子部執,異生性是
欲界見苦斷十隨眠。」《瑜伽》五十二云「復次
云何異生性?謂三界見所斷法種子唯未永
害量,名異生性。」今詳「唯未永害」言即是
世第一法已前,非是無間道已後,即是害見
所斷惑故。既言唯未永害量,即是不取一
分害量,名異生性,唯言所遮故。今時人
釋云:二障種子上建立異生性。聲聞之人
斷煩惱障,名非異生;有所知障故,名為異
生。若爾,二障通其見、修,唯佛能盡二障種
子,即合唯佛一人名為聖人。自餘皆是亦
凡亦聖,以障種有斷、不斷故。譬喻者說,其
異生性無有實體。

論「由許聖道至是
無漏應理」,引文證也。異生既非聖人、非無
漏性,應道理也。

論「不獲何聖法名異
生性」,問也。

論「謂不獲一切至應名異生」,
答也。謂總不獲一切聖法也。此不獲言,表
離於獲故。若隨獲少多,即應言有簡別;
既無簡別,但言不獲,故知此言表離於獲。
此若不表離於獲者,此即諸佛亦不成就
二乘聖法,應名異生。

論「若爾彼論應
說純言」,問也。彼本論中,應言純不獲聖法
名異生性,隨獲一、二即非純也。

「不要須說至食水食風」,答也。立一句言,不
獲聖法,即是純義。隨獲少多,是雜非純,
不名不獲。如說蟬食於風、蚊食於水,即
顯蟬唯食風、蚊唯食水,不要須言純食
風、水。有人云:如魚食水、如龜食風,以
釋純義。不得意也,魚不純食水,龜不純
食風故。

論「有說不獲至彼非得故」,敘異
說也。謂不得三乘苦法智忍及俱生法,名
異生性。文外伏難。難云:若爾,至道類智捨
前向故,捨苦忍等,爾時亦名不得苦忍,應
名異生。由遮此難故,言前已永害彼非
得故。謂前不獲一切苦忍名異生性,此
之非得已被永害入於過去,至道類智時
更起非得,非是未曾得苦法忍,故非異生。

論「若爾此性至唐捐其功」,難也。既若同
前,何須重說唐捐其功?

論「如經師所
說為善」,論主意信經部,故云所說為善。

論「經部所說其義云何」,問經部宗。

論「謂曾未生至名異生性」,答經部義。

論「如是非得何時當捨」,自此已下第四明捨
時。此即問也。

論「此法非得至類此應思」,
答捨時也。捨有二種:一有雖不易地,得
此法時捨此非得。二有雖非新得此法,
由易地故,捨此地非得,得彼地非得。

論「若非得得斷至捨於非得」,釋捨非得相
也。即非得上得斷,名捨非得。

論「得與
非得至得與非得」,問也。

論「應言此二
至得及非得」,答也。

論「若爾至有無窮過」,
難也。

論「無無窮過至無無窮過」,此廣答

也。雖雙問得與非得,然二不同。得有大
得小得同時相得,非得不爾,以於現在無
非得故,故知非得不如其得有小非得。就
其別義,亦有大小非得不同。謂翻大得名
大非得,即非得大得所得之法本法及大小
相故。翻於小得名小非得,此唯非得大得
及四相。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說者,法
與生等同一得得,相與所相極親近故。由
此善通色蘊、行蘊一得得等。」已上論文。
得與非得相翻而立,不可不同。雖無大小
非得更互非得,以得非無窮故,非得亦非
無窮。故答無窮唯釋於得,即顯非得無
無窮也,翻得立故。

論「如是若善至有
無邊得」,釋增數也。如第一剎那善心起時,
唯說善心不說相應,即此剎那本法為一、
大得為二、小得為三。第二剎那有六法起,
不說第二剎那所起善心,但說前剎那法後
得有六法起,謂前本法、大得、小得,即此三
法法後之得大小各三,故有六得。第三剎那
即此六法,謂三大得,及三小得,及初剎那
法大小得。此之九法,法後得起,有九大得、
有九小得,合成十八。如是後後漸增,有無
邊得。

論「且一有情至況第二等」,此顯
諸得極多,無對礙故,得相容受。如文可解。

保延三年十月二日朝南新屋點了。

角 樹

以黃薗古本一交了。教俊 一交了。

卷 5

分別根品第二之三

論「如是已辨至同分者何」,已下第二一句明
同分也。同是其界、分是其因,同之分故,名
為同分。故《正理》云「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
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義,有別實物。是
此同因,故名同分。」論既此釋,徒煩異解。
亦名眾同分。同法非一,名為眾同,與彼為
因,名之為分。

「論曰至名眾同分」,就長
行中有二:一述有部宗、二引經部難。就
述有部宗中,先總、復別。此名總也。「有別
實物」,舉其體也。「名為同分」,述其名也。
「本論說此名眾同分」,會異名也。

論「此
復二種至各等有故」,於中二:一有情同分、二
法同分。就有情同分中復分為二:一無差
別、二有差別。此文釋無差別,謂一切有情
平等皆有,唯簡無情,名無差別。

論「有
差別者至各等有故」,此釋差別。故《正理論》云
「一趣等生諸有情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
飲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轉相樂欲因,名眾
同分。如鮮淨色業、心、大種皆是其因,故身
形等非唯因業。現見身形是更相似業所引
果,諸根業用及飲食等有差別故。若謂滿
業有差別故此差別者,理不應然,或有身
形唯由相似引業所起,以眾同分有差別
故業用等別。若身形等唯業果者,隨其樂

欲、業用等事若捨若行應不得有。此中身
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
義。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如是同
分,世尊唯依諸有情說,非草木等。故契經
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就界、
趣、生、處、身等別有無量種有情同分。復有
法同分,謂隨蘊、處、界。」准上論文,差別之
因非唯業力,兼同分也。品類差別種種不
同,一一之類皆有同分,與無差別覺為境
界。蘊、處、界同,其義亦爾。即有情類蘊、界、處
同,相狀相似亦有同分。

論「復有法同
分謂隨蘊處界」,此釋法同分也。此法同分
與蘊、界、處無差別覺以為其因,亦與彼法
為無差別因也。

論「若無實物至如理
應知」,舉同分果證有同因。

論「頗有死
生至謂除前相」,此明得、捨,如文可解。

論「若別有實物至別有人性故」,自此已下經
部難也。於中有六:一別立異生性難、二
無量難、三無用難、四無情同分難、五同分無
同分難、六同外道難。此初難也。既有異
生同分,何用別立異生性耶?《正理》釋云「豈
不異生性即異生同分?此不應然,所作異
故。由彼身形、業用、樂欲互相似因,名為同
分。若與聖道成就相違,是異生因,名異生
性。入離生時,於眾同分亦捨亦得,於異生
性捨而不得。」

論「又非世間至無別用故」,
第二難也。

論「世雖不了至亦何所用」,第
三難也。《正理》釋云「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
用,能生無別事類?由見彼果,知有彼故。

如見現在業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作業。
又觀行者現證知故。」

論「又何因不許至
互相似故」,第四難也。《正理》釋云「何不許有
無情同分?不應如是責,有大過失故。汝
亦許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不亦許菴
羅等趣、綠豆等生?又佛世尊曾不說故。但
應思擇,何故世尊唯於有情說有同分,非
於草等。復云何知如是同分別有實物?
且我於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無有展
轉業用、樂欲互相似故,於彼不說別有同
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於有情
說有同分。又因先業及現勤勇此法得生,
於彼草等二事皆無,故無同分。即由此
事證有實物。又木、素、漆、雕、畫等像及彼
真形,雖有色形展轉相似而言一實。由此
非唯見彼相似即言是實,要於相似差別
物類方起實言,故知實有此差別法。此實
言說由此法生,木等無同分不得言實,
人等有同分故言實也。」

論「又諸同分至
覺施設耶」,第五難也。《正理》釋云「如何於彼更
無同分而起無別覺施設耶?由諸同分是
同類事等因性故,即為同類展轉相似覺施
設因。如眼、耳等由大種造方成色性,大種
雖無餘大種造,而色性成。」

論「又應顯
成至由此發生」,第六難也。無差別同分如總
同句義,差別同分如同異句義,或唯如同
異句義?

論「毘婆沙師至於多轉故」,論主
引婆沙答。《正理》釋云「此應顯同勝論所執
總同句義、同異句義。若勝論執此二句義,其

體非一,剎那無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
令同彼亦無多過,非勝論者執眼等根能
行色等,即令釋子捨如是見別作餘解,故
彼所難是朋黨言,求正理人不應收採。」
述曰:若如勝論,一法遍於多法,其體是常,
依和合諦,是為有過。若彼外道計二句義其
體非一,剎那無常無所依止展轉差別,設
令同彼亦無多過。

論「又縱於彼至乃至廣
說」,有部第二引經證也。

論「雖有是說至
名為同分」,此經部通經也。如經部釋,此經
文是假非實。

論「若爾所說同分是何」,
有部徵也。

論「即如是類至違我宗故」,經
部答也。餘文可解。

論「已辨同分無想者何」,自下第三明無想異
熟。

「論曰至是異熟果」,此釋無想處用
等也。「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明依處也。「有
法能令心、心所滅」,寄用顯體。「名為無想」,立
其名也。「是實有物」,明假、實也。「能遮未
來心、心所法令暫不起」,明滅世時。「如堰江
河」,舉喻顯也。「此法一向是異熟果」,明五類
也。

論「誰之異熟謂無想定」,辨其因也。
《婆沙》一百十八有多師釋。「初師釋云:無想定
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眾同分是彼有心
靜慮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無
想定感無想及色異熟。命根是彼有心靜慮
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無想定
感無想異熟,所餘諸蘊是俱異熟。復有說者:
若有心時亦感無心諸蘊異熟,若無心時亦
感有心諸蘊異熟。評曰:應作是說。無想異

熟唯無想定感。一切命根及眾同分等眼
等色根,皆是業感。餘蘊俱感。」《正理論》云
「此法一向是無想定所感異熟。由彼無想有
情天中無想及色,唯是無想定所感異熟故。
此定無力引眾同分及與命根,以眾同分
及與命根唯是有心第四靜慮所感果故。彼
處餘蘊是共異熟。」准《正理》文,同初師義,
非評家義。此論云「誰之異熟謂無想定」,
准此論文,唯與第四說別。前三師說及評
家義,皆說無想是無想定果,唯第四說通有
心果。

論「無想有情至名無想天」,此釋
無想有情天處。

論「彼為恒無想為亦有
想耶」,已下明無想天亦有想也。先問、後答。
此即問也。

論「生死位中至還起於想」,答
也。謂初生彼天多時有想、將欲命終位亦
多時有想,於其中間長時無想,以此義故
名為無想,非是彼天全無想也。《婆沙》一百
五十四「評家云:如是說者,此事不定。或前多
後少、或前少後多,隨彼意樂有差別故。」
又《婆沙》「評家云:出無想心,通生得善有覆
無記、無覆無記,通五部所斷。幾隨眠隨增者,
色界有漏緣,謂第四定有漏緣隨眠。問:何故
無漏緣隨眠於彼無想不隨增耶?答:彼計
無想為涅槃,無想定為真道。乃至生彼及
從彼沒,唯如是執還復隨轉,於真滅道不
謗為無,故無漏緣爾時不起。問:彼無想位三
食亦滅,云何說有食?答:食有二種,一先時
能引、二現在任持。彼位雖無現任持食,而
有先時能引食,故名為有食。問:入無想

心為通幾性?幾部所斷?有人釋云:雖未
見文,准彼出心,入心亦爾。」今詳入心多分
唯是異熟生心,以順滅故、趣異熟故。前心
雖非等無間緣,然《正理論》云「彼以宿業等
無間緣為任持食,謂由宿業引眾同分及
命根等,由續生心及無間入無想果心牽
引資助故,彼亦有過去觸等為任持食。無
心位中唯有過去觸等為食,現在都無,有心
位中二種俱有。」已上論文同《婆沙》意。


「從彼沒已至力盡便墮」,此明後報處也。彼諸
外道初修定時,必有色界善心,厭生死苦
求解脫處。求師及教不逢正教,遂遇邪
師,先聞邪教說無想處以為涅槃,起上緣
見取,執為出離;又起戒取,非因計因,執無
想定能得涅槃。即於欲界造後報業,隨其
勝劣生五趣異。為求無想起下諸定以
為加行,自餘定果非本所求不招引果。又
非定業,由無想定力生無想天,從無想出
更不入定,無想定因勢力既盡便墮欲界,不
生上界,無定力故。

論「若諸有情至生
天之業」,第二釋也。此明生處法爾相繫。《婆沙》
一百五十四云「有說:若造無想順次生受業
者,法爾亦造欲界順後受業。」又云「問:定生
何處?答:有說生地獄,有說生惡趣。如是說
者,定生欲界,處所不定,或生惡趣、或天、或
人。」

論「已辨無想至其想云何」,已下釋二定也。
先釋無想定也。

「論曰至名無想定」,類
無想異熟釋無想定也。別有二十一、或二

十二非色非心不相應行,能令二十二心、心
所滅,名無想定。

論「無想者定至名無
想定」,此釋名也。前是屬主,後是持業。無想
假者,有此定故名無想定,屬主釋也。即定
無想名無想定,持業釋也。

論「說如是聲
至與無想同」,釋頌如是聲也。頌言「如是」者,
唯顯無想定滅心、心所,與無想同,不同
無想性類體數。問:何故名定?《正理論》云「由
正成辨或極成辨故名為定。有餘師說:如
理等行故名為定,令心、大種平等行故。」
述曰:此中定言應名等至,隨言便故名之
為定。言等者,有三義:一正義、二極義、三如
理平等行義。前釋取前二義,餘師取後義
也,即釋等至名也。成辨義是至義也。定三
名中,等至唯定非散,通無心,散心無正成
辨及極成辨故。

論「此在何地至靜慮非
餘」,第二明依地也。

論「修無想定至修
無想定」,第三明作意也。

論「前說無想
至一向是善」,第四明性攝也。

論「此是
善故至五蘊異熟」,第五明果通局。


「既是善性至正性離生」,第六明順受也。今
詳此定既許有退,今身還得。復云唯是
決定生受,非後不定。准此故知,若先入
定已能招全五百劫果,即不合退更入無
想,劫數定故。或可得招餘蘊異熟,或此重
入無想定等。感彼報時,或入報出果,或
入果出報。

論「又許此定至必不修行」,
第七明修人異也。先起見取執無想處以
為涅槃,後起戒取執無想定以為真道,方

能入故。聖已斷二取,所以不入。

論「若
諸聖者至無想定不」,第八明成就也。文中有
二:一問、二答。此問。

論「餘亦不得」,此略
答也。非唯聖者不成,未來餘凡夫人亦不
得也。

論「所以者何」,徵不得所以也。

論「彼雖曾習至方便修得」,此廣答也。

論「故初得時至無未來修」,便釋成就世通
局也。《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入出無想定心,
俱是第四靜慮有漏善心。」廣如彼述。

論「次滅盡定其相云何」,第四明滅盡定也。

「論曰至滅定亦然」,如無想定例釋滅
定。

論「此亦然聲為例何義」,問也。

論「例無想定至名滅盡定」,答也。此亦然者,
但例滅心、心所,非同例餘也。《婆沙》一百
五十二云「問:此滅盡定幾物為體?有說:此定
一物為體,若滅現前即名無心故。問:云何
一滅剎那現前即名無心?答:如一受剎那現
前即名有受,一想剎那現前即名有想,一
識剎那現前即名有識。如是一滅剎那現前
即名無心,斯有何過?有說:此定十一物為
體,以十大地法及心滅故。有說:此定二十
一物為體,以十大地、善大地法及心滅
故。如是說者,隨滅爾所心、心所法,即有爾
所物現前為此定體。」此與第三師別者,
評家兼取欣、厭,第三唯二十一,故不同也。
准義,無想有二十二,謂加欣;滅定有二十
二,謂加厭也。二定既唯滅心、心所為數,故
知無想亦唯滅心、心所,四相准同。又《婆沙》
一百五十三云「問:入滅定時滅何等心、心

所法?為過去?為未來?為現在?若過去者,過
去已滅,復何所滅。若未來者,未來未生,云何
所滅。若現在者,現在不住,復云何滅。設非
定力,亦自滅故。答:應作是說,滅於未來。問:
未來未至云何可滅?答:住於現在,遮於未
來心、心所法令不相續,故說為滅。如斷
城路、閉門竪幢,不令人入出,故名除寇。
此亦如是。有說:通滅未來、現在。問:現必不
住,復云何滅?設非定力,亦自滅故。答:先現
在世心、心所法,令有緣法續起而滅。今現
在世心、心所法,不令有緣法續起而滅。此
由誰力?所謂定力。上二說中應取前釋,
順餘文故。」有人云:以是有說不是正者,
即違多例。又一百五十三云「評曰:應說此
入定心緣未來定,而不可說緣何剎那、不
緣何剎那,以未來定有多剎那,未有先
後雜亂住故。」又云「評曰:應說此出定心
緣過去定,而不可說緣何剎那、不緣何剎
那,以過去定有多剎那相雜住故。」准上
論文,既相雜住不可別說,即是總緣過、未
定也。然味定即緣次前淨定,以味定是貪
相應心緣別相惑,所以別緣次前定心而
起。出二定心是善心故,總緣前定,不別
取也。

論「如是二定至作意為先」,第一作
意差別也。

論「前無想定至非非想處」,第
二依地差別。《婆沙》一百五十二「問:何故下無
無想定?一說云:下諸地有歡戚受,行相麁動
難可除滅。第四靜慮唯有處中受,行相微
細易可斷滅故。問:何故無色無此定耶?

答:唯有異生計習此定,以為能證無想涅
槃。無色界中無有無想異熟可計,故無想
定於彼亦無。」《正理論》云「前無想定在色界
邊地,今滅盡定在無色邊地。以在非想
非非想處,所受生身是最上業所牽引故,說
名有頂。或有邊際故名有頂,如樹邊際說
名樹頂。唯此地中有滅盡定,何緣下地
無此定耶?厭背一切心,及邊際心斷,方能
得此勝解脫故。謂由二緣立此解脫:一者
厭背一切心故、二者邊際心暫斷故。若於
下地有此定者,便非厭背一切種心,以未
能厭上地心故;亦不名為邊際心斷,以
上地心猶未斷故。應名厭背少分諸心,亦
復應名中際心斷。」

論「此同前定至善等
起故」,第三明性同也。

論「前無想定至
四蘊異熟」,第四明招果別。文中有二:前明
受別、後依地別。

論「前無想定至勝解入
故」,第五明修者別。有其三因,非異生得:一
怖斷滅故;二唯聖道力所能引故;三現法
涅槃勝解入故,遠加行作涅槃想、近加行作
止息想。

論「此亦如前至方證得故」,第六
初得同也。

論「又初得時至亦成過去」,第
七明成世同也。

論「世尊亦以至皆離染
得」,第八明世尊唯離染得。

論「世尊曾
未至俱分解脫」,已下第九對他部辨同異
也。文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也。


「於起滅定至成俱解脫」,答也。《婆沙》一百五十
三云「何故世尊盡智起已名俱解脫?答:已得
彼定入出心故名俱解脫,非得定體。則由

此理名離染得,後時不由加行起故。」

論「西方師說至後得菩提」,述異部也。此師意
說:菩薩學位已起滅定,後得菩提。


「云何此中不許彼說」,此責有部不許所以。

論「若許彼說至後生盡智」,西方師證自義
順論說也。西方師是健馱羅國師。鄔波毱多,
此云近藏,佛涅槃後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門
師。

論「迦濕彌羅國至後方生盡智」,此述
婆沙宗也。

論「所以者何」,西方師徵。

論「傳說菩薩至成三十四」,釋。以三十四心成
菩提,不入滅盡定也。

論「一切菩薩至
起滅盡定」,釋三十四心成菩提所以。

論「外國諸師至斯有何過」,外國反問也。

論「若爾至不越期心」,出越期心過也。

論「理實菩薩至無漏聖道」,西方師釋不越期
心,與《婆沙》異。

論「若爾期心如何不越」,
毘婆沙師破西方釋。如何得是不越期心?

論「謂我未得至諸事究竟」,西方重釋不
越期心。《正理論》云「豈不由斯已成違越?欲
起無漏聖道期心,如何菩薩為盡諸漏,修
未曾得見、修二道,欲拔有頂見斷惑根及
除有頂,修惑怨敵,立誓要期結加趺坐。事
未究竟,而於其中捨所要期無漏治道,
貴重無始能為誑惑世間定類,為獲共有
易得滅定而致稽留。如是善成三十四念
得菩提故。」

論「前說為善我所宗故」,結歸本
宗。

論「雖已說二定至滅定初人中」,次下有半頌,
第五重明二定同異。

「論曰至而得現

起」,第一明二定起處同也。故《婆沙》一百五十
三云「問:何故生欲、色界能起滅定,非無色
界?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二心。此定無心,
斷心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時,其心雖
斷而命依色轉。生無色界,色雖斷而命依
心轉。若生彼起此定者,色、心俱無,命根無
依故亦應斷,是應名死,非謂入定。是故
生彼界不起。」

論「若有不許至是名同
相」,引證明起處同也。言「若有不許至非五
行」,若不許色界起二定者,即違本論。「或
有是色有」者,謂色界有也。「此有非五行」者,
五行謂五蘊,迦葉佛時以行名同蘊。《婆
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諸蘊以行聲說。過去
如來、應、正等覺說蘊名行,今釋迦如來說行
為蘊。此阿毘達磨中說五行者,欲顯今佛
所說五蘊則是先佛所說五行。」已上論文。
非五行者,謂有色界身不具五蘊也。言
「謂色纏有情至此有非五行」,引本論釋也。
「或生有想天住不同類心」者,是起異界心
及無漏心,此心非色界故。「若入無想定若
入滅盡定」者,是有想天中入二定也。「或生
無想天已得入無想」者,生無想天中已入無
想異熟。「是謂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者,結成
非五行也。此上所說唯有色、行二蘊,無餘
蘊也。言「由此證知至是名同相」,結證同
相。

論「言異相者至後復修起」,第二明
異相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問:何故生色
界中能初起靜慮,無色而非滅定?答:靜慮
由三緣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三法爾力。

無色由二緣故初起,一因力、二業力。滅定
由一緣故初起,謂由說力。唯欲界有佛說
故能起現前。不由因力,以餘生中未曾起
滅定故。不由業力,以此定非業性故。不
由法爾力,以無色中無世界壞故。」《正理
論》云「謂滅盡定初起唯在人中。有說者、釋
者及有強盛加行力故。」

論「此滅盡定至
斯有是處」,明滅定有退也。若不退,即不得
於色界起。鄔馱夷,是阿難共住弟子。

論「應如是知至亦有是處」,正引經證退也。

論「應如是知至往色界受生」,結證所以也。
若不退起色界煩惱,即不得生意成天中,
已離無所有惑得此定故。既經說生彼,故
知有退。

論「有餘部執至此義亦成」,述異
釋無退義得成也。離第三定染得第四定,
即第四定處亦名意成天,滅定不退亦得
生彼。

論「第四靜慮至契經說故」,破異
說也。

論「此若必然至超越定義」,異執
難也。

論「此定次第至隨樂超入」,釋外
難也。言次第者,據初修說。

論「如是
二定至有頂地故」,自此已下述多別也。此
第一依地異也。

論「加行有異至作意為
先故」,第二異也。

論「相續有異至相續起
故」,第三異也。

論「異熟有異至異熟果故」,
第四異也。

論「順受有異至生二受故」,第
五異也。

論「初起有異至最初起故」,第六
異也。

論「二定總以至滅受想耶」,問定名
也。

論「二定加行至名他心智」,舉喻釋也
《正理論》云「何緣唯說滅受想定?厭逆彼

二生此定故。謂想與受能為見、愛雜染所
依,故先厭逆如是二法多諸過患,如立蘊
中已廣分別,故偏厭逆入滅盡定。」

論「今
二定中至心復得生」,問心重生因也。

論「毘婆沙師至等無間緣」,引《婆沙》釋,由過
去世等無間緣力能生也。《正理》廣明在滅定
位總無有心,故彼論云「無心有情理必應
有,有命等故,異於命終有情色、心非決定
有。心若定有,色亦應然;色有時無,心亦應
爾。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依色、心隨
一。引契經說識不離身,於定無心亦無
違害。以即於此所依身中識必還生,故言
不離。謂一相續眾同分中,識相續流非畢竟
斷。譬如鬼病暫不發時,由未永除仍名不
離。乃至然定後心復得生者,定前心作
等無間緣所引發故。又加行中要期勢力所
引發故。」

論「有餘師言至非由心起」,述
經部宗。彼宗色、心互為因起。

論「故彼
先代至心有根身」,引經部宗古師證也。

論「尊者世友至故無有失」,敘異計通難也。

論「尊者妙音至亦應不滅」,述妙音師破
也。

論「若謂如經至故有差別」,反遮通
難。

論「由此道理至諸心皆滅」,結歸婆沙
宗也。

論「若都無心如何名定」,外難。定
是心所,若都無心,如何名定?

論「此令
大種至故名為定」,述有部兩釋也。定即等至
異名,散無此能,故等至名唯目於定。二定
無心亦有此能,故此二定亦名等至。

論「如是二定至令不生故」,述有部宗實有。若

假即無有體,如何能遮礙心令不生也?

論「有說此證至無別實體」,釋經部假體
也。

論「此唯不轉至是有為攝」,釋雖無
體而名有為。

論「或即所依至假立為定」,
第二釋也。即無心位所依色身假名為定。

論「應知無想至餘說如前」,類滅盡定釋
無想定。

論「此非善說違我宗故」,可解。
《正理論》云「又執滅定體唯是假,未知何法
為假所依?非離假依可有假法。」述曰:
如瓶等假,所依即是色等四境。若四境無,亦
無瓶等。「又唯不轉。其體是無,如何可言
是有為攝?此前後位及現皆無有性,恒時不
可得故。而言是有,是有為攝,但有虛言
都無有義。若言假定亦有所依,謂所依身
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立為定。是則此定
應無記攝,非無記法可說為善。」述曰:若
身為所依,即是無記。已下自立宗也。「是故
唯應依心、心起,非前定心力能遮礙餘心。
由此故知,離前心外定有別法能遮礙心。
由此法故,於無心位雖有心因而心不
起,即此別法名滅盡定,體是有為,實而非
假。修觀行者,由定前心要期願力所引發
故,令滅盡定勢力漸微,至都盡位無遮礙
用,意、法為緣還生意識。由此准釋前無想
定及與無想。」述曰:亦同實有。

論「已辨二定命根者何」,自下第五,半頌述命
根也。

「論曰至謂三界壽」,此引對法會
二名也。

論「此復未了何法名壽」,問體
性也。

論「謂有別法至說名為壽」,答壽

體也。

論「故世尊說至如木無思覺」,引
經證也。

論「故有別法至說名為壽」,結
體用也。

論「若爾此壽何法能持」,問也。

論「即煖及識還能持壽」,答也。

論「若
爾至應常無謝」,難也。既言三法更互相持,
必無先滅,應常不謝。

論「既爾此壽至
相續轉故」,有部被難轉計。

論「若爾至
而須壽耶」,經部難也。經部宗六處住時勢分
名壽,大乘本識上假立,有部別有實物。故
經部言:何緣不許唯業能持煗、識,而須壽
耶?

論「理不應然至恒異熟故」,有部出
過。若一切識唯是異熟,可說唯業能持。有
情或起善、染之心,及異地無漏諸識互起,如
何得說唯業持識?

論「既爾至何須此
壽」,經部轉計。

論「如是識在至彼無煖故」,
有部出過。彼既無煖,誰持於識?

論「應
言彼識業為能持」,經部又轉計也。

論「豈
得隨情至唯業持識」,有部責經部數轉計也。

論「又前已說」,有部述前破也。

論「前
說者何」,經部問也。

論「謂前說言至皆是
異熟」,有部述前說也。

論「是故定應至
說名為壽」,有部結自宗也。

論「今亦不
言至非別實物」,經部敘自宗也。

論「若爾
至說名為壽」,有部問壽體也。

論「謂三
界業至說名為壽」,經部答。

論「如穀種
等至住時勢分」,舉喻顯也。《正理論》云「於此
但應徵經主意。若處無業所引異熟內五
色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
長時起染污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

中,無業所引異熟勢分,說何為壽?若於是
處有業異熟,從生剎那至命終位恒無間
轉,可說是處有業所引住時勢分,相續決
定,說為命根。此既無業所引異熟住時勢分
恒無間轉,云何可說此有命根?其理既然,
為說何法名業所引住時勢分?既無所引
住時勢分,相續決定復屬於誰?既無如是
相續決定,由何義說隨應住時爾所時住
說為壽體?是故經主於此義中專搆多言
都無所表。又所引喻於證無能,如種所引
相續無斷,乃至熟時恒隨轉故。放箭所引相
續無斷,乃至住時恒隨轉故。此二可有乃
至熟時住時勢分,非業異熟於一切時相
續無斷,可言業謝猶有所引住時勢分相
續決定,隨應住時爾所時住,故所引喻於
證無能。」准上論文,《正理》破經部義。論主
既下不存經部之義,不勞更釋。故下文云
「別有實物是說為善」。有人雖作俱舍師
釋,未為當理。

論「有謂有行至恒行不
息」,論主因其義便兼破勝論。此敘計也。彼
計德句義有二十四種,行是第二十一,故
言是德差別。彼計諸法從此至彼,速疾迴
轉等皆由行力。箭等乃至未墮落時,其行
猶如鳥銜其果,持其箭也。

論「彼體
一故至無墮落時」,論主破也。其箭之上行德
持箭,初發、將墮其體是一,後無別障往趣
餘方,先急、後緩至時分位不同,應不得有。
又應畢竟無墮落時。初發、將墮其行一故。

論「若謂由風至無差別故」,破轉計也。

若風能障,初即應墮。若初不能障,後亦應
然,即應畢竟無墮落時,障風一故。


「有別實物至是說為善」,論主結歸有部宗也。

論「為壽盡故死為更有餘因」,自此已下
述傍論也。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施
設論》說至捨壽行故」,引論四句答也。「第一
句者感壽異熟業力盡故」者,此通二義:一
任業自力盡故不能招果、二由邊際定等
損其業力不能招果。捨壽行復有二義:
一亦得同其外緣損壽、二亦得同其壽盡
故死,與外緣損義不全同。外緣損壽,非令
業力不招異熟,但緣強於業,壽隨緣損。捨
壽行義轉其業力令招富果,與壽業盡亦
不全同,壽業力盡非是他緣,捨壽行力是別
緣令盡,各有片同。《正理》將同業盡,此論謂
同橫緣。兩師各據一途,互無全是亦不全
非。《正理》先彈,自招其失。此第一句壽盡故死。
第二句即福盡故死;第三句是俱盡故死;第
四句是俱不盡死,但由抂橫緣死。「又亦
應言捨壽行故」者,以其片同第四句故引入
此中。故《正理》云「不應復言捨壽行故,義已
攝在初句中故者,以其片同初句義故。」
廣如前釋。

論「壽盡位中至俱盡故死」,
釋伏難也。能感二種業俱盡時此死,由感
壽業盡死,豈由福盡令命死耶?解云:福
盡於死雖無功力,以死之時二俱時盡,由
斯但言俱盡故死。此俱盡言,不欲說由福
盡力也。

論「《發智論》說至一起便住」,又引
《發智》釋傍論也。

論「彼言何義至一起

便住」,論主釋《發智論》,或是《發智》自釋。《正理論》
云「若所依身可損害故壽隨損害,是名第一
隨相續轉。若所依身不可損害,如起而住,
是名第二一起便住。」《婆沙論》云「有說色身
名為相續。若身平和壽則無夭,若身損壞壽
則中夭。」

論「迦濕彌羅至有非時死」,引
《婆沙》釋。隨相續轉是有障非時死也。不
隨相續轉一起便住,是無障非是非時死
也。

論「故契經說至輪王胎時」,已下引
四得自體證前義也。前三句證隨相續轉,
第四句證一起便住。「戲忘念天」,由喜增忘念
便死。「意憤恚天」,由怒增故死。《婆沙》一百九十
九問此二天云「如是諸天住在何處?有說
住妙高層級,有說彼是三十三天。」今詳此
天雖二說不同,皆可得與修羅相害。准此
即合二害俱有,因何但言唯可自害?又應
說諸佛自般涅槃,此亦同其自害句攝。《婆沙
論》一百五十一於此句中云「復有一類或龍、
妙翅,或鬼及人,或復所餘,可為自害非他
害者,唯可他害及俱害者。」如文可解。
俱非害者中有上二界全,勝業感故。「那落
迦」,上品惡業感故。「北俱盧洲」,壽分定故。
「見道、慈定、滅定及無想定」,定力勝故。「王仙」,
謂輪王或捨國習仙,或初受位時先習仙
道名為王仙,此亦由勝業力,俱非害也。
「佛使」,謂所使人,此由佛力。如時縛迦,此云
活命,舊云耆婆、或云耆域,訛也。佛遣入火
抱取殊底穡迦,此云有明,舊云樹提伽,訛
也。此《涅槃經》說,外道記女、佛記為男,母死

火焚,佛令活命抱取有明,俱火不燒。活命
佛使、有明佛記,俱不死也。達弭,此云有
法。羅,此云取。於有法神邊乞取,從所乞神
為名,故名有法取。「嗢怛羅」,此云上勝,亦
是長者子。殑耆,是河神名。羅名攝受。父母
憐子,與子立名殑耆攝受。女聲呼名耆,男
聲呼為伽,舊云恒河,訛也。「長者子耶舍」,
耶舍此云名稱。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
然無損。「鳩摩羅時婆」,鳩摩羅,此云童子。時
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也。「最後身菩薩」,
謂是王宮所生身也。此等皆是俱非害也。問:
若爾,何故與上不隨相續轉不同?答:廣
略異耳,如《婆沙》四句與此不同。如上所引,
論師意爾。

論「若爾至受生有情」,外人難
也。若謂上所說是俱非害,何故契經唯說非
想處受生有情?

論「傳說至俱非可害」,論
主答也。無自地聖道及他近分道所害故,名
俱非害。餘地為他近分地道及自地聖道害
故,不名非自他害。

論「豈不有頂至應
名他害」,外人重難。既為下地聖道所害,如
何得名非自他害?不信前釋,故言傳說。此
難無救。

論「如是應說至舉後顯初」,論主
更引正解也。理實色、無色界一切有情俱非
二害。經說非想非非想,舉後顯初引例也。

論「云何有處至第一樂生天」,第一樂生
天有三,梵眾是初,舉其梵眾兼顯上二。

論「云何有處至第二樂生天」,第二樂生天
有三天,極光淨天是最上天,舉極光淨以
顯下二。

論「彼經如聲至不可例彼」,外人

難也。前文云「謂在非想非非想」,不言如非
非想也。後文言「如梵眾天」。如聲是顯譬喻
義也。如梵眾天,餘天亦爾。可言舉初顯
後。彼無如聲,何得言舉後顯初?


「若顯喻義至亦有如聲」,論主破前難也。若
謂要有譬喻方得有如聲者,如人一分
天是第一識住,此之如聲欲喻何法?故知
無喻亦有如聲。如梵眾言亦非譬喻,但是
舉其梵眾兼顯上天。

論「已辨命根,諸相者何」,已下有一頌半,第六
明四有為相。於中有三:初半頌明相體、次
半頌明小相、後半頌明四相待因緣。

「論曰至是無為法」,總釋四相名也。《正理論》
云「如是四種是有為相,顯彼性故,得彼相
名。」述曰:此四種相顯諸有為性是無常,從
其所顯名有為相,無此相者表是無為。《婆
沙》三十八云「何故作此論?有執諸有為相皆
是無為,如分別論者。或復有執三相是有為、
滅相是無為,如法密部。或復有執相與所
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續沙門。彼作是說:
色法生、老、住、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亦爾,
顯有為唯是有為,唯不相應行蘊所攝。或
復有執色等五蘊出胎時名生,相續時名住,
衰變時名異,命終時名滅,如經部師。為遮
彼計,顯彼唯是眾同分相,非有為相。有為
相者,諸有為法一一剎那皆具四相。」《婆沙》
三十九云「謂或有執三有為相非一剎那,如
譬喻者。彼作是說:若一剎那有三相者,則
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然無此理,互

相違故。應說諸法初起名生,後盡名滅,中
熟名老。為遮彼執,顯一剎那具有三相。問
若如是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
答:作用時異,故不相違。謂法生時生有作用,
滅時、老時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有先後。
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剎那,故無有失。
或生、滅位非一剎那,然一剎那具有三體,故
說三相同一剎那。由此因緣,故作斯論。」
准上兩釋,相用皆是異時。前釋三相同一剎
那,後釋生、滅異剎那也。然異、滅相用同、異
時,文不決定。「問:四相為是共相?為是自相?
一說自相、一說共相。評曰:應作是說,此是共
相。然共相有二種:一者自體共相,謂一一有
為法自體各有生等四義;二者和合共相,謂
一一有為法各與生等四相和合。此四但是
和合共相。復作是釋:剎那住相微細難知,難
可施設,故說不住。謂剎那量是佛所知,非
諸聲聞、獨覺等境。如乘神通屈申臂頃,
從此處沒至色究竟,於其中間非不相續,
可有從此往至彼義;亦非一法移轉至彼,
又無從此越至彼義。是故決定剎那剎那
生滅相續從此至彼。於其中間諸剎那量,
最極微細唯佛能知。由此故言諸行有住。一
說無住。評曰:既不能通,應信有住。由有
住相力,諸行生已能取自果、能取所緣。由
異、滅力,一剎那後無復作用。若無住相,諸
行應無因果相續,心、心所法應無所緣,故
必有住。」

論「此中於法至能壞名滅」,釋
別名也。《正理論》云「此中生者,謂有別法是行

生位無障勝因,由能引攝令其生故。能引
攝者,謂彼生時,此法能為彼勝緣性。雖諸行
起皆得名生,然此生名但依諸行生位無
障勝因而立。住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諸行引
自果無障勝因。異謂前法是行相續後異
前因。滅謂別法是俱生行滅壞勝因。」


「性是體義」,此釋頌中第十字也。

論「豈
不經說至之有為相」,問也。經說有三,因何
說四?答中有二:一不說住相;二住、異合
說。

論「於此經中至所謂住相」,此初答也。
應合說四,不說住故,但說有三。


「然經說住異至異名住異」,通伏難也。難云:若
經不說住相,何故彼經云住異相?通云:經
說住異,即是此中異別名也。引例可知。

論「若法令行至有為相中」,釋經不說住相
所以。於中有二:一為住相不令有情怖故
不說、二以住相濫無為故不說。此即初也,
如文可知。

論「又無為法至故經不說」,
第二答也,如文可知。

論「有謂此經至
名住異相」,此下大文第二答經不說也。即
是敘異說也。

論「何用如是總合說為」,
問合說所以也。

論「住是有情至與吉祥
俱」,答合說所以也,如文可知。

論「是故
定有四有為相」,結也。

論「此生等相」,已下半頌第二明隨相也。此四
小相立名不同,或名隨相,隨本相故;或名
小相,對大相故;或名生生,等生本生等
故。

「論曰至四種本相」,此釋頌中「此」字,即
是此四本相也。《正理》釋云「此中有言兼顯

定義,意顯此有唯四非餘。此謂前說四種
本相。」述曰:釋此同此論,釋有、此論無。

論「生生等者至滅滅」,此釋本相所有隨相。《正
理論》云「即是生之生生,乃至滅之滅滅。」

論「諸行有為至由四隨相」,此釋諸行有為。有
其二義:一法體生滅由四本相、二得有為
名由四本相。本相有為,亦准此釋。《正理論》
云「世尊何處說隨相耶?豈不此經亦說隨
相,謂生等相亦是有為故,生生等相亦起等
性故。契經既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有為之
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如何此中
不攝隨相?又於諸相皆有亦言,故此經中
亦說隨相。言有為之起亦可了知者,起即
本相生,亦表生生義。盡及住異亦可知言,
類起亦言應如理釋。若不爾者,何用亦言?
故契經中於無為法,說尚無有起等可知。
此說意言:諸無為法尚無生等本相可知,況
生生等隨相可得?若不爾者,應但說無起
等可知,不應言尚。又薄伽梵於契經中
說諸有為相復有相故。契經說色有起盡,
此復應知亦有起盡。乃至廣說又契經說老
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復有相。」

論「豈不
本相至展轉無窮」,此釋有無窮過。先問、後
答。此即問也。

論「無斯過失至功能別故」,
答也。

論「何謂功能至或謂士用」,釋功
能也。作用是業用名,士用就喻以顯。《正理
論》云「為親緣用名曰功能。」

論「四種本
相至一法有用」,此釋功能別也。

論「其義
云何」,問也。

論「謂法生時至唯生本生」,此

廣答也。

論「謂如雌鷄至其力亦爾」,此顯
喻也。《正理論》云「生性既無異,功能何有別?
如受領納,性雖無異而有差別損益功
能。又本相、隨相境有多少,如五識、意識境
有少多。」

論「本相中住至隨應亦爾」,此後
三相准前釋也。

論「是故生等至無無窮
失」,此總結也。

論「經部師說至如所分別」,
經部師宗四相無體,與大乘同,故作此商
略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


「無定量故至證體實有」,經部出所以也。既
無三量,何得言有?《正理論》云「又此諸相豈
如瓶等有定現、比,或至教量證體假有?既
遮實有,故彼定應許生等相體是假有。第
三計有,理必無故。」

論「若爾何故至亦可
了知」,有部救也。既經言有三有為之有為相,
即是屬主之名。前是本法、後是其相,故知法
外別有四相。

論「天愛至義是所依」,經
部答也。

論「何謂此經所說實義」,有部問
也。

論「謂愚夫類至之有為相」,自下經部
釋也。於中有五:一明經說意、二明經不
說剎那四相、三釋經重說有為相言、四敘
經部所立、五引教證。此文初也。

論「非
顯諸行至亦可了知」,第二明經所說非剎那
也。凡言相者,表其體性令人了知,經言亦
可了知,明非不可知也。一剎那中生等四相
既不可知,定是非經所說。

論「然經重
說至表善非善」,第三明經重說有為意也。
經言有為之有為相,前言示三相體,後言表
前三相是有為也。非是如有白鷺鳥處知

其水有,亦非欲表有為善、惡,如童女有髮
細且長、兩臂過膝等是其善相,髮麁臂煩
等是惡相。

論「諸行相續至名為住異」,此
即第四述經部宗。此說一期三相是假非實,
非一剎那是實非假。

論「世尊依此至衰
異壞滅」,已下第五引教證也。於中有五:
一引佛為難陀說經、二引三頌、三引本
論、四會本論、五即別立剎那四相是假非
實。此即初也。佛弟難陀性重欲染,欲染之
本為貪其受。佛令難陀觀受生、住、異、滅,
難陀得道。佛於眾中說難陀言:「是善男子!
善知受生、善知受住,及善知受衰異、壞滅。」
准此經文,一類樂受初起名生、終盡名
滅,非一剎那觀受之法通自他身,亦不
得言現在之心不得觀現在受。

論「故
說頌言至相續說住」,第二引三頌證經部義
也。前二頌證一期四相非一剎那,後一頌破
有住想也。

論「由斯對法至名剎那法
性」,此即第三引本論證。

論「雖《發智論》至
非一剎那」,此第四會本論文也。言「一心」者,
非一剎那名一心也,依眾同分一相續心
說一心也。

論「又一一剎那至四相亦
成」,第五別立剎那四相是假非實。於中有
二:一標宗、二問答。此即初也。

論「云何
得成」,問也。

論「謂一一念至非無差別」,答
也。「謂一一念本無今有名生」,准此,生在現世,
同大乘也。即是法有名生,有唯現故。「有已
還無名滅」,准此,亦同大乘,法無名滅,至滅
相時法已過去。「後後剎那嗣前前起名之

為住」,此與大乘不同。《成唯識》云「住表此法
暫有用。」嗣前前起者,以相續不斷義名
為住也。「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為住異」,
於前後念相似生時,前後相望非無差別。
此亦與大乘不同,《成唯識》云「異表此法非
凝然故。」

論「彼差別相云何應知」,有部問
也。如金剛等前後異相,云何得知?


「謂金剛等至而見相似」,經部答也。如金剛等
極堅之物,前後相同而有擲、未擲異,及強力
擲去速墮遲、弱力擲去遲墮速,時不同也。
雖有不同,金剛本相前後相似。大種雖復
前後相似,轉變差別,其義亦成。亦餘諸行例
亦如是,相雖相似,轉變義成。

論「若爾
至應不遍有為」,有部難也。最後聲、光及涅
槃時最後六處,既無後可異,應無住、異。有
部師難住、異相也。既無住、異,即汝所立住、
異二相不遍有為。

論「此不說住為有
為相」,經部答也。我第三言住異相者,不欲
說住為有為相,但欲說異為有為相。

論「其義云何」,有部徵也。

論「謂住之異至
無不遍失」,經部答也。謂住之異故,若有住必
有異也。謂最後聲、光等,嗣前起故名住,此
即名住最後聲、光,異其前念名為住異。
即住名異,故名住異也。非是待後剎那前
方名異,亦非待後剎那前方名住。理必應
然。只可後異前故名之為異,不可前異
於後名之為異。若異於前,異由於自;若
異於後,異乃由他。

論「然此經中至生
等別物」,經部述經意也。即有為法本無今有

名生,有已還無名滅,相續名住。即此前念
後念不同名異,已顯有為之無常相,何用
離其所相別有生等?

論「云何所相法
即立為能相」,有部難也。若說色等本無今有
等是有為相,即是所相立為能相。云何所相
法即立為能相?

論「如何大士相至理亦
應然」,經部引例答也。既大士等相不異大
士等,故知有為之相不異有為。

論「雖
了有為至有生等實物」,經部述經生等四相,
雖不離有為,然不即彼。雖了有為色等自
性,而不能了先無今有生、今有後大滅、相
續之住相、差別之住異,仍未知彼體是有
為,故非色等即有為相,然非離彼色等生
有生等實物。

論「若離有為至復何非理」,
有部却問:我立生等別有體性異其所相,
有何非理?

論「一法一時至許俱有故」,
經部示非理也。一一法上同時具有生等
四相,即法生時應即滅等,同有體故。

論「此難不然至而不相違」,有部通也。雖體俱
有,用有前後。謂生作用令未生法生至現
在,現在已生豈須生相?由此生時非即是
住、衰異、壞滅。

論「且應思擇至有用無
用」,經部難也。未來法體未得為有,即生等
相體亦非有。如何得說生相有用、三相無
用?

論「設許至現在相」,經部縱有未來
難也。生相有用時不得是未來,生相已用
時不得名現在。有部之宗約其作用辨三
世故,《正理論》云「謂有為法若能為因引攝
自果名為作用,若能為緣攝助異類是謂

功能,如前已辨。一切現在皆能為因引攝
自果,非諸現在皆能為緣攝明異類。謂闇
中眼或有功能被損害者,便於眼識不能
為緣攝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損,定能
為因引當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別。然
於同類相續果生有定不定,攝引勢力名
為作用亦名功能。若於異類相續果生,但
能為緣攝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
述曰:準《婆沙》問四大生等五因,為是因?為
是緣?一說是因,一說是緣。准此論意,因是
因緣、緣是增上。其因緣定有取果,取果作用
定在現在。其增上緣攝助異類,於中有取
果者、有非取果者。其取果者,即是諸有為
法住現在世,於增上果皆有取果用。其未
來法及生相法功能雖是攝助,而非是取、
與。准《正理論》上下文,一切取果皆是現在。此
中說取自類果者,據顯說也。一切法體住
現在時定能取果,故無能障也。若因與果
及增上緣攝助諸法,即容有被障,如因暗
障眼,識不依根也。又餘一切有為住現在
時,皆能取其自果名為作用,無力能遮
不取果故。一切有為法住現在時,攝助異
類即不決定,有法力能遮彼功能不得起
故,如眼識等。此釋自類果者,即因緣所取
皆是自類。

論「又住等三至為名壞滅」,經
部宗難三相同時用也。

論「諸說住等至
剎那滅義」,經部難也。若用前後,諸法生已經
住時、異時、滅時,三時既別,應三剎那時之
極少,名剎那故,即違教說剎那滅義。

論「若言至非異非滅」,經部難住先用過也。住、
異、滅相同時而生,因何住相先餘二用?

論「若住力強至所衰壞耶」,又難住力若強,因
何被其異滅,并其本法俱遭衰壞。


「若言住相至令無再用」,又遮難也。若言住相
同其生相不再用者,理亦不同。法生不可
更生,生相無其再生;法住可令更住,如何
住相不令再住?

論「又誰障住用至何
不於先用」,又遮此住用暫有還無也。若異、滅
為障,即力合強住,應先住用;若力弱住,故
於後用,即不合能障於住也。

論「又住
用息至更無所為」,又遮難也。若住不由有
障暫用自息,即應法自然壞滅,何用異、滅
二相?

論「又應一法至理不應有」,又縱
許有滅而破其異也。

論「所以者何」,有
部徵也。所以一法不許有異。

論「異謂
前後至立異終不成。經部出所以也。若前一
法說異不成」,無所異故。若後異前即非一
法,是故一法立異不成。《正理論》云「諸對法
者於法自體差別用中立有異名,非唯
自體。謂有為法於自體中能引自果作用
名住,即此作用衰損名異。此住及衰無容
自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
住、異相。於斯正理何不忍歟?」又云「非正
生位立有異名,作用爾時未衰損故。即由
此理立住、異名,此能衰損引果用故。由法
作用被衰損時方引自果,由因被損後果
生位漸劣前因,故果漸劣由因有異。此
果剎那復由俱起異相為緣令衰損故,復能

為後果漸劣緣。如是一切有為相續,剎那
剎那令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成。此義既
成應為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故,前諸
剎那定有差別。若爾,相續漸增長時應無異
相,不見異故,無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
緣助,勢力增強摧伏異故。」

論「雖餘部
說」,已下破正量部。彼執色法有二緣滅:一
內滅相、二外滅緣。心法唯內滅相,不待外
緣剎那即滅。先破色、後破心法。

論「雖餘部說至有滅相為」,初破色法待二
緣滅。既現見薪由火緣滅,如何更說別
有內滅?服瀉藥痢,豈是由天?

論「又心、心
所至不應正理」,次破心剎那滅不待外緣。
一法之上同時既有住、滅二相,應於一時
亦住亦滅。相違同時,不應正理。

論「故
依相續至善順契經」,經部師破他宗已,結自
宗順經合理。

論「若生在未來至何不俱生」,已下半頌第三
明生相待因緣合方能生法。

「論曰至
非皆頓起」,就長行中有二:一釋頌文述有
部義、二問答分別。此即初也。

論「若爾至
因緣力起」,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經部師
問。

論「豈諸有法至而不可知」,有部答也。
答中有三:一以細故,雖有實體,汝不知也。
二反難,若無生體,因何得有生覺?三反難,
若法外無生,如何得有第六轉聲?此即
初也。豈得以汝但見因緣不見生相,即
謂唯有因緣、無生相也。豈諸有法皆汝所
知?此之生相雖現有體而不可知,以法性

幽微甚難知故。

論「生相若無應無生覺」,
反難也。心法託境必不自起,生相若無應
無生覺。

論「又第六轉至色之色言」,反
難第六轉也。若生異色,可得說言色之生
等;第六轉聲既名屬主,非即一法。若於一
法有屬主言,應有說言色之色等。

論「如責無生至隨其所應」,類釋三相別有體
也。

論「若爾至有等別性」,自下經部反難
通也。於中有二:一破生覺、二破屬主。此
即初也。就初中有二:一就內法無破、二
同外道有破。為成空、無我覺法,外應有
空、無我性。此就內法無破。謂無我觀時,觀
一切法皆無有我,應於法外別立空、無
我性。若於法外無其空、無我性,如何得
有空、無我覺。既有空、無我覺,法外無空、
無我性故,唯有生覺,法外無生性。言「為
成一二至有等別性」,同外道有破也。既有
生覺,即離法外別有生相,即應一二覺、大
小覺各別,合離、彼此有性等覺,應如外
道法外執有數量各別。合離、彼此有等
別性,外道計如前述。

論「又為成立至言
何得成」,第二反難,破第六轉。如文可知。

論「是故生等至無別實物」,結成經部宗也。

論「為了諸行至隨應當知」,經部通經,離
法之外無別生等。經說第六轉聲色之生
言,先法說、後喻顯。如文可知。

論「若行
離生相至何故不生」,有部難經部也。有為、無
為俱無生相。有為既生,無為何為不生?

論「諸行名生至何得言生」,已下經部通也。

於中有三:一無為不得名生;二將有部
非一切法皆有生相例;三將有部一切有
為同有生相,因緣或有能、無能例。此即初
也。本無今有可得名生,無為體常,如何名
生?

論「又如法爾至皆可生」,此第二也。
如汝有部唯有為有其生相,無為之法無其
生相。我經部宗亦爾,有為可生,無為不可
生也。

論「又如有為至一無生用」,第三釋
也。如汝有部一切有為皆有生相,而許因
緣望有為法於一有用、於一無用,即如
眼根於生眼識有用、於生耳識無用。我
經部有為、無為同無生相,而彼因緣望有
為有用、無為無用。餘文可解。

論「如是已辨至其義云何」,已下第七有半頌
明名、句、文身。

「論曰至句身文身」,釋頌
等也。

論「應知此中至壹伊等字」,會異
名也。「名謂作想」者,由於色等念色等名,
令於色等起色等想。名是想因,名為作想。
此是因取果名,說名為想。論既不言想謂
作名,不可釋言從因受稱。因取果名者,
即是名之異目,亦不可別為一釋。或是名之
異目,亦可名如作想。詮法相狀,義與
想同,故名為想。梵云那摩,此云名,是
歸義、赴義、隨義、趣義,謂隨音聲歸赴於法
趣其自相。㘝有異求表呼專一,即歸之
義,由斯呼召能引自體。梵云僧若,
此云想,是能取像專執之義,或是共立契約
之義。梵云鉢陀,此云迹,如一象身有四
足跡,亦如一頌總四句成,今就義翻名

之為句。梵云縛迦,此云章,是詮辨終
竟義,如說諸行無常等章。直言諸行是名
非句,直言諸行義未究竟,更云無常方
成究竟。故名詮義究竟,名之為章,如立蘊
章詮蘊究竟。若爾,何故外典章、句義別?
答:詮義究竟名之為章。詮義之中有廣有
狹,極狹名句,廣名為章。即於章中分其
二義:一句義、二章義。即句同章,故名為章。
「或能辨了業用德時相應差別」者,如說善
能招愛果、刀能割物等,此是業用;寂滅為
樂,此是德也;三無數劫,此是時也。相應,謂詮
諸法相隨順也。差別,謂詮諸法義不同也。
或差別是其總義,即是對其自性名差別
也。如說諸行是其自性,無常是其差別。《對
法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其義同也
梵云便杜那,此云文,是能彰顯義。西方俗
呼醬酢、鹽、扇等物為便社那,以醬、酢、鹽
等能顯於味,扇能顯風,故名便社那。舊譯
為味,誤也。以文顯故,與名、句為依,故《對
法》云「彼二所依是文。如綾、錦文由起於絲
顯異餘處,即依此顯安布以為龍、鳳。又合
龍、鳳以作錦窠、根本皆依文、絲顯成。絲
如其聲,文如其字,龍、鳳如名,句如其窠。
壹、伊等字顯在聲上,即將此顯能目自性,
別更生名目差別義,別更生句。此名、句皆
依於文。」

論「豈不此字至亦書分名」,此
問答分別也。豈不此字即是紙上屈曲色
名為字?問也。答云:非為顯書分色字,製
造諸不相應字;但為顯不相應字,製造色

書字。依此色字記持不相應字,及將色字
傳流異方及於後代,是故不相應諸字非
同書字。

論「云何名等身至迦佉伽等」,
釋名等身。「云何名等身」者,問也。梵云迦
耶,此云身。「謂想等總說」,已下答也。梵云
三木訖底,此云總說,總說釋身義也。即
是二三等名總說為身。梵云三摩婆曳,此
云合集,總說即是合集。二三等名,名合集
義,於合集義中說嗢遮界故。由合集義中
置嗢遮字界,後字緣助成總說義,即以總
說釋於身也。二名為身,三名已上名為多
身也。此中名身乃至文身者謂迦佉伽等
皆至三數釋者,一不名身;二單名身;三名
已上皆多名身,至於多身不減三也;四、
五已上皆是多故,不須至四、五也。前釋
文中即以十二音中𧙃身中即以字體迦、佉、伽釋者,欲顯此二皆
得是文,故倚互明。

論「豈不此三至心
不相應行」,已下問答分別。此即經部問也。

論「此三非以至即令了義」,有部答也。

論「云何令了」,經部問也。論「謂語發名至
乃能令了」,有部答也。《正理論》云「此中經主作
如是言:豈不此三語為性故用聲為體色
自性攝,如何乃說為心不相應行?此責非
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
云『語力、文力』,若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
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不依於文』。又說
伽他因,謂闡陀文字。闡陀謂造頌分量語為
體。又契經言『知法知義』,法謂名等,義謂所

詮。又契經言『文義巧妙』,又言『應以善說文
句讀誦正法,惡說文句讀誦正法義即難
解』。又說『如來獲得希有名、句、文身』,又說『彼
彼勝解文句甚為希有』。由此等教證,知別
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加語聲,實而非
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
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
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
語,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
者,都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
聲?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
了義。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唇等動知
其所說。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了達所
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又見世間隱
聲誦呪,故知呪字異於呪聲。又見世間有
二論者,言音相似一負一勝,此勝負因必異
聲有。又法與詞二無礙解,境界別故,知字離
聲。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相無差別,其中屈曲
必依迦、遮、吒、多、波等。要由語聲發起諸
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顯義,
由此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能顯義,
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能說,文
是所說,義謂非二,如是則為無亂建立。」

論「非但音聲至方攝語故」,此是經部敘
自宗義。

論「何等音聲令義可了」,有部
問經部也。如我所釋,有名之聲方能了義。
汝言即聲了義,何等音聲令義可了?

論「謂能說者至智者立瞿聲」,經部釋也。於一
瞿聲詮其九事,由共定量故能了義。

論「諸有執名至能詮定量」,准聲共立定量,名
亦如之。

論「若此句義至別有實名」,自此
已下經部師難有別名也。但由假音聲顯
用已辨,因何計有離聲實名?

論「又
未了此名至為由語生」,經部定有部宗兩
關進退難也。

論「若由語生至何待別
名」,難語生名也。

論「若由語顯至何待
別名」,難聲顯名。

論「又諸念聲至可由
語發」,難無生理。一念之聲未能詮表,多念
之聲乃能呼召,故知多念之聲乃有名也。前
後念聲剎那已滅不可聚集,又不可說一
字之名分分漸生,進退徵難無其生理,如
何可說由語發耶?

論「云何待至能生
無表」,有部反難經部成自義也。由多念表
色念念漸生入於過去,最後表剎那無表
方生,聲生於名義亦准此。

論「若爾至
應能了義」,經部難也。既唯最後聲能生名者,
但聞最後聲應能了義,何須要待前念之
聲?

論「若作是執至不可集故」,難異執
也。若語生文,文復生名,亦同前難。前後念
文不可集故。

論「語顯名過應例如生」,
前難語生名,復准難語顯名也。生謂名由
聲生,顯謂名先有體但由語顯。已上破有
部離語有名,自下破離語有文。

論「又
異語文至莫辨其相」,諸明慧者現量知無
也。

論「又文由語至皆不應理」,若生若顯
二關破斥,准語於名生顯之過也。《正理
論》云「此難違害自所稟宗。彼說去來皆無
自體,聲前後念不可頓生,如何成文、成名、

成句?若前前念傳傳相資,最後剎那成文、
名、句,但聞最後應了義成。又無相資,去、
來無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資?既無相資前
後相似,後如初念應不能詮,聞後如初應
不了義。故彼所執前後相資聲即能詮,理不
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無,故後待前能生
名等。雖最後念名等方生,而但聞彼不能
了義。由不具聞,如先共立名等契約能
發聲故。然聞一聲亦有了者,由串習故。
依此比餘,故經主言破彼非此。」

論「又
若有執至而不應許」,破異計也。若名與所
詮義俱時而生,由如生相與義俱生者,即
有三過:一名在現在,義在過、未;二子名與
子俱生,父母不合隨意立名;三無為無生,
應無有名。

論「然世尊說至安布差別」,
通有部難。難云:若謂離聲無別名者,因
何經說「頌依於名」?答云:即聲安布,假說為
名。

論「執有實物至及心次第」,總非有
部別立實名。如樹等行,離樹無行。心之次
第,離心無體。名亦如是,離聲無體。

論「或唯應執至便為無用」,經部縱文,破有
名也。

論「毘婆沙師至所能了故」,此迷
有部宗也。《正理論》云「《毘婆沙》說名、句、文三
各有三種。名三種者,謂名、名身、多名身;句、
文亦爾。名有多位,謂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
字生。一字生者,說一字時但可有名,說二
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三字時即謂
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方謂多名身。
二字生者,說二字時但可有名,說四字時

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六字時即謂多名
身。或作是說:說八字時方謂多名身。多字
生中三字生者,說三字時但可有名,說六
字時即謂名身。或作是說:說九字時即謂
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十二字時方謂多名
身。此為門故,餘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應
說。句亦多位,謂處中句、初句後句、短句長句。
若八字生名處中句,不長不短故謂處中。
三十二字生於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
經、論文章多依此數。若六字已上生名初
句,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後句。若減六字
生名短句,過二十六字生名長句。且依處
中句辨三種:說八字時但可有句,說十
六字時即謂句身。或作是說:說二十四字
時即謂多句身。或作是說:說三十二字時
方謂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說一字
時但可有文,說二字時即謂文身。或作是
說:說三字時即謂多文身。或作是說:說四
字時方謂多文身。由此理故應作是說:
說一字時有名、無名身、無多名身;無句、
無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無文身、無多文
身。說二字時,有名、有名身、無多名身;無
句等三;有文、有文身、無多文身。說四字
時,有名等三,無句等三,有文等三。說八
字時,有名等三;有句、無句身、無多句身;
有文等三。說十六字時,有名等三,有句、
有句身、無多句身;有文等三。說三十二字
時,名、句、文三各具三種。由此為門,餘如理
說。」准上論文,多念聲生一文,前念聲無

文。一文生一名及一字句者,即一念聲
三法同起,謂文、名、句。若二字名已去,於前
念文未有名、句,至其後字成名、句位方
有名、句。多文生一名、多名成一句者,
非一一念聲皆有文、一一文皆有名、一一名
皆有句,然有一字生名,容有一字一名、一
句,或無一字句,句必須二字。其二字已上
生名者,皆於第二字等方有二字名生。
若二字乃至多字生名者,於前字即得生
解。此由聞者串習於前解義,非謂於前
位中有二字名等於先已生。如言「諸行」二
字名,於中有二:一二一字名、二一二字名。
餘例准此。所以如是如說二字名時,一人
聞諸、一人聞行,各生一解故。若聞一兼二,
即是串習。若作此釋,善順名之極少,謂一
字也。又如說「諸行無常」等句,諸行是自性、
無常是差別,名詮自性、句詮差別。無常二
字,或有名起、或無名起,義則未定。如說無
常可厭,無常即是自性、可厭即是差別。此
無常二字理合有名,若為差別即無名起。
如實說者,若為自性、若為差別皆悉有名。
如人說諸行無常句,有人唯聞無字、或唯
聞常字、或聞無常二字、或具聞四字。若唯
聞無字者,謂唯說無。若聞常字者,謂唯
說常。若合聞者,謂詮無常。然此無常未屬
何法,故知此上所聞皆不了句。若有聞說
諸行無常,此方了句,知此無常諸行差別
故。以此准知,諸行無常四字之邊,一一皆
有一字名也。於中若至二字,亦有二字名

也。至第三字,有一字名及三字句。如有但
聞「諸行無」三字,此即謂詮諸行無也。諸行
為自性、無為差別,至第四字有一字名,及
二字名,及三字名,及三、四字句也。於中加
減如理應思。又釋所以四字名等有一字
名,發語遠加行心多緣此故。如說「諸行」兩
字,必須先緣詮諸詮行一一別名,方可合
成二字名故。《正理》、《婆沙》說名、句、文各有
三種:一名、二名身、三多名身;句、文亦爾。名
有多位,有一字生、有二字生、有多字生。《婆
沙》名有六位,有一字、二字、四字、八字、十六
字、三十二字。准此論,據位相倍及極一頌,
作如是說。然實以論非無三字、五字、七
字、九字等生名之者,上引論云一字生名、
二字生名、多字生名。多字生名者,或三字已
上生名,皆多字名。以西方語法,說二名身
有合集義故,說三已上皆名多故。或說
四字已上名多字生也,倍二字故。一字
生名者,說一字時但名名,說二字時有
名身也。多名身有二釋,或作是說:說三
字時即謂多名身;或作是說:說四字時
即謂多名身。有人云:問多名身中,一
云說三字時名多名身,一云說四字時
名多名身,其義云何?解云:三字生名名多
名身者,第一、第二字為一身,第一、第三
字復為一身,第二、第三字復為一身。依聲
明法,言三已去方說為多。若四字生名名
多名身者,隣次相合即為三身,名多名身。
又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約多身。又

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准上三釋自相
牟楯,但遍說而已,不能是非。何者?准論
所明,但說名、句、文三各有三位,謂一、二、
多。一以名一故不成身,二以名二故成
身也,第三亦合以名多故名多名身。因何
說一二之位即是名之一二?第三多位因何
其數即說是身?若於此中以身多故名多
名身,即是第三說其身數,於中亦合說身
及身身。依第二解,四字生多隣次相對應名
身身。又自引聲明說三已上方得名多,
因何復說身上加身名為多身?若爾,三字
生者次第相合亦有二身,是身上加身,應
亦得名多名身也。雖一解但約名多故名
多名身,既不得所由,即是如虫食木。此
中所說一、二、多三皆約名說,不據身論。
《婆沙》更有明文,應撿錄之。又牒文云三
字生名名多名身者,謬。三字生名者,唯有
一三字名故。此中兩說不同。一據成多即
名多身,謂三已上。二據位相倍,謂四名
已上倍於前也。兼依二釋,義皆無違,故
論雙舉。然唯有字、名、句體而無頌體者,其
字、名、句,五趣諸方愚智不同,但能語者皆
聲發文,依文有名,依名有句,皆能說自
性、差別故,皆令解自性、差別。故其頌唯是
文者能作,只是安布其文乃至名、句,更無
別物。問:如說一名、一字,對諸方名各生
異解,為有多名、為有一名?為有一字、為
有多字?答:字唯是一,諸方通用更無差
別。名即不同,若為此方語,唯有此方名,無

諸方名。所以知然?若不爾者,即應唯說一
字生名應有多名。論既不說多名,故知唯
有一名。又當發語遠方便心唯緣一方名
故。問:若爾,何故生其多解?答:此如絲竹
之聲亦生名解,似而非實。

論「此名身等至此皆應辨」,已下半頌第二義
門分別。

「論曰至然不可說」,第一界地門也。
於中有二:一云唯欲、色界;一云通無色界,
然不可說。二說之中,前說為正。就前說中,
有其二說:一云唯隨語繫,謂唯二地,謂欲界、
初定;二云隨身繫,謂通五地,謂欲、四禪。舊
《婆沙》有四說、兩重評文。初二說,一云隨語、一
云隨身,評取隨語。後兩說,一云欲色界、二
云通無色,評取前說。深法師云:「一論不
可有二評故。隨語繫者是後評,但說不
許無色有名,非是欲許隨身繫也。」法師
此釋深有理趣。准《正理論》等解名、句、文、
身,皆依聲有文,依文有名。又此論云「有情
名聲謂語表業」,故知餘聲無有名也。所依語
業既唯二地,如何能依之名通於五地?若謂
《正理》等論雙舉二故則容兩是,亦不應理。
此論亦舉無色界名而不是非,豈亦兼取?
故知名隨語繫,義決定也。問:若爾,何故但法
無礙解通其五地,而無論文說唯二地?
答:准論所說,名繫地中即敘二說。法無礙解
繫地之中即唯說通五地,故知法無礙解據
能緣說。若隨語、隨身,皆容五地,心能緣故。
由此無文敘二說也。法無礙解是了法慧,
如何即令與所解名定同地也。詞無礙解

是其能作諸方語慧,由此唯於發語地有,
不通餘地。有人自作問答云:問:發語通
果心不緣三界,如何名等能詮三界?解云:
雖發語通果心不緣三界,然通果加行遠能
發心能緣三界,故所發名能詮三界。詳
此問答,未達一切發語心也。一切近因等
起發業之心,皆緣色聲為境,因何偏問通
果心也。加行之中有緣其名,未必定緣所
詮義也。如多人不識摩尼寶等,豈不得有
此寶與名。

論「又名身等至非所顯義」,
第二情、非情分別也。《婆沙》五十云「問:誰成
就名等?為能說者、為所說耶?設爾何失?若
能說者,則阿羅漢應成染污法等,以阿羅漢
等亦說染污法故。若所說者,則外事無為亦
應成就名等,以彼亦是所說法故。答:唯
能說者成就名等。問:若爾,後難善通,前難
云何通?答:阿羅漢等雖成就染污等名,而
不成就染污等法,以染污等名皆是無覆無
記法故。」十五又云「問:名等為善、不善、無記
耶?答:無記,非造業者故思起故,如四大種。」
已上論文。然發業時,近因等起唯緣於聲,
遠因等起亦通緣名,不從遠因判性。餘處
說業、心二緣名者,據遠而說。

論「又名
身等唯是等流」,第三五類分別。非色法故,
非是長養。隨欲生故,非是異熟。是有為故,
非實。從同類因生,故非是剎那,是等流性。

論「又唯無覆無記性攝」,第四三性分別
門。

論「如上所說」,已下一頌,大門第二總釋餘

義。

「論曰至無覆無記」,釋頌第一句也。
如文可解。

論「并無色言至類通二義」,
釋頌第二句也。上句說一分同,下句說一
分異。名身等,界唯欲、色,類唯等流。同分,界
即通三、類通於二。是謂異也。《正理論》云
「云何異熟?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
云何等流?謂界、地、處、種性、族類、沙門、梵志、
學、無學等所有同分。有餘師說:諸同分中有
先業所引生者,是異熟同分;現在加行起,是
等流同分。」

論「得及諸相至非異熟等」,釋
下兩句,如文可解。

論「已說如是至隨應
准知」,已下指當,如文了知。

保延三年十月十日朝點了,依維摩會□

角壽   一交了。

卷 6

分別根品第二之四

論「如是已說至說為因緣」,此下當品大文第
三明因及緣。將欲釋義,先結引也。


「且因六種」,文中有二:一六因、二四緣。緣次
後說,先釋因故,故言且因六種。

論「何
等為六」,此先辨因。就中有三:一明六因、
二明五果、三明法具因異。明六因中,一
總列因名;二依名別釋;三定取、與;此下一
頌總列因名。

「論曰至六異熟因」,牒頌

釋也。《顯宗論》云「能作因體通一切法,是故
前說。俱有因體遍諸有為,故居第二。餘同
類等,於有為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隨言
便穩次第而說。」今詳六因皆廣者先說。同
類因體雖除未來狹俱有因,然攝一切
心、心所法、色、不相應。相應因體雖通三
世,唯心、心所故狹同類,然通染污一切心及
心所廣遍行因。遍行因體若於欲界,二
部一分狹異熟因,異熟因體通五部故。
於上八地異熟因體唯通修斷一分,遍行因
體二部一分。故異熟因,遍行後說。然六因、
四緣並通親疎,因名是親、緣名是疎。《顯
宗論》云「法生所賴故說為因,即親順益所
生果義。」

論「對法諸師至如是六種」,此以
四緣有經文說,六因無經文故,故言對法
諸師許因唯有六種。此明無增減也。《正
理論》云「如是六因非佛所說,如何本論自
立此名?定無大師所不說義,阿毘達磨輒
有所說。經中現無,由穩沒故。自相可得,決
定應有。又諸經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異
門說。對法諸師由見少相,知其定有分明
結集,故有說言。此六因義,說在增一、增六經
中,時經久遠其文穩沒。尊者迦多衍尼子
等,於諸法相無間思求,冥感天仙現來授
與。如天授與《筏第遮經》,其理必然。如四緣
義雖具列在此部經中,而餘部中有不誦
者。」乃至廣說。准此論文,六因四緣是小乘
義。四緣有文,六因無文,以無正經文故,故
言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大乘對

法論亦有六因,能作因有二十因。《中邊
分別論》及《成唯識》各取其十。未知大乘十因
六因及四緣義出何經文。

論「且初能作因相云何」,此下第二依名別釋。
因體不同,分為六段。將釋初因,故先問也。
頌答可知。

「論曰至無障住故」,長行釋也。
就中有二:一釋,但無障住及有力起名
能作因;二餘師釋,諸法展轉皆有力用。就
初文中復分為二:一釋頌文、二問答分別。
就釋頌文中,一明因體、二釋因名。此文
明因體也。然出因體有二種:一總出體,
即以一切法為體;二對果出體,除自餘能
作。謂除自體,以餘一切為能作因,由彼生
時無障住故。問:法若畢竟不生,除其自
體,餘一切法與作因不?答:與作因。若其因
法未至已生,但是性因。若至已生,是取
果因。若果至生,名與果因。其不生法,無與
果因。《正理論》云「此能作因略有二種:一
有生力、二唯無障。諸法生時,唯除自體,以
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皆不為障,於
中少分有能生力。且如有一眼識生時,
以所依眼為依止因,以所緣色為建立因,
以眼識等如種子法為不斷因,以相應法
為攝受因,以俱有法為助伴因,以耳根等
為依住因。此等總說為能作因。於中一分
名有力因,以有能生勝功能故。所餘諸分
名無力因,以但不為障礙住故。何故自體
非自能作因?以能作因於自體無故。謂
無障義是能作因,自於自體恒為障礙。又一

切法不待自體,應有恒成損減等故。」
述曰:若待即此自體,自體恒有,應恒成。若
待第二自體,第二自體恒無,應恒成損
減等。有餘師說:若有自體因自體者,即
應無明還緣無明等。一剎那頃此即此因,
是則乖違緣起法性。有餘師說:自於自體
不見有用,故非因緣,猶如指端、刀刃、眼
等。

論「雖餘因性至總即別名」,明得名
也。《顯宗論》釋能作因名有四:一云因即能
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雖餘因
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等
總即別名。二云或復此因能作二義,以無
障故,可名為因;可名非因,不能生故。三
云又能作者是餘親因,此能助彼名能作
因。四云或此令他能有所作,他即是果,能
作之因名能作因。此四釋中,初二持業釋,
後二屬主釋。

論「豈不未知至為能作因」,
次下第二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論「應知
此生至是能作因」,答也。雖智障漏生、光
障覩星,漏生之時智無障住、覩星之時
光無障住,若為能障即不得生。


「若於此生至可立為因」,難也。若先能障,由今
不障,可得是因。本無障力,今不為障,何
得是因?

論「譬如國人至何得為因」,王
喻可知。

論「且如涅槃至無能障用」,指
事難也。此等諸法有,如非有,先不能障,
今不為障,何得是因?

論「雖無障用至
亦得如前說」,指事答也。若有力者,由今不
障,得為其因。其無力者,亦由今不障故,

得為其因。有力、無力障雖有別,生時無障
其義即同,由此二種為因即等。《正理》釋云
「由一切法展轉相望皆有障力,故得為因。
謂於是處有此一法,是處無容更有第二。
設復此法於餘處有,彼亦無容更有餘法。
如是諸法,豈不相望皆能為障而不為
障,故皆可立為能作因。無色亦有時依等
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諸法內一法生
時,如與欲法,餘皆無障。謂二緣故法不得
生:一順因無、二違緣有。諸法生位必待勝
力各別內緣,及待所餘無障而住。」


「此即通說至於芽等」,結前無障因,起後有
力因,如文可解。

論「有作是難至皆成殺
業」,敘外難也。因既常有,果應頓起。既同
為殺因,應齊得殺罪。

論「此難不然至
有親作力」,答也。無障疎因,果不得生,非是
親作不成業道。法生、不生雖賴疎因,業
感、不感由親作力。

論「有餘師說至有
能生力」,大文第二敘異說也。此師意說:一
切諸法與一切法為能作因,展轉皆悉有
其力用。如文可解。雖由能作因取增上
果,而因即廣,其果即狹。《正理論》云「過去
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
過去為增上果。未來諸法與餘二世
由無障故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後故,
不與未來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
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解云:取
果唯現,過去已取、未來未取。已取果已屬
已,未取果未屬已,果據所取故唯有二。

謂若俱、若在後,因唯無障,不據能取,故許
通三,謂若俱、若在前、若在後也。現在諸
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中,唯未來
法為現在果。有為、無為非因非果,
有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亦非果。
無為不能取故,無為、無為非因、非果
無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非果,非
所取故。無為、有為是因非果,不障生
故是因,體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由此
義故說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
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為是增上果。

論「如是已說能作因相」,已下第二,三句明俱
有因。俱有因者,與俱有法為因,名俱有
因。或以俱有法為因,名俱有因。若總出體,
即攝一切有為法盡。若相對出體,如下廣
釋。

「論曰至為俱有因」,此釋初句,辨因
相也。此與《婆沙》第十六評家,及《正理論》義
不同也。《婆沙》云「同一果義是俱有因義」,《正
理論》云「有為法一果是俱有因義」,不云互
為果是俱有因義。

論「其相云何」,前雖
總說互為果義,其互為果相狀云何?


「如四大種至由互為果」,指事辨相狀也。故
《婆沙》評家云「謂四大種若有偏增、若無偏
增,地為三因,三為地因。所以者何?地不觀
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觀自性,及同
類體為他因故。餘大例爾。如是諸相與
所相法、心與心隨轉,亦更互為因。」此舉三
類互為因法,辨互為果相也。然於此中
不說心隨轉法,及能相法自互為因者,《正

理論》云「此中所說因相太少」,然自釋云
「本論說故,此無過失。」然本論中曾不見說心
隨轉色與心為因,應辨此中造論者意。
《正理》敘兩師釋,皆彈有過。自釋云「我於
此中見如是意:若法與心決定俱起,遍一
切心依心而轉,即說彼法與所依心展轉
相望為俱有因。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
多,現可得故。心所法自相對,多少不定,
故論不說。身業、語業非遍諸心,不定心
俱全無有故。不定心,無色定全無身、語
二業。生等諸相皆依心轉,非互相依,生等
皆以法為上首互相資故。由斯不說彼互
為因。又於此中,為欲顯示但說異類為
俱有因,同類互為因不說而成。故《顯宗論》
云『一切心所、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彼法及
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何緣心隨
相非心隨轉法?心隨相於心非俱有因故。
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
生故,彼於一法有功能故。又與心王非
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若爾,云何心
能與彼為俱有因?由隨心王生等諸位彼
得轉故。豈不應如大種生等?心亦用彼為
俱有因?諸如造色非生等果,生等非不與
諸大種為俱有因,此亦應爾。』」如是所例,其理
不齊。展轉果一果多,非彼果故,非諸造色。
是諸大種展轉果中,一果所攝,何容造色非
諸大種生等果?故例此為失。又如前說。前
說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故。然諸大種與

生等相展轉力生,故無此失。又云「又此
俱起和合聚中,有是能轉而非隨轉,謂即心
王;有唯隨轉,謂色及心不相應行;有是能
轉亦是隨轉,謂心所法,隨心轉故,能轉色及
心不相應行故;有二俱非,謂除前相。」准上
論文,此中所明心隨轉法,與餘處說隨行隨
轉義不同也。如對法中說惠為體,五蘊隨
行,此即心王入隨轉攝。此中說心,唯為其
轉非是隨轉,即說心王非隨轉也。然此中
說,據王、臣理,心但為轉。對法中說,據對法
理,惠為其轉。說雖不同,義無違也。


「遍攝有為法如其所應」,明俱有因體也。一切
有為皆有四相,能相、所相更互為因,理合
遍攝一切有為。此中互為果言,謂同時因果。
於中小相望其本法非互為果,本法與彼
作俱有因,此即非互為果而為因也。准此,
即是但互為果皆俱有因。有俱有因非互為
果立互為果,因不遍宗法,此乃因狹於宗。
《正理》彈云「又不應說唯互為果為俱有因,
法與隨相非互為果,然為因故。此為因相
彼應更辨,由此義故應辨相言。」有為法一
果可為俱有因,此與《婆沙》義同。《婆沙》十
六評家云「同一果義是俱有因。」今詳此因
若是同時,還有其過。自體既非自體之果,
如何俱有得一果耶?又大生、小生不同一
果,如何得說一果因耶?此即一果之因不
遍宗法,因狹於宗,與前無異。若謂異時,
此即小相與其本法同一等流、同一異熟,因
何不與本法為因?此即一果之因通其異

品,於異品轉,其過更重。《正理》立因不異於
前,因何彈斥《俱舍》自更立耶?又《入阿毘達
磨》云「諸有為法更互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
因。」准此二因亦無勝劣。今詳兩論所立
之因皆無有過。如說變礙名之為色,而
立此因不遍無表。如說急食、急行名之
為馬,而有非馬急食、急行,亦有是馬緩
食、緩行。然此立名不違世現互為果及一
果因,例亦如是。順正理師以違《婆沙》故從
一果,《入阿毘達磨》將不違理遍舉二因,此
論略故但舉其一。有人問答云:問:若依《婆
沙》十六及一百五十竝云「一果者,離繫果。」
《正理》復云「一果者,謂士用、離繫。」豈不相違?
解云:《婆沙》唯說離繫果者,於此果中且據
決定無濫者說;其士用果名寬不定,或是俱
生、或無間等。《婆沙》亦應說士用果,而不說
者,恐濫俱生展轉士用果,以自體望自體
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說士用者,為攝一
果中士用果盡,是故別說。各據一義,竝不
相違。今詳《正理》說士用果者,以離繫果
不攝不生士用果盡,非是欲攝餘有為法
無間、隔越士用果也。等無間緣、無間士用及
四大造色,同時無間、隔越士用,此等皆非此
中一果,非是一果俱有因義。謂彼心、心所
法及四大、生等,雖俱有因,非一果故。亦
非前聚色引等,春農秋實之士用果。此等
雖同一果,非俱有因。故准五事,論解心
所法名相應中,有一解云:復次同一時分、
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同一果、同一

等流、同一異熟,是相應義。准此論文,取
等無間緣士用果者,皆是相應因;是相應者,
皆同取等無間緣士用果,不同俱有因。
然有無等無間緣士用果得相應,如羅漢
後心。今詳此論所明一果,同其《婆沙》、不
同《正理》,以依《婆沙》而造頌故。若有異端,
應指陳所以。有人云亦同《正理》者,謬也。

論「法與隨相至非隨相於法」,此是互為果。
因不遍此法,故別舉也。

論「此中應辨何等名為」,下三句辨心隨轉法。
前言心與心隨轉法亦互為因,未知何者
是心隨轉法也。

「論曰至心隨轉法」,此出
心隨轉法體也。言「心相應法」者,謂一切心
所法。「二種律儀」,是心隨轉色也。言「彼
法」者,彼三例法。言「及心之生等相」者,是上
三例法及心上本相。「如是皆謂心隨轉法」,
總結上也。《正理論》云「何因不說彼之隨相?
不說所因,後自當辨。」

論「如何此法名心隨轉」,下一句問立隨轉
名。

「論曰至名心隨轉」,略以三義答,後
開十義答。略以時等、果等、性三義,說名
心隨轉。

論「且由時者至及墮一世」,開時
為四也。謂一生、一住、一滅及墮一世。問:何
故四相之中唯說於三,不說異相?答:此
說時同生顯,同在未來將入現在。滅顯
用在現在,入於過去。住顯此法於現取
果,即顯未來、現在、過去三世時同。異之一
相無顯時能,故此不說。《正理論》云「豈不
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墮一世中。雖亦

即知墮於一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
去、未來亦不相離。或為顯示諸不生法。」
述曰:雖言一生、住、滅,即同一世。然未知彼
生相之前、未來滅相之後、過去此法與心亦
不相離,或諸不生不與心同一生、住、滅,恐
疑彼法非俱有因,故言墮一世也。《正理
論》云「若爾,但應言墮一世。不爾,應不令
知定墮一世。」述曰:若直言墮一世,即不
令知定墮一世,以同未來後時若生即不
同世。雖先同世、後非同世,若不言同生、滅
等,即不令知定墮一世。更言一生、滅等,知
定一世,必無先後。

論「由果等者至及一等
流」,此開果為三也。《正理論》云「豈不等流、異
熟亦是一果攝?如何一果外說異熟、等流耶?
實爾,此中言一果者,但攝士用及離繫果。
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流、異熟?雖言亦攝,
非此所明。然士用果總有四種,俱生、無間、
隔越、不生。此顯與因非俱有果,為遮唯
執與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
互為果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顯非彼
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別舉等
流、異熟。」准此論文,遮同時果,非彼欲取
無間、隔越士用果也。

論「應知此中至其
義不同」,明時、果義異也。時是顯俱,果是
顯共。

論「由善等者至無記性故」,此明
性等分為三也,通前為十。

論「由此十
因名心隨轉」,此總結也。

論「此中心王至
為心俱有因」,指法明因多小。文中有二:一
述正義、二敘異說。此文初也。心王極多,

謂初定心有十大地,及善地欣、厭隨一,及尋
與伺,定共七支。總三十一法,并大、小相總
二百七十九法,心已與一百五十八法為
因。極少謂二定已上無覆無記心唯有十
一法,并大、小相有九十九法,心王與五十
八法為俱有因。有人云,心王望九十八
法中,極少猶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者,謬
也。若爾,九十八法中極多與幾為因?《顯宗》第
九云「本相與法其力等故,同其本法為
俱有因。隨於一有功能故,唯與所相為
俱有因。」《正理論》云「何緣心隨相非心俱有因?
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與彼互為果
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說多
因,隨相不名心隨轉法。」上文指釋,即此文
是。若爾,云何心能與彼為俱有因?由隨
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

論「有說至
并心本相」,第二敘異說也。此師授義與前
不同,唯取隣近以為因也。

論「此說非
善」,此總非也。

論「所以者何」,問非所以。

論「違《品類足》至即所除法」,出違文也。
若不廣述略意難知,前後引證句義別故。
依《品類足論》第十三〈千問品〉中,將有身見
對四諦為問,云「幾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
因等者,二非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
為因,二應分別,謂苦聖諦或有身
見為因,非有身見因;或有身見為因,亦有身
見因;或非有身見為因,非有身見因。此
中唯有三句別也。無四句者,以身見是遍
行因故。能生一切染污法染污法中,無能

生身見不從身見生,不染污法中復無
能生身見者。此中據因緣作論故。有身見
為因非有身見因者,牒第一句偏句。此法
多故,除狹取寬,有四節文。除俱句也,謂
除過去、現在見苦所斷隨眠,及彼相應、俱
有等。等言謂得。此從身見有同類、遍行因
生,作同類因生身見也。身見相應、俱有
法,加相應、俱有因也。又除過去、現在見集
所斷遍行隨眠,及相應、俱有苦諦,是第二
節也。此以從身見遍行因生,及作遍行
因生此身見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
等也。又除未來有身見相應苦諦,此第三
節除也。此舉身見,除相應法、不除身見。此
以相應法作相應、俱有因生身見,故除
也。又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
無常,諸餘染污苦諦,第四節除法也。此舉
身見及相應法,取生、老、住、無常,以俱有
因生身見,故除也。諸餘染污苦諦,即是
從身見生,不與身見為因苦諦也。有身見
為因亦有身見因者,謂前所除法。非有身
見為因非有身見因者,謂不染污苦諦。集
聖諦亦爾。」所以苦、集句數同者,苦、集
諦同以一切有漏為體,因義名集,果義
名苦。如識與意體無寬狹,然迷兩諦煩惱
有別。謂若具十,集唯有七。有師異釋,皆非
宗意。如彼論言「或有苦諦以有身見為因非
與有身見為因」者,以牒《品類足》初句也。言
「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諸
餘染污苦諦」者,越前三節牒第四節文也。

既身見及彼相應法上四相,以是俱句故除,
故知心相應法上四相亦能生心,以未來世
身見相應法上四相唯有俱有因生身見,
更無餘因故。言「或有苦諦至即所除法」
者,牒《品類足》第二句也。證身見相應法上
四相為俱句也,以此證知十四非也。

論「有餘師不誦及彼相應法」,述餘師誦異
也。若除「及彼相應法」五字,即是唯除有身見
上四相,相應法上四相非能生有身見故不
除也,由此唯十四法與心為因。

論「迦
濕彌國至知說有餘」,《婆沙》正餘師誦文也。
或應准義,知說有餘者。本相與法力既是等,
法既為因,故知生等亦為因也。《正理論》中
復有一師,一切同聚皆互相望為俱有因。
非是正義。

論「諸由俱有至彼必俱
有」,成俱有因必俱有也。

論「或有俱有
至因故成因」,此雖有必俱起因,而非俱有
因也。有八對法。

論「謂諸隨相各於本
法」,第一對也。

論「此諸隨相各互相對」,
第二對也。

論「隨心轉法隨相於心」,第
三對也。

論「此諸隨相展轉相對」,第四
對也。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第五
對也。

論「少分俱生展轉相對」,第六對
也,謂散無表。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
第七對也。

論「一切俱生至展轉相對」,
第八對也。

論「如是等諸法至因故成因」,
上因是立名因,下因是俱有因。

論「非
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此是通前七對。十隨
轉中有一生、住、滅,及墮一世、善性等同,無

共三義,故不成因。第五、第六、第七三對不
同,一果、異熟、等流義亦可知。前四對法言
無一果、異熟及等流,義極難解。詳其此意
即合是共力同取是一果義,果雖是同,力
不同取,非是一果。故《正理》云「聚中多分非
彼果故。此釋隨相不名心隨轉法,即是
此中非一果也。如兩人共證擇滅無為,果雖
是同,非是一果,要相應共為能證因方
名一果。若作此釋非一果等,即遍八對;
若不爾者,因何前四對,士用、異熟、等流果
同,闕其何因非俱有因?又論總前八對,以
非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知通前四也。
有人云:橫望而言,非能同取一果,未知
竪望能同取不?」

論「得與所得至或俱
生故」,重明得也。又加非定俱行,或前或後、
或俱生故。又准論云「俱生得雖與法俱有,不
由俱有因故成因。」云或前或後、或俱生故,
故知即俱生得可或前或後。准此,亦合
前得可後、後得可前,前後之得亦可法俱。

論「如是一切理且可然」,經部縱有部立
十隨轉故成俱有因,理且可然,不全許
故。後擬破故,故言且也。

論「而諸世間
至有因果義」,經部先縱,今即奪也。世間種與
芽等為因,世共極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見
如有部計立俱有因同時因果。故今應問
薩婆多部,云何俱起諸法聚中有因果義?法
若未生,因未取果;因若取果,果法已生。俱
時生法何成因果?

論「豈不現見至亦為
因果」,有部答也。豈不現見燈焰與明為因、

芽與影為因。雖是同時,有因果義。因何
得說不見如是同時因果?

論「此應詳
辨至用芽為因」,經部對也。於中有二:
一破現燈、明因不定;二破影用芽為因。
焰之與明,俱由前念與生因合,有於後
念焰、明俱起,非是同時之焰與明為因,理
如前說。二破芽為影因者,餘東邊物障
於光明而西邊有影現,既障光處、別生影
處殊,如何說芽與影為因?

論「理不應
然至理成因果」,有部釋也。我今所說俱有因
果,隨因有無,果有無故。芽、影亦爾。如善
因明者說因果相,若此有彼定隨有,若此無
彼定隨無者,此定為因、彼定為果。俱有法中
隨一有即一切有,隨一無即一切無,以此之
理故成因果。

論「俱起因果至互為因
果」,經部縱奪也。縱其同時因果,而奪互為
因果也。

論「即由前說此亦無違」,有部
答也。即由前說一有一切有等,非直唯證
同時因果,此亦證有互為因果。

論「若
爾如前至應互為因」,經部難也。汝云一有一
切有證互為因果者,如前所舉,不由俱有
因故成因中云造色互不相離,造色、大種、
隨相與本法皆不相離,應互為因。

論「若謂三杖至連持令住」,縱有部救破也。
汝若說俱有因猶如三杖相依互皆有力為
俱有因,有對造色等俱起相望無力故不成
因者,此應思惟,如是三杖為由俱起相
依力住?為由前生因緣合力令彼三杖俱
起住耶?又現見彼三杖之中,亦有離三

杖外別物,繩、鉤等連,地持令住。西方事火
外道等,將三杖行,住即上安火灌、繩上安
鉤,用繩繫三杖交立於地。經部計三杖
住,由前念繩、鉤、地,令後念三杖住也。

論「此亦有餘至因義得成」,論主許有部俱有
因義也。繩、鉤等如同類因等,三杖相依如
俱有因也。

論「如是已說俱有因相」,下第三明同類因
也。

「論曰至為同類因」,此總釋也。「謂相似
法與相似法為同類因」,准此論文,若是
與相似法為因,名同類因,即同類之因名
同類因。若以相似法為因名同類因,即同
類是因名同類因。義通兩釋,不及前解。

論「謂善五蘊至應知亦爾」,此別釋也。此中
染言通其不善、有覆無記,以此二法互為
因故。言無記者,謂唯無覆無記法也,有覆
無記非唯與無記為因故,亦非唯用無
記為因故。善、染之因更無異論。無記五蘊
異說不同。

論「有餘師說至四非色因」,此
是第二師說。前師說同善五蘊等,第
二師云:五是色果,四非色因。此師意:以
色性劣故與勝為因,四蘊勝色,故非色因。

論「有餘師說至色非四因」,第三釋也。
此師意:以四蘊力勝能與五蘊為因,色蘊
勢力劣故不為四因。

論「有餘師說至
皆不為因」,第四釋也。此師意:以四蘊、色蘊
雖同無記,力劣異類,不互為因。四說不同,
既無評文,何為正說?答曰:應言前說為
善,同善、染故。善、染性中,既色、四蘊展轉

為因,因何無記業色不與四蘊展轉為
因?違二性例。破第二師云:善心發善
色,善色亦善四因。無記發無記,因何四
蘊非色因?破第三師云:同類因法劣為
勝因,因何色劣非四蘊因?破第四師云:
善五蘊等色、心有異,展轉為因。無記色、心
因何相望總不成因?有人誤解《婆沙》,妄斷
後說為正,云:諸論皆有四說,竝無評家。
今解:且以後師為正。故《婆沙》一百三十一
云「大種與意處為幾緣?答所緣、增上。意處
與大種為幾緣?答:因、增上。因者一因,謂異
熟因。增上者,如前說。」解云:無記四大既
望意處展轉相望,不言有同類因。以此准
知,無記色蘊望無記四蘊展轉相望,非同
類因。今詳此釋未善其宗。言無記五蘊
展轉為因者,豈說一切色蘊皆展轉為因
耶?此說展轉為因者,謂無記業色與四
為因,非異熟生及所長養。《婆沙》既云四
大,此非業色,如何成證?又論先敘正義
與善、染同,後述異師三說不定,因何將
異師說破其本宗?

論「又一身中至與
餘為因」,釋同身異位也。同一身中前與後
因,非後前因。

論「若對餘身至應廣思
擇」,明異身十位為因也。胎中有五位,出胎
有五位,總成十位。異身者,謂過、未身。同
類者,謂根、境同類。「一一與十位為因」者,謂
後位生法與前位不生為因。《婆沙》十八評家
云「應作是說:餘身十位,一一皆與餘身十
位及此身十位為同類因。此身十位,一一

皆與此身十位及餘身十位為同類因。後
位已生法與前位不生法亦為同類因故。」
此論與《婆沙》不同者,此論此身唯據生
說,《婆沙》此身兼不生說。《正理論》云「若就位
說,有餘師言:羯剌藍位能與十位為同類
因;頞部曇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與餘為
因,後位望前但有緣義。若爾,最初羯剌藍色
應無有因,最後老色應無有果,故理不
然。」此師與此論前說義同,就一身中據
生者說,何得輒難前位無因、後位無果?
復有師言:前生十位一一皆與後生十位各
自類色為同類因,由此方隅一切外分各
於自類如應當說。同此論後說,既言自
類,異類定不為因。

論「若不許色至因增
上等」,敘異師說違本論也。《正理論》云「譬喻
者說諸色決定無同類因,但由眾緣和合資
助而得生長。現從井下掘出泥中有芽
生故,非於地下曾有種生,芽從何起?
故知色法無同類因,彼執違害本論所說。
故本論言:過去大種、未來大種、因增上等
。」彼言:我說於此無違。由增上緣
有近有遠,如次說為因、增上故。無方逃
難矯設此言,雖似順文而實違理。又非
許色有同類因,於理於文有所違害。然
從井下掘出泥中有芽者,彼先有種,闕和
合緣未生芽等,今緣和合芽等乃生。若
彼泥中無同類因而得生者,應生一切或
全不生,無定因故。《婆沙》一百三十一云
「問:同趣、同地處所差別,展轉相望為有因

不?有說無因。此不應理,應有大種是剎
那故。謂五淨居所有大種,無始生死曾未起
故。」准此論文,生處雖異,為同類因。然左
眼不與右眼為因,身根不與餘根為因。
言前位與後位為因者,據同類說,非是羯
剌藍時身根與後眼等為因。

論「為諸
相似至為同類因」,自下五部九地分別。先問、
後答。此即問也。

論「不爾云何至自部
自地」,重問答也。先總答、後別釋。

論「部謂
五部至無色八」,開五部九地也。

論「此
中見苦至非餘」,明五部各各自部為因也。

論「於中一一至皆無因義」,此明五部一一、
別別九地,各別為因非餘。准此論文,但言
自地、自部,不簡趣、處,故知趣、處不同,所
起煩惱皆互為因,同繫縛故。故《婆沙》十七
評家云「同地異處,所起煩惱展轉相縛,隨
類展轉為同類因。然除異部,五部隨眠繫
縛分齊有差別故。」

論「又此非一切至為
同類因」,明前與後因也。「前生與後生」者,
謂過去前生與過去後生,及現在、未來生法;
過去後生與現在、未來生法;現在與未來生
法,皆名前生與後生也。諸不生法名不生
也。前生之法與後生不生法為因。


「云何知然」,問也。

論「本論說故」,答也。

論「如《發智論》說至皆應廣說」,引本論文證
也。雖未來世至生相法亦是前生,此中據
已生說,雖至生相未越未來。

論「然
即彼論作如是問言」,自此已下明未來世無
同類因有六難也。一無時非因難、二染污苦

諦難、三因果決定難、四本無今有難、五非心
因法難、六染污眼識難。前四此論有文,後
二《婆沙》具說。

論「然即彼論至無有過」,
第一難云:若未來世無同類因,至現在世
方為因者,此即有時作因、有時不作因,云
何本論作是問言:若法與彼法為因,或時
此法與彼非因耶?彼本論自答言:無時非
因。故知未來有同類因。此中因者,四緣中
因緣也,依四緣為問故。《婆沙》有七說不同。
一云:彼依俱有因作論,以俱有因通有
為法,親能辨果,通三世故。二云:彼依相應、
俱有二因作論,以此二因俱遍三性,親能
辨果,通三世故。三云:彼依相應、俱有、異熟
三因作論,以此三因親能辨果,通三世故。
四云:彼依相應、俱有、異熟、能作四因作論,
以此四因通三世故。五云:彼依五因作論,
除能作因,遍一切法皆不遮故。六云:此中
有說除遍行因,體用狹故。七云:應說彼依
六因作論,因名所表通六因故。解云:此
說為正。因名所表通六因者,本論問答
既問因緣,因名所表通六因故。能作因中
四大、造色五因是因緣故。問既通於六因,
答亦兼其六因,謂已作因無時不作因
故。如《正理》釋云「能為因後,無時非因。」故
准下《正理》云是餘師,非是評家之義
此論云「此依俱有、相應、異熟三因作論」,與
《婆沙》第三說同。《正理論》云「如本論說,若法
與彼法為因,無時此法非彼法因。豈不過、
現與彼為因,未來非因,便違此說。無違此

過,此依俱有、相應、異熟通三世因密意說
故。」有餘師釋:雖此通依六因作論,而無
有失。未來既無同類、遍行,如何可說無
時非因?未來雖無,而此意說能為因後無
時非因。又此未來亦定應有,謂有為法於
正生時定能為因,殄諸障故。依此密說,
無時非因。然經主言彼非善釋,以未來
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後方成故。如是過
難前已釋通,謂非未來有前後故。就三世
說無時非因,意顯更無第四時故。若爾,
等無間緣應同此說,然本論不許故。本論
言「若時此法未至已生」,非等無間,無斯過
失。所以者何?等無間緣據開避力,非正生
位有開避能,要已生時有開避力,若至已
滅名已開避。同類因者如種子法,於正生
位住種法中,至已生時正能取果,故因非
類等無間緣。准上《正理》雖有此救,未能
遣難,在未來時因、緣二義俱未來故,何
得獨因?「答云無時非因」,正理自釋與此
論同,取《婆沙》第三說為正。問:未來正生
位法在餘未生法前,如何得說無前後
耶?《正理》釋云「過去諸法雖皆是前,而取果
時已定前後。非未來法於正生時,作用別
餘可立前後。要至現在已生位中,方簡未
來令成後位,以已作用取彼為果。」

論「有謂未來至無時非因」,敘《婆沙》異說也。

論「彼於所難至未至已生」,論主破也。

論「然彼復釋至非善於文」,敘救破也。如文
可解。

論「是故應知前釋為善」,結歸三

因作論為善。

論「若爾至即所除法」,第
二染污苦諦難也。此不正義家誦《品類足論》
第三節文,與正義家不同。正義宗云:除
未來有身見相應法。此是舉身見除相應法
也。以未來身見從過去、現在身見生故,而
不能更生有身見。未來既無同類、遍行二
因,故知身見望於身見更無餘因,故舉
身見除相應法。由此但言除未來身見相
應苦諦,不言及彼。不正義宗誦第三節文,
即加「及彼」二字,云除未來身見及彼相應
法。既有「及彼」二字,即是兩件除法,身見亦
是俱句故除。即是未來身見能生身見,身見
望身見無相應、俱有、異熟因義。既言未來
身見與身見為因,故知即是同類因也。

論「彼文應說至由義應知」,非此是正義通
也。准未來世無前後義說除身見,應知
非也。

論「復云何通至所依所緣」,第三因
果決定難也。

論「應知彼文至色等六境」,
此是通也。因決定者,據四因說,不據同
類、遍行二因。果決定者,謂增上、士用及
異熟果,非等流果。

論「若爾同類因應
本無而有」,第四本無今有難也。

論「許故
無過至果非體果」,答也。然位本無今有,非
體本無今有。此論唯有四難。《正理》、《婆沙》皆
有六難。《正理》云「又《品類足論》當云何通?
如說云何非心為因法?謂彼已入正性離
生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定當入
正性離生者初無漏心。然彼異生未來所有
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何故唯說彼初無

漏心?」解云:異生位中諸無漏皆在未
來,無同類因,云何偏說初無漏心非心因
也。論既唯說初無漏心無同類因,故知未來
有同類因。《正理論》云「又作是釋:彼文不
辨同類因義。何者?唯辨二種異生,謂有般
涅槃法及無般涅槃法。文雖不舉無涅槃
法,義准理門顯示知有。謂彼既說有餘異
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
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准上論文,有涅槃
法名非心為因法;決定當入正性離生名
有涅槃法故,亦名非心為因法故。有人
引《婆沙》云「有餘師說:彼文不辨同類因義。
何者?唯辨二種異生,謂有般涅槃法及無般
涅槃法。文雖不舉無般涅槃法,義准理門
顯示知有。謂彼既說有餘異生決定當
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亦有異生決定
不入正性離生,此即名為無涅槃法,即無
涅槃法名非心為因。」有人解云:有般涅槃
法有初無漏心與涅槃為證得了因,名心
為因。若無般涅槃法,無初無漏心與涅槃
為證得了因,名非心為因。今詳此文應
是抄寫者誤,應云「有涅槃法名非心為因
法」,若作此解文,即與舊《婆沙》同,亦順上
論文。論自問云「云何非心因法」,此問非
心因法也。論自答云「謂彼已入正性離生
補特伽羅初無漏心,及餘異生決定當入正
性離生者初無漏心。」准此論文,二種有情
初無漏心是非心為因法。餘師釋云:既說
有餘異生決定當入正性離生,由此義准,

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離生,此即名為
無涅槃法。准此,餘師既云論雖不舉無
涅槃法,及云決定當入正性離生是有般
涅槃法,又決定當入正性離生是非心為因
法。准此故知,非心為因是有涅槃法,如
何得說無涅槃法名非心為因?故知說有
涅槃法名非心為因也。問:若爾,何故說
有涅槃法為非心為因?答:深法師釋云:「涅
槃是非心。初無漏心與涅槃為因,名非心
因法。」今詳非心為因者,不用心為因,無
漏之心唯同類心與心作因緣,初無漏心無
心為因。《正理論》云「有餘師釋:彼文亦辨同類
因義。然彼唯說若心畢竟非心為因。雖彼
未入正性離生者,諸無漏心皆非心為因。
然彼若入正性離生,唯有初無漏心是
非心為因法,餘心無不以心為因。」《正理》
又云「《識身足論》當云何通?如彼論言『於過
去染污眼識所有隨眠,彼於此心,或能為因
非所隨增、或所隨增不能為因、或能為因
亦所隨增、或不能為因亦非所隨增。且能
為因非所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前同
類、遍行,即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及
此相應隨眠已斷。為所隨增不能為因者,
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彼隨眠
緣此未斷。能為其因亦所隨增者,謂諸隨
眠在此心前同類、遍行,即彼隨眠緣此未
斷及此相應隨眠未斷。不能為因亦非所
隨增者,謂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遍行,即
彼隨眠若不緣此、設緣已斷,若所餘緣、若

他隨眠、若不同界遍行隨眠,如彼過去染污
眼識,未來染污眼識亦爾。』過去四句其理可
然,未來如何可立四句?」解云:未來眼識
隨眠無前無後,如何得說有四句耶?《正理
論》云「又作是釋:彼於未來應作三句,除
所隨增不能為因,彼無後故。然說未
來如過去者,顯正生時必入現在,望餘未
起可立為前,對此可說餘名後故。有餘
師釋:此說未來亦有四句。不言未來有
心前後同於過去,謂有同類、遍行隨眠
在未來世,於彼未來染污眼識,緣而未斷,
是所隨增不為因故。」解云:此中說因者,
是因緣。五因隨有,皆得是因。隨增者,通相
應、所緣,隨有其一皆名隨增。此《正理》文與
《婆沙》同。

論「若同類因至當有何過」,上
明未來世無同類因有六難,下明未來世
有同類因有二難:一本論不說難、二互
為因果難。「當有何過」,問也。

論「未來
若有,本論應說」,此第一難也。

論「本論唯
說至故無有失」,此是不正義家,通本論中不
說難也。本論唯說取、與果因,未來無取、
與故,所以不說。

論「無如是義至無同類
因」,論主破也。夫等流果必果後因先,未來
既無前後,如何有同類因引等流果?未來
當生前後不定。若未來世先是果者,若遇緣
先生,即因在未來果在過、現,即是已生法
為果、未生法為因,如過去法非現在果。故
知無未來法過、現為果,果先因後故。故未
來世無同類因。

論「若爾異熟因至無前

後故」,外人引異熟因為例難也。

論「無
如是失至未來非無」,論主通也。如文可解。
《正理論》云「若爾,異熟因亦勿未來有,此、彼非
類。所以者何?此同類因與等流果善等無
別,若無先後應互為因,既互為因應
互為果,互為因果與理相違。既無理能
遮互為果,則應許有果在因先,亦有
二心互為因義。是則違害《發智論》文。」已上
即是互為因果難也。《婆沙》云「問:若未來世
有同類因,即應二心互為因果。答:如四行
相各有繫屬,餘法亦然,故無斯過。謂未來
世無常行相,有四行相應無間生,彼是所
修繫屬於此。無常行相與彼為因,彼非此
因,繫屬此故,無常行相起必先故。苦、空、無
我行相亦爾,餘有為法類此應知。故無二心
互為因果。若作是說:有依第四靜慮得阿
羅漢果,能修未來九地無漏,所修無漏皆
繫屬此,故後依餘地聖道現在前,更不能
修未來無漏。無餘聖道繫屬此故,應在
過、現非同類因。是則違害此中所說前生
善根與後生者為同類因。乃至廣說,勿有
此失。故未來世無同類因,於理為善。」

論「言同類因至定依何說」,已下明無漏、有漏
為因差別。此即問也。

論「定依有漏至皆
互為因」,答也。前說同類因唯自地者,依有
漏說。若依無漏,九地展轉為因。

論「所
以者何」,問也。所以有漏異地非因,無漏異
地互為因耶?

論「此於諸地至由同類故」,
答所以也。一如客住故、二不墮界攝、三

非諸地愛執為已有。由此三因,地雖不
同,展轉為因,由同類故。

論「然唯得與
至加行生故」,總釋與等、勝為因也。


「且如已生至是名為等」,別釋等為因也。

論「又即此忍至是名為勝」,別釋勝為因也。

論「如是廣說至更無勝故」,苦法智忍已
後諸無漏也。其無生智唯與等為因,更無
勝故,異乘聖道無因義故。盡智已下皆與
等、勝為因。《正理論》云「由是道諦雖地不
同,展轉為因,同種類故。然非一切為一切
因。與誰為因?謂等、勝果。加行生故,非為劣
因。初定聖道有依初定,乃至有依無所有
處,二定等道應知亦爾,於依自、上有,於
依下地無。謂依初定初定聖道,與依九
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初定
道為同類因,不用依上聖道為因,以性
劣故。依第二定初定聖道,除依初定,與
依餘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唯用依
初、二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非依上地。乃
至若依無所有處初定聖道,唯與依此無
所有處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即此通用依
九地定九地聖道為同類因。如依九定
初定聖道,餘定聖道依於九地,隨其所應
當廣思擇。」

論「又諸已生至為同類因」,
此明三道為因異也。

論「又於此中至為
同類因」,此明利、鈍為因別也。《正理論》云「又
諸已生見道、修道及無學道,隨其次第與
三、二、一為同類因,展轉為因亦不違理。
如何後生勝無漏道,能與前生劣無漏道為

同類因而不違理?誰言後生勝為前生劣
因?前生鈍根種姓修道,與自相續未來決定
不生利根種姓見道為同類因,何理為礙?
一切有情各別相續,法爾安立六種種姓。
無學望前應知亦爾,然有差別,謂有前生
無學聖道,於自相續後生修道為同類因。
無學退已,於修道中可有轉生利根義
故。若爾,應與本論相違。如說已知根與未
知當知根,為所緣、增上,非因、非等無間,
如是具知根於二根亦爾。此無相違,有餘
意故。如次前說,有餘意文處處皆有,即是
此等,故應顯示有餘意文。今此文中有何
餘意?謂依後生如是根姓所攝已知根,即望
前生如是根性所攝未知根密作如是,
言為所緣、增上,非因等無間,劣故、後生
故。此文但說已起作用依相續轉諸無漏
根,如說有用世第一法。若爾,有情各別相
續,法爾安立三乘菩提。如是亦應聲聞乘道
得作獨覺、佛乘道因,獨覺乘道作佛道因。
無斯過失,性極遠故。若已升陟聲聞道
者,無容更生餘乘道故。若爾,已升陟隨
信行道、隨法行道,無容更生。是則前生隨
信行道,與未來世畢竟不生隨法行道,應不
為因。問也。亦無此失,諸鈍根道可
有轉成利根道故。謂即由彼隨信行根諸
蘊相續,可有轉得屬隨法行蘊相續根。
非由已升聲聞乘道諸蘊相續,可有轉得
獨覺、佛乘蘊相續道。依如是義,故有說言:
雖無是處而假分別。若見道中有出觀者,

隨信行道亦有轉得隨法行根,然無出義。
故根差別與乘不同。」今詳聖道略有三
節:一種姓、二前後位、三所依地。就三之中,
種姓最親、次前後位、後依諸地。所以得知
如是次第者,同依諸地修九地道,下與上
因,非上下因。就此依中,上地見道與下
地修道及無學道為同類因,故知地疎於
位。又依鈍無學道得與利根有學為因,故
知位疎種姓。《正理論》任細而論,《俱舍論》等
順其本論。

論「上諸地至或等或勝」,
問也。

論「由因增長至為未來因」,答也。

論「為唯聖道至為因非劣」,問答也。


「加行生法其體云何」,問加行生體也。


「謂聞所成至為因非劣」,總略答也。

論「如
欲界繫至以無故劣故」,此指事答也。


「如是諸法至除前劣故」,就同地中,聞、思、修
惠復分九品,與等、勝為因也。

論「生得
善法至染污亦爾」,明生得善等也。《正理論》
云「生得善法與加行善為因,非加行善與
生得善為因,以彼劣故。又生得善亦有九
品,一切相望展轉為因,容一一後皆現前
故。有餘師說:定一心中得一切故。然由現
行異熟九品,可施設有九品差別。染污九品
准此應知。復由對治有九品故,可施設
有九品差別。」

論「無覆無記至二一為
因」,次明無覆無記為因差別。准義同類異
熟九品展轉為因,餘二與等、勝為因,非
加行生加行生故。

論「又欲界化心至而
無所獲」,此明化心為因差別也。

論「因

如是義故有問言」,自此已下問答分別也。

論「頗有已生至於一切劣」,此明已生法勝,
不與未生劣為因也。

論「頗有一身至
未來無故」,明後雖劣,非前勝因。

論「頗
有前生至已彼劣故」,明前已生勝無漏法,
非後已生劣無漏因。

論「如是已說同類因相」,下第四明相應因
也。

「論曰至是相應因」,此出體也。即心、
心所更相隨順、共相應義名相應因。即是用
相應法為因,持業釋也。及是與相應法
為因,屬主釋也。

論「若爾所緣至為相應
因」,此釋頌中相應,有同一所緣、同一行相、
同時、同依。然頌唯說同依意者,由一所依
義最要故,所以偏說。

論「此中同言至應
知亦爾」,此釋同依。准此釋意,同所依者,是
心、心所共一所依義,所緣亦爾。有人解前
同一所依、同一所緣云:依雖有二只依一
說,緣雖有多且依一說者,即違此文。然
此頌中但言同依義通,准長行釋同一剎
那。就剎那同中復有二種:一所依定同、
二現起同。所依定同者,如一剎那眼通有三
性識依。就染識中,通與貪、瞋等依。然此等
法雖同一依,非相應也。故知雖同依一剎
那眼根,亦非相應義,必須現起同一剎那
方是相應。由此長行釋中云「謂若眼識,用
此剎那眼根為依,相應受等。」亦即用此眼
根為依,此據剎那現起為依。由如是義
應作四句:有是同一依非同時等,謂三性
識,同於一根以為依定,起時不同及境

不定。二起時境等雖同,而所依異,如眾人
觀月等。俱句可知。

論「相應因體至義
何差別」,問也。心、心所法是相應因體,亦俱
有因體。既是一因應無二,必應於中有其
別相。如是二因有何差別?

論「由互為
果義至互為因義」,答別相也。如商侶相依
共遊險道,由互相依得度險道,即是互為
果義,亦是互為因義。即如商侶同受同作
食等事業,其中闕一皆不相應,是故極成
互為因義。問:如商侶同行,闕一如何皆不
相應?此如商侶同時行者食等事業,住必
同住、行必同行、食必同食。若於一人不
同所作,則不住、不行、不食等也。《正理》
云「若相應因則俱有因,此中二因義有何
別?答云:非相應因即俱有因,由此二因義
各別故。然即一法是相應因亦俱有因義。
差別者,不相離義是相應因,同一果義是俱
有因。又展轉力同生、住等是俱有因,若展轉
力同緣一境是相應因。」准此二論辨因
差別,故知六因辨異就用非體,其相攝亦
用非體。

論「如是已說相應因相」,下第五釋遍行
因也。

「論曰至當廣分別」,此出遍行因體。
「謂前已生遍行諸法」,出因體也。「與後同
地染污諸法為遍行因」,示果體也。〈隨眠品〉
中遍行有三:一遍隨眠五部法故,謂十一
隨眠;二遍緣五部法,謂十一相應法;三
遍與五部染法為因兼四相。由遍與五
部染法為因故,名遍行因。隨眠有三遍,

相應法有二遍,四相有一遍。

論「此與
染法至亦生長故」,釋同類因外別立所以也。
「此與染法為通因」者,即是遍義。其同類因
唯與自部、自地為因,遍行因與自地一切
染法為因,力勢不同故別立也。「亦為餘
部染法因故,由此勢力餘部煩惱及彼眷
屬亦生長故」,釋通因也。《正理論》云「於自部
攝諸煩惱中,同類、遍行二因何別?由有身
見諸愛得生,諸愛亦能生有身見。二差別
相如何可知?自部二因亦有差別,謂執我
故,能令諸愛生起堅固增廣熾盛,我見遍
緣諸愛境故,愛令我見生起堅固,而不
能令增廣熾盛,不能遍緣我見境故。由
諸遍惑展轉相望,皆能遍緣所緣境故。一
一遍惑皆互能令生起堅固增廣熾盛,故此
二因非無差別。一時一品能為同類、遍行,
二因有何差別?雖同時取二等流果,而自
部果增盛非餘,故彼二因亦有差別。何
故云何自部增盛?由二因門所長養故,由
此為彼近生因故,令彼增廣及熾盛故。」

論「聖者身中至為遍行因」,問也。有學聖人
遍惑已斷,豈亦用此已斷之法為修惑因?
若亦為因,斷與不斷有何差別?


「迦濕彌羅國至見所斷為因」,答也。一述《毘婆
沙》家、二引《品類足》證。此文初也。見所斷
與一切染法為因,故知不簡聖身染污。

論「《品類足》至所感異熟」,此文第二《品類
足論》證。《品類足論》有三文證。此文第一,見
所斷法為因證也。謂諸染法既竝皆以見

斷為因,聖人身中染法亦是諸染法故,故知
亦用見斷為因。

論「云何無記至及不
善法」,此是第二無記為因證也。遍行之中身、
邊二見是染無記,及四無記俱是無記。既
言「謂諸無記有為法」,即是攝一切染、不染
無記盡。又云「及不善法」,即是攝一切不善
法盡。既染無記及不善法皆用無記為因,
故知聖人身中諸染污法,亦用身、邊二見為
遍行因。

論「或有苦諦至諸餘染污苦諦」,
第三染污苦諦證也。此中取從身見生,不
與身見為因而證也。謂一切染法皆從
身見生,一分却與身見為因,一分不與
身見為因。聖人身中染法既是諸餘染法
之數,故知從身見生。

論「若爾至染
污思」,外人難也。既離欲聖人退,最初起染
污思是唯不善為因,故知聖人身中染法
不用見道所斷身、邊二見為因。

論「依
未斷因至故癈不說」,通也。

論「如是已說遍行因相」,第六明異熟因也。

「論曰至異熟法故」,出異熟因體也。異
熟法者,如下廣釋。三性之中善、不善唯
是異熟因也,無記唯非異熟因也。善有二
種,有漏是異熟因,無漏非異熟因。


「何緣無記至水所沃潤」,釋所以也。無記力劣,
如文可知。無漏不招異熟,有二義故:一
無漏以無愛水潤故、二不可能招繫地果
故。不善、善有漏具其三義:一力用強、二愛
水潤、三招繫地果故,是異熟因。

論「異
熟因義至名異熟因」,兩關問也。

論「義

兼兩釋斯有何過」,答也。

論「異熟即
因至業之異熟」,雙難兩釋。言「異熟生眼」
者,即是異熟即因,何得說言異熟之因?言
「業之異熟」者,即不得言異熟即因。


「兩釋俱通已如前辨」,答也。聖教中言業之異
熟,即是異熟之因。聖教中言異熟生眼,即是
異熟即因。由有二文,義兼兩釋。

論「所
言異熟其義云何」,問也。前之所言不善、善
有漏是異熟法者,所言異熟其義云何?

論「毘婆沙師至名異熟因」,引《婆沙》釋對餘五
因廢立名也。准此廢立熟名,通六因所
得果時皆名熟也。此異熟因,唯異類熟得
異熟名。自餘之因非唯異類,不名異熟。

論「熟果不應至時有分限」,已下論主破《婆
沙》也。要具二義方得熟名:一由相續
轉變差別,謂異熟因經取果已,必定經停時
別力用轉變方能與果,即此轉變是其熟義。
二由隨因勢力時有分限,亦是熟義。隨
因勢力,或百年五十年等。如世間果轉變
而熟,熟已隨其勢力分限,具斯二義得其
熟名。

論「非彼俱有至即與果故」,釋二
因無相續、變轉、差別義也,以取果時即與
果故。

論「又非能作至時無限故」,釋三
因無隨因勢力分限,由一取果已窮生死
際數與果故。

論「由此但應至簡別餘
因」,論主述自釋也。變異而熟是異熟義,
不應如婆沙師說熟通五果,但異以簡
餘因。《正理》救云「然經主言毘婆沙師作如
是釋:異類而熟是異熟義。謂異熟因唯異

類熟,俱有等因唯同類熟。能作一因兼同、異
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乃至廣說,皆不應
理,毘婆沙師非決定說六因所得皆名熟
故。設許爾者,是果異名,亦無有失。」《正理》
自釋云「然異熟因或持業釋,如經說異熟
生眼。或依主釋,故契經言業之異熟。言異
熟者,或離因熟、或異因熟,此二屬果。或所
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此一屬因。」又
云「此異熟因總說有二:一能牽引、二能圓
滿。且眾同分及與命根,非不相應行獨所
能牽引。」又云「要業牽引命、眾同分。」又
云「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眾同分。不爾,便
違契經正理,經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說欲、
有命、眾同分,唯意業感,非身、語業。身、語表
業眾多極微一心所起,於中唯一引眾同
分及與命根。餘無此能,不應理故。若許同
時共感一果,則應更互為俱有因。有對造
色為俱有因,非宗所許。又非次第一一極
微牽引命根及眾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
起無異功能別引生後而無過失。非為
滿業,亦有斯過。於一生中,各別能取色、香、
味等圓滿果故。依此無表亦同此釋,多遠
離體一心起故,不許互為俱有因故。」准
此論文,於《婆沙》等論文外更立此義,引果、
滿果及生前後力用別故,一心所引不令
有異。同是滿果一異熟,色等雖異,力用同
故。所以同一心引,感果有異。

論「於欲
界中至及彼生等」,自此已下就界明為
因感果蘊多少。於欲界中,唯是得一蘊感

一果也,得與生等同行蘊故。

論「有時
二蘊至及彼生得」,二蘊為因共感一果也。
色之四相與所相法,色、行別也。

論「有
時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為因共感一
果,心、心所無有色蘊共一果故。


「於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色界也。色界有
二類:一蘊為因,共感一果、一得;二無想定。

論「有時二蘊至及彼生等」,明二蘊為因
也。《正理論》云「非於第二靜慮已上有諸表
業,無能起故。」

論「有時四蘊至及彼生
等」,明四蘊為因也。

論「有時五蘊至及
彼生等」,明定心也。於色界中有四類不
同。

論「無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無色
界一蘊為因,唯有得及滅定。

論「有時
四蘊至及彼生等」,明四蘊為因也。於無色
界唯有二類,於三界中無有三蘊為因共
感一果,有緣極少必有四蘊,無緣極多唯二
故。

論「有業唯感至即命根等」,自下明業
感處多少。准《婆沙》十九云「得命根、眾同分
業,彼業唯受法處異熟。」准此論文,命根
等者,等取眾同分,此二皆容別業感故。又
准《婆沙》,命根、眾同分下無等,故知得與本
法同一業感。感命根、眾同分業,定不兼
煖、識,引、滿果業定不同故。所以因就蘊
明、果就處說者,若說共果,即有一蘊、二
蘊、四蘊、五蘊別;說處共果,唯有一處、二處,
無多處故;說處共因,即有二一乃至十
一處故。依差別多明法相故,所以共果就
蘊、共因就處。處、蘊互明其義已顯,不就

界說。

論「若感意處至應知亦爾」,感二
處也。意與法處,即是四相及得,心所法也。
觸法處者,得、四相也。

論「若感身處至
應知亦爾」,明感三處。身三處者,謂身、觸、
法。觸是四大,法是四相等。色、香、味三應
知亦爾。

論「若感眼處至應知亦爾」,明
感四處,謂眼、身、觸、法。《婆沙》十九「復次有業
唯受一處異熟,謂得命根、眾同分業。彼業
唯受法處異熟。有業唯受二處異熟,謂得
意處業,彼業唯受意處、法處異熟。得觸處
業受三處異熟,謂身處、觸處、法處。得色、香、
味處業亦爾,各受自處、觸處、法處異熟。得
眼處業受四處異熟,謂眼處、身處、觸處、法
處。得耳、鼻、舌處業亦爾,謂各受自處、身
處、觸處、法處異熟。有餘師說:一切大種皆
生色、聲,欲界諸色不離香、味。彼作是說:
得眼處業受七處異熟,謂眼處、身處及
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耳、鼻、舌處業亦
爾,謂各受自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
熟。得身處業受六處異熟,謂身處及色、香、
味、觸、法處異熟。得色處業受五處異熟,謂
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得香、味、觸處業亦
爾,謂各受自處、色、香、味、觸、法處異熟。如
是所說是定得者,不定得者其數不定。然
有業能受八處異熟,有業能受九處異熟,
有業能受十處異熟,有業能受十一處異
熟,皆除聲處。」《正理論》云「有業唯感一處
異熟,謂感法處,即命根等。若感意處,定感
二處,謂意與法。若感觸處,應知亦爾,謂觸

與法。若感色處,定感三處,謂色、觸、法。若
感香、味,應知亦三,謂各為一,并觸與法。
若感身處,定感四處,謂身、色處、觸處、法處。
若感眼處,定感五處,謂眼、身、色及觸、法
處。感耳、鼻、舌應知亦五,謂各為一,身、色、
觸、法。」今詳諸論說不同者,取意各別。諸
法相依有親有疎,一、四相、本法及相應法
等,此皆處互為因,是最親也。二、有四大
望造色亦是次親,雖非相望處互為因,
五因生造色故,亦定相依。異熟類者,此二
未曾有相離故。三、次有四根依身根,
雖無五因生於眼等,然若有四根定有
身根,自有身根非定有四根。四、次有五
根依扶根境,謂有五根處,若在色界定有
色、觸,若在欲界定有四境。五、次有八
微不相離義。此論及《婆沙》初師依前三義
說,《正理》依前四義說,然說色界以決定
故。《婆沙》後師通五義說,然說欲界非上
界也。然所錄《婆沙》初說感觸,與此論不
同,應更詳撿。

論「有果能感至或十一
處」,明容有業決定感五、六、七至十一也。

論「業或少果至諾瞿陀等」,明因少果
多也。此中或少果者,非謂因多果也,
欲顯少餘多果因也。如穀、麥等,一粒之
因可得百千之果,名種果少。如蓮、石榴
等,一粒之因一年之果,已得百千多年之
果不可稱計。

論「有一世業至果減因
故」,就大三世明也。如一世造業可三世
受,無三世造業同一世受,據引說也。勿

設劬勞,果少因故。

論「有一念業至如
上應知」,明小三世,據滿說也。此中所以,如
上應知。問:若爾,菩薩百劫修其相報業因,
何唯一生受耶?答:修多加行助一業故,
然正感者果多於因。

論「能異熟果
至力所引故」,此明熟果必因多時轉變方
得熟故。

論「又異熟因至方能辨故」,此
明感異類難,必經多時。

論「如是六因至故應重辨」,自下重明因世
異也。

「論曰至理如前說」,釋遍行、同類
唯世二世,未來世無。如前已述,無前後
故。

論「相應俱有至皆悉遍有」,明三因
也。二因同時故,異熟性異故。

論「頌既不
說至通三世非世」,明能作因由體寬故,通
三世非世也。

論「已說六因至對彼成因」,自下大文第二明
六因對五果也。

「論曰至及與擇滅」,此
引本論出果體也。一切有為皆得是果,無
為法中唯取擇滅。定非擇滅,非是果也。

論「若爾至此為果故」,此難無為合有因
也。凡立果名對於因稱,無為是果,應合有
因。

論「又此無為至此為因故」,此難無為
合有果也。凡立因名對其果稱,無為是因,
應名有果。

論「唯有為法至非諸無為」,
此總答也。有為之法是因是果,亦有因有果。
無為之法是因是果,非有因有果。

論「所
以者何」,徵所以無為不同有為有因果也。

論「無六因故,無五果故」,答也。六因、五
果外說證得因等,非無因也;有不取、與

之果,非無果也。以無六因因,故言無因;以
無五果果,故言無果。

論「何緣不許至
為能作因」,難也。既無間道力得離繫果,何
緣不許無為有能作因耶?

論「於生不
障至道何所作」,答也。六因中能作因,於生不
障,名能作因。無為不生,故無能作因也。

論「若爾誰果果義如何」,此中二問:一既無
有因,是誰之果名為果耶?二夫言果者是
對因義,既無有因,果義云何?

論「謂是
道果道力得故」,答也。

論「若爾至非於擇
滅故」,難也。得因道生,可是道果。擇滅先有,
豈是果耶?

論「不爾至有差別故」,答也。
道於證滅得,及於擇滅,功能別也。

論「云何於得道有功能」,問也。

論「謂能生
故」,答也。

論「云何於滅道有功能」,問也。

論「能證故」,答也。

論「由此理故至擇
滅為道果」,結釋也。由道不能令滅生故,
無六因因也;由滅因道證故,是五果中
道之果也。

論「既諸無為至能作因」,問
也。夫增上果者,對能作因立。無為既許無
增上果,如何可得是能作因?

論「以諸
無為至與果用故」,答也。於他生位不為障
故,名能作因。無為不障他生,名能作因。名
有果者,據取、與義。法至現立,方名取果。
無為離世,無取、與用,不名有果,故無為
法無增上果。已上述有部宗。

論「經部
師說至唯有為故」,論主述經部宗。經部不
許無為是因,以經說故。

論「何處經說」,
有部問也。

論「如有經說至識亦如是」,經

部出經說也。

論「若爾至作所緣緣」,有
部難也。經說無常因緣所生諸色,汝即謂因
唯是有為。經中既說無常因緣生於識者,
無為亦應非所緣緣。

論「唯說能生故至
故不成難」,答也。經說無常能生色者,乃至
能生識者皆無常,不說為識緣者皆無常
也,故不成難。

論「豈不亦說至為能作
因」,有部類釋。經說能生是無常,不廢常法。
是何緣經說無常為能生?豈廢不障為能
作?

論「有契經中至不障因性」,經部破
也。無為為所緣緣,有經說故,我作此釋。
不障礙因既無經說,因何得立而妄例我
所緣緣也?

論「雖無經說至無經說耶」,
有部救也。

論「若爾何法名為離繫」,經部
問也。如經部宗擇滅無體不立為因,今汝
有部既立為因,有何別法名為離繫?

論「即本論中所說擇滅」,有部引論答也。

論「豈不先問至開顯自性」,經部責也。前〈界
品〉中問「云何擇滅?謂是離繫。」今此中問「云何
離繫?云是擇滅。」於此自性竟不能顯。

論「此法自性至亦名離繫」,有部釋也。擇滅無
為,言不可詮,但可方便說是善,簡虛空、
非擇滅;是常,簡異餘有為法。顯其自性
名為擇滅,亦名離繫。

論「經部師說至
此所無故」,論主述經部宗。三種無為竝無有
物,物無立故。

論「若爾何故名虛空等」,
有部問也。法既無體,依何立名?既名虛空
及擇滅,故知有體。

論「唯無所觸至此
是虛空」,答。空無體,假立名也。

論「已起

隨眠至說名擇滅」,釋假名擇滅也。


「離簡擇力至中夭者餘蘊」,釋假名非擇
滅。

論「餘部師說至名非擇滅」,論主敘
上座部計也。彼計由慧簡擇功能,隨眠不
生,名為擇滅。隨眠闕緣不生,及苦果不生,
名非擇滅。

論「離簡擇力至即擇滅攝」,
論主破也。隨眠及苦不生,皆由擇力故,此不
生亦擇滅攝。

論「有說諸法至名非擇滅」,
論主述大眾部計也。此計諸有為法生已後
自然無,名非擇滅。

論「如是所執至未
滅無故」,論主破也。既是無為,豈得先無後有?

論「豈不擇滅至應亦無常」,大眾部反
難論主。經部擇滅亦擇故後有不生也。

論「非擇為先至亦是無常」,論主答也。擇滅
本有,非擇為先方有擇滅,如何擇滅亦是
無常?

論「所以者何」,此大眾部徵也。既已
起隨眠,生種滅位名為擇滅,故知未滅無
也。所以得說非擇為先方有擇滅。

論「非先有擇至方有不生」,論主答也。隨眠不
生,非由擇有,先來自有,非新有不生。

論「何者不生本來自有」,大眾部等徵也。何者
不生先來自有?

論「若無簡擇至非造不
生」,論主為經部釋。隨眠種子不生義,本來
自有。若為生障不生義顯,非造不生。道但
為生障,非造不生也。

論「若唯不生至
豈不相違」,有部難經部也。若無別實物
唯法不生是涅槃者,即唯是未來有不生
法。如何經說能令過去、未來、現在眾苦永
斷?此永斷體即是涅槃,故知於三世隨眠等

斷證得無為是涅槃也。

論「雖有此文至
名眾苦斷」,經部通也。此經意說:緣過去等
煩惱斷故名眾苦斷,非謂斷過去、現在煩
惱名眾苦斷。

論「如世尊說至義亦應
然」,引例釋也。如煩惱非色,緣色等故,名
為色等。煩惱非過去等,緣過去等,故名過
去等。

論「設有餘經至義亦無違」,准此
通餘經也。

論「或此經中至應知亦爾者」,
更別釋也。謂斷過、現所薰種故,名斷過、現。
「如十八愛行過去世起」者,依過去生說,未
來、現在應知亦爾。

論「如是二世至說名
業盡」,舉法釋也。由過去、現在生煩惱熏
成種子,由道力故彼種子斷。此過、現所薰
種子斷時,名過、現生煩惱斷也。此即果斷
說因斷也、如異熟盡時說名業盡。


「未來眾苦至說名為斷」,此釋未來斷也。

論「若異此者至為令其滅」,經部更難有部。過
去已滅、現在正滅,何用修道令其滅也。

論「若無為法至立為第一」,有部難也。凡稱
第一,皆說有法。法既非有,如何得說為第
一耶?如石女之兒,豈得說為此兒第一?

論「我亦不說至此為第一」,經部釋也。如
說此聲有、先非有等,即此非有不是有
故,有義得成,非是有體。一切有、非有中,此
最可稱歎,故經歎說此為第一。


「若無為法至名滅聖諦」,有部轉難。凡言稱諦,
是其實義。既稱滅諦,如何非有?

論「且
言聖諦至義有何違」,經部釋也。言聖諦實
者,見無顛倒名之為實,謂有見其有、無

見其無。聖見有、無不顛倒故名為聖諦,
非是有別體性名為實也。

論「如何非
有至第三聖諦」,有部轉難。凡論數物須有
體性,滅既非有,何成第三?

論「第二無
間至故成第三」,經部答也。聖人見第二諦,
後見此滅故,說第二諦後說此滅故名為
第三,非要有體方名第三。

論「若無為
法至應緣無境」,有部轉難。若無為法唯是無
者,如緣虛空及涅槃識,應緣無境。境既
是無,如何生識?無所扶故。

論「此緣
無境至當廣思擇」,指後述也。

論「若許無
為至當有何失」,有部問也。

論「復有何德」,
經部師反問也。

論「許便擁護至是名
為德」,有部答也。

論「若有可護至是名為
失」,經部彈有部德,及出有部失也。


「所以者何」,有部徵也。所以實有朋虛妄計。

論「此非有體至如眼耳等」,經部出無現、
比二量過也。一無二量失、二違彼事滅失。
違二量者,謂無如色、受等現量可知。
如眼、耳等以有用故,比量可知。

論「又
若別有至名為滅故」,經部更以違第六轉
聲彼事滅破。如說色滅,唯遮色有,非別
有物。言煩惱滅,故知唯煩惱滅,無別實
物。如立擇滅無為,與其煩惱非是因果,
不定相屬,如何得稱煩惱之滅?故知言煩
惱滅,但遮煩惱有,名言為滅。

論「滅
雖別有至屬於彼事」,有部釋也。由煩惱繫縛
不證擇滅,煩惱斷時方得此滅,由此可言
此滅屬於此事。

論「云何因此滅定屬

此得」,經部問也。何因此煩惱滅屬於得也?

論「如契經言至可言獲得」,有部答也。既
經言獲得,故知屬得,體非無也。若體是無,
如何非有可名獲得?

論「由得對治至名
得涅槃」,經部通也。即得所依永違煩惱身
故,名為獲得涅槃。

論「復有聖教至名
為涅槃」,經部引經證也。所有眾苦至極美
妙,是本經文。「謂捨」已下,經部釋也。「謂
捨諸依」,即上所有眾苦皆無餘斷。「及一切
愛盡離染滅」,釋上各別捨棄、離染、滅、靜、息、
永沒、餘苦不續、不取、不生。此總釋上苦、集
永斷更不生義。「此極寂靜此極美妙」,是總
歎上滅功德也。即是釋經中涅槃之義。此
之不生即是苦、集不生,無別實物。


「云何不許至故言不生」,有部釋經。經說不
生。云何得知不是即同別有實體擇滅名
為不生?

論「我等見此至依此無生」,經
部破也。經言眾苦不生,此之不生屬於眾
苦,即是苦之不生,屬主之聲有其功力。經
言眾苦不生,汝言不是眾苦不生,是別實
體擇滅不生。此經證汝擇滅不生第七轉聲
都無功力。經說不生何意?知是說滅不生,
非苦不生。

論「若依此言至涅槃常故」,經
部徵也。若已有擇滅故名為不生,即應一
切眾生苦本不生,以擇滅、涅槃是常法故。

論「若依此言至依道之得」,若己得故名
為不生,即應依道之得名為不生,非擇
滅也。

論「故唯依道至汝應信受」,經部
結歸二義,令有部師信受此義。由此彼

苦之滅名眾苦滅。

論「由此善釋至更無
所有」,引經證也。故經說喻言如燈焰,涅
槃心解脫亦爾。此經意說如燈涅槃,唯燈
焰謝,無別有物,如經說佛此夜滅度。

論「阿毘達磨至謂無體性」,更引對法釋也。

論「毘婆沙師不許此釋」,敘《婆沙》釋事
與經部不同。

論「若爾彼釋事義云何」,
徵也。

論「彼言事者至無因無果」,此述
《婆沙》屬當無為名無事者,以無因故。若
欲成立有部之宗,前經部難中一一應撿
《正理》對經部也。

論「總論已竟至何因所得」,已下第二對因配
果。

「論曰至此因所得」,釋頌上兩句也。
如文可解。五果次第,一異熟、二等流、三
離繫、四士用、五增上。此果次第,狹者先說、
廣者後說。因即廣者先說、狹者後說。由此前
因對其後果。由第三離繫非六因得,此中
不論。與士用果少相濫故,次士用之前。及
狹於士用果,非士用後。故於五數之中列
在士用果前,不同四果廣狹次第,所以非
次異熟之後。

論「增上之果名增上果」,
此釋名也。准下論文,增上之果名增上果,
以論說因名增上故。

論「唯無障住有
何增上」,問也。能作之因唯無障住,既無力
用,有何增上?

論「即由無障至如應當思」,
答也。答中有二:一以無障釋、二以有用
釋。以無障通與一切為能作因故,名為
增上。有用增上,如文可解。

論「同類
遍行至皆似因故」,釋第三句。同類、遍行因

俱是相似,力用少異,分為二因。果但酬因不
辨力用,但據似因,名等流果。後等前流,
名為等流,等流即果,名等流果。

論「俱
有相應至名士用果」,釋第四句。相應、俱有之
法,有力用故,名為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
果。非越出體有別士用,即此士用所得
名士用果。

論「此士用名為目何法」,問
也。

論「即同諸法至得士用名」,如文可
解。

論「如世間說至醉象將軍」,舉喻釋
也。此諸法作用名為士用,從似得名。如
藥菓實非鴉足,似鴉足故,名為鴉足。將
軍實非醉象,似醉象故,名為醉象。《正理
論》云「名士用果,此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
不生。言俱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為因力所
生起。言無間者,謂次後時由前念因力所
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
謂隔遠時展轉為因力所生起,如農夫等
於穀麥等。言不生者,所謂涅槃,由無間道
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可說彼力生故
名士用果?現見於得亦說生名,如說我財
生,是我得財義。若無間道斷諸隨眠所證
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用果。若無
間道不斷隨眠,重證本時所證擇滅,如是
擇滅非離繫果,唯士用果。謂全未離欲界
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斷十隨眠所證
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用果。若全
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不斷
隨眠證本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繫果,先離
繫故,是士用果,由此忍力更起餘得而重

證故。若分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
智忍,於十隨眠有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
有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如是乃至道法
智忍,若全未離、已離、分離欲界貪者,於八
隨眠全斷、不斷、分斷。不斷所證擇滅,有新、
有本及有新、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二
果、一果義如前釋。」准上論文,前念因力
生後法者,非唯等無間緣。世第一法生苦
忍等,取前生後力用,非唯取等無間緣,
離緣用外理合更有力故。若不爾者,即不
應說生等亦是世第一法。《顯宗論》云「俱、士
用果,定有、又勝,故說相應俱有
因得。無間、隔越,或有或無。設有非勝,又濫
餘果,是故不言餘因所得。」

論「為唯此
二至為餘亦然」,問也。為唯相應、俱有有士
用果?為餘四因亦有士用?

論「有說至
異熟不爾」,敘異說也。此說唯除異熟因,皆
有士用果。此師意說:士用果唯俱生、無
間,不許隔越,同類因等竝有無間士用
力故。異熟即無,是故除之。士用果中亦
有離繫,此中說六因得故,不說離繫。

論「有餘師說至所收果實」,第二師說。亦許
隔越有士用力,由此異熟因力,亦有士用
果也。《入阿毘達磨》第二釋五果名云「果
不似因,故名為異。熟謂成熟,堪受用故。果
即異熟,名異熟果。果似因故,說名為等。從
因生故,復說為流。果即等流,名等流果。
擇滅無為名離繫果,此由道得,非道所
生。果即離繫,名離繫果。」又云「由

此勢力彼得生故,此名士用,彼名為果。士
用因從喻得名,士用果是士用之果。」又
云「由前增上,後法得生。增上之果,名增上
果。」論既此釋,無煩更解。

論「異熟等果其相云何」,自下兩頌辨五果
相。

「論曰至有異熟果」,此第一異熟果相。
「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者,明性唯是無覆
無記。若異熟果是其善惡,即所造業無受盡
期,故異熟果唯是無覆無記中攝。

論「為
此亦通至及所長養」,問也。此中有三:一情、
非情;二等流、非等流;三長養、非長養。

論「應知唯是有記所生」,略答三問。體是無
記,從有記生故,即知非是等流及所長
養,此二因果必同類故,亦證此法唯有情。

論「一切不善至故名有記」,此釋有記
也。

論「從彼後時至名有記生」,釋有記
生也。一因是有記、果是無記,是異義。從
彼後時異熟方起,非俱、無間,表變異及熟義
也。

論「如是名為異熟果相」,總結也。
《正理論》云「豈不異熟亦以前位異熟果體為
同類因?是前異熟等流果故。則應亦說從
無記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說從有記生非
等流性?無如是失。異熟果體由同類因相
可雜亂、由異熟因相無雜亂,是故但說從
有記生。由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與
因相似有雜亂故,若異熟果與因相殊
無雜亂故。」今詳此意,異熟果體雖從
同類因、俱有因、能作因、異熟因所生,然同
類因生是等流果義、俱有因生是士用果義、

能作因生是增上果義、異熟因生是異熟果
義,即此異熟果法有等流、士用、增上、異
熟四果之義。異熟果義非是等流、士用、增
上果義,各取一義以立名故。士用、增上
義雖是總,以總義名標別法故。因亦如此,
法體是一,據用因異。後更分別。

論「非
有情數至何非異熟」,問也。諸增上果亦從業
生,何非異熟?

論「以共有故至受異熟
果」,答也。如大乘說外增上果賴耶相分各
各不同,非共受也。小乘中說法體是一共
業所感,若是異熟,即此造餘用,不應道
理。增上果疎,許共感共用。

論「其增上
果至何得共受」,難也。

論「共業生故」,答
也。雖同業生,即有共業、不共業異。增上是
共業故,所以共受;異熟非共業,不可共受。

論「似自因法至遍行二因」,第二釋等流
果相也。言「似自因」者,謂似同類、遍行二
因。

論「若遍行因至名同類因」,外難也。
既果似因故總名等流,二因既等相似,何
不齊名同類因也?

論「此果但由至乃
名同類」,答也。言「等流果似自因」者,但麁相
說,以同是染、同一地故名為相似,非是
五部體類亦同名為相似。若體同名同,同
類因。

論「故作此問至除前諸相」,四句可
解。

論「由慧盡法至名離繫果」,第三釋
離繫果相也。滅是盡義、擇是慧義,由慧盡
法名為擇滅,即是擇滅名離繫果。


「若法因彼至如是等類」,第四釋士用果相也。
「如因下地加行心」等,指事釋也。

論「擇

滅應言由道力得」,別釋擇滅。道士用果,前
類是生,滅因道得,義不同故所以別釋。
若生、若得皆對有力,名士用果。擇滅於道
離繫縛義是離繫果,有力得義是士用果。

論「諸有為法至由增上果」,第五釋增
上果相也。「除前已生」者,謂前已生,望後已
生未生,非增上果。果據取故不在因前,因
但不障故通果後。問:六因、五果一體義分。
五類不同,因何體性各別?答:六因、五果就
用建立,用別體同。五類義門據體以分,由
斯體別。如異熟位雖即等流,從別立名
不據通稱。因果不爾,即一兼餘,如一邪見
是相應因亦餘五因,雖具六因而無六體。
六用既別亦不相攝,即將因用開合為緣,
由此因緣展轉相攝,五果亦爾。若就法體具
因多少,亦得相對明其句數。如遍行因對
同類因四句分別,《正理》具述,意同不錄。

論「士用增上二果何殊」,問也。

論「士用
果名至唯增上果」,答也。如文可解。

論「於上所說至取果與果」,下一頌第三明
六因取與果也。

「論曰至彼無用故」,明取
果也。過去已取,未來無用,故唯現在能取
果也。

論「亦應如是至故此不說」,別釋
能作因也。現在取果與五因同,於中無為
無果,所以不說。准《正理論》、《婆沙》二說,一許
能作因過去取果,《正理論》唯現在取果。《正
理論》云「言取果者是能引義,謂引未來令
其生等。於同體類能為種子,於異體類
由同一果,於非一果由同性類,於異性類

而由有是自聚相續,是故一切皆名能引。
如是能引名為取果,此取果用唯現在有,
非於去、來,唯此可名有為作用。於六因
內簡去何因而言五因唯現取果?謂六因
內除能作因。此能作因何緣被簡?有餘師
說:此能作因取果、與果時無決定,故取、與
中俱不分別。彼說非理。所以者何?此因取
果無非現在,又非不取而有與義,如何乃
言時無決定?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現
在;與通過、現,應如同類、遍行二因,但非一
切有增上果可取或與,故此不說。豈不此
因能取果用亦通過去?如何乃言能取果者
定唯現在?故本論中作如是說:過去諸法為
等無間能生二心。若出無想、滅盡定心,
由入定心現在取者,則應二定永不現前。
又非不取而有與義,故應取果亦通過去。
無如是事,入二定心唯現在時,能取二定
及出心果。然由二定是正所求必應先起,
由此為障,令出定心非於入心無間即
起。此義於後當更分別。故上所言此因取
果無非現在,又非不取而有與義,其理極
成。然《毘婆沙》有如是說:其能作因取果、與
果俱通過、現。理不應然。」

論「俱有相應
至必俱時故」,明二因與果亦現在也。


「同類遍行至通於過現」,二因與果通二世也。

論「過去可然至與等流果」,問也。相應、俱
有,因果同時,可說取時即能與果。等流
因果前後不同,如何因現取時即能與果?

論「有等流果至不應更與」,答也。無間果生,

因現在故。若果已生至現在時,因便過去,
名已與果,非正與也。問:俱有、相應現在
取果,爾時果法至已生位,如何說與謂果生
時?有說現在亦名生故。

論「善同類因
至應作四句」,此就不相應法作句數分別
也。

論「第一句者至最後所捨得」,此是取
而非與句。「最後所捨得」者,謂斷善根時所
捨得。有前者,即是無始已來生得善得。後
者,即是斷善根前最後念得,名最後所捨得,
即是所捨得中已生最後念得。已生之言簡
未來也,最後之言簡已前也。未來之得未
取果故,已前之得亦與果故。

論「第二句
者至續者前得」,此釋第二句。與果而不取也
「續善根時最初所得之」者,是續善根時最
初剎那所起得也。爾時此得是所取故,舉所
取得顯前能取與而不取,前已取故。《婆沙》
十八云「有時與果非取果,謂續善根時即
住過去所捨善得。」論主正云「應言爾時
續者前得。」准此正文,續者前得,即是續善根
者過去世生得善得,此於爾時與而不取
故,舉果顯因相難顯故,所以正之。若准
《正理論》彈續者前得,即是前斷善根時最後
離身得,此得前時唯有取果未曾與果。今
得初續,唯與不取。前位無量多剎那得,皆
曾與果今更與故,所以不說。《正理》彈云「經
主於此謬作是言:應說爾時續者前得。今
詳彼說,理不應然。所以者何?非唯斷位
最後所捨得,與今續時初得等流果,以於斷
位先已滅得,亦與續時得等流故。如何前

位多剎那得為同類因皆取今得,而於今
時但說最後一剎那得與今得果?是故應
如本文為善。」今詳續者前得,通其兩釋:
一續者次前得,即是斷時最後捨得;二續者
前得,是續善根時已前諸得。此論若依後釋,
論主但正其文不正其義,即《正理》謬彈。
正理論師何理證知論主定依前釋?


「第三句者至謂除前相」,第三句亦取亦與
第四句可解。

論「又於不善至謂除前相」,
釋不善不相應四句也。如善四句釋。

論「有覆無記至如理應說」,釋有覆無記四句
也。於阿羅漢得時取而不與,退時與而不
取,未得亦取亦與,自餘非取非與。


「無覆無記至最後諸蘊」,以無覆無始已來相
續不斷,但與果時皆悉取果。入涅槃時後
不續故,羅漢後蘊取而不與。先問取果
亦與果,後問與果亦取果。與果必取果,故言
順後句也。已上皆是無緣四句。

論「約有
所緣至染無記心」,已下就心、心所法作問
答也。此是第一取而非與。

論「第二句
者至准例應說」,義准前釋,如文可解。

論「取果與果其義云何」,問取果與果義也。

論「能為彼種至故名與果」,答也。取時為
因義,成名為種子。與時正引果起,名之為
與。兩用俱在其因,不在其果。舊釋為因義,
成名為取果,義不失也。果起酬因名為
與果,謬也,是果力故。

論「異熟與果至及
無間故」,明異熟因與果。如文可解。


「復有餘師至諸靜慮果」,敘異說也。如文可

解。

論「如是四果至增上果攝」,會異名
也。如文可解。

論「說因果已至諸餘善法」,自此已下大門第
四明法用因多少。束為四例,如文可知。

論「如是四法」,下一頌半明四例法用因
多少。

「論曰至餘三因生」,屬當因數。如文
可解,講時廣云。

論「如是四法至謂心
心所」,明上所說因數多少。是就心、心所
說,非色、不相應。

論「不相應行至復幾
因生」,問餘四法。

論「如心心所至決定
無有」,明色、不相應,四法如前。有緣四法
一一各除相應因也,極少猶有二因所生。
同其外道一因生法,決定無也。

一交了。

保延三年十月二十四於南新屋點了。

依維摩會并光明山

八講事日來達念。  非人角覺

卷 7

分別根品第二之五

論「廣說因已緣復云何」,此下大文第二辨
四緣也。於中有二:初明四緣、第二重
明等無間緣。此明四緣也。

「論曰至
增上緣性」,因無正文,緣有經說。如契經中
說四緣性,謂因緣性乃至增上緣性。

「此中性者是緣種類」,釋上性也。界性之名
是種類別義,如十八界等。即顯四種類
別立四緣也。《正理》釋云「此中緣性即是
四緣,如四所居即所居性,為顯種類故說
性言。意辨諸緣隨事差別有無量體,然
括其義,無非攝入四種類中,謂一切緣
無過此性。」

論「於六因內至是因緣性」,
自此已下釋四緣體性也。此文第一釋因緣
體。若依《婆沙》,能作因中四大造色五因
亦因緣性。此中略也,唯說全因相攝。故《婆
沙》一百七云「因緣者,如種子法。等無間緣
者,如開避法。所緣緣者,如任杖法。增上緣
者,如不障礙法。准此四義攝法不盡。
如有力能作,非唯不障故。」《婆沙》十六云「問:
為因攝緣、緣攝因耶?答:互相攝。謂前五因
是因緣,能作因是餘三緣。有作是說:緣攝
因,非因攝緣。謂前五因是因緣,能作因是
增上緣。等無間緣及所緣緣,非因所攝。」
然無評家。今詳二說不同意者,前師兼
有作用為能作因,除五因外所有作用皆
能作因攝。由此開避、任杖之用亦能作因
攝。後師取不障礙義為能作因,故即六因
攝用不盡。由斯不障礙是增上緣義,非
是開避及任杖義。今詳二說,相攝為善。
問:若爾,何故《顯宗論》云「六因、四緣體雖無
別而義有異。且等無間及所緣緣既非因
攝,故知餘二義亦有殊。緣義等故與因皆
別,故有總辨因、緣異言。因謂能生、緣能
長養,猶如生、養二母差別。又緣攝助因方能

生,生已相續緣力長養故。或有說因唯有
一,緣乃眾多,猶如種子、糞、土等異。又因不
共,共者是緣,如眼、如色。又作自事名
因,若作他事名緣,如種、糞等。又能引起
名因,能任持者名緣,如花、如蔕。又近名
因,遠者名緣,如珠、如日。又因能生,緣者
能辨,如酪出生蘇,人鑽器能辨。又正有
義名因,能助顯發名緣,如字界、字緣於義
有差別。如斯等類差別眾多,是故因、緣別
立名想。此總意顯因親、緣疎,故因親中親
五、疎一,疎緣之中疎三、親一。已隨理、教略
辨諸緣。」論既此說,何理證知相攝為善?
答:總說因之與緣非無有異,因是親稱、
緣是疎名,六因之中五是親故以親名同,四
緣之中三是疎故以疎名同。然因中有疎,
謂能作因;緣中有親,因緣也。不可以緣義
疎故因緣疎能作,不可以因義親故能作
親因緣。故《顯宗》云「六因、四緣體雖無別而
義有異。」又准《婆沙》云「我說作用以為因、
果。諸法實體恒無轉變,非因、果故。」准此
故知,因緣以作用為體。作用既一,故知
無異。又《顯宗》云「且等無間及所緣緣既
非因攝,故知餘二義亦有殊,緣義等故。」今
詳此說,義有餘也。以一師說因不攝二緣,
即謂因緣及增上緣,因亦不攝。何不以

因緣、增上是因攝故,二緣亦合攝在因
中。又此二緣,《婆沙》兩師同許攝在因中。
二緣,一師說攝、一說不攝,如何以一師偏
義例破兩師之義?又一師說因不攝等
無間緣、所緣緣者,有別意也。能作因有二
義:一但不障、二兼有力。若但取不障即唯
攝增上,若兼作用即攝三緣。由此二師
說有差別。又《顯宗》引餘處釋因、緣別義,
云「因如生母、種子等。緣如養母、糞土等」者,
此說親因為因、疎因名緣。如《婆沙》問四大
造色為是因義?為是緣義?此以因緣為因
義,增上為緣義。豈即因義是六因,緣義是四
緣耶?又能作因中,親謂四大造色,根識依等。
疎謂但不障礙,等無間緣及所緣緣。若言
疎故不攝入因,豈疎但不障礙?若言親
故不攝入因,豈得親於根識依等?故知說
不攝者是有餘說。諸論皆言除能作因,
所餘五因是因緣性。性是體義、類義,此類
之法是因緣體。又《婆沙》云「增上緣如不障
法」,解能作因亦云不障,故知同也。豈可
因不障、緣不障二不同也。一種不障,豈得
有親有疎?有人於此全不開悟,自問答
云:於二說中明其相攝,為約體說?為約
用說?若約體說,應能作因攝彼四緣,增上
一緣攝彼六因,體皆寬故。若約用說,六因、
四緣作用各別,如何相攝?解云:夫六因、四緣
展轉相攝,有其二義:一約體以明、二據用
相似。《婆沙》初師約體以明,因緣攝五,能作攝
三。若據能作體寬實攝四緣,增上體寬能

攝六因。所以但言能作攝三、增上攝一者,
此師意說六因、四緣相對明攝,且據一相
攝體盡即休,故說因緣攝五、能作攝三。
為能作因外有餘五因,增上緣外有餘三
緣,明其相攝,故不別說能作攝四、增上
攝六。問:若據體性明相攝者,體性恒有,是
即六因、四緣無別,如何相攝?故《婆沙》云「我
說作用以為因果。諸法實體恒無轉變,非
因果故。」解云:據體無變,因與緣同。以體
從用,故說差別。若《婆沙》第二師及此論,據
用相似以辨相攝,若論六因、四緣作用各
別,互不相攝。然說因緣攝五因、增上攝能
作因者,據用相似以明相攝也。其等無間
及所緣緣,不似因故故因不攝。詳其此
釋,未得論意。一何諸德總無覺者。論既皆
云「五因是因緣性」,如何說是以為似也。又
不障之義是能作因,亦是增上緣義,因之不
障與緣不障有何差別,而言相似非即是
也。又言相似故攝,及云且據一相攝體
盡即休者,憑何經、論,復有何例?又能
作因體即四緣體,因緣何疎能作唯三緣?又
增上緣即六因體,五因何疎增上獨攝能作?
准此解釋,未為當理。問:四大造色生等
五因,為是因緣?為是增上?答:准《婆沙》一
百三十一云「大種與所造色為幾緣?答:因、
增上。因謂生因、依因、立因、持因、養因。增上
者謂不礙及唯無障。」解云:是釋《發智》文,
此是約四緣作論。言因者,是因緣也。《婆沙》
一百二十七云「問:造是何義?為是因義?為

緣義耶?設爾何失?俱見其過。若是因義,
此四大種於所造色五因皆無,如何可言
能造諸色?若是緣義,諸所造色各除自體,
餘一切法無不皆是此增上緣,如何但言
大種所造?答:應作是說,造是因義。問:此於
造色五因皆無,如何因義?答:雖同類等五
因皆無,而別有餘五種因義,謂生因、依
因、立因、持因、養因,由此能造。有餘師言:
造是緣義。問:諸所造色各除自體,餘法皆
是增上緣,如何但言大種所造?答:增上緣
義有親有疎、有近有遠、有合有不合、
有在此生有在餘生。諸親近等說名為
因,諸疎遠等說名為緣。由此義故,說諸
大種與所造色為因、增上,亦無違理。又
《五事論》亦敘兩說,竝無評文。」今詳兩
說,前師為正。所以知然?《發智》既約四緣問
答,如何實是增上緣而答是因緣,更無此
例故。若爾,何故論說五因因緣?此非同類
等五因,如何是因緣攝?答:此與同類等五
因義不同故,非五因攝。生果力用分同五
因,不同餘增上緣,故是因緣。由此本論說
十因為因緣,一為增上。問:若爾,何不說
十一因而但說六?答:生等五因因義別故。
若法為因果,通三界四蘊、五蘊,此中說之。
造色之因唯二界果、一蘊少分,由斯不說。
又若法為因,通多蘊共果,此中說之。四大
為因,唯是一蘊少分共果,此中不說。由斯
俱有因等五因之外,不別建立生等五因,故
入能作因攝。由此造色力用勝餘三緣,故

入因緣中攝。若開出生等五因,即有十因
為因緣也。諸論竝據全因相攝,故說五因
為因緣也。應更思之。

論「除阿羅漢至
等無間緣性」,第二釋等無間緣也。此文是
出等無間緣體也。謂一切已生即是過去、
現在心、心所法,唯除羅漢臨涅槃心,雖是
已生,非等無間,無後心故。

論「此緣
生法至等無間名」,釋等無間緣名。


「由此色等至不等生故」,廢立緣體。謂心、心
所前後體一名之為等,中無間隔名為無
間,等而無間名等無間。色、不相應即不如
是,雖無間生,體不一故;雜亂而生,非等無
間。《正理》引《婆沙》說云「心及心所,所依、所
緣、行相有礙,由斯故立等無間緣。色、不
相應無如是事,故不立彼為此緣體。」下自
釋云「謂一所依、所緣、行相,定無有二識
等竝生,故必由前與處方起。若前為礙,
後不得生,由此證知唯心、心所,前能為後
等無間緣。」又云「然約開避及據牽生
立此緣體。故極微等雖前避後,而非此緣。
心等相生有定、不定,故知亦據有力牽生。
現見一心前後相續,雖前避後其理皆同,而
生、不生有定不定。且生定者,謂世第一法
心之無間生苦法智忍。乃至廣說。問
曰:若前後體一中無間隔,前與後處後方
得生,及後定生,此證有力能牽引者,命根
相生亦前後體一,中無間隔,前與後處
後方得生,亦是定生,此命即是有力牽生,何
故不立等無間緣?」《正理》釋云「此例不然。

命與生體俱先行力所引生故。謂此命根
非無間滅命力所引,要是先位所作行業力
所引生。既爾,命根應一念頃一切頓起,一切
同依一念行業力所引故。先業所引心、心所
法起,應不藉等無間緣。且諸命根無頓起
失,即由業力生次定故,因果法爾一剎那
業引多剎那異熟令起。又無用故命不頓
生,謂為任持眾同分故引命根起,一命相
續足能任持,多便無用。心、心所法雖先業
引,而非不待等無間緣,託諸根、境而得
生故。既託根、境和合故生,設多竝生亦非
無用,然無第二等無間緣,故同類中無二
俱起。又心、心所非唯先業力所引生,異熟
及餘雜亂起故。若不更託等無間緣,應一
剎那有多俱起。謂命根體唯是異熟,唯由先
業力所引生,可言同類定次而起。心、心所
法無如是事,異熟滅已有等流生,等流無
間有剎那起,或起異熟非定同類。故心、心
所雖有異熟生,而亦不可言與命根等,
是故唯等常無間生名等無間。以此與此
為緣故說。」准上論文,等無間緣總有多
義以簡諸法,一有開避與處後方得生;
不開避後後即不生;二有牽引後力;
三體等;四有生無間隔與後作緣,簡命
根等。由此唯心、心所立等無間緣也。《正理
論》云「譬喻論師說諸色法如心、心所法有
等無間緣,見乳、醅種、花、生酪、酢、芽、果,
如心、心所前滅後生,故知諸色有此緣義。
又無經說唯心、心所能為此緣故立此緣,

定非色者是虛妄執。」《正理論》中廣破此執。
今此論明色非等無間緣,亦是破譬喻師
執。

論「謂欲界色至等無間緣」,指事釋
也。「或欲界後生欲界、色界二無表色」者,謂
身在欲界入有漏六禪也。「或欲界無漏
二無表色」,謂無漏六禪也。道、定二戒不竝
起故,無欲界後起三種無表。

論「尊者
世友至等無間緣」,敘異說也。由一身中先
有一長養色相續不斷,後有第二長養色
生,不相違害故,不立等無間緣。此師釋意
闕開避義及雜亂不等故,不立等無間緣。

論「大德復言至多所蔭映」,此大德以
前後、多少不等故,非等無間緣。

論「豈
不心所至三摩地等」,難也。色以前後不等非
是等無間緣,心所亦前後不等,如何是等無
間緣?

論「此於異類至無非等過」,釋也。
言其等者,據自類說,非不同類。


「豈唯自類至等無間緣」,難也。豈是唯自類為
等無間緣?因何等義唯約自說?

論「不
爾云何至以說等義」,答也。

論「唯執同類
至為緣故起」,敘異執也。彼相似同類為等
無間緣,非異類也。

論「彼說非善至而得
生故」,破異執也。無始已來未曾起無漏心,
初無漏心應闕等無間緣。

論「不相應行
至俱現前故」,明不相應雜亂故,非等無間緣。

論「何緣不許至無前後故」,明未來世
無等無間緣也。

論「如何世尊至此法應
生」,外難。未來既無前後,如何佛知次第而
生?

論「比過現法而現知故」,此有部略

答也。

論「傳說世尊至而非比智」,雖比
過、現而知未來,而非比知,是現證也。

論「由佛比類至故非比智」,釋也。雖比過去
知其未來,是現證知。非如見烟知火而不
見火,如見其烟,尋烟見火。

論「若爾
世尊至應不能知」,論主破也。

論「有餘
復言至靜慮通慧」,又敘異說。

論「若爾
至非為現證」,論主破也。

論「故如經部至
此說為善」,論主破有部二說,評取經部義
也。

論「如世尊說至不可思議」,未來之法無
其前後,佛知前後,不可思議。如芥子納須
彌、毛孔納江海。因何?小不得容大,是不
可思議、不可解釋。此亦如是,法無前後而
知前後,是不可思議亦不可解釋。

論「若於未來至不生餘法」,外難。若爾,未來
世無前後者,因何未來如是次第?


「若此法生至等無間緣」,釋也。謂法雖無前
後,有相繫屬。金剛喻定、盡智等法相繫屬
故,次後而起。如世第一法與苦法忍位已
前是事相定,非剎那定。有多苦法忍未定
前後,至增上忍方剎那定。此顯世第一法
定在一切苦法忍前,以至生相,世第一法
決定在前故。

論「諸阿羅漢至非等無間
緣」,問也。

論「無餘心等續此起故」,答也。

論「豈不如是至應不名意」,難也。


「意是依所顯至等無間緣」,通也。

論「若法
與心至心無間耶」,已下兩重四句分別。此文
是四句家問。「若法與心為等無間」者,是
從心等無間緣生也。「彼法亦是心無間耶」

者,續心後起,中間無餘物隔也。

論「應
作四句至二定剎那」,答也。此是心等無間緣
生,非心無間。出二定心,隔二定故。言「第
二等」,等取第三位等,乃至百千剎那。此
由隔初剎那等定故,非心無間也。


「第二句者至生住異滅」,此是心無間,非心
等無間緣生也,四相不從無間緣生故。初
剎那定及心位四相與心無間隔故,是心
無間,非心等無間也。

論「第三句者至心
心所法」,此是心等無間緣生,是心、心所故。
是心無間從心生,中間無隔故。

論「第
四句者至生住異滅」,此非心等無間,是不
相應故。非心無間,中間隔二定故。


「若法與心至為無間耶」,第二四句問也。

論「應作四句至第二句」,答也。准前第三句是
從等無間緣生亦心無間,此第一句是從
心等無間生,非定無間。初剎那定,及心位
皆從心等無間生,非次定後起故。是今第
一句也。前第四是不從心等無間緣生,亦
非心無間。二定第二剎那及出定心上四相,
此皆非心等無間,是次定後起故。是今第二
句。

論「即前第一至第四句」,前第一句
者,是定第二等剎那等及出定心,此從
心等無間生,亦次定後起故。為今第三句。
前第二句者,謂初剎那定上四相,及有心
位心、心所上四相,此非心等無間生,非
次定後起。故為今第四句。

論「從二定
出至等無間耶」,問也。

論「中間不隔心
心所故」,答也。言「無間」者,不隔心、心所故,

非謂不隔二定。《婆沙》一百一十一云「問:
何故不說無想異熟耶?有多答。一說云:
若由心力無間引起不雜亂者,可名為心
等無間法。無想異熟是異熟因力所引起任
運而轉,非入彼心勢力所引,故不名心等
無間法。問:若爾,異熟心、心所法,亦異熟因力
所引起任運而轉,應不名心等無間法。答:
自類相引有勝勢力,不同彼故。俱是相應
有所依等,說名自類。問:何故二無心定是心
等無間法,而非心等無間緣耶?答:彼由心
加行功用勤勞所引得故,名心等無間法。
與心相違,遮斷心故,非心等無間緣。又說:
彼由心勢力所引起故,名等無間法。不相
應、無所依、無行相、無所緣故,非心等無
間緣。問:何故二無心定,前後相似無亂續生,
而前非後等無間緣?答:由入定心勢力所引,
不由前念力所引生,故前非後等無間緣。
問:若爾,異熟心、心所法,由異熟因勢力引起
任運而轉,前應非後等無間緣。答:心、心所
法,是相應、有所依、有行相、有所緣故,前念
於後有勝勢力引發開避,故皆是後等無間
緣。不相應行與此相違,不可為例。」又一
百九十六解等無間緣中云「此中有說:若
前法未至已生位,然不與後法作等無
間緣,若至便作。若爾者,有心位可爾,無心位
云何可爾?答:此中說有心位,不說餘位。有
說:設依無心位說,亦無有過。謂入定心現
在前時,頓取諸定及出定心果,亦與最初
剎那定果。後諸剎那及出定心生時,與果非

取,先已取故。評曰:彼不應作是說。所以
者何?無有等無間緣異時取果、異時與果。若
此時取果,即此時與果故。」准此評家,入二
定心過去取果。若不爾者,第二剎那二定
及出定心未至正生,如何取果?若爾,即《正
理》與《婆沙》相違。《正理論》云「諸作是說:入二
定心滅入過去,方能漸取第二念等定及
出心,彼入定心應非過去。夫取果者是牽
果名,諸牽果能是行作用,依行作用立三
世別。若有作用非現在者,豈不便壞世
別所依?」准此論與《婆沙》正義相違。今詳
《正理》所說不及《婆沙》。處處文說等無間緣,
若取果已決定果生,無能迴者。若等無間
緣唯現取果者,若取果已果決定生。如有
期心聞鐘聲而出定者,本期心出定唯
至齋時。後遇別緣,遂不聲鐘,其定即經
多時不出。當入定心現在前時,為取多
時定?為取少時定?若取多時定,即不應少
時出,無量剎那定不生故。若取少時定,即
不應多時不出,無量剎那定先不取故。
故知《婆沙》理長。取果名現在者,據因緣等
說,不據等無間緣等。

論「如是已釋至
隨其所應」,第三釋所緣緣。此出法體。

論「謂如眼識至為所緣緣」,指事釋也。


「若法與彼法至其相一故」,明一切法為所緣
也。

論「譬如薪等至相無異故」,舉喻顯
也。

論「心心所法至如是決定耶」,此明三
定。問也。於所緣有三定,於所依亦有三
定耶?

論「應言亦有至與所依相離」,答

也。

論「有說在過去亦親附所依」,述異
釋也。《正理論》云「所緣緣性應說是何?謂心
所緣,即一切法。離心、心所所緣境外,決定
更無餘法可得。謂一切法是心、心所生所攀
附,故曰所緣。即此所緣是心、心所發生緣故,
名所緣緣。」准此論即是以所緣為緣故,
名所緣緣。除心、心所,自餘生法皆不攀
附所緣境生,故無所緣。今應略釋三定
之義。言處定者,謂眼等識唯緣色處不
緣餘處。言事定者,謂緣青、黃等別,此
山、此樹等異。剎那定者,謂緣此事一一剎
那心、心所法皆悉決定。五識大意同也。
識處定者,謂緣十二處意識各各不同,
非唯望法處也。事定者,謂一一處中隨彼
彼事各各有異。剎那定者,謂一一事中於
其所緣念念各別。所依定者,謂五識身各
依自根名為處定。言事定者,於一根中
復有多類,謂有四性、男女、非男女等,及
六趣等根,修得、生得等,各各不同。剎那定
者,謂依此事之根念念各別。意根處定
者,謂唯依意,不依餘根。事定者,謂世第
一法唯與苦法智忍為依,金剛喻定唯與盡
智為依。剎那定者,謂多剎那世第一法於
忍位前無剎那定,至增上忍有剎那定。

論「如是已釋至增上緣故」,此出增上緣
體。准此論云「即增上緣」,故知緣即因也。
若是相似,何得言即?

論「此緣體廣至增
上緣故」,此釋名也。《正理論》云「增上緣性即
能作因,以能作因因義細故、無邊際故,

攝一切法。若此於彼不礙令生,是能作因
增上緣義。」准此論文,因、緣無別。對三
緣義此類最多,所作寔繁,故名增上。豈不增
上攝法普周,寧復對三?言此增上非對三
體立增上名。何者?對三義用而立。諸緣義
用互不相通,諸緣體性更互相雜。如增上
緣,義類無量、所作繁廣,餘三不然,故此獨
標增上緣稱。准上論文,能作因用即增上
緣。又因緣唯據作用而立,體雖相雜、其用
各別,即六因用束作四緣。緣名雖疎,非別
因用。又說因、緣相攝不據體論,說用相
攝亦非據似,皆言相即及說是故不障
礙生名能作因,即說不障為增上緣。有
人兩釋:或云因緣相攝,就體性證,但據攝
盡即休。全無憑據。及云:若用相攝,據
似而說。此亦非理。一種無障,因、緣何別
而說不同據似相攝?

論「既一切法至
何獨體廣」,問也。

論「俱有諸法至為增上
緣故」,答也。如文可解。

論「頗有法於法
全非四緣不」,此問答分別也。

論「有謂至
於無為」,答也。「自性於自性」者,此無六因、四
緣用也。「於他性亦有,謂有為於無為、無為
於無為」者,四緣與生法為緣。無為無生,所
以有為望無為、無為望無為,非四緣也。

論「如是諸緣至而興作用」,第二四緣果至
何位而能興也,不明取果。准《正理論》意,
與果但是功能。此名作用者,即說功能
為作用也。

「論曰至有作用故」,釋因緣
中二因也。俱有、相應於現在法能與果故,

現在之法名為滅時。言「令俱生法有作用
故」,即是令俱生果能取與果。雖說諸因是
與果時,然此二因義得兼二。尋其理趣,住、
滅同時,住時取果名現在故。若住別時,滅
時非取果,應非是現在。

論「所言三因
至作用方興」,釋因緣中三因也。此三種因於
所生果,至生相時即能興故。

論「已說
因緣至方取境故」,此釋等無間緣及所緣
緣作用時也。前二因於滅時,三因於生
時,今等無間緣於生時,所緣緣於滅時,
故言相違。生時滅時者,是果至生時、滅
時也。言「作用」者,是與果也。

論「唯增上
緣至一切無遮」,釋增上緣也。增上緣於
果法滅時、生時皆與作用,故言一切無遮。
由此頌中略而不說。或以於中有無果
故,所以不說。

論「已說諸緣至由幾緣生」,此下第三一頌辨
法生具緣多少也。

「論曰至餘一切法」,明
心、心所四緣生也。問:所緣緣等,果至滅時
方興作用,如何說有由四緣生?答:《婆沙》
一百三十六說「心、心所法四緣生。此言
生者,起、未已滅總名生故。」《正理論》云「豈
不一緣、二因作用非於彼法生時即有?如
何心等四緣故生?如何因緣具五因性?雖
法滅位作用方成,而法生時非無功力,離
此彼法必不生故,以心、心所必杖所緣,及
託二因方得生故。若法與彼法為所緣,或
因無暫時,非本論說故。」

論「滅盡無想
至謂如前說」,明此二定三緣生也。《正理

論》云「豈不無想亦三緣生?是心、心所等無間
故,亦應說為心等無間。但非心等加行引
生,故於此中廢而不說。」

論「如是二定
至非等無間緣」,此明二定從心等無間生。
礙心起故,不與心為等無間緣。《正理論》
云「二定何緣是心等無間,而不說是心等無
間緣?由心等力所引生故。如心、心所生必
繫屬前滅心故,非如色法可與餘心俱
時轉故,非如得等可有雜亂俱現前故,非
如生等是餘伴故。然心方便加行引生故,
可說為心等無間。與心等起定相違害,故非
心等等無間緣。」

論「餘不相應至二緣所
生」,此明餘色、不相應法。

論「一切世間
至一因所起」,此結正非邪也。一切世間諸
法,皆從如上所說六因、四緣所起。非如
塗灰外道,執自在天是作者等能生諸法。
非如勝論外道,執我是實能為作者、生者。
非如數論,執自性亦名勝性為諸法因。
非如是等一因所生。

論「此有何因」,問
也。此有何因知諸法從前諸因緣生,非
自在等一因所起?下答有二因,知諸法非
一因生等。

論「若一切成至一因生」,論
主答也。若一切法生許由六因、四緣,生義
若成,豈不便捨一切世間由自在等一因
生?

論「又諸世間至一因所起」,第二因
也。所以知諸法非一因生也。若許諸法
一因而生,因既是一更無異因,其所生果應
一時起,非前後次第等。言次第等者,更
等後過也。

論「若執自在至差別生故」,

此是非一因難。

論「或差別欲至無
差別故」,欲頓起難也。

論「若欲差別至
一法為因」,即非一因,違宗難也。

論「或
所待因至應無邊際」,致無窮難也。


「若更不待至非次第生」,欲生非次第難。

論「若許諸因至因緣正理」,違邪順正難
也。

論「若言自在至無差別故」,欲位無
別難也。

論「又彼自在至得何義利」,生
法無益難也。

論「若為發喜至應非自在」,
發喜非自在難也。

論「於喜既爾至不
可得故」,於餘例喜難也。

論「或若自在
至此自在為」,生苦自在無用難也。既為發
喜生諸世間,地獄等趣苦惱有情如何生
喜?

論「依彼頌言至故名魯達羅」,已下
引外道頌證為善說。自在苦惱有情發
生自喜。「由險利能燒」者,彼外道說有三
阿素洛持三國土飛行空中,於自在天
下過,其天不耐火箭射之,燒三國土一
時俱盡,火箭險利能燒三國。「可畏恒逼害」
者,以能貫人髑髏繫其頭頂,又以龍縛
臂、殺象取皮,此是可畏恒逼害也。「樂食
血肉膸」者,是所食也。「故名魯達羅」者,自在
天千名中一名也。此名暴惡。

論「又若信
受至人功等事」,此世間相違也。

論「若
言自在至不見別用故」,餘因世間見自在之力,
無人見也,但是明助自在之言。


「或彼自在至應非自在」,若待餘因能生諸
法,即非自在。

論「若執初起至猶如自
在」,又破轉計也。

論「我勝性等至應廣

徵遣」,類破餘也。

論「故無有法至自在
等因」,總結成也。

論「且止破邪至互為因緣」,結前起後。

論「前言餘法」,已下第四一行頌明大種造色
為因多少也。

「論曰至同類因義」,釋第
一句,明四大於異類大具其二因,若自
類大唯有一因謂同類因,水望於水非俱
有因故。

論「大於所造至因之差別」,此
明大種與造色為因也。謂有五因,謂生、
依、立、持、養。此即於能作因中分出五因,若
合說唯能作因,若別說即有其五。


「從彼起故說為生因」,《正理論》云「為生因者,
從彼起故,如母生子。」

論「生已隨逐至
說為依因」,《正理》意同。

論「能任持故至
說為立因」,《正理論》云「言立因者,能任持故,
如地持物。」

論「不斷因故說為持因」,《正
理論》云「為持因者,由彼力持令不斷故,
如食持命。」

論「增長因故說為養因」,《正
理論》云「言養因者,能長彼故,猶如樹根
水所沃潤。欲知五因力用不同,應觀五
喻:生因如母生子,依因如弟子依師,立因
如地持物,持因如食持命,養因如水潤
樹根。」

論「如是即顯至住長因性」,總結
也。母能起子,師能變弟子,地持萬物,食
令命得住,水令樹得長,即是四大共為五
因。《正理論》云「或生因者,一切大種生所造色,
非離諸大種有造色生故。造色生已,同
類相續不斷位中,火為依因,能令乾燥不
爛壞故;水為立因,能為侵潤令不散

故;地為持因,能任持彼令不墜故;風為
養因,能引發彼令增長故。如是大種雖
與所造無俱有等五種因義,而有生等五
種別因,故與經、論無相違失。」

論「諸
所造色至眼根等果」,明造色相望為因多少
也。

論「所造於大至大種果故」,明所造
與大種為因多少。

論「前已總說至云何十二」,已下重明等無
間緣。於中有三:初明廣心、二明三種作意、
三明得心多少。此第一明廣心。就中有
二:一明十二心出入、後明二十心出入。此
明十二心出入也。初一頌明總成十二,
後四頌明相出入也。

「論曰至合成十二」,
分三界及無漏心為十二也。

論「此十二心互相生者」,已下四一頌明十
二心相出入也。三界心、心所法相生之例,
略有五種:一自界、二異界、三續生、四防定、
五無漏。自界相生者,自界加行善心,不從
異熟、威儀、工巧心生,自餘諸心皆得相生。
唯除化心,唯與色界加行善心相生故。二
異界心相生者,三界無覆無記心,不從異界
心後起,唯除欲化心。亦不生異界心,除欲
化心及命終心。生得善心即不生異地心,
除續生位。不從異地心生,唯除防定心。加
行善心,向上唯生加行善,向下生欲通
生得善。從生者,從下、上加行善生。三續
生心者,唯生得善、不善、有覆無記、異熟無
記、威儀心為命終心。唯不善有覆無記為
續生心。向上生除不善、有覆無記。向下生

隨界所有。四防定心者,欲界生得、加行善
說色染心後生。色界防定,加行善心從無
色染後生。五無漏心相生者,如下文說。

「論曰至謂出觀時」,明欲界善心也。准《正
理論》,欲善生色善者,初生未曾得,後起通
生離欲得。

論「染謂不善至餘無生理」,
明欲界染心也。

論「餘謂欲廛至能生彼
染」,明欲無覆無記心也。

論「色界善心
至無覆無記」,明色界善心也。

論「有覆
從八至有覆無記」,明色有覆心也。

論「無
覆從三至欲無色染」,明色無覆心也。


「無色界善至并學無學」,明無色善心也。

論「有覆無間至學無學心」,明無色界有覆
心也。

論「無覆如色說至及欲色染」,明
無色無覆心也。

論「學心從四至及無學
一」,明學心、無學心也。

論「說十二心至為二十心」,自下兩頌分十二
心為二十心。

「論曰至故成二十」,分十
二為二十心也。如文可解。

論「威儀路
等至亦緣於聲」,此明三心所緣境也。無記
語亦是工巧心故,所以緣聲。

論「如是
三心唯是意識」,准此論文,威儀、工巧、通果
三心唯是意識,非是五識。《婆沙》云「是威儀、
工巧者,說加行也。此說通果心唯意識,據
化心說,明諸心相生亦唯意識。」

論「有
餘師說至十二處境」,述異說也。《婆沙》亦有
二說,與此論同。准威儀等發業心文,威儀
唯緣色,工巧兼聲,如發善、惡業心。
今前師言緣四境、五境者,非正發業心,

是前,後近心。與後師別者,唯緣四境、五
境名威儀等心。後師兼十二處也。言「威
儀路工巧處」者,從所依得名,威儀多依
路故,工巧多依處故。

論「如是二十至
自色二心」,此明欲界八心相生,如前分別。

論「次說色界至自界二心」,此明色界六
心相生。

論「次說無色至謂自界四」,明
無色界四心相生也。

論「次說無漏至及
學無學」,明二無漏心與諸心相生也。

論「復有何緣至生加行善」,自此已下問答分
別。此是問也。

論「勢力劣故至加行善心」,
答也。明三心不生加行善也。一勢力
劣故,總三心也。二非作功用所引發故,
異熟心也。三樂作功用,引發工巧、威儀轉故。
後二心也。四總結也。

論「出心不由至可
能生彼」,一因釋三無記從加行善心生也。

論「若爾染污至不相順故」,難也。三心不
順加行善,加行不從三心生,染污加行性
相違,如何染心生加行?

論「雖爾厭倦至
容起加行」,答也。加行善心違煩惱故,極厭
煩惱生加行善。三心不能生極厭故,不順
不能生加行善。

論「欲界生得至引生
彼心」,釋欲界散地生得善心,以明利故。從
二無漏心及色加行心起。色界定地生得不
明利故,不從彼起,亦不生彼。

論「又欲
生得至無間而起」,釋欲界生得,以明利故,
能續色染後生防護彼定。色生得善定勝
散劣,不明利故,不從無色染心生也。

論「作意有三至相應作意」,第二明三作意。聖

道相生,自相、共相、勝解作意,如文可解。
即作意相應慧名之為觀,前二從所觀為
名,第三從能觀相應勝解為名,即舊名
假想觀也。境隨心變,心勝境故,決定印
持,名為勝解。

論「如是三種至三種作意」,
明此三作意皆悉能與聖道相生。此言
通其初、後。初入聖道決定唯是共相作意,
如世第一等。

論「若作是說至念等覺分」,
顯順教也。此言俱者,是前後無間,非同
時也。不淨觀是勝解作意,而與無漏覺支
前後俱行,是相續義。准此故知,勝解作意能
入聖道。入難出易,但證其難。

論「有餘
師說至通起三種」,述異說也。此師意說入
聖難,唯共相作意;出心易故,通三作意。

論「修不淨觀至念等覺分」,餘師通經。此言
俱者,依傳傳說起覺支。

論「有餘
復言至共相作意」,述第三師意也。此師以
聖道是共相作意,入出聖道還用共相作
意。

論「若爾有依至起何作意」,難後說
也。夫出聖道,於曾得心出,不於未曾得
心出也。於欲界有曾得共相作意,可從
彼出;於色界中無異四善別有曾得共
相作意出聖道也。依未至、初定、中間靜
慮,同是初定不隔遠故,可依欲生。依第
二乃至第四,入見道時聖道無間起何作
意?

論「非起欲界至以極遠故」,遮第一
計。若說亦起欲界共相作意,此極遠故。

論「非於彼地至順決擇分」,遮第二計。亦不
可說於二定等地異順決擇分有曾修得

共相作意。

論「非諸聖者至加行道故」,
遮第三計。恐彼計云:從聖道起,曾得順決
擇分。若如此者,即是得果道後起前加行,
不應道理。

論「若謂有別至違正理故」,
遮第四計。違正理者,《正理論》云「此救非
理。繫屬加行所修作意,非得果後可引現
前,是彼類故。」前說聖道無間通三作意現
前,於理為善。前兩師云:皆許三種作意
出聖道也。《婆沙》十一難此師云「依未至定
起欲共相作意」,不言初、中二地。此論即
言三者,是縱說也。或舉《婆沙》第三說難。
婆沙七十二「一說欲界與未至相生。二
說未至、初定。三說至中定。四說至二定。
評家評取第二說也。」或此論舉三地難
者,就彼計言唯共相出,唯難第三家也。《婆
沙》十一評家評取初師義者,通說一切聖道,
若取初入亦唯共相。《正理論》中取第二者,
出見道心故。

論「若依未至定至唯自非
餘地」,明諸地出無學心也。十一地中,欲及
有頂無有無漏斷欲、非想非非想惑。縱
令於欲曾得自在,亦依未至。縱於有頂
自在,亦依無所有處。自餘諸地,自地有無漏
故。若於此地得自在者,即依此入,不依
上、下,由彼出心不勤求故。出自地易,皆
自地出。依非想地得自在者,即依彼出。依
未至得阿羅漢,雖身在欲界,於欲界心
得自在,隣次而出。又身在非想,斷有頂惑,
必依下地起無漏故,出心還依非想心出,
更無下地心故。身在欲界,依上未至斷欲

界惑,出心容依欲界心出。雖生上地不
起下定,上流生非想天,必起下無漏定。

論「於欲界中至二生所得」,總舉八種作
意。可了。

論「此中五種至以明利故」,明
八種中,五能入出聖道,欲生得善亦續聖
道,以明利故。於三界中聖道出、入可知。
《正理論》云「若生第二靜慮已上,起下三識
身時,諸有未離自地染者,彼從自地善、
染、無記作意無間三識現前,三識無間還生
自地三種作意。諸有已離自地染者,除染
作意,唯善、無記作意無間三識現前,三識無
間亦唯起此二種作意。准此借識,非通果
也。」

論「於前所說至幾心可得」,此下第三明十二
心中得心多少也。

「論曰至今得成故」,
明染心中得六心也。此言得者,謂先不
成,今得成也,非謂先相續有。於三位
辨得:一疑心續善;二從上界退下生位,即
結生染;三起惑退。此三皆是染污心也。

論「由疑續善至爾時名得」,明得欲善心也。
疑續善時及界退還,爾時染心正現在前,欲
界善得已至生相,名之為得。欲界善心唯
此二位。

論「由起惑退至一有覆心」,明
欲二心及色心也。若無色沒生欲界時,
欲二心及得色一。從離色染退起欲
惑,數亦准此。若從色界下生及離欲
染退時,唯得欲二。

論「由起惑退至故
名得六」,學及無色染心唯由惑退,無色更
無上界生故,於欲染心正現前位得此六

心。疑續善位得欲界善,《婆沙》二說:一說唯
得生得;二說加行,若串習者亦得。無評文
也。

論「色界染心至亦由退得」,第二明色
界染心得六也。從無色沒生色界時,得
欲化心,得色界中無覆無記及善、染心。染
心亦由退得,餘心唯由界還。

論「由起
惑退至故名得六」,明無色界染心及有學
心唯由退得。諸文可知。

論「無色染心
至故名得二」,明無色染心也。彼無上界,故
無界退還。起惑退時,起上不得下,退下必
得上,由此無色染心唯得二心。

論「色
界善心至由升進故」,明色善也。此善升進,
得未至定得色善心,得根本定得二化心,
故言得三。問:何心後退?答:《婆沙》六十一
云「何等心無間起煩惱現前者?若畢竟
離非想非非想處染,起彼地纏現在前故
退者,即彼地善心無間起煩惱現在前。若未
畢竟離非想非非想處染,起彼地纏現在前
故退者,即彼或善心、或染污心無間起煩
惱現在前,乃至初靜慮,應知亦爾。若畢竟離
欲界染,起欲界纏故退者,即欲界或善心、或
無覆無記心無間起煩惱現在前。若未畢
竟離欲界染,起欲界纏故退者,即欲界或善
心、或染污心、或無覆無記心無間起煩惱
現在前。此中若未得根本善靜慮、無色定
現在前者,彼不能起色、無色界纏現在前
故退,但能起欲界纏現在前故退。若得根
本善靜慮現在前、非無色定者,彼不能起
無色界纏現在前故退,但能起欲、色界纏

現在前故退。若得根本善靜慮、無色定現在
前者,彼能起三界纏現在前故退。」《婆沙》說
欲界退時無記心無間能生染心者,一說三
無記心、一說二無記心,無評家也。


「若有學心至離欲色染」,此明學心得四心也。
初入見道得於學心。以無漏道離欲染
時,得二化心。離色染時,得無色善。若離二
界染者,通其全分。《正理論》云「此中離言非究
竟離,以於色染未全離時,無色善心已可
得故。有說:全離色界染時,得無色界根本
地善。若爾,應說亦得學心,離欲染時亦
得色善,是則應說學心得五。」依下無漏
斷上惑時,修有漏未至,唯兩解不同。如
下分別。

論「餘謂前說至唯自可得」,明
餘心也。十二心中,三界染心即有四心,謂欲
不善及有覆心;上二界各一有覆心;色善、學
心總有六心所得。如前所述。三界無覆、
欲、無色善及無學心,此之六心唯自可得。
問:此論等言欲界染心唯得六心。《識身足論》
第十三云「若成就不善心,定成欲無覆無記
心。」若爾者,界還之時續生之位,爾時成就
不善心,即於爾時亦合得彼威儀、工巧,
即得七心,如何言六?《顯宗》亦爾。論意異
故,此類非一。有人雖多種釋,於義皆悉
有餘,應更撿《識身論》。

論「有餘於此總說頌言」,已下一頌束上總
為三門,謂染、善、無記得心多少。言有餘
者,是《雜心》頌。

論「於善心中至說名為得」,
此破《雜心》頌也。言「得七」者,如前所釋

加欲善也。此中善者,通漏、無漏。《正理》亦
許正見續善得欲善心。通云:若爾,何故
言得六心?如經主難應言得七。然學、
無學同無漏故,總說一心,言六無失。

論「餘准前釋應知其相」,准前釋者,諸
染污心總得九心者,一欲善心、二欲不善、
三欲有覆、四色界有覆、五無色有覆、六學心、
七欲無覆心、八色善心、九色無覆心。無
記心唯自得,故名無記唯無記。

論「為攝
前義至非先不成故」,總前得心之義總有
一頌。一由託生、二由入定、三由離染、四由
退時、五由續善。「非先所成故」,總釋得義
也。

一交了。        範 雅

保延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夜半於南新屋
點了。           加久壽

卷 8

分別世品第三之一

〈分別世間品〉者,三界有漏有破壞故,名為
世間。此品廣明,故名分別。《正理》名〈緣起品〉,
以明緣起義故。前二品總明漏、無漏法,
後之六品別明漏、無漏法。後六品中,前之三
品明有漏法、後之三品明無漏法,以先厭
後忻故。前三品中,先明世品、後業惑
者,以先果後因故。就世品中,先明有情、
後明器者,外由內故,先明能依、後所依
故。先明內果、後明外果。就明有情,文
有九別:一明三界、二明五趣、三明七識住、
四明九有情居、五明四識住、六明四生、七
明中有、八明緣起、九明四有。

論「已依三界至處別有幾」,已下三頌第一明
三界也。於此頌前而有二問:一問三界體、
二問於中處。

「論曰至是名欲界」,總出欲
界體也。即欲界中,若是有情、若器世間,總是
欲界。趣唯有情,界兼無情。

論「六欲天
者至化自在天」,別列六天名也。此之六天多
受妙欲境故,名為欲天。「一四大王眾天」
者,四大王是主;眾是所領,即是諸層級上
及七金山日、月、星等諸類天也。類非一故,
名為眾也。「二三十三天」者,在妙高頂,帝釋
居中。四面各八總三十三,亦名忉利天也。
「三夜摩天」者,此云時分,受五欲境,知時分

故。「四覩史多天」者,此云喜足,舊云知足,
受五欲境生喜足故。「五樂變化天」者,謂
彼天中樂變欲境於中受用。「六他化自在
天」者,謂彼天處於他所化欲境,受用得自
在故。

論「如是欲界處別有幾」,問也。

論「地獄洲異故成二十」,答也。地獄及人、鬼、
畜等四,別舉總名不列別數。

論「八大
地獄至無間地獄」,此釋地獄異也。《正理》釋
云「眾苦逼身,數悶如死,尋蘇如本,故名等
活。謂彼有情雖遭種種斫㓨遇涼風所吹,尋蘇如本,等前活故,立等活
名。先以黑索拼量支體,後方斬鋸,故名
黑繩。眾多苦具俱來逼身,合黨相殘,故
名眾合。眾苦所逼,異類悲號,怨發叫聲,
故名號叫。劇苦所逼發大酷聲,悲叫稱
怨,故名大叫。火隨身轉,炎熾周圍,熱苦
難任,故名炎熱。若內若外、自身他身,皆
出猛火互相燒害,熱中極故,名為極熱。」
此論下文云「受苦無間,故名無間。無樂間
苦,故名無間。」

論「言洲異者至北俱盧
洲」,此明洲異。贍部從林立名,名贍部洲。
以身勝故,名勝身洲。以牛貨易,名牛貨
洲。俱盧,此云勝處,於四洲中此最勝故。

論「如是十二至處成二十」,此明傍生、
鬼也。

論「若有情界至皆欲界攝」,此總
結欲界也。

論「此欲界上至總名色界」,
已下釋色界也。於中有三:一略舉、二廣
釋、三定宗。此第一也。

論「第一靜慮至
色究竟天」,此第二也。《正理》釋云「廣善所生

故名為梵,此梵即大故名大梵,由彼獲得
中間定故、最初生故、最後沒故,威德等勝,
故名為大。大梵所有、所化、所領,故名梵
眾。於大梵前行列侍衛,故名梵輔。自
地天內光明最小,故名少光。光明轉勝,量
難測故,名無量光。淨光遍照自地處故,
名極光淨。意地樂受,說名為淨。於自地
中,此淨最劣,故名少淨。此淨轉增,量難測
故,名無量淨。此淨周普,故名遍淨,意顯
更無樂能過此。已下空中天所居地,如
雲密合,故說名雲。此上諸天更無雲地,在
無雲首,故說無雲。更有異生勝福方所
可往生故,說名福生。居在方所異生果
中此最殊勝,故名廣果。離欲諸聖以聖道
水濯煩惱垢,故名為淨。淨身所止,故名淨
居。或住於此窮生死邊,如還債盡故名為
淨。淨者所住,故名淨居。或此天中無異生
雜,純聖所止,故名淨居。繁謂繁雜,或謂繁
廣,無繁雜中此最初故;繁廣天中,此最劣
故,說名無繁。或名無求,不求趣入無色界
故。已善伏除雜修靜慮上中品障,意樂調
柔離諸熱惱,故名無熱。或令下生煩惱
名熱,此初遠離,得無熱名。或復熱者熾盛
為義,謂上品修靜慮及果,此猶未證,故名
無熱。已得上品雜修靜慮,果德易彰,故
名善現。雜修定障餘品至微,見極清徹,
故名善見。更無有處於有色中能過於
此,名色究竟。或此已到眾苦所依身最後
邊,名色究竟。」

論「迦濕彌羅至四眾圍

繞」,此第三也。說色界有十六處者,是《婆沙》
義。此師意說:梵王、梵輔不分二處,無想、廣
果合立一處,故成十六。《正理論》云「此十
七處諸器世間并諸有情,總名色界。有餘
別說十七處名,初靜慮中總立二處,第四
靜慮別說無想。彼師應言處有十八,以彼
大梵望梵輔天,壽量、身量、無尋、受等皆有
別故。豈不無想望廣果天,唯異生等有差
別故,前亦應言處有十八。此難非理。無想
天生,即廣果天繫業果故。若爾,大梵所受生
身,亦梵輔天繫業果故,不應別說為一天
處。即梵輔天上品繫業招大梵果,此業望彼
少有差別,故招壽等亦少不同。若大梵天
望彼梵輔壽量等別合為一處,則少光等壽
量雖殊應合一處,成大過失。此例不然。大
梵一故,要依同分立天處名,非一梵王可
名同分。雖壽量等與餘不同,然由一身
不成同分,故與梵輔合立一天,高下雖殊
然地無別。少光天等與此相違,故彼不應
引之為例。」准此論文,《正理》亦以十六為
正。梵王、無想皆唯一故,地無別故。上坐色
處立十八天。

論「無色界中至理決然故」,
已下第三明無色界。於中有四:一無處
無色、二就生分處、三證無方處、四問答所
依。此文初也。以無色故,無色界中無別處
所。

論「但異熟生至勝劣有殊」,第二就
生勝劣分處。然實不離欲、色界中四處,亦
無差別處所。

論「復如何知至中有起故」,
第三證處無方所也。得四種定,同一處生,

故知四無色生無別處也。又得四定,欲界
九處、色十六處差別不同;若生無色,皆於
欲、色命終處生,故知離二界中更無別處。
從彼四天處沒生下界時,即於前生死處
中有現前傳識,故知不從別處來也。

論「如有色界至心等相續」,已下第四問答所
依。此即是問。

論「對法諸師至而得相
續」,述對法宗答也。

論「若爾有色至此
二相續」,難也。

論「有色界生此二劣故」,答
也。

論「無色此二因何故強」,徵也。

論「彼界二從至能伏色相」,通也。

論「若爾
於彼至何用別依」,難也。心等相續但依勝定,
何用依彼同分及命根也。

論「又今應
說至以何為依」,又難。命根及眾同分,在無
色界無所依也。

論「此二更互相依而
轉」,有部通也。

論「有色此二何不相依」,難
也。有色界者,謂欲、色界。此命、同分何不
如無色界相依而轉,而言依色?

論「有
色界生此二劣故」,答也。以欲、色界此二劣
故依色而轉,無色此二強故相依。

論「無
色此二因何故強」,此徵無色界強所以也。

論「彼界此二至能伏色相」,答強因也。
以定勝故,此二勝也。

論「是則還同至唯
互相依」,兩關釋也。同心相續難者,謂同前
難。故前難云:若爾,於彼心等相續但依勝
定,何用別依?第二關云:無色心、心所法從
勝定生,即應心、心所法更互相依,何須更
依命根、眾同分?《正理論》意,唯有六根能
為所依,餘非所依,但俱生依由此六識。欲、

色界中用四蘊為俱生依性,無色意識
無復色依,彼俱生依但通三蘊。若爾,何
故但言無色心等依於同分及命?此說定
同無亂依故。謂心、心所雖互為依而非定
同,不自依故亦非無亂。在此地生,亂起自
他心、心所故。同分及命心等同依,又此地
生唯此地故,依此設起不同地心,由此還
令自地心起,唯依此二名此地生,牽引業
生無間斷故。准此文證,命根即是引業果
也,由斯說是同不亂依。心等不然,故略
不說。若無此二,餘地四蘊現在前時,爾時
有情應名餘地。乃至如欲、色界,身同分、命
為心等依,雖或有時異地心起,而依身等。
於此生中,後定當牽自地心起。如是無色
雖無有身,心等定依同分及命。故頌偏說
同分、命根,此是牽引業異熟故。

論「故經
部師至不依色轉」,論主述經部宗。彼宗意云:
若於因中不厭於色,所招心果與色俱生
依色而轉。若於因中厭於色,果中心等不
與色俱不依色轉。《正理》破云「此亦非理。若
引因力令彼心等相續轉者,善與染心現
在前位,心等相續應無所依。又如有情在
欲、色界,引因力故,心等相續與色俱生依
色而轉。如是有情在無色界,引因力故,心
等相續與眾同分、命根俱生,不依於色唯
依同分、命根而轉。既許欲、色有情心等不
依色身定無轉義,何因無色有情心等都
無所依而有轉義?」

論「何故名為欲等
三界」,自此已下釋三界名。此問起也。

論「能持自相至如前已釋」,答也。答中有
二:一釋界義、二釋欲等界義。此即初也。於
中二釋,如文可解。

論「欲所屬界至如
金剛環」,釋欲、色界名也。如飲中有胡椒,胡
椒屬飲義。如鐶上有金剛,金剛屬環義。
由此飲名胡椒,環名金剛。

論「於彼界
中至喻如前說」,釋無色界。先釋無色、後釋
無色界也。色有二種:言變礙者,通十一
色;言示現者,謂色處色。無色四蘊非二
故,名為無色。非是但用色無為體,若用色
無為體即無別物,或是虛空非四蘊也。餘
文可解。

論「又欲之界至應知亦然」,又一
釋欲界。欲是所任持,界是能任持。界是持
義,即欲界五蘊能持欲故,必名欲之界。餘
二亦爾,即是四蘊、五蘊是欲等界義也。有
人似不得意。

論「此中欲言為說何
法」,問欲體也。

論「略說段食婬所引貪」,
答欲體也。准此,色、無色貪,名色、無色。

論「如經頌言至已除欲」,引經證也。此頌是
舍利子對外道說,外道計欲是外境也,佛
法言欲即是貪也。第一句非外立,第二句
述自宗,後兩句釋非境因也。

論「邪命
外道至尋思故」,此是外道詰舍利子。前兩句
牒宗,後兩句破也。

論「時舍利子至妙色
故」,此舍利子返質外道。前兩句牃計,後兩
句破也。

論「若法於彼至三界繫不」,問也。

論「不爾」,答。

論「云何」,徵。

論「於
中隨增至是三界繫」,答也。諸無漏法雖於三
界現行,非三界繫,不隨增故。

論「此中

何法名三界貪」,問也。

論「謂三界中各
隨增者」,答也。

論「今此所言至皆不令解」,
難也。前言:三界繫法云何?答云:於中隨增
三界貪者。復問:何法名三界貪?答云:謂三
界中各隨增者。於此二答皆不令解,由此
說言同縛馬答。

論「今此所言至當知
亦爾」,答也。今此中答不同縛馬答也。謂於
前說,欲界諸處有情未離貪者,身中所有
貪名欲貪,此所隨增,名欲界繫。色界十八
處、無色界四處有情所有貪,名色、無色貪,
當知亦爾。

論「或不定地至名無色界繫」,
第二釋也。如文可解。

論「欲化心上如
何起貪」,難也。若欲貪繫名為欲界,欲界化
心離欲方得,若起欲貪又失化心,如何化
心是欲界也。

論「從他所聞至生貪愛故」,
答也。自雖未得,從他聞說生貪心也。或自
已得退起欲貪,或觀他化起貪心也。

論「若心能化至作香味故」,簡欲、色界化心
別也。

論「如是三界唯有一耶」,問也。此
下問答一多界等,於中有二:一問一多、
二問傍竪。此問初也。

論「三界無邊至
猶若虛空」,答也。

論「世界當言云何安住」,
此即第二明傍竪也。此即問也。

論「當
言傍住至不說上下」,一說唯傍住也,由經說
故。

論「有說亦有至有色究竟」,第二說也。
法密部中經等亦說有十方故。

論「若
有離一至應知亦爾」,此述離染同也。


「依初靜慮至應知亦爾」,此述五通唯得往至
自所生界所修定處,不得往他世界。

論「已說三界五趣云何」,已下一頌第二明五
趣也。

「論曰至是名五趣」,明三界中有五
趣也。

論「唯於欲界至天趣一分」,此說
三界五趣體不同也。

論「為有三界至說
有五趣」,問也。

論「有謂善、染至無覆無記」,
答也。謂善、染、外器、中有,此之四法是三界
攝,非五趣也。《正理論》云「善、染、無記,有情、
無情及中有等,皆是界性。」言「趣體唯攝無
覆無記」者,唯異熟生為趣體故。由此已釋
趣唯有情,無情中無異熟生故。

論「若異此
者至體非中有」,此反釋也。若不唯是無覆無
記,即趣雜亂。一趣之中得有五趣業、煩惱
故,明趣非是善、染攝也。「五趣唯是有情數」
等,如文可解。

論「《施設足論》至中有異
趣」,引聖教證中有非趣。如文可解。

論「是何契經」,問也。

論「謂《七有經》至異諸
趣故」,答也。既《七有經》五趣之外別說中有,
故知中有非趣所攝,唯是無覆無記性
攝,其理極成,簡業有因異諸趣故。業既通
於善、染、非趣所攝,故知唯是無覆無記。

論「迦濕彌羅國至無覆無記」,重引經證無
覆無記。此經有部誦故,言婆沙師誦也。經
既言異熟起已名那落迦,故知趣體即是異
熟無記性也。「於捺落迦中」者,是地獄處名
也。那落迦者,是有情趣名也。從諂生業名
曲,從嗔生業謂穢,從貪生業謂濁。

論「若如是者至所隨增故」,引文難也。若趣
唯是異熟無記,即合唯是修道煩惱,及是一

切遍行隨眠之所隨增。何故《品類足》說一切
隨眠所隨增也?故知非唯異熟無記唯修所
斷通染污也。

論「彼說五趣至總名村
落」,有部通也。「彼說五趣續生心中容有五
部一切煩惱」者,謂結生心通三十六、三十
一等。即結生心五部隨眠之所隨增,假說結
生以為趣也,如村落邊假名村落。

論「有說趣體亦通善、染」,此述大眾部等計
也。

論「然《七有經》至是故別說」,大眾部師
通經文也。有部總引多經為證,此中即通
《七有經》也。見及煩惱別說為濁,然見即是
煩惱所攝。趣及趣因雖別說有,何廢趣
及趣因總名為趣?故言非以別說定證
非趣。

論「若爾中有亦應是趣」,有部
難大眾部。《七有》別說業,業亦是趣收。《七有》
別說中有,中有應趣攝。

論「不爾趣義
至即死處生故」,大眾部通難也。別說業有,
不違趣義,故是趣收。別說中有,違趣義
故,故不名趣。

論「若爾無色至而受生
故難也」,中有死處生,非所趣故不名趣。無
色死處生,應非是趣。

論「既爾中有至
說名中有」,大眾被難轉釋。中有以是二趣
中故,不名趣也。《正理論》云「然經主言:
非別說故定非彼攝,如五濁中煩惱與見
別說為濁,非別說故彼見定非煩惱所攝。
如是業有雖亦是趣,為顯趣因所以別說,
故有說趣體兼善、染。彼言非理,無處說故。
有處說見亦是煩惱,雖有所因別說為濁,
而准餘說知即煩惱。曾無有處說諸趣因

業即趣體,可為誠證。雖有所因別說為
有,而准彼說知業是趣。如何定知業是趣
體?有所因故,有中別說。而非業有體非是
趣,為顯趣因說為業有,故所引喻於證無
能。」又云「業若趣體,趣應雜亂,於一趣中
有多趣業故。若趣因業即是趣者,人有地
獄業、惑現前,彼應是人亦是地獄。亦不
應說地獄,趣體雖現在前而非地獄。如
是則有大過失故。謂異熟果正現在前,應
非地獄,無差別故。然契經說『異熟起已名
那落迦』,故業非趣。」

論「然彼尊者至故作
是言」,通釋第二經也。經說異熟起已名為
地獄,是說異熟起已身中善、染、無記皆於
爾時得地獄名,非說唯是異熟名為地獄。
言「除五蘊彼那落迦不可得」者,非是說
除異熟五蘊法外彼那落迦不可得也。此
通說善、染、無記五蘊法外,別有能往諸趣
實我補特伽羅不可得也,非遮異熟法外
餘蘊故作是說。《正理》破意,若趣
非唯異熟無記,因何要言異熟起已方名
地獄?異熟起前亦有地獄業等名地獄
故,故知唯是異熟無記。

論「毘婆沙師至
無覆無記」,結歸有部宗也。

論「有說一
向記至亦通長養」,述異說也。此三說中,第
二為正。《正理》云「唯異熟生故,又無過故。」若
通長養,身在欲界修得天眼是長養性,趣
應雜亂。《正理論》云「如是總釋諸趣體已,
次應別釋一一趣名。那落名人,迦名為惡。
人多造惡顛墜其中,由是故名那落迦趣

。言傍生者,彼趣多分身橫住故,或
彼趣中容有少分傍行者故。言餓鬼
者,又多希求以自存濟。人,謂或多思
慮,故名為人。天,謂或復尊高,神用
自在,眾所祈告,故名為天。阿素洛者,鬼
趣所攝。天帝釋言本是天者,是諂曲語。若
謂與天戰故亦名天者,曼馱多王破阿素
洛,及與天鬪,應亦是天。若謂與天交通
名為天者,大樹緊那羅王有女端嚴名為
奪意,善財菩薩納以為妻,緊那羅王應亦
是人。威德殊勝故名為天,亦非證因,曾聞
曼馱多王威德勝於天故。難陀、跋難陀等
雖是傍生,威德自在勝諸天眾。故阿素洛
唯鬼趣收,亦非第六趣,曾不有經說。」
有說諸趣或體相雜,異趣相因而生子故。如
魚身者鹿子仙人,自昔傳聞其類無量。一身
兩趣,故有相雜。《正理》破云「彼說不然。自
業趣定,而彼生緣有種種故。如菴羅女因
樹而生,喬答摩宗因日光起,故相因有非
證雜因。鹿子仙人魚身者等,由滿業異形
相不同,其實是人,故趣無雜。自餘感赴因果
不同,思擇業中當廣分別。」

論「即於三界至其七者何」,已下一頌半第三
明七識住。

「論曰至第一識住」,略說識
住。欲界人、天,色三靜慮,無色三天,此七生
處是識住體。今依經釋,故分為七。此上論
文即是引經指處。

論「一分天者至除劫初起」,
人趣全故,不須別釋。天一分言,事難了故,所
以別釋。「初靜慮中除劫初」者,以彼同起

戒取相故。

論「言身異者至說名身異」,
釋身異也。「種種顯狀貌」者,青、黃等異。
「種種形狀貌」者,長,短等別。「或由身異」,即
是別指色身。「或有異身」,即是總標假者。

論「言想異者至說名想異」,釋想異也。
欲界人、天三受互起,名為想異。初靜慮中除
其苦受。「彼由想異」,別指想心。「或有異想」,
總標假者。結文可解。

論「有色有情至
第二識住」,引經文也。

論「所以者何至
故名想一」,釋經意也。以初靜慮同想一因,
名為想一。不言梵輔天者,舉初顯後
《正理論》云「何緣梵眾同生此相?由見梵王
處所、形色及神通等皆殊勝故。又觀大梵
先時已有,己及餘天後方生故。彼不能見
從上地沒,依初靜慮發宿住通,不能了
知上地境故。何緣大梵亦生此想?彼纔發
心眾便生故,謂己所化非速歿故,或愚業
果感赴理故,或見己身形狀、勢力、壽、威德
等過餘眾故。由是緣故,梵眾、梵王身雖有
殊而生一想。」

論「大梵王身至故名身
異」,釋身異也。如文可解。

論「經說梵眾
至彼同分內」,引經證想一也。由此證知我
因梵王,梵王亦謂我生梵眾。

論「梵眾
何處曾見梵王」,問也。所以有此問者,以
進退有過故。

論「有餘師言至來生此故」,
述初釋也。此師意以劫初成時,梵眾從
第二定來生梵眾,故知在極光淨曾見梵
王。理實應言第二定中三天皆得,而言極
光淨者,舉後顯初。

論「云何今時至起

戒禁取」,此餘師釋,進退有過。在梵眾天若
未離初定染,未得第二定,即不能憶第
二定事。若以離初染得第二定,即不合
緣初定梵王起戒禁取。

論「有餘師說
住中有中」,述第二釋。此師意說:從第二定
沒生初定時,於中有中曾見梵王長壽久
住。

論「彼住中有至長壽久住」,破第二
釋。色界中有於受生處無有障礙不住多
時,如何得說曾見梵王長壽久住?


「是故梵眾至起如是念」,論主述正釋也。《正理
論》云「謂諸梵眾初下生時,見大梵王威光赫
烈,雖懷敬慕欲往親承,威神所逼未
果前詣,於茲荏苒遂致多時。後勵專誠
預近瞻仰,到已皆共作是念言:『我等曾見。』
乃至廣說。謂彼近見大梵王時,便能憶知
先所見事,復能了達眾下生前,獨有梵王及
心所願。或彼先在極光淨天曾見梵王,今
見能憶。謂彼昔在極光淨天,曾見梵王獨
居下地,亦知心願與眾同居,俯愍便興初
靜慮化,令所化眾偶侍梵王。起化須臾自
便福盡,命終下生初靜慮中。大梵身心及所
化事,皆初靜慮通慧所緣,今見便發宿住隨
念,故彼梵眾作是念言:『我等曾見。』乃至廣
說。有餘師說:二靜慮中所起能緣梵世眼
識,是初靜慮地法所收,故今亦能隨念彼識。
有作是說:彼梵眾天不受處胎、斷末摩苦,
由斯得有念無忘失,故憶前生所見等事。」

論「有色有情至第三識住」,牒經文也。

論「此中舉後至何識住攝」,釋經意也。

論「彼天顯形至故名想異」,釋立名也。

論「傳說彼天至復受欲樂」,廣釋想異。既
言傳說,顯非自意。

論「豈不遍淨想亦
應然」,難也。豈不第三靜慮亦厭根本樂受
入近分捨,亦應同是想異,因何唯取第二
定也?

論「非遍淨天至擾動心故」,答也。

論「經部師說至得想異名」,述經部師計
也。《正理論》云「彼天中無有表業等為因所
感差別身形,故言身一。即形、顯等同處諸
天相無別義。」

論「有色有情至故名想
一」,釋第四識住也。身一如前。想一謂唯樂
受想也。

論「初靜慮中至故言想一」,此釋
諸地想不同也。初靜慮中言想一者,是
戒禁取,故言染污。第二靜慮是定心故,名為
善想。第三定中受異熟樂無厭捨故,名為
想一,無記相也。

論「下三無色至是名為
七」,指經釋後三識住也,即是空無邊處五,
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是名為七」者,結
七識住也。

論「此中何法名為識住」,問
識所住法也。

論「謂彼所繫至是名識住」,
此答所住法也。謂欲、色界繫,五蘊為所住。
三無色中,四蘊為識住。此中說識於處
想樂住,故兼取識也。非如四識住,唯四
蘊也。

論「所餘何故非識住耶」,問。惡趣、
第四靜慮等,何故非識住耶?

論「於餘
處皆有損壞識法故」,答也。

論「餘處者何」,
問餘處也。

論「謂諸惡處至及與有頂」,
答。

論「所以者何」,徵非所以。

論「由
彼處有至故非識住」,答非識住所以。

論「何等名為損壞識法」,問壞法也。


「謂諸惡處至故非識住」,答壞法也。


「復說若處至故非識住」,述異釋也。准此論
文,豈可第四靜慮處三天異生,皆悉愛慕無
想異熟處耶?應非正義。《正理論》云「有餘師
說:眾生有三所,謂樂著諸境、樂、想。樂著境
者,人及欲天。樂著樂者,下三靜慮。樂著想
者,下三無色。唯依此處立識住名,餘無此
三,故非識住。又云:上代師資相承說者,
若處具有見、修所斷及無斷識,立識住名。
異此便非識住所攝。豈不欲界人及六
天無無漏識,應非識住。若言能作無漏
所依,則有頂天應名識住。此難非理,欲
界無定,可就所依說有無漏。然有頂天是
定地攝,應依自性說彼有無。由自性無,故
非識住。或非有頂補特伽羅一所依中具
三種識,欲界善處補特伽羅一所依中容具
三識,故不應以有頂為例。第四靜慮雖
具三識,而五處全、一處少分不具三識,故
少從多不立識住。是故識住數唯有七
。」

論「如是分別至其九者何」,已下一頌第四明
九有情居。九有情居非經所說,因釋經中
說七識住故便釋也。

「論曰至不樂住故」,
釋有情居。即七識住上加非想及無想天以
為九也。所以此九立有情居,以樂住故。前
識住中以有壞識法故、識昧劣故,故非識

住;餘處不樂,非有情居。問:有情居及識住
五蘊者,色、行二蘊通外器不?答:《正理論》云
「謂諸有情自樂安住所依色等實物非餘,以
諸有情是假有故。然諸實物是假所居,故有
情居唯有情法。以有情類於自依身愛住
增強,非於處所。又於處所立有情居應
成雜亂;居無雜亂唯有內身,故有情居唯
有情法。既言生已名有情居,知有情居不
攝中有。又諸中有非久所居,故諸有情不
樂安住。又必應爾,由本論說為顯生處
立有情居,於生死中為顯諸識由愛住著
建立識住,顯諸有情於自依止愛樂安住
立有情居。故此二門建立差別。」

論「言餘
處者至如識住中」,釋餘第四定及諸惡趣非
有情居。如前已釋。

論「前所引經至其四者何」,已下一頌第五明
四識住。

「論曰至其體云何」,問識住體
性。

論「謂隨次第有漏四蘊」,答也。就有
漏、無漏中唯有漏為體,五蘊之中唯四蘊
也。

論「又此唯在至依著於彼」,此明自他
地中唯自地也。《正理論》云「又自地中唯有情
數、唯自相續立為識住,非非情數、他相續
中識隨樂住如自相續。」

論「如何不說
識為識住」,問唯四名識住所以。

論「由
離能住至可名王座」,此答識非識住所以。

論「或若有法至所說如是」,第二釋也。
「毘婆沙師所說如是」者,指宗也。

論「若爾
何故至識所乘御」,引經難也。

論「又如何
言至五蘊為體」,引例難也。

論「雖有是

說至非獨說識」,答兩難也。於識食中有
喜、染等及七識住,皆於生處所攝五蘊不
別分析總生喜、染,非獨說識。

論「然色
等蘊至於餘可說」,明四識住據別別說,於
一一蘊生種種喜、染也。故識不同餘四蘊
故,不立識住。

論「又佛意說至教意如
是」,第二釋也。

論「又法與識至故非識住」,
明四種法必俱時也。識與其識無俱時
理,故非識住。《正理論》云「識與識住如種
如田,理可如是,不違教故。」然彼所說若法
與識可俱時生,為識良田立識住者,不
應正理。所以者何?彼先自說識所依著故
名識住,非於俱起受等蘊中有識所依,彼
依識故。識不依彼,如何可說彼
為識住?又非所
緣同一境故,俱生受等非所取故。又
不可以相應依著釋識住義,勿諸色法
及不相應非識住故。又相應理無差別故,則應無漏亦識住
體,如何可說俱
生色等為識良田立為識住?《正理論》云「然
我師宗作如是釋,為令於識除我見心,故
於識中不說識住。契經中言:我達世尊所
說法教,馳流生死唯識非餘。識謂世尊異
名說我,為欲除滅彼我見心,顯識依他,
體非是我。我所依性非謂能依,故識住門
唯說有四,非實識住但四非識。今謂世尊
所說識住,識色等四不言識者,由但色等

於三時中與續有識為助伴故。謂唯色等
與識俱生,過、未亦能為識助伴,令續有識
生死馳流。識則不爾,故非識住。且眼等根
及俱色等與俱生識為所依、依,根為所
依、餘為依也。已滅未生但為識境,是故色
蘊於三時中望續有識能為助伴。現在受
等與識俱生為俱有因,一分與識同緣一
境有助伴用,已滅未生俱為識境,是故受
等亦於三時望續有識能為助伴。識雖過、
未,望續有識少有助能,而俱生中全無助
力,不俱起故。色等望識具二助能,識唯去、
來故非識住,故非情數、及他身中,色等四
蘊亦非識住,由彼望識但為所緣,不具
二門助伴用故。住謂所住,是續有識引自
果時能為依義。住或所著,是續有識引自
果時能為境義。自身色等可有與識同一
境義,設不同境然能為依,具二助能故
立識住。非有情數他身色等則不如是,故
非識住。」

論「如是所說至四攝七耶」,問
相攝也。

論「非遍相攝至謂除前相」,自
此已下四句答也。如文可解。

論「於前所說至何處有何」,已下一頌半第六
明四生也。

「論曰至而生類等」,此明立
四所以。以生類等同名一生。《正理論》云「前
所說界通情、非情。趣唯有情,然不
遍攝。生唯遍攝,故說有情,無非有
情名眾生故。」准此,有情名為眾生,無情
不名眾生。舊譯有情名眾生者,有兩名也。
准《大乘同性經》,具六界故名眾生也。又

云「然有情類卵生、胎生、濕生、化生是名為
四。生謂生類,諸有情中雖餘類雜,而生
類等,言生類者是眾生義。若爾,
界、趣亦應名生。不爾。界通情、非情故。
趣雖有情,而非遍故。此唯情遍,獨立生
名。」

論「云何卵生至鸚鵡雁等」,釋卵生
也。依卵而生名為卵生。卵必有胎,是故先
說。

論「云何胎生至猪羊驢等」,釋胎生
也。依胎而生名為胎生。有胎無卵,故在卵
後說。為胎必濕,故濕生先說。

論「云何
濕生至蚊蚰蜒等」,釋濕生也。依濕而生名
為濕生。以有所託,故在化生前。以有濕
無胎,在胎生後說。

論「云何化生至
故名化生」,釋化生也。無而忽有名為化生。
此緣最少,故在後說。

論「人傍生趣各具
四種」,就趣辨生多少別也。

論「人卵生
者至五百子等」,釋人中卵生也。《婆沙》一百二
十云「人卵生者,昔於此州有商人,入海
得一𩾰鶴,形色偉麗奇而悅之,遂生二卵。
於後卵開出二童子,端正聰慧,年長出家皆
得阿羅漢果。小者名鄔波世羅。大者名世羅。」「鹿母」者,子名鹿故
從子為名,故言鹿母,即是毘舍佉夫人也。
毘舍佉是二月星名,從星立名,此云長養。
鹿母所生三十二卵,卵出一兒。「般遮羅」,是
地名,此云執五。王妃生五百卵,生已羞恥
恐為災變,函盛棄殑伽河,隨流而去。下有
隣國王,因觀水遣人接取,見卵將歸,經數
日間各生一子。養大驍勇,所往皆伏,無敢

敵者。時彼隣國王與彼父王久來有怨,欲
遣征罰,先遣使告今欲決戰,尋後兵至圍
繞其城即欲摧破。般遮羅王極生忙怖,
王妃問委。妃慰王言:「王不須愁。此五百
子皆是我兒。」具陳上事。夫子見母惡心必
息,妃自登城告五百子說上因緣,「如何今
者欲造逆罪?若不信者皆應張口。」妃出兩
乳,有五百道乳汁各注一口。應時信伏。因
即和好各起慈心,兩國交通永無征伐。

論「人胎生者如今世人」,如文可解。

論「人濕生者至菴羅衛等」,「曼馱多」者,此云
我養,布殺陀王頂皰而生,顏貌端正。王抱入
宮告誰能養,諸宮各言我能養也,故以標
名。舊云頂生王者,此從生處立名,非本
號也。此王長大為金輪王,能破修羅,欲侵
天帝釋位。「遮盧」者,此云脾。鄔波遮盧,此
云小脾。於我養王兩髀之上各生一皰,皰
生一子,從所生處故以為名,以小標別。
亦為輪王。言「鴿鬘」者,昔有一王此名靜
授,於王腋下有胞,生一女子名為鴿鬘。
從腋下出如鴿出飛,王重如鬘,故以名焉。
或生已後鴿恒隨逐,王重如鬘,因以立名。
「菴羅衛」者,是樹名也。有一女子從此樹
生。菴羅衛者,或從子生、或從花枝生也。《正
理論》云「此四生人皆可得聖,得聖無受卵、
濕二生,以聖皆欣殊勝智見,卵、濕生類性
多愚癡。或諸卵生,生
皆再度,故飛禽等世號再生,聖怖多生,故
無受義。濕生多分眾聚同生,聖怖雜居,故

亦不受。」

論「人化生
者唯劫初人」,如文可解。

論「傍生三種
至揭路荼等」,釋傍生通四生也。

論「一
切地獄至皆唯化生」,此釋地獄及諸天趣并
中有也。

論「鬼趣唯通至雖盡而無飽」,
釋鬼趣中唯二生也。

論「一切生中至而
受胎生」,問佛不取化生受胎生所以也。

論「見受胎生至專修正法」,答也。答中
有二:一為利益、二為止謗。此即前也。
就中有三利益:一引親眷令入正法、二為
令知是輪王種、三為令所化生增上心。如
文可解。

論「又若不爾至息諸疑謗」,第
二止謗。如文可解。

論「有餘師說至即
無所見」,述異釋也。

論「若人信佛至此
不成釋」,論主破也。佛既有持願通能久留
身,何須胎生?《正理論》云「今謂此釋其理必
成。通所留身非佛功德,力、無畏等所依熏
故,不能廣大饒益世間。所以然者?是可留
法通願能留,一切化生如剎那法必無留
義。謂諸有為剎那定滅,諸佛神力亦不能
留,設欲久留即須別化。此所別化,非佛
功德力無畏等之所依熏,故於世間無大
饒益。若不爾者,佛應化為如本身形受諸
供養,令無量眾生天解脫。故我所稟毘婆
沙師咸作是言:後身菩薩為利他故不受
化生。此義極成不可傾動。化生何故死無
遺形?由彼頓生故應頓滅,如戲水者出沒
亦然。」毘婆沙師說化生者造色多故死無遺
形,大種多者死非頓滅,即由此義可以證

知,一四大種生多造色。《婆沙》一百二十七
云「問:一四大種為但造一造色極微?為能
造多?若但造一,如何不成因四果一?因多
果少理不應然。若能造多,即一四大種所
造造色有多極微,云何展轉非俱有因?對
法者說有對造色展轉相望無俱有因,許則
便違對法宗義。答:應作是說。一四大種但
能造一所造色極微。問:如何不成因四果
一?因多果少理不應然。答:果少因多,理亦無
失。世現見有如是類,故因四果一於理無
違。有說造多。問:若爾,一四大種所造造色
有多極微,云何展轉非俱有因?答:非一果
故非俱有因,以俱有因法必同一果故。此
不成因,同猶豫故。評云:如前說者好。」今詳
《正理》不以《婆沙》評家為正。若作俱舍師破,
汝准此釋,違《婆沙》正義也。

論「因論生
論至為充所食」,難文可解。

論「以不知故
至暫食何咎」,答文可解。

論「於四生內至
皆化生故」,釋化生多。如文可解。《正理論》
有兩說:一說同此論、一說濕生多,二說無
評家。今詳若兼中有即化生多,若說本有
即濕生多,兩說無違。

論「此中何法至非即名生」,已下一頌第七明
中有也。於中有三:一明中有名體、二引
理教證有中有、三義門分別。此第一也。

「論曰至故名中有」,此出體釋名也。「有自
體起」者,謂異熟五蘊前趣死後、後趣生前,二
趣中間,故名中有。兩趣中故,名之為中。四
有之中一有攝故,名之為有。中即是有,故名

中有。

論「此身已起何不名生」,問也。生
之與起名異義同,既名為起,何不是生?

論「生謂當來至故不名生」,答也。雖生與
起名異義同,於四有中立生名者,謂於當
來所應至處建立生名,非於餘位,由斯中
有名起非生。

論「何謂當來所應至處」,
問也。

論「所引異熟至所應至處」,答也。

論「有餘部說至故無中有」,大眾部等計也。

論「此不應許至理教者何」,已下第二有兩
頌廣引理、教證有中有。

「論曰至處必
無間」,引穀等為例破。現見穀等相續轉法,
從子至芽乃至果實中間無斷,故知死、
生二有中間亦無斷也。

論「豈不現見至
何妨續生」,大眾部引像為喻救也。


「實有諸像至故不成喻」,此即略以二理破也。
一像有不成、二非等不成。

論「言像不
成至無二並故」,此無二並,總有四種:一鏡
像色別無二並、二兩岸像色無二並、三影光
處別無二並、四月像鏡面無二並。


「謂於一處至依異大故」,此第一也。鏡面、像色
別四大造,體是對礙,如何一處二得並生?故
知無像。

論「又陜水上至二色俱生」,第二
兩岸互見分明。即是一處有二像色,曾無一
處並見二色,故知無有實像一處並生。

論「又影與光至謂二並生」,第三光、影相違
未曾同處。現見鏡中光像在於影中,故知光
像無實。

論「或言一處至如何別見」,第四
也。若謂像色鏡面同處,見鏡中月如觀井
水,近遠別見。

論「故知諸像於理實無」,總

結上也。

論「然諸因緣至難可思議」,此
釋像雖實無,因緣令見。難思議者,不測
所以然也。

論「已辨不成至亦非喻者」,
結前起後非等。於中有二:一相續非相
續非等、二由二緣不由二緣非等。

論「以質與像至故不成喻」,釋第一也。像、質
同時俱有,非是前後相續。死、生二有異時前
後,非是同時俱有。非等故非喻也。


「又所現像至非等於法」,釋第二也。鏡像生時,
因於本質、依鏡面生。由二緣故,與法不
同。生有生時唯因死有,無別所依勝緣如
鏡,故不等也。

論「亦不可說至為勝依
性」,破轉救也。如文可解。

論「已依正理
至證有中有」,結前理破,引後六教證也。

論「謂契經言至業有中有」,第一經也。經分
明五趣之外別說中有,故知非無。


「若此契經至何現在前」,第二經也。「健達縛」
者,此名尋香,中有食香故名尋香。


「若此契經至固唯中有」,第三經也。前蘊已滅
不可言來,此所言來,定是中有。

論「若
復不誦至何名中般」,第四經也。五種不還中
既別標中般,故知中有決定非無。

論「有
餘師執至故名中般」,大眾部等救也。


「是則應許至故執非善」,破轉救也。若五不還
說有中般,即是別有中天。五不還中說生
般等,應更別有生等天也。既不許然,故執
非理。

論「又經說有至定非應理」,又引
《七善士》證無中天,第五經也。如火星迸,近
遠時處隨滅不同,別說中天豈有此異?執

有中天,定非應理。

論「有餘復說至壽
量中間」,第二師執也。此師意說:從欲界死
生色界時,壽量中間入般涅槃名中般也。

論「或近天中間至是名中般」,第三師異
釋。此師意謂,初生色界未至法會中間
涅槃,故名中般。已上兩師釋五不還經中般
也。《婆沙》六十九云「是分別論者」。

論「由
至界位至故有三品」,第二師釋。《七善士趣契
經》中說中般分三,壽量中間總有三位:一
染想未生名至界位。界是因種之異名也,
種未起時名為至界。《正理論》云「有種未行
名為至界,此是利根。」此即第一中般。「或
想位」者,是次後時染想生時。《正理》云「彼想初
行說名想位,此是中根。」是第二中般。「或
尋位」者,《正理論》云「由煩惱力,令心於境種
種尋求,說名尋位,此鈍根者。」此第三中般
也。

論「或取色界至是名第一」,此是第二
師異釋也。《七善士趣經》中般分三,此是第一
中般也。即是從生色界天中,趣向本法會
天,中間時有近遠,以前後不同。第一人生
天未趣,即般涅槃。

論「從是次後至是名
第二」,釋第二也。

論「復從此後至是名
第三」,釋第三也。已上三人並是中般。

論「入法會已至是名生般」,是七善士趣第四
人也。

論「或感多壽至故名生般」,第二
釋也。偏釋生般,欲簡異中三也。


「如是所說至皆不相應」,總非上說。與七善士
趣火星喻說皆不相應。

論「所以者何」,
大眾部師徵不相應所以。

論「以彼處

行無差別故」,答也。就中有二:一以行無
差別、二無色界應有中般。此是初也。其火
星喻,滅處不同,行有近遠,由斯分其中般
有三種別。如說至色界,或想或尋,及初
取同分受天法樂等,雖說時別前後分
三,滅處行時與火星喻不相扶會,由斯所
說皆不相應。

論「又無色界至皆是虛
妄」,第二無色應有破也。此前破雙破兩說,
謂壽量中間及近天中間。此唯破壽量中
間,不破近天中也,以無色界無入天法
會等故。論「然不說彼至伽陀中說」,引文
證也。「嗢拕喃」者,此云集施。「伽陀」者,此云
頌,舊云偈者訛也。「總集諸賢聖」者,順解脫
分已上名賢,見道已上說名為聖。「四靜慮
各十」者,賢有二人,謂起七方便未起七方
便生上界者。聖有八人,謂七善士趣及阿
羅漢。「三無色」,無三中般。「非想」者,又闕上流,
最初生彼天者無上流故,非無從餘下
天上流來者。

論「若復不誦如是等經」,
若復不誦《總集諸聖賢經》。等者,等取《七善
趣經》。

論「無上法王至實有極成」,論主傷
歎。「無上法王久已滅度」者,造此論時佛涅
槃後九百年也。「諸大法將亦般涅槃」者,迦
延、法救等已般涅槃。「聖教支離已成多部」
者,佛涅槃後一百年為初、四百年為後,本
末分成二十部,廣如《宗輪論》說。「于今轉盛」
者,至九百年轉更盛也。言「違理」者,謂前
像實有不成非等故,故非喻也。言「拒教」
者,即拒所引七部契經。餘文可解。

「若爾云何至無間地獄」,大眾部等引契經證
無中有也。總有三經,此即第一經也。若有
中有,因何經說現身顛墜無間地獄?「度
使」,此云毀壞。「魔羅」,此云殺者。《婆沙》一百
二十五「羯洛迦孫馱佛,將一侍者名曰
至遠,入婆羅門村次第乞食。時魔度使化
作少年擲石遙打,侍者頭破血流被面,隨
佛後行。時佛呵叱魔言:『汝何非分造斯惡
業。』魔時業盡便墜地獄。」

論「此經意說
至後受生受」,論主通經。如文可解。


「何故經說至生那落迦」,引第二證無中有。
經言「無間即生」,故知無中有也。若有中有,
即是有間。

論「此經意遮至定順生受」,論
主通經。就中有三:一順通、二反通、三責
迷文。此順通也。言無間者,有其二義:一
定生地獄,不往餘趣間,故名無間也。二定
受生報,不為餘生間,故名無間。非是無
中有間。

論「若但執文至不待身壞」,第二
反難。釋有二:一經言無間,彼即不許有中
有者;經言五無間業生地獄中,應必具五
無間方生,闕應不生。此第一也。唯五無間
業生地獄,非餘惡業生地獄中,即成大
過。此第二也。經言造業無間即生地獄,應
造業已即生地獄,不待身壞命終心等即
生地獄。此第三。

論「或雖不許至即是
生有」,第三責迷文也。汝迷經文,經言無間
即生,生中有也。中有是生方便,故名為生。
從生得名,非剋性也。若就自性,應名為
起,如前廣說。

論「若爾經頌至無有所

止」,引第三經證無中有。此頌佛為婆羅門
說。婆羅門名再生,以初生時名為一生,受
法之時名再生也。出胎有五位,一嬰姟、二
童子、三少年、四盛年、五老年。「汝今過盛位」
者,過第四盛年至老年也。「至衰將近琰
魔王」者,謂將死也。琰魔王,舊云閻羅王,
此云靜息。靜息罪人,判是非也。「欲往前
路無資糧」者,汝若有善資糧,至其王所判
生善趣;若無資糧,判生惡趣。「求住中間
無所止」者,汝怖惡趣,若欲求住中間,復無
所止。

論「若有中有至無有所止」,辨無
中有所以。

論「此頌意顯至行無礙故」,
論主通經。文中有二:一以人中速歸磨
滅,無暫停義,言無所止。二或在中有,速往
生處,中無停止。

論「寧知經意如此非
餘」,大眾部等徵也。寧知經據速歸磨滅及
速往生處言無所止,非是據無中有說
中間無止也。

論「汝復焉知如餘非此」,論
主反徵大眾部也。汝復焉知汝餘說據無
中有名無所止,不如我說據速磨滅名
無所止。

論「二責既等至竝無違害」,論主
明經不成證也,一以二責等、二以二釋
同。

論「如何偏證至為證不成」,經成非
證。

同年十一月朔日,於同處點,同老法師。

此卷草書,頗不穩便。

以黃薗本一交了。    理真

卷 9

分別世品第三之二

論「當往何趣至形狀如何」,下第三有五頌
義門分別中有。就中,前一頌明中有所
趣及明形狀,次兩頌明天眼等見及明通
等,後兩頌明中有入胎。此第一也。頌前有
兩問:一問當往何趣、二問形狀如何。

「論曰至當本有形」,釋上兩句,雙答二問。以
業能引當所往趣,彼業即招能往中有。此
明中、生同一業也。由業同故,當往趣同及
形狀同。

論「若爾於一至燒母胎」,難也。若
言中有如本有形,地獄中有還如地獄,猛
火應隨,中有起時應燒母胎。

論「彼居
本有至況在中有」,答也。就中有三:一中有
時未有猛火;二以中有極微細故;三逐難
釋。以業力故,五趣中有雖同一處,非互
觸燒。此第一也。地獄本有尚不恒燒,況在
中有。

論「設許能燒至所難非理」,此第二
也。縱令中有即燒,如猶未見地獄中有,亦
不身觸地獄中火,以中有身極微細故。

論「諸趣中有至業所遮故」,此第三也。縱令
地獄中有即有火隨,餘趣中有,由業遮故
不為火燒。釋所以也。

論「欲中有量至
四大洲等」,因明形量似當生處,兼明二界
形量大小。異生、菩薩雖同欲界,而異生
如小兒,菩薩如盛年等。

論「若爾何故

至入已右脇」,問也。若菩薩中有如盛年時
照百俱胝,因何菩薩母夢見白象子來入
己右脇?

論「此吉瑞相至非如所見」,答
也。菩薩九十一劫已來久捨傍生,母見白
象是吉相也。如訖栗枳王夢所見十事,是
表當來,非如所見。訖栗枳是梵語,此云
作事,是迦葉佛父。夜夢十事,且具白佛,佛
言此表當來釋迦遺法弟子之先兆也。王
夢見一大象被閉,更無門戶唯有小窓,
其象方便其身得出,唯尾礙窓不得出也。
此表釋迦遺法弟子,能捨父母妻子出
家修道,而於其中猶懷名利不能捨離,
如尾礙窓。井者,王夢見一渴人求覓水
飲,便有一井具八功德,隨逐渴人而不取
飲。此表釋迦遺法弟子諸道俗等不肯
學法,有知法者為名利故隨後為說,而
不學也。麨升麨佛正法為他人說,希彼財物。栴檀者,王
夢見將栴檀香用博凡木,此表釋迦遺
法弟子以內正法博外書等。妙園林者,
王夢見有妙園林花菓茂盛,狂賊毀壞無
有遺餘,此表釋迦遺法弟子磨滅如來
正法園苑。小象者,王夢見有諸小象驅
其大象令出群中,此表釋迦遺法弟子
諸惡朋黨破戒苾芻,驅擯持戒有德苾芻令
出眾外。二獼猴者,王夢見有一獼猴身
塗糞穢湯突己眾,見皆避去。此表釋迦
遺法弟子諸破戒人,以諸惡事謀謗好人,

見皆遠避。王又夢見有一獼猴實無有
德,眾共扶捧海水灌頂立為其王。此表
釋迦遺法弟子破戒苾芻實無所知,為名利
故諸惡朋黨共相扶捧立為眾首。廣堅衣
者,王夢見有廣堅衣,有十八人各執少
分,四面爭攬衣不破者。此表釋迦遺法
弟子既分成十八,顯所學法各有門人,
部執不同互興鬪諍。此顯能學法人。如是
所夢但表當來餘事先兆,非如所見。故知
菩薩母夢中見白象,但表吉相非如所見。
論「又諸中有至前小後大」,此因菩薩右
脇入胎,便明諸餘中有從生門入,非是欲
證菩薩中有從生門入。若生時明大小則
前生者大,若受胎明大小則後生者大。准
此論文,唯說定者;若業不同、受胎久近,則不
定也。有人云:此文欲證菩薩從生門入
者,非。此文應證菩薩從右脇入,菩薩右脇
生故。《婆沙》七十云「問:菩薩中有何處入胎?答:
從右脇入,正知入胎,於母母想,無婬愛
故。復有說者:從生門入,諸胎、卵生法應爾
故。問:輪王、獨覺先中有位何處入胎?答從右
脇入,正知入胎,於母母想,無婬愛故。復有
說者:從生門入,諸胎、卵生,法應爾故。有餘
師說:菩薩福慧極增上故,將入胎時無顛
倒想,不起婬愛。輪王、獨覺雖有福慧,非極
增上,將入胎時雖無倒想,亦起婬愛,故入
胎時必從生門入。」又《正理》云「理實中有隨
欲入胎非要生門,無障礙故,然由業力
胎藏所拘。」《正理》不同諸論,此論云「又諸

中有者,未定取菩薩也。」

論「法善現說
至寢如仙隱林」,又引法善現頌難也。

論「不必須通至造頌無失」,此釋難也。

論「色界中有至慚愧增故」,上明欲界量、此
明色界也。由慚、愧增,與衣俱生。

論「菩薩中
有亦與衣俱」,同色界也。

論「鮮白苾芻
尼至無慚愧故」,明願力故常與衣俱,在俗
即為俗衣,出家變為法服。除菩薩、鮮白苾
芻尼,所餘中有以無慚愧故、無願力故,皆
無衣也。

論「所以本有其體是何」,問也。

論「謂死有後至是五取蘊」,答也。


「於中位別至中闕具三」,便明四有兼界分
別。《正理論》云「何緣無色無中有耶?彼業不
能引中有故。何緣彼業於此無能?起結斷
已方生彼故。云云多釋。有餘師說:為往
生處表所趣形故立中有,非無色界有
處有形。若爾,即於自死屍內身根滅處命
終受生,不往餘方,中有何用?此立中有表
所趣形,前說二緣隨有一故。此救非理,表
所趣形於所趣生無勝用故。然上坐言:
若命終處即受生者,中有便無。彼言非善,非
死有位方引中有,如何可說若死處生不
引中有?定於先時已作增長感中有業,
今誰為礙令中有果不起現前?或復中、生
同一業果,中有復是一期生初,中有若無,生
應不續,如必無有越羯邏藍生頞部曇,是
彼初故。然說中有決定相者,謂無未
離欲、色界貪生有。不從中有後起,亦無
中有與所趣生非同一業所牽引果,亦無

中有能入無心,可為身證、俱分解脫,及起
世俗不同分心。住中有中無轉根義,亦無
能斷見所斷惑,及無斷欲界修所斷隨眠。
如是等門皆應思擇。」《婆沙》六十八「問:若
此處死還生此處,如聞有死生自屍中既
無去來,何須中有連續二有令不斷耶?答:
有情死已或生惡趣等。生惡趣者,識在脚
滅。生人中者,識在臍滅。生天上者,識在頭
滅。般涅槃者,識在心滅。諸有死已生自屍
中為蟲等者,彼未死時多愛自面,故彼死
已生自面上。既從彼脚來生自面,若無
中有誰能連續?無此處死還生此處,捨身
受身必移轉故。問:無色界沒生欲、色界者,
既隨當生處中有現前,彼無往來,何用中
有?答:彼先已造感中有業,雖無往來亦
受中有,業力所引必應起故。」

論「已說形量餘義當辨」,已下兩頌第二明見
及通等也。

「論曰至以極細故」,明眼見
也。此以極細故,唯同類眼互得相見,及有
修得天眼能見,非生得眼。准此論文,上地
生得不及下地修得天眼。又同類相見,自是
別義,非唯以細。天中有眼不劣下趣,何為
不見?故知義別。

論「有餘師說至自下除
上」,述異說也。

論「一切通中至最強盛
故」,明勝劣也。此論云「中有具得最疾業通,
上至世尊無能遮抑,以業勢力最強盛故。」
准此論文,有其二義:一最速疾義、二無
遮抑義。《婆沙》七十云「問:神境通力與中有
位諸有所行,何者為疾?如是說者,神境通力

行勢迅速,非諸中有。問:若爾,何故經說業力
勝神境通。答:依無障礙故作是說,不依行
勢。謂佛神通能礙一切有情神通,獨覺除
佛,舍利子除二,大目乾連除三,能礙一切
有情。無佛、獨覺、一切聲聞,及餘有情呪術、
藥物,能礙中有令不往趣應受生處。然
必往彼隨類結生,由此契經說諸業力勝
於神通。若依行勢而作論者,應說神通勝
於中有。」准此論文,唯有一義。《正理》亦引
此經證業通疾。論云「此通勢用速故名
疾,中有具此最疾業通,諸通速行無能勝
者。」《正理》文意與《俱舍》同,准此即與《婆沙》
義別。

論「一切中有皆具五根」,明根具
也。《正理論》云「隨地諸根中有皆具。雖言中
有如本有形,而初異熟最勝妙故。又求有故
無不具根。」

論「對謂對礙至有虫生故」,
明無礙也。此金剛等所不能遮,故名無對。

論「應往彼趣至定不往餘」,明決定也。
故《婆沙》云「譬喻者說,中有可轉。對法師言,
中有於界、於趣、於處皆不可轉,感中有業
極猛利故。」《正理論》云「此界、趣、處皆不可
轉。謂定無有色中有沒欲中有生,亦無翻
此,此與生有一業引故。」

論「欲中有身
至健達縛名」,明所食也。

論「諸字界中
至略故無過」,釋略頞聲。《正理論》云「諸字
界中義非一故。此頞縛界雖正目行,而於
其中亦有食義,以食香故名健達縛。而音
短者,如設建途及羯建途,略故無過。有說:
中有藉香持身,以尋香行,名健達縛。」准

此論文,頞縛是字界,健達是字緣。言健達頞
縛是長聲,言健達縛是短聲。長短雖別,此
翻為尋香,尋香是行義,然於其中亦有食
義。言尋香者,以食香故。即案縛界有二
義故,雖因行義亦因食義。字界中略去
頞聲亦無有失,短聲呼故。如設健途及羯
建途,設建、羯建皆是字緣,途是字界。字界應
有兩字,短聲呼故略去一字,但言途也。

論「諸少福者至好香為食」,述食不同。

論「如是中有至應立死有」,明住時也。《婆
沙》七十云「如是中有住經少時,必往結生,
速求生故。尊者設摩達多說曰:中有極多住
經七七日,四十九日定結生故。尊者世友作
如是說:中有極多住經七日,彼身羸劣不
久住故。問:若七日內生緣和合彼可結生,若
爾所時生緣未合彼豈斷壞?答:彼不斷壞,謂
彼中有乃至生緣未和合位,數死數生無
斷壞故。大德說曰:此無定限,謂彼生緣速
和合者,此中有身即少時住。若彼生緣多時
未合,此中有身即多時住,乃至緣合方得結
生,故中有身住無定限。」《正理論》云「一切中
有唯除中般,自餘中有無不至生有而命
終者。」此論、《正理》與大德同。

論「設有
肉聚至漸待此時」,此與大德意同,未遇生
緣在中有住。今詳此釋,中、生同業,亦不
多時必遇生緣,不可在中有過百年等。

論「為說從何方頓來至此」,問也。


「雖無經論至受細蟲身」,第一釋也。

論「或
多有情至此亦應然」,第二釋也。

論「故世

尊言至不可思議」,引教證也。

論「尊者世
友至速往結生」,述異說也。

論「其有生
緣至餘處餘類」,明有定者必令合也,其不
定者寄餘類生。此是滿果相別,引同前也。

論「有說轉受至後四同類」,述異說也。

論「豈不中有至轉受相似」,論主破也。

論「如是中有至謂愛或恚」,明倒心也。《正
理論》云「由是因緣,男女生已,於母於父
如次偏孕。」

論「彼由起此至名已結生」,
明結生時。如文可了。

論「若男處胎至
或作不男」,此明住處及面四方。

論「於
此義中至憎羯吒私」,明成根也。羯吒私者,
此名貪愛,亦名血鑊。

論「有餘師言至
無相違失」,第二師釋,與前引經亦不相違。

論「如是且說至處有淨穢」,此明濕、化二
生亦由貪愛而受生也。

論「豈於地獄
亦生愛染」,問也。

論「由心倒故至馳往赴
彼」,答也。論有兩釋,如文可解。

論「又天
中有至樂寂修苦行」,此明生趣中有行相。《婆
沙》七十云「且依人中命終者說。若地獄死還
生地獄,不必頭下足上而行。若天中死生
於人中,應頭歸下。鬼及傍生二趣中有,隨
所往處如應當知。」此是正義。

論「前說倒心至其四者何」,已下兩頌第三明
入胎也。

「論曰至後必帶前」,此明多集
福業勤修念、慧者入胎也。「正知入胎」,謂
轉輪王。「知住兼入」,謂獨勝覺。「知出兼
住、入」,謂無上覺也。

論「有諸有情至皆恒
無知」,此明福、慧俱少入胎,三位皆不知也。

「入不正知,住、出必爾」,應先說不知。
「順結頌法故逆說四」,言入、住、出位不知,前
必兼後。若知後必兼前者,《正理論》云「謂將
入位,支體諸根具足無損,強勝明利尚不
正知,況住、出時支根損缺羸劣闇昧而能正
知?理無容故。」

論「如何卵生至言入胎藏」,
問也。

論「以卵生者至入胎無失」,答也。此
有二意:一以先必入胎,故說入胎;二以當
卵生,故名卵生。實是煮米磨麥,而言飯麨者,從當立名。造作有為亦取果名。

論「云何三位正不正知」,此明四入胎異。

論「且諸有情至從此處出」,答。薄福倒想也。

論「若福增者至不正知者」,明福倒想。先
起愛,後起此倒。

論「若於三位至自
知住出」,重述前三無倒想也。

論「又別
顯示至以當名顯」,此指名屬當也。此言輪
王、獨覺、大覺入胎者取當名,入胎之時非
輪王、獨覺、大覺等故。

論「何緣如是至
合成第四」,明入胎知不知不同所以,皆由
業、福、慧有無不同故。此中言正知者,但無
倒想名為正知,非是定起善心正知正
念。《婆沙》七十云「諸有情類多起如是顛倒
想已入於母胎,唯除菩薩將入胎時,於父
父想、於母母想,雖能正知而於其母起親
附愛,乘斯愛力便入母胎。」又一百七十二
明菩薩正知中云「便於父母等生親愛,由
此結生。」前文即言於母起親附愛者,有
人云從強多分說者。此不應理,後文言
等,即不合言從強。一切皆同,即不合言

多分。今詳不同意者,如諸異生入胎之
時倒有兩位,前位若是女人,於父起愛、於
母起恚;若是男子,於父起恚、於母起愛。
後位復謂自身入妙園林密草葉窟。菩薩入
胎亦有兩位,前位既無染心,於父於母等
生親愛。後位既知正入母腹,故唯於母起
親附愛,不於父也。由斯後文無其附字。《婆
沙》一百七十二說四種入胎,多說不同,廣如
彼釋,恐煩不錄。

論「此中外道至今為遮彼」,已下大文第七將
明緣起遮外執我。

「論曰至我為何相」,
問也。

論「能捨此蘊至內用士夫」,答也。

論「此定非有至不可得故」,破外道執
也。汝說我者,非如色等現量可知,非如
眼等有用比量可知,故定非有。

論「世
尊亦言至唯除法假」,引聖言量釋。「捨此蘊
能相續餘蘊」,破也。

論「法假謂何」,問也。

論「依此有至廣說緣起」,答也。

論「若
爾何等我非所遮」,問也。若法假內,此有故彼
有、此生故彼生,無有實我能為作者。我有
二說:一實、二假。於二我中,何非所遮?

論「唯有諸蘊至非所遮遣」,答也。謂不遮遣
色等諸蘊假立我名。

論「若爾應許至
轉至餘世」,難也。若無實我,即是諸蘊自能
從此世間轉至餘世。

論「蘊剎那滅至
入胎義成」,答也。譬如燈焰雖剎那滅,就相
續相似說轉至餘方。諸蘊亦然,由煩惱業
力轉入胎等,義得成立,亦無有失。


「如業所引至轉趣餘世」,此明三世流轉由煩

惱、業力也。

論「謂非一切至次第增長」,
明命短長,由能引業力增微也。

論「云
何次第」,問也。

論「如聖說言至漸次而轉
增」,引教證也。

論「謂母胎中至形相滿
位」,此明胎中位漸增也。羯剌藍者,此云
和合,或云雜染,或云凝滑。頞部曇者,此
云皰,如皰起故。閉尸,此云軟肉。鍵南,
此云堅肉。鉢羅奢佉,此云支節。後髮、毛、爪
等,乃至色根形相滿位,總是第五位也。若
依正量部說,髮等已去名第六位。


「由業所起至次第轉增」,說生苦也。「睒末梨」,
是草名,其汁滑也。如是輪主令生厭故,說
種種過,如文可解。

論「至根熟位至旋
環無始」,此明相續流轉無初際也。


「若執有始至決定無初」,此破彌沙塞部眾生
有始,及破無因外道、常因外道,如前已遣。

論「然有後邊至芽必不生」,明無始有
終也。

論「如是蘊相續說三生為位」,此下第八明緣
起也。就中有七:一明十二支位、二明體
性、三明說意、四明說有情意、五束為三
二、六明惑等相稱、七正釋經意。此一頌第
一明十二支位。

「論曰至十二老死」,列
支名也。

論「言三際者至及現三生」,列
三際名。

論「云何十二支於三際建立」,
問建立也。

論「謂前後際至在中際」,答
建立也。

論「此中際八至皆具有不」,此
問中際一切有情皆有八不所以。不問前
後二際唯問中者,以前後各二決定有故,

中際八支不定有故。

論「非皆具有」,答
也。或有從識至名色支,或至六處等支即
命終故,或有起愛未至取位即命終故。
無有至識不至名色。

論「若爾何故說
有八支」,徵也。

論「據圓滿者至補特伽羅」,
答也。就中有二:一即略答、二引教證。此
是初也。《婆沙》大意亦同。

論「《大緣起經》至
乃至廣說」,引教證也。《正理論》云「此中意說補
特伽羅歷一切位名圓滿者,非諸中夭及
色、無色,羯剌藍等諸位闕故。世尊但約欲界
少分補特伽羅說具十二,如《大緣起契經》
中說。佛告阿難:『識若不入胎,得增廣大不?』
『不也。世尊!』乃至廣說。是故若有補特伽羅,於
次前生造無明、行,具招現在識等五支。復
於現生造愛、取、有,招次後世生等二支。
應知此經依彼而說。若依一切補特伽羅
立諸有支,便成雜亂。謂彼或有現在五支
非次前生無明、行果,及次後世生、老死支
非現在生愛、取、有果。彼皆非此經意所明。
勿見果因相去隔絕,便疑因果感赴無
能。准此一生,唯一愛、取、有也。」《婆沙》二十
三云「問:此經中說名色緣六處,應不遍說
四生有情。謂胎、卵、濕生諸根漸起,可說名
色緣六處。化生有情諸根頓起,云何可說
名色緣六處?但說識緣生六處。有作是
說:此經但說欲界三生,不說上界、化生,
故無有失。應作是說。此經通說三界、四
生。謂化生者初受生時,雖具諸根而未猛
利,後漸增長方得猛利。未猛利時初剎那

頃名識,第二剎那已後名名色支,至猛利
位名六處支。是故此經無不遍失。」又《婆
沙》二十四云「此十二支幾欲界?幾色界?幾無
色界?有作是說:欲界具十二支。色界有十
一支,除名色。無色界有十支,除名色、六處。
色界應作是說:識緣六處,彼無未起四
根時故。無色界應言識緣觸,彼無有色
及五根故。評曰:應作是說,三界皆具十二
有支。問:色界生時諸根頓起,云何有名色位?
無色界生時,無色五根,云何有名色、六處位?
答:色界五根雖言頓起,而生未久根未猛
利,爾時但是名色支攝。無色界雖無色無
五根,而有名及意根。應作是說:識緣名,
名緣意處,意處緣觸,是故三界皆具十二。」
准上《婆沙》兩文,皆與此論、《正理》相違。今
詳《正理》、《俱舍》取《婆沙》前師義,然與《婆沙》評
家相違。又《婆沙》云「一生造九地愛、取、有」,亦
與《正理》相違,如何和會?今詳二論意別,義
不相違。《婆沙》據不定業,《正理論》據定業,故
不相違。

論「有時但說至二分攝故」,此
束三世為二分也,據前後因果各相對
故。

論「無明等支何法為體」,已下四頌第二明支
體也。

「論曰至總謂王行」,此第一無明
體也。言「煩惱位」者,即取煩惱起時五蘊為
體,非唯煩惱。故《婆沙》云「五支心、心所法是
染污,餘染、不染故。五支者,謂無明、識、愛、
取、生支。」若據此文云「彼與無明俱時行
故」,即是總取諸蘊。「由無明力彼現行故至

總謂王行」者,即是偏說染心、心所。此是染
心、心所總名無明,自餘二蘊相從為名。《正
理論》云「何故無明聲總說煩惱?與牽後有
行為定因故。業由惑發,能牽後有。無惑
有業,後有無故。非牽後有諸行生時,貪等
於中皆有作用,彼行起位定賴無明,故無
明聲總說煩惱。」若爾,何故唯前生惑總謂無
明,此生不爾?問也。唯前生惑似無明故,
貪等煩惱未得果時,勢用無虧說為明利。
若得果已,取與用虧不名明利。無明勢力設
未虧損亦非明利,彼現行時亦難知故。前
生諸惑至於今生已得果故,勢力虧損其相
不明,似無明品,故唯前世惑可說無明聲。
非於行中亦應同此說,假立名想唯於同
類故。然經主說:彼與無明俱時行故,由無
明力彼現行故,如說王行非無導從,王俱
勝故總謂王行。未了此中俱時行
義,為諸煩惱隨從無明?為說無明隨從煩
惱?若取前義,理必不然,餘惑相應無明劣
故,勝隨從劣,理必不成。若取後義,應無明
體從彼為名,隨從彼故。非不隨從此,可
從此為名。若謂此彼互相隨從,無差別故,
非決定因而偏立名,豈令生喜?又由無明
力彼現行故者,為約能轉無明而說?為約
隨轉無明而說?如是二途並非應理。無明
亦因貪等轉故,與餘相應非自在故,非
不自在可說力強。但應說無明由貪等
力起,於彼相應品貪等力強故。如不可
說導從勝王,如何說貪等由無明力起?

是故二因皆無證也。准前所說,其理為
勝。

論「於宿生中至流至老死」,此第二
出行支體也。頌中初標位。言「流至老死」,此
是福、非福等業位所有五蘊總名為行。初句
位言流至老死,此明十二支皆就位五蘊建
立。《正理論》云「何緣宿生如是類業獨名為
行?名隨義故。其義云何?謂依眾緣和合已
起,或展轉力和合已生。又能為緣已令果和
合,或此和合已能為果緣。是謂行名所隨
實義。宿生中業果今熟者,行相圓滿獨立行
名。由此已遮當生果業,以彼業果仍未熟
故,相未圓滿不立行名。豈不一切已與自
果異熟因體皆具此相,則應一切皆立行
名?此體是何?謂諸非業及業前生已得果
者。雖有此理而就勝說,業為
異熟因牽果最勝故,生現在果業麁顯易
知故,因此能信知生過去果業,是故唯此
獨立行名。雖一切因已與果者總應名行,
然此唯說能招後有諸異熟因,故
無行名不遍相失,是故成就唯宿生中感
此生業獨名為行。」

論「於母胎等至五蘊
名識」,此出第三識支體也。《正理論》云「此一
剎那識最勝故。此唯意識,於此位中五識生
緣猶未具故。」

論「結生識後至據滿立故」,
此第四出名色體也。是胎中五位前四位
也。《正理論》云「大德羅摩率自意釋:度名色
已方立處名。意體雖恒有非意處,要是觸
處方得處名。滅盡定中意處不壞,由斯亦
許有意識生。然闕餘緣故無有觸,是故

非識名色位中身意二根可得名處。故
說名色在六處前,名色為緣生於六處,
破云:都無理教可以證成。意法為緣生
於意識,於中亦有不名三和,或有三和而
無有觸。若謂此位有劣三和,觸亦應然,寧
全非有?彼宗許觸即三和故。」乃至廣破。

論「眼等色生至得六處名」,此出第五六
處體也。《婆沙》云「云何六處?謂四色根六處
已滿,即鉢羅奢佉位。眼等諸根未能與觸
作所依止是六處位。」《正理論》云「即此名
色為緣所生,具眼等根,未三和合中間諸
蘊說名六處。謂名色後六處已生,乃至根、
境、識未具和合位,下中上品次第漸增,於
此位中總名六處。豈於此位諸識不生而
得說三未具和合。且無一位意識不生。名
色位中身識亦起?況六處位言無三和,所餘識身亦容得起,然
非恒勝故未立三和名。於此位中唯六處
勝,故約六處以標位別。」又云「如因種轉
變芽方得起。或非離名色六處可得生,
如要依雲方能降雨。若爾,六處非名色生,
如何可說言名色緣六處?諸為緣者,謂有助能,未必親
生,方成緣義。如果雖為引業所牽,滿業若
無果終不起。如是六處雖業所招,
無名色緣必無起義。即先行業所招六處,
要由名色緣助乃生,同一相續勢力引故
。雖名色
為緣亦生色等,而即初念識滋潤所生故,

不說彼緣名色起。」准此文意,身等及
染等前位有者,皆非此明。或先已辨識緣
名色,即已總說緣生色等。今名色後,色等與
前更有何殊義用可得,而須說彼從名
色生?故如本文所說無失。

論「已至三和至
總名為觸」,此出第六觸支體也。「已至三和」,
簡前位也。「未了三受因差別位」,簡後位
也。此時四根初至三和位故得觸名,非由
意與身此位五蘊名為觸也。「三受因差
別」者,謂即三受境差別也。即火、毒等為苦
因,衣、食等為樂因等。出胎已後隨性聰、
昧至未了已前名之為觸,不可定其年
歲。即是《婆沙》云「觸火食毒位也」,大分五歲
六歲已上。

論「已了三受至此位名受」,此
出第七受支體也。「已了三受因差別」者,簡
前。「未起婬貪」者,簡後。「此位名受」者,此中
間五蘊名受。以初能簡受因故,從勝為名。
大分即在十歲已還。

論「貪妙資具至此
位名愛」,此出第八愛支體也。「貪妙資具婬
愛現行」,簡前。「未廣追求」,異後。「此位名
愛」者,非唯一法,總取五蘊故言此位。此位
初能愛於資財及婬境故。

論「為得種
種至此位名取」,此出第九取支體也。「周遍
馳求」,此簡前也。「此位名取」,正出取體。准
《婆沙》云「五支時心、心所法染污,餘是染不染
者,故知起染時名為取支,餘位非也。愛亦
如是,初能馳求資財及婬境,故名為取。」
《婆沙》二十三引《施設論》云「云何名取?謂由

三愛四方追求,雖涉多危嶮而不辭勞
倦。然未為後有起善、惡業,是名取蘊位。」

論「因馳求故至此位名有」,此出第十有
支體也。「積集能牽當有果業」者,別前異後
也。「此位名有」者,總以五蘊名為有也。《正理
論》云「取增盛時種種馳求善、不善境,為得
彼故,積集眾多能招後有淨、不淨業。此業
生位總名有支。應知此中由此依此能有
當果,故立有名。」准此論文,名為有者,有
當果也。

論「由是業力至即如今識」,第十
一出生支體也。雖現、未別,自餘義類皆同
識說,謂一剎那唯染心等。

論「生剎那後
至觸受四支」,出第十二老死體也。此即同
前四支體性,即以同時五蘊為體。准此論
文,前受支體即是從觸已去乃至命終皆是
受支。若起愛、取、有支時五蘊名三支體,
是此前位受為緣也,此三位後相續受支與
後愛支以為緣也。問:若爾,何故前論文云
「貪妙資具婬愛現行未廣追求此位名愛,
乃至有等皆在愛後」,而今釋云更有受也?
答:愛、取、有三有其二種:一據一身一業而
說,或唯據生報業說。若通說者,即一地中
容造九地愛、取、有支,於一地中亦容造五
趣及生後等愛、取、有。所以得知?有多文
證。故《正理》云「積聚眾多能招後有淨不淨
業,此業生位總名為有。」又《婆沙》云「一身
起九地愛、取、有。」故知一身能起多種愛、
取、有支。又《正理》二十八云「如何別立愛、
取二支?毘婆沙師許初念愛以愛聲說,即

此相續增廣熾盛立以取名,相續取境轉堅
猛故。若爾,應說三支剎那,何故唯言二剎
那性?無斯過失,一一境中各一剎那合成多
故。正結生位唯一剎那,於其一身無容再
結,故生與識獨說剎那。」准此論文,即緣
一境初一剎那名之為愛,後念已去名之
為取,然經緣多境愛、取義成。前文又云
「未能四方追求名愛」等,兩文不同各據
一義。

論「辨十二支體別如是」,總結上
也。

論「又諸緣起至四者遠續」,已下大文第三明
說意也。於中,先標名別、後牒名釋。

論「云何剎那至滅壞名死」,此明一剎那中說
十二支。「諸纏」,謂無慚等。餘文可解。此說
唯有情是剎那緣起也。此即於一念中說緣
起義,皆望因果而說。

論「復有說者至
俱遍有為」,述異說也。此師所說二種緣起
同《品類足》,俱遍情、非情法。

論「十二支
位至說名遠續」,此釋第三說意。將釋說意,
先明四緣起也。十二支無明等,時分位不同,
所有五蘊即彼支攝,說名分位。即此分位緣
起懸遠相續,無始已來相續不斷,謂有後
報不定諸業,能遠招果是懸遠義。不攝
生、現熟業,非是即次而續,故名遠也。《正理
論》云「遠續緣起,謂前、後際有順後受及不
定受業煩惱,故無始輪轉。如說有愛等,本
際不可知。又應頌言『我昔與汝等,涉生死
長途,由不能如實,見四聖諦故。』連縛緣
起,取相隣接相繫不斷,名連縛緣起。」今詳

遠續、連縛二種緣起別者,遠續唯隔越,連縛
唯無間。遠續是異熟因,若兼無情亦遠同
類因,若有情亦遍行因。連縛定非異熟因,
通同類、遍行及能作,除相應,但有異熟因,
異熟因非連縛故。相應、俱有非前後故,不
名相續。

論「世尊於此意說者何」,已下
半頌正明說意。

「論曰至有十二支」,釋
也。世尊唯說分位緣起。分位者,謂於此
前後分位,即此無明等時五蘊總是無明等
支。

論「若支支中至無明等名」,問也。既
總五蘊為體,何故唯立一名?

論「以諸
位中至名別無失」,答也。體雖是總,從勝立
名,如說王行非無導從。

論「何緣
經說至乃至廣說」,問經、論意不同所以。

論「素怛纜言至是謂差別」,答。說異所以
也。

論「契經何故唯說有情」,已下第四下半頌明
說有情意也。

「論曰至唯在有情」,明說
唯有情所以也。佛為遣他三際愚惑。三際
愚惑,謂我過去是有、非有等。此之疑惑唯在
有情,故就有情說緣起也。

論「如何有
情前際疑惑」,問。

論「謂於前際至云何我
曾有」,引經明前際愚惑也。「我於過去世為
曾有非有」者,疑我有、無,即是疑其自性。
「何等我曾有」者,疑我類也。既知我有,後
疑我類,謂為色我?為受我?即蘊、離蘊等我
類也。「云何我曾有」者,疑云何我為常、無常
等也。

論「如何有情後際疑惑」,問後際
也。

論「謂於後際至云何我當有」,後際

疑惑,准過去釋。

論「如何有情中際疑
惑」,問現在也。

論「謂於中際至我當有
唯」,答也。中際現在故,不疑我有、無,但疑我
類,為色是我?為受是我等?為常、無常?
「我誰所有」,疑過去因。「我當有誰」,疑未來
果。身在現在,故過去不疑;果亦非未來,故
不疑因。現在是過果及未來因故。知過
為現在因,即知過去有因。即知未來為現
在果,即知未來有果,故過去、未來不疑因
果。

論「為除如是至并識至有」,結上說
意。

論「所以者何」,問所以知經為除
三際愚也。

論「以契經說至有非有等」,答
也。以契經說「於諸緣起緣已生法」者,十
二緣起。「以正慧觀」者,觀緣起理也。「彼必
不應三際愚」等者,以觀十二緣起故,除三際
愚惑也。唯見緣起,知過去是無明、行,未來
是生、老死,現在八支即無疑惑及計我也。

論「有餘師說至後際因故」,述異說也。
《正理》破云「彼亦應說識乃至受,亦為除他
前際愚惑,此五皆是前際果故。則無中際,便
違契經。或彼應申差別所以,然不能說,故
前為勝。」

論「又應知此至其義云何」,此下第五一頌束
為三、二。

「論曰至所依事故」,束為三也。
無明、愛、取是煩惱性;行、有是業性;識、名色、
六處、觸、受、生、老死是事性,以是煩惱、業所
依事故。

論「如是七事至為自性故」,又束
為二。識、名色、六處、觸、受是過去果,生、老死
是現在果,惑、業性者皆是其因,業為生因、

惑為緣因。

論「何緣中際至惑唯一故」,
問廣、略也。何緣中際果開為五,惑分為
二;後際果合為二,前際惑唯為一?

論「由中際廣至說便無用」,答也。《正理》論云「何
緣現在諸煩惱位偏說於愛,非餘煩惱?於愛
易了愛味過患,餘煩惱中此相難了。愛是
能感後有勝因,世尊偏說,令知過患,云何
當令勤求治道。故唯說愛剎那相續二位
差別,非餘煩惱。有餘師說:一切煩惱初緣
境時說名為愛,後增廣位說名為取。故佛
雖說業因於愛,愛因無明,而實業因通一
切煩惱,一切煩惱皆無明為因,故知愛聲通
說諸惑。欲令因此總知過患,故以愛聲
說諸煩惱,非餘煩惱招生劣故。有說愛聲
唯說愛體,多現行故。由此於愛分別剎那
相續差別。雖非無此理,然前說為
勝。」准此論文,評取前二釋也。

論「若緣起支至成無窮失」,難也。難云:若緣起
支唯有十二,老死無果故,離修對治道,生
死應有終。無明無因故,應同彌沙塞部,生
死應有始。或應更立餘緣支起,餘復有
餘,成無窮故。《正理》更加一過云:又佛聖教
應成缺減,然不應許。

論「不應更立至
由義已顯」,答也。不更立餘緣起支,即說十
二已顯無明有因、老死有果。

論「云
何以顯」,問也。此一頌明惑等相生。

「論
曰至其理唯此」,答前難也。「從惑生惑」者,即
愛、取俱是煩惱,愛緣於取,是從惑生惑。此
有一。「從惑生業」者,謂無明緣行,取緣有

也。取與無明同是惑也,即現在取過去名
無明也。行與有同是業,即現在有過去名
行。此有二也。「從業生事謂行生識及有生
生」,即行緣識,有緣生也。生之與識俱是事
故。此亦有二。「從事生事」者,謂從識支生
於名色,乃至觸生於受,乃從生支生老死
支。

論「已顯老死至此言何用」,明老死
有果、無明有因,豈假更立餘緣起支?故經
言「如是純大苦蘊集」。《正理論》云「經言如是
純大苦蘊集,是前、後二際更相顯發義。是故
無有老死、無明,無果、無因,有終始過。於
是定攝因果義周,無更立支成無窮失。」

論「有餘釋言至此契經中」,有餘釋老死
果、無明因也。非理作意與無明為因,無明
復生非理作意。非理作意亦取支攝,故不別
立無明因支。

論「此非理作意如何取支
攝」,論主問攝所以。

論「若言由此至亦
應彼攝」,以愛、無明例非理作意不許攝
也。

論「設許彼攝至為無明因」,縱攝而
遮因也。

論「若但彼攝至為緣起支」,縱攝
為因,例愛、無明,應不別立。

論「餘復
釋云至說在觸時」,第二餘師釋。《正理論》云「是
上座釋。」

論「故餘經說至必引無明」,無
明觸位有非理作意生受位無明也。

論「故餘經言至無明為緣」,引餘經證。如文
可知。

論「由此無明至從癡生故」,結對
前難。非理作意從無明生,無明復因非理
起故,展轉為果,非無因也。

論「如契經
說至染濁作意」,引經證非理作意從無明

生。

論「餘經雖有至應更須說」,論主難
也。雖緣起餘經說非理作意從無明生,無
明復生非理作意。然此緣起經中應更須
說。

論「不須更說」,餘師答也。

論「如
何證知」,論主徵也。

論「由理證知」,餘師答
也。

論「何等為理」,論主問也。

論「非
離無明至不生愛故」,此證受位有無明也。

論「又非無倒觸能為染受緣」,證觸位有
非理作意也。

論「亦非離無明觸至非顛
倒故」,證觸時有無明,故成顛倒。


「由如是理為證故知」,結也。

論「若爾便應
成至不成釋難」,論主破也。豈由理證知即經
不說?若爾,十二緣起皆理可證,何為緣起經
中唯說十二,不說無明之因老死之果?

論「然上所言至理不圓滿」,論主釋緣起經
意。

論「所以者何」,外人問也。

論「此
經但欲至遣他愚惑」,釋主釋經意也。如文
可解。

論「如世尊告至此二何異問」,經中
說緣起法、緣已生法,二說何異?


「且本論文至一切法故」,引本論證二說同
也。

論「如何未來至說緣已生」,難也。未來
法未生,如何說已生?

論「云何未來至
說名有為」,反難問也。未來未已生,不許說
已生;未來未有作,如何說有為?

論「由
能作思力所造故」,答反難也。未來之法非
能作已作,思所造故名有為。

論「若
爾無漏如何有為」,難也。若思異熟因力所造
故名有為者,未來無漏既非異熟因所造,
如何名有為?

論「彼亦善思力所造故」,

答也。彼亦以行者修善思力所造故也。

論「若爾就得涅槃應然」,難也。修力得證涅
槃,涅槃應亦是有為也。

論「理實應言
至所說無失」,論主正釋。未來未已作位名
有為者,已與過、現種類同故。

論「然今正釋契經意者」,已下半頌,論主正釋
經意。說因分名緣起,果分名緣已生。

「論曰至因果性故」,釋頌文也。此十二支能生
後義名之為因,此因為緣能起後果故
名緣起,從前生義名之為果。此果皆從緣
所生故,名緣已生。如是一切十二支皆有
因果義,故緣起、緣已生二義皆成。


「若爾安立應不俱成」,外難。為因之時不可
為果,為果之時不可為因,如何二義俱
得成也?

論「不爾所觀至父子等名」,答
也。所觀有別,二義得成。由如父、子,從他
生義名子、生他義名父。因果亦爾。


「尊者望滿至諸無為法」,述望滿釋經也。《正理
論》云「今詳尊者所說義意,若從因已起名
緣已生,若與餘為因說名緣起。非無為法
得緣起名,以為因相不圓滿故。因相者
何?謂前已說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依
此無彼無、此滅故彼滅。雖有無為諸法得
起,而不可說此生故彼生,亦不可言此
滅故彼滅。及不可說依此無彼無,無生
滅故、體常有故,乃至無取、與力,闕於因相。」
准此,望滿未來法名緣起者,以是有為,
後為因生法名緣起。羅漢後蘊從因生故
名緣已生,不生後故不名緣起。餘過、現法

從緣生故名緣已生,能生後故名為緣起。
諸無為法二義俱闕,雖為能作因生於諸
法,因相不滿不名緣起。

論「經部諸師
至經義不然」,已下經部破有部也。有部是
本,經部是末,由此白也。

論「所以者何」,
有部徵也。

論「且前所說至經義相違」,經
部答也。「經言云何無明,謂前際無知」,經現
唯說無知,如何總取五蘊?此經是了義說,
不可令成不了義。意說不是五蘊,但是無
明。

論「非一切經至此亦應爾」,有部引
例證不了義,就勝說無明也,如《象迹喻》
說。「云何內地界謂髮、毛等」,髮、毛等中非
無色等,然說髮、毛為地界者,以髮、毛中
地界勝故,故就勝說名地界也。無明支中
亦有五蘊,經就勝說以為無明。

論「所
引非證至無復有餘」,經部破所引經非成證
也。經以髮、毛分別地界者,經云「云何內地
界」,此問地界。「謂髮、毛等」,此將髮、毛分別
地界內外別也。非是經說云何髮、毛謂內
地界。若以此言出髮、毛體,可說髮、毛實
具四大四境,就勝唯說地界。經將髮、毛出
地界體,地界不越髮、毛故,成具足說,非
從勝說。

論「豈不地界至其體亦有」,有部
難也。汝說地界不越髮、毛成了義說。洟
涕等中豈無地界?寧不越彼?故知此經非
為了義。

論「洟等皆亦至身中餘物」,經
部釋也。彼經「云何內地界謂髮等及身中餘
物」,洟等是餘物等也。

論「設復同彼至
今應顯示」,縱有部也。縱同《象迹喻經》髮、毛

外有此地大,如同彼說無明外有餘無明,
今應顯示何者是也。

論「若引異類至此
有何益」,責有部也。經說無明,兼引色等
置無明中,有何利益?

論「雖於諸位至
為彼法支」,經部述不取餘五蘊意也。雖無
明位有色等蘊,然行但由無明而生不由
色等,不由有色等故有其行支。色等不可
立無明支,隨彼有無明因果故,行有唯
由此無明故。

論「或有五蘊至即如所說」,
經部引例證也。如或有羅漢無煩惱故即
無有行,隨福行亦無、非福行亦無、不動行亦
無,及結生識、愛、取、有等皆無。若不唯取此
有彼有者,爾時亦具五蘊,何不名行乃至
愛等?

論「所說四句至所立三際」,破望
滿也。望滿前四句中,未來法非緣已生,此
即違經。經說「云何緣已生法?謂無明、行乃至
生、老死。」生、老死既在未來名緣已生,故望
滿說違其經意。或可不許二支未來,此
即壞前所立三際,應說有二。

論「有說
緣起是無為法」,破異計也。《婆沙》二十三云
「分別說部」,《宗輪論》云「大眾部也」。以經說緣
起法性常住,故謂無為。

論「以契經說
法至理則不然」,論主審定大眾部意。


「云何如是意至及不可然」,大眾部反問論主
也。

論「謂若意說至理即不然」,論主答也。

論「所以者何」,大眾部徵理不可然等
所以也。

論「生起俱是至可應正理」,論主
答理不可然所以也。於中有數重破,此是
第一重也。為與無為相不同故,不可無為

與有為相。

論「又起必應至為彼緣起」,
此第二重破也。緣起無常,無為常法,如何常
法為無常依?

論「又名緣起至無相應
理」,第三破也。能詮、所詮相乖反故。

論「此
中緣起是何句義」,大眾部問。

論「鉢剌底
至轉變成緣」,此釋緣也。准《正理》云「經主此
中釋差別義。鉢剌底是至義,乃至如是
所釋越彼所宗。乃至經主自立此句義
已,後自假立如是徵難。如是句義理不應
然。所以者何?依一作者有二作用。」准此
等文,故知論主依經部宗釋也。西方字法
有字界、字緣,略如此方字有形有聲。如一
形上聲助不同,目種種法。如水形上,若以可
助,即目其河;若以每助,即目海也;若以也
助,即目其池;若以白助,即目泉也;若以甚
助,即目其湛;若以主助,即目其注。水之一
形有種種義,由助字異,注、湛不同,河、海有
異。水是濕義,由可助故目河也。若以
可為木助,即目其柯。梵字亦爾,鉢剌底是
至義,翳底界是行義,由先翳底界行義助
鉢剌底至義,轉變成緣。

論。三是和合
義至轉變成起。此釋起也。此是界一助二合
界目起,即如此方木是其一由目助成相,
以相助心以為想也。

論「由此有法至
是緣起義」,此合釋也。此是論主依俗字法
作如是釋。

論「如是句義理不應然」,論
主假作聲論師非前釋也。

論「所以者
何」,徵也。

論「依一作者至可有作用」,出
理不應然所以也。就中有二:一長行、二

頌結。此是長行。意云:於一法上明前後二
用,於先用上可言其己,如有一人浴已
方食。既法起先無有小行法在起先有,
即正起時方有行法,如何釋言由此有法
至於緣已和合升起是緣起義。論主取經
部義意,假作聲論師破也。

論「故說頌
言至彼應先說故」,第二頌,此進退破。至緣若
起,先行法非有,不應理。法既非有,如何至
緣?若俱,便壞已者。若至緣時,即是起時。則
不應言由此有法至於緣已。言已者,必
應合在先說,不合俱時。此是敘聲論師
破也。

論「無如是過」,總非聲論師也。

論「且應反詰至為在未來」,反詰聲論師
也。

論「設爾何失」,聲論師答。設在現在
或在未來,此有何失?

論「起若現在至
便致無窮」,出起現在失也。

論「起若未
來至何有作用」,出起未來失也。

論「故
於起位即亦至緣」,論主結來自釋。是聲論不
得我意,妄為難也。

論「起位者何」,聲論
師問。

論「謂未來世至亦說至緣」,論主取
經部義答也。《正理》破云「非如是言能釋前
難。以正起位許屬未來,彼宗未來猶未有
體,至緣及起依何得成?故前所難無少行
法有在起前先至於緣後時方起,非無作
者可有用言,仍未通釋。」

論「又聲論師
至於俗無謬」,破聲論作者作用別也。聲論師
作者如勝論實句,作用如德句,其法別也。
離其作者無別作用,如刀能割,豈有別耶?
我立用不離體,於俗無謬。

論「此緣起

義至釋緣起義」,結歸同十二緣起也。先長行
釋、後頌結,此長行也。

論「故說頌言至若
後眠應閉」,頌結。言「如非有而起至緣應亦
然」者,此兩句論主標宗也。如先非有而有
名起,至緣亦與起同時,故言至緣應亦然
也。「生已起無窮或先有非有」者,頌上反詰
破聲論師也。「生已起無窮」,頌上破起若
現在也。「或先有非有」者,頌上破起在未
來也。或先未來有起,爾時非有,如何有起?
下一行頌上三句釋難,下一句反徵。就
三句中,上一句云「俱亦有言已」者,正答難
也。難云:若起至緣二同時者,如何言至緣已
方升起也?答云:俱亦有言已。下兩句喻
顯,謂如說闇至已燈滅,闇至與燈滅同時
亦有,說言闇至已滅。故知同時亦得言已。
及開口已眠,眠與開口同時,亦說開口已
眠,同時言已。聲論師不信開口與眠同時,
第四句反難云:若未眠開口,後眠應閉,
以言開口已後眠故。

論「有執更以至
是緣起義」,述經部中上坐師釋。字界、字緣,以
如前釋。此師意說:種種緣聚集同處共成緣
起。

論「如是所釋至聚集豈成」,論主破
也。種種聚集於此十二緣起可然。如眼在
此,色在遠方,如是亦是緣起,豈是聚集?所
以諸釋不同,依聲明一一字皆有十義,取
意不同,釋各異也。

論「何故世尊至此生
故彼生」,已下釋經中二句此有故彼有、此生
故彼生也。先問、後答。此是問也。

論「為
於緣起知決定故」,論主總答,欲顯緣起因果

決定相繫屬義,此總釋也。

論「如餘處說
至可有諸行」,別釋決定相也。就中有四,此
即初明也。此明十二支各各相屬相待決
定。

論「又為顯示至餘支得生」,此第二
顯決定相,明生、有決定相屬相待。


「又為顯示至後際得生」,此第三明三世相待
相屬決定相也。

論「又為顯示親傳二
緣至諸行方生」,第四明親傳二緣相待決定。
已上並是論主釋也。

論「有餘師釋至諸
行得生」,此述經部異釋。即《正理論》牒破云上
坐也。此師意者,此有故彼有,破無因也;此
生故彼生,破常因也,生非常故也。

論「若爾至無因常因故」,論主破也。但言此生
故彼生,即具顯有因及因無常,何用前句
此有彼有也。

論「然或有執至純大苦蘊
集」,論主正釋。然或有外道執有我,為依行
等得有,由無明等因分生故行等得生,此
執因之與果俱依於我。然由因分生,故果
得生也。世尊為除彼執,果分有由生因有,
故不依我。若此生因生,故彼果生。即依此
生因有後果,非謂果有別我為餘依因。
「謂無明行乃至純大苦蘊集」者,即顯十二支
是純苦蘊集聚,無別我雜聚集。

論「軌範
諸師至皆應廣說」,論主述自承習經部師也。
此有故彼有,顯諸行不斷。此生故彼生,顯
相待生。由此不破。

論「有釋為顯至果
分亦生」,此述經部異師。此有故彼有者,是因
相續有、果相續有,此顯住也。因分生故,果分
亦生,此顯生也。

論「此欲辨生至而後說

生」,經主破也。有二破:一與此經意不同,
經說緣生本欲辦生,如何說住?二破次第
失,應合先說其生,然後說住。如何破其次
第,先說其住,而後說生?故知經意不爾。

論「復有釋言至非謂無因」,此述經部室
利羅多解也。《正理》呼為上坐。此師意由果
有故,因有滅無。

論「經義若然至非此
經義」,有二破:一既由果有故因滅無者,經
應言此有故彼無,何故經言此有彼有?
二破云:應先言因生故果生,已後乃可說
此有故因滅無。如是次第方名善說。若異
此者欲辨緣起,依何次第先說因滅?故知
所釋非此經義。

論「復次至生緣老死」,自
下述經部十二緣義,寄問生起。

論「我
今略顯至無明緣行」,經部述。不知唯行即
是無明。福、非福、不動行是行也。

論「由
引業力至名行緣識」,此釋行緣識也。經部
同大乘,中有識支攝。

論「若作此釋至通
於六識」,若中有識支攝,中有具六識故,即
順契經識支通於六識。若依有部,唯一剎
那結生名識支,此即唯意識,不攝中有,不
通五也。

論「識為先故至遍一期生」,此
釋識緣名色。言「遍一期生」者,此經部名
色從初生後乃至死有,皆名名色,於名色
上更立餘支。

論「於大因緣至如是說
故」,引教證也。

論「如是名色至說為六
處」,此釋名色緣六處也。

論「次與境合
便有識生」,釋六處緣觸也。

論「三和故
至樂等三受」,釋觸緣受。

論「從此三受

至生無色愛」,此釋從受生於愛也。三界受
不同,故愛三界異。

論「從欣受愛起欲等
取」,此明愛緣取也。言等者,等戒、見、我語
取也。經部宗不同有部於一境上愛增為
取,即以四取以為取支體也。

論「此中
欲者謂五妙欲」,已下別釋四取。欲者即色
等五妙欲境,皆能生欲,故名欲也。或是所欲
故名欲,於五妙境起貪名為欲取。

論「見謂六十二見如《梵網經》廣說」,此釋見取。
亦如《婆沙》一百九十九、二百廣釋。


「戒謂遠離惡戒」,戒即是內法戒也,遠離不律
儀等惡戒。

論「禁謂狗牛等禁」者,是外道
持狗、牛等禁。此不能離惡戒,故不名戒。

論「如諸離繫至無義苦行」,已下指人法
也。離繫者即是露形外道,離衣等繫,故
名離繫,此外道受持種種露形拔髮等禁。
婆羅門外道,受持手執杖行、披烏鹿皮等。
播輸鉢多外道,此云牛主,謂事天主摩醯
首羅,天乘牛而行,故云牛主。此外道學彼天
法,從彼為名,故名牛主。此外道持受頂上
持一髻子,身體塗灰。般利伐羅句伽外
道,此云遍出,此是出家外道,此持執三杖
行擬護淨,安衣服、瓶、鉢等,并剪鬚髮,無
義苦行。等,等取自餘無義五熱灸身等
也。外道受此等法,皆名禁也。

論「我語謂
內身依之說我故」,釋我語取。即此內身實非
我語,依之起我語故名我語,此是有財釋
也。

論「有餘師說至名為我語」,述異釋
也。此師以我見、我慢名為我語。

論「云

何此二至說名我語」,釋二名我語所以也。
但有其語,無所詮故。引經證,可解。

論「於前四種至所謂欲貪」,正釋取體。前四取
是所取、貪是能取,故引經說取是欲貪。此
謂於四取上起貪欲也,非謂唯欲界貪。又
此中意唯取欲貪,不同有部兼同時蘊。

論「由取為緣至說名為有」,釋取緣有。引
經可解。

論「有為緣故至說名為生」,釋
有緣生。此說生支,通其五蘊亦并六識。

論「已生為緣故至廣說如經」,釋生緣老
死也。辨十二支,廣如經說。已上依經部
釋十二支也。已下依論釋經純大苦蘊
集。

論「如是純言顯唯有行無我我所」,
大苦蘊言,顯苦無初無後,故名大也。集言
為顯諸苦蘊生,集是生義也。此釋經中云
純大苦蘊集。

霜四日夜半於南屋點了。

此卷有不慮事等字界字緣等也。

前權少僧都傳燈少法師覺受

以黃薗本一交了。端嚴僧理真

卷 10

分別世品第三之三

論「無明何義」,自此已下大門第二釋十二支
名義。就中有四:一釋無明、二釋名色、三

釋觸支、四釋受支。自餘八支,指餘文釋。
就初有二:一正釋其名、二別證有體。就前
文中,先問、後答。此則問也。

論「謂體非
明」,此則答也。答中有三:前二不正答、後一
舉頌正答。就不正中有二:一以非明
故名曰無明、二以明無故名曰無明。此是
前答。所以名無明者,以非明故。

論「若
爾無明應是眼等」,難也。若體非明名曰無
明,眼等六根、色等六境,除無漏明,竝體非
明,應名無明。

論「既爾此義應謂明無」,
第二轉釋。以明無故,名曰無明。

論「若
爾無明體應非有。破也。若明無故名曰無明。
無明即應明無為性」,無明若以明無為
性,無明即應體非有也。

論「為顯有體
義不濫餘」,已下第三頌正釋也。為顯有體,
異明無也。義不濫餘,異非明也。

「論
曰至非親友無」,舉喻顯也。就中有三:一舉
親、非親喻;二舉實、非實喻;三舉等言等
餘非法等喻。此即是初親、非親也。此非親友,
唯取所對怨敵名非親友,非是體非親友,
異親友故名非親友,不是親友無故名非
親友。

論「諦語名實至亦非實無」,舉第
二也。

論「等言為顯至非異非無」,舉第
三也。「非法」,謂不善法。「非義」,謂不善義。
「非事」,謂不善事等。是彼法、義、事敵對,故不
是異法等法無等也。

論「如是無明至非
異非無」,此合釋無明也。

論「云何知然」,問也。自此已下第二別證有
體所以。知體非異於明及是明無。

論「說行緣故」,答也。答中有二:一略答、二廣
答。此略答也,說行緣故。既是行緣,明知非
是異明餘一切法,亦非無體,是明無也。

論「復有誠證」,此下一行頌廣釋也。

「論曰至說名無明」,釋頌文也。就中有三:一
證非是異明無、二證非是惡慧攝、三證
不是非見慧。此文初也。無明既是九結中
一結,三縛中一縛,十隨眠中一隨眠攝,三
漏中一漏,四軛、四瀑流等中是一軛、一瀑
流,故知非是異明眼等餘法,亦非全無猶
如菟角。而可說為結等事故,故有別法說
名無明。

論「如惡妻子至應名無明」,此
第二證非惡慧也。先問、後答。此則問也。

論「彼非無明至故非無明」,答也。惡慧之
中有一分慧,是五見故。既非九結等有見
結、無明結等別,故知是見不是無明。

論「若爾非見慧應許是無明」,此第三也。就
中,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不爾無明
至共相應故」,答也。答中有二:一以無明見
相應故、二以無明能染慧故。此是初也。

論「又說無明至異慧能染」,此第二也。貪
能染心,貪既非心,故知無明染慧非即慧
也。

論「如何不許至何理相違」,經部救也。
經言「無明染慧非定相應諸染污慧間雜
善慧令不清淨名之為染」,何理相違?如
貪染心令不能解脫,豈必現起與心相應
方說能染?貪既不定,故知無明亦非相應
間雜善慧故名染慧也。

論「雖復能遮
至此說為善」,論主評取有部義也。准此,

論主不定執一宗,理長即取。

論「又執
煩惱皆是無明」,述異計也。此師意說:一切
煩惱皆不了境竝是無明。

論「此亦應同
至無明染心」,准前遮遣者,若諸煩惱皆是無
明者,一結、縛、隨眠、漏、軛等中,不應別說無
明結等;二亦不應與見、貪、嗔等相應,見等
即是無明,不應自相應故;三或亦應說無
明染心。

論「若謂此中就差別說」,牒外
救也。外救一切煩惱總名無明,別名為
貪、嗔、慢等。經說貪染心不說無明能染
心者,說差別名,不說總也。

論「應於
染慧不說總名」,反難也。難云:若貪染心
說差別名云貪染心,因何染慧即說總
名云無明染慧?

論「既許無明至其相
云何」,外人問也。

論「謂不了知諦寶業
果」,論主答也。

論「未測何相至如無明
說」,外人出過。

論「此謂了知所治別法」,
論主答也。

論「此復難測其相是何」,外人
未了,問也。

論「此類法爾至唯可辨用」,論
主重釋。

論「大德法救至恃我類性」,述
異說也。此大德說無明,即是餘經所說
恃我類性。

論「異於我慢類體是何」,論主
問大德也。恃我慢類即是九慢類,此即我
慢之差別也。異於我慢,類性是何?


「經言我今至異於我慢」,引經例釋。如是知
已、如是見已,此是佛自說言,如是知四諦
已、如是見四諦已,即是三無漏中已知根
也,或具知根。諸所有愛、諸所有見
、諸所有類性、諸我我所執、我慢執、隨眠,斷遍知故,無影、寂滅。故知類性異
於我慢。

論「寧知類性即是無
明」,論主徵也。雖知別說不是我慢,寧知
類性即是無明也?

論「不可說為餘煩惱
故」,貪、慢、見等經雖已別說,疑、恚、惑等復
非是類,已說在彼隨眠之中。十隨眠中唯
有無明未說,只可說為無明,不可說為
餘煩惱故。

論「豈不可說至故應且止」,論
主難也。貪、見、我慢以經別說,不可說為
貪、見、我慢,餘慢、疑、恚經既不說,寧知不
是餘慢等也?等謂等取疑、恚二惑。此是
異師意也。論主敘而為難。所以得知?正《理
論》云「有說餘慢是類性攝。彼說不然,諸言
流至我慢中故。我慢執言攝諸慢盡,應如愛等各盡無遺。然於此中勝者別說,我、我所執是諸見
根,故於見中別顯二種。為攝疑、恚說隨眠言,勝煩惱中無明未說,為別顯彼說類性
言。遍與惑俱,遍往諸趣故名
類性。類是行義,是類之體得類性名。」今
評《正理》此釋,自是一家之別,無決定證。如
說隨眠,如何即知定攝疑、恚,不攝無明?
言諸遍流,即謂我慢攝餘六慢。若謂我慢
攝餘慢者,應但言慢,經不應以我慢標
別,如說其愛。若謂以我慢勝利標別我
名,故知說我不攝餘慢。如我、我所見,此見

言下不攝四見。進退推尋,不能通釋論主
之難。

論「名色何義至今應辨名」,已下一句第二釋
名。行、識二支如別處說,故今越次釋名
色也。

「論曰至何故稱名」,問也。何故四蘊
實非是名而稱名也。

論「隨所立名至
故說為名」,答也。答中有二:先總答、後別
釋。此總答也。「隨所立名於義轉變故說為
名」者,正舉名也。「隨根、境勢力於義轉變
故說為名」者,四蘊似名,故稱名也。《正理
論》云「佛說無色四蘊名名。何故名名?能
表召故,謂能表召種種所緣。若爾不,應全
攝無色,不相應法無所緣故。不爾,表召唯
在無色,如釋色名,所說無過。佛說變礙故
名為色,去、來、無表及諸極微,雖無變礙
而得名色。以無色中無變礙故,變礙名
色,非不極成。」准《正理論》,亦以四蘊表
召同名,故標名稱。此論以四蘊轉變而緣,
同名轉變詮表,故標名稱。

論「云何隨
名至色味等名」,別釋名也。

論「此復何緣
至轉變而緣」,此釋無色四蘊轉變同故,標名
稱也。

論「又類似名」,與名同無色聚故。
《婆沙》十五云「所以四蘊名名。答:佛於有
為總分二分,謂色、非色。色是色蘊,非色即
是受等四蘊。非色聚中有能顯了一切法
名,故非色聚總說為名。」

論「隨名顯故」,四
蘊微細難知,隨名顯也。《婆沙》云「色法麁顯,
即說名色;非色微隱,由名顯故,說之為名。」

論「有餘師說至故標名稱」,述異釋也。

《正理論》云「又於一切界、地、趣、生能遍趣求
故立名稱,非無漏無色不得名名。雖非
此所明,而似此故。又於無色隨說者情總
說為名,不勞徵詰。」

論「觸何為義」,此下第三明觸支也。六處如
前已說,故此不明,越次明觸。此中有三:
一明六觸、二明二觸、三明八觸。此下
第一明六觸也。

「論曰至乃至意觸」,此
就所依根分六觸也。

論「此復是何」,
問也。此觸是何為體?

論「三和所生
至有別觸生」,答也。觸體難辨,寄因以說。

論「且五觸生至如何和合」,難也。俱
在現在,可說和合。三世各異,如何和
合?

論「此即名和合至同順生觸故」,答
也。即意在過去、法在未來、識現在緣,此名
和合,一以因果義故、二以同一果故。謂根、
境、識三同順生一觸,此是因果義,成同一
果也。此因果義成同一果義,名為和合。《婆
沙》一百九十七云「答:此和合有二種,一俱起
不相離名和合、二不相違同辨一事名
為和合。五識相應觸由二和合,故名和合
。」言不相離者,即以同世為不相離,
非謂同聚,以眼、耳等見色聞聲不同處
故。

論「諸師於此覺慧不同」,經部師
說,即三和合名觸。薩婆多部別有觸生。

論「有說三和至說名為觸」,述經部計。彼

以經說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不
說別生,故知三外無別觸也。

論「有說
別法至故觸別有」,述有部計。彼以六六經
中說六根、六境外別說六觸,故知六觸
不是根、境,別有觸也。

論「說即三和至
非法處攝」,述經部師通有部引六六經也。
勿以說六根、境已更別說六觸,即謂六觸
別有實體。勿受及愛說法處已,更別說
有六愛、六處,即謂受、愛非法處攝別
有體也。

論「無如是失至差別而說」,有部
救也。無有如是重說法處之失,法處有多
種故。有是受、愛及觸,復更有餘不相應
等眾多法處。經說六外處者,說餘法處。經
說六受說受、經說六愛說愛、經說六觸
說觸,由此說法處已更說六受、六愛、六
觸。汝宗離觸無別有三,可觸及三差別而
說。

論「雖有根境至便成無用」,此破外
救也。經部救云:根之與境若發識時名為
三和,不發識時名為六根、六境。遮彼云:
雖有根、境不發於識,可三和外別說根、
境。識若起時,定託根、境,若有識起即是三
和,如何說三和外更說六觸?

論「有
餘救言至總立為觸」,有餘經部救也。此師意
說:根、境有不生識即非識因。識有不託
根、境,非根、境果。今詳此釋,若未來實有,
此義可然;若法現在,即無斯理。雖復有處
無識,無有識不依處,識生必託根、境起
故。此以是未來、彼同分不生,與根合識
也。是不正義。

論「說離三和至出現樂

等」,此有部通經也。有兩釋。第一釋云:我部
所誦經文異此,不言三法聚集和合名為
觸也。第二云:三法聚集和合是生觸因,令
說此名觸,是因取果名,如說諸佛出世能
生樂故名樂。

論「如是展轉至說有別
觸」,結前有部也。

論「即前六觸復合為二」,已下第二明二觸
也。

「論曰至就所緣立」,此釋二觸也。有
對觸名從所依立,以所依根是有對故。增
語觸名從所緣立,所緣境中異於五識不
唯緣義,意兼緣名故名為增語。增語謂名,
五不緣名,意增名故,名為長境,此從所
緣長境為名。了是青者,了青名也,即是
意識遍緣名、義。

論「有說意識至就
相應立」,述異說也。此師說:意識緣境因,語
為增上故,方能緣境。此即意識名為增語,
觸與增語相應故名增語,此從相應名增
語觸。

論「即前六觸至復成八種」,已下第三明八觸
也。就中有三:一明等相應觸;二愛、恚相
應觸;三受相應觸。

「論曰至無覆無記」,此
明第一明、無明非二相應三觸也。


「無明觸中至共相應故」,此明第二愛、恚觸
也。一切染觸名無明觸,一切染中愛、恚數
行,故於染中別標此二。

論「總攝一切
至不樂受觸」,此明第三順受觸。

論「此
三能引至名為順受」,釋順受也。此有三
釋:一能引受故,因於觸境若違、順故;二
以是樂等受所領故;三以能為受行相依

故,受起行相依於觸故。

論「如何觸為
受所領行相依」,重問後二。

論「行相極
似觸依觸而生故」,答也。行相極似觸,釋上
樂等受所領故。依觸而生故,釋上能為受
行相依。

論「如是合成十六種觸」,總結
上也。

論「受何為義」,已下第四釋受支也。於中
有三:一正釋受支、二明意近行、三義門分
別。此下第一正釋受也。

「論曰至但依心
故」,此從六觸分六受也。復就所依合
其六受為二受也。

論「受生與觸為後
為俱」,經部問也。

論「毘婆沙師至俱有
因故」,有部答也。

論「云何二法至義可成
立」,經部責也。生既同時,於俱有法如何有
力?受若未生,觸亦未有,如何生受?觸若
已生,受亦已生,已生之法有何功能觸生
於受?

論「如何不立」,有部反問經部師
也。

論「無功能故」,經部師出不立因也。

論「於已生法至重說何用」,有部責經部
因與宗同也。如說聲是無常,以生滅故。
生滅、無常,義意無別,如何非因證無常
宗?汝言二法俱時而生,宗即是二法相望無
功能義。我今問汝不立所因,還重答言無
功能故。與前何別?重說無用。

論「若爾
便有互相生失」,經部轉破也。二法同時而生,
如何互為因果?因即是果、果即是因,不應
道理。

論「許故非失至亦互為果」,有部答
也。我宗許二互為因果。今詳此答與本
文不順,本諍觸生受義,此即不是二互

相生,與俱有因義意有別。何因有部作
此釋耶?今釋此疑。雖本問觸生受義,而
今我便別諍同時因果。有部許有,經部不
許,故有部以俱有因答。

論「仁雖許爾
至受所生觸」,自此已下經部出過:一違教
失、二違理失。此即是初違教失也。


「又此義非理至先意後識等」,此第二出違理
失也。

論「先後因果至有所造色」,有部救
也。因果有二,有同時、有異時。如所引
教理,即是異時因果。我宗亦許有極成同時
因果,如眼根、色境與識同時,而根、境生識,
非識生根、境。四大、造色,如影與芽,豈非俱
有?而芽、大種生影、造色,非影、造色生芽、
大種。此亦有教理也。今詳此釋與本文
相順也。

論「此中亦許至何理能遮」,經
部通也。四大造色,五識依根,亦許前後,
何理能遮?

論「如影與芽豈非俱有」,有部
不能遮前教理引出同時因果法也。

論「有說觸後至緣觸生受」,述經部宗上坐釋
也。此師意說:後念識依前念根、境生。第
一念根、境第二念識生,即於此時三和合
觸。此觸即用三和為體,更無別法。至第
三念方生受也。

論「若爾應識至非皆是
觸」,有部出過。若爾,應識非皆有受者,三
和時識未生受故。諸識亦應非皆是觸
者,受位中識非是觸故。

論「無如是失
至無非是觸」,經部救也。觸時之識有前位受,
故非無受也。受位時識是後位觸,故無非
是觸。

論「此不應理」,有部非也。

「何理相違」,經部問也。

論「謂或有時至同
緣一境」,有部出違理也。謂或有時違、順二
觸不同,前後復色、聲境別。因前違境,受位
緣色觸;生後順境,緣聲觸位受。此即違順
不同,色、聲境別。欣、戚性殊,如何相生?「或
應許受此心相應非與此心同緣一境」者,
從前違境及緣色境觸,生後順境及緣聲
境觸位受時,心既三和名後位觸,應同後
念受境不與前念受同一境。若許此理,
壞相應義。

論「既爾若許至斯有何過」,
經部轉計。若境別者許成觸識不與受俱,
許受俱識而體非觸,緣差故然。斯有何
過?

論「若爾便壞至心品恒俱」,有部出
過。觸之與受是大地法,彼定一切心品恒
俱,如何說言有心無觸、有心無受?


「彼定恒俱依何教立」,經部問也。

論「依
本論立」,有部答也。

論「我等但以至當依
經量」,經部救也。就中有二:一不信本論、二
釋本論文。此即初也。

論「或大地法義非
要遍諸心」,此第二釋本論文。本論中言受等
諸法大地法者,非謂要遍一切心也。

論「若爾何名大地法義」,有部責也。如我所
釋,遍一切心名大地法。若不要遍一切
心者,何得名為大地法也。

論「謂有三
地至名大地法」,經部答也。有三種三地,若法
遍此三種三地名大地法,非是要遍一切
心品。

論「若法唯於至非本所誦」,乘
便明善大地等。大不善地是今所增,非本
論先有。

論「若於觸後至俱起受想思」,

有部以經部不信本論,與出違經過也。經
言三和俱起受、想、思,如何說觸、受時別也?

論「但言俱起至何違須釋」,經部通經。就
中有二:一總非言不違經、二為通釋。此
即初也。經但言俱起受、想、思,不言觸俱,
此即通前念觸俱時起後念受、想、思也。故
經非證。

論「又於無間至故彼非證」,第二
通釋經也。縱汝觸起受、想、思,是觸與受
等俱義者,俱有二種,有同時俱、有無間
起亦名為俱,如經說慈俱行修念覺支。慈
是有漏心,覺支是無漏心,慈覺支俱,故知
前後非同時也。觸、受說俱,義亦如是。

論「若爾何故至離於受等」,有部重引經證。
既言相雜,明知同時。

論「今應審思至作
如是說」,經部不定問也。經通二釋:同一剎
那、同緣一境,竝得言雜。此云相雜,為是
何雜?

論「於壽與煖至定約剎那」,有部引
例證是剎那。於中有二:一引例證、二責
違經。此即初也。壽與煖俱既說相雜,故
知此雜亦是剎那。

論「又契經言至而不
名觸」,此是第二責違經也。經言三和,如何
觸、受位識非三和合?受位三和而不名
觸?

論「故應定許至受等俱生」,總結有
部宗也。

論「傍論已終應辨正義」,已下半頌第二分一
心受以為十八意近行也。

「論曰至顯乘
前起後」,頌云「此復成十八」者,乘前分為
六受及分二受,此復分成十八,故是乘前
起後。

論「此意近行十八云何」,問也。

論「謂喜憂捨各六近行」,答。此三受各緣六
境分為六近行,合為十八也。

論「此
復何緣至為所緣故」,此責分成十八所以。
就此之中有三問也。若由自性但應有
三,若由相應應唯有一,若由所緣應唯
有六。

論「此成十八具足由三」,答也。由
自性故,分為三受;由唯意相應故,唯取喜、
憂、捨三,不取苦、樂;由所緣故,各分六種。
由此十八不增減也。

論「於中十五至
皆通二種」,明雜、不雜緣也。喜等各別緣境,
故名不雜緣。若別緣法境,亦名不雜緣法
意近行。若兩合緣乃至五六合緣,皆名雜
緣法意近行。

論「意近行名為目何義」,問
也。

論「傳說喜等至數遊行故」,答也。「傳說
喜等意為近緣於諸境中數遊行故」者,即是
意與喜等以為近緣,喜等於境數遊行故,
喜等名為意近行也。

論「有說喜等至
數遊行故」,述異說也。此是喜等與意為近
緣故,令意於境數遊行故,名意近行也。《婆
娑》一百四十九有三釋,二釋同此論,第
三釋云「又依意故近境而行,名意近行。」
又云「於境捷利,樂數分別,故名為行。」《正理
論》云「喜等有力能為近緣,令意於境數遊
行故。若說喜等意為近緣,於境數行名意
近行,則應想等亦得此名,與意相應由意
行故。」

論「如何身受非意近行」,問也。

論「非唯依意至故亦非行」,答也。准此答文,
以依意故名近,分別故名行也。


「第三靜慮至何故不攝」,問。第三定樂唯依

意故應名為近,在意分別應名為行,何
故不名意近行也?

論「傳說初界至意
近行故」,答也。有兩釋也,一以初界無故、二
以無對苦根意近行故。

論「若唯意地
至廣說如經」,此作違經難也。

論「依五
識身至唯意地攝」,已下通經。於中有三。
此第一釋,如文可解。

論「又彼經言至
故不應難」,第二經自簡也。經言眼見色已,
故知在意,不應為難。

論「若雖非見至
隨明了說」,第三明經說有餘也。於中有二:
一據明了也。總不見、聞等亦起色等近
行;二見色已亦容起聲等近行。此是初也。
隨明了說言見色已起緣色意近行,非
謂起緣色等意近行皆因見、聞等也。若
不爾,要須見、聞等後起者,在欲界中不
見色界色、不聞色界聲、不觸色界觸,應
無緣彼三意近行。在色界中無鼻、舌、識,
雖有身識,不能緣下觸,應無緣欲界香、
味、觸等意近行也。

論「見已等言至根
境定故」,此是第二據不雜亂。

論「為有
色等至一近行不」,問也。有唯一色,唯生喜
受、或唯生憂、或唯捨不?

論「有就相續
非約所緣」,答也。就人有異,謂人於境違、順
不同,於此起喜不起憂等,若約所緣即
通三也。《婆沙》四十九云「問:頗有色等決定
順喜,乃至決定順捨耶?答:依所緣故無,
依相續故有。謂有色等或時可意、或不可
意,或於彼可意、於此不可意、於餘非可意
非不可意。有說:色等於親品順喜,於怨

品順憂,於中品順捨。」《正理論》云「續生、
命終唯捨近行,非憂與喜,捨任運得故,及
順彼位故。唯有雜緣諸捨近行能正離
染,以意近行但有漏故,
唯捨非餘。諸加行道中亦
有喜近行,非無閒、解脫、根本定攝故。最後
解脫道容有喜近行。」

論「諸意近行中幾欲界繫」,已下第三義門分
別。於中有二:一界地體緣門;二有漏、無漏
門。此兩行半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五所
緣故」,釋欲界意近行及緣三界多少。欲界
具三受故,具有十八意近行也。具有六境,
緣欲界境亦具十八也。欲界意識三受俱
能別緣色界四境,故具十二也。以色界中
無香、味故,無香、味各三也。欲界三受俱
容得緣無色法處,所以有三,以無色界無
五境,故闕十五也。

論「說欲界繫至謂
法近行」,述色界初二定體、緣。此地有喜、捨
二受故,欲界具六境故,緣欲界境具十
二也。色界無香、味故,緣色唯八也。無色
界中唯法處故,唯有喜、捨二法近行。

論「三四靜慮至謂法近行」,述三四定。於此
定此地意唯捨受,容緣欲界,故唯六也。若
緣色界,即唯有四,謂除香、味。無色界唯有
一,捨法近行也。

論「說色界繫至唯一謂
法」,述無色界空處近分意近行也。此有二
說:一許別緣下、二不許別緣。若許別緣,
通有四捨意近行也;若不別緣,唯一雜法
捨近行也。

論「四根本地至如後當辨」,述

四無色根本及上三邊同也。

論「此意近行通無漏耶」,此下第二半頌漏、
無漏門。於長行中便明成就多少門也。

「論曰至唯是有漏」,此述唯有漏也。《正理》釋
云「所以者何?長養有故。無漏諸法與此相
違。有說:近行有情皆有,無漏不然,故非近
行。有說:聖道任運而轉故、順無相界故,非
近行體,近行與此體相違故。」

論「誰成
就幾意近行耶」,已下明成就也。於中有
三:一問、二答、三破有部。此即初也。


「謂生欲界至唯染污故」,答也。此明生欲界
者未得色界善心,即是未得未至定等。
此於欲界具成十八,具成善、染。若成
上者唯是染污,成上惑故。染不緣下,由
此初、二定唯八,喜、捨緣自地四境故。三、
四定四,唯捨緣四境故。四無色一,唯捨緣
一法故。「皆不緣下唯染污故」,釋所以也。

論「若已獲得至如應當知」,謂已獲得
色界善心,初定有十,謂捨六、喜四。未離
欲貪,具憂根故,欲成一切。上地多少,數如
前說。《正理》欲界等中皆得緣不繫也。

論「若生色界至謂通果心俱」,明色界成欲
一也。生無色界定不成下,故略不論。成
色多少,准前可知,故不重述。

論「有說
如是至經義有殊」,第三論主假為異說破有
部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更問。


「非於此地至是意近行」,論主答也。唯染污受
可意相牽數行境界,名意近行。善、無記者
不能引意相牽數行境故,非意近行。

論「云何與意相牽數行」,問也。

論「或愛或
憎或不擇捨」,答也。

論「為對治彼至知
法亦爾」,此引證也。既六恒住對彼喜、憂、捨
三,故知此三唯染污,與意相牽數行境故,治
彼名住。

論「非阿羅漢至故作是說」,證
唯染也。既說羅漢有六恒住、無數行
境,故知羅漢善喜、捨非意近行也。

論「又即喜等至謂諸善受」,重引經證。言
「喜等」者,等取憂、捨。此三若染污者,緣色等
六成十八耽嗜。此三若善,緣色等六為
十八出離。合為三十六也。此是大師所說,
非餘能說,故言大師句也。善受既非耽嗜,
明非與意相牽數行境也。《婆娑》四十六明
六恒住,一百二十九、一百九十明耽嗜受。
《正理》救云「如何定知於諸境界或愛或憎
或不擇捨方是近行?非如先說諸離欲者
或阿羅漢,於有漏事雖全分斷而有有漏
喜等現行不名近行,此有何理?又以何緣
唯六恒住遠分所治貪等相應雜染喜等方
名近行,非餘有漏善喜等受?又彼自說差
別言故,非染近行定有極成。謂彼自言但為
遮止雜染近行故作是說,即以許有非
染近行非六恒住正所遮遣故。《毘婆沙》所
說近行非與正理契經相違。又諸有漏皆
名雜染,既許雜染皆名近行。與此宗義
有何相違?」《婆沙》一百三十九云「若生初
定成就欲界一法捨意近行,即通果俱,總
緣色等為境故。有說成就三,謂色、聲、法
捨意近行。此心若緣所起身表、即有緣色

捨意近行。此心若緣所起語表、即有緣聲
捨意近行。此心若緣所變化事、以總緣故、
即有緣法捨意近行。有說:成就六捨意近
行,即通果心俱,此心容有總別緣故。」今
詳三解據義各別,不相違也。第一師據化
事心唯法捨近行,此心不唯緣一境故。第
二師說據化事心及發身、語業心,唯緣
色、聲故。第三師說通六近行,通取化事、發
業及餘通果心,亦容別緣六境界故。有
人云:初師為正,初師意發業心亦兼緣能造
觸故者。非也。若能造觸亦心緣,起善、惡二
業,例亦應然,應同所造通其善、惡。

論「如是所說至無量差別」,略說受支如上
所說,若廣分別無量不同。

論「何緣不說所餘有支」,自此已下餘指別
文。

「論曰至〈隨眠品〉當說」,指餘文也。

論「此諸緣起略立為三」,自此已下有兩
行頌舉喻顯也。

「論曰至煩惱業事」,此中
煩惱總有五喻。此文即是第一喻也。


「如龍鎮池至相續無窮」,第二喻也。


「如草根未拔至趣滅滅還起」,第三喻也。

論「如從樹莖至數起惑業事」,第四喻。

論「如糠裹米至應如是知」,第五喻也。


「如米有糠至能感異熟」,此中明業總有三
喻。此所舉文第一喻也。

論「如諸草藥
至更不招異熟」,第二喻也。

論「如花於果
至應如是知」,第三喻也。

論「如熟飲食至
應如是知」,喻異熟果也。竝如文可解。

論「如是緣起煩惱業事」,已下一頌大文第九

明四有餘義。

「論曰至無潤功能」,此明
生有唯染污也。然通一切,若生欲界即三
十六,色、無色界各三十一,皆能結生,不簡
上緣、無漏緣等。

論「然諸結生至現
起纏垢」,明除隨眠,餘纏、垢等不能結生。

論「雖此位中至煩惱現起」,明結生位心
雖昧劣,由數習力邪見等惑皆能現起。

論「應知中有至猶如生有」,此明中有結
生剎那同生有也。

論「然餘三有至善染
無記」,明餘三有通三性也。

論「於無色
界至可立中有」,明無色界無中有所以也。

論「頌中不說至許具四有」,釋頌意
也。

論「有情緣起已廣分別」,已下三行頌大文第
二明四食也。

「論曰至由食而住」,此明
四食是佛說也。

論「何等為食」,問。

論「食有四種至四識」,列四名也。

論「段
有二種至翻此為麁」,此釋段食。於中有三:
一問細麁、二明界繫、三明體性兼釋名。
此文初也。「污蟲」者,謂因津污濕氣而生,
即細濕生蟲。餘文可解。

論「如是段食
至生上界故」,此文第二界繫分別。《正理論》云
「非上界身依外緣住,色界雖有能益大種,
而非段食,如非妙欲。如色界中雖有微
妙色、聲、觸境,而不引生增上貪故,不名妙
欲。如是雖有最勝微妙能攝益觸,而畢竟
無分段吞噉,故非段食。雖非段食攝,而
非無食義。如喜雖非四食中攝,而經說為
食,以有食義故。如契經言『我食喜食,由

喜食久住,如極光淨天。』若爾,欲界亦應唯
口分段吞噉方名段食。不爾,欲界吞噉為
門,餘可相從立此名故。非於色界小有
吞噉,可令餘觸從彼為名,是故二界無相
類失。若人生在北俱盧洲,離段吞噉壽
豈斷壞?雖不斷壞,而所依身形色疲損,
苦為存活。若爾,何故彼由食住?香等為食,
非要吞噉。彼定常嗅如意妙香,或觸可愛
風等妙觸。又彼身中有能益煖。或非欲界皆
資段食,亦非段食定唯欲界,從多就勝故
作是言。下有、上無,不應為難。」

論「唯
欲界繫至分分受之」,第三出體兼釋名也。

論「光影炎涼如何成食」,問。若欲界繫香、
味、觸三皆是段食,復言口、鼻分分受之。
光、影、炎、涼既無口、鼻分分受義,如何成食
言不簡也?

論「傳說此語至如塗洗等」,
有兩釋,如文可解。《正理論》云「然段食體事
別十三,以處總收唯有三種,謂唯欲界香、
味、觸三。一切皆為段食自體,可成段別而
吞噉故。乃至又諸飲等亦名段食,皆可段
別而受用故,豈不求食為除飢、渴。如何
飢、渴亦名為食?由此二種亦於根、大能增
益故,如按摩等。又於飲食無希欲心,身便
疲損,故二名食。又有飢、渴方名無病。故
為食事,此二勝餘。」


「色亦可成至何緣非食」,此問色非食所以。

論「此不能益至境各別故」,答也。聞香
等時能益自根,見色時不能益眼,故非
是食。先益自根,後及餘身,可名為食。當

不能益自根、大種,況能及餘。言「解脫
故」者,謂已離欲者。

論「有時見色至而
無益故」,通釋伏難。《正理論》云「色處何緣不
名為食?是不至取根所行故。以契經說:段
食非在手中、器中可成食事,要入鼻、口,
牙齒咀嚼、津液浸潤,進度喉咽墮生藏
中,漸漸消化味勢熟德,流諸脈中攝益諸
蟲,乃名為食。爾時方得成食事故。若在
手、器,以當為名,如天授名那落迦等。雖
彼分段總得食名,而成食時唯香,味,觸,爾
時唯此為根境故。若總分段皆名食者,聲、
不相應亦應是食,非聲等物在彼段中可
如香等亦名為食,以不相續無形段故,
非無形段不相續物能住持身可成食
事。又如何知色處非食?身內攝益根、大功
能,如香、味、觸不別見故,爾時不生彼境、
識故。云云乃至若爾何故於契經中稱
讚段食具色、香、味?為令欣樂兼讚助緣,
如亦讚言恭敬施與,豈即恭敬亦名段食?
具正、助緣,如有讚花林具花、果、影、水,
豈影與水亦即是林?云云乃至又舉色
相表香、味、觸亦妙可欣故作是說。經何不
讚食具觸耶?讚具色等已說觸故。非有
惡觸具妙色等,故有妙觸不說自成。又唯
觸處是真食體,讚此食體有色、香、味,故經
說食體無缺減。」

論「觸謂三和至通三
界皆有」,明後三食體及界繫等。

論「如
何食體不通無漏」,問所以也。

論「毘婆
沙師至為滅諸有」,舉婆沙師答。

「又契經說至故非食體」,舉體答也。


「言部多者至為何所目」,問。

論「此目中有
至說中有故」,答也。求生,是中有五名中一
名。

論「何等為五」,問五名也。

論「一
者意成至暫時起故」,答五名也。

論「如
契經說至起謂中有」,此引經說中有名起。
「有壞自體起」者,謂死有壞本有自體,中
有起也。「有壞世間生」者,謂無情法因滅果
生。

論「又經說有至為第四句」,重引經
證。此之二經皆證中有名為起也。《正理論》
云「如是四食體,總有十六事。十六事者,
觸為十一,香、味為二,觸、思、識三。」又《正理》
說思食唯與意識相應,唯後三食說有漏
言,顯香等三不濫無漏。何緣無漏觸等非
食?食謂能牽能資諸有,可厭可斷愛生長
處,無漏雖資他所牽有,而自無有牽有功
能,非可厭斷愛生長處,故不建立在四食
中。即由此因望他界、地,雖有漏法亦非
食體。他界地法雖亦為因能資現有,而不
能作牽後有因,故不名食。諸無漏法現
在前時,雖能為因資根、大種,而不能作
牽後有因。雖暫為因資根、大種,而但為
欲成已勝依速趣涅槃永滅諸有。自地有
漏現在前時,資現令增能招後有,由此已
釋段食為因招後有義。謂觸等食牽後有
時,亦牽當來內法香等。現內香等資觸等
因令牽當有,亦能自取當來香等為等流
果。是故段食與後有因同一果故,亦能牽
有,故名為食。然香、味、觸體類有三,謂異熟

生、等流、長養。由外香等覺,發身中內香、味、
觸令成食事,故所說食其理定成。


「又部多者至說名求生」,述異釋也。


「幾食能令至求生有情」,問。此四食中幾食能
令阿羅漢增長?幾食能令餘有情增長?

論「毘婆沙師說至老死緣故」,已下明
二種皆因四食住,諸有愛者亦由段食資
當有故。引世尊說,四食皆為老死緣故。此
中意證段食亦引當有,如前引《正理》釋,
此明段食資現亦資當也。

論「亦見思
食至望絕便死」,已下明思食正牽當有亦兼
資現。已下引兩事證,如文可解。


「《集異門足》至卵即敗亡」,引《集異門》證其思
食於現有資。

論「此不應然至忘則命
終」,此是論主正本文也。今詳此文若證思
食,義則不應;若各別論不思議力用,義即
無違。

論「起念母思在於觸位」,述起思
時,謂十二支觸支時也。

論「諸有漏法至
說食唯四」,問廢立所以。

論「雖爾就勝
至能起當有」,此略答也。段食、觸食能益現
勝,思、識二食引當勝故,故唯說四。


「言所依者至業為勝」,釋前二食也。

論「言當有者至最為勝故」,釋後二食也。

論「故雖有漏至唯說四食」,總結上也。

論「前二如養母至生未生故」,舉喻顯也。

論「諸所有段皆是食耶」,問。能資身者有食
用。無能資身,無食用故,不名食也。

論「有段非食至皆有四句」,此答。唯其段食,
餘三亦有四句。可知。

論「頗有觸等至

無漏觸等」,此明資益而非食。前說有食而
非益也,且就不益不名為食,理實不益亦
是食攝。

論「諸有食已至資根及大」,此明
有損亦名食也,但於二時隨有一益即
名為食。

論「何趣何生至皆具四食」,明
四生、五趣皆具四食。

論「如何地獄有
段食耶」,問。

論「鐵丸洋銅豈非段食」,答
也。

論「若能為害至識食亦爾」,難也。就
中有二:一違前四句、二違《品類足》,此二皆
說為緣資益方名食故。如何乃言洋銅、鐵
丸亦是食耶?

論「彼說且依至皆有四食」,
答也。前四句中及《品類足》且說資身,《毘婆
沙》說據得食相,由斯故說鐵丸、洋銅
得食相故亦名為食。孤獨地獄亦有
唯益無損段食,如人中食,故說五趣皆具
四食。准此論文,八地獄中無益身食。

論「世尊所說至林中異生」,因明四食,問
施食得果不同人也。

論「有作是釋至諸有
腹者」,述異釋也。

論「彼釋非理至挍量
難勝」,論主破。就中有二:一違文故,謂
經說施贍部林中一異生故,今言所有一切
住贍部洲,非是一故;二一切贍部異生,理
勝一百外道仙,何足為奇挍量歎勝。

論「有言彼是近佛菩薩」,述第二異釋。

論「理亦不然至阿羅漢故」,論主破也。施近佛
地菩薩得福勝施俱胝阿羅漢,如何此中
對外道仙挍量勝劣也?

論「毘婆沙
者至順決釋分」,此述《婆沙》一百三十評家釋
也。

論「此名與義至自所分別」,論主破。

得順決擇分名贍部異生,無所憑據。既無
文證,即是《婆沙》自所分別。《婆沙》一百三十引
經與此有少異,引經雖別大意皆同,然釋
贍部洲異生有異。

論「後身菩薩至此說
應理」,論主自評取此釋。與第二釋近佛菩
薩有何別者,近佛菩薩非決定在贍部洲
中,後身菩薩決定即在贍部洲中。然前有
難,彼獲施福勝施俱胝阿羅漢故。

論「爾時菩薩至且言勝百」,通前難也。

論「理必應然至對預流向」,重審定也。所以
得知理決定爾?以彼經中先將外仙對彼
異生挍量勝劣,後重將彼離欲外仙對預
流向挍量勝劣,故知異生勝預流向,失挍
量法,先多後少故。若謂異生是順決擇分
等者,即應將彼異生對預流向挍量勝
劣,云施異生劣預流也。

論「已說有情至有死生等」,自此已下兩行半
頌大文第三明死生受識等。《正理論》云「今
應思擇,於前所說中等四有,死、生二有唯
一剎那,於此時中何識現起?此識復與何受
相應?定心、無心得死生不?住何性識得
入涅槃?於命終時識何處滅?斷末摩者其
體是何?」此論略故,舉前二問等後問也。

「論曰至初結中有」,答第一問。舉其六
位唯有意識,以釋死、生唯意識也。所說生
言,應知亦攝初結中有。此位亦唯是意識
等,故與生有同亦名生。中有初心亦名
中有,不名生有。既是中有,憑何文證亦
得名生?《正理論》云「本論亦有以生聲說

結中有位。有欲界繫見、修所斷二部諸結
一時獲者,謂上界沒欲界生時,此等生言
說中有始,由此頌說生言兼攝中有。」

論「死生唯許至不順死生」,答第二問。《正理
論》云「以死、生時必昧劣故,由此故說下
三靜慮唯近分心有死生理,以根本地無
捨受故。」

論「又此二時至必非無心」,略
答第三、第四問也。謂死、生位非是在定亦
非無心。

論「非在定心至能攝益故」,別
以三因證在定心無死、生也。「地界別」者,
謂身在欲界,等入上界、地定等,不可異地
心而命終受生。縱令界、地同者,定是加行起
故,亦不可說命終等也。又定亦是能攝益
故。《正理論》云「而非在定心有死、生理,非
界、地別有死、生故,設界、地同極明利故,由
勝加行所引發故。又在定心能攝益故,必
由損害方得命終。諸在定心非染污故,
必由染污方得受生。異地染心亦攝益故。
加行起故無命終理。異地染心必勝地攝,
何容樂往劣地受生?故彼亦無能受生
理。一切異地淨無記心,加行起故,無命終理。
非染污故,無受生理。」

論「亦非無心至
無受生故」,別明無心無死、生也。《正理論》
云「又非無心有命終義,理相違故。死有二
種,或他所害、或任運終。無心位中他不能
害,有殊勝法住持身故。處無心位不任運
終,入心定能引出心故。謂入心作等無間
緣,取依此身心等果法,必無有別法能礙
令不生。若所依身將欲變壞,必定還起屬

此身心方得命終,更無餘理。又有契經證
無心不命終。故契經說:無想有情由想起
已從彼處沒。非無心位可得受生。」

論「雖說死有至而無異熟」,唯無記涅槃。
答第五問也。

論「何故唯無記得入涅
槃」,問所以。

論「無記勢力微順心斷故」,
答所以也。《正理論》云「劣善何故不入涅槃?
以彼善心有異熟故。諸阿羅漢厭背未來
諸異熟果,入涅槃故。若爾,住異熟應不
入涅槃。不爾,已簡言厭背未來故。何不
厭背現在異熟?知依現異熟,永斷諸有
故。依現異熟證無學果,知彼有恩不深厭
患。諸阿羅漢深厭當生,故命終時避彼因
善,唯二無記,勢力劣故。順於昧劣相續斷
心,故入涅槃唯二無記。」

論「於命終位
至識最後滅」,答第六問,寄問起也。


「頓命終者至亦心處滅」,答也。阿羅漢人無
所往後有,故於心處滅。

論「有餘師說
彼滅在頂」,述異師說。此師意說,涅槃最勝,
故於頂滅。

論「正命終時至一處都盡」,
釋上識滅處也。識無方所不可辨處,隨
身根滅處言識滅處也。

論「有漸命終
者至是謂末摩」,答第七問。即以身中有異
支節名為末摩,無異物也。《正理論》云「謂於
身中有別處所,風、熱、淡盛所逼切時,極苦
受生,即便致死,得末摩稱。」

論「若水火
風至故得斷名」,釋斷名也。風、水、火等能觸
便命斷,名斷末摩。非謂如斬薪等分
為二分名之為斷。《正理論》云「好發語言

譏刺於彼,隨實、不實傷切人心,由此當
招斷末摩苦。」

論「地界何緣至隨所應
起」,釋地不能為斷末摩所以。


「有說此似外器三災」,述意說也。

論「此斷
末摩天中非有」,明斷末摩有、無處也。

論「然諸天子至非定當死」,此明天中小衰相
也。

論「復有五種至必定當死」,此明天中
有大衰相。《正理論》云「此五相現決定命終,設
遇強緣亦不轉故。非此五相諸天皆有,亦
非此五一一皆具,總集而說故言有五。如
何得知非一切有?由教、理故。教謂經言:
三十三天有時集坐善法堂上共受法樂,中
有天子福壽俱終,即天眾中不起于坐俄然
殞沒,都不覺知。經說諸天五衰相現,經五晝
夜然後命終,寧不覺知不起于坐?理謂衰
相皆是不善圓滿業果,非一切天皆同集
此不善業故。」

論「世尊於此至何謂三聚」,自此已下大文第
四明三聚眾生也。

「論曰至三不定性聚」,
列三聚名也。

論「何名正性」,問。


「謂契經言至是名正性」,答正性也。此無餘斷,
即是有餘、無餘涅槃,即此涅槃名為正性。
《正理論》云「何故唯斷說名正性?謂此永盡邪
偽法故。又體是善常,智者定愛,故世尊亦
說聖道名正性,經說趣入正性離生故。」

論「定者謂聖至故名正定」,釋正定也。此
謂得無漏斷,得不越七生得涅槃故。

論「諸已獲得至何非正定」,問也。若以定得
涅槃名正定者,得順解脫分善定得涅槃,

何不從此名為正定,唯取聖人?

論「彼
後或隨至不名正定」,答也。此有四釋:一或後
時墮邪定故、二得涅槃時未定故、三非
如預流極七返有等、四彼未能捨邪性故。

論「何名邪性」,問也。

論「謂諸地獄至
是名邪性」,答也。謂三惡趣名為邪性。《正理論》
云「何名邪性?謂有三種:一趣邪性、二業邪
性、三見邪性,即是惡趣、五無間業、五不正見
如次為體。」

論「定謂無間至故名邪定」,
釋邪性也。即是定墮地獄,故名邪定。

論「正邪定餘至可成二故」,此釋第三不定
聚也。非定屬,一得不定名。住增上忍及
第一時,時少不說,及未捨見邪性故。

霜月七日夜半點了。

闇眼彌疲燈下。

覺樹記

以興福寺慈恩院本一交了。乘忍法師

卷 11

分別世品第三之四

論「如是已說至今當說者」,此下當品大文第
二明器世間。於中有三:一述所居器、二
述能居量、三述分齊。就明所居器中,
一別明小器、二總明大千。就別明小器
中,一明三輪、二明九山、三明八海、四明四

洲、五黑山等、六明地獄、七明日月、八明
天器。此下三行頌,第一明三輪。頌文可
知。

「論曰至形量不同」,此明三千大千世
界形量不同。三輪等異,諸部同許。

論「謂
諸有情至踰繕那」,明風輪廣厚也。


「如是風輪至風輪無損」,明風輪堅密。「大諾
健那」者,是人中神名,此云露形,有大力也。

論「又諸有情至踰繕那」,此明水輪厚
也。廣同金輪,故此不說。

論「如何水
輪不傍流散」,問。

論「有餘師說至墮於熟
藏」,述餘師釋。

論「有餘部說至如篅持
穀」,述異部釋。未知何部,應撿。

論「有情
業力至三億二萬」,明金輪也,及明成金已
後二輪厚薄。

論「二輪廣量至踰繕那」,
此明水、金二輪廣量。准此,金、水二輪與風
輪不同,風輪無數,理合大千同一。「二徑十
二億」等,即是唯一四天下也。略計八山、七
海已六十萬餘踰繕那,更加外海、輪圍亦
有十二億。下文云十萬為洛叉,故知十萬
為億也。有人謂十二餘億為大千之徑。
全不相當。《婆娑》一百三十四「風輪廣則無
數。」又云「如是水輪於未凝結位,深十一
億二萬踰繕那。有說廣量與風輪等。有說狹
小分百俱胝,百俱胝輪其量皆等,謂徑十二
億三千四百半,圍量三倍,謂三十六億一萬
三百五十踰繕那。有說:金輪廣如水量。有師
復說:少廣水輪。」准此論釋,風、水之中取
其後說。水、金之內今取前師。今詳前之二
說、前說為善。既同一雨水以成水輪、於中

何要分金、水別?又三輪相依,風輪既等大
千,水、金因何即小?

「頌曰」,已下有四行頌,第二明九山也。「蘇
迷盧」者,此云妙高。「踰健達羅」,此云持雙。
此山頂上有其二道猶如車迹,山持二迹
故名持雙。「伊沙馱羅」,此云持軸。山峯上
聳猶如車軸,故名持軸。「竭地洛迦」,印度
樹名,一此山寶樹形相似故,從似為名。「蘇
達梨舍那」,此云善見。莊嚴殊妙,見者稱善,
故名善見。「頞濕縛羯拏」,此云馬耳,此山
上峯似馬耳也。「毘那怛迦」,此云象鼻,印
度神名。山形似彼象鼻,故以名焉。「尼民達
羅」,此是魚名,其魚㭰𭪿為名。後之兩頌,如文可知。

「論曰至吠
琉璃色」,此明九山安布處所,及能成財寶
有不同也。

論「如是寶等從何而生」,問
也。

論「亦諸有情至轉變所成」,以明眾寶
所從生也。由業風力,水減寶生,非即水
體轉變成色。

論「數論云何執轉變義」,
問。

論「謂執有法至有餘法滅」,答也。此
外道說,如金為器,改變器時,金無生
滅,器有生滅。

論「如是轉變何理相違」,
問違理也。

論「謂必無容至法滅法生」,
出違理也。此意欲說金之與器體性無
別,如何說有別法是常?別法生滅,謂冥
諦常,二十三諦是無常也。

論「誰言法外
至名為有法」,外道救也。誰言實諦之外別有
二十三諦?金外別有器也,即是實諦轉變,
如金轉變,相生滅也。

論「此亦非理」,論

主非也。

論「非理者何」,外道問也。

論「即是此物至曾所未聞」,論主破也。

論「如是變生至內海外海」,此明變生眾寶
等已,復有業風各別為山為海等也。

論「如是九山至出水量同」,此明九山高廣量
也。

「頌曰」,已下有兩行頌,第三明八海也。

「論曰至不傷腹」,明內海具八功德水。

論「如是七海至踰繕那」,明初海量也。准此
論文,妙高山方以其四面數各三倍,謂各
成二億四萬故。

論「其餘六海至二萬二
千」,明餘六海及鹹海量。總略計九山及八
海,一四天下徑總有一百二十萬八百七十
五踰繕那。

「頌曰」,已下有四行頌,第四明四大洲形量
也。

「論曰至二千踰繕那」,略舉四洲,竝明
南贍部洲相。

論「唯此洲中至能持此
故」,明金剛座所在處也。

論「東勝身洲
至人面亦然」,明餘三洲及人面也。


「復有八中洲至羅剎娑居」,明八中洲。「遮
末羅」者,此云猫牛。「筏羅遮末羅」,此云勝
猫牛。「提訶」,此云身。「毘提訶」者,此云勝
身。「舍搋」者,此云諂。「嗢怛羅漫怛里拏」,此
云上議。「矩拉婆」者,此云勝邊。「憍拉婆」
者,此云有勝邊。一說八洲皆人所住。一說
唯一羅剎娑居。《婆娑》一百七十二云「此八洲
中人形短小,如此方侏儒。有說:七洲是人所
住,遮末羅洲唯羅剎娑居。有說:此所說八即
是四大洲之異名,以一一洲皆有二異名

故。如是說者,應如初說。」准此論文,即二
說中前說為正。

「頌曰」,已下有一行頌,第五明黑山等。

「論曰至以立洲號」,「香醉山」者,此山中香氣,
人嗅便醉,故名香醉。一殑伽河,從東面出,
遶池一匝流入東海。二信度河,從南面出,
遶池一匝流入南海。三徙多河,從北面出,
遶池一匝流入北海。四縛芻河,從西面出,
遶池一匝流入西海。

論「復於何處置捺落迦」,已下第六明地獄。就
中有二:初明八大地獄、二明十六增。

「論曰至無如是事」,明處及明無間大地獄
也。

論「有餘師說至而有等流」,述異釋
也。《順正理論》有一說云「有說:無隙立無間
名,雖有情少而身大故。」此同《婆娑》一百一
十五云「以諸有情造大惡業,生彼地獄得
廣大身,一一身形悉皆廣大,遍彼多處中無
間隙,故名無間。」又一百七十二有一師云
「雖亦有間,假說無間。有說:彼處恒受苦受,
無喜樂間,故名無間。」即是此論後釋。
「有說眾多有情造作惡業,相續生彼,滿彼處
所,故名無間。評曰:不應作是說。生餘地獄
多,生無間者少。所以者何?以造作增長上
品身、語、意惡業者乃生彼處。有情造作
增長上品惡業生彼處者少,造作增長中、
下品惡業生餘地獄者多。如造作增長上
品善業生有頂者少,造作增長中、下品善
生餘處者多故。應作是說:由造作增長
增上不善業,生彼所得身形廣大,一一有

情據多處所,中無間隙,故名無間。」此評
家義即是《正理論》中一師釋也。

論「七捺
落迦至七者等活」,此則明餘七地獄也。

論「有說此七在無間傍」,述異說。《婆娑》一百七
十二云「問:地獄在何處。答:多分在此贍部
洲下。云何安立?有說:從此洲下四萬踰繕
那至無間地獄底。無間地獄縱廣高下各二
萬踰繕那,次上一萬九千踰繕那中安立餘
七地獄,此七地獄一一縱廣萬踰繕那。有
說:從此洲下四萬踰繕那至無間地獄,此無
間地獄縱廣高下各二萬踰繕那,次上有三
萬五千踰繕那安立餘七地獄,一一縱廣高
下五千踰繕那。有說:無間地獄在於中央,餘
七地獄圍匝圍遶,如今聚落圍遶大城。」

論「八捺落迦增各十六」,已下第二釋十六
增。先引經中二行頌證、後牒釋也。


「故薄伽梵至猛火恒洞然」,引經證有十六
增也。

論「十六增者至各有四所」,先標
數處。

論「煻煨增至平復如本」,釋第一
也。

論「二屍糞增至𠯗也。

論「三鉾刃增至復有三種」,此開第三
以為三也。

論「一刀刃路至平復如本」,釋
第一也。

論「二釰葉林至齟掣食之」,釋第
二也。

論「三鐵刺林至故一增攝」,此釋第
三,竝總結也。

論「四烈河增至故言皆十
六」,釋第四增,竝總結也。

論「此是增上
至重遭害故」,釋增名也。以本地獄適被害
已,重遭害故,故名增上被刑害所。


「有說有情至故說為增」,述異釋也。前以苦

重增上故名增,後釋以數受苦故名增。
評其論意,只是兩釋,不是三解。有人謂是
三解,誤也。《正理論》云「此十六中受苦增劇
過本地獄,故說為增。或於此中受種種苦,
苦具多類,故說為增。」

論「今於此中至
是有情不」,自此已下明地獄卒。「是有情不」,問
也。

論「有說非情」,答。

「如何動作」,問。

論「有情業力如成劫風」,答。

論「若爾
云何至死作琰魔卒」,難。

論「琰魔王使至
非實有情」,此通難也。

論「有說有情」,述
異說。

論「若爾此惡業何處受異熟」,問。

論「即地獄中至此何理遮」,答。

論「若
爾何緣火不燒彼」,難也。

論「此定由業力
至故不彼燒」,釋。於中有兩釋,如文可解。《正
理論》云「無間、大熱及炎熱三,於中皆無獄
卒防守。大叫、號叫及眾合三,少有獄卒,琰
魔王使時時往來巡撿彼故。其餘皆為獄卒
防守。有情無情異類獄卒,防守治罰罪有情
故。」

論「熱捺落迦至其八者何」,已下釋
八寒地獄。先即列名、後明處也。

論「一
頞部陀至摩訶鉢特摩」,「頞部陀」者,此云皰,
嚴寒逼身生其皰也。「尼剌部陀」,此云皰
裂,嚴寒過前身皰裂也。已上從身皰及皰
裂得名。「頞哳吒」,是忍寒聲,寒增故口不
得開,但得動舌作哳吒聲。「臛臛婆」者,
寒轉增故舌不得動,但得作臛臛聲。「虎
虎婆」者,寒增故不得開口,但得作虎虎聲。
「嗢鉢羅」者,此云青蓮花,寒轉增故身色變
青,如青蓮花。「鉢特摩」者,此云赤蓮花,寒

增故其身拆裂,如赤蓮花。「摩訶鉢特摩」,此
云大赤蓮花,寒轉增故其身拆裂,如大赤
蓮花。已上列名。

論「此中有情至以立其
名」,釋立名所以。前二、後三隨身變立名,
第三、四、五從聲變立名也。

論「此八竝
居至大地獄傍」,此明處也。

論「此贍部洲
至無間等耶」,難。

論「洲如穀聚至漸陿漸
深」,答。

論「如上所論至增上業感」,總述
前地獄處是增上共業果也。

論「餘孤地
獄至空及餘處」,明孤地獄各別業招,處所
不定。

論「諸地獄器至支派不定」,總結
地獄處也。

論「傍生住處至後流餘處」,述
傍生處。

論「諸鬼本處至廣說如經」,述鬼
住處竝貧富異。《正理論》云「此贍部洲南邊直
下深過五百踰繕那量,有琰魔王都,縱廣量
亦爾。有人云:以此文證,明知金剛座近
北,諸地獄等在王都下稍近南邊,不相妨
也。」今詳此釋,事恐不然。無間地獄廣二萬
踰繕那,於四門外有十六增,或說七地獄
遶無間獄,其傍復有寒地獄處,縱少近南
亦侵金剛座下。今現人趣居處與鬼趣宅舍
不相障礙,故知地獄鬼趣與金剛座不相
妨也。若不爾者,鬼趣等處豈無土石等
耶?

論「日月所居量等義者」,自此已下有三行
頌,第七明日、月處量。

「論曰至令不停
墜」,明日、月等所依處也。

論「彼所住去
此至妙高山半」,述高下也。

論「日月徑
量至十六踰繕那」,述大小也。

論「日輪

下面至為益為損」,述體用也。因生長者為
益,因衰落者為損。

論「唯一日月至餘
例應知」,述用廣狹。「北洲夜半東洲日沒南
洲日中西洲日出」者,此據一時而論,非全
盡理。若不爾者,北洲夜半、南洲日中,理且
可然。東洲日沒當妙高山東南角,南洲日中
當妙高山正南,西方日出當妙高山西南,豈
全定也。

論「日行此洲至晝即漸增」,述
日夜增減。汎言夜增晝增、夜減晝減,有其兩
義:一夜短其晝已去晝增,晝短其夜已去
名夜增。若取此義,即秋分已後是夜增,春
分已去名晝增。二起此時已去夜漸進長,
即第二日長第一日等名夜增。晝增翻此。
若依此義,即夏至日已去名夜增,冬至日已
去名晝增也。問:此論所明增減為是何者?
答准:論云「日行此洲向南向北,如其
次第夜增晝增。」即夏至已後至冬至日夜
增,冬至日已後至夏至日晝增。《婆娑》一百三
十六云「然晝與夜增減相違,雖各二時而
無四位。晝夜增減各一臘縛,則各一牟呼
栗多,三十牟呼栗多成一晝夜。於中晝夜多
少四類不同,增位極長不過十八,減位極
短唯有十二,晝夜停位各有十五。謂羯栗底
迦月白半第八日,晝夜各有十五牟呼栗多,
從此已後晝減夜增。」釋曰:西方以黑月為
先、白月為後。羯栗底迦是此方八月,若以
此方七月十六日為月初,白半即當此方八
月八日;若以此方八月十六日為月初,白
半即當此方九月八日。晝夜停時,當此方八

月十五日,以八日後晝減、夜增故。亦即是
節氣月日,非是月生、月盡月日,此月生、
月盡晝夜增減不定故。若以此方八月八
日晝夜停,西方節氣先於此方七日;若
以此方九月八日晝夜停,西方節氣晚於此
方二十三日。准輪圍山徑一百二十萬八百
七十五踰繕那,略計西洲、南洲相去三十萬
踰繕那。南洲節氣不同,計有九十日異。此國
去彼國無四五萬里,節氣七日不同是即不
違;若二十三日不同,理即令隔。應以七月
十六日為羯栗底迦月,為月初定。又《婆
娑》云「至末伽始羅月白半第八日,夜有十六
牟呼栗多,晝十四。至報沙月白半第八日,
夜有十七,晝十三。至摩迦月白半第八日,
夜有十八,晝十二。從此已後,夜減晝增各一
臘縛。至頗勒窶那月白半第八日,夜有十七,
晝有十三。至制怛羅月白半第八日,夜有
十六,晝有十四。至吠舍佉月白半第八日
,晝夜各十五。從此以後
夜減晝增各一臘縛。至誓瑟搋月白半第八
日,夜有十四,晝有十六。至阿沙荼月白半
第八日,夜有十三,晝有十七。至室羅筏拏
月白半第八日,夜有十二,晝十八。從
此已後晝減夜增各一臘縛。至婆達羅鉢陀
月白半第八日,夜有十三,晝十七。至阿濕
縛庾闍月白半第八日,夜有十四,晝十六。如
是復至羯栗底迦月白半第八日,晝夜停等。是名略說時之分齊。」准
上論文,日向北六月夜減,向南六月夜增。

然標晝夜增減,言於四處至羯栗底迦
月白半第八,晝夜各十五牟呼栗多。此後復
云從此已後晝減夜增,
至摩迦月白半第八日,夜十八,晝十二牟呼
栗多,是夜極長。於此已後亦言從此
已後夜減晝增。至吠舍佉月白半第八日,晝
夜各十五牟呼栗多。此後亦云從此已後
夜減晝增。至室羅筏拏月白半第八
日,夜有十二,晝十八,此後
亦云從此已後晝減夜增,當九日也。此
論云「日行此洲路有差別,故令晝夜有減有
增」者,當《婆沙》云「然晝與夜增減相違,雖各
二時而無四位。」論云「從雨際第二月後
半第九日夜漸增」,此說五月九日、八月九
日,皆悉不違《婆沙》所說。於此雨際第八
日後,皆言從此後晝減夜增故。准此論
文,五月九日《婆沙》云白半,此論云後半,
故知第二月初即是四月十六日,第一月初
即是三月十六日。論云「從寒際第四月後
半第九日夜漸減」,此說十一月九日、二月九
日,皆悉不違《婆沙》所說。於此兩月第八日
後,皆言從此後夜減晝增故。准此論文,
日向南夜增晝減故云後半,婆娑云白半,
故知是此方十一月九日,夜極長也。若以五
月為雨際第二月,即此方四月十六日為雨
際第二月初,與《四分律》不同,《四分律》以四
月十六日為雨際第一月故。若以八月
為雨際第二月,即此方六月十六日為雨
際第一月初。若以十一月為寒際第四月,

即此方七月十六日為寒際之初,與《四分律》
不同。若以二月為寒際第四月,即十月十
六日為寒際初,皆不違《婆沙》文也。然取順
此方時,應以六月十六日為雨際之初,此
方立秋已去多雨故。唐三藏以三月十六日
為雨際之初,取五月九日夜增,亦不違《婆
沙》。然太法師釋,以六月十六日是雨際之
初者,取八月後半第九日夜增,亦不違《婆
沙》。依《四分律》等,以四月十六日為雨際之
初,此是譯家誤以此方五月十六日為雨
際第二月初。以此方六月前十五日,為五月
白半第八日也。亦可通云:《毘婆沙》是迦濕彌
羅國,《四分律》非有部宗,是其別國,寒熱不
同兩月有異,故不同也。《西域記》云「有國亦
以十二月為雨際,彼國冬多雨故。」其《婆沙》
五月、八月白半第九日皆說夜增,《俱舍》但
說日行向南夜增,即是《婆沙》五月白半第九
日也。今釋《俱舍》雨際第二月白半第九日,
即是此方五月第九日為定。然《婆沙》皆說
白半第八日晝夜增減,此方皆十五日為冬
至、夏至日。春分、秋分者,竝是節氣日月也,
所以不同也。節氣從西向東也,以日從西
向東,故南方夏、西方秋、北方冬、東方春。南
方夜極短,北方夜極長,東、西方晝夜停。

論「晝夜增時一晝夜增幾」,問也。

論「增
一臘縛晝夜減亦然」,答也。三十臘縛為一
須臾,一百八十日增至極長。一百八十日計
當六須臾,一百八十日減當六須臾。

論「日行此洲至夜增晝增」,此明日行增減

義也。

論「何故月輪至見有缺耶」,問。

論「世施設中至見不圓滿」,准此似月下
日高,此發影覆其自面故。

論「先舊師
釋至現有圓缺」,述經部先舊師釋也。

論「日等宮殿何有情居」,問。

論「四大天王
所部天眾」,答。

論「是諸天眾唯住此耶」,
問。

論「若空居天至諸層級等」,答也。

論「有幾層級其量云何」,已下第八明天
器。就中有三:一明大王眾天、二明三十三
天、三明餘色天。此下兩頌,第一明四大王
眾天。就中有三問也。

「論曰至八四
二千」,明四層級量也。

論「有藥叉神至
共所居止」,明四層級所依天別。

論「故
經依此說四大王眾天」,引經釋名。以所部
領,天非一類,故名眾也。

論「如妙高山
至所部封邑」,此明七金山上天也。

論「是名依地至此天最廣」,結第一天,竝明
廣也。

論「三十三天住在何處」,此下四頌,第二明
三十三天。

「論曰至各唯二萬」,明山頂
量。就中二說:一云上下量等,中腰細也;一
云下廣上狹。准頌八萬,即通兩釋,或徑或
周,然以山徑八萬為正。

論「山頂四角
至守護諸天」,明山四峯量及住神也。

論「於山頂中至所都大城」,此明善見宮量及
嚴飾也。

論「於其城中至諸可愛事」,此
明所都大城中殊勝殿量及嚴飾也。


「城外四面至莊嚴大城」,此明城外四苑遊戲
處也。

論「四苑四邊至角勝歡娛」,此明

苑外勝地遊戲處也。

論「城外東北至
猶遍五十」,明圓生樹形量、妙香。

論「順
風可爾云何逆熏」,問。

論「有餘師言至故
說逆熏」,述異說。此師不許有逆風熏。

論「理實圓生至如順風熏」,述正義。此香力勝,
而能逆風起於香也。由逆風故,近處而滅,
不同順風。

論「如是花香至別生香氣」,
問。

論「此義無定至俱許無失」,答也。

論「若爾何故至遍諸方」,引頌難。

論「據人
間香至無如是能」,通也。

論「化地部說至
唯遍五十」,述異部計。

論「外西南角至
不如法事」,述善法堂。

論「如是已辨三十三天」,已下半行頌,第三明
餘有色天住器。

「論曰至皆依外器」,釋頌
可知。

論「如是所說諸天眾中」,已下便明諸天諸事。
就中有五:一明欲時、二初生身量、三明
欲等生別、四明居器近遠、五明下見上不。
此下半頌,第一明欲時也。

「論曰至故
使之然」,釋頌文。就中二說,如文可解。

論「隨彼諸天至所生男女」,明天男、女。雖是
化生,即於彼天膝上生者,即是彼天男、女。
女天為母,男天為父。

論「初生天眾身
量云何」,已下半頌,第二明初生量。

「論曰
至具妙衣服」,釋頌文也。

論「一切天眾
至同中印度」,明語同也。

論「欲樂生別云何應知」,已下半頌,第三明欲
等生別。

「論曰至及下四天」,欲生三中明
第一也。

論「有諸有情至樂變化天」,欲生

三中明第二也。

論「有諸有情至他化
自在天」,欲生三中明第三也。

論「依受
如生至差別三種」,釋分三所以。「如生」等
者,稱生等境自在受也。《婆沙》一百七十三
云「問:何故人及前四天眾合立欲生,後二天
眾各別建立?答:人及前四天煩惱麁,後二天
煩惱細。有說:人及前四天同樂受用自
然生境,故合立一;第五、第六天眾獨樂受
用自化他境,故各立一。」

論「樂生三者
至故名樂生」,此釋樂生三天別。下三靜慮各
有三天,故成九處。初定離生喜樂,二定定
生喜樂,三定離下喜樂乃至長時受樂,第四
禪已上無樂受故不名樂生。

論「生
靜慮中間至亦號樂生天」,論主難殺也。《正
理論》云「大梵既有喜樂現行名樂生天,亦
無有失。」

論「所說諸天二十二處」,已下半頌,第四明居
器近遠。

「論曰至去下海等」,釋頌文中,
如文可解。

論「從此向上至得究竟名」,
此二師釋色究竟名,如文可解。

論「於下處生勝見上不」,下半頌,第五明下
見上。

「論曰至下見上天」,明下天眼
見上天,以同一地、一繫縛故。

論「然
下眼不能至要作下地化」,明下地眼不能得
見上界地色,及身不觸異地觸,以別地繫
麁細異故。若上地身下地,下地不能為
礙,故作化也。

論「有餘部說至下見上
天」,述異部中大眾部計。

論「夜摩等
天宮依處量有幾」,問已上天所居宮地量大

小。

論「有餘師說至量無邊際」,欲界四
天有其兩釋,初靜慮天有其三釋,如文
可解。

論「齊何量說小中大千」,已下兩行頌,第二
明小、中、大千數也。

「論曰至後當廣辨」,
釋頌文,如文可解。

論「如外器量別至身量亦別耶」,已下兩行半
頌,大文第二明能居量。就中有二:一明
身量、二明壽量。

「論曰至滿萬六千」,釋
頌,可解。《婆沙》一百二十八云「如曷邏呼阿
素落王所得身形其量廣大,如色究竟所得
身形一萬六千六踰繕那量。」「俱盧舍」者,
此云鳴喚。所以無雲減三踰繕那者,有
人云:從變異受,初修不變異難。此似
倒也,既得難定,身壽應加。應言:下變異受
以樂欲心勝,由此造業引壽等勝;不變異
受引欣心劣,由此造業引壽等減。

論「身量既殊壽量別不」,已下三行半頌,第二
明壽量。就中有二:一明善趣壽量、二明
惡趣壽量。此明善趣。

「論曰至不能計
量」,明人趣也。

論「已說人間至萬六千
歲」,明欲界天。

論「持雙以上至依何得
成」,有兩問:一問年歲、二問光明。


「依花開合至成外光明事」,答兩問也。

論「已說欲界天至萬六千劫」,明色天也。

論「已說色界至六八萬劫」,明無色界。

論「上所說劫至為中為大」,問劫量也。

論「少光以上至所壽劫量」,明上下天劫
大、中不同。初定三天以半大劫為其一劫,

二定已上以大全劫為一劫。詳其上壽量
增減及身量增減,欲天、色天及無色天,
色天初定以半劫為劫,及中間靜慮身量
等不同者,皆是生死法爾因果。如此,不可
細求所以多眼、三眼、二眼、一眼,及無足、多
足等也。

論「已說善趣壽量短長」,已下三頌,第二明惡
趣。

「論曰至壽一中劫」,明地獄壽量。

論「傍生壽量至能持大地」,明傍生壽量。

論「鬼以人間至壽五百年」,明鬼趣也。

論「寒那落迦至地獄壽量」,明寒地獄。
「佉梨」者,受一斛器名,如此間計升、斛等名。
「婆訶」者,此云篅,受二十斛。即是二十佉梨
一麻婆訶量。篅盛麻故,名麻篅也。摩揭
陀國盛麻篅多受二十石。餘文可解。百年
取一篅中麻也。

論「此諸壽量有中夭耶」,已下半行頌文便明
有中夭。

「論曰至皆無中夭」,釋頌有二:
一處無中夭、二就別人明無中夭,如文
可解。

次夜點了。

晝夜增減事,不審非一。以黃薗本一
交了。

卷 12

分別世品第三之五

論「如是已約至三極少量」,自此已下大文第
三明三分齊:一明三極少、二明極少積成
多量。此下半頌明三極少。三極少中,二是所
詮、一是能詮。所詮之中,一是色量、二是時
量。

「論曰至為色極少」,述色極少。大乘
無實,但是覺慧分析以為極微。此是識心
所變,非積小成。小乘中說有實極微以
成大色,析其大色至不可析名一極微。

論「如是分析至如說瞿名」,述名及時極
少量也。從三十二字名析至一字名,是名
極少。准此,析多名至一名以為極少。即
合二字名已上,或無別體、或有別體,義亦
無違。如微、金、水、兔、羊、牛等塵,離其體微
無別體也。

論「何等名為一剎那量」,通
難重釋。先問、後答。是此問也。

論「眾緣和
合至度一極微」,答中有二:一述經部答、二
述有部答。此是初也。經部答中有二:一法
先無體是未來,得體已滅是過去,得體未
滅名為現在。即此得體未滅之頃,名一剎
那。二或有動法,度一極微,名一剎那。極微
處量促、剎那時量促,若度二已上極微,名
一剎那,剎那即有前後,非時極少;若度一
極微經二剎那,即極微量有分,極微非極
少。由此故說度一極微名一剎那。問曰:

若諸法得自體頃名一剎那,得自體頃即
是一念,因何《仁王般若》云「一念有九十剎
那,一剎那有九百生滅」?答:生滅微細,唯佛
能知。小乘心麁見生滅麁,諸佛心細見生滅
細,由此不同。今詳經部釋,如有動法度
一極微,未知此動為取極速、為取小遲?若
取小遲,對速還有前後作極少也。若取
極速,且如四天下,徑有十二億三千四百半
踰繕那,日輪周四天下略有三百萬踰繕
那,一踰繕那約有十八里缺八十步,三百
萬踰繕那約有五千萬里餘。以里計步已
多日夜,日夜剎那剎那唯有六百四十八
萬,步已過此,況尺、寸等及餘速物。未詳論
師何意如此?

論「對法諸師至一剎那量」,
述有部計也。《毘婆沙》中更有多喻況,恐煩
不述。雖與經部有少不同,然亦未能述
剎那量。有一師云:實剎那量,世尊不說。《正
理論》云「剎那難知,假喻以顯,然未盡理。」雖
有此釋,與日剎那數亦非合,亦不能顯
剎那極少無前後分。如一彈指頃六十五剎
那,其頃非唯度六十五極微也。若度多極
微,即非無前後。若一極微名一剎那,即非
唯六十五也。今略為二釋:一、日夜剎那
與此剎那不同。日夜剎那唯是算數之法,
如此秤、尺等量極少之名,無佛法時此數
常定。此生滅剎那,即是諸法生滅之量。經部
云是諸法得自體頃,有部即是取果之頃
也。二、釋時之極少名一剎那,是數量時之
名,即是極少名一剎那,極多名劫等。剎那

非不更有細分,劫非更無有多時。應更
思之。

論「已知三極少至踰繕那等」,已下大文第二
明積色也。

「論曰至為指節」,已上十一位
皆七成也。兔毛細滑塵小羊毛、牛毛潤膩
塵大羊毛也。言七成者,六方并心以為
七也。

論「三節為一指至不別分別」,釋
頌不說三節以成一指意。以三指節為一
指者,是竪三節,如今人指。

論「二十四
指至中間道量」,明後四量。古時一弓有八
尺者,即是古尋。今時有六尺已下,即六尺
步法。今時多用五尺步法。「俱盧舍」,是人、
牛聲不及處所,無聲喧雜處,梵名阿練
若。阿是言無,練若名喧雜。若以八尺為尋
計之,五百弓量即是四千尺。若以六尺計
之,即有三千尺也。若以一肘一尺六寸計
一弓量,即有六尺四寸。昔時造論,故應八
尺計之。

論「說八俱盧舍為一踰繕那」,即
是四八三十二,三萬二千尺也。若以五尺步
法計之,即有六千四百步。以三百六十步
里法計之,即有一十八里,缺八十步。

論「如是已說踰繕那等」,第二明時量也。就
中有二:一從剎那至年量、二明劫量。此
下兩行頌先明剎那至年量。

「論曰剎
那百二十為一怛剎那」,第一節。此有一百二
十剎那也。

論「六十怛剎那為一臘縛」,第
二節。此有七千二百剎那。

論「三十臘
縛為一牟呼栗多」,第三節。二十一萬六千剎
那。

論「三十牟呼栗多為一晝夜」,第四節。

六百四十八萬剎那。

論「此晝夜至知夜
減」,「有時增」者,晝夜總三十牟呼栗多,此云
須臾。夜增時十八,晝有十二,即是此方冬至
也。晝增,此方夏至也。「有時等」,當春、秋分
也。「六月減夜」者,言夜兼晝。十二月中六月
減夜,即是此方六月小盡也。引頌證。「寒熱
雨際中」者,牒三際也。「一月半已度」者,謂雨
月減一日,至第二月半已度,是第二月後
半末缺一日,即是此方雨月減一日。「於所
餘半月」,即是第二月後半月,此方亦有併小、
併大及潤月等,略而不論。

論「如是已辯至今已當辯」,已下第二有四
行頌明劫量。就中有三:一明大、小;第
二明人;第三明災。此下第一明劫大、小。頌
文可知。

「論曰至外器都盡」,明壞劫也。
頌中初明四劫,有壞劫、有成劫、有中劫、
有大劫。此先釋壞劫。壞劫謂地獄有情不
復生,至外器都盡,皆是壞劫。

論「壞有
二種至二外器壞」者,復兩重二種,一壞有情
中分二、二有情與器分二,總為四門。

論「謂此世間至壞劫便至」,明住劫後有壞
劫也。住劫「二十中劫」者,謂刀、兵等中二十
也。壞劫言「等住」者,於壞劫無刀、兵等劫,
但住劫時等,名等住劫。此即住、壞、空、成各
二十劫,合八十中劫為一大劫。

論「若
時地獄至地獄已壞」,已下釋趣壞也。就趣
壞中,先釋地獄;二釋畜、鬼;三釋人趣;四
釋天趣。此釋地獄。應生不生,名為壞劫。有
情都盡,名已壞也。

論「諸有地獄至他方

獄中」,此世界中若不定者,災後時受、或全不
受;諸有定者,他方受也。今詳地獄壞時不
越中劫。

論「由此准知至與人天同壞」,
此明第二畜、鬼壞。鬼本住處,即此洲下五百
踰繕那。傍生在大海。言「各先壞本處」者,
先壞畜生、後壞鬼趣。

論「若時人趣至
人趣已壞」,此第三明人趣壞。壞劫之時,三洲
人由法爾力等,生於梵世。北俱盧人生欲
天已,後生梵世,定生欲天故,不能離染
故。

論「若時天趣至例同此說」,第四明天
趣壞。彼彼天中皆得離染,直生梵世,不轉
生也。

論「乃至欲界至有情已壞」,此下第
二明界壞也。

論「若時梵世至有情世
間」,第三有情世間壞。

論「唯器世間至無
遺灰燼」,第四明世間壞。

論「自地火焰
至如應當知」,明自地災,唯壞自地,不壞他
地。

論「如是始從至總名壞劫」,總結壞
劫。

論「所言成劫至成劫便至」,大文第二
明成劫也。從空劫後方有成劫,空、成二劫
皆等住劫二十劫也。明成劫中復分有
四:一明成次第、二明將成相、三明成外
器、四明成有情。此下第一明次第也。

論「一切有情至將成前相」,此下第二明成相
也。

論「風漸增盛至外器世間」,此下第三
明成器也。

論「初一有情至應知已滿」,
此第四明有情成也。

論「此後復有至壽
方漸減」,大文第三明住劫。就中有五:一
明成次第、二明初唯減、三明中下上、四
明後唯增、五總結前。此即初也。從成有情

世間十九中劫,人壽無量歲,漸下一有情至
阿毘地獄,名成劫已。自此已後,人命漸減。

論「此後十八至例皆如是」,此第三明
中間十八有增、減也。

論「於十八後至
名第二十劫」,第四明後一劫唯增。此後一劫
雖同十八,增至八萬,以增遲故,同前上
下。

論「一切劫增至成已住劫」,此即第
五總結前也。

論「所餘成壞至二十中劫」,
此明准住二十時量,成、壞、空劫量同也。空
之一劫更無別相,故不別釋。

論「成中
初劫至有情漸捨」,明成、壞劫器及有情時量
別也。《立世經》說器及有情成、壞各十劫與
此不同者,彼說「梵王先生十劫住後,梵輔等
次第生。」故知梵輔已下十劫成也。若兼梵王,
十九劫成,梵王入成器中故十劫也。故知
梵王劫壞後十劫獨住。

論「如是所說至
成大劫量」,總八十成一大劫。

論「劫性
是何」,問劫體也。

論「謂唯五蘊」,答劫體。
明無別法。即以彼時五蘊為體。不同外
道別有時、方。《婆沙》一百四十五云「劫體是
何?有說是色。如是說者,晝夜等位無不皆是
五蘊生滅以此成劫,劫體亦然。劫既通三
界時分,故用四蘊、五蘊為性。若無色,以
四蘊為性;空劫,即以二蘊為性。」《婆沙論》云
「何故名劫?劫是何義?答:分別時分故分為
劫。謂分別剎那、臘縛、牟呼栗多時分以成
晝夜,分別晝夜時分以成半月、月、年,分別
半月等時分以成於劫。以是分別時分中
極,故得總名聲。聲論師者言:分別位故說

名為劫。所以者何?是分別有為法行中究竟
位故。」

論「經說三劫至三劫無數」,問。

論「累前大劫至三劫無數」,答也。

論「既
稱無數何復言三」,難也。

論「非無數言至
是其一數」,答。「阿僧企耶」,此云無數。非無
數言,顯不可數,此是《解脫經》六十數中一數
名也。

論「云何六十」,問。

論「如彼經
言至三劫無數」,總結答也。

論「何緣菩薩
至方期佛果」,問。菩薩何為而不速取二乘涅
槃,而願長時以取菩提?

論「如何不許
至發長時願」,答。無上菩提甚難得故,彼若不
能發長時願修多苦行等不得菩提,是
故定須發長時願。

論「若餘方便至久
修多苦行」,此重問。若以無上大菩提果甚難
得故,發長時願修多苦行。既有六十劫或
三生方便,亦得涅槃出離於苦,何用為菩
提久修多苦行?

論「為欲利樂至求無
上菩提」,答。為利有情故,捨涅槃道以取
菩提。

論「濟他有情於己何益」,問。濟他
何益於己,苦行若斯?

論「菩薩濟物至
即為己益」,答。菩薩悲心懷益物,既得成佛
濟度眾生,遂己悲心即為己益。

論「誰
信菩薩有如是事」,難。此事難信,誰能信此?

論「有懷潤己至此事非難信」,答:汝懷潤
己無大慈悲,於此事中實為難信,以己
方人故不得信也。若無潤己有大慈悲,此
事非難信,以他方己故。

論「如有久習
至如何不信」,舉喻顯,如文可解。

論「又
如有情至如何不信」,復舉喻也。已上兩喻,由

數習故。

論「又由種姓至別有自益」,明
種姓如是起悲願也。

論「依如是義至
他為己故」,引頌證。就此頌中,前兩句「下士」
者是異生,次兩句「中士」者是二乘,後四句「上
士」是菩薩。

論「如是已辯至為成劫位」,自此已下大文第
二明人,第一明獨覺、第二明四輪王、第三
明小王興。此之一頌,第一明佛、獨覺。

「論曰至諸佛出現」,明佛出時,八萬歲漸減,
不剋定時。即上八萬歲減半年等,皆容出
世。下至百年,百年已下無容佛出。准《賢劫
經》第十云「拘留孫佛人壽四萬歲時出世,拘
那含牟尼佛人壽三萬歲時出世,迦葉佛人
壽二萬歲時出世,釋迦牟尼佛人壽百歲時
出世。」准《西域記》第六卷云「六萬、四萬、二萬、
百歲,佛出世也。」又准《立世經》第九云「二十
小劫世界起成,已住者幾多已過、幾多未過?
八小劫已過,十一小劫未來,第九一劫現在
未盡。」准此經文,即今正當第九劫,即賢
劫中四佛出世,以俱在此第九劫漸減位。
應更詳檢。准此文,即前八劫中無佛出世,
彌勒佛即當第十劫出。又准《彌勒經》八云
「劫」,是刀兵劫。經云「於刀兵劫中,乃至今生
此。」又准此文,後唯有十一劫,更有九百九
十六佛出,時恐太促。詳其賢劫,似是風劫,
於六十四劫中此為第一劫。總六十四劫
為一賢劫,於中千佛理且可然。應更詳
檢。

論「何緣增位無佛出耶」,問。增位從
下自上,增時總無出。

論「有情樂增難

教厭故」,答。佛出本意令厭生死,樂漸漸減
易起厭心,樂漸漸增難教厭故。

論「何
緣減百無佛出耶」,問。減位百年已下,其苦轉
增,何緣不教令厭也。

論「五濁極增難
可化故」,答。減其百歲,煩惱等增、慧念等減,
極難化故。

論「五濁者至五有情濁」,乘
便明五濁,先列章門、後牒章釋。

論「劫
減將末至說名為濁」,總釋濁名即是顯惡。
居下澤穢,故名為濁,如濁水等。


「由前二濁至極被衰損」,明前二濁為過速。
由壽濁故衰損壽命;由劫濁故衰損資具,
即劫末時資具衰損。

論「由次二濁至出
家善故」,明次二濁為過患。由煩惱濁耽其
欲樂,損在家善;由其見濁妄為苦行,損出
家善。

論「由後一濁至及無病故」,明眾
生濁故令智慧念等悉被衰損。《婆沙》一百十
三云「有情衰損者,謂劫初時,此贍部州廣博
嚴淨,多諸淳善福德有情,城邑次比,人民充
滿。至劫末時,唯餘萬人。」准《婆沙》,衰
損有情有二:一令劣惡、二令數少。惡是濁
義,數少非濁義。如濁水、濁酒,不以少故名
濁,但以居下滓穢名濁。此論明有情濁
故,略不論少。

論「獨覺出現通劫增減」,
第二明獨覺出時也。

論「然諸獨覺至轉
名獨勝」,此下明二種獨覺。麟角喻,謂出無
佛世,獨一而出。部行獨覺,先是預流果聲
聞,彼後無佛時進得勝果,故名獨覺。此是
一釋。

論「有餘說彼至得獨勝名」,第二釋。
先修聲聞順決擇分,後無佛時入於見道,

名獨覺也。

論「由本事中至不應修苦
行」,引此文證是凡夫。聖人改斷戒取,
不應修苦行。既修苦行,證是異生。

論「麟角喻者至麟角喻獨覺」,此第二釋麟喻
獨覺異部行。

論「言獨覺者至不調他
故」,釋獨覺名有二義:一取至果時不稟至
教;二已得果,復不覺於他。具此二義名為
獨覺,非因位不因教也。

論「何緣獨覺
言不調他」,問。下有四難。

論「非彼無能
至無礙解故」,第一難也。

論「有能憶念
至聖教理故」,第二難也。

論「有不可說至
理神通故」,第三難也。

論「又不可說至
對治道故」,第四難也。

論「雖有此理至無
說希望故」,下有三種理答。此第一理也。

論「有知有情至難令逆流故」,第二理也。

論「又避攝眾生悕諠雜故」,第三理也。

論「輪王出世至何威何想」,已下兩行頌,第二
明輪王。就中有五:一問何時、二問幾
種、三問幾俱、四問何威、五問何相。

「論曰至故無輪王」,答出時也。

論「此
王由輪至名轉輪王」,釋輪王得名。


「《施設足》中至王四州界」,引《施設足》答幾種
也。

論「契經就勝至應知亦爾」,通經唯
說金輪,理實餘輪王亦爾。

論「輪王如佛
至輪王亦爾」,答上幾俱。

論「應審思擇
至為約一切界」,問。乘茲便明有十方佛。此
即問也。

論「有說餘界至餘亦應爾」,述有
部等計。一佛普於一切十方皆能教化,故唯
一佛無二三等。若於一處有情難化佛不

能化,餘佛於中亦不能化,故無多佛。

論「又世尊告至唯一如來」,此則復引聖教
證也。

論「若爾何緣至得自在轉」,大眾部
等引經難。若謂一佛普於一切十方世界
皆得自在,何故經說「我今於此三千大千
得自在轉」,而不言餘世界轉也。

論「彼
有密意」,有部等答。

論「密意者何」,大眾
部等問。

論「謂若世尊至例此應知」,有部
等答。

論「有餘部師至出現世間」,有餘大
眾部等師計也。

論「所以者何」,徵所以。

論「有多菩薩至有無邊佛現」,大眾部等
釋所以有多菩薩修菩薩行,理許多人得
成於佛。一界一佛理且可然,多界多佛何
理能遮?

論「若唯一佛至此事頓成」,反難
釋也。

論「是故問時定有多佛」,總結成
也。

論「然彼所引至一界多界」,反問通
經。

論「若說多界至別界佛耶」,引輪王
為例。輪王說唯一,餘界有輪王。如來雖說
一,豈遮餘界有。

論「佛出世間至及決
定勝道」,此重難。多佛出世有多吉祥、多所
利益,因何不許有多如來俱時出世?

論「若爾何故至俱時出現」,難。若以多佛
出有多利益,即令多界中有多佛出世。既
佛出世有多吉詳,因何不許一界多佛?

論「以無用故至饒益一切」,答也。答中有
四,此即初也。

論「又願力故至為眼為
道等」,第二理也。

論「又令敬重至便深
敬重」,第三理也。

論「又令速行至無二佛
現」,第四理,并結總也。

論「如是所說至

剋勝便止」,明四輪王威差別。此是第一金輪
王。就中有二:一異、二同。此辯威異。

論「一切輪王至定得生天」,第二同也。雖現
威有異,以同無傷害、十善化生、故定生天。

論「經說輪王至主兵臣寶」,此第五答何
相問。相有二種:一依寶相,即七寶為相;二
內身相。此即七寶相,就中有二:先列名、
後問答。此即初也。

論「象等五寶至生他
有情」,後問答中,此即問也。七寶之中珠寶、
輪寶非有情攝,可由輪王自業招得。象等
五寶既是有情,各由自業,如何輪王能感七
寶?

論「非他有情至乘自業起」,答。五寶
雖是有情數攝、各自業生、然一由有與轉輪
聖王相繫屬業故、輪王出此寶方生。然餘輪
王輪寶既劣、餘寶亦劣。

論「如是所說至
大士相殊」,此明轉輪王身相。一切輪王皆悉
並有三十二相,四王既異,相有勝劣。

論「若爾輪王與佛何異」,問也。

論「佛大士
相至故有差別」,答。「處正」,謂當其處,如千
福輪相正當足下。「明」,謂分明,如千福
相明顯。「圓」,謂圓滿,謂千福等具足。《毘婆
沙》云「《施設論》說:贍部州邊,於大海際有轉輪
王路,廣踰繕那。諸轉輪王若不出世,水所
覆沒,無能遊履。若出世時,海水減一踰繕
那,此路乃現。底布金沙,旃檀香水自然灑
洞。輪王每欲巡此州時,導從四軍而遊此
路。」

論「劫初人眾為有王無」,已下一行頌,第三明
劫初時小王等也。

「論曰至長壽久住」,此

明未食段時也。

論「有如是類至從茲
出現」,自此已下漸食段食,無有光明,日、月、
火明此時出現。自此已前食地味也。

論「由涉耽味至競耽食之」,第二明食地皮
餅。

論「地餅復隱至林藤出現」,第三明
食林藤食。

論「競耽食故至以充所食」,
第四明食香稻食。

論「此食麁故至男
女根生」,從此已後有男、女根。

論「由二
根殊至初發此時」,自此已後有非梵行。

論「爾時諸人至始於此時」,自此已後有盜
業道。

論「為欲遮防至剎帝利名」,明有
主也。剎帝利,此云田主。

論「大眾欽
承至此王為首」,明立主德名大。「三末多」,此
云共許。

論「時人或有至婆羅門名」,自
此已後有二姓也。

論「後時有王至始
於此時」,明有殺業道。

論「時有罪人至
此時為首」,明有虛誑語。

論「於劫減位至其相云何」,自此已下大文
第三明災。就中有二:第一明小三災、第
二明大三災。此即第一明小三災。

「論
曰至中劫末起」,明起時也。此諸災患由二
為本,謂耽異食及性懶墮。由此煩惱,故
劫漸減,有小三災。

論「三災者至三飢
饉」,列名也。

論「謂中劫末至互相殘害」,
此釋第一刀兵劫名也。

論「又中劫末至
難可救療」,此釋第二疾疫劫。

論「又中
劫末至白骨運籌」,第三飢饉劫也。

論「由
二種因至名有聖集」,此釋聚集有二因。

論「言有白骨至煎汁飲之」,此釋白骨有

二因。

論「有運籌言至以濟餘命」,此釋
運籌有二因。

論「然有至教至飢饉災
起」,述三善因離三災也。

論「此三災起
至人壽漸增」,此述三災住時分也。刀兵最
速,飢饉最長時。皆言七者,三災起時法爾如
此。

論「東西二洲至北洲總無」,述災四
洲唯贍部也。

論「前說火災焚燒世界」,已下兩頌,第二明大
三災。

「論曰至由風相繫」,此述能壞三
災別也。

論「此三災刀至亦無餘在」,述
所壞器,極微亦盡。《婆沙》一百三十三說:火災
起時,有說七日先隱持雙,先有一日出,世
界壞時,後六日漸出,便壞世界。有說一日分
為七日。有說一日成七倍勢。有說七日先
藏地下,後漸出現。如是說者,有情類業增上
力令世間成,至劫末時業力盡故,隨於近
處有災火生,乃至梵宮皆被焚燒。水災
起時,有說三定邊雨熱灰水,能壞世界。有說
從下水輪踊出。如是說者,諸有情類業增上
力令世界成,至劫末時業力盡故,隨於近
處有災水生,由彼因緣世界便壞。風災
起時,有說從四定邊風起,能壞世界。有說
從下風輪有猛風起。如是說者,諸有情類
業增上力令世界成,至劫末時業力盡故,
隨於近處有災風生,至遍淨天皆被散
壞。此論三災,多非《婆沙》正義,論師意別。

論「一類外道至餘極微在」,自此已下破勝
論也。彼外道計執極微常,彼謂劫壞但壞
麁色,爾時猶有餘祖常微。

論「何緣彼

執猶有餘極微」,論主徵也。

論「勿復麁
色生無種子故」,勝論答。彼執劫壞壞餘麁
色,祖極微散在虛空中,然在空中各各別
住。劫將成時,兩兩和合生一子微,量等父、
母。又微和合共生一孫極微,等二子微,如
是乃至展轉成器世間,根本以最極細祖
微為種。若此祖微亦令盡者,後子等微生
即無種。

論「豈不前說至風為種子」,論主
述自家有二種子:一業所生風、二災頂風
也。業風如前釋,頂風如後釋。既有此種,何
用細微?

論「有化地部至飄種成此」,
述化地部計。《正理論》云「風中具有種子細
物,為同類因,引麁物起。」

論「雖爾不許
至親所引起」,此是外道述自計也。如前所
引三種種子,皆是前後為同類因,如種子芽
等。外道宗計不許種與芽為親因,芽分生
芽、種分生種為親因也。

論「若爾芽等
從何而生」,論主反問勝論。芽不從種生,許
從何生?

論「從自分生至從極微生」,勝
論答。即芽有麁色、細色乃至極微,從極微
生細色、生麁色也。

論「於芽等生中種
等有何力」,論主反問勝論。若芽生時從自
分生,種等於芽有何力用?既無力用,何名
為種?

論「除能引集至生芽等力」,勝論
答。由種子故,令芽極微聚集而住,更無有
力。

論「何緣定作如是執耶」,論主反問
勝論執意。

論「從異類生定不應理」,勝
論答。

論「不應何理」,論主問。

論「應
無定故」,此勝論反難。論主種中地大與芽地

大二類雖別而許相生,既異類相生,應無
有定故。麥種、穀芽亦是異類,應麥種中大
生穀等芽。

論「功能定故無不定失」,論
主答。麥種於麥芽雖是異類,相望有力,功
能定故,不生穀芽。

論「如聲熟變等從
異類定生」,此即論主引喻顯也。如絲、竹、土、
草與聲異類,所變清、濁之聲決定,無不定
也。如火、土與食、鐵俱是異類,火然能熟
食變,鐵、土即不能,豈非決定?

論「德
法有殊實法不爾」,勝論救。聲乃熟變,是其德
句,熱及合、離亦德句攝。種中地、火及芽
地大並是實句,因合有聲,因熱熟變,並是
德法異類相生,與實法殊,地等實法唯生
同類。

論「現見實法至縷生衣等」,勝論指
事釋也。藤生於支、縷生於衣,必同類生,不
變異類。

論「此非應理」,論主非所引
喻。

論「非理者何」,勝論外道問非理也。

論「引不極成為能立故」,即論主答非理。
我宗不許藤生於支、縷生於衣。既不共許,
不是極成。宗為所立,喻為能立,引不共許
縷生衣等為能立故。

論「今此所引何
不極成」,勝論外道反問論主。

論「非許
藤支至如蟻行等」,論主答也。如蟻之與行、
樹之與林、人之與軍,即是蟻等於安布差
別位中立以異名,非別有體。藤縷衣亦復
如是,如何說縷等能生於衣等?

論「云
何知爾」,勝論云。何知縷衣如蟻行等?

論「一縷合中至唯得縷故」,論主答。現見於行
之內一蟻合曾不得行,亦現見一縷合中曾

不得衣唯得縷故,故知離縷之外無別衣
體,即合眾縷以為衣也。

論「有誰為障
令不得衣」,反問勝論。於一縷上有何物為
障,令但見縷而不見衣?

論「若一縷中
至有衣分無衣」,牒救破也。若是一縷中無全
衣故不見衣者,即應一縷上有衣,一分無
全衣。

論「應許全衣至有分名衣」,縱立
衣分,奪破全衣。全衣即是衣分成故,還如蟻
等。

論「又如何知衣分異縷」,此中又破
有衣分也。世所現見,一縷之上但見其縷,
不見衣分。又如何知衣分異縷,非即以縷
為衣分耶?

論「若謂衣要待多所依合」,
牒轉救也。勝論救云:一縷合時未有衣,要
待多縷以為所依故。如子、孫微獨一無
如用百千常微生一大色,於其前位此色
不生。

論「於唯多經合應亦得衣」,論主
破。若若要多縷合即應得衣,不須緯,因
何多經同聚而不見衣?

論「或應畢竟
無得衣理」,論主又破前并遮轉救。若謂由
此經、緯共成故,隨闕一分即不得衣,即
應畢竟無得衣理。

論「中及餘邊不對
根故」,論主出畢竟不得衣所以。如多絲成
衣之中,縷及表、裏不同,必不俱見,即應
畢竟無得衣時。

論「若謂漸次皆可對
根」,牒轉救也。中及表、裏雖不同時,若漸次
者皆可見故。

論「則應眼身至得有分衣
故」,論主破。若如此救,即不可言見觸衣
也,眼、身無時得全分故。

論「故即於諸
分至如旋火輪」,論主自述宗義。如旋火輪,

於相續位非輪,輪覺離其火外無別有
輪。即於諸分漸次了別,而實無別有分衣
故起有分覺。

論「謂若離續縷至不可
得故」,重釋離縷無別衣也。謂縷上有青、黃
等色,毛㲲業等用。別有衣上色、
類、業別不可得故。若衣與縷體性別者,即
應三種亦應各別。既三無別,故知無別,
同旋火輪。

論「若錦衣上至從異類起」,
又牒計也。若以錦上色、類、業等屬於衣
者,即衣實是一,縷實有種種異,即應衣實
法從種種異類縷實法生,違自宗也。即違
前立德法可爾,實法不然。若衣無實,色等
依何起也。

論「一一縷色等無種種異故」,
結上過也。錦有分衣、有種種色,一一之縷
無種種色。衣、縷不同,縷生衣故,證實從異
類生也。

論「或於一分至由彼顯衣故」,
又重破。錦有分衣,眾色共成。一分唯有自色
等故,而即於一分應不見錦衣。錦衣由
彼眾色成,於一分處無眾色故。

論「或
即彼分至異色等相故」,又重破。錦衣既是眾
色共為,一分錦衣應有眾色之相。


「彼許有分至甚為靈異」,又破彼轉計。若謂有
分、全衣,體唯是一,而有種種色、種種類、種種
業用殊者,多、一相違,甚為靈異。

論「又
於一火至應不得成」,又破勝論計。彼計光明
遍一窟中,有一麁色遍於室內。衣亦復爾,
隨衣大、小,一色遍衣。今破光明,衣亦隨破。
如一光明界分之中,近即明熱、遠便闇冷。
既同一體,如何不同?

論「各別極微至可

現根證」,論主述自宗。各別一一極微,根不能
取,名為越根。而眾微共集,可現根證。現根
證時,離微更無別麁色也。

論「如彼所
宗至合能發識」,引外宗證。如彼宗中多微
合故共生一果,別則不生。或如眼、境等合
能生眼識,別則不生。我宗由多微合故識、
根能取,別不能取。

論「又如翳目至便
無見能」,又引世間共許證也。

論「極微
對根理亦應爾」,總結成。理亦同彼合能生果,
根、境生識,及如散髮翳目見也。

論「又
即於色等至極微亦壞」,明色即是極微,色壞
極微壞也。

論「極微實攝至定俱時滅」,外
道救。極微實句攝,色是德句攝。實、德體殊,
異體不應定俱時滅。

論「此二體別至
故非體別」,論主破體別有。文有三重,此第
一也。若謂地大極微是實,色是德攝,二體
別者,因何共審觀時,不見地等外有別色
也。

論「又彼宗中至寧異色觸」,第二破。彼
宗自云:地等實句眼見、身觸。色德亦眼見、
觸德亦身觸,實之與德色、觸何異。


「又燒毛㲲等,㲲㲲別,形量相似。德不同,毛黑、㲲燒時由色別故,知三種異,生毛等三覺。被
燒已後同一黑色,形量同故,既不記識毛、
㲲別德者,毛等三物未燒之時,實、德俱異。被
燒已去,德同實異。雖德是同,實有異故。實
又眼、身所得,因何不能記識毛、㲲
知離色無別異也。

論「猶如行伍至不
記識故」,引喻。由兩行:一行是瓶、一行是瓫,
同一鴿毛。由觀瓶、瓫形別,記識不同。若不
觀形,唯著鴿毛,即不能記識兩行有別。
毛、㲲記別,形復無異故不記別。若形有別,可
記別也。

論「誰當採錄至廣諍應止」,可
解。

論「此三災頂至名彼災頂」,此明三
頂。

論「何緣下三定至遭是外災」,明下
定災及所以也。《正理》云「第二靜慮喜受為內
災,與輕安俱,潤澤如水,故遍身麁重由此
皆除。故經說苦根第二定滅,乃至亦由滅
苦所依識身,故說苦根二靜慮滅。雖生上
地,識身容現前,隨欲不行,自在故無過。
然經言滅苦,據正入定時。初靜慮中猶有
尋、伺,無增上喜,不言苦滅。」又云「故初
靜慮內具三災,外亦具遭三災所壞。第二
靜慮內有二災,故外亦遭二災所壞。第三
靜慮內唯一災,故外但遭一災所壞。」

論「何緣不立至地還
違地」,明地大非災所以。

論「第四靜慮
至所不及故」,明第四定無外災所以。

論「有說彼地至更往餘處」,此第二師釋。《正理
論》云「毘婆沙師說:第四定攝淨居天故,災不
能損。由彼不可生無色天,亦復不應更
往餘處。由此證餘界無淨居天,若餘世界
中有淨居者,應如地獄移往他方,寧說不
應更往餘處。下三天處,由淨居天威力攝
持,故無災壞。無容一地處少不同,便有

為災壞、不壞別。」

論「若爾彼地至體亦
非常」,問答第四定器常、無常也。《婆沙》一百
三十四云「問:第四靜慮地若無邊災所不
及,豈非常住?答:剎那無常,故無此失。有說:
第四靜慮地中宮殿所依俱是無常,謂彼宮
地隨彼諸天生時死時俱起沒故。此說非
理。所以者何?應無有情共器業故。由此
如前所說者。」《正理》二十一解無
雲天云「已下空中天所居地,如雲密合故
說名雲。此上諸天更無雲地,在無雲首故
說無雲。」第四定地各別不違,諸論皆同;說
滅不同,論意各別。此論所說,是《婆沙》後釋。
評家義意論將此為非難故。諸天宮殿,理
是隨身亦共業感。若不爾者,應無來往相
過宮殿受用之理。

論「所說三災云何次
第」,已下明三災起之次第。先問、後答。此即問
也。

論「要先無間至一風災起」,答。文可
解。

論「何緣如是」,問所以。

論「由彼
有情至六十四劫」,已下答。由上地因勝,所感
身壽,其量次長,所感外器亦漸久住。此即善
順《施設足》文。第三禪遍淨天,壽六十四劫,七
火、一水,總七七火、七水。後七火、一風,七九
六十三并一風災有六十四。第六十四雖
缺二十二中劫,據全說故,言六十四。此天
劫初成時,最初生容壽六十四劫,於後生
者皆不得也,若有定業應移餘界。

初校額田部白麻呂

移唐草本寫校畢。

再校葛城首麻呂

保延三年十一月十日夜點了。

非人老法師

卷 13

分別業品第四之一

以三義故名之為業:一者作用、二持法式、
三分別果。一作用者,謂即作用說名為業。
持法式者,謂能任持七眾法式。分別
果者,謂能分別愛、非愛果。此品廣明,故
名分別。所以次世品後者,世品明內、外
果差別不同。果所賴因謂由業惑,惑總、
業別,故先明業。

論「如前所說至由誰而生」,結前起後。此品
大文分四:一明業體、二明律儀等、三明經
中諸業、四雜明諸業。明業體中,第一四
頌半明業體性,第二一頌半明能造大,第
三兩頌明執受類別,第四一頌義門分別,
第五一頌半明四善等,第六三頌明二等
起。就明業體性中,初之一頌上一句答
前問,次一句分二業,下兩句分三業,次之
半頌分身、語二以成五業,次兩頌半成立
表體,後之半頌明無表體。就初文中,
先結前問起、後舉頌答。此文初也。

「論
曰至業差別起」,釋頌初句「世別由業生」。
「非由一主先覺而生」者,破外計也。但由有

情業差別起,成立自宗。一主先覺而生者,
有其多種,或以梵王、或大自在天以為一
主,起於先覺生於世間。或計於我以
為一主,起於先覺生於世間。非由一
主先覺而生者,總非上計。《正理》兼破無
因論等,廣破邪執,自立宗云世別由業
生。云何知然?見業用故。謂世現見愛、
非愛果差別生時,定由業用。如農夫類由
勤正業,有稼穡等可愛果生。有諸愚夫行
盜等業,便招非愛殺、縛等果。復見亦有
從初處胎,不由現因有樂有苦。既見現
在,要業為先方能引得愛、非愛果。知前樂、
苦必業為先,故非無因諸內外事自然而
有種種差別。又世現見,造善者少、造惡
者多,然於世間有情樂少、苦多,可得以現
見為門,非現見成故。謂世現見造作種
種淨、不淨業為因緣故,便有種種樂、苦果
生。又云:然不肖者以見世聞樂施者
貧苦、慳悋者富樂,便增邪見謂果無因。
此由於田及思數習所得異熟、增上、等流
果差別中不了達故。謂有先世於良福
田暫植施因故招富樂,然不數習能捨物
思,故於今生仍惟慳悋。若有先世數施
非田,則於今生貧窮樂施。於如是義何
致愚迷?故由有情先世業力,及現士用二
種世間差別果生,理善成立。此論言但由
有情業差別起,此之「但」字總非諸計。

論「若爾何故至與彼相違」,問。若由業異
果有異者,且如人中內身外物俱從業生,

何故業生外物欝金、旃檀等甚可愛樂,而內
身形等不淨穢惡?

論「以諸有情至二事
俱妙」,答。業類不同,雜業生人感內身形
常流不淨,感外香等能對治彼;淨業生
天,二事皆淨。

論「此所由業至謂思所
作」,明二業也。一即是思、二思已業。思已
業者,謂思所作,即身、語業。

論「如是二
業至身語意業」,此分二為三也。

論「如
何建立至為就等起」,此問建立三業所以。

論「縱爾何違」,反問違也。

論「若約
所依至皆意等起故」,述違所以。

論「毘
婆沙師至由上三因」,答。身業從所依,語業
是自性,意業是等起。《正理論》云「謂業依身
故名身業,業性即語故名語業。此業依意,
復與意俱等起身、語,名為意業。」准此論
文,意業即是能等起也。

論「然心所思至
所等起故」,分明屬當二業為三業也。

論「身語二業自性云何」,已下半頌,第二明五
業體。

「論曰至表無表性」,明身、語業皆
用表、無表為體,性分五業也。

論「且身語表其相云何」,前各各開二,此釋
二相,無表後釋,故言「且」也。下兩頌半,第三
出身、語表體。

「論曰至名身表業」,出身
表體。《正理論》云「髮、毛等聚總名為身。於
此身中,有心所起四大種果,形色差別能表
示心,名為身表。」

論「有餘部說至有剎
那故」,破正量部執行動名身表。「以身動
時由業動故」者,是正量部計也。身無剎那,
由於思業動此身時,即此動身名為身表。

為破此故,說非行動,對行動宗立無
行動宗也。以一切法皆有剎那故,立因。有
剎那法皆無行動,如燈焰鈴聲也。

論「剎那何謂」,正量問也。

論「得體無間
滅至名為有杖」,答剎那也。諸法得體無間
即滅,名為剎那。有剎那名有剎那,如有
杖人名為有杖。《正理》彈云「彼釋非理。如
杖異人,不可說故。喻不同法,非別有法
異於得體無間滅性,如何可說此有剎那
如人有杖?」

論「諸有為法至動名身表」,
結破。諸有為法皆有剎那,即此處生即此處
滅,如何得說動為身表?

論「若有為法
至義可成立」,正量救也。我宗之義,覺、焰、鈴
聲可有剎那,色身等物無剎那滅。若有為
法皆有剎那,無行動義可得成立。我宗不
許皆有剎那,此因不成,何得成立?

論「諸有為法至滅不待因」,論主意以後必盡
故滅不待因,證有為法皆有剎那。

論「所以者何」,正量部徵滅不待因。


「待因謂果至有性等故」,論主破也。待因之
法必是其果,「滅無非果故不待因,既不待
因纔生即滅。若初無滅後亦應然。以後與
初有性等故」者,若法待因,因無未滅。既不
待因,何得前時不滅後即滅耶?

論「既
後有盡知前有滅」,結證。經部計生有客因、
無主因。滅無主、客二因。有部計滅有主
因、無客因。正量部計色等諸法滅,待主、
客二因。心、心所法及焰、聲等,滅由主因、不
待客因。滅相為主,餘因為客。

論「若後

有異至理必不然」,破待異方滅也。此牒正
量救也。正量部云:色等生已,待後異相方
始有滅,非是纔生有滅也。「不應即此而名
有異,即此相異理必不然」者,此即論主破異
相也。前後法體若許不同,方可相異;始終
是一,如何得言有相異耶?

論「豈不世
間至皆不待因」,正量救也。前以比量破我,
然此比量不及現量。現見薪等由待火合
為因,非是法滅皆不待因。

論「如何
知薪等由火合故滅」,論主反問。

論「以薪
等火合後便不見故」,正量部答。

論「應共
審思至無故不見」,此是論主令正量部審思。
火合為是令後不生,非是令生者滅。

論「如風手合至應由比量」,論主引證。如風
與燈焰合時,後焰不生,非令前滅。手與鈴
合,義亦如是。現量既有兩速,未得為
定。故此義成,應由比量。

論「何謂比
量」,正量部問。

論「謂如前說至故不待因」,
論主答也。

論「又若待因至無無因者」,釋
頌第五句「應無無因故」。若薪等滅待因,焰
等亦應待因,如生待因,無無因者。


「然世現見至亦不待因」,引例順成。

論「有
執覺聲前因後滅」,此是勝論異師執。前覺聲
滅由後念生,以後與前性相違故,猶如後水
逼前水流。彼師不立四相計故,但由
後生令前念滅。

論「彼亦非理至復由
誰滅」,論主破也。有三道理:一二不俱故,後
念起時前念已滅,如何不俱能令滅也。猶如
苦、樂及貪、嗔等,前、後不俱,如何後念滅於

前念。二從明了覺、聲,如何不明了能滅
明了耶?三最後覺、聲既無後念,復由誰
滅耶?

論「有執燈焰滅以住無為因」,此是
上坐師計。住謂住相,住相若在,法無容
滅,以住無故方能滅法。故彼焰滅,以住
無為因。

論「有執焰滅時由法非法力」,此
是勝論異師計也。法、非法是德句義攝。於人
有益名之為法,於人無益名為非法。由
此二力,能生諸法、能滅諸法。如闇室中
有一明燈,若望受用者,燈在有益,即是法
生;燈滅無益,即非法滅。若望偷盜者,燈
在無益,即非法生;燈滅有益,即是法滅。

論「彼俱非理至順違相反故」,論主破也。於
中有二:一破住無為因;二破法、非法因。
「彼俱非理」者,雙非二執也。「無非因」者,
破住無為因。住無非因。因云以是無故
猶如兔角。「非法、非法為生滅因,以剎那剎
那順違相反」者,破勝論執於一剎那燈,望
有用即順、無用即違。順、違相反,如何同起?
《正理》破云「法與非法亦非滅因,見空窟中
有焰轉故。」

論「或於一切至有剎那故」,論主重破兩家
計也。住無為因及法、非法,非唯覺、焰及聲、
色不相應,一切有為皆有住無及法、非法
故。不待餘因纔生即滅,以有為法皆有剎
那。既與我同,本諍應息不煩多解。

論「又若薪等滅至即成滅因」,前文義便破於
異計,今更重破正量部計火合為因,即是
頌中第六句也。應滅下之因即是生中之

因,應生上因即是滅中之因。

論「所以
者何」,正量部徵。

論「謂由火合至或似此
非有」,論主答也。於中有二:一即、二似。謂
由火合令薪熟變,生中熟因即是滅
下熟因、或似滅下熟因。生上熟因,即是
滅中熟因、或似滅中熟因。若爾,「則生
因體應是滅因」者,破即。「或滅生因應相無
別」者,破似。「不應由即此」,即生因為滅
因、或似。似生因為滅因,同是一薪由
火熟變,如何此由彼有、彼由此無。不應
道理。

論「設於火焰至生滅因異」,此即
縱破正量部也。火焰前後念念別故,容
可滅下因與生中因別。正量部計,許
灰、雪、酢、日、水、地無剎那滅,前後體一,能
令薪等熟變。滅下中因與生中上因,如
何得異?

論「若爾現見至為何所作」,正量
部反問也。若薪熟變不由火合,現見火合
於中為何所作?

論「由事火合至於中
所作」,論主答也。事火,是鐺釜下顯、形火聚。
火界,即是水中熱觸。水聚,即是顯、形
水聚。事火生水中熱觸,因熱觸令彼後
念水聚生漸微因,非是與已生水為滅
因也。

論「故無有因至定無行動」,論主
結歸自宗。滅不待客因,是壞法性故。纔
生即滅,故有剎那。既剎那滅,故無行動。

論「然於無間至行增上慢」,論主釋疑也。
疑曰:若無行動,如何見法從此至彼?論
主釋云:如燒草焰,遠見之時,見此火焰從
此至彼,然實火焰當處隨滅,然以見不明

謂有行動。色等亦爾,實念念滅,慧目闇者
謂有行動,非有謂有,增上慢也。

論「既
由斯理至理得成立」,破異計已,結歸自宗。
身表是形,理得成立,然未分別形是假、實。

論「然經部說至隨應當知」,論主述經部
義破有部也。有部形色別有極微與顯不
同,即此極微成彼長等。經部宗計形無
別微,積於顯色以為長等,是假非實。「謂
顯色聚一面多生名長色」者,謂於四面,一面
偏多,如幡竿等。一面少生,名為短色,如苽
藪等。餘文可解。

論「如見火㷮至別類
色體」,此舉喻結經部宗也。

論「若謂實
有至二根所取」,難有部也。形若實有別類
色體是色處者,即眼見、身觸二根取過,由
眼及身得長等故。

論「然如依觸至能
取於形」,論主釋無別形。然如依觸取長等
相,而許但是多竪等積,無別長觸依顯取
形,故知但是多顯色積,無別長等。《正理論》
云「然經主言形非實有,乃至如是依顯能
取於形。此理不然,了相別故。若一方面唯
顯多生,了相於中應無差別。既有長、白二
了相異,故於顯外別有形色。現見有觸,同
根所取,了相異故,體有差別。如堅與冷、或
煖與堅。如是白、長雖同根取,而了相異,故
體應別。故知聚色分析漸漸,乃至於中可
生形覺,必有少分形覺生因形色極微於
中猶起。理必應爾,以色聚中有唯顯生形
色不起,於中唯有顯覺非形。如見空中
光、明等色。若即顯色說名為形,無分量

顯中亦應起形覺,不相離故,如火界煖。彼
火㷮於餘處有長、圓等所依實因,同時無間於
多方所安布差別所成色聚長等極成。由是
故於火㷮為假長、圓等。未曾見有世俗、勝義俱不極
成而可假立。應二根取難亦不成,長等
但為意識境故。以諸假有唯是意識所緣境
界,如前已辨。能成長等如種極微,如是安
布說為形色,是無分別眼識所取,非身能
取。如是形色,如依身根了堅、濕等,了長、
短等不如是故。以非闇中了堅、濕等,即
於彼位或次後時即能了知長、短等相。要
於一面多觸生中,依身根門分別觸已方
能比度。知觸俱行眼識所牽、意識所受,如
是相狀差別形色,如見火色及嗅花香,能
憶俱行火觸花色。現見眼識隨其所應,有
於一時形、顯俱了。意識分別前、後無定,以
顯與形是一眼識所緣境故,意識分別時差
別故、了相異故,其體不同,形亦非觸。寧
有身根能取形義?故不應難應二根取。」
今詳兩論互有勝劣。俱舍論主言一形
色應二根取積集顯色以成長等;而言長
等眼能見者,其理少疎。正理論師以了相
異證有別形,亦非決定生其形覺,為是眼
識相應?為是意識相應?若眼識相應,容可
證有別體。何理能證定是眼識同一剎那生
白、長二覺?若意識相應,寧知不同行、輪等
覺?蟻樹之外無別行、輪,如何定證別有形

色?又於影等生長等覺,於中何故不許
有形?又如書色,文有前後屈曲不同,
生高、下覺。於中何不有高、下形?若言有
者,即違自宗;若言無者,因何生覺?又云
「故知聚色分折漸微,乃至於中可生形覺,
必有少分形覺生因形色極微於中猶起。理
必應爾。以色聚中有唯顯生形色不起,於
中唯有顯覺非形,如見空中光、明等色。
若即顯色說名為形,無分量顯中亦應起
形覺,不相離故,如火界煖」者,此亦無理。
有分量顯室中之光,生於形覺唯有顯故。
又烟、雲等亦生形覺,如何自云形色有八、
顯色十二?

論「豈不觸形至能念花色」,有
部救也。謂觸與形俱行一聚,故因取彼形
俱之觸,而能憶念眼所見形,非是形色亦身
根取。如見火色便憶火煖,及嗅花香能
念花色。豈眼見煖、鼻嗅色耶?

論「此
中二法至能定憶形」,論主破救也。見火知
煖、嗅花知色,是定不相離。先知相屬,見、
嗅方知;若不先知,見、嗅不知火煖花色。
觸之與形即不如是,若知相屬、若不先知。
身若隨觸即知長等,然無長、滑定相屬故,
如何闇中能憶念形?故知若有別形即合
身觸。

論「若觸與形至能憶念形」,反難成
宗。論主本宗:形若有實,即有二根取過。有
部救云:因取觸故,能憶念形。論主反難云:
觸之與形非定不相離,而取觸時能憶念
形,如先不知此有如是香,於闇中嗅如
是香時,知花有如是色。而實不然,故不

應說因取於觸能憶念形。《正理》救云:
此亦非理,現見世間諸觸聚中有形定故。
謂形於觸雖無定者,而於一面多觸生中
定有長色,於一切處觸遍生中定有圓色,
如是等類隨應當知。故觸於形有決定者,
非觸於顯有定如形可了。觸時能憶顯色,
以無有觸如是安布,於如是顯決定如
形。

論「或錦等中至非實有體」,同處多體
難也。如方錦上有圓錦窠,即此窠中復有
種種邪正文像同於一處,應有多故。理實
不然,顯於同處既無多顯,形於一處豈
得多形?今詳此難非有部宗,錦之文像
非形色故。

論「又諸所有至假立長等」,
無別形微難也。如有對青等析至極微,
有別極微猶名青等。形微若實,折至極微
微應名長等。形若別有,應有極微名為長
等,故知長等但是安布顯色假名長等。

論「若謂即以至聚集安布」,破轉救也。若
謂聚顯極微不成長等,如聚香味不名為
長。別有形微安布差別方名長等,此唯
朋黨有部之宗別有形微,非極成故。形微
既非極成,誰許安布以成長等?有人解:
朋黨者,朋黨勝論師宗。非也。《成業論》破有
部別有形色云「為是一物遍於色中名為
長等?為積多微名為長等?若積多微名
為長等,何異顯色?若謂一物遍於色中,
即同食米齋部。」今言積其長微,故知不是
朋黨外道之義。

論「豈不現見至而形
相異者」,有部救。如世瓦器,黃、白雖同,而有

瓶、瓫相各異故,故知顯外別有形微。

論「為不已辨至理亦應然」,論主釋也。如文可
解。

論「豈不闇中至安布為形」,有部救
也。若言形色即是顯色安布差別積為形者,
既不見顯,應不見形。既見形色不見於
顯,故知顯外別有形色。

論「以闇遠中
至唯知總聚」,論主釋,如文可解。《正理論》
云「如何具壽許有極成顯色極微非形細
分。如諸顯色,一一極微無獨起理。設有獨
起,以極細故非眼所得,於積集時眼可得
故,證知定有顯色極微。形色極微亦應如
是,寧獨不許自相極成?諸有對色所積集
處,皆決定有極微可得。既於聚色差別生
中有形覺生不待於顯,如不待餘顯有
餘顯覺生,是故定應別有,如種能成長等。」
形色極微,今詳無理,後有分量,知前
有種分量。種者即形極微,此亦非理,後有
行、輪,豈樹、蟻外而許有別行、輪細分?又
云「諸顯極微有質礙故,即應積集假立長
等」,此亦非理,香等極微亦應積集為長等。
故以彼香等所有極微亦有質礙,唯據處所
不相容納名質礙故。若謂香等所有極微,
非有見故,無同彼失。則諸顯色所有極微,
亦非形故,豈成長等?如何知顯微體非形?
如前已說,了相異故,不待顯色形覺生故。
或有顯聚不見形故,非體是形,有多積集
無障有眼可不見形。是故應知異於顯
色有色處攝形色極微,由此集成長等假
色,故形細分非不極成。准上論文,形微

是實,長等是假。其長等微,或同、或異。如〈界
品〉釋。然經部宗許長等色攬顯微成,是
假非實,眼識所取,恐非應理,行、輪等假唯
意境故。正理論師雖有多救,然以生覺
證別有形,非為定證。無行、輪體有行、輪
覺,故應顯色成長等時,此即顯色名為長
等。眼見形體非見假形,此順釋宗妙扶
至理。

論「既已遮遣至何為身表」,正量
部、有部徵問。

論「立形為身表但假而非
實」,經部答。

論「既執但用至為身業耶」,
有部問。准此,經部身表非是身業。


「若業依身至當知亦爾」,經部答。經部三業總
以思為體,與大乘同。即此意、思,依身、
語行,名身、語業;唯依意轉,名為意業。

論「若爾何故至此二何異」,有部難。經言思
業,明知是思;經言思已業,明知非是思。如
何三業以思為體?

論「謂前加行至名思
已業」,經部答。思有二種:一思惟思、二作事
思,前名思業、後名思已業。

論「若爾表
業至便成大過」,有部難。能表示心名為表
業,依其表業發無表業。二業唯是意思,思
非是表,故無表業。既無表業,無表亦無,便
成大過。

論「如是大過至此有何過」,經
部釋也。經部宗意,身、語色聲名之為表,性
是無記,與大乘同。動身、語思,名身、語表
業,通於三性。由思力熏種子,名無表業。
《正理論》云「此中為攝一切業盡?為攝少分
差別業耶?有說:此中攝一切業。有作是說:
不攝無漏。此釋不與經義相

符,此中不應攝意業故。謂為動發身、語
二種起思惟思,及正動發身語二種起作
事思?此二俱依身、語門轉,竝應攝在身、語
業中。既爾,此中何名意業?若依身、語二門轉思,亦許一
分名意業者,是則在業有雜亂過。縱許為欲動發身、語起
思惟思是意業性,且非此中總攝諸業,以
有不依身、語門轉有漏意業。其量無邊,皆
此經中所不攝故。
且必不攝依眼、觸等所起諸思,以彼諸思
非前所說思惟、作事二思攝故。准此,五
識相應思是意業。此五識相應思,非是起思
惟思,亦非動作思故。云云。」作其轉計略
而不述。又云「又汝經部說,諸仙人意憤殺
生,是何業攝?為是身業?為意業耶?然此
中無前後所起思惟、作事二思差別,以思
惟思即作事故,便不能離業雜亂失。」准
此論文,仙人意憤無二種思,既約二思分
身、語業,思無差別,二業應無。或應意業即
是身、語,故成雜亂。又云「亦不應謂
依身、語思名身、語表。由彼自說形為身
表,假非實故,然思不應是形非實。又契經
說起迎合掌恭敬禮拜是身表業,餘經又
言表即是業,由此證知欲作意等展轉所
起手等別形名為身表,即是身業。故對法宗
立身、語業,符教順理無雜亂過。」今救經
部,餘經說表即是業者,果取因名,非即是
業;或從所表為名,手、足等形表作思故。

論「此應名為至心俱轉故」,有部出過。既
熏於心差別功能與心俱轉,此則應同
道、定共戒名心隨轉。

論「無如是過至
以性鈍故」,經部釋也。此欲散無表思之差別,
與定無表義意不同。欲散無表,由二思力
之所引發動作思既名表業,發身、語表故。
此熏於心成其種子,名為無表。定心無表
即不如是,由彼同時心力起故,名心隨轉。
如有部宗,從其表業發生無表,亦由發
表業思之所引發,非是表色,色性鈍故。

論「毘婆沙師至如前已說」,論主述有部
也。

論「經部亦說至無色相故」,論主述經
部也。前說身表無有實體,無表同表亦無
實體,故言此亦非實有故。所以得知?有
三因證:一由先誓限唯不作故。本誓既
不願別有色生,但唯誓不作此業,如何與
誓不同別生於色?二所依大種體非有
故。既依過去大種施設無表色,過去大種
既體是無,故知無表亦無有體。三若實有
體應有其色對礙之相。此相既無,故知無
體。

論「毘婆沙說此亦實有」,論主述有
部也。

論「云何知然」,經部問也。云何知無表色亦實
有也?已下半頌第四證有無表。

「論曰
至無見無對」,第一證也。有見有對即是色處,
無見有對是餘九處。經既更有無見無對色,
故知即是無表色也。

論「又契經中至及
無漏色」,第二證也。既有對色皆是有漏,別有
無漏色,故知是無表色。故第二證後結二

證也。若無無表色,十有對色中何法名無
見無對及無漏色?

論「又契經說至福業
增長」,第三證也。「七福業事」者,善故名福,作
故名業,思所託故名事。此有七種有依福
業事,謂有所施事為依名為有依。一施
羈客、二施路行人、三施有病人、四施侍病
人、五施園林、六施常食、七隨時施。此七種
福雖起異心作業已息,若行、悟、寐等,恒
時增長。除無表色,若起餘心及無心時,依
何法說福業增長?「無依亦爾」者,謂無施
物以為所依,但逢隨喜思念諸佛心恭
敬等,亦如有依福業增長。

論「又非自作
至此性無異故」,第四證也。若無無表,但遣他
為殺生等事,應不成業道。正遣他殺時,
自業非殺故,自遣他表不能殺故。更作殺
時,自教他業如前無異故。

論「又契經
說至便成無用」,第五證也。經說法處內、外
以分,謂是外處十二處分。是十一處所不攝
法,若以有見無見以分,即是無見;若以有
對無對以分,即是無對。色、無色以分,不言
無色。若不以法處有無表色者,此言闕
減便成無用,以彼簡法不周盡故。

論「又若無無表至語等無故」,第六證也。八支
中有正語、正業、正命三支。在定之中無語
等三,若無無表,何法名為正語、業等?

論「若爾何故至清淨鮮白」,經部難也。若謂正
在定時具有八支,何為經說「八中五支修
習圓滿,正命等三先時已得」,故知即是定前
語等。

論「此依先時至無相違過」,有部通

也。此依先時已得世間諸有漏道定共色
說,非是欲說定前語等語以為道支,故無
過失。

論「又若撥無至而名苾芻等」,第七
證也。若無無表,唯是意思,起異緣時即應
無於如何得名為苾芻等。

論「又契經
說至可名堤塘」,第八證也。若無無表,何然長
時相續遮防諸破戒惡?非無有體可為堤
塘。

論「由此等證知實有無表色」,總結
八證。

論「經部師說至然不應理」,經部
非前證,別有無表實體不應理也。


「所以然者」,問不應理所以。

論「所引證
中至故名無對」,釋第一證。經言第三無見無
對者,謂定境界色非眼見故名無見,不障
處所名為無對,非是無表。

論「若謂既
爾至與無表同」,遮有部難。《正理論》云「此釋
非理。以一切法皆是意識所緣境故,住空
閑者,意識即緣諸有見色為定境界。此色
種類異餘色等,是從定起大種所生,無障
澄清如空界色。如是理趣,辨〈本事品〉因釋
夢境已具分別。應如是責:如何定境青
等、長等顯、形為性,如餘色處非有見攝,然
從定起大種所生極清妙故。又在定中眼識
無故,非眼根境。如中有色雖具顯、形,而非
生有眼所能見。或如上地色,非下地眼境。
既有現在少分色處,不與少分眼根為
境,如何不許有少色處,不與一切眼根
為境?又於夢中所緣色處,應無見無對,唯
意識境故。是故由經說有三色,證無表色
實有理成。」准上論文,定境色處非眼根

境,此違色處二識所識,復同彼同分色不
與識合,即違婆沙正義。夢境色者,即是
餘位,可眼見色,非謂此非眼根境界。其定
境色亦是可見色處所攝,如解脫色,緣青
等時是可見色。

論「又經所言至即說為
無漏」,釋第二證。定境色中有無漏色,即此
名為無漏色也。

論「有餘師說至得無漏
名」,此述譬喻師計。無學身中十色界全,及外
五境皆是無漏,非漏依故。

論「何故經
言至乃至廣說」,破譬喻計。若言無學身中色
法,非漏依故名無漏者,何故經言有漏法
者諸所有眼乃至廣說。十五界等既無簡別,
故知一切眼等皆是有漏。

論「此非漏對
治故得名有漏」,譬喻師救。無學身中十五界
等有其二義,非漏依故名為無漏,非對治
漏故名無漏。

論「是則此應言有漏亦
無漏」,有部難。離過身中十五界等,應亦是有
漏亦是無漏。

論「若爾何過」,譬喻師反
問。

論「有相雜失」,有部與出過也。

論「若依此理至有何相雜」,譬喻師救。非漏
依故名為無漏,不依此理說為有漏。非
對治漏名為有漏,不依此理說為無漏。
依此義說,有何相雜?

論「若色處等至
聲等亦爾」,譬喻師反難也。若色處等十五界
一向有漏者,何故經等不直說色處心裁
覆事,簡去無漏差別而說有漏有取諸色
心裁覆事。故知別有無漏色等非是心裁。
裁謂裁蘗,即是與有漏心為生之本
覆障事也。《正理》破云「又非眼等非漏對治

得有漏名,勿有世間諸離染道成無漏故。
又彼眼等非如意、法、意識說故。謂佛有漏、
無漏相中作如是言:墮世間意、墮世間法、
墮世間意識,是名有漏。出世間意、出世間
法、出世間意識,是名無漏。非眼等中作如
是說,故知彼說但述耶計。」

論「又經所
說至福業續起」,破第三證。經部宗中先軌範
師作如是釋:由法爾力七,有依福福業增
長,如如施主乃至由諸受者受用勝劣有差
別故。施主心雖異緣,而前緣施思種,後後
心生,說名相續;於後後時別別而生,為轉
變;能生果時功力勝前,名為差別。


「若謂如何至無表法生」,遮有部難。與無表
同,如何受者受用施財物,則有實無表色
增長生耶?

論「若於無依至亦恒隨轉」,釋
無依增長也。

論「無表論者至寧有無表」,
反難有部。無依福業但是心念意思隨喜等
事、無有表業、寧有無表?

論「有說有依
至相續增長」,敘經部異說。

論「若爾經
說至緣彼勝思」,論主破餘師也。

論「是
故所言至定為應理」,論主評取經部前師釋
也。《正理》云「應問此中何名相續?何名轉變?
何名差別?彼作是答:思業為先,後後心生,
說名相續。即此相續於後後時別別而生,說
名轉變。即此無間能生果時功力勝前,說名
差別。如有取識為命終心,於此心前雖有
種種感後有業,而於此時唯有極重、或唯
串習、或近作業,感果功力顯著非餘。」

論「又非自作至

身語業道」,破第四證。由本加行使者,依能
教者教所作成時,法爾能教彼者相續心
上種子轉變,至生果時功能差別。由此當來
能感多果,即此差別從身、語業生,果立因
名故名身、語業道,實非身、語。自作究竟,
當知亦爾。如無表業名為業道,亦是果
取因名,非身、語業。

論「然大德說至正
殺殺已」,敘異計也。此是達磨多羅計也。

論「非但由此至成無間業」,論主破云:非但
由思作已殺等解即成業道,實非殺母作
殺母解應成無間。此既不成,如何但由其
思即成業道?

論「然於自造至非不應
理」,論主容自作一分由思成業道。

論「何於無表至轉變差別」,此有部責經部情
偏。

論「然此與彼至不令生喜」,此答不
許無表所以。

論「若由此引至未來果
故」,答許經部宗所以也。

論「又先已說」,
經部引前說證。

論「先說者何」,有部問
也。

論「謂表業既無,寧有無表等」,經部答
也。

論「又說法處至法處攝色」,破第五證,
如文可解。

論「又言道支應無八者」,此
牒第六證也。

論「且彼應說至求依等
不」,經部反問有部。

論「不爾」,有部答。

論「云何」,經部徵也。

論「由彼便得至立
語業命名」,有部答也。

論「若爾云何至八
聖道支」,經部准有部釋自宗義名正語、業、
命。《正理》破云「彼釋不然,應正見等同
此釋故。謂正見等亦應可為如是計度,雖
在道位無正見等,而得如斯意樂依正

故。出觀後,由前勢力起正見等,邪見等無。
以於因中立果名故,可具安立八聖道
支。然非觀中無正見等,若無正見等,道亦
應無故。由如是理,對法諸師應作是例。
如正見等,正在道時實有自體,亦應實有
正語、業、命諸無漏戒。」

論「有餘師言至
故名無漏」,述經部異師釋。

論「非一切
處至此亦應然」,異師引例釋也。此師意說:
由聖道力,便能獲得決定不作三邪名正
語等,無別體性。此定不作,依無漏道,故
名無漏,非別有法。如八世法不得衣等,
此之不得,無別體性。

論「別解脫律儀至
別解脫律儀」,破第七證。此亦准前由意樂
力。謂由思願力,先立要期能定,遮防身、語
惡業,由斯故立別解脫律儀。准此意樂,即
是思願。

論「若起異緣心至憶便止故」,通
有部難。

論「戒為堤塘至由心受持」,破
第八證。由心受持力,遮防破戒惡法不生,
非別無表。

論「若由無表至而破戒者」,
反難有部。若由無表遮防惡戒由如堤塘,
堤塘不斷,如何失念而有破戒?

論「且
止此等至是我所宗」,止諍歸宗。破已復宗,
非是實取有部義也。

論「前說無表大種所造性」,已下大文第二明
能造大。於中有三:一表、無表大種同異;
二明造時同異;三約地同異。此即第一。

「論曰至異大種生」,答也。

論「所以者
何」,徵也。

論「從一和合至不應理故」,釋
也。

論「如表與大至為有差別」,下第二明造時同
異。

論「一切所造色多與大種俱時而
生,然現在未來亦有少分依過
去者。」

論「少分者何」,問也。下半行
頌,答也。

「論曰至從過去大生」,釋頌文
也。初一念是作俱無表,第二念已去是作後
無表。作俱無表從現大生,後念無表從過
大生。此雖云從過去大生,非是大種於
過去世造現、未色。此是作俱大種住現在
時,懸造未來諸念無表落過去世,現、未無
表依之而起。

論「此為所依至手地為依」,
明無表色依有二種:一為所依,即是能
造無表大種;二但為依,即是造身餘色大
種。前為轉因,如手轉輪;後為隨轉因,
如地為輪依。問:表與無表大種不同,如
前已釋,不勞重述。未知作俱無表與
其後念作後無表,為同一大?為別大耶?又
後念無表有多剎那,為同一大?為各別耶?
有人釋此,三解不同。不評是非,還同未
解。第一解云:造後諸無表,即用造初無
表大種。乃至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若成就
現世大種,彼現在所造色耶?答:如是。設
成就現所造色,彼現在大種耶?答:如是。
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亦非現在所造色
無因故。自解云。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
所以必成現所造色。亦非現所造色無因故,
必成就大種。以此故知,現無別大造,未來
無表。」今詳引此論文為證不定。此論文
據有對色說,不是無對色據。生因大種非

是依因,依因非是造色義故。細麁之色非
一因故,不可別有依因大故。既約造大
後念,無表現在成就之時,不成現造大種。能
造大種現在成就之時,不成未來所造色
故。如何引此論文證初念無表與後無表
同一大造?此釋雖不違理,誤引論文以
為過也。第二釋云:一具四大造初念無表,
即於此時別有一具四大造彼後念諸無
表色。《正理》第二十解大種望所造色非俱
有因中云「謂有成就所造色非四大種,
或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自解云:以
此文證,有成就能造非所造色,故知亦有
現在大種無現在所造色懸造未來。今
詳此釋違其理、教及所引文,亦非成證。言
違理者,何因後念無量剎那同一大造,初念
無表有何別因異大造耶?論但自云「細麁
因別」,而無有文現、未別因。言違教者,《正
理》正解此文中云「謂欲界所繫初念無表,
與能生大種俱時而生。
此大種生已,能為一切未來自相續無表生
因。此
與初剎那無表俱滅已、第二念等無表生時,
一切皆是前過去大所造。此過大種為後後
念無表所依,能引發故。與後後念無表俱起
身中大種但能為依。此大種若無,無表不轉
故。」言引論文
不成證者,《正理論》云「成就能造非所造者,
此望未來所造色說,非成就一切所造。」
望法不同,以為句數。如何引此以為證耶?

第三解云:一具四大造初無表,即於此
時復起眾多大種懸造未來無表,剎那剎
那四大別造。自問答云:一期無表其數極多,
如何現在一剎那身容彼眾多能造四大?
然自解云:異熟虛疎,相容無失。今詳此
釋違其教、理,復無文證。言違教者,如前
所引《正理論》文。言違理者,准俱舍師釋剎
那云「如有動物度一極微名一剎那」。准
此,日輪一日一夜周四天下,所度極微數無
邊故,即是剎那不可勝數。若依日夜三十
須臾,剎那有六百四十餘萬。以日計月、以
月計年、以年計劫、剎那剎那無量無邊。
一一剎那有七具四大,一一大種復有七微,
即是於一剎那有二十八微。計其根色虛
疎,尚不得容造一日一夜無表四大極微,
如何得容百年八萬歲等?無文證者,凡
所立義須引教、理,既違教無文,何成釋
義?雖釋此義三解不同,不評是非何
殊不解。今詳教理,造初念無表,與後念
無表同一大造,理教分明,不可違拒。如前
所述,此論以轉因聲同造因也。轉之言起,
此色因過去能造大起,故是轉因。依現身大
種故,故是隨轉因。如輪轉時因手而轉
亦依地轉。《婆沙》一百三十三云「有色現在
非現在大種所造,謂現在大種若色現在,過
去大種所造。此復云何?謂現在表所起無表,
過去大種所造,所以如前說。問:此無表色亦
有現在所依大種,何故不說耶?答:彼是轉依,
非造依故。此無表色有二種依:一是轉依,

謂現在大種由彼力轉故;二是造依,謂過去
大種由彼力造故。此中但說造依、不說轉
依,是故不說能造五因皆過去故。」

論「何地身、語業,何地大所造」,自此已下第三
約地明造同異。

「論曰至大種所造」,此
釋有漏自地依也。有漏之色繫自地故,還
用自地大種所造。亦由自地有大種故,
不用他地大種所造。問:身在下地起上
定時,用下地身中上地大造。上地多色,其
四大種為在何處?答:《婆沙》一百三十四云
「問:若生欲界,色界大種現在前時,何處現前?
有說眉間、有說鼻端、有說心邊、有說
臍邊、有說足指。有作是說:隨先加行安
心處所是處現前。有餘師說:欲界大種麁,
色界大種細,細入麁隙如油入沙。然根本
靜慮現在前時,色界大種遍身內起;若近分
定現在前時,色界大種唯心邊起。有說:近
分定現在前,色界大種亦遍身起,然長養
身不如根本。如有二人俱詣池浴,一在
池側掬水浴身,一入池中浸身而洗,二
人用水雖俱遍身,然長養身入池者勝。
後解為勝,隨定勝劣皆遍身故。」

論「若
身、語業至無漏生故」,此釋無漏隨生處也。
若無漏者,依五地身,隨生此地應起現前,
即用此地四大所造,以無漏法不繫界
故。所以不用同地大造,必無大種是無漏
故。無無漏大造無漏色,由所依力無漏
生故,即用彼隨身四大所造。

論「此表無表其類是何」,已下兩頌,大文第三
明執受類別。

「論曰至無變礙故」,此釋
無表非執受也。

論「亦等流性至謂同
類因生」,釋無表五類也。亦言顯彼兼有
剎那,即是若法智忍俱時道共戒也。唯善、
不善故非異熟生,無極微集故非所長養。
同類因生故,有等流性;與苦忍俱故,故亦剎
那;是有為法故,故非實事。

論「此唯有
情依內起故」,釋無表業是有情也。


「於中欲界至大種所造」,明散無表所依大種
唯是等流性,同類因生故。非所長養,因等
起心不能長養能生無表諸大種故。非是
異熟因所生,故非異熟。非無漏故,非剎那。
是有為故,非實事。問:此大種是誰等流果?
《正理論》云「如是說者,從無始來,定有能造
無對造色已滅大種為同類因,能生今時
等流大種。造有表業大種亦應是無始來同
類大種之等流果,非從異類。」又云「何緣
定心所生無表是無別異大種所生,散無
表生依別異大?定生無表,七支相望展轉
力生同一果故,唯從一具四大種生。散此
相違,故依異大。」問:如不殺戒,對多有情
各一不殺,為同四大?為別四大?答:同一
大種。《正理論》云「雖對別異有情相續發多
無貪所生無表,而但一具大種為因,以所生
果類無別故。」疑曰:此多無貪所生無表非
是一果,如何用同大造?

論「定生無表
至無差別故」,此釋二種定生。竝唯依定心
所長養大種所生,以定心俱必有殊勝長

養大種能作生因,造定心俱所有無表。所
以定俱無執受者,《正理》云「定心果故,必無
愛心執此大種以為現在內自體故。又此
大種無有其餘執受相故,名無執受。」

論「應知有表至散無表同」,第二釋表業也。
若屬身者是其身業,不屬身者是其語業。
身業與身合故有執受也,語業是聲故無執
受。既是業性,已表是情,無有非情是業性
故。化人語等既無有得,故知非業。《品類足》
云「諸表業是無執受者,多有是傳家錯耳。
若不爾者,《婆沙》及諸論等即應合會釋也。
餘義此與散無表同,謂有情數及依等流,
有受別異四大種起。」

論「表業生時至為
不爾耶」,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論「若爾何失」,兩關反問,各有何失?

論「若破壞者至二形量成」,兩關出過,如
文可了。

論「有別新生至不破本身」,此
釋兩關難也。

論「若爾隨依至如何遍
生表」,此重難也。

論「身有孔隙故得相容」,
答也。《婆沙》、《正理》更有一釋,謂如染支體薄
故不增。《婆沙》一百三十四云「問:欲界身中
先有間隙,色界大種來入中耶?答:不爾。未
來欲界身自有二種,一唯欲界大種、二色界
大種雜。若時遇入色界定緣,彼唯欲界者
便滅,色界雜者便生,故不可言先有間隙
後來住中。」又《婆沙》一百二十二云「然
表、無表依身而起。有依一分,如彈指、舉
足等,一分動轉作善、惡業。有依具分,如

禮佛、逐怨等,舉身運動作善、惡業。此中隨
所依身極微數量,表業亦爾。如表數量,無表
亦爾。」

論「已辨業門至差別云何」,自此已下一頌半,
第四義門分別。

「論曰至果仍續起」,此
釋無表唯通善、不善也。無記不能發無
表故,所以無表唯是善、惡。

論「所言餘
者至善惡無記」,此釋表業及思通三性也。
謂身、語表及是意、思,皆通三性。

論「於
中不善至無慚無愧故」,釋不善者唯在欲界。
自性不善,謂三不善及無慚愧,思等與此相
應故成不善,身、語表業由此等起故成不
善。上界既無自性不善,由此亦無諸不善
業。

論「善及無記至不別遮故」,釋善、無
記通餘界也。頌既不遮諸地,故知遍有。由
自性善及自性無記遍諸地故,相應、等起
隨其所應亦通諸地。

論「欲色二界至
身語律儀」,釋無色界無無表業。一以無
色無大種故,二以無色無身、語轉,故無
色界無無表也。

論「若爾身生至有無漏
無表」,難也。若於是處有身、語轉即有無
表。如於欲色起無色定,應有無表戒。如
欲、色界起無漏定,有無漏無表。

論「不
爾以彼至大種為依」,釋也。無漏不墮界故,
無無漏大種故。身在欲、色入無漏定,依身
生處大種造故,有漏繫地。不可言有漏無
表別界大造,復不可言無大造也。《婆沙》
十七云「無漏戒非大種力故成無漏,但由
心力隨無漏心所等起故。有漏戒由大種

力,繫屬界、地,故不相似。」

論「又背諸色
至伏色想故」,又重釋也。無色界定背諸色
故,由彼定能伏色想故,所以無色無無表
色。

論「毘婆沙師至無無表色」,論主引
婆沙釋,可知。

論「表色唯在至可言有
表」,此釋表業唯二地。說「有伺」者,為顯中間
靜慮有表業故。

論「有覆無記表至矯自
歎等」,釋有覆表唯上地也。以諂、誑是有覆
無記,故所發業其性亦同。

論「上地既無
言,何得有聲處」,問也。

論「有外大種為因
發聲」,答也。外大種為因,擊發內身處,由斯
內身有於聲處。

論「有餘師言至劣故斷
故」,敘異說也,下善劣故、下染斷故。此是雜
心師釋。

論「前說為善」,評取前師。

論「復以何因至無記表業」,此問上地無一
切表,欲界無有覆表所以。

論「以無發
業至有覆無記表」,答也。言「無等起故」者,
非唯釋有覆無記,通釋前上地無表業
也。唯有尋伺心能發表業,上地無尋、伺故,
故無一切表業。又發業心唯修所斷,欲界
無有修斷有覆染心,所以欲界無有覆表
業也。

論「為但由等起至由何因成」,自此已下一頌
半因論生論,第五明四種善。

「論曰至
猶如無病」,此釋第一勝義善也。以涅槃是
諸法中最極安穩、眾苦永寂,是最勝義,故此
名為勝義善也。《正理》兩釋:一釋同前,第二
釋云「或真解脫是勝是義,得勝義名。勝謂最
尊,無與等者。義謂別有真實體性。此顯涅

槃無等實有故名勝義,如是勝義安穩名
善。如是涅槃是善常故,於一切法其體最
尊,是故獨標為勝義善。」

論「自性善者
至猶如良藥」,此釋第二自性善也。無慚、無
愧有二義故,一唯是不善、二遍不善心。
三不善根具其五義:一通五部、二遍六識、
三是隨眠性、四斷善根時作牢強加行、五能
發麁惡身語二業。由此五種是自性不善,
作用力強,同餘心所由與此相應成相應
不善。善翻此故,名自性善。既自性善以
喻良藥,故不待餘成善性也。

論「相
應善者至如雜藥水」,此釋第三相應善也。諸
心、心所成善性,要由與彼慚等相應方成
善故。如雜藥水亦為藥,以雜藥故。

論「等起善者至所引生乳」,此釋第四等起善
也。謂身、語表及無表業四相得等。由二善
所等起,故成善性也。准《婆沙》一百四十四,
三性分別二十二根。有一師說:有四種善及
不善等。與此論同。《正理》三十六,亦與此論
同。故知四種善與不善,是有部宗舊所稟
義,非是世親菩薩新立。有人引安惠《俱舍》
釋云:據實而言皆是自性善。然世親阿闍
梨立四種者,隨義勝劣建立異名。善中
最勝者名勝義善,次強者立自性善,次劣者
立相應善,最劣者名等起善者。謬也。又
此釋若唯以勝故名自性者,與名、義不
相符會。不待他成善等故名為自性,待
他成故名相應,如藥及雜藥水故。問:若
爾,何故《婆沙》第二云「今應問彼:若唯五根是

自性善,所餘善法自性是何?若謂彼是不善、
無記,雜五根故亦名善者,如是五根與彼
相雜,何故不名不善、無記?然信等五與所
餘法,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緣,一起、
一住、一滅、一果,同一等流、同一異熟,而言
五根是自性善,餘相雜故假立善名,但順妄
情不應正理。勿有此過,故應說言世第
一法根非根性。」准此,《婆沙》不立相應、等
起善等,因何言謬?答:《婆沙》第二與此意
別。彼異師說:五根是世第一法,自性是善故。
餘非世第一法,以自性非善,與善相應假
立善名,由此《婆沙》云「但順妄情」。今此四善
即不如是,若相應善、若等起善,皆體性是
善,非假名善。其自性善不待他成善,相
應、等起待他成善性故,不名自性善。問:
若爾,未相應時先是何性?答:有體已來
常與自性善俱恒名善性,善由他立故非
自性。以無貪之義性是善故,非相應義,性
善也。

論「若異類心至此義應思」,論主破
有部等起善也。准此故知,不是論主新立
四善。「異類心所起得」者,謂疑心續善續生
心得自地生得善等。《正理論》云「因異類心
亦起諸得。如因靜慮得通果心,勝無記心
現在前故,得諸染法。勝染污心現在前故,得
諸善法。此等如何成善等性?以就彼法俱
生得故密作是言,非異類心不作緣起,
故無有失。」又云「雖異類心,亦為緣起而成善等。
非待彼心、或復因彼諸得等起,即待彼故

成善等性。故得由等起成善等性異。」

論「如說善性至與此相違」,自此已下明
四不善。

論「云何相違」,問。

論「勝義
不善至猶如痼病」,答也。翻涅槃立生死,
即生死名勝義不善。以生死中有漏之法皆
是行苦、自性不安。性不安故,猶如痼疾,有
此疾者,常不安穩。

論「自性不善至猶
如毒藥」,翻自性善立自性不善。

論「相
應不善至如雜毒水」,翻相應善立相應不
善也。

論「等起不善至所引生乳」,翻等
起善立等起不善也。由此故言與此相
違。

論「若爾便無至皆生死攝故」,問也。
一切有漏皆生死攝,皆是不善,如何於中有
善、無記?

論「若據勝義至故無有過」,答
也。據義不同,立名有異。若以行苦極不
安穩,一切有漏皆是不善。若不招果及招
愛果,別立為善及名無記。據義既別,過失
便無。

論「勝義無記至更無異門」,釋無
記也。《正理論》云「以非擇滅及太虛空更無
異門,唯無記性,是故獨立勝義無記。無別
自性、相應、等起,無一心所,唯無記性與無
記心遍相應故。設方便立自性等三亦攝
不盡,無記多故。由是無記唯有二種,一者
勝義、二者自性。有為無記是自性攝,不待
別因成無記故。無為無記是勝義攝,以性
是常無異門故。」問:若唯有二,何故《婆沙》八
十七云「於欲界中有五無記:一異熟生、二

威儀路、三工巧處、四通果心、五自性無記。色
界有四,除工巧處。無色有二,謂異熟生、自
性無記。」何故不同?答:據義別也。此中《正
理》據非勝義及非相應,非由等起成無
記故。諸有為無記,皆名為自性;《婆沙》意據
異熟生等所不攝者立自性名,非是相違。

論「於此應思至例亦應然」,難也。大種亦
由思等起故,故應例彼成善、惡也。

論「以作者心至故不成例」,答也。

論「若爾
定心至應設劬勞」,論主難也。應設劬勞,通
斯切難。《正理論》云「又如眼等不待心生,其
性便無善等差別。如是大種不待心生,故
理亦無善等差別。若爾,諸得及生等相,應
無等起善等差別,以非本心所欲起故,無
心位中亦現起故。此難非理,由法勢力
安立善等差別成故。謂得、四相依法而立,
非如大種無待自成。有為法中無有一法
不待心力成善不善,是故諸得及生等相,
如所屬法,要由心力成善等性。其理善成。
生已離心雖相續轉,亦無有過,即是前心
勢力所引令其轉故。隨定、無表定等力生,
理亦應成等起善性。天眼、天耳應善性攝,
以是善心所等起故。此難非理,以彼二通
解脫道心,是無記故,彼二與道俱時生故。
通斯似難,何費劬勞。」有人云:俱舍師破
云,若天眼、耳由與無記道俱生故是無記
者,既由道力,應名等起。若言非由彼道
力故成無記者,道俱生言何成解釋?真難
未通,劬勞還費。今詳此破似非,本文多

救之中唯破一故,於此一中又非切當。論
主以道是善眼根無記故以為難端。救云:
道是無記,與眼根性同。難自不成,反難等
起,何關此義?

論「如上所言至何以故」,此下三頌,第六明二
等起。

「論曰至第二名隨轉」,列二等起
也。

論「謂因等起至名為隨轉」,釋二等起
名轉隨轉。

論「隨轉於業有何功能」,問。

論「雖有先因至如死業應無」,答。轉隨
若無,即無表業,如死、無心,有身無業。《正
理論》云「若無隨轉,雖有先因為能引發,如
無心位、或如死屍,表應不轉。隨轉於表有
轉功能,無表不依隨轉而轉,無心亦有無
表轉故。」

論「若爾無心如何發戒」,難。那
含沙彌至羯磨時入無心定,此亦得戒。既
無隨轉猶如死人,如何那含能發於戒?

論「諸有心者至於業有用」,答。諸有心者,
依根本表發無表戒,業起分明。諸無心者,
依加行表發無表戒,業起不明。由隨轉
心有根本、無根本業,故隨轉心於業有
用。

論「見所斷識至此無有故」,釋見所
斷識非剎那等起,於能起表近因等起尋、
伺生中為資糧故,是遠因等。正起業時心
麁散故,見所斷識爾時不起。若起見斷,其
業即息。《正理論》云「見所斷識乃至定不能
為剎那等起。見所斷識雖能思量,而無功
能動身發語。然於動發一表業中,容有
多心思量動發,唯後一念與表俱行,異此表
應非剎那性。見所斷識雖能為轉發有表

業,然非業表於此識後無間即生,內門轉
心不能引起與身、語表俱行識故。若異
此者,見所斷心亦應於表業為剎那等起,
以修所斷加行意識能無間引表俱行心,亦
與表俱行為剎那等起。故見所斷雖能為
因引諸表業,離修所斷因等起心表俱行
心無容得起,是故欲界無有有覆無記表
業。然契經中但據展轉為因等起密作
是言。由邪見故起邪語等,阿毘達磨
據彼不能無間引生表俱行識,故密意說
見所斷心內門轉故不能發表。是故經、論
理不相違。」

論「又見所斷至是見所斷」,
第二反難釋也。

論「若許見斷斯有何失」,
却問失也。

論「是即違越至不相違故」,
出違教、理失。前是違教,後是違理。

論「有漏業色至應更成立」,外人令更成立。

論「若爾大種至力所起故」,反難成立。若
見所斷心能發業者,其所發業可見所斷。
能造大種亦由見所斷心力所引起,應說
大種是見所斷。大種既非見斷,故知見所斷
不能發業。

論「無如是過失如非善不
善」,釋前難也。大種因心起,不成善、不善。
大種見所斷心起,非見所斷。此有何失?

論「或復許爾理亦無違」,第二答也。許四大
種見斷心發,是見所斷,義亦無違。


「不應許然至不相違故」,破許大種見所斷
也。大種不染污故非見所斷,是有漏故非
非所斷,以四大不染污與明、無明不相違
故。

論「彼經但據至故不相違」,釋通經

也。見所斷心不能為近因等起,能為前因
等起。據前因等起,說因邪見故起邪思
惟、邪語、邪業及邪命等。論說近因,故不
相違。

論「若五識身至外門起故」,釋五
識唯為隨轉。無分別故不能為轉,外門起
故能為隨轉。

論「修斷意識至外門起
故」,釋修斷意。轉外門起故,能為隨轉。

論「修斷意識至外門起故」,釋修斷意。識有
分別,故能為轉外門起,故為隨轉。


一「切無漏至任運轉故」,釋無漏、異熟無記非
二轉也,無漏唯在定故,異熟生心任運轉
故。《正理》破云「然說無漏,異熟非者,此有大
減及太過失。有漏定心亦俱非故,諸異熟
識但可非轉,能為隨轉。何理能遮?然經
主言:不由加行任運轉故,諸異熟識非轉、
隨轉。有餘復言:此唯先業勢力所引,餘心息
位方可現前,故非二種。設此能起身、語表
業,是何性類?為異熟生?為威儀路?為工巧
處?且非異熟生,現加行起故。亦非餘二種,
異熟心起故。如是理趣,但可能遮異熟生
心為因等起,餘心為轉所發表業。異熟生
心外門轉故,能為隨轉,何理相違?且若無
心,表業不轉。許表業轉,用異熟識為隨轉
因,斯有何過?又但應說異熟生心勢微劣
故非因等起,不應說言不由加行任運轉
故。勿生得善亦不為因發有表業,亦非加
行任運轉故。由此經主有增減失,因復非
因。智者應了。」俱舍師云:有漏定心理同
無漏非轉、隨轉,唯在定言,以遮顯故,故不

別說。異熟生心雖外門轉,善、惡業感不由
加行任運而生,性羸劣故,非轉、隨轉。生得
善心豈同於彼?一即非從業感、二即其性
是強。故亦非難,此即違理,又教相違。《婆
沙》一百一十七云「問:異熟生心何故不能作
二等起發身、語業耶?答:強盛心發身、語業。
異熟生心其性羸劣,故不能發。」廣如彼說。

論「如是即成至異熟生心」,四句分別,如
文可解。

論「轉隨轉心定同性不」,問二
轉心性為同不?

論「此不決定」,答不定
也。

論「其事云何」,問不同事。

論「謂
前轉心至隨轉亦爾」,指事答也。

論「唯牟
尼尊至無萎歇故」,明佛不同。婆沙一師二轉
同性心。《婆沙》一百一十七云「此中若善心作
轉,即善心作隨轉。若染污心作轉,即染污
心作隨轉。若威儀路、工巧處等亦爾。問:若威
儀心作轉,即彼心作隨轉者,如有行時遇
見佛像等起善眼識,或見婬女等起染眼
識,如是豈非善、染隨轉起彼業耶?尊者
世友說曰:此由覺惠速疾迴轉起增上慢。
謂於行位起此眼識,而實行時則善、染心
不現在前。若善、染心現在前時,即止不行。
此善、染心但如伴者,不名等起。復有說
者,威儀許容善、染、無記為等起,餘如前。即
以工巧畫佛像起善,畫女人起染為難。
世友通如威儀。復有說者,工巧心發起
業時善、染等起,乃至工巧處心轉時,其隨轉
容有三種。」問:異熟生心何故不能作二等
起發身、語業耶?答:強盛心發身、語業。異熟

生心其性羸劣,故不能發。復有說者,若身、
語業異熟生心為二等起而發起者,此身、語
業當言是何?為威儀路?為工巧處?為異熟
生?若威儀路、或工巧處,異熟生心云何能
發?若異熟生,此身、語業應是異熟。然身、語
業定非異熟,加行起故。亦不可說為善、染
性,異熟生心所等起故。由此異熟生心,不
能發身、語業。今婆沙有三師:一師自類
為剎那等起;二師威儀剎那等起通三,餘
同前;第三師威儀、工巧剎那等起通三,餘
同前。然未見善、染剎那等起通三文,及
異熟生心為剎那等起文,此二義皆《婆沙》無
文。雖佛無記心後通善,剎那等起義亦不
同。然《婆沙》無評文。諸小論意不同,取義
各別。《雜心》云「若善轉即善隨轉,不善、無記
亦爾。」取初師義。此論於轉善等隨轉通
三,非婆沙師義。《正理論》云「異熟生心亦
為隨轉」,亦非婆沙師義。太法師云:「《俱舍》
是《婆沙》中一師義者,非也。」

論「有餘部說
至那伽臥在定」,敘異說也。

論「毘婆沙
師至通果心起」,有部釋頌,與餘師不同。謂
佛四威儀中皆能入定,非謂恒時定也。故
作是說,非無記心。

論「諸有表業至為
如隨轉」,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即問也。

論「設爾何失」,反徵問也。

論「若如轉者至
皆能為轉」,出如轉過。若如其轉,見所斷心
既許為轉,身、邊二見是見所斷有覆無記,
既如其轉,即欲界中應有有覆無記表業,
即自違宗。或應簡別見所斷中身、邊二見

不能為轉,餘見所斷能為轉也。

論「若
如隨轉至應設劬勞」,出如隨轉過。若如隨
轉不善,無記心得戒時,爾時表業應非善
性。應設劬勞,通如是難。

論「應言如
轉至為間隔故」,通也。應如修斷近轉心也。

論「若表不由至無記表業」,論主與《婆沙》
通經出過,正《婆沙》文。《婆沙》百一十七「問:若
見所斷心不能作剎那等起發身、語業者,
契經所說當云何通,如契經說:諸邪見人
所有身、語、意業,若思、若求、若所造作,一切
皆得不可愛、不可樂、非悅意果。所以者何?
此見暴惡,所謂邪見。答:依因等起作如
是說,非依剎那等起,是故無過。」《正理論》
云「又作是說:若表不由隨轉心力成善等
者,則不應言彼經但據前因等起、非據剎
那,故欲界中定無有覆無記表業。彼謂
此說表成善等性決定但由剎那等起力,
故見所斷惑雖為因等起,而欲界定無有
覆無記業。此由經主不達我宗所有言
義故作是說。此說意言:若見所斷惑為
剎那等起與業俱行,是則不應隔修所斷
能起表業因等起心,則欲界中何緣無有
有覆無記身、語表業?然見所斷惑尚不能
為因,無間引生業俱行識,何能自作剎那
等起?說不能作剎那等起,顯不能為近
因等起。但有能作近因等起者,此必能為
剎那等起故。身見、邊見雖為遠因引身、語
表,而由修斷近因勢力成不善根,是故說
言彼經但據前因等起、非據剎那,故欲界

中定無有覆無記表業。若不爾者,則不應
言彼經但據前因等起。前言為顯隔近因
故,簡近因故,說前因言。故彼此中不達言
義。」《婆沙論》云「復次若此眾同分心作能轉,即
此眾同分心作隨轉,斯有是處。若此眾同分
心作能轉,餘眾同分心作隨轉發身、語業,
無有是處。復有說者,亦有是處。謂如有人
發願當作五年大會,中間命終,乘斯願力
生富貴家,自憶宿命,如昔所願一切皆作。
如是則名此眾同分心作能轉,餘眾同分心
作隨轉發身、語業。」然無評文。今釋:前師
說近因等起心,後師說遠因等起心,義不
相違,故無評也。

以黃薗本一交了。

卷 14

分別業品第四之二

論「傍論已了至表無表相」,上來已明二、三、
五業及傍論了,自此已下大文第二明律
儀等三,先總標三別、後依章別釋。此半頌,
第一總標三也。

「論曰至非不律儀」,列三
名也。

論「能遮能滅至差別有幾」,自此第二依章別
釋。將釋律儀,先釋名、問數。此三律儀能
遮未來惡戒不相續起,能滅已起惡戒,得

相續故,故名律儀。非律儀翻此,俱非
雙翻。問數,可知。此下半頌列三種律儀
也。

「論曰至謂無漏戒」,指三名體。言欲
等纏者,如纏市。別解脫戒繫屬欲界,名
欲纏戒;靜慮律儀繫屬色界,名色纏戒;道
生律儀不繫三界,名無漏戒。

論「初律儀相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十三
段:一明別解脫相、二安立四律儀、三明律
儀眾名、四明成就、五明得三律儀、六明善
惡戒邊際、七明近住、八明近事、九明所得處、十
明支因、十一明惡戒處中、十二明捨、十三
明處。此第一明別解脫相也。

「論曰至
別解脫律儀」,列八種名結歸初一。梵云
苾芻,唐名乞士等,舊云比丘,訛。苾芻尼,
尼是女聲。梵云式叉摩那,唐言正學,謂
學六法。六法者:一不婬、二不盜、三不殺、四
不虛誑語、五不飲酒、六不非時食。梵名
室羅摩拏路迦,唐名勤策,舊云沙彌者,訛
略也。勤策女,同舊名。沙彌尼,是女聲,訛
也。梵云鄔波索迦,唐言近事,舊名優婆
塞者,訛也。言近事者,《婆沙》一百二十三
云「問:何故名為近事?答:親近修事諸善法
故。謂彼身心狎習善法,故名近事。問:若爾,諸
不斷善皆名近事,以彼身心皆修善故。答:
不爾,此依律儀所攝妙行善法以立名故。
問:若爾,諸律儀皆名近事耶?以彼皆能修
律儀善故。答:此以在初得名,餘律儀更
以餘緣建立故。有餘師說:親近、承事諸善
士故。復有說者,親近、承事諸佛法故。」梵

云鄔波斯迦,唐言近事女,斯是女聲,舊云
優婆夷者,訛也。梵云鄔波婆沙,唐言近
住。《婆沙》一百二十四云「近阿羅漢住,受此
律儀隨學彼故。有說:此近盡受戒住故。
有說:此戒近時而住,故名近住。於此八
中,前五出家戒、後三在家戒,前七盡形受、
第八一晝夜。問:何故此依別解脫律儀建
立,不依靜慮、無漏律儀而建立耶?答:此八
種戒受心多少不同,故戒緣差別分為八種。
受學人別。言定、道律儀但為得彼定
七支頓得,不由受心戒緣差別分近事等。
然有四禪諸果差別,義各不同,不可一例。」

論「雖有八名至相各別故」,釋八律儀
體唯有四。八者,從苾芻、苾芻尼乃至近
住。四者,苾芻、苾芻尼合,正學、沙彌、沙
彌尼合,鄔波斯迦、鄔婆索迦合,近住獨
一。此四律儀,體各別也。

論「所以者何」,
問合所以。

論「離苾芻律儀至近事女律
儀」,釋由同故唯有四也。

論「云何知然」,
問同所以。

論「由形改轉至非異三體」,
答同所以。既轉根位,唯得捨名,不得捨
體,故知是一。

論「若從近事至具足頓生」,
問近事、勤策、苾芻律儀支體同異。為先四
支,後加三支,如隻、雙金錢。五十、二十,即
隻上加一,名之為雙。二十上加三十,名五
十。為先受四支,復受七支,具足七支
後更頓生,非足前四。

論「三種律儀至
隨其所應」,答三各體別。若是苾芻身中具
有三種四支,其體各別。

論「其事云何」,

問其事。

論「如如求受至遠離有異」,答
其事也。以三種律儀受緣不同,戒體各別。

論「若無此事至故三各別」,此反難也。既
捨一時餘二猶在,故知體別。

論「然此三
種至便非近事等」,前明緣別戒異,此明不
相違故。受後不捨前,「勿捨苾芻戒便非
近事等」,反難答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問:若
先不受近事律儀便受勤策律儀,得勤策
律儀不?有說:不得,以近事律儀與此律儀
為門、為依、為加行故。有說:不定。若不了
知先受近事律儀,後方受得勤策律儀,信
戒師故受此律儀,彼得律儀,戒師得罪。
若彼解了先受近事律儀,後受勤策律儀
是正儀式,但憍慢故不欲受學近事律儀,
作如是言:『何用受此近事劣戒?』彼憍慢纏
心,雖受不得。如說不受近事律儀而
受勤策,如是不受勤策而受苾芻律儀。廣
說亦爾。」《正理論》云「若有勤策受近事律儀,
或有苾芻受前二種戒,為受得不?有作
是言:此不應責。若前已有,無更受得理,先
已得故。若前未有,則非勤策亦非苾芻,以
先不受近事律儀,必無受得勤策戒理。若
先不受勤策律儀,亦無受得苾芻戒理,是
則不可立彼二名。以此推尋,受應不得。
有餘師說:不受前律儀,亦有即能受得後
戒理。故持律者作是誦言:雖於先時不
受勤策戒,而今但受具足律儀者,亦名善
受具足律儀。由此勤策容有受得近事律
儀,苾芻容有受得勤策、近事戒理。豈不

勤策不應自稱:唯願證知,我是近事。苾芻
亦爾,不應自稱:唯願證知,我是前二。非離
如是自稱號言有得近事、勤策戒理。此
難非理,俱可稱故。謂可稱言我是勤策亦
是近事,唯願證知。苾芻亦應如是而說。然
就勝戒顯彼二名,亦無有失。若爾,勤策
及苾芻等,亦應受得近住律儀。如得近
事,許亦何過?然由下劣無欣受者。」

論「近事近住至云何安立」,已下頌,第二安
立四律儀也。

「論曰至五飲諸酒」,安立近
事。

論「若受離八至八食非時食」,安
立近住也。

論「若受離十至以為第十」,
立勤策也。

論「若受離一切至苾芻律
儀」,安立苾芻也。《婆沙》云「離塗飾香鬘、歌
舞倡伎,二種同於莊嚴處轉,故離二種合
立一支。」又《正理》云「為引怯怖眾多學處在
家有情,顯易受持,故於八戒合二為一。
如為佛栗氏子略說學處有三。」

論「別解律儀名差別者」,自此已下有一頌,
第三明別解律儀差別名也。

「論曰至
故名尸羅」,第一正名也。《正理論》云「以清涼
故名曰尸羅。此中尸羅是平治義,故字相處
作是釋言:平治義中置尸羅戒,能平險
業故得尸羅名。」此
有六名:一名尸羅、二名妙行、三名為業、
四名律儀、五名別解、六名業道。

論「智

者稱揚故名妙行」,釋第二名。

論「所作
自體故名為業」,第三名也。

論「豈不無表
至所作自體」,問也。以契經說無表律儀
名為不造亦名不作,既名不作,如何是
業?

論「有慚恥者至得所作名」,答也。以
有無表不造惡故,名為不作。表思所作故,
故無表戒得所作名。

論「有餘釋言至
名作無失」,敘異說也。從作生故,是作果;
生後作故,是作因。因取果名、果取因
名,名作無失。太法師釋云:「為求無作
發起作業是作因,正起作時發起無作是
作果。」

論「能防身語故名律儀」,第四名也。
由此戒力防惡身、語,依法儀式,故名律
儀。

論「如是應知至無差別名」,此釋頌
中「俱得」二字。應知尸羅、妙行、業、律儀此四
種名,通初、後位。

論「唯初剎那至及業
道名」,釋唯初剎那立二種名也。

論「謂
受戒時至立別解脫名」,釋別解也。《正理論》
云「或初所應修,故名別解脫。或彼初起最
能超過如獄險惡趣,故名別解脫。」


「即於爾時至立業道名」,釋業道也。《正理論》
云「亦得名為根本業道。初防身語,暢思
業故。」

論「故初剎那至根本業道」,結名也。


「從第二念至名為後起」,釋第二念已去不名

業道、不名別解脫也。

論「誰成就何律儀」,已下第四明成就也。
文中有四:一明成三律儀人、二文便明
斷律儀、三因論生論明意根律儀、四明
成就時分。此下一頌明成就三律儀人
也。

「論曰至乃至近住」,此明成就別解
脫人。

論「外道無有所受戒耶」,問也。

論「雖有不名至依著有故」,答也。外道受
戒求三有故,不名別解脫也。

論「靜慮
生者至此亦應然」,明成靜慮律儀人也。
一切得靜慮及未至者皆得此律儀。

論「道生律儀至謂學、無學」,明成道生律儀
人也。

論「於前分別至其二者何」,問隨
心轉戒也。

論「謂靜慮生至非別解脫」,
答:二是、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徵別解
脫非隨心轉所以。

論「異心無心亦恒
轉故」,答也。異心,謂不善、無記心。無心,謂
滅定。

論「靜慮無漏二種律儀」,已下半頌,第二明斷
律儀。

「論曰至名斷律儀」,此釋律儀。以
能永斷欲纏惡戒及起彼煩惱,名斷律儀。
此律儀即斷,名斷律儀。《婆沙》一百一十七
云「有四種律儀:一別解脫、二靜慮、三無漏、
四斷律儀。謂於靜慮、無漏二律儀中,各取
少分離欲界染九無間道中隨轉戒,乃至問:
何故唯此名斷律儀?答:能與破戒及起破
戒煩惱作斷對治故。謂前八無間道中二
隨轉戒,唯與起破戒煩惱作斷對治。第九
無間道中二隨轉戒,通與破戒及起破戒煩

惱作斷對治。」依婆沙十七,對治有五:一捨、
二斷、三持、四遠分、五厭患。未至定初方便
道與破戒惡作捨對治,初入定時捨破戒
惡成就得故。前八無間道與起破戒惡煩
惱作斷等對治,第九無間道與破戒惡及
起彼煩惱為斷對治。上五禪地與破戒惡
及煩惱為厭患及持、遠分對治。無色界與
破戒惡及煩惱為遠分對治。

論「由此
或有至如應當知」,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若爾世尊所說略戒」,下半頌,第三因論
生論明意、根律儀。若律儀唯是無表,何
故略戒乃至云意律儀善哉,又契經說眼
根律儀。「此意及根律儀以何為自性」,問。

論「此二自性非無表色」,答。

論「若爾
是何」,問也。下半行頌,答也。

「論曰至顯
勿如次」,釋頌文也。言正知、正念合者,合
此念、惠為意律儀。合此惠、念為根律儀。
合言顯非如次。正知為意律儀、正念
為根律儀,正知、正念能防惡故,名為律
儀。

論「今應思擇表及無表」,已下第四明時分也。
文中有六:一明成善、惡戒時分;二明成
中時分;三明住二戒兼處中時分;四明
表時分;五便明惡戒眾名;六四句分別。此
文初也。

「論曰至恒成現在」,釋成現也。
「住別解脫補特伽羅」,明成別解脫人
也。「未捨已來恒成現世」,明定成現世
也。

論「此別解脫至遍流至後」,釋遍成過
去也。住別解脫人未捨已來,初剎那時唯

成現在,第二剎那後遍成過去。

論「無
散無表至勢微劣故」,此釋不成未來所以。
《正理論》云「前生所得別解脫戒,於今受戒最
初剎那,如靜慮律儀何不成過去?此責
非理,此戒與心非同果故。離染心等皆同
一果,故彼戒如心得過去生者。又別解脫
未曾得故,應如勝品靜慮律儀,非初剎那
中得過去生者。」

論「如說安住至亦成過去」,
釋惡戒也。同善律儀成現在世及過去
也。

論「諸有獲得至必還得彼故」,此釋靜
慮律儀成過、未也。《正理論》云「此中應作
簡別而說。以順決擇分所攝定律儀,初剎那
中不成過去。餘生所得命終時捨,今生無
容重得彼故。又非一切有情曾起,有涅槃
法者方可有彼故。」

論「一切聖者至先未起故」,釋道戒也。唯除
最初苦法智忍一剎那中不成過去,爾時
未有過去道故。自餘聖者乃至未入無餘,
依前皆成過、未。

論「若有現住至有成
現在」,釋定、道戒成現在也。《正理論》云「理應
但說在定、道時成現在世。定、道無表不應
言住,如住果言唯說果成,非果現起。今
但云住,云何得知定、道現前非但成就。是
故彼說猶令生疑,不能定證成現無表。
故應但言在定、道言,雖說住言勞而無
用。」今詳彼意,前文已說成就去、來,此句
正明成就中世,故知說住顯起非成。以非

唯成證成現故,定、道無表隨心轉故,散心
現前必無彼故。

論「已辨安住善惡律儀」,下半頌,第二成處中
無表。

「論曰至種類所攝」,此釋處中多
無無表,若有無表是善、惡類。

論「彼初
剎那至說成現在」,釋成現在並頌中字。

論「初剎那後至二世無表」,釋成二世,如
文可解。

論「若有安住律不律儀」,自下第三一頌明
住律儀、不律儀人成處中善、不善無表。

「論曰至不善無表」,此釋住律儀成不
善無表,如文可解。

論「住不律儀至諸
善無表」,釋惡戒成善無表。

論「乃至
此二心至通成過現」,釋成兩世。此二心未
斷者,《雜心》云「至彼纏所纏、盡已盡,當
知此即二心止已,無表即斷。與彼不住律、
不律儀有少不同。」

論「已辨無表成表云何」,自下第四一頌明成
表也。

「論曰至恒成現表」,此釋表業正作
之時恒成現表。

論「初剎那後至如無
表釋」,釋成過去不成未來。

論「有覆
無覆至逆追成者」,釋二無記無成過、未,
法力劣故。逆謂未來,追謂過去。

論「此法力劣誰之所為」,問也。

論「是心
所為」,答也。

論「若爾有覆至勿成過未」,
難也。能發之心既成過、未,因何所發之
表唯成現在?

論「此責非理至成有差
別」,答也。表是色法,昧鈍心故,表色依心
起故。心等不然,無記表業從劣心起,其力

倍劣彼能起心,故心成三世,表唯成現
在。

論「如前所說住不律儀」,已下半頌,第五明不
律儀眾名。

「論曰至名不律儀」,釋眾名
也。以五義不同,故立五名也。

論「然
業道名至立餘四名」,釋名通局,如文可
解。

論「或成表業非無表等」,下一頌,第六明成
表非無表等四句分別。

「論曰至所發
表業」,明成表業,非無表也。不住善、惡
戒,起下劣思造善、惡業及無記業,皆唯成
表,不成無表。

論「除有依福及成業道」,
除有依福及成業道,雖下劣思亦發無
表。此第一句。

論「唯成無表至或生已捨」,
釋成無表非成表也。此第二句。《正理論》云,
「豈不已得靜慮異生,今表未生,先生已失,
亦成無表非表業耶?何故頌中但標於聖?
非易生者理亦可然,何故釋中標易生者?」

論「俱成非句如應當知」,第三、四句,如
文可知。《婆沙》一百二十二廣,即煩不
錄。

論「說住律儀至由何而得」,自下一頌大文
第五明得三律儀也。

「論曰至亦心俱
故」,此釋得彼心時即得彼戒。

論「彼聲
為顯至簡取無漏」,釋頌「彼聖」兩字。彼謂
前靜慮,靜慮通漏、無漏故。聖唯簡取無
漏,有漏非聖體故。

論「六靜慮地至如
後當辨」,四根本及中間、初未至無漏定,非
上三未至,如後當辨。

論「別解脫律儀

至由他教得」,釋得別解脫也。從他教
者,謂能教者他,非一切,然十眾別人皆是
他也。等者,等取自然得戒等也。

論「此復二種至餘五種戒二種他」,謂別人及
眾。四人已上,名曰僧伽。戒八眾中,苾芻
等三從眾得也。補特伽羅是別人,謂餘五
種從此得故。若勤策、勤策女,從二人得。若
近事、近事女、近住,從一人得。

論「諸毘
奈耶至復說等言」,別釋等字。

論「何者
為十」,問也。

論「一由自然至共集受具
戒」,已下答也。《正理論》云「自然謂智,以不
從師證,此智時得具足戒。」即是佛及獨覺
至盡智時得此戒也。「二由入正性離生,
謂五苾芻。」《正理論》云「由證見道得具足
戒。」此即憍陳那等五苾芻也。「三由佛命
善來苾芻爾時俱戒,謂耶舍等。」耶舍,此云名
譽。《正理論》云「由本願力,佛威加故。」「四信
受佛為大師爾時得戒,謂大迦葉等。五
由善巧酬答,謂蘇陀夷。」蘇陀夷,此云善施。
年始七歲,善答佛問稱可佛心,雖年未滿
二十,佛令眾僧羯磨受具足戒。善巧酬答別
開一緣,非酬答時即發也。言酬答者,
佛問彼言:「汝家在何處?」蘇陀夷答言:「三界
無家。」「六由敬受八尊重法爾時得戒,謂
大生主。」舊云大愛道者,訛也。梵云摩訶
波闍波提,摩訶此云大,波闍此云生,波提
此云主,是大梵王千名中一名也,眾生多故
名曰大生。梵王能生一切眾生,與大生為
主,名大生主。從所乞處天神為名。大生

主是佛姨母,佛遣阿難為說八尊重法,彼
即敬受,爾時得戒。此八是尊大苾芻法,
故名八尊重法。舊云八敬,於尼眾中最
初出家,廣如律說。「七由遣使得戒,謂法
授尼。」尼名法授,此尼端政,欲往僧中恐
路有難。受具戒時不對大僧,大僧遣尼
受法轉與受戒,故名由遣使得具戒也。
為護難故,別開此緣。「八由持律為第五
人,謂於邊國。」以無僧故,極少猶須五人。以
和上不入眾數,餘四成眾,減不成眾。於
五人中必信一人持律羯磨,故言持律第
五,減五不成,多即不遮。「九由十眾,謂
於中國。」僧多之處,極少猶須十人,多亦不
遮。「十由三說歸佛法僧,謂六十賢部
眾。」佛遣阿羅漢為說三歸,受得具戒。

論「如是所得至表業而發」,論主制上得戒非
定依表發無表也。《婆沙》一百二十二云「若
住別解脫律儀及住不律儀,現無身表。有
二說。一云:第二剎那以後,彼初剎那必有表
故。二云:彼初剎那亦是所說,有現無身表
受不律儀故,滅定中得具戒故。」解云:現
無身表受不律儀者,謂受事得不律儀。
在滅定中得具戒者,謂那舍沙彌第三羯
磨入滅定等。又亦容是上法見諦得戒等
也。此兩說中,後說為正,入無心定時無
表業故。《婆沙》云「若住別解脫律儀及不
律儀現無身表」者,此據現無身表。依過
去加行表發者,亦得是現無身表,不得定
是欲界無表離表而發。《正理》四十二云「有

餘師說:非於欲界一切無表悉依表生,如
得果時五苾芻等。」准後師釋,前必應云
欲界無表定從表生。《正理》通餘師引證云「然
彼先時決定有表。」准此論文,《正理》斷取欲
界無表定從表生,若無根本從加行生。
然此兩說與《婆沙》不同。《婆沙》云「若住別解
律儀現無身表」,一說據後剎那、一說初容
無有,不說從加行生亦得是住律儀
無身表業,即不得是離表而生。有人誤
釋謂為同也。此論中云「如是所得別解脫律
儀,非必定依表業而發。」又論云「七善業
道若從受生,必皆具表、無表,受生尸羅必
依表故。佛及五苾芻別解脫戒,不從受生,
故不依表。」論主存也,故言非必定依表業
而發。正理論師不許此義,故云:然彼五
苾芻等,先時決定有表相續不斷,至得果
時從彼而發。又論主亦言非欲界無表離
表而生,故知論主說佛及五苾芻得別解
脫時身亦有表。論師此釋前後自違,待
重撿文會釋,不可一論同自相牟楯。

論「又此所說至要期而受」,自下大文第六明
二邊際。文中有二:一明別解脫戒、二明惡
戒。此文初也。

「論曰至晝夜邊際」,明別解
脫戒唯有二邊際。

論「重說晝夜為半
月等」,此通伏難。難云:若唯有二分齊,何
故經中云「或半月或一月受近住戒」?通
云:說半月等者,此說重受日夜戒,滿
半月等名半月等,非是一受經半月等
也。如《無量壽經》云「日日如是受王八戒」,

即是日日受,經半月等也。

論「時名
是何法」,問時體也。

論「謂諸行增語至
立晝夜名」,答也。增語是名,即是有為法
光位闇位立晝夜名。

論「二邊際中
至非亦得起」,經部難也。盡壽分齊有三道理
戒後不生:一依身別故、二別依身中無加
行故、三無憶念當受時所遮防故。一晝
夜後,或五或十晝夜等時,何法為障令
戒斷訖。

論「必應有法至一晝夜故」,有部
答也。法性微細唯佛能知。經中既說唯一
晝夜,故應有法能為障礙。

論「於如
是義至一晝夜戒」,經部令有部等尋思經意。
經說唯一晝夜者,以所化根難調伏故,
且說一晝夜,非謂越一晝夜戒不得生。

論「依何教理作如是言」,有部反問經部。

論「過此戒生不違理故」,經部答理。

論「毘婆沙者至不許斯義」,有部以無教故不
許。《正理》破云「復減於此,何理相違,謂所化
根有難調者,已許為說晝夜律儀,何不為
調漸難調者說唯一夜一晝須臾,以難
調根有多品故。」由此知有近住定時,若減
若增便不發戒,世尊觀見故唯說此。是故
經部與正理師無諍理中橫興諍論。

論「依何邊際得不律儀」,已下半頌,第二明
惡戒邊際。

論曰「至智人所訶厭業故」,
明惡戒唯有盡壽,無晝夜也,以無對師
要期受故。

論「若爾亦無至得不律儀」,
難。若以無對師受一日夜,即無晝夜;亦
無對師要期盡壽,應無盡壽。

論「雖

無對師至故不立有」,通難。由起畢竟壞善
意樂,故得盡壽不律儀;雖起暫時壞善
意樂,不對師故不得日夜不律儀也。雖
暫時壞惡意樂心,以對師受得近住戒;
若有對師受不律儀,亦令得惡戒,然無受
者故不立有。

論「經部師說至阿世耶
故」,述經部宗。經部說:如善律儀無別實物
名為無表也。但於現思上差別防惡功能,
所熏習種子功能,假立無表。此不律
儀亦應非實。即欲造惡不善意樂相應意
思,熏身、語七差別功能熏成種子,假名惡
戒。由此熏習七思種子,後時善心雖起,名
為成就不律儀者,以不捨此惡意樂故。
惡意樂者,如意樂一生以殺自活,中間雖
行施等起其善業,此殺意樂而不息也。
阿世耶,此云意樂。《攝大乘論》以欲及勝
解為意樂體,亦是思願,願體亦同。

論「說一晝夜近住律儀」,大文第七明近住戒。
於中有三:一明受戒儀式、二明八支所
以、三明受人不同。此文初也。

「論曰至齋
竟亦得受」,釋受時也。准此論文,先無
要期者,齋後受戒不得。又准此,齋前總名
晨旦。《正理論》云「受此律儀必須晝夜,謂至
明旦日初出時。」《婆沙》一百二十四云「一晝
一夜不增不減,謂清旦時從師受得,至
明清旦律儀便捨。乃至時分定故,光、
闇往來易了知故。」

論「言下座者至不
發律儀」,釋受律儀也。若不在下床等
即不恭敬,有慢心故不得律儀。病者雖

不曲躬等,無慢心故亦得戒也。


「此必從師至能不違犯」,釋此律儀無自誓受,
必從師也。

論「受此戒者至二俱不成」,
釋從師儀式也。

論「具足受八支至近
住不成」,釋具支闕不成也。《正理論》云「具
受八支方成近住,隨有所闕近住不成,諸
遠離支互相屬故。由是四種離殺等支,於
一身中可俱時起,以諸遠離相繫屬中或
少或多相差別故。」

論「受此律儀至如新
異故」,釋律儀嚴飾異也。富貴者常嚴身具
雖復精花,不生憍逸故亦得戒。


「受此律儀至日初出時」,釋戒捨時也。

論「若不如斯至不得律儀」,總釋也。一若不
具足、二若不在師下床、三若不從師受、
四若不隨師教受、五若不具八支、六若
不離嚴飾、七不盡晝夜,七中隨闕一
緣不得律儀,但得處中妙行。《正理論》云「然
為令招可愛果故,亦應為受。」廣如《婆沙》二
十三說。

論「又若如斯至深成有用」,明
近住利益。

論「言近住者至近盡壽戒住」,
釋名也。兩釋無評。《正理論》中兩說如前,
又云「有說此戒近時而住。」

論「如是律儀至說此名長養」,釋異名
也。

論「何緣受此必具八支」,自下第二有一頌
明八支所以。

「論曰至厭離心故」,明八
戒有三種支:一尸羅支、二不放逸支、三禁
約支,如文可解。《正理論》云「厭離能證律
儀果故。」

論「何緣具受如是三支」,問。

何緣要須具受尸羅等支?

論「若不具
支至諸惡業故」,答受尸羅支所以。若不
受尸羅支,不能離性罪。

論「次離飲
酒至諸事業故」,答。若不受不放逸支,不能
離失念故。若失念忘失應作、不應作
事,心樂故遂犯尸羅。

論「後離三種
至心便離憍」,答。若不受禁約支,心便憍舉,
尋即毀戒。《正理論》云「謂香鬘等若恒受用,尚
順憍慢為犯戒緣,況受新奇曾未受者,故
一切種皆應捨離。」

論「若有能持至心縱
逸故」,受齋有二事:一自憶受近住戒、二於
世間深生厭離。若非時食,二事俱無。

論「有餘師說至分為二故」,敘異說也。太法
師云:「是龍樹說。此法師意說:既云齋戒,故
以不非時食以為體性。除齋,餘有八種,
說名齋支。果塗飾香鬘為一,舞歌觀聽為
一。食節有八支。」齋,梵名鄔波婆婆,此
翻為齋,或名近住。

論「若作此執至隨
行隨作」,論主與餘師出違經過。若謂餘戒
有八,齋為第九以為齋體,何故經說離
非時食已便作是說此第八支。既言第
八,明餘唯七。又言支故,明非別立離
非時食以為齋體不是齋支。

論「若
爾至名齋支」,餘師反問。既齋等八事總是
齋支,別立何法以為齋體?

論「總標

齋號至應知亦爾」,論主答也。如文可解。

論「毘婆沙師至支非靜慮」,敘有部宗。
准上有如聲故知道支等喻釋文也。

論「如是所說至即正見等支」,總責非理。如
何自體與自體為支?

論「若謂前生至
不具有八支等」,破轉計也。正見等若三
摩地等,不可即此正見等為道等體,即用
此正見為道等支。亦不可說前生正見等,
與後生正見等為支,最初念時應無八支
故。《正理》救云「經主於此謬作是責,不可正
見等即正見等支。若謂前生正見等為後生
正見等支,則初剎那聖道等應不具有八支
等。非《毘婆沙》說正見等其體即是正見等支,
亦非前生正見等為後生正見等支,然於
俱生正見等八,唯一正見有能尋求諸法相
力說名為道。以能尋求是道義故,即此正
見復能隨順正思惟等,故名為支。所餘七支
望俱生法能隨順故說名為支,非能尋求
不名為道。實義如是。若就假名,餘七皆能
長養正見,故思惟等亦得道名。見名道支
亦不違理。由此類釋齋戒八支,經主於中
何憑說過?」俱舍師破云。若就實義,正見
但應言是道,是正思惟等支,不應言亦道
支。既言亦道支,還望於道。若就假名,餘
支亦應名道,何故但言是道支?

論「為唯近事得受近住」,下半行頌,第三明
受近住人別。

「論曰至除不知者」,釋餘
亦有。謂受近事及但受三歸等,皆得戒
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問:誰應受此近住

律儀?如是說者,亦聖、亦異生,亦近事、亦非
近事。未受近事一日夜歸依三寶等者,
即是《婆沙》非近事也。若不受三歸,受近住
戒不得,除不知者。」《正理論》云「除不知者,
由意業力亦發戒故。」《婆沙》三十四云「有
說亦得。謂若不知三歸、律儀受之先後;或
復忘誤不受三歸但受律儀,而授者得罪。
若有憍慢不受三歸但受律儀,必不發
戒。」

論「如契經說至鄔波索迦」,准《正理》
文乘前起也。《正理論》云「豈不三歸即成近
事?」「如契經說,乃至名曰鄔波索迦」,此是
乘前問也。若有非是近事唯受三歸得
近住戒者,豈不受三歸時即名近事?外
國師說:但受三歸即名近事。《薩婆多》說:
自稱我是鄔波索迦方名近事。准經所說,
先歸三寶,後稱近事。

論「為但受三歸
即成近事」,問。為前受三歸即成近事?為
至自稱我是鄔波索迦時方名近事?

論「外國諸師說唯此即成」,外國師者是迦濕
彌羅國外健駄羅國經部諸師說,唯受三歸
即成三歸鄔波索迦,說戒相時方得五戒近
事名。

論「迦濕彌羅國至則非近事」,此
是有部宗也。近事唯一要得五戒方名近
事,無唯三歸成近事也。《四分律》云「佛為
價客受二歸即名近事,及為婆羅門婦
受二歸時名近事女。」其宗別也。

論「若
爾應與此經相違」,經部難。若無唯受三歸
名近事者,即與《大名經》相違。經說受三歸
已自稱云我是鄔波索迦,未說戒相,未發

戒故。

論「此不相違己發戒故」,有部答。
既已發戒,非是唯三歸即名鄔波索迦。

論「何時發戒」,經部問。已下大文第八明近
事。文中有五:一明發戒時、二明支具闕、
三近事等成三品因、四便明三歸、五明立
支所以。此文初也。

「論曰至便發律儀
故」,釋發戒時也。說三歸時未得戒,自稱
近事便發戒也。

論「以經復說至令識堅
持」,重引餘經證。以經自稱我是近事,後
復說我從今時乃至命終捨生言故,故知
前時已得五戒。彼雖已得,令了知故,為
說捨生等五種戒相令識堅持。

論「如
得苾芻至此亦應爾」,引喻釋也。如苾芻等
於羯磨時已得具戒,後說戒相。


「是故近事必具律儀」,結有部也。若別說
戒相時得,容有不能持者不發戒。既總
受三歸自總稱我是近事即發戒故,支必
具五。

論「頌曰至謂約能持說」,自下有三句,第二
明支具闕。上兩句問,下一句答。

「論
曰至能學滿分」,引經難也。

論「謂約能持
至說能學言」,有部通經。言「一分等」者,先已
具得五戒,後持一分、少分、多分、滿分不同,
故分為四。若不爾者,不應言學一分
等,應言受一分等。《婆沙》一百廿三云「答:
此說持位,非說受位。謂於五中,持一不
持四名一分,持二不持三名少分,持三
持四名多分,具持五名滿。」

論「不爾
應言受一分等」,反難釋也。既言學一分,不

言受一分,故知就能持說。

論「理實約
受至故名近事」,有部定自宗為理實也。

論「如是所執違越契經」,經部責有部違
經。

論「如何違經」,有部反問。

論「謂
無經說至捨生言故」,經部答違經也。《大名經》
中不說自稱我是近事等言便發五戒,
此《大名經》不說我從今者乃至命終捨生
言故,豈得別將餘經不釋近事相經釋
近事耶?

論「經如何說」,有部問。


「如《大名經》至故違越經」,解云:經不說故,名
違越經。如《大名經》中說近事相,於此經中
不說自稱我是近事時得戒。從今捨生言,
又不是《大名經》說,故是違越。

論「然餘
經說至捨生等言」,通有部引經也。餘經中
說我從今等,是其別事,非近事相。


「設說亦非至已發五戒」,縱有部餘經說近事
相,亦不明了。誰能准此不明了文,便信前
時已發五戒?此破有部先時發戒。

論「又約持犯至乃至廣說」,破有部通經也。
《正理論》敘廣牒破已,乃至且經所說我從
今時乃至命終捨生等者,何理唯說得證
淨人,非諸異生亦立此誓?諸異生類將受
律儀?亦有如斯堅固意樂?乃至為救自生
命緣?終不虧違所受學處。如斯誓受世
現可得。然此文句《大名經》中現有受持,不違
正理,故不應捨所誦正文。設《大名經》無此文句,於我宗義亦無所
違。非我宗言說此文句究竟方發近事律
儀,由說自稱我是近事,憶持護念便發律

儀。以自發言表為弟子,如大迦葉得具足
戒。世尊既說鄔波索迦應具受持五種學
處,彼說我是鄔波索迦,必具律儀,何勞致
惑?如稱我是國大軍師,彼必具閑兵將事
業。依如是喻,智者應思。又經主言約持
犯戒說,乃至具牒《俱舍論》文,此全無
理。唯對法宗所說理中應問答故。雖知近
事必具律儀,而未了知隨犯一種為越一
切?為一非餘?由有此疑,故應請問。諸部
若有未見此文,於此義中迄今猶諍。若異此者,佛經數言鄔波索
迦具五學處,誰有於此已善了知,而復懷
疑問受多少;設許爾者,疑問相違。謂彼本
疑受量多少,而問有幾能學學處。答學一
分等,豈除本所疑,故彼義中不應問答。經
主於此不正尋思,於諍理中懷朋黨執,翻
言對法所說義中問不應問,況應為答。

論「若闕律儀至此亦應爾」,有部以苾芻
等戒為例難也。

論「何緣近事至支量
定爾」,經部反問有部戒支不同。


「由佛教力施設故然」,有部答也。

論「若爾
何緣至非苾芻等」,經部引文不同,例釋具
支、不具支異。

論「迦濕彌羅國至得成
近事」,述有部宗也。

論「此近事等一切律儀」,已下一句,第三明
成三品。

「論曰至或成上品」,明戒由受
心成下、上品,不由依身。凡或有上,
無學有下。

論「為有但受至成近事不」,
問。

論「不成近事,除有不知」,答。若知應

受三歸,慢心不受不得律儀。若不知須
受三歸而受者,受者得戒,戒師得罪。《婆沙》
三十四云「歸依有二種:一與律儀俱、二不
與律儀俱。與律儀俱者,唯在人趣三洲
非餘。不與律儀俱者,通餘趣處。問:若不
受三歸而受律儀,彼得律儀不?有說:不
得。以受律儀必依三歸,以三歸為門
得律儀故。有說:亦得。謂若不知三歸、律儀
受之先後,或復忘誤不受三歸者,受得
律儀,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受三歸
但受律儀,彼必不得。問:有在母胎或嬰孩
位,母等為受三歸,律儀,彼為得不?答:彼無
心故不得律儀。然與後受為其因故,有此
益故先應為受。問:彼前生中修何善業,今
在母腹或嬰孩位,他便為受三歸、律儀?答:
彼前生恒樂讚歎三歸、淨戒,亦勸無量百
千有情歸依三寶及受淨戒,或復施他受
持三歸、律儀資具,今身獲得如是善利。如
契經說:歸依佛者不墮惡趣,生人、天中
受諸快樂。問:現見世間歸依佛者,亦墮惡
趣或受眾苦。何故世尊作如是說?答:若增
上心不顧命身歸依佛者得此善利,不
說一切,故不相違。有餘師說:此依已得證
淨者說,不說一切。」

論「諸有歸依」,已下一頌,第四便明三歸。此
明所歸三寶體性。

「論曰至能覺一切」,
釋所歸依體。佛有無記色身,及有漏功德、
無漏功德等。此三種中唯歸成佛無學法,即
是唯歸無漏法也。

論「何等名為佛無學

法」,問。

論「謂盡智等至前後等故」,答。此
唯取盡智、無生智。無學正見智、色身等
法,與前未成佛時等故,隨行可知。

論「為歸一佛、一切佛耶」,問。為歸釋迦一佛,
為歸一切諸佛?

論「理實應言至相無
異故」,答。一切諸佛無學道相更是平等,理合
總歸。《婆沙》三十四云「若歸依一切佛者,如
說我是勝觀弟子云何通?答:隨依彼佛
出家見諦,即說我為彼佛弟子。此說依止,
不說歸依。」又云「佛依法生,法勝於佛,
何故先說歸依佛耶?答:佛為教主。若佛不
說,法不顯現,故先歸佛。復次。如有病
者,先訪良醫、次求妙藥、後覓看者。佛如
良醫、法如妙藥、僧如善巧看執藥人,故說
三歸依如是次第。」

論「歸依僧者至不可
破故」,明歸僧。唯歸學、無學法,此亦唯無漏。

論「為歸一佛僧、一切佛僧耶」,問通局
也。

論「理實通歸至相無異故」,答通歸也。

論「然契經說至現見僧寶」,釋通經也。佛
初成道未有僧寶,為商人受三歸法,佛
法現歸、僧指當成。《四分律》云「受二歸。
若歸一切僧者,爾時亦有七生預流、不還
果等,何不說歸指當來僧令歸依耶?」

論「彼經但為至現見僧寶」,通也。當來五俱
隣等是現見僧,餘七生及過、未等非現
見僧,故不相違。《顯宗》二十云「僧有多種,
謂有情人、聲聞、福田及聖僧等。佛於此內
非聲聞僧,可是餘僧,自然覺故。今所歸者
是聲聞僧中除異生,聖僧除佛,福田僧

除異生、佛。」准此論文,福田僧通三,聲聞
兼凡,聖僧竝佛。佛非聲聞,僧是福田及聖
僧攝。

論「歸依法者至故通歸依」,明歸
依法。此論文,《毘婆沙》意也。三十四云「問:歸
依法者,為歸依自相續諸蘊滅?為歸依他
相續諸蘊滅?為歸依無情數諸蘊滅耶?設
爾何失?若但歸依自相續諸蘊滅者,如何
不是少分歸依?若亦歸依他相續等諸蘊
滅者,如何但言我歸依法,不言一切?又如
何說救護義是歸依義?他相續等諸蘊滅,於
我無救護義故。答:應作是說,歸依自、他
相續及無情數等一切蘊滅。問:他相續等諸
蘊滅,於我無救護義,如何歸依?答:彼雖於
我無救護義,而彼於他有救護義。救護
相等,故亦歸依,此依得說。若依自性,隨有
漏法有爾所故。自、他所得滅無有異,我於
一切有漏蘊中得離繫故,一切滅於我皆
有救護義。」

論「若唯無學法至成無間
罪」,外人難有部也。

論「毘婆沙者至彼
隨壞故」,引《婆沙》通難。以破所依,能依無
漏法壞故。所以損生身,望無漏法得罪。

論「然尋本論至不容前難」,論主不信《婆
沙》通自通難也。本論但言無學法能成於
佛,不言生身非佛身。既是佛出血,於佛
得罪,故不容前難。

論「若異此者至非
憎非佛」,反難有部。若佛、僧身非僧非佛,唯
無漏法是佛、僧者,若佛及僧住世俗心,爾時
無無漏法,應非僧非佛。

論「又應唯
執至成佛無學法」,重反難也。現見飲食等供

養比丘身,歸禮生身佛。若謂生身非僧、
佛者,飲食等應供養苾芻戒,歸禮佛應
唯歸禮佛無學法,不應歸禮佛生身也。
《正理論》云「今詳經主於本論義未甚研尋,
能成佛言已遮佛體攝依身故。謂佛名言
依佛義立,唯此所目是真佛體。若佛名言
就依身立,於未證得無學法時已有依
身應亦名佛,故知佛號不目依身。由此依
身非能成佛,故本論說能成佛言,已遮依
身亦是佛體,已顯佛體唯無學法。乃至
毘婆沙者作是釋言:壞彼所,依彼隨壞
故。如是釋難,深為應理。」《正理》又云「經主
乃至爾時學、無學法不現前故。此難不然,
非所許故。謂我不許學、無學法唯現在位
方成佛、僧。唯言佛、僧得彼法故,得於諸
位曾無間斷,寧住世俗心,便非僧非佛。設
許現在方成佛、僧,亦無有過,以許彼得
其體亦是學、無學故,得一切時常現前故。
經主復言:又應唯執成苾芻戒即是苾芻。
是我所宗,豈成過失?以得戒故,假說依
身亦名苾芻,與前義等。是故經主於對法
宗不善了知所說文義。婆雌子部作如
是言:補特伽羅是所歸佛。此非應理。所以
者何?彼無差別,不成歸故。謂歸離繫補特
伽羅,與歸世尊,有何差別?」准上,經部
歸生身,有部歸無學法,婆雌子部歸補特
伽羅。

論「有餘部說至不共法」,敘異說
也。此意歸佛身中有漏、無漏有為功德,與
上三說不同。大眾部等佛無有漏,與大乘

同。上明所歸三寶體也。《正理論》云「所歸依
者謂滅諦全、道諦一分,除獨覺乘菩薩學位
無漏功德。何緣彼法非所歸依?彼不能救
生死怖故。謂諸獨覺不能說法教誡諸有
情令離生死怖,菩薩學位不起期心,故
亦無能教誡他義。故彼身中學、無學法不
能救護,非所歸依。有餘師言:不和合故、
不顯了故,如其次第,獨覺、菩薩非所歸
依。」

論「此能歸依何法為體」,問也。

論「語表為體」,答也。此出能歸依體。《正理論》
云「此中能歸語表為體,自立誓限為自性
故。若并眷屬,五蘊為體。以能歸依所有言
說,由心等起非離於心。」《婆沙》三十四云「能
歸依者,有說名等,有說是語業,有說亦身業,
有說是信。應作是說,謂是身、語業,及能
起心、心所法,并諸隨行。如是善五蘊是能
歸依體。」《俱舍》同第二師,《正理》不同婆沙諸
師,諸師中無取語業及心等為體者。應
作是說是正義,因何兩論皆不同《婆沙》
正義?有人云:論主故述《婆沙》不正義,試
後學徒為覺不覺。眾賢尊者不覺斯文還
依此釋。若依正解同《婆沙》評家,此釋非
理。論主大有與《婆沙》不同義,豈皆試後
學耶,又但讀《婆沙》者即覺,何為眾賢不覺?
又眾賢兼有隨行能起,與《俱舍》異,如何是
同?今詳三論不同。所以者,有別意也。
《婆沙》通說能歸,所以取身、語等。《俱舍》言此
能歸依者,即此律儀中能歸體也。《正理》言
此中能歸者,亦是律儀中能歸也。皆有別

意。此由論乘明受律儀後釋三歸故,
此中受律儀三歸,能歸以語表為體,以能
教先稱、受者隨教稱故,若身禮亦不成
隨教歸依之法。由此兩論唯取語表業。《俱
舍》據顯,略不說心等。《正理》具述兼明心等。
若謂意別合有是非,既無是非,大意
是同,據義別也。《婆沙》通明歸依通身、語
等。

論「如是歸依至一切苦故」,釋歸依
義。歸依,救濟為義,由此三寶為依,能永解
脫一切苦故,以餘不能永解脫一切苦故。

論「如是世尊言至能解脫眾苦」,下引五
行頌證。前兩頌證邪歸不脫眾苦,後三
行證正歸依能脫眾苦。「制多」者,外道塔
廟。

論「是故歸依至為方便門」,結也。八
眾受律儀,必以三歸為門。《正理論》云「如
是歸依,救濟為義。他身聖法及善無為,如
何能為自身救濟?以歸依彼,能息無邊生
死苦輪大怖畏故,非如牧竪防護諸牛。提
婆達多守餘人等,但令不散,非所歸依,不
能令息生死畏故。雖復亦有歸佛、法、
僧,然彼不蒙現救濟者,以彼違越佛教理
故。如有依王,為違王勅,王不救濟。此亦
應然。有餘師說:彼亦能與後邊善根為
種子故。歸依但作正行種子,非即由此能
息苦輪,故有歸依未蒙救者。有餘師說:
彼雖歸依,未能奉行歸所為故。歸依所為
其體是何?謂見四諦,故伽他說。」伽他,即《俱舍》
五行頌中後三行頌「諸有歸依佛」等。又云
「又佛譬如能示導者,法如安隱所趣方域,

僧如同涉正道伴侶。」又云「三所歸依有
差別者,佛唯無學,法二俱非。二俱非者,
非學非無學也。僧體貫通學與無學。
又佛體是十根少分。僧通十
二。法體非根,擇滅、涅槃非根
攝故。又歸依佛,謂但歸依一有為沙門
果。歸依法者,謂通歸依四無為沙門
果。歸依僧者,謂通歸依四有為沙門果及
四果能趣向。」

論「何緣世尊於律儀處」,已下第四明立支
所以。文中有三:一明離邪行所以、二明
離虛誑語所以、三明離飲酒所以。半頌
即初文也。

「論曰至非非梵行」,此有三因。
此即初文。准此,非梵行不感惡趣。


「又欲邪行至離非梵行」,第二因也。


「又諸聖者至謂定不作」,第三因也。《正理論》云
「經生聖者亦不行故,離非梵行則不如是。
若異此者,經生有學應不能持近事性戒
。於欲邪行,一切聖人定得不作,
名為律儀,此不作律儀無有別體,前戒已
捨、今生未受故。但是前身曾受五戒,雖復
經生更不受戒,欲邪行等必定不作。非
梵行即不如是,雖有學曾受具戒,經生
捨戒更未受戒,即犯非梵行也。」《正理論》
云「若諸近事,後復從師要期更受離非梵
行:得未曾得此律儀不?有餘師說得此
律儀。有說不得未得律儀,然獲最勝杜
多功德,名獲最勝遠離法者,謂能遠離婬

欲法故。」今詳後解為勝。不得律儀,應
得別遠離無表。所以者何?離非梵行律儀
無獨受者,必以五、十、二百五十、五百等
同受得故,此等闕支不發律儀故。

論「諸有先受至得律儀不」,問。

論「理實應
得至得別解律儀」,答。

論「若爾云何後
非犯戒」,難。自下半頌答也。

「論曰至非
毀犯前戒」,釋頌,如文可解。

論「何緣但制至近事律儀」,下半頌,第二明
離虛誑語所以。

論「亦由前說至得不
作故」,答。

論「復有別因」,此重問也。

「論曰至能防後犯」,釋頌文也。如文可解。《婆
沙》一百二十三云「有作是說:離虛誑語易
可訪護,非離餘三。謂處在家御僮僕等,
難可遠離離間等三。復有說者,作虛誑
語業道最重,餘三少輕,是故不立。有餘師
說:唯虛誑語能破壞僧,故立學處,餘三不
爾。有餘復說:若諸聖者經生不犯,立近事
戒。聖者經生必定遠離虛誑語業,非餘
語業。所以者何?餘語有三,謂從貪、嗔、癡
生。經生聖者雖不犯從癡所生,癡見品攝
故,聖者已斷;而犯貪、嗔所生,是故不立。」
更釋,如此論。

論「復以何緣至近事律儀」,立餘飲酒為性
罪家問。

論「誰言此中不離遮罪」,立飲
酒為遮罪家答。

論「離何遮罪」,重問。

論「謂離飲酒」,重答也。

論「何緣於彼至
唯遮飲酒、縱是遮罪」,重問。自下半頌,第三
明離飲酒所以。

「論曰至令離飲酒」,釋

所以也。

論「寧知飲酒遮罪攝耶」,問。

論「由此中無至能無染心」,答。夫性罪者,
必染心行。為療病時分限飲酒,無染心故,
非是性罪。

論「豈不先知至即是染心」,
難也。

論「此非染心至故非染心」,答。自
知性多飲,自節力飲,豈非知量,染心寧
有?

論「諸持律者言至彼飲酒故」,敘異
說也。佛既唯除性罪,皆開供病比丘。既
復有病,佛不開酒,故知飲酒是性罪攝。第
一證也。

論「又契經說至是性罪攝」,第二
證也。

論「又諸聖者至如殺生等」,第三證
也。既殺生聖不犯,殺等是性罪。飲酒聖不犯,
故亦是性罪。

論「又經說是身惡行故」,
第四證也。

論「對法諸師言非性罪」,立對
法宗。

論「然為病者至犯性罪故」,通第
一證。

論「又令醉亂至所霑量」,通第二
證。不能飲者,乃至茅端所霑量酒亦醉亂
故。若開能者,此類亂故,所以總遮。

論「又一切聖至量無定故」,通第三證。

論「又經說是至皆是性罪故」,通第四證。五戒
唯此一戒言放逸處,餘四不言放逸處者,
是性罪故。《正理》云「何緣此皆性罪?乃至如
為除病,知量服毒能令無損,豈是罪耶?
故非飲酒皆惡行攝。若為憍逸、或為歡娛、
或知醉亂而貪故飲,此等皆託染污心生,
約此經中說身惡行,應知此是性罪所攝。」
准此論文,若染心飲酒是性罪。又准此,染
心斷草等亦是性罪,不染心方是遮罪。

論「然說數習墮惡趣者」,牒別文也。

「顯數飲酒至轉增盛故」,通別文。有三因,如
文可解。

論「如契經說至依何義說」,此
問。經中依何義名窣羅酒、迷麗耶酒,復
皆言末陀及是放逸處耶?

論「醞食成
酒至所依處故」,已下釋也。「醞餘物成」者,
蒲桃等。所以經說三名。酒是放逸處,言
窣羅、迷麗耶,簡檳榔等亦能令醉,不制飲
也。言「末陀」者,簡醞食為酒,及醞餘成。
變壞、不能醉人者亦不制。飲醞食及餘
物酒末陀者,無問多少,是放逸所依
處,故制令不飲也。

興福寺慈恩院本交了。永賢

保延三年八月十四日夕於東南院點了。

今日依中宮御惱於大佛殿有千僧御讀
經云云。

卷 15

分別業品第四之三

論「此別解脫至不爾云何」,此下一頌,大文第
九明三種律儀所從得處。初之「從」字通其
三節,從一切、從二、從現;第三句「從」字通

二節,從根本、從恒時。總有五節。

「論曰
至後起而得」,釋第一節。謂別解脫律儀從一
切根本、加行、後起處得,即是殺等加行、根
本、後起。太法師取禮僧等加行、說重等
後起。此恐非也。《婆沙》一百二十云「別解脫
戒通於業道、加行、後起處得。」此是明發戒
處。已發戒後方說重等,如何後起是發戒
處?取殺等加行、根本、後起為勝,戒防此三
位故。

論「從二得者至性罪遮罪」,釋第
二節。有二種二,謂情、非情;性罪、遮罪。若
唯染心發,是性罪攝,如殺生等。若通染、不
染,是遮罪攝,如飲酒等。《正理論》云「於情
性罪謂殺生等,遮謂女人同室宿等。非情
性罪謂盜外財,遮謂掘地壞生草等。」

論「從現得者至有情處故」,釋第三節。即
離七惡業根本、加行、後起,得別解脫戒。七
惡業道及加行、後起,既有情所依、所止處,發
戒亦合同。過去、未來,非是有情,非依處及
非止處故,於現在蘊、界、處得。《正理論》云
「有情處者,謂諸有情,及諸有情所依、止處。現
蘊、處、界,內者即是有情所依,外者名為有
情所止,非過未故。」《婆沙》一百二十云
「彼別解脫戒唯於現在有情數蘊、界、處得,不
於過未,墮法數故。」

論「若得靜慮至況
從遮罪」,釋第四節。《正理論》云「若得靜慮、無
漏律儀,應知但從根本業道,以定中唯有
根本業道故。非從前後近分而得,以在定
位唯有根本,在不定位中無此律儀故

。」

論「從恒時者
至蘊處界得」,釋第五節。《正理論》云「從恒時
者,謂從過去、現在、未來,蘊、處、界得,如與
此戒為共有心。」太
法師云:「理實而言,過去蘊、處、界自發過去
定、道心俱戒;現在蘊、界、處自發現在定、道
心俱戒;未來蘊、處、界自發未來定、道心俱
戒。以戒從現在有情處得,故三世各別發;
以定、道心通三世一時得,故戒亦三世
一時得。故言從三世蘊、處、界得。故《正理論》
云『從恒時者,謂從過去、未來、現在蘊、處、界
得,如與此戒為俱有心。』」法師此釋誤也。
若如法師此釋,即是得恒時,非是恒時得,
即與共有心別。如何論云「如俱有心」,又
云「以戒現在有情處得故」。若爾,與別解律
儀何別?

論「由此差別至加行、後起」,已下
四句分別。第一句是得別解律儀非定、道;
第二句是得定、道非別解;第三俱句;第四
俱非。如文可解。

論「非於正得至防護過
現」,正《婆沙》文云「正得三種戒時,現無七支
不善。言從現根本處得者,不分明也。應
言從現起業處得,處是起業道處。」《正理
論》云「有言非得善律儀時可有現在惡業
道等,故應別立此四句文。謂應說言:有一
類法於彼唯得別解律儀非二律儀,乃至
廣說。第一句者,謂於現在得前後近分及
遮罪遠離,餘隨所應皆如是說。於業道等處置業道等聲,故

前四句義亦無失。由如是理,亦通防護過、
現業道等,非唯防未來,以業道等聲說彼
依處故。若異此者,則應但說防護未來,律
儀但能防未來罪令不起故;非防過、現,
已滅、已生,律儀於彼無防用故。」

論「諸有獲得至異相云何」,下一頌,第十明
律不律儀支因多少。

「論曰至支因說
不定」,總釋有情必同支,因不定。八種律儀
必普緣一切有情處發,支即不定,或四、或
七,因或上、中、下等。

論「支不定者至名
律儀支故」,釋支不定。比丘、比丘尼具有七
支,餘戒唯有身三、語一,謂五戒、八戒、十戒
不同,四根本業道名律儀支故。

論「因
不定者至後三因說」,釋因不定。因有二種:
一無貪、無瞋、無癡三因;二上、中、下三因。
若無貪等三因,若就體明別,即三因所發
戒別。若就人明戒,無一住律儀者不從
三因發律儀者,必俱起故。若上、中、下因,
無一住律儀者發一種戒從三因發,上、
中、下心不竝起故。若就別戒、別時,即容有
也。頌中言「支因不定」者,就上、中、下因
說。

論「或有一類至勤策戒」,句數分別,如
文可解。

論「無有不遍至不全息故」,釋
定遍有情無不遍也。若一切眾生中,留一
有情擬行殺、盜、婬等,戒總不發,以惡意
樂不全息故。

論「若人不作至別解脫律
儀」,釋全息惡意樂也。若不作五種定限,則
惡意樂全息。若作五種定限,隨有一定,則
惡意不息。

論「謂有情支處時緣定」,列

五名也。

論「有情定者至當離殺等」,釋
有情定。若言家獸不殺、野獸即殺,非怨不
殺、怨即殺等,是有情定。

論「言支定者
至當持不犯」,釋支定也。謂若五戒、二百五
十戒等,於中隨簡一戒,云不能持,即不
戒發。

論「言處定者至當離殺等」,釋
處定也。謂我若於自國即不殺等,若於他
國即行殺等,名處定也。

論「言時定者
至能離殺等」,釋時定也。唯近住限一日夜;
餘戒皆從盡形,若限年月戒即不發。

論「言緣定者至能離殺等」,釋緣定也。如文
可解。

論「如是受者至相似妙行」,總結
也。若作上五種定限,律儀不發,但得妙行。
諸經中說得戒者,是引接言。

論「於非
所能境如何得律儀」,問也。若於此有情能殺
等發願不殺等,可得律儀。他方聖人及上
界地所有眾生,於此一切必定不能殺,如
何於彼得不殺等?此不殺等不由受心不
行殺等。

論「由普於有情至故得律儀」,
答也。以發起增上,於一切眾生不損命意
樂故,於一切眾生得於律儀。

論「毘婆
沙師至有得捨過」,敘《婆沙》釋也。《婆沙》反釋:
若唯於能殺等境得律儀者,如此處羊是
能殺境,上界天非是能殺境。於此生中,或
有天作羊時應處得戒,羊作天時應捨
於戒。非此得捨緣,如何得捨?《婆沙》一百一
十七第二師釋,大同此論。

論「彼說不
然至例亦應爾」,難《婆沙》釋。若能境有增、減,
即戒有得、捨。如草有生、枯,戒亦應增、

減。

論「彼言不爾至性不同故」,《婆沙》釋
也。能、不能境同一情性,若殺、不殺,境有增、
減,戒有得、捨。生草變枯其性有異,若生草
枯損無罪故,戒無得、捨。

論「若爾有情
至於理不然」,重破釋也。若謂生草後枯不同
故戒無減者,有情般涅槃已,既無前性,如
何不減?此是論主述古問答。《雜心論》中亦
同此論。

論「前所說因於理為善」,斷取
前解不全捨惡意樂故因。

論「若爾前
佛至無減前過」,敘《婆沙》問答也。此是其問。

論「以一切佛至無減前過」,答也。《婆沙》
一百二十云「問:若別解脫律儀唯於現在有
情處得,非於去、來蘊、界、處者,則諸如來、應、
正等覺律儀不等。所以者何、過去諸佛出現
世時,無量有情為律儀境。彼有情類已入
涅槃,釋迦牟尼於彼境上不得律儀。」今釋:
迦佛出現世時,無量有情為律儀境。彼有
情類已入涅槃,慈氏如來於彼境上不得
律儀。境有寬、狹,律儀亦爾。豈不諸佛律儀
不等?「答:應作是說:律儀境界雖有
多、少,而律儀體前、後無異,俱從一切有情
境處總發得故。有作是說:三世如
來律儀不等亦無有失。問:若爾,《施設論》說
當云何通?如彼說『一切如來、應、正等覺皆悉
平等』。答:由三事等故名平等。一修行等,謂
諸如來皆於過去三無數劫勤修四種波羅
蜜多究竟圓滿得菩提故;二利益等,謂諸
如來等於無量應化有情作利樂事此究竟
故;三法身等,謂諸如來皆具十力、四無所

畏、三念住、大悲、十八不共等勝功德故。由
此三義故言平等,非律儀體無多、少異。又
由根等故說等言,以一切如來皆住上品
根故。又由戒等,一切如來皆得上品戒故。
此是別別有情,戒各別也。有餘師說:一
切如來、應、正等覺所有律儀,皆於一切有情
處得,故說等言,非體無異。謂過去佛律儀
所從諸有情境,設今猶在,釋迦牟尼從彼境
上亦得律儀。然無此理,釋迦如來、應、正等
覺律儀所從諸有情境,設當在者,慈氏如來
從彼境上亦得律儀。然無此理,故說等
言亦無有失。」
又次下文云「此中有說:彼七支戒,一一於一
切有情處得,而所得是一有說:此七
支戒,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各異。如
有情數量,所得戒亦爾。
有餘師說:別解脫律儀,隨因差別成二十
一。此中有說:二十一種,一一於一切有情
處得,而所得不異。有說:此二十一種,
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各異。如有
情數量,所得戒亦爾。」下文又云
「問:有於外物中得律儀不?若有得者,所
得律儀應有增、減。謂生草枯時、酒味壞時
應減,即彼生時、熟時應增。如是說者,
於外法中亦得律儀。問:若爾,律儀應有
增、減。答:無增、減、以總得故。謂此律儀總
於一切生草等上得一無表、而世間無有
無生草等時。總於一切蒲桃等酒、則不壞

時得一無表。世間無有無諸酒時、是故律
儀無有增、減。」准此評文,故知一切有情
上同發七支為正。又准道理,此說為正。
所以得知?且如眾生無邊,即有無邊七支
無表。此等無表非俱有因,各別四大所造。
一念戒體既無邊故,能造四大又多於戒、是
對礙法,如何六尺之身容爾所四大?故知總
發於理為善。

論「已說從彼至例此應
知」,此下明不律儀支、因。如文可解。《婆沙》
一百一十七云「如是說者,律儀漸得,非不律
儀。所以者何?律儀難得,以難得故漸受、漸
得;不律儀易得,以易得故頓得、頓受。」

論「此中何名至名不律儀者」,簡住不律儀
人。謂屠羊等但起盡壽,恒有害心,名住不
律儀者;若限以年月起於害心,不名住
不律儀者。

論「由彼一類至名不律儀
者」,此釋名也。有兩釋:一以住不律儀事業
故、二成就不律儀故。

論「言屠羊者至
當知亦爾」,重釋也。為活命故,要期盡壽恒
欲害羊,名屠羊者。餘典刑等,亦要期盡
壽恒有害意,名典刑者。

論「遍於有
情至得不律儀」,敘《婆沙》問答也。於中有
二:一難普於一切有情得不律儀、二難發
一切支。此即初難。

論「由彼至親至有損
害心」,答也。由彼作害一切羊意樂故,至親
作羊亦起害心,故普於彼得不律儀。

論「既知至親至可有害心」,重難也。本欲害
羊,既知至親、現不是羊,如何於彼可有害
心?

論「又聖必無至得不律儀」,引聖難

也。至親可為羊,於彼得惡戒;聖無作羊
理,如何得惡戒。

論「若觀未來至得不
律儀」,又重難也。至親有未來羊體,觀彼有
害得惡戒。羊等有未來聖、親體,觀彼未來
無害心,應不於羊得惡戒。

論「於羊
等現身至得不律儀」,答也。既於現羊起惡
心,如何不得不律儀?

論「於母等現身
至應求異理」,難絕也。於羊現身有惡意,不
觀當身現不發不律儀,但觀現羊發不
律儀。於現至親無有惡意,應不觀當
羊發不律儀。此二既等,應求異理。《正
理》救云「如是等例於理不齊,無善意樂故、
有惡意樂故。謂彼正受不律儀時,無正思
惟調善意樂:我當不害一切有情:有邪思
惟凶勃意樂:我當普害一切有情。事雖主
羊,惡心寬遍,是故容有觀未來羊,於現聖、
親亦發惡戒;非觀來世聖及至親,於現
羊身不發惡戒。」

論「又屠羊等至具支
不律儀」,第二難發一切也。

論「彼遍損
善至故得具支」,答也。彼遍損七支善意樂
故,得七支不律儀。

論「若爾彼人至具
發七支」,重難也。如有先受二、三學處,不
捨此善,後屠羊者,豈得七支?今詳此人不
發惡戒,但得處中,不遍損惡意樂故。

論「毘婆沙者至不律儀人」,述有部宗也。

論「經部諸師至唯除八戒」,述經部宗。
彼宗善、惡戒七支不具,於境不遍,皆容名
住律儀、不律儀人;唯除八戒,彼宗八戒必
具支故。

論「由隨彼量至互相遮故」,如

先受五戒,發願唯殺或兼盜等,由隨彼量
唯違不殺生等,得殺生等不律儀。不可亦
遮不妄語等,隨所期限互相遮故。由此
善、惡二戒俱得缺支,亦得名為住二戒
者。如說犯戒不捨者,亦名犯戒、亦名持戒。
《正理論》云「若汝意謂如善律儀有不具
支,此亦應爾。謂如有受近事、近住、勤策
律儀,雖不具支,而亦得彼缺支攝戒。受
不律儀,亦應如是。此例非等,律儀、不律儀,
用功、不用功,得有異故。謂諸善戒,要藉
用功,善阿世耶方能受得,以難得故,理數
必應非受一時總得一切。若諸惡戒,不藉
用功,惡阿世耶便能受得,非難得故,理數
必應隨受一時總得一切。以於欲界不善
力強,惡阿世耶任運而起,造諸重惡不待
用功,善阿世耶易毀壞故,隨受一種便
總得餘。善則不然,故例非等。理見穢草不
用功生,要設劬勞嘉苗方起。」

論「已說從彼至未說當說」,自下有一頌,第十
一明得惡戒、處中方便。

「論曰至便發
惡戒」,釋由二因得諸不律儀。由二因
得:一者生在不律儀家,由先現行殺等加
行者;二雖復生在餘家,由初要期受殺
等事便發惡戒。《婆沙》一百一十七,有三說不
同。或有說者,亦由受得,謂手執殺具,誓從
今日乃至命終常作此業以自活命。爾時
便得此不律儀。復有說者,雖執殺具、自立
誓言,然彼不得此不律儀,由二緣得:一由
作業、二由受事。由作業者,謂生不律儀家,

最初作彼殺生等業,爾時便得此不律儀。
由受事者,謂生餘家,為活命故懷殺害
心,往屠羊等不律儀所,作是誓言:我從今
者乃至命終,常作汝等所作事業以自活
命。爾時便得此不律儀。復有說者,此亦最初
作彼事業時,方乃獲得此不律儀。此論依
第二師義,《雜心》、《正理》亦同此。

論「得
餘無表至諸福業事」,已下釋得餘處中無表
由三因也。此是初因,謂由田也。不簡心之
輕重,但初施園等即發無表。

論「二者
由受至常施食等」,第二因也。等者,等施
衣等及惡業等。此由受者,不簡輕、重及
未作業,要期誓受即發無表。

論「三由重
行至行善行惡」,第三因也。此業無依及非誓
受,必須重行乃發無表。

論「由此三因
起餘無表」,總結三因。

論「如是已說至未說當說」,自下第十二明捨
差別。於中有五:一捨別解;二捨道、定;
三捨惡戒;四捨處中;五捨非色。

論「且
云何捨別解律儀」,下兩行頌,第一明捨別解
脫律儀也。前一行頌明四、五緣捨戒,後一
行頌敘異說也。

「論曰至根調伏故」,釋
律儀總名也。

論「唯除近住至由四緣捨」,
此先釋七眾有四緣,後釋近住有五緣也。

論「一由意樂至捨學處故」,「由意樂」者,
簡狂亂等。「對有解人」,簡對狂亂及畜生
等。「發有表業」者,謂自云:我從今已後不
復能持等。此言與受戒時相違故捨。

論「二由棄捨眾同分故」,此命終捨,捨所依

故。

論「三由二形俱時生故」,此是所依
變故。二形非是戒所依故。

論「四由所
因善根斷故」,此是所因斷故捨。戒之所因,
所謂三種善根,善根既斷戒亦隨捨。

論「捨近住戒至由五緣捨」,釋近住戒等五緣
捨,加過期限。

論「何緣捨戒由此五緣」,
問也。

論「與受相違至過期限故」,答也。受
時言能持,捨時言不能持,故是相違。餘四
可解。

論「有餘部說至苾芻律儀」,述經
部計。言「墮罪」者,謂四重罪,墮地獄故,
名為墮也。此說犯重亦捨戒故。

論「有
餘部言至皆止息故」,述法密部計。此同《婆沙》
持律者計。此加法滅,戒亦捨故。

論「迦
濕彌羅國至謂持犯戒」,述有部計。「非犯一
邊罪,一切律儀應遍捨故」,釋所以也。「非
犯餘罪有斷尸羅」者,有兩釋:一云邊罪是非
邊罪之餘,非犯餘邊罪令非邊罪有斷
尸羅。二云餘罪者,是不犯之餘,非犯餘罪
令不犯者有斷尸羅。

論「如有財者至
但名富人」,喻顯可知。

論「若爾何緣至立
他勝名」,經部難也。本以有戒名苾芻、名沙
門、名釋迦子。戒是苾芻體、沙門性,既佛
言非苾芻等,壞滅墮落,立他勝名。犯四重
禁既名他勝,如何得有成苾芻戒?

論「依勝義苾芻密意作是說。有部答也。言
非苾芻等。非勝義苾芻」,勝義苾芻,謂諸聖
者。

論「此言凶勃」,經部責也。

論「凶
勃者何」,有部反問。

論「謂於世尊至為犯
重罪緣」,經部答也。有二凶勃:一解了義經

令成不了、二與多煩惱者為犯重罪緣。

論「寧知此言是了義說」,有部問也。

論「由律自釋至是了義說」,經部答也。言
「名想」者,身是俗人,名號苾芻,故言名想苾芻。
言「自稱」者,是具戒比丘犯重之人,實非
苾芻,而自稱言我是苾芻,故言自稱苾芻。
言「乞匃」者,出家之人以乞自活,故名
乞匃苾芻。言「破惑」者,謂諸聖者,得無漏
道真破惑故,故名破惑苾芻。破惑苾芻即
勝義苾芻。律既自釋,犯重之人實非苾芻
自稱苾芻,明知犯重無有戒體。此義中
言非苾芻者,謂非白四羯磨苾芻,非約勝
義言非苾芻。若犯重人先是勝義,後由犯
重成非勝義,可得說言依勝義說言非
苾芻。非犯重人先是勝義,後由犯重成非
勝義,何得釋言依勝義苾芻言非苾芻?
經言犯重非苾芻者,謂非白四羯磨受具
足戒苾芻。勝義苾芻謂得見道已上,此無
退故,非為勝義苾芻故敘五偏七聚。
五偏七聚者,是白四羯磨苾芻犯重之人。
既先是白四羯磨受具足戒,今破此戒名
非苾芻,故是非白四羯磨苾芻。非先是
勝義今非勝義,如何言就勝義苾芻言
非苾芻?故知此經是了義說。

論「然彼
所說至犯重亦然」,破有部成立也。大師立
喻,如多羅樹若被斷頭,必不復能生長廣
大,諸苾芻等犯重亦然。大師此喻顯犯一
邊,餘戒不復生長廣大。汝今言非犯一
邊一切律儀應遍捨者,是徵詰大師。《正

理救》云「豈斷一多羅樹頭,即餘三不能生
長廣大?喻、法非等。」

論「大師此中喻顯
何義」,有部問也。

論「意顯於戒至一切律
儀」,經部答也。意顯犯重,捨一切戒。


「又犯重之人至驅儐眾中」,經部又引教證

論「實非苾芻至其相如何」,經部
問有部也。

論「隨相是何體必應有」,有
部答也。

論「以世尊說至四污道沙門」,有
部引文證也。《婆沙》六十六解云「勝道謂佛,
自能覺故。一切獨覺應知亦爾。示道,謂身子
等。命道,謂居學位。污道者,謂犯重之人。」

論「雖有此說至火輪死人」,經
部通也。此是假名苾芻,非有實也。

論「若犯重人至授學比丘」,有部難也。若犯重
人非比丘者,如何佛說盡身學悔授學比
丘?

論「不說犯重人至制立如是」,經部通
也。梵名波羅夷,此名他勝罪。惡是善他,惡
勝於善,名為他勝。若初犯重,無有一念覆
藏之心,不成他勝罪,即不捨戒。若一念已
上覆藏,即成他勝罪,即捨戒。

論「若犯
他勝至出家受戒」,有部難也。若犯重罪,以
無戒故不名比丘,何不重為受具足戒?既
不許受,故知不捨。

論「由彼相續至重
出家故」,經部釋也。如文可解。

論「於此
無義至如是類比丘」,經部戲有部也。《正理
論》云「經主釋言雖有此說,而彼唯有餘沙
門相,故名沙門。如被燒材,假鸚鵡𭪿敗種、火輪、死人。此但有言,所引眾喻皆無
能故。以諸材木少被火燒,世間說名被

燒材木,非全成炭名被燒材。若謂隨燒全
分、一分二種皆許名被燒材,則喻及法二
俱猶豫,喻於所喻無證功能。名涸池中
容有少水,但無池用,故立涸名。設水全
無亦名涸者,同前猶豫,於證無能。由此
已遮死人、敗種。謂雖猶有少種功能,而諸
世間亦說敗種。或雖不敗,被損功能不
復生芽,亦名敗種。有同死法,亦名死
人。故契經中言放逸者常死。假鸚鵡𭪿旋火輪二喻,皆違契經所說。沙門有四更
無第五,若唯形相得名沙門,如世有人須
沙門相,矯設方便作沙門形,應名沙門,
說為第五。非彼假𭪿名𭪿𭪿應有先非沙門作沙門形立為第五。然佛
說四無第五言,為止如斯相沙門執,故
引眾喻皆無證能。」

論「正法滅時至無
有捨義」,破異說也。如文可了。有人云:以
今說戒羯磨未止息故,故知未滿千年者。
非也。

論「靜慮無漏二律儀等」,自下一頌,第二明
捨靜慮、無漏。

「論曰至還退失時」,明定
二捨:一易地捨、二由退捨。

論「等言為
顯至殊勝善根」,釋頌「等」字。煖等善根是殊勝
善根,異生亦許命終捨故。然四善根雖皆
殊勝,然唯前三有命終捨。世第一法及增上
忍無命終捨,定入聖故。《正理》彈云「捨眾
同分及離染時,亦捨煖等及退分定。為攝
此故,彼說等言。經主釋中應加離染。」俱

舍師救云:雖離第九品染能捨退分,離
前八品即不能捨。離染名總,恐有所濫,
故我不說。異生若成煖等善根,命終定捨
離,雖少故說。又解:略而不論。今詳後解
為勝。若總說捨色界善法,有四緣捨:一由
易地、二由退失、三由命終、四由離染。《五
事論》中說有二捨,謂易地及退者,略也。

論「如色界中至與色界異」,類釋無色善
也。無色地中無四善根,無命終捨,與色界
別。「唯無律儀與色界異」者,說其四蘊與色
界同,非是欲說有四善根。

論「無漏善
法至勝果道故」,明無漏三緣捨。如文可解。
道、定共戒與別解脫戒捨不同者,得緣
異故。別解脫戒由作法得,有作法捨;
由善心得,有斷善捨;依男、女得,二形生
捨;依同分得,有命終捨;依時分受,
有時分捨。定、道共戒依善心得,如捨
定、道,戒亦爾故。《正理論》云「經主於此應說
二緣,以得果言,攝練根位必還得果,棄
捨鈍果勝果道故。」又云「我於此中應少
分別。若捨見道及道類智,當知但由得果
非退。若不動法無學俱無,所餘無漏容有
具二種。」俱舍師救云:論主別說得果、練
根二種捨者,若得果捨,據同類捨,如從預
流至一來果,若是鈍根,捨前鈍道得果鈍
道;若是利根,捨前利道得果利道。若練根
捨,據異類捨,如捨鈍道得利道故。雖轉
根位必亦得果,非同類捨,不名得果。論主
別說練根捨者,意在於此。如《五事論》亦立

三種,故彼論云「問:無漏律儀何緣故得?何緣
故捨?答:與道俱得,無全捨者。若隨分捨,則
由三緣:一由退故、二由得果故、三由轉
根故。」今詳得果即是果異而性同,練根即
是果同而性異。練根之時雖得果,果同故
名練根;得果之時雖性同,由果異故名得
果。《正理》不得此意,故妄彈也。若謂練根亦
得果故,不別說練根。六時得無為中,因
何得果之外別說練根?二因既別,如何說
同?

論「如是已說捨諸律儀」,已下半頌,第三明
捨惡戒。

「論曰至捨所依故」,第一捨也。
此與捨律儀同。

論「二由得戒至勢力
強故」,明第二捨。《婆沙》一百一十七開為二
捨:一受別解脫律儀、二得靜慮律儀。餘二
同此論,總有四緣也。此與捨別解脫不
同,別解脫無得惡戒捨,受不律儀先捨
戒故。入作法捨中,善法易捨,不待惡戒
生,前時即捨故;惡戒難捨,至善戒生時方
得捨故。

論「三由相續至所依變故」,第三
捨也。與捨戒同。

論「住惡戒者至病終
難愈」,釋惡戒無作法捨,必至善戒所以。
善戒有斷善根捨,惡戒無斷不善根捨者,
善戒、惡戒性相違故。斷善根者,非是於先定
成惡戒故,至斷因時戒便斷也。若加行善
發戒,斷善加行捨。若生得善發戒,隨彼斷
上、中、下捨戒。斷欲不善根時,要有修慧
加行道時,有定共戒。此戒與彼惡戒相違,
已捨戒故,不至斷不善根,故無斷不善根

捨也。

論「不律儀者至為名處中者」,問
也。若有惡戒,因受近住,捨此惡戒。明相生
時近住既捨,得惡戒不?若得惡戒,名不律
儀者;若不得惡戒,名處中者。

論「有餘
師說至赤滅青生」,此師說得惡戒。非是正
義。

論「有餘師言至依表得故」,第二師不
得惡戒。此是正義。《正理論》取前師為正,
故論云「前說應理。先受戒時,惡阿世耶非
永捨故,依前表業惡戒還起。」俱舍師救
云:諸論皆說得戒捨。此既得戒,寧容不
捨?後不更作,如何更起?故知後說為正。
今詳離前二緣,後暫作殺等,亦是處中。然
正理師所釋非理。善戒處中,皆無中捨離
前得緣而重得者,如何惡戒即不如是?

論「處中無表捨復云何」,自下半頌,第四明
捨處中無表。

「論曰至棄先所受」,第一
捨也。《正理論》云「一由受心斷壞故捨。謂先
誓受,恒於某時敬禮制多及讚歎等。今作
是念,後更不為,彼阿世耶從茲便息,由彼
棄捨本意樂故。或復別作勢用增強,與先
現行相違事業,本意樂息,無表便斷。後說
雖有相違作業,然以意息故捨。與前同
俱得,名為受心斷壞。」《婆沙》名意樂息,《雜
心》名悕望止,名異義同。

論「二由勢力至
盡時便止」,第二緣也。《正理論》云「二由勢力斷
壞故捨。謂由淨信、煩惱勢力所引無表,彼
二限勢若斷壞時,無表便捨,如所放箭及陶
家輪。故軌範師作如是說:由等起力
所引發故,雖捨加行及阿世耶,無表或容

盡壽隨轉。乃至發起極猛利纏,捶擊禽獸,
應知亦爾。或先立限齊爾所時,今限勢過,
無表便斷。」引軌範師釋前限勢,故知同
前。無表或容盡壽隨轉等者,同文故來,意
取限勢過斷也。《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大意亦
同。有人不得論意,妄為會釋。

論「三
由作業至後更不作」,第三緣也。《正理論》云
「三由作業斷壞故捨。謂雖不捨根本受心,
然更不為所受作業,唯除忘念而不作者。
以此無表期加行生,絕加行時無表便捨。」
解云:不捨根本受心者,不言我從今去
不復作所受作業。至時不作,爾時捨也,如
不捨戒而不能持。處中易捨,與戒不同,
若捨受心及不作業,皆捨無表。有人於
中問答似不得意。

論「四由事物至罝
網等事」,第四捨也。《正理論》云「本由彼事
引無表生,彼事壞時無表便斷。」《婆沙》、《雜心》
其意亦同。

論「五由壽命至有轉易故」,第
五捨也。諸論皆同。

論「六由善根至所引
無表」,第六捨也。諸論皆同。《正理》云「六由
依根斷壞故捨。謂起加行斷善、惡時,各
捨彼根所引無表,非至斷善得靜慮時方
捨處中善、惡無表。以羸劣故,起加行時
便捨處中善、惡無表。如何經主於此義中,
說第六緣名為斷善?若作是說,斷善加行,
亦名斷善為第六緣,是則應言靜慮加行
亦名靜慮,便成七緣。靜慮加行中捨惡無
表故,應言根者通善、惡根,所說斷言是斷
加行,由依根斷為第六緣。此釋頌文,於

理無失。」准此論文,六緣皆通善、惡。有
人作《俱舍》釋云:理實頌中所說根斷,如《正
理》說;而於長行偏言斷善,影顯斷惡。或可
論主試後學徒為覺、不覺。此釋不及
不釋。於六位中捨於無表,表亦同捨。有
善、不善業不發無表,捨即不同。然捨處中
不至斷善斷惡根本者,以易捨故,同加行
善。又受戒時,於加行位亦合捨彼處中不
善,以與受心正相違故。爾時願不造惡,
故同受心斷壞捨。別解脫等,與處中戒
捨不同者,如應可知。

論「欲非色善至捨復云何」,自下有一頌,第五
明欲非色善,及餘一切非色染法捨得緣也。

「論曰至二生上界」,釋非色善法捨由二
緣。加行善斷、善加行捨,亦名斷善捨也。
《正理論》云「應言少分亦離染捨,如憂根等
非色善法。」解云:等者,等取惡作,惡作定
與憂相應故。

論「三界一切至非餘方便」,
釋非色染法唯一緣也,唯有對治道能捨
也。

論「善惡律儀何有情有」,自下有兩行頌,第十
三明所依處。

「論曰至具二形者」,釋不
律儀成就處、人。「非北洲」,辨處。「非二
形等」,辨人。此善、惡心不增上故,無善、惡
戒。

論「律儀亦爾至容有律儀」,釋成律
儀也。三洲男、女與惡戒同,更加天趣,謂
道、定戒。

論「復以何緣至非律儀依」,問
也。

論「由經律中至鄔婆索迦」,引經說
也。

論「毘奈耶中至非彼類有」,引律證

也。

論「復由何理彼無律儀」,前雖引教,
未說其理。今更重問:有何理故彼無律
儀?

論「由二所依至慚愧心故」,此答理
也。

論「若爾何故無不律儀」,問也。若以
煩惱增上,戒正思擇無堪能故無律儀
者,何故復無不律儀耶?

論「彼於惡中
至相翻立故」,答也。

論「北俱盧人至善戒
惡戒」,此釋北洲無所以也。

論「猛利慚
愧至不律儀故」,釋惡趣無律儀、不律儀也。

論「又扇搋等至嘉苗穢草」,重釋扇搋等
也。

論「若爾何故至近住齋戒」,違經難
也。

論「此得妙行至唯人天有」,答也。勸
進彼故,言受八支近住,理實但得處中妙
行。

論「然唯人具至靜慮無漏」,釋人中
具三也。

論「若生欲天至彼必非有」,釋
靜慮律儀,欲、色天有,無色天無。此二天通現
行、成就。

論「無漏律儀至必不現起」,釋
無漏律儀。欲、色天中,除梵王及無想天,自餘
天皆現起及成。無色天中唯成就,不得現
起。聖人不生色界二天,無色界無色故。

論「因辨諸業性相不同」,已下大文第三明經
中說業不同。已下總有十二類業,此半頌
明善等三業。

「論曰至濟眾苦故」,釋善
業也。

論「不安隱業至性相違故」,釋不
善業。

論「非前二業至善不善故」,釋無
記業。安故名善,不安故名不善,非二故名
無記,不可記為安、不安故。

論「又經中說至其相云何」,如文可解。自
下有一頌半,第二明福等三業。

「論曰

至說名不動」,釋福業三業也。欲界善業果
益有情故名福,不善業果損有情故名非
福,上二界善說名不動。

論「豈不世尊
至名為動故」,問也。

論「由下三定至說名
不動」,答也。初禪有尋、伺等,第二禪有喜等,
第三禪有樂,出、入息等,故名為動。今言
不動,據感得不動異熟也。

論「如何有
動定招無動異熟」,難也。

論「雖此定中至
立不動名」,此釋難也。如文可解。《正理論》
云「應知此中由於因果相屬愚故造非福
業,以非福業純染污故,要依麁重相續無
明。由此無明現在前位,不能信解因果相
屬,是故發起諸非福行。由真實義愚故,
造福及不動業。真實義者,謂四聖諦。若於
彼愚諸異生類,於善心位亦得間起。由此
勢力,令於三界不如實知其性皆苦,起福、
不動行為後有因。若已見諦者即無是事,
乘先行力漸離染時,如次得生欲、色、無
色。」解云:異生於世俗因果相屬愚故造
非福業,於真實義愚故造福及不動業。若
已見諦者,不愚因果相屬故不造非福業,
不愚真實義故不造福、不動業,故言若已
見諦者則無是事。然乘先異生時福及不動
行力,漸離染時,如次得生欲、色、無色。
若准此文,聖人不造感生引異熟業,聖人
亦造善、不善、不動滿業故。

論「又經中說至其相云何」,自下有三行頌,第
三明順樂受等三業也。

「論曰至苦樂受
故」,明順三受業處通局也。如文可解。

論「非此諸業至此中名受」,釋疑難也。此中
受言,受及資糧總受聲說。《正理論》云「此業
非唯感受異熟,如何總得順受業名?諸業
為因,所感異熟皆似於受,得受名故。所以
者何?彼皆如受,為身益、損及平等故。」

論「有餘師說至異熟果故」,敘異說也。此
師意說:三禪已下亦有順不苦不樂受業,以
中間定唯不苦不樂受故,彼定所招唯自地
故,故知唯能招順、非二受。若異此者,此
中間定應無異熟,即違不善、善有漏定是
異熟因也。或應無業者,中定既有意思,
不可無業,故知定有順、非二業。


「有餘師說至樂根異熟」,又敘異說。此師中定,
初禪根本地,同一地故,感根本地樂受。

論「有說此業不感受果」,此師意說:唯感色,不
感心果。此二師皆說下地無順不苦不樂
受業。

論「二說俱與本論相違」,論主總
非後二說也。

論「故本論言至善無尋
業」,引文證也。本論言「頗有業感心受異
熟,非身受耶?曰:有,謂善無尋業。無尋業
者,是中間定已上,感心受故,非不感受。唯
感心受,故非根本地樂受。」問:此中三受作
論根本地喜、樂受,總名樂受。雖不感依身
樂受,感意樂受,豈違本論?答:此中意說不
感身受,明知中間定業不感初定根本地
果,上不感下故。若能感喜根,何為不感
依身樂受?由此兩師俱違本論。

論「又
本論說至俱時熟故」,此文證欲界中有順三
受業,唯欲界中有此三業同時受故。《婆沙》一

百一十八云「頗有順樂受等三業,非前非
後受異熟果耶,答:有。此中,非前者,遮
過去。非後者,遮未來。受異熟果者,謂三果
同於一剎那頃受異熟果。依此立問,是以
答有。謂順樂受業色者,此業能感人、天九
處,除聲。惡趣四處,謂色、香、味、觸。順苦受業
心、心所法者,此業能感苦受及彼相應異
熟。順不苦不樂受業心不相應行者,此業能
感人、天四類異熟,謂命根、眾同分、得、生住
老無常。惡趣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無常。
又順樂受業心不相應行者,此業能感人、天
四類異熟,謂命根、眾同分、得、生住老無常。
惡趣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無常。順苦受業
色者,此業能感惡趣九處,除聲。人天四處,
謂色、香、味、觸。順不苦不樂受業心、心所法
者,此業能感不苦不樂受及彼相應異熟。
又順樂受業心、心所者,此業能感樂受及
彼相應異熟。順苦受業心不相應行者,此業
能感惡趣四類異熟,謂命根、眾同分、得、生
住老無常。人天二類異熟,謂得、生住老無常。
順不苦不樂受業色者,此業能感人、天九處,
除聲。惡趣四處,謂色、香、味、觸。」《正理》破云
「此亦非證,以本論中說三界業如三受故。
然非三界所繫諸業可俱時受,此亦應然。
而本論言有三界業俱時熟者,為欲試驗
於對法宗解、不解故,或於增上果說受
異熟聲,色、無色思資下異熟令其久住,故
作是言。順三受業文,亦容作此釋,故彼所
引非定證因。」《婆沙》一百一十八云「頗有三

界業非前非後受異熟果耶?答:有,乃至廣
說。此中道理應答言無,以異熟果界地斷
故。而言有者,有何理耶?有說:此中以問非
理,是故隨彼作非理答。何故須作非理問
耶?欲試驗他故,廣引事云云。復有說者,
依增上果為此問答,亦不違理,以三界
業容有一時受此果故,廣引事云云。」又
云「由此道理,今於此中依增上果作此
問答,亦不違理,以增上果一切界地無隔
斷故。」若作俱舍師救云:准《婆沙》第二十
解傍生、鬼趣異熟因中云「心、心所法者,樂、
喜、捨受及相應法。」准此論文,故知許欲
界有順捨受業。三業同時受者,亦得是異熟
果,非唯作增上果,及非定是為試驗他故
作非理問答。

論「此業為善不善耶」,問
也。

論「是善而劣」,答也。問上地捨受勝
善能感,何故三定已下捨受劣善所感耶?
答:勝、劣有二:一異地辨勝、劣;二當地異受
辨勝、劣。若同地有三受,樂勝、捨受劣。下樂
上地捨,捨勝、樂是劣。如欲界分三受,樂勝、
捨是劣。欲樂對初捨,捨勝、欲樂劣。《婆沙》一
百一十五云「問:何故捨根唯善業感,非不善
耶?答:捨根行相漸細寂靜,智者所樂,故善業
感。諸不善業性是麁動故,不能感捨受異
熟。」

論「若爾便與至名為善業」,難也。

論「應知彼據多分為言」,釋也。理實善至
三,有順二受業,多分順樂受故。言善至三,
名順樂受業也。

論「此業與受至順樂受
等」,難也。意業通與三受相應,而體是思,非

是受性。身、語二業以色為體,既與受殊,如
何說名順受之業?

論「業與樂受至利益
樂受」,此第一通難也。業之與受體性雖殊,
而能為因引樂受生,故名為順受。資助令
生,名為利益。

論「或復此業是樂所受」,
第二釋也。業與果力,受是其果,領業功能
名樂所受。

論「彼樂如何能受於業」,徵
也。業是思等,受領隨觸,如何說樂能受於
業?

論「樂是此業異熟果故」,第一釋也。
即是果受於因,名之為受。

論「或復彼
樂至樂異熟故」,第二釋也。前釋因與果,故
果受於因。後釋果為因,取名為所受。

論「如順浴散至應知亦爾」,喻顯可知。

論「總說順受至順樂受等」,已下釋第三行頌,
如文可解。

論「如是三業至其相云何」,自下第四明四業
也。於中有六:一明四種果業、二明四業
差別、三明中有造業、四明定受果相、五
明現法果業、六明業即受果。此一行頌
明四果業,上兩句分業為四,下兩句敘異
說也。

「論曰至立不定名」,總分三業為
二,謂定、不定。

論「定復有三至總成四
種」,開二為四。此中所明不定者,非三時定
受,總名不定。

論「或有欲令至合成五
種」,述異說也。此師分不定業為二,謂於
異熟有定、不定,合為五業。於異熟定、不
定者,一此業雖定,三時受不定,故名不定
業,然隨於一時定受異熟。二此業非唯三
時不定,受異熟果亦不定也。

論「順現

法受至後次第熟」,釋三時定業也。後次第受
業雖有多生,總合為一。

論「有餘師說
至異熟果少」,述經部異說。此師意說:業力強
故於現生受。現業既強,如何唯感現生促
果?

論「毘婆沙師至麥方結實」,有部不
許此師義也。

論「譬喻者說至亦有二
種」,此師說:現等四業各分為二,故成四句,
合為八業。五業家唯分不定為二種,一異
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業相難知,今應廣
引《毘婆沙》文。《婆沙》云「問:諸順現法受業,定於
現法受耶?順生、順後為問亦爾。譬喻者說:
此不決定,以一切業此可轉故,乃至無間
業亦可令轉。問:若爾,何故說名順現法受業
等耶?彼作是說:諸順現法受業,不定於現
法中受異熟果;若受者,定於現法非餘,故
名順現法受業。順生、順後所說亦爾。准此
師,受時不定名不定業。阿毘達摩諸論師
言:諸順現法受業,決定順於現法中受,故
名順現法受業。順生、順後所說亦爾。是故若
問:何故名順現法受業乃至順後次受業?應
以此答。復有餘師說五種業,謂現、生、後唯
各一種,順不定受業中復有二種:一異熟決
定、二異熟不決定。四種業中,異熟決定業此
不可轉。順不定受業中,異熟不決定業,此
業可轉。復有餘師說八種業,謂順現法受
業有二種: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順次
生受業、順後次受、順不定受業亦各有二:
一異熟決定、二異熟不決定。是謂八業。於
中諸異熟定業此不可轉,諸異熟不定業皆

可轉,為轉此故受持禁戒等,是故此中應
作四句。」

論「於此所說業差別中」,已下兩頌,第二明四
業差別。

「論曰至四業相故」,論主評取四
業為正。此中唯顯時定、不定,釋經所說四
業相故。故知時定即是順現等三,不定即是
第四不定業也。《正理》云「此中唯顯順樂等
業於現等時有定、不定,釋經所說順現受
等四業相殊。故定業中分為三種,并不定
業合而為四。是說為善,理必無有異熟不
定、時分定業。時定,唯是異熟定中位差別故,
非離異熟別有時體,如何時定非異熟耶?
此中但依異熟定業得果位差別立順現
等故。若謂有業於時定者,謂熟必在此
時非餘;若越此時,畢竟不受。故於時定,
非於異熟。此於異熟亦應決定,義相似故。
相似者何?謂如於時有或非理,而名時分
定,如是於熟有或非理,應名異熟定。或
復應許二俱不定。是故若業於時分定,彼
於異熟亦應決定。若於異熟名不定者,
彼於時分亦應不定。由此理故,定無八業。
以於諸業中有不定義者,應總立一順不
定受。所以者何?義相似故。謂如熟定、時不
定業,時不定故,既共許為順不定受,如是時
定熟不定業,熟不定故,何不許為順不定
受?故譬喻者於此義中安立八業,極為雜
亂。」准上論文,五業亦非正義。又云
「譬喻者說:順現受業等,於餘生中亦得受
異熟。然隨初熟位立順現等名,非但如名

招爾所果。謂彼意說:諸所造業,若從此生
即能為因與異熟果者,名順現法受。若從
次生方能為因與異熟者,名順次生受。若
越次生從第三生方與異熟者,名順後次
受。何緣彼作如是說耶?勿強力業異熟少
故。彼執非善。所以者何?彼業先時已生異
熟,中間間斷異熟復生,理必不然,如種芽
故。若謂無間而生後身,應無死生,業無
異故。或身無異,應數死生。又一業招二、三
生等,是諸果相為異?為同?相若異者,應如
別業所感相續非一業果。或一業果,其相應
同,應說何緣前後相別?若謂滿業助力使
然,應唯一生前後有別。現見引業所引一
生,雖有眾多滿業果異,而引業一但名一
生。此亦應然,無別因故。相若同者,應是一
生,非一生中前後相等,而可見有前後生
殊。此亦應然,一業果故。」又云
「勿強力業異熟果少。此亦非證。所以者何?
非要果多,業名強力。順現受業名強力者,
能速得果,故立此名。又若執業要感多果
方得名強,則感輪王異熟果業,望感佛
業應說名強,感多果故。若感佛業妙故名
強,是則名強業有多種,以業強理有多品
故。謂或有業果近名強,或由果多、或由果
妙,然順現受果近故名強,寧以強名證感
多果。」又云「又譬喻者說:一切業乃至無
間皆悉可轉。若無間業不可轉者,應無有
能越第一有。乃至此亦但是虛妄僻執,
以無間業異熟分位二俱決定,有頂不然,故

所引例無能證力。若有頂業皆不可轉,起
彼定者應定招生,是則無容起彼定已
證無學果及般涅槃。若一切業皆可轉者,
世尊不應說有定業。」

論「頗有四業至
俱時究竟」,此明四業容俱造也。

論「幾
業能引至先業引故」,明現不能引眾同分。
《婆沙》一百一十四云「問:幾業能引眾同分:幾
能滿耶:或有說者,二能引眾同分亦能滿,
謂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二能滿眾同分
不能引,謂順現法受業、順不定受業。復有
說者,三能引眾同分亦能滿,謂除順現法
受。一能滿眾同分不能引,謂順現法受。復
有欲令順法現受業亦能引眾同分,若作
是說,此四種業皆能引眾同分滿眾同分。」此
論同《婆沙》第二說。有人以此論文證唯
同分是引果者,非。此中問業幾能引眾同
分,不言幾業招引果,非為定證。《正理》等
云「幾是引果?謂命根、眾同分。」此文為定,如
異熟因中引文。

論「何界何趣至皆容造
四」,釋造處也。

論「總開如是至餘皆得
造」,釋差別也。

論「不退姓名堅至可造
餘二」,釋凡、聖不退,造業異也。

論「異
生不退至一切處無遮」,重釋異生不造生,聖
不造生、後所以也。

論「然諸聖者至如
後當辨」,釋得果位利鈍同,不造生、後也。聖
人已離欲染得阿那含果,離有頂染得
阿羅漢果,退不經生。縱是退性,不造生、
後。

論「住中有位至亦造云何」,自下一頌,第三明

中有造業。

「論曰至定不定業」,釋中有中造二
十二業。如文可解。

論「應知如是至業
所引故」,釋中有所造十一位受名現業也。
問:中有定業唯是順現法受,中有不定業於
何時受?答:亦容餘身受也。《正理論》云「類
同分者,謂人等類,非趣非生。以約趣、生,中
有、生有同分異故。若十一種不定業,或
此身十一位受,或餘身十一位受。」問:何
故中有唯造順現受業,不造餘也?答:一
解,亦能造餘,此中但欲明十一種業是順
現受故,不說餘也。二解,中有之中唯求
此生有身,不求餘身故,唯造順現法業,
不造生、後。色界中有既有善心,故知亦造
順現受業。然無諸位,略而不論。問:此論
云「中生一同分」者,是何同分?若是四生同分,
中有是化、生有是胎等。若五趣同分,中有非
趣。若類同分,中、生類別。今言一者,為是何
耶?答:一業引故同分是一,非謂生、趣、類
同分一。

論「諸定受業其相云何」,自下一頌,第四明定
受業相。

「論曰至功德田起」,此釋善、惡
定受業也。謂造業有三種:一重心,謂雖不
恒作,及於劣境,皆得定受。二恒作,雖是劣
心及非勝境,亦得定受。三於增上功德田
起,雖是劣心及非恒作,亦得定受。

論「功德
田者至所起諸業」,釋功德田。勝果謂羅漢
等,勝定謂慈定等,僧謂通凡、聖。

論「或於父母至餘非定受」,釋唯不善定業相
也。除上定業,餘非定受。

論「現法果業其相云何」,自下一頌,第五明
現法果業相。

「論曰至其類非一」,釋由
田也。

論「由意勝者至事亦非一」,釋由
意殊勝也。

論「或生此地至招現法果」,
釋不定招現果也。有位不定、定受之業,定
轉此業於現法受,更不重生於此地受。

論「若有餘位至受異熟果」,釋位定之業
不可轉故,障離染也。若於現受之餘,即
是生、後定業。由業力故,必定無有永離染
義。暫離染義,於理無違,後退容還生於此
地;然非果位,不能生故。

論「若於異
熟至不受異熟」,釋位熟俱不定者,由離染
故總不受也。

論「何田起業定即受耶」,自下一頌,第六明即
受果業。

「論曰至定即受果」,總釋由田
即受果也。「於如是類功德田」者,即是頌中
六種功德田也。

論「功德田者謂佛上首
僧」,釋第一也。此僧眾中佛為上首。《正理
論》云「佛若非僧攝,契經何故作如是言:汝
等若能以少施物,如次供養佛上首僧,於
僧田獲得周遍清淨福。」《正理》又云「僧有多
種,謂有情人、聲聞福田及聖僧等。佛於此
內非聲聞僧,可是餘僧,自然覺故。」

論「約補特伽羅至還復出者」,釋第一人
也。

論「二從無諍出至相續而
轉」,釋第二人也。

論「三
從慈定出至相續而轉」,釋第三人也。

論「四從見道出至淨身續起」,釋第
四人也。

論「五從修道至淨

身續起」,釋第五人也。

論「故
說此五至能招即果」,總結上也。若於上六田
有損,得非愛即果,有益得愛即果。《正
理論》云「從如是五初出位中,乘前所修勝
功德勢,心猶反顧專念不捨,諸根寂靜特
異於常,世、出世間,定、不定福,無能勝伏映
奪彼者,故說此五名功德田。」

論「若
從餘定至非勝福田」,釋非即果因也。

論「異熟果中至亦有云何」,自下一頌,大文第
五明身、心受業。

「論曰至尋伺俱故」,釋
唯感心受。無尋伺地,無身受也,以五識定
與尋、伺相應故。已上諸地無尋、伺,故無
五識也。

論「諸不善業至如前已辯」,釋
唯感身受業,不善唯招五識相應苦受果
故。

論「有情心狂何識因處」,自下一頌,第六明心
狂識因處也。

「論曰至無分別故」,此釋心
狂唯意識也。分別錯亂名曰心狂,五識無分
別故無心狂。

論「由五因故至能令心
狂」,第一因也。由六種業果令心狂也。此
由因時令他失念,得異熟果心亦失念,名
曰心狂。如文可解。

論「二由驚怖至遂
致心狂」,第二因也。

論「三由傷害至遂致
心狂」,第三因也。

論「四由乖違至故致心
狂」,第四因也。

論「五由愁憂至如婆私等」,
第五因也。《婆沙》一百二十六「如契經說:
婆私瑟搋婆羅門女,喪六子故心發狂亂,
露形馳走。見世尊已,還得本心。」

論「若
在意識至非異熟耶」,問也。前言心受非不善

果,今說心狂業異熟起,豈不相違?


「不說心狂至故說為狂」,答也。由前六種惡因,
感不平等大,令心狂亂。非心狂亂故即異
熟果,故不相違。

論「如是心狂至不染
污心」,釋心狂心亂。寬狹不同,為四句也。亂
心謂染心,通狂、不狂。狂心謂失念,通染、不
染。由此不同,成其四句。如文可解。

論「除北俱盧洲至世傳有文」,釋狂處也。

論「欲界聖中至證法性故」,明欲界聖人唯
除諸佛有心狂也。五因之中,唯有四大乖
適,無餘四因。如文可解。

論「又經中說至其相云何」,自下半頌,第七
明曲、穢、濁業。

「論曰至瞋貪所生」,總釋三業
各有曲等三業。

論「謂依諂生至諂曲類
故」,別釋曲也。《正理》云「實曲是見。故契經
言:實曲者何?謂諸惡見,諂是彼類,故得曲
名。從此所生身、語、意業,曲為因故,果受因
名,是故世尊說彼為曲。」

論「若依瞋生
至嗔穢類故」,別釋穢也。又《正理》云「嗔名穢
者,謂嗔現前,如熱鐵丸,隨所投處便能燒
害自他身、心。諸煩惱中為過最重,故薄伽
梵重立穢名,是諸穢中之極穢故。從瞋所
生身、語、意業,穢為因故,果受因名,是故
世尊說彼為穢。」

論「若依貪生至貪濁類
故」,別釋濁也。《正理論》云「貪名濁者,謂貪
現前染著所緣,是染性故,從彼生等。」准前
應釋,更有兩翻出曲、穢、濁業,與此論
不同,恐繁不述。

交了。

保延三年八月十九日於東南院東廊點了。

衰老法師覺樹

以黃薗古本一交了。 義證

卷 16

分別業品第四之四

論「又經中說至其相云何」,自此已下有四頌
半,第八明經中黑黑等四業。文中有三:
一明業體、二明斷異、三述異說。此一頌
半明四業體,先問、後答。此即問也。

「論
曰至說黑黑等四」,此釋建立四業意也。「業
果性不同」者,謂黑黑等三業。「所治能治殊」
者,有漏業為所治,無漏為能治。性是體
性,類是種類,性、類不同分為四業。


「諸不善業至不可意故」,釋黑黑業。因染污故
名黑,果不可意名黑。

論「色界善業至
是可意故」,因離惡故名白,果可意故名白。

論「何故不言至則說非餘」,釋無色善雖
因、果俱白,不說所以也。

論「然契經中
至非愛果雜故」,釋黑白業也。因以惡所雜
故,果以非愛雜故。

論「此黑白名至互
相違故」,釋雜名也。言「黑白」者,就相續
立,非一業亦黑亦白,非異熟亦可意亦不
可意。善、惡,可意、不可意,互相違故。然由相
續與黑雜故,即欲界業名為黑白。

論「豈不惡業果至名為白黑」,難也。善為惡
業雜,善名為黑白;惡為善業雜,惡應名白
黑。

論「不善業果至惡勝善故」,答也。於
地獄中不善業果,不為善業果之所雜也。
欲界善果,定為不善業果所雜,六欲天中
有不善果故。以欲界散地惡勝善故,惡必
雜善,善不雜惡。《正理論》云「此難非理。以
欲界中不善數行力能伏善,故彼苦果雜樂
異熟。欲界善劣,無有功能陵伏不善,故彼
樂果亦無功能雜苦異熟,故惡業果得純黑
名。」

論「諸無漏業至白異熟故」,釋第四
業,如文可了。

論「此非白言至性相違
故」,釋疑難也。非黑言是了義說,非白言是
密意說,以不能招白異熟故,經密意說名
非白業。准經及本論,是純白法也。

論「諸無漏業至不爾云何」,自下兩頌,第二明
斷異也。

「論曰至唯盡純黑」,釋斷黑黑
業也。四法智忍斷欲四諦所斷不善業故。
斷欲修斷前八品思,唯斷不善業故。此上
十二皆自性斷,非所緣斷也。

論「離欲界
染至不善業故」,此一品思斷二業也。斷黑
一分斷雜業全,斷黑是自性及所緣斷,斷
白唯所緣斷。自性斷品品斷,所緣斷第九品
斷。

論「離四靜慮至純白業盡」,釋斷白
白業也。此唯所緣斷故,唯於自地第九品
斷。斷雖通相應、俱有,此中辨業故,故說思
也。

論「何緣諸地至能斷非餘」,問也。

論「以諸善法至未離繫故」,答也。自性斷者,
謂結法及結一果法并得,斷彼得時名之為

斷,斷已不復能起現前。所緣斷者,斷能
緣盡名之為斷,斷已容得起現在前。由
斯黑黑業品品別斷,雜、白二業第九品斷,唯
所緣斷。

「頌曰」,已下有一行頌,第三述異說也。

「論曰至名黑白業」,此師意:以地獄唯不善感
故,順彼受業,名為純黑。欲界餘趣通二
異熟故,順彼善、惡諸業,名雜業也。此二
業以因從果,名黑、雜也。

論「有餘師
說至故名俱業」,此師意:以欲見道所斷,無善
雜故,名純黑業。欲修所斷,善不善雜,總名
雜業。《婆沙》一百一十四云「如是說者,一切
不善業皆名黑黑異熟業,由欲界中不善強
盛,不為善法之所陵雜,以不善法能伏
能斷自地善故。善業羸劣而為不善之所
陵雜,以欲界善不能斷不善故。」《正理》破
前師云「如是所說前已遮遣,謂善無能雜
不善故。」破後師云「此亦非理。二所斷中俱
有業不能感異熟果故。」

論「又經中說有三牟尼」,已下一頌,第九明三
牟尼、三清淨也。

「論曰至二業比知」,釋立三
牟尼所以也。牟尼,此云寂默。無學身、語
二業,名身、語牟尼。意牟尼,是無學意,非意
業也。以真實牟尼唯是意故,身、語二業比
知心故,能比、所比總名牟尼。《正理論》云
「由身、語業離眾惡故,可以比知。意業於中
無能比用,唯能所比合立牟尼?」

論「又
身語業至故名牟尼」,第二釋也。身、語二業有

無表故,名為遠離。意業非遠離故,不名牟
尼。

論「何故牟尼唯在無學」,問也。

論「以阿羅漢至永寂靜故」,答也。煩惱言,無學
總無,非有學故。

論「諸身語意至名為
清淨」,此釋第二三清淨也,即三妙行。若無
漏者,永離一切惡行煩惱垢故;若有漏者,
暫離一切惡行煩惱垢故,名為清淨。《婆沙》
一百一十七云「問:妙行、清淨、寂默有何差別?
復有說者,義亦差別,謂善巧作義是妙行
義,體潔白義是清淨義,離癡亂義是寂默義。
復有說者,能感愛果故名妙行,不雜煩
惱故名清淨,究竟靜息故名寂默。」《正理》
第二釋云「或此力能引起無漏勝義清淨,故
立淨名。若謂此亦能引煩惱垢故,謂作煩
惱等無間緣,是即不應名清淨者。此亦非
理。善心起時,非為染心起加行故。染心無
間,無漏不生。有漏善心能引無漏,故有漏善
得清淨名,順無漏心能除穢故。」

論「說
此二者至邪清淨故」,述教意也。

論「又經中說有三惡行」,已下一頌,第十明三
惡行、三妙行也。

「論曰至別有體故」,釋
三惡行體也。「一切不善身、語意業」者,即是
通取飲酒等業,及前、後近分,故言一切。
身語意業者,簡諸非業。復有三種非意
業。「貪、瞋、邪見」者,顯非業中唯取貪、瞋、邪見
也。

論「譬喻者言至為意業故」,述異說
也。彼師引《故思經》證貪、瞋、邪見是意業也。

論「若爾則應至合成一體」,有部難也。貪、
瞋、邪見,兩宗共許是煩惱故。此若是業,業

與煩惱合成一體,無明應即行,愛、取即有,
業障應即是煩惱障。

論「許有煩惱至
斯有何失」,譬喻反問有部師也。

論「毘
婆沙師說至成大過失」,引婆沙師出過失
也。《正理論》云「正理者何?謂若煩惱即是業
者,十二緣起及三障等差別應無。由此證
知貪等非業。」

論「然契經說至為門轉故」,
通《故思經》,文易可了。《正理》通云「是業資糧
故亦名業,如漏資糧亦名漏等。」

論「由
此能感至故名惡行」,此釋名也。此持業釋。

論「三妙行者至無瞋正見」,釋三妙行。翻
三惡行為三妙行。即「一切善業」者,謂不
飲酒等及禮讚等,離前、後近分及根本業。
《婆沙》一百一十七云「問:為三妙行攝三寂
默?三寂默攝三妙行耶?答:應作四句。有
妙行非寂默,謂除無學身、語妙行,餘身、語
妙行及一切意妙行。有寂默非妙行,謂無
學心。有妙行亦寂默,謂無學身、語妙行。
有非妙行非寂默,謂除前相。為三妙行
攝三清淨?三清淨攝三妙行耶?答:隨其
事展轉相攝。為三清淨攝三寂默?三寂默
攝三清淨耶?答:應作四句。有清淨非
寂默,謂除無學身、語清淨,餘身、語清淨及
一切意清淨。此復云何?謂學、非學非無學,身、
語清淨及三種意清淨,以意寂默唯無學心
故。有寂默非清淨,謂無學心非業性故。
有清淨亦寂默,謂無學身、語清淨。有非清
淨非寂默,除前相。」

論「正見邪見至
如何成善惡」,問也。

論「能與損益為根本

故」,答也。由正見故,後益眾生。由邪見故,後
損眾生。

論「又經中說有十業道」,已下一頌,第十一明
十業道也。一明業體、二釋業名、三義便
明斷善、四明業道俱轉、五就處成業、六明
業道三果。就明業體中,一正明業道體、
二明業道差別。此一頌明業道體也。

「論曰至攝前惡行」,此出十業道體。「麁易知」
者,謂根本業道也。

論「不攝何等惡妙行
耶」,此即問也。

論「且不善中至令遠離故」,
說不攝身業也。

論「語惡業道至後起
及輕」,說不攝語業也。輕者,輪王、北洲、染
心歌等,於無人處麁惡語等,及闕緣不成
等。

論「意惡業道至及輕貪等」,釋意業
道。思是其業,非思道故。「輕貪等」者,謂輪王
時,及北洲人貪等,非麁顯故,不名業道。

論「善業道中至施供養等」,明十善業道
體。身善業道中於身妙行不攝一分,謂加
行、後起,及餘善身業,即離飲酒、斷生草等、
施供養等。

論「語善業道至謂愛語等」,
釋語業也。

論「意善業道至謂諸善思」,
釋意業道。《婆沙》一百一十二,引《集異門》及《施
設論》「問:為身三惡行攝一切身惡行?為
一切身惡行攝身三惡行耶?答:一切攝三,
非三攝一切。不攝者何?謂非斷命,以手杖
等捶擊有情,及非邪行,於所應行作不淨
行,起飲酒等諸放逸業,由不正知、失念受
用諸飲食等,及不能避諸犯戒者。諸如是
等所起身業,非三所攝。問:諸犯戒者無量,云

何能避?雖復捨此,還近彼故。答:所在皆有,
欲離實難,能不隨染是為真避。故有說言:
身雖在遠而隨彼習即名親近,身雖在近
不隨彼習即名遠離。問:為語四惡行攝一
切語惡行?為一切攝四?答:一切攝四,非四
攝一切。謂如有一獨處空閑,作如是說:
無有惠施、無有親愛、無有祠祀如是等
語惡行;世間有情不生領解,非四所攝。問:
為意三惡行攝一切意惡行?為一切意惡行
攝意三惡行耶?乃至不攝者何?謂貪欲、
瞋恚、邪見俱生受、想、行、識、非三所攝。」彼論
中意惡行攝四蘊自性,如是施設五蘊自性
為諸惡行。問:何故名惡行?惡行有何義?
答:可厭毀故名惡,遊履依處故名行,可厭
毀故名惡者。如有說言惡妻子、惡衣食等。
遊履依處故名行者,謂如斷生命、麁惡
語、瞋恚行有情處等。意善業道於意妙行
不攝一分,謂諸善思,即無彰無貪等。應更
檢文。有人三解未有一當。

論「十業道中前七業道」,下第二明業道差別。
於中有五:一就表、無表明;二就三根
明;三明業道依處;四問答分別;五明業道
相。就初有二:前一頌明根本有表、無表;
後三句明加行、後起有表、無表。此一行頌
即初文也。

「論曰至自表無故」,明六惡業
道也。若遣他作,唯有無表。

論「若有自
作至彼便死等」,明自作定有表、無表也。

論「後方死等至唯無表故」,明後死唯無表,
以加行是方便故。

論「唯欲邪行至如

自生喜」,明欲邪行必具二也。

論「七善
業道至必依表故」,明善業中若從受生定有
表、無表也。言「受生」者,簡非受生及道、定
色。受生有二:一者處中,謂別受遠離,定有
表及無表;二受律儀,即容平發。然定依自
身表業而發,自身定有表及無表。


「靜慮無漏至而得生故」,明定、道生唯無表
也。

論「加行後起如根本耶」,自下三句明加行、
後起表、無表也。

「論曰至異此即無」,釋
加行中重心即有無表,異此則無無表。
其表定有,若無表業非加行故。

論「後
起翻前至異此便無」,釋後起中定有無表。
以根本業道無簡輕、重發無表故。表業
不定,若起隨前屠割等事即有表業,若不
起者表業即無。

論「於此義中至後起位
耶」,因其義便問加行、後起位也。

論「且
不善中至殺生加行」,明殺加行位也。

論「隨此表業至二由果滿」,明根本業道。
言「彼正命終此剎那頃表無表業是謂殺生
根本業道」者,一由加行,謂運手足等;二由
果滿,謂所殺命斷。

論「此剎那後至殺生
後起」,明後起也。

論「餘六業道至准例
應說」,類釋餘六,准例可知。

論「貪瞋邪
見至後起差別」,明意三業道無加行、後起。
《正理論》云「有餘師說貪、瞋、邪見若現在前,即
名業道,故無加行、後起差別。如是說者亦
具三分,有不善思於貪、瞋等能為前、後
助伴事故。」

論「此中應說至為死後耶」,進

退問也。

論「若爾何失」,反徵問也。若死有
成,若死後成,進退何失?

論「二俱有過」,
兩關出過也。

論「若所殺生至彼業道成」,
出住死有,成業道過,何為此時不成業道?
以所殺者住死有時命猶在故。

論「若
所殺生至根本業道」,此出後成業道過也。
於中有二:一違前說過、二違《婆沙》釋。此
即第一過也。《正理》通云「決定死後業道方成。
而前所言正命終者,於已往事却說現聲。
如有大王自遠已至,而問今者從何所
來?或此於因假說為果,謂所殺者正命終
時,能殺有情加行表業於殺有用,非業道
表。此業道表續加行生,彼所引故,名加行
果。然因於殺有勝功能,是故於因假說為
果,實非業道說業道聲。豈不此時表業
有用,即應立此為業道耶?非要有能
方成業道,勿無表業失業道名。此於殺
中有何功用?如無表業,表亦應然。又理不
應立加行表即為業道,所殺有情於命終
位命猶有故。要加行表與所殺生命俱時
滅,彼死有後無同類命,一剎那中表、無表
業可成業道。此後念表於殺無能,尚非殺
生,何況是罪?但應無表得業道名,雖無殺
能是殺果故。豈不後表理亦應然?殺表
為因所引起故。謂由加行果圓滿時,此二
俱成根本業道。雖於他命斷此二無能,而
有取當來非愛果用,暢殺思故名殺業
道。」

論「又應違害至根本未息故」,第二過
也。若命終以後能殺生者業道方成,即違

《婆沙》釋本論也。《婆沙》既言於後起以加行
聲說,故知前時已成根本。若謂前時未成
根本,即於此位成根本者,《婆沙》應言於
根本以加行聲說。

論。「如無有過至說
加行聲」,論主正《婆沙》,釋文可知。《正理論》
云「如本論說:頗有已害生,殺生未滅耶?曰:
有。如已斷生命,彼加行未息。此言何義?此
中義者,以殺生時,起殺加行總有三種:一
唯由內,謂拳擊等;二唯由外,謂擲石等;三
俱由二,謂揮刀等。於此三種殺加行中,有
所殺生命雖已斷,而能殺者生想未除,故
於殺生不捨加行。由此本論作如是言:
如已斷生命,彼加行未息,於殺加行說
殺生聲,故得說為殺生未滅。此亦業道
後,如何名加行?毘婆沙師作如是釋:此
於後起說加行聲。所以者何?以能殺者殺
加行想猶未息故,於所殺生已命終想猶未
生故,立加行名。如何但言此於後起?應
作是說:及於根本。所以者何?以所殺者次
死有後一剎那時,及此後時多剎那頃,能殺
加行皆容未息。是故應言:此於後起及於
根本說加行聲。無勞復說及於根本,以
於後分聲亦攝根本故。要於所殺死有後
時,能殺方成殺生根本。豈不根本及真後
分,皆於所殺死有後生俱可名為殺生後
分?是故應信毘婆沙師於本論言極為善
釋。」

論「若爾于時至根本業道」,問也。

論「何為不成」,此反問也。

論「以無用
故」,答也。

論。無表於此至根本業道。引

例答也。

論「又諸業道至為殺加行」,明
十業道為殺生加行也。

論「殺怨敵已至
殺生後起」,明十業道為殺生後起也。

論「所餘業道如應當知」,類釋餘也。


「貪等不應至未作事故」,釋意三業道非加行
也。《正理論》云「有餘師說:貪等不應能為
加行,非唯心起加行即成,未作事故。如是
說者,貪等雖非所作業性,然彼貪等緣境
生時非無力用,由有力用得加行名,方便
引生諸業道故。」准《正理論》,貪等亦作加
行為正。

論「又經中說至問餘亦爾」,問。三根生十業
道也。

論「非諸業道至云何不同」,問也。
自下有三句,第二明三根生。

「論曰
至故作是說」,總明不善業道,一一三根生
也。

論「殺生加行至皆從癡起」,明殺三根
生也。

論「偷盜加行至起盜加行」,明盜
三根生也。

論「邪婬加行至從癡所生」,
此明邪婬三根為加行也。

論「虛誑語
等至類前應說」,明語四業。貪、瞋類前。「從
癡所生」下,別釋也。

論「然虛誑語至起虛
誑語」,明虛誑語從癡生也。

論「離間語
等至加行從癡生」,明餘三語從癡生也。

論「貪瞋等三至從三亦爾」,明貪等三從三
根生。

論「已說不善從三根生」,已下半頌,第二明善
業道三善根生也。

「論曰至共相應故」,明
善業道加行、根本、後起皆從三善根生,皆
是善心所等起故。從因等起心名之為善,

善心與三善根相應故,由此諸善業道皆
從三根生也。

論「此善三位其相云何」,
問也。

論「謂遠離前至即善後起」,答也。
此有兩意:一離惡加行者,即是離殺生加行
名善加行,根本、後起亦爾。二離惡加行者,
謂離惡前方便,如欲受戒離惡前方便,來
入戒壇周匝禮僧等,根本、後起亦爾。

論「且如勤策至皆名從起」,指事釋也。親教,
梵名和上。羯磨,此云辨事。四依,謂常
乞食、樹下坐、著糞掃衣、食塵棄藥。及餘
依前根本隨轉起作、持等表業及無表業,
皆名後起。

論「如先所說非諸業道」,已下一頌半,明三根
究竟不善業道。

「論曰至此三成故」,明
瞋、貪究竟三業道也。

論「邪見究竟至
現前成故」,明癡究竟邪見業道。

論「虛
誑離間至此三成故」,明語三業道三根究竟。
有人三解:一云近因等起、二云剎那等起、
三云通二等起。自評云:三解中初解非理,
後之二解俱可為正。今詳論意,是剎那等
起,不通餘解。所以知然?思俱轉中云二俱
轉者,謂瞋心時究竟殺業,若起貪位成不
與取、或欲邪行。三俱轉者,謂以瞋心於屬
他生俱時殺、盜。若爾,所說偷盜業道由貪
究竟,理應不成。依不異心所作究竟故作
是說,決制應知。准上論文,究竟即是俱轉
時也。又《正理》云「貪、瞋等三一一皆由癡根
究竟,非無癡者此三起故。有餘於此作是
釋言:即說此法由此究竟,自體生時即業

道故。彼理窮故作如是釋,然實貪等正現前
時,幸有癡根能為究竟。何緣不許執自
體耶?餘業道中他究竟故。」准上論文,與
業同時名究竟也。此等皆取自作不異心,
非謂遣他及自作後便成不異心等。准上
論文,剎那等起名為究竟。此等皆頌中云「瞋
由瞋究竟,貪由貪究竟。」與《正理論》初師不
同,同第二師。

論「諸惡業道何處起耶」,自下半頌,第三明業
道起處。

「論曰至四處而生」,總釋頌也。
謂前三根究竟中四節業道三、三、一、三,隨其
次第,有情、眾具、名色、名身等處起也。

論「謂殺等三至名身等處起」,此別釋也。殺
必於有情想成殺業道,緣假有情非名色
等。麁惡語但緣有情發語,叱吒等欲
令切其心腐。嗔謂有情相違損害之心
成其業道,非於無情成業道也。由此三
種業道有情處起。盜謂他財竊取,即是於
他眾具起他物想。邪行謂於妻、妾等,亦
是眾具。貪謂他物屬己想,亦是眾具。故三
業道眾具處起。邪見業道撥無因果,不緣
假有情亦非眾具,但緣五蘊、四諦、因果,故
言名色處起。虛誑語等皆緣異名、句、文
令他異解,故言名身等處起。此等皆是從
多,非不少分亦緣餘法。

論「有起加行至業道罪耶」,此下第四問答分
別。

「論曰至俱死前死」,釋不成業道也。

論「何緣如是至理不應然」,釋不成業
道,如文可解。

論「若有多人至殺生業道」,已下第二半頌明
他殺成自業道。

「論曰至亦成殺罪」,釋
他殺生自成業也。

論「唯除若有至故無
殺罪」,明他殺生自不成也。如文可解。

論「今次應辨至殺生相者」,自下有四半頌明
成不善業相。此半行頌明成殺業道相。
具三緣成殺生:一由故思、二由他想、三不
誤殺。或開為四,殺生為一緣也。《雜心論》
云「有欲殺生心」,當此論故思。「眾生想」,當
此論他想。「第三緣殺生」,與此論不同。此
論云「不誤殺」。直言殺生,若不簡誤,但斷
前命,兼上二緣即成殺罪。此據無簡別
心。不誤殺者,如有欲殺強人,誤殺尫
人,不成業道。此據有簡別殺。據義不同,
義不相違。

「論曰至殺生業道」,此據簡
別心殺不誤方成業道。

論「有猶豫殺
亦成業道」,此無簡別心殺,但殺眾生即成
業道。《雜心》據此,但言殺生。

論「於剎
那滅蘊如何成殺生」,正量部問也。問意云:
如有部宗云,有為蘊剎那自滅,不待客因。
如何成殺?謂過去已滅、現在自滅、未來未
至。

論「息風名生至鈴聲名殺」,答也。息風
名生,令息後念不續名為殺,非是令前念
滅名之為殺。如滅燈光鈴聲名殺者,正量
部同許燈焰、鈴聲剎那自滅不待客因,吹
燈令滅、執鈴斷聲,但令後念不生,非令
前滅,故引共許為喻。

論「或復生者至
殺罪所觸」,第二釋也。命根為生,後解為正,
與正量等同故。《婆沙》一百一十八云「問:殺

何蘊名殺生?過去耶?未來耶?現在耶?過去
已滅、未來未至、現在不住,悉無殺義,云何
名殺?答:殺未來蘊,非過去、現在。問:未來未
至,云何可殺?答:彼住現在,遮未來世諸蘊
和合,說名為殺。由遮他蘊和合生緣,故得
殺罪。有說:殺現在、未來蘊,但非過去。問:未
來可爾。現在不住,設彼不殺亦自然滅,云
何殺耶?答:斷彼勢用說名為殺。所以者何?
先現在蘊雖不住而滅,然不能令後蘊不
續。今現在蘊不住而滅,則能令其後蘊不
續,故於現蘊亦得殺罪。」既無評文,義亦
兼通。又《婆沙》云「問:諸蘊中何蘊可殺,於彼
得罪?有說:色蘊。所以者何?唯色可為杖等
所觸故。有說:五蘊。問:四蘊無觸,云何可殺?
答:彼依色轉,色蘊壞時彼便不轉,故亦名
殺。如瓶破時,乳等亦失。又都於五蘊起惡
心而殺,故於彼得殺罪。」又《婆沙》云「問:殺
壽盡者,得殺罪不?答:若此剎那壽應盡,即
爾時加害者,不得殺罪。若由加害,乃至一
剎那壽住不生法,皆得殺罪,況多剎那。」

論「此所斷命為屬於誰」,執我宗問。

論「謂命若無彼便死者」,無我者答。《正理》云「謂
命若無彼便死者,即是此命所依附身。」

論「既標第六非我而誰」,執我宗難。第六轉
聲必有所屬;若非屬我,所屬者誰?


「破我論中當廣思擇」,指下釋也。

論「故
薄伽梵至其理決然」,引經證命所屬是身,非
是我也。

論「離繫者言至亦被燒害」,敘
外道計破也。

論「若爾汝等至有苦他

罪」,引例破也。所引例者,皆是無心欲苦他
者。

論「又所殺者至能殺得罪」,汝引火
為例,無心觸火而被火燒。亦應同火燒其
所合,所殺得罪,非能殺人。

論「又遣他
殺至教觸火者」,例火教他無罪難也。

論「又諸木等至亦害生故」,同人無心得罪難
也。

論「又非但喻立義可成」,夫立義法須
有宗、因,非唯立喻義可成也。《婆沙》一百一
十九云「頗有故思害眾生命,後不受遠離,
而於一切有情得防護耶?答:有。如起殺加
行,中間證見法性。此顯不因受諸學處,但
由入正性離生時得不作律儀。昔有釋種
名掣迦,先是世尊祖父僮僕。乃至佛應
彼機為說法要,諸子聞已亦證離生,得預
流果、生淨法眼,深心歡喜瞻仰世尊。時林
野中無量蟲鹿衝諸機阱死傷非一,由聖
道力,令諸子等殺生業道無表不生。問:殺
何等生於加行位可入聖道?有作是說:
殺傍生等,但非殺人。有作是說:亦通殺
人,唯除已起無間加行,故作是說。如起
殺加行,而於中間證見法性。」一百一十八
云「頗有未害生殺生未滅,此業異熟定生
地獄耶?答:有。如作無間業加行時命終。其
事云何?謂如有人欲害其母,適起加行,
或為官司所獲、或母有力反害其子、或母
福德天神為殺,其子墮地獄而母猶存。或
起加行致母必死,而便中悔自害其命,亦
生地獄。如害母,如是造餘無間應知亦
爾。」

論「已分別殺生當辨不與取」,自下半頌,第二
述成盜相。

「論曰至不與取罪」,辨盜相
也。有分別、無分別應如殺說;不誤、故思,流
至後門。一發盜故思、二於他物中、三起他
物想、四起盜加行、五不誤而取令屬己身。
若他物己物想,欲盜四、誤盜五等,皆非業
道。

論「若有盜取至望守護者」,此兩釋中
前解為勝。《正理論》云「有說:此罪於能護人,
則彼自盜應無有罪。是故前說於理為勝。」
《婆沙》一百一十三多解,評取佛處得罪。

論「若有掘取至餘例應思」,迴轉物者,即云
比丘物等。《正理》云「若盜他人及象、馬等出
所住處,業道方成。」《婆沙論》云「若取兩國中間
伏藏。若轉輪王出現世時輪王處得,若無
輪王都無處得。」

論「已辨不與取當辨欲邪行」,自下半頌,第三
述成欲邪行。

「論曰至亦犯邪行」,總開
四種行、不應行,如文可解。

論「有說若
夫至方謂非時」,敘異說。無評文也。


「既不誤言至而非業道」,非道等者,等取非
處、非時等誤,皆不成業道也。

論「若
於此他婦至成業道耶」,問也。

論「有說亦
成至於餘究竟故」,兩說無評。《正理》亦同。

論「於苾芻尼至得業道耶」,問也。

論「此從
國王至況出家者」,答也。此論引自妻、妾為
例,而釋從國王得,更無異解。《正理論》
云「苾芻尼等如有戒妻,若有侵淩亦成業
道。有說:此罪於所住王,以能護持及不許
故。若王自犯,業道亦成。故前所說於理為

勝。」

論「若於童女至得業道耶」,問也。

論「若已許他至皆於王得」,答也。「此」謂童
女,「餘」謂他妻等,雖於別人得罪,一
切并於王處得罪,不忍許故。此與《正理》
不違。通說於王,別即不定。《正理》據別,此中
說通。《婆沙》一百一十三云「問:於寄客女人
行不淨行,彼於誰得罪?如是說者,於王處
得。問:於貨女行不淨行,於誰得罪?答:若有
與價,都無處得。若不與價,於王處得。」

論「已辨欲耶行當辨虛誑語」,自下第四明
虛誑語。於中有二:前半頌正明成虛誑
語相;後一頌非見、聞、覺、知。

「論曰至
成虛誑語」,正釋具緣成業道也。一於所說
義異想發言、二及所誑者解所說義、三染
心、四不誤,具此四緣成虛誑語。

論「若
所誑者至此言是何」,問也。

論「是雜穢語」,
答也。雜穢語寬,餘所不攝即雜穢語攝。

論「既虛誑語至何時成業道」,問也。


「與最後字至皆此加行」,答也。有二時成:一
最後字俱生表聲及無表業;二隨何時所誑
解義表、無表業,成此業道。後解為勝,解
不定故。

論「所言解義至能解名解」,兩關
問也。

論「若爾何失」,問兩關失也。

論「若據已聞至可名能解」,出兩關失也。

論「善言義者至名為能解」,釋兩關難也。
取正聞時故,通表、無表難。善言義者無
迷亂緣故,通然未了知難也。

論「如
無有失應取為宗」,論主評取正聞能解成業
道也。

論「經說諸言至名為聖言」,經中有十六言,
八非聖言、八是聖言。八非聖言是虛誑語,
謂定見等言不見等。八聖言是實語,謂見
等言見等。依《集異門論》第十二,加有實已
見等,起不見等想,言我已見等。如是雖名
非聖言,而不名不見言見等,彼實已見等
故。又云「有實不見等,而起見等想,言我
不見等。如是雖名非聖言,而不名見
言不見等,彼實不見等故。」又云「有實
已見等,起不見等想,而言我不見等。如是
雖名聖言,而不名不見言不見等,彼實
已見等故。」又云「有實不見,起見等想,言
我見等。雖名聖言,而不名見言見等,實不
見故。」准此論文,違想順境非聖言攝,違
境順想是聖言攝。若想說於一見中有
四:一實見,見想、言見;二實不見,見想、言見;
三實不見,不見想、言不見;四實見,不見想、言
不見。此四皆是聖言所攝,翻此四種名非
聖言。聞、覺、知境,應知亦爾。若想說四
境,有十六聖言、十六非聖言。所以順境、違
想是非聖言,有誑心故。所以順想、違境是
聖言,無誑心故。《婆沙》一百七十云「問:何故
此語名非聖耶?答:以不善故名非聖。復次
於非聖相續中現前,故名非聖。復次非聖所
成,故名非聖。復次非聖所說,故名非聖。復次
非聖由此得非聖名,故名非聖。」聖言翻
上。諸釋可知。

論「何等名為所見等相」,自下一頌因八義便
明見、聞、覺、知。

「論曰至偏立覺名」,述《婆

沙》釋義也。《婆沙》一百二十一云「見、聞、覺、知
是根非識。然舉識者,顯眼等根必由識助
方能取境,以同分根能有作用,非彼同分
故。問:何故眼等三識所受各立一種,而鼻、
舌、身三識所受合立一種名為覺耶?尊者
世友說曰:三識所緣皆唯無記,境無記故根
立覺名。又以三根唯取至境,與境合故立
以覺名。大德說言:唯此三根境界鈍昧猶如
死尸,故能發識說名為覺。」此論言「無記性」,
是世友義。「如死無覺」,是大德義。此論說識,
意欲取根,如《婆沙》釋。

論「何證知然」,
問。如何理教證知眼見、耳聞、意知三識覺
耶?

論「由經理證」,略答也。

論「言由
經者至不爾大德」,引經證眼見也。欲等七
句,此是貪之異名。「阿賴耶」者,此云執藏。
「尼延底」者。此云執取,或云趣入、或云沈滯。
「大母答言不爾大德」者,貪是別相煩惱,必
不於不曾見色不當見色等起貪等,故
言不爾。

論「諸所有聲至不爾大德」,重
引經證耳聞、意知。廣說乃至同前眼見。

論「復告大母至何名所覺」,此證能覺是三
識也。前告鬘母云:眼見、耳聞、意知。雖不
言三識能覺。復告鬘母:所見、所聞、所知、所
覺。既離所見、聞、知外別立所覺,故知三境
是其所覺,能覺即是鼻、舌、身三。若不許三
是所覺者,色、聲、法境定非所覺,是所見、所
聞、所知境故。汝將何境為所覺耶?


「又香、味、觸在所見等外」,既非所覺。


「於彼三境應不起言」,是名為理。前是經文,後

是理也。

論「此證不成」,論主總非經、理。

論「且經非證至愛非愛相」,釋經非證。佛
告鬘母經不欲決判此是眼唯見、耳唯聞、
意唯知等四所言相。此經欲令鬘母於六境
中,及於見等四言事中,知但有所見等言,
不應於境上增益愛、非愛相。愛、非愛相
但是自心妄增益也。

論「若爾何故名
所見等」,有部問也。

論「有餘師說至名為
所知」,此引經部餘師釋也。

論「於五境
中至亦為無理」,五根證五境,總名所見。若
他傳說五境等,名為所聞。若內心以種種
理比度所許,名所覺。若意現證,名為所
知。第六法境非五根現
證故,不得名所見。有餘三也,可傳聞、比
知、證知故。由此覺名目意比知,非無所
目。香、味等三既許有四言說,非無言說。
經有別意,經非證也。覺名有所目、三境
有言說,理非證也。

論「先軌範師至名
為所知」,論主敘經部師義也。《正理論》云「今
謂經主唯申自執,非我許此經判所言相
故。但言經證三根所取名為所覺,起所覺
言。故我師宗隨
此經立所見等相,於理無違。雖說為遮於彼增益愛、非愛相,非不
應理;言六四別,於理不然,前經、後經義
相似故。我見此經所
說義者,謂教大母,如於三時色等境中,
若不見等、不希求故,欲等不生。如是若

知所見等境唯有所見等,欲等亦不生,欲
等但由自分別故。我隨經義解此經文,非
如經主隨自分別。」又云「又何意趣朋
彼二師違理教釋,而偏憎背毘婆沙者?順
理教言,且彼二師所釋違教。所見等相,佛
於經中於色等境分明別說,而彼棄捨,異
建立故。亦與隨教正理相違。說五境中
各具有四,第六境上唯有三等。然法最可
立所見名,非聲等中可名所見。如言佛
見去、來世等,此皆意識不共境故。曾無聖
教言耳見聲、鼻見香等,如何五境皆名所
見,唯非第六?又彼自說:若意現證名為所
知。法既所知,應名所見,現所證故,猶如色
等。此有何理唯五所證立所見名?聲、
香、味、觸名為所見,無經妄立。法不名所
見,違經說無。又立比量。法定是所見,現
所證故,猶如色等。就他宗比量。前師云:
五根現所證境名為所見。既許法亦是現所
證,如何非見?又後師釋:自內所受及自所
證名為所知。若爾,眼見何緣非是自內所受?
是則所見應即所知。又所覺、知應無差別,
俱是意識自所證故。又諸比量,現量為先,
達正理人皆所共許。若比量境方名所覺,
不應所覺在所知先,故彼二師義無端緒。」

論「且止傍言至布灑他時」,三重問答,如
文可解。

論「若不動身至應設劬勞」,論

主難。欲無無表,離表而生。若不動身亦
不發語,既無表業,無表從何可得?於此
切難應設劬勞。《正理論》云「經主於此
作如是難:若不動身亦不發語,欲無無
表離表而生,此二如何得成業道?於如是
難應設劬勞。彼謂實無表無表業。豈容不
立此二業道?彼亦應辨觸二罪因,非但
起惡思有大過失故。若要依身、語二門轉,
思起欲殺、誑心,即應成逆。彼不成者,仙
等應同,既不動身亦不發語,如何成業
道?及依身、語門應設劬勞。釋如是難。然
我且釋布灑他時,如由動身能表語義,生
語業道。若身不動能表語義,業道亦生。然
說戒時,彼有所犯,默然表淨令眾感知。如
何不生妄語業道?仙人意憤,義等教他。彼
於有情心無所顧,非人敬彼,知有惡心
動身為殺,彼生業道。仙以何表令鬼知
心?彼由意憤,身、語必變。或由呪咀,必動
身、語。有餘師說:非於欲界一切無表悉依
表生,如得果時,五苾芻等得別解脫戒。不
善亦應然,然彼先時決定有表。餘亦應爾。」
仙如前說。「布灑他時得妄語」者,謂不清淨,
詐入僧中坐現威儀。或有所說,此謂先表。
餘應思之。

論「已辨虛誑語當辨餘三語」,自下有一頌半
明餘三語成道業相。

「論曰至流至此
中」,釋壞他語相。一染心欲壞他、二解義、
三不誤。若他壞、不壞,俱成壞他語。若他不
壞不成壞他語,應無壞聖。正領解時,壞

與不壞此成業道。

論「若以染心至業
道方成」,釋麁惡語。一以染心、二發非愛語
毀呰於他、三前人解義、四不誤,所罵解時,
成其業道。

論「一切染心至流至此中」,
釋雜穢語。於中有二釋:一切染心所發諸
語名雜穢語,染心所發皆是雜穢。唯前「語」字
流至此中。解義、不誤與前不同,前人不解、
誤亦成故。此則前之三語通有二名,離前三
語唯名雜穢。

論「有餘師說至及邪論
等」,第二釋也。前之三語從別得名。離前三
語,染心所發,名雜穢語。

論「佞謂諂佞
至所執言詞」,此重釋也。如文可解。


「等謂染心至雜穢語收」,釋頌「等」字,如文可
解。

論「輪王現時至雜穢語收」,問也。

論「由彼語從至非預染心」,答也。有二:一
以非染故、二以輕故。此初也。

論「有
餘師言至不成業道故」,第二釋也。《正理論》
云「薄塵類故不引無表,非無無表可業道
攝。」

論「已辨語三當辨意三」,明意三業道具緣
成也。

「論曰至名貪業道」,釋成第一業
道相也。惡欲他財名貪業道,自餘貪心不
成業道。

論「有餘師言至總說欲愛」,餘
師引《五蓋經》證一切貪。此貪業道。


「有說欲愛至成貪業道」,此師以麁品為業
道,不簡貪財及貪餘事。《正理論》云「此世間
貪雖皆名貪,非皆業道,由前已說諸惡行
中攝取麁品為業道故。唯於他物起惡
欲貪名貪業道。若異此者,貪著己物業道

應成。輪王、北洲,為難亦爾。」准《正理》文,第
一、第三二說為正。

論「於有情類至名嗔
業道」,釋成第二業道相也。要於有情為
傷害事,如是瞋恚方成業道,自餘嗔者皆
非業道。

論「於善惡等至邪見業道」,釋
成第三業道相也。

論「如經說至阿羅
漢」,已下引經廣釋頌中「等」字攝也。總有十
一不同:一無施與、二無愛樂、三無祠祀。
《婆沙》九十八解此三云「一解:無差別同顯
一義故。二解云:外論者言,無施與者,謂
無施三類福。無愛樂者,謂無施別婆羅門
福。無祠祀者,謂無施眾婆羅門福。內論者言,無施與者,謂無過去福。無愛
樂者,謂無未來福。無祠祀者,謂無現在福。
復次無施與者,謂無身業福。無愛樂者,謂
無語業福。無祠祀者,謂無意業福。」四
無妙行無惡行者,總撥妙行惡行也。五無妙行惡行業所感果異熟,此
謗果邪見見苦所斷。六無此世間。七無
彼世間。《婆沙》釋云「問:他世是不
現見,謗無可爾。此世現見,何故言無?答:彼
諸外道無明所盲,於現見事亦復非撥,不
應責無明者愚、盲者墮坑。復有說者,彼諸
外道但謗因果、不謗法體。無此世者,謂
無此世為他世因,或無此世為他世果。無
他世者,謂無他世為此世因,或無他世為
此世果。」八無母、九無父。《婆沙》釋
云「問:世間父母皆所現見,彼如何見謗言無
耶?答:一解同前。一解:有說彼諸外道謗

無父母感子之業,不謗其體。或有說者,
彼諸外道謗父母義,不謗其體。」十無化生有情。《婆沙》
釋云「有諸外道作如是說:諸有情生,因
現在精血等事,無有無緣忽然生者。譬如
芽生必因種子、水、火、時節,無有無緣而得
生者,故定無有化生有情。或有說者,化生
有情所謂中有,無此世他世者,謗無生有。
無化生有情者,謗無中有。」
十一世間無有沙門、或婆羅門、或阿羅漢。
此是謗聖邪見,見道所斷。

論「彼經具顯
至等言攝後」,總結可知。《婆沙》等言,更說謗滅
邪見,廣如彼說。

保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午後於東廊
禪公舊居點了。

目暗貧僧覺樹

以黃薗本一交了。義證

交了。

卷 17

分別業品第四之五

論「如是已辨至名業道」,已下半頌,大文第
二釋業道之名。

「論曰至而造作故」,
釋後貪、瞋、邪見三業道也。貪等體非是業,
與思相應,思是業性,依貪等轉、依貪等行,

依貪勢力而造作故,如人依道。由此貪等
體雖非業,是業道也。

論「前七是業
至立業道名」,釋前七業道。前七業道是業
性故,名之為業;思業依託為境轉故,名業
道也。此七是業、是業之道,立業道名。

論「故於此中至俱極成故」,釋此中業道
名通兩類。前七具二,謂業、業道;後三唯
一,謂但業道。雖不同類,而一業道名通兩
處餘故,兩類總得名為業道。「如世典」者,
《正理論》云「世記論也。世記論中亦不同
類,而一為餘得通名故。如在天、地類別
同名形等。」

論「離殺等七至類此應釋」,
類不善業道釋善業道。

論「此加行、後
起何緣非業道」,問也。加行、後起應名業道,
思亦緣彼為境轉故。

論「為此依此至異
此不然」,答也。此有三答。《正理論》云「理亦
應說而不說者,為本依本,彼方轉故
。第二解云:根本
麁顯,說麁品為業道。第三釋云:令內
外物有減增故,如殺、盜等令物增減。前、
後二分不爾,由此二分不名業道。」《婆沙》一
百一十三云「所居名外,壽等名內。」《婆沙》
云「問:何故名業道?答思名業,業所遊履

究竟而轉為業道。問:若爾,一切無記。」

論「應問彼師」,論主意云:非此是我義,因
何問我?應問彼師。

論「然亦可言至
皆名業道」,論主為彼師釋。此貪、瞋等是惡
趣因,因是道義,與惡趣為道。或貪、瞋等
互相因起,更互相乘,皆名業道也。

論「如是所說至差別云何」,已下兩頌,第三義
便明斷善根。

「論曰至能斷善根」,此舉
初句答。前問:諸斷善根由何業道?答云:
唯上品邪見業道,此釋能斷。

論「若爾
何緣至最初所除」,難也。若謂唯邪見斷善
根者,即違本論「云何上品不善根?謂能斷
善根者,不善根體,謂貪、瞋、癡。」邪見非不善
根,如何說能斷善根?

論「由不善根至
被賊燒村」,答。於能引處說所引業。


「何等善根為此所斷」,問所斷善。

論「謂
唯欲界至先不成故」,答也。將欲斷善欲界
中思,色、無色善先退不成,邪見不能斷
上界善等。

論「《施設足論》至三界善根」,難
不斷上二界善根。

論「依上善根至非
彼器故」,斷欲善,上二界善得更遠故,此身
不是上善器故。

論「何緣唯斷生得善
根」,問欲界加行不斷所以。

論「加行善
根先已退故」,答。《正理論》云「加行善根將斷
善時,最初捨故。」

論「緣何邪見能斷善根」,
問也。

論「謂定撥無至彼果異熟」,答也。《正
理論》云「此斷善根何因何位?謂有一類先
成暴惡意樂隨眠,後逢惡友緣力所資,轉
復增盛,故善根減、不善根增。後起撥因撥

果邪見,令一切善皆悉隱沒,由此相續離
善而住,此因此位斷諸善根。」

論「有
餘師說至解脫道別」,敘異斷。分撥因果邪
見,二道別也。

論「有餘師說至勢力劣故」,
敘異師說。無漏緣、他界緣、隨眠緣中不增,
唯相應中增,由力劣故不能斷善。


「如是說者至有強力故」,述正義。煩惱不定,
有准因中增者亦得至上品,強力故。無
漏緣、他界緣亦至上品能斷善根。


「有餘師說至見所斷惑」,敘異說也。


「如是說者至邪見所斷」,述正義也。


「若作是說至名斷善根」,引本論證九品斷
善正也。既有最後所捨者,亦有前品捨者,
故知非一品斷。

論「若爾彼文至能斷善
根者」,餘師引本論難。本論既云「上品不善
根能斷善根」,故知唯一品斷,本論二文便
自相違。

論「彼依究竟至名能斷善根」,答。
由上品不善根能斷下下品善根,由斯故
說上品不善根能斷善根。《正理》云「乘前
為問,其理已成。謂此乘前所斷微善,即問
能斷上不善根。前微善根既下品攝,後能斷
者理上品收。故於中不勞徵難。」


「有餘師言至如見道中」,敘異說也。


「如是說者通出不出者」,述正義也。


「有餘師說至末易捨故」,敘異說。彼師意說:
因其善根發得律儀,律儀是末、善根是本,
末捨易本,故先捨也。

論「如是說者至品
類同故」,述正義也。《正理論》云「諸律儀果有
從加行、有從生得善心所生。若從加行善

心生者,律儀先捨,後斷善根。然斷善根,
加行、根本皆名斷善根,依此故說斷善根
位捨諸律儀。若從生得善心生者,隨斷何
品能生善根,所生律儀爾時便捨。捨能等起,
彼隨捨故。」

論「為在何處能斷善根」,問處
所也。

論「人趣三洲至阿世耶故」,答。
阿世耶者,此云意樂。

論「有餘師說至唯
贍部洲」,敘異說也。

論「若爾便違至東西
洲亦爾」,破異師也。兩洲若不斷善,因何
極少成八根耶?

論「如是斷善依何類
身」,問。

論「唯男女身志意定故」,答。扇搋
等身志意不定,不能斷善。

論「有餘師
說至皆昧鈍故」,敘異說也。

論「若爾便違
至男根亦爾」,破異說。男、女既同極少八根,
故知皆能斷善。

論「為何行者能斷
善根」,問行者也。

論「唯見行人至如惡趣
故」,答也。

論「此善根斷其體是何」,問體
也。

論「善斷應知至非得為體」,答也。

論「善根斷已由何復續」,問續善也。


「由疑有見至名續善根」,答也。《婆沙》三十五云
「誰住疑心續?誰住正見續?有作是說:轉
身續者住疑心續,現法續者住正見續。評
曰,應作是說,此不決定。又云:若善根
續便能起耶?評曰:應作是說,此不決定。」
《正理論》云「謂續善位,或由因力、或依善

友。有於因果欻復生疑,所招後世為無為
有。有於因果欻生正見,定有後世先執是
邪。爾時善根成就得,還起不成就得滅,名續
善根。」述曰:夫言疑者,必有、無二緣不定,
名之為疑。或先有後無、或先無後有。若先有後
無,能生邪見,不能續善;若先無後有,能生
正見,此能續善。故《正理》云「所招後世為無
為有?」此論云「此或應有」者,亦是先執為無,
後或應有。

論「有餘師言九品漸續」,述異
說也。

論「如是說者至氣力漸增」,述正
義也。《婆沙》云「評曰:應作是說,九品頓續漸
次現前,乃至應從地獄死,當生地獄者,
三品善根得亦在身成就,亦現在前;當生
傍生、鬼六品;當生人、天九品。」

論「於現
身中能續善不」,問續善也。

論「亦有能
續至非餘位故」,答。有兩類:若不造逆斷善
根者,於現世中亦有能續。若造逆人斷善
根者,於現世中定不能續,彼人定於地
獄將死及將受生時續。准此文證,地獄
生時雖續善根,續善根已受地獄也,造逆
之人定至生有經劫等故。

論「言將生
者至謂彼將死」,釋將生、將死。彼死者即
是於地獄中將死時續。

論「若由因力
至應知亦爾」,此釋二時續善異所以。

論「又意樂壞至應知亦爾」,釋不造逆人現世
續善現續善不同所以。《婆沙》云「若於地獄
中有中受斷善根邪見異熟果者,彼於地
獄生時續。若不受者死時續,彼果盡故能
續善根。所以者何?如邪見與善根相妨,彼

果亦爾。」若依《施設論》說,一切斷善皆非現
續。《正理論》云「謂世有人撥無後世,名意
樂壞。而不隨彼意樂所作,非加行壞,見壞
戒不壞。見壞戒亦壞,斷善根者應知亦爾。
非劫將壞及劫初成有斷善根,壞器世間
增上力故、相續潤故。行妙行者不斷善根,
以心堅牢有所樂故。」

論「有斷善根至
謂除前相」,已下四句分別。布剌拏,此云滿,
舊云富樓那,訛也。此人斷善而不造逆,故
非邪定。是第一句。未生怨,即是阿闍世
王。造逆故,是邪定;信三寶故,不斷善
根。是第二句。天授,舊云提婆提多。此人破
僧、出佛身血、殺阿羅漢,故是邪定,亦斷善
根,故是俱句。俱非可知。《正理論》云「斷善
邪見、破僧妄語,當知定招無間異熟。餘無
間業或招無間,或招所餘地獄異熟。」依《婆
沙》三十五更有問答。《施設論》說「若害蟻卵,
無少悔心,應說是人斷三界善。問:若現法
中續善根者,彼命終已生地獄耶?答:彼不
決定生於地獄,唯有轉身續善根者定生
地獄。問:若現法中續善根者,彼現身能入正
性離生不?評曰:應作是說,彼能引起順決
擇分,亦後能入正性離生,乃至能得阿羅
漢果。問:殺斷善人與害蟻卵,何者罪重?評
曰:應作是說,若依罰罪,殺斷善人得罪
為重,得邊罪故。若依業道,害蟻卵重,以
彼成就諸善法故。問:於何處受斷善根
果?答:於無間地獄受彼異熟果。問:斷
善邪見,於眾同分為但能滿,亦能引耶?答:亦

能牽引,亦能圓滿。有作是說:但能圓滿不
能牽引。所以者何?業能牽引眾同分故。評
曰:如前說好。邪見相應有思業故,邪見
與彼同一果故。」

論「已乘義便至與思俱轉」,自下一頌,大文第
四明業道俱轉。

「論曰至從一唯至八」,此
總舉不善業道從一唯至八,不至九、十,不
善業道不並起故。既言與思俱轉,定是思
業道,同剎那義,不容異解。

論「一俱轉
者至隨一究竟」,此釋一俱轉。無身、語七,貪
等三中隨一現起。若先加行造惡色業,不
染心時隨一究竟。《正理論》云「貪等餘染及
不染心現在前時,隨一究竟。」此論略故,不
說貪等餘染。《正理》云「有餘師說:身三業
道,一一思俱轉,謂殺、盜、邪婬。破云:理
不應然,邪婬必二,無遣他為故、必貪竟
究故;殺、盜自為,亦必二故。設據遣他作,應
差別言,謂於究竟時貪等不起。」此論文,
前說貪究竟等據自作業,今說思俱轉通
遣他作。

論「二俱轉者至或雜穢語」,釋
二俱轉,如文可解。《正理》彈云「經主於此作
如是言:謂嗔心時究竟殺業,若起貪位成
不與取、或欲邪行、或雜穢語。此亦非理。若
自究竟,則應於殺無勞說瞋,此更無容餘
究竟故。於盜、邪行說貪亦然。說起貪時
成雜穢語,此言闕減,容三成故。若先加行,
於究竟時,一一應言貪等隨一。」

論「三
俱轉者至俱時殺盜」,嗔、殺、盜三業道俱時
轉也。

論「若爾所說至理應不成」,難也。

論「依不異心至決判應知」,依不異心造
二業說。若異心自作兩業,究竟必異。

論「若先加行至隨二究竟」,三俱轉也。若先加
行言非唯遣他,自作亦得。如先作殺加行,
後方死等。或先燃火,後燒物等。或先發言,
後他解等。如是等類。

論「四俱轉者至隨
三究竟」,四俱轉也。

論「如是五六七皆如
理應知者」,准釋可知。

論「八俱轉者至俱
時究竟」,釋八俱轉。

論「後三業道至故
無九十」,釋唯至八所以。以貪、瞋、邪見不
俱起故。

論「如是已說至遮一八五」,結
前起後。若兼分別受遠離,即有俱轉。
如文可解。

論「三俱轉者至無七色
善」,明三俱轉。

論「四俱轉者至勤策律
儀」,明四俱轉。

論「六俱轉者至得上三
戒」,明六俱轉。上三戒有四業,前五識有
二,故成六也。

論「七俱轉者至得苾芻
戒」,明七俱轉。善意識有三,三種戒有四,一
種七也。言惡、無記心現在前得苾芻戒,第
二也七。不言無心得苾芻戒者,此明思
俱轉,無心得戒,非此所明,不與思俱轉故。

論「九俱轉者至現在前時」,明九俱轉。善
五識苾芻戒七,一種九也。依無色盡、無
生智,得苾芻戒。意善二,除正見,苾芻戒七,
二種九也。准此,正受戒容得無學。或靜
慮攝盡、無生智現在前時,爾時意二道共
戒七,三種九也。

論「十俱轉者至得苾芻
戒」,善意識三,戒復有七,一種十也。


「或餘一切至心正起位」,有七支隨轉色七,正

見相應心有三,二種十也。所以言正見相應,
簡盡、無生智無正見故。

論「別據顯相
至有一八五」,結別前顯相,引下通相。

論「一俱轉者至得一支遠離」,明一俱轉。此
是有人不能具受五戒等,但發願期心唯
不殺等。正起業時,惡、無記心現在前,故唯有
一。

論「五俱轉者至得二支等」,明五俱
轉。此亦是期心唯受二支,善意識現前,故
有五也。等者,等取善五識現在前得三
支,惡、無記心現前得五支也。

論「八俱
轉者至得五支等」,此亦是期受五,意復有
三,故成八也。等者,等取五識現前受六支。
此上所明皆是同時俱,非前後俱。若直
明與思俱轉,即不合取無心位,彼無思
故。若兼說業俱轉,即通無心位,爾時亦有
業俱轉故。《婆沙》、《雜心》乘明思俱轉便,兼
明業俱轉,故通說無心。此論及《正理》唯說
思俱轉,故不說無心。已上論文,《正理》有破,
《俱舍》有救,非要法相,略而不述。

論「善惡業道於何界趣處」,已下有三頌,第五
明處成業道也。

「論曰至故有嗔恚」,明
十不善業中,此三那落迦中,通現行、成就。

論「貪及邪見至現見業果故」,明意二唯
成就。無可愛境故,貪不現行。現見業果
故,邪見不現行。於地獄中無離欲故,雖
不現行,定成就也。

論「業盡死故至無
離間語」,明餘五不善業,無現行、成就也。此
色業道若無現行亦不成就,此地獄中總
有三例:一通現行、成就,謂麁惡語、雜穢語

及嗔;二唯成就,謂貪、邪見;三不現行亦不
成就,謂身三語二,離間語、虛誑語。


「北俱盧洲至無惡意樂故」,明意三不善業道
唯成就不現行。他物己想名貪業道。既不
攝我所,故無貪也。身、心剛強欲惱害他
名為嗔恚。既身、心柔軟,無惱害事,故無嗔
也。不信因果作惡意樂名為邪見。無惡意
樂,無邪見也。此三離欲捨故。北洲無離欲,
故定有成就。

論「唯雜穢語至染心歌
詠」,明雜穢通現及成。

論「無惡意樂故
至隨其所應」,無身業三,如文可解。「身心
軟故,及無用故,隨其所應」者,《正理論》云「無誑
心故,無虛誑語,或無用也。常和穆故,無離
間語。言清美故,無麁惡語。北俱盧洲有三
例:一意三業道唯成就不現行;二雜穢語通
成就、現行;三身三業道、語三業道不成就
亦不現行。」

論「彼人云何至並愧而別」,
問答分別,可解。

論「除前地獄至皆通成
現」,明除前二處,餘趣、處中十不善業道皆
通現、成。明其同。

論「然有差別至二
種俱有」,明差別也。如文可解。

論「雖諸
天眾至其命方斷」,《正理論》云「有餘師說:天亦
殺天,雖天身支斷已還出,斬首、中截則不
更生,故欲天中有殺業道。」

論「已說不
善至謂成就現行」,明不善已,明善道意。三
善業道,三界、五趣皆通現、成。

論「身語
七支至靜慮律儀」,明七善業。於此二處決
定成就定不現行。准此論文,生無想天
定不入定,以七善業定不現行故。

「然聖隨依至皆得成就」,明聖人在無色界
成就過、未不同,過去唯成曾起,未來五地
皆得成就。《正理論》云「然聖隨依何靜慮地,
曾起、曾滅無漏尸羅,生無色時成彼過
去,若未來世六地皆成。二處皆無現起義
者,無色唯有四蘊性故,無想有情無定
心故。若無色無學,定不成就過去七支,
得無學果捨向道故,無學身中必不起故。」
無色有學,兩說不同。《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問:
若諸學者以世俗道得不還果,曾不現起
無漏律儀便生無色,彼云何成就過去身無
表業?若不成就,何故此文作如是說:若
諸學者生無色界,成就過去身無表耶?有
作是說:亦有學者生無色界,不成就過去
身無表業。然此文中但依成就者說,是以無
過。有餘師說:得聖果已必起勝果,聖道
現前故。諸學者生無色界,必定成就過去身
無表業。」一百三十二、一百三十四皆同兩說。
今詳二說,後說為正。一百三十四第二師後
結文云「是故本論說言:若諸學者生無色界,
成就過去、未來所造業色。若於彼得阿
羅漢果,成就未來所造色,非過去所造色。若
謂不爾,本論應說學者生無色界有不
成過去所造色。」前師通此文云:此文俱
依成就者說,是以無過。然前師不釋本論,
何故不盡理說,但據一邊而說?無所以
也。但據一邊既無切理,應順本論。故此
論及《正理》皆同本論說,不言無色有學有
不成過去七支。

論「餘界趣處至及成就」,

此明除無色界餘界,除無想處,餘處中除
地獄、北洲,七善業道故所除也。

論「然
有差別至皆具二種」,此明異也。鬼、傍生有
離律儀處中業道。色界唯有道、定律儀所起
身、語善業,不成業道。三洲有起三律儀及
處中。欲天有道、定律儀,處中二種。

論「不善善業道所得果云何」,下一頌,第六明
十業道三果差別。

「論曰至增上別故」,
總列三果名也。

論「謂於十種至是異熟
果」,釋十惡業道異熟果也。

論「從彼生
已至等流果別」,明等流果。自受其果,以損
他因,故名等流。

論「人中短壽至是殺
等流」,問。善趣命根無問短、長是善業果,
如何短命是殺等流果也。

論「不言人壽
至令不久住」,答。《正理》云「理應釋言:不說人
壽是殺異熟,但應說言是殺生業近增上
果。謂雖人壽是善業招,而由殺生增上力
故,令彼相續唯經少時,以欲界中不善勝
善有增上力能伏善故。若爾,何故說名
等流果?顯增上果中有最近故。若二俱立
增上果名,則不顯果有近、遠別。若謂不
然,如何不善以修所斷無覆無記為等流
果?與理無違,是故可言即人短壽是殺生
業所引等流。」

論「此十所得增上果者至
增上果別」,第三明增上果。由殺生故光澤
鮮少,壞他光澤故。不與取故,多遭霜、雹
。欲邪行故,多諸塵埃。虛誑語故,
多諸臭穢。離間語故,所居險曲
。麁惡語故,田多荊棘等。雜

穢語故,時儀變改。貪故果少,
嗔故果辣,邪見故果少或無。

論「為一殺業至更有餘」,問。

論「有餘師言至後感此等流」,此師說同業
也。

論「有餘復言至根本眷屬」,此說別。

論「此中所說至假說等流」,釋疑妨也。
五果之中,若親異熟,疎即增上。此中別說等
流果者,據果與因相似說也。

論「此十
何緣各招三果」,問。

論「且初殺業至如理
應思」,答也。

論「由此應准至如理應說」,
翻不善三果說善三果。《正理論》云「理實殺
時能令所殺受苦命斷、壞失威光。令他苦
故,生於地獄。斷他命故,人中壽短。先是加
行果,後是根本果。根本、近分俱名殺生。由
壞威光,感惡外具,是故殺業得三種果。餘
惡業道,如理應思。」准二論說,因別為正。

論「又契經說八邪支」,已下有一行頌,大文
十一別明邪命。「翻八聖道八邪支」者,《婆
沙》四十五云「問:此八邪支,幾欲界繫?幾色
界?幾無色界?答:邪見、邪精進、邪念、邪定,通
三界繫。邪思惟、邪語、邪業、邪命,唯欲、色界
繫。色界中唯初定,上地無故。問:此八邪支
者,幾見所斷?幾修所斷?答:一見所斷,謂邪
見。三修所斷,謂邪語、業、命。餘四通見、修
斷。

「論曰至由資具屬他」,釋貪生重故別
名邪命。

論「有餘師執至非資命故」,敘
異說也。

論「此違經故至翻此應知」,引
經破餘師說。《正理》云「何緣業中先身後
語,於八道支內先語後身?以業中隨麁、

細說,道支次第據順相生故。契經言尋、伺
已發語。」

論「如前所言果有五種」,已下當品之中大文
第三,雜明諸業。就中有十:一明業得
果;二釋本論業;三明引、滿因;四明三重
障;五明三時障;六明菩薩相;七明施戒修;
八明順三分;九明印體;十明法異名。
就第一明業得果中,一總明諸業得五果、
二三性相對果、三三世相對果、四諸地相對
果、五三學相對果、六三斷相對果。此下兩
頌,第一總明諸業得五果也。

「論曰至有
漏無漏」,釋二種斷道。無間道力引起斷得
名能證斷,無間道起正斷惑得名為能斷。
解脫道正證斷得名為能證,不斷惑得
不名能斷。無間道具二能故,得斷道名。
此有二種,謂有漏、無漏。

論「有漏道業
至唯除前生」,明有漏斷道具五果也。言
「俱有」者,謂俱生法。言「解脫」者,謂無間生,即
解脫道。言「所修」者,謂未來修。斷謂擇滅,
由道力故彼得方起。餘文可解。增上果言
除前生者,後是前因。前非後果,無取、與故。
《正理》有一師說:擇滅亦是道增上果,道增
上力能證彼故,說非擇滅是心果故,離
此更無餘果義故。

論「即斷道中至謂
除異熟」,明無漏斷道,如文可知。


「餘有漏善至例此應釋」,釋餘有漏善及不善
果。有漏故有異熟,非斷道故無離繫。

論「謂餘無漏至及離繫」,釋非斷道餘無漏
業。

論「已總分別諸業有果」,已下一頌,第一三
性相對明果。

「論曰至後例應知」,此釋
最後三門。頌中云「皆如次應知」,此言遍前
門也。且善、不善、無記三法辨有果數,頌
中云初「即是善業對」,善業有四果,二即
善對不善、三即善對無記。後例同前。

論「謂初善業至及離繫」,以善對三性也。

論「中不善業至除離繫」,以不善對三
性明果。

論「等流云何」,問。不善如何以無
記為等流果?

論「謂遍行不善至為等
流故」,答。謂苦諦下身、邊二見是無記,與
自諦下不善為同類因、遍行因、等流果,與
餘斷不善為遍行因、等流果也。

論「後
無記業至除異熟及離繫」,無記對三性明果
多少。不善、等流果,如前釋。

論「已辨三性」,已下有一頌,第三三世明果。

「論曰至為果別者」,總牒也。

論「謂
過去業至非後業果故」,離繫果非三世故,
非此中明。未來及除等流,無前、後故,所
以三果。相應、俱有、能作、異熟因等,通三
世故,所以有三。異熟果必前、後故,現在
與現在除異熟。

論「已辨三世」,已下半
頌,第四明地相對果。

「論曰至不遮等
流」,釋頌文也。同地四果除離繫,地無攝
故。有漏異地有二果,異地無等流及異
熟故,等無間相生故有士用,增上果寬
故有增上。無漏異地加等流,異地有同
類因故。

論「已辨諸地」,下一頌,第五學等相對果。

「論曰至為果別者」,總牒也。

論「謂學業至
及等流」,以學對三明果。離繫、異熟非是學
及無學,故除之。以非二亦三果,除等流
加離繫。

論「無學業至為五果」,以無學
對三明果。無學非無間道,故望非二,無
離繫故。餘義准前。

論「已辨學等」,已下一行半頌,第六以見斷
等相對辨果。

「論曰至為果別者」,總牒
也。

論「初見所斷業至謂增上」,以見斷
對三門。如見斷法非無為、非異熟果體,
對除二果。修所斷法唯非無為,故對之
除一果。見道望修道,有遍行因故有等流
果,無間相生故有士用果,有不善故有異
熟果,不障礙故有增上果。非斷道故無離
繫果,以非所斷法、非無間相生故無士
用果,無同類、遍行因故無等流果,非所斷
非異熟故無異熟果,見斷非道故無離
繫果,不障礙故有增上果。

論「中修所
斷業至及等流」,修斷對三明果也。修所斷有
斷道故有離繫果。餘思可解。

論「後
非所斷業至除異熟」,非所斷法對三明果。
已上諸門若具釋所以,即費多言論。非
為全要,但法略有功者,即自解之。

論「皆如次者至略法應爾」,釋頌中最下云「皆
如次應知」也。

論「因辨諸業應復問言」,已下一頌,大文第二
釋本論三業。

「論曰至作意所生」,此師
說不善、有覆無記身語意業名不應作。

論「有餘師言至不合世俗禮儀」,第二師

釋。兼取無覆無記、無軌則二業,意業即發
身、語者,皆名不應作也。

論「與此相翻
名應作業者」,標應作業。

論「有說善業至
作意所生」,第一師釋。

論「有餘師言至亦
名應作」,業也。

論「俱違前二至二說差
別」,釋第三也。隨二師所說,違前二者,名
為第三。《正理》云「若依世俗,後亦可然。若就
勝義,前說為善。謂唯善業名為應作,唯諸
染業名不應作。無覆無記身、語、意業,名非
應作非不應作。然非一切不應作業皆惡行
攝,唯有不善是惡性故,得惡行名。以招
愛果名為妙行,招非愛果名為惡行。有覆
無記雖是不應作,而非惡行攝,由此所行
決定不能招愛、非愛果故。」

論「為由一業但引一生為引多生」,已下半頌,
大文第三明引、滿業。

「論曰至方說名
生」,標有部宗釋頌文也。

論「若爾至多
受快樂」,經部等難。

論「彼由一業至獲
大富樂」,答也。

論「復有說者至熟有先後」,
第二師答。

論「故非一業至多業所引」,總
結多釋。

論「勿眾同分分分差別者」,與
多業引一生果出過。若多業引一生,眾同
分前、後因別故,果應隨因分分有別。《正理》
出過云「若說一生由多業引,或說一業能
引多生,如是二言於理何失?且初有失,
謂一生中前業果終、後業果起,業、果別故,應
有死生。或應多生無死、生理,業果終起如
一生故。二俱有過,一本有中應有眾多
死、生有故。或應乃至無餘涅槃中間永無

死及生故。何緣定限一趣處中有異業果
生便有生死,有異業果起而無死生?一業
果終,餘業果起,理定應立有死有生。」乃
至廣說。

論「雖但一業至後填眾釆」,明
一業為引,多業圓滿。

論「是故雖有至多
缺減者」,明由多業圓故,滿業不同,身形
有異也。

論「如是二類其體是何」,下半頌,第三問非
業也,謂二定及得。

「論曰至非俱有故」,
明二定也。無想定招無想異熟及無想天五
蘊果,滅盡定招非想四蘊果也。


「得亦無力至非一果故」,釋得也。《婆沙》十九云
「問:得受何異熟果耶?答:諸得受色、心、心
所、心不相應行異熟果。色者,謂色、香、味、觸,
非五色根,彼業果故。心、心所法者,謂苦
受、樂受、不苦不樂受,及彼相應法。心不相
應行者,謂諸得、生老住無常。」又云「問:諸造
業者,為先造引眾同分業?為造滿眾
同分業耶?如是說者,此則不定。或有先
造引業後造滿業,或有先造滿業後造引
業,隨造業者意樂起故。」

論「薄伽梵」,下一行頌,大文第四明三障
也。

「論曰至名為業障」,出障體也。「惡心
出佛身血」者,謂殺心;若作打心,不成逆也。
此五逆業,破僧,妄語。出佛身血,殺加行。餘
殺根本,廣如五逆釋。

論「煩惱有二至
名煩惱障」,明煩惱障體。無問上、下,但數行
者名煩惱障,令對治道無便生故。


「全三惡趣至名異熟障」,出異熟障體。

論「此障何法者」,問所障法。

論「謂障聖
道及障聖道加行善根」,答所障法。

論「又業障中至易見易知」,通極難也。《正
理論》云「何故名障?能障聖道及道資糧并離
染故。非唯無間是業障體,所有定業能障
見諦,一切皆應是業障攝。謂有諸業造作增
長,能感惡趣、卵生、濕生、女身、人、天第八有
等,并感大梵順後受業,或色、無色一處二
生有,此皆無入見諦理。何緣不說是業
障收?見此類中有非定故。謂如是業種
類中,皆有強緣可令迴轉,不障聖道及
道資糧。故於此中雖有少業不可轉
者,不立為障。無間種類皆不可轉,故唯
於此立為業障。」《毘婆沙》說「此五因緣易見、
易知,說為業障。謂處、趣、生果及補特伽羅。
處謂此五定以母等為起處故,趣謂此
五定以地獄為所趣故,生謂此五定無間
生感異熟故,果謂此五決定能招非愛果
故。補特伽羅謂此五逆依行重惑。補特伽
羅共了此人能害母等,餘業不爾,不立為
障。餘障廢立,如應當知。」問曰:何故梵天
非聖所生,起戒取處不起聖道加行,因
何不立為異熟障?答曰:以離染故,非
障也。非如北洲、無想、三惡趣中不能離
染。《婆沙》一百一十五說五因緣云:一自性

故,謂此五種性是決定極重惡業。二趣、三
生、四果、五人,同此論不說處也。准《正理
論》,一義立煩惱障,謂數行。一義立異熟障
定不能離染。《婆沙》一百一十五云「問:餘洲亦
有異熟,如扇搋等,此中何故不說?答?此中
應說而不說者,當知此是有餘之說。是以
前說此中三障皆有餘說。復有說:此中但說
決定為障。彼非決定,由彼有情所有異熟,
或有為障、或不為障,是以不說。」《正理》四
十三云「豈不三洲處、扇搋等,身非聖道器,
故異熟障攝?無如是理。以於彼生引業
所牽、同分相續,可成男等為聖道器。唯
三惡趣、無想、北洲,決定無容證聖道義,故
唯於彼立異熟障」。此釋同《婆沙》第二釋。
扇搋等若前是男身等可入聖道,謂除去
等。及先是有根、後無根等,先非二形、後二形
等,或先扇搋等後非扇搋等。如有黃門好
救牛黃門事,現身變成男等。有說彼處唯
居異生,餘處皆容與聖者共,不說是異
熟障攝。此釋即有梵王難也,梵王亦唯是
異生故。此應以有餘說通。

論「此三障
中至後輕於前」,明三障輕重。

論「此無
間名為目何義」,問名也。

論「約異熟果至
無間隔義」,答也。此唯據受異熟中間無隔
名為無間。

論「或造此業至名無間」,第
二釋也。前約業招其果無有間隔,後就
假者證此生無間定墮地獄。俱是中間無
隔,故名無間。

論「彼有無間至故名沙

門」,此說如無間道名沙門,由此道有滅
惡故,與滅惡法合,名為沙門。此業有
無間果,及有無間法合,名為無間。若人
名無間,由有無間業,無間必入地獄。
有此無間業,與此無間業合,名無間者。

論「三障應知何趣中有」,已下一頌就趣等
分別三障。

「論曰至非扇搋等」,述處及
人。

論「所以者何」,問也。

論「即前所
說至無逆所以」,答。即前所說無斷善、不律
儀所以,即是此中無逆所以。

論「又彼
父母至觸無間罪」,述異師釋。《正理論》云「鬼及
傍生,亦准扇搋等釋。」

論「然大德說至
如聰慧馬」,述異說也。聰慧馬者,如說有
馬,人欲取其種,遂染其母。色異於常,令
其行欲。後知是母,斷勢而永死。


「若有人害至心境劣故」,明異趣境劣不成逆
也。《婆沙》廣有問答。

論「已辨業障至唯
無想處」,明餘障通五趣也。三惡趣全是異
熟障,人唯北洲,天唯無想。其煩惱障,無文簡
別,故知五趣全有。

保延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秉燭點了。

此卷落失不可說盡。

予齡及六十,奈俱舍學何。 角樹

卷 18

分別業品第四之六

論「於前所辨」,已下第二別明業障。就中
有六:一出業體、二別明僧破、三明成
逆緣、四明加行定、五明重罪中大過、六
明無間類。此一行頌第一明業障體。

「論曰至是虛誑語」,出五逆業體。天授知五法
實非是道,誑無知比丘說是道,故是妄
語。餘四身業,出佛身血是加行,餘三是殺
根本。

論「既是虛誑語何緣名破僧」,問也。

論「因受果名或能破故」,答。因虛誑語
彼僧破故。誑語是因,僧破是果,因取果
名名為破僧。或能破者,以虛誑語有其
力用能破僧故,名破僧也。從用為名,名
為破僧。

論「若爾僧破其體是何」,此下第二明僧破
體。就中有五:一僧破體及成人;二能破成
時、處;三具緣成破僧;四破二種僧別;五
無破法輪時。此一頌第一明僧破及成人
也。

「論曰至行蘊所攝」,出破僧體。此釋
破僧是不和合無覆無記,行蘊所攝。《婆沙》
一百一十六「評曰:隨住六識、隨住五受
皆能破僧。問:僧破以何為自性?答:以不和
合無覆無記,不相應行為自性,是不相應
行蘊所攝。即餘處說,復有所餘如是種類
不相應行。」准此論文,不和合性即是非得,

無別體也。所以得知?准《婆沙》六十「評曰:
退自性者,是不成就無覆無記,即是非得,
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即在復有所餘如
是類法心不相應中攝。退與順退法異,
順退法以一切不善、有覆無記為自性。如
僧破與破僧罪異,僧破以不和合為自
性,無覆無記,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准此論
說,退即在復有所餘如是類法心不相
應中攝,與僧破同。退既更無別法,即是非
得。故知僧破不和合性,即是同欲、同忍非
得,無別體性。

論「豈成無間」,問。既是無
覆無記,豈成無間罪?

論「如是僧破至是
無間果」,答。如是無覆無記僧破,因妄語生。
妄語是無間罪,僧破之因。僧破不和合性,是
妄語無間之果。果雖無記,因是不善,故成無
間。

論「非能破者至所破僧眾所成」,明
成僧破人。僧破是所破僧成也。

論「此能破人何所成就」下一頌,第二明能成
無間罪等。

「論曰至語表無表業」,此釋能
破體。前問云:此能破人何所成就?答
云「此能破人成破僧罪,誑語為性」,明十
業道中是虛誑語。「即僧破俱生語表無表
業」者,明成時也。

論「此必無間至不必
生於無間」,答第二、第三問。破僧果熟,何
處?幾時?答云「無間大地獄中」,答處。
「經一中劫」,答時。便明餘逆處不定也。
《正理論》云「然此不經一大劫者,欲界無有
此壽量故。一中劫時亦不滿足,經說天授人
壽四萬歲時來生人中證獨覺菩提故。然

不違背壽一劫言,一劫少分中立一劫名
故。現有一分亦立全名,如言此日我有
障礙。或如說言賊燒村等。」

論「若作
多逆至同感一生」,問。五逆俱是次生受,如何
一時同受五果?

論「隨彼罪增至五倍重
苦」,答也。《正理論》云「若造多逆,初一已招無
間獄生,餘應無果,無無果失。造多逆人唯
一能引,餘助滿故,隨彼罪增苦還增劇。謂
由多逆,感地獄中大柔軟身、多猛苦具,
受二、三、四、五倍重苦;或無中夭,受苦多
時,如何可言餘應無果?」今詳異熟因果
通於三世,故知因果相屬性定。五逆果體
各別不同,若感色身諸根並感平為增上,
令所招果身大柔軟,所生苦受時促品增,
平起相續經一劫等。若依《成實論》,若
一劫受苦,乃至若造五逆五劫同受,餘後
四劫從初為名生報。多同經部一業感多
身、多業感一身。若依正量部,若造乃至
五逆,五劫受苦,於中初是生報、後四劫是
後報,各各別感。若依大乘,《對法論》第八云
「問:若造多無間業者,於無間生中云何得
受其異熟?答:於一生中頓受一切所得異
熟,無有過失。所以者何?若造眾多無間業
者,所感身形最極柔軟,所有苦具眾多猛利,
由此頓受種種大苦。」又次下文云「於此業
中,從初熟位建立順現法受等名,不唯受
此一位異熟。乃至若作是說,即善順
《訶怨心經》。如彼經言『由無間業,於那落迦
中數數死生受大苦異熟。』。」問:准此《對法》,前後相違。
答:有兩釋。一釋:前隨轉理門,同有部相說;
後依大乘。若不爾者,前說一生以多倍受
苦,如何後說經多劫耶?二釋:准此即若
造多逆,於多劫中多倍受苦,由互相資成
大苦故,非唯五倍一生受畢。問:若爾,何故
《立世經》云「釋迦如來於第九住劫出世,天
授造三逆入地獄。至第十劫減,至四萬
歲時來生人中證獨覺菩提。」天授造三
逆罪,准《訶怨心經》,合受三劫罪。因何不
滿一劫得獨覺耶?若謂《立世經》同有部,
故是小乘經;《訶怨心經》同正量部等,因何
不是小乘經也?兩文相違。《立世經》說文極
分明,不可通釋。《訶怨心經》容可釋也。於
地獄中數死生者,似死、生故名為生死,
如等活地獄。又准《智論》,天授入地獄中
猶如拍毱,如何三劫入於地獄?彼宗應思。
今詳有部義宗,若造餘趣,次生定受業
者,不造五逆。若造餘逆生餘地獄,不造
破僧。若先造破僧、後造餘逆,皆入阿鼻。

論「誰於何處能破於誰」,已下一頌,第三明
具成緣成破等。

「論曰至言無威故」,明
能破人也。《正理》四十三云「要大比丘,必非在
家、比丘尼等,以彼依止無威德故。唯見行
人非愛行者,以惡意樂極堅深故,於染、淨
品俱躁動故。」《婆沙》一百一十六大意亦同。

論「要異處破至對必無能」,明破處也。
言「異處」者,謂羯闍尸梨沙山,此云象頭
山,山頂如象頭故。在鷲峯山北可三四

里。同一界內,天授住彼而破僧故,非對
大師。舊云伽耶山者,訛也。以羯闍
之與伽耶聲相近故,故謬傳爾。然西方別
有伽耶山,去鷲峯一百五十餘里。非同一
界,非破僧處。

論「唯破異生至說愚夫
言」,明所破僧也。《正理》云「唯破異生非破
聖者,他不能引,得證淨故。有說:得忍亦不
可破,由決定忍佛所說故。」

論「要所破
僧至在如是時」,明正破時。同忍佛教名為
和合。忍有異佛及別佛教,名為僧破。正
忍之時是僧破時,亦是結彼破僧罪時。《婆沙》
一百一十六云「齊何當言法輪僧破?有多
釋。如是說者,若由意樂誓受餘師,謂彼愚
癡諸比丘眾,由定意樂發如是心、作如是
語:提婆達多是我大師,非佛世尊。齊此當
言法輪僧壞。」

論「此夜必和不經宿住」
者,明破已經幾時。真諦師云:「日將暮時破,
至夜三更還復和合,故言此夜必和不經宿
住。」

論「如是名曰至壞僧和合故」,總結
上也。《正理》云「謂由僧壞邪道轉時,聖道被
遮暫時不轉。言邪道者,提婆達多妄說五
事為出離道:一者不應受用乳等;
二者斷肉;三者斷鹽;四者應被不截衣服;
五者應居聚落邊寺。眾若忍許彼所說時,
名破法輪亦名僧破。」《婆沙》一百一十六云
「云何五法?一者盡壽著糞掃衣、二者盡壽常
乞食、三者盡壽唯一坐食、四者盡壽常居
逈露地、五者盡壽不食一切魚肉血味鹽
蘇乳等。」

論「何洲人幾」,已下一行頌,第四明破處及幾
人破。

「論曰至過此無限」,明處及人數。
所以極少猶須九人。四人成眾,邪、正二眾
合有八人,一人為佛,故九人也。餘洲無
佛,豈得言我是佛?人不信也。頌中言等,
顯過九人,其數無限。

論「唯破羯磨至
故亦言等」,明破羯磨僧。《正理》云「於何時分
容有破僧、破羯磨僧?從結界後。迄今亦有,
至法未滅。破法輪僧,除六時分。」《婆沙》云「問:
破僧時佛在眾不?答:佛時住彼界內而不
在眾。云何知耶?曾聞提婆達多欲破僧時,
佛以慈愍故呵制之,言:『提婆達多!汝勿破
僧。勿起極重惡不善業,勿趣非愛大苦果
處。』佛雖如是慇懃呵制,而彼都無止息之
心。爾時世尊起正智見審觀前際,勿我昔
時破他眷屬。即自觀見,昔我無量無數劫前,
曾破壞他仙人眷屬,彼業異熟今現在前。觀
見是已,知此僧眾定當破壞,便入靜室默
然宴坐,提婆達多便破壞僧。故知世尊在於
界內而不在眾。」《婆沙》一百六「問:破羯磨
僧、破法輪僧,有何差別?答:破羯磨者,謂一
界內有二部僧,各各別住作布灑他羯磨說
戒。破法輪者,謂立異師、異道。如提婆達多
言:『我是大師,非沙門喬答磨。五法是道,非
喬答磨所說八支聖道。』」

論「於何時分」,已下一頌,第五明無破法輪僧
時。

「論曰至無破法輪」,明六位無破法
輪僧。《婆沙》云「非初、後者,由此二時諸比丘
眾於聖教中和合一味,不可破壞。非於

二皰未出時者,謂聖教中未生戒、見二種
皰時。非未和合共結界時者,要一界內有
二部僧別住異忍方名破僧故。非未建立
第一雙者,謂未建立第一雙時,定無能破
法輪僧者。諸佛法爾皆有第一雙賢聖弟子,
若有破壞法輪僧已,不經日夜,此第一雙
還令和合。非於大師涅槃後者,若於大師
般涅槃後作如是言:『我是大師,非如來者。』
咸共責言:『大師在世,汝何不言我是大師?今
涅槃後乃作是語。』是故決定於此六時法輪
不壞,於所餘時法輪可壞。」

論「非破法
輪至有此事故」,明破僧由業。《正理論》云「於
此賢劫迦葉波佛時,釋迦牟尼曾破他眾,
故《婆沙》云『自觀見昔,我無量無數劫前曾
破壞他仙人眷屬。』問:因何二說不同?答:
有兩事,二論各引一證。又釋:《婆沙》日月
劫,故云無量無數劫。」

論「且止傍論」,下一行半頌,大文第三明逆
緣也。

「論曰至故成逆罪」,釋成逆緣。父
母是恩田,餘三是德田。身是德依,故壞成逆。
《正理》云「若有父母,子初生時為殺、棄於豺
狼路等,或於胎內方便欲殺,由定業力子
不命終,彼有何恩,棄之成逆?彼定由有
不活等畏,於子事急起欲殺心。然棄等時,
必懷悲愍數數緣子愛戀纏心。若棄此恩,
下逆罪觸,為顯逆罪有下、中、上,故說棄
恩皆成逆罪。或由母等田器法然。設彼無
恩但害其命,必應無間生地獄中。諸聰慧
人咸作是說:『世尊於法了達根源,作如是

言,但應深信。』」

論「父母形轉殺成逆耶」,
問也。

論「逆罪亦成至謂父轉形」,明父、
母轉根,殺亦成逆,依止一故。然父、母轉
作畜生,殺不成逆。

論「設有女人至能
長成故」,明從生本成逆也。《正理論》云「害其
養者,成無間同類。」

論「若於父母至謂
餘而殺」,明誤不成逆罪。《婆沙》中云「遣使父
母行時殺,若父母坐殺,不成逆罪。如是
等但舉本心不同皆不成逆。」

論「若一
加行至勢力強故」,明兩境同處,起一加行
殺於二類,表唯從強,無表具二。

論「尊
者妙音至極微成故」,此師意說,表亦有二。《正
理論》云「今觀彼意,表有多微,有逆罪收、有
餘罪攝。」

論「若害阿羅漢至亦成逆罪」,
「無簡別心」者,定起殺意,無簡別心:此是羅
漢,我即不殺。《正理論》云「有於阿羅漢無
阿羅漢想,亦無決定解此非阿羅漢,無簡
別故,害成逆罪。非於父母,全與此同,以
易識知,而不識者雖行殺害,無棄恩心。
阿羅漢人無別標相,既難識是,亦難知非,
故漫心殺亦成無間,此應成下;境勝非
全,不成逆罪。」

論「若有害父至依止一
故」,釋依一緣異。於一身上雖有恩、德二
田,依止身一故成一逆罪。應說重逆。

論「若爾喻說至謂害父殺阿羅漢」,引譬喻
經難。佛在世,南印度國有一國王,以國委
付太子始欠持,往室羅筏歸佛出家,得阿
羅漢果。太子無道,專行非法暴亂百姓。有
舊老臣至父王所具陳上事,請王還國示

誨太子。父王許請,遂還本國。太子佞臣恐
被誅戮,佞太子言:「父王今欲還來奪太子
位,請遣一使在路殺。」太子納此佞言,遂
遣使殺。父王知業因緣應合子殺,甘心受
死。佛知斯事,遣弟子告彼太子始欠持
言:「汝已造二逆,謂害父、殺阿羅漢。」始欠
持,此言頂髻。

論「彼顯一逆至呵責彼
罪」,通難也。

論「若於佛所至無間則無」,
明以殺心出血方成逆罪。《正理論》云「打心
出血,無間則無,無決定心壞福田故。」《婆沙》
四句分別:有出血不成逆,謂以打心出
血。有不出血成逆,謂以殺打佛,令血
處成二分而不出皮。或俱句,如殺心
出佛身血。或有俱非,除上爾所。


「若殺加行時至無殺加行故」,明加行時非阿
羅漢,無逆罪也。

論「若造無間加行不可轉」,已下半行頌,第四
明加行定無離染等。

「論曰至與彼定相
違故」,若作逆加行必定成者,中間決定無離
染得果,定生地獄故。餘殺等加行中間,若
聖道生、業道不起,轉作聖人相續,定不合
成殺業等故。准此,或容彼命雖斷,業道
不成;或由道力令命不斷。《正理》四十三
云「然我所宗,無間加行總說有二:一近、二
遠。於中近者不可轉故,本論依之而興
問答。謂有於母起害加行,纔擊無間母命
未終,或母力強反害其子,或為王等捦捉
而殺,或子壽盡自致命終,本論依斯作如
是說。於中

遠者,由尚未至不可轉位,容有可轉。若不
爾者,世尊應說無間加行亦無間罪。譬喻
者言:五無間業尚有可轉,況彼加行。」乃
至廣說。

論「於諸惡行無間業中」,下一頌,第五明重罪
大果。

「論曰至障世生天解脫道故」,明破
僧罪大。「了法非法」者,天授知佛是一切智、
八正是真,自非一切智、五法妄也。「顛倒
顯示」者,誑其愚者,顯真是妄、示妄是真等,
此無間中為最大罪,一由傷毀佛法身
故、二由障世生天解脫道故。出大罪所以。
《正理》云「謂僧已破乃至未合,力能遮遏諸
異生等,未入正定令不得入,若已入正
定令不得餘果,若已得餘果令不得離
染,若已得離染令不證漏盡,習定、溫
誦、思等業息。」

論「謂僧已破至罪為最重」,
釋是最大罪因。

論「餘無間罪至恩等
少故」,明餘逆輕、重次第。「第五」,謂出佛身
血。「第三」,謂殺阿羅漢。「第一」,謂殺母。「第
二」,謂殺父。「恩等少故」者,釋漸輕所以。

論「若爾何故至邪見最大」,難也。若破僧罪
大者,破僧語業,何故身、語、意罰入地獄
名為三罰?經說意罰為最重,不說語
業。

論「據五無間至說邪見重」,答。據義
不同,不相違也。

論「或依大果至如次
說重」,第二釋。據招大果,破僧為重。據
仙人意憤,害多有情,意業為重;據能斷
善根,邪見為重。

論「感第一有至說世善
言」,明善中大果。有二:一世善、二出世善。世

善,感第一有思。出世善,謂金剛喻定相應思
也。

論「為唯無間罪定生地獄」,已下一半頌,第六
明無間同類。

「論曰至是五逆同類」,《正理
論》云「言同類者,是相似義。」今詳相似是
得罪相似,謂此五同類得罪,與所似罪輕
重相似,名為同類。如次與五無間同類。
「奪僧和合緣」者,謂奪僧資具等。

論「有異熟業於三時中」,已下半頌,大文第五
明三時極障。

「論曰至皆極為障」,明第一
障。

論「若有將得至現法受業」,明第二
障。前三惡趣業,唯是生、後,定不言順現法
受。此中通二性業,除順現法受,得不還果,
不越現果故。

論「若有將得至二喻如
前」,明第三障。除順現受,如前釋。

論「如上所言住定菩薩」,已下大文第六明菩
薩業。就中有四:一明住定位、二修相業、三
供養佛數、四明六度滿。此一頌第一明
住定位。

「論曰至立住定名」,此即說百劫
修相報業時名為住定。住定有六:一定
生善趣、二定生富貴家等、三定具根、四定
為男身、五定憶宿命、六善無退屈。

論「以從此時至大婆羅家」,釋前二定也。
婆羅,此云豪族。

論「於貴家中至有受
扇搋等身」,釋第三、第四定。

論「生生常
能至常無退屈」,釋後二定。自此已後自性恒
知,非是前時全不知也。

論「謂於利樂
至目彼菩薩」,重釋無退屈。苦有二種:一
自行苦、二他惱苦,於此二苦皆能堪忍。「謂

於利樂有情事中,眾苦逼身皆能堪忍」者,
通二種苦。言「雖他種種至目彼菩薩」,重
釋因他惱苦,心不退也。

論「由彼大士
至皆能荷負」,釋他惡行違逆不退所以。由無
退故,頌中名「堅」。《正理》云「豈不未修妙相
業位菩提心不退,應立住定名,何故要
修妙相業位菩薩方受住定位名?爾時人、
天方共知故。先時但為諸天所知,或於爾
時趣等覺定,先唯等覺決定非餘。」解云:
先時唯有決定趣等覺,非有餘六定也。

論「修妙相業其相云何」,下一頌,第二明
修妙相業。

「論曰至最明利故」,此中總六
門:一修處、二依身、三對境、四明慧、五明時
嚴、六明數。此即第一明處。

論「唯是男
子至女等位故」,明依身也。《正理》云「殊妙相
業必依淨身方能引起。」

論「唯現對
佛至非聞修類」,明境及慧。修佛相故,對佛
方成。勝故非聞及生得慧,散故非修。

論「唯餘百劫至法應如是」,明修時也。法
應如是,減則不足,多則無用也。

論「唯
薄伽梵至妙相業成」,明今佛以精進故超
九劫也。

論「是故如來至但言九十一劫」
者,引經證超九劫也。

論「宿舊師說
至如前所辨」,敘經部異說。「四過失」者,謂惡
趣、貧家、麁業、缺支女身。「二功德」者,謂憶
宿命、今得不退。

論「一一妙相百福莊
嚴」,相福數也。《正理》云「此中百思名為百福,
謂將造一一妙相業時,先起五十思淨治
身器,其次方起引一相業。於後復起五

十善思,莊嚴引業令得圓滿。五十思者,
依十業道一一業道各起五思,且依最初
離殺業道有五思者,一離殺思;二勸導思;
三讚美思;四隨喜思;五迴向思,謂迴所修
向解脫故。乃至正見各五亦然。有餘師
言:依十業道各起下等五品善思,前後各
然,如熏靜慮。有餘師說。依十業道各
起五思,一加行淨、二根本淨、三後起淨、四
非尋害、五念攝受。復有師言:一一相業各
為緣佛未曾習思,具百現前而為嚴飾。」

論「何等名為一一福量」,問也。

論「有說
唯除近佛菩薩至唯佛乃知」,答也。有三答,如
文可解。《正理論》云「百福一一其量云何?有
說:以依三無數劫增長功德所集成身,發
起如斯無數殊勝福德,量唯佛知。」同此
論後釋。「有說:若由業增上力得為帝
釋,王二欲天自在而轉,是一福量。」餘同
此論。《婆沙》一百七十七云「評曰:如是所
說,皆是淳淨意樂方便,讚美菩薩福量,然
皆未得其實。如實義者,菩薩所起一一福
量無量無邊,以菩薩三無數劫積集圓滿
諸波羅蜜多已,所引思願極廣大故,唯佛
能知非餘所測。」

論「今我大師」,已下一頌,第三明供佛數。於
中有二:一明供養佛數、二明所逢佛名。
此即初也。

「論曰至七萬七千佛」,釋三劫
供養數量異也。

論「三無數劫」,下一行頌,第二明逢佛名。

「論曰至名為寶髻」,明逆次三無數劫最後

逢佛名也。

論「最初發心至一一同彼」,
明三無數劫最初佛也。《正理論》云「初無數
劫首逢釋迦佛,乃至世尊為陶師子,
於彼佛所起殷淨心,塗以香油、浴以香
水,設供養已發弘誓願:願我當作佛,一
如今世尊。」餘同此論。准此論文者,
正法還得千年為定。逢釋迦佛,當大乘種
解脫分善。佛滅已來今多說不同,大分一
千五百年已上。廣述如別章。

論「我釋迦菩薩於何位中」,已下兩行頌,第四
明菩薩六度圓滿時不同也。

「論曰至施
修習圓滿」,此中圓滿有四節,此即第一節
施圓滿也。

論「若時菩薩至戒忍圓滿」,第
二節也。《正理論》云「忍圓滿者,於彼有情心
無忿故。戒圓滿者,不起害他身、語業故。
心無忿故身、語無惡,故無忿時戒、忍圓滿。」

論「若時菩薩至修習圓滿」,第三節也。《婆
沙》一百七十七云「問:此相異熟業,經於幾時
修習圓滿?答:多分經百大劫,唯除釋迦菩
薩,以釋迦菩薩極精進故超九大劫,但經
九十一劫修習圓滿,便得無上正等菩提。其
事云何?如契經說:過去有佛號曰底砂、或
曰補砂,彼佛有二菩薩弟子勤修梵行,一
名釋迦牟尼、二名梅怛儷藥。爾時彼佛觀
二弟子誰先根熟,即如實知慈氏先熟,能
寂後熟。復觀二士所化有情誰根先熟,又如
實知釋迦所化應先根熟。知已即念:我今
云何令彼機感相會遇耶?然令一人速熟
則易,非令多人。作是念已便告釋迦:『吾

欲遊山,汝可隨去。』爾時彼佛取尼師檀隨
路先往,既至山上入吠瑠璃龕,敷尼師
檀結跏趺坐,入火界定經七晝夜,受妙喜
樂威光熾然。釋迦須臾亦往山上,處處尋
佛如犢求母,展轉遇至彼龕室前,歘然見
佛威儀端肅光明照曜,專誠懇發喜歎,不
堪於行。無間忘下一足,瞻仰尊顏目不
暫捨,經七晝夜。以一伽陀讚彼佛曰:『天、
地、此界、多聞室,逝宮、天處、十方無。丈夫牛
王大沙門,尋地、山、林遍無等。』如是讚已便
超九劫,於慈氏前得無上覺。」問:近佛地
菩薩必於名、句、文身得未曾得巧妙自在,
應以別頌異門讚佛。何故經七晝夜,唯以
一頌而讚佛耶?答:菩薩爾時思願勝故不
重文頌,若改文頌則思願不淳。復次菩
薩爾時怖畏散亂,如頌差別心亦異故,云何
而得一心流注?復次菩薩顯已心無厭倦,
能於一頌新新發起勝思願故。問:何故
慈氏菩薩自根先熟、所化後熟,釋迦菩薩則
與此相違耶?答:慈氏菩薩多自饒益、少
饒益他,釋迦菩薩多饒益他、少自饒益,
是故皆與所化不並。解讚頌云:天地,
總舉,謂天上、地中。此界,謂此三千大千世
界。多聞,謂毘沙門天宮。此即敬信名流
十方,故曰多聞。逝宮,謂梵王宮。以彼梵
王計彼為常,佛為對治彼常計故,故名逝
宮。逝宮,無常義。又解:逝宮,所謂人宮。人宮
速歸磨滅,故言逝宮。天處,謂除多聞室
及逝宮所餘天處。十方無,謂不但此三千

大千世界中無,亦十方無。乃至丈夫牛王
大沙門,我亦尋地、山、林,遍無與我世
尊等者。又解言:多聞室,欲界天中舉初
天中一,顯餘三天及顯上五天,即六欲天。
宮,色界天中舉初一天,顯餘二天及顯
已上諸天。天處,謂無色界天處。餘同前
解。

論「若時菩薩至修習圓
滿」,第四節也。至金剛定是果滿,盡智爾時
生相在故,無生智等已除障故。《婆沙》一百
七十八總有三說,第三評家云:如是說者,此
等所說皆依一時一行增上說為圓滿。如實
義者,得盡智時,此四波羅蜜多方得圓滿。
此論同《婆沙》第二師說。又《正理》云「住金
剛喻定,齊此定慧波羅蜜多修習圓滿,理應
此位無間方圓,得盡智時此方滿故,住
金剛定即是得盡智時。復言此位無間方
圓滿,得盡智時此方滿故。」准此文意,應是
已得名得。應撿抄釋。若作此釋,前說
住金剛喻定,即是因位。

論「能到自所
往至波羅蜜多」,釋六波羅蜜名。《正理》云「別
別能到圓德彼岸,故此六名波羅蜜多。」

論「契經說有三福業事」,已下明施、戒、修也。
就中有二:一略、二廣。此一行頌,略明三
類之體性,下文自釋。

「論曰至非業非事」,
略釋頌意。舉十業道類釋福業事也。十業
道中十皆是道,思所託故。前七是業亦道,
是業性故,思所託故。後三唯道,思所託故,
非業性故。此中大同小異,善故名福,
通身、語業思及相應法。思所託名事,即

唯身、語。造作名業,謂身、語及思。准此
道理,身、語通三。思唯業、福。思相應法唯得
名福。修類中慈唯名福事,無嗔善根相
應思所託故,名之為事。體是善故,名之為
福。非思及身、語性,不名為業。

論「且
施類中至唯受福名」,於施類中論其施體。
以身、語業及無貪相應思及俱有為體。
於中身、語二業,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所
依門故名為事。彼等起思,善故名福、作故
名業、非思所依託門故非事。思俱有法,
善故名福、非作故非業、非思依託門故非
事。

論「戒類既唯至具受福業事名」,指
戒釋也。戒唯七支為體,善故名福、作故名
業、思所託故名事,更無餘句。

論「修類
中慈至唯受福名」,指修類中慈釋。慈以無
瞋善根為體,無嗔善根善故名福,此相應
思以無嗔與樂為門轉故亦名為事,非業
性故不名為業。慈俱思戒唯名福業者,善
故名福、作故名業、相應之思不依戒轉不
名為事。言餘俱有法唯受福名者,非作
故,非思所託故。慈等准此,皆應思擇。

論「或福業名至福加行故」,述異說也。「為
成彼三起福加行」者,謂為成施、戒、修,起身、
語業加行名福業。即是作福之業,亦是根本
非唯加行。如為殺生起殺加行,此於根
本亦名加行,非唯前加行也。

論「有說
至福業轉故」,此師唯取思為福業,不取身、
語。第二師唯取身、語,不取思也。初釋通取
思及身、語為福業也。

論「何法名施施招何果」,此下第二廣明施等。
就中有三:一明布施、二明戒修、三明法
施。就第一明布施中有九:一明施及
果、二明施益差別、三明施果別因、四明施
福最勝、五明施果無量、六明業輕重相、七
明造作增長、八明施制多福、九明果由內
心。此一行頌第一明施果也。

「論曰
至是真施體」,此簡施物。以身、語業及等起
思為施體也。

論「或由怖畏至此具名
施」,此就捨有二種:一為怖畏等捨物與
人、二為供養他。前不名施,為供養饒益
於他方名為施。

論「具名何謂至總立以
施名」,正出施體。謂正施時身、語二業及無
貪俱,能起此聚,總名為施。引頌可知。就
頌中言「剎那」者,是同剎那也。謂無貪俱能
起此聚同一剎那善蘊,總名為施,非唯身、
語。

論「應知如是至財富為果」,明施果
也。當,謂生後果。現,謂現法果。理實當
果亦通內身及解脫等。《正理》云「應知如是
施類福業事,迴向解脫亦得離繫果。而且
就近決定為言,且說能招大財富果。依何
立此大財富名?以財妙廣不可奪故。角勝
等施,毒刺所傷,雖施而無大財富果。」

論「言施類福者至准此應釋」,解類是體也。
如葉類器以葉為體,草類舍以草為體。

論「為何所益而行施耶」,已下半頌,第二明
施益差別。

「論曰至恭敬報恩」,四句差別,
可知。

論「前已總明施招大富」,已下第三明施果別

因。先總列三因,後別釋三。此半頌總列三
因。

論「且由施主差別云何」,下一行頌,第二明
施主別。

「論曰至與果有異」,明施主有
德,行施果多也。《正理》云「或有施主於因果
中得決定信,或有施主於因果中心懷猶
豫,或有施主率爾隨欲,或有施主具淨尸
羅、或少虧違、或全無戒,或有施主於佛教
法具足多聞,或有少聞、或無聞等而行
慧施,由施主具信、戒、聞等差別功德,故名
主異。由主異故施成差別,由施差別
得果有異。」

論「諸有施主至及火等壞」,
明四施別故四果異。

論「由所施財差別云何」,下一頌,第二明財
異故得果別也。此中財者,是資生身
財,非是《集異門足》第十六說七財也。七財
者,一信、二戒、三慚、四愧、五聞、六捨、七惠。
此聖財資法身也,非此所明。

「論曰至
妙色等果」,略釋因果相對。理實所施亦有
於聲,此中財施據衣食等,故說四境略不
言聲,非異熟故。衣等四境成,食三境成
故。又聲非報,無相對故,略而不論。

論「謂所施財至皆有差別」,別釋也。色感好
色、香感好名、味感眾愛、觸感自身,據一
邊而說,理實觸亦得好、香、觸也。然業果
差別,唯佛能知。

論「由所施田差別云何」,下半頌,第三明田
別也。

「論曰至施果有殊」,總略釋也。

論「由趣別者至受千倍果」,別釋趣犯戒人,

以是人趣故勝狗千倍,非為有德有苦。

論「由苦別者至不可取量」,別釋苦異。
客、行、長病等田有苦故,施得福多。七有
依者,一羇客、二行人、三病人、四侍病、五施
園林、六常食、七隨時施。

論「由恩別者至
億倍果等」,別釋恩、德別。如父、母、熊、鹿等
恩,持戒人是德別。如《本生經》說:菩薩本生
曾為一熊,在深山中。爾時有人入山採薪,
遇雪飢寒。熊將收養,餘命得存。天晴路通,其
人下山,遇見獵師。示彼熊處,共來加害。分
取肉時,兩手便墮。《婆沙》一百十四引經說:
菩薩本生曾作鹿王,角白如雪,其毛九
色。昔有一人,為水漂溺或出或沒,鹿入河
中救此人命,其人得活。王訪此鹿,若有知
處加以重賞。此人示處,將欲殺時,其人著
癩。王問所由,便不殺鹿,因乃發心。《本生經》
說也。

論「於諸施福最勝者何」,已下第四半行頌明
施最勝。

「論曰至此為最勝」,有三類:一
離染施離染,能所德俱上故;二菩薩行施
為利樂一切有情故,此由德及意樂故;三
以莊嚴心施,為得涅槃最上義。此即初
也。

論「若諸菩薩至亦為最勝」,此第二也。

論「除此更有至亦為最勝」,此第三也。

論「八施者何至而行慧施」,列八名便
釋莊嚴心也。《正理》云「為嚴心者,謂為引
發信等聖財故行慧施。資助心者,謂欲
滅除諸慳悋垢而行慧施。資瑜伽者,謂
求定樂展轉生因而行慧施。謂由施故便

得無悔,展轉乃至心一境性。得上義者,謂
得涅槃,由初捨財,乃至展轉一切生死皆
能捨故。又行慧施是勝生因,依此能引發
證涅槃法故。」

論「隨至施者至故不別
釋」,逐難重釋。

論「如契經說施預流向其果無量」,已下一頌,
第五明施果無量。

「論曰至名最後生」,
明此五人雖非聖者,亦同聖得無量福。
《雜心》第八云「施此五種人得大果。何以故?
父母,長育生身恩故。病者,無所依怙,增悲
心故。說法者,增長法身故,示人善、惡故。
近佛地者,積集功德,廣攝眾生故。」


「法師四田中是何田所攝」,問。

論「是恩田
攝」,答。

論「所以者何」,徵。

論「為諸世
間至便招無量果」,釋所以也。

論「欲知
諸業輕重相者」,已下一行頌,第六明由六
因業輕重也。

「論曰至如是如是」,釋六
因也。

論「或有諸業至例此應思」,明輕
重相也。或有唯由後起成重,如盜佛,得
已供養,後起即輕;得已銷鑄,其罪即重根
本。餘文可解。

論「若有六因至非最輕
重」,明三結也。六上最重、六下最輕,隨闕
少多,非極上下。

論「如契經說有二種業」,已下一頌,第七明造
作增長業。由五因故業名增長:一由審思、
二由圓滿、三無對治、四有伴、五招異熟。

「論曰至非率爾思作」,釋第一因。若全不
思及率爾思,但名造作不名增長。若審思
造者,名為增長。

論「由滿故者至亦增

長名」,釋第二因。或三惡行,若一業墮惡趣、
若二墮惡趣、若三墮惡趣。若十惡業,若一
業道墮惡趣、若二業道墮惡趣,若乃至十業
道墮惡趣。未至墮惡趣前,皆名造作,不
名增長;若至墮惡,無問少多皆名增
長。

論「由無惡作至無對治業」,明第三
因。

論「由有伴故至定異異熟」,明第四、
第五因。

論「善翻此應知」,翻上不善,即
是善造作增長。

論「異此諸業唯名造作
者」,若有五因名為增長,若無五因但名造
作。

論「如前所明未離欲等」,已下半頌,第八明
施制多福也。

「論曰至有捨類福」,釋施
制多唯有捨類福。

論「彼既不受福由
何生者」,問。

論「復以何因至不受不生」,反
問。

論「不受於他無攝益故」者,外人答也。

論「此非定證至應不生福」,反難外人
也。

論「是故應許至如修慈等」,舉頌結
成。

論「謂如有一至福由自心生」,重廣釋
也。

論「豈不唐捐此施敬業」,外人難。若
福既由自心生者,但起心供養,其福即生。
何用施財及申敬禮?有德已滅,豈不唐
捐?

論「不爾發業心方勝故」者,答外人
也。若不發業,唯敬養心,心即劣也。


「謂如有一至非但起心」,舉喻也。

論「如是
大師至非但起心」,合法也。

論「若於善田殖施業種」,下半頌,第九明果
由內心。

「論曰至種果有倒」,舉喻也。
末度迦,是果名,其形如棗,樹似皂莢樹

賃婆,大小如苦練子。二果,此土無,故不
譯。

論「如是施主至或果全無」,合法
也。由可令果全無,非全顛倒,此舉大體。
如江南為橘,江北為枳,亦由田也。此類少
別,非全顛倒也。

論「施類福業事傍論已了」,已下大文第二
明戒、修也。就中:一明戒、二明修、三明戒、
修果。此一頌第一明戒。

「論曰至但立遮
名」,釋性罪、遮罪俱名犯戒體。頌於性罪
立犯戒名;遮罪名遮,不名犯戒。先釋犯
戒及遮,後釋離也。

論「離性及遮俱說名
戒」,此後釋離。離此二罪名為戒也。


「此各有二至為自性故」,明戒有表、無表為
體。

論「已略辨戒至亦不清淨」,明淨、不
淨戒。

論「言四德者至非勝生故」,別釋
四德。

論「等言為顯至五迴向寂」,釋頌
「等」字顯有異說。

論「有餘師說至永離
業惑垢故」,敘異說也。

論「已辨戒類修類當辨」,已下半頌,第二明修
類也。

「論曰至自性俱有」,釋頌「等引善」
也。

論「修名何義至獨名修」,釋修義
也。

論「前辨施福」,已下半頌,第三明戒修果也。

「論曰至就勝說修」,明二果別。若兼,勝、
劣二果無別。若就勝說,戒感生天,修得解
脫。

論「經說四人能生梵福」,已下大文第二明梵
福量。馱都,此云性,如來體性。餘文可
解。「十勝行」者,即四梵福中十善業道。真

諦云:「謂前四梵福更加六種:一為救父命
捨自身命;二為救母命捨自身命;三為
救如來命捨自身命;四於正法中出家;五
教人出家;六未轉法輪請轉法輪。」《正理》四
十云「已離欲者修四無量,生上界天受
劫壽樂。若未離欲,建窣堵波、造寺、和僧,
能勤修習慈等加行,彼亦如修無量根本,
感劫天樂。豈不前說,欲界無有善業
能招一劫異熟?無一善業,猶如不善。唯一
剎那能招劫壽。依如是理,故作是說。然
於一事發起多思,次第能招劫量天樂。謂
於彼死復於中生,故劫樂言無違前失。
。」

論「財施已說法施云何」,自下一頌,第三明法
施。

「論曰至自他大福」,釋無倒無染成
法施。《正理論》云「若能如實為諸有情,以無
染心辨契經等,令生正解,名為法施。
說如實言,顯法施主於契經等解無顛倒。
說無染言,顯法施主不希利養恭敬、
名譽。不爾,便為自他俱損。」「契經等」者,等
餘十一,即顯契經乃至論議。《婆沙》二十九
出法供養體云「評曰:應作是說,若說法語,
若能發語心、心所法,若受者聞已生未曾有
善巧覺慧,皆此自性。如是法供養,總用五
蘊以為自性。」又釋財供養體云「評曰:
應作是說,若所捨財、若能捨財者身語二
業,若能發彼心、心所法,若受者受已諸根大
種造色增長,皆此自性。此與法供養意同。」
今詳意論法施、財施,法供養、財供養,義

有少別。應檢《婆沙》財、法施文。《正理論》
云「言契經者,謂能總攝容納隨順世俗、勝
義堅實理言。如是契經是佛所說,或佛弟
子佛許故說。言應頌者,謂以勝妙緝句言
詞,隨述讚前契經所說。有說亦是不了義經。
言記別者,謂隨餘問酬答辨析,如波
羅衍拏等中辨,或諸所有辨曾、當、現真實
義言皆名記別。有說是佛諸了義經。言諷
頌者,謂以勝妙緝句言詞,非隨述前,而
為讚詠,或二、三、四、五、六句等。言自說
者,謂不因請,世尊欲令正法久住,覩希奇
事,悅意自說、妙辨等流。如說此那伽,由彼
那伽等。言緣起者,謂說一切起說所由,
多是調伏相應論道,彼由緣起之所顯故。
言譬喻者,為令曉悟所說義宗,廣引多
門比例開示,如長喻等契經所說。有說此是
除諸菩薩,說餘本行能有所證,示所化
言。言本事者,謂說自昔展轉傳來,不顯
說人談所說事。言本生者,謂說菩薩本
所行行,或依過去事起諸言論,即由過去
事言論究竟是名本事,如《曼馱多經》。若依
現在事起諸言論,要由過去事言論究竟,
是名本生,如《邏剎私經》。言方廣者,謂
以正理廣辨諸法,以一切法性相眾多,非
廣言詞不能辨故。亦名廣破,由此廣
言能破極堅無智暗故。或名無比,由此
廣言理趣幽博,餘無比故。有說此廣辨大
菩提資糧。言希法者,謂於此中唯說希
奇出世間法,由此能正顯三乘希有故。

有餘師說:辨三寶言,世所罕聞,故名希
法。言論議者,謂於上說諸分義中,無倒
顯示,釋難決擇。有說於經所說深義,已見
真者或餘智人隨理辨釋。亦名論議,
即此名曰摩怛理迦,釋餘經義時,此為本
母故。此又名為阿毘達磨,以能現對諸
法相故,無倒顯示諸法相故。如是所說
十二分教,略說應知三藏所攝。言三藏
者,一素怛纜藏、二毘奈耶藏、三阿毘達磨藏。
如是三藏差別云何?未種善根、未欣勝
義,令種、欣故,為說契經。已種、已欣,令熟
相續作所作故,為說調伏。已熟、已作,令悟
解脫正方便故,為說對法。或以廣、略清
妙文詞,綴緝雜染及清淨法,令易解了,名
為契經。宣說修行尸羅軌則淨命方便,名
為調伏。善能顯示諸契經中深義趣言,名
為對法。或依增上心、戒、慧學所興論道,
如其次第,名為契經、調伏、對法。或素怛
纜藏是力等流,以諸經中所說義理,畢竟無
有能屈伏故。毘奈耶藏是大悲等流,辨說
尸羅濟惡趣故。阿毘達磨藏是無畏等流,
真法相中能善安立,問答決擇無所畏故。」
如是等類三藏不同,《毘婆沙》中已廣分別。

論「前已別釋三福業事」,已下一頌,大文第八
明三分善。

「論曰至可愛果善」,釋順福
分也。《正理論》云「謂感世間人、天等中愛果
種子,由此力故能感世間高族、大家、大
富、妙色、輪王、帝釋、魔王、梵王如是等類諸
可愛果。」准上論文,福、不動業名順福

分。

論「順解脫分至有涅槃法」,准世親
菩薩意,種解脫分善名有涅槃法,未種者
名無涅槃法。

論「若有聞說至先有種
子」,明涅槃法人相。

論「順決擇分至後
當廣釋」,指後〈賢聖品〉說。

論「如世間所說書印算文數」,已下一頌,大
文第九明書等體。

「論曰至受想等法」,總
出五法體。

論「此中書印至五蘊為體」,
明書印體同。《婆沙》一百二十六云「此中書者,
非所造字,但是所有能成字,故說名書
。」又云「此中印者,非所造印,但
是所有能造印法。此能成印,故說為印。」又
《正理》云「非諸字像即名為書、所雕印文即
名為印,然由業造字像、印文,應知名為
此中書、印。」

論「次算及文至五蘊為體」,
明算、文體。算謂稱九九八十一等,文謂善巧
安布五聲等。《婆沙》云「此中算者,非謂所算
一、十、百、千等,但是所有能算之法故說為
算。」又云「此中詩者,非所述詠,但是所有
能成詠法。此能成詠,故說為詩。」


「後數應知至能數法故」,明數也。勝論數,德
句義攝。大乘所數,不相應攝。此宗所數,不別
立法。

論「今應略辨諸法異名」,下一頌,大文第十明
法異名。

「論曰至故頌不辨」,准此妙、劣、
處中自成。《正理》云「即有漏善、無覆無記總
名為中。」

論「諸有為善至義准已成」,釋
善眾名。

論「何故無為不名為習」,問。

論「不可數習至此無果故」,答。

論「解脫涅

槃至義准已成」,明無為異名也。

保延三年八月晦日午上,於南家東面
點了。此卷文落失等。

非言談所及。

老法師記之

卷 19

分別隨眠品第五之一

行相微細,隨縛隨增,是隨眠義。此品廣明,名
〈分別隨眠品〉。雖亦明纏、垢,隨眠本故,品初
先述。所以業後明隨眠者,業因惑故能招
諸有。業別、惑通,故先明業,後釋隨眠。

論「前言世別至隨眠有幾」,此品文中大分為
二:一明惑體用、二明斷不同。就前門中又
分為四:一明隨眠、二雜明諸惑、三義門分
別、四別明五蓋。明隨眠中,一明體數、二
逐要例釋、三緣縛等別。體數門中,一明
六隨眠、二明經說七、三分六為十、四分九
十八。此一行頌有二義:一明業賴隨眠
方能感有、二明六隨眠。先牒前為問起,
次舉頌答,後長行釋。此即問也。問中有二:
一問業賴隨眠、二問隨眠體數。頌中四
句,上句答前問,下三句答後問。

「論曰
至無感有能」,釋初句也。所以業離隨眠無
感有能,以諸隨眠是有本故。

論「何故
隨眠能為有本」,問所以也。

論「諸煩惱
現起能為十事故」,總答也。

論「一堅根本」,
自此已下釋十事也。《正理論》云「令得堅牢,
對治遠故。」述曰:由得不捨,隨眠數起;若
無其得,煩惱不生,故得為本。煩惱數起,對
治遠故,令得牢固,名堅根本。

論「二
立相續」,《正理論》云「能數令餘連續起故。」

論「三治自田」,《正理論》云「令所依止,順彼住
故。」述曰:令所依身,順能依故。

論「四
引等流」,《正理論》云「能引如自隨煩惱故。」
述曰:能引相似隨煩惱故。

論「五發業
有」,《正理論》云「發起能招後有業故。」

論「六攝自具」,《正理論》云「能數數攝起非理作
意故。」

論「七述所緣」,《正理論》云「能害自
身正覺慧故。」

論「八導識流」,《正理論》云
「於後有所緣,能引發識故。」述曰:能引後
有結生識也,及引染識數緣境也。


「九越善品」,《正理論》云「令諸善法皆退失故。」

論「十廣縛義至自界地故」,《正理論》云「令不
能越自界、自地,以能長養染污界故。」述
曰:界是因義,煩惱現行能令染法因增長,
故名長養染污界。或長養自界染污,故
不能越自界也。

論「由此隨眠至有感
有能」,總結答也。《正理論》云「雖離染者亦造善
業,而無勢力能感後有。」述曰:上言有者,
並據引果。若據發業感有,即唯異生。若據
資助舊業結當生有,即通有學,由此三
乘無學不受後有。

論「此略應知至無
明見疑」,此釋頌下三句也。此根本煩惱,略
即分六,行、部、界分即九十八。今且舉六,故
言「此略,應知差別有六乃至見疑」。

論「頌
說亦言至義如後辨」,別釋頌中置「亦」意也。
如衣有潤,塵埃隨著。貪潤於境,嗔亦隨增。
非唯於嗔,慢等亦爾,故言「亦慢」。

論「及
聲顯六體各不同」,別釋頌中置「及」意也。及,
是相違釋,欲顯六種隨眠體性相違各別不

同,故置「及」字。

論「若諸隨眠體唯有六」,下一行頌,第二會經
七也。頌中有四句:初一句答增七所以,貪
分二故;第二句指所增貪;第三句釋有貪;
第四句釋立有因也。緣內起故說內為有,
知上二界非是解脫。

「論曰至故經說七」,
釋初句也。如文可解。

論「何等為七」,
問名體也。

論「一欲貪隨眠至七疑隨眠」,
列七名也。

論「欲貪隨眠至徵問亦爾」,
兩關徵問。經部師宗現行名纏,種名隨
眠。大眾部等隨眠體是不相應行,即是
欲貪之隨眠。有部欲貪即隨眠。前二屬
主,有部持業。

論「若爾何失」,反問二釋
也。

論「二俱有過」,難二宗也。

論「若
欲貪體至并隨眠斷」,此與有部出違經
言。於欲貪,經說能正遣除并隨眠斷,由
體各別故有「并」言。若纏即隨眠,何須「并」字?

論「若是欲貪至三根相應」,此與經部
出過失。若謂欲貪之隨眠者,即同大眾部
等是心不相應。若爾,即違本論所說欲貪隨
眠與喜、樂、捨三根相應。

論「毘婆沙師
至即是隨眠」,述有部宗也。

論「豈不違
經」,舉經難也。

論「無違經失至并隨縛
故」,此通經也。《正理論》云「又即彼經言并隨
眠斷者,顯欲貪纏無餘斷義。謂斷八品修
所斷時,一品隨眠猶能隨縛,為顯體斷說
正遣除。并隨眠斷言,顯隨縛皆盡。」述曰:
雖斷前品,後品隨縛。斷前品時是正遣除,
并後總斷是隨縛斷。

論「或經於得至立

苦等想」,第二釋經也。火體非苦,以能生苦
假立苦名。隨眠之得雖非隨眠,得隨眠
故,經於彼得假立隨眠。斷貪之時名正
遣除,并得斷故,云并隨眠斷。

論「阿毘
達磨至是相應法」,會經從論。經就假說得
為隨眠,論據實論即貪為體,由此故說隨
眠即是心相應法。

論「何理為證知定相
應」,重徵有部也。

論「以諸隨眠至非不
相應」,述法勝論師釋也,具在《雜心論》中。《正
理論》云「經主此中先敘尊者法勝所說,
以諸隨眠是相應也。」文中有三:一順釋、二
反成、三順結。此文初也。以三因證定是相
應:一染惱心故、二覆障心故、三能違善
故。此舉三因也。「謂諸隨眠能染惱心」,釋
第一因。「未生善不生」,釋第二因。「由覆障
心令善不起,已生善退失」,釋第三因。由
能違善故令善退失,故隨眠體非不相應。
結成也。

論「若不相應至恒現前故」,次反
釋也。若相應法是隨眠者,起時能覆障善
令不得生,若不起時善心容起。若隨眠體
是不相應,即恒相續在身不斷,若能障善,
善無起時,以不相應恒現前故。

論「既
諸善法至是相應法」,結成也。

論「此皆非
證」,總非三因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問
也。

論「若許隨眠至是隨眠所為」,大眾部
等釋所以也。我宗若許隨眠是不相應者,
即上三事是纏所為,不許上三事是隨眠所
為。

論「然經部師所說最善」,論主評取
經部義也。

論「經部於此所說如何」,大

眾部等問也。

論「彼說欲貪至即名纏故」,
答。經部宗也。然隨眠體非心相應,異其有
部。非不相應,異大眾部。

論「何名為
睡」,問也。

論「謂不現行種子隨逐」,答也。

論「何名為覺」,問也。

論「謂諸煩惱現
起纏心」,答也。

論「何等名為煩惱種子」,問
也。

論「謂自體上至能生煩惱」,答也。謂
熏在自體,能生當果差別功能,名為種
子。功能不同,名為差別。

論「如念種子
至功能差別」,論主引二喻破大眾部。此第
一也。准《正理論》,兼破有部。大眾部許由
煩惱力別有隨眠心不相應名煩惱種,
念種即是所證智生,功能差別無別體性,
今引共許念種例破隨眠。

論「又如
芽等至功能差別」,引第二喻破。此二喻破隨
眠是不相應也。

論「若執煩惱至不可
得故」,此合兩喻同隨眠也。俱因薰習並
是種子,一有體性是不相應,一無體性但
是功能差別,差別因緣不可得也。《正理論》
云「又所立喻如念種子,是證智生,能生當
念功能差別。亦不相似,以我宗言念種子
者,即於證智後初重緣,實念從先證智俱
起念生,能生後時憶智俱念。此顯即念
前後相引,為能赴感差別功能。彼自體俱
生,無別實煩惱從前纏起能生後纏,可名
隨眠煩惱種子。故喻於法,相去極遙。」二
說法別,詳《順正理論》,此文二喻亦對有部。
詳論主釋,前證智位總聚熏成,名別種子
功能差別。種子功能差別,能生智念後聚

法也。由前位智能決斷故,同時念記令
後位念記憶分明,前位總立智名,後位總
立念稱。親證境心名之為智,後記不忘
名之為念。

論「若爾六六至有貪隨眠
故」,有部違經難也。經言於樂受有貪隨眠,
故知即是貪相應也。

論「經但說有至何
所違害」,經部釋也。

論「於何時有」,有部問
也。

論「於彼睡時至立隨眠想」,經部答也。
有二釋:一是睡時、二因立果名。想即名
之別稱,謂於現在位纏立隨眠稱。

論「傍論且止應辨正論」者,正釋頌文也。

論「言貪分二謂欲有貪」,正釋頌也。


「此中有貪至二界中貪」,出有貪體也。


「此名何因唯於彼立」,問也。三界俱名為有,何
故上二界貪獨名有貪?

論「彼貪多託至
立有貪名」者,釋也。於中有二:一以多於內
門轉故名為有貪,二為遮彼解脫想故上
二界名有。此即初也。

論「又由有人至非
真解脫」,第二釋也。前以上界緣內有,故名
為有貪。後以止邪執故,於上二界立有
貪名。

論「此中自體至立有貪名」,釋自
體名有。等至及所依身俱是自體,非是外
境。有有多種,如說三有即是三界。此中言
有,謂是自體。上二界貪多味自體,非味著
境。離欲貪故,唯於上二立有貪名。

論「既說有貪至不別顯示」,釋頌唯說有貪,
不釋欲貪所以。既多緣自體名為有貪,准
知多緣外境名欲貪也。

論「即上所說」,下一頌,第三依本論分六為

十。問起、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五疑」,
此中見分為五,故成十也。列名可知。

論「又即所說至餘等如欲說」,此下第四依本
論分六為九十八也。文中有三:一開九
十八、二明忍智斷、三五見別相。此為初也。
問起、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成九十八」,
總釋頌也。

論「謂於六中至如前已辨」,
六中一見,行解不同分為五見,如前已辨。

論「即此所辨至無色三界」,此總釋部、
界也。

論「且於欲界至十七七八四」,此就
欲界五部惑數也。苦十,集、滅各七,道八,修
四,成三十六。故云「如次十七七八四」。

論「即上五部至三十六種」,此就部辨。部,謂
部類各分。餘文可解。

論「前三十二至
彼方斷故」,分見、修也。纔見諦時即斷,名見
所斷。由見斷不待修故,名見所斷。數數
習道彼方斷故,名修所斷。要待修習方始斷
故,名修所斷。

論「如是已顯至及修所斷」,
此辨五部通局,如文可解。

論「此中何
相至名修所斷」,辨貪等四惑五斷相也。《正理
論》云「經主於此自問答言:此中何相見苦所
斷,乃至何相是修所斷?若緣見此所斷為
境名見此所斷,餘名修所斷。此不應理。所
以者何?遍行隨眠緣五部故,則見苦、集所
斷隨眠,亦應通是見集苦等所斷。又見滅
道、所斷隨眠,緣非所斷法,當言何所斷?故
彼非善立所斷相。應言若見緣苦為境名
為見苦,即是苦法,苦類智、忍此二所斷,總
說名為見苦所斷,乃至見道所斷亦然。數

習名修,謂見迹者為得上義,於苦等智
數數重習說名為修,此道所除名修所斷。
是名為善立所斷相。」有人敘俱舍師救
云:正理論師謬解我文,謂唯緣此諦所斷
為境名見此諦所斷,故以他部緣及無漏
緣為難。應作此言:若緣見此諦為境,若
緣見此諦所斷為境,名見此諦所斷。他部
緣惑及無漏緣,應知即是若緣見此為境
所攝,以緣諦故。作此解釋,非異我說。
今詳此釋未為遣難。釋云謬解我文,詳其
所解,正理依文,此釋加字,豈加字為是、依
文為謬?又云:他部緣惑及無漏緣,應知
即是若緣見此為境所攝,以緣諦故者。無
漏緣惑,及苦、集下邪見、疑、無明自界緣可
爾,以親緣諦故,見此諦時斷。故苦、集下
他界緣惑,為是何攝?此惑非緣見此所斷,及
見此諦斷時不見彼所緣故。若謂雖不見
彼所緣,見此諦斷故名見此斷者,此即應
總名見此斷,見此諦時親迷、重緣皆頓斷
故。何因加文?今詳《正理》妄彈斥者,《俱舍》此
中辨五斷相者,欲界貪、瞋、慢,及此相應無
明五斷相也。此四煩惱,若修道斷,通緣別
事。若見道斷,四諦皆雖重緣惑起,即從所
緣分其四斷。由此論云「若緣見此所斷為
境名見此所斷,餘名修所斷。」正理論師誤
解《俱舍》遂妄彈斥。問:何以得知苦、集諦下
貪、嗔、慢等,唯重緣起,不親緣諦?答:准《識
身足論》第十一云「頗有色界見所斷心,決定
唯緣有覆無記法耶?曰:有。謂色界繫見苦、

集所斷不遍隨眠相應心,及色界繫見滅、道
所斷有漏緣隨眠。」今詳隨眠見諦斷者,應
有四句:有唯緣諦,謂邪見、疑、獨頭無明。有
唯重緣,謂貪、嗔、慢及彼相應無明。有兼二
種,謂見、戒取等。第四句可知。

論「如是
六中至說九十八」,結總數。如文可解。問:
九地、五部各各有異,何緣於此就界不同
建立隨眠,非就地異?答:由離界貪建
立遍知、沙門果故。謂立此二,由斷隨眠。此
斷隨眠,界非地故,不就地建立隨眠。又
釋:雖一界中諸地不同,同界隨眠性少相
似,故就界分,不就地說。上界無嗔,如前
已釋。

論「於此所辨至智所害故」,明九
十八,見、修斷也。

論「如前所說」,此下一行頌,第二明忍所
斷有定、不定,智斷唯定不同。《婆沙》五十一
云「前行義,一不共、二畢竟、三最初。不共
前行者,謂若諸煩惱通三界繫,唯見所斷
有二句,非想一地唯見所斷、唯聖人斷。下八
地通二人,聖者斷唯見斷、異生斷唯修斷。此
以非想地見斷為前行。畢竟前行
者,若諸煩惱唯欲界繫,通於五部。彼修為前
行有二句:或修所斷,或見、修所斷。修所斷
者是決定,若聖若凡皆修所斷故。見斷不定,
聖斷是見斷、凡斷是修斷。修斷決定故先答,
以五門中是最後故,名畢竟前行。最初前
行者,若諸煩惱通三界繫、通五部,彼見為
前行有三句:非想見所斷,唯聖人斷、唯無漏
道斷、唯見斷,為第一句。已下八地,非唯見斷,

故不合立。不例修道,修道下地唯修斷故。
所以合立修所斷。通下八地皆修所斷,通凡
聖斷,非想一地唯聖人斷、唯無漏道斷。以同
唯修斷,合立為一,為第二句。不例見道,
以有一定故,非第三句。以與下合,立凡、
聖,漏、無漏不定故,非第一句。下八地見所斷,
唯不定故,為第三句。」問:前行是何義?答先
立義、先答義,是前行義。如最初前行先立
見所斷,次立修所斷,後立不定。此依《婆沙》
所立次第也。

「論曰至方能斷故」,釋上兩
句。忍所斷者是見所斷。有頂地中唯見非修,
以世俗智不能斷故。

論「餘八地攝至
智所斷故」,釋第三句。下八地通二斷,若聖
人纔見諦理即便斷故不容至修,凡夫不
見諦理必賴數修方能斷故。

論「智所
害至智所斷故」,此釋第四句。明智所斷即
修所斷,此唯修斷,不通見斷。

論「有餘
師說至見所斷惑」,已下敘異師執。《婆沙》九十
云「或復有執:異生不能斷見所斷隨眠。有
餘復執:異生不能斷諸隨眠,唯能制伏。」《婆
沙》五十一云「謂譬喻者作如是說:異生不
能斷諸煩惱。」

論「如大分別至諸見現
行」,引兩經證,可知。

論「謂於前際至諸
見未斷」者,引《梵網經》六十二見中全常、一
分常等,證凡夫不斷見惑所以。為
證者,六十二見中前際分別中十八,謂四
遍常論、四一分常論、二無因生論、四有邊
等論、四不死憍亂論。後際分別見有四十
四,謂十六有想論、八無想論、八非有想非無

想論、七斷滅論、五現法涅槃論。依過去起
分別見名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後際,
依現在世不定。或是過去後故名後,未來
前故名前。四遍常論者,一由憶劫,謂由
能憶一壞成劫,或二、或三,乃至八、十,彼便
執我、世間俱常。二由憶生,謂由能憶一
生,或二、或三,乃至、百、千生事。彼便執我、世
間俱常。三由見死生,謂由天眼見諸有情
死時生時諸蘊相續,由斯便執我及世間
俱常。四由尋、伺,謂由如是虛妄尋、伺,執
我、世間俱常住。此四遍常,常見為性。四
一分常者,一由大梵,謂從梵世來生此
間,由得宿住隨念通故,作如是執:我等
皆是大梵天王化作,梵王能化在彼常住,
我等所化故是無常。二由大種或心,謂聞
大梵說大種或心隨一是常,便作是執:我
以大梵天王為量,世間一分常住、一分無
常。三極戲忘念天,謂有先從戲忘天沒來
生此間,由得宿住通故,便作是執:諸有
不極遊戲忘失念者在彼常住,我等由極
遊戲忘念,從彼處沒故是無常。四由意憤
天,亦同上。二無因論者,一從無
想沒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通故,能憶出
無想心及後諸位,而不能憶出心已前諸
位,而作是言:我本無而起。二虛妄尋、伺,謂
尋思之即身前位所受既皆能憶,前生
若有彼所更事,即此身中亦應能憶;既不
能憶,故知彼無。邪見攝也。等者,等取四
有邊、四不死矯亂論。此上所有已離欲染,

於欲界法起上見者,非色界惑緣欲界
生,於欲界境已離貪故。「定是欲界諸見未
斷」者,結證也。

論「毘婆沙師至提婆達
多」,述有部釋。有部計離欲貪并斷見惑,起
此見時暫退欲染,如提婆達多得根本定
故能為變化,退色定故食闍王唾等。

論「由行有殊」,已下一行頌,第三釋五見差
別也。

「論曰執我及我所是薩迦耶見」,此
異名也。

論「壞故名薩至方執我故」,論
主引經部釋,如文可解。《正理》破云「若爾,何
用標以薩聲,但迦耶聲足遮常故,則應
但立迦耶見名。無法是常而可聚集,何用
身上標以壞聲?」

論「毘婆沙者至名薩迦
耶」,論主引有部釋也。有部不許緣無起慮,
心、心所法必託有法為所緣故。經部宗說,
許緣無法亦得生心。

論「諸見但緣至
五取蘊起」,釋唯我見名有身所以。先釋所
以、後引文證,如文可解。然此我見,《毘婆
沙論》若就蘊說,或為二十、或六十五;若
就界、處,即有多種。就蘊二十者,分別
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即有二十。言分
別行緣蘊者,行謂行解、緣謂所緣,將五蘊
為所緣,分其行緣。蘊各有四:一是我見、
三是所見。一謂色與我作僮僕,即繫屬於
我。二謂色與我作纓絡,莊嚴我也。三色
與我作器,器中有我故。一一蘊有四行緣,
合為二十。雖為三種行緣,不說此所起
處,名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也。若
分別所起處即成六十五者,謂色三種所,

與受我為僮僕、瓔珞、器,乃至於識亦有三
種,三四十二,并計為我,總為十三。五蘊各
有十三,成六十五。就處、界作法,如理應
思。

論「即於所執至斷常邊故」,執邊見
也。緣邊起執,名為邊執。邊執即見,名邊執
見。

論「於實有體至名為邪見」,釋邪見
也。

論「一切妄見至餘增益故」,釋唯此一
見名邪所以。如旃荼羅皆名執惡,於中
甚者名惡執惡。《婆沙》第九云「問:何故邪見
不緣虛空及非擇滅?答:若法是蘊、是蘊因、
是蘊滅、是蘊對治,邪見即緣。虛空、非擇滅
非蘊等故,彼不緣也。」又云「問:撥無虛空
非擇滅者,為緣何法?答:即緣虛空、非擇滅
名。所以者何?撥無彼者,非深重心,如謗
雜染、清淨事故。問:此是何智?答:此是欲界修
所斷中無覆無記邪行相智。」准此,不染無
知不是染、善。

論「於劣謂勝至總名見
取」,此釋見取也。有漏名劣,無漏謂勝,以其
有漏同是無漏名見取也。

論「理實應
立至但名見取」,《正理》一釋同此論,又云「或
見勝故但舉見名,以見為初,取餘法故。」此
是見為所取名見取,即是見之取義。

論「於非因道至名戒禁取」,此釋戒禁取也。

論「如大自在至妄起道執」,指事別釋。謂
或有計大自在等、投水火等種種邪行為
生天因,及佛法中唯受持戒,及諸外道計
數相應智,并計我等非解脫道,妄起道
執,皆名戒禁取。《正理論》釋生天因名增
上生道,解脫因名為決定勝道。

論「理

實應立至但名戒禁取」,《正理》一釋同此論文。
如前除等,或戒禁勝,是故但立戒禁取
名。

論「是謂五見自體應知」,結也。

論「若非於因至非見集斷」,此即問也。何故
於自在等起於因見?此是迷因,何非集
斷?

「頌曰至故唯見苦斷」,答也。上兩句
牒,第三句釋所以,第四句結也。

「論曰
至因執亦斷」,釋第三句,釋所以也。《正理》釋
云「於自在等非因計因,彼必不能觀察深
理,但於自在等諸蘊麁果義妄謂是常、一、
我、作者,此為上首方執為因,是故此執見
苦所斷。謂執我者是有身見,於苦果義妄
執為我,故現觀苦,我見即除、無我智生,非
於後位。若有身見,見集等斷,於相續中我
見隨故,即無我智應不得生,以見唯法
時我見則滅故,無我智起我見已除。然有身
見於自在等相續法中計一我已,次即於
彼相續法上起邊執見計度為常。由此應
知,於自在等法,常我二執唯見苦所斷,
由此已顯滅邊執見。乃至見苦諦時
二見既滅,於自在等非因計因隨二見生,
亦俱時滅,故說計因執,唯見苦所斷。然於
非道計為道中,若違見道強,則見道所斷。」
《正理》此文,是《婆沙論》第一百九十意,亦
同不錄。

論「若爾有執至不應見苦斷」,論
主難有部也。計自在等從常倒生,是見苦
斷。投水火等非常倒生,如何本論說見苦
斷?

論「然本論說至是見苦斷」,引本論
證是見苦斷。

論「迷苦諦故」,有部答也。

解云:此所迷境雖通苦、集,苦果是麁、集因
是細,迷其麁果執為因道,故見苦斷。

論「有太過失至皆迷苦故」,自此已下有其
四難:一太過失難、二無別相難、三即執見
疑難、四集滅邪見難。此即第一太過失難。
迷苦諦故是見苦斷,有太過失。五部所斷
緣有漏惑,皆迷苦故,應皆見苦斷。《正理》
救云「唯見苦所斷,緣牛戒等故。但計麁
果為彼因故,由此已遮經主所難迷苦
諦故有太過失,緣有漏惑皆迷苦故。以
非一切緣有漏惑,皆以苦果為所緣故,
如何得有太過失耶?」有人敘《俱舍》釋云:
苦下戒禁緣有漏,即於果處生。餘有漏惑
亦於有漏,寧非果處起?今詳此是重述
前難,此破未得《正理論》意。且如集下邪見,
尋苦因謗,雖緣有漏非迷苦果,如何例同
緣牛戒等?又《正理》釋云「若違見道強,則
見道所斷。」此意欲說牛戒等但迷苦果即
計為道,不尋餘義。非如計迷道邪見為
如理覺,此即先由執餘為清淨因。今將無
道為如理覺,此雖所緣是其苦諦,迷道諦
義強,非見苦斷。《正理》既言但計麁果為彼
因故,已遮餘斷更兼異義,因何難令兼
其餘義惑同但計麁果惑耶?

論「復
有何相至迷苦諦故」,此即第二無別相難。汝
宗戒禁通苦、道斷,復有何相別戒禁取,可
說彼為見道所斷?諸緣見道所斷法生,彼
亦應名迷苦諦故,應見苦斷。《正理》救
云「此難不然。以於苦諦見為無常等非

彼對治故,非見苦諦無常等時能治非道
計為道執,故彼道執非見苦斷。由此亦遮
見集所斷,由見因等非彼治故。謂非於
集見因等時,能治非道計為道執。要於
道諦見道等時,方能治彼非道道執,故
彼迷執應見道斷。」又云「然於非道計為
道中,若違見道強,即見道所斷。」又云「非
道計道有二類故,一緣戒禁等、二緣親
迷道。緣戒禁等,違悟道信,力不如緣親
迷道者。緣戒禁等者,行相極麁故、不遠
隨遂故、意樂不堅故,少設劬勞即便斷
滅。緣親迷道與此相違。由此應知,非道
計道諸戒禁取有二類別,一見苦斷、二見道
斷。」光師敘俱舍釋云:「兩種戒禁俱緣有
漏,俱非道計道,何故一於果處起、一非果
處起?義既是齊,應俱果起。若俱果起,相還
無別。違道徒言。」今詳此釋重述前難,不
成斥救。《正理》救意:同緣有漏非道計道,
緣戒禁等違信道力劣,行相極麁、不遠隨
遂、意樂不堅,見苦諦時即便先斷。緣親
迷道者,與此相違,由此見道諦時方能斷。
或此釋同緣苦諦非道計道是同,一見苦
斷、一見道斷。所以今還將同緣苦諦,但
非道計道為難,何成破斥?

論「又緣
道諦至理亦不成」,此是第三即執見、疑難。若
邪見等撥疑於道,如何即執此見、疑等以
為其道?若謂執餘,即非緣邪見等。《正理》釋
云「此戒禁取體非不成,以許有於謗道
邪見執為能證永清淨道,由彼計為如理

解故。謂彼先以餘解脫道蘊在心中,後執
非謗真道邪見為如理覺。言如理者,彼
謂撥疑真解脫道是不顛倒,以如理故執
為淨因,由此得成戒禁取體。彼心所蘊餘
解脫道非見道所斷、戒禁取所緣,以彼唯
緣自部法故。道有多類,於理無失。」有人
敘《俱舍》釋云:亦有戒禁即執淨因,見苦所
斷。此亦即執,為何非苦斷?若不即執,彼
執餘為淨因,是即應無見道所斷。今詳
此釋不得上意,先蘊餘解脫道在於自心,
謂執八道之外所有邪道,此非能撥八道
見、疑。此應言是苦所斷,將撥疑道諦為
如理覺是見道斷,不違苦等行,違道等行
故,及是所緣斷故。因何將前已釋之難更
重難耶?

論「又若有緣至應更思擇」,此即
第四難也。謂有先以餘解脫更蘊在心中,
後執謗真解脫邪見為如理覺,以如理故
執為淨因,如前道下應成戒取。《正理》
釋云「無如是理。總許解脫是常是寂,執
謗彼心為清淨因,理不成故。如許涅槃體
實、非實,謂若希求解脫方便,彼應必定許
有解脫。諸許解脫決定有者,必應許彼體
是常寂。若不許爾,不應希求。如正法中於
涅槃體,雖有謂實、謂非實異,而同許彼是
常是寂,故於非撥俱見為過。如是若有
以餘解脫蘊在心中,彼必總許涅槃常寂,
由此不執謗解脫見為如理解。故見滅
所斷,戒禁取定無。又如天授雖總計有常
寂涅槃,而離八支別計五法為解脫道。

外道所計,理亦應然,是故有於八支聖道能
謗邪見謂如理覺,無於謗滅謂如理解。以
戒禁等自體行相與聖道殊,無謂涅槃常
寂體相有差別者,是故無滅與道同義。」
述曰:此以計能證道有多,故謗於正道,
執餘邪道為清淨因,謂此邪見為如理
道。內、外二道同計涅槃是常、是寂,若撥滅
無,即不別計得滅之道,由此不執謗滅
邪見為如理覺。集諦亦爾,內、外諸道欲
斷苦因而修斷道,若謗因無,必不更計
有餘斷道,由此不執謗集邪見為清淨
因。由此集、滅所斷無戒取也。有人敘
《俱舍》釋云:如撥無道,應無能證。雖撥無
道,計有餘道能證,何妨雖撥無集、滅,計
有餘集、滅為其斷、證。今詳此救非《俱舍》
釋,不應理故。撥道有二:一許有苦及
有苦滅,撥於正道,別執邪道為清淨因,將
撥道見為如理覺,助執邪道名清淨因,
是戒取攝。二撥無道及無苦滅,此撥無道,
即無能證計為苦因及有苦滅修道斷、
證。若無集、滅,修道何用?無斷、證故。別
計非滅以為真滅撥涅槃者,此是見取。
若將邪見為如理覺,此順見取,何得名
道?若將非集而名集者,此是邪智,非戒取
攝不,同淨因名戒取也。何得將此名為
戒取?故救無理。

論「如前所說常我倒生」,已下一行頌,大文第
二逐難釋也。文中有三:一明四倒、二七九
慢、三未斷不行。此文第一明四倒也。

「論曰至以為我倒」,是異師義。

論「有說我
倒攝身見全」,《婆沙》正義。《正理論》云「如是所
說是一師宗。然《毘婆沙》決定義者,約部分別
十二見中,唯二見半是顛倒體,謂有身見
苦見取全,邊執見中取計常分,斷、常二見
行相互違,故可說言二體各別。諸計我論
者,即執我於彼有自在力,是我所見。此即
我見由二門轉。」准此論文,後說為正。

論「我倒如何攝我所見」,前師問也。既我見、我
所見二見不同,如何我倒攝我所見耶?

論「如何不攝」,後師反責不攝所以。


「由倒經故至是我所見」,釋不全攝所以。既
我見、所見經釋不同,如何我倒即攝我所?

論「此即我見由二門轉」,順釋也。執色是
我門名我見,色屬我門是我所見。


「是我屬我至見亦應別」,反難也。是我名我見,
是第一轉聲。屬我名我所見,是第六轉聲。
即謂兩見非是異門說一,謂是條然別見。
由我如此,是第三轉聲。為我如此,是第四轉
聲。應由我是一見,為我是一見。

論「何
故餘惑至非顛倒體」,廢立四倒體。諸煩惱
中且立三因,於中取勝為顛倒體。具其
三因及中勝者,諸煩惱中唯二見半具其
三因,謂一向倒,推度性故、妄增養故,及體
增勝。一向倒,簡戒禁取緣少淨故。《正理論》
云「謂戒禁取非一向倒,所計容有能離
欲染等故,少分別時得清淨故。」解云:諸外
道等所計苦行,能離染等故,得別時少分
淨故。及內道中計唯持戒以為其道,亦是

少分別時得清淨故,非是計道諦邪見、疑
等以為其道,名少分別時得清淨也。彼如
理覺非淨因故。二推度性故,簡餘非見
煩惱。妄增益,簡斷見、邪見。所言勝者,簡
餘三諦所斷見取。《正理論》云「餘部見取非
增勝故。」

論「若爾何故至非我亦然」,外難。
若倒四,何故經說倒有十二?常等四倒皆
有想、心、見三種倒故。

論「理實應知至
行相同故」,通外難云。理實唯見是其顛倒,
想、心隨見亦立倒名。

論「若爾何故不
說受等」,外難云:想、心、見相應,隨見亦名倒。
受等見相應,隨見名受倒。

論「彼於世
間至故經不說」,此是《婆沙》通外難云「世間極
成想、心顛倒,不言受倒。隨世間說想、心
倒,不說受也。」《正理論》云「不爾。想、心非推
度故,隨見倒力亦立倒名,與見相應行相
同故。然非受等亦如想、心可立倒名,有
別因故。謂於無常等起常等見時,必由境
中取常等相。能取相者是想非餘,故立
倒名非於受等。又治倒慧亦立想名,謂無
常等行中說為無常等想,由慧與想近相資
故相從立名。受等不爾,由所依力有倒推、
增,取境相成,故心名倒。如契經說『心引世
間於惑瀑流處處漂溺。』」解云:由見依於
心有倒推求及妄增益,故成顛倒。心為倒
依,亦名顛倒。

論「如是諸倒至見所斷故」,
釋十二倒唯見斷也。想心雖非是見,與見
相應故,亦是見所斷。云預流斷,異後說
也。此是有部正義。

論「有餘部說至寧起

欲貪」,此敘異說。《婆沙》云「是分別論者,彼計
想、心、見三皆是顛倒。有想、心倒見不相應,
婆沙正義。見是顛倒,亦名為倒。想、心假名
為倒,實非顛倒。想、心二倒實見相應。彼師
所計十二倒中,我、常。想、心、見六倒,及樂、淨
見二倒,此八唯見道斷。樂、淨、想、心四倒通
見、修斷。若謂樂、淨、想、心四顛倒不通修
斷唯見斷者,未離欲聖。既已斷樂、淨二
倒,因何於不淨之境而取淨相,無樂之
中而求於樂起貪欲也。」

論「毘婆沙師
不許此義」,已下有三:一反難破異部、二
順釋成自宗、三正通異部難。

論「若有
樂淨至有起欲貪故」,此第一反難破異部
也。

論「由契經說至是倒非餘」,此第二順
釋成自宗也。

論「然聖有時至畫藥叉迷
亂」,第三正通異部難。此由其境實非樂、淨,
似於樂、淨。聖者率爾於境起貪,若諦觀時
即知不淨,等如旋火輪、畫藥叉等,實非輪、
鬼。率爾見時謂是輪、鬼,若諦觀時知非輪
鬼。

論「若爾」,已下有三節:一論主引慶
喜頌難、二引餘部釋、三通前引經證十二
倒是見諦斷。論主不許有部十二倒唯見斷
故,所以不救。

論「若爾何故至貪息心
便淨」,第一引頌。云:若十二倒唯見道斷,何
故阿難為辨自在說頌?由有想亂倒等
辨自在。既是聖人,若無其想倒,因何言由
有想亂倒故、汝心焦熱等?《正理》釋云「非我
等言:欲貪映蔽想無亂倒。但作是言:非
諸亂倒皆名顛倒。所以然者?見倒俱行亂倒

想、心,方名倒故。若諸亂倒皆成倒者,則諸
煩惱皆應成倒。諸阿羅漢遊衢路時,想亂
倒力心便述謬,或想亂倒見繩謂蛇。故亂
倒中少分立倒,以要最勝方立倒名。最勝
因緣,如前已辨。故有染想學位現行,非得
倒名。何所違害?又經不說彼辨自在定
居學位,為證不成。論說預流已斷倒
者,為除疑故作如是言。勿諸世間見預流
者,以花嚴體、用香薰衣、貯畜珍財、耽婬
嗜味,便疑顛倒仍未全除,無知覆心故為
此事。為除如是世間所疑,故說預流諸倒
已斷。或預流者已斷無別,隨信、法行,有
斷、未斷,顯定已斷,故說預流。」解云:言
論說者,是本論說。或預流者已斷無別,隨
信、隨法行,有斷、未斷者,聖人中說次第。謂
隨信、隨法行及預流向,俱在見道十五心。
於中至苦類智第四心已前未斷八倒,後
十一心已斷八倒。前後同是隨信、行等,有
斷、不斷別。不得言隨信、法行及預流向
自已斷八倒,一切預流果皆已斷八倒無
別不斷。故說預流,不說前位。餘文可
解。

論「故有餘師至學未全斷」,引經部
餘師釋。此師四種見倒是見所斷。想、心各四,
通見、修斷。述此師釋,破有部義。

論「如
是八種至不違彼經」者,第三通經十二倒唯
見斷經也。謂此八倒雖通修斷,於修道中
要由見諦方能斷故,名見聖諦斷。

論「為唯見隨眠」,已下第二明七、九慢也。頌
中上一句明七、九慢,次一句明二斷,下兩

句引例釋。長行中有三節:一釋七慢、二
釋九慢、三明二斷。

「論曰至七邪慢」,此
下釋七慢。由慢有七、九,先釋於七,擬後
釋九故言「且」也。

論「令心高舉至故分七
種」,此如釋見。慧能推求總立見名,行轉不
同分其多種。行謂行解,轉謂起也。令心高
舉總立慢名,於有境界行解不同分為
七慢。《正理論》云「有愚癡者,先於有事、非
有事中,挍量自、他心生高舉,說名為慢。
由行、轉異分為七種。」解云:有事謂稱境,
無事謂不稱境。

論「於劣於等至總說
為慢」,《正理論》云「豈不此二俱於境中如實
而轉,不應成慢。方劣言勝、方等言等,稱
量而知,何失名慢?於可愛事心生愛染,
如實而轉,如何成貪?此既耽求諸可意事,
無有顛倒,應非煩惱。然由此起能染惱
心,既許成貪,是煩惱性。如是雖實勝、劣處
生,而能令心高舉染惱,名慢煩惱。於理何
失?故先略述慢總相中說,託有、非有二俱
容起慢,如於處、非處憤恚俱名瞋。」

論「於等於勝至總名過慢」,此慢過前慢,故名
為過慢。《正理論》云「於他殊勝族朋等中,謂
己勝、等,名為過慢。」

論「於勝謂勝名慢
過慢」,此慢過於過慢,名慢過慢。舊論云「過
過慢」也。

論「於五取蘊至名為我慢」,執
我起慢,名為我慢。《正理》云「於五取蘊執我、
我所,心便高舉,名為我慢。由此證知,於未
缺減有身見位,可言有我,想、心二倒非
缺減時。」

論「於未證得至名增上慢」,《正

理論》云「於未證得地道斷等殊勝得中,
謂已證得,名增上慢。未得、得言,其義何
別?前得、後得,義不異故。此言為顯未得
德得,得後有得,宗所許故。」解云:得後
有得者,即是得德上得也。

論「於多分
勝至名為卑慢」,《正理論》云「諸有在家或出
家者,於他工巧、尸羅等德多分勝中,謂己
少劣,心生高舉,名為卑慢。此中於己心高
舉者,於他多勝謂己少劣,有增己故亦說
為高。」准上論文,卑慢亦有高處,其慢稱
境無高處也。

論「於無德中至名為邪
慢」,《正理論》云「言無德者,謂諸惡行違功德
故,立無德名,猶如不善。彼於成此無德法
中,謂己有斯殊勝功德,恃惡高舉,故名
邪慢。」其增上慢所緣境者,若執此法不
生為德,即緣此不生法為境。若執此劣法
以為勝德,即緣此劣法為境。故《婆沙》四十
三云「若起增上慢:我生已盡。此何所緣?答:
乃至此即緣生,乃至我生已盡者,隨
於何蘊作生想,此即緣生者。緣所盡生,
即有漏蘊。問:此增上慢亦應能緣慢者所執
有漏道行,何故但說緣所盡生?答:亦應說
彼而不說者,應知此中是有餘說。復次緣
道行者唯修所斷,緣所盡生通五部慢,此
中但說能遍緣者。復次有漏道行亦是生
攝,故說緣生。有餘師說:所執道行說名
為生,能生慢故,此慢但說能盡生道。彼
說非理。後依梵行已立等慢不說緣生
故,此慢緣所盡生,不違理故。」又

云「若起增上慢:我梵行已立。此即緣彼心、
心所法。」已上本論文,已下《婆沙》釋。「梵行
已立者,隨於何處作梵行想,諸阿羅漢
於學道名已立,於無學道名今立。此
即緣彼心、心所法者,此增上慢緣彼所執
有漏道行,無漏梵行非彼境故。」已上論文。
又《婆沙》云「問:誰起幾種增上慢耶?有說
異生起五種,謂於勝品有漏善根,及預流等
四沙門果。預流起四,除第一,於預流勝
根亦起增上慢。一來起三,除前二。不還
起二,除前三。諸阿羅漢,無增上慢。有說:
異生起九種,謂於勝品有漏善根,及於
無漏四向四果。預流七,除前二。一來向六,一
來果五,不還向四,不還果三除前六,阿羅
漢向起二除前七,阿羅漢果無增上慢。預
流向無起增上慢義。評曰:聖者亦於勝有
漏善起增上慢故。六聖者如前所起,各復
增一。問:得忍
善根等,起增上慢謂為聖道。此慢是何界?
一說是色界。不應作是說,未離下染故,不
起上染故。一說欲界
繫。問:若爾,欲界無順決擇分忍,此何所緣?
答:欲界雖無順決擇分,而有彼相似善根,此
增上慢緣彼而起。欲界具有一切功德相似
法故。問:增
上慢、邪慢,俱於未得處起,云何差別?答:
復次增上慢於等功德或勝功德處起。邪慢
都無功德處起。復次增上慢內、外道俱
起。邪慢唯外道起。復次增上慢。異生、聖者

俱起,邪慢唯異生起。是謂差別。七慢見、修
所斷,諸說不同。評曰:應作是說,七慢皆
通見、修所斷。問:我慢、邪慢云何通修所
斷?答:有身見及邪見,於五部法執我、我
所及撥為無,此後或緣見苦所斷法,起
我慢及邪慢,或乃至緣修所斷法,起我慢
及邪慢,故此二慢通修所斷。七慢三界,兩
說不同。評曰:色、無色界亦具七慢。問:彼
無校量種姓等義,寧有卑慢等?答:彼雖
無有校量種等,而有比度定等功德。評
曰:應作是說,非卑慢等要比度他勝劣而
起,無始時來數習力故,雖生上界亦有現
行,是故三界皆具七慢。」

論「然本論說
慢類有九」,自此已下第二釋慢類也。《正理論》
云「類是品類義,即慢之差別。」

論「一我勝
慢類至無劣我慢類」,列九名也。「我勝」,即是
從過慢離出。「二我等」,即是慢中離出。「三
我劣」,即卑慢中離出。「四有勝我」,即是卑慢
中離出。「五有等我」,即是慢中離出。「六有劣
我」,即是過慢中離出。「七無勝我」,慢中離出。
「八無等我」,過慢中離出。「九無劣我」,是卑
慢中離出。

論「如是九種至過慢卑慢」,屬
當三慢。如是三慢若從我生,行解次第有
殊,成三三類。今詳三慢、我慢、慢類別者,
不因見生但名三慢,唯恃我陵人名為
我慢。從見生慢,行解勝劣不同,名為慢類。

論「於多分勝至而自尊重」,問答分別也。
《正理論》云「無劣我慢類,高舉如何成?謂有如
斯於自所樂勝有情聚,雖於己身知極下

劣,而自尊重,如呈瑞者或旃荼羅,彼雖自
知世所共惡,然於呈瑞執所作時,尊重
自身,故成高舉。」

論「如是且依至勝境
別故」,解云:言我勝者,謂我勝他。此有三
種:觀劣境勝是慢;觀等境勝是過慢;觀勝
境勝是慢過慢。餘八准此。今詳二釋,《發
智論》略,《品類足》廣。

論「如是七慢何所斷
耶」,已下明二斷。

論「一切皆通見修所
斷」,《正理論》云「理實應言七皆通二,故能安
穩作如是言:我色等中不隨執我,然於如
是五取蘊中,有我慢愛隨眠未斷。」解云:
能安穩,是有學聖者。既自云已斷我執未
斷我慢愛,故知我慢愛修所斷。今詳我慢
五斷別者,緣五斷法起我愛慢,即隨所緣
分其五斷。雖我見亦緣五斷法起,由觀苦、
無我行中,行、得二修能違我見不違我慢,
故我見唯苦,我慢通餘四斷。又我見頓
緣共相惑故,我慢別緣自相惑故。


「諸修所斷至而聖定不行」,明有雖未斷,而
不行也。

論「如殺生纏」,已下引喻釋也。
於中引三喻:一殺生纏等、二無有愛、三有
愛一分,此皆是修所斷而定不行。慢亦如是,
有雖修斷而定不行。聖人定不行殺、盜、
婬、誑故,所以發彼業、惑雖是修斷,決定不
行。

論「無有名何法至名無有愛」,《婆沙》
二十七云「無有者,謂眾同分無常,緣此起
愛名無有愛。是故此愛唯修所斷,以眾同
分唯修斷故。」《正理論》云「豈不見所斷亦
有無常無有愛,何緣唯修所斷?實亦見斷,

且隨經說。謂契經中說有三愛,欲愛、有愛、
無有愛三。於此經中說無有愛,取緣眾同
分無常為境者,貪求異熟相續斷故。如契
經言『一類苦逼,作如是念:願我死後斷壞
無有,無病樂哉。』今且據斯說唯修斷,非見
所斷無無有愛。」今詳《正理》,此無有愛通
緣一切取蘊無有起愛,皆名無有愛。其
於煩惱愛滅不生,此是善欲,如何成愛?
不求擇滅,唯愛不生。如何成善法欲?由
執法斷此愛方生,此由見增。聖人不起。
此論中說三界無常,通其二釋。若一切三
界無常,即同《正理》。若謂三界眾同分無常,
即同《婆沙》。准下文,此諸纏愛一切皆緣修
所斷故,知此論同《婆沙》也。

論「有愛一
分至大龍王等」,釋有愛一分也。謂愛勝畜
生等身,此緣修所斷,是修所斷。聖人必不
生惡趣愛,故亦不行。言即顯一切聖人
不生惡處。

論「此諸纏愛至唯修所斷」,
總結上義。

論「已說慢類」,下一行頌,第三釋不斷不起所
以。長行牒釋,如文可解。問:一切染法皆用
見所斷為因,如何獨此由斷見、疑,畢竟不
起?答:此是別緣增義,不同餘遍行因等。
生於果法因有遠、有近,此與見、疑連續
而起,是近因故,見、疑若斷即永不行。餘染
污見、疑因遠,雖斷亦行。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亦是遍行攝」,已下大文
第三明緣繫等別。於中有十一:一明遍
行、二九上緣、三無漏緣、四二隨增、五明二

性、六明世縛、七明斷離繫、八緣識隨眠、
九有隨眠心、十明起次、十一明起因。此文
初也。

「論曰至立遍行名」,長行釋中有二:
一明十一遍惑、二明九上緣惑。此文初也,
明遍隨眠名體也。《婆沙》五十八中唯十一
隨眠具其三義:一謂遍緣自界地五部、二
遍隨眠五部、三遍為因生五部。相應法
但有二,俱有法唯一,雖闕一、二,皆得遍名。
自餘諸法皆無三義。相應無明,如所相應。不
共無明,不與餘煩惱雜,不雜即是不相應義。
《正理論》云「何故唯於見苦、集斷諸隨眠內
有遍行耶?唯此普緣諸有漏法,意樂無
別、勢力堅牢,故能為因遍生五部。見滅、見
道所斷隨眠,唯有能緣有漏一分,所緣有
別、勢不堅牢,不能為因遍生五部。故唯
前二部有遍行隨眠。何緣得知?修斷染
法以見所斷遍行為因,如何不知。世間
現見,有我見者,由我見力外境貪增;我
見若無,便於外境貪微薄故。又由至教,如
說:云何見斷為因法?謂諸染污法。又說:
云何無記為因法?謂不善法、無記有為法。」

論「此中所言至或世間因」,問也。

論「不
說頓說至能頓緣五部」,答也。以五部合緣,
名緣一切。《正理論》云「此遍行名為目何
義?且於一切有漏法中能周遍緣,是遍行義。
謂上所說三十三隨眠,自界地中各能緣五
部。雖有於受偏起我執,而此非唯緣自身
受,以兼緣此種類法故。若起邪見,謂所
修行妙行、惡行皆空無果。此亦非唯緣自

身業,總撥一切業生果能。由此准知餘遍緣
義,貪等煩惱唯託見、聞、所思量事方得現
起。以於妻等起貪等時,緣顯非形、緣形
非顯,故知貪等皆非遍緣。」已上論文。准
此,戒禁取等亦得頓緣五部法也。計苦行
等以為因時,爾時亦總緣身中五部法等。

論「雖爾遍行至應亦遍行」,經部難也。此
意遍行非唯十一,亦以愛慢為遍行也。

論「若爾頓緣至何所斷耶」,有部反難。

論「應言修所斷至見力引故」,經部答也。

論「毘婆沙師至不說自成」,論主結宗也。《正理
論》云「此難不然。雖見力起,而此二種分限
緣故。謂雖是處我見等行,是處必應起我
愛慢,而不可說愛慢頓緣,先已說為自相
惑故。是故遍行唯此十一,餘非准此不說自
成。」

論「於十一中至緣下隨眠」,自此已下第
二明九上緣隨眠。《正理論》云「上言正明上界、
上地,兼顯無有緣下隨眠。緣下則應遍知
界壞,上境勝故。緣無此失,且欲見苦所
斷邪見,謗色、無色苦果為無。見取於中執
為最勝,戒取於彼非因計因,疑懷猶豫,無
明不了。見集所斷,如應當說。色緣無色,例
此應知。准界應思約地分別。」

論「此
九雖能至准界應思」,明上緣通局,如文可
解。上地、自地不合緣者,以有隨增、無隨增
故。

論「生在欲界至不緣上界地」,外難也。

論「不執彼為至身見起故」,答也。《婆沙》十八云
「何故此二不緣他界耶?復次此二見唯於
麁法轉故。謂此二見唯於麁顯,現見諸蘊

執我、我所,及計斷、常。若生欲界,於色、無
色界微細諸蘊不能現見,故不執為我、我
所等。」《正理論》云「身、邊見何緣不緣上界
地?緣他界地執我、我所,及計斷、常,理不
成故。謂非於此界此地中生他界地蘊中
有計為我,執有二我理不成故。執我不
成故,執我所不成,所執必依我執起故。
邊見隨從有身見生,故亦無容緣他界地。
由此唯九緣上理成。有餘師言:身、邊二
見愛力起故,取有執受為己有故,以現
見法為境界故,必不上緣。」

論「若爾至
是何見攝」,問。

論「對法者言至是邪智
攝」,引《對法》答。

論「何緣所餘至而非見
耶」,難也。

論「以宗為量故作是說」,答也。
《正理》答此難云「以欲界生,不作是執:我是
大梵。亦不執言:梵是我所。故非身見。身見
無故,邊見亦無,邊見必隨身見起故。非有
餘見作此行相,故是身見所引邪智。諸作是
說:生欲界中緣梵計常,此非邊見,於劣
計勝是見取攝。彼說非理,違本論故。如本
論說『無常見常,是邊見中常邊見攝。』」准
上論所釋,邪智即是不染污邪行相智,不與
疑等煩惱相應,行相異故。又非貪等別相煩
惱相應,不上緣故,無覆無記亦緣於上故。
有人云:疑相應邪智,及緣梵王名者,恐
非論意。

論「為遍行體至如理應辨」,如
文可解。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靜淨勝性故」,已下第三
明無漏緣。有三行頌,前一行頌出無漏緣

體,第二一行頌明緣地通局,第三行頌明貪
等非無漏緣。

「論曰至准此自成」,釋第
一行頌。如文可解。

論「於此六中至諸
行擇滅」,釋第二行頌上兩句也。滅諦諸地
不互為因,唯緣自地。《正理論》云「謂若有法
此地愛所潤,此地身見執為我、我所。彼諸
法滅,還為此地見滅所斷邪見所緣。乃至
彼由耽著此地行故,若聞說有此地行滅,
便起此地邪見撥無。非上行中有下耽著,
寧下邪見撥彼滅無?雖界地相望因果隔
絕,而九地苦、集展轉相牽。又生、依、立因更互
為因故。一地邪見容有緣多,滅無相牽
及相因理。故謗滅邪見唯緣自地滅。乃至
善智不由耽著引起,緣多地滅於理何
違?然善智生,觀諸行過,審觀過已希求彼
滅,故一地智緣多地境。且如煖等,以總行
相觀諸行過欣求彼滅,不應執彼同於
邪見。於所緣境有分限緣,迷、悟理殊不
應為例。謂修觀者觀自地中過失所惱欣
自地滅,由此亦能觀於他地諸行出離過失
功德,故善智起悟境理通,容有頓緣多地
行滅。諸邪見起於境迷謬,固執所隔不能
總緣。」

論「緣道諦者至以類同故」,釋第二
行下兩句也。六地法智品道,雖有治欲、
治餘不同,皆欲邪見所緣,以同是法智類
故。九地類智品道,若治此地及有治餘,皆
為八地邪見所緣,以同是類智類故。

論「何故緣滅至六九同類」,問也。

論「以
諸地道互相因故」,答也。道互為因果,邪見謗

果亦謗其因,謗因亦謗其果。滅非展轉為
因,亦非為依生起,唯謗自地,不及上下。

論「雖法、類智至非欲三所緣」,釋伏難
也。難云:若互為因,邪見即緣類智、法智亦
互為因,何故欲界邪見唯緣法智,上界邪見
唯緣類智?答云:雖法、類智品道亦互相因,
而類智品道不治欲界故,類智品道非欲
三所緣。

論「法智品既能至各三所緣」,
外難也。法智品道既能治色、無色,應為彼
八地各三所緣。

論「非此皆能至非彼對
治故」,答也。有二道理:一以四諦中初二諦
非彼對治故;二以見、修道中見道初不治
故。此文第一初也。

論「亦非全能至彼
非所緣」,第二初也。

論「即由此因至非能
對治故」,此釋遍惑通緣諸地所以。「境
互為緣因」,簡異於滅。異地雖非親因,得為
緣因,唯除因緣,餘因容作。滅非互為因,故
唯緣自地。苦、集互為緣因,故通緣上地。
「非能對治故」,簡道諦。道以諸地互為因,邪
見通緣異地道,亦對治各別故,法、類邪見
緣各別。苦、集二諦非是能治,無簡別故,所
以邪見通能緣上。問:法智品道有六地別,
唯未至地能斷欲惑。未至地中分其四道,唯
無間道能斷欲惑。如何欲界邪見能緣六地
法智品道?類智准此,上不治下等。《正理論》
云「如是過綱,理實皆無。法、類相望,種類別
故。法、類智品,治類同故、互相因故、互相緣故。
謂法智品道,同是欲界中緣道諦惑對治種
類,此同類道由互相因、互相緣故,設非對

治,亦欲緣道煩惱所緣。類智品道與法智
品雖互相因,由對治門種類別故,不相緣
故,非欲緣道煩惱所緣。」准此,已遮色、無色
界緣道煩惱,亦應能緣治色、無色法智
品過。謂於此中雖有少分法智品道能
治上界少分煩惱,亦互相因,而由治門種
類別故,與類智品不相緣故,非上緣道
煩惱所緣。於九地中類智品道,由一種類
展轉相因,更互相緣治類同故,雖非對治,
而可總為上八地中緣道惑境。

論「何
緣貪瞋慢至非無漏緣」,問也。

論「以貪
隨眠至不緣無漏」,如文可解。

論「九十八隨眠中至相應故隨增」,已下第三
明二隨增。別一行半頌明所緣隨增,後半
行頌明相應隨增。

「論曰至自地法故」,釋
遍行隨眠所緣隨增。

論「所餘五部至為
所緣故」,除遍行所餘五部,即是苦、集,不遍
滅道修道一切隨眠。

論「此據總說至無
隨增義」,前是總說,無簡別故。若別說者,遍
行隨眠有上緣者,無所緣隨增。不遍隨眠
無漏緣者,無所緣隨增。

論「所以者何」,
問也。

論「無漏上境至及相違故」,以二義
故不隨增也。

論「謂若有法至非所緣隨
增」,釋初義也。先喻、後法。境如其衣,濕
同愛等,埃塵如惑。

論「住下地心至
非謂隨眠」,遮外難也。謂有愛樂上地及無
漏法,是善法欲,非是煩惱。

論「聖道涅
槃至足不隨住」,釋第二義,先法、後喻。石喻
其境,足喻隨眠。

論「有說隨眠至非

所隨增」,敘異說也。前釋隨增謂諸隨眠於
此法中隨住增長,即是隨轉增惽滯義,
如有潤田,種子增長。後釋隨增是隨順
義,無漏上境不順隨眠。如風病者服
乾澁藥,病者於藥非所隨增。藥喻所增
境,病者喻隨眠。論「已約所緣至標未斷言」,
已下釋相應隨增,如文可解。《正理論》云
「如何隨眠於相應法及所緣境有隨增義?先
軌範師作如是說:如城邑側有雜穢聚,糞、
水、土等所共合成。於此聚中由糞惡失,
令水、土等亦成不淨。由水等力令糞轉
增,更互相依,皆甚可惡。如是煩惱相應聚
中,由煩惱力染心、心所,煩惱由彼勢力轉
增,更互相依皆成穢污。此聚相續,穢污漸
增,亦令隨行生等成染。」已上明相應隨
增。「如猪犬等居雜穢聚,生極耽樂眠戲
其中,糞穢所塗轉增不淨,復由猪等穢聚
漸增。如是所緣自地有漏,由煩惱力有漏
義成,彼復有能順煩惱力,令其三品相似
漸增。」已上明有漏緣隨增。犬喻境界,糞
喻煩惱。「如滑淨人誤墮穢聚,雖觸糞
穢,而非所增,人亦無能增彼穢聚。如是無
漏、異界地法,雖亦被煩惱所緣,而彼相望互
無增義。此緣無漏、異地隨眠,但由相應
有隨增理。」准上論文,又令生等成染,亦
令隨增俱有。又云「去、來隨眠有隨增不?
應言定有,能發得故。若異此者,諸異生類
無染心位應離隨眠。然世尊言:幼稚童子、嬰
孩眠病,雖無染欲,而有欲貪隨眠隨增。故

說隨眠乃至未斷。若彼已斷,則無所緣
相應隨增。隨眠定有,彼猶不失隨眠相
故。謂由對治壞其勢力,故不隨增。然彼
隨眠體相不失,故言猶有。或據曾、當有
此用故,今雖無用亦號隨眠。如失國王,猶
存王號。工匠停作,其名尚存。」解云:言隨
眠者,是遂行者增惛滯義。隨眠雖斷亦
名隨眠,一雖無用,以有體故;二以曾、當
有用,名為隨眠。以曾、當名,因斷隨眠也。

論「頗有隨眠至遍行隨眠」,問答,可知。

論「九十八隨眠中」,自下一行頌,第四二性分
別。

「論曰至彼定無故」,釋上二界隨眠唯
無記也。解云:以上二界無苦異熟,證無不
善因。他逼惱因,彼定無故,證無苦異熟。
有苦果者方是不善因,彼無苦果,故無不
善。

論「身邊二見至亦無記性」,已下明
身邊二見及相應癡是無記也。

論「所以
者何」,徵是無記所以。答中有三節:一釋
我常見、二釋斷見、三雙釋二見。

論「此
與施等至施戒等故」,第一節也。

論「執斷
邊見至我所當不有」,是第二節。

論「又此
二見至他有情故」,是第三節也。

論「若爾
貪求至例亦應然」,論主破第三節釋。


「先軌範師至是不善性」,敘經部釋。經部我
見通分別起及俱生,如禽獸等無有分別。
分別起者是不善,俱生者是無記,與大乘同。
有部宗,我見唯有分別起,無俱生。無分
別者,如禽獸等。執自、他者,是不染無知,非
我見也。

論「餘欲界繫至皆不善性」,如

文可解。

論「於上所說」,已下大文第三明傍論也。
於中有三:一明不善根、二明無記根、三明
四記論。此文初也。

「論曰至故頌不說」,謂
欲界一切五部所斷貪、嗔,五部一切不善癡,
不善根攝,故經說為三不善根。唯不善、煩
惱、為不善法根,立不善根。餘則不爾,所
餘煩惱非不善根。義准已成,故頌不說。
《正理》四十九云「豈不一切已生惡法皆為
後因,非唯三種。無越三理,以不善根
翻對善根而建立故。何緣不建立不慢等
善根?佛於法中知而建立。有餘師說:五識
身中無惡慢等可翻對故。」解云:三善根通
五識,翻十煩惱。煩惱中貪、嗔、癡三通六
識。五見、疑、慢不通六識,故不立根。此解
略而義盡。更有五義,同《婆沙》一百一十二
廢立云「此三具足五義,故立為根。一通五
部;二遍六識;三是隨眠性;四能起麁惡身、
語業;五作斷善根牢強加行,是故猶立為
不善根。通五部,遮見、疑。遍六識,又遮
慢。隨眠性,遮纏、垢等。能發麁惡身、
語業,作斷善根牢強加行者,示現根義。」
又隨所應總遮諸法,恐煩不述。

論「於上所說無記惑中」,已下一行半頌,第二
明無記根。

「論曰至亦無記根攝」,述有
部義。無記愛,謂取上二界一切愛也。無
記癡,謂取上二界一切癡,及欲界身、邊二見
相應癡。無記慧,取三界有覆一切無記慧
為無記根。此三皆遍自地五部,及隨所

有識體是無記,與無記為因故名無記根。
故《正理論》云「謂諸無記愛、癡、慧三,一切應
知無記根攝。慧根通攝有覆、無覆。根是因
義。無覆無記慧亦能為因,故無記根攝。此三
有力生諸無記。」

論「何緣疑慢非無記
根」,問也。

論「疑二趣轉至故彼非根」,答也。
以慢及疑雖有無記,亦能為因生無記法,
無根相故不立為根。《正理論》曰「根相如
是隱於土下,故名為根。是體下垂,上生苗
義。此三如彼,故亦名根。餘非隨眠,或無勝
用,故不立根。」解云:十隨眠中,無記五見即
慧中攝,貪即是愛,無明即癡。疑、慢無根相,
嗔不通無記,由此唯三立無記根。忿等非
隨眠性,故不立根。問:若爾,無覆無記亦非
隨眠性,何故立根?答:無記慧中有是隨眠
性故,忿等不爾。

論「外方諸師至遮善惡
故」,敘外方師義。此師十隨眠中,是無記者皆
立為根。嗔唯不善,由斯不取。

論「何緣
此四立無記根」,問立四所以。

論「以諸
愚夫至為無記根」,答也。准此師意說,此四
能生無記染法,故立為根。《正理論》云「彼作
是言:無覆無記慧力劣故非無記根。根義必
依堅牢立故。由慢力故,諸瑜伽師退失百
千殊勝功德,故慢力勝,立無記根。此四能生
無記染法。」已上論文。此說無覆無記力劣、
慢力強者、破婆沙師也。無記愛、慢,唯上
二界。無記見者,上二界五見,欲界身、邊見
無記癡者,上二界全,欲界與身、邊見相應
者。《婆沙》云「問:何故西方諸師立慢為無記

根?答:彼說力堅強義是根義,慢力堅強,故
立為根。謂瑜伽師所謂退失百千善品皆
由慢力。問:何故此國諸師不立為根耶?
答:此說下義是根義。慢令心舉,於下不順,
故不立根。問:何故此國諸師立無覆無記
慧為無記根?答?此說為依因義是根義。
無覆無記慧為依因,勝故立為根。問:何故
西方諸師不立為根?答:彼說力堅強義是
根義。無覆無記慧勢力微劣,故不立根。問:
何故此彼國師俱不立疑為無記根?答:俱
說定住義是根義。疑不定住,二門轉故,不
立為根。如是說者,如善、不善根俱有三種,
無記亦應爾。又如不善慢不立不善根,
無記慢亦應爾。故無記根唯三者善。」《正理
論》云「上座於此作如是言:無無記根,無聖
教故。善、惡猛利起必由根,無記微劣不
由功用任運而起,何藉根為。」《正理》破云「無聖教言,且為非理,無
記煩惱有極成故。謂何緣故?少分染起,籍
同類根。少分不爾,無記染法有同類根,是染
法故,如不善法。又何定執此無聖教?非彼
上座耳所未聞,便可撥言此非聖教。無量
聖教皆已滅沒,上座不聞,豈非聖教?然於
古昔諸大論師皆共詳論無記根義,故知必
有聖教明文。標以總名,無別名數,由斯諍
論,或四、或三。又聖教中處處說有記、無記
法。又處處說記、無記法從根而生。乃至
故不應言此無聖教。又微劣法轉,
應計為由根力生非猛利者。是故非彼

所立理趣,能遮我等立無記根。」

論「諸契經中」,下有一行頌,因論生論,明
四記論。

「論曰至捨置記」,長行中有
三:一敘婆沙釋、二本論諸師釋、三依經釋。
就婆沙釋中有四:一舉數、二列名、三牒
釋、四問答分別。此則舉數列名。

論「此
四如次至謂答四問」,將欲釋記,先列問也。
「此四如次」者,此四記如次對問也。如有
問者,問死是一向記,問生是分別記,
問勝是反詰記,我一異是捨置記。等者,
等後兩句釋。《正理論》云「等言為攝有
約異門。記有四者,謂答四問
。」

論「若作是問至白黑等性」,廣
牒釋也。如文可解。

論「如何捨置而立
記名」,已下問答分別。先難第四記。准前三
記,以答為記。既言捨置,即是不答,如何名
記?

論「以記彼問言此不應記故」,答。此捨
置言,非全無記,亦記彼問言不應答故。
《正理》答此問云「以說此中如所應故,謂
此亦說應捨置言,應置問中應言應置。若
作餘語,記便不成。」

論「有作是
說至非一切當生」,難第二也。如有問言:
若死者生不?一向記言:非一切當生。此
之答問,何須分別?

論「然問者言至仍
未解故」,答也。答問者欲令彼解,若一向記
非一切當生,仍未解故,不成記也。《正理》云
「豈不如彼生聞梵志問世尊言:『喬答摩氏!
我有親愛,先已命終。今欲為其施所信食,
彼為得此所施食耶?』世尊告言:『此非一

向。若汝親愛生於如是餓鬼族中,有得此
食。』既許彼是應分別記,此中亦問:一切死
者皆當生耶?於此亦應不一向記,應為
分別:有煩惱者生,非無煩惱者。如何此非
應分別記?」

論「又作是說至如識因果」,
難第三記,但應一向記言亦勝亦劣。如
問識為果為因,應一向記亦果亦因。

論「然彼問者至應反詰記」,答也。「然彼問者
一向為問」者,謂問人趣為勝,或云為劣?此
名一向為問。「非一向記故,應成分別」者,若
有一向為問,非一向答,應分別答。「但此
應詰問意所方,故此名為應反詰記」者,答此
一向問,應為分別記。由不知問者所方,
故先反詰,然後分別。從先得名,名為反詰。
若兩向問,即應一向記。如有問言:人趣勝、
劣?應一向記亦勝亦劣。問:若爾,何故前釋
反詰記云:人為勝、劣,應反詰記為何所
方?《正理論》云「於人趣中差別問故,應差別
記。謂有問言:人趣為勝?此應反詰:汝何所
方?問劣亦應如是反詰。若雙問者,應一向
記亦勝亦劣。非於此中勝劣雙問,但隨問
一,說一為聲,意顯別問為勝為劣,故此
問成應反詰記。」

論「又作是說至云何名
記」,問也。

論「然彼所問至如何不名記」,
答也。解云:第四記詳諸經、論,或記言不應
記,亦是答第四。或全不答,亦是記第四問。
今此中云「記言不可記」也。

論「對法諸
師」,已下述本論等釋。

論「一向記者至契
實義故」,述第一記。

論「分別記者至欲

說者何」,述第二記。好心問,但如是分別,即
令自解。

論「反詰記者至無便求非」,述
第三記。若有諂心請問,意欲求非,應但反
問不須分別,問責其源默然而住。或反問,
令其自記無便求非。為兩釋,非對二人。

論「豈不二中至成問記耶」,難也。本宗釋
其問記,今言請故非問,反詰故非記。如何
名分別、反詰二問記耶?

論「如有請言
至豈非記道」,答也。《正理論》云「如是分別至
究竟時,便令問者了所問義,故此分別記
相即成。由此已遮有作是難於分別後,
既更無容有餘記言不應成記,以即分
別說為記故。謂分別時,問者自了所欲問
義。分別終時,已能影顯所記義故。由是分
別記相得成。未分別時彼未能解,分別已
解,故名為記。此於能記立以記名。反詰
終時,已能影顯所記義故,由是亦應許此
反詰即名為記,由反詰言記彼問故。有作
是難:此記亦不成,記後無容有餘記言
故。問俱不與問相相應,請言:願尊為我說
法。此不成問,但應名請。此中所難,應准前
遮。然此與前有差別者,謂若反詰令彼自
然有正解生,方得名記。如契經說:我還問
汝!如汝所忍,應如實答。又如經說:汝
意云何?色為無常、為是常等?非佛於此
自為分別,但由反詰令彼自解,豈不此中
名佛為記?若能記者默無所言令他解生,
名最勝記。」

論「若爾應俱是反詰記」,難
也。如有請言:為我說道。此名問道。由反

詰記彼所問,即是記道。若爾者,前問、後問
俱是反詰記,因何於中有分別記?

論「不爾問意至無分別故」,問意有記無
分別,名反詰記。

論「捨置記者至不應
為說」,釋捨置記,准前可解。

論「今依契
經至但應捨置」,已下第三依經釋也。

論「云何有問至應反詰記」,釋第三記,如
文可解。

論「云何有問至但應捨置」,釋
第四記。此等皆帶我問故,所以捨置。

保延三年九月十五日午後點
了,於南新屋點之。  角樹

卷 20

分別隨眠品第五之二

論「諸有情類於此事中」,已下大文第六明世
縛事通局。於中有四:一世縛通局、二證三
世有、三建立三世、四破三世有。此下兩
頌第一明世縛通局。此中意說能繫三世對
所繫三世辨繫通局。今言事者,是所繫事。
於此事中隨眠隨增者,名之為繫;若不隨
增,不名為繫。其隨增者非要現緣,雖在過、
未,若未斷位,皆是隨增。隨增有二:一相應隨
增、二所緣隨增。於未斷位,一切隨眠於自
相應相無差別,皆隨增也。於自所緣相無
差別,遍隨增也。所緣定故,不可說言於

自所緣有遍、不遍。雖諸煩惱有自相、共
相,意識、五識緣境寬狹力用不同,遍自所
緣相無差別。若將能繫三世隨眠對其所
繫,隨於何事,辨三世惑繫、不繫別,於中即
有遍、不遍異。有人浪釋,恐煩不述。此
兩行頌,前一行半明自相惑,後半行頌明共
相惑。就前文中,前三句明過、現六識自相
惑,後三句簡未來意、五不同。頌首云「若於
此事中未斷」七字,流至於下明繫通局,必
不斷故。

「論曰至流至後門」,此雖總分
隨眠有二,即是釋頌「若於此事中未斷」七字。

論「若此事中至定遍起故」,明過、現六識自相
惑繫境不同。

論「若未來世至皆能繫縛」,
此釋意識相應自相惑也。貪、瞋、慢三雖在
未來,遍自所緣常恒決定,於未斷然常
繫所緣,要因見聞方能現起,故於三世非
定遍行。《正理論》云「貪、瞋、慢三是自相惑,如
前已辨。諸聖教中處處見有分明文證,且
如經言『佛告衣帒母:「汝眼於色若不見時,
彼色為緣起欲貪不?」「不爾。大德!」』乃至廣說。
又契經說『佛告大母:「汝意云何?諸所有色,
非汝眼見、非汝曾見、非汝當見、非希求
見,汝為因比起欲、起貪、起親、起愛等不?」
「不爾。大德!」』」乃至廣說。以貪、瞋、慢起不
定故,於此事中但是已生未斷即繫此事。
然於此中有繫三世,亦得名為遍三世
也。過去貪等不能遍繫三世一切有漏法
盡,現在隨其所緣廣狹不同,但起即繫。雖
有通緣三世法者,亦無現在貪等能緣三

世有漏法盡。若未來世意識相應別相煩惱,
依總類說即緣三世有漏法盡。雖此不繫,
即彼繫故。非不亦有唯繫過去及未來者,
如一類貪唯繫此眼識及相應法性決定者。
此識不生,此豈不唯緣未來世法。准此,
亦有唯緣過、現世,亦有通繫三世法者。過
去、現在若生未斷,即繫現在、過去;不見聞
境,不為一切過去、現在貪等繫縛。


「未來五識至亦能繫三世」,釋五識相應惑也。
若已生即繫,意與五同,故不別說。意識相
應貪等,生與不生皆容遍行三世法也。五
識相應生唯自世,不生遍三,所以別說。
不生遍三者,此由五識依、緣必同時故。生
必同時,不生即容境界三世,以色等境
行於三世不待識故。識若生時,必待境
故,雖世不同,性縛定故。於中有二:或
令所緣歷其三世、或於一所緣參差不定、
分其三世。今應指事作斯問答。問:頗
有於此一色事中,此但指此事,不問三世?
即此事中三世貪等,於此事中為繫不?答:
過去、現在貪、瞋、慢等,緣此事生,未斷即繫。
若過去、現在貪、瞋、慢等緣餘法生,不繫此
事。及雖緣此一色事生,被對治道斷即不
繫。繫有一種,隨已生不斷。不繫二類,謂不
緣此生及緣已斷,此即通其六識,自相煩
惱皆同此也。若在未來即有差別,意識相
應定繫此事,未來必有眾多貪等,於所緣
定性繫此故。由此未來生與不生皆有遍
行,生與不生皆有繫此一色事故。若眼識

相應諸可生者名繫自世,不名遍行。諸不
生者定有一類繫此事也。同色境中於一
剎那,必有總、別眾多識故,眾多識中唯一
得生,餘不生故。無有過、現一色事中,不為
未來眾多不生眼識相應貪等繫者,由此不
生名為遍行。見、疑、無明,過去、未來定繫此
一事也,此由二世皆遍行故。於現起者,若
緣即繫、不緣不繫。由此《婆沙》歷六句等作
問答云「於此事中頗有過去愛結繫,而有
未來愛結繫耶?未來愛結繫,而為過去愛結
繫耶?此應順前句答。」如是但有過去愛結
繫,必為未來愛結繫也。所以名為順前句
者歷六句。一一句中皆有兩句問答,此同
前句,故名順前句也,亦名稱前句答。第
二句「問云:頗有未來愛結繫,亦為過去愛結
繫耶?答云:若前不生、生者已斷即不繫。
若前生不斷即繫。」此言斷、不斷望未來非
等品說。愛有三品,於此一色事中容有三
品愛,不緣此一色事生、緣餘事生,緣餘事
起此三品愛,皆不繫此一色事。若前不生不
繫,理合通於三品。前生已斷不繫,此於三
品中,或是上品、或是中品、或上中合說,必
非下品,已說未來繫故,斷惑必三世同斷
故。若過去世下品斷者,未來三品皆斷,不可
言有未來愛結繫故。理定如上。若前生不
斷即繫者,此亦通其三品,理必應爾。《婆沙》
五十八歷六問云「若於此事有過去愛結
繫,亦有未來耶?答:如是。設有未來,復
有過去耶?答:若前生未斷即繫。若前未生、

設生已斷則不繫。問:若時過去愛結已斷,
即時未來愛結亦已斷。若時過去愛結未斷,
即時未來愛結亦未斷。今何故說若前生未
斷則繫,若前未生設生已斷則不繫耶?外
國諸師作如是說:若前生未斷則繫者,說
中三品結。若前未生則不繫者,說下三品
結。設生已斷則不繫者,說上三品結。迦濕
彌羅國諸論師言:若前生未斷即繫者,說九
品結。若前未生則不繫者,說後三品結。設
生已斷則不繫者,說前六品結。如過去前
六品愛結已斷,未來亦爾。後三品愛結雖未
斷而未生故,在未來為繫,非過去。此中意
說:若於此事有未來愛結未斷,亦有前生
愛結未斷,即於此事亦有過去愛結繫義。
若於此事雖有未來愛結未斷,而前於此
愛結未生,雖餘處生,而於此事亦名未
生。設生已斷,即於此事無有過去愛結繫
義。」已上第一句,理實品數應如前說。然
《婆沙》云「若生未斷即繫說九品者,據具縛
說。若前不生即不繫,及生者已斷即不繫,
皆據斷六品說。即當一來果,此據有繫故,
非不還果等。此以餘處生名不繫故,非
是已斷,斷故非具縛。若前未生則不繫者,
說後三品,據一來說。設生已斷即不繫者,
說前六品,亦是一來。應更思之。若於此
事有過去愛結繫亦有現在耶?答:若現
在前。設有現在,復有過去耶?答:若前生
未斷等。若於此事有未來愛結
繫,亦有現在耶?答:若現在前。設有現在,

復有未來耶?答:如是。若於此事
有過去愛結繫,亦有未來、現在耶?答:未來
必繫,現在若現在前。設有未來、現在,復有
過去耶?答:若前生未斷等。若於此
事有未來愛結繫,亦有過去、現在耶?答:
此中有四句。設有過去、現在,復有未
來耶?答:如是。若於此事有現在
愛結繫,亦有過去、未來耶?答:未來必繫。
過去若前生未斷等,設過去、未來,復有現
在耶?答:若現在前。如愛結歷六,應
知恚、慢、嫉、慳非遍行無明結歷六亦爾,
迷自相結義相似故。如見歷六,應知
取疑等歷六亦爾,迷共相結義相似故。雖
有廣狹而亦相類。若於此事有過
去愛結,亦有過去恚結繫耶?答:若前生未
斷則繫等。設有過去恚結繫,復有過去愛
結繫耶?若於此事有過去愛結繫,
亦有未來恚結繫耶?設有未來恚結繫,復
有過去愛結繫耶?若於此事有過去
愛結繫,亦有現在恚結繫耶?設有現在恚
結繫,復有過去愛結繫耶?若於此事有
過去愛結繫,亦有過去、現在恚結繫耶?設有過去、現在恚結繫,復有過去愛結繫
耶?若於此事有過去愛,亦有未來、現
在恚耶?設有未來、現在恚結,復有過
去愛結繫耶?若於此事有過去愛結,
亦有過去、未來恚結耶?設有過去、未
來恚結,復有過去愛結繫耶?若於此
事有過去愛結繫,亦有過去、未來、現在恚

結繫耶?答此中有五句。設有過去、未來、
現在恚結繫,復有過去愛結繫耶?如
對恚結繫,對嫉,慳結亦爾。以愛對彼作
小七句,如小七,大七亦爾。差別者,以二對
一,乃至以八對一。謂以過去愛結、恚結,先
對過去慢結,次對未來,次對現在,次對
過去、現在,次對未來、現在,次對過去、未
來,復對過去、未來、現在。問一行歷六,小
七、大七有何差別?答:復次以不相似法
對不相似法作問答,不以世定,故名一行。
以相似法對相似法作問答,以世定故,名
歷六。以不相似法對不相似法作問答,
以世定、以一對一,故名小七。以相似法
對不相似法作問答,以世定、以二對一,
乃至以八對一,故名大七。是謂差別。若共
相惑,即不同此答。頗有過去見結繫亦未
來也?答曰:如是。頗有未來見結繫亦過
去耶?答曰:如是。此是以等問等,述可
句答。若過去、未來對現在,其過去、未來
定繫,現在若生即繫。」

論「所餘一切至能
繫此事」,此釋共相惑也。「見疑無明」者,無明
是不共無明,相應無明如所相應說。此見、疑
等,過去、未來皆遍繫三世,現在不定。由此
過、未皆是遍行,遍行三世故。今更總述,意
識相應未來貪等,若生、不生皆是遍行,遍行
三世故;過、現不定。五識相應貪等,唯未來不
生是遍行,遍行三世故;過、現及生定非遍
行。共相煩惱,過去、未來皆是遍行,遍行三世
故;現在不定。皆不對自所緣境說遍不遍。

論「應辨諸事至及離繫耶」,經部問也。若有
過、未,即合是常。過、未若無,不可說繫及
不繫也。

論「毘婆沙師至諸相合故」,述
有部宗。去、來定有而非是常,立宗
由與有為諸相合故,立因。

論「為此
所立決定增明」,已下一頌,第二引理教證三
世有也。

「論曰三世實有」,此立宗也。

論「所以者何」,問教理也。

論「由契經中
世尊說故」,引教答也。

論「謂世尊說至
勤修厭捨」,引第一經證過去有也。


「若未來色至勤斷欣求」,引經證未來有也。

論「又具二緣至應闕二緣」,引第二經證。
若去、來是無,緣去來識應闕所緣緣,即違
經說識二緣生。

論「已依聖教至證有去
來」,結前起後,如文易了。

論「以識起時
至識亦應無」,第一理也。

論「又已謝業至
有現因在」,第二理也。

論「由此教理至二
世實有」,結自宗也。詳薩婆多過、未體有,不
同現在之有。過、未體無,不同兔角之無。若
同現在,應非過、未;若如兔角,即應不能
作境生心。《正理論》云「謂立去、來非如現
有,亦非如彼馬角等無。」又云:「為境生覺
是真有相。」譬喻論言「旋火輪、我二覺生時,境
非有故。若一切覺皆有所緣,是則應無勝
解作意。又諸世間夢中翳目兩月識等,境非
有故。」《正理》救云「謂輪覺生,非全無境。即火
㷮色速於餘方周旋而生,為此覺境,然火
㷮色體實非輪。而覺生時謂為輪者,是覺
於境行相顛倒,非此輪覺緣無境生。我覺

亦應准此而釋,謂此我覺即緣色等蘊為
境故,唯有行相,非我謂我顛倒而生,非謂
所緣亦有顛倒。勝解作意准此應起,謂瑜
伽師見少相已,自勝解力,於所見中起
廣行相生如是覺,此覺即緣諸蘊為境。
住空閑者作如是言:如是相生是勝定果,
謂勝定力於定位中引廣相生。如所變化
夢緣過去曾所更境,如人夢中見兔有角,
曾於異處見兔、見角,今於夢中由心惛
倒,謂於一處和合追憶,由根有翳取境
不明,故於境中起顛倒解。行相雖倒,境
實非無。以翳目人要有色處見種種色,
非全無色,異此則應無色處見。謂
眼識生但見一月,由根變異發識不明,迷
亂覺生謂有多月。非謂此覺緣非有生,即
以月輪為所緣境。若不爾者,無處應見。既
無月處此識不生,故此即緣月輪為境。」更
有立破,恐繁不述。

論「若自謂是至非
此部攝」,簡別宗也。分別說部者,說義有是
有非,更須分別故,名分別說部。舊《婆沙》云
毘婆闍婆提,訛也。新《婆沙》云毘婆闍縛地。
毘婆此云分別,縛地此云說。《宗輪論》云「飲
光部計,若業果已熟則無,果未熟則有。彼
計同分別說部。」

論「今此部中差別有幾」,自下一頌,第三建立
三世。

「論曰至非體有異」,此敘法救釋
也。三世法體無別,類有異也。

論「如破
金器至非捨顯色」,舉喻顯也。

論「如是諸
法至非捨得體」,此法合也。如金是一,改瓶

為瓫、捨瓶得瓫,非得捨金。

論「尊者
妙音至離過未相」,此述第二計也。妙音意
說:諸有為法有三種相,謂過去、現在、未來。
正與一合,二不名離。從合得名,不從不
離。

論「如人正染至不名離染」,舉喻
顯也。

論「尊者世友至非體有異」,此述第
三計也。此師意說:諸有為法有其三位,謂
過去、現在、未來,法體是一,隨位名異。

論「如運一籌至置千名千」,舉喻顯也。


「尊者覺天至立名有異」,此述第四計也。彼師
意說:待過、現故名為未來,待現、未故名
為過去,待過、未故名為現在。

論「如
一女人名母名女」,舉喻顯也。

論「此四種
說一切有中」,已下論主評彈也。

論「第
一執法至外道朋中」,出第一師同外道過
也。

論「第二所立至三世相故」,出第二師
世雜亂過也。

論「人於妻室至何義為同」,
出法、喻不同過也。

論「第四所立至類
亦應然」,出第四計過也。過去中有前後三
剎那,對前二應名未來,對後二應名過
去,對前後應名現在。現在對前兩剎那應
名未來,對後兩念應名過去,對前後念
後應名現。未來類思。

論「故此四中第
三最善」,評第三計也。

論「以約作用至
非體有殊」,出善所以也。

論「此已具知至何謂去來」,第四破三世有也。
此經部難也。

論「豈不前言約作用立」,有
部答也。

論「若爾現在至有何作用」,經部
難也。

論「彼豈不能取果與果」,有部答也。

雖無見色等用,而有取果、與果用也。

論「是則過去至世相應雜」,經部難也。汝以取
果、與果以為作用者,過去同類異熟因等,
唯能與果不能取果;現在異熟因等,唯能取
果不能與果,此即作用半有、半無,應名現
在亦名過、未。一世之中有三世故,世雜
亂也。《正理》救云「我宗說作用者謂是取果,
取果之用定在現在,自餘力用並是功能。我
宗然作用有無立其三世,非功能也。」今
詳《正理》若作此釋,即有等無間緣現在取果,
違《婆沙》過。

論「已略推徵次當廣破」,自下第四一頌廣
破。文有四節:一破用分三世、二破與有
為相合、三通引二經、四破二理。

「論曰
至時有時無」,釋頌上句「何礙用」三字。「若說
法自體恒有者」,牒有部計也。「應一切時
能起作用」,難有部也。汝計有用名現在,
無用名過、未者,用依於體,體既恒有,用亦
應然、誰礙此用時有、時無?

論「若謂眾
緣至許常有故」,牒救非也。眾緣和合即有作
用,眾緣未合即無作用,由此作用時有時
無,此救非理。即此眾緣亦許常有,由何得
有和合、不和合時?

論「又此作用至有
餘作用」,重破也。若作用有名現在,無名去、
來,此去、來、今由何作用?此釋頌上句下三
字「用云何」也。「用」字兩向用,向上何礙用,
向下用云何也。

論「若此作用至作用是
有」,救也。

論「則無為故至法名去來」,此
破轉救也。若作用非去、來、今而得言有,

即有二過:一同無為過、二建立宗過
也。

論「若許作用至有此過失」,有部救
也。即是釋頌第二句「無異」二字。

論「若
爾所立至世義不成」,破也。釋頌第二句下三
字「世便壞」也。

論「何為不成」,有部反問
也。

論「以有為法至名過去」,出三世不
成所以也。

論「彼復應說至名為已滅」,
釋頌第三句也。若謂法體如現在有,先何
所闕彼未有故名未已生?後復闕何彼已
無故名為已滅?

論「故不許法至皆不成
立」,此總結也。已上破就作用分三世也。

論「然彼所說至生滅理無故」,第二破有為相
合也。

論「許體恒有至所未曾有」,破也。

論「依如是義至此真自在作」,引頌破也。文
中有三:一生滅理無破。雖與相合,體常有
故,生滅理無。二性、體無別破。體、性無別,體
常性無常,所未曾有故。第三頌結也,如文
可知。

論「又彼所言至如現實有」,此第三
通引二經也。就中有二:一通世尊說有
去、來;二通世尊二緣生識:此即初也。經部
師云:我等亦說有去、來、今,謂曾有等名為
有也。過去有因、未來有果,故名為有。又
解:現有果故知過去有因,現有因故知
未來有果。不同有部去、來如現實有。

論「誰言彼有如現在世」,有部不許也。

論「非如現在,彼有云何」,經部反問也。


「彼有去來二世自性」,有部答也。

論「此復
應詰至是去來性」,若三世俱有,如何可言
不是現在是去、來性?經部破有部也。

論「故說彼有至非體實有」,經部述自宗非
有部也。

論「世尊為遮至有無法故」,經部
述經實無說有意也,有聲通顯有、無法
故。

論「如世間說至其義亦應爾」,喻合也。
如世間說:有燈前日無,有燈昨日無。說有
燈無時,豈有燈耶?爾時無燈而言有燈,故
知有聲非唯顯於有法。有燈已滅,亦准
於此。既言已滅,即是無燈而言燈,故知
於無說有。

論「若不爾者去來性不成」,
經部師云:若不如我說有曾有名有、當有
名有,如有部立三世有體,去、來性不成,
同有體故。

論「若爾何緣至而猶是有」,有
部引經難也。若謂去、來全無體者,何故世
尊說業過去而猶是有。故知去、來非無。

論「豈彼不許至密說為有」,經部通經
也。過去造業之時,熏相續中有與果功能,
現在身中密說已成能熏為有。

論「若
不爾者至過去豈成」,經部反難有部也。若過
去業於今現實有性,過去豈成?應名現在。

論「理必應爾至本無等言」,經部引《勝義
空經》所說也。若去、來眼根有實性者,經不
應言「本無今有,有已還無。」

論「若謂此
言至義已成立」,經部逆破有部通經。有部
通云:本無者,本無現在,今有現在。本有今
無者,本有現在,今無現在。作如是救,此
非理也,以現在性與彼眼根體無別故。若
無現世性即無眼根,此即顯去、來無眼根
體,義已成立。

論「又彼所說至體實有
者」,牒有部引第二經通也。

論「應共尋

思至作所緣境」,經部兩關徵有部也。


「若法如意至不應正理」,破前關如意作能
生緣也。如識緣未來,百千劫後當有彼法,
或當亦無。彼既未有作用,如何能生今時
識也。又涅槃性違一切有漏法生,如何為
緣生能緣識?

論「若法但能至亦是所
緣」,此述第二關與經部同也。

論「若無
如何成所緣境」,有部難也。過去、未來,汝經部
宗既說為無,如何得成識所緣境?


「我說彼有如成所緣」,經部答也。緣過、未境,
如緣現在成所緣也。

論「如何成所緣」,
有部未得答意,重問也,或是難也。去、來
既無,如何成所緣?

論「謂曾有當有至當
有亦爾」,經部釋難也。若謂過、未同現有
者,何故追憶彼時但憶曾有之相。逆觀
亦爾。

論「謂如曾現在至未來為有」,重廣
釋也。

論「若如現有至其理自成」,經部進
退責有部也。若謂去、來如現有,應成現
世。若體現無,不同現在,則應許有緣無境
識,其理自成。

論「若謂去來至非散亂故」,
經部牒有部轉計破也。若謂去、來同現在
有,但現在色極微聚集,未來、過去極微散亂
與現不同,名為過、未者。汝緣過、未色時
不取散相,故知不是聚、散有異。


「又若彼色至乃至廣說」,經部條有部轉計
破也。又若去、來色同現在有,唯有極微散
亂為異,即極微色無聚、散故應是其常。「又
色唯應極微聚散,竟無少分別名生滅,是
則遵崇邪命者論」,三同外道過也。「棄背善

逝至乃至廣說」,四違經過也。

論「又非
受等至已生時相」,受等不成三世過也。

論「若如現有至理亦自成」,經部兩關徵也。

論「若體全無至應是所緣」,即有部反難經
部也。若謂去、來全無體性,仍是所緣,第
十三處、十九界等,此能識為何所緣?

論「諸有達無至為何所緣」,經部反難有部
也。若謂第十三處是無,非所緣境,達無十
三處者,若不緣無,為何所緣?

論「若
謂即緣至彼名為無」,破有部轉計。若謂但
緣十三處名為境者,十三處名是有。今言
無者,此乃是撥彼名為無,非稱當也。

論「若又緣聲至為何所緣」,經部反徵有部
也。

論「若謂即緣至應更發聲」,第一關責
也。

論「若謂聲無至如何謂無」,第二關責
也。

論「若謂去來至其體一故」,第三責也。

論「若有少分至有非有境」,結成經部義。

論「然菩薩說至無是處者」,經部通經也。
有部難云:若許緣無能生識者,何故菩薩
說世間所無,我知我見無有是處。菩薩既
言世間所無,即是無法。我知我見無是處
者,即是知見無法無是處也。

論「意說
他人至方觀為有」,此正通經也。意說:他人
懷增上慢,亦於非有妄取現有之相謂為
有也。此是世間所無。而言知見我於有
方觀為有,唯於有知見,不觀無為有,故
言世間所無,我知、我見無是處也。


「若異此者至或有差別」,經部出異經部計,不
許有緣無識過。若一切覺皆有所緣,既

稱境知,何緣得為有為無猶豫不定?或言
是色、非色差別。

論「理必應然至無上
是無上」,經部重引經印成也。經既言,便知
有是有,非有是非有。故知非有亦是識境。
已上通二經竟。已下破二理也。


「由此彼說至亦不成因類」,破第一理也。

論「又彼所言至理亦不然」,經部條第二理
非也。如有部計,業現在取果,落謝過去世
與果。若業過去是無,誰能與果?

論「非經
部師至當廣顯示」,述經部計異有部也。經
部不同有部計過去業能生當果。經部宗
計業現在時業為先故,引相續身中轉變
差別種子令當果生。種現在有,業是曾有,
果當有也。

論「若執實有過去未來」,牒
有部計,出不成因果過也。

論「則一切
時至有何功能」,第一業無用過也。

論「若
謂能生至其理自成」,第二違自宗過也。

論「若一切法至能生功能」,第三無因用過
也。

論「又應顯成至有必不滅」,第四同外
道過也。

論「若謂能令果成現在」,牒救
也。救云:雖一切法一切時有,然非一切法
一切時現在,令法現在是因作用。


「如何令果成現在耶」,經部重問有部也。

論「若謂引令至餘方所」,牒計也。

論「則
所引果其體應常」,第一過也。

論「又無色
法當如何引」,第二過也。

論「又此所引應
體本無」,第三過也。

論「若謂但令至其理
自成」,第四失宗過也。已前諸難,《正理論》中皆
悉有救,恐煩不述。

論「是故此說至

非為善說」,總結有部非也。

論「若欲善
說至所說而說」,示善說相也。

論「經如何
說」,有部問也。

論「如契經言至而說有言」,
經部引經答也。

論「若去來無至及離繫
耶」,有部難也。經說去、來,有能繫、所繫,如何
說無?

論「彼所生因至得離繫名」,經部答
也。過去煩惱熏相續中有其種子,即此
種子是過去果、未來世因,有彼果故言有
過去,有彼因故言有未來。能繫煩惱,能
緣去、來,煩惱有故說有去、來,非實有體
所繫縛事,隨眠種子斷故得離繫名。雖
無去、來,而有去、來煩惱,及所緣事,及離
染名也。

論「毘婆沙師至便撥為無」,論主
先破有部,後說存也。

論「有異門故至
多剎那故」,此明教意甚深,隨其異門立名
各別。

論「有異門故至即色等滅」,此時即
一法上說生說滅。

論「有異門故至現在
世滅」,此明法體雖同,世別名異,未來世生,現
在世滅。

論「有異門故至世所攝故」,此
明世是總名,生法有別。名生為世,標總
名也。

論「有異門故至多剎那故」,此明
未來多念總名為世,生唯是一,故言世中有
生。廣如《婆沙》七十六釋。

論「傍論已了」,已下大文第七明斷離繫。

論「今應思擇至彼已斷耶」,問也。

論「若
事離繫至斷非離繫」,略答也。

論「其事云
何」,問也。頌答可知。

「論曰至如是應知」,
於中有其兩類:一謂見道苦智已生、集智
未生,見苦所斷結,及一果并得,已自性斷

證得無為,而為見集所斷遍行隨眠繫縛,
猶未離繫。二修道九品煩惱,隨下、中道
生九品結,及一果得事中前品已捨其得,自
性斷訖證得無為,而為下品等煩惱繫縛
故,猶被繫也。言「未永斷」者,簡已斷也。
若有先離欲惑入見道者,於此位中即
不繫故。「能緣此」者,簡不緣也,謂他界緣等。
「及」者,《正理》解云「及聲兼明前前已斷、後
後未斷,皆能繫義。」

論「何事有幾隨眠隨增」,此下大文第八明惑
隨增。就中有三:一明隨增事、二明單緣識、
三明重緣識。此下將明隨增,先問也。若
隨事別答,便費多言。已下明略答法。夫分
所緣境有十六,即三界五部為十五,更加
無漏有十六別。能緣識十六,謂三界五部
無漏。此下三行頌,明十六識對十六境多
少不同也。

「論曰至皆容緣故」,明欲界見
苦、見集、修所斷三位也。此各五識緣,謂自
界三即見苦、見集、修所斷法。見苦、集遍行能
緣他部故,修道有漏善心能緣他部故。滅、
道所斷唯緣自部,故不能緣也。若色界修
所斷善心及無漏心,皆緣欲界有漏法故,無
色界善不緣欲界故,一切染心不下緣
故。由此欲界見苦、集、修斷三法唯五識緣。

論「若色界繫至皆容緣故」,色界三種唯八
識緣。為欲三種緣,謂苦、集斷有九上緣故,
修斷有漏善能上緣故。自界能緣,如前可知。
總有六種,無色界空處無間道修斷善心,總
緣四禪故,無漏苦、集類忍智等皆能緣故,

無色四斷不緣下故,滅、道所斷緣自部故。
由此唯有八識緣也。

論「若無色繫至
皆容緣故」,准前色界加無色苦、集所斷,由
斯成十。言容緣者,此容有不緣,非決
定緣。

論「見滅見道至十一識緣」,已下明三界
見滅、道所斷也。若欲界者六識,乃至十者
十一識緣,皆增自識。不增二者,滅、道所斷,
不互緣故。

論「若無漏法至皆容緣故」,
三界中各後三。「無漏第十」者,見滅、道無漏
緣隨眠,各緣自諦無漏法。修斷善心通緣滅、
道二諦,及非諦無漏法。無漏心通緣滅、道諦
無漏法,不緣非諦。故此十心皆緣無漏。
於此十中亦有不緣,故言容也。

論「為
攝前義至能為十識境」,此兩行頌重述前義,
如文可解。

論「如是了知至略示方隅」,
自下正明繫事隨眠多少也。

論「且有問
言至無漏第七」,此就二十二根中樂根作法。
迦延婆沙中,就二十二作法,先問眼根,
次問單緣識,後問重緣識。此就樂根作
法,先問樂根,次問單緣識,後問重緣識。
此即先問樂根隨增多少。將釋樂隨增之義,
應先知樂根十六法中通其七種,謂欲界唯
修斷,唯五識相應故;色界五部,第三禪樂根
意識相應通五部故;無漏第七,依第三禪
入無漏觀樂相應故。無色界唯捨受,故無樂
根。所以十六法中唯通七也。

論「一切無
漏至隨眠隨增」,正明樂根隨眠隨增。先簡無
漏,後明六種欲界修斷樂根。欲界修斷四隨
眠隨增,并苦、集下十一遍行隨眠隨增;色界

第三禪地三十一隨眠隨增。九十八隨眠中,
欲界十五,色界三十一,總有四十六隨眠隨
增。

論「若有問言至隨眠隨增」,問單緣
識。

論「應觀此識至皆能緣樂根」,將釋
隨增,先須知單緣識,十六法中通幾法。應
知通十二,謂欲界四,除見滅斷。此由樂根
通有漏,無漏,有漏樂根五識相應,此是欲
苦、集諦攝故,通苦、集所斷識緣。樂修道斷
故,通修斷意識緣,依第三禪法智品道,道
諦攝故。欲界見道斷無漏緣隨眠緣。滅諦非
樂根,及見滅所斷中惑不與樂根相應,故
見滅所斷不能緣樂根。由斯欲界唯四部
也。色界五部皆能緣樂根,樂根通五部故,
五部皆能緣也。無色界二,即見道諦及修所
斷。見道諦者,謂無漏緣惑能緣。依第三禪
類智品道修所斷者,謂有漏善心能緣無漏
樂根,即無我觀等。無漏第十二者,通緣三
諦樂根故。

論「此隨所應至隨眠隨增」,
正明隨增多少也。欲界四部除見滅斷,即
二十九隨眠隨增。色界有為緣除見滅斷三,
謂邪見、疑、無明,總二十八隨眠也。無色界二
部,謂見道所斷七、修道斷三,及苦、集下遍行
十一,二十一隨眠也。樂根緣識,總有七十八
隨眠隨增也。

論「若復有問言至能緣緣
樂根」,此第三明重緣識也。將釋隨增,先須
知緣緣樂根識,十六法通其幾種。總十四
識能緣緣樂識,十二如前單緣識,更加無
色見苦、集斷二種,加滿十四。所以單緣即
除見苦、見集所斷,重緣即取者,由苦、集所

斷遍行隨眠,不能緣無漏樂根,及不緣
下樂根故。所以重緣即能者,以遍行隨眠
緣一切有漏法,修斷善心能緣無漏樂根,見
道所斷邪見、疑、無明亦緣無漏樂根。此等
皆為苦、集下遍行隨眠緣故,所以重緣即
兼苦、集所斷也。

論「此隨所應至隨眠
隨增」,正明隨增也。欲、色如上,無色四部加
見苦、集所斷。此於前單緣識隨眠數上,更
加不遍各二隨眠也。

論「准此方隅餘應
思擇」,准此樂根欲知隨增,先觀此法十六
種中是何所攝,然後易知隨眠多少。

論「若心由彼名有隨眠」,已下一頌,第九明有
隨眠心也。

「論曰至心差別故」,分有隨眠
心有二也:一有染心斷與不斷皆名有隨
眠心;二無染心據隨增名有隨眠,斷已
不名有隨眠也。

論「於中有染至恒相
應故」,釋有染也。以與隨眠相應故名有
隨眠,斷與不斷恒相應故。斷與不斷名有
隨眠心也。

論「若無染者至名有隨眠故」,
釋無染也。不染有漏心據隨眠隨增故名
有隨眠,由斯未斷名有隨眠,斷已不名有
隨眠也。

論「如上所說十種隨眠」,自下第十明起次也。

「論曰至乃至廣說」,從無明生疑也。

論「從此猶預至必憎嫌故」,釋疑後生邪
見等也。《正理》更有兩種次第,恐煩不述。

論「有餘師說至見為境故」,敘異說也。若
生見斷瞋,應如餘師說,通生修道瞋,亦緣
他相續。

論「如是且依至前後無定」,此

明起不定也。《正理論》云「諸隨眠起無定次
第,可一切後一切生故。」

論「諸煩惱起由幾因緣」,自下一頌,第十一明
起因緣也。

「論曰至加行三力」,明三因
也。將起欲貪纏時,由未斷貪得為因力,
即由得力令貪生故,如《正理》說。又云「三緣
故說未斷未遍知,謂得未斷故,對治未生
故,未遍知境故,順欲貪境現在前故。
是境界力,緣彼非理作意起故,是加行
也。」

論「餘煩惱起類此應知」,類貪亦有
三力。

論「謂此且據至阿羅漢等」,明有
具緣及唯一緣亦起煩惱,然無三緣總無
起煩惱也。

論「即上所說至其體云何」,此下大文第二雜
明諸惑。文中有三:一明漏等四門、二明
結等六門、三明五蓋。就明漏等四門,一
出體、二釋名。此下四頌,出體門也。

「論曰
至各二十六」,此出欲漏。「有漏」,體也。欲界根
本煩惱三十六,十纏合有四十六。除五無
明,四十一物總名欲漏。色、無色界根本煩惱
各有三十一,合有六十二。各除五無明,總
有五十二物,總名有漏。

論「豈不彼有
至何故不說」,外人難也。欲界具十纏,十纏俱
欲漏。上界有二纏,因何非有漏?又違《品類
足》說。彼說「有漏并煩惱纏」,今於此中何
故不說?

論「迦濕彌羅國至不自在故」,此
引《婆沙》答也。一以少故、二以不自在故,所
以不說。

論「何緣合說至為一有漏」,問
也。

論「同無記性至名有漏義」,答也。三因

故合說,一同無記性故、二同內門轉故、三同
依定地生故。又指前〈隨眠品〉初釋有貪名,
則是此中名有漏義。《正理》破云「彼界煩惱亦
於外門,有緣色、聲、觸境轉故。謂此應言:
何緣合說二界煩惱為一有漏?同無記故,同
對治故,同定地故合一。」俱舍師救云:雖彼上
界亦外門轉,言內門約多分說。如言色
界,豈無受等?

論「准此三界至為無明
漏」,出無明漏體也。既欲漏、有漏皆不取無
明為體,故知三界十五無明,義准已立為
無明漏。由此頌中但言「無明諸有本」,不言
三界十五無明為無明漏,以說欲漏、有漏,
已顯十五無明為無明漏故。

論「何緣
唯此別立漏名」,問也。何緣欲漏、有漏皆諸煩
惱共立為一,唯此無明獨立為無明漏耶?

論「無明能為諸有本故」,舉頌答也。無明
是三有本者,此由無明起諸煩惱業等故
名為有本,非是十二支中無明本也。十二
支中無明,通用諸煩惱為體故。《正理論》云
「唯此別立漏名,為顯無明過患勝故,謂獨
能作生死根本。如契經說:無明為因生於
貪染,乃至廣說。此豈是無明支耶?」

論「瀑
流及軛至及有軛」,上出三漏體。此明瀑流
及軛體類同三漏,同用十纏、九十八隨眠
為體。欲界十纏、三十六隨眠中,除無明及
見,名欲瀑流及欲軛。上二界六十二中,除
見、無明,為有瀑流及有軛。

論「析出
諸見至合立為漏」,釋離合所以也。由見猛
利,瀑流等中別立為一,令住名漏。見性猛

利不順住故,於漏之中與餘合立。無明有
本故,別立無明瀑流軛等。

論「如是已
顯至各有五」,此示體多少也。欲界三十六隨
眠,除五無明、十二種見,總除十七,餘有十
九,并十纏,總有二十九物,名欲瀑流。上二
界隨眠六十二,除十無明、二十四見,餘有
二十八物,名有瀑流。三界各十二見,合有
三十六物,為見瀑流。三界十五無明,為無
明瀑流。

論「應知四軛與瀑流同」,此類
釋四軛也。四軛各別物數多少,一一皆與四
瀑流同。

論「四取應知體同四軛」,類釋
四取。此說體同,開合有差別也。

論「然
欲我語至與前軛別」,前明體同,此明開合別
也。

論「即前欲軛至名戒禁取」,別出體
也。如文可知。

論「何緣別立戒禁取耶」,
問也。何緣四取別立戒禁取耶?

論「由
此獨為至為清淨道故」,答也。以二因故所以
別立。由非道計道,捨其真道,為聖道怨。在
家之眾,妄計自餓為生天道,而不行十善。
諸出家眾,直以破衣、麁食,捨可愛境,二百
五十戒等為真實道,不知是助道緣,而不
修行三十七品。

論「何緣無明不別立
取」,問也。何緣無明與餘合立不別立耶?

論「能取諸有至合立為取」,答也。取諸有故
名之為取。由無明不了相,故彼非能取。
及非猛利故,但可與餘合立為取。已上依
有部釋。

論「然契經說至應知亦爾」,此述
經部宗也。「欲軛云何」,經中問也。「謂諸欲
中」者,謂眾多貪欲之中,或諸五欲境中,欲

貪至纏壓於心者。上明欲貪眾名纏
於心。明欲貪過患,是名欲軛,經說貪名軛
也。經中說眾名者,示多過患。有軛、見
軛應知亦爾,亦以欲貪為體。故《正理》云「此
於愛體說三軛名。然唯言三者,無明軛
等似言以無明為體。」

論「又餘經說至
名欲等取」,引第二經證四取總以欲貪為
體也。《正理論》云「此不相違,經意別故。乃至
佛觀所化、機行所須,於多體中且略舉一。
又如經說:『若斷一法,我能保汝得不還果。
一法者,謂薩迦耶見。』非唯斷此得不還果。
又如說無明能蓋有情類,然於餘處說蓋
有五。此經亦爾,隨所化生現相續中為愛
所惱,故略為彼說愛無失。」已上釋也。
欲、有二軛可略舉愛,愛彼攝故。見軛云何?
愛與見軛性各別故。已上難也。舉亦無
失,以見軛名依訓釋門通二義故。若見即
軛,名為見軛,如無明軛。若於見軛名為見
軛,猶如有軛。佛令佛子知二義故。雖亦
於愛立見軛名,而亦無失。

論「如是已辨隨眠并纏」,自下一頌,第二釋
名。上兩句有四義釋隨眠也,第三一句釋
餘四義,下句結也。

「論曰至故名微細」,釋
頌「微細」字也。《正理論》云「是故聖者阿難陀言:
我今不知於同梵行起慢心不?不說全
無,以慢隨眠行相微細,彼尚不了慢心有
無,況諸異生。餘例應爾。有釋:彼於剎那極
微亦有隨增,故名微細。」

論「二隨增者
至增惛滯故」,釋頌第二義也。《正理論》云「如何
煩惱有於所緣、相應隨增」,問也。境增

隨眠,無疑不問。隨眠增境及相應法,難解
故問。如前已辨,指前古師釋也。或
如怨害伺求瑕隙,及如見毒,應知煩惱於
自所緣有隨增義。亦如熱鐵丸能令水
熱,及如觸毒,應知煩惱於自相應有隨增
義。已上文釋所緣、相應。義別喻異,前是所
緣、後是相應。二皆同乳母,令嬰兒隨增。
乳母能令嬰兒增長,及令伎藝漸次積集。
所緣、相應令諸煩惱相續增長及得積集。
前明煩惱增境及相應法,此明境及相應
增煩惱也。

論「言隨逐者至常為過患」,釋
頌第三義也。《正理論》云「謂無始來於相續
中起得隨逐。」

論「不作加行至故名隨
轉」,釋頌第四義也。《正理論》云「極難離故,
如四日瘧及鼠毒等。有說:隨縛謂得恒隨,
如海水所隨空行影。」

論「由如是義故
名隨眠」,結釋名也。《正理論》云「由此所說諸
因緣故,十種煩惱立隨眠名。」此上二論
結隨眠名,皆非訓詞門釋,但是十種煩惱
有上四義立隨眠名。有人云:微細是眠
義,後三是隨義。非也。所以得知?此論亦
是由如是義故名隨眠。《正理論》云「由此所
說諸因緣故,十種煩惱立隨眠名。」故知但
是過失多故立隨眠名,非是四中取訓詞
釋,《正理》別有訓詞門故。《正理論》云「依訓詞
門釋此名者,謂隨流者相續中眠故名隨
眠,或隨勝者相續中眠故名隨眠,即是趣
入如實解位為惛迷義。或有獄中長時隨逐
覆有情類故名隨眠。」

論「稽留有情至
故名為漏」,上總釋名。如堤塘漏水,有其二

義:一者住義,即是留住生死之義;二是流義,
即是於生死中流轉。「於六瘡門泄過無
窮」者,正明漏也。

論「極漂善品故名瀑
流」,總釋瀑流名也。

論「和合有情故名
為軛」,總釋軛名。令有情與界、趣、生共和
合故名軛,猶如車軛。《正理論》云「於界、趣、
生和合名軛。」

論「能為依執故名為取」,
總釋取名也。能與執取三有自體為依故。
《正理論》云「執取彼彼自體名取」,已上有部
釋也。

論「若善釋者應作是言」,已下論主
釋也。

「論諸境界中至說名為漏」,此釋漏
也。

論「若勢增上至難違拒故」,釋瀑流
也。

論「於現行時至故名為軛」,此釋軛
也。

論「執欲等故說名為取」,或謂以愛
執取四法名為四取。

交了。

保延三年九月十九日朝於南新房
點了。        可久樹

卷 21

分別隨眠品第五之三

論「如是已辨至為復有餘」,結前四門生後
門也。問意云:隨眠并纏,世尊就過差
別,說為漏、瀑流、軛等。為唯有爾所過名?為
更有餘義立異名耶?此下第二半頌更立
五義。垢非纏、隨眠,故別為一門。

「論曰

至復說五種」,列五名也。一結、二縛、三隨眠、
四隨煩惱、五纏。

論「且結云何」,自下五義并垢,有六數也。此
下五行半頌,第一明結。於中三種:一九結、
二五下分結、三五上分結。此兩頌半明九結
也。

「論曰至九慳結」,列九名也。


「此中愛結至當辨其相」,出愛結也。所以九
種總名結者,《正理論》云「於境於生有繫
縛能,故名為結。或有此故,令諸有情合眾
多苦,故名為結,是眾苦惱安足處故。此中愛
結,謂三界貪,此就所依及所緣說。依三
界身、緣三界境,未離三界染之貪,名三界
貪。所言貪者,謂有心所樂可意相所攝
受行,即於諸有及諸有具所起樂著,說名
為貪。何緣此貪說名為愛?此染心所隨樂
境故。」「餘隨所應當辨其相」者,謂恚結等。如
餘處釋,當辨其相。《正理》釋云「恚謂於違
想及別離欲所攝受行中,令心憎背。慢謂
七慢,如前已釋。言無明結者,謂三界無知,
此約所依,非所緣故,以諸無漏法不墮界
故,無明亦用彼為所緣故。此廣分別,如〈緣
起〉中。見結、取結,俱邪推度相,別顯彼相,
廣如五見中。於前分別邊執見處說,計
為我有漏行中,計斷計常名邊執見。於中
斷見名何所目?謂執死後行不續生。豈不
此即是撥後有邪見?雖有此責,現見世
間有行相同而體差別,如慈與愛體異行
同。如何行同而體差別?如起加行欲饒
益他,若屬染心從愛所起,若從慈起屬
不染心,是謂行同而體差別。如是於行見

不續生,從邪方便生,此屬斷見。離方
便而起生,此屬邪見,亦是行同而體差別。
此斷、常生方便,如六十二見中說。」


「見結謂三見,取結謂二取」,此分五見為二
結也。

論「依如是理至隨眠隨增」,下別
引本論問答。此即問。「頗有見相應法」者,謂
見取、戒取相應法,以此二取是五見中二見
故。「為愛結繫非見結繫,非不有見隨眠隨增」
者,謂為九結中愛結繫,不為九結中見結
繫也,而為十隨眠中見隨眠隨增也。

論「曰有」,答也。

論「云何」,重問。

論「集
智已生至彼隨增故」,廣引。謂集智已生、滅
智未生,見滅、見道二取相應法出法體時
也。集智已生時,謂已斷苦、集遍行隨眠故。
苦、集下身、邊二見及邪見,此三見結已斷
故,不能繫滅、道下二取相應法。滅、道下有
邪見,是不遍見結,緣無漏故,不緣滅、道下
二取相應法,亦不與相應,由此不為見結
繫也。而為滅、道下貪緣故,為愛結所緣繫
也。五見俱名見隨眠故,二取即是見隨眠
攝,與彼相應故有相應隨增,亦容緣故有
所緣隨增。

論「何緣三見至為取結耶」,問
也。

論「三見、二取至立為二結」,答也。有
二義故,分見為二結:一為物等、二為取等。
如文可解。《正理論》云「說此物等,於義何益?
於結義中見有益故。此言意說:如貪、瞋等
一一獨能成一結事,三見、二取各十八物和
合各成一結事故。若異此者,應說五見各
為一結,如貪、瞋等故。見及取各十八物,共
立一結方敵貪等。若爾,身見、邊見、見取有

十八物,戒取、邪見十八亦然,豈非物等?不
爾,本釋其理決定。所以者何?以取等故。三
見等所取,二取等能取。」

論「何故纏中至
非餘纏耶」,問也。

論「二唯不善至故唯立
二」,答也。十纏中慳、嫉、忿、覆四纏,自力起,唯
不善。慳、嫉入結,忿、覆非結。若立八纏,除
忿、覆,二唯有慳、嫉二纏,自力起,唯不善;餘
纏皆闕二義。無慚、無愧,唯不善,非自力起。
悔通善、惡,唯自力起。餘,二皆無,睡眠、掉
舉、惛沈。

論「若纏唯八至亦具兩義故」,
難也。若纏有八,唯慳、嫉具二復立為結,義
即無違。許纏有十,忿、覆具二而不入結,
慳、嫉具二因何入結?故釋非理。

論「由
此若許至及自部故」,更為別釋也。「應言嫉、
慳過失尤重」者,是總句。「謂此二種數現行
故」者,釋尤重義。《正理論》云「應作是釋:
唯嫉、慳二過失尤重,故十纏中立二為結,
由此二種數現行故。謂生欲界雖有九、
六、三結、無結,而經唯說嫉、慳二結惱亂人、
天。謂雖生在二善趣中,而為賤貪重苦
所軛。現見卑賤及諸乏財,乃至極親亦
不敬愛。又二遍顯隨煩惱故,謂隨煩惱
總有二種:一戚俱行、二歡俱行。嫉、慳遍
顯如是二相。又此二能惱二部故,謂在家
眾於財位中,由嫉及慳極為惱亂;若出
家眾於教行中,由嫉及慳極為惱亂。或能
惱天、阿素洛眾,謂因色味極相擾亂。或
此能惱人、天二眾,如世尊告憍尸迦言:
『由嫉、慳結,人、天惱亂。或此二能惱自、他
眾,謂由嫉故惱亂他朋,由內懷慳惱亂自

侶。』故十纏內立二為結。」

論「佛於餘處依差別門」,此下兩頌第二明五
下分結也。

「論曰至防邏人故」,此敘第一
釋也。此師意:以欲界名為下分,順益欲界
故名順下分結。後二不令出,前三却令入,
舉喻可知。

論「有餘師說至順下分名」,
第二釋也。此師意說:下有二種,一下有情,
謂諸異生;二下界,謂欲界。由前三故不超
下有情,由後二故不超下界。

論「諸得
預流至斷三結耶」,問也。預流果斷身見、邊
見、戒取、見取、疑、邪見六種煩惱,何故經說
斷三結故得預流果?

論「理實應言至
但說斷三」,略開二門答前難也。佛依此故
略說三也。

論「謂所斷中至攝彼三門」,
牒前門釋見所斷惑總有三類,唯一、通二。
通四部故,謂身、邊見唯苦下;戒取通苦、道;
見取、邪見、疑通四部說。身見攝一部。戒
取攝二部。疑攝四部。

論「又所斷中至
已說斷六」,第二釋也。見斷煩惱三隨三轉,所
隨是能隨根,說彼所隨即兼能隨。「故說
斷三已說斷六」者,雙結兩釋。

論「有作
是釋至故說斷三」,敘異說也。「謂由身見怖
畏解脫不欲發趣」者,恐得涅槃,我斷,故不
欲發趣。「由戒禁取依執邪道」者,非道計
道名戒取故。「由疑於道深懷猶豫」者,疑
於正道是道、非道?故佛偏說三,兼亦顯餘,
故但說三不說六也。

論「佛於餘經如順下分」,已下一頌,第三明
五上分結也。

「論曰至名順上分」,結釋

也。此以不超上界、順益上界,故名順上分
結。則是上界為上分也。《正理論》云「如是五
種體有八物,掉舉等三二界別故,上二
界別成六,唯修所斷名順上分。順益上分
故,名順上分結。要斷見所斷,彼方現行故。
見所斷惑未永斷時,亦能資彼令順下分,
故未斷見惑時,上界二貪及掉舉、慢、無
明有力,資令却生下界,故要永斷見所
斷惑方現行者名順上分。」又云「於少是
結,謂聖者於少非結。謂異生有位是結,謂
已離欲貪;有位非結,謂未離欲貪。」又云「掉
舉擾惱三摩地故,於順上分建立為結。
即由此理順上分中不說惛沈,順等持故。」
《婆沙》云「問:何故唯修所斷立為順上分結?
答:令趣上生名順上分。見所斷結亦令
墮下,故不立為順上分結。復次上人所行
名順上分。上人是聖,非諸異生,見所斷結唯
異生起,故不立為順上分結。於聖者中,唯
不還者所起諸結立順上分。問:因論生
論。何故預流及一來者所起諸結非順上
分?答:順上分者,謂趣上生,預流、一來所
起諸結亦令生下,故不立為順上分結。」

論「已辨結,縛云何」,此下一句明三縛也。

「論曰至作此定說」,釋也。繫縛有情名之為
縛。何緣唯說此三為縛?由三受故。約自
相續,有相應、所緣隨增;若他相續,唯所緣
也。《正理論》云「以能繫縛故立縛名,即是能
遮趣離染義。結、縛二相雖無差別,而依
本母說縛有三:一者貪縛、二者嗔縛、三者

癡縛。所餘諸結品類同故,攝在三中。謂五
見、疑同癡品類,慢、慳二結貪品類同,嫉結
同嗔,皆三結攝。又為顯示已見諦者餘
所應作,故說三縛。通縛六識身,置生死獄
故。又佛偏為覺慧劣者,顯麁相煩惱,故但
說三縛。有餘師說:由隨三受勢力所引,
說縛有三。謂貪多分於自樂受,所緣、相應
二種隨增;少分亦於不苦不樂;於自他苦及
他樂捨,唯有一種所緣隨增。嗔亦多分於自
苦受,所緣,相應二種隨增;少分亦於不苦不
樂;於自他樂及他苦捨,唯有一種所緣隨
增。癡亦多分於自捨受,所緣、相應二種隨
增;少分亦於樂受、苦受;於他一切受唯所
緣增。是故世尊依多分理,說隨三受建
立三縛。何類貪等遮趣離染說名為縛?謂
唯現行。若異此者皆成三故,則應畢竟遮
趣離染。」後釋同《俱舍》,前釋三縛通一切煩
惱等。偏說三者,是餘染法之本母故,說三
亦攝餘也。

論「已分別縛隨眠云何」,自下一句,第三明隨
眠。

「論曰至如前已說」,指前說也。

論「隨眠既已說隨煩惱云何」,自下半頌,第四
明隨煩惱。

「論曰至如雜事中」,釋頌文
也。根本煩惱亦名隨煩惱,以隨心為惱亂
事故。此即心為所隨,煩惱為能隨。復有
此餘異諸煩惱忿等染污心所,是行蘊攝。隨
煩惱起故,亦名隨煩惱。此是根本煩惱為所
隨,忿等為能隨也。非是忿等不名煩惱,
但隨他故。廣說如《法蘊足論》第九卷〈雜事品〉

中說。

論「後當略論纏煩惱垢攝者」,生下文也。下
明纏、垢,先辨其纏,故言「且」也。自下有兩行
半頌,第五明纏。前一行頌出纏名體,後一
頌半明纏從生。

「論曰至更加忿覆」,敘
異說也。准經說欲貪纏為緣,故知根本煩
惱亦名為纏。《品類足》八、《毘婆沙》十、《正理論》
云「如是十種繫縛含識,置生死獄,故名為
纏。或十為因起諸惡行,令拘惡趣,故名為
纏。」

論「無慚無愧如前已釋」,指前〈根品〉
釋也。

論「嫉謂於他至如前已辨」,此釋
嫉、慳、惡作指前。

論「眠謂令心至亦如
前釋」,釋眠、掉舉、惛沈,指前釋也。悔通善、
惡,唯取不善。眠通三性,唯取染污為纏。
《正理論》云「令心昧略,惛沈相應不能持身,
是為眠相。眠雖亦有惛不相應,此唯辨纏,
故作是說。」又云「眠不與加行善相應,性
相違故。唯生得善,性羸劣故。通不善、有覆
無記。」又云「無覆無記唯異熟生,起工巧
等眠便壞故。有餘師說:於眠位中亦有威
儀、工巧心起,然非初位彼可即行,於後夢
中方可行故。」《婆沙》三十七云「無覆無記者,
謂威儀、工巧、異熟生,非通果。威儀者,如夢
中自謂行等。工巧者,如夢中自謂畫等。異
熟生者,如夢中除前所說餘無記轉。有餘
師說:唯異熟生是睡眠中無覆無記,以心
惛昧不發身、語,故無威儀及工巧性。」

論「除嗔及害至說名為覆」,釋忿覆也。

論「於此所說至是疑等流」,自下釋十纏是根
本煩惱等流。由此名隨煩惱,不名煩惱。

論「有說覆是至如其次第」,敘異說。如文
可知。

論「餘煩惱垢其相云何」,自下一行半頌,第六
明六垢也。前之半頌出垢名、體,後一頌明
從生。

「論曰至名煩惱垢」,此說是煩惱之
垢也,相麁故別與垢名。釋六垢相也。別
釋相可解。《正理論》云「恨與忿相有差別
者,如樺皮火,其相猛利,而餘勢弱,說名為
忿。如冬室熱,其相輕微,而餘勢強,說名
為恨。由此故有說恨相言:忿息已續生,
令心濁名恨。又釋誑名云:謂先籌度
設此方便,令彼後時生顛倒解,故名為誑。
然世間說,為利為名現相惑他名為誑者,
諸誑所引身、語業事,是誑果故假立誑名,
如以通名說通果事。」

論「於此六種
至諸見等流」,釋六垢從根本煩惱等流。如
文可解。

論「此垢及纏至隨煩惱名」,釋十纏、
六垢名隨煩惱所以。

論「此垢及纏為何所斷」,此下大文第三義門
分別。就中有五:一三斷:二三性:三三界:四
六識:五五受相應。此一頌三斷分別也。

「論曰至見此諦所斷」,謂無慚、無愧、惛沈、掉
舉、睡眠,此五通與見、修所斷煩惱相應,故
通見、修斷也。

論「餘嫉、慳悔至名自在
起」,明唯修斷,如文可解。

論「此隨煩惱誰通何性」,下半頌,第二三性分
別也。

「論曰至皆唯不善」,明眠、惛、掉三,

在欲界中身、邊見相應是無記,餘是不善。
自餘纏、垢皆不善性。

論「上二界中至無
記性攝」,明上二界唯無記也。

論「此隨煩惱誰何界繫」,下半頌,第三界繫分
別也。

「論曰至今復重辨」,釋諂、誑通二
地所以。如文可解。

論「惛掉憍三至唯
欲界繫」,十纏六垢之中,諂、誑通二地,惛、掉、
憍三通三界,此五如前已辨,自餘十一唯欲
界繫。

論「已辨隨眠及隨煩惱」,此下一頌,第四六識
分別也。

「論曰至無容起故」,明唯意識
相應有三種:一見所斷;二慢、睡眠;三自力
起隨煩惱地。此三種或五識無容起也。

論「所餘一切至皆容起故」,釋通六識者。謂
修所斷貪、瞋、無明,及無慚、無愧、惛沈、掉舉,
及大煩惱地所攝隨煩惱,依六識身起。

論「如先所辨樂等五受」,自下有四行頌,第二
明受相應。就中有二:一明本惑、二明隨
惑。此兩頌第一明本惑。

「論曰至遍六
識故」,明貪、瞋、無明三相應也。如文可解。

論「邪見通與至罪福業故」,此釋邪見,受
相應也。先造罪者,後謂無因果,心則生歡
喜。先造福者,後謂無因果,心則生慼。

論「疑憂相應至心愁慼故」,釋疑,受相應也。
疑心猶豫求決定智,正疑之時於境不決,
故生憂慼。

論「餘四見慢至唯意地故」,
明四見,慢相應也。以歡行轉唯意地故,不
通樂受。《正理論》云「有餘師說:不應此五唯
喜相應,現見此五現行位中亦有憂故。謂世

現見,執有我者亦自感傷,我受苦故。執
我斷者亦生憂慼。故契經言『諸愚夫類於
我斷壞心生驚恐。』執自苦行為淨勝者,內
心必懷極愁慼故。己之聞、智、族等下劣,每
為他人所輕淩者,與慢俱起,必有慼故。
由是此五亦憂相應。彼說不然,異心起故。
謂自感傷我受苦者,此但緣苦而自感
傷,當於爾時不執有我。若起我見現在
前時,於我必應有歡行轉。懷斷見者見斷
德故,不因斷相而生驚恐。懷常見者於
斷生怖,然生怖位則不計常。執自苦行
為淨勝者,必異心中緣自所受種種苦事
而生愁慼;若執苦行為淨勝時,必應生
歡,見彼德故。為他輕淩而生慼者,如是
憂慼必在異心。誰有為他輕淩生慼,而
即起慢侮蔑於他?故五喜俱,誠為善說。」

論「已約別相至必住捨受」,明諸惑皆捨
受相應。如文可解。

論「欲界既爾至諸受
相應」,釋上地也。

論「若諸地中至故不
別說」,重廣述也。初禪有四識,受有喜、樂、捨。
喜意,樂三,捨通二禪已上唯有意識。二禪
有喜、捨二受,三禪有樂、捨二受,四禪已上
唯有捨受。上地煩惱,隨其所應通四識一
識,即與彼識所有諸受相應。《顯宗》二十
七云「何緣二疑俱不決定,而上得與喜、樂
相應?非欲界疑,喜受俱起。以諸煩惱在
離欲地,雖不決定亦不憂慼,雖懷疑網,
無廢情怡。如在人間求得所愛,雖多勞
倦而生樂想。又說色界喜、樂與疑得

相應者,俱寂靜故,依平等義建立相應。既
等寂靜,相應無失。如欲喜根,非處生故,相
不寂靜。疑即不然,由此喜、疑無相應理。謂
世現見,有貧賤人,乃至匱食乏衣,復
為重擔之所鎮壓。雖遭此等種種艱辛,而
有歡娛歌舞嘯詠,或見他苦而反生歡。如
是喜根有非處起,疑即不爾,故無等義。由
不等故,無相應理。有說:色界雖復懷疑,
而於疑中生善品相,故彼得與喜、樂相
應。謂彼現見,諸離欲者多分因疑能引正
定。有說:初、二、三靜慮中與疑俱生,應全
無受,故但應與本性受俱。」

論「已辨煩惱諸受相應」,自下有兩行頌,第二
明隨煩惱受相應也。

「論曰至唯意地故」,
嫉、悔、忿、惱、害、恨六隨煩惱,唯戚行轉,故憂
根相應;唯意地故,非苦相應。《正理論》云「有
餘師說:惱喜相應,見取等流,故下破。」

論「慳喜相應至極相似故」,此注別有文憂
相應。慳得即喜,慳不得即憂。已上注。

論「誑諂眠覆至憂慼心行」,此四通二行,故
憂、喜相應,唯意地故非苦、樂相應。或時
以歡喜心行諂、誑、眠、覆,即與喜相應。或
時以憂慼心行此四種,即憂相應。《正理論》
有餘師言:既說誑是貪等流故,但應歡行,
不應說與憂根相應;是歡等流,不應慼
故。又正誑時不應慼故,或應說誑是癡等
流。

論「憍喜樂相應至與喜相應」,釋憍
通三界也。歡行轉故,不與憂根相應。唯意
地故,下地不與樂根相應。通上地故,至第

三禪與樂相應。

論「此上所說至遍相應
故」,自前所釋諸隨煩惱,皆遍與捨受相應。
三禪已下增盛如前說,相續斷時皆捨相應。
四禪已上若盛,若欲斷時皆捨相應,地法
無餘受故。又捨與歡、慼,六識上下諸地,一
切無遮皆遍相應,譬如無明遍與諸煩惱
相應也。

論「餘無慚愧至地法攝故」,釋餘
四也。此四遍與五受相應,無慚、無愧不善
地故,通與一切不善相應。不善通六識,五
受故。惛沈、掉舉是大煩惱地故,通與一切
染心相應。一切染心通六識五受,上下地
故,由此通與五受相應。

論「所說煩惱隨煩惱中」,自下一頌,大文第四
明五蓋也。

「論曰至五疑蓋」,引經列名、
體也。

論「此中所說至通三界耶」,問也。
惛、掉及疑既通三界,為唯取欲?為通上
耶?

論「應知此三至非色無色」,答也。以
唯不善,立為五蓋。上非不善,故不立蓋。《正
理論》云「為顯惛沈、掉舉二種,唯欲界者有
立為蓋。故與眠、悔和合而立,眠、悔唯是欲
界繫故。為顯眠、悔唯染污者有得蓋名,故
與惛沈、掉舉二種和合而立,惛、掉唯是染
污性故。疑准前四,在欲可知。」

論「何故
惛眠至合立一耶」,問也。

論「食治用同至
食非食同」,此略答也。

論「何等名為至心
性沈昧」,釋惛、眠蓋。食及非食,事用同也。

論「掉悔雖二至二合為一」,釋掉、悔三事同,
并總結也。如文可解。《正理》答此問云「欲
貪蓋食謂可愛相,此蓋對治謂不淨想。瞋

恚蓋食謂可憎相,此蓋對治謂慈善根。疑蓋
食謂三世,如契經說『於過去世生如是
疑』,乃至廣說。此蓋對治,謂若有能如實觀
察緣性緣起。」餘二蓋食等,如《俱舍》說。又
云「或貪、瞋、疑是滿煩惱,一一能荷一覆蓋
用。惛、眠、掉、悔非滿煩惱,二合方荷一覆蓋
用。」此同《婆沙》等擔義是蓋義。

論「諸
煩惱等至唯說此五」,問也。

論「唯此於五
至建立為蓋」,答也。《正理論》「問云:此五名蓋,其
義云何?謂決定能覆障聖道、聖道加行,故
立蓋名。若爾,所應諸煩惱等皆得名蓋,一
切皆能覆障聖道及加行故。如世尊告諸
苾芻言:『若為一法所覆障者,則不能了
眼是無常,一法謂貪。』乃至廣說。一一別說如
〈雜事〉中。何故世尊說蓋唯五?理實應爾。
然佛世尊於立蓋門唯說五者,唯此於五
蘊能為勝障故。」准上問答釋蓋名,應
言能覆障聖道及加行名蓋,或覆五蘊
故名蓋也。

論「若作如是至應先慧障故」,
難也。

論「依如是理至怖畏掉悔」,述異師
說障也。此問答蓋前後,如文可解。然此
論意,取惛沈障定、掉舉障慧,《正理》不許,恐
煩不錄。

論「有餘別說至唯有此五」,述
有餘師立五因也。《正理》破此師云「乍可枉
謗當聖慈尊。以聖慈尊猶一生隔,未證無
等大乘智故,寧可枉謗現能寂尊?彼說何
緣名枉謗佛?以彼所說前後相違,及與契
經理相違故。如何彼說前後相違?謂若欲貪、
瞋恚二蓋現起能障將入定心,障既現前

何能入定?若別修治伏已入者,則不應言
正入定位。於止及觀不能正習,又不能
習止及觀者,云何名為正入定位?又彼所
說正入定言,為聞、思所成?為修所成定?
若言我說聞、思所成名正入定,則不應說
後出定位思擇法時,聞、思所成有分別
故即思擇法,何待出時?若說我言修所成
定名正入定,理亦不然,修所成心正現前
位,惛眠、掉悔何容現前?若不現前。寧障
止觀?如何彼說經、理相違?謂彼所言惛、
眠、掉、悔,如其次第障奢摩他、毘鉢舍那,
違前教、理。故彼所說唯立五因,無有功
能證蓋唯五。由此前說,理善可依。何故無
明不立為蓋?不說成故。如契經說:無明
所覆。覆即是蓋。有餘師說:等荷擔者立諸
蓋中,無明於中所荷偏重,是故不說。若立
無明為一蓋者,一切煩惱所荷障能,合比
無明猶不能及,故不立在諸蓋聚中。慢
復何緣不立為蓋?以有由慢能修勝法,為
蓋義劣,不立蓋中。有餘師言:夫為蓋者令
心趣下,慢則不然,以能令心趣上法故。
非慢有力能壓伏心令其趣下,故不立
蓋。諸見何故不立蓋中?見諸有情闕無
我見者,雖執有我而能離染故。有說:
諸見慧為體故、性捷利故,不順蓋義。為蓋
必與此義相違。隨煩惱中餘不立蓋,准前
所說應如理思。上二界惑不立蓋者,離三
界染初非障故。初為障故,建立蓋名。又上
界惑唯無記故,蓋唯不善,如前已說。」

論「今應思擇至斷由何因」,自此已下,大文第
二明斷。文中有六:一明斷因、二明對治、三
明斷所從、四因論明四道、五明斷重得、六
明斷遍知。此文第一明斷因也。於中有
三:一頌前問答、二舉頌文、三長行釋。此文
頌前問也。問意:他界緣惑,見自界苦、集時
斷;不見所緣,見所緣時不斷。滅、道有
漏緣,見滅、道斷時,不見惑所緣;見苦、集
時,見彼惑所緣,而彼不斷。此兩種惑,斷由
何因?

論「非要遍知所緣故斷」,答也。

「論曰至無漏緣」,此明遍知所緣故斷。見苦、
集斷自界緣,及見滅、道斷無漏緣。由能斷
道遍知煩惱所緣故斷。苦、集、貪、嗔、慢等,雖
不親述諦理足上而起,然所緣境是苦、集
故,苦、集忍起緣苦、集諦,彼即斷故。雖有二
義,從遍知所緣斷也。此苦、集自界緣言,此
說欲界。若色、無色他界他地緣,亦是遍知所
緣斷也。以苦、集類忍起時,遍知上二界
故。此中有三斷:一自界緣貪、慢等;二上界
緣見、疑等;三自界緣見、疑。雖三類不同,苦、
集類忍皆遍知彼所緣故,從遍知所緣故
斷。《正理論》云「一由遍知所緣故斷,謂欲界
繫見苦、集,斷自界緣惑。色、無色見苦、集,斷
所有諸惑。以上二界他界地緣,亦由遍
知所緣斷故。緣苦、集諦類智忍生,俱能
頓觀二界境故。及通三界見滅、道斷無漏
緣惑,如是諸惑皆由遍智所緣斷故。」

論「二由斷彼至彼隨斷故」,明第二斷也。《正
理論》云「二由斷彼能緣故斷。謂欲界繫他

界緣惑,以欲界繫見苦、集斷自界緣惑,能
緣於彼,此惑於彼能作依持,依持斷時彼
隨斷故。如羸病者却倚而立,去所倚時彼
隨倒故。如何於彼能作依持?由此於彼能
為因故。豈不此即說由害因故斷?實爾,此
彼但是異名,然為止濫故作是說。謂欲界
惑自他界緣,皆有此彼互為因義。然無此
彼展轉相緣,故於此中說能緣斷。欲令易
了唯他界緣,由斷此因彼便隨斷。」


「三由斷彼至彼隨斷故」,明第三斷也。《正理
論》云「如羸病者杖策而行,去彼杖時彼隨
倒故。何緣於此所斷惑中,有斷能緣故說
所緣斷?如緣欲苦、集起現觀時,有斷所
緣故說能緣斷。如緣諸滅、道起現觀時,
雖實爾時此彼俱斷,而由所斷有勝有劣,
故勝斷時言劣隨斷。謂若於彼惑所緣中,無
漏慧生,能為對治彼惑名勝,所餘名劣。何
緣彼惑偏得勝名?於彼所緣無漏慧起,專
為敵彼發功用故。依如是義,故可說言。
緣欲苦、集所起現觀,於自所斷煩惱等中,
以自界緣為勝怨敵。緣諸滅、道所起現
觀,於自所斷煩惱等中,以無漏緣為勝怨
敵。由勝斷故,餘劣隨斷。」解云:見苦、集斷
自界緣,名見彼所緣斷,據根本也。理實
亦通所緣斷故斷。

論「若修所斷」,已下
可解。《正理論》云「豈不一切見所斷惑斷時,
亦由對治道起。以若此部對治道生,則此部
中諸惑斷故。理實應爾,然於此中,為顯三
界修所斷惑無不皆由九品道斷,治道決

定,故說此言。見所斷中,唯有頂惑對治決
定,如前已辨。」解云:有頂唯見斷,修道唯
無漏斷,故名決定。又云「或見所斷諸惑斷
時,方便定三,故就別說。修所斷惑能斷方
便不決定故,就總而說。」解云:修所斷若
觀苦、集諦斷,即是見彼所緣。若觀滅、道
諦斷,即不見所緣。若世俗道斷,即無間道
見所緣。解脫道不見所緣。由不定故,說
由對治。見道三斷義即決定,故就別說。

論「所言對治總有幾種」,已下半行頌,第二明
四種對治也。

「論曰至得更遠故」,釋前三
對治也。言「斷對治」者,謂無間道正斷惑得
故。「二持對治」,謂此無間後解脫道,持彼
所斷此品染法斷得故。准此,得染法無為,
非是由同部同品所緣縛斷故得無為也。
故《正理》云「一斷對治,謂道親能斷諸惑得,即
無間道。二持對治,謂道初與斷得俱生,即
解脫道。由如是道持斷得故,令諸惑得不
相續生。」

論「有餘師說至得更遠故」,述
異說也。准此,諸道更無異釋。有人云:持對
治隱顯合論,即通四道,以皆能持彼斷得
故。遠分對治,若隱顯合論,亦通四道,以皆
能令彼所斷惑得更遠故。此是抑度作義,
無所憑據。

論「四厭患對治至深生厭
患」,辨第四對治也。此上次第是《婆沙》本義。
若依《婆沙》十七「有捨對治,如捨破戒惡
等」,與此不同。

論「然此對治至起勝進
道」,論主以前釋厭患在後,非是義便,故
改於前。然厭患對治多分在加行道,所以前

說。理實不定,或於無間道前,或在勝進道
後。無間、解脫道中,緣苦、集諦,亦得名為厭
患對治。加行道亦不定,或一加行至無學果,
或二、或多。由不定故,《婆沙》說在勝進道
後。此論從多,說在無間道前。

論「諸惑若斷為定從何」,第三半行頌明斷所
從。

「論曰至不復生故」,明煩惱得永斷
故,令遠離所緣,令於所緣不復生故。《婆
沙》二十二云「然此中說,諸隨眠於所緣可
斷,非於相應者,依心名有隨眠義說;
不依隨增義說,以隨增義俱可斷故。」

論「斷未來惑至云何說斷」,論主難也。若令
不生名之為斷,應唯斷未來,如何亦斷
過去?

論「若謂頌說至定何所從」,遮釋
也。頌說「從所緣」言,意顯遍知所緣斷者,
准前四種方便,非唯遍知所緣斷,亦有能
緣斷,故斷等三種斷也。從其所緣,義即不
定。

論「自相續中至究竟斷故」,論主自為
有部釋出斷所從也。由無間道力,令自相
續煩惱得斷。由得斷故,過去、未來於其所
緣無隨增力,不能繫縛於所緣境。由斯他
相續中諸煩惱,及一切色、不染污法,亦名為
斷,不為自相續中煩惱縛故。准《正理》釋,
一切煩惱斷,皆由見彼煩惱所緣斷是其
根本,餘之三斷是其末也。故《正理》云「諸惑永
斷定從所緣,以於所緣遍知力故令惑
永斷,如前已說。然惑所緣總有二種,謂有
繫事及無繫事。緣有繫事為境諸惑,及從
此惑力所引生,不緣此事為境諸惑。」解

云:緣有繫是自界緣。或力引生不緣此事,
為境諸惑是,及他界緣惑。如是二惑,於
一有情現相續中引起諸得。設無染污心
現在前,此得恒行無有間斷,為去、來世諸
惑果因。如是應知、緣無繫事為境
諸惑、及因此惑勢力所引、隨後現行不緣
此事為境諸惑、所引起得類亦同前。緣
無繫事為境諸惑、是滅、道下無漏緣惑,此
惑勢力所引。乃至言不緣此事為境諸惑,
是滅、道下有漏緣。言為去、來惑果因者,
謂此諸得在現世時,是過去惑等流性故說
之為果,是未來惑生緣性故說之為因。
有得可生,無得不生。然此諸得與斷對
治等流諸得現行相違,能持去、來所斷諸惑,
故令一切緣此事惑及緣餘惑相續而轉,
緣此事境諸斷對治等流起時惑得便絕。所
得諸惑於自所緣雖體猶有,而由因、果得
永絕故,可說名斷。以於少境若未遍知,緣此境惑及
因此惑力所引起緣餘境惑,所引去、來惑
果因得,現相續中無間而轉。若於少境得
遍知時,惑所引得便不復轉,故知惑斷定
從所緣。准上道理,證知惑斷定從所緣。
要由道見此根本惑所緣境故,餘緣此境
惑斷及所引惑斷故。故知惑斷定從所緣
斷。然於此中雖惑與道無俱行理,而道
觀見苦等境故諸惑便斷。此義難了,應舉
喻明。譬如有人為鼠所囓,雖無熱悶迷亂
等時,而由熱等因毒在身,故恒名有病

者,非無病人。要服毒相違阿揭陀藥方名
無病者,非有病人。雖阿揭陀與熱等病不
俱時在一身中行,而阿揭陀威德力故,滅
身中毒,熱等不生,說阿揭陀能除眾病。如
是聖道雖與諸惑不俱時在一身中行,
而聖道生威德力故,滅果、因得諸惑不生,
能令行者身器清淨惑不續故,說名為斷。
准上論文,應知從所緣可令諸惑斷,非是
自身中結法及一果等,由斷同部同品能
縛故得無為也。是由治道見惑所緣斷其
得故,於其所緣不復現縛,亦斷過、未性縛
之用。准此論文、即是自身結法及一果等,
由道力故,令果、因得斷,於所緣境無縛
能故名之為斷,不是不被他緣縛故名
之為斷。《婆沙》亦爾,非是明斷所緣縛得
無為義也。因何古今諸德誤解此文?

論「所言遠分遠性有幾」,已下第四明四遠也。

「論曰至亦名為遠者」,釋相遠也。雖同
一聚,極相隣近,以相不同故,亦名為遠。

論「二治遠性至亦名為遠」,釋第二遠也。如
持、犯戒雖同在一身處極相近,同無表色
相又非遠,能治、所治性不同故,亦名為遠。

論「三處遠性至亦名為遠」,釋第三處遠
也。如東、西海,同在一世界中,同是水故相
又非遠,同現在故時又非遠,東、西處隔故
名為遠。

論「四時遠性至亦名為遠」,如
過、未世雖復俱依一法上立,相非是遠,處
亦無隔,時分隔故亦名為遠。

論「望何
說遠」,論主問也。「望現在世」,有部答也。

「無間已滅及正生時與現相隣如何名遠」,
論主難也。「由世性別故得遠名,
非久曾當方得名遠」,有部答也。「若爾現
在亦應得遠名,以望去、來世性亦別故」,論主
難也。解云:去、來與現性不同,過去、未來
得名遠。現在亦與去、來別,現在亦應得
遠名。

論「若謂去、來法無作用故名為
遠」者,諸無為法作用既無,云何名近?「若謂由
現遍得無為故名近」者,去、來二世例亦應然。
「虛空無為如何名近,乃至不應一向說名為
遠」,上來皆是論主遮轉計也。

論「若依
正理至去來已捨法自相故」,論主述經部義,
釋時遠也。

論「等言為明舉事未盡」者,
四遠之中,此略舉故,義未盡也。《正理》釋云
「與現相隣,如何名遠?彼非一切五識境故,
亦非一分意識境故。或時分中有作用者
說名為近,過去、未來定無作用,故說名遠。
不可難言:諸無為法永無作用應名為
遠。以時遠近依時而立,故於三時若有作
用說名為近,若無作用說名為遠。諸無為
法越一切時,如何約時難令成遠?如處遠
近依處而立,非處不然。若難無為相有異
故應成相遠,理亦無遮,相遠貫通一切法
故。若爾,何故無為名近?且虛空體遍一切
處,相無礙故說名為近。非擇滅體不由功
用,於一切體一切處時皆可得故,說名為
近。擇滅無為,諸有精進正修行者斷諸惑
時,於一切體無有差別,速證得故,說名為
近。無為名近理趣既然,而經主說去、來二

世例亦應然,謂在去、來靜慮等法,如無
為法等,速得故亦應近者,由先釋理,為例
不成。無多有情於一切體,無有差別共得
義故。或許例然亦無有失,如一切法雖
互相望相有異故皆名相遠,而依餘理許
說少分名近無失。如是去、來雖約時分
無作用故皆名時遠,而依餘理許說少分
名近無失。非依餘理名為遠故,與相、時
分遠義相違。經主此中作如是說:若依
正理應說去、來離法自相故名為遠,未來
未得法自相故,過去已捨法自相故。彼
說偏與正理相違,諸自相無皆非遠性,此
成遠性必有自相,遠性攝故,如餘遠性。謂
見所餘相違性等是遠性攝,自相非無。既
許去、來是遠性攝,必應許彼自相非無。說
自相無而名遠性,故彼偏與正理相違。」

論「前言惑斷由治道生至有重得耶」,第五
一頌明重得。

「論曰至彼勝得義」者,總
明惑無再斷,無為有重得也。

論「所言
重得總有幾時」,問起也。

論「總有六時」,
答六數也。「何等為六」,問六位也。

論「謂治道起至重起勝得」,答六位也。治道
果四,練根為六。《正理論》云「若據住此能
證離繫,目無間道。若據住此正證離繫,
目解脫道。」

論「然諸離繫至唯具二時」,
述不同也。

論「謂欲界繫至具六時得」
者,此據次第者說。見三諦斷,是預流果
前。自治為一,四果為四,及練根故,有六時
也。

論「色無色界至除預流果」者,明五

時也。以道類智時是得預流果故,後治生
得果唯有五時。欲修五品預流果後雖存
治生,果闕一故,同五時得。

論「第六離
繫至除前二故」,明四時得也。

論「第九
離繫至除前三故」,明三時得也。

論「有頂
第九至即得果故」,明二時得也。

論「如
是且就容有至除預流等故」者,前說六時
等,據容有鈍根次第者說;若說利根,即除
練根。前六、五、四、三、二位皆除一故,即有五、
四、三、二、一。若超越二果,即除預流。若超越
三果,即除預流、一來。若鈍根次第,通取世
俗道,得即有七時。若利根次第及超越,通
世俗道,即有六時等。然治生時有其二種,
世俗治生是正斷惑,無漏治生即有二種:一
者斷惑無間、解脫;二者重印。隨重印道,亦
得名為無間、解脫。超越忍智亦得名為無
間、解脫故。煩惱先斷,亦名遠分。又《正理論》
云「隨離少多入聖道者,彼得離繫,隨其
所應有具六時。乃至唯一,以利根故。」又
六十一云「依根本地起煖等善根,彼於此
生必定得見諦,以利根故,厭有深故。」准
《正理》,超越是利根也。詳其隨信行人入見道
有七十三人,故知超越雖利根,非是利種,
所以重起無間、解脫。以二乘鈍故,欲起
後道必依前道次第而起,諸佛超次第起。
《正理論》云「諸有先離無所有染入聖道者,
唯除菩薩,餘亦定於二界一切修斷離繫得
無漏得,彼皆必於二界修斷自勝果道遍現
前故。如是理趣以何證知?說聖者生第四

靜慮已上諸地定成樂根,及說聖者生於
無色定有色貪盡斷遍知得故。菩薩何緣不
亦如是?不由加行,一切功德能現前故,如
滅定等。謂聲聞、獨覺無自在功力能超間起
諸對治道,欲證後道必藉前道以為加行
方能證故。」准此,重修對治道,即是更重
修,印證無間、解脫道也,與四道不違。婆
沙一師,麟角佛同菩薩。又准《正理論》,已至
果位更不却修此果向道。如先離欲超
得阿那含果已,不更却起欲斷對治,亦不
更得斷欲無為。乃至,得羅漢果畢竟不得,
以先無無漏得故,無得可捨,後亦不得。
准阿那含果,超越一來,義亦准此。故《正理論》
云「先斷六品入見諦者,彼見所斷六品離
繫亦五時得,除一如前。彼修所斷六品離
繫,唯世俗道治生時得,必不起彼無漏對
治,是一來果向道攝故。非住果時起彼向
道,以住勝果不起劣故。那含准此,已後
起印證見道得見道六品,不起修道六品
故,不得修道六品無為。超越那含若依根
本入見諦者,彼欲界見所斷九品離繫亦一
時得,如前應知,根本非欲斷對治故。若依
未至、若依根本,彼修所斷九品離繫亦一時
得,必不起彼無漏對治,是不還果向道攝故。
根本地雖起見道,非對治故,不得欲界無
為。」又云「前言斷欲六品、九品入見諦
者,彼先修斷六、九離繫,無無漏得。為永不
得?暫不得耶?應決定言彼永不得。豈不
證得阿羅漢時,必得先時見、修所斷一切

離繫諸無漏得?若彼先時所斷離繫有無漏
得,今時捨者,於彼今應得無漏得;若先無
者,今時亦無得離繫時,唯自治起,及捨劣
道得勝時故。」問:離欲得根本,根本非欲
斷對治,起見道時不得欲無為。離下三禪
得第四,第四非是下對治,依四起見道,亦
應不得下三地無為。答:《正理論》云「謂設
先離無所有染,隨依何地入見諦時,必得
二界諸見所斷無漏斷治。彼見所斷,是一斷
治頓所斷故。上地見道現在前時,必修未來
下地道故,下靜慮遍能為上斷治故。」解云:
上地道所斷惑,下地道遍能斷故。上地道所
斷之惑,即皆是下地道能斷也。起上地道修
下地道,是同治修。下地道所斷惑,上地道非
皆能斷,故下地道不修上道。《正理》又云
「豈不已離無所有處染,依第三定等入見
諦時,應修未來上地見道,同為有頂斷對
治故。不爾,未離此地染者,即依此地
入見諦時,自及上諸地見諦所斷,見一一諦
時能頓斷故。如有未離第四定染,依第四
定入見諦時,頓斷五地見所斷染。乃至未
離初靜慮染,依初靜慮入見諦時,頓斷
八地見所斷染,上地曾無斷下地故。非第
四等與第三等,所對治法一切皆同。由是已
離第三等染,依第三等入見諦時,雖上地
能治自上地,而非與下所治恒同,故依下
時不能修上。」又云「諸異生位以世俗道
斷見所斷所有離繫,唯由下地見道勢力,
於自、上地無漏得起。謂依上地見道現前,

必修未來下地見道,由彼勢力於下離繫
得無漏得,非上地故。由此學位,定應遍於
色、無色攝見斷離繫得無漏得,非欲理成,
欲唯未至地見道所斷故。豈不應如第
四定等非第三等下地對治,然第四等見道
現前,能修未來下地所攝一切見道,由彼道
力於諸下地見斷離繫得無漏得。如是根
本雖非欲治,然根本地見道現前,應修未
來未至地攝一切見道。由彼道力,應於欲
界見斷離繫得無漏得。此例不齊,見道有二:一欲界對
治、二上界對治。欲治有三,謂斷對治、厭患
對治、遠分對治。色、無色治三種亦然。欲治三
中,初斷對治唯未至攝,餘通六地。上治三種,
皆通六地。然上二界斷治見道,唯能對治自、
上地染,餘治見道亦治下地。上地雖非下
地斷治,而上見道現在前時,遍修未來下地
見道,下與上地同所治故。無有欲界斷治
見道,能與根本同一所治。可根本地見道
現前,能修未來未至地攝欲見斷法斷治見
道,由彼道力,能於欲界見斷離繫得無漏
得。故彼所引為例不齊。」又云「諸根本
地欲界厭患遠分對治,色、無色界三種對治
見道現前,還修未來未至地攝。如是二種三
種對治,非由未來欲界厭遠對治力故,便
於欲界見斷離繫得無漏得,唯斷對治力能
斷繫得故。諸先離欲,若依未至入見諦
者,欲界厭患遠分對治見道現前,亦修未來
欲斷對治,欲斷對治地道正現在前故。由如

是理,非先離欲入見諦者,皆於欲界見
斷離繫得無漏得。諸先離欲入見諦者,畢
竟無容於欲修斷所有離繫得無漏得,
以未至攝欲界修斷斷對治收無漏修道,於
不還果身中現前及未來修俱非理故。理無
容有不還果身中有一來、不還二向道故。
諸有先離無所有染入聖道者,唯除菩薩,
餘亦定於二界一切修斷離繫得無漏得,彼
皆必於二界修斷自勝果道遍現前故。如是
理趣以何證知?說聖者生第四靜慮以上
諸地定成樂根,及說聖者生於無色定有
色貪盡斷遍知得故。一斷欲見道,不與上
地同斷。依根本地雖修未至,俱修餘二對
治,不修斷對治。依未至等斷初禪等惑,必
與上地同一道斷,由斯依上地道修下對
治。二上二界修斷不合治故。依第二禪
已上道得修下地,不修斷治。超越者,勝果
道中必修斷治,以是後果向故,其道必須
次第修故。三諸後果道已上,必不却起
前向道也,以無用故。」准此,超者未必次
第,亦得超起上道。以超越那含等不起
向中下地斷治道,即起初禪斷治道等故
有人於此作問答云:已斷斷治既不現行,
如何名為自對治起?前言自治唯是無間、解
脫道故。解云:似自治故名為自治。或自斷
治得現行故名自治生,非斷治起。或此所
言自治生者,非要斷治,遠厭治起亦自治生。
今詳論意,自治生者有其二種:一正斷
惑、二不斷惑。正斷惑者,如前四道。不斷惑

者,謂無漏道,擬儀無間、解脫,起勝果道,
如先所斷惑煩惱品次第所起之道,名自治
道,非是正斷。亦可望正斷惑名為遠分對
治,擬儀無間、解脫,不同餘勝進道,名自
治生也。

論「即諸離繫至此於果上立因名故」,已下第
六明斷遍知。先明遍知有二:一智遍知,謂
無漏智能遍知苦等四聖諦故;二斷遍知,體
即離繫。問;能遍知故名為遍知,是智異名,
如何目斷?答:是智果故,如業、解果。謂契
經說六處名業,是業果故。又說無為應果
名解,是解果故。如是遍知,目斷無失。問:
若爾,忍果應非遍知。答:忍皆是智眷屬
故,於忍所為立智作名,如臣所為亦名王
作。或金剛喻定等持相應無漏智力,能總
集諸斷無漏離繫得故,忍果爾時亦成智
果故。又漸得果等,得一來、不還忍果,無漏
離繫得已成智果故。

論「為一切斷立一遍知」,已下問答分斷為九。
文中有六:一分斷為九、二明六對果、三明
建立緣、四明成就位、五明總集處、六明得
捨。此一行半頌分斷為九也。

「論曰至立
三遍知」,此釋初句,總答九也。謂見六、修三。

論「且三界繫至立六云何」,且問見斷。

論「謂欲界繫至立三遍知」,答也。謂欲界
見苦、見集合一遍知,見滅、道各一遍知,合
成三也。

論「如欲界三至六種遍知」,類
釋上二界也。上二界亦同欲界,苦、集合一,
滅、道各一,合成三也。「如是名為三界見

諦所斷法斷六種遍知」者,總結。

論「餘三
界繫至三云何」,問修斷。

論「謂欲界繫
至并前立故」,答也。斷欲修斷第九品時,立
一遍知,名五下分結盡遍知。所以不名欲
貪盡、名五下分結盡者,以爾時度界、得果
集遍知故,集遍知法并前立故。

論「色
界所繫至三種遍知」,答上二界也。離色界
染名色愛盡者,爾時不集遍知,唯以色界
修道斷無為為體故。斷無色染名一切
結盡遍知者,爾時度界及得果故集遍知
也。爾時次第者,以三界一切擇滅無為為
體故,名一切結盡也。「如是名為」已下,是
總結也。

論「以何因緣至非見所斷」,問也。
何故見斷無為兩界合立為三,修道無為兩
界各立為一?

論「以修所斷治不同故」,答
也。斷見惑時二界合斷,同用一道對治是
同。斷修惑時二界別斷,對治不同,各別立
也。由此遍知合開有異。

論「如是所立至幾何道果」,已下兩行半頌,
第二明六對果異也。依《婆沙》有八對十六
門。六對如此論。更有兩對治,此論已重故
不述。

「論曰至是修道果故」,此釋忍、智
果多少也。忍果有六,智果有三,如文可知。
《婆沙》六十三云「問:幾是見道果?答:六,謂前六。
有說:七,謂前七。問:幾是修道果?答:三,謂後三。
問:幾是忍果?答:應說如見道果。問:幾是智
果?答:應說如修道果。」兩說無評。問:兩
說之中何者為正?答:據義別立,竝不違理。
六據次第,七兼超越。所以諸論多說得六、

不說七者,有二因緣,一根本建立遍知,就
次第者立故。二合說方成故,謂超越者雖
得五下分結盡遍知,爾時不得色、無色道
諦下遍知,爾時集遍知故,於前位中唯有
其五,即超越者極多唯成五遍知也。次第
之人多成六種。兩人合說故成其七。若據
次第,唯六者正。若兼超越,決定有七。若不
爾者,超越人至道類智時,所得遍知為名
何物?不可說彼得上界道下遍知。爾時集
遍知故,亦不可說不得遍知。評家云:菩
薩、獨覺爾時得五下分結盡遍知故,亦不
可說是智果。爾時忍為無間道故,亦不可
說上界見斷是客,欲界修斷為主。遍知不
名欲貪盡故遍知,既名五順下分結斷,欲
貪即是順界下,上二界見惑兼順界下有
情下及防邏故,俱順下分。𤏅為主客,亦
不可以是第三說故。不是正義,《婆沙》上下
無此例故。第二說正,例非一故。亦不可多
論說為正,諸論多據次第說故。如《俱舍》雖
說有六,而得捨中捨五得一,謂五下分結
盡遍知。故知《俱舍》許是忍果等,據次第說
言得六也。亦不可言得名不得體,隨所
得者即是體故。亦不可說得體不具故不
名得,超越那含得羅漢時,亦得一切結盡
遍知故。獨覺、菩薩依根本禪得五下分結
盡遍知故。此釋決定無煩多解,順《婆沙》評
家義故。

論「如何忍果說為遍知」,問也。

論「諸忍皆是至同一果故」,答也。有二
義:一以忍是智眷屬故假名為智;二以

智、忍同一果故。同一果者,有兩釋:一無
間、解脫同一果故;二忍所得者至不還、阿羅
漢果,亦為智果故。應依後釋。《正理》、《婆沙》皆
同有此釋。

論「今次應辨至煩惱等故」,
此釋第二對也。就第二對中,先釋未至,
後釋根本。此釋未至也。謂此地能斷三界
煩惱,所以具得九遍知也。

論「根本靜
慮至未至果故」,此第二釋靜慮根本果也。就
中有二:一述正義、二述妙音義。此述正
義也。依婆沙宗,上地道不許斷下惑,下
能斷上。依根本靜慮唯斷上界惑,不斷欲
惑。其得修諸道,若依未至,見道能修三界
見道斷治,不修修道欲斷治也。若依根本
四靜慮,皆通修上二界斷治,以同治故;不
修欲界見、修斷治,以非同治故。所得無為
得,繫屬斷治道故。所以靜慮根本唯五遍
知。《正理》五十六云「豈不依止根本靜慮入
見諦時,亦修未來;依未至地欲斷治道,得
斷治故,亦應證彼欲見斷法斷無漏離繫得。
寧說根本唯得五果?此責不然。爾時所
修依未至地斷對治者,唯色、無色斷對治
故。根本地道既不能為欲斷對治,彼現起
位如何能修欲斷治道?由彼所修未至斷
治,唯治上界,故果唯五。」《婆沙》六十三云「問:
幾是根本靜慮果?答:五,謂第二、第四、第六
及後二。有說:第二、第四及後三為五。」《婆
沙》無評,何者為正?此論同何?有人解云:
前師所以說得第六不說第七者,據全
得彼第六體故。後師所以言得第七不

言第六者,據能得彼第七名故。且奪第
六與第七名,五下分中雖於欲界見、修所
斷不得遍知,能斷上界見斷三結。總相而
言五中得三,以少從多,得第七名。若作
此解,各據一義並不相違。《俱舍》說五,或同
《婆沙》前師、或同《婆沙》後師,文不別顯,隨同
無失。今詳此釋未成分別。《婆沙》自有分
明評文,《正理》、《俱舍》亦有明文,因何浪釋?《婆
沙》六十三成就遍知中云「問:獨覺學位為成
就幾?答:部行喻者,如聲聞說。麟角喻者,如菩
薩說。」此與《正理》不同。《正理》同聲聞,不同
菩薩,無超越道故。論意各別,不應和合。必
若欲釋,應云:麟喻獨覺有其二類,一猛利
根、一少鈍於上。於猛利根者如菩薩說、
少劣上者起次第道。又云「問:菩薩見聖位
成就幾耶?答:有多說。一云:如預流向。一說:
見斷中唯得色、無色苦、集、滅二遍知,不得
欲界三遍知。又問:菩薩何時得色愛盡遍
知?一說:道類智位即得。更有兩解。評曰:不
應作是說,無一念頃得果、向故。應作是
說:菩薩聖位決定不得色、無色界見道斷法
斷遍知及色愛盡遍知,總集遍知故,無容
修彼斷對治故。」准此評家,依根本地得
五下分結盡遍知集遍智故。此即是《婆沙》
評家以後說為正。《正理》五十六得捨中云「超
越人若依未至,捨五得一,謂五下分結盡。
若依根本,捨二得一,謂五下分結盡。」准
此,《正理》同《婆沙》評家,亦以後師道為正,
及許見道忍果得五下分結盡遍知也。《俱舍》

得捨中云「超越人捨五得一,謂五下分結盡
遍知。」《正理》云「應言依未至定,捨五得一,
以依根本捨二得一故。」准此,《俱舍》許見
道及忍果亦得五下分結盡遍知,亦以後說
為正。此即是文。憑何文意,以前說亦得為
正?又於此時具二緣故定集遍知,不應
此時得第六遍知。此即是理。故知前師全無
理趣。忍果、智果、見道果、修道果二說,容
據次第、超越義別。靜慮根本果,前師定非,
無異端故。此是得體不盡,非是得名不
得體也。此如超越二果,不得前六品修道
無為,及依根本地得阿那含果,後得阿羅
漢果時,皆得體不盡。豈是得名不得體
耶?由此論中亦應二說。此既不爾,彼云何
然?《婆沙》六十三云「問:若已離色染入正性
離生者,彼何時得色愛盡遍知?一說:道類
智時。評曰:不應作是說,非住果時名住向
故。有說:彼後若離空無邊處染,爾時乃得色
愛盡遍知,謂彼爾時修未來無漏諸靜慮地
彼斷對治故。彼亦不應作如是說,爾時
但修未來無漏諸靜慮地,無色對治非色對
治故。又說:得阿羅漢果,金剛喻定現在前
時乃得此色愛盡遍知。彼亦不應作如是
說,爾時諸斷總集為一,名一切結盡遍知。
如何說得色愛盡遍知?應作是說:彼定從
果起勝進道現在前時,方乃得此色愛盡
遍知。若不許彼決定從果起勝果道現在
前者,諸已離第三靜慮染,依下地入正
性離生道類智時得第三果。既不起勝

果道現在前,彼若命終生第四靜慮或無色
界,應不成就無漏樂根。若爾,便違十門納
息。如說:誰成就樂根?答:若生遍淨、若生
遍淨下、若聖者生遍淨上。勿有此失,故必
應許諸得果已,彼定從果起勝果道,爾時
方名得色愛盡遍知。」

論「所言八者至
彼見道果」,第二述妙音義。就中有二:一明
根本靜慮有欲斷治、二明欲修斷唯在未
至。此即初也。准《正理論》五十六,一師亦同
彼師計根本禪起見道時決定起四法智
忍故,故知能斷欲界煩惱。諸有先離欲界
染者,依根本地入見諦時得修別道引
無漏得故,由此亦得欲界見道三果。此非
正義。

論「除順下分結至斷對治故」,明
根本地無欲界修道斷對治也。以依根本
不起斷欲修惑無間、解脫道故,亦不修
下斷對治故。彼師意以依第四禪入見道
修六地斷治,修道不爾。《正理》破云「此不成
證。謂所修地雖復不同,然俱唯修上界治
故。」

論「中間靜慮如根本說」,類釋中間禪
也。

論「今次應辨至遍說知果故」,明第
三對也。依世俗道,容依空處近分離第
四禪染,得色愛盡遍知。依上近分,無離色
染之義故,唯空處近分得一果也。下三根
本依無漏道,皆容斷非想染,得一切結盡
遍知。由此三地根本亦得一也。非想無能
斷非想惑及下惑義故,此地中無遍知果。

論「今次應辨與世俗道至三界法故」,
明第四對也。世俗道不能別斷欲、色、無色

見惑,由此不得見道忍果。有漏亦不能
斷非想修惑,由此不得一切結盡。六行能
斷欲、色修染,所以得五下分結盡及色愛
盡。聖道能別斷見、修三界惑故,由斯得九。

論「今次應辨與法類智至得後二果」,第
五對也。如文可解。

論「今次應辨與法
類智同品至通攝知及忍故」,第六對也。此
中言同品者,兼忍說也。又云類智同品
果五者,謂類忍果三,謂上二界見斷三也;
類智果二,謂上二界修斷也。此據次第者說,
下文云「捨五得順下分結盡遍知者,說超
越也。若合說二種,應言得六。」《婆沙》六十三
云「問:幾是類智品果?答:五,謂第二、第四、第
六及後二。有說:六,謂第二、第四、第六及後
三。」婆沙前師據次第,後師兼超越,二師
不相違也。此論亦爾,據次第五,據超越
亦許得五下分遍知。所以得知?得捨中云
「捨五得五下分結盡遍知故。」《正理》亦云「捨
二得一也。」《婆沙》更有兩對,一見道、修道果;
二靜慮無色果。以重故,此論不說。

論「何故一一斷不別立遍知唯就如前九位
建立」,問也。此下一行頌,第三明建立遍知
緣也。「何故一一斷」者,此是見道八諦。修道
八十一品一一斷,不立遍知,非謂隨繫事
量立遍知也。故《正理論》云「何緣一一道所
得斷,不各各立為一遍知?若依《婆沙》、《雜
心》等,見道四緣、修道五緣。」此論見道三緣、修
道四緣,以俱繫離即是俱因滅時故。問:何
故三緣四緣方立遍知?答:此顯永斷相故。

《正理論》云「何緣一一道所得斷,不各各立為
一遍知?以永斷時說遍知故。如契經說:吾
今為汝宣說遍知。乃至廣說,此中何等名為
遍知?謂貪永斷、嗔永斷、癡永斷。乃至廣說,
說永斷言,顯所得斷都無隨縛方名遍知。
云何名為有隨縛斷?云何名為無隨縛斷?斷
具三種或四種緣,名無隨縛,不具名有。謂
或有斷,雖得離繫得,而闕餘得,故容非
是永捨。或復有斷,餘得雖生,未缺堅牢生
死之首,以八地染雖數曾離未能缺彼故,
還墮惡趣獄。或復有斷,雖亦缺彼,而餘煩
惱繫縛未除,於永斷義未得圓滿。或復有
斷,餘縛亦除,而猶未能越所屬界,以同類
惑未斷無餘,於永斷義亦未圓滿。如是諸
斷名有隨縛,是故於彼不立遍知。唯九位
中三、四緣具斷無隨縛可立遍知。」

「論曰
至闕即不爾」,明見道三緣,顯永斷義。有
漏法斷雖多體者,隨繫事量;無為亦爾,雖
多位者,謂見道八及修道八十一也。而四
緣故、但於九位立九遍知也。且由三緣立
六忍果者、其實忍果亦通第七、據次第說故
言忍六。言三緣者、一得無漏離繫得、二
缺有頂故、三滅雙因故。《雜心論》等有四緣,
更加俱繫離也。

論「如異生位至不名遍
知」,此指事釋也。於中有三位。此第一在凡
位也,闕二緣故,不立遍知,一未有無漏
得、二未缺有頂。言缺有頂者,於彼地
中有五部惑未斷一分為未缺。


「若聖位中至未滅雙因」,第二位也。苦類忍現

行以前,雖得無漏得得無為,爾時非想五
部惑俱成就故,不名為缺。言「雙因」者,謂
自部自品因名自因,自部他品及他部全名
為他因。聖斷見惑九品,同一品斷故。若斷
自部自品即斷自部他品,不由自部他品
不成遍知,但由他部不成遍知。修道所
斷但由自部他品不成遍知,不由他部
不成遍知,以必先斷他部因故。由此《婆沙》
見道以他部為一因,修道以他品為一因
也。所以但立雙因不立俱繫者,《正理論》
云「雙因、俱繫雖依一物,一物者俱是據
斷立也。而繫與因其義各異,謂於五部
令起名因,即於其中能縛名繫。且
苦智生、集智未生,二部雖無互令起力,而
有展轉能為因性。見集斷惑縛義如本,見
苦所斷縛義都無,故非滅雙因即是離俱繫。
又不可說因義即繫,以無漏緣惑不繫他
聚故。由此我宗二種俱說。今不說者,但可
說言說此彼自成,不可言無異,體、義寬
故,且說雙因。」

論「至苦類智集法忍位至諸遍行因故」,
第三位。爾時具二闕一,不成遍知。


「至後法智至建立遍知」,此明具緣位也。至
集法智、集類智,滅法智、滅類智,道法智、道
類智,於此六位三緣具故,建立遍知。問:
超越者第四、第五心頃雙因先滅,苦法智位
得無漏得,苦類智位又缺有頂。三緣既具,
何故不立遍知?答:建立遍知,據次第者
作法。其超越者,當次第者立遍知位,方立

遍知。於前位中雖具三緣,不立遍知。

論「具由四緣至皆全離故」,此明修道四緣
也。問:因何見道立三不立越界,修道立
越界耶?答:見道遍知唯是染法上無為故。至
斷雙因,永斷相顯,彼同縛煩惱皆已斷故。
修道煩惱不緣此故,修道遍知以染、不染
無為為體,雖斷雙因等,由有同類煩惱
未斷,斷相未顯,不立遍知。問:准下文云
「捨五得一,謂五下結盡遍知。」《正理》又云「依
根本禪捨二得一,謂五下分結盡遍知。」准
此,五下分結盡亦是忍果,何故但言智果
三也?又准《婆沙》六十三成就遍知中云「不
還果成就一,謂五順下分結盡。從道類智,
或離欲染第九解脫道,乃至未起彼勝果
道,名不還果。彼成就一,五順下分結盡遍
知。」又評家云「應作是說:菩薩聖位決定不
得色、無色界見道所斷法斷遍知及色愛
盡遍知,總集遍知故,無容修彼斷對治故。」
准此第七亦有忍果,因何但言忍果六
也?答:建立門唯據次第,故言智果三、忍
果六也。

論「有立離俱繫至方可建立」,
述《雜心論》等釋也。若依彼立,見道四緣、修道
五緣。

論「此離俱繫至而不別說」,述自不
立意也。雖五緣中離俱繫與滅雙因及越
界緣,雖義有異,亦合別立。然說此俱因離
時,即成俱繫離等。雖義有異,用無別故,而
不別說。

論「雖諸越界位至未立遍知」,
釋疑難也。若雙因滅時必離俱繫,用無別
故唯立四緣。越界之時必雙因離,如何雙因

離外別立越界?答云:雖越界時必俱繫
因,離色無色界、離下三地惑時,雖滅雙
因而未越界,由此別立越界緣。非如離
雙因必定俱繫離,若是俱繫離必定離雙
因。

論「誰成就幾遍知」,自下有一行頌,第四明成
就遍知果也。

「論曰至亦未成就」,明不
成就。有二位:一一切凡夫;二見道五心,謂
從苦法忍至集法忍時不成遍知。


「至集法智至便成就五」,明見道十五心,前五
心不成遍知,後十心成就五也。


「住修道位至皆成就六」,此明修道。若未離
欲、若離欲退,皆成就六,未集遍知故。

論「至全離欲至亦一如前」,明修道有學。未
得色愛集遍知位,唯成一也,集遍知故。准
此論云「或先離欲,從道類智未起色盡勝
果道前,唯成一遍知,謂五下分盡。」故知超越
亦得五下分結盡遍知,及禪根本果五中見
道二、修道三為正。

論「有色愛者至名如
前說」,明有學位成二遍知也。

論「住無學
位至永盡遍知」,明無學位也。集遍知故,唯
成就一。即三界一切有漏法,擇滅無為為體。

論「何緣不還至立一遍知」,自下半頌,第五明
集遍知也。長行釋,如文可解。《婆沙》六十二
云「復次要具二義處方總集遍知,一者於
三界中隨越一界、二者於五趣四生中隨
盡一種。得初二果,二義俱闕。離色染時,有
一闕一。得不還果時,二義無闕,一越欲
界、二盡人趣胎生。得阿羅漢果時,亦具

二義,一越無色界、二盡天趣化生。」《正理
論》云「所言集者,是合一義。若於無色分離
染故得預流果,全離染故得阿羅漢果。分
謂見道,全兼修道。若於欲界分離染故
得一來果,全離染故得不還果。若於色界分離、全離,俱不得果,唯於
二處具足二緣,謂得果時亦即越界。故阿羅
漢及不還果,集所得斷立一遍知,爾時總
起一味得故。餘二果時得雖一味,而未越
界;色愛盡時雖是越界,無一味得,故於彼
位不集遍知,要具二緣方總集故。」

論「誰捨誰得幾種遍知」,已下半行頌,第六
明得捨遍知也。

「論曰至離欲退」,此中
先明捨、後明得。捨中有捨一、捨二、捨五、
捨六,無捨三、四。此即第一明捨一也。於
中有三位,謂從無學退,捨一切結盡遍知。
色愛盡退,捨色愛盡遍知。全離欲退,捨五下
分結盡遍知也。於此三位各捨於一。

論「言捨二者至得阿羅漢時」,明捨二也。於
中有二位:一謂不還已離色愛,退起欲纏
捨二,謂色愛盡及五下分盡。二謂若得阿
羅漢果亦捨二,如前說。准《正理論》,依根本
禪入見道者亦捨二,謂色、無色見苦、集遍
知一,見滅遍知一,集遍知故不得道下遍
知。

論「言捨五者至捨前五故」,明捨五
也。此是欲界見三,無色界見苦、集所斷,及見
滅斷。集遍知故,不得見道斷也。准上捨
二捨五,故知二論超越忍果,亦得五下分
結盡遍知。前文言得六者,標次第也。准

此文,《俱舍》、《正理》皆云捨五或言捨二,故知
禪根本果,見道二、修道三為正。

論「言捨
六者至得離欲時」,明捨六也。即是見道六遍
知也。

論「得亦然者至唯除得五」,已下明
得也。得同其捨有一、二、六,故言「亦然」。唯
除得五,從多言「亦」也。

論「言得一者至
起色纏退」,明得一也。「謂得未得」者,即是次
第者斷見道惑,得六遍知也。及進斷修惑,
於位位中漸得一故。及從無學起色纏退,
得五下分結盡遍知。

論「言得二者至
諸纏退時」,明得二也。謂得色愛盡及五下
分結盡二也。

論「言得六者謂退不還者」,
得見道六遍知也。已下結文,可知。

一交了。

保延三年九月二十四申時點了。

覺樹

卷 22

分別賢聖品第六之一

云賢聖者,《說文》云「有多才行,謂之為賢」。
《桂苑珠叢》云「無事不通,謂之為聖。」依《仁王
經》,地前為賢,地上名聖。經云「三賢、十聖」故。
依此論云「聖謂已得無漏道生,遠諸惡法,
故名為聖。獲得畢竟離繫得故。」准上經、論,
七方便位名之為賢,苦忍已上名之為聖。

此品廣明故,名〈分別賢聖〉。所以〈隨眠品〉後
明者,前品明斷,當其滅諦。道為聖體,聖即
道諦,道為滅因,故後明也。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結前起後。結前
斷果,起後滅因。此品大文有三:一明道體
性、二明道所觀、三就道辨人。此下一行頌
明道體性也。

「論曰至亦有漏耶」,結前
由見、修道,今問二道有漏、無漏。


「見道應知至修道通二」,答。見道唯無漏,修道
通漏、無漏也。

論「所以者何」,徵前釋所
以。

論「見道速能至故通二種」,答。見道
速能治三界故,第一因也。頓斷九品見所
斷故,第二因也。由此二因唯是無漏,非世
間道有此功能,故唯無漏。結成也。修道非速
斷三界惑、非頓斷九品,有異見道,故通
有漏。《正理》彈云「所說見道唯無漏因,謂一
剎那斷九品故。此因非證,有漏亦能一剎
那中斷五部故,豈能頓斷便無漏攝?」今
詳《正理》所彈不當。其斷惑者,九品頓斷
難,必用無漏道。五部合斷易,凡位唯合斷。
九品頓斷難,見道頓斷九,所以唯無漏。
我以九品頓斷為因,何為將五部合斷為
難?

論「如向所說由見諦故至其相云何」,自下第
二明道所觀。自下明道境,文中有二:一明
四諦、二明二諦。此一行頌明四諦也。

「論曰至說苦集諦」,文中有二:一明四諦名
體、二明四諦次第。此文指前明名體,如文
可解。

論「四諦次第如彼說耶」,問。四諦

次第如〈界品〉中,先說道諦,次說滅諦,後說
苦、集。如是次第耶?

論「不爾」者,答。

論「云何」者,徵。

論「如今所列至三滅四
道」,答今此次第。

論「四諦自體亦有異
耶」,問四諦體。其體亦同次第與前異耶?

論「不爾」者,答。「云何」。問。

論「如
先所辨至說亦然聲」,答也。頌中言「亦然」者,
顯體同前說。

論「四諦何緣如是次第」,
問先苦、後道次第所以。

論「隨現觀位
至後方說果」,答。先順答、後反釋,如文可解。

論「然或有法至先後次第」,乘明四諦
辨三次第。如四念住,身、受、心、法者隨起
次第。如四正勝,但隨言便,起非定爾。今此
四諦隨現觀位先後次第。

論「何緣現觀
次第必然」,問現觀也。

論「加行位中如
是觀故」,答也。

論「何緣加行必如是觀」,問
加行也。

論「謂若有法至苦即苦諦」,答先
觀苦所以。

論「次復觀苦至因即集諦」,
答以苦後觀集所以。

論「次復觀苦至道
即道諦」,答苦、集後觀滅、道次第。

論「如
見病已至後求良藥」,舉喻顯也。

論「契經
亦說至苦集滅道」,引經證,如文可解。

論「故加行位至縱馬奔馳」,此合法也。《婆沙》七
十七「問:此四聖諦云何建立?為依實事?為
依因、果?為依現觀?若依實事,諦應有三,
苦、集一物故。若依因、果,諦應有五,道有因、
果故。若依現觀,諦應有八,上下八諦故。
應言四諦依因果立,道因、果性合立一故。
謂無漏合因性、果性,皆是能趣苦有世間

生老病死。究竟滅行,故合立一。問:若爾,有
漏因性、果性皆是能趣苦有世間生老病死,
流轉集行亦應合立,諦應有三。答:雖爾,行
相有別有總,是故建立聖諦唯四。謂於有
漏果性有四行相,有漏因性有四行相,於
無漏道因性、果性總有四行相故。有作
是說:以三緣故建立四諦,一實事故;二因、
果故;三謗、信故。實事故者,謂此四諦實事
有二:一者有漏、二者無漏。因、果故者,謂有
漏事有因、果性,分苦、集二;無漏有二:一
有因性、果性,二有果性無因性。有因、果
性立為道諦,有果性無因性立為滅諦。
問:何故有漏事因性、果性各立一諦,無漏道
中因性、果性合立一諦?答:緣彼謗、信有
別、總故。謂於有漏因性、果性各別起謗,一
於果性謗實非苦,二於因性謗實非集;
生信亦別。於無漏道因性、果性總起一謗
謂謗非道,總生一信謂信是道。是故三緣
建立四諦。復有說者,依現觀立四諦。
上下雖八,行相同者合立為一。」

論「此
現觀名為目何義」,問名目也。

論「應知
此目現等覺義」,答。言現觀者,現謂現前、
觀謂等覺,即是正覺境也。

論「何緣說此
唯是無漏」,問也。

論「對向涅槃至故得
正名」,答。對向涅槃,是對向果義。即是真
道正覺境,故云對觀義。「此覺真淨故得
正名」者,明無漏覺方得名正。

論「應知
此中至非物有異」,出苦、集諦體。此苦、集體,
即是一切有取五蘊,一一之中有因義、果義,

果名為苦,因名為集。

論「滅道二諦物
亦有殊」,出滅、道諦體。滅是擇滅無為,
道是有為無漏,故物有殊。

論「何義經
中說為聖諦」,問名也。四諦既實,凡聖應同,
何義經中說為聖諦?

論「是聖者諦故得
聖名」,答。聖者將為諦,故名為聖諦。


「於非聖者此豈成妄」,難。此之四諦於非聖者,
豈非實苦乃至實道,是虛妄耶?如何此四唯
名聖諦?

論「於一切是諦至顛倒見故」,
答也。苦真是苦,集真是因,乃至滅苦之道
是名真道。於聖、於凡義恒如是。然唯聖
者,苦見實苦,乃至道見實道,故名聖諦。凡
夫苦計為樂、道計非道,顛倒見故,不名凡
諦。

論「如有頌言至非聖說為樂」,引教
證也。《正理論》云「然四諦理無有差別,在聖
在凡皆如實故,依能見者偏立聖名。或義
意言,唯諸聖者於四諦理以聖行觀,於一
切時行相無別,聖行、諦理極相稱故,以諦
隨行立聖諦名。非如世間六非聖行,先
觀此地為靜等三,後復觀為麁等三相,非
相稱故不隨彼名。或義意言:唯諸聖者於
四諦理以聖智觀,一得正決定,無還不定
理,故諦隨智得聖諦名。即由此理,聖智觀
諦,得立苦、集、滅、道智名。凡智雖能見四
諦理得決定已,容不定故,諦不隨彼得
凡諦名,由此但應名世俗智。」問:何故虛
空、非擇滅非諦所攝?《婆沙》七十七云「若法
是苦、是苦因、是苦盡、是苦對治者,世
尊立為諦。虛空、非擇滅,非苦、非苦因、非

苦盡、非苦對治,是故世尊不立為諦。」更
有多釋,不及此釋。

論「有餘師說至聖
非聖諦」,述異計也。經部等師執滅、道諦唯
是聖諦,唯聖證故;苦、集二諦通凡聖,俱成
就故。《婆沙》七十七「問:有四行相觀生死果,
何故此果但名苦諦不名非常等?復次苦
相不共,唯有漏法是苦非餘,故名苦諦。非
常等三是餘共相,謂非常相三諦皆有。空、
非我相遍一切法,故此不名非常等諦。
問:有四行相觀生死因,何故此因但名集
諦?復次集相但於有漏法,有招集生死,非
無漏故。因、生、緣相,無漏亦有,聖道亦有因、
生、緣故。集不共故,立以諦名。問:有四行
相觀於涅槃,何故涅槃唯名滅諦,不名靜
等三種諦耶?復次滅名不共故立諦名,滅名
唯顯究竟滅故。靜名濫定,妙、離濫道,故
不名為靜妙離諦。問:有四行相觀於聖
道,何故聖道但名道諦,不名如等三種諦
耶?復次道名唯顯趣涅槃路,故立諦名。如
濫正理、行通有漏、出通涅槃,故此不名
如行出諦。」

論「唯受一分是苦自體」,自下一行頌偏明苦
諦。

「論曰至亦無有失」,長行釋也。先總釋,
後別釋。有三苦性,諸有漏法與此三苦合
故總名苦諦。

論「此中可意至故名為
苦」,別釋也。此中可意有漏行法與樂受合,
名為壞苦。非可意行法與苦受合,名為苦
苦。除此二受合外,所餘有漏行法與捨受
合故,名為行苦。

論「何謂為可意非可意

餘」,問也。前言可意行等與壞苦合等,何謂
為可意行等?

論「謂樂等三受至得可意
等名」,答。由樂受力具順樂受行,名為可
意。乃至由捨受力合順捨受行,名所餘非
可意非不可意行。

論「所以者何」,徵所
以樂受等名壞苦等性。

論「若諸樂受至
非常即是苦」,答也。先答三受成苦所以,後
答順苦所以。此文初也。謂樂受成苦,以壞
時苦故。如契經言「諸樂受,生時樂、住時樂,
壞時苦故。」未壞之前生、住皆樂,至壞之時方
名為苦,故知樂由壞成苦。若諸苦受由體
成苦性,如契經言「諸苦受,生時苦、住時苦
故。」既生、住皆苦,故知由體成苦性。若不
苦不樂受,由行成苦性。所以名行,眾緣造
故。如契經言「非常即是苦。」既言非常即是
苦,故知不苦不樂受,非是前二,即是由行
成苦。《正理論》云「有漏無常,無非是苦。」

論「如受順受諸行亦然」,第二釋順受諸行與
受義同。《正理論》云「然薄伽梵契經中言『苦
受生時、住時苦』者,由彼苦受性是苦故。壞時
樂者,苦受壞時設無樂受,由苦受息似樂
顯現,故亦名樂。於相續息位立以壞名故,
苦受息時名苦受壞,乃至樂受生時住
時樂者,由彼樂受性是樂故。壞時苦者,謂
諸有情未離染時心恒求樂,於樂壞位
起憂愁等,故說樂受為壞苦性。樂受壞時
設無苦受,似苦顯現,亦有為苦。不苦不樂
受,生時住時皆非苦非樂,性是彼故。即彼
壞時,苦、樂隨一容現前故,可言俱有苦、

樂,壞時無容有二,故佛於此作別異說,謂
無智苦,智生為樂。以於此受無智增廣,此
受無明所隨增故。由無智故,惡趣等中具
有無邊行苦生起,極微細故甚為難覺,唯
聖能覺。故有頌言。」所引頌文與此論同。

論「有餘師釋至名行苦性」,敘異說也。此
師意說:三苦皆是持業釋,不同有部壞已
生苦等名為壞等。

論「應知此中至行
苦故苦」,釋伏難也。伏難意云:若諸有漏眾
緣造故,性是無常皆行苦者,可意不可意亦
應是行苦,如何說為壞苦、苦苦?釋云:可意
法有壞、行二苦,壞苦不共、行苦是共,不可
意法有苦苦、行苦二義。苦苦不共,行苦是
共,依不共理,說壞苦、苦苦,理實一切皆是
行苦。

論「此唯聖者至緣極生厭怖」,引頌
證也。

論「以諸愚夫至於有頂蘊」,明凡厭
上品苦苦,不及聖人厭下品行苦。


「道諦亦應至有為性故」,難也。前釋云:不苦樂
受由行成苦,眾緣造故。如契經言「若非常
即是苦。如受順受,亦爾。」准此,道諦亦是有
為,眾緣造故、性非常故、有為性故,應行苦
攝。

論「道諦非苦至眾苦盡故」,論主引餘
師釋也。聖道雖是無常,能引眾苦盡故,不
違聖心不名為苦。所以得知是餘師釋,《正
理論》云「有餘師言:聖道非苦,以能違逆是
苦相故。非聖道起違逆聖心,由此能令眾
苦盡故。」

論「若觀諸有為至唯顯有漏」,引
例釋也。道諦有為無漏,擇滅無為涅槃寂靜。
苦是有為有漏,有其擇滅名涅槃寂靜。經

中說觀諸有為涅槃寂靜者,亦由先見此
有為是有漏苦故,後觀苦滅為寂靜。故知
經言有為故苦,此有為言唯顯有漏。

論「若諸法中至苦為聖諦」,問也。

論「有一
類釋至計癰為樂」,敘有部異師釋。此釋意:樂
少、苦多,從多名苦。

論「有餘於此至說
樂亦名苦」,鳩摩邏多釋也。樂受體非是苦,以
三因故名為苦,一能為苦因故、二能集眾
苦故、三有苦希樂故。由此三因說樂為
苦。

論「理實應言至為諦非樂」,述有部正
釋。聖觀三有及樂受等皆是苦者,以行苦
同故總名苦諦。

論「如何亦觀樂受為
苦」,問也。

論「由性非常至一如苦受」,答。
樂受與餘有漏同是無常,觀彼樂受違逆
聖心故名為苦,不取樂受適悅之相。如以
苦觀觀色等時,取色等上餘違逆相名之
為苦,非彼苦相一如苦受。

論「有漏樂
受至此釋非理」,論主破邏多釋,先總非、後別
破也。

論「能為苦因至豈關於苦」,計因
非苦行破。

論「又諸聖者至為苦受因」,
蘊非是苦因破。

論「又經復說行苦何
用」,行苦無用破。

論「若由非常至行相何
別」,外難。若無常故苦,即無常行應亦是苦
行,二種行相有何差別?

論「生滅法故
至能引苦行相」,答也。生滅法故,是非常行相。
違聖心故,是苦行相。但見非常,知違聖心,
此是非常行相引苦行相,非二同也。

論「有餘部師至受唯是苦」,述大眾部及經部
異師計也。

論「云何知然」,有部徵。

論「由教理故」,大眾部答。

論「云何由教」,
有部問也。

論「如世尊言至名為顛倒」,引
三經答。

論「云何由理」,問理也。


「以諸樂因至理亦應然」,答理也。以此樂因不
定為理。既此樂因後生其苦,故知根本亦
是苦因。初微不覺第一理也。

論「又治
苦時至定無實樂」,以治苦故方生樂覺,故
離重苦時謂輕苦為樂,實無樂受。第二理
也。

論「對法諸師至此言應理」,論主評取
有部宗也。

論「云何知然」,大眾部問。

論「且應反徵至有樂應成」,三對反徵。


「若謂可愛至非可愛故」,論主牒救。既先為可
愛、後非可愛故,故知可愛亦非是實,便證
樂受無實理成。

論「不爾可愛至是非愛
法」,論主通難。樂自相實可愛,聖人以此受
是放逸處故,要由廣大功力所成,變壞無常
故非可愛,非彼自相非可愛也。

論「若
彼自體至有實樂受」,論主兩重反難成有部
宗。既受自相能生可愛,以其異門觀受為
苦,故知樂受自相可愛,非體是苦。


「然世尊言至作如是說」,引經證也。佛說一切
皆是苦者,依行、壞二苦門說。苦受有二,謂
苦苦、行苦。樂受有行、壞二義,捨受唯有行
義。若依行苦門觀三受皆苦,依壞苦門樂
受亦苦。觀受自相苦受是苦,餘二非苦。
佛自釋言:「我依諸行皆是無常,及諸有為皆
是變壞,密作是說,諸所有受無非是苦。」故
知以行苦門密說為苦,此經不依苦苦
而作是說。

論「若由自相至實有三受」,

此論主引經難大眾部也。慶喜既言「餘經
說有三受,不言密意」,故知說三受經非
密意也。慶喜既言「依何密意此經復言
諸所有受無非是苦」,故知說諸受苦經是
密意也。

論「世尊既言至非真了義」,前
舉問證,後舉答證。說諸受苦,非了義
也。

論「又契經言至變壞法故」,通第二經。
經言以苦觀樂受者,樂受有二:一自相門,
是可愛故是樂性;二依異門,無常、變壞是苦
性。佛令異門觀為苦故,非自相門觀為苦
也。

論「然觀樂時至觀樂為苦」,釋伏難
也。若自相是樂、異門是苦,何故世尊教觀
異門,不觀自相?答云:若觀自相增貪等
故,觀異門時能得解脫,故令觀苦不令
觀樂。

論「如何知此自相是樂」,大眾部
問。

論「如有頌言至故說受皆苦」,引頌
異門說樂為苦,舉頌答也。

論「又契經
言至此別意說」,通第三經。

論「以諸世
間至無實理成」,釋別意說所以。以諸世間樂
少苦多,而謂總樂,故名為顛倒。非全無樂
而謂為樂,成顛倒也。諸有亦以樂少苦多
一向謂樂,名顛倒也。

論「若受自相至
有何勝利」,論主反難大眾部師。一切諸受自
相是樂說皆是苦,為欲除貪。一切諸受自
相是苦,佛說為樂,有何勝利。

論「若謂
世尊至乃至廣說」,論主牒救破也。世尊說受
皆苦,言我密意。於觀五受說如實言,故
知皆苦是異門,五受是自性,非是隨俗說。
引二經證,如文可解。

論「又佛如何至

分別說三」,反問也。苦受是一,如何法同因
分別說三?

論「若謂世間至上等樂覺」,
論主縱計破。若謂世間於下苦起樂覺、上
苦謂苦、中苦謂捨,隨彼說者,樂亦三
品不同,應於下苦起上樂覺、中苦起中樂、
上苦起下樂覺。

論「又受殊勝至徵問亦
爾」,第二苦不成過。受勝境時,有何下苦於
中起樂?若受勝境時有下苦者,如是受
境已滅未生。既於爾時無有下苦,即應
樂覺轉更增勝,爾時上等眾苦都無有故。

論「又下品受至如何應理」,第三顛倒過也。
三受之中分明猛利唯苦、樂二,捨受闇昧。若
下品苦現在前時,許是樂受即是分明;中品
苦受現在前時,許是捨受即是闇昧。下受分
明,中受闇昧,其義顛倒,故成過也。《正理論》
云「執下分明,中翻闇昧,誰有智者能忍此
執?」

論「又下三定至樂等三受」,此第四違
因、果過也。《正理》云「又定漸勝,執苦漸增,於
非理中誰過於此?」

論「故不應依至樂等
三受」,總結非也。

論「又契經說至少分
實樂」,第五違經過。如文可解。

論「如是
且辨至為證不成」,結破引教不成證。

論「所立理言亦不成證」,次破理也。


「且以諸樂因至非不決定」,破樂因不定。謂觀
所依身分位差別,外境方為樂因。或唯苦
因,非唯外境。如所依患冷,煖為樂因;所
依患熱,冷為樂因。翻此苦因。苦、樂之因
非唯外境,亦依身分為苦、樂因。分位決定,
因亦定也。

論「如世間火至決定理成」,舉

喻顯也。如文可解。

論「又三靜慮中至
能生苦故」,破苦因不定也。或下三定皆有
樂受、無其苦受,三定之中生樂之因豈不
決定?

論「又彼所說至起於樂覺」,破治
苦生樂。受勝境時不治苦故,應無樂覺。

論「設許爾時至生極樂覺」,此縱破也。

論「又靜慮樂至准前應說」,此破上地無苦
治也。

論「又彼所說至應知亦爾」,此破
易脫生樂因。於初易肩分位之時有實樂
生,若異此者,初易之後應漸樂增,以前重
苦後漸微故。易脫威儀生於樂者,亦准
此釋。

論「若先無苦至生於苦覺」,大眾部
難。若初易肩時無有苦者,因何於後時中
怱生苦覺?

論「由身變易至實有理成」,
答也。如酒隨其時分生甘、酢味,豈酒甘、
酢於先已有?

論「由此定知至如應名
苦」,已上總結苦諦體也。

論「即苦行體
亦名集諦」,依有部宗出集諦體也。自此已
下別釋集諦。

論「此說必定至愛為集
故」,經部師引經難也。

論「經就勝故至亦
是集諦」,有部通經。

論「如是理趣由何證
知」,經部徵也。

論「餘契經中至名補特伽
羅」,有部引經證。非唯取愛為集諦,兼業、
無明為集諦故,故知說愛就勝而說。

論「又契經說至說有取識」,釋五種子。有二
釋。第一釋云:一根、二莖、三枝、四節、五子。喻
有取識。第二釋云:五種子者,謂五趣種子
說有取識,取是煩惱,有煩惱識為五趣
因,名有取識。既契經中不言喻說,後釋

為正。此證經中非唯說愛。

論「又彼經
說至說四識住」,即彼經說置地界中,此即別
名說四識住。彼五種子置地界中,喻五取識
四識住也。此即煩惱及識四蘊取識為因,非
唯是愛。

論「故經所說是密意言」,契經
中說愛為集諦,即是從強密意言也。

論「阿毘達磨依法相說」,依法相說,即苦行法
因義是集,即是一切有漏諸行名為集諦。

論「然經中說至及彼因因」,會彼兩經說不
同也。愛為因故者,偏說起因。業、愛、無
明者,具說三因,業為生因、愛為起因、無明
為因因。愛為業因,無明與愛能為因故,故
曰因因。

論「云何知爾」,問也。

論「業
為生因至經所說故」,答也。

論「又彼經中
至有緒故者」,此是《大因緣法門經》。言「後行」
者,是行支等。等者,等取後十支皆次第說。
「有因有緣及有緒」者,即是前支為因、為緣
及緒也。《婆沙》二十三云「如《大因緣法門經》
說『佛告阿難:「老死有如是因,有如是緣,
有如是緒。」』乃至廣說。」《婆沙》從後說,此論
從前說。

論「為別建立至及四識住」,有取
識如種子,四識住如田。

論「故非唯愛
為集諦體」,有部結也。

論「何法名生何法
名起」,經部問。

論「界趣生等至應知亦爾」,
答。界、趣等異、品類不同、由業差別出現名
生。愛但令起,非差別因。論舉喻顯,如文可
知。

論「愛為起因何理為證」,經部問也。

論「離愛後有至定隨愛故」,有部第一指
事答也。

論「又由愛故至馳趣後有」,此即

第二引例釋也。

論「又取後身至如我愛
者」,此即第三以勝釋也。

論「由此理證愛
為起因」,此總結也。

論「如是世尊說諦有四」,已下一頌,第二明二
諦也。

「論曰至衣等亦爾」,就瓶、衣明世
俗諦破,顯非實也。

論「又若有物至火
等亦爾」,此以慧析,顯非實也。

論「即於
此物至名世俗諦」,此釋非實而名諦也。就
世俗理,實有非虛,名世俗諦。

論「若物
異此至名勝義諦」,明勝義諦相。

論「如
色等物至受等亦然」,指事釋也。

論「此
真實有至名勝義諦」,釋名勝義諦所以。

論「先軌範師至名世俗諦」,述經部中異師
釋。此師意說:正智取境不顛倒故,名勝義
諦。非正智取境非實,名世俗諦。

論「已辨諸諦應說云何」,已下當品大文第三
就位辨人。文中有三:一明聖道加行、二就
三道辨人、三明諸道差別。就明聖道加
行中,一總標加行門;二明淨身、器;三廣
明七加行。此下一行頌總標加行。《正理論》
云「求見聖諦初業地中所習行儀極為繁
廣,欲遍解者當於眾聖所集觀行諸論中
求。以要言之,初修行者應於解脫具深意
樂,觀涅槃德背生死過,先應方便親近善
友,善友能為眾行本故。具聞等力得善友
名,譬如良醫。」乃至廣說。

「論曰至起修
所成慧」,述次第也。先須發心將趣見諦,
第二安住清淨尸羅,第三求順見諦聞,第
四思惟,第五習定。即是先住於戒,後修三

慧。

論「此中三慧差別云何」,問三慧相。

論「毘婆沙師至三慧亦爾」,引《婆沙》答。
聞慧緣名,思慧名、義,修慧唯義。引喻可
知。

論「有言若爾至聞修所成」,破《婆沙》
釋。准論有言,即是論主引別師破。

論「今詳三相至名修所成」,此是論主立三相。
謂依聞、依思、依修所生,三慧別也。


「說所成言至食草所成」,釋所成名。因聞所成
者,是其因義也。如人命因食、牛因草等。
《正理論》云「此三慧相差別云何?謂如次緣
名俱義境。理實三慧於成滿時,一切皆唯緣
義為境。加行位時聞緣名,思緣名、義,修
緣義也。」《婆沙》四十二「評曰:應作是說,三慧
皆通十六行相及餘行相。然聞、思所成慧,自
力故無未來修,他力故有未來修。修所成
慧,自力故有未來修。三慧皆通四念住。思
所成慧二根相應,謂喜及捨。」

論「諸有欲於修精勤學者」,此下三行頌,第二
明淨身、器。

「論曰至三住四聖種」,列三
因名也。

論「身遠離者至由喜足少欲」,釋
初因也。「離相雜住」者,謂離惡友也。此離
相雜住及離不善尋二,易可得成,由喜足
少欲。《正理論》云「此二由何易可成者?由於
衣等喜足少欲。諸有多求資生具者,晝狎
惡朋侶、夜起惡尋思,由此無容令心得
定。」

論「言喜足者至無大欲」,釋次因也。
「無不喜足」者,謂所得多少、麁之與妙無
不喜足。「無大欲」者,謂不求多、不求妙也。

論「所無二種差別云何」,問。無不喜足及

無大欲,所無二種差別云何?

論「對法諸
師至名大欲」,此述對法諸師釋。《正理論》釋
云「謂於已得妙多衣等,恨不得此倍妙、
倍多。即於此中顯等倍勝,更欣欲故,名不
喜足。若於未得妙多衣等,希求得故,名大
欲。諸所有物足能治苦,若更多求便越善
品,是此中義。如契經言:隨有所得身安樂
者,令心易定及能說法。故有希求治苦
物者,是為助道,非為過失。」

論「豈不
更求至便應不成」,此破對法諸師釋也。豈
不更求名不喜足,與大欲應無差別?以
此俱緣未得境故。

論「是故此中至應知
差別」,論主自為無過釋。於已得不妙、不多
不生歡喜,知足心故,名不喜足。於未得
衣服等事,求妙、求多,名為大欲。此境別心
異,非是同也。

論「喜足少欲至欲貪為
性」,此明能治及明所治界繫體性廣狹不
同。故《正理論》云「謂欲界繫善心相應喜足、少
欲,是欲界繫,二界無漏例此應說。所治二
種唯欲界繫。以何證知?色、無色界亦有能
治喜足、少欲,以現見有生在欲界,從色、無
色等引起時,所治二種現行遠故,能治二種
現行增故。」

論「能生眾聖至謂樂斷修」,釋
後因也。先釋聖種名,後出聖種體。《正理論》
云「如無色中雖無怨境,而亦得有無瞋善
根。故無色中雖無衣等,而亦得有無貪善
根。如彼不貪身,亦不貪資具,故無色界
具四聖種。受欲聖者於聖種中有阿世耶,
而無加行眾聖種故。名為聖種。聖眾皆從

此四生故。展轉承嗣次第不絕,前為後種,
世所極成。眾聖法身皆從於衣生喜足等
力所引起,是聖族姓得聖種名。」《婆沙》一百
八十一云「問:樂斷、樂修有何差別?答:樂斷
煩惱,樂修聖道。復次無間道名樂斷,解脫
道名樂修。復次見道名樂斷,修道名樂修。
復次樂斷者顯諸忍,樂修者顯諸智。」《正理
論》云「斷謂離繫,修謂聖道,樂謂於彼情深欣
慕,即是欣慕滅及道義。或樂斷之修名樂
斷修,即是欣慕滅之道義,為證惑滅樂
修道故。」

論「如何亦用無貪為體」,問也。

論「以能棄捨有欲貪故」,答也。《正理論》云
「豈不第四亦能治瞋等,則應亦以無瞋等
為性。非無此義,然以前三為資糧故,前
三唯是無貪性故,此亦自能對治貪故,從
顯偏說。」問:聖種何故唯是喜足,非是少欲
亦聖種耶?答:《婆沙》一百八十一云「少欲於
未來處未得事,轉喜足,於現在處已得事轉。
不取現在一迦履沙鉢拏為難,非於未
來轉輪王位以喜足難故立為聖種」。
《正理》答云「以少欲者,容於衣等物有希求
故。謂有意樂性下劣者,於未得境不敢多
求,設已得多,容求不歇。見喜足者,少有
所得尚不更求,況復多得。故唯喜足建立
聖種。或為遮止苦行者欲,不說少欲以為
聖種。非彼外道心有勝欲,恒有劣欲重相
續故。或隨所得生歡喜心不更希求,名為
喜足,斷樂欲樂此為最勝。欲界有情多樂欲

樂,此樂欲樂違出家心,於離惑中令心闇
鈍,能障梵行、靜慮現前,為過最深。喜足能
治,故唯喜足建立聖種。非於未得多衣等
中,起希求時心生歡喜,何況於少。是故少
欲於能對治樂欲樂中,非最勝故不立
聖種。問:緣衣服等所生喜足,如何可
說是無漏耶?答:誰言如是喜足是無
漏?若爾聖種寧皆通無漏,由彼增上所生
聖道彼所引故,從彼為名,故言聖種皆
通無漏。不作是言:緣衣服等所有喜足皆
通無漏。少欲無漏,准此應釋。」

論「為顯何義立四聖種」,問
也。

論「以諸弟子至解脫非久」,答也。

論「何故安立如是二事」,問。何故安立生具、事
業二種事也。

論「為欲對治至說四聖種」,
答。由於飲食、衣服、臥具有無有愛,生愛
著故。為治四愛故,聖種唯四。

論「即依
此義至說第四聖種」,第二釋。前三是我所,第
四是自身。前三是暫息,第四是永斷。問:於藥
喜足,何非聖種?《正理》答云「不說於彼有愛
生故,為治愛生建立聖種。經唯說有四
種愛生,是故於藥不立聖種。或即攝在前
三中故,謂藥有在衣服中攝,有
在飲食中攝,有在臥具中攝,故於藥喜足不別立聖種。或若於中
引憍等過,對治彼故建立聖種,於藥無
引憍等過生,故聖種無於藥喜足。或一切
人皆受用者,於彼喜足可立聖種。非彼尊
者縛矩羅等,曾無有病受用藥故。或一切

時應受用者,於彼喜足可立聖種,非一
切時受用藥故。」《婆沙》一百八十一
云「皆墮三界及不墮界。問:色界無飲食,無
色界無前三,云何三界皆具四種?答:彼雖
無食等,而有彼喜足功德。有說由下界具
四種故,展轉引生上界者亦具四種。尊者
世友作如是說:上界雖無食等,而有彼對
治。然對治有四種,謂斷對治、厭患對治、持
對治、遠分對治。色界於食等具四對治,欲
界有三除斷。准此,解脫道後起欲善,亦
名遠分等。無色界有二,謂持及遠分。」准
此,後道與無為得,俱皆名持也。

論「如是已說修所依器」,自下第三明七加行。
文即有七。此一行頌第一明五停心位。文
中有二:先總明入修二門、後別釋二門。此
文初也。

「論曰至能正入修」,略說二要門
也。入修要門有多種故,諸有情類行別眾多
故。入修門亦有多種,廣即眾多。次有五種,
謂多貪不淨、多瞋慈悲、多癡緣起、著我六界、
尋伺持息。然就多分最略二門,一不淨觀、二
持息念,故唯此二名曰要門。不淨治貪、持
息治尋,從多分說各能治一。然實不淨亦
持尋等,持息亦能治多貪等。故《正理》云「就
近治門說不淨觀能治貪病,非不治餘。息
念治尋,應知亦爾。然持息念緣無差別微
細境故,所緣繫屬自相續故,非如不淨觀
緣多外境故能止亂尋。」

論「有餘師言
至治彼無能」,敘二師異說也。

論「此中先應辨不淨觀」,已下第二別釋二門,

一明不淨觀、二明持息念。就前門中,一不
淨觀相、二義門分別。此兩行頌即初門也。

「論曰至四供奉貪」,述四貪也。「顯色貪」者,
謂妙青黃等。「形色貪」者,謂好形狀等。「妙
觸貪」者,謂妙軟、滑等。「供奉貪」者,謂妙俯、仰
等。

論「緣青瘀等至無四貪境」,此明能
治四種貪也。緣青瘀境,翻美妙青等故。緣
被豺、狼等食,翻端正相故。緣蟲、蛆等,翻
美妙觸故。緣屍不動,翻供奉事等。此四不
淨觀,各治一種貪。若觀骨瑣能治四貪,見
骨瑣時無妙顯色,及妙形色、妙觸、妙威儀。
等故。依《正理論》,此說鈍根。《正理論》云「對治
四貪依二思擇,一觀內屍、二觀外屍。謂
利根者先於內身皮為邊際,足上頂下周遍
觀察令心厭患,為欲伏治顯色貪者,應
專隨念內身分中膿、血、脂、精、涎、洟、髓腦、
大小便等變異顯色,及應隨念眾病所生內
身皮上變異顯色、黃、白、青、黑、如雲如烟,斑
駁黧黯不明不淨,由此令心極生厭患,
便能伏治緣顯色貪。以知此身為如是等
非愛顯色所依止處,故於一切皆得離染。
為欲伏治形色貪者,應別觀察諸內身
支是髮毛等三十六物聚集安立和合所成,
離此都無手等形色。復以勝解分割身支
為二或多,散擲於地,種種禽獸爭共食噉,
骨肉零落、支體分離,由此令心極生厭患,
便能伏治緣形色貪。為欲伏治妙觸貪
者,應以勝解除去皮肉,唯觀骸骨澁如
瓦礫,由此令心極生厭患,便能伏治緣妙

觸貪。為欲伏治供奉貪者,應以勝解
觀察內身,如眠、醉、悶、瘨癎病等,不能
自在運動身支,如老病時或至、未至,被
如是事纏縛其身。又觀內身不自在行,
無不繫屬眾緣故生,於中都無少許身分,
可為供奉威儀所依,徒妄執為能供奉者。
彼決定有能供奉事,然供奉名所目義者,謂
以彼彼身分為緣,決定能為舞歌笑睇唅
啼戲等威儀事業。觀彼事業都無定性,如
箜篌等所發音曲,一切皆類幻化所為。由此
令心極生厭患,便能伏治緣供奉貪是
名利根。初習業者,思所成慧觀察內身,能
伏四貪令不現起。若鈍根者,由根鈍故,煩
惱猛利難可摧伏,藉外緣力方能伏治,故
先明了觀察外屍,漸令自心煩惱摧伏。謂彼
初欲觀外屍時,先起慈心往施身處。如
世尊說:『初修行者欲求方便速滅欲貪,當
起慈心之憺怕路精勤修習』,乃至廣說。至
彼處已,為欲伏治四種貪故,應如四種
憺怕路經修不淨觀,觀外屍相以況內身,
彼相既然,此亦應爾。由此方便漸能令心
亦於內身深生厭患,便能伏治前說四貪,
由於內身見自性故。為不淨觀速得成
滿,應修八相伏治四貪。為欲伏治顯
色貪故,修青瘀相及黃、赤相。為欲伏治
形色貪故,修被食相及分離相。為欲伏
治妙觸貪故,修破壞相及骸骨相。為欲
伏治供奉貪故,修膖脹相及膿爛相。許緣
骨瑣修不淨觀,通能伏治如是四貪,以一

骨瑣中具離四貪境。」

論「故應且辨至令
不現行」,釋不淨觀不斷煩惱。斷煩惱是共
相作意,及遍緣一地方斷煩惱。此骨瑣觀
勝解作意少分緣故不斷煩惱,唯能制伏令
不現行。《正理論》云「觀自身中三十六物,此
等名為依自實觀。由與自相作意相應,是
故不能永斷煩惱。依勝解力假想思惟諸
不淨相,此非顛倒作意所攝,以與煩惱性
相違故。夫顛倒者,本所欲為不能成辨。此
隨所欲能伏煩惱,如何顛倒?若謂此境非
皆是骨謂皆是骨,寧非倒者?理亦不然,如
應解故。謂諸於杌起人覺者,不作是解,
我今於杌以人相觀故是顛倒。今觀行者
作如是思:諸境界中雖非皆骨,我今為伏
諸煩惱故,應以勝解遍觀為骨。既隨所
欲如應而解能伏煩惱,寧是顛倒?此觀勢
力能伏煩惱令暫不行。既有如斯巧方便
力,如何非善?是故無有如所難失。」

論「然瑜伽師至三超作意」,明不淨觀有三
位。此列三位,後牒釋也。

論「謂觀行者
至初習業位」,釋第一位。

論「為令略觀至
已熟修位」,明第二位。

論「為令略觀至
超作意位」,明第三位。

論「有不淨觀至
有差別故」,四句分別也。已熟非自在小,未
熟是自在小。緣自身是所緣小,緣至海非
所緣小。有所緣小非自在小者,謂已熟修
緣自身也。有自在小非所緣小,謂未熟
修所緣至海。有自在小亦所緣小,謂未熟
唯緣自身。有非自在小亦非所緣小,謂

已熟修緣至海也。已熟等中,已熟是第一句,
未熟是第二句,未熟是第三句,已熟是第四
句。所緣中云自身是第一句,至海是第二
句,更自身是第三句,更至海是第四句。具
足作文應言:自身至海。自身至海,闕一
重也。

論「此不淨觀何性幾地」,已下一行頌,第二義
門分別。

「論曰至無貪為性」,此出體也。《婆
沙》四十「一師云是慧。一師云是厭。評曰:此
不淨觀無貪為性,非慧非厭。所以者何?對
治貪故。若并眷屬,四蘊、五蘊為性。」《正理
論》云「若不淨觀應是慧者,理亦不然,觀
所順故。謂不淨觀能近治貪故,應正以無
貪為性。貪因淨相,由觀力除,故說無貪
為觀所順。諸不淨觀皆是無貪,非諸無貪
皆不淨觀。唯能伏治顯色等貪,方說名為
此觀體故。此約自性。若兼隨行,具以四蘊、
五蘊為性。」

論「通依十地至中間欲界」,
明依地也。

論「唯緣欲界至由此已成」,
此明所緣境界別也。「依十地」者,以此十地
皆容能緣欲界色故。故《婆沙》云「以無色界
無緣色法不淨觀故,所緣境者唯是欲界
顯、形色也。不緣諸入,以唯緣色,故是緣
義不緣名也。」《正理論》云「此不淨觀力能遍
緣欲界所攝一切色處。若謂尊者阿泥律
陀不能觀天以為不淨,舍利子等於佛色
身亦不能觀以為不淨,如何此觀遍緣欲
色?此難不然。勝無滅者,能觀天色為不
淨故,佛能觀佛微妙色身謂不淨故,由是

此觀定能遍緣欲色為境。由此已顯緣義
非名。上已顯成通緣三性。」

論「唯人
趣生至況餘界生」,明依身也。《正理論》云「初
習業者唯依人趣能生此觀,非北俱盧。天
趣中無青瘀等故,不能初起,先於此起後
生彼處亦得現前。此觀行相唯不淨轉,是
善性故,體應是淨。約行相故說為不淨,是
身念住攝。加行非根本,雖與喜、樂、捨三根
相應,而厭俱行,如苦、集忍智。」故婆沙云「問:
何處起此不淨觀耶?答:唯人三洲能初現
起。天趣中無有青瘀等相,故六欲天唯能
後起。有說,初、後皆唯人起,六欲天中無青
瘀等不淨相故都不現起。」《婆沙》二說,無評
家也。《正理》同前師,此論同後師。

論「既
亦不淨名唯不淨行相」,明行相也。


「隨在何世至通緣三世」,明緣世也。勝解作
意唯於現境假想緣故,不緣過、未,如五識
等唯緣現境。若過去緣過去,若現在緣現
在,若未來生法緣未來,若不生法緣三世
也。

論「既唯勝解至唯是有漏」,述唯有漏
所以。無漏行相,十六行也。非是勝解作意相
應,既唯勝解,明非無漏。

論「通離染得
至未曾得故」,明二得也。《正理論》云「離彼彼
地染得彼彼定時,亦即獲得彼地此觀。離
染得已,於後後時亦由加行令得現起;未
離染者唯加行得。此中一切聖,最後有異生,
皆通未曾,餘唯曾得。」《毘婆沙》云「加行得、離
染得。生得者,有加行得。有離染得,非是
生得。離染得者,謂離染時而修得故,加行

現在前故。佛無加行得,獨覺下加行,聲聞或
中加行、或上加行、異生上加行現在前。曾
得未曾得者、通曾得、未曾得。聖者、菩薩、後有
異生,通曾得、未曾得。餘異生唯曾得。」

論「說不淨觀相差別已」,自下第二明持息
念。此下一行頌九門明意念也。

「論曰
至令出身義」,此第一釋入出息名。先入後出
者,以初生時入息先故。

論「慧由念力
至如念住故」,第二釋自性也。實是慧性而
言念者,念力持慧故。於境分明,所作事成,
如念住故。依《正理論》辨屬身風略有六
種:一入息風、二出息風、三發語風、四除棄
風、五隨轉風、六動身風。發語風者,謂有別
風,是欲為先展轉所引,發語心起所令增
盛。生從臍處流轉衝喉,擊異熟生長養
大種,引等流性風大種生,鼓動齒、唇、舌、
腭差別,由此勢力引起未來顯名、句、文造
色自性。此在口內,名語亦業。流出外時,
但名為語。隨轉風者,謂有別風,遍隨
身支諸毛孔轉,由此故得隨轉風名。此不
依心,但依業力隨身孔隙自然流行,由
此能除依孔隙住腐敗污垢諸臭穢物。
動身風者,謂有別風,能擊動身引起表業。
應知此起以心為因,遍諸身支能為擊動。

論「通依五地至故不俱起」,第
三明依地也。由持息念唯捨相應,四禪無
息,所以唯在前三近分,及在欲界、中間靜

慮。喜、樂二受,能順引尋及違專注,不與
俱起。

論「有說根本至息無有故」,救異
說也。

論「此定緣風至除北俱盧洲」,第四、
第五明所緣境及依身也。《婆沙》云「言所依
者,唯在欲界,非色、無色。有餘師說:依欲、
色界,非無色界,然初起時必依欲界。」

論「通離染得及加行得」,第六明二得也。此
論通二得。《正理論》云「唯加行得,非離染得。
未離染者定由加行現在前故,非離染得
地所攝故。已說皆是近分地攝,非根本故。
又此念唯是勝加行引故,不應說此有離
染得。」俱舍師救云:滅定中云佛無一德
非離染得;又離非想第九品染三乘之人,盡
智初心修九地中有漏功德;又中間定離染
地攝。此等豈非離染得耶?

論「唯與真
實作意相應」,第七二作意門也。《正理論》云「有
說亦通勝解作意。」《正理》後說同《婆沙》、《雜心》,
前說同此論。

論「正法有情至微細法故」,
第八明外道不能起也。獨覺及佛自能起,
聲聞因說方能起也。微細法故,復無說故,
外道不能而自起也。《正理論》云「外道無有,
無說者故,彼不能覺微細法故。此與我
執極相違故,彼我執有,故此念無。」


「此相圓滿至五轉六淨」,第九明圓滿因。此列
六因名也。

論「數謂繫心至極聚散故」,釋
第一名也。

論「然於此中至名為正數」,
明三失也。《正理論》云「雜亂失者,於五入數
為出,於五出數為入。」准此論文,入出別
數合為十也。又云「或三失者,一太緩失、二

太急失、三散亂失。太緩失者,謂由加行太慢
緩故,便有懈怠、惛、睡纏心,或復縱心馳
散外境。太急失者,謂由加行太躁急故,便
令身、心不平等起。若時力勵數入出息,息
被逼迫,便令身中不和風起。由此風故,初
令身支諸脈洪散。此風增位能引病生,乃
至廣說損益之相。散亂失者,謂由心散便
為一切煩惱摧伏。」又云「凡數息時,應先
數入,以初生位入息在先,乃至死時出息
最後。如是覺察死、生位故,於無常相漸能
修習。」

論「若十中間至乃至得定」,明有
失者令重數也。

論「隨謂繫心至念恒
隨逐」,第二釋隨也。就隨之中,有隨入者、
有隨出者,此明入也。

論「若念息出至
念恒隨逐」,明隨出也。

論「有餘師說至
或吠嵐婆」,敘異說也。吠嵐婆者,是鐵圍山
間風。真諦師云:「言吠嵐者,此云恒起,即是
運轉日、月風也。」

論「此不應理至作意
俱故」,論主破也。此念非是假相作意,如何得
至吠嵐風者?《正理論》云「經主於此斥彼
師言:此念真實作意俱起,不應念息至風
輪等。彼言息念根本,雖與實作意俱,中間
有餘勝解作意相應起者,為令真實作意速
成,故於中間起斯假相。雖爾,無有出息念
失,以息念加行意樂不歇故。」俱舍師云:
此念加行亦真實故。諸論中言通假想者,皆
非正義。

論「止謂繫念至為損為益」,第
三釋止也。

論「觀謂觀察至以為境故」,
第四釋觀也。

論「轉謂移轉至世第一

法」,第五釋轉。

論「淨謂昇進入見道等」,
第六釋淨也。淨謂無漏見道。等者,等取
修道、無學道也。

論「有餘師說至方名淨」,
敘異說也。前師無漏已前名轉,無漏已去
名淨。後師至有煩惱得來名轉,斷煩惱得
盡名淨也。

論「為攝六相至轉淨相差別」,
以頌攝持前六相也。

論「息相差別云何應知」,已下一行頌,六門明
息也。

「論曰至一分攝故」,第一隨身繫也。

論「此出入息至皆不轉故」,第二門也。於
四位中息不轉也。

論「謂要身中至方得
轉故」,述具二緣息方轉也。《正理論》云「言四
緣者,一入出息所依身、二毛孔開、三風道
通、四入出息地麁心現前。於此四中隨有
所闕,息便不轉。無心定中心無有故,生無
色界四種皆無,故息不轉。處卵胎中羯剌
藍等,毛孔未開、風道未通,故息不
轉。若處卵胎、羯剌藍位,入出息轉,則應躁
動,身微薄故便應散壞。頞部曇
等位身雖漸厚,而無孔隙,故息不轉。准
此已後位,身孔隙開,息轉也。」又云「入第四
定,毛孔不開、無現麁,心故息不轉。」「何緣但
說入定非生」,問也。「但言入定,生彼已
成」,答也。又云「若入世俗第四靜慮,身無
毛孔,其理可然,以彼定能引彼地攝微密
大種充滿身故。若入無漏第四定時,此身
如何亦無毛孔?以彼但引隨所生地大種
現前造無表故。彼無漏定所引大種雖生
處攝,而極微密與彼相似,故無有過。」泰

法師云:「以此文證,故知造無漏戒四大,隨
身大小遍滿身中。一具四大造七支戒,隨
大多少各各別造。道戒既爾,定戒亦然。」
今詳此釋義不如是。隨心轉戒心俱有因,
身大小不定故,或患、不患手足等故,故知四
大多少不定,豈得隨彼大種戒少戒多?雖
長養大遍一身中,何必皆能造無表色?又
云「若生彼地身無毛孔,如何生彼能發語
言」,問也。非發語言要由毛孔,但由頷
動亦得發聲,如機關聲豈由毛孔?有餘師
說:生於彼地,咽喉以上亦有毛孔。有說:生
彼能發語心現在前時暫開毛孔。詳其
後說,皆非正也。彼由總得無毛孔身,如何
隨緣有毛孔也。

論「出第四定等至息
最後出」,述息入出先後也。

論「息有情
數攝有情身分故」,第三情數、非情數門也。准
此出身,非出入息,非有情故。

論「非有
執受與根相離故」,第四執受非執受門也。《正
理論》云「非有執受,以息闕減執受相故,
身中雖有有執受風,而此息風唯無執受。」

論「是等流性至無如是相」,第五五類門也。
如文可解。

論「唯自上地心至通果心境
故」,已下第六明心境也。准此論文,身生
上地唯得起下地威儀、通果心。然此中說
是意識,不說三識,說觀息故。借下識起
上地威儀、通果,但緣所發業事及所化事等,
不緣上地風也。無覆無記心總不緣上地
息。《正理論》云「持息念成滿相云何?應作是
言?若觀行者注想觀息微細徐流,謂想遍

身如筒一穴,息風連續如貫末尼,不能
動身、不發身識,齊此應說持息念成。」

覺樹霜月十四夜半點了。

理真

以黃薗古本一交了。

卷 23

分別賢聖品第六之二

論「如是已說至復何所修」,下三頌,第三明
四念住也。前兩頌明別相念住,後一頌明
總相念住。此兩行頌明別相也。

「論曰至
修四念住」,此總釋修念住意。奢摩他者,
此云止。毘鉢舍那,此云觀。《正理論》云「已
修成止以為所依,為觀速成修四念住,非
不得定者能如實見故。」詳其論意,五停心
觀為止散動,偏修於止。爾時假想觀骨瑣
等一相住心,名之為止。四念住觀取身、受、
心、法差別之相,又於身中而取種種差別
之相,除其四倒、生如實見,故名為觀。

論「如何修習四念住耶」,問。

論「謂以自共
相至名為共相」,答也。《正理論》云「以自相、共
相觀身、受、心、法。謂修觀者專心一趣,以
自、共相於身等境一一別觀修四念住,分
別此法與所餘法有差別義名觀自相,
分別此法與所餘法無差別義名觀共

相。且身念住觀自相者,謂觀察身內、外
十處自性各別,從眼至觸,一一皆有處,自
相故。如是於彼各別法中有正智生,名
觀自相。此自相觀得成滿時有道色起,爾
時方立自相種性身念住名。此亦遍知彼法
自相,由此各別有正智生,非諸境中總
生一智。有說:非此自相觀中觀無表色,以
無表色與無色品極相似故。有說:此觀亦
觀無表,有道色生故。次身念住觀共相者,
謂觀察身一一處相雖有差別而身相同。
又於爾時觀十一處,俱是色相無有差別,
謂皆不越大種所造。如是於彼一類法中
有正智生,名觀共相。此共相觀得成滿時
有道色起,爾時方立共相種姓身念住名。此
亦遍知彼法共相,由此總有一正智生,非
諸境中各生一智。」

論「身自性者
至除三餘法」,出身、受、心、法自性。

論「傳
說在定至如應當知」,述成滿也。如應知者,
隨其所應,如是應分分可別分析、各各別
觀,名成滿位。《正理論》云「前說與此論同。
或如前說觀究竟相,謂後後位善根增長,
如畦中水汎溢漫流。有說:歘然非愛相起,此
有二種。其二者何?一能發瞋、二令不樂。此
中但有令不樂相,以所習事若未自在,為
求成滿故起欣樂;此於所習已得自在,
止息希求故無欣樂。」

論「何等名為四
念住體」,問也。

論「此四念住至所緣別故」,
答也。

論「自性念住至三種念住」,此牒第
一自性釋也。即聞、思、修三慧為體,即以此

三慧名三念住。言「自性」者,簡所緣、相雜,
以慧為體,名為自性。非如相雜及彼所緣
非是念住,與念住雜及為所緣,從其自
性名為念住。

論「相雜念住至諸法為
體」,牒餘二念住釋。慧俱有法及與慧體互
相雜故,總名相雜念住。所緣念住是慧所
緣,亦攝於慧,以慧所緣諸法故。


「寧知自性是慧非餘」,問。

論「經說於身至
循觀用故」,答。以契經中說循身觀等非慧
不能,故知念住以慧為體。

論「何緣於
慧立念住名」,問。體既是慧,因何名念?

論「毘婆沙師至由楔力持」,答。慧由念持,慧
名念住,此之果慧從因念名。故《正理論》云
「寧智慧住要由念力,以有念者慧增明故。」

論「理實應言至便住不謬」,論主釋也。慧
令念住,得念住名。慧是其因,念住為果,慧
名念住,因受果名。引二經證,如文可解。
正理論師通其兩釋。梵名阿尼律陀,此云
無滅。

論「然有經言至愛心法滅」,通伏
難也。伏難意云:若四念住以慧為性,何故
言由食、觸、名色、作意故集?滅亦如是。

論「應知彼說至得安住故」,此即通也。此經言
身、受、心、法者,是所緣念住,所以緣身等名
為念住。以慧於彼身等得住故,身等名為
身等念住。食等與身等為因,故食等集身
等,非說自性念住。

論「又念住別至各
有三種」,此就自、他、俱相續中分四念住各
為三也。故《正理論》云「身等念住各有三種,
緣內、外、俱有差別故。且身念住有三種

中,緣自相續說名為內,緣他身等說名為
外,雙緣二種說為內、外。以有我愛而
慢緩者,應觀內身猶如外故。」

論「此四念住說次隨生」,述
次第也。

論「生復何緣次第如是」,問生
次也。

論「隨境麁者應先觀故」,第一釋也。
《正理論》云「或隨所緣麁細生故。然非由此
心最後觀,法中涅槃極微細故。」

論「或諸
欲貪至如是次第」,第二釋,如文可解。

論「此四念住至不增不減」,此釋念住唯有四
也。以對四倒立四念住,倒唯四故,念住亦
四。《正理》復云「對治四食」。

論「四中三種
至名為雜緣」,此述雜緣、不雜緣也。

論「如是熟修雜緣身等」,下一行頌明總相
也。

「論曰至苦空非我」,此即釋也。《正理論》
云「雜緣法念住總有四種,二、三、四、五蘊,為境
別故,唯總緣五名此所修。彼居此中修四
行相,總觀一切身、受、心、法,所謂非常、苦、空、
非我。然於修習此念住時,有餘善根能為
方便,彼應次第修令現前。謂彼已熟修雜
緣法念住,將欲修習此念住時,先應總緣
修無我行、次觀生滅、次觀緣起,以觀行者
先觀諸行從因生滅,便於因果相屬觀門
易趣入故。或有欲令先觀緣起,此後引
起緣三義觀。此觀無間修七處善,於七處
善得善巧故,能於先來諸所見境,立因果
諦次第觀察。如是熟修智及定已,便能安
立順現觀諦。謂欲、上界苦等各別,於如是
八隨次第觀,修未曾修十六行相。彼由聞

慧於八諦中初起如斯十六行觀,如隔薄
絹覩見眾色,齊此名為聞慧圓滿。思所成
慧准此應說。次於生死深生厭患,欣樂涅
槃寂靜功德,此後多引厭觀現前,方便勤修
漸增漸勝,引起如是能順決擇思所成攝
最勝善根,即所修總緣共相法念住。」
《婆沙》第二云「若順次第說功德者,此中
應先說不淨觀或息念等,次說念住,次三
義觀,次七處善,次說煖法,次說頂法。」今詳《婆沙》與《正理論》此
論別者,入行次第,五停心後、別緣念住後,
起總緣入於煖法;於此中間修三義觀及
七處善兼緣起等;將入煖時從總念入。《婆
沙》以念處重故,舉先念處不舉後也;此論
略故不述中間;《正理》少具兼說三位。故此
三論,義不相違。

論「修此觀已生何善根」,已下第四明煖等四
善根,即七方便中後四方便。就中,一明善
根體等、二明善根差別、三明勝利、四明轉
趣、五明修果久近。此三行頌明體等也。

「論曰至名為煖法」,明從總相生煖法也。此
從思慧或修慧生。故《正理論》云「若有先離
欲界染者,依色界攝修所成慧,厭患生處
欣樂涅槃,多厭行俱作意,次第能引異類煖
善根生。諸有先時未離欲染,依思所成慧

引煖善根生。」

論「此法如煖至故名為煖」,
釋煖名也。無漏道諦猶如於火燒煩惱
薪。至此位初得火前相,故名為煖法。

論「此煖善根至十六行相」,明諦行也。以時
長故,而能具觀四聖諦境及十六行。准減
緣中,此觀四諦,於一一諦觀四行已方易
諦也。又《正理論》云「是總緣共相法念住差別。
共法念住雖緣有漏觀為苦、空、無常、非
我,初位先起苦四行相,後觀集諦。於理無
違。」

論「觀苦聖諦至如後當辨」,此列十六
行相名也。《正理論》云「然諸煖法雖緣四諦,
而從多分說厭行俱,以起彼時蘊想多故。」
准此論文,在煖位時偏觀苦、集。


「此煖善根至更立異名」,此明從煖入頂位
也。《正理論》云「行者修習此煖善根下、中、上
品,漸次增進,於佛所說苦、集、滅、道生隨順
信,觀察諸有恒為猛盛焰所焚燒。於三寶
中信為上首,有修所成順決擇分次善根
起,名為頂法,是總緣共相法念住差別。」

論「動善根中至說名為頂」,釋頂名也。於中
有二:一以退墮動善根中勝故名頂,如
人頭頂。二以進退兩際名頂,猶如山首,
故名為頂。《正理論》云「頂聲顯此是最勝處。
如吉祥事至成辨時,世間說為此人至頂。
動善中勝,故名為頂。」

論「此亦如煖至十
六行相」,明觀諦行相同前煖法。

論「如
是煖頂至唯法念住」,雙明二善。初安足時行
修,唯雜緣法念住也。《正理論》云「初安足時
唯法念住,後增進位四皆現前。」述曰:別緣

觀劣不能易位,總觀力勝能易位故。由斯
初位皆法念住。

論「以何義故至四聖諦
迹」,此即是釋初安足也。

論「後增進時
具四念住」,釋安足後,下,中,上中,或唯觀色、
或唯觀受、或復總觀,皆無遮也。

論「諸
先所得至欽重心故」,此釋曾得不重起也。
《正理論》云「以勝加行引此善根,故已得中
不生欽重。然此頂法雖緣四諦,緣三寶
信多分現行。」

論「此頂善根至名為忍法」,
此釋從頂生於忍也。

論「於四諦理至
名為忍法」,釋忍名也。前位善根於四諦理
亦能忍可,此最勝故偏立忍名。又於前位
雖又忍可,有退墮故;此位無退,偏得忍
名。問:若爾,第一亦應亦忍。《正理論》云「世第
一法雖於聖諦亦能忍可,無間必能入見
道故,必無退墮,而不具觀四聖諦理。此具
觀故,偏得忍名,故偏說此名順諦忍。」

論「此忍善根至與前有別」,此明念住通局別
也。《正理論》云「此與見道漸相似故,以見道
位中唯法念住故。」

論「然此忍法至相隣
接故」,此明三忍境不同也。下、中忍具觀上、
下八諦各具四行,上忍唯欲苦諦一行,一剎
那也。

論「由此義准至無簡別故」,類釋。煖、
頂具觀八諦十六行相,以此三位無簡別
故。

論「謂瑜伽師至名中忍位」,釋。漸減
行及減所緣,至唯緣欲苦諦一行二剎那
前,名中品忍。准此論云「於色、無色對治道
等,一一聖諦行相、所緣漸減漸略。」故知下
忍緣上、下八諦各具四行相,減色、無色道

聖諦下一行已去,名為中忍。減道行盡,名
減所緣。次減欲界道下行已,乃至欲界苦
下三行各減行、所緣已,唯一行二念,名為中
忍。《婆沙》第五云「復次以忍位中,或時以十
二行相觀察聖諦,或時以八行相觀察聖
諦,或時以四行相觀察聖諦。」《婆沙》
一百九十云「問:何等補特伽羅依空行入見
道?何等補特伽羅依無願入見道?答:若見
行者依空行入;若愛行者依無願入,唯除
菩薩,雖是愛行而依空入。又見行人有其二
種:著我見者,依非我行入;我所見者,依空行
相入。諸愛行人亦有二種,我慢增者,依非常
行入;懈怠增者,依苦行相入。」西方德光論師解減行云:「上下
八諦各四行相,如名次第擬儀相當皆相
繫屬。如於後時應以欲界苦諦下無常行
相入見道者,於自諦下從後向前,先除
非我、次空、後苦。若以苦行擬入見道,先
除非我、次空、後無常。若以空行擬入見
道、先除非我、次苦、後無常。若以非我擬
入見道、先除空、次苦、後無常。除欲苦諦四
行既爾,除上道諦四行亦然。」餘准此例,
恐繁不具。德光所解事太繁雜,既無論文,
何理知定相繫屬耶?如我見增者,為治我

故起非我行者,何別理於滅等下偏起離
等行,先觀滅等諦耶?今為一釋:從聞、思
觀四諦時,於一一諦皆具四行,如名次第
於上道諦等,後起者先滅、先起者後減。我
見增者偏起非我,自餘三行隨次而減。中、
上忍及第一法同此一行,即以此行入於
見道。於理無違。

論「從此位無間至不
相續故」,明從中忍生上忍也。

論「上品
忍無間至唯一剎那」,明從上品忍生世第
一法,及明世第一與增上忍緣、行相同。

論「此有漏故至世第一法」,此釋名也。

論「有士用力至故名最勝」,釋妨難也。《婆沙》
第三云「此心、心所於餘世法為都勝故說
名第一?為分勝故名第一耶?設爾何失?若
都勝故名第一者,此豈能勝現觀邊世俗
智?然現觀邊所修世俗智是見道眷屬,見道
慧力殊勝,此法不爾。又此豈勝雜修靜慮?
然彼等至及所感生不共異生,此法不爾。
又此豈勝初盡智時所修善根?然修彼時離
一切障所依清淨,此法不爾。又此豈勝空
空、無願無願、無相無相三三摩地?然彼尚能
厭惡聖道,況於有漏,此法不爾。若分勝故
名第一者,煖、頂、忍等應亦名第一,各勝
彼彼下位善根故。有作是說:此法都勝故
名第一。然約能開聖道門說,非據一切。
謂現觀邊世俗智等,雖有如前所說勝事,
然皆無力開聖道門;此法獨能,是故都勝。
或有說者,此法於餘一切事勝故名第一,
謂現觀邊世俗智等所有勝事皆由此成。所

以者何?彼諸勝事若無此法開聖道門體,尚
不修,況有勝用。要由此法開聖道門,方修
彼體乃有勝用。彼諸勝事既由此成,故此
於餘一切事勝。有餘師說:此法分勝故名
第一。問:若爾,煖等應亦名第一。答:彼於二
分中俱非最勝故。謂世善法總有二分:一
依異生、二依聖者。世第一法雖於聖者
世俗智等不名最勝,而於異生所得善中
皆最勝故,所以獨立第一法也。無評家
也。」問:若爾,未來修者,不能為等無間緣
引聖道生,應非第一。答:《婆沙》第二云「彼
雖不作等無間緣,而能隨順已起得故。譬
如苾芻與僧欲法,諸餘僧事亦得成立。
問:世第一法隨轉色、心不相應行,彼既不作
等無間緣,云何得名世第一法?」《婆沙》第二
答云「彼雖不作等無間緣,而能隨順。由彼
與此心、心所法,一起、一住、一滅、一果、一等
流、一異熟,親近故。」

論「如是煖等至重
現前故」,此出體也。取俱有法,然除彼得。《婆
沙》第三云「問:何故沙門果得是沙門果,而世
第一法得非世第一法耶?答:沙門果成就所
顯故,沙門果得是沙門果。世第一法等無
間緣所顯故,彼得既非等無間緣,亦不隨
順如彼生等故,彼得非世第一法。煖、頂、忍
得亦非煖等,勿得聖已重現前故。有說:得
亦是世第一法。有餘師說:彼俱起得是世第
一法。評曰:若彼俱起、若後起得,一切皆非世
第一法種類同故,煖等亦爾。是故初說為善。
問:何故世第一法生等是世第一法,而得非

耶?答:生等與彼同一果,相隨行不相離,常
和合無前後。相與所相未嘗相離,由此亦
是世第一法。得與彼法不同一果,不相隨
行,性相離不和合,或前或後。得與所得有
時相離,譬如樹皮或時離樹,是故得非世
第一法。煖、頂、忍得亦復如是。」《正理論》云
「然以見諦不許煖等重現在前,已見諦者
加行現前成無用故。」今為一釋:前果非
是後向道攝,向後起得不違理故。煖等是
彼聖道加行,道後起煖等是違理故。又得
聖不捨煖,果後起煖過。得果捨前向,果
後無向得。

論「此中煖法至未來」,四明
煖最初行得二修行相多少。於最初位進善
根故,於三諦唯雜緣法念住。得修通總、別
觀,故修四念住。修自諦行相,故通四行也。
不傍修故,無十六行也。於滅諦唯不雜
緣法念住,無身、受、心故。二修唯法念住,不
傍修故,不修餘諦四念住也。

論「由此
種姓至方能修故」,釋不傍修所以。言「同
分」者,謂同諦也。

論「後增進位至未來十
六」,明煖增進位行、得修也。三諦皆有色、受、
心、法故。非初易位,容現別觀色、受、心等,
故云隨一念住現在修也。雖能傍修餘諦
念處,數不過四,故言四也。「隨一行現在修
未來十六」者,以傍修餘諦也。緣滅諦無餘
念住故,法念住現在修。傍修餘諦故,未來
四也。行修初後皆同法念。

論「由此種
性至亦能修故」,釋得傍修所以。如文可
解。

論「頂初安足至未來十六」,明頂初

入位也。初進異位故,行修唯法念。進位不
簡行故,隨一行相修。「未來四及十六」者,許
傍修故,四諦同故合說也。

論「後增進時
至未來十六」,明增進位許別現也。隨一念
處現在修,未來四等如煖中釋。三諦不同,
故別釋也。

論「忍初安足至未來十六」,明
忍位也。《婆沙》一百八十八云「問:何故忍初及
後皆法念住?答:以忍近見道,故相似見道
。」

論「然於增進至不修彼行相」,
明中上忍隨所減緣不修彼行。《正理》釋
云「謂具緣四,具修十六。若緣三、二、一,如
次修十二、八、四。」

論「世第一法至似見
道故」,明世第一修行多少也。似見道故,無
異分修故,不修餘行故。《婆沙》云「問:頗有
住一剎那頃,當得世第一法,非彼所緣
耶?當得彼所緣,非世第一法耶?當得
世第一法及彼所緣耶?不當得世第一
法及彼所緣耶?答:有住。增上忍時,應作
四句。且依未至定入正性離生者,住增上
忍時當得世第一法。非彼所緣者,謂未至
定所攝世第一法中,除緣當現在前所依
世第一法,諸緣所餘境世第一法。當得
彼所緣非世第一法者,謂上五地所攝世
第一法中,緣當現在前所依世第一法。當
得世第一法及彼所緣者,謂未至定所攝
世第一法中,緣當現在前所依世第一法。
不當得世第一法及彼所緣者,謂上五地
所攝世第一法中,除緣當現在前所依世
第一法,諸緣所餘境世第一法。如依未至

定,餘五地亦爾。問:頗有成
就世間第一法不成就彼離繫得耶?答:應
作四句。成就世第一法不成就彼離繫
得者,謂若依此地入正性離生,彼未離此
地染。成就彼離繫得不成就世第一法
者,謂若依此地入正性離生,彼命終生上
地。成就世第一法亦成就彼離繫得者,
謂若依此地入正性離生,彼已離此地染,
不命終生上地。不成就世第一法亦不
成就彼離繫得者,謂若未能入正性離生,
位有餘依,彼有漏離繫得。作如是言。問:頗
有聖者,成就世第一法不成就彼離繫得
耶?答:應作四句。成就世第一法不成
就彼離繫得者,謂若依此地入正性離生,
彼未離此地染。成就彼離繫得不成就
世第一法者,謂若依此地入正性離生,彼
命終生次上地。成就世第一法亦成就
彼離繫得者,謂若依此地入正性離生,彼
已離此地染,不命終生上地。不成就世
第一法亦不成就彼離繫得者,謂若依此
地入正性離生,彼命終超次上地生餘上
地,有餘依一切世第一法,及彼一切離繫得。
作如是言。問:頗有成就世第一法不成
就彼離繫得耶?答應作四句。第一句者,
謂若依未至定,或初靜慮靜慮中間入正
性離生,彼未離初靜慮染。第二句者,謂
若依此地入正性離生,彼命終生上地。若

未得世第一法生欲、色界,已離初靜慮染
及生空無邊處。第三句者,謂若依此地
入正性離生,已離初靜慮染,不命終生上
地。第四句者,謂除前相。」

論「已辨所生善根體相」,下三頌,第三明善根
差別。

「論曰至決擇分名」,此第一問也。

論「決謂決斷至四諦相故」,答決擇名也。
由諸聖道能斷疑故,名為決斷。以能分別
四諦相故,名為簡擇。即諸聖道名決擇也。

論「分謂分段至決擇分名」,此釋分名。一
切聖道皆名決擇,此所順者唯是見道,故言
分也。是故此名順決擇分。

論「此四為
緣至順決擇分」,釋順名也。此四為緣,引決
擇一分,亦能順益決擇一分故,故此四種
得順彼名。

論「如是四種至等引地故」,
此即第二三慧分別。近見道故,非聞、思也。

論「四中前二至獨是上品」,此即第三各
隨一義以分品也。如文可解。

論「此四
善根至遍知斷故」,此即第四明依地也。此四
善根,修慧為體,是見道眷屬。欲界無修故,
無色界無見道故,所以不通欲界、無色。又
無色心不緣欲故。「欲界先應遍知斷」者,更
釋無色無見道也。以欲先應遍知斷故,見
道必先緣欲界。無色不緣欲,故無見道。所
以欲界先遍知斷,《正理論》云「於三界中彼最
麁故。」

論「此四善根至增背有故」,第五
明果也。此門在頌無文,因明依地便釋
異熟。

論「或聲為顯至及欲七地」,釋頌
中「或七」字也。

論「此四善根至除北俱

盧」,第六明依身別。所以善根唯依九處,《正
理》釋云「唯依欲九身,容入離生故。」

論「前三善根至一剎那故」,此第七明初、後
起。《正理論》云「有餘師說:若於先時曾已修
治此四加行,彼於天處皆得初起。」然無
評也。《婆沙》第七云「問:何故天中不能初
起?答:彼處無勝厭離等作意故。問:惡趣中有
勝厭離等作意,何故不起此善根耶?答:惡
趣中無勝依身故。若有勝厭離等作意,亦
有勝依身者,則能初起。人中具二,故能初
起。」

論「此四善根至非擇滅故」,此即第八
明男、女得別。《正理論》云「此四善根,唯依男、
女。前三男、女俱通得二,第四女身亦得二
種。勿後得男身,不成煖等故,依男唯得
男身善根,聖轉至餘生亦不為女故。煖、頂、
忍位容有轉形故,二依善根展轉為因性。
世第一法依女身者,能為二因,女得聖已
容有轉得男身理故。」《婆沙》第七云「問:此
煖、頂、忍、世第一法依何身起?答:依男、女
身。問:依女身得女身所起煖,為亦得男身
所起煖耶?答:得。如得煖,得頂、忍亦爾。問:
依男身得男身所起煖,為亦得女身所起
煖耶?答:得。如得煖,得頂、得忍亦爾。女身
於女身所起煖亦得,亦在身、亦成就、亦現
在前。於男身所得煖得,而不在身成就、不
現在前。如說煖法,頂、忍亦爾。男身於男身
所起煖亦得、亦在身、亦成就、亦現在前。於
女身所起煖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在前。
如說煖,說頂、說忍亦爾。女身所起煖與女

身所起煖為因,與男身所起煖亦為因。如
說煖,說頂、說忍亦爾。男身所起煖與男身
所起煖為因,不與女身所起煖為因。所以
者何?勝非劣因,彼是劣故。如說煖,說頂、說
忍亦爾。」今詳三論,前三善根,男、女各得
二,依善根同也。准《正理》、《俱舍》,皆云第四
女身亦得二種,故知即是多道家也。若一道
家,其道是一,依男身故名依男身道,依女
身故名依女身道。依女身所得世第一法,
唯得依女身,不容依男身,如何得名依
男身道?既言得二,故知與《婆沙》同,是非一
道也。然《婆沙》、《正理》為因不同,意各別也。《正
理》准聖道等為因作論,故說互為因也。
如依男、女聖道互得為因,及餘有漏聞、
思、修慧,及生得善,染污法等,皆男、女互得
為因,不云依女劣也,因何四善即云劣
也?故不取《婆沙》之義,言互為因。《正理》、《婆
沙》處非唯一。有人三釋不巧,還同未
解。恐繁不述,對讀即知。然准《婆沙》多道
家,阿羅漢等依一身起道,得修欲界九依
身道,不以身非擇滅故不修彼能依道。今
二論皆以聖人無作女故,不得女世第一
法者,意難解也。深法師以違此理故,此中
言得,不言修也。此中得者,是法後得,謂依
女身所起世第一法,轉為男身亦依男身
得。依男身所起世第一法,不得轉為女身,
得女身非擇滅故。今依《婆沙論》釋四善根
得與道不同,不可為例。道即重得,四善不
然。道不隨依男、女身說其勝劣,四善即

隨男、女說有勝劣,豈得例道?今得亦爾,
與得道異,故非擇滅即不得也。

論「聖
依此地至遷生上地」,此下第九明其捨也。此
明聖人失地捨,遷生上地,名為失地,是失
煖等所依地也。如身在欲界,依初禪得煖,
生初定時不捨煖也,生第二定名遷生
上地。

論「異生於地至亦由退捨」,明凡
捨也。異生命終捨此善根,若生上地及自
下地,但命終時即捨煖等,前二善根是可退
故。異生亦退,非是聖也。

論「由死退捨至
異生亦無退」,此明凡、聖捨定異也。此亦應
言世第一法,異生亦無命終捨也。捨、得既
據生相時說,此中說捨皆是同時,謂正命
終等,非得生至生相故。

論「依根本地
至極猛利故」,第十依根本必定得聖。《正理
論》云「依根本地起煖等善根,彼於此生必
定得見諦,以利根故厭有深故。依未至、中
間起煖等者,於此生不必得入見諦。有餘師說:依根本定起煖
等者,此生必定得至涅槃,厭有深故。」准
《婆沙》,煖、頂依根本亦不退,未至、中間即有
退也。《婆沙》第六云「依根本地起煖等者,現
身必入正性離生。所以者何?彼由聖道引
煖等故。依未至定、靜慮中間起煖等者,此
則不定。所以者何?彼由煖等引聖道故。」

論「若先捨已至大功用成故」,
第十一明得非先也。以未曾熟修者,加行
善根得來時起,非如餘有漏定無始熟修,

大功用成故。所以重起之時,必大功用方
能起也。《正理論》云「由先捨已,後重得時,亦大
劬勞方得起故,於先所捨不欽敬故。」

論「若先已得至還從本修」,第十二明捨已重
起。故《婆沙》云「問:若餘生中即起頂者,從何
作意無間起耶?答:如起煖時所有作意。如
說從煖起頂,從頂起忍亦爾。問:若爾,何故
說煖無間起頂,頂無間起忍耶?答:依一身
中相續起者作如是說,然非一切。」

論「失退二捨至失不必然」,第十三明二捨同
異。失謂生上地,及捨眾同分。生上地
命終,心定無染也。捨眾同分捨不定,或染心
命終、或不染心命終。若退捨必起染心,由
此故言退必起過。失不必然,不必然言顯
不定也。既捨得名退,故此二退非得為性。

論「得此善根有何勝利」,下一頌,第三明有勝
利。

「論曰至必至涅槃故」,此第一明煖勝
利。

論「若爾何殊順解脫分」,問。順解脫
分善亦必得涅槃,煖既與同,有何殊也。

論「若無障礙至行相同故」,答。定得涅槃,二
種雖同,近遠異也。順解脫分極疾,第三生得
聖。順決擇極疾,即此生得。《正理論》云「是等引
地勝善根故。」

論「若得頂
法至不斷善根」,此第二明頂勝利。言「而增」
者,後必兼前。《正理論》加觀察三寶殊勝功
德為門,引生淨信心故。若得頂已不斷
善根,如何經說天授退頂?由彼曾起近頂
善根,依未得退,密作是說。

論「若得忍
時至不墮惡趣」,此第三明忍勝利也。

「然頌但說至如先已辨」,釋頌中略意,無退指
前說也。

論「此位不墮至業煩惱故」,明
不墮惡趣所以也。《正理論》云「得惡趣生,
非擇滅故。」

論「若至忍位至得不生法故」,
明至忍位得不生也。此開六章復牒釋
也。

論「趣謂諸惡趣至見所斷惑」,此牒釋
也。

論「此於下上位至上忍方得」,明六不
生得不同也。《正理論》云「少分生者,謂卵、濕
生,由此二生多愚昧故。處謂無想、大梵、北
洲,無想大焚僻見處故,北俱盧洲無現觀故。
身謂扇搋等,多諸煩惱故。有謂第八等,聖必
不受故,見所斷惑必不起故。」

論「得世
第一法至正性離生」,此第四明第一勝利。

論「頌雖不說至無命終捨」,此釋頌中略命
終捨意。

論「何緣唯此至捨異生性故」,明
唯世第一能入離生。世第一法住現在時,
與苦法智忍為等無間緣,引至生相,名為
入也。世第一法如無間道,苦法智忍如解
脫道,此二共捨異生性也。《婆沙》第二云「如
是說者,世第一法住時名入。問:若爾,異生應
即聖者,入聖道故。答:無如是過。世第一法
至住位時,苦法智忍在正生時,未成就
故不名聖者。苦法智忍雖未已生,以在正
生名等無間,世第一法爾時為彼等無間
緣,故名為入。」

論「此四善根各有三品」,下一頌第四明三乘
轉也。

「論曰至得成佛義」,明煖、頂可轉,
忍不可轉。《婆沙》第七云「轉聲聞種姓順解脫
分,起獨覺及佛種姓順解脫分。轉獨覺種姓

順解脫分,起聲聞及佛種姓順解脫分。若起
佛種姓順解脫分已,則不可轉,極猛利故。」
又三十一云「非如聲聞極利根者經六十
劫,非如獨覺極利根者唯經百劫。」准上
論文,若二乘若勤修者,定百劫、六十劫定得
涅槃,非謂不修。所以得知?《婆沙》第七云「或
有人種順解脫分善根已,或經一劫、或經
百劫、或經千劫,流轉生死而不能起順決
擇分。或復有人起順決擇分善根已,或經
一生,或經百生,或經千生,流轉生死而不
能入正性離生。」然說頂位已前可
轉者,聲聞若不轉,即經六十劫定得涅槃;
若轉者,即不定也。獨覺不轉者,百劫定得
涅槃;若轉者,即不定。又准《正理》云「菩薩專
求利他事故,為欲拔濟無邊有情,弘誓莊
嚴經無量劫,故往惡趣如遊園苑。若不爾
者,無成佛義。」此論復云「是故定無得成佛
義。」准此,若不能往惡趣,不得成佛。由此
論說忍已上不許迴心,前二善根許迴心
也。

論「聲聞種姓至故說為餘」,釋頌云
「三」,謂煖、頂、忍三。「餘」謂獨覺種姓,在佛乘外,
故言餘也。

論「麟角佛言至自乘覺故」,
此明二人不可轉也。獨覺有二:一部行、二
麟角。部行如聲聞,說有可轉。麟角如佛,不
可轉也,一坐便成自乘覺故。此明二人不
轉意也。

論「第四靜慮至無上覺所依」,此
釋二人依第四禪所以。

論「此中覺言
至是菩提性故」,此釋二種覺,謂果菩提即是
覺故。

論「言一坐者至乃至菩提」,此敘二

說不起坐也。一說從煖位、一說不淨觀。《正
理論》云「依第四禪,從身念處至盡、無生,唯
於一坐能次第起。故麟角喻及佛種姓,煖等
善根皆不可轉。」餘文可解。准之,一坐已
後說不可轉,與《婆沙》不同,是論意別。或
是《婆沙》前文以是利根一義故不轉,此中兼
一坐二義不轉,非是欲許前位轉也。

論「頗有此生創修加行」,下一頌,第五明修果
久近。

「論曰至乃至得解脫」,明極三生也。
涅槃名解脫,分是因義,此善順彼與彼作
因,故此善名順解脫分。聲聞種姓極速三生,
獨覺四生。

論「譬如下種至傳說如是」,舉
喻顯也。《正理論》云「極速三生方得解脫。謂
初生殖順解脫分,次生成就,第三生起順
決擇分即入聖道。若謂第二生起順決擇
分,第三生入聖乃至得解脫,彼言便與前
說相違,謂依根本地起煖等者,彼必於此
生得入見諦。或彼應許極速二生,謂第二
生依根本地起煖等者,彼於現生必入聖
道得解脫故。」俱舍師救云:依根本地起
煖等者,必於前生已起煖等,或可第四
生者方能依根本起。

論「順解脫分至
順解脫分」,明體性也。在欲界故,非修所成。
而由思願攝起身、語,亦得名為順解脫分。
勝唯意業,兼取身、語,故以三業為其體
性。乃至少分施一食、持一戒等,但深樂涅
槃,願力所持故,便名種殖解脫分善。

論「殖順解脫分至如應無故」,明殖處也。天
厭心劣、惡趣慧微、北洲二劣,故不能修。

論「遇佛出世至亦遇獨覺」,明殖緣也。准此
論,餘時不能種殖。「遇佛出」者,或親見佛、
或遇教法,知生死可厭、知涅槃可忻故,能
種殖解脫分也。《正理論》云「有佛出世、若無
佛時,俱能種殖順解脫分。」《婆沙》第七云「問:
此善根為在意地?為五識身?答:在意地,非
五識身。問:此善根為加行得?為離染得?
為生得耶?答:唯加行得。有說亦是生得。評
曰:前說者好,加行起故。問:此善根依何身
起?答亦依男身亦依女身。問:為因何事
種此善根?答或因施、或因戒、或因聞,而不
決定。所以者何?意樂異故。謂或有人因施
一摶食、或乃至一淨齒木,即能種殖解脫種
子。如戰達羅等,彼隨所施皆作是言:願我
因斯定得解脫。或有雖設無遮大會,而
不能種解脫種子。如無暴惡等,彼隨所施
皆求世間富貴名稱,不求解脫。或有受持
一晝一夜八分齊戒即能種解脫種子,或有
受持盡眾同分別解脫戒而不能種解脫
種子。或有讀誦四句伽陀即能種殖解脫
種子,或有善通三藏文義而不能種解脫
種子。問:誰決定能種此順解脫分善根?答:
若有增上意樂欣求涅槃、厭背生死者,隨
起少分施戒聞善,即能決定種此善根。若
無增上意樂欣求涅槃、厭背生死者,雖
起多分施戒聞善,而亦不能種此善根。順
解脫分亦有六種,謂退法種姓乃至不動法
種姓。轉退法種姓順解脫分,起思法種姓順
解脫分,乃至轉堪達種姓順解脫分、起不動

法種姓順解脫分。」

論「已因便說至復生何道」,下大文第二就三
道辨人。於中有三:一明見道、二明修
道、三無學道。就見道中復分兩段:一明
十六心、二依位建立。就明十六心中,一
正明十六心;二明十六依地;三明忍、智次
第;四明見、修道別。此三頌,第一明十六
心也。

「論曰至如花果樹」,明世第一法
生苦法智忍。四善中忍是有漏性,今此中忍
性是無漏,恐濫前忍舉法智果,顯是無漏
與前忍別。《正理》釋云「說無漏言,為欲簡
別世第一法所從世忍。此無漏忍,以欲苦法
為其所緣,名苦法忍。謂於苦法無始時來
身見所迷執我、我所,今創見彼唯苦法性,
忍可現前,名苦法忍。此能引後苦法智生,
是彼智生障之對治故,復名為苦法智忍。」

論「即此名入至正性決定故」,此釋苦法忍
異名。忍初入故,偏得入名。

論「經說正
性至故名離生」,此釋正性離生名也。故《婆沙》
云「復次見所斷惑,令諸有情墮諸惡趣受
諸劇苦。譬如生食久在身中,能作種種極
苦惱事,是故此惑說名為生。見道能滅,故名
離生。復次有身見等剛強難伏,如狩𢤱,
故說名生。見道能滅,故名離生。復次一切煩
惱或諸貪愛,能令善根不得成熟,及令
諸有潤令起過,皆名為生。見道起已,摧彼
勢力令不復為增上生過,由此見道獨名
離生。」

論「能決趣涅槃至得聖者名」,釋
決定名及入名也。謂見道能決趣涅槃、決

了諦相,得決定名。至見道初說名為入,此
忍生已得聖者名,是故此忍名入正性離
生,亦復名入正性決定。

論「此在未來
至如燈及生相」,燈生時正能滅暗,住時已滅。
生相生時正能生法,住時已生。苦法智忍
亦於生時滅異生性,住時已滅。

論「有
餘師說至捨異生性」,敘異說也。

論「此義
不然至世間法故」,難也。異生性與世第一法,
俱是世間有漏諸法,如何第一法能捨異生
性?

論「性相違故至能害怨命」,通也。雖
同世間,性相違故。如同是人,上怨肩上,雖
依怨肩能害怨命。世第一法與異生性,雖
同世間,依異生性能捨異生。故《正理》云「性
相違故,依彼能捨,如上怨肩而害怨命。」

論「有餘師說至解脫道故」,異師說也。《婆沙》
第一云「有餘師言:世第一法、苦法智忍更
互相資,捨異生性。謂世第一法與異生性
雖恒相違,而力劣故不能獨捨。由此引生
苦法智忍,共相助力捨異生性。譬如羸人
依因健者更相助力能伏怨家。由此因緣,
世第一法如無間道,苦法智忍如解脫道,
捨異生性。」

論「此忍無間至名苦類智」,
此明下上苦法類忍智相生也。

論「最初
證知至而證境故」,此釋法類忍智名也。

論「如緣苦諦至名道類智」,准苦諦釋餘三
諦。

論「如是次第至聖諦現觀」,結總名
也。此十六心總名現觀。現謂現前,觀謂實
觀。《正理論》云「如是次第有十六心,總說名
為聖諦現觀。以於三界四聖諦境,次第現前

如實觀故。既於三界四聖諦境,旋環紛擾作
意思惟,寧不能為現觀障礙?初習業地於
諸諦境多返旋環,已淳熟故。」

論「此中餘
部至唯頓現觀」,敘大眾部計,與大乘同。

論「然彼意趣至無差別故」,有部師云:無差別
故。為是見現觀?為是事現觀?為是緣現觀?
應更推尋。

論「詳諸現觀至名事現觀」,
述三現觀體各別也。

論「見苦諦時至謂
斷證修」,此明現觀具多少也。見苦諦時,苦
忍智等名見緣現觀。見緣苦諦故,亦名事
現觀。以知苦諦故,知苦、斷集、證滅、修道,
名事現觀。見苦之時既知是苦,是事現觀。
於集諦有斷事、於滅諦有證事、於道諦
有修事,故言於三諦有事現觀。


「若諸諦中至行相別故」,有部出頓見現觀過。
四諦行相各別不同,如何一念能頓觀耶?

論「若言以一至見苦諦等」,此是縱計與出過。
汝若以一無我行相總見四諦,則不應用
苦、無常等見苦諦等也。

論「如是便與
至相應擇法」,出違經過。若如是以一無我
行於一念中頓觀四諦,如是便與契經相
違。以契經言:以苦行相思惟苦等,乃至
以道行相思惟道等。若頓現觀,便違此文。

論「若言此經至如見修故」,破通經也。
由先見諦作十六行觀,修道如見,故亦十
六。

論「若彼復謂至理亦無失」,縱計無失。
實不一時頓見四諦。見一苦諦時,於餘三
諦得自在故,名頓現觀。理即無違。


「然於如是至別應思擇」,明起、不起,指別釋

也。

論「若彼復謂至有事現觀故」,此許異
計,無有失也。

論「依見現觀至經有別
喻」,引三經證漸現觀。一《善授經》,即此所引。
《正理論》云「如《善授經》,佛告長者:『於四聖諦
非頓現觀,必漸現觀。廣說乃至無處無容
於苦聖諦未現觀已能現觀集。如是乃至
無處無容於滅聖諦未現觀已能現觀道。』
如是《慶喜經》及《一苾芻經》,二經所說意皆同
此。三經一一各各有別喻。」

論「若謂
有經至密意說故」,又牒救通。如文可解。

論「已辨現觀具十六心」,下半頌,第二明依地
同。

「論曰至如先已說」,釋文,可知。

論「何緣必有如是忍智」,下半頌,第三明忍智
次第。

「論曰至驅賊閉戶」,釋十六心無間
解脫。「約斷惑得無能隔礙」,釋無間道。「與
離繫得俱時起故」,釋解脫道。驅賊,喻無
間道斷惑令得出身故。閉戶,喻解脫道
持擇滅得令惑不入身。故《正理論》云「經主
釋言:約斷惑得無能隔礙故名無間道,已
解脫惑得與離繫得俱時起故名解脫道。
若爾,解脫道亦應名無間,約與離繫得
俱,亦無能隔礙故。應作是釋:無間隔故
名為無間,無間即道名無間道。是無同類
道能為間隔,令於解脫道不為緣義。諸

無間道唯一剎那,諸解脫道或相續故。於自
所治諸煩惱得已得解脫,與彼斷得俱時
起道名解脫道。自所治言欲顯何義?苦類
忍等諸無間道,亦與他所治離繫得俱生,
勿彼亦名解脫道故。」

論「若謂第二至
已斷疑智」,牒計破也。《正理論》云「若苦法忍後
即有苦類忍,與前忍果斷得俱生,餘位亦
然。斯有何失?若爾,此位緣欲苦等,已斷疑
智,應不得生。許此不生復有何過?於後
修位,我已知苦等諸決定智應不得生,於
苦等境中先未生智故。若於先位未有智
生,後已知言便成無義。」

論「若謂見位
至九結聚相違」,此外難也。以本論說四法類
智及修所斷以為九結,此九皆言是智斷
故,故知見位非忍斷惑。

論「此難不然
至名王所作」,有部通也。

論「此十六心皆見諦理」,下半頌,第四明見、修
道別。

「論曰至故修道攝」,此明見道、修
道異也。忍名為見,智名為智。至十五心見
八諦周,於一一諦皆未曾見,最初見故名
為見諦。見諦周故,無未曾見未見諦故。雖
知八諦未得周盡,於上地道未起智故,
今明見道不明智道,故無有失。若說智
道十六方周,由言見道,故至十五。十六重
見,故名為修,如餘修道重見諦故。


「豈不爾時至未見今見」,此外難也。道類忍時
不能自見,至道類智方見此忍。亦是初見,
何非見道?

論「此中約諦至此畦未刈」,
論主釋也。約諦作法,不約剎那。已見上地

無邊之道,唯餘一念未見今見,豈得從少
名未見諦?《正理論》云「爾時通見曾、未曾見,
故無有失。」

論「又道類智至非見道攝」,又
重釋也。立比量云:第十六心定是修道。以
四果攝等,此立因也。如餘修道,此舉喻也。
《正理論》云「謂見道位唯修未來自同類境智
及行相,道類智位如餘修道,通修未來同、異
類境智及行相,故修道攝。若謂見道有種種
類,如或有時唯修無漏,有時通修有漏、無
漏,如是應許有時唯修自同類境智及行
相,有時通修同異類境智及行相。此例不
然,唯修同境種種類故。」


「然道類智至所斷斷故」,通伏難也。難云:若
道類智是修道者,何不如餘修道鈍根有
退?答云:以任持見道所斷斷故,見道不
退,此亦不退。

論「即由此故至太過失者」,
難云:即由任持見道斷故是見道者,有太
過失。後果道中皆能任持見所斷斷,乃至
無學亦應見道攝,任持見道斷故。


「何緣七智亦見道攝」,問。何緣七智重見諦理,
非是修道,亦見道攝?

論「見諸諦理至亦
見道攝」,答。七智雖重見諦理,以於未見中
間起故,見未究竟,故非修道。

論「已說見修二道生異」,已下第二依位建
立。於中有二:一就見道立、二就修道立。
此一行半頌就見道立,於中建立隨信、
隨法前三果、向,總立五人。大乘,此五人從
四善根立。

「論曰至隨法行者」,分十五
心利、鈍為二聖人。

論「由信隨行至隨

行義故」,釋隨信行名。先以信地為首,行
隨信起,名隨信行。此釋行名。「彼有隨信
行,名隨信行者」,釋人也。或由串習,此隨
信行以成其性,故名隨信行者。第二釋人。
「彼先信他隨行義故」者,總釋隨信行名。由先
所作但隨他語,不自披教。

論「准此應
釋至隨行義故」,准上釋隨信行人,釋隨法
行亦爾。以法為首,隨行義故,名隨法行。《婆
沙》五十四云「何故名隨信行者?答:由彼依
信、隨信行,故名隨信行。謂依有漏信、隨
無漏信行,依有轉信、隨解脫信行,依有
繫信、隨離繫信行。由信為先得入聖道,
如是種類補特伽羅,從本以來性多信故。若
聞他勸汝應務農以自存活,彼不思察我
為應作、為不應作?我為能作、為不能
作?為有宜便、為無宜便?聞已便作。或聞
他勸汝應商估,或應事王,或應習學書、
算、印等種種伎藝,以自存活。亦不思察,廣
說乃至聞已便作。乃至出家等亦爾。問:何故
名隨法行?答:由彼依法、隨法行故,名隨
法行。謂依有漏法、隨無漏法行,依有轉
法、隨解脫法行,依有繫法、隨離繫法行,
由慧為先,得入聖道。如是種類補特伽羅,
從本已來性多慧故,若聞他勸:汝應務農
以自存活。彼便思察我為應作、不應作等。」

論「即二聖者至趣初果故」,具縛斷五品
來十五心中名初果向,向初果故。


「言初果者至必初得故」,釋初果名。言「必初
得者」,簡超越第二第三果也。彼雖初得,

非必定初故。

論「若先已斷至此第二
故」,已斷六、七、八品,十五心中立第二果向,
向第二果故。「遍得果中第二果故」者,超越
得者雖初得果,遍得果中是第二故。


「若先已斷至數准前釋」,明第三向,如文
可解。如是隨信、隨法行者,由先具縛斷惑
有殊,數別各成七十三種。

論「次依修道道類智時」,已下第二依修道
立。文中有二:一明第十六心、二明住果非
向。此一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今住不
還果」,釋前三向至十六心住果。

論「阿
羅漢果至雖有頂故」,明第四果無初得也。
大乘對法論中,有從初果超取羅漢。

論「至住果位至今名見至」,明至十六心,隨
信、隨法二人轉名信解、見至,信解鈍根、見
至利根。

論「此二聖者至見至名別」,釋二
人名也。信增故名信解,見增故名見至。《正
理》云「諸鈍根者先名隨信行,今名信解,由
信增上力,勝解顯故。諸利根
者,先名隨法行,今名見至,正見顯故。」

論「何緣先斷欲界修惑」,下一頌,第二明住
果非向。

「論曰至不名後向」,總答。由未
起勝果道故,但名住果。《正理論》云「又非得
果時即有勝果道所斷煩惱離繫得生,道類
忍不能斷彼繫得故。」

論「然諸先斷至
定成樂根。釋。先斷一品等於此生中定起
勝果道」,若不爾者,先離色界染得阿那含
果,生於無色應不成就樂根。本論既言定

成樂根,故知定起勝果道也。准此,前二向
道亦決定起。所以定起者,《正理》釋云「彼障
已斷必欣彼故,障已斷道易現前故。」《婆沙》
一百七十一云「頗有無漏四靜慮漸得耶?答:
有。以聖者離下地染,及有起勝果道時,漸
次得故。三無色為問亦爾。」准此文,起勝
果必漸次也。

論「如是已依先具倍離」,已下大文第二就修
惑漸次分別聖位,先明障道品數、後就位
分人。此半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九品
亦然」,明地地中失、德,各分九品。

論「失
德如何至理亦應然」,明九分品麁、細相對。

論「白法力強至小燈能滅」,明斷道強,能斷
障也。

論「已辨失德差別九品」,第二歷位辨人。於
中有四:一明預流七生;二明一來向、果;三
明不還向、果;四明無學向、果。此半行頌,第
一明預流七生。

「論曰至七返生義」,釋
極七返生。極是最多,亦容中間不滿七也。
謂人、天各七合十四生,若兼中有二十八生。

論「諸無漏道至說名預流」,釋預流名。諸
無漏道趣向涅槃故名為流,即是聖道名
之為流。最初至得名之為預,舊名入流,
預是入之差別名也。彼七返人預聖道流,故
名預流。

論「此預流名至應名預流」,進退
徵也。若預流名目初得道,即初見道,第八
人地應名預流。若初得果名為預流,即超
越第二、三果應名預流。

論「此預流名
至故名預流」,答也。遍得一切是次第人,此初

得果建立此名。一來、不還非定初得,若超
越者即是初得,若次第者即非初得,故名預
流。

論「何緣此名不目第八」,問也。何緣
此名不目初向?此是最初預聖流故。

論「以要至得至不目第八」,答也。以三因緣
不目第八。

論「彼從此後至所說如是」,
釋七生也。理實人、天各七為十四生,各加
中有為二十八,各七等故名為七生。如七
處善,五蘊各七,有三十五處,但名七處以
數等故。如七葉樹,別別七故,非唯七葉。

論「若爾何故至第八有義」,難。經言無容
受第八有,如何得說二十八生?


「此契經意至中有應無」,答。上是順解,下是
反答。

論「若爾上流至無第八生」,難。若一
趣說無第八生,上流那含極有頂者,應一
天趣無第八生。

論「依欲界說故無有
過」,答。欲界人、天一趣各七,無第八生。

論「此何為證至非合受七」,責證也。

論「以
契經說至不應固執」,引兩經證。一引有部
等經、二引飲光部經。有部等說天七及人,
故知人、天各七。飲光部經復分明說於人、
天各受七生。教既分別,不應固執。


「於人趣得至還於天趣」,明七生滿處。

論「何緣彼無受第八有」,問也。

論「相續齊
此至第四日瘧」,答也。《婆沙》云「如七步蛇,四
大力故不減七步,由毒力故不越七步。」
第四日瘧者,即隔日瘧。

論「又彼有餘至
不證圓寂」,更以七結釋也。《正理》破云「若謂
聖道種類爾故,如為七步毒蛇所螫。此喻

不然,壽量定者過此齊限亦得住故。又
餘於此作是釋言:由彼有餘七結在故,
謂二下分、五上分結。此亦無能證唯七有,唯
貪、嗔結引七有故。又無契經說不還者受
極七有,又無經說五上分結引欲界生,故
彼所言無能證力。但由法爾極受七生,於
中不應強申理趣。」述曰:准上論文,不
破論主,是破《婆沙》異師釋也。此論但敘有
部多解,不自立義。今詳七步蛇喻,亦是
以法爾毒力不越七步,受報定者自是別
緣。如說火能燒、水能溺等皆能殺人,而樹
提不燒、念佛不溺,豈疑火燒、水溺之喻?
以七結故欲有七生,此釋無理。若謂以有
七結即有欲七生,若有五結應有五生
在。又家家等三人亦有七結,因何生唯三
等耶?《婆沙》四十六云「七生天上、七生人中
者,此依圓滿預流而說。故人、天有等受
七生。然有預流人、天生別,謂或天七人六、
或人七天六、或天六人五,乃至或天二人一、
或人二天一。」太法師以此文不言人一
天一,即謂無須陀洹受一生者,及引《涅槃
經》、《成實論》為證,又云:若人、天各一生,即
是一來果。此皆非證。《婆沙》云「人、天有等
受七生」者,然有預流人、天生別,等受七生
者,唯說七生。理亦合說六、五、四、三、二、一
生等。又謂若有一生定業,即斷六品取一
來者,此亦非理。斷煩惱緣有差別故。若
謂定約生斷惑者,即應無有惑斷不斷不
定之人。又預流人應無減七,定無第八

即斷惑故。若先受一生、後斷煩惱,如何不
許?《涅槃》、《成實》非此宗義,縱有明文亦不
成證。受七生者,中間雖有聖道現前,以
餘業持不證圓寂者,此說有七生定業之
力持故不證圓寂,唯一生定業經生無業
力持令不證圓寂。

論「至第七有至苾
芻形相」,釋不逢佛得羅漢果。由無學道力,
形自出家故,法爾自得苾芻形相。《婆沙》四
十六云「如是說者,彼法爾成佛弟子相乃
得極果。如五百仙人在伊師迦山中修道,
本是聲聞,出無佛世。獼猴為現佛弟子相,
彼皆學之,證獨覺果。無學不受外道相故。」

論「有言彼往餘道出家」,第二釋也。《正理》
破云「理不應然。往餘道者,由惡見力邪
業轉故。」准此,不破論主,破餘師也。

論「云何名為無退墮法」,問。云何預流亦名不
退墮法?

論「以不生長至俱清淨故」,答
也。「以不生長退墮業故」者,不造新引惡
趣業也。「違彼生長業與果故」者,舊招惡趣
不定業者不能與果,若有定業不得預流。
「強盛善根鎮彼身故」者,無漏業也。「加行
意樂俱清淨故」者,得不作戒也。

論「諸
有決定至亦能浮」,引文舉喻證也。


「經說預流果至苦邊際名」,依經起問。

論「依齊此生至所謂涅槃」,以兩義答。

論「如何涅槃可說所作」,問也。

論「許彼
得障至謂毀臺觀」,答也。

論「餘位亦有至
是故不說」,《正理論》云「非聖亦有極七返生,相
續成就得涅槃義。然非決定,是故不說。」

《婆沙》一百二十云「問:諸預流者為有現智,能
自審知已盡地獄、傍生、餓鬼險惡趣坑而
自知耶?答:不知。若爾,何故得知?答:信佛語
故。」

保延三年七月□□日午時切句了,於
東南院東廊畢功。  羊僧覺樹

(別筆)

以興福寺慈恩院本一交了。

卷 24

分別賢聖品第六之三

論「已辨住果至一來向果」,下一頌,第二明一
來向果。

「論曰至轉名家家」,釋家家也。
從住預流進向後果,斷第六品無間道
來,總名一來果、向。於中有二:若具緣者
亦名家家,若不具緣但名為向。家家之名
由三緣具,將釋三緣,先標、後釋。此文標
也。

論「一由斷惑至三二生故」,釋也。斷
三、四品,不言一、二、五者,以趣果心強故。
若斷五必斷六,及無斷一、二品而命終者。
故《婆沙》五十三云「謂瑜伽師得初果已,為
斷欲界修所斷結起大加行,必無未斷一
大品結有死生故。如斷五品,必無未斷
第六品結有死生義。家家等三有死生故,
此中偏說。」《婆沙》六十四云「生欲界聖者有

三事命終:一全離染、二全退、三分離染而
命終。異生但有二事命終:一全離染、二全
退,無分離染而命終者。生色界聖者有二
事命終:一全離染、二分離染,無有退者,色、
無色界無退義故。異生但有一事,謂全離
染,彼無退故,無分離染而命終故。生無色
界聖者、異生,應知亦爾。問:何故聖者有分
離染而命終,異生不爾?答:以諸聖者有無
漏定,任持相續令極堅固。異生但有世俗諸
定,任持相續非極堅固。」問:《婆沙》三十
二云「預流者趣一來果時,不起定者,加行
道時於欲界六生得非擇滅;若起定者,要
至第六無間道時,於欲六生得非擇滅。」
若斷五必斷六者,何故出定斷惑不至第
五品無間道,六生得非擇滅?答:無斷五
品不退於此命終為家家等,不進為一
來於此位中而命終者,故出定者不至第
五品得六生非擇滅者,以容退故。二由成
根,謂三、四品對治道也。三由受生,更受欲
有三、二生故。

論「頌中但說至故不具
說」,釋頌略也。以先說住預流果,後進斷
修惑。此類必定成無漏根,故頌不說。

論「然復應說至或過此故」,釋不說成根,
說生數也。若唯說斷三、四品惑名為家
家,不說受三、二生者,以有雖斷三、四品
惑,若增進時生不定故,若至一來一間即
生少也。若得現般涅槃即全無也。若作上
流那含及却退者,此即復過三、二生也。若
進若退,即非家家。故置生言欲簡此類,

非如治根義決定也。

論「何緣此無至
未越界故」,此釋難也。何緣一來向,斷五定
斷六?不還向斷八不斷九耶?此未越界,
彼越界故極為障礙,故容斷八不斷九
也。

論「應知總有至或二或三」,釋天家家。
或一天處受三、二生,或二或三天處受三
生等。

論「二人家家至或二或三」,釋人
家家。或一洲處受三、二生,或二或三洲處
受三生等。論中既云家家總二,謂天及人。
以此故知,二攝一切家家盡也。《正理論》云
「應知總有二種家家。若天家家受三生者,
人間受二、天上受三。受二生者,人一、天二。」
今詳文意,明家家二生者,即於天上
二生等,不是天一、人一合為二生。若合為
二生,即與一來無別。亦證二生家家,天二
人一不是天、人各二。又《婆沙》三十六云「七
生天上七生人中者,此依圓滿預流而說。
故人、天有等受七生。然有預流,人、天生
別,謂天七人六、或人七天六、或天六人五、或
人六天五、或天五人四、或人五天四、或天四
人三、或人四天三、或天三人二、或人三天二、
或天二人一、或人二天一。此中且說極多生
者,故說預流人天各七。」准此論文,唯說
天二人一等就不同說。亦有天二人二等,
義亦無違。又准有部,斷惑唯分九品,不
言有斷半品惑等。又准家家,若斷三品
餘有三生,若斷四品餘有二生,即是斷
上三四品惑,此非唯減一生半生。《正理論》
云「若有七生,不必滿七。非家家位中間涅

槃,何類所攝?攝屬七生,七中極聲顯極
多故。由此已顯生未滿前得般涅槃,亦
是彼攝。根最鈍者具經七生,非諸利根生定
滿七。」准此故知,經生斷惑是七生攝。准
上論文,家家言斷三、四品惑餘三、二者,
亦據極說。此中非無滅三、二生。若斷三
品經一生已,總斷餘結入涅槃者,亦是
三生家家攝也。二生家家,其義亦爾。詳諸
經、論說二家家,謂天家家、人家家者。若等
不等生者,皆得名人天家家。若等生者,據
得道及涅槃者為名;若不等生者,據生多
感處為名。斷三四品餘三、二生者,據
根本者說。言天一人二等,據不滿三、二生
斷惑者說。問:何故說斷上品惑減生即
多,斷中下惑減生漸少?又減生對惑相
對如何?答:准具惑七生,斷三餘三。斷四
餘二、斷六餘一,准配可知,然非剋定。既
斷七八品俱有半生,故知餘品通融亦非
剋定。然預流者具九品惑受於七生,一一
生中九品惑潤。具六品惑受三生者,一一
生中用六品潤,不分品別,潤生不同。然
此但由煩惱多少,生有增減。古今妄釋增
減生義,亦煩不述。然所受生若多若少,
所有牽引之業在凡時造,非聖位也。《正理
論》云「此三、二生由異生位造作及增長,感

三、二生業。非諸聖者於聖位中更能新
作牽後有業,以背生死向涅槃故。由
此契經說:諸聖者唯受故業,更不造新。」
《婆沙》五十三云「一師造,一師不造。」兩說之
中然無評也。准《正理》引經,不造為正。五
淨居天,若造新業、不造新業,後當分別。
今應更述具緣多少。在凡位中先斷三、四,
於住果位闕於治根。若次第人斷三、四品
生未定者,闕三、二生。七生之人至第四生,
復雖三、二生,闕三、四品惑。三生家家至第
二生,非二生家家斷三品惑故。

論「即
預流者至貪嗔癡故」,此釋一來向、果。如文
可解。

論「已辨一來至向果差別」,下一頌,第三明不
還向、果也。

「論曰至義如前釋」,釋一間
也。三緣具者名為一間,若闕一、二、三皆非
一間攝。頌不說治根,如前家家釋。


「如何一品惑至異熟地故」,釋一品惑障得不
還,不同一來一品不障。猶如業品三時極
障,謂將入忍及得不還、阿羅漢果斷煩惱
時,越彼等流異熟地故。

論「間謂間隔
至說名一間」,此釋一間名也。《正理論》云「所
言間者是隙異名。謂彼位中由有一隙,容
一生故,未得涅槃。」「有一間者說名一間」
者,此則釋人名一間也。

論「即斷修惑
至不還果向」,此釋不還向也。不還向有兩
種:緣不具者但名不還向,三緣具者亦名
一間。

論「先斷三四至無漏根故」,釋闕
緣也。若有依根本地入見道等定現般

者,至此位時雖成無漏及斷惑等,由闕
生故,非是家家及一間也。

論「若斷第
九至生欲界故」,釋不還果。如文可知。

論「此或名曰至總集斷故」,釋異名也。雖超
越者先斷二,後斷三,次第者先斷三,後斷
二,兩種不同。至得果時,俱集五下分結
盡無,為一味得故,故二種不還皆得名為
五下分結斷。

論「依不還位諸契經中」,自此下明不還差
別。於中有七:一明七種不還、二明九種不
還、三明七善士趣、四明非上界、五明雜修、
六明淨居、七明身證。此兩頌,第一明七不
還也。

「論曰至名為上流」,不還有七,且
對列五名略釋五名,如文可解。


「言中般者至便般涅槃」,釋中般也。《正理論》
云「言中般者,謂有一類補特伽羅,已於
生結得非擇滅。起結不爾,彼於欲界遇逼
惱緣之所逼惱,便能自勉修斷餘結殊勝
加行。加行未滿,遇捨命緣,遂致命終。由起
結力受色中有,厭多苦故,乘前起道進
斷餘結,成阿羅漢得般涅槃。乃至唯
欲界沒受色中有便般涅槃得中般名,非
色界沒。何緣有學未離欲貪,無中有中般
涅槃者?欲界中有依身微劣,於多事業無
堪能故,住本有位於欲界法尚難越度,況
中有中能越欲界至得應果。多事業者,謂
越三界,及永斷除二種煩惱,并得二三沙
門果證。住中有位,無如是能。又此地中
有得般涅槃,唯起此地中所有聖道。初靜

慮地中有位中般涅槃者,唯起自地根本靜
慮聖道現前,非未至、中間,難令現前故。
在中有位依身微劣,要易起者方能現前。
又唯欲界沒往色界生,有中有中般涅槃
者,非色界沒生色界者,以色界中無災害
故。若本有位有餘障緣不得涅槃,中有
亦爾。」

論「言生般者至謂有餘依」,釋生
般也。中般涅槃兼無餘依,生般涅槃唯有餘
依。《順正理論》言生般者,「謂有一類補特伽
羅,由先具造順起生業及增長故,欲界沒
已受色界生,由具勤修速進道故,生已不
久成阿羅漢,盡其壽量方般涅槃。約有餘
依說為生般,非纔生已便般無餘,彼捨壽
中無自在故。」准此論文,於生般復作
如是釋,不於中般復作是釋,故知中有
般涅槃者,得有餘已即般無餘。

論「有
餘師說至無自在故」,此破異師說也。


「有行般者至無速進道故」,釋有行也。由此
唯有勤修道故,名為有行。復由無有速進
道故,在生般後。

論「無行般者至速進
道故」,釋無行也。雖無速進與有行同,無
勤修故在有行後。《正理論》云「謂若一類先欲
界中依不息加行三摩地力,斷五下分
結成不還果。後生色界經於多時,還能
進修前種類道成阿羅漢,名有行般。無行
般者,與此相違。」

論「有說此二至太過失
故」,破異說也。七種不還皆悉緣彼有為、無
為得涅槃故,應皆名為有行、無行。由此
故言有太過失。

論「然契經中至與理

相應」,此則評取經部宗也。

論「有速進
道至便般涅槃」,述經部義。無行有速進道
利根應先,有行無速進道鈍根應後。無行
無功用得,利故應先有行多功用得,鈍故
應後。生般涅槃得最速進最上品道,在無
行前,此以生般證有行般合在後也。《正理
論》云「然有經說無行在先,亦有經中先說
有行。時既無異,隨說無違。有行可尊,故我
先說。」准此論文,有行、無行在生般後,即
二相望不定前後。

論「言上流者至方
般涅槃」,釋上流也。於中有二:一總釋、二
別釋。此文總釋。言上流者,是上行義。前生
般者雖生上界,即彼生處而般涅槃更不上
生,無上行義,故生般等不名上流。若生色
界要轉生上,皆名上流,有上行故。


「即此上流至為極處故」,開為二也。由因、果
別分二上流,謂樂定、慧有差別故。由因
別者,樂慧上流有雜修定,樂定上流無雜
修定。由果別者,樂慧上流生色究竟,不
生無色;樂定上流生有頂天,不生淨居。既
言二天為極處故,亦容生下淨居、無色。若
不爾者,下四淨居、下三無色應無羅漢是
半超也。

論「謂若於靜慮至方般涅槃」,此
第一釋樂慧上流。

論「即此復有至遍
沒異故」,開樂慧為三也,謂全超、半超、一
切處沒。

論「言全超者至是全超義」,釋第
一也。與《正理》同。

論「言半超者至一導
師故」,釋第二也。與《正理》同。

論「言遍沒
者至故名遍沒」,釋第三也。與《正理》同。《婆沙》

一百七十四云「問:如說退住初靜慮生梵
眾天,作全超、半超、一切處沒上流。彼若退
住第二靜慮生少光天,退住第三靜慮生
少淨天,退住第四靜慮生無雲天等,彼亦
得作全超、半超、一切處沒上流不耶?有
說:不得。以生梵世,於上不還所應生處無
缺減故,依彼建立全超、半超、一切處沒。若
退生上地處,便缺減故,不依彼立全超
等。有說:彼亦得名半超,以超少分中間
處故。有說:亦得具名三種。彼說從欲界
沒隨生何處,即於彼上所應生處,亦可
施設全超、半超、一切處沒故。問:若不還者
欲界沒生無色界,亦得作全超等不?有
說:不得。有說:彼亦得名半超。有說:彼
亦具名三種。」此中所以,皆如前釋。雖無
評文,後二說正,攝人盡故。又上不至色究
竟等,亦此三攝。下不從初定,故亦此攝。即
於此中復說為超,於理無失。若通生處
已下,即但名半超。若唯說生處已上,亦有
全超義。既有遍沒及半超者,故知先於欲
界得雜修已,後生色界經六七生亦得,
由先習故後起雜修。《正理論》云「言遍沒者,
謂於色界愛味多故,一切處生,由彼遍於
四靜慮地十六處所,一一皆有下等愛味,為
感生緣。從梵眾天一一處所一生沒已,至
色究竟方般涅槃,故名遍沒。」由此義准,初
靜慮中大梵所居非是別處,即是第二梵輔
天攝。若異此者,大梵所居僻見處故、一導
師故,必無聖者於中受生,遍沒、半超應無

差別。

論「無不還者至況有生於下」,釋
不還義。與《婆沙》同。

論「應知此謂至般
涅槃者」,結樂慧也。

論「餘於靜慮至方
般涅槃」,釋樂定也。

論「二上流中至有
差別故」,釋二名也。

論「二上流者至極
七返生」,釋二上流未至色究竟天及有頂天,
皆容中間般涅槃也。如生二、三、四天等處
中間般涅槃者是半超攝,雖不隔越,以超
生故亦名半超。

論「此五名為行色界
者」,此即總結行色界也。

論「行無色者
至有差別故」,釋樂定也。差別有四,謂生
般、有行、無行、上流。准此論文,行色界中
有二種別,一得雜修,生五淨居;二不得雜
修,生色界已後生無色。行無色者,在
欲界中離色染已生於無色,即是樂定有
二種也,一生色界已生於無色、二不生色
界生於無色。

論「此并前五至并前六
為七」,結七數也。即是一中般、二生般、三有
行般、四無行般、五行色上流、六行無色上
流、七現般。若加轉生,即有八種。現般分二,
即有九種。若不生色界,雖有轉生,亦名
現般。或開為二。《正理》又云「或應總立九
種不還。謂現涅槃分為二種,一於先位
善辨聖旨、二臨終時方能善辨,總成八
種。更加轉,生故成九種。言轉生者,謂
於前生已得預流或一來果,於今生內方
得不還。前現般言,唯目現世初得入聖
至涅槃者。」

論「於行色界五不還中」,下一頌,第二明九不

還也。

「論曰至有差別故」,此分那含為
三別也,謂中般、生般、上流為三。

論「云
何三種至對所顯故」,此分中般為三別也。

論「生般涅槃至名為生般」,此分生般
為三別也。

論「於上流中至有差別故」,
此分上流為三別也。

論「然諸三種至
無雜亂失」,此中般中,速是纔生中有,非速是
次,經久是後。生般中,初生即般是速,有
行是次,無行是後。上流三,全超是速,半超
是次,遍沒是遲。

論「如是三種至經久
不同」,明分三九因也。

論「且總成三
至根差別故」,此總分三,由三因也。唯有起
業是中般,有起、生業是生般,有起,生,後
業是上流。又下煩惱是中般,中煩惱是生
般,上煩惱是上流。又上根是中,中根是
生,下根上流。

論「此三一一至成三九別」,
此明三九三也。中般分三,由根、惑別。其
業是同,無生有起故。生般三種亦由根惑
有三,不由業也,同有起、生、業故。後三具
由惑,業,根也。根、惑可知。業有三者、全超
唯有順後受業一生、半超有順後業次多、
一切處沒順後受業最多、故言亦由順後受
業有差別故分成三種。下結可知。

論「若爾何故諸契經中」,下一頌,第三明七善
士趣。

「論曰至且立為一」,列七數也。生、
中二般各三為六,更加上流足前為七。

論「何獨依此至有學聖者」,問也。何故唯
不還立七善士趣,不依前果立善士趣?

論「趣是行義至餘即不然」,第一答也。趣是行

義,不還之人唯行善故,名善士趣。前二向、
果雖行善業,兼有不善,與凡無別,由此
不得善趣之名。

論「又唯七種至立善
士趣」,第二釋也。前就行善名為善趣,此就
上行故名善趣。唯不還果唯向上行,不復
還下。前之向果皆於欲界來往生也。雖一
間人唯有一生,或上或下,非唯上生,故不
名為善士趣也。二釋之中,後將為勝。若
唯行善名為善趣,無學之人亦唯行善,因
何不取?《婆沙》一百七十五云「問:如生、不生
各有三種,上流亦爾,謂全超、半超、一切處
沒。何故合說一耶?答:生、不生各是一有相
續,於中分位差別難知,欲令知故各說三
種。上流三種生數自辨,差別易知,是故但隨
上行義勝合說一種。復次生與不生一
期時促,於差別義唯有爾所易可建立,是
故分三。上流時長,差別多種、分齊難辨,故
合立一。復次生與不生亦有等義,上流
亦有別義,欲以二文互相顯故作如是
說。復次生與不生,善士趣相現前易了,
以彼速趣般涅槃故,各分為三。其上流
者,善士趣相微隱難知,以彼尚經多生死
故,但合說一。」

論「若爾,何故至
乃至廣說」,引經難也。准經亦取一切有學,
因何唯取第三果耶?

論「諸餘有學至
往上界故」,答也。諸餘有學,就於殺等五種惡
中,皆獲得畢竟不作律儀,不善煩惱多分斷
故。如是異門,亦得善士趣也。今此經中七
善趣,然唯行善不行惡故,唯往上界;異門

唯立七種,非餘有學。《婆沙》云「問:行無色
不還,於行色界不還,有五事勝,謂界勝、地
勝、斷煩惱勝、損減蘊勝、三摩鉢底勝,何故
不立為善士趣?有說?若麁顯易了立善
士趣,彼不顯了是故不說。」又云「問:何故
阿羅漢非善士趣?復次趣上生者立善
士趣,阿羅漢無生,是故不立。復次趣上果
者立善士趣,阿羅漢即是上果,更無上果
可趣,是故不立。」

論「諸在聖位曾經生者」,下一頌,第四明非生
上界。

「論曰至般涅槃故」,釋。欲界經生聖
人、決定不往上界處生、以先了苦受欲
界生、其生短促尚難可忍、上界命長深厭
不往。故得那含已、由厭不上生、必於現
身般涅槃也。

論「若於色界至極有頂者」,
此明色界經生聖人,以厭心劣容上生也。

論「然天帝釋至佛亦不遮」,釋疑難也。
以天帝釋緣五死相極生憂苦,來歸世
尊,死相纔除,便作是言為令喜故。又觀遮
彼無多益故,佛不遮止。

論「即此已經
至練根并退」,此釋經欲生及經上生,皆無
練根及無退也。

論「何緣不許至有練根
并退」,問也。

論「以必無故」,答也。


「何緣必無」,重問。

論「經生習根至所依止
故」,二義答也。《正理論》云「以曾經生、於自相
續蘊積聖道極堅牢故、及得殊勝所依身
故、由此彼無練根退理。」

論「何緣有學
至般涅槃者」,問也。

論「以彼聖道至無如
是能」,此廣答也。如文可解。

論「前說上流雜修靜慮」,下一頌,第五明雜修
靜慮。

「論曰至最勝故」,此明雜修次第意
也。必先修第四後方修下禪,以四禪止、觀
均故名為樂行。第四靜慮樂行勝故,先修彼
定。

論「如是雜修至或是不還」,此明雜
修靜慮人也。

論「彼必先入至加行成滿」,
此明雜修加行成也。

論「次復唯從至根
本圓成」,此明雜修根本成也。

論「前二
剎那至以解脫道」,此明無間、解脫別也。即
二無漏、一有漏三剎那心。先從無漏入有
漏,此二剎那,如無間道正斷障故。第三從
有漏入無漏,一剎那已斷障故,如解脫道。
從其無漏入有漏易,從其有漏入無漏
難故,立二無間、一解脫道。

論「如是雜
修至下三靜慮」,明先、後也。先應修彼第四
成滿後,方修下三靜慮也。問:由雜修故,
有往淨居不還全超、半超等。未知見至亦
有此等色不?答:亦有。謂彼先住信解種
姓雜修靜慮,然後退失。謂彼懼於後復
有退,時便修練根成見至姓。從欲界沒
生色界中,乘前後能雜修靜慮,故六種姓
皆有上流,然無退生下三定者。

論「先
於欲界至雜修靜慮」,明先、後起。問:此雜
修定何法為體?答:五蘊為體。然於此中
《婆沙》正義:諸世俗智與四法、四類八智間雜
而修。

論「雜修靜慮至起煩惱退」,此明雜
修所為意也。以三緣故,雜修靜慮。


「謂不還中至起煩惱退」,明利、鈍不同。學、無
學異,具緣別也。

論「雜修靜慮為生淨居」,下半頌,第六明淨居
有五。

「論曰至品差別故」,分五品也。

論「此中初品至第五品十五」,明成品也。
一念無漏、一念有漏、一念無漏,此之三心初
成滿時名為下品,重起三心名第二品,更
起三心成第三品,四遍五遍重起三心名
第四品、第五品也。即是熏修力漸勝義。由
此初三、二六、三九,四有十二,五十五也。

論「如是五品至令感淨居」,明由果相屬
雖有多心,然唯有漏,感淨居也。

論「有
餘師言至感五淨居」,敘異說。由信增故感
初淨居,乃至由慧增故感後淨居。《正理論》
云「感五淨居,為由業力?為雜修力?若是業
力,雜修靜慮則為唐捐。若雜修力,與《品類
足》所說相違,如彼論說『雜修靜慮及由業
故生淨居天。諸所有處等名非異生法,乃
至此中決定俱由二力,以隨闕一不生彼
故。』」

論「經說不還有名身證」,下半頌,第七明身證
不還。

「論曰至故名身證」,即不還果具八
解脫,以身中有滅盡定得。轉名身證,由身
證得似涅槃法,故名身證。

論「如何說
彼但名身證」,問。如何說彼不名心證,但名
身證?

論「以心無故,依身生故」,答。以心
無故不名心證。以滅定得,依身生故,名為
身證。《婆沙》五十三「問:何故名身證?答:以身
證八解脫,未以慧盡諸漏,故名身證。問:何
故名慧解脫?答:由彼以慧盡諸漏,未以身
證八解脫故。」

論「理實應言至身寂靜

故」,論主正前釋。理實應言:彼不還人從滅
定起,初起之時得先未得,唯有識心而身
寂靜,便作是思惟:此滅盡定最為寂靜,極
似涅槃。如是思慧及身證得身之寂靜,故
名身證。此是由起得證身寂靜,及智現前
證得身寂靜故,故名身證。

論「契經說
有至不說身證」,問也。《正理論》云「謂世尊告給
孤獨言:『長者當知,福田有二:一者有學、二
者無學。有學十八,無學唯九。何等十八?四
向、三果、隨信、隨法行、信解脫、見至、家家、
一間、中般、生般、有行、無行、上流。九種無
學,六種姓、不退法、慧解脫、俱解脫。』」

論「依因無故至說有學差別」,答也。依因無
漏法,立學及無學人。滅定有漏,非學非
無學,故非是因。身證雖立別人,無依因
故,佛不別說為福田。《正理論》云「以佛觀見
有學、無學,由斷及根有殊勝故,能生勝
果,名為福田。然諸不還所得滅定是有漏
故,不可說言自性解脫,故名清淨。彼所依
身猶有煩惱未永斷故,不可說言相續解
脫,故名清淨。故不約成彼立有學福田。無
學位中有漏功德,雖非自性解脫所收,相
續解脫,故名清淨。由此亦能生殊勝果。是
故約定及根差別,說九應果皆名福田。」

論「不還差別至數成多
千」,以根、地諸德分別。

論「其義云何」,
問也。

論「且如中般至五百九十二」,明乘
數也。

論「云何如是」,問成二千等所以。

論「且於一處至九百六十」,已下乘成數

也。五種不還總成一萬二千九百六十差別
不同人也。

論「已辨第三向果差別」,已下大文第三明無
學道。於中有五:一無學向果、二諸門辨
道、三盡等相生、四明諸道果、五六種羅漢。
此兩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阿羅漢向」,
明第四向。從斷初禪惑至非想第九無間,
總是第四果、向。第九無間道別明金剛定,所
以但言至八品也。

論「即此所說至最為
勝故」,釋定名也。此定堅銳,喻若金剛,無一
隨眠不能破故。先已破故不破一切,猶如
大明能破細闇,亦能破麁非唯破細。若為
小明先已破故,唯破於細不破麁也。一
切惑中,非想修斷第九品惑最細難斷,此無
間道既斷此惑,故知一切無間道中此無間
道名為最勝。問非:想見惑九地中亦是最
細,見道能斷,應喻金剛。答:彼九品惑可
一品斷,故知彼惑勢力微劣。見道既為劣惑
喻對治,知非能破一切隨眠。若有破能,見
道起時何礙不破自餘煩惱?故彼不得金
剛喻名。又諸惑中無事易斷,見道治彼,知
非極上,由此不立金剛喻名。

論「金剛
喻定至通依九地」,明定多種。此定以四類智、
滅道法智,此六智中隨一現前,及十六行中
隨一現前。然緣苦、集諦,唯以非想地蘊
為所緣。滅、道法智唯緣欲界滅、道。此上所
說更無異論,然滅,道類智說有差別。
一說諸地道唯總無別,滅唯別緣無總緣。
二說諸地道及滅皆別緣。三說諸地道總

緣,滅總、別緣。由此不同,成其多種。


「故說此定至有五十二」,此初師結一地數也。

論「謂苦、集類智至相應有八」,釋苦、集智
必緣有頂所以。唯緣有頂,斷有頂惑故。苦、
集是厭行,不可厭下斷上惑故。


「滅道法智至相應有八」,釋滅、道法智八行皆
能斷非想惑所以。緣下滅、道斷上惑者,
緣下滅、道勝上地故。

論「滅類智至合
三十二」,釋滅許別緣也。緣八地滅,一一各
有四行相應,合三十二。滅諸地斷故,無因
果故,如〈隨眠品〉說,由此諸地唯別無總。

論「道類智至必總緣故」,釋道必總緣也。
緣八地道總有四行,相應有四,以治八
地,類智品道同類相因必總緣故。緣滅唯
別,緣道即不爾,以類同故、互相因故。

論「如未至攝至應知亦爾」,類釋餘五地以
緣境同故數亦不異。

論「空處二十八至
互為因故」,釋上三地數漸減也。無色不緣
下地,故無法智,除八行也。不緣四靜慮
滅,又餘十六行,總除二十四行。由此唯有
二十八。識處更減四行,二十四。無所有處更
減識處四,所以唯二十。

論「有說此定至
增二十八」,第二師釋。有八十種,此師八地道
別緣故,加前二十八行,有八十也。


「如未至應知亦爾」,類釋餘五地也。

論「空
處四十至二十四」,明無色漸減。空處無二法
智,及除四滅、四道,總十諦,一一有四,故除
四十。識處減八,謂滅、道各四,故三十二。無
所有處又更除八,故二十四也。

論「復有

欲令至增百一十二」,第三師說。此師除滅與
初師同,緣滅有異,許總別緣故。別緣
如前。總緣者,兩兩合成七,三三合成六,四
四合成五,五五合成四,六六合成三,七七
合成二,八地合緣成一,總有二十八諦。諦
有四行,總計一百一十二行。加初五十二,
總有一百六十四。此一百六十四,必不並
生,隨一現起。

論「如未至攝至應知亦然」,
類釋餘五地。緣境同故,同一百六十四也。

論「空處五十二至無所有處二十四」,釋無
色也。空處唯緣四地滅,總別十諦四十行,
道類四行,苦、集八行,總五十二。識處緣三
地滅,總別六諦二十四行,苦,集,道類十二
行,合有三十六。無所有處緣二地滅,總別
有三諦十二行、苦、集、道類十二行、總二十
四也。總九地有一千九十六。金剛喻定不
同,隨依一種皆能斷非想第九品惑。問:
三說中何說為正?答:《正理論》云「彼俱非理。
道必總緣,滅唯別緣,前已辨故。」道必總緣,
破第二師;滅唯別緣,故破第三師。即是初
說為正。《婆沙》二十八評云「如是說者,依未
至定有百六十四金剛喻定。」准此,即是
第三為正。即是《婆沙》許總別緣滅,《正理》唯
別緣。論意各別,不可和會。

論「若就種
姓至如理應思」,且就一人分別,依其後說,
有一千九十六金剛喻定。若就種姓,又成六
倍。如是根等分別,如理應思。

論「此定
既能至盡智令起」,明金剛喻定引生盡智。

論「金剛喻定至故名盡智」,釋盡智名。由

與諸盡得最初生,故名為盡智。

論「如
是盡智至得無學名」,釋無學也。為得別果
所應學者,名為有學。諸阿羅漢雖為得利
根及諸功德,有所應學。然無為得別果所
應學故,名為無學。捨其鈍果得利果者,
即是得前所捨之果,非是別異得果,不名為
學。

論「即此唯應至阿羅漢名」,釋應供
也。阿羅漢亦名應供。即彼盡智與一切盡
得俱生故,名為盡智。《正理論》云「或此盡言
顯一切盡,謂第九品及前餘惑皆得擇滅故,
名為盡智。即盡智已去皆不為別果學
故,總名無學。即此應為他事,應受供養,
故亦名阿羅漢。」

論「義准已成至皆名有
學」,准無學釋有學也。

論「何緣前七得
有學名」,重問。

論「為得漏盡常樂學故」,
答。「為得漏盡」,以簡練根等。

論「學要有
三至為三自體」,出學體。有學之人依此三
種求漏盡也。

論「若爾異生應名有學」,
難也。異生亦求漏盡,有戒、定、慧,應名有
學。

論「不爾至失正學故」,釋也。有二因:
一未如實見故者,四善根中雖見諦理,
不如實見,不分明故;二忍位已前容退
失故。

論「由此善逝至重說學言」,引經
重說學言,顯不退也。

論「聖者住本性
如何名有學」,問也。《婆沙》一百七十六云「謂
學住本性,有二因緣,名住本性:一守賢
善性而無退轉、二守自分德而不進修。」
此中住本性是第二也。或可非是《婆沙》
二釋。此住本性是有漏心,既以無漏為學,

聖者住本有漏性心,既無無漏學,如何名
有學?

論「學意未滿故至常隨遂故」,答
也。有兩因:一雖暫無無漏學,學意未滿,
名為有學。如行者暫息,不名已到,而名行
者。二無漏學得常隨遂故,由得學法,名
為有學。

論「學法云何」,問學法也。

論「謂有學者無漏有為法」,答學法也。

論「無學法云何」,問無學法。

論「謂無學
者無漏有為法」,答無學法。

論「云何涅
槃不名為學」,問。因何有學法唯取有為無
漏,簡去涅槃?

論「無學異生亦成就故」,
答也。擇滅無為若是有學,因何異生、無學
皆得成就?若是有學?即雜亂也。

論「此復
何緣不名無學」,問也。

論「有學、異生亦成
就故」,答也。有學、異生皆成擇滅。若是無學,
即雜亂也。

論「如是有學至阿羅漢果」,總
分學、無學為八人也。由向及果各有四
故。此即以所成法向,果別,故說人別也。

論「名雖有八至不離前果故」,釋。雖就所
成就法分人有八,然實能成人有五種,謂
初果向及第四果各有一人,第二果向及
住初果同是一人,住第二果及第三向亦
同一人,住第三果及第四向亦同一人也,
由此實人唯有五別。

論「此依漸次至
非前果攝」,釋超越與次第不同。若超越者,
第二果、向非初果攝,第三果、向非第二果
攝。

論「如前所說修道二種」,已下大文第二諸門
辨道。就中有五:一地由道離染、二道引

離繫得、三道離地通局、四近分攝道別、五
世俗道緣行。此半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
至治自地故」,釋有頂染唯無漏斷。夫有
漏道斷惑者,皆是次上地斷下地惑,自地
不能治自地故。有頂無上地故,唯無漏
斷。

論「自地煩惱至不治自地」,釋自地道
不能斷自地惑所以。《正理論》云「何緣下地
起世俗道不能對治上地隨眠?上地定非
下地世俗厭行斷道所緣境故。非厭下地能
離上染,上地望下極微妙故。由此證知,唯
無漏力能離有頂,其理善成。」

論「離餘八
地至俱能離故」,釋餘地也。

論「既通由二離八地染」,下半行頌,第二明道
引二離繫得。

「論曰至同所作故」,明有
學二道俱引二得。「由二種道同所作故」者,
是修二道因也。同所作者,是同治也。廣如
下〈智品〉釋。

論「有餘師釋至煩惱不成故」,
敘異說也。此師不立修因,但證知有。謂
有捨無漏得煩惱不成,故知由有漏得能
持斷也。

論「謂有學聖至成彼煩惱」,指事
釋也。如有學聖先以無漏道離無所有處
煩惱,後依四禪練根至解脫道,捨前鈍果
及向,唯得四禪已下不還果道上三無色。若
無先修有漏道得無為者,無漏得捨有漏
得,無煩惱應成。既不成煩惱,明知有有漏
得。

論「此證非理至不成惑故」,論主破
也。此因不定,亦有共許無有二得煩惱
不起。

論「謂如分離至故不成證」,指事
破也。非想地惑共許無有漏得,練根捨時

雖無二得,煩惱不起,共許異生生上地
時,下地煩惱斷得都無,下地煩惱亦不得起。
故不成證。《正理論》云「此二雖無煩惱斷得,
而勝進故,遮惑得生。彼亦應然,故證非理。
由此但可作如是言:二道於中所作同故,
隨一現起,引二得生。不可說言為成斷
故。」

論「既說聖者至無漏斷得」,准釋。異生
斷惑唯有漏得,聖斷見道有頂唯無漏得。
言聖,簡異生。離八,簡有頂。修,簡見道。

論「由何地道離何地染」,已下一行頌,第三明
道離地通局。

「論曰至已離故」,明諸無
漏道唯未至定,能離自、下及上地染,自餘諸
地唯離自、上地染。欲界無道,故依上未至
斷。自餘諸無漏,唯在根本地中,非未至故。
離下地染方得上地,由此上地不能斷下。

論「諸有漏道至已離故」,明有漏道唯近
分定能斷下地,不能斷自及上地惑。自地
煩惱所隨增故,不能斷自地惑。勢力劣故,
不能斷上。起上地根本,已離下故,唯未
至斷。

論「諸依近分離下地染」,已下一行頌,第四明
近分攝道別。

「論曰至謂欲八定」,明能
斷有八,即四靜慮,四無色。所離有九,謂欲
界及八定。

論「初三近分至非即近分」,
明初、二、三定不定,上五定入根本。


「近分根本至必入根本」,釋所以也。下三地、未
至與根本地受不同故,轉入異受少艱難
故。若欣上心強即入根本,若欣劣者即不能
入。第四靜慮及四無色未至、根本同一捨

受,離下地染必欣上故,所以上地定入根
本。

論「諸出世道無間、解脫」,已下一行頌,第五明
世道俗緣、行。

「論曰至隨一行相」,明六
行相,無間、解脫,上、下緣異。隨一行言,顯
斷惑時無間,解脫,非定起三,隨起一行
皆能斷惑。《婆沙》六十四云「問:無間道中何
行相後,起解脫道何相行耶?評曰:此事不
定。從麁行相無間道,後容起靜等三種行
相為解脫道。苦等亦爾。以此六種有漏行
相,隨離染者所樂起故。問:以世俗道離
諸染時,無間、解脫各緣何地?評曰:如是諸
說雖各能生弟子覺慧,而最初說於理為
善。謂九無間道皆緣欲界,九解脫道皆緣
初定。所以者何?以世俗道離欲染時,厭下
欣上方能離故。如離欲染,離上七地染應
知亦爾。問:世俗無間、解脫道中、一一能修幾
種行相?答:諸異生者離欲染時,九無間道中
修苦等三行相,八解脫道中具修六行相,後
解脫道中即修此六行相,亦修未來初靜慮
地無邊行相。如是乃至離無所有處染,隨
其所應當知亦爾。若諸聖者修六行相,如
異生說,更加有漏無漏十六行相。聖者若
離初定乃至無所有處,唯修無漏十六行相。
餘如前說。問:何故初定近分通修有漏、無
漏十六行相,上地近分唯修無漏耶?答:初定
近分有聖行相,故能通修有漏、無漏十
六聖行相。上地近分無聖行相,故唯能修
無漏行相。問:現在如前說,未來修者為何所

緣?答:離欲染時,九無間道中所修未來麁
等三行相,唯緣欲界。八解脫道中所修未來
麁等三行相,緣欲界及初定,靜等三行相唯
緣初定。最後解脫道中所修未來麁等三行
相,通緣三界。靜等三行相,緣初定乃至非
想非非想處。乃至離第四靜慮染時,乃至
最後解脫道中所修未來麁等三行相,及靜
等三行相,緣空無邊處,乃至非想非非想
處。餘同前地。問:何故最後解脫道中所修未
來靜慮所攝麁等行相通緣三界,無色所
攝麁等行相唯緣無色界耶?答:靜慮地中
有遍緣智,能緣自地、下地、上地。無色地中
無遍緣智,唯緣自、上、不緣下地、故無色
不修緣下地行相。」

論「非寂靜故至翻
此應釋」,明六行名義也。《正理論》云「諸下地中
由多掉舉,寂靜微劣故名為麁。雖大劬勞
暫令掉舉勢用微劣,仍不能引美妙樂生,
故名為苦。有極多種災害拘礙,及能覆障令
無功能見出離方,故名為障。諸上地中不
作功用,掉舉微劣故名為靜。不設劬勞掉
舉微劣,引生勝樂故名為妙。於下地中所
有災害,能決定見心不生欣,及能越彼故
名為離。應知此中已兼顯示無間、解脫行
相,各三相翻而生,如其次第。謂無間道緣下
為麁,解脫道中緣上為靜。餘相翻起,如次
應知。」然離染時起則不定,世俗無間及解脫
道能離下等九品染故,應知亦有九品差
別。《正理論》云「離第四靜慮八解脫道未
來所修麁等三行,緣第四定及緣空處。然

非合緣,以界別故。」自餘同《婆沙》。此中一
類譬喻論師,為欲顯成分別論義作如是
說:無有異生實斷煩惱,有退失故。與大
乘同。

論「傍論已了應辨本義」,下一行頌,大文第三
明盡等相生。

「論曰至無學正見生」,明先
不動羅漢盡智後即生無生智,不生盡智、
無學正見智。

論「除不動法至後容退
故」,明除先不動盡智後,或更生盡智,或生
無學正見智。准《正理論》意,若鈍根者,盡智、無
學正見智俱時而得。若先不動,盡智、無生
智、無學正見智俱時而得。在因位中,先所求
者於先起也。

論「前不動種姓至或無學
正見」,釋頌略不說無生智後起無學正見
智也。《正理》、此論明無學故,說無漏智相生,
不說生俗智也。理實亦容生其俗智,故《婆
沙》一百二云「此中時愛心解脫阿羅漢,金剛
喻定唯一剎那,盡智流注長時相續。從盡智
出,或起無學正見、或起世俗心。不動心解
脫阿羅漢,金剛喻定及盡智唯一剎那,無生
智流注長時相續。從無生智出,或起無學
正見、或起世俗心。一切阿羅漢皆修無學正
見圓滿,而非一切皆現在前。」此與《正理》少
異。《正理》云「無生智,或剎那、或相續,時解脫
起,盡智亦爾。」述曰:《正理》剋實說,《婆沙》對
前金剛喻定等說故,偏說相續不說剎那。

論「前說四果是誰果耶」,已下大文第四明
諸道果。一沙門性、果、數;二立四果因緣;
三明中間二果;四沙門果異名;五明沙門果

依身。此中第一門也。

「論曰至故名沙門」,
明沙門也。「諸無漏道是沙門性」者,出沙門
體。「懷此道者名曰沙門」者,明人名沙門。
「以能勤勞息煩惱故」者,釋沙門名。引經
可知。

論「異生不能至非真沙門」,釋異
生非沙門也。《正理論》云「由此異生雖能已
斷無所有處染,而非真沙門,以諸過失尚
有餘故,暫時靜息非究竟故。」

論「有
為無為是沙門果」,出沙門果體。

論「契
經說此至八十一解脫道」,明數也。

論「諸
無間道至士用果故」,辨有為果差別。諸無間
道唯是沙門性。諸解脫道亦是沙門,有為果
體是彼等流、士用果故。准此論文,解脫道
既言亦沙門果者,亦無為果。或可亦者,
亦沙門性。所以名果者,以是沙門等流、士
用二果性故。

論「一一擇滅至士用果故」,
辨無為果。

論「如是合成八十九種」,總
結數也。

論「若爾世尊何不具說」,已下一行頌,第二明
立四果因緣。

「論曰至無常等故」,明具
五因立四果也。「謂總一得得諸斷故」者,《正
理》云「謂一果得,總得先來所得斷故。」《婆沙》一百四十
一云「問:何故名沙門果?答:無倒勇勵息除染
法,名曰沙門。是諸沙門所引所證,名沙門
果。」

論「於四果位至故佛不說」,准此論
文,唯此四位及練根者,有此五因,餘位無
也,由此練根亦名得果。

論「若唯淨道是沙門性」,已下一行頌,第三

明中間二果。

「論曰至斷五下分結」,明
有漏斷修惑得二果時、兼用唯無漏道斷
見惑無為同一果得、成一果故。由此從多、
名沙門果。

論「又世俗道至沙門果體」,
第二釋也。諸聖者世俗道斷惑之時,必兼無
漏斷得持故,從無漏得,名沙門果體。「退
不命終」者,據得果位,非是向位。

論「此沙門性有異名耶」,下兩行頌,第四明沙
門果異名。

「論曰至諸煩惱故」,明真沙
門性,亦名婆羅門。婆羅門名為淨行,以能
遣除諸煩惱故名為淨行。

論「即此亦說
至亦名清涼」,明亦名梵輪。《正理論》云「寂默
冲虛蕭然名梵,佛具此德故立梵名。既自
覺悟,為令他覺,轉此授彼,故名梵輪。」

論「即於此中至故名法輪」,明諸沙門性唯
取見道為法輪也,以作似輪故。


「見道如何與彼相似」,問也。

論「由速行等
至似世間輪」,明有五義似輪也。《正理論》云
「如聖王輪旋環不息,見道亦爾,無中歇故。
如聖王輪行用速疾,見道亦爾,捨苦等境
取集等故。此則顯示見四聖諦必不俱時。
如聖王輪降伏未伏、鎮壓已伏,見道亦爾,
能見未見、能斷未斷,已見斷者無迷退故。
如聖王輪上下迴轉,見道又爾,觀上苦等
已,觀下苦等故。由此見道獨名法輪。」

論「尊者妙音至故名法輪」,述異說也。

論「寧知法輪唯是見道」,問也。

論「憍陳那
等至正法輪故」,答也。既憍陳那等見道生時
未起修道,即名已轉正法輪故,故知唯說

見道。

論「云何三轉十二行相」,問也。因
明法輪,問三轉法輪。

論「此苦聖諦至
十二行相」,答也。「謂此苦諦」者,是顯示轉,
顯示四諦相也。「此應遍知」者,是勸發轉,動
令遍知苦也。「此已遍知」,引證轉,此苦聖諦
我已遍知。於集聖諦應言:此集聖諦此應
永斷、此已永斷。此滅聖諦,此應作證、此已
作證。此道聖諦,此應修、此已修。一一三
轉合成十二。「別別發生眼智明覺」者,《婆沙》
七十九云「眼者謂法智忍,智者謂法智,明者
謂類智忍,覺者謂類智復次,眼是
觀見義,智是決斷義,明是照了義,覺是驚
察義。」

論「如是三轉至七處善等」,明
諦十二,故名十二行相,理實有四十八也。
如眼、色為二法,乃至意、法為二,實十二。
七處善,五蘊各七,總有三十五。而言二法及
七處也。

論「由此三轉至所說如是」,顯
三轉次第,結歸宗也。

論「若爾三轉至
立法輪名」,論主破《婆沙》通三道也。


「是故唯應至可應正理」,論主斷取餘師義也。
此師說:十二行相所有教法,三周說法,名為
三轉。准《正理論》,是餘師義。《正理論》云「有
說:此教名為法輪,轉至他身令解義故。
此但方便非真法輪,如餘雜染,無勝能故。」

論「如何三轉」,問也。既以教法為輪者,
如何三轉?

論「三周轉故」,答也。


「如何具足十二行相」,問也。

論「三周循歷
四聖諦故」,總答也。

論「謂此是苦至此已
修習」,重釋也。第一周顯示四諦;第二周勸

知苦、斷集、證滅、修道;第三周引己為證,
我已知、斷、證、修。

論「云何名轉」,重問餘
師。

論「由此法門至令解義故」,答也。轉
自相續十二行法,往他相續令解義故,名
之為轉。

論「或諸聖道至故名已轉」,論
主第二釋也。第一釋印取餘師義,此釋通
取三道為法輪也。五比丘等已至轉初,故
名已轉。《正理論》云「毘婆沙師本意,總說一
切聖道皆名法輪,以說三轉三道攝故。於
他相續見道生時,已至轉初,故名已轉。然
唯見道是法輪初,故說法輪唯是見道。諸天
神類即就最初言轉法輪,不依二道。然諸
師多說見道名法輪,以地空天神唯依此
說故,曾無說三道皆名法輪故,唯見道具
前所說法輪義故。雖諸見道皆名法輪,而
憍陳那身中先轉,故經說彼見道生時名
轉法輪,非餘不轉。憍陳那等見道生時,說
名世尊轉法輪者,意顯彼等得轉法輪
本由世尊,故推在佛,令所化者生尊重故。
如是則說如來法輪轉至他身,故名為轉。
若異此者,天神應說菩提樹下佛轉法
輪,不應唱言世尊今在婆羅痆斯國轉
無上法輪。故轉授他,此中名轉。有說:此教
名為法輪,轉至他身令解義故,此但方便
非真法輪,如餘雜染,無勝能故。」

論「何沙門果何界得」,此下一行頌,第五明沙
門果依、界。

「論曰至依三界身」,明前三
果唯依欲界九依身得,謂六欲天及三天下。
第四果通依三界身,謂欲九依。色界十六

依。無色四。總二十九依身,得阿羅漢果。

論「前之二果至非依上得」,問也。

論「由理
教故」,總答也。

論「且理云何」,問理也。

論「依上界身至不還果義」,答理也。離欲界
染得第三果。若次第者,必依欲身離欲界
染,先得果已方得生上。若超越者,必依見
道得第三果,見道必依欲界身起,故第三
果唯依欲界。

論「何緣上界必無見道」,
問上界無見道所以。

論「且無色中至
能得見道」,答所以也。夫見道者必因聞教,
及先緣欲界苦等。無色界身不能聞教,不
緣下故,不依彼身起見道也。色界異生,
一著勝樂故、二無苦受,不生厭心故,不
能起見道,見道必因厭心起故。

論「教
復云何」,問教也。

論「由經說故至上界定
無」,引經證也。經言有五補特伽羅,即五不
還。「此處通達」者,通達即見道異名。此處
者,是欲界。「彼處究竟」者,是上二界得涅槃
也。

霜月二十日午上點了。

(別筆)

以興福寺慈恩院本一交了。□□

卷 25

分別賢聖品第六之四

論「如前所說至亦有云何」,已下大文第五
明六種姓。一明六種羅漢;二明六種學、凡;
三明三種退別;四明六退果時等;五明練
根不同;六明九種無學 就初門中,一明
六種種姓、二明六種先後、三明從姓果退。
此一行半頌明六種姓。

「論曰至六不動
法」,列六種姓名也。

論「於此六中至及
心解脫故」,釋先學位是信解脫,今至無學
名時愛心解脫。恒時愛護所得法故名時
愛,及心解脫煩惱縛故名心解脫。有學無
心解脫,利根羅漢時愛,此具二故立此名
也。

論「亦說名為至方入定故」,釋異名
也。以要待時得解脫故,名時解脫。如盛
蘇瓶,略去初盛字,但名蘇瓶。「由此待時」,
已下釋待時也。《婆沙》一百一云「時雖有多,
略有六種:一得好衣時、二得好食時、三
得好臥具時、四得好處所時、五得好說法
時、六得好補特伽羅時。乃至廣說,待六種
時得心解脫故名時解脫。」又云「云何時
愛心解脫?答:時解脫阿羅漢盡智、或無學正
見智相應心。勝解、已勝解、當勝解,云何不動
心解脫?答:不動法阿羅漢,盡智、無生智,或無
學正見智相應心,勝解、已勝解、當勝解。此
中盡、無生智無學正見相應心者,簡別有學

及有漏心。勝解者謂現在,已勝解者謂過去,
當勝解者謂未來,此即簡異無為解脫,顯
二解脫唯以無漏心相應勝解為自性。」又
云「此二解脫各有二種:一名心解脫,離貪
愛故;二名慧解脫,離無明故。又一釋云:
依狹小道而得解脫,故名時解脫。狹小
道者,謂若極速第一生中種善根,第二生中
令成就,第三生中得解脫。餘不決定,依
廣大道而得解脫,名不時解脫。廣大道者,
謂極遠聲聞乘,經六十劫而得解脫,如舍
利子。獨覺乘經百劫而得解脫,如麟角喻。
佛乘經三無數劫而得解脫。」

論「不動
法性至及心解脫故」,釋前見至。無學位名不
動心解脫。頌中言「後」者,以不動法性六
種姓中是最後故。但言其後,表是不動,即
此不動以無退動故名不動,貪等盡故名
心解脫。

論「亦說名為至和合時故」,釋
亦名不時解脫。三摩地等不待勝緣時得
現前,故名不時也。煩惱盡故,名心解脫。

論「或依暫時至無退墮時故」,述異釋也。
暫時解脫有退墮時,以有此時,名時解脫。
畢竟解脫無退墮時,以無此時,名不時解
脫。

論「此從學位見至姓生」,釋本名也。
前時解脫,先說從生、後說異名;不時解脫,先
說異名、後說從生者,作頌文便。

論「如是所明六種羅漢」,已下半行頌,第二
明六種先後。

「論曰至隨應當說」,明六種
姓中,若無學位中是退法者,必定先是
有學位退種姓也;若無學位思法種姓即不
定,或是學位退法,至無學位練根至思,

或是從學思種生乃至不動,或有先來是
學位中不動姓、或是退性、或是思等,至無
學位練根至不動也。

論「言退法者至
非思法等」,釋退法也。《正理論》云「謂彼獲得
如是類根安住此根,與退緣會便退所得,
無退緣者便般涅槃,或有精勤進得勝姓。」

論「言思法者至恒思自害」,釋思法也。《正
理論》云「恒作是思:勿遇病等便於正念有
所忘失,於加行中致有慢緩,由此慢緩
令我有退。由斯籌慮起自害思,或由艱
辛方逮勝位,觀諸財寶」,乃至廣說。


「言護法者至喜自防護」,釋護法也。《正理論》
云「謂有一類恒於時愛解脫中繫念現前,
專精護彼,作是念言:我且未能修習練根
達安住法,但於時愛心解脫中能不放逸
精勤防護。如是種類名為護法。」

論「安
住法者至亦不增進」,釋安住也。《正理》意同。

論「堪達法者至速達不動」,釋堪達也。
《正理》亦同。

論「不動法者彼必無退」,釋
不動也。《正理論》云「謂有一類根性殊勝於
行自在,於斷煩惱隨煩惱中得方便智,不
為一切隨順退法之所傾動」,乃至廣說。

論「此六種姓至具二加行」,釋六種姓差別所
以。恒時謂動行,尊重謂勇猛,退種闕
二,是鈍根;思種,二根少利;第三唯恒時;第
四唯尊重;第五雖具而是鈍根;第六具二而
利根。

論「退法種性至通三界皆有」,明五
種姓名據容有,非即如名定有退等。三界
具有六種種姓,而於上界無退練根。

論「若執退者至故唯有二」,明若退等定退者,
即唯欲界具六種性,不應通上界,以是無
退等故。

論「如是六種阿羅漢中」,已下半行頌,第三
明從姓、果退。

「論曰至皆有退義」,明六
種姓,不動種姓決定不退。前五種姓容有退
義,有退義言顯非決定。

論「於中後四
至最居下故」,明五中退法一種無退姓義,
以最下故。餘四皆容退性義,以即下姓可
容退故。

論「五種皆有從果退義」,釋。前
五種姓皆容得有從果退義,非決定也。

論「雖俱有退至所成堅故」,退姓、退果並非
先也。謂先學位是退種姓,至無學位練根
進成思種姓等,此種性等有退種姓及退果
義。若先學位是思種姓,至無學位進思護
等有退種姓。至思種姓無退果義,及退
思種姓義,學、無學道所成堅故。護等准此。
《婆沙》一百八十二云「尊者設摩達多說:退阿
羅漢時,唯得未來先所捨學果,不得過去。
所以者何?以彼畢竟不現前故。上地沒生
下亦爾。」又云「摩訶僧祇說:預流果有退。」

論「若諸有學至所成堅固」,乘便釋世、出世
道所持不退。

論「若住此位至必亦無
退」,明無學、有學二。先位中是其退法,至修
道位中,從退至思等,從思至護等,此新進
得種性有容退義。無學有學二,先位中住
思護、住堪達種性,至無學位必無退義,
經二道持皆不退故。

論「此所得果至
有退果義」,明若先位退種姓有退果義,若先

位是思等姓無退果義。

論「又亦無退至
退預流果」,明雖凡位中是退法,得預流果
亦必定無退。

論「由此應果至一一增故」,
明先是退姓至應果增進根者退法有三,
思四,護五,住六,堪達七也。

論「思法等
四至應是進非退」,明先是退姓至無學進至
思等,後退果時還住退性,不住思等。

論「何緣定無退先果者」,下明初果無退所以。
此即問也。

論「以見所斷至必無退理」,答
也。以見所斷依無事,故唯無也。此有三重:
第一我體無故名為無事;第二謂有身見依
我處轉,我體既無名依無事;第三見斷餘
惑以我見為根,身見不退亦無退理。

論「若爾應說此惑緣無」,難也。身見依我,我
體既無,應緣無起。

論「非此緣無至不如
實緣」,答也。身見既依身起,即是以苦諦為
境。如不如實知,謂苦法為我。

論「諸
煩惱中誰不如是」,難也。貪、瞋、慢等皆緣諦
境不如實知,應名無事,何獨見惑?


「雖皆如是至與修斷別」,釋也。雖皆以諦為
境不如實知,而有差別。以修斷惑各永有
可意、不可意別,於所緣境此相非無,名為
有事。見所斷惑計我斷、常,非諸諦境有我
等相,與修道別,名為無事。

論「謂於色
等至依無事惑」,別釋見道煩惱名無事也。

論「若修所斷至依有事惑」,別釋修惑名
依有事。

論「又見斷惑至依無事惑」,重
釋見惑名依無事。

論「修所斷惑至依
有事惑」,重釋修惑名依有事。

論「又見

斷惑至名依有事」,此以理為無事,事為有
事也。因釋見惑不退,廣有事、無事惑。

論「諦理真實至有失念退」,第二釋見惑不退。
前釋由惑所緣無事、有事,斷有退、不退別。
此釋由所知境理事不同,退、不退別。

論「或修斷惑至定無退義」,此釋以起惑審
慮、不審慮別,明退、不退也。

論「經部師
說至彼說應理」,論主評取經部釋也。

論「云何知然」,有部問也。「論由教理故」,論主答
也。

「論如何由教」,有部問也。

論「經言
苾芻至非阿羅漢」,引兩經證聖慧實斷惑
不退也。阿羅漢果不退故,佛不勅令應不
放逸。

論「雖有經言至從此退故」,論主通
經。言利養亦障阿羅漢而不說退阿羅
漢,但說退現法樂住,引不動心解脫證。

論「若謂有退至故名為愛」,論主通時愛心
解脫經也。

論「有說此定至故不名愛」,重
釋時愛應果性是解脫。又已得故,更不希
求,不得名為時愛,故知時愛現法樂也。

論「若應果性至有可退理」,重引前經反難
釋也。

論「由此證知至如理應思」,順成一
切應果皆是不動。然利、鈍根於現法樂有
退、不退,立退、不退法,及思、護等。《正理》廣成
立應果有退也。

論「不退安住不動何別」,
問三別也。

論「非練根得至亦無退理」,
答不退、不動二別相也。

論「安住法者
至三種差別」,答安住相也。「是不退等三種
差別」,總結也。

論「然喬底迦至阿羅漢果」,
論主通經。有部謂喬底迦退應果重得。

經部宗,喬底迦學位數退,深自厭等,臨命
終時得阿羅漢果。

論「又增十經至再說
應果」,經言「一法應起,謂愛心解脫。一法應
證,謂不動心解脫。」經部計不動心解脫是
應果也。若不爾者,何再說應果?

論「又
曾無處至但說不應證」,明無經說應果名
應起破也。

論「又說鈍根至為顯何義」,無
義破也。

論「若為顯彼至最所應起」,進退
縱奪破也。

論「故時解脫非應果性」,總結
也。

論「若爾何故說時解脫應果」,有部問
也。既時解脫非應果體,何故說有時解脫
阿羅漢也。

論「謂有應果至名不時解脫」,
經部答也。據待時不待,得定立名也。

論「阿毘達磨至非理作意故」,此引對法。隨眠
由三處起,應果既不具三處,知不退。

論「若謂彼據至因不具生」,經部縱救破也。

論「是名由教總結教也」。

論「如何由
理」,有部問也。

論「若阿羅漢至是名由理」,
經部答也。

論「若爾應釋《炭喻》契經」,已下
有部引經救也。

論「如說多聞至阿羅漢
果」,引《炭喻》證有退也。

論「由此經言至
臨入涅槃」,有部以言臨入涅槃,故知是應
果也。

論「餘契經中至名應果力」,第二證
是應果也。

論「又此經說至是阿羅漢」,第
三證退是羅漢也。

論「實復所說是阿
羅漢」,經部記引後文「於一切順漏已能永
吐、已得清涼」,准此後文是阿羅漢。


「然彼乃至至容起煩惱」,有部立前乃至於行
住時由失容起煩惱。有學說故無有失,後

成無學即無退義。

論「毘婆沙師至亦
有退義」,述有部宗也。依《宗輪論》,大眾部等,
預流果有退、應果不退。經部,預流、應果俱
不退。有部,預流不退、應果有退。

論「唯阿羅漢種姓有六」,已下半行頌,第二明
六種學、凡。

「論曰至彼為先故」,明有學、
異生亦有六種種姓,應果凡、學六性以為
先故。

論「然見道位至如無學位」,明異
生、見道、修道三位中,見道無練根,凡位、修
位皆有練根,如無學也。《婆沙》第七云「順解
脫分亦有六種,謂退性等。轉順退解脫種
姓起思法等,轉思等性亦爾。轉聲聞起
獨覺及佛,轉獨覺起聲聞及佛。若佛種姓
順解脫分已即不可轉,極猛利故。亦說決
擇分有六種性。」

論「如契經說我說由斯所往四種增上心」,已
下一行頌,第三明三退不同。四種增上心所,
謂四靜慮。此問意:經說不動心解脫,退現
法樂住,不動法果。今問因何不動退現法
樂住?即以三退答。

「論曰至不現在前」,
釋三退也。如文可解。

論「於此三中至
已得位故」,述人具退多少不同,如文可
解。

論「約受用退至無相違過」,釋通不
動。言「退現法樂」者,據受用退說。


「無退論者至不應為難」,無退論者,謂經部
等。諸無漏解脫皆名不退,如何經中說六種
姓?如前通云:據有漏現法樂說。

論「諸阿羅漢既許退果」,已下一行頌,第四明
退果時等。

「論曰至可委信處」,明退果不

命終也。《婆沙》六十一云「復次根本果位具五
因緣,一捨曾得道、二得未曾得道、三證結
斷一味得、四頓得八智、五一時修十六行相。
故退果時未還得,無命終理。向中不爾,故
退彼時雖未還得,有命終義。」《正理論》云
「誰有退、誰無退耶?修不淨觀入聖道者,
容有退失。修持息念入聖道者,必無退
失。尊重止、觀,無貪、癡增,如次應知有退、
無退。何界何趣容有退耶?唯欲三洲有
退。六欲天處得聖果者,有說:利根故無
有退,以有勝智能制伏心,背妙欲境
入聖道故。有說:退者由闕資緣:或所依身
不平等故:六欲天處二事並無。有鈍根隨
信行姓生彼得聖,亦無退理。」又云「諸有
退者為起惑退?為先退已或方現前?《品類
足論》由三因起惑,謂未斷等。通云:此據
具緣。亦有闕者,何心無間起惑退耶?且從
無學起惑退者,若起色纏、無色纏退,唯從
自地順退分定相應善心無間而起,非住欲
界有上地攝無覆無記心現在前,唯除通
果,然無從彼退。豈不順退分各於自地離
染時捨,如何無學者未退起惑彼心現前?
理實如是。然順住分品有三:一少順退、二
少順進、三守自位。前言自地順退分定,即
順住分中少分。順退者,少順退故,得順退名。
然此定心與守自位多相涉故,順住分攝。諸
有未失順退分者,彼心無間煩惱現前,若
捨彼心從順住攝。少順退者,起順煩惱退。
故於文義無所相違。若起欲纏而退失者,

從自地善、無覆無記二心無間皆容現前。
諸從學位智惑退者,起色、無色煩惱退
時,若先全離此地染者,唯從此地順退分定
相應善心無間而起;若未全離此地染者,
從此地攝善,及染污二心無間皆容現前。
起欲界而退失者,若先全離欲界繫染,從
自地善、無覆無記二心無間皆容現前;若未
全離欲界染者,從欲界善、染、無覆無記三
心無間皆容現前。若未現前獲得清淨靜
慮、無色,必無能起色,無色纏退失所得。彼
或從彼無間起欲纏,退失所得。若現前得
清淨靜慮,猶未現前得淨無色,必無能起
無色纏退,起欲、色纏退失所得。若已現前
獲得清淨靜慮、無色,通起欲、色、無色界纏
退失所得。諸有退失先所得時,若起上纏
現在前退,不生下善、不成下惑。若起下纏
現在前退定失上善,定成上惑。復有欲令
要失退已,後時對境惑方現前。」《婆沙》六
十一「問:退起煩惱不?一說起煩惱,一說不
起。評曰:此二說中前說為善。要起煩惱現
在前時,乃成退失勝功德故。此說退位,若
退性者,不必要起煩惱現前不退,無學
位有退性者故。」

論「又住果位至雖蹶不
仆」,明退果不造退果事業。

論「如上所言有練根得」,下有兩行頌,第五
明練根不同。《婆沙》六十七云「若不還果依彼
地得,即依彼地而後轉根。或依餘地,然勝
非劣。」又六十八云「頗有退預流果而不
成見所斷結耶?答:有。謂退勝種姓時。」又

云「煗、頂、忍、世第一法,此是聖道近加行故,
緣諦行相似聖道故,依身及定同見道故。
前位不爾故,不立六種性。亦有轉根義,謂
轉退煗種姓相起思法煗,乃至轉堪
達根起不動法煗種性根,轉聲聞煗起獨
覺煗,轉聲聞、獨覺煗起佛煗種性根。如說
煗位,頂亦爾。忍位有異,謂轉退法種性起
思法忍,漸次乃至轉堪達忍種性根起不
動法忍種姓根,轉聲聞忍起獨覺忍。無轉
聲聞、獨覺忍種姓根起佛忍義。所以者何?
忍超惡趣。諸得忍者於惡趣得非擇滅。菩
薩有時乘大願力,生諸惡趣饒益有情。故
二乘忍位無趣佛乘理。有說:獨覺煗、頂亦
不轉趣佛乘。評曰:部行喻者,煗、頂位中轉
趣佛乘,不違理故。由此前說於理為善。
學、無學位轉根加行道,通曾得、未曾得。無
間、解脫道雖未曾得,加行道通漏及無漏,
未來修亦爾。無間、解脫道一向無漏,未來修
者亦一向無漏。無學第九解脫通漏及無漏,
爾時隨應修三界善根故。」

「論曰至所
成堅故」,明無學練根。

論「有學位中至
上相違故」,明有學練根。上相違者,謂非
學、無學二道持也。

論「彼加行道諸位
名一」,明學、無學加行道各一。

論「如是
無間至非增上故」,明練根無間解脫唯用無
漏道。《正理論》云「我所承稟諸大論師咸言:
練根皆為遮遣見、修斷惑力所引發,無覆無
記無知現行故。學位中修練根者,正為遮
遣見惑所發。無學位中修練根者,正為遮

遣修惑所發。如斷彼能發惑時,所起無間、
解脫多少,如是如是斷彼所發無知現行
道數亦爾。是故無學修練根時,用九無間、
九解脫道。學位練根,二道各一。然見、修惑所
發無智、隨所障殊有多品類。故轉退等
成思等時、諸道現前各有所遣、由此無有
超得勝性。」又云「以何等故名為練根?調
練諸根令增長故。謂道力故令根相續,捨
下得中、捨中得上,漸漸增勝名為練根。故
練根名目轉根義。雖八解脫漸得勝根,而
由本心求勝性故,未得勝性不捨前劣,如
得後果方捨前向。若聖位中得勝種性,必
捨前劣。煗等位中修練根者,但得勝性,劣
性不行,名為轉根,非捨劣得。」

論「依
謂身地至謂除後三」,此明依也。依謂有二
種:一依身。學、無學同依三洲身,餘無退故。
若有退處可有練根,餘處無退故無練根。
亦依地。無學依九,有學依六。

論「所以
者何至但依六地」,釋所以也。無學練根如
得應果,故通九地。有學練根,捨鈍果及向,
唯得利果。有學前果,唯依未至。第三不還,通
依六地,不依無色,如見道故。由此學位
修練根者,若住果道,加行等三皆果道攝。
若住勝果道,加行、無間,勝果道攝;解脫,道果
攝。住無學位修練根者,加行等三唯果道
攝。諸住果位修練根時,捨果得果。住勝
果位修練根時,捨二得果。又諸聖位修練
根時,與本得果地或同或異,謂初、二果依
地必同,不還、應果依地不定,或依本地、或

上或下有差別者,若諸不還,依下練根,不
得上果。阿羅漢不爾,如本得果故。准此
論文,依根本地入見道者,亦修練根,不還
依上得果,依下修練根故。《婆沙》六十七評
家云「應作是說:若於上地已得自在,而
依下地學轉根等,亦得上地無漏果道。然
轉根時不得無色,彼定無有不還果故。」
《正理》據於上地不自在者,《婆沙》得上果者
據自在說,不相違也。

論「諸無學位補特伽羅」,已下半行頌,第六明
九種無學。

「論曰至名二覺者」,答前數
也。

論「由下下等至成九種差別」,答前
由何也。

論「學、無學位有七聖者」,已下一行頌,大文第
二明攝諸聖。就中有三:一建立七人名、
二慧、俱解脫名、三學、無學名滿。此一行頌,第
一門也。

「論曰至隨法行名」,明見道二人
依前加行時,依他信故名隨信行,依教
法故名隨法行。

論「依根不同至信解
見至」,明修道二人,鈍信根增名信解脫,利
慧根增立見至名。

論「依得滅定至滅盡
定故」,於不還果中得滅定者別名身證。

論「依解脫異至立俱解脫」,明無學位二人,
據解脫不同分二由。

論「此名雖七至
不時解脫」,明體唯六,即是利、鈍二人,三位
各二故體唯六。身證即是信解、見至,慧
解脫、俱解脫即是時解脫、不動也。

論「應
知此中至如理應思」,已下乘數,文可知。

論「何等名俱及慧解脫」,下半行頌,第二重釋

二解脫也。

「論曰至得解脫故」,釋二解脫
異名。《婆沙》五十四「問曰:有先得阿羅漢果、
後得滅定,彼於解脫障何等心解脫,有漏
耶?無漏耶?有說:有漏,以無漏心得盡智時
已解脫故。評曰:應作是說,有漏、無漏俱得
解脫。所以者何?解脫有二種:一者行世解
脫、二者在身解脫。彼未得滅定時入、出心
不得行世,不得行世故不得在身。若得
滅定,入、出定心行世、在身。如俱解脫依義
立名,前五立名亦應依義立。」《正理論》云
「何等名為解脫障體?諸阿羅漢心已解脫,而
更求解脫。為解脫彼障,謂於所障諸解脫
中,有劣無知無覆無記性能障解脫,是解
脫障體。於彼彼界得離染時,雖已無餘斷
而起解脫,彼不行時方名解脫彼。有餘師
說:此解脫障,即以於諸定不自在為體。
有餘師說:此解脫障,即以諸定不得為體。
有餘師說:於彼加行不勤求故、不聽聞
故、不數習故,解脫不生,即此名為解脫障
體。初說應理。所以者何?必有少法力能為
障,令彼於定不自在轉。若不爾者,彼有
何緣於諸定中不得自在?不得定者必
有所因,不可說言即因不得,自體不應
還因自故。或煩惱障亦應可說,即以應果
不得為性。彼既不然,此云何。阿羅漢果亦
由於加行不勤求等體不得生,豈便無
別煩惱障體?故後三說皆不應理。又無漏心
亦有從此名得解脫,由約在身及約行
世說解脫故。謂要解脫解脫障時,方起在

身及行世故。」

論「如世尊說五煩惱斷」,下一行頌,第三明學、
無學滿。

「論曰至未離欲染」,明學位三滿
具、闕。三滿者,一根滿,謂利根;二果滿,謂
得不還;三定滿,謂得滅定。見至利根故得
根滿,未得不還故非果滿,未得滅定故
非定滿。

論「有有學者乃至得滅盡定」,
如文可解。

論「無有學者至亦得滿名」,
明有學中無有得定根滿非果滿。向得
定滿者,必果滿故。及根、定滿者,亦如上釋。

論「諸無學者至亦立滿名」,釋無學不別
說果滿,以皆果滿故。

論「有但由根至
已得滅盡定」,明由根、定得滿名。於中有
三句:第一句但由根、第二句但由定、第三
句由根定,如文可解。

論「廣說諸道差別無量」,已下第三大文明諸
道差別。就中,一明道差別;二明四種通
行;三明菩提分法;四明四種證淨;五明正
脫、正智;六明厭離通局。此一行頌第一明
四道也。

「論曰至謂三餘道」,略出道體。

論「道義云何」,問道義也。

論「謂涅
槃路至涅槃果故」,有兩釋道義。道是路之名,
趣涅槃路名之為乘,是所依運動之義。有
所追求必依於道,依此四道求涅槃故。

論「解脫勝進如何名道」,問也。加行、無間
趣向涅槃可名為道。解脫已至、勝進已過,
如何名道?論有三釋。第一云:與加行
等道類同故,是道轉上品故。

論「或前
前力至後後故」,第二釋也。前前至後皆是道

義。

論「或能趣入無餘依故」,第三解也。解
脫、勝進亦得道名,已趣無餘故。《正理論》
云「三乘賢聖涉此夷途,速達二種涅槃界
故。」

論「道於餘處立通行名」,已下一行頌,第二明
通行。

「論曰至任運轉故」,釋樂通也。通
是道之別名。不多艱辛任運轉故,釋樂名
也。《正理論》云「任運轉故,如乘船筏。」


「道依無色至觀增止減」,釋苦通行。《正理論》
云「雖道非苦,苦受相應艱辛轉故亦名為
苦,如依陸路乘馬等行。艱辛轉者,由此
地中止、觀雖俱而增減故。此依地立苦、
樂名也。」

論「即此樂苦至翻此名速」,釋
遲速也。此依根立遲、速名也。此上遲、速
之名,在道非人。

論「或遲鈍者至速此相
違」,此釋遲、速之名,從人非道。《正理論》云「此
行五蘊、四蘊為性,由色定、無色定別。而名
通者,顯慧勝故,偏立見名。如見道邊諸
世俗智金剛喻定,亦以五蘊、四蘊為體,立
相定名。」

論「道亦名為菩提分法」,已下第三,頌明菩
提分法。於中有六:一舉數釋名、二出體
性、三釋念住等、四明增位前後、五明漏無
漏別、六明依地有異。此一行頌,第一舉數
釋名。

「論曰至八聖道支」,舉數釋名也。

論「盡無生智至此二名覺」,釋菩提名。
菩提,此名為覺。有二義:一如睡覺故、二
覺知故。「無明睡眠皆永斷故」者,是如睡覺。
「及如實知已作已事」者,盡智覺知。「不復

作故」者,無生智覺知。

論「三十七法至菩
提分法」,釋三十七名菩提分所以。

論「此三十七體各別耶」,已下一行頌,第二出
體。

「論曰至餘九同前」,明十法為體。此
出體也。《婆沙》九十五有三說:一說同此論;
一說開戒為二,以十一法為體;一師開為
三,謂正語、正業、正命。此論合說,以十法
體。開合雖異,於理無違。問:何故唯十為
體?《婆沙》廢立。問:何故一切色中唯無表
色有立覺分非餘色耶?答:正語、業、命隨
順聖道勢用偏增故立覺分,餘色不爾。又
戒能為穀,餘色不爾。又《正理》云「何緣表業
不立覺分?覺分唯是順定善法,心俱無表
有勝順能。表業不然,是故不立。問:何故
不立心為菩提分法?復次心於雜染、清淨
品中勢用均等。菩提分法於清淨品勢用偏
增,是故不立。復次菩提分法輔佐菩提,心
王不應輔佐於覺,如王無有輔佐臣義。
問:大地法中何故但立念、定、慧、受為菩提
分法?答:念、定、慧三順清淨品勢用增上,菩
提分法亦復如是,故攝此三。受於雜染、清
淨品中勢用俱勝,故亦立為菩提分法。有
餘師說:受於雜染勢用雖勝,而於淨品作
饒益事。如旃荼羅性雖鄙劣,而與豪族作
饒益事,故亦立為菩提分法。想、思、觸、欲於
雜染品勢用偏增,故不立為菩提分法。於
假想觀勝解偏增,菩提分順真實觀,是故
勝解非彼所攝。有餘師說:菩提分法學位偏
增,至無學位勝解方勝,故不立為菩提分

法。作意於境義不相應,故亦不立。有餘
師說:初取境時作意力勝,至境相續彼力
漸微。菩提分法要取境已多時方有,義不
相應故亦不立。問:何故三受皆通無漏,唯
立喜為菩提分法?答:樂、捨二受無彼相故。
復次菩提分法行相猛利,樂、捨遲鈍故俱不
立。復次無漏樂受為輕安樂所覆損故,
捨為行捨所覆損故,相不明了,故不立
為菩提分法。問:大善地法中何但立信、精
進、輕安、行捨四種為菩提分法耶?答:由
此四種順菩提勝,故偏立為菩提分法。謂
趣菩提信為上首,將起眾行信為初基,
故立信為菩提分法。精進遍策趣菩提行,
令速趣向三乘菩提,故亦為菩提分法。輕
安調適對治惽沈,助觀品勝。行捨平等對
治掉舉,助止品勝。菩提分法止、觀為主,故
俱立為菩提分法。慚、愧等六,散善品中勢用
雖勝,而於定善勢力微劣,故不立為菩提
分法,以菩提分定善攝故。餘大不善地法
二、大煩惱地六、小煩惱地法十,及不定地中
貪、瞋、慢、疑,並順雜染故皆不立。睡眠、惡
作雖亦通善,唯是生得,菩提分法是加行善。」
又《正理論》云「何緣不立不相應行以為
覺分?彼於助覺無別勝能、不相應故,非
如無表雖不相應,而於道輪有為轂用,
故於覺分不別建立。問:三無為法何故不
立?解云:順菩提分必須起用,無為無用,
是故不立。由斯廢立,故唯十種是菩提分,
餘皆不立。」又《正理論》云「何緣不立信為覺

及道支。初發趣時信用增上,已入聖位在
覺、道支,信於爾時勢用漸劣,故不立在覺、
道支中。何緣於覺支立喜、輕安、捨,非亦立
在彼道支中?彼偏順覺,不順道故。云何順
覺。且修道中地地各修九品勝覺,如如於
諦數數覺悟,如是如是發生勝喜,由聖
勝喜後樂觀諦,如人掘地獲寶生喜故,後
樂更掘。故喜於覺順力增,要由輕安息
諸事務,及由捨力令心平等,方能於境審
諦覺察,故立安、捨在覺支中。云何此三不
順於道?速疾運轉是聖道義,此於速運少
有相違,並能令心安隱住故。何緣於道立
尋及戒,於覺支中非亦立彼?彼偏順道,
不順覺故。云何順道?且見道中尋策正見,
令於上、下八諦境中速疾觀察。戒為轂,成
見道輪,令於諦速疾迴轉,故尋及戒俱立
道支。此復云何不順於覺?且尋於諦不寂
靜轉,故尋於覺少有相違。覺是相應,有所
緣境、所依行相。戒此相違,故覺支不建立
彼。通運為道,不可為例。」何緣聖種不立
覺支?《正理論》云「覺支通道、俗,聖種唯道,
故不立也。」

論「念住等三名無別屬」,此下一行頌,第三明
念住等。

「論曰至慧勤及定」,釋此三品從勝
出體。

論「何緣於慧立念住名」,問。實是
其慧,因何名念?

論「毘婆沙師至持令
住故」,述婆沙釋。

論「理實由慧至已廣
成立」,論主述自釋,指前釋也。

論「何故
說勤名為正斷」,問。體既是勤,何名正斷?

論「於正修習至斷解怠故」,答也。

論「或名
正勝至此最勝故」,釋異名也。《婆沙》一百四十
一云「問:此四何緣說為正斷?答:由此四種能
正斷故。問:前二可爾。後二云何?答:以初為
名故無有失。或此四種皆有斷義,謂前二
斷煩惱障、後二斷所知障。修善法時斷無
知故,暫斷、永斷俱名斷故。有處說此名為
正勝,無倒策發成勝事故。問:何故惡不善
法已生者說令斷,未生者說令不生。答:已生
於自相續已有作用,故說令斷。未生者於
自相續未有作用,故說令不生。問:所
修諸善隨爾所生即爾所滅,無有生已過
一剎那有停住義,如何乃言於已生善法
為令安住不忘倍修增廣耶?答:應知此中
說二分善法,謂順住分、順勝進分。令安住
不忘者,說順住分。令倍修增廣者,說順
勝進分。俱依相續展轉勝進說安住,故無
有失。問:欲界有惡不善法,可說有四。云
何上界亦說有四耶?答:彼雖過惡不具,而
具有彼功德。有說:彼無所謂,而有能謂
乃至問:靜慮可爾,無色云何?答:無色雖
無壞對治,而有持及遠分對治。問:學位
可爾,有惡不善法故。無學云何?答:彼雖無
過惡生,而有功德。有說:雖無所治,而有能
治,謂多種對治如前說。問:涅槃精進何
正斷攝?有說:初正斷攝,以永斷即涅槃時
作四事故。」

論「何緣於定立神足名」,問
也。實是其定,何緣名神足?

論「諸靈妙
德所依止故」,答也。現大身等諸靈妙德名

之為神,所依止義名之為足。

論「有餘
師說至足謂欲等」,述異釋也。

論「彼應
覺分至增欲心故」,論主破也。《婆沙》說有十一,
謂慧、定、信、念、喜、捨、輕安,及戒分二。今言
欲、勤、心、觀為神足體。勤、觀先有,雖不加
數。欲、心先無,應更加二至十三也。

論「又違聖說至等持名足」,出違經失。《婆沙》一
百四十一云「問:若三摩地是神亦足,應立
一、或應立五,何故說四耶?答?唯三摩地立
為神足。從四因生,故說為四,謂加行位,或
由欲力引發等持令其現起。廣說乃至或
由觀力引令現起。由加行位四法隨增,令
等持起,故得定位。於一等持建立四種。
問:此四何緣說名神足?答:諸所思求、法所
欲斷,一切如意,故名為神。引發於神,故名
神足。然此神用略有二種:一世俗所忻、二
聖者所樂。若分一為多、合多為一,此等名
為世俗所欣。若於世間諸可意事不住順
相,於諸世間不可意事不住違相,於此二
事安住於捨、正念、正智,此名為賢聖所樂。
復有三種神用:一運身、二勝解、三意勢。或
復五種神用、一業、二異熟、三變現、四具德、
五發心。業謂中有;異熟謂祚會等;變謂依
定;具德神用者謂四神足;發心神用者
謂天龍等。五神用中此說具德。」

論「何
緣信等至後名為力」,問。同是一信,如何信先
說為根,後名為力?

論「由此五法至分
先後故」,答也。先下、後勝,故先名根,後名力
也。

論「又依可屈伏不可屈伏故」,第二釋

也。先可屈伏,但名根,不得名力。復不可
屈伏,是力義故,名為力也。

論「信等何緣
如是次第」,問。五力等,先信、次進、復慧等。

論「謂於因果至如是次第」,答也。如文可
解。問:何緣此五名根、名力?答:能生善法
故名為根,能破惡法故名為力。有說:不
可傾動名根,能摧伏他名力。有說:勢
用增上義是根,不可屈伏義是力。若以位
別,六下位名根,上位名力。若以實義,一
一位中皆具此二。問:何故此七名覺支耶?
答:覺謂究竟覺,即盡、無生智。或如實覺,即
無漏慧。七為彼分故,故名為支。問:何故
此八名道支?答:所履通達故,名為八道。是
彼分故,故名為支。

論「當言何位何覺分增」,已下一行頌,第四明
增位前後。

「論曰至說念住增」,《正理論》
云「謂此位中為息顛倒,由念勢力,於身等
境自相、共相能審了知,壞二種愚,慧用勝
故。」

論「煗法位中至說正斷增」,《正理論》
云「謂此位中見生死過、涅槃功德,遂能勇猛
發勤精進,不墮生死、速趣涅槃,勤用勝故。」

論「頂法位中至說神足增」,《正理論》云
「謂此位中能制心識趣不退位,終不匱乏
信等善根,定用勝故。」

論「忍法位中至故
說根增」,《正理論》云「謂此位中永息惡趣,終
不退墮速入離生,增上義成,根義勝故。」

論「第一位中至故說力增」,《正理論》云「謂此
位中不為煩惱之所屈伏,力義勝故。雖忍
位中亦容如是,然非決定,是故不說。或此

位中不為一切餘異生法之所屈伏,故
於此位力義偏增。」

論「修道位中至說覺
支增」,《正理論》云「或此中斷九品惑,數數
覺故,覺支義增。」

論「見道位中至說
道支增」,《正理論》云「見道位中所有道義皆
具之故,說道支增。謂尋求依及通往趣,二
義具故,說名為道。見道位中二義最勝,謂見
道位聖慧初生,如實尋求諦理勝故。又於
此位不起期心能速疾行往趣勝故。」


「然契經中至非修次第」,明經說次第也。

論「八中正見至所說如是」,明支體也。

論「有餘於此至立念住等」,述異說也。

論「謂修行者至說在最初」,釋念住在初所
以。

論「由此勢力至說為第二」,明正斷
也。

論「由精進故至說在第三」,明神足
也。

論「勝定為依至說為第四」,明五根
也。

論「根義既立至說為」,第五明五力
也。

論「於見道位至四聖諦故」,明七覺
也。

論「通於二位至涅槃城故」,明道支
通見、修也。

論「如契經說至亦修圓滿」,
異師引二經證八聖道支通見、修位。以經
說八道支與七覺支同時圓滿,故知非唯在
見道中也。

論「又契經說至通依二位說」,
引第二經證。以說如實言者喻四諦,苦實
苦等是如實者言。依本路速行出者,喻令
修習八聖道支。既出生死前後同依一路,
故知見、修同八聖道。若不爾者,法喻不同。
所說喻者,如契經說:有諸商侶乘船入
海,至一海邊有羅剎女,現可愛形誘諸

商侶,漸入己城各配一女。時經多日,空中
天神告商侶曰:「今此城內非是人類,皆是羅
剎幻惑故爾,不久之間皆被食噉。」即為宣
說如是之言:「於此城中皆悉受苦」,此
喻苦諦。「汝勿貪染」,此喻集諦。「急求出
城」,此喻滅諦。「急覓出道」,此喻道諦。
「宣如實言」者,喻四聖諦,顯見道也。空
中天神復告商侶:「可依本路速行出去。今
此本路」,喻令修習八聖道支,正顯修道。「過
去諸佛悉依此修道本路而出生死。若欲
求出生死海者,可依過去諸佛本路速行
出之。」求速出者,當勤修習八聖道支。以
此故知,亦通修道。

論「隨增位說次第既然」,已下一行頌,第五明
漏、無漏。

「論曰至有漏、無漏」,釋頌,可知。
《正理論》云「一切覺分皆助菩提,唯此獨標覺
支名者,以最隣近菩提果故。由此理趣
證七覺支,應知但依治有頂說。此為上首
類治下地,唯於無漏立覺支名。若不許然,
寧不通二。或於一切菩提分中,依近菩提
立覺支號。道中修道,位近菩提、性近菩提,
唯是無漏,故無漏修道方立覺支名。見道位
中八道支勝,故此一向無漏性攝。雖正見等
亦通有漏,然彼不得聖道支名,聖道支名
目無漏故。又諸論者許覺分法,覺支後說定
是無漏,若說在前便通二種。既覺支後方
說道支,故八道支一向無漏。所依通二,義
准已成。謂覺分中前位增者,彼於後位勢用
亦增,後位增者非於前位。故毘婆沙師作如

是說:從初業位至盡、無生,念住常增」,乃至
廣說。

論「此三十七何地有幾」,已下有兩行頌,第六
明依地也。

「論曰至猶疑慮故」,明初禪、
根本、未至別也。

論「第二靜慮至各三十
六」,釋。「二定二地各三十六」者,謂未至除喜,
二定除尋,故各三十六。

論「第三第四至
各三十五」,釋二地同。餘文可解。然四念住必
不並生,以一慧分四念住故。應諸地中若
據同時,即各除三。雖慧定等一法義分,據
義不同亦不除數。故《正理》云「初根本定雖
容有三十七,然實三十四。」

論「覺支轉時必得證淨」,已下兩行頌,大文
第四明四證淨。舊云四不壞信。

「論曰
至聖戒證淨」,列四名也。此四證淨以二法
為體、一信、二戒。信分為三,謂信佛、信法、
信僧。戒是道俱無漏戒也。所信佛者,謂佛
無學法。法者,謂無我理等。《正理論》云「於何等
法,如何而得法證淨耶?謂唯於苦者,達唯
有法無實有情,生決定信。如是次第見集
諦時,亦唯如前得二證淨。達唯集法能為
苦因,無內士夫,生決定信。從此無間見滅
諦時,亦如前得二證淨。達唯滅法是真涅
槃,誠可遵求,生決定信。從此次後見道諦
時,兼於佛、僧得二證淨。於佛相續諸無學
法得佛證淨,於僧相續學、無學法得僧證
淨。兼言為顯見道諦時亦得聖戒及法證
淨,達唯道法,是證滅目,誠可遵求,生決
定信。准上信法,不緣教也。言僧者,謂

以佛為師,因教得道,總名為僧。不簡道
俗,但取無漏。」

論「且見道位至亦得證
淨」,明見諦證淨多少不同。見三諦雖不同,
即於爾時唯法證淨,即信俱戒名戒證淨。
見道諦現行,唯得唯緣法證淨。得修未來
有別緣佛無學法,及菩薩二根、辟支三根,
及四向果。各不同故,名佛、法、僧不壞證
淨;即信俱戒,名戒證淨。

論「兼言為顯
至及戒證淨」,釋頌「兼」也。

論「然所信法
至皆得法證淨」,明總、別法。三諦唯道通總、
別,由此緣四諦時皆有法證淨。

論「聖
所愛戒至無不亦得」,明戒證淨四諦皆有。

論「由所信別至故唯有二」,明信三不
同。分信為三,實體唯信,戒復為一,故體唯
二。

論「如是四種至非證淨故」,明唯無
漏。

論「為依何義立證淨名」,問立名也。

論「如實覺知至皆名為淨」,答也。「如實覺
知四聖諦理」,釋證也。「信妙尸羅是淨」,答淨。

論「離不信垢破戒垢故」,釋二得淨名
所以。

論「由證得淨立證淨名」,合釋證
淨名。由慧證諦,得淨信、淨戒名證淨。

論「如出觀時至次第如是」,明四次第。

論「如何出時現起次第」,問出時次第。

論「謂出觀位至正信三寶」,釋出觀位現知
次第。

論「猶如良醫至病方除故」,舉喻
顯也。

論「或四種至及所乘乘」,第二喻也。

論「經言學位成就八支」,已下第五明正智、解
脫。於中有四:一明正智時、二明解脫時、
三明道斷障時、四明斷離義。此兩行頌,第

一門也。

「論曰至可立解脫智」,釋立解脫
名及智名所以。如多繩雖解多縛,唯有一
縛,不名解脫者,此明正解脫得名。「非無解
脫體可說有解脫智」者,此明解脫智也。

論「無學已脫至故唯成八」,結無學有十
支,有學唯八支。

論「解脫體有至依有為
故」,明無學解脫有為、無為。解脫中以勝解
有為解脫支體。

論「支攝解脫至此解脫
蘊」,復開解脫支為心、慧二解脫。《正理》亦
開時、不時解脫。即二解脫,五分法身蘊中是
解脫蘊。此上所明二種解脫,皆通中勝解為
體。有部宗也。

論「若爾不應至非唯勝
解」,經部引經難有部也。經中既言心從貪
離,故知非唯勝解。

論「若爾是何」者,有
部問也。

論「有餘師說至名解脫蘊」,經部
餘師釋,即以心王名解脫體。《正理》救云「此
不成證。謂經亦說:云何心清淨最勝?謂離
諸欲惡不善法,乃至安住第四靜慮,於等
持蘊未滿為滿,已滿為攝修,即名等持。
如由欲等眾行功能,令諸等持圓滿而起。等
持圓滿名心欲勤等,非心離垢清淨。
等持令心離穢濁,非心離垢即名等持。如
是由欲等勢力,令解脫蘊圓滿而生,圓滿
說心解脫。解脫令心離穢濁,故非離垢即
名解脫。故乘所立不違契經。」

論「如
是已說至盡無生智」,第二正智也。正智即是
前說盡、無生智,如實正知我生已盡等故。

論「心於何世正明解脫」,下半行頌,第二明
解脫時。

「論曰至此心生故」,明無學心生

時得解脫也。先由煩惱得障不至生時,今
得正斷,故得生也。此就顯說言煩惱得,理
實亦通色、無色業。故《正理》云「說障解脫者,
非唯煩惱障,色、無色界滅生果業亦是爾
時所脫障故。此業亦障阿羅漢得,由此古昔
諸大論師咸作是言:業於得忍、不還、應果
極為障礙。」

論「金剛喻定至名已解脫」,
明正斷障、已斷障,及正解脫、已解脫時。

論「未生無學至行身世故」,明諸無學心當於
爾時同得解脫,本論唯說生者所以也。問:
有學無漏心至生時,豈不亦由障得解脫?
因何本論不說此耶?答:《正理》云「雖諸學
心亦於生位從障解脫,而論但說初無學
心生時脫者,據無餘斷證解脫故。又此唯
說純解脫故,此中有心是自性解脫,非相
續解脫。」四句可解。

論「諸世俗心從何解
脫」者,問世俗心解脫時也。

論「亦即從
彼遮心生障」者,答也。應果身中諸有漏法得
解脫時,即從彼遮無學心生障解脫。又
釋:即從此遮有漏心生障解脫,如熏禪等
諸有漏心,從彼定障而得解脫。

論「未
解脫位此豈不生」者,問也。此有漏心未解脫
位豈不生也,因何說言從障解脫?


「雖有已生不似今者」,答。未離障前,雖有漏
心有已生者,而不似今已離障者。


「彼何所似」者,問也。

論「與惑得俱此
後若生無俱惑得」,答也。前已生者與惑得
俱,今若生者無其惑得。

論「道於何位令生障斷」,此下半行頌,第三道

斷障時。

「論曰至離障同故」,釋道離障
與斷惑不同,離障生、未生皆離障,障同無
故。《正理》云「如世現見開水路時,近水遠水
皆離其障。如是既見能斷惑道身中已生,
亦應可說近心遠心皆得解脫。」

論「經說三界」,已下一行頌,第四明無為解脫
斷、離、滅三界別也。

「論曰至無為解脫」者,
釋經中三界。即是前二解脫中無為解脫,體
一無為,就三義別立三名也。《正理》七十二
云「就三界體約假有異,若就實事無有
差別。云何名為約假有異?謂離貪結名為
離界,斷餘八結名為斷界,滅餘一切貪等
諸結所繫事體名為滅界。何緣三界如是差
別?謂有漏法總略有三:一者能繫而非能染、
二者能繫亦是能染、三者非二順繫染法,
故斷此三所證無為,如次名為斷等三界
。」

論「若事能厭必能離耶」,此下一行頌,大文第
六明厭離也。

「論曰至餘即不然」,釋厭
也。

論「四諦境中至皆得離名」,釋離也。

論「廣陜有殊故成四句」者,厭通斷,惑不斷。
惑是廣,唯緣苦、集是陜。離通四是廣。唯是
斷惑故陜也。

論「有厭非離至非離染故」
者,第一句也。即超越人緣苦集智、忍,及諸
加行、解脫、勝進道所有智也。

論「有離非
厭至能離染故」,第二句也。第三、四句如應可

知。前說是厭非厭等者,謂是超越法忍,及
諸見、修道中加行、解脫、勝進道攝智也。超越
人不合惑斷,惑已斷故,加行、解脫、勝進
道非斷治故。

卷 26

分別智品第七之一

分別智品者,惠於曾見決斷名智。或求見
境意樂止息,加行奢緩說名為智。智類不同
不過十種,此品廣明,故名分別。智即是道,
道是滅因,前賢聖明道所成人。此品明智,述
人所因道,先果、後因,故此明智。

論「前品初說至為有智非見耶」,結前起後。
頌答可知。自下准此,皆不述也。就此品
中,大文分二:一明智差別、二明智成德。
就前門中復分為七:一明忍、智、見別;二
明十智相異;三明建立十智;四明法、智
斷別;五明十智行相;第六義門分別;第七廣
明修智。此一頌,第一明忍、智、見別。

「論
曰至推度性故」,此明聖忍非智攝也。立以
聖名,簡有漏忍。「自所斷疑」者,簡異部疑
也。與疑得俱,故不名智。《正理論》云「或求見
境意樂止息,加行奢緩說名為智。諸忍正起
推度意樂,加行猛利故非智攝。」


「盡與無生至不推度故」,明盡、無生非見性

也。

論「所餘皆通至推度性故」,明所餘智
皆通智、見。「已斷自疑」,故是智攝。「推度性故」,
故名為見。非初見故,不名為忍。

論「諸
有漏惠至世正見為六」,明有漏惠皆得名
智,所見境中非初見故。《婆沙》四十四云「無
一有情於一切境,無始時來非有漏惠數數
觀之,故有漏惠皆是智攝。」即是通染、
不染一切有漏諸惠皆名為智。雖五識緣念
念不同,緣同類故亦名為智。又所取境,無
始時來用有漏惠數數觀故。除五識身相應
諸惠,所餘善惠皆名為見,即是世間正見
攝也。諸染惠中唯五名見,一切無記皆非見
也。

論「如是所說至竝惠性攝」,此明有漏
及無漏惠於一切處皆得名惠,以此皆能
簡擇法故。

論「智有幾種相別云何」,此下第二明十智相
別。於此文中復分為四:一明十智名、體
別;二明三智成九智;三明九智成十智;四
明盡、無生相別。此兩行頌明十智名體別。

「論曰至性差別故」,此列智名。先束為二。

論「如是二智至分法、類別」,此開二智為
三智也。

論「三中世俗至四諦為境」,此
明三智境各別也。《正理》釋云「前有漏智總
名世俗。瓶、衣等物性可毀壞,顯在俗情,
故名世俗。此智多取世俗境故,多順世間
俗事轉故,從多建立世俗智名。非無取勝
義、順勝義事轉,然是愛境無勝功能息內
眾惑,故非無漏。」又云「有漏、無漏二智
何別?無漏於境行相明利,彼有漏惠與此

相違。如竭地羅、餘木二炭,於所燒練勢用
不同,及勝劣香能熏用別。炎鐵、草火熱勢有
殊,二智相望差別亦爾。」

論「即於如是三種智中」,下一頌,第二開成九
智也。

「論曰至滅道四智」,此明法、類就
境成四,兼前法、類復成六智,若兼世俗
總有七智。

論「如是六智至名盡、無生」,
此明六智至無學位,成盡、無生,總成九智。

論「此二初生至為境界故」,明盡、無生初
生之者,唯緣有頂四蘊為境。唯此二智
通其多念,初念唯緣有頂苦、集,餘異緣也。
若不爾者,何故以初簡後生也。

論「金
剛喻定境同此耶」,問也。

論「緣苦集同緣
滅道異」,答也。准此論文,金剛喻定唯緣非
想四蘊為境,同初盡故。

論「於前所說九種智中」,下兩頌,第三開成
十智。

「論曰至餘即不然」,明於法、類、道、
世俗中離出他心,非苦、集、滅及盡、無生。

論「此智於境至及去來心」,此明他心三
決定相。

論「勝心有三至勝位者心」,明
不能知三緣心也,唯知等、劣故。《正理》云
「然他心智,及所知境、根、地既殊,知亦有異。
所智有漏心、心所法,曾、未曾得各有十五,
謂欲、四靜慮各下、中、上根,能知但除欲界
三品,曾、未曾得各有十二。所知無漏及彼
能知皆除欲三,各有十二。且諸有漏曾、未
曾得,下根所攝他心智生,隨其所應,能知下
地三根心品;自地下根中品,亦知自地中品;
上品總了自、下地三。無漏下根他心智起,唯

知自地、下地下根,中亦知中,上兼知上。何
緣有漏、無漏智生,知下地心多少有異?有
漏三品可一身成,無漏隨根立聖者別,尚無
有一成二品根,況有成三,故有差別。如何
說一補特伽羅成九品道,斷九品惑。此道
差別,非根有異。由因漸長,後道轉增,如次
能令多品惑斷。或諸種性各有九品,成
一九品必不成餘,故前後言無相違失。故
依上地起下根心,有上根心依下地起,地、
根互勝必不相知。地位、位根相對亦爾。」《婆
沙論》云「問:初靜慮他心智,於欲界、四靜慮通
果心、心所法能知幾種?有作是說:能知四
種。所以者何?一切皆是欲界攝故。復有說者,
唯能知初靜慮通果,不知餘三。所以者何?
如不知因,果亦爾故。」又《婆沙》云「問:靜慮中
間心、心所法,何地智能知耶?有作是說:初
靜慮,上品智能知。復有說者:第二靜慮,下品
智能知。評曰:應作是說,初靜慮三品智皆能
知。所以者何?一地攝故。」

論「此智不知
至為境界故」,明此不知去、來因也。


「又法、類品至為所緣故」,明法、類智不相緣也。
以類分智,非欲道故,法智不緣;以法分智,
非上道故,類智不緣。雖滅、道法智亦治上
修惑,非全分故,類智不緣。

論「此他
心智至此智所緣」,明見道中無他心智,見道
亦容為他心境。

論「若諸有情至見道
位心」,此即總標聲聞、獨覺預修加行知見
道心。

論「彼諸有情至初二念心」,此別
明聲聞知法分心。

論「若為更知至非

知見道」,此明聲聞加行劣故,經多剎那加
行方成。雖亦能知第十六心,其第十六心非
見道攝。

論「麟喻法分至下加行故」,此別
明獨覺知法、類心。

論「有說知初二及
第十五心」,述異師說獨覺心知。《正理論》云
「有說麟喻知四剎那,謂初二心、第八、十四。
此言應理。所以者何?許從知初二念心已,
唯隔五念知第八心。若復更修法分加行,
經五念頃加行應成,何不許知第十四
念?有餘亦說:知四剎那,謂初二念心、第十
一、二。」

論「世尊欲知至一切能知」,明
佛無加行能知一切。問:何故無漏他心智
體唯是道智,非餘智耶?答:《正理》云「以無
漏智決定不能知他有漏心、心所故。他身無漏心、心所法,細故、勝故,非
已有漏他心智境。其理可然。何緣己身無漏
他心智,不能知他有漏心、心所?於有漏
境無漏智生,行相、所緣異此智故。謂無漏
智緣有漏時,必是總緣厭背行相,是故決定
不能別緣他心、心所成他心智。以諸聖智
緣有漏時,必於所緣深生厭背,樂總棄
捨不樂別觀,緣無漏時生欣樂故。既總
觀已亦樂別觀,如有見聞非所愛事,總緣
便捨不樂別緣。於所愛中即不如是,總見
聞已亦樂別緣,是故於他有漏心等,必無
聖智一一別觀成緣有漏心。無漏他心智以
他心智決定,於他心、心所法別別知故,豈
不亦有三念住攝苦、集忍智?雖有,而非但緣一法,緣多

體故。」

論「盡無生智二智何別」,已下一行頌,第四
明二智相別。

「論曰至是名盡智」,明盡
智相也。「智見明覺解惠光觀」,此即總列智
之異名。決斷名智,推求名見,離闇名明,
悟理名覺,了達名解,擇法名惠,光謂現照,
觀謂觀察。此即名雖異,其體一也。故《正理》
云「豈不二智非見性攝,如何乃言智、見、明
等?有作是釋:乘言便故。然實二智是於後
時所起見因,故亦名見。謂離盡智後出觀
時,必不現行審察見故。先不動性及後練
根得不動時,離無生智後審察見亦不現
行,故此見名從果而立。或如見故假立見
名,如立光名現照轉故。光是色處,智體非
光,照用如光,名光無失。如是二智實非見
體,現照如見,立以見名。」

論「云何
無生智至是名無生智」,明無生智行。盡智
知已知苦、斷集、證滅、修道。若無生智,知
不退也。故云已知等,不應更知等。故《正
理》云「何緣論說無生智中復作是言:我已知
苦等。理但應說不復更知等,二行不應俱
時轉故。若次第轉,前與盡智無差別故,不
應重說。應知此說意為遣疑。恐有生疑:如
時解脫,先起盡智後得無生,如是應許不
時解脫先起無生後得盡智,為顯一切盡
智先起故。復先說已知等言,或先但言我
已知等,顯時解脫唯有盡智。後復重言我
已知等,顯不時解脫盡後起無生。故雖重
言,而無有失。」無生智者,何謂無生?正理師

言「謂非擇滅有無生故。此智得生,智託無
生,名無生智。滅雖常有,而得非常。得彼
滅時,此智方轉。要由得起方名有滅,於有
滅位此智方生。或無生言目彼滅得,如涅
槃得亦名涅槃。」

論「如何無漏智可
作如是知」,問也。諸無漏智不過十六行相,
我已知苦等非十六行,如何能作如是知
也。

論「迦濕彌羅至二智差別」,論主引
《婆沙》釋。本論意謂從盡智出後得智中,能
知我已知苦等。若從無生智後出後得
智中,即能知我不復更知苦等。由此證知,
二無漏智力用有別。

論「有說無漏至智
亦是見」,述異釋也。

論「如是十智至六
少分」,明十智相攝。俗智一全,謂俗智;一少
分,謂他心智。法、類智各攝一全,謂法、類
智;七少分,謂四諦、盡、無生、他心智。苦、
集、滅智各攝一全,謂各自智;四少分,謂法、
類、盡、無生智。道智攝一全,謂自智;五少
分,加他心智。他心智一全,謂自智;四少
分,謂俗、道、法、類智。盡、無生智各一全,謂自
智;六少分,謂四諦、法、類智。

論「何緣二智建立為十」,下一頌,第四建立十
智。

「論曰至為自性故」,第一建立世俗智。
以世俗智,性可破壞、多知世諦故,就自
性名世俗智。

論「二對治故至欲、上界
故」,第二對治故立法、類智。對治欲界非法,
故名法智。對治上界非法,亦應名法智。不
可重名法智,但可名類,以是對治非法
類故。

論「三行相故至體無別故」,第三建

立苦、集智也。此由苦、集體一用分,不由
境別,但以行相不同,分其二智。

論「四
行相境故至俱有別故」,第四建立滅、道智也。
滅、道二諦體行俱別,由此所緣、行相不同,
分其二智。

論「五加行故至立他心智
名」,第五建立他心智也。《正理論》更引脇尊
者釋「引此智生,要先知心,後方知所。從初
但立他心智名。引此智時修何加行?先應
觀察色之顯、形。所樂言音表心差別,謂彼
行者初修業時,為欲審知他心差別,先審
觀察自身顯、形,所樂言音因何有別?遂知
顯等差別由心。次復審觀他身顯等,亦由
心異有差別生。由此後時離欲身念,調柔
清淨引勝定生,依定發生有威德智,此
智真實照見他心,如明珠中種種色縷差別
之相了然可得,是名修世俗他心智加行。
若修無漏他心智時,以觀非常等苦智
為加行,此加行位通緣色、心,至成滿時
緣心非色。」

論「六事辦故至最初
生故」,第六建立盡智。於見苦、斷集、證滅、
修道事辦身中,最初生故名為盡智。

論「七因圓故至為因生故」,明無生智。自身
一切聖道與此為因,名因圓滿,因滿故別
立無生智。

論「如上所言法智類智」,已下一行頌,第四
明法、類治不同也。

「論曰至無能治欲」,
釋頌文也。《正理論》云「何緣唯有滅、道法
智兼治上界,非苦、集耶?所緣寂靜出離同
故。謂欲、上滅及能治道,展轉相望相無別

故。以諸擇滅皆善皆常,一切聖道皆能出離。
所緣苦、集,欲、上不同。少多、細麁,上、下別
故。又苦、集智緣所厭境,無容厭彼於此離
貪。乃至滅、道二智不緣厭境,緣下治上
亦無過失。又如不淨觀及欣涅槃欲,謂不
淨觀緣欲界境,唯能令心厭背欲界。欣涅
槃欲現在前時,普能令心厭背三界。如是
緣欲苦、集智生,唯能令心離欲界染。緣欲
界法滅、道智生,普令心離三界染。故許滅、
道法智品增,乃至得成金剛喻定。由此大
聖妙善了知,依全治門立法、類智。」

論「於此十智中誰有何行相」,已下第五明十
智行相。文中有三:一明十智行相、二明
無漏行相、三明行相體緣。此兩行半頌,第一
門也。

「論曰至後當廣釋」,此明法、類智
具十六行相,以有四法、四類智故。


「世智有此至自共相等故」,明世智行相。「有
此」者,謂此十六行相,即燸、頂、忍具十六行
相。世第一,唯苦下行相。「及更有餘能緣一
切法自共相等」者,謂五停心觀總別念、十二
緣緣十八界無我觀等總別之相。


「苦等四智至四種行相」,明四諦智各有自諦
四種行相。

論「他心智中至十六所攝」,明
他心智行相。無漏他心如道智說,有漏他心
如心、心所法自相境故,行相亦爾,非十六行
相所攝。

論「如是二種至不緣想等」,此明
取別境也。若無漏、若有漏二種他心,皆唯
但緣一法為境。

論「若爾何故至有貪心
等」,難也。若唯取心不取心所,何為經說了

有貪心?貪是心所,心是心王,豈非取二?

論「非俱時取至取衣及垢」,通也。心之
與貪別念心取,如取衣時不即取垢。

論「有貪心者至唯貪所繫」,汎明有貪心二
也。有貪相應名有貪心,斷與不斷俱名有
貪心。餘有漏心為貪所繫名有貪心,若斷
貪已不名有貪。此總釋也。

論「有說經
言至應得離貪名」,述《婆沙》一師釋也。此師唯
說貪相應心名有貪心,對治貪善心名離
貪心。若不取治貪名離貪心,取貪不相
應名離貪心者,瞋等相應心不與貪相應,
故應名離貪心。

論「若爾有心至離癡
亦爾」,論主破此師說也。若謂治貪名離貪
心,不治貪不染污心。不與貪相應故,非
有貪心;不治貪故,非離貪心。此二心攝心
不盡。餘師所說貪所繫故名有貪心,貪不
繫者名離貪心。此即攝心盡,有癡等亦爾。
論主取此師為正,此即類釋瞋、癡心也。

論「毘婆沙師至相應起故」,述《婆沙》釋聚、
散心。

論「西方諸師至說名為散」,述健
駄羅國師釋。

論「此不應理至道智」,有部
破西方師釋。一以理破、二違本論破。諸染
污心與眠相應故名聚心,染污故應名散
心。此則一心有二心過,此違理也。若謂
聚心是眠相應,是即唯是欲界有漏心,即違
本論類智、道智二智知也。類智知上界,道
智知無漏道故。

論「沈心者至相
應起故。」

論「少心者至所好習故」,
第一釋也。

論「或由根價至故名少大」,第

二釋也。

論「染心根少至得少大名」,
已下重釋諸句。「極二相應」者,或癡相應,
謂忿等;或二相應,謂貪、瞋、癡;無三相應者。
餘句可解。乃至「由此染善得少大名」,總結
第六對也。

論「掉心者至能治彼故」,第
七對也。

論「不靜靜心應知亦爾」,此類釋
也。

論「不定心者至能治彼故。」

論「不修心者至容有二修故。」

論「不解
脫心者至容解脫故」,《婆沙》一百九十
廣釋十一對心。略心即是此聚心也。一百
八十九云「問:何故此中不說他心智?答:他心
智知他相續心、心所法,此中如實智知自
相續心、心所法,是故不說」,廣如彼釋。《婆沙》
評家義當此中所破。

論「如是所釋至諸
句別義」,論主總非前師釋也。

論「如何
此釋不順契經」,有部問也。

論「經言此心
至有觀無止」,答違經也。經說聚心,惛、眠俱
行故。

論「豈不前說至通聚散過」,有部引
前違理破也。

論「雖說非理至是散心故」,
西方師通前難也。雖說眠相應染心,亦聚
亦散過。我西方師不說眠相應染心為散
心,但名聚心,復有何過?

論「豈不又說
本論相違」,有部引前違教破也。謂本論說
法、類、世俗、道智知故。

論「寧違論文不
違經說」,西方師通本論不得,故云寧違
論文不違經說。

論「如何不辨諸句別
義」,有部問也。

論「謂依此釋至八異相故」,
西方師答也。

論「依我所釋至八句別義」,
有部總不許是不辨經中八句別也。

論「謂雖散等至別立八名」,有部重廣釋也。

論「既不能通至理亦不成」,西方師難。既不能
通我前引經云「云何內聚?謂心若與昏、
眠俱行」等文,所釋八句義別不成。


「又若沈心至名非時修」,西方師重引破有部
八句也。若沈心即掉心者,經不應說沈、掉
非時修覺支別。說所為沈、掉修覺支別,明
知沈、掉心異。

論「豈修覺支有散別理」,有
部難也。豈修覺支有散別修引經為難。若
有別修,可有修三不修三別。既無別修
之理,如何有修、不修者?

論「此據作意
至故無有失」,西方師答。經言修者,是欲修
名修,非正修也。欲修名修,故散別無有失
也。

論「豈不我說至我說體一」,有部通
經。說懈怠增者,經說沈心。掉舉增者,經說
掉心。沈、掉舉常相應故,我說體一。


「隨自意語至意不如是」,西方師總非不得經
意。《正理論》曰「此彼二經意各別故。此經中說
有貪等心,為令知心染、淨品別。謂為如實
了知諸心黑品、白品差別理趣,說有貪心、
離貪心心。彼經中說聚心、散心,為令了知
修神足障。由彼經說『自審己心勿太沈、
勿太舉,勿內聚、勿外散。』謂彼行者修神足
時,應自審察修神足障,此心懈怠、此心掉
舉、此心惛眠,此於色等非理作意所引流
散。此、彼經意所為既殊,不可引彼經遮釋
此經相。彼經但說修神足時,心於內外太
聚、散失,不欲分別心染、淨相。此經所說與
彼相違。雖諸染心皆有怠等,為顯諸染過

失差別,隨其增位立沈等心、立策等心,應
知翻此。故我宗釋符順契經,亦善分別諸
心異相。」


「前說一切至貪繫是何義」,論主述西方部
徵有部前釋。貪繫故名為有貪心,貪繫
是何義?論主前依《婆沙》正義。正存貪所
繫,後依經部破貪繫心。

論「若貪得隨
故至貪所緣故」,已下進退徵,如文可解。

論「若不許彼至可成有漏」,遮轉計也。

論「若謂由為至癡所緣故」,又遮轉計。


「然他心智至名有貪心」,又重破有部釋也。

論「若爾云何」,有部反問也。

論「今詳
經意至名離貪等」,論主破有部,存西方師
釋。

論「若爾何故至不還墮三有」,有部難
也。若與貪相應名有貪心,此心即無有離
貪義,恒相應故。如何經說有離貪、瞋、癡心,
不還墮三有。

論「依離得說故無有過」,
論主通也。

論「豈不於前至不相應故」,有
部破論主也。

論「若依此意至有癡等故」,
論主通也。

論「且止傍論應述本宗」,已下
述其本宗義也。

論「此所明他心至能緣
行相不」,問也。

論「俱不能取至能緣行相」,
答也。不取所緣、能緣行相。

論「不爾
他心智至能自緣失」,反難釋也。若不如上所
釋,不知所緣及能緣行相,即有二失。若知
他心所緣,即有他心智緣色等境,及自知
過。若知他心能緣行相者,即自知失,自心
是彼他心能緣行相故。故《婆沙》九十九云「又
他心智但緣他心不緣他心所緣行相。若

緣他心所緣行相,應緣自心,非他心智,自
心是彼所緣及能緣行相故。」

論「諸他心
智至如應容有」,已下明決定相也。「謂唯
能取欲、色界繫」,不知上故,在四禪故。「及
非所繫」,知無漏心故,他相續中不自緣
故。唯知現在,簡過、未也,唯緣有情現起
心故。同類法分,知法分等心、心所法,
簡知色等。「一實自相為所緣境」,一簡緣
二、三等。實簡緣假,不緣假故。自相簡共
相,不緣共相故。無漏他心雖作四行,唯
緣一法。或可唯說有漏。空無相不相
應,不與苦下滅下心相應故。盡無生不相
應,彼息求故。為知他心,非知盡故。「不
在見道」,無異心故。不在無間道,以斷障
故,他心智不斷障故。「餘所不遮」者,除上
決定,餘不遮也。「如應容有」者,顯非一切。
已上明他心智行相。自下明盡、無生智行
相。

論「盡無生智至離空非我」,明盡、無
生智各有十四行相。

論「謂由彼力至不
受後有」,釋盡、無生智知俗所以。《婆沙》二十
九云「我生已盡者,是緣集四行相。梵行已立
者,是緣道四行相。所作已辦者,是緣滅四
行相。不受後有者,是緣苦二行相,謂苦、
非常。」又《婆沙》一百二云「如契經說:諸阿羅
漢,如實自知,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
不受後有。此中我生已盡者,然諸生名顯
多種義,謂或有生名顯入母胎,或有生名
顯出母胎,或有生名顯分位五蘊,或有生
名顯不相應行蘊少分,或有生名顯非想非

非想處四蘊,或有生名顯非想非非想
處四蘊者,如此中說我生已盡。問:此盡何
生?過去耶?未來耶?現在耶?若盡過去生,過
去生已滅,何須盡?若盡未來生,未來生未,
至何所盡?若盡現在生,現在生不住,何須
盡?答:應作是說,盡三世生。所以者何?此
中生名既顯非想非非想處四蘊,諸瑜伽師
總觀非想非非想處三世四蘊,離彼染故,
令生因果皆不得成。」廣如彼釋。「梵行
已立,謂無漏行已立。問:為學梵行已立?為
無學梵行已立耶?答:學梵行已立,非無學梵
行。所以者何?無學梵行今始立故。言所作
已辦者,一切煩惱皆已斷故,一切所作已究
竟故,一切道路已遮塞故。」廣如彼釋。「言
不受後有者,尊者妙音作如是說:諸阿羅
漢皆無後有,故通說為不受後有。」廣如彼
釋。又云「問:我生已盡乃至不受後有,一
一當言是何智耶?有說:此中我生已盡是集
智,梵行已立是道智,所作已辦是滅智,不受
後有是苦智。」廣如彼釋。

論「為有無漏越此十六」,已下一行頌,第二
明無漏行唯十六也。

「論曰至越於十六」,
論主先述二宗別也。

論「云何知然」,有
部問外國師也。

論「由本論故至如理所
引了別」,外國師引本論文證,以不繫心了
欲界法。苦、集八行相外,更有有是處,有是事
行相。故知十六行相外更有行相。


「若謂彼文至餘不說故」,遮有部通本論文。謂
有是處有是事,但為顯示前八行相義決

定,故作如是等言。於餘處文,亦應如此說。
《正理論》云「此不成證,違論意故。論顯
不繫行相眾多,於中有緣欲界繫者,依容
有說,有是處言、有是事言,顯無顛倒。即
由此故,餘無此言。」

論「謂若彼論至
故釋非理」,舉餘見所,斷文不說有是處有
是事文,證前不繫心文有是處有是事
為別行相。我故、我所故,是有身見。斷
故、常故,是邊執見。無因故、無作故、損滅故,
是邪見。尊故、勝故、上故、第一故,是見取。
非勝計勝故、能清淨故、能解脫故、能出離
故,是戒取。非因計因故、惑故、疑故、猶預故,
是疑。貪故、瞋故、慢故、癡故,可解。此上諸
心皆是不如理所引,既於見所斷了欲界
中,即但有不如理所引,無有是處有是事。
於不繫心了欲界中,即有有是處有是
事。如理所引,故知不繫心了欲界法,八行相
外別有行相。《正理論》云「除此無容有
餘行相,由此不說有是處言,由皆顛倒轉,
不言有是事。故淨行相無越十六,理教無
違,不可傾動。」

論「十六行相實事有幾」,此一行頌,第三答
三問也。

「論曰至名四實一」,述不正義
也。《婆沙》七十九云「問:何故緣苦有四行相,
名有四種,實體亦四。緣餘三諦而不爾耶?
答:緣苦諦行相,是四顛倒近對治故,如四
顛倒名、體各四。緣餘三諦所起行相,非四
顛倒近對治故,名雖有四實體唯一。」

論「如是說者實亦十六」,述正義也。

「謂苦聖諦至能永超故出」,下有四番釋十六
行相。此第一番釋,如文可了。

論「又非
究竟故非常至捨一切有故出」,此第二釋,文
顯可知。

論「如是古釋至更為別釋」,已下
論主更別釋也。

論「生滅故非常至自非
我故非我」,此釋苦諦,如文可知。

論「因
集生緣至與論為異」,已下引經釋集諦也。
文有三別:一明四欲不同、二明四欲位別、
三結四欲行名。此第一也。言「以欲為根」
者,根者是因義。言「以欲為類」者,類是緣
義。此經意以愛為集諦。所言欲者,即是貪
也。

論「此四體相差別云何」,此問四欲體
相別也。

論「由隨位別至起造業時欲」,
此第二明四欲位別。凡諸有情先於總自
體起總我貪,次於當總自體起當總我
貪,次後復起若天、若人等當別我貪。
然復為別我故,造業貪結當生起續生我
貪,或執造當業時我起造業我貪。當果取
蘊是其苦體,前之四因是其集諦。此四位欲
即前四欲。

論「第一於苦至如花蘂於果」,
此第三結四欲行名配前四位,如文可解。

論「或如契經至亦當變異有」,更引經
釋四欲別。「決定有」者,決定有我體故。
「如是有」者,執我如是由婆羅門等有。「變
異有」者,謂從小至大等有。「執我現有」者,
計我現在有。「執我現無」者,執於現在歸
斷滅故。餘文可解。雖有當別不同,竝准
此釋。

論「流轉斷故至永離有故出」,釋
滅、道下八行相也。已上即是第三番釋。

論「又為治常樂至行出行相」,此即論主第四
番釋。

論「如是行相以惠為體」,述有部
釋。《正理》釋云「謂唯諸惠於境相中簡擇
而轉,名為行相。」

論「若爾惠應至不相
應故」,論主破也。

論「由此應言至皆名
行相」,論主述自釋。言行相者,境相品類
差別不同,故言行相。或是能取境差別
相,故名行相。

論「惠及諸餘至唯是所
行」,就有部宗釋能所行及辨寬狹。如文可
知。

論「已辨十智行相差別」,已下第六義門分別。
於中有六:一明性、地、身別;二明念處分別;
三明智相互為境;四明十智緣境;五明非
我行相;六明成智多少。此兩行頌,第一門也。

「論曰至唯是善」,明三性也。

論「依
地別者至及下三無色」明依、地別。「他心智
唯依四根本靜慮」者,《正理》意云「此又通性故
餘地,非依五通所依止、觀等故。上七近分
非法智依者,以彼唯是有漏法故。亦不依
無色,以不緣欲故。所餘七智總說雖同,
然於此中非無差別。類智決定九地為依,
餘之六智若法智攝六地為依,若類智攝
通依九地。」

論「依身別者至通依三界
身」,明依身也。

論「已辨性地身當辨念住攝」,已下一行頌,第
二念處分別。

「論曰至皆通四」,釋也。滅智
無三境故唯法。他心智不緣色故唯三。所
餘八智境通色、心、心所等故,通四念住。

論「如是十智展轉相望」,已下一行頌,第三

明智相互為境。

「論曰至除法智」,明法、
類智。

論「道智能緣至皆緣十智」,明道
等五智。

論「滅智不緣至為所緣故」,明滅
智也。

論「十智所緣總有幾法」,已下兩行頌,第四明
十智緣境。

「論曰至善無記別故」,明十
智所緣十法,先分十法、後明緣有廣狹。
言「十法」者,有為有八,謂有漏六,即三界相
應、不相應;無漏二,謂相應、不相應;無為
為二,謂善即擇滅,無記謂虛空、非擇滅。

論「俗智總緣十法為境」,以有一切法無我
觀等故。

論「法智緣五」者,不緣上二界
及虛空、非擇滅。

論「類智緣七」,緣上二
界及善無為故。

論「苦集智各緣三界
所繫六」,不緣無漏故。

論「滅智緣一」,
謂唯緣擇滅故。

論「道智緣二」,唯緣無
漏有為故。

論「他心智三」,唯緣三界及
無漏相應法故。

論「盡無生智緣九」,不
緣非諦法故。

論「頗有一念智緣一切法不」,已下一行頌,第
五明非我行相。

「論曰至猶除自品」,明
無一念知一切法。雖以世俗智觀一切
法為非我,由除自品。

論「自品謂自體
至非此智所緣」,釋自品也。境、有境別故,不
自緣也。同一所緣故,不緣相應,若緣相應
即自緣失。極相隣近故,不緣俱有法,如眼
不見扶根色等。故《正理》云「何緣不以自體
為境?諸對法者立此因言:諸法必無行
自體故。此言意顯諸法生時,隨其所應待

四緣性,隨有所闕法則不生。不闕便生,立
為緣性,諸法無有闕自體時,故畢竟無闕
不生義。」

論「此智唯是至聞思所成」,明
依地及惠。一切法非我觀,通上地有。然緣
一切法盡,唯除自體、相應、俱有法者,唯是
欲、色界攝聞思所成。

論「非修所成至應
頓離染」,此非有部宗。所以得知?《正理論》云
「然經主說非修所成,以修所成地別緣故,
若異此者應頓離染。此不應理,言修所
成唯地別緣,非極成故。謂我宗許靜慮地
攝修所成惠,有能總緣隨所依身自、上境
故,厭下欣上方能離染。此既總緣唯欣行
相,故於離染無有功能。故彼所言甚為非
理。」兩說不同,由宗別也。又《正理論》云
「此智唯是欲、色界攝。無色界中雖有此顯,
而緣法少,非此所明。此通聞、思、修所成惠,
皆能除自品,緣一切法故。」今依《婆沙》第
十,更以六門分別:一依地別、二最初起、三
得差別、四得人別、五緣境通局、六問答分
別。一依地別者,評家正義云「一切法無我行
相在七地。若別說者,聞所成惠唯在五地,
謂欲界、四靜慮;思所成惠唯在欲界;修所成
惠唯在六地。四無色地亦有此行相,而不
能緣一切法。謂空無邊處非我行相,緣四
無色,彼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四無色非
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并一切虛空無
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
盡能緣。識無邊處緣上三無色,乃至非想
非非想處唯緣一切,彼因彼滅。一切類智

品道及此非擇滅并一切虛空。二初起者,
此非我行相依欲、色界身初起。三得別者,
加行得、離染得、生得者,通三種此則總說。
若別說者,欲界聞思所成非我行相唯加行
得,色界聞所成非我行相可言加行得、可
言生得。云何可言加行得?謂若此間於自、
共相善修習者生彼便得,若不爾者生彼
不得。云何可言生得?謂雖此間善修習已,
若不得生彼修不能得,生彼方得。彼聞
所成非我行相,必依此間所修加行生彼得
故。色界修所成非我行相,是加行得及離染
得,亦可言是生得。問:若欲界沒生第二靜
慮,第二靜慮沒生初靜慮,彼得初靜慮非我
行相不?答:若先善修習者得,不爾者不得,
乃至生第四靜慮亦爾。問:若欲界沒生無色
界,無色界沒生初靜慮,彼得初靜慮非我行
相不?有說不得,以極遠故。如是說者,若先
善修習者得,不爾者不得,乃至生第四靜
慮亦爾。問:若初靜慮沒生第二靜慮,第二靜
慮沒生初靜慮,彼得初靜慮非我行相不?
答:若先善修習者得,不爾者不得,生餘地
亦爾。四得人別者,如是說者,異生亦得,乃
至如是說者,外法異生亦得此行相,然與
內別。謂內法者,亦加行得、亦生得,亦得、亦
在身、亦成就、亦現在前。外法異生唯生得,
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在前,以著我故。
五緣境通局者,問:云何起非我行相耶?答:
若生欲界起欲、色界非我行相,俱能緣一
切法。若生初靜慮起初靜慮非我行相,不

定者亦能緣一切法,定者唯緣。從初靜慮
乃至有頂,起上三靜慮非我行相亦爾。生
第二靜慮等,義准可知。問:欲、色二界非我
行相,何者緣法多耶?答:色界非我行相若不
定者,緣法與欲界等;若定者,則所緣法少
於欲界,謂不能緣自隨轉色故。今詳
欲界及初定等散非我行相,緣法少二定已
上,以不能緣自相應尋、伺及彼生等故。
六問答分別。問:此非我行相,若欣作意俱,云
何緣可厭法?若厭作意俱,云何緣可欣法?
答:應作是說,欣作意俱。問:若爾,云何緣可
厭法?答:彼瑜伽師於此可欣法生欣尚故。
設於無量可厭聚中,有一可欣則生欣樂,
何況多耶。如銅錢聚上置一金錢,便於此
聚總生欣樂。此亦如是,故無有失。問:亦
有喜、憂根能緣一切行法,何故此行相非
彼相應?答:互相違故。謂此歡行相轉,彼慼
行相轉,故不相應。」

論「已辨所緣」,已下第六明成智多少。

「論曰至亦定成七」,明成就。有三節:一漸
增位、二離欲位、三無學位。此即第一。一切
凡、聖皆成俗智,未離欲凡唯成俗智,及未
離欲聖人在苦忍位與異生同,雖成無
漏惠不名智故。至第二剎那加苦法智,
即加法智、苦智,故成三智。第四剎那又
加類智,第六剎那又加集智,第十剎那又
加滅智,第十四剎那又加道智。至修道位
未離欲前,皆悉同前成就七智。

論「如
是諸位至生無色者」,第二離欲位也。至此位

中,於諸位各加他心智。謂在凡時及聖初,
先一今二。乃至修位,先七今八。然異生生無
色者,雖離欲染不成他心,有漏他心生
上捨故。聖生上界成他心者,無漏他心智
者生上不捨故。然成二種他心,諸位不同。
謂異生位及十五心,唯成有漏他心智。超
越那含道類智時,具成二種,得根本地無漏
道諦為果體故。離欲界染餘修位中皆具
成二,聖生無色便捨世俗。

論「時解脫
者至謂增無生」,明第三無學位也。無學位中
鈍九利十,同如常釋。

論「於何位中頓修幾智」,已下大文第七明修
智也。於中有六:一明見道、二明修道、三
明無學道、四明練根等、五明地通局、六明
四種修。此下兩行頌,第一明見道。將欲釋
修,須知修義。《正理論》云「且應思擇何謂為
修?謂習善有為令圓滿自在。非染無
記者,無勝愛果故。非善無為者,不在相
續故,又無為無果故。」今助一解:無為無
增減故。

「論曰至諸行念住」,明見道。八
忍七智現起之時,唯修自諦念住及四行相。
若緣三諦修四念住,若緣滅諦唯修法
念,自分修故。

論「何緣見道唯同類修」,
問也。何緣見道唯同類修,非修道等?

論「先未曾得至俱決定故」,答也。有二義:一
先未得此無漏智故;二對治、所緣俱決定
故。見道八忍定緣八諦斷八諦惑,不相交
雜。修道不爾,斷修惑時,或緣苦諦乃至道
諦,及緣非諦,交參不定。

論「唯苦集滅

至未能兼修」,明修俗智。於一一諦後邊修
故,名現觀邊俗智。於彼後邊觀此諦智得
圓滿故,故後邊修。法智位時未圓滿故,故
於此位不能修也。

論「道類智時何不
修此」,問也。是道邊,何故不修?

論「俗
智曾於道至可能遍修」,答也。有二釋:一據
曾、不曾釋。無始已來曾知苦、斷集、證滅,
以世俗智知、斷、證故,由此三邊修彼俗
智;無始已來不曾修無漏道,由此不能修
彼俗智。二必無於道遍事現觀故。事現
觀者,謂見苦、斷集、證滅、修道。容一有情
遍知苦盡、遍斷集盡、遍證滅盡,而道必無
有遍修者,由此於道諦邊不能修彼世
俗智。

論「雖集滅邊至種性多故」,釋違
妨也。謂一有情於見道位知一切苦,未斷
一切集、未證一切滅,而於無學必斷、證故。
道即不爾,非唯見道不修一切道,至無
學位亦不能修,以三乘六種姓其道各別,
不平修故。

論「有言此是至故不能修」,
述異釋也。以道類智是修道故,不修見邊。

論「理非極成不應為證」,論主破也。雖道
類智有部云是修道,餘部不許是修道故,
非是極成,不應為證。《正理論》云「道類智時
何不修此?此智唯是見道眷屬,彼修道攝,故
不能修。此意說言修七處善為種子故,見
道得生。故見道生時,說彼為眷屬。乃至由
此於三諦世尊說邊聲,如契經說:有身
邊、有身集邊、有身滅邊。曾無經說有身道
邊,無能修道至道邊際故。」問:三位所修

何勝何劣?答:《正理》云「若據相續,後勝於前,
因增長身起彼得故。若就界說,上皆勝下。
故前所修色界繫者,界勝、身劣;後位所修欲
界繫者,界劣、身勝。」此有四句,如理應思。

論「此世俗智至無容起故」,明不起也。《婆
沙》三十六云「問:若爾,何故不現在前?答:此智
與見道現行相違故,過見道位無容起故。
設見道位中,見道須臾不現前者,此智便起。
以見道無剎那斷義,是故此智無容現前。
問:若不現前,云何可說此依隨信、隨法行
身?答:彼身有二種,一是見道所依、二是現觀
邊世俗智所依。見道於見道所依身得,亦在
身成就、亦現前。現觀邊世俗智,於彼身得,
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前。現觀邊世俗智,於
現觀邊世俗智所依身得,亦在身成就、亦現
前。見道於彼身得,而不在身成就、不現前。
設見道位,此世俗智所依身現在前者,即此
智成就,亦現在前。見道唯於未來成就。然
見道位必起見道所依身故,見道成就,亦
現在前。此智唯於未來成就。若見道位不
起見道所依身者,則無見道見聖諦義,便
非聖者,是故必起見道所依。由此彼身得
非擇滅,是故此智畢竟不起。」又《正理》云「此
智依身定不生故。謂隨信行、隨法行身,容
有為依引此智起。在見道位此無容生,
故此依身住不生法,依不生故此必不生
。」

論「若爾何故說名為修」,難也。

論「先未曾得今方得故」,通也。據得說修,闕
緣不生。《正理論》云「謂於爾時起得自在。餘

緣障故,體不現前。即由此因說名為得,以
證彼得起自在故。以有諸法得即現前,如
盡智等。或有諸法先得後現前,如無生智等
。或有諸法得永不現前,如此
智等。或有諸法不得而現前,如外色等。故
雖不生而有修義。」

論「既不能起得義
何依」,難也。

論「但由得故說名為得」,答也。

論「由得故得至理不成立」,結破也。

論「如古師說至不樂此義」,述經部釋。《正理》破
云「如何此智不現在前,言得起依說名為
得?非得此依故可名此現前,勿此所依
即此體故。」乃至廣破。

論「隨依何地
至七地俗智」,述修地通局。准此上地亦修
下有漏。《婆沙》三十六云「問:頗有二聖者同
生一地,於現觀邊世俗智,一成就、一不成
就耶?答:有。謂一依初靜慮入正性離生,一
依第二靜慮入正性離生。彼命終俱生第二
靜慮,依初靜慮者不成就此智,以越地捨
故;依第二靜慮者成就此智,生自地不捨
故。頗有二阿羅漢同在一地,於現觀邊俗
智,一成就、一不成就耶?答:有。謂彼先時,一
依初定入見道,一依第二定入見道。彼命
終俱生第二靜慮,住中有中得阿羅果,依
初定者不成就,此越地捨故。依第二定者
成就此智,生自地不捨故。」

論「苦
集邊修至緣此諦為境」,明念住行相緣境別
也。《正理》云「謂若苦諦現觀邊修,即以緣苦
四種行相,若欲界繫緣欲界苦,色界繫者緣
上苦諦。集諦、滅諦邊修者皆准此。苦諦謂

若欲界繫緣欲界集、滅,若色界繫緣上二界
集、滅。」

論「見道力得故唯加行所得」,明
二得中唯加行得,即以見道加行得故。欲
界攝者是思所成,色界攝者是修所成,非聞
所成,彼微劣故。《婆沙》三十六云「問:何故現觀
邊世俗智非聞所成,盡智時所修善根有
聞所成耶?答:彼見道眷屬一向猛利,是速疾
道之所修故,非聞所成盡智眷屬。盡智息
求是容預道,故能通修。」

論「智增故至為
其自性」,辨體也。古德釋:俗智是同觀修,以
苦見道同觀諦故。見道觀諦令彼觀諦智
增,遂起於得,故名同觀修。准此,於見道
中有同類智見道為觀諦理,而不為斷惑。
又有漏智無別斷見惑。以是義故,故非同
治。

論「次於修道雖染位中」,已下兩行頌,第二明
修道也。

「論曰至現修二智」,明第十六修
道初念也。修有二種,謂行、得二修。行謂現
行,得謂未來修。修道初念行修二智,謂道
及類。此體是一,名有二也。次第、超越皆同此
二。若未來修,二位不同。

論「未離欲者
至不修世俗」,明未來修。他心智通四根本故,
若未離欲不修他心,唯修法、類。又四諦
智。若已離欲,加他心智,不修盡無生,是
無學故。不修俗智,非想治故。《正理論》云「先
已離欲入聖道者,何緣見道中不修他心
智?以他心智遊觀德攝,依容預道方有修
義。見道位中為觀諦理,加行極速故不能
修,無間道中義亦同此。今第十六道類智時,

容預道收,故修此智。」已上明住果修。
後向之中斷有三例:一斷欲界惑、二斷
上七地、三斷非想。就三例中,斷一一惑復
有四道,謂加行、無間、解脫、勝進。此等諸位
行、得二修,有同有異。然同類者於一處
明,由此前後故有差別。

論「斷欲修
斷至隨應現修」,明三例行修別也。斷欲修
斷九無間道、八解脫道,此斷欲界惑,故不
用四類智,及他心、盡、無生智,斷通漏無
漏道故,所以有俗智。即是總有六智,謂四
諦智、法智、俗智。第九解脫道行修,亦同六
智,以未來修別故,不於此明。斷上七地
用類智,故四類智也。滅、道法智能斷上故,
兼二法智。非有頂故,兼俗智也。問:何故
欲界無間解脫道同處以明,斷上七地別處
明也?答:斷欲九無間道、八解脫道未來修,
同俱不修他心故,所以同處以明。斷上七
地無間解脫,同行修四、類、二法及世俗智,
總七智,以未來修別所以別明。無間道中不
修他心,諸解脫道修他心故,所以如前。

論「斷欲加行至隨應現修」,斷欲界惑無
間解脫不用類智,加行、勝進義即無違,故
於此中加四類也。

論「此上未來至加
他心智」,明上三例未來修也。未離欲故、無間
道故,不修他心。盡、無生未得故,法、類互修
者,由因力相資故修。下准此釋。斷有頂
地加他心智,明有頂也。所以前八解脫與
無間行修是同。不同明者,以未來修別。八
解脫道修他心智,無間不修,第九解脫或九

或十,所以別明。「除世俗」者,有頂治故。「加他
心」者,解脫道故。

論「斷有頂地至苦集滅
道六」,無間道故不修他心,有頂治故不修
世俗。

論「斷欲修斷至隨應現修」,明欲
等行修。文中有四:斷欲修斷第九解脫,第
一例也;斷上七地諸解脫道,第二例也;
斷欲修斷第九勝進斷上八地諸加行道,
第三例也,此亦行修是同,故同明也;斷上
七地有頂八品諸勝進道,第四例也。先修他
心容現前故,加他心智。此上四例行修
不同,如應可解。

論「此上未來至四諦
他心」,明得修同。此上四例未來皆修八智,
除盡、無生,是有學故。《正理論》云「四類不
能斷欲界染,苦、集二法非上對治,何緣起
彼治?此智未來修。若許兼彼非對治者,
離有頂染等應兼修世俗。此難非理,唯
同對治於未來修,非所許故。謂亦許有相
屬故修,如見道中修世俗智,或由因力相
資故修。如斷欲時兼修四類,斷上染位
修苦、集法。若斷欲染不修類智,斷上不
修苦、集二法。則漸次得不還果者,應無容
起類智現前,阿羅漢應無起苦、集法智,先
所得者皆已捨故。先未得者非所修故,由
約種類,若先已得為同類因力,引等流智
生,此智由先彼智引故,於彼智類彼能
為因,故此智生因力資彼,雖非同治亦未
來修。」准上論文,修見道邊俗智名相屬
修,然名同觀亦不違理。斷九地染加行、
勝進,皆修俗智未見辨處。且即詳此相

望,雖非是同類因,亦有力用互相引故,由
此與無漏智互相修也。

論「次辨離染得無學位」,已下一行頌,第三明
無學也。

「論曰至無生智故」,釋無生智
等。盡智初心唯緣有頂四蘊,所以行修唯苦、
集、類及盡智。名雖有四,定三同體,苦、集
不定,類、盡決定同一念故。

論「次辨餘位修智多少」,已下三行頌,第四明
練根等餘位修也。

「論曰至不修他心」,明
有學練根。無間道五性非一,故言諸也。是有
學故,無盡、無生;似見道故,無世俗智;無間
道故,不修他心。所以唯六。

論「諸解脫道
至謂加他心」,明解脫道。四法、類智修同前。
解脫道中非是斷障。已離欲者修他心智,
亦同前說。

論「有餘師言至亦修世俗」,述
異說也。

論「諸加行道至謂加他心」,明
加行道。行修與無間同。未離、離欲兩位,未
來加世俗智。見道加行有世俗故,故修七、
八。

論「諸勝進道至未來亦八」,明勝進
道。未離、離欲行修,未來同修七、八。


「無學練根至如治有頂故」,明無學也。無間
道故不修他心,行修故不修盡也。


「五前八至他心及盡」,五前者,時解脫中五
種性也。前八解脫者,除第九以前八。行修
與第九不同,故別明也。未來修八,除俗、
無生。

論「四第九解脫至未來修九」,四
第九者,謂前四種性。第九解脫,同盡智初,
唯緣非想故,所以苦、集、類、盡隨應現修。
隨應現修者,謂苦、集智隨一起不定;類、盡

決定,非隨應也。「未來修九」者,加世俗智,
同得應果故。

論「最後解脫至未來修
十」,後解脫者,謂第五種姓練根第九解
脫,行修同前。已利根故,未來修十。

論「諸加行道至未來亦十」,明加行、勝進行
得修異,如文可知。

論「學位雜修至未
來皆八」,明學位雜修也。無間道無漏、有漏
二念心故,行修兼俗。解脫道中唯無漏一念
心故,行修唯四、法、類。「加行增俗」者,加行心
中多無漏心,相間雜故。「諸勝進道又加他
心」者,先得他心,容現起故。未來唯八,是有
學故,依根本故。

論「無學雜修至與練
根同」,明無學雜修也。「無間道未來鈍八利
九」者,不修他心智故。「解脫道中鈍九利十」
者,修他心故。

論「學位修通至皆修八
智」,明學修通也。五無間道非理觀故現
修俗智,互相引故未來修七,除他心、盡、無
生也。五解脫道二是無記,不名修也。宿住、
神境二解脫道,五加行道,皆非理觀,故唯
世俗。他心、解脫道無漏故,法、類、道、俗及
他心智,隨應現起。一切勝進如他心智,
更加苦、集、滅隨應現修,故言并也。學修
通中除五無間,自餘未來皆修八智,除盡、
無生,以未得故。

論「無學修通至與練
根同」,明無學修通也。「無間現修如學」者,
同緣事故,未來修異,鈍加盡智,利兼無生
故。「解脫加行現修如學」者,若有學、若無學,
皆不以盡、無生為解脫加行故。未來有
異,鈍加盡智,利兼無生故。勝進與無學練

根同。

論「天眼天耳至不名為修」,此二解
脫是無記故,學、無學皆非修也。

論「聖
起所餘至唯修俗故」,明一切聖修有漏功德。
既是有漏,皆行修俗。未來有學,未離欲七,已
離欲修八,准前可知。無學鈍九、利十,亦如
前說。「除微微心,此於未來唯修俗故」者,《正
理》亦同。《婆沙》一百七云「已得善法現在前
時,不能修未來。」准知所言修者,皆起
未曾得。《婆沙》一百五十五云「若起微微心
時,若起聞、思惠等時,於無漏根非捨非得。」
准《婆沙》,微微心與聞、思惠同說不修無
漏,不言此三未來修有漏。此論及《正理》皆
言微微心未來唯修有漏,聞、思惠心非定
心故,有他力修,無自力修。准上論文,微
微心唯修有漏,不修無漏,聞、思惠二總不
修也。

論「若起所餘至同前有漏」,明聖
修無漏功德。如文可解。

論「異生離染
至唯修世俗」,明異生離染修智多少。斷欲
第九解脫,得初定他心,乃至離第三染第
九解脫,得第四定他心智。離第四定第九
解脫,得空處定無他心故不得言修,行
修亦唯世俗。總言離染通四道故。准此論
文,離染四道皆唯共相作意。聖道、世俗及
他心者是共相,非別相也。無漏他心雖緣
一法,是共相故,異生無有無漏他心。由此
離染四道行修,唯世俗智不修他心,緣有
漏心必唯自相。異生修道勝進,即有他心
行修,如文可知。有人更為兩解:一云或異
生位,離欲勝進容起他心。此文但言俗智

者,據加行、無間、解脫道,從多分說。二云
或應說而不說者,略而不論。此不應理,
諸論皆同故。異生唯得四根本靜慮兼修
他心,自餘諸位唯修世俗。

論「修五通
時至現未唯俗」,明異生修通,依根本四禪
故。諸勝進道他心、俗智隨應現修。無間道起,
非容預故,現、未俱俗。五加行道及神境、宿
住二解脫,不唯緣心,故唯世俗。一解脫道,即
他心智故,所以通二。

論「根本靜慮至近
眷屬故」,明依根本地修餘功德也。非他心
智故,現唯俗智。根本地故,亦修他心。唯決
擇分見道眷屬,同見道故,不修他心。

論「依餘地定至現未來修」,明色四未至及無
色全皆唯修俗。

論「諸未來修為修幾地」,此下兩行頌,第五明
地通局。

「論曰至此地有漏」,釋修有
漏法也。「諸道」者,謂有漏、無漏加行、無間、
解脫、勝進四道。「依此」者,即上諸道,隨依何
地現起,名為依此。「得此」者,謂有漏道,依
上近分離下染時,及無漏道隨依何地離
染之時,至第九品解脫道時得於上地。
「修此地有漏」者,如上所說,若依此地、若得
此地,即修此地有漏善法。有漏繫地堅牢,不
修餘地。故《正理論》釋此頌言「謂依此地世
俗、聖道現在前時,未來唯修此地有漏,以
有漏法繫地堅牢,難修餘故」。隨依何
地離下地染,第九解脫現在前時,亦修未
來所得上地根本、近分有漏功德,離下地縛
必得上故。

論「聖為離此地至及下無漏」,

釋頌「得修無漏」也。「聖為離此地」者,謂聖人
隨依何地,離此地染時,修所離地及下無
漏。即如依初定離二定等諸地染時,得
第二定等,及下無漏。「及得此地時」者,聖人
隨依何地,初得二、三定等,即修二、三定等,
及下無漏。「并此地中諸聖道現起」者,謂聖
人現起二、三定等聖道之時,即修二、三等
定,及下無漏。

論「為離此言通二四道」,
謂上為離此地染者,非唯無漏無間、解脫
道二四道也。《正理論》云「謂隨何地有漏、
無漏加行等道正現在前,為欲斷除此地
煩惱,未來修此及下無漏,下於上染同能
治故。雖下聖道斷煩惱時,諸上地邊有能
同治,然由有漏繫地堅牢,未離下時未能
修彼。隨依何地離下地染,第九解脫現在
前時,能修未來所得上地,及諸下地無漏功
德。隨起此地世俗、聖道現在前時,未來皆
修此及下地無漏功德。」准此論文,〈賢聖品〉
頌云「聖二離八修,各二離繫得。」長行釋云
「諸有學聖用有漏道,離下八地修斷染時,
能具引生二離繫得。用無漏道,離彼亦然,
由二種道同所作故」者,准《正理》文,聖定用
有漏及無漏道離染,雖同修二種得,有漏
道斷隨品修二,無漏道斷至第九品解脫道
修。《顯宗》三十二有三釋。一云:由此有學離
八修斷,世、出世道隨應現前,各未來修世、
出世道。此總相說,以無漏道離上七地前
八品時,不修上邊世俗道故。唯有無漏一
離繫得,離第九品方可具二。第二釋云:

或應許得離道而修。第三釋云:或應
斷染時許依下修上。已上說修道,非
見道也,見道現起亦修下俗智故。


「唯初盡智現在前時至皆來朝貢」,明盡智修
異餘位也。《正理論》云「唯初盡智現在前時,
力能遍修九地有漏意地所攝聞、思、修所
成不淨觀等無量勝功德。謂隨何地盡智現
前,通修未來自、上、下地。何緣唯此?初盡智
時,力能遍修諸有漏德,創能殄滅無始時
來一切善根煩惱怨故。如有摧伏國所共
怨,一切俱來慶賴稱善。又煩惱縛斷無餘故,
如能縛斷,所縛氣通。又彼心王登自在位,
一切善法起得來朝。」

論「然此生上至九
解脫道」,明生上不修下,及練根同也。

論「諸所言修至而證得故」,明名修、不名修
法異。

論「若先未得至勢力劣故」,明能
修、不能修法異。

論「為唯約得說名為修」,已下一行頌,第六明
四修也。

「論曰至前後二修」,明四修相。
有為善法名行、得二修,行謂現行,得謂得得。
現具二義,未來唯得,一切有漏名除遣修。
由此有漏善法具足四修。無漏善法唯有
行、得,諸有漏法加治、遣二。

論「外國諸
師至乃至廣說」,述異計也。

論「迦涅彌
羅國」,已下有部會釋六修同四修也。

保延三年九月四日於南新屋點了。

闇眼老僧覺樹

以黃薗本一交了。理

卷 27

分別智品第七之二

論「如是已辨至今當顯示」,已下當品大文
第二明智所成德。於中有二:一不共、二共。

論「於中先辨佛不共德」,已下有半行頌
總明十八不共法也。

「論曰至故名不共」,
釋不共名,如文可解。

論「且佛十力相別云何」,已下別釋。於中有
五:一明力、二無畏、三念住、四大悲、五佛同
異。就明力中,一明智力、二明身力。此
下兩行半頌,第一明智力。

「論曰至十
智為性」,釋初力也。於中有二:一出力體
性、二義門分別。此即出體。《正理論》云「為依
何義立此力名?佛於經中自作是說:『苾芻
諦聽!如來於處如實知處,如來於非處如
實知非處』,乃至廣說。知一切法自性功能
理定是有,名為處智。知一切法自性功能理
定非有,名非處智。此智通緣情、非情境,與
一切智皆不相違。恐於略說少功難悟,故
復此中析出餘九。如薄伽梵《多界經》中自廣
分別處、非處義。『身等惡行感非愛果定有
是處,感可愛果必無是處』」,乃至廣說。准
上論文,即是一切應理之事名為是處,不應
理者名非處也。又云「豈不處智已知非
處,諸非處智亦已知處,何勞雙說處、非處
名?雖理實然,而雙說者,為欲遮止無因論

故說是處名,為欲遮止惡因論故說非
處名。依一智體雙說無失。寧知於一處、
非處力中,恐略難悟析出餘九力,以餘皆
有此力義故。謂如實知惡行能感可愛異
熟、妙行能感非愛異熟,必無是處。與此相
違,定有是處。云云乃至又如實知非理
作意能得漏盡必無是處,與此相違定有
是處。我於如是一一力中,略舉方隅顯處、
非處。若盡其事言論無窮,故應皆名處、非
處力。恐略難悟,別立異名。」

論「二業
意熟至謂除滅道」,出第二力體。《正理論》云「謂
善分別如是類業感如是類諸異熟果無
罣礙智,名業異熟智力。或說名為自業智力,
謂善分別如是類果是自所造業力所招,
非妻子等所能與奪;如是類業必招自果,
不可貿易,無罣礙智名自業智力。」

論「三靜慮解脫至謂除滅智」,出次四力體也。
《正理論》云「謂如實知諸靜慮等自性名,得方
便、攝持、味、淨、無漏、順退、住、進、決擇分等
無罣礙智,名靜慮等智力。又佛自說此力
相言:『苾芻諦聽?佛於靜慮、解脫、等持、等至,
雜染、清淨安立皆如實知,乃至廣說雜染謂
能障證靜慮等,清淨謂即此諸法清淨,諸
淨法住名為安立。乃至廣說若如實知諸
有情類能逮勝德根品差別,無罣礙智
名根上下智力。』雖有中根而待勝劣,是
勝、劣攝,故不別顯。此中根名為目何法?
謂目信等。斷善根者總相續中,亦有去、來
信等善法。或目意等,若如實知諸有情類

意樂差別無罣礙智,名種種勝解智力,乃
至喜樂勝解名差別故。若如實知諸有
情類前際無始數習所成志性、隨眠及諸法
性種種差別無罣礙智,名種種界智力。
種種界者,顯各別義,非一界者顯眾多義。
應知此中界與志性、隨眠、法性名之差別。
如是四力竝緣有為,故十智中唯攝九智。」

論「七遍趣行至十智為性」,釋第七也。
《正理論》云「謂如實知生死因果,及知盡
道無罣礙智,名遍趣行智力。此意顯佛
能如實知趣生死行、趣涅槃行。趣生死
中、有趣地獄乃至趣天趣、一一中復有多
種趣。涅槃行有三乘別趣、一一中復有多
種。依總說一遍趣行名。」

論「八宿住
隨念至皆俗智性」,《正理論》云「謂如實知自
他過去宿住差別無罣礙智,名第八力。若
如實知諸有情類於未來世諸有續生無
罣礙智,名第九力。廣辨此二,如六通中。」

論「十漏盡至十智為性」,《正理論》云
「理應如是,以辨相中云於盡及為盡無罣
礙智,二種俱名漏盡智力。又佛自說此力
相言:『苾芻諦聽!佛漏盡故,於諸無漏心惠解
脫,自現通達具證領受。能正自知我生已
盡』,乃至廣說。此後三力即是三通,以六通中
此三殊勝。在無學位立為三明,在如來身
亦名為力。神境、天耳,設在佛身亦無大用,
故不名力。且如天眼能見有情善、惡趣中
異熟差別,由此能引殊勝智生。亦正了知
能感彼業,由此建立死生智名。神境、天耳

無此大用,是故彼二不立為力。然不別說
他心力者,義已攝在根等力中,以他根等
中有心、心所故。又薄伽梵具一切智,於
工論等亦得自在。而於佛事齊此已成,
餘智於中無別勝用,是故雖有亦不別說。
唯依遍覺十種所知,佛所應為皆圓滿故。
何等名曰十種所知?謂諸法中因非因義,多
分散地業果差別,定地功德品類不同,所化
有情根、解、界異,所治、能治因果差別,前際、
後際經歷不同,離染不續方便有異。但由
覺此佛事已成,餘設有無不致益損,故唯
十種得名為力。又佛觀察,乃至由第十
智觀所化生所證解脫方便有異。」准此,
漏盡智知所化有情兼漏盡方便名漏盡
力。

論「已辨自性至名十一地」,已下第二
義門分別。一依地、二依身、三釋力義。此第
一明依地別也。五通唯依四根本故,由斯
第八第九依四禪也。餘文易了,不煩解
釋。

論「已辨依地至男子佛身」,已下第二
明依身也。唯贍部洲男子佛身,唯此堪
為力所依故。《婆沙》第三十云「念住者,種種
勝解智力、宿住隨念智力唯法念住,死生智
力唯身念住,漏盡智力若緣漏盡境故則法
念住,若依漏盡身故則四念住。餘力皆四念
住。」

論「已辯依身何故名力至故名為
力」,已下第三釋力義也。言無礙者,無知
障礙,屈伏佛智令不知故,名為力也。

論「由此十力至生多少等」,簡二乘等非力
攝也。「如舍利子捨求度人」者,昔佛在世時
有一人,誓多門首求度出家。舍利子等觀
知此人,八萬劫來未種解脫分善,以無出
家因緣故捨而不度。其人歎恨求度不捨,
後佛來見度令出家,說法獲果。舍利子等怪
而請問,佛告彼曰:「我昔過去於那伽羅喝
國,共此國人掃灑街衢嚴諸供具,欲請
定光如來供養。時求度人入城賣柴,因知
此事遂即發願:我更取柴得錢供養。至彼
山中遂被虫食,臨欲命終欲稱彼佛名
號忘而不憶,乃云『南無城中欲所迎者。』」此即
名種順解脫分善。雖昔起善,由時遠故,
舍利子等而不觀知。「又不能觀知鷹所
逐鴿前後二際生多少等」,如《大智度論》云
「佛在祇洹住,晡時經行。是時有鷹逐鴿,鴿
飛來佛邊住。佛經行過之影覆鴿身,鴿身
安穩,怖畏即除,不復作聲。後舍利弗影到鴿,
便作聲戰怖如初。舍利弗白佛言:『佛及我
身俱無三毒,以何因緣佛影覆鴿,鴿便無
聲不復怖畏。我影覆上,鴿便作聲戰怖如
初?』佛言:『汝三毒習氣未盡,以是故汝影覆
之怖畏不除。汝觀此鴿宿世因緣,幾世作
鴿?』舍利弗即時入宿命智三昧,觀見此鴿
從鴿中來,如是一、二、三世,乃至八萬大
劫常作鴿身,過是已往不復能見。舍利弗
從三昧起,白佛言:『是鴿八萬大劫中常作
鴿身,過是已前不能復知。』佛言:『汝若不能
盡知過去世,試觀未來世,此鴿何時當脫?』

舍利弗即入願智三昧,觀見此鴿一、二、三
世,乃至八萬大劫未脫鴿身,過是已往亦
不能知。從三昧起,白佛言:『我見此鴿,
從一世、二世乃至八萬大劫未脫鴿身,過
是已往不復能知。我不知過去、未來齊限,
不審此鴿何時當脫?』佛告舍利弗:『此鴿
非諸聲聞、緣覺所知齊限,後於恒河沙等
大劫中當作鴿身,罪訖得出,輪轉五道後
得為人,經五百世中乃得利根。是時有佛
度無量阿僧祇眾生,然後入無餘涅槃。遺法
在世,是人作五戒優婆塞,從比丘聞讚佛
功德,於是初發心願欲作佛,然後於三阿
僧祇行六波羅蜜,十地具足得作佛身,
度無量眾生已入無餘涅槃。』是時舍利弗向
佛懺悔,白佛言:『我於一鴿尚不能知其
本末,何況諸法。』」

論「如是諸佛遍於所知」,自下一行頌,第二明
身力也。

「論曰至無邊心力」,釋佛身力
量也。那羅延,是神名,此云人種。有三說
不同。一云:佛力等那羅延力。二云:一一支節
等那羅延力。三云:身力無邊,若不爾者即
應不能持無量心力。

論「大覺至力
有勝劣」,明大覺、獨覺、輪王三人力勝劣
也。大覺支節相連似龍蟠結,獨覺支節相連
似連鎖,輪王相連節相鉤也。

論「那羅
延力其量云何」,問也。

論「十十倍增至前
前十倍」,答也。有七重挍量:一凡象;二香象;
三摩訶諾健那;四鉢羅塞建提
;五伐浪伽;六遮怒羅

;七那羅延。即此七重,後後力勝
前前十倍。

論「有說前六至成那羅延」,述
異說。《正理論》云「有餘師說:此量如千藹羅伐
拏天象王力。此象王力其量云何?三十三天
將遊戲苑,象王知已化作諸頭,種種莊嚴
往天宮所。諸天眷屬數有多千,乘已騰空
如持樺葉,速至戲苑隨意歡娛。天大象王
力勢如是,此力千倍等那羅延。」

論「於所說中唯多應理」,論主評也,《正理》亦
同。

論「如是身力至離七外別有」,明力體
也。《婆沙》三十有五說。一云:四大無偏,增勝
名身力,羸弱名身劣。第二云:地增名身力,
水增名身劣。第三說:重增名身力,輕增名
身劣。第四云:離七所造觸外別有所造觸
名身力身劣。第五評家,應作是說:即四
大種及所造觸俱是身力、身劣自性。謂若調
和俱名身力,若不調和俱名身劣。《俱舍》
前釋非《婆沙》第五釋。亦可同《婆沙》初二說
大種差別,即是無偏增等、地增等故。後釋
同第四。《正理》有四解。一云:如是身力觸
處為性,此應總是諸觸差別。此同《婆沙》評
家。諸觸差別即是四大,及所造觸調和之異
名也。第二云:唯大種差別。此同《俱舍》前說。
第三云:是造觸離七外有。此同《俱舍》後說。
第四云:力是重,劣是輕。此同《婆沙》第三說。
《正理》以《婆沙》評家為正,《俱舍》意別。論師意
爾,不可和會。

論「佛四無畏相別云何」,下半行頌,第二明
無畏。

「論曰至如第七力」,准力出無畏體,

如文可解。《婆沙》三十一云「一正等覺無畏。
如契經說『我是諸法正等覺者。若有世間沙
門、梵志、天魔梵等依法立難,或令憶念
於如是法非正等覺,無有是處。設當有
者,我於是事正見無由,故得安穩無怖無
畏。自稱我是大仙尊位,於大眾中正師子
吼轉大梵輪,一切世間沙門、梵志、天魔梵
等所不能轉。』二漏永盡無畏。如契經說
『我於諸漏已得永盡。若有世間沙門、梵志、
天魔梵等依法立難,或令憶念有如是漏
未得永盡,無有是處。設當有者』,乃至廣說。
三說障法無畏。如契經說『我為弟子說
能障法染必為障。若有世間沙門、梵志、天
魔梵等依法立難,或令憶念有此障法
深不為障,無有是處』,乃至廣說。四說出
道無畏。如契經說『我為弟子說能出道修
必出苦。若有世間沙門、梵志、天魔梵等依
法立難,或令憶念修如是道不能出苦,
無有是處。設當有者,我於是事正見無由,
故得安穩無怖無畏』」,乃至廣說。又云「如
是所說十力、四無所畏,一一力攝四無畏、
一一無畏攝十力故,則有四十力、四十無
畏。然前說第一力、第十力、第三力、第二力
是無畏者,依顯相說。」《正理論》廢立云「何緣
諸佛無畏唯四?但由此量,顯佛世尊自他
圓德俱究竟故。謂初無畏顯佛世尊自智
圓德,第二無畏顯佛世尊自斷圓德,此二顯
佛自利德滿。為顯世尊利他圓德,是故復
說後二無畏,第三無畏遮行邪道,第四無

畏令趨正道,謂佛處處為諸弟子說障法
令斷除,即是令修斷德方便。又於處處為
諸弟子說出道令正行,即是令修智德方
便。此二顯佛利他德滿。但由此四,隨其所
應,顯佛自、他智、斷圓德至究竟故,唯立
四種。」

論「如何於智至體即是智」,此
釋無畏。但是無怖非是智也,以智成故說
名為智。《正理論》亦同,故彼論云「理實應然,
但為顯示無畏以智為親近因,是故就智
出無畏體。夫無畏者謂不怯懼,由有智故
不怯懼他,故智得為無畏因性。唯佛四妙
智是四無畏因,謂諸如來於一切法、一切相
妙智,是初無畏因。若諸如來一切煩惱并
習氣斷妙智,是第二因。若諸如來知弟子
眾有損有益妙智,是後二無畏因。
或無畏體即四妙智。怯懼名畏,此即於法無
所了達,懷恐怖義起於此畏。有近治能
與畏相違,故名無畏。豈不非無智即是畏
體,如何說智體即是無畏?此責不然。智與多法為近治故,如即
無疑。謂智如能近治無智,亦於怖畏有近
治能,故得智名亦名無畏。如治無智亦能
治疑,故得智名亦名決定。所治無智雖不
即疑,而智、無疑名二體一。如是無智雖與
畏殊,而無畏名即目智體,一善能斷多惡
法故。有說:無智亦攝畏體,故於此中不
應為難。問:力與無畏有何差別?答:
此無差別,體俱智故。然於智體別義名
力,復依別義立無畏名。謂不屈因說名為

力,不怯懼因說名無畏」,廣如彼論。

論「佛三念住相別云何」,已下半頌,第三明念
住也。

「論曰至第一念住」,釋第一也。

論「諸弟子眾至第二念住」,釋第二也。

論「諸弟子眾至第三念住」,釋第三也。


「此三皆用念惠為體」,出三念住體也。《婆沙》一
百八十八「問:佛說法時若皆敬受,便應無
三念住。若有不敬受者,將無世尊於非田、
非器雨正法雨?如是佛說法則為唐捐。答:
世尊為人說法,欲令人解。若當人不解者,
亦有天能解之。如是念住有三,亦非佛唐
捐說法。所以者何?以人不解故,念住有三。
天能解故,不於非田、非器而雨法雨。」《正
理論》云「謂由安住正念、正知,於三境中
不生歡、慼。」

論「諸大聲聞至不共佛
法」,問也。此事聲聞亦有,何名不共?


「唯佛於此并習斷故」,答也。

論「或諸弟子
至非奇特故」,第二釋也。謂諸弟子本是隨
屬如來,不是隨屬聲聞。於如來有順、違、
俱,不生歡、戚,可謂希奇。既本不屬聲聞,
於聲聞有順、違、俱,不生歡、戚,非希奇
也。

論「故唯在佛得不共名」,總結名也。

論「諸佛大悲云何相別」,已下一行頌,第四明
大悲別。

「論曰至如共有悲」,此文中有
三:一出體、二釋名、三明與悲別。此即第
一出大悲體。以普緣一切有情,故非無漏
智,是俗智也。

論「此大悲名依何義立」,
此第二釋名。於中有二:一問、二答。此即問
也。

論「依五義故此立大名」者,標五義

也。

論「一由資糧至所成辨故」,第一義也。

論「二由行相至作行相故」,第二義也。

論「三由所緣至為所緣故」,第三義也。

論「四由平等至作利樂故」,第四義也。


「五由上品至能齊此故」,第五義也。

論「此
與悲異由八種因」,已下第三明與悲異有八
因也。

論「一由自性至哀愍異故」,大悲無
癡為性,悲無嗔為性故。餘文可解。

論「已辨佛德」,已下一行頌,第五明佛同異。

「論曰至等究竟故」,長行中有三節:一明
同、二辨異、三述德。此即初也。

論「由壽
種性至法住久近等」,第二辨異。文有五節:
一總明異。別明有四:一由壽、二身量、三種
性、四等言。釋此四文復有四種,如文可
解。

論「如是有異至機宜別故」,述異因
也。

論「諸有智者至深生愛敬」,自此已下
第三述德勸敬令發菩提心也。

論「其
三者何」,問三德也。

論「一因圓德至三恩
圓德」,列三名也。

論「初因圓德至修無
慢故」,開初因圓德四,如文可解。

論「次
果圓德至色身圓德」,第二開果圓德為四,
謂智、斷、威勢、色身也。

論「智圓德至無
功用智」,復開果圓德中智圓德為四:一無師
智者,謂成佛時無師故;二一切智者,謂緣共
相理至極故;三一切種智者,知一切種差別
法故;四無功用智,一切智及一切種智起
時不須加行故。

論「斷圓德至并習斷」,
開果圓德中第二斷圓德為四:初斷與二
乘同,三乘無學同斷一切煩惱故。此異菩

薩也。二一切定障斷者,簡異菩薩、二乘。無
量三摩地,菩薩、二乘不得故。三畢竟斷者,
顯不退。四并習斷者,明二無知盡。


「威勢圓德至希奇威勢」,開果圓德中第三威
勢圓德為四,此四明不思議神足四種不
同。

論「威勢圓德至必能伏」,更開威勢
圓德為四。前四明神變,後四明調物。

論「色身圓德至踰百千日」,開果圓德中第四
色身圓德為四。

論「後恩圓德至善趣三
乘」,開果圓德中第三恩圓德為四。有二種
四:一解脫三惡趣為三,解脫生死為第
四;二安置善趣為一,安置三乘為後三。

論「總說如來圓德如是」,結上總說三
德。

論「若別分析至說乃可盡」,歎別說
多也。

論「如是則顯至如大寶山」,總歎
佛德。

論「有諸愚夫至不能信重」,明愚
不信知。

論「諸有智者至徹於骨髓」,明
智深信。

論「彼由一念至究竟果故」,明
信利益。

論「如薄伽梵至後必得涅槃」,引
頌證也。

論「已說如來至共功德」,已下一行頌,大文
第二明共功德。於中有二:一與聖共、二
兼凡共。

「論曰至隨其所應」,列上共德。

論「謂前三門至亦共異生」,列二種共也。
一共聖人、二兼共異生。《正理論》云「雖佛身
中一切功德行相清淨殊勝自在,與聲聞等
功德有殊,然依類同說名為共。」

論「前三門中且辨無諍」,已下明唯共聖人。
於中四門:一無諍定、二願智、三無礙解、

四得差別。此一行頌明無諍定。

「論曰至
生貪嗔等」,明聖人起無諍智意。《正理論》云
「有阿羅漢,憶昔多生受雜類身,發自他惑,
由斯相續受非愛果。便作是念:有煩惱身,
緣之起惑尚招苦果,況離煩惱具勝德
身。思已發生如是相智,由此方便令他有
情不緣己身生貪,嗔等。此智但以俗智為
性,緣他未來修斷惑故,非無漏智此行相
轉。若無諍體是智所攝,如何說習無諍等
持?此不相違,一相應品有多功德,隨說一
故。如一山中有種種物,隨舉一種以標山
名。理應無諍,是智所攝,護他相續當來惑
生,巧便為先事方成故。」

論「此行能
息至得無諍名」,釋名也。然一切諍總有三
種,蘊、言、煩惱有差別故。蘊諍謂死,言諍謂
鬪諍,煩惱謂百八煩惱。由此俗智力,能止
息煩惱諍故,得無諍名。

論「此行但以
俗智為性」,述非無漏十六行故。

論「第
四靜慮至最為勝故」,述依地也。

論「不
動應果至他身煩惱」,述性及果。退及有學
尚不自防起煩惱過,況能止息他身煩
惱。

論「此唯依止三州人身」,述依身也。

論「緣欲未來至總緣境故」,明所遮煩惱
唯迷事也。

論「辨無諍已次辨願智」,已下半行頌,第二
明願智。

「論曰至故名願智」,釋名。此即
願之智,故名為願智。

論「此智自性至
為所緣故」,明與無諍定有同異也。


「毘婆沙者至如田夫類」,明因比智知無色
也。言「觀彼因行及彼等流」者,謂先以餘智,

審觀彼前因,及彼後等流,有此智生,引真
願智。或觀欲、色死生時心,比度而知所
生、從處。由如田夫見種子時知後苗也,
及見苗時知先種子。《正理論》云「若爾,何故
立願智名?有學、異生亦能知故。不爾,所
知定、不定故。而聞傳說:諸大聲聞記未來
事有定、不定,定者是願智,不定者非願智。
一解:願智實知未來,謂先起比智觀
過、現世,准度未來引願智生方能真見,
即由此故能知無色。謂先觀彼因行、等流,
有比智生,引真願智。或觀欲、色死生時
心,比度而知所生、從處,引生願智方能
實知。第二解云:或比智知亦無有失,
以證比智所緣必同。若比不知,如何能證?
是則願智應不可言力能遍緣三界、三世。」
准此,緣三界、三世也。

論「諸有欲起至
皆如實知」,明願智加行。准此論文,亦是實
知,非比知也。《正理論》云「此願智力能知過
去,與宿住智差別云何?願智通知自相、共
相,諸宿住智知共非餘。知共相中亦有
差別,願智明了,宿住不然。於現所緣對他
心智辨差別相,如理應思。」《婆沙》一百七十九「問:云何願智知
無色界?有說:由觀等流及行差別,如觀
行路之人知所從至。有說:若爾,願智應是
比量智,非現量智。應作是說:此願智不觀
因知果、不觀果知因,故此智是現量智,
非比量智。」又《婆沙》云「問:宿住隨念智與
緣過去願智何別?復次宿住隨念智知

有漏五蘊,此願智知有漏、無漏諸蘊。復次
宿住隨念智知欲、色界五蘊,此願智知三界
及不繫諸蘊。復次宿住隨念智知諸蘊共相,
此願智知諸蘊自相及共相。」又云「他心智
與緣現在願智何別?復次他心智緣一
物為境,此願智緣一物或多物為境。復
次他心智緣自相境,願智緣自相、共相境。
復次他心智緣他相續,此願智緣自、他相續。」
准前文釋,復次雖多,然義不足。若與
願智同一緣者,力用何別?准《正理論》,雖有
同緣,願智勝也。

論「已辨願智無礙解者」,已下兩行半頌,第
三明四無礙解。

「論曰至智為自性」,略
釋名體。即無退智為四無礙體也。


「謂無退智至立為第一」,次廣釋也。《正理論》云
「趣所詮義說之為名,即是表召法自性義。
辨所詮義說之為句,即是辨了法差別義。
不待義聲獨能為覺,生所依託,說之為文,
即是迦、遮、吒、多、波等。理應有覺不待義
聲,此覺不應無所緣境,此所緣境說之為
文。文謂不能親目於義,但與名、句為
詮義依。此三能持諸所詮義,及軌生解,故
名為法。」

論「緣所
詮義立為第一」,《正理論》云「若無退智,緣一
切法所有勝義,立為第二義,即諸法自相、共
相。雖名身等亦是義攝,而非勝義,有多想
故。謂有如義、有不如義,有有義、有無義,
有依假轉、有依實轉,了此無間,或於後
時諸所度量,名為勝義。為欲顯示義無礙

解所緣之境非語及名,故此所緣說為勝義。
謂此但取依語起名、名所顯義,非取汎爾
心之所行說名為義。」

論「緣方言詞
立為第三」,《正理論》云「若無退智,緣諸方域
俗、聖言詞立為第三。即能了知世語、典語,
於諸方域種種差別。」

論「緣應正理
至立為第四」,《正理論》云「即於文、義能正宣
揚,無滯言詞,說名為辨。及諸所有已得功德,
不由加行任運現前自在功能,亦名為辨。此
能起辨,立以辨名。了辨及因智,名辨無礙
解。即前所說能正宣揚,善應物機不違勝
義。所有言說名應正理,即前所說無滯言
詞。不待處、時及有情等,辨析自在名無
滯礙。即上所言已得功德,不由加行任運
現前名為自在定、惠二道。」

論「此即
總說至兼顯所緣」,總結上文兼引下也。

論「於中法詞至事境界故」,自此已下就智、地
等別釋。此即釋法、詞二無礙而俗智攝也,
已智類同故越次而釋。

論「法無礙
解至無名等故」,明法無礙所依地也。《婆沙》一
百八十云「地者,法無礙解,有說在二地,謂欲
界、初靜慮。有說在五地,謂欲界、四靜慮。有
說在七地,謂欲界、未至、靜慮中間及四靜
慮。」然無評家。有人云:初說據名隨語繫
故,說法無礙解且依二地。後二說據名隨
身繫,說法無礙解通依上地。以緣法難,
要自地智緣自地法。此論、《正理》、《顯宗》竝同
《婆沙》第二說,以五地為正。今詳此解不
得論意。若以《婆沙》三說後二說是名隨身繫

家,既未至禪無別有身,如何第三釋通七
地也。又准此中明法無礙所依地有三
釋,明名所依地有兩重二說、兩重詳文,准
彼名屬聲為正。《正理論》云「法無礙解通依
五地,謂依欲界、四本靜慮。上地中無名身
等故,彼不別緣下名等故。」准此論文,無
色不別緣下名也。「上地無名身等故」者,上
地謂無色界,無色界無名身等,復不能別
緣下名等故,無法無礙解。第二靜慮已上
無名等身,有能別緣下名等故,有法無礙
解。

論「詞無礙解至無尋伺故」,明依
地也。上無尋、伺,同俗智性依地有別。《正理
論》云「詞無礙解唯依二地,謂依欲界、初本
靜慮。上諸地中無尋、伺故,彼地必無自語
言故。此因非理。所以者何?非發語智名無
礙解,勿無礙解定中無故。由此不應作
如是說。無尋、伺故,上地中無,無斯過失,
因義異故。何謂因義?謂此意言?尋、伺二法
能發語故,相不寂靜自性麁動,上無此故
寂靜微細。詞無礙解緣外言詞,亦不寂靜麁
動類攝,是故此解上地中無。初靜慮中亦有
尋、伺、故於定內亦有此解。由此極成、但
依二地。」

論「義無礙解至滅盡無生」,
明義無礙解智多少也。

論「辨無礙解至
緣說道故」,明智攝也。言說道者,道謂定、
惠二道。

論「此二通依至皆得起故」,明
依地也。《正理論》云「此二通依一切地起,辨
無礙解於說道中,許隨緣一皆得起故,通
依諸地亦無有失。然於其中但緣說者,唯

依二地與第三同。」

論「《施設足論》
至四種次第」,引論證兼顯次第。無退轉智是
無礙解體,四種皆以無退轉智為體。《正理
論》云「又經列此先義後法,諸對法中先法
後義,此為顯示二智生時,或義因名、或名
因義,故經與論作差別說。謂聽法者先分
別名,既正知名次尋其義,正知義已欲為
他說,次必應求無滯說智,依此次第故名
在先。然此四中義智最勝,餘是助伴,故義在
先。謂於義中若正了達,次應方便尋究其
名,既已知名欲為他說,次應於說求巧便
智,是故此四次第如是。辨無礙解若緣說時,
何異第三詞無礙解?第三了達訓釋言詞,
如有變礙故名色等,此達應理無滯礙說
。」

論「有餘師說至言無滯礙」,述異說
也。

論「傳說此四至無礙解故」,述《婆沙》一
說也。此四加行成,方得四無礙故。


「理實一切至能為加行」,論主述正釋也,以佛
語中具有四故。《婆沙》一百八十,評家云「如是
說者,四無礙解皆以習佛語為加行。如
於一伽陀中,應如是說彼名,習如是說
名,是法無礙解加行。應如是解彼義,習如
是解義,是義無礙解加行。應如是訓彼
詞習,如是訓詞,是詞無礙解加行。應如是
無滯說,習如是無滯說,是辨無礙解加行。
皆以習佛語為加行。」

論「如是四種
至可名為得」,明得時同也。

論「此四所
緣至如無諍說」,明與無諍有同異也。《婆
沙》一百八十云「世者皆墮三世。法、辨二無礙

解緣三世。詞無礙解,過去緣過去、現在緣
現在,未來生者緣未來,不生緣三世。有
說:法與詞同。有說:法、詞、辨三無礙解,過去、
現在緣過去,未來緣三世。義無礙解,或有
欲令唯緣離世,或有欲令緣三世及離
世。」然無評文。

論「如是所說無諍行等者」,已下一行頌,第
四總釋六種得差別,并釋邊際定也。

「論曰至邊際定得」,明六所因得也。此六皆
因邊際定力所引發故。

論「邊際靜慮
至第四靜慮故」,明邊際定體通局也。《正理論》
云「體有六種。前六除詞,餘五少分及除此
外,復更有餘加行所得上品靜慮名邊際定,
故成六種。」

論「此一切地至得邊際名」,釋名也。先
略、後廣。

論「云何此名至遍所隨順」,廣釋
一切地遍所隨順也。

論「云何此名至得
邊際名」,釋增至究竟。由此定先順一切,
後入第四定,名一切地隨順。就第四定中,
從下至上名增至究竟。由斯二義得邊際
名。

論「此中邊名至及實際言」,別釋邊
際二字,即是如是二言。顯此靜慮是最勝
定中最極,殊勝功德多此引生,樂通行中
此最勝故。

論「除佛所餘至非皆得故」,
明諸聖不同非離染得。若離染得者,雜染之
時一切同得。既離染得時有異故,以此證
知由加行得。

論「唯佛於此至自在轉
故」,明佛離染得也,得佛已後不須加行乃
現前故。

論「已辨前三唯共餘聖德」,此就共功德中,第
二明通與凡共功德也。就中有六:一明
六通;二述三明;三述三示導;四別明神
境;五別釋眼、耳;六述通種類。此四行頌,
第一明六通也。

「論曰至六漏盡智證
通」,列六名也。

論「雖六通中至亦共異
生」,釋共難也。

論「如是六通至顯出障
義」,四道分別及體性。「如沙門果」,舉喻顯也。
《正理論》云「解脫道言,顯出障義,勝進
道中亦容有故。如是通惠無間道無,此位定
遮他心智故,勿阿羅漢捨無間道即名亦
捨漏盡通故。」《品類足》說善惠是通,《正理》
第二釋云「又彼但言通謂善惠,不言唯善,
故亦無違。如說能知謂諸善智,豈惡、無記
皆非智攝?」

論「神境等四至或十智」,明
智攝也。

論「由此已顯至依四靜慮」,明
依地也。

論「何緣此五不依無色」,問也。

論「初三別緣至無如是能」,答也。「初三別
緣色為境故」者,天眼、天耳、神境別緣色故。
無色近分雖緣下色,總而無別修他心通,
憶時以色為門故。宿住通漸次憶念色之
分位差別成故,成時復緣處、性等故。依無
色地無如是能,是故立通不依無色。

論「諸有欲修至能如實知」,明修他心加
行。

論「諸有欲修至加行亦爾」,明宿住
加行。

論「此通初起至亦能超憶」,明初、
後知別。

論「諸所憶事至昔曾聞故」,明
憶曾更事也。《婆沙》一百云「問:此宿住隨念
智,為但憶知曾所更事?為亦憶知未曾

更事?答:此但憶知曾所更事。問:若爾,此智應
不憶知五淨居事,無始時來未生彼故。答:
曾所更事路有二種,一者曾見、二者曾聞。
雖未曾見五淨居事,而曾聞故亦能憶知。
餘欲、色界極遠、極勝諸難知事,准此應
知。」

論「從無色沒至自相續起」,明從
無色沒生欲界者,依他身初修此通。或
可依自身修至中有初心,依他身前命終
心究竟。《正理論》云「若宿住通不依無色,應
不能憶無色界事。契經何故說佛世尊無
上法中,言佛能憶過去有色、無色等事。此
是決定比智所知,非宿住通,故無有失。謂
諸外道若見有情欲、色命終,不知生處,
執有情類死已斷滅。見生欲、色,不知所從,
便執有情本無而有。聲聞、獨覺見彼命終,
二萬劫中不見所在,便謂彼沒生於空處,
而彼或生上,不盡壽命終。如是乃至八萬
劫中不見所在,便謂彼沒生於非想非非想
處,而或生下地經二、三生等。見生欲、色
時,謂所從亦爾。世尊觀彼死時生時,如實
比知所生從處,有盡壽量、有中夭者。雖
亦比知,非不決定,故與餘聖比知有別
。」

論「修神境等至不依無色」,神境加
行思輕、天眼思光、天耳思聲以為加行,成
已自在,隨所近遠皆能身往及見、聞等。此等
以無加行,故無五通也。

論「又諸無色
至由此已遮」,此第二解。以止、觀不均,無五
通也。

論「如是五通至為二通境」,明下
不知上等。

論「即此五通至無數世界」,

明通廣狹。

論「如是五通至不由加行」,
明二得也。《正理論》云「三乘聖者後有異生,
通得曾得、未曾得者;所餘異生唯得曾得
。」

論「六中前三至天耳緣聲」,明念住
也。《正理論》云「約四念住辨六通者,約境
約體二義有殊。有說:二通即天眼、天耳,所
餘四種以惠為性。彼說眼、耳通是身念住
境,餘四唯是法念住境。然實六種唯惠為
性,經說皆能了達境故,由此皆是法念住
境。若約體辨,則六通中前三唯身,但緣色
故。」

論「若爾何緣至諸惡行等」,難也。
若天眼通唯緣色者,天眼即是生死智通。如
何經說生死智通,知有情類由現身中成
身、語、意諸惡行等?意業非是色為性故。

論「非天眼通至死生智名」,答也。謂天眼通
力所引起,有別勝智,是通眷屬,知意業等
未來世事,與天眼通合立死生智名。

論「他心智通至一切境故」,明他心、宿住、漏
盡三通念住攝也。准此論文,宿住通別緣
色、受、心,許有四念住故。宿住既爾,眷屬死
生智通故知亦爾。《正理論》云「經主欲令一
一皆通四念住攝,通緣五蘊一切境故。而
實宿住,法念住攝。雖契經說念曾領受苦、
樂等事,是憶前生苦、樂等受所領眾具,即是
雜緣法念住攝。」《婆沙》評家云「應作是說:
念過去世諸樂、苦具,名受樂、苦,非但緣
受。故彼非證。然宿住隨念智,總觀前生分位
差別,唯是雜緣法念住攝。」兩論與此論別,
意各異故。如見道中雖總緣諦,而得修者

亦四念住。此亦應爾,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漏盡如力,或法、或四,不應定言四念住
攝。

論「此六通中至相應惠故」,明二通
無記性。雖五識通三性三受,然二通唯無
記,捨受相應,本意唯欲取色等故。


「若爾寧說依四靜慮」,難。二識唯通二地,如
何說通依四根本靜慮地也?

論「隨根
說故至說依四言」,答也。就根說四定,識唯
初定攝。

論「或此依通至依四地故」,第
二釋也。

論「餘之四通性皆是善」,明除
天眼、耳,餘四善性。

論「若爾何故至何
謂善惠」,引文難也。若言二通無記性者,何
故《品類足》言通謂善惠。

論「彼據多分或
就勝說」,答也。《正理論》云「六通皆是解脫道
攝。眼、耳二識是解脫道,理不成故。應作是
說:四靜慮中有定相應勝無記惠,能引自地
勝大種果。此惠現前,便引自地天眼、天耳令
現在前為所依根,發眼、耳識。故眼、耳二識
相應惠非通,但可說言是通所引。」今
依《婆沙》等論雜釋六通。《婆沙》一百云「問:何
故名宿住隨念智?宿住隨念智是何義?答:諸
過去生有漏五蘊名為宿住,隨念勢力而能
知彼,故名宿住隨念智。謂此聚中雖有多
法,而念力增,故說隨念。如自性念生智,雖
惠為體,而念力增,名本性念生智。有現知
他心、心所法非他心智,謂如有一,或觀相、
或聞語、或得如是生處得智,能觀知他心
心法。人中有覩相智知彼心,有聞語知他
心。或占卜者,如諸外道種種占卜知他

心者。生處得智知他心者,謂地獄等
有。其事云何?且地獄中亦有生處得智,能
知他心等,然無別現事可說。問:彼於何
時知他心等?答:初生地獄未受苦時。若受
苦已,尚不能知自心所念,況能知他心、心
所法?問:彼住何心知他心等,善耶?染污
耶?無覆無記耶?答:三種皆能知。問:為住意
識?為五識?答:唯住意識。問:為住威儀路
心、為住工巧處心、為住異熟生心,知他心
等?答:唯住威儀路心。所以者何?彼無現起
工巧處心故。彼異熟生心,唯五識有故。」又一
百一云「傍生趣亦有生處得智,能知他心
等。初、中、後位皆悉能知,善、染、無記三種皆
能知,唯意識知。威儀、工巧、異熟生,三種皆
能知,彼亦現起工巧處心故。彼異熟生心,意
識亦有故。非如地獄,決定不受善異熟果。
鬼趣亦有生處得智知他心等,如傍生說。
本性念生智現憶知宿住事者,唯人趣
中有,四趣中無此智。」

論「如契經說無學三明」,已下一行頌,第二
述三明也。

「論曰至為其自性」,出三明
體。《正理論》云「又宿住通,憶念前際自他苦
事。死生智通,觀察後際他身苦事,由此厭
背生死眾苦,起漏盡通觀涅槃樂。故唯三
種偏立為明。」《婆沙》一百二「問:何故六通中
三立為明?答:有勝用故。宿住厭前際,死
生厭後際,漏盡欣涅槃。復次宿住引空解
脫門,死生引無願解脫門,漏盡引無相解
脫門。」

論「六中三種至治中際愚」,釋

六通中唯三立明所以,及釋得明名所以。

論「此三皆名至非無學故」,述名無學
明所以,兼述是真無學,有非真無學。於中,
是無漏者,是無學法,即是漏盡一分。若有漏
者,是非學非無學法,即是宿住。生死智明全,
漏盡一分。

論「有學身中至故不名明」,述
在有學,宿住、生死二通不名明所以。

論「契經說有三種示導」,已下一行頌,第三明
三示導。

「論曰至為其自性」,出體也。

論「唯此三種至令發心故」,釋唯三得立示
導所以。

論「能示能導得示導名」,釋名
也。示謂顯示、教示之異名。導謂教導、引
導之異名。

論「又唯此三至餘三不爾」,重
釋也。神變令於佛法歸伏、他心令信受、
教誡令修行,由此三通得名示導。

論「於三示導至故非決定」,述勝劣也。

論「如有呪術至故是決定」,指事釋決定也。
真諦云:「有天名健馱梨,翻為持地,呪
術從所說人得名。」伊剎尼者,真諦云:「伊
剎尼是論名,是露形外道師所造,翻為觀
時,此呪從所出論為名。」他心、神足有非
通亦成故,非決定勝;教誡、示導唯漏盡通
所成故,是決定勝也。

論「又前二導至最
勝非餘」,重釋。由前二示導,不能令他決
定必引當利益及安樂果故,非是最勝。
《婆沙》一百三云「問:應為何人現神變事?答:
若於佛法決定信者及不信者不應為現,
若不定者應為現之引入正法。若為不信
者現,彼即云此何希有,世有明呪名健馱

梨,善受持者亦能示現如是幻惑,誰有智者
現斯鄙事?他記心亦爾,有明呪名剎尼
迦,有善受持者亦知他心。」

論「神境二言為自何義」,已下兩行頌,第四廣
釋神境也。

「論曰至說名為境」,述神境
體別。《正理》云「而契經說神果名神,意為舉
麁以顯細故,又顯勝等持是彼近因故。然
神變事體實非神,此廣如前覺分中辨,諸
神變事說名為境。」

論「此有二種謂行
及化」,分境為二,一行、二化。

論「行復三
種至得意勢名」,分別行為三,意勢最勝。如舉
意緣時,此行亦爾,故名意勢。

論「於此
三中至并異生」,明共、不共也。《正理論》云「如
日舒光,蘊流亦爾,能頓至遠,故說為行。若
謂不然,此沒彼出中間既斷,行義應無。或
佛威神不可思議,舉心即至,不可測量,
故意勢行唯世尊有。」《婆沙》一百四十一有
二說,此論及《正理》同後說,恐煩不引。

論「化復二種謂欲色界」,分化為二,謂欲界
化、色界化也。

論「若欲界化至無香味故」,
述二界化具境多少。

論「此二界化至
故總成八」,述化不同。在欲界作欲界化,有
屬自身及屬他身為二;作色界化亦有
二種,謂自、他身,合為四也。在色界亦四,故
成八也。於自身上化,為屬自身化;若化
外人,名屬他身化。

論「若生在色界
至成香味失」,難也。若爾,生於色界化四
種,有屬自身作欲界化,如何不有成香、
味失?此問自身化。

論「如衣嚴具化而

不成」,答也。雖生色界有屬自身化,如衣、
嚴具不與根合,化而不成。准此答意,他
身化定不成就,自身化中尚有不成就故。

論「有說在色唯化二處」,第二答也。《正理
論》云「雖生在色作欲界化,而無色界成香、
味失,化作自身唯二處故。有說:亦化四,
如衣等不成。」《婆沙》一百三十五有二說,評
家云:「如是說者,雖化香、味無成就失。如
人衣服、嚴具、花香,雖復在身而不成就。」
准上論文,故知若作化人令語聲,非執受
大種所造,亦不成就,唯依自身化作問答
故。有人問答云:問:異界化色、觸皆成就不?解
云:皆成就。如《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
欲界繫大種,亦色界繫大種,謂生欲界,色界
大種現在前。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
語。」又云「有成就欲界繫大種,亦色界繫所
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
欲界化,發欲界語。」《婆沙》既言若生色界
作欲界化發欲界語,成就欲界大種及所
造色,文不別簡,明知異界化若化自、若化
他身,色、觸二種皆悉成就。義准應知,若即
身化、若離身化,亦皆成就。或可若即身化
即成就,若離身化即不成就。《婆沙》言成就
者,據即身化。雖有兩解,前解為勝。又《婆沙》
云「如是說者,離所化身不發化語,語者必
由麁四大種相擊起故。」今評二釋,前解
為非。若別作化人有成就得,不應道理。
諸有為法住現在世,有成就得必是有情。
說別化人為有情法,不應道理。故住現

在世色、觸二境,若是有情住散心位,無非
執受。諸化人語聲,應是執受大種所發。又婆
沙評家云:「自身化如莊嚴具尚不成就,
況異身化而成就也。」以此證知,前解為失。
《婆沙》依身發語者,化人身,非化主身。

論「化作事為即是通」,已下四行頌,第二明
通果差別。

「論曰至有差別故」,述通果
有二:一能化心、二所化事。此明能化心。
依地差別分為十四,先略明、後廣明。此略
舉也。

論「依初靜慮至勢力劣故」,廣釋也。
謂初禪二、二禪三、三禪四、四禪五,總有十
四化心。上地定心生下果化;下地定心不
生上果,下地定心勢力劣故。

論「第二
定等至亦得名勝」,述勝劣也。如第二、第三、
第四定果,欲界等化心對初定、二定、三定等
果上地化心。若以繫地以論,欲等化心劣
初禪等化心。若以所依及行,即依上地下
地化心,勝依下地上地化心。以二禪欲界
化勝初禪,初禪化雖是欲界繫,依第二禪
故,從欲界向上行至第二禪故。初禪,初
禪化者依初禪故,向上行唯至初禪故。

論「如得靜慮至俱時得故」,述得時也。《正
理論》云「然得靜慮總有三時,離染、受生、
加行異故。謂離下染得上靜慮時,亦得此
定所引化心果。從上地沒生色界時,及由
加行起勝功德,但有新得所依靜慮,亦兼
得彼所引化心。依欲界身得阿羅漢及練
根位得應果時,十四化心一時總得。乃至身
在第四靜慮得阿羅漢,得五化心。」《婆沙》

一百二十二云「諸變化事是前道及化心果。」
又百三十五云「化當言有心無心?答:當
言無心。然化有二種:一修得,此無心:二生
得,此有心。此中說修得,化非心依故,以
父母生身亦至梵世。」

論「諸從靜慮至
還從門出」,述出入心也。「故此從二」者,謂
從靜慮定及化心生。「能生二」者,謂能生化
及淨定。

論「諸所化事至起表心故」,述二
種化。「化事唯自地心」者,即欲界心還化欲
界事等。若作發言,初二地,自地化心語;二
禪已上,下地化心語,已上地心不發語故。
《正理論》云「若生欲界第二定等化事轉時,如
何起表?非威儀路、工巧處心依異界身而
可現起,彼必依止自界身故。此無有過,
引彼界攝大種現前為所依故。謂引色界
大種現前,與欲界身密合而住,依之起彼
能發表心,無定地表心依散地身過。或起
依定能發表心,如依定生天眼、耳識。」

論「若一化主至諸所化亦然」,述化主、化人語
默同也。

論「此但說餘至亦容有別」,述
佛異餘化語。

論「發語心起至化如何語」,
徵難也。

論「由先願力至亦得發語」,明願
心留化,別起語心。起語心從化心引,故亦
名化心。如是從威儀更生意識,亦名威
儀心。若剋性說是通果心,通果心中有是化
事心、有是發語心,二心用不同也。定非欲
界威儀、工巧心,以欲界通果心不生欲界
威儀、工巧心故。梵王作欲界語者,是通果
心。

論「非唯化主至應慈尊世」,明留化

至命終後。

論「唯堅實體至不留肉等」,
唯明留堅實也。

論「有餘師說至持令
久住」,述異釋也。

論「初習業者至多少
化事」,明能化用心多少。《正理論》云「初習業
者由多化心,要附所依起一化事。習業成
滿,由一化心能不附所依,起眾多化事。」

述曰:所依謂非化物。

論「如是十四至
無記攝義」,明修得化心唯是無記性。


「餘生得等至化九除聲」,述生得異修得化。

論「理實無能至亦無有失」,論主正釋。
五根唯是異熟、長養、不通化也。「言化九處」,
據不離根。《正理論》云「生所得等,於欲界中
化為九處,色界化七。依不離根言化九
等,理實無有能化作根。」准二論釋,諸論
之中言化九處者,依不離根說。問:修
得言化四處,豈不能自身化不離根邪,因
何不許化九處也?答:由生得化與根相
雜,故能化九。修得化附根而住,以不相雜,
故名化四。又《正理論》云「修果無心,餘化容
有。修果起表,由化主心,餘容自心起身、語
表。修果飲食若為資身,必在化主身中消
化;若為餘事吞金、石等,或即住彼化事身
中,或隨所宜置在別處,餘化飲食隨住所
依。修果化心唯無記性,餘通三性,謂善、惡
等。如天龍等能變化心,彼亦能為自他身
化。」

論「天眼耳言為因何義」,已下一行頌,第五明
天眼、耳。

「論曰至名天眼耳」,出天眼、耳
體用。

論「如是眼耳何故名天」,問名天

所以。

論「體即是天定地攝故」,答天名
也。自有天非定地,但是定地皆是天故。所
以定地攝者,故名為天。

論「然天眼
耳至似天眼耳」,有三類也。前二有兩釋:天
之眼、耳,名天眼、耳,是屬主釋;若天即眼、
耳,是持業釋。第三是有財釋,實非天眼、耳,
全取天眼、耳名。

論「如藏臣寶至及中
有等」,指事也。

論「修得眼耳至無翳無缺」,
明修得眼、耳恒是同分,有二義故。一恒與
識俱得見、聞故;二無翳、無缺故。


「如生色界至天眼見無遺」,明力用也。如生
色界生得天眼,見障色等。依《婆沙》一百八
十六云「又天眼在左在右,勝劣品類必同。
問:諸有此生眼不見色,彼依何法引發天
眼耶?答?如有一得自性念,生先餘生中眼
曾見色,彼依此故引發天眼。天耳亦爾。問:
諸有獲得宿住隨念智者,亦能引發天眼、天
耳,此中何故不說?答:應說而不說者,當知
此義有餘。有說:若於生盲者天眼、生聾者
天耳,俱能引發者,此中說之。宿住隨念智
唯能引發彼類天眼,非天耳故,所以不說。
所以者何?諸生聾無宿住隨念智故,要由
他教此智生故,是以不說。」又云「《法蘊足論》
說:於眼因有異色界大種所造天眼清淨
現前,由此天眼能見前、後、左、右、上、下諸
色差別,非石壁等所能障故。問:此是天眼
於一切頓現,見十方諸色境不?有說能見,
有說不能,然能面向一方隨欲能見,不
須迴轉故,說能見十方。」

論「前說化心修餘得異」,下兩行頌,第六明神
境等五亦有修得、餘得異也。

「論曰至是
業成攝」,標神境有五種別:修得、因定生得、
隨生彼趣得、因呪得、因藥得也。「業成」者,
曼馱多王及中有等。曼馱多,此言我養。等
謂等餘業成之類。

論「他心智類至加占
相成」,明他心有四,謂修得,生得,呪成得、
無藥成、業成,加占相知。

論「餘三各
三,謂修、生、業」,謂天眼、耳及宿住智,力用有
異。由因各別,由斯有同分也。諸法相因,不
可定准。如琥珀拾芥、礠石引鐵,作用各
別。

論「除修所得至不得通名」,三性分別。
非修得者通三性,名生處、得、自性念生智
等。

論「人中都無生所得者」,有自性念
生智,餘趣有生處得智,無自性念生智。自
性念生者,以本性念前前生事也。


「本性念生業所成攝」,修不惱眾生業得
也。

論「於地獄中至如應當知」,述諸趣
生處得智,知時有異也。依《婆沙》一百一雜
釋自性念生智及生處得智,論云「本性念生
智現憶宿住事者,唯人趣有,餘四趣中無
有此智。生處得智憶宿住事,地獄等有。如
契經說『地獄有情互相謂言:奇哉自誤。我等
過去曾聞沙門、婆羅門說諸欲過患能引未
來可怖畏事,汝等應斷。我等雖聞,而不
信用,今因彼欲受斯劇苦。』問:彼於何時憶?
答:初生未受苦時。若受苦已,次前滅事尚
不能憶,況久滅事。無覆無記唯住威儀路
。傍生有生處得智,憶宿住事住三

種心,如知他心說。評曰:應作是說,能憶多
生,如狼憶知五百生事。鬼趣生處得智知
宿住事,竝如傍生說。如有頌曰『我昔集
珍財,以法或非法。他今受富樂,我
獨受貧苦。』天趣中,如傍生說。人趣中無
生處得智憶宿住事,非田器故,為本性念
生智等所損覆故,為宿住隨念通及願智等
所映蔽故。本性念生智出體釋名。出體者,
以惠為自性。釋名者,生謂前生諸有漏法,
智謂此生能知彼智,念謂此智俱生勝念。言
本性者,簡別修得,即本性智由勝念力,知
過去生諸有漏法故,名本性念生智。復次本
性者,謂前際法,即過去生有漏法性。智由
念力知本性生,故名本性念生智。
體雖是惠,名念者如念處釋。何處有?唯人
趣有。所以者何?唯欲界人趣中,能造殊勝業,
引得此智故。又人趣中智惠猛利勝餘趣
故。因何業得,評曰:應作是說,若諸有情不
造惱害他業,恒作饒益他事,由斯業故,
在母腹中不為風、熱、淡飲病等之所逼切。
後出胎時無迫迮苦,是故能憶諸宿住事。
能憶幾生?有說:憶七生。有說:憶五百
生。有說:憶成壞劫。問:菩薩
憶九十一劫,一說宿住智、一說自性念生智。
兩說無評。問:本性念生智能憶知中有不?
評曰:應作是說,亦能憶知中有中事。所以
者何?若不憶知此智,知境應成間雜,謂
少分能知,少分不知故。」

保延三年九月八日黃昏於南新屋點了。

覺樹記

以黃薗古本一交了。理

卷 28

分別定品第八之一

心一境性名之為定,此品廣明,名〈分別定
品〉。前明智品能依定果,此明定品智所依
因。

論「已說諸智至今次當辨」,結前起後。

論「於中先辨至靜慮云何」,此品大文有二:
一明德所依定、二明餘性功德。此明德所
依定。於中有四:一明靜慮、二明無色、三
明等至、四明等持。此文第一明靜慮也。文
中有三:一問、二答、三釋。此問起也。

「論
曰至靜慮差別」,此述先說靜慮所以。諸功
德多依此四,故先辨也。

論「此總有四種
謂初二三四」,列四名也。《正理論》云「豈諸靜
慮無如慈等不共名想,而今但就初等四
數建立別名?此中非無不共名想,然無唯
遍攝一地名。以諸靜慮各有二種,謂定及
生,有差別故。諸生靜慮,如先已說,謂第四
八,前三各三,無有別名總詮一地。諸定靜
慮總相無別,謂此四體總而言之,皆善性
攝,心一境性以善等持為自性故。若并
助伴,五蘊為性。此二既同,難知差別。相雖

無別而地有異,為顯地異就數標名,故
說為初乃至第四。」

論「四各有二至
五蘊為性」,分四靜慮各有二種,謂生及定。
生者十七天。定即善等持,即名心一境性,
并五蘊也。

論「何名一境性」,經部問也。

論「謂專一所緣」,有部答也。

論「若爾
即心至餘心所法」,經部難也。若專一所緣名
之為定,即心專境依之建立,即此心王
名三摩地,不應別有餘心所法名三摩
地。

論「別法令心至非體即心」,有部答
也。即心專一境,由別心所能令心王於一
境轉名為等持,非體即心。

論「豈不諸
心至何用等持」,經部難也。即此心王剎那滅
故皆一境轉,法性自爾,何用等持令一境
轉?第一難也。

論「若謂令心至等持無用」,
第二難也。若謂前念等持令心於第二念
亦同前心緣一境轉,此即前心令其後心
同一境轉,後心相應,等持何用?

論「又由
此故至心於一境轉」,第三難也。如心所中定
通其散位,散位非定,由修習故三摩地成
名心一境。何不即以此修習力令心一境
轉?

論「又三摩地至皆一境轉」,第四難
也。心所等持是大地法,通其定、散。因何散
位心亂,定位一境?

論「不爾餘品等持劣
故」,有部釋第四難也。《正理論》云「此中經主自
興問答。何名一境性?謂專一所緣。彼答非
理。眼、意二識若同一所緣,應名一境性。
故於此處應求別理,謂若依止一所依
根,專一所緣名一境性。豈不一念無易所

緣,應一切心中皆有一境性?理實皆有一
一剎那心、心所法一境轉故,然非一切皆
得定名。以於此中說一境性,但為顯示
由勝等持,令善心、心所相續而轉故。若爾,
即心依一根轉,引緣自境,餘心續生,此即
名為心一境性,應離心外無別等持。此難
不然,前已說故。謂先廣辨心所法中已
辨等持,此難不然,前已說故。謂若心體即
三摩地令心作等,亦應無別,差別因緣不
可得故。」述曰:經部令心作等,即許別有
思等心所令心一境。因何不許?


「有餘師說至即四靜慮故」,述經部師計也。
此師引經,說定學為增上心學,說四靜慮
為心清淨最勝,證定即是心也。

論「依
何義故立靜慮名」,問也。

論「由此寂靜至
以慧為體」,有部答也。由此寂靜是定,能審慮
是慧,審慮即是實了知義,了知是慧,如說
心在定能如實了知。「審慮義中置地界故」
者,審慮梵云振多,是字緣。於此字緣置其
地界,變前振多成馱南。馱南此云靜慮,馱
南舊云禪那,訛也。《正理論》云「依何義故立
靜慮名?由依此寂靜,方能審慮故。審慮即
是實了知義。如說心在定,能如實了知,審
慮義中置地界故。依訓釋理,此是凝寂。思
度境處得靜慮名,定令慧生無濁亂故。有
說:此定持勝、遍緣,如理思惟,故名靜慮。勝言
簡欲界,遍緣簡無色,如理思惟簡異顛倒。
能持此定是妙等持,此妙等持名為靜慮。
此言顯示止、觀均行無倒等持,方名靜慮。」

又《婆沙》一百四十一「問:此四何緣說名靜
慮?答:靜謂寂靜,慮謂籌慮。此四地中定、慧
平等故稱靜慮。餘隨有闕,不得此名。」已
上論文。

論「若爾諸等持皆應名靜慮」,
難也。

論「不爾唯勝至亦得日名」,答也。

論「靜慮如何獨名為勝」,問也。

論「諸
等持內至獨名靜慮」,答獨名勝所以也。

論「若爾染污寧得此名」,難也。若以如上勝
故獨名審慮,味定是染,如何亦同得靜慮
名?

論「由彼亦能邪審慮故」,有部答也。

論「是則應有太過之失」,難。染污心審慮
勝餘散善者,有太過失。

論「無太過失
至有惡靜慮」,答也。如敗種子雖無生能,
得種子名,非餘土等。染亦如是,雖不同
善審慮,以靜慮故得靜慮名。此理證也。
「世尊亦說有惡靜慮」,引教證也。

論「若一
境性至初二三四」,難也。若一境性是靜慮者,
即相無差別,依何相別立初、二、三、四也?

論「具伺喜樂至而不與尋俱」,明初定具
尋、伺、喜、樂也。頌但言「伺」,以表尋俱,以伺
有喜、樂,定有尋故。以中間靜慮無喜、樂
故。自餘有伺,示有於尋。

論「漸離前支
至分為四種」,述立餘三所以也。離伺異初
立第二,離喜及伺二異前二立第三,離
伺、喜、樂異前三立第四。

論「已辨靜慮無色云何」,下兩行半頌,第二
明四無色也。

「論曰至亦如是言」,述無
色四及生、定二同善性等,同前靜慮。故頌
中言「亦如是」也。

論「然助伴中至隨

轉色故」,此述異也。

論「雖一境性至立非
想非非想處」,述分四所以也。

論「離名
何義」,問也。

論「謂由此道至離下染義」,答
也。言離生者,有二義:一染法名生,能為
患故,猶如生食在腹;二謂受生,離地染
時二種生過俱能離也。

論「即此四根本
至立無色名」,述同異也。此四無色,上三近分
不緣色故,名除色想。空處近分以緣色故,
非除色想。然四根本、四色近分,雖緣色
不同,皆無色故,同名無色。

論「此因不
成許有色故」,大眾部、化地部等難也。汝以
無色故總名無色。無色之因我宗不許,許
有色故,是不成過。

論「若爾何故立無色
名」,有部反問也。既言有色,何故經中說名
無色?

論「由彼色微至亦名無黃」,大眾部
等答也。

論「許彼界中色有何相」,有部責
色相也。

論「若彼唯有至何有造色」,縱
計破也。

論「若謂如有至亦遮有故」,破
救義也。大眾部等救云:如有無漏律儀,無
無漏大種。我宗無色界有身、語律儀,無別
大種。破云:不爾。無漏雖無大種,依有漏大
種故,汝宗不可說無色律儀依色界大種,
界地別故。又我宗亦遮無色界有無漏律儀
故。

論「若許於彼至彼色漸少」,又破轉
計也。

論「若謂於彼至不可見故」,此破救
也。

論「若謂彼身至應名無色」,又破轉
計也。

論「若謂彼身至有勝劣故」,又破救
也。

論「又生靜慮至不名無色」,此重破也。
竝如文可知。《正理論》云「又生靜慮,乃至上

地望下清妙轉增,非下地根所能取故,
與彼何異不名無色?」

論「若謂欲色至
此有何理」,又破救也。大眾部救云:雖色界
中,上地清妙,下地應名無色。然隨別義立
名,不名無色。無色不爾者,此有何理?

論「若謂經說至有色理成」,牒大眾部引他
經證也。壽、煖合故,是一經。煖是色故,色識
相依,第二經也。名色為緣,第三經也。遮離
色等有來、去故,第四經也。由此四種,證
無色界定有色也。

論「此證不成應審思
故」,且總非也。

論「謂所引教應共審思」,
勸大眾部等審思也。

論「旦契經說至
為約欲界說」,令思第一經也。

論「名色
與識至為約欲色說」,令思第二經也。

論「所說名色至不緣於識」,令思第三經也。

論「遮離色至行至為遮離一切」,令思第
四經也。此四經皆通兩釋,不成證義。

論「若謂契經至大過失故」,略破救也。

論「謂應外煖亦與壽合」,出救第一經大過
失也。若以經無簡別,即令一切壽皆與煖
合。經無簡別故,應一切煖皆與壽合,因何
外煖而不壽合?

論「又應外名色依識識
為緣」,出第二、第三過失也。若以經無簡別,
即令一切識皆與名色依。破第二過也。外
名色識為緣,第三經也。俱經無簡別,應一
切名色皆與識依及與色緣,是即外色及
四相等應與識依,識緣過也。

論「又說
四食至應有段食」,引例破也。經說四食如
四識住,經無簡別,色、無色界應有段食,有

四識住故,經不簡故。

論「若謂經說至
無斯過者」,牒引兩經救也。以有經說
一類天超段食,故知色、無色界無段食也。
「又經說彼天喜為食故,無上二界有段
食過」者,此述大眾部意。前所引文雖無簡
別,別有此兩文有簡別,故知上二界定無
段食。

論「欲無色界至皆超越故」,引三
經准段食例,證無色界無色也。

論「若
無色界至超色想等」,反難大眾部也。


「若謂觀下至亦應許然」,破救也。言「無色想
等觀待下麁,無麁色想名為無色想等」
者,言無段食,亦應無麁有細段食。


「又諸靜慮至名無色界」,重破救也。若以觀
下麁色名無色者,四靜慮中色細欲界亦
應可說出離色言,是即色界應亦名無色
界。

論「又亦應說至非超受等」,是重破
也。若謂觀麁色故名出離色者,無色界
受細、色界受麁,超下麁受應名出離受等。
經既不說出離受等,故知無色中唯遍超色
類,非超受等。

論「由此定知彼界無色」,
此總結成自宗義也。

論「然契經說至非
永出故」,通伏難也。伏難意云:若無色界無
色者,應無色有出於色有,如何經說有不
出有?有三釋:一自地有不能出自地有,
即是自地有漏道不能制自地惑,要因
上地方能斷故。非遍出者,雖上地有出下
地有,而不能出非想有也。雖能出下地有,
後定退故,非永出也。依如是理,說有不
出有也。

論「又薄伽梵至說有色類言」,是

重引經證也。

論「故所立因無不成過」,
總結上言。以無色故名無色,因非不成過。
汝宗不許,自違理、教。汝既違教,我非不成。

論「在彼多劫至色從何生」,大眾部等難
也。

論「此從心生至從彼心生」,經部答也。
謂從色異熟因功能種子而生。

論「彼
無色身心何依轉」,大眾部等又難也。彼既無
色,心依何轉?

論「離身何不轉」,有部等
反問大眾部也。

論「下曾不見故」,大眾部
答也。

論「色界無段食至離段食轉故」,
引例却難大眾部也。

論「又先說彼心
轉所依」,指前釋也,前說心依壽等轉也。

論「已釋總名」,結上四無色名也。


「空無邊等至得別名耶」,問別名也。


「不爾云何至建立三名」,答。前三無色從加
行為名,於加行位勝解思惟虛空等故,
名空無邊等。至成滿位,亦緣餘法。故《正理》
云「謂若有法雖與色俱,而其自體不依屬
色,諸有於色求出離者,必應最初思惟彼
法。謂虛空體雖與色俱,而待色無方得顯
了,外法所攝其相無邊。思惟彼時,易能
離色,故加行位思惟虛空,成時隨應亦緣
餘法,但從加行建立此名。謂於純淨
六種識身能了別中,善取相已安住勝解,
由假想力思惟觀察無邊識相。由此加行
為先所成,隨其所應亦緣餘法,但從加
行建立此名。謂見無邊行相麁動,為欲
厭捨起此加行,是故此處名最勝捨。以於
此中不復樂作無邊行相,心於所緣捨諸

所有,寂然而住。」

論「立第四名至名
非非想」,立第四名。由想昧劣,無明勝想,得
非想名;有昧劣想,名非非想也。

論「雖
加行時至加行立名」,明加行時觀根本作
非想非非想解,不從加行為名,說根本
想昧劣為名。

論「以若詰言至是立名正
因」,釋不從加行立名所以也。前三無色加
行心時思無邊空等,然實根本非常緣空,
由此立名,從其加行不從根本,加行不
緣根本作行解故。非想非非想處加行位
中,緣其根本地昧劣想作如是念:無明勝
想有昧劣想。此念依根本起,即是正立名
因。由想昧劣,故從根本不從加行。

論「已辨無色云何等至」,下兩行頌,第三明等
至。文有十二:一明淨等三別、二明具支
多少、三明不動、四明受多少、五明借識、六明
二得、七明相生、八明依身、九明所緣、十明
斷惑、十一明近分、十二明中定。此第一明
淨等三也。

「論曰至無無漏故」,總釋八
地。前七具三;有頂唯二,無無漏也。


「初味等至至此得味名」,釋第一味定也。此謂
等持與愛相應,愛能味著,定亦名味。《正理
論》云「愛相應言依自性說,此以等持為自
性故。若并助伴應作是言:愛俱亦法,名
味等至。」問:何故餘惑相應不名為定?答:《正
理論》云「專注不移方名為定。愛相應定亦
專一境,故得定名。餘惑相應則不如是,
謂餘煩惱於自所緣,不能令心專注如愛。
故三摩地若與愛俱,專注一緣與善相似。」

論「淨等至名至此得淨名。第二明淨定
也。是有漏故與無漏殊」,即名世間之所簡
也。淨故非味,即是善名之所簡也。「與無貪
等白法相應故名為淨」,釋淨名也。


「即味相應至深生味著」,述淨為味境。味唯
緣淨,就緣淨中唯緣過去退淨定也。不
緣現在及未來也,現在無淨定,未來淨未
曾領受也。此說容生味定,非一切生,唯
退分定及住中一分似退生故。境亦如是。
又退分定未必定退,前五種性非定退故,
此人皆成退分定故。

論「爾時雖名至得
名為入」,述入出也。味定非定,似定名定,
由此亦名入味定也。《正理論》云「諸從定
出,總有五種:一出地、二出剎那、三出行相、
四出所緣、五出種類。從初靜慮入第二
等,名為出地。於同一地行相、所緣相續
轉位,前念無間入於後念,名出剎那。從
無常行相入苦行相等,名出行相。從緣
色蘊入緣受等,名出所緣。從有漏入
無漏,從不染污入染污等,名出種類。
依出種類,此中說言從所味出入能味定,
豈不二言更相違反?能味是愛、非所入定;
所入是定、不名能味。如何可言入能味定?
無相違過。現見相應,隨舉一名說俱品
故。如勸長者作意記別,互相雜故,俱得二
名。由愛相應等持名味,等持力故愛得定
名,故無二言更相違過。」

論「無漏定者
至非所味著」,第三述無漏定也。如文可
解。

論「如是所說八等至中」,已下第二明具支多
少。文中有二:一明四五支、二明染無
支。明有支中有二:一明四定支有多少、
二明支體。此兩行頌,第一明靜慮支多少
也。

「論曰至五等持」,明淨及無漏。初靜慮
具五支也。

論「此中等持至義如前釋」,
會名、體也。

論「傳說唯定至非靜慮」,述
婆沙宗也。

論「如實義者至應知亦爾」,論主
正釋也。如四支軍,不可偏論一支為軍,
亦軍支也。餘靜慮支應知亦爾。《正理論》云
「毘婆沙師顯靜慮地等持最勝,故作是說。三
摩地是靜慮亦靜慮支,如四支軍,亦無有
失。如王與眾雖互相資,而於其中王最
為勝。」

論「第二靜慮至四等持別」,釋第
二靜慮支也。言「信名內等淨」者,《正理》釋
云「信是淨相故立淨名,如水清珠令心淨
故。內心平等為緣故生,由此信根名內
等淨。或第二定所有功德,平等為緣引生此
淨,由此建立內等淨名。」

論「第三靜
慮至五等持」,釋第三靜慮支多少也。

論「第四靜慮至四等持」,釋第四定支也。
言「行捨及念名清淨」者,《正理》意云:第四定
中復棄捨樂故,彼捨念得清淨名。又
云「此中支名為目何義?目顯成義。何所顯
成?謂顯成此是初靜慮,乃至此是第四靜
慮。或此支名目隨順義,謂十八支各順自
地。或資具義說名為支,如祠祀支即牛、馬
等,謂尋、伺等展轉相資。」又云「何緣初三
支各具五,第二第四各唯四支?或由欲界

多諸惡法及妙五欲,難斷難捨。第二靜慮
有重地喜,其相動踊,喜中之極引五部愛,
難捨難斷。為對治彼故,初、三各五支;初、
三不然,故餘各四。又釋:隨順超等至故。」
又云「輕安、行捨遍四靜慮,何緣初、二
唯立輕安,後二地中唯立行捨?以此於彼
偏隨順故,謂欲界中有諸惡法,初靜慮地
有尋、伺想能逼惱心,猶如毒箭。初、二離
彼故輕安增。第二靜慮喜極動踊,第三靜慮
樂受極增,二俱能為愛勝生處,三、四棄彼
故行捨增。」又云「行捨、輕安互相覆蔽,若處
有一第二便無。輕安治沈其相飄舉,行捨治
掉其相寂止,故安與捨互相覆蔽。」又云「何
緣念、慧諸地皆有,而念唯在上二靜慮?慧
在第三,定方得立為支,隨其所應偏隨
順故。謂喜與樂於三有中,是諸有情極所
耽味。第三靜慮所味中,極有生死中最勝樂
故。理應立慧觀察厭捨,若無慧者自地善
根尚不能成,況進求勝。為治如是自地
過失,第三靜慮立慧為支;餘地不然,故不
立慧。第二靜慮有最勝喜,輕躁嬈亂如邏
剎私,第三定中有最勝樂,如天妙欲極為
難捨。第三、四定由行捨支,隨其所應雖
已棄捨,而恐退起立念遮防;餘地不然,故
不立念。然第三念勢用堅強,非唯助捨
亦能助慧,通能防備自、他地失。第四不
爾,無自失故,由此第四不立慧支」。問:
何緣內等淨唯立第二支?《正理》釋云「故內等
淨體即信根,謂若證得第二靜慮,則於定地

亦可離中有深信生,名內等淨。故雖諸
地皆有信根而可立支,唯第二定以今創
信,諸定地法與散地法俱可離故。」

論「靜慮支名既有十八」,已下一行頌,第二明
支體也。

「論曰至即五實事」,明初靜慮
支。五各有別體,即有五實事。一尋、二伺、
三喜、四輕安、五等持。

論「第二靜慮至足
前為六」,明第二靜慮唯加一支,謂內等淨,
即是信也。

論「第三靜慮至足前為十」,明
第三靜慮加四支也。一行捨,即善中捨也。
二正念,通中念也。三正慧,通中慧也。四樂
受,其受若就七十五法以明,即四地受皆同
一也。若五受以明,即喜、樂、捨各別也。今就
五受以明,故樂受增一。

論「第四靜慮
至足前為十一」,增非苦樂者,雖捨受即是
前受,五受明義,增前非苦樂也。若合四地
受為一,即九法為支體也。

論「由此故
說至如理應思」,四句料簡,如文可解。

論「何故第三說增樂受」,經部問也。

論「由
初二樂輕安攝故」,有部答也。《唯識論》初、二喜、
樂是一受,所悅身、心異,立兩名也。

論「何理為證知是輕安」,徵有部也。


「初二定中無樂根故」,有部總略答也。定中既
無樂根,故知言樂是輕安樂。

論「非初
二定至無五識故」,已下進退推尋無有樂
受。樂有二種:一者身樂、二者心樂。身受樂
者,五識相應。定中無五識,故無身受樂也。

論「亦無心受樂至故無樂受」,此明無心
受樂也。喜、樂二受名雖有異,同是其受。不

可一心二受同起,既有喜受,如何有樂?

論「不可喜樂至及四支故」,遮轉計也。
若言喜、樂更互現前說是樂受,有樂之
時即無喜受,如何說具四支、五支?


「有說無有至所攝樂根」,述經部師計也。

論「若爾何故至身心樂受」,有部難也。經說「云
何樂根乃至引生身、心樂受」,故知樂根有身
樂、心樂受也。

論「有餘於此至唯說身故」,
經部正經文也。是汝有部增足心字。所以
得知?餘部經中無心字故。《正理論》云「何緣
不許餘部契經?有餘於彼削除心字,以契
經說第二定等無餘識身,心一趣故。若固
說彼有身受樂,與理相違。如後當辨。」

論「又第三定至身所受樂故」,經部與有部
出違經失也。

論「若謂於此至為有何
德」,遮有部通經也。若有部通經,云經說身
者說意為身,非五根者,為有何德勝說
為心?《正理論》云「契經說為身所受樂,然不
能證彼地樂根非心受攝,亦說離生喜是
身所證故。豈可由此便執喜根非心受攝?
若謂無色不說身者,此非決定,無色界中
說身見故。又見於彼說身壞故,又說彼
身下劣生故。」又云「此說身名為有何
德者,為顯彼樂受自內所證故。謂彼地樂
非所依、緣所能顯了,唯自內證。此即顯彼
樂受中極。亦見於自說以身聲,如說由身
證甘露界,即是自證甘露界義。」

論「又第四定至有樂支故」,舉有勝不說難
也。

論「若謂輕安至應是樂支」,遮有部

救也。

論「若謂彼輕安至勝前二故」,破
重救也。先以二理破,後引經破。此二理也。

論「又契經說至非即輕安」,後引經破也。
經說離生喜、身作證,是初定,說修五法:一
歡、二喜、三輕安、四樂。既輕安與樂別說,故
初、二樂非即輕安。言離生喜者,離欲惡
法生彼喜故。

論「若言定中至無遍觸
身故」,破有部無身識也。經部述自宗計
也。

論「若謂外散至三摩地故」,通有部難
也。有部難言:若以有輕安風,即令爾時有
身識者,定應失壞。通云:此順定故,不失
壞定。

論「若謂起身識至由前因故」,又通
難也。若謂有身識起應出定者,由前順
定因,故不出定也。

論「若謂依止至許
生無過」,又通難也。准此論文,經部許在
定有身識行,及依欲界身起色界身識緣
色界觸,唯許緣輕安風也。

論「若爾正
在定至成違理失」,有部難也。正在無漏
定中,觸及身識應成無漏。以無漏初定
現在前時,即以彼輕安觸是覺支。身識中
樂為樂支,不可同五支中喜是無漏、樂是
有漏,故成違理失。

論「無違理失」,經部
答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徵也。


「許說身輕安是覺支攝故」,經部引例答也。經
說身輕安是覺支故。

論「若謂順彼至許
如是說」,引例破也。汝豈不說是隨順覺支
名覺支也。我宗身識亦順無漏,故名為無
漏,無違理失。

論「若謂許說至皆有漏
故」,有部引經難。經既說十五界有漏,如何

輕安觸及身識隨順無漏名無漏也?

論「無違經過至密意說故」,經部通經也。此
就餘觸及餘身識唯名有漏。准此論意,
經部以輕安風及身識順無漏故,假名無
漏。

論「如何無漏至支小無漏」,有部難
也。其輕安風實是有漏,順無漏故名為無
漏者,如何無漏定正現在前,少支有漏、少支
無漏?

論「起不俱時斯有何失」,經部通
也。起身識時不起喜受,起喜受時不起
身受,斯有何失?准此,不說身識及輕安
是真無漏也。

論「若謂喜樂至及四支理」,
牒有部難也。

論「此亦無過至如有尋
伺」,經部通也。經部引自許為喻。彼部許
尋、伺不俱起而竝立為支,而初定有五支
也。

論「若謂尋伺至為喻不成」,牒有部
難也。夫為喻之法,兩宗共許方可成喻。我
宗不許二前後起,為喻不成。

論「此非
不成至不能說過故」,經部通也。我前根品
中,以立因云心之麁、細更互相違故不應
俱,又汝於我前說之因不能說過,所以為
喻得成。夫因明法,若不共許先立宗破訖,
彼雖不許,非不成也。

論「由此可說至
不說想等」,經部就自宗釋也。由初定中
立尋、伺、喜、樂受支故,減前支故立後靜
慮,即由此理初說五支。減初尋、伺立第
二定,減其喜受并尋伺三立第三定,減其
樂受并前三支立第四定。想等無減,故不立
支。

論「或應說何故初唯立五支」,經部反
徵也。若不如我所釋,汝應說何故初定唯

立五支?

論「若謂此五至故立為支」,牒
有部計也。

論「此不應理至勝尋伺故」,經
部破也。

論「雖有一類至共施設故」,雖一
類有部師釋初定立五支為資初定故。
然非經部古昔諸軌範師共施設故。


「應審思擇至名內等淨」,兩部諍初、二定樂支
已,次共評論第二定內淨支也。此是有
部令經部應審思也。

論「此定遠離至
如河有浪」,經部釋也。即是此第二定遠離
尋、伺鼓動、相續清淨轉,名內等淨也。

論「若爾此應至此即信根」,有部與經部出
過。若謂無尋、伺故名內等淨,此即內淨無
體,如何得說十一實事?破也。「是故應說
此即信根」,歸有部正義也。

論「謂若證
得至名內等淨」,此廣釋也。前初定中離其散
地,今第二定離其定地。既自得二定離於
初定,於其定地亦可離中有深信生,即所
生信名內等淨。

論「信是淨相至立內等
淨名」,釋名也。「信是淨相」,釋淨名也。「離外」,
釋內名也。「均流」,釋等也。「淨而內等故立
內等淨名」者,合釋也。

論「有餘師言至皆
無別體」,述餘經部師釋也。

論「若無別
體心所應不成」,有部難也。

論「心分位殊
亦得名心所」,經部通也。

論「雖有此理非
我所宗」,論主意許經部理,而言許有部也。

論「如上所言至知決定然」,外人問有部
也。

論「汝等豈言喜非喜受」,有部問外
人也。

論「如餘部許我亦許然」,外人答
也。如上座部許,我亦許也。

論「餘部云

何至許非喜受」,有部徵外人也。

論「謂
別有喜至其體各異」,外人答也。謂上座部
計別有喜是心所法,而不是受。三定中樂
皆是喜受,故喜、喜受其體各異。

論「非
三定樂至分明證故」,有部非外人計,以違
二阿笈摩故。阿笈摩,此云傳。

論「如
辨顛倒至無餘滅樂」,引第一經也。經說三
定無餘滅喜,故知三定無喜受也。


「又餘經說至是喜非樂」,引第二經證也。既
言第四靜慮斷樂斷苦先喜、憂沒。喜既
先樂後,故知第三定中無喜根也。經云斷樂
斷苦先喜憂沒者,謂初定斷憂、苦,三定斷
喜,四定斷樂。樂、苦相對故經先說,喜、憂
非對說其先沒。故《婆沙》八十一云「言第
四靜慮斷苦者,依雙法盡俱說斷聲。言
雙法者,謂苦與樂。離欲染時雖苦已盡
而樂未盡,今離第三靜慮染已,苦、樂俱
盡,俱說斷聲。離三靜慮染,樂等皆斷,何為
唯說斷樂根耶?答:爾時樂盡故,知離
欲界及初定染。亦斷喜等,由未盡故,所
以不說。」又《婆沙》八十一云「如契經說初定
憂根滅,第二定苦根滅。問:離欲染時斷憂及
苦,契經何故作是說耶?答:依過對治故作
是說。謂離欲染位雖斷苦根,而未名為過
苦對治。於初定得離染時,過苦對治故。
苦對治者,謂初定也。復次依過族性及苦
所依,故作是說。謂離欲染位雖斷苦根,而
未過苦所依、族性。於初定得離染時,過
苦所依及苦族性,故說苦滅。所依族性,

謂諸識身。問:離欲染位雖斷憂根,而未過
彼對治、所依及彼族性,不應說憂初定滅。
答:憂根對治、所依、族性皆在意識,既與憂
根同在意識,故正斷時即說彼滅。苦根所
依及苦族性,不與對治同在一識,故過
對治、所依、族性方說苦滅。有作是說:第
二靜慮苦根滅者,謂尋、伺滅。以諸賢聖於
尋、伺中發生苦想。過諸異生厭地獄苦,
能生苦想,故名苦根。」已上論文。問:四定
起時有善大地,通大地十,不定尋、伺及心
王,二十三法相應而起。因何唯用九法以
為靜慮支?大地中念、定、慧、受,善大地中行
捨、輕安、信、不定尋、伺以立定支,餘十四法
非定支攝。故《婆沙》八十廢立意云:心王是主,
非心所支。大地法十,念、定、慧三順淨偏勝,
故立為支。受於雜染、清淨分中勢用俱勝,
是故亦立。然五受中,憂、苦非定相應,故不
立支。想、思、觸、欲偏順流轉不是還滅,故
不立支。作意唯是欲界散地對境用勝,非
諸定地,故不立支。勝解唯於無學位勝,靜
慮遍於一切位勝,是故不立。善中信為眾
行初基,如清水珠令心澄淨,故立為支。
掉舉定障,行捨能治;惛沈慧障,輕安能治,是
故立支。慚、愧、無貪、無瞋、不放逸、不害,非極
隨順諸靜慮故,此法多於欲界散地惡法
為近對治勢力增強,非於定地,是故不立。
精進多苦身、心,定令身、心多樂,非極相
順,故不立支,然順菩提立菩提分法。不定
中尋、伺二法,順淨偏強,能助等持制策於

心,令離麁細對治欲惡,故竝立支。自餘
心所與定不相應故,不立支也。

論「如是所說諸靜慮支」,已下一行頌,第二明
染無支也。

「論曰至所染污故」,述一類隨
相說,如文可解。

論「有餘師說至大善
攝故」,述異說也。染定非善但除唯善,自餘
通染故不除也。故前文云「非皆具有」。

論「契經中說三定有動」,已下一行頌,大文
第三釋經中說不動也。

「論曰至災患
有八」,釋前經也。以無八種災患,故名不
動。

論「其八者何」,問也。

論「尋伺四
受至說為不動」,答也。

論「然契經說至喜
樂所動」,述釋餘經不同也。若通欲界兼息
風說,即有八災。若唯對色界定內心所,即
離尋、伺、喜、樂。

論「有餘師說至照而無
動」,述異釋也。

論「如定靜慮所有諸受」,已下一行頌,第四明
生靜慮也。

「論曰至四識相應」,述初生靜
慮。

論「第二有二至心悅麁故」,述第二
定也。無餘識故,無三識相應樂。心悅麁
故,無意識相應樂也。

論「第三有二至
受有差別」,述後二定也。第三定中心悅細故,
有意地樂。第四定中心轉寂故,唯有捨受
也。「是謂定生受有差別」者,結也。

論「上三靜慮無三識身」,已下一行頌,第五明
借識也。

「論曰至觸及發表」,述上地以
無尋、伺,無三識身及發表心。借初定心,
以五識身及發表心定與尋、伺相應故。

論「此四唯是至以下劣故」,述唯借無

記,不借染、善。生上已離下染,亦不起
下劣善故。問:生上三定起下眼、耳二通,
是何無記?有人云:唯是威儀心,或是緣威
儀心,或似威儀心。皆謂不然,耳識不可
是威儀心,發語表業亦不可說是威儀心,
違多論故。若謂發語表業,是第二師,從
威儀心更生意識,緣十二處,亦名威儀心
故。此發語表心名威儀心者,此亦非理,豈
可二定已上發語表業心皆從威儀心後
起耶?若依第一師解,何得是威儀心?第一
師唯以發威儀意識是威儀心。語既非威
儀,何得是威儀?以此故知四無記心攝心
不盡。既無記色攝色不盡,何妨四無記亦
攝心不盡。問:既言四無記攝無記心不
盡,未知借識是何無記?答:此借識心是自
性無記。耳識非威儀,非威儀無記。上地無
工巧,非工巧無記。變化唯在意,非變化無
記。異熟非異地起,非異熟無記。以此故知
唯是自性。

論「如是別釋靜慮事已」,下一行頌,第六明
等至初得也。

「論曰至生自地時」,述淨本
等至全不成者,由二得也。

論「下七皆
然至無由生故」,述下七地皆具離染及生,
有上地故。有頂唯一,無上地故,不可說
生。

論「遮何故說全不成言」,問也。頌初
言全不成而得,遮何而說?

論「為遮已
成更得少分」,總答也。

論「如由加行至順
退分定」,指事釋也。已成根本靜慮,更得少
分順決擇分,由加行得,不由離染及生得

也。離自地染失退分定,退自地染得退分
定。此由退得,非離染得及生得也。若全不
成而初得者,即下七地由二得也。若離下
地染得上地定,若從上生下得下地定,
非想無上地,故無生得也。

論「即依此
義至為問亦爾」,此問淨定有由離染得,
亦由離染捨。有由生得,後由生捨。

「論曰有至應如理思」,廣答。退分雖是淨定,
許與煩惱相出入故,若斷自地煩惱時捨,
若退自地煩惱時得。由生得、捨、准此可
知。

論「無漏但由至皆如理應思」,述無
漏也。

論「豈不由入至無漏等至」,此問意
者,超越聖人依根本地入見道時,亦加行
得,非離染得。因何前說全不成者唯離染
得?

論「此非決定至決定得者」,答也。加
行入見道時不定。若未離染入見道者,未
得根本定,故不得也。若超越者即得根本,
以不定故,不言加行得也。若聖人離下染
時,決定皆得根本無漏,以決定故,唯說離
染得也。

論「染由受生至得此地染」,述
染等至由二得也。

論「何等至後生幾等至」,下兩行頌,第七明
相生也。文中有三:一三定相生、二淨定
相生、三超間相生。此文第一三定相生。

「論曰至淨及無漏」,此述無漏唯生淨定及無
漏定,不生味定。《正理論》云「以極相違,故不
生染。此言極者,對淨定說。淨定雖是相
違,非極。」

論「然於上下至各淨無漏」,述
超不越至第四也。從數自地為一,次地

為二,隔一地為第三。必不能超越二地
者,由此從初靜慮無間生六,謂生自地、第
二定、第三定,各淨、無漏。三地各二,故成六
也。唯有上地,無下地也。

論「無所有處
至上地唯淨」,述無所有無間生七。非想唯
一,無無漏故。自及下二各淨、無漏二,復
有六故,所以成七。

論「第二靜慮至并自
地二」,明第二靜慮生八,識處生九,第三定、
第四定、空處此三地皆生十,謂上、下各二地,
并自地有五,五各二故總為十也。


「類智無間至依緣下故」,述從類智能生無色
淨及無漏,非法智也。《正理》意云:依、緣別故。
以法智依六地、緣欲界。無色淨及無
漏依無色、緣無色,不相生也。下地類智生
無色者,必得緣境,境地懸超觀心難起故。
由此相違,不能無間生也。

論「從淨等
至自地染污」,述淨定生與無漏同,唯加兼
生自地染污。准此,諸地無漏數上更各加
一,謂染污也。

論「故有頂淨至餘生十一」,
此述淨定數增無漏,有頂生六、初定生七、
無所有八、第二九等,皆依無漏加自地染。

論「從染等至至生次下淨」,述染生也。
染唯生自地染及自地淨,并生次下地淨。
欲界通生得,上地唯加行。

論「若於染淨
至從染生淨」,問也。味定是貪與無明俱,不
能了知染、淨之相,如何於下淨定生尊
重故生下淨也?

論「先願力故便能覺
悟」,答也。如文可解。

論「無漏與染至故
三有別」,述三定相生不同也。

論「如是

所說至生染不然」,明淨定生染、味定生染,
與非定善及非定染不同也。

論「謂命
終時至生一切染」,明生得淨與定不同也。若
生得善心命終,通生二界中有結生心及無
色生有,此心唯是染,故生一切染也。

論「若從生染至未離下故」,明生染與定染
不同也。若染污心命終,能生自、下一切地
染,不能生上染。以若離染即不染心命終,
若不離染即不能生上地故。

論「所言從淨生無漏者」,已下兩行頌,第二
明淨定相生也。

「論曰至順勝進分攝」,述
諸地具四分定多少也。

論「於此四中
至能生無漏」,述四分定中,唯順決擇分能生
無漏,非餘三也。

論「所以者何」,徵。唯第
四生無漏也。

論「由此四種至唯從此生」,
答所以也。以四分定各有別相,既唯決擇
分能順無漏,故知唯決擇分能生無漏。

論「此四相望至謂自非餘」,述四淨定自相生,
不望無漏及味定也。「初能生二」,謂順退分
生順退分,及生住分也。「第二生三」者,謂順
住分生順住分、生退分定及勝進分。「第三
生三」者,謂勝進分生勝進分,及決擇分順住
分也。已上皆次第生,不隔越。「第四生一謂
自非餘」者,順決擇分唯生自類不生勝進,
與前不同。詳其意趣,以住決擇分者樂
斷諸有,修無漏故,不生勝進分也。《正理
論》一說相生同此論。有說:亦生順勝進分,皆
次相生無隔越也。又《正理》云「若順煩惱名
順退分,諸阿羅漢豈有退理?非彼猶有順

退分定可令現前,離染捨故,雖有此難而
實無違。謂順住中有順退者,亦得建立順
退分名。從彼有退,如先已說。」已上論文。
今詳此釋由未盡難。於住分中立退非
理,於三分中例亦應然,此即四分有雜亂
失。今作一釋:此唯說退分順煩惱者,據
中、下緣令起煩惱。若勝緣力起煩惱者,亦
從下住分生煩惱也。如異生離惑,若全
離地染,以難退故即容命終。分離地染
有退分故,要還却退方得命終,以易退
故。聖分離染并無漏得分離欲者,容有
不退不進而命終者。退與不退更有異緣,
非唯退分。若起惑勝緣強,劣住分亦退;若
起惑緣劣,有退分不退。

論「如上所言淨及無漏」,已下一行頌,第三明
超間相生。

「論曰至越一名超」,述根本地
有兩類定,謂淨及無漏,及諸地出入不同,
立名有異:一往上名順、二還下名逆、三同
類名均、四異類名間、五相隣名次、六越一
名超。若先識六例,述超方易,故先例也。

論「謂觀行者至現前數習」,述順、逆、次、均
入加行也。先上、下、均、次入有漏,次上、下、
均、次入無漏也。

論「次於有漏至現前
數習」,述間、次加行也。

論「次於有漏至
超加行滿」,述有漏、無漏均、超加行,此時名
為超加行滿。

論「後於有漏至名超定成」,
述超定成根本也。

論「此中超者至超
入第四」,述超唯至第三,隔一地名第三。
不超二地,名不至第四。

論「修超等至

唯人三洲」,述依身及處也。所以人中不簡
無根、二形等,以是聖人,不勞簡故。所以
言人者,簡天也。

論「不時解脫至修超等
至」,簡時解脫及有學也。定自在故,簡時解
脫。無煩惱故,簡有學也。《正理論》云「唯欲
三洲,除北俱盧,然通男、女不時解脫諸阿
羅漢。要得無諍、妙願智等邊際定者能超
非餘。勝解作意不能無間修超等至,勢力
劣故。」

論「此諸等至依何身起」,此下一行頌,第八
明等至依身不同也。

「論曰至可厭毀
故」,述諸定上依自、下身,下定不依上身
也。一無用故、二自有勝定故、三下勢力劣
故、四已棄捨故、五可厭毀故,由此五因上
身不起下定。

論「總相雖然至盡餘煩
惱」,述總相說,依上地身不起下定。若委細
說,生非想上地起下無所有處無漏定,斷
非想惑非無用故、自無此勝定故、勢力勝
非想故、非棄捨故、非可厭毀故。若依下
七地即不起下無漏,以自有無漏,起下
無用;及劣上無漏,故不起下也。「為盡所
餘煩惱」者,是非無用也。自無無漏,欣樂起
故,非餘緣也。「唯無所有處隣近故不起餘」
者,以隔越故。

論「此諸等至緣何境生」,已下一行頌,第九明
所緣。

「論曰至應成善故」,述味定境也。
但緣自地有漏,明所緣法已離染故,不
緣下因;愛地別故,不緣上因;應成善
故,不緣無漏因也。

論「淨及無漏至非

無漏境」,述淨無漏靜慮境同異。唯除無記
無為,無漏不緣,以非諦故,與淨定別。自
餘一切與淨定同。

論「根本地攝至下地
法滅」,述無色根本緣境通局也。無色根本
無遍緣智,極寂靜故,不緣下地有漏及滅,
亦能緣下無漏類品,自、上皆緣。《正理論》云
「以下地法不寂靜故,本善無色極寂靜故,
由此理故,經於無色皆言超越一切下地。
於諸靜慮不如是說,以本無色不緣下
繫,是故於下說超越言。諸靜慮中有遍緣
智,故於下地不言超越。既說超越色想等
言,故知但依超所緣說。若此超越為顯
離繫,應說超一切,非唯色想等。又靜慮
中應言超越,《婆沙》第十云『四無色地亦
有此無我行相,而不能緣一切法。謂空無
邊處非我行相,緣四無色彼因、彼滅。一切類
智品道及四無色非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
擇滅,并一切虛空無為,或欲令是一物、或
欲令是多物,此行相盡能緣。如是乃至非
想非非想處非我行相,緣非想非非想處彼
因、彼滅,一切類智品道及非想非非想處非
擇滅,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并一切虛空無
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
盡能緣。』此是《婆沙》評家正義。」

論「無
色近分亦緣下地,彼無間道必緣下故」,言
亦緣下者,顯近分中亦緣上也。

論「味淨無漏三等至中」,已下半行頌,第十明
三等至斷惑不同。

「論曰至以勝已故」,述
無漏斷惑,味不斷也。

論「若淨近分至亦

不能斷」,述未至斷次下地,中間不能斷也。

論「近分有幾何受相應」,已下半行頌,第十
一明近分多少等。

「論曰至未離下怖故」,
述近分通八地,及唯捨相應所以也。

論「此八近分至故作是說」,述初近分亦通無
漏。餘七唯淨皆無味定,有結生心,明有
生染。《正理論》云「上七近分無無漏者,於
自地法不厭背故。唯初近分通無漏者,於
自地法能厭背故。此地極隣近多災患界
故,以諸欲貪由尋、伺起,此地猶有尋、伺
隨故。」

論「有說未至定至具有三種」,述
異說也。

論「中間靜慮至中定不然」,述
中間定與未至定有別義也。

論「復有別義」,已下半行頌,第十二明中定
與下、上別。

「論曰至無如此故」,述唯初
上二下有中間定,自餘諸定無升降故無
中間也。

論「此定具有至苦通行攝」,述
中間定具三異近分,捨受同近分也。

論「此定能超至為大梵故」,述中定果。《正理》
七十八云「唯初近分名未至者,為欲簡別
餘近分故,非此近分乘先定起,又非住此
已起愛味,依如是義立未至名。非上定
邊亦名未至,皆乘先定勢力引生,及住彼
時已起味故。毘婆沙者作如是說:未至本
地立未至名,是本地德未現前義。此中間
定具味等三,以別繫屬一生處故。謂極修習
中間定者,未來當在大梵處生,故亦具
三。如根本定,非根本地起愛貪,彼如所味
有別,能味亦別故。此有勝德可愛味故,無

漏定生,亦漸減故。此亦一向捨受相應,無
三識身故無樂受,無喜受者已不共初。然
於初貪未能離故,又由自勉功用轉故。非
憂、苦者,已出欲故。由此一向捨受相應。」
論「已說等至」,結上也。「云何等持」,引下也
自此已下大文第四明等持也。文中有
四:一明尋、伺等三;二明單空等三;三明
重空等三;四明四修等持。等至、等持、等
引別者,等至通有心、無心,唯定不通散。
等持唯有心,通定、散。等引唯是定,唯有
心。《婆沙》六十二云「問:等持、等至有何差別?
有說:應作四句。有等至非等持,謂二無心
定。有等持非等至,謂不定心相應等持。有
等至亦等持,謂一切有心定。有非等至
非等持,謂除前相。」又《婆沙》一百四十一「問:
何故名等持?答:平等持心令專一境,有所
成辨,故名等持。」云云多釋,廣如彼論。

論「經說等持總有三種」,自下半行頌,第一
明有尋、伺等三。文復有三。

「論曰至及
未至攝」,述第一也。

論「無尋唯伺至中
間地攝」,述第二也。

論「無尋無伺至非
非想攝」,述第三也。

論「契經復說三種等持」,已下一行半頌,第二
明單空三等持也。

「論曰至相應等持」,明
空等持也。《正理論》云「故說空等持近治有
身見,身見亦有二行相故。謂空行相近治
我所見,非我行相近治我見。觀法非我名
非我行相,觀此中無我名空行相,由此治
別。問:知此非我、此中無我,二種行相竟有

何別?答:非無差別。言此中無我,不能顯
我畢竟無體故。謂此但顯彼此互無,不能
顯成畢竟無我,以有體法亦互無故。若言
此法非我,便顯我畢竟無,以一切法法相
等故。由此若修非我行相,便治我見。修
空行相,治我所見。如何無別?」

論「無
相三摩地至三有為相」,述第二也。《正理論》
云「或復相者是因異名,涅槃無因故名無
相。或相謂世蘊上、中、下,涅槃異彼故名無
相。」

論「無願三摩地至得無願名」,第三述
無願也。言「餘諦十種行相」,非常、苦是苦下
二行,因等是集下四行,可厭患故緣之無
願,無願即是厭之異名。道如船筏必應捨
故,亦不願也。

論「皆為超過現所對故」,
釋無願義。於苦、集、道現所對境,皆欲超
過至涅槃故,故名無願。《正理》七十九云「如
是空等三三摩地,三摩地相雖無差別,而
依對治、意樂、所緣,如其次第建立三種。
由意樂故不願三有,理且可然,有過違
故。寧由意樂不願聖道?以諸聖道依屬
有故。若爾,何用修習聖道?以是涅槃能趣
因故。非離聖道有得涅槃,為求涅槃故
修聖道。道如船筏必應捨故,亦由意樂不
願聖道,故緣道行相亦得無願名,以本期
心厭有為故。」述曰:此與《婆沙》大意同也。
對治我、我所是空意樂,證涅槃是無相意
樂,捨有為是無願意樂。

論「空非我相
至相相似故」,由此二行相,雖緣可厭法,不
取可厭相,不得無願名。「涅槃相似」者,涅

槃無男、女等相。此非我空無男、女相等
似涅槃也。

論「此三各二種至等持別故」,
述通漏、無漏也。漏是世間,無漏是出世間。

論「世間攝者至唯通九地」,述地別也。

論「於中無漏至為入門故」,述名異也。

論「契經復說三重等持」,已下一行半頌,第三
明重空三摩地也。

「論曰至立空空等名」,
總釋三名也。緣前空取空相,名空空。緣
前無相取無相相,故名無相無相。緣前無
願取無願相,名無願無願也。

論「空空
等持至勝非我故」,述第一也。《正理》云「謂彼
先起無學等持,於五取蘊思惟空相,從此
後起殊勝善根相應等持,緣前無學空三
摩地思惟空相,於空取空故名空空。如
燒死屍以杖回轉,屍既盡已杖亦應燒。如
是由空燒煩惱已,復起空定厭捨前空,
重空等持空行相後起,即復還與空行相相
應,唯此最能順厭捨故。非我行相即不如
是,見無我者於諸有為法起厭背心,不
如見空故。諸有已見諸法非我,而於諸
有猶生樂著,以於諸行中不審見空故。
由此空定雖二行相俱,而但名空,不說為
非我,空於厭捨極隨順故。」述曰:空行對
除我所,現見世間知物非我所有,不貪求
故。

論「無願無願至為厭捨故」,述第二
也。《正理論》云「重無願等持,非常行相後起,
即復還與非常行相相應,唯此可能緣厭
道故。非苦行相能緣聖道,聖道非苦,趣
苦滅故,苦法不能趣苦寂滅。亦非因等四

能緣聖道,以聖道不能令苦續故。非道
等四者,此厭捨道故。非欣行相能為厭
捨,豈不如無願不願聖道而作道等四,
此亦應然。此例不然,無願正厭有,兼於聖
道起不願心故。謂前無願正厭於有,聖道
依有故兼不願。雖望意樂說不願道,而
於聖道非正憎厭,故亦能作道等四種。無
願無願正憎厭道,故以非常觀道過失。道
等行相無容厭道,是故於此不作彼四。
。」

論「無相無相至非離繫果故」,述第三
也。不取滅者,既緣道、滅,若緣滅相濫
生滅也。非擇滅是無記,故非妙相。非離繫
果,故非離相。

論「此三等持至無漏不然」,
漏、無漏分別也。無漏觀道皆為欣行,此為
厭故,非無漏也。問:二緣聖道取空、非常,
理可名為厭捨聖道。無相無相但緣無為
作靜行相,何名厭道?答:此欣無學無相
等持不轉之因,故名厭道。謂彼定起,義作是
言。無相等持不生為善,此既欣讚聖道不
生,如何不名厭捨聖道?問:前無相定非
此所緣,如何此名無相無相?或應許此定不
緣非擇滅,但緣無學無相不生。答:此亦
不然,准前釋故。謂緣無相之非擇滅,此
非擇滅亦離諸相。緣無相無相故,得無相
無相名。緣無相境作靜行相,是故此定從
境立名。

論「唯三洲人至八本中間」,明
依身及人依地分別也。《正理》云「唯不時解脫,
以時解脫愛聖道故。依十一地,除上七邊,
以上七邊無勝德故。若在欲界,從未至

攝,聖道後起。若在有頂,無所有攝,聖道後
生。餘皆自地聖道後起。就總類說,此從法、
類、苦、滅四智無間而生。若就別說,欲界攝
者非類後生,上界攝者非法後起,前二非
滅後起,第三非苦後生,餘行相後起此定
故。應得此者,皆盡智時由離染得,後由
加行方起現前。唯我世尊,不由加行順趣
解脫起此現前,於道尚厭豈欣諸有。此
後亦起聖道現前,然厭道故非無間起。
欲界攝者,是思所成。餘修所成,依定起故。
。」

論「契經復說四修等持」,已下兩行頌,第四明
四修。四修名字,如文可解。

「論曰至理
實通餘」,述第一修也。先引經說現法樂住,
後釋經也。善言通攝淨及無漏定。「修諸善
靜慮」者,謂四無漏及四淨。舉初顯後,故經
但說初靜慮也。

論「不言為住至便不住
故」,釋通難也。既修此定,現在先受離生喜
樂,後生梵眾受樂同此,何不言住後法
樂也?以後法樂非定住故,或退即不受、
或生無色等亦不受、或入涅槃亦不受,非
如現法樂住決定受也。《正理論》云「詳此唯
說現法樂者,為令棄捨樂現欲樂,說
現定樂令其欣樂。或現樂住是後樂依,但
說所依能依已顯。」

論「若依諸定至
殊勝知見」,第二修也。

論「若修三界至得
分別慧」,第三修也。

論「若修金剛喻定
至依自說故」,第四修也。修無漏及淨定,總
有四意:一為現法樂住、二為殊勝知見、三

為分別慧、四為諸漏永盡,即就四果立四
修也。

有道國保延三年十一月廿八日點了。

今日大殿下春日詣云云。

以興福寺慈恩院一交了。 樹海

卷 29

分別定品第八之二

論「如是已說所依止定」,大文第二明依定
功德。就中,一明四無量、二明八解脫、三
明八勝處、四明十遍處、五明得依身、六明
起定緣。此下三行頌,第一明四無量。

「論
曰至感無量果故」,第一釋無量名。「無量有
情為所緣」者,從境名也。「引無量福」,因無
量也。「感無量果」者,果無量也。以緣無量有
情故、得無量福故,得無量果。以此四行
有三無量,故名無量。《婆沙》八十一更有三
釋「一云:對治無量戲論煩惱故;二云:對治
無量放逸煩惱故;三云:如是四種是諸賢
聖廣遊戲處,故名無量。」

論「此何緣
故唯有四種」,第二述無增減,先問、後答。此
即問也。

論「對治四種多行障故」,答也。

論「何謂四障」,問也。

論「謂諸瞋害至建
立慈等」,答也。以多行障有四故,所以唯四
不增不減。即是慈對嗔,悲對害,喜對不欣

生,捨對欲貪、嗔。《正理論》云「嗔謂心所,欲
殺有情、欲惱有情,心所名害。耽著境界,
於諸善品不樂住因,名不欣慰。於妙欲
境起染欣慰,情無厭足,名為欲貪。」

論「不淨與捨至斯有何別」,問二別相。

論「毘婆沙師至如次能治」,引《婆沙》答。

論「理實不淨至捨能對治」,論主正解。


「四中初二體是無嗔」,述古一師釋也。


「理實應言悲是不害」,論主正釋。《正理論》云「有
作是言:悲是不害,近治害故。理實如是,
但害似瞋,以瞋名說。悲之行相亦似無嗔,
立無嗔名,實是不害。」

論「喜即喜受
至貪所引故」,述古釋。《正理論》云「諸古師說:喜
即喜受,捨即無貪。」

論「理實應用二法為
體」,論主正釋,謂捨應以無貪、無嗔為體。《正
理》云「是故此喜定非喜受,以忻為體。或即
無貪,謂別有貪是惡心所,於有情類作是
思惟:云何當令諸所有樂彼不能得,皆屬
於我。喜能治彼,故是無貪,此與喜根必俱
行故。三地可得,如悔憂俱,喜亦無貪。分明
相者,於他盛事心不貪著,知他獲得深生
欣慰,心熱對治說名為喜。故知此喜亦無貪
性。」又云「且捨與
慈有差別者,慈能對治嗔所引嗔,無嗔為
體。捨能對治貪所引嗔,無貪為體。豈不
如捨無貪為性,亦能對治貪所引嗔。如是
許慈無嗔為性,亦應能治嗔所引貪。此難
不然,行相違故。謂捨行相雙違貪、嗔,捨親
非親差別相故。從此愛、恚俱不生故,即由

此故,捨唯無貪,正能治貪兼治嗔故。慈之
行相違嗔非貪,於諸有情與樂轉故。由此慈、捨雖俱違嗔,而慈順貪,捨能
違害,是故此二極有差別。」

論「此四
無量至入捨等至」,述四行相別。《正理論》
云「此阿世耶有差別者,觀有情類如己
謂慈,樂有情類離苦謂悲,於他興盛
欣慰謂喜,於親、怨相不思謂捨。」《婆沙》八
十一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授與饒益是
慈相,除去衰損是悲相,慶慰得捨是喜相,
忘懷平等是捨相。」

論「此四無量至
寧非顛倒」,問也。

論「願欲令彼至相應起
故」,答也。此中有三:一善願故非倒、二意
樂故非倒、三勝解故非倒。

論「設是顛倒
復有何失」,縱釋也。前三解非顛倒,今解縱
是顛倒復有何失。

論「若應非善至相應
起故」,若以是倒應非是善者,理則不然,
此與三善根相應起故。

論「若應引惡至
治嗔等故」,若以是倒應引惡者,理亦不然,
能治嗔、害及貪等故。

論「此緣欲界至
嗔等障故」,述所緣唯欲界一切有情,以能
治緣有情嗔等障故。

論「然契經說至
以顯器中」,通經也。經說修慈思惟一方一
切世界者,舉欲器世界取中有情。


「第三但依至未至中間」,述依地也。

論「或
有欲令至方能起故」,述異說。此師意說:未至
無也,以四無量容預德故,已離欲者方能起
故。未至器速多非離欲,故言無也。


「或有欲令至皆無量攝」,又述異說。此師意說:

定、不定地、根本、加行,以皆緣無量有情,授
與饒益、除去衰損、慶慰得捨、忘懷平等故。

論「前雖說此至有情境故」,述不斷障有
三因:一有漏根本靜慮攝故。此不斷惑,如
前已說。二勝解作意相應起故。夫斷惑者
共相作意,此是勝解,故不斷惑。三遍緣一
切有情境故。夫斷惑者,緣於法境不緣有
情,此緣有情故不斷惑。

論「此加行位
至能治四障」,述說伏治四障因也。「四無量
根本」者,謂根本定,在此位無嗔等障。言
治四障,在加行位。或在根本亦名治障,
令已斷障得更遠故。

論「謂欲未至至能
斷諸惑」,釋上加行位制伏嗔等。謂在欲界
聞、思心中及未至定,先修無量,為斷道加
行伏嗔等,引斷道生斷嗔等惑,方生根本
四無量也。說能治四障者,據加行說。

論「諸惑斷已至之所蔽伏」,釋惑。此能令
已斷更遠。言「治四障」者,據令更遠說。

論「初習業位云何修慈」,問:欲修慈加
行云何?

論「謂先思惟至如是快樂」,述
薄煩惱者初習業也。

論「若彼本來至
總成七品」,述煩惱者加行位中,先分有情
為七品也。

論「分品別已至與上親等」,述
勝解與樂心、上怨等與上親等也。雖能緣
而未遍,非至根本。

論「修此勝解至慈
無量成」,述漸能廣至成位也。

論「若於
有情至現可見故」,述能修人異也。一切眾
生有其二類:一樂求人德、二樂求人失。
一切眾生復有二相:一者德相、二者失相。斷

善者亦有德相,獨覺者亦有失相。樂求德
者,見闡提德,見闡提果相知有善因故。
樂求失者,見獨覺失,見其果相知惡因
故。樂求德者修慈易成,非樂求失。

論「修悲喜法准此應知」者,准慈釋,有七等,
先上親也。不說捨修加行,先處中故。

論「謂觀有情至實為樂哉」,廣述悲、喜二行相
也。加行雖同,行相異故。

論「修捨最初至
與處中等」,述修捨加行。其捨先捨處中,次
捨下怨乃至上親,以貪難捨、嗔易捨故。《婆
沙》八十二「評曰:應作是說,非四無量如說
而生。所以者何?修觀行者隨樂生故,前後
不定,如通解脫勝處遍處。問:若未起
初定無量,能起第二定無量不?一說不能,一
說能。如未起下地無漏,能起上地無漏
亦爾。問:為下地無量後起上地無量速疾?
為上地無量後起下地無量速疾耶?答:上地
無量後起下地無量速疾,非下地無量後
起上地無量速疾,猶如學書。問:初定無
量無間即能起第二定無量不?有說不能,
必修自地加行,引發方現前故。有說亦能,已
熟修者起一加行,或無加行能歷諸地,或
上或下起無量故。」《婆沙》八十三云「如契
經說:住慈定者,刀、毒、水、火皆不能害,必
無災橫而致命終。問:何故爾耶?尊者世友
作如是說:以慈是不害法故。有說:慈勢力
大故。有說:慈為饒益他,諸天善神皆擁衛
故。大德說曰:若住慈定,色界大種遍身分
生,令所依身堅密如石,故不可害。慈定

在初,故說慈定。有多說悲等不及慈,大
德說曰:由二因緣捨最為勝。一由所作,謂
若作捨能斷貪嗔;二由寂靜,謂於有情無
分別轉故捨最勝。」

論「此四無量至唯
不成喜故」,述人通三洲,非天等也。若於初
定得一必四,若三定已上得一必三。

論「已辨無量次辨解脫」,已下三行頌,第二明
解脫。

「論曰至觀外色解脫」,釋初解脫。
言「內有色相觀外色」者,謂勝解作意。觀自己
身被虫噉等,見內身相及見外虫,故言
內有色相觀外色解脫。故《正理》云「經言有
色觀諸色者,為顯何義?非未除色,能如
實通此經深義。然諸先聖傳授釋言,未能
伏除緣內色想,是有色義。云何知然?第二
解脫差別說故。謂於第二既作是言:內無
色想觀外諸色。故知初解脫未除內色想。
由此論者建立最初,名內有色想觀外色
解脫。謂觀行者,如害怨屍,雖已離欲貪而
為令堅固,以不淨行相復觀外諸色。由於
外色數觀察故,於內色中亦生厭想。如樂
淨者,頸繫狗屍極懷羞慚深生厭惡。如
是觀外不淨相已,方內色身亦是不淨。觀
心淨故,見內身中三十六物不淨充滿,如觀
篋中眾色類物,名初解脫極成滿位。此成
滿位解脫何法?謂心於色不樂、憎背、訶毀、
厭惡,遮止欲貪,即解脫欲貪,是無貪性故。
。」

論「二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釋第
二解脫。言「內無色想觀外色」者,謂勝解
作意,見內自身被虫食等,不見身相,唯見

虫等,故言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故《正理》
云「修觀行者,從此後時漸復遣除緣內色
想。謂以勝解想自命終,輿載遺身置棄
屍處,種種禽獸爭共食噉,須臾身盡唯見
禽獸。或於是處以火焚燒,乃至遺灰風所
飄鼓,須臾身盡唯見空界。或想自身如蘇、
鹽等,為火、水等之所融消,乃至身無唯見
火等,名內無色想觀外色解脫。此勝解力
除色想故,雖緣身起而不見身。既已遣
除緣內色想,心相續轉無別事業,勝輕安樂
任運現前。於此位中數數修習,緣色處境
厭背行相,是名第二解脫成滿。亦如第一
解脫欲貪,雖於先時修不淨想已得解脫
緣色欲貪,而無始來我愛難遣,若觀身有
仍恐退生,故後復修內無色想厭惡色觀。
清淨過前。行者爾時依初靜慮得此二觀,
深生味著,為欲令此轉增進,故入第二靜
慮復修二解脫,復修二法次第如前。」

論「三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釋第三
解脫。故《正理》云「彼瑜伽師久觀不淨,厭惡轉
故令心沈慼。為欲策發令暫生歡,或為
暫解久修勞倦,或為自審驗不淨觀堪能,
故彼復依第四靜慮,於欲界色起淨勝解,
先取寶衣、花等淨相,由勝解力漸廣思惟,
遍於所緣作淨行相。如契經說:彼於後時
應取少淨相總思惟諸色。此雖策心而不
掉舉,雖觀淨相而不起貪。既知善根勢力
增上,次復於境略聚其心,於一所緣觀淨
而住,此位名曰淨解脫滿,能究竟捨不淨

想故。此淨解脫,亦如第二內無色想觀外諸
色。」

論「四無色定至第八解脫」,列餘
解脫名,義如後釋。

論「八中前三至想觀
增故」,述前三體。前三以無貪為體者,以
近治貪故。然契經中說內有色想觀外色者,
非是以想慧為體,以於此時想觀增故。
如四念住及宿住念等,實慧為體而說念
也。若慧為體,應近治廢。

論「三中初
二至行相轉故」,述前三解脫行相別也。

論「三并助伴皆五蘊性」,述三解脫眷屬體
也。

論「初二解脫至心澄淨故」,述三解脫
依地別也。欲界初定有顯色貪者,由眼識
身所引起故。

論「餘地亦有至非增上故」,
述欲界聞慧亦有此三。於三定中亦有三
種,非增上故,不立解脫。初、二定中亦有第
三,於四定中亦有初、二,以非增上,故不
建立。《正理論》云「雖欲界中亦容得有,而為
欲界貪所淩雜,故不建立二解脫名。三、
四定中雖亦得有,去所治遠勢力微劣,又
樂淨伏,故不得名。第三解脫依後
靜慮離八災患,心澄淨故。第四并近分,立
後靜慮名。相似善根下地雖有,非增上故,
不名解脫,欲界欲貪所淩雜故。初二定中
不淨伏故,第三定中樂所迷故,故皆不
立淨解脫也。」

論「次四解脫至性微
劣故」,出次四無色解脫體。於四無色唯取
定善,非散善及染。

論「非散善者至亦
有散善」,此述散善兩說不同。彼地散善唯生
得善,無聞、思故。

論「近分解脫道至方

名解脫故」,述空處近分中解脫道,緣空處
故得名解脫。無間道緣下地故,不名解脫,
不背下故。《正理論》中更有一釋云「諸近分地
九無間道八解脫道,亦非解脫,不背下地
故、緣下道雜故、又未全脫下地染故。」

論「然於餘處至非全分故」,通餘處說。

論「第八解脫至得解脫名」,述第八解脫體
性。如〈根品〉有二釋:一背厭受、想而起此
故,名為解脫,即是餘處名想受滅;或總厭
背有所緣故,即是厭一切心、心所也,由此
名為滅盡定也。

論「有說由此至無漏
心出」,述此定入、出心異也。

論「八中前
三至為所緣境」,述解脫境異也。不淨是可
憎,淨境名可愛。彼非擇滅者,即是自、上
有漏法及類智品道非擇滅也。

論「第三
靜慮至所動亂故」,述第三定無解脫所以
也。

論「行者何緣至彼方成故」,述修淨
解脫意也。

論「由二緣故至得勝自在」,
述修解脫意也。等者,等勝處等。


「故能引起至種種作用」,述得定自在即能
起無諍等作用也。

論「何故經中至各在
邊故」,述經中二解脫得身證名所以也。

論「已辨解脫次辨勝處」,已下一行頌,第三明
八勝處。

「論曰至足前成八」,列八名也。

論「八中初二至第三解脫」,指同前也。

論「若爾八勝處至或終不起」,述與解脫體
等雖同而力用異。即是勝所緣故名為勝
處。解脫為因、勝處為果,因修解脫入勝
處故。前三解脫於諸色中,但能總取不淨、

淨相。今八勝處於諸色中,分別少多青等
異相故。前解脫但於色中棄背欲貪及不
淨想,今八勝處能於所緣分析制伏令隨
心轉。由此證知,第三解脫總取淨相故
立一名,八勝處中後四勝處差別取故分為
四種。言勝處者,《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
何故名勝處?答:降伏所緣、摧滅貪愛故名
勝處。」《正理》云「或於是處轉變自在,不隨
起惑故名勝處。勝於處故,立勝處名。或此
善根即名為處,處能勝故立勝處名。」

論「已辨勝處次辨遍處」,下一行頌,第四明
十遍處。

「論曰至故名遍處」,述名也。即
是周遍緣此四大、四色及空、識等,名為遍
處。《正理》云「經於此處皆言一想,上下及
傍無二、無量,於一切處無間無隙周遍思
惟,故名遍處。遍於處故,立遍處名。或此善
根即名為處,行相遍故立遍處名。此中地等
顯示所緣,所說遍言顯示行相。行相雖等
而所緣別,是故遍處分為十種。經言一者,顯
此等至思惟一類境相現前。想言顯是勝
解作意。何故唯十得遍處名?此上更無遍行
相故,唯第四定、空、識無邊可得說有無邊
行相。」

論「十中前八至五蘊為性」,述
體性也。

論「依第四靜慮緣欲可見色」,述
所緣也。謂色處為所緣,緣假四大故。

論「有餘師說至風界為境」,述異說也。

論「後二遍處至蘊為境」,述所緣也。


「應知此中至勝前前故」,述勝劣也。

論「此解脫等三門功德」,已下一行頌,第五明

二得及依身也。

「論曰至滅盡定故」,指
前說也,即是前不相應中釋。

論「餘解脫
等至未曾習故」,述餘七解脫通二得也。言
等者,等八勝處及十遍處。有曾習者是
離染得,新習得者是加行得。

論「四無
色解脫至由教力故」,述依身也。依下地身
容起上地定故,無色定依三界身起。三解
脫、八勝處、八遍處,由教力故唯欲界,以教
在欲界故。

論「異生及聖皆能現起」,述
起人也。第八解脫唯聖人起,如前已說;
前七解脫通凡、聖起。

論「諸有生在色無色界」,已下一行頌,第六明
起定緣。

「論曰至為起因故」,述因力也。
此於先時近者、近曾起者,及數修者,數
數修故,即是近同類因。由此二因力故,生
色、無色。雖無教力,而得生起。

論「二
由業力至生上地故」,述第二力也。謂先於
欲界、或於色界等,造順生受及順後受業,
在上地中業果時受,由此業力必令有情
離下煩惱得於上定方得生彼。以若未
離下地煩惱,必定無容生上地故。


「三法爾力至皆增盛故」,述法爾力。劫將壞
時,有情法爾皆生上界。欲生上界,法爾善
根增勝,得上地定斷下煩惱。

論「諸有
生在至之所壞故」,述生上二界起無色定,
由因、業力,非法爾力,以第四定不為三
災之所壞故。

論「生在色界至加由教力」,
述在色界起上靜慮,由因力、業力及法爾
力。若生欲界起上無色,由因力、業力、教

力。起色界定,由業力、因力、法爾力、教力。故
言一一應知加由教力。

論「前來分別種種法門」,自下一行頌,大文第
三明法住時也。

「論曰至菩提分法」,此文
有三:一述二種正法、二述能持人、三述住
時分。此文第一,述二種正法也,一教、二
證。教謂三藏,證謂三乘菩提分法。因
教得證,故先明教法。若以昔教對今佛,
即教先而佛後,佛因教證故。若今教對能
說,佛先而教後,佛說教故。若以今證、今
教,即教先而證後,故先證法。若以因證能
弘教,即有證,教方住。

論「有能受持至
住爾所時」,第二述能持人也。由能受持持
法不滅,由有正說傳法不滅。若唯持不能
說,即闕傳燈之義;若唯說而不持,即廢忘
而不行,故兼之也。有能依教而行者,即證
法便住世間。若持法而不行,即無加行善。
若依教而正行,即生菩提分法。故由受持、
正說二人,教住於世。由修行一人,證法住
世。故隨三人住世時量,應知正法爾所時
住。

論「聖教總言至復過於此」,第三述
住時分。就中有兩說:一說證、教二法唯住
千年;二說證法唯住千年,教法復過千年。
此中但說正法,不說像法、末法。廣如《婆沙》
一百八十二說。此說同《涅槃經》第二十二
云「無上佛法當久近幾時滅耶?答云:若我弟
子有能受持、讀誦、書寫、演說其義,為諸眾
生之所恭敬、尊重、讚歎、種種供養,當知爾
時佛法未滅。乃至見受持等者,輕毀、誹謗,

汝是六師,非佛弟子。當知佛法將滅不久。」
三階云:「法律禪師同十三種惡外道六師」,
當此記也。今詳兩說,後說為正。所以
得知?今時有教法故。然說證法亦是從多。
又准多經文說過千歲。然諸經所說,隨機
不同,就別處別人以說法滅。《迦葉經》說
五百年,《阿含經》說一千年,《大集經》說一
千五百年,及說五重牢固,復說諸佛與欲
說說法久住。又《菩薩處胎經.法住品》,此經
留住或至二千年,或至三千年。又《仁王》第
二云「吾滅度後八十年、八百年、八千年中,無
佛、無法、無僧、無信男、無信女時,此經三
寶付屬國王、四部弟子,受持、讀誦、解說其
義,為三界眾生開空慧道,修七賢行、十善
行,化一切眾生。」真諦法師釋云:「八十年者,
正法末後八十年。八百年者,像法後八百年。
八千年者,末法萬年後八千年。」准此文意,有
末法也。又准《大乘同性經》下卷云「如來顯
現從兜率下,乃至住持一切像法、一切滅
法、善丈夫法。當知如是化事皆是應身。」准
此經,滅法即是末法異名。又《法華經》第五
〈安樂行〉中云「如來滅後末法中欲說是經,應
住安樂行。」准此經文,有末法也。記聲
聞中但云正法、像法者,略不說末法。
《善見論》云「初一千年,若諸弟子勤行精進得
阿羅漢果,第二千年得第三果,第三千年得
第二果,第四千年得初果。從此已後是我末
法。」准上論文,正法之時多得無學,像法之
時得前三果,末法之時不得道果。又《善

見論》云「如來正法一千年,以度瞿夷出家
滅五百年。以佛令行八敬,及所度五百釋
女皆得阿羅漢,各增一年,所以正法還得
千年。」准此論文,諸經、論中說正法五百
年者是初度女人後說,一千年者是未度
女人前及八敬後說。又《法住記》云「十六羅
漢各將無量眷屬,於人壽漸增至七萬歲
時,已本願力用其七寶為佛造窣都婆,釋
迦舍利自然流入塔中。後佛舍利塔總陷
入地至金剛際,時諸羅漢化火燒身入般
涅槃。次有七俱胝獨覺出世化諸眾生,至
人壽漸增減八萬歲時,一時各般無餘涅槃。
次後彌勒佛出世也。」又《蓮華面經》「最後佛
法滅盡時,如來舍利陷入龍宮,龍宮法滅陷
入金剛際。次後七日七夜天地大黑,有外
道空中言:『沙門瞿曇法今滅盡。我等當得
教化一切法界眾生。』發此語已,現身陷入
阿鼻地獄。次後彌勒佛出世也。」已上二教但
據法在,不據行、學。雖化眾生,不言欣修
出世行也。如結界羯磨止息不行,非無戒
律教法在世。佛法陷滅非唯一處,所說不
同,由斯教異。

論「此論依攝至釋對法耶」,大文第四明論宗
趣。此問也,頌答可知。

「論曰至理善成
立」,歎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共議論阿毘達
磨理,是善成立。

論「我多依彼釋對法宗
者」,述多依《婆沙論》釋。多言,顯示少
有異途,謂形色、像色,過去、未來,有、非有等。

論「為我過失者少有貶量」,少有貶量

毘婆沙義是我過,以非世尊大聖弟子輒
有貶量,故成過失。論主謙也。

論「判
法正理唯在世尊及諸如來大聖弟子」者,唯
是遮餘非佛世尊及大聖弟子。准此中
意,商略《婆沙》,存其《六足》及本論也。毘婆
沙師,非是世尊及大聖弟子故。《六足》、《發
智》是大弟子之所造,故不商略。

自下有三頌,大文第三勸學流通分。就中
有三意。論主造論之時,佛涅槃後九百年
中,教、證正法並皆將滅,初一頌傷歎教法,
次一頌傷歎證法,第三頌勸求證法。就
第一頌中有四句,初一句明佛善說教
能開世眼,名世眼也。大師涅槃向有千年,
故言久閉。第二句明大弟子說教。「堪為
證者多散滅」,「多」言顯有少分。第三句明
世眼久閉,能為證者多散滅故,無見真理
人也。無見真人,故無判教人也。第四句
明不見理故鄙尋思,由鄙尋思妄制教故
亂聖教,亂聖教故教法滅。第二頌有四
句,第一句明無教授本師。「自覺」者,佛也。
「已歸勝寂靜」者,歸涅槃也。諸寂靜中,涅槃
最勝故言勝,明教授本師也。第二句明
無弟子教授。「持彼教者」,謂聖弟子。「多隨
滅」者,謂大弟子多隨佛涅槃也。「多」者顯亦有
少,明傳教授人亦無也。第三句「世無
依怙」者,明無上兩人也。「喪眾德」者,以無
師故無定慧德也。第四句「無鉤制惑」者,
定慧如鉤,惑如狂象。狂象無鉤制御,隨意
東西。諸惑無定慧鉤,亦隨意流轉。由斯證

法將滅。第三頌,四句。初句「既知如來」者,
法主也。「正法」者,教證正法也。「壽」者,一
千年也。第二句「漸次淪亡」者,謂初百年
漸次至九百年也。「如至喉」者,喻也。如人
將死,氣盡至喉,知死不久。正法漸次淪亡,
至九百年,將滅不久。第三句「是諸煩惱
力增時」者,明惡時也。二種正法將滅,眾生
煩惱增時。第四句「應求解脫勿放逸」,勸
學正法也。此中三頌總有十二句,第一
四句傷歎教法滅,第二四句傷歎證法滅,
次兩句雙傷歎二種正法滅,次一句傷歎煩
惱力增,後一句勸求解脫也。

破執我品第九之一

我有二種,一五蘊聚集假名為我:二或
即蘊、離蘊,別執一物以為實我。五蘊假我
不違理、教,論主不破。別執實我,違其理、
教,障出離因,論主今破。故名〈破執我〉也。前
之八品廣明自宗,真俗對法順無我理簡
擇諸法,今破外執,故於後明。

論「越此於餘豈無解脫」,此品之中自有二
分:一正破我、二勸學無我。准諸經例,問
非序分不可分三。就正破我中,復分為
三:一總破別計實我、二破異部計我、三
破異道計我。就前文中復分為二:一
明執我過、二正明破執實我。就前文中
復有四段:一問、二答、三徵、四釋。此文問也。
越上品所明無我之理,別執實我,豈無解
脫耶?

論「理必無有」,答也。

論「所以

者何」,徵也。所以越此無我,依有我宗不得
解脫。

論「虛妄我執所迷亂故」,釋也。
釋中有二,先略、後廣。此略釋也。

論「謂
此法外至無容解脫」,廣釋也。一切煩惱皆因
執我,生死之業由煩惱起,三有輪迴因於
惑、業,所以執我無容解脫。

論「以何為
證至別目我體」,第二正破實我也。文中
有二:一問、二答。此文問也。

論「於彼所
計至現比量故」,答也。答中有二:一略、二廣。
此略答也。

論「謂若我體至如五色根」,廣
答也。文中有二:一正明二量、二重釋色
根比量。此文初也。有法之中有其二類:若
無障緣,或現量得,如六境意;或比量得,如
五色根。若是無法,非二量得。離蘊執我非二
量得,知體是無。

論「言五色根至如種生
芽」,重釋五根比量也。文中有三:先喻、
次法、後結。此文喻也,如文可解。

論「如
是亦見至色根比量」,次法說也,如喻可解。

論「於離蘊我至無真我體」,後總結也。

論「然犢子部至不一不異」,大文第二破異部
也。文中有二:一述宗計、二問答應破。此
文初也。諸部之中唯犢子部執有實我,謂所
知法中有五法藏,謂有為法分為三世,無
為第四,不可說法藏第五。與前有為、無為
非一非異。此中且說與蘊不一不異,即
執此法以為我體。此五法藏,同《大般若》五
種法海,謂三世、無為及不可說。不可說者是
勝義諦,犢子部不染邪智,謂勝義諦是其我
體。不同外道染污邪智,執有實我是我見

攝。

論「此應思擇為實為假」,此第二問答
破也。此論主問也。此第一破假實也。


「實有假有相別云何」,外反問假實相也。

論「別有事物至如乳酪等」,論主答假實相
也。色等四境別有體性,是實有相。乳、酪等
物四境共成,是假有相。

論「許實許假
各有何失」,外問假實過也。

論「體若是
實至徒執實有」,出實有過也。一有別性故,
與蘊一向異過,如別別蘊。二有因過,有
實體者皆有因生,如色等蘊。若謂無因而
有實體,應是無為,同於外道見。若是無為,
又應無用。皆違汝宗,徒執實有。

論「體
若是假便同我說」,非是汝宗,出假過也。

論「非我所在至立補特伽羅」,外轉計也。

論「如是謬言至亦同此失」,自下第二破
依蘊也。汝言依蘊者,為攬諸蘊為依?為
因諸蘊名依?二俱有過,皆違自宗過。攬蘊
即是假,因蘊即無常。

論「不如是立」,外轉
計,依義不如論主所立。

論「所立云
何」,論主徵也。自下第三破喻也。

論「此
如世間依薪立火」,外答也。

論「如何立火
可說依薪」,論主審定也。

論「謂非離薪
至非一非異」,外答也。「謂非離薪可立有火」,
明依義。「而薪與火非異」,明不一異也。

論「若火異薪至所燒即能燒」,反難成不一
不異也。

論「如是不離蘊至體應成斷」,法
合也。犢子部所立補特伽羅非常非斷。

論「仁今於此至火依薪義」,自下論主破也。先
破火依薪,後破反難不一不異。將破火

依薪喻,先審定也。

論「何所應說」,外反問
也。

論「若說應言至名薪名火」,更重審定
薪火體也。

論「且世共了至時各別故」,論
主就假火,為出火、薪體別,俱是假有。火異
於薪,破前不異義。

論「若汝所計至成
無常性」,破。若同火依薪,其我即是無常,與
蘊異也。違其前說,非無常不異之義。

論「若謂即於至因煖觸故」,就實火破也。若
八微同聚,煖觸是火,餘七是薪。煖觸與
七體、相各異,別因俱而生,如何可言依
薪立火?已上破火體不依薪也。亦非此
火名因薪而立,以立火名因煖觸故。已上
破火名不依薪也。

論「若謂所說至或依
止義」,破轉計。若謂即以俱生或依止義名
火依薪。非因薪者,即應說補特伽羅
與蘊俱生或依止蘊,違自立宗云不一
異也。

論「已分明許至故釋非理」,重述破
異也。汝若言火與薪俱及依薪故名火依
薪。此即分明許火、薪體別,火隨薪滅。如
是應許諸蘊若無,補特伽羅體亦非有。而
不許然,故釋非理。

論「然彼於此至舉
以為難」,第二破難也。此破前難異薪,薪應
不熱。若熱謂煖觸,即煖觸異薪,即薪非熱,
體相各異故。若謂煖合,則薪煖合,許薪名
熱。雖薪火異,而過不成,如何此中舉以為
難。

論「若謂木等至無理能遮」,即薪是火
難。既薪即是火,依義謂何?即所喻法定應
是一,無理能遮。

論「故彼所言至理不
成立」,總結火依薪喻,進退推徵理不成立。

論「又彼若許至及非第五故」,第四難轉計
不可說一異也。

論「若我與蘊一異俱不
可說」者,牒彼計也。彼立三世、無為非不可
說,第五法藏是不可說。若汝計我不可說
與蘊一異者,五種爾焰亦應不可說。以
我不可說異是第五故。亦不可說不異,
非第五故。爾焰者,新譯名所知,舊譯名
智母。真諦法師釋云:「我若異前四,則是可
言,不應立第五為不可言。若不異前四,
則唯有四,無第五不可言。故不可言第五
及非第五。」

論「又彼施設至為何所說」,
第五破施設也,論主重審定也。

論「若言
此施設至故唯託蘊」,論主進退出過也。若
言依蘊,假義自成。若言依補特伽羅,即違
前立依於蘊也。

論「若謂有蘊至此依
蘊立」,論主又牒計。計云:由有蘊故知有補
特伽羅,故前宗依蘊而立。

論「是即諸
色至言依眼等」,論主破前計也。因蘊知有
我,說我依於蘊。因眼知有色,應說色
依眼。

論「又且應說至何識所識」,論主
審識識也。

論「六識所識」,答也。


「所以者何」,論主徵也。

論「若於一時至與
法一異」,彼宗釋也。由因識色等故知有補
特伽羅,故說補特伽羅六識所識。

論「若
爾至與觸一異」,論主難成假也。因知四
境,知有假乳。乳與四境非一非異,四境
是實而乳是假。因識色等而知於我,我應
是假。

論「勿乳等成四至是假非實」,結
成難也。如四境成乳,乳不分四。又不可

說乳非四所成,由此喻顯也。總依諸蘊
施設有補特伽羅,猶如世間總依色等四
境施設乳等是假非實。

論「又彼所說
至亦可了」,論主重審定破了我時也。眼識
識色,因茲知有補特伽羅。為因了色方
了有我,為了色時亦了於我。

論「若說
諸色至色異眼等」,破色為了我因。於眼
等了於諸色,色與眼等條然體別。因於色
等了我之時,因何我與色等而言不異?

論「若了色時至別有能了」,破了色時
即了於我,兩關定也。

論「若色能了至必
由分別立故」,破能了同也。文中有三重
破:一體同破,若色能了即能了我,即應許
我體即是色。二即色假立破,或唯於色假立
於我。三無二分別破,若即能了色了於
我者,或不應有如是分別如是類是色、
如是類是我。若無如是二種分別,如何立
有色有我?有性必由分別立故。

論「若
於此中至徵難亦然」,破能了別也。若先了
色、後了我者,了時別故,我應異色。如黃
異青、前異後等。乃至法境兩關徵難,其義
亦然。

論「若彼救言至便壞自宗」,破轉救
也。我之與色不一、異故,色、我能了亦不
一、異者,破云:我非有為,可言與色等不
一、不異;能了是有為法,如何得說非定一
異?若許非有為者,便違自宗。

論「又若
實有至皆無有我」,出違教失。

論「又彼既
許至為緣何起」,破眼識得我也。兩關定也。

論「若緣色起至如聲處等故」,破緣色起

也。若緣色起,即不了我,如不了聲。聲
非是色,了色不了聲;我非是色,了色不
了我。

論「謂若有識至定非眼識所了」,又
以所緣緣難。色是眼識所緣緣,眼識能了
色,我非眼識所緣緣,但是因眼識知者,如
何眼識能了於我?

論「若眼識起至由
二緣故」,破眼識了我及色,違三經。此違二
緣生識經也。經云二緣生眼識者,謂眼及
色。不言三緣,眼、色、我也。

論「又契經說
至皆緣眼色故」,違第二經也。經既言皆緣
眼、色,如何得有緣眼、我者?即壞皆義。

論「又若爾者至皆無常性」,違第三經也。
經說生識緣者,皆是無常。我若生識,應是
無常。

論「若彼遂謂至便壞自宗」,破轉
計也。若轉計云:我非識所緣,應非所識。若
非所識,即非所知。汝既不知,如何立有?
若不立有,便壞自宗。

論「又若許為六
識所識至為難准此」,破六識識也。文中有
二:一違理、二違經。此違理也。彼宗立與
色等不一不異。若眼識識故,即異聲、香等,
如色。若耳識識,即異色、香等,如聲。餘識所
識為難,准此。

論「又立此為六識所識
至彼依意故」,第二違經失也。若我眼見及耳
聞等,即是異根亦能受用異根行處。即違
經說:梵志當知,五根行處境界各別,各唯
受用自所行處及自境界,非有異根亦能
受用異根行處及異根境。五根唯受用自境
界,故受用五根行處。及意境界,唯依意故。

論「或不應執至有違宗過」,縱轉計

也。若依本宗是五根境,即違經過;若轉計
此非五根境,即違宗過。

論「若爾至及自
境界」,犢子部引經難也。以經說五根境各
別故,不許一我兼五根取。六生喻經說六
根境有別故,應意不能取五根境。經以
六種眾生喻於六識,名六生喻經。廣如經
說。

論「非此中說至無違前失」,論主通經
也。經說六根行處、境界各有差別,各別樂
求自所行處及自境界者,非此中說眼等
六根,但說眼等增上勢力所引意識名眼
等六根。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及所生識,無
有勢力樂見等故。樂見等者,是五識後意
識,獨行意識不能樂求眼等五根所行境
界故,故作是說六根行處境各別也。無
違前說五根各取自境界失。

論「又世
尊說至境必同故」,論主更重引經證法外無
我,我非所識也。達知是慧,我非達知,
非慧境也。慧、識境同,證非所識也。


「諸謂眼見至惡見深坑」,釋犢子部云見我
者,即是眼根見色所有之相。所以知然?於
見非我謂見我故,彼便蹎墜惡見深坑。
若於我見我,何名非我謂見我也。


「故佛經中至補特伽羅」,引經證即蘊說我
也。

論「如人契經至說名為人」,重引經
證也。於中後四者,謂識、受、想、思是無色。
經部觸即三和,故不別說。

論「即於此中
至此經了義不應異釋」,經說隨義種種名
想者,皆是於蘊假立,無別我也。

論「又
薄伽梵至是不可說」,又引經證十二處外更

無有法也,證我無也。若非處攝,證我是
無;若是處攝,非不可說。

論「彼部所誦
至此有實體」,論主引犢子部所誦經。離蘊
外無我實體,如文可解。

論「頻毘婆羅
契經至乃至廣說」,又引經證離苦蘊外無
別我也。

論「有阿羅漢比丘尼至應知
諸蘊」,又引羅漢尼誦,證我假也。


「如世尊至亦都不可得」,又引《雜阿含》證無
我也。

論「經說執我至不能清淨」,又引
經證執我五失也。一謂起我見,乃至越路
而行;二於空性中心不悟入;三不能淨信;
四不能安住;五不得解脫。由此五失,
諸聖法於彼不能清淨。

論「此皆非量」,
犢子部總非前所引經非聖言量也。


「所以者何」,論主徵非量所以也。

論「於我
部中曾不誦故」,犢子部答非量所以也。

論「汝宗許是量至為佛言」,論主兩關徵也。汝
宗許是量,為是部故許是量?為是佛語故
許是量?

論「若部是量,佛非汝師,汝非釋
子」,以汝部說我,違佛說故。

論「若佛言
是量者」,此所引者皆是佛言,如何非量?

論「彼謂此說至我部不誦故」,論主述彼意
也。我部不誦,證非佛言,所以非量。


「此極非理」,論主非也。

論「非理者何」,外反
問也。

論「如是經文至故釋非理」,論主
破。彼部不誦,證非佛言,為極非理。以犢
子部不誦經,非唯上爾許,更有多經。彼雖
不誦,餘部同誦,何為凶誑總非眾多佛
教非真佛說?

論「又於彼部至皆無我

性」,論主臆度知。彼有說一切法皆非我性
經也,以佛教宗無我異外道故。

論「若
彼意謂至皆非我」,論主取意破也。以我與
一切法不一不異故,經言一切法皆非我
性,非謂總無補特伽羅。

論「既爾至經
決判故」,又引經破也。既一切法非是我故,
與我不一不異故名非我者,我應非是
意識所識。經說意、法二緣生識,不說我故。

論「又於餘經至想心見倒故」,論主又
令會此經也。若謂有我,何故經非我計我
名想心見倒。

論「計我成倒至何須會釋」,
犢子部通經也。經說計我成倒者,說於非
我法上計我是倒。經不言於我上計我
是倒,何須會釋?

論「非我者何」,論主徵
非我法也。

論「謂蘊處界」,犢子部答非我
計也。

論「便違前說量不一不異」,論主
難違宗也。若蘊、處、界是非我法,第五是
我,我與蘊等一向非一,如何前說非一、非
異?

論「又餘經說至妄分別為我」,論主引
經證。計我唯於非我法上妄計為我,不於
我也。

論「又餘經言至補特伽羅」,又引
經證,唯於取蘊計我,不於我起,證定無
我也。

論「若爾至有如是色等」,犢子部
即引前經別文證有我也。既言我有色等,
故知有我。

論「此經為顯至如聚如流」,論
主通經也。此經文是以宿住智,緣過去生
一相續身有色等事。若見過去實有我
者,即應聖人起身見失。此經前文說無
有我,或應誹撥言無此經。是故此經依

總假我說有色等,如聚如流無別實物。

論「若爾至可能遍知」,違生滅故。犢子
部述無我不能遍知,有我能遍知也。

論「補特伽羅至汝所許宗」,論主出由我
遍知失。汝宗立我非斷、非常,如汝此說我
即是常,違汝所許我非常也。

論「我等不
言至頓遍知故」,論主通難也。經言佛有一
切智者,但約相續有堪能,非於一念頓
遍知也。

論「故於此中至非由頓遍知」,論
主引誦證也。

論「如何得知至非我遍
知」,犢子部徵也。

論「說佛世尊有三世故」,
論主答也。說能知一切法者,是佛世尊說
佛世尊有三世故知非是我,據相續說知
於一切。

論「於何所說」,續子部問也。

論「如有頌言至皆滅眾生憂」,論主引頌答也。

論「汝宗唯許至故定應爾」,論主審定。一
切智相續假說,非是我也。汝蘊有三世,我
無三世。經說佛有三世故,定知我宗就
相續說,非我知也。

卷 30

破執我品第九之二

論「若唯五取蘊至荷重擔者」,犢子部引經
難也。若即五取蘊名為我者,何故世尊作如
是說:有取捨重擔,荷重擔者。

論「何

緣於此佛不應說」,論主徵也。何緣於此假我,
不許佛如是說?

論「不應重擔即名能
荷」,彼部答也。即五取蘊名之為我,復是
重擔,即應能荷是所荷也。如我所宗,說
能荷是我,所荷取蘊,即無此失。

論「所
以者何」,論主徵也。所以佛不應說。


「曾未見故」,犢子部答。曾未見說能荷即所
荷故。

論「不可說事亦不應說」,論主例破
也。汝立第五不可說法藏為我,此不所說
事,亦不應說。

論「所以者何」,犢子部徵
也。

論「亦未見故」,論主答也。未見不可
說事而說也。若說即是可說,非不可說。

論「又取重擔至曾未見故」,論主反難。取重
擔為例,能取重擔,謂即是貪等。所取重擔,
即五取蘊。即貪等即是五取蘊收,如何能取
即是所取?曾未見故。

論「然經說愛至荷
者應然」,論主舉取擔者即是蘊攝,例能荷
者亦即蘊收。

論「即於諸蘊至乃至廣說」,
論主以義通也。即於諸蘊立數取趣,佛恐
執實有別我常住實有,後文自云:但隨世
俗說此具壽有如是名。

論「如上所引
至補特伽羅」,論主釋經意也。為令了此以
蘊為我,可說無常,非實有性。即五取蘊自
相逼害,得重擔名。前前剎那引後後故名
為荷者,非是實有別我名為荷者。


「補特伽羅至邪見攝故」,彼宗又引文證實我
也。若無實我,應無化生有情,撥無名為邪
見。

論「誰言無有至理實有故」,論主通
也。我不言無化生有情,如佛所言:我說

有故。佛所言者,謂蘊相續能往後世,不由
胎、卵、濕名為化生有情。化生諸蘊理實有
故,撥此為無,故邪見攝,非謂實我。


「又許此邪見至不應修所斷故」,論主反難。無
撥我邪見也。汝說撥無化生我故名為邪
見,汝宗說我非四諦攝,此見不應見四諦
斷。又迷理故非修道斷,故知無有撥我邪
見。

論「若謂經說至一聚一言」,論主遮
彼浪引文也。彼說言一我生在世間,明非
是蘊。蘊非一故者,亦不應理,此於總蘊聚
中假說一故。如世間說:於一麻聚、一米
聚等。雖有八微多物,總說一故。

論「或
補特伽羅至生世間故」,論主反難也。以經說
一,即謂非蘊是別一我。經說於生,我應有
為。違汝宗也。

論「非此言生如蘊新起」,
彼宗通我生,非如蘊新起。

論「依何
義說生在世間」者,論主徵也。我生世間非
如蘊起,依何義說生在世間?


「依此今時至取別位故」,彼宗通也。說我為生
者,非是如蘊新生,但是我取新蘊,故名為
生,如世間說能祠者生、記論者生。然此祠
者實不新生,以彼初者取明論故名之為
生。又如世間言老者生、病者生等,然此老、
病實非新生,以取別位名為生也。我亦如
是,實非如蘊更別新生,以取別蘊名為
生也。

論「佛已遮故至故佛已遮」,論主引
經遮也。佛言捨此蘊,及能續餘蘊,唯除
五蘊法假,許有能續諸蘊,已遮別我。汝
說實我捨取諸蘊,豈非所遮?

論「頗

勤具那契經至取捨諸蘊」,論主又重引經證
無我取捨諸蘊也。

論「又汝所引至為
喻不成」,論主兩關破前引喻也。若說是我,
即不極成,我不許故。若是心等,又念念滅,
新新生故。取捨不成,身如心等。又如明等
與身有異,蘊亦應異補特伽羅。老、病二身
前後各別,皆無取捨。若同數論說有轉
變,如前已破。

論「又許蘊生至此異蘊
及常」,若如彼宗蘊生我不生者,即定許我
異於蘊及我是常。即違彼宗補特伽羅
非常非無常與蘊不一不異。

論「又此
唯一蘊至與蘊有異」,論主重出彼計。我一、蘊
五,我與蘊異也。

論「大種有四至不異大
種」,犢子部反難論主也。大種有四、造色唯
一,而言大種不異造色。雖蘊有五、我唯
有一,因何不許不異五蘊。

論「是彼
宗過」,論主通也。

論「何謂彼宗」,犢子部問
也。

論「諸計造色即大種論」,彼宗說大種
即是造色,是彼宗過也。

論「設如彼見至
補特伽羅」,縱計破也。若犢子部執我與蘊,
同覺天造色即大種者,即應亦同大種即
是造色、蘊即是我。

論「若補特伽羅至命
者即身」,犢子部難也。若不如我宗別有我
者,謂即五蘊名命者等。世尊答外道問,何
不記言命者即身?

論「觀能問者至龜
毛硬軟」,論主答也。我宗即蘊假說為我。即
蘊是我外道妄執有別實我,與蘊一、異。
由我無故,一、異不成,故佛不記。如人不
答龜毛硬、軟。若答即是異語,不當問頭。

論「古昔諸師至與身一異」,論主舉昔答
釋犢子部疑也。如文可解。

論「佛何不
說命者都無」,外問也。

論「亦觀問者至不
為說假有」,論主答也。若謂諸蘊名為命者,
言無命者即撥諸蘊,隨邪見故,非受
法器,不為說假有。

論「理必應爾至如
經廣說」,更引經非受法器不為說也。若答
為有,恐執常我;若答為無,恐生斷見,故
佛不答。

論「依如是義至便壞善業子」,
依前長行之義說此頌也。如虎銜子,不
急不緩。若急說有命者,即執真我為有,
為我見牙傷;若緩說無命者,撥俗我為
無,便壞善業子,所以不答。

論「復說頌
言至佛不答有無」,更重前義,如文可解。

論「何緣不記世間常等」,因論生論,問餘
不記也。

論「亦觀問者阿世耶故」,答也。問者
意不同故。

論「問者若執至四皆非理」,
明二種意樂皆不可記。若執我為世間,我
體都無故,不可答常、無常、亦常亦無常、非
常非無常故。

論「若執生至亦皆非理」,若
執生死以為世間,答常無常等亦皆非
理。

論「謂若常者至皆不應理」,釋執生
死為世間,四答皆有失也。如文可解。

論「如離繫子至不為定記」,引例釋也。


「有邊等四至皆有失故」,類釋有邊等四也。

論「寧知此四義同常等者」,外問也。


「以有外道至義與前同」,引事答也,如文可
解 嗢底迦,此云能說。

論「復以何緣
至有等四耶」,外問也。

論「亦觀問者至而

發問故」,答也。彼謂已解脫我名為如來,故
佛不答,同前失故也。

論「今應詰問至
死後亦有」,問犢子部也。

論「彼言恐有墮
常失故」,犢子部答也。彼宗計我非常無常
故。

論「若爾何緣至墮常過失」,引類難
也。若謂恐墮常故,不答死後有我。恐墮
常故,因何身壞等。

論「若佛先見至由我
體都無」,論主兩關破也。若言未解脫我,佛
先見故,即為記之。彼涅槃已便不復見,以
不知有故佛不記有者,即撥大師具一切
智,有而不知故。若許世尊有一切智而
不記者,或應許不記,由我體都無。


「若謂世尊至及常住過」,又難也。若謂見解
脫後我而不說者,即離蘊過,蘊滅我在
故。及墮常見過,計我常故。

論「若見非
見至非一切智」,又難。見、不見俱不可說,即
應漸言。不可說佛是一切智、非一切智,即
違經說佛是一切智故。

論「若謂實有至
墮惡見處故」,又敘彼計也。以契經言諦故、
住故。定執無我者,墮惡見處故。故知有
我,若執無我,墮惡見故。

論「此不成證
至墮惡見處故」,論主破也。以經說定執無
我者墮惡見故,即證有我。彼經又說定
執有我者墮惡見故,亦證無我也。故知
此經令離斷、常,不證有我。

論「阿毘
達磨至分明說故」,論主引阿毘達磨證也。
言我有、無,是常斷見攝,深為應理。執我
有、無,常、斷邊故,如前所引《筏蹉經》中分明
說故。

論「若定無有補特伽羅至定有

補特伽羅」,犢子部難也。若無有我,為可說
誰流轉生死?不應生死自流轉故。既經中
說馳流生死,故知定有補特伽羅。若諸蘊
相續,當處即滅,何得有流轉。

論「此復
如何流轉生死」,論主問也。我非無常,如何說
流轉生死?

論「由捨前蘊取後蘊故」,外
人釋也。我非無常,所取捨蘊是無常故,
名為流轉。

論「如是義宗前已徵遣」,論
主指前,破我依蘊等宗也。

論「如燎原
火至流轉生死」,論主破外執訖,自述假我
流轉義也。先喻、後法。如文可解。

論「若
唯有蘊至名為妙眼」,外引教難也。前蘊已滅,
後蘊別生,如何可說今我於昔為世導師?

論「此說何咎」,論主反問也。

論「蘊各
異故」,外人答也。若說五蘊假名我者,昔
蘊、今蘊體既各別,如何今我是昔我耶?

論「若爾是何物」,論主反問也。

論「謂補特
伽羅」,外人答也。

論「昔我即今,體應常住」,
論主難也。汝宗計我非常、無常。若昔我即
今我,應是常,違自宗也。

論「故說今我
至曾燒彼事」,論主述正義也。如人將一炬
火,先燒其草、後燒其木。雖剎那滅,是一
相續,得說此燒木火曾燒於草,非謂
前後火體不別。世尊今我昔師義,亦准此
顯昔與今是一相續,非前不滅。

論「若
謂決定至去解脫遠」,論主難也。若謂決定有
真實我,此我微細,佛智最勝,觀此我時最
明了見。既見我已便起我見,乃至我愛所
縛,便為謗佛,去解脫遠。文中先出過,次

引教,後結成也。

論「若謂至此言無義」,
論主牒計破也。若謂非我計我便起我愛,
於我見我不起我愛,此言無義。


「所以者何」,外徵無義所以也。

論「於非我
中至無理為證」,答無義所以也。於我計我、
於非我計我,執自異他,無有差別,無
理為證。實我不愛,妄我即愛。

論「故彼
於佛至起見瘡皰」,結犢子過也。

論「如
是一類至無解脫過」,述佛法中有犢子部,及
撥一切法體皆非有。外道執有別真我性,
皆同不能免無解脫過。

論「若一切類
至何能憶知」,諸執我者共為此難:若一切類
我體都無,剎那滅心,何能憶知曾所受境
及相似境。

論「如是憶知至心差別生」,論
主取經部義答也 從相續內,是自身內。
念境想類是前時心,念境取像類別,心種子
生差別,是種子之異名也。取像是想之化
用。

論「且初憶念至無間生」,外問也。前
釋後憶念起從前憶念心差別生,即前憶
念為從何等心差別生?

論「從有緣
彼至心差別起」,答也。此初憶念,從前有緣
彼相似法作意相屬想心差別。不為依止
差別,是身異也。愁憂散亂等緣者,是損
壞種子功能,要前品緣,不為此緣損壞
種子功能。即生初憶念,即是初憶念生。從
緣此境作意等緣,及彼種子生也。


「雖有如是至有功能故」,論主釋。憶念生必具
因及緣二種方生,更不見離此二外有我
功能故。

論「如何異心至有憶念理」,彼宗

難也。前心、後心別,後心憶念前心境。天授、
祠授兩心別,祠授能憶天授之心境。

論「此難非理至有因果性故」,論主通也。前
心、後心一相續,有因果義,所以後心憶前
心境。天授、祠授是異相續,無因果故,不相
憶也。

論「我等不言至有後記知生」,論主
重釋。非異心見境異心能憶,相續一故。然
從過去緣彼境心功能差別種子,引起今
時能憶念識。謂如前說,相續轉變差別力故
生念何失?由此憶念力,有後記知生。

論「我體既無熟為能憶」,彼師問也。


「能憶是何義」,論主問彼師也。

論「由念
能取境」,彼師答也。

論「此取境豈異念」,論
主徵也。既由念取境,豈念外別有取境?

論「雖不異念但由作者」,彼師答也。雖念外
無別取境,然念取境之時由有作者。

論「作者即是至彼類心差別」,論主答也。汝說
作者別有於我,我說作者即是念因。

論「然世間所言至說彼能憶」,論主重釋也。世
間言制怛羅能憶,此於蘊相續立制怛羅
名,非於實我。從先見心後憶念起,說彼能
憶。制怛羅,是正月星名,有人正月生,從
此星為名。

論「我體若無至說第六聲」,
彼師難也。

論「此第六聲依屬主義」,論主
答也。

論「如何物屬何主」,彼師問也。

論「此如牛等屬制怛羅」,論主答也。

論「彼
如何為牛主」,彼師徵也。

論「謂依彼彼至
彼得自在」,論主答也。

論「欲於何所至尋
求念主」,論主責也。

論「於所念境驅役於

念」,彼師答也。

論「役念為何」,論主問也。

論「為令念起」,彼師答也。

論「奇哉自在
至而驅役此」,論主責也。如何為令此生還
驅役此,即能生為所生過。

論「又我於念
至為令念行」,論主兩關問也。

論「念無行
故但應令起」,彼師答也。念是心法,不可令
行,故我應令此念起也。

論「則因名主
至為念主耶」,論主為彼師釋念主也。

論「即諸行聚至亦不離因」,論主為彼師釋
牛主及牛皆無實也。俱是諸行一類相續,
然能令彼於異方變異生因,名為牛主者,
即是能驅役牛者。

論「憶念既爾至亦應
例釋」,准憶念例釋記知。准憶知,熟為能
了,誰之識等,亦應例釋。大體雖同,非無少
異。

論「且識因緣至如應當知」,釋少異
也。說因義同,從緣少異。

論「有作是言至能了等者」,大文第三亦破
數論也。此念、意立能了等者,是其我也。

論「今應詰彼至能了亦爾」,論主先破其喻,
准喻破法也。兩關徵問。天授是何?若是實
我,此如前破。若假士夫,體非一物。於天
授諸行相續,假立天授名故。此破喻也。
如天授能行,識能了亦爾。類破法也。

論「依何理說天授能行」者,外問也。

論「謂
於剎那至焰聲能行」,論主答也。即假相續雖
剎那滅,從此至彼異處生時名之為行,因
名行者,非謂實我從此至彼,猶如焰、聲
雖念念滅,異處生故世說為行。

論「如
是天授至亦作是說」,類行釋了也。聖人順

世間,故亦作是說。

論「經說諸識至為何
所作」,問也。

論「都無所作至說名了境」,
論主答也。此同《解深密經》外道不共陀羅尼,
若雜染、若清淨法,我說一切皆無作用,亦都
無有補特伽羅,以一切法離所為故。

論「如何似境」,問也。

論「謂帶彼相至名為
了境」,釋也。識生之時,有境相名為了境,無
根相故不名了根。

論「或識於境至說
鐘鼓能鳴」,更釋識能了也。如因鐘、鼓有
鳴,說鐘、鼓能鳴。因其前識為後識因,能
了境故,說識能了。就因說也。

論「或如
燈能行識能了亦爾」,又第三釋也。

論「為
依何理說燈能行」,問也。

論「焰相續中至
說名能了」,釋也。燈異處相續生時名為燈行,
識於異境說識為能了,即體是能也。

論「或如色生色住至理亦應然」,以喻顯無
了者也。如色生等無別生者,識了於境
亦無了者。

論「若後識生至如芽莖葉等」,
外問也。

論「有為皆有住至後必異前」,
論主釋也。有為法有異相故,後識不可定
似於前也。

論「若異此者至自然從定
出」,論主反難釋也。若後常似前,即無出
定。

論「諸心相續至種性別故」,釋有定次
心也。

論「如女心無間至由種姓別故」,指
事釋也。

論「女心無間至外緣差別」,釋女
心後別雖容起多心。然若先數起者、明
了者、近起者先起,由如是心修力強故。
若將起位身外緣差別即不定,如常起夫
心、或時遇子或起子心,身被苦觸即起

異心。

論「諸有修行力至生於自果」,外
難也。若由修力此心數起,諸有修力最強
盛者,寧不恒時生於自果。

論「由此心
有至最隨順故」,釋也。謂由住異相故,不恒
生自果。此住異相,順生異心故。

論「諸
心品類至唯一切智知」,明心次第微細,推
佛能知,兼引頌證。孔雀毛羽色類差別之因,
唯佛能知。

論「色差別因至可易了知」,舉
易況難也。所緣色差別因,當唯佛知,況非
色性。

論「一類外道至皆從於我」,大文第三破外
道中第二破勝論師。彼說諸心生時,皆從
於我,是我德故。

論「前之二難至如芽
葉等」,論主引前二難難勝論也。我既是一,
何緣後識不恒似前及定次第?

論「若
謂由待至非極成故」,破轉計也。彼計云:識
不恒似前識者,由待我與實句色、意合,
差別不同故,有異識生者,理定不然。我體
是一,與餘意合,非極成故。此非兩宗共
許,不成同也。

論「又二物合至俱有滅
壞」,論主破意與我合也。二物合有分限,不
可遍合。我遍一切處,意有分限故。又彼外
道自釋合相言,非至為先、後至名合。我與
意合,意有分限,我應亦有分限。意移轉故
我應移轉,意壞滅故我應壞滅。若不爾者,
何名為合?

論「若一分合至無別分故」,
破分合也,以我無別分故。已上破識與
我合。

論「設許有合至合寧有別」,破縱
許有合,不許合異。我體既常,意無別

異,合寧有別,生識異前?

論「若待別覺
至得有差別」,破轉計也。若謂待別覺故識
生有異,生覺別因,同生識難。

論「若待
行別至何用我為」,破轉計也。若待行別,我
意合故生識別者,即應心但待行差別能
生意識,何用我為?

論「我於識生至普
莎訶言」,破。識依行別生有差別,我於識
生無用,而言識生由我,如藥除疾其事已
成,誑醫矯說由我呪也。普莎訶,此云吉
祥。

論「若謂此二至無理為證」,破轉計
心行由我有也。雖有此言,無理證成。

論「若謂此二至為所依義」,論主問依相也。

論「非心與行至我為彼依」,外人答也。心、
行依我,非如畫、菓依於壁、器。若如此二,
即有二失,一相礙失、二或時別住失。

論「若爾如何」,論主徵外人也。我與覺行
為其所依,不如器持果、壁持畫。汝說覺、
行依我如何?

論「此但如地至四物所依」,
外人答也。如色、香、味、觸四物依地也。

論「彼如是言至假立我名」,論主破云。若如汝
所說,我為二依,如地與香等為所依者,
香等依於地,四外無別地;心、行依於我,二
外無別我。

論「若離香等至地有香等」,外
人難也。既言地有香等,明知能有異於所
有,故知四外別有於地。

論「為顯地體
至木像身等」,論主釋也。為顯地體不同故,
地體有是香等異故。如世間言:為顯像體
不同,而言木像身等。雖木即是像,仍簡餘
鐵像。

論「又若有我至生一切智」,論主又

破。若我待行差別能生智者,行既眾多,何
不俱時生一切智?

論「若時此行至果
不恒生」,又破救也。若救言:所以不俱時生
一切智者,以功能強行,遮餘劣行不生果
故,不得俱時生一切智者。寧從強行,果不
恒生?

論「答此如前至漸變異故」,外救。我
宗許非常漸有變異。如前難云:何修力
最強者,寧不恒時生於自果?答云:由此心
有住異相故。我答此難亦與彼同,由有
行體有漸變異故。

論「若爾計我至體無
異故」,破由行轉變也。若識生、不生由依行
者,執我唐捐,行力令心差別生故。彼道計
行,同我釋宗修心差別生。既由修力,何關
於我?

論「必定應信至理不成故」,以有
能依證所依我也。彼宗計我為實,念等
德句。德依實句,不依餘故。故知我體亦
有,不得言無。

論「此證非理至但有虛
言」,論主破外證也。外執念等德句義攝,體
皆非實,依餘實法。我宗不許,亦不極成。
我宗許念等有別實體性,皆名實故。我宗
經說六實物名沙門果故。六實即是無漏
五蘊并擇滅也。

論「彼依實我至但有
虛言」,第二破依我也。指同前破,故不重
述。

論「若我實無至我體是何」,外道反難
也。由為我當受苦、樂果故造善、惡業。我
體若無,為誰造業?若為我造業者,我體
是何?

論「謂我執境」,論主答也。言為
我者,是我執境也。

論「何名我執境」,外
道問也。

論「謂諸蘊相續」,論主答也。我

執境者,即五蘊相續,非別有我。

論「云
何知然」,外道問也。云何知我執境即蘊非我?

論「貪愛彼故」,論主答也。有二答,此文
初也。以貪愛我者,即貪愛取蘊,故知取蘊
即所為我。

論「與白等覺至但緣諸蘊」,第
二答也。如世間言我白乃至肥我,現見世
間緣白等覺,與計我執同處而生。如世
間言我白、黑等,故知即白等境,是我執境。
故知緣我,但緣諸蘊不緣我也。

論「以
身於我至即是我身」,外道通論主難也。我
有二種:一實、二假。實是真我,身是假我。以
身於我有防護恩故,假說為我。如言臣
等即是我身,身等覺同名為我者,此是假我
非實我也。

論「於有恩中至所取不然」,論
主破也。如汝所計,我執緣我,以身於實我
有防護恩,假說身為我。而諸執蘊為我,皆
謂實我,不謂假故。

論「若許依身至緣
他身起」,外道難也。身實非是我,緣身起我
執。他身非是我,寧無我執緣他身起?

論「他與我執至如是習故」,論主答也。自身與
能執心相屬故,計自身為我。他身與能
執心不相屬故,不計為我。

論「相屬謂
何」,外道問也。言相屬者,謂何義也。


「謂因果性」,論主答也。身與我執互為因果
性,名為相屬。

論「若無我體誰之我執」,外
道難也。若有我體,我執屬我名相屬性。若
無我體,我執屬誰名相屬性?

論「此前
已釋至為果所屬」,論主指前答也。

論「若
爾我執以何為因」,外道問我執因也。

「謂無始來至有垢染心」,論主答同類因也。

論「我體若無誰有苦樂」,外道問也。


「若依於此至及樹有花」,論主答也。法、喻可
解。

論「苦樂依何」,外道問也。

論「謂
內六處至說為彼依」,論主答也。即於內六處
隨其所起苦、樂之時,說為所起苦樂之依。

論「若我實無誰能作業受果」,外道問
也。既無作者、受者,誰能作業?誰能受果?

論「作受何義」,論主問也。

論「作謂能作受
謂受者」,外道答也。

論「此但易名未顯其
義」,論主責也。

論「辯法相者至名俗等
者」,外道引辨外道法相者釋也。

論「此
中汝等至自在作者」,論主兩關破也。若說實
我天授,喻不極成。說蘊天授,便作非自在
作者。

論「業有三種至屬因緣故」,廣明諸
法皆待因緣,皆不自在。

論「汝所執我
至故非自在」,論主破實我自在也。實我雖
不待因,無所作故,亦非自在。

論「由
此後說至相無可得」,總結難也。

論「然
於諸法至名為作者」,論主自釋作者,破我作
者也。

論「能生身業勝因者何」,外道問也。

論「謂從憶念至類此應思」,論主釋。勝因
展轉起用,名為作者。外道執我,此中無用,
故非作者。

論「我復云何能領業果」,論
主前破作者。此破領果,先問起也。

論「若謂於果至已遮遣故」,論主縱計,指前
破也。我既於識心生既無功能,於受
苦、樂亦無能也。

論「若實無我至罪福
生長」,外道難也。若無我者,唯蘊生因名作

業者、受苦樂者。諸非情亦有損益等事,因
何不說罪、福生長?

論「彼非受等至如
前已說」,論主釋難兼破執也。唯內六處受
等心法所依止處故。諸非情法,非受等依
故,非依彼罪、福生長故,我非受等依。如
前已說。

論「若實無我至生未來果」,外道
難也。

論「設有實我至生未來果」,論主反
責難也。

論「從依止我法、非法生」,外道
答也。我為所依,法、非法為能依,從法、非
法生未來果。

論「如誰依誰至不應依
我」,指前已破法、非法依義。

論「然聖
教中至未來果生」,論主以經部義釋也。有部
從已壞業生,經部從業勳種生也。

論「若爾從何」,外道答也。

論「說業相續
至無間即生」,論主以經部義釋,并喻顯也。

論「若爾從何」,外問喻也。

論「從種相
續至方引果生」,論主答也。

論「若爾何言
說種生果」,外道問也。若展轉從花生者,何
故乃言從種生果?

論「由種展轉至應
與果別」,論主釋也。先順釋、後反難釋也。如
文可解。

論「如是雖言至差別生」,釋業
生其果時,非無間生、非離業生,從彼業
相續轉變差別生。

論「何名相續轉變差
別」,外道問也。

論「謂業為先至故名差別」,
論主釋轉變差別,如文可解。

論「如有
取識至輪轉於生死」,論主指事釋,并引頌證
也。

論「於此義中至永滅故」,論主釋。諸因
生果,滅壞不同。如文可解。

論「何緣異
熟果至有別果生」,外難也。如外熟果能為後

果之因,異熟之果何不為異熟因?


「且非譬喻至無別果生」,論主釋其前難,兼
破果生也。「且非譬喻是法皆等」,釋前難也。
「然從種果無別果生」,破前立種果還為
因也。

論「若爾從何生於後果」,外問也。

論「從後熟變至世說為種」,論主釋後生
因也。

論「此亦如是至故喻同法」,論主法
合也。

論「或由別計至餘異熟生」,釋別
緣生亦義同異熟。

論「前來且隨至離佛無能知」,論主業微細推
佛知也,并頌證,如文可解。自下三頌,大
文第二於當品中勸學流通。初一頌勸
學聞慧,次一頌勸學思慧,後一頌勸學修
慧。「已善說此淨因道」者,淨謂無漏,因謂佛
教也。謂佛至言真法性,出淨因道體也。
「應捨闇盲諸外執」,令捨有我教也。「惡見
所為」,明有我教因也。「求慧眼」,勸聞無我
教也。第二頌云「此涅槃宮一廣道」者,觀
無我之理,是趣涅槃之廣路也。「千聖所遊
無我性」者,千聖所遊,顯路廣。無我性,出道
體也。「諸佛日言光所照」者,佛言如日,照無
我性。「雖開昧眼不能覩」者,是思慧也。聞慧
求見,未捨教故,而眼未開。思慧雖開,離教
思義,昧不能覩。「於此方隅已略說」,指前自
說也。第三勸修慧也。「為開智者慧毒門」,
明說意也。無漏之慧能害煩惱,名之為毒。
四善修慧能為加行,名之為門。「庶各隨己
力堪能」者,謂種性學不同也。「遍悟所知成
勝業」者,遍悟一切所知之法皆無有我,

成涅槃之勝業也。

從去秋至此冬,一部始終點功已畢。今窺其
體,元草書□,傳寫之間彌成違失,每披其文
必迷首尾。肆多勘本文、少加斷推,已及半分
變改前緒。雖恐背先賢之深慮,只為勸後學
之惠解,尚處處有脫落重復之,可勘正。

保延三年十二月三日燈下記之。

前少僧都 覺樹

(別筆)

以興福寺慈恩院本一交了。 樹海

原文抹消頗難讀,然以後學有所益,故錄
之。

于時昭和二年八月校了日。校者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