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比丘戒本疏
觀夫內契玄宗絕眾相而凝寂、外流妙體應
群機而演教,故能橫寶舟於欲浪、照玉鏡於
心源,灑定水於三千、薰戒香於百億,有空遐
唱捐滯情於兩邊、理事宏敷悟真詮於一實,
五乘聯駕、二藏同開,談其萬善戒門為首,暨
乎歸依創啟、妙覺終臨,則何位而不修,亦何
聖而不學。大矣哉!無得而稱者也。題云「四分
比丘戒本」者,四分是本藏教名,以有財而為
義;比丘是所防行者,由受學而成名;戒則護
六根以明持、遣七非以彰體;本則德含眾善
義蘊多端,五篇七聚之要門、十利百行之幽
鍵,流雪山之藥味、飲寶岳之甘泉,總收其義
謂之為本。是故題言四分比丘戒本矣。
將欲釋經,四門分別:第一總詳諸教、第二別
斷此經、第三傳譯根由、第四依文判釋。初總
詳諸教意者,教門雖則無量,且談兩義以示
未聞。言兩義,一者、於三學門戒學居首,以能
建立定慧義故。故《瑜伽論》釋三學云「建立定
義故、智所依故、最勝義故。」《遺教經》云「依因此
戒,得生諸禪定及滅苦智慧。」律序云「如是正
法堂,七覺意莊嚴,禁戒為階陛,賢聖之所行。」
並其義也。二者、七聖財門戒居第二者,以信
出家受行禁戒,故於信後以辨戒財。信戒既
圓,堪正聞法,後由捨施用莊嚴心,故復次明
聞之與捨,以此資備引發思修,思修合說總
名為慧。慧必斷惡,慚愧助成。此七聖財,由資
善法,王賊不奪、水火無侵,財中之勝,故以名
矣。
問:聞慧別說,思修合論,其義何也?答:聞必
從他,思修自起,用分二相開合不同,此則略
詳教之總意。若戒學不立則二學無依,七財
有闕則六珍亦失,是故要須先學戒財以備
功德也。
第二、別斷此經者,四門分別:一教所
為機、二說聽功益、三藏乘所攝、四宗體不同。
第一、教所為機者,若望通論,戒經但為大僧
大尼,大僧尼中普為三乘及人天行,以戒正
感人天樂果。是故律云「持戒生二道,天上及
人中;破戒墮二道,地獄畜生中。」於三乘中,二
乘必因戒學滿足方修定慧,大乘三聚律儀
是一。故《華嚴》云「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
持淨戒。若能具足持淨戒,一切如來所讚歎。」
《涅槃經》說「菩薩護持突吉羅罪如護浮囊。」故
知通為五乘人也。若其局據緣起辨者,說戒
揵度云「爾時世尊在閑靜處思惟作是念:『我
與諸比丘結戒說波羅提木叉。中有信心新
受戒比丘未得聞戒,彼不能知云何學戒。我
今寧可聽諸比丘集在一處說波羅提木叉
戒。』爾時世尊從靜處出,遂以此緣集諸比丘,
制令半月和合同說。」廣如律辨。
第二、說聽功
益者,先明說益,略有二義:一者、如親見佛。故
戒經云「莫謂我涅槃,淨行者無護。我今說戒
經,亦善說毘尼,我雖般涅槃,當觀如世
尊。」經云「當知此則是汝大師。」意亦同也。二者、
因之斷惑。即戒經云「七佛為世尊,滅除諸結
使,說是七戒經,諸縛得解脫,已入於涅槃,諸
戲永滅盡。尊行大仙說,聖賢稱譽戒,弟子之
所行,入寂滅涅槃。」
二者、明其聽益,亦略有二
義:一者、識相護持。如戒文云「欲除四棄法乃
至眾集聽我說。」二者、得勝利樂。如云「能得三
種樂,及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等。若准《瑜
伽》第二十二,具戒士夫應知有十功德勝利:
一者、由自觀察戒清淨故便得無悔,無悔故
歡,歡故生喜,喜故身安,安故受樂,樂故心定,
定故能如實見,如實見故能厭,厭故離染,離
染故證得解脫,自知能於無餘依界得般涅
槃。二者、於臨終時知往善趣,由無悔恨名賢
善死。三者、遍諸方域妙善稱譽聲碩普聞。四
者、寢安寤安,遠離一切身心契惱。五者、若寢
若悟諸天保護。六者、於凶暴人不慮其惡。七
者、怨讎惡友雖得其隙亦常保護。八者、魍魎
鬼神雖得其便而常保護。九者、法無艱難,從
他獲得種種利養,國王大臣恭敬尊重。十者、
所願皆遂,若欲願生剎帝利、或婆羅門大族
家、或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即隨所願。
若復願樂入四靜慮現法樂住、若復願樂入
無色定、若復願樂究竟涅槃,悉得隨願。今
戒文中名譽利養,即當第三及當第九,生天
即當第二第十,得第一道即當第一及是第
十,所餘勝利略而不論。律中十利,謂攝僧
等,恐繁不敘。
第三、藏乘所攝。於三藏中毘奈
耶攝,三乘之中既皆共學,通三乘攝,以律儀
戒三聚攝故。
第四、宗體不同者,先宗、後體。且
明宗者,此經全收律藏為宗,不同《法華》、《涅槃》
等經一藏之中曲別分宗,是故此以善說毘
奈耶以之為宗。言善說者,謂佛善說,簡諸外
道以不善說制鷄戒等。毘奈耶者,翻為調伏。
世親《攝論》第一卷云「調者和御,伏者制滅。調
和控御身語七惡,制伏除滅諸惡行故。」次辨
體者,《瑜伽》八十一云「謂契經體略有二種:一
文、二義。文是所依,義是能依,如是二種總名
一切所知境界。」今此經文所詮之義,其唯五
篇。准《僧祇律》名為五篇,上代相承共傳此名。
若依《四分》名為五犯,必招苦罰名之為犯。亦
名五犯聚,一一篇內各集多犯故名犯聚。或
名五種制。制有二義:一由佛語稱法而制、二
由自行能有制防。且五篇者,一大僧四波羅
夷、尼八波羅夷合為初篇,二大僧十三僧殘、
尼十七僧殘合為第二篇,三大僧三十尼薩
耆波逸提及九十波逸提合一百二十、戒尼
三十尼薩耆波逸提及一百七十八波逸提合
二百八戒,僧尼總計三百二十八戒為第三
篇。四大僧四波羅提提舍尼、比丘尼八波羅
提提舍尼合為第四篇。五大僧百眾學及七
滅諍、尼但百眾學亦或有七滅諍合為第五
篇。總計大僧有二百五十戒,尼除七滅諍
合三百四十一,若并七滅即當三百四十八
戒,並是正宗所詮義體。其二、不定防過由緒,
未有正罪故不入篇,至文當釋。
第三、傳譯根
由者,昔漢明帝永平十年,迦葉摩騰遊化此
土,度人出家與剃髮已,披著縵條,唯受三
歸五戒。至漢靈帝凡一百年,僧數不滿不得
受具。靈帝已後,北天竺有五沙門,創與此方
五人授戒,支法領口誦戒本一卷,今時古戒
本是也。後至曹魏嘉平二年,復得梵僧十人,
重受具戒。此即大僧受戒緣也。漢末魏初,復
有東天竺尼與尼受戒。又至宗文帝時,師子
國尼鐵索羅等又與重受。自爾已來方有戒
法相傳。至秦姚興諡文桓帝,皇初三年殿
前設無遮大會。帝問:「得戒有何證驗?」遂有智
嚴法師請往西國問得戒事。至北天竺,遇問
羅漢。羅漢云:「我之小聖不委得戒。汝且住此,
吾今為汝往問彌勒。」於是入定昇天為問彌
勒。彌勒答云:「振旦僧尼得戒。」遂與金花一尺
影現以為證驗。羅漢得已,轉授智嚴。智嚴來
日,迦毘羅神送至此土,文帝殿前先有金花。
太史占之云:「佛法來未盈一月,智嚴來至。」來
至之日,證驗事畢,金花還滅。又至姚秦有于
填三藏佛駄耶舍,譯四分大律并重校古戒
本,方於經首加以歸敬。後有晉國沙門支法
領,從于填來達秦國,並重校定。又至元魏世,
惠光律師刪改其本,亦存歸敬。依齊世法願
律師謹勘大律,又生一本,除其歸敬,扶昔漢
世古本故也。今存歸敬,又依大律,庶使義周
緣釋相彰,冀諸諷誦者不損其功耳。此即略
明傳譯義訖。
第四、依文判釋者。於此經中總
開三分:一讚德同修分、二開宗審察分、三結
示迴求分。就讚德同修分中分二:初偈讚戒
德、次和合同修。就偈讚中十二行偈分之為
四:初之一偈敬傳真法、二有四偈示以聽儀、
三有五偈損益殊分、四有二偈明其勝德。先
釋初偈敬傳真法者,三寶可敬,法必堪傳。是
故文言「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者,設敬也。
「今演毘尼法,令正法久住」者,傳真法也。禮有
三品,稽首最尊,故《俱舍》云「稽首接足故稱敬
禮。」所敬之境即是諸佛及以法僧,先敬三寶
用標嘉瑞,為傳正法令無災障故。《成實論》云
「三寶最吉祥,故我今初列。」今演毘尼法者,毘
尼即是調伏滅惡,故無性《攝論》第七卷云「或
一切善能滅眾惡,成大涅槃滅除生死,名毘
奈耶。」今此戒經正治惡行、遠得涅槃,名毘尼
法。令正法久住者,正法有二:一教、二證。半月
宣傳,教法久住;依而得證,證法久住。
次釋四
偈示以聽儀者,文分為三:一讚德以示、二舉
名以示、三引證以示,此三示中各勅聽儀。先
釋初文。讚此戒經有廣貴德,廣故如海無涯,
如《明了論》,第三羯磨竟時,四萬二千功德福
河頓至身中,教廣也。貴故如寶,以其戒是七
聖財數。七聖財者,一信、二戒、三聞、四捨、五慧、
六慚、七愧,如開發中已辨。護令不失,故云欲
護也。「眾集聽我說」者,勅以聽儀。謂須和合,不
許別眾,不來與欲,故云眾集,下當廣釋。第二、
舉名以示者,略舉二篇及第三少分,初篇永
儐,故云四棄。殘依僧懺,故曰僧殘。犯墮
捨財,故曰捨墮。此之三篇作法稍難,
是故偏舉,餘遂略之。勅聽同前。第三、引證以
示者,謂引過現七佛同說,一毘婆尸、二式棄、
三毘舍浮、四拘留孫、五拘那含牟尼、六迦葉、
七釋迦文。七佛略戒如下經文。釋迦廣教,如
正宗辨。廣之與略,文雖有異,事意不殊,故云
「為我說是事」也。「我今欲善說」者,誦文不墜。「諸
賢咸共聽」者,聽法之儀咸集和合也。
次釋五偈
損益殊分者,文分為二:初有三偈,顯持即得
最勝生道,若破便失斯益。次有兩偈,若持即
得決定勝道,若破便失斯益。先釋前文,又分
為二:初之兩偈顯得勝生及得定生,次有一
偈顯破戒死必懷憂懼。前文分二:初明喻合、
次舉益勸。喻中約事,如人毀足。合中約法,合
於毀戒。次舉益勸。若天若人皆是勝生,於五
趣中此最勝,故就中分別。欲界人天單名勝
生,色無色天名為勝生亦名定生,如文易解。
次釋一偈破戒死者,喻中約事憂悔昔時鎋
軸不罕,合中約法合於先時毀破禁戒。若毀
重戒喻同折軸,若毀輕戒喻同失鎋,於臨終
時嶮趣相現方懷恐懼。故《涅槃》十一云「何等
名為破戒死?毀犯去來現在諸佛所制禁戒,
是名破戒死。」次釋兩偈決定勝道有違有順。
初偈為顯聖道加行,次偈為顯聖道自體。聖
道斷惑,決定不可還為凡夫,故名決定勝道
也。先釋初偈,喻中約事鏡觀好醜,合中約法
合說戒相以曉全毀。全即生喜,喜故身安,安
故受樂,樂故得定,即是順於聖道加行。毀即
生憂,憂故發生身心熱惱,正違聖道也。次釋
聖道體者,喻中約事勇怯進退,合中約法淨
穢安畏。若能永斷破戒煩惱名為勇進,即是
淨安,安謂寂滅涅槃安樂。若不能斷破戒煩
惱名為怯退,即是穢畏。畏謂極長三途恐畏。
次釋二偈偏明勝德者,文二:初一偈半正明
勝德,次半偈依勝制說。先釋前文,喻中約事
四最不同,合中約法總合四最。「世間王為最」
者,勢力大故。「眾流海為最」者,悉容納故。「眾星
月為最」者,清涼勝故。「眾聖佛為最」者,德無量
故。次釋法合。「一切眾律中」者,律有三種,謂別
解脫、靜慮、無漏名為一切。一切律中戒經為
最,三學居初,生餘學故。最含四義:一者勢摧
破戒、二者納恒沙德。以持戒人身器清淨,是
故容納世出世間種種功德。三者樂如清涼、
四者戒德無量。次釋半偈依勝制說者,由具
如前四種最勝,是故如來依此立制令半月
說。若時久延便令廢忌、若時更促事恐煩勞,
故唯半月半月而說。
自下第二和合同修。文
分為三:初制和合、次制同法、後勸聞修。初制和合,即是說
戒、羯磨二事前方便也,故律云「和合者,一羯
磨、一說戒也。」凡制和合,必託界同,故須對此
二門分別:一者汎辨諸界不同、二者正釋和
合僧集。第一汎論諸界有十一種,謂自然
三、大界四、小界四,故成十一也。或准《善見論》
加一自然,即十二也。又更通論,加其水界自
然及攝衣界、庫藏處、說戒堂、結淨地等,合十七
種。且辨自然本緣起者,佛初緣時,於說戒日
一化弟子制令盡集。大迦賓菟是大羅漢,自
恃清淨,便作思念:「我於說戒,若赴不赴皆是
清淨。」是故不赴。佛躬自喚,罰迦賓菟,令其步
涉不乘神足。語迦賓云:「凡說戒法,應當恭敬
尊重承事。若汝不欲恭敬尊重,誰當恭敬?若
不和合一處同說,得突吉羅。」若准《僧祇》二十
七,是阿那律,罰令步赴,失肉眼故極苦方至。
廣說如律。自後又以盡一化集,疲勞廢業,遂
開隨處白二羯磨,結說戒堂,於中說戒。爾時
猶未制結諸界,遠路共赴一說戒堂,猶為疲
極,又開隨處結大界已和合同說。結界之前,
依自然集。此之自然,古來相承自有三別:一
者依《十誦律》第二十二云「諸比丘於無僧坊
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結界,爾時齊幾許?佛言:
『隨聚落。聚落界分齊是僧坊界。』」古來判云:此
是可分別聚落,欲結界者盡聚落集。此謂了
知人家有僧,可令喚集,故名可分別也。二者
若不可分別聚落,依《僧祇律》第八卷云「五肘
弓量七弓,種一菴婆羅樹。齊七菴婆羅樹相
去,爾所羯磨者,名善作羯磨。異眾相見,無別
眾罪。」古來判云:既同聚落異眾相見許無別
眾,明知即是聚落之中不知誰家有僧無僧,
不可盡喚,故名不可分別聚落也。三者若於
阿蘭若逈無村處,於僧坊中欲結界時,依《十
誦律》云「諸比丘無聚落空處初作僧坊,齊幾
許?佛言:『方拘慮舍。』」古來相傳,依《雜寶藏經》注
云「拘慮舍者,五里也。」今詳《十誦》是薩婆多宗,
薩婆多宗四肘弓量五百弓為一拘慮舍,計當
二里。故《俱舍頌》云「四肘為弓量,五百拘慮舍。」
何須不依。又准《善見論》第十七「阿蘭若界七
盤陀羅,一盤陀羅二十八肘,若不同意者得
作法事。」計當五十八步半,一尺八寸。既云不
同意者,明知義同聚落之中不可分別,故開
近集。若加此一,有四自然,四自然界中皆得
集僧結作法界。若於水中不得結界,但得於
中作對首等。如《善見論》但取眾中健人水灑
所及之處作自然界。於四自然周圓之內欲
結界時,僧盡赴集,不許受欲。既集僧訖,任僧
量宜或大或小作布薩界。其布薩界,或用寺
塘隨其曲直以為標限,或於逈地堅石釘材,
或指樹山,任情所樂應取之處,使一比丘打
木白僧,僧羯磨師依唱分齊白二結之。結界
成訖,盡此界內並須赴集。縱有緣事身不來
赴,即須附欲及附清淨來至僧中。僧中先隨
餘所為事作羯磨訖,後方說戒。然布薩界大
者有四、小者有一。所言四者,第一人法二同
界。如向所論,本同一寺而結成者是。此界本
制不緣於食,故得此名。二者食法二同界。如
有兩寺先各別依人法二同,今忽兩寺欲同
飲食及同作法,二寺各自白二羯磨解却舊
界,別更合唱兩寺標相更加羯磨,同為食法
二同界也。三者法同食別界。如有兩寺先各
別依人法二同,今忽兩寺但欲同法而各別
食,二寺各解及以更結,准前應知。四者食同
法別界。如有兩寺先各別依人法二同,今忽
兩寺欲同飲食、不同作法,兩寺眾僧隨集一
寺,或可要集有食寺中作白二法和同共食。
此即不須解先舊界,尋佛本意約法同別以
興結果,今此但為欲得同食不欲同法,是故
不解舊作法界。此上四界羯磨結法,廣如律
中說戒犍度各如本結,𨺋又准說戒犍度須有小界,謂布薩日比丘道
行若得總和,同結大界於中說戒此為大善。
如其不得,作隨同友,當下道外共集一處,同
結小界作說戒事。結法文云「大德僧聽!今有
爾許比丘集。若僧時到僧忍聽結小界。白如
是。」羯磨准知。此即名為難說戒界也,亦名數
人界也。上來大四小一並名布薩界。就前四
大界中,至夏滿日自恣之時,亦必依之作自恣
事。若在道行,至自恣日有難自恣,准同說戒
亦開小界。然難自恣結小界文云「大德僧聽!
齊如是比丘坐處,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於此
處結小界。白如是。」羯磨准知。此即名為難自
恣界,亦名坐處滿界也。又結戒場并難受戒,
怙前說戒自恣二小合為四小,并前四大及
三自然合十一界。三自然界中,若加《善見》七
盤陀羅蘭若難集,合十二界也。此十二界皆
是集僧之處,其說戒堂是所赴處,非是齊此
明集僧義。自餘衣界、淨地、庫藏,皆非為辨集
僧之義。廣論結解法式及明所用,如大律及
羯磨本中。今此略陳,隨其所應大四小一盡
界須集,故云和合僧集會等也。
第二正釋和
合義者,竊尋律文有三種文,并此戒本合有
四種。四種文中,兩文直解和合之義,兩文具
辨簡雜留純作法方便也。且准瞻波犍度解
和合云「同一住處和合一處。羯磨時應
與欲者與欲。現前應得呵者不呵。」此之三義以釋和合。准雜犍度,開為五義
以勸應和,故彼文云「有五法應和合:一若如
法應和合;二若默然住之;三與欲;四若從可信人聞;五先在眾中默然而坐。」既是攝五即
成三和,三和義中第一應來,即當此文僧集
會也。應與欲者與欲,即當此文不來諸比丘
說欲及清淨也。應呵者不呵,即當此文和合
兩字也。然和合名有其兩義:一據局名,即應
呵者不呵。二據通名,即通應來者來及與欲
等總名和合。更加簡眾及以問答,即是羯磨
說戒方便。然說戒前又加問答請教誡尼,若
唯羯磨不欲說戒即不須此也。前云兩文簡
雜留純作法方便者,即此戒文以為一種,如
向略辨。又進迦絺那衣揵度更有一文,即是
兩文明作法方便也。如彼文云「僧集和合,未
受大戒者出,不來者說欲。僧今何所作為?應
答言出功德衣。」上代相承,於羯磨前准彼文
中開為六法:一問云僧集未。二和合不。三未受大戒者出。
四不來諸比丘說欲及清淨。
五問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六答云出功德
衣。若作餘法,各隨事答。然有通局,且如受戒:
一差威儀師、二喚入眾、三羯磨師對眾問遮
難。此之三重皆作單白。問難既訖,次作白四
正與受戒。此之四法並緣受戒,故得總名,答
云受戒羯磨。若於中間人有起坐往來不定,
故各隨事一一別問別答而作。且如問云:「僧
今和合何所作為?」答云:「差威儀師。」出眾撿問
遮難,單白羯磨。餘喚入眾等,一一別作准此應
知。然今行事恐不慇懃,多分各各別問答作。
若准相州律師,合初二法云僧集和合未,答
云僧集和合。計理或有集而不和合,故別問
好。今此既欲作說戒事,於方便中應開七法:
一和合。二僧集會。三未受大戒者出。四不來諸比丘說欲及清淨。對
此略以三門分別:一約法、二約人、三約時。言
約法者,所言欲者,於僧羯磨心有樂欲,但我
有緣不獲赴集,故令一人傳我欲詞以白僧
知。僧受欲已,即得作法羯磨成就。唯結界法,
必須總集不許受欲。言清淨者,凡應說戒必
須清淨,下至不犯突吉羅罪。若儻有犯,於說
戒前必須懺了方得聽戒。今我有緣不獲赴
集,我有清淨堪應說戒,故令一人傳我清淨
以白僧知。僧既受已即得說戒,作法成就准
律中說。六群比丘與欲不與清淨,及稱此事
與欲不與餘事欲,佛因總制:從今已去要令
總云如法僧餘事與欲清淨;若自恣時,即云如
法僧事與欲自恣。不同《僧祇》說戒時集欲清淨
俱與,非說戒時但須與欲。然與欲緣或為佛
事法僧等事、身病瞻病守房等事。若幸無事
假託與欲,自犯妄語,眾僧法成。第二約人分
別者,一者受欲人、二者與欲人、三者傳欲人。
第一受欲人者,說戒之時,儻若界中唯有四
人即須總集,不得三人受第四人欲,受而不
成即是別眾。四人集已,方得受其第五人欲。
又准《僧祇》第二十七,不聽與欲者多或時數
等,應集者多與欲者少;若不爾者得越毘尼。
二與欲人者,除犯重人三根已彰及被三舉,
餘大僧尼各隨當眾並須欲淨。三持欲人者,
要亦須是清淨比丘無三根咎,受欲已去直
至堂上,若無難事不得𨒬中說「不得餘道行及出界等」。有二十七人不
成持欲,不能繁敘。所持之欲任持多人,先記
名字。若記已忘,應稱相貌。相貌亦忘,方得說
云眾多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二十七人,
且略頌曰「命過餘行罷,入外道別部,戒場
明相出,難舉滅神聞。」第三約時者,𨒬即失欲法,如律所辨。次釋文者,眾人既聞說
戒師云:「不來諸比丘說及清淨。」其持欲人即
應下坐至僧前說。說已,維那答云:「說欲已。」或
若總無說欲人者,但直答云:「此處無說欲人。」
第五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者,謂八敬中制
尼半月請一大僧具十德者赴尼寺中教誡說
法。尼於大僧說戒之日,白二羯磨差一比丘
尼,又口差二三人為伴,其所差人必須清淨
無難,至大僧中請具十德師。既被差已,於晝
日中至大僧寺,囑一大僧為傳尼信,囑詞句
云「大德一心念。某寺比丘尼眾和合,差比丘
尼某甲半月半月頂禮大德僧足,求請教授比
丘尼人。」三說受囑。大僧答云:「可爾。」故今說戒
之時,問意云:「是誰尼寺遣尼來請教誡尼人?」
其受囑者聞已,即起僧前禮佛白大眾云:「大
德僧聽!某寺比丘尼眾和合」等,餘詞同前。白
訖,巡行至二十夏已上,曲躬合掌代尼請云:
「大德慈悲,為尼教授。」儻若自知具有十德,答
云:「可爾。」眾僧即應量宜實德白二差遣。准《僧
祇律》被差已後,隨黑白月初之三日及後二日
不得赴尼寺,以其尼眾初說戒了及臨說戒,
恐成大煩,故於中間十日之內許赴尼寺說
法教誡。尼問可不及迎逆法,廣如律中。若其
大僧各辭無德不受尼請,其代請人應至上
座前白云:「諸德各辭無德不堪。」上座即應略
教授云:「諸德並辭,故應各為自惜事業。明日
尼來問可不時,應報尼云:『此處無堪教授比
丘尼人,又無善說法者。雖然,上座有教語:「尼
眾各順聖教如法行道,謹慎莫放逸。」』」代請之
人答云:「可爾。」明日尼來,教令䠒尼得教已,還至尼寺磬鍾集眾、索欲問和,使
尼打靜告尼眾云:「大僧上坐有教,尼眾各須
從坐起立合掌聽教。」即宣教訖,一時各云:「頂
戴持。」禮佛三拜各退還房。今者且據大僧說
戒之時,受上坐教訖,維那答云:「教誡已。」第六
問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第七答云說戒羯
磨。此上七法合是說戒前方便訖。總當第一
大文制和合訖。
自下第二制其同法。僧體六
和,羯磨義當同見、說戒義當同戒,餘之四和
順成此二。由具六和功德大故,故諸教中聖
菩薩等設敬禮僧,況餘凡下。然說戒時,四人
已上須作單白廣說戒本。如此文中所辨者,
是但三人已下須盡界集、不得受欲,對首展
轉各各說云:「二大德一心念。今白月十五日眾僧說戒。我比丘某甲清淨。」若但二人,直
云:「大德一心念。」餘詞同上。若但一人,直對佛
前云:「今白月」等,不須「大德一心念」言,餘詞同
前。三人已下對首心念,通在自然作法諸界,
隨依界集不說戒本。不同《明了論》對首等訖
仍說戒本。僧說之中若有難事,又開三五略
說之法。又說戒日,通於十四十五十六三日
皆得,廣如律說。
經曰「諸大德善思念之。」
述曰:自下第三勸
其聞修。文分為三:初勸善聽聞、次勸善修學、
後結已審持。此初文也。「諦聽」者,囑耳聽聞。「善
思念之」,流至意地以成聞慧也。
經曰「若自知
有犯者得安樂。」
述曰:勸善修學也。文有三
義:一自心懺默。二
因舉懺默。三彰其損益。文云「如是
比丘在於眾中乃至三問」等者,舉其三問,亦
顯五德舉問也。默妄准律得吉羅罪,能障世
間出世間道,故是損也。「若彼比丘憶念」已下,安
樂翻前。得世出世二種安樂,故是益也。
經曰
「諸大德如是持。」
述曰:結已審持也。謂將欲
說正宗諸戒,先且總審眾有淨穢。穢者聽戒
律教所遮,知遮而聽犯序三問。又隨隱罪𨒬三問時,復犯正篇三問之默。故今審之,令不
隱也。故說戒犍度文云「若有犯者,不得說戒、
不得聞戒。不得向有犯者懺悔,犯者不得受
他懺悔。」既審已訖,眾同憶持,故云是事如是
持。
經曰「諸大德戒經中來。」
述曰:自下第二
開宗審察分。隨文八段,段各三文,合此八段
即名五篇,如開發中略明名相。然五篇罪具
有二義:一唯果罪;二就急要故錄為經,半月一
說。若通因果、事該賒要,立為七聚。言七聚者,
一波羅夷;二僧殘;三偷蘭遮,謂初二聚方便
之罪,義含重輕及有果罪諸偷蘭遮,如用人
皮、石鉢、人髮、露形等;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
惡作;七惡說,謂眾學中身犯惡作、語犯惡說,
及前五聚遠方便等并篇不攝諸果吉羅,如
叛說戒、不安居、不自恣等。《明了論》中所辨篇
聚其義少異,不能繁敘。總辨一切制戒意者,
略有三門:一為防過、二生善趣、三招十利。
准《瑜伽論》九十九總辨篇聚所防過失有十五
種,是故須制。一、事重過失。二、猛利纏過失。三、匱乏不喜足過失。四、他所譏嫌過失。
五、先無信者倍令不信,先有信者令其變異
過失。六、多貧貯畜多諸緣
事過失。七、染著過失。八、惱他過失。九、發起疾病過
失。十、障往善趣趣沙門過失
。十一、應護不護不應
護而護過失。十二、不應為依
反與為依,應與為依而不為依過失。十三、應敬不敬不應敬而敬過
失。十四、應覆不覆不
應覆面覆過失。十五、於應
習近而不習近,不應習近而反習近過失。此十五種過失,於一戒中或具一
二乃至具多,隨應思知。攝為頌曰「重纏匱譏
信,貪染惱病障,護依敬覆近,是為十五過。」第
二、令生善趣所以制戒。佛教不越三德契經,
一者為怖畏惡趣者說持戒契經、二者為怖
畏貧窮者說布施契經、三者為怖畏煩惱者
說修習契經,故知制戒為往善趣。第三、招生
十利,如律廣說。
先解初篇,文分為三:初明所
依教、二列罪名相、三結已審持。此初文也。謂
波羅夷所詮罪義,依於佛制半月半月說戒
經中來。波羅夷者,此云他勝,被他極重破
戒煩惱怨所勝故。《瑜伽論》名為彼勝者亦是
也。
自下第二列罪名相。四戒即四,總釋一切
具緣成犯。二門分別:一者通緣有三,如《明了
論》云「若人已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已制此戒,
若人不至癡法。」二者別緣,麁分三門、細分七
門。言三門者,一境、二心、三業。細分七門者,境
有二種:一者所損境、二者成罪境。心有三種:
一者緣所損境、二者緣成罪境、三者發業心。
業有二種:一者方便業、二者究竟業。隨一一
戒,皆應約此通別二緣諸門分別。先釋初戒。
通緣可知。於別緣中無所損境及心緣所損
境,以其不約損境制故。又復不須緣成罪境,
縱心不緣,但當正境即是犯故。然犯有兩:一
者自心趣境犯,但具四緣:一者成罪境,境通
三趣。女人二形身各三處,男及黃門身各二
處,皆是正境;二有發業心決心趣境;三起方
便業;四成究竟業。如律文云「入如毛頭」。二者
怨逼造境,具三緣:一成罪境、二怨逼境合為
方便業、三受樂為究竟業。戒文九句:一、「若比
丘」者,善受得戒名為比丘。或容犯此戒,故復
言若也。二、「共比丘戒」者,顯共餘僧同受得戒,
儻其有犯便乖此共也。三、「同戒」者,顯與清眾
同持此戒,儻其有犯便乖此同。四、「不還戒」,還
者捨也,反顯捨戒即無所犯。故律文云「若有
餘人不樂梵行,聽捨戒還家。若復欲出家,應
度令出家受大戒。」良以犯重畢竟障道定不
可治,故有此開。《增一阿含》「僧伽摩比丘七變
作道,今方成道。從今已去,若欲捨戒聽至七
返。」准《十誦律》尼若捨戒,轉根為男方得出家。
明不聽尼捨戒更受,以醜惡故。五、「戒羸不自
悔」者,亦是不捨之異名也。前句為顯雖深樂
道,容煩惱逼帶戒行非。此句為顯持戒心微
而戒猶在,若當犯者亦是犯位,故復舉之也。
捨戒之法,廣如律論,不能繁敘。此上五句,已
下諸戒皆應具有,以初貫後,後不復陳。六、「犯
不淨行」,淨謂涅槃,行能趣向。今犯此戒,生死
過重眾苦極源,特違涅槃,故獨標名也。七、「乃
至共畜生」者,境通三趣,不簡死活,故云乃至
也。八、「是比丘波羅夷」者,結以重名也。律中譬
如斷人頭不可復起。比丘亦爾,犯此法者不
復成比丘,故名波羅夷。九、「不共住」者,示僧儐
法。律中且據羯磨、說戒二法不共,理實亦於
利養、房寺亦不共住。詳其教意,佛本攝眾,近
得人天遠得涅槃。今既並障必墮惡趣,故須
永儐也。
第二盜戒,文有八句。一、「若比丘」,是容
犯人。二、「若在村落若閑靜處」者,置物之處,勿
過人間及空逈處。三、「不與」者,辨物主也。主唯
是人,餘趣即輕。四、「盜心」,盜心差別,律有二五:
第一五者,黑闇心、邪心、曲
戾心、不善心、常有盜他物心。
復有五:決定取、恐怯取、寄物取、
見便取、倚託取。五隨不與取法,律文釋
云「若五錢若直五錢」,此文意說隨順不與而
成犯者,望五錢等具緣是也;四錢已下但得
偷蘭。言具緣者,通緣可知。別緣具七,即是具
約七門分別:一、所損境,唯局人主功力感財,
人福最強,若當侵損,障道至重;天及北方物
從化有,縱有所悋,盜不成重。二、緣所損境,即
是人主想。但使人想,不問張王男女差別,故
律文云「男想盜女物,佛言夷下敬妄亦同。」三、
成罪境,即是五錢若直五錢,五錢義理不暇
廣陳。四、緣成罪境,即五錢想,律雖無文,道理
應具。五、發業心,即是盜心。六、方便業,准《薩婆
多論》發心步步吉羅,觸物輕蘭,動轉重蘭。七、究
竟業,即是離處。離處多種,無暇廣陳。因此亦
應廣解物主,主有二種、細分有六。所言二者,
一者正主、二者守護主。細分為六種者,三趣
物主并三寶主,即是六也。謹尋諸部,大約為
言:人物犯重,非人犯蘭,畜生犯吉。三寶物中,
復應自以八門分別:一辨盜成愆;二明諸互
用;三通畜等相;四
攝物有殊;五受施不同;六誰堪典掌;七瞻
看法則;八出㒃今無暇陳。第六句「若為王及大臣等」者,辨隨
國法,治罰重輕譏呵有異。「汝是賊」等,呵賊詞
也。前第三句辨障尤深,今第六句治呵極重。
第七結罪、第八永驅,如前戒釋。
第三、殺人戒,
文有七句:一、容犯人。二、「故」者,發業心,即是殺
心也,簡誤殺者無發業心而全無罪。三、「自手
斷」,辨所發業方便究竟也。四、「人命」者,所損之
境,唯是人趣。就報勝中,酸楚捨命為障尤深;
諸天捨命非極酸楚,又以希故不犯重罪。五、
「持刀」已下,所發業中差別門也。前辨自殺義
不盡故,故須別明。就中有兩:一持刀與人。此
有兩義:一者知他病人自厭身命,以愚教心
自謂行慈,持刀與之令其自殺。以此例知,與
匪宜樂及飲食等,及非病人知來往處迮路
之中安坑塪等,一切皆犯。二者持刀與所使
人往殺某甲。以此例知,與墮胎藥等,一切悉犯。
二、「歎舉死快勸死乃至寧死不生」者,勸他自厭
令其自殺。三、「作如是心乃至勸死」者,總結殺
心起異方便。方便多種,不可具陳,故云種種。
此戒即是別緣具五:一、所損境,即第四句人命
是也。《五分律》云「若人若似人」。似人者,入胎四
十九日,自是已後盡名為人。《四分律》云「人者,
從初識至後識,而斷其命。」初識即是創入胎
識,後識即是命終時識。二、緣所損境,即是人
想。但作人想,無問張王男女差別。其成罪境
即所損境,緣成罪境即是人想,無別境想。三、
發業心,是即第二句殺心。四、方便業,五、究竟
業,即第三第五句,謂命根已斷。對此廣明殺
母、殺父、殺阿羅漢得逆及夷,殺非人變畜得
蘭等,無暇繁敘。「殺畜得提」下別有戒,不須此
明。第六結罪、第七永驅,可知。對此戒中略辨
境想,總詳律文。境想有三:一者、殺戒境想,如
律文云「人作人想,殺,波羅夷。人,疑,偷蘭遮。人,
非人想,殺,偷蘭遮。非人,人想,殺,偷蘭遮。非人,
疑,偷蘭遮。」二者、婬酒境想,五句准前。然第二
疑句、第三想句,並結究竟,以深防制,不隨心
輕也。三者、盜戒境想,但有四句:一者、有主,有
主想,五錢過五錢,波羅夷。二、有主,疑,偷蘭。三、
無主,有主想,蘭。四、無主,疑,蘭。准前殺戒闕第
三句。何以然者?解云:一切境想總有二類。一
者、輕重相對。如殺五句,上三對人是重犯境,
隨心差別遂成夷蘭;下二非人是輕犯境,亦
隨心別故成蘭罪。即是約境重輕相對。二者、
犯不犯相對。如盜戒中有主即犯,無主不犯,
兩相對也。就此二類辨句多少者,若據盡理,
二類悉應具足五句。今據別理,故有多少。謂
若殺戒無第三者,恐漏有犯。若其盜戒有第
三者,濫治無犯也。且如殺戒恐漏有犯者,以
第三句人非人想,有其兩義:一者、方便殺人。
本起人相,臨殺之時方乃轉為非人想殺。其
未轉前人邊蘭罪,便是殺人戒宗所收,得因
蘭罪,故文即結偷蘭遮罪。轉想之後作非
人想,非人之上應得吉羅,非殺人宗,故隱
不說。二者、欲殺非人,被人來替,緣於人境作
非人想。此雖亦名人非人想,乃是非人被人
境差,唯非人上得因吉羅。此罪唯是殺非人
宗,望殺人宗全無此句。今兩義中,若從後義
闕第三者,即漏前義殺人宗罪,故從前義立
第三句不漏其罪。次明盜戒恐治無犯故闕
第三者,謂若第三云有主作無主想者,亦有
兩義:一者、本擬盜有主物,先時進趣作有主
想,臨離處時方乃轉為無主物想。其未轉前
主邊蘭罪,即是盜宗,轉想之後即全無罪。二
者、本來發意欲取無主之物,乃被主物來替
其處,緣此以作無主物想,此雖亦名有主作
無主想,此義唯是不犯宗收。今兩義中,若從
前義立第三者,即恐濫治後義不犯,故不立
也。若據盡理,應從前義立第三句,如房戒中
處分作不處分想者,是盡理也。故盡理說,二
類諸戒悉應具五。然此二類,如殺戒中人與
非人重輕相對,亦得更就有情無情犯不犯
對。於盜戒中有主無主,亦得更就人主非人主
重輕相對也。若處分不處分對等定,更不得
轉就重輕也。一切諸戒隨准應知,極為盡理。
第四、大妄語戒,文有七句:一、容犯人。二、「實無
所知」者,於三慧中修慧所攝,無問世間及出
世間、有漏無漏,各有加行無間解脫及勝進
道,四道勝境皆謂所知。今無所知,顯有凡法、
無勝法也。三、「自稱言我得上人法」者,對他人
境妄稱勝法。文有三節:一總標,謂證勝法,故
名上人法。二別開,如文。「我已入聖智」者,出世
無漏法也。「勝法」者,世間有漏修慧所攝法也。
三顯證,如文。「我知是」者,加行無間俱名為知
也。「我見是」者,解脫勝進並名為見也。四、「彼於
異時」已下,自言陳首,望欲自清也。妄語之後,
異時之中有此首也。
問:餘戒何無自伏首也?
答:凡現可驗必多推詰,故恐人詰而便自首,
或有因詰方自伏者。不同婬盜及殺人等容
可隱匿,人無詰責,故無伏首文也。即知謗戒
沓婆清淨事現可驗,慈地妄謗,多人詰責,故
有自首。尼覆麁罪,事露之後還有可驗。大僧
覆麁,略故無首也。
第五、「除增上慢」,於少德上
恃舉名增上慢。如《十誦》說「比丘在山得總想
念,謂得聖果。後近城傍,方知未證也。」撿全
無德,妄謂有德,名為邪慢。古人皆云:無漏真
道出過相有,名為增上。未得謂得為增上慢
者,非也。此戒即是七緣成犯。此戒不假所
損之境,但使成妄,縱益前人,亦是犯故。一、成
罪境,此開為兩:一證明境,要是人趣。所以爾
者,敬養福田人中最重,天多不信,故誑人重。
二妄稱法境,謂妄稱勝法。第二、緣境心,亦開
為兩:一緣證明境,謂作人想,不擇張王男女
之別。二緣妄稱法,了知是妄。若增上慢,雖妄
稱法不知是妄。若實得道,不妄稱法,亦知不
妄。此上細分,便是四緣。第五、發業心,謂擬誑
人,自言已得。六、方便業,言即詞了了,作書現
相等亦須了了。七、究竟業,即前人領解。
問:汎
論妄語自有五種:一夷、二殘、三蘭,即誑非人
變畜并夷殘方便;四提,即小妄小謗;五吉,即
小妄謗等方便。何以大小名為妄語,餘名謗
戒?答:損境誣人者謗也,通損益者妄也。
第六
結罪、第七永驅儐,如前應知。自下第三結已
審持。「諸大德!我已說四夷」者,結已也。「若比丘
犯一一法」已下,因便略釋治儐法也。「不得與
諸比丘其住如前」者,昔已共同財法二義,今
則已失。「後亦如是」者,於當共同財法二義,不
復當續也。古來諸釋,煩而不敘。凡成果罪理
必從因,因義不同略分二種:一者傍資助緣,
古人名遠方便是也。如飲酒、非時食,犯心滑
利,傍資一切犯輕重罪。自稱得聖,傍資犯盜。
隱罪經明,犯覆藏吉也。如斯之例非彼正因,
然能為緣生其餘犯。二者從正因生,此復二
種:一加行漸增,舊人名為進趣方便也。謂於
果前積小成大,如創發心已犯小罪,漸增不
息輕蘭重蘭,乃至成果攬成果名。而實感果
剎那,別感懺悔之時,要心總懺罪方得滅。須
知其理。若准《五分》結果罪名不攬因名,故別
懺因。此即宗別而意趣同也。又准《十誦》凡犯
諸戒容有任運。謂沙彌時先設方便,事未成
頃中間受戒,受戒既畢前事方成。任運容犯
三波羅夷,以婬無容先設方便故也。二者緣
闕所礙,此即闕緣不得成果。緣雖無量,總攝
勿過通三別三。通緣三者,如《明了論》。別緣三
者,律中境想即是境心諸結罪文即是。辨
業細分即七,如上已論。且約殺人辨闕緣者,
略而言之有七方便:一闕依方便,舊人名為
闕緣方便,以濫總名改為闕依。謂佛制戒依
大比丘,今發犯心後方捨戒,即令果罪無依
可結。第二未制廣、第三癡狂等病,並非果罪
之所依也。此即闕通緣而立此義,已下六種
並闕別緣,尋之可知。第二境強,欲殺前人,前
人境強而不可害。第三失計,方便如刀打等,
舊人名曰緣差,亦濫總名故改之也。第四境
差,即境想中後二句是。境想雖有三類差別,
莫不下二皆是境差。且如望人進趣欲殺,而
臨境所非人來替,想為本人、疑為本人,本人
之境理實已闕,故無果罪,但得異境。被差之
前,本期境上方便因罪,故云境差也。異境來
差,雖有人畜非情等異,莫不皆非本期之人,
故云非人。不勞煩敘。第五轉想、第六轉疑,即
境想中二三兩句。本趣正境,臨時想轉是也。
第七心息,謂急息心而不至果也。此七方便
皆闕果名,總名闕緣也。方便業中有遠有近,
或全無罪。且如捨戒,先捨後殺,全無犯戒。或
發心已方捨戒者,即得吉羅。或遠方便輕偷
蘭遮,或近方便重偷蘭遮。境強、失計、心息等
類,並准斯釋。故律文云「成者波羅夷,不成者
偷蘭遮。」義含差別也。懺悔之時須知輕重,不
同古人但數名目不曉差別也。此即略陳方
便義訖。古人又解持犯義門,今詳犯者隨文
並是,無勞別敘。若論持者,即根律儀正念正
知,防護六根不令流泄破戒煩惱名之為持。
持有二種,於惡止息、於善策修,古人名為止
持、作持是也。亦有一戒雙具止作,或有一向
單止單作,思而取悟。然惡有兩:一事、二法。事
謂婬等,法謂妄等,此之二種皆須止息。善亦
有兩:一事、二法。事謂應造,如順教造房辨釋
量等;法謂應學,如誦戒等。於此二種皆應進
學,息心不學即是懈怠。復不曉知即不正知,
或是無明。此等煩惱變異身語,故成不學無
知二罪。律亦誠文,制滿五夏誦戒羯磨。又云
「若不知不見五犯聚,我說此人愚癡波羅夷乃
至惡說。」言簡義豐理無不備,豈同昔匠廣事
繁詞。審持之文,如前應知。
次解第二篇,文分
為三:初明所依教、二列罪名相、三結已審持。
故漏失戒,律中犯境總有六種:一內色,謂有
情色。二外色,謂非情。三內外色,謂二色合。四
水,謂逆順水而動身。五風、六空,准水應知。除
夢中者,不犯殘罪。而亂意眠,律有五過:一者
惡夢、二者諸天不護、三心不入法、四不思惟
明相、五夢中失精。《五分律》中亂意眠得吉羅。
《善見》云「若比丘心想而眠,先作方便,脚挍手
握作想而眠,在夢精出得僧殘罪。」戒文開者,
開先無方便故也。
第二、觸戒。淮律,二俱無衣
相觸得殘,互有衣蘭,俱有衣吉羅。髮爪猶是
身分,故殘也。若准《善見》髮髮相觸、抓抓相觸
但得蘭罪,俱無覺故;互覺即殘,如戒文說。《僧
祇》第五云「女人者,謂母女姊妹、親里非親里、
若大若小、在家出家,皆犯。」准律,死女多未壞
者,觸亦犯殘。
第三、麁語戒。以染污心對於女
人說婬欲語,以取自適,故犯僧殘。若淨心說
法、呵欲過等,即不犯也。女人者,有智、未命終,
不同前戒也。《五分律》女人向比丘麁語染心,
領者亦犯。
第四、歎身索供養戒。假託佛法方
便誘誦,不擬犯重,故但僧殘。
第五、媒嫁戒。和
合生死,深失正念故也。語書使等,皆是犯限。
凡得附書,須看持往,不看者吉罪,如律所說。
第六、過量不乞處分造房戒。此戒二殘二吉,
四罪合。陳名中但顯僧殘名者,以其僧殘是
此篇故,遂隱吉名也。文有三節:一容犯人、二
明順違、三結違罪。第二節先明順、後辨違。所
言順者,順教作法也。一「自求」者,自從施主乞
求也。二、「作屋」三、「無主」者,簡㩜時容可乞得施主。今此意辨竟無施主,故律
云「無主者,彼無有人,若一若兩若眾多。」四、「自
為己」,簡為他不犯殘故。五、「當應量作」,准《五分
律》佛一搩手二尺也。房內除外,合當丈四,二
丈四也。六、「當將比丘指示處所」者,教其乞法
也。謂彼房主先治房地令無妨難,來入僧中
從僧三乞,僧即遣使。房主將使往看其處,知
無妨難也。妨者,妨礙僧事乃至不容草車迴
轉也。難者,其處多有虎狼師子下至蟻子也。
七、「彼比丘當指示處所無難處無妨處」者,眾
僧正與白二羯磨處分許作也。「若比丘有難
處乃至若過量作」者,辨違教也。山間諸寺多
犯此戒也。廣營事務羅漢退緣,況處凡愚而
當不慎。身安道長,故復開其應量而作。人多
自擁容妨僧事,住處匪宜復成自損。僧以矜
憐詳而與法,故所以制也。
第七、有主不處分
造房戒。此戒一殘二吉,名但顯殘。文亦三節,
第二節中辨順五句。一、「欲作大房」,此有施主,
故雖大作而不廢業。二、「有主」,三、「為己作」,四、「教
乞法」,五、「正與法」,次辨違教,可知。
問:前房既已
二殘合制,何不通收此殘為三?答:文詞便易,
義又相因,是故前房二殘合制過量無量。義
既相違,作法文詞復不便易,故別制也。
第八、
無根重罪謗比丘戒。文有八句。一容犯人。二、
「瞋恚所覆故」者,於無過人妄起憎恚。三、「非波
羅夷比丘」者,所謗境也。此文略故但顯非犯
波羅夷罪,若據律中,縱使實犯,但望謗人無
有三根,即亦名為非波羅夷。故律文云「若彼
人不清淨、不見不聞、不疑彼犯波羅夷,便言
我見聞疑彼犯波羅夷。以無根法謗,僧伽婆
尸沙。」廣有六句,如律所說,不能繁敘。又若前
人非十三難,謗云是者,亦犯僧殘。謗尼八夷
及十三難,亦並犯殘,並如律說。四、「以無根」者,
舉罪所依略有三根,謂見、聞、疑;今無三依,故
曰無根。若親眼見犯婬盜等,名曰見根。若他
人見來向我說,亦是見根。若親聞犯婬盜等
事,及他人聞,並名聞根。疑根有二:一者親見
蹤緒而生疑心,謂見比丘與女人入林出林
等事而疑犯婬,盜等准知。二者親聞音聲而
生疑心,謂聞與女動床等聲,盜等亦然。此之
二種合名疑根。他人有疑來向我說,計亦疑
根。此之三根正堪舉罪,除此三根,儻於內心
忽爾橫起見聞疑想及三橫疑,稱心而說,雖
無謗罪而非舉罪,以人無過無友證故。五、「波
羅夷法謗」者,簡餘輕謗不犯此戒。六、「欲壞彼
清淨行」,辨發業心。七、「若於異時」已下,自言伏
首也。沓婆清淨事現可驗,或詰而伏、不詰而
首也。自伏首云:我知此事實是無根,但我嗔
恚故作是語。八、「若比丘」已下,結罪,如文。
第九、
假重罪根謗比丘戒。文有九句。一容犯人。二、
「以嗔恚故」。三、「於異分事中取片」者,《善見》第十
三云「餘分」者,沓婆是人,羊是非人,以羊當沓婆
處,是名餘分。以母羊當慈尼,亦名餘分。何以
故?以事相似故。是故律本中說取片。《述》曰「於
異分中取片,計相似也。」如律中說:慈地比丘
從耆闍崛山下,見大羝羊與母羊行婬,即相
謂言:此羝羊即是沓婆摩羅子,母羊即是
慈比丘尼。便向僧說:「我親眼見沓婆摩羅子
共慈比丘尼行婬。」慈地比丘意與羝羊立名
沓婆,向僧說時非是無根,但希僧信濫罰沓
婆,故曰假根。羊上見根雖似舉罪,舉罪實於
沓婆上無根,故成謗也。戒文中略。若准律中,
假下篇罪、假餘犯人、假在家時、假自語響,並名
假根。若實見犯而言聞者,望聞是無即是無
根,非是假根。四、「非波羅夷比丘」,實非十三難,
亦在其限。五、「以無根」,羊雖有根,沓婆無故。六、
「波羅夷法謗」,七、發業心,八、自伏首,九、結罪。
第
十、破僧違諫戒。汎料簡者,一切設諫皆由有
濫,理須諫別,隨義應知。然違諫有兩:一違僧
諫,如此四諫,及下說欲不障違僧三諫。二違
屏諫,如九十中不受諫者波逸提。
問:同違僧
諫,何故乃有殘、提不同?答:結罪重輕自有多
義。且如破僧惱亂過重,共作計謀宜先諫主,
以若主息餘亦息故。主既不息,助火蓋薪為
過更甚,故復須諫。污家儐謗,於聚落中長時
積過令失淨心,被儐應伏而返謗僧,過亦不
輕,故宜須諫。惡性拒僧高舉凌眾,情亦難容,
故應須諫,違並結殘。如論利吒說欲不障,宿
習曲見謂之為是,僧雖設諫,情見未開,若結
重罪便非分限,故但得提。然古難云:若以污
家過集積增違諫罪重者,屏諫之事該於七
聚,何不就事以結違諫重輕不同。今解污家
於聚落中長時起過積罪已多,其屏諫中雖
諫七聚,前人或容唯欲犯一不擬多犯,何得
類於污家多過?尼有別戒,亦應准通,不能繁
敘。戒本文三:一容犯人、二辨諫法、三結違
諫罪。第二諫法,兩對四句:第一對者,若有過
起先應屏諫;第二對者,若違屏諫,理應僧諫。
一切諫戒義皆同此也。就過起中,有四句義:
一、「欲壞和合僧」者,初發業心也。「方便受壞和
合僧法」者,自有二種:一方便壞和合僧,即如
調達,自作邪佛,令四惡伴以為邪僧,設破僧
計,故云方便。二受壞和合僧法,謂共受行五
種邪法為邪法寶。言五邪者,一盡形壽乞食、
二著糞掃衣、三露坐、四不食蘇鹽、五不食魚肉。
第四義「堅持不捨」者,於邪三寶假託倚傍堅執
受持,與佛競化破正法輪也。於屏諫中,准律
通於七眾及外道等諫,今且論比丘諫也。文
有兩節:一、勸止四過,如文。二、「大德應與僧和
合」已下,奪彼執情也。奪云「應與僧和合」者,奪
起初發業心也。「與僧和合歡喜」者,奪設計也。
「不諍」者,奪立邪五法也。「同一師學」已下,勸翻
競化,得趣道增益、得證道安樂也。次辨第二。
若違屏諫,理應僧諫。「是比丘如是諫時堅持
不捨」者,違屏諫也。「彼比丘應三諫」已下,於中
有兩:一教僧諫捨、二讚捨為善。謂讚翻違還
成順善也。三諫者,一白表宜,三羯磨諫,第
三剎那即得僧殘。第三之前猶應可捨,故云
善也。古人取一白二羯磨為三諫者,非也。「第
三不捨者僧伽婆尸沙」,正結違諫罪也。古來
諸師多依諸論辨破法輪,於佛滅後定無此
事,理非可犯。今詳律意與論稍異,謂諸論中
辨無間業,故偏局取調達一人以成斯業。今
律文意,設佛滅後別立邪法,行籌化人歸從
己見,雖非正是無間業收,亦惱眾僧,僧須設
諫,諫而不捨亦得僧殘。故律文言「有二事破
僧,一作羯磨、二取舍羅。」准論取籌成無間業,
准律通辨,故云作羯磨也。此戒義門雖復繁
廣,行之事簡,故略云爾。
第十一、破僧助伴違
諫戒。文亦有三:一容犯人、二辨諫法、三結違
諫罪。第二諫法,兩對四句:一若有過起先應
屏諫,二若違屏諫理應僧諫也。就過起中有
二句:「若一若二乃至無數」,作伴儻過。伴儻有
二:一伴儻即元共設計,要四人已上為邪僧
也。二助伴儻,即後助惡,若一若二乃至無數,
不限多少也。此兩伴儻皆助作惡,並名伴儻,
俱須諫也。二、「彼比丘語是比丘:大德!莫諫此
比丘」已下,發言相助也。如律中,諸比丘諫調
達時,時伴儻比丘語諸比丘言:「汝莫諫提婆
達。提婆達是法語比丘、律語比丘,提
婆達所說我等喜樂、我等忍可。」既有上
過,次文正辨屏諫,文亦兩節:一、諫止相助,如文。
二、「然比丘非法語」已下,奪彼執情也。餘文可
知。
第十二、被儐之時謗僧違諫戒。文亦有三:
一容犯人、二辨諫法、三結違諫罪。第二諫法,
兩對四句,如前所判。就過起中,文有二句:一
由污家故僧驅儐、二被儐時非理謗僧。非理
謗僧,正是所諫事也。就前儐中,文復二節:一
依於城聚污家惡行。言「污家」者,准律有四:一
依家污家。如從張家得他施物餉遣王家,張
家聞之失信不喜,王家得物思偏報恩,失平
等信。二依利養污家。如法得利,與一居士不
與一居士。三者依親友污家。謂依王臣,曲為
一人不為一人。四依僧伽藍污家。謂取僧花
果與一人不與一人,並令前人失平等心,故
名污家也。言「惡行」者,自種花、教人種花,或與
女人同床同器食等,乃至種種非威儀事,上
至犯殘、下至犯吉。作此污家惡行二事,令諸
道俗亦見亦聞也。二、「諸比丘當語比丘」已下
乃至「不須住此」者,准律文中作白四羯磨驅
出,離此所行聚落。今戒本中乍似別人口言
驅出者,蓋作法已有此口言也。第二非理謗
僧,文意云「被儐比丘語諸比丘云:汝有愛恚
怖癡,何以故更有與我;同罪比丘何不驅儐而
獨儐我。」准《僧祇律》當時六人同作污家,聞
僧欲儐,遂有三聞達多、磨醯沙達多走至王
道聚落,復有迦留陀夷、闡陀逆路懺悔。此
之四人走不可治、懺復無罪。唯有阿濕波、富
那婆娑不走不懺,遂被僧儐。因即謗僧云:「愛
他懺者、怖他走者,是故不驅;恚我二人,是故
獨驅。既有愛恚怖三,故知具足愚癡煩惱。」此
即過起文訖。次明屏諫止奪等,准前應知。《薩
婆多論》第四卷云「若比丘凡有所求,若為三
寶、若自為,以種種信物與國王大臣長者居士
在家出家,皆名污家。五眾盡不聽,啼哭乃至
父母喪亡一切不聽。四眾吉羅,尼得逸提。」廣
說開遮,具如彼論。
第十三自用拒勸違諫戒,
舊名惡性拒僧違諫戒。文亦有三:一容犯
人、二諫法、三結違諫罪。第二諫法,兩對四句
中,先過起者有二句義:一、「惡性不受人語」者,
辨自用拒勸過也。俗書云「好問則裕,自用則
小」是也。二、「於戒法中」已下,辨自用不受諫相
也。謂犯戒時,餘人勸止,虛受信施,高舉自身
信自用性,語餘人言:「汝莫語我若好若惡
。」此愚意云,行業果報我自閑解,受報
之時不關汝事。「我亦不語汝若好若惡」者,汝
自業果及前而說,下總結云「且止莫諫我」。古
來相傳有四種人須諫:一年耆宿德、二久居
眾首、三博學誡議謂智能過人、四共勝人參
居。次辨屏諫,諫前自用不受勸也。文亦兩節:
一勸止自用。故文云「彼比丘諫是比丘言:大
德!莫自身不受諫語。」二奪彼執情。文云「大
德自身當受諫語」等也。「得增益」等,未生之善
令生,未生之惡不生,已生之善令增,已生之
惡令滅,如次配之。餘文准前。自下第三結已
審持。「諸大德我已說十三僧伽婆尸沙」者,結已
也。僧伽婆尸沙者,瑜伽翻為眾餘,舊名僧殘,
殘即餘義。謂犯此罪,於九羯磨不得足數,望
餘羯磨猶有餘殘足數之用也。言九羯磨者,
謂覆藏等四種羯磨,五呵責,六儐,七依止,八
遮不至白衣家,九罪處所。初之四法,如覆藏
犍度文中具顯互不足數,後之五種古來義
准。既是同奪三十五事,明知
互望亦不足數。其不見不懺惡邪不捨三舉
之人,雖亦同奪三十五事,然舉出眾一切僧數
皆不得足,故不同也。此之殘罪,要藉依僧方
得懺悔,故曰僧殘,或曰眾餘也。
「九戒初犯」已下,因便略明懺悔之法,或於中
文六:一辨具緣成犯、二明成覆藏過、三顯懺
悔之法、四釋僧少之失、五彰眾僧有罪、六結
成應法。初明具緣成犯者,文言「九戒初犯四
至三諫」,謂前九戒約事具緣,初成即犯;後之
四戒約法具緣,三諫滿犯。此中意辨,若緣不
具即非僧殘,即不得用僧殘懺悔法,是故明
也。有人釋云:此為釋疑,謂後四戒既對眾犯,
應不治覆,故釋疑云亦須治覆。今詳,若爾,前
九屏犯疑無不覆,亦應釋疑云若不覆者亦
免治覆。文何不明,故知謬釋也。第二文云言
「若比丘犯一一法知而覆藏」者,明成覆過也。
准人犍度及餘律論,若犯一殘,自心了知見
是僧殘,覆藏一夜得一覆吉。如是展轉,隨一
一夜各得覆吉及隨覆吉。若於殘罪疑及不
識,雖亦犯覆,得吉羅罪。而不行覆犯二三等,
乃至不憶數,並聽懺悔。然四分宗人犍度文
先懺覆吉,後方從僧乞治覆過而行覆法。
問:
覆吉已懺,覆過應亡,何須乞治?答?覆罪感果
雖懺已亡,濫胃淨僧令殘罪重,此過不罰殘
罪不除,故須治覆。若不覆者,令殘過輕,故不
治覆。
問:僧殘一品何有輕重?答:雖是品同,
不妨輕重。如犯罪者三時俱重,豈同二時輕
一時重者也。
第三文「應強與」已下,正顯懺悔
法也。法即有三或有四法,位即開五或六
七等。且言五者,一文言「應強與波利婆沙」,准
《明了論》翻為宿住,准《僧祇律》翻為別住,准
《四分律》翻為覆藏。覆藏者就過翻名也。別
住者罰令獨宿靜思其過。故律文言「不得二
人三人同室宿」也。宿住者,經宿行也。將欲
乞此覆藏法時,了知罪數一二多數及不憶
數,又知覆經一二多夜及不憶夜,隨事牒取
入乞詞中。若憶夜數,依夜數乞,乞已隨行。若
不憶夜,乞從清淨已來治之,謂從受戒之日
為清淨已來也。乞法有三:一乞知日數、二乞
不知日數、三乞知日數不知日數,
罪數多少亦隨憶稱之。乞詞三說,廣如律中。
乞已,僧作白四羯磨與覆藏法,並如律中。文
言強與者,問:說戒犍度有文云「不得強逼懺
悔」,此何故強?答:彼不應時強逼便諍,今據應
時僧和伴善,故強舉治也。二、「行波利婆沙竟」,
謂如犯一𨒬為竟。界內下至有一人在,即得行之。行時奪
三十五事、供養淨僧,須白客比丘令知行覆
藏等。八緣具足,廣如律中覆藏犍度。三、「增
上與六夜摩那埵」,此云悅眾意也。此法要須
界內滿足四人已上於中行之,名悅眾意。不
同覆中一人得行,不名悅眾也。增上與者,與
有二種:一者從行覆竟,次從僧乞。乞詞具牒
行覆竟等,以乞六夜,名增上與,從前增上與
此法故。二者本犯殘時無覆藏心,發露向人,
但須直與摩那埵法,不名增上與也。今戒
本就難,故明增上與也。四、「行摩那埵竟」,行時
奪三十五事、供養白客,大同覆藏,廣如覆藏
犍度說。五、「應二十僧中出是比丘罪」者,行
六夜竟,犯罪比丘應求具滿二十清眾,具牒
行覆及六夜竟以為乞詞,對僧三乞,僧與白
四作出罪法。前來五位,法但有三,謂覆藏、
六夜及出罪也。前言或有四法者,謂如本
日治法。且如犯覆藏逕於百日,從僧乞覆
已行十日忽更犯殘,前之十日即被除却,更
令發始復本日治。其親犯罪,隨覆不覆別從
僧乞,復須行之。然新與舊,乞法之時或合或
開、共行別行皆得無妨。前言或六七者,於五
位上或於覆中加本日治以為一六,或六夜
中加本日治復是一六,或覆六夜俱加本日
即是七也。開合共別,亦准皆通。上來懺法第
三文訖。自下第四釋僧少之失。故文言「若少
一人不滿二十眾,出是比丘罪」者,是比丘罪不
得除也。然覆六夜本日出罪,四重與法皆是
白四。若論用僧,前三但用四人僧秉,出罪一
法局二十僧。如《明了論》及彼真諦三藏疏釋。
少一人者,若直闕少,理是不足;縱以犯重及
尼等足數,亦名不足。如律中說:二十八人不
足僧數。略為頌曰「餘舉滅難為,神隱離別場
。」自下第五彰眾僧有罪,故文言「諸比丘亦
可呵」也。凡言拔濟,須識如非;不曉其法,為聖
所呵,得吉羅罪。自下第六結成應法。故文言
「此是時」也。謂觀聽失而順教行,此是應時也。
審持之文,如前應知。
自下第三大段二不定。
文亦分三:一明所依教、二列其名相、三結已
審持。初文可知。列名相中,第一屏不定戒。文
有三句:一容犯人、二辨不定相、三結不定名。
第二辨相中,文有四節:一、「共女人獨在屏覆
障處可作婬處坐說非法語」者,有其三義,名
為不定。一於屏處,此是造罪由緒之處,故約
由緒名為不定。猶如父母見其惡子行於非
法里巷之中,此之里巷是造罪由緒。二於
此處「復見比丘獨與女坐說非法語」。此復二
義:一約比丘造罪由緒,由緒不定。二約住信
舉罪,聖女所見之事,事相不定。律文且據共
坐威儀,准《明了論》真諦疏釋,若行住臥亦在
犯限。二、「住信優婆夷。於三法中一
一法語若波逸提」者,聖女依前造罪由緒所
見事相來向僧說。其相麁者有夷等三,詳其
諸部自有三說:一者依《十誦》,所見事相通舉
一切,故彼文言「云何不定?但見女人來去坐
立,不見作婬、奪人命、觸女、殺草過中食飲酒
等,故名不定。」二者依《明了論》真諦疏釋,所見
事相但舉愛染一切篇聚。故彼疏云「若已行
婬然後共坐則波羅夷;若已觸竟則得僧殘;
若欲婬觸則得偷蘭;直染心坐則波逸提;若
無染心則突吉羅。」三者依此《四分》戒文,但舉
三罪,律中不言更有餘罪,此則但約愛染之
中罪相麁者攝入不定,訪而撿之;其餘細者
恐太繁勞,此中不撿,任彼自言而懺悔之。三、
「是坐比丘自言我犯是罪若波逸提」者,於由
緒中因見事相舉告僧眾,僧眾詰得此三定
罪,故依此三隨應定治。四、「如住信優婆夷所
說應如法治是比丘」者,前人諱罪詰而不得,
是故應如聖女所說執彼有犯,眾僧應如罪
處所法白四治之,故云應如法治是比丘也。
奪三十五事,令引實犯罪之處所。
此罪處所既未肯引,定犯何罪,正是治其不
定情過,正是此戒所防之過也。此中過意,一
於屏覆罪由緒處;二復與女說非法語,即是
造罪由緒之相;三僧問時又不定引,是其情
過。並是此戒所防故。三問時總犯默妄也。《明
了論》中依由緒義以釋不定,故彼文言「是不
定,諸罪因故,故名不定。」又約不引,須詰令定,
以釋不定,故彼文言「於此中諸罪不定。」古來
諸師深為不曉廣事繁言,不見正理不能具
敘。此二不定,局取聖女舉罪告僧方為撿問,
以其聖人寧死不妄。若凡夫舉,即不為詰。
第
二不定,文亦三句:一容犯人、二辨不定相、三
結不定名。第二辨相,文亦四節:一、「共女露坐
說非法語」,是罪由緒所見事相。二、依前由緒
所見事相來向僧說。但說二罪,以其露處無
容婬故。三、於由緒中因見事相舉告眾僧,眾
僧詰得此二定罪,故隨治之。四、前人諱罪,應
信聖女,執彼有犯。罪處所、治義,准前廣說。第
三結已審持,如文。此中不得定懺何罪,故不
得入篇。又無懺文也。
自下第四大段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文亦分
三,如前應知。尼薩耆者,此翻為盡捨。波逸提
者,此翻為墮。謂犯此罪牽墮三惡,此就總名
故稱為墮。若犯此墮,要先捨財後懺墮罪,故
云捨墮。然三十戒,細分即有三十二戒,謂
雨浴衣二戒合制。所言二者,一過前乞求、二
過前受用。又急施衣亦兩戒合制,一過前受、
二過後畜。并餘二十八戒,合三十二也。然犯
三十二戒,大位有四:一捨財與人、二懺悔罪
訖、三却還其財、四不還結罪。中間隨戒小小
差互,至文當知。今捨墮名,約初兩位以立名
也。然尋制捨,畜而非法,受用貪生,故制捨也。
受畜非法,略有六例:一已得無厭非法;二
違教闕資非法;三招譏致醜非法;四愛翫衣裳非法;五惱亂他人
非法;六貪貯妨賖非法。准《瑜伽論》擔毛遠行發起疾病,今且迴入
招譏之中。財有六非不堪復用,貪心受用故
須制捨。
問:單提中財亦墮六非,仍貪心用,何
不制捨?答:三十中財,一堪久貯、二資身要。墮
六非已,多令貪用,故須制捨以治貪心。單提
之財,一者不堪久貯,如別食等;二者資身非
切,如白色衣等。故墮六非,多生餘惑、不多生
貪,既不治貪何須制捨?且如取過三鉢食,早
已食訖更持過三,即於今日不能更食,即非
生貪。若欲停留,復不堪久。此乃由癡損惱施
主,無貪可治,何復須制捨?別眾食等恐惱眾
僧,皆准而釋。高床白衣等,愚教而畜,受用之
時多生癡逸,既不治貪亦何須捨?
問:綿褥斬
壞,應類針筒,何以入捨?答:針筒小物,因求散
亂,無貪可治亦不入捨。
問:生薑貿食不堪久
貯,何以入捨?答:販賣戒中不局貿食,故與餘
物相從入捨。
問:看覆過三,用應生貪,何不入
捨?答:房是疎緣非資要急,貪亦義微,設有餘
難准此應釋。
上來問答理無不盡。准此而言,
三十諸財,一有犯時之過,如墮六非;二有犯
己之過,如受用吉羅。九十諸財但有犯時之
提,而無犯己之過。於前六非法中五長,不但
犯己貪用,亦是本因無厭為過。故捨之時,古
來相傳,要須逕宿方得却還,斷其求畜無厭
之心。故《四分》文捨長衣,懺悔既了,若此比丘
有因緣事欲遠行者,應問言:「汝此衣與誰?」隨
彼說便與。今詳若准
《薩婆多論》縱經宿,貪心不斷,亦未得還。故彼
論第四卷說「若即日捨衣,即日悔過,求衣心
不斷。乃至一月,若所求衣來、若意外衣來,盡是
次續此衣,故於先衣邊得捨墮。」又詳
彼論,要須逕宿,復須心斷。故彼文言「若今日
捨衣羅已悔過,即日心斷,後日更生求衣因
緣不墮次續,以中間心斷故。」《述》曰「長衣既爾,
自餘長戒理合同然。」除五長已,自外餘戒若捨
懺時,皆得即坐却還本主。若與五長相合而
捨長衣,今日既未得還,取尼衣等若即還者,
入手之時被彼長衣染令犯長,是故相從並
逕宿還。若法易成,應別時捨。律文不言衣
染藥鉢,尼衣與鉢雖或合捨,衣即却還,不被
鉢染。隨應思之。
先解犯長衣戒。文有四句:一
容犯人。二除開緣,謂開不犯。文言「衣已竟」者,
謹尋律意,前安居訖於迦提一月或受迦絺那
衣。五月開其作衣,不須說淨,不犯長罪。過此
一月五月之外,即是開作衣竟,故云衣已竟
也。故別眾食戒緣起中云「諸比丘自恣已,
於迦提月中作衣。佛遂因開作衣月中得別
眾食。」又准別眾食戒,釋相文云「作衣時」者,
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迦絺那衣五月,
乃至衣上作馬齒一縫。明知亦是通取五月
開其作衣。自此一月五月之外,並名衣已竟
也。故長衣戒釋相文云「衣已竟者,三衣也。」《述》
曰「謂作三衣竟」。
問:一月五月亦作長衣,何獨
三衣?答:從勝得名也。南山律師云:「自下三戒
皆云衣竟者,此戒衣竟。三衣財體足竟,外是
長也。次云衣竟者,三
衣加受持竟,有離宿過也。後云衣竟者,三衣
財同體足竟,若不作衣不說淨等,犯也。」今詳
前約一月五月義通三戒,以其同得五種利
故。五利之義,如後所辨。若如南山所釋,三
戒各局,任兩存之也。「迦絺那衣已出」者,謂前
安居竟至七月十六日。若有施主三衣之中
隨施一衣,即日受取,即日白二差取一人,復
作白二付此人衣。其被付人,將此一衣遍歷
僧前胡跪授僧。僧欲受者,手捉此衣,說詞句
受,乃至下坐須次第受訖。其被付人,從此
已後乃至臘月十五日,常在界內宿守此一
衣。此所守衣梵名迦絺那衣,此云堅實衣也。
此衣以是堅實財成,又令施主受堅實報,復
令眾僧生得五利堅實功德:一、長衣不說淨
不犯長罪;二、於三衣中隨留一衣不犯離宿;
三、得展轉食;四、得別眾食;五、食前食後入聚
落不須囑授。又守衣人不受五利,堅實守護
不出界宿,潤益餘人,故名堅實衣,亦名功德
衣也。其受利人於五月內,隨於何時有八種緣,
隨遇一緣即失五利,失即是出,故云迦絺那
衣已出,謂出之後須說淨故也。第三句「畜長
衣經十日不淨施得畜」者,限內聽畜。賒即情
慢、促則疲勞,故十日內須說淨了。但是衣財,
不問新故、內衣外衣,但滿尺六八寸即須說
淨。作此淨法者,示知足心,不作己想也。第
四句「若過十日尼薩耆波逸提」者,制犯也。准
律文中十日之內日日得衣,至十一日一切皆
犯。其下九日雖未過限,以初一日過聽畜限,
故染九日盡皆犯捨。廣說如律。既犯此罪,理
應懺悔。懺悔法者,略作三門分別:一明罪累
多少有無、二辨懺罪次第階品、第三正辨捨
懺還法。第一且辨多少者,容具十罪:一、長衣
離衣等,財體現在,可捨墮。二、長衣等已用壞
盡,直懺悔罪。三、覆藏提罪犯吉。四、即此提吉
隨夜展轉覆藏犯吉。五、着用犯吉。六、即此覆
吉。七、即此隨覆吉。八、僧說戒時二處三問犯
默妄吉。九,即此覆吉。十,即此隨覆吉。第二明懺罪次第階品者,應先捨財,次
懺諸罪。故《明了論》云「先捨物,後方顯說滅罪
。」當今行事並皆然也。懺罪次第應分三位:
一先懺覆藏、隨覆藏吉,此准人犍度文也。二
根本提罪,着用默妄罪性既殊,理無一藥能
頓除遣,故復須分提吉之別。故先懺悔著默
二吉,次方懺提,以成三位:第一位懺提下及
著默下各覆隨覆六品吉羅;第二懺著默二
品吉羅;第三方懺提罪。今時行事皆如此也。
尋諸律論,懺吉有二:一者責心、二者對首。今
此諸吉事相既重,並宜對首懺也。第三正辨
捨懺還法者,開為二門:一者立誓運心、二者
正辨捨懺還法。先運心者,如《明了論》云「凡言
提舍那者,先了別罪因及緣起體相過失等
已,於可親信人邊,如理顯示、如理求受對治
護。」《述》曰「提舍那者,翻為顯示,亦名說罪,即懺
悔是也。言罪因者,或因貪等種種煩惱。言緣
起者,或由非時食、或飲酒等故成於罪。言體
相者,此是僧殘、此是提等。言過失者,凡犯罪
者有五過失:一能障涅槃、二障涅槃道、三生
他不信、四增自惡業、五感惡道報。所言等者,
等取了知作罪時處等。言可親信人者,彼人
好心,若向說罪不轉向人道說我過,故言可
親。又委彼人戒行清淨,故言可信。」今侵末代
皎淨難得,是故古來行事之家,取不同犯以
為懺境。今三藏云:「西方行事對不同犯,要取
不同篇犯也。求受對治護者,先失對治護心,
今則永斷相續,還是受取也。」第二、正辨捨懺
等者,有四門:一捨財、二懺罪、三還財、四不還
結罪。先辨犯長衣義,餘則准此可知。第一且
明捨財,准律文中必須盡集,不許別眾捨財
與彼。所對之境通於僧位,或二三人及與
一人並得無妨。若捨與僧,必須局在作法界
中。若與二三乃至一人,通於自然作法界內。
今且就易捨與一人,餘如別處當廣分別。唯
乞鉢戒,局須對僧,至下當知。今時行事多在
戒場或在自然界,自然界三,如上已辨。行對
之境若是大者,應具威儀,偏露右肩、脫革屣
禮足、胡跪手捉衣,口云:「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比丘,故畜一段長衣,過十日不淨施,犯一
捨墮。今持此衣捨與大德。」第二次懺懺
罪者,提吉不同分為三位,如前已辨。第一位、
先辨覆及隨覆六品吉羅,於中復二,謂先應
請所對懺主,具威儀如前,口云:「大德
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請大德為突吉羅懺悔
主,願大德為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愍故。」答
云:「可爾。」次懺罪具儀,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
某甲,故畜一段長衣,過十日不淨施,犯一尼
薩耆波逸提罪。又因著用,犯捨墮衣,犯突吉
羅罪,不憶數。又經僧說戒二處三問,
犯默妄突吉羅罪,不憶數。犯此三位根本
罪已,各不發露,逕夜覆藏犯突吉羅罪,不憶
數。展轉逕夜復犯隨覆藏突吉羅罪,不憶
數。此中六品覆藏隨覆藏突吉羅罪,今向
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願大德憶我。」應語
云:「自責心,生厭離。」「可爾」。第二位、懺
兩品著默吉羅。具儀云:「大德一
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一段長衣,過十日不淨
施,犯一尼薩耆波逸提罪。犯此罪已,著用犯
捨墮衣,犯突吉羅罪,不憶數。又經僧說
戒二處三門,犯默妄突吉羅罪,不憶數。今
向大德發露懺悔。」第三位、正懺根本波逸
提罪。於中亦須先請懺主,具儀云:「大德一
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尼薩耆波逸提
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尼薩耆波逸提懺悔
主,慈愍故。」答云:「可爾。」次正懺罪。南山律師
云:「應略說法。」告云:「佛言:我為諸弟子結戒,寧
死不犯。如《智度論》第十五云『破戒之人妄食
信施,所執鉢盂即洋銅器、所著衣者熱鐵鍱,
乃至由破戒故受無毛虫或噉糞身。』」隨機三
五句而已。或若頑鈍,雖聞苦語未動其心者,
不必須示亦勿受懺,以相續故。懺悔詞者,具
儀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一段
長衣,過十日不淨施,犯一尼薩耆波逸提罪。
此衣已捨與大德。此波逸提,今向
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悔
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覆藏。願大德憶
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應語云:「自責心,
生厭離。」答云:「可爾。」或言:「頂戴持。」第三、還財者,
心宿俱隔,明日却還,直爾手付,無別詞句。僧
還即有白二之法,得已說淨,還如法畜。說淨
詞句人皆誦之。第四、不還者,律云突吉羅。
第二、離衣宿戒。制戒本意為新受
戒人,若更廣張卒尋未曉,曠但且隨身即為未
犯,若欲洞曉應求廣聞,今且略之也。「除僧羯
磨」者,若身病衣重,有緣須行,從僧三乞。僧作
白二,許三衣中隨留一衣。雖逕明相,不犯離
衣宿,廣辨如律。作衣持衣等法,不暇廣陳。
第
三、替故三衣續辦新財隨至一月戒,南山名
為月望衣,戒舊名一月衣戒,義並微隱,故改
之也。戒本五句:一、容犯人;二、除開緣,以作衣
時無長過故;三、催令疾成。文言「得非時衣」者,
謂出一月五月作衣時外待新裁者,名非時衣
也。於此非時十日已還,以是常開不須疾成。
至第十日,若得財足即日疾成;若其不足,開
至十一,十一若足即日疾成。若其不足,開至
十二日,展轉相望乃至二十九日,皆有即日
疾成之義,故云疾疾成衣也。又云「若足者善」,
謂有二十箇疾成之善也。四、正明續辦新財
隨至一月也。文言「若不足者得畜經一月」者,
從第十日至二十九日,凡有二十日續辦未
足,許至三十日畜,未犯長罪,故云得畜一月
也。文云「為滿足故」者,謂有二十箇續辦,為滿
足故也。五、結過畜之罪。至三十日,無問新財
足與不足,即須說淨、或遣與人、或作衣等。過
三十日,一向犯罪,故云然也。古來相傳釋此
戒意,上行之人但畜三衣,舊衣故壞,但堪受
持不堪著用。今得新財不擬說淨,故聽待足
極至一月。今詳,恐未必然。若上行人不欲說
淨,至三十日如何忽然即遣說淨破上行志也?
故知標心為替故衣,即得延畜,不簡上行也。
第
四、取非親尼衣戒。親者要須父母七世,開之
不犯。若受戒弟子,亦是非親也。
第五、使非親
尼浣故衣戒。浣染打三尼薩耆,下至一逕身
著,即名為故也。
第六、從非親俗家乞衣戒。是
應量衣犯也。除被賊奪衣等時,從乞無犯也。
第七、過知足受衣戒。文有五句:一容犯人;二
遇失衣緣;三、「非親俗人為失衣故自心施衣
恣比丘足」,謂恣至三,便知為足也。親即不犯,
故言非親。四、「是比丘當知足受衣」者,裁量而
受。故律云「若失一衣不應受。若失二衣者,餘
有一衣,若二重三重四重,應擿取作僧伽梨、
欝多安多。若三衣都失,應知足受。」《述》曰「謂失
一衣,決不聽受,以有二衣足得出入兩處用
故。若失二衣,准律文意亦不聽受。以餘一衣,
若有二重,擿作二衣,但闕一衣,義同失一,明
不聽受。若有三重,擿作三衣,灼然不受。唯三
都失,稱施受三,長信敬故。」若准《善見》三衣都
失,但許受二,餘一外求。今《四分律》意不同彼。
五、結過受罪。
第八、一家欲施尋聲勸增令買
好衣戒。舊人名勸讚一居士增衣價戒,義大
隱也。文有四句:一、容犯人;二、具價限定擬買
與比丘;三、「是比丘先不蒙施主恣索而乃勸
增」,律云「若增一綖或增一錢十六分之一,皆
犯也。」四、結得衣之罪。
第九、二家欲施戒。義同
前判。
第十、逼切淨主過限索衣戒。文有兩節:
初明過限得衣之罪,次明不過不得之方。就
前文三:初容犯人、二付寶索衣法、三過限索
得罪。第二文中,一付寶、二索衣。就付寶中,文分
有六:一施主辦寶、二使付比丘、三推教不應、
四問淨主處、五送寶與彼、六還報比丘。就第
二索衣中二:初辨三語、次明六默。二文各有
索衣之法式及得衣之善。就前三語,文言「須
衣比丘當往執事人所乃至我須衣」者,准《僧
祇律》如人入庫取物著店上頃,又如幞褁物
頃。文言「若二返三返乃至得衣者善」者,辨得
衣之善,謂稱教也。次辨六默文。言「若不得衣
四返五返六返在前默然立」者,文中應還從
一二返累至六返,而文乘勢接之也。《善見》云
「默然者,口不語、喚坐不坐、與食不受亦不說法
呪願。若言:『何故至此?』答言:『居士自知。』」又准律
文「彼言『我不知』者,若有餘人知,比丘應語言:
『彼人知之。』」又一語破二默然,故純語索得至
六返,若純默索至十二返。中間差互,思之可
知。餘文可解。次辨不過不得之方。文意言「若
不得者,報本施主令還索取。此是時」者,不失
信施應法之時也。
第十一、乞野蠶綿自作臥
具戒。准律緣起,損命招譏而制也。言臥具者,
古來相傳南山律師等並云是三衣也;淨三
藏云即是氈蓐之類也。今詳,即是此方臥帔
也。故黑毛臥具戒開文云「作蓐作氈,不犯」。既
云臥具,故知是帔。若言是三衣者,如減六年
不捨故者作新便犯,豈可三衣要捨故者方
得作新。一月衣戒續辦新財,豈須捨故?故《多
論》名為敷具,淨三藏亦名敷具者,或可部別、
或可上敷下敷皆名敷具,通論是帔也。又以
臥帔亦堪持作三衣,諸教故有濫也。又臥帔
資要,故應有此諸制法也。此戒害命,若犯捨
者律令斬壞,不同餘戒。
第十二、黑毛臥具戒。
准律,賒逸人法,故制也。
第十三、增好毛作臥具
戒。舊人名白毛臥具戒。今詳律文,增牻不犯,
餘增皆犯,不局白毛也。謂縱增黑,不犯前戒,
以其前戒純中制故。戒文應言二分黑、第三
分白、第四分牻,義即自顯。且如四斤以作臥
具,二斤純黑、一斤白、一斤牻是也。餘可准知。
第十四、減六年更作新臥具戒。此戒意辨受
持臥具。多論等文諸助身衣一切並令記識受
持,《四分》文中除三衣外,離餘衣宿,犯突吉羅,
良為此也。若至六年不任受用,受持法失。若
減六年,捨受持法,更作不犯。若欲遠行,身病
衣重,僧與白二聽減六年更作新者,新者持
行,故者得法離宿。行還病差,新者說淨,故者
還持,意在此也。若說淨財作臥具等,何眼六
年?何須捨故?縱減六年,不在犯限也。
第十五、
不六坐具戒。「一搩手」者,《多論》第五云「周匝修
伽陀一搩手也。」「壞色」者,壞却新色,令離貪著。
若准《僧祇》自無故者,從他求之。今准此律,若
自無故者,不揀不犯也。
第十六、擔毛戒,第十
七、使非親擗毛戒,第十八、受寶戒,准《薩婆多
論》第五卷畜寶戒說:若捉寶者是九十戒攝,
若畜寶者是三十戒攝。彼論有五種取皆犯:
一以手捉取、二以衣從他取、三以器從他取、
四若言著是中、五若言與是淨人,皆為畜故
犯也。又准彼論第四卷長衣戒中應求兩種
淨主:一者錢寶等,應先求一知法白衣淨人,
語意令解:「我比丘法不畜錢寶。今以檀越為
淨主,後得錢寶盡施檀越。」後得錢寶盡,
比丘邊說淨,不須說淨主名。說淨已,隨久近
畜。又准彼論,錢寶說淨論文云有二種,細尋
論文乃有三種:一者白衣持錢寶來與比丘,
比丘但言:「此不淨物,我不應畜;若淨當受。」二
者比丘言:「我不應畜。」淨人言:「易淨物畜。」即是
作淨。三者若直置地去,若有比丘應
從說淨。第二淨主者,若衣衣財應量已
上,應求五眾中持戒多聞有德者作淨主。若
應量衣不作淨,犯捨墮。若不應量、不作淨,犯
捨,作突吉羅懺悔。廣如彼論。彼論又云「有
五種物應作淨:一重寶、二錢及似寶、三若衣
衣財應量已上、四一切不應量若衣衣財、五
一切穀米。」穀米等即日作淨。若無白衣,四眾
邊作淨。不作淨,至地了時犯捨,突吉羅懺悔。
今此戒中意辨重寶及錢,自餘並是相因而
辨。又准律,此戒及後戒犯訖,應對淨人捨云:
「此物我所不應,汝當知之。」又舊人言:畜貿二寶,局別眾懺。今詳《多論》
既云入眾,故知亦通入僧中懺懺訖。彼若貿
衣鉢等淨物還者,即是如法。若直送來,即作
淨主物想受之,作知淨語,使淨人知貿取淨物
受持之。若不言看是知是,突吉羅。如律應知。
彼若不還,方便索取,亦如律辨。且對別人懺
者,捨財如前。次懺罪者,還有受用捨墮財吉
羅默妄及根本提罪,各有覆隨覆六品,并受
用默妄合八品吉羅等,准上長衣戒懺之。
第
十九、貿寶戒。謂以寶物展轉相貿,對於七眾
皆悉是犯,自作教人並皆是犯。文言「賣買」者,
即相貿之異名也。准《多論》說淨已相貿,犯也。
捨懺同前戒應知。
第二十、販賣戒。謂共俗人
以時非時七日盡形并新衣物等以相貿易,如
市道法共相高下也。若對出家五眾貿易,不
犯。如律應知。
第二十一、畜長鉢戒。准長衣釋,
謂有施主自發心施,或自買得,即犯此戒。若
從他乞,即犯後戒。
第二十二、乞鉢戒。謂先有
鉢破為五段,仍堪綴用,而更乞求,得即犯捨。
文中「彼比丘應往僧中捨」已下,辨捨懺法。諸
戒皆四:一捨財、二懺罪、三還法、四不還結
罪。今此一戒,捨還二法與餘戒異,故別誦出。
文言「彼比丘應往僧中捨」者,第一誦捨文也,
不同餘戒對一二三人及以僧位,或在大界
戒場自然界中隨應成捨。今此乞鉢,局對此
住處大界內僧中捨也。捨時具儀,口云:「大德
僧聽!我某甲比丘,鉢破減五綴不漏,更乞得
一新鉢,犯一捨墮。今捨與僧。」次辨
懺悔,亦有受用捨墮鉢等八品突吉羅等,准
知。第四不還,易不勞釋。但釋第三明還法者。
戒文云「展轉取最下鉢與之令持,乃至破應持,
此是時也。」准律,好鉢應留,應取最下者還
之。若准《僧祇》若乞得大貴鉢,應賣取十鉢直,九
直入僧、一直還主。今此律中但取下鉢,不須
依彼也。還之法式者,准律自有四門:一、處分
好惡,如向所辨。二、白二許還。三、仍恐是勝,復
須僧中作單白法,展轉換取最下鉢還,換時任
僧,若即直還或即換取,餘僧欲換隨意換取,
若不欲換亦隨僧意,如律應知。四、白二羯磨
方付本主。舊人名為罰令用舊持新羯磨也。
羯磨文中云「與受持」者,非謂加法受持,但是受
而持行。故《薩婆多論》第五卷云「前所受持鉢
如法受持,後鉢不受,直令常畜。食時當持二
鉢,終身如是,以示多貪過。」故《僧祇》云「舊鉢日
日解綴,乃至一日了者要當淨洗。若知識師
僧念此賢善比丘恐妨禪誦,為打破或藏舉者,
用新無犯。」故《四分律》云「乃至破應持」也,仍令
護持不遣輒壞,如律應知。
第二十三、從非親
乞縷并使非親織作衣戒。詳此戒意,一以多
緣妨道、二以招譏、三以損他集而成過。乞縷
營造是多緣,從非親乞是招譏,准《十誦》、《薩婆
多》恃勢令織不與價直是損他。於三事中隨
闕,即不犯捨,猶如自乞作房有過量罪等也。
第二十四、知他擬施屏勸好織戒。第二十五、
覆求贈衣不遂還奪戒。光綩云「元與衣不分,
明強奪戒。」舊人但名先與他衣後奪戒者,並
太隱也。准律文中,先與他衣,內覆求心,親欲
人間共行教化:他後不去,嗔恚還奪。即是不
定與、決定取而却奪犯也。定與定取、定與不定
取,此二却奪,即犯重罪。若俱不定,奪犯吉羅。
第二十六、畜藥過七日戒。文有五句:一、容犯
人。二、有病者畜藥之緣。三、殘藥,「蘇油蜜石蜜」
者,出五種藥體。准律,熊脂等漉清如油,即油
攝也。四、「齋七日得服」者,謂加口受許服時限
也。五、「若過」已下,結罪。至八日明相出即犯,而
不待服;服時更犯服不淨藥殘觸等罪。文中
不了,故云服也。文言「殘藥」者,如論長衣形對
三衣,今此殘藥謂一服餘,更擬數服,名之為
殘。若加口受,齊七日來雖殘無過,過七日已
殘即過生。因此總辨時與非時、七日盡形、四
藥之義,二門分別:一釋名定體、二受持之法。
初且釋名定體者,言時藥者,局在午前,為治
主病任持命根濟飢養報,名之為時。時非時,
經意約此義也。言非時者,蒲桃漿等療渴除
冷兼治主客,為於午後明相已還而得飲者,
名非時也。言七日者,風痰等病勢力稍強,七
日續治藥功方効,名七日也。癖氣癥腎積日
方損,許服長久,名曰盡形。然餘三藥事相易
知,唯盡形藥人多濫服,故對此藥定體性者
須具四緣:一者身有容病,故律
云盡形壽藥,無病因緣服者吉羅。
二者醫方所要,謂藥方中要須時食尚開入
分,況其餘者。故律云「乞食比丘見作石蜜罽
尼和之有疑不食。佛言:作法應爾。」又如《薩婆
多論》第六卷說「或以時藥或七日藥以成終
身藥,服無過。」三者世共了知體性是藥,即如
茯苓、乾地黃等,世無不了此體是藥,亦一切
方多分須此。若不許服,深違聖意。且如七日藥緣
起云「有五種藥,世人所識,當食當藥不令麁
現。」彼麁當食佛尚開服,茯苓唯藥佛何不許?
四者離時食相。此准七日不令麁現,況今盡
形何容不爾?曾聞有人過中已後粉暮豫以
為餺飥,沷洮者,此實不如噉飯。此即為縱貪癡本,不為治
道器,故應必斷也。又世共知體是藥者,若入
藥分灼然是開,設欲單服亦開無過。然有病
中,設有全日失食之人,飢渴過常恐生客病,亦
許服藥。以此方隅,理無不盡也。次辨受持之
法者,古來以其《十誦律》中優婆離問:時分藥、
七日藥、終身藥不犯。舉宿、惡捉、得手受口受
不?佛言:得。又《薩婆多論》第六卷云「若病比丘
須七日藥,自無淨人求請難得,應自從淨人
手受。從比丘口受已,隨置一處,七日內自取
而食。」今戒本云「齊七日得服」,良為此也。先辨
非時漿,三義分別:一所受藥、二能授人、三正
加法。初門者,多分菓作亦有根成,或以藥等
釀成諸漿,如藥犍度有八種漿。《善見論》第十
七釋云「一切木菓得作非時漿,除諸穀。一切
葉得作非時漿,際菜。一切花得非時
服,除摩頭花。一切菓中,除多羅樹果、椰子
果、苽瓠等。」廣如彼論。若釀成者,如蘇毘羅漿,
《僧祇》二十九說「釀𪍿是也。此等諸漿須無八患,謂惡觸、自煮、內煮、
殘宿、內宿、體變、未曾手受、受已置地停
過須臾。第二能授人,須知作漿
之法,如作蒲桃漿蒲桃須火淨,押成漿竟須
水渧淨,若互不淨若俱不淨,准《十誦律》第二
十六並不應飲也。若濁未澄,淨人欲去令煮
一沸,擬後重溫,不犯自煮。淨人授時,作
與比丘心。比丘受時,了知前漿,仰手懸放受
訖。准《僧祇律》應對比丘言:「此中淨物生,我當受
。」若已澄清,但須受取,不須記識。
第三正加法者,諸部但令加法而無法文,應
准義說。具儀對一比丘,手執藥云:「大德一心
念!我某甲比丘,今為渴病因緣,此是蒲桃漿,
為欲夜分已來服故,今於大德邊受。」餘一切漿改名應知。新翻律攝有加
法文,且依古法。次七日藥亦有三門:藥體者,
如戒本中五種是也;亦無八患,於中差別義
者,殘宿有三:一義如前。二者准《多論》非餘比
丘過七日藥;三者非自身已犯殘藥乃至第
七日已去藥。餘七同上。第二能授人,如法煮
漉與時食別。儻若未別,記識同前。手
受准前。起心擬服,若擬塗足等,受即不成。第
三正加法者,要先未曾畜藥犯長。若先犯長,
今更受持,即被染犯。具儀云:「大德一心念!我
比丘某甲,今為風病因緣,此胡麻油七日藥,
為欲七日經宿服故,今於大德邊受。」
餘病餘藥准前應知。次辨盡形壽藥,無八患
如上漿中。第二能授人,南山律師准《十誦》二
十六食冷聽更煮。若生,聽火淨已煮。今詳《十
誦》且望生種開淨已煮。若望自餘米麵等類
非生種者,豈無自煮?故知但變生相即犯自
煮,故應煮變方不犯煮。記識手受等,准前應
知。三正加法者,總別皆成。且別受者,如四等
丸。先得人參,應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
為少心力病因緣故,此人參是盡形壽四等
藥分,為欲共宿長服故,今於大德邊受。」
若總合了,應總受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
甲,為少心力病因緣故,此四等丸盡形壽藥,
為欲共宿。」向市買藥,令淨人斷價已,比丘
自選過分多取,然後令稱次第受取,更莫置
地,即覓比丘加法受持,即是如法。由先多取,
未定屬己,不犯惡觸。稱了之後便即受取,故
成清淨。諸法師等說他十地斷惑之方,雖浪
高談,於己無分。今斯戒律自分行門攝心稱
教,每事乖爽豈可得名知解者乎?破突吉羅
不度大海,如何不信,妄快貪癡?哀哉哀哉!深
可傷矣。此等受持法者,多分正防失受、
殘宿、惡觸、內煮、內宿也。若望自煮等雖不成
受,然不由口法防非也。舊云非時七日不防
內煮,以藥揵度但云盡形得內煮,故今詳准
盡形防之無爽也。
第二十七、過前求過前用
雨浴衣戒。此兩戒合制也。「春殘一月在」者,從
正月半至四月半,合三箇月以為春時。春時
之中殘一月在,即當三月十六日已去是也。
故律云「三月十六日應求雨浴衣」也。「半月應
用浴」者,三月十六日已去,數滿半月便是四
月一日,故律云「四月一日應用浴」也。餘文易
解。雨浴衣量,如下九十戒中。《薩婆多論》第六
卷云「一者天雨時以障四邊,於中澡浴。若天
熱時,亦以自障,於中澡浴。二者以夏多雨,當
裹三衣擔持行來。」
第二十八、過前受急施衣
或過後畜戒。此亦兩戒合制。文言「十日未竟
夏三月」者,謂前安居經八十日,猶有十日,未
竟九十日也。即當七月六日至十五日,合有
十日,此十日中隨於何日得急施,聽受也。以
佛當制安居未竟不許受衣,受即犯吉。今此
施主有急要緣須遠行等,不得夏竟,故許向
前十日內施,名為急施衣也。「受已乃至衣時
應畜」者,夏訖之後迦提一月或受五月,並名
衣時。衣時之中不須說淨,直爾應畜也。此據
七月六日受者,得滿夏後一月五月。若七月
七日受者,一月五月已後又更得增一日畜
之。若七月八日受者,後增二日畜之。乃至七
月十五日受者,後增九日畜之。隨過結犯,如
律廣說。
第二十九、住阿蘭若迦提月中有疑
恐怖得離三衣逕六夜戒。文云「迦提一月滿」
者,准餘三律,大況為其後安居人迦提月中
未得餘去,前安居人既並已去,故今獨住恐
有外賊難,聽三衣中隨其一一衣好者送至
聚落舍中寄之六夜,至第六夜明相之前,須
一會衣共一宿已更寄六夜。舊人乃謂迦提
滿後得寄衣者,謬也。
第三十、迴僧物自入戒。
准律緣起,謂知施主許欲布施現前僧物而
心未定,迴求入己,即犯此罪。若迴四方僧物
入現前者,准律突吉羅,以不入己故;若入己
者,亦應犯捨。若知決定是施僧心,定迴入己者,
理即犯重。《僧祇》十一云「若持物來施,比丘應
教施僧得大果報。若言我已施僧,受取無罪。」
第三段結已審持,如文易知。懺捨墮,隨戒或
有不同,故文略之也。
自下第五大段九十單
波逸提法。文三如前。第二列罪名相中,第一
妄語者,犯已地獄報,人間歲數二十一億四十
千歲。設後生人,凡有所求皆空無果。此十
惡攝,業道尤深。人多不慎者,展轉惡趣,未知
解脫之期也。
第二、種類毀呰語者,謂以極賤
類同比丘而罵也,如云「汝似屠兒」等也。第四、
與女同室宿,無問道俗親疎,然取有智命根
不斷為境界,故知是大女也。《薩婆多論》第八
卷「若不堪作婬,如石女等乃至鴿等,突吉羅。
人女隨脇轉側,一一提罪。」然准律文,室有四
相:一有四周障,上有覆;二前蔽無
壁;三雖覆而不遍;四雖
覆而有開處。有古律更加一句「有四
壁上無覆」者,錯也。准九種不成室中,此同第
四室故也。九種室,如後辨之。於四種室中,皆
隨轉側犯。又准《多論》同覆同障中有諸小房,
雖房各異,以堂同故,猶是一房犯提。又准《僧
祇》大會時通夜說法,覆地風雨寒雪,當入室內
正身坐。若老病不能坐,當障隔,不得用疎物。
應高齊肩腋、下至地,不容猫子過。若道行入
村當別房,若無房應如前法。古來釋云:正身
坐者,必有燈明并有多人。若安隔,要於房內
從壁引漫,當門中央出至舍前成二室相,方
為不犯。又尋古人准律中三三合為九種不
成室相。今詳,但八句不成室相,作九句者律
文錯也。且敘九句,有三箇三:第一三者,一盡
覆全無障、二盡覆半障、三盡覆少障。
第二三者,一盡障無覆、二盡障
半覆、三盡障
少覆。第三三者,一半覆半障、二少覆少
障、三不覆不障。於此九句之中,除第二三中
第二句,自餘八句於中行坐無犯。而律不言
臥不犯也,若病臥一切無犯。下諸室相,皆准
此知。
第五、與未受具人同室宿過三夜戒。准
律,第三夜不避明相,一波逸提。南山云犯吉,
此違戒文云三宿提也。至第四夜,隨脇著地
一一提罪。若第三夜避明相,至第四夜全隔
一宿,若不隔者亦隨脇犯,室相同前。餘律
同異不暇繁論。
第六、與未受戒人共誦戒。謂
合聲同誦佛三藏教也。准《善見》自撰文記同
誦不犯也。准律,與弟子授經時,應語云:「我說
竟汝說。」若不爾者吉羅。准《多論》第六,若二人
俱經利並誦,無犯。准此,但各自作本業,無心
合聲即不犯也。堂上唱一切誦時,各自念誦,准
即開也。《摩得勒伽》二人合唄吉羅,《多論》第六
亦爾。
第七、向未具人說他麁罪戒。「除僧羯磨」
者,准律,提婆達多將欲破僧,佛令白二差舍
利弗白衣大眾中逆說其過,故不犯也。《多論》
第六云「寧破塔壞像,不向未具人說比丘過,
若說則破法身。」
第八、實證得道向未具人說
戒。此非凡下之所犯,故不繁釋。
第九、無有智
男子與女說法過五六語戒。「五六語」者,五六
科也。如五蘊為五科,六根為六科,廣釋五六
科並未是犯。若其傍有有智男子為第三人
識別染淨,不限多少也。《多論》第六必是白衣
男子,若出家人不得以事同故。若准此律,下
文有寶對夫開第四人,不對開第三人,及
與女露坐開第三人。律文並云「若有二比丘
為伴不犯。」准即不同《多論》也。
第十掘地戒。謂
壞潤濕堪生草木之地。准《僧祇律》壞如蚊脚
犯提。若須堀,使淨人,云:「看是知是。」若直教云
堀是者,犯提也。
第十一、壞生種戒。律云「鬼神」
者,非人也。今詳,非人通攝畜生趣,故《十誦》第
十云「謂生草木,眾生依住。眾生者,謂樹神等
乃至蚊虻蝎虫蟻子等」也。尋律大意,有二種
生:一者根枝等種、二者穀麥等種。隨破一一
種一一粒,一一波逸提。若食菓菜等并子食
者,使淨人於淨地中要作火淨。若不食子,刀
破爪指去核而食。《僧祇》第十四「摩摩啼知有
倉穀未淨,恐年少比丘不解法,使淨人火淨
已,至盡已來恒得語言舂去不犯。」廣如諸
律。
第十二、文言「妄作異語惱他」者,假託餘事
名之為妄也。如《僧祇》十四「問云:汝從何來?答
云:過去中來。何處去?答:未來世中去。如是不
正答者,名為異語」也。准律,闡陀輕陵餘人,作
此異語,犯突吉羅。佛教比丘作單白法,名作
異語。作白已後若更犯者,即犯提罪。闡陀
餘日又作惱僧,僧喚不來、不喚即來,應語不
語、不應語便語。作此非理,名為惱他也。又
制作白,名作惱他,結罪准前。此即兩戒合
制也。
第十三、嫌罵僧羯磨差知事人,犯提也。
准律,眼見耳不聞處毀者名嫌,聞而不見處
毀者名罵,亦兩戒合制也。
第十四、露處敷僧
氈褥犯也。若擬速還,暫出未犯。若心永去,出
門即犯。
第十五、屏處敷犯。若擬永去,出界即
犯。若擬暫去,至第三宿明相出犯。
第十六、知
他得住處後來強敷臥具逼惱他犯。「作如是
因緣」者,惱他緣也。「非餘」者,非餘開緣也。「非威
儀」者,失出家法大人之儀也。
第十七、牽他出
春冬房犯。夏中分得,房屬己故,牽出犯吉。以
尼律中有夏中牽他出房戒,比丘犯吉故也。
《僧祇》十四「嗔恚蛇鼠驅出,越毘尼。」若念言:「此
無益物,驅出無罪。」
第十八、重閣上坐脫脚床,
容傷下人故犯也。
第十九、用虫水戒。《薩婆多
論》第六云「舍利弗以淨天眼見空中虫如水
中沙無邊無量,斷食二三日。佛勅令食。凡制
虫水,齊肉眼見也。」應漉水,令持戒多聞深信
罪福者、安詳審悉者令知水。如法漉,置一器,
足一日用,明日更看。若有虫,應好漉已,以淨
器盛水向日諦視。若故有虫,應二重漉。若故
有者,應三重。若故有者,應急移去。《僧祇》十五
云「其虫生無恒,或先無後有、或先有今無,是
故比丘日日諦觀,無虫便用。」餘大同《薩婆多
論》也。三藏羅樣,今現目矚。然取密絹并練令
熟,生絹虫過,存驗自知。又須細線却判兩道,
行針務取無孔,使虫不出。張羅既訖,傾水之時
罐入羅中逐長細寫,汲了又用淨水淋罐再
三令淨。既淋外訖,復盪罐內,方得置罐於地。
取漉竟水置新漆器中,安竪瑼上。或別作觀
水之臺,以手掩口良久觀之。若見有虫,更如
法漉,漉已翻羅入放生罐。罐法現驗,不暇備
陳。放罐入井,再三入水然後抽出。井上翻羅,
上激下衝必損虫命,樂護生者深應存意。三
藏云:「時有作小圓羅,纔受一升兩合。生疎薄絹
元不觀虫,懸著鉢邊令他知見,無心護命日
日招愆,故不可也。」
第二十、看覆屋過三節戒。
詳驗律意,三節者,三重覆也。此以重覆,令房
摧破,招譏故制。看覆二重,至三未了,比丘須
遠離見聞處,不爾即犯也。「戶扉窓牖」等,辨屋
之相,不欲辨罪。
第二十一,准律,令尼半月半
月請教誡人,若有具足十德比丘受尼請。時,
僧須白二差教授尼。今不被差輒往教尼,犯
提也。此義如上戒序中已略述之。
第二十二、
僧差教尼,說法至日暮,招譏故制也。
第二十
三、六群比丘見有德人僧差教尼,妬故譏云
「為貪利故」者,犯也。
第二十五、作衣戒,針針犯,
廣如律辨。
第二十六、與尼屏坐戒。若有有智
俗男子為第三人,不犯也。
第二十七、二十八
期行期同船。律云「先不共期,道路相遇,畏慎
不敢共行。佛言:不期無犯。」
第二十九、受尼讚
食戒。知尼讚歎己德令檀越辦食者犯。若檀
越先自辦食,准《多論》但不讚者不犯,不知讚
者亦無犯。
第三十一、檀越營一福舍,限以一
食施一宿人,過受者犯。《僧祇》第十六云「造十
六間屋,一間一家。若遍受已,應去一宿,後得
更來,次第一受。」准律,病人苦惱,施主體知,過
受不犯。
第三十二、展轉食戒。謂有前家請五
正食,許受請已,背而更受後家五正,於後家
食,咽咽提罪。背前受後,名為展轉也。若背不
足不正不淨等食,情過輕故,但犯吉羅。若於
後家食不正食,不足不淨及全不食,檀越聞
之不起重嫌,亦但吉羅也。「除餘時」者,除餘開
時也。開文有二,義演為三,盡理便四。所言二
者,一病時、二施衣時也。言三者,一病時。此病
要是不能飲食,雖得好食猶不能噉,方在開
限。故律云「病者不能一坐食,好食令足。」二施
衣時者,准律文中分為二種:一者前安居竟
迦提一月,或受功德衣逕於五月,於此時中
是受施時,名施衣時。二者縱非一月五月之
內,於餘時中若有檀越施食及衣,亦聽背前
受後衣食,名施衣時。怙前病開,故有三開也。
言四者,更加捨請,謂欲背前受後家食,應捨前
請。如律文云「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准此律文要實
施人,前人須赴受檀越食,彼此俱益方為不
犯。不同《僧祇》於清旦時但作念防。是故古來
行事之家,於此戒中便解《僧祇》六念之義。准
彼《僧祇》第十六卷,義准應云:第一念此月大、
白月、一日。此念意言黑白總論以
辨大小,若論數日隨黑白中分一二等也。第
二念准《僧祇》云:我今日所得食施某甲。某甲
於我不計,我當食。且《僧祇》意者,一日之中當
所得食,清旦預作說淨之法,心念口言施與五
眾。故文意云「我今日所得食施某甲沙彌。某
甲沙彌於我不計。我當食
。」准此,不實捨與餘人。餘人不赴,檀
越虛設,不同此律要實捨也。故准此律,念防
不了,故作念時但欲憶知應作捨請,故應念云
第二念不背請食。至於中時若有多請,意欲背
者,別須捨請,如前應知。若有病緣,應云:第二
念我有病緣,應背請食。餘緣准此。第三念某
年歲次甲子正月乙丑朔二日景
寅卯時一尺木二尺影受具足戒,未有
夏。若受戒時天陰無日,
但云:卯時初分受具足戒。第四念三
衣鉢具足。已受
持。長衣已說淨。第五念不別眾食。第六念我今無病,依眾行道。初念為知說戒時日,亦念無常日月
遷謝厭離生死;第二念防惱施主。第三念防
高慢煩惱亦防盜罪;第四念遵修別行;第五
念遵和合行;第六念遵不放逸眾行成辦。准
律,背前犯提,背後犯吉羅。謂若受十請,背第
一請,於後九家隨受食者,咽咽中間犯一提
八吉。由唯初家是其前請,餘之九家悉是後
故。若背第二家,向初家食,咽咽九吉。
第三十
三、別眾食戒。謂於自然或復作法大小諸界,
於同界內簡僧別請或別乞食。於此食處四
人已上,簡他餘僧下至一人。又是時中食五
正食,咽咽即犯別眾食罪。若請僧食,四人共
食不犯別食,食味同故。准律制意,一恐惡人
結朋破僧、二恐成僧檀越難濟,故但許其三
人已下。准戒本中開文有七,演為八開,盡理
便有十四。言七開者,一者、「病」,此病下至脚跟
劈行不及伴。二者、「作衣時」,謂迦提一月,功德
衣五月內,是應作衣時。三、「施衣時」,此開二種,
如前戒辨。
問:若施衣時亦是一月五月者,與
作衣時何別?答:時同義異,開二無失。作衣時
者,元受衣時意為作衣,自後常有作衣之心,
乃至衣上作馬齒縫即不失利。儻若中間作
衣心斷,即失五利。施衣時者,無別要心,直受
一月五月時利,是受施時,名施衣時。直至限
滿,方失五利也。
四、「道行時」,下至半由旬也。五、
「乘船時」者,亦至半由旬也。六、「大眾集時」,夏初
夏末禮覲之時,諸方來集,食又難得。檀越施
心力辦四人,不能及五,故開也。七、「沙門施食」
者,謂外道沙門限施四人,不能及五。護彼意
故,亦在開限也。言八者,即施衣二故也。言
十四者,准《薩婆多論》第七卷有五種不犯,兼
前為十三,并此律有一,合十四也。言五者,一
打鍾不遮不犯,若遮僧食犯盜常住,若遮施
食犯別眾食。二唱臘喚入不犯。謂檀越欲九
十日長請,力不普及,應於初日打磬,唱言六
十臘者入。若下至一人入者,餘人悉不犯罪。
若無六十臘者,漸減而唱,乃至無人,一沙彌
入無犯。若初日不唱者,日日須唱。三者僧次
請來不犯。謂同界內二處三處,下至僧次請
得一人來共食者,餘人悉不犯。界外僧次亦
是無益。四者送食與僧不犯。請及乞處,出一
分食送入僧中,行與僧食,一切不犯。五者擬
送却取不犯。論云「若不僧次請一人者,應作
一分食置上座頭,擬送與僧。僧遠不能送者,
應取此食次第行之。」又准此律更有一開,文
言「四人若過四人,應分作二部,更互入食。」兼前
合十四開也。
取行人糧過三鉢戒第三十四,
准律文中,歸婦欲歸遂辦糧餉,比丘過乞久
不得歸,令夫棄婦。又有價客行途辦糧,比丘
過乞,令彼價客行不及伴,為賊所劫。故此並是
行人糧食,但欲臨行,過取並犯,病即是開。何
必要是歸婦價客?而南山云「此事犯希,故不
廣釋」者非也。又准律文,從一比丘至五比丘,如
其次第皆有犯義。且如第一比丘於彼家食,
食訖復持四鉢食來,即初人犯。若此比丘食
訖,持三至伽藍中分而共食,此人未犯。有第二
人欲往乞食,第一比丘告彼往人云:「我食訖,
復持三來。汝若往者,但於彼食,慎莫持來。」而
彼食訖,故復持一,即第二人犯也。若第一人
食訖持二,又第二人食訖持一並分而食,告
第三人汝往彼食慎莫持來;其第三人食訖
持一,即第三人犯也。若第一人食訖持一,又
第二第三食持各一,並分而食,告第四人,往
食莫持;其第四人食訖持一,即第四人犯也。
若第一人食訖不持,第二三四人各往食訖
又各持一分,並分而食,告第五人往食莫持;
第五過持,即第五人犯也。然准律文,過限持
來,雙足出門即犯提罪。持三還寺不分而食,犯
突吉羅。而戒本云不分提者,不了義也。准律,
至施主家,應問是何食也。
足食戒第三十五,
文言「食竟」者,食常住五正食竟,或食自己五
正食竟也。「或時受請」者,食檀越請五正食竟。
此二句顯前坐足食竟也。「不作餘食法而食
犯」者,謂於午前食五正後,更欲再食,應作餘
食法。而不作法,直爾食者,咽咽犯足食提也。
足有三義:一者要是五正,若非五正即無足
義;二食而飽足;三雖未飽滿,而此正食堪濟
一日,此即名境界足也。前坐之時,食竟已起,
既改威儀。隨其飽足或境界足,於後更食,不
作餘法,咽咽提罪。行食住食及以臥食,改威儀
已,隨應亦爾。五正食者,一飯、
二麨食,應令淨人取擬食食,若正非正器中斟具,
其必清淨非殘觸等,比丘洗手從淨人受。受
訖應覓未逕前坐足竟。比丘為所對境,彼若
食上勿改威儀,改即已足,不得為境。對此人
境具儀執食,口云:「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是。」
此作餘食法。彼比丘應取少許食已,語彼比丘言:「隨意取
食。」。
勸足食戒第三十
六。文言「知他足食已」者,知僧食私食已也。若
受請者,檀越食已也。此二足食竟,准前戒釋。
「不作餘食法勸」者,以其作餘法已,勸而不犯
故也。「以是因緣」者,惡心勸因緣也。「非餘」者,非
餘不犯緣也。謂若作餘法,或病人殘、或彼比
丘病等勸而不犯也。
第三十七、非時食戒。《五
百問》云「中後,一切有形之物不得入口中。食
已應用楊枝,若灰瀨口,不者墮。」准此,前足食
戒食竟,改威儀未瀨口,咽咽犯足。若入午後,
咽咽得非時食罪也。
第三十八、殘宿食者,今
日午受食至明日明相出、名殘宿也。
第三十
九、不受食戒。「除水及楊枝」者,濁水若楊枝須
咽汁者不,在開限也。
第四十、索美食戒。於
出家理應捨諸美味,耽求好食惱物增貪。辨
緣具四:一是美食、二自為己、三無因、四食便
犯。戒文有三句:一所犯人、二出四種美食、三
結罪。次引開緣,《五分》第八云「若為病比丘索,
若從親里家、若知識等,皆不犯。」第四十一、與
外道食戒。言「自手」者犯,使人或置地與不犯
故也。
第四十二、許受請已,前食後食不囑入
聚落。戒文言「前食後食」者,梵語體倒,迴文應
云食前食後也。准律,食前者,從明相出至齋
時也。食後者,從齋後至午時也。午後入村,犯
下非時入聚落戒,非此戒攝也。「詣餘家」者,不
至請家,乃往餘家也。設欲往者,囑餘人知,即
是不犯。准此戒中,開文有四,盡理便五。所言
四者,一囑餘比丘。古來相傳,囑時應言:「大德
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先受某甲請。今有某緣
事,食前欲入某聚落至某家,白大德知。」答云:
「可爾。」食後白,准此可解。今詳,但須的囑人知,
令善憶持。須覓知處,未必要須大德一心念
等言也。二病時、三作衣時、四施衣時。施衣時
中開為二種,准上展轉食戒釋,故總成五開
也。
第四十三戒,「於食家有寶」者,男女相緣,互
起貪味,義同於食。若不斷貪緣,其所愛境義
同於寶。此謂夫妻相愛染時,比丘強坐,妨彼
欲事犯也。若有智男子為第四人,不犯。南山
律師云是觸食。大可笑也。
第四十四戒,謂貪
欲食家有能寶之夫,夫雖不在,比丘屏坐在
舒手不及戶處,令外人不見故犯也。若有第
三人,不犯也。
第四十五戒與女露坐者,准
律釋相中云屏處者,見屏處、聞屏處也,以無
屋覆名之為露。又離見聞復稱為屏,離見聞
屏尚自是犯,覆障之處理應亦犯,即是義含
覆屏也。此戒無夫,不簡道俗女犯也。若有第
三人,不犯也。
第四十六戒,懷昔恨情,誘他入
聚,云欲與食。乃隱請家,臨至日中方驅出聚,
云汝薄福求食不得。以此惱亂意因緣故犯
也。
第四十七戒,知他藥請期限四月,無病過
受,故所以犯。若有病,不犯也。「常請」者,施心不
限故也。「更請」者,重請四月故也。「分請」者,藥雖
有分,而不限時也。「盡形」者,或盡施主、或盡比
丘也。
第四十八,觀軍者,戲軍鬪軍皆犯也。「除
時因緣」者,被請或須啟白等,開見不犯也。
第
四十九,有緣至軍,至第三宿明相未出,應離
見聞處去。
第五十,有三宿緣,攝心安靜莫觀
合戰。
第五十一,飲酒戒。酒非酒想或疑而飲
並提。
第五十二,准律乃至以鉢盛水戲挵提,
若挵器中酪漿等吉羅。
第五十四,將欲犯戒,
不受諫止,隨犯本罪更加不受諫提也。
第五
十六、洗浴戒。文云「不得過」者,不得過佛所立
禁制減半月洗也,非謂要令半月一洗不得
過後也。此戒六開:一「熱時」者,律中取春四十
五日并夏初一月,謂從三月一日至五月半
合兩月半也。《多論》第八云「天竺熱早,故取此
時。」如是隨處熱時早晚,數取二月半,於中洗
浴無犯。二「病時」者,下至身嗅穢。三「作時」者,下
至掃屋前地。四「風時」者,下至一旋風。五「雨時」
者,一渧雨著身。六「遠行」者,半由旬也。
第五十
七、然火戒。「除時因緣」者,准律,不但露燃有犯,
縱非露燃應犯吉羅。是故律中除時因緣,謂
為病比丘煮羹飯乃至染衣等不犯。蓋為此事
屏然不犯,露然壞地何得不犯?明知不病者,
屏燃亦犯小罪。准律教人燃,應言「看是知是」
也。
第五十九、真實淨施不問輒取戒。總談意
者,少欲之人養道之本,故佛正制唯畜三衣。
三衣之外所有資緣,應作假想,想為他物,如
修定門。總有兩種:一真實作意、二
假想作意。此二門觀皆能治
惑。今此淨施,亦令假想施與他訖,作他物想。
為治封著資具貪穢,名為淨施。世尊善制,豈
得輕而不行也。准律淨施須請施主,謂得長
物施與彼人,令彼為主故名施主。施主有兩:
一真實淨施主,如此戒文云「與比丘比丘尼
等五眾」。二展轉淨施主,如《薩婆多論》第四卷
說「一切長財盡五眾邊作淨」。應求持戒多聞
有德者而作施主,後設得物,於一比丘邊說
淨主名而說淨法。若淨主死或出異國,應更
求淨主。請此兩種淨施主時,應具儀云:「大德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真實淨施主
。願大德為我作真實淨施主,慈愍故。」隨請兩種淨施主說。若意欲作真實淨
者,對施主具儀,手執衣,口云:「大德一心念!我
有此一段長衣,未淨施,今為淨故,捨與
大德,為真實淨故。」作此淨訖,物付施主;後須著用,問施主已,然
後得著。不問輒著,令彼施主怖懼失衣,即是
惱彼,故所以制也。第二若作展轉淨者,即今
常行,不繁廣敘。二種淨中,物親付彼故名真
實,非謂絕心定施彼人也。然尋律論兩種淨
主皆列五眾,古來商量,真實淨主要當眾作
法,以物親付,若僧付尼或尼付僧,取與之時
招譏染故。其展轉淨既不親對淨主面前,僧
尼互作理即無妨。又准《五分》、《僧祇》等文,展轉
淨施說淨之時,不許對彼施主面前,對即犯
吉。所說之財,但使尺六八寸,不問新故內外
淨穢,皆須作淨。
第六十、白色衣戒。袈裟,此方
翻為不正。戒文又說三種壞色,故知大青大
皂五正色攝,非是戒文青黑攝也。故《薩婆多
論》第八云「凡五大色,若自染,突吉羅。若作衣,
不成受持。」又云「五大色者,黃赤青黑白。」又云
「若非純青淺青及碧,作點淨,得作衣裏。」今准
此律,白色犯提,不點犯吉。若准《僧祇》十八,白
色犯吉,不點犯提。故彼律中點淨許以大青點
淨,故彼文云「青者藍澱青也」,恐人濫用,故示
不同也。驗諸律論,點淨應作一三五七九點,
不得雙作。《僧祇》點,極大四指、極小如豌豆。
第
六十三、疑惱他戒。謂以方便令他比丘自疑犯
戒、或疑無戒,作惱他意。下至欲令須臾不樂,
但他聞知即得提罪,非要待彼須臾不樂方
始犯也。
第六十四、覆藏麁罪者,夷殘二聚。并
出血、破僧蘭罪,名為麁罪。覆至明相出時,犯
提也。
第六十五、與減年人受戒和上。知疑並
犯提罪,餘師僧吉羅。受戒事大,令他不得,師
僧過重,故深可呵也。
第六十六、發諍戒。諍有
四種,言覓犯事,令僧乖破是四諍攝,發起犯
提,若汎諍口發起但吉也。「如法懺悔」者,謂以
七滅滅也。七滅四諍,至下七滅戒中釋之。
第
六十八、說欲不障道,違僧三諫。戒文三:一容
犯人、二辨諫法、三結違諫罪。第二諫法,兩對
四句:第一對者,有過起,先應屏諫。第二對者,
若違屏諫,理應僧諫。就過起中,文但一句。如
律中說:阿唎吒作如是語:「我知佛所說,行婬
欲非障道法。」利吒意云,若障道者,初之二果
何故婬欲?於屏諫中,文有兩節:一勸止邪說。
二「世尊無數」已下,奪彼執情。奪云世尊說障者
障後二果,而初二果斷次未至,非謂不障而
不斷也。次辨第二,若違屏諫理應僧諫。「彼比
丘諫此比丘時,堅持不捨」者,違屏諫也。「彼比
丘應三諫」已下,僧諫。文兩:一教僧諫捨、二讚
捨為善。謂讚翻違,還成順善。
第六十九、隨順
被舉比丘戒。「知如是語人」者,知如是利吒是
說欲不障語人也。「未作法」者,僧先治舉,今未
與作解舉白四法也。僧以白四舉治三人:一
不見罪舉、二不懺悔罪舉、三惡見不捨舉。今
此意辨隨第三舉,隨前二舉但犯吉故。「如是
邪見」者,撥無治道故也。「而不捨」者,違屏僧二
諫也。「共同」已下,隨順結罪。
第七十、隨儐沙彌
戒。沙彌說欲不障,白四儐之。與阿利吒舉法
義同而名別者,大僧先恒同宿,今由邪見不
許同宿,故名為舉,即舉置也。沙彌先不恒同,
今由邪見又不許同,故名為儐,即驅儐也。戒
文有四:一容犯人。二顯沙彌邪見違諫。三「彼
比丘應語此沙彌」已下,邪故須儐。四「若比丘」
已下,隨儐結罪。第二句中諫法文三:一辨沙
彌犯人。二「作如是語」已下,辨諫法。三「不捨」者,
辨違僧諫。就第二諫法中,兩對四句,如前准
知。第三句中辨儐法者,准律須作白四儐之。
今戒文中據羯磨已眾僧口驅之詞也。
第七
十一、輕餘善諫戒。他以戒律勸如法學,輕蔑
推託不敬善友,妄託勝求輕此善人而得罪
也。前不受諫,無言妄託直違。而作今此妄託,
未待事違,是故律文說而了了犯也。若不妄
託,實欲勝求,如文開許。
第七十二、毀一一戒
提。經中有戒文,毀亦犯提。毀餘二藏,犯吉。
第
七十三、不攝耳聽戒。南山律師《行事抄》中名
為恐舉先言戒。如律緣起,六群比丘自知犯
罪,恐人發舉。先詣他邊言:「我始知。」又有人云:
此是詐驚張戒。今詳若爾,即小妄攝,何須此
戒?尋諸律論,皆結不聽。《多論》第九云「此中正
結不專心聽罪也。」《僧祇》二十一云「中間隨不
聽越毘尼,一切不聽提。」故今解戒本文三:一
容犯人。二「恐舉先言我今始知」,此中容有小
妄。三「餘比丘」,憑始知言,舉事以責不聽罪
也。文言「餘比丘知是比丘二三坐」者,舉數以
責也。「彼比丘無知」已下,舉不聽果而責也。無
知犯罪,隨本罪治,仍增無知吉也。「語長老」已
下,正示無知之因,不聽罪也。「彼無知故波逸
提」者,舉果而結因也。如過三鉢戒云「不分食
者提」,足為例也。律文云「無知故重與波逸提,
若不與者突吉羅」,謂令眾僧責無知故,重與
不聽罪也。
第七十四、同預羯磨賞知事人,法
成之後方生譏謗,云隨親厚以僧物與。若准
《多論》第六,不但賞知事人,若大德及貪遺,若
僧和合盡得與之,後悔並提。其所賞物,相傳
釋云:是現前可分物也。若常住物,與受俱犯
盜罪。
第七十五、不與欲戒。《僧祇》二十云「斷事
有二種:一說法毘尼、二作七羯磨及別住等
也。」
第七十七、比丘共鬪諍者,四諍所攝共鬪
也。聽而聞聲,即犯提罪。准律,若二人在闇地
語,當彈指磬咳驚之,不者吉羅。二人前行亦
爾。
第七十九以手摶比丘者,側掌擬他名為
摶也。
第八十一、無緣入王宮戒。「剎利水澆頭
王種王」者,剎利是即四姓中王族也。水澆頭
王種者,上祖已來昇王位時皆以水澆頭,是
此王之種也。又言王者,此種之王也。謂昇位
時請大婆羅門善解四韋陀者,與王為師,取
四海水灌王頂上,表以吉祥統攝四海,故云
灌頂王也。「未出」者,出王與婇女同歡之時,未
出密室,婇女未還常居之處也。「未藏寶」者,准
上有寶戒中,男以女為寶,故知婇女是王所
寶。譬如七寶,此婇女寶未隱藏時,比丘輒見
犯也。「門閾」者,《多論》第九,王宮外門前一限木
也。有請喚命梵等難緣,不犯也。
第八十二、捉
寶戒。寶者七寶。「寶莊嚴具」者,下至錫鑞為莊
嚴具,捉皆是犯。《多論》第五云「畜寶是三十戒
攝。若捉他寶、若自說淨寶,但捉得提,是九十
事攝也。」准此直提即是犯限。舊人捉遺寶者,
太局也。「除僧伽藍中」者,若於伽藍中有人
遺落,若不為收,恐謗比丘,故開收之。准《僧
祇》十八,大會供養金銀塔像,淨人捉,故知先
須使淨人收。若無淨人,比丘方可自手收取
也。「及寄宿處」者,比丘道行,儻寄他舍。他舍有
寶,無人守護,恐失招謗,開收同前。文云「若比
丘在僧伽藍」已下,廣前除緣句也。「作如是因
緣非餘」者,作為收意,即在開限,非餘無緣輒
捉意也。
第八十三、非時入聚落戒。「非時」者,午
後至明相未出也。此戒制白,恐人賒逸無事
入村;舉事白人,表非無故也。准律,白時須白
同住,應云:「大德!今日非時至其防某巷某甲
家,願善憶持。若須相覓,請知我處。」即成囑授,
未必要須具儀修敬等也。若路由村過或請
喚等,不犯。不同《僧祇》村側展轉,相白方入也。
第八十五,「兜羅綿」者,柳花𮑱多停小虫,恐損故制也。
第八十六、針筒,小用
而大費功,故制也。
第八十七、過量坐具戒。文
舉初制,長佛二搩、廣一搩半。後因迦留陀夷
身大嫌小,佛開廣長各半搩手,合是二半及
二也,計長五尺、闊四尺也。作坐具法,兩複安
褋、四周安緣,一長一短如五條相,名為割截。
今時不行此法也。
第八十八、患創開內著衣
上著好裙也。餘文易了。單提懺法,准上三十
戒中長衣戒說,但除捨財,唯取懺法即是也。
第六大段四提舍尼。分三如前。「波羅提」者,翻
為別也。「提舍尼」者,翻為自說罪。謂別別對人
自說罪也。別列戒相中,第一戒在白衣家非
親尼邊受食咽咽犯。或比丘病、或置地與比
丘,不犯也。此之四戒,從懺為名,故戒文中舉
懺詞句。應請懺主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
甲,今請大德為波羅提提舍尼懺悔主等,乃
至慈愍故。」次懺具儀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
某甲,至白衣家,從非親里比丘尼受食,咽咽
犯可呵法,不憶數。所不應為,我今向大
德悔過。」語云:「自責汝心。」答云:「可爾。」或可云:「頂
戴持。」
第二戒、赴請會坐。有尼偏心,越次指授,
若無一比丘呵云:「大姊!且止。須待比丘食竟」
者,預食之人咽咽犯。
第三戒、有學白衣竭貧
行施,乃至身肉法爾不悋。佛愍貧苦,制諸比
丘作記識學家白二羯磨,防護五眾不聽受
食。比丘故違,於如是學家食咽咽犯。或先疏
請、或比丘病、或置地與比丘不犯者,令隨少
分獲施福也。彼家還富,令從僧乞,解此羯磨,
白二解之,廣如律辨。
第四、戒居逈嶮處。僧伽
藍內受他送食,恐賊劫奪故制也。有四種開:
一先語檀越仍來,制令藍外迎取;二比丘有
病;三置地與比丘;四教人與比丘。此
四開中隨一不犯,隨違四開展轉遂至自手
受犯。文相可知。第三結已審持,一准上釋可
知也。
第七大段百眾學法。文三如前,七明所
依教、二列罪名相、三結已審持。第二列罪中,
「涅槃僧」者,正梵音云濕婆珊𤥶齊整著」者,准律不齊有其五種:一者太高者
至膝;二者太下,繫帶在齊下;三象鼻,謂垂前
一角;四多羅樹葉,謂垂前二角;五細襵,謂遶腰
襵皺。良由西國裙無腰帶,直將橫㲲牽使上至齊,左右擪略以條急繫,即是其儀,
是故不令垂角細襵。今此方土旋帶安腰襵已
先定,但護高下餘則勿論。《薩婆多論》第九云
「踝上一搩手,上下過者名高下著。比丘及沙
彌遠行時,應踝上二搩手上至膝,尼下三眾一
切時踝上一搩手。」《五分》第十云「高者半脛已
上,下者從踝已下。」《毘尼母論》踝上三指。古來
行事意依《母論》,順此方宜也。今詳西土節氣暄
和人多儉約,所以衣服不尚褒長。此土俗儀
人多華飾,處居寒雪禮貴衣冠,若順彼方返
招譏醜,故須裁處取其折裡,隨時量度,不可
全同彼也。若犯此篇,准律兩義:第一義者,若
心故作即犯二罪,一高下犯吉、二以故作故
犯非威儀吉。第二義者,若不故作,單犯吉羅。
欲懺之時,先請懺主,次正懺罪,准上長衣戒
中明之。故《母論》第八云「故作下者,一人前懺。」
。《十誦》第十九云「佛在王舍作念云:我
當觀過去諸佛云何著泥洹僧。空中淨居天
白佛云:過去至周齊著。」《多論》云「此篇輕
故,弟子不生重心,故觀去來反淨居天。」今詳
此篇勸應當學,良由此也。
第二、著三衣戒,亦
五相犯:一高者過脚𨄔鼻謂左肘外垂一角也;四多羅樹葉謂通肩
帔時後褰而前垂兩角也;五細襵安緣。
三四
反抄衣戒,《祇》二十一云「風雨時得抄一邊。若
袒右肩得抄左邊,若通肩帔得抄右邊,不得
令肘現。」
七八覆頭戒,《祇》云「和上闍梨前不得
覆頭坐。風寒等不得全覆,當覆半頭一耳,見
長老當挽却。」
十八十九、不好覆身。律云「身處
處露也。」《僧祇》云「若有露身坐者,方便令取物
也。」
二十二三、不靜默者,高聲語言也。
二十四
五、戲笑者,《僧祇》云「師前不得笑。若有可笑事,
起無常苦空無我等想。」
二十六、正意受食,不
令捐棄也。《五分》云「左手一心擎鉢,右手扶緣。」
二十七八、溢盋而棄,故制平鉢受也。
二十九、
羹飯等食者,謂須羹飯相待,不得食飯盡而
方食羹,或時翻此也。
三十、次第食者,不令鉢
中處處亂取也。
三十四、視比坐鉢。謂視比
坐鉢中,嫌施主不平也。
三十五、繫盋想者,《婆
沙論》中觀鉢作髑髏想。《僧祇》云「端心觀鉢,不
得放鉢在前共比坐語。若有緣須語,左手撫
鉢上。若行食人到第三人時,當先修鉢預
待。」
三十八、含飯者,《僧祇》云「師長喚時,咽未盡,
能使聲不異者得應;若不得應,咽已應。若前
人嫌者,應答口中有食。」
四十、遺落者,《僧祇》二
十二云「當段段可口食。若食餅,當手作分令
可口食。」
四十一、頰食者,《祇》云「不得從一頰迴
至一頰,當一邊嚼即嚼邊咽。」
四十五、振手者,
食粘手,振之污傍人也。
四十七、污手捉飯器
者,西方以手喫食,捉食之手名污手也。《五分》
云「食手者,食污其手及肥膩也。」
四十八、洗鉢
水,《五分》云「不以鉢中有飯水洒白衣屋內,應
當學。」
四十九、生草上者,《祇》云「夏月生草並茂
無空缺處,當在駱駝牛馬等行處。若無,當瓦
石上。若無,當乾草上。」
五十、水中者,《祇》云「水卒
浮滿,當土塊瓦石上。」
六十一、藏財塔中。若三
寶物等,為堅窂故隱密不現,無狼藉相不犯。
九十四、上樹除緣者,命難等緣也。
九十五、老
病比丘,開從僧乞白二羯磨許杖絡囊,如律
雜揵度辨。
第八大段七滅諍法。文亦分三:一
依教滅諍、二列罪名相、三結已審持。初文復
二:初至「戒經中來」,辨所依教。文言「七滅諍法」
者,本音名七毘尼法也。第二「若有」已下,辨用
滅諍。諍或容起,故云若有也。起必須殄,故即
應除也。諍體不同,總有四種:一言諍、二覓諍、
三犯諍、四事諍。對此,三門分別:一釋名、二體
治、三結罪。言釋名者,諍理生諍,名為言諍。求
過生諍,名為覓諍。評犯生諍,名為犯諍。羯磨
生諍,名為事諍。次體治者,總辨體者,大僧大
尼各當眾諍,令僧朋儻乖別過生,是四諍攝。
若與五眾異類互諍,無乖破事,非四諍攝。次
別辨者,一明言諍。三藏理事立敵紛然,名之
為言。如聲論師出家為僧,仍執舊計立聲為
常,無質礙故,猶如虛空。佛法破云: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譬如瓶等。然聲事一,常無常理立
敵互諍,是言諍體。此諍自有下品上品。若辨
治者,於七藥中總而言之用二藥治。言七藥
者,戒文所列如其次第:一現前毘尼,此有二
義:一者別用現前,謂以面對判斷言諍,名曰
現前。二者通用現前,通判諸諍皆須面對,悉
名現前。二憶念毘尼、三不癡毘尼、四自言治
毘尼、五罪處所毘尼,謂如有人被他舉罪,初
引後違,僧作白四治罰,令引實罪處所。由此
滅諍,名曰毘尼。戒文名為覓罪相者,詰問求
覓令引實罪,義意同也。六多人語毘尼,戒文
名為多人覓罪者,罪是諍過,非是五篇犯罪
之罪也。此中意說,用多人語求覓聲論執常
之過,判為非理也。七草布地毘尼,上來七中,
若治言諍下品之者,唯以現前一滅滅之,謂
上所辨別用現前者是也。於中隨於八處判
滅,謂或自界求一勝德或二或三,或至僧位
或他界內或僧或三或二或一,漸次流轉隨
應八處,諍者心伏,名為現前毘尼一滅滅也。
然八滅中,三德已下具三現前:一者法現前,
如判聲常以為非理是也。二毘尼現前,謂勸
受此判。三人現前,謂判諍人及起諍人也。若
四人已上具五現前,謂加結界成就及能滅僧
也。此之三五,皆是面對判定之義,悉名現前。
然僧位中,恐有惡人妄伴諍事,故單白差具
十德者別集一處共互斷事。正斷之時,亦須
取彼諸惡人欲。又於坐中驅出三人:一者若
有比丘不誦戒、不學律藏、作非法語,應作單
白驅出此人。二者誦戒、不學大藏、執少許文,
亦白驅出。三者法師比丘,以言辭力強說道理,
亦白驅出。驅出已後,如法判定。諍事滅後,更
發起者,波逸提。下發諍皆准此。
若上品言諍,於前八處皆不能滅,須二滅滅,
謂多人語及現前。現前即是通用。現前謂離
多人,無別體性。自下現前悉准此釋。言多人
者,謂作白二差五德人行籌判定。行籌凡有
十三種法,謂顯露等,廣如律辨。且如眾中非
法人多,然彼和上上座智人皆如法語,應顯
露行作二種籌:一破、二完。行時告云:「立聲常
者捉破舍羅,立無常者捉完舍羅。」行已數
之。若執聲常其籌數少,即判為非。若其籌多,
託事作亂不得判定,應更餘處密求智人來
集此界更行籌滅。今時屢見非法眾僧妄從
多人,一何謬矣。餘十二種,不能繁敘。此即多
人語也。言現前者,此中唯是僧位判諍,具五
現前,謂法、毘尼、人、僧、界,悉是面對判定法也。
次辨覓諍,總而言之用四滅滅,謂若有人舉
覓他罪,因此能所兩朋紛諍者,名為覓諍。僧
滅之時,撿問所舉。所舉之人凡有三種:一者
不作不犯人,如沓婆摩羅子是大阿羅漢,都
不犯罪,被人謗故外有聞根。若被舉告,僧既
詰知清淨無犯,為作白四憶念知清以息諍事,
名憶念毘尼。二者作而不犯人,如滅諍犍度,
難提比丘癡狂病時多作眾罪,是
聖所開,故名作而不犯也。被舉告僧,僧知無
犯,為作白四,僧共證明,不癡已來實無所犯,
以息諍事。三者亦作亦犯人,謂如罪人被舉
告僧。僧撿問時,初言犯重須臾云輕,或初言
犯須臾還諱,與作白四奪三十五事治罰,令
引實犯之處。以此息諍,名罪處所。三中前二
人不被治,諍事易滅,判為下諍;後一治罰,諍
即難滅,判為上品。現前不離此三毘尼,故四
滅滅也。次辨犯諍,總而言之以三滅滅。評犯
有兩:一者傍人評,逐朋成兩。且如一人自手
掘地,二朋傍評,一云彼人地地想掘犯波逸
提,一云彼人地非地想犯突吉羅。諍既紛紜,
喚彼犯人,問取自言。犯人便云我地地想。即
令對面懺提諍滅,名自言治。諍餘聚罪,准此
應知。兩朋各執事理俱異,名為犯諍,不同言
諍事一理異也。所對懺境,隨應一人乃至僧
位。僧位五現,餘即三現。現前無別體,亦如上
辨。二者或是傍評,雖逕自言,諍猶不滅。或眾
共犯二朋見異,如尼讚食,一朋云是讚食提
罪,一朋云是指授可呵。若欲輕懺,見重者違;
若欲重懺,見輕者拒。多時乖別,須作草布。草
布法者,不說罪名互乞歡喜,如草掩泥不污
人足,名之為草布。此為息諍,而罪不滅。此准
《母論》第八說也。若准《多論》第九,罪諍俱滅,如
論應知。准律,第一朋中智人應起,具儀共相
諮稟,擬作草布。詞句如律,不能繁敘。第二眾
中亦爾,相諮稟已,單白和僧,和訖懺悔,廣如律
中。此既僧滅,局五現前。次辨事諍者,一切滅
滅,謂此事諍但諍羯磨,以得事名,理實即是
前三諍攝。且如二人見他受日秉白二法,一
云白二受日不成,須白四故;一云白二受日
得成,教明文故。此即事一理異,言諍攝也。滅
法准前,文如秉法,實不犯罪被他舉告,言惡
心秉,僧知清淨即與憶念。又秉癡作被他舉
告,僧與不癡。又秉實犯,初引後違得罪處所。
此即並是覓諍所攝。又如見人別眾秉法,二
人傍評,一云彼是惡心秉法,故令不成犯蘭
;一云彼是懈怠心秉犯吉。此即
事理俱異,犯諍所攝。此既隨應,前三諍攝,故
以七滅隨應滅之,准前三諍也。第三門結罪
者,如文。列罪名相,七戒皆言「應與」者,有智之
人觀知應與也。言「當與」者,隨應正為對面判
滅也。若觀應與而不為判,悉犯吉羅。故此七
戒即第五篇攝也。由諍過重,故勸當與,隱罪
名也。七分二位:第一位者,初一次二及自言
一,如其次第滅下品中言、覓、犯三。第二位者,
覓罪多覓及如草布,如其次第滅上品中覓、
言、犯三也。
問:上品之中次第,何故與前異耶?
答:隨言便故。亦有律師迴文,令次第者不依
律文也。
第三結已審持,如前應知。
自下第
三大文結示迴求分。文分為三:初至「應當學」,
結廣示略。第二「忍辱第一道」已下,
別示七略。第三「明人能護戒」已下,迴求大道。
第二別示七略,文即為七:一者毘婆尸略。文
分為二:初舉略偈、次舉教主。釋略偈者,彼
佛世人多執苦行,謂執苦行斷宿惡業,又不
造新,便無苦果。為對治彼,故制戒云「忍辱
第一道」等者,謂於有怨修慈忍辱如斯,苦行
是第一道。此道引證無為之理,佛說為最。
如是善制,得無為樂。不同外道出家惱他,制
修苦行,不名沙門。沙門謂是寂靜樂義,彼
之所制無寂樂果,故云然也。次示教主,如文
易知。
二者尸棄佛略。文二如前。偈文意者,
彼佛世人多作邪行以求天報,為對治彼,故
制戒云「譬如明眼人」等者,謂佛善制,施諸眾
生明淨慧眼,了殺羊等祠天求天,便招險道
不得生天,故云「譬如明眼人,能避嶮惡道」
也。上來既已對治邪求,故世明人修戒定慧
能離破戒及煩惱惡,餘文可知。
三者毘葉
羅佛略。彼佛世人多唯持戒不求勝進,又樂於
他說過懷嫉。為對治彼,故制戒云「不謗亦
不嫉」者,離口意二過也。「當奉行於戒」者,令戒
滿也。「飲食」已下,順生勝善,文有五句:一飲
食知量、二常樂遠離、三由斯心定、四策懃
進修、五結成佛教。餘文可知。
四者拘留孫
佛略。彼佛世人多貪利養,又拒師教反談師惡,
慢修善品,故制戒云「乃至入聚落」者,入聚落
時不壞施心,少持輕味。又於師教不生違戾,
但順教行,不觀於師作不作等。大乘戒中
不觀法師種姓等是也。餘文可知。
五者拘
那含牟尼略。彼佛世人多樂放蕩,執以邪論,
若他所破便懷憂慼。為對治彼,故制戒云
「心莫作放逸」者,離邪論也。「聖法當懃學」,學正
論也。「如是無憂愁」者,學正論者法爾心喜,喜
故身安,安故心定,定故涅槃。餘文可知。
第六
迦葉佛略。彼佛世人若得定者多生愛味不求
淨勝,即《維摩》云「貪著禪味是菩薩縛」是也。為
對治彼,故制戒云「一切惡莫作」者,治破戒惡
也。「當奉行諸善」者,修善淨定,勿修味定也。「自
正其志意」,令引果證也。餘文可知。
第七釋迦
佛略。此佛世人性多煩惱,放逸不修,設修少善
便生喜足,又多惡業。為對治彼,故制戒云「善
護於口言」者,他詰罪時莫惡言報也。又善護
於口言者,若自發言,離四過也。「自淨其志意」
者,斷諸煩惱,修不放逸,樂修多善也。「身莫作
諸惡」者,離身過也。意能發業,故居中間,表上
發語,表下發身也。「此三業道淨」者,證涅槃時
是最淨處。故次文云「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
也。
第二示教主中,文分三:一示教主、二辨說
時、三勸修學。初文可知。第二時者,謂十二年
清淨僧中未有犯事,佛每半月自說此略。從
是已後,准律,佛在瞻婆國白月十五日伽伽
河邊,因於眾中有人犯盜,佛止不說,付弟子
說。佛若說者,有二種過:一者佛不虛說、二者
金剛以杵必損犯人,護故不說,故付弟子說
廣教也。就前六佛中,初佛六月一度布薩,如
其次第五四三二一月,今釋迦佛半月一說
戒,文不辨也。第三勸修中,「諸比丘自為」者,謂
勸自愛也,新經論名為「自愛善男子」也。「樂法」
者,樂聞思也。「樂沙門」者,樂修寂靜,即修慧也。
「有慚有愧」者,對治破戒煩惱也。「樂學戒者當
於中學」者,以戒為宗,故居後勸也。
自下第三
迴求大道。偈有十四,大分為二:初十二行半
讚德勸說、次一偈半舉德迴求。前文分五:一、
有二偈,顯戒能招現後義利。次、二偈半,示以
敬儀。三、二偈半,示得斷德。四、二偈半,示佛恩
德。五、有三偈,示生智德。釋初二偈,現益名義、
後益名利。於初偈中,現招名利,後感生天。此
三種樂,並智人得,故曰明人也。正生欲天,引
生上界也。後偈勸觀前世間益,由斯戒淨引
入第一出世之道,即涅槃道也。次釋二半,「能
勝一切憂」者,二障擾惱合說為憂,能勝謂斷,
斷故敬戒,是佛法故。勸弟子自為求道,敬戒
順教也。次釋斷德二偈半者,七佛斷惑說七
戒經,令諸弟子縛得解脫。文中應言「令諸縛
得解脫」,而無「令」字者,偈文迮故略之也。佛既
說已,已入涅槃,有漏諸相戲論悉滅。又如舍
利弗等諸大弟子,尊行佛說聖所讚戒,此
所行人亦皆入寂。次釋恩德二半者,大悲即
是恩德之體,從此流出戒與毘尼。毘尼即大
藏也,戒即佛出,應視如佛也。次釋三偈示生
智德。展轉傳生,聖慧日光照除癡暗,故云佛
法熾盛,即勝義正法盛也。不生慧日,癡暗便
生也。既生智德,勸和合說,如文易解。次一偈
半,結前勝德。施生成佛,如文易曉。
若有奉行清淨戒,
便為利樂利群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