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薩戒本疏
重刻菩薩戒本疏序
梵網經菩薩戒本者,蓋三世出興之鴻規,七
眾入位之要門也。以故註疏節分,殆十有餘
家。今之存者,唯法藏、天台、明曠、太賢也已,餘
皆成廢典。於戲!可惜矣。四家之述作,蘭菊擅
美,即世戒子,多附賢師也。然彼疏中,往往引
法藏、義寂兩疏,證義解文不倦。周覽之學士,
不往窺之者蓋鮮矣。但恨藏疏雖存,寂疏已
亡也。予嘗就洛東禪林經藏,偶拜遺帙,世淹
蠹滅不少,傳數寫脫亦夥焉。訪全本於遐邇,
無敢報之者,歎息星霜于此。城北有宏源法
師者,久傳此疏,祕為家寶。一時讀予之蠹本,
為補遺文,於茲肇得全本矣。他日剞劂氏袖
彼蠹本來曰:子幸補之,我其壽梓。予喜廣
厥傳,遂加修補也。密嚴辨律師尋播旁訓,參
訂諸本,以與剞劂氏,書成乞序。予隨喜之餘,
忘揣鄙陋,輒爾記其始末,以贅疏首矣。庶幾
流通無壅,遠傳龍華云爾。
旹
貞享初元龍次甲子季夏布薩之日,菩薩戒弟
子沙門洞空欽識。雙丘知足庵。
夫戒德之本,道之所由生,所以興覺種,紹隆
正法,絕長流,登彼岸,抍濟含識者,罔弗由茲
矣。故如來先在道樹,初制菩薩波羅提木叉,
寔乃寂累脫縛之基,修因證果之本。既名制
止,無眾惡而不截;又稱孝順,無諸善而不集。
提綱則十支無盡,總目則六八靡漏。照明覺
道,譬乎日月;莊嚴法身,喻之瓔珞。興建之功,
德難興顯。但此戒經,文義深隱,宜造解釋,由
致難了,故先科簡,略標旨歸。戒法無量,要唯
受隨。受則業本初暢,納法在身;隨則持心後
起,顯緣防護。先辨受有二:初明順緣得受,後
顯違緣失受。辨得有四:一、簡資器,二、簡師德,
三、受之方軌,四、問答遣疑。
初簡器者,要具二
緣,堪為受戒之器:一、有感戒之善,二、無障戒
之惡。感戒之善,凡有二種:一、菩薩種姓,二、
發菩提願。《菩薩地》云:「住無種姓補特伽羅。無
種姓故,雖有發心及行加行,定不堪任圓滿
無上正等菩提。若不發心、不修加行,雖有堪
任而不速證無上菩提。與此相違,當知速證。」
由此具二方得感戒,故受法中問彼二緣。有
說具三方得感戒:一、有勝種姓,二、有勝期願,
三、有勝行心。初二如前。第三勝行略有十種:
一、於無上菩提能生深心。二、能盡壽離惡知
識,近善知識。三、能盡壽悔過隨喜,勸請迴向,
增長佛道。四、能盡壽隨其力能供養三寶。五、
能盡壽讀誦書寫方等正典,為人解說。六、能
於孤獨窮苦,若犯王罪,隨力救護,乃至一念
生悲心。七、能盡壽捨於懈怠,發起精進,懃求
佛道。八、於五塵中生煩惱時,能尋制伏。九、
若於無上菩提生厭退心,於小法中生貪著
時,尋除滅。十、能捨於一切所有,不惜身命。此
三即是菩薩三持:勝姓為堪任持,勝願為行
加行持,勝行為大菩提持。前所引文即此證
也,故具此三方得感戒。將欲受時義須具問
難,大本中無問第三,而別法中具問三故。勝
種姓者,謂具菩薩本性習成二種種姓,廣說
如《論》。菩提心者,謂於無上果起必證得心,於
一切有情起必救濟願,於此二事發堅固意,
更無餘緣奪之令轉。又察自身含性同佛,而
由內外因緣闕故,無始生死至于今身,未曾
一時發勝志願,隨緣流轉出離無日。今若一
念發勇猛心,三祇雖長證必有期,悲前喜後
汗流淚連,不顧身命作決定誓:生死無邊我
必斷,群生無數我必濟,願行無量我必修,
佛果無盡我必證。如是名為發心相也。障戒
惡者,不出三障:一、煩惱障,二、業障,三、報障。煩
惱障者,《菩薩地》云:「何等名為種姓菩薩自法
相違四隨煩惱?謂放逸者,由先串習諸煩惱
故,性成猛利長時煩惱,是名第一。又愚癡
者、不善巧者,依附惡友,是名第二。又為尊長、
夫主、王、賊及怨敵等所拘逼者,不得自在,其
心迷亂,是名第三。又資生有匱乏者,顧戀身
命,是名第四。」《論》既說此為自法障,理亦應障
受戒善也。然受法中不別問者,不決定故,非
如七遮定不得戒。業障者,有二種:一、七逆,二、
十重。七逆者:一、出佛身血,二、殺父,三、殺母,
四、殺和上,五、殺阿闍梨,六、破羯磨、轉法輪僧,
七、殺聖人。此七別相,至文當顯。文云:若具七
遮即身不得戒,餘一切人得受戒。有云:七逆
不懺不得受,若懺亦得受。故《集法悅經》云:遮
他陀犯五逆罪為王所掉,是時驚怖即作沙
門,在於他國修行十善坐禪學道,晝夜泣淚
經三十年。以五逆罪障故心不得定,於山窟
中常舉聲哭:「苦哉!苦哉!當以何心去此苦也?」
彼於一時將欲乞食,悲歎下窟出詣村時,道
中得一大鉢,鉢中見有集法悅捨苦陀羅尼。
得此經已即不乞食,歡欣還窟燒香禮拜悲
淚歎仰,窟中修習讀誦是經,經一年已始得
滅罪。以業障故不能得入心,是時即洗浴修
行經七日,如童子初學慎不小,使行於七日,
如是慎無異,心中愁惱不知云何。意故思此
陀羅尼字書,經於數反,心中忽定,時自欣悅,
如人地得百千斤金,人無知者。內悅不止,修
行數年,飛行無礙,覩見十方三世諸佛,故知
逆罪亦得悔滅。雖有此說,未為誠證。此經直
說經力滅罪,不說得受菩薩戒故,應更詳本。
十重者,有云:十中前四既是根本性罪,事同
七逆,現身有此悔與不悔,皆悉是障。餘六重
者,若悔非障,不悔則障。然經文犯十重者,
懺悔得相,便得受戒,不爾不得者,此是總語,
意在後六。有云:前四業重,須悔見相便得受,
無相不得戒。後六業輕,雖不懺悔,亦得受也。
十重須悔者,此是總語,意在前四。有云:現犯
十重,不悔悉是障,若悔皆得受。文無簡別,何
假曲尋?舊說如此,更有別意,至文當顯也。報
障者,地獄、餓鬼及畜生中不解語者,以重苦
故、不相領故,理無得受。又人趣中北洲餘類,
稟性頑嚚不解因果,志意劣弱無剛決心,如
是等類亦為受障。而問遮中不別舉者,地獄
等相顯,無濫不須問。頑嚚等者,問願中簡。又
依《本業經》,六趣皆得受,故彼經云:「六道眾生
受得戒,但解語得戒不失。」當知地獄有輕有
重,重者不得,輕亦得受。三界中欲、色亡言,無
色界者,顯則不說,蜜亦無遮。又准在家菩薩
受近事戒,更有遮難,應須問答。故受法云,是
時比丘應作是言:「汝父母、妻子、奴婢、國主聽
不?」若言「聽」者,復應問言:「汝不曾負佛法僧物
及他物耶?」若言「不負」,復應問言:「汝今身中
將無內外身心病耶?」若言「無」者,復應問言:「汝
不於比丘、比丘尼所作非法耶?」如是等事亦
是戒障,故須問除。
簡師德者,要具四德方堪
為師授菩薩戒:一、同法菩薩,簡異二乘;二、已
發大願,簡未發心;三、有智有力,謂於文義
能解能持;四、於語表義能授能開,謂言語辯
了,說法授人,開心令解。又什法師云:具足五
德應當為師:一、堅持淨戒,二、年滿十臘,三、善
解律藏,四、妙通禪思,五、慧藏窮玄。又《菩薩地》
云:「又諸菩薩不從一切離聽慧者求受菩薩所
受淨戒,無淨信者不應從受。謂於如是所
受淨戒,初無信解,不能趣入不善思惟,有慳
貪者,慳貪弊者,有大欲者,無喜足者,不應從
受。毀淨戒者,於諸學處無恭敬者,於戒律儀
有慢緩者,不應從受。有忿恨者,多不忍者,於
他違犯不堪耐者,不應從受。有嬾惰者,有懈
怠者,多分耽着,日夜睡樂,倚樂臥樂,好合徒
侶,樂喜談者,不應從受。心散亂者,下至不能
搆牛乳頃,善心一緣住修習者,不應從受。有
闇昧者,愚癡類者,極劣心者,誹謗菩薩索怛
攬藏,及菩薩藏摩怛履迦者,不應從受。」此文
意者,遠離不信及六弊障,具足淨信及六度
者,方堪為師。然則受授菩薩戒者,具器為資
不易,備德為師甚難。若得能所相會,受授兩
俱,如法紹隆,覺種扶疏,道樹可得有日期矣。
受戒方軌,略有六門:一、顯德勸受,二、對緣優
劣,三、七眾總別,四、大小先後,五、正明受法,六、
校量顯勝。顯德勸受者,文云:「眾生受佛戒,即
入諸佛位,位同大覺已,真是諸佛子。」《本業經》
云:「入三寶海,以信為本;住在佛家,以戒為本。
始行菩薩,若男若女,初發心出家,欲紹菩薩位
者,當先受正法戒。戒者,是一切行功德藏
根本,正向佛果道,一切行本。是戒能除一切
大惡、七見、六著,正法明鏡。」又云:「佛子!受十無
盡戒已,其受者,過度四魔,越三界苦,從生至
生,不失此戒,常隨行人,乃至成佛。若過去未
來現在一切眾生,不受是菩薩戒者,不名有
情。識者,畜生無異,不名為人。常離三寶海,非
菩薩,非男非女,非鬼非人,名為畜生,名為邪
見,名為外道,不近人情。故知菩薩戒有受法
而無捨法,有犯不失,盡未來際。又復法師能
於一切國土中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薩戒者,
此法師其福勝造八萬四千塔,況復二人三
人乃至百千福果不可稱量。其師者,夫婦六
親得互為師授。其受戒者,入諸佛界菩薩數
中,超過三劫生死之苦,是故應受。有而犯者,
勝無不犯。有犯名菩薩,無犯名外道。」對緣優
劣者,《經》云:「受戒有三種:一者諸佛菩薩現在
前,受得真實上品戒。二者諸佛菩薩滅度後,
千里內有先受戒菩薩者,請為法師,教授我
戒。我先禮足,應如是語:『請大尊者為師,授
與我戒。』其弟子得正法戒。是中品戒。三者佛
滅度後,千里內無法師之時,應在諸佛菩薩
形像前,胡跪合掌,自誓受戒,應如是言『我某
甲白十方佛及大地菩薩等,我學一切菩薩
戒』者,是下品戒。第二、第三亦如是說。佛子!是
三種受戒,過去佛已說、未來佛當說、現在佛
今說,過去諸菩薩已學、未來諸菩薩當學、現
在諸菩薩今學,是諸佛正法戒。若一切佛、一
切菩薩不入此法戒門,得無上道果、虛空平
等地者,無有是處。」七眾總別者,三種戒中攝
善、攝生道俗相多同,攝律儀戒七眾儀各異。
今就律儀辨其總別。受律儀戒方軌有二:一
與餘二總受,二與餘二別受。總受方軌七眾
無別,並牒三戒而總受故。故一羯磨通彼七
眾,至於隨相所持各異,《地持》受法正就此也。
若別受者七眾法異,若俗二眾受其五戒,至
於隨相又說六重、二十八輕,具如《善生優婆
塞經》。道中具足二眾受法,依白羯磨從十眾
等。《涅槃經》云:「受世教戒者,白四羯磨然後乃
得。」正就此也。下之三眾各隨其法,法同聲聞
大小先後者,於中有二:一、先小後大,二、先大
後小。若先受小後受大者,前小乘戒為捨為
在?又不殺等與聲聞同,為更新得?為即前戒?
一云:若迴心時小轉成大,故前小戒不捨而
在,而不可名為小乘戒,以迴心故共聲聞戒
更不新增。若不共戒,受時新得。二云:迴心新
受時,雖不捨前,而由期心異,更增離殺等,如
受具足時,更得離殺等。先大後小者,若退大
入小,即失大戒,若不退大,隨學小者,不失前
大,雖受聲聞戒,不名為小乘人也。正受方法
者,依《菩薩地》方軌有八:一、請師,文云:「若諸
菩薩欲於如是菩薩所學三種戒藏勤修學
者,或是在家,或是出家,先於無上正等菩提
發弘願已,當審訪求同法菩薩,已發大願,有
智有力,於語表義,能授能開,於如是等功德
具足勝菩薩所,先禮雙足,如是請言:『我今欲
於善男子所,或長老所,或大德所,乞受菩薩
淨戒,唯願須臾不辭勞倦,哀愍聽授。』」二、求力,
文云:「既作如是無倒請已,偏袒右肩,恭敬供
養十方三世諸佛世尊,已入大地,得大智慧,得
大神力諸菩薩眾,現前專念彼諸功德。」三、乞
戒。文云:「隨其所有功能因力,生殷淨心,戒小
淨心。有智有力勝菩薩所,謙下恭敬,膝輪據
地,或蹲跪坐,對佛像前,作如是請:『唯願大德,
或言長老,或善男子,哀愍授我菩薩淨戒。』」四、
長養淨心。文云:「如是請已,專念一境,長養淨
心,我今不久當得無盡無量無上功德藏。即
隨思惟如是事已,默然而住。」五、問緣。「爾時有
智有力菩薩,於彼能行正行菩薩,以無亂心,
若坐若立,而作是言:『汝如是名善男子聽,或
法弟聽。汝是菩薩不?』彼應答言:『是。』『發菩提願
未?』應答言:『已發。』」六、正受。「自此已後,應作是言:
『汝如是名善男子戒法弟,欲於我所,受諸菩
薩一切學處,受諸菩薩一切淨戒,謂律儀戒、
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如是學處,如是淨戒,
過去一切菩薩已具,未來一切菩薩當具,普
於十方現在一切菩薩今具。於是學處,於是
淨戒,過去一切菩薩已學,未來一切菩薩當
學,現在一切菩薩今學。汝能受不?』答言:『能
受。』授菩薩第二、第三亦如是說。能受菩薩第
二、第三亦如是答。能授菩薩作如是問,乃第
三授淨戒已。能受菩薩作如是答,乃至第三
受淨戒已。」七、啟白請證。廣如彼文。八、禮退。
文云:「如是已作受菩薩戒羯磨等事,授受菩
薩俱起供養,普於十方無邊際諸世界中諸
佛菩薩,頂禮雙足,恭敬而退。」授戒方軌,眾師
非一,且依《地持》略述。如是諸說有不同,當尋
諸本校量顯勝者,「如是菩薩所受律儀戒,於
餘一切所受律儀戒,最勝無上無量無邊大
功德藏之所隨逐,第一最上菩提心意樂之
所發起,普能對治於一切有情、一切種惡行。
一切別解脫律儀,於此菩薩律儀戒,百分不
及一,千分不及一,數、計、算、喻、鄔波尼殺曇分
亦不及一,攝受一切大功德。」
問答遣疑者,問:
聲聞受法中不問種姓與願,何故此中問此二
事?答:別解脫戒三乘通受,受法雖一隨願通
成,由是不應偏問一姓,亦不應總問有三姓
不,未必審知隨一姓故。既不問姓問願亦廢,
但使無遮難通望三乘得,後隨修行各成果
故。問:三障皆障戒,云何偏問業?答:夫問難者
必兼兩義:一決定為障、二相中有濫。業中七
逆具斯兩義:一、定為障,其過重故;二、相有濫,
無別標故。四隨煩惱非定為障,地獄等無濫,
相別可識,故惑、報不須問也。問:具四五德方
堪為師,何故經許夫婦互師?答:受在家戒或
可如經,出家五眾必須具德。問:有人言:必先
受聲聞戒,後受菩薩戒。是義云何?答:未必然
也。何容菩薩必先起小心,然後入大乘?然經
說云:若言不受優婆塞戒、沙彌戒、比丘戒,得
菩薩戒,無有是處。譬如重樓,不由初級得第
二級,無有是處者,要由律儀為依止故方得
後二,故作是說。自餘問答不復更顯。
違緣
失受者,《菩薩地》云:「略由二緣捨諸菩薩淨戒
律儀:一者棄捨無上正等菩提大願;二者現
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決擇分》云:「又捨因緣
略有四種:一者決定發起受心不同分心;二
者若於有所識別大丈夫前,故意發起棄捨
語言;三者總別毀犯四種他所勝法;四者若
以增上品纏總別毀犯隨順四種他所勝法。
由此因緣,當知棄捨菩薩律儀。若有還得清
淨受心,復應還受。」問:二、四捨緣得相攝不?答:
一云:得相攝。數有開合,體無別故。四中前二
分二中初,後二類於二中第二,是故二四得
互相攝。有云:不然。不同分心可得攝初緣發
言棄捨。云何初緣收?對人棄捨時未必退願
故。謂有先受苾芻等戒,復遇因緣捨作懃策
等時,雖不棄捨菩提大願,而得棄捨先所受
故。若不爾者,既捨願時已得捨戒,何須對人
發棄捨言?設便退願時即發言棄捨,則不應
別分為二緣。又四中第四,應攝二中後,同說
增上纏,毀犯他勝故。四中第三不得增上,云
何得攝二中後緣?又何者是他勝?何者順他
勝?而言第二攝後二耶?若言第三犯他勝者,
即本地說四種他勝。第四毀犯順他勝者,即
十重中前六重者。《本地》中云:四種他勝,要上
纏犯方得捨戒。云何第三緣,唯云總別犯?故
知四中三,非二緣所收。若爾,何者是?謂犯殺
等前四重時,不待上纏隨犯皆捨。若犯後四
或後六時,要起上纏方得捨戒。後四或六非
性重故,唯於菩薩名重非餘。前四反前,故
於一切名重。後四或六雖非性重,順性重故,
名隨他勝。問:如上所引《本業經》云:「菩薩戒有
受法而無捨法,有犯不失盡未來際。」何故《論》
云二、四緣捨?此說豈不達經言耶?答:約義各
別,故不相違。是義云何?言失戒者,捨要期思
所薰種上,運運增上防攝功能。若論種體,一
薰永在;若言功能,或違緣失。以體從功,故《論》
言捨戒;以能從體,故《經》云不失。故彼經云:「一
切菩薩凡聖戒盡心為體,是故心盡戒亦盡,
心無盡故戒亦無盡。」問:若爾,聲聞戒五緣應
不失?答:據體實應然。但佛為彼聲聞教中,多
就功能說戒是色,是故不說永在不失。聲聞
所受五緣捨者:一、命終捨;二、二形捨;三、斷善
根捨;四、作法捨;五、犯重捨。菩薩所受期盡未
來際,是故無有命終時捨。二形亦許受菩薩
戒,是故無有二形生捨。起不同心便失戒故,
不待斷善方捨。辨受體訖。
又次明隨行。隨行
有二:若上品人,從初受後乃至菩提,一向專
精無有毀犯;若中下人,隨緣戒犯而憶本受,
犯已還淨。此二皆得名隨學戒。總說雖然,於
中更就三戒別顯隨相。律儀戒中隨行相者,
「如經中說:成就尸羅,善能防護別解脫律儀,
軌則所行皆悉圓滿,見微細罪生大怖畏,於
諸學處善能受學。成就尸羅者,能護淨尸羅
故,謂受持淨戒相應無缺故,名成就尸羅。善
能防護別解脫律儀者,能善護持出離尸羅
故,謂為求解脫別別防護所有律儀故,名別
解脫律儀,由此律儀能速出離生死苦故。軌
則所行皆悉圓滿者,具淨尸羅難為毀責故。
軌則圓滿者,諸威儀等非聰慧人所呵責故。
所行圓滿者,遠離五種諸比丘眾所不行處
故。何等為五?謂倡令家、婬女家、酤酒家、王家、
旃荼羅羯恥那家。見微細罪生大怖畏者,勇
猛恭敬所學尸羅故。於遮罪中勇猛恭敬修
學護持猶如性罪,是名見微細罪生大怖畏。
於諸學處善能受學者,圓滿受學所學尸羅
故。謂具足圓滿受學學處,是名於諸學所善
能受學。」攝善法戒隨學相者,「謂諸菩薩於攝
善法戒勤修習時,略於六心應善觀察。何等
為六?一、輕蔑心;二、懈怠俱行心;三、有覆弊心;
四、勤勞倦心;五、病隨行心;六、障隨行心。若
諸菩薩於善法中,所有輕心、無勝解心及陵蔑
心,名輕蔑心。若有懶情憍醉放逸所纏繞心,
名懈怠俱行心。若貪欲等隨有一蓋,或諸煩
惱及隨煩惱所纏繞心,名有覆弊心。若住勇
猛增上精進,身疲心倦映弊其心,名勤勞倦
心。若有諸病損惱其心,無有力能不堪修行,
名病隨行心。若有喜樂談論等障隨逐其心,
名障隨行心。菩薩於此六種心中應正觀察:
我於如是六種心中,為有隨一現前耶?為無
有耶?於前三心,菩薩一向不應生起,設已生
起不應忍受,若有忍受而不棄捨,遍於一切
皆名有罪。勤勞倦心現在前時,由此心故捨
善方便,若為暫息身心疲惱,當於善法多修
習者,當知無罪。若於一切畢竟捨離,謂:我何
用精勤修習如是善法,令我現在安住此苦?
若如是者,當知有罪。病隨行心現在前時,於
此無有自在,不隨所欲修善加行,雖復忍受
而無有罪。障隨行心現在前時,若不隨欲墮
在其中,或觀此中有大義利,雖復忍受而無
有罪。若隨所欲故入其中,或觀是中無有義
利,或少義利而故忍受,當知有罪。如是六
心前三生已而忍受者,一向有罪。病隨行心
雖復忍受,一向無罪。餘之二心若生起已而
忍受者,或是有罪或是無罪。」攝眾生戒隨學
相者,「若諸菩薩於作有情利益戒中勤修習
時,當正觀察六處支攝行,所謂自他、財衰、財
盛、法衰、法盛,是名六處。言財衰者,謂衣食等
未得不得、得已斷壞,與此相違當知財盛。言
法衰者,謂越所學,於先未聞勝義所攝如來
所說微妙法句不得聽聞。如不聽聞先所未
聞,如是於先所未思惟不得思惟,有聽聞障、
有思惟障,設得聞思尋復忘失。於所未證修
所成善而未能證,設證還退,與此相違當知
法盛。此中菩薩作自法衰,令他財盛,此不應
為。如令財盛,法盛亦爾。此中義者,越學所攝,
及能隨順越學所攝,或於證法退失所攝,當
知法衰。又諸菩薩作自財衰,令他財盛,若此
財盛,不引法衰,此則應為。若引法衰,此不應
為。如令財盛,法盛亦爾。又諸菩薩作自財盛,
令他財盛,此則應為。如令財盛,法盛亦爾。又
諸菩薩作自法盛,令他財盛,此則應為。如令
財盛,法盛亦爾。於如是事,若不修行,名為有
罪。若正修行,是名無罪。」
又七十五云:「若有於此三種所受菩薩戒中,
隨有所闕,當知非護。當言不護菩薩律儀,不
當言護此三種戒。由律儀戒之所攝持,令其
和合。若能於此精勤修護,亦能精勤守護餘
二。若有於此不能守護,亦於餘二不能守護。
是故若有毀律儀,名毀一切菩薩律儀。」并隨略
說戒之宗趣,其義粗爾。
次體相者,體謂戒
之自性,即表、無表三業為體,不同聲聞唯制
七支。三業、十支戒各有表、無表,廣辨業相,當
詳論。相者,戒之種類,謂十重、四十八輕。餘教
出沒,如理應尋。過事重者,制為重戒,反上為
輕。問:此經中既說十重,何故《善生》唯辨前六,
《菩薩地》中唯說後四?答:此經中通就七眾共
所持故,具說十重。《善生》別約在家二眾,故唯
前六判為重戒。酤酒、說過,於在家眾罪偏重
故,故性重上增二為六。後四於俗過微輕故,
於在家眾不制為重。准此,後四於出家眾其
過遍重,五、六於道其過還輕,是故《地持》遍說
後四。又十中,前四大、小俱重,第五、第六道、俗
俱重。後之四事,唯菩薩重,於聲聞中不制重
故;唯出家重,於在家或不說重故。有二不共
義,故《地論》遍說。又可佛鑒物機,教非一途,當
隨器學,不當須會。方等二十四戒,當更勘之,
體相粗爾。
大乘菩薩戒本。
次釋題者,為顯宗趣故題
略名,為顯體相故別廣文。言「大乘菩薩戒本」
者,若具存本名,應云「梵網經盧舍那佛說菩
薩十重四十八輕戒.心地品第十」。後人為單
存戒本,故改云大乘菩薩戒本。先釋本名。大
本《梵網經》此地未翻,若翻應有一百二十卷
六十一品,唯〈第十菩薩心地品〉什法師誦出、
融公筆受,凡上下二卷,上卷說菩薩階位,下
卷明菩薩戒法。所以大本名「梵網經」者,梵網
謂梵王網,如因陀羅網其義相似,佛觀法門
隨機無量其理一統,如梵王網孔雖無量其
網唯一,故從喻事名梵網也。此是一部通名。
若就戒本釋梵網者,如梵王網孔多網一,法
王戒法當知亦爾,雖復隨事輕重多條,清淨
尸羅終歸一道,是故從喻名曰梵網。又戒為
梵行亦是法網,故云梵網。如云天網恢恢疎
而不漏,戒法亦爾,攝諸眾生不漏生死。故經
說云:張大教網亘生死流,漉人天龍置涅槃
岸。蓋斯謂也。「盧舍那佛說」者,標教主也。「盧舍
那」此云「淨滿」,障垢無不淨、眾德無不滿,故云
淨滿也。上卷心地舍那自說,今此戒本釋迦
所說,推功在本故云彼說。「菩薩十重四十八
輕戒」者,二百五十戒通三乘,此五十八唯制
菩薩,簡通取別故標「菩薩」,十事根本犯失戒
故制「重」名,六八枝條唯垢心行故立「輕」稱,孝
順制止故稱為「戒」。所言大乘菩薩戒本者,今
此十重四十八輕,約法則唯大乘所制,就人
則唯菩薩所持。「戒本」者,今此戒經為戒行本
也。又此戒行是菩提本,如經云:「戒此無上
菩提本,應當一心持淨戒。」又此略說為廣本
也。
次隨文釋者,此經既是抄出,無「如是」等三分,
然就文中不無序等。從初至「皆名第一清淨
者」,為序說;「佛告諸佛子」至「是四十八輕戒,三
世菩薩已、當、今誦」,為正說;餘殘為流通。
初序
中有二:初偈頌為勸信序,餘長行文為結戒
序。所以就二為序者,《本業經》云:「入三寶海以
信為本,住在佛家以戒為本。」信戒為入住之
本,故就之為序也。又信為受戒之本,故先序
信;戒是宗之所明,故次序戒。勸信序中有十
一行半,分為二意:初五行頌序教主本末,後
六行半讚戒法勸受。初中復二:初二行半序
現身本末,後二行半顯說教本末。序現身本
末中,初二句顯臺中之本體,次二句顯華上
之應身,次一頌顯樹下之化形,次半頌覆結
本末。問:此三重身於三身中當云何配?答:異
說云云,今述一釋。盧舍那者,義兼自他二受
用身。所以知然?上卷云:「吾百阿僧祇劫中
修行心地得成盧舍那」,故知通自受用。為千
釋迦所將微塵菩薩眾說心地法,故知亦兼
是他受用。此則對登地機所現身也。華上千
釋迦者,是淨土中變化身也。所以知然?以華
為器者,非穢土相故。又無性《攝論》云:變化身
百俱,昵國各為主者,此是穢土中八相化身,
即此所說百億釋迦。故知華上所現身者,非
穢土中所現化身。又此偈中對新學云:「是盧
舍那誦,我亦如是誦。」故知非是對地上穢,此
則應是對彼三賢菩薩所現身也。次百億釋
迦者,即是穢土四天下中為彼凡夫、二乘及
初發心菩薩所現身也。有人解云:《十地經》說:
二地菩薩於一念間入千世界,得見千佛。戒
是二地之別行故,是故對彼二地菩薩現千
佛身。二地菩薩正對千身之本盧舍那佛,其
千釋迦即一念間所現化身。或當如是,於理
無爽。
我今盧舍那,方坐蓮華臺。
「我今盧舍那」者,
此是誰言?即千釋迦中一釋迦言,指自本身,
故云為「我」。時非曾當,正在「今」也。「方坐」者,猶
正坐也。「蓮華臺」者,即蓮華中蓮實所附處也。
其量周圍千三千界,此是座量,非國土量。《華
嚴》所說蓮華藏世界者,即是所統之世界也。
上有十二佛國土、七世界性,九方亦爾,是盧
舍那常轉法輪處。
周匝千華上,復現千釋迦。
「周匝千華上,復現
千釋迦」者,謂盧舍那所坐蓮華臺,以千葉華
周匝圍繞,其一一華量等百億,於茲華上現
千釋迦。
一華百億國,一國一釋迦,各坐菩提樹,一時成
佛道。
「一華百億國,一國一釋迦」者,謂千華
中一一華葉各有百億四洲國土。「億」者,即是
俱胝數也。百俱胝國為三千界,十百為千,十
千為萬,十萬為落叉,十落叉為一度洛叉,十
度洛叉為一俱胝。三千大千為百億者,單千
為小千,千小千為中千,中千即當一度洛叉,
千中千為大千,大千即當百俱昵也。然新譯
者億當洛叉,此是十萬為億數也。舊譯論中
億當俱昵,此是千萬為億數也。若小乘說一
三千界有一釋迦,唯此四天下閻浮提中有
金剛座實身成道,餘天下中無金剛座非成
道處,唯遣化身度可度耳。今大乘說三千
界中有百億國,百億國中皆有道樹及金剛
座,百億釋迦各為主化。此國釋迦言:我是本
身,餘皆我化。餘國釋迦皆如是言。然則就末
論本,百億皆互為本;就本論末,皆是舍那化
也。
如是千百億,盧舍那本身。
「如是千百億」者,
謂千箇百億,故云「千百億」,非是雙牒千及百
億,下「千百億」皆如是釋。「盧舍那本身」者,示其
本也。上卷經云:「我已百阿僧祇劫修行心地,
以之為因,初捨凡夫成等正覺,號為盧舍那,
住蓮華臺藏世界海,其臺周遍有千葉,一葉
一世界為千世界,我化為千釋迦,據千世界,
復就一葉世界,復有百億須彌山、百億日月、
百億四天下、百億南閻浮提、百億菩薩釋迦,
坐百億菩提樹下,各說汝所聞菩提薩埵心
地,其餘九百九十九釋迦,各各現百億釋迦,
亦復如是。千華上佛是吾化身,千百億釋迦
是千釋迦化身,吾為本原,名為盧舍那佛。」
千百億釋迦,各接微塵眾,俱來至我所,聽我誦
佛戒,甘露門則開。是時千百億,還至本道場,各
坐菩提樹,誦我本師戒。十重四十八。
說教本
末中,初五句顯本身說,即千釋迦為百億釋
迦所將眾說。次五句示末身說,即百億釋迦
為時眾說。「甘露門則開」者,涅槃之法一飡永
存故云「甘露」,由戒能入故稱為「門」,今說故則
「開」也。「還至本道場」者,百億國土各是當分化
境,故名「本道場」。「本師戒」者,諸佛以戒為本
師。
戒如明日月,亦如瓔珞珠,微塵菩薩眾,由是成
正覺。是盧舍那誦,我亦如是誦,汝新學菩薩,頂
戴受持戒。受持是戒已,轉授諸菩薩,諦聽我正
誦,佛法中戒藏。波羅提木叉,大眾心諦信,汝是
當成佛,我是已成佛。常作如是信,戒品已具足,
一切有心者,皆應攝佛戒。眾生受佛戒,即入諸
佛位,位同大覺已,真是諸佛子。大眾皆恭敬,至
心聽我誦。
讚戒勸受中,初一行讚戒德,後
五行半勸信受。讚中「如明日」者,喻律儀戒,能
破闇惡猶日光故。「如明月」者,喻攝生戒,大悲
攝物同月愛故。「如瓔珞珠」者,喻攝善戒,莊嚴
法身如寶珠故。「成正覺」者,由三種戒成三佛
果,謂律儀戒成斷德法身,攝善法戒成智德
應身,攝眾生戒成恩德化身。勸受中,初二頌
一句就戒教勸誦持,後三頌一句就戒行勸
攝受。初中復二:初一頌二句勸受持,次三
句勸諦聽。次戒行中復二:初二頌三句勸信
攝,後二句勸敬聽。「常作如是信,戒品已具足」
者,謂心常作如上二信,即能堪任為受器,故
云戒品已具足也。「一切有心者,皆應攝佛戒」
者,謂一切眾生有成佛信心,皆應攝受諸佛
戒也。「即入諸佛位」者,依《占察經》佛位有四:「一
者信滿法故作佛,謂依種姓地決定信諸法
不生不滅,清淨平等無可願求故。二者解滿
法故作佛,所謂依解行地深解法性,知如來
業無造無作,於生死涅槃不起二想,心無所
悕故。三者證滿法故作佛,所謂依淨心地以
得無分別寂靜法智及不思議自然之業,無
求想故。四者一切功德行滿足故作佛。所謂
依究竟菩薩地,能除一切障,無明夢盡故。」今
受菩薩戒者,必須具信,故得入初信滿佛位
者,言入佛位,恐謂已成佛,故云:「位同大覺已,
真是諸佛子。」勸信序訖。
爾時釋迦牟尼佛初坐菩提樹下成無上正覺,
初結菩薩波羅提木叉,孝順父母、師僧、三寶,孝
順至道之法,孝名為戒,亦名制止。佛即口放無
量光明。是時百萬億大眾、諸菩薩、十八梵、六欲
天子、十六大國王,合掌至心聽佛誦一切諸佛
大乘戒。
結戒序中有二:一、經家序;二、佛自
序。經家序中有三:一、序結戒;二、序放光;三、序
眾集序。結戒中「初結菩薩婆羅提木叉」者,若
聲聞戒十二年後隨事漸制,菩薩不爾,初在
樹下一時制。所以然者,聲聞根劣,無事預制
則譏謗,故隨犯緣方漸制也。菩薩根勝,聞即
隨行無有厭譏,不待犯緣即頓制也。依《十
地論》,成道初七日或自受法樂,思惟因緣故
未起說,第二七後方興言說。今言「初結」者,應
是第二七日中也。「孝順」已下略釋所結戒之
名義,略以二義釋其戒名。「波羅提木叉」者,此
云「別解脫戒」。《對法論》云:「為求解脫,別別防護
所有律儀,故名別解脫律儀,由律儀能速出
離生死苦故。」此則別防之戒,能得解脫之果,
故從果稱,名別解脫。又得戒時,別別解脫三
業之縛,故云別解脫。此別解脫戒,若聲聞所
受,唯有制止義,能防非故;而無孝順義,不求
攝善及益生故。若大士戒,具兼兩義:一、孝順
義,能攝善等故;二、制止義,能離惡法故。「孝順
父母」者,生育世形故;「孝順師僧」者,長養法身
故;「三寶」者,入道勝境故;「至道法」者,得果之本
故。略舉四處,明孝順也。「即口放」下,明放光,將
說戒法,現表瑞也。「是時百萬億大眾」下,明集
眾也。
佛告諸菩薩言:我今半月半月自誦諸佛法戒,
汝等一切發心菩薩亦誦,乃至十發趣、十長養、
十金剛、十地諸菩薩亦誦。是故戒光從口出,有
緣非無因故。光光非青黃赤白黑,非色非心,非
有非無,非因果法,是諸佛之本原行,菩薩道之
根本,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是故大眾諸佛子,
應受持應讀誦善學。佛子諦聽!若受佛戒者,國
王王子、百官宰相、比丘比丘尼、十八梵、六欲天
子、庶民黃門、婬男婬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剛神、
畜生乃至變化人,但解法師語盡受得戒,皆名
第一清淨者。
佛自序中亦有三:一、告誦戒
法,二、釋光因緣,三、勸受持等。初告誦中「半
月自誦」者,雖果德圓滿而不忘因詮,雖一切
時誦,為新學故言半月誦。「發心菩薩」者,謂十
信也。「十發趣」者,謂十解,亦名十住,亦名習種
姓。其十名者,謂捨、戒、忍、進、定、慧、願、護、喜、頂心
也。此十種法初始發心趣入大乘,故云發趣。
「十長養」者,即十行,亦名性種姓。其十名者,謂
慈、悲、喜、捨、施、好語、益、因、定、慧心也。此十習已
成性長養聖胎,故云長養。「十金剛」者,謂十迴
向,亦名道種姓。方便行就不可爼壞,故云金
剛。其十名者,謂信、念、迴向、達、圓直、不退、大乘、
無想、慧、不壞心也。「十地」者,亦名聖種姓。十名,
謂體性平等地、體性善慧地、體性光明地、體
性爾炎地、體性慧照地、體性華光地、體性滿
足地、體性佛吼地、體性華嚴地、體性入佛
境界地。廣說行相如上卷經。「是故戒光」下,釋
光因緣。「有緣非無因」者,謂外有時眾感法勝
緣,內有如來大悲本因,方得現瑞表所說法
故。「光光」者,所放光明有多重也。「非青黃赤白
黑」者,以末即本故。「非五色非色心」者,非礙
緣故。「非有無」者,非凡夫有、非二乘無。「非因果
法」者,非苦集法也。「諸佛之本原行」者,成果之
本也。「菩薩之根本」者,成因之本也。「大眾諸佛
子根本」者,別舉時眾也。次勸受持等。「應受」者,
從師初受也。「應持」者,受後護持也。「應誦」者,誦
文句也。「善學」者,學義意也。「若受」已下廣釋受
義,餘三存略,以初兼後故。「國王」等者,俗等貴
族也。「比丘比丘尼」者,先受聲聞具足戒者,亦
兼下三眾。「十八梵」者,色界天也。何者十八?一
云:下三各三九,第四亦有九,謂無雲等、三無
想、五淨居。無想既許初後有心,容有發心受
菩薩戒。經說淨居下來受佛記,故知亦有發
心受戒。有云:別有十八梵天,無想、五淨不入
其數。如《本業經》列色天眾,謂梵天、梵眾天、梵
輔天、大梵天、水行天、水微天、水無量天、
水音天、約淨天、無想天、遍淨天、淨光
明天、守妙天、微妙天、極妙天、福果天、
果勝天、大靜天。「六天」者,欲界天。無色
界者,若就顯教無受法義,故不說也。「庶民」者,
無官位人。「黃門」者,五種半擇迦。「畜生乃至變
化人」者,謂畜生中能變化者。「但解法師語盡
受得戒」者,此所列中若能領解法師語,亦能
發菩提心,皆得受戒也。又在家戒,如上所說
解語皆受。若出家戒則不如是,唯人趣中若
男若女無遮難者方許為受,義同聲聞出家
受法。又應戒法皆得通受,文無簡故,但應遮
其比丘等性。如半擇迦許受五戒,但應遮止
近事男性。序文已訖。
佛告諸佛子言:有十重波羅提木叉,若受菩薩
戒不誦此戒者,非菩薩非佛種子。我亦如是誦,
一切菩薩已學,一切菩薩當學,一切菩薩今學。
我已略說波羅提木叉相貌,應當學敬心奉持。
次正說中大分為二:一、辨重戒,二、明輕戒。
辨重戒中有三:一、總標數名教令受學,二、別
敘種相誡令攝護,三、覆結得失勸其敬持。初
中有十數也。「木叉」,名也。「不誦非菩薩」等者,顯
由此相得成菩薩及佛種子。「一切菩薩已、當、
今學」者,顯此戒法三世楷定。「木叉相貌」者,不
誦非菩薩,即戒之相也,三世皆學,即戒之貌
也。別敘種相中,十重戒即為十。一一戒中應
以五句辨釋文義:一、制意釋名,二、具緣成犯,
三、判業輕重,四、學處同異,五、就文解釋。
佛言: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讚歎殺、見作
隨喜乃至呪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
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
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反更自恣心快意
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第一殺戒
制意
釋名者,命是形根有生所貴,凡在含靈莫不
寶重。故《涅槃經》佛誡闍王:雖復人畜貴賤有
殊,寶命重死無有異也。然則大士為懷仁慈
居先,寧容恣己快心奪彼所重?特違慈行故
先制之。又聲聞脫縛為先故首制婬,菩薩慈
濟為上故初禁殺。又此十重七眾共持,故殺
戒在初。釋名者,報形相續假名為「生」,違緣逼
害名之為「殺」。
具緣成犯者,成犯之緣通別各
五。通緣五者,一、受菩薩淨戒,二、住己自性非
狂亂等,三、非重苦所逼,反此無犯。故《菩薩地》
云:「一切處無違犯者,謂若彼心增上狂亂,若
重苦受之所逼切,若未曾受淨戒律儀。」義加
二緣:一、有憶念,謂轉生時若憶先受隨作成
犯,若不憶念雖作無犯。二、無利生緣,若有
利生處許行殺等。故前三及二為通緣五。別
緣五者,五十九云:「若廣建立十惡業道自性
差別,復由五相。何等為五?一、事,二、想,三、欲
樂,四、煩惱,五、方便究竟。事者,一一業道各別
決定所依處事,或有情數或非有情數,隨其
所應十惡業道依之而轉。想者有四,謂一、於
彼非彼想,二、非於彼彼想,三、
於彼彼想,四、非於彼非彼想。欲
樂者,或有倒想,或無倒想樂所作欲。煩惱者,
或貪、或瞋、或癡、或貪瞋、或貪癡、或瞋癡、或貪
瞋癡,一切皆具。方便究竟者,即於所欲作業
隨起方便,或於爾時、或於後時而得究竟。由
此五相成於殺生乃至邪見諸業道中,隨其
所應當廣建立圓滿自性十種差別。」《論》文如
是,今依彼意釋此犯緣。殺中事者,謂有情數
眾生為事。此有三品:一、上品,謂佛、聖人、父母、
師僧,害即犯逆并重。下三果人,一云非逆,《涅
槃經》中入中殺故。畢定菩薩,同上殺科。一云
是逆。下七逆中,唯言殺聖人,不云無學,故
殺養胎母。一云犯逆,於菩薩過重故。一云唯
重,非生本故。二、中品,謂人、天,害唯犯重。三、下
品,謂下四趣。一云若害,但犯輕垢,非道器
故。文云「一切有命」者,舉輕況重耳。聲聞戒中
亦云乃至蟻子不應奪命,豈即成重?一云成
重,文無簡故。聲聞戒中,初雖總說,下則簡別。
此中不爾,曾無簡別,故知是重。想者,《論》云:
「若能害者,於眾生所作眾生想,起害生欲,此
想即名於彼眾生不顛倒。」然想有三:一、不倒
想,謂如人作人想,即第三句於彼彼想;及
非人作非人想,即第四句非於彼非彼想。二、
顛倒想,謂人作非人想,即是第一句於彼非
彼想;及於非人作人想,即第二句非於彼彼
想。三、疑想,謂人非人疑、非人人疑。《論》雖不說,
准律應有。不倒二中,人人想犯根本,非人非
人想無犯。若望非畜,亦犯根本;今就非情,故
說無犯。倒想中二,俱不犯本。然應分別:初人
作非人想,本迷不犯,轉想亦犯;後非人人想,
雖不犯本,一向有罪,犯方便故。欲樂者,《論》云:
「依此想故,作如是心:我當害生。如是名為殺
生欲樂。」此則殺思,名為欲張等。漫者,隨遇悉
害。若漫心者,隨所遇境,皆成根本。若剋心者,
心境相稱,即成根本;若不相稱,不遂故輕。煩
惱者,《論》云:「此能害者,或貪所弊,或嗔所弊,或
癡所弊,或二所弊,或三所弊,而起作心,是名
煩惱。」方便究竟者,彼由欲樂及染污心,或
自或他發起方便加害眾生,若害無間彼便
命終,即此方便當於爾時說名成就究竟業
道。若於後時彼方命終,由此方便彼命終時,
乃名成就究竟業道。
結犯輕重有三:一、方便
根本相對分別,方便闕緣不遂故輕,根本緣
具暢業故重。二、就本中隨境輕重,隨三品境
業輕重故。三、就一境中隨心輕重,隨能起心
有輕重故。成業亦爾,染不染犯故誤心異,其
義可知。
學處同異者,此戒大小俱制,道俗亦
同,然大小乘不全同也。一、輕重異,聲聞唯人
是重,餘皆為輕,大士三境俱重。二、開遮異。聲
聞唯遮無開,大士有益便開。《菩薩地》云:「若諸
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善權方便,為利他
故,於諸性罪小分現行。由是因緣,於菩薩戒
無所違犯,生多功德。謂如菩薩見劫盜賊,為
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後欲害大德聲聞、獨覺、
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是事已,發心思
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當墮地獄;如其不斷,
無間業成,當受大苦。我寧殺彼墮那落迦,終
不令其受無間苦。如是菩薩意樂思惟,於彼
眾生,或以善心,或無記心,知此事已,為當來
故,深生慚愧,以憐愍心而斷彼命。由是因緣,
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如仙譽王害
五百婆羅門,即其事也。制心、制色,亦不同也。
就文有三:一、標人,即「佛子」也。未受菩薩戒,
非此所制故。如聲聞戒,若比丘例。二、敘犯事,
「若自殺業」是;三、結罪名,「是菩薩波羅夷罪」也。
敘犯事中又三:一、舉不應制不得作,二、「是菩
薩」下舉所應教令常作,三、「而自恣心」下還舉
不應成犯事也。初不應中又三:初六句明犯
事,次四句辨犯成,後「乃至一切有命」者,古判
舉輕況重,今謂結犯分齊也。就犯事中,初二
易了。「方便殺」者,如倚撥與藥等。「讚嘆殺」者,由
我讚嘆前人死也。「見作隨喜」者,由我隨喜前
人死也。「乃至呪殺」者,謂毘陀羅等呪,由誦
此呪前人被死。殺事多種,略餘取此,故云乃
至。如墮胎、安腹、遣使、重使等,其類非一。就成
犯中,「殺業」者,於三業中隨由一業成殺事也。
「殺法」者,謂殺方法,或刀斫或箭射等。「殺因」者,
謂因等起心。「殺緣」者,謂事、想、欲樂、煩惱、方便。
如上所說,應事易了。還舉不應中,「自恣心」者,
於佛所制,無所顧憚,縱自愚情,隨緣造作。「快
意殺生」者,於內無迷謬,於外無逼切,以了了
心,行殺生也。結罪名中,「波羅夷」者,此云墮不
如意處,亦云他勝處。出家受戒,本為制魔,然
由犯戒,墮在不如之處,故云墮不如處。彼勝
我負,故云他勝處。
若佛子!自盜、教人盜、方便盜、讚嘆盜、見作隨喜,
乃至呪盜、盜因、盜緣、盜法、盜業,乃至鬼神有主
劫賊物,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而菩薩
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
樂,而反更盜人財物,是菩薩波羅夷罪。
第二
盜戒
制意釋名者,財為外命有待所資,自除
己我莫不愛護,大士為懷應當助生,福樂而
變侵損他物,潤己長貪違行處深,故次制也。
「盜」猶「不與取」之名也。竊取名偷,顯奪名劫,盜
通二也。具緣犯中不與取,事者,《論》云:「謂他所
攝物。」有人准律唯取人物五錢已上方犯重
也。一云:不爾。文云:「乃至鬼神有上物物,一針
一草不得故盜。」故知異聲聞也。想者,他物他
物想也。倒不倒四句,准殺應知。欲樂者,謂劫
盜欲。煩惱者,謂三種中或單或具。方便究竟
者,謂起方便移離本處,結犯輕重准殺應知。
學處同異者,亦准殺也。《菩薩地》云:「又如菩薩
見有增上增上宰官上品暴惡,於諸有情無
有慈愍,專行逼惱。菩薩見已,思擇彼惡,起憐
愍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力所能,若廢若
黜增上等位。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
生多功德。又如菩薩見劫盜賊奪他財物,若
僧伽物、窣堵波物,取多物已,執為己有,縱情
受用。菩薩見已,起憐愍心,於彼有情發生利
益安樂意樂,隨力所能,逼而奪取,勿令受用
如是財故,當受長夜無義無利。由此因緣,所
奪財寶,若僧伽物還復僧伽,窣堵波物還窣
堵波,若有情物還復有情。又見眾主或薗林
主取僧伽物、窣堵波物,言是己有,縱情受用。
菩薩見已,思擇彼惡,起憐愍心,勿令因此邪
受用業,當受長夜無義無利,隨力所能,廢其
所主。菩薩如是雖不與取,而無違犯,生多功
德。」就文中如前又三。敘犯事中,先辨不應犯
事有四,第四呪盜成犯四句後方列。「方便盜」
者,如律云受供比丘語施主云受汝供養是
阿羅漢等是也。若得供者罪兼二事,謂妄語、
盜。「呪盜」者,誦呪令物自來也。無讚喜者,不
由讚喜成自業故。「鬼神有主物」者,謂神廟中
物,或鬼神即為主,或餘為守護主也。「劫賊物」
者,謂官所收劫賊物也。又可劫賊物者,本雖
是我物,若劫奪而取即成賊者物也。物無定
屬,隨取成其主故。
若佛子!自婬、教人婬,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婬,
婬因、婬緣、婬法、婬業,乃至畜生女、諸天鬼神女
及非道行婬。而菩薩應生孝順心,救度一切眾
生,淨法與人,而反更起一切人婬,不擇畜生乃
至母女、姉妹、六親行婬,無慈悲心者,是菩薩波
羅夷罪。
第三婬戒
分文如前。制意釋名,經
云:若不斷婬,尚障梵天,況得菩提?連羈生
死不得離者,寔由茲矣。故制之令斷。荒色名
「婬」,亦名「非梵行」。諸戒雖皆非梵,此染垢過
重,故偏目也。具緣中事者,三境皆重。又律中
唯女三道、男二處是重境,餘處非重。若准經
文及非道行婬,故知菩薩於非道亦重。又《瑜
伽論》云:「欲邪業道事者,謂女所不應行。設所
應行,非支、非處、非時、非量。若不應理,一切男
及不男。」「若於母等、母等所護,名不應行。」「除產
門外,所有餘分皆名非支。若穢下時、胎圓滿
時、飲兒乳時、受齋戒時、或有病時,謂所有病
匪宜習欲,是名非時。若諸尊重所集會處,或
靈廟中,或大眾前,或堅鞭地,高下不平,令不
安穩,如是等處,說名非處。過量而行,名為非
量。」「不依世禮,故名非理。若自行欲,若媒合他,
此二皆名欲邪行攝。」想者,於彼彼想。若准律
文,於道道想,於道非道想及疑,皆成重也。欲
樂者,謂樂行之欲。煩惱者,謂三毒,或具不具。
方便究竟者,謂兩兩交會。結犯輕重者,隨境
隨心,准前可知。學處同異者,大小同制。出家
五眾,正邪俱禁。在家二眾,制邪開正。《菩薩地》
云:「又如菩薩處在居家,見母邑現無繫屬,習
婬欲法。繼心菩薩,求非梵行。菩薩見已,作意
思惟:勿令心恚,多生非福。若隨其欲,便得自
在,方便安處,令種善根。亦當令其捨不善業,
住慈愍心,行非梵行。雖習如是穢染之法,而
無所犯,多生功德。出家菩薩,為護聲聞,聖所
教誡,令不壞滅,一切不應行非梵行。」文中「自
婬、教人婬」者,聲聞法中,自婬成重,教人非重。
大乘法中,自他俱重。「及非道行婬」者,聲聞法
中,女三處,男二處,行即犯重。非道行者,不犯
重也。大乘法中,道及非道,俱犯重也。《瑜伽》婬
業道,亦如是說也。餘文可知。
若佛子!自妄語、教人妄語、方便妄語、妄語因、妄
語緣、妄語法、妄語業,乃至不見言見、見言不見、
身心妄語,而菩薩常生正語、正見,亦生一切眾
生正語、正見,而反更起一切眾生邪語、邪見、邪
業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第四妄語戒
制意
釋名者,令人虛解,違真之甚,故制之。違想而
說,故名「妄語」。事設是實,若違內心,皆名妄語。
具緣中事,謂見、聞、覺、知、不見、不聞、不覺、不知。
想者,謂於見等,或翻彼想。翻想有二事:一、想
事俱翻,如不見事,起不見想,而說言見;二、翻
想不翻事,如不見事,起見想,而言不見。此二
俱成妄語也。欲樂者,謂覆藏想,樂說之欲。煩
惱者,如上。方便究竟者,謂時眾及對論者領
解。結犯輕重者,若隨境論,一云:三品境俱
重。一云:唯上中結重,對下境唯輕垢也。隨心
可知。又若准律,唯說上人法犯重令,既無簡
別,理應通制。學處同異者,大小乘俱制,道俗
亦同也。又大乘中,有益處開。《菩薩地》云:「又如
菩薩為多有情解脫命難,囹圄縛難,刖手足難,
劓鼻刵耳剜不正知說於妄語。然為救脫彼有情故,知而
思擇,故說妄語。以要言之,菩薩唯觀有情義
利,自非無義利,自無染心。唯為饒益諸有情
故,覆想正知而說異語。說是語時,於菩薩戒
無所違犯,生多功德。」釋文中,餘事易解。「身心
妄語」者,身妄語,謂由身業表示令人妄解,如
由起坐表知是聖等。心妄語者,如說戒時默
表清淨。雖由二表令他妄解,而所成業語業
所攝,故云妄語。
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酒,酤酒因、酤酒緣、酤酒
法、酤酒業,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而菩
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而反更生一切眾
生顛倒之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第五酤酒
戒
制意釋名者,酒是開放逸處,失諸善法。如
論云:除破僧事,若醉酒時,餘逆法可造三十
六失。十種過患,律、論俱示。若唯自飲,過失猶
輕;若酤而求利,損處甚廣。故雖非性惡,同制
為重。「酤」者,販博之名也。味濃易耽,雖甘而
毒,故云「酒」也。具緣中事者,謂酒體成也。《論》云:
「宰羅、若迷疑邪、未陀,放逸處。」穀所成,宰羅;若
餘菓成,名迷疑邪;簡異未成、已壞,名未陀也。
想者,律云:酒、酒想,酒、非酒疑,酒、非酒想,皆結
正罪。准彼制此,酤亦應爾。又可律就飲說,三
句皆犯;若就酤說,心境相應,方可結重。欲樂
者,欲以酒與人,求利心也。煩惱者,三中隨一,
或具二、三。方便究竟者,一云:授與人時便犯,
不待前人飲與不飲。一云:待前人飲方犯。結
犯輕重者,就境言之。律中與親里販賣罪輕,
以希利心輕故。義准沽酒亦應然。若與上中
境人者,是正所制重也。若下品境事希,故應
輕也。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而重輕異。大士
過重,聲聞唯犯販賣戒,即第三篇也。釋文可
解。
若佛子!自說出家、在家菩薩、比丘、比丘尼罪過,
教人說罪過,罪過因、罪過緣、罪過法、罪過業。而
菩薩聞外道惡人及二乘惡人說佛法中非法、
非律,常生悲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大乘善信。
而菩薩反更自說佛法中罪過者,是菩薩波羅
夷罪。
第六說他罪過戒
制意釋名者,同法
相護義同昆弟,而反向異道揚彼過短,近則
陷沒善人,遠則損壞正法,其過非輕故制斷
也。可毀可厭故云「罪過」,向他顯揚故名「說」也。
具緣中事者,謂有戒人所有罪過,向無戒人
說。七逆十重是正所制,自餘輕過亦兼制也。
想者,於罪過起罪過想也。欲樂者,欲說罪過
之望樂也。此有二:一、陷沒心,欲令前人失名
利等;二、治罰心,欲令前人被繫縛等。以此二
心說他罪過,皆犯重也。煩惱可知。方便究竟
者,若自說若教他說,前人領解時即成究竟
也。結犯輕重者,准之可知。學處同異者,聲聞
向未受具說他重罪犯第三篇,若說僧殘已
下皆犯第五篇,菩薩兼濟為懷故制重也。文
但云說過不別輕重,下輕戒第十三戒說七
逆十重,准彼此亦應爾,但彼向同法說故輕,
此向異法故重。又一云:彼說無事故輕,若知
無事不能陷沒或治罰故,此說有實犯重。釋
文可知。
若佛子!自讚毀他,亦教人自讚毀他,毀他因、毀
他緣、毀他法、毀他業。而菩薩應代一切眾生受
加毀辱,惡事自向己、好事與他人。若自揚己德、
隱他人好事,令他人受毀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第七自讚毀他戒
制意釋名者,菩薩應推
直於人、引曲向己,而今反揚自辱人,違本心
之甚,故制斷之。讚揚己德、毀辱他失,是所
防過。從所防為名,故云「讚毀戒」。具緣成犯中
事者,有二:一、所毀人,二、所毀事。所毀人中,一
云:若毀上中二境犯重,毀下境輕。此戒兼制。
一云:上中二境有菩薩戒者方重,惱妨深故。
若無戒及下境有戒無戒悉輕,惱妨淺故。後
釋應准律部律說,毀大比丘方結提罪,故知
大乘中毀同法菩薩方結重。今謂前說過戒
別標四眾,此毀他戒總云毀他,不別標舉。准
律簡別,理恐不然。所毀事者,准律有七,謂:一、
姓家生,二、行業卑,三、伎術工巧亦卑,四、汝是
犯過,五、多結使,六、盲人,七、禿瞎。於此七中隨
用一事,毀皆犯重。想者,倒不倒疑,准前釋之。
欲樂者,揚我抑彼,欲求利敬之意樂也。煩惱
者,於三毒中,或單,或二,或具三也。然成究竟,
要由貪心。故《菩薩地》云:「為欲貪求利養恭敬,
自讚毀他,是名第一他勝處法。」方便究竟者,
若自作,若教人,前人領解,讚毀言時,便結犯
也。律云:毀呰有三:一、面罵,二、喻罵,三、自比
罵。面罵者,言汝是旃陀羅家生等。喻罵者,汝
似旃陀羅種等。自比罵者,我非旃陀羅種等。
此三種罵,若了了皆提,若不了皆吉。准此菩
薩,了了皆重,不了皆輕。又要具讚,毀方結重。
若毀而不讚,讚而不毀,唯犯輕垢。或先讚
後毀,或先毀後讚,俱令運讚毀心,備二結重。
若先讚後毀,讚時方便輕,毀時成本重。先毀
後讚亦爾。如尼八事,一一作時,方便故蘭。具
八事時,方結夷罪。若單欲讚,或單欲毀,雖前
後具二,別結兩輕,不成重也。如斷心數取四
錢,不成重也。結犯輕重者,若就境論,毀聖、毀
凡、毀道、毀俗、毀人、毀畜,業隨前境,不無輕重。
若就心言,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
是功德,是上品,即失戒也。不具足四,是中下
品,犯而不失。學處同異者,聲聞犯提,菩薩犯
夷。依《善生經》,於在家菩薩,不制為重。若依此
經,無別簡故,七眾皆重。文中「口自讚毀他」者,
謂口自發言,讚自德,毀他失。「亦教人自讚毀
他」者,此有二:一、教前人讚彼自得,毀他人失;
二、教前人讚我自得,毀他人失。二俱應犯。「毀
他業」者,正唯口業。文云「自讚毀」,故身表意緣,
毀讚相隱,故非重也。「常代眾生受加毀」者,菩
薩作心,含垢如海,受辱如地。然《菩薩地》云不
清雪惡聲犯罪者,避彼前人譏謗得罪,非謂
菩薩過推人也。問:菩薩自無惡事,前人實無
好事,何得引惡推好?答:此有兩義:一、前人
無道,毀菩薩時,菩薩作念:如有的箭中,無則
無所中。由有我身故,眾生興惡;無我身,則無
由起。起惡由我,惡在我也。是則惡事自向己
也。又作是念:由前人毀我故,我得修戒而防。
若無前人,我善何緣而生?生善由彼,善在彼
也。是則好事與他人也。二、彼惡我善,是我見
耳。若論實理,彼我同體。菩薩應從實理,不
隨妄見。故得引惡向己,推善與人。「令他受
毀辱者,是菩薩波羅夷罪」者,是結罪名。《菩薩
地》云:「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於他人
所有染愛心,有瞋恚心,自讚毀他,是名有犯,
有所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為摧伏諸
惡外道,若為住持如來聖教,若欲方便調彼
伏彼,或欲令其未淨信者發生淨信,己淨信
者倍復增長。」
若佛子!自慳、教人慳,慳因、慳緣、慳法、慳業。而菩
薩見一切貧窮人來乞者,隨前人所須一切給
與。而菩薩以惡心、瞋心,乃至不施一錢、一針、一
草,有求法者不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計法,而
反更罵辱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第八慳惜加
毀戒
大士之壞,應不求而施,令乞人現前悋
而不與,反加毀辱頓乖化道,故制斷也。《菩薩
地》中直云不施財法,不言加毀,應名慳不慧
施戒。祕悋財法名「慳」,罵辱前人為「毀」,從所
防過為「戒」名也。具緣中事者,謂所辱眾生及
所惜財法。上品境中除佛菩薩,文云貧窮人
故。中品境中若非貧窮人,為試故來乞,不施
亦不犯也。下品境古說非重,今謂有知解非、
畜,理亦非輕。所惜財法者,文云「乃至一錢一
針一草,不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許法」。想者,
謂於前二境稱境而想。欲樂者,謂祕惜不與
之意樂也。煩惱者,既云慳惜,即貧為主,餘皆
成助或具不具。方便究竟者,古說前人領解
知是慳惜之相,領納打罵之言,隨事隨語結
重。若准《菩薩地》,未必前人領解知慳惜相,受
罵打苦方結重也。若決意不施,說祕惜言,彼
解不解,應結重罪。故彼文云:「若諸菩薩,現有
資財,性慳財故,有貧有苦,無依無怙。正求財
者,來現在前,不起哀憐,而修慧捨。正求法者,
來現在前,性慳法故,雖現有法,而不給施,是
名第二他勝處法。」而此經云「而反更罵辱者」,
剩顯違過之甚也。結犯輕重者,若對境言,有
貧苦者重,非貧苦者應輕。若隨心言,准上
讚毀,古說要具二事方結重,謂慳、加毀。若慳
而不毀,毀而不慳,皆非重也。學處同異者,聲
聞唯弟子不教法犯吉,不與財不制犯。尼二
歲內不與財法犯提,二歲外不與法犯吉。加
毀別結,不合為重。菩薩不簡親疎,求者不與,
皆犯重罪。本誓兼物,故七眾同犯。依《善生經》,
於俗亦不制為重也。又《決定毘尼經》云:在家
菩薩應行二施:一、財,二、法。出家菩薩應行四
施:一、紙,二、墨,三、筆,四、法。得忍菩薩行三施:一、
王位,二、妻子,三、頭目皮骨。得忍應是十解已
上。文中「教人慳」者,亦應有二:一、教前人慳財
法,二、遣前人惜自財法。「慳業」者,意業為主,若
現相口說,亦身口助成也。「慳法」者,隨說祕惜
之方法也。或假託餘事而遣,或現威罵辱而
去。「慳緣」如上,具五緣也。財中一草,法中一塵,
葢是極勢之言也。四言為句,四句為偈,偈句
不滿為微法。如欲聞無常言而不為說,此無
常言不成句也。《菩薩地》云:「若諸菩薩安住菩
薩淨戒律儀,有飲食等資生眾具,見有求者
來,正悕求飲食等事,懷嫌恨心,懷恚惱心,而
不給施,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
獺惰懈怠放逸,不能施與,非染違犯。無違犯
者:若現無有可施財物,若彼悕求不如法物、
所不宜物,若欲方便調彼伏彼,若來求者,王
所匪宜,將護王意,若護僧制,而不惠施,皆無
違犯。」
若佛子!自瞋、教人瞋,瞋因、瞋緣、瞋法、瞋業。而菩
薩應生一切眾生善根無諍之事,常生慈悲心、
孝順心,而反更於一切眾生中,乃至於非眾生
中,以惡口罵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猶不息,
前人求悔,善言懺謝,猶瞋不解者,是菩薩波羅
夷罪。
第九瞋不受悔戒
菩薩常應仁被一
切,而反侵損不受悔謝,事乖誨化之甚,故制
斷也。含毒損人謂之「瞋」,結恨不捨名「不受謝」,
亦從所防為「戒」名也。具緣中事謂眾生,古說
上中境重、下境犯輕,今謂文云「於一切眾生
中乃至於非眾生中」,故知通結。若如是者,於
木石等中瞋亦應結重。答:不也。下云「前人求
悔善言懺謝」,故知不通木石。若爾,何故云於
非眾生?今謂聖人名非眾生,非處處受生,故
云非眾生。於不應瞋而瞋,非如凡人,故別云
「乃至」。想者,謂於所瞋眾生稱境而想。欲樂者,
謂欲結怨不捨之意樂也。煩惱者,以瞋為主,
餘皆助成。方便究竟者,古云前人領解知
彼不受,被身口罵打結重,隨身業口業多小
結。今謂不論前人領不領,若決意結怨不受
悔謝便結重也。所以知然?瞋即瞋恚業道,罵
即麁惡業道,此二業道不以領解為究竟。故
《決擇》云:麁惡語究竟者,謂呵罵彼;瞋恚業究
竟者,謂損害等期心決定。故知不待前人領
解。又《菩薩地》云:「若諸菩薩長養如是種類忿
纏,由是因緣不唯發起麁言便息,由忿弊故
加以手足塊石刀杖捶打傷害損惱有情,內
懷猛利忿恨意樂,有所違犯他來諫謝,不受
不忍不捨怨結,是名第三他勝處法。」結犯輕
重者,瞋不受悔有二:一者前人來觸彼還悔
謝,而瞋不受彼謝,此唯犯輕垢。一云亦重,彼
屈意來而今瞋隔,乖慈心故。二者菩薩觸彼
彼反悔謝,而怨結不受,正犯重也。學處同
異者,菩薩本誓引攝故瞋隔犯重,聲聞無期
自保不受悔謝唯犯吉也。依《善生經》,於俗菩
薩不制為重。此經通制道俗。文中「乃至於非
眾生」者,若非情名非眾生,是深防語。若聖人
非眾多生死故名「非眾生」,即齊防制也。「以惡
口罵辱」者,口業損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者,
以身業損惱。「意猶不息」者,意忿不息。「前人求
悔善言懺謝」者,謂被侵損人反求悔謝。猶瞋
不解者,不受不忍不捨怨結。《菩薩地》云:「若
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於他有情有所
侵犯,或自不為彼疑侵犯,由嫌嫉心,由慢所
執,不如理謝而生輕捨,是名有犯有所違越,
是染違犯。若由嬾惰懈怠放逸,不謝輕捨,是
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若欲
方便調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若是外道;
若彼希望,要因現行非法有罪,方受悔謝;若
彼有情,性好鬪諍,因悔謝時,倍增憤怒;若復
知彼為性堪忍,體無嫌恨;若必了他因謝侵
犯,深生羞恥,而不悔謝,皆無違犯。若諸菩薩
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他所侵犯,彼還如法平等
悔謝,懷嫌恨心,欲損惱彼,不受其謝,是名有
犯有所違越。雖復於彼無嫌恨心,不欲損惱,
然由稟性不能忍故,不受謝,亦名有犯有所
違越,是染違犯。無違犯者:若欲方便調彼
伏彼;若不如法,不平等謝,不受彼謝,亦無違
犯。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於他懷忿,
相續堅持,生已不捨,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
染違犯。無違犯者:為斷彼故,生起樂欲。」廣說
如前。
若佛子!自謗三寶、教人謗三寶,謗因、謗緣、謗法、
謗業,而菩薩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
如三百鉾㓨反更助惡人、邪見人謗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第十毀謗三寶戒
《地論》唯云「謗菩薩藏」,三中
謗法過偏重故。佛、法、僧寶,初信之勝境,歸終
之極地,理應承而奉順,反生誹毀,其過非輕,
故制斷也。心言乖寶,故名為「謗」,亦從所防為
「戒」名也。具緣成犯中事者,有二:一、所對境事,
謂上、中二境。若向下境,結罪則輕;今謂若對
有知解者,罪亦應重。二、所謗境事,謂即三寶。
業道門中通云「寶有義」,今簡取勝,故唯云三
寶。想者,論云「於有非有想」,此就所謗境辨
其想也。欲樂者,謂即如是愛欲,欲謗三寶之
意樂也。煩惱者,以癡為主,或具或單。方便
究竟者,古說前人領納邪言,隨語結重。《決擇》
業道中云「究竟者,謂誹謗決定。」又《菩薩地》云:
「若諸菩薩謗菩薩藏,愛樂宣說開示建立像
似正法,於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隨他轉,是名
第四他勝處法。」結犯輕重者,凡說邪見,有其
二種:一、損減邪見,撥實有事;二、增益邪見,立
實無事。損減有二:一、全分總撥一切因果法;
二、一分或執外謗內,或執小謗大。非撥一
切,都無有也。全分邪見若起,即失戒;總撥因
果,即退菩提。故若發言謗,唯得性罪,無戒可
犯,不名犯戒。此時雖失戒,而未斷善根,未至
增上品,故唯可名為退菩提捨。一分邪見中,
若由執外謗內法時,退菩提心,即失戒善;若
未退心,即犯謗重。若此謗心至增上品,設不
退心,亦失戒善,即是增上纏犯重捨也。若由
執小謗大乘時,退菩提心,亦即捨戒;若不退
大,即犯輕中第八戒也。彼云:「心背大乘常住
經、律,言非佛說,而受持二乘、聲聞戒經故。」又
增益邪見,立實無事者,即《地論》云:「愛樂、宣說、
開示、建立像似正法。」像似正法者,謂五法等
相,狀似正法,而非正法故。若謗正法,而愛似
法,即犯重罪;若不謗正,而愛似法,即犯輕中
第二十四。彼云:「有佛經、律、大乘法,而不能勤
學修習,文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等故。古疏
「邪見」義說有四:一、上邪見,二、中,三、下,四雜
邪見。上邪見者,謂撥一切因果皆無,即與上
說全邪見同。自有兩種:一、法想,謂心中決
定起無因果想,戒善即失。如下邪見成,上品
善便斷,後發言謗,無戒可犯,唯得性罪。二、非
法想,謂內心中起有因果想,唯口中說無,戒
不失故,隨說犯重。犯後失戒,事如前說。今謂
若心中起有因果想,此則見不壞,豈名邪見
邪?又若起非法想謗者,應如破僧,是虛誑語。
既名邪見謗,故知非妄語。中邪見者,不言
都無因果,但說三寶不及外道。此即同上一
分邪見中執外謗內者。是亦有二:若起法想,
即失戒善;非法想說,隨說犯重。妨難如前。下
邪見者,不說三寶不及外道,但執小乘,謗毀
大乘。如諸部小乘謗大非佛說。此亦有二:若
起法想,計畫未成,即犯輕中第八戒也;計畫
若成,即失戒善。計小勝大時,即退菩提故。今
謂計小勝大,未必便退大,謂若有人信小乘
中樹下成佛,不信大乘文成正覺,而不欲取
二乘四果,豈可名為退菩提邪?二、非法想說,
隨說犯重。今謂既知大乘勝於小乘,而唯口
言劣,豈名邪見?謗雜邪見者,此復有四:一者
偏執,謂執大謗小,或偏執一部。二者雜信,
謂雖不背佛家正法,而言外道所說亦有道
理,又言鬼神亦有威力,如說儒、道、佛家三宗
齊致。三、暫念小乘,謂欲且依小道斷惑,然後
更修大乘行也。四、思義僻謬,謂隨聲取義,起
五過等。此四雜見未必犯重,隨其所應,犯下
輕垢辨輕重說。學處同異者,小乘謗法不制
為重,如說欲不障惡。邪見者,若起見時唯吉,
違三諫時方提,如破僧、五邪等。若起法想,唯
蘭非逆;若非法想,犯逆并蘭。今大乘中若謗
三寶及菩薩藏,乖違過深,故並制重。依《善生
經》,於俗菩薩亦不制重,今此經中通制七眾。
文中「外道」者,謂佛法外行異道者。「惡人」者,謂
佛法中起惡見者。愍彼無事起惡,墜於無底
狂坑,傷此正法被損,虧於行人心中,故見一
言謗聲,痛如三百鉾㓨此謗法戒更無開緣。
上來別釋十重訖也。
善學諸人者,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應當學,於
中不應一一犯如微塵許,何況具足犯十戒。若
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
王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亦失十發趣、十長養、
十金剛、十地佛性常住妙果,一切皆失墮三惡
道中,二劫三劫不聞父母三寶名字,以是不應
一一犯。
次總結中復三:一、對人總結,二、誡
令不犯,應當於中下是,三、勸學指廣。誡中復
三:一、舉微況多誡,二、顯失令厭誡,三、示報令
怖誡。舉微況中,「不一一犯如是微塵許」者,於
一一戒中不應犯如微塵許,纔起犯心不至
身口,此過輕小故喻微塵,此過雖微積成大
惡故不可輕。如經偈云:「莫輕小惡以為無殃,
水渧雖微漸盈大器。」「何況具足犯十戒」者,微
過尚不應犯,重罪理在絕言,具足五緣成十
根本,故云具足犯十戒也。顯失厭中,「不得現
身發菩提心」者,謂失根本發心行也,由犯根
本重障所纏,於現身中不復堪發真菩提心。
「亦失國王位」等者,謂失傍招增上生也,既退
勝因妙報亦失。「亦失比丘」等者,失勝類也,不
復堪入二眾數,故下三眾亦隨類攝。「失十發
趣」等者,失勝法也,因果勝法皆退失也。示報
怖中,「一切皆失墮三惡道」者,犯十重戒一切
皆招三惡果報。「二劫三劫不聞名字」者,一失
人身長劫難復,慈名勝字何由得聞?小說五
逆不過一劫之果,大言十重亦招多劫之報,
權實理殊可不慎乎?
汝等一切諸菩薩,今學、當學、已學,如是十戒應
當學,敬心奉持。八萬威儀品當廣明。佛告諸
菩薩言:「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四十八輕今當
說。」
「汝等」下勸持,指廣如文也。
釋輕戒中,大分亦三:一、結起總摽,二、次第別
釋,三、說竟總結。就別釋中,四十八輕隨文所
結,凡為五段,段末皆指餘文,應有廣說。此五
段中,隨文剋取,皆通三聚,段段皆說離惡、攝
善、益生義故。從宗多論,前十重戒判為律儀,
後四十八分為餘二。《經》說:「攝律儀戒,所謂十
波羅夷;攝善法戒,所謂八萬四千法門;攝眾
生戒,所謂慈、悲、喜、捨,化及一切眾生,眾生皆
得安樂。」又四十八中,前三十戒多為攝善,後
十八戒多為利生也。《地持》四十四輕戒中,前
三十三亦為攝善,後十一戒為利生故。彼此
戒相雖有出沒,舉宗判相亦相似故。又《經》制
教本,《論》判義條,故《經》與《論》不得相異。《論》辨戒
度九種相中,第二、一切戒,謂「在家分戒及出
家分戒,是名一切戒。又即依此二分淨戒,略
說三種:一、律儀戒;二、攝善法戒;三、饒益有情
戒。律儀戒者,謂諸菩薩所受七眾別解脫律
儀,即是苾芻戒、至近事女戒。如是七種,依止
在家、出家二分,如應當知,是名菩薩律儀戒。
攝善法戒者,謂諸菩薩受律儀戒後,所有一
切為大菩提,由身語意積集諸善,總說名為
攝善法戒。此復云何?謂諸菩薩依戒住戒,於
聞於思於修止觀,於樂獨處精勤修學,如是
時時於諸尊長,精勤修習合掌起迎問訊禮
拜恭敬之業,即於尊長勤修敬事,於疾病者
悲愍慇重瞻侍供給,於諸妙說施以善哉,於
有功德補特伽羅真誠讚美,於十方界一切
有情一切福業,以勝意樂起淨信心發言隨
喜,於他所作一切違犯思釋安忍,以身語
意已作未作一切善根,迴向無上正等菩提,
時時發起種種正願,以一切種上妙供具供
佛法僧,於諸善品恒常勇猛精進修習,於身
語意住不放逸,於諸學處正念正知正行防
守,密護根門於食知量,初夜後夜常修覺寤,
親近善士依止善友,於自愆犯審諦了知深
見過失,既審了知深見過已,其未犯者專意
護持,其已犯者於佛菩薩同法者所,至心發
露如法悔除。如是等類所有引攝護持增長
諸善法戒,是名菩薩攝善法戒。云何菩薩饒
益有情戒?當知此或略有十一相。何等十一?
謂諸菩薩於諸有情能引義利,彼彼事業與
作助伴;於諸有情隨所生起疾病等苦、瞻侍
病等,亦作助伴。又諸菩薩依世、出世種種義
利,能為有情說諸要法,先方便說、先如理說,
後令護得彼彼義利。又諸菩薩於先有恩諸
有情所,善守知恩,隨其所應現前酬報。又諸
菩薩於墮種種師子、虎、狼、鬼魅、王、賊、水、火等畏
諸有情類,皆能救護,令離如是諸怖畏處。又
諸菩薩於諸喪失財寶、親屬諸有情類,善為開
解,令離愁憂。又諸菩薩於有匱乏資生眾具
諸有情類,施與一切資生眾具。又諸菩薩隨
順道理,正與依止,如法御眾。又諸菩薩,隨順
世間事務言說,呼召去來,談論慶慰,隨時往
起,從他受取飲食等事。以要言之,遠離一
切能引無義違意現行,於所餘事,心皆隨轉。
又諸菩薩,若隱若露,顯示所有真實功德,令
諸有情,歡喜進學。又諸菩薩,於有過者,內懷
親昵,利益安樂,增上意樂,調伏訶責,治罰驅
擯,為欲令其出不善處,安立善處。又諸菩薩,
以神通力,方便示現那落迦等諸趣等相,令
諸有情,厭離不善,方便引令入佛聖教,歡喜
信樂,生希有心,勤修正行。」今案:四十八輕戒
中,與《論》所說,文互出沒,開合不同,次第前後,
亦有不同。《經》制教本,隨事別立,《論》辨義條,從
類總說,開合立意,義須斟酌。
初戒中
第一敬事尊長戒
佛言:佛子!欲受國王位時、受轉輪王位時、百官
受位時,應先受菩薩戒,一切鬼神救護王身、百
官之身,諸佛歡喜。既得戒已,應生孝順心、恭敬
心,見上座、和上、阿闍梨、大同學、同見、同行者,應
起承迎、禮拜、問訊。而菩薩反生憍心、慢心、癡心、
瞋心,不起承迎、禮拜、問訊,一一不如法供養,以
自賣身國城、男女、七寶、百物而供給之。若不爾
者,犯輕垢罪。
即《論》所說:「如是時時於諸尊長
精勤修習合掌、起迎、問訊、體拜、恭敬之業,即
於尊長勤修敬事。」夫欲攝善,必憑勝緣。若傲
於所尊,即妨於進善,故制令敬事。具緣成犯,
理應備論。然既非性罪,未必皆具五緣,故輕
垢中犯緣存略。然五緣中,事、想、欲樂、方便究
竟,雖非性罪業道,必應具有第四煩惱。若染
犯亦有,不染犯中不必有也。結犯輕重者,故
心染犯皆重,不故不染皆輕。諸戒皆爾,不
復更論學處同異者,大小俱制。然聲聞離過
門中制,菩薩攝善門中制,七眾同犯。在家二
十八輕戒中第五戒云:「若優婆塞受持戒已,
若見比丘、比丘尼、長老先宿諸優婆塞等,不
起承迎禮拜問訊,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不起
墮落不淨有作」文中諸戒皆三,謂摽人、序事、
結罪。就序事中諸戒差降,此戒有三:一、勸受
戒,二、明應敬,三、明違之成犯。初勸受中凡舉
三位,初、二唯為俗,第三通道俗。出家菩薩亦
有容作僧統等,故立僧統等。雖經所遮必不
獲己,事容有故。恐在高位縱誕行非,故制受
法令不憍奢。若能受而順行,則神佛喜護,近
有安身遠能隆法,故勸令受。戒雖先受,臨事
應更受之,為欲敬事故。「既得」已下明應敬也。
「孝順心」者,於彼教訓從而不敢違也。「恭敬心」
者,於彼德行崇而不敢慢也。「上座」者,於上
無人為上座。「和尚」,此音訛也。若正應云「鄔波
陀耶」,此又云「親教」,即所從受戒者也。「阿闍梨」
者,若正應云「阿遮梨耶」,此云「軌範」。此有五種:
一、剃髮;二、出家;三、教授;四、羯磨;五、依止。「大
同學同見同行」者,謂同學等中年歲先者也。
又同學大法、同習大見、同修大行者也。違之
成犯中,「反生憍心慢心癡心」者,不孝順故憍,
不恭敬故慢,不知應敬之處即是癡心也。「以
自賣身」下引況重誡,尚應捨身況復不禮敬
耶?四十四中第三戒云:「若諸菩薩安住菩薩
淨戒律儀,見諸耆長有德可敬同法者來,憍
慢所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起承迎不推
勝座。若有他來語言談論,慶慰請問,憍慢所
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稱正理,發言酬對。
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非憍慢制,無
嫌恨心,無恚惱心,但由嬾之心。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無違犯
者:謂遭重病;或心狂亂;或自睡眠,他生覺想,
而來親附語言談論,慶慰請問;或自為他宣
說說法,論義決擇;或復與餘談論慶慰;或他
說法,論義決擇,屬耳而聽;或有違犯說正法
者,為欲將護法者心;或欲方便調彼伏彼,出
不善處,安立善處;或護僧制,或為將護多有
情心而不酬對,皆無違犯。」
第二不飲酒戒
若佛子!故飲酒,而酒過失無量。若自身手過酒
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不得教
一切人飲,及一切眾生飲酒,況自飲酒?一切酒
不得飲。若故自飲,教人飲者,犯輕垢罪。
酒是
放逸處,能造諸過,違諸善法,故制也。大小乘
同,七眾俱制。二十八中第二戒云:「若優婆塞
受持戒已,耽樂飲酒,得失意罪。」序事中三:一、
顯失;二、「不得教」下,制不應飲;三、「若故自飲」下,
違之成犯。初顯失中,「故飲酒」者,似開誤飲,而
律中酒非酒想亦犯。若始終無飲酒心,誤迷
唯謂飲水,理應開之。若本有飲酒心,雖飲
時謂非酒,亦應犯也。「而生酒過失無量罪」者,
雖非性惡,而能開性惡,故云過失無量。如《論》
中云:若醉酒時除破僧事,餘一切惡無不造
也。又《智度論》中具顯三十六失,《四分律》中十
種過失,「佛告阿難:凡飲酒者有十過失:一者
顏色惡,二者劣力,三者眼視不明,四者現瞋
恚相,五者壞田業資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
者益鬪訟,八者無名稱惡名流布,九者智慧
減小,十者身壞命終墮惡道,是謂十失。自今
以去我師者,乃至不得以草木頭內著酒中而
入口。」「過酒器」者,然度酒器也。一云:過有酒器
與之令飲。一云:唯過空器與彼令斟。前說
遣他飲,後說教他飲,義皆無爽。「五百世無手」
者,謂手執酒器與故得無手之報也。如蚓虫
等類,或生人中得無手也。有云:有五五百歲:
一五百在醎糟地獄,二五百在沸尿中,三五
百作曲蛆虫,四五百作蠅蝄等,五五百作人
癡鈍無知。今言五百,或是最後也。制不應中,
「不得教一切人飲」者,謂不得教他令飲。「及一
切眾生飲酒」者,謂不得遣與他飲。「況自飲酒」
者,為欲遮自放逸過故,舉他況自。《律》云:「酒
者,木酒、粳米酒、餘米酒、大麥酒。若有餘酒法,
作酒者是。」「雜酒者,酒色、酒香、酒味,不應飲。或
有酒,非酒色、酒香、酒味,不應飲。或有酒,非酒
色、非酒香、酒味,不應飲。或有酒,非酒色、非酒
香、非酒味,不應飲。非酒,酒色、酒香、酒味,應飲。」
廣說如彼。不犯者,若有如是病,餘藥治不差,
以酒為藥,若以酒塗瘡,一切無犯。
第三不食肉戒
若佛子!故食肉,一切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斷大
慈悲佛性種子,一切眾生見而捨去,是故一切
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食肉得無量罪。若故
食者,犯輕垢罪。
斷大慈種故制。聲聞涅槃
已前聽三種淨,自餘不聽;涅槃以後一切不
聽;菩薩前後一切不聽。七眾同制。文序事
中亦先顯失,次制不應食,後違之成犯。「一切
肉不得食」者,若淨不淨皆不得食也。「斷大慈
悲佛性種子」者,如經云:由有食人故殺。知如
此而食,故斷慈悲種也。「一切眾生見而捨去」
者,如鳥入身子影中尚有戰懼,有習氣者猶
如是,況全不斷三毒者也。「食肉得無量罪」者,
由食至殺害故得無量罪。
第四不食辛戒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大蒜、革葱、韮葱、蘭葱、興渠,
是五種,一切食中不得食。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薰臭妨淨法故制。大小俱制,七眾亦同。准
律,女應小重,以發華色故。「革葱、土葱、蘭葱」者,
此中無薤、韮,但開葱為三。此三別相難知。或
云:革葱是薤,葉似韮而厚。蘭葱者,傳說嶺南
生蘭葱,葉似大蒜而闊,臭氣同蒜。「興渠」者,婆
羅門語喚芸臺為「殑渠慮」,西域諸寺不聽食
也。又云:嶺南生興渠,形似倭韮,氣味似蒜。若
有病,餘藥不治,或應開之。如律身子行法,菩
薩亦應開之。別有《五辛經》一卷,五辛各五,合
二十五。又云:噉辛故,入東方阿鼻,上流洗辛,
下流洗衣,亦不得。此三戒,攝善中無別相,
以義攝之,於身、語、意住不放逸中,亦蘊在也。
第五舉罪教懺戒
若佛子!見一切眾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毀禁、七
逆、八難,一切犯戒罪應教懺悔。而菩薩不教懺
悔,同住同僧利養而共布薩,一眾說戒而不舉
其罪,不教悔過者犯輕垢罪。
見犯不教懺則
違相益義。聲聞護自尚所不許,況大士也。據
顯似是利生戒中,於有過者內懷親眤,利益
安樂增上意樂,調伏訶責治罰驅擯,為欲令
其出不善處安置善處。然菩薩教化眾生,即
是自成佛法,故攝善戒中亦制此戒也。即於
自愆犯審諦了知,深見過失中亦蘊在也。自
他雖殊,見過悔除同,故大小俱制。出家二眾
全犯,餘三眾及在家理亦通之。「八戒、五戒」是
在家戒也。「十戒」者,是沙彌十戒。「毀禁」者,即比
丘、比丘尼戒。又十戒謂十重,毀禁謂四十八
輕垢。「七逆」如下說。「八難」者,或云是八重,又云
三塗等八難。由犯招八難,故因中說果也。今
謂十三難中,除二形、黃門、畜生、非人及破二
道,餘名八難。二形等四,既是報障,無懺除義。
破二道者,以在異道,還入佛法,故無同住同
利養義。是故此五不入教懺數中。四十四中
第七戒云:「若諸菩薩於諸暴惡犯戒有情,懷
嫌恨心,懷恚惱心,由彼暴惡犯戒為緣,方便
棄捨,不作饒益,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
犯。若由嬾惰懈怠棄捨,由忘念故,不作饒益,
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何以故?非
諸菩薩於淨持戒身語意業寂靜現行諸有情
所,起憐愍心,欲作饒益,如於暴惡犯戒有情,
於諸苦因而現轉者。無違犯者,謂心狂亂,或
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或為將護多有
情心,或護僧制,方便棄捨,不作饒益,皆無違
犯。」
第六供師請法戒
若佛子!見大乘法師、大乘同學、同見、同行,來入
僧坊、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來者,即起迎來送
去,禮拜供養。日日三時供養,日食三兩金,百味
飲食、床座、醫藥供事法師,一切所須盡給與之。
常請法師三時說法,日日三時禮拜,不生瞋心、
患惱之心,為法滅身,請法不懈。若不爾者,犯輕
垢罪。
過人不請法,失染神之益,故制也。聲
聞有知廣略布薩法者,制應供給。五歲內及
未解五法,法應啟請,不者犯第七聚。此外不
制,以自度易滿故。菩薩見有知者,常應給請,
以欲善無厭故,七眾同犯。文序事中有二:一、
供師;二、請法。供師有二:一、匝遶供養;二、飲食
供養。「日日三時供養」者,謂時內三時,或非時
中亦得非時漿等為供養也。「日食三兩金」者,
是就能堪辨者說,或令重法故作是說,如雪
山士為一偈故自殞身等,況復外財。三、給侍
供養,謂餘所須一切給與。請法中「三時請法」
者,謂朝、中、暮也。「不生瞋心患惱之心」者,法師
雖或違心,終不生瞋心也。自身雖供給勞疲,
亦不生患惱心也。「為法滅身請法」故者,釋不
生瞋惱所由也。若有疾病障難,或法師有礙,
若知彼劣我勝,如此不請不犯。
第七聽法諮受戒
若佛子!見一切處有講法毘尼經律,大宅舍中
有講法處,是新學菩薩應持經律卷至法師所
聽受諮問。若山林樹下僧地坊中一切說法處,
悉至聽受。若不至彼聽受諮問者,犯輕垢罪。
有講不聽,喪進善之道,故制也。學處同異如
前。二十八輕中第八戒云:「若優婆塞四十里
中有講法處,不能往聽,得失意罪。」文中「講法
毘尼經律」者,詮法名經,詮毘尼名律,餘文易
知。四十四中第三十二戒云:「若諸菩薩聞說
正法,論議決擇,憍慢所制,懷嫌恨心,懷恚惱
心,而不往聽,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
若為嬾惰懈怠所弊,而不往聽,非染違犯。無
違犯者:若不覺知;若有疾病;若無氣力;若知
倒說;若為護彼說法者心;若正了知彼所說
義,是數所聞所持所了;若已多聞,具足聞持,
其聞積集;若欲無聞,於境住心;若勤引發菩
薩勝定;若自了知上品愚鈍,其慧鈍濁,於所
聞法難受難持,難於所緣,攝心令定,不往聽
者,皆無違犯。」
第八不背大乘戒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言非佛說,而受持
二乘外道惡見、一切禁戒、邪見經律者,犯輕垢
罪。
棄本逐末,乖所習故制。聲聞不制,以所
習各異故,七眾共也。文中「心背大乘常住經
律,言非佛說」者,舊云直制猶豫未決,是下邪
見之方便。若決,謂大劣小勝,計成失戒。若
心中欲背,言非真說,欲受二乘外道經律,計
畫未成,犯此輕垢。然上中邪見,計畫未成,亦
犯輕垢,同此戒制。今舉背大向小為語,以凡
夫菩薩多行此事故。若彰言說,即有兩種:若
法想說,戒善已謝;若非法想說,犯第十重。今
謂心背大乘,受持二乘者,設起法想,未必失
戒。謂如有人雖發大心受菩薩戒,而未曾學
大乘深經,唯聞小乘,三劫修行得樹下果,忽
聞大乘甚深義時,心不生信,言非佛說。不退
大心故不失戒,生法想故不犯重也。故《菩薩
地》四十四中第二十九戒云:「若諸菩薩藏於
甚深處最勝甚深真實法義,諸佛菩薩難思神
力不生信解,憎背毀謗,不能引義,不能引法,
非如來說,不能利益安樂有情,是名有犯有
所違越,是染違犯。如是毀謗,或由自內非理
作意,或隨順他而作是說。」「若聞甚深最甚深
處心不信解,菩薩爾時應強信受,應無諂曲,
應如是學:我為非善,盲無慧目,於如來眼
隨所宣說,於諸如來密意語言而生誹謗。菩
薩如是自處無知,仰推如來,於諸佛法無不
現知,等隨觀見。如是正行無所違犯,雖無信
解然不誹謗。」文言「二乘聲聞外道惡見」者,緣
覺聲聞名二乘聲聞,即此聲聞是大乘外,違
菩薩道,故云外道惡見。又所六師等名外道
惡見。《菩薩地》云:「若諸菩薩越菩薩法,於異道
論及諸外論研求善巧,深心寶翫愛樂味著,
非如辛藥而習近之,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
染違犯。」開緣至二十四當顯示也。此上
三戒,即《論》所說攝善戒中「於聞於思懃修學」
也。
第九瞻給病人戒
若佛子!見一切疾病人,常應供養,如佛無異。八
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師僧、弟
子病,諸根不具,百種病苦惱,皆供養令差。而菩
薩以瞋恨心不看,乃至僧坊、城邑、曠野、山林、道
路中,見病不救濟者,犯輕垢罪。
見苦不救,違
修慈行,故制。聲聞在法師友同法及被僧
差,此外不制。本不兼物,故大士一切應救;本
期兼攝,故七眾同制。即論所說,於疾病者,悲
愍慇重,瞻侍供制也。文言「一切疾病人,供養
如佛無異」者,佛是應敬之極,病是應悲之至,
敬悲雖殊,田義還同,故無異也。「八福田中看
病福田第一福田」者,崇敬義後,救悲心初,故
田雖有八,看病為上。「若父母師」至「皆養令差」
者,上雖總舉一切皆救,從親至疎不無先後,
故偏舉親眷也。《地論》利生十一事中第二戒
云:「若諸菩薩見諸有情遭重疾病,懷嫌恨心,
懷恚惱心,不往供事,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
染違犯。若為嬾惰懈怠所弊,不往供事,非染
違犯。無違犯者:若自有病,若無氣力,若轉請
他有力隨順令往供事,若知病者有依有怙,
若知病者自有勢力能自供事,若了知彼長
病所觸堪自支持,若為懃修廣大無上殊勝
善品,若欲護持所修善品令無間缺,若自了
知上品愚鈍其慧鈍濁,於所聞法難受難持,
難於所緣攝心令定,若先許餘為作供養,如
於病者於有苦者為作助伴,欲除其苦當知
亦爾。」
第十不畜殺具戒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鉾斧鬪戰之具,
及惡網羅羂殺生之器,一切不得畜。而菩薩乃
至殺父母尚不加報,況殺一切眾生?若故畜刀
杖者,犯輕垢罪。
見思具事不無漸習,為深
防故制。即是於諸學處正行防守,舉離惡事
成攝善也。大小俱制、道俗共禁,必是貴人、王、
王子等欲防外難,備弓箭等理應開之,但不
得至傷害也。又雖非貴人,若欲護法備器杖
防無害心者,亦應開之。《涅槃經》中在家人為
欲護法故聽持器杖,但不得至殺,釋文易了。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下六品中當廣明。
「如是」已下總結勸持。「下六品」者,指廣本也。
或經云「六六品」,應別有六六品也。
第二十戒
中,初四戒攝自行善,後六攝化他善。初四中。
第一不通國使戒
佛言:佛子!不得為利養惡心故,通國使命軍陣
合會,興師相伐殺無量眾生。而菩薩尚不得入
軍中往來,況故作國賊?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夫為國通命必情期勝負,矯誑籌策邀令戰
鬪,內乖等慈外損物命,故制斷也。大小乘俱
制,七眾同禁。《論》攝善中「於身語意住不放逸」
者,亦蘊攝此戒。為利惡心即意放逸,言通
使命即語放逸,軍中往來即身放逸。文言「為
利養惡心故」者,心規潤己故為「利」,意望損彼
故「惡心」。若為彼此交和,在家理所不禁。「通國
使命」者,謂作使通兩國命也。「軍陣合會」者,謂
二國交兵。「興師相殺無量眾生」者,由我通使
致此重事。「興師」者,「興」起也,「師」眾也。若意欲使
殺,隨前命斷別結重罪,今唯禁通使故結輕
垢。「不得入軍中往來」者,戰場嚚雜,非道人所
踐,必無重緣,道俗俱禁。若在家菩薩,身列武
官,名振勇威,必不得免。為安國故,許身往入,
但不得害,如釋種與琉璃戰時也。若出家菩
薩,有喚招因緣,准律應許二三宿也。
第二不惡販賣戒
若佛子!故販賣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
盛死之具,尚不應自作,況教人作?若故自作、教
人作者,犯輕垢罪。
損境希利,侵惱處深,故
制斷也。大小同制,七眾不共。若損境販賣,如
賣生口等,道俗俱禁。若求利販賣,如布帛互
易等,制道開俗。故《優婆塞經》云:在家人得財,
應作四分:一分供養父母、妻子,二分如法販
賣,餘一分藏積攝。今此戒亦禁身、語放逸。文
言「故販賣良人」者,知非屬己人,而強詐販賣。
「販賣奴婢、六畜」者,雖是屬己,容有分張侵
損,故得罪也。「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者,棺
材即是板木,或板木者,棺外槨等木也。「尚不
故作況教人作」者,此中舉自況他者,前飲酒
戒禁自放逸,故舉他況自;此販賣戒制損他
境,故舉自況他。自他互況,意在斯也。
第三不毀良善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無事謗他良人、善人、法師、師
僧、國王、貴人,言犯七逆、十重。於父母、兄弟、六親
中應生孝順心、慈悲心,而反更加於逆害,墮不
如意處者,犯輕垢罪。
無事毀謗,容陷善人,故
制斷也。大小乘俱制,七眾同禁,此戒偏制語
放逸也。問:此戒既制謗他重事,與第六重有
何差別?答:舊人欲別二戒相故,有根、無根各
作四句。有根四句者:一、向有戒人說有戒
人重罪、輕罪,悉犯輕垢,此戒正制;二、向無戒
人說無戒人重罪、輕罪,亦犯輕垢,前戒兼制;
三、向有戒人說無戒人重罪、輕罪,亦犯輕垢,
此戒兼制;四、向無戒人說有戒人過,若說重
罪犯重,前戒正制,若說輕過犯輕,前戒兼制。
無根四句者:一、向有戒人說有戒人重罪、輕
罪,悉犯輕垢,此戒在文正制說重,兼制說輕。
後之三句作法同前,但就無根為異。復有人
說:第六重中制說實過,彼云說「四眾罪過」故。
今此戒中遮無事謗,文言「謗他良善人」故。前
後二戒仍不簡別所向說人有戒無戒,既無
簡別理應通俱。問:聲聞法中無根謗重、說實
犯輕,何故菩薩反之?答:聲聞法中制護自過,
無根謗他情過是重,有根說過情過容輕,故
制輕重有不同也。菩薩法中制護損他,說他
實犯,容有永損退沒前人。無實毀謗,事既不
實無容永損。制有重輕,義在斯也。文言「惡心
無事謗」者,唯欲毀他無利益心故云「惡心」,三
根無端故云「無事」。「良人、善人」,所謗之人實無
犯過故云「良善」,想淨故名「良」,實淨故名「善」,非
如前戒非奴名「良」。「法師、師僧、國王、貴人」者,偏
舉所謗中重境也。言「犯七逆十重」者,偏舉謗
事中重者也。「父母兄弟六親中」者,三世相融
無非親故。「而反更加逆害」者,無事重謗故云
「加逆」。「墮不如意處」者,由我謗故墮在違意處
也。
第四不輒放火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
至九月放火。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
及鬼神官物,一切有主物不得故燒。若故燒者,
犯輕垢罪。
不擇時處輒放,所傷損事實多,
故制斷也。大小乘俱制。七眾中,出家五眾就
時一切皆斷,就處制露許覆;在家二眾就時
禁暑許寒,以有產業事故,就處露覆俱許,但
不得令莚蔓傷損。義推此戒,欲防二重:一、防
殺生;二、防盜損。准文所說,理應然也。此戒偏
禁身放逸也。文中「以惡心故放大火」者,不圖
損他命物,輒放令至莚蔓,故云「惡心」。「焚燒山
林曠野四月乃至九月」者,偏為損命,故制暑
時。「若燒他人家屋宅」下,偏為損物,故一切時
制。若因放火害命損物,別結殺盜。今唯禁放,
故結輕垢。「一切有主物不得故燒」者,古疏改
作「有生物」,非也。不解科文,故仍作妨云:若言
有主物,何簡四月至九月也?此如上科,唯損
命中制四至九,若損物中不限月時,何得濫
取,輒改經文?
第五不僻教授戒
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惡人、六親、一切善知
識,應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應教解義理,使發
菩提心。於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而菩
薩以惡心、瞋心,橫教二乘聲聞經律、外道邪見
論等,犯輕垢罪。
自下六戒,攝利他善。《論》攝
善中云:「於諸學處,正念、正知、正行、正防守」。於
六戒中,前二戒辨於他學處正知、防守,後四
戒辨於自學處正行、防守,念則通也。於他學
處正知防中,初不僻教授者,若僻教授,使人
失正道,故制。大小不共,所學異故,七眾同制
也。文中「自佛弟子」至「一切善知識」者,舉所教
授人也。「應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中者,教其
受持能詮文句。「教解義理」者,教其解知所詮
義理。「使發菩提心」者,既知文義,應使發心求
解為行。行之元者,發菩提心,故得解之。次應
教發心。此中先應略辨發心方軌。《發菩提心
經》云:「菩薩云何發菩提心?以何因緣修集菩
提?若菩薩親近善知識,供養諸佛,修集善根,
志求勝法,心常柔和,遭苦能忍,慈悲淳厚,深
心平等,信樂大乘,求佛智慧。若人能具如是
十法,乃能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復有
四緣發心修集無上菩提。何謂為四?一者思
惟諸佛發菩提心,二者觀身過患發菩提心,
三者慈愍眾生發菩提心,四者求最勝果發
菩提心。思惟諸佛發菩提心者,思惟十方三
世諸佛初發始心具煩惱性,亦如我今終成
正覺為無上尊。以此緣故發菩提心。又復思
惟三世諸佛發大勇猛,各各能得無上菩提。
若此菩提是可得法,我亦應得。緣此事故發
菩提心。又復思惟三世諸佛發大明慧,於
無明穀建立勝心,積集苦行,皆能自超拔出
三界。我亦如是當自拔濟。緣此事故發菩提
心。又復思惟:一切諸佛為人中雄,皆度生死
煩惱大海,我亦丈夫亦當能度。緣此事故發
菩提心。又復思惟:一切諸佛發大精進,捨身
命財求一切智,我今亦當隨學諸佛。緣此事
故發菩提心。」餘三因緣廣說如彼。為知略相
且述一文,自餘廣義諸教備論,若欲發心當
依尋之。「發十心」者,《本業經》云:「從不識始凡夫
地,值佛菩薩教法中,起一念信便發菩提心。
是人爾時住前,名信想菩薩,亦名假名菩薩,
亦名名字菩薩。略行十心,所謂信心、進心、念
心、慧心、定心、戒心、迴向心、護法心、捨心、願心。」
此十心者,發心菩薩所修要行,故須教發起。
「金剛心」者,所發十心堅固難壞,故名金剛心。
「一一解其次第法用」者,便發心已,教彼令解
修行次第先後法用也。「而菩薩」下違之成犯,
違機倒說故云「橫教」也。
第六無倒說法戒
若佛子!應以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廣開解
義味。見後新學菩薩有從百里、千里來求大乘
經律,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若燒身、燒臂、燒指。
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乃至餓
虎、狼、師子、一切餓鬼,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
之。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而菩
薩為利養故,應答不答,倒說經律文字,無前無
後,謗三寶說者,犯輕垢罪。
顛倒說法,乖教訓
之道,故制之不倒。前戒制隱大教小,此戒制
雖說大乘而隱沒義理,前後倒說。聲聞法若
教訓他人,為利隱沒,使義理不了,亦犯罪也。
七眾同制。文中「應以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
律,廣開解義味」者,為無倒教他,先當自正學
如此經。及《善戒經》、《決定毘尼》、《菩薩地持》等,即
是大乘威儀經律也。「見後新學菩薩」下正辨
為他無倒說法,於中有二:初說苦事以試其
心,後說正法以開其解。為欲知其大志故說
苦事以試心,為欲發其大行故說正法以開
解。說苦事中以二事試之:一、燒身以供諸佛,
二、捨形以救餓苦。說法中亦二:一、次第說法,
二、令開神解。次第為說者,麁淺易悟者先說,
深隱難解者後說。又三學行中次第說也。「而
菩薩」下違之成犯。「應答不答」者,祕不盡說也。
「倒說經律」者,違正說也。「文字無前後」者,抄前
置後、抄後置前等。「謗三寶說」者,隨聲取義成
五過等,如《涅槃》說也,若說眾生定有佛性、定
無佛性,皆謗佛法僧也。此通說謗,故不犯重。
《菩薩地》中第六戒云:「若諸菩薩他來求法,懷
嫌恨心,懷恚惱心,嫉妬反異,不施其法,是名
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由嬾惰、懈怠、妄
念、無記之心,不施其法,是名有犯有所違越,
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謂諸外道伺求過短;或
有重病;或心狂亂;或欲方便調彼伏彼,出不
善處,安立善處;或於是法未善通利;或復見
不生恭敬,無有羞愧,以惡威儀而來聽受;或
復知彼是鈍根性,於廣法教得法究竟,深生
怖畏,當生邪見,增長邪執,衰損惱懷;或復知
彼法至其手,轉布非人而不施與,皆無違犯。」
第七不橫乞求戒
若佛子!自為飲食、錢財、利養、名譽故,親近國王、
王子、大臣、百官,恃作形勢,乞索、打拍、牽挽、橫取
錢物,一切求利,名為惡求、多求、教他人求,都無
慈心、無孝順心,犯輕垢罪。
自下四戒,於自學
處正行防守。初戒遮恃勢乞求,第二遮無解
詐師,第三遮嫉善鬪過,第四遮見苦不濟。初
不橫乞求者,虧損小欲之行,容致惱他之過,
故制之。大小乘俱制,七眾同禁。文中「恃作形
勢」者,顯籍彼令謂之「形」,密憑彼力謂之「勢」。「乞
索、打拍、牽挽」者,初用乞索不與,則打拍以威
之,牽挽以奪之。「橫取錢物」者,非理奪取也。若
取而得物,別犯盜損。今恃勢乞求邊,結輕垢
也。「一切求利名為惡求、多求」者,非理求故名
為惡求,無厭求故名為多求。教他人求者,非
唯自行亦教他人。「都無慈心、無孝順心」者,損
惱他人故無慈心,違佛所制故無孝順。
第八不詐作師戒
若佛子!學誦戒者,日日六時持菩薩戒,解其義
理佛性之性。而菩薩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
緣,詐言能解者,即為自欺誑,亦欺誑他人。一一
不解,一切法不知,而為他人作師授戒者,犯輕
垢罪。
無德詐授,有誤人之失,故制之。二乘
同制,道俗俱禁。經許夫婦互作師授,故知通
制俗眾。文中「學誦戒日」乃至「解其義理佛性
之性」者,明作師之人應先求自解,晝夜各為
六時,恐新學人廢忘教詮,於行有缺,故制也。
每日六時誦持菩薩戒者,受持其文也。「解其
義理」者,解其開遮輕重義也。「佛性之性」者,解
其當現因果佛性所知中要,故偏舉也。「而菩
薩」下,違之成犯。言乖自心,故云「自欺」;令他謬
解,故亦「欺他」。「一一不解」者,一一法門中不解
也。「一切法不知」者,於一切法總不知也。若不
解知詐授者,應隨人多小結罪。
第九不鬪兩頭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見持戒比丘,手捉香鑪,行菩
薩行,而鬪過兩頭,謗欺賢人,無惡不造者,犯輕
垢罪。
嫉善鬪過,乖和教行,故制斷也。二乘
俱制,七眾同禁。文中「以惡心」者,為乖和合,損
淨行,故云惡心。「見持戒比丘」乃至「行菩薩行」
者,舉所鬪之人也。「鬪過兩頭」者,聞此彼過,向
彼此說,故云「鬪過」。或經作「遘」字,謂彼此言,鬪
而相遘。或經作「過」,義亦同也。隨字訓釋,義
皆無妨,不應輒改作也。「謗欺賢人,無惡不造」
者,由鬪過故,致謗欺賢人,及無惡不造。與第
十三有何異者,古說由運心有異,彼作陷沒
心說,此作離間心說。今謂謗欺賢人,無惡不
造,此顯過失轉多耳,非是此戒正所制也。唯
鬪過兩頭,正是此戒所防也。如放火中殺盜,
舉其仍犯,非是正所防也。若以善心,說離間
語,亦無所犯。《菩薩地》云:「又如菩薩見諸有情
為惡朋友之所攝受,親愛不捨。菩薩見已起
憐愍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能隨力說離
間語,令離惡友捨相親愛,勿令有情由近惡
友,當受長夜無義無利。菩薩如是以饒益心
說離間語,乖離他愛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第十放救報恩戒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業,應作是念:一切男
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
受生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而殺而食者,即
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
切火風是我本體,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
之法,教人放生。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
護,解其苦難,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生。若
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福
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若不爾者,犯輕垢
罪。
慎終追遠,歸厚莫故。殺生以救死難,齋
講以資亡靈,是則行慈報恩之善行,故制令
作。大小不共。大士一切應度,以等慈普故。聲
聞正在眷屬,此外不制。以自度故,七眾同犯
也。文中有二:一、放生以救死難;二、齋講以資
亡靈。前中復二:初以慈心行放生,後以方便
解苦難。初中「以慈心故行放生業」者,見臨死
之厄,深生慈心放之令生。「一切男子是我父」
下,明所救生中修慈心之由。此中有二:一、於
一切生起等普親觀;二、於一切物起一體觀。
前中男女父母者,就相且配約實,隔世男
女通是父母,六途眾生既皆是親,見其厄苦
不得不救。「而殺而食者即殺父母」者,舉其普
親兼遮殺食。「亦殺我故身」下,明一體觀。於中
乘勢,先止殺食,後正明一體觀。「一切地水是
我先身,一切火風是我本體」者,眾生之身攬
四大而成體,生時聚集為身,死時離散為物,
雖集散從緣而其性不殊,大而觀之無非我
體。故聖人以群生為己身,以萬物為己體者,
理自不然,豈能爾乎?故常行放生以救濟也。
「生生受生」下,明方便解苦難。「生生受生」者,雖
更生歷死而悲觀愈深。「若見世人」下,正明方
便救度。所殺之生被現在之苦,能殺之人受
當來之苦,故於能所殺者普生悲而救度。「應
方便救護解其苦難」者,救所殺生解其現苦。
「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生」者,救能殺生
遮其當苦。「若父母」下,齋講以資亡靈。法力難
思冥資不空,故亡過神靈隨在何趣,除彼二
定必得蒙益。問:相續既別,云何此修福因彼
得樂果,自作他受違因果故?答:因果道理實
無我作他受,然彼此相緣非無互資,故目連
設福母靈脫於餓苦,那舍修善父神免於劇
難,是則相感之義理數必然。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如滅罪品中廣明
一一戒相。
「如是十」下,總結勸持,指餘廣文。
自下第三、十戒明攝和敬之善。和敬有六,謂
三業同及戒、見、利同。於十戒中,初三戒明三
業同,次一明見同,次四明利同,後二明戒同。
即《論》所說攝善戒中,「於諸尊長懃修敬事」。初
三戒中,初遮瞋不忍受,次遮憍不諮問,次遮
慢不教訓,一一通遮三業不和。或可如次遮
身、口、意。
第一忍受違犯戒
佛言:佛子!不得以瞋報瞋、以打報打。若殺父母
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若國主為他人殺者,亦不
得加報。殺生報生不順孝道,尚不畜奴婢打拍
罵辱,日日起三業得罪無量,況故作七逆之罪?
而出家菩薩無慈報讎,乃至六親中故報者,犯
輕垢罪。
既信普親一體之道,而瞋打相報,
則非孝順亦喪慈忍,故制斷也。即《論》中云:「於
他違犯思擇安忍」。二乘俱制,七眾同禁。文
中「若殺父母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者,外論一
世怨親定異,故云:「父母之仇弗與共天下,兄
弟之仇弗與共國從,昆弟之仇不為魁。」內融
三世怨親一貫,豈容為彼一親而殺此一親
耶?故雖殺父兄不得加報。又我親既死不可
還活,設害彼親於我何益?故《長壽王經》云:以
怨報怨怨終不滅,以德報怨怨乃滅耳。「若國
主為他人殺者亦不得加報」者,謂國主為他
人故殺我親者,亦不得於國主加報,以國主
亦是親故。又可若我國主為他敵國殺者,亦
不得於他國加報,以彼亦是親故。長生安劍
即其事也。「殺生報生不順孝道」者,謂怨復是
親故,亦有生我之恩,殺彼生命報我生恩不
孝順道也。此亦殺時別結重罪,今於報怨之
邊結輕垢也。「尚不畜」下,舉輕。「況故作七逆之
罪」者,知一切是親而行報殺,故名作逆耳。「而
出家菩薩無慈報酬」下,違而成犯。偏舉出家
者,違之甚故,理通在家。「乃至六親故作」者,父
母伯叔兄弟為六親,六親之仇尚不應報,況
餘人也。《菩薩地》第十六戒云:「若諸菩薩他罵
報罵、他瞋報瞋、他打報打、他弄報弄,是名有
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此戒無開緣,制意可
見。
第二下心受法戒
若佛子!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聰明有智,
或恃高貴年宿,或恃大姓高門大解大福大富
饒財七寶,以此憍慢而不諮受先學法師經律。
其法師者,或小姓年少卑門貧窮,諸根不具而
實有德,一切經律盡解。而新學菩薩不得觀法
師種姓,而不來諮受法師第一義諦者,犯輕垢
罪。
見形不諮,失納法之利故制之。大小俱
制,七眾同防。文中「始出家未有解」者,謂入道
日近,於佛法中未有所解也。「自恃聰明有智」
者,謂恃於世事中聰明有智也。「或高貴年宿」
者,謂豪勢高貴年歲長宿。「或恃大性高門」者,
謂生大族家門高勝。「大解大福」者,才德豐饒
也。「以此憍慢」者,以上五事生憍慢也。「其法師
者」下,出所慢境。律制殘截人作當揚法主,此
中當是小少諮請,故從諮受。或可菩薩但貴
其道不在其形,故雖卑賤請令說法,如天帝
從野干受法等。「而新學」下,違成犯也。
第三好心教授戒
若佛子!佛滅度後,欲以好心受菩薩戒時,於佛
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當以七日佛前懺悔,得
見好相,便受得戒。若不得好相,應以二七、三七
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薩形
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雖佛像前受戒,不名得
戒。若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戒時,不須要見好
相,是法師師師相授故,不須好相。是以法師前
受戒即得戒,以生重心故便得戒。若千里內無
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見
好相。若法師自倚解經律大乘學戒,與國王、太
子、百官以為善友,而新學菩薩來問若經義、律
義,以輕心、惡心、慢心一一不好答問者,犯輕垢
罪。
見器不授,違教訓之道,故制也。大小道
俗俱同制也。文中有二:一、辨新學得戒之緣;
二、明法師不好教授。得戒緣中有三:一、明自
誓受法,二、明從他受法,三、覆結二受。聲聞
法中出家五眾必從他受,在家二眾通自他
受,如《瑜伽論》五十三中廣說其相。菩薩法中
此經不分七眾之受,若准《占察》,七眾受戒皆
通兩受,如彼上卷廣分別也。「若法師」下惡說
成犯,與前第十六戒異者,彼制為利倒說,此
制慢心惡說,開緣同彼。
第四不專異學戒
若佛子!有佛經律、大乘法、正見、正性、正法身,而
不能勤學修習而捨七寶,反學邪見、二乘、外道、
俗典、阿毘曇、雜論、一切書記,是斷佛性障道因
緣,非行菩薩道。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捨本攀
枝,妨大道故制也。大小不共,所學異故。七眾
同也。此即六和教中合見同也。文中「有佛經
律」者,謂現有佛教,若無佛法時亦許從受外
法,時世佛法皆滅盡故。「大乘法」者,謂大乘
教法。「正見」者,謂大乘行法中慧為主故。「正性」
者,謂大乘理。「正法身」者,謂大乘果法。「而不能」
下,捨本逐末。「而捨七寶」者,大乘可珍事同七
寶,而捨之不習,或經本云「而不捨七寶」,謂不
棄捨世間七寶,欲學法寶應捨世珍,而不捨
故不能習學。「反學邪見二乘外道」者,總舉異
學乖大乘故,皆名邪見。「俗典」者,是外道法。「阿
毘曇、雜論、書記」者,是二乘法。後世論師所製
論記,或文義淺近,或異見紛紜,不順大乘甚
深道理,是故不聽專心習學。若於大乘已得
研究,為破異見,莊嚴大乘,暫時習學,理所不
遮。《菩薩地》云:「若諸菩薩於菩薩藏未精研究,
於菩薩藏一切棄捨,於聲聞藏一向修學,是
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若諸菩
薩現有佛教,於佛教中未精研究,於異道論
及諸外論精勤修學,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
染違犯。無違犯者:若上聰敏,若能速受,若經
久時能不忘失,若於其義能思能達,若於佛
教如理觀察,成就俱行無動覺者,於日日中
常以二分修學佛語,一分學外則無違犯。」
又彼第二十五戒云:「若諸菩薩起如是
見,立如是論:菩薩不應聽聲聞乘相應法教,
不應受持,不應修學。菩薩何用於聲聞乘相
應法教聽聞受持,精勤習學?是名有犯有所
違越,是染違犯。何以故?菩薩尚於外道書論
精勤研究,況於佛語?無違犯者,為令一向習
小法者捨彼欲故,作如是說。」恐人一向非毀
小乘,犯菩薩戒,故寄引來。
第五善御眾物戒
若佛子!佛滅度後,為說法主、為行法主、為僧房
主、教化主、坐禪主、行來主,應生慈心善和鬪訟,
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己有。而反亂眾,鬪
諍恣心用三寶物,犯輕垢罪。
此下四戒制同
利也。善御大眾心無憂悔,善守寶物令無費
損,若能如是正法不斷,故制為之。大小同
制,七眾同學,在家二眾分有御眾義故。文中
「佛滅度後」者,顯時節也。「為說法主」者,謂講說
之主也,或可講說檀越為說法主也。「為行法
主」者,謂施行教法之主也。「僧房主」者,謂寺主
摩摩帝。「教化主」者,謂教化道俗之主也。「坐禪
主」者,為習禪定之主也。「行來主」者,如施一
食處供給行來之主。於上六事各為統御,故
皆名主。如上六主應行兩事:一、應生慈心善
和鬪訟,二、善守三寶物如法受用,不得盜損
及互迴換受用法,或如《寶梁經》及諸律論應
准行之,此不具述。「而菩薩」下而違之結犯。恣
心用物得物屬己及非處互用,皆別結重罪,
此中但結不善守過。
第六主客同利戒
若佛子,先在僧房中住,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
僧房、舍宅、城邑、若國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
處及大會中,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房
舍、臥具、繩床、木床,事事給與。若無物,應賣自身
及男女身,供給所須,悉以與之。若有檀越來請
眾僧,客僧有利養分,僧房主應次第差客僧受
請。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者,房主得無量
罪,畜生無異,非沙門,非釋種姓。若故作者,犯輕
垢罪。
預在釋侶,法利應同。若法同利異,則
同俗穢,聲聞尚所不許,況大士也?故制令同,
大小俱制,道俗不共。既言僧利不兼俗眾,文
中有二:一、就僧物辨,應均主客;二、約檀越利
辨,主客應均。初中,先明在僧住處;二、「舍宅」下,
明在檀越處。「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肉」
者,准此文相,應兼俗眾。雖不預僧利,瞻給
客人,理通在家菩薩。「若有檀越」下,就檀越辨
客主同利。差僧事,略有六種:一、能差人,必五
法成,謂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知應差不應
差。又持戒清淨,不滯行法,然後當職。二、所
差人,謂出家五眾,非破戒、無戒,乃至為解脫
出家者,方得受之。若帶僧殘行法,及白四羯
磨人,依本夏次,學戒人居僧下、沙彌上受也。
三歸五戒沙彌者,一云:亦得受僧次,即以《涅
槃》為證。一云:受十戒已,得受僧次中,《涅槃經》
文,大小兩本,又不同故,不可為證。三、差會處,
僧俗二處,自然作法,皆得差次。舊說云:古來
可依准。四、差次法,唯有一次,從上座至下座,
周而復始,不簡大僧及沙彌,皆須次第差之。
若言上座,得名僧次。若言經導僧次、講席僧
次等,乃是的請異名,不開十方僧次也。若大
小見異,尚不得共住一處,同飲一河,何況同
利?別小差大,應成僧次。如五部異見,不共法
利。又可小乘住處得別大乘,不信大乘是佛
法故。若大乘住處不得別於小乘,大乘信五
部皆是佛法故。蓋聞西國大乘住處,通行十
八部義。五、疏來早晚。六、受請捨請。舊疏備論,
此不煩引。「僧房主得無量罪」者,由奪他人應
得之利故。雖物不屬己,而得盜損之罪。若受
請人知而故受,理應同犯。「畜生無異」等者,訶
其過重,唯貪現利,不見後過,故畜生無異。既
作非法,何名息惡?違佛教故,非釋種姓也。
第七不受別請戒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而此利養
屬十方僧。而別受請,即取十方僧物入己,及八
福田中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己
用故,犯輕垢罪。
違施主廣福,失眾僧等利,
故制不受。聲聞俱許二請,菩薩一向遮別,七
眾之中應制出家五眾。文中「一切不得受別
請利養入己」者,聲聞法中受頭陀法不受別
請,非頭陀者亦許受之。菩薩法中不問頭陀
非頭陀,一切時遮故。一云「一切不得受別而
此利養屬十方僧」者,謂若菩薩不受別請,此
所得利理屬十方。然由菩薩受別請故,即有
遠損十方別屬己義故云。「而別受請即取十
方僧物入己,八福田物自己用故」者,非但取
十方物入己,亦復損八福田物自受。菩薩若
不受別請者,於八福田兼有分故,然由受別
利擁在己。「八福田」者:一、佛;二、聖人;三、和尚;四、
阿闍梨耶;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和尚、阿闍
梨。或經本中,或云「二師」,或云「一一師」,義皆無
差。問:《菩薩地》云:「若諸菩薩他來迎請,或往居
家,或往餘寺,奉施飲食及衣服等諸資生具,
憍慢所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至其所,不
受所請,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若
由嬾惰、懈怠、忘念、無記之心,不至其所,不受
所請,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此文為
就別請遮不受耶?為就僧次遮不受耶?答:有
云:彼論文遮不受僧次,別請既是一向不聽,
設不受之,亦無所犯。有云:彼亦遮不受別請,
懷慢恚,不受別請,違背眾生,乖慈行故。若
彼施主請僧次已,別請菩薩,必欲施物,如《論》
所制,不得不受。唯除開緣,不受不犯。如彼文
云:「無違犯者:或有疾病。或無氣力。或心狂
亂。或處懸遠。或道有怖。或欲方便調彼伏彼,
出不善處,安立善處。或餘先請。或為無間修
善法,欲護善品,令無暫廢。或為引攝未曾有
義。或為所聞法義無退。如為所聞法義無
退,論義決擇,當知亦爾。或復知彼懷損惱心,
詐來迎請。或為護他多嫌恨心。或護僧制,不
至其所,不受所請。皆無違犯。」
第八不別請僧戒
若佛子!有出家菩薩、在家菩薩及一切檀越,請
僧福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中問知事人:「今欲
請僧求願。」知事報言:「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
僧。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
凡夫僧。若別請僧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法,
不順孝道。」若故別請僧者,犯輕垢罪。
去普就
別,失彼廣田,故制不得,大小不共。聲聞法中
亦許別請,菩薩法中七眾同制。有說:菩薩請
僧齋會,一向不得別請,悉應次第的請一人,
便犯此戒。有說:一處隨人多少請一僧次便
不犯,若都無者犯。文意似前釋。文中「有出家
菩薩」者,正制菩薩不應別請。「及一切檀越」者,
兼制餘人,雖無戒可犯而失廣福故。「請僧福
田」乃至「今欲次第請」者,示請次方軌。謂道俗
檀越欲請福田,求心所願,心無適莫,不簡持
犯,僧皆清淨,無非法故。唯就應彼五法成
就知事人所問:今欲得僧中次第。心無所
簡,故云次第。「即得十方賢聖僧」者,田廣博包
容十方,一切賢聖莫不入中。設不得賢聖,但
得一凡夫。請心既無簡別,興福冥通十方,故
云「即得十方賢聖僧」也。問:餘十方僧既不受
施,何得由心空擬興實福於十方?答:罪福之
起,以心為主。心既遍擬,福何不普?如惡戒
人於一切羊上起害意樂,故雖一切羊非皆
被害,而於一切羊遍起不律儀。以惡例善,善
何不然?問:若如是者,不律儀人於一切羊起
不律儀,於彼殺羊得業道,施亦應然,須簡別
耶?答:不無此義。遍於一切僧得起施福,唯
於一僧次起施福業,暢思唯在受施人故。又
解:不例殺業,害生為本,故於被害得殺生業。
布施捨心為主,故於一切得施福業,以我施
心遍一切故。若受用福,於施人後時別起。「別
請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者,謂
請百羅漢百菩薩者,以心簡別故,唯於所請
處與福,非所餘邊。請一僧次,無簡別故,遍於
一切皆起福善。律中佛呵師子長者別請僧
云:雖五百羅漢,不如一凡夫也。「若別請僧是
外道法」者,諸佛本懷等遍為主,是故本無別
請之法。設律教中許別請者,曲順世情權施
教門,如佛法中不聽食肉,為欲漸制且聽三
淨。此亦如是,故云「是外道法,七佛無」也。違佛
本教,故「不孝順道」也。
第九不作邪命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為利養,販賣男女色、自手作
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夢吉凶、是男是女、呪
術工巧、調醫方法、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
毒、生金銀毒、蠱毒,都無慈心、無孝順心。若故作
者,犯輕垢罪。
此下二戒,辨戒同也。初戒遮
邪命,後戒遮邪業,違淨命故制。大小同制,
七眾俱防。文中以惡心故為利食者,非為見
機益物也。販賣男女色下,凡列十事:一、賣男
女色;二、自手作食;三、自磨自舂;四、占相男女;
五、解夢吉凶;六、呪術;七、工巧;八、調鷹方法;九、
和合毒藥;十、蠱毒。此十事中,初一、後三道俗
俱禁,第二、第三制道開俗,第四、第五一云道
俗俱制。一云俗人非為活命者不犯,第六、
第七於俗不制。出家菩薩若非活命為護身
者,准律亦應許也。
第十不作邪業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自身謗三寶,詐現親附,口便
說空,行在有中,為白衣通致男女交會婬色,作
諸縛著。於六齋日、年三長齋月,作殺生、劫盜、破
齋犯戒者,犯輕垢罪。
違正業故制。大小俱
制,道俗同防。然文列五事,第五不敬好時,未
必皆同,至文當列。文中邪業,凡列五事:一、身
謗三寶,詐現親附;二、口便說空,行在有中;三、
為白衣媒嫁;四、媒合男女;五、齋時作惡。餘皆
文顯。第五事中,若破齋犯戒,隨事別結。今不
敬好時邊,通結一罪。此一事,於聲聞法,未必
制為別戒;菩薩法中,為於善法生殷重故,制
之為戒。一云:唯制在家,出家盡壽持齋,不論
時節故。一云:亦通出家,為敬時故,雖有常戒,
當於齋日,應更受之。准《藥師經》,出家五眾,
亦受八戒,蓋為增長善法故也。「六齋日」者,黑
白各三。於此日中,鬼神得勢力故,傷害人民。
劫初聖人為人之免害,以制齋法,避鬼神害,
唯斷中後食為齋,未制戒法。佛出世時,仍此
舊法,復加八戒。黑白各第八及十四日,此是
摩醯首羅分日,各十五日,是一切神分日,故
月六中制受齋法。「年三長齋」者,《提謂經》云:「正
月本齋十五日,五月本齋日十五日,九月本
齋十五日,為歲三長齋日。」因緣如經廣說。《優
婆塞經》云:為亡者修福則有三:春正月,夏五
月,秋九月。《十住論》云:於三氣日,鬼神得勢故,
遮三氣持齋法,謂冬至後四十五日為三氣
也。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廣解。
「如是十」下。總結勸持,廣指餘品。
此下兩九,明
攝眾生。
初九戒中,大分為二:初一戒明以財
攝生,後八戒明以法攝生。
第一救贖危苦戒
佛言:佛子!佛滅度後,於惡世中,若見外道一切
惡人劫賊,賣佛菩薩父母形像,及賣經律,販賣
比丘、比丘尼,亦賣發菩提心菩薩道人,或為官
使,與一切人作奴婢者,而菩薩見是事已,應生
慈悲心,方便救護,處處教化,取物贖佛菩薩形
像,及比丘、比丘尼、發心菩薩、一切經律。若不贖
者,犯輕垢罪。
貨賣經像,有損辱之過;貨賣
行人,有幽逼之惱。大士既以護法濟苦為懷,
當應隨力救贖。若不贖不救,違敬違慈,故制
為之。《論》云:「又諸菩薩,於墮種種師子、虎狼、鬼
魅、王賊、水火等畏諸有情類,皆能救護,令離
如是諸怖畏處。」大小不共。聲聞見眷屬被賣
不贖,犯第七聚。經像及餘人不見,別制。菩薩
一切不得不救,唯除力所不及。七眾同學也。
文中「賣佛菩薩父母形像」者,一云:品是大慈
父母,故云「菩薩父母像」。一云:刻鑄作父母形
像,如丁蘭之類,故云「父母形像」。「販賣比丘」下,
明救贖行人。文中但說「道人」者,妨損多故;餘
人墮難,理亦應救。
第二不畜損害戒
若佛子!不得販賣刀杖弓箭,畜輕秤小斗,因官
形勢,取人財物,害心繫縛,破壞成功,長養猫狸
猪狗。若故養者,犯輕垢罪。
此下八戒,以法攝
中有二:前七以行法攝,第八以教法攝。以行
攝中又二:初二戒明離過行,後五戒明攝善
行。離過行中,初離損害之過,後離放逸之過。
畜養損害,乖慈攝行,故制令斷。大小俱制,七
眾同防。文中具列六事:一、不得畜刀杖弓箭,
此防殺害之過。前第十戒中,違攝善故制。今
此戒中,違攝善故制,令利生故制。二、不得販
賣輕秤小斗,此防盜損之過。三、因官形勢,取
人財物。前第十七,制因勢乞求。今此戒,制因
公囑致,此亦防盜損也。四、害心繫縛,謂心欲
損惱,未必致害也。五、破壞成功,謂破他人用
所成。六、長養猫等,遠有侵害,故不應畜。見彼
臨危拯贖者,不犯。
第三不行邪逸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觀一切男女等鬪、軍陣兵將
劫賊等鬪,亦不得聽吹貝鼓角琴瑟箏笛箜篌
歌叫伎樂之聲,不得摴𮑱六博拍毬擲石投壺牽道八道行成爪鏡蓍草
楊枝鉢盂髑髏而作卜筮,不得作盜賊使命,一
一不得作。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違正業故
制。大小同制,七眾不共。文中列事有五:一、不
得觀諸鬪,若無緣事道俗俱制。二、不得聽諸
樂,若為自娛,道俗俱制;若供養三寶,道俗俱
開;若自身作,制道開俗。三、不得作諸戲,道俗
俱制。四、不得作卜筮為利,道俗俱制,如法指
示俗人開。五、不得作盜賊使命,前十一戒制
公通使命,此戒制私竊使命,此亦道俗俱斷。
第四不念餘乘戒
若佛子!護持禁戒,行住坐臥日夜六時讀誦是
戒,猶如金剛、如帶持浮囊欲度大海、如草繫比
丘,常生大乘善信,自知我是未成之佛、諸佛是
已成之佛,發菩提心念念不去心。若起一念二
乘外道心者,犯輕垢罪。
此下五戒明攝善
行,初遮念餘乘道,次遮不起大願,次遮不發
堅誓,次遮不修離著,次遮不遜長幼。初不
念餘乘者,恐虧大行故制。道俗同學。大小不
共,以所習各異故。文中列事有三:一、護誦戒
法。「護持禁戒」者,謂若性若遮皆悉護持。「日夜
六時讀誦是戒」者,若文若義誦持不忘。「猶如
金剛」者,持心堅固因緣不殂故。「帶持浮囊欲
度大海」者,愛惜守護不欲漏故,事出《涅槃經》。
「如草繫比丘」者,謹慎敬持不敢犯故,事出《因
緣經》。二、生大乘信。「自知我是未成佛」者,雖有
佛性因未修故。「諸佛是已成佛」者,已修妙因
剋勝果故。三、「發菩提心,念念不去心」者,期心
大果,餘念不間。「若起一念」下,就後顯犯。
第五發願希求戒
若佛子!常應發一切願,孝順父母、師僧、三寶。願
得好師、同學、善知識,常教我大乘經律、十發趣、
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使我開解,如法修行,堅持
佛戒,寧捨身命,念念不去心。若一切菩薩不發
是願者,犯輕垢罪。
願猶善御,將趣勝果。若
不發願,行無所籍,故制令發。七眾同學。大小
不共,所求異故。文中「常應發一切願」者,隨事
興願,無一空過,如《華嚴》中〈淨行品〉說。又十大
願,故云應發一切願。「十大願」者,如《發菩提心
論》說。「孝順」已下,舉一切願中要者,略陳三五。
「孝順父母、師眾」者,不違勝恩。願父母有生養
之勞,師眾有訓導之功,俱有勝恩,故應順孝
也。「願得好師、同學、善知識」者,遭遇勝緣。願「常
教我大乘經律」者,資承勝教。願「十發趣」乃至
「十地」者,解入勝位。願「使我開解、如法修行」者,
集勝行。願「堅持佛戒」等者,護持勝戒。願戒為
行基,故別標之。
第六作誓自要戒
若佛子!發是十大願已,持佛禁戒,作是願言:寧
以此身投熾然猛火、大坑、刀山,終不毀犯三世
諸佛經律,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復作是願:寧
以熱鐵羅網千重周匝纏身,終不以破戒之身
受於信心檀越一切衣服。復作是願:寧以此口
吞熱鐵丸及大流猛火經百千劫,終不以破戒
之口食於信心檀越百味飲食。復作是願:寧以
此身臥大流猛火羅網熱鐵地上,終不以破戒
之身受於信心檀越百種床座。復作是願:寧以
此身受三百矛㓨身受於信心檀越百味醫藥。復作是願:寧以此
身投熱鐵鑊經百千劫,終不以破戒之身受於
信心檀越千種房舍、屋宅、園林、田地。復作是願:
寧以鐵鎚打碎此身,從頭至足令如微塵,終不
以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恭敬禮拜。復作是
願:寧以百千熱鐵刀矛挑其兩目,終不以破戒
之心視他好色。復作是願:寧以百千鐵錐劖刺
耳根,經一劫二劫,終不以破戒之心聽好音聲。
復作是願:寧以百千刃刀割去其鼻,終不以破
戒之心貪嗅諸香。復作是願:寧以百千刃刀割
斷其舌,終不以破戒之心食人百味淨食。復作
是願:寧以利斧斬破其身,終不以破戒之心貪
著好觸。復作是願:願一切眾生悉得成佛。而菩
薩若不發是願者,犯輕垢罪。
在心為願,形
口為誓,恐隨緣傾動,故立誓自要。大小不共,
七眾同學。文中「發十大願已」者,或有本云「發
十三大願」,即下所立十三誓也。先心中發已
然後口立,故云發已。若言「十大願」者,別有十
願,初心菩薩之所先發。如《發菩提心經》說:「菩
薩云何發趣菩提?以何業行成就菩提心?發
心菩薩住于慧地,先當堅固發於正願,攝受
一切無量眾生:『我求無上菩提,救護度脫令
無有餘,皆令究竟無餘涅槃。』是故初發心大
悲為首,以悲心故能發轉勝十大正願。何為
十?謂一者願我先世及以今身所種善根,以
此善根施與一切無邊眾生,悉共迴向無上
菩提,令我此願念念增長,世世所生常係在
心終不忘失,為陀羅尼之所守護。二者願我
迴向大菩提已,以此善根於一切生處常得
供養一切諸佛,永必不生無佛國土。三者願
我得生諸佛國已,常得親近隨侍左右如影
隨形,無剎那頃遠離諸佛。四者願我得親近
佛已,隨我所應為我說法,則得成就菩薩五
通。五者願我成就菩薩五通已,則通達世諦
假名流布,解了第一義諦如真實性得正法
智。六者願我得正法智已,以無厭心為眾生
說,示教利喜皆令開解。七者願我能開解諸
眾生已,以佛神力遍至十方無餘世界,供養
諸佛聽受正法廣攝眾生。八者願我於諸佛
所受正法已,則能隨轉清淨法輪,十方世界
一切眾生,聽我法者聞我名者,即得捨離一
切煩惱發菩提心。九者願我能令一切眾生
發菩提心已,常隨將護除無利益,與無量樂
捨身命財,攝受眾生荷負正法。十者願我能
荷負正法已,雖行正法心無所行。如諸菩薩
行於正法,而無所行亦無不行,為化眾生不
捨正願,我是名發心菩薩十大正願。此十大
願遍眾生界,攝受一切恒河沙諸願。若眾生
盡我願乃盡,而眾生實不可盡,我此大願亦
無有盡。」「持佛禁戒作是願言」下,立誓自要。十
三誓中,前十二作護戒誓,最後一願作證果
誓。十二中,前七護律儀戒,後五護五根戒。七
中,前一對境立誓,女境易染可畏中甚,故偏
誓護。後六對供立誓,與《涅槃》聖行說大意同
也。
第七隨時頭陀戒
若佛子!常應二時頭陀:冬夏坐禪、結夏安居。常
用楊枝、澡豆,三衣、瓶、鉢、坐具、錫杖、香爐、漉水囊、
手巾、刀子、火燧、鑷子、繩床、經、律、佛像、菩薩形
像。而菩薩行頭陀時及遊方時,行來百里、千里,
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頭陀者,從正月十五日
至三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是
二時中,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如鳥二翼。若布
薩日,新學菩薩半月半月布薩,誦十重、四十八
輕戒。若謂戒時,當於諸佛菩薩形像前誦,一人
布薩即一人誦,若二人、三人乃至百千人亦一
人誦。誦者高座,聽者下座,各各被九條、七條、五
條袈裟。結夏安居時,亦應一一如法。若行頭陀
時,莫入難處。若惡國界、若惡國王,土地高下、草
木深邃,師子、虎、狼、水、火、風難,及以劫賊、道路、毒
蛇,一切難處悉不得入。頭陀行道,乃至夏坐安
居時,是諸難處,皆不得入。若故入者,犯輕垢罪。
頭陀,此云「抖擻」。抖擻著心,故蕭然塵外。能莊
嚴戒,故應隨行。行不擇處,容致夭喪。又未離
欲者,在難心不得安,故須避難。行得其所,七
眾同制。聲聞避難,亦應同制。二時常行,不必
制之。文中「常應二時頭陀」者,以春秋二時,寒
膃調適,無妨損故,制在此二時行。《瑜伽論》云:
「問:何故名為杜多功德?答:譬如世間,或毛或
㲲不任造作縷綫氈蓐。若鞭若彈,若紛若擘,爾
時分散,柔軟輕妙,堪任造作縷綫氈蓐。如是
行者,由飲食貪,於諸飲食,令心染著。由衣服
貪,於諸衣服,令心染著。由敷具貪,於諸敷具,
令心染著。彼由如是杜多功德,能淨修治,令
其純直,柔軟輕妙,有所堪任,隨順依止,能修
梵行,是故名為杜多功德。於飲食中,有美食
貪及多食貪,能障修善。為欲斷除美食貪故,
常期乞食,次第乞食。為欲斷除多食貪故,但
一座食,先止後食。於衣服中,有三種貪,能障
修善:一、多衣貪,二、耎觸貪,三、上妙貪。為欲斷
除多衣貪故,但持三衣。為欲斷除耎觸貪故,
但持毳衣。為欲斷除上妙貪故,持糞掃衣。
於諸敷具,有四種貪,能障修善:一、諠雜貪,二、
屋宇貪,三、倚樂臥樂貪,四、敷具貪。為欲斷
除諠雜貪故,住阿練若。為欲斷除屋宇貪故,
常居樹下,逈露塚間。又為欲斷除婬佚貪故,
常住塚間。為欲斷除倚臥貪故,常期端座。為
欲斷除敷具貪故,處如常座。是名成就杜多
功德。」又云:「當知此中,若依乞食無差別性,唯
有十二。若依乞食有差別性,便有十三。」「冬夏
坐禪」者,冬則大寒、夏則大熱,又損傷多妨於
遊行,故制靜坐。「結夏安居」者,期心一處靜緣
栖託故云「安居」,必無急緣不妄遊行。若於自
他有利益處,隨緣開許受日出界。受日之法
於五部中隨應用之。「常用楊枝澡豆」者,楊枝
有五德故常用,澡豆為清淨故亦常用。「十八
物」者,三衣為三,四瓶、五鉢、六坐具、七錫杖、
八香爐、九漉水囊、十手巾、十一刀子、十二火
燧、十三鑷子、十四繩床、十五經、十六律、十
七佛像、十八菩薩形。前十四資身道具,後四
出世勝軌,故制令常隨不得離也。「頭陀者從
正月」下制時節也。非但行時調適,亦有所標
勝軌,如《心王經》所說應知。「若布薩日」下制布
薩法,法如經初序說。舊疏云:聲聞心弱必假
四人已上方得廣誦,大士行勝一人亦許廣
說。今謂廣誦,聲聞亦許,但不得作白羯磨也。
菩薩法中理應如此,雖復廣誦不得作白。「誦
者高座、聽者下坐」者,為恭敬法故,律亦不聽
在下為高說。「各各被九條七條五條袈裟」者,
一云:以此文證三衣皆得入眾用。一云:此是
并著被衣。如《三千威儀》云:「不箸泥洹僧不得
被五條,不著五條不得被七條,不著七條不
得被九條。」故知并著也。「結夏安居一一
如法」者,結時、依處、受日、出界、自恣、舉懺,皆准
律行之。「若頭陀時莫入難處」下,辨行頭陀及
夏安居擇處避難,此中所制從始至末。一云:
道俗悉同。一云:遊止教化不得冐難。此則
通制道俗。若安居法布薩令坐,但制出家五
眾。《優婆塞經》云:「優婆塞應畜僧伽梨、衣、鉢、錫
杖。未知十八物盡須備不?菩薩僧尼至半月,
應兩邊布薩,誦大小二本。不者,輕垢。在
家菩薩,若家內有淨室,半月應自誦。若無者,
由旬內寺舍作菩薩布薩,則應往聽。都不者,
輕垢。若自家諠迫,及由旬內無菩薩會集者,
不犯也。」
第八尊卑次第戒
若佛子,應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
戒者在後坐。不問老少,比丘、比丘尼、貴人、國王、
王子,乃至黃門奴婢,皆應先受戒者在前坐,後
受戒者次第而坐。莫如外道癡人,若老若少,無
前無後,坐無次第,如兵奴之法。我佛法中,先者
先坐,後者後坐。而菩薩不次第坐者,犯輕垢罪。
為離憍慢,隨順教法故制。大小俱制,道俗
同學。律中,世尊集比丘僧,告言:「汝等謂誰應
受第一坐、第一水、第一食,起迎送、禮拜恭敬、善
言問訊?」或有言大姓家出者,或言顏貌端政
者,或有言阿蘭若者,或有言乞食者,或有
言糞掃衣者,如是乃至或有言能唄者,或有
言多聞者,或有言法師者,或有言持律者,或
有言坐禪者。佛告諸比丘,乃引過去象狸鵽
鳥相敬因緣,「汝等於我法律中出家,應更相
恭敬,如是佛法可得流布。自今已去,聽隨長
幼恭敬禮拜上坐迎送問訊。」又云:「不應禮白
衣,一切女人不應禮。前受大戒者、後受大戒
者,十三難、三舉、二滅、一切非法語者不應禮。
何等人應禮?小沙彌尼應禮大沙彌尼、沙彌、
式刃摩那、比丘尼、比丘,如是等人塔一切應
禮。若年少沙彌應禮大沙彌尼、式刃摩那,乃
至比丘及塔一切應禮。小式刃摩那應禮大
式刃摩那、比丘尼、比丘,及塔應禮。年小比丘
尼應禮大比丘尼、比丘,及塔亦應禮。小比丘
應禮大比丘,大比丘塔亦應禮。」釋迦法中既
云無別菩薩僧,故准上律行於理無爽。文中
「應如法次第坐」者,謂上下次第不違佛制。此
中行法諸師不同,一說悉以受菩薩戒為次
第,百歲比丘後受菩薩戒,一歲比丘前受菩
薩戒,則一歲比丘在前座,百歲比丘在後坐,
男女黑白尊卑類別,雖前受戒不得交雜。若
奴前受郎後受者,則奴上郎下,已入戒法中
不隨本位故。二說若本未受菩薩戒者,皆在
前受菩薩戒下,若進受戒則還本次,如百歲
比丘未受,一歲比丘已受,已受者為上,未受
者為下,若百歲者進受則還在上。奴郎亦爾,
若奴先受郎未受者,則奴上郎下,郎若進受
還在奴上,既同在戒應隨本位,如沙彌進受
則在百歲尼上。三、說威儀坐次,皆以聲聞法
為次序。莫問聲聞、菩薩,但先受者為上。若
聲聞比丘十歲,菩薩比丘九歲,猶十歲者為
上。《智度論》云:「諸佛多以聲聞為僧,無別菩薩
僧,如彌勒菩薩、文殊師利菩薩等。以釋迦牟
尼佛無別菩薩僧故,入聲聞僧中次第坐。」此
文但言先受者在前坐,後受者在後坐,不簡
聲聞、菩薩戒故。在家菩薩既無歲數,悉以菩
薩戒為次。今謂在家中亦應以受戒為先,若
受聲聞五戒,若受菩薩五戒,但先受者為上。
若奴先受,郎後受者,不得以受為次。奴、郎位
別,本不雜故。設放奴為郎,應隨受次。世中行
事多依後說。不問老少者,不隨生年之老少。
律中沙彌生年為次,生年等者受戒為次。此
文既云不問老少,以不隨其生年次第。比丘
比丘尼者,謂二眾皆各受戒為次,非謂先受
尼在後受比丘上,男女尊卑本不雜故,俗中
貴賤如前分別。「坐無次第兵奴之法」者,兵奴
強者為先,不以長幼次第,佛法道尊不應如
彼。
第九福慧攝人戒
若佛子!常應教化一切眾生,建立僧坊、山林、園
田,立作佛塔,冬夏安居坐禪處所,一切行道處
皆應立之。而菩薩應為一切眾生講說大乘經
律。若疾病、國難、賊難,父母、兄弟、和上、阿闍梨亡
滅之日,及三七日,四、五七日,乃至七七日,亦應
讀誦講說大乘經律。一切齋會求福行來治生,
大火所燒、大水所漂、黑風所吹船舫、江河、大海、
羅剎之難,亦讀誦講說此經律。乃至一切罪報、
三惡、七逆、八難,杻械枷鎖繫縛其身,多婬、多瞋、
多愚癡、多疾病,皆應讀誦講說此經律。而新學
菩薩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福慧兩善事猶輪
翼,隨闕一種勝果難辨,故制令修。大小不共,
七眾同學。文中有二:一、教化令修福業;二、講
說令修智業。初中「常應教化一切眾生」乃至
「一切行道處皆應立之」者,謂修福業雖有多
門,就其要者且說建立行道處也。隨力隨
能化他自作,必力所不瞻,雖闕而不犯。令修
起智中,「應為一切眾生講說大乘經律」者,謂
自有解智者,謂其力能為他講說。「若疾病」下
別明為有難,報恩之處亦為講說,且列十種:
一、病難,謂國土多疾之時;二、國難,謂惡王御
世時;三、賊難,謂惡人侵暴時;四、所尊終亡時;
五、往來治生時,有經本云「行末將生」;六、水火
風難;七、羅剎難;八、一切罪報,謂三報八難乃
至繫縛其身;九、多煩惱;十、多疾病,謂自身中
有疾病也。凡為十事應講經律,使免離諸難
轉諸業障,研飾神明智慧增長。若不爾者,違
而成犯也。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梵壇品中當說。
「如是九」已下,總結指餘。
第二、九戒中,初五戒
并以戒法攝受,後四戒并以悲心教化。前中,
初三明戒法授人,後二明戒法自攝。菩薩自
攝,令他隨學,故雖自攝,則是利他。初三中,第
一、明有器者,不擇便授;第二、明有障者,教令
懺除;第三、明未受者,不輒為說。
第一不擇堪受戒
佛言:佛子!與人受戒時,不得簡擇一切國王、王
子、大臣、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婬男、婬女、
十八梵、六欲天子、無根、二根、黃門、奴婢、一切鬼
神,盡得受戒。應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壞色與道
相應,皆染使青黃赤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臥
具盡以壞色,身所著衣一切染色。若一切國土
中國人所著衣服,比丘皆應與其俗服有異。若
欲受戒時,師應問言:「汝現身不作七逆罪不?」菩
薩法師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七逆者,出佛
身血、殺父、殺母、殺和上、殺阿闍梨、破羯磨轉法
輪僧、殺聖人。若具七遮,即現身不得戒,餘一切
人盡得受戒。出家人法,不向國王禮拜、不向父
母禮拜、六親不敬、鬼神不禮,但解法師語。有百
里千里來求法者,而菩薩法師以惡心瞋心而
不即與授一切眾生戒者,犯輕垢罪。
有器堪
受皆應為授。若以瞋嫌簡擇,便乖㢡故制令不簡。菩薩有求受者悉不得乖,以本
誓兼濟故。聲聞許而中悔是犯,若本不許不
犯。七眾同學,經許夫婦互為師故。文中「與人
受戒時不得簡擇」乃至「盡得受戒」者,舉十七類
悉許受戒。文中不簡在家出家沙彌具足,唯
言「得受」。若准下文,教服異俗應通出家。然受
法有二,若准律法自四受者,應須簡擇無根
等類。若依三歸三聚總受,文既不簡理應通
受。准半擇等許受五戒而遮近事性,此中亦
應許受具足而遮比丘等性。文無別簡,以義
准的,諸有智者當更尋教。「應教身所著袈裟」
下,明毀俗好以應道服。言「壞色」者,壞彼大
色成不正色。「與道相應」者,毀俗好故應道服
也。「皆染使青黃赤黑紫色」者,小乘五部異見
故服各一色,菩薩於五無所偏執故通服五
色。此言青等五者,皆取壞成青等,非是大色
青等。「乃至臥具盡以壞色」者,非但三衣壞色,
一切衣服乃至臥具亦同三衣皆使壞色。「身
所著衣」乃至「與其國土」下,衣服色異者,令色
異俗也。「與俗服有異」者,作之方法亦令異俗。
既言比丘不應通俗,舊說道俗皆須壞色者,
非也。「若欲受戒時」下,簡除重障以成淨器。「七
逆」者,障之重也。若現身作則不能成納戒之
器,設作法受終無剋獲,故須簡別。十三難中
簡取五逆,并加害師為七逆也。其七名者:一、
出佛身血;二、殺父;三、殺母;四、殺和上;五、殺阿
闍梨;六、破羯磨轉法輪僧;七、殺聖人。破羯
磨法輪僧者。一解:唯破法輪僧是逆,若破羯
磨僧非逆。破羯磨僧時不欲諍作,起異見故。
然破法輪時羯磨壞,故云破羯磨轉法輪僧
論。一解:破法輪僧一向是逆,若破羯磨應當
分別。若起法想破,是則非逆。若以非法想破,
於聲聞非逆,於菩薩是逆。如害二師及有學
聖,於聲聞非逆,於菩薩為逆。此亦應爾。殺
聖人者,通取學無學,不同五逆中唯取害無
學。菩薩聲聞相對分別是難非難,應作四句:
一、於聲聞是難非菩薩者,謂十三中除五逆
餘八。二、於菩薩是難非聲聞者,謂七逆中殺
學聖人破羯磨僧。若害二師難非是逆,八邊
罪故。於彼聲聞亦是難攝。殺學聖人者,曾受
戒者八邊罪難,未曾受者則非難也。三、於二
俱是難者,謂五逆也。俱非難者,除上事也。「若
具七遮即身不得戒」者,則上七逆能遮戒故,
名之為遮。具有兩義:一、具緣成業故名為具,
簡彼闕緣不具之逆;二、於一身中容具七逆,
謂曾受具大比丘者,於一身中容具七故。若
未曾受,除害二師及破僧逆。問:若就後義,不
具七逆亦應得受?答:不也。具就極多,說具七
遮現不得戒,非謂犯一一逆不成遮障。若不
爾者,佛滅度後不須更問言,無破僧、出佛血
故。「出家人法不向國王禮拜」乃至「鬼神不禮」
者,示彼道尊。言出家者,簡彼在家。在家菩薩
既隨俗儀,雖禮所尊亦無所犯。「鬼神」者,為求
福故禮世間鬼,若受戒人雖俗不聽。若審知
彼權現鬼神、在俗菩薩,禮亦無犯。「但解師語」
下,并違之成犯。
第二具德作師戒
若佛子!教化人起信心時,菩薩與他人作教戒
法師者,見欲受戒人,應教請二師:和上、阿闍梨。
二師應問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現身有七遮罪
者,師不應與受戒。若無七遮者,得與受戒。若有
犯十戒者,應教懺悔。在佛菩薩形像前,日夜六
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苦到禮三世千佛,得見
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見好相。
好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華種種異相,便得滅罪。
若無好相,雖懺無益,是人現身亦不得戒,而得
增受戒。若犯四十八輕戒者,對首懺悔,罪便得
滅,不同七遮。而教誡師於是法中一一好解,若
不解大乘經律若輕若重是非之相,不解第一
義諦、習種性、長養性、不可壞性、道種性、正法性,
其中多少觀行出入十禪支一切行法,一一不
得此法中意。而菩薩為利養故、為名聞故,惡求
多求貪利弟子,而詐現解一切經律,是自欺詐
亦欺詐他人,故與人授戒者,犯輕垢罪。
內無
深解,為利輒授,有誤人之過,故制之。大小俱
制。七眾之中正在出家,兼通在家,在家亦有
互作師故。文中「教化人起信心時」者,謂教化
人令起欲受菩薩戒信。「菩薩與他人作教戒
法師」者,謂與他人作受戒師,應正制和上,始
終親教是和上故。「見欲受戒人應教而請二
師」者,自未被請故教令請為和上也。又須一
人作羯磨師,故更教令請一人為阿闍梨,即
是羯磨阿闍梨也。義同聲聞沙彌受法,而法
仍通五眾受戒,無簡別故。問:《菩薩地》受戒文
中不云請二師文相似,唯請羯磨師,無請和
上文,何故彼此說不同耶?答:理應具請二師,
而彼文中不請和上者,當是預請為親教師,
是故不須臨受方請。或即一人具兼兩事,謂
作和上及阿闍梨,是故彼文不別請也。「二師
應問言」下,明欲將受問其遮法。問:為二師並
問,為一人問一人,誰應問?答:若請二人,阿闍
梨應問,正作羯磨人故。若請一人為二師,則
無所妨也。所問罪有三種:一、七逆,一向不得
受;二、十重,若懺得相得受,不得相不得戒。今
謂十重,若懺得相,不作受法,便得本戒;若不
懺除,應更增受。三、四十八,唯須對悔,不須更
受。「若無好相雖懺無益」者,謂無罪滅得戒之
益。「是現身亦不得戒」者,舊說非但不得本戒,
亦復不得更增戒也。今謂遮其由懺得,不遮
由受得。「而得增受戒」者,舊作三解:一云:不得
而強受,更增受戒罪,以違教故。二云:雖不
得戒,而得增受戒之福。三云:直是驚跪不得
之辭耳。今謂而得增受戒者,是許重受之言,
謂犯十重懺不得相,雖現身中不得本戒,而
得更增重受新戒。所以得知,《瓔珞經》云:「十重
有犯無悔,得使重受戒。八萬威儀戒盡名輕,
有犯得使悔過,對手悔滅。」《菩薩地》云:「若諸菩
薩由此毀犯,棄捨菩薩淨戒律儀,於現法中
堪任更受,非不堪任。如苾芻住別解脫戒,犯
他勝處法,於現法中不任更受。」《決擇分》云:「由
此因緣,當知棄捨菩薩律儀,若有還得清淨
受心,復應還受。」由此諸文,知菩薩戒雖犯重
捨而得更受。「若犯四十八輕者對手懺罪滅」
者,謂對一人對手懺滅還得清淨。「手」者亦名
「對首」,謂對一人合手懺謝,故云「對手」。面首相
對陳罪悔滅,故云「對首」。《菩薩地》云:「又此菩薩
一切違犯,當知皆是惡作所攝,應向有力於
語表義能學能受小乘大乘補特伽羅發露悔
滅。」若准此文,聲聞亦得受菩薩懺。又云:「若諸
菩薩以上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失戒律
儀應當更受,若中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
法,失戒律儀應當更受。若中品纏違犯如上
他勝處法,應對於三補特伽羅或過是數,應
如發露除惡作法,先當稱述所犯事名,應作
是說:『長老專志。』或云:『大德!我如是名,違越菩
薩毘那耶法。如所稱事犯惡作罪。』餘如苾芻
發露悔滅惡作罪法,應如是說。若下品纏,違
犯如上。他勝處法及餘違犯,應對於一補特
伽羅發露悔法,當知如前。若無隨順補特伽
羅可對發露悔除所犯,爾時菩薩以淨意樂
起自誓心:『我當決定防護當來終不重犯。』如
是於犯還出還淨。」「不同七遮」者,十重悔得更
受,四十八輕但悔得清,是故不同七遮一向
不得現受。「而教戒師」下,制其教師令好解法。
「不解大乘經律若輕若重是非之相」者,謂不
解教法,於律知其輕重、於經知其是非,謂十
戒為重、四十八為輕,又染犯為重、不染為輕,
又故作為重、誤作為輕,是謂輕重之相。順理
為是、違理為非,又大乘為是、小乘為非,所斷
為非、所修為是,是為是非之相。「不解第一
義諦」者,謂不解理法。《地論》所說四種真實等,
名第一義。「若習種」下,謂不解行法。「習種姓」,謂
十發趣。「長養姓」者,謂十長養。「不可壞姓」者,謂
十金剛。此三即是地前三賢。「道姓」者,謂十地。
「正性」,謂佛地。《本業經》中并六種姓,謂習種姓、
性種姓、道種姓、聖種姓、等覺姓、妙覺姓。道
性之中并攝等覺,故此唯五。又道性入彼道
種姓中,正性攝彼十地等覺及妙覺性。不可
壞性外別立道性者,十迴向後更修燸等四
善根,是入聖道之近方便,故別立之。「其中多
少觀行出入十禪支一切行法一一不得此法
中意」者,謂於定門不得意趣。「十禪支」者,上卷
經中云十心,第十心云八百三昧。十禪支而
不別名,未詳是何。舊云:十八禪支中除同
取異,故成十支。謂初禪有五:覺、觀、喜、樂、一心。
二禪四中唯取內淨增前為六,餘三同初故
不取之。三禪五中唯取捨、念、安、慧,增前為九,
餘二同前故不取之。四禪四支唯取不苦不
樂增前為十,餘三同前故不取之。「而菩薩」下
辨無德作師成犯違也。與十八戒有何別者,
一云前制為新受者必須有解,此制為重者
必須具解。一云前制無解輒授多是掘尾者
所行,此制為利妄授多是無羞者所為。今謂
前於攝善門中制,今於利生門中制。
第三說戒簡人戒
若佛子!不得為利養故,於未受菩薩戒者前,若
外道惡人前,說此千佛大戒。邪見人前,亦不得
說。除國王,餘一切人不得說。是惡人輩,不受佛
戒,名為畜生。生生之處,不見三寶,如木石無心,
名為外道。邪見人輩,木頭無異。而菩薩於是惡
人前,說七佛教戒者,犯輕垢罪。
戒法尊重,理
須簡器,非器輒說,反生罪過,故制斷也。大
小俱制,七眾亦同。《菩薩地》云:「又諸菩薩於受
菩薩戒律儀法,雖已具足受持究竟,而於謗
毀菩薩藏者,無信有情,終不率爾宣示開悟。
所以者何?為其聞已,不能信解,大無知障之
所覆蔽,便生誹謗。由誹謗故,如住菩薩淨戒
律儀,成就無量大功德藏。彼誹謗者,亦為無
量大罪業藏之所隨遂,乃至一切惡言、惡見
及惡思惟,未永棄捨,終不遠離。」文中「不得為
利養於未受菩薩戒者前」乃至「大邪見人前亦
不得說」者,若不為利,欲為將受知戒相故,雖
說無犯。故《地論》云:「又諸菩薩欲授菩薩菩薩
戒時,先應為說菩薩法藏摩怛履迦菩薩學
處及犯處相,令其聽受。以慧觀察自所意樂,
堪能思擇受菩薩戒,非唯他勸,非為勝他。當
知是名堅固菩薩,堪受菩薩淨戒律儀。以受
戒法,如應正授。」故知為信將欲受者,雖未受
時,亦得預說,非如聲聞受後方說。未受菩薩
戒者,設無異見,由未受故,不得為說。聲聞具
戒,既未受大,理亦不得輒為彼說。「外道惡人」
者,謂異見人也。「大邪見」者,謂毀謗人。「唯除
國王」者,王得自在,成敗由彼。又令知法,清其
心故,得為說也。「是惡人輩」下,呵不受人。「而菩
薩」下輒說成犯,無心受者,皆名惡人。《善戒經》
云:「若比丘為求罪過,聽菩薩戒,不信受教者,
及不成就優婆塞戒,不成就沙彌戒,不成就
波羅提木叉戒者,不得聽菩薩戒。聽者得罪。
若比丘犯波羅提,不愧不悔,聽菩薩戒,得偷
蘭遮。若犯偷蘭,不愧不悔,聽菩薩戒,得僧殘
罪。若犯僧殘,不愧不悔,聽菩薩戒,得波羅夷
罪,謂十八重若有說者,得僧殘罪。是故經中
作如是言:『不信者不應聽,不信者不應說。』」
第四不故毀犯戒
若佛子!信心出家,受佛正戒,故起心毀犯聖戒
者,不得受一切檀越供養,亦不得國王地上行,
不得飲國王水。五千大鬼常遮其前,鬼言:「大賊!」
若入坊舍城邑宅中,鬼復常掃其脚跡。一切世
人咸皆罵言:「佛法中賊!」一切眾生眼不欲見。犯
戒之人,畜生無異,木頭無異。若故毀正戒者,犯
輕垢罪。
此下兩戒,辨自攝戒。於中,初戒辨
攝戒行,後戒辨攝戒教。毀犯淨戒,冐當信施,
於自增罪,於他損福,故制斷也。大小乘俱制,
而聲聞中未見別結毀戒受施之罪。大士損
利生行,故別結罪,正在五眾。文言「信心出家」
故,謂隨所犯結本罪已,更增毀犯受施之罪。
所犯本罪,通於輕重,唯除上纏失戒者也。文
中,「信心出家受佛正戒」者,由出家受戒,當任
福田,故偏言出家。「故起心毀犯聖戒」者,佛所
制戒,皆名聖戒。知而故違名故起心,虧損受
體故云毀犯。「不得受一切檀越供養」等者,戒
田既毀不當受供。「五千大鬼常遮其前」者,以
非分冐受故幽被非人之呵。「一切世人罵詈」
下,以虛損信施故顯受世人之罵。
第五供養經典戒
若佛子!常應一心受持讀誦大乘經律,剝皮為
紙,刺血為墨,以髓為水,折骨為筆,書寫佛戒。木
皮、糓華、一切雜寶為箱囊,盛經律卷。若不如法供養
者,犯輕垢罪。
法為開神之摸,特須尊敬。若
不如法故護,則於行多虧,故制之令敬。七眾
同學,大小不共。文中凡列五種:一、受持,二、
讀,三、誦,四、書寫,五、供養。第四中,「剝皮為紙」等
者,若得堅心無動者,則應行之。不爾,未必須
行。但應作心願為木皮、角、紙、絹等,隨力必須
為之。《菩薩地》中於三通制。故彼文云:「若諸菩
薩淨戒律儀,於日日中,若於如來,或為如來
造制多所;若於正法,或為正法造經卷所,謂
諸菩薩索怛攬藏摩怛理迦;若於僧伽,謂十
方界已入大地諸菩薩眾。若不以其或小或
多諸供養具而為供養,下至以身一拜禮敬,
下至以語一四句頌讚佛法僧真實功德,下
至以心一清淨心隨念三寶真實功德,空度
日夜,是名有犯有所違越。若不恭敬,嬾墮懈
怠而違犯者,是染違犯。若誤失念而違犯者,
非染違犯。無違犯者,謂心狂亂。若已證入
淨意樂地,常無違犯。由得清淨意樂菩薩,譬
如已得證淨苾芻,恒時法爾於佛法僧以勝供
具承事供養。」《善生經》云:「若作衣服鉢器,先奉
上佛,并令父母師長先一受用,然後自服。若
上佛者,當以香花贖之。」
第六悲心唱導戒
若佛子!常起大悲心,若入一切城邑、舍宅,見一
切眾生,應當唱言:「汝等眾生,盡應受三歸、十戒。」
若見牛、馬、猪、羊一切畜生,應心念口言:「汝是畜
生,發菩提心。」而菩薩入一切處山川、林野,皆使
一切眾生發菩提心。是菩薩若不發教化眾生
心者,犯輕垢罪。
此下四戒,以悲教化。於中,
初二明悲攝眾生,後二辨以敬護正法。法住
人益,故雖護法,即是化人。初二中,初戒明唱
導教化,次戒辨說法教化。見生不化,乖普攝
行,故制之。道俗同學,大小不失,以聲聞本不
兼濟故。文中,「常起大悲心」者,愍彼長沒苦海,
常欲拔之令出。「若入」已下,內心起悲。發言唱
導十戒者,或是十善業道之戒,或是菩薩十
無盡戒。見畜令發菩薩心者,畜生之中,或有
黠慧得領解者,或雖當時無能領解,法聲光
明入毛孔中,遠作菩提之因緣故。
第七敬心說法戒
若佛子!常行教化起大悲心,若入檀越貴人家,
一切眾中不得立為白衣說法,應在白衣眾前
高座上坐。法師比丘不得地立為四眾說法。若
說法時,法師高座香華供養,四眾聽者下坐,如
孝順父母、敬順師教,如事火婆羅門。其說法者,
若不如法說者,犯輕垢罪。
道聽途說,有慢
法之過,故制斷之。七眾同學。文言「比丘」者,在
家為師,範義小故,大小共制。文中常行教化
大悲心者,悲心教化事在益物,理宜嚴敬生
善,不應輕薄起非。「一切眾中」已下,正明說法
儀式。於中有二:一、明為白衣說法儀;二、辨為
四眾說法儀。准律人臥已坐,或為覆頭投杖
等,悉應同制。「如孝順父母」者,尊人也。「如事火
婆羅門者」,重法也。
第八不立惡制戒
若佛子皆以信心受佛戒者,若國王太子百官
四部弟子,自恃高貴破滅佛法戒律,明作制法,
以我四部弟子不聽出家行道,亦復不聽造立
形像佛塔經律,立統官制眾使安籍記僧,菩薩
比丘地立白衣高座,廣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
菩薩正應受一切人供養,而反為官走使非法
非律。若國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莫作是破三
寶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輕垢罪。
此下兩戒
敬護正法,初戒遮其惡制,後戒護其正教。初
中違佛立制是破法因緣,故制令斷。《華嚴》云:
「不非先制,不更造立。」此之謂也。大小俱制,七
眾同防。文中「皆以信心受戒」者,謂本受戒時
皆用信心也。「若國王」下,謂變持邪慢滅破佛
法,由二因緣滅破佛法:一、立非法制;二、不聽
出家行道等事。「破三寶之罪」者,法癡人摧三
寶俱破也。「故作破法」者,由非制而制,是制便
斷也。
第九愛護正法戒
若佛子以好心出家,而為名聞利養,於國王百
官前說佛戒者,橫與比丘、比丘尼、菩薩戒弟子
作繫縛事,如獄囚法,如兵奴之法,如師子身中
蟲自食師子肉,非餘外蟲。如是佛子自破佛法,
非外道天魔能破。若受佛戒者,應護佛戒,如念
一子,如事父母,不可毀破。而菩薩聞外道惡人
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如三百鉾刺心,千刀萬
杖打拍其身,等無有異。寧自入地獄經於百劫,
而不一聞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而況自
破佛戒,教人破法因緣,亦無孝順之心。若故作
者,犯輕垢罪。
戒法祕密,非俗宜聞,理應愛
護,同自子親。而於未信俗前,妄說佛戒祕要,
反為行人繫縛,更起正法蕀刺,法衰人墜,莫
不由此。故制令敬護,大小俱制,七眾同學。文
中「以出家好心」者,謂本出家時,有愛法好心
也。「而為名聞」下,乖本好心反從名利。「於國王
百官前說佛戒」者,馳心臭餌贈以聖言也。「橫
與比丘等繫縛」者,由俗聞佛戒非理撿挍,故
橫作繫縛也。「如師子身中蟲」下,引喻重嘖破
法,由自佛子不由外道天魔也。「若受佛戒者」
下,勸令敬護。「而何況自破」下,違成犯也。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
「如是八戒應當」
下,總結敬持。
諸佛子!是四十八輕戒汝等受持,過去諸菩薩
已誦、未來諸菩薩當誦、現在諸菩薩今誦。
「諸
佛子」下,大段第三、總結輕垢勸令受持。
諸佛子諦聽!此十重、四十八輕戒,三世諸佛已
誦、當誦、今誦,我今亦如是誦。汝等一切大眾,若
國王、王子、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受持菩
薩戒者,應受持、讀誦、解說、書寫佛性常住戒卷,
流通三世,一切眾生化化不絕,得見千佛,佛佛
授手,世世不墮惡道八難,常生人道天中。我今
在此樹下略開七佛法戒,汝等大眾當一心學
波羅提木叉,歡喜奉行。如無相天王品勸學中
一一廣明。三千學士時坐聽者,聞佛自誦,心心
頂戴,歡喜受持。
「佛子諦聽」下,是流通分。於
中有二:一、付法令持;二、結通餘化。初中有三:
一、命眾,即佛子諦聽也;二、正以付囑;三、「三千
學」下,時眾頂戴。正付中有二:一、戒經令受持;
二、我在今樹下囑戒法令奉行。
爾時,釋迦牟尼佛說上蓮華臺藏世界盧舍那
佛所說心地法門品中十無盡戒法品竟,千百
億釋迦亦如是說。從摩醘首羅天王宮至此道
樹下十住處說法品,為一切菩薩、不可說大眾
受持、讀誦、解說其義亦如是。千百億世界、蓮華
藏世界、微塵世界一切佛心藏、地藏、戒藏、無量
行願藏、因果佛性常住藏,如如一切佛說無量
一切法藏竟,千百億世界中一切眾生受持、歡
喜奉行。若廣開心地相相,如〈佛華光王七行品〉
中說。
明人忍慧強,
安獲五種利?
二者命終時,
為淨菩薩友。
五者今後世,
智者善思量,
滅盡取證者,
光明照世間。
不生亦不滅,
不來亦不去。
菩薩所應作,
勿生分別想,
一切戲論惡,
悉由是處出。
於諸佛淨戒,
已於是中學,
此是佛行處,
福德無量聚,
願聞是法者,
菩薩戒經終
跋
余曾聞之師,世多《梵網》疏鈔,而義寂師所述
最為妙詮也。爾來求之,髣髴乎寶覺尊者之
於《首楞嚴》者,有稔于期矣。頃寓城北密嚴菴,
偶書林某氏携來一古書曰:「此是寂法師之
《梵網疏》也。」余驚歎頂受,而燒薌拜閱,傳寫展
轉,誤魯魚者不為不多,管識之所及,謹校隨
正,遂諭某氏繡梓行世,庶幾自利延及他焉。
然此疏所牃與流布經往往有異,東掖註疏
言藏中有闕本,蓋指之乎?是故且執天台經
本駁入疏中,以便合稽。又旁添和字者,欲令
嬰學易解也。其猶未正者,更俟後賢之參訂
而已。
旹
貞亨元年龍集甲子僧自恣之日,晚學比丘
謹書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