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出家之士,稟戒為體,聚法居身;行必據體而
修,故因名隨行;身必稱法而動,故果號法身。
誠由發趣有宗,依因得所故也。且夫一識元
明,垢淨叵得。從緣流變,彼我熾然;觸物生情,
隨妄興業;繫諸有獄,受萬類形;億劫昇沈,罔
有寧息。故我如來乘真實道,闢大慈門,將令
究盡苦源,故制先除漏業。譬夫伐樹,始必刊
枝;豈唯種果無依,抑使根株漸朽;毘尼為教,
厥致在茲。伏自蘊結中天,五宗競演。譯傳東
夏,四分偏弘;雖九代相承,而六師異轍。而我
祖師示四依之像,秉一字之權;軫力扶顛,為
如來所使。垂慈軌物,作群生導師。首著斯文,
統被時眾;莫不五乘竝駕,七眾俱霑;攝僧護
法之儀,橫提綱要;日用時須之務,曲盡規猷。
是故歷代重之以為大訓。然則理致淵奧,討
論者鮮得其門;事類森羅,駕說者或容遺謬。
由是研詳可否,搜括古今;罄所見聞,備舒翰
墨。仰承行事之旨,題曰資持。不違三行之宗,
勒開卷軸。良以一部統歸三行,三行無越二
持;科釋文言,貴深明於法相;銓量事用,使剋
奉於受隨。是則教行雙弘,自他兼利;首題一
舉,部意全彰。但由聖智通宏,凡情寡陋;以䗍
酌海,長嗟罔測其深;捧土塞河,實愧不知其
量。式酬祖德,少副夙心;庶永流通,冀裨萬一
者爾。
歷觀往古述作,凡五十餘家;各謂指南,俱稱
盡理。然今所立,頗異昔傳;故於卷首略標五
例。一曰定宗,二謂辨教,三敘引用,四明破
立,五示闕疑。
初定宗者。三藏分宗,所詮乃異。據行則雖通
兼濟,在教則各有司存。往哲未詳,固多濫涉。
竝廣談論學,以亂律乘。況復所引之論,多依《俱舍》、《婆沙》,蓋用實宗
釋今假部。可謂宗骨顛倒,理味差僻,致令後
銳枉費時功。忝在傳持,義當糺正。
故今言教
則唯歸律藏,語行則專據戒科。決持犯之重
輕,建僧宗之軌範。此為正本,餘竝旁兼。猶恐
專隅,更須明證。《戒疏》大妄戒中斥古云:有人
依解廣竪義章,動經他日,意所異也。舉宗以
明,持犯為正;自餘隨律之經,略知名相而已。
諸經論師自分宗體,彼尚不解律刑,此豈橫
知他學。縱有前聞,亦不得述;費時損日,徒張
無益。自宗猶困於未聞,況餘經論,何由道盡!
可謂不識分量也;須臾死去,莫浪多事等。
請考斯文,足為龜鏡;宜須反跡,勿事氷情。
二辨教者。夫教者以詮表為功,隨機為用。雖
廣開戶牖,而軌度無差;雖剋定楷摸,而攝生
斯盡。圓音隨應,情慮難求;且依《業疏》三宗,以
示一家處判。然教由體立,體即教源;故須約
體,用分教相。一者實法宗。即薩婆多部。彼宗
明體則同歸色聚,隨行則但防七支;形身口
色,成遠方便。此即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假名
宗。即今所承曇無德部。此宗論體則強號二
非,隨戒則相同十業;重緣思覺,即入犯科。此
名過分小乘教也。三者圓教宗。即用涅槃
開會之意,決了權乘同歸實道。故考受體,乃
是識藏熏種;隨行即同三聚圓修,微縱妄心,
即成業行。此名終窮大乘教也。然今《四分》,正
當假宗。深有兼淺之能,故旁收有部;教蘊分
通之義,故終會圓乘。是則大小通塞假實淺
深,一代雄詮,歷然可見。
三引用者。自古引文多無楷式。或全寫經論,
或具錄祖乘,或汎列儒書,或多援字解。既乖
鈔旨,實穢真宗。今意所存,類分三別。初用三
藏意。聖教繁富,未可具舒;《事鈔》建題,撮要為
本。故下序云:自外不盡之文,必欲尋其始末,
則非鈔者之意。今或申明幽隱,或讎校差違;
竝具引正文,仍隨難注釋;自餘易曉,例不廣
之。二明用祖教者。謂《疏鈔、傳錄、儀集、圖誥》,部
文既廣,非學不知。其或以後廢前,或指廣如
彼,或斥奪謬妄,或和會異同;諸餘義章,例亦
不舉。三用俗書者。莊嚴章句,違律刑科;讚詠
外書,如經極誡。祖乘有用,義不徒然;或是舉
俗況道,或復取義助文。豈得專事浮華,混同
世論!今或語勢相涉,或借用彼文。但撮要示
之,令知所出;及論字體,多從義訓;兼復通依
眾典,不必專據字書。
四破立者。慈訓遠流,傳迷彌眾。考教義則綱
領俱喪,逐名相則得失互彰。必委而攻之,則
過成繁費。苟縱而不舉,則人惑多岐。至於大
義有妨,或復異計難革;但隨文略指,使理有
所歸;逐事爭鋒,甚非今意。
五闕疑者。斯鈔大體,詞簡事周。淺識寡聞,何
由盡曉!竊恐相承傳濫,或是抄寫乖真,或詳
覈未通,或撿尋未獲。義非臆度,例竝闕如。或
但標曰未詳,或且俱存眾說,或擬尋文據,或
俟後講磨。蓋遵聖論推本之懲,抑憑祖教廢
前之例故也。覽斯五例,臧否條然;且舉大端,
餘廣如後。
釋序題
四分者,五部之別名,一宗之通號;從文段數,
即以為目。翻就此方,總六十卷;新學多昧,委
引示之。初分二十卷。第二分十五卷
,受戒犍度一,說戒犍度二。第三分十
四卷。安居犍度三,自恣犍度四,
皮革犍度五,衣犍度六,藥犍度七,迦絺那衣犍度八,拘睒彌犍度九,瞻波犍度十,訶責犍度十一
,人犍度十二,覆藏犍度十三,
遮犍度十四,破僧犍度十五,滅諍
犍度十六,尼犍度十七,法犍度十八。第四分十一卷。房舍犍度十
九,雜犍度二十,五百
結集,七百結集,調部毘尼,
毘尼增一。以法正尊者於根本部中。隨
己所樂,采集成文;隨說止處,即為一分。凡經
四番,一部方就,故號四分。非同章疏約義判
文。故《業疏》云:四分即說之斷章。《戒疏》
云:四度傳文,盡所詮相;此據說之所至,非
義判也。二十犍度離分三分,可是義開耶?問:
教流此土,四律已翻,祖師何意偏宗四
分?答:此土受緣,始從四分;餘部雖翻,未聞依
用。《業疏》云:神州一統,約受並誦四分之文;今
所判釋,約受明隨,故立一部以為宗本。下云:
今判其持犯,還約其受體,斯意明矣。問:有引人法有序等文,而云四分部勝,其
義云何?答:非無此義。必依《十誦》受戒,可以部
劣而宗四分耶!序明勝劣,為彰部計淺深;至
第三門,始論約教判處耳。問:且據現翻,總六
十卷;梵本仍多,如何四度誦終一藏?答:非謂
一座名為一度;蓋取一期,不定時限;隨集至
處,未終且散,即為一度。如是至四,一部方終。
《五分、十誦》,大同於此。唯《八十誦律》,一夏之功,
逐席為目;隨時各立,未可一概。律者,梵云毘
尼,華言稱律。今約《戒疏》,統括諸文,不出三義。
初言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
犯,非法不定。下文云:又如世法據刑約制,道
法亦爾;依根附教,各有差降,不可乖越,故曰
法也。二云律者分也。謂須商度,據量有在;
若律呂之分氣也。又云:教相所詮,四字斯盡;謂犯不犯,輕與
重也。若解四字,通決無疑;是則上品持律之
最。何名為犯?境緣具也。何名不犯?起對治也。
何名為輕?因果微也。何名為重?反上句也。然
此四相,非律不分;持犯不濫,有同氣候也。三
云律字安聿,聿者筆也。必審教
驗情,在筆投斷。又云:處劾決正,非筆不定
等。問:如上三義,何以分之?答:三竝世法比擬
取名。教詮楷定,即法義也;辨析重輕,即分義
也;臨事決判,即筆義也。具含此三,故稱為律。
自餘翻釋,廣在中卷。刪繁補闕者。刪謂能刪,
繁即所刪;補謂能補,闕即所補。世多不曉,故
須委釋,即分為二。初刪繁者。自古傳律,情見
不同,或疏或鈔十有餘家;口相傳授,亦非一
二。凡於一事,解釋多途;必備而引之,則翳於
行事。但直申正義,餘竝削除。止用一言標破,
如云:不同前解、諸說不同、餘義廢之、昔解多
途等。今以標破之言,謂之能刪,屬在刪字;削
去諸說,竝號所刪,屬於繁字。上據義說,更須
文證。鈔興意云:每所引用,先加覆檢;於一事
之下,廢立意多;諸師所存,情見繁廣;今竝刪
略,止存文證等。問:繁有幾種?答:略有二義。一
者繁廣。即上所明諸師情見,刪除之者;如自
然定方、七樹七間、戒場先後、夏中結解、受日限
定等,並有多說;今於鈔中例皆不引,即義鈔
兩疏所引古解者是。二者繁濫。如欲詞牒緣,
受日加乞之類,今竝除之,即〈羯磨篇〉云:今欲
剋剪浮言,發揚聖旨等。又如:知鐘之語、說戒
淨口、安居通聚、自恣為非,〈僧網篇〉中,廣列非
制;〈師資篇〉中,妄行杖罰之類,即〈僧網〉云:今則
刪其繁惡,補其遺漏等。若依序文,正存前意;
今取後說,非不兼通。縱有多述,不出於此。問:
上明所刪,為律為疏?答:自昔不明,去取兩異,
今為分之。謂本宗他部大小經論、西土此方
先賢文紀、諸家鈔疏,但使今鈔引者,竝是取
文,皆屬鈔字。至於諸師情見,或筆於文、或傳
於口,今鈔不錄,削除之者,並是所刪,即刪繁
字攝。應知刪補之義,鈔文前後時或有之;豈
得凡見引文,例稱刪補!傳迷來久,學者深須
究之。問:如戒本緣起,廣解辨相,律藏文廣,今
鈔不引,豈非刪律?答:律是聖教,今家所宗;但
可取文,豈宜刪去!一者下文指廣如律,并及
大疏,何得率爾例斥為繁!二者鈔興意中但
云情見繁廣,不云刪律;一家宗部,並無此語;
如何不思,輒見輕謗。若爾,〈說戒篇〉云:今以普
照道安二師為本,餘則取律誠文刪補取中,
豈非刪律?答:此迷語也。彼以古師儀式有闕
有繁;故憑本律,刪彼所繁,補彼所闕。是則繁
闕在二師之本,刪補屬今鈔之用。據斯以言,
彌彰上義。問:若不刪律,應即刪疏?答:但是異
端,或文或說,豈局於疏。及乎取彼要當,還屬
鈔取;自餘不引,始號刪繁;故鈔興意中但云
情見,不言疏鈔也。二明補闕者。自古持律,或
隨己執見、或暗於教部,至於行事,未適時宜。
如尺量短長、由旬大小、羯磨例皆白讀、問難
不取解知、臥具謂非三衣、畜長不科減量、淨
地不立唱相、七證全無請詞;斯類極多,例皆
遺闕。今鈔約義準文,補令詳備。故下房戒,定
尺量已,云余曾遊晉魏及以關輔,諸方律肆,
每必預筵;至論尺斗廢興,曾未霑述;故即補
闕,反光九代。今以往古
未論之事,即為所補;鈔中所引文義理例,是
為能補。問:補闕與下文義決通,為同為異?答:
決通通先有,補闕局元無。餘如序中第五門
說。問:《隨機羯磨》云:律藏殘缺,義有遺補,豈非
補律?答:正由律缺,行事不周;故引文約例,補
彼羯磨。至如律文,仍前自缺,何嘗補之。問:《輕
重儀》云:刪補舊章,撰述事鈔;準此刪補不在
於律,如何不許刪補章疏?答:所刪所補,多出
舊章;能刪能補,並見今鈔。但章疏語局。情見
言通,口授文傳,理無不攝。請詳鈔意,勿事遲
疑。行事者,行以運造為義,事即對理彰名。然
事相多途,義須精簡。初以事通善惡,此唯善
事。二就善中簡餘泛善,局明戒善。三約上下
兩卷眾共二行名作善;中卷自行名止善。四
約諸篇細分諸事。上卷十二篇:標宗一篇,總勸
行事。集僧已下有五事:初眾法緣成事,二匡眾住持事,三接物提誘事,
四檢察清心事,五靜緣策修事中卷四
篇,有二事:初專精不犯事,二犯已能悔
事下卷十四篇分八事:初內外資緣事,二節身離染事,三卑己謙恭事,四外化
生善事,五待遇同法事,六日用要業事
,七訓導下眾事,八旁通異宗事。是則一
部始終所詮行相,無非三業鼓動方便緣搆
而成,故云行事。首題標此,特異群宗;本設化
根源,正教詮宗骨。反光九代,斯言不虛。故序
云顯行世事,方軌來蒙者,百無一本。此乃一
家大要,遍見諸文。凡預學宗,彌須詳練;苟迷
斯旨,餘復何言!問:準下持犯,事法兩分;今唯
題事,則非攝法?答:彼明止作,各攝分齊,故須
兩分。今望運造,無問事法,通歸事耳。問:題云
行事,下云三行;語音別召,同異云何?答:行據
造修,行取成德。由行成行,語別義同。莫非流
入行心,緣構成業也。鈔者,有二義:一採摘義,
二包攝義。謂於三藏正文,聖賢遺記,採拾要
當,以為文體。下云撮略正文,即初義也。彼文
既廣,備錄則繁;故於其間略提首後,詞省理
足;下云包括諸意,即次義也。至第十門,當自
廣說。序有三訓,隨義以釋。《爾雅》云:東西牆謂
之序,如世牆序在堂奧之外,即喻序文冠一
鈔之表,此端序義也。二序即訓敘,謂撰述始
終十門例括,三行條流;使一部文義,歷然不
混,此即次序義也。三訓緒者,如繰繭得緒,則
餘絲可理;學者觀序,則諸篇可求,此謂由序
義也。一言標序,三釋並通。問:昔云總別兩序,
其義如何?答:首標一題,那云兩序!今所不取,
略言三失。凡言總別,共彰一事;如持犯總別、
二衣總別之例。今序不爾,前明製撰成文,後
括諸篇大義;前後敵異,總別焉成。若以十門
不同而云別者,則總義持犯所列七門,亦應
是別;戒業二疏,各有總義,並列多門,例難亦
爾。此則全無總別之義,為失一也。又倣經宗
通別二序,且經中通序,通於諸經,別則簡於
餘典。今此鈔序,為通何文?為簡何典?又以總
序為發起,別序為證信者;且彼經家,通是證
信,別為發起;今則反之,一何顛亂。若言準彼
得云兩序者,彼以通他局此之異,經後經前
不同,證信使百世無疑,發起顯教非徒設。科
分二序,其意在茲。考此序文,全非比擬。妄引
彼例,為失二也。且鈔以十門統其大綱,又云
此之十條並總束諸門等,是則十門全無別
義;不曉文旨,為失三也。今申正解,對下三十
別篇,止可通云總序。於一序中,大分三段。前
明著述,但敘能詮之文。中列十門,乃括諸篇
之義。文義二種,並屬教收。教不徒然,指歸濟
行。故後分三行,統攝群機。一序始終,教行斯
足。略示大要,餘在臨文。題下注字,顯上別名,
容含多意。一者異古。下斥古云:顯行世事,方
軌來蒙,百無一本;今標行事,得律宗旨。二謂
揀濫。古師撰述,皆云四分律鈔疏等;故加別
目,知非餘者。三為釋疑。疑云宗律撰鈔,但以
所宗立題可矣,何必更參刪繁等語;若不注
顯,疑情不決故也。中下兩卷,語別意同。
撰號
中。本為標名示文所出,名容相涉,別之以寺;
寺或同名,揀之以處。京兆者,即古長安城,今之
永興軍也;自古帝王建都之地,故立此號。京
者訓大,言土境之廣;兆即是眾,言士庶之多。
即律師行化之境,亦即本所生地。有云長城,
或云丹徒者,此謂祖宗之所出,非生
處也。《行狀》云大師在京華生長,足為明據。其
出世示滅,中間化事,備載《行狀》,此不煩引。撰
述者。通而為言,撰亦是述。今既兩標,故須別
釋。撰謂操觚染翰,詮次成章;述謂謙己推他,
相循舊轍。若準後批云武德九年撰,而《戒疏》
批云貞觀初年,以武德九年即改貞觀,故無
所妨。彼疏又云:貞觀四年,遠觀化表;於泌部
山,為擇律師又出鈔三卷;乃承吾前本,更加
潤色,筋脈相通;準此乃是重修前本。案目錄
中乃當貞觀八年,即今所傳之本也。
釋序文
初段,歎戒中,初二句標歎。為下,釋成又二。上
二句舉喻彰德;依下四句,對餘藏顯勝。戒德
即所歎之法,難思乃能歎之詞。戒有四義,法、
體、行、相,今從總相,唯歎戒法。所以不云難議
者,以心思切近,口議疎遠;思之既難,必非可
議。或可句局,理必兼之。冠下一句,顯上難思
之義;既超象外,無物可比,故非凡小心力所
及。冠字去呼,謂束戴也;冠為首飾,取高出之
義。象謂世間諸所有物。問:軌導舟航,豈非象
耶?答:經律歎戒,舉象雖多,但得少義,未可全
同。此中略舉二物少喻戒功。軌導即車轍,明
其發趣也;舟航,取其運載也。又標宗云是汝
大師,以能軌物也;或如人足,能有所至也。或
云大地,生成住持也。道品樓柱,聖道所依也。
禪定城郭,定慧所憑也。乃至如池如鏡如纓
絡如頭如器。又《智論》中如重寶如命如鳥翅
如船等,尋之可知。又〈篇聚〉中先明戒護,具列
八喻:如王子、如月光、如如意珠、如王一子、如
人一目、如貧資糧、如王好國、如病良藥。又《戒
本》序:如海無涯、如寶無厭。《僧祇戒本》:如猿猴
鎖、如馬轡勒。廣在經律,不復繁引。良以戒德
高廣,故非一物可喻;遍舉諸象,各得一端,不
能全似,故云冠超也。五乘者,人、天、聲聞、辟支、
及佛,能乘人也。五戒、十善、諦、緣、六度,所乘法
也。乘此法者,必由奉戒,故以戒法通為軌導
也。常途如此。今別解云:如《戒本》中:欲得生天
上,若生人中者,常當護戒足,豈唯五戒十善
耶!然戒有四位,五、八、十、具。若約鈍根,通為世
善;若論上智,俱作道基。故《善生》云:五戒甚難,
能為大比丘菩薩戒而為根本。故知四戒,皆
導五乘。今此標歎,總含四位,正在具足。問:《戒
疏》云:為道制戒,本非世福;但據三乘,今云五
乘者?答:彼則專窮聖意,用顯教源;此明通被
兩機,以彰利普。然則三乘為語,尚乃兼權。若
論雙樹重扶,咸歸常住;故知四戒皆導佛乘,
根器不同,故分三五,如是知之。三寶舟航者。
三寶四種:一體、理體,就理而論;化相一種,局
據佛世;住持一位,通被三時。功由戒力運載
不絕,故如舟焉。何以然耶?由佛法二寶,並假
僧弘;僧寶所存,非戒不立,如〈標宗〉中,順則三
寶住持,違則覆滅正法。又如《華嚴》云:具足受
持威儀教法,能令三寶不斷等。餘如後引。或
可越度凡流,入三寶位,必須受戒,以合舟喻。
文通此釋,前解為正。寔字音植,訓實訓是。次
顯勝中有二,初對二學,明所詮行勝;下對兩
藏,顯能詮教勝。定慧莫等者,須約兩意互明
勝劣。若望斷惑證真,則慧為勝;戒但止業,定
唯攝散故。若約修行次第,必戒為始;禪定智
慧,因之而生故。今云建修,正從後義,故云莫
等。《遺教》依因,《成論》捉縛,並同此意。次顯教中。
群藉即目經論二藏,於茲乃指住持之事。經
論不談,故云息唱。謂剃染稟戒入道次第,以
至僧中受懺安恣結說治諫師資上下行住
坐臥飲食衣服眾法別行;此諸事相,佛法紀
綱;住持萬代,功由於此;唯斯律藏,委示規模;
餘藏非宗,故所不辨。故《善見》云:毘尼藏者,佛
法壽命;毘尼藏住,佛法方住;曲論來致,備如
中卷。準上所詮,亦須兩釋。若詮理發智,破妄
顯真,則經論為勝。若軌事攝修、滅惡生善,則
毘尼獨尊。故知三藏各具勝能;今望住持,故
有優劣。問:標宗所引大小經論,亦明戒律,那
云息唱?答:雖復兼明,號隨經律,止是略歎戒
功;至如上列住持等事,非彼所論,故得云耳。
敘弘傳中,初文。正法像法,各一千年,末法萬
年。如來定在正法,四依通於正像。文為二段,
上明教主親弘,下明弟子傳化。《住法圖贊》,列
二十五祖,即以如來為開法大師;迦葉已下,
為傳法聖僧。今此戒律,佛出方制;本其元始,
故云自也。大師者,所謂天人之師,即十號之
一;以道訓人,故彰斯目。然以師通凡小,加大
簡之。是則三界獨尊,九道依學;唯佛大聖,得
此嘉號;自餘凡鄙,安可僣稱!故《十誦》云:若比
丘言我是大師,說大師事法,得蘭夷罪,同大
妄故。言在世者,娑婆五濁,所取之
土也;大千世界,所化之境也。賢劫中第九減
劫,人壽百歲,出世之時也。三十成道,說三乘法;
度人無量,八十唱滅。今指五十年中行化之
時,故云在世。言偏弘者。謂雖談眾典,然於毘
尼最所留意。故〈篇聚〉云:世尊處世,深達物機;
凡所施為,必以威儀為主是也。又經通餘人所
說,律唯金口親宣;大權影響,但知祇奉;況餘
小聖,安敢措詞!又復諸經說有時限,律則通
於始終。《義鈔》云:始於鹿苑,終至鶴林,隨根制
戒,乃有萬差等。具斯三意,永異餘經;偏弘之
言,想無昧矣。爰即語詞。此明如來滅後,迦葉而
下結集傳持,故云無普。普即廢也。言四依者,
凡有三種。一人四依。
《涅槃》云:有四種人能護正法,為世所依;此並
大權示聲聞像,傳法化人,眾生所賴,四並名依。
二行四依。三法
四依。今此所標,即人四依。昔來但列二十四祖,
今意不爾。二十四師,且據相承傳法之者。若
約橫論,同時弘闡,人實非一;毱多五子,豈不明
乎!就竪而言,師子已下,豈無傳教!況復下云
逮于像季;則知四依之言,兼該正像;弘法之
師,豈唯二十四人而已。
像季弘傳,初科,明兩土中。如來中夜入滅,
後夜不如;正法像法,益多乖諍,況像季乎!如
《感通傳》天神所述,西方諍競,大小不融,至於
經卷互相投毀;及空有兩宗各分黨類。若論
此方,隋唐已前,五部未分,假實未判;是此非
彼,各尚己宗,故多乖諍。以下文中別指震旦,
故知此科通語兩土。然祖師出世,當佛滅後
一千五百餘年;即入像法之末,是故齊此以
明訛替。澆謂澆薄,醇味漸微;訛謂訛變,本體
全失;時實不然,由人故耳。鋒即利刃。世中兵
鬪,謂之爭鋒;脣舌相攻以圖勝負,事有同焉。
鼓謂擊動,論即言議。事無形質,顯是虛諍,故
云不形。
次科,傳教失中,初文。上既通敘兩土
澆訛,下不別敘西方,蓋非今意。但明此土,引
生述作。因前而致,故標所以。震嶺者,震是梵
言之省略,嶺即土境之通名;如世州郡,多以
江山川澤通而召之。又如〈釋相〉云:震嶺受緣,
即明東夏得戒之始耳。又《僧傳》中,贊曇延法
師云:震嶺宏標,遺教法主;準知震嶺之號,但
目此方,不煩穿鑿。具云震
旦,亦云真丹,此翻漢地。傳教者,指弘通之人。
九代者,自後漢明帝佛法初傳,至於大唐祖師
出世,凡歷九代。草之出叢曰拔萃,人
之超群曰出類。事出胸襟,謂之智術。此明前代諸師
任意自裁,不憑正教;上句彰其英敏,下句斥
其師心。
列失中。凡傳教之務,不出有三:一弘
揚教法,二訓誘來蒙,三扶持顛墜。今觀前代,
於此三事,曾未論之;故下結云可得詳而評
之,蓋言不能詳評故也,是以文中科為三失。
初揚顯下二句,闕第一也。行儀謂行事軌式。
以像末之教,不顯行儀,安能久住!匡謂正其
訛駁,攝謂持之久永。垂下二句,闕第二也。以
後學無知,若非師範,進道無由。彝即法也。紐
下二句,闕第三也。玄綱大表,竝喻律乘。紐謂
接續,既即已也,樹字上呼,顛即是倒。此二句
舉喻雖別,所顯義同。
結示中。上句躡前智術;
既無典據,故云憑虛。下句躡上三事;不能詳
評,故曰難為。以即用也。形謂構其相狀,聲即
發其言詞。露潔,猶言顯白也。任情虛說,無教
照對故易;軌行實事,是非外彰故難。上約虛
實相對釋。次就理事釋者。有解云:上句指虛
通理性,即經論之學。下句明軌範事相,即毘
尼之教。彼引《僧傳》:僧休法師聽洪律師講《四
分律》三十餘遍,顧諸徒曰:予聽涉多矣,至於
經論,一遍入神;今聽律部,逾增逾暗;豈非理
可虛求,事難通會乎!此謂諸師談經說理,無不
精窮;考律行事,未能決白。此釋可取,故兩存
焉。
次彰講解,斥學解中,初科又二;初至繁濫,
正敘執文。上二句標執,下二句顯過。前修即
指前代諸師。律藏且據本宗一部。每有行事,
必據誠文。雖是實錄,然由年代渺邈,五師捃
拾,翻譯失旨,抄寫錯漏,致有殘缺不了之文。
今家則用文義決通,如下所標律文不了是也。
寄緣猶附事也。良即訓實。以文害事,故有繁
濫。加以下,次
明兼生妄計,初句標過濫之源。為學有二:一
須研味精詳,二必聞見廣博。既乖此二,故多
虛謬。臆下三句,出其過相。臆即胸臆,言其任
意。尤即訓甚。
取類者,或引類例
有乖,或取流類
不等。隨聞即用,不究可
否,故云寡討論也。愚執畢身,不能遷善,故云
生常計也。寡即訓少。集即是聚,言其多也。
次
科有二,上明辨罪,據別行也;下云眾網,約僧
事也。釁戾皆目於罪。展轉增多,各據一見,故
曰倍分。僧事中。如僧網治罰說戒
自恣受日懺罪諸餘眾務,一方行化,立法須
通;任情則事派千差,依教則理歸一揆。既迷
教旨,義無所憑;朋黨者則同,憎嫉者故異;世
途目擊,今古皆然,故云同異等。區,亦分也。
三
中。因前異計,執諍紛紜,是非難定,遲疑不決;
故推博學深識,方能裁斷。文中,初二句簡其
堪能。上句明精窮律藏,教有廢興,偏局之者
固執成諍。下句明評量諸師,釋說多異,後進
未達,取捨莫從。必具二能,方堪此任,故云自
非等。孰能下,顯餘人不能。闢即開也。重疑者,
謂展轉生疑。如執夏中不得解界,人已生疑;
因又疑曰:必若解之,為成夏否?又如執一夏
三度受日疑云:必欲重受,為失夏耶?又如小
界立相疑云:必行受戒,為得戒否?略舉數端,
以遣文相;凡此之類,隨時引之。大論疑者,事
既不明,任運滋廣,故云重疑。遣猶除也。累字
去呼,謂滯礙也;心既有疑,事即成礙。人無不
爾,故云通也。或作罪累釋者,如執夏末受日,
十五限滿不還成夏。又七日藥開無內宿,盜常
住物令奪取等;足使人疑,依行有罪。必決其
疑,則令離過,故云遣也。此二句對上考諸說
虛實。括下二句,對上統教意廢興。部執且指
五部;五師情見,岳立不同;若偏守一宗,則必
成諍論;故須統括考校異同,斟量取捨,方明
行事,故云爾也。與字平呼,即語詞也。
次明撰集,別斥中,初科,上二字傷歎。前
下,敘其虛費;上二句總示所出。遺記者,通目
疏鈔,如第十門具列者是。下二句別列非相。
言止論者,貫下兩句。謂撰疏者但相廢立,作
鈔者唯逞難問,更無他意故也。如義鈔兩疏
時或引之是也。問:此中既斥,彼那引之?答:此
明行事,故須奪破;彼演義章,不妨引用。又古
文極繁,彼唯摘要取其少分以辨是非,所以
義鈔題云拾毘尼義是也。至下,斥其失宗。行
事訓蒙,毘尼宗體;於茲既失,餘不足言。今鈔
首題,即彰此意。高超遠古,深契佛心;紐絕扶
顛,誠在於此。是以諸篇演布,唯存行事為宗;
隨處提撕,專以訓蒙為意;咨爾來學,勿負祖
恩。言世事者,謂是世中合行之事,非世俗
之事也。準下撰述一十六師,今云百無一者,
汎舉至多,以明至少,猶不可得,言都無所取
也。
次義集者,即諸本羯磨。以羯磨文散在廣
律,並以義類集結成篇,故云文在義集。如今
《隨機羯磨》,亦稱撰集;又《業疏》中召出羯磨人
為集法者,皆可證矣。此科文意,為遮後疑。恐
云上斥疏鈔繁費乖宗;且諸本羯磨,直顯行
事,如何上云百無一本,無乃誣彼先賢耶。今
雖許有,還成無用。言時有者,明其不多也。銳
懷者,美其敏利也。即目鎧諦光願四師。上標
人法。或下,指過。初二句即光願二本。光本多
以義求,願本廣引緣據;詞繁事隱,不濟時用,
故云多列等。閑緩非要,謂之游詞。好廣者樂
從,尚簡者不顧,故云逗機未足。逗猶濟也。次
單題下,即鎧諦二本。上二句斥文略。題即書
寫。彼唯出法,不辨緣成,故云莫宣,猶言不述
也。下二句明無用。既不曉成敗,加被無功,故
云依文等。故《業疏》序中總斥四本云:增減繁
略,互見得失等。
總斥中。通前疏鈔及以
義集,故云並也。碎謂文無章節,亂謂義非倫
序。所以下二句,對上文碎故難尋求,次二句
對上義亂故難領會。
第二明今述作,初文為
二,初明覽古。聽采暇者,在首師講席習學之
時。顧眄者,明非正學也。群篇,通指
前代所流也。撰集雖眾,一無可取,故曰通非
等。屬音燭,訓當。非當意者,不契祖心也。上句
示無取,下句出所以。問:劣則可爾,優何不契?
答:以群篇中優劣互見,優雖有取,劣不可存;
欲得全優,未之有也。云非屬意,其義如斯。慈
訓所興,良由於此。斐然下,次明撰述。斐然者,
文章駁雜之貌,文出《論語》。作命即撰文,命謂典章之異號,即目今鈔
也。直筆者,即後批
云不事虬文。此有三意:一顯行事故,二被新
學故,三彰謙意故。具謂委陳行相,舒謂演布
文詞,一部之文,盡於此句。
次科,引用中為二,先列所引文。有四句。初句
統収諸律,即五十祇等。次句收大小乘經。經
中談律,名為隨經之律,故云隨說。第三收大
小乘論。第四總諸師疏鈔,及《布薩儀》、《高僧傳》、
《師資傳》、《寺誥》等。此之四句,括盡一部引用之
文,是則貫攝兩乘,囊包三藏;遺編雜集,𭟎聚
成宗;以鈔標題,義見於此。搜下,次明取捨又
二,初二句取捨三藏。搜謂摘取,駁即簡除。言
同異者。初約本宗他部同異相對以明搜駁,
有四句。一與本宗同故搜,二同故駁,三與本
宗異故搜,四異
故駁。次就
他部自明同異亦四句。一他部同故搜者,二同故駁,三他部異故搜,四異故駁。長見下,取捨
諸師文紀。何以知然?以三藏聖言,豈論短濫,
義可見矣。初二句明取者。如下諸篇所引疏
鈔,解釋問答,多不標名;至於《僧傳》、《寺誥》等,各
題本號,此明取文皆屬鈔攝。輔即助也。
濫述下,明捨。下諸篇中或直剪者,如云七樹
七間,如《義鈔》廢立。或引破者,忘成及界不開
中安居,解界失夏等;又《布薩儀》中唱未受具
人不清淨者出等,《出要律儀》禮敬捉衣角之
類。若不剪除,人情滯塞,故云成通意也。
次體
勢中,初別列。有四句。初句明繁者。或作繁廣
釋。上卷諸篇,廣張行事。中卷盜戒離衣畜寶
別眾食等。下卷二衣四藥導俗沙彌等。或作
繁累釋。如結界唱相,有場無場兩種大界,竝
先委示,正唱復出。受戒遮難,亦先釋相,出眾
對眾復兩列之。說戒懺殘,並前廣引諸教,然
後還引前文,排布儀式。上就當篇各明。若約
別篇互望,亦有此義。如〈結界篇〉重明集僧,又
〈羯磨篇〉中,復列集僧結界簡人受欲等,及〈受
戒篇〉還述集僧等,〈釋相篇〉復明受戒具緣等。
〈釋相〉、〈對施〉兩出五觀食法等。如是並為顯於
行事,不可闕略;即下所謂若略減取其梗概,
用事恒有不足是也。第二略指者。初約諸篇
互指。如〈集僧〉指結界在後,〈結界〉指集僧如前,
〈說戒〉指白眾在〈僧網〉,〈安居〉指五利如〈自恣〉,〈羯
磨〉中簡眾與欲並指前篇。又各就當篇明者。
如〈足數〉中指四儀別相,廣如〈別眾〉;懺殘指覆
藏如後。如此相指,遍該一部,且舉一二。類謂
同流,從即訓順。如安居竟,合明迦提五利,不
欲更繁;然夏竟受利,與下自恣同流相順,故
指如彼。餘皆倣此。又釋:如無場大界,已出結
法;後有場大界,即指如前。乃至加三衣法,具
出一法餘並例指。受日中出半月羯磨已,一
月如前。此釋亦通,不無其義。三文斷者。如〈受
欲〉中明說欲相,引《五分》、《僧祇》文,斷已續云義
評等;下諸篇中義云義曰義詳義準等,皆同
此例。四徵詞者。即推覈之語,謂推覈
深隱,必假問端以為發起;汎論問答,為立賓
主;賓則申疑推究,主則隨義決通;欲使言議
相持,教理明顯。一咨請問,二
假疑問,三破古問,四相並問,五推窮問,六
互違問。諸篇
之中所有問答,不出此例;文中一句收無不
盡。上來四句,總括一部文體大要;意使預知,
至文不惑;今更以四句助顯其意。初句繁而
不費,次句略而不闕,三參而不亂,四幽而不
隱。如下,通結。如是者,指示之詞。謂上四種遍
在一部,不使前後義有相違,故云始終交映。
又除顯事用,不令前後文有繁複,故云隱顯
互出。交亦是互,映即照也。
會異中。前明引用
之意,次彰撰述之體。至於所引群部,若事
若法,計非本宗,容生疑濫;兼復示之,故云并
也。初四句列相;並皆下,顯意。初明羯磨,對世
寡用,故曰見行。眾法多據本宗,別法多出諸
部。今文通收他部眾別之法。諸務言通,須收諸篇所引他
宗之事。下二句即指〈導俗〉、〈沙彌篇〉中諸事;由
此二篇,多集群部,少出本宗,故別會之。尋文
可見。既並他部收歸本宗,故云攬為一見等。
此宗者,若對餘部,即指四分;若對諸家,即歸
今鈔一家行事。費功有二:一昧教妄行,則費
行功;二文散難求,則費學功。
勒卷中,初科,遮
異說者。或當時實有,或假設預防。若比諸師
行事義集,似傷繁細;然不達深意,故須明之。
同我異說,並指他人情見有順違
也。如世歌曲,其和者必擊物以聲其節;節謂
曲之大段,故云大節。斥猶責也。文繁誰所下,
示意。樂,好也。獲,得也。何下,轉釋不已所以,初
徵起。若下,正釋。初明須繁;必下,顯非繁。梗概,
猶粗略也。橫評謂非理多說。諱即避忌。鈔以
撮要包含為義,不急之言,非所宜故。
今意中。
圖度者,以智斟量。取中者離繁略過。務省約
者,是鈔正宗。救急備卒,是今正意。眾別行相,
不可暫忘,故云急也。事起不常,無由措手,故
云卒也。〈師資篇〉云:故拯倒懸之急,第十門云
庶令臨機有用,斯即急卒意也。中字平呼,如
上釋也;或可去呼,謂允當也。是知斯典一文
一句,無非要行,片無閑詞。嗟夫!末世昏愚,志
性下劣;唯誇講說,專事唇吻;重輕篇聚,身無
不為;戒定修治,曾無一念;致令慈訓,棄若朽
遺;救急之言,於茲喪矣。但恐苦輪之下,欲罷
不能;聖道之中,進身無日;有識英俊,寧不動
懷!
指闕中。思即籌慮。贍猶濟也。固即訓實。行
詮即諸義解。此明今鈔專列時事,義章辨論
有不濟者,例皆不引;委在餘文,故云於後。上
卷多指《義鈔》,中卷多指《戒疏》,上下多指《業疏》。
凡所指略,皆此意耳。如〈篇聚〉中二不定七滅
諍,皆先提大意已,乃云文義既廣,徒勞宣釋,
終未竆盡,故略不述等。〈釋相〉中四違諫戒,意
亦同此。故云略標等。
示所詮中。眾務謂四人
已上羯磨僧事。成謂能辦,用即舉行。遵即奉
持之心。機謂時須之急。託事即衣藥等緣。並
下,結示無闕。紊音問,亦亂也。如古所傳,三卷
三位,即名眾自共三行;今更以義判,略為三
別。初約止作。上下對事造修,名作持行。中卷
守戒離過,名止持行。二約眾別。上卷僧務名
眾行,中下自修名別行。三約純雜。上中各局
故純,下卷隨機故雜。至論互相投寄,不無相
兼。且據大途,如上所判。
分篇,敘意中,初明難
判。人為能行,事是所造,故云境事。科謂分節,
擬即度量。今下,正分。言物類者,今先舉示,如
〈安居〉分房,〈釋相〉明法體,〈懺六聚〉中明事理兩
懺,〈二衣〉分亡人物,〈導俗〉明說法儀,〈沙彌〉中出
家業,及七篇中所注法附。若據篇題,實非該
攝;然夏中分房,同安居類;故但標安居,其餘
自攝。餘皆準此。是則三十首題,並據一篇之
主耳。若爾,何以有注法附或不注者?答:有親
疎故。
列名中。據從敘意之下即列篇名,則文
理相貫;然以十門生起間之,甚有不便。古科
列名在十門之首,釋云為顯諸篇是十門所
括。今謂不爾,豈有敘致於前,列名在後!況勒
卷分篇,次第有序。今詳,至於已下二十二字,
合在列名之後,則使篇名接前敘意,生起冠
後十門,文次義顯,永無疑濫。今文倒亂,恐是
傳誤;豕亥之訛,古今皆爾;以理為正,豈不然
乎。
大段第二諸篇大綱,
敘意中。統大綱者,諸篇事相,皆別目故。言條
流者,總中別相,義類異故。上二句即顯前文。
但敘述作,不明義例,故云未委。更以下,生後
意。括謂包收。鏡,明也。遠詮謂教相大旨。將釋
十門,略知次第。大聖立教,為顯一乘,欲使群
迷咸歸實道。不堪受化,暫用權方。適物隨宜,
凡心叵測。然則將傳遺教,必曉來源;俾夫學
有所歸,行非虛造,教興之意,故在初明。既達
此門,粗知來旨。何因制度輕重不倫,故次明
也。上列二門,通論律藏;宗部既別,教相莫融。
必有事興,依何處斷,故有三也。雖知用教約
體有宗;此土受緣,並遵《四分》;或於本部攝事
不周,餘部誠文,如何取用,故有四也。上且據
文,文容乖闕;乖須義定,闕必文通;廢立既難,
須明軌式,故有五也。已前辨教,並約能詮。教
不徒施,必詮正行;行非一轍,須指大宗,故有
六也。上來六意,教行具彰;教行被機,機分多
異,故七八九通局次明。前之九段,機教兩明,
頗彰化意。然教傳此土,真偽相參;若不甄除,
容生疑濫;又斯文之作,特異前修;元意所存,
來學須曉,故次第十委而示之。次第相由,大
略已顯;至下別釋,隨更明之。
第一教興中。標云意者,為屬於誰?答:觀前二
意,似屬於佛;據下諸門,則有相妨。今須一概
並為祖意,以毘尼教旨,昔世未聞;縱有所明,
猶非盡理。十門意趣,出自今師;故以序字屬
於能序,教興二字即為所序;意之一字,通指
此門。又文標十意,謂裁度之懷;前云十門,謂
由之而入;後言十條,謂義類不同;並對下諸
篇,隨名不定。
通明中,初科,顯意分二,初約義
通敘。雖文在初科,而無虛之語,通含後二。論
下,引文正示。釋迦如來道成積劫,德超三聖;
化於人道,示相同之。是以且就人中,美為尊
極,故曰至人。又佛身充滿,隨物現形;示生唱
滅,拯接群品。今此且據娑婆所見誕育王宮,
厭世修行,降魔成佛,故云興世。言有方者,方
謂方法;即明如來權巧之智,窮盡眾生差別
心行。故所立教,咸適機宜,皆令成益,故曰無
虛。論即《十住》、《婆沙》。彼云:修多羅依十力等流
說,毘尼依大慈等流說,阿毘曇依無
畏等流說。據佛
施教,通有三心;約法對機,不無偏勝。是故說
法開解,偏在智力;破邪竪論,特須無畏;立制
檢過,唯是大慈。所以然者?如來興慈出現于
世,欲說妙法,普令開悟;眾生頑鈍,遂說三乘;
有遇法音,即登道果;故以略教束其過非。人
根轉劣,破略起非;復開廣教,指過立制;猶不
能遵,以至三千八萬無量律儀。正法之時,尚
多毀犯;況當像末,焉可勝言。如是次第,曲就
下凡,不遺微物。自非大慈,豈至於此。故《戒疏》
云:依大慈門,曲授祕方,偏賜內眾等。
引證中。
即本律增一中文。彼云:佛在跋闍國池水邊,
告諸比丘:汝謂我以何心為汝說法耶?鈔引
答詞,略眾生二字。
對外道中,初文。言外道者,
不受佛化,別行邪法。《多論》販賣戒云:根本六
師教十五弟子,各各受行異見;六師各別有
法,與弟子不同;師弟通有九十六,如是相傳,
常有不絕。雖各
立法,而非正道,與無不異;以無法故,空然獨
居,故云自也。人尊者,位過人天故;道高者,俱
能出離故。制斯戒者,戒是聖法,制令受行;受
之則聖財內備,行之則美德外彰。出過外俗,
所以尊高。為對二字,正是佛心;制戒之言,唯
在金口。
引證中二,初通指制
戒證。觀下律者,即諸犍度。據前戒本,諸俗譏
言無有正法,外道無異;佛因制戒,頗符此意。
然是他譏,佛意未顯,故指下文制法以明。如
〈說戒犍度〉,因諸外道八日十四十五三時集會,
瓶沙王見已白佛,因制半月說戒。〈安居犍度〉,
因六群春夏冬三時遊行,居士譏言諸外道尚
三月安居,此諸釋子一切時遊行,因制安居。
〈自恣犍度〉,因諸比丘結安居已,作制不共語
問訊;佛言汝曹癡人,同於外道共受瘂法。
〈衣犍度〉中,有比丘持木鉢;佛言不應持如是
鉢,此是外道法;乃至比丘畜繡手衣,著草衣、
樹皮衣、葉衣、瓔珞衣、皮衣、鳥毛衣、人髮衣、馬尾
牛尾衣露身,佛一一皆言不應爾,此是外道
法,乃至結云:如是一切外道法不應作。且引
一二以息世疑;下諸犍度,其文非一。故云凡
所及並懷也。懷即佛意,
異術即外道。故下,別引結集證。此即本
律五百結集緣起之文。以佛滅後,外道譏言
沙門瞿曇法律若煙耳!世尊在日,皆共學戒;
而今滅後無學戒者。於是迦葉遂興結集,即
告眾曰:我等可共論法毘尼,勿令外道以致
餘言。問:今明佛意,那引結集文
耶?答:當科所明,竝引佛世;文既非一,不可別
舉,故通指之。然結集之文,語意彰顯,故得更
引展轉為證。問:結集時事,既在滅後,那證聖
心?答:結集存法,既為絕於餘言;佛意本興,信
專懷於異道。如下五例,開制往徵;亦引後文,
用彰元意;此為明例,何事疑乎!又佛
始歸真,便譏法滅;反知在日,對彼何疑。
對異宗中,初科,上句明佛意。毘
尼之教,因茲而制,故云來也。即《義鈔》云:如來
始於鹿苑,終至鶴林,隨根制戒,乃有萬差;良
由眾生根器不同,樂聞有異,故令聖制輕重
不等,緩急有殊;諸部輕重乃有無量,雖復不
同,各稱根性;皆有奉行之益,以是義故,聖制
本有五名。又引《付法藏傳》,佛現在世,分為五
部等。若爾,《義鈔》下文復云無五意者?
答:此明佛在不分之意,謂隨機立制,豈有五
意!故使現在但有五名,不分五別;不妨輕重
緣急,即是懸被將來。故彼云聖者之制,現無
五意,但有懸記之言;佛去世後,始有諸部分
張等。次句彰異。言多別者,統論分部。初則二
部剏初各集;次一百年後,上座部中分出五
部;又云:二百年後分十二部;四百年後分十
八部;乃至復分五百部。相傳云:
本作宗則有其十八,後修時改為多別。故知
此語通含,非唯五部。
引證中。既云多別,不可
備陳;略引二部,以明異相,故云且如等。所以
特引此二部者,此方盛弘。假實二解,敵對相
反,於義易見。或可部計雖多,不出空有。是以
下明戒體,亦出兩宗耳。兩部勝劣,略列四種,今
合釋之。初戒本繁略,對下立教顯約。《十誦》著
三衣有六戒,內衣同上,共
十二戒,則為繁也。大小便利,止有一戒;敬塔
都無,此為略也。《四分》敬塔便唾,各隨別相,具
列多戒,故云顯也。著衣立二,義無不收,故名
約也。或可二部廣律戒本對辨優劣,學者尋
之。二指體未圓,對下軌用多方。《十誦》色為戒
體;能造所造,二俱是色;俱不談心,未窮業本,
故未圓也。《四分》二非為體,體從心發;然限在
小宗,曲從權意,別立異名。退非是小,進不成
大;密使行人心希實道,多方之義,其在茲焉。
故《業疏》云:由此宗中分通大乘,業依心起,故
勝前計等。問:此句既明戒體,何以但云軌用
多方?答:此宗法相,不唯談體;如《羯磨疏》五義
分通,故茲一句通含多意。復彰今體望前雖
勝,對大猶偏;但云多方,足彰部意。故《戒疏》云:
斯人博考三機,殷鑒兩典,包括權實,統收名
理等。若爾,前宗何以直示?答:彼部所立,正合
小宗,定為偏計,更無他意。故直顯體,義兼隨
行,亦非圓故。三接俗楷定,對下提誘生善。多
宗五戒,必須盡形;八戒唯止一日一夜,此時
定也。二戒不開分受;縱有分受,得善無戒,此
數定也。《四分》二戒長短並通,全分皆得;接俗
之教,但存生善,故非楷定。四御法無準,對下
人法有序。彼宗人位雖同,不無差異;如無和
尚得成受戒;及界內一人四處足數;一界之
內,多處作法,互相受欲,此人無準也。三種羯
磨,加則彌善,減則不成,即法無準也。《四分》僧有四位,四人除三法
,五人除二法,十人除一法,二十
人通作一切。又須精簡足數別眾,即人有序
也。法有八位,心念有三,對首有二,眾
法有三,眾別羯磨,各攝分齊,互不相通;
少有增減,判歸非法,此法有序也。上明兩宗
不同之相,皆是如來隨機施教,淺深不等;懸
鑒未來部計支分,作輕重說。教興之意,於茲
明矣。
次當宗中,初文,上句指前,
下句標後。言通明者,以前三意統毘尼藏,義
該群部,不局一宗。然上三意,能所互彰。初就
能施,必兼所被;以慈不虛發,專為劣機。後之
二種,文約所為,用顯能施。次則彰正法之尊
高,後乃明教門之差別。
正明中,初科,上二句
明教起由機。人既下四句,明機別教廣。攝誘
謂曲施方便,弘濟謂普令獲益。軌用即一切
事法,止作兩行。上句明能說之意,下句顯所
說之教。貴下六句,敘今從要。本詮謂教之大
旨;對下條緒,即事之別相。所以等者,探後二
例,示本詮相。驗諒
二字,謂以智窮考。旨意二字,即立教本懷。諒,
信也。今下,總標。一部之文,不過五例;以少明
多,故云束也。
初遮性者。毘尼所制,無出遮性;
用此二門,求一律藏;總歸二意,故曰往分。初
通局中。十不善道違理之業,體本是惡,三藏齊
禁。然毘尼中但制七支,更增篇聚,故通二教。
壞生掘地等,本非不善;息世譏疑,制方成過,故
局制教。據文,合云:遮戒則局於制教。文中為
示遮性之義,故云因過等。然性戒元有,無論
大聖制與不制,無非結業感報三途。遮戒不
爾,佛出方制。故經論中或名主客、或號新舊、
或約違理違事分之。餘如《戒疏》。
次科,性戒中,
初句正標教意。謂下,釋成,初二句示文緩。此
收一切性戒,故云並有。文雖下,釋義急。初明
教急行難;如下,略舉兩戒,顯上教急。既下二
句,釋上行難。故知下,結歸。三時者,謂初入入
已出時;於三時中,微動樂念,還即成重。毀呰
即九十中罵戒。慈心誨勗,雖罵無犯;微生瞋怒,
亦結正科,故曰開實結犯等。
遮戒中,
初明緩急。制即是急,開即是緩。對前性戒,義
立四句。一文緩義急,性中開也。二文急義緩,
遮中制也。三俱急者,性中制也。四俱
緩者,遮中開也。豈非下,正示興意。上明護俗;
大慈下,明制道。道既無失,俗則生善;一制兩
得,權巧在茲。《涅槃》所謂息世譏嫌,即其義也。
枉坑者,枉謂邪曲,以於僧起謗,必墮邪道,永
無有出,喻之若坑;或可約報,即喻苦趣。
引證
中。彼論第七明犯罪有三種:一初犯緣,二因
犯故制,三重制。於重制中,又有二種因緣:一
者急,二者緩。急謂乃至共畜生與人同犯;緩
即聽捨道還家行婬,後若樂道,還聽出家受具。
又云:世人嫌言云何比丘無慈心斷樹生
命,佛因制戒,是急;為護住處,開斷草木,是緩。
二儀,儀謂法式,令尋之者,出論家意。謂前
且引二戒顯相,意令準此例尋諸戒,無不皆
然,故云通望。用此證前遮性二戒急緩之義,
通該一切矣。
次開制中。唯據遮戒,與前為異。標
云徵者,訓求訓驗,二義皆通。
引示中,初科。言
下文者,即五百結集文。彼明迦葉結集已,長
老富那羅重更詰問結集次第,迦葉一一答
已,彼云:我盡忍可,唯除八事親從佛聞憶持
不忘。佛聽內宿內煮等。迦葉答言:實如汝所
說,世尊以穀貴故聽;時世還豐,佛仍制斷。彼
復言:佛是一切知見,不應制已還開,開已復
制。鈔引迦葉答辭,仍易知見為智
人耳。此明時有豐儉,不可一定;故興此教被
及後世,即《了論》中時毘尼也。
在世教中。《五分》
文出第二十二卷。上明聽違佛制。雖非下,明聽從他制。
問:消文可爾,興意如何?答:時數遷流,豐儉不
定;方隅隔越,風土不同;立法檢非,難為一概。
意使隨時適變,逐處所宜;故立未來,竪通像末;
仍施現在,橫被邊夷。旨在為人,義見于此。問:
時方名相,未知何出?答:《明了論》有時處毘尼。
彼云:邊地受五,得數浴洗,中國不聽。昔用
三歸,今時不得;熱時數洗,寒時不得。故知
時方不唯一事。問:既曰當宗以辨,那引《五分》而
明在世耶?答:本律明開邊方五事,但文局事
定,未顯通收;故假彼文以申當部耳。今世愚
僧,不知教相;破戒作惡,習俗成風;見持戒者
事與我違,便責不善隨方,呵為顯異;邪多正
寡,孰可言之!法滅世衰,由來漸矣。又東南禪
講,半夜噉粥,過午方齋;木鉢紗衣,不殊外俗;
循名昧實,竝謂隨方。不學愚癡,一至於此,慎之!
互融中。二教即二世教。此有二釋:前教本為未
來,即兼佛世;後教本興現在,仍通像末。或可
恐疑引用《五分》,故此釋之。彼此兩字,即指二
宗。謂《四分》制已更開,即兼在世;《五分》雖制不
用,亦兼未來。既而彼此相兼,即知本宗自具
二世;但文不顯,故用彼文。問:遮性中亦明開
制,與此何別?答:前通遮性,此唯在遮。若是性
戒,不論時處。故《了論》中一切時處毘尼,謂婬
盜等是也。
第三例中。酬因曰報。言強弱者,或
約男女二位,對下就制也。又男女中各分三
根,對下約行也。所以不言重輕而言聽者,以
重輕之言,不該約行,故以重聽通收二種。就制
即止持,約行即作持。初中,準《戒疏》深防限分,各
有通別。制四重,防三毒,即根本防。制種類,防
四重,名深防。又云:過犯未窮,預加重約;禁
微防著,故曰深防。如尼觸犯夷等類。言限分者。指重
緣心,以為下凡限分之制。又云:若就
相論,可有修學,竝是限分;如漏失僧殘尼墮。
令此約報強弱,
須從別論。約行者,山謂蘭若,即上
根也;世謂聚落,即中下根也。然上士不獨居
山,中下豈唯在聚!取其大約以處分機。初明
山者,僧尼二眾,通行四依:一糞衣,二乞食,三
樹下坐,四腐爛藥。二明世者。衣
中,根報次者制三衣,又次者畜百一,又次者
畜長,又次者被褥等重物,又次者聽眾寶莊
嚴;上準《戒疏》明五開,彼云:良由眾
生根報不同,強弱不等,致令大聖方便開遮。
食中,開受僧別二請,僧常檀越送等。
處開二房,藥開三種。問:制行二位,強弱
何分?答:制則強輕而弱重,行則強制
而弱聽。
四中,初句明機差。此謂佛世起
教之機,非五部師也。次句示教別。即對諸部
以明輕重。輕重言通,不出罪事。如初篇重犯,
婬制毛頭,盜限滿五,羯磨楷定,受法簡人之
類,即此重餘輕。又開結淨地,捨財還主,接俗
生善之類;又諸部境想不同,《五分》不開疑想,
《僧祇》性惡無疑想,《十誦》前有方便除疑想,
《四分》除破僧婬酒不開疑想,餘戒通開,上竝
此輕他重。下二句證成。異執即是各計,非貶
斥也。問:此就當宗以辨興意,那以五部為證
耶?答:此舉群宗,為顯《四分》。
五中,初句通標。
事謂止持門一切諸戒,如婬盜等。法即作持門
一切制法,如結說安恣衣藥受淨,及餘一切眾
別羯磨。法下,別釋。初二句明制法意。上列諸
法,通制一化;行必有方,違則獲罪;如諸羯磨,
竝託緣成;必須四準評量,七非撿校,故曰法唯
等。事下四句出制事意。情謂有情,性即三性;
性因情起,故云情性;然以情變不常,隨緣無
量,故令聖制教等塵沙。事託境生,故云隨境。
有犯不犯,故云得失。或託下,釋上隨制。三性
犯戒,廣如中卷〈篇聚名報〉及《戒疏》中,今依疏
文略引示之。彼云:託善緣以興教者,如坐禪
讀誦講導開悟,必以正命居懷,制伏煩惱,此
名善法;方希名利邪命自居,相雖是善,反成
貪毒;壞心障道,勿過於此,是故大聖興教防
之。言不善緣以興
教者,如十惡等體是不善,能廣三途增惱障
道,故聖因過制教防之。言託無記以興教
者,如草土等,體雖無記;數作不已,外彰譏醜,
內增心亂;教制防約,作者犯墮。餘廣如後。
言世譏者,即諸戒緣,多因俗譏起過方制。一
往以分,則上句通遮性,下句唯局遮。然性戒
緣起,亦兼世譏,故此二句不可偏判,思之可
知。如上五例,三四約機,為顯於教;餘
三就教,非不對機。又前二局就止持,後三通
於止作。
總意中,初文為二;上二句結前;總下,
示意。大毘尼藏,興意極多;五例統收,大要略
盡;望其別條,實為未備,故云且略等。薄知言
可取解。方詣明有所歸。方謂方所,詣即至詣。
統一律之始終,故云總撮。指一意以該攝,故
云包舉。拯,拔也。凡庸者,若據所化,實通諸趣;
若取可度,別在人中。三歸五戒,餘道俱霑;具
足律儀,唯人可受,必約通別兩意釋之。然此
所明,乃是如來出世大意,語該三藏,義涉五
乘;且就所宗,故為律意耳。泥曰或云泥洹涅
槃等,西音之轉;小遠疏中翻之為滅;《智論》涅
名為出,槃名為趣,言永出諸趣。疏就所證之
理,論約能證之智。古記至此,廣列義章;今意
不存,如前已示。然須略舉以遣文相。諸小乘
論,通明二種涅槃,謂二乘之人,見思永盡,真
空極證,報質未亡,故名有餘依也;及乎化火
焚身,身智俱滅,同太虛空,故名無餘依也。若
約大教,即指常住不生滅性為大涅槃。今文
須通泥曰兩釋。若就權宗,即指前云;若取開
會,須歸後一;扶律談常,即其意也。下文調三
毒求四果等,竝同此釋。
引證中兩段,並本律
增三中文。初段三句。上二句即孔雀冠婆羅
門問阿難之語。下一句即阿難答詞。增戒學者,出世正道增上勝法,非謂漸
制而言增也。云何下二句,即引後段。上
句即佛問諸比丘語。為字平乎。下句是比丘
答詞。所引二
文,辭理無異;但上約所斷,下據所證耳。問:戒
止業非,那云調毒及求果耶?答:如《戒疏》說,尋
之可解。古記於此廣談斷證,紊亂學宗。《戒疏》
委斥,如前具引。又云:今所學者,正為求此四
果,以斯宗正屬聲聞乘,故談至此以為極矣。
昔嘗聽習,每臨此語,不勝痛咽。可謂屈抑祖乘,
聾瞽來學。〈受戒篇〉明上品發心;〈沙彌篇〉說出
家學本;〈篇聚〉所引《勝鬘》、《智論》,竝以毘尼即摩
訶衍;《羯磨疏》中圓教出體,即同三聚;終歸大
乘,域心於處;何得不思,致虧發足。如是等文,
云何銷釋!致使一家教門,宗骨俱喪;後賢有
識,深須鏡諸。
結指中,上三句指下篇別事,下
二句示此中總意。下諸門者,即三十篇。所以
不言篇者,以一一篇中隨諸別事,各有制意。
今此遍指篇中別科,故云諸門耳。下總結云
此之十條竝總束諸門,豈非指下諸篇耶!尋條知本者,條即前事,是別相故;本謂今
文,示總義故。
第二門,初標舉者。教興大意,如上已明。然
其罪事重輕不同,欲本大聖裁量之意,故次
明之。
正明中,初科,前二句標難。上句指佛心,
下句即祖意。何下,釋難裁所以,初徵。原下,釋。
上二句約人推教,則教密難裁;又下,就教推機,
而機差叵究。原亦推也,窮即極也。眾生性欲,
唯佛窮盡;隨宜授道,毫釐不差;既出聖謀,故
非凡測。若取偶對,上句對下,合云識病之人;
下句對上,合云受法之器;法喻互舉,語簡義
彰。所以下,雙結。扣音口,亦去呼,擊也。方謂方
所。如來立法,量同空界;群生萬類,無不沾益;
故其所利,不在一隅,故曰無方。既其無方,則
非思議所能及,故云豈可等。
次科。雖然者,與奪
未決之語。對前乍覽,故云重覈。前約當機,故
難裁斷;今取被後,故言自顯。遠標即律教。教
以指道,喻之如標;超諸世典,命之云遠。裔謂衣
裾,取其末下以比後學。在文者,即下七例,並見
律中。凡論教義,或無明文,須引證據;律文既
顯,故不假證。示現總相,故云大略。
別列中。初
例。準《業疏》中明受捨漸頓,先五次十後具名
漸;徑受具足,三戒俱得名頓。捨具戒作沙彌,
捨具十作優婆塞,名漸;直作白衣名頓。今約〈持犯篇〉中不學無知漸頓釋之。《戒
疏》云:行違本受,厭而不學,故名止犯。不學具
漸頓,起心有通局;無知唯局漸,緣境不了,犯
不學罪;漸中隨境結故輕,頓則一切犯故重。
二結正業科。即篇聚之罪,各從
種類;並約七支業理輕重以分上下。如〈篇聚〉
云正結罪科,止樹六法是也。三報果不同者。
此明人類報有差別。謂男女黃門二形之類,
四夷俱重;摩觸麁語媒嫁等則有輕降。如律
廣解具列其相,可尋注戒。
四攝趣優劣者。律明趣有三種,人及非畜。非
人一種,通含四趣,天、修、鬼、獄;又非畜中,各有
男女黃形,並如戒本所列。人趣為優,畜則為
劣,非人通優劣。且約四重以示其相:初人趣
四戒俱重;二非人婬重餘蘭,畜生婬重盜吉;
殺有智蘭,無智提。五起情虛實者。此有多
釋。一如謗妄等戒,情虛故重,情實皆開。又諸戒境想,初句情虛故重,疑想
情實俱輕。又諸戒中或標知故字者,即
顯情虛。非故不知,即是情實;即如
本律犯必問心,無心不犯;制教重輕,尋之可
見。六開制互立者。一切諸戒,若止若作,有制
未始不開,有開未嘗不制;二教相待,義無獨
立。且如婬戒,乃至畜生毛頭即犯,仍開怨逼,
此即制中開也;雖許境合,三時無樂,開中制
也。又如本制三衣,次開百一,復制加持;後開
畜長,仍制說淨;時緣不暇,復開十日,不說則
犯。又如本制安居,緣開受日,復制限內須還,
又開難緣不返等。但制即是重,開並為輕;如
是類求,方體教意。七中。喧即聚落中下兩根,
靜即蘭若頭陀上行。四依教重,四開教輕。
結示中。上句屬
佛,下句屬鈔主。據本制懷,臨事處斷;則輕重
合教,萬無一失。料簡七種。初受隨簡,一是背
於受體,餘六制於隨行。二就行中止作簡,
二三四五是止,第七是作,六通止作。三就
止中能所簡,第二是所犯罪,三四即所對
境,五即能犯心。如是知之。
第三標中。言對事者,一約判罪,二據行法,三
謂亡物。應須問曰:教門
輕重,聖意可知;然現翻四律,互有乖違重輕
不定;今之學者,依何為準?此門所立,其意在
茲。
敘古中,初科。佛滅千年,至後漢明帝時,騰
蘭初至;人雖剃染,未有歸戒。跨及曹魏,將二
百年;曇摩柯羅依《四分羯磨》,立十人
受戒;為始出《僧祇戒本》,令眾誦習。至姚秦
時,十誦廣律初翻,人即依用。其次《四分》、《僧
祇》、《五分》三部廣文,並傳此地;人謂《僧祇》與先
戒本文理相合,乃捨《十誦》多演《僧祇》。唯
《四分》、《五分》,曾未弘通。至于元魏法聰律師,方
悟前非;於即罷講《僧祇》,首傳《四分》;然以人情
執舊,多未伏從。及乎隋朝智首律師作《五部
區分鈔》,往往未能盡理,尚有紛紜;故今鈔中
特須提示。歷年既久,執諍仍繁;不能備陳,故
但通斥云諸師等。東流者,標其所至;或云西
來,言其所從。幾字平呼,近也。自漢至唐撰鈔
之時,凡五百五十九年,故云近耳。
穿鑿者,學無師稟,肆意攻求,不從正理,故以
比焉。
推所由中,上句
明迷教,下句示迷行。宗旨謂假實不同,本趣
即色非色別。
勸學中,初句勸久學。學師謂稟
學於師。次句勸憑正教。何下,明離過。二句語
別義同,但上約破斥,下取輕誚。淪猶墮也,嗤
即是笑。
正判中,初文上二句即曉其本趣。體
下謂識其宗旨。《業疏》云:如戒一受,願行須同。
焉有受依假宗,隨行實教!神州一統,約受並
誦《四分》之文;及論隨行,皆依《有部》行學;非唯
體相乖各,亦乃緩急隨情等。
更
示中。據上所明,於理已顯。所以重示者。一恐
疑云:俱是聖教,縱令互判,亦有何過!二又恐
云:《四分》可爾,餘宗不然。故復釋之。初文,上二
句標。謂下,釋。如已學《四分》,即依《四分》判彼《十
誦》受戒之者,餘互亦爾。同則不言,乖則有過,
故云脫罹等。脫,忽也。罹,遭也。愆即是罪。上
句明判斷之失,下句示違犯之罪。愚癡,即無
知也。
次科,上二句正示。諸宗判處,並同此列,
故云通立等。格,式也。較,音覺,正也。後二句結
告。條領,即今所立。纔覽此門,疑滯即遣;如氷
之泮,故云釋然。大觀,謂所見通遠也。
第四門。上明考體專用一宗;然或被事不周,須
通他部,故此明之。欲曉此門文相大意,須以
三問前以激之。問:受體既從《四分》,秖合專依
本宗;何以今鈔備引諸部,約體明隨,其義安
在?問:三藏所詮,事理兩異;既宗律藏,何以下
引《阿含》等經及餘小論,豈非化制不分耶?問:
律是小乘,教限須別;安得輒用《華嚴》、《涅槃》、《地
持》、《智論》,豈非大小濫耶?若不明示,學者俱疑;
故此決之,尋文可見。問:今鈔通用三藏,何以
但標諸部?答:諸律體相既殊,須明引用分齊,
是故此門正明諸律。至後六師,方通經論。
敘分宗中,初文。言統明者,總括諸部也。
如來滅後,迦葉結集為《八十誦律》,五師相繼
一百來年並無支派;後因諍計,遂分五宗;流
既出於一源,枝必歸於一本,故云實一文也。
但下,示分所以。上句明如來赴機設教不等
,下句明諸師各執不同。岳立,喻其所
執如山之固。《注戒》序云:雲飛二部五部之殊,
山張十八五百之異。。
次料,上二句敘分宗。《義鈔》云:毱多受法既少,
不能均融,故分五部;然既大聖懸記,蓋是時
機所宜;執諍雖殊,無非證道;即《大集》云:五
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是也。下二句明
各集。競謂爭馳。言大眾者,此濫窟外部。
《高僧
傳》論云:上座大眾,創分結集之場;彼言大眾,
乃是窟外;此云大眾,定是窟內,即今《摩訶僧
祇》。此翻大眾,以五百人亦大眾故。是則
大眾名通二部,上座唯局窟內,學者須細辨
之。一家者,且據五部各自為言。
三中。初輕重
異者。一約罪釋。本宗初篇重犯,餘部但吉。本
宗犯罪方便隨滅,餘律仍存。《四分》女觸比丘
蘭,《十誦》結殘。《十誦》身根互壞,觸者蘭;《四分》捉
髮亦殘。二約亡物釋。下云然此亡物,
諸部未融等。錫杖澡罐針錐等物,《四分》歸重;
餘律並輕。三約事釋。如《四分》受戒,緣具
方成故重;餘宗緣闕並開。本宗轉欲
則輕,餘宗不開故重。本宗悔殘,微乖法式,悔
罪不出,故重;《十誦》不行別住六夜,直得出罪,
故輕。二持犯分途者。即如上引境想不同。又
《四分》婬戒,並據毛頭;《十誦》論犯過皮過齒。《四
分》隨處盜五成犯,《十誦》取本古錢方結。《僧祇》
通夜護衣,《四分》限在明相。三有無遞出者。遞
亦互也。即如上引眾學有無。及盜非畜物,《四
分》無文,並準《十誦》。《四分》二寶蠶綿並無悔法,
《十誦》出之。又《四分》衣界通有勢分,餘部皆無
等。四廢興互顯者。《四分》歌聲說戒用廢,《五分》
直說取興。《四分》開結淨地用廢,《十誦》制斷取
興。又如《僧祇》牒事說欲用廢,《四分》不牒取興
之類。
次明取用,初科,標示中。立四分為本者,
順本受體,離前互判過也。須用諸部老,行事
有據,離後執隅過也。
引論中。欲明取舍有所
準故。此論五百羅漢造,釋《四分律》;初牒釋婬戒
緣起已,將入戒本,即變為宗論。其中一羅漢
曰:於戒句中,於戒本中,於問難中,
若欲知者,有四毘尼;諸大德等,如鈔所引。然
諸羅漢並具神通,不無勝劣,故選召能者耳。
抄出者,傳于貝葉也。上是告眾之詞。一本下,
出四法之相。初本中。云一切律藏,即指當部
諸戒,非謂通諸律也。二隨本下,略其釋文。論
云:四大處名為隨本,佛
告諸比丘:我說不淨而不制,然此隨入不淨;於淨不入,是
名不淨。第二佛告諸比丘:
我說不淨而不制,然此隨入淨,是名淨。第三佛告諸比丘:我說聽淨,然此隨入不淨;於淨不入,於
汝輩不淨。第四佛告諸比丘:
我說聽淨,然此隨入淨,於汝輩淨。
一切諸戒,並具通別二緣;通如〈持犯〉,別在〈隨
相〉。今此四句,前二通緣,後二別緣。又前後二
句中,並初句是犯,後句不犯。一一戒下,皆有
二緣,故名隨本。是一切戒大要之處,名四大
處。三法師語。先說本者,即上二本。廣分別者,
即論中解釋之文,一一並云法師曰是也。即
論主一句,祖師助顯,非本論文。四意用。論作
自意。彼云:何謂自意?答:置本、置隨本、置法師
語,以意度,用方便
度。及三藏者,上是意詳,下以教勘;彼云
以修多羅廣說,以阿毘曇廣說,以毘尼廣說,
以法師語。文略下句,故云等也。先觀
下,正示意用次第之法。根本即本,句義即隨
本。文句等不等者,謂以上三,對考三藏。等即
同也。注中指廣,今略引之。彼云律師者,有三
法然後成就。一於本諷誦通利,句義辨習,文
字不忘;二於律中堅持不雜;三從師次第受
持,不令忘失。正下一句,結示。
取
意中,初文。行藏者,約行事之廢立。取捨者,謂
考古之是非。實難非易,文之互耳。大詮亦即
總意。程,示也。下列科條,取捨有據,
故云無惑。
舉例中,初明本圓不取,示有所宗。
如重輕篇聚、眾法羯磨、受懺治擯、結說安恣
等,用人用法,多出本宗。又下標云部別不同,
不取外部,皆此意也。餘下,二列示四例。初不
了有二。一不明了,如十五種略說戒,及東方
有山稱山之類。二不了足,如四人法不除懺
捨等。下文一一別標,用此二意尋之可見。二
廢前者。如歌聲說戒,鈔云此是《五分》廢教。三有義無文
者。如顛狂人前捨戒不成,是有不足之義,故
引《十誦》等證之。四無文有事。如云三
衣應受持,及非時殘宿不受皆明三藥加法,
而無受文。或云結界集僧,無自然六相文等。
如下,結示。
取用法,相關中,初文為二,初正明
取舍。緩急重輕,四義條別。初如受衣文《僧祇》
通夜,《多論》無衣鉢得戒等,並緩別也。二如《僧
祇》轉欲即失,捨財入僧永棄等,名急別也。三
如前所引境想不同,即重別也。四初篇無重
犯等,謂輕別也。是非一句,通收上四互望為
言。又引事釋者,〈足數〉中古師以破戒和尚在
十人外;今斥云不得輒用他部;又受日中云:
不得秉《四分》羯磨,用《僧祇》事訖等。餘尋諸部
篇。準論不取者,即同意用也。故下,二引證。言
四說者,本律增四中云:佛告諸比丘,有四種
廣說,一若比丘作是語:長老!我於某村某城
親從佛聞,受持不忘,此見法、是毘足、是佛
所教。若聞彼說,不應嫌疑,亦不應呵。應審
定文句已,尋究法律;若相違者,應語彼言:汝
所說者非佛所說、或是長老不審佛語、不須
復誦、亦莫教餘人,今應棄捨。若與法相應者,
應語彼言:是佛所說、應善誦習、教諸比丘等。
第二從僧中上座前聞。第三從知法眾
多比丘所聞。第四從知法一比丘所聞。《十誦》墨印者,即是《四分》四說,故云亦同,但
名異耳。《四分》約能說人,《十誦》據能證教。彼云:
若言我從佛聞,乃至一比丘聞,未應歎毀;應
向三藏聖教印定是也。引此二文者,由先世
諸師隨情引用;今約部類檢勘可否,即同意
用。若作此釋,方見所引四說墨印,頗符論意。
次科,初句躡前。次二句明合教。心謂行心,境
即前事。心不昧教,事非暗託,故云相照。規猷
謂法則,即前四法四說四印也。方二句明合
理。相關方引,既無橫評之繁;條別不取,仍無
闕事之略。前文所謂圖度取中,至此方彰,故
非晦沒。晦,暗也;沒,隱也。
三中,初二句標其偏
執。即同下文初師見也。隅即是角。涉下,示其
過失。上句即行事闕,下句謂檢教闕。遂下,明
自三乖諍,如手持衣藥之類。互下,出乖諍之
由。
用他事者。上科所引,既號相關,乃是彼此
相通之事;必若本律限齊分明,止可全取彼
部,故云還用等。如僧中有緣自說欲,行《僧祇》
事;通結淨地,行《五分》事;不
應量衣說淨,行多宗事;十三難中犍黃門
得受,鈔云必須勘取依餘部為受;別眾
食開緣後二;自然衣界後四。略示一二,餘尋鈔中。
兩存中。《四分》楊枝不受,《僧祇》咽汁須受。又
如教授師壇外受衣,或在眾中戒師受者,
《多論》須請淨主,《五分》但令漫標。《僧祇》淨主三
由旬內,《多論》若死若入異國,更須別求。
又《善見》三衣穿破失法,《多論》緣斷等,餘自尋
之。
檢閱中。傳聞者,或章疏所出,或口相傳授,
容有舛誤,不可輒憑;故皆親檢,使後無疑。
次
用六師,列見中,初標。問:所以此門之後,明六師
者?答:此有多意。一彰引用三藏,並有準據;二
顯諸計通局未融;三示今意總通六見;四明
此鈔所宗有歸。問:所以唯標六者?答:前伐已
來,弘唱雖多;取其建立,不出六見;故標六種,
攝無不用。師資相傳,至唐不絕,故云世中
也。
列示中。問:第二與第三阿異?答:第二師
但見缺文,直取外部。第三不爾,先求本部之
義,後引他文;意顯事出己宗,不乖本趣;今鈔
所取,意亦同之。問:第四師意復有何別?答:前
雖取他,不敢廢本;此師不黨,以理為長。五藏
者,四阿含外加一雜藏。五辛
者葷菜也。除初師外,下五注
釋,並見諸篇。第二師文見衣藥兩篇;第三見
〈足數〉;第四見〈說戒〉、〈四藥〉;第五見〈沙彌〉;第六酒
肉五辛,見〈四藥〉;八不淨見〈釋相〉,並如後引。
通
結中,上句總牒。次二句是縱,下二句即奪。謂
在教皆正,因人有殊。言通局者,初約大小,前
五局小,第六通大小。二約三藏,前四局律,
後言通經論。三就前四本異分別,第一局本
宗,後三通異部。四就後三取捨分別,第二第
三取他成本故局,第四捨本從他故通。五就
二三融隔分別,第二缺文直取,則部類相隔
故局;第三有義方求,則彼此相融故通。若約
相兼明通局者,初不兼後故局,後得兼前故
通。中間兩望,則含通局。
顯今中。第三在律為
當,識宗旨故;第六於三藏為當,知所歸故。上
明正宗二師;餘下,示參取餘四。如結淨地取
第一師,《業疏》云:如鈔序中小持律也。持衣加
藥、直言說戒、廢試外道,下並用之。然於餘事
有不取者,故云參耳。得失謂考其可否。隨機
謂摘其時要。知時即祖師自謂一取一捨,皆
合宜故。聞:第六既是所宗,何以今鈔不廢淨
地?若爾,合歸參取,豈是正存耶!思之。
第五標舉中。文義決通,言通能所。所則有三:
一文義俱闕,二文具義闕,三義具文闕。能則
有二:一文二義。義復分三,兼理及例。別開成
四,捨別從總,但云文義。然此一門,從能為目;因
前三闕,學者疑壅,故以此二疏決令通。
敘立
教中,初句示理體。言理有二,小乘有部,唯說
生空;《四分》假宗,則兼法空,並名權理;大教則
指常住真性,名為實理。當分過限,二意通之。
然斯二理,體唯真寂;名字莫詮,言說叵及,故
云絕名。次句明立教。名即是教。標,示也。美於
理體,故云宗極。宗則萬化之同歸,極謂諸法
之源底。通論名教,咸詮真理。《羯磨》序云:大教
膺期,指歸為顯一理;故使高超輪梵之典,逈
殊儒道之書;人天獨尊,良由於此。上明依理
以立於教;下明教興必從於事。事即世諦,隨
世假名,立教詮理;所謂如來說法,常依二諦
是也。斯文之言,通含一化,所以下文別指律
藏。問:律文詮事,應非顯理;經論詮理,應非隨
事?答:統明佛教,託緣而興,無非對事,皆為顯
理;但藥病相對,不無親疎,故分三學對治有
異耳。
別明中,初科,初二句敘教本具周。斯律
藏者,且據所弘《四分》一部。言即能詮,事謂所
詮。但下,正明遺缺有四意,初示正意。上二句
明法聖時遙,次二句顯法隨時變。此約《四分》
結集之時,即當佛滅一百年後,故云渺邈,即
遙遠也。聲謂言音,彩謂好相,靡追猶言莫及
也。五師相付,百年已來,如來在日親宣之事,
莫能反追。教逐時訛,故有遺缺;如優波毱多
問尼佛在日事,及令魔現佛,斯可證也。加以
下三種,並是兼意,故例標重增之語。捃,居運
反,採掇也。前云隨其樂欲,成立己宗;故不樂
者,則捨而不存,故有缺矣。上二並是西土結集
之差;下二即明此方翻傳之失。《業疏》云:覺明
論主誦本東傳;至於翻時,隨出便寫;貴在一
本,無暇覆疎,尋復返西;此土行用,故多缺耳。
又結淨地四句成白,疏云:此是結集缺文;
或是覺明漏誦,又可竺念遺筆。此中欲顯
決通,先明殘闕;殘闕之由,不必一致;故以此
四詳而求之,然亦不須舉事強配。
顯今中,初
文。紛慮,謂心想之亂。總會者,以三種條例,收一
部遺缺。後學披覽,不滯一端,故云通大見也。
別示中,初至前事,即第一俱闕例。前史有者,
一例二理。例中。如律無解戒場法,例三小界
翻結成解;諾律無受七日法,例半月眾法白
文立之;又無請二師文,例準請和尚法。此據
作法釋也。又如破白讀羯磨,舉誦戒為例;忘
不持衣往會不及,以長衣開忘為例;牒多緣
受日,以懺殘多罪同法為例;惡心解界不成、
疑界不得重結,並以淨地為例;三種安居,以
三品鉢為例;明相會夏,以《僧祇》護衣
為例;安居依閏,以《多論》受雨衣為例。此約行
事釋也。理決中。言理有者,此謂無例,道理
合然。如此界僧為別處三寶病緣及僧次請,皆
開受日;又當日出界遇難,義判得夏;又十
六遮中負債人準理得戒。此等並無文義及
例,故云理也。又說恣中前後梵唄偈詞唱告、
上座誡勅,不出教文者;及受戒中開示境心、
威儀安慰;正羯磨時白告警策等,亦名理有
而成前事也。二文義具闕。如律盜四方僧物
犯蘭,決云此約暫礙僧用故輕,理須犯重。又
云:至二三人所共作法,成賊住難,決云:此約
眾法對首為言。又得受布薩錢,決云準須付
他。《四分》夏中和諍開直去,不須受日;決云約
緣而受,不傷大理等。如是尋之。論言者,古記
云,即是《善見》,尋文未獲,此所謂不以文害意
也。三義具文闕。如有難移夏,準《摩夷》不破安
居;遇緣出界忘不受日,引《五百問》憶即悔者
得;又《四分》不明重受日法,引《五百》、《明了》二文
決之。據義雖當,恐謂師心,故云息謗也。問:如
上所引,非無相濫,更請分之?答:無文引事相
比,名為例決;又復無例,號為理決;以意定文
曰義決通;引文成事曰文決通。問:義之與理,
如何分別?答:通而為言,理義不別。下義決云,
以理為正;別而為語,非不如上。問:上則單配,
有相兼否?答:理決一種,定無相兼;餘三相兼,
略舉一二。初明例得兼理。不兼文義,以無文
義方成例故。如依閏安居,以雨衣為例;仍云
夏是制教,理宜通護。二義決中,三句。自有義
決兼於例者。如《四分》邊罪等二十二人,今師
定自言不足數義云:體既非僧,若僧同知,故
不足數;必不知者成足。又引不持戒和尚四
句為例等。自有義決亦兼文者。如《四分》盜畜
犯重,決云此望鼠心未定從人判罪;仍引《十
誦》、《多論》等文盜畜物犯吉。復有兼文例二種
者。如律令夏竟解界,決云此為諸界同受德
衣,仍云文如《十誦》,又引安居未竟自恣不破
夏為例。三文決通中亦三句。自有文兼例者。
如移夏不破,引《摩夷》文;又引《十誦》、《僧祇》二處
受衣為例。亦有文兼義者。《四分》但云尼開受
七日,引《僧祇》云尼無羯磨受法;仍云所以然
者,以尼入俗,生善義少故。又如引《五分》一一
說欲,又加義評等。自有兼義例者。如自然界
無異界定圓,有則不定,此即義決;仍引《了論》
三由旬界合角量取為例;又引《十誦》、《善見》等
文。問:今言決通,為決本宗?為他部耶?答:昔人
不曉,並云決通《四分》。今意不然,但由時事,或
昔所未行、或諸家異見,學者疑壅,故有決通。
若爾,何以前文敘律闕耶?答:秖由律闕,故令
事暗,更為明之。一自有本文還決本律。如受
欲中釋餘處行,即以自恣中出界外決之;又
此律宿欲不被所為事,還以《四分》明相欲出,
開略說戒決之;又如合河結界,還以尼律界
中渡河決之;如前所引惡心解界,引淨地等,
皆本律事耳。二自有本律一文,即自決通。如
三小界不立相,還以三小羯磨決之;又如
淨地不得僧住,文云除去比丘;又立淨地
唱相,律云應唱房名,還即本文以決本事
。三自有他部還決他律。如〈集僧〉中,《多
論》道行一俱盧,即以《十誦》六百步決之;又如
《僧祇》七樹中間,不明兩眾半分,乃以《多論》比
丘遊行有縱廣自然決之。四自有本宗反決
他部。如《十誦》可分別聚落齊行來處,乃以《四
分》村界院相決之。用此諸意,遍尋一部,無不
通達。問:文義俱闕,為局當部?為通他部?答:通
該三藏,何止本異。他部有文,即落後句;由無
文故,即無義也。問:義決通中,為通為局?答:亦
通他部。《十誦》、《伽論》:尼無捨戒再受之義;決云
應得作下二眾。又《十誦》令五眾受日,五眾邊
受;決云準此當眾相共作之,無者準前言告
等。古多錯解,不覺太繁;略亦非難,但恐不解。
餘亦未盡,學者更詳。
不能中,初科,上二句示
難。前四決中,文有取捨,義是意裁;寡學淺知,
故非所及;對彼古解,故云廢立。下云決判是
非,意亦同此。自下二句,揀非顯是。律相言通,
開遮語別;開遮二法,在律尤難,故別舉之。不
下二句顯過。不然者,反上非深明等。累謂疑
滯,或可約罪,二釋俱通。他境,即前事;以不明
教旨,皆是妄施;行不成持,故云無益。此約自
行。或可他境即指餘人;弘演化他,並非正教,
故無益也。
引證中。引律第六十卷末,佛在跋
闍國池水邊,教諸比丘修行聖道,莫相鬪諍。
彼云於阿毘曇中種種諍語,應語言:諸長老
所說文義相應,不應共諍。復作是言:長老所
說文異義同,此是小事,莫共鬪諍。復作是
言:長者所說文同義異,莫共鬪諍。復作是
言:長老所說文義俱異,莫共鬪諍。下二句
指律廣文,彼云應作如是觀察,若共鬪諍,於
沙門法作留難否?復問是可呵否?復問能進
善根得沙門果否?又云:若作如是
諍事滅者,應語彼比丘言:汝為我等滅此諍
事。彼比丘答:我從世尊所,聞如是法,今為汝
說;若彼比丘聞已,便捨諍事,佛說如是;諸
比丘聞,信樂受持。今引此文,以明佛世尚恐
文義相諍,特此訓之。證上決通,難為廢立,則非
虛矣。
示堪能中,初句牒其能者。必下,示其博
贍。上二句明學通三藏,下二句明解總六師。
吾祖律師即其人也。聖人出現,為物垂範,謂
之教跡。雖言通三藏,而別指律宗,故云斯也。
引《十誦律》五十九卷。初列示三事。一即緣起,
二即戒本,三即重結。應下,勸籌量,又
為三。初總列一部律文,大為三節。二部戒律,
即初僧尼戒本。義解即隨戒下廣解之文,故
云及也。毘尼總中問諸犍度,增一即律後法
數。上明觀教。二開下,明判斷。開遮輕重,貫通
一部;且舉衣色略示相狀。青黃赤白黑,五方
正色;俗流所尚,能發貪染,故是不淨;佛所制
斷,故云遮也。非色即青泥棧三種染壞;三聖
同遵,相超世表,所以云淨;是佛所教,故云不
遮。三如是下,結告。通指一部始終,故云本末。
引《明了論》。彼云如諸佛立戒,於一一戒中應
了別五相:一緣起處,二緣起人,三立
戒,四分別所立戒,五決判是非。
不看他面者,判斷公直,不取顏情也。略同上
者,會前《十誦》三事也。初二兩相,同上本起;第
三同上結戒隨結;四五二種,似同廣解;由不
全同,故云略也。下文指廣,即如上引。
第六門,標中。前五並屬能詮教。教必詮行,一
宗旨趣,萬行元基,理須明識,故云教所詮意。
詮,顯也。
王明中,初文,上敘文廣。一部律文總
六十卷,故云浩博。下指行要,故云大趣。以前
僧尼戒本,及後調部,即止持行。二十犍度已後
等文,即作持行。文多明犯,意在成持;翻上二
持,即成兩犯。宗部之要,豈踰於此,故云止也。
所詮中。通別持犯,先知名相,然後釋文。謂學
知戒相,明達持犯;於一切時,護本所受;通望
受體,一無所犯,不隨緣別,名為通持。不學無
知,制通篇聚;隨所不了,無非結罪,故云通犯。
隨對一境,方便遮防,行順本受,名為別持。違
受起非,則名別犯。言別有三:一制法別,篇聚
重輕,種類異故。二對境別,情與非情,三趣男
女,道俗不同故。三犯緣別,隨戒多少,不相濫
故。又復通別二持,俱通止作;通犯唯止犯,別
犯兼兩犯。通持中,前敘境通。上二句通標。境
即總指塵沙情非情類。心隨境起,與理向背,
構善惡業,故通內也。又事由境生,身口動作
與教違順,成持犯行,故云通外。下二句別釋。
上句釋通內,即指化業;下句釋通外,即明制
行。身口造作,故云情事。如婬盜等事,由教制
故有順違。順即二持,違即兩犯。但下,次明持
相。境緣雖通,今明持犯,不論化業;且據制行,
故云但令等。教即律制,行謂身口。以教檢行,
約行從教,故曰相循。循即順也。隨一一戒,究
盡重輕犯不犯相,故云始終。古師所明,但不作
惡,即是持戒。今師不爾,必約動慮,體達教相,
起行防遏,方成二持。安有臥地而名持戒,無
記非業,豈得名持!教行相循,義意在此。今明
通持者,止持有二:一行前三心,受體無污,義
名止持。二約行心,通緣受體,善惡事法,歷然
不昧,即是二持也。次通犯中。不學無知二罪,
通持犯故、通重輕故、通虛實故。然不學非結
犯有二:初發心斷學,隨心頓漸,一一吉羅;二
臨境不解,隨事別結。若論無知,隨境不了,唯
有別結,但該篇聚,得名通耳。文中,上二句明
發心斷學。修下二句,明隨境無知。善收二持,
惡兼兩犯。不學之人,持亦成犯;望善是福,愚
教故罰。其兩犯中,則通三性。不善無記,一向
名罰。善性犯者,亦兼有福,如知事互用、慈心
歎死、塔上拔草、治生造像、穢食供僧、掘地壞
生塗治塔廟之類;根本罪外,例加二罪。今下,
明結罪。科即判也。與教相應者,教即通指止
作持犯;行與教合,無非結犯故。虛謂可學,實
即不可學。故〈持犯篇〉約二教四行可不可學,
歷位辨罪有無多少是也。此下,雙結。
別持犯
中,此約六聚根本果罪,具上三義,故云別也。
初四句示犯相。正罪即目果頭,治罰義兼懺
悔;由有犯者,拒必加治,順即開懺;並須考實,
不容濫故。《四分》果成因沒,故云必令等。使下,
二明能斷,初句勘心。心容疑想,罪即差降。實
情之語,通犯不犯。次句明合教。教無非橫,故
云理教。則下二句,獎其能斷。既非妄判,不乖
真教;同彼嘉苗,不雜穢草,故非蕪濫。此下,雙
結。而前不明持者,翻犯顯持,易故不出。今明
其相,如婬觀不淨、殺起慈悲、怨逼無樂、毀呰
慈救等,如是知之。
第七門約機明教,標舉中。若約人稟教,則道
通俗局;若約教被人,則化通行局。今從後義,
故云立教通局。
教體中,初科,上二句示所判
之繁。顯理教者,通目聖典,如上所明。有多途
者,大小兩乘,各分三藏三學等故。下二句標
能判從要。如《戒疏》中,或約三輪、或約化行、或
約化制、或約制聽,彼取三輪,今用化行;隨時
用與,未須和會。但在古猶局,於今乃通;名同
理異,對疏可見。言情求者,顯義判故。言分二
者,一代時教,總歸化行;開其信解,用舍任緣,
故名化教;制其修奉,違反有過,名為行教。一
謂化教此則通於道俗但汎明因果識達邪正
科
列示中,初文,上二句標名體。但下,示教相。
十不善業,三惡道因;十善五戒,三善道因,此
世間因果。三十七道品、六度萬行,是三乘因,
即出世因果。大小雖殊,行業無異。隨緣開示,
教非定約,故云汎明。又經中多破外計,委辨
魔事,指示正道,恐墮邪逕,故云識達。又行業
是因,通收善惡;心因冥邈,故曰難知。來報是
果,亦通苦樂;果相麁著,故云易述。
次行教中,
初標名體。定下,示教相。初二句明眾行,上句
正示。若取能秉,即簡人是非。若論所被,並須
合教,如受戒遮難、說恣有犯、七九治罰、六聚
悔露,一一事中,皆有取捨。次句釋成取捨之
意。謂顯佛法尊高,超于世表;僧門清白,不容
非濫;住持萬載,功由於此。顯下二句明別行。
上句正示,下句釋成,亦同上。如條部中波離
對聖重條咨問,意可見矣。上明教有限齊,反
前汎明。指下,示其顯了,反上沈密。上二句示
文顯,下二句明事備。初文,如諸戒相,國土犯
人舉過呵責制戒牒釋方便境想下眾同別
犯及不犯輕重等相,一一皆然。聖智通明,故
言不勞重覽。凡愚淺識,不可輒爾僣同。且祖
師聽二十遍,猶言未是心證;僧休聽三十遍,尚
恨逾增逾暗;是知昏鄙安可自務。結罪等者,
如婬兩結,別眾七開,一一通前
重入戒本,故云再科。
所判,初科,上二句示相
濫。以七支十業,無別體故。如環連續,以喻相
涉,不易分故。下二句標判。
正判中,初文即約
三業相對以分,上三句判化教。經論明心顯
理,是故心業以理為宗。下三句判行教。施為
即事也。律藏約事辨行,故身口業以事為宗。
如〈篇聚〉中,起業輕重,受報淺深;篇聚即約行,
起業即依化。又〈持犯〉中,單心三時辨犯;八句重
輕,此依化也;八殺俱重,即約行也。又如〈懺篇〉,
三品理觀,即是化教;六位悔法,即準行教。又
〈沙彌篇〉,凡福聖道,即依化教;剃落與戒,即是行
教。餘更尋之。若爾,化教應不禁身口,行教應
不制內心?答:此據道眾雙稟二教為言,世多
不曉,故為委示。初約違明四句。一違化不違
制;二違制不違化;三
俱違;四俱不違。次約順四句。一
順化不順制;二順制不順化;
三俱順;四俱不順。三約受戒四句。一
稟化不稟制;二稟制不稟化;三俱稟;
四俱不稟。四約懺罪四句。一化淨制不淨;二制淨化不淨;三俱淨;四俱不淨。
問:化行二教,為大為小?答:化收大小,制唯局
小。若爾,《梵網》善戒,大乘行教,那判為化?答:大
乘三藏制不制別,得名為行。若望今宗,還屬於
化,以菩薩戒通道俗故。問:五八二戒,既是戒
制,應是行攝;然局俗人,不通兩眾,如何判之?
答:化教所攝,律中明者,隨律之經,引證如別。如
是簡判,略識化行;更須精辨,恐繁且止。今時
學者,尚不知名,況明行相!若不曉此,大小三
藏,一切皆迷。
罪異中,上二句明在家為惡,下二句明出家毀戒。犯化不必違行,
違行必兼犯化。業外加制,故云重也。問:性戒
可爾,遮非本惡,為有幾罪?如壞生掘地,非不
違慈;畜長捉寶,寧無貪染;來者有智,請為通
之。又問:化教亦兼事行,豈無身口!行教通禁三
業,豈不明心!何以上文離開三業以配兩教,
亦請答之?故下,引證。即《善生經》。彼明二人同
作一罪,受戒者重,不受者輕。《智論》文同,如〈懺
篇〉引。
徵意中,初躡上經文以為徵詞。謂彼經
既顯,此不須分。恐下,示所為,上句指迷。言
宗體者,即上所判也。次句遮妄。言是非者,化
行相濫也。世聞《淨名》發心即是具足,妄判戒
之有無。或迷三性犯制,乃謂業均一品;或云
營福違戒無過;或執心觀,便毀律儀;或謂堅
持,無勞慧觀;或依《方等》二懺,而云制罪都亡;
或依篇聚六治,乃謂性業皆滅。故有依大教
懺夷,足小乘僧數。如斯迷濫,從古至今。至下
懺篇,更為廣說。故下,明今立。通及後世,無復
謬濫,故云永用等。蠲,簡也。〈標宗〉、〈僧網〉、〈懺法〉、〈沙
彌〉等,皆辨二教,臨文詳之。
第八門。前門人法並通,此門並局;以人唯二
眾,教局行科。然而報相兩殊,故使教分同別;
故須辨示,方見諸篇。
通塞中,初文。同戒即止
持戒本,初篇四重,二篇七戒,三十中十八,九
十中六十九,眾學一百,七滅諍也。同制謂作
持諸法。具諸門者,同戒在中卷,同制則上下
二卷。其全同者,則無別舉,如〈集僧〉、〈與欲〉、〈羯磨〉、
〈僧網〉之類。少有異者,隨事點示,如〈結界〉中,尼
界二里,有難同僧;捨戒中明尼無再受,〈受日〉
中尼唯七日,〈二衣〉中尼加二衣之類。上通明
兩同。若下,別顯同戒,上文指易。戒本分者,即
律廣文。隱下,顯難。〈隨相〉即中卷。如離衣中三
衣五衣皆提。眾學中通示尼等同犯。又〈篇聚〉
中,示尼八重。又〈持犯〉境想云:尼中非無,亦指
同僧;通緣中總標五眾之類。
次明塞中,前明
止行,初句標示。約位戒,即與僧異者,八夷後
四,十七殘中十戒,三十中十二,單提中一百
九,八提舍尼,尋尼戒本對之可見。謂下,釋異。
文列三句,例括異戒,略為引之。轉重不同中
三,初僧殘六戒;二捨墮
九戒;三單提十三
戒。有無互缺中二,初
捨墮尼無二戒;二單提尼無三戒
。犯同緣異亦二,初捨墮一戒
;二單提五戒。上約鈔疏以明。更以
義求,八夷後四及二不定,即是有無;八提舍
尼,四八相望,亦即有無;對索美食,即同輕重。
而下,指尼篇如上多異,不可盡列;故選時要,
方入別行。盛行謂數犯;難知謂微隱。互專一
義,亦所不出,即如下篇上列六戒,夷中出
三,觸八及覆;殘中出二,言人四獨;單提出紡
績一戒。及下一句示作行。言眾行者,下列七
門,上即〈隨戒〉一門;餘之六種,并屬眾行,謂受
懺說恣安居師資也。方下,總指。
結意中,上二
句結前。分宗類者,即向所明通塞條別。未
顯來詮者,不明立教同別來意也。諸下,指廣。
不同意者,即上止作別相,各有所以。大疏即
祖師所稟首師《律疏》二十卷。而言大者,或隨
大部為言、或簡今家戒業二疏,非謂尊師故
也。今見《義鈔》、《戒疏》,不能廣錄,學者自尋。
第九門。標云異同有二,初明沙彌,即對大僧。
下明式叉,即望三眾。
沙彌中,初科,上句標名。
沙彌是梵語,此云息慈。若下,明體同。
檢下,示相局。就下,明行遍。等塵沙者,副本體
故。下云除羯磨一法,不在數例;自餘眾行,並
制同修等。結下,明犯。第五篇即突吉羅。無論
遮性,一概結吉,示教輕故。就下,顯位。諸戒末
者,即指廣律並列戒後,別尊卑故。問:體既是
同,那分大小?答:境量雖同,志願碩異;有願無
願,豈不明乎!若爾,既遍塵沙,何唯列十?答:若
論戒體,發在三歸;後說十戒,略陳其相,如大
僧四重之例。故下云且列十戒,喜犯前標;餘
所未知,二師別教等。
辨異中。言自外者,如五
德、十數、持衣、說淨、別堂說恣、有緣掘壞之類,
並如下篇。事容是非,故云取捨。沙彌如本篇,
沙彌尼附尼法,故云各就等。
次式叉中,初文,
上句標名。此云學法女。由尼報弱,就小學中,
別提六行,為具方便;二年則驗胎有無,六法
則顯行貞固;《十誦》所謂練身練心,即此義也。
六法下,明體同沙彌。自下,明行同三眾。六法者:
一摩觸,二盜四錢,三殺畜,四小妄,五非時食,
六飲酒。學宗謂行本也。言學有三:一學根本
,二學法,三學行。不重發者,以式
叉尼轉根為男,即入僧沙彌故。《業疏》云:此學
法女無戒體也,但受別教,位過沙彌;以人不
解,謂分三眾,有三戒體等。問:沙彌尼戒,既遍
塵沙,何以式叉方行此六?答:選其喜犯,重更
約勒;無體再發,即其義矣。同三眾者,指下文
也;同大僧則具在諸篇;同大尼沙彌,則各如
別篇。沙彌合一,故言三眾。
別行中。如無沙彌
尼,得與大尼授食之類,下文具委。
第十門,標分中。鈔者祖師自號也。引下三句,
即括三科。但科酌之言,對下少異。然下云鈔
興,但明抄略之意;此言科酌,正明量處之謀;
前後異名,共成一意。言正經者,正謂入諸正
錄,經者訓法訓常,名兼通別;通該三藏,別在
修多;今此從通,以收群部。
小乘律論中又三,
初明諸律。具云摩訶僧祇,此翻大眾。
曇無德亦云曇摩毱多,此翻法正,亦云法護、
法鏡、法密。薩婆多,或云薩婆諦婆,此云有。
彌沙塞此云不著有無觀。迦葉遺
亦云迦葉毘,此云重空觀。婆麁富羅亦
名婆蹉富羅,此云著有行。上列六部。前
之四部,戒本廣律,此土已翻,即根本獲一,五
部得三;翻傳時代,備如《戒疏》。下之二部,據非
今鈔所引;相因列之,知名而已。註云依《大集》
者。《義鈔》所引三藏口傳及遺教法律,並以《僧
祇》列為五部,所出不同,故此示之。毘尼下,次
列諸論。此科所列,名為律論,亦名戒論。《婆沙》、
《成實》等,自屬經論。昔人不曉,例云小乘論,傳
濫久矣。《多論》下注并傳者,即《師資傳》。《了論》
注云:釋正量部者,此亦上座部中分出,律本
不到比方,即《了論》所宗也。真諦即陳朝翻經
三藏,出疏五卷,解釋《了論》,其文未流東南。《五
百問法》,亦云《五百問事經》。《出要律儀》,梁武帝
集,凡二十卷。自下,三指廣。如《三千威儀》、《毘跋
律決正二部律論》等,皆律之部類。
次經論中。二論亦即大小,此總化教。
結略中。費長房後周高僧,周武滅法,遂為翻經
學士。隋文帝開皇十七年,撰《歷代三寶錄》凡
十五卷,今見大藏。
次明異執,標中,有人謂聰
覆二師,首傳《四分》,祖師不合科為異執。今謂
異執之言,目其各計,有何毀斥!縱容妄解,豈
不思所稟首師,亦列于後。又前云五部異執,
則所宗部主亦在其中,又何獨黨於聰覆耶!
非聖人者無法,即斯人也。
列示中。所列諸師,
並出《續高僧傳》。古記廣引,今不同之。若依寫
取,此復何難;但恐徒喪時功,糅雜鈔旨;必欲
知者,取傳尋之,今但列名略注師稟耳。法聰
、道覆、慧光、洪理、曇隱;道樂、洪遵、洪淵、道雲、
道暉、法願、道洪、法勝、
智首、法礪、基
師。
結指中。曇瑗、僧祐、靈裕。江表,表即外也;或云江外
江左,並指吳越在江漢之外故也。關內即京
非,河南即洛陽,蜀部即東西兩川。指《義鈔》者,
未見其文。上來所明,並是所鈔。即前序云:包
異部等,四句收之可見。又異執中,傳演雖多,
不出六見,亦如上引。
次明為經者。一世多不
辨,隨得濫用。二事乖正典,反為執據。如三百
福罰、三十六碩餘糧、五部五色衣、以錢贖佛
食等,並如下破。今宗引用,並據真文,使來學
生信,行事無疑。此章之來,意如此矣。
列示中。
經論參列,凡二十五本。經有十四,論有十一。
其間《諸佛下生》、《乳光》、《提謂》並有真偽二本;他
宗或引,並正本耳。
結斥,可知。隋帝勅令長房
錄中所不收者,並集焚毀;搜之不盡,當時猶
用,故此斥之。然《尼鈔》、《義鈔》或復引用,未詳何
意。
鈔興中。標云本意者,下云臨機有用等是。
正明中,初科。攢多歸少曰撮略,舉一總眾名
包括。餘如前解。
次科。智謂識見,量即器度。
侮,曼也。猷言,即自所鈔。猷法也。空有二十,
雙亦雙非,四執相攻,名為戲論。今采摭眾典,
取捨諸家;恐疑同彼,故須遮之。
正示中,初文,
上句推其師受,顯非自裁。次句呈於已懷,明
須去取。每下,正敘刪削,初二句示撿討。覆謂
反覆。於下四句,明所刪。一事,舉少類多;一事
尚然,況一部行事,其繁可知。文中繁有二重:
一廢立多者,約諸家相望也;二情見繁者,就
諸家自論也。今下,示能刪。此亦有二:一者全
除刪,如受戒法及十三難羯磨戒本等,並廣
列義門,今鈔不錄。二者對破刪,如下但云諸
說不同、昔解多途、廢昔義等,而不委引彼說
者是。如自然界體廣狹方圓、三小立相、安居
受日等,並多古解,一一標破;此但直申今義,
即引誠教,證令取信,故云今並等。且引一事,
餘準明之。如下問云:自然界為方圓耶?答云:
昔云定方;下引《十誦》、《本律》、《丘分》、《善見》、
《了論》等文,仍云廣引誠證,定方須廢。首
題刪繁,文唯據此;如上所示,想無惑矣。
指餘
義中。然今此鈔雖並刪略,諸師申釋,未必全
非;或義章開其戶牖、或問答釋於幽微,何以
此中一概除削。文明此意據合存之;止由難
解,不逗新學,故別為一部,目為《義鈔》。文有三
卷,下卷已亡;故今所指,彼文多闕。《義鈔》興致,
明文在茲;古多妄說,或云二疏之餘、或云二
疏張本,如別所破。具云《拾毘尼義鈔》,此中語
省,以集字代之;下單云《義鈔》、《別鈔》,皆此例也。
文中。通猶容也,餘論即目義解。容彼之說,明
其可存。上二句明義之幽隱。自下二句,明不
益初心。言通解者,以目博知深識之士。具下,
正指彼文。
明不具中。遮世疑云:三藏正教,義
無改作;何以引用,輒有去取?故此釋之,仍引
證據。初明取意。堪入宗者,涉今行事也。自下,
指所餘。撮要包括,是鈔所宗;橫評繁文,即今
所諱,故云非鈔者意也。故下,引證。初引本律,
出三十四卷;次引《母論》,文出第六。並因比丘
為人說法,不能廣說,白佛故聽。律文具引,論
略白語。要謂精當該攝,妙即善巧適機。
示所
為者,即鈔興意也。庶,望也。訪問也。上明法有
倫序,不假他求;下顯事有準承,無疑得失。臨
機有用,即事即行,二句偶對,語別義同。此之
四句,一部大宗;獨異諸師,高超九代。盡如來
權巧之旨,闢群生解脫之門。三寶所以住
持,五乘所以發軫者,功在於茲矣。是以行事
之目,標在首題;訓蒙之詞,遍于一部。凡為道
眾,率由此門;禪教雖殊,無不受賜;曲尋弘濟,
可勝言哉。
遮妄增者。此即聖意懸鑒未來,各
興解釋,必乖本趣,故此止之。初敘妄增。不急
務者,即世現行諸家章記,或廣張法相、或多
雜俗書,顛覆祖宗,繄昏智眼,請詳聖訓,自可
鑒之。使下,次顯過患。上句明壞教。今鈔始終
盡稽聖典,故曰真宗。次句明迷行。教行兩亡,
則破戒造惡,非沙門行,如鳥鼠焉。此出《佛藏
經》,彼明比丘不修戒行,非道非俗,猶如蝙蝠,
非鳥非鼠,具引如〈篇聚〉中。意謂此鈔既興,人
知持奉;由彼穢雜,後進還迷,故云復存也。茲
日,通指斯時。即今學者專攻章記,爭馳講論,
以為己能。身作重夷,口護輕吉。自謂精明盜
相,反侵損於四方;善達婬科,更荒迷於三道;
昏飡饜飫,尚說過中;夕飲酕醄,猶談酒制;人
前斂相,詐現威容;屏處為非,略無畏忌。此徒
擊目,豈是誣言。良由章記之乖訛,復是師承
之庸鄙。不令教於不令,一盲導於眾盲;皇祖
真宗,於茲殆絕;一尋此意,不覺嗟呼!因筆斯文,
益增哽痛;自非聖鑒,孰見余心。悲夫!
總結中,
上三句結前。言總束者,則驗十門非別序明
矣。諸門者,即下諸篇;則顯教興中指諸門,非
九門明矣。析,辨也。若下,指廣。可知。別論者,則
三十篇望序為別,又復明矣。
大段第三,示所
詮行相,初總示中。宅,居也。佛門廣大,包納清
澄,喻之如海;僧稟佛化,即居其中;如犯重禁,
名為邊罪,謂漂出佛海邊外,即其義也。流即
是水,法能滋物,故比於水。廁,預也。伍,眾也。此
明比丘身具三寶,所修法行,雖乃萬途;以眾
自共,攝無不盡。然據行體,止是二持;但就作
中,別簡一色;羯磨僧法以為眾行;自餘雜法,
總歸共行。欲使綱目兩分,眾別無濫,故云唯
三位也。
別對中,初明自行。上句明建志攝修,
次句示學知教相。出離聖道,不類邪術,故云
正戒。文指體相,必具法行;體附釋相,相總四
篇;故此二字,統於中卷。自下,次明眾行。上句
𨃃前,次句正示。凡行僧事,必先簡眾;故須
體淨,方應秉宣。言綱領者,對下毛目也。匡攝
住持,存乎眾法;隨事奉修,在乎別行;眾法存
則別行修,綱領舉則毛目正;上下作持,離分
在此。自他下,明共行。上句示行相。凡為道眾,
彼我同須,即是共義,故云兩德。德亦行也。下
句顯繁多。除僧法羯磨已外,一切作行,皆歸
共收。唯此共行,攝相最廣,故曰多途。或可上
句躡前兩行;次句正示行相,謂必須共行輔
成自眾,故云成相多途。問:自眾兩行,亦制同
遵,豈非相濫?答:自行則護體防心,義非他共;
止作體別,此不在言。就論眾行,作業辦事,多
是為他;義非常行,有緣方舉。共行不爾,日用
恒須,是僧俱稟,獨彰斯目;如衣藥鉢器計請
導俗等類。比論二行,別相可知。然三行之目,
古德所傳。若取今文,明標自行;又復前云上
卷則攝於眾務,則自眾二行名義灼然。唯斯
共行,雖復無文;兩德之言,義取無爽。古多妄
解,不免繁詞。問:前
文已分,何意重迷?答:前判能詮,則以文攝行;
此明所詮,則指行在文。雖文行俱明,而正意
兩別。問:前以上卷在初,此則中卷為首,何以
不同:答:意如上解。若爾,何不依行次第,以自
行為上卷耶?答:此有二意。一約行次第,則先
止後作,自行合初。二約事勝劣,則住持功大,
眾須在首;故律序云:以眾和合故,佛法得久
住。今取後意,如文所列。
雙結中。教行兩備,攝
機斯盡。
次科,初二句標難。謂事隨篇類,則使
三行互有投寄。如上卷〈標宗〉亦明法體行相,
及捨戒、六念、別人說恣、識疑發露之類,則眾
行兼自共也。又中卷〈懺六聚〉中眾別悔法,則
自行兼眾共也。下卷攝衣攝食亡物等諸羯
磨法,并雜行等,則共行兼眾自也。三行相參,
不可一判,故云難也。若下,釋其難相,成繁闕
過,上二句示闕略過。長途散釋者,謂不約三
行收束也。寡討論者,謂不稱機宜也。以言無
所歸,人難披撿故。下二句明傷繁過。言曲分
者,謂逐卷隨篇,明三行簡判也。過在繁碎者,
亂於教旨也。
三中,初示今判。上二句,正示對
翻兩過。隨宜者,離前寡討論過也。約略者,
相前曲分也。通結者,謂大分三行,翻上散釋
也。指歸者,雖有相投,舉行攝屬,離上繁碎過
也。下二句顯意。使謂令於後人也。綱領即三
行,毛目即諸篇行相。整,理也。載下,結勸。上
句勸學,開其解也;下句勸修,成其行也。載,即
重也。
上卷首題,委如前釋。今總分對,略為四別。初
約能所。上三字律題是所宗,下七字鈔題是
能宗。又律題中,四分屬能集,律是所集。鈔題
中,刪補行三字是能,繁闕事三字為所。又鈔
字是能,行事屬所。二約通別。律題為通,貫諸
部故。鈔題為別,局今文故。又《四分》為別,五中
一故;律字是通,諸宗同稱故。刪等六字為別,
無所濫故;鈔字為通,容相涉故。三約人分。律
是佛制,《四分》即部主集,鈔即祖師撰。四約華
梵。上三字翻梵成華,下竝華語。梵云折埵理、
質埵理,此翻分四。從此方俗,迴易其語。辨律
華梵,如〈釋相〉中。極知繁碎。講學剖文,不得不
爾。忘筌之士,更繁何患;執指之徒,無言亦著,
豈不然乎!
列篇中。標宗勸學,文局上卷,義該
一部。下十一篇,正明眾行。然成辦僧事,必假
四緣:人、法、事、處,闕一不可。今此諸篇,依之而
列。第二三四,即能秉之人;第五即所秉之法,
第六即秉法之處。已下六篇,即所被之事;事
復有三:七及八九,即有情事。十與十二,即非
情事;安居一篇,即二合事
釋標宗篇
一部之文,兼該三藏。文體正意,唯歸戒律。故
當標出正宗,顯彰勝德。使夫學者投心有所,
功不虛費。故以此篇冠于卷首。標即訓指,宗
即是戒。問:下列四種,何者是宗?答:若就別論,
唯法為宗;下云宗體,或云法體,宗法互舉,別
指何疑。若約通論,四竝是宗,良由戒法總餘
三故。言顯德者,廣引教相,贊述戒功,令知本
受,專勤守護。即下科云順戒則三寶住持,辨
比丘事,至文可見。自昔章記,竝以標宗科為
僧體,甚失文意,如後攻之。今明此篇指示學
宗,激勵持奉;通貫諸篇,總發三行。是以《尼鈔》
題云勸學。準彼驗此,方見聖心。學者臨文,彌
須用意;提携開誘,最所精詳;必欲智眼開明,
學路無壅;此而不達,餘竝徒然。勉夫!注有二
意。一是開章,以此篇中不別分故。二即釋題,
由是二門合之為目,恐人不曉,故注釋之。
歎
教文中。律字是法,海下並喻。今先出喻,然後
合法。初三字明竪深,次句明橫廣;雖下二句,
明容而不雜;騰下二句,明逸而不濫。沖亦訓
深,漸漸深入,莫窮底故。通萬象者,天地萬物,
皆蒙潤故。包含等者,百川所歸故。不宿屍者,
性清潔故。騰岳等者,勢蕩逸故。岳喻其高,雲
喻其動,喻中喻故。潮不過者,涌有時故。法合
中,初合竪深。遠古諸佛、三乘聖賢,由戒資成,
至于現未展轉無窮。故《戒疏》云:前聖果圓,後
賢因滿;引生來業,展轉住持;眾生無盡,戒亦
無竭。即戒本云: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
在諸世尊,皆共尊敬戒是也。二合橫廣。三義
釋之。初明遍境者,十方法界依正二報,情非
情類,無非戒故。二約禁業者,三業四儀,施為
舉動,三千八萬,皆聖制故。三約資行者,萬行
由生,眾善所住,三聖道成,率由戒檢故。合
第三中。戒法弘通,九道師訓;人收七眾,趣該
非畜攝濟不遺,故云無外。然則或違重
禁,教所不容;五眾則坌污清流,必加擯罰;其
餘則入道無益,永障出家;若論治擯,實通諸
篇;然對死屍,須約四重;即律序云:譬如有死
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漂,棄之於岸上。諸
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眾所不容受,以是當
持戒。合第四者。謂止作持犯,隨緣興制;詮相
浩博,喻若波濤。然篇聚重輕,犯緣具闕;定犯
不犯,纖毫不差;眾別行相,施造有儀;如非成
敗,無容濫託。如潮有信,法喻彌彰。律云海有
八奇特法:一一切眾流皆往投之;二常不失
潮限;三五大河皆投於海而失本名;四五大
河及天雨盡歸於海,無有增減;五海水盡醎,同
為一味;六不受死屍;七多出珍寶;八大形者
所居。此中略舉,未必全同;如戒本序,但明二
德;必欲強配,臨文自裁。
勸持中,初科,明出家
之人所務唯二:一須稟戒,二當學道。初中,上
句標人。凡謂非一。廁預者,對下沐心,即指身
口。佛法深妙,有信得入,故曰玄門。克下,示所
學。克猶必也。清禁即戒法。戒防七業,故不容
非。二學道中。初句標人。正道清澄,洗沐塵垢,
故喻如水。慕下,明所修。慕即志念。出要即指
定慧。定靜慧明,不隨塵欲,故無染世。上約三
學,事理業惑,相對以明。乃知出家之士,義無
偏學;專事昧道,未異凡流;樂道忘事,何由修
證?上是對明三學。故下,合示兩利,初二句正
示。德益時者,外用無非,住持生善,成利他也。
超塵網者,寡欲絕累,成自利也。良下,推其所
以。上二句顯利他之功,本由淨戒;下二句明
自利之德,實因定慧。法即是戒,道即定慧。
敘
不學中,初料,上二句標人。澆末是時。淺識者,
無所解故。庸見者,同塵俗故。雖下,示庸淺之
相。先且分定;初二句,明學寡;次二句,明行薄。
又次二句,明情疎;復次二句,明志塞。局下至
體之,明言論鄙俗。名參者,無實德故。緇服即
黑色衣。不依律者,違聖教故。疎野者,無所拘
故。真要與下真趣,竝指前三學。封猶閉也。守
株喻其愚也。志
即是心。絕通望者,無所見也。就言論中,初二
句謂無稽實。局塞也。之猶於也。首即頭也。此
句躡上生下。次四句明混同流俗。事即所說
之事。研下,舉積學比況。闇託,謂不達前事,冥
然為之。體即解也。
彰過中四,初明濫教。所行
違制,妄謂依律,故云濫委。法司即律宗。律實
不然,愚者謂是,故為彼亂。即世學者說律訓
人。自貿椹衣,言遵王制;夜粥晏齋,謂是隨方。
非時噉飯,妄言未必長惡;貪飲藥酒,便言有
病療治;不學愚僧,傳為口實。誣聖亂法,豈復
過是!來者有識,慎勿隨邪。肆下,次明專任。肆,
恣也。順己情者,非制而制,曰縱。違我意者,是
制便斷,名奪。事既非法,人有不從,即以威武
抑而挫之。所謂持戒比丘,反遭治擯,乃至羅
漢亦被打罵,即其事也。暴謂兇惡,剋即侵害。
尚非下,三舉況。俗節即世禮,禮以節人故也。
孔子云: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
勿動。《曲禮》曰:傲不可長,欲不可縱。是則儒典
動必合禮,不容縱傲。安有出世道人,反成肆
恣,故云也。致令下,四彰損。上句明塞學路,次
句明滅法律,下二句傷歎。磐謂大石。《周易困
卦》云:困于石,據于蒺蔾。喻上庸流
濫為師首,妄行非法;則使來蒙解行不進,如
困于石。若復不學,恥墮無知,如據蒺蔾,此謂
進退不可之象。世途擊目,豈不昭然。羈,居宜
反,馬絆也。䩛,毘必反,車束也。此二即乘駕之
要物。律為住持中最,故以比焉。
舉興替中。初
句語通上下,前敘淺識故替,後勸深崇必興。
次句囑於後學。復下,顯益。佛智朗然,故喻如
日。法能摧展業惑,故喻如輪。苟得其人,則三
寶重興;反前覆墜,故云再也。
正明中,初科。望
下〈釋相〉,故云略指。宗即是法,證題不疑。令下,
示意。興謂發心,建即立行。識體進行,成因感
果,故云有託。如後結文。
領受中,初文為二,先
示法體。上句明戒法有濟物之能,下句明戒
體為立行之本。器即是機。大小凡聖道俗七
部上中下心,皆獲得故。趣謂歸趣。體能生行,
行還護體;以行望體,體為所歸。故知比丘以
體為本,領受少差,畢身虛喪;一生大事,可不
慎乎!而下,次明得失,初明得者。準受戒中必
具五緣,方發戒品:一能受有五,二所對有六,三發
心乞戒,四心境相當,五事成究竟。今以善淨
一句,對收一三;稱緣一句,即收第二;方克一
句,即收第四五。克猶遂也。若下,次明失,初三
句明緣乖不得。即反五緣。不待全差,少乖即
失,故云毫微。徒虛也。將下,彰無戒之過。上一
句失自利,下二句失利他。
結誥中,初二句指
所誥人。清身謂志樂建修。圓果即心期極證。
無下一句,誡輕易。必下,教用意。專志者,有所
詣也。攝慮者,無異想也。契謂心會前法,入即
納法歸心。滯,礙也。故下,引證。即《涅槃》十八卷,
彼云:云何念戒?菩薩思惟有戒不破不漏不
壞不雜,雖無形色而
可護持;雖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具足;諸
佛菩薩之所讚歎,是大方等大涅槃因。此證
重心領納,有戒何疑。
徵釋中,初科;上二字,徵
上所受,發下開章。但下,釋意。初敘廣;且下,示
要。初中,上二句據法明廣。五、八、十、具,四位不
同;或約業者,七支種類也;或從制者,重輕篇
聚也。軼,車相交過,喻其多貌。次二句
約心明廣。即上四位各有三品。若下二句,就
境明廣。情及非情,不可數故。示要中。樞即門
樞,亦取要義。欲達四科,先須略示。聖人制教
名法,納法成業名體,依體起護名行,為行有
儀名相。有云未受名法,受已名體;今謂不
然。法之為義,貫徹始終,安有受已不得名法。
須知下三從初得號,是故一一皆得稱戒。或
可竝以法字貫之,方顯體及行相,非餘泛善。
問:所以唯四,不多少者?答:攝修始終,無缺剩
故。隨成一行,四義整足;言有次第,行不前後。
問:法之與體,同異云何?答:《業疏》云:體者戒法
所依之本。是則法為能依,體是所依,不可云
同。又云:戒體者,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
所納之戒體。據此不可云異。應知言法未必
是體,言體其必是法。不即不離,非同非異。問:
行相何異?答:三業分之。
戒法中,初文二,初標
示。語猶敘也。直下,正明。法雖兩通,不能委辨;
但從聖論,故云直也。必,定也。軌成者,示法義
也。出離道者,聖所證也;〈釋相〉科為聖道本基,
即同此意。要下,出從聖所以。然此但示法之
功力,文不明指何者是法,意令學者得而得
之。
次科,初二句躡前。今下,正示。已成者,初果
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今雖在凡,亦名聖
法,因中果號也。
三中,初明立志,上二句明慕
近事。背俗向道,得事解脫,在凡因故。下二句
明希遠果。斷惑證理,即理解脫,是聖果故。累
即三界結使,外謂二種涅槃。又可上約身儀
異世,下據心行清昇。必下,勸令早學。言必預
者,不得臨時故。此心者,即上近遠二心。隨人
者,任機優劣故。乃下,示相應。初句納法為體,
次句依體起行。行必兼相,四種備焉。故下,結
名。以依體起持,名隨行故。
戒體中,初科為二,
初指餘文。通論即宗論,非別解故;如《成實》、《婆
沙》、《雜心》、《俱舍》等。所發即無作。今下,標今意。相
謂心之相狀。
正示中三,初二句示戒量。法界
者,十界依正也。塵沙者,喻其多也。二諦者,佛
所立教也。此謂約境顯戒,故云等法。以已下,
正明心相。初句立誓盡一形壽,次句通包禮
敬陳詞身口二業;善下,明屏絕妄念;測下,明
心法相應。測思者,成業之本,得戒之因;三品
心中,隨發何等。明慧者,反照心境,如理稱教,
而非倒想妄緣前境。或以四字別解者,測謂
發心,思即緣境,明謂有記,慧即檢察。上明用
心,下明合法。由上起心,必須遍緣塵沙等境;
法從境制,量亦普周;心隨法生,法廣心遍;心
法相應,函蓋相稱,故云冥會。冥,暗;會,合也。法
猶在境,以心對望,故云前法;下云彼法,義亦
同然。以此下,明納體,初二句躡上冥會。於下,
明法隨心起。法是無情,由心緣故,還即隨心;
故三羯磨時,初動於境,次集於空,後入於心;
法依心故,名為法體。領下,示體所在。若據當
分,體是非心;不顯所依,體與心異。今言在心,
乃取圓意,即指藏識為所依處。此之二句,正
示無作;昔人反云此是作體,安有心中但領
作耶!問:若是無作,即是所發,何以前文指如
通論?答:此中但言領納在心,不明所納是色
非色。故指如彼,〈釋相〉廣明。問:前云正顯能領
心相,豈非作戒?答:此謂以作顯無作耳。問:何
不直示無作,而明心相者?答:能領之心,發體
正要。獨茲曲示,餘竝無文。若乃考得法之元
由,決所受之成否;苟迷此旨,餘復何言。或無
記妄緣,或泛爾餘善;一生罔象,畢世遲疑;無
戒滿洲,聖言有旨。故茲提示,義不徒然。
戒行
中三,初躡前科。必下,示行相。方便有二,即教
行也。教謂律藏,必依師學;行謂對治,唯在己
修;由本興心,稟教期行以為受體;今還如體
而學而修。文明檢察,似偏約行;然離過對治,
非學不立;廣修之語,理必兼含。檢察即心,心
即行體;準疏具三,能憶、能持、能防;一心三用,
無非順受,方成隨行,此謂能察;身口威儀即
所察。此二句,須明成就二持,遠離兩犯。而云
身口,且據麁非;約準今宗,義通三業。上云檢
察,正示修行;下云慕聖,明其標志。克,猶定也。
崇,重也。前聖,通目三乘已成道者。持下,結示
名義。持心即行。後起順前,示隨行義。下引經
證。文如前引,但易具足為清淨耳;具足無缺,
即清淨故。
戒相中二,初即承前。隨下,正示。問:
〈釋相篇〉中,以戒本為相,與此異者?答:此約行
明,彼就法辨。然則行必循法,法必軌行。文云
動則稱法,豈不明乎!
顯德中,初科,初至能盡,
結前文也;直引下,生後意也。初文,上三句結
歎。出道本依,對下成果,即約修因以論。本依,
即基址義。宗極者,法身由成故,轉為果德故,
眾聖敬護故;即如戒本,三世諸佛皆共尊敬,聖
賢稱譽等。故下,示標宗意。表,首也。知下,明開
悟。佩,持也。下下,明自他益。自餘下,明住持益。
功德下,結示無窮。生後中。直引者,更無自說,
使生信故。令下,稱美後學,使堅持故。或可從
初至有在為結前,知自下即生後。結前同上
釋。就生後中,初至能盡,即敘德;直下,明引顯,
即題中顯德二字。聖說者,下引大小經律論,
或是佛說,或餘人說,無非聖故;又可雖通餘
人,還述佛意,是則聖說唯在如來。詳,審也。諸,
之也。
引證中,初科,前約違順開章。比丘事者,
通於眾別。言翻種者,戒為脫苦因,受反增故。
種字去呼。苦業,即惡因也。但下,敘廣標略。言
經論者,律在其中。一化者,始於成道,終至唱
滅,中間教法,無不引之;故言一化,亦名一期。
小乘經中,初科,《般泥洹經》。東晉法顯所翻本。
彼因魔王請佛涅槃,佛即許之。阿難悲惱,三
請世尊住壽一劫。佛說偈云:我所說諸法,即
是汝等師;又云:汝等勤精進,如我在無異。今
取經意,文有少異。《遺教》。文見卷首。論釋云:示
現波羅提木叉是修行大師故,示現人法住
持相似故。等者,如諸經佛臨滅時,阿難請問
四事。第二問云:佛滅度後,以誰為師?佛言:以
戒為師。
二中。發趣者,發謂起行,趣謂所期。萬行舉
其大數。宗是尊義主義。萬行之中,戒為尊主。
所以然者,有多義故。一由資始故,二有期誓
故,三有本體故,四攝境遍故,五止作統故。餘
行無此,故為卑為賓耳。故下,引證。《古記》云:即
《善生經》,然與戒本序語意相涉。上句總彼兩
句,故云等也。戒以足喻,頗符發趣之義。然從
權意,且指人天;須知所趣實通五乘,如前已
辨。
三中,初舉喻。地有二義:一能生,二能持。
兩引《遺教》,止得初義。上云諸善,通漏無漏及
動不動。下云定慧須約聖道,唯在無漏及不
動耳。又下,次引律文,雙示二義。即本律〈說戒
揵度〉中文。而言經者,名通三藏,皆佛語故。先引文。即下,喻合。經云行根,即能生故。
上三約喻,則初師、二足、三地。合法者,初是軌
物,二即攝行,三能生功德。
小乘論中,《成實》三
喻。柱喻依持,郭喻防禦,印喻為人所信。初言
道品,即是慧學。次第增深,隨有所見,故如樓
觀,即三十七品。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分、八正道。二禪定者,顯是定學。定以防心,抑
制妄動,故喻如城。即同《遺教》喻堤塘也,謂四
禪四空定及餘無漏諸禪三昧。戒為郭者,郭謂
外城。三入眾者,即屬戒學;謂羯磨說戒二種
僧中,具戒清淨方可預故。下二句結勸。
《解脫
論》,第二〈分別戒品〉。指令尋之,今為略引。彼云:
若人有戒。為有戒故,成就無畏;榮顯親友,聖
所憐愍,是親友依,是善莊嚴,是領諸行,是功
德處,是供養處,是可責同學處,於諸善法不
畏不退,成就一切意願清淨,雖死不忘,成伏
解脫樂方便,如是無邊戒功德。
《毘婆沙論》,初
中。初句牒所受,下列四義。尸羅,梵言,此翻為
戒。今以梵語,猶含多義,故反釋之。
次科,初明
尸羅。義含九種,故須皆以尸羅二字貫之。冷、
池、纓、鏡、頭,此五從喻;夢、習、定、勢,此四從法。又
第四明生定,鏡頭喻發慧,餘六當體是戒。又
六中,初明體,二是所感,三即牽行,池謂滅惑,
纓謂德彰,勢謂功勝。破戒熱是因中結業,三
惡熱是果上受苦。纓絡者,論明世纓老少中
年有好不好,戒纓則常好。如鏡者,鏡明則像
現;戒淨,無我理顯。無我字,祖師加之。威勢中,
初舉聖以明。如來德懾魔軍,威伏外道;若親
在眾,破僧不成;強狠眾生,見即歸命。餘下,引
事以證。論云:罽賓國有龍名阿利那,受性
暴惡;住處近僧伽藍,數為暴害。時有五百羅
漢共集,以禪定神力而不能遣;後有一人不
入禪定,直彈指語言:賢善遠此處去,龍即遠
去。諸羅漢問之。彼云:我不以禪定力,直以謹
慎於戒;守護輕戒,猶如重禁。文中但以下,即
引彼答,但束其詞耳。如頭者,頭則具納六塵,
戒則總收眾善,故以喻焉。論中備對六塵,今
舉初後,略其中間,故云乃至。今引足之,謂聞
名身等義,嗅覺意華,甞出離無事寂靜三
菩提味,覺禪定解脫等觸。苦是三界果
相,故如色也。色陰等者,即餘四陰,論云:知總
相別相。二守信者。
以違本受,則為無信。三行,四器,二並從喻。
覆
釋中。瞿沙,《師資傳》云:五十二餘師之數,善能
說法。彼以別義釋上尸羅,故論取之。如下,舉
喻。行下,合法。即同戒本護戒足也。通前共為
十義。
大乘經,《華嚴》有多譯。今引晉譯六十卷
者。即第八〈明法品〉文,文有四段。彼云:菩薩摩
訶薩教化眾生發菩提心,是故能令佛寶不
斷。開示甚深諸妙法藏,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具足受持威儀教法,是故能令僧寶不斷。
復次,悉能讚歎一切大願,是故能令佛寶不
斷。分別解說十二緣起,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行六和敬,是故能令僧寶不斷。復次,下佛
種子於眾生田,生正覺芽,是故能令佛寶不
斷。不惜身命護持正法,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善御大眾,心不憂悔,是故能令僧寶不斷。
今鈔上五句竝摘僧寶中文。初二句明別行,
次句即眾行,後二句明攝眾。行必依法,故無
憂悔。去來已下,即第四段總結中文。三世佛
法奉順無違,則護三寶故。
《大集》,引彼十九〈護
法品〉文。初引菩薩請詞。五滓,阻史反,濁也。言
五濁者,一劫濁,
二見濁,三煩惱濁,四眾生濁,五命濁。如餘土者,引他為例以
申請意。佛言止止!佛自知時;因緣未出,則不
預制;由不即制,故云後許。
薩遮尼犍,即外道
名,以為經題。廣如第二,今略引之。彼明佛在
欝闍延城。時有大薩遮尼犍子,與八十八千
萬尼犍子遊行諸國,教化眾生,次至欝
闍城。時國主嚴熾王問尼犍子:如來相好莊
嚴之身,以何為本?從何為始?尼揵答言:一切
功德助道之行,舉要言之,以戒為本,持戒為始。
續云:若不持戒等,如鈔所引。破戒墮獄。畜是
別報,故云不得。又畜為下趣,而復疥癩,猶故
不得。欲明毀戒尚無劣報,以勵持者必加勝
功。
《月燈經》中偈文,彼經不
出,未詳所以。上半偈明俗貴道賤。色謂儀貌,
族即貴姓。多聞謂足學。無戒即無智;畜無此
二,故舉比之。下半明俗輕道重,反上二句。卑
謂形陋,下即賤姓。人中尊貴,故名勝士。以色
族是世俗妄法,戒智乃出世真道,故非比倫。
《涅槃經》有南北二本,此引北本第十七〈梵行
品〉文。今但括意,文少不等。初二句舉因果索
機;必下,示修證之法。若下,出其違行;我亦下,
遮其受經。所以然者。經明眾生佛性,如雜血
乳;停搆煎煖,乃出醍醐。佛性亦爾,為煩惱雜;
三學修治,漸至佛果。欲斷煩惱,先須止業。止
業之要,豈過戒律。今時濫染大乘,便言不拘
不檢,無持無犯,何善何罪。師徒傳妄,作惡無
窮。又云:持戒人天果報。請詳佛語,宜息邪情。
況《華嚴》圓頓上乘,《涅槃》終窮極唱;金言猛勵,
可不信乎!
《華嚴》偈,上句示功。無上菩提者,以
果彰因也。次句勸修。下半偈明聖所歎。以順
教故。故下,祖師示意。望前已引,故言重也。
大
乘論,《智論》釋《般若經》,具云《大智度論》。今引第
十四。文為五段,初二句舉果總勸。大利如上
二經。一切下,二敘功勸。諸德根及下善法處,
同前大地喻也。出家要者,同前《華嚴》文也。如
下,舉世二物,喻令護惜。又下,三約無戒損失
勸,上舉三喻。若下,法合。好果語通五乘,對前
大利,須指佛果。若棄下,四舉無益苦行勸。文
列諸外道法。袈裟語通,或即外道服,或可外
道僣著袈裟;如販賣戒,外道與跋難陀袈裟
相易,為戒緣起。或可通名不受佛戒之人,不
專外道。人雖下,五約現報勸,初明生前報。上
二句標持人。香聞下三句,即戒本中名譽樂;
香喻美德外揚,為他所聞。所願一句,即利養
樂。此謂戒德所感,非求而得之。持戒下,次明
臨終報。準《俱舍》中,人命終時,三大次解;火大
解時,令心躁悶,翻睛吐沫;水大解時,形體洪
腫,筋脈爛壞。風大解時,瞥爾命終,不知
不覺;地大堅重,不能解也。今取最後,故舉風大;能解支節,故喻如刀。
心不怖者,淨業熏習,正念現前;
毀戒惡露,懷憂心怖。
《地持》三十二相者,一、足下
平如匳底,二、足下千輻輪相
,三、手指纖長,四、足跟長,
五、身方直,六、網縵指如白鵝王
,七、手足軟,八、節踝𦟛
滿,九、身毛上靡,十、鹿王腨,十
一、身圓滿如尼拘陀樹,十二、立手過膝,十三、
頂有肉髻,十四、無見頂,
十五、陰藏相,十六、皮膚
細軟,十七、身毛右旋,十八、身
金色,十九、常光明曜,二十、七
處滿,二十一、柔
軟聲,二十二、缺骨充滿,二十三、師子
上身,二十四、臂𦟛纖,二
十五、四十齒白淨齊密,二十六、四牙相
,二十七、師子頰,二十八、味中上
味,二十九、廣長舌,三十、梵
音聲,三十一、目𥇒紺色,三十二、
白毫相。然諸經論名數不同,如上且依
《涅槃》具出。智者云:三十二相,因雖各各。論其
真因,持戒精進。精進無戒,尚不得人天,況餘
相耶!故知因者,須分通別;若論別因,如上所
配。若論通因,皆由持戒;今從通意以彰戒德,
故云無差別也。上三句推果本因。若下,舉劣
況勝。以不持戒必墜三塗,所以不得人中賤
報。
《十住婆沙》。以文廣故,指而不引,今趣撮之。
彼〈讚戒品〉云:菩薩如是淨持尸羅,能攝種種
功德。又云:是出家人第一所喜樂處,成就諸
出家者一切大利等。〈戒報品〉云:菩薩行深般
若波羅蜜,若未離欲,作四天下轉輪聖王;
得千輻金輪,種種珍寶莊嚴其輞,琉璃為轂,
周圓十五里;百種夜叉神所共持護云云。問:
如上所引,為歎菩薩戒?為聲聞戒?答:須分二
意。若據通論,小不兼大,大必攝小;如《涅槃》、《大
集》等。若約別論,互不相攝;今所引者,借大歎
小,如《華嚴》、《十住》也。
制教中。觀下諸文所歎持
戒,大約有三:一者住法,二者自利利他,三者
生善滅惡。用此三意尋之可知。
《僧祇》五意。初
二即住法。建立即現在。久住通未來。三五是
自益。四是益他。篤,厚也。
《四分》中,初引持戒五
德。上三屬自,第四即他。又一三是生善,二四
即滅惡,第五可知。勝諸怨者,即四魔怨,五陰、
煩惱、死及天也。又下,引制戒十利。如來隨結
一戒,皆云有十種利,今舉初利。二令僧歡喜;
三令僧安樂;四未信令信;五已信
令增長;六難調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
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
十令正法久住。
《十誦》。彼明波離別申三
問,初問過去佛法,次問未來,三問今佛,竝問
幾時住世。佛一一別答如文。但今總示,故云
乃至等。
《了論》解中,初定名。有下,顯益。二中。言
清淨者,離染濁故。言正直者,離邪諂故。四中。
始從在家,次第引至五種住處。乃至者,略天住
、梵住、聖住、無餘涅槃。五中,初約
三乘第論其勝。若下,明凡夫中勝。自非負識
高達之士,不肖下流,豈能奉律耶!文中其中
此事,皆指毘尼。
《婆論》。三藏對論以彰律勝。二
中,一切佛弟子者,通該七眾。一切眾生,且指三
善道。第四纓絡,即喻住持。
《善見》五法,言相交涉。
初遵稟教法,二淨僧成眾,三傳受不絕,四行
業清淨,五住持久永。所以唯據五人者,能辦
受戒等眾法故。所以約五千年者,論問千年
已,佛法為都滅耶?答:不都滅。於千年中得三
達智;復千年中,得愛盡羅漢,無三達智;復
千年中,得阿那含;復千年中,得斯陀含;復千
年中,得須陀洹,學法五千歲得道;後五千年,
學而不得道。萬歲後經書文字滅盡,但現剃
頭有袈裟而已。
《五百問》,初敘阿難懷憂。乃至
者,略阿難答云世間無師。佛言下,答有三段,
竝指戒即是佛。所以然者,佛有生法二身。法身
復二,一理法身,即所證理顯;二事法身,即五分
德圓。生身有生滅,此二法身,即是常住。故馬
鳴釋於我滅後珍敬木叉云:示現不盡滅,法身
常住世間,作究竟度故。是知佛本無身,全是
積劫修成功德之聚;還以己德開示群生,故
名為戒;當知此戒即是如來,故云若我在世
無異此也。苟迷此旨,佛語何通?後學至此,宜
切注意。初示親臨。法實不來,高座演說,有同
來故。又言下,二顯同體,初正示。文中敬念持
護,竝同於佛。如下,喻顯。飲水殺蟲者,合上任
運兩得之意。智者勿責喻。又如下,三明面對。
良以一聞淨戒,體用高深,即是如來不漏果
德,故云見也。
次釋祕勝,《多論》中。又云者,對前
文故。初句引問。與彼頗異,彼云契經阿毘曇
不以佛在初,獨律誦以佛在初。今云初集,未詳聖意。以下是答,
初句略答。勝謂高超餘藏,祕謂不使他聞。如
下,比釋,上三句明餘藏非勝祕。不擇時處人
者,彼云契經中諸弟子說法,有時釋提桓因
說,佛言如是,有時化佛說。律下,彰律祕勝。唯
佛說者,反上擇人也。彼云一切佛說故。在僧
中者,反上擇時處也。彼云若屋中有事不得
即結,必當出外。若白衣邊有事,必在眾結。
故勝下合有祕字。又下,引
二論轉證。功德論雙證勝
祕。密即祕也。彼云:毘尼猶王者祕藏,非外官
所司,故曰內藏。此戒律藏者亦爾。非沙彌清
信士女所可聞見,故曰律藏。今但取意以三句
括之。《莊嚴論》單證祕義。彼是偈文;若有智慧
者,能堅持禁戒;愚劣不堪任,護持如是戒。
違戒中。還約者,但望二教為言。然前
唯各辨,此是雜明,則不同也。
《十誦》五滅法中。
彼因長老難提白佛,正法滅後,像法時有幾
非法?今但引佛答詞。初妄稱德故;二道俗反
故;三乖道行故;四惡黨盛故;五善人弱故。此
五滅法,竝因毀戒。云小得心者,心即是定,如
五停四念也。此謂未證謂證,惑眾駭世。今時
即佛,事亦同之。第二。《業疏》云:俗人無法,但專
信奉,故得生天。出家有法,為世福田;乃反毀
犯,妄受信施,開諸惡門,令多眾生習學放逸,
故入獄也。又《阿難七夢經》中。夢出家人轉在
不淨坑中,在家白衣登頭而出。佛告阿難,當
來比丘嫉妬相殺,死入地獄;白衣精進,死生天
上。三。如訖栗枳王夢一大象閉在室中,唯有
小窓;象於室內出得大身,猶閡小尾。表釋迦
弟子,捨世業出家,如擲身出;貪著名利,如閡
小尾。四。如王夢眾多獼猴,以水灌一疥癩獼
猴頂,立之為王。表佛弟子立破戒人為主。五
中。乃至者,略凡夫持戒賢聖學人等。《法滅盡
經》云:佛告阿難:吾涅槃後,五濁惡世,魔道興
盛。魔作沙門,壞亂吾道。乃至菩薩辟支羅漢
精進修德等眾,魔比丘咸共憎嫉,擯出,不令
得住。
五
怖畏者,佛告波離文也。前四妄攝眷屬過,後
一懈怠過。初云不修身戒心慧者,此句貫下
讀之;一往以分,戒屬身口,慧是心觀。或可心
即是定,備舉三學。此明自行既闕,必無利他
故。三相,文中自列。溉水亦是損地。竝須淨語。
既迷戒相,直使作之,是為滅法。
《四分》。五種滅
法,即〈增一〉文。學者深思,彌須弘護。初慢學
誤他,二居上作惡,三能教慳法,四所教愚鈍,
五彼此鬪諍。倣謂相效。持法即經,摩夷即論。
《十誦》中。佛制比丘,五夏已前,專精律部。若達
持犯,辨比丘事,然後乃可學習經論。今越次
而學,行既失序,入道無由;大聖呵責,終非徒
爾。又彼律云:佛見諸比丘不學毘尼,遂讚歎
毘尼,面前讚歎波離持律第一。後諸上座長
老比丘,從波離學律也。今時纔霑戒品,便乃
聽教參禪。為僧行儀,一無所曉。況復輕陵戒
檢,毀呰毘尼。貶學律為小乘,忽持戒為執相。
於是荒迷塵俗,肆恣兇頑。嗜杯臠自謂通方,
行婬怒言稱達道。未窮聖旨,錯解真乘。且戒
必可輕,汝何登壇而受?律必可毀,汝何削髮
染衣?是則輕戒全是自輕,毀律還成自毀。妄
情易習,正道難聞。拔俗超群,萬中無一。請詳
聖訓,能無從乎!
《雜含》,出第三十卷。初四句明
自不學。彼文初下有始字,謂從初不學也。見
下二句,明不喜他學。我下顯非,上句明佛不
贊。謂縱有餘善,不可稱之。何下,示不贊之
意。三塗幽暗,歷劫莫返,故云長夜。
明衰惡中,
《中含》。五衰,上四現相,下句生報。四中,上二明
失利,由福薄故。三不敬者,由德尠故。四惡名
者,由行穢故。耗,謂損減。
《涅槃》,出第五〈如來性
品〉。彼明或人作如是說,故斥之耳。八不淨名
相,如畜寶中。如何下,是佛訶辭。以誣佛謗法,
合得現報故。卷字上呼,謂曲轉也。下句指廣,
彼云:若有說言,佛大慈故憐愍眾生,皆聽畜
者;如是經律,悉是魔說。
《摩耶經》。彼因摩耶夫
人問阿難法幾時滅?阿難次第明千五百年
事,並從佛聞。彼云:始從結集,終至七百年龍
樹出世,滅邪見幢,然正法炬。初二句八
百歲事。奴下二句,九百歲事。不下一句,一千
歲事。毀下,千一百歲事千二百歲
中,比丘及尼作非梵行;若有子息,男為比丘,
女為比丘尼。袈裟下,千三百歲事。貪下,千四百歲事。千五百歲,俱睒彌
國三藏,與羅漢弟子互殺;惡魔外道,競破塔
寺,殺害比丘;一切經藏,阿耨達龍王悉持入
海,於是佛法滅盡。
《智論》,破戒文中為五,初以
五喻顯其惡相。羅剎,梵語,此云速疾鬼。雖下,
二明形濫體乖。若下,三因中示果。又下,四自
懼惡報。上二句懼現報,下句畏來報。此據智
人。往往盲愚,死而無悔。如是下,五結勸。
問中,
彼論前云:若於罪不罪不可得故,是時名為尸
羅波羅蜜。後即問曰:若人捨惡行善,是為持
戒,云何言罪不罪不可得?今鈔倒之,意使易
解。答中。但引罪不可得。彼續云:罪無故,不罪
亦不可得。若肉眼下二句,疑引別文,尋之未
獲。彼又云:復次眾生不可得故,殺罪亦不可
得;罪不可得故,戒亦不可得。何以故?以有殺罪
故則有戒;若無殺罪,則亦無戒。
斥非中。非己所有,故云誦語。此名
得實,宜須內省。今習律者,多用此語,指斥他
宗;不知己學亦誦語耳。何以然耶?汝雖學律,
律行安有?故知末世大小兩宗,皆是學語,良
可悲夫!疏字平呼。文見十四,而指十五。彼此
藏經分卷有異,非是筆誤。
《四分》。五過,亦出〈增
一〉,即現當兩損。自害者,喪失世出世善故。臨
終悔者,苦逼神昏,業狀競現;自知前往,必非
善處;死時恐懼,於茲驗矣。
不學滅法中,《十誦》
十法。彼列五法中,以同義類,故合明之。文略
二種。有比丘下,明初五法。上四句即第一法,
無欲謂心不希望,但性昏愚不可教耳。又下
一句即第二法,彼云:亦不能令他解了。不能
下二句,即第三法。乃至者,略第四,彼云:有說
法者,不能如法教,鬪諍相言也。不樂下,即第
五。上四教授非法,下一戀著喧潰。四中,初是
所教,二通能所,三四屬能教。又不隨下,即次
五法。初句即第一。下略第二,彼云:不隨忍法,
隨不忍法。不敬下,是第三法。謂見上乖儀,
輒生輕傲。令後下,即第四,彼云:因上座不以
法教授故。致令下,是第五。彼云:因上座命終
故。上三局所教,下二通能所。好作下,即五怖
畏文。彼云:一不修身戒心智,無欲鈍根。二與
尼相近,捨戒還俗。三如來所說甚深修多羅
等,無憐愍愛樂心。好作等如鈔。四為衣食故,
捨練若入聚落。五為衣食故,多所求覓擾亂。
釋集僧篇
案下分題,集僧即目能集,謂作相軌度;通局
即召所集,謂約界用人。是則集僧不收通局,
通局得兼集僧,此即〈羯磨篇〉中三四兩緣合為
一篇耳。又解,集謂能集,即是軌度;僧屬所集
人,即下用僧分齊;通局目所集處,即下界之
分齊。並如文中。古記並云〈標宗〉是僧體,〈集僧〉
已下明僧用。此由不識僧體,故此妄判。且《業
疏》廣明僧體,正取四人假用,何甞以戒為體;
用彼決此,不攻自破。故今科判,迥異前修;〈標
宗〉止是勸學;〈集僧〉已下,始明行事。若爾,鈔文
無處明僧體耶?答:此篇下科用僧分齊有文明
體,如後所辨。
敘意中,初句標僧義。僧者通目
七位。一二三人,雖不秉眾法,亦得名僧;以僧
假別成,從因彰號;不同古記謂簡別人。和者
有六:戒見利三,名體和;身口意三,名相和。又
初果已去名理和,所證同故;內凡已還名事
和,即六和也。若下,反明須集之意。上二句明
人非。乖離者,總三種別。御下法非。被下事非。
法事縱如,由人非故,二並不成。故下,文含三
意:一釋首題,二結篇意,三即分章。
示前後中。
文出〈說戒揵度〉。必先設座,後方鳴鐘;疏云:
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佇待悽惶,非成㢡務;
制先定座,良在茲也。
制法中,初緣起。佛言下,
立制,初列示四相。使下,明能打人。不下,明打
法。三通如後說。吹螺倣上打人,故云亦爾;彼
云沙彌守園人吹。除下,簡物。漆毒樹,相傳云
恐傷手故。上明布薩時。若下,明大小食時。住
處多者,別房散遠故。若下,明開許。疏云:此召
僧法制,非具道者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
也。
明俗打中,初引背請戒文。彼明居士作食
持入祇桓打犍槌;諸比丘問,答云請比丘食
耳。乃至下,出提舍中,初句出第二戒。彼因居
士請佛及一部僧;明日食至,晨朝敷座,遣使
白佛時到。及下,出第四戒。彼云諸女持食
入僧坊,打犍槌與僧分食等。中食下,未詳何
文。
道打中,初文。出彼十六。佛在舍衛鹿母園
中,夏竟受歲,令阿難打之。此是下,即阿難語。
信鼓者,於事則告眾有期,在法則歸心無二。
鼓謂擊動發聲,名通鐘磬。
《十誦》,緣起闕事有
八,四段明之。無人下,即闕作相;正是今用,下
並因引。又下,即闕作務。及下,是闕指授;彼作
苦酒中蟲,今言食者,改局從通。飲下,即闕理
眾。佛下,明立法。顯上作相,比丘為之。
下引他文釋名可了。
通意中。律列八種,第三
打地作聲;今略為七,未詳何意。量影者,謂剋
時令集。八中,烟影是色,餘六是聲。又唱告是
情,餘並非情。亦下,示通。此明律不局道,意彰
通俗。上引諸文,證定能打,乃是暗破當時妄
執。《尼鈔》云:今時諸寺僧尼立制,不許沙彌白
衣打鐘,此迷教甚矣。
梵號中。若諸律論,並作
犍槌,或作犍稚,如字而呼,乃是梵言訛轉,唯
獨《聲論》正其音耳。今須音槌為地。又《羯磨疏》
中直云揵地;未見稚字呼為地也;後世無知,
因茲一誤,至於鈔文前後,以及一宗祖教,凡
犍槌字並改為稚,直呼為地;請尋古本寫鈔,
及大藏經律考之,方知其謬。但以稚椎相濫,
容致妄改;今須依律論並作犍槌;至呼召時,
自從《聲論》。若準
《尼鈔》云:西傳云:時至應臂吒犍槌;臂吒此云
打,犍槌此云所打之木,或用檀桐木等;彼無
鐘磬,故多打木集人。此則與今全乖,不可和
會;且依鈔疏鐘磬翻之,謂金石二物也。《音義》又云:舊經云揵
遲,亦梵言訛轉;宜作稚,直致反。
義設者。以前諸教,雖令作相,尚無倫序。故
須酌理安布儀式。而先文後義者,欲彰行事
並出正教,非是徒然。
明鋪設中,指集僧法,即
今現行《軌度圖經》,武德七年撰。
敘昔中,初二
句斥時。若下,引示。彼第二卷,前明五事,後明
七法,名十二時揵槌。一常會時,謂說恣羯磨
講法等集、二旦食時、三晝食時、四暮投槃時、五無常。一縣官、二大火、三大水、四賊盜、五會沙彌、六會優婆塞、七呼私兒。科要
即十二時。節解即打數。解猶段也。但下,明不
行所以。事非深奧故易,不知法制則難。
量時
法者。不定打數。此法至要,必在智者斟酌而
用。
三通中,非謂單三下也,始終共四十下,生
下二句明初十下。《圖經》云:執杵定心,虛楷十
下。《尼鈔》云:不得大打驚動眾心。漸稀下,明中
間二十七下。希,疎也。乃下,示後三下。即目此
三名為三通。《圖經》云:集三乘也。
長打中,初明佛世本無。後下二句,示滅後
緣起。如下所引。其下,正明打法。接前四十,增
兩四十,共百二十。初明第二四十下。指生起
同前者,謂虛揩漸大,共十八下。中間四槌,十
九至二十二,此救四惡趣苦,地獄餓鬼畜生
修羅,次第配之。如是下,從二十三已去後十八
下。斂謂收聲。穊,密也。方下,明第三,四十下。指
同前者,亦有少異。從三十六去打三下,名三
通,末後二下名息槌。《圖經》云:念三寶存五眾;
眾各八輩,故以四十為差;三道乘之,則百二
十為節。
指出中。經律即如前引。
非出一處,故云參校。亦下,此指當時,今亦多
有。
立誓中,初標勸。徵,驗也。應下,示威儀。我下,
出誓詞。上明生善;又下,即滅惡。餘更隨時,
不必專此。
顯功中,初引傳。罽膩吒王,即月氏
國主。與安息國王戰,殺九億人。尋生悔心,
於馬鳴所。鳴為說法,令其重罪得輕,尚受是
報。隨生下,彼云須臾之間,頭滿大海。若聞
下,彼因羅漢為僧維那,依時打鐘,功加於彼;
後受彼白,即為長打;過七日已,受苦即畢。即
下,引經會傳,初正引。此下,顯意。因緣者。疏云:
罪者遇善為因,打者發願為緣;故得聲傳苦
滅,自然感應;今文語簡,可用彼釋。召謂如相
呼召。亡猶失也。余下,引現事合經。即智興律
師,初依首師講會。大業五年仲冬,次掌維那。
時至鐘所,役奉倍勤;寺僧有兄從帝南幸江
都,中路亡歿,初無凶告;忽通夢於妻曰:吾不
幸病死,生於地獄,受苦叵言。今月初一日,蒙
禪定寺智興鳴鐘,響震地獄;同受苦者一時
解脫,今生樂處,思報其恩,可具絹十匹奉之,
並陳吾意。睡覺告人,初無信者。尋又重夢。後
經旬日,凶問奄至,恰與夢同,乃奉絹與之。而
與並施大眾,有問其故。興曰:余無他術,因
見《付法藏傳》及《阿含經》鐘聲功德,敬遵此轍
苦力行之;每至冬登樓,寒風切肉;僧給皮袖,
余自勵意露手捉之,掌中凝血,不以為辭;又
始願諸賢聖同入道場,次願諸惡趣俱時離苦
等,眾伏其言。貞觀六年季春卒。此即祖
師目覩,故著之為傳。今時新學,忽為小事,多不
存誠;請詳上諸文,冀因斯一悟;或次掌維那,
準上威儀,仍須重誓;則拔苦與樂,成大行也。
斥濫中,初二句引濫斥妄。彼謂比丘使人打
鐘,須云知鐘,是為淨語;若直云打鐘,名不淨
語。諸下二句,約教顯非。文舉經論,言略於律。
打如前引四五十律,擊如《阿含》,檛出《智論》。知
下,以理難破。前明打鐘,能教所教,俱通道俗;
然知淨語,能不通俗,所不通道;事非相例,故
用難之。知淨不通俗者,能教局道也;鐘則不
爾,通彼俗士,使人打故。及自為者,所教局俗
也;鐘亦不爾,通彼比丘,受教自打故。早下,勸
勉。疏云:知鐘之言,雖非巨害,然是知法者之
大忌。
第二辨來處。總標通局,分
科云分齊者何耶?答:通謂體同,局謂相別。同
則略分,別須委示。從局標名,故言分齊。下科
用人,例亦同此。問:通局何相?答:一處,二人。言
處者,作法自然二界是通;作法有三,自然分
六,則為局也。人中,別人及僧二位為通;別有
三階,僧分四種,故為局也。語冠首題,一篇綱
要;略知條目,始可尋文。
標示中。制意開緣,下
篇既顯,不可兩繁;故指如後。以類相從,此之
謂矣。
作法三者,場及大小。然有場四集,雖兼
大界,正意明場。又集僧約事有通有別:通謂
說恣,內外俱集;別即餘法隨界各行。今文兩
界,並從別論。問:如通集中,場上不來,犯別眾
否?答:法成得罪。不妨異界,無別眾過。問:小界
說恣有通集否?答:本由說恣,開結遮訶。是則
三小唯有別集。
次明自然,初科分二,初示相。
四中,聚蘭各二,則為六相。皆下,釋名。對彼作
法,緣搆成故。當下,標所出。問:所以當律都不
立者?答:止是闕略,義必具之。準三小界,明指
集處;疏云雖當部中無自然界,異處下道,即
是誠文;道是一界,下是蘭若。今言無者,或非明
文,或無分齊故也。
初明聚落,可分別中。準疏
分二:謂僧則在無易委,聚亦周院可悉。
《尼鈔》云:城外村坊,邊夷城邑,人民稀尠,可得
分別故。應作四句。初人處俱可分,則依此相。
二人處俱不可分,如後步量。三人可、處不可,
四處可、人不可,並依後集。故知此相必須具
二。文引《十誦》二十二卷。彼因比丘問佛,初至
結界,即引問詞。彼接云:爾時界應幾許?言無
僧坊者,人可分也。聚落即處可分。隨下,是佛答。
謂隨處廣狹,即是界限。注。行來處見四十七,
故云下文。此下,先以義決。分齊即同勢分,顯
非聚落界體;意不取之。故《業疏》云:縱彼文中
齊行來處,此制通攝,恐妨界內;必作法時身
在門外,亦得兩成等。《四分》下,次引文決。即盜
戒聚落,止取四相。則顯彼此
村聚相同,不須遠取。此由他執,故特注顯。
問中。以蘭若處本是空曠;今有僧坊,非蘭
非聚,集僧難定;立問明之。
例決中,初準前文。
今下,比例。即指僧坊便同聚落,復是蘭若,得
同可分。
反顯中,下文還指四十七。初引文,故
下,反例。無聚落者,顯是空逈之處。初起僧坊
者,此約創起院相未完先結界者,為言。
會同
中。疑謂聚落乃是民居,伽藍相異,安得例同。
故此會之。言律中者,即指盜戒具出四相,如
上所引;及後離衣釋伽藍界,更不別列,略指
如上,故知是同。必下,簡濫。準不周淨,三邊有
相,須準聚集;兩面一面,還依蘭若。有人迷此,
謂城邑中院相周匝處,並可分別;請觀〈結界篇〉
中圖相,藍院四周,自然四出,即知謬妄,不勞
攻之。今謂上明伽藍,同可分聚;唯局蘭若,不
通餘處;學者詳辨,在文皎然。
不可分別中分
二,初約人明。僧下,二約處辨。疏云:或約僧之
來去,難可知之;或約處所散落,不知際域;隨
有一種,即歸此收。《尼鈔》云:中華之處,人民繁
多,不可分故。用下,示量。彼因有人問佛種樹
法,佛教令七弓種一樹;續後波離問集僧量,
即用答之。異眾相見者,約兩向作法為言。準
下計數。五肘弓一肘尺八,弓長九尺,七九共
成六丈三尺,六尺為步,一間計十步半,如是
合之。不同下,破古。疏云:昔云七十三步半者,
錯算七間也;或執舊云樹限兩頭各有勢分,
又云周圓種樹,又改《僧祇》為八樹字。餘廣如
彼。下指《義鈔》,即刪繁意;彼文已亡,意如前示。
古記不知所以,例云指誤;假令是誤,一處可
爾;況此上卷凡十餘處,指廣如彼;檢彼並無,
豈皆誤耶!誣聖辱祖,不慮招殃;引誤後生,何
可窮也。
次明蘭若。上略阿字,亦云阿練若,即
空靜處。有六不同,恐名相濫,故先標簡。六中
寄衣,即三十恐怖離衣戒;僧界有二,如此所
明;難事,即提舍末戒,餘可知。
無難中,初示不
定。疏云諸部皆云一拘盧舍,而互說不定;大
則二千弓,弓長五肘;小則五百弓,弓長
四肘。注引《了疏》,翻同本律;然鼓有大
小,聲有遠近,亦不可準。雜下,明今取。彼經云
一拘屢奢,注云秦言五里。
有難中,初引文示。
言於外者,謂訶法人不同界也。計下,示數。百
九十六肘,總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三十丈為
五十步,四丈八尺為八步,所餘如數。問:何名
有難?答:昔人但云惡比丘作留難,故多妄解。
今須簡定。此謂本界得訶之人,心不同忍,故
來訶法,令事不成,故名難耳。即《善見》云不同
意者。豈不明乎!問:有難一種,何法
用之?答:此局三小,不通餘法,故知有難從三
小得名。疏釋三小集僧文云:既有難緣,不比
常途,宜用《善見》七盤陀集。豈非明據!此是
定義,不勞驚惑。
道行中二,初引云文出別眾食戒。若論別
眾,道行不犯。今云不得者,此約停住為言。無
別所以,至〈隨相〉為辨。亦下,定量,初句指論通
漫。此下,引律會釋。問:蘭若道行,並一拘盧,而
大小別者?答:蘭若諸部既別,宜取其中。道行
止出多宗,理同彼律;疏云部別有由,當取《十
誦》是也。
水界中,初引《五分》。水中行者,謂徒涉
也。水灑及處者,示界限也。次引《善見》分三,初
定分齊。準下離衣勢分,相傳以十三步為定。
取下,次簡可否。取常流者,界相定故。潮水不
得者,疏云:以乍溢故。若下,三明乘船又二;初
明下矴。疏云若橦。所以爾者,或恐自然界限
不定,或結船界相有參差故。不下,明繫纜。得
否可尋。若準《善見》,水中不得結作法界;疏云:
此論以水相虛浮,體相難識故也;今則約岸
分標,義亦可得,如〈結界〉中。問:所以唯六相者?
答:攝處盡故。問:幾事用之?答:結法未興,唯除
說恣,通行餘法;制後僧事,局開結界;心念對
首及別眾食,並須約界。問:用有通局,可得聞
乎?答:有難蘭若,唯局三小;自餘五相,並通大
界;水道二處,義無戒場;別眾食中,亦止五相,
除有難蘭若。問:相或相涉,何以分之?答:聚蘭
二種相別易知。道行非二攝。水界通三處。
論
體中。前明分齊,即界體量。然諸家所判廣狹
方圓,是非異論,故重辨定。不隨別顯,故云總
論。
三種作法,大界戒場,各隨標相;小界一種,
隨人多少。
自然中,可分聚落,亦隨四相。同上
作法,故云亦無。
不可分別,標中。不同有三,即
三問答,並有多說。
初問。前明六十三步,為約
四面各取,為約一面取半而兩向共成耶?
答
中,初判定。故下,引證。此下,點示。
第二問中。正
定界體,故約兩處秉法設問。
答中,初科,初句
刪異說。今下,申正解為二,初定量。注中釋
疑。此約秉法顯相,恐謂不秉不勞界故。故下,
引證。還即前文。既約二處,則知各半明矣。
次
科,初約無人顯體。若下,約有人明集。準此六
十三步,須以二名表異彼此;此名隨分自然,
彼名異界自然,據下亦號限分深防。
三中,初
明深防。不問有無,慮有別眾,過分倍集,故曰
深防。實下,示限分。故下,引證。此明凡為比丘,
隨處有界。則知《僧祇》七樹,不屬一人;證上半
減,義無差矣。
第三問中。由古異執,故問以闢
之。
答文,初科,上句牒古。彼謂六十三步,但據
東西南北四方量之,不約四維,故定方也。今
下斥非。俗中算法,方五斜七;且約限分自然,
四方六十三步,四維則剩二十餘步;深防準知。
方準《僧祇》,維無所據,故此斥之。
顯正中,初二
句立義宗。若下,釋定不定兩相。可知。有別界
者,或是作法,或約自然;水陸相侵,則隨遠近故
也。
遮妄中,初引彼所據。但云方各,不言維故。
謂不,釋通文意。身面所向者,則通一切,不局
方維也。非下,遮簡。略音測。文下,舉事例難。彼
執《十誦》方各二字,不量四維,故以此並而質
之。〈受戒犍度〉明弟子法云:若師遣往方面周
旋,不得辭設託因緣住,故云隨師也。
正解中,
引文有三,初引《五分》證不局方。但云身面,可
決《十誦》。次引《善見》,證必須圓。言方圓者,方指
四向,圓即界體。乃下,引《了論》證取四維。然彼
是作法,今明自然;但量法不殊,故得引證。合
猶和也。角即四隅,論中正遮取方餘角故。
結
勸。可知。文中但明不可分聚,餘四例準。
二明
用僧,明僧義中,初句示位。律云:有四種僧。一
者四人僧,除受戒、自恣、出罪
,餘一切羯磨應作。二者
五人僧,除中國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
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汎下,示名
義。若下,簡濫。略舉非相,委如〈足數〉。文中五句。
初句及四,並約能秉。次句是所為。第三通能
所,如對眾問難捨墮受懺;能秉之人,即所量
故。第四相乖,如四儀差互等。上四別示,下句
總括。通下,指廣。言七種者,總收眾別也。疏
云:對心念法,立一人僧;對於對首,立眾多人
僧;對於眾法,立四人僧。又云:莫不弘秉,通
號僧焉。下指《義鈔》文逸。《業疏》總
義中廣明體相,非可卒示;須學方知;即下〈羯
磨篇〉,亦明七位;法事如非,尋之可領。
別列中。
別位易解,略而不明。此篇集僧,且據大眾。初
四人者。疏云:僧雖有四,體相分二。初一為體,
非四不名為僧。後隨事分,故有三別。文中且
舉說結;其實百三十四法中,除上五種,餘並
四人作之。五人中,初示本宗。邊受二法,教授
白召,戒師對問,自恣白和,唯此三白,是五人
用。若約僧體,四人能辦;但由事緣相假,非五
不成;故四外加一,為五人僧;邊受白四,還四
人攝。若下,次取他部。本宗受懺,亦止四人;今
依《祇律》加入五中。彼云:五眾羯磨者,自恣邊
受一切尼薩耆是也。十人者。疏云:中國僧多,
前受生慢,故倍前五為十人僧。二十人者。二
篇隣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為二十人僧。準
疏問曰:受開邊五,例準出罪亦應開十?答:受
是生善,開之有益;出罪滅惡,開則增過;餘廣
如彼。
體用中,初句通括四位。若下,別示僧體,
初明體通。今下,明用別。上即依律略示僧體,
律本但有約數明體,謂一人、眾多人、四人也。
若取假用,乃準《成論》。詳今文意,雖非正辦,四
人實辦,非體而何!則顯古記指前標宗為僧
體者誤矣。
簡淨穢中,初文。自行取淨,唯約自
知;微有所犯,悔已同法;不爾,必約三根檢勘
清濁;清可預數,濁必擯治。根不外彰,亦容參
預故也。
次科,簡淨中,初三句簡定。文略自恣。
以下,釋成,初釋說戒。上句制能說,下句制所
聽。後釋懺罪。上句制能懺,下句制所受。問:一
切羯磨,生善滅惡二門統收,如何分之?答:如
諸悔罪治擯滅諍設諫等法,名為滅惡;已外
一切,並號生善;昔見下云生善,便科此為滅
惡;致令後學妄謂說恣同滅惡收。當知文中
具明二種,說戒是生善,懺悔屬滅惡;有智考
之,幸無混亂。
次通穢中,初正明。故下,引例有
二。初律開白停僧殘,赴前受戒。二律中有人
受戒已,疑和尚犯戒;有四句,三句不知皆得,
後句知故不得,如次篇具引。薩下,引證。問:為
約所為不知,為能秉互不知?答:且論受戒。所
為之人不疑微犯,方得成法。若論能秉,唯據
四重;各不相知,亦成法事。下篇具委,故此指
之。
釋足數篇
題云足數。足,猶滿也。即律中得滿不得滿等,
如後具引。數有七位,始自一人,終至二十。然
今多據眾法明之;對首心念,同須應法;疏云:
一人說戒辦與百千敷教齊等,故可知矣。然
下文中多明不足,為顯成足,故約堪能以目
篇首。眾相者。有本作僧相,人即解云僧翻眾
故。今則不然,四例簡辨,其相非一,故云眾耳。
別眾附者,足別相關,以類相從故。
敘來意中,
上二句明相生。僧雖已集,真偽相參;法假人
弘,人乖法敗;制令簡練,其意可知。若下,示二
途;初至僧用,明體非相足。此為一途,即第三
例。必下至僧攝,明相乖體淨。此為一途,即初
例也。託事於緣,並約三業外相為言。以下,躡
前發後。料簡即下四例。是非約所簡。取捨據
僧用。
就四例中,即前二途開出二例。初句出
第四,並體如故。第三出第二,俱體非故。舉要
為言,初體是相非故捨;第三體非相是故取;
第二俱非故捨;第四俱是,亦取亦捨,對文可
知。二云體境者,體謂戒體,境即人境。
初例,據
文中。標《四分》者,即〈瞻波犍度〉,彼作四句:一得
滿不應訶;二不得滿應訶;三不得滿不應訶;四得滿應訶六人名相,下文自釋。
約義中,初科捨戒
文有兩出,一出淫戒,二出受法。若受法中,更
有醉人,《注羯磨》備引;彼云受戒捨法內云:睡
眠醉狂,悉不相領,並不成等。今此且引淫戒
中文。或因錯解,妄加改作;或恐寫脫。顛狂是
一人,瘂聾顛總為三人,中
邊互望為二人。律文甚廣,取要且列九人。謂
下,示義也。
《十誦》文見五十四。彼先問云:若眾
僧睡眠,擯一比丘,得名擯不?若聞下,引彼答
詞。聞白成者,既知所為,情和已彰故。具二者,
瘂聾兼也。結文寫誤,合云十一;然彼實有十
二,而白衣一人,由體非故,摘歸後科。餘如後
解。
《伽論》三人。取其異者,同則指前。然彼有轉
根人,即落第二尼中,故不重引。
《僧祇》。前五如
後解。互作者,四中隨舉一儀作法,餘三成別;
則一儀有三,歷為十二;疏云:且從四儀,即合
前九。
義加二人,初醉人。出受法捨戒中。二自
語下四句是一人。即如上引捨戒文也。上二
句明自不解,下二句明他不解。是下一句,正
彰義斷。餘人並有諸部文證,此二獨無。理非
可足,故名義加;非謂祖師自意加之。
初科別解《四分》,所為中,初標。以下,釋,上明不
足所以。文約乞法,據攝多種,今分三別。一乞
法,二不乞直與,三自
身作法即是所為。為僧量者,量謂觀察
前人可否。既是自乞,豈容自量;制不許足,旨
在於此。若通下,次明入數非法。此之二句語
意似重,或恐意別,詳之。
通難中。本律四人,但
除三法不得作之。而不列除受日,則
知四人得作。此由當時濫行,復欲盡申所為
之義,故問以決之。答中,初三句正答同上文。
下推不除所以。初明非五人;故下,顯攝在四
人。律中唯三單白,是五人法;自餘差人德衣
受日等,並須五人作,而非五人法;故云事同
耳。並所為者,總上諸法。不同下,簡異。恐云:若
不許四人受日,說戒戒師、結界唱相,身外三
人,何以得成?故此釋之。言為僧者,顯前為別。
神足中。謂有神通足履空者。以界限約地,不
論空處,故云無分齊等。
隱沒中。窨於禁反,地
穴也。由處坑坎,身不現故。
離見聞中,初明其
處。露地但取手不相及,故簡覆處方有此相。
如室宿者,即九十中與女宿戒;室相有四。此下,示所離。下欲
法中,見聞俱離成失,今亦同之。如下,指略。古
有異說,故指如彼,其文已亡。《業疏》云:今解皆
望同坐展轉,不約作羯磨者;如轉輪說戒,八
萬自恣,何由普聞;但取相連,即非別眾等。
別
住中,初出古解。既同一界,豈名別住!故不用
之。今解中,初二句立義。非下,遮疑。以下,釋疑。
戒場中。前釋別住,既約異界;自攝戒場,不當
重列,故對前科假疑以釋。初敘疑。此下,決疑。
三界即別住及戒場。同在自然者,場雖法地,
然在自然之外。故《業疏》云:場雖大界所圍,兩
不相接,中留空地,即異界也。
《十誦》,初四人中,
初明不足所以。本無心者,《業疏》兩分;上三由
入無記,不緣善惡;入定善人,別有靜慮故。《十
誦》下,引證。即六群為緣。佛言下,文略;彼因立
制,聽羯磨者,當一心莫餘覺餘思惟,專心敬
重心心同憶等。準下義決有二,初決在眾數
過。謂四位之外。縱下,次決不集非別。以乖僧用
故。餘下,指略。即十緣第六簡眾中。
次三人中,
初示所以。耳舌兩根,證法為要故。大下,引法
釋成。二能即上說聽。盲具二能,所以成足;乖
別之相,容他檢故。準下,引論以決。亦取辨了
羯磨者耳。
後三人,初出所以。若下引示差別,
初示上下二品並不須法。常憶即下品。不憶
即上品。言憶不憶者,且約說恣常行法也。若
互下,明中品須法。白二遙加,解方入數,故云
縱使等。痛下,例同餘二,皆分三品。以三相雖
殊,同顛狂類故也。《四分》名痛惱,即前病壞心
人。文中不釋樹上比丘。彼律云:比丘在高上
解擯不成。然高上語通;祖師欲令易曉,且約
一相,故云樹耳。以高下處別,相非同住故。《業
疏》云:若枝委界外地者,身在界內成別,界外非
別;若不委地,內外俱別,而是不足數收。通簡
十一。初四好人,即座心乖。下六病報,三闕耳
舌,三失意根。後一乖儀。尋文可見。
《伽論》三人,
初重病。顯相,必約神昏。身雖困篤,心猶不昧,
律令輿至,或僧就彼,或出界外,故知是足。
邊
地者。《伽論》止明邊不足中。本律捨戒互不成
捨,故下約中國明之。必下,義決。本由言不相
領而不足故。
癡鈍中,初示不足意。即不解律
人,如經論禪宗及餘雜學,不霑律部,並在此
收;縱稱學律,時過學肆;不了綱緣,都迷成敗;
趨時附勢,濫預人師;自謂精英,實同癡鈍;故
《業疏》所解,廣列五迷;今為引之,宜乎自省;彼
云:誦文合眼,恐有停延;緣入非違,傍無人覺;
此一迷也。或同誦一法,前後無乖;文相
能所,不識彼我;此二迷也。或約文謹攝,深
練自他;增減乖務,事法錯濫,不召令住;此三迷
也。或文句乃明,牒事非濫;人有別緣,是非
通默;此四迷也。或人法乃具,事局界境;成
不冥然,端拱送忍;此五迷也。觀此五迷,深
明四法;微為弘獎,僅涉僧倫;齊五所收,義歸
不足。必言等者,言謂羯磨言義。齊字
去呼。如臨說戒,止解一白言相始終,即足說
戒一席之數。以人難具美,恐法事廢闕,微通
此類耳。
《僧祇》九人,四儀易解,但釋五人。初與
欲中。心雖同法,身不現前;眾取相同,乖故不
足。
隔障中二,初約覆障處。或下,約露地。以文
中止云隔障,故通二釋。
半覆中,合釋二人;以
相雖兩別,約處同故。初雙牒。謂下,合釋,上二
句示處同。中間下,明相別。並下,總結。
露地中,
初句牒名。此下,釋相。此言者,指上所牒也。相
顯者,詮示無濫,決知簡覆也。覆下,對覆釋成。
說下,別簡。恐謂餘人須爾,二師所為並不須
故。一尋內不過八尺,則容相接。
第二例中。二
非即體境也。問:境與緣何異?答:境謂人之美
惡,緣謂三業乖和。
本宗,列示中。尼是報別,沙
彌未具;式叉、沙彌尼,則兼二義。十三難人,體
非;三舉,法隔;二滅,體壞。
釋疑中,初牒前問。由
多異說,故問決之。尼中四人,中合作等。
答中,
初標古。即刪繁意。有執體者,如下難破。今下,
正解,初立義。若知即當此例,不知自屬後門。
如下,二指類。下篇云:受欲已,自言我是十三
難人等;由自陳故,非是僧用;若不自言,
相中同順。不同下,三遮簡。前是緣乖,此
取緣如。故下,四引例。即受戒法中,有從破戒
和尚受戒,後生疑問佛,佛為決之;生疑有
四,故成四句。一問汝知和尚破戒不?答:不知
。二問汝知彼破戒不?答:知;復問汝知不合
從此人受不?答:不知。三問汝知彼破戒
不?答:知;復問汝知不合從彼受不?答:知;又問
汝知從此人受不得不?答:不知。四問如上
三句,並答知。故不足數,此句例成今義,三
句得戒例足,後句不得例不足。所下,五取證。
文中即〈瞻波犍度〉;彼不足中,前後兩出如上
等人;別眾中一出,並云若自言犯邊污尼等。
《十誦》者,文見第三例。
破古中,初出彼解。由執
體故,即為受戒四句所妨,遂曲釋云:彼不知
得戒,謂在數外。此下一句直破。何下,雙難。上
約不知難乖宗,下文約知難乖法。五十祇中,
和尚在外;《四分》限定中國十人。
《十誦》一人。而
言加者,本宗無義,直準彼文增成今數,共二
十三人。
釋中,初科,初通示。謂前列二十三
種,並由形濫同法須簡。古謂白衣即本具戒,
緣須俗服之者,故特點之。十下,牒釋,初正釋。
《業疏》云:此與邊等,何異重來;前十三難,有過
障戒;此好白衣,五八十具雖並心淨,不妨加
法;參差不成,仍本名故。亦下,反古義,初示所
以。疏云:今不同之,不以威儀定僧體狀;內具
戒見,財法應僧;外虧道相,為緣亦得。即知下,
因示行事。
三舉中。比丘犯罪,拒云不見,或不
肯懺,或說婬欲不障道,名惡邪不捨。此三並
白四法舉棄眾外,如物無用,故名三舉。下句
指廣,尋之自見。
滅擯者。上三暫棄,後解還足。
此即永棄,不復本淨。
應擯者。應猶當也;罪合
當擯,而未擯故。初約加法未成釋。波羅夷說,
即目初篇。由未加擯,無可名召;且以初篇犯
法攝之,故云入也。若下,次約二三人知
而未舉釋。或下,三約一人獨知不舉釋。並下,
結示。《業疏》更出為非公顯,無力遮治,亦名應
擯。所言知者,謂三根不濫也。所以必約知者,
欲顯此門不足之義;無一人知,即成足故。
第
三例,顯相中,初句示數。即二十三人。據下,釋
所以,上明不言成足。若下,示縱言亦成。言本
取知,眾既不知,同不言故;如在屏說,或他處
說等。
準律中。上二如前。文云者,即七滅中自
言治緣起,目連以天眼牽犯戒者出眾,鈔引
佛訶詞。
轉證中,初文《十誦》。初句即應擯,次句
即賊住,本下二句即邊罪。並及餘難,故云等
也。若先下,是今正據。
次科《婆論》,初明立制。乃
至下,顯制意,上明不許見聞。文唯明見,聞可
例同。大小者,過重輕也。若下,明不許說。
釋自
言者。前雖累云自言,猶恐未曉,故示言相。一
須對告前人;二須言義明了,能使他知;方成
不足。慈訓深切,故此委曲。
第四中。標云犯法,
法即制罪。
本宗四人,初列名相。如〈僧網〉中。應
下,明成法。以所犯情過非極重故。但下,示少
缺。由是犯過白四治罰故。不得訶者以三十
五事中所制故,律中科為得滿不得訶人。餘
如下科。
犯殘七人,初列名數。具如〈懺篇〉。本宗
四人,但據正行。第四人,《業疏》上加將字,於相
甚顯。《十誦》三人,並約行竟;恐謂行
竟,妄將充數故。《業疏》云:六夜竟與將出罪何
異?答:律文兩位,約遠近耳。又問
與四羯磨人何異?答:前但小犯,情過可訶,故
足數收;此犯次死,罪深難拔,故不足也。不足
下,示少分義。謂唯除悔殘四法,是不足耳,以
同犯者不合同治故。不妨下,明應法。此十一
人,準疏別判;乃知今鈔全依律出,猶同古解;
彼云:有人云:四羯磨者,眾法皆通;僧殘諸治,
局二篇悔。若作此解,焉有被訶責者得更治
人?犯二篇者,開餘懺主!審約事情,律文不了。
以義糺定,應分二途。若同犯同治,理無預加。
律言足數,謂差結等。若自有犯,必無清過,
以有罪人不合解罪。乍可應餘非罪羯磨。
若作斯通,始終無妨。問:前四後七,有何別耶?答:據律則別,
疏決無殊;不妨同歸少分不足,得為一例。問:
四門同別,可得聞乎?答:初二兩門一向不足,
第三相翻名足,第四或足不足。又初後具戒。
中二多別,尼等四人,有而非類;邊等十三全
無,舉滅皆有,全壞以分。問:三例不足,為總幾
人?答:初例三十一,次門二十三,第四十一。共
六十五。準下別眾,學悔不足;《業疏》更加背說
戒坐,共為二人,不係前例。
別眾法附,標列中。
注釋,前二句示相。上句明異界非別,下句言
通三業四儀。後二句結名,可知。然別通能所。
就能別中,下至一人;眾法心念,亦制盡集。若
論所別,並通多少。問:此與別食何異?答:食中
能別局四,三人無過。所別同上。又食有九緣
可開,法無方便得別。食則犯提,制重業輕;法
唯犯吉,制輕業重。若一界之內,兩眾各秉,則
是破僧,犯中品蘭。問:別眾之名,為能為所?答:
制過在能,從能立號。《戒疏》云:若取語便,應云
眾別。可以決之。問:何名為別?答:別是異義。一
三業異,二四儀異,三向背異。並如下明。
三業中,初科,文出〈瞻波犍度〉。應來者,謂
應羯磨人;簡前體淨緣差中瘂聾狂亂重病
癡鈍等,及體境俱非一門之人,皆不應來故。
二應與欲者,有如法緣,簡非緣者不合與故。
三得呵者,謂具德知法;簡不合訶者,如四羯
磨等。問:不與欲人,口亦不集,何不列者?答:身
既不集,理無訶故。若爾,初人身亦不集?答:彼
無欲緣,身合當集;容有口訶,故同不集。此則
不爾,有如法緣,許不集故。若准《業疏》,單配三
業,乃為盡理;初身不集,次心不集,後口不
集。反為三和,亦從單歷。
次科。上二人可知。後
人心不集者,此謂有可訶事,心不同忍。必無
訶事,則同初人。故下,引證,初即〈瞻波〉文。彼明
非法和合羯磨云:有同一住處同一和合一
處羯磨,應與欲者與欲,現前應得訶者不訶,
作白二乃作白四,白此事乃為彼事。此文可
證相順心違。又下,即〈雜法〉中文,初引身子懷
疑問佛。上如法字寫誤,彼正作非法。應下,是
佛所斷。彼云佛言聽默然,即具出十五種默,
如〈羯磨篇〉引。
四儀中,初引本律。即說戒法中,
彼云六群念言:我往說戒處不坐;恐餘比丘
為我作羯磨,若遮說戒,佛言不應爾。今以非
法替之,顯是別眾也。次引《五分》。四儀縱同,身
面向背以論同別。下引《僧祇》。文如前解。大約
乖儀同上《四分》,然彼文歷句顯相猶詳。
料簡
中,初科。大分,一往以判。不妨身不至僧而是
不足,隱沒與欲樹上之類。自有來至僧中,得
成別眾,如上乖儀面背等。
簡淨穢中。淨即初
例,穢即第二例。然三舉二滅,可得云穢;尼等
四人,未必約犯;十三難人,無體可破;然今但
取境非淨僧,通云穢耳。穢本不足,淨相難知;
所以注中但示淨者。清淨一色,且據不犯四
重為言。色,猶類也。下指句法。準《業疏》云:一是
別非足;二是足非別;三亦足亦
別;四非足非別。彼文甚廣,非學不知,
故略引示。
簡學悔中,初示不足。前未明故。問:
究論學悔,四例何收?答:既毀根本,體非淨僧,
故非初例。來否隨意,復開秉法,故非第二。生
善滅惡,一切不足,復非第四。前既不收,此中
方示;雖開秉法,須在數外。準此。乃知秉法之
任,信非率爾;且羯磨之詞,不過數句;若唯謹
誦,誰不能之,豈得眾中竟無解者。文標無解,
此語可思;律制堪能,須知有以;觀今罔冐,實
為悲哉。別下,正示所簡。開秉預眾,異彼穢流。
足別俱非,寧同淨用。故云中間也。
次成否中,
即明別眾成不成相。正簡中,初科,上二句明
成。別犯下諸篇,不壞本故。別犯下,明不成。根
本已壞,眾法絕故。文又為二,初約不知明成
法。引律無作有想,以例穢作淨想,理無差故。
羯磨成者,佛判法成;即彰非別。罪即吉羅。心
不同者,出結罪意。審下,二約眾知明隨別。
雜
類中,初列人相。三狂,總亂心病壞也。須簡下
品及中品未得法者。或下,明非別所以。上句
對十三難。次句對三舉。形差對尼等。沙彌,法
未滿;文略此句,疏則具之。病報對三狂瘂聾。
緣下一句,通括上四。開謂許別也。凡下,總判。
言未論者,未猶不也。足謂足數,別即別眾。由
上諸人,二中不攝。此中本明非別,然與非足
人相不殊,故兼示之。
指例中。以別眾之相,正約眾僧別
他作法;恐謂同食別人非別,故此示之。眾法
對念,有別可知;對首心念,亦有不集;如上所
簡,成否同僧。
重明中。標文斥世以為生起。
違
順中。通標二句,判定義宗。此門並如前引。恐
人未曉,約義重條。
外儀中,上二文如前。《四分》
中,初示文。彼但云不應爾,即是訶責。坐立既
乖,理非和相;故判別眾。即如前引應來等文,
彼非和相,故說別眾;顯今不坐,相亦非和,是
別不疑。如下,引例。足食戒中,明約四儀辨之。
下句會同,即指當科。
內心中。虛即心違。引證
可知。
坐立差別中,初科。以世多妄行,故特示
之。如說戒所斥。然說戒時,維那起對上座,故
有此濫。餘法即座對答,則非所論。下指《義鈔》;
必有他說,其文亦亡。
次科,初明開立。治罰折
辱,不許彼坐。以下,釋聽立意。餘下,明制坐。如
離衣杖囊悔罪之類。乞須謙下,對僧互跪;跪
同坐相,故云坐乞。律中凡從僧乞法,並列五
儀云:應至僧中,偏露右肩,脫屣,禮僧足,右膝
著地,合掌,故云明說。
三中,初明開立。文列二
人,各示教意。今世教授入眾,先坐問和,後起
秉法,名為坐和立秉;此由受戒法中止約總
答,不出前和坐立之相,故致盲爭,至今未已;
今應問曰:威儀立秉,本為敬僧;今輒先坐,豈
得先倨後敬;鈔文明示不得輒坐,汝今坐和,
豈非輒耶?儻能從理,不勞紛紜。二說戒師。若
準《尼鈔》,亦不開之。彼云:如律眾大,開作轉輪
高座說戒。未必立說得成,舊開立說,良恐不
成。自下,次明制坐。注中餘緣,
謂開有病坐立非別。《業疏》云:若病在眾,如滅
諍草覆中,兩眾伏地向羯磨人一心聽受;準
此仰伏皆開,背是別相,是別是足;必堪同僧
而故仰伏者,就開成別等。
釋受欲篇
欲法有三。在屏對首,能對名與欲,所對名
受欲,對眾正陳名說欲。今但云受者。一取欲
本意,為遣他傳。二初傳後說,並在受人;一標
受欲,通攝初後。三觀緣受法,持詣僧中,是非
成否,並歸受者。文中可見。問:自然界中得受
欲否?答:不得。若爾,對首別法,何局法地?答:初
雖別法,終成僧事。唯此一法異餘對首,所以
下云界外受不成等。篇中大判不出二門,一
緣、二法。各有是非。故以命題。
敘意中,初至欲
也來,敘欲意,上二句明所欲事。謂羯磨所被,
除說恣二種;自餘一切,機發莫期,故云不意。
法即羯磨,眾所常行;但有事生,必須加被,故
曰常情。此明事是臨時,法唯常定故也。故下,
明能欲。對情者,即上常情,謂僧心也。順其心
者,謂以心順之。心順無違,顯非乖別;羯磨得
遂,故法無失。故下,舉名結釋。然下,敘立法意,
生起下文,初句明緣差。情即欲心,事謂欲緣。
心順事違,故云相反。故立下,明制法。法即通
目傳欲之教;總下二門,非獨詞句。若無制法,
事則容濫,故云檢也。檢則下,明須教觀緣,可
辨成否。有事者總於緣法。若明下,審機須教,
發起開章。若,猶欲也。
制意中,初標。凡下,釋復
為二,初敘僧事。身心者,且對不與欲來者言
之,對前可見;有云語略,義必包口。設下,明欲
法。上明不開則失機;故下,示立法故成益。機
緩教急,故曰莫同。彼即僧事,此謂欲緣。僧私
兩遂,故云俱辦。緣下,結示。
釋名中,初標示。
多以者,如下所引諸文是也。欲明下,釋成,初
示欲本。但下,明欲緣。令下,明欲法。達即到也。
故下,引證。論云樂隨喜,律云發心,皆希須意。
又《俱舍》云:欲者希求所作事業;《唯識》云:於所
樂境,希望為性;皆符此意。
明體中。《業疏》有三:
一者從法,想欲為體。二者從相,色聲為
體,或動身色、或動聲相。三者從事,即
同今文。初總標。欲為能須,事即所欲。除結界
外,一切羯磨,大分二事。說恣制同遵,餘法皆
別為也。自下,別釋,初明同須。時限即半月夏
竟也。叛即背也,疏云:必私逃叛,遠出亦犯。自
有下,次明別須。單僧須者,私不須也。僧須我
者,恐乖別也。我不須者,非己事也,非謂無心
同須法事。問:三體何異?答:初是能欲,後即所
欲,中即說詞。鈔出後解,餘義存略。
開遮中,初
明遮。遮即是制。律文唯結三種大界羯磨之
前,並云不得受欲,故曰唯除。餘下,明
開,初句判定。下二句義決。欲法制緣,出說恣
二犍度;戒本單白,捨德衣白,前列問欲;自餘
並無,故云非明文也。除結界法,制不取欲;餘
並不制,意即是開,故云以非制也。所以唯遮
結界者,答如本篇明之。
緣中為二,初簡非緣。
犯戒非法,語略事含;通於一切治生邪命放
逸縱怠,不應所列,並入非緣。要知欲法,事不
得已,故曲開之。微涉濫委,無非背叛。重病舁
至,教意可知。寄言學者,彌須競慎。不合者,遮
未說也。不成者,斥己說也。若下,次明如緣,有
六。律文欲法中本無塔事,《注羯磨》亦列五種;
今準不與欲戒加之,彼云僧事塔寺事瞻視
病人,並開與欲。上引正緣。而下示旁緣。出與
欲後悔戒。非正制者,不出欲法故。僧受行者,
示可取故。《僧祇》彼更有蘭若衣鉢,王賊禁
閉並開。下句指略,有云《義鈔》,今見疏中。
斥世
中,初指非。多慢即心非。妄行是事非。斯法即
欲。謂下,釋相。言無病者,
此約牒緣者為言。令下,顯過,初明與欲人過。
令傳至僧,成教人業。據理,初與時,前對不知
亦得三罪。所下,出受欲人過。由知不實,自他
同犯。言三罪者,即上三妄。今不牒緣,則無初
妄。必若體淨,亦無第二。不欲言欲,定有可知。
後二句訶誡。《尼鈔》問云:無病既不合說,得成
法事否?答:成。前人自有妄語之罪。
二欲法自
與中,初科。以律但云佛言不應稱事與欲清
淨,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無上二句,故云不
具。《業疏》云:律云廣說,不正出文;今比轉欲裁
出,故云義設。詞中,初句告前憶持,次句自言
名號,第三句牒所欲事,第四句正陳本心。
次
定多少中,初示他部。今下,明不取。即序所謂
是非條別故也。初示本宗立法分齊。無結略
者,如捨戒悔吉等,不云三說;單白白二,不云
第二第三等是也。文中且指白四為言,若三
歸乞詞,對念說恣,並直云三說。準下,舉法例
成。以轉欲中無結略故。不下,斥非。疏云:有人
依《五分》、《僧祇》,云不三說不成欲,故此斥之。所
以一說即成者,疏云:莫非呈心至僧,眾多忘
隱,明判開之;豈限三說,方成一法。
不牒緣中。
古本羯磨欲並稱緣;恐後疑執,故此問破。此
欲詞者,指上義設。人語者,即曹魏僧鎧翻譯
時加。律中轉欲則無,前既準律,故云正本。
明
乖錯中。稱字去呼。謂對說時,與前詞句不相
稱可;以餘眾別羯磨,不許落非;獨此欲詞,有
成法義,故立此問。答中,初句斷成。由下,釋所以。如結界唱相,
受懺陳乞,既牒入法,不可有乖。欲但通情,既
不入法,有乖許得。律中下,引證甚明。文如後
引。
欲淨同異者,即第四句。據本非同,欲生後
義,假設來問。答中,初分示。由律緣起欲淨各
傳;從文而釋,猶同昔義。故《業疏》云:有人言等。
後出今解云:欲者,表心無貳,以應僧體。清淨表行無玷,實通假用,據此義通一切羯磨,不可偏配。唯自恣時,
希僧舉罪,不敢陳淨,但云與欲自恣耳。若下,
明合說。律本各傳,因六群與欲不與清淨,僧
中有事起;持欲者言我持欲來,不得清淨,稽
留說戒;佛言:自今已去,與欲時應與清淨;從
此雙傳,故云正制。不下,簡濫。亦由昔人執彼
行事,故此簡之。彼云:時集與清淨,非
時集與欲。此即《四分》所廢之教。
釋如
法中,初牒釋。下指非緣。如〈眾網〉者,彼列二十
餘件,乃至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如
是等並不須與。此下顯通。律中亦因六群稱
事,僧中有餘事起,稽留法事。佛
言不應稱事,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諸法事
者,須簡結界。
轉欲,敘緣中,初二句結前標後。
謂下,釋開意。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佛言
聽授與餘比丘。毘尼下,引證。彼云七相應法,
受已轉與一人,如是至七皆成。文但至七,已
外應閉。《僧祇》、《十誦》,若轉即失,部計不同。疏云:
或是異宗所廢,且從當部。
詞句中。六句。初後
四句同前。受某甲下一句,牒前欲詞;若轉多
人,須一一別牒人名;或忘姓相,但云與眾多
比丘受欲清淨。餘詞並同。彼下一句,自他雙
牒以付後傳。
問成否中。律中五種,而世濫行,
故作此問。
答中,初文三,先明律緣。律中本為
病人開故。具即一廣,缺即四略。良下,示具缺
所以。文下,二引示。〈說戒〉中云:有比丘白佛,有
病比丘不來;佛言自今已去,聽與欲;若言與
汝欲,成與欲;若
言我說欲,成與欲;餘三並同,下皆云成
與欲。《業疏》分二,四略一廣;又復為二,四口一
身。前下,三義判。就四重病中,更分輕重;上三
猶輕,現相最重。廣中,病即是輕,病猶廣說,健
則可知。
次科。《五分》即不與欲起去戒。彼因不
與欲起去,故制須說欲;彼云今僧斷事,我某
甲比丘如法僧事中與欲,此即同今廣說。言
無略者,據下有現相一略,但無三種口略。上
判四略為重病,此引他宗制急,即彰口略不
可輒用,意在下科。
三中初示濫,有二,初緣如
事非。囑信謂遣使往告。語沙彌者,亦同遣使,
但傳詞耳。或有下,二緣法俱非。上引兩文,
正為破此;以無病非緣,輒略非法。初判不成。
量合作良,音誤。故下,示其所以。引病例健,於
義難成。所以斷語猶進退者,由無明文,且
據義決;況略是律開,欲取通意,未可一向,故
云難定。然今行事不可從緩;有病堪能,亦須
廣說,方契聖心。
問現相者。本律有名無相,欲
引外部明之,故設此問。
答中,初示五相。隨病
者所為,亦非止此。律下,次誡令詳審。律即《五
分》。由無名句,色相難辨,故在取者默識趣向。
說欲中,初為他分二,前儀,後法。若為他傳,待
索方說。兼他自說,不必待索;由緣來不時,不
可定約;如便利卒患,可待問耶!具威儀者,如
下所決。法中。初句告眾同聽,次句牒彼人名;
我下一句,傳初受辭;彼下二句,牒應僧也。若
下,示總說。《僧祇》不得至四,本宗唯多無在,但
於次句總牒諸名。若不記者,當云我受眾多
比丘欲清淨。疏云:此據迷忘,必思審者,不得
籠通。
合說中。出法詞句,大同轉欲,唯初告僧
為異。而依古牒緣者,一暫借別緣,簡異彼此。
二恐後學不曉牒緣之相,故特示之。臨事正說,
必須削去,故《尼鈔》但云我某甲彼某甲等。
自
說中,初示法。與前與欲文同,但初句別。今時
後生不識僧別,多於眾中而云大德一心念,
或云大德憶念;愚癡迷法,法恐難成。《四分》下,
指所出。此行他部事,引緣可解。彼但云我某
甲清淨,僧憶念持;今不用彼詞。善作者,歎其
能也。如法者,釋其疑也。不受得罪者,彼云越
毘尼。通明五法。初二屏與,後三對眾。又前三
正出本宗,後二兼行他部。故《注羯磨》中止列
三法,顯知後二準前裁出。
次決通中。以當時
諸家行事多別,義須指定,故問決之。
答中,初
文四相。二是合說,二是各說。又前二對僧禮
不禮別,後二就位下不下異。
取舍中,初科為
二,初至皆成來,一往暫許。據文有二。一據忘
名,律中若不憶姓相,但云眾多比丘與欲清
淨;次準不說,並如後引。若下,二取義奪破。律
中等者,釋上文意。忘誤得罪,對上兩文。無緣
不得,顯非常開。上來釋通本部。約下,勸準他
宗。文見次科。
引文中,初《五分》。明與欲人囑彼
傳者。次引《僧祇》二節,初
明與者,揀境堪能。其下,次明受者自量可否。
觀此二文,亦不明各說;
而委囑精選,意使僧中識知名字,不容莾鹵;
取此義意,證非合說。
義評中,初本其欲意。今
下,責其同說。五下,準文決正;《五分》、《僧祇》,即上
所引。然前二文,並云僧中,即上座前也。下引《四分》集僧文。決上
顯然。彌甚也。然上引文義,取前各說。又準二
律,須上座前。今時行事,一一別說,頗合今文。
然就座前,猶同古見;理雖無害,恐未盡善。
失
法,標中。律明失有三處:一房內,二中道,三僧
所。文中,初示失相。不下,顯通三處。今不別分,
故云統明也。
本宗,標數。準下列相並《業疏》,合
云二十八。若據律文,即無隱沒;今詳祖意,準
不足數,合須具之。但是文略,或是此間律本寫
脫,必無他意。
體非中,初文二,初約自言明失。
文列十八人,所以無尼等四人者。準《業疏》意,
比前足數,止是略無。《五分》明列,如後所引。若
下,二約不言不失。指同〈足數〉,即前二三兩例。
引證中。二文並約自言,則彰前判有誠據矣。
《五分》。說罪言通,必據四重,由證體非故。反上謂
不自說。《十誦》。始取即屏處,取竟收中道僧中。
白衣同前本受不得者,沙彌非數,非比丘即
上二人。此示說時言有不定。
遇緣失中。初命過,
準《業疏》,若房中及中道,可非欲到;若在僧中,
未說不成,已說在僧成;餘如彼說。罷道者,準
疏釋云:受已自言還俗,尋悔亦失,由隔俗情
故。入外道者,謂同寺內外道居處;西國多有,
此土不爾。別部者,或調遠邪黨,或部計異宗。
戒場者,疏云疑前出界,此局內故。
釋餘處中,
初正解。昔下,斥非。自下,比決。說恣二處列相
並同,而二名互出,故不足疑。
釋明相中,初科。
後夜者,據近顯相,遠則可知。律中結界廣故,
十四日布薩,十三日往,不得受欲。
問中。以僧
事多別,如受懺等即法便成,則不在言;若說
恣亡物德衣之類,羯磨雖成,事容未竟,故有
是問。答中,初句直判。故下,引決。二律開意,並
防失欲。疏云:若但經白,時節可知,何勞略也。
故知下,結成。所以然者,一欲濟卒緣,
義無長久故;二欲是開教,開必須制故;三前
緣若在,容可再傳故。
相乖中,初文。神足者,《十
誦》空有互與,皆非法故。隱沒人三處通失,故
知受他欲已,不得入井窨等處。離見聞者,疏
中約三處俱有;初在房受已,作不送意,互離
未失,俱離方失;中道但作不送意,離生念處,
亦約俱離;三在僧中,如下問答。
問中。古多異
說,故須決之。
答中,初科。此師正約作羯磨人
以辨俱互。《業疏》云:今解皆望同坐展轉,不約
作羯磨者。文中,初二句總判。故下,
別釋;初準說戒,明互離不失。離此下,即明俱
離失。言二人者,初人更須離見,後人又復離
聞,則是俱離矣。必下,次準隔障明互離失。成
上互不定義。
今解中。科文要見諸部人數,故
從《僧祇》已下並為他部。然細觀諸文,又似引明
離見聞義,今先從義分文為二:從前言至雖說
不成,明俱離失;《僧祇》下至得成來,明互離失。
初中,上三句定所離。前言者,牒前列相,顯示重
解。然在事猶疑,故無標破;雙出兩義,俟後疏
文。如下引示。即下房小等文。彼明相接不聞,
得成說戒;今取彼意,反顯相離不成說欲;然
非正文,故云《五分》解耳。互離中又二,初引《僧
祇》。初與欲人,房道僧中隨與即失,不論見聞。
餘四人,兩是隔障,即聞而不見失;兩是伸手
不及,即見而不聞失。次引《五分》。初明倒
出失,即見而不聞。初明覆處。過即是度,彼約
不與欲起去,隨出隨犯,故云幾度。今準彼文
以論失欲,一出即失,故羯磨中止名倒出人
耳。若在下,次明露處。亦即倒出。既非堂宇,故
限一尋。若房下,證取比座。可知。疏云雖不了
語,皆為法來,並名在薩;疏有四句,一、聞而
不見,二、見而
不聞,三、俱見聞失,四、俱離失。
次他部中,《僧祇》五人。出彼足
數,欲法無文;由不足故,理非持欲,約義取之。
餘人如上。言與欲人者,謂受他欲已,自復與
欲,他欲即失;且如彼律轉欲尚失,何況直與!
義準三處通有此失,學者詳之。
《五分》中。
覆露倒出,合為人。共下尼等,為八。
《僧祇》後
五。正出欲法。多種者,彼有十一,如後續引。初
人,疏云能所俱非;二即受者非法;三即與者
非;四即愚教失。;五即難緣下句
指廣,亦不全同。轉欲失,宿欲失,與比
丘尼,與沙彌,受者還戒,與者還戒。
《十誦》三人。疏云:《四分》覆法,明言非數,豈合
持也。總前諸部,共四十九人。對前
〈足數〉,料簡差別。癡邊重病瘂聾等,義無與他,
故不論失。受已,瘂聾及睡定等人,雖不滿數,
自成持欲。樹上比丘,枝委外地;在外則同前
出界,在內則相中乖別,二種並失。四羯磨人
不失,可知。應作四句:一是足數,非持欲;二非足數,是持欲;三俱非;四俱是,可
知。
結斷中,初三句正判。皆不成者,通收二處
也。說不成者,局僧中也。知下,示犯。罪通自他,
令僧成別,自即違教,二並吉羅;今此文中,且從
自說。下引律文。一證不成,二令再與。彼列五
種欲已云:若不現相、不口說,皆不成等,如文
所引。疏云:前既非法,能所乖儀,故更簡人;秉
法方詣故也。
遇緣中。三科。前明故誤,後明逢
難,並約受者。中明重病,即與欲人。
初中,上明
誤心成法。若故下,明故心獲罪。然文但制罪,
不云成否;故以理決之。在開緣者,列定忘後
故。並下,總示成處。
二中。次第三開,如《業疏》解。
初扶來者,表和達僧也。二僧就者,僧以法濟
也。三出界者,病多僧少,相連不及故。以下二句,
釋成三種。顯示和同攝僧極教,故云更無等。
三中有二,初正明傳欲。前明出界即失欲法;
此由難緣,故開暫出。必下,次明遇難不往。恐
謂出界開成,輒例同故。下引文決,須知別眾
制急,雖難不開。
問事訖中。有執成別,故問通
之。
答中,初句直斷。以下,申所以。上句示欲意,
下二句顯非所為。反顯若以欲緣為羯磨事,
則容有別。疏云欲本不稱,僧為又別
,但知通意,故兩無違;義須應往,故結小犯。
文下,引決。如法治者,吉羅異名。
轉難中。事休
是同,而法謝不謝有別,故引相並。答文,易解。
釋羯磨篇
律中羯磨,大有三位,別開八品;隨事細歷,則
有一百八十四種;今此篇中,總明緣法是非
成敗;望下諸篇,隨事各別,故云通辨。羯磨梵
言。或云劍暮,音之訛轉。注中,初引文示。《了疏》
兩翻,大體無異。前則名作為業;後直指作,無
復異名。業謂行心鼓動身口,假緣搆造,則有
勝功,能遂前事;疏云:業謂成濟前務,必有達
遂之功是也。《百論》云事,亦業之異名,無非造
作,即體為目。次義求中。此從昔義,疏中不取;
彼云:自古至今翻為辦事者,非無此義,但用
功能往翻。謂下,釋義。疏出彼解,謂成辦生善
滅惡之事。問:此與《百論》何異?答:彼論直召能
造,不從所辦。問:疏家所以不取者?答:凡立名
定體,從用則疎;如燈能照暗,燈不名照。水能
滅火,水不名滅。但分體用,名亦無在。所以疏
家旁通舊解。
敘意中,初科,初句示能秉人。即
前三篇。次句明所秉法。即是此篇。統即是總。
僧位所立,止存秉御,無他所為,故曰其唯。方
下二句顯功。亦即所被事,即後諸篇。僧獨無能,
假法彰勝,故曰方能。群迷重累,謂三不善業;
界分深根,即五住煩惱。業縛自心,縛之彌固,
故云重累;惑生業苦,生之無窮,故曰深根。群
迷指六道正報,界分即三有依報。此明超凡
趣聖,功由羯磨矣。又有解云:上句滅惡,下句
生善;非無此義,即如疏云:生善之大,勿過受
體;滅惡之大,勿過懺重等。德下二句正歎。上
句歎體,成濟之廣;下句歎用,諸法中最。
敘訛
中,初敘正教可聞。如來滅度,常光隨息,故曰
棲光。但下,次明因人訛替,初六句敘人非。上
二句明無志,次二句明無言,下二句明無行。
無此三者,未足稱僧;況為師首,輒秉聖法,寧無
愧乎;陶,化也。俗風謂世事。由心染世,故情鄙
薄;鄙謂下劣,薄即輕浮。礫謂礫石;言喻瓦石,
不足貴也。真淨文即羯磨。參即是雜,或約參
預秉御,或可增減文句。在三者,謂君父師是
人倫之大本,君則義重,父則恩重,師即君父
之間;《弘明集》云:君親之義,在三之訓是也。致
下一句明法非。事下,明事非。納,入也。竝下,推過,
還結三非。雖行眾事,莫知得失,故曰混同。
引
證為三,初明違法。如猶依也。如是下,顯過。僧
綱既亂,眾別行虧,三寶覆墜,故云令戒等。當下,
勸順教。初二句正勸,次句制罪,下句制學。
對
顯中。人法相竝;欲明人猶通偽,法不容非。初
二句明人。得成前事者,如〈足數〉中三四兩門。
下二句顯法。上句比同,故云亦也;下句示異。
漏,落也。
篇意中,上二句明刊定是非。剋,削也。
浮言即目凡語。以古來集法,及世中秉唱,竝
容加減,故須刊正;疏云削彼繁蕪,增其遺漏是
也。既雜浮言,隱覆聖教;故今剪削,還復顯揚
故也。次二句正示篇意。上句述文,下句開機。
題云通辨,義見於此;進否謂如非成敗。科分
謂緣法條流。後二句勸臨事依承。
具緣中。標
云統明者,以此十緣,該眾別故。言由漸者,藉
緣構造,非頓施故。
初稱量中。此明凡欲行法,
不許輒加;先須評議事緣可否,故在初明。初
標示。則下,列相。然人法事三,名通能所。若準
《業疏》,二俱稱量;如舉一事,須假人成;用何羯
磨,為是何事;復在何界。今此止明事中
三耳,慎勿相濫。地約結界,衣謂攝衣。言具單
者,此約一事容有相兼。準疏分七:三單如鈔。
三複有三,一人法,二人事,
三法事,具足一句。
言離合者,此約一法被緣多少。如懺六聚,異
篇離懺,同篇多罪,離合皆得。又如受日受戒,
竝開多人。可以類說。必下,正示稱量。
二中。唯
明眾法;兩界各攝,互不相通。若論別法,兩界
通作;說欲一法,唯局法地。
三中。列示兩事。下
制觀量者,即敷座多少,打相短長。
四中。差別
之言,須通人處;文但明人;人分四位,隨事用
舍,故云進止。選取堪能,秉御證正;已外隨喜,
多少從之,故云優劣。然須更知處之差別。
作法三種,自然六相;各攝分齊,竝如前篇。
五
中有二,初約上座勸勉。須下,約三業從順。如
前即別眾中。
六中二,初簡小眾。尼三同遣。餘下,簡大僧。指前
可知。
七中。文云須究者,語屬能秉。緣是非者,
推能與也。成否相者,勘所受也。
八中,初標示。
略舉順情釋之。於下,列示。初雖是順情,未必
齊乞,故云多須。如受日差人等,竝不加乞。二
立治者,謂七羯磨。無心領者,疏列十三;七治
如上。八罪處所,九顛狂,十學家,
十一覆鉢,十二不禮,十二擯沙彌。應作舉等,正示陳意。作舉
謂僧中德人舉罪告僧。憶念謂指定時處,令
伏首自言。證正謂能秉勘實。知法即所犯伏
罪,法即是罪。〈僧網〉云:證正其罪,得伏方與是
也。三竪標者,不應在八,疏云:若行事時,竪標
第三;由竪標訖,然後集僧。今此相從唱相列
之。第四可解。
九中,初出問法。謂下,示問者。答
雖多別,問無異辭。
十中,上出答相。某即別事,
羯磨是法。謂下,遮濫。然復須知總別兩答;言
總答者,如受戒三單白、一白四,差教授時,總云
受戒羯磨;餘之三法,竝不須問;捨墮自恣,類
此可知。言別答者,四法別提,如云差教授師、
單白羯磨等。
結指中,上三句示通。若下,揀別。
結界無第七,受差無第八,此存古解,疏中則
標有人言。又云結淨地不唱相,故云等也。疏
云:今解竝須具之;結界無欲,立緣顯之;受差
無乞,豈不須告;結淨不唱,此不尋文;律云:應
唱房名,其事極顯等。又云對首心念,亦須具
十;如受衣法:一、五大上色,義加不成;二、事通
兩界;三、口召對人;四、約界明集,有則對首,無
則心念;五、前對相可;六、癡鈍非數;七、取欲非
法;八、執衣言議;九、勅前審諦;十、答問可者。又
如眾法心念,且舉說戒:一、商度時節,二、審諸
界相,三、作法撾擊,四、約處無人,五、觀其和別,
六、自量是非,七、獨集非欲,八、具理籌水,九、激
動說緣,十、如緣作業。此且略引,廣在彼文。下
指別法,應是《隨機羯磨》。
次立法中。標云通局
者,法事人處四種是通;隨一一中,各有別相,
如後可見。又初科言分齊者,每一位中,各有
條例,不容相濫。且如法中,三種八種,差互不
成;餘三亦爾。
心念中,初示位。事微小者,即本
位也。眾法對首,兼開法也。行成無犯,出開意
也。發下,釋名,初正釋。境,即所為事。發心是意,
傳情即口,必兼身儀;三種備足,方成羯磨。非
下,遮濫。恐有迷名,不加口說;引證明委,成否
可知。據論作業,非三不成;但由獨秉多不專
誠,故偏從意以立名耳。然心念多途。如衣食
房舍,隨時作念;律中所制,常爾一心;此同觀
行,不必口言也。
對首中。非心念者,示本法也。
無僧對首,明開法也。此下,明人數。三人者,但
對唯悔中品蘭,以制小眾故;眾法對首,通三可
知。四人,唯自恣及懺捨墮;至後還衣,復歸眾
法。謂下,示名義。面對者,面即是頭,故云對首。
眾法中,上明法位。所秉有三,不參別法。所以
然者,上得通下,下不兼上;是以對首通一,眾
法兼二。餘如次科。此下,示名。
次曲分中,初科。
曲謂委悉,枝即從本開張。疏分九品,下為略
點。
但心念中。但猶獨也。若據本法,止名心念。
由通後二,加但簡之。文中,初示但義。數下,列
相。可知。
對首念中,初敘本制開,兼釋名義。對
首本制,心念後開;本末雙標,法無混濫。下皆
同此。且下,列相。竝須時要,順教攝持,可入開
限,如文可見。《善見》受鉢,準應兼捨。
眾法念中,
科約同前。外部即《十誦》。
但對首中,初示名義。
總下,列法相。依諸部者,言通本異;前受捨等,
竝出異宗;其餘多是本部。文中雜列,今束為
五。內外資緣法共十二,悔犯法六,白告法六,制法有二,雜
開有五。已上共三十一法,而云二十
九者,後二屬尼故。所以列者,對僧作故;在數
外者,局尼眾故。且論略者,示不盡故。此須料
簡與疏相違:一列數不同,彼云二十八,即合
白僧殘法入白行法中,以同是白行故。二分品異,彼明九品,即摘中蘭
獨為中上,以定須小眾三人問邊故。三離合
異,此中三十九十同在但對,彼離三十為眾
法對首。
眾法對中。指同心念,但出四法。《隨機
羯磨》更加捨墮,則有五種。
眾法中,單白為二。
初示法,二顯名。下二分文同此。初列三句以
明省要,總括三十九法事。輕小有十,常行有十一,嚴制有十八。
白二中。
總五十籌種。如差結等,事非一致,故云參
涉。望前為重,對後猶輕。從僧乞得有七,僧制法十一,差遣十四,結解十九,懺治有六。
白四。三十八。通大小者,大如受具懺殘
等,小即諫習近住等。情乖舛者,謂治罰滅
諍等。諫法十三,受法有二,治罰十四,懺
法五,滅諍四。
總結中,初正結
眾法。約法止三,隨事多別,故云就緣。若下,兼
結別法。應知三位八品,從法而論;百八十四,
隨事彰數。準此別法,應有五十;然前止有四
十七,心念四,對首三十三;兼尼二法,則四十
九;疑此且舉全數,來學尋之。
釋疑中。耳聞者,
此由世傳頗乖前數,故舉以為問。答中,初順
問釋。謂百是總數,隨事皆一羯磨被之,例如
百一供身之義,故云總標等也。亦下,違問釋。
見今藏中有題《大沙門百一羯磨》,即出《十誦》。
疏云若據《伽論》,恰列百一;故彼列名單白二
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古人誦他異部,自
略本宗。
指非相中,初科,上二句示須意
者。上明分齊,準用皆如;必有差違,成否莫辨,
義當於此委示非相。但下,明略意。進不即成
不成。必下,指廣。彼文亦亡。事義兩鈔撰述來
意,序中略明;請詳此文,方知不謬。問:此既略
之,何以下文委列七非?答:此指律中文七非
耳。羯磨委列。疏中略舉,猶張四門;古來解釋,
科約滋廣;今符鈔意,亦所不引;直爾列名。一
非法非毘尼羯磨,二非法別眾羯磨,三非法
和合羯磨,四如法別眾羯磨,五法相似別眾
羯磨,六法相似和合羯磨,七訶不止羯磨。
略
示中二,初正示是非。謂下三句,明是。別相,即
法所攝事。若下四句,明非。如但心念,止齊三
事;若加餘事,即是非攝。乃至白四唯被三十
八事,若加說恣差結等事,即名非法。如是八
位,例之可知。此謂約法加事,交互彰非,欲使
初學略識其相。若欲下,指義七非。言通知者,
上文但明法非;未顯下三皆有非故。此門者,
總指相攝一科。上下,即前後四位。各有非相,
隨位總收,故云橫括;即如下科單複為句,其
相可見。庶,望也。貳,異也。
釋別號中。古執羯磨
名局眾法,故須決之。答中,本宗二文。初出受
法。已興白四,即斷三語。舍利弗問云:三語受
戒,是善作羯磨否?佛言是善作羯磨;自制已
後,不名受具足。及下,即〈說戒〉中。彼因六群說
戒日與諸白衣言語問訊作羯磨,說戒
,說法;佛言此是上座應作。以三語五戒兩
竝對人,且證對首。下引《十誦》雙證二法。彼明
疑問,佛為決之。羯磨下,續云後來比丘不與
分。
第二明事有三: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二合
事。百八十四,此三攝盡。標指中,由前八法各
出別相,故云不重。
正辨中,初科為二,初示體
相。文標二事,二合在中。竝下,明是非。以人法
及界,各局自分;事涉多種,非相不一,故云一
緣等。且如受戒,遮難衣資發心陳乞;又如治
舉,窮勘三根,作舉憶念;如是求之。
別示,徵中。
也合作耶。
情事中,初科引文有二,初引人法
者。彼因比丘犯二僧殘,二俱覆藏;憶一罪,不
憶一罪;僧與二罪覆藏法;憶者甚善,不憶則
非;為知法客比丘所訶,文如鈔引;彼又云:僧
作突吉羅懺。此下,顯非。次引〈瞻波〉文。彼明波
離問佛,今引問詞;佛言此不如法,故下云佛
判也。此下,判非。
結意中二,初結前標示。一事,
即治罰。自餘受懺等事,並可準之。如下,二舉
事正明,先出非相。若下,明如法。而下,於如中
復簡。臣謂伏首。以罪有種相不同,種中造作
各異;如摩觸犯殘,首言實犯,然非本時之事;
與舉相違,不合加法。
非情中。且舉處分。說恣結解等,例須
勘覈。離衣枝等,即二合事。離衣緣病不堪持
行,杖因老病用扶羸頓。離衣須人病衣重,乞
杖則老而兼病;有一不成,故云兩具。
結誥。可
知。
第三明人有七。一至二十,四僧三別。
僧中,
初示位。即指集僧。唯下,明當局。但下,簡非分。
二三人中三,初明當法,上二句總標。若下,別
釋。初明開法。滿四不成者,且約多分。自恣則
成。若作下,次示本位,初正示。必下,料簡問邊,
初明懺提須問。但約必與不必,以分三十九
十,此猶循昔;若準疏意,捨墮落前眾法對中;
九十單對,不必須問;中蘭定問,兩人不成。若
持下,簡餘法不須。若是下,簡非分。必下,勸依。
心念中,初通示。若下,別釋,初明開法。指如前
者,即上立法通局中,開有齊限不可濫涉。若
作下,示本法。
第四明界有八。自然為一,三小
三太及戒場也。
自然中,初明眾法唯局。已下,
明別法竝通。雜法如打槌白告,不係對念所
攝者。言竝得者,須記除欲;言盡集者,且據開
法為言。
作法界中。二人總前七位。三法統收
八品。
別明中。上對自然,總明眾別,人法俱通。
此就法界,唯論眾法通塞之相。
三小為二,初列
三相。數人說戒者,亦彰難事不容多故。言難
事者,不同意人欲訶法也。此下,明通塞。各專一
法,當分名通,餘法則塞。受戒小界,始終四法,
說恣各一。亦有通者,疏云:非無舉罪,即有白
懺;若望下二,一向名塞。閑豫謂難靜無緣。文
令即解,明知不通。
戒場。準疏古解除十五法。
乞鉢捨懺,含四;淨地,兼解;德衣,略捨,故言等
也。又疏前文形法二同,不通場上。除者是塞,餘則名通。說恣亡衣,此三有
難微通場上。所以除者,說戒普集,制本大界;
自恣受日德衣,須安居處;乞鉢亡衣,物歸僧
庫;解界須本結處,衣食必依僧住,形法令界
通知。
大界中。戒堂三小戒場等結解,大界不
行故塞;餘則皆通,故云竝有等。
次明成壞,敘
由中。對文七非,故云隨義。以作業辦事,成在
四緣;還即就緣歷句簡練,隨一一事,單複括
之;推覓非違,欲逃無路。問:前敘四緣,後列句
中不言界者?答:合在事故。所以爾者,二意求
之。一欲倣文非,皆七數故。或可別法無非,通
兩界故;眾法則有,局法地故;由不該遍,合少
從多故。
但心念中。三單可解。三複還準單中。
第四句,如對人說,詞句差脫,而悔輕吉。五如
對人六念;六事虛濫,詞句無差等。六如悔重
吉,口不言了,而是獨作。七具三者,對首無言,
發露非罪。餘七竝爾,臨文自歷。
第二。人非中。
上二句明別他。下句即損己,謂不依第五律
師也。三中。非夏限者,越三種安居故。有難緣
者,不避命梵故。不依佛者,結上二事故。四下
略三複一具。此中從法,且列八七。若從事者,
百八十四一一具七,句數則多。
第三。人非中。
亦約自他兩明,以臨說戒,必須行淨故。事非
中。一人獨秉,眾具須備。時非者越三日故。
第
四。人非中。犯戒者,境穢不足。有訶者,行淨別
眾也。法非中。言非正者,容差互也。訶不止者,
縱令如教,但使他訶不止亦非。事非中。上染
謂五間及錦綺等。財不淨者,邪命得也。體量
裁製,文中略也。
第五。人非中。上明別眾,以界
滿五,不開對首;又對首法不開受欲,必須集
至,還依本位,方名如法。或非下,次簡非數。事
非中。時非者,亦三日外。難不具者,非時得作,
有難方開;本律增減,《五百問》一月是也。
第六。
法非中。上句明根本從生,異篇合懺,次句明
犯與不犯未窮情實。妄陳者括上兩過。事非
中。初明非長,如毛綿帽袜小白鉢器等;次明
隱犯,僧不委知;三明地弱,不勝羯磨;四明濫
託,言寄誰處。
第七。人非中。上二句明身別,下
句口別。事中三。初迷三相,二昧兩界,三遙唱
結。
第八。人非中。初句是所為非。界下,即能秉
非。上句明別眾;僧下,顯非數。言五百者,趣舉
至多,顯非易得。五十法者,據〈足數〉中六十餘
人;然第四門十一人猶足生善,故減言之。法
非中。八種者,即受法中十種方便;除少分法,及
教發戒緣;《隨機羯磨》亦立八耳;上即緣非。及下,正示法非。事非中。
三位眾法,竝出界非;以局處故。
結示中,初正
結。離此八條入非之者,故云餘正法也。當下,
明法事竝塞。別下,明人別多通。唯除二但,自
餘皆有。廣下,顯略。彼文亦亡。
曲解羯磨。前通
眾別,別法可解,故此一章唯明眾法。敘意中,
初三句,顯意。綱要者,即初釋文,是羯磨大體
。通塞者,即後料簡,示文義差別。若
下,示妄謂。然下,明非處。上二句是縱,下二句是
奪。言知處者,綱定不成,緣通成否。未可一概,
故云不得等。
斥執文中,初二
句總示。或下,別顯,初斥連誦結略。諸白四法,
翻譯省文,故安此語;不當誦之。或下,二斥專
執詞句。初句如律覆藏法,但云某甲犯僧殘
覆藏,僧今與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然前犯有差
別,覆日或多少;若依律誦,則不稱前事。次句如賞勞法備牒
六物,物缺須改;今亦依誦。言俱有
者,如受日法,牒佛法僧緣,連書半月一月;文
事雖備,不合俱牒。俱無如結有場大
界法,律無文事,不復增加。亦可如呵
責法,文據鬪諍,必有餘犯,不能隨改。致下,明知法者呵,莫知所措。
白讀中,如後
問決。初敘非法。豈下,彰過。伊即訓是,責即是
罪。不學無知,非法罪外加之。
斥師心中,初句
示人。轉弄謂非智強智,雖非愚塞,復是狂簡。
觀下,示彼行事,初句明乍觀似是。而下,示再
考還非,初明人事兩非。謂人迷足別,事昧虛
實。夢中觀海而況逾之,迷可知矣。量下,明法
非。雖不守文句,而自裁過甚。照下,總結上非,
違教結罪。
結誥中,初二句正勸。加事不成,自
他兩損;過非輕細,故令極誡。必須親學,方
免諸過。若下,明選人。上座者,如《五分》說,即上
無人。雖居眾首,必取解法;高臘無知,何足算
也。故下,引證。律列四人;上座次座,約位簡人;
誦律不誦,約法簡人。文闕第四。言持律者,即
是第三;疏云:非謂誦文,必兼識義。四不誦者,
疏云:雖不連文累紙,而曉達成否。又云:《四分》
總列,竝據有能;應預未閑,亦開學悔。已下,遮
濫。可知。
正釋中。所以唯約受說者。由此二法,
世中數用故。又人常誦,亦易解故。
白中五句。
初後中間三句,相傳為綱者;總該諸務,揩式
軌定故。二四兩句名緣本者,即法所被事,隨機
不同。如〈說戒〉云白月十五日,即是緣也;布薩
說戒,即本事也。又〈受戒〉云某甲從和尚,乃至三
衣鉢具等,竝名緣也;今從僧乞戒,即本事也。
第二則緣本雙陳,第四則單牒根本;縱有兼
緣,翻傳失治;如是分對,隨文可解。初句。云動
耳識者,恐緣他事,無心同秉故。聽字去呼。次
句。布薩說戒,華梵雙標,言成重複;《刪定戒本》,
改前云眾僧說戒,則人法兩舉;後云和合說
戒,則忍可已彰;然眾亦即僧,為成句故。言情
事者,即能秉心,蘊所白事;不須和會情非情
等。第三中,初牒句通釋。若者未定之詞,兩期
以問。僧下,分句別釋,初釋時到。上句人如,下
句事法兩如,界在事中。四緣現前,作業時至。
次釋忍聽。聽字平呼。疏云:今約心
和,勸聽可也;前約身和,勸聽聞也。兩聲別召,
事義亦乖;不解兩緣,名非數也。四中。前是告
情,故須兩示;此彰忍可,無勞雙牒。第五云如
是者。指上所白,故云白結。令知業就,故云告
知。
次釋羯磨,標中二,初標法。內字似剩,又恐
字誤,強釋亦通,但恐無理。上下,示重明白意。
恐疑繁費,故預遮之。前是正釋,頗稱久成;此
被未悟,為利新學;前後志別,故云各也。
白文。
同上釋。言緣兆者,謂牒緣告眾,情事始形,即
成業之兆。此之下,指同顯略。
次釋羯磨,總分
中。三番羯磨,是法正體;審眾量可,故云正決。
僧法所加,本為受具,故云根本。下云結成,明
彰體外。
別釋中。若約綱緣,還分五句;今此隨
義止分三段,初句唯綱,後二綱緣合論;且初
段。對前白文,故云重聽。生善中最,故云非小。
和決因聞,故指為緣。第二段分二,前緣,後綱。
緣中文略,但標乃至。具云:此某甲從和尚某
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
二十,三衣鉢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
為和尚。綱中。長老之言,乃召別人;疏云:事
達在僧,成否在別;又云:或有文云大德忍者,
終問別人,隨時稱謂。上是牒文。正下,略釋。上
二句別點緣本,下二句通釋綱緣,顯示文意。
第三段為二,初示根本。受合云授,仍除今字;
具下加足,乃至中略某甲為和尚。綱中,略上
者默然三字。單下,點示。可知。第下,釋結略,初
牒文。一下,正釋。上二句明得中,下二句示
制意。
結文中。亦分綱本。僧已忍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此為綱也。兩句在上,下竟
字當中間。與某受戒,某甲為和尚,還結前本
也。此下,點文。可解。
三法料簡,增減中。據律,單
白及白二中白;或止有四句,闕第二句者,則
名為減;然本無增,望彼五句相待為言。若是
羯磨及白四中白,定無增減,故非所論。文中
先出所以,不出三意。若是事重,如諸說恣還
衣亡物之類;若有緣起,如諸結界,須比丘唱
相緣起;若有乞詞,如諸受懺。不牒事者,如上結界受懺,竝以前緣牒
入羯磨。若上三種,必具五句。若但四句成者,
反此三意,兼不牒入,如文所列;即說戒堂及
滅諍結集中諸白,竝諸差人白二等是也。然
又須知唯略第二;至第四句,緣本雙牒,必無
有缺,尋之可知。餘下,明增。例皆五句。然律文
亦有翻傳脫漏之者;如結法同食別界,及結
淨地;既有緣起,而列四句。如疏所判,漏誦遺
筆;想無所疑。
通塞中,單白分二。綱則俱通,緣
有通局,初綱。可解。第二下,明緣,初示文局。義
下,次顯義通。
羯磨中,初明俱通。舉文不備,臨
說加之。中下,示通局。指類白中。
結示中。功成
由解,不必泥文,故云不了等。
是非,中初。綱中
增減,一向屬非;白中三句,總一十四字,羯磨
正體一十七字,結文一十四字,此竝楷定。縱
無增減,而音聲淆混,言相不明,亦歸非攝。
緣
中,初明理順。以言雖通許,理不可乖;往往世
愚,輒便加減。增下,明開許,初句開增減。疏云:
如結大界,即列二同;戒場小界,攝僧義一,豈
得二別?何不列也!準此增著亦得;如《五分》結
場,增文同一布薩等;減却二同亦得,
如諸界等。次句開易語。詁訓謂言異義
同;如云某甲作和尚,從僧求戒,眾誦戒之類。而
下二句,結上二開。類下,引例有三,初引部別
證。《五分》白及羯磨一概四句,竝無第四;《十誦》
受戒法云:年歲已滿,衣鉢具足等。又外部羯磨
綱中,尚有增減;《五分》長老忍下無者字,結詞
僧已下無忍字;《十誦》第四句牒本已云:忍者
是長老默然,又說字上有便字,共加五字。至
下,二引翻譯證。疏云:翻三衣為臥具敷具,略
得其相,失其本體等。三詁訓證。字訓義
同,故云兩得。故下一句,結上三例。
初問白讀。
謂對眾公白而讀,明非暗誦也。如前所斥,恐
生異計,故此決破。
答中,初句判定。雖下,申理。
無明決者,非正教所斷。以義求者,生下所明。
戒
本例中。言相似者,告眾義同故。故下,引示。不
得重說者,此明多人共往學誦,故不令重。準
下,推制意。
呪術例中,初明俗呪。越謂言乖,散
謂心亂,反上專正也。故下,明道呪。羯磨下,合
例。況,比也。律序顯者,彼云:神仙五通人,造設
於呪術;如來立禁戒,半月半月說。必下,顯
制。律云:五夏不誦戒、羯磨,盡形不得離依止,
故云終身。
親聞中。祖師甞預譯場,所傳得實,
可以為據。
問互作中。以僧尼位別,不容參濫,
故須簡示。
答中,初明尼為僧作。文中三法。由
僧非法,尼無奉敬;恐違敬教,得法方開。然下
無屈上,止得遙加,故云不須等。次明僧為尼
作。三竝現前。《四分》更有捨教授法,亦同遙被。
第三問。據前簡眾,已顯不通;猶恐濫行,故此
重示。
答中,初明通制,上句直判。白衣無法,三
眾未具,尼是別類,竝不許聞。疏云:尼同僧法,
應預同聞;莫非女類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
不矚,則重法尊人也。律下,引示。若沙彌將受,
尼來自恣,止開眼見。除所為者,沙彌受具,及尼
中三法。已外不合。摩下,明別開。瓶沙具云頻
婆娑羅,此云顏色端正。疑比丘半月一集,所
圖何事,故獨開之。決疑歸信,故云心淨。
第四
問。相有差別,故問簡之。
答中,初句總答。若下,
別示,上二句明通。由是勸喻,不慮乖別故。至
下,顯局。治舉違惱,或致破僧;僧不舉僧,律文
明制。治舉可爾。乞為受懺,竝是順情,何以同
禁不得至四。學者尋之。
引證中,《四分》證上乞
為。《五分》下,彰部別。和諫亦制,故云通也。《母論》
及下《四分》,竝證治舉。文中四五伴可諫,不慮
擯治;則知不得加眾明矣。十五種默者,〈雜犍
度〉中,舍利弗見作非法,佛聽默然;因說五法
不應默,若作如法羯磨,若得同
意伴,若見小罪,為作別住,在戒場上;如是五法,默然者非法;又云:有五法應默然,見他非
法默然,不得伴,犯重,同住,在同住地,如是
五法應默然;又有五事應和合,
若如法和合,若默住之,若與欲,若從可信人聞,先在眾中默然
而坐。下文指廣,彼亦略示。
第
五問。欲明分齊,知法成處故。
答中,初句指繁。
凡有三解:一盡結文,二至說字,三至竟字。
今下,判定。即第三解。
破古中,初標今異古。故
下,引文質非。必下,旁存舊解。故云兩得。然
不訶可爾,訶則非成;若從竟字,則無此妨。下
指《義鈔》,即上卷發戒時節中;彼亦取竟字,文
亦非廣,尋對可見。
釋結界篇
結謂白二限約,即能被之法。界謂分隔彼此,
即所加之處。疏云:加法約處,除彼局此,故曰
界也。律云:界者作羯磨唱制限者是。又《了論
疏》解,本音四摩,此云別住。謂此住作法,與餘
住不相通,各不取欲,故得名也。方亦訓法,連
綿為語,即下四門;為後世依承,悉名方法。然
題中界字,若望初結,似通自然;今約結成,即
是作法。作法有三,僧及衣食。今正明僧,餘二
如後。僧復三種,大小及場。大小各三,則為七
種。如是知之。
敘意,初科。元始者,推制法本因。
秉法者,明立界所為。然律假緣興,雖因布薩;
至論制意,實通眾務。疏云:結界眾同之本,理
須通和。餘法眾同之未,並因後起。是知除結
界外,一切羯磨,並依法地。
次科,釋上二句,發
下制意。初敘羯磨。僧以和為義,和但在心,非
言不顯,故須聲教表示僧情;人法二同,水乳
無別,故云綱要。受說治諫,僧綱既舉,佛法可
存;匡救之功,亦由羯磨。若據住持,實通三時;
今云像運,通語滅後。於此者,即指羯磨。上二
句舉三寶以彰德,下二句約時以顯功。理宜
下,次明和同。以法既高勝,人必齊遵。十方者,
且據閻浮。許猶使也。
發起緣中分二,初二句
明境廣。剡浮閻浮贍部,皆音轉也;《方志》譯為
輪王居處。又加提
者,《釋迦譜》云翻為洲也。水中可居曰洲,今在
須彌山南大海中故。彌,大也;亘,廣也。《俱舍》云:
三邊各廣二千踰繕那,南邊
廣三踰繕那半,人面像焉。每下,
敘制緣有三。上明眾法難成,下明自行有
損。要字平呼,約也。剋,遂也。〈說戒犍度〉云:爾時
諸比丘聞佛聽諸比丘詣羅閱城說戒,在諸方
聞者,來集疲極;比丘白佛,自今已去,隨處結
界等。
立教中,初二句,明開許。頓極者,總上二
緣。作法分隔,示結法也。同界崇遵,明制約也。
同遵羯磨,別眾不成。功成即自業無廢,事逐
謂眾法易成,此彰益也。下句總結。又翻上釋
者。局結反上通集,作法反上自然,同界反上
十方;功成事遂,反上二損。
標列四章。前二明
結時緣法,後二辨結已是非。
標簡中。攝衣攝
食所以列者,同界攝故。指本篇者,各從其類
故。《注羯磨》云:衣界者,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
罪。食界者,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僧界者,
攝人以同處,令無別眾罪。此三分相,宗旨甚
明。
自然中,初明統通自然。即上剡浮一集,
空即蘭若,有即聚落,水即水界,陸即道行;四
種攝處,相無不盡。未分已前,通為一集。後下,
明六相自然。即初開也。初三句敘緣開。隨境
即上四處,分限即界量。人下,釋名。不假造作,
故曰任運。言界起者,但是隨身到處,即有界
限,非謂有法生起也。約下,指量。可知。
作法中
二,初敘自然,上二句通標。設下,別釋有二,初
四句明展縮有妨。教文定者,六相分齊也。用
不可者,界限與處,不相稱故。捨非制者,不依
六相,無教開故。下二句明不勝。羯磨法既尊
特,常地莫行。如持祕呪,必結壇場。羯磨呪術,
其類頗同。故下,次明作法界,初敘開結。此即
第二開也。開已復開,故云曲順。楷式定者,開
中制也。任下,顯益。上一句反上初患,下四句
反上次患。問:至此凡幾開耶?答:初明統通,即
本制也。次分六相,即初開
也。復令局結,第二開也。又作法中,復有二開;
數集結場,難事結小。若望法食二同,法同食別;
二種大界,亦是第開。然莫非大界,故所不論。
已上凡經四開,文中宛爾。古多妄解,故須辨
示。問:六相自然,開秉羯磨否?答:此無明說。以
義定之。若準八年已興羯磨受具,十二年後
令弟子說廣,由此始立結界,驗知未結已行
羯磨。標指戒堂,亦在自然。地部所計自然地
中,得成受戒,亦由此耳。若爾那云地弱不勝?
答:由在自然不勝故結,或可約開已為言。疏
云:一開已後,凡有作業,非界不成;故制崇和,
益在斯矣,先開後制也。若不爾者,六相自然,
開之何用?豈可一向作對念耶?又《僧祇》七樹,
異眾兩頭,豈唯結界!問:今時有結說戒堂者
何耶?答:此迷教也。結戒堂法,由未開別結,通
一自然;僧集難準,故令指處。局結纔興,戒堂
即廢。況戒堂之法,但是標指;至論僧集,還依
自然;全非結界,安得妄行。又有錯引初制大
界羯磨為戒堂者,謬復甚矣。然今末世,知法
者希。同住百千,來無數十。若令盡集,事必無
成。必欲別結一處,用擬行法,可準圍輪之例,
須加大界羯磨;若據說恣,本制通集。然律明
布薩場上有僧,得罪得成;雖乖制意,且圖成
法。況愚徒不集,事等難緣;判罪酌情,義非咎
失。
大界中。標云法食二同者,準《注羯磨》,合云
人法;彼云界有三種,謂人法二同,法
食二同,法同食別;傳寫之誤,無別所以。
示里數中,初引《四分》
說戒中文。同說戒者,謂法同界也。不受欲者,
宿欲不成也。強百里者,約日定程,未可指的,
故云強也。此則為下會歸之張本。次《母論》中。
彼名晝相應法,故云一日往還。據此猶狹《四
分》。雖下,雙結。上云百里,乃義準
耳。
明由旬中,初引四部量同。如《五分》云:時有
結無邊界者,佛制極遠應三由旬。合角者方
維量等也。次引《智論》示由旬不同,初列三品。
此下,釋所以。平垣則延之令長,險阻則折之
令促。疏云:由旬乃是中梵量名,正名踰繕那,
此無正翻,乃是輪王巡狩之停舍;猶此古亭,
豈局里數!大分為言,四十里也,相傳為定。《四分》衣法下。彼說諸釋種能遠射,或有一
由旬中的,或七十里乃至三十里中的者。由
旬既列七十里上,故云準有等。此下,準論決
律。
定判中。初句總會諸部,次句別考本宗,並
如上引。應下,定里數;以下,取由旬。則本部他
宗,同歸一致。
尼界中,初明常途量。一拘盧者,
準前道行;《多論》拘盧定取二里,《尼鈔》注云義
準五里,五字應設,以《雜寶藏》則五里故,疏云:
以恐遠險易陵辱也。必下,二明難開量。則同
大僧。彼因王賊等難,故開寬結;隨意往避,不
出界故。
戒場中,先引開緣。數字入呼。眾起即
羯磨僧事。四位僧中,略舉初後,中二大同。善
下,示量。以二十人僧通行一切眾法,更兼所
為,故容二十十人。減則不周,故所不許。此
據一眾為言,必兼二眾,須容四十一人。問:二
界立量同異云何?答:大界制廣,狹則不拘。場
界制狹,廣則無在。所以然者?大界更廣,不免
奔馳之勞。場界更狹,行法有所不足。故《壇經》
中烏仗那壇縱廣二百餘步,疏云:律中壇上
相覓不見,故可知矣。
三小界,初科,先敘本緣。
難事者,心不同也。恐廢者,示權意也。並下,定
量。
列示中三,初受戒中,前出古解。結戒場法,
亦名小界,故得準之。彼計問難安立,並須界
內;獨此一種,須立外相。今下,直示正義,指斥
如後。文義並見次科。下列說、恣。直坐圓坐,此
亦循古一往分之,義必無在。
釋無外中,初句
牒前。由下,正釋,初示義。故下,引文。即說戒小
界羯磨緣也。若下,復約制解,以彰不立。疏云:
不應不解而去。顯無外相,起必迷方。不下,顯
前須立。
依位解者,即三法界。
大界,標中。先結
場者,此言合在有場法中;當時有執昔見,故
預點之。
出緣成中。料簡一科,義是稱量。第二
即陳本意;若約唱相,合須在後;今望竪標,故
當次列。第三即攝能秉五緣,義兼託界。是則
三科總含八緣。問答二種,見正加中。
初問。村者,
即是俗舍,西竺僧坊多有俗住;此土或容暫
止,或復界寬恐疑故問。答中,初引《五分》。既請
布薩,必先結界;此文乃是全在俗舍,類顯僧
界有村不妨。次引《婆論》。明文通結。聚落即村,
名通大小;今取男女所居,下至一家,即名聚
落。後引《四分》。即攝衣文。疏云:《四分》明文,除村
村外,明知攝僧不簡村也。村
取者,昇本作取村;或云寫誤,合作聚字。
次問
中。律雖明約,理非全閉,故此決之。答中,引律
者。彼因比丘隔河結界,十五日欲往說戒,而
不能度,故佛制之。除船橋者,此明開也。橋梁
事一,物有大小。若駛流者,此明制也。駛,疾也。
必下,準理決通。語略船字。雖是疾流,但令可
度,不障來集,故判理得。下引尼律,轉證無橋
得結不疑。即僧殘中獨度河戒。彼云但使褰
衣度水,乃至界內亦犯,故云通也。
三問。恐二
界相接,又欲顯示標量故也。答中,初從古定
量。次準論示通,初明大者。山即一標,東西共
用,即為兩相。又下,明小。二繩者,如兩寺相隣;
一欲結界,而隣僧作難,故開此法;先於本處
隨地安相,以繩圍繞,引繩遠去,但使彼僧在
自然外;至彼先安相已,復以繩圍;僧
集於中,循繩唱相;兩處繩圍,故名二繩;中間
一繩,左右兩邊,即為兩相。準下,正決。大牆準
山,可分準繩。上云一肘,雖不顯破;然準論文,
頗彰彼局;疏云相去一肘,無有正文;約同二
繩,得分便罷是也。
四問中。物有多別,須定內
外。答中,初明圓物通內外,先明內者。如傍地
閬直穿諸柱,不勞循外。舊云生樹穿中,容生
長故;見穿柱者,反乃嗤笑;且問中通問石木,
木可云生,石寧有長?必有圓石,穿中得否;文
中但云令界相正耳,請細詳之,勿事粗魯。或
下,明循外。若下,次明尖斜。取外方者易解,文
中不言。一分者,若角若楞,須分內外東西,的
指分齊。餘下,指例。應下,誡審悉。非唯唱者,理
須合界通知。不下,遮濫。今時行事,潛錄界相,
遣他今誦,曾不案行。同住之僧,莫知其處。徒
相勞擾,法定不成。下云結界如法者少,斯言
不虛。
五問中。標等三相,結界宗要;一事有迷,眾
緣徒設,故須明委。答中,先示三種。標即物者,
即次科所引《四分》、《善見》等。相取標畔者,內外
兩相,皆依其畔。體之表者,謂方圓曲直,即下
界形也。疏云:標即唱者之所據,相即羯磨之
所牒,體即作法之依地。斯文益顯。成下,示離
合,初二句簡標體。標即體者,據外唱也。標異
體者,約內唱也。次一句簡體相。一向不異。臨
下,誡早辨。
第六問。律無明斷,世有濫行,故此
釋之。答中,初以義決。文出說戒,既制相接,驗
不開重。彼云時諸比丘二界相接,佛言不應
爾,當作標式;彼二界共相錯涉,佛言不應爾,
應留中間。今鈔合之耳。若下,引例決。即〈藥法〉
中開淨地文。彼云:諸比丘不知何處是淨地,
白佛,佛言若疑先有淨地,解已然後結,如篇
末備引。故下,通結二文。昔人有作《行事策》者,
云凡欲結界,恐往世曾結,必須先解;後世相
承,名解妨疑;不問空有水陸曾結不結,例皆
先解;弊風罔世,三百餘年;雖英敏間生,曾無
一悟,況執迷鼓論于今尚然;有據此文,故須
略釋;直引明據,餘廣如別。今言疑者,略有二
種:一疑先結如非,二疑標相分齊。初中,如〈受
戒篇〉云:羯磨所託,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
不就;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
誰,審知無濫,方可依準;不然,解已更結,《戒壇
經》云:至於結界,持護要須,是非相顯;若疑若
誤,捨已重加,豈非敬慎之至也。又下云:先結
大界,後結戒場,不戒後法,故須解之。又《五百
問》:云:於中受戒,恐無所獲。又〈受戒〉中,引僧
伽跋摩恐界不如法,駕船江中第。二疑標相
者,下云結已即須牓示,令後主客俱委,無有
濫疑;又云:作羯磨比丘死,餘人不知界處,佛
令捨已更結;又下引治故伽藍,不失淨地,若
疑應捨已更結,故知界在等。請考諸文,足為
明據;豈是先不結處,強自生疑!且羯磨所加,
緣如則法就;事須考實,豈得妄施;過濫實多,
未可卒敘;必遵聖教,何用浪爭。
次明竪標,本
宗中二,初列相。且列八種,今須委引,要知出
處。初制大界法云:當唱方相,若空處,若
樹下,若山,若谷,若巖窟,若露地,若草𧂐,若園邊,若塚間,若水澗,若石𧂐,若樹杌,若荊
棘邊,若汪水,若渠側,若池,若糞聚,若村,若
村界。重制法中,山塹如文,
若村,若城,若疆畔,若園,若林,若地,若樹,
若垣牆,若神祀舍。戒場中云:若安杙,
若石,若疆畔。三處所出,或有同異,對之可
見。準下,二評量,初二句指漫。何下,出意。文中
略舉空地。若準疏云如空處露地草𧂐釘杙,
皆非久固,不可依承。必下,明臨事用
舍,初通標。或下,別示,初明暫用。空謂指空為
相,礙謂以物為相。由物相間,空處可辨,故曰
兩分。必下,明久固。準他部者,生下《善見》。
他部
八種。並有分量,在文易解。難者略釋。二曼石,
準論曼字從水,謂無楞角也。四中八寸者,據
量太小,恐有損折,止可暫用;必作久固,須選
大者。第五三四村者,有人往還,必無荒廢,論
云窮路不得。六中四月者,三時中舉一時
也;久無旱涸,相不失故;論又云:水深二尺得
作。七中螘攻土成聚,謂之螘封。第八自然水
者,非造作也;論云:若通水入田,或堈盛水,皆
不得。準下,會通;徵,證也。城塹等者,如上所列
山石澗渠林樹垣牆久固之物;律但通列,不明
分齊,須論證之。然而論中路江池水,亦難準
據。針樹蟻封,寧為久固。若今行事,未可全依。
牓示中。若據此文,合在結後;欲明標相是界
所依,傳告後來,須存久永,故於相後預而示
之。無濫疑者,必無牓相,容生疑濫。結處生疑,
文據彌顯。
界形文略,指廣如他。今須引論示
其名相。《善見》五種:一、方,二、圓,三、鼓形,四、半月,
五、三角。《了論》十七種,皆名別住;一、長圓,二、四角,三、水波,四、一山,五、一嵓
,六、半月,七、自性,八、圍輪,九、一門,十、方土,
十一、四廂,十二、二繩,十三、比丘尼,十
四、優婆塞,十五、垣牆,十六、圓,十七、顛狂。
此中一、二、三、六、十六五種,約其地形。四、五、七、八、
九、十、十一、十二、十五,九種,就其處所。十三、十四、
十七,三種,約人別居,不論形相。問:界形與相,同
異云何?答:若對前文標體相三,此門上科,即
是其標;次明界形,即同前相,尋之可知。
唱相,
離過,敘由中,初舉空有兩處,時所多行。先下
誡須預知,不容罔冐。
外唱中,初敘過源。如下,
出濫相,分三,初示彼唱法。正南下,二推過濫。
此約寺門當垣牆之間,故有內外兩唱之過,
如下圖中所示。必若寺門齊牆內外,亦無此
患。隨處明之,未必皆爾。故知下,三教如法隨
曲唱結。後行法時,無別眾患,則無悔也。亦下,
遮濫。然行事之時,若籬牆由折深遠,須立標
相,從於某處至於某處。必若分齊分明,少有
迂迴,恐成繁累,略云隨屈曲者,亦無有過。但
令唱者及同法僧識知其處。近世有人計其尺
寸,牒入相中,太成細碎,不必須爾。
內唱中,初
出彼唱。便下,推過,初總示。如下,別釋為三,初
釋別眾。以與欲出界,失法成別。若下,次釋破
夏。依界者,對無界依藍,則無此過。言下,三釋
離衣。以自然護衣,亦無此過,故約作法衣界
明之。故下,結示。
蘭若中。今時立相,標物相遠,
中無倚附;遙指暗唱,頗符此責。自負謂負罪,
即非法吉羅。違教雖輕,結業彌重,即如下云
自陷陷人是也。
引教斥中。《了論》水波一丈五
尺,謂標石相去,非謂長短高下也。並下,正斥,
初通舉兩損。脫下,別舉受戒釋成。損中尤甚
故。上二句釋陷他。自下二句明自陷。故下,引
證令信,極勵存心。
唱人中。律使舊住者,一往且
據諳練方所,準《業疏》云:律制堪能,豈局主客;
斯為通論,固可依承。未下,委示唱者唱之方
便。要在親矚,不唯誦文。
定初始中,初示法。東
南為始,且據此方門多南向;餘向隨改,不必一
定;若約通論,不問方隅;但從寺門左角發首,
可為定準。相當者,始未還合也。律下,遮濫。恐
執律文,妨行事故。以起方則四維不分,起維
則方維俱顯;又方面通漫,起無所從故也。
空
野唱中。須起立者,使眾見聞也。不稱名者,以羯
磨牒唱,恐濫為別故;準《業疏》云:亦有牒名,義
亦通得,莫非成僧,故知不局。相中四樹,出法
示相;隨物隨改,不必須樹。紕謬,猶錯亂也。
城
邑法中。前緣者,謂禮僧等相。文準下圖中大
牆為法,對之可見。今時錄相,復從簡要。隨門
所向,望前為出,至後為入,左去名上,右去名
下。又起角處,則云從此,餘處不著。雖非鈔意,
於事易明,義須準用。三說者,律無定制,疏準
受懺乞詞,例須三遍,以俱是前緣羯磨所牒
故。
次科。五門三門者,今亦從易。至於東頰,穿
限頭入,循限裏唱,徹至西頰,還穿限出。在事
省繁,於義無失。障隔穿牆,須唱院名,有所簡
別;或院牆不一,更加方隅,別名標異。
集僧中,
初科,先出正解又二,初明標挍界寬。若下,二
明標寬界狹。僧下,引證。從標不疑。避難者,彼
第八云:一住處諸比丘,前安居後安居日已
過,有難事起,若賊、若王難、若奪命、若破戒、若
水多蟲、漉不能淨,欲至餘精舍避比諸難,故
聽結之。有下,斥非,初出彼計。僧下,彼以明文
為妨,故作強釋。為難緣者,顯非常途也。恐障
礙者,攝處既廣,情容不同故。
準下,正斥。但彰無據。言準理者,疏云:雖在自
然之外,非別所收;然作法文中通牒標內,擬
成二同;唱時結時,別眾在內;律無開處,何得
非別。
次科,村界中。村內不集者,據結已為言,
初結須集。
尼界者。僧尼二眾,各不相足,互結
無妨。
僧界中。令不出界者,自然不攝法地人
故。唱內相者,中留自然也。如下,舉例。如前釋。
不受欲中三義,初約結法。對餘羯磨明制緩
急,有開不開;《業疏》續云:餘法是眾同之末,並
依後起。二界弱者。欲法本開,為成同界羯磨眾
法;地既不勝,欲將何用;此義唯除結界,就餘
法明之。疏云:自然本弱,僧事不行;不開一結,用通僧界,諸務不立;故此白
二,乃是前開;欲是
未緣,必憑僧起;界是作法,強故攝之。三令知界。此義最優,文據復顯。餘人不知
者,若約同法,理合皆知;或容後忘,或是後來
比丘;未立牓示,致有斯緣。
加法中,初科。
但答結大界者,結法唯一,無所簡故,不須更
加白二之言。
白羯磨中。律中本無作字,《隨
機羯磨》及古本寫鈔皆無,定是後人妄加;雖
無巨害,終成參濫。
有場界中。言戒場者,受
隨等法,多行於中;疏云:似世諸場,莫非聚
結異品,收拾勝利故也。然圖中標為戒壇者,
謂於場中別更封土。若據初開,未必有壇。所
以律中約通從本,但云場耳。三標內外,尋圖
可見。
敘意中,初示意。今下,斥世,上二句通斥
愚暗。漠落,喻不明也。曾下,出不明之相。定下,
決破。必下,誡慎。觀夫祖訓極明,人誰不讀。及
乎臨事,還溺此迷。豈非妄習積深,良醫莫治。
今略引示,幸宜改之。謂主法者一月已前,自
錄界相,令他暗誦。唱者未甞目覩,同住都無
曉知。而乃對眾執文,號為證相;秉燈數字,不
使差訛。側耳尋聲,莫知方詣。況自然分齊,曾
不觀量;作相集僧,寧思足別。白告則巧莊對
偶,不異伶倫;秉結則引弄音聲,便同歌伎。唯
念明晨散席,坐位高低;更憂請主相酬,施利
多少。如斯罔世,非是一朝。誤彼大緣,自沈萬
劫。來學有恥,極須誡之。
圖中,圖相。正意為分
三標,令唱法易見。二復示前無場唱法。三明
穿牆之相。四明自然體圓。五明相望作法自
然遠近。六明循門出入離過。七大小二牆,絣
繩釘杙,為顯一標兩相。八復示標通大小,不必
一肘。九明中隔自然,隨物可分。十明大牆外
唱,不相錯涉。略求十意,餘更尋之。
注中。初明
自然者,以結場時更出西南,別取步量。圖中
不可雙示,故持點之。
遠近中,先明自然。若下,
示作法。
餘界中。點示同別。唯可分聚一向為
別。餘之四種,廣狹雖別,周圓則同。問:前定自
然各半減取,唯約不可分別聚落,餘五如何?
答:疏云:此一既爾,餘之自然大小乃殊;例有
通局,皆半約之。然可分聚落,唯
局不通;以僧在外,既非同聚;自有別界,餘皆
同處各半可知。
釋中,自然界相。不必定圓,示
知別相。
戒場中三,初示場體。中下,二明中隔
自然,初二句通標。東下,先示東北。言下上者,
下即牆際,上謂地面。次明西南,初示竪標。云
尺八者,不必可知。後南西下,明結已作法。若
論說恣,即須通集。其戒場下,三示場外相。
大
界相中,初示內相。若下,明外相。此圖不通內
唱,特示西南相涉,令識過相。又下,恐避參涉
而穿牆心唱。故此遮之。
結示中,初二句結前。
一緣者,通指圖相。作下,示不定。若下,明須立。
結法中,初明前後。以昔相傳後結戒場,人猶
執舊,故須決破。引據中,先引《五分》,上二句示
正法。若下,明倒結。先結大界者,示忘誤也。當
捨者,解二界也。更前結者,即戒場也。更字去
呼,望前重也;亦可平呼,改前倒也。然後下,即
大界也。毘尼下,略指二論。同故不引。《母論》第
一云:結界法先結小界,後結大界;又云:若忘
結淨地,解已次第結等。《善見》尋文未獲,後解界中,引《五百間》文亦
同此。
斥非中。即光師羯磨,彼執緣起立結次
第。故疏云:律文雖有先後,由緣起故,不即因
此明結法式,理如《五分》,不可依人。又《壇經》云:
若先結大界,後結戒場,約何法制以分兩界;
雖預開空域,終是無法之地。鈔中直破云不讀
等。
問決中。前雖略斥,未定成否;猶恐妄執,須
更明示?答文為二,初明先結得成。文既令捨,
即顯結成;所以爾者,唱結無乖故。但下,二明後
法不成。所以然者,違制法故。五下,引證復二,
初明故違不成。又下,明不知許成。言不知者,
謂秉結之人,未闚教故。於後纔知,即不成法。
然是愚教,須加二罪。或可後行受者,不知元結,
失於次第,約心許成。賴下,示曲開之意。僥倖
者,疏云非分遇福也。
示非中,初通標。或下,別
示,次列四種。初界中不集者,謂自然限內有
別眾過,即人非也。總唱者,即就場中遙結大
界,謂事非也。二中。界內即大界,不合通唱,及
下二種並是事非。第三可知。四中。不唱內相,
即兩界錯涉也。此下,總結,上二句示非。故下,
明是。當界者,大界戒場,各自局故。
結場中。相
及羯磨,皆云小界者;對外大界,在中名小;與
下三小,名同相別。
結已中。止將四五人往結
大界者,一往且示兩處界別,各不相妨。若準
不開說欲,要知界相,理須盡往。
次結大界,唱
相中,總別唱者。別即內外各唱,總謂逐遍合
唱。若行別唱者,先三唱內相竟,結云此是大界
內相三周訖;復次三唱外相竟,結云此是大
界外相三周訖,然後通結云:此是大界內外
相各三周訖,不須同下云彼此等;以是別唱,
無相濫故。雖文出總法,而別唱便易,今宜從
別。
正明中,初總舉。前下,別唱,初唱內相。次下,
二唱外相。並有標唱結三段,標結之詞,通須
牒唱。彼下,雙牃總結。如下,唱已通告。
羯磨中,
牃緣。加減,明加內外二字,而言足一字者,未詳
所以;有云外字,義通本有,則非加也。若據下
示不須加。以體望相,並是外故。
三小中,集僧
分三,初敘緣彰異。如下,二正示遠近。七盤陀
者,如〈集僧〉中有難蘭若,唯結三小,請無所疑。
故下,會同律論,以明可取。論明不同意者,在
七盤陀外,得作法事;律云:不同意者未出界
,聽在界外疾疾一處集結小界受戒;名相
相符,故云無異。並下,三示結處,上明開閉。由
下,釋所以。逈,遠也。逈故來難,露故易見。聚落
反此,不開可會。
不竪相中,正義分二,先敘二
界須相。此下,正明三小不立,初約緣顯無。有
難謂不同意。遮作即來訶止。隨下二句,剋定體
量。
次科,古義中。彼謂受戒出眾問難,入眾正
受,必在界中,故須立相;餘二不爾,故但隨身。
疏引古云:及作受戒,相如熨斗柄,是中問遮
是也。
今破中,初科為二;初文示妨,明不可立。
此下,示同,明不當異。
次科引文,即三種結法
中牒緣文也。初即〈受戒〉中文。一處者,疏云知
無異外也。中云即說戒文。爾許集者,疏云知
數人外無界也。後即自恣文。齊坐處者,疏云
知坐處外非界也。文下,通示。止在此者,謂上
三文,皆約坐處也。
遮濫中。以《僧祇》文是彼所
據,故須釋之;文出第八,彼明比丘犯長求懺;
以大界難集,或恐勞僧,故出界作。至界外者,
即指戒場。以隔自然,故云外也。無場方出界
外別結。文云者,即彼結法。彼云:大德僧聽!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於此地,即接齊僧等三句。
此下,決破,上句是縱。下二句即奪。上句指類
戒場以名通故,下句顯非三小,由非難故。《四
分》下,質彼迷名。
行事中,初出正義。界外問難,
受法明文。叢坐者,前後兩邊身相連及,非謂
環繞使中空也。足開者,足可相容也;疏云:十
人融通開間納取。必半身者,舉分況全也。《十
誦》,一比丘一處坐足四處僧作法,證今半身
即成同界。《善見》未詳何文。是定義者,疏云:如
斯行事,內準佛教,外約凡訶;僧有授法之功,
前無虛受之願可也。必下,二斥非法。鎮,壓也。
下指《義鈔》文逸,今見《業疏》,破立頗詳。
說恣中,
初明說戒。同師善友者,非不同意也。下道者,
道路之下,即蘭若也。使相近者,必有空間,非一
界也。自恣圓坐,示相可知。此下,雙結不可必
固。
指結法中。事希故略者,非鈔意也。今略引
之,說戒文云:大德僧聽!今有爾許比丘集,若
僧時到僧忍聽結小界,白如是;羯磨準知。
示餘三中。初謂一處有食無法,一處有法
無食;各解同結,自他相濟,名為法食二同界。
二謂二俱有食,一處有法,名法同食別界。三謂二俱有法,一處無食,名食同
法別界。為下,別釋第三,初示開意。言守護者,
不令彼處僧散寺廢故。四方唱和者,顯非結
界;而前標云三種界者,以利養相通,義同一
界;下云開結,意亦同之。疏云:本非結界,因前
同別,故有事來;末下,傷今不行。殆,將也。必下,
勸令遵奉。
解中,無場法。可解。結歸中,聽字或
存或去,諍論紛紜;然非是綱,去之無在;比諸
羯磨,並無此言,疑是律文傳寫之誤。
次有場
中,初示先後。反前結法。
解大界中,初明問
答。恐謂兩解,妄行通答故。又準《注羯磨》,結解
二法,不得通答;以解在法地,結依自然;故必
依次解,人衣食界,理得通答。若下,即指前解,
無別法故。
解場中,示解處者。絕濫行故。
廢古
中。言律無者,傳譯脫漏故。舊下,引古疏。指光
師,曇諦本亦然。今下,點非。由前大界牃二同
解,立場本非說恣,復非住處;所以前結不牃,
後解何得稱之。疏中又出他師用三小解,破
云三小無相,一席作法,如何類之。今準下,顯
正。準難事者,即小界也。若爾,與他師何異;彼
用解法之文,今準相翻之義,故不同也。
雜相
中,初引《善見》,前明非僧住處。剔,他歷反,解也。
壞,音怪,毀也。外下,明立場處。如祭壇者,亦如
宮觀醮壇。五下,證在露處。
解三小中。言同前
者,亦事希也。今略出之,文云:今有爾許比丘
集,解此處小界。
三法起中。古有異說,準教詳定,
故取前解。初師立理中,前明法起所以。作及
無作,二法相待,安得有作而無無作耶!善行
陰者,五陰攝法;此既造作,故屬行陰;行通三
性,此屬善性;行即是心,心動成業,故疏云:然
初結處,非心不起;地是依報,何得不從;隨心
業力,有法依地等。此下,明遍處。非下,示法體。
不與地連者,色及非色,記與無記,性不合故。
非不相及者,界是色法,業依色起故。
引證中,
此引前後二段。前段又二,初至一界來,證上不
與地連。以掘去本土,亦不失故;於上起屋,別
加外物,亦同界故。言水際者,土輪下是金輪,
金下水輪,水下風輪,風外即是虛空;法極金
輪,故言水際,以界依堅處;水相浮蕩,非本期
故。三重屋者且舉一相,多層亦然,彼文正作
起三層樓,變其語耳。若下,證上非不相及,初
是論文。以下,即鈔家釋意。上句示界體;標相
限域,為眼所對故;互不相通,是障礙故;界具
二義,故云色法。故下,次引後段。
亦明處毀法存,證成有法。水流字下,略知其
處所一句;論本具之,則顯不知不可作法。準
下,結證前義。
次貶無法中分三,初出彼計。《業
疏》引云:謂能作是情,所為非情,何有法起,誰
領繫者,故知但是約界集處。仍引文據,如鈔
所示,此即滅諍中五現前文,彼云:云何法現
前,所持法滅諍者是;云何毘尼現前,所持毘
尼滅諍者是;云何人現前,言議往返者是;云
何僧現前,應來者來等是,界如鈔引。此下,點
彼誤解。薩下,引文質非,《婆論》、《五分》。並明界功
非人不惱,豈非有法。前料簡中備引,故略指
之。下引經證。文義益顯。如土臺者,謂無作業
相,天眼所見;《壇經》云:結界之地,隨其限域,至
金剛輪;雖經劫壞,終焉莫毀等。
第四明非法
中,初三句示重意。指前述者,下文隨示。謂下,
列非相。初至結之,有三非,如前料簡問答已
明。及下三非,不集羯磨,如前結戒場中,方相
如前唱法。故云前具述也。並下,通結。五下,別
證。總束諸非,不出四種。錯涉隔水方相,三並
事非;重結即處非,不集謂人非,羯磨是法非。
棄捨失中。必約作意捨去,後更不還,無一人住,
方名失界。疏云:雖非作法,僧義絕故;又引《文
殊問經》云:下至有一優婆塞宿,是名不失。文
中,前引《十誦》。明須作念,故知不作則不失也。
《智論》。限定一宿,故知未宿還來,亦不失也。
釋
難中,初問。前引《善見》,掘地水蕩,亦無僧住,皆
言不失,顯是相違。疏云:《善見》水蕩,計僧並散,
豈人水下宿守界耶!答中,初約捨心有無,和
會無違。文中皆言者,即上《十誦》、《智論》。《四分》下,
證前不失,無捨心故。文出〈藥揵度〉。故伽藍者,
顯是荒廢之處。不失淨地者,明知大界猶存。
又下,彼云比丘不知何處是淨地,佛答如鈔。
故下一句,結顯二文。
作法捨
中。若約法儀,必須次捨;先食,次衣,後捨人界。
若論失法,但捨人界,三種頓失。疏云:雖本失
末亡,而非正則,亂倫獲罪。今云俱捨,語通
漸頓。若準行事,須依漸法。
不失中,五種。初惡
心者,律因比丘欲令餘人得不淨食,故解淨
地,佛判不成;大界無文,故云例準。二云互結
者,文出《善見》,彼但明結,今準結類解;結既兩
成,解亦不失,故疏標云:僧尼互解。
三準捨戒,兩不相足,故通互結,解亦不成。第
四可知。五如《四分》治故伽藍。若準《業疏》,則列
六種;初二同鈔,三異見互結,四邪正互結,五
是中邊,六即合今四五兩種。
別證中。然與論
文小異,今具引之,彼前問云:二眾結界,得互
相叉結否?答:得叉,得共結,後問云大僧得與尼通結界否?答得。今
鈔所引,上二句即後問答,下一句即是前答。
疏云不相叉者,恐出僧外,非成同法故。
釋僧網篇
僧宗事多如網,此篇五門如綱;用此五者,
如提其綱,則餘網目無有不正;從喻為題,以
彰正要。住持攝眾,舍此何為?仰夫聖教昭彰,
遵之甚易;但以人非清正,舉之或難;有教無
施,可用長歎。
敘意中,初文四段;前四句明凡
為眾主,必遵於教。一方者,通語遠近傳弘之
處。立法通者,舉事依教,餘方共遵;曲任私情,
不流於外故也。上二句明立制軌物,下二句
明臨事處斷。令下四句,二明近益。遠域異邦,
語重事一;或可遠域近指郡縣,異邦遠指他
國,如祖師聲飛五竺之例。上二句明外化景
慕,下二句明內化日益。翹謂舉踵而望。神即
是心,業即是行;無相觸撓,心神故安;境勝緣
靜,行業乃進。若下,三明眾必從化。上二句明事
皆可舉,下二句明人無敢違。豈下,四示遠益。
上二句躡前近益,發起下文,故云豈止也。肅,
靜也。下二句正示遠益。道與慧並佛正法;道
能生長,故喻如樹;慧能破暗,故喻如日。扶疎,
豐茂之貌。方,猶將也。
彰損中,反前四義;初四
句反前初義。出怚情者,明自任也。言無據者,
明非教也。科罰下,明行事俗惡,如下第二門
中所列。能下二句,反上餘三。能施非者,必兼
人法,人即眾主,法即非制。諠亂之言,總含三
過:一人不從化,二無近益,三無遠益。故下引
證。滅法過重,荷法功深;學者知此,當如之何!
不值佛世,是當來餘報。生地獄即是生報;如
箭射者,言其疾也。引《三千經》,明僧必依法;既
闕良導,是為愚聚。故下,準文示意。
篇意中,初
明去非;此中刪補,不同章疏廣解之繁;但是
世人妄行非制,名為繁惡;隱其正制,名為遺漏。
使下,顯是。言制者,即下五門所立之法;並稽
於教,故曰相應。義謂事之用與,皆適於時,故
云並合;此用律中如來制戒知時義合之語。故
下,引證。言漸漸者,翻非為是,不可頓革。若下,
指略。病患即非法之過;能使法滅,故言損減。
即下五門皆出非相是也。
化教,標中。通道俗者,
略示化義;顯下制教唯局道也。下引三經;初
引《大集》,通道俗治;次《十輪》中,唯聽道治,不許
俗治;後引《涅槃》,且明道治。下更引文亦通二
眾,決通同異,並在下明。
《大集》中,初明國王縱彼
造惡。則下,顯過。斷三寶者,翳障正法也。奪眾
生眼者,損他正見也。戒施滅失者,損自功德
也。言無量世者,舉遠多以況近少,則滅失可
知;修戒施惠,略舉六度初二也。廣下,指文。見二
十八,分卷之異。彼云:寧護如法比丘一人,不
護無量諸惡比丘;乃至云:若能護持法者,當
知是人乃是十方諸佛世尊大檀越也。又下,
明道眾自治。文中五法,上三可解。不共住者,
或不同財法,或不同住處。擯出者,約異國而
論;以西土多諸小國,此間州郡,可以同之。有
法處者,使同類見聞,令生慚恥,改過從善故。
治下,顯益。善人安樂者,示現益;佛法久住者,
明後益。《業疏》所謂揀除稊稗,增長嘉苗,豈不
然乎。
《十輪》四段,前二出第二,後二出第三;又
前後各出,非相連續。初段中,初三句示能教
者不遺於物。懈怠下,示鈍根相有四。初句二
種過。次句不攝念過。貪下三句不知足過;四
事中,住處攝臥具,飲食收醫藥。遠離下,明縱
逸過。如此下,正明發起。出家學道,本須修智;
鈍劣不堪,以事漸誘,且令營福;勸化者令彼
化導於他。下列三寶二師,生福勝境故。
二中,
初三句示所治之過。為下二句,明能治之心。
若下,列治罰相;初明密誡,禁微過也。又下,明
屏罰,治輕過也。初罰須語,正罰不與語,故云
終也。亦下,明對眾罰,治重過也。治法有五:上
三句三法,治次重過;或下二法,治極重過。四
體布地,異上禮拜;謂身面伏地,折辱令恥;如
草覆治相謝之相。我下,如來自陳設教之意。
三中,初四句明持戒。除下,明破戒;大分為二:
初至謫罰,勸俗敬護;四方下,二明財法兩亡;
初文又二:前約報勸,破戒下次約喻勸;初中,
上二句揀除如法。若下,明破者功能。此明破
戒,必約犯重。天龍下,彼具列夜叉乃至人非
人等;今文束之。應下,勸俗恭敬。十種勝想者,
一應作念佛想;二應思惟聖戒;三當起施心;
四柔和質直,常行忍辱;五不生卒暴,心無狂
亂;六喜樂正法;七常好閑靜阿蘭若處;八欲
入《涅槃》無畏之城;九共軟語;十禮足後下,示報。是下,結意。次喻勸中,初
舉喻。牛黃下,經云:是牛雖死,人故取之;亦如
麝香,死後有用;又云:譬如估客入於大海,斷
無量眾生命,挑其兩眼和合成藥;若盲冥無
目,乃至胞胎生盲者,以此藥塗,其眼明淨;又云:譬如燒香,香體雖壞,熏他令香。破下,
合法。上三句合牛麝人死及香體壞;能下,合
香藥有用,香氣熏他。以是下,結意。
四中。經云:
善男子!善學四根本,持戒毀戒,是法器非法
器,諦自觀察,不識彼短等。因是波離起問,如
鈔所引。佛答中,初二句遮俗許道。復下,制道
離過。若僧不和,此句準經,一一貫下。十中缺
二;國王下,有婆羅門前;怨嫌人下,有嗔恚心
訶;中間,白衣為第五;婦女小兒第六。九種對
人明非,第十即自已非;又九中,前七是俗眾;
尼即道眾;本怨嫌人,則通道俗。如是下,明能
舉既非,犯者宜拒。下下,明如法舉。同律故不
出,彼云:清淨比丘威儀具足,成就五法,應
頂禮僧足,語惡比丘言:我今舉汝罪,是實不
虛,是時非時,慈心軟語,為使佛法久住;若聽我說,我當如法舉汝等。
《涅槃》中。種種
示相者,彼第三云:毀謗正法,及一闡提,或有殺
生乃至邪見,及故犯禁等。於毀下,明立治意。
七羯磨同下制教。當知下,彰利益。若善下,勅
依行。
制教,敘意中,初科。初明從諫不治;改迹,
迹謂罪狀。上品者,明智能遷善,不勞治法。下
下,明愚不受教,生起立治;故知此法唯被下
愚。然人分三品,但敘上下者;以中人之性,隨
流不定;可上則亦能依道,隨下必加治罰;攝
屬二根,故不明也。見影者,謂如良馬見鞭影,
即喻從諫如流;遲驢,謂策之不進,喻縱治不
悔。《雜含》云:佛告比丘,有四種馬:一者見鞭影
即便驚悚,隨御者意;二者觸毛便能如上
;三者觸肉然後乃驚;四者徹骨然後方
覺。七種,如後所列;及下二種,足七成九。不
與語即是默擯,助名令顯。
斥濫中,初二句傷
時不行。若下,二斥輕陵正教。薄謂輕人,濫即
罔教;薄濫二心,結業熏積,更增迷暗,故云自
穢等。有下,明妄行非法。悛,改也。致下,彰損。網
即教網。允,信也。今下,三示意勸行。微言,即治
法,並佛誠教。隱而復顯,故曰重光。有力謂德
可歸人,非雄豪附勢而已。住持謂志存荷教,
非僣竊住處而已。嗟今講者,學非經遠,行乃塵
庸;媚世趨時,為師據位;豐華四事,盛聚來徒;
馳逐五邪,多求利養;誰念弘揚三寶,但知虛
飾一身;未善律儀,安能軌眾;率由臆度,妄立
條章;故有罰米贖香燒衣行杖;遂使僧宗濫
濁,佛化塵埃。道在人弘,誰當斯寄?嗚呼!
示可
否中,初列示。舉法,如後正加中。若下,明兩違
俱損。故知必在眾主用舍適時,方能免過。
治
法中,總列九種。所以後二在七外者,以前七
藥病互不相通;後之二藥,該前七病;即訶責
羯磨云:當更增罪治是也。
初訶責法。律明佛
在舍𭲸,因智慧盧醯那二比丘鬪諍為緣,故
立此法。
總舉中。總處明者,即下四部前後示
相,多少參涉,至文須簡。
《四分》中。若準緣起,止
因鬪諍;文明四事,本出遮法耳。總列中,初二
句標簡。須對道眾;又但口說,未必身行,故加
此罰。謂下,列示。戒見儀命,佛法大綱,修行要
務;四皆名正,俱離偏邪;正戒是入道之基,正
見乃絕縛之慧,正儀則攝物之相,正命為成
道之緣。今皆反倒,惑亂時心;約過驗情,宜加
若罰。一令犯者改迹,二使外化清正;設教
之意,於斯明矣。戒儀二事,七聚分配,且約麁
細從別以論;若就通明,七皆名戒;亦總名儀。
六十二見者,且約五蘊,逐蘊生計,則有四句:
一即色是我;二離色是我;三我大色小,色
在我中;四色大我小,我在色中;餘四例此,
一蘊有四,四五二十;復歷三世,為六十;更加
斷常,則六十二。邪意者,專為求利,致使身口
變見無窮;且據喜為,何止四五。
釋邪命中,
初引《智論》釋。前五,人所常行,實德未免;後四,
治生活業,賤劣所為;辨相歷然,無勞曲解。剖
文長說,未是精窮;省己離邪,方名善達。五中。
初是身惡,餘皆口惡。四邪中。前三是身,後一
即口;準論四皆名口者,並謂求口食故。盈虛
謂日月虧盈,星辰纏度。四維者,喻不正也。次
引律釋。即盜戒中,賊心取物,倒亂說法,妄悅
求財,即是邪命,故此引之。
舉法中,初示非。問
答差者,或罪事不同,或人處有異;見聞雖實,
還即無根。引證可解。下句顯是。一一反上。
合
治中,上二句通標。但下,略舉無知示相。聖制
學者,不出教行;教謂律藏,行謂對治,即可學
境也;愚暗纏者,謂可學迷也。文下,引證。不知,
謂素所未聞;不見,謂聞而不識;未必須犯,但
不知見,即合加治。
《五分》中。破戒須除初篇,通
收餘聚;破見同《四分》。
《僧祇》五種,一中,初二句
總標。身下,別釋為二;前明男子。離合三種,尋
文可知。又下,次約尼女。但明身習,略示共坐;
餘下,指上同眠共器等;計亦有三,例上可解。
蓏,即果反,草實也。二中。五眾即是五篇,且舉
全數;準奪行中,止明下四;若犯初篇,不入此
治。三中有三別,初謂出入非時。與下,二謂親
近不善。偷人謂私竊者。摴蒲謂博弈。行在下,
三即遊履非處。四中。由好諍訟,復生五過:上
二心過,中二口過,第五身過。此性即指鬪訟。
第五反敬。近世多然,有識宜誡。如上下,結過
明治。
《了論》中。本無輕慢二字,故知止是不敬
大眾;然計他語隱,故加助釋。
簡濫中。簡下擯
出,對白衣說。
正治,具緣中;初文明異。十中,前
七及九並同;唯八及十,諸法皆別;但舉治勘
覈,法事特難,故云異耳。如下,示相。初指前七,
問答在後,止明第八。初示舉意。證即證明,正
謂罪實。應下,明舉法有三。初舉罪中,通云犯
罪,且使眾知。二憶念者,用時處人罪四種勘
覈,令憶無拒,為取自言。三與罪者,的示犯科,
令受責罰。上下,明和眾;初明問聽。合
在舉前,恐虛謬故。和上下者,恐情乖故。問所
舉者,恐違拒故;律名求聽,求彼聽可,然後方
舉;是謂五德知時合宜。索下,問和。此含問答二
緣,足上為十。
正加中,示知改法。遮謹誦故。總
前四部所列過相,隨犯牒入,故云準改。應下,
出羯磨。白中,加二人者,以過同故。未有而有,
謂初起也;已有不滅,謂更增也。第四句中作
訶責者,單牒本也。更鬪諍等者,預示後罰;非今
正加,義歸緣攝。
不成中。初三種反上正陳,法無
所被。或下四種,用法差也;無犯及下懺竟者,
無病加藥也;不應懺者,藥病不當也;如在俗
前倒說四事,罪須加擯;不合訶責,故云不應;
餘告例此。上並事非。不現前者,謂遙被也。《戒
疏》云人非法是。及下,即人法非。人謂別眾不
足,法即羯磨差脫等。並下,通結上九。
奪行中。
前加羯磨,表眾同治;折辱剛強,正存奪行;觀
其違順,驗其剛柔;取舍審量,斯為正要。
初陳
告中。已為等者,誡令諦受也。言盡形者,恐令
畏懼也。必能等者,誘令改悔也。
初五中。四五
事同,受往分異。既不聽受,何有差者;然僧既
加罰,理必不差;為顯行法在身,不堪訓眾,故
制之耳。
二五中。第四,律中斷諍,先作單白,簡
集智人,愚不預數,治者同然。
三五中。第三制
親近者,先遠離故;律文上有應字。第四令遠
離者,喜親近故。第五不應異語者,即九十中
口綺。問:前後五種,未治得作,可得名奪;第三
五過,及第四前三過,餘時並制,本不得作,何
名奪耶?答:誠如來問,今望遮斷,前所喜犯,亦
得名奪;但違行法,故異常犯。
四五中。初二並
兼兩相。初云此罪者,即被治之過。注餘罪中,
且約殘論;提下相望,例亦應爾;但至吉羅,則
無餘也。第二注中,相似謂同名罪,從生謂種
類罪。三中注文,準知此治不至四重。四約訶
法,五是訶人;心嫌口訶,訶必因嫌;上下互舉。
然據四五本非篇聚,而列相續犯中,未詳所
以;亦可上三犯罪,下二犯事。
五六二五。尋文
可解。
七五中。第二謂評論法理,證他是非。第
三中,準律遮法,比丘知他有犯,對僧舉告,不
令眾僧同彼布薩,故云遮也。自恣亦然;今並
不得。五謂論理教相,亦屬證他。
順從中,初明
犯者調順。於下,從僧求解。僧下,僧量許可。
解
法中,乞詞。下注二比丘者,二合作一,傳寫之
誤;前後羯磨,並牒二人故。
雜相中,坐處。準僧
殘者,即行別住也。下行者,不入臘次也。
多少
中。準上鬪諍,應是同過,別過亦通,作法非便。不
至四者,律制僧不舉僧,恐破別故。指如上者,
即〈羯磨篇〉,被人多少中。
二擯出者。佛在䩭離
那國,因阿濕卑富那婆娑二比丘污家惡行為
緣,故制羯磨罰已,驅出當界,故得名也。出過
中,初指所出。上句簡濫。指四事者,亦即遮法,
如前不異;須知倒說四事,通於七九;但約對
道對俗,有信無信,以分異耳。次指隨戒,即本
緣起;律文廣列,此不繁引;故指如後。倒下,顯
過。故下,明治。使下,彰益。此下,勸依。
治法中,
前總指四種。治法字中,義兼奪行。然奪行隨
順,諸治並同;初治及解,隨過乃異。然下,略示
初法。下指律本,今略引之;律云:大德僧聽!
此阿濕卑富那婆娑比丘,於䩭離那國污他家,
行惡行,俱有見聞;若僧時到僧忍聽,為阿濕卑
富那婆娑作擯:汝污他家,行惡行,俱有見聞;汝
可離此住處去,不須此處住,白如是。解中亦先三乞,其乞辭及解法一同前文;
但改諸訶責字為擯字耳;後諸治罰亦然,此
處知之,下更不點也。
求解中,初明乞解。由不
入界,故須遣信。僧下,明制約。若有等者,謂餘
比丘私有請問;由不得共語,推令問師。
三依止者。佛
在舍衛,僧芻比丘愚癡犯罪,共白衣雜住相
親,因制此法。出過中,初明倒亂。必兼兩眾,方
入此治。或下,正律本緣。但令數犯,不約對人。
須下,正明立法,仍見名義。使下,顯益。
加治中,
初指治法。奪行在中。律作白云:大德僧聽!此
僧芻比丘癡無所知,多犯眾罪,共白衣雜住
而相親附,不順佛法;若僧時到僧忍聽,與僧
芻比丘作依止羯磨,白如是。與下,明依人。
明下,略示順從及解法。《涅槃》下,示異名。餘下,
指行法。彼云:愚癡無智者,盡形依止;《十誦》:受
戒多歲,不知五法,盡形依止。
《毘尼母》:百臘不知法,從十臘依止等;彼篇頗
詳,且略引示。
遮不至中。佛在舍衛,舍利弗目
連俱在伽尸國遊行;至摩梨園中住,質多居
士請二尊者,具辨美饌;其園中舊住比丘名
善法往看,嫉妬心生,便言居士所辨飲食最
勝,唯無胡麻滓;質多言:善法懷如是多寶根
力覺意禪定正受,作如是麁言;便說譬喻,如
國土無雞,有賈客持雌雞至,雌無雄故,與烏
共通,生子不作雞鳴,復不烏喚,即名烏雞;如
是善法懷如是多寶等而作此麁言。善法言:
居士罵我,我今捨去;乃至佛所,為佛所呵,故
制治法。出過中。此亦對俗,加罵為異。上明餘
過,罵是正過。須下,明立治。名相兩顯。言作法
者,白云:大德僧聽!此善法比丘,質多居士信
經檀越常好布施供給眾僧,而以下賤惡罵
罵之;若僧時到僧忍聽,今為善法作遮不至白
衣家羯磨,白如是。奪行並同。僧下,示別
過。雖非罵謗,損惱同故。
遣謝中,初明選差。八
法中第五受人語者,不妄拒也。七約行業,餘
並解能。八中議字,律本不從言,單作為正。將
下,明往懺。初令語告檀越懺悔者,召令受也。
若下,次教觀量。具有等者,律云:若不受,應至
眼見耳不聞處,安羯磨比丘著眼見
耳不聞處,教令如法懺悔,復來語言:居士
懺悔,彼比丘先犯罪,已為懺悔,罪已除;彼若
受者善,若不受者,犯罪比丘應自往懺悔。若
俗下,後示開解。懺竟俗喜,足顯從順故。
總簡
中。以前後七法,過相相涉;治法乃殊,故約信
行大分二類;〈隨相〉細簡,各別如文。
前四中。律
足數者,前篇具明。
後三中。同犯重者,財法亡
故。引《涅槃經》,初示正意。謗法者,通前七過;降
伏者,總目七法。若準經中,通明七種;今此引
之,且證三舉。又下,明別意。果在當來,愚多不
信;輕撥聖教,公然作惡。故立治法,使知因果,
驅歸正信故也。
斥濫中三,初三句標人。上句
示所學,下二句明心行。未涉道者,隨塵染故。
違大小者,不稟教故。口下,二示濫。上二句即
明學語。罪福性空,出《普賢行》法;婬欲是道,出
《無行經》。乃大乘之通說,非止一經。為顯業相
皆如幻故,復示業性不可得故,復示染淨同
一源故,復示諸法唯一心故,復令眾生於諸
惡中得解脫故。非謂使汝作不淨行。今身為
惡,傍倚此語,用飾己非;取適愚情,實乖聖意。
即《楞嚴》云:先斷淫心,是名如來先佛世尊第
一決定清淨明誨;若不斷淫修禪定者,如蒸
砂石,欲成其飯;經百千劫,終名熱砂等。又《梵
網經》云:菩薩應生教順心,救度一切眾生,淨
法與人;而反更起一切人婬,乃至無慈悲心,
是菩薩波羅夷罪。汝謂《楞嚴》、《梵網》是大乘乎?
若專彼語,此復云何!悲夫悲夫!身下,顯上心
行。上句示行,下二句明心。隨即是順,謂愚叢
從化;違謂智者所非,愛惡熾然,去道甚遠。並
下,三勸罰。
不見舉中。佛在拘睒彌國,闡陀比
丘犯罪,餘比丘語言汝犯罪見不?答言不見,
比丘舉過,佛因訶制。出過有二,初即倒亂。或
下,二明信壞。但是作惡不畏來報,即為邪見;
非同斷善,頓棄三寶而失戒矣。或由下二句,推
上過源。僧下,示其拒逆。邪見在懷,非言不顯;
故假問答,為舉本緣。僧即下,次加治法;初明
加法。白云:大德僧聽!此闡陀比丘犯罪,餘比
丘語言汝犯罪見不?答言不見;若僧時到僧
忍聽,今為闡陀比丘作不見罪舉羯磨,白如
是。奪行等並同。為下,二明舉意。且謂權
暫,簡滅擯永棄故。作下,示名義。如物舉棄,不
復用故。
行處中。三法並爾,故此總示。有僧處
者,令慚恥故。
六不懺舉者。亦因闡陀,僧問汝
有罪懺悔,答言不懺,故制舉之。出過中,初明
應懺。上句示罪可懺,輕者即滅,重者轉輕,故
云不定。從緣生者,釋成不定所以。而下,明不
懺;上四句示過。言濫說者,即倚傍聖言,誑惑
無知,拒逆僧命故。垢下二句,彰損重。故下二
句明治法。詞句同前,但改諸見字為懺字,餘
無少差。經下,會異名。即《涅槃》也。
求解中。僧量
議者,理須細察,還復正信;不察虛詐,縱解不
成。
七惡見者。佛在舍衛,利吒比丘惡見生,言
我知佛所說法,行婬欲非障道法;諸比丘殷
勤諫諭,利吒堅持惡見,而言此是真實,餘皆
虛妄,諸比丘白佛因制。出過中,初明本過;因
即示名。亦下,明餘過。須下,加治法。白云:大德
僧聽!此利吒比丘作如是語,行婬欲非障道
法;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利吒比丘作訶
諫,捨此事故;阿利吒莫作是語,莫誹謗世尊,
謗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如是語;世尊無數方
便,說行婬欲是障道法;若犯婬欲,即為障道,白
如是。
結益中,
初文為三;上二句彰法勝。次二句顯功深。上
句住法,下句攝僧。後二句讚弘護。
引制教中。
即律增一中文,共有十句;鈔文從初至於僧
來,即初句也;令下九句,皆略示耳;如云如來
出世為一義故,制訶責等;所謂令僧歡喜。增二九句,如云如來出世為二義故,制呵
責等;謂攝取於僧,令僧歡喜。增三為三義故,有八句;乃至增九
為九義故,有二句;增十律略不出,合有為十
義故一句。
《涅槃》亦出第三,初指前標
後。有下,正勸為二;初勸道眾。懲音澄,誡也
。又下,勸道俗為二;初令勸學。四眾即僧
尼士女,下云四部亦同。正法者,經作戒定
慧。若下,二勸苦治。
《大集經》亦出〈護法品〉,文為
二;初明護如法之益。四姓者,西土姓種,統之
唯四:一剎帝利,二婆羅門,三毘舍,四首
陀若下,二明隨惡人之損。
問中。二經相違,
故須和會。
答中,初兩存釋。又下,廢前釋。窮即
訓極,累謂囑累;一代所歸,故云教本。決前不
了,故是正義。兩下,雙結。
惡馬治中,初示緣。莫
問者,不用自言故。語下正治為三,初示他處
不容。如下,二明當眾所棄。合,和也。杙即繫馬
柱。上是舉喻。汝下,合法。不見罪者,合上惡馬
難調;一切捨者,合上和杙棄之。如是下,三明
治已驅遣。不求聽者,由彼兇惡,必不聽故;此
即聽者,默受僧訶,無所辭故。
默擯中,初引示。
梵壇者,有云:梵王宮前立一壇,天眾不如法
者,令立壇上,餘天不與往來交言。《五分》:因闡
陀惱僧,故用此治。次《智論》中,強獷,謂性麁惡。
以下,出所以。語地,以語為樂故。通色有者,梵
天行故。言故違者,謂特意也。此下,勸行。亦有
等者,即《僧祇.二十四卷》;因摩訶羅犯眾罪,雖
懺猶作;乃作不共語羯磨;今云尋本未得者,
示有遺忘故。雜下,引證。柔軟謂勸喻,剛強即
謫罰;殺之即默擯。謂下,顯相。有三種。不與
語即常所言論,教授約學業,教誡約過失。問:後之二法,既不出過,何時用
之?答:此謂強狠再犯重加。前羯磨云更增罪
治,及《雜含》中猶不調者。驗此二法,必無單作,
以不足數中無此人故。問:同異云何?答:前須
出界,不制他言;後在本住,眾不與語。若論犯
過,即同前七。問:輕重云何?答:前輕後重。前但
如棄,後喻殺故。問:二法為次第用耶?答:惡馬
治是律所加,默擯他宗所出。斟量情過,隨用
一治。問:此二何無奪行?答:既是增罰,奪行在
前故也。
滅擯中。若據前標,但云七九;由同謫
罰,寄此明之。然本律中但令滅擯,加法無文;
結翻疎漏,故引他部,用成行事。
加法文中。若
準《五分》,白與羯磨,例皆四句;今並加之,以成
一體;序文所謂,見行羯磨,攬為此宗一見者,
義見此也。緣中不共住者,羯磨說戒二種,僧
中不攝故。不共事者,利養絕分故。
簡異中,《多
論》。不取自言,眾皆委故;不現前者,許遙被故。
若下,準律決論。如下,指事。足數已引。此亦大
眾同知,佛亦訶止,令取自言,故知不許;又不
現者,律亦不開;五法現前,通諸羯磨。然論許
者,或是兇惡,眾不可制;聖論所出,必不徒然。
斥濫中。彼時法律盛行,尚云多有;況今末世,蓋
不足言。
大科第二,非法中;總列分三,初二句
總標。飲下,二列相;初列諸非治;或作下,二明
三種非制。初中,飲酒等者,示所犯過。罰錢下,
列能治法。大分五種。初罰財物,賕亦財寶,輸
即盡也;雖非法制,以先同和,不送成重。餘四
可解。周年苦役一句,連屬上文為一種;鉏,墾;
刈,割也。次列三種制者,同今眾院規繩之類;
初破戒制中。所列多相,並律明禁,反立為制。
鉏刈即犯掘壞,分僧食即盜常住,賣買等即
畜不淨物,自餘可知。即今禪眾不知戒相,普
集僧眾,擇菜造食;舉世盛傳,矜為正則;流弊
斯久,孰為改之。科索,謂率斂也。畜即生口,產
謂田土。順俗制中三種。赦即放也,俗王普赦,
僧取為制。貨賕得脫者,効俗贖刑。因利求利
者,失少奪多也。非法制中亦三。露立即裸身。
吹灰謂吹地灰塵。如是下,三通結。
推釋中,初
示非法所以。上明背教,下示任惡。綱維即眾
首。眾生下,二明善不加惡。如後引者,即指下
科。
引證中,《僧祇》次列三法;初明善強惡弱,容
可訶故。若下,示惡強善弱;力制不聽,故開語
他,用自免過。止三人者,至四成僧;義須訶諫,
恐破別故。不趣爾者,恐非同意,自苦惱故。若
不下,復不容語,故開心念。目對非法,意所不
同,名見不欲。次《母論》中。言如上者,指同《僧祇》,
如〈羯磨篇〉具引。
決犯中。恐疑罰錢非理,成犯
盜故。答中,初明非犯。非不下,明有犯。非法制
者,通得吉羅;制輕業重故也。
正制中,初《四分》。
要字乎呼,謂制約也。又下,上句立制;下句勸
依。《五分》二段。上開違佛,下令順時。如今國制
尼不依僧,帳藉公憑之類。下引《婆論》轉釋《五
分》。《戒疏》中解,如持禁物出境之例。此多濫用,
學者須辨。
列示中,《了論》;初示如法制。為下,勸
隨順。或下,通延促。或時須者,示有緣故。《大集》
中。恐廢道業,示有限齊。《十輪》如上。《僧祇》。彼因
佛制坐具量小,諸比丘諍諠;舍利弗為上座,
為佛訶云:汝見是說,何得默然?今罰汝日中
立等。諸律下。七法可知。斷食等出《僧祇》,彼云:
若師訶責不受,當語知事人斷食等;又云:與
弟子衣已,不可教誡,為折伏故奪等;廣如〈師
資〉中引。上明治大僧法。治下,罰小眾法。壞生
觸食皆非犯故。並下,總結。
第二食中,初科為
二;初敘意。云大患者,欲界眾生,皆資摶食以
存身命,不可闕故。慰問者,世尊凡見弟子,必
先此問,證知事重。今下,二示非。別住即目僧
寺。
引古中,即裕師寺誥文為二;初明立寺之
意又三,初敘道通。為待下,明事通。無下,釋上
兩通。然律中亦有主客相待者,且約住者有
新舊,強分主客。若論道事,必無彼此;僧理者,
若約理和,即是真理;若論事和,止是道理。平
等即和也。故下,次正明飲食之制;先敘義通。
如法謂出家五眾,體相無虧;及時,即中前而
至。然下,次明用與。任道者,任謂荷任,即命眾
生。
勸開懷中,初二句牒前以告。真下,敘意以
勸;初明出家本志。四怨即四魔,四並障道,喻
之如怨。六親謂父母兄弟妻子。虛妄俗者,即
上四種。真實道者,涅槃果也。是下,正勸。
責忌
狹中,初敘通意。而下,正責。鳴下,乖事本也。出
下,乖道本也。
示損中三,初推局見。保守身命,
心不慕遠。違下,二示損害;上四句是損自。傳
下,即誤他。請詳諸過,傷害極深;聞而不行,未
審何意。後生謂是,承習無窮,故云遠也。改下,
三誡勸。
釋難中。僧事即食具。
答無盡中,初四
句反責非問。鎖,小也。夫下,正示福田。四輩謂
天人龍鬼,即能施之主;三實即所施之境。猶
下,略舉四物以喻無盡;天地生長,喻四輩供
養,相續不絕故;山海受用,喻三寶福田,出納
無窮故。
引證中,初引經文。行道,道即定慧。法
行即戒律。佛白毫相者,有百千億分福,減一
分供舍利及諸弟子。由下,準經示勸。
舉現事
中。承謂親自傳聞。事似相反,義實當然。言為
客者,謂因待客故致罄乏也。
非智辨中,初句
領上。人下,斥來問;初牒問責非。若下,順計顯
局。既患人力不供,此心即為局屑;事必不足,
彼言不虛,故云允矣。
明道感中,初示所感之
由。然下明無乏之意。注中引俗事以勸,初舉
事。亦下一句出《論語》。此下,正勸;初指前事以況。且下,引世禮
以況。亦《論語》文。余下,嗟時重誡。積
謂多聚,事即飲食。
明用與中,初科。云一無與
者,謂不非用也;必能依法,如下則聽。
次科,明
益中;初明善用。注云非生好者,以任情故;非
生惡者,以依法故。是下,結益。
明損中,初明非
用。令下,示過;初明失利;後令諸下,明墮苦。道
俗分者,道修智分,為俗福田;俗修福分,當供
道眾;今則反亂,故云不知。毀三歸者,失彼信
心,侵陵三寶故。是下,結損。
指略中。〈隨相〉即盜
戒;賊及無信,皆開與食;當擬,謂對量也。
次引
聖言,作相中,《多論》文為二;初明制法,前三句
制須作。僧祇此云大眾,即常住食。注四相中,
等取吹貝打鼓唱令。然下,制須定。以鐘鼓不
常,僧集無準,致有得失,故非僧法。若下,明不
作之過。盜僧祇者,須明二種常住夷蘭之別,
如盜戒中。又下,二明免過;初明同界來否。注
文準上制定,以決時務。若大界下,明多處互
作。《善見》,大略同前。
造受中,《多論》,前段明造,初
明常限。趣舉一斛以示其相;十斗曰斛,今所
謂一石也。若減下,明增減。兩結盜罪,並約知
事。既下,明人多少。多則均之,少則留之。注決
論文,豐必不爾。次若下,明受須均等。不得過
分。下引律論,意亦同之。論中偏食,彼約眾僧
偏與故輕;不病索食,正入盜科,兼復妄語,理
得二罪。餘下,指經。彼說迦葉佛時比丘,為僧
上座,不能禪誦,不解戒律,飽食熟睡,但能論
說無益之語;精餚供養,先僧飲食;以是因緣,
入地獄中作大肉瓮,火燒受苦,至今不息;彼
經事廣,須者尋之。今時眾主,多有斯過;雖傳
經律,不識因果;別修異饌,對眾獨飡;縱恣貪
心,侵虧常住;豈念違於佛教,傷彼眾情。著少
頃之甘肥,為長夜之苦楚;深嗟鄙悋,知復何
心。
義決中。明破戒者,唯據四重,財法絕分;僧
殘已下,皆不可別。下九十中論別眾者,約施
主食,故犯提罪;此明常住,別他成重;虧彼自
分,成盜損故。
供外道中。不自手與,提中制故。
伺即候也。
僧次中,初示非法。簡謂簡除。即下,
結犯。上三句結眾生,下二句結合眾。又下,顯
過。不名僧所者,同俗舍故。
住處中分二,初至
德海,明法師如法,前明住處。五人能成邊隅
受戒,住持之本,故偏舉之。鳴下,明待客。初下,
明修業。若下,次明庇覆破戒。如下,指廣;今在
二十八卷。
明瞻待中。列六種人。指隨相者,下
引《十誦》;供給王臣,用十九錢,不須白僧,更索
須白僧;作人者,量功與之;惡賊者,隨時將擬
;俗人者,《五分》:悠悠無信者,好器與食;達
識信士,說食難消等;淨人者,《善見》:分番上下
者,當番與食;長使者,常供衣食;撮略引之,並
廣如後。
約法中。初云別作羯磨者,謂懺罪受
日之類。
舉罪中,初明來舉。所告人即目犯者。
先下,明勘覈。不出三種:一根,二處,三罪;根處
舉見以問,聞疑準同,罪中文略邪命。如下,明
酬對;前明能答依作。有智人,即眾主也。若不
下,明妄舉反治。舉重治殘,舉殘治提,舉提治
吉,故云依法也。下引證中。無餘罪即四重,此
謂實犯,但無根故,即犯謗罪。不成遮者,謂能
舉本意,遮他說恣故。文亦下,以義決文。謂對
答雖差,情容虛實;故誡斟酌,未可一向。
就時
中,初舉事誡慎。所為重者,前篇所謂拔群迷
重累,出界分深根是也。闇下,示作法時節;前
明夜中非法。言改節者,坐立乖也。祇即是敬。
事下,勸早作。言不易者,謂事重也。
對人中,上
座法。指《僧祇》者,如說戒中引。
狂癡中,初通列
三品。初是中品,二即上品,三即下品。《十誦》下,
三律,別示中品。下指羯磨者,律因那那由比
丘心亂狂癡故制;白言:大德僧聽!此那那由比
丘心亂狂癡,或憶說戒,或不憶說戒,或來或不
來;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此比丘作心亂狂癡羯
磨,若憶若不憶,若來若不來,僧作羯磨說戒,白
如是。
四對處明用;威儀中,初敘損益。《十誦》
下,引文證。《伽論》中,並明上座軌眾之法;初看
威儀,是今正用;下行食等,因而引之。僧跋,梵
言,即上平等行食之唱法耳;〈赴請篇〉中亦同
此引,即等供也。《十誦》下,指同。
處眾法中,初引
論示法。賢聖即弟子眾。準下,準論誡過。不得
下,反上說法。又下,反上默然。
修飾中,初科分
二;上二句通標。薩下,別釋;前明剃剪,初《多論》
明制,違則有罪。次引《四分》限時,不得更過。三
引《涅槃》顯過。頭鬚爪髮,有云語倒,合作頭髮
鬚爪,或可簡異餘毛,故曰頭鬚,即《說文》云面
毛是也。〈雜篇〉,明指爪極長一麥應剪。長字平
呼。經云:是破戒之相,故云佛訶。所下,次明著
用。示如非相,在文可曉。下指履屐,如鉢器,亦
見〈二衣篇〉中。
次科。初明入眾五法者,一修慈
愍物,二謙下自卑,三如鈔引,四說於法語,五
見過修默。《十誦》下,初明起坐。次明入堂,初運
想法。次下,出入法。文明東西舉足,且據堂門
面南為言;以要示之,但使出入先舉門頰邊
脚,則通餘處,不必東西也。若欲下,示坐法。
著
用離俗中,初明俗服。槢亦袴類。袍亦襖類;裘
謂皮衣。䩺即是靿。銅下,明俗器。瓦鉢體如,列
在非者,或色量不如故。璭古困反,油字
去呼。並下,明違教。善下,引證。當,猶應也。無罪
者,據壞他物,本是盜收;心在護法,故開無犯。
就處明用,初科引寺誥;前示過誡約。經即《涅
槃.三十一》云:雖不與彼女人相合嘲調戲笑,
於壁外遙聞女人瓔珞環釧種種諸聲,心生愛
著;如是菩薩毀破淨戒,污辱梵行。僧下,引證。
比下,斥時;初示僧寺。留穢謂畜女,去淨即除
淨人。央,盡也。今時下愚,多因針縷,履涉婬舍,
招俗譏訶;或在僧坊,牽延累日。取與不護於
摩觸,語笑豈慎於麁言;染意窺看,念念重吉;
深寮坐起,一一單提;現身遭世俗之刑,袈裟
永離;生報有泥犁之苦,燒煮難堪。宜奉聖言,
可保終吉。拘繫同者,謂如囚禁也。下明尼寺。
對反僧中。
次科中,初示不結之過。庫藏,即倉
廩也。文中兩言淨者,即是淨地。道俗濫者,無
所別也;淨穢混者,不辨宿煮,犯不犯也。立下,
次責無知。言忽聞者,或知法者諭令行故。惑
耳者,聞不解故;驚心者,謂為始立故。豈下,推
過。淨住,即伽藍之異名也。
三中,初顯過。䩛即
乘馬具。韁即馬繩。絆即覊束。菤音卷,牛
鼻鐶也。橛,具月反,繫牛馬杙也。雜下,引示。流
注者,惡業遍也。相續者,念念增也。所以然者,
由彼害心非止一境,復無時限故。《善生》、《成論》,
失善戒者,惡勢強也。今下,準斥。舉猶合也。言
同畜者,或眾主自為,眾心不欲,義無該眾。言
無戒者,惡業順惑,勢力猛盛;一切善戒,並絕
相續故;有云:且望一類鼠上,善戒不續非謂
餘戒俱無;又云:此乃誡勒之切耳。
四中,初列
非法。倨,傲也。言依時者,謂法食等時。自下,示
所損。並下,推過源。
說戒撿校中,初明指授。鳴
下,教勸導。
五雜教授,能諫中,初引論五法。自
有過失,不堪諫他。必下,取彼聽許,則無違諍。
此下,正示能諫。
諫眾過中二,初示屏諫,諫詞
又三,初且泛誘。今下,正陳。欲下,示意。必下,次
明對眾諫。得罪者,違教犯吉。
諫違制中,初泛
勸。引《地持》者,明雖是人制,佛令護之,故不可
違。今下,二正陳。觀他自省,故云鑑戒。略陳方
軌,餘任臨時,故示云云。
諫六聚中。此與初諫
何異?答:前在眾中,泛爾麁暴,心性未調,但云
有過;不言何聚。文中初泛諭。見下,二審犯勸
悔。反上語者,一者見犯,二犯已能懺。注令引
經者,彼云:勿謂小罪,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
盈大器。餘經未詳何文。五不善中:一是斷已
生善,二即起未生惡,三違教,四障道,五來
報。
諫將罰中,初以僧德勸。又云下,以治舉勸。
又不下,以奪行勸。餘文可知。
明攝眾中,初明
益。牽字去呼,猶引也;課牽也,引而率之者,言
導誘無倦,令眾獲益也。必下,彰損;初正示。年
雖老邁,於法無知,同年小也。故下,引證。律中,
阿難徒眾非法,為迦葉所訶。眾欲失者,失猶
壞也。汝年少者,命阿難也。俱下二句,斥放逸。
初下二句,斥懈怠。遍下二句,斥虛食信施,故
言破穀。又解,穀即訓善,言壞他淨信。以下,準文誡約。善知法相者,以多聞
故。若據佛在,阿難猶是學人;今云無學者,從
後為言。自輕,謂不以攝眾為重故。
簡人中,初
標示。須下六句,列示五德。初行潔,二志堅,三
學廣,四識高,五智深。可下二句,示堪能。
今時昏鄙,無有一德,輒居僧首;群愚共聚,造
作非法;但謀利養,餘無所知。悲夫!
釋受戒篇
受即能領心,戒謂所納法。受通五種,戒分四位。今此所標,受據羯磨,戒
指具足。就羯磨中,自分六位;今此據文,正明大僧中國十人,羯
磨行事。義兼邊五,眾異事同,故不別顯。緣即
文中五種,就別離為十四。眾緣會聚,作業方
成,故云集也。《疏》云:佛世利機,契動便感;末時
澆薄,聖制從緣;緣集則作業功成,緣散則戒
德無立。文意頗同。所以不言因者,若據相籍
成業,則因緣義通;若論功有親疎,則內外體
別。今云緣集,且就通論;餘處兩分,乃從別意。
標歎中。凡鄙者,通目六道。煩惱業苦,垢染不
淨,故云穢流。聖眾,則總召三乘。無漏聖道,人
天所尊,故云寶位。上明所捨,下明所獲。
敘緣
中。六句三意,次第相生。初明心廣緣多。上句
躡上超入。下云緣多者,即下五位總別諸相。
次二句明緣多事難。法事者,目
下正加。攸即語詞,或可作尤。下二句明事難
須審。
通斥中,初二句斥無知秉御。每,猶多也。
師匠義一,文家疊舉。學教知法,舉事成益,故
云實易。不學昏教,自他俱損,故曰實難。意云:
為師本易,在彼反難也。但下,推妄行所由。㳂
謂從舊,革乃更新。事雖古傳,容有訛正;彼唯
執舊,故曰不思。真教即律。
列非中。五句即括
四緣,二五事非,餘三可見。執文即白讀。障即
是難,遮通得否,難則永閉。薄謂中邊不滿,惡
謂體相非數;文略別眾,義必兼含。假借衣鉢,
過在能受,故云自也。
結損中,上二句指斥。虛
下,明損他。唐亦虛也。後下,彰自損。
引勸中,初
引經。此下,準經勸慎,不可誤他。若據本律,得
更重受;今望事難,故云不宜耳。故下,正彰篇
意。
具緣中。舊記並科此為古五緣,謂正加中
十種方便,為今師十緣。毀祖師教,盲後學眼;
罔冐之甚,勿過於此。且此五緣,行事始終,包
攝斯盡;簡練可否,檢勘得失,能授之龜鏡,一
篇之綱領,首題所以特示,總意所以先標。況
《羯磨》注文,亦同此列;《疏》中解釋,復更詳委。都
不討論,輒便穿鑿;來學未達,傳妄何窮。
人道
中,初簡餘道。若準多宗,餘道通受三歸,不霑
戒法。成宗亦通五八,但障出家。今明受具,餘
皆難攝,如下列之。所以然者。天多著樂,修羅
懷疑,鬼神諂誑,畜生愚騃,地獄常苦。唯斯人
道,苦輕下趣,樂劣上天;強識念力,能崇道業;
並廣如疏,撮略引之。《僧祇》下,復簡人道。文有
兩節,上簡堪能,年減亦制;下簡年歲,縱能亦
遮。下文指廣,彼云八十九十太老,過七十臥
起須人,不聽度;若能修習諸業,聽出家。
二
諸根具者,以儀相有虧,污辱僧眾,故須簡之。
文為三段,初釋緣相。身具等者,略示三根。百
遮者,舉其大數。律下,指廣。如後具引。準下,決
律文,初簡永定。《疏》云:耳舌意三,助道勝也;由
耳聽法,意緣邪正;有疑通決,非舌不明。此三
有缺,則不成受。餘下,明不定。如上所列,相有
重輕,如正問中。下指《義鈔》,文見上卷。
三身器
中。若全未受,容有污尼、賊住、五逆,受五八十,
則有邊、賊,故云俗已來等。十三難者,且通舉
之。此簡身器,唯論造業,但收邊尼賊破五逆
九種,故云雜過等。非畜初緣收,黃形第二攝。
四相具者。律中裸形著俗服外道衣等,並不
得受故。
五中,初示緣相。有願未具,故言少分。
下引律制。言得戒者,白四頓發也。得罪者,失
漸次制也。上五次簡從寬至狹,初約諸趣簡
人,二就人中簡報,三就勝報簡業,四就業淨
簡儀,五就具儀簡法。又總為三:前二並報,中
業同前;後二體相,形法二同。又約遮難收者,
一三重難,無者方成。餘三輕遮,有亦通許。更
自辨之。
第二所對,結界中,初科為二,初明須
界所以。故下,誡令審悉。則有二種:一明果
相,知集限分。二達是非者,究本行事。不然者,
即反上二,或標相無準,或先結不如;微涉疑
濫,並須再結。疏云:捨結極易,何得自輕。
斤
古中,初二句明違本制。輒下,斥妄行。前篇已
破,故指如上。必下,指教。此緣者,或僧難集;或
疑舊界,須出界外故。然大界本制,不為難緣,
兼須立相;小界反此,故判非法;若加大界,緣
相並如,故云無爽。次科引傳,即其事矣。上決
小界。若依下,次示戒場。恐後濫用,故此引示。
引勸中,初三句通示。言諸師者,以《傳》中所述
僧伽跋摩,既是西僧;例知皆爾,故總指之。故
下,正引。即《梁高僧傳》。宋元嘉十一年,祇桓寺
慧照於跋摩重受大戒,駕船江中。人問者,即慧
義法師。難曰:布薩僧事,常在寺內;及論受戒,
何出邑外?答下,並跋摩語,初示所疑。別眾非
法者,或本結時,僧有乖別;或今受時,界無分
齊,致有別眾。餘下,答寺內布薩。夫下,答出外
受戒。前云尊重,蓋指此也。脫,猶略也。
第二能
秉,與下數滿何異?答:能秉據僧體,數滿約事
用。
三中分二,初釋緣相。作無軌度名非法,事
違教制曰非毘尼。今下,遮濫。必取應法,昧教
寡德,多亦非滿。文下,二引本制,初明兩位。中
邊分齊,如〈二衣〉中。所以五人獨言持律者,邊
地僧少,恐不簡練,故特標之,非謂中國便容
濫預;古師錯解,如《疏》委斥。此土邊陲,本是開
位。僧既漸多,還遵中制。末世浮薄,德學全虧;
必準本開,理亦無過;是知律制五人持律,經
開千里無師;非謂無僧,但實行者不易得耳。
若下,決上邊開。得戒謂僧法無缺,得罪即本
制有乖。若爾,中國五人,可同此否?答:中本無
開,不可相例。此下,指所出,《伽論》亦然。
第四和
集。文據可解。
五中。則下二句,且括四非。或昧
綱緣,白讀謹誦,皆不成法,故云等也。
六中。疏
云:內欣勝法,外假勝儀;身心相依,如魚有水。
問:與能受中第四何異?答:前約小眾容儀,此
據大僧道具,能所內外,豈不明乎!統上六緣,
還歸四種;人法事處,單複配之。又前五不具,
定不成受。第六有闕,容多諍論;若準祖意,例
亦不成,如後委辨。又準《羯磨》,復加一種,謂佛
法時中。《毘曇論》云:若至法滅,一切結界受戒,
皆失沒故。
第三緣者。上並旁助,此正因本。必
須開悟,方堪進受。若論發乞,合是兩緣;心口
雖殊,希求義一,故合之耳。文下,引示。律中佛
言教乞戒而不乞,不得受具足。又云:時有強
與授戒,後便逃走還家,佛言不得強授人具
足戒,即無心也。
四心境者。無別緣相,即合二
三相對以論,計有四句。標即俱如,是今正取;
俱非,易解;止明二互。初句,先引律緣,眠醉狂
三,皆因受已後覺返道,佛並制斷;心俱無記,
正缺戒因;無心同上。若準《多論》,通列四心,善
惡無記及以無心;文收二種,善惡準之。復下,
次句;文中略引人法二非,事處亦爾。薩下,引
證。文但明心,善必兼境。重心者即上相應。輕
心者即眠醉等。教無教者,即是成宗作與無
作,會釋名義,委在中卷。
五中。通括前後具緣
正加,一一無違,方成究竟。初約正受釋。言始
從者,總攝八緣;終至者,正納法體,共為九法。
下列十緣,除初及三,但取八種,如下明之。言
往來者,行事出入施造之相。界下,二約具緣
釋。略舉心境以明成否。
引證中。上列諸緣,皆
依律本。此但通證立緣簡辨非無所據,至論
列相,不必全同。初《母論》中。總束五緣,不過人
法,略證所對三四五也。次引《多論》。唯明邊難,
略證能受第三一緣。然其邊罪,律據具戒;論
通白衣,故約三戒次第明相。初列三受。隨下,
顯難。文出破五,即障餘三;中間省略受十不
得,故云乃至。破八障二,破十障一,第論可知。
然五八戒相,不分輕重;還準具戒,殺盜淫妄,
各有大小。酒是遮惡,犯則非障。不作和尚者,
設有濫受,體非僧故。
檢勘中,初令準勘。必下,
示簡除。
第二正加,點示中。覆釋所對成法諸
緣。初指前文,且舉二篇;結界足數,義同文省;
方法者,總於上二。故下,示重意。又解,即此提
示,便為重明。
緣起有十。前取八法,〈羯磨篇〉云:
八種調理,《注羯磨》中亦列八緣。所以多少異
者?答:一三兩種,容在餘時,不定受前事儀次
第。若爾,此何列耶?答:未請師前,僧須檢問。既
請師已,義必開導。出沒隨時,不妨兩是。問:前
五後十,並號為緣,如何分異?答:前則立定綱
格,檢括是非;後謂布列行儀,發起正體;所以
前云具緣成受,後云緣起方便。《業疏》科云:前
是約法辨緣,後是就事辨緣;文理極顯,云何
妄判為今古耶?斯為大失,知非宜攻。
得法中,
初明制受。四律即《四五十祇》。文中即指本律。
多下,二出制意。外道之法,但入彼道,便同事
業,無漸次故。問:此中不云先受五戒何耶?答:
十是具緣,故當此示;五是十緣,如〈沙彌篇〉中。
《尼鈔》註云:不受五戒,直受十戒,得戒得罪;即
《多論》云:先以五戒調伏身心,信樂漸增,方受
十戒是也。
請和尚中。初言根
本者,戒從彼生故。承習謂稟學,示導謂軌行,
生長謂成德;不附嚴師,此三俱喪。
引緣中。得
罪者,準《伽論》得戒。
請儀中,初定處所,前示《四
分》文通。古有定執在眾,故此決破。《疏》云:必預
須受,前一年一月,亦無傷也。今下,據他部對
眾。次引《僧祇》,示請詞之異。下引《五分》,明致
敬之極。
請詞中,初明具儀。如上者,指前《十誦》。
旁下,明教導。種種者,應更接前若無此人等
語。文下出詞句。準《疏》分五。大德念者,請專意
也;為和尚者,明所祈也;願為作者,慈副本望
也;我依受具者,三學由生也;慈愍者,已述所
懷,惟聽許也。
答法中,初示須答之意。四下,出
答詞。《疏》云:初可爾者,總領請詞,許為師也。又
云,可是答諾下流,爾是應酬上位。準此但答
云可。教授汝者,非但事攝,有法弘訓也。清淨
者,宜重戒本,攝持三業也。莫放逸者,諸過之
源,由行放逸;當攝情根,遠五欲也。準《疏》四句,
共成一答。初是許詞,後三相攝。不同古解,隨
一成答。今時行事,多不依用;妄搆浮言,殊無
軌度。下文者,即〈增五〉中,彼云:有五法與人依
止,若言能、若言可、若言是、若言善自修行、若
言不放逸。復有五法與人依止,若言善哉、若
言好、若言起、若言去、若言與依止。二五共十
種也。
釋疑中。答有三解,初改轉者。遠
行返道死等緣也。又下,約法異。或下,約德闕。
故下,總結三義。十具各請,故云二對。
請二師
法,標示中。彼論但有請十戒闍梨法。非巧勝
者,彼云:大德憶念!我某甲從大德乞出家,願
大德度我出家,憐愍我,慈愍故。例通者,和尚
一法,兼請二師,但改名字故。
請羯磨中,初具
儀。二教示。三正說。
教授法中。分三同上。
後請
七證,立請中,初標定。以下,示義。言非獨者,《疏》
云據成羯磨,合眾齊功,豈獨三師偏受其賜。
《十誦》正則者,即上引云:一一禮僧已,然後請
之。驗知非局,猶非明文,故云理例。則下,推
益。
斥世中,初正斥。若下,顯功等。可下,令準請。
亦應具儀至七師前總請。旁人教云:以羯磨
法,非是獨秉,必須此人證無錯謬;若論發戒,
功與三師齊德,故須請之。法中,但改尊證,或
云七證為別。必下,遮濫。七證之外,不煩盡請。
料簡十師,弟子知中,初引示。此即四句中一
句,如〈足數〉具引。如下,準判。具知者,即上三種。
餘下,例準。
互知中,初約二師。所牒者,羯磨緣
中揲和尚故。若下,次明十師。不共住者,不入
羯磨僧中。此語簡絕一切犯重之人,故云知何
不該。該,猶通也。
決犯中,初示文缺。準下,義判。
十師相知,局約四重;白停僧殘,得預數故。弟
子知師,則通諸篇,故云乃至等。知下,責強受。
既下,誡揀擇。文下,律云:彼不選擇人受依止,
而師破戒見等,佛言:自今已去,不得不選擇
師受依止。
階漸中,初通指。準〈增五〉中,列二
十六箇五句,今略引之:有五法不應授人大
戒,復有
五法,復有五法,復有
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
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
,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
已上總一百三十種。十下,別定。二下,明二師。
多己五歲,即師位故。餘下,即七證也。
通簡中,
初勸取宿德。碩,大也。[[萉-巴+(日/(句-口+匕))]]高德重,久而彌固,故
云生善於後。《五百問》下,和尚不滿。《了疏》中,諸
師階級。威儀同上,餘並增加。不共床者,通明
九師。引此二文,意取高[[萉-巴+(日/(句-口+匕))]]。然須具德,兼更老
成;寡德多年,何足可取!問:少多既別,如何取
正?答:若依制限,須準本宗。幸有耆年,宜用《了
論》。鈔意在此,故旁引之。
三發戒緣,敘意中,初
引論,明須師教。說法語略,總下境心;言開解
者,解即是智;戒法深廣,非智不剋;一切境者,
即情非情。問:慈愍一切,全非小行?答:《善戒經》
中,七眾所受,為菩薩方便。《業疏》云:向不緣慈,
如何容大,意在後也。增上即上品。就下,準文
生起。以論語通,未足開導。識境發心,納體正
要;不可粗略,故須約義廣明體量。學者至此,
必須深究;多見誦語以盲導盲,二俱墜陷,寧
無畏乎!問:所以須示境者,答:眾生造惡,由迷
前境。惡業既因境起,善戒還從境生;是制法
之所依,為發戒之正本。若不明境,將何用心?
持此廣張,深有遠致。問:戒本防心,何須制境?
答:機分大小,教殊漸頓。大機達境唯心,直從
心制,即菩薩戒也。小機謂境異心,故從境制,
即聲聞戒也。教雖制境,理實制心;權巧方便,
於茲彰矣。
示境中,初科,初二句總示戒量。由
下,明戒遍所以。境本無惡,惡心該遍,故名惡
境;戒發所因,即指諸境;謂翻惡心遍,戒境即
遍。若下,正列境相,初三句指廣。《疏》云:有師別
出一卷戒方便相,每至將受,依說引化。未詳
何人,其文已墜,諒亦無他;止是展演情非情
耳。必欲委列,何啻三十餘紙;束廣從略,亦不
出下兩行之文。要下,撮示有三;情非情者,此
二總攝十界依正。二空下五句,別舉二寶。據
情非情,攝境斯盡;為遮疑濫,故須別示。上句,
明化相法也。佛說四諦,即攝世及出世凡聖
因果;苦、集、道三名有諦,滅即空諦,亦名真俗
二諦。次句,理,即理體法也;異上空諦,是教攝
故。佛下三句,即住持二寶。問:此並非情,何須
重舉?答:恐謂聖境非戒緣故。問:化理二法,云
何發戒?答:《疏》云:俱有損壞毀謗義故,如提婆
破法之類。問:化相不明佛,住持不言僧者?答:
並情收故。理中佛僧俱無別體,所以可知。三
地水下二句,別舉六大。上五非情,後一是情。
風空及識境相難見,故復示之,如盜戒說。
又復須知隨戒多別。如婬殺等,單情境也。如
掘壞,唯非情也。如盜妄等,則兼二種,謂盜
分四主,物兼六大,妄對所誑,復規利養。法下,
總結。言法界者,若就教限,則局三千大千;今
從圓意,須論十方法界;無作之體,稱境而發,
等法界量,故云並是戒體。
引證中,初證有情。薩下,二證非情。非情境廣,
且舉地塵示其多相。即下,復引四物轉證。《善
生》五種,前後離明。若復細論,飲食衣服房舍
臥具,常住現前四種僧物,行住坐臥俯仰
威儀,大小便利,一切作務,無非制法;所謂森
然萬境,何事非持;若不爾者,豈名具足;若不
先發,行自何生?故知受前,預須委學。沙彌建
位,正存於此;今時昧教,誰復知之!
顯德中,初
科,初引示。凡戒因行,佛戒果德;凡聖優劣,實
非相擬;一往且望清淨義同,故云齊德。以下,
就人顯勝。善法聚者。攬無邊戒法,歸無盡識
藏;成善種子,作聖道基;翻無始惡緣,俱為戒
善;變有漏苦報,即成法身,我等云何不自珍
敬!佛恩深重,粉骨難酬;苦海導師,朽宅慈父;
願從今日,盡於未來,竭力亡身,常贊三寶,廣
度群品,少答聖慈。不下,舉毀破校量,初正明。
依下,引證。經據犯重,故曰死人,如〈僧網〉具引。
四喻中,略眼藥喻,故云等也。偈中,上半舉喻,
下半合法。瞻蔔,此云黃花,花小而香;西土所
貴,故多舉之。有毀戒者,見此言相,似順愚情;
妄自矜誇,謂犯猶勝。此乃一途引接隨時之
義,聖制令受,意在成持;即下文云:寧起行用,
不須願求;又云:若毀佛戒,不如不受。教旨甚
明,慎勿錯會。
勸受中,初躡前敘勸。即以破戒
無戒比校損益。智下,引證,前引釋論雙證損
益。即蓮花色足勸化婦女出家之語,如中卷
引。後引《大經》,但證其損。文明極有,勝報尚爾,
餘凡可知。往謂昇天,返即入惡。
結勸中。隨機
者,須觀利鈍所宜廣略;《大論》示導,取解為期。
浮謂不重,昧即不明。薩下,引示得否由心重
輕。誡令策進,必使開解。
心量中。如諸律論,多
言上品。前引《多論》,但云增上。彼論又於五十
具中,各分上中下心,則為九品。然是通論心
之濃薄,亦不明示三品之相。此中欲令受者
知心限量,故約文義次第明之。獨此精詳,餘
皆不述。
勸發中。唯言上品,故知中下非是正
意;為顯上品,令知優劣。若下,《毘曇》所明:有一
羅漢,戒是下品;年少比丘,却得上品,皆由最
初發心有異。乃至者,始從凡夫,終至無學;歷
諸階位,更不增長。或云:受體是定,隨行有增;
或約作戒永定,無作通增,並具如後。
下品中。
《毘跋律》,藏錄不出。言求道者,所期果也。救眾
生者,所修行也。然雖救生,行有深淺。一不害
彼命,二以法開導,三令得究竟度;前不得後,
後必兼前。約義推之。初但護命,不令得脫,即
二乘心。前云求道,正據小果。中品所修,以法
開解,自他兩利;度非究竟,即小菩薩。雖期佛
果,行處中間;望前雖勝,比後猶劣。上品引導,
令至涅槃,同歸佛道,即大菩薩行。準〈沙彌篇〉,
三位配之,恰然符合。學者至此,宜須明辨三
心所期行果分齊;舊記解釋,但述名言;執卷
討尋,殊無緇素;故當剖析,不可籠通。
中品
中,初明期果,須約佛乘。解下,期行,明兼兩
利。津梁是喻。眾生墮疑,故受生死;能為開解,
令彼得度。生死如津,我身如梁,法喻可見。
上
品中,初明自利行;又下,明利他行;令法下,明
護法行。初中。發心受者,即今正受比丘戒也;
為成下,明遠期也。上二句大乘三學,即因行
也。下句求大涅槃,即圓果也。三聚戒者,出《纓
絡經》。聚即總攝為義。小乘七聚,從教以論。菩
薩三聚,攝行斯盡;一攝律儀戒,二攝善法戒,三攝眾生戒。
三解脫者,雖是觀慧,非定不發,即定慧二學。
絕縛證真,由此得入,故號三解脫門。然名通
小教。今對三聚,須局大乘。一空解脫門,二
無相解脫門,三無作解脫門。〈懺篇〉
三觀別配三位,此明大行,須約圓修。泥洹果
者,名亦通小。取大可知。問:今此所受,為即三
聚,為非三聚;若云即者,後須更受菩薩戒不?
又復大小混亂,如何分別?若云非者,戒從心
發;既發此心,那非此戒!大見錯解,故特提示,
使自求之。次明利他。此法即上因行,涅槃即
上果德。三護法中。自利利人,傳傳相續,佛種
不斷,故得久住。深慮詞繁,略示梗概。所謂書
不盡言,言不盡意;自非經遠,優柔積習,淺識
麁心,何由可解?餘廣如《疏》。
結勸中二,初舉況
以勸。言邪想者,凡夫結惑全在,未見正理;異
所動作,皆是邪倒;亂心事善,容有退沒。所以
然者?如《多論》中,凡夫感戒,具有四過:一忻下
有羸,二容退道法,三容變二形,四邪見斷善。
內凡已去,分見真理,方無此患;初心薄地,非邪
而何?尊尚謂心不崇重。《智論》下,引證。彼明世
界語言有三:一邪,二慢,三名字。是中二種不
淨,一種淨。凡人具三;見道學人
有二,無邪語;聖人唯一,無邪
慢。如下,二約自知以勸。良以無作假
作而生。既非心色,無由表示;必約能領,顯戒
優劣;前明上品,所期遠大;所納之體,定知增
上,故云有分齊也。故下,引勸。即《律》序偈。《疏》云:
相召為佛子,即是此文。勤求者謂能受心;禁
戒本者,即所納體。然與彼文語有少異,偈云:
如人欲度河,用手及浮囊;雖深無沒憂,便能
到彼岸;如是諸佛子,修行禁戒本;終
不迴邪流,沒溺生死海。
釋疑中。前明上品,越教
乖宗,故須問釋。答中,初二句標示。言義當者,
則顯教宗本非是大,有義相當,即如下引。《疏》
云分通,意亦同此。戒下,委釋,初引義例。律下,
指廣。《疏》中總列五義云:相召為佛子,施
生成佛道,沓婆厭無學,捨財用非重,塵
境非根了,此皆誠例也。光師下,攀古例。然彼
所判,太成通漫;文雖引據,意不全取;四分是
大,將何為小?即應梵網體行全同;菩薩聲聞,
二戒無別。定知不爾。是以祖師所立,語意從
容;義當分通,深符教旨;待至中卷,更為詳明。
問:上品心者,為全是大,為
分通耶?答:扶成本宗,分通義耳。問:分通之義,
出自何人?答:如來立教,被此機緣。部主深知,
還符佛意,別立成宗。是以前後《律》序,法正所
安,多伸此意,豈不明乎!
結告中。牒上二科,誡令早示。使下二句,即上
心境。心須念念無間,境必法法無昧;毫差即
失,可不慎乎!今時昧教,事同兒戲;乍登壇上,
心志驚惶;況師授昏冥,但知學語;自無所曉,
將何示人!豈非宿業所追,致使此生虛喪;深
須責己,期遂將來;虛浮者以臨事倉卒,多容
舛謬故。
第四緣文據中,初科,初引律文,上示
如非。界外不名受者,《疏》云:此通白四之時;今
約時緣,界外無失;恐下,顯意,上二句釋不聞
處。猶下,釋見處。復引《五分》轉釋非法。言起過
者,彼因比丘借他衣鉢,受已送還,諸比丘令
共乞食去,彼言自無衣鉢,佛不制我莫借故,
比丘白佛因制。
次科,初示處。今下,指時事。《壇
經》云:戒場內東階設席,擬問遮難是也。以見
前云若在界外,不名受具,故云順上文也。《僧
祇》不言內外,故知兩通。不近不遠,望僧坐處
為言。
儀式中。反披衣者,示縵相故。及下,合有
捉字。
五中,引緣。可解。
作法中,初文為二,初出
他部和尚白告。或是彰異,或令旁取。下引本
部,正明今用。
和僧中,初正問答。如下,明總別。
四答者,即別答也。初答如上,二召入,
三對問,四正受。總答中,前
後四法,無非受戒,一言總收。鈔用總答,下無
別問。乃至等者,雖通多人,可盡日夕;然於行
事或容停止,義非連續,相涉疑濫;必欲準行,
且通一坐。今諸州郡年別開壇,多人併受,反
用別答;理雖無害,事成繁重。餘文可解。
六出
問,所以中。恐在眾者,謂正問時。安審者,或約
能問委悉,或是所問詳緩,言通兩釋。
廣辨中,
初敘由。有得不得,如下自明。令下,顯意,上三
句令能問知法。得不無昧,故云明斷。使下,令
能所俱解。若下,示非。即舉中邊不足為例。
預
教中,初引制。故下,明須解。應下,明先教。此下,
遮疑。據論賊住,同法方成;必讀羯磨,理應非
障,此由古執問難不取相解,猶恐妄計同於
羯磨不可預讀,故一往遮之。下文正明賊住,
即引《四分》,一二三人及眾僧所,共作方成。或
可因讀,後聞易解,就深防為言。
安布中。律因
脫衣慚恥,佛言:自今已去,聽問十三難,即列
其相,故云但問等。至教授出眾,戒師對僧,兩
列問法,但問十六遮,故云及論等。今此合之,
難在遮前,故云義準等。
能問中。體謂大體,即
本意也。一一具者,謂列名顯相,簡辨是非也。
不同等者,《疏》云:有師解云:夫受戒法,作法令
誦;但應依文十三使足,答道無者,便即得戒,
何須解義;祖師即引捨戒中邊不解不足,僧殘
麁語不解不犯,相並難破。此不委明,略斥之
耳。
初釋邊罪。從喻為名,文中備釋。前依本律,
且據具足。下準《多論》,通前四戒,皆號邊罪。然
俗戒中大小通制;準僧篇聚,定約大重。所以
具戒須云捨者,犯重不捨,自號二滅;欲明成
障,故約捨來。後三犯即障戒,不論捨與不捨。
二明污尼,定淨穢中,初示通濫。即《律本》云:汝
不污比丘尼耶?《五、十》皆爾,故云等律。故下,二
明簡淨,前引時事。下文準用。此下,出彼所據。
初果三界思惑全在,二果欲界思惑未盡;故
此二聖,猶受染樂。凡夫總收內外薄地。問:必
不受樂,前境不壞,成障戒不?答:污壞成難,從
能得名;但取慢辱,不論前境;上論受樂,為簡
初中後人成不成耳。三果欲界思盡,四果結
使俱亡,此二必無染樂。故知下,雙決。
餘犯中。
觸八二戒尼通夷重,恐謂俱障,故引簡之。文
中若摩觸為一句。下二句明八事,上句約八
人共成,下句約一人獨作。準《疏》八尼合作八
人,傳寫誤也。彼律問云:頗有污尼,未受戒者
應受,已受不應滅擯耶?佛言:有,若以身相觸
污尼是。又問:頗有污尼人得與受戒耶?答:有,
若八人以八事污尼,尼名污,八人不名污;又
復一人以八事污尼,尼名污,是人不名污。令
下二句,總結二戒。八事具如〈尼篇〉。
雜相中,論
文三段,初簡下眾。若下,明通三道。據本成婬,
不勞此示;為遮疑濫,謂餘非障故。若下,辨形
服。
義決中,初正決。上言自著不障,不約知與
不知,故須兩判。但下,遮濫。恐謂前境淨穢,亦
同形服約知不知,故特簡之。下文指廣。《義鈔》
第一,《業疏》第三。《疏》云:有師言但是具戒,何論
淨穢;陵辱慢重,故障出家;乃至祖師云:宜用
《僧祇》明判淨穢是也。
壞比丘中。答文,初句判
定。尼下,例決。彼問云:汝不犯淨行比丘耶。言
事希者,出僧中略意。故下,引文決。欲具問云:
汝不盜現前僧物不?於六親所、比丘比丘尼
所,行不淨行不?父母師長有病棄去不?不殺
發菩提心眾生不?
總示中。俗人,須約未受五
八者。
三明賊心。法財非分,詐竊歸己,故以為
名。
引示中,初引本緣。律因波羅柰國穀貴,有
一年少外道,見佛及僧多得供養,即自剃髮,
著衣持鉢,入眾中食;諸比丘窮問,彼乃自言,
佛因制斷。若下,判成不,初明偷形。未出家者,
謂十戒也。未受者,即具戒也。不應受者,約前
知也。已受得者,據後知也。律具云:若至一比
丘,乃至僧所,不共羯磨說戒;若未出家受具
戒,不得與出家受具戒;若已與出家受具戒,
聽即名出家受具戒。文剩者字,去之即義顯。
曾下,明偷法。正是難位,故令滅擯。前但同遮,
縱僧預知,違制得戒。
決通中,前引律文。下示
義決。上文但云一二三人,不明眾但,須以義
定;餘和合者,如說恣告眾和僧立制等。
他部
中,《善見》。三種並號偷形,若據第二,正是盜法,
所以《疏》中但言三種。或可稱
夏受禮,濫大僧形,故通標耳。初明偷形。言
利養者,須約二種現前僧物。飲食供設,是彼所
希,義無不受,所以下云為饑餓故是也。二偷
和合者。律唯約法。論通四種,加臘禮利,並成
障戒。故《疏》問云:偷和合者,應在羯磨,何以文
中具列夏等?答:夏次禮儀及信施等,並是僧
家六和表相;由有戒故,便有夏次等;以盜戒
相,令他信之故也。若偷下,判斷得不。同前《四
分》。引《五百問》,別證受禮。
料簡中,初科為二,前
示本津言通。依下,次引《僧祇》決正,初明偷
法。彼云沙彌潛身床下,盜聽初中後語者,即
攝羯磨言相始終,俱記成障,不具不成。文雖
約記,義須明解。若凡下,明偷形。反之謂經布薩也。問:不聞
羯磨,但聽戒相,為成障否?答:此有二別。若身
在眾,妄同僧列,但聽即成,不必羯磨;若論潛
聽,必約羯磨;若但聞戒,義應非障;即前文云:
不秉羯磨,皆不成難。又如《疏》云:偷和合者,
應在羯磨。若爾,何以《僧祇》云:說戒時,論何事
耶?答:以說戒時,必作羯磨故。若爾,何以說
戒遣未具者?答:恐生輕易,不論障戒。如《戒疏》
云:下眾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不屬,則
重法尊人,生其欽仰;準知簡出,意令尊重;
且如大尼亦遣,豈慮障戒耶。問:私習秉唱,
未具忽聞,及未受前曾披經律;因讀羯磨,
了知言義,成障戒不?答:準前後文,並論僧中
正作,詐竊成障,安有讀文而成障戒?如前
《善見》,偷僧和合;屏唱私讀,僧和安在?以義
斟酌,定非成障;前云此非羯磨,不犯賊住。意
如上解,不可專執。
年不滿中,《伽論》。經布薩者,謂知而
故為,然亦須準聞解以判。次《四分》中。以年不
滿,及法不成,疑惱他人,即制提罪。今引不犯
開語中文。受者二字,綴上讀之。文舉二事。不
滿可解。言作法者,謂作白羯磨不成,非法別
眾也。有知等者,謂知實不滿,及非法;恐後疑
悔,受利養禮敬;語彼令知,還本處受戒。故引
此反明本受不得,輒受禮利,則為賊住,同《伽
論》也。
尼捨戒來,不偷形法,據非賊住。但由佛
制尼無再受,故違捨之;望前在道,即同盜法,
故名賊住。與前雖異,約過顯同。
四破內外者。
律因裸形外道與舍利弗論義,便謂沙門釋
子智慧聰明;後見跋難陀,即從出家;問跋難
陀義而不能答,彼即休道;比丘白佛,佛言:自
今已去,聽與外道四月共住,白二羯磨;先與
剃髮受十戒,後作羯磨。後又有
一外道纔四月試,即得正信;佛令便與受具,
前裸形聞已,復來出家;佛言:此壞內外道者,
於我法中,無所長益,從此制斷。所言破者,邪
正兩見俱壞故;《疏》云:正取破內,兼實破外是
也。
示名相中。初投重來,兩番破外。受竟反還,
即是破內。又須定約具戒為言;若受十戒,破不
成難。彼下,出障所以。
引制中。因前破內,故制
令試初投之者。若破內外,即是永障,豈復試
耶!人多錯解,故曲示之。
問中。意謂但令在眾,可驗順違;而
律文中未與羯磨,先須十戒,制意難顯,故問
申之。答中。二意可解。
結略中。此土黃巾,或有
信樂,宜準前法。《律》廣明者,先令剃髮,大與十
戒,應至僧中乞法云:大德僧聽!我某甲外道
從眾僧乞四月共住,願僧慈愍故,與我四月共
住。三說。僧即安彼著眼見耳不聞處,作羯磨
云:大德僧聽!彼某甲外道今從眾僧乞四月
共住,若僧時到僧忍聽,與彼某甲外道四月共
住,白如是。彼行共住竟,令諸比丘心喜悅,
然後與受具戒。
五黃門者。《疏》云:黃是中方之
色,昔刑其勢,號曰閹人;以衛中禁之門,故曰
也。
通列中。生謂生來即是。犍如下釋。餘三可
解。
分截中,初句指事。若下,正判,上明都截成
障。今下,反顯少分不成。截根之人,色心隨變,
故約未改;必已改者,少分亦障。小罪者,即下
云依篇懺是也。
都截中。二文並明比丘,蓋準
已受,例決未受耳。《本律》四種。上三緣壞,下一
犍壞。不下,點下一種,不簡都分。《五分》,初引緣
起。乃至者,略自截之語。應截者,欲情可治故。
不應截者,報色無記故。即《四十二章經》云:若
斷其陰,不如斷心是也。告下,明佛判。諸文都
截並制滅擯,唯此《五分》有少留之開,下令準
之。依篇懺者,自害身分,犯重偷蘭,殺方便也。
準下例決。已截,謂都去少留者。準前勘者,即
心性未改等。餘部即取《五分》,本部都截定不
得故。《疏》云:《四分》無文,可準例也。
三殺中。六七
違恩,第八違福,及下第九即障他正道,第十
兼違恩福。五皆違反中極,總號五逆。若有犯
者,必墮阿鼻,亦號五無間業。
二逆中。破僧名
濫,故兩分之。破法輪者,立邪五法;盡形乞食、
納衣、樹下、不食酥鹽及魚肉,破如來四衣八
正,犯上品蘭。破羯磨者,一界兩眾俱時作法,
犯中品蘭。十出血者,耆婆治病,針刺出血,生
梵天一劫;調達推山迸石傷足,墮阿鼻一劫;
故下正問,加惡心簡之。此下,總示。唯佛世調
達造此二逆,餘無能者。《疏》云破法輪逆,今時
微有。又引古解,毀形損像,或
有血光,並入逆攝;又云不須血光,但論惡心
損是逆例;祖師云:故引示之,可斟酌矣。
非人
中。且示鬼神,須通四趣律下,引證。必取變
化,方在問攝。《四分》,但列三名而已。《五分》,因修
羅厭患老死,化作人形受戒;後往居士家食五
百分食,招譏故制。律文略舉二趣三部,餘必
須具。阿修羅此云非天,以多諂詐,非天行故。
犍闥婆,此云嗅香,亦名食香。
畜生中。同取變
化,故亦前科。律下,引證。即《善見》龍王厭身,化
為外道出家受戒已,因睡現本形;佛即制斷,
如文所引。龍為緣起,餘畜皆然。
轉問中,初明
問意。脫下,教改轉。如下自出也。脫猶忽也。
二
形中,初示相。《善見》三種:一能自受胎,復能今
他受胎;二但能自受;三但令他受。三並是難,
皆二形故。若下,以失況受。即四捨中一。準《疏》,
三障收者。黃門愛欲多,煩惱障收;又不能男,
亦報障攝。邊尼賊破五逆,九並業障。非畜二
根,三是報障。
次辨遮中,初科,初句指前。而下敘廣。指受
法者,彼有一百四十餘種,前後雜列;今依六
根括示,眼根二十三,耳根有一,舌根有二,
身有九十七,髮毛有六,頭有十七,顏色有七,口有六,形相二十六,病患二十三,截壞十二,意有三,雜類二十餘。皆言下,總示。得不
如後。
三遮中。據無衣鉢,應合同科;然非明文,
容多異解;今師義判,故在後列。問:據定不發,
何不名難?答:名可改稱,年容待滿。非同永障,
不在難收。年不滿者,須論胎閏;頻大布薩,增
不滿者。
《五分》中,初列是遮。制僧輒度。或下,次
明非遮。制僧作難。
《僧祇》多種,大同《四分》。略舉
七相。雀目即屬盲中。聾人下,準彼合有瘂者,
下科牒解,必應寫脫。躄音辟,不能行也。尻,苦
高反,臀也。鞭瘢音盤,杖痕也。凸,起也,徒結反。
凹,陷也,烏洽反。印瘢,今謂雕青也。獸形,彼云
作種種鳥獸像。侏儒,短人也。彼律諸遮,皆以
不應等語別別結之;今此總括,故云一切等。
明得不中,初示四種總結之詞。彼文遮難,四
結並同,唯以應驅不驅簡異。下文等者,如云
若不稱和尚名,不稱受者名,不稱僧名,不名
受具足;諸遮之下,皆有此語,餘三即是前科
總括文也。是下,正簡。是中者,即指彼律辨遮
中。初示兩結。彼律凡應法者,則名受具;如波
離問佛,一和尚、一戒師、一眾,得並受不?佛言:
如是二三人,亦得並受,是名受具足,餘皆例
爾。若是遮者,則云不名受具足,若與出家者
越毘尼;此語通含,故云何妨等。如下,引示有
二,初明通得不得。又下,示一向不得。初中。瘂
等者,等取盲聾,彼云盲者眼一切不見;若
見掌中文,雀目,得與出家;聾者不聞一切
聲,若聞高聲得出家;鞭瘢凸凹,治與皮
不異,得出家,彼律瘂中不示輕相;必取似能
言者,例上盲聾,重輕兩別。清淨共住者,即指
得與出家之語。上明通得。文云下,示不得。次
一向不得中。遣書下,彼有遣印手字;今此合
之,謂寄書受也。舉手作相者,無言求乞也;彼
無舉手字,今加以助之。不現前者,身不至僧。
如是等者,彼云:不問,前人不欲,非法不
和合,眾不成就,白不成就,羯磨不成就;若一
一不成就,不名受具足。前下,覆點重者。盲聾
等亦同。
《十誦》、《伽論》。重輕得不,同上《僧祇》。
衣鉢
中,《四分》。因無衣鉢者受具已,諸比丘語令入
村乞食;彼言我無衣鉢,因制。又有借他衣鉢
受戒已,其主還取;裸形羞慚,故制不得,若欲
與衣者,當令乞與,不與者當與價直。下引《五分》,轉證借者。既令主捨,成己物
故,即同《四分》當令乞與也。
《多論》中,初標定,得
戒。論下,引文反難。意謂無既得戒,復何須制。
答中三義,顯本制意別,非專受戒故。內德者,
不出慈悲解脫慚愧也。
決判中。部別者,《疏》引
難云:如無和尚,不可從彼。必下,謂緩急條別,
不可通用。彼宗無和尚,著俗服等,並開成受,
在教大緩。《四分》不爾,立法有儀。況受戒事
大,義無輕略,故令準急也。
斥例中。準《疏》古有
二解。一云:依《多論》、《十誦》,縱無亦開,得戒得罪。
又有人云:若無衣鉢,全是非法;若借
得者,當時是有;義準破戒和尚四句,即今所
斥。初引古。此下,正斥。《疏》云:得不無文,凡情難
信;幸依聲教,則無戒也。
父母中。《律》因身子輒
度羅云,淨飯王白佛,因制。上引《善見》,餘方通
許。下約《僧祇》,明簡親疎。然彼西土多諸小國,
同此古來隨方割據;今時一統四百餘州,夷狄
不通,事亦希有;準文約國於時非要,縱有亦
希。且約一國,須問聽不;但此間風俗,篤奉僧
伍;多由親捨,勘有此遮。
自來者,世有孤窮投
人為父;養兒者,始生嬰孺,從他求美。
負債。準
得者,容有償他,約事非重。據云不應,僧應有
罪。但由西土負債出家,王所不理,故須結犯。
此方不然,有戒無過。
奴中,初文。《祇律》五種,上
三屬主義強,下二則弱,故兩分之。此間投法,
多是良人,事亦稀也。
次科,初指時事。若下,準
經明許。律下,示律所闕。下二句準經決律。經
兼男女,因決前科,故云及兒。由前《祇律》,三兒
五奴,並不論放,故局彼此。今準經文,但是被
放,不問親疎;彼方此國,一切皆得,故云通允。允
猶許也。《疏》云:本若被放,何論彼此是也。
三中。
佛奴者,或費佛物傭雇,或是他施侍佛。盜佛
兩結,此據主論,故云犯重。大道人即目比丘。
雖已受具,必還奴位,故云非也。此據永作,或
在傭限;不爾,則非所論。
官人者。《律》中因度波
斯匿王勇將出家,王譏故制。《疏》云:謂勳品已
上,在位文武百官。《僧祇》四句,可解。名謂才業
為時所稱。準下,即準俱無,例決常俗;以《律》中
係名籍人,亦遮攝故。
丈夫者。《疏》云:男子通名;
丈者,極形之量;孔子九尺餘,亦有一丈者。初
科四句,初句志大,次句節高,三謂行有始卒,
四即心無輕動;必反此四,雖是男子,則非丈
夫;卓然,謂高立也。風霜喻衰辱危難等事。鏗,
堅也。達,至也。
次引證中,《律》文,初以年簡能。謂
下,列示所能。即十種苦事。寒下六字為六,蚊
虻毒蟲為七,惡言苦事為八,持戒為九,一食
為十。《僧祇》中。年雖應法,不堪亦簡。故知出家
專存修業,豈不思之。
五病中,初文。五種,如下
自列。狂中唯除上品。
別明中。《疏》引《善見》屏處
增長不得,不增得度,與今不同,或是祖師改
之從寬,或恐傳寫之誤。然下,究病所起。意彰
開得。下引果人,釋成初義。《疏》云:由惑盡此生,
業終報故,總集受也。若下,明受已病生。因而
引之。或可已受既共僧事,故知未受必不障
戒。
餘事中。言所以者,謂受戒事重,諸部制嚴;
所明餘事,重彰此意故也。
初科。《五分》,反顯相
識猶通暗受。續引燈照,不容濫委。
次科,初引
《十誦》次第三問。次點本宗無文有義。下勸準
前事儀有序。今多不行,頗違祖意。
三中。《四分》
難緣,開多人受;《僧祇》、《善見》,乃是常開。今時行
事,不須執難。八難餘緣,後篇委列,故略指之。
《僧祇》中。因波離有二沙彌,欲令並受;白佛因
開,文引佛答。一眾,謂二師外兼餘教證,共十人
也。並受字下,彼云不得眾受,今此略之。若下,
遮非。彼云二三人共一羯磨師,別和尚,共一
眾受,不名受具足。比今所引,少有不次。《善見》
中。不相禮者,謂不互禮,應得對禮。
正問中。下
明行事,文相詳委,不更細釋;然於科段,稍有
次序。必在講師臨文點竄,須令新學明曉事
儀。今時愚師,凡見義章,多饒唇舌。至於行事,
撥而不辨,便謂文寬無可尋究。及論附事,一
無所知。空負傳通,全乖鈔旨。苟聽忠告,宜須
慎之。七科行事,次第相由。
初中。申手內者,亦
約空露。高勝處者,《疏》云:戒遮既淨,堪為道器;
緣成業具,位登僧寶,豈卑下也。
二中。《疏》
云:衣鉢名字,泛顯之詞,以通言路耳。陶,化也。
前下,示衣。若下,定加持前後。諸部,通指二律,
並在受前;此處,即依《五分》;在眾,謂壇上,即出
《僧祇》。或下,示古所傳,乃在受後;隨兩存者,此
猶未決。若準《業疏》,定依《五分》,彼云:豈同古人
雷同受後。今時別立持衣闍梨,餘處前受,理
雖無爽,然非祖意。并下,示鉢。
三中。不實,謂帶
難,實即清淨。浪,虛也。下引《律》示。舉聖況凡,勉
令實語。然遮亦通得,此據重者為言。
四中。第
五黃門。註云依名示者,必須如前細述其相,
令彼解知。今時諸師依本誦云黃門有五種,
所謂生犍妬變半。若作此示,受者聞之,何由
可曉;如前文云:終為非問,即此類也。
五中。前
云十六遮,今合衣鉢父母五病,故為十也。兩
問字誰,準《疏》並改云名;以此方道俗,名字別
故。父母中,注隨有者,準須先問有無;答言
有者,方問聽否。痟即瘦病。
六中,初贊許。如下,
勸憶。
七中。坐具肩上,準《感通傳》,乃是前制,今
須在臂。通請者,謂問僧可不。《五分》。種種隨緣
者,謂指諭安慰等,彼云應慰勞言:汝莫恐懼,
須臾持汝著高勝處;若先不相識,不應雲霧
暗黑時受教師因教著衣時密視等,如此
所引,又云:應問汝三衣,何者是僧伽梨,何者
是優多羅,何者是安陀會。彼若不知,應語云:
此是等。又云應與受三衣鉢。或下,前雖兩存,
意在《五分》,故重舉之。
七明白召,初中,前示威
儀。言如常者,同前出眾禮僧致敬等。此一單
白,唯須立秉;《疏》云:諸羯磨法,威儀必同;此既
坐立,極成乖別;由本僧差往外為問,事須酬
對,坐和失相;如立說戒,俱是為僧,意可見也。
當下,次秉法。
次文,初呼入
眾。覆露兩制,並不離僧。彼下,教致敬。
八正乞
戒,初科。為將衣者,《疏》云:乍入僧中,威儀未涉;
且為代檐,示其方便也。
次文,初歎法勝,意在
生忻。故下,次明難得,以令自慶。上二句對餘
趣簡人,下二句就人簡淨。當下,勸用心。隨時
作者,示不盡也。律論廣者,如前教發戒中所
引是也。但下,示教意。縱能自誦,亦須從教,由
佛制故。
乞詞為四。初告僧正意。二前牒初緣,
云從和尚也。三後牒今意,云從僧受;重牒和
尚者,表戒法從僧,行隨師也。四祈請慈
濟,《律本》作願僧慈愍故,拔濟我;羯磨亦然,疑
是寫倒。注令復坐者,教授受差,所任事畢。
九
白和對揀中,初問。答中二意,初約前差答。又
下,次約非眾答。
次問,可解。私謂,各專一法,故
互有無耳。下指《義鈔》,準彼續難云:若爾結集
法藏,亦在眾作,何以白差?答:結集為僧,不為
別人;若不差,不知誰問誰答,故須差問答人
定,方得結集;其羯磨師,為別人受戒;兼請師
已定,義須在眾,是故不差。
十正問,初科中,
前明示衣。《律》中屏問則有,對問則無;今用世
傳,非出《律本》,故示令知。應下,正勸。引《僧祇》文,
令知虛誑尚不免罪,云何感戒。魔王居欲天,
梵眾居色界,沙門通收凡聖,婆羅門即淨行
居士。上云諸天魔梵等,即別舉天人之勝者;
下云諸天世人,通餘一切。如來是立戒本師,
眾僧即發戒正緣。《疏》云:以戒法所通,下被上
達;非緣而受,體是乖儀;欺妄之深,乃通遍也。
問遮難中。直依《律》列,少有加減。及至臨事,宜
準前法。所以爾者,欲顯前問是今潤色;或可
受者已知,止須直示,故不加也。
第二正受,敘
由中。言正須者。顯前發戒,且令預習,未是正
用;今將納法,縱令已解,更須委曲選擇要語,
激動蒙心;戒師當此,不可率易;策導開解,納
法之本,故云正宗。不下,遮濫。枉猶虛也。今下,
標示。
境心中,初明許可。但下,勸發,初二句指
法體。上句標歎,下句示量。具足律儀,對五八
十,故云深也。聖道基本,對世十善,故云上也。
當下,正示發心。同前取解。
開懷中,初教運想。
五蘊色心,宿因所感,故云報得。法既周廣,劣
報不容;必須運動,方堪領納,故云應發心等。
虛空無邊,身量亦等;心法相稱,攬法歸心,還
依報得;但法非心色,非異非同;猶如結界,無
作依地,不與地連,非不相及故也。故下,引示。
未詳何論。汝當下,示知作法。
白中,初科。布施
戒者,以法濟也。同心秉者,勸正意也;下令顧
望,制檢校也。
正作中,問成不為二,初總示問
答。《十誦》下,引本制緣,初示緣起。即六群也。佛
下,判非。當下,示制有四,初制妄緣。餘即是異,
覺謂初起,思惟即籌慮。應下,二制慢法。當下,
三制間斷。應分下,四制昧暗。不說得罪,此局
不答為言。準《羯磨》云有違結罪,則通前四,隨
違並吉;豈唯受戒,餘法皆然!但由事重,寄受
以明。故知秉結必遵四制。若不爾者,何名作
業,豈能辦事;法雖祕勝,全假人弘;加被功成,
全由念力;心強境勝,授受無虛;《律》擇堪能,信
非徒設;凡居師列,可不慎耶!
初羯磨中,初文。
動彼法者。以前白告情,令眾知委;此正量處,
舉發前法。初則鼓令動轉,次則舉集在空,後
則注入身心,領納究竟;三法次第,各有所主。
由心業力不思議故,隨所施為,無非成遂;三
番羯磨,並先策進受者,白告眾僧,然後乘唱,
尋文可見。沈舉,沈謂昏冥,舉即輕掉。
第三羯
磨。重提心量,益令勇進。救生護法,括束上品,
盡此二句。時逼心切,不宜枝蔓;囑令直依,意
在於此。加法竟時,剎那思滿,戒業成就,此處
合辨無作體相。然是眾行,正出受儀。識體攝
修,宗歸中卷。廣文如後,故此不論。
三明教示,
時節中,初科。隨竟記時者,此間不行影法,多
用俗中年月日時;每一時中,分上中下,以定前
後。
《四分》中,初引制緣。不及後安居者,謂五月
十七已後受者。應下,示量法。計尺寸者,若食
前受,影長為上,影短為下;食後反之。
《善見》中。
謂令一人立於日中,齊頭影處,以脚相接;或
約全脚半脚及指,隨計多少,以分上下;食前食
後,同上分之。眾數多少,即指受人,而語通上
下;若連上釋,即謂示時定眾不亂;若貫下釋,
即謂受已同聽說相。
次安置中,初示坐處。在
僧下者,壇場界廣,準此可知;今時壇窄,故出界
外。乃下,明說相。不必戒師者,此示古非;《疏》云:
有人行事,十人登壇,隨人說相,一一誡語;今
解羯磨加法,隨緣至三,示相誨約,任時前後,
不專局也。
釋疑中。前約通答,後人受時,直爾
作法,故須此問,別答不須。準此通答,止被現
僧;必有外來,更須別問。
說相中,初科。為緣起
者,《律》因比丘受具已,與本二行不淨行;諸比丘
呵擯,彼云何不先語我耶,白佛因制為說四
夷。《十誦》、《僧祇》,更說僧殘,是戒分故。
次科為二,
初敘勸。然後下,正說。初中二節,前勸護本體。
初舉受隨相須勸;但下,次舉四難勸;故下,三舉
上根勸。經論如此者,如〈標宗〉所引勸持等文。
必須下,勸修三學。會正即三乘聖道。已外雜
學者,謂世俗典籍,醫卜伎藝,皆非本業,故知出
家專崇道行。道行雖多,不出三學。如〈沙彌篇〉
廣示學本,宜須隱括,取悟於心。下引《律》文,證
須當學。至聖乃已,故云長益沙門果也。正說
中。但云說相,必兼四依。言依文者,即指《律本》;但
文相具委,人多誦之,故略不出。然今備載《隨
機羯磨》,須者尋誦,此更不引;寫之甚易,不欲
兩繁。既說相已,次說四依。
受淨中。初明受衣
等者,此猶同古;《戒壇經》云:諸部並在問難前,
今時在受戒後;無文所出,不足行用。又《疏》云:
安有受後方事持衣,相越常模,故乖正教。若
下,明教淨施。已未兩相,尋文可委。
法附中。既
受具戒,即須六念,憶戒緣身。師當先授。因附
此篇。牒章中,注明所出。若準《四分》,衣食起觀,
俯仰威儀,常爾一心,念除諸蓋。此據通相,觀行
尤難。今此《僧祇》,別指六緣,制令繫意。近而可
別,簡而易成。故引彼文,通成今用。
初念中,前
示念法。此下,顯意有二,上約憶戒。下據異俗。
謂月分黑白,非俗法故。
示別緣中,初引示。細
詳教意,若唯對俗,事非正要。縱不能答,亦無
大損。故知託彼為緣,終歸繫念。準下,教隨方
對俗。通相謂不言黑白。允,猶順也。
第二念不
受請中。準《注羯磨》,我今字誤,合作我常。三並
言常,方異受請。世多念云食僧常食,此局不
受請者,安得濫用!又言有請不背,意謂無請
則食僧食,有請則赴他請,兩期言之;若此濫
通,何名剋念;妄情憶度,全乖律檢;故須清晨
念定,不容後改。亦有念已復從他請,貪情恣
任,無由約也。
受請中,初科。準《羯磨》云:謂不常
定者。
有請中,不背。可解。
開背有二,初有
緣背法。註列三緣,即展轉食戒開通文也。《羯
磨》,念云:我有請處,今依背緣。若無下,無緣背
法。文中但出捨法。準《羯磨》念云:我有請處,今
捨與人,然後捨之。注五眾者,此出《僧祇》,
彼云我今得食,施與某甲比丘,乃至沙彌尼。
準此,本眾對作,餘則言告,並通捨之。以彼四
眾皆福田故。心念中。迴施某甲者,漫
指一人;但自離過,不必人往。注中五種,《十誦》
開者;彼因波斯匿王請佛及阿難食,阿難先
已受請,不憶後受,王請明日入王宮食;入口
已,方憶前請不與他,佛知阿難心悔,告云:心
念與他已,便食;波離問佛,餘人得爾不;佛言
不得,除五人:一者坐禪,二獨住
,餘三如注。飢時依親里住,此即
第五一種。
第三念。依文但稱年
月日時,不必妄加甲子乙丑等。
第四注云隨
有無者,謂衣鉢制物,攝理須具;遇緣暫闕,繫
念早營。及餘三長,限內未暇,恐妄須憶。今人
常無制物,生不說淨;逐日對聖,言稱闕衣及
未說淨;迷教慢法,一至於此;法語之言,改之
為貴。
五念中,上明無緣不別法。準《羯磨》云:我
今不別眾食。然別眾唯約受請為言;若常住
食,則無別過;可準此文,但云依眾。必下,有緣
開別。九緣別眾,戒中委出,故指如後。
六中。康
謂安健,羸即有病。文出二法,隨時兩用。已
上六事,總束為三。一三是戒;二四及五,內外兩
資;第六即身。身是道器,衣食道緣,戒即道基。
三皆助道,故制常念。晨朝不作,止犯六吉。此
是羯磨,須合四緣;法須口說,言章無濫;事即
六緣,無非詣實;人唯獨作,處通兩界;緣乖法
敗,隨有結犯。
雜相,初科。應法澡罐,謂一斗已下小者。指〈隨
相〉者,漉袋如飲虫水,澡罐即畜寶;彼云鐵瓦
瓶銅盆銅盋等器,別人得受。
二中。
言心退者,鈍根未堪,故開後誦,不過五夏;《四
分》先誦經論,及病,亦開。
三中。佛度比丘,即善
來受者;隨身制物,自然所感。引聖況凡,理須
恒具。針斧二物,補衣須用;據論為制,在《律》歸
聽。
四中。即賊住緣起。此明時緣,為別邪正,故
須常憶,用擬他問。
五中。年有三時,月分黑白
者;《戒疏》云:道俗位殊,時數亦改故也;俗則年
有四時,道則歲唯三位,略於秋分也;故三時
之始,冬分在初,表無常也;令有慧者觀時入
道,不容非逸也。又先黑
後白者,三時之始,必十六日為初也。
捨戒中。
總有四捨。一作法捨,二命終捨,三二形生,四
斷善根。此明作法一種。又捨通漸頓,若直作
白衣,則三戒齊失,名為頓捨。若捨具作沙
彌,或捨具十作優婆塞,則名漸捨。略知如此,
餘廣如《疏》。
僧捨中,初引開法。《律》因跋闍子比
丘不樂淨行,還家與故二行不淨,佛因開
捨。文引佛語,不出捨法;《律》云:我捨佛、捨法、捨
比丘僧、捨和尚、捨阿闍梨、捨諸梵行、捨戒、捨
律、捨學事,受居家法,我作淨人外道等。我
作優婆塞,我作沙彌;須對比丘捨之,一
說即成。《多論》所謂受如採寶,亦如登山,必
假多緣多力;捨如失財,如從高墜,不假多緣,
故唯一說。《增一》下,明分齊。彼經因僧伽摩比
丘七反降魔,後更受具得阿羅漢,因開七反,
已外不聽。
尼捨中,引示。云無更受者,女流報
弱,多無志操;佛初許度,尚是曲開;何況再
受,理非容納。
釋疑。答中,初列二義。比丘下,示
開制。僧兼二種,尼但初義;各顯所以,在文可
見。注文義決,唯障具戒。
釋師資篇
師通多種,今局二位,一得戒和尚,二依止闍
梨;餘並一席作法,不論相攝。資,取也。即目
弟子取學於師。若據沙彌,亦依二師;行法大
同,相攝無異,然此所明專約具戒;縱容相涉,
非是正意。言相攝者,括下一篇,不出三種;一
約心者,謂父子想;二法三財,互相濟故。問:此
無羯磨,那屬上卷。答。計此合入〈受戒篇〉中,所
以《律》文合為一聚;約前所攝,故同眾行。但事
繁行廣,故兩分之。
來意中,初科,上二句明立
教之意。住持三寶,全賴人弘;師徒相攝,僧寶
不斷,則佛法增廣也。增益謂從微至著,廣大
即遍布流通。互下,示相攝之益,上二句通舉
三攝。敦遇即心相攝,謂厚顧也。日下,示解行
二益。業謂所學,文通師資,義在弟子。
彰非中,
上四句敘非法。初句明教壞,次句明人愚,
三即俗輕,四謂道妄。並下,推所因。率,猶引也。
二下,示所損,上明損自他。欲下,損佛法。
篇意
中,上句示悲懷。拯急即拔苦故。次句明慈行。
安危即與樂故。愚教任情,動成惡業;墮在苦
處,喻如倒懸。下二句勸
修彰益。
師名中,問標三名。師是華言,義通二
師,文指和尚。答中初句略答。非此本有,故無
正翻。顯下諸文,皆義翻耳。善下,引示,初引《見
論》。師即和尚。彼因瞿陀沙彌為育王說法,王
以八分食供養;沙彌云:迴與我師及闍梨;王
問二名,沙彌隨答。文引答詞。無罪者,令無所
犯故;共於者,兼彼和尚故。論下,會上師名。初
《論傳》者,諸記並云《見論》及〈法顯傳〉,疑是一文。
外國者,中梵自指五天之外。次引《四分》。呵和
尚者,即云:我犯戒和尚不呵,不犯戒亦不知
等,如後具引。三引《了論》。正本者,中天語也。準
《疏》本音鄔波陀耶。彼云《明了論疏》,稍近梵音,
猶乖《聲論》;余親參譯,委問本音,如上所述。即
下,點示邊語。《疏》云:如昔人解和中最上,此逐
宇釋,不知音本。四引相傳。糾猶舉也。《疏》云阿
闍梨者,亦訛略也;如梵天音阿遮利耶,唐翻
教授。五引《雜含》。示通邪正。已上且引諸出不
同,華梵二音,準《疏》為定。
資名中。以師望資,猶
弟猶子;以資望師,如兄如父。祖師義釋,獨出
今文;諸宗製撰,率多承用。
總相攝者。通論彼
此心相向慕。對下共行別行,事條各異,故云
總也。
《六方禮經》。佛世有長者名尸迦羅越,早
起六方各禮四拜;佛問其故,答云:承上如斯,
佛言:不以事禮,各有所表;東方父母事,南方
師長事,西方夫婦事,北方親屬朋友事,下方
奴婢事,上方沙門道人事。今引南方彼此五
心,可解。
《僧祇》中,初制非法。末世皆然,唯圖力
役,焉知誤彼;得罪者,約制小過,論業叵言。當
下,教如法。
《四分》中三,初引示。準下,義分,初四
心中。一是法攝。二三心攝,上謂愍其未能,下
謂憐其有善。四即事攝。後四心中。上二懷恩,
如怙於父;下二致嚴,如事其君。敬下二句,總
顯四心。事父唯孝,事君唯忠,兼之者師也。《儒
禮》云:師者教人以道之稱。《楊子》云:師者人之
模範。今人無道,以何教人,將何模範,妄攝徒
屬,群居不義;開四趣門,塞三乘路;毀戒作惡,
互相贊護;《楊子》所謂模不模,範不範,不為不
多矣。信哉。故下,結益。
次明依止,開不依中,本
宗六人。初開頭陀。次三開緣礙。後二開行成,
上限五夏,下通未滿。
他部二種,七據《十誦》。文
明和尚,依止義同故。隨住有食之處,故近遠
不定。恐不得者,猶無食故。二由旬半,共一百
里。自恣者,竟夏一來,極相遠故。一一下,總上
近遠處也。此雖往見,由不同界,依止不成,故
在開緣。八中。《五分》無人與依止者,攝他損己,
惜道業故。私心依他,亦不成法,還同不依。
須
依中,初七人。上四明師闕,次二弟子有緣,並
須即求依止。後一未過教限。言勝緣者,別選
人處。
後三人中,第八,引文有四,《四分》。文下,合
云約行,似多教字。《十誦》。五法,並據戒本,上四
不識相,下一不誦文。《母論》中。《律》制依止,本為
學法;學簡智勝,不取臘高;老年依少,但除禮
足耳。《僧祇》中。文脫第一不善知法,古本元有,
非是文略。初謂施造乖儀,次即愚於教相,三
無志操,四不兼他。九、十可解。
通簡中,初文。七
人夏滿不須者,此據行業成就為言;必無所
立,還屬後三。息,止也。
義評中。五夏業就,許不
依他,於教無違,在行猶缺;必希進趣,當復從
師;此則無簡愚智,皆須盡壽也。律下,引證。可
知。通諸教者,即《涅槃》文。又《成論》云:佛初成道,
觀一切人無勝己者;念言:我所得法,因此成
佛,還當依法為師。多出經論,故令廣說。
次正
行中。初七共行,謂師資互須故;後三別行,唯
在弟子故。
本宗中,初。治罰者,謂七羯磨。弟子
下,分二,上明不令僧罰。設下,明已罰令解。二
中,初勸發露。為下,次為求懺。三中。差及命終,
看視功畢,不可中止。四中。本明弟子移處,下
引《僧祇》,師送弟子;由是共行,不妨互顯。《僧祇》
中,初制不得離。若欲下,明開暫離。上二句明
師不遮;若下,明弟子憂念;當下,明師安慰。第
五。與下法護何異?此謂事有過失,容生疑悔,
以教解之;下令修學,故非相涉。六。惡見,謂著
邪背正。七中。出家學道,以法為本,故先明法
以資慧命。次列衣食,用攝形累。須知二護義
有親疎。
引諸部中,初標示。僧下,正引;初《僧祇》,
文同五六,前明諫勸可不。言軟語者,師兼父
德,不許犯顏。依止出界者,隔明失法,得別依
人。若和尚下,明有益不離。醍醐味中最勝,可
喻明師。下相攝中廣引,故此指之。次引《五分》,
同上第二。
次明別行,白事中,《四分》,前明弟子
白師。事通一切。若下,明師當量可。且約外行。
八事者,三事互歷為八:一伴是,處事非;二處
是,伴事非;三事是,伴處非;四伴處是,事
非;五伴事是,處非;六事處是,伴非;七三
種俱是;八三種俱非。三種交絡者,總指八句。
唯下,簡上七句,皆不令去,獨取俱是一句聽
去。
《五分》中,初別示他行。唯下,通明一切。文除
不白,顯餘須白。
《十誦》,初通明諸白。同《五分》者,
並除大小便等。若下,別顯出行,前明白法。非
時亦爾者,非時入聚,對餘人作牒處同上。當
量下,明師可不。布薩名清淨,謂對治止過也。
羯磨名業,謂如緣作善也。法事會坐者,說法
誦戒兩集也不受語者,謂師不許而故違
之。
《僧祇》文為四節,初白師須不,上明少物不
白。若下,明作務須白。紉,女隣反,索線也。有下,
明師出轉白。師後來者,謂歸本處也。說前緣
者,述前已白也。餘準此者,例通多事也。若弟
子下,二誡資行施。亦由來白,故有斯誡。非堅
法者,有漏世福,容謝滅故;若達法空,不取施
相,成無漏善,則是堅法。若欲下,明出行白。若
不下,明通白,染衣事中所攝多事,皆不須白。
又如經營佛法僧事,隨舉總相一事白之,故
云通耳。古記並立通白法云:從今清旦至明
清旦所作一切事,白阿闍梨知;便謂晨朝白
已,一日不須。此不出正教,妄生搆立。且《律》制
白師,本取可不;但云一切,為是何事,如何量
宜?況前引諸教多種白法,皆應無用。今猶行
之,無知故也。
《善見》中。彼有七法:一太遠,恐不
聞;二太近,恐踏師影;三上風,恐臭氣熏師;四
高處,恐成憍慢;五當前,礙師觀望;六當後,
迴顧喚難;七立於左右七尺許。今引二七兩
法。
《四分》,可解。
受法中。指下依止,下云日別
三時教三藏教法等。
報恩中,《四分》為二,前略
引行相。二事者,《律》云:一修理房舍,二補浣衣
服。廣下,二指文勸依。即〈受戒揵度〉第三十一
卷末;彼云:自今已去,制弟子法,應行;若不行,
應如法治,然後列相。此不繁引,須者尋之。
《僧
祇》中。右脚者,傍門左入,以從順故。同《四分》者,
除大小器等。
《十誦》,初明弟子勤勞。先脚至上,
浴法須爾。病用物者,謂藥餌之資。日下,明師
攝濟。惡知識者,順己欲情,染習易故;最不可
近,故切訓之。一壞名聞,二障學業,三喪德行,
四失正信,五伐善根,六墮惡道。近善知識,反
上可知。《智論》云:隨逐惡者,皆由無智。古儒云:
見賢思齊,見不賢而內自省。《成論》四輪:一住
善處,二依善人,三發正願,四植善根。況今末
劫,人非上智;志性無定,好惡隨緣;凡在學流,
切宜擇善;因茲言及,聞者三思。佛所歎者,看
病福勝,如下卷引。
《雜含》中,初明弟子如法。上
二句離二過。諂偽是心,欺誑即口。信下三句,修
三業。義分五行:一離惑倒,二無放逸,三不懈
怠,四絕妄緣,五遠塵染。次第對之。深下,奉教
行。志下,期聖道。如是下,勸師敬念。
二明
攝受,標示中。和尚攝行同者下七門中,三及
五六,通明二師,餘四唯局依止。
制意中,初敘
由。故下,引制。咨承是資行,匠成即師德,此二
句出制教之意。
二中,《四分》。因比丘不洗足飲
水,便依止,迷悶倒地。佛因開之。
《十誦》。開五六
夜,為選擇故。與下《伽論》延促少異。
《五百問》中。
初不依止受用犯盜者,須約私物;師復不許,
既非相攝,輒用同盜。必是僧物,十方同分;或
師通允,不為竊盜;理如《十誦》,違教吉羅。或可
論家制急,約緣辨犯,義非重夷。若下,不誦戒
者,臘同師位,教行無知,不堪利養,故同犯盜。
亦如上通。
第三列名中。初出家者,即十戒師。
和尚闍梨等者,謂與二師夏次同也,亦名同
和尚同闍梨。依止必滿十夏,不在等中,所以
除之。
得名中,前約夏簡,未滿不名。若下,準例
得名。
攝人中。若作師更請者,上四闍梨,必滿
十夏,欲從依止;前法已失,故令更請。
列德中。
《律》中因制依止,有新受戒者,受人依止,多起
非法,故制十歲;又有十歲愚癡比丘,受他依
止,多造非法,復制十夏有智慧者;又有自謂
有智慧者,受人依止,復制闍梨行法令教誡
等。此三必具,闕一不成。下指共行法,與前無
別。
選擇中,《伽論》,初明自選。及下,明問他。言都
無者,總上三種;謂戒德無缺,教誡無倦,眷屬
無諍。
《僧祇》。五法,並制弟子。此彰師德,歸攝人
心,能感弟子成此五者,方可依止,即屬簡德。
《四分》三段,初明選德。言輒爾者,《律》云:
彼不選擇人受依止故。即下,示過。文略呵責
等四治,故云等也。因下,二明簡年。二歲比丘,
即《律》緣起尊者婆先也。未斷乳者,喻於嬰兒,
豈能生子也。若下,三明誘去。《律》因二師破戒
見等,佛言聽作如是意誘去,欲令長益沙門
法故。引《五百問》。反示如法不聽。言犯重者,成
盜人故。因說者,彼云昔有比丘輒誘沙彌去;
此老比丘無人看視,不久命終,故制。《律》中,六
群誘他弟子,佛言不應。
《善見》中。
明簡學業。檢行決疑,必依解律,故餘不許;下
引《僧祇》。轉釋解相,遮濫預故;知二部律,不係
四中。不能如上觀察機緣,然知律相,容可咨
問。自餘不許,故云下至。
《三千威儀》。彼文甚廣,
撮要引之。第二卷首云:新至比丘欲到賢者
所,請作依止阿闍梨,當先自說言:我為某,
遠離三師,各去是若干里;今獨來在此,本意
欲學;連遇國郡不安,故來到是,今自歸賢者,
賢者為我作依止阿闍梨;賢者用某自歸故,
受某甲為弟子;賢者當用法故,為某甲作阿
闍梨。說已,頭面作禮陳請等。又云:弟子依止
阿闍梨,有五事:一者當數往,二者至戶當三彈
指,三者入當頭面禮,四者長跪問消息,五者
當還向戶出;復有五事:一旦往問訊;二師呼
即著袈裟往,不應單身;三當掃地具澡水,拂
拭床席;四若有所作,若出入行止當報;五受
經問解得不得,不應有恐意。
第四示緣中。言
多壞者,《律》云:不案威儀,著衣不齊整,乞食不
如法,處處受不淨食,受不淨鉢食,在大食上
小食上高聲大喚,如婆羅門會坐無異。聽下,
示制。元立依止,補和尚處也。
請法中。準《律》具
儀,跪膝合掌,然後陳請。《僧祇》異名,如前篇引。
注中示知加改。彼云:我某甲求大德為依止,
願大德與我依止,我依止大德住,故知加改
不唯闍梨二字。
成不中,《五分》,初明弟子受教
之詞。《本律》無文,今須準用。先下,明不識觀量。
若依下,明師不答。《四分》。遣使謂身不現前,不
成作法。遣受即弟子慢易,遣與謂師之率爾。
五中。標云大同者,即共行七法。
教誡中,初文
《僧祇》廣略次第四節,初明廣說三藏。晨朝,日
中,昏暮,為三時也。不下,略說三藏。律藏戒相,
經論三科,皆其要者。若受下,復以
禪誦便當教授。若不下,直言約勒,不引經律。
已上四法,言雖繁省,並須三時。
指過中。以文
開略法,自可依行;況法語難遵,人情易厭;故
指其繁重,意使隨宜。禪齋者,謂坐禪時,及中
食時也。
請意中。計論請意,合在前科;然敘資
心,為彰師攝,故此明耳。初二句即指上科,前
但出法,不明意故。或可指簡德中《僧祇》五法,
或指總相攝中父想四心;以五法四心,即同
四意;此但廣之,故云重也。四中,初示相依,二
明順學,三敬慕,四執勞。二法者,《雜含》云:告諸
比丘有二淨法能護世間,即慚愧也。必下,結
示可不。悠悠,謂閑慢也。辦,成也。
斥非中。蕭然,
寂靜也。兩攝,或約師資相望,或約財法二事。
成下,喻師資非久也。野馬者,《天台》云:風動塵
故,曠野中如野馬。極下,喻受法不成也。
陽焰者,《智論》云:飢渴悶極,見熱氣謂為是水,
此謂似有而無也。
引誡中。大師者,德重學優,
堪為世範,非今紫紫濫稱之者。不下,列示五
緣。上二可見,下意供養依止為三。
《五分》。小事,
謂供給承事也。若下,恐俗輕侮,正其所失。準
彼乃是弟子覺師,今此反之,意通彼此。下指
廣相,文見二十七。
《善見》。留一者,乃知師攝,意
本利他,不圖役力。
《僧祇》中。王難謂為官繫閉
等。賊抄須贖者,屬彼強故,若奪成盜;必自脫
免,師攝無過。不下一句,違上兩制,結師小罪。
老弟子中。但令夏次在上,不必年老。
《十誦》,可
解。
《僧祇》中,初句標同。除下,簡異。禮足永閉,按
摩時許。應下,示同,上明師以法攝。同上日別
三時教三藏教法等。百歲須依者,舉多況少
也。下至知二部律,謂不具上知有罪等四法
也。晨下,明弟子報恩。
第六,標分中。合訶是過,
訶誡即法,餘二可知。
示過中,初文。《律》列八箇
五事,總四十句。初至不恭敬,即初五事。次五
云:無慚、無愧、難與語、惡人為友、
好往婬女家。今
束其同者,止取別相,但十五事。又式叉、沙彌
尼,《律》中合列第七五中;今離為二相耳。上六
注釋,可解。戾,猶逆也。友惡人者,近習不善故。
婬女下七種,履涉非處故。看龜鼈者,放恣嬉
遊故。《律》下,例通餘過,勸令依罰。重罪者,制唯
犯吉,約業尤重,如下引示。
《善戒》中。舉極惡人,
以況其罪,猶更過之。好為人師者,寧知不易
乎。旃陀羅,《經音義》中譯云嚴熾,亦云主殺人,
即魁劊之名也。《五百問》中。彼云:迦葉佛時,有
比丘度弟子不教,多作非法,命終生龍中,受
苦不能忍。便觀宿命,本作沙彌,不持禁戒,師
亦不教。作念瞋師。會其師與五百人乘船度
海,龍即出水捉船,索此比丘。眾人即問,乃述
本緣。眾不得已,欲捉比丘。彼曰:我自入水,不
須見捉,即便投水喪命。
釋疑中。前引過相,八
五列之;恐疑犯五方呵,故須明決。答中,初正
答。又下,教酌情用舍。如文易會。
引勸中。彼經,
有一年少比丘,出家未久,不聞法律;當乞食
時,不知前後次第;比丘訶諫不從,佛因垂誡。
文如《鈔》中。不閑等者,謂愚教也。凡所下,明造
過也。轉向下,示現報也。捨戒下,釋上轉向死
也。犯正下,釋上同死苦也。是下,結勸。文中兩
言謂同死苦,準經,上句合云謂向於死。經云:
所言死者,謂捨戒等;同死苦者,謂犯正等。經
中牒釋,今易於下結,語不當異。引經對校,定
是傳誤;須考本文,無勞強釋。
第二訶誡,敘如
非中分三,初誡自量。若懷下,次示正法。次第
有四。初句明利他。次句明觀察。又依下,出過
相。依訶詞者,即下五種;重輕隨用,故云進退。
依過下,正訶責。若過下,三勸依教,初列非。宜
下正勸。停,止也。鄙懷者,即上諸非。出道者,即
前四法。然言之甚易,為之極難;若不懷瞋,安
見訶責。雖云世有,何甞見之!苟自識心,不如
抑忍。
列如法中。《四分》五種,注釋甚明,無勞煩
釋。但初重後輕。中三互望,並通輕重。
執《涅槃》
中,敘過為二,初示正教。三世者,釋迦為現,已
前為過,彌勒已後為當。然過去已滅,當來未
立,安知其教!蓋諸佛道同,舉現可驗;又復現
教並明過未,故可知也。但佛法仁慈,必無陵
物;恒沙皆爾,豈止釋迦乎!比下,指非法。便下,
斥妄引,初標破。彼經第三,因迦葉菩薩問長
壽因,佛答應護眾生同於子想,迦葉白佛:若
有破戒作逆毀正法者,何得皆子想?因此令
以羯磨治罰,乃至云:若見比丘見壞法者,置
不驅遣訶責舉處,當知是人佛法中怨等;迦
葉復白佛言:如佛所言,則不等視一切眾生,
同一子想,如羅睺羅;乃至佛言:譬如國王、大
臣、宰相,產育諸子;若二、三、四,將付嚴師教詔;
假使三子病杖而死,餘有一子,必當苦治,要
令成就;乃至如來亦爾,視壞法者,等如一子。
愚人執此,故行杖罰。然下,委斥,初出經意。一
子地悲者,若準經中,正明如來;下引《攝論》,則
通初地。即下,引經反質。即第十卷偈云:一切
畏刀杖,無不愛壽命;恕己可為喻,勿殺勿行
杖。不知下,責其妄引。嚴師為喻,即如上引。
引
深位中,初正引。淨心者,即初地,亦名歡喜地。
無分別智,於諸眾生同於一子,無取捨故。方
便者,示現權巧度眾生故。十事即十不善。今
下,斥濫。準《涅槃》者,即上偈文。恕猶度也。《智論》
云:苦力多,樂力少;若人遍身受樂,一處針刺,
眾樂都失,但覺刺苦。
《淨度》偽經,如序所列。舊
記云:彼明重罪打三百,中罪打二百,下罪打
一百,皆得福也。此下,斥非,初指偽。隋朝焚毀,
古德不用,故云智者共非。縱下,從破。可解。
引
正教中,《本律》。瞋心訶責,即毀呰戒開慈救故。
杖擬畜生犯吉,出打比丘戒。
《地持》中。約過輕
重以分三犯。罰黜者,不令依住。折伏者,以事
陵辱,如《律》奪衣斷食之類。訶責者,若言訶誡。
《大集》中,初示極誡。罪同等者,舉
重為比;出一佛血,一劫阿鼻,何況萬億!若下,
教治法。僧事即羯磨說戒。若下,出能罰之報。
何以下,出不聽之意。準下,準經以責。前明初
地可行十事;已是下凡,不宜僭濫。結業既重,
死墮惡道,故曰冥然。
《僧祇》中三,初明折辱法。
謂可罰者。若凶下,明捨離法。即不可責罰者。
若弟子下,弟子惱眾,師為懺謝法。
三非法中,
《四分》前列五非。上二時久,失訓誨故。病人,《律》
因二師不看,病者困篤故。不喚現前,不知訶
故。不出過,不知何罪故。若下,明師乖法。或下,
即弟子悖戾。得罪二字,摠上諸非,《律》文並言
不應故。
《僧祇》,初明暫奪。共行謂和尚親度者,
七法相攝,故名共行。若據依止,亦共七法;從
本彰目,以簡親疎。若與下,明永奪。以先要故。
此並奪衣戒中不犯緣也。適,悅也。
《十誦》:剝衣
折辱,異上兩奪。初緣起。佛下,立制。沙彌二衣,
故須留一;準小例大,須留下衣。
四辭謝法,去
住中,《十誦》文為二,初辭好師法。但不勤訓誨,
故欲從他。先明白師。次明師為選擇。若和尚
下,遠離不好師法。下列四句,二住二去。法是
本務,食乃旁資。有食無法,徒養於穢軀;有法
無食,終成於慧命;聖制有以,何得不思。
《僧祇》
中,初明去住。彼亦四句,二去二住。不問而去
,問而去,苦住,樂住。若下,二明諫爭。喚汝來者,《彼律》正作婦女
字,今此寫誤。
《五百問》中。今時末法,多有斯事。
雖欲從他,抑遏打罵。故令晚進白首面牆。法
墜於時,率由斯致;必負高識,無枉自他。
辭去
中為二,初明訶責懺謝又二,初明求人調和
法。應知下,令師觀察。《律》下,二自對求懺法,前
明弟子勤懇。若下下,制師必受。次若知下,明
知非捨離,初聽他誘去。《律》開必能長益沙門
果者,故知能誘必約好師。若弟子下,二自白
捨去。五種即下白法五句。依師本意,檢過策
勤。五並不知,師義安在;去非就道,固其宜矣。
釋難中。前七法中,弟子於師訶責犯殘,並須
經理;有疑惡見,復須諫正。此明捨去,故須和
會。
正答,可解。
引示中,前明受諫。若師下,明拒
諫。依前二師者,和尚遠去,依止出界。
七失師
法,列示中,初明和尚無失。無德依他者,但可
捨去,相依仍在。以下,示無失所以。初受期心,
盡壽親附;不同依止,容有再請故也。二明依
止有失。若論依止,但有請法;義分三種,故云
詳正。若失請法,則須重加;若失下二,起心而
已,如後所明。
互治中二,前明師被治中復二,
初定失法。《律》云:和尚闍梨,僧與作訶責擯出
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作舉,佛言不失依止。
今以義約,即不失上二也。以師下,釋
失所以。言得罪者,若輒教誡,則違行法,一一吉
羅。以奪下,轉釋得罪。不得依止,即奪眷屬也。
若下,次明弟子被治,三皆不失。開無隨順者,
合眾同治,餘人隨順,並制吉羅,師獨開之。
互出界中,初牒文。《律》云:和尚闍梨決
意出界去不還,而即日還;佛言,此失依止。
失下,次義決。不失請者,不越宿故。言但生者,
謂起意也。請法謂求教授。《律》約即還,故云決
意;若論隔宿,不問決與不決,三法俱失。指《大
疏》者,古記引云:師徒決意出界心隔,雖即日
還,便失依止者;若爾,離衣破夏,何待經宿?
答:師徒各有兩捨之心故失,人有離衣處心,衣
處無離人意,故須經宿;又衣夏約明相論失,
依止約心約界明失,故不同也。
通列中。《律》文
前後總括有九。第四犯重者,《律》云:和尚闍梨,
僧為作滅擯,佛言失依止。五如上引,通七
羯磨,且舉訶責。餘七種,即出〈受戒犍度〉八五
句中,對文可見。彼云有五法失依止,復有五事,
復有五事,復有五事,復有五事,復有五事,復有五事
,復有五事。第二第六,必約經宿;
若即日還,如上所判;第八謂師先遠去,弟子
別求依止;後見本師,還復依學,彼法即失。第
九亦爾,但約弟子離師後還為異。準《律》上六
通於師資,下三唯局弟子。言約教失者,別點
第七;且約教限,若就行論,法身成立,方離依
止,如上所明。問:訶責約教,明言不失?答:上準
奪行,亦即是教。問:遠去訶責,即上二門,何須重
示?答:遠去即還,《律》文判失,而義有不失;訶責
等七,《律》判不失,而約義有失;所以此二先明,
後方通列。問:約前三法,別配九種,同異云何?
答:訶責失一,如上可知;遠去兩別,即還失二;
越宿失三;餘之七種,約教失三,尋之可見。
釋說戒篇
戒即本受法體,量等塵沙,從緣舉要,且列二
百五十為持犯蹊徑,使攝修之易。然恐物情
懈怠,不自策勤;故黑白兩半,畢集一處,作法
宣告;庶使因言省己,治行日新。雖廣略兩殊,
僧別三位;一言統攝,無非淨行。故云說戒。正
儀者。以普照,道安,及當時律肆,立法雖殊,多
無典據;此篇所述,皆憑聖量;參詳經律,搜駮
是非;題曰正儀,對簡非正。又復上云說戒,克
指所說之法;下云正儀,統該能辨之緣。能所
兩標,緣法雙顯故也。
注文,示正譯中。即下《三
千威儀》初義,是今正用,故先舉之。言淨住者,
二義釋之:一不失義,聞持無犯,體常存故;下
云清淨戒住是也。二依止義,禁制三業,安住
戒中;即《廣弘明集》云:淨身口意,如戒而住是
也。
廣引中,《出要律儀》。但指國語,續引《泥洹》,始
是翻名。憍薩羅者,《方志》云:係中印度,周六千
餘山,城周四千餘里,大信佛法等。《泥洹》。有二
本,今云六卷,簡雙卷者。長養即總翻,二義是
別釋。初義同上,次義即下《伽論》證得白法等。
或可長對次義,養對初義。《雜含》中。梵語雖具
猶訛,則知單云布薩,訛而復略。下引正音,二
義分配;斷謂止惡,同上戒住;下義相對可知。
國語不同,訛上兩字故。亦呼下,上是具翻;復
含餘義,則有七名。初云集者,戒序云共集一
處也。二云知者,即自知犯不犯等;下云從前
半月至今半月中間不犯戒耶。三宜者,《戒疏》
云晦望兩半折中之宜。四同者,下云十方凡
聖所共同遵故。五共住者,奉慎清淨,住二種
僧中,有犯者不得聞故。六云轉者,轉諸業惑,
證白法故。七云常者,僧所常行,餘皆稀故。經
但出名,今以意詳;引文約義,略如上釋。三千
中。三譯,二同上釋。和合者,三體三相,非說不
顯故。下二云義言,顯上正翻故。已上多名,總
歸四種。淨住、斷、轉,止惡為名;增長、長養,生善
為名;集、同、共、和,遵奉為名;知、宜、及常,從制為
名。然雖多出,但準前標,止翻淨住。
會通中,《俱
舍》。明八戒皆云受布薩護,故云名也。名即是
召。次引《了論》。戒護兩分,會同《俱舍》。二論言護,名
義頗同;布薩與戒,華梵互舉,事同名異。後引
律者。律中二十犍度,第二即〈說戒犍度〉;後〈五
百結集〉中,迦葉敘波離結集,乃云〈布薩犍度〉;
即知前標說戒,後云布薩,前後互舉,故云即
也。此句正指同前篇目。問:為布薩翻說戒耶?
且布薩自翻淨住,戒乃梵語尸羅;既非對翻,
云何律論二名互顯。問:何以不云布薩正儀
耶?思之可解。
敘意中,初顯教益,上二
句標歎。下二句釋成,上句約時顯功。正像語
略,理須兼末;即下云:云何得知佛法久住等。
下句約法明用。以同遵故,清淨和合,餘法可
行,下云攝僧根本之教是也。
次科,初四句先示
情見。滿,猶厭也。希作者,如結界受懺等,數為
即半月常行。比下,正斥,初二句斥慢易。良下,
推所以。日染者,常所習故;屢聞者,一月兩說,故
屢數也。以此下,結歎。情即妄緣,逐物流變;愛
此惡彼,貴希賤數。寄此一事,足見凡情,故云
可知。彼時尚爾,豈況於今!僧寺雖多,行之彌
寡。縱有行處,事不獲已。豈非宿業,生值斯時,
念道之流,願須珍敬。
三中,初敘古,二顯今。初
中,先列諸本。齊即南齊蕭子良,生封竟陵王,
死諡文宣王。在家布薩者,或五戒八戒,或云
菩薩戒;其文已亡,不可尋矣。普照,
《指歸》云:遍尋傳記,詢訪名公,未知何代人。道
安者,晉高僧,製僧尼軌範,為三例:一行香定
座上經上講之法,二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
時法,三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天下寺舍皆準
行之;廣敘德業,備如《梁傳》。但下,評量得失;上
二句示古差殊,下二句顯今縱奪。意解,即所
見也。心相,謂處事也。顯今中。云經意者,語通
三藏,皆得名經;下引諸部律文大小經論等。
所聞謂世中相傳。重謂對
前諸本。撰次即目綴文。
生起中,初嗟時示意;
故下,指前標後。敦遇,有本作敦勵。先引勸勉,
即前云凡情易滿等。
引諸文中,《善見》。上二句
比丘問佛,下句即佛答詞。《伽論》,初明斷惡。上
云諸惡,通指十業;下諸煩惱,不出二惑。受字
寫誤,論作有愛,即示惑體。證下,次明生善。白
法者,通於凡聖;凡則事淨,聖則理顯。究竟梵
行,唯局極聖。又下,省己悔露。即是清淨。故下
續引《母論》,顯之。
開章中,標分。僧別兩位,料簡
不同。僧是本制,四人已上作法誦戒;別即緣
開,對首心念,但陳三說。又下四門:一二通僧
別,第四唯局僧,第三有通局;如鳴鐘眾具,制
通一人;行籌告令,唯局僧耳。
時節中,初科。若
約三日,諸部通制;及食前後,亦出《僧祇》;今以
前三全出《十誦》,故總列之;下引諸文會釋。後
二唯出本宗,故下皆標《四分》。
別釋中,初文,前
引《四分》示同。布薩日,通含三日。問:三日隨用
得否?答:世多執諍,未善祖意。若謂通得者,《業
疏》那云:十四為俗說法授歸,十六為難開延
未可常準。若唯執十五者,疏文那云:三皆通
正,隨用開得;必用二日,七非檢勘,何非所收?
二皆有妨。然疏中但恐世人常用餘日,意欲
剋取十五為定,故別分之;至於有緣通用,不
名非法。亦猶自恣雖通三日,鈔取十六為定;
非謂餘日不得,可以相例。下引《五分》顯異。《四
分》亦同。引此文者,欲取十五為常度故;疏云:
前二為俗,則說法授歸;後一為道,則淨心說
戒是也。
第二。即約中齋以分前後。又但制前,
後皆通故。所以不擇晝夜者,既制侵早,日夕
可知故。律中,恐明相現,開略說戒,則通夜明
矣。
增減中,初引緣起。《業疏》云:外界鬪諍,不自
消殄,反來清眾,塵染何疑。佛下,引開法,初明
減前。由避諍人,不待十五;向前二日,故云減
也。然十四本是正日;亦為諍緣,故入減中。若
十六來,十五日說;由是正日,不名為減。若下,
明增後。諍人入界,不得說故;延過兩半,故云
增也。文有四節,初明即時潛避,未須增也。令
入浴者,眾僧出界,使不知故。若下,是第一增。
白僧者,作單白法。又下,即第二增。疏云:兇惡
不忍,本界未和;故來異住,望同清蕩等。亦須
單白。若下,開與同法。心本非和,恐廢眾事,且
令同作,故云強也。是則減為二日,增亦二半;
增減皆二,在文可解。
斥古中。彼據《善見》、《十誦》
幾時住世之文,便云不增至三;以三半不說,
法即滅故。初示律開限。諒無他意,但恐僧事
停廢耳。亦下,遮濫述。律下,引文破,初本律二
文。拘睒彌者,因比丘鬪諍故。言佛在者,顯法
非滅也。何妨下,縱彼所計;一國可爾,而非都
滅。高勝比丘為長者門師,長者臨終,將寶藏
付之云:候我二子長大,與其好者;他日付弟,
兄生怨心,來告阿難;阿難疑之,經六布薩不
與同法;後阿難問:高勝具陳父意,阿難云:汝
吉羅不犯。次引《僧祇》。即弗迦羅聚落比丘妬
蘭若比丘有名利,彼十四來,語云十五說,待
彼去後說;明日來,云昨日已說,汝叛布薩得
罪,我不與汝共食,如是經二十年,故云相嫌
等。然彼二文,非謂不說;用此質前,文似非類;
一往且望不同法邊,得云不說耳。
非時和中,初
引緣。即拘睒彌國鬪諍破為二部,後非時於
舍衛和合,故佛開之;疏云:二眾歡心,同崇淨
教,說不待期故也。以下,釋開所以,初示僧義。
今下,敘其不和。反顯須和,以明開說之意。不
同見戒者,因諍法相,即見不同;廢布薩事,是
戒不同。然戒和者,言通受隨;今約隨行說戒
以論。
雜法中。此門廣引諸教,雜顯事相;
欲顯下科行事儀軌,並有準據,下為點之。
作
相中。文云不時者,謂不同時。下指前篇,謂唱
令打犍槌等。
行籌中,初科,引《十誦》文,初通明
二眾緣起。若下,別示下眾同利,初正明。言不
往者,謂正羯磨時,身不預眾也。《四分》下,次引
證,初引本律。即法同沙彌。若下,引《涅槃》。明形
同沙彌。
次科《五分》中,前示製法。並五指者,謂
中人五指相並,當五寸也。拳一肘,謂尺八也。
然不明物體,今時多以竹木為之。客
來下,明行法。和合若干,總合數也。
三中。梵名,
準《聲論》翻之。疏云:舍羅草名,以為籌計。
散華
中,《五分》初明開俗。比丘不得,即明制道,初句
制自散。彼律,因諸比丘以華散高座比丘,居
士譏言,如王大臣,佛因制之。若白衣下,次制
受散。謂雖開受,不得墮衣。當拂去者,乖道相
也。座上無苦,無上過也。比丘下,三開自散。前
制供人,此開嚴處。前皆因引,此文正用。
淨水
物中,初引《僧祇》三節,初明淨手。當先淨者,文
似說戒師,今即行籌人。香汁浴之者,上是淨
水,此即香湯,二並淨手。誦下,二明置籌。此開
數戒,與前不同。雜碎文句,即戒條也;《多論》云:
十二年前常說一偈;今說五篇,名為雜碎。五
百對一部數則過倍,七百對二部猶多百餘;
此謂籌數宜多,不必限定故也。若下,三明所
須眾具。誰應下,即預差三人。或容施物,須人
呪願;下《五分》中,即令維那為之;此方事稀,故
不行耳。《四分》中。眾具同上。但明年少具辨,上
座處分;尊卑之任,不相亂也。
次人法中,初科
《僧祇》文為四,初明所誦法。而言律者,舉教目
行,即戒本也。誦二部者,準〈安居〉中,即第四律
師。問:僧說尼戒何益?答:本受體中總發得故;
又為尼所依,須教授故。若下,明能誦人。上座
說者,德居物尊,發言誠重;在座誡勅,聽者依
承;次遷無人,方聽能者。今時多差新戒,深乖
教意。高臘恃尊,懷慚不誦。豈知替補佛處,傳
弘任重乎。為下,簡聽眾。彼部通禁五名,《四分》
得語下聚;以下眾有犯,通結吉故。此謂二師
指教,非謂得聞戒也。問:戒本偈序列三篇名,
下眾得聞者?答:略舉總名,不說條目故。若說
下,制恭謹,上二句誡聽眾。不覆頭者,應開有
病。不覆肩者,西土敬儀,此方不爾。應下,示行
籌。下指唱法,即如上列。
次科中,《五分》雜明有
七,初簡能說。誦戒取德臘,秉法選堪能,故須
二人也。疏云:上座昬朽,秉御是難;依文誡約,
有同佛世是也。今則年少誦戒,上座羯磨,都
相反也。若彼高座識達是非,依律自秉。必涉
疑昧,須擇堪能,不必上座。說戒下,制所聽。慢
相極多,且列七種。並犯嚴刑,人猶不畏。智首
律師每臨說戒,合掌危坐;晤恩法師𣈅然自
感,竝至畢席,僧傳明載。下愚慢法,同坐同聞;
尚不免過,從何取益!請披佛誡,豈不省非。上
座下,明遣忘。若諸下,明移日。謂三日內也。諸
下,明作餘法。應下,明說儀。至下,明三日所為
不同。下引《四分》以彰部別。律云:諸比丘欲歌
詠聲說法,佛言聽,後有一比丘過差歌詠聲
說法;佛聞已,告曰:汝莫如是說法,乃至過差
歌詠聲說法,有五過失:一自生貪著音聲;二
令聞者貪著音聲;三令聞者習學;四俗人生
慢心,不恭敬;五靜處思惟,但緣音聲以亂禪
思。故知本宗亦不全許。今指為廢教,意是不
取,即用序中第四師義也。
三中,初制供養知法之
人。說下,教誦者預習。
三正說儀,總示中,初明
通用他部。下引《五分》、《僧祇》並《阿含》、《華嚴》。而下,明
所據古本。準此應有多本,二師尤長,用為綱
骨。即下諸偈不標經律者是也。然事容繁闕,
不可全依,故云餘則等。
初中三,前明處所。理
下,定床座,初二句判定。言準承者,令依中國
也。中下,次示國土不同。中國用床者,如露敷
脫脚等戒也。類即例也,綴下讀之。此間古者,
西晉時,五品已上及州牧,得坐床。大夫謂上
大夫,中下大夫亦無。皆席地者,古禮皆然;至
今北地其風不絕。洎晉室罹亂,至于東晉,節制
無準,故通庶人。今下,三評品可不,初二句指
時用。亦下,縱許。然下,奪歸。言不便者,或由坐
立乖相難知;或受籌跪地,事須上下。今多在
床互跪,全非敬儀;屢見愚僧斜身倚靠,高竪
一膝而受籌者;事乖正則,慚致澆訛;故《尼鈔》
中明入堂已,即斥僧尼床上禮佛,亦其意也。
隨下,囑令斟酌。準〈釋相〉中,地卑濕處,開床設
禮,榰脚八寸,餘則不聽。容有此緣,不可一定,
故令隨處。
眾具中。令準前者,即上《僧祇》、《四分》。
白告中。準下略法,令於小食時白。上座白者,律
文正制。今下當時所行,令準用也。今時維那
白已,上座依下略法中文,復加勸勉,亦可準
行。然策眾之語,當隨機要,激動時情,不必謹
誦。指〈僧網〉者,前云每至說晨,令知事點檢僧
數,眾主上座親自按行等。
集僧中,別科,前明
盡集。不局等者,即大小同行法;下約二處集,
即是別法;兩明其相,意令通曉。若猶下,明檢
校。
次科中,初明集處。即在堂外行立。應下,明
說偈。即須大眾同聲說之。若云打鐘人說者,
合在前明,豈待集至堂前方令說耶!又《業疏》
云:律令舊住淨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
具道者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必使淨人,
令說何益;又文中顯言聞鐘偈,豈是能打耶!
破下諸偈詞,
相承不解;人雖誦之,多迷文理,略為科釋。聞
鐘二偈,初偈明事用,後偈明所期。初中,上半明
功,下半顯用。四魔強盛,能障善道,故有力也;
欲相侵害,故如怨也。結即三界見思;盡無餘
者,即無學極果也。上句修因,下句證果。後偈
中,上半明所集之意,下半明能集之願。聞法
人者,總凡聖也。雲集者,喻其奔赴也。
入堂中,
初示儀式有三:初禮敬,次說偈,三就坐。偈中,
上半偈明自行成就,次一句明眾行無違,末
句自眾兩具方成法事。自行中,上句受體無
缺,下句隨行無犯。如下,次誡侮慢。如
上即〈雜法〉中。極教者,若取制之深極,則指律
文;若約教之終極,即指《涅槃》;彼云:我不滅度,
半月一來。遺謂佛之遺誡。言根本者,望餘法
事,皆是枝條。有人於此妄立歡喜偈者,若言
表淨,前偈已具,何勞重述;若是陳過,有犯自
當懺露,豈但乞僧歡喜而已;習俗日深,苦諫
不捨;知非遷善,未見其人。
第五與前第二相
濫。以意通之,前約預辨,今此眾集;始將入堂,
有同持獻;方合科次,則非重疊。此間不爾,多
是預安,故難通曉。後進更詳。以物席地,為藉
眾器也。僧中設者,明是後安也。
六明行事,盥
洛中,初明出眾。三五人者,今則一人維那行
籌唱告,四人兼助行湯水等。具威儀者,謂安
詳恭謹,不必設禮。次維
那淨手。持下,上座盥掌。準文,維那為之;今多
年少,義亦無爽。取下,上座浴籌。各說偈者,合
眾同音;今並維那獨唱,事訛變也。偈中,上半
聖凡和合,明所集也;下半法事利生,示所為
也。維那自浴者,《尼鈔》云:今時多是上座浴籌,
此非敬儀;據理年老,代浴無損,今須準用。
行
水中。令一年少者,今須二人行湯水,二人行淨
巾。偈文,上句歎水德。一清淨,二不臭,三輕,
四冷,五軟,六美,七飲時調適,八飲已無患。
次句顯事用。外則德水以盥掌垢,內則道水
以滌心塵。第三句自行成立,末句化他同已。
盥,公玩反。
行巾中。左右手者,取其順便。及下,
因點湯巾同上法也。
湯偈中,初句明事用,已
下寄事表法以立要誓。次二句遠期果德。上
句法身,具兼理事二種;一句二德,可解。末句
攝生同證,即自他兩利。會即證也。法界差別,
同歸一體,故云融也。又解:淨水表斷惡,復是
因行;香湯表修善,故祈果德。前因後果,並兼
利生。
指說偈者。世有妄行,故特點之。
斥非中。
古德誦經法,須以香湯漱口;後世傳訛,乃將
布薩時用。往往有者,《尼鈔》云:承香湯水時,不
得𠻳口吐地;數見故別標記。
唱法,打靜中。指
〈雜行篇〉。彼明取放並須埒柄,不得重響等。
正
明中,初文。問監護者,準上本宗年少辨具文
也;雖已先差,須白告眾。注釋收護,言通始終。
今時多召收籌者,誤也。有下,刪其繁長也。注
云上文具者,收護通包也。
第二召集。下云準
律檢校文也。
斥異中,初科,先出古局釋。準下,
示今通解。文云賢聖,理更兼凡。
次科,初出古
非。前加者,謂在召集之前。亦應上云大德僧
聽。《四分》下,準本宗必削。說戒自唱者,即問和簡
眾也。若下,依他部可存。三律者,五、十,並同故。
既唱已出,故知先遣。
後科中,初遮揀。以下,申
理有二,上明不合前唱。或下,謂不得軌遣。前
云:準律誠文,刪補取中,即此諸文也。
告眾中,
初結前兩告。復唱未具者,一令識古法,二兼
被他宗。內下,正陳所為。無諸難者,謂八難餘
緣也。唱己名者,令眾委知,即《僧祇》云誰應行
籌也。僧當下,祈受籌。言如法者,前《僧祇》中令
脫革屣褊袒等故。囑授人即與欲者,為他傳
欲,須代受籌;今人無知,多不行也。
大僧籌中,
初科有三,初具儀,二說偈,三示敬。偈中,上半
歎其難得,下半喜其已得。初句即三德,金剛
喻法身,無礙目般若,亦即託事表法希有。次
句兩難,得親遇疎,遇者不必皆得,得者必因
於遇,故兩言之。如今果者,剋己為喻;《淨心觀》
云:萬類之中人身難得,如《提謂經》說,今得人
身難於龜木。次半偈中,上句頂戴是身,歡喜
是意,口陳偈句,三業備足,即自利也。下句攝
生同已。
還籌中。偈詞,初句受隨無毀,堪預捉
籌;次句納籌入數,還簡體淨。堅固對受,即表
持戒;喜捨對還,即表布施;疏云:不盜即施財,
不殺即施無畏。或可四無量心,略舉二心,慈
悲在中,義見下句。不復座者,皆須互跪;至傳香
偈已,方坐聽戒。叔世怠墮,事必難依,且據受
籌一時而已;必有奉法,勵己行之。
納籌中。據
文上座數知,今多收者告數,理亦通得。但令
上座僉知,不可全憑他語。
沙彌籌中。通前四
唱,並須三說。今時一遍唱已,三唱後句,即當
三說;此非正法,出自愚情。或恐延時,準後諸
白,乍可一說;此告眾法,非同羯磨三一永定,
單說無損。乃下,恐有大僧傳沙彌欲,故須告
問;此謂界無同類,故開之耳。
六取數中,初文。
可解。
次科唱法,準前《五分》,初告人數。上下,次
明所為。國王父母師僧檀越,是為四恩。心依
色中,名為含識,總收六道有情之眾。各誦偈
者,表行淨也。經中者,經名雖通;今若唱時,宜
云律中。《僧祇》:因調達破僧自說戒竟,如來聞
之,便說此偈,告阿難言:非法眾已作布薩,如
法人自作布薩去。初半偈明佛所制,上句自
行,下句眾法。下半偈彰已合教。應猶當也,或
可去呼。
小眾別行法。沙彌集處自行籌已,將
付僧中,總合唱之。
七請師中。初云佛令,即前
《五分》文也。
次科三,初請上座,前明維那陳請。
後即上座對答。有堪不堪二答如文。出法之辭,
臨機裁度,今多誦語。年少康強,亦稱老病,非
所應也。即至下,二請次座。若辭下,三差能者。
先預語重,疑是多寫。
三中,初明往告。若下,次
示二座餘不須問。準《僧祇》者,前云若上座若
大座應誦等。
四中。稽首者,頭至地也。和南,西
語,《出要律儀》翻為恭敬。
八供養中,初文。無高
座處,戒師坐上,聖僧抽下者;傳佛教誠,聖凡
同稟;亦猶使者執王勅命,百官雖貴,孰敢見
輕。
次利,初總列事儀。小者供養,且約出眾,
故此先標;若論行事,如後所顯。若下,別釋梵
唄,初引所據。出下,翻名義。如此二字,即指梵
名,或剩如字。欝鞞國彼文自指,未詳何處,鞞
字陛奚反。兩翻其名,單釋斷義。以意分之,斷
約外緣,息據內心,則有別矣。
三中,初順灑。散
下,逆灑。却行,謂倒退也。後出詞句,合在前說。
彼經,佛在普光明殿放光說法,菩薩偈讚。上
半指事用,下半偈申所為。
四中,初示正儀。三
捻香者,供三寶也。向上座者,表代為也。次明
說偈,初維那唱告。此下,點所出。下指廣者,
其文已亡,不可尋也。各下,引偈詞,上半明能
供,下半即所供。初中,上句託彼香事,即表
法供也。慧及知見,解脫通收,則《五分》備矣。
七言為句,不可妄加。下句冥
想,如彼光雲。所供中,初句明上求,下句即下
化。涅槃翻寂滅,即果德也。維那下,明復位。可
見。
九問,緣中,初文。言準上者,即前雜法,或令
恭敬,或令直聲,或不錯謬等。或可指
戒本前序。下指別法,彼明禮僧互跪上座誡
勅等法。此明簡眾,不唯沙彌;或尼三眾俗士
瞻禮,並須遣出;及十三難三舉二滅有犯等
人,三根明委,亦須簡練,或令懺露。人不知法,
但遣沙彌;白衣叢聽,雜穢同聞。深乖法律,
極成輕易,悲夫!
二中。若有說者,答云說欲及
清淨已。
三中,召問之辭。若依古戒本云:比丘
尼眾遣何人來耶?今準光師戒本而問。誰字,
亦即召彼尼眾。
略法中,初科。儀法可解。
次科。
尼唯長跪,僧通長互;如《三千威儀》、《圓覺》等經,
並云長跪,豈唯尼耶!言別德者,教尼
須具十德:一、具持戒行;二、多聞;三、誦二部戒
本利;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說法;六、族姓出家;
七、顏貌端正;八、堪為尼說法,令尼歡喜;九、非
為佛出家,被三法衣而犯重法;十、二十夏若
過。
三中,初受屬反白。上下,正
出答法。疏云:以見不學識者,年高座首,動無
法則,空遣尼還,曾不對答,識者齊恥,故具引
之。初褒美大眾。何啻者,言德有餘也。若下,令
傳略教也。注中,初示前。餘下,指後。即〈尼篇〉中
更引《善見》、《十誦》、《僧祇》等文,尋之可見。
指廣法
中。言時希者,〈尼篇〉云良由廣德難具故也。
事
宗中,初科。法文斥古羯磨。言通用者,二名無
異故。不了彼此者,華梵齊舉故。如〈羯磨篇〉中
已明。不得下,遮濫。指過斥非,在文可見。
次科,
初垂誡。示下,勸依。一律儀者,即指上誡。故下,
指證。云云者,三十四卷初,因難陀布薩時不
來;後來已即去,眾皆不知,白佛,因制上座法,
應知十四十五日布薩若晝若夜;又當知處
所,若溫室講堂林中;又應知廣誦五篇戒,下
至四事及偈,餘者僧常聞;又應令人唱告時
處,又應先使人掃治,誰應呪願行籌。又
應知說戒時,檀越來;當為說法,共相勞問。乃至第二上座亦爾,廣在彼文。
十說竟中,
初科。再鳴鐘者,必無小眾,亦不須之。若下,明
梵唄。即律序末後二偈:神仙五通人,造設於
呪術;為彼慚愧者,攝諸不慚愧;如來立
禁戒,半月半月說;已說戒利益,稽首禮諸
佛。《尼鈔》云:若不解前唄,作處世界亦得。為
下,明所以。不同前作為止息故。其下,因示前
唄。即序初二偈: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
;今演毘尼法,令正法久住;優
波離為首,及餘身證者;今說戒要
義,諸賢咸共聽。多見誦文訛錯,復不解義,
略為注釋。律制不得半唄,今或但誦優波離
下四句者,正乖法律;雖非大害,寧免無知。
二
中。施以歡喜,以合作與。
三中。偈詞,上三句喜
遇三寶,下句拔濟群生。四並言快,快即是樂。
值佛最難,故云第一。得聞正法,近障三塗,遠
清二死,故云安隱。事和無諍,統理平等,故云
寂滅。上三慶己,下一喜他,即兩利也。安樂字,
《尼鈔》作解脫。注令禮散。《尼鈔》更加三歸,今須
準用。上來十科行事,並據正文。況經聖心,研
詳安布。今諸律肆,妄自改作。執非為是,見是
謂非。此由素闕討尋,抑又自無明識。或多輕
略,廢置而不行;縱有行之,事同於厭課;塵緣
可棄,不憚奔趨;王法宜尊,反生薄濫;業繩彌
固,苦海尤長;徒喪天齡,真可憐愍。
雜相者。前
列行事,且據一途;事起臨機,何由盡述;略之
則闕,參之則繁;是以總括諸相,別科於後。述
作之意,在文可見。
告淨中,但約長行序後三問
以為分齊。初明問前不告。後自問故。若下,明
問後須告又三,初止住說戒。戒師自止,謂知
法者。不住須呵,謂迷教者。待下,明告淨。待坐
字語通上下,據義則綴上為優,約句則貫下
為便,詳之。一人告者,恐妨僧故。若有下,明發
露。依次說者,接前止處也。準此,不明再和;以
陳淨入坐,和相已彰。今時有行略和,未見所
出。
次科中。多等須重說者,謂制主從客。若少
不須,或出界說,或往他寺,謂制客從主。此約
說竟為言,未竟隨來,告淨同聽,不勞再說。如法治,吉羅異名也。
三中。對犯不說,
此制戒師也。或令悔露,或加治擯,事在臨機。
如比丘犯盜,佛不為說。然佛初自說,眾唯純
淨;必有妄隱,五百金剛杵碎其頭;後付弟子,
則通淨穢;故知必約三根無濫,不可對說也。
即下,會同律論。
四中。總前各列者,如云某寺
某寺尼眾和合僧差某尼某尼。後總結者,半
月半月已下詞也。
五中。比近人,謂隣高座者。
令字去呼,謂言教也。準此,先須定囑一人。不
下,遮非。今多此過,不得不慎。
六中,初文。說戒
本制,竟無能者,方誦經法。疏云:所以次者,戒
制附相,切要易持;經授心識,託虛難攝;故隨
時制,輕重不倫,各其致也。文中三位,初誦經
法。語通無在,然須軌範行門,誡勒切要之者,
頗符今用,故云餘教誡等。今藏中略教誡經,
亦可依誦。若全下,次令說偈。比即迦葉佛略教。注
指阿含解者。下卷引云:上句戒具足清白之
行,次句心意清淨,第三句除邪顛倒,末句去
愚惑想。若不下,後略誡勅。詳此律意,未必愚
暗而至於此。欲明住持之本,攝僧之要,必不
可廢,故曲示之。
次科,初顯示深益。佛囑累者,
即上制法。而下,斥世不行,初指非。染下,彰失。
污淨識者,輕法之源,實由染世;不聞正法,已
是盲冥;況舉輕心,更招殃禍;欲令反本,其可
得乎!於法無味者,積惡漸深,去道轉遠故。大
法者,通目佛教。出家無益者,乖本意故。口下,
斥言行相違。師徒義絕,揀從外道,不亦宜乎。
《高僧傳》中。隋東川僧雲法師住寶明寺。以四
月十五臨說戒時,乃白眾曰:戒本防非,人人誦
得,何勞徒眾數數聞之。可令一僧竪義,令後
生開悟。當時無敢抗者。訖於夏末,廢說戒事。
至七月十五日早,將昇草座,失雲所在。大眾
崩騰,四出追覓,乃於寺側三里許古塚間得之。
遍體血流,如刀屠割。借問其故。云有一大丈
夫執三尺大刀,厲色瞋雲改變布薩;刀膾身
形,痛毒難忍。因接還寺,端情懺悔。乃經十載,
說戒布薩。臨終之日,異香迎之,神色無亂,欣
然而卒。此乃上智,故動幽呵;今時下愚,竟無
顯驗;縱令永廢,反自安然;法滅於時,可用長
歎!
七中,初別簡初篇。僧下,總示諸聚。若約聞
戒通塞,則六聚並同;若論別眾成不,則根條兩
異。如律顯者,即如戒本,有犯懺悔,無犯默然。
八中二,初明對首。露言對眾者,謂於眾前對
人作法。律至:當至一清淨比丘所,具威儀,說
所犯名種,白云:大德憶念我比丘某甲犯某
罪,今向大德發露,後如法懺悔。又律中,比丘於犯有疑,復逼說戒,佛言:
應發露已,得聞戒,亦對人云:大德憶念我比
丘某甲,於某犯生疑,今向大德發露;後無疑
時,如法懺悔。恐下,二明心念復二,初
明識罪法。律中,為在座上忽憶本罪,向比座
說,舉眾鬧亂,佛令發露心念,而不出文,鈔家
義立。準《羯磨》說戒字下,更加一句,云恐鬧亂
眾故。亦須三說。若下,明疑罪法。應云我某甲
於某犯生疑,餘詞準同。
第四略去中。標云雜
者,據略則純;但緣與法各有多別,故云雜耳。
緣中,本宗。八難餘緣者,若據緣難,二名不局;
今須標簡,重者名難,輕者為緣。王難者,疏云:
或將士眾擁寺列兵。病人與下緣中相濫,應
以重輕分之。非人即鬼神為惱。惡蟲,通目畜
獸能為命難者。人難引論釋之;比據常人,
不同賊也。餘緣者,通收無限,故但言餘;且列
八相,並以若或字簡之。前四通晝夜,後四唯
局夜。下云明未出者,止結後四。應略說者,通
結前八。
他部中,初科三律,《十誦》。約道行緣,從
制至開,一廣三略。略中,上是眾法,下二別法。
準眾法對念,多人不開,必應異界分眾作之,
或恐彼部緣開,不可常途為妨。開心念者,道
行中復有緣故。制白衣前,恐聞障戒,為濟他
故;乃至下,命梵緣,為利己故。若論心念,說不
明了,不成作法,有緣故開,不足怪也。布薩說
戒,華梵言重,臨事單牒。《五分》中。七緣,除草棘、
地泥,餘同《四分》。《僧祇》。五緣:偪暮、天陰、來客處
遠,此三不同《四分》。
對說中,《十誦》。王難開說,即瓶
沙緣,如〈羯磨篇〉中引。《五分》。賊難,事同《僧祇》。彼
因突入聞說,不為說故,便加苦惱,制令改誦。
義立中。寒熱二緣,不出諸教,理合開故。初示
緣例準。至下,白眾勸導。冬熱者文脫,古本云
冬寒夏熱;出法雙提,隨時別用。僧下,引示,初
指《僧祇》,明制上座。文如前引。次引《五分》,明制
徒眾。囑授即是與欲。露處說者,即明與欲;恐
在私屏無人見聞,容非濫故。
次略法中,初科。言二種者,此標取却二種
義耳。提名為取,除相為却。一言略者,即具二
義:一下,釋,初釋略取。取八篇題者,如云是四
波羅夷法等是也。次釋略却者,却即是除。除
隨篇種類者,謂不誦篇中諸戒,但云僧常聞
是也。上云八篇,下云隨篇,皆謂通舉戒本全
數;至於正誦,或多或少,皆不定也。問:八篇可都略
否?答:下依《母論》,故廣滅諍;約準《尼鈔》,八篇齊
略。問:
今存幾略耶?答:今但通云略戒,不言幾種。若
提名略,則兼取却二義。若不提名,如下卒緣,
序竟即略;但有却義,則無取也。問:如誦一二
篇已,略其餘者,此名何略?答:前所誦者,自名
為廣;文不云乎,為廣三十九十;又云:七滅諍
下,如法廣說。餘不誦者,方名略耳。問:如律本
中廣一二篇已,難緣忽至,即云餘者僧常聞,復
是何略?答:既不舉名,止是略却。問:如提篇目,
略至二三;忽有難至,即云餘者等,復是何略?
答:前提名者,具兼二義;後言餘者,止是却耳。
問:今明略法,為依何出?答:文中,緩則為廣三
十九十;及後卒難,說序已略,並依本宗。不說
序略,準《注羯磨》乃依《僧祇》;中間各題通結,自
出《母論》,故後文云《四分》文不了等。以昔多迷,不免
繁細;餘所未盡,備在釋中。
略法中,初科。緩急
兩相,事在高座;緩則可進,急則宜否;並準上
緣,須令應教。文中,初雙標。緩下,牒釋。急緣語
通多種,如下所明。
別顯中,初文,初指前緣。即
十緣中上九種也。說竟儀式,亦同廣法;由緣
不定,多不至後,故且指前。至下,示略法為三;
問清淨已者,即廣前序也。應言下,略中間七篇。
言各題者,七名別舉也。通結者,並云僧常聞
也。七滅下,廣後文也。不略七滅者,戒少言約,
復接後文,是可說故。若準《尼鈔》,八並通略;無
勞臆說,以誤來蒙。故疏云:今有行略,多無法
式;就緣緩急,稱時為要;常途寒熱,容所敘致,
可廣始終,而略中廣;準此明據,豈
復疑乎。《四分》下,指所出,初點本律。不題篇首,
故云不了。今下,取他文。即指上法有誠據也。
本律〈說戒犍度〉,初明先廣後略次第八段;彼
云:比丘作是念,今以難緣聽略說戒,難來猶
遠,我等得廣說;彼比丘應廣說,不說如法治。
又云:我胄不得廣說,可說至九十;又
云:不得說九十,可說至三十;又云:不得說三
十,可說至二不定;又云:不得說二不定,可說
十三;又云:不得說十三,可說四事;又云:不得
說四事,可說戒序;又云:不得說序,即從座起
去。後明先略後廣三
五說戒,彼云:有五種說戒:一說序已,餘者應
言僧常聞;二至四事;三至十
三;四至二不定;五廣說。復有五種:一說
序四事已,餘者略之;二至十三;三至不定;四
至三十;五廣說。復有五種:一說序至十
三;二至不定;三至三十;四至九十;五廣說
。律本甚廣,今云不了,明非正用;恐人未曉,
略引令知。
二中。且約說序竟,舉初例後。故《羯
磨》云,應隨到處云:已說至某處,餘者僧常聞;
又疏釋云:誦至隨戒,難卒排門,不可轉誦,故
知通後也。
三中。此出《僧祇》。未說序
者,謂作白纔竟也。問:必未作白,難至如何?答:
不成略法,理須再說。或待難靜,或出界外;或
眾或別,隨緣作之。
結斷中,初結勸。言就緣者,示
略法之本也。並結正者,即前七略中,若可廣說
不廣說,乃至可說序不說序,並如法治。比下,
斥非,初斥略法乖儀。或下,斥託緣不說。
次明
別法說戒中,初文。律因佛制眾僧說戒,一比丘
住處,不知云何,白佛,故制。調度者,律云:敷坐
具、具水瓶、洗足瓶、然燈火、具舍羅等。待客來
者,疏云:出家之人,漂泊無侶;何有定住,是我
所也;遊化觀方,縱任自在;隨所弘道,不局坊
寺;望剎為居,四海為食故也。
次科,眾法中。此
明別法,而列四人者;由本獨住,待擬外客;來
不可期,因而明之;不同初位常途僧法。至於
行事,還復同前。
對首中。文約三人。後指二人,
作法詞中,但除二字。疏問:僧說戒者,一人秉說,
餘皆默坐;下至對首,皆各表淨者?答:僧法位
強,成辦力大,故白說戒,通四方故;別人力弱,
但表內淨,應上教也。
心念,說戒中,初出法。若
下,示餘緣。上依律文,且據蘭若;山行聚落無
人義同,故準開之。
露罪中,初文。初明輕罪可
懺,是本位故。重不可懺,故致異說。
次科,初示
無文;今下,義定;云今日下,出法。言通解者,取
上初義;按自恣中,即準座上發露為例;即對
次義為局,故云通也。問:此發露已,為須更陳
三說布薩否?答:文云不應說戒,似不再陳。準
《注羯磨》引《王百問》,今如上三說。又約疏中,
引《僧祇》,若無客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罪如
法除;念已,當心念口言,三說布薩。此即向四
方僧發露,大如僧中。今詳《羯磨》及疏,並作念
發露,無別詞句,故依三說;此既立法,即當布
薩,不勞更陳。然今臨事依疏為佳。
三中。向僧
懺悔,即作念陳露也;或可輕罪責心即滅。三
說者,謂作法布薩也。廣誦戒者,識知持犯也。
然非教制,本不須誦;以前作法,即成說戒;不
同僧法白告和僧,非陳淨故。心念既爾;前對
首中,殘及重蘭,例開發露,如〈自恣〉中。
釋安居篇
形心攝靜曰安,要期在住曰居,隨時警
勵曰策,三業𨖼善曰修。上通人處,下局行
業。就此一門,總有四別:初約法有四,對首、心
念、妄成、及界;又及界中,園界兩所,足有雙隻,
則為七矣。時有三種,前中後也。處通兩界,自
然、作法。人該五眾,並通一制。問:安居別法,那
為眾行?答有三意。一受說安恣,次第相由故。
二夏安居竟,其必自恣,以後攝故。三本篇雖
是別法,分房受日,皆眾法故。
制意中,初科為
二;初釋安義,兼示策修。隨下,明居義。此敘教
意,仍見篇題。處字上呼,訓止訓息。攝慮專注,
為靜處也;觀緣勝法,為思微也。微之一字,兼
含事理;事則憶本所受,即戒學也;理則達妄
冥真,即定慧也。即〈沙彌篇〉,性空相空唯識三
觀;性相二空,即空為理;唯識一觀,即識是理。此
三種行,名為聖道;非靜不思,非思不證。三乘
雖異,入道皆同,故云正軌。剋期夏限,不捨寸
陰,故云假日追功。勉慎懈怠,無遺正念,故云策
進心行。次釋居義,初句明所須。即下《了論》,處
無五過。次句明標志。即下起三種安居心。不
許下,明守制。即下三過,對之可見。
次科,初敘
通意。律因諸比丘一切時遊行,蹋生草木,斷眾
生命;世人譏訶:蟲鳥猶有巢窟;佛因制曰:不
應一切時遊行。文下,明偏意。三過中,初是自
損,二即損他,三損自他。招世譏者,如上緣起。
問:三時情過多少,在文可明;制有重輕,如何
以辨?答:春冬有緣則聽,夏月有無俱制。又夏
有結法,春冬則無。又春冬不結,但犯一吉;夏
中不結,至後安居,日日吉羅。又夏時不坐,則
失一歲。又夏中制依第五律師,春冬依餘四
位。苦論違制,三時並吉。約上諸緣,緩急可見。
後科中分三,初別指。即下,引證。故下,結勸。上
二句指過勸。必下,約犯勸。必反等者,違制重
也。結業纏者,違理深也。流苦海者,受報長也。
俗刑有上請名,例律謂:條其所犯,別請減罪
也;十惡不用此律,即是不請,言其已定也。今
此公然違教,情過已彰,合入犯科,故不待請。
極下,正勸。極誡如此,即上律制也。
開章,標列。
對下法附,故言初中。就此五門,初及三四,正
明本法;第二第五,以類相從;但分房在前,迦
提夏竟。
次列,可解。
緣中,初科;示所依中,前引
四分,初簡非處。律因比丘在樹上大小便,樹
神瞋,故制。若樹下,示可依處。樹是頭陀,屋通
喧靜;並舉極小,自外準知。上約僧居。若依下
五種,並據俗舍。上四暫居處,下一久住處。並
因緣起,佛皆許之。初明可依,後明移徙。牧,養
也。聚落名通大小,乃至一家男女所居,皆是
聚落。移徙中,隨所去者,隨上五種人所移處
也。或可彼人移去,資具有闕,隨比丘意別往
皆得。文中不約住意以斷得失,即是不了。故
引《五分》決之。文分為二:初明開去。言住意者,
謂審彼五家在此竟夏,方可依之;必無久意,
不可依住,移應失夏。若在下,次明非處。上別
列命難,下總收二難。
次五法中,一擇處,二定
位,三剋時,四要心,五假緣。位中。彼論亦同此
律,但有前後兩位。十七日去,俱是後攝。剋時
中。言為破等者,此明了疏特立日限之意;以
十五日猶屬春分,非夏限故。今時僧舍,多有
此過。相與循訛,率田暗教。況乃但營齋供,各
競豐華。至於結法,曾不遵用。隨情罔聖,重
事輕法,良可悲夫!起心中。疏列三種,初是
修智,三即營福,第二兩兼。五中,復五。據處
是通,約相則別。三中,噆齧是妨己,踐傷即害
物。噆子合反,齧五結反。四無可依者,即第
五律師。謂下五句,即列五德;初約授法,二即
捨行,餘三可解。五無施主,謂闕資緣,即第
五過。《四分》下,指略。文相既同,故不繁引。
三難
處中,初引《十誦》一往簡非。次引《五分》決通可
否。
白法中,初指廣。今撮引之,彼云:比丘夏
安居處,先往看之,有敷具否?無音聲惱亂否?
無師子虎狼賊蚊蟲等難否?可得安居竟否?
又云:應自思惟,此處安居,飲食如意否?若病
時,隨病醫藥可得否?復觀共住者如法否?乃
至病時不捨去否?復觀大眾中無有健鬪諍
者否?不生我惡心惡語否?更思惟眾中有知
法解三藏否?不使我夏中有犯欲滅無所否?
又思此眾中有僧如父母教訓子者否?又思
眾中無健鬪者,夏中不起破僧因緣事否?先
受安居竟,後受房舍敷具,應一一料理等;若
有三寶緣,聽受七日;又云:眾中上座應問大
界標處、失衣不失衣處、淨地處、布薩處等;又云:
安居上座法,如鈔備引。乃至下,示法。今準義
加。於小食上,維那打槌告云:白大眾,安居已過
一日,餘有八十九日在,當勤精進,謹慎莫放
逸。若下,勸依。僧父母者,道因彼生故;言
僧師者,行從彼範故。彼文猶廣,故注云云。彼
續云:安居比丘自恣時,得作一事,謂說見聞疑
罪;後作四事,一解界;二還結大界;有二因緣
須解界:一為水漂相壞,不知處所;二為賊難,
僧皆捨去,故須解結,三
受迦絺那衣,四受敷具。
第二,總明三時中;
初文顯制,即本緣起。初二句敘過。即上三義。
故下,引文。夏是別制,春冬即通制。若據二時,
妨道雖同,無多傷害,招譏亦輕,故云過少。問:
安居是制而云聽者?答:制聽相對,聽即是開,
開聽相望,聽通開制。如聽造房畜長、聽結界、
聽略說戒等,此聽即開。如云:聽問十三難、聽
依止師、聽白說戒、聽行舍羅、聽安居竟自恣,
此聽即制。今云聽三月者,頗同此意。借義以
訓,聽猶令也。謂使令作之,不可違故。若作此
解,餘文無復壅矣。
問中。一時四月,約過是同,
而不盡制,故須問釋以彰教旨。答有二意,初
約開後答。唯被前安居人。身為苦器,飢渴寒
熱,隨時所須,故號待形。準通五利,且舉外資,
是正開意,故但云衣服也。次約開前答。則攝
中後二位。教太急者,攝機不盡也。用難常者,
機緩不及也;異緣或阻,不可期故。
次別明三
時,標中。結前生後:前明一年三時緩急,後明
一夏三時前後。
正示中,初文,前列三位。故下,
引證。即增三文。疏云:增三,具明前中後也。據
時定分,前後一日,中間安居二十九日。
次科,
初引文示。即〈安居犍度〉。彼云:佛言:有二種安
居,有前安居,有後安居。住前三月,四月十六
坐也。住後三月,五月十六結也。雖下,義決,
初句點文缺。然下,顯義具。文指二日為前後,
則義必含中,故云於理自明也。疏云:犍度中
但明前後各住三月,則無中也;故舍利弗欲
於佛所安居,十七日至,制後安居;據相以言,
但前一日為前安居,餘三十日為後安居;莫
不望初俱名後故,則缺中也。下指結文,三法
別故。
次科。標云泛明者,此中正明安居前後;
而下三門名同事別,以類相從,故云泛也。
初
中。是前下,合云得受五利名賞。結者下,合云
是後;上下相映,在文省約。二中,初明前不結
有犯不犯。十六日下,明後不結皆犯。除難事
者,示開緣也。尼同別者,簡通濫也。同謂同前,
別即別後;以尼外化義少,不許遊涉,故重於
僧。三中,初明前者。乃至後夏不結者,雖未暇
加法,而身已在界,故並成前坐。是名下,謂結
夏日異,受歲日同。前一月中,隨日可結,故云
三十日安居也。問:難事不息都不結者,為得
夏否?答:疏云:或五日三日乃至一月,雖不結
之,不失前坐;以難不結,非是故心。若下,明後。
以後安居人本是八月十五日夏滿,聽隨前
安居人探前自恣。令由難阻隨息開作,故通
一月;此即結夏日同,受歲日異。問:前中二種,
有難開否?答:準理應通。若爾,律中有難開增
自恣者?答:彼是外界鬪諍,此即王賊等阻障;
俱號難緣,名同事別。上三前後,初賞罰,以前
安一日為前,後三十日為後。次得罪中,以前
三十日為前,後安一日為後。三難事中,即約
安恣互明前後。疏有六種。三種同前。第四位
約前後,初後兩夏各十六日,中間二十九日。
五明行住,對念二法,行住通用;忘成及
界,以是行人,先有要故。六據法不
同,對念作法,以容預故。忘成及界,恐乖前後,
直爾便得。
夏閏中。標云延促者,依閏為
延,不依名促;又閏中三例,住日多少,延促可
尋。
依閏中三,初示文闕。比下,二取例。比即是
例。前引論文。彼云:若閏四月者,則取前四月
受雨衣,滿百二十日,故知含閏在其間矣。彼
下,以開況制。開緩尚依,制急宜準。又下,三釋
疑。疑云:閏是虛坐,既非正月,閏中出界,應不
破夏,何須坐閏。故比通之。今明依閏雖經
四月,閏不在數,但恐間絕三月實夏,故依之
耳。
次不依中,初標示。摩下,引據。安居已作閏
者,顯是初結未知有閏,故通數滿。下明受衣,
言成受者,以不依閏數日滿故。言不成者,或
有依閏日未滿故。謂下,對釋可解。
兩判中,初
句指前文。《多論》唯明依閏,《伽論》文通兩位,故
云兼具。次句明雙用。夏下,正判;初明須依。謂
先知有閏,宜從《多論》,不得不依。故不取《伽論》。
若下,次明通依不依。言反前者,謂夏初不知
有閏,結已方立。或依不依,隨人取捨,故云通
二論也。西土作閏不定;此方不爾,預出年曆,
並是先知,皆須依閏。疏云:即彼
《伽論》,前安居已,王作閏月;本知有故,則依閏
不合受衣;本不知有,數日成夏。
問答中。此兩
重問,並謂以開難制;兩答不同,在文可見。言
二六者,一月五月中間兼閏,則二月六月也。
一月中局閏七月,五月中通含七八九十十一
五箇月也。開犯獲利,故云奢法。問:雨衣亦開,
何攝閏者?答:熱時須用,有益無損,故不同也。
差別中。標云進否,謂日多少也。
初位,五六二
月。由在中間,不涉結解,故定一位。
次閏四月,
初句通標。從下,別釋三位,初四
月住中。四月十六結者,七月十六去;乃至三
十日結,七月盡日去;閏月一日結,八月一日
去。若閏下,明第二位。住日多少皆不定
故。閏月二日結者,百十九日住;乃至閏月三
十日結,則九十一日住,故云轉少也。越閏過者,釋上漸少所以也。若五下,即第
三位。既不涉前閏,故唯三月。五月一日結,八
月一日去;乃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準
疏此有三句,或有安居隔一月,自恣降一日;或有安
居隔一月,自恣同日去,
如是漸減,乃至安居隔一日,自恣同日去。
三閏七月中,初標
閏。從下,列釋。初三月住。四月十六結,七月十
六去;五月一日結,前七月盡日滿,閏月一日
去,故云未至閏也。五月下,明第二位。五
月二日結,至前七月盡日始得八十九日;故
須跨過虛月,取八月旦一日足滿,明旦出界
,乃至五月十六結去可知。
疏立二句,或有安居隔一日,自恣
隔一月,乃至安
居隔十四日自恣隔一月。餘下,指廣。今見《業
疏》如上略引。《義鈔》文逸。
分房法中。三時分易,
西土常儀。將恐保著生常,不思厭世;薄情遣
滯,莫先此法;東華不爾,故所絕聞。或共止一
堂,頗符水乳;或別房各住,而不異俗流。且君
子安遷,小人懷土。況出世高逸,反更守株!致
使聖訓空存,行儀永墜,嗚呼!
制緣中。初明主心
局狹,簡於客舊,故致嫌責,以為由始。佛下,明
制。舊住自知,但令客看;目見好惡,則息諍情。
行法中,初文。具五法者名為五德。上四約心,
名為通德,通一切故;第五約事,名為別德,隨
事各局故。順己無黨故不愛,違心無憎故不
恚,達教無疑故不怖,知機適變故不癡。知可
分等者,或約人論,大僧為可,惡比丘及沙彌
為不可;或約處者,房舍為可,眾處不可;更總
為言,必須通解分法始終,方堪差舉。羯磨下,
引法。可解。
次科,初五德唱告。下明眾僧集物。
隨己所有,並持入眾;唯除床榻臥具等。
三中,
初數知房舍。經營主者,或彼剏造,或復修治,
任意選取,以賞勞績;〈鉢器篇〉云:營事比丘房
成,與房住九十日一移等,餘廣如彼。後下,二
依次分與。若有下,明人少房多,再三分之。故
下,明更分無用,故令留置。問:既隨所樂,可取
先所住處否?答:必取先住,還因分得,理應無
過。然本教意,恐著住處;苟能遷徙,節己稱法,
在人為之。若惡下,三明簡人。時下,四示嚴制。
問答中,初難者。律制行食不得偏饒上座;不
同分房,故用相並。答中,上二句明食味均通。
下明房舍局定,二義反之,初明好惡已定。反
上平融也。好惡可會。美好不同者,好中復簡,
謂好相多別也。限下,二明時長,反上短促也。
次問中。以現前僧物,好惡亦定;復是別屬,理
應任選;而制參取,故躡為難。舊云:先以施物
好惡相雜,然後書現前人名於籌上,使不見
物者投之於上也。答中。現前者須通二種,如
盜戒中。等分謂平等而分,此句反房不等也。
通有一分者,以望未分,未成別屬,此句即反
房非通有也。投策即擲籌,言之變耳。
餘相中,
《僧祇》三節,初明小眾可否。若房下,明重分。若
春下,明三時緩急。夏房專為治事故與。春冬
更兼受用而與,故云具通二與。
《四分》亦三,初
明客來不移。同上可見。若分下,簡非處。若有
下,明預定。律因諸比丘見阿練若好窟,念言
當於此安居;後餘比丘見已,亦如是作念;至
十六日共至,住處迮狹,佛聽先作相者住;即
書云某甲欲於此安居。詳此,似非分房;應是
山間嵓窟庵舍孤立之處,可自標定;必是僧
坊,自行分法,理無預占。滅名去者,恐妨後人
故。滅即除也。
三明作法,設教中。標云四種,對
首本制,常途所行;餘三緣開,心念開無人,忘
成開非心,及界開奔赴。
對首中,前安居。標云
通諸界者,謂作法自然;或聚落蘭若,或僧坊
俗舍,並通安居故。今下,標今立法。
出法中,初
具儀。二示法。準疏分八。初句告所依,證無餘
想也;我某甲者,簡非他也;依某處者,定所標
也;前者簡中後也;三月者,通餘一月為開制
也;夏者,除春冬也;安居,簡遊行也;房舍等者,
料理資緣也。三說者,表無謬濫也。上出本律。
次引《五分》續成對答。彼人即所對者。莫放逸
者,誡勅之語。答受持者,言議往返也。後以義
加者下,引本宗《五分》並制依人。準牒詞中,意
令專奉。今多但誦三說,不道餘詞,準理應成,
依文為善。
改轉中。前文且約一相以明;處既
多別,故須隨改。料理之語,唯局僧坊,不通餘
處。不下,斥非。彼謂通依一國一城,則處寬易
護。然束約攝修,唯狹彌善;如上引律,起不礙
頭,坐趣容膝;安有畏失而通一國乎。恐無知
倣習,故須指破。
初問。答中有三,初通示制意。
前人下,別列三世。若下,反彰違失。若據安居,
攝靜修道,反令營事,全乖教本;後賢有智,宜
求斯旨。
次問答中。五種持律,且約誦文多少
次第。然前四種通須解義,曉達持犯,方可依
之。
推究中,初句徵。《五分》下,釋;初引《五分》制法。
有比丘者,即緣起也。乃下,立制。往彼處者,明
親附也。若房下,明遙依也。若已下,明往返遇
緣隨結成者;請法因緣,非心慢故,準下還成
前安。次引《四分》制犯。罪相階降,在文可知。
中
安居,初標。律下釋有五節,初句指律。有名者,
即增三云前中後也。無法,即犍度中但出前
後二位也。世下,示古。然下,義立;初二句準增
三之名。謂由有三時,故列三名;以名顯時,故
云分明。次三句決犍度義具,故可例立。注引
鉢量律文,但出上下二品,與今頗同。應下,出
法。既約山嵓,故除修治。必下,縱古。注羯磨,依
律但出前後二法。疏中所謂莫不望前並名
後故。
後安中,初標。於下,釋。初句定日。同下,指
法同異。
心念中。注示開緣。當下,明儀法。住下,
令改轉。
忘成中,初釋名相。身已在界,不憶加
結;佛開成夏,故云忘成。律下,引示。律中四法,
次第相由。故指心念為忘。必忘對首,例亦同
開。故知下,準決;初示文局。以律本緣開外來
故。必下,顯義通。但約要心,不局內外。初明舊
住有要亦通,下明外客無要反塞。言為事者,
別有所務,明非要故。
及界中。疏云:界者入攝
僧界,園者僧伽藍園。此須料簡,
若藍狹界寬,及藍界俱等,並約界論;或藍寬
界狹,或復無界,則約園說。律據僧坊,準通俗
舍。此收四種,疏云:園界兩所,足有雙隻。問:隻足尚成,何須雙足?答:律因緣
起隨機緩急,先雙後隻,次第開之。既約隻成,
雙則無用,所以文中但言一脚耳。下指廣者,
疏云:所以一脚入界,明相出成者;以怱切不
暇,開不結成。又問:雙足入出,成敗相對;未
知一足入出,得例前不?答:要須兩足出界辨
破,以利勝故;若一出破,一入不成,皆損行人,
不名開制,大有理也。
次明分齊。即前四法,約
時處人法四位總收,使無通濫故也。初約時
者。謂上四法通前中後,一時有四,成十二也。
次約處中。自然作法,並通安居;各有十二,成
二十四。又約人者,五眾各有二十四,則成一
百二十種安居。約
法中。上文四法,既通三時,不勞此位;然對異
說通局不同,故須重簡。初明對念。通三可知。
後明忘及,初引異解,初解局開前後。注羯磨
中亦標此義。又下,次解局開後夏。並下,結斷。
今準祖意,並通三時;隨日結成,隨滿受歲,義
無抑塞。乍觀兩解,從急似善。然律本中但明
四法,不簡初後,故云並非等也。問:忘及二法,
為加法否?答:準疏亦須陳詞,但夏成在前,加
法在後,不以加法為結之始。疏云忘等直得,
後用加法何為?答:制開義立,何得不有。
四遇緣中,二科。據論受日,合在法附;但出
界逢難,失不義同,故此明耳。
初引律開,即開
二難;初總標。梵下,別釋;初釋梵難。略舉婬盜,
餘事準知。地有伏藏,容生盜取。二下,釋命難。
佛下,示開。
次詳定中,初科,初句牒前。從下,正
斷為二;初明求處,約心以明成破。若得下,二
明得處,約緣以辨通塞。法隨身者,處有前後,
法仍相續故。出界便破者,亦據越宿。結成後
去者,法既隨身,不必作法;但望所至之處,立
心止住,名為結耳。須緣及法者,緣即難事,法
謂受日;反無緣法,破夏何疑。
文義證中,初科
引文有五;《五分》:食不足者,道緣闕故。親戚苦
樂者,苦生憂惱,樂恐染著,皆妨道故。《十誦》下,
合示三文。《四分》亦爾者,即如上引牧牛人等
五處隨去也。《了論》中,初通舉八難。同說戒中。
疏下,別釋二難。不云下二句,通結諸文。
次明
決中,初引文決。《摩夷》即《母論》,正言摩怛理迦,
此云本母;故《注羯磨》云:《毘尼母》云移夏不破
安居,諸部無文開是也。《四分》下,準義決。三律
移夏既得受衣,成夏明矣。
雜辨中,初科。忘不
受日者,以《五百問》中有此開文,故問以別之。
答中,初明開者。此實迷心,故開憶悔。必有濫
託,則非教意。一坐下,示制。以教太緩,故須限
約。必過三悔,縱實亦破。注示憶悔之相,即返
界者,疾還本處受日往也。
遇難中。疏云:當日
出界,遇難經宿;必有斯緣,無文開得。此謂有
事無文,故須明決。答中。由文義俱無,故取人
語。高齊即北齊高洋,簡南齊蕭氏;爾時大興
佛教,置昭玄司,立律德十人以統天下僧尼,
號昭玄十統。問:既無正量,何得從人?答:諸師
所評,準前移夏及受日遇難不來不失等文。
必專守護而非心過,情是可愍,故準開之。疏
云:高齊十統,並懷慈濟,通僥倖故。悠悠慢犯,
失夏何疑。
明會夏中。恐謂安居必身在界,不
開明會,故須問決。答引會衣,例同會夏。彼律:
衣界不立勢分,故須身分入內方成。
藍界寬
狹中,初明依界有二;初至明出破夏,明別依
成失。二跨取後文若根本下,明通依不失。由
本結時不知別界,故通彼此。若依下,二明依
藍亦二;初明藍寬界狹,或藍界齊等,明不失。
以有界處本須依界;今乃依藍,故須注顯。若依界內下,二明藍狹界寬。或依別
院別房之類。小界亦爾者,如別結一房,依房安
居,出門即破。皆謂下,總結。言兩失者,依界依
藍,各有一失一不失。即約本心有違不違;而
非明文,故云義張也。法界多寬故緩,房處從
狹故急。必有行人棲止大界,自意依房;捨緩
從急,彌符教旨。
遇緣去中。二難,即命梵為己
緣,破和即為他緣。律中,本處因我住故破,他
界因我往故和;為害事重,故並開之。諍見僧
壞,西土多然;此方罕有,故云希也。
受日逢難,
引文中,初是親緣。若下,即命難。律文佛判並
言得歲。同上親留,故云同前。
義決中。在文尤
緩,恐致妄行,故須準急。初正決。二引證。可知。
五中,迦提分三;初明時限。比謂無衣常開一
月。二釋名義。引論翻名,注文釋義。三指廣。問:
下篇既廣,此何重示?答:若論受利,雖自恣後;
然所獲利,全由夏功。又彰夏時四月制開分
齊。又此論無衣,後約有衣。若爾,有衣受法,此
何不明?答:行事次第,合在自恣後故。
解界中。
此章來意,為破古執以息後疑,非關夏限,故
曰因明。以〈迦絺犍度〉中云:安居竟,有四事應
作:自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德衣;前引《母
論》亦然;古師據比,故有妄釋。
引古中,初出
彼計。疏云: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
界,便失夏也;以失所依,即日雖結,亦不成就;
故文云安居竟應解界,未竟而解,故知非也。
此下,難破有四,初斥妄。律下,二顯正;初牒律
文。為下,示意。但文非明顯,致令錯會;故準《十
誦》德衣之文,方決疑壅。廣下,指彼三十五云:
夏竟,眾多僧坊共結一界受功德衣已,捨是大
界,諸比丘皆名受功德衣否?答:一切皆得受
之。又下,三引證。舊記云,指首師《律疏》。本非為
夏,乃顯別有所為;文雖不示,義應同上。古下,
四引難。古人云者,已為前代古德難破,今引
用之,疏中標云有人言是也。前引律云安居
竟應解界應自恣,二文不異,故引相並。然律
通三日自恣,十四十五未竟皆成;及中後人
隨前自恣,住待日滿;用此相並,明知解結非
破夏矣。文兼等者,不竟解結若云破,不竟自
恣亦應破;自恣既不破,解結云何破!上句示
文同,下句明義合;破則齊破,成則俱成,不可
偏故。疏又難云:如在攝衣界中,護衣緣故須
解,亦應失本所依,即日明離;然未經宿,不說
離衣;夏亦同此,何得即破。
今
解中,初二句判定。但下,明前後寬狹,初生起。
若下,示相為二;初明依界前狹後寬。《僧祇》:避
難界,縱廣三由旬。問:先廣後狹,為依何處?答:
準下自然,亦應依本。從狹彌勝。若下,二明依
藍。疏中,又有師云:自然中安居已,結界受日,
失本自然,亦破夏也。難云:本依自然,結夏尚
成;今結作法,牢強於本,何得云破!以不離界
故。此不標古,直伸今意。初明後狹。若下,明後
寬。二緣即有難無難也。
受日,敘意
中;初敘開。必下,明制。妄下,顯過。西土施物,多
依夏數;北地亦然,故多此過。可下,生起。
標
分中,初列三法。下分三科,通論上三,故云總
分也。
初科。標云三種者,即上三法開別合眾;
或是七日半月一月三位,則合別離眾也。
對
人中。引《十誦》二問,明所依處及所對人,制行
受日不離當界。須從五眾,各局為言;比丘通
僧別,餘眾唯局別,不行月法故。
次科,易見。
三
中。古執三種次受,不得前後;今此反之。須知
古師執法,故不許差;今師義緣隨緣即得,故
不同也。
釋疑中。即古所計,疏云:昔人云:先受
七日,後便十五;以文云受過七日法故。答中。
道謂口言,方俗之語,使人易解。三法半倍,半
月倍七日,一月倍半月,故知文牒倍過之過。
相攝中。以眾法是強,別法為弱;強必攝弱,法容
隱顯,故有此門。初科,先敘用竟,顯非所論。若
七日下,正示相攝;初立義。由下,釋所以。律下,
引文據。
次科,初正示。比下斥非。上且從古,
不顯今意。疏中標有人言,後正解云:今解不
無此理,本是一緣,不得有長短二法,可如前
判;今前後別緣,各依受日;前法被事,
事未是息,何得失法?如為患事,須服酥油;兩
緣未差,口法隨在等
對緣八門,初門,通明中,他緣
分二;初明如法。若下,出非法。言妄數者,非緣
受日,法乖夏破,不成歲故。引證可解。然但失
利,若上中下座,則不可亂;《內法傳》云:凡破夏
人,但不獲利;豈有昔時受敬,今翻禮卑;習以
成俗,本無憑據雖非明文,於理為允。
私緣亦
二,初明是。若為下,出非,初明多種惡求。縱下,
明經營善事。雖為三寶,而覓利販賣,亦成非
法;指廣如後,即下五中初緣,或是中卷販賣
戒。
三寶緣中二,初引文示。準此下,以義決;初
明如法故開。大寺者,簡非自己。諸處者,通目
三寶。若自下,列示非法。則有四別,初受雇;及
下,為己;或下,為俗;縱下,為僧。並下,通結四種。
第二緣中,初定是非。總下多相,不出此三。病
中兼收遭難,受戒布施興福設供問疑請法,
並是生善;懺悔即滅惡。《四分》下,引緣相;《四分》。
且出三種,如後具引。《十誦》八種。興福者,造井
橋梁,博施濟眾之類。若遣下,即能請有別。《四
分》遣信聽往。下云《十誦》寬於《四分》,即此文也。
若中下,明所請量時。
三中,初引律。餘下,義定。
父母恩重,大臣勢力,故雖不信,亦聽受往;餘
人反比,故簡有信。生福是事,信樂即心。有力
生信,謂已有道行,力能迴邪;前雖無信,義當
拯救,故開往也。
四中,初如法。又二,謂
受法及直去也。今下,二斥妄行,初出非。雖為
衣藥,而悋己外求,故云妾也。準下,例斷;初斷
乞衣。過知足戒,三十中第七戒。實因奪失,現
闕三衣,不許全受,故舉為況。今則下,顯過。捨
制謂闕法服,取聽謂積長財。必下,明通許。乞
衣即第六戒。次斷求藥。自乏、處遠,須此兩緣,
方入開例。
五中,初引文。因我鬪者,能生諍也。
須我和者,能滅諍也。然下,義評。別顯往和,令
依受日。初句是縱;約下,即奪。謂前緣無準,可
依直去;事必有期,何妨受往。律雖令去,不云
受日不得,故云無正斷也。
結斥中,初引別文
通證如法;律文初向明制。除下,示開。衣鉢
等者,釋上餘因緣也。今下,遮妄;初斥求乞,上
明事虛違法。縱下,示事實亦非。乞衣戒中,若
遭奪失,直令乞衣;若乞五穀,皆結吉羅,故云
律結正也,如〈釋相〉所明。或下,次斥邀請。如今
吊喪賀吉問疾詢安,書疏往來,意令召命之
類是也。律下,證非。同《十誦》者,如上八緣。上來
五緣,總括律文,諸緣皆足;但前後不次,今為
隨次引之。一者,律因波斯匿王邊國反叛,王
領軍往討;王所供養佛僧衣被飲食所須之
物,不信樂大臣便奪;諸比丘欲往白王,路遠,
佛開受日。一有比丘誦六十種經,為求
同誦人故開受。三、匿王往討邊國,不信大
臣欲鑿祇桓通渠;比丘欲往白王,亦聽。四、有檀越請比丘欲布施,比丘自念彼處
遠,不得即日還;佛未聽有如是因緣得去,諸
比丘白佛,佛言聽受七日去。不應
專為飲食,除餘因緣。五、他處比乖請懺
殘。六、比丘尼請懺殘。七、式叉請懺悔更受戒
、若受大戒。八、沙彌請受戒,沙彌尼請欲受
六法。九、不信樂大臣欲相
見,若有益無益聽去。十、有信樂大臣欲相
見,若病、若憂惱事、若為利益。十一、不信樂父
母欲相見,若不信令信、若惡戒令持戒、若慳
教令施、若無智教令智。十二、信樂父母請欲
相見,若病、若憂惱事、若有利益。十
三、有母請相見。十四、父請相見,兄弟姊妹、及諸親里知識亦如是。又云:若為衣鉢坐具針筒乃至藥
草,至七日應還。時有比丘在
住處,見有比丘欲破僧,念言莫為我故破僧
耶!白佛聽去。二見尼亦爾;三聞比丘。
四聞尼,亦爾。五有比丘於住處安居,聞彼比
丘欲破僧,自念我若往呵諫,必用我言止不
破僧;又念若自往或不用我語,我有親厚能
止彼諍事,我當語彼令止破僧事;佛聽以此
事去。六聞尼亦爾。又上
五中,第四為自;二三為他;初後通自他。
離合
中三,初立義。一日已去,是七日緣;八日已上,
即半月緣;十六日去,即一月緣。七日合者,疏
云:若俱三日,或復三減,可同七日,彼此兼用。
如一是八日,一是二三日,可合受半月。疏云:
或張王各是七日,不可合用羯磨半月;以事
是別人所行,止得前後受七日。一是十六日,
一是二五乃至十日,得合受一月。如下,二引
例。銜,含也。應下,三出詞句。通僧別二法用之。
懸受者,謂前事如法,期限已定;但時未至,預
先得受,過日方用。初示如法。所為緣現,顯非
濫託。必下,遮濫;初敘非。由下,出意。事非的實,
聖教之所不被,故云不相授也。疏列四過:一
不可倚傍,二本無實緣,三不知期限,四妄
受僥倖。
互用,正明中;初科。準疏,古師不分
本異兩緣,例得互用。今意不爾,如文所明。前
明異緣不合。必下,明本緣開得。《十誦》因比丘
受日到聚落中七夜未盡,作事未竟,來還白
佛,因聽餘殘夜,白云:我受七夜,二夜已過,餘
有若干夜往彼出界。即知本是
一緣,故云非謂異事也。
次科。望三寶則通,對
餘三寶為塞。如本作釋迦,後作別像,雖同佛
事,非本所期。法僧例此,在文可見。
後一家中,
初明塞。若下,顯通。如但受彼請,不定別緣;通
標諸事,隨為作之,故云準心等也。
釋妨中。恐
疑異界不開,故有初問;或謂僧次非的請,故
有次問;或疑捨請非我緣,故有後問。
二請者,
即僧次別請。
後云僧次應得者,以施家心漫
故。元即本也。
重受中。昔解者,疏云:有人言:安
居立行,修道為宗;緣急開三,以濟時要;何得
重受,無此理也;故《十誦》中,為破僧聽受一七
夜,不得二七夜,乃至三十九夜已,破安居去,
此明文矣。開三法者,
不許重也。差不成者,不許前後亂也。彼謂必
須先受七日,次受半月;縱七日緣,亦請半月;
一月亦爾,三法用足,或有急緣,破安居去,更
不開也。比由不曉受日從緣,作法據實,故有
此判。
今解中,初科,初句判定。次二句指廣。疏
引古難云:修道務急,何得制住!必有緣來,隨
意開得;又今難云: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已,後
有三寶要須經營,何得不開!明知亦得。但下,
正立又三;初申理。由受日法,本為緣開;緣
求法應,何有限三不前後也。故知昔人全迷
教意。故下,二指證。二十餘者,如前所引。且下,
舉況。文亦如上。
引證中,《五分》一切之言,豈局
一番耶?
《十誦》中,初破執不聽二七之文,初引
文。列多緣者,如上興福等八種。自為如衣藥
等,為他如受懺等。謂下,釋通。古師執此以為
明據,故須決破。雙牒者,別緣加二七夜,是非
法故;疏云:彼受日法,但有二位;對首七夜,何
得重加?故不得二七夜,不妨前後去者亦得。
若下,破執和僧文。如上已引。初縱彼計,故云
似耳。由似是故,致令誤解。然下,是奪。不請文
者,彼不遣使,亦開受往,同上《五分》;《四分》一一
遣信別請,即是急也。此中且約寬急相並,以
彰不局。疏釋云:和僧用二法已,破安居去者,
受法依限,前二有期故開隨受;既用法盡,和
滅難期,知用何法往彼和也;理須破夏,是所
開故。重下,斥彼所據,令須依理。
《五百問》中。文
理甚明。疏云:此卑摩羅叉口決,其人翻《十誦》
者,既有此通,義無疑矣。
《了論》得
受者,謂得開重也。疏解中,《業疏》引云:雖請七
日,事竟不還,破安居得小罪。若事未了,極得六
夜,第七日還,至八日更請七日;若
後仍不了,更請七日等。此下,指人為證。真諦
即西印土優禪國人,梁陳二朝至此,廣有翻
經。寧下,責其局執。一隅者無通變也。壅,塞也。
佛化本通,固執乃塞。
親聞中。大唐之世,玄奘西
歸,那提同至。勅詔祖師同預翻譯,因得備聞;
中國之法,足為明據。故引示之。下文指廣,如
上略引,餘更如彼。
長短中。三位極限為長,一
日八日十六日為短,中間長短可知。文中唯
明七日短緣,長易知故。半月一月,例準同之。
律下,引文示。立下,申所以。若下,釋疑。但約緣
長,不必路遠。
僧尼中,初文。僧法可知,尼中不
同,故須簡別。《四分》、《僧祇》明文可了。不云多者,
不明餘二也。
次科,初出濫行。《四分》下,判非法。
三中。文敘二義。別緣者,簡非眾故。必有長緣,
事須前往,或容返界重受七日;或比難緣,義
通直去。
事訖中。疏引古計云:事訖不來,夏亦
不失,以法在故。今師不同,如文所示。初示所
以。施猶用也。問:事訖即謝,返界路遙,中途經
宿;無法隨身,應須失夏?答:法託緣生,緣謝法
失;本期還來,未及本處,事猶未息,故非失夏。
問:事訖法亡,或緣未竟,期限已滿,約何明失?
答:《四分》、《十誦》日夜兩別,如後自明。《明了》下,引
證。《十誦》不許者,前云:中路聞死反戒八難起
不應去等。《僧祇》同者,前云中前和了,中後即
還等是也。
正加中,心念中,初文。本是對首,以
無所對,故開心念。初明開緣。獨住等者,等取
蘭若、遠行、長病、飢時依親里,五緣。並約
無侶,有即不開。故下猶須相待。若界下,示非
法。即成別眾,人非所收。若待下,明如法。
次科,
初指上開。若下,正示告法。十下,遮濫。有執此
文,謂通互對等故。然此且據七日為言;羯磨
月法,不通餘四;前文但簡尼眾,準理沙彌亦
然。
指沙彌中。下亦不出,還指同僧。
對首中。受
法分五,初求他審諦,二述己情懷,三標期無
濫,四牒事非虛,五期還奉制。
簡辨中,初科。
云準羯磨白者,即第三句緣本詞也;不無加
減,對之可見。
次科,正明中,初立理。不下,簡
異。世凡論病,七日則轉;藥不加病,故限七日。
次科。疑者云:病轉可爾;不轉過日,法應隨在。
住猶存也。答如論者,即多成《了論》,如四藥引。
問答中。並由昔世妄行,故特辨示。答中,初句
義定。此唯約第七夜為言,非謂不兼前六夜
也。以下,釋所以。文明七日,餘二準同。又下,止
非又二;初正斥妄改。亦下,因斥濫用。曇諦羯
磨後隨出事訖法,有昧教者輒用故。問:兩宗
失受,同異云何?答:失法則異,破夏乃同。《四分》
受日,日沒即失;《十誦》受夜,夜盡方謝;及論破
夏,並約八日明相為言。疏云:第七夜分明相
未出,自屬前夜;明相若出,即屬八日,制七日
夜須及界中,又云:《十誦》亦及七夜返,還同《四
分》,有何異耶?問:諸律立法,差別何相?答:《五分》
三品則同《四分》;《十誦》有二:一七夜法,二羯磨
三十九夜法;《僧祇》亦二:一七日,二羯磨事訖。
是則別法咸同,眾法時異。文指後篇,尋之可
領。
眾法,示緣中;先出今意又二,初示緣同者。
即前三寶等五種,故律受七日中備列已,半
月一月並指如上。但下,明限異。此明前緣,眾
別並同;日限長短為異。不同下,次斥古非。彼
以短緣而加長法。疏又云:古師用七日已,後
有短緣,受月為非,令破夏去。故知有二古解。
此下二句正斥。上句謂結業,下句即違教。餘
下,指前重受。
立法中,通標四家。此與諸文差
異,故須委出。疏序云:或單翻出,或依律文
,或準義用,或引緣據,至受日中云,
初師加乞,二準覆藏,三準六夜,四云近
世諸師不加乞詞。用此二文,對鈔又別,
如下自見。
指二家者,應是鎧願二本。初鎧
本。先出乞辭云: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受過
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
來此中安居。白及羯磨同今鈔中。疏云:初
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僧法,此古羯磨是也。
次願師本,其文已亡。疏云:第三人,但準
六夜,乞法牒緣誦事並盡。意詳乞法同下光本;白及羯磨,唯第四
句中加云: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
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
居;故云誦事並盡。
第
三師中,初三句示彼所立。疏云:
第二人雖著乞詞,準乞覆藏兩遍牒事;時到已前,增加乞詞;忍聽已後,略事而作;
羯磨亦爾。此方全依曇諦舊本,今略引之。
乞云: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
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
還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若一月日羯磨,願僧與我比丘某甲受過七
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慈愍故。正加中。
白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過
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
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
一月日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
羯磨,於第二句緣中牒乞詞;下加
本事云: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若一月日羯磨。舉下,指過;初
生起。前二少見,不在評論;此既盛行,須知過
失。今下,正示又四;初敘今意以彰昔非。內,猶
入也。律云下,據文斥。又下,取例斥。止下,勸依
後法。
問得否者,為破古解。疏云:有人定判依
受夏破是也。答言無失者。疏云:增乞減乞,各
有所憑;羯磨大途規模在故,依受不失。
第四師者。疏云:近世諸師不加乞詞,依本
直誦。舊指願師本者,且願出
北齊,則非近世。問:前四中不列曇諦本者?答:
同光師故,不復出之。問:既除乞詞,羯磨緣中
應無正陳本意?答:疏明古師立緣增減,謂受
日無乞,闕第八緣;祖師難云:受日無乞,豈不
須告!準此,合行事時,受者應具儀至僧中告
云:比丘某甲欲受十五日出界,為某事故,
還來此中安居。白已,方可加法。
一月法中。不得雙誦者,以律本中不別出法。
於十五日下,連書一月;翻譯省文,意令隨改;
往往愚者依文謹誦,故此遮之;疏云則四十
五日故也。疏又問云:受一月不云過半月者?
解云:七日別人,餘皆眾法;但云過七日,明知
餘二俱白二也。又云:若受半月,數日滿足,以
加法云十五日故;若受一月,則隨大小。私謂,
若從初一受則可隨月,或中間受而遇小月,
如何數之?準亦依小得二十九日,以受月故。
三料簡中。通明受日安居
差別之義,故云雜也。
初科。夏熱即餘緣,此且
略舉,餘例開之。須同緣者,牒事便故,異緣不
得。下指所出。然與《四分》受戒頗同,亦可例準。
依處中,依界。可解。
依藍中,初文。即前云:結夏
在前,結界在後,故云先無也。二界,即大界戒
場。言離衣者,此據作法攝衣為言,自然亦不
失也。
次科。云本結者,明先有界也。言佛制者,
比丘住處,佛制必先結界,制令依界明矣;伽
藍有緣未及結界,或依村舍等處,可依自然。
若僧坊有界,定須依界;今人行法,有界之處,
令依藍結;則餘場小,往返無妨;意謂依藍依
界,隨人所欲,反謂此文是順古義;後學無知,皆隨盲導,何可救也。言却
縮者,捨寬藍,從狹界,得教意故。下指廣者,疏
明先本無界依藍結者;後云:立心行者行護
從急;若後作法遠於自然,祖依自然分齊;既
無緣難,不可後開;若結狹本有說依新,意以
安居隨本自然為定;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
居隨處,不要加結。
𥾅指中。
點上所判。講者因先諸記妄云順古,便云此
是斥古;妄上加妄,此妄何窮!且鈔文前後義
評義準,其言非一,豈非文者皆不取耶。
釋自恣篇
釋名敘意,文自詳委;行法通塞,須略示之。
謂人該五眾,法別三階,時局夏竟,處通二界;
餘在文中。言宗要者,若論眾同之本,攝僧大教;
此同說戒,即法為要;若治惡挫慢,清心增善,
眾行中最,即行為要;若律論廣博,眾說繁累;
撮錄時用,以成此篇,即文為要。三釋俱通,後
義善尤善。
自恣意中,初科,上二句,躡前生起。
俗中以十日為一旬。人下,正敘來意,又二,初
敘意。妄情外騖,無始慣習;不自反照,故多迷
己。縱下,示名;上二句,標。內下,釋。初二句,釋上
縱宜己罪,即明白義。誠心露過,故曰內彰;屈
身坐草,發語求誨,故云外顯;即三業也。玉病
曰瑕,人病曰疵,並喻於罪。身下一句,釋上恣
僧舉過,即彰恣義。故下,結名。
引證中,初問起。
使下,列釋。四義,並以故字結之。不孤獨者,三
業憑他,不自有故。苦言,即所陳詞句;以自述
己過,使眾聞故。初即明制相依,餘並清過;二
句有已,四即無犯,三通有無。又初後生善,
中二滅惡。
制夏末中,初科,初句徵。若下釋,又
二;初敘不前意,上明來集之心欵,誠也。要,制
也。若逆下,彰前舉之過。逆,謂未竟而先舉也。
故下,二明須後意,初句重牒前徵。以下釋,初
敘將散。方詣,謂所往之處。必下,明立法。不獨
宣者,多迷己故。障道等者,顯須悔故。故下,結
意。
次科。律論皆云竟,證上彌顯。論中持戒律
者,是遵制教;及諸善者,即依化教;化制無違,
故云皆不毀等。
遮濫中,初二句,正名。非下,黜
謬。昔人應以賞勞五利,開破五戒;是任意毀犯,
而立其名。此下,示意。
開章,標列中。言緣集者,
謂定時簡人,竝須合教,方成法故。雜明者,料
簡釋疑,非一相故。
時節,含閏中,初明閏四五六
月。七月十五日,且約前安居人;中後結者,多
隨前坐,故不別標。不依者,謂先結後閏,具如
前篇;此即隨竟自恣,不局時節。若下,明閏七
月。非前夏,數滿者,此據中後者多;必前多後
少,亦隨前作,住待日滿耳。
增減中。減前二日,
增後二半;猶不去者,開強和合,一同說戒,故指
如前。
延日中。律因諸比丘安居,精勤行道,得
增上果;恐往餘處,不得是樂,白佛;因令作白,
增益自恣。白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僧今不自恣,四月滿,當自恣,白如是。
詳定中,
初定無難;若下,明有難。初中又二,初引文以
定。初云律中者,即〈自恣犍度〉云:諸比丘欲十
四十五自恣,佛言聽。次引急施者,初句通指
一戒;次句別指戒中釋衣時應畜文,彼云:若
自恣十日在得急施衣,事已,至一月五
月畜;乃至明日自恣應受,一月五月外,更增九日;此明十六自恣,合上犍度
三日明矣。引〈增三〉中,律云:有三種自恣,十四
十五月初日。律云下,正定。此亦犍度中
文。雖通三日,前二非竟,不符文意,故取十六
也。律又下,二釋妨,初引文。此出〈尼犍度〉中,恐
人固執,故須釋通。此文且約處遠為言;準理,
須云僧十五日,尼十六日。又尼近處,不勞隔
日;如下文中,雙出二法是也。此下,正釋,初二
句釋通。言相依者,疏云:僧須在前自恣,白眾
治舉;既犯清淨,方合受尼故。及下,示通局。文
既通三,今取十六;亦非專必,故云一期。克,猶
約也。恐無知者,前自恣已,出界破夏。今世多
然,為過斯久;封懷味教,聞之不行,深可悲矣!
人是非中,列三種人。初先結後破,二一向不
結,三結有中後。恐疑上二不可同法,故此辨
之,通成應教。文中,初明前二種。《四分》下,示後
一種。但云後者,義必兼中,亦約望前通名後
耳。
方法中。標云三人者。對法,即眾法對首心
念也。
僧中又二,六五兩分。初中四門,對下五
人,唯第二門,差五德法,雙單有異;餘三竝同。
緣起中,初科為二,初示人法分齊。當下,正明
緣相,有四,一作相。各下,次敷座。準餘法事,床
席兩通;獨此自恣,淮局席地。律下,三布草。
上二句遮非,下句示法。不在座者,謂所坐席
處。不在地者,為護身衣,須以草藉。應離座者,
捨席就草也。然不許在地,義須草上;而
文中不明,故引《五分》以決。竝下,四修敬。
次科。
指同前者,即諸偈詞,及唱告言今;言布薩處,
竝須改之。然行事之時,須知次第。至於說清
淨妙偈已,即須梵唄,散洒華水,亦須供養。梵唄既畢,說傳
香偈已;上座即敘事告眾,選擇德人;後秉差
法,方接下科行事。
小眾中,同別二法。同法者,
既唱出已,至僧自恣竟,鳴鐘召來,依次坐草,
對五德自恣。別法者,送籌入僧已,口差沙彌
為五德,餘事竝同僧。
五德中。標分二者,其五
人法,跨指略法之後,欲彰差法之異。
簡人中,
初科,上二句雙標。謂下,別釋,初五德中。上四
通德,如前篇分房中。下一別德,初約人釋;破
夏、不結、前後等人,並應自恣;三舉二滅、抱過
不露等,名不自恣。次約時釋,三日是時,餘為
非時;增減難事,並須曉故。三約法者,一廣六
略;觀緣緩急,並合宜故。疏云:眾雜是非,染淨
同住;無宜枉濫,坌污僧倫;知時、知法;
非人不顯,故須之也。律下,明次五德,初列五
相。一一相中,是非相對。言知時者,與上何異;
上是時節,此即時宜;謂量僧和諍,可舉即舉;
疏云:舉過靜諍,無不和順是也。意下,隨釋。初
句釋初德,次句釋第二德;欲下三句,釋第三
德;故下二句,釋第四德;愍下二句,釋第五德。
五中,上二是智,能觀量故;次二是悲,皆拔苦故;
後一是慈,以與樂故。又第四是口,餘四並心。
此謂各人自具二種五德。問:既具二五,何以不名十德耶?答:罪事別故,
通局異故。若爾,今云五德,從何得名?答:用分
通局,義有兼正;約事就局,從正為名。
次科,初
徵。二釋,為三,初點本宗。但令差人,及羯磨中,
唯牒一名,故云不了。次示三律並差二人。注
釋多人,謂二對三對;作法差已,隨對起復,互
相替換;始終二人,非謂齊作。後引三千,正明
所以。僧自恣竟者,即同《十誦》,下不用之。此中
但取差二之意。
三中,初斥專執。謂逐人差也,
以見本宗差法,單牒名故。未通諸部者,即上所
引也。又下,次斥輕易。今時皆爾。況復庸愚,空
無一行,妄充僧命,輒號五德。名存實喪,豈不
悲乎!十下,引證。下座來向者,臘高德重,不可
勞動故。
差法中,初科,前明簡德。文令上座差
選,或堪能羯磨者,隨作亦得。不下,定處。由世
濫行,故須指破。
次科中,初明索欲。餘諸羯磨,
通傳欲淨;獨此有異,故須別出。此下,示部別。
《僧祇》等律,並不開故。問和中。且約通答,後顯
別答。指如上者,即〈羯磨篇〉。
五德行事,和僧中,
初文,前示威儀。今時多在僧前,禮已和白。不
應下,遮非。
次科,初示別答。若下,指通答。
行草
中,初科為四,初示所出。如前所明。當下,二令
預辦。人別一剪者,意使各敷,恐相連布故;當
用一握,長二尺許,剪已束之;須令展布,可容
一坐,即為準矣。至下,三明次行。上座跪授,餘
人不須。各下,四明敷布。於座前者,即所坐席
外地上也。注文。有云:重囑預覓。或云:定是預
覓,何必重囑?今謂此文。注上敷草;謂若至五
德唱已始敷事容倉卒,眾復稽遲;故令受已
前敷,待唱即坐;有不依此,特注示之;辨,謂布
草備擬坐處也。
唱告中。就草座者,告令即時
離本座處。偏但等者,囑後自恣,具儀致敬。注
令從之,非謂合眾即皆互跪;下云:見五德來,
方從座起;故知爾前,但坐草上。人多錯解,令
眾疲極,迷文故也。問:所以須坐草者?答:自恣
一法,異餘眾事;由是露過,求他誨示,必現卑
遜。褥席坐具,不以𭣋藉;屈身平地,同彼罪
囚;恐損身衣,故令布草。疏云:言離座者,捨憍
慢故;布草坐者,恐有損故;斯為明證,豈復疑
乎!然今
行事,多從妄習;隨用少草,繫以繒綵;五色間
鬪,事同兒戲。又令管句之僧,或復淨人;分頭
俵散,平身拋擲。及至唱告,手擎頂戴;依古謬
傳,誦吉祥偈;然後揭起坐具,投之於下。身不
離座,復不敷草;違背正教,恣任妄情。況自矜
誇,我能講說;至於行事,還逐訛風;臨此明文,
信同夢海。況氷情固執,見善不遷;畢身長負
於無知,來報更增於愚塞。知非改過,其唯智
人乎!
對說中,初引聖儀,誡令倣上。大聖尚爾,
下凡不稟,其可得乎!疏具引云:佛坐草座,告
諸比丘:汝各坐草座。默久,告諸比丘:我欲受
歲,我無過咎於眾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
是至三,舍利弗言:無三業過,所以然者,不度
者度,作眼目醫王,大千界尊,何有過也!指《新
歲經》者,彼云:時三千大千世界,六反震動;一
萬比丘得道跡,八千比丘得羅漢;空中八萬
四千諸天,皆發無上正真道意等。
正自恣法四
科,初中。二五德來,一跪一立者,明非雙頭一
時說也。今多竝跪,深乖法律;縱前後說,外儀
相濫,不能顯別,亦非法也。
次科,上座法中,初
修敬者。律因六群反抄衣,衣纏頸裹頭,通肩
披衣,著革屣;地上坐,床上坐自恣;佛因制具
儀。律列四禮,文略脫屣;偏袒一法,此土不宜。
僧隨上座者,律因上座具儀自恣,餘人猶故
在座,佛又制之;此亦據五德來時,非謂大眾
齊跪;《十誦》捉足者,投身仆地,舒手執足,示敬
之極;彼又云:若是下座,不得執足,乖儀式也。
陳詞中。準疏分五:初句正告五德,求聽說也。
次句牒僧自恣時也。三我某甲等者,下應上
法,縱陳過咎,恣僧舉也。四若見等者,我有三
根,慈誨賜示;疏云:解行具故名大德,年臘高
遠名長老。又云:前單牒者,但告五德;後雙牒
者,勤重之志,在於僧也。
五我若下,從聞悔過,成我清美;三說者,仰囑
之勤,非濫託也。復本座者,還歸席位也。律因
上座跪待疲極,白佛聽之。
次座中。修敬陳詞,
一如上座,故但指之。
總結中。上以二座為法,
餘竝同然,故云如是。所以展轉別對各說者,
由是求他舉過,必使大眾識知名字,觀量有
無;若令合說,言相參濫,何由辨別!所以律
中一說二說,竊語疾語,皆名非法,意在此也。
開中。隨身安者,亦須坐草,但不具儀耳;故律
云:時有病比丘,偏袒脫屣,互跪合掌,時久病
增;白佛因開。注中云訖自恣者,謂自陳三說
竟也。非謂合眾都訖,上云:隨訖復座,豈不明
耶!
五德處中。準《僧祇》文,須依位者,不失次故。
破《十誦》者,彼取僧竟,同上《三千威儀》故。
唱告
中。今時行事,五德歸位已,呪願迴向,然後梵
唄說自慶偈,三歸禮散。
舉罪中,依篇
治者,約心違順,通收懺罰。初科分二,初明五
德眾僧舉。必無私曲,依法加治,不假窮勘。若
下,二明別人舉。恐懷損減,須究虛實。初明事
根俱實。依遮法者,作舉憶念。若下,明事實根
謬。反治者,降等治之。注指前篇,尋之可見。
反
治中,初簡五德不治。有二義故,一是眾差,二
謂具德。言推繩者,覈實加刑也。不同下,次明
別人須治。反前二義,在文顯然。
僧具缺中,初
舉極位僧,辦法備故。若下,明次位僧被事
不足故。指後法者,令發露也。
尼來請說,初無
尼中。以說戒時,尼請教誡身不現前,有無俱
問;自恣不爾,縱有不問。
白日法中,初科為三,
初安尼立處。眾下,止僧自恣。當下,命尼陳說。
指別法者,下具云: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比
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說三事自恣見
聞疑;大德!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
悔。
次科。上告下名勅,古語通用,今唯王者
所稱。餘下,指後;彼云:尼於自恣時,傳僧所告;
諸尼頂戴訖,然後自恣等。
隔日法中。以夜中
作法,尼來不及,故制重集。唯此為異,餘竝同
前。
問中。以欲應羯磨;今既不作,而制傳欲,
故須問釋。答中,初申理。尼八敬中,依僧自恣;
眾不和集,非依僧故。故律下,引證,初引開略
文。處下,反彰廣法。《僧祇》下,準例,初舉文。彼
明尼請教誡,還寺傳告;亦制尼僧盡集,不來
說欲。由下,合例。
尼來中。言犯重者,僧殘戒分,
望下為言。身既有過,不堪自恣也。今時尼法,
節制不行;幸而聞之,無復見矣。
略說中。標云
雜行者,緣法二種,各有多別故。
指緣中。令量
時者,事在五德;眾法選舉,非庸昧所堪,可不
慎乎!
五德對略中,初文為二,初標略緣。時所
有者,略舉四種。當下,示略法,初明先廣。已下,
明次略。文略再說,疏云:對五德有二略,二
說、一說也。受兩人者,縱受三人,理亦無
損,但不得至四耳。
斥非中,初示非。雙頭者,二
五德齊跪。一時者,兩座同說也。律下,引證,初
引本律。因非特制。次引《十誦》,上句示法。不下,
遮非有四。逆作者,從下至上也。行行者,分頭
各取也。超越者,間隔坐次也。總唱者,合眾同
聲也。
僧對略中,初標難緣。五下,五德白告。便
下,眾僧對說。疏云:不對五德有三略,如百人
為五十對,一時彼此三說再說一說也。三說,
望法是廣,對人為略。下二人法俱略;單白中,
唯改再一為異。
明作白中,初明須白。不下,簡
前不須。
直去中,初句總舉。五種如上,下別示
第六。直爾去者,由難卒至,不容對說,此
據五德和白已後;未白難來,待靜自恣,即
《五百問》通一月也。
難事
小界。如〈結界〉中已明。難名通漫,略為簡示。受
說安恣,竝以王賊水火等八難餘緣為難;增
減說恣,即因他界鬪諍,來此為難;三小開者,
竝以當界不和為難;緣相各別,不可混濫。
五人法中,初科。恐濫行者,往往有人,
同上雙差五德故。
次文為二,初明差法,初問
和。便下,秉法。前後各差,互為能所故。不下,遮
濫。取下,正對自恣。
四人法中,初文。標緣作法,
可解。四人二人,大同小異。
次科,可懺中。自言,
即目求也。舉來,約他舉也。
不可懺中,初科。偷
蘭三品,上品界內大眾懺;能所六人,方可行
故。入說中者,意顯此人已入罪聚故。交即訓
俱,僧數不滿,不應前事,故云俱無也。
發露中,
初準《十誦》。當悔未悔,故且白停,即同發露。犯
者既露,餘戒皎然;義須自恣,故云不礙也。《四
分》下,準例。以無文故。初舉事。即座上發露開
聞說戒。既下,例同。說恣眾法,義無異故。文中
有三:一淨行同者,俱護體故;二眾法同者,皆
是攝僧本故;三攝治同者,有犯竝須悔露故。
理下,改詞句。應具云:諸大德一心念!今日眾
僧自恣,我比丘某甲,犯故漏失僧殘罪;即接
文中以眾等語。詳此即是自恣;以身帶犯,不
可言淨,須牒入法。前云:五人已上舉得出罪,
指如四人者;準應白停已,依常自恣,不必改
詞;以僧自恣法中,不陳淨故。
妄陳中。犯三提
者,以三說故;一一人邊,皆結三罪。不下,簡異。彼不形言,犯緣缺故。
一
人法中,初文,前明備具者。由本眾法,無人乃開;
故辦所須,擬同大眾也。若下,作法。可解。
次科。
約人被事,可不兩相。悔犯露過,並須對人,不可
行故;然亦可準座上發露,牒犯自恣,故云依
前。又〈說戒篇〉,準《五百問》:向四方僧懺已
說戒,亦可例用。
雜相中。前明緣法,徑顯行事;
其教義差別是非之相,併列于後,故云大明。
初問。答中。僧治足者,上得通下故。一往對論,
若約盡辦,必須二十;非謂大眾得作對念,但
望人多是可行故。別人未盡者,下不攝上故。
七聚為言,須分三位:一唯僧治,有三,夷殘重
蘭。二唯別治,有六;中下二蘭,單提提舍重輕
二吉。三通僧別者,懺捨墮也。自恣攝僧,必取
行淨;內彰不隱,口述無瑕,故云舉心應僧也。
然對念二法,言相雖殊;俱須體淨,方堪陳說。
第二問中。以所出不同,恐成偏計故。答中。俱
出正法,隨人采用。《四分》云:諸比丘自恣竟說
戒,坐久疲極;白佛,因開。文引佛語。
三問中。律
因六群尼來遮比丘,莫為六群作羯磨;及遮自
恣,乃至遣式叉沙彌尼白衣來遮;佛竝制不
得在此等人前自恣,又因匿王遣兵護僧,諸
比丘欲自恣,佛令語使避去等,文如答引。初
明遣避。若下,即自避。今世無知,多容士女,擁
隘相喧,深乖法制。宜須先遣。
客來中,初總示僧
別。準律,自恣未竟,客來;若少,若等,若多;竝隨上下座,依次自恣;若自恣竟,
舉眾未起,若已起,客來少者,應與清淨;不與,
如法治;若等,若多,應更自恣;不者,如法治。若
下,別示別人。僧法即五人,對首同四人,故竝
指如前。
第五問。答中。破夏可解。言離衣者,以
未入迦提故。
受日中。此謂七月九日受者。下
引文證。疏云:如律所制,及七日還;今限明
相,乃在界外;絕此分齊,故說破夏;又云:七月
十日受七日,至第七日是夏滿,不來無犯。
六問。答中。《四分》:受日往餘處自
恣,及客來多少,有難出界,竝非當處。而《僧祇》
結罪者,乃制無緣輒往耳。
第七問中。謂時僧
得,時現前;此二種施,竝賞夏勞故;非時二施,
非所論矣。若二衣中,時現前施,局前安居人
者;中後非分,如後明之。答中,初引文明許。雖
是中後,夏功齊故。破夏不結,定不預分。若下,
引房為例。律中,分房已;猶故多者,開客住處;
乃知中後安居,得受房舍;夏竟分物,可以例證。
八問中。有緣開略,無難如何?恐致濫行,故須
問決。答中。律明六群恐餘比丘為作羯磨,遮
自恣故,乃起諸過。文列七種,五是非法,二是
別眾。因一說二說,佛即制斷自今已去,三說
自恣。竊語,謂低聲。佛言:應了了自恣,足使他
聞。疾疾,即急語;佛言:應徐徐自恣。
明教詔中,
初教年少,有三,初二師預教。猶下,五德臨事
教。句句,謂隨教者語,逐句說之。二教年老,初
躡前問。答中,初答同。故下,引例。
九問。答中。律
因前後安居人雜住,不知隨何自恣;白佛。初
令隨上座,上座中又有前後。次令隨舊
住,復有前後。令隨多者,如文所引。
第十問。答
中,初引制教定犯,《四分》文通。下引《母論》。既云
出界,即是僧住;無緣結犯,應得輕吉。文言緣
者,或是三寶,或約難事;隨有阻礙,不可去者。
《五分》。受請,正據俗舍;有惱請主,故結重提。非
請處者,即是僧舍;反上得住,準前應吉。次約
化教顯過。五中,一二可見;或下,三句為三種。
二三相濫,以義分之;上是慳悋,下即貪求,或
可上約田宅園林,下是錢寶糓帛。此五,無非
慳貪多事,非出家業;遠離此者,成德可知矣。
迦絺那衣。律中,佛在舍衛拘薩羅國;諸比丘
夏安居竟,往見世尊;道路值雨,衣濕僧伽梨
重,疲極;又寒雪國,糞掃衣比丘,來見世尊;亦
值天雨,疲極;因聽受功德衣,開五種利。注中
翻名,《了論》四名。第二從施主,餘三就功能。上
二名下,自釋。無敗壞者,補舊易新也。堅固者,能使五戒無缺也。癊覆者,令眾得
五利也。次古翻二名,可解。五利,如下說;開竝
為益,故同名利。
分章中。竝雜出者,即下五利
時非時等。
初科,本宗中,初定時分齊。前引文,
示開受之始;後引文,證制捨之終;中間則下,
準知五月明矣。應受者,即佛聽也。前安居,簡
除中後也。冬四月者,連夏一月,共為五也。如
下,明餘日得受。故下,引證;謂下,轉釋。但云即
日,故知不局。所以不許經宿者,二意詳之:一
恐久延,過時失受;二是開奢,必須制約。
《十
誦》。證上受通一月,是明文也。《四分》、《十誦》,受有
三十日,捨唯一日;下引《母論》亦然。
《五分》中。受
同諸部,捨法獨異。彼約得衣日去,數滿四月;
事同安居,前減後增,竝通一月。問:何以異耶?
答:準詳諸部,皆開四月;但是宗計,各見不同。
《五分》則取受衣為始;《四分》以迦提常開,不在
其數。若據八月十五受者,不妨《四分》,還成四
月;《五分》却得五月,思之可解。
《母論》,初明受捨;
後七月下,計日數。事緣不及,謂衣未辦;或似
緣礙,亦開隔日。
《十誦》。不得攝
閏,是奢法故。
衣體中四,初示體。若得新者,即
時非時施,本非作德衣也。檀越施者,正為作
德衣施,通七眾也。糞衣下,準律,合有若是新
衣,若是故衣二句,竝釋上糞衣耳。新物揲淨,
即上新衣,以故揲也。浣納淨者,明上故衣,不
勞更揲也。不以下,次明求乞
離過。次列六種。上五簡非,如〈二衣〉釋。下一顯
如,謂道眾所施,說淨長物也。三上
云即日來及應法,此二明受法。言應法者,即
下簡人秉法,皆須合教。四周下,四明作衣法,
又三,初示堤條。若過是者,謂七條大衣也。應
云:七條二十一隔,大衣亦類增之。應自下,明
裁製。且示下衣,餘可例準。又下,明色相。律因
六群以大色染衣,錦衣白色衣作之,佛因制
斷。律云:云何僧不成受功德衣?謂不浣、不碾、
不治、不安緣、不裁隔、不編邊、不安紐、不
作葉、不安鉤、邪命得、諂曲得、相得、激發得、離
宿衣捨墮、不作淨、不即日來、不應法
受衣,不四周安緣,不在僧前
受、若有難、若界外住,如是竝不成;反之則成。
《十誦》中,初簡作。若故下,簡體。到塚取者,釋上
覆死衣。注中和會前文。應知《四分》常用糞衣,
亦無所擇。若揲下,示如法。
《伽論》。急施及時衣,
本非德衣施,經宿亦成受。
《僧祇》。未用,即上新
衣。
《五分》。明非有七,竝以若字標之。上四簡衣,
即製造體色量,皆非法也。第五簡時,六七竝
簡受人。故捨五事者,準彼上有若欲二字;五
事,即畜長等五戒。上明貪利,下即慢戒。
三明簡人,初簡受中,《四分》四種。有難
者,謂王賊等難,眾不得受,即簡受人也。《戒疏》
云:律云:有難無大衣;今既賊難,故不合受;無
難應成。無僧伽梨者,非本開
意,如前緣中。若爾,無下二衣,成受不?答:文中
不簡,思之可知。界外住者,身雖現前,相不足
數故。
《善見》,初通簡是非。文中必該中安居不
安居者。若下,別示界外。初不滿,及後滿五不
解,竝簡異界不得。中明僧及沙彌,僧為受已,
成足得利,竝顯當界成受。
《十
誦》,初明曲開異界。同結者,彼云:安居竟,四邊
僧坊若八若九若十若過,共結一界受迦絺
那衣;一切比丘,皆得名受。後別結者,謂作法
受已,即解即結,非五月滿也。彼問:如上僧坊,
共結受已,捨是大界;是諸比丘,名受衣耶?答:
皆名受。捨者等者,如有一處,眾不樂利,不待
時滿;或作法捨,或遇緣失,不妨餘處故也。
彼問:眾多僧坊,共結受已,捨是界已,捨迦絺
那衣;一切比丘,皆名捨耶?答:捨者捨,不捨者
不捨;今引答詞,仍變其語耳。二簡犯過。擯人,
即滅擯。彼文止列四人,令加等字,更收應擯
及三舉人;以棄眾外,不合同法故。
持人中,《十誦》。五德,上四可解。謂下,釋第五得
不得者,須約時衣人三種釋之。
《善見》中,初明
用衣多少。重物者,如送錢寶等。若羯磨下,此
明於五德中,復選缺乏;以衣屬彼,有所濟故。
此科所明,正簡持衣五德。又論云:三衣,隨施
主語,悉與受衣人;眾僧不得受迦絺那衣。
《了疏》。夏初先白者,令僧觀
察,日久可知。所觀有五,不多事者,專守衣故;
不好失者,眾所憑故;不貪財者,非為此衣故;
有慈悲者,憐愍眾故;好惠施者,令他得利故。
問:持衣人自得利否?答:但持不受,故不得利。
問:三不自具,受時如何?答:《善見》云:持衣比丘,
捨已所受僧伽梨,著迦絺那衣。往白上座云:
我以法持僧伽梨迦絺。
四受衣
法,作中,初科。律令差人,亦不出法。《僧祇》文云:
大德僧聽!僧得此衣財,若僧時到,僧拜某甲比
丘,及餘人,作僧迦絺那衣,白如是。大德僧聽!諸大德忍某甲比丘者,默然;若不忍
者,便說;僧已忍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等,
如常。
次科,初明開制。不得說道德
者,遮其詞,免作留難。若不共作,令彼經宿,不
成受故。所以下,示意。諸佛贊者,能使得利,安
樂修道故。論云:昔有佛名蓮華,有弟子名須
闍多,作迦絺那衣未成,故與諸比丘共作。
後
科指廣,仍申略意。此雖不出,前衣體中,文亦
詳矣。更引《僧祇》示之;彼云:若外人施衣財,
不得默受;應作是說,我今受迦絺那衣財,受
已;到僧中白二,告僧云:大德僧聽!僧得此時
衣財;若僧時到,僧取此迦絺那衣,白如是。次差能作衣者,若一人、若二三人,白
二差之差已,一人作主;受衣財時,應作是
言:受此迦絺那衣財,僧當受。浣時,應云:浣
是迦絺那衣,僧當受;如是裁時、縫時、染時、點
淨時,隨所作,如上三說;不說而作亦成,但得
越毘尼罪。
正受中,初科。橫疊者,從長量也。疊
即是欇。雨頭兩綴,中間三綴,五綴則為四疊。
秉法中,初簡眾。總前諸部,共十一
人;一與欲人,二有難,三無大衣,四異
界,五中後安居,六破,七不結,八犯殘,九別
住,十學悔,十一擯人。令別坐者,以合受人,必
相連接;行事便故,不依欲第也。雖下,遮情。
恐謂雨分,容乖別故。問答中。且據通衣,通下
三法。若行別答,隨法牒之。白中。問:此與自恣
法,差白前後者?答:有人言:德衣聽教,通作不
作;先和告眾,許作方差;自恣嚴制,無慮不行;
直爾先差,後方和眾。或可德衣三法,竝上座
作;自恣白和,須五德秉,故不等也。又可制法
不同,不須比難。
差人中。注示儀式。與一比丘
者,與謂相對。問答文似別對餘人;準律,即是
五德。
與衣中。注文,先示五德具儀;當下,上座
作法羯磨。緣中,可分衣,即目輕物,此牒緣也。
僧下,牒本;上二句,示僧眾付衣;此比丘下,明
五德受衣。
次受衣中,次科。上座跪者,準下三
座皆然。却行,即退身也。所以自恣對二三人,
今對四人者,思之可解。
陳詞中三,初五德作
法。未受令受,曰當;正受是今,結今名已。二僧
受詞中。其受者,通指眾僧。善受者,無非法過。
此中者,指所受衣。衣名功德,名必有實,功既
屬我,必獲五利。各各說者,非合誦也。三五德
對答。四人說已,總以一答。
捨法中。律因六群不出功德衣,以久
得五事故捨,故佛因制捨。若不出,過功德衣
分齊,突吉羅。
本部中,初科。上二可解。又下,律
云:有八種因緣,捨功德衣:一去,二竟,三不竟,四失,五望斷,六聞,七出界,
八共出。前五違本要心,故
失;後三還因羯磨出之。問:後三與前僧和合
出,有何異耶?答:前是時滿,後三不定,故不同
也。
別顯中。初明問和者。律中,唯此羯磨,及戒
本序,前具列之。餘皆例用。故須詳示,令知所
出。文中六緣,且據問者,終須具十,如上篇中。
他部。《僧祇》有十種:一衣竟捨,二
受時捨,三時竟捨,四
聞捨,五送捨,
六壞捨,七失捨,八出去捨,九過時捨,十究竟捨。
指餘部者,《五分》八事失:一時竟,二失衣,
三聞失,四遠去,五望斷,六衣出界,七人出界,八白二捨。《了論》有
八:一竟,二成就,三出離,四失,五聞,六過位
,七望斷,八共拔除,十種,如上《僧祇》。各
隨下,通示諸文之意。違本心者,且據多分,其
間不無作法過時。
五利中。標云通塞者,通謂
五月得利,塞即時外不開。
通塞中,初通列五相。總開八罪,畜長攝
三,離衣含二。〈釋相〉具明,竝指如後。所
以開者,夏竟營衣,出入多務;若不開通,無成
濟故也。準《十誦》,得九利:一十夜,二六夜,
三一夜,四五緣留僧伽梨,五五緣留雨衣,六數數食,七別眾,八九二
時不白入聚落。。其下,別簡畜長,初
明分齊。
一年之中,五月為時;七月名非時。餘
下,持相攝。時前十日開受急施,即非時攝時
也;自恣竟不為安居施者,時攝非時也。
誡等
心中,恐於利養,得失動懷;故引經示,令心平
等。初列四法。即是八風,四違四順。文先舉違,
故云有四;後方合辨,則云八法。無恐是心,以
安住故。不轉即身口,以守常故。得下,示得失
平等。初別釋第一,是今正意;餘三因引,故
所不明。八法者,一利,二衰,三毀,四譽,五
稱,六譏,七苦,八樂。四違對上四順,相反可知。
上即修己。為下,示他。得失榮辱,皆本業緣;違
順風來,故無忻慼也。
中卷題號,竝同前釋。文列四篇,總明自行;無
非離惡,護本所受。約行次第,德成有用,合為
上卷;今望住持,功有勝劣,故居次焉。
列篇中。
上下諸篇,皆宗羯磨;此卷四篇,竝依戒本。前
三精持,後一犯悔。又上三中,前二隨文,第三
總義。又上二中,初解通名,二釋別相。有斯諸
異,所以分之。
釋篇聚篇
篇聚者,攝犯之大科,據斷之綱格;辨業輕重,
定報淺深。篇即章品之名,謂罪分局段;聚是
攢集之號,謂犯有條流。篇出《僧祇》,聚出本律;
名殊義一,故此雙標。疏引古解,具三均者名
篇,一名均,二體均,三究竟均
;不具號聚,如蘭吉之類;但有名均,體則
不均,究竟不均。今師不
爾,篇聚名通,不必偏對,唯約五七,以分均雜;
故疏云:縱使聚從五位,義具三均;篇名在七,
本因雜攝是也。問:若約戒本,自有八篇;今分
五七,如何相對?答:今言篇聚,不局戒本;但是
立名,統收眾罪。若以五數,以對戒本;三十九
十,合之為一;不定滅諍,總歸吉羅。然本立名,
不逐文相;但使律儀所制,境遍塵沙,因果重
輕,統歸五七;但五收根本,七雜本因,以為異
耳。問:吉羅一聚,三均義闕,那入五中?答:誠
如來難,故下文中,均雜往分,但據前四;今準
《戒疏》,且約戒本百戒為言。題中,篇聚言通,貫
下名報;名報語別,即後二門。名謂教所制
刑,報謂因所感果;尋名則識教,觀果則知因;
此章之來,於是見矣。
敘意,初科,上
二句徵。實下,釋所以。戒體者,是善法之聚,聖
道之基;超越人天,堪為物供;生福益世,實由
此焉。是下,引證。受謂受體,持謂隨行。性即
體也。
次科,初明順益,上二句自利行。上句喻
止持,下句喻作持;或可上是意業,下即身口。
氷體清潔,玉性溫潤;離染成德,宜以為喻。乃
下,利他行;上句明功,下句顯名。善種福田,
法喻雙舉;若論受體,亦名善種;今對生他,故
喻田也。不下,明違損,初句示能犯之心。反
上二持,故曰不然。縱謂恣任欲情,拒即違
逆聖教。次句示所犯之過。不出兩犯。貽,贈
也。伊,是也。戚謂憂戚,語通因果。罪由心造,
非人所加,是自贈耳。便下,釋上伊戚。上句
成因,下句感果。辜,罪也。獄者,梵云捺落迦,此
云受苦器;那落迦,此云受苦者,即依正二報。
《智論》明十六獄:八熱者,一炭坑,二沸尿,三燒
林,四劍林,五刀道,六鐵刺林,七醎河,八銅
橛。又此八熱,每獄四門;每門有四遊增獄:一煻煨,二屍糞,三鋒刃,四烈河。八寒者,
一頞浮陀,二尼羅浮陀,三訶羅羅,四
阿婆婆,五睺睺,六漚波羅,七波頭
摩,八摩訶波頭摩。竝居瞻部洲
下,大地獄傍。經論明獄,名相多別;且據一文,
言二八耳。故下,彰教意。以篇聚重輕,折歸
持犯;明犯令違,彰持使順。文中五七,各對持
犯;為文綺互,義無偏局。
三明損中,初二句明
性鈍。率,皆也。次二句明不學。條例即篇聚品
類,憲章謂犯不犯相。隨下,明昧教。隨戒即戒
相。霧遊觀海,竝喻不明。致下,彰過。上二句
明隨塵嗜欲,故云忘歸;下二句任業牽生,故
不知返。逝,往也。《大集》云:昔有一人避二醉象
,緣藤入井,有黑白二鼠,嚙藤將斷;旁
有四蛇欲螫,下有三龍吐火張爪拒之;其
人仰望二象,已臨井上,憂惱無託;忽有蜂過,
遺蜜滴入口;是人唼蜜,全忘危懼。今喻比
丘不畏眾苦,貪著五欲;無心厭背也。故下,引
證。彼明破戒受施,必感現報;腹則破裂,袈
裟離身;或無此相,為有生報,故云也。
四立篇
中,初敘業報之本。業即是因,謂所成兩犯;報
即是果,謂墮獄劫數。因果皆心,語通大小;必
約教限,簡判淺深。必下,伸撰述之意,初二句
示文。望後〈釋相〉,故云先張因果;即後科犯報
中,先簡起業,即是明因,後引文明果;相號,即
六聚名義,對下二門;文敘不次,從語順便,固
無他意。使下,顯意。佛子之言,通目末伐奉法
之士;約大褒美,深符宗意。觀果者,覩長劫之
苦報;知因者,推少頃之業非;由教而知,既知
必懼。且夫心緣境發,果自因成。造受更資,
沈流長劫;因緣遇會,形影無差。至於火爍湯
煎,痛非可忍;霜寒氷凍,聲不可聞;萬苦衝心,
如鎔鐵聚;翻思往業,雖悔何追!矧乃戴角
披毛,飛空潛水,氣命繫於屠獵,血肉委於庖
厨。或復炬口針咽,飢虛切體;臭癑穢屎,食啖
聊生。下敘泥犁,且論總報;三途雜類,隨業何
窮。信乎!禍福無門,昇沈由已。況佛經廣示,祖
訓重彰;積惡時深,略無信奉。嗚呼!含靈蠢蠢,
生死悠悠;方便多門,其誰一悟!豈得袈裟之
下,不惜人身!那於良福田中,自生荊棘!且中
人可以語上,智者言必三思;見惡直似探湯,
遇善常如不及;方名佛子,少應沙門;觀果
知因,得其人矣。辭雖繁費,意復何窮。
開章中。
科云先明戒護者,欲明篇聚嚴猛,犯報深酷;
實由所受功深,致使有違罰重;特須先示,方
顯後文。宗即是本。
明戒護中,初科,先徵起。由
下,釋通。定慧依因,萬行宗主,故云生善最也。
匡攝僧宗,緣持佛法,故云建立強也。略舉兩
端,以彰體用。標宗所謂順則三寶住持,辦比
丘事;違則覆滅正法,翻種苦業,即同此意
也。
引論,標中,初示所出。言戒護者,舉行目體,
兼收法相。謂下,釋名相,初分對惑業。彼論
治三界心惑,名對治護,故云在心也;防身口
邪業,則名戒護,故云在身口也。。有護
下,示單複。以惑為業本,若但護心惑,不至身
口,故云不必有戒;又業假惑成,若禁防邪業,
必兼防心,故云其必是護。然護治惑,非謂
理觀,即是戒行;彼論謂之惑毘尼是也。經中
者,未詳何文,或恐《了疏》所引。
列釋
中。八段一一竝有法喻,前三喻戒體,後五竝
言愛惜,即喻戒行。四與初濫,前以王子,直
喻受體;後以父愛子,乃喻隨行。目喻正見,糧
比助道,國謂具德,藥即除障,尋文可知。三
中,如意珠者,《智論》云:龍腦中出,眾生得之,除
貧去毒。善道即人天,菩提即佛果;
中略三乘,故云乃至。七中三事:足財,謂國富;
欲塵,謂色聲等境;國足塵則王者適意,故下
以心安合之;正法,即禮樂號今,不失其所。
合法中,無量下三句,配上三事。
結勸中。功業
重者,總上八喻,歸前二義,餘竝生善中最;第
一第四,及七中末喻,即建立功強也。
次明篇
聚,正明中,初科,前敘名數差互。五篇取均,七
聚據雜,仍分身口,故云約義。吉羅罪眾,從具
兩分,罪無異體,故但有六。問:前引古解,定五
為篇,以七為聚;今家前後諸分,竝云五篇七
聚,還同古執,其意云何?答:但攻彼局,即章
篇聚名通;既曰兩通,隨用有何不可!今下,
約結罪列名。佛出中梵,立此刑名;此土本無,
將何對譯?故下諸名,或望聖道,或約行業
,或對眾法,或就來報,或從懺法,
大略如此,餘如後釋。
初夷聚中,《僧祇》,初句總
翻。三下,別釋。具兼三義,彰惡之極。初退沒
義,如下問答。二種僧者,同下《四分》。墮阿鼻者,
《目連問經》:但示劫數,不顯獄名;《雜心》中,墮焰
熱地獄一晝夜;此文明判,及《十輪經》,竝云阿
鼻,即無間獄;如《涅槃》云:間無暫樂,無間
空處,故言無間。智者觀此,寧無怖懼
乎!
《十誦》中。初引律文,彼翻波羅夷為墮;即受
戒已,為說四墮是也。《僧祇》墮義,轉釋極惡,與
此不同。文中多意字,甞用《多論》古鈔,對勘竝
無。言不如者,謂不如魔,即墮負義;下引論釋,
明知寫誤。魔有四種,常相謀害;當用戒兵,防
禦戰敵;然今行者,戒力既虧,魔軍得勝,故
以為喻。
本律三義。初斷頭者,即受法說相中,
四喻之一;次云:如斷多羅樹心。三如針鼻缺,
四如破石為二分;能喻雖四,同俞體壞;永障
聖道,故云行法非用也。次無餘者,即遮法云:
若遮無根無餘作等;行壞無功,不參
眾務,故云絕分也。故下,引證。即律偈序,上卷
已引。三不共住,名見戒本。問:與上無餘何異?
答:上約己說,如彼死屍;下對僧論,如海飄出。
對前祇律。初義頗同,此後二名,同彼第二。
問
答中,問詞為二,初躡前。準下,正問有二,一
問重犯,二問有無。
初答中,上二句示不定,下
二句從有而立。入諍論者,《涅槃.諍論品》云:善
男子!我於經中,作如是說;若有比丘,犯四重已,
不名比丘,不復能生善芽種子;譬如焦種,不生
果實等;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言:如
來說諸比丘,犯重禁已,失比丘戒。善男子!
我於經中,為純陀說四種比丘:一者,畢竟到道
,二者,示道,三者,受道,四者,污道。
犯四重者,即是污道;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
道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四重已,不
失禁戒。間:經中但云不解我意,佛意云
何?答:尚非菩薩二乘境界,況凡鄙乎!然雖
叵測,亦須略示。當知佛說,有則必有,無則
定無。何以然耶?如來如實見諸眾生,善惡業
性;隨宜而說,如實不虛。《雜心》解者,彼云:有說犯初眾罪
,名捨律儀;此則不然!若捨律儀者,犯根
本罪已還俗,應得更出家,已捨律儀故。又
云:於別解脫律儀,是比丘;於無漏律儀,非比
丘。又云:但是犯戒,非捨戒問:此還計有,應
成諍論?答:在彼為諍,於今非諍。何以故?知時
合宜,深解佛意,非執計故。是以〈僧網〉明畜猫
犬,及〈隨相〉中畜八不淨,竝斷失戒;人不見
此,故多遲慮。
次答中,初據宗以答。此即初戒
廣解之文,戒本亦云:後犯亦爾。此下,簡辨名
種。重犯有二,一同名之罪,謂四重五望;二
同種之罪,謂四戒各論。上通《十誦》,下局本宗。
文約四戒,各別論重,即明今宗同種之義。
合
證者,有戒重犯,義不相離故;引文中,初敘宗
意。律儀從境,故名別脫;道定從心,即是總脫。
如下,引論委釋,初舉文。受是懸擬,故可總發;
犯是臨境,故唯別犯。旦下,歷示,初明總發。準
〈釋相〉中,彼論但約三毒,以歷七支;誰三為七,
是今義推,具如後釋。文中,別舉淫支以明,
餘可例顯。淫境約道,女三男二;淫心三毒,三
單三複一具;隨緣間起,以心歷境,故發多戒,
如文所列。今下,明別犯。問餘淫不犯,故有重
者;若還以貪心,復於前女本道行淫,為成重
不?問:《十誦》不立重犯,那取彼論,以證今宗耶!
問:不可一時犯諸戒者,不學之罪,那得頓犯
耶。如是思之。
例證中二,初約懺重例。又下,
打謗例。九十中打比丘,及僧殘謗二戒,大僧
不簡淨穢。若下,反質。打謗三眾,竝吉羅故。
初
難中。問有二句,即是兩難。律中,二滅學悔,竝
不足數;又斷頭之名,行法非用,同彼死屍;今
云:餘戒體淨,光潔無違;豈非相反,故須委示。
答足數中,初準懺明足。即簡二滅,不在所論。
如下,例證;《十誦》開作說恣羯磨,亦聽眾中
誦律;既容秉御,身預淨僧,義同足數,故云
理當也。但下,約過明不足。情過深者,犯極惡
也;不任用者,虧德業也。故下,引示,律云:僧
說戒及羯磨時,來不隨意。故知雖懺,必無足
理;縱聽秉法,身不入數;但望二擯,財法永亡,
不參眾務,以為優耳。上云理足,文含二意;一
為救無知,謂失,例犯;二為救犯者,抱過不悔;
故此諸文,委曲提示。問:世云:小無懺重之文,
那云懺淨耶?答:大小兩乘,通明懺重;小雖開
懺,但障獄業,不能復本,故云無耳。若爾,依大
懺淨,可預數不?答:化制不同。化據業道,制就
違教。縱依《方等》,事理懺滅;於今制教,不懺須
擯,懺成學悔。若行制懺,縱業不亡,還名清淨。
須知化制,懺法天別。人多妄迷,故曲疏之。
餘在後篇。
答斷頭義,如下問答。
次難所出者。
如上諸文,具依律論;欲彰有據,生後勸勉,故
發是問。
正答中,初句指前;更下,標後。下引
《僧祇》,學悔行相,一切同僧;《十誦》:乞羯磨已,佛
結所戒一切受行;《母論》:與悔法已,名清淨持
戒等,故云體在等。
斥迷中,初文為三,初敘
非。懾,之涉反,怖也。《百喻經》云:有人養牛二
百五十;其一大者,為虎所食;其主念言:數
既不全,何用看守,遂一時殺之。愚癡比丘亦
爾,既犯一戒,餘即雷同,頗符此意。豈下,正
斥。焉下,重示;上二句,明同種淨。當下,明同名
淨。堅固不動,謂之儼然。下下,明異名異種淨。
次科,初二句囑其所告。受隨一等,故名同法。
若下,正勸,初示持行。嚴謂謹攝,淨識即心,五
塵皆境;所謂方便正念,常擬對治也。嗚呼!未
世凡流,沈溺滋久;攝念離染,未見其人。自非
宿善資薰,明師訓匠;勤求聖教,精擇良明;志
慕孤高,行希清卓;時時不懈,日日如新;或體
達前塵,反求欲本;或冥心所受,專意通持;故
得對境蕭然,遇緣確爾;翔而後集,默而識之;
其猶揮手於空,了無滯矣!著鎧入陣,何所畏
乎!然惑業未銷,死生可懼?豈唯言說,即是清
昇;在欲遠塵,良恐非爾所及;居凡學聖,故
且抑而為之。勿事悠悠,宜應切切;因茲言
及,一為深思。若下,勸犯悔,上二句明成犯。既
下,示懺益。若下,明不懺之損。懷即是心;藏疾,
喻其覆過。體非淨用,不堪利養;覆過妄受,故
云冐也。自負可解;言他負者,作法則前事不
成,受施則能施亦墮。豈下,悲傷;異其改往。
大慈博愛,於物無遺;雖惡行下愚,亦苦加提
引。祖恩所及,無得而知。
三問中。此即難前斷
頭之喻。
答文,《了論》中,初約喻以顯。四處,即
腦咽心腰。由下,示不階之意。即《雜心》云:非第
一義比丘是也。
《十輪》中,初明犯報。正用四重,
因引毀謗。入阿鼻者,謂生報也。如是下,明障
道也。結,即見思等惑。言墮惡者,釋成不盡結
也。今時多學邪空,訶佛毀教;流言鄙俗,反
自矜誇;焉知一慢尊容,長淪暗道;一輕聖
典,永墜邪林;業理灼然,如何不信。若下,顯
持益,初索持人。初篇四重,出生諸戒,故名
根本。一下,示功行。一切者,總收四事。乃下,勸
堅持。言捨命者,即同本律寧死之誡。三乘依
住者,出世行本故。甞讀斯文,敬詳佛語;詞切
理顯,足為龜鏡;願專誦心首,以自策勤。
對尼
中。後四如別,即〈別行篇〉;謂摩觸、八事、覆重、隨
舉,女流報弱,情多喜犯;故枝條之罪,例同重
制。
三他部中,初標部計。同下,示異。同種犯已,
後作得吉,故無重也。此下,簡濫。下篇種類不
同有二:一上下相望,有重可解,如文所引學
悔犯殘;二下聚當局亦有重犯,如〈別篇〉云,下
篇隨輕重是也。
四明品數,引論中,初科,上句
牒本論。律中者,即指所宗正量部也。解下,疏
釋,初示方言不同。即如《僧祇》,《四分》五聚,亦相
近也。今下,釋部義,初通標。有下,別示。方便
根本,由具二義,則成黨類,故得部名。
別列中。
初云一一者,即指四重戒也。
別釋四段,初方
便中。且舉淫事以明次第。言起心者,此即心
犯,同今《四分》,然無分齊;故須定判重緣及思,
簡去瞥爾。上明心犯,則不兼色。次方便下,竝
明色犯,還本於心。動身口說,就具辨相。通
名吉者,總點遠次,名同體別。近方便中,初示
犯相。期下,釋疑。觸本犯殘,今結偷蘭,故須通
決。然期婬合重,今則反輕;戲樂須輕,如何反
重?但輕則有果可趣,重則當體成業,所以異
也。對人懺者,彼明蘭罪,不分三悔;在言通濫,
如下具明。
三中,前釋成就義。以後果本,不可
頓犯,假彼相成故。若根本下,釋隨順義。纔至
果罪,共成一體,無別方便。此同《四分》,則異
十祇。餘下,指例。
會通中,初引三文。《四分》不成,
不言多少。《了論》一品,不顯重輕。唯茲《十誦》,甚
有眉目;疏引彼文,初二兩篇,各有遠近方便
,位分三階;初篇近者,界內僧懺;初篇
遠者,二篇近者,界外四人悔;二篇遠者,一
人前悔準持犯中三罪,則依《了論》,遠者重吉,
此據本宗;次近二蘭,全取《十誦》。然下,會同次
罪。《十誦》中蘭,《了論》重吉;今欲用蘭替吉,略示
令知,餘指如後。凡定罪體,必約懺論;中蘭據
法,雖對小眾;正捨本罪,還同吉羅,一人對滅
故。體通彼此者,即指兩文。類解者,令較二罪。
第二僧殘,《善見》中。唯就行懺,釋其名義。僧伽
是通,貫於前後;初殘是別,即命懺時首尾二
法,以攝中間。合云:僧伽為眾;然此所尚,呼人
為僧;故此諸文,用梵顯梵,非相翻也。言從境
者,境即所對人也。
《婆沙》中,名義。與下《四分》、《母
論》大同。初別釋僧義,同前。殘字目罪,言犯
此罪,少有餘行故。有下,合結。
《四分》中,初指同。
又下,示異。有餘,亦即殘義。行法,對上無餘,合
云眾法,疑是寫誤;亦可行通眾別,此據眾
行。
《母論》,初牒名。如下,喻釋,上三句喻殘。理下
一句喻僧。此望初篇,名為斷頭,不可救故。故
下,引律助顯。強與,即是早救;餘罪不然,從彼
自悔爾。
僧尼中。六異者,弄觸二麁二房;七同
者,媒嫁二謗四諫,此約僧戒對尼為言。若以
尼望僧,則有十異:一言人,二四獨,三度賊女,
四解舉,五受染心男子食,六勸受,七相覆
違諫,八勸同惡住違諫,九小恚捨正違諫,十
喜諍謗僧違諫。下指廣者,即〈別行篇〉。
罪
數中,引論。五十二罪者,十三根本,一一各有
三方便故,吉羅為遠,下蘭為次,中蘭為近。胝
字,竹尼反。
疏解中,初科。三義者,一僧殘,二
救,三勝。《婆論》止有初釋,故云一義同也。
次科。
解云者,疏引彼解也。初釋僧伽,上二句標示,
由下簡異。戒見事和,定慧理和;今但取事,不
取理故。文中多上不字,曾以古本校勘,復對
下釋,寫錯不疑。佛下,別釋。可解。次婆
尸沙。乃約所得利養之餘,以釋殘義。此即求
懺行別住者,若犯不懺,不同僧利。後釋二名
者。以僧伽之義,該通三法;波利婆沙,此云別
注;文雖不列,義見上文;故但出二法,即六
夜出罪也。
引正量中。指同釋別,尋文可見。
三偷蘭聚,《善見》中,初翻名。障善道者,即罪之
力用也;下翻罪,惡過者,就罪之當體也。後下,
釋義。惡能障善,從業為名。從下,出所以。又下,出異名。
《聲論》。但出
梵名而不翻者,與上同故。《波離問經》云:吐
羅遮者,邊國語也。
《了論》中,初總翻名。次別釋,初釋麁義。重方便
者,同上《善見》;斷善根者,謂成逆也。次釋過義,
先約法釋。如下,以喻顯。援謂援護,即籬圍也。
然下,簡通別,上句示通。以餘諸罪,竝是不依
佛戒,故云通也。此下,明局。問:初二篇罪,吉羅
最初,那推蘭耶?答:若三方便次第相成,吉但
成蘭,蘭方成重,故蘭為初;又復吉通諸聚,蘭
局二篇,去通就局,故言初矣。
前後中,初標。云
罪通等者,示雜相也。律列上下,明不定也。抑
是語助。
別釋中,初科,正明中。通約篇聚,大分
為二;初二兩篇,過相麁重,多是止離,故名戒
分;提罪已下,多制衣藥,身口乖違,號威儀分;
約此二分,以釋列次。初明前列。遠近方便者,
且順《十誦》二罪為言;約前所立,遠應云次,初
篇具二;次篇唯近,遠在下收。獨頭即果罪,名
簡從生。或下明在後。裸身用髮,皆同外道,竝
制犯蘭。
釋戒儀中,初二句總示。通下,別釋,先
釋通者。即律戒緣,佛竝訶云:汝所為非,非威
儀;又云:如此癡人,多種有漏,最初犯戒。戒戒
皆爾,故知一切竝兼二名;以上篇重戒,亦是
乖儀;下聚威儀,無非禁惡故也。若下,釋別。如
上所分,正從別也。
均雜分中。止明在下之意。
初分前後。然下,示次第。問:雖通上下,止出一
名;即應前不收輕,後不攝重?答:隨列前後,竝
收三品;但在前後重,輕者同歸;在後從輕,上
下齊攝。問:下云五篇,義具三均;今言四是均
者?答:準《戒疏》說,且取吉羅果罪,以應五篇五
犯之數;究理而論,吉須在雜,故唯四耳。問:
獨頭蘭有方便不?答:文雖不明,義同下聚,立
二方便。
四波逸提,翻名中。燒煮,是酷罰之事;
覆障,即處所之相,乃地獄通號。或可燒煮收
八熱,覆障總八寒。準下《了疏》,墮大叫喚獄;《心
論》,墮眾合獄一晝夜,所出不同耳。
次科,初示
總數。分下,明離合,前約事明離。因財故貪,違
教故慢。若下,據罪明合。
僧尼中,初示數。三
十者,明捨墮全同。餘下,示單提同別。尼總有
百七十八,九十對之,共有七十四戒;尼無十
六戒:輒教、日暮、譏教、作衣、與衣、屏座、尼期行、
期乘船、女期行、受贊食、勸足、索美、牙角、坐具、覆
瘡、佛衣;自餘尼中一百四戒,尼戒具列;名數
既繁,不可具引,須者看之。指如別者,同如〈釋
相〉,別在〈尼篇〉;又《義鈔》、《戒疏》,具有料簡。
別翻
中,初引《出要律儀》。單翻薩耆而云墮者,因而
雙牒;墮名同上,自可解故。《聲論》。盡
捨者,準下懺法捨有三種:一財,二心,三罪;義
雖通三,名專財事;長染有遺,不成捨懺,故云
盡也。下波逸提,但正梵言;名義同上,故不重
釋。
五中亦三,初示總數。二翻名義,次引三律
所譯不同;正量三義,共釋一名;初約繁細。一
百二十,數過諸篇,故云罪多;體是威儀,故云
輕細。二約參濫。制即是遮。異上兩篇但除
媒房餘竝性罪,已後諸篇皆是遮罪。三約數
犯。由前二義,以成第三,故結名在後。應,即
佛制;功用,不出解行。問:此與眾學立名何異?
答:此具三義,治行尤難,故須功用;吉非性業,
制行亦輕,但云當學。次引《婆論》。與前正量
語有少殊,義同後一。前之二部,竝就能治行
為名。後上座部。即從不善業體為目,即同墮
義也。此業能污善淨之心,故因中如焦然也;
復能轉變獄報炎熾,故果時受燒熱也。三但
下,明方便罪。但二罪者,示現重輕有差降故。
五提舍尼,翻名中,初示名。言向彼者,即對首
人,故云對治境也。次引證。《僧祇》,得上悔義,
不兼所對。戒本具明,即云:應向餘比丘悔過
等是也。
次科。尼有八者,即無病乞酥、油、蜜、石
蜜、乳、酪、魚、肉;對此八物,而制八戒。
示數中。四
戒各二方便,故有十二。各對者,即對別人,顯
非眾也。
六突吉羅,初科,前翻律中名。言惡作
者,通收身口。《四分》下,翻戒本名,初翻名有二。
《善見》云:式叉翻學,迦羅尼云應當,今迴其
語順此方言;胡僧,即祖師親承,非所出也。
疏云:若就所防,應名眾突吉羅,今就能治行
以立目也。此下,雙釋。《多論》。問:何故此篇獨名
應當學?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懺是難;此戒
難持而易犯,常須念學故。《十誦》下,結顯。文舉
疾雨,喻其犯者甚多,意顯持之非易。豈下二
句,雙結兩名。專翫在心,即學義也。
僧尼中。諸
部名數不同,《僧祇》六十六,《十誦》百單七,《五分》
數同而相別,故標此律簡之。尼戒本中,不列
眾學;指略如僧,相同故也。
三中。律文前後列
七聚名,第六或異,乃華梵互舉耳。下指廣者,
《戒疏》云:惡作惡說,從具標目;故《母論》云身
名惡作,口名惡說;作義是長,通名身口;故律
下文,不問身口,皆突吉羅;如《善見》解惡作
是也。故知突吉羅名,在六通含身口,在七
唯局於身。又復七中惡作,名通體局;惡說,名
體俱局。
第四科四段,竝了疏文;初中又二,初
示量;二此下,翻名;初中,前約本部。但簡前篇
方便,各隨本篇;自餘正從,不限多少,通收第
五,故云非四部等。學對,即同今宗應當學也。
及下,通攝他部。婆藪斗,此云品類,下云:戒有
二百,多明輕戒。獨柯多,即突吉羅,梵音異
耳。一切者,顯示此部無限量故。次翻名中,正
量部。推末從本,同歸於意,故云無別身口也。
從本至末,色聲所動,皆由意起,故云意是惡
作也。《薩婆多》中。彼宗論業,不明心造;身口雖
殊,無非鼓動,故通名作。下二句簡判。同一名
者,竝號惡作故;義兩別者,心色各計故。
次科,
初分名。世音,即彼俗語;顯上息叉,是正梵音。
若下,分體。不動身口者,顯是意犯。彼但約三
業,以分兩體。此下,斥謬。真諦本是西僧,得
其聲實,故斥此土傳譯之失。然順彼文,且
分兩別;今家特異,亦須略識。一者名通,無
問輕重,但從過邊,皆突吉羅;若望行邊,竝應
當學。二者體異,無論三業,故心齊重,誤皆犯
輕。
三中,初明輕吉。謂獨頭心念,如想鉢默妄
惡覺失念之類;若諸篇遠方便,則不論有無。
若下,明重吉。二方便者,即成就義;亦約起心
動色,以明次第;因本罪同,下無別聚故。言隨
滅者,即隨順義。
四中,初明懺重吉。雖是對首,
還須自責;以責心之言,通諸悔故。懺法如後,
故此不出。次懺輕中。因引懺法。下篇不出,故
此指通。
結略中,初科,前示總數。上下,結前。
餘下,標後。
二不定中,初示所疑。言託境者,對
前女也。六聚者,戒本三罪二罪謂婬觸語歎
屏露二坐,蘭吉即方便,提舍如蘭若受食。若
下,明本犯。文下,釋疑。以戒本中不具六聚,故
以略舉通之。下指廣者,即如《戒疏》,略引示之;
明制意者,如來立教,專為攝修;不相鑒察,容
無自勵;隨信舉發,以存相利;所以篇列第三
者,既通六聚,上收戒分,下攝威儀;文義便故。
釋名義者,二即屏露兩處,於所犯事不決定
故,名為不定。言罪體者,此戒罪體,但取生疑,
犯突吉羅;文言:應一一治,自依篇聚耳。僧
有尼無,即不同戒也。
七滅諍中,初示所諍。罪
通有者,初現前毘尼,因六群誣迦留犯盜。二
憶念,為慈地謗沓婆犯婬。三不癡,因難提顛
狂,多犯眾罪。四自言,因比丘犯盜,目連牽出。
五多人語,因破僧鬪諍。六罪處所,因象力妄
語。七草覆地,為諸比丘共諍經年,多犯諸罪;
則知所斷亦該六聚,故云通有。今戒本中,但制能斷;用法有差,皆吉羅罪。
問:既通六聚,何列最後?答:不同不定,事起一
人;此犯雜生,故列於後,總結前篇。但下,明
制意。四諍是病,七滅是藥。殄,即滅也。今依
義鈔,略識名數;一詳法是非,定理邪正;彼此
諍言,遂成乖異,故名言諍以現前多人語,二
滅滅。二內有三根,伺覓前罪;舉來詣僧,遂生
其諍,故名覓諍;以現前憶念不癡罪處,四滅
滅。三具緣造境,違教作事,名之為犯;因評此
犯,而致紛紜,名為犯諍;以現前自言草覆,三
滅滅。四評他已起羯磨,彼此不和,遂生其諍,
故名事諍,以一切滅滅。
文下,示略。《義鈔》、《戒疏》,其文甚廣。而下,示尼。統
論八篇,一夷殘單墮提舍,多少異也;二不定,
有無異也;三捨墮眾學滅諍,彼此竝同,故云
通戒。
問答中,初問有二,前問五七離合;今
下,問六七離合。前云約義差分,故今問顯。
答
中,初文,前示五篇。問:篇名本出《僧祇》,題中標
云篇者;乃目他宗,非關本部。答:五法本同,立
名乍異;今借彼名,以標本部;況篇聚義通,隨
用無在故也。其下,明聚。下文即諸犍度中,或
六或七,間列不定。
別釋中,初科可解。入五
中者,《僧祇》、《四分》,篇聚異名,昔多偏計;今但云
五,無所局也。下亦合云,通入七攝;而云聚者,
順今宗也。
次科。六據體同者,前云:正結罪科,
止有六法故。七約過多者,吉羅罪眾,量等塵
沙;隨具兩分,簡易可識故。
次問中。猶恐新學
昧彼名數,委曲提示,慈念之深矣。下指《戒
疏》,文見第一;彼問:吉羅既通方便,如何在
篇?答:簡究竟者,以入篇中;餘方便者,入聚所
攝。問:即應偷蘭,竝簡從生;取究竟者,用以入
篇?答:不同也;偷蘭究竟,或均或雜,或前或後,
難定其罪,大約分三,懺同墮位,故入聚收云
云。
後問中。五百之言,他文所出,與律不同;故
問以審之。
答中,初文為二,初示數不定。約,
即略也。通言,即僧尼兩數。論下,次顯略所以,
初通明體量。且下,別示兩數,初明僧戒。蹊徑
即小路。律下,示尼戒。戒是能防,過是所防,戒
通過別;從別為言,故云所防。
次釋通中,彼云:
略則八萬四千,廣則無量無邊,今對上五百,
且以八萬為廣;望下無量,還成略耳;既無數
量,則知五百,言非虛矣。
二犯報中。先明起業
者,欲明苦果,須考業因。況造業萬差,何由
一揆;如下引經,墮獄年劫;且據制罪,一往以
分;自有犯輕而報深,不妨犯重而報淺;須推
能造所起不同,善惡報應,絲毫不昧。是知化
制兩教,辨業天乖;制則從教重輕,化則論心
濃薄;教唯揩定,緣具則例入刑科;心既不常,
動發則須分體性;因果既異,化制斯分。必昧
宗途,未窮業本;故先料簡,委示來蒙。
初文,前
示業本。業無自性,必假緣生;緣雖眾多,不出
心境;由境發毒,構造成業;境主外緣,毒從內
發;故明起業,惟推三毒。毒從我生,我即妄
計;即斯妄計,是業之本,故名妄業;經云:一
切業障海,皆從妄想生。諦求妄本,畢竟無依;
但是一心,隨緣不覺;以不覺故,硜然計我;由
我起毒,因毒生業;業成感果,果全是苦,苦
即生死;流浪出沒,造受更資;如是億劫,莫知
所止。從本至末,就果推因;少識妄源,粗知苦
本。諸賢覽此,豈不自思。悲夫!此下,指廣;請尋
煩引後篇,不復。今下,次正敘重輕,又二,初示
犯報分齊。上二句明犯從心起,示因差也;下
二句明報約心分,示果異也。三性者,性即心
體;心雖萬狀,論體唯三;二是有記,一號無
記。然據善心,應受福報;由心愚癡,損境義一;
業道制教,二俱有犯;但業有少輕,制還依教。
意業,謂能造之主,總上三性;但性據始起,業
取已成。故下,引文顯相,上二句通示。有下,別
釋;前明制輕業重,為三,初標。二無下,列相為
四。初二句,無慚心;無畏難者,釋無慚相。次二
句,邪見心。或下四句,不信心,又二:一不信
聖教,二不信果報。或疑下五句,疑惑心,同上
二種。三若由下,結示。次若不下,明制重業輕。
反上四心,可解。
次示相,標中。三性者,心之總
相;重輕篇聚,無出此三;對境造作,隨前事別。
又不善心,可通一切;善無記心,或有不通;如
婬妄漏失,媒麁毀兩之類,可以思之。
初善心
者。雖非麁惡,然是無知;結業乃輕,違制無別。
別明中,初文,初明好心犯盜。或下,次明慈心
犯殺。竝見下戒。不以下,示犯所以。即下,引證。
殘下諸聚,竝加愚癡,故云乃至等。
次科,初明
犯報。由下,釋報輕;上二句明醻本業;下二
句明酬違制。
輕重中二,初明性戒雙犯。若
下,明遮戒單犯,又三,初正明。以下,釋所以。若
下,示懺淨,上明懺遮。不下,簡懺性。篇聚雖懺,
業道不亡。指《智論》者,如後〈懺篇〉;彼云:十善戒
雖懺,三惡道不除等。
次不善心者。謂貪瞋癡
三毒所起,單複等分,鼓發七支故。
正明中又
二,初通敘;上二句,別舉犯人,學不學故。下二
句,合明心相。如下,引示。四中,初是總相,攝一
切故;濁重難顯,且約三時無悔,名上品心。下
三別相,開癡心故;二是邪見心,三即放逸心,
四即憍慢心。故下二句,總示業報。以下,鈔家
結示。無慚無悔,即是不善,始終二心。該前四
種,一一相兼。初無者,古記云:初,猶都也;雖
不出字書,借訓顯義,從古無妨。
引示中,初引
《成論》證業隨心重。約制則蟻輕人重,篇聚定
故;就業則蟻重人輕,心行別故。由下,推論
所以。如下,次引《十誦》轉證懺業不亡。調達,
具云提婆達多,此翻天熱;是佛堂弟,阿難兄
也。破僧犯蘭,制教罪也;逆業最重,故墮阿鼻
一劫。故下,三引經轉證悔已墮獄。亦名《地獄
報應經》。業定不定,但約三時具闕分異;三時
具者,則為定業。定有二義,如文列之;不定亦
二,反明可解。諸佛不能轉者,眾生業力,勝佛
力故。下指卷末,即〈懺篇〉中。
三無記多別。一無
情局無記,有情通三性;二就情中,報色是無
記,心則通三性;三就心中,三心局無記,行心
通三性。下明二種,初縱放者,謂泛爾無記;
次約睡狂,即昏迷無記。
示心中,初文又二,前
示心相。如下,次列犯事。別舉諸戒,臨文自
對。高談費時者,律制。行來俯仰,常爾一心,違
皆犯吉故。方,大也。上明不學制犯。唯下,簡勤
學開迷。
次科。初句指前,列相未盡;即,猶止也。
前方便者,或自作犯,如初睡時作漏失意;或
教他犯,如殺盜等;或自業相成犯,如自安
殺具等。若據果成,雖在無記;由假方便,故云
通前等。如論,即下《成實》。
初問中。徵上指論。
答
中,初句通示。初下,別釋,先約方便釋。即上睡
狂無記也。初明因前故感報。而下,明正成則
非報。二約總別兩報釋。此義通前兩種無記。
總報,謂地獄總受;別報,謂餘趣別受。如下,引
證有三;前二證上縱放,後一證上睡狂。如
經者,未詳何經。不覺是無記心。《五
百問》。彼說昔有一執事比丘,手挃物器,墮餓
鬼中;有羅漢,於廁聞呻吟聲,問之,答云:曾
於此寺,為僧執事;手挃淨器,使不淨食與僧;
墮餓鬼中,為蟲噉身,不得糞食,故此呻吟;羅
漢為悔,方得噉糞等。誤觸,即無記心。《成論》。睡
眠業者,如夢漏失,五吉之類。教人自業,如上
所明。
次問中。徵前開忘。
答中,初二句指前標
後。謂下,正答,初敘學人。偶下,云迷忘。如下,略
列戒相。反上,謂非學人,翻對可解。
結歎中,
初二句,示生死長久。業苦,通舉因果;綿,謂出
沒久遠;積,謂造受眾多。生報,別示苦果;窮,盡
也。虛下,嗟毀犯陷墜。隨妄興業,故云虛縱。
無三善者,多惡因也。加三惡者,無善果也。附,
憑也。加,增也。以下,正歎。經生,猶度世也。息
即是氣。
第二引證,正明中,初《目連問經》。初標犯人。據下三眾,皆犯吉羅,罪報同
僧;今約通該六聚,故但舉二眾耳。無慚下,
示犯心。然果報隨心,延促不定;或濁重邪見,
縱犯輕罪,何止此數;或慚愧慈心,雖犯重愆,
未必如數。準知經中且據一相,故約無慚輕
慢,以定來果不差;必具此心,則定如歲數矣。
上四句,準經貫下六聚。犯下,列相。經中通云
墮獄,準《雜心》,別對六獄;泥犁,即是獄名,此翻
無去處。初吉羅中。四天王宮,與日月齊,在須
彌峰半腹。墮泥犁者,即等活地獄。天五百歲,
為獄一晝夜。人間九百千者,以人間五十年,
為天一日;一千五百年,為一月;一萬八千年,
為一年;十八萬年,為十年;一百八十萬年,為
百年;九百萬年,為五百年。
二提舍中。三十三天,在須彌頂。此墮黑繩
地獄。彼天千歲,為獄一晝夜。人間數者,
人間一百年,為天一日,三千年為一月,三萬
六千年為一年,三十六萬年為十年,三百六
十萬年為百年,三千六百萬年為千歲。
三波逸提。夜摩及後
三天,竝依空住;通前即欲界六天也,此墮眾
合地獄。人間二百年,為天一日,六千年為一
月,七萬二千年為一年,七十二萬年為十年,
七百二十萬年為百年,七千二百萬年為千
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為二千歲。
四偷蘭
遮。墮嘷叫地獄。人間四百年,為天一日;萬二
千年為一月,十四萬四千年為一年,一百四
十四萬年為十年,一千四百四十萬年為百
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為千年,二十八千八百
萬年為二千歲,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為四千
歲。
五僧殘。墮
大叫地獄。人間八百年,為天一日;二萬四千
年為一月,二十八萬八千年為一年,二百八
十八萬年為十年,二千八百八十萬年為百
年,二十八千八百萬年為一千年;八箇二十
八千萬,即二百二十四千萬;八箇八百萬,為
六千四百萬,共計二百三十千四百萬為八
千歲。
六波羅夷。墮焰
熱地獄,一晝夜。人間一千六百年,為天一日,
四萬八千年為一月,五十七萬六千年為一
年,五百七十六萬年為十年,五千七百六十
萬年為百年,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為千年,五
百七十六千萬年為十千歲,三百四十五千
六百萬年為六千歲,共計九百二十一千六
百萬年為十六千歲。
次《涅槃》中,初引
經。忉利天,即三十三天;日月歲數,亦約人間
計之。與下,通會。俗中算數,十十為百,十百為
千,十千為萬,十萬為億,十億為兆;或以
百百為千,千千為萬,萬萬為億等。前經據
其大數,《涅槃》從小數;然二經對天不同,九
百八百之異,未可和會。
勸信中,初指經。是佛
說者,人可信也;《目連問經》,即漢安世高譯;《涅
槃》,是北涼曇無讖譯。藏中經有失譯,謂無譯
主名字;又有疑經,謂真偽難明;復有偽經,淺
近可別者。猶恐愚者雖見經文,意謂時賖土
異,傳文至此,焉知佛說;故特遮之。今時多
同此見,率墮邪林,良用悲痛。勿下,正勸。不
反知者,謂不省己過。刑科,謂六獄受苦。長劫
者,《智論》云:如大城,方四千里,滿中芥子,有長
壽仙,百年取一芥;城雖空,劫猶未盡。又方
四千里石,百年一拂;石雖摩盡,劫亦未盡,此
喻時劫不可窮也。
斥愚中,初科。上句示其愚
暗。自毀者,身為佛子,反毀佛教故。又自身
稟戒,反毀戒律故。如黃葉等,此明倚濫,即佛
經中有此言故。《涅槃》云:嬰兒啼哭之時,
父母即以楊樹黃葉,而語之言:莫啼,我與汝
金。嬰兒見已,生真金想,便止不啼。
然此楊葉,實非金也;木牛木馬、木男木女,
嬰兒見已,亦復生於男女等想。此明如來
追述爾前施小之意;至《涅槃》時,決了權疑,同
歸常住,寧復有小耶!此所謂不知教也。
正
破中,初文;初二句,敘教本融。若據大小,理教
實異;今約從本施出,或約開會有歸,故云
無分隔耳。對下,明因機故異。故下,引證,初
證說小悟大。即《無量義經》,彼云:善男子!初說
、中說、今說;文詞是一,而義別異;義
異故,眾生解異;解異故,得道亦異;善男子!初
說四諦,為求聲聞人;天八億諸天,來下聽法,
發菩提心;次說《方等》、《般若》,菩薩修行;
而百千比丘,無量人天,得須陀洹等。雙下,
證說大悟小。即《涅槃》云:須跋陀羅,聞佛說大
涅槃甚深妙法,得法眼淨;乃至漏盡,得阿羅
漢果等。以下準經顯意。此謂如來一音演法,
眾生隨類得解,然此但望言教是一;至於佛
意,不無密赴,故使隨類得益也。此明不以所
學,即判大小。但達其大者,一切歸大,何妨學
律;志之小者,所為皆小,徒自窮經,故曰:在心
不唯教也。
次科,為二,初推戒功,先敘佛偏
弘。施為者,通語一期化物軌度。威儀即目戒
學;主,猶尊也。但下,出所以,初明對病。身口
即業,心使是惑。勃,卒也。今下,明次治。顯戒
學居初,釋成為主耳。今有下,二斥誑妄,初敘
所計。位地,謂薄地凡夫。安託,謂無疑畏。輕真
經者,毀律教也。重我教者,黨所習也。即下,據
教反質。二文竝約開會之義。由本小教,歸一
佛乘,故兩皆云即。八十,即目段數;部,即指根
本一部。聲聞但云尸羅,菩薩則加波羅蜜,即
六度之一。如下,傷其愚暗。教雖顯了,聞而不
信,故云不入耳。
三中,初引摩耶。毘尼,住持偏
勝;毀之,則法將滅矣。次引《涅槃》。初敘邪說。如
上,指前所引。方便怖人,言不實等。如下,決破。
上引經文。以下,準經深責。
四中。標宗中,引《般
泥洹經》、《善見論》,竝同《遺教》,故言等經。然既
喻師,固當承順;違師則陷逆,毀戒則墮苦
故也。
五中,引經。師喻如來,弟子喻學者;脚喻
兩乘,按摩喻尋究。其下,喻學大毀小;彼下,喻
學小毀大。譬下,法合。可解。《方等》,即大乘之通
名。以下,顯驗。
六中,初敘深位。上二句,示化
教義;聲聞之教,止通道耳。有緣作者,為利眾
生,現行十惡故;不染風者,自無染濁過失;必
具二利,方許行之。準下文,須至八地,或云初
地已去。次明初心,又三,初示所修。自地前三
賢等,未破無明,容生染濁;未可如上。而同聲
聞者,以出家菩薩,必兼小戒故。又三聚中,律
儀斷惡,大小不異故。即下,二引證《涅槃》。羅剎
喻三毒,浮囊喻戒體。一全乞喻犯重,二乞半
喻犯殘,三乞三分之一喻犯蘭,四乞手計喻
捨墮單提,五乞微塵許喻犯吉;
文舉吉羅,以輕況重。又下,引《智論》。不畜財者,
亦護遮故。而言等者,彼云:不盜者,已施法界
有情之財;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
眾生界。以下,三準斥,初敘濫。行非可采,所為
常也。言過實者,高談虛論也。恥己犯者,慮他
見輕也。謬自褒者,言我大乘人,不拘小檢也。
余下,明面折。煩惱合者,縱放為惡,順欲情
故。
七中。明今禪講之眾,所學雖殊,未有不受
戒者;若本為持,則發戒品。反此徒受,定無有
戒,則將何以為僧寶?以何而消信施?空自
剃染,終為施墮。又復《方等》大乘,止開心解,不
拘形服;淨名居士,華嚴知識,隨緣化物,不假
形儀;今既通方,何勞剃染;如能省己,當自摩
頭。
第八科分二,初勸其護法,前舉體相以勸。
成受是體,形儀即相。今下,列住持之相。剃染,
人也;羯磨,法也;伽藍,處也;訓道,事也。四僧,
或約四位,或但初位。若下,次責其誑妄,初
敘貪利附小。若汗下,明拒犯倚大。故下,引
責。《佛藏》第一,佛告舍利弗,譬如蝙蝠,欲捕鳥
時,則入穴為鼠;欲捕鼠時,則飛空為鳥;而實
無有鳥鼠之用;其身臭穢,但樂闇冥。舍利弗,
破戒比丘,亦復如是;既不入布薩自恣,亦不
入王者役使;不名白衣,不名出家等。又《十輪經》第七云:自於大乘諸行境界,不
曾修學,未能悟解;於大眾中,自號大乘;為名
利故,誘誑愚癡,令親附己,共為朋黨。譬如有
驢,披師子皮,而便自謂以為師子;有人遙見,
謂真師子;及至鳴已,皆識是驢等。廣下,指前
二經,略如上引。侯,待也;言彼經詳委,不待此
陳而後知也。
示意中,初示廣斥之意。彼,即濫
大不肖之者。塵蒙,謂邪言惡見,壞信喪道;猶
如塵垢,穢於淨物故也。猶下,囑累。所謂素絲
易染,朱紫難分;雖委曲指陳,猶未能知返。豈
非禁情節欲,舉世之所難;縱意為非,是人之
所欲。且祖師之世,其風尚然;況及于今,無足
怪矣。
釋釋相篇
題中,戒相二字,通目戒本,即是所釋;隨釋二
字,局在今鈔,即為能釋。然戒本中,但列名
種;辨成持犯,備在廣律;今還採摘律文,旁涉
群部;隨於戒下,條別委示,故云隨戒釋相也。
問:此是宗鈔,那云釋耶?答:釋,謂隨舉一戒,直
顯持犯重輕之相;非同《戒疏》,隨文牒解。問:
何者為相?答:如後釋戒,三科束之:一所犯
境,二成犯相,三開不犯,總為相矣。更以義求,
亦為三別:一犯與不犯,二犯中有輕重不同,
三有方便根本差別。統論其相,不出心境,如
下更解。
注顯中,上二句,標示所準。條部者,律
中僧尼戒本、二十犍度、五百七百結集之後,
別為一篇;涉于三卷,名條部毘尼;乃條前戒
本,決釋疑滯;如前淫戒,未明三道分齊,道俗
二境成犯之相;波離一一別問,如來隨問答
釋;使前戒本,持犯委足。然今藏中,律本多為
調字;竊疑音誤,無別所以。有人釋云:佛在世
時,星羅別制,波離調和部類,故云調部;以條
字義顯,大師易之;此說無據,未足可取。但下,
三句,先示條部所立。正本,即前戒本。下列者,
以條部在第四分後故。今下,正明此篇所準。
諸篇,即指此鈔上下文也。未足有二:一雖有
犯名,二百五十,未必盡故;二縱有名種,未知
成犯緣相揩式故。然〈條部〉在律之末,〈隨相〉當
鈔之中,今但準彼未足重條之義,非謂準於
前後也。
本文,初科三段,初明順教成益;若下,
二明迷教致損;所下,三示今述作。初文,初句
標教本。注引《智論》尸波羅蜜中文。說名字者,
此局戒本為數也。毘尼中者,指廣律也;八萬
四千,對塵勞門也。望上為廣,望下猶略,故
云略說;無量無邊,此從境也。故下,校量道俗;
意令學者知己尊勝,勿自輕也。尸波羅蜜,與
下戒度,梵華互舉,令易解也。依下二句,明順
教。上句是行,下句即解;行解兩具,戒學功成。
便下,顯勝益。克,能也。或作剋,削也。次段,反上
三意。初句暗教,即無解也;所緣是境,由迷
於教,故不了境;或可所緣即指教相。次句隨
染,即闕行也。染謂封著,惑即迷亂。豈下二句,
彰損可知。三中,上二句示述作。依教之言,別
在今宗,通該三藏。必下,勸修。庶,望也。禍害,即
上苦趣,謂三途也。此且舉損以勸,須知奉戒,
不唯免害;發生定慧,必由此爾。
示通別中。此
篇逐條顯相,名別事持犯;後章統收篇聚,名
總義持犯。由別顯總,以總收別;前後相照,持
犯方明。欲令預曉二篇來意,故此示之。指,
即示也。直陳者,簡去義章,在後篇故。進謂
無過可行,不謂有教制止。方軌持犯,準題文
倒。
第三科中,初二句標歎戒功。依此淨戒,得
越苦海,故如舟航。凡入道門,無不稟戒,故是
宗要。受下,明多犯所以。受時遍境俱發,故通
法界;隨中一行猶難,故如麟角。受多持少,患在迷教,故云良由等。本
詮,即目律教;塵染,即是毀犯。此下,示意列章。
據此首題,止標戒相;今欲委述法體及行,故
當先示須明之意。上句引聖為況。上標此字,
即指前戒。聖賢欽序者,即〈標宗〉所引諸經律
論贊戒之文是也。何下,顯今須述。故下,列示
章門。通出離者,貫徹因果故。生眾行者,基址
義故。順本受者,是隨行故。通篇聚者,屬教詮
故;亘,即遍也。問:何以不但釋相,而總論四
戒者?答:戒是一也。軌凡從聖名法,總攝歸
心名體,三業造修名行,覽而可別名相。由法
成體,因體起行,行必據相;當知相者,即是法
相,復是體相,又是行相,無別相也。若昧餘三,
直爾釋相;既無由序,不知所來;徒自尋條,終
難究本。故戒體中云:人並受戒,少有明識;故
於隨相之首,諸門示現;準知己身,得戒成不;
然後持犯方可修離,聖意昭顯,學者宜知。
初
科。聖道者,通語三乘。本謂根本,基即基址。本
喻戒法發生於聖道,基喻聖道依憑於戒法。
次順明中,初正明。賊即三毒,能劫善財,侵害
慧命,故以喻焉。隨境禁制,故如捉;攝止一處,
故如縛;用智照破,故如殺;捉縛通凡,殺唯
局聖;初果破見,亦得名殺;終至無學,殺方究
竟,是以羅漢彰名殺賊;然雖聖道親在縛殺;
推其元由,功由先捉;本基之義,於茲彰矣。賢
者現修,聖人已成;大小雖殊,行門無別。是以
五分功德,以戒為初;無上菩提,以戒為本;安
有棄戒,別求聖道!《智論》所謂無翅欲飛,無船
欲度;聖言深勉,可不信乎!即下,引證,文有三
段。《遺教》依因,同前基本。諸禪定者,四禪四空,
定相差別;故馬鳴釋云:有色無色,解脫功德
是也。滅苦智者,苦即見思二惑,是苦本故;智
即三十四心,以能滅故。次引《四分》,示佛制意
本為聖道。調毒令盡,即是果成。後文,即本律
〈說戒犍度〉釋波羅提木叉文。上句
喻顯。根喻生長,面首喻高勝。下二句法合。集
眾善者,統萬行也;三昧成者,資禪觀也;具斯
二義,故同根首。
反顯中,初引論示。下引經證。
亦《遺教》文,如〈標宗〉委釋。此明無戒,具諸過失;
本基之義,於此彌彰。
指略中。彼第一云:為道
制戒,本非世福。又云:若原制意,為道方便;三
乘學人,必由斯迹;廣文如彼,餘自尋之。
次
科。下敘功能,而首標大用者;良由有用,方見
功能;功由用彰,所以先舉。
略舉中二,初通敘
教旨;夫下,別彰戒功。初中,上二句總示三藏,
須約通別二意釋之;若就別從強,經論二藏,
斷證功高;毘尼一法,住持最勝。從通兼具,經
論並列流通住持,毘尼特彰絕縛元始;義雖
兩通,文從別意,故云並有等也。明義別者,通
示三藏不同也。須略舉者,獨標律藏也。言略
有二:一對餘藏,此不明故;二就律藏,但舉
要故。別彰中,前四句別舉;必下,通結,貫上諸
句。初句住持義,次句軌物義。九道者,除佛
道外,三聖六凡,皆被戒訓故。若準《涅槃》,我亦
有師,所謂法也。又《戒經》云:三世諸佛,皆尊
敬戒;是知戒法,佛猶師奉;今望無非可治,故
云九道耳。三發趣義,四本基義。此之四句,攝
盡戒功;比於餘藏,優劣見矣。
次引證中,初引
本律,通證餘三義;後引《善見》,別證初義;又
律序偈,明越度生死;戒本偈,明能至佛道。準
律序偈,先舉喻云:如人欲度河,用手及浮囊;
雖深無沒憂,便能到彼岸。鈔引合法,對喻可
知。戒本偈中。初句召行人,次句明本志,第三
示行法;正法,即指戒也;下句除惑倒。
舉結集
中,初文,上二句彰勝。善下,引示。有情之類,色
心存亡,依乎壽命;佛法興廢,實在毘尼。此即
論家顯示當時結集之意。
推釋中,初句總徵。
餘下,別釋,先經後律;經中又二,初四句,示
詮相虛通。化跡,謂往昔因緣;因果,即三世報
應。事隨理者,事別理通,經宗理故;設有事相,
融歸於理;故有一多互入,大小相容;況意在
忘言,隨立隨遣,故者言無寄也。意下六句,
顯幽深難學。猶恐愚者,不體今意,妄生輕重,
故此遮之。筌,即取魚之器,喻言教也。
次明律
藏中,初四句,比前顯勝。故知化教住持功劣,
實由詮相微隱故也。以下,舉事釋成,初約異
相釋,又下約眾法釋。初文中。人通五眾。法
該僧別。住即是處,下引《寺誥》,伽藍制置並存
表對;又大界淨地,攝人攝食,各有分齊,皆異
俗之相也。雜行,言通眾自共行,行即是事。故
此四句,即是人法處事,攝相斯盡。然此四相,
道宗綱領,與世懸殊。提誘群生,住持萬載,實
賴此矣。由下四句,示住持義。初明世諦依相
成立,由諸眾生,不知空寂;但隨虛妄有為之
相,乃有世間,故云爾也。次句明如來順世立
法。如來說法,常依二諦:一依真諦,泯絕諸法;
二依俗諦,建立諸法。今此律藏,建立持犯,滅
惡生善;隨情附相,引接初心;是以凡所制戒,
並託緣生;隨有開遮,皆防譏毀,故云法逐相
也。
次眾法中。佛所立戒,令人稟行,即以法資
人也。上明自行既立,方堪秉御,以成眾行,即
是弘法,故云親成等。是知法有資人之用,人
有弘法之能,非法則人亡,非人則法滅;人
法相資,乃能久住耳。故下,引證,亦律序偈;上
半偈云:聖眾若和合,世尊所稱
譽;下半如鈔引,釋成世尊稱譽所以。
三解
名義。列三名中,初毘尼,又四,初二句翻名。注
顯異號,皆傳訛耳。即下,引所出。十八法者,即
調達執九邪,破佛九正,共為十八:法非法,律非律,犯不犯,若輕若重,有殘無殘,麁惡非麁惡,常所行非常所行,制非制,說非說。此據破僧戒
所列,至〈拘睒彌犍度〉,出第二云:毘尼非毘尼,
前後兩處,華梵各舉,故云不並;是知此名,律
自翻耳。下復引經,命七滅諍,以為七律,所據
益顯矣。或下,指非。文見《母論》。疏云:古譯毘尼,
皆稱為滅,以七毘尼殄四諍故;如水滅火,水
不名滅;名不附體,故所不取。故下,顯正。名依
體立,經律明據,故云正也。次戒名中,初翻名。
即下,顯據。六度者,一檀,二尸羅,三羼提
,四毘梨耶,五禪,六般若;六種皆名波
羅蜜,此翻為度。今用第二,證名可知;此即經
論常談,故通指耳。後木叉中。此無異翻,故直
示名而已。處處,亦名別別。
顯次第中,初標示。
教行果三,不唯戒律;一切教門,次第皆爾,故
言一化。律下,正顯,初句明律先。教不下,明
戒次。戒不下,明木叉在後。
釋律義中,初科,
上句訓字。法以楷定為義,如釋題中。謂下,釋
義。一切戒本,大分為二:前明犯相,後明不犯;
犯中復二,即輕與重;四義,攝盡毘尼大藏。就
輕重中,復有因果缺緣開制之異,故云等也。
顯示律名從教而立,故云並律等。
問中。以聖
人之教,皆修行之法,而修多羅取貫攝為目,
阿毘曇以折理彰名,故申此問,意顯今宗獨
專此號。
答中。引論示意,還約三學引生次第;
戒範在先,故獨名法。若爾,經亦訓法,論翻對
法無比法等,是則餘藏亦得名法,豈獨律耶?
答:修多翻線,西竺本名;此土《字書》,訓經為法。
又論稱法者,或從法相,如陰界入等;或即法
門,諦緣度等;或就法體,涅槃理等。毘尼不爾,
中梵本名;復是教詮,名相楷定;是非可不,必
從文斷,故與餘藏法義天別。問:彼法門義,亦
即從教?答:若就通論,三藏教詮,竝名為法;但
戒引生軌物義勝,先據斯目;餘雖號法,弱故
不彰;若約別論,三名各異,如上所列。
前後
中,初徵。若據世傳云經律論,比從語便;若
對三學,律必當先,故申其意。由下釋。以定慧
幽隱,邪正難分;簡別雜濫,必用律法;用既在
首,義必先標。內法,謂八正道。外俗濫同,謂偷
形者。以法除者,如律中,時世飢饉,有外道偷
形,隨眾僧後;僧以受戒時分、和尚闍梨等詰
之;竝云不知,因即陳首。妙,要也。故下,結示。
創,初也。餘下,指略。或約三學次第,或是佛法
壽命,故合居先;此即常聞,故所不釋。
次釋戒義,初科。引《雜心》者,顯示戒義,類
通周遍,無境不發,無惡不禁;簡餘世善,局狹
不周;禪無漏戒,唯情境發,皆非通類也。指廣
如後,即戒體中。
廣列中,初科,《智論》。言性善者,
彼云:好行善道,不自放逸;謂性是善,不使從
惡故。《善生》。五釋學義,摘在次科。
二從心中。此
就所治為名。身口五根,通須調伏;不唯在心,
故云等也。
三中,初示召體之名。如下,引論示
體,初句舉名。此與從心語濫。以下,示能即約
三性簡體,是善無作。問:此與上性善何異?答:
準前論釋,望遮惡為言,故判屬功能也。
四中。
前引諸殺,而局善釋,於義未盡;是故鈔主
以義繼之,故曰因明。名義兩通,故曰正義。
初句示名不局;戒言性者,借訓顯義,勿滯《字
書》。惡律儀,亦名惡戒;屠兒獵師旃陀羅輩,常
行殺害,名受惡戒,持惡律儀。問:如何受耶?
答:以殺為業,發意受行,即為受也;如《雜心》說,
順惡易成,不假緣發;但望殺心,遍該生類,故
名律儀;隨殺生命,即為持戒。不律儀者,非善
故言不,類通故言律儀;即惡律儀,所出異耳。
若此下,釋義,初二句通示。戒以性名,性通
三性;且論善惡,互不相容,各得禁義。惡下,別
釋,初明惡戒。通禁制止名律,造作有相名
儀。若下,明善戒。令反解者,但應回倒善惡二
字,改樂殺為慈護,即可見矣。
五中。引律者,此
說戒法中,釋戒序文。戒是因,木叉是果;今召
戒為木叉,即是因從果也。
解脫中,約近遠兩
義釋之;近中,又二,初標。言隨分者,顯非頓脫,
即處處義也。謂下,釋。初二句,示境緣別也。次
一句,明治行不頓也。下一句,示分果也。此望
隨境起護,脫免過非,故云隨相。次遠義者。此
以凡地所受,望後聖果,故云遠取;即前聖道
本基義,故云因戒等。克,猶護也。聖總三乘,累
該五住。故下,引證,亦律序偈;彼云:眾經億
百千,戒為第一最;欲求第一最,今世及後世,
當持此禁戒,終身莫毀犯;餘二句如鈔。問:近
遠兩釋,何以分之?答:此有多異:一近約止業,
遠望除惑;二近是凡地,遠即聖道;三近是就
因,遠即從果;四近是漸防,遠即頓破。即《戒疏》
云:戒障有二:一者業非,二者煩惑;戒淨障業,
惑待智亡;望分所除,故云別脫。後智除惑,
乃稱究竟解脫。下文指後,即戒體中發戒
數量門;彼明境量等,即別脫之義,可見。
四
具緣門,敘意中,初示受法。末代唯羯磨者,以
五受中,善來、三語、八敬,唯局佛在;破結微通,
稀而復隱故。藉因緣者,或發心為因,餘事名
緣;或能受為因,所對為緣;或俱因緣,如前已
辨。其下,明重述意。一門,即〈受戒篇〉。比丘大
綱者,攝僧要故;佛法根本者,住持勝故。
列緣
中。此但撮前受法,徑示是非;分對解釋,前已
具委;久聽既知,不喜煩釋;新學未曉,自可尋
之,故略點示耳。初列五緣,竝出《母論》。三中。初
明受者知師,下至小罪;通望下,明十師互知,
唯據重夷。心不具法,謂無戒者;如十三難,《十
誦》白衣之類。
雜相中。初又云者,懸取論意,或
可引前受緣。五八戒下,竝略破重之言,故云
乃至十戒等。二引論示。彼明六種戒,隨犯一
重,餘皆絕分。文中,具舉五戒,餘竝略之,故云
乃至等。八字寫訛,準論,合作十戒,即越過
八戒也。不得如前者,同上五戒也。
三結界中,
初斥單結戒場。更下,不字疑是多寫,去之則
義便。直結小界,即目戒場,對大言小;如前結
法,可知。今下,次斥無緣結小界。此即三小,有
難應法,無故為非。
四中,初引論示心。重輕二
心,難顯其相,非謂徒然懇惻而已;要在見境
明白,上品要誓,方名增上重心。亦如前說,恐
忘故重示耳。又下,約行顯相,初示得失。依
論,即上《多論》,以期持奉即殷重。故下,引文證。
律自釋云:共比丘者,共餘比丘受大戒,是共
比丘義。;同戒者,釋云:結此戒已,
寧死不犯,共餘比丘同,是同戒義此即律
本淫戒中文,雖文局初戒,而義通二百五十。
所以戒首先標此者,意明必具受隨二戒,乃
有持犯;非受則無隨,非隨則無受;此證願
行相副,方成得戒明矣。願行,即受隨也。
五時
節中,初科。問:列四心,中略無記,故云乃至。無
心者,論作入滅盡定;準《業疏》問:三性通得,則
合無心入無記耳。答云通者,彼云:先以善心,
禮僧合掌,白四起業;相續成就,是名善心發,
善心得。若先以善心,乃至起業;羯磨未竟,起
不善念;藉前善心力故,發業任運而起,與不
善俱;是名善心發,惡心得;無記睡心,入滅盡
定者,亦爾。
次立難中。即前〈受戒犍度〉中文。瞋
是不善,睡狂是無記。
答中,初示得不。羯磨
已後者,謂初白竟,第一羯磨已去,名為後也。
《業疏》引《十誦》云:知時犯、不知時清淨,如犯殘
懺,聞出罪白,後睡不覺羯磨竟者是也。準此
以通,前聞白已,後睡得戒;由前陳乞,事
委十師;既聞作白,足彰情許;雖入餘心,不妨
感戒。廣如《業疏》。前下,別點善心。恐疑善心本
是得限,那云白時具上四心,不得戒耶?故此
釋之。又下,復恐見云無心緣戒,便謂濫上無
心,故重遣耳。
五優劣中。優,即勝也。前後六
門,竝單論別脫,此兼道定,還欲對顯別脫功
勝。又別脫一戒,通含五受;若對七科,四通三
局,尋文可見。欲釋此門,先須略知道定名相。
初、別脫對境彰名,定道從心為目;與定慧二
心同時,故竝言共,亦名為俱;其定戒者,《成論》
離禪定為二戒,色無色別故;多宗合為一,俱
不動業故;道戒,或名道俱,道共,無漏等異,此
辨名也。二別定竝有漏,道共唯無漏,別脫
欲界業,定共上二界業,道共非三界業,此論
體也。三別定通凡聖,道共唯局聖,此位分
也。四別脫假緣受,定道隨心發,此明因也。五
別脫但隨身,要期盡形故;定道名隨心,生死
不絕故,此示功也。略知如此,餘如後解。
敘意
中。失相,謂違教也。
次科,《多論》五種:初時,二
境,三心,四功,五人,如次釋之。初時希常者。以
木叉須佛出世,制方有故;餘二縱非佛出,亦
有得定證道之者,故常有也。希現勝者,猶如
世物,希少則貴,常者不如故。二境中。木叉遮
性通禁,餘二但止性惡,故境通局也。三約心
者。慈即大心,故是佛因。論云:禪無漏戒,不以
慈心得,謂從智得;此專自利,即二乘心,劣可
知也。四明功有二。一攝生廣,被七眾故;二住
持勝,紹續等故。住持中三種,竝以紹續字貫
之;初所乘法,二即所住境,三謂所成果。論中,但云三乘道果,相續不斷,
故知餘文竝鈔加也。五約人中。外道無無漏
戒,故但舉禪戒耳,以彼亦得色無色定故。
《善
見》中,初標示。諸下,校量,初總舉法喻。光山
是喻。學即是法;戒定慧三,故言諸也。日下,別
對顯勝。若下,出其所以。此與《多論》初義頗同。
重受中。此章所明,意令行者,審己所受,更求
增勝故也。
多宗中,初科。文列三種,竝異《四分》。
言不重發者,三戒永定,如下心受五,中心受
十;本俗仍下,餘五方勝,中心受十,上心受
大,亦爾。彼云:木叉戒者,無有重得;若微品心,
受得五戒;後以中上品心受十戒,先得五戒,
更無增勝;於後五戒,乃得增耳。不重受者,彼
計一受即定;既不重發,更受不增,故不立也。
準下但明具戒,意詳五八十亦爾。以五制盡
形,八限日夜,縱逐日受,望當日中,不可重故。
不重犯者,此據初篇同種為言。依本定者,本,
謂壇場初受也。故下,引證。《婆沙》中,年少苾
芻,得上品戒,以能起上品心受故;羅漢苾芻,
得下品戒,以先發下品心受,後不增勝故。問:
羅漢既發定共道俱,豈得不增;戒必不增,那
得聖道?如是思之。
釋難中,初難者。如戒本云:
戒羸不悔,謂將欲趣犯,戒力微弱,故云羸也。
堅持守護,其體光潔,故如肥也;體既肥羸,理
有增減;則與上常定,義實相違,故以為難。
答
中,初二句,約受隨判開。此對隨行者,行有持
犯,故說肥羸;不論受體者,受依本定,故無肥
羸。亦下,次就受體作無作分,上二句明作戒。
一念者,明時促也;隨心者,謂逐境遷謝,不可
追改;上中下心,隨發一品,則永定也。若爾,彼
宗作戒是色法,那云隨心?答:此約心念剋定
成時,故《雜心》、《多論》,竝以初念二念,用分初後;
如下自明。下二句,明無作。非心者,反上隨心
也。盡形者,反上一念也;彼計無作為色,故
但云非心耳。隨行增微者,謂持心勤怠,故體
有肥羸;即彼所計,身口七業,皆色損益義也。
若爾,與上隨行,復有何別?答:上則專論隨行,
此謂以隨資受。
二成宗中。初引論而標故者,因前起後,非引
證也。對破彼計,假設疑問。答中,初答重發。出
彼第九七〈善律儀品〉,具云:有人受一日戒,是
初律儀;即日受優婆塞戒,是第二律儀;即
日出家作沙彌,是第三律儀;即日受具足,是
第四律儀;即日得禪定,是第五律儀;即日得
無色定,是第六律儀;即日得無漏,是第七律
儀。上云無漏,且據初果;下復統收二三四果,
故云隨得道處。而下,示重發義。本得不
失者,從前體增為後體故;勝者受名,從後彰
名,前名沒故。其下,列釋。可知。問:重發重受,如
何分別?答:重發據多戒,重受約一戒。若爾,
論明重發,那見重受?答:由體重發,即得重受;
以彼重受,一體發故。
引證中。《師資傳》,今藏中
無本。此即多宗餘師之義,雖違已
宗,乃順今部,故特引之。
《僧傳》,即梁《高僧傳》,嘉
祥寺慧皎撰,此引跋摩傳。《壇經》作十一年;祇
桓,即此土楊都寺名;慧照等五十人,影福寺
尼慧果等三百二十三人,同從重受;僧伽跋
摩,此云眾鎧。或問者,傳云:有慧義法師,擅步
京邑;見跋摩行重受事,謂為矯異;執志不同,
親與跋摩拒論是也。答下,即跋摩語;慧義問
曰:夫戒非同見之色也;頃見重受戒者,或依
舊臘次,或從後受為始;進退之間,足致深疑。
跋摩答曰:人有二種,故不一類;若年歲不滿,
胎月未充;則依今受為初;若先年已滿,便入
得戒之位;但疑先受有中下心,理須更求境
勝,而重受戒;即依本臘而永定也,餘廣如《壇
經》。
七中。意明此土得戒元緣,令知所從,不妄
承奉故也。震嶺,即目此方;下云漢境,足可
相照也。
通斥中,初敘妄,有二。一謂無端始,二
謂緣乖亦得。忽下,正斥,初斥妄言。由不披教,
輕發此言,故宜深責。今時多爾,無知可悲。喟,
即歎息之聲;霆,謂疾雷。七曜者,日月五星。麗,即訓著,布著於天也。此
明祖師,將謂聖教,人所同聞,而不意愚者都
無所曉;因彼妄述,不覺驚歎,故云豈以等;亦
猶具耳眼者,聞雷至響;見耀極明,而不謂聾
盲無所聞見也。管識,謂管中闚覰,喻識見之
狹。厝,置也。故下,示所出,初顯緣成。引用聖教
者,指前第四門。此下,示從始。縱下,遮妨。猶
恐執著諸律論中,容有緣缺而感戒者,便謂
不必假緣,故縱而奪之。如本律不受十戒,多
宗不具衣鉢,《伽論》師僧不如法等,即緣境濫
也;然成否之相,竝見〈受戒篇〉中,故指如前。
別
顯中,僧緣為二,初句重牒前標。自下,引示,又
三,先敘教流之始;後下,正示受緣;即下,結示。
初中。漢是朝代,明即帝號。後漢明帝,永平三
年,夜夢金人飛空而至,旦集群臣占之;傅毅
奏曰:臣按《周書異記》云:西域有神,其名曰佛;
昭王時生,穆王時滅;滅時,此方午時天陰,大
地震動;白虹一十二道,貫於太微,竟夕至曉;
穆王問於群臣,時扈多奏曰:西國聖
人入滅之兆,千年之後,教法合流此土;王勅
刊之於石,薶於南郊天祠之前;臣算至今,正
千年矣;陛下所夢,將必是乎。帝以為然,遂遣
蔡愔等十八人,往西國求佛教焉。迦竺者,傳
法僧名;即迦葉摩騰竺法蘭,皆中天竺人;時
蔡愔等,至月氏國,遇騰蘭;同契遊化,遂迎至
洛陽,譯《四十二章經》;又齎畫釋迦像,即此
方三寶之始也。迄,亦至也。曹即帝姓,魏是
國號;為有後魏相濫,故加姓簡之;自漢明
已來,跨一百九十餘年。未稟等者,謂體俗形
異也。設復等者,謂法闕事非也。祠即神廟,祀
謂祭祀。所以騰蘭不即授歸戒者,此乃聖人
知機而作,化存由漸故也。受緣中,又二,初明
迦羅行受。亦云柯羅。嘉平,即齊帝時年號,凡
得五年;洛陽,即魏所都。立羯磨受者,納法為
體,異前形同也。《業疏》云:依法正部,行十僧
受戒;又云:神州一統,約受竝誦《四分》之文,
即此為始矣。文中但云羯
磨,則三歸五十,義必具矣。中夏者,大國曰夏,
且局此方言中;其實西梵印度,乃閻浮之中
心可。改妄習者,立僧法式,替前祠祀。出《戒
心》者,令依持也;出謂翻文,心以總要為義;律
文雖廣,要歸戒本,故云心也。教宗之亂,自此
為始;聰師已前,盛弘《僧祇》,亦由此矣。又下,次
明曇諦譯羯磨。曇諦梵言,未詳華語。若據藏
中,僧鎧羯磨,亦出曹魏;但迦羅不用,別請曇
諦出之;故今但推曇諦,即《僧傳》云:請胡僧
出羯磨是也。
次尼
緣中,初標。若據曇諦羯磨,尼法備足;則知曹
魏以來,即從一眾邊受;此準《五分》十一眾受;
十僧之外,須一尼為和尚,方可行之,理必先
有西尼到此;今云初緣,乃二眾受戒之初耳。
至下,引示,初示求那許請,文又為三,初敘求
那西至。元嘉,即宋文帝時改號,凡三十年。求
那跋摩,此云功德鎧。揚州,即宋所都。後
於南林寺前園中,築戒壇受戒,即此土立壇
之始。又下,二敘發起端由,先明西尼怪問。
據傳,乃影福寺尼慧果等,騰西尼語,諮問跋
摩。摩下,跋摩答釋。可解。諸下,三敘懷疑求
受,先明宋尼虔請。下示跋摩許可。次至十
年下云眾鎧代成,初敘眾鎧西來。即天竺國
人。初下,次明行法,先示前緣。德鎧即十年九
月死。俄下,明尼滿數。俄謂非久,即十一年
也。通前共十一人,此據正用為言,故云十數。
指出中。《僧傳》,梁慧皎撰;《名
僧傳》,梁寶唱撰。《僧傳》序云:琅耶王巾撰《僧史》;
齊竟陵文宣王撰《三寶記傳》,或稱《佛史》,或號
《僧錄》等。晉宋雜錄,即俗典。詳今鈔文,多引《僧
傳》;然其事跡,遍在諸文,故通指之,今生信
奉。故下,顯意。龜辨吉凶,鏡分好醜;千載之下,
不容濫迷也。
戒體四門,初二論體,二中兼行,三四屬法,四
中有相。一往麁分,委如下說。
初料五章,初立
二戒,乃至第四,竝明二種,第五獨論無作。又
前四局戒,義通善惡;後科通雜,正為顯戒。
明
多少中,初文為三,初究受多識少。太唐之世,
釋門興振;英俊如林,尚云三五;況今衰末,焉
可言哉。皆下,二顯不識所以。上二句,明專愚
不學。致下,明無知妄受。盲喻無知,夢喻不實。
及下,明成否不決。河漢,喻其茫然不知涯際。
故下,三總示來意。據此一篇,止釋戒相;今就
其初,廣法體行,意見於此。諸門者,通指前三
總別科目。
二中,初問。幾種者,通論諸教,所說
不定;約境,從制,就位,剋體,或對七支,
或總三業,或分遮性,或據受隨;有斯多異,通
而問之。答中,初約境示量。今下,舉要統收。今
正明體,此二為要,故偏舉之。通收盡者,由
此二戒懸防,總發體中含攝故。此收法體,而
言境者,欲明偏境之法,皆歸二戒故。
第二科
中。前但通立,次申所以。理趣既顯,引據復明;
所立已定,即須顯示二種名義;故以解名,寄
之於後。
初科,問中。言不一者,欲顯相須,故
約互廢以問。及以三者,《業疏》作何不三合;謂
有作俱無作,二法同時;直應更立一合,次前
為三。
初答為二,先明作須無作。作休不防者,
以作短故;不可常作者,心或餘用故。次若單
下,明無作須作。二下,結示。
次答中。作無作別
者,動靜異故;心非心別者,體相違故。《業疏》三
句:一作是色心,無作非色心;二作者初緣,無
作後業;三作是運動,無作非故。若
下,釋疑。以不許立三,恐謂戒法唯局此二,故
持釋之;顯上且據能防,故唯二也。
引證中,
《多論》,初二句,明從因感發。初下,明成就分齊。
注中示名,初句會同,下句釋義。《業疏》云:此明
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緣辨;無由教示,方有成
用;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云無教;今時經論,
多云無作,義例同也。《俱舍》名
無表,亦同此釋。
二中,初示二戒。是下,明緣
具因闕。下復指論,以顯經意。
三中。彼明化教
十不善道,然二色義同,故可為證。《業疏》作是
十種法,則通善惡,頗應下喻。由心重輕,有發
不發,故云或有無等。如下,喻顯。極喻重心,香
臭喻善惡,瓦木喻輕爾無記,手執喻作;除去
物已,餘氣有無,用配三心,可見。
結中。問曰:今宗二戒,名體竝
異,那引《多論》、《善生》而為證者?答:今此不論名
體,但證二數是同;請觀結文,幸無遲慮。
次
解名義,問中。結前生後,總問三名。
答中。作
即方便搆造為義。陶家,謂土作家;輪,即範土
為坏器之車;運之則轉,故以喻焉。四大質體
名報色,從緣動作名方便;報起方便,方便依
報;二法相假,不一不異;但言報未必是方便,
言方便其必具報。今以輪水喻報質,輪動作
喻方便,即名其動以為作耳。故下,引證。身及
動身,對喻可解。
無作中。一發
者,一,猶始也。此句明業體初成,即第三羯磨
竟,第一剎那,與作俱圓,是體發也。作戒既
謝,無作獨存;相繼不絕,故云續現。始,即上句一發之時;末,即終,謂命
終捨也。雖通四捨,且約常途,故餘三不舉,
此句明業體久長也。四心者,通舉四陰;三性
者,別示行陰;三陰,唯無記;行陰,通三性故,
此句顯非心也。下句正示無作義也。若翻對
作解,初句反前即謝也,次句反一念也,第三
句反善行心也,第四句反緣搆也。故下,引證
有二,《雜心》中。初句躡前作謝,生起無作。餘識,即四心;後心望前作心,故云餘也。
俱即同時。是法,即無作;隨生,謂任運起也。《成
論》中。通明業理,非局戒也。因心者,示現從作
發也;因,是相假之義;心,即簡別有宗。生罪
福,生即是發,罪福即善惡無作。文舉無記,等
取餘心。
通名中,初二句直示正義。由此二戒
俱斷惡故。故下,引證,《涅槃》。遮制,即禁斷義。直
是者,一言盡理,更無餘論故。《善生》。如前,即戒
法第三門。制等五字,即括五義,對前可見。
三
出體中。法體幽微,頗涉言論;但鈔為新學,直
申正理;文義簡略,致多謬妄。此既律教之源,
復是修行之本;事須廣釋,少資心用。標云體
狀,謂體之相狀,無別所以。
示宗中,初句通示
異計;今下,別示本宗。二論,即指多成。言不
同者,統括部計,不出四門;所謂空、有、雙非、兩
亦;雙非入空,兩亦歸有;故此四計,還即二門。
此土飜傳,雖有四律;《十誦》、《四分》,時所盛弘,故
今但對多宗辨異。一者,四分曇無德部,名為
空宗,亦號假名宗,即《成實》所宗也。二者,十誦
薩婆多部,名為有宗,亦曰實法宗,今《婆沙》、《俱
舍》、《多論》、《雜心》,並同彼計。略知如此,委辨異相,
具如疏中。多見講解不辨教宗,名相交參,何
由識體;寄言學者,最宜留意。然今鈔中,依宗
明體,指略多宗;然恐後學至文壅滯,妄致穿
鑿,故須略示。《業疏》,廣列六位分別;今但撮要,
引而示之。初明二戒,竝是有為,非三無為;由
假緣搆造,四相所為故。二諸有為法,總為三聚;一色聚,二心聚,
三非色心聚;二戒竝色,非餘二聚。三
色有十一,總括為三:一可見有對色,二不
可見有對色,三不可見無對色今作戒者,身作,即初
色;口作,即第二色中聲塵;身口無作,竝第三
色。四色中又有二:一本報色,謂四大
也;二方便色,謂運動造作也;作戒非本報,
是方便;無作非二色。五作戒是善
色聲,非惡無記;無作,戒體是善,可知。
六作業始終,皆得為戒,不同餘善;無作當體
是戒,非此所論。已上六位,顯示彼
宗,二戒俱色;作色,即是色聲兩塵;無作色
者,法入中攝,名為假色。問:無作既非見對,那
名色耶?答:此有多義:一從能造名色,疏云:戒
體所起,依身口成;隨具辨業,通判為色,是也。
二損益名色,又云:彼宗七業,皆是色中,有損
益故。三礙故名色;又云:無作雖非見對,然為
四大造,更相障礙;據所可分,故名為色。問:既
相障礙,應同根塵;既是法入為意所對,即非
無對?答:五根五塵,能所俱礙,皆是色故;能所
俱對,互不通故。假色不雖爾與意對;意根
通緣一切塵故,即非對義;又假色是色,意根
非色,故非礙義。餘廣如疏。
作戒中,初科。言作
者,始於壇場,終白四竟第一剎那已前;三業
營為,方便搆造者是。初引論又二,上句出正
體。身口業思者,謂行來跪禮,是身作也;陳詞
乞戒,即口作也;立志要期,希法緣境,心徹始
終,統於身口,故名身口業思。即此業思,是作
之體。論其下,示兼緣義。言造具者,顯示身口,
自無功用,推歸心故;如世造物,百工之器,自
不能成,必由人用,比擬可知。問:《業疏》,初解色
心為體,此何異耶?答:身口即色,業思即心,
故無異也。鈔從顯要,令易解耳。
舉例中。以犯
例受者,善惡雖殊,發業義一故。如律,心疑想
差,不至果本;又不犯中者,擲刀杖瓦木,誤著
而死;扶抱病人,往來致死;一切無害心,皆不
犯。此雖動色,但由無心,故不成業。
引證,即是
《成論》,初二句推末歸本。下二句明捨本無末。
問:今論作體,為是心王,為意思耶?答:前云業
思,何須疑問。若觀論文,三業皆心;離心無
思之語,似指心王。然而王數體用以分,由體
起用,用即是體;今論作業,就用為言。故《業疏》
云:言心未必是思,言思其必是心,宜細詳
之。
斥異者。對破有宗。五根五塵四大,為十四
色。由此宗中,塵境推識了;善惡本心造,是故
根塵竝屬無記;彼不論心,根塵四大,俱通三
性。
次色聲中。此師所立色聲有二:一外五塵
及報色,非罪福性;內方便色,是罪福性;二者,
一念色聲,眼耳所得,非罪福性;相續色聲,法
入所攝,是罪福性。今取方便,相續色聲,以為
作體。文中分二,初立體。相續,簡一念也;行來
跪屈,至作法竟,即相續色;陳詞乞戒,言句具
足,相續聲也。善者,簡五塵報色也。以下,遮妨。
由此宗中,十四種色,悉是無記;今立色聲,恐
謂乖宗,故釋之耳。法入攝者,過去色也。意識
得者,謂能受人,跪屈陳詞,心所緣也。問:前立業思,於義既顯,何以後師復立
色聲耶?答:合教順宗,甚有眉目。講者未達,妄
生輕貶,後學慎勿隨之。問:雙出兩解,依何
為定?答:文無去取,不妨兩得;但諸文中,多
用前義。雙存偏用,好自深思。問:此與多宗作
戒何異?答:異宗各立,必應有異;引前對照,約
塵分析,如指諸掌。餘如別述。
次解無作,示
體中。非色非心者,此即《成論》第三聚名,亦號
不相應聚;此聚有十七法,無作,即其一也。良
由無作體是非二,故入此收;即以聚名,用目
其體。然自昔至今,談體多別;據如《業疏》,總列
二執:一者法執,有講《四分》,乃依《雜心》出非色
心禮;有學《十誦》,反準《成論》,立色為體;出體
順計,據教乖宗,故名法執。二謂迷執,有弘假
宗,立色為體;或傳有部,執非色心;光師以理
為體,願師以受戒五緣為體;此即祖師已前,
尚有諸異。洎撰《業疏》,廣列義章;分宗定體,文
理坦然;但由學者不善討論,異端叢起,今略
引之。《增輝》記主,定非色非心是種子義,即立
種子為體。有人云:非色非心,是第三聚名;由
此一類,無作不與心色相應;驅入第三聚中,
故名非色心耳。有人云:非色非心,即是細色,
同彼有宗;以南山解云:非色者,非塵大所成
等;豈非簡麁色麁心,唯取細色耶?有人釋非
色心,引《業疏》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是則南
山探入大乘也。有人云:非色非心者,思種為
體;如是云云,無一可取,如別所破;祖師所
謂宗骨顛倒,理味差僻;摘揣過濫,何可勝言。
世有人云:非心非心,畢竟其體是何法耶?今
為通曰,其體畢竟即是非色非心,何以故?名
以定體故。又云:二非乃是簡除之言,名下無
體,應反問曰:律中非法非人,竝是對簡,為有
體不?此皆不曉教有權實,名不浪施,故多妄
述。
釋非色中二,初約能造,以作顯無作。謂能
造是心,故所發非色。疏云:既為心起,豈塵大
成,是也。塵即五塵,大謂四大。問:所以約能顯
所者?答:為對破有宗,彼計色造塵大成故。以
下,義證。唯就所發,以顯非色。先列色者,統論
色義,不出有五:一相,二異,三損,四礙,五對,
配文可見。形段者,有相貌故;方所者,有所在
故。十四色如上;二十者,顯色十二,形色有八。惱壞者,有情具
二,無情唯壞;論云:色是惱壞相;無作,惱壞相
中不可得故。問:無惱可爾,若云無壞,何以戒
有肥羸及四捨耶?答:此即成宗通深之義。無
下,顯非色,可解。
非心中,初對能造。作戒以心
為體,心是緣慮;無作頑善,體無覺知,故非緣
慮。亦下,義證。以心顯非心。五義
明心,通收四陰。慮知,即行心。明暗者,或約愚
智,或取憶志;或明是行心,暗即三心。三性
者,三心局無記,唯行通三性。廣略者,若約緣
境漸頓,即是行心;或約心法,一心分四蘊六
入六識等,迭論廣狹可尋。報法者,醻因曰報;
眾生感報,心性差別。無下,顯非心;無
上五義,故云不具。
結中。《成論》四聚:一色,二心,
三非色心,四無為;無作當第三聚中,第十七
法。
引
證中,木論兩段,初段中。彼先問云:有人云:
作業現可見,若布施禮拜殺害等,是應有;無
作業不可見,故應無?答:若無無作,則
無離殺等法。問:離名無作,不作則無
法;如人不語時,無不語法生;不見色時,亦無
不見色。答:因離殺等,得生天上;若
無法者,云何為因。問:不以離故生天,
以善心故?答曰:不然,方接鈔中
如經等語。經中,即論家自引。精進即作業,壽
長即現報。隨壽福多,謂無作增長;福,即善無
作也。福多受天樂者,此證生天本由無作,非
善心故。若下,反質來難,明非善心。不由善心,
即知無作任運自爾,則非心明矣。不能常
有者,凡人之心,未必一向專善故。後段中,初
句立義。律儀即受體。若下,釋成。不善,即相違;
無記不成業。準論,無記心下,有無心字。此言
受體若是心者,但應善心成持,不應餘心亦
名持也;即三性任運之義。故下,準決。爾時,
指上不善無記心時。無有作者,以作必善心;
今在餘心,何容起作。既無有作,得名持戒;乃
是本受無作,不假緣搆,任運恒有;顯知無作
非心明矣。
《涅槃》中。具
如〈標宗〉所引。無形色,明非色也;非觸對,即非
心也。
《十住》中。色非色者,彼大乘宗,作是色者,
即心之色,故不言心;無作非色者,體即是心,
故不言非心。今但取彼非色之名,以為證耳。
結示中。向引諸文,雖是雙證;正欲對破有部
計色,所以文中,但結非色;非心之義,既無所
對,何假證成,故不言也。上且依論
而示,克論體相,未甚精詳;至於《業疏》,方陳正
義,乃有三宗,今略引示。凡欲考體,須識三宗
造義淺深,兩乘教相差別;纖毫無濫,始可論
體。初明有宗,當分小教。彼謂小機力劣,不
約心論;善惡二業,皆由色造;能造是色,所發
亦色;故作無作,竝色為體。彼部宗師,雖多解
判,未善權意;故至《業疏》,的指體相,方為盡理。
故疏文云:如律明業,天眼所見;善色惡色,
善趣惡趣,隨所造行,如實知之;以斯文證,正
明業體是色法也。又云:然此色體,與中陰同,
微細難知,唯天眼見;見有相貌,善惡歷然;豈
約塵對,用通色性;諸師橫判分別所由,考其
業量,意言如此。二明本宗
《成論》,過分小乘;教雖是小,義乖小道;雖通大
乘,非全大教;比前為勝,望後還劣,是故立
體兩楹之間。初明作戒,色心能造;色是本教,
心即過分;及論所發非色非心,非色過分,非
心本教。《大集》所謂曇無德師,覆隱法藏;《戒疏》
亦云:包括權實,其義在茲。若論作戒,猶可循
文;獨茲無作,歷代沈喪,故須顯示。非色非心,
得名多別;二對作釋,如上成宗。二翻作釋,
疏云:由作初起,必假色心;無作後發,異於前
緣,故強目之非色心耳。三簡教釋,非色簡小,
非心讓大。四迭廢釋,作戒,云身口是具,無作
名非色,即對廢有宗二戒;又言:非心,自廢
本宗作戒。五遣疑釋,初疑作既假具,必應是
色,故言非色;及解無作,乃云心起;又疑是
心,故云非心。若論其體,既是心成,體豈他物;
但由教限,不可濫通;教既是權,體寧從實。且
如《成論》,言色則無記頑色,談心則六識妄心;
是以非色,則云非塵大所成;非心,乃謂體非
緣慮;良由善性記業,比色全乖;業體無知,
與心實異。究論體貌,實唯心業;但不談種子,
故名非色;不說梨耶,故言非心。故《業疏》云:考
其業體,本由心主;還熏本心,有
能有用;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約色
心,窮出體性;各以五義,求之不得;不知
何目,強號非二。三圓教者,即大乘義。前之二釋,俱
不了教;故《涅槃》中,或色非色,俱為諍論;如來
明判,不解我意;是以祖師,深取大乘圓實了
義;決開權教,顯示我等壇場受體;意使修持,
投心有處。今分為二,初示圓體。即明梨耶
隨緣變造,含藏種子。初明能造,還即六識;但
依八起,即異小乘;縱有兼色,此色亦心,不
同小宗心色體別。二明所發,即心所造;善根
種子,藏識所持,隨心無絕。如《楞伽》中,識海識
浪;浪從海起,還復海中;浪無別浪,還即海水;
能造所發,全體是識,更無別法。當知此種,
色相具足,故說為色;不同塵大,復無覺知,故
說非二。隨宜方便,悟入為先;大小權實,極須
精考。故《業疏》云:智知境緣,本是心作;不妄緣
境,但唯一識;隨緣轉變,有彼有此;欲了妄
情,須知妄業;故作法受還熏妄心,於本藏識,
成善種子,此戒體也。二明圓修者。既知受體,
當發心時,為成三聚;故於隨行,隨持一戒,禁
惡不起,即攝律儀;用智觀察,即攝善法;無非
將護,即攝眾生。因成三行,果獲三佛。由受起
隨,從因至果;斯實行者出家學本,方契如來
設教本懷。故《業疏》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
三聚等。又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又云:
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囊。略提大綱,餘廣
如彼。咨爾後學,微細研詳。且五濁深纏,四
蛇未脫;與鬼畜而同處,為苦惱之交煎;豈得
不念清昇,坐守塗炭。縱有修奉,不得其門,徒
務勤劬,終無所詣。若乃盡無窮之生死,截
無邊之業非,破無始之昏惑,證無上之法身
者;唯戒一門,最為要術。諸佛稱歎,遍在羣經;
諸祖弘持,盛於前代;當須深信,勿自遲疑。固
當以受體為雙眸,以隨行為兩足;受隨相副,
雖萬行而可成。目足更資,雖千里而必至。自
非同道,夫復何言。悲夫!
四先後中。若論作戒,
則無先後;獨茲無作,有多解釋,故須辨定。
初
解,上二句舉喻。故下,引證。初念俱有,可驗
齊生。
後解,初科中,初句標義。故下,引證。世間
法者,緣搆成故。因即作戒,果謂無作。如下,喻
顯。故下,準定。
次科。由立前後,違上論文初念
俱有,故須釋之。初牒妨。此下,釋通,初明作俱
齊起。不下,示形俱後生。上云仍後,在言未顯,
猶恐濫同初念之時;故重遣之,云亦是等。已
前二解,竝是古義。若準《業疏》,即取初解;但不
明三時,義未盡耳。疏出今義云:
今解一時,非前後起;豈有作絕,無作方生?
由本壇場,願心形限,即因成也;至後剎那,
二戒俱滿;故云作時具無作也。又約一受,明三時無作:一因時無作;二果時無作,有二;三果後無作。
五多少中。此科不局戒
體,總列八種,善惡定散,世出世業,一切通
收,故云泛也。標中云依《多論》者,若順多宗,應
云無教;但名通彼此,趣爾舉之。
列釋中。問:
作俱既與方便齊生,何名無作?答:雖與作俱,
不妨彼體不假緣搆;以二法相違,性不可合
故。疏云:不由心起,任運相感,故即號曰作俱
無作是也。
二形俱者,期盡壽故。形滅失者,據
論受體,實通四捨,且據本期一相為言。上之
二種,戒善兩通。今明受體,唯在此二,餘無相
涉。五六義兼隨行。要期可同自誓。
三中,初
明善事。下句反例惡事。如置殺具,類上說之。
四從用者,上但物在,此約持用。善惡類解。
五中,初依多宗。身口不互,則有異緣。妄是口
業,現相表聖,假身成故;盜是身業,呪物過關,
假口成故。若下,點異。成宗不爾,隨造成業,不
說異緣。如口造身,即發口業,身造亦爾。
六助
緣者,能教發業,假彼所教,前作助成。文出殺
盜,教善準知。
七要期者。與形俱何異?答:形俱
隨報,要期不定。疏云:如十大受,及八分齊;要
心所期,如誓而起。文舉善事,惡亦
同然。
八隨心者,此明定道二戒,文分為二,初
依多宗。彼謂入定入道,有禪無漏律儀,出定
則無故。次引《成論》,初二句對破彼宗。論中常
有字下,更有常不為惡一句。善心者,示隨心
故。若爾,定道無作,應非非心?答:但能隨心,而
實非心;由彼業性,能起後習,故云善心轉勝
耳。此下,示名。別下,簡異。唯隨身者,期盡形故。
問:成宗別脫,亦由心造,何但隨身耶?答:教限
義故。若爾,何以疏云:功由心生,隨心無絕耶?
答:過分義故。即下,引證。道力,即道俱戒。又《智
論》云:初果生殺羊家,寧死而不殺。此證定道
隨生死心明矣。《業疏》問云:從用與作俱何異?
答:業相虛通,不相障礙;間雜同時,隨義而別。
且如持鞭,常擬加苦;既無時限,即不律儀,為
形俱業;要誓常行,即名願業;口教打撲,即是
異緣;前受行之,又是助業;隨動業起,即是作
俱;鞭具不亡,即名事在;隨作感業,豈非從用;
惡念未絕,又是心俱。故舉一緣,便通八業,餘
則例準知有無也。準此以明,或單或具,間雜
不定;精窮業理,在斯文矣。
通簡中,前七。局欲
界者,體是事亂故。後一中。若世禪者,單簡定
共;局二界者,有漏業故。若出道者,通收道定;
非三界者,俱無漏故。上約界簡,更以義求。次
約善惡簡,前七通善惡,後一唯局善。三世
出世簡,前七局世法,七惡定局世;七善通出
世,為道方便故;後一中,定共通世出世,道共
局出世。四就前七善,初二及七通戒善,餘四
局泛善。五定共有邪正。六道共通大小。如是
廣之。
大門第二,受隨同異,無作,五同中,四敵
對同。言體在者,謂本受不失。對事者,事即是
境;由有本體,方起防護,即名本體能防非也。
與隨中一等者,疏云:對非興治,與作齊等;此
無作者,非是作俱;謂起對防,即有善行隨體
竝生;作用既謝,此善常在,故名此業為隨無
作;與非敵對,故與受同。五中。
戒重發者,明受體有三品也。肥羸不定者,隨
體亦三也。以業隨心發,受隨二戒,各具三心;
故使無作,各有三品。標《成論》者,對簡有宗受
唯一品,隨有三品,則一多不同也。
四異中。初
受但起心,故可總發;隨是造修,止得別發。二
中。言隨無作,事止無者,非無無作;但由隨戒,
隨作防非;作謝善在,無防非能,不名隨戒,故
云無耳。前引疏云此善常在。文證明矣。三
中。言二無者,即惡無記。
次明作戒,五同中。名、
體,反前。義同如上。短同者,二戒竝約方便色
心,動滅則止。狹同者,不通惡無記故。若爾,
如《多論》中,四心得戒;又下持犯中,自作教人,
自業相成,竝約前作方便,餘心成業,豈非二
作通三性乎。思之可解。
四異中,第四,初示異;
故下,引文證受。初云受一品者。問:多宗可爾,
《成論》戒得重受,那云一品定耶?答:雖開重受,
三品不俱故。若爾,無作何以受分三品?答:無
作非色心故,雖有三品,增為一體;作是色心,
縱增三品,初後各異,故無多品。隨中下,示多
品義。境優劣者,即就所防,顯境輕重;謂初篇
最優,眾學最劣;中間相望,優劣可知。或約能
防難易分者,吉羅至難為優,重夷易遣反劣,
中間可解。
第三門中。本說所緣,而分四科者。
心隨境起,故先明心;心境相應,即發受體,故
三明戒;戒必有用,故後明防;四義相綰,不可
孤立故。初科,先明前略。但下,顯今廣,上二
句示意。下二句顯益。上句開解,下句次見
行。
初能緣心中。現在簡過未,相續簡一念。《疏》
云:念念雖謝,不無續起;即以此心,為戒因本。
二中,初示境。如下,舉事顯相。如與己為怨,其
怨已死,即過去也;怨或有子,即現在也;孫
雖未生,生必為讎,即未來也;《業疏》云:當生之
非為未來,是也。於此三境,俱
能起害;欲成淨戒,必息惡心;故所緣境,遍該
三世。《涅槃》云:若人斬截死屍,以是業緣,應墮
地獄。
引證中。論文標問,為破多宗故。答中,
初句正答。所,即指境。如下,舉例。且約過去,未
來亦然。
三發戒者。問:與上能緣何異?答:前
是能緣心,此即所發戒;由彼受體,無可表示;
還約能緣,以彰所發。又前二作戒,後二無作;
又三局受體,四落隨行。
四明防非,初文。現
在無非者,此約對治心行,以論三世。防是預
擬,不令起非;對治現前,則防未非;纔失正念,
即落過非;故知現在無有防義。
釋妨中,初
問者。《業疏》標云如昔所傳,則知古來相承此
語。毘尼,即七滅諍;前因諍起,乃用法滅,即殄
已起也;已起,即是過去。據此,止可言戒但防
未來;而兼過去,豈非相違,故須決破。
答中,初
文。境雖過者,怨家死也;非非過者,斬截事存
也。非雖不亡,望今淨戒,禁之不生,還成未起,
故曰猶是等;猶是者,如云還同也。此釋順成
古解,戒防未起之義。
次釋。即約犯懺,明戒亦
通兩防,反破古傳之局。《業疏》云:昔解毘尼除
已起者,據七毘尼;戒防未起,謂壇場受體,此
局論耳。今解毘尼亦除已未,如四諍對除,是
殄已起;明觀正斷應起不起,即絕未非。餘下,指《戒疏》,文見《業疏》;彼又出多宗四
位,能緣局一念,所緣唯現在,發戒亦一念,防
非通過未。
別簡中,初科,前簡所緣。得罪現在
者,隨中持犯,必對實境故。過未唯起心者,境
非對現,止可心緣故。說言者,顯非皆實故。若
下,次簡所發。一念者,局三法竟,一剎那時。以
前明緣,境通三世,發戒通相續;此須重簡,局
示分齊。
引證中。論文明戒而舉慈施者,以施
六度之首;大士之行,用以挍量,足知高勝。文
為二節,初明施戒功等。又下,明施不及戒,又
二,初明施慈局狹。言備物者,謂財食等物,
可濟現境,不及過未故。戒下,次顯戒通周。下
引論證,示偏局過;即同《俱舍》能非能境,互轉
生義,下文自見。
問中。緣防相竝,欲顯防非
不通現在之義。
答中,先約隨行,明不防現在,
初直定無非。若無等者,釋無非所以。上二句
顯成過非,下二句開即屬未非。然下,次望
受體,說防過未,初明防未起非。既下,次明防
過去非。
轉難中。上明受體能防過未;欲推能
防,功歸隨行,故此徵之。
答中,初正示。如下,喻
顯。城池弓刀喻受體,擬捍擊賊喻隨行。下指
《戒疏》。文亦出《業疏》,疏云:戒實能防遮斷不
起,常須隨行策持臨抗,方遊塵境不為陵侵;
如世弓刀,深能御敵;終須執持,刀陷前陣。
四
發戒,標中。指如上者,亦〈受戒篇〉。世俗,即隨流
之徒,非白衣也。相即境相,法即戒法。下句顯
益,即兩利也。
懸舉中,初二句明廣遍。要下,舉
要略示,初總舉。任下,別示。初明六大,通情非
情;次約六塵,即非情也;下約六趣等,即有
情也。言中陰者,《業疏》問云:六趣生外,更有發
否?答:如來非趣攝,中陰亦復爾;《心論》云:四
生收諸趣,中陰非趣攝;以趣是到義,中陰但
傳識故。
引文中,《俱舍》,初料。學者多昧,先須略
示。分即是支,謂七支業;因即戒因,謂能受
心。此文欲明五八十具,四位之戒,竝遍生境;
故舉支心,兩相比校。謂戒支受心,有盡不盡,
容可得戒;生境不遍,定不發戒。謂三戒但發
四支,具戒全發七支;此明七支多少,皆是得
戒,即分不定也。又若約三善,則三心同時;若
約三品,則隨得一品;此明三心全缺,皆可發
戒,即因不定也。獨眾生境,不可不盡,故言
定也。何下,徵釋定義。不得從一種者,言必須
遍也。
分不定中。一切,謂七分也。《俱舍》即有部
計,謂比丘戒方得七支,是具戒故;餘三、四支,
以非具故。若準成宗,四戒竝發七支,即皆從
一切得定也。今依彼引,宗計須知。
因不定中,
先明三善。一切者,三心俱時也。若起三毒,則
有單具;若起三善,必不相離故。次明三品。不
從一切者,三心不俱故。
釋定中。比前分因,不
從一切,皆發得戒;緣境反之,故云若不從等。
何下,釋無戒所以。云下,轉釋不得之意。死,息
也。
廣示中,初五分別者。謂初受時,發心斷惡;
於此五事,有能不能,故生取捨。初簡生類,有
能不能。二簡戒支。彼宗五八,局數定故;若
受一二,但得善行。《成論》不爾,分滿皆得,十具
二戒體是出家;遮性俱斷,則有此過。三謂國
土郡縣。四即年月日時。五戒盡壽以論,八
戒日夜中說,彼部時定。成宗,二戒盡形半日,
隨機長短。五中。自釋除鬪戰者,謂遇此緣,不
能持故。如下,通結。準知戒善,遍不遍異耳。
次
明能非能者。如於此類眾生不能持,名非所
能境;於彼類能持,名所能境;疏云:以屠者持
野獸戒,獵者持家畜戒。初科文中,上二句問起。謂於此類眾生,既
非所能;今亦通緣,望彼發戒,有何所以。問意
如是。由下,釋通。謂心無所簡,始相應故。
次科,
初過中,先牒計。此下,斥奪,上句指過。損字寫
誤,準疏合作增。下二句申理。謂所能生非
能中,戒則有減;非能生能中,戒則容增,故云
互轉生也。疏云:如獵持猪羊戒,死生麞鹿,戒
則減也;或鹿生羊中,戒則增也。屠者例爾。
第
二過中。若爾者,躡上增減義。則下,指過。以戒
受捨,竝假因緣;今自增減,正乖戒義。
第三過
中,初縱許上義。謂戒自增減,不假因緣,義亦
何失。惡下,指過。由害心不盡,縱所能境,心亦
不定。疏云:如獵者持家畜,行獵不獲,路逢猪
羊,心還起殺。準知得戒之心,不容毫髮之惡。
高超萬善,軌導五乘;眾聖稱揚,良由於此。
三
釋增減。《婆沙》問者,即《俱舍》自引。若爾者,躡前
為難,前云互轉有增減過;今難,縱令普周,不
免此過,故須釋之。文中,先約非情有增減
過。未有者,如冬受春生,戒則有增;有時者,如
春受秋滅,戒則有減。次約有情,唯有減過。入
般者,證阿羅漢,大般涅槃;此約灰身入無餘
者,不於三界受生,即眾生減也。
答中,初句。世
疑戒本防非,三乘果人,煩惑既傾,業非永
喪,何用戒為?又經律中,如來成道,方始感戒,
羅漢破結上法得戒。準此初句,頗決深疑;更
有別通,文在《義鈔》。境不盡者,經云:眾生無盡,
戒亦無盡;此舉正報必兼依報,故非情境亦
無盡也。第二句。正通前難,餘三相因而來。心
過在者,以惑心未破,妄業隨興;害生斷草,心
不息故。三二俱句。凡夫現境,二皆存故。四中。
不同者,如初四重,名僧尼同戒;後四重,尼有
僧無;漏觸麁歎,僧有尼無,名不同戒。如僧轉
為尼,漏觸等境,非我所防,復無能防,故云俱
謝。此句論謝,即不同前謝滅之謝,比之可知。
次明非情中,初文。論約大千者,據宗限也;下
文多云法界,其語猶通;須約大小簡辨寬狹,
此意常切知之。罪福,即善惡也。
《善生》中。且舉
無情,四義,如下配戒中。以下,結勸。可知。
三情
境中。阿鼻非想,別舉上下,統攝中間。可不可
者,或約三世;可即現在,不可即過未;又現在
中,五道相隔;又人中,遠近不及;又近中,凡聖
可否等。乃至者,略淫盜也。如來者,獨指釋迦;
亦當分義,大取恒沙。三因緣者,即三善也。又
下,結歎。通五眾者,境量同故。戒德瓶者,即喻
受體;《智論》云:持戒之人,無事不得;破戒之
人,一切皆失;譬如有人,常供養天,以求富貴;
天愍此人,乃與一器,名曰德瓶,所須之物從
此瓶出;其人得已,應意所欲;以至憍佚,立瓶
上舞,瓶即破壞,眾物皆滅。持戒之人,亦復如
是;種種妙樂,無願不得;若憍佚自恣,亦如彼
人,破瓶失物。端拱,謂縱不持也。福德,即無作。
《了論》中,初科,分二,初引論;據下,二結歎。初中,
先引論文。次引論解,此又分二,初配數顯
德,前釋名義。福即善業,河即譬喻。破戒煩
惱,即業惑二道。言下,合數,三段,先示戒數。所
引律戒,皆彼論自指,此土竝無;又指尼別戒,
亦據彼部,不可以今宗挍之。問:《了論》宗正量,
何以戒數不依彼部?答:或恐止量戒本,宗彼
二律;又恐欲顯多相,故用別部也。一一戒下,
次以十利配戒。一戒有十利,總成四千二百。
一一功德下,後以十行配利。一利有十行,一
戒成百行,總成四萬二千。信等者,等取二精
進,三念,四定,五慧。身口二護,通一切戒,不可
專配七支。又下,二舉名顯具。謂以無願之名,
顯滿足之義。言學處者,是修行者所依處故。
問中。論取僧尼二戒,合成四百二十;今據一
眾,不當具發四萬二千,故以為問。初解中。謂
一眾邊,實不可具。準前二律,僧有三百二十
一戒,則有三萬二千一百;尼戒,但出與僧別
戒之數,未知彼部尼戒少多,不可妄配。
次解中。以僧尼轉根,即互入眾,更不重受。
故知比丘一體具二眾戒,尼亦例爾。
次七眾
多少,五戒;引論中,先明有情。竝下,示無情。始
終者,彼宗五戒,局盡形故。設下,通示。五法不
隨緣境,有減失故。此中情無情共論,三善別
配,總十五戒。
義準中,初明情境,先離婬境。則
對女六戒,對男五戒。發下,配心毒。下示非
情。若情非情合數,則對女二十一,對男十
八,此約單配。準開七毒,則女四十九,男四十
二。
八戒中。指情同上,亦約依論義準,二數不
同。非情五者:一酒,二花纓,三高床,四歌伎,
五不過中食。一一三戒。若情非情合數,依論
則得二十七戒,義準則對女三十三,對男三
十。私約七毒,對女七十七,對男七十,可知。
十戒,初中,上示境同僧。下準文以證。律
文,即大小持犍度。戒戒下者,即二部戒本。標
《四分》者,簡餘宗不爾;《多論》四支,同前五八故
也。
釋妨中。說相列十,而云同僧,正相違故。此
下,釋通,初出列相之意。故下,以具戒白四比
類。方列十四者,十即十戒,對上三歸;四即四重,
對一羯磨。
具戒中。論文,且約單犯。一一眾生,
所對境也;身口七支,即所造業,戒所禁也。三
毒,即能造心,業之本也。論舉有情,非情三戒,
一一亦爾也。
義準中,初離毒心。三單如論。互
起中二三者,謂複有三也:一貪瞋,二貪癡,三
瞋癡;等分,即具足一也。通上三單,共為七毒。
女人下,離過境也。於七業中,唯婬可離;所以
爾者,如婬一道,餘道無污;殺有四處,隨一即
死,故不須分七下,以毒歷支,以支對境;
一一支中,各有七毒;對男女境,合數可見。後
二句,歷非情境,則不可數。
結指中。《善生》五種,
統攝戒境;但舉境比法,故云譬耳,非譬喻也。
雪,猶理也。
問攝戒中。以佛制戒,其相非二;
而前對情境,但說七支;疑其未盡,故申此問。
初答盡中。配戒種類,文出多宗;《戒疏》、《義鈔》竝
引;止以四重,攝一切戒。種名乃通,諸篇條
相各自為種;類名則局,唯據殘下諸聚,是
種之類。今明種類,且約偏對;種即四重,根本
異故;類即餘篇,枝條生故;縱有無量,不出此
四。
次不盡中,初句立義。以下,釋所以。殺打別
者,所防過異也。能防異者,對治行別也。
故下,引證。彼具云:除十善業,及十惡業;善
戒惡戒已,更有業戒所不攝者,謂善
惡法;今鈔略舉善惡戒耳。準此經文,則
以根本隔出業戒;可證七支不攝餘戒,故云
故知等。此二句,若取偶對,合云:七支根本所
收;或不改上句,則下句合云:種類業戒所攝,
在文順便。今戒本中,初篇四重,及九十中,兩
舌、毀呰、口綺,則七支戒;除此已外,皆業戒也。
問:據此所解,即應
不立種類耶?答:前後兩解,大途不異;但前以
七支,總攝種類;後以七支,自為根本;別立業
戒,統收種類。多見妄解,故此細釋。
作句中。前
約根本種類,統收眾戒;然與業道,容有相濫,
故須料簡。初句。後三者,即貪瞋邪見;化教所
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四分》重緣,相同
十業,可入戒收;若約菩薩,十善俱戒,如是知
之。第三句中,初示相。以下,雙釋。不要期者,
顯示世善無願體也。反此者,謂有要期受體,
然後如體而修。
問戒儀中。上明戒體周遍,頗
濫律儀,故當分折。
答中,初以義略分。衍,猶遍
也。以律訓法,法即遍制,恒令不起,不待對事;
戒者訓禁,禁即對過,防遏為功,必約對境;
二皆有相,故竝名儀。如下,舉善惡委示,又二;
初善,二惡。尋文可解。
三戒行中,初科。言二戒
者,示現隨戒義故。方便言通,且約遠離對治
之智。
正釋中,初文,前約法明。要期,即盡形斷
惡,決絕之誓;思,即緣境周遍,慈愍之心;合此
二心,混為一願,即受體也。稱願者,合上要思,
即隨順義。譬下,次約喻顯。初營宮宅,喻求聖
道;下喻受隨,可知。營搆,謂造立屋宇。相須
中,初敘互缺,先明缺隨。寒露者,喻無善蓋覆。
弊,謂困死,喻沈惡道。若下,次明缺受。隨生死
者,但是世善,非道基故。又局狹者,緣境不遍,
惡心存故。穿窬,謂穿壁;窬,牆也。由無外院,其
間房室,容彼穿窬。此明無受防約,雖修善行,
還為塵擾,喪失善根;如賊穿窬,盜竊財寶也。
必下,示相須。
問中。上明相須,其功一等;招
生感果,必有親疎,故須顯示。
答中,初對顯親
疎。上二句,明受疎也。必下,明隨親也。以壇場
初受,頓起虛願;對境防約,漸修實行;行即成
因,因能感果。故《業疏》云:故偏就行,能起後習;
不約虛願,來招樂果。然受隨二法,義必相須;
但望牽生,功有強弱。隨雖感果,全自受生;受
雖虛願,終為隨本。是則懸防發行,則受勝隨
微;起習招生,則隨強受弱。教文用與,學者宜
知。故下,二別彰行相,又三,初成隨之相。一受
等者,舉始終也。方便者,對治智也;正念者,攝
妄緣也。護本受者,隨順義也。入行心者,即示
二持成業處也。三善體者,明業性也。則明等
者,示必修也。以知感果,功在隨中,則知徒受
不持無益矣。若下,明無隨之失。為戒欺者,功
業深重,犯致大罪故。不如不受者,激勵之切,
非抑退也。是下,結誥。行者之言,通囑末代也。
令善識者,誡精學也。一須識教,教有開制;二
須識行,行有順違;三須識業,業有善惡;四須
識果,果有苦樂;必明此四,始可攝修。業性等
者,如向所明,順持違犯,善惡因果,皆如業理,
非妄抑揚,令生信故。灼,明也。
四戒相者,正當本篇。相有形狀,覽而可別。
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
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
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
體,總相為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
於此一門,深須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詮;大
略而言,即二百五十,篇聚不同。一一篇中,名
種差別;一一種內,有犯不犯;一一犯中,因果
重輕,犯緣通別。舉要示相,不出列緣;緣雖多
少,不出心境;罪無自體,必假緣搆;非境不起,
非心不成。若曉此意,類通一切,皎如指掌。餘
更如文。
敘意中,初敘相廣難持。有境是者,彰
其遍也。緣者,或指上境,或約心緣。綿,猶遠也,
通過未故;亘即遍也,周法界故。攝心漫者,凡
心微劣,持奉難故。今下,明本文顯要。則有三
易:一人誦常聞,二文相有據,三條別不濫。自
下,遮疑。恐謂戒相既廣,但釋戒本;已外持犯,
何由可通,故此釋之。準例者,準此例彼,一切
類通;相承者,以彼承此楷模不異。若達戒本,
萬境皆然;解一千從,故云薄知等。
篇目者,篇
聚都名,前篇已解;持犯總義,廣在後云;此則
單錄別條,直顯行相。古來講解,例以《刪定戒
本》,輒加注釋;乃用鈔文,牒釋戒相;顛亂祖乘,昏
迷後學;為弊斯久,卒難曉喻;今略點示,有識
知非,早須廢捨。鈔是宗鈔,那得釋文;序云:若
長途散釋,則寡於討論;必隨相曲分,便過在
繁碎。今反以宗鈔,牒釋戒文,深乖鈔旨,此一
非也。《含注戒本》,自有解申;乃全依本文,一無
改易;即戒序云:今依律本,具錄正經;仍隨佛
解,即為注述,是也。但以翻傳,詞尚淳質;故仍
刪定,專被誦持;對於律解,義同文異;故知注
釋,須準古文;若但誦持,可依刪定。今則兩本
皆注,殊乖祖心。況以淺近
浮詞,妄參聖語;雜碎科條,浪節真經;瞽論紛
紜,焉知自誤,此二非也。又章記至此,且入戒
序,科文解釋;至後戒條,例分為二:一戒本,二
鈔文。且此科文,為屬戒本,為屬鈔文?是則科
段交參,兩無所攝深;非常途撰述之體,此三
非也。又復以鈔釋戒,殊不相符;且如初戒云:
共戒同戒,不捨戒等;今鈔直列境緣,曾無一
詞相對;雖強科配,終成乖各,此四非也。又《含
注戒本》,全依佛語,注釋精詳;復有義疏,解
文委備;當須遍學,方盡始終。今以鈔釋戒,彼
成無用;即今律肆,罕見傳通,良由於此;況剽
竊疏文,冐為己注;文無起盡,義不周旋;雖欲
究尋,終成徒爾;必若鈔文釋戒,後復撰疏何
為?此五非也。且略責五非,極多不便。今並
刪削,直點鈔文;但摘撮本緣,令知端始。或文
略義壅,則引疏決通。或諸部互違,則旁引比
對;欲知要旨,妙識犯緣。此乃釋相之綱宗,持
犯之樞鍵者矣。
婬戒。標中。例分三者,義通文
別。言義通者,終盡眾學,一一皆然;文或有缺,
義必當具;言文別者,隨一一戒,境緣不同。一
所犯者,別簡境也;二成犯者,心境合也;三不
犯者,心境互缺也。略下,指廣;欲彰此處不涉
義章。下篇猶略,故復指疏;釋名制意,義門
開制,古今別解,釋疑會異,盡在彼文,今多不
引;或須相照,時有抄撮,釋通文相,無他意
焉。
犯境,初科,《僧祇》。上二句示來報,次二句彰
現損。言可畏者,《訶欲經》云:女色者,世間之枷
鎖;凡夫戀著,不能自拔;女色者,世間之重患;
凡夫因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間之衰禍;凡
夫遭之,無厄不至;行者既得離之,若復顧念,
是為從地獄出,還復思入。又云:女人之相,其
言如蜜,其心如毒;譬如清淵澄鏡,而蛟龍居
之;金山寶窟,而師子處之;當知此害,不可
近也。敗正者,立事公正,苟荒女色,則無所成;
即彼經云:室家不和,婦人之由;毀宗敗族,婦
人之罪。毀德者,修身立行,或著女色,則皆喪
失;即經云:凡夫重色,甘為之僕;終身馳驟,
為之辛苦;《淨心觀》云:貪色者憍,貪財者悋;既
憍且悋,雖有餘德,亦不足觀。染下,明制急。然
心行微細,麁情不覺;縱知違戒,制御猶難;豈
況悠悠,終無清脫。請臨現境,自審狂心;或宛
轉迴頭,或殷勤舉眼,或聞聲對語,或吸氣
緣根;雖未交身,已成穢業。大聖深制,信不徒
然;諒是眾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
而為體,全欲染以為心;漂流於生死海中,焉
能知返;交結於根塵網裏,實謂難逃。當自悲
嗟,深須勉強。或觀身不淨,即是屎囊;或諦彼
婬根,實唯便道;或緣聖像,或念佛名,或誦
真經,或持神呪,或專憶受體,或攝念在心,或
見起滅無常,或知唯識所變。隨心所到,著力
治之;任性隨流,難可救也。《智論》中,彼謂殺戒
違惱過重,何以律中婬戒在初?故此通之。文
有二義:初約染著義。若望違惱,則殺重婬輕;
若論染著,則殺輕婬重。又下,次約障道義。以
障道中,貪欲重故。比丘法者,對簡菩薩歷劫
度生,不專自利;故大乘戒,殺初婬後;比丘不
爾,所以反之。然今所引,但彰過重耳。
次科
中四,初列境相,又三:一以趣攝。注云等者,即
修羅地獄,四合為一。二約報有三,該上六趣。
三約處亦三,須通三報。此下,二定犯分齊。文
列四相,二生二死,相別可見。如毛頭者,斷犯
處也。律下,三明不開疑想。律云:若道作道想、
若疑、若非道想,並波羅夷;文舉畜趣,餘趣同
然。餘下,四示異。彼約根節,論犯分齊;口要
過齒,二道過皮。此律毛頭微入即犯,性重宜
急,不必待過。《戒疏》云:極微尚犯,何況餘者是
也。
三中,初敘情見。上二句,縱其所知。及下,示
其制重。問犯,謂究問教法也。約下,述其愚暗。
此有四過:一生厭惡,不欲問故;二無尊重,生
輕笑故;三無深信,疑非佛說故;四不正見,怪
作是說故。故下,引誡。法師,即論主;將集此戒,
故先約勒。文中三,初遮眾情。生下,教觀察。
生慚愧者,克己自責也。世間愚人,誰能反照;
身行鄙穢,殊不省非;及聞教說,反生驚怪。汝
必惡聞,何如不作;汝既自作,何得惡聞。此由
不知於大慈門,說毘尼藏,全是指出眾生惡
業。若能知業,豈復有教。嗚呼凡愚,迷倒至此。
志下,令觀勝境。初觀佛慈;又下,次觀佛德;若
下,後觀佛教。有笑,下明立制。
犯相中,初科。以
自造他逼,犯相有異;故列兩緣。前約趣境論
緣,由本有心,故就身明犯;後約境合辨緣,既
開身交,故就心明犯。初緣,先示犯相,次正列
緣。裹隔者,用物裹根以隔之;律文,四句皆犯。
一有隔有隔,二有隔無隔,三無隔有隔
,四無隔無隔;《善見》云:於女三道,或以
樹葉、或衣、或熟皮等,隨得物而用隔也。第二
緣,注云等者,即不犯中,一切無婬意、癡狂心
亂等。
怨逼中,初示相。有二:一逼己婬他,二為
他婬己,開身免難,制心護體。遭婬尚易,持往
尤難;自非久習淨心,直恐未逃刑網。善下,示
護心法。本謂女根,故生染著;今為蛇火,乃生
厭懼;以心隨境轉,必其然乎。
次料簡中,初科;
問中,上申疑問。如下,示戲笑之相。然大小二
道,難論戲笑,故但約口道明之。答中,初示婬
心。即摩觸戒釋婬意文。並下,斷犯。如〈調部〉中:
有乞食比丘,見小兒根起,遂著口中;生疑白
佛,佛言:波羅夷,是也。《五分》下,引證,則通兩
判。彼因比丘以根刺它口中,生疑白佛,佛斷
如文。刺者,即毛頭,相同今宗也;非戲者,即
有欲心,同上所判。受刺亦爾,約比丘言之。次
《十誦》中,上論戲笑,皆約口道;觀其引意,似
決上犯;復似顯別,學者詳之。口道同《伽論》,二
道同四五二律。
怨逼中三,初示犯相,又二,前
明逼己造他。律中但據初入覺樂;今約三時,
收始終故。若下,二約為他造己。文依律引,不
云三時;準前類解。乃下,次明裹隔。四句同前,
造他造己,並同犯故。脫下,後教對治方法。
壞
境中,初示犯。此下,二簡濫。以境通兩戒,犯隨
心別,故須辨之。文又分三:初示當戒分齊。若
下,二約心簡濫。前簡漏失;由下,後顯今戒。指
《戒疏》者,彼問死屍半壞,行染得何罪?答:有二
緣,若唯重淫意,入便偷蘭;縱出不淨,不犯
僧殘;若欲喜樂意者,如《十誦》、《五分》;乃至骨間,
出不淨殘;不出上蘭。故下,三引證。斫頭,即
少壞;死即未壞,同前結重。然引重證輕,文似
不合;但由彼論,既約淫心;可證非僧殘意,
止就婬戒結蘭,明矣。
教他中,初明僧尼。蘭吉
二罪,皆結能教;所教可知。通論四重,能教不
同;淫則樂在前人,妄則名利擁彼,二犯並
輕;殺盜二戒,損通自他,能所皆重。次示三眾,
罪唯一品,上明能教。作者下,簡所教。注中,通
示下眾犯相,不論相教。
不犯中三:初開無記。
二開對治,覺知遭逼,亦此所攝。三開非意,如
上戲笑非重之類;文云一切,通收眾緣。
盜戒。
疏云:非理損
者為盜,公白取者曰劫,畏主覺知為偷;盜
名通攝,故特標之。
敘意中,初示相難護。上句
總示性戒,次句局就四夷,下句獨顯今盜。含
輕重者,通夷殘蘭提故。故下,二據諸文顯難,
前示律論。《僧祇》釋盜涉五卷,《十誦》四卷,《善見》
三卷。有下,次指別鈔。未詳何人。終下,三生下
所述。上句明考前諸文,下句示後科。
釋犯
境中,初示境。六塵六大,攝盡一切,如下自釋。
若下,二明闕緣,又二,初別示闕相。上二句,及
下境奪,並名闕境;非畜物替,故云奪也。言緣
差者,互闕不定;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礙等。言
想疑者,即闕心也;於人初上,異想有三,謂非
人畜生及無主也;疑亦同之。雖下,通結非犯。
一往觀文,似結闕境;然據闕心,前境雖定;若
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時,心不相當,亦非盜境;
故下總云:唯有本心方便,驗非偏判也。方便
即偷蘭,廣如下篇明之。
別問,答中,示相有四,
初《見論》約人家以明。西天可爾;此土屬官,則
非無主。《婆論》二種。初即可用。第二須約國亂;
無主物處,亦無官典守護,取則無過。封相,即
封土作疆界處。即下,一種,據俗令者,恐是唐
令。既不令占,即無所屬,故是無主。若下,今
判加功占據,還成有主。
犯相中,初文。準疏但
有五緣,無今第五。彼問云:今此盜緣無方便
者?答:損財明盜,便成重罪;有盜成重罪,不假
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
未離已前,並方便攝。今鈔不釋,意亦可見。總
括犯緣,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
六中兼二,心境合故。
初緣,三寶物中,先簡知
事。初科,上句徵覈何故先明。若下,示意。如後
者,即互用及瞻待中。
次科。兩經合引,文理同
故。初示難護。僧物有主,用與多過,是故難
掌;佛法無主,用與由人,又復難矣。我下,簡
人,初簡聖人。文舉初後,二三兩果,何以不明?
或可知故,或約二惑究盡處故。更下,次簡凡
夫。初人知因,後人懼果;或可上簡精持,下容
犯悔。無瘡疣者,喻能離過故。
申誡中,初指前
經。因下,示制罪。今時學律,侵損僧物,如已所
有;不識業因,不畏來苦;覩此慈訓,不知慎護;
斯地獄人,不可拔也。
盜用中,標分四門。上三
通論三寶,後一唯明僧物。
初門,佛物中,初科,
正明。言同非人者,若據非人擲卜而取,非無
我所;但望惱微,與人相降;今殿塔靈儀,有同
神像,故得例同。
引證中,初舉例證。文如後引。
次引文證。言不問取者,即盜相也。知,即識法
故違;不知,謂愚教迷犯。
言犯蘭者,正望佛結;縱有主掌,經家不論;然
罪名雖輕,據業則重。
望主中,初文。兩判可解。
施主,即本主也。結罪者,準下犯夷;《尼鈔》,亦直
云結重。
引證中,初文。彼因波離問佛,鈔
引佛答;彼云:謂檀越施與塔寺,斷彼施主福,
成棄捐不受。引《五百問》。彼
云:佛塔上掃得土,棄之有罪不?答:得棄,不得
餘用。引此似證損福。
次證中,初例證者。則
知非人罪通兩結,佛亦同之。
次《十誦》及下
《善生》,並是顯文。佛圖,即全梵語;或召塔者,亦
以藏佛遺身,從人為目。
所以中。指如後者,下
明不勒掌錄,有填償義故。
盜供養中,初中。二
文不異,故合引之。云淨心者,即非盜業。自下,
示淨心相。
次文。初《伽論》結犯,與上相違;下引
《婆論》決之;既為轉賣,明非淨心供養故犯。若
下,明餘可轉賣,還歸佛用。
第二盜法,正盜中,
初科。佛是有情,可同非人;法則不爾,但望掌
護,以論犯故。
引證中。四五二律,約計紙墨,言
通兩主。《十誦》、《伽論》,明指護主。
損壞中,準論,此
有兩節,前段中。彼問經上塵土草穢,得吹去
不?答:不得吹,吹犯捨墮。像上同者,鈔家義
準。竊詳論意,恐成觸污輕慢經法;須以淨物
拂拭,不可口吹,故制罪耳。若下,即引
後段。彼問:戒律不用流落,可燒不?答:不得。不
知有罪燒,捨墮。若知燒有罪故燒,犯決
斷。與方便破僧同,亦如燒父
母。準此,且望無主為言;必是
有主,理從上判。古云:如燒故經,安
於淨處;先說是法因緣生偈已,焚之。此乃傳
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陷於重逆。疏云:有人
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
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
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準此明誡,足驗前非;
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
三中。借拒犯
蘭,此結方便。若心決絕,則至果本。
四中。盜
寫祕方,此非經教,與法類故;須約前人悋護,
計直定犯。
問中。牒前《多論》,相例為問。答中二,
初約禮誦以判;若下,次約互舉決通。初中。遙
心敬者,過去色相,意可緣故。執文讀者,現前
色塵,眼可對故;縱能暗誦,亦容忘故。故下,證
成。彼云:有三種供養,所謂現前供養,得大功
德;不現供養,得大大功德;共現前不現前供
養,得最大大功德,是名菩薩自作供養。
今取第二,以證上義。二中。即鈔主義決。在文
既局,據義則通;故知佛法,並具通塞。
僧物中,
初科兩結。望守護者,餘人盜也。主自盜者,即
知事輒用互用等。或無主掌,餘人亦同。上通
四種,下局初位。
列釋,標中。僧物雖多,四種攝
盡。初屬處永定,不可分判,故雙疊之;二雖
局處,隨人分食,故云十方;第三人局現數,物
據即分,故雙云也;四物雖即分,人無定限;羯
磨遮約,故名十方。約名定體,物分四別,如下
自明。
別釋,常住中,初簡物體。疏加米麵,準五
穀醬菜饌食眾物,皆此所攝。以下,斷犯。如論,
即《善見》。引《僧祇》證。言縱一切集者,恐謂當界
不可分,遍十方,集則可分故。
二十方中,初簡
體。疏云:如飯餅等現熟之物,本擬十方,作相
同食,是也。有疑醫豉為熟物,判在十方者。今
以意分,不問生熟;但使未入當日供僧限者,
並歸前攝;如貯畜鹽醬,是常住常住;取入日
用,即十方常住。體下,二斷犯。同共者,主客同
心,無掌執故。得輕者,即偷蘭罪;疏云:以僧分
業無滿五故。問:常住常住,亦無滿五,何以重
耶?答:分不分異,重輕致別。
引示中,初科,《僧
祇》。長食,非己分者。《善見》。五賊,並謂竊法求利
故;彼云:非梵行,自稱是梵行,受諸施者,名第
一大賊;而惡比丘,偷善比丘法,求名利養,名
第二大賊;謗諸賢聖,偷竊聖法,名第三大賊;
以僧重物,餉致白衣,妄取其意,是第四大賊;
第五如鈔引。前段犯蘭,注云共盜者,文中
但云取同己用故;後段犯重,注有主者,文標
盜心故。《母論》,同故不引。
不作相中。上下兩段,
不顯罪名,注文並斷蘭者。以不打鐘,或結主
掌,或通主客。次空寺中,顯是無主,亦由不作
相犯;準必作相,理得啖之。
三中。不出物相,疏
云: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房具,並
同現前僧也。文通二主。本主者,即本施主。
四
中,初示物體。文出一相,或是檀越時非時施,
並同此攝。《善生》下,斷犯三段,初中。未羯磨者,
準下分衣,具列二法;約後付分,以定限齊。注
犯蘭者,同上十方常住也。次段。注斷犯夷,有人云:總
望現僧,盜五成重;同前常住常住之倒。又云:
現前百僧,須盜五百,方成滿五;減則得輕。問:
秉羯磨已,即付五德;此同主掌,何不望結?答:
此據出物正作法時,爾前必有知事看守,應
從守護結重;後付五德,令為僧分;現物屬僧,
即非掌護。若下,三明囑授。既屬別人,不望
僧結。準亡物中,囑授不決,還同僧物,如上
所判。
別示,斥妄中,初文。出〈房舍犍度〉,彼因世
尊從迦尸國,與五百人,至䩭連國;彼有四比
丘,先分僧物為四分,乃
至舍利弗目連至彼住處,白佛因制,如鈔所
引。
二中。彼執律文,言盜僧物,不犯重罪;或有
盜者,便即奪取。意謂律中不許奪賊物者,由
成重故;既不成重,奪則無過。此下,斥其寡薄。
諸部明文,即見下科。
三中,初通前本律結蘭
之意。若下,次準他文,決通妄執。《善見》如前引;
《僧祇》亦然;《五分》益顯;《大集》化教,例同逆業,重
可知矣。
彰過中,初文,上二句推過重。隨下,示
重相。十方凡聖,總收五眾三乘因果也。一
一結者,非謂多罪;但此一夷,總望多境,故云
一一耳。故下,引文示。《四分》,瓶沙施佛園,末利
夫人施佛衣,佛答同此。僧有二種:一羯磨
僧,二應供僧;佛不入僧秉法,而同僧受施,故
云我在數也。
次科,初引經文。特舉逆重,以彰
極惡。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捨棄
也。餘下,指略。《日藏分》,具云《大方等日藏經》。彼
第二云:佛告頻婆娑羅王,破戒之相,所謂不
樂供養三寶和尚闍梨,亦不信重;乃至常貪
利養名聞等事,亦盜眾僧田宅園林奴婢象
馬駝騾牛驢等物,是破戒相,失比丘法。應當
擯出。又云:破戒之人,無有慚愧;以劫盜心,取
彼僧物,以為己有;如法比丘,遣令出眾;若
不出者,應告國王有勢力者,驅逐令出;若王
不遣,如法比丘默然捨去等。《僧護傳》本名為
經,即明僧護比丘遊海邊見地獄等事。彼云:
僧護至一寺,聞犍椎聲;入僧坊已,見僧和集,
食器敷具,人及房舍,悉皆火然;又入僧坊,見
諸比丘,坐於火床,互相爪劃,肉盡筋出;五藏
骨髓,亦如燋炷。後還祇桓白佛。佛言:汝初見
寺,乃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四方僧物,
不打犍椎,眾默共用;以是因緣,受火床苦。汝
見第二寺,亦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檀
越造寺,四事豐足;檀越要打犍椎,諸比丘不
打;客比丘來,不得飲食,受火床苦。迦葉佛涅
槃已來,受如是苦,至今不息。二經甚廣,恐
煩不錄。請觀業果,幸宜改迹。
三中。彼云:久負
佛物,云何償?答:直償本物,以佛物
不出入,故不加償;雖爾,故入地獄,續引因緣
云:佛泥洹後,一比丘精進聰明;能說法,使人
得四道果。因與婆羅門女,作不淨行;
遂用佛法僧物,合一千萬錢;後詣沙法
國,乞大得物,欲還償之;路中為七步蛇螫,彼
知七步當死;六步內,便向弟子,處分償物,遣
還本國;償訖還報,即起七步,便死,墮阿鼻;初
入未熟,謂是溫室;便舉大聲,經唄呪願;獄鬼
聞之,數千人得度;獄卒以鐵叉打之;命終,生
三十三天;今文撮略,故云縱償等。何下,鈔家
深誡。引此以明縱償入獄,以彰報定;諸有聞
者,宜應極誡。而有愚人,自矜講學;云我墮獄,
亦應早出。然彼法師精進聰明,使人得道,又
自填償;今時誰爾,輒攀高例,此深不達祖師
引意。後學聞說,急須掩耳;於三寶物,敬護遠
離;必妄矜持,自貽殃禍;佛不能救,況餘人乎!
二互用四門,從寬至狹。初互可知;二當分者,
各就一寶,論彼此故;三像寶者,各就彼此,分
事理故;四一一者,各就事中,物類別故。隨釋
自見。
初通明中,前明佛判。摩摩帝,是梵語,即
知事人。謂不犯者,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謂下,
示互用相。彼因佛塔無物,眾僧有物;遂取僧
物,修佛塔故。下指廣文,大略如上。
次辨通
塞,受用物中,初文三節,前明佛法不互。文
列二義:一無主,二無可白。不同下,次簡僧物
開通,初句顯異。反上二義,故云不同。所以下,
明互,有二。一者,僧別互,常住招提是。二者,通
佛用,僧物治塔是;以法白和,皆非互故。若佛
下,三示不開之意。文敘佛物,法物準同。
次科,
初句準經。佛下,明不合。若下,示暫開。下引戒
文,顯知佛在僧房,可證暫安無妨。
三中。前云
招提,恐昧其相,故特問之。答中,初引經兩節;
前引阿難轉施,名相甚顯。疏云:《中含》:施招提
僧房,所謂別房施是也。謂施主置房,施十
方僧,別自供給;不涉眾僧常住,故有和送;而
非私房,故名招提常住也。次引菴婆女施。即
頻婆娑羅王女,以金瓶行水白佛:毘舍離城,
所有園苑最勝,並以奉佛;應是最初園施,故
云為首。文下,決判。言不了者,但云園施,相不
顯故。準此等者,以園中必有房宇華果等物,
故作兩判。僧鬘者,今鈔且取華果結鬘之義;
疏云:經中僧鬘物者,此梵本音;據唐言
之,對面物也,即是現前對面之施耳;鈔引昔
解,謂華果者,隨字顯相,乖事義也。準此,經
中園施言招提者,但是別指房宇耳。
四中。此
似復示暫安之義,但文不相接。彼論,具問非
佛屋,佛像在中,可在前食臥不?答:得食。若佛
在世,猶於前食,況像不得;但臥須障,今止
引臥文。彼不明罪相,今云不犯者,與佛同處
本得小罪故。
人畜中。但明僧佛二寶,法亦同
之。
田園中,初科;《多論》,文有四段;初明僧地不
和,不得佛用,和則通得。若僧下,二明僧園花
果,得供佛用。言分行得者,別人已分故。言無
限者,有餘剩故。若經下,三明園田混雜,開不
成互。若屬下,四明用水得否。屬塔水者,或在
塔地,或但屬塔用。塔功力者,即治塔人經
營而得;彼言:若致功力是塔人者,應賣此水;
以錢屬塔,不得餘用,用則計錢;今但略云,僧
用得重。若由僧下,彼云:若塔無
人,致水功力,一由僧人。過限
重者,亦據用有制限;約水多少,計直判罪。
《十
誦》中,初明華通供佛。如上或已入己,或有餘
剩故。若下,明果木供僧。樹皮下,明雜物開別。
皮葉等物,理得永用;釜鑊等物,但開暫用。
《母
論》僧樹,初開私用。不須白者,先已得法,即同
白故。下明治塔,即通佛用。作法開故。
《僧祇》
有三,初明取薪通局。溫室,即今火閤也。取乾
枯者,護壞生故。若僧下,次示取樹方便。或僧
須用,或在妨處,有此二緣,故開取用。魚骨灰
汁,生樹所忌。然使淨人,須作知淨。若僧田下,
三開轉易。
《四分》中,初引示。故下,準決,初明
三寶通塞。若下,次明本通隨用。
《善見》。伏藏應
在三寶地中,還歸三寶用,故無罪;反明自入
取離成盜。若非三寶地;如人物中,無我所心,
無守護,望主成犯。
誡誥中,初牒前文。即《十誦》
隨比丘用,《僧祇》供別房也。此下,明可否,初簡
合用。言具戒者,成就自行也。應僧法者,堪入
眾法也。若下,次明不合,反上二行。指前經證
者,即《方等》、《大集》等經。又引傳者,即《高僧傳》;彼
云:齊州靈巖寺,有僧暴死,見觀音舉一石函
出,記眾僧罪藉;並為取僧樹葉柴薪等;此僧
還活,具陳於眾。斯下,出所以。有下,伸誡。信法
向道名有心,勵己攝修名行者。自隱者,令審
己也;參取者,令詳教也。前引經律,緩急互見;
量德全缺,隨依用之。
當分互,釋中,初列三寶。
《大品》,即《般若經》。皆下,斷犯。理可通者,釋迦彌
陀,並是果人;《般若》、《涅槃》,皆出正錄;房舍車乘,
並常住常住故;違施心者,乖本願也。文中不
出罪名;準下《善見》,迴供彼像;《十誦》,盜與餘寺,
皆犯吉羅。律下,引證,初引迴僧物戒。準律,
犯吉。及下,引尼律。尼在露地說戒,居士施錢
造堂;彼云:說戒隨處並得,今可迴作五衣;施
主知已,譏嫌;佛制尼提,僧吉。二文並證違施
心犯。
佛法物中,初科,前明經像本末互。言
俱違者,違情,即乖本施心;違理,即本末全別;
顯其過重,須同下判。本造下,次明經卷真偽
互。文中二錄,通指藏錄;謂入此錄中經,皆真
經也。因下,判犯。福下,示犯所以。
次科。龕即是
塔。有主,謂各有掌護;無主,謂無別主管。
三中。
言元通者,如人施財,擬造下殿,不定在佛;師
即是佛,徒即菩薩弟子之類。牛馬等物,並非
佛家所宜,故不通也。非義人者,除神王部從,
餘不合者,皆名非義。五下,引證。初制罪者,謂
別用也。除供養者,開元通也;引此,決上所宜
用者,亦得作之。彼又問:佛物得作天人世人
畜生像否?答:佛邊得作。
僧物中,初科二段,初
明互僧物;欲供下,次明互佛物;初中又二,前
明迴互。擬施園果等者,謂施主施園果,所出
財利,供僧四事;主者分食,此迴常住常住,為
現前現前;而有盜心,故犯重罪也。次擬作僧
房重物,即錢寶等;迴作僧食者,此迴常住常
住,為十方常住;而不云盜心,或是僧食有闕,
但不和僧輒用,故犯蘭也。若住下,次明開互。
為護住處,和僧故開。初迴園果作食;乃下,開
貿現房作食;若下,明貿房治房;治賊下,明
暫移糧食。互佛物中。結吉者,迴互彼此,違施
心故。第下,指廣;卷軸既繁,不可撮錄,須者
看之。
次科,初引十伽。結吉,不作法故。次引祇
律。通結,免出界故。
雜用中,初科,引論三問,
初明供給未度。彼云:白僧得,不白犯墮。若下,
二明將持在道。還須償者,準持去時,先作還
心;不爾離處即犯。此為僧乞尚爾;今多為己,
輒取僧物;制罪雖同,來報不等。若下,三明食
用齋米。供僧米者,即屬常住常住;前後得食,
作相免過。準前,不作相,例須結蘭;今云犯重,
應望盜僧齋米,非盜食也。言一
飽者,彼論結犯,以一食為限;然飽無分齋,準
須計直。
義決中,初科,為二;前明不白定犯,初
牒前論文。雖下,斷犯。雖打鐘者,恐謂在道作
相無過故。以下,示犯所以。律下,例證。四種
界中,食同法別,如結界所明。若為下,二明白
已免過。下指所據,文如上引;準彼和僧減用
之義,檢對可知。
次科。寺莊者,處別物通,不勞
和法。磑,五內反;磨也,謂磨米麵之處。
三中。即
如世中,將帶僕畜,往至他寺,用常住物。文有
二判,初明私有犯重。以下,示犯意。僧家下,次
簡僧者結輕。彼此通給,但不白故。又須所營,
同是僧事;雖云僧僕,私幹亦重。今時禪講,殊
不避此,可為悲哉。
三像寶互,標中。三寶有四
位:初一體,二化相,
三理體,四住持。上之二
種,則非所論。三四兩位,俱通末代;施心不同,
故必簡濫。然寶名乃通,今且就局;像即住持,
寶唯理體。
次科,通問中。約化相佛,以難理佛。
一人分者,應供同僧故;一大分者,三寶位別
故。
答文,初約存沒,生法不同。又下,次約現
在,施語有異。然文中,但約化理相對;不言
像者,以化例像,可以準同。
法中。亦約施者之
意。初言通故,人法兩用;下云寶者,以別指故。
準知西竺三寶,皆置理塔。
僧中兩判,在文可
解。初果已上,號第一義僧;內凡已下,名世俗
僧。無當,謂不的指也。
誡誥中。上座知事,審究
施主。此土道俗,不知像理受用不同;所施通
汎,言無指的;止是住持,絕聞理寶矣。
四一一
互者。此與當分不同,如佛一種,當分乃對餘
佛明之,此門即就一佛自辨。
佛物,標中。佛法
二位所有之物,不出四種;前二重物,但望受
用,可不可別;後二輕物,永暫不同。至於物體,
四種條別,臨文簡之。
受用中,初示物體。如下,
指前證。五下,引示二段。初云繒者,即是繒蓋。
準論無身字,但云佛上。又下,即次段。準論,
但云佛堂壞,下云故材施僧;今兩加柱字,疑
是傳訛。律下,即瓶沙施園,佛勸施僧之詞。下
文指廣。大同《寶梁》所說。
二施屬者,即錢寶田
園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係屬耳。引文為三,
初引論明貿易。《十誦》下,二引律明出息。五下,
三復引論,有二節,初明移處通塞。比丘下,次
明別人受用。論中自為三節。初客作得物不
得取者,以屬佛故;鈔加書經字,彼論本無。若
下,節第二節;彼云:比丘作佛事,得佛奴牛驢
等,得借使否?答:若知本是佛物,不得;彼文
但云不得,不明罪相;今言大罪,必須準前盜
佛斷之。下又云:佛奴小兒不得使,便是佛物。
今鈔不引。
三供養者,即香燈花幡供具之物。
初引律明轉貿,可解。次引論明轉變,初引文。
準下,義決。上云:得作餘佛事者,謂改作繒蓋
幢幔等物;然曾供佛,體不可變;恐將別用,故
特示之;不同前花,可持轉貿。如下,引例。好心
壞者,意是故變,還令好故。
四獻佛者,即飲食
之物。初引示。律取營治,似局道人;論約給
侍,明通道俗。準下,次斥濫。有執偽經,用錢贖
食;準論白衣侍佛,直云得食;良可決正。
法物
中,前明受用,示其別相;指略餘三。同前佛物,
名體不異,故不委示。
僧物中。據理,亦應同上
具四;然此四物,不出常住現前四位所收,故
不論耳。
二種常住中,初科。言如上者,即指《善
見》。世有講者,或遷住處,隨意持去;不敬佛言,
不識因果,不畏來苦;地獄罪人,何可語也!
次
科,分二,初明別用。二位用別,在文可見。惡戒
有德,須約四重持破以簡。時及非時,即據日
中前後以論。非法用者,主掌過也。二種下,次
指互用。準上,即當分互中;然前文止開四方
互作十方,如減園果、賣房作食之類;若論十
方,物非停久,即無互作四方之義。若約二位
各論互者,如賣房治房,持重物與餘寺,此四
方自互也。又如《四分》,法別食同,即十方自互
也。然上三互,並須和僧則開,不和則閉,故
云得不也。
三中,唯明四方常住,初二句約義
判定。下準文決通,初句指經。言罪重者,即
上《涅槃》等。諸下,引律,初示無文。故下,取義。謂
若許賣者,必應開受;既不合受,驗不可賣,故
云意知。若準《五百問》,施佛牛奴,得受使用,不
得賣;即為明據,如下所引。
二現前中。罪如上
者,例同二種常住也;現前現前,同初常住;十
方現前,同次常住;或二種更互,或各自論;互
亦約僧和則開,不和得罪;大同於上,故略指
之。就下,別示亡物。即十方現前自論互也。斷
重歸輕,夷;斷輕歸重,蘭;一一各兼非法吉羅,
故云雙結也。
三出貸者,謂暫借也。
釋
中,初文。且約塔僧,法物亦爾。券即契書。讀疏
者,歷帳告僧。違結罪者,一違此教,理須得吉;
一不還三寶,隨物結犯。
次科。以錢出利,如母
生子,故名息也。西竺,三寶各有無盡財;謂常
存供養,滋生不竭故。干雜,謂相亂,此句通結
上文。
別人貸中,初科。兩文並許。
二中,初引經。
餘下,準判。以彼病者,尚須倍還;況不病者,不
開明矣。與下,和會。經律開制,極成相反;於
義可疑,在文有妨。彼經云:出家菩薩,若畜出
家弟子,先當教告,令不放逸;若闕所須,病時
當為求覓;若自無,應貸三寶物;若差,十倍還
之;以出家弟子,猶通道俗,故云文似也。
三
中,引論有二節。初自用者,論云:與佛物同,復
犯重罪。壞法身者,同逆業故。若有下,即次段。
論作得受使用,言為佛受用也;今變其語云
不得者,遮餘人也。下指後戒者,彼云:施軍器
應打壞,樂器許賣等。
四明瞻待,初文為三,前
引制。亦下,定物。初點文通漫。準下,例決。律中,
沓婆為僧知事,僧以十方現前所得衣賞之。
《十誦》下,顯意。此人,即上知法等。
二中,初引文。
此下,義決;初指前文,且據無信。悠悠,謂遠離
三寶,無所歸者。若下,次明有信。福食,謂檀越
求福,施眾僧故。
三中,初引《十誦》明用分齊。初
給王臣。十九錢者,彼土大銅錢,一當十六,當
今三百也。下明賊難。不可約數。次《僧祇》中,
通列五人。上三可解。下示王臣,須論勢力;必
無力者,應非所開。多下,引決。由上律云:損益
皆與,既是有益,理不當與;在文不了,故續決
之。若下,通上律意。俗知僧物難消,必無虛受;
僧知污家非法,必無妄與;但有緣須給,微亦
通之;《十誦》通開,諒在於此。指二篇者,即下僧
殘污家戒也。彼云:父母病人牢獄繫閉等,不
犯。
四病人中。兩錢半,即今四十。準前,應是齊
此不須白僧耳。
五淨人中。二短作分番,長使
通結。
六中,初引文。契,即約也。準下義決,又
二;初準俗法,約中前後。又下,準上律文,量功
勤墮。
三結指中。指上卷者,即〈僧網篇〉。
二盜人中。通收道俗。
總分中。正主,即是物
主,損彼物故。護主,即看守人;雖非彼物,失必
填償,還成損護故。
句法中,初三句。第二云:無
守護者,非無人守,謂此物不可藏貯故。三言
無我無守者,此望不知,心不繫故。據此,合有
無我所心,有守護,此句見下文。若下,總判犯
相。
後二句中。上句僧物,各有己分,故有我所。
下句官物,不屬於己,故無我所。關,謂界上門
也。盜下,總判。可解。
次明盜相,標云:總二主者,
下七種中,前二,約護主而兼本主;後五,並本
主亦通護主。
初中,《善見》文為二;前明護主謹
慎,則損本主。以無陪償理故。若主下,次明護
主懈慢,則損護主。以須償故。
第二正明中,《十
誦》二段,初明寄附;若借下,二明假借;初中,前
明比丘受他寄物。則觀己心好惡,論償不償。
促字,律本作投字,傳寫之誤。次明比丘以物寄
俗。則觀他心謹慢,論索不索。若寄下,指例。初
句,即居士受寄比丘物,例同前段償不償也。
次句,即居士以物寄比丘,例同後段索不索
也。二句同前,故指如上。假借中。既借他物,有
損必償;恐濫寄附,故特標簡。
次科。言誤破失
者,明是好心,逼索成盜。今多有之,不知教故。
第三標中。被盜物主者,此正對本主也。
檢挍
中。所以不得者,恐奪賊物,反成盜故。投竄者,
古云:空其一室,夜暗,令眾人過,投物於中;竄,
即放也。誦呪者,世有呪術能獲盜者。卜筮擲
筊,義同不合。
盜相中,標。云:義張者,諸律非無
盜奪之文,而無現不現前結犯之相;故以義
分,意令易解。
不現中,初文。但約盜者,決與不
決,定犯不犯。
引證中,初引本律。正文云:時
有比丘,他盜取物,而奪彼盜者物,疑;佛言:波
羅夷。劫,合云盜,恐是寫訛。次《僧祇》三斷,奪並
成重;初約彼此得捨二心。奪者,亦合云盜者。
縱下,二單據盜者得心,不取主心。若下,三單
約本主捨心,不論盜心。謂於己物作棄捨意;
縱今不捨,以先捨故,亦不可奪。屬後取者,即
能盜也。
次明現前,可奪中,初文,前明可奪之
意。猶字,去呼。本下,釋疑。恐謂護弱不可奪故。
準此,不問強弱,但心不捨,皆可奪之。
次科《僧
祇》,初引句有三,初句直奪。二即自取。三即言
教。有死事者,謂所盜物,至於死刑,恐為人所
獲故。如下,總示。
不可奪中,初科;前明主心
決捨,不約賊心。縱下,次明賊心決取,不問主
心。此同前斷,但約對面為異。
引證有二,《毘奈
耶》中。官奪得取,反明比丘,自不合奪。準下,決
通前位。以上文中,官還方取,不還不得;可例
知處,亦不可取。
《十誦》中。自偷身無犯者,疏云:
弟子體是正報故強,賊得力用弱故。師奪重
者,弟子屬賊是強,師是弱故。今引此文,但取
下犯,以證不可奪耳。
第四《十誦》中,初明施與。
制不從乞,開取自與。西天可爾,此土國禁;必
有取者,雖佛教無違,而世刑可慮。若下,次明
買得。
次科。上文開取,不簡所盜。然既知是三
寶之物;文雖得受,理不可用,不知應得。依本
處者,或本盜處,或但是三寶處,皆可用之。別
人之物,縱如來處;賊自為主,不妨受用。
五中,
謂犯王法,收禁牢獄者,初明未收面寄。言未
收錄者,謂官未捉獲。若已下,次明已收口囑。
露現出者,示公顯故。言我物者,彼既施僧,我
亦預分故。此門,且據佛教,以論可不;此間王
制,不可行之。
六中。《伽論》所明,具二得取:一須
自與,二須不知。若下,反上二緣,故不得取。
若反一緣,據理亦得;謂雖知親屬,而自手與;
或雖不自與,而不知親屬是也。
七中,標。云守
親人者,謂為他守物人。
初科。列三種人;將
去無罪,謂無守親也。三種者,落度為一;父
母死為二,謂非所遣者;負債為三,則不論父
母,但望債主,非守視故。注中,準負債人,以決
世疑;疑謂度王稅人,出家成犯盜故。如〈受戒
篇〉說。盜奴重者,主為守親故。
次科,前引二
律。開意大同。守邏者,舊云遊兵禦𡨥者。所以
下,徵上《十誦》之意。
所盜物中,論文,初標示廣
相。且下,次約塵界統收,初明六塵。三業成
盜,名不如法行。食毒等相,如下疏解。螫,音釋,
虫行毒也。若人下,次明六界。
疏解,初六塵中,
前標所盜。胸行者,謂蛇以胸當前而行;毒藥
者,一切害人命者;謂諸仙人,能治上二毒,故
號為師。作下,列示盜相;初至亦爾,眼盜色也。
書字者,如今之符籙。若誦下,耳盜聲也。偷下,
略指三塵。類上說之。若祕下,意盜法也。
六界
中,前三易解,故不出之。有下,盜風。若下,盜空。
論下,明盜識。注云智用者,伎倆藝術,並依識
起,則簡識體非可盜故。
三結指中,初示廣。但
下,舉要統收。廣下,指略。文在第二,彼隨文釋,
顯相極繁;須者尋之,不復重引也。
非人物
中,初文,先定犯。《五分》下,引二律以證。他護他
心,並顯護主。《僧祇》文漫,但約結重,可驗有主。
無護中,初科,上二句定犯。言隨境者,望非人
犯也。故下,引示有三。《十誦》、《多論》,示相可解。《善
見》無罪,故加註釋。
次科。當時有行糞掃衣者,
故有取之。得不如上者,即前所明有主無主;
又無主中,神護不護。必下,示其取法。擲卜,即
投杯珓,卜問於神也。捨吝,謂非人護不護也。
畜物中,初文。律中,比丘取鳥巢中物,及鼠穴
中物,比丘疑,佛言:畜生無用,無犯,而不應
受如是物。
引古中,初解,上句判犯。
故下,引據。律云:時去寺不遠有村,諸鼠往村
中,取胡桃來寺內,成大聚;六群盜心取食,彼
疑;佛言:波羅夷。
正解中,初通本律犯重之意。
以言六群盜心取故,顯知是彼村人之物,故
判成重。鼠疑豫者,畜心難辨;但約未藏,或
復未食,可以知耳。餘下,引他部定犯。《十誦》中:
師子殘不犯者,舊云:此獸不食冷肉,所遺不
繫故。
第二緣中。律有四句:有主想犯重;若
疑偷蘭;無主物,有主想疑偷蘭;略無第
三無主想句;準下〈持犯〉,義必具之。文中,初標
成犯緣,即第一句。若下,簡闕緣,即第三句,初
約本迷無犯。前下,據轉想。前作有主想,後
轉無主,犯蘭;前作無主想,後轉有主,結夷,故
云互得輕重也。疑及境差二句,並見後篇。
第
三緣,敘意中,初明難護。以貪染積深,觸物起
念;麁心不覺,豈識邪緣;不體妄情,終羅罪網;
實德尚當未免,庸流沒在其中;凡在同心,彌
須勵志。但下,示結業。不望境是非者,境即前
物;三寶互用,物無私涉為是,入己惡用為非;
二皆結重,故知不簡也。故下,引證。望為三寶,
故言好心;若論愚教,還是賊心。理下,生後所
引。
正明中,《十誦》。苦切,謂敦逼前人,同下《四分》
迫喝取也。輕慢,謂現相陵物,及下觝突,並同
第八。名字同第十。受寄同第七。唯後出息,
不同今宗;雖是盜心,彼此相允,故特除之。觝
音底。
《伽論》中。強奪同下第四。軟語同辨說。
施已還取,與後不同;謂決施與人,後還或取。
《善生》同論,注以示之;偷罪,即犯盜也。
《五分》
中。諂心同下第二。曲心同第九。瞋心同第
三。恐怖同第四。
《四分》十種。疏云:律中,具出
二五盜心,前是五心,後名五取;取是其業,對
境行事也。一中。可學迷者,教是可學,不學故
迷。二中。規,求也。壅,猶積也。三中。兩釋,虛實分
之。四中。準疏又云:或說王官勢力。此與第
八,名同相別;但約心取,兩以分之;言心未必
取,言取必兼心。第九。律本注戒及疏,並作見
便取;今文多一便字,必是傳誤,不勞異解。
十中。五相釋之,前三身業,後二口業;
又前三中,一是倚自,二倚他名,三倚他力;後
二中,前但巧言,後是虛誑。今時講士,多尚乞
求;諂笑趨時,巧言媚俗;或厚於餉遺,豈避
污家;或勤於請謁,寧知屈道;不識者詐識,非
親者強親;口說多方,心謀百計;終朝役慮,畢
世勞形。一言蔽諸,無非愛物;雖云為眾,實乃
治生。未知祝髮壞衣,意圖何事?談經講律,目
矚何言?諒乎!惑業日增,故使奔趨忘倦;可謂
徒生徒死,深嗟不覺不知。請細覽斯文,反求
諸己;忠言逆耳,當自深思。嗚呼!
結誥中。妄情
逐境,計校萬端;豈唯上列,而能括盡;然舉一
例諸,觸類而長;則前雖略示,亦足防心。然既
知教相,少識妄心;能遮不起,故如垣牆;心逐
境生,心妄則境妄,故云妄境。
第四明物體中,
初文。五錢,即錢體也。直五錢物,準錢法也。所
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滿五至死;佛隨王法,盜
滿制重。
定錢體中,初引論。答中,初二兩解,並
限五錢;後解隨死,不局物數;初同《十誦》,二
符本宗,三即論家所取。《戒疏》云:如《多論》中,
盜相通濫;初釋本錢,何由可曉?後解隨國
現斷入死,言亦泛濫,難可依承。
定奪中,
初科。律論不同者,律如後引,論即前文。判罪,
謂犯已處斷。攝護,謂專精持奉;今從攝護以
定錢體。故下,引證,即受法說相中文。
出濫
中。捨急從緩,未體教意。古錢一當十六,五錢
則成八十。
正判中,初二句依論次解,以定今
義。僧下,引據。王無定法者,通指諸國也。瓶沙
古法者,佛依結戒,可以為準也;此取盜五之
法,不定古錢。四錢三角,即入五錢之限;兩
角半錢,猶屬盜四。錢論角者,恐彼錢模畟方;
此間往古,亦鑄方錢;今時圓者,但約四字論
之。四下,準本宗以決。廢律論者,律即《十誦》,論
即《多論》,初後二解。以後勝者,即第二解,望初
為後。疏云: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準
五為限,則諍論自息也。縱下,會同。《善見》云:二
十摩娑迦,成一迦利沙槃分,四分取一,
故限五錢;《僧祇》,以十九摩沙迦,成一吉利沙;
四分取一,則四錢三角也。恐謂《僧祇》,不同《四
分》,故以《善見》會之。然《善見》、《僧祇》,並約古大銅
錢;乃是取本王舍古法,以釋五錢之義。至
於斷盜,還隨國用。即彼論云:出家人者,乃至
草葉不得取;故知急護,頗合今宗矣。
引證
中,初至從急,引前段文。彼明盜人寶藏,故約
堈中,顯其犯相。彼具云:若滿堈寶,以手搦取,
手未離處;指中迸一分出,還落堈中,偷蘭遮;
若出離堈,得波羅夷。有法師解,堈底取寶,
已離堈底,未出堈口,得波羅夷。法師下,加
鈔引,此即論主取後師解。又觀下,引後段。言
五事者,彼云:智慧律師,若諍事起,先觀五處,
然後判斷。處者,若我欲取此物;語已,已得罪;
應觀此物,有主與無主。若有主捨心不捨,若
未捨心,而偷,且計律罪;若已捨心,得波羅夷
等。時者,取時,此衣有時輕,有時重;若輕時,
即以輕時價直得罪;若重時,即以重時價得
罪等。又云:有物新貴後賤,如新鐵鉢完淨
無穿,初貴;後穿破,便賤,是故隨時計直。
又云:隨身用物者,如刀斧,初貴後
賤。若偷他斧,應問斧主幾直買;若云:用一
分買。又問:買來用未?若曾經用,便成故物。
如眼藥杵,及戶鑰,或燒或磨,亦為故。又如浴
衣,或一入水,或用裏物,亦名故。蘇油,或易
器,或虫蟻落中,亦名為故。或石蜜,初強後
軟,乃至爪掐,即名為故。若比丘是偷他物,
應問物主:若未用則貴,已用者賤,汝等應知。
此是五處,律師善觀,然後判事。引比兩
段,前證從急,後證隨處;明前廢立,準此二意,以
定五錢。允,當也。
義門中,初句。錢貴賤者,謂物
有重輕,時有豐約。故貴者一當多用,賤者多
當少用,如文可解。
次句。三文皆爾,故盡標
之。此謂就本盜處損主以論,不約後賣不滿
也。
三中。意亦如上,如春時直十,夏但直一之
類。上下,總點三句。初句,文中已具;次句,應
云:賤處盜物貴處賣;三賤時盜物貴時賣,並
依本斷。
第四句。即盜多犯輕,不至果故。不得
物犯重,但損他故。
第五句。減五得重,過五犯
輕。前引《四分》。兩釋,並約人多物少,故不滿五;
通望彼物,齊入重刑。後引《十誦》。通望彼眾,無
滿五義。指下亡物,謂未作法時;十方常住,亦
類此說。
六中。謂盜少成重。初引《僧祇》。易解。次
《善見》中。互相教者,如師教三弟子云:彼有六
錢,大者取三,小各取一,我自取一;乃
至小弟子云:和尚取三,同學各一,我自取一
。一波羅夷者,教他犯也;一偷蘭者,自作犯
也。自下,釋結蘭義;恐疑共盜,應須犯夷故。
第
五離處,釋中,初科,《四分》明未離不成。下引《五
分》,明已離方成。文列五罪,掘地一提,有無不
定;餘四須具,是方便故。盜心吉者,遠方便也。
掘地提者,謂生地也。捉物吉者,次方
便也。動物近方便,可解。
次科,別列中,初
句。約判斷明犯。以重入輕者,凡判亡物,須差
律師,處斷重輕,歷疏告眾;判重為輕,犯夷;判
輕為重,得蘭;並望文疏成時,以定犯相。非法
判用者,此約常途,妄書簿曆之類。《善見》下,如
作契書,分判地界。一頭輕者,如書所從處時,
方便蘭也;兩頭重者,復書所至處時,究竟夷
也。畫字誤,論作書字,《戒疏》亦依論引。
次句。但約口斷即犯。《善見》二節,初約
盜地。僧皆重者,以同情故。若下,二約斷諍。違
理判與者,能判犯也;違理判得者,所判犯也。
下引《四分》,即約辯說。文如前引。
第三句。標者,
下注顯相,如今丈尺之類。文中,且引盜二
標犯;準論,若盜三標,一舉吉,二舉蘭,三舉
重,乃至盜十標;前八並吉,九蘭,十重。
四墮籌者,謂下籌多而令物少。或不下籌
而取多物,雖非文意,世有其事。
五中,初引《十
誦律》論,約異色犯。如毛綿杼織,以成華朵鳥
獸之物;而牽挽移易,損彼物故。或如下,次準
本律,約損色犯。文義可見。
六轉齒,如世賭博,
多用齒骨,擲采博物;盜心移轉,隨物成犯。摴
蒲蒲博,皆賭物之異名,亦名博弈。文中,先引
《十誦》示盜相。次引《五分》明賭博。
七中。彼明盜
四足者,驅向所期,足遍犯重,不隨所向者輕
;本期不定,舉遍即重;本主來逐,心未得
者輕。
第八句。《善見》得心已決,微動
即犯,不待離處。如下,舉喻。可解。
九中。田宅等
物,永不可離;不同上句,可離不離。
第十。且出
空弋水注三相。律中明處,則有十三;疏中
次解,今略引示。初地中,二地
上,三乘,四擔,
五空,六架,七村,八阿練若。九田,十處所,十一船處,十二盜水,十三私度關。
結示中,文為三段,初示前略意。憂
下,二明人有順違;初明知足之人,懼犯退藏;
若下,明多事求進,為盜所陷。言憂心者,心之
可畏,難可禁制;微縱成業,殃及累世,是可憂
故。念道者,慕出離也。緣境局者,為教所禁也。
多眾務者,或好為人師,或樂營世福也。欲高
升者,名位過人也。羅盜網者,結業成也。無有
出者,苦報無窮也。何下,微示其意,如前《寶梁》
所揀人也。有下,三勸修。初句,召後人也。細
讀者,勸尋教也。附事者,以教照境也。深思者,
以境觀心也。乃知者,自省心行也。故下,引論
以勸。論中,初句通示教意;此下,別指今戒,必
須繁文。曲碎解釋者,論涉三卷故也。其義理
等者,勸詳審也。論下,準論顯意。初二句指上
列釋,蓋準論文;猶下,遮後妄謂,以彰略意。
不
犯中,初引五想。皆謂無盜心也。與想者,意謂
他與也;己有者,謂非他物也;糞掃者,謂無主
也;暫取者,即持還也;親厚者,無彼此也。律
下,別釋第五。七法中,一竭力代勞,為之不厭;
二己所重物,與之不悋;三極相違惱,了無所
恨;四吐露私心,而無所隱;五掩惡揚善,恐傷
外望;六囚繫患難,多方拯濟;七貴賤貧富,終
始一如。如是下,結顯。故知誠實方入開位,自
餘濫託,皆陷刑名。
殺戒。標名中。簡於非畜,不犯重故。或名
大殺,簡後小故。
隨釋中,初文。引律:極齊初後,
總攝殺相。注中,初至所依,釋上初識。《大集經》
云:歌羅邏時,即有三事:一命,
二煖,三識,出入息為命,不臭不爛為煖;此中,心意識為識,若壞凝滑,即壞識之所
依,命煖隨謝,便名犯殺。乃至下,釋上後識。謂
四大將解,識神未去,害亦成重;疏云:隨有
煖處,識在其中,即識住處,為命根攝。其下,顯
略。
辨相中,初科,先明自殺。初句標。謂下,列相。
準《注戒》有八,今闕二種,下引足之。身現相,口讚死相,坑
陷,倚撥,
安殺具,與藥。文云等者,謂自殺,身口俱現相。教人中,初標示。若
教下,二列相。《注戒》具列十一,今鈔亦闕二種。
教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一展轉使,求男子,教求男子,遣
書,教遣書。等取餘二,謂求持刀人
,教求持刀人也。並下,總示。欲顯上文,列相
未盡;又遮惡人,避此造彼;故用此語,通而攝
之。能教犯者,且據本犯之人;若論所教,則通
道俗;若是道人,能所皆犯。後篇,即〈持犯〉自作
教人中。
次科。斷指犯罪者,相傳並云犯吉。有
云然指犯提,未見所出。
三中。明不善看病,因
而致死;但無害意,故並結蘭。初與食破癰兩
犯,並謂不合與而與。次不下,謂合與而不與。
四中。由比丘語者,即教他業。兼犯盜者,以攻
擊劫掠,損彼物故。優婆塞同者,五八並制故。
五坑埳中,初約剋心。為人,畜死蘭;為畜,人死
吉者,並約剋心,互有境差故。如律,即提罪。若
下,漫心。謂不簡人畜,皆欲害之。
六中,初文。謂
剋心專緣一境,無意於他;若心通漫,隨死皆
犯。
斥世中,初斥贊助。如律重者,同歎死故。義
淨三藏《寄歸傳》,廣斥世人燒身然指;意謂菩
薩大士之行,非出家比丘所宜;古來章記,相
傳引誡;講者寡聞,用為口實;此由不知機有
淺深,教分化制;律明自殺,方便偷蘭;燒指然
香,違制得吉;《梵網》所制,若不燒身臂指,非出
家菩薩,犯輕垢罪。此蓋小機急於自行,期盡
報以超生;大士專在利他,歷塵劫而弘濟;是
以小律結其大過,大教歎其深功。況大小由
教,俱是聖言;一抑一揚,豈容乖異。且經明出
家菩薩,那云不許比丘;傳列苦行遺
身,豈是專存通俗。荊溪所謂依小
不燒則易,依大燒之則難;保命貪生,物情皆
爾。今以義判,且為三例:一若本白衣,不在言
限;或全不受戒,此依經中,足指供養,勝施國
城;若依《梵網》,直受大戒,順體奉持,然之彌善。
二若單受小戒,位局比丘;不燒則順本成持,
燒則依篇結犯。三若兼受大戒,名出家菩薩;
燒則成持,不燒成犯。或先小後大,或先大後
小;並從大判,不犯律儀。若此以明,粗分進否;
豈得雷同,一概頓斥為非!然有勇暴之夫,情
存矯誑,邀人利養,規世聲名;故壞法門,乃佛
教之大賊;自殘形體,實儒宗之逆人;直是惡
因,終無善報。今時頗盛,聾俗豈知;則義淨
之誡,亦有取矣。又下,次斥與物。命終重者,同
前安殺具也。膾子,即殺者之名,以能膾割人
故。《僧祇》下,三斥妄教。用語重者,即同遣使也。
典刑者,或是官吏,或即膾子。
七明自殺。二律
制同。謂下,釋上結蘭。以命斷戒失,無可犯故。
不犯中,初引本律,有二,前開誤失。及下,次開
看病。以藥食者,因與而死也。往來出入者,《注
戒》云:扶將病人,入房往反;此釋濫上扶抱,但
上約臥起,下據往還耳;或可約看病者,出入
闕事釋之。上引《伽論》,皆結蘭者;若無害心,不
合有犯;若有害心,結犯復輕,進退難定。今以
義求,但看病者,心有強弱;若懷慈濟,因而致
死,如律所開;汎爾為之,不顧得失,失治死
者;由本無心,故不結重;近於殺業,緣闕故蘭,
思之。一切無害者,上文略舉,此句通收;但約
無心,不唯此二。故下,次引俗例。不意而死,謂
之過失。以物贖罪,謂之贖刑。注中,上二句,示
過誤之相;下二句,明因事而死。舉重者,有所
傾壓也。乘高履危,役使於人也。乘,登也。
大妄
戒。妄語名
通,加大簡小,唯局稱聖。
列緣。可別。緣中,初後
屬所對,中七屬能犯;七中,前四是心,後三屬
口。言境虛者,實無所知也。過人法者,無漏聖
道,出過凡法故。
釋相中,初科又二,前引犯相。
然律論所明,聖法多種;文中舉要,總而收之;
自外凡已去,徹至極果;所修觀行,皆名聖法。
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四禪四空等;例是凡法,
並通聖門,故同一犯。三十七品、四向四果,即
是聖法。若現下,簡互造。上是正業,出口成犯,
不約他疑;此由身造,業相不顯,故約前人疑
信兩判。《十誦》下,次引釋疑。言近小者,外凡初
位所能修故。甘露味中最勝,可喻聖道。
次科。
《戒疏》問:天龍來供,凡尚感發,有何罪故,乃入
聖中:答:相與聖通,故齋一重,又過常人之所
有故。
三中。錯互。此戒不開。疏云:由詐顯道德,
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
誤皆犯。若就所稱之法,誤錯則開。如下欲說
此而錯說彼,是也。
四中。如彼論解,稱佛犯蘭,
有二義:一世間一佛,更無第二故;二具足相
好,異於世人,無人信受故。今時即佛,便謂己
是,不復進求,準同此犯。經云:一切眾生,皆有
佛性;此指理同,須知事異;如氷即水,氷豈
成流!似鑛即金,鑛無金用;豈得僣同上聖,惑
彼下愚!恣懶慢以謂無修,作鄙穢而言妙用;
若此即佛,何止汝徒;經說遮那遍一切處,則
山河大地,全法王身;耎動翾飛,皆如來藏;此
蓋都迷階漸,一混聖凡;滅法壞人,莫甚於此!
自非達者,誰復鑒哉!下指如疏,文見二下。
不
犯五相。初開實得,求他作證;文簡同意,復須
大僧。戲笑者,實無誑意;疾疾者,言不辨了;屏
說者,不為他聞;錯說者,語不如意。上是列相。
皆下,斷犯。初句,通結前五。而下,別簡中三。以
初後二種,無所犯故。
釋十三僧殘
第一戒。標名。言故
者,對下開通不作意也。
釋相中,初科。準《戒疏》
意,不獨此篇,餘篇皆爾,舉之可知。喜字去呼,
猶好也,又數也。
次科為二,先引論三義。初即
通意,通一切故。二止謗者,論釋云:世人外道,
當言沙門釋子作不淨行,與俗無異。三生信
者,論云:雖復屏處,諸天善神一切見之。四下,
次引律訶詞,翻顯制意。為令行淨,堪受施故。
四部文同,彰其意切。縱不為失,以手捫陰,極
為鄙賤。世多有之。請以斯語反自剋責,寧無
愧乎!
列緣中。初即結業之本,下二相成之緣。
究竟意者,期出乃已也。若但為弄,理應結吉。
第二緣,注中,示境釋成方便。內色外色者,即
情非情;受謂執受,即有情也,不問自他
;不受即無情,反上可解。內外色
者,謂情非清二物相兼;如以手持物,隔衣就
身之類。問:下列水風,亦即非情,何意重出?答:
若據二色,收無不盡。但水風二物,物來觸身;
恐謂不犯,故須細簡。空境亦爾,以不假色,疑
無罪故。猶恐上六攝境不盡,仍以乃至統而
收之。問:前淫戒中,半壞多分骨間等境作出
精意,犯僧殘者,此為何色?答:雖無執受,義歸
內色;但取情類,豈簡死活。
隨釋中,初文,《五
分》結輕。本不作意,闕初緣故,出時方覺。因動
身心,故罪分兩等。言心動者,即生樂念。次引
《善見》重者。雖在無記,稱前方便故。
次科中。律
明除夢,因示五過;如文所列,乃至云反此
得五功德等。然文中但言過失,不明罪相,故
引《五分》決之。今斷此罪,若初眠時攝意夢失,
如律無犯;不攝而失,悔,五吉羅。亂意
不失,理非結限;但不繫想,違律得吉;初眠即
結,非是夢犯。五中,第三過者,律制思惟善法
故。第四過者,律制分星月,想明相故。
不犯中,
律文七種。初是夢中已出而棄,非故弄也。欲
想者,心想淫欲而失,不作出意;與下見好色
事同;然此二種,非無吉羅;但不犯殘,故在開
限;心思眼見以至漏失,業相麁顯,豈得無過!
律制惡覺,染心看女,皆制吉罪,足為明準。一切等者,約事而論,豈唯七
種;故以此語統收多相,則開意可知矣。
他
部中,《十誦》。諸緣,並非意故。言斷解者,力窮疲
頓,筋脈舒緩也。《善見》。彼又云:除髮爪及燥皮
無精耳。
《伽論》中,上句示犯。為他下,釋出其
相。
第二。戒名中。能所合標,
別餘境故。
制意六種,初意。通一切戒。故知
比丘以法為伴;必無戒者,窮獨何依。二意者,
女多繫屬,人所忌故。三中。不但等者,出他疑
嫌之相。四中。根本淫業即大惡源,制此防彼
故。第五。順本貪欲,不能攝心故。六中。初敘比
丘志行,若下明非所應為。既乖超絕,即失
自利;喪人崇敬,即失利他。僧田既失,佛法隨
壞,三寶滅故。幸細尋諸意,以警策自心。
釋初
緣中。女境多種,隨戒各異;觸境同淫,故指淫
戒。
釋第三中。恐濫大淫,故約愛染釋出心相,
非期淫也。
釋第四中,初科。髮至足者,舉其上
下以攝中間。
明觸中,初總標。云相觸者,律云
若捉摩重摩、或牽或推、逆摩順摩、或舉或下、或
捉或捺、若餘方便等。三種者,初至以言,二俱無
衣為一;若互下,互有為二;二俱下,俱有為三。
初中又二,如文自標。初比丘觸女。方便自
造,約觸明犯。初句標簡。無衣下即列四境。但
下斷犯。二女觸比丘。為彼所嬈,約樂論犯。初
二句標簡。由為他觸,不約前期,故云不必淫
心;據後受樂,即淫心也。而下斷犯,又二,初
約動身受樂;初斷僧殘,兼身心故;此下,點示
上判有所據故。律不了者,以無動身受樂判
犯句故;文云:欲心染著,動身不受樂,受樂
不動身等,皆偷蘭。準《十誦》
者,彼云:女人欲心摩觸無衣比丘,比丘有欲
心,身動受細滑,僧伽婆尸沙。此文明顯,故今
準決。若不下,次約不動受樂。復分三別:上約
宿心有無,分吉蘭異;下動犯殘,即同上判。此
律吉者,文云:若女人作禮促足,覺樂不動身,
吉羅。如下,結示。二互有中。彼此有無為二句。
三俱有。為一句。通前共為四句。竝由染樂重
輕故,罪分差降也。
二形中。律據非女,結犯乃
輕;故準十伽,約心兩決。若約在男應吉;由實
非男,故加等矣。
男子中。準律男子下有身字,
文脫。觸衣鉢等,事通男女;雖非觸樂,妄適淫
情,故同一制。上明觸他。乃至下,明自觸。如
自按摩而覺細滑是也。
第二別釋中,初文,前
引《善見》。但示不覺相觸。下令作句者,一覺觸
不覺,二不覺觸覺,三俱覺,四俱不覺。次引《十誦》,初明互壞。雖二
俱覺境,而病壞樂輕,罪亦減降。身根者,對塵
名根,即通身分。若以下,唯約能觸。文列五相,
上三不覺,下二病壞。無肉骨者,世有病壞,或
然手指,有餘骨者,即是其相。若下,即據本宗
決上《十誦》。戒本,即律戒本;彼云:若捉手、若髮、
一一身分,僧殘覺觸不覺,既結僧殘;不
覺觸覺,義須同犯。故《戒疏》云:《善見》:髮髮相著,
爪爪相觸,悉得偷蘭,俱無覺故;若互觸者,理
結僧殘,同戒本也。則知不取《十誦》明矣。
非畜
中。引《僧祇》;《四分》亦同。文中,非畜同犯。祖師
意謂非人制輕,故以無心決之;必有淫心,理
應蘭罪。
黃門中。《十誦》結蘭,在男女之間故。《僧
祇》心差,不當結重,故以前心通之。
四中。引《善
見》。觸該五聚,唯無提舍。夷者,舊云淫是內
觸,或可尼觸結重。殘及蘭吉,竝見上文。指觸
提者,擊攊他也。
不犯中,初科有三。取與相解,
因事故觸。戲笑,非正意故。取,謂從他取物;與,
即以物授他。相解,謂解彼鬪競。非不犯者,總
上三開,容有蘭吉;故續引《僧祇》明之。
次科,
《僧祇》為三,初明共捉。非威儀者,通是吉羅。又
簡欲心,應得二吉;必無欲心,但犯非儀。欲心
下,次明動物。罪乃加前。若母下,三明抱捉。正
念者,攝心在戒;微生染樂,準前斷犯。
《十誦》文
為三,初救諸難。猶須無染。若為下,別示拯溺。
文中投後生淫,故開至岸;必先起淫,理不
應捉。若女下,動物成犯。義同上科。
《僧祇》中,
初避道法。若女下,與物法。若擔下,佐助法。若
乞下,受食法。準下例決。準前淫心放鉢,例取
餘事。縱無染意,義須深防。
指廣中。二律開多,
即如向引。《僧祇》意急者,彼云:若他女人沒水,
作地想持出;不爾,與竹木繩索等;是知女想
則不開也。須下,結勸。二律緩者,止為濟他;《僧
祇》急者,防於損己。過集等者,出其急意。
第三。名中。境業合稱。
犯
中,初科,前列犯緣;後引《伽論》簡異。由彼慣習,
出語成犯,不必具緣故。
釋中,初緣。示境取知
解者,以前淫觸,通於死活老幼睡覺;此戒必
取解知言義,不解非犯,故特簡之。
第四緣,語
相中,初二句示麁惡相。即說淫欲二道好惡,
故言非梵也。此明語意俱惡。未必下,明語善
意惡。故下引證。即廣解文。餘語者,非正麁語
也。
別證中,初文。出律條部。消蘇,舊云是女
名;此假人名,意問女根耳。
次科。《僧祇》相同
緣別,不可濫前。大赤者,即假衣色以歎女道。
由不解意,還以衣答,故云新染等。佛令比丘
問者,審實女意也。佛言下,斷犯兩別;義,謂言
義;味,即意趣。二具,方殘;則顯上緣解義不解
味,理應輕降。故引《四分》明之;此中語義,即上
義味。
互向中。比丘向女,如前可知;女向比丘
麁語,比丘領意,亦同前犯。歎身同故,探前點
之。
不犯中,初別舉七事。竝以若字分之。前六
皆據說法受經,因而言及,故開無犯。初說法
中,九瘡眼耳鼻各二,口及大小道。破肉如瘡,
竅穴為孔;外通物入,內出流漏,故列多名。四
中,比丘與女同受,則同聲故。六但同誦,非從
人受,與上為異。但無下,此語通攝,不唯前
事。
第四。名中。境過一一須
分。索供者,誘調前女,令以欲供也。疏問:既修
梵行,義無行非,何以索欲供者?答:必實
行欲,索者偷蘭,大淫方便也;今本不行,口言
其相,妄開淫門,擬通適耳。
犯中,列緣。六言章
了了,七前人解知,近故指之。
釋四中,先出
歎相,有三。初端正等,歎報色。二大姓者,歎種
族;剎帝利婆羅門名大姓,毘舍首陀為下姓。
三出家下,歎德行;是中出家是遠離行,持戒
即止作行,修善是少欲行;下舉頭陀,釋成修
善;律中更列唄𠽋多聞說法持律坐禪,故云
等也。不下,結犯差別。有三句:初結蘭者,歎而
不索故。次犯殘者,索歎兩兼故。三同前者,索
而不歎,即屬麁語。
不犯中。且列二相。《注戒》更
開錯說。
第五。名標人者,簡餘類
故。疏云:媒,謀也;計度二姓,用為好合。
犯中,釋
第六文有五節;一約三時具缺,辨犯差降。具
三可知。具二,謂受往而不報。具一,即受而不
往。若受下,二明四種緣差,三輕一重。注顯
後一,由女尚存,病容差故。除下,三明非正道。
問:女有三道,但除二者?答:口雖通淫,非本媒
意;縱有,亦屬餘身分耳。若媒下,四簡異報也。
《五分》下,五明事不成也。
釋第三中,初文。不能
男女,即二種黃門;或彼此互是,或二俱是,竝
同下犯。下列二女,道合一道是一種;石
女者,根不通涶者,羯磨列遮云:二道合、道小,
即同此矣。
次科,先引律緣。一切殘者,盡界同
犯也。今下準斥非法。雖不羯磨,白眾同情故。
若下,因責盜用,非此犯相。
三中。好馬勝於餘
畜,故罪分二品。今世愚僧多畜猫狗,求合雌
雄,一一吉罪。制急過重,知者誡之。
第四中。恐
後合者,以男女類殊,聚必相染故。
五中,《十誦》
二相。指腹者未生而媒。古記,準俗算法,預占
胎中男女;學者無知,便對俗女輪珠計數,以
為己能。且無學射事,尚致俗譏;何況盲愚,復
憑世術。高達有恥,聞而革之。《四分》中,初列四
法。律有五種,此闕現相;疏云:若使及書,言中
自了;指印現相,必假言通等。言指印者,舊云:
手墨印紙,約橫竪文以表其意;或云:西人指
上貫印,持以為信;然無所據,未知孰是。參互
作句者,律以五法,歷於三時,交絡作句;今略
引示:一自受語自往自還,二自
受語自往遣使報,三自受語遣使往自還報,
四自受語遣使往遣使報。一自受
語自作書往自持書報,二自受語自作書往
遣使持書報,三自受語遣使持書往自持書
報,四自受語遣使持書往遣使持書報;指印
現相各四句亦如是;餘句廣在律文,
不復繁引。無問交參,但使三時具者,一切皆
殘;具二皆蘭,具一竝吉;則不勞作句,無不通
達。若下,因制二事非道所宜。事通一切,不局
媒嫁。文制不看,看知可不,容有開持;如不犯
所明。
六中。雖本夫婦,有同媒故。
不犯中二,前
開本犯,後開因制。初中,先示本律,文相通濫。
下引《十誦》,明分兩斷。在文可委。券書即今俗
謂離書是也。
次科中,前開濟俗急緣。及下,次
開為道要事。
第六。名標無主,簡後
戒故。過量不乞二過合制,同一房故。
制意中。
初是今加,四出《多論》。一是長業。二即增惑。三
謂惱俗,律緣:曠野比丘乞覓多故,居士迴避;
乃至迦葉入城亦避,此謂惱人也。又有比丘
斫伐神樹,樹神白佛,佛為說法令住他樹等,
此謂惱非人也。四即惱道,立法制乞,為取僧
和;不乞自任,僧事不行,故云障也。五中,上句
標,下二句釋。違慈者,或惱二趣,或傷物命故。
壞行者,非沙門法故。已上五意,總束為三;初
二損自,三四損他,後一自他兩損。又復第
四是制不乞法意,餘皆制過量意。
犯緣中。四
五二緣,文兼兩過。第六結犯,義總二殘。
釋中,
初科,《多論》。摶泥,示犯分齊。彼宗,中下二蘭為
殘方便;文中對輕,故言量耳。《善見》。結蘭同上。
決罷殘者,雖留摶泥,事畢竟故。《僧祇》。諸物但
取最後,不局摶泥。受用吉者,由本非法,制不
聽用;彼云:於中熏鉢作衣,若受誦,若思惟,一
切越毘尼。死等開僧用者,相續斷故。
釋第四
中,初科,前明來乞。若不下,明僧審量。
次科,
長廣中。出量有二:前《善見》是乞法量,後《四分》
即作房量。一磔二尺,計數可會。若不滿六磔,過乞俱無;若十二磔已
內,有乞無過,已外過乞俱有;若已得法,但有
過量,如是知之。
勘尺量中,初文為三,初通
標。僧下,二正引。《僧祇》、《了論》數同。《善見》即三
尺。《多論》肘半,二尺七寸也。《五分》是今所取。已
下,三出所以。有二:一譯處異,二譯人異。聞見
不同,各據所見故。南即楊都,北指京洛;又東
晉宋齊梁陳相繼為南朝,後魏後周隋謂之
北朝。《僧祇》,東晉佛陀羅與法顯譯;《了論》,陳真
諦譯;《善見》,南齊僧伽跋陀羅譯;《多論》失譯,獲
本西蜀;《五分》,宋佛陀什共竺道生譯;其間生
顯是華人,餘並梵僧;故云生處不同也。矛
即鏘戈,盾謂旁牌。
次科,
判定中,初標示佛量。文見《了論》,《多論》亦同。此
下定尺寸,初二句通示不同。疏云:元魏撥亂,
文籍焚除,無可依據,故隨世立,是也。而下,明
周法可準。律曆即俗中陰陽數歷,定星辰纏
度分抄無差故。姬即周姓,周乃國號。故隋下,
引兩朝以證。煬帝隋第二主。準古即姬周也。
唐朝即神堯受隋禪改號唐國。御宇謂君臨
宇宙也。兩用謂周唐並行,至今亦爾。然唐
尺但加周尺二寸,故云不違古也。唐令即唐
朝律令,魏徵撰,二十卷。周十寸為尺,五斤
為秤,三升三合等為斗。尺加二寸,斗秤例增
兩倍。準下,示所取。論即多了二論。此方據南
洲也。八尺之人,可張一尺;佛身既倍,明知二
尺;方彰《五分》所譯無差,故為今取矣。率字,《戒
疏》音律,率猶算也。
斥濫中,初文,上二句指人。
未知,謂學之未及。昧教,謂雖學不通。既下,顯
濫。道謂諸教異同,俗則朝代差互。未能通
會,故二俱不達。
次科舉證有四,初據時用;上
二句敘國法大同。文謂文章,軌即制度。及下
明尺秤多別。五種者,舊云:南吳尺,姬周尺
,唐尺,山東尺,潞州羅柯尺
;國家不禁,致此多別。至於公用,還
準周尺。故云必以等。衡謂秤之斤兩,量即
尺之分寸。此下,推其本始。通閻浮
者,顯是輪王之舊法耳。乃下,準鉢量,以律。斗
量,正用姬周;則尺秤從周,不足疑慮,故云以
文等也。疏釋鉢量文云:姚秦時政,用古未訛;
故此翻文,頗有通允,是也。故下,明存古。藥秤
即今世中五斤秤也。六下,示本立法。《孫子算
經》云:數之始起為忽,十忽為絲,十絲為
毫,十毫為釐,十釐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
十尺為丈,十丈為引,六尺為步,二百四十步
為畝,百畝為頃。如下,結告。
斥闕略中。晉即河
東,魏即相部,關輔即關中三輔。
廢興,即如前用舍。刪補字傳誤,累得古本,並
云補闕。此明從古未論,方今
考定;則垂範後昆,光逾前代矣。
正示中。廣長
字寫互,比對戒本及疏,迴易讀之。次引《善見》
示量法。下引《僧祇》明竪量,使有分齊;必過此
外,應非正犯。
釋第一中。明主以釋無主。後戒
反此,可知。
釋第四,難處中,初引《四分》。即命梵
二難。文略師子諸獸,故云乃至。
又云:若有石樹株杌荊棘,使人掘出;若有坑
溝渠陂池,當使填滿;若畏水淹漬,當預設防堤
;若地為人所認,當共斷,當無使
他有語,是謂難處也。
《善見》。但明微物,則餘類可
知。逐去得者,因蟻出窟,無所損故。何下,徵示
制意。慈愍之言,通該彼我;彼遭害命,我成殺
業故也。《五分》。難處有十三種;文錄十一,前二
句及後一句各是一處,為三;淫下兩字為一
相,有八。彼更有水盪深處道
路嶮巇處二種,故言等也。彼律云:無難處
有行處者,得與處分;難處如上言;行處者,繞
四邊得通車。唯出一相,同今《四分》;不同《善見》、
《十誦》,尋之可知。
明妨處中。
難約害己,妨據礙他,故分二位。《四分》。特云草
車,以草車最大,故以為量。《善見》五種。尸陀
此云寒林,棄死屍處。誌記也。輄即梯檔。拳一
肘,一尺八寸;上下,有十二間,計二丈一尺六
寸。《十誦》九相,並據房外尋內為言,
故先標之。有下,列示。五種,他所護地;四種,
嶮礙處。
處分中,初科,《了
論》。三相無多營造,亦令乞法,餘須可知。樹空,
大樹中空可居者。巖即山穴。石陰即山谷,陰
字去呼。若據《善見》,長六廣四,始可乞法;樹空
頗窄,計不須乞。今詳《了論》,或不約量,或取外
地通歸樹巖。解下,引疏釋,初明制乞。所下,
顯意,初列示兩過。故下,準過以決。諸律多
約僧地,據斯二過,何簡僧私。
指授
中,《僧祇》有二法;初至亦得,引第一僧法。即比
丘來三乞已,僧與處分法。必無能秉,方開三
說。若處下,引第二僧差使法。由前僧法,
合眾往彼;今為病等七緣,不得同往,故開遣
使。彼比丘亦於僧中三乞已,僧作羯磨差使
觀察,至彼審無妨難者;一比丘云:僧已示作
房處,三說。不得羯磨四人者,謂白二差人,
不得加四;彼云不得眾羯磨眾,故極至三人。
往彼下,簡指授成不。四種人即能指授比丘
也。第一彼云:先年預指授。二中,
彼云:他界不名指授。第三彼云:若僧
中一人二三人不作房,不應指授。若不作房者多,聽作。第四彼云:若水中非
砂地非碎石地非石上非火燒地。據此約處,亦由不善知法,妄行指授,還
屬簡人。即下轉證。律中:乞法比丘若不可
信,眾僧往看;若僧不去,應遣僧中可信者看。
三中,《多論》,初明房處,必須相應。餘下,示有不
乞得作之義。重屋,即樓閣也
過量中,初科。《善
見》應有四句,文出二互;二俱易解,不在言故。
文中且舉一磔為度;至論過減,不必限此。若
下,明多人共成;此有兩別,初明無犯。客為主
成,主不至果;故言無罪,準有方便。以下,釋無
犯意。主客共成,非別屬故。若下,次明有犯。上
約一房前後而成,此據大房同時而造。若通
擬多人,不別計者,文在開通。
問答中。房衣過
量犯相不同,故須決釋以申教意。
二教作中,
初引律文。但云犯者,由通能所,兼合重輕,故
不別指。若下,義判。房主即能教,巧師即所教。
文據過量,且云得蘭;不乞妨難,應具四罪;即
《注戒》云:為他成者,二蘭二吉是也。
五中。且據
具有為言,《注戒》云:互相有無,隨其所犯。
不犯
中。八相三類。前二種翻犯明不犯;佛圖等四,非專己故;草庵等二,非過量
故。
第七。此由有主,大小從
他,故無過量;但恐妨難,特制自專,故分二戒。
釋中,初科。制意同者,此既有主,無擾二趣;然
據緣起,事異義同。
釋第二中,初句示所屬。前
房自作,屬己無疑。此既有主,恐謂未有所屬,
故特標簡。若下,明有緣隨用有二,初明自判。
若死,謂將死也。不許賣地,緣是僧物;必是私
有,理亦應通。僧不許賣,常住常住物故;房僧
得罪,若賣成盜故。若房下,
明不自判。可解。
六中。列罪,須知有無不定。
不
犯中。初句翻犯;作下,三處量減;若下不為己。
《注戒》云:與前並同,唯無過量為異,故云等也。
注無過量者,此據乞法量為言。
第八。名中。無
根對下戒,重罪揀次篇。
制意中。初護自行者,
淨口業故。二止謗者,不惱他故。
次科。以古師
互判,故問以決之。答中,初據文答。無別提者,
以謗即是妄,無二業故。今下,約義釋。元意兩
期,意是業本,故兼二犯。如下,舉例有二。初例,
若約各論,殺父、羅漢,並結一夷,更兼一逆;若
父證羅漢,則一夷二逆;望父違恩養,望羅漢
損福田故。次例,即《多論》,將口三過互織辨犯,
如小妄中委引,彼云:傳他此語向彼說,以不
實故是妄語,作分離心故名兩舌。此並一境
兩犯,足為前例。餘下,指廣。彼問云:元謗望
僧治,何因言了,結?答:能謗意在治,治擯唯僧
力;遂瞋暢思決,言了便成犯。
列緣中。第二緣。
準疏古解有二。初約體淨,彼據戒本非波羅
夷為證。次師約想淨,即如鈔引;文中,初出彼
所立;故下,準疏是今師引破;彼云:無餘是
重,作是曾犯。是則明知有犯,亦成謗罪,豈須
想淨耶!今師但據自無三根,不論彼境淨穢;
循古引示,而非所取,故別立第二。八前人知
者,但取所對,不必所謗。
釋中。論明謗者強戾,
僧折伏法。初教僧詳緩。若下,出彼請判。論
具云:若言眾僧為我判此罪莫停;若是者,我
當受持;若不是,我不受。僧下,示
折伏法有三,初教遷延。暝即暗也。猶下,次令
出界。如是覓寺下,後明為斷。懦,柔弱也。
不犯
中,初通示。實有下,別簡五實。具五成開,闕一
成犯。第二約心,餘皆約境。真實者,字誤;準
疏作真境實,謂所對不謬也。想實者,想心謂
不淨也。若下,總結。論開須具五實,反犯止在
一虛。後引二律。別證第五,縱知實犯,互亦成
謗。
第九。
辨
異中,初示相。異事即見羊淫,此事謂比同人
犯。疏云:若異事見,向僧道聞;便是無根,落在
前戒;餘根準此。事不下顯名。假謂詐託別
事,意表有根;如下五異,俱名假也。
釋中,指緣
如上。須知第四假根有別。
次科中。初如緣起
說;二謂見犯下聚,以初聚謗;三謂餘人與所
謗者名姓相同,以彼所犯用謗此人;四即本
在俗時曾作重過,今用加舉;五謂自語聞彼
響聲,言作淫盜等。上四義通三根,後一唯局
聞疑。言下,論釋甚顯。
三指略者。《注戒》云:辨
相開通,並同前故。
第十。
戒名中。破僧有二,一立五法化世,破四依八
正,名破法輪僧。二同界各作眾法,名破羯磨
僧。僧作白四法諫,三諫不捨,犯殘;餘三戒
竝爾。
總示中,初科,前列五諫,初二句總舉。此
違諫者,即當篇四戒。逮下篇者,即單提中有
一,寄此預明。或下,別釋,初明三戒。如注所
列。謗僧即污家,拒僧即惡性。事希謂過非
常有,法隱即羯磨不行。或但下,明二戒。有二
意:因不辦果者,閻浮一化,唯提婆一人破僧
究竟;餘但方便故;局佛在者,以佛滅後,無可
競化故。若破羯磨僧,容有至果,復通滅後;然
今論犯,須具二破;正取法輪為所諫耳。如下,
總結不廣所以。言相多者,謂一一戒下成犯
緣相。
次科,初重敘諫事,生起下文。不下,正明
惡行必廣之意。網生,謂如網目,喻其多也。辨
相,即下所引《四分》等文是也。開緣即下不犯
文。直略者,去餘廣相也。行務,即上通行時要
也。裨輔,謂補助也。神即心識,用謂解能。
次
釋今戒,列緣中,先出意。後正列。邪三寶者,調
達為佛,五法為法,四伴為
僧
示罪中。違諫殘者,《注戒》云:僧諫時白
二竟,捨者,三蘭;乃至白竟捨者一蘭,白未
竟一吉。破僧蘭者,五逆之一。別人提者,拒屏
諫故。餘方法者,即僧屏二諫;古今廢立,委如
彼疏,此不煩引。
不犯中。初二破惡侶者,以慈
濟故。及下,破非法;二三人者,此明成僧不可
輒破故。或下,皆謂朋黨相謀害故;損減者,非
理侵犯也。無住處者,妄行驅擯也。
十一。
列緣中。初二竝屬破主,
下三正是伴助。三中,言四伴者,一三聞達,二
騫茶達婆,三拘婆離,四迦留羅鞮舍;諫僧者,
如《戒本》云:是比丘語彼比丘言:大德!莫諫此
比丘等。結犯開緣,大同前戒。
十二。戒名。舉下列
緣,配對可見。
列緣中。二云心無悔者,《善見》:明
有六比丘同在聚落,聞舍利弗將至;二人
遠去,二人懺悔,二人不去不悔被擯故謗也。
污家下,簡示兩緣,顯戒正制。
釋初緣,《四分》中,
初科。依者取附傍之義。所依四別,所污不殊。
第三一種,但令恃勢意涉私曲,不必與物。四
皆名污者,莫非壞彼淨信,令生厚薄故。今時
比丘,曾不染道;貪求無足,搆召門徒;送惠無
時,唯希請命;與少得多,有同市易。能所俱墮,
豈望生福;覆滅之甚,莫若於斯。真出家兒,慎
莫習此。
惡行中三,初種花等者,掘壞業;若
下,習近淫欲業;歌下,掉戲業。三中一一皆有
身作口作,尋文可見。溉音蓋,澆也。倡伎,即作
樂人。俳說,謂同俳優浮俗之語。
《僧祇》中,先釋
依義。若依下,簡惡行。若俗下,明污家。通括前
後釋此二相,大約不出自他兩損。
《多論》,通標
中,初明污家。言種種者,如後所列。作下,明
惡行。文舉因果以顯名義。
別釋中五段,前四
永制,後一暫開;又初四損自,二三損他。初云
凡所求者,總收多事;不問公私善惡,皆不許
之。何下,出意。以非沙門所宜為故。
二中。縱
賢善者,據比丘言之。
三云贈遺,遺字去呼,獻
也。
四中。起塔等者,有為世善,猶不離過,罪福
雙感故。不如靜坐等者,無漏淨業,出離因故。
真法身者,即是戒體。
五中。難開緣如盜戒。寄
語來學,細覽斯文。且心識非愚,耳目猶具;何
事終年講讀,殊無一句染神;豈異盲聾,信同
土木。必懷高操,勿混下流;不唯沈屈平生,更
乃毀傷三寶。願詳聖訓,返照自心;忽悟前非,
早須改迹。
不犯中二,初污家不犯,得與七人。
若種下,惡行不犯,得作五事,初非掘壞。自作
教人,皆為供養。文言自取,義非自摘。若人下,
開走。若度下,開揚跛行。若伴下,
開呼嘯。若為下,開作使。前列共女坐及歌舞等,此無開者,性惡之漸,
蕩逸之端,故可知矣。
十三。
列緣。云自恃者,即如闡陀;
諸比丘諫時,反云我應教諸大德,我聖主得
正覺故。
釋中,初文。旁
略教者,即拘留孫偈。
通會中。問引略偈,難今
廣文。論指經中,即《十誦》戒本,與《四分》詞有少
異。
答中,初總舉。云因時者,隨機興制,不可
一概故。言乖,謂文或有異;趣合,謂各有其理。
一下,別示。六中,第五並是善事;自他二利,分
之自別。餘五皆善惡相對,初約愛憎慈心損
益對;二約根利鈍對;三聞見廣狹對,無補
謂不益於人;四求利為法對;六初心久學對,
兼人謂倍人之智。
不犯中,五事。初即順諫;二
非法者,諫不如教故;三無智訶者,不當理故;
四實爾者,省己無非故;五錯說者,不作意故。
二不定,標指中。屏露不同為二,不審實犯為
不定。上總戒分,下攝威儀,故當第三。文下
二句,指廣。文疏通指古疏,故云久列。疏釋
廣律比丘戒本,辨此二戒廣列義門,故云在
戒本也。今此但明成犯緣相;自餘義章,並見
戒疏義鈔,故云略述大意也。
制意中。初二為
他,意見戒緣;三是為法,四即為己。淫重由成,
故云惡業次第也。
一屏處不定。
犯
緣中。隨作犯者。若論所犯,各自如篇,此中但
制令俗生疑;正篇犯吉,疏云:緣通七聚,犯唯
在吉。斯明證也。
釋中,本宗文有三,初簡境。人
女,簡非畜,有智簡幼小狂睡,未終簡死壞。獨
下,二明所造事。望人有二,男女各一,故名為
獨。在下,三釋屏處又四,初明二屏。但取他
人兩不見聞,不必房室。常語者,聲不大小也。
覆處。蓋者,文不指物,隨有皆成。障處。樹等事
局,故云及餘,無不收也。可作處者,具上三故。
他部中,初科;前列諸境,以遮疑濫。設下,明第
三人,皆無辨識。縱多非證。
《善見》。文釋初緣,義
兼第三;以盲聾等非明證故。言多女者,同類
喜聞,容相隱覆;雖復聞見,猶非證人。
結示中。
即指《篇眾》。
二露處不定。初句標名。次句指
同。犯緣亦四,唯改第一為露處,餘三並同。今
更辨異:一所在異,即戒兩分;二所作異,謂可
淫不可淫;三所說異,前唯說淫,後通麁語;四
所疑異,前三後二,並如戒本。
三十捨墮,名兼罪懺,律本隨戒並列悔法。
故獨此篇指懺;如後,即懺篇也。
初戒。
制意中。功德
財者,財喻戒法,能齊貧苦;若貪世利,必喪道
財;欲富道財,須遠世利。初是增惑,二即長
業,三違教行。
第一緣中,初科,上句定所屬。
謂下示名體。三衣外者,若受百一,則百一外
為長。
簡辨中,初科,前引二文定量。若下,次辨
犯相,初明應量。下引《多論》,明不應量。昔人據
律,不應非犯;今據聖論,罪分提吉,犯懺不殊。
簡濫中。此據正加受者為言;必在受外,通須
淨施。
三中又三,初不受無犯者,無別長故。缺
壞二罪,逐日隨結。若下,用長為受,上明加受
失淨。無長防者,以淨本防長,今非長故。下明
捨受重說。恐謂已淨,後不須故。又下,指擬非
長。即入三衣數故。問:後用加持不?答:指但免
長,不即加持。故知衣成別自加受。下約肘量
者,則明量外非法服限。文舉一衣,餘二類準。
褻本音薛,字當作褻,音㲲,即布帛也。
問中。
以月望衣,從十一日至二十九,隨足即成;已
出十日,不容更開;但線絣裁割,即免長過。
此則與上指作用違,故須會通。答中,約先有
無以分兩別,初明月望。彼因但三衣比丘伽
梨故爛,十日不辦,遂開一月;故知先有明矣。
上下,決上指作,不開本有。
結中。須是己者,簡
示他物非所犯故。下引證者,彼約日數以分
四衣,大衣為五日衣,七條為四日衣,五條
為二日衣,長衣為一日衣。彼恐營衣癈業,故
約日限之,則明非他物矣。
餘緣中,初科。第二
屬己定者,雖是己長,忘等緣差,容不定屬故。
言忘等者,即下八門不犯,皆非定也。三中,注
綿毛者,此約不成衣相者為言。
釋第三緣,明
分齊中。言地了者,即明相現,方維可辨故。指
同前者,上云過限作吉羅懺。
次科。縛束者,不
問財體同異多少,同為一物。不縛束者,縱在
一處,亦隨別犯。說淨離合,事亦同之。
相染中。
初日得者,為能染;後九日得,皆名所染。恐謂
財體大小不同,不相染故;或可昔計不應量
非犯,故問決之。初問答中,上句正答。如下,
引例。以足食戒,前足約五正,後犯通二食,可
例所染。
次問,答中。上明
懺同,下示染同。大即應量,小即不應量。律提
論吉,如前所引。
釋第四中,《僧祇》文為二,初通
明六緣。皆未入手,故不犯。若施下,二別示僧
物又二,初明未分。問:與前何別?答:前云分
未入手,則顯分已未入;此言僧物未分,則是
一向未分。若下,次明己分。共分一人作淨,通
及餘人。注中前明二人共分為犯;此言不作,
過日犯捨,故須和會。共活屬己已定,不共反
之,故不相違。
《四分》。五事者,二衣中具列。長衣
入手,五中之一。邊僧既少,卒無對說;但未手
提,容得待人。準此下,義決。餘方者,通指有
僧之處。且如此土,雖在邊隅,僧多須閉。必無
僧處,可準上開。
《伽論》四種。三是身受,想即
心繫,不待身觸。
《了論》。約眼與身,歷為四句。初
句言入算數者,從此為初,計十日故。次句不
出其相,如雲霧闇中受物是也。第三雙亦入
算可知;反明非算,特顯異相。第四雙非,如物
在他處,遣報令受,及《伽論》作想之類,皆得入
算。
釋第二中,八門不染,初委示第一門。律
中句法頗繁,須者自檢。彼有十段。初段十
日俱得,今鈔不出。第二段但一日不得,自有
九句。鈔云二日不得者,此舉初句;文云初日
得,二日不得,三日乃至十日得;九日中所得
盡尼薩耆。乃至
十一日者,此舉第九句。文云:一
日二日三日乃至九日得,十日不得,九日中
所得衣盡尼薩耆。但使不得衣日,則無相染,故
云通皆不犯。如下,結前標後;故總云八門。無
法緣者,謂非八門開也。二者下,列餘七門。四即奪失。五謂燒漂,故注顯之。灼即
燒也。六中轉作㡌袜,不入長故。第八。注中,初
句總標;次二句別釋,後句例開。
貿易中,初
文。以律言通,容彼異解,故須決正。
次科,初
二句出古解。彼謂貿得新衣,為前衣染犯,故
尼薩耆。不合箸用,故突吉羅。論下,引斥;文有
二段,初明捨懺。後雖更改,皆從本犯。應及不
應,二種相別。二衣即應量不應量,下
同。二若下,正明貿易。文明後衣不懺不捨,頗
見昔非。已入淨者,新衣無染,應淨法故。
三中,
初明一提。準上論云:懺先罪故。次判一吉。下
引律證,文制不應,違教結吉明矣。
不犯中,初
科。即前八門二三兩位。下明奪失燒漂,同前
四五;餘略不出。
次異想中。言奪等者,律列四
想;此但明奪,餘三下指同。本律但開不犯,
不明更開,故引《十誦》決之。
三中,初文。四緣開
者,前據虛想,此約實失,故注以簡之。問:若實
奪失,何容後得耶?答:奪失水漂,皆可再獲;燒
有餘殘,義亦無爽。注文末句,因點受持;由奪
等緣,失本受法;後得重加,義在離衣,緣同因
示。
次科為三,初牒釋。言取著者,謂有犯捨三
衣,由失正衣,即無長過,可取著用,故列不犯。
注釋頗詳。《伽論》下,次引證。過十日衣即犯長
者。意以有犯必無離宿,故設此問。答中可證
加受得成。何下,三釋妨。指前云者,即貿易中;
彼言不得,故須通會。答中,初句釋通前文;今
下,正顯今意。色猶數也。下引二文,色體不如,
並許加受,足為今例。問:為開暫時,為得求作?
答:文似暫開,不妨永用。今以義判,或有可別
求,卒營未及,暫用彌善;或守己少欲,趣足被
形義通久永。《善見》五大,通收正間。《僧祇》俗衣,
彼因借被作淨安紐故。
四中。注云重物者,以
用重故;準知入淨方有長過,被褥說淨,諸律
無文,故云未見等。下引《十誦》,僧別得受;但得
受用,不明說淨。
五中。付衣者,律作受付囑衣
者,即所囑藏舉人也。水陸等者,此並人衣隔
絕,不及故開;例餘緣阻通入不犯,故云等也。
第二。名中。三衣簡餘衣,宿
者結犯限分。
列緣中。第三通收四礙,如後具
釋。第四有緣不及,律開遙捨,或復奔會,二皆
無犯;非此則為犯緣。第五,下列七緣,通入開
位。
釋第一中,初文,先示罪相。五衣者,附明尼
制;祇支,覆肩,皆入制故。非下,釋上餘衣,初
正釋。長下,點古。波謂餘衣言通長物,離亦
吉故。
約根中。前二並受,罪重輕者,制聽別故。
後二皆聽,罪有無者,法分受淨,物屬自他故。
下指《戒疏》,見離衣戒。
二中。本明受持,而指作
衣法者;以作如法,方成受故。
三中,初科,前指
所出。如下釋中具標部號。上下,示通塞,初
正示。作法,自然,一一界中,皆具三礙,故云通
界並有。界礙不通者,律云:此伽藍非彼伽藍,
樹車等皆爾是也。故下,引證通義。古謂伽藍
相壞,樹車叢生,故言若干;今意不爾,故注以
示之。
別釋中,染礙為二,先引制緣。令除村
者,即作法攝衣羯磨所牒。五義出《多論》,文
略一三;一聚落散亂不定,衣界是定;三為
除鬪諍。即下,次釋制意。女情淫蕩,僧本貞潔,
故云乖忤;忤猶違也。縱不為非,亦生疑謗,故
云譏迹。佛下,總舉諸戒,類顯今制。宿行各一,
坐收屏露及二不定,同住即是除村。若下,結
示名相。
隔礙中,引律緣。雖無離罪,不妨失受,
故得成礙。澁字寫錯,律作嶮難。下引《僧祇》。彼
無勢分,捉鑰有梯,並可入故;反此成礙。
情
礙中三文,並約心想成礙。本律,文見不犯。《僧
祇》,如後族界。《多論》。大小行者,論作行來處,即
是行路。王臣恃勢,幻術惑眾,樂音蕩
情;凡此等人,皆可畏避,故即成礙。以下,結名。
界礙中,初科,前示兩界。上下,明異礙,初明界
通三礙。若下,正顯界礙。文明各界通護,則
顯互望不通。五下,引證。不自在者,謂有三礙。
反上者,謂得自在。
別釋中,初文。作法語通,此
謂結攝衣界。若單攝僧,止屬自然伽藍界耳。
下卷即〈二衣篇〉。
次科,僧村界中,初科。體別相
同,故合明之。初列名。各下,示相。垣牆是一,柵
籬為二,此二並約周匝。籬牆不周為三,謂四
圍有缺;若但三面有障,亦成村相。四周屋為
四,謂上有覆,必兼簾壁等障。
次科,引古中,先
出彼意。此下,奪破。既云相壞,則非藍村;樹車
自立,故云別界。疏云:若缺非藍,事同空野是
也。
今解中,初立義。僧下,引證。文如前釋。乃下,
指例。舍屋,總倉庫等。尼寺即伽藍。餘相可見。
三礙同別,並同藍村,故言亦爾。
樹界中,初文。
與人等者,示高量也。蔭跏趺者,即廣量也。此
相極小,已下非用,故注示之。
次科,《十誦》中。獨
株名樹,相接為林;各顯分齊,如文可見。拘盧
舍即二里。
《善見》中,初引論文。樹取影覆,隨時
大小;林無限齊,故約肘量。十四肘計二丈五
尺二寸,得四步餘尺二。人來往者,謂有礙也。
上下,會通律論林相不同。難即是礙。
《僧祇》中。
蔓即藤蘿。二十五肘,計四丈五尺,得七步半;
四面取之,則相去十五步;此據極廣以量約
之,狹則隨架大小。
上下中。引《了論》正取樹相,
樓是相因。上落下者,言有此義,不必須落。
場
界隨處,故不明量。
車船中,初列名。並在陸地
者,車無入水,何須簡陸!據義合云俱在地住,
言相方顯。律下,引示。初明住量。迴轉取周圓
內地。十下,明行量,初明行車。約多車相接為
言。杖所及者,杖即駕車人所持。《僧祇》下,明行
船。多住處者,即一船中前後各據也。
舍界,初
科,先示體。律但列名,故云無相。村外舍者,即
今田野間草舍之類。村聚如後,即指下科。僧
下,明量,先準《僧祇》。樓閣取梯橙外。次約本宗。
倉庫據四周內。二律不出舍界正量,故云兩
無。今準用別界,隨人取舍,故云任得。
次科,標中。若據村聚,合在初明。但舍在
聚外,故須對顯。復由舍聚二界相濫,寄此辨
之;故云對上因解也。
聚落中,初文,《四分》村
聚,名相不別。《善見》約市且分名異。至論護衣,
相亦無異。《多論》四句。聚止一家,則依聚界;多
家即從家界。須此簡異,方無相濫。
次科,定名
中。共住即聚義,落猶居也。今此通釋,不取《見
論》約市兩分。
聚界中分二,初明別界。文列三
相,隨一為準。論約中人射箭不近不遠。此謂
聚外分齊,內是一界,外為別界。次同界中又
二,初至亦爾,即是聚非家;次若眾下,即是家
非聚。初中前約多聚連接。車梯回轉者,論云:
兩邊有聚,中間有道容車行來;若車軸兩頭
到聚,不失衣。又云:四邊有聚,以十二光梯四
向到牆上,得登出入,不離衣。文標車梯,而以
梯示相,車可準同。此謂四聚相及,合為一界;
隨衣在處,皆不成失。聚下,次約一聚通護。初
明家外不失,以通聚故,如注所顯。車梯上下
者,論作車上梯下。若自然者,即聚外分齊。上
約衣內身外。若衣下,互反上義,並同不失。次是家非聚中。以多家界別,不通聚故。
家界中,初標示,二牒釋。別界不通,即為
族攝。同界通家,故是本位。
族界中,標釋同上。
各住處者,謂一家中別族分齊。別界有二,初
作食等,即眾共處;次二處者,即異族處。
多聚
中。二文可解。《僧祇》衣離頭犯者,以起時身在
別聚故。
別舍中。《十誦》舍界,名濫《四分》,
顯相自別,如文可見。初文,前明異見。門屋
等即眾處,一舍餘舍即各居處。若下,明同見。
以情同故,彼此通護。戲笑人,謂諸伎藝人所
戲翫者。遊行營者,往還暫寄都聚之舍。辨犯
不犯,大同外道。
重舍中。亦約主之同別辨失
不相。尋文可解。
結示中。允猶用也。問:《四分》
村界,與此何別?答:若據相論,村局四相,聚通
分齊;若就名論,村聚不別;又村唯一相,聚通
多處。問:此門所明,聚家等界;十五種中,歸何
所攝?答:此即總會諸部,廣前村界差別之
相;就別則諸相不同,通論則皆歸村攝。
堂及
庫倉,並取限內,義同村相。但事用有別,故分
異耳。
蘭若中。注釋無界,恐人錯解無蘭若界
故。八樹有七間,一弓有七尺二寸,七弓成五
丈四寸,七間計三十五丈二尺八寸;六尺為
步算之,五十步計三十丈;八步計四丈八尺,
所餘如鈔。兼勢分者,更加一十三步,則七十
一步四尺八寸,故云有餘。
他部中,道行界;初
文,先明界量。四十九尋,一尋八尺,計三十九
丈二尺,總六十五步有餘。《多論》下,明縱廣。謂
從人身四向取也。《僧祇》下,決疑妨。道中離犯,
似無外量,故約樹蘭異界決之。
別緣中,初科;
《善見》有二,初明不失。人衣同界,起虛想故。依
下,比例。師前入界,資謂界外,不失依止。律
下,會異。律中奪失等想,失衣無罪,與論不同;
故約界外通之。準後注云:律據失體,論約失
受,故失不失異,則不論界之內外也。若下,
次明失。夏未滿者,以滿五夏許離依止故。離
師犯吉,聽法故開。和尚離衣,益不及他故。
遇
緣中,先引論文。有二緣,小便等是自急緣,加
行是他因緣。轉車界者,古記引彼疏云:比丘
出界,歸寺數步,明出白佛;佛令於明出處中
間安一車,以一杖量伽藍高處;將此杖一頭
入車中,一頭出車外,迴轉此車;若杖頭撥及
藍牆,又轉及明相出處,不失衣,即離衣開緣。
具有多相,故云廣說。次引疏解,初解自緣。病
怖畏者,解上等字。又下,解他加行,初敘開。後
行人下,牒解。許此難者,解所作憐愍。作謂興
此開教也。
洲界。十四肘,亦據大者,小即隨處。
水界。《善見》、《母論》,約水陸兩果辨失。《僧祇》據水
中明量,謂涉水者。船上即屬船界,故特簡之。
井界中,初井邊宿。則依肘量。下明井字。但
依井護,不取外量。手繩者,或手或繩,皆得會
也。與上別者,出所以也。以下,指例。可解。
勢
分中,初文,上三句結前。若下,引示。初引藍
界文。餘十種並同,故云乃至等。
諸部中,標
云並無者。若據《了論》轉車義,《多論》箭射及處
等,似是勢分,但不明指耳。
《善見》中,初句標示。
彼下,引別文。為餘事者,彼釋盜戒聚蘭分齊,
非衣界故。諸師下,定量。十三步,計七丈八尺。
即以下,明諸界通塞。問:作法所以不通者?答:
《戒疏》有三釋:一有法故無,無法故有。二自
然內外俱是無法,作法內是有法,外則無法。
三自然是本制故開,作法是開,故不復開。
《僧
祇》中,初科,文有六開,初開借道眾長衣加受。
準應遙捨本衣。無下,次開借俗物。作淨,謂點
壞也。又下,三開奔還門外。莫逾城出者,西土
伽藍,多在蘭若故。注中,初明至門不失所以;
彼下,點部別。若無下,四開身分入界。若無,謂
門屋不與界連者。瀆,溝也。又下,五開逾牆。勿
令疑者,當須言告,使人知之。若不下,六開遙
捨。明旦犯缺壞二吉,不至捨墮,故云輕易
重也。
次科,初明準上急教;以校本宗,雖開勢
分,必約無礙,有則同彼。故下,引示,初明不犯。
三事緩急,初明無礙有勢分,下二顯有礙無
勢分。注云界外事者,雖非內礙,在外有緣,亦
開捨故,寄此明之。若不下,次明離犯。
強弱中,
初文一一者,律中十一界,皆有此語故。
相攝
中,初文,前明僧村可攝餘界。藍中有村,則不
相攝,二皆強故。樹舍者,舍即堂庫等。諸下,
明餘界自不相攝。互相通涉,故無別勢分。
二
中,初明僧村相外有別界。言中分者,各取半
故;隨處遠近,不必十三步。如下,指例。
三中,堂
及庫倉,三皆有相,故別簡之。初明堂庫攝餘
界。文略倉界。不下,次明餘界不相攝,初正明。
如下,舉例。不周淨者,籬牆不匝,四淨之一,下
卷具明。類即是例,舉彼例此,可明不攝。若下,
明各立。如樹下有車,依樹則樹界,依車則車
界,故云各別。如疏者,彼云樹下生樹及車場
等,既無別院,異界叢起等。
釋第五中,標云
泛列者。律明無緣,止約迦提一月五月。今通
括諸開,於此廣示故也。
別釋中,初謂有緣界
外令捨受法。不同對僧作法開離,故注簡之。
二中,分二,初乞法中。注云三十者,即開乞分
齊。舊記云:《多論》作七十,然律文《戒疏》並作
三十,未詳孰是。如疏即《戒疏》離衣戒中,廣明
緣相;必約人病衣重,方成作法,互有不成。次
作迦絺者。羯磨受已開五月離,亦同對僧作
法故,如自恣中。三對處中。非謂開離,結攝
衣已,藍外界內,同不失故。四如後戒。五即當
戒開通。六謂夏竟通開一月。七亦出蘭若離
衣戒。但約賊難別緣為異耳。
料簡中,初科。蘭
若通有無者,無法是本位,有法歸初開。
次科,但列五緣無罪,則顯餘
二有罪。第一以輕易重,有罪可知。第三對處,
何得有罪。此謂三礙後生,或容離犯,非一向
無故。
三中。第五望斷失者,由遭隔塞,不知衣
之在,無意謂失故。不失如後,即不犯中勤守
護者。第二有緣謂病未差,時在謂未滿五月。
餘一一者,第四有難不失,難靜應失;第六迦
提未出不失,限滿即失;第七六宿不失,過
此即失;唯第一緣,捨之永失。
不已中,初明
五想。壞想者,謂故爛等。注中初釋不犯。決下
二句,釋失受意。無下二句,釋無罪意。次引《善
見》和會相違,初句指論。即前道行界文;師
下,出論意。但疑在外,隔明失法,不慮失體故。
此下,出今律意,異上可知。若下,次列諸緣。並
是難開。此下,總斷。五想賊獸等是情礙,水陸
道斷是隔礙。
勤慢中,義判有三,初明先慢失
法得罪。若下,次明勤護法在無罪;文為二,初
正判。上二句標難緣;恒下,明法在;由下,釋
無罪。如下,二舉例。彼既欲在,此應法存。前下,
三明失法無罪。即上不犯科中。事隔則通收
諸礙,不知謂迷其在否;由事隔故失法,非情
過故無罪。此亦勤護之人,但約不知望斷以
為異耳。
染礙中。進退即犯不犯。準上情隔三
斷,故云比二;界礙可知,故不在言。文下,斥
古。不通諸部者,緣出《多論》等,如前所引。
問中,
律不犯文,不明忘故。答中。還約勤怠二心以
判。事下準例可解。疏又問云:如戒緣開,何
分勤惰?答:諸戒相開,並為奉者;必有惰學,隨
犯根本,非是通開。
結指中。《戒本疏》廣明自
然,《羯磨疏》廣明作法,故兩指之。
第三。名中。月即開之時限,望謂希其滿足。
釋中,
初科,前敘本制。畜下,示教限。
犯緣中。第二且
約後位以論;中位少財,但有染犯。五即迦提
一月五月。
釋中,初科。初位十日內,雖滿不犯。
若至十日得足,當日須成;不爾,十一日明出
便犯。中位十九日同足即犯,後泣一日不足
亦犯。得不得者,不同中位得足犯故。同不同,
如後解。
次科,《僧祇》,且據初位滿足示相。作衣
下,明即作。所以爾者,以但三衣人,不說淨故。
初明可竟。若下,開急竟。此律下,合上急竟。絣
謂疎綴令定。
三中,先明同不同者。如營一衣,
得多零段,體色相類,名為同衣;餘不類者,不
堪共作,即不同衣。皆開一月者,或求三衣同
時一月,或復前後各取一月;但得少財,即為
初日。若下,明染犯。同足即中位,限滿是後位。
由下,釋所以。所下,引證。
不犯指前,同是長
故。
第四。戒名。取即
是業,非親簡親,尼別下眾。
犯緣,第二中,初句
標緣。律下,釋相為三,前明親非親相;本律
通示親里,以顯非親。《善見》別簡,初示二親。乃
至者,略兄弟;兒孫即舅姨家者。皆下,釋親義。
唯約父母二姓所屬。又下,簡非親。出家婦者,
由姓異故。伯叔之婦,亦是異姓。論中不出,故
例同之。《十誦》下,二明開親之意。少尚與者,謂
尼貧乏,僧猶愍濟。何況等者,言無此理。律云:
若非親里,亦不籌量可否;若是親里,則便籌
量,知有無可取不可取等。《五分》下,三簡親尼
淨穢。制吉罪者,遮世譏故。
第三中,初約緣定
境。《僧祇》簡餘輕物。無犯者,望墮為言,非無輕
吉。疏云:衣多喜與故重,鉢唯有一故輕。
四中。
虛心謂專勤一意,無他想故。乞無犯
者,非虛心與故。《僧祇》,初明暫借無犯。非決取
故。若下,明轉施無犯。從餘人取故。據下二
眾,亦應得吉,非全無犯,如上通之。
五中,初
文。受寄無犯,非正與故。
次科。使人同犯,能使
教他,所使情諂故。
三中。僧尼互論,人分多少,
罪無差降。
四中,《十誦》。先請及說法者,皆因別
緣,非本意故。《五分》。先無心者,遮方便故。當觀
尼者,制籌量故。準下,決開意。戒制取衣,復開
受施;制開難準,故約心斷。下引《四分》。證成尼
施,明有可取。然貪情難識,對境誰無。雖有寬
文,宜從急制。勿憑此語,自誑誑他。
不犯有四。
如文相別。注列七世,從父上下各取三世。高
謂最上,七世極故。曾猶重也,重禰祖故,禰
即始也,謂父之父是初祖故。母親準說,但
以舅姨兒孫數之。
第五。名中。戒
制三事,以首者標名。
合制中,初示合意。此下,
勸持,初句示業道。律下,約制顯重。言三罪
者,隨事成犯,單複不同;此據併犯,故言三也。
緣中,第二,初科。《善見》。出家婦謂先曾為婦,後
為尼者;異姓非親,故犯。若下,餘事犯吉,情過
輕故。《五分》。作句示犯:一令非親浣而親浣;二
令非親浣而親非親共浣;三令親非親共浣
而親自浣;四令親非親共浣而非親
自浣;五令親非親共浣而親非親共浣。《僧祇》。
為師非己故輕。
伸誡中,前明損己。亦下,累他。
第三中,初引二律以明故相。後引二論以簡
餘物。《善見》無犯,小物義稀故。伽中亦犯,同制
衣故。
四中,《僧秖》。初明四句:一自與使人受,二
使人與自受,三自與自受,四使與使受。若下,
明使親尼弟子浣者;雖是非親,元非意故。若
云遣者,教他使故。若著下,明不使自浣。方便
犯者,稱本期故。《十誦》。明有過衣。準下,義決。無
重犯者,先浣後打,不結墮故。無過有重者,準
疏三十中四戒得重犯,浣衣、擔、擗、雨衣是也;
文云語使浣染打,三尼薩耆故。《僧祇》。明湔洗。
半洗曰湔。不下,示捨法。
五中。《四分》明輕,皆
謂非犯緣故。《善見》明重使,結二罪者,尼薩耆
是前犯,吉羅即後罪,即犯捨衣無重義也。
不
犯三相。病是難緣,佛僧借他,皆非己物也。
第六。名中。簡親
及道,皆非犯故。
制意中,初文。一以多求則
壞佛法;二由俗有上下,不必同心;三以求索
過度,為人輕慢;四因覩少欲,信法尊勝。初是
住持,中二滅惡,下即生善。
次科,論引昔緣,初
敘現業。命下,生報。駱駝山者,形大背高,有如
山焉。佛告下,明聖誡。比丘之法,少欲為本。貪
求不厭,未殊鄙俗。況講法談禪,身當眾首;非
唯自陷,抑誤後生;請詳上緣,仍思佛誡。自非
木石,寧不動心哉。又下,約施明制。乞字去呼,
與也。好非好者,謂持毀也;此句即彼問辭。實
犯墮者,自述德故。不實犯棄者,即盜取故。
若貪下,約開明急,曲濟貧乏;復制中後不自
手捉,知意急矣。注中謂形同無戒,猶類淨人;
有戒法同,制同上眾。
犯緣第一。注中上明直
乞,下明為衣乞穀,情容諂故。五穀者,黍稷菽
麥稻也。
二中,初示緣相。非下,遮簡。恐謂迦提
開乞無犯,故特示之。必下,通許。此謂實無,
微通濟急,非教所開。交,俱也。限約所須,故云
隨量。
第三。律論三相,據親無過,約惱故吉。論
云:親里多財,從乞無犯;今以貧匱惱他,索多
無足,雖親亦罪。匱乏也。
四中,兩緣合示。十祇
文中,初明應量。謂此戒犯量非定三衣。四肘
計七尺二寸。若下,釋為己。文列四相,皆為邪
求。除下,明開乞。繫頭物,舊云帽帶巾帊之
類。緣中一條,謂三衣揲緣。若下,明乞小得大。
開遮可見。
緣開中,初緣起。佛下,示法。次第
四開,初取己長,二借他物,後二並僧物。可
分衣即十方現前物;僧衣者,常住常住物。若
得下,明還法。如法治者,不復本處,違制吉羅;
若取入己應重。〈雜篇〉廣示遇賊法,故此指之。
不犯中,初正示開緣,前五緣中。本宗四種,文
闕燒漂。此五反上第二緣。律下,次五取中。上
三反第四,下二反第三。次《五分》下,明能所俱
犯。上句明受施者,謂行邪諂乞求他施,正犯
此戒。下句即能施人,謂不擇前境而故與之,
為施所墮。上局比丘;下通道俗,道應輕罪,俗
必成業。即〈興治〉中二俱為施所墮是也。
第七。戒名。
失三受二,是為知足;失三受三,故名過分。下
列緣云過知足是也。
犯緣。第三,約彼施心以
定犯相。
釋第五云。失一不取者,或重衣可
摘,或容別求。都失取二者,疏云:以失衣處施
主厚心,不可全取也。
三中。言自恣者,明非為
失故施,反釋上緣。餘殘問者,若言為失故與
者,則不應取。曹,輩也。
簡濫中。所以為
他犯者,疏云:由情諂故;若直為他,無情好者,
未必取衣也。律不犯中。
若知足,若減知足,若多與衣,若細薄不牢,
若二三重作,有餘如上語知,竝不犯。
第八。名
中。衣價謂買衣價直。
犯緣。第二有限者,少多
定故。五增價縷二物,隨一成犯。
釋中。十六分
之一者,舊記云:即今一小錢,以彼國古大銅
錢一當十六故。一分一線者,舉其極少以為
限齊。《十誦》,三種。《四分》但無增色,廣長堅緻,
即是量價。
不犯有六。初受恣請,知足減少,
釋成開意;雖容恣索,而不貪求故。若從下,五
相可分。指如疏者,彼云此戒犯相,要在本絹
於上勸增;若令買布,屬前乞戒。又問:勸增一
縷即犯,乞衣一條方犯,與此不同?答:
乞本施主無心,乞時任其多少,惱義是微,故
一條方犯。勸增中,虛心限約已定;不荷嫌少
索多,貪惱最重,故多少同犯。
第九。
文指制
緣,改前第四,但於勸字下加二家兩字。疏問:
勸二居士共作一衣,價本不增,為有犯否?答:
如文云增,不增非犯。問:但制
合二不云三者?答:例可知也。
示犯中,《五分》。雖
是一家,同合二故。《僧祇》。雖順少欲,止須直索;
輒自稱述,故入犯科。不如謂非好者。麁下,斷
犯;麁同細犯,故言皆也。疏云:麁亦同犯是也。
不犯同前戒。
第十。戒名。
越三語六默名過限,逼迫淨主為怱切。疏
問此戒為損王臣,為損淨主?答:本雖王臣,後
在淨主;切惱故制,唯在後人。又云:此戒應在
畜寶後,以制淨主故。
犯緣中。四過分者,此有
三位。一純語得六反,二三反語,六反默,齊九
反。三純默,齊十二反;過三分齊,犯。
默索者,《善見》云:口不語,渙坐不坐,與食不
受,說法呪願,一切不得;若言何因至此?答
言居居自知。
不犯中,初明語主。《戒本》云:若
不得衣,從所來處,即語本主。然彼施主於物
不繫,則無逼切之義。若為下,正列不犯。初明
餘物,若據戒緣,但云貿衣;準此須約法衣成
犯。波利迦羅,此云助身。軟語者,非逼切故。
十一。戒本作臥具。昔
人迷名,故直標袈裟以異之。
制意中。初意如
戒緣起,俗人譏云:害眾生命,無有正法;二修
慈行故;三無營求故;四不惱他故。上二為
俗,下二為道;二對各有生善滅惡。文闕犯緣,
傳寫脫漏。準疏五緣:一是蠶綿,二自乞求,三
作法衣,四為己,五作成便犯。
犯中,初引本宗,
先引緣起。比丘即六群。未成綿即蠶繭。若
下,明純雜俱制。毳即獸毛。劫貝即木綿。若
斤下,明制捨法。斤即刀類。埵謂土墪。
諸部中,
初科,《多論》四節,初示名。彼宗戒本云:憍奢耶
作教具,故論牒之。論失譯主,應是秦翻,故
言秦地。若下,顯犯。言下,正名。注文出本翻意。
古謂戒制被敷,迷名故耳。如疏廣斥。外下,示
綿衣法。亦得作者,展轉來故。乞得犯者,制情
過故。
次科,先引《善見》。一毛者,即下微絲,舉毛
為況。下釋梵名,與前少異。忽是此方之名,舉
以合之。《僧祇》中。紐䙡揲葉,製造雜也。縱經橫
緯,財體雜也。
三中。已前律制,但據蠶家;大教
轉來,不許受用。乃知聲聞行劣,但取離非;菩
薩慈深,遠推來處。雖離殺手,無非殺來;足踏
身披,皆沾業分。非大士可忍,豈比丘所宜;請
考經文,少懷信仰;廣敘利害,《章服儀》備矣。經
文,前明能施如法。離殺手者,非蠶家故。不下,
明所施可否。初不受應法,大小俱順故。受者
非悲,違大順小故。小從大出,望制雖順,約義
還違;故知持戒行慈,方符聖旨;縱情受用,全
乖道儀。故《章服儀》云:且自非悲之語,終為永
斷之言;據此為論,頗彰深切。次引《涅槃》。乃終
窮囑累,決了正教;明文制斷,何得遲疑。今下,
舉現事。此指唐時。若《僧傳》中敘南岳道休二
師不衣綿帛,竝服艾絮。故祖師云:佛法東漸,
幾六百載;唯斯衡岳,慈行可歸。今時禪講,自
謂大乘,不拘事相;綾羅鬪美,紫碧爭鮮;肆
恣貪情,背違聖教。豈不聞衡岳但服艾絮以
禦風霜,天台四十餘年唯被一衲;永嘉食不
耕鋤,衣不蠶口;荊溪大布而衣,一床而居。良
由深解大乘,方乃專崇苦行;請觀祖德,勿染
邪風;則稟教修身,真佛子矣。
四中。《五分》不乞
自施,尚不自入,意急可見也。
結顯中,初示教
意。野下,舉文以況。《戒本》云:雜野蠶綿,故兩舉
以況之。世有野蠶食桑,就樹作𦼠,破繭為飛
峨;取此為綿,不損物命。雜忽見上文。
指非中,
初示過。此下,決犯。合斬捨者,根本墮也。著著
罪,從生吉也。如諸下,引事例顯。
犯輕中,《多論》
五節,初明自作。無蠶家者,展轉來故。言無罪
者,以無蟲故。若是有蟲,出賣尚犯,豈容自作。
為下,二明出賣。不為作衣,故彼續云:若無蟲
者無罪。若乞下,三明已成。而不犯者,非蠶家
故。若蟲下,四明蟲壞。無所損故。論作蠶壞,恐
寫誤。作下,五作餘衣。竝結吉者,必約蠶家乞
得為言。彼云:下至四肘捨墮,反知不應者
輕。又云:若合麻衣劫貝褐衣欽婆羅作敷具
者吉,故云一切。
第三科。教他重者,譏過同故。
為他輕者,貪非己故。
不犯中。戒制造作,已成
不犯。然須斬壞,不壞還墮。指如疏者,彼云已
成斧斬,此言切人也,如何可通。如《五分》云:施
已成,亦犯墮等。
十二。
會名中。
總決前後四戒,《十誦》並號敷具。昔人疑者,彼
謂臥具是被褥故。《僧祇》,彼因諸比丘作氈三
衣坐具招幾因制。文舉伽梨,略餘二衣,故云
乃至。此證二毛非被褥明矣。
犯相中。指如
上者,即蠶綿戒。
不犯十二相。二三注顯,皆謂
本作是心,故作成不犯。儭鉢內者,障塵垢故。
攝熱巾者,為儭手故。
十三。
指同異。云因緣同前
者,黑白雖異,起過招譏事不別故。參作者,黑
白尨三種間雜。
列緣。第四,據戒本中共有四
分,黑毛二分,白毛尨毛各一分,尨謂麁毛也,
增黑一兩提,增白二兩吉,增尨不犯。疏問黑
白同犯,何故前黑不制參耶?答:兩戒明參,文
則繁複;以後例前,黑參非犯。又問:三毛俱參,
何以黑多尨少?答:就白制戒,故黑多耳;約前
黑戒,白亦須多。又云:黑色雖貴,順法衣相;白
是俗服,是以少也。
十四。
犯緣。第三,以戒本
文除僧羯磨故。
釋中,《僧祇》,初示本緣。以年不
滿,故開羯磨。若下,簡濫。雖老不病,雖病不重,
竝不開。《四分》,比丘得乾消病,不堪持衣行,開
羯磨作。
不犯六緣。滿六年者,制限外也。捨故
作者,無本衣也。疏云豈捨受持,方復造衣;本
造擬施,故成不犯;成而不捨,罪則自科。若無
者,如失壞也。餘可知。
十五。
緣中。先有故
者,準此無故即應不犯。然制揲故,本為壞好;
無故不揲,貪好不殊;豈得無犯,請試詳之。
對
揀中。四句,文出互二句。三作故如量,前後不犯;
四作新過量不貼犯二戒。
牒釋
中,初科,前示揲法。但下,定衣體。
次科,《僧祇》,初
示體量。取下,簡人從乞。文列八人。少聞犯戒,
惡名,斷見,此三無行;無聞,不咨問,不別魔,此
三無解;不治房,遠二師,即怠墮人。取反上者,
非此八人也。不下,示裁揲之相。
三中。《多論》不
及一搩,亦許揲之。問:此用何磔量?答:戒文不
簡,人多疑之。今準《十誦》戒本,明用如來磔手,
故須縱廣二尺為定。
不犯五相。注顯無求,為
遮倚濫。律論指前所引。
十六。名云過限者,出三
由旬故。
緣中,第一,《四分》。簡諸賤者,疏云:今
若生譏,何論貴賤;擔於毳等,亦越威儀;
但緣在於毛,故制開外耳。《僧祇》。
簡餘獸。獺字音誤,律本作狙,獸名,似狼而赤。
成器者,疏云:謂衣相也。《五分》。但云貯褥,應得
持行。
第三。《僧祇》,共擔,一人各得三由旬限。俱
犯者,物同一處,俱過限故。
第四《四分》中,初明
自持限滿。間等是招譏,許自持者?答:疏云:
以資身助道;若全禁約,有須無濟更別追求,
勞擾又甚故也。當下,明使他。若持吉者,即佐
助也。唯許白衣;不得四眾,譏過同故。若下,
明餘物。衣麻即係當戒。貫杖附明下篇。
不
犯有四。上三準疏並吉。毳裝,舊云音壯,即
細羊毛裘;雨中披行,北方多也。餘毛即頭項
等。
十七。
指制緣中。五
緣同前,唯改第三是己羊毛,四自使浣染擗。
又下,重示制意。前但通云業重,此中引
論別示,應知前後文相互通。論文兩意,初意
在尼,後通兩眾。指如疏者,彼云:浣衣戒,彼制
故者,新是輕犯;此既勞功,新故同犯。
十八。名中。畜
謂藏積,錢寶是八穢之一。
制意中。一行濁
招譏,二因交致諍,三增貪障道。制戒防約,滅
惡生善故也。
釋相,列數中。第六正屬當戒,餘
並附明。八中及諸重物者,疏云:佛不開物,如
女人器仗之屬。此下,結示,初明三藏所出。但
云八不淨八毒蛇八穢等。《涅槃》雖列諸物,復
無次第,故云通數。顯過不應,如下具引。相
承下,明依古列次。疏云:古來相傳,既有八名,
須知八相,故言不出佛經。
顯過中二,初明過
重,前引制緣。毘尼祕勝,不許外聞。獨此對俗,
意如文顯。律云:佛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
我為師,而受金銀錢寶者,則決定知非釋子。
故下,次示四患。酒、婬、錢寶、邪命,此四不唯
本律,故通指之。即此戒是者,四患中一也。非
弟子者,此即如來深切之誡。諸有畜者,當自
深思。下引《五分》,釋上非弟子之義。由下,次釋
總名。長貪,即心不淨;污行是業,即因不淨;
穢果即報不淨。餘下,即指後科。
開制中,初科,
上明大乘機教俱急。經即《涅槃》。下明小乘機
教俱緩。律在事者,違事故輕;則顯經宗於理,
違理故重;小機意狹不堪故開,反上大機堪
任故重;世人反謂小乘須戒,大教通方者,幾
許誤哉。
第一物中,初科,上明田園。由字寫誤,
古本作田。下明房舍。房有磔量,故云小也。依
上,即前無主房。
次科。引文有六,並明重者開
僧禁別。《母論》畢陵伽婆蹉,此云餘習。兩引《善見》,田池別故。《多論》施別為容
多人,即是僧故。
第二中,初引他律。即下,次會
本宗。一切不合,即制別。除供養等,即開三寶。
三中。標云穀帛,帛謂絹布;文所不明,準開淨
施。
釋中,初文,先示妄傳。余下,決波。不辨是
非,罔然相授,故云夢傳。
次科,引經中,初二句
明制。所下列相。正取穀米麻豆等物,餘事相
帶而引,非此科意。若有下,遮妄。
引律中,初《僧
祇》開儉。為資道故。而下,鈔家準酌。別人一夏
可一石許;或遇豐儉,用有寬窄,故令隨時。鹽
準前者,亦計一夏所須多少。
本律中,初明開
受。囊幞盛之,明非多故。應下,引決。由非儉
緣,不得自畜。後卷,指〈二衣篇〉。
第四,開制中,初
文,《增一》。彼因梵志將女施佛,佛不受;時一老
比丘勸佛受取與我,佛訶云:汝昔曾為羅剎
惑,今復還遭此女迷。《僧祇》中,初示通制。若言
下,別簡,初明開僧。唯須男子。若施下,明制別。
下雖開受,還是為僧。後若施下,明尼開制。
次
科,初出非。其下,正斥。盜亦犯者,費損僧物故。
次開受中,《僧祇》開別,必約奉戒。王即瓶沙王。
《十誦》開僧。因瓶沙王往彼,見大迦葉踏泥修
房,王問何以自作?答:誰當為我作。王言我
當與人,後捕得五百群賊。王問能供給諸比
丘,當放汝命,乃至給田宅等;去竹園不遠,立
淨人聚落。下引十施,無非生他惡業,尚不免
過,豈得有福。今文正取第一,餘皆連引。前九
自作,後一教他,通上九種。
第五中,初文,前引
二律僧別俱制。《僧祇》護命暫開,意在後放。次
引《善見》開受。施意別故。五味者,乳、酪、生酥、熟
酥、醍醐。文別舉牛,餘畜例準;但令可作餘施
者亦開。
賣買中。引經明制。論中得受,既屬佛
塔,義不許賣。今下,指非。
能施中。經文不明畜
獸;田宅淨人,合在前科;而僧物之語,亦可通
收。今此但明施者非法之相。
四中。彼取五人
持律能辦邊受,佛法住世。四人雖僧,未全
大用,故不聽也。文中通舉諸物,馬當此攝,餘
屬前章。
五中。乘乘戒,出〈雜犍度〉;彼因六群輒
乘象馬車乘,佛制不應;後諸老病比丘不能
行,不敢乘騎;佛因開之,如文所引。上乘字
平呼,下去呼。男乘立車,女乘坐車,尼騎即草
馬。〈瞻病〉中云:至道逢病比丘,求車乘載歸,不
問㹀牛草馬等。《僧祇》無病通制。暫趁行船,有
緣故也。
第六,初科。以初受財,未容即淨,故約
作意以分開制。
明開中,前引三文,濟病開觸。
又下二段,亦出《十誦》,初文。但云聽受,理非捉
畜,故以義決之。末利,《西域記》云:此云柰,由昔
施柰,得今報故。又居士下,次段復二,初明園
田。是常住物,但有受犯。後明四事。即現前物,
受用俱犯。文明用罪,受亦應同。由本施僧,故
有輕降,準知僧物亦不合畜。
明制中,初引經。
則下,斥非。古記云:即相部疏,彼據律文,謂言
作屋聽受金寶。以文不顯,須經決破,如註所
明。然律得受,準須付他,如《輕重儀》中委破。正
解即下釋戒文中。
七八標名,與前頗異。前據
不淨,一向不聽;然此二物,各有開制,故此別
標。七約聽畜,八是不開;故此二門,互相通
涉。七中重者,即入後八;八中輕者,却在前七,
尋文自見。初明床几。除金寶者,此屬後科。若
下,明氈褥。《十誦》開受,準長衣戒,不入淨限;𣰽
毺取袈裟量,已外不合。若鐵下,明諸器。盔,苦
回反,盂也。
八中,《善見》。不得捉穀,捉即貯畜。除
米者,如上所開。此歸第三。器仗殺害之具,故
須壞之。樂器逸蕩之物,猶可出賣。《增一》。寶施,
復是第六。呪願還他,意表受故。已前列物,出
沒不定。隨文辨相,各攝所歸,則無濫矣。
引教
中,《涅槃》三段,初引開聽。即〈如來性品〉辨定邪
正;有作此說,乃可依行;或是異說,則不可依,
故云有人言也。初標示方便。觀下,舉事以釋,
初釋說輕為重。體非性業故輕,受畜患多故
重。若諸下,釋說重為輕。如上是重,資道故輕。
文列四緣,無供須是一,饑饉是二,護法為三,
及後淨施為四。我聽下,通列開物。是知縱無
供須,豐時亦閉;縱兼儉世,非護不開;縱為護
法,不淨亦制;必具四緣,方開受畜。如是四法
下,結勸。我為等者,此即法四依;後文肉眼不
辨邪正,須說四依;慧眼了法,故不為說。經云:
是諸比丘當依四法,何等為四?一依法不依
人,二依義不依語,三依智不依識,四依
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謂前開
四緣,乃是大乘了教,勸令依止;若下,決前不
了教。又下,指禁斷文。多出第六。又云下,引誡
道俗文,初誡俗眾。若下,誡道眾。餘如後引。
會
相違中,初指《十輪》。如〈僧網〉云:乃至畜妻挾子,
恭敬如舍利弗,不聽責罰等。又下,決破。《涅槃》
了義,廢前不了,故云不用。以下出廢所以。《涅
槃》護法事重,《十輪》為存俗信,故云小小。
三結
罪中,初明二重。綿不入淨,此據成衣相者;褥
同重物,亦不入淨,應是小者。餘下,明六輕。言
畜少者,謂事稀故。
四交貿中有五,初二句以
八易衣。犯販賣故。以下四句,以衣易八。得
寶即犯貿寶。綿毺俗邊犯販賣。若以下四句,
上明二自相貿。衣易衣犯販賣,寶易寶犯貿
寶。下明以二貿六,得輕,可知。六下四句,六
種自貿。或對貿,或互易,並吉。又以六易二,販
貿二墮,準上可明。此下,點上販賣,對人輕重。
上云犯捨,且據俗論。
明說淨中,初明淨財易
物。衣鉢百一,入受持故。已外說者,若準《業疏》,
並不須說,即入淨故。若下,明犯長錢寶,未懺,
先用易物。後但悔罪,物不須捨;準有輒用,吉
羅;悔於僧中,句絕。已外須說者,既已入淨,則
應淨法。
解本戒中,初科。以舊戒本云:若自手
捉錢,若金銀等,語濫後戒,故須簡之。《刪定戒》
中,改捉為受,則無濫矣。別時意者,畜中言捉,
犯後戒故。準作四句:一是畜非捉,唯犯前戒
;二是捉非畜,但犯後戒;三亦
畜亦捉,前後俱犯;四二非無犯。
次科,斥
濫中,先敘貪畜之意。內即是志,外謂為行。不
思聖誡即慢法,縱貪癡是自任。故下,引證;初
引本律,準明失戒。非弟子者,不稟師教故;非
沙門者,不修淨行故;非釋子者,不係聖族故;
今多受畜,為教所揀。雖自剃染,即魔外之徒。
又云下,佛告珠髻大臣之詞。次引《雜含》。以
五欲法,非善功德,復非清淨。今畜財寶,正是
順欲;若許受畜,反成功德,亦應清淨。此顯
出家絕欲求道。反為欲縛,深非所宜;後引《增
一》。彼云梵志超術,欲以金錢奉定光佛;自念
我有書名《禮記》云:若是如來,必不受金寶;遂
易蓮華五莖,用上彼佛。故下,結示引
意。前文敘誡,並據誠教,故云非濫。
述誡中,初
科,初敘制戒之意。棄鄙業者,謂捨惡也。遠超
等者,謂增善也。今下,斥其違制。劇,甚也。行商
坐賈,皆求利者;今僧貪積,往往過之,故云甚
也。烟雲者,律云:日月有四患故,不明不淨,不
能有所照,亦無威神;謂阿修羅、烟雲、塵、霧;沙
門有四大患,飲酒、婬欲、持金銀、邪命,能令
沙門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亦無威神。今謂
沙門行淨,則佛法光輝;行既鄙穢,則能障蔽,
故如烟雲。反下,責其謗法,初敘謗詞。排,毀也。
出下,斥僣濫。矜謂自高,持謂執以為是。不
思等者,《善戒經》云:菩薩為利眾生故,聽畜憍
奢耶金銀等;愚人據此,輒擬同倫,是不思也。
況菩薩語通在家出家,如《涅槃經》中,出家菩
薩遮性等持;縱云開畜,《涅槃》、《地持》俱令淨施;
縱依《善戒》,本為利生;今乃順己貪愛,諂詐追
求;為聚積則多索無厭,見貧病則一毫不給,
豈與夫大士不分高下耶!輕謂侮聖,撥謂無
法。一分尚計者,舉少況多;不及俗士者,引俗
誡道。原憲居于環堵,蓬戶不掩;顏淵處於陋
巷,簞食瓢飲;晉宋高賢,齊梁達士,視富貴如
糞土,慕儉約為高尚。遍于史藉,豈不聞乎!
何下,喻其無智。螳蜋飛蛾皆喻愚人。輪喻律
教,火喻惡道。上喻現因,下喻來果。豈下顯其
增過。以制畜捉,遠防盜故。故下,結勸。《雜心》
云:未來捨輪王位易,現在不取一錢難;故
令臨境深思,未知何人能稟斯囑?悲夫!
引文
證中。偏引《涅槃》、《智論》者。由是大乘了教,意絕
愚者濫託餘文。《涅槃》中,初令遠離。由能害人,
是可怖畏,故喻毒蛇。應下,明現當二報。以離
八穢,行業果報,凡愚莫識,故云非肉眼等。又
下,舉佛世現事。以清淨僧恥與共事,污辱淨
僧故。《智論》中。戒勝財施者,《業疏》云:不盜即施
法界有情之財,不殺即施法界有情無畏;即
用此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眾生界;財是
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
澄,故絕斯事。重引《涅槃》。準經分二種戒,一
性重戒,謂四重禁;二息世譏嫌戒,謂不作販
賣,小斗欺誑,田宅種植,象馬車乘,僮僕七寶
等;即遮性等持,故云無別。息下,示上戒相;經
云:菩薩摩訶薩復有一種戒,一者受世教戒
,二者得正法戒;菩薩若受
正法戒者,終不為惡;受世教
戒,白四羯磨,然後乃得。諸下,指廣委囑。略如前引,餘不煩錄,
學者尋之。
釋第一中,初《四分》。八種錢,文標
二種,等取銅鐵白鑞鈆錫木胡膠。隨國所用,
受畜皆犯。
次《僧祇》文,初示金銀,上句列名。下
二句釋相。生色金者,天生黃故。似色銀者,可
用塗染,像於金故。次明錢中。隨國用者,體通
八種。不得捉者,捉犯後戒;然畜必由捉,故多
標之。
《多論》四節,初明重寶。摩尼,此翻離垢,言
不為垢染故。真珠,即蜯珠。珊瑚,《智論》云:海中
石樹。車渠,《尚書》大傳云:大貝如大車之渠。
馬碯,石類;應法師云:此寶色如馬之腦。當
取等者,示開遮法。若下,次明似寶。琥珀者,《博
物志》云:松脂入地千年化為茯苓,茯苓千年
化為琥珀。水精,千年寒谷中氷凌所變。偽珠,
世中以藥石燒者。鍮石等者,準論更列銅錢
白鑞鈆錫。五取
如後引。為畜吉者,則知不畜捉亦無過。若捉
下,三明捉寶。文舉金寶,理通前七。金薄謂裹
貼之物,金像如鑄成聖像自寶者,論作自
說淨寶。若似下,四簡似寶。百一受持,故不假
淨。
釋第四中,初科三段,前定名體。彼以金
銀錢為重寶,名不淨物;餘寶名淨不淨物。初
明重寶。止列三種,《多論》七寶俱制,與此不同;
不得觸者,示不淨義。次釋餘寶。除上三物,通
收一切。言得觸者,不制捉故。不得著者,同制
畜故。著即貪畜,畜犯吉罪。若下,次明犯相,初
通明重寶。若相等者,別顯錢體。言相成者,如
胡膠皮木等錢,及此間鑞錫之類;必國土尚
用,亦應提罪。若凡下,三示受法。使淨人知者,
或且令受,或即作法。無者,謂無淨人。暫安地
處,言是中知,即淨語也。令知持去者,若不可
信,令持付他,但云知是;若可信人,即令掌舉;
須作淨法,詞見次科。
次作淨中,《四分》。即已
犯財對俗捨文。準疏分四節,初句牒前制過。
告下,二明捨錢方便。覓淨主付也。若彼下,三
謂不達施意。佛為淨故,令彼受之;彼不解故,
不敢即受,乖淨施法。當為彼物受者,既捨與
彼,即屬彼故。若為貿衣須易受者,以先淨法
不成故。若彼下,四此約解意。即取迴淨,不須
轉易。若下,別明淨語。疏云:看是謂看於錢
寶;知是,謂非我所作,為淨與爾,何得不道,失
法故吉。
《僧秖》,初明知事藏取法。裹眼三旋,意
令迷處,防盜損故。若施主下,次明受用寶器
法。應言等者,謂有緣開口受。不得字,貫下三
相。不讚歎者,表非所好,抑彼貪故。此下,總
點。二段皆非己物,欲顯受畜三寶物法,故連
引之。仍恐參涉,故特點示。
領受中,《多論》,初
列五法。前三身業,後二口業。下明三眾制同
罪異。《僧祇》。兩相,並是身業。世有奉戒,以袖接
嚫,或令人受,不作淨法;此由不學,致茲委濫,
後生無識,往往相承,傳誤甚矣。
四開畜中,初
通列長相。五總為三,上二並寶;中二皆衣。重
寶下,別釋二寶,初釋重寶。即上七種。此約犯
捨,故云罪悔。若錢下,次釋似寶。及百一物,及
字寫誤;準論是除字,以百一不須捨故。錢寶
下,示二種淨法。初是比丘對施主語,為將付
淨人也。若淨當受者,謂易淨物也。二淨人持
物對比丘語。據此言論,本非淨法,故並云當。
若作此已,不勞更說。當字去呼。若捨下,簡淨
主。可解。
五下眾中。上云不得與沙彌,故續引
示之。初別舉兩緣。專頭即目連弟子,亦云均
提。並為下,合示幽責。以事同故。左遶,西土
以為不祥。此不吉利者,所遇不清淨故。各以
事白者,即二沙彌各白師也。棄之作禮者,捨
穢還淨,是可敬故。此猶下,追古傷今。言可治
者,即前二沙彌。如池神者,《僧祇》云:昔有比丘
至一池邊,見蓮華香,乃盜嗅之;池神責云:何
故盜華?須臾狂象入池踐踏,池神默爾;比
丘反責池神,彼云:師是出家,豈同於畜!謂前
沙彌是可責者,故有非人遶之。未懺即今捉
畜,不可責者。顯戮即現報,惡疾㐫終,多由毀
戒;《母論》所謂腹則破裂,袈裟離身是也。同頰
腫者,《百喻經》云:昔有癡女婿歸婦家,羞不食;
為飢逼故,乃盜米飡,其頰鼓起,妻見謂頰腫,
固執不言,乃召醫師火鑽烙之,頰穿米出;喻
愚人負罪,不思求懺,必待顯報耳。
不犯中。如
上者,謂作淨語,及前捨法;但前是犯已捨悔,
此明得物即捨。若下,明淨主不還往索之法,
先令他索。若又下,後明自索。與僧塔等者,以
彼可索,故此動之。
十九。
對簡中,初引論
簡畜寶。不說淨財,已犯前戒,無重犯故;若以
錢買金而畜,緣相是異,則容兩犯,如《戒疏》中。
又疏有四句:一是畜非貿,俗施錢寶也;二是
貿非畜,用衣易錢寶也;三俱是,
以錢買金畜之;四俱非,即衣物相易也。言轉
易者,示戒名也。此下,簡販賣。五異指如疏者,
彼云:初對人不同,貿寶七眾俱犯,貿衣唯
二俗犯;二貿寶自作教他,為己同犯,除為
三寶,貿衣使人不犯;三貿寶一制不開,貿
衣則開酥油相易;四衣寶捨則道俗不同;五還財本非本別。律下,準
律顯異。律有七物交互並犯;金有三品:一已
成金,二未成金,三已成未成金;銀亦三種,錢唯一品,總為七也。但下,簡
異;則知此戒唯約寶論。
犯緣中。是錢寶者,
局所貿也。能貿則通衣寶餘物。
明懺中。此
戒不對僧捨,恐隨別悔,故特遮之。以過重故。
不犯中。唯開三寶,餘無所通。
二十。戒名。準
疏分三:為利故收,為利故出,諍語而高,為販
也。為利而取,故減前價,名買也。為利故出,強
增價而高,曰賣也。
制意中。四聖種即
四依行;制斷賣買,令修四法。
犯緣中。初緣
簡五眾不犯。
略示中,初示開貿。上句指律,文
見不犯。次句準餘部,如下《僧祇》、《十誦》。若據下,
引《四分》衣法,亦開比丘,不獨他部。《四分》下,示
犯相。律云:以時藥易時非時七日盡形波利
迦羅衣,如是互易。疏云:此指緣起
說,若以錢買衣,屬此戒攝;反則前戒。
次廣明中,初科,前明業重。甚於屠者,以
心普故。此販賣下,次明施物營福不開用者,
物體穢故。初示制約。所以下,徵制意。若販下,
三結犯相。罪重結者,物唯一捨,罪則合懺。
次
科,初明受施。經營活業,名為治生。言犯捨者,
謂受施人。若下,示儉開。須彼告白僧,作白衣
物受。即是開法。若施下,明轉施得受。彼既
決捨,即是淨物。
三中,初明結罪。即犯販也。若
下,明開自食興福。因出所餘,非本意故。衣鉢
義同,故注示之。
四中,初明對易。相似謂以
九物相易;不相似者,即互易;二種俱犯。若下,
可捨物即已犯金寶,用此糴粟。以粟易物,雖
復轉易,亦不合用。食但犯吉,異上《多論》。
五中,
初標問。答中,初正答。由下,釋所以。《涅槃》云:隨
順佛語,名供養佛。
六中,前明《四分》。上標三事,
下略販者,以收時名買,出即名賣;但云買賣,
即攝販也。隨事皆墮,故言俱也。《十誦》云:為利
故買而不賣,吉;為利故買已還賣,提。故知一
物兩事方犯,不同《四分》。
七中,初明益價分齊。
如僧中買物,一人還價,知事三唱告眾為限,
不可復益。若眾下,明悔還可否。論據僧物,故
不聽還。《十誦》私物乃制日限。彼律若下本有
私字,疑在下示,故前略之。指《四分》者,即下不
犯云若悔聽還;不明僧私,復無限齊,故言不
了。
八中,初明遣貿方便。比丘下,次明僧別對
易。陪謂以物陪償。均,平也。貧乏直與者,此約
十方現前物和僧得與;如賞知事瞻待法師
之例;四方常住,必無開理。
九中,初引緣。衣
法即〈衣犍度〉。準下,義決。則知彼此俱開。有
人制罪,理應得吉。
十中,《僧祇》有三,初略示結
犯。四藥下,二明八物相貿。彼云:若以時物
,買時物,夜分物,七日物,終身物,隨
身物,重物,不淨物,淨不淨物。肆下,三明比丘
自貿法,復有五種,初明須淨語。即開中制法。
齎,持也。搖即是動。若估下,二明斟量。事雖似
減,據實無過;此約市價常定,或是可斟酌者
為言。然心事難明,理如《五分》;寧使彼得我利,
多與為善。若前下,三明抄市,初明入市易物。
下明僧中唱買。從少增多,名為抄上。二師不
得,奉尊上故。若營下,四明淨不淨語,初明結
犯。上是為眾故越,下明自為故提。次出二
種語相,可知。分別是心業,索即口業。若市下,
五明嫌訶。然須據實。實好言惡,即名下價,亦
兼誑妄。此好等者,示嫌說相。
《五百問》中。此約
比丘賣物索價過五,得物成盜;不妨自賣有
本提罪。
《僧祇》中,初是時藥易七日。下明以食
雇作。非貿物故,止犯越罪。前後無罪者,非對
貿故。
《多論》,初句指戒。或下,正明,初明有因
無果。下明無因有果。言下,釋前施僧文。以物
體穢,不開僧受,故約捨懺通之。
不犯中三,初
明本眾不犯。言不應高下者,準知高下,亦應
犯吉。不得下,次明對俗遣人不犯。若悔聽還,
謂不當己意。律作應還,應準《十誦》,七日已內。
若下,三明輕物不犯。《戒疏》約外用者,前引諸
文四藥皆犯,據內資也。上三引文。準下,約義
明不犯。上衣法者,即雙開中文。言據有者,意
顯無人,即在開限。
《十誦》中。初明比丘淨語自
貿;以不得故,方覓淨人。以爾所下,教人淨語
也。上明開買;此下,明開賣。
二十一。
犯緣中。第三如法者,體
色量三,皆須應教。油字去呼;璭,古鈍反。等取
白鉢,並是非法;準《多論》,畜但犯吉。第四引《善
見》,若未還直不成受犯者,猶屬他故;若度價
己,他邊亦犯,即己物故。
指略中。即前八門轉
降相染等義,同故不出,廣在疏中。
二十二。
列緣中。五綴者,律
云:相去兩指間一綴,綴者,即以鉛錫等補。今時鉢損,未必待綴;
但約破脈滿尺,即開他求。不漏吉者,緣不具
故。事下指疏,彼文廣明捨法;鈔本行事,時既
不行,不復多引;但知一鉢趣養餘生,勿事多
求,則符聖教矣。
不犯八緣。五綴漏者,此開吉
罪。自有買者,注戒作若自有價買畜者,文相
方顯,謂不從他乞也。
二十三。
制意中。捨惡
法者馳求涉俗,長貪壞行故。止謗者,如戒緣
說。
犯緣。第三,反知雇人不犯正罪,與下《五分》
不同。
釋中,初緣,《十誦》。無衣乞縷情諂故吉。隨
缺直乞,如下所開。《五分》。雇人酌情結墮。準緣
不具,今宗應吉。
釋第二中,上明開親。疏云
以離損謗之緣故。義準四句,初二俱是親;
二二俱非親;三與線者親,織師非親;四與
線非親,織師是親。與下,明輕犯。看織下,
準律合有自織。繀,蘇內反,謂著絲於車也。
不
犯中。開自織者,疏云:但為小細,過非深故;
至於妨道,非不是損。
二十四。
列緣中。第四正是業本。許直者,《戒本》云:乃至
一食直。《四分》下,別釋第六,此結方便。《多論》
云:前戒憑勢遣織,作成即犯;此戒自求,領受
便結。疏問此戒損縷,與前一二居士何異?
答:前面對縷主,此屏勸織師,故兩制也。
不犯
中。親里及出家人,皆約縷主。若勸織師,豈無
小過!思之。
二十五。
緣中。初
緣簡下位,準疏云奪但犯吉。三中,總有四句,
初句此戒正緣;四下二句,歸前盜攝;若下一
句,緣闕故輕。第五準律奪而藏者犯,奪未藏
者吉,謂對面奪。若非對奪,離處即犯。
不犯有
八。初開善取,餘七並以若字分之。彼知悔者,
謂自知即還,不待他索。命梵者,因與致難,奪
取則免。一下,總結。傳文訛脫,古今疑之。準注
戒云:一切奪取不藏舉者,皆不犯。以律面奪
藏舉方結;今明不犯,意顯諸緣並是可奪,不
必須藏;即以此語,通結上緣,故云一切。或
可無緣面奪不藏但吉,不結正罪,故入不犯,
則足前八為九開也。
二十六。
指廣中。立義
即義門,簡辨加法可否之相,〈四藥篇〉及《戒疏》
文義最廣。今釋此戒,略示名體,使知犯相。言
七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齊,從日限為名。其
藥體者,本宗五藥,謂酥、油、生酥、蜜、石蜜,《僧
祇》開脂,並七日體,是今犯相。
犯緣。第一以手
法過中即失,非延久故。次緣由先手受,口法
方成,故兼二受。四中,藥取治病,勢分為期;限
外無功,故至七日,應說淨畜;故違不說,八日
結犯。五無緣者,律中遣與人、失、壞、作非藥、親
厚意、忘去等緣,皆無犯。
不犯中。初過七日者,
即初日受藥,至八日也;具兼諸過,僧不合食,
故與園人。第七日者,即二日受者,既無宿觸,
口法尚存,故聽僧食。三未滿者,即三日受,始
得六日;限法不過,理合說淨;但隨染犯,無更
服義,止得外用。初是能染,下二所染,故分三
別。據此犯懺捨藥之法,而入開通者,以捨用
乖法,皆有吉羅;此開小罪,故入不犯。戶嚮即
門臼。
二十七。名中。求用有
限,二並預前,俱名過也。
犯緣中。犯相既異,故
須各列。過用中,第二時中者,準此;若犯過前
求,則不犯過前用。三中或但受畜,或同
眾受,如下注顯。
廣辨中,初科。初示衣體;彼下,
明兩限。十種衣如〈二衣〉中。
受用中。《僧祇》文
列六制:一不得當三衣者,本非法衣故。不
淨施者,復非長故。不入河者,
恐易壞故。小雨不用者,不成浴故。不裸
身著者,恐污觸故;舍勒,梵語;舊記云短裙之
類,《鼻柰耶》云:泥洹僧也。餘故衣,如襯內圍巾
之類。不著作事者,非本開故;聽作障者,無所
損故。
衣相中,指古。云傀儡子者,木戲人也。今
下,顯非。
引文中。《僧祇》披浴,彌彰上義。液謂
津膩。
《多論》中,初明求作。彼云從三月半至三
月盡應作;若得成衣,四月一日應畜;若不
成衣,乃至四月半聽求聽作,故云乃至亦爾
等。又云:設三月十六日得,一二日即成者,亦
得畜用;約準今宗,正犯後戒;部計之異,不可
和會;須知求通一月,用限半月,不可濫也。次
明畜法,初明本開。長下,明衣量。《四分》長六搩
手,則同彼論;廣二磔手半,則廣五尺。以夏下,
明開意。既為護衣,故得覆雨,不唯著浴也。此
浴下,釋妨。恐謂浴衣那將覆雨,故此釋之。若
據今戒,名雨浴衣,謂著雨中浴。是則戒本名
兼用局,《多論》名局用通也。《僧祇》不通餘用,與
論小異。若著下,以不用正衣,方便免過也。
捨
法中,前引二律明制捨。下引《僧祇》出捨法。文
無受法,故注準之;但改受字為異。不得十六
者,以入冬分故。
不犯有四。初開限滿不捨吉。
二著浴者,此約無犯明不犯。浣舉二緣,開不
用吉。
二十八。戒名
中。施主本為安居故施;忽有急緣,不及夏竟,
預先持施;佛開安居未竟,十日內受,故有二
過,如緣所解。注文簡濫。疏云:不同雨衣一事
生二;以受用雖異,同是雨衣。此戒過前犯由
受施,過後罪據畜長,故云不同也。
列緣有
二,過前中。初緣,引律釋急施開意。三中,自恣
十日在,即七月初六已後得受;爾前輒受,名
過前。四無緣者,律不犯中,若奪衣失衣過前
取無犯。過後中。第三緣者,準知前後無互犯
也。四中。律云:若寄衣比丘遠行、水陸道斷,過
後不犯。第五若七月六日受,至八月十五即
說;不說十六日犯。初七受者,
前減一日,後增一日。如是乃至十
五日受,前減九日,後增九日。是名
次第潧也。
次科指廣。今且撮示時非時相。
夏竟一月五月名時,餘則非時。初明本是時
衣,非時而受,故於時外更開十日。時中受
衣,本非急施,故不外開。二非時受衣,
跨入時中,十日須說。三時內得
衣,非安居施;衣利寬故,亦同一月五月開之。
四明絺那五月可攝一月,同是時故。五一月
中不攝十日,時非時異故。略知如此。
二十九。名中。有
難簡非安靜,蘭若標異前戒。此謂空野比丘
慮賊奪衣,佛開寄於村聚,身在蘭若,無慮奪
失故也。
緣中。第二,律云八月半後。五無緣者,
即奪失等想;水陸命梵等礙,會衣不及,大同
前戒。
釋第三中。《十誦》明疑怖,皆謂舉輕以
況重也。
四中。可疑家者,即盜竊者。注顯可見。
一中《五分》,初明開制。以下,顯制意。
次明兩緣,
引諸部中。《僧祇》開夏,不同《四分》。《五分》後安居
竟,則同今宗;十日一看,開中制也。《善見》僧坊
不須,非蘭若故;無者得寄,正開緣故;六夜一
看,異上《五分》。上來下,總結。初示怖緣無限,三
部所同。必下,明別開六夜,如後所引。
斥古中,
初示開緣,即前注引。初是本開。不作日限,同
上諸部。後下,即是重開。聽至六夜,同後諸文。
聚落比丘,即是六群。不顯緣相者,雖開六夜,
不言僧塔等緣。古師妄執者,疏云:古來諸師
尋文不了,謂是恐怖故開六夜;今約戒本文
相自分,前是難緣,後是別緣。問:今恐怖處若無日限,與上列緣如何
通會?答:今明蘭若賊怖,亦止六夜。若爾,何以
鈔云蘭若賊劫,不制日限?答:此是本開,後因
起過,兩緣同制。若爾,與古師何別?答:古師不
明戒本,雙列二緣,故斥之耳。
準決中,初標示。五下,引文;《五分》,初指怖緣。更
下,示別緣。即三寶二師。及他事者,謂道俗命
召等。疏引《僧祇》因往斷事,亦開六宿。《了論》。
聽法故開。言七日還取者,謂持還蘭若,或止
村中,以一宿間之。問:前聚落比丘起過故開,
為開聚落不?答:緣因聚落,開唯蘭若;《了論》明
證,豈復疑乎。
不犯中,初示日限。若下,明來會
有四。初約容緩,二有染情兩礙;注示染礙,
準前兼之。三謂奔赴纔及勢分,必約界無三
礙;四即隔礙。餘失受失衣,有罪無罪,並同前
釋,故總指之。問:此與前戒幾別?答:一聚蘭二
處;二有疑無疑;三一宿六夜;四前因病緣,此
唯賊難;五前通三時,此除夏分;六前開羯
磨,此但直離。如是簡之。
三十。戒名。疏云:
許僧物者,次己有濫,迴容稱心,喜為故制;佛
法之物,無濫義稀,難迴制輕。
釋初緣三種。
文注頗詳。前二當戒重輕分異。第三盜攝,上
句牒示,下二句顯相。
釋第三,初文。《僧祇》五
種對答,學者宜依。豈唯離罪,頗彰大度;凡
愚覩施,誰不動懷;不知教制,多迴入己;貪婪
鄙吝,不異下流;惡業積深,終歸異趣。覿此聖
訓,豈不介懷!文中得受無罪者,非曲迴也。
次
科。文列五相,皆非人己,故罪階降。所許雖別,
但是泛指,施心未決,如注所顯。隨前犯者,文
見下科。《僧祇》迴畜物,非人準同。必迴決施,
隨境成盜。
三中,初迴僧物。作吉悔者,由非入
己,故不成墮;又即還僧,復非成重。乃下,迴別
人物。準下蓋決。越次即同迴別。
不犯三相。
上二約心,好惡約物。律中,更有許少勸多,許少人勸多人,若戲言若錯說等,故云
一切也。
單提中。九十三十,同一提篇;但因財事有無,
故使類分前後;欲使結犯易明,懺法無濫故
也。
初戒。戒名中。
《注戒》標云故妄語戒。疏釋云:言非稱實為妄,
彰在於口為語,非心不犯名故。今云小者,對
大為言,但離初篇所列聖法,已外一切皆歸
此攝。大局小通,尋之可解。
敘意中,初敘數犯
以興歎;加以下,二明心境以勸修。初中,上句
牒示。喜字去呼,好也。良下,釋所以。六識搆造
為能熏,藏識含受即所熏。識中之種,故名識
種。上二句明惑重。故下二句,明起業。塵境,
即下引見聞等。虛搆,事無稽實,即是妄語。不
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謂不念生死,下句明悠
悠度世。以下三句,傷歎。上句躡上虛度,下句
示後苦報。安生,猶言居世也。然沙門居世,修
道為急;縱妄守愚,自以為要;臨終神昧,任業
牽生,故云當死等。當,將也。排,遣也。對治智勝,
業則可排;對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則能伏
業;二者理觀明照,則能滅業。以人之將死,善
惡相現;惡強善弱,神隨業往;況無少善,豈能
排之。次勸修中,即明教急,上二句標定。下二
句配釋。但使等者,釋上次句;不論等者,釋上
初句。律云:若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見
想、聞想、觸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見、不聞、不
觸、不知,知而妄語者,波逸提。若論妄語,境虛
成犯,於義易知。今此境實,違想亦犯。教唯約
心,制急可見;虛實俱犯,故言一切。
犯緣中。三
是妄業,四即故為。
釋中,初科,《多論》四句。初句
具列,餘句例作。應云:二是妄語是兩舌非惡
口,三是妄語非
兩舌是惡口,四是妄語是兩舌是惡
口。初句單配,唯局此戒;中二雙犯,則涉兩
戒;第四俱犯,則通三戒。言有無者,妄語四句
齋有;兩舌惡口,初句都無;中二各一,第四
方具。彼論作句在兩舌戒,以兩舌為頭,餘二
指略;今鈔準彼就妄語列之,則知三戒皆具
四句;但以本戒為頭,歷之可解。
《成論》中。口
有四業,上文但明三種離合,故引釋之。言綺
語者,古德釋云:如世錦綺交錯成文。或云綺
側語,言乖道理,故名綺側,亦名無義語。問:若
不相離,如妄語時,應結二罪?答:言不離者,非
謂同犯;但餘三語邪曲非義,即同綺攝。是則
綺語名通相別。若論別犯,《戒疏》云:戲掉壤
心,過非乖越,通皆小罪。若僧作法,方得提罪,
如後口綺是也。
《善生》中,此即化教,十業離合;
初明自作教人,同時成業。極至於八,不得十
者,以三心業起不同時。下約邪見癡心顯相,
且云貪瞋不得一時;若舉貪業,則無瞋癡;瞋
亦例爾。其下,示相。七支之外,兼一心業,故得
成八。又三心業,必無教他;身口七支,六可遣
使;淫必自造,所以文中二事必約自為。若
據毘尼教淫犯蘭;此約根本,故非所論。言
他毒者,化教十善,禁邪許正。無業道者,謂撥
無邪見,即是癡業;但癡通難顯,故舉別相耳。
示犯中,初科,前引二律。法師比丘者,《四分》象
力,《五分》沙蘭。《戒疏》云:因論善法,便行誑妄,以
為因起,況餘雜事而得成信。僧中下,《五分》說:
慈地謗沓婆,佛語云:若於堅信比丘前妄語,
重殺傷無量眾生;於一堅法比丘前妄
語,罪過堅信百倍;於僧前妄語,罪過百
羅漢。通引此文者。以世講師,或臨眾
說法,或有所言論,率多虛誑,故持誡之。百
羅漢者,且舉多聖以況少凡;罪猶過之,勉勵
深矣。言罪重者,此約業道,非制罪也。次引
《多論》。彼云若說法義論,若傳人語,則顯所說
所論從他傳者。自稱,論作自攝,謂攝取他說
以為己是。寄,附也。有本者,或覽他文,或從口
授,必推所得以示於人。古今學者,孰逃此過;
聖教明約,豈不內盾;不下,文出《智論》。彼偈
云:夫士之生,斧在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應訶而讚,應讚而訶;口集諸惡,終
不見樂。
引文中,
《四分》為三,初列根塵。見聞知是根。觸即是塵。
觸中含三,律云:觸者鼻識舌識身識也。是則
根塵互舉,六種備矣。言違想者,即見言不見,
乃至知言不知。律中更列不見言見,乃至不
知言知,合成八境;文略後四,故云乃至。
所見異者,行心中見諸惡像;言見好相,故云
異也。所忍異者,忍苦言樂也;或同作羯磨,不
忍言忍也。所想異者,怨想言親。律更有三,今
引續之。所欲異者,欲求財色,言樂正法。所觸
異者,得冷云熱也。所心異者,緣此說彼也。
問:上皆違想,何以分之?答:疏自判云:前是於
六塵中行妄之相;所見異等,即行心思度,違
反而說,約意地也。又下,次明三時。律列四句,
初云本作是念我當妄語,妄語時自知是妄
語,妄語已知是妄語;第二前中二時知
,後時不憶;第三本不作是念,前時無心,中
後時知;第四前後無心,正作時知。律據中
時有心,四並提罪;鈔約義斷,前後得吉。四句中具缺不定,文中且
據具者言之。問:前心吉者,與遠方便何異?答:
同異不定。或復前起,不關方便;若準《戒疏》,則
名前後方便。然方便言通,義須揀辨,不可濫
也。若僧下,三明默妄。有犯不悔,在眾表淨;但
不口言,故罪降等。
《善生》中有二,初出妄語之
相。有三毀,並以若字分之。有疑無疑者,如律
云:於見聞觸知中生疑,便言無疑我見聞
等,於不見聞生疑亦爾;又於見聞中無疑便
言有疑,云我見聞等或言不見聞等,皆墮。二
見聞等即是根塵,大同前律;覺即是觸,由觸
而覺故。三問不問,即指所誑,下釋中並約前
人是也。異本音者,轉其言相,意令不解。若言
下,次釋犯不犯相,先釋見聞。不大等者,本實
曾見,而云髣髴也。破相,即破執著我見,而言
無見等,如經論中破根境之例。無覆藏者,如
行懺法發露悔過,云不見不聞不覺不知等;
此雖相同妄語,而非誑他,故無犯也。次釋異
音,初二句通標。若顛倒下,別列三相。顛倒,謂
前後倒亂如世反語。大聲不了,言雖不倒,混
然莫辨。所說不解者,謂胡漢異音,楚夏別語,
隱竊語等;但令使彼不解,皆此所收。問:列緣
據解,異音不解而云犯者?答:雖非正解,不妨
聞於不正之言。又緣中言解,止取聞知;故《十
誦》兩舌戒云:解已更說波逸提,《多論》釋云解
應言聞,此可例證。
《僧祇》中。虛則妄語,實則教
殺,兩皆不得。看指甲者,彼正作指押,予注
云胡音,與不見同。古記云:非謂答云不見,但
方便引接,令彼看不見,故注云方便等。然彼
正作應云,明是答詞;若準注意,義又非便;以
在胡正為妄語,在漢復是異音,二皆不可。《指
歸》云:指甲乃是脚跡,令彼自看獸跡,則免
上過;又斥《僧祇》注文是後人妄加。未詳孰是,
疑故並存。
《十誦》。三種語他。初是虛誑,正犯此
戒。次兼妄惱,則犯二戒。後即稱實,止犯後
戒,即下六十三疑惱戒也。
不犯中。指注戒者,
彼云不見言不見,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稱
想,在言雖略,無不攝矣。
第二。戒名。有云惡口,然據律中
亦通善法。今云罵者,但是辱他,通收善惡。
引
勸中,《智論》。彼九十二云:一切菩薩道,皆淨此
三業;初淨身口意,後為淨佛土;自身若淨,亦
淨他人,何以故?非但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
緣。今引下二
句,以謂一人受生所依報土,悉是多人共業
所感;今止取意,不必泥文。謂下,是論自釋。內
法是業,即善不善;外法是報,即所依器界;報
由業感,故云與也。如惡下,先示三惡因緣,以
配三報;且據口意,略不明身;因果相對,尋文
可了。不作下,次明三善;反上三報,故云平
正也。下舉彌勒為證,彼佛當來人壽八萬歲
時出世。引此文者,意彰惡口過重,感報不淨,
令自勉也。
次本律中。彼云善語者善,惡
語者自熱惱乃下,舉況。束彼廣文,故云乃
至。彼具云:剎尸羅國婆羅門有牛,與一長者
牛鬪力;共駕百車,賭金千兩,婆羅門於眾前
作毀呰云:一角可牽。時牛慚愧,不肯出力,
遂即輸金;乃至牛語婆羅門言:汝於眾前毀
呰故爾。又令主倍賭二千兩,當於眾前讚言端
正好角;主依牛語,乃得勝彼。
緣中。二引《伽論》,證須自語;傳為
並輕,故言皆吉。
釋中,初科。六諍本者,不出三
毒;上二是瞋,次一即貪,下三並癡。一切諍起,
不越此六,故云本也;能治此六,則無諍矣。
罵
相中,本律分二;初明惡法又二,先出語相。種
類者,六品是種,隨一品下多相為類。一卑姓
家生者,即旃陀羅、除糞種、竹師種、車師種等。
二行業者,即屠獵漁捕作賊守城等。三伎術
卑者,鍛作,木作,瓦陶作,皮革作等。四
犯過者,作七聚罪也。注中。若據餘五,依實亦
同。恐謂實犯,呵毀無過,故特注之。問:不實
成謗,為犯何戒?答:前謗戒中,引《僧祇》云對所
謗人前罵謗語語僧殘,不言罵罪。今此注云
依實亦犯,反知虛亦成罵。今準前文謗妄離
合,若元誣謗,意兼毀辱,理應合結;若單為謗,
如上《僧祇》;若專為罵,但犯此戒。又七聚中,謗
分三犯,罵局一提,如是知之。五多結使者,從
瞋恚乃至五百結。六若盲下,且列三
病,律中更列跛聾瘂及餘眾患等。疏云:前三
明其外相,就姓業為言;後三明其內報,約
身心為語。次有三下,正行罵業。即用上六,分
為三位;初是直說,二即比他,三謂比己。文中
皆略舉卑姓,第三更兼行業病患,餘以等字
攝之。乃至二字,但略卑姓中多種,非越次也。
二善法中。三皆例上,且出面罵。文略乞食衲
衣,故云乃至。並謂假其善事,意在毀辱;但望
前惡語,情過輕微,故罪分差降耳。
引《僧祇》。上
法者,彼云汝是栴陀羅剃髮師瓦師織師皮
師種姓,此中罵己唯重,罵他三階,親疎別
故。中罵者,彼云汝是中間種姓。下者,彼
云汝是剎帝利婆羅門種姓,作是語欲使彼
慚者犯。中罵己及父母皆蘭,和尚同友並吉,下罵
一切皆吉,故云並遞減一等。面比外者,彼律不
論面比,應是躡前《四分》為言;離前諸相,別加
一種。注中且約種姓出相,餘皆準知。
息諍中
二,初即《僧祇》。彼明闡陀宿業為長者奴,曾打
婆羅門從人,呵之不止;本主得天眼,見諍處
地有金藏,故使其鬪。引此以明起諍之由,法
爾使然,莫測其故。次引本律。即房
戒緣起。世尊聽造私房,曠野城中諸比丘乞
求煩多,諸居士遙見走避;復有一比丘斫伐
神樹,神往白告佛;及迦葉入城乞食,人皆逃
避;迦葉審問,悵默不樂;後因佛入城,迦葉來
至佛所,白已即出城去,恐諸比丘生瞋恚故;
世尊集僧制戒,但云樹神來告;又引從龍乞
珠,從鳥乞翅之緣,故云但舉等。竟不言迦葉
舉過。引此,令效聖蹤,遠防相毀。
不犯有九。前
五皆據師友匠成,語雖麁惡,內無瞋怒,故在
開位,如注顯之。疏云:片涉譏嫌,即是正墮。然
瞋心難狀,非智莫曉。彌須審悉,不可自欺;初
言相利,即泛爾同學,異下親友。四云教授,謂
直示時事,異上說法說律也。餘四即約掉散
遺失。注犯吉者,以乖儀故。失口謂心知語失,
異下忘誤。
《十誦》中。說他罪者,自既毀破,義無
益他;舉必成諍,故令勤止也。
第三。名中。兩即所說
之境,舌乃成言之具。疏云:此本翻譯,頗是質
陋;以雖兩舌,不作分意,不犯此戒;現翻為離
間語,其為得矣。令經論中云離間者,皆唐譯
耳。
犯緣。第一律列十眾,道俗各五。俗五眾者,
二眾已外,加王、臣、外道。《戒疏》云:當類犯提,餘
九皆吉。
犯相中,先引本律釋名,次引《僧祇》示
犯。云惡法者即同罵戒,彼有七事。上三事有
下中上,初種姓有三,二業
行三者,三相貌三者。後四則無三品,皆名為下;四
病者,五罪者,六罵者,七
結使者。某甲說汝是句絕,即指上七種,
傳告彼人也。若前三種有下中上,一切皆墮;
後四無有下中上,亦一切墮;今引後四結文,
通收七種;無論品類,欲離皆犯,故云無有等。
離不離墮者,離取起心,不論前境。後引《多論》
彰異,上句明重結。如一說未離,再三說故。下
明緣闕。此戒所犯,必兼二處;今但自搆,故入
輕中。準此,若但傳言,不欲離散,理亦非重。一
切吉者,彼論但云突吉羅,而前列多相,並是
輕罪;故加一切,統而收之。彼云說汝是多食
戲笑欺誑多詐等,傳向比丘者,聞則吉羅,不
聞亦吉。
不犯中,上之二種,破近習惡人。世有
濫濁之僧,反為眾首,俗愚無識,妄相親厚;護
法利他,故破無犯;惡伴同之。和尚等者,次破
共謀惡事。無義利者,謂欲共議侵壞僧塔;律
云:數數語,方便欲作是也。破下,總結。律文更
列壞僧、助壞僧、非法、非律羯磨等。
第四。
緣中。第一簡下畜
女得吉;又須可淫,簡下黃形石小皆吉。
釋中,
初科有三,初示女相。有智謂解知好惡,以簡
幼稚。命根未斷,即簡死壞。室下,次明室相。初
相可知。注中上句示相,下二句釋疑。準論,即
下引多見,同一室中有諸小房亦犯是也。第
二注云長行房謂相連接者,簷下兩頭,即三
邊有障,顯前敞也。第三注中通覆者,即四
圍有屋,中開庭心,異下少開纔漏光耳。此
下三辨犯相又二,前明正犯,初二句通標。或
下,列相。上三句明至室俱互,若亞臥一句示
業分齊。言亞臥者,謂身斜倚,但令著處,即同
臥相,律作敧臥。隨下,結犯。隨轉犯者,
業深教急故。若與下,次明輕罪有三,初明異
趣。注引好畜,染同人類。若人下,明異報。並由
前境非勝,故罪輕降。比丘下,明異儀。準疏同
宿,一須僧女俱臥,二須局在夜分;若互坐
臥,及晝日俱臥,並犯屏坐;今此僧臥女立,
故但犯吉。坐則犯提,如注所顯,即指後戒。
引
誡中,《十誦》,初示制急。羅漢聖人,雖無故犯;欲
顯過重,極誡凡夫,故同一制。如下,喻顯女情,
意令遠離。此律即那律緣起。餘下,正責。拒抗
謂特違聖制。
引文中,多見二論,初明室相。有
二,即都堂及共戶也。注釋共戶。部即是州。舊
云:彼間作屋,上不起楝,平以土覆,中間開溝
洩水;或十間五間不隔,同一門也。次釋覆壁。
壁即是障。並舉極小,已上可知。若下,示室量。
文出極廣,已下可準。所對下,次簡女境。行坐
乘船,皆同此辨,故云乃至。
《十誦》中,初引文。必
下,義決。即準下《五分》有伴之文。有明,謂秉燭
也。
《僧祇》三開,初開別戶。即同別室。若佛下,次
開遇緣。施障隔斷,事同異處。注示施障,須成
兩室,各不相通,方免斯過。一頭著內壁,一頭
出門簷,故云相當。當,猶抵也。末句遮濫。若無
下,三明互相臥起,方便離過。言無福者,令僧
犯戒故。注中以互坐臥合犯屏坐,故準《五分》
有伴通之。
《多論》,初明多犯。趣舉十墮,餘則例
知。若下,次明深防。雖非同室,亦制小罪。
《五分》。
異隔,必是都堂同戶之處。準此有伴亦不許
臥。
不犯中三,初迷忘不犯。若下,非室不犯。
三位九別,初三句覆遍障缺,次三句障周覆
欽,後三覆障俱缺。言此室者,總前九種。開
行坐者,據成室相,有伴方開;此諸非室,無伴
亦許;準約同臥,亦應犯輕。若病下,難緣不
犯。
第五。
列緣中。
等一指餘義者,疏云:昔云男犯非女犯;以制
隨宿,義無三夜。今此不引,直取論證。
釋中,初
科。戒本,廣解,宿限不同,不可和會;此引廣解,
故至四夜。疏云:約戒本犯至三宿者墮;剋相
為言,入第三夜,臥即是犯。故《十誦》戒本過二
夜提,致使解者有緩急。下引諸文,見
母二論及《僧祇》,則同廣解;《十誦》、《伽論》,頗符戒
本。
二中。《十誦》兩開;通夜坐者,同下《五分》。《母
論》兩宿,由無去處,開坐免過。注中初夜,即第
四夜初。此戒初夜,本合犯提;論家開坐,故不
即犯;及至將明,還制互去;若一向開,何須令
去。準下注中,必須四夜通坐方開。此兩節注,
似斥古非;有謂等四夜坐,開無犯故;雖不
明指,語意可見。
三中,《僧祇》,初明緣開。不下,示
犯。過三夜者,即第四夜初。犯竟下,明未懺疊
犯。轉長罪,謂展轉增犯。夜犯別結,故不開
二夜。據開三夜,但第三夜將入犯位,不為開
故。
四中。《多論》四句,故知結犯不問入室同
異,但取過夜耳。
不犯指前,但過三為異。
第六戒。所以制此戒者,
《多論》四意:初為異外道;二師資位別;三分別
言章;四依實義,不在音聲。具斯四益,所以一
制。
列緣。二中,三種不同,隨一成犯。注戒云:句
義、句味、字義。釋云:句義者,同誦不前不後也。
句味者,眼無常等;
字義者同,誦阿字也。用此三種配緣中三
字,小有差倒。第四謂授法時抄前合誦也。
釋
初緣中,初科,前簡所誦。二聖二凡,則通四人。
《智論》更加化人。若口下,示犯相,初結同誦犯。
口授即同誦。書授謂已誦他書。若師下,結不
教犯。凡欲授法,必先誡之;縱不同聲,不教
亦犯。
決通中,初決所誦之法,《僧祇》。餘人,即天
仙。佛印可者,還同佛說。本宗但通四人,故注
以示之。《善見》,初明佛說。若下,簡餘人說;《十誦》
下,次決結犯分齊。品及章段,名異義同;隨經
所立,故具列之。一部多品,隨得多罪。此下,點
律通漫。
釋第四中,初開俱利。非始授故。若下,
次開從下受法。則通同誦。如是例者,以學有
先後,故開從受;位有尊卑,必無師奉;故令
消息,不可乖儀。然則上下亂倫,師資義倒;必
有本眾,未可從他。近世愚徒,牽從儒士求學
俗書。白衣高座,可恕無知;比丘行列,殊無
慚色。毀辱佛法,無過於此;有智聞之,切宜深
誡。
不犯中三。初即口授書授,二並如法。二同
業者,謂同受學;疏云:非師資位,故曲開耳。二
錯說,可解。
第七。
明過
中。破法身者,亦同《大集》,若打破戒,罪同出萬
億佛身血;疏云:豈非形服異世,為聖道標;若
加輕毀,則三寶通壞;故雖破戒,乃是法身之
器。制罪雖輕,業道尤重。
緣中。第四,律因調達
破僧,佛令白二差身子遍告白衣,即戒本中
除僧羯磨也。
釋中,初科。尼說太僧,違八敬
法。不問輕重,與僧不同,故引示之。
次文,《僧祇》
三節,初是無法不答。若已下,明有法開答。因
下,引緣誡約。女人偈詞,上半明所應作不作,
下半示不應作反作,此言深切;有信聞之,能
無愧乎!《十誦》中答詞。乃是護法綱紀,遮俗輕
慢故也。
三中,律文前明說犯。疏云:所以不列
偷蘭名者,猶含輕重。若列蘭名,謂輕
亦提,避濫不出也。又下,次明指人。衣服房
舍,即示所說之人服篩住處。
不犯中三。初
不知者,反第三緣,謂迷教也。不麁想者,謂迷
心也。迷重為輕,說亦犯吉;迷有為無,則無有
犯。白衣先聞者,非由我說故。律中更列若眾
差說。
第八。名云實得道者,此據
初果已上,是戒所制。《多論》,二義故制:一大人
法者,功德覆藏,諸惡發露;今稱德匿過,是小
人法。二自顯聖德,賢愚各異。若有聞者,偏心
專敬,失本平等淨善之心。末世事稀,故不
備解。今引疏文略知緣相:一內實得道,除
增上慢;二自言已證;三向未具人說;四言了;
五聞解。
問答之意,恐疑此戒被物無功,故敘
本制,知非徒爾。答中。聖既無犯,說即知凡。若
不制者,世人無識,謂為實證。故雖制聖,還成
制凡,故為要也。注戒云:並如初篇。若言業報
,若戲錯,並不犯。
第九。過限,謂
五六語已外也。
釋第三中。請問不制者,以虛
心求請,義非強說,故不限多少。
釋第六緣,先
引《五分》,以顯開限。彼律,有女風病,比丘不為
說法,因死,故開。次引《四分》出語相。無我無常
字,並貫上五六。如云色無我,乃至識無我;眼
無常,乃至意無常。詳律後緣。且舉陰入,或說
餘法,用此為限。後引《僧祇》,以明過限。所以爾
者?良以目對女人,鮮能自攝。欲情內動,強授
妄勞。故雖聖法,不許多及。凡情皆爾,世事
昭然。
釋第四中。律取解知者,則簡小兒癡狂
等。
《多論》,初簡男子又二,初須相解。必下,二
須俗男。女下,次簡女人。且分道俗。小石等女,
亦應非犯。
《僧祇》。簡伴有四,並以若字分之。初
病,二眠,三親,四愚。下文指廣,《戒疏》問云:有請
及男,俱不說犯,何故唯除男耶?答:言除
男子,不勞更除請;若著請者,疑謂有男須請
得說故。
重釋中。引經明示受請儀式,意令依
稟。
釋第五。不了輕者,義不具故。
不犯中四。
初是順教,有下,伴證;若無下,他請;若錯下,
非意。五戒即三歸體;及法,謂五戒相。八齋亦
同。
第十。
引論制意。大同後
戒,故此雙明。第一此戒則傷害螻蟻,壞生則
毀損蠉飛;次意,如戒緣中,居士譏言:無有正
法,斷他命根。第三廣釋,如文可解。
故知比丘為體,高超物表;人天所尊,或遭驅
役,但由自感。請觀己行,勿咎於他。
犯緣。第四
若作淨語,則開使人。
引誡中。欲明佛是勝緣,
復非為己,而被呵制;以況餘事深非所宜,注
中破戒獲罪,妄謂得福,是為儌倖矣。
釋
中,初文為三,初示地相。律云若未掘,即是生
地,易知故略。但明已掘,文中二相;初約四
月,謂經時故;二約被雨,由滋潤故;由此二緣
還成生地,故不可掘。四月不論被雨,被雨不
待四月。若用下,明掘傷。钁即
鍫類,耒謂手耕之具。扴古黠反,謂以手物
揩動。作地想者,結過由心。若不下,明使人不
教,先犯此罪。
別釋中,《十誦》,初明似地。發生力
薄,故並犯輕。頹,崩也。石底,即石所壓地。泥字
去呼,謂泥塗處。恐深至地,故制沒膝,已下無
犯。除下,明緣開。作模,謂規地作相。此開生
地,若準前注,未可從寬。若下,明非地不犯。赭
即赤土。墡即白土。生石,天生石地。
《多論》。言
蜀本者,簡關中本;文多闕漏,止有八卷;首師
從蜀僧求得第九,即今藏中見傳者是。文釋
二地,初句通標。生地者下,牒釋,初釋生地。罪
相可知,故文不出。餘下,釋不生地,初示名。地
無不生,從緣彰號,故云義名。若下,顯相有三,
初明觸地。乾土吉者,與濕連故,不連無犯。次
明牆土。濕字誤,論作齊築處,即指牆體,故云
異於地也。雖字上,論有地字,謂牆根邊地。濕
淹犯墮,不濕應吉。發起即掘動。三明牆屋
上土。傷草是後戒。下文或明草木,皆相因而
引,非此中意,知之。
《僧祇》中,初作務毀傷。轉石
謂翻轉也。搭地謂以物按搭令平。二明上
塊大小。三明損壁。打合作釘。損成功者,示犯
義也。若外下,四明重生地。土末祭謂地極
盡際,雨不沾處。若撤下,五明摘壞。此謂地上
疊累為壁,如今土牆。初約有泥。令人除已,自
得摘。若下,次明無泥被雨。令除潤際,自摘中
間。行字戶綱反。井下,六明治水。瀆即
是溝。汪水,謂雨暫停處。抒,常呂反,洩水也。大
下,七明扴傷。謂在生地。若瓶下,八明動物。九
明砂土。十明死土。
次緣開中,《四分》火難,上開
壞生。若下,開掘地。土滅者,以土撲也。逆燒,燒
字去呼,謂迎前野火也。除即去土,不使旁延。
《善見》,前明非地。文列三相。砂地土少無犯,《僧
祇》半砂吉;義準砂少,即同生地。若野火下,示
緣開。
《五分》中。但引作相召眾。下指諸部,同開
掘壞,重故不引。
釋第四緣,論文前明僧犯。僧
尼作淨語者,法不對人,作不成故。餘眾不作
者,有人無法,違佛制吉;掘即犯提。下明三眾。
無緣犯者,有緣開故。
《五分》緣開,有淨人則犯。
剉草,斬乾草以和泥也。《僧祇》下注文。以律不
犯中,除屋內土不犯;但云除土,不言得掘,是
文不了。疏引古解云:屋內死浮土也。今
師云:準如《僧祇》,露處死土,屋中自掘藏物者
得。
不犯中,初開作法。若下,明作
務九相。疏云:《四分》反甎曳材不犯;《僧祇》犯者,
俱有心也。然律開文緩而義急,故一
切通開不故掘也。是則《僧祇》無心亦開,《四
分》故意亦犯。
十一。壞音怪,損也。壞即
是業,生種即境,禁斷此過名戒。
指緣同前,但
改一二為生種耳。
正名中,初標戒本。鬼者下,
引律牒釋。注中,初示村義。故下,遮濫。恐有迷
名,謂毀神廟,諸部即下所引。《十誦》中蟁音盲,
合作虻;蛺蝶上古協切,飛蛾也。《僧祇》兩分,即
名草木為鬼神村。
釋初緣中,《四分》,初示生種。
五種者,古記引《首疏》云:合五為三,一根種分
二;二枝種亦二
;三種子,子復生子,
故名子子。注雜種者,離四種外,總收一切。
《戒疏》則指芹竹,《僧祇》以為勒蓼,具如上注。
若下,次明損壞。斫截墮,注戒作墮落。上明全
生者。若斷下,明萎乾者。多分生,謂生分過半
也。
《僧祇》,初科,先配五種。莖即枝也。心即覆羅。
蘿勒蓼即蘭香也。揉𫝽,兩手相錯。十七糓者,
一稻,二赤稻,三小麥,四穬麥,五小豆,六大
豆,七胡豆,八豌豆,九粟,十黍,十一麻,十二
薑句,十三闍豉,十四婆羅陀,十五莠子,十
六脂那,十七俱陀婆。火淨通五者,上
四淨法,皆局對故。次明五果。注二棗者,熟謂
在樹熟者;生如青棗,以火觸故,表裏皆淨,故
得合核。膚謂皮膚無核有子。注蓽茇,味辛而
香。奈似林檎而小。創字平呼。𥢶者,《指歸》云:麁
糠皮故,謂之𥢶,此果最小,皮如麁糠;《輕重儀》
中,謂松柏子也。角即菱豆也。注中蒿者,此屬
子種;恐謂葉隔不成火淨,故準𥢶角以決之
耳。但下,示作淨法。已前五果,火淨亦通;餘淨
各局,在文可尋。
行護中有十一節,隨次點示,
初明總淨。畏年少者,恐彼不作淨語故。言春
去者,由先已淨,不須淨語。已前種果,皆可準
之,故云餘事類知。若以下,明壞種。越是方
便,死提即果罪。若草下,明踐草。言欲令者,即
是故心。石下,明護衣毛。石衣即苔蘚;毛,謂
蒸潤生者,皆有生性故。雨下,明舉物。與下不
犯相違,故注和會。夏下,明暫繫。夏有時限,故
遍言之。泥下,明緣開。水下,明護浮萍。擲石至
天者,何有此理?開必須法,令無自任。恐生輕
疑,故特注之。若下,明作務。就葉飲者,以泥作
手污,不執餘器故。水下,明損淨萍。水草即萍
等。若下,明非久物。朝菌即地蕈,《指歸》云:此生
於地,八月有,朝生暮死。準此,例上衣毛,損應
得吉。
《善見》。以淨人幼小故開。
《四分》中。注文指
前,即《僧祇》繫草文。
釋第四緣,《五分》初明淨語。
次列四種,解一即止,隨言通得。四皆云是,即
指前物。注顯知淨。知屬前人,淨在比丘;由解
此義,故號淨人。不合下,應加言字助之。若下,
明緣開。開路不犯。文言不故,異上《僧祇》。
罪多
少中,初對《十誦》明當戒。《十誦》從種,故止五罪;
此律約業,故隨多少。乃下,次對《僧祇》辨前戒。
明離地中,引律前明五生。通約就地。柳榴枝
種,枝可植故,離地亦犯。榴即石榴。後明非
五生。但除枝種,餘離地者。文列三判,尋之可
見。槐櫰同類,葉細而青者名槐,大而黑者曰
櫰。與地連者,猶屬生故。
不犯有十。初作法開,
下九皆以若字間讀。墼謂土塊。除經行土者,
因損苔草故。
十二。
身口二業,邪曲惱僧,喻如文綺。此據僧法,故
犯提罪;餘非義語,止犯吉羅。《戒本》云:妄作餘
語惱他。餘語即口綺,惱他即身綺,即
二戒同制也。
釋中,本律,先明口綺。諸比丘問
言汝自知犯罪不?即作餘語,如文所引。而云
等者,律文續云為論何理、為語我為誰、是誰
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見罪、云何言我有罪。惱
下,明身綺。由制不得餘語,後便觸惱眾僧。等
者,律接云:喚來不來,不喚來便來;應起不起,
不應起便起;應語不語,不應語便語。不指如前,即結罪相。
諸文中。《成論》實語,
次第三相,俱有過故;非時者,語不合宜,即名
不義;衰惱,謂令他不樂;無本,謂師心也。即
下,指律;眾學說法等戒,並非宜故。《善見》下,此
開應語不語。律下,此約別人以論。
不犯中,初
門口綺。重聽謂已疾不聞。參錯謂他言不了。
若欲下,次開身綺。初約非法羯磨,明來不來;
若一下,次約頭陀病難,明起不起;若惡下,約
非問非法,明語不語。如上三位,一一相違;事
同非犯,以緣別故。若小下,失口非意。如常所
開。
十三。名中云僧,簡私請
故。疏云嫌罵兩戒,同惱知事不殊,故合制也。
緣中。一三六屬知事,餘三屬能犯。
初緣中,初
科。《五分》通單白,《四分》唯白二。餘人即佐助者。
誣謂欺枉。《四分》緣起,即沓婆羅漢厭無學身,
求堅固法;佛令營僧事,羯磨請之。
次科,初
示犯。正拜即僧法差者。彼律通召差人為拜
人,不獨知事;《業疏》引云:一切拜人羯磨,並四
人法是也。展轉倩人同犯者;由彼自倩,即同
正人;《五分》餘人,應非自倩,或是部別之異。因
下,引緣。彼云:時捕魚者網得一大魚有百頭,
頭頭各異;世尊見之,呼名即應;佛問汝母何
處?答在圊廁中;佛言:此魚迦葉佛時,作三藏
比丘;以惡口故,受雜類頭報;母愛其利養,作
廁中虫。引此緣者,深誡後學。而世講師身臨
法座,多相毀讟;請思來報,彌須畏慎!
釋第四
中。注文傳誤,合作大書。反上者,聞聲不見面,
如隔障處。疏云:此與罵戒有四別:一、前是泛
僧,此僧知事;二、前戒不問虛實,此說實不
犯;三、罵詞不同;四、前非知事,見
聞互離輕;此敬護重,互離犯提。若下,相因而
制。
不犯中。明同友相利,故無有過。
十四。《多論》。三
義故制:一須掌護,使資身行道,得安樂故;二
同心愛惜,長彼信敬故;三令受用,福反資施
主,善根成就故。
列緣中。僧物有三,如迴僧物
戒;今取已捨與僧犯墮,餘二結輕。床即繩床
木床,敷謂臥具坐褥。
釋五中,《五分》,初明犯
墮。並以事異而犯同,故三皆言亦。初見不舉,
雖非自敷,不惜護故;尼寺犯者,皆僧物故;借
俗犯者,恐損失故。若下,明犯輕。二緣,俱非心
過,但情慢故吉。
《僧祇》中,初明安像。必約露
處。手觸即同受用,故犯。若下,明囑他。不舉亦
開。文標春月,不慮損故;餘時義應不許。若
行下,明別制。此非僧物,但是乖儀,有違應吉。
《多論》。遊房吉者,非捨去故。
《四分》有四,初明捨
去方便。次第四種,並以若字分之。初囑知事,
二舉屏處,三好蓋覆,四作意還。上句明即還。
應下脫去字,律云便應去;又疑便字寫倒,今
將連下讀之。言雨中者,律云若疾雨疾還,不
壞坐具者應往;若中雨中行,及得還者,應往;
若少雨少行,及得還者,應往;今但云隨
雨及時,通收義足。彼下,總結,初明順法。若不
下,明違犯。正罪方便,如文所列。言還悔者,律
云:一足門外,一足門內,欲去而不去也。若
二下,次明同犯。律云:下座意謂上座當收,而
上座竟不收,故犯二罪;不收故提,復以非威
儀故吉。又上座意謂下座當收,而不
收,上座犯提。俱不收者,律云:二人不前不後
也。餘下,三明餘物。空床非所用臥者。表
裏即內外,謂摘開各處,非全物也。若下,四明
別務。思惟,即禪定。
不犯中。但明囑付二人。律
文更列力勢所持命梵二難,不作次第而去
不犯。
十五。僧物制意同
前。
緣中。第五犯相有二,如後釋中。疏云:所以
分二戒者,一屏露異。二得罪異,露則出門,屏
則出界;又決去出界,暫往三宿。三開緣異,
露則兩相緩急,屏則開於
二夜。
釋中,初明出界犯,前示方便。若
不下,結犯。若即下,次明三宿犯,初示方便。不
下,結犯。不犯者,如上方便,已在界外,水陸命
梵等緣皆開。
十六。
釋
中,律文分三,初釋中間。約身四邊者,明其迫
窄不相容也;以間寬不妨,開無犯故。次釋臥
具。且列四種,餘物準知。若下,三約心明犯。開
不知故。《十誦》。於中敷已,又作多事惱他意令
避去,故隨事結。且列八種,不出聲色。隨他之
語,總收一切。
不犯中。初句不知,次五並以若
字分之;下明難緣,共成七也。語已住者,彼許
容也。親舊教者,彼自召也。倒地、轉側,皆非意
也。命梵等者,文略力勢所持,及繫閉也。
十七。
犯
緣中。初簡三時,春冬分房,有上座來,下座應
避,非定屬己,牽出數故;夏房不爾,稀故結輕。
釋中,《四分》為二,初通示多少。隨所牽者,此約
人也。隨出房者,即約處也。若牽下,別釋多少。
並約出戶明犯分齊。文引兩句,互明多犯。準
律初後出二俱句,文云:若牽多人出多房,多
墮;一人出一房,一墮,則四句備矣。上約牽出
犯重。若持下,明不牽犯輕。律云:若持他物出
,若擲著戶外。閉戶外者,因彼
出外,不令入故。
《僧祇》,初明牽人。牽出是身犯,
呵叱即口犯。一一墮者,不同《四分》約出戶也。
若瞋下,次明驅畜。
《十誦》中。鼾,鼻聲也。據非
驅逐,惱他事同。文制不應,違須小過。
《五分》,初
開折辱弟子。以慈濟故。若下,次制惱他。不喜
人,謂他所怨嫌者。出亦言者,非驅逐也。
不犯
有四,初開非意。無恚者,謂後至人。隨次出者,
即前住者,謂見上座來自避去也。共下,次開
護戒。若下,三開簡穢。以此九人非同儔故。四
破中,闕正命。因下,四開難緣。若不牽出,必致
損已,故云因此。
辨異中。強敷不開穢境,故
須明之。俗處不簡,寄他舍故;僧處須簡,非同
住故。
十八。
但標名
列緣而不釋者,末世事稀;若復委明,不濟時
要;前後諸戒有略皆爾;不知此旨,全迷鈔宗。
然恐初學臨文致壅,故略引釋,餘廣如疏。初
緣重屋,平地非犯。
二脫脚,律
云脚入髀。三坐臥犯者,廣解唯臥
犯;今從戒本,坐臥齊犯。律中若獨坐床一板
床浴床,坐者皆吉。不犯者。若坐鏇脚直脚曲
脚無脚床,若床支大,若脫脚安細腰
,若重屋板覆厚覆等,若板床坐,若脫
脚坐,並開。
十九。此中大意,過在違慈。
疏引光師云:重已所輕,輕他所重,深乖慈
惻,故須急制。
釋第四中,初明虫水。若下,次明
諸漿。律云除水已,若有虫酪漿等;則知餘物
皆制,不獨虫水也。酪分清濁,餘二可解。《戒
本》但明用澆泥草,今就廣文互投皆墮。一切
下,總結罪相。下引《五分》用水澆物,本律以物
擲水,並計虫魚多少為量,故云一一墮也。問:
此戒為約用水,為約虫死?答:《戒疏》云:此不就
損命中制,是深防制;若彼命斷,自依畜戒;是
知虫雖不死,計數成犯。問:虫不可知,罪寧有
數?答:此據漫心,不論知數;隨用隨擲,冥獲多
罪。宿云轉轉,食云咽咽,衣云著著,例皆爾
也。若爾,懺悔如何陳相?答:罪必可知,隨數牒
入;不可知者,但云不憶,如後自顯。
釋第三中,
初引經明麁細二類;意顯細虫,明須漉用。十
分之一,明其極細。千萬由延,示其極麁;如摩
竭魚金翅鳥蟒蛇之類。
次科,《僧祇》,初護梵行。
不可居也。若下,明漉用。或是元無,或曾漉
竟。春夏朝中並應諦視。《五分》,初示虫水。虫取
可見,即入制限。《多論》:身子天眼觀空中虫,如
水邊砂,器中粟,遂斷食;佛因制云:但肉眼所
見,漉囊所得,文與此同。故知《大集》微塵十分
之一,教所不制也。若下,次明用犯。無下,三制
持行。違此吉羅。
不犯中,初開迷想。心不當境。
若下,次開手觸。若漉下,明順教也。
二十。
緣中。第二《戒疏》無
自作字,以但制看覆故。疏云:何故看覆,無自
覆者?答:不看房成,有受用義;自覆招譏重,故
不許。或可從緣起說,由使人作,因即制戒。第
三緣,若去見聞互離吉羅;俱離不犯,得房受
用。言三節者,若約緣起,則是三重;覆已更
覆,故致摧倒;若據律文,即約苫草以分節段,
從橫皆犯。《五分》草瓦板等皆可為覆,此多用
瓦;應取縱橫三行,即為三節。如疏廣之。四中。
問:《戒本》過三方犯,此言竟者?答:戒制指授;
三節未竟,若去非過;看竟即過。此據看過,非
三節過。不犯者。注戒云:如上指授,遠離見聞,
即不犯。
二十一。名中。不差擅
往,故云輒也。
緣中。疏列五種,前加佛開說法
八敬,餘四同此。初不差者,律制白二僧法差
往。二中。疏云簡別房別說不犯。
釋中,初文,
前明教誡。說法八敬者,律云:非教授日說八
敬,吉;僧不差,與說法,墮。古師執文,謂日非說
敬,二吉;不差說法,二提;今師不爾,日非故吉;
不差故提;八敬說法,文中互列。故知受差日
非,說二俱吉;不差輒教,二亦俱提。如彼廣之。
次明日非。引《僧祇》者,律無文故。前三
者,彼云時未至也。注中,後三日即十六十七
十八。後二者,彼云過時。注中去猶
至也。二日,即二十九、三十日。又云:無
間黑白,中間十日當往。
次科,
上明廣法稀行;今下,指略法如別。十德如〈說
戒篇〉。
二十二。疏云:本在僧寺,因過方制,令往尼寺。緣
中可見。
列緣中。初緣,以不差者,但犯前戒。
釋
中兩節,初約法簡。若問即問義。餘事,離上諸
緣,通收一切,遷延及暮也。疏云:餘誦受經至
暮譏同,如何輕者?以教授有法,集尼易故重;
餘無攝法故輕。除尼下,次約人簡。亦具上四,
略舉受經。文脫等字,注戒有之。
不犯中。且列
六段。初是順教。除下,次對男子,此開吉罪。三
船濟處,四與客行,二並別緣,尼因聽故。五至
尼寺者,由本緣起,尼來僧寺,故有此開;若取
後制,應非開也。六因人請,此亦僧寺;律云:說
戒日來請教授人,值說故聽是也。
二十三。
列緣
中。一二與六並屬所譏人,四即譏詞。
不犯中。
初至若問,並約事實,為供養字貫通下四。戲
錯二種,非意故開。
二十四。
緣中。
疏有五種,加第三作非親想。初緣,《多論》,尼三
眾同犯。疏準浣衣戒,下二
斷輕。第三中,疏云:文中不明尺寸,而於過咎
大小俱提。
不犯中。除貿易者,律云:以衣易衣
非衣,易針刀縷線,下至藥草等。下與三寶,所
為別故。文略親里,注戒具之。
二十五。
緣中。《戒
疏》有四,加第三自送遣作。
釋三中,初示正犯。
若復下,明餘犯。疏云:既作針刀,故隨運結
;餘熨摩等,方便但輕。
不犯有三。上二可
解。借用治還,本非為作,相同異緣。
二十六。
初緣,疏中作
尼三眾,除俗女不犯此戒。第二一比丘一尼,
已外有人,名第三人;不簡道俗男女,有即非
犯。第三緣,疏云:緣中門外同坐,止是露攝;戒
本明屏,故知雙結,準知屏露合制。
釋
四中,《十誦》。丈尺三階辨相,而不明露處。準下
女坐,一尋內墮,一尋半吉,二尋已上無犯。《僧
祇》明多罪義,初句標示。或下,顯相,初約共食
以明犯相。但令使尼來成第三人,去即結犯;
隨彼來去,則有多罪。比丘下,次明免過。謂使
尼去時,比丘恐犯;故先自起,欲令尼去。
釋三
中,初引《多論》別示屏過。以人不見,放逸無慚,
思行婬欲,故以二過以命其處。次引律文通
釋三緣,初釋第三。指如前者,煙塵闇黑名見
屏,常語不聞名聞屏。據此以論,未必覆障。若
下,次釋二四。疏云:盲聾互有,不成全證,故吉;
又是坐戒,立故是輕。
不犯有四。初是同侶,二
即俗人,此二皆謂有第三人;三謂非意;四即
遭難,文闕病緣。
二十七。
緣中。準疏有六,加
第四不離見聞處第二言共到某村城國
等。第三謂非伴行疑怖緣。第五村聚,隨村分
齊眾多界一一墮;空處,至十里墮;若減一村,
減十里,皆吉。
不犯有四。一不共期者,疏云:除
偶相值,或期不許;而不離見聞,皆不犯。二大
伴者,律緣眾多比丘與眾多尼皆欲從舍衛
至毘舍離;以佛制戒,不與同行;尼眾在後,為
賊所劫,白佛故開;兩眾多人,故云大伴;今
一比丘多尼亦開;又疏云:行途逈遠,招譏過
大;縱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方開;坐處
譏輕,有兩比丘,即不犯位。三若往安
隱者,如病等別緣,必須前詣。四命梵難緣,文
略力勢被繫,故云等也。下,引《十誦》過險,開意
同前,但加負衣耳。
二十八。
緣中。準疏有六,但
於三中分出四五。三同一船。四順流上下,文
開直渡,必約上下往來方結;又但取作意,纔
入即犯,不待船行。第五謂非直渡失濟之緣。
第六雙脚入犯,律中一脚在船,一脚在地,吉
羅。準疏俗女亦犯。
不犯中。律云直渡彼岸也。
失濟者,本為直渡,上下非意。又云:
往彼岸不安隱,勢力繫閉命梵等,皆開。
二十九。
緣
中。第二知者,疏云知是非法。
釋中,本律,初明
贊歎。上二句即十二頭陀,略舉初後三種,故
云乃至。讚下,四種名相可知。次釋食中,初明
時食。疏云大小二食俱犯。除下,明餘物。疏
云:衣輕者,財重難捨,燈油物微故也。
《僧祇》為
七,初句。彼因長者見長老比丘,辨食供養;尼
為料理,往請白時至行食等;比丘疑不敢食,
乃至白佛,佛聽除舊檀越。此明元是舊識,非
因彼歎而致請故。二乃至下,彼云:有唱供時
歎,始下食時歎,初作食時歎,作食辨已歎,
有請時歎,此五並以更有至墮等文該之。今
舉二種,故云乃至。前云更有比丘非歎不犯;
復言此是頭陀,正歎故墮。三若言多與非犯者,
彼云此不名讚歎。四若言徒眾並犯者,語通
該故。五若言眾主一人犯者,以別指故。六若
有歎食下,恐別乞失時,方便開食。初令對貿,
次開心念。許字連上讀,指物多少之詞。七若
言尊者下,言雖通濫,而非歎美。可,猶少也。
《五
分》中。先讚不知,臨食非讚,故皆不犯。
不犯中。
六種並以若字間之。初是迷心;二不因彼讚
故;三即想轉,律云:教化作無教化想;
四五可解;第六文誤,律云不故教化而乞食
與。此中一三屬比丘,二五屬檀
越,四六屬尼。
三十。
指緣同前,但改初緣人女為異。疏有六種,加
第五不離見聞。又第三無緣,疏云無伴;然準
律文不開伴援,疑彼寫誤。今云無緣,對下不
犯不共期等。
引緣如上。聖人斷欲,尚遭誣毀;
具縛凡夫,豈免譏責!故下,顯制。律中,越村結
墮,村中犯吉。是則舉步即制,足彰過深。苦誡
來蒙,理須謹奉。
不犯中。初二句止是一緣,不
知若三字寫多。律云:先不共期,須往彼得安
隱。疏云:開緣不期及難,故知共期多伴亦犯;
不類尼中,以同法故。下明二難,力勢繫閉,文
略不引。
三十一。
緣中。初
緣,疏作非親居士,則簡親也。第四即下開病。
不犯中五。初句順制。次病過者,謂因病過受
也。若諸下,多人共留。若次下,次第各請;律中,
若多檀越,若兒女姊妹次第請住多日是也。
若水下,急難為阻,不可往也。文略賊盜虎狼
等。
三十二。
會異
中。四律三名,無非重食。今云背請,乃是相傳;
於義易顯,故云明判。疏云:隨俗取解,亦無過
也。
初緣,疏有四句,初前後俱正提,二前正後
非正吉,三前不正後正,四俱不正,並不犯。三
云病等者,具如不犯中。五隨咽者,疏云不待
飽也。
釋初緣,正請中,初引二請,通皆有背。次
明食體。五正列三,不存廢教。稠即濃厚,合上
成四。下引《僧祇》,簡上稠粥。物雖一體,濃薄分
異;取初出釜,不約凝漲。
釋背中,《僧祇》有二,初
明前請。若作下,次明結犯。不白請家者,犯後
四十二戒。
釋第三,初科有三,初釋病緣。律因
病比丘不得隨病食故。次釋施衣緣。律中一
家單食請,一家衣食請,佛開背前;又律云:自
恣竟,無衣一月,有衣五月;又云:若復
有餘施食及衣等,此明兼施,不限時與非時,
故云十二月也。若一日下,明捨請,初示捨法。
若不下,明犯相。引《五百問》決上可否,主嫌不
捨,亦應成背;準前六念,開心念捨。
次科,彼宗
開病,限至三家,但開背二;若容更背,恃開無
節,教緩機慢,故不得四也。
不犯中,七;前三如
上,第四注中,粥謂出釜稀者,餘則枝葉細末
等。五中,注云少者,犯取境足故。第六無請,豈
得有犯;七謂前後重食,乃可犯足,而不犯背;
必不壞儀,足亦非犯。律又云:一處前後食,謂
同主異食,非背可知;文中不出,故云等也。
三十三。釋
戒名者,謂能別之人,食處成眾;以眾別他,不
共同味;若取語便,應云眾別;然據所別,非不
通眾;但犯由能別,故獨彰名。又能唯約眾,所
通眾別。委如《本疏》。
約相中,初科,本律有二,初
約廣解明別請。即開緣文。佛初未開,比丘凡
有他請,皆用此言對之,如鈔所引。至後白佛,
故有七開。若依下,次約緣起明別乞。難調人
即召提婆,明佛制戒,為攝彼故。《多論》具
三,皆論不集,初句總標。亦下,別列。上云亦明
者,亦前律文;下云亦有者,亦上二種。
分相解
中,總標。云各明緣者,三位各具七緣,如下所
列。引據證別者,即下多見二論辨三相不同。
僧次中,初科。且據僧次,餘二例同,但改第二
為異。
次科有二,初明僧界開法。須布薩處,即
知法者所居,以布薩是攝眾之法;請彼一人,
則表眾集。自處不須者,即彼二處不相請送,
與下俗舍不同。若下,次明聚落,初明作法。加
打犍槌。僧界人多,不可作相,但有二法。更下,
明重作。以後來者,復成別故。或下,明互轉。如
後廣之。如下,結示。
別乞中,《見論》。四句,且引初
句,餘三如後。《多論》。各乞同處,反明同乞異處
成別。
別請中。作法即鳴鐘,唱令召夏臘等。遮
食罪準理是吉。若下,約集明犯。準上界內無
人之文。下引文證,同坐異味,亦即集犯。
準
決中。總斷三位,不集皆同,集犯有別。僧次
若集,則無有過;餘二集犯者,別請如上,別
乞準同。
次重釋中。標云約緣者,即上七緣。文
中但釋五種,三七易解故。令下二句,出重廣
之意。
初中,前明揀濫。今世有人,一概但云別
眾,不知僧食自犯重盜;又有見將異味在眾
獨噉,便言別眾食者;事雖非理,名教天乖,不
可濫也。故下引證。僧祇翻眾,即目常住眾物
耳。上卷即〈僧網〉中。
第二緣。標云別僧者,即如
下云施主別請僧次四人是也。但不定名,故
云僧次。
僧次中《五分》為三,初簡能受人。文
列五種,並堪預數,不可揀擇。除惡戒者,疏云:
僧次一種,必以淨戒為先;微犯憲章,不令受
利等。若下,二示僧次法又二,初正示。以
下,顯非。以法取者,雖不定名;簡其所學,即非
僧次;此謂雖通而別,非平等故。《十誦》下,三引
文證。彼云:有人請佛五百羅漢,佛言不名請
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一似像極惡比丘,猶
得無量果報;與下《增一》意同。如下,指略,即下
卷〈赴請篇〉。
別請中,初科;初至不清淨來,明初
請法。二若九十日下,明續供法。初中復二,初
明先請。長請謂不限日也。至下,明來集,初明
無遮盡集。先無別請者,謂長請之外,一切普
設,無別召者;則二日已去,縱遮無過。不能下,
次明有遮免過。不能無遮者,食不足供也。勸
化比丘,即是門師。言六十臘者,趣舉多者為
言;乃至者,五十九下,次第減唱。言都無者,虛
唱成法,為免後患。若不下,明違教結犯。有無
皆罪,文相可知。二法即打槌唱臘。
次續供中。即前法者,以相續不絕故。僧房等
須唱者,準似夏初四事皆唱;食味是通,唱法
亦續,故不更唱;房舍別屬,期限已滿,故須別
唱。
二就界中文有三節,初明食一處異。味同
不犯。二若大界下,明一界兩院。布薩有無,請
送須不。三若施主下,明俗士將食入界請僧
之法,初明僧次。雖不揀擇,而人數有限,故
云別請僧次。或將下,明別請,初示作
法。自處不須者,謂二三處不互送也。取字合
作請。設請下,明遮後成犯。若不爾下,方便離
過。若作下,迷忘開法。僧中即布薩處。置上座
頭者,表屬彼僧,示欲送往。若道遠者,彼云相
去十拘盧。取食次行,表送彼僧故。
三聚落
中,初明二處互送。文大同前。假令下,次明一
處盡集,初明集法。不打下,明違犯。若不下,開
不犯。問:上云別請界中無人亦犯;今云不疑
有亦無犯,何耶?答:彼有遮心,故不同此。
四互
轉中,初轉僧成別。或下,轉別為僧。並從後斷,
俱失本名。
三明別乞。《善見》四句,即以
去乞受食四事互論同別;但語有省略,下隨
足之。初句。同乞別乞,並須兼去;以一向同乞,
犯相易知,故此雙標或同或別。而下,明受持
食處,此二皆同。次句。合有各乞,則具三別,唯
有受同。注中辨異者。論據受同,異處亦犯;律
約共處,不共故開。今須依律,故此句中略
犯相也。第三。合有各乞,隱在去中,則四種皆
別。第四。二別二同,四種皆備。
義決中。上引
《多論》變僧為別,不約界內無人,故此決之。初
決犯。若下,示名。
釋第四緣,明眾中,初科。《善見》、
《四分》大同。二部互入者,前後兩眾不滿四故。
次科,《多論》先列三相。若下,釋所以。狂擯體相
非僧。異界緣隔不足。故下,結示。但收上二,或
可相乖亦名不好。
問:睡定等人,成別眾否?答:
亦應不成。論中更列亂心病壞心人,比丘尼
二眾,沙彌,界外,定中,皆非犯。今略舉狂心以
攝緣差,滅擯可收體穢,異界則攝相
乖
辨處中,初科,引論,前明僧施二食。
僧食無別,於義可解。若施主食,準下亦須前
後異時。若四人下,明別乞。律下,會釋不同。以
律緣起,調達五人別乞而制故。初示律結犯。
必下決論不犯。兩文互現,義不相違。
料簡中,
初句。盡集者,即食處俱一。第二句者。如前堂
舍不容出外之類。第三句,初示犯相。僧盡集
者,謂處一也;不同味者,即食別也。若彼下,明
開法。得益,謂同益食故。注約露地釋上並坐;
覆處更遠,亦名處一。第四句。可解。
第五,緣釋
中,初科。《五分》即約僧次,施心無擇,普召為
言;以下三眾同福田故。
對界中,論文初列
四界。不出作法自然。聚落有二,如〈結界〉中。家
即村舍,亦屬聚界。曠野即蘭若,一拘盧準論
二里。道行水界,文雖不明,義須準說;但有難
蘭若,則非所論。別布薩者,相因而引,非此中
意。若僧下,辨成犯相;初明所別,食竟無犯。以
前僧必無重食之理,故云不合也。若僧下,明
未食結犯。下文簡境,且列三人,如向備引。注
文兩節,初通示三人不障僧食。恐謂非別,不
與食故。其中滅擯,財法雖亡,然體猶存;除餘
僧施,尚沾食分。若下,別示沙彌。以別雖無損,
而集則有益;即前唱法乃至沙彌是也。
明三位中,初示諸部止有二種。次明《多論》
復加僧次。注指上者,前文廣引。問:戒初已列
三位,何以重明?答:前文但標所出,此明三位
通有不集,故不同也。
第六緣中,初引《善見》
五足。前二乃是轉別成僧,故免別過;下三並
謂眾不滿四,非別可知。第五注中,恐濫病時,
故特簡之。以病但開己,狂等開他故也。
本宗
七緣,一病緣中。且舉至輕以攝餘重。劈普激
反,之裂也。疏云:身抱患惱,若不開別,無由濟
命。
二作衣中。一月五月者,與後《五分》衣時何
異?今準疏釋前云:作衣延久,恐廢正業;釋
後云:衣時通給,為補夏勞。故知雖並時中,而
前約製造;後通時內,不作皆開。
第三,前云:十
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二戒緣同,故略
指耳。疏云:施衣不受,後須難得故。
四五道船
二行。云下至者,示極小量;已上皆開,減應
須制。疏云道船途路多有留難。
六中,初科。四
人百人,此謂能別必須滿眾。長一人者,此謂
所別未必多人。能使彼眾皆犯別過,故云為
患。此以本犯反釋開意。但語意難曉,故須注
釋。初約儉開示相。又下,釋成開意。言限約
者,謂施家物少也。乞難得者,明比丘不可避
也。疏云:食少人多,不開送故。
次科,初敘過。京
輦即京兆府。不依疏僧,非名請者。闐
音田,𨶮音噎,謂隘塞也。親下,訶誡。遮客獨噉,
下流所為;況僧海同和,友自安忍,故云過
深。斂迹謂掩其惡迹,勿復為之。《五分》下,引證。
彼云應語主聽入;若不許者,始令往寺,故云
乃至。
七中。律緣瓶沙王妹有子,於外道出家,
詣僧坊設食故佛開之。疏云:將化入道,故開
受供。
他部緣中。疏問:律明作衣,已是開限,何
用衣時?答:據本受意,有長短也;文云下至一
縫者,極短也。
次別證中,前引《增一》。
彼云:佛在羅閱城,長者請舍利弗目連等五
百人,佛呵如鈔。飲大海者,由心通僧寶,無所
簡擇;雖得一人,則為供養十方凡聖故。師子
下,受教奉行。佛讚下,為聖所讚。《賢愚》中。姨母
自紡績作一端金色㲲上佛;佛言:可以施僧,
得福無量;若於十六具足,未足為
多;餘如鈔中。挾,抱也。名字僧,無實德者。問:
前引《五分》除惡戒者,此何相違?答:疏云:《五分》
簡人,精也;賢愚取人,麁也。破戒受施,且取外
生物信,令於僧海自感施福,非謂行缺能消
信施。私謂:《五分》除惡戒,《佛藏》不消杯水,《母
論》腹裂;律中畜寶,對俗呵制;對施興治,能所
俱墮;如是等類,並謂極誡內眾,使自策勤;《增
一》、《賢愚》、《十誦》、《善生》,皆據導俗;恐忽慢僧徒,自
招枉墜。是知受須戒淨,不淨則自陷無疑;施
必普周,不周則所施無福。用斯往判,諒無所
違。
總判中,初明功益。通揀九種。注顯八緣,其
相可解。
次告白中,初無緣者。疏云:無上九
中前六也;有緣之者,且能自益;無緣之人,故
須白出。若下,有上六緣,制令白入。後三統眾,
故但云六。若據大眾,亦是通眾;以非儉時,則
分為二部,互白出入。疏云:所以白出者,護施
主意故;白入者,護內比丘意故。言隨次者,律
云:隨上座次入;疏云:身是有緣,入須儀式。不
白吉者,違教故也。問:無緣白出,不白犯不?
答:望同違教,理應準結。或可不白而出,無損
於眾;入則反之,故制與罪。
不犯指前本異九
種。
三十四。
列緣。第一指上標名。第三疏云
即《戒本》中無病過受,則知開有病也。第四疏
云:《多論》上鉢取一無罪,二鉢是犯;中鉢取
二,下鉢取三,各不犯;過則犯。一人取過三鉢
犯,謂下鉢也;若四人取過三鉢,前三人不犯,
後一人犯。律中不犯。齊兩三鉢,若病,若自送
寺中等。
三十五。
初緣,可足,即是正食。第四或病或
作餘食法,則無犯故。
通釋中,律文分三,初示
名相。次列五緣。初簡食體;二須曾受;三明食
境多少,成遮不遮,如注所顯;四約制教;五
據正犯二緣,似同而異。足下,三明結犯。
《僧祇》
八中,上四通約四儀,與前無異;下四別就坐
相以明離處,由坐通地物不犯故。且下,舉床
示相;餘船乘例同。初約動身明犯。若正下,次
約擡舁明犯。問:倒地等緣,既非故作,何得結
犯?答:此有法開,自可作法;故違而食,不復重
開。彼云:在船上船築岸觸木石迴波,身離本
處;若在乘上乘上坂下坂,若翻身
離本處等。
《五分》中。第四不益者,顯境足也。注
中,初出異計。彼謂足食飽足方犯;但少一口,
即不名足。此下,責非法。今準《五分》不受益緣,
明取境足,誠有據矣。餘四可解。國下明別開。
以麨是正食,隨方所宜故。
釋初緣,食體中,《十
誦》有三,初明五正。糒音備,此與前異,故特出
之。五似中。𢇲音眉,即𬖴子
也。𪍿麥,通名大小諸麥。莠音酉,即稗草子。錯
麥是華言,迦師即梵語,謂碎麥飯也。彼文明五似,或言錯麥,則不言迦師;
或言迦師,則不言錯麥;鈔中華梵並列,意彰
一物二名耳。五種佉陀,即不正也。四中,稻即
正食,麥是似食;但磨細故,入不正收。
《僧祇》,初明五正。言同此者,即指《十誦》,彼云:麨
飯麥飯魚肉。彼無乾飯,而言同此者;以麥飯
乃當五似故。次明五雜正者,與《四分》同,故
引合之。佉闍尼,此云不正。《僧
祇》下,三明餘物。米麥等皆謂磨作餅也。歡喜
丸,古記云西國多用酥油砂糖為檲,故名丸
也。一切下,牒上諸物以明不犯。肉是正食,故
特除之。別眾、處處,此前二戒,相因而列。滿足,
即此戒也。
《善見》,初通示二食。與前少異。初
不正唯果,應收枝葉等。正食且列三相,麥飯
同上十祇。粥初下,別釋。初明正食。粥藥稠
厚,即同米飯。少飯和水,體非稀粥。米雜肉者,
亦約粥論;以單米稀粥,開噉無過;若雜少肉,
即在正收。一切下,釋非正,初約一體。若以下,
示相和。言說正者,如云米粥;不說正者,如云
果菜等粥,此亦約稠者言之。
義決中。前注已
破,由世盛傳,故此重示。初立義遮非。故律下,
引決,初準《四分》。僧敬上座,尼敬大僧,二俱是
制,違則有罪;由受頭陀,二皆不犯。取彼決此,
非直明文,故云義也。何下,次指《僧祇》。彼云,足
食有八種:一自恣足,二少欲足,三穢污足,四雜足,五不便足
,六自諂曲足,七停住足,八
自已足。彼但云八種,今以隨作一相,
即名遮後,故云八遮。上明境足,猶是從寬,《僧
祇》更急。故引比況,足顯彼非。
釋第四,須不中,
初明病殘不須。《僧祇》下,明他作不須。
本律作
法中,初三中。云先足者,約境為言。
所對三中。
除儉者,律中儉開八事,不作餘食法,是其一
數。言未足者,律云食已為他作不成。
食
體三中。簡不淨者,謂興利邪緣宿觸等,別有
所犯故。不覆藏者,謂以惡食覆好食也。
自作
三中。自言現前,非遣他故;律云使淨人作不
成。言授與者,律云:自手捉食作,持食置地作,
皆不成。
彼作三中。云我止者,正示殘法。
引
諸文中,《五分》,示前威儀。作下,出詞句。如上
者,續云知是看是作餘食法。若都下,示略法。
但取他語,不必須食。尼具有者,此出《五分》;古
謂尼無,故特點之;又身綺中,尼受不作餘食
法,則僧尼同有明矣。《僧祇》下,明器各別,法有
成否。彼云:若比丘持食來,欲作殘食,即於鉢
上椀中作殘者,止得椀中名作殘食,鉢中不
名作;若椀中汁流鉢中,得俱名殘食。今文反
之,存大意耳。
決通中,初明直與成殘。若下,明
強勸別犯。
不犯有六。初是想差,如稠粥作稀
想;二即上行,永無有犯;三約食體不淨;
四即病緣;五謂已殘;六是順教。
三十六。名
中。強以飲食勸己足者,故云勸足食。疏中,對
前戒四別:一前身犯,後語犯;二前開病,後不
開病;三前貪心,後三性;四前己咽犯,後他咽
己犯。
列緣可知。若彼受食咽咽二俱墮。問:已
有前制,理應不違;復開殘法,自可依作;如何
受勸重興此戒?答:元彼懷恚,意欲令犯;強設
巧言,誤令不覺;至論成犯,必與俱時;但所勸
犯前,能勸犯後故。律中若彼棄之與人自作
殘法等,則能勸但吉耳。
三十七。
制意中,初科。《智論》釋六成就
中,時成就文。彼明天竺說時有二:一名迦羅
,二名三摩耶。佛隨世諦,說三摩耶不說迦羅,為除外
道俗人邪見故。論
中,先破彼計實時皆無有實。然毘尼制法,多
依實時;則顯如來亦說實時,豈是無時;故以
為問,如鈔所引。答中為二,初約義釋通;二佛
下,遮其來難。初中三義,初從假釋。論中難破
時已,乃云見陰界入生滅假名為時無別時。
文云我已說者,即指上文。世界法有
故,不妨說時非時;非實故,不妨無時;立論已
明,不審重問,故反責之云不應難。亦是下,次隨世釋。世界實者,俗所計也。眾人呵者,即指緣起。由彼計實而致譏訶,律附世相遮譏
故制。亦欲下,三護法釋。謂受戒時分定上中
下,互相敬事,令法不滅,故云使久存等。遮來難中。以毘尼制教,隨順世諦,
從權建立,不可橫以真理而難俗事;以化就
蕩相,制是建立,故云不應求等。論具云:諸佛
世尊結諸戒,是中不應求有何實,有何名
字,何者相應,何者不相應;何者是法,
如是相;何者是法,不如是相,以是故是事
不應難。次難中。論文前云如來為
除邪見,不言迦羅,說三摩耶。謂餘經中多說
假時;如上引律,乃說實時;義有相違,故以
為難。答中為二,初明毘尼說實意,上句正示。
以下,顯意。謂毘尼不許白衣外道
聞故,可說實時;以道眾自知非實,不生邪執
故。說下,次明餘經說假意。通多分
者,道俗俱可聞故。
顯意中。
以學語者恥已貪嗜,濫謂大乘無時非時;故
今還引《大論》以誡邪執;近世學大學小,噉食
無時,不畏佛戒。銅漿鐵丸,焦爛喉腹,病徹心
髓,誰當代之?悲夫!
次科。經即《毘羅三昧經》。通
列四時。前後三種,大約不定。日中一種,佛佛
常法;以住中道,假事表理故;凡所化儀,無不
皆中。佛制下,正顯教意。上有三趣,地獄同鬼
類。欲超三界,必斷六因。故制比丘不同彼食,
令依極聖,出離可期。嗟彼愚人,多食晚食;
肯斆諸佛,而甘同鬼畜,不知何意乎!
三中,《多
論》,初釋時非時。四義中,初約日明出沒,餘
三約乞食合宜不宜。二三約他事,第四就己
行。又下,明時分不定。晝夜各九時,《增輝》引
古解云:晝夜都十八時,一時有五十臘縛,十
八時總九百臘縛,三十臘縛為一須臾。事同者,同下《僧祇》故。日下近地者,準《俱舍》,日
月在須彌山半腹,去地四萬由旬;準此則無
下義,但日行極南,望之似下;以天上南北
相去有一百八十道,日於此中來去,以分八
節;且為夏至日在北第一道,向南行超四
十五道是立秋,又越四十五道秋分,又越四
十五道是立冬,又越四十五道極南第一道
是冬至。從北却迴至立春春分立夏夏至,
各經四十五道;還至極北,如是終而復始。
四
十。《時非時經》即《阿含》別品,是以雙標。彼約
脚影定一年中日夜長短,須者尋之。準俗者,
此方亦以十五日為一氣,一氣有三候,一候
有五日,三氣為一節,一年有四時八節二
十四氣七十二候三十六旬。《僧祇》脚影者,立
日中以脚步影也。刻漏者,量水為數,隨時增
減,滴漏定時,謂之刻漏。
釋初緣中,引律定
時。云至中者,此明極限,食必中前。四天下
者,《俱舍》云:日轉四天下,正照一面,傍照兩面,
長背一面,又云:北洲夜半,東洲日沒,南洲
日中,西洲日出。四洲皆約從明至中,故云亦
爾。下引《僧祇》。正中犯吉,故知受食必在中前;
經中食時,乃當辰已;古德卯齋,護之彌急;有
聞諸佛日中食,便謂中前非法,蓋不知教也。
又有訛云不過鍾食,便聽鍾奉戒;況打鍾不
定,何足為準!瞬即動目少時,髮謂影移少地。
義淨《內法傳》云:宜於要處安小土臺,圓闊一
尺,高五寸;中插細杖,或時食上竪竹箸,可高
四指;取正午之影,畫以為記;影過畫處,便不
合食;西方在處悉有之,名薜攞斫羯羅,譯為
時輪。
三中。文列四藥,各有時非時。時藥,約中
前,後非時。七日,限中是時,過限非時。盡形者,
疏云:有病加服名時,無病輒服名非時。若非
口法,從時食論;故下,注云犯有輕重是也。注
文分二,初別示盡形。並下,通明三藥。故下,引
證,即不受食戒開文。顯知四藥通制也。
四中,
初科。《五分》開甞者,謂非時中約咽結犯,甞但
治舌故。
二中。《十誦》六戒,教人同犯。四戒同本
律。非殘二戒,彼文制重,故引示之。
三中。《五
百問》:有形物者,語通四藥。不漱墮者,準律應
吉,咽物方墮。
不犯中,三。黑石蜜者,古記云:用
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堅如石。此明七日,雖
兼時藥,過中開服。有病開麥汁者,雖似時漿,
以清澄故。上二加法,如前所開;此據暫時直
受者耳。哯音演,嘔吐也。開文不顯,故引論決
之。
三十八。
釋中,初科,
前示名相。必約受己方得成殘。四下,示藥體。
時藥過中吉,隔宿提。非時七日過限,盡形無
病緣,皆名殘;同前非時。上引本律。善下,引他
部。約受論殘,不取食殘。
對簡中,初科。四句。一
三兩句,正屬此戒;輕重分異。第二乃犯內宿。
第四無過,故云可知。初句注中,上句通明手
受;下句別指三藥,時藥無口法故。
次科,初
正簡。四句中。三亦殘亦內,一提一吉。四非殘
非內,無犯。初句屬此戒,第二屬內宿,第三涉
二戒。有下,斥濫。古謂結淨地己,開僧同宿,故
引律破之。既令除比丘,明知有宿。
勸持中,初
示教意。下不受食戒,糞衣乞食比丘恐妨道
業,取廟中食,故合示之。世以禪觀為真道,戒
撿為閑務;豈知道觀非戒不成,故云妄倚等。
此下,顯過。取道棄戒,故心涉愛憎。輕戒慢聖,
故大我未伐。故下,引勸,上敘眾聖尊戒。下句
勸令效聖。近世禪講,率多此見;請披聖訓,勿
任凡情。
行護中,初科,《十誦》三相,初棄膩物。若
下,淨膩器。不淨下,簡食體。四藥皆重,鹽非貪
嗜,故罪輕降。不淨謂內宿惡觸等。下引《伽論》。
證上洗鉢。
次科,《善見》中,初持食轉易。以比丘
自持,容有宿觸;對小眾易之,食則免過。乃下,
作食轉易。事亦同上。注中,準上互易,心斷開
成;反明不斷不淨可知。
《十誦》,前明互傳,初引文。以下,義決。亦同轉易,
但加洗手耳。遠下,次明易淨,初引示。今下,
點非。二彼俱無受捨者,反明俱有方開成淨。
初直乞時,僧無捨心,俗無受心;及後乞取,僧
無受心,俗無捨心,故言俱無。上乞字音氣。交
即易也。注令如上者,論中展轉易淨,明有受
捨心故。有下,三明受鉢,初緣起。佛下,立制。
應從受者,或恐鉢有餘膩,故令作彼物受。
取
食中。《十誦》無水處者,謂別求難得。水中有食,
雖復宿膩,緣故開之;隨食浮沈,飲取清者。
次
科,初引律論。開取故食,又開自取。應是儉緣。
或雖豐時,乞求不得,時逼無人,故兩開之。扟
史隣反,撥除也。《五百問》中,初指緣同上。所下,
出開意,初明開食。又下,釋自取。欝單越此
云勝,勝三洲故。彼人於物,無我所心故。
三中。
不作還意,即是斷心。
護淨中,《僧祇》,初明過時。
文中二罪,上是非時,下即停食。未過須臾,但
犯非時;若過須臾,併結二墮。注中,初示時限。
若下,明非時。二時者,一是過中,二過須臾。比
丘下,次明淨手。為防宿膩。粗魯謂約略也。洗
已更摩,謂後復相觸。而曾執物,容有不淨,故
須更洗。注中準淨手以決觸巾。下引二律,轉
證注文。律令盛食,明須淨者。《十誦》日洗,護淨
可知。
次科,《僧祇》,初明洗鉢。不摩拭者,恐損色
故。當護下,明護手。捉袈裟者,容有塵污,故須
更洗。
三中。風塵落鉢不受相雜,
捨受聽食,方便免過。文約沙彌,餘眾淨人,理
應通許。
不犯四
節。初不自食。二與作人,還從乞得,義同新
故。三鉢中所餘,無由淨故。四為治病,非欲食
故。西土患眼,多以酥油灌鼻。
三十九。
名中。比丘凡食,必從人受;故違此教,名不受
食。然受兼手口,食通四藥,如後具明。
制意
中,初引《五分》。白衣訶詞,義分三過。他不喜者,
招譏謗也。著割截衣者,不生物善也。不與取
者,同盜竊也。後制此戒,即反三過以為三益。
《多論》,五義。初為防重盜。二假彼能授,證非竊
盜。三四易會。五中引緣,顯示生信。初外道令
比丘上樹,比丘言我法樹過人頭不應上;又
令搖樹取果,比丘言我法不得搖落果;外
道上樹取果擲地與之,比丘言我法不得不
受而食;故云並答等。
第二《了論》,初引論文。準
彼無令字,寫錯不疑。次引疏解,初釋自性。即
指戒體。欲下,釋求得。謂有所須。此下,釋此處。
謂受食處。下云地及水中是也。與餘不須者,
顯示能受法通他故。即下,簡濫,初指上能受。
若下,簡餘不能。並非住自性故。被擯一種,攝
四羯磨,總二十五人。若十三難人,自他俱不
成;餘並自成,望不通他,故總云不成耳。
三所對者,即明授食人也。
釋中,初科,《了論》,
上二句簡除。謂自及同類,皆非能授。餘下,正
示。三類,即人、非人、畜。文取解知,必具三種,不
具不成。《多論》。人中不通非畜,謂多人處;反知
無人方開異類。
次科,《五分》。既無淨人而令安
米者,或是年小,或可暫倩。文中但開自煮惡
觸二吉羅耳。《僧祇》。牛上,亦據無人,開從畜受。
但授受非儀,須加口法。引即牽也。《十誦》。蠅停
鳥啄,不名失受,故得食之。
三中,《善見》。總列四
趣,鬼收修獄,則為六趣。《五分》下三律。別舉三
趣,合上論文。《僧祇》即佛受獼猴蜜。《十誦》目連
尊者億耳沙彌皆受彼食,則餘重獄,義無從
受。準下,總決。即前《了論》意也。
四中,《十誦》。五塵
不受,在文少漫,如注通之。《善見》,初明塵落。可
決《十誦》。注中兩意,和會律論。嚮明,謂窓隙
飛塵,細中復細者,則不須受。行下,次明食墮。
亦約作意故成。《僧祇》,初簡諸塵。言作意者,塵
飛入時,須起受意。乃下,明諸食,初明逆落
成不。僧下,明不淨成受。僧尼宿觸,互望為淨。
二中,《善見》。四物不受,非可愛故。《了論》。五量攝
一切物,如〈四藥〉備引。便利水土,並名大開量;
謂得自取,無所遮故。律文令受,與論不同,故
約有人通之。據上二論,有人亦開。
三中,《十誦》,
初開不受。擔行不使人見,食須下道,皆謂避
譏嫌故。搦,寧尼反,謂手一握也。又下,次制易
淨。二文相違,故注以會之。《僧祇》、《多論》。文如前
引。亦下,決通開意。《四分》,儉時開八事,內宿、內
煮、自煮、惡觸、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
法。《五百問》中。七日一受,自作不失。先淨米取,
文脫;彼具云先淨米受取。
四中。水本大
開,且約清者;今論鹹濁,亦須受之。《僧祇》、《伽論》
約色,《五分》據味。
五中。流汗有同鹹水,故亦須
受。注中,上句決上臂汗,下句例成額汗。
六
中,《僧祇》。楊枝分咽不咽,氷雪約人有無。《四分》。
楊枝不分兩用,故令準上。
明轉變中。下列諸
物,雖有變動,不易本質,故皆不失受。《善見》生
薑生牙,但須重淨。
《僧祇》。注文,即指律中阿難
為佛溫飯之緣。酪酥等者,謂中前受酪蔗麻,
欲中後作酥蜜油,須加記識法云:此中淨物
生,我當作七日藥受。過中變造,俱不失受。
五十。空中不成,謂能受在空;若論所對在
空,亦應不成;故知能所俱須在地。如前即指
第二門。
六受法中,初科。《了論》三位可解。今時
就盤取食,準至物邊,理應成受。
二身心中四
句,初句。非心成受者,雖非專緣食境,必須心
境分明。一向無心,則不成受。第二句,初示相。
毘尼下,引緣。彼因毘舍離穀貴,神足比丘往
外國乞;彼嫌比丘等,如鈔所引。若下,顯異。口
加如後。第三。平等,謂正意仰手而受。上明如
法。若下,簡非法。身心雖等,違法不成。第四。先
有方便,故開後成。關即涉也。
三單心者。即前
第二句。前對身心歷句,此中獨約心論。《僧
祇》中,初引邪見緣。彼因登瞿國是邊地邪見;
嫌比丘故,不親授食。當下應有作字。滿茶邏,
此云壇規圓也。口云三受,以替手法。前下,指
實器緣。畜寶所引,亦《僧祇》文。彼因施主作
金椀盛食;比丘以手示器,口加三受等。明下,
指略。即彼二部,皆開口受。又中邊不相解語,
亦同開之。《五分》。施主送食,未及授與,急緣置
地,應加口法。《僧祇》。禪眠,彼云覺者成受;若不
覺者,覺持欲食,當從淨人更受;若不欲食等,
如鈔引。得自捉者,以非自噉,故無惡捉。
四中,
《僧祇》,初明繩連。彼因蘭若比丘入井抒水,時
到,恐水還滿,就井中食,令淨人盛食器中,繩
繫懸下;比丘一手挽繩,一手承之,作言受受。
非儀犯吉。乃至下,明遙擲。《善見》下,會異。
《四分》。
遙擲成受,須約能所同知無礙。
三《僧祇》中,初
明懸下。即向所引。若下,明引上。捍音汗,護也。
《十誦》。雖不絕者,謂初出瓶,未落鉢中者。
《僧祇》
文四段,初明淨人行受。懸放恐觸器故。即
去謂即時迸去者。注文釋上墮草。踞坐謂兩
足路地。準〈赴請篇〉,食須踞坐。《三千威儀》云:
諸佛法皆著淨衣踞坐而食;若有出家弟子,
應如是法;以能防眾戒故,為淨衣故,異俗法
故,因制踞坐法,廣如後引。此土跏坐受食,隨
方所宜,非教所許。若淨人下,明比丘受行,初
示緣開。若下,明就地受,又二,初明物重法。稍
稍猶言略略。若下,明器熱法。
五中。淨人三法:
一火淨,二別藥體,三施心授與。比丘三法:一
仰手受,二或加記識,三分體分。七過:一內宿,
二內煮,三自煮,四惡觸,五殘宿,六未手受,
七受已停過須臾。準下,更有手受已變動,謂
之八患。
六中。言非心者,由不對境,直爾自取,
故無受心。如上,即《僧祇》、《多論》取石上故食。儉
開即本宗八事。
七食觀中。一觀外食二事,上
句念種作,下句思施意。二觀己行全多缺減。
下三並觀現心,三即離過心,上食多貪,下食
多瞋,中食多癡;離此三心,乃可進口。四即對
治心,言正事者,謂更無宅意;正欲事同服藥,
以治飢病,即《遺教》云:受諸飲食,當如服藥是
也。五即出離心,道業通
三乘三學,世報即人天。
指廣中。《了論》明受食
法已,而以餘一切等二句結之,即是指略食
觀,故下引疏略釋。餘皆指後。
顯意中,初明重
出之意。不爾下,申誡。毘尼下,引證。口口入入,
非唯少時;四事通觀,不獨飲食。不爾者,彼云:
受人信施,不如法用,放逸其心,廢修道業,入
三途中受重苦故;若不受苦報者,食他信施,
食即破腹出,衣則離身等。
八中,初科,《四分》十
法,初五。手物俱互為四句。第五遙過,即非手
物。如上即前所引知無觸礙等。次五中。上四
物物相對,如云身與身受等。第五置地,則無
所對。注準《僧祇》,須加口法。
次科,《十誦》。墮地皆
成,準前應是停案上者。《僧祇》。約心前後有無,
應具四句。文出二互,得罪成受。二俱不覺,準
應不成。後《十誦》中。觸謂以物搪觸。輕不應受
者,以非授心,受亦不成故。
九中,初決意者,謂
作斷念,理應更受。二中。餘須更受,故知已失。
三中。初二句亦即《了論》。由失本體故,行法皆
失,故云一切。沒即滅也。即下,引例。分亡物中,
殘宿內宿惡觸等食,餘比丘得食。以彼命終,
諸罪皆失。例今頗同。四中。時藥過中失受。三
藥不加口法,同時藥斷;若加口法,各隨限滿
即失。如後即對解中。五中,初示相。若下,會通。
《僧祇》,如前轉變不失中引。答文可解。第六。注
中,初判不洗亦成。此據無膩,有則須洗。但下,
本其洗意。謹奉佛制,不妄貪噉,即是淨心。雖
有此通,縱令手淨;但得成受,不無違制。
十對
文解,犯中,初列諸食。三五十五,前二可知;奢
耶尼,即七日藥。文闕非時盡形。若下,結犯。初
通示犯相。非下,別簡三藥。上二藥限中無過。
盡形一藥,法無限齊;但約無病,結犯仍輕。
不
犯中。上二非食。若不下,治病。若乞下,開物墮。
麁者可除;或不可辨,理應再受。餘即除不盡
者,準上《善見》細塵更受,以一向不可除故。
四十。
犯緣。第一,注示四物,簡餘得輕。緣起云:雜食,
通收此四。《戒疏》具五緣,加第二隨非親乞,準
此開親。
釋初緣中。前引《僧祇》以明譏過。八種
是總舉,乳酪即別相,彼律酥油乳酪蜜石蜜
魚肉為八種。言招譏者,彼律俗人譏言瞿曇
沙門,不能乞麁食,而乞酥油等;此敗壞人,何
道之有。
次《五百問》,以云別犯。彼約盜心,不
病言病,故成重罪。今此無病直索,故不同之。
不犯中四。第二律作為病人乞,
得而食之;此開自食。自他交乞,乃是為他;律
云:或己他為他,他為己是也。
四十一。
明開中。《五分》不
明外道;乞兒語通,故此引之。下二乞字,並去
呼。《十誦》、《多論》二文並開,但非自手,則同今宗。
無見即邪空外道,或住邪見無正見者。文略
不犯,準律有五。一若捨著地與;二若使人與;
三若與父母;四與塔別房作人,計
作食價與;五若力勢強奪去。
四十二。名云同利,即同受請者。凡受
他請,有緣入聚,須白同請,令知所在。不白故
犯。
釋初緣中。《僧祇》二墮,前戒委引。
義決中。以
文制同利,則據多人,不明獨請。故準《僧祇》令
白請家等。一合作以,或可來上脫二字,即配
上兩白也。彼下,引證。常請謂長供不絕。交往
謂我往彼家,他來此家。
釋後四中,初釋食前
後。食時者,相傳以為辰時;用此為中,以分前
後。注同《時經》,即《時非時經》。次釋餘家。可解。白
下,明囑授,初明所囑人。注文簡異。以非時白,
通界內外。若下,明失囑法。有六緣。中道還者,
準約息意,不往故失。或餘家者,非向所囑家。
不下,結犯。
不犯中,初文六節。上四可解。第五
律作若無比丘,不囑授,而至餘處等,以無法
可違故。六家家請,如欲往彼請家,中途他家
相命,因而暫止。律文更開難緣,今此略耳。
他
部中。《十誦》約正足,此開背請,亦聽不囑。《多論》
明犯,非關此戒;或緣輒往令眾不知,少有
同故,寄此明之。下卷即〈赴請篇〉。
四十三。
釋名。四食者:一段食,二觸食,三
思食,四識食。段食局欲界,餘三通三
界。略知如此,他宗法相不可廣故。五下,引
證。《五分》情者但就識論。《僧祇》具列根境識三。
緣中。第二,《十誦》斷淫謂夫婦修梵行,受齊
即八戒斷正淫故。三中,《五分》妨事者,令彼夫
婦不得隨意故。《十誦》多人,即同第四人故。四
中,三人外更有一人不犯,故云第四。《僧祇》簡
非證人,彼律有比丘伴無犯,白衣雖多亦犯。
《多論》二師父母尊人在座,不犯。《四分》開緣,並
通道俗,不同《僧祇》。
次科。有寶者,律列金銀真
珠等,即以嚴身之具目於女人。引論顯意可
見。律不犯中。若舒手及戶處坐,若二比
丘為伴;有識別人,或客人在一處;若不盲
聾,或從前過不住,或病發到地,
力勢所持,命梵難緣等並開。
四十四。若準《戒
本》,亦標食家,乃是因前而制。至於論犯,不必
假夫,故略之耳。
緣中。屏處者,律云若樹牆壁
籬柵,若衣及餘物障。
釋第三,《多論》。約戶內外,
次列三相。今時入聚,須帶淨人;或對女坐,勿
使離身,可得免過;不爾,如論結犯。
《僧祇》,初簡
非證。七人三類,初三親囑;小淨人嬰兒無
解,睡狂無知,皆非可畏。大字讀為太。二不定
及強坐中已釋,故注顯重重之意。若淨人下,
明假緣成證。三相可分。
不犯並同前引。
四十五。
列緣。第二,注釋露處;由
此二屏,皆無障故。前云塵霧暗黑名見屏,常
語不聞聲名聞屏。
犯相中,《十誦》初約身動止。
相去下,二就處近遠。罪相遞減,譏過淺深故。
一尋八尺,即伸手內。
點前中。前引《十誦》,但云
不犯,恐前遺筆,寄之點之;或別有意,來者
更詳。注戒指不犯同前。
四十六。
犯緣。第三,無諸緣者,即下不犯破戒見
命梵等也。
不犯為三。初先與後遣;若病下二
緣,先遣後送;若破戒等,不與而遣。文令方便,
反明嫌心非無小過。
四十七。戒名。四
月,且從緣說,準下《僧祇》一月半月。
犯緣。第一,
《十誦》四藥通犯,過受四月時食者提,索餘事
吉;四月過已,求七日終身,亦提;非時
藥吉。五無緣者,即下四緣。
釋中。《僧祇》三時,各
有四月,通有過限。
不犯中。四緣者,一常請,二更請,三分請,四盡形請
。疏云:常與盡形有何別者?就能所以分
也。
示犯中。猶同昔義,準疏反之。彼
云:此戒索輕,過限重也;所以然者:先有好心,
四月與藥;期限已滿,供養心息;過受置惱,敗
損處深;又承前受請,人喜過日故重。餘不具
引。
四十八。
制意中。初
明住持;二是化他;三成自行,由觀兵鬪,凶暴
無慈,失諸善利。
初緣,律中下至一馬一車一
步卒皆犯。第三,即下被請道斷等開。
釋中,初
科,《四分》初明犯。上二句釋軍陳。戲謂遊驛教
習之時,真謂正鬪。律作若戲若鬪,其相可解。
若軍下,次明相值。方便謂雖下道,偷目顧眄。
若被下,明不犯。律列多種,謂若有事往;若下
道避,惡獸賊難,大水漲,命梵等,不下道無犯。
釋二中,《僧祇》,初明逢軍。準意斷犯。若天下,明
非陣。
三相皆輕。天王即國君儀伏。畜鬪人爭,
皆相因而制。《十誦》。由覩相殘,易生厭離。雖有
此文,世多濫倚;自非實行,往觀皆犯。
四十九。
初緣,《多論》四意,上三利
他,四即相利。彼又云:若不開往,便謗云:比
丘有求不喚自來,無求時雖喚不來;若往說
法令悟道果,故開往也。律不犯者。第三宿明
相未出離見聞處,水陸道斷命梵等不往,皆
開。
五十。此戒因前而制。疏
云:既有緣至,應坐說法;後看合戰,為刃所中;
犯同於初。不犯亦同前戒,故文不列。
五十一。
制意中,本
律,初示嚴勅。以為資者必稟師教,不可違故。
乃下,明急制也。今時學法,率多嗜酒。臨此慈
訓,那不自慚!因下,顯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三
眼視不明,四現瞋恚相,五壞業資
生,六增疾病,七益鬪訟,八無名相,九智
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觀斯十過,現
事灼然。世愚反云益力治病者,不亦謬哉!
《五
分》。緣同《四分》,彼云娑竭陀比丘,梵音少異。初
緣起。舁音餘,對舉也。佛集下,立制,初示過,上
二句無恭敬。下二句無威德。因下,正制。
《多論》,
初句通標制重。能下,舉事別釋有三。初成逆
業,破僧立佛,醉者人必不信,所以除之。二能
破戒。一切者,總收五八十具;彼論云:有人飲
酒,淫母盜雞殺人,人問皆云不作;四戒尚
毀,餘則可知。良以昏神亂思,放逸之本。沙門
大患,可不然乎!三餘眾惡者,謂非戒所攝三
不善業也。
釋中,初科,《四分》初明是酒。不論色
香味草木作者,律云:梨汁酒、閻浮果酒、甘
麁舍樓伽蒲萄酒等。若非下,明非酒。具三同
酒,必不具者,如下甜酢,但犯吉羅。若酒下,
明和食。準《注戒》,煮字下多酒字。上明犯重。若
甜下,明結輕。律作甜味酒、錯味酒,今文合之。
《十誦》。五種皆墮,並取能醉;《四分》結吉,應非醉
者。𮡆即酒滓。食麴能醉,於義難顯,故引《多論》
決之。論云:以麥及藥草,以酒和之,後乾持行,
和水飲,令人醉也。
次科,初引律。境想事同婬
戒。注中初句示律文,次句明今釋。謂先有方
便欲飲,至後飲時,乃生非酒想疑;後心無犯,
成前方便,故須結重。必先無意迷忘須開。疏
云:諸師約心從境制,余意不同;聖制有以,文
少不了;豈有智人由來不嗅,須漿誤飲,可結
提耶!《十誦》。彼約不看,同今取境。看則非意,可
證迷心無方便者。
不犯中,初文。兩緣可解。
次
科。以律語漫,引論決之。《五百問》中,必取醫語
以定可不。強下,即教他犯。次引《善見》,必無香
味。兩準論意,須知制急,不可濫託。
三中。《僧祇》
果漿,同上甜酒。麴知飯提,亦約能醉。蘖即米
牙,謂糟粕也。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氣味全在,
猶能醉人;世多貪噉,最難節約;想西竺本無,
故教所不制;準前糟麴,足為明例;有道高士,
幸宜從急。
五十二。
制意中。初是壞法,二即損他,三四
損己。佛慈制戒,反損成益。
犯緣。第二謂道行
渡水等,皆不犯故。
釋中。第引四文,攝相斯盡;
罪有輕重,隨事不同;莫非皆約戲弄之意。
不
犯三緣。皆非戲意。道行渡水,一也;沈水取物,
二也;學浮防難,三也。準《注戒》,而下多浮字。掉
臂畫水,浮法須爾,因而潛故。
五十三。戒名者。古謂
以手於腋下捵弄令痒,若準犯緣必具惱意,
故知成犯非唯戲劇。
釋中,《僧祇》。指觸,須論惱
意。言挽衣者,深防意也。若準《四分》,眠觸皆開。
《五分》。簡異類。《四分》。簡餘物。
不犯中。略行來,掃
地,誤以杖頭觸他。
五十四。
緣中,初通
列五緣。此下,點上四五。前僧殘中,違僧命重,
隨諫即結;此別人諫,要待作成;若不作事,便
成受勸故也。又不同下拒勸學戒;諫於止犯,
出言即止;此諫作犯,待作成違。
不犯指上
者。若無智人諫,報言可問汝師和尚更學問
等,若戲笑獨語夢中語錯亂。
五十五。
緣
中。三四,隨一成犯;律云:若說色聲等恐怖,說
而了了者提。又云:若以色聲恐怖人,一一
皆墮。言色怖者,或作象馬鬼形等;聲怖者,
或貝鼓啼聲等;香怖者,樹葉華果香及臭氣
等;味怖者,醋甜苦澁令彼嘗怖;觸怖者,熱冷
重輕麁細滑澁令觸怖;法怖者,語云夢汝死
罷道等。五見聞者,對上兩緣。不下,示犯。不問
前人者,以怖就能犯作意為言,不取所怖。
不
犯中,初開色聲。謦欬,謂嗽聲也。若以下,開非
意。則通六塵。若實下,點法塵。下開戲誤,可
知。
五十六。戒名云過,謂未至半月,過越聖制。故
疏標云減半月浴戒是也。若準後開,邊方五
事,得數洗浴,為生世善;故知此戒局制中國,
此當邊地,計是常開。然省事知足,依制彌善。
釋開緣,初科有六。初明熱時,春後四十五日
者,三月初一至四月十五;夏初一月者,四月
十六,至五月十五;共七十五日,名熱時。病等
五緣,皆約極下以為開限。再詳教意,止為約
勒下流營身無度;由非大過,故隨事通容。下
引《多論》別顯初緣。即同上解。方土熱雖早晚,
七十五日為定,故云用此限。
次科,《十誦》有四,
初開雨中。若下,明有緣須白。謂有上開緣,示
非專輒故。不得下,明同俗可不。揩俗制罪者,
屈道乖儀故。若下,立自洗法。《五分》。制不通俗。
偷蘭應犯下品。《多論》,初明制俗。《十誦》容許善
好,《五分》但制室中,不如論文覆露齊約,故注
取之。要下,明浴衣。竭支即祇支;相量四方,披
身而浴。二種制意,初有慚者,今時裸形,由無
恥故。次意引緣可解。
為他中。因他開己,同作
務故。
二中,初示時限。不必黑白兩月。若下,明
浴法。言無緣者,由依制限,不必約緣。陶家即
範土家,洗法先下後上,於事順便,故取為式。
下卷指〈雜行篇〉。
五十七。
釋中,
《五分》。四指即四寸,此為分齊。
《多論》。隨何事者,
事即指物;彼云:凡有五事:一草,二木,三牛屎,
四木皮,五糞掃;若一時以五種著火中,一提;
一一著火中,一一提。
《四分》中,初明緣開。恐謂
生地,故注簡之。若下,二明無緣結犯。且列四
物,律中更有枝葉紵麻芻摩牛屎,亦攝於四。
若半焦句絕,與下然炭,各是一事。
律云:若被燒半焦擲著火中,及然炭者,突吉
羅。
《僧祇》,初明本罪。旋火作輪者,彼云弄火輪,
謂以手旋火炬,有如輪焉。若下,明兼犯。二然
火句絕。在字上脫一若字,古本有之。謂燒生
地,又犯掘戒,則有三罪。據文二罪,此準義
加;故下,復引彼文為證。此約隨有,不必定具;
若在死地,復然乾木,則單犯此戒。
不犯中,初
是法開。若下,已病。有下,看病。若在下,諸作務
等。
五十八。
初緣,即文下
眾。
《多論》,上明非法物犯輕。不淨者,彼作駝牛
雜毛衣,今以不淨二字替之。未下,明如法結
重。注中,以色衣白鉢,據理應同;而論分輕重,
則知色衣定為非法;故特示之,以懲謬濫。
不
犯分五。以若字間之。初是同心,二為愛護,三
為誡勅,四己有,五即難開。注謂國禁關津,或
藏衣離宿,準此難開;例決離衣,故云不犯持
罪。若治生經販犯禁之物,即名盜稅;自餘隨
身道具,例傳自藏。
五十九。
釋疑中。犯不犯
者,僧尼同重;下三眾並輕,不犯正罪。辨相具
解,指律廣解。疏云:為明五眾俱有犯相;雖輕
重異,淨施義同,故通列名;至於淨法,自從律
法。
簡異中。淨施有二,真實淨者,
物過主邊,故有輒取;展轉不爾,取用通得。
六十。名中。且約初作不染為
言。不妨體故,亦入犯科;下引《十誦》,於義可見。
釋第三中,初科,《四分》,初定色相。彼下辨犯,分
二,初明不染。若重下,次明不作淨,上列餘衣。
重謂被褥,輕即助身。下示非衣。其相可解。若
未下,明寄俗舍。注有二意,初至染壞,明作淨
之法必須通染。言成色者,即已染也。物貼點
著,此二種淨,隨一即成。非下,例通餘衣。若下,
準文決犯。以前文但云得衣不壞者墮,則知
通該一切。若據列緣,唯約三衣;或可彼從緣
制,或是此就急論,思之。然餘衣染壞,但據助
身可染者為言;故《戒疏》云:非謂巾屣以三色
染更成驚俗,可笑之甚。
次科。《五分》二
意:一異外道,二異俗,三防失。三種記者,即三
色也。
三中,《多論》分四,初明本染非法。欝金根,
《方志》云:出烏仗那國,根黃赤可染衣。黃藍,《指
歸》云:即今紅華,染紅黃色。落沙,應法師云:應
云歎又,此云猩猩血。藍黛,即今藍青。點著
吉者,謂以三如法色點上非色,論但犯輕,而
律中本染須如,故注簡之。若先下,次明改如
為非。若以下,三明點色是非。故下,四明先非
後如。列諸色中,除紫草絳緋,餘並黃色。絳即
赤色。
《僧祇》中二,初明麁細。二種梵言,即絲毛
細者;下云餘衣,即是麁者。然上細衣,若是三
衣,必先通染;若餘服飾,止須點割。青者下,次
辨三色,用以為點。青有四種,第一銅青,是如
法色;下三皆非法色。石青者,有石生青,可磨
以取之。硿青亦生石中,可以為藥。黑色云作
泥者,謂以泥置上器中,染黑而用。木欄指衣
法者,下云《僧祇》翻在吳地,不見木欄,謂是果
色等。
《十誦》中。三如法色互點作淨;一一衣中,
皆具三種。泥即黑色,棧如注顯。
四十。多十
兩文,正明制約。後引《五分》決上論文;雖不制
點,而有別法。
五中,《僧祇》衣明點之大小。豌,烏
丸反之;古記云:似今菉豆。不得下,明安著多
少。若浣下,明染污成淨。若新下,明隨作無在。
一切衣謂餘衣。新細揲,謂補揲者。若眾下,明
總別俱通。律不犯者。得白衣,染作三色,餘經
重乃至巾等作淨已畜也。
六十一。
制意中三。
初為順行。二為趣道。上二自利,三是化他。四
等即慈悲喜捨,亦名四無量心。誹謗者,戒緣,居
士禮拜,因見共譏嫌是也。今時沙門,不知因
果,多害生命以資口腹;削鱗撏羽,火炙湯煎;
但嗜甘肥,寧思痛苦!刀砧自執,實壞服之屠
兒;血肉輒飡,信髠頭之羅剎。俗中君子,隱惻
為心;出世道人,兇頑若此;深願後學,思而勉
之。雖取適於一時,柰招殃於萬劫。悲哉!
指五緣
者,一是畜生,二作畜生想,三有殺心,四起方
便,五命斷。不犯亦同前;但無殺意,錯誤皆開。
六十二。
簡示中。須知飲用二
戒,俱是深防。
引勸中。云渴死者,彼云:春後大
熱,遇水多蟲故。言生天者,即生三十三天,戴
寶冠先至佛所。餘並如文。
釋中,《僧祇》。制必須
具澡鑵。二斗已下名應法。無水開葉,須取枯
者。
《多論》緣起,以明制限。
《十誦》犯罪,違制吉羅。
《僧祇》中五,初明漉已看法。厭課謂事不得已,
有同課率。象步遲緩,況有所載,迴必延久,故
取為限。若施下,明請家漉法。虫不得語者,恐
彼知而成犯故。虫水下,明還水法。不消,謂經
久不涸。若知下,明知已存護法。
顯意中。指同
前戒。疏云:若據虫水,應合為一;為重物命,故
內外兩結。律不犯中。先不知,若無虫想;若虫,
麁觸水使去;若漉水飲用,並無犯。
六十三。
初緣者。《多論》:十三難,顛狂比丘,吉羅;學悔,六
夜別住,四羯磨,僧尼互疑悔,皆提。
釋第三。六
事。初生時者,即云汝非爾許時生。二年歲者,
云汝非爾許歲,如餘受者。三受戒者,云汝受
戒年不滿,又界有別眾。四羯磨者,汝受時羯磨
不成。五六聚者,云汝犯夷乃至惡說。六聖法
者,云汝所問法則,自稱上人法,犯重,非比丘
也。隨下,通結。上引《僧祇》。但開正受。注準不犯,
亦開受後。
不犯中,初二句通標。彼下,別列。還
對前六事以明開相。初至時生,開第一也。若
實無下,即第二也。若實年下,合明三四也。注
決重受,先須究勘。今時受者,年多不滿;十
師愚教,不能提誨;下檀已後,輒同僧事,冐受
信施,真可怜愍;若實犯下,即第五也。又下,即
第六也。上六並謂心懷慈濟。餘戲錯等皆非
惱意,故並開之。
六十四。名標麁
罪,對簡下篇。
釋中,初科。《善見》所覆雖一,能覆
情同,多人皆犯一覆,多人多罪可知。注引《十
誦》,示發露相。但為表己心無私曲,復恐相惱,
故不須多。
次科,《僧祇》初簡對露。若下,次明難
開。護根謂意根也。
三中。《多論》開疑,由未審決,
不成覆故。
四十,引律明犯,初約晝夜各分時
限,遞明知說。故知露罪制在半日之內。問:小
食時知,食後不說,復有罪不?答:約義以求,初
夜中夜不說皆吉,並是方便;若論犯墮,須約
明相;文中結墮,因前次第,且據中後夜耳。除
下,次明所覆輕重。餘罪即下三篇。自下,三簡
自他不同。疏云:覆他名重而治輕,自覆名
輕而治重。又云:覆他有本,故重制
令露,以戒淨故;自覆本壞,不須重制等。除
尼下,四簡餘眾。覆尼同僧,此論輕罪,故簡除
之。餘人即三眾也。
不犯中。初不知者,無心覆
故。不麁想者,由心差故。若向說者,已發露故。
無人向者,闕所對故。若發心者,非覆意故。若
諸難者,如上《僧祇》,開護心故。
六十五。
犯
緣。三法竟犯;此制和尚犯墮,餘師但吉。
釋中,
《多論》,前明制老。初示制。以下,顯意。力衰故不
堪苦,情耄故智鈍。七下,次明制少,初簡極小
者,亦不得作沙彌。未下,明七歲已上者,不得
受具。以下釋意亦二,初不堪苦,二是招譏。
《僧
祇》。與論,少同老別,如下會通。造事,造即作也。
指廣,上卷即〈受戒篇〉,下卷即〈沙彌篇〉。
通會中。
二情即兩部各計。論約六十已上堪苦,則如
律不遮;律據七十已還不堪,則同論亦制。故
云兩通無損。牟合作予。
不犯中二,初憑他
語。師僧無過,受者無戒。若受下,次開後疑。有
戒無過。據此止開三位,頻大一位,古師相傳,
故《戒疏》中不用亦得。
別示中,敘意為二,初指
廣。言諸部者,《伽論》云:從母胎數,取一切閏月。
《五分》中,初聽數胎,次聽數閏,後聽以沙門
年足。《母論》,初聽數胎中
年,次聽數閏,三數十四布薩,四言實得羅漢。
勘曆者,古師云:此國用曆三年一
閏,疏破云:勘餘曆術三十二三月方有一閏,
何限三年。但下,顯略,初敘略意。但通下
示略法。言一句者,句通長短,即下今古二科,
以自古算法立義極繁;今以數行總括大要,
意彰至少,故云一句。
次科,出古算中。彼謂年
滿月不滿方開增算,故取極小須十八年二
日也。便以等者,疏文甚詳,此不細錄;但約四
位直示算法,初算胎法;大約道俗文典,九月
為胎,以胎中七日一轉如五王經七七日成
人,如是總有三十八轉,一轉七日,總二百六
十六日。自此已前,與母同氣;爾後四
日,將欲趣產,與母別氣;約準成月,則九月四
日通前十八年九月六日。二算閏法,大略為
言,十九為章,以七為閏,三年
一閏有三,五年再閏有四,故有七
也;計前十八年九月六日一章,猶少兩月二
十四日,不滿十九年;準得六月二十七日閏,
通前十九年四月三日也。三頻大法,總張前
年,成二百三十二月三日;頻大之法,四十九
月為章,一章有三頻大,初兩十七月各有一
大次,十五月有一大;如是周而復始,則用前
一百九十六月成四章,一章有三日,總得十
二日;餘三十六月得兩頻大,成十四日,通前
成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也。四布薩法,通以十
四日布薩,謂抽大月布薩日數為歲;一年除
閏,六大得十二日,六小得六日,準得十八日;
通計十九年四月,抽得三百四十八日;用二
十八日為月,則三百三十六日為一年,餘十
二日在;帖前居零十七日,則成一月一日;通
前則為二十年五月一日,故云長也。上是出
古謬解。
今算中。初明退法。此長者,指上五月
一日也。約實者,謂用此虛月還填令實,則有
四月三十日。準《戒疏》出填補法,則有四月
十八日;彼云:就五月中七大布薩減取七日
,又減閏餘弱得五日,又減
頻大弱得半日,總計所減弱得十三日,減前五月一日,就
實唯四月十八日;準此年暮日生滿十九者,
八月十二日應預得受;若除頻大,則八月二
十六日得受。今鈔閏還四日,頻大不還,則但
虛增十一日;五月一日還十一日,豈非四月
二十日實也。退減者,謂於十八年二日內退
除四月二十日;故至八月九日後受者,即當
十日,已滿二十矣。然於下細算,猶少二日,故
疏中約弱得多填兩日,由閏與頻大皆沾少
分,故深取所退成滿所增故也。然自古章記,
不出今師算法;後學多迷,不免繁重,故略出
之。今師約年月俱不滿者,開算此年;十九者,
前臘月盡日當一年,實唯十七年七箇月零
十一日,還約四位明之。初胎法者,九月四日
足前成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二閏者,十九為
章,一章七閏,計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猶少七
月十五日,則不滿一章;應得六月二十三日,
將此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八日也。三頻大
者,展前成二百二十七月零八日,四十九月
為章,一章有三日;用一百九十六月為四章,
得十二日;除三十一月零八日,應得二日,共
十四日,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四
布薩者,十八年十一月抽得三百四十日,將
三百三十六日為一年,添成十九年餘四日;
添前十一月二十二日,成二十六日;約二十
八日為月,則少二日在。《戒疏》至十二日方得,
則於今鈔十日外更加二日,恰成一月,方得
滿足二十年也。今則以疏為定。然此算法,連
代共迷;講師至此,謬妄最甚;學者聽之,但增
昏悶。故特委曲,勿謂繁長。至於詳細,卒書何
盡,故且削之。
三中,初指俗曆。六七家者,此蓋
鈔主所見,未詳誰撰。一家者,古記亦多妄指;
但是億度,曾無所據,故今不定。易緯八卷,王
弼撰,鄭玄注。至下,指餘義。不滿得戒者,即《十
誦》中若年不滿二十;自想不滿,或忘不知,僧
問滿不,答滿得戒,答不滿不得。又前引《五分》、
《母論》,上法得戒,不待年滿。指《戒疏》者,彼文甚
廣,不學不知。
六十六。
初緣。四諍者,一言
諍,二覓諍,三犯諍,
四事諍。私諍者,律云:除此諍,若餘鬪罵發者;
若發已諍,除二眾,餘人諍而發起者,一
切吉羅。不犯中,若先不知;若觀作不觀想;若事實爾,語言不善觀等;若戲若錯
等。
六十七。
犯緣。第六過限者,若村間處處道行,至一道
犯提,半道吉;曠野處行,十里提,若減吉,方便
共期不去亦吉。
釋中。二律伴行,雖非是賊;或
恐近習,或生譏過,故制。準此遊方必擇良伴。
不犯者,先不知,不共結伴,逐行得安隱,力勢
命梵等,並開。
六十八。婬欲
鄙惡,障謂非障,固執不捨,故云惡見,亦名惡
邪。然雖口說,傷毀正化,引誤盲愚,開惡道門,
令他墜陷;為害甚重,特須禁斷。
初緣中。此由
經說淫欲是道,不知即事顯理,令通染性;復
是大慈曲被重障鈍根,具縛凡愚,未離欲者,
結緣下種,以為來習,非佛本意。倚濫聖教,不
達深旨;堅執化人,故須訶諫;諫而不捨,復加
舉法。今學大者多墮此見。戒制口說,故作呵
治;必若身行,定須擯棄。餘同前諫戒,唯罪名
異耳。
六十九。疏中,三意故制:一增
彼見熾盛,二必同深著,三違僧命重。
緣中。
第三隨順有三:一供給所須,二共同
羯磨,三止宿言語不犯中。若不知,若
屋一切覆,無障,半障,少障,或一切障,無覆,半
覆,少覆半覆障,少覆障,露地;若病,祇繫命
梵難等。
七十。
指同前者,疏云:一是被擯沙彌,二知,三同事
止宿,四隨事同犯。自餘並同。
七十一。
釋中,
初明結犯。四事即四重。五下,以明對答。彼
欲難問,故令答者須察來意。五種人者,一試
問,二無疑,三不為悔所犯,四不受語,五詰問,
並不須答。不犯者,彼諫者癡不解,語云汝還
問和尚闍梨學問誦經等。
七十二。
制意
中。《多論》三意:初即重戒,是道本故;二增己行;
三是護法。毘尼禁惡,毀則惡法熾然。又下,釋
雜碎義。若據律緣,指下三篇威儀為雜,論約
廣略對明純雜。
緣中。二誦戒時者,不必在眾。
五緣列三,疑是寫脫;準疏加之,而發言毀,五
言詞了。
釋中,初引《五分》。今時新戒,欲誦戒本,
師多苦障,或加毀呰,正犯此戒。《十誦》,初出毀
詞。恐犯故疑惱,有犯則熱惱。若下,斷犯。《多論》,
初呵戒本,通別兩犯。下明戒序通得一罪。引
律。契經吉者,《多論》,四義故,毀毘尼重:一、能生
萬善,二、一切佛弟子依住,三、趣涅槃初門,四、
是佛法纓絡;餘經無故輕。又疏云:此據小乘
為言;毀大乘罪重,非校量所辨。私謂:約制教
邊,大小同吉;就業道邊,重輕須分。《智論》云:此
間劫火起,其罪未盡,故轉至十方世界大地
獄中;若彼火劫起,復展轉至他方;他方火劫
起,復生此間阿鼻地獄,展轉如前;是破般若
波羅蜜罪,又如《法華.譬喻品》偈廣明惡報。
不
犯中。並謂期心後誦,非毀滅故。初開先習經
論。雖無所犯,乖學次第,非本教意;《淨心觀》云:
越學空宗,佛不隨喜是也。次開病緣,後開進
行。謂直修三學,破惑取果,擬後誦之。故知至
聖不違此制。
七十三。戒名恐舉,據彼情也;疏作不攝耳戒,推其
本也;古師云:詐驚張戒,與今語別意同。
釋中,
《僧祇》,初明結犯。彼律但據不聽判犯輕重,不
必如緣待言方結。疏云:若曾聞戒,即是久知,
而言始知,結妄語提;若無知解,但有不攝罪。
受下,次明制學。二部一部,並約廣律。又下,即
是戒本。如初句者,文中略牒三篇;應準上云;
又不能,當誦四眾戒等及偈,即諸惡莫作等。
若下,三明制說,初制能說。餘下,制聽眾。餘業
謂誦經等。戒是行本,攝修之要,故須正制,不
許餘事。不犯中,若實未聞廣說,今始聞,若戲
錯等。
七十四。
初緣,僧
物四種,如盜戒說;二種現前,可以和賞;二種
常住,一切不開;即衣鉢針筒尼師壇,下至飲
水器,隨用賞之。三中反謗者,即《戒本》云:諸比
丘隨親友以僧物與也。不犯者,其事實爾,隨
親與之;若戲錯說。
七十五。
初緣,疏云:此唯斷四諍事,不與欲者犯提,
餘者吉羅。第五緣,律云:一足在戶內,方便欲
去而不去,吉。
釋中,初科《五分》,初明正犯。三羯
磨謂單白白二白四。下約覆露明犯分齊。若
下,次明輕過。
次科,《僧祇》,初說毘尼。但非斷諍,
故犯小罪。白即說欲。大小便不犯者,準此暫
去即來,不須說欲。下明通經。亦須白者,止是
白告比座,不必陳欲。中間餘語,非三藏正教
故。
三中。《五分》明非羯磨,故不簡眾。
不犯中。文
略口噤不說。
七十六。
初緣,《多論》,除僧法,餘事和後悔吉
羅。第三反悔者,作是言:汝作羯磨非法,羯磨
不成;我以彼事故與欲,不以此事。
釋中,《多論》,
初明緣開。若下,次明正犯。順法謂如法羯磨。
王下,因示別制。如今國令,違皆小罪。世人妄
以紫服為王制者;餘僧服褐,皆應犯制。但欲
飾非,寧知毀教。不犯中,其事實爾,作非法羯
磨;錯說彼此者開。
七十七。
緣中。第五不待
說者,疏云:《戒本》向彼說者,據聽者意;至於結
罪,但聞便犯;若待向說,落兩舌中;又云:兩舌
未有諍,聽不必生,待說方有;此先有諍,往聽
必生,故深前制,豈待其說。
釋中。三種共語,不
許竊聽。凡情所好,智者誡之。
不犯中。毘非法
羯磨欲知故聽。
七十八。
初緣,簡下眾吉。
釋中初科。犯重墮者,不簡境故。若下,約事分
犯,重輕兩別。挃,陟粟反,撞觸也。
次科。《十誦》
一一墮者,若取所打,即望多人;若約能打,即
隨沙豆多少。
三中。論約欲心戲打,即同摩觸;
若但瞋心,應同餘眾。
四中。《僧祇》擬畜即吉,護
之急耳。
不犯中。乃至者,文略睡時身委他上,
若來往經行時共相觸,若掃地時杖頭誤觸。
斥非中,初科。笞音癡,小杖也。一化者,諸教不
開,即知佛世所不行也。前卷即〈師資篇〉。
次科,
《大集》。據能說法化世有益;雖破戒無戒,罪業
猶爾;況餘持戒,固不在言。一切罪中,五逆為
重;五逆罪中,出血復重。出一佛血,一劫阿鼻;
況萬億耶!由罪極重,故以比之。《智論》,初敘制
戒隨順世相。結戒是制教,後世罪即業道。如
下,舉相以示。欲彰鞭打業重,令信者誡之。歎
女即麁語。
七十九。戒名者,《僧祇》中,六群側
掌為刀相,用擬於人,號為摶也。
釋中,對前戒
者。疏云:本為打非搏,但打家方便,吉羅;本
為摶非打,動心即搏方便。
次科。《伽論》一一
提者,約所搏之人,復隨舉手以明多罪。
律
不犯中,若有緣事,須舉手遮招觸等。
八十。
指略中。恐忘前戒,略引
緣成有八:一是大比丘,二作大比丘想,三內
有瞋心,四無三根,五下至對一人說,六以殘
罪加誣,七言詞了了,八前人知犯。
八十一。
初緣,
剎利即四姓之長;律約灌頂受位,即《戒本》中
水澆頭也。餘三姓如是立者,亦名灌頂。次緣
同處,準下王未出,須約寢宮方犯;已外應輕。
此土王庭不許輒入,事亦希也。四入門限者,
疏云:深防而制,初入已結,何況見寶。
釋中。粟
散言餘小王如粟之多。不犯中,若有奏白,請
喚,若命梵難。
八十二。
正
名中,初示名有據。論如下引。因下,廢古所立。
彼執緣起,謂拾遺犯提,手捉但吉,故召為拾
遺。
戒緣中。此戒犯相有二:若但捉寶,唯有三
緣,初二及五;若於聚落,拾他遺寶,方具五緣;
共拾遺衣,但應得吉;伽灆宿處,有寶無寶,
一切開拾。如下引明。三非住處,即非伽灆;
及宿處者,謂非俗舍。
釋第一中,《多論》,初明真
寶。七名即金、銀、摩尼、真殊、珊瑚、硨礛、碼
碯,律中又有琥珀、琉璃、具玉。若下,次明
似寶。取得吉者,論云為畜故取也。不取者,論
作不應自取,如法說淨。上文通論畜
捉。若捉下,單明捉犯。金薄謂裹貼之物,金像
或貼或鑄者。似寶入百一,捉畜皆開,已外俱
吉。
《僧祇》中,初通明制意。知事當開,教亦不許,
而況餘人,故云乃至。若下,別示供具又三,初
通列供會。供養具下,明鋪設供興。裹手捉
者,恐損壞故,暫開佐助;世有持戒者,裹手捉
錢,愚教之甚。若浴下,正明浴像。不得後放者,
必須先放,意表助他故。
釋第二中,《多論》,初明
女飾。下簡男物。兵樂二器,捉亦犯吉,所以除
之。矟所角反,矛之長者。若下,明使同類,能所
俱重。律下,次引本律。即不犯中文。與上相違,
故注決之。下引論證。顯非常開。
釋第三緣,《四
分》,先明方便還他。言自捉者,據此拾遺明開
自捉。二人同取,謂二人各來識認。語同謂二
皆相應,無由辨故。若餘下,明無緣結犯。
《僧祇》
五節,初明拾衣。以物輕故,停三月;下是貴寶,
故待三年。若貴下,次明拾寶。由此貴物,多容
妄認,故但屏看;異前衣也。受三歸者,因而接
引。眼看不得者,明非汝分也。如上處所者,即
隨佛僧用也。比丘下,三明失物作念。若心捨
棄,後取成盜。客下,四明移他遺物。徙即訓移。
言犯重者,此約盜心,恐彼還取故重;若為收
藏,雖移無過。彼取無罪,客心不捨,主意未決
故。若掘下,五明取伏藏。淨人不可信須白王
者,恐為告首故。上約無名,下據有名。進退如
上者,同前白王答王等。
《成論》。對破他義,故先
標為問。答中二義,初明無屬。給孤取者,論自
引證。彼得二果,故云聖人;在聖既取,可驗無
犯。又下,次顯非盜。引此以明伽灆之處,得取
伏藏。
《僧祇》。但制聚落,開曠路者;唯開拾衣,而
非捉寶;以無人處,不慮妄索;必畏後患,不取
彌善。
《五百問》中。謂比丘以衣寄白衣家也。不
犯中。若僧伽灆及寄宿處,若供養塔寺
莊嚴具收舉,或約無淨人處,或是部計緩
急,今或併淨塔廟,且就本宗開之。
八十三。《明了疏》,二意故制:
一恐作羯磨,不知所至,則惱眾僧;二令不自
在入白衣家。
犯緣。第二啟白喚召兩緣,不白
非犯。
釋第四。《十誦》三處不白,初即聚落中僧
坊。注簡尼寺,同俗舍故。本住處謂所居寺。
初
緣《四分》中,初釋非時。不下,示犯相。若下,明白
緣。
第三,初科。《十誦》開四衢者,住處無人,出街
求也。發心去者,衢中復無,擬道逢也。白三眾
者,道中又無,開別類也。疏云:淨人亦得。知其
去處,有可尋求。
次科《僧祇》,初明非時。不必中
後,時內亦犯。急於本宗。作下,引示白法。準《羯
磨》云:長老!我非時入聚落,至某城邑聚落某
甲舍。若下,制其遲迴。道從聚過者,如今通
街店也。中有塔廟,不得旋迴,開中制也。
三中。
《智論》,語通,例準淨人住處亦犯。若攝衣村界,
必須男女;此制專輒,不由譏染,單男亦犯。
四
中。《五分》,開難。八難如〈說戒篇〉。
五中。《多論》總白,
應云:長老!我非時入聚落,隨到所至處
別相如上。
六中《了論》明觀量可否,初標示。此
事總下三事。謂下,釋有三。白同戒者,即作法
也。觀正行者,量其所作事也。律中威儀者,齊
整著衣也。疏引云:所以開白,謂於死人處觀
過失故,為護法故,為受依止故,為說聽法故,
為有食請故;並有利故,聽往其處,須避天廟
店肆婬女外道出家女處觀察遠離。論中
又明著僧伽梨等。
不犯中。如上,指前《四分》。
略命梵難緣。
八十四。
列緣。
第二僧私兩床俱犯。準緣作成方犯。今時坐
已成者,準《僧祇》犯吉。
釋第三,初引律示量。《多
論》明高廣俱制,大即是廣,高量如下。廣者,準
《業疏》方三肘者不合坐疏文又引《阿含》
八種勝床,俱不合陞。八指下,
定尺數。周一尺二寸,為唐一尺;其餘四寸,以
三寸六分為三寸,餘四分在,故云強也。《五分》
作念即成持故。
第二《僧祇》,初明制。僧床犯者,
亦約作成為言。搘謂承藉之物。若下,明開。注
明禮佛。世多處床,可開濕處,餘處不得;又止
八寸,不得更高。
釋五中,《十誦》,初明悔法。八指
下,明量。注文簡濫,可解。第下,統明高量。第三
分,即最上八寸。四等者,二分為脚,一分為搘,
一分在陛;云第三者,不數搘故。又下,明廣量,
初明長臥二床。降四歲者,如己六夏,可共十
夏人坐;己一夏,共五夏人坐。若降五歲,不許
共坐,以同闍梨位故。據律本制降己三歲,由
床大故,聽降四歲,故云減不得也。二明坐床。
三明搘木數量。可知。
八十五。兜羅是梵語,《多
論》云:草木花綿之總稱,又翻霜綿。所以制者,
《多論》云:以是貴人所畜故,又人所嫌故,喜生
虫故,又若臥軟煖,後得麁硬,不堪忍故。
初緣
中。注列三物。柳花即柳紫,蒲臺即蒲花抽
出若臺,隨方呼召耳。第三為他作吉。第五不
成亦吉。
釋中,示犯及悔法。不犯者,非前三物,
若他施棄而用之。
八十六。
指緣同
上:一是骨牙角,二作鉢筒,三為己,四
自作使人,五作成犯。
次科《多論》二意故不入
捨,初意可解。又下,次意。以捨墮不出四別:一
還主,如長離等;二與他,如寶藥等;三入僧,如
乞鉢;四斬壞,如蠶綿。此戒不同前三,如文次
簡;宜同第四,故云須毀也。若爾,蠶綿何在三
十?答:彼非小物,但有應破一義。此具二義,故
在九十。
不犯中。初明諸物作筒,非牙角故。若
下,次明牙角非作筒故;總十七物,律文並以
若字間之。一錫杖頭及鏢𥎞,鏢音飄,或去呼,
刀劍鞘下飾,今謂錫杖𥎞飾也。傘下六字,一
事二物,《指歸》云:傘蓋子,即傘莖上簦柄;斗頭
鏢,亦傘上仰承斗,以牙角飾也。
四纏蓋斗,未詳何物。七如意,即爪杖用以搔
痒。八玦鈕,音決,謂環不相連。〈二衣篇〉云:以衣
繞身訖,用帶圍繞收束之也。九七,即匙。十一
鉤衣𮢏,音滑,謂鈕中橫鉤。十二律云眼藥錍。
十四揥,他曆反,律正作摘。十六禪鎮,即坐禪
時鎮頂用也。
八十七。
釋中引律,初示
尺量。增一尺者,初則一頭一邊增之;今準
《感通傳》,須於四周各增五寸。文下,次明結犯。
不犯中。得已成者,兩種修改,並謂受時即作
此意。言兩重者,以過量故,襵疊令如。注斥非
法。謂部即《僧祇》、《十誦》等;七百結集,《四分》下
文。
懺法中。恐人但截外增,故特注之。若增量
有過,亦須截之。餘者,謂量外截除者,以不入
受持故。準《多論》者,彼三衣量外須說淨,不說
過日犯長。
八十八。此下三戒,並不
列緣;例上尼師壇作之,但改初緣為異。
制法
中,初明制用。得下,示衣體。細軟者,不損瘡故。
長下,示尺量。《戒本》云:長佛四搩手,廣二搩手
故。
不犯中。下三同前,故並不出。
次科。《十誦》瘡
差須淨,以無緣故。
八十九。前戒委
明求用時節。律中長佛六搩手,即一丈二,廣
二搩手半,則五尺。
九十。注戒,
名過量三衣戒。《四分》三衣隨身長短,唯以佛
衣為分齊。若爾,鉢量所以同者?答:由體別故
。衣量別者,以體同故。互彰同異,則無濫也。
示量中,初引《多論》,示佛身量。《十誦》下,總會諸
文。長下,正示尺量。事下,顯略。廣在疏中。
四提舍尼篇
初戒。
犯
緣中。第三謂無病也。
釋第四,初明食體。無下,
示犯相。文下,決通律文。據律緣起,乃尼自食
而不云他;今約犯緣,自他俱犯,故云通之。
初
緣中。《五分》結犯不同本宗,彼據緣起;若據《四
分》,緣亦道中;但結戒本,須在俗舍。不可和會。
不犯中。初開親里,疏云:以在俗家,人情相委,
親非譏故。次有病者,疏云:病人苦惱,譏醜不
生。置地及遣人者,疏云:敬相無絕,所以後開。
已下三處開受,譏過少故。
第二。
犯緣。第二
屬於尼也。
釋中,《五分》。眾中隨得一人呵之。不
用語者,謂不須上座呵也。《僧祇》。三呵開者,恐
時過故;疏云:聞呵不止,非眾容惡,是故聽食
。《十誦》。兩處別問者,恐彼此處不相知
故。
不犯中。初是作法,反第三緣。尼自為者,反
初緣也。若檀越下,反第二也。
第三。
事希者,於
凡無用,非鈔意故。今略明之,五緣成犯:一見
諦學家,二僧作法制,餘三
緣同上下戒。不犯者,若先請,若病,若從他受,
若白二法解等。今下,因示誡誥,初出過。準下,
申誡。然今末世,雖非聖家;招譏無異,故令節
約。
第四。
初緣險處謂
賊怖也。第二不語,語即非犯;佛言:應語諸婦
女莫出,道路有賊怖;若已出城,應語言莫至
僧伽灆中。三無病者,律云:若故持食
來聽病人受。第四,律云:若有施主,以食置地,
若教人與,二皆不犯,故云除也。不犯者,若來
受教勅聽法,自食令授。
眾學篇。罪無眼量,故云眾;易犯難持故令學。
唯此篇題,與前逈異。
敘意。云諸門者,即指上
下諸篇。數十者,下釋五十餘條耳。對望諸篇,
故云復敘。此篇既略,學者多迷;或是時須,何
宜不識!故今記中隨相點之,委釋教旨,如《戒
本疏》。又前諸戒並列犯緣,此獨無者?由故誤
皆制,動即成犯;必欲強立,準具五緣,如云:一
是涅槃僧,二知,三無緣,四不齊整,五隨著
犯,自餘例此可知。
初戒。名云涅槃僧者,此云內衣,即是
裙也。以西土裙法,橫疊圍身,長繩四繞,抽拔
使正,多致不齊;此間作裙並連腰帶,但著有
高下,亦違律制;當依《母論》踝上三指,即為齊
整。
釋不齊中。非法有四:初是高下。二象鼻。三
多羅葉者,《西域記》云:形如椶櫚,用比兩角。四
細襵者,止得前後兩跨為四襵,多則非法;今
時蕈簡,同彼女流,非道服矣。
示犯中。此中結
犯,獨異諸篇。良由輕細喜犯難護;故則雙結,
誤復不開;聖意弘深,麁情莫曉;自非謹攝,信
難窮矣!疏云:應懺吉者,對首一說;失儀之罪,
責心悔也。已後諸戒犯相無異,故指並同。
不
犯中。𨄔時耎反,脚脛也。村外不為他譏,作
無道中,有所不暇故也。
第二。初標名。律下,釋不齊相。四過同
上。襵安緣者,似今裙類,或云安左臂緣上。《僧
祇》:齊整披衣,不得如纏軸;當通肩披,著紐,齊
兩角;左手捉時,不得出角如羊耳。
第三。初標名。謂下,示相。《僧祇》云:
若值風雨,得抄一邊;偏袒右肩,得抄左邊;通
肩披者,得抄右邊不見肘也。見長老比丘,還
即下之。若下,明不犯。
第四同上,但坐為別。
衣
纏頸戒。捉角肩上,以緣繞頸也。
覆頭戒。不犯中。今時帽覆,入俗須除;禮佛侍上,
皆為媟慢;但患寒有病,例準開之。
跳行戒。
蹲坐戒。尻苦刀反,臀也。不犯
中,禮懺等跪同蹲故。
叉腰戒。匡肘,謂兩肘有如匡器焉。開緣指
上,即有病、肩臂有瘡、僧寺內等。
搖身戒。戾,曲也。
掉臂戒。前却,却即後也。不犯
中,餘緣者,或惡獸、或擔刺;舉手遮者,貫上三
事。浮渡者,必掉兩臂故。
覆身戒。此
以正行列為戒本,如齊整靜點用意平鉢等。
或標過牀,逐戒尋之。
左右視戒。
靜
點戒。施食者,如供聖呪願等。
戲笑
戒。已前諸戒,並謂入聚落中乖越
威儀,不生世善;若在伽藍,豈得不爾!但緣起
在俗,故結為戒。時開寺內,非是常途。安有處
寺而容縱放!《教誡律儀》,並明寺內威儀之行。
義準,諸戒內外通犯;學者思之,勿謂無過。
用
意受食戒。
平鉢二戒。
古師云:離偏斜過,謂擎鉢不正;今師約
食,故云非溢。
等食戒。正須者,謂隨食盡已,更須受益,非貪
速故。
次食戒。
棑鉢中戒。
自
索食戒。
飯覆羹戒。
視比座戒。
繫鉢戒。
大揣張
口,含飯語,三戒。
擲口戒。
遺落。
頰食。
嚼飯、噏飯、舐食,三戒。言
半在手者,西土手摶食故,此方餅果亦多用
手,縱用匙筯亦準手犯。下列諸物開殘在手。
注云無開菜者,文雖不出,意準開之。垢汗開
舐,以非食故。
振手戒。未受食污
手,或容粘綴故。
把散飯戒。或誦為爬
非,此謂手握而落。對前遺振,須分別相。餘剩
在手,即是遺落;揮散左右名振手,摶握令落
為手把。
汗手捉器戒。謂捉己器必捉
僧器,則觸僧食,不論手污不污,並名惡觸。
草葉上者,此謂口受非手捉故。
棄鉢水戒。
生草淨水,立大小便,三戒。從初至此五十一戒,明敬僧威儀。
不恭敬者,總明八戒,明敬法威儀。
五十二反抄衣,五十三衣纏頸,五十四覆頭,
五十五裹頭,五十六又腰,五十七著革屣,
五十八著木屐,五十九騎乘。不得佛塔下至
舒脚坐二十六條,明敬佛威儀。
六十塔中宿,
六十一塔中藏物。今時愚教,多於殿塔著物;
一一隨犯,況加無知。
著革屣中,收五戒,故云
諸也。六十二著入塔,六十三捉入,六十四著
繞,六十五著富羅入,六十六捉入。
六十七塔
下食戒。比見多在佛殿
設齊,背像安坐;果菜棄遺,縱橫污地。違制
雖輕,惡業彌重。有識高士,願速改過;自餘愚
叟,何足語之。開二頭陀者,或有所棄不容身
起,故聽聚邊。
擔死屍等者,總包九戒。六十八
擔屍,六十九埋屍,七十塔下燒,七十一向塔
燒,七十二四邊燒,七十三持衣床塔下過,七
十四塔下大小便,七十五向塔,七十六繞四
邊。
七十七持佛像中。三開者,即上病,須此道,
強力呼也。下略六戒。七十八塔下嚼楊枝,七
十九向塔,八十繞四邊,八十一塔下涕唾,八
十二向塔,八十三繞四邊。
八十四向塔坐戒。
中間隔者,有物障也。文略。八十五安佛下房。
或有病,或命梵難,皆開。從人坐已立下
十五戒,出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上三
寶行。八十六人坐己立說法戒,八十七人臥,
八十八人在座,八十九人在高座,九十人在
前行,九十一人在高經行處,九十二人在道。
九十三携手在道。九十四上樹
戒。九十五杖絡囊戒
,九十六持杖人說法,
九十七持劍人,九十八持矛人,九十九持刀
人,一百持蓋人。
示開緣中有二,初示病緣,通
開可成。不下,次明王臣,別顯敬法諸戒,初示
開。良下,顯意。初下,明開制隨時。黔,黑也。黎,眾
也。言黑首眾人,即召生民也。
結略中,初指廣。
通外部者,疏云:《僧祇》六十六戒,十八戒,《四分》
無;《十誦》一百七戒,四十七《四分》無;《五分》一百
戒,四十四戒《四分》無;《解脫》九十六戒,五十三
《四分》無。意下,次顯略。且局本宗,欲令易
見。此雖不引,上下威儀,亦自具之。此下,囑累。
威儀決正法者,古云:道儼律師所出,二十卷;
或恐指教誡儀為決正法耳。
滅諍一篇,所以
不釋者;以相雜難明,末世稀用;既非鈔意,故
此削之。如《集義鈔》、《戒疏》具委。
釋持犯篇
持犯名義,如下名字門自釋。持謂執持,犯即
侵犯;竝從本受,而建斯名。篇列七門,遍該法
界,是開解之龜鏡,實立行之楷模。解行所憑,
故云方軌。
注分二段,初敘此篇來意,上二句
指前篇。約事分者,顯示別相故。至下三句,生
起此篇。言統明者,示總義故。是則二篇皆宗
戒本,但前是別釋,此據總論耳。故甄別者,正
顯篇意。甄即是簡,即前〈隨相〉是所簡,此篇七
章為能簡。或可據論持犯,理合同篇;今望總
義,別在後明,故云甄別。若下,次辨前後。由途,
謂相因次第。常途著撰,先總後別;如戒業疏,
竝前列總義,後釋別文;今此反之,故特點示,
意在新學取解易耳。
指宗中,初二句,歎相深;
上句標示,下句正歎。初中。上二字,示能詮之
廣;下四字,明所詮所歸。言其唯者,此有二釋;
謂依體起行,行有順違,遂分持犯;機緣非一,
制等塵沙;攝為能詮,號毘尼藏;考其本制,非
別所明,此通約教本釋也;又四分一律,初列
僧尼戒本是止持,翻成作犯;後二十犍度等
是作持,違則止犯,且據大約為言;若論相兼,
則一部始終,四行皆備,此別就部文釋也。下
句正歎。由是總義,故曰寔深;總是詮相之大
綱,義乃文外之通理;對前別事,二竝非深。非
下三句,明難解,初二句簡人。上句簡學功,蓋
有積學至困,而不能洞微者,非學也。下句簡
解能,蓋有窮幽從僻,而不能盡理者,非解也。
或可兩句,四義釋之:初約學久,次約解明,三
是功深,四謂理正。則下,顯難。反明是此人者,
始可與論持犯,則易見也。
敘古中,初二句,示
古。以其難故,無敢改作。歷代者,通指諸師鈔
疏,如序所列。遵,猶循也。術,音遂,路也。雖下二
句,遮妨。上句是縱,以諸師所述,非無小異,故
云分徑;舊云:《首疏》立八門,勵師立五門。下句是奪,謂取其大概,
比校皆同,故曰無違。古記於此,浪述古異;且
彼文皆亡,何由究實;抑使後學轉加迷暗,況
是所斥,縱述徒為,故今例削。
彰述作中,初科,
初四句敘學淺。上二句,約創學未久;下二句,
約泛學無功。教網,通指三藏;詮相非一,如網
目焉。諳,悉也。詎,豈也,始末不能盡究也。若下,
二句,示無知。
次科,初通指一鈔,一往以判。上
下兩卷為作持,中卷為止持。就下,別指前篇,
發起於後。今下,正敘此篇,以示文意。對翻隨
相,三種不同;約義,翻前約事也;總論,翻前別
相也。綱要,翻前網目也。舉下,明以別顯總,使
前後相照。如下諸門,舉戒配釋者是。
列章有
七,立名有義,義必有體;體通能所,行有成
處;境事非一,通塞有殊;起心不常,斬頓乃
異;上五局制,六通化制;制有緩急,業分輕
重;故須歷辨,以明優劣;上六相生,各專一義;
然律宗持犯,義非一途;故立第七,統收多位。
七門大義,括盡始終;心境兩明,行相無昧;於
茲深達,則一切戒律,明如指掌,學者幸留意
焉。
名字中。名即是字,連綿為語,無勞強分。持犯兩名,竝望受體違順為名,
尋文可見。
止持中,初牒名。方下,釋義,初釋止
義。方便者,起對治也;正念者,離邪染也。身口
者,且據七支,必通三業。止而下,釋持義。持由
下,雙結。如下,舉事。言之類者,二篇已下,但是
離非,悉歸止攝。
作持中,初句牒名。惡下,釋義,
初躡前生起。必下,釋作義。持下,指略。三節同
前,應以前文續之,但改止為作;應舉事云:衣
鉢體量等。
先後中。謂取理順,修善離惡,作應
在先,今何反之?若準生起,其意已明;恐疑無
據,故復引釋。初徵。論下,釋。即《百論》也。彼因外
道,與內眾論義;外曰:佛說何等法相?內曰:惡
止善行法。外曰:已說善行,不應復說惡止;以
惡止即善行故。內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違
故。又下,彼論,外道難曰:善行有妙果,應先說
善行,後說惡止。內曰:次第法故,若不止惡,不
能修善;先除麁垢,後染善法。
作犯中,
初牒名。出下,釋義,初釋作義。言五眾者,能犯
人也;皆發塵沙,通有犯故。內下二句,起業本
也。鼓下,所造業也。作而下,釋犯義。犯由下,結
合。此下,指宗。惡法,即婬盜等,合云惡事,法語
頗通,即《善生》云:是十惡法是也。問:
所以結宗者?答:止作兩犯,心境不同;但恐相
濫,故須別判。問:前二持中,何不結者?答:今鈔
略耳,疏則具之,彼止持云:此對不作惡法為
宗;作持云:此對修習善法為宗,是也。
止犯中,
初躡前生起。言下,正釋名義,初句牒名。良下,
釋義,初釋止義。止而下,釋犯。此下,結宗。可解。
體狀中。體之相狀,亦不須分。
總標中,初句刪
古。疏引云:有人立十善為止持體,十惡為作
犯體;行檀禮誦頭陀四弘等,為作持體;違此,
名止犯體。不明化行,於理頗疎,委如彼破。直
下,釋今。直論者,不敘他義故。正解者,能所二
體,竝依本宗制教而立;疏云:今更依教立持
犯體,能所分別,是也。文中能所,例略犯字,義
須具之。
能持犯中,初牒名。用下,出體,上句正
示。疏云:若不思慮,不成持犯。故以意思為能
持犯體。下句簡非。以身口色,但是成業之緣,
非正業本。疏云:身口是具,不名為業。故下,引
據。初即《成論》推業之本;彼又續云:離心無思,
無身口業。次引本律,彼序偈云:造善具三業,
今以備具普之,以通持犯故。意業是主,身口
由成;故偏審之,以明成不。而言等者,如律結
犯,竝問何心;諸不犯中,例開忘誤。下指如後,
即第三門。問:論云:三業皆但是心,此即心王,
那得上定意思為體?答:心王意思,體用分耳。
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此定成業之能,故
從用說。若爾,何不如論從本明者?答:體通四
陰,用局行心;捨通從局,論業彌顯。又復心未
必是思,思必是心;體不兼用,用必得體;今云
意思,則體用齊收,義無乖異。問:受中作戒,色
心為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何但取心,而不
兼色?又問:唯心造業,何異大乘?又問:既簡身
口,何以後成就門,復通三業?此恐文繁,如別
所顯。
所持犯中,初科。古師出體,化行不分;今
局律宗,專依行教。律藏雖廣,行相極繁;制聽
二門,攝無不盡;以對機不等,立教有殊;若不
兩分,體狀交雜;先標二教,其意在茲;故云以
明也。
立教意中,初文。約罪有無,顯
示二教名義分齊,足為明準。聽中,不作無罪
者,此望上行不稟為言;中下稟用,須依制法,
違即有罪。若論聽教,亦有止作;文中不出,如
後明之。
次科,初句徵起。若下,釋通,初釋須聽。
若下,次明須制。以中下不堪專制,上智不樂
常開;偏立一端,皆容退道;失於機器,豈曰知
時!然文對三根,一往分異,須知制本通於中
下,聽亦時開上根。故下,雙結。生即是機,通目
三類。古記科前文為正明體狀,今分已下,為
四行攝法。今應問曰:出體既竟,那忽於後而
明攝法?若謂攝法不關體者,何以不列餘六
門中?而不知前文且敘二教;今分已下,方出
體狀。一迷於此,歷代虛爭;請以理求,勿事氷
執。
出體中。初文。欲分四行,歷明體狀;故先總
示,各攝分齊。初二句標示。言攝法者,法之一
字,即所持體,通目事法。止持中事,豈不名法;
如戒本云:四夷法等。須知事法,名有通別;隨
文用舍,不可專隅。通則事亦名法,即今所標
攝法者是;法亦名事,如作羯磨,俱名行事。別
則事專境事,法唯制法;如下止作二門,別配
可見。止下,分對通塞。所下,點前局事,初句徵
問。法下,釋通,上句明不通法。反明婬盜等事,
非進修故。言方知者,謂作門善法,為之乃知;
顯下止門惡事,不待為故,止可自攝而已。下
二句明局事。故得明者,謂止持門,止得明事
耳。若準《戒疏》,指為古義;後自立云:五邪七非
俱非正法,義同殺盜;則明止作二門,俱通事
法。古來章記,便引疏文續之,例云順古。且今
鈔撮要,意在易明,豈得一向橫引古語!或有
不取,文自標云:餘義廢之、廢昔義等;但知傳
謬,未詳所以。今為略舉,餘隅反之。以初撰鈔,
猶同昔見;故多循舊,時有改作;疏在後製,垂
暮重修;研窮盡理,始加刊削。故今判釋,未可
便以鈔疏交參;翻使披尋,轉迷文意;故須且
作今義釋之,不同之處,文外自點;須至學疏,
好自披括。乃至句法,意亦同此。
止持制門,初
句總舉。一下,別示;可學,又二,初制止中。舉婬
盜者,正示體狀也。三境,即三趣;皆重,故云通
也。四主,更加三寶;犯相各異,故云分也。文中,
且舉初篇二戒;自餘篇聚,所禁一切惡事,竝
屬此門。次制作中。衣鉢
等者,即體狀也。衣鉢答須三如,文中略色,且
舉體量。問:此即作持門事,那在止
問明之?答:為示雙持義故,疏明雙持雙犯,則
有二種。初約心用,一切諸戒,皆雙持犯;以凡
持一戒,必起對治;禁惡名止,起治名作;兩犯
亦爾。凡所造惡,必無治故。二據教
行,即諸戒中,或有教制奉行之者,若制若聽,
或事或法;且如三衣,教遣須具;依教而作,為
作持;望無違犯,是止持;餘皆類說。自餘婬盜
等,無制法者,竝是單持隻犯耳。如上
雙持,止持屬此門,作持歸後攝。是則止持具
有二種:一對惡事明止,正是本位。二對善事
明止,兼收後門。應知衣鉢等事,前後俱明;約
行須別,不可相濫。餘廣如疏。不可學中,初示
今義。律境想中,本迷轉想疑心,皆開本罪;今
云迷倒,總上三種。謂此迷心,臨事忽起,無由
防護,故云不可。隨境不了者,疏云:
於殺盜境,疑慮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
心不了,是不可學。廢下,
刪古。注簡有二,初出古意。昔以事者,彼於止
持,通立可學不可學,制作門事是可學,制止
門事是不可學;以唯離過,非進修故;作持唯
是可學,無不可學。今下,顯今所立,初示
異。古約事分,通塞乃別;今約心迷,統該篇聚。
一下,申理。上二句示可學。言一切者,總指諸
戒也。皆可學者,竝須明練守護無違也。但下,
明不可學。此依律文境想以立。唯除破僧婬
酒。餘戒竝開想疑,故云佛一切開也。此謂
素竝明達,臨境忽忘;不同愚教,一向無知。
聽
門中事,本是作持;由通止作,故分二門;謂房
衣如法,名聽作;房有妨難,衣曾犯過,不合加
法,故名聽止。言下,別釋,初釋可學。
不可學中,初指同。但下,略示。謂房量過減,長
財大小,迷忘互生;但不違教,故名止持;迷非
可學,故不制犯。上二句始終迷。如
作房衣過量,一向謂為如量等。下二句明轉
想。如前心欲作過量,後轉謂如量;前心蘭,後
心無犯;故云不定;今望後心,為不可學。
作持
中,可學,制門,初總標。法下,別釋;前釋法中,初
句總示。下二句轉釋。言律藏者,復分二類:一
者,總收制作三種羯磨。眾法,如受結說恣治
諫懺擯等。對首,即安居依止持衣加
藥之類。心念,如六念責心等。二者,總
收眾共兩行,除羯磨外,律諸犍度所制行法,
如〈師資〉、〈僧網〉、〈衣鉢〉、〈行護〉之類,通有制聽,具如
上下兩卷。行謂對治者,如衣食房藥,隨時起
觀;行住坐臥,常爾一心之類。次明事中。與前
止持制作無異;但取造修,是今本位。
聽門法事可見。
次難通中。已前一
向依古,唯明可學,彼以惡事為不可學;作門
事法俱善,故不可立,今約迷心為不可學;無
問善惡,一切皆通。欲顯古今不同,故於文後
徵破;即如疏云:若依此明,與昔持犯,通塞全
異,是也。初牒前徵起。由下,直以今義難
破。謂長衣開忘,房開想疑;既同迷忘,亦合齊
立,何得不通耶?廣如後者,指雜料簡句法中。
若準《戒疏》,徵文之下,先出古解云:非此所明,以
非進修,聖不制學;不同止持,通不可學;
事唯離過,故得明也。今此略其古解,直示今
義耳。此下,點示行
宗。恐謂迷忘非作持故。
後明兩犯,竝翻二持;
以無別體狀,但望順違,兩分持犯。前作犯云,
但不依戒,後止犯云,所對法事,即略指其體;
至於制、聽、止、作,可、不可學,竝同前耳。昔人
有立制聽二教為體。今謂二教,乃是攝法總
科;所攝事法,乃是其體,故知非也。又有章門,
以四行無作為體,謂與受體不別。今謂受隨
前後,發業不同;云何持犯,與受不別;況兩犯
無作體是不善,豈同受體,是亦不然。又有人
立萬境為體。今謂境乃持犯之緣,非是其體;
又諸戒列緣,境專一種;若唯立境,不攝諸緣,
則成局故;又婬、觸、麁、媒,說法同宿,行坐、乘
船,止一女境;若唯立境,則迷諸相;又如一女
六十三戒,若唯立境,不顯多戒。若爾,《母論》云:
犯必託境,豈非誠據?答:論云託境,豈非犯緣!
至論所犯,須云犯戒,豈得犯境。問:如上三家,
為有何失?答:前已略示,更為明之;舉要為言,
都違祖訓。且文中自云:制聽二教以明,顯是
約教明體,那云二教即是體耶。又體狀一門,
未見一言談及無作,及與萬境,那得於外各
自強立。又諸章記,竝科前段明二教文,以為
立體;今分已下,正明體處自論四行;止用此
求,有何關涉;自餘謬妄,何足論之。問:今此所
立,指何為體?答:一教大宗,豈容擅立;況在文
昭顯,何假別求;一準鈔文,如前委釋;恐有未
悟,更略提示。如文前出二教名義。
後分二教,各顯事法;事法即體,豈復疑乎。問:
事法是何等?欲識事法,且對〈釋相〉,即是戒本
一切諸戒。若通今鈔,即是三卷三行一切制
法。若通祖教,即是一宗大小部文所詮行相。
若通所宗,即是本律始終止作之法。若通諸
部,即五百十八五部二部大毘尼藏。若通佛
制,則三千八萬,乃至無量。若通諸境,則三世
十方,數等塵沙,量同法界。若望佛佛道同,三
乘齊奉;前聖後賢,相承不絕,即是戒法。若望
領納在懷,即為業體。略舉數端,粗識事法;宜
須研究,方見資深。況是一宗之宏綱,萬行之
根本;苟迷斯旨,餘復可言!縱欲攝修,直恐投
心無所;雖云講習,終為枉費時功。聖意極詳,
凡情罔測;棄文考體,何殊緣本述魚;強立
異端,豈異為蛇添足。幸負反隅之識,勿封是
昔之迷;搜括古今,決擇可否;則吾祖之道,何
患於喪乎!
三成就門,約心中,初二句標示。謂
分四心,以明二止;三心中止,此科所明;行心
中止,則如後述。統論四行,唯止持通二;自餘
三行,竝局行心。一下,正明,初立義。此中但明
一種,望後約行,故標一耳。注簡四心,顯示分
二所以。識謂了別所緣境,想謂取所領之
相,受謂領納所緣。行謂造作之心,
能取於果。田下,示立所以。三
心非業,本不名持;但望受體,說有持義。受下,
遮疑。以持是記業,無記非持故。
次約行中,初科,前明二持。上約
四心,揀去三心。下約三性,揀去二性,以行心
通三性故。止作下,次明二犯。亦約四心三性,
以揀行體,在文可分。注分善惡者,以行心語
通,恐相濫故。三善同時,而不相離。三惡相別,
其性相違;作犯多是貪瞋,止犯率由癡慢;一
往大判,非不互兼。
前後中。上文各據二行為
言,則持犯不同,止作各異;此明四行,間雜同
時;即下自作教人,自業相成二門之義。前後
心者,如初教人,及後自作也。別持犯者,一行之
中,兼異行也。言可知者,義易見也。
後約三業,
身口中二,初明二持。次明二犯。言反上者,行
殺盜等,名身作犯;不受食,名身止犯;為口四
過,名口作犯;不作淨語,名口止犯。竝略舉事
配,餘者列說。
意業中。意至身口,名身口業;
未至身口,則名單意。此明諸篇遠方便,及惡
覺、不攝意、默妄、自覆等,果頭罪。初判不成。此
通兩宗所計,若彼實宗,定無意業,動色成犯;
若約假宗,思心成業;即指瞥爾,名為單意。若
下,次明通成。籌度所為事,名身口思;雖未動
相,即屬身口,不妨上文。若準《戒疏》,上是初解。
後復解云:獨頭心念,忽起緣非,不名為犯;重
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即入犯科。又云:
任情兩取,後為正義。指後說者,即第七門
方便趣果中。
四明通塞,標中。四行各立名塞;
一行中,兼有餘行,或少或多,皆號為通。初門
唯塞,第三唯通,二四兩兼。又二中通者,持犯
自通;三四中通,持犯互通。如是求之。
一心中,
初標。唯下,立義。言作業者,此明行心造作,通
該四行,非謂作持之作。謂起心對境,各局為
言,不約前後相兼之義。若爾,雙持雙犯,如何
明之?答:止作緣異,還成不通。以下,釋所以。心
竝境頓,無此理故。若爾,不學有頓犯者,豈非
境頓。如後明之。
第二標中。但由境事,容兼止
作;故心隨境,行有雙具。即前所明雙持犯義;
但心用教行,二義相參,在文難曉。
總分中,上
釋塞義。持犯相望,善惡異故。下釋通義。持犯
各局,止作通故。
推釋中。止作相濫,無所簡故。
通答中,初約互收答。止中有作者,若約教行,
止中無作;此據心用,義見下科。作中有止,教
行心用,二種皆具。一下,約句以簡,上二句簡
二持。初云心別者,止心離過,作心進修。次境
別者,止境是惡,作境是善。下二句別簡兩犯。
上句止犯,下句作犯。
次約行中,前明二持。即
心用雙持,通一切戒。修觀止緣,通約化業,並
非制教。慈悲愍物行,治殺;
少欲知足行,治盜;離染淨行,治婬;如實語行,
治妄。
後明二犯。即約教行雙持。然作犯中,作
惡須論犯戒;不學亦據制科;此雖教行,乃約
通論。後止犯中,所舉房長,即是別戒。止犯有
二,上明事法止犯。若下,簡不學止犯,上二句
明塞。下二句示通。雖不即成,望後可說;各因
不學,遂致為非,亦止中有作也。問:教行雙持,
別就戒本,為有幾戒?答:今為括之,僧殘有二
,三十有九,九十有十二,提舍有二,眾學有
一;總二十六戒,皆二持犯,餘竝單持犯
耳。
三教人中,標。云皆通者,由
是教人,塞義不立。教他為所通,自作為能通,
所通通多少,能通唯一行。
釋中,初科。文列四
事,據具為言;乃至一事,亦名通耳。殺生是作
犯,不乞是止犯。作下,總示通義。自修止持,前
教四事,同時成辨,故一行中通有多業。
次餘
三中。乃至者,應云:遣人作四事已,自坐誦戒,
即作持中具四行;或作婬盜,即作犯中具四。
作圖示之。
自作教┐┌自作止持通四行 止持
人四行││自作作持通四行 作持
皆通總││自作作犯通四行 作犯
十六句┘└自作止犯通四行 止犯
四明相成,總指中。塞謂自起方便,後趣正果,
即是自業相成;此如常途,故云易解。通義如
前,一中具四,故云無異。自業與教人,事有不
同,故云相別;如下可見。
示相中。初四句即列
四行,當自分之。禁沙彌者,即作持也。律制教
沙彌,常須禁閉在房故。此下二句,總示。比四
者,是前方便。後修止持,前四同就,一中通四。
餘三同此。乃下,指餘三行,類準作之,亦為圖
相。
自業相┐┌後修止持通四行 止持
成通中││後修作持通四行 作持
四行總││後修作犯通四行 作犯
十六句┘└後修止犯通四行 止犯
點示中。前第二門,具通兩種止犯;後二竝約
造作,不論不學止犯。問:如教人事已,自起斷
學,何有不得?答:能通可說,文點所通耳。
五漸
頓門,就心中。此門不約造作成行,但望起心
總別,以明頓漸。
正明中,初列四頓。若下,次指
四漸。但望一境為言。問:遍通諸境,可名為頓;
或緣三五,起持犯心,為漸為頓?答:但一名漸,
自二已去,皆名為頓。
顯意中。此論持犯,但望
起心,與體違順不同;次科對事造作。應知二
持心約,即約通持;望本受體,塵沙事法,發無
邊善。兩犯亦爾。若論作犯,對緣正作,自隨前
犯;此中止是泛爾起心,可望本受,通犯吉罪。
止犯頓漸,如下別解。
次對行中。事相各別,心
不同時,故唯漸也。但明三行,止犯一行,以涉
義門,在下別解。
二持可解。修慈是作,收作成
止,故是止持。
作犯中,初示漸義。且下,舉事以
顯,初別舉殺戒。七心,即三不善單複歷之。四
下,指餘諸戒。男子五十六,女人六十三;七殺
在上明之,故男四十九,女五十六也。指如前
者,〈釋相〉初也。
止犯中。若據事法止犯,唯漸非
頓;合在上科,文略不出,此門唯明不學止犯。
四句,即下四科。
初門。泛論漸頓,有二不同:一
者先後,即是此門;二者一多,即如次門。文中,
不學先起者,此望初作斷學心也。準《義鈔》,先
起下有故頓二字,文脫。無知後生者,先不斷
學,不結無知;必假前成,故是漸義。三根不同,
如後所辨。文下,引文證漸。
別解,不學中,初總
標。如下,別釋,又二,初明頓犯。云下,釋漸犯。
無
知中,初標。謂下,釋。不學約心,無知隨事。心有
總別,故通漸頓;事不竝修,故唯局漸。又不學
罪,凡經兩結;若初起心,漸頓隨犯,如此所明;
至後無知,隨事復結,如下句法。
示罪中。以古
今異判,故問辨之。答中,初出古解。今下,正
判,初句明不學一品。無下,明無知重輕。引律
證重,即不攝耳戒。疑猶涉解,故罪輕降。問:不
學罪為出何處?答:受戒說相,即制依師;今違
此教,故結吉罪。
分齊中,就教為二,初標章。
學下,正釋,上明不學。學謂持奉。必無中廢,故
言始終。始據初受,終約盡形。下明無知。限五
夏者,受戒法中,制五夏學;有所未知,未即結
罪;五夏已後,於事不了,顯是解慢,故隨結犯。
對行中。五夏離師,此據教限;若約成行,至聖
乃已;雖非違教,非不違行。文中,初標。恐下,次
釋,初敘立。逸蕩是縱放。自持齊聖即貢高。
優劣,不限夏數,但優於己;遞互相師,故云相
降。文下,引證。亦出受法。依止須具三德,一滿
十夏,二有智慧,三勤教授。至法身者,不必一
形。況復如來以法為師;自餘凡愚,豈能自立!
約根中,初標。若下,釋。若論不學,通據始終,三
根無異。無知之罪,位分三別;上根不待五夏,
故云始終二罪;中根五夏後
結;下根一向不結。文明利鈍,不顯中
根;義取前科,則三根備矣。
可懺中,初標問。
二下,釋通,初句總示。對破古解。古謂不學可
懺,作心欲學,斷相續故;無知不可懺,欲知未
了,無有斷義,故不可懺;後緣得解,即是解惑
相除,復不須懺。今直出正解,古
解如《義鈔》引之。如下,別顯,初明先犯。若下,明
後斷。以纔起心學,即無無知;二俱有斷,故皆
可懺。
六明優劣,持犯各十門,初持十門。一一
門中,皆通二持,竝見優劣之義。
約法中,初科。
威儀者,隨境別護,禁身口故;護根者,通攝六
根,制於心故;定共,與禪定俱發故;道共,斷
或證道,同時得故。上二散業,三是定業,四
無漏業。據戒唯有三位,上二竝得別脫;但約
內外兩凡,麁細分之。威儀通凡聖,道共唯局
聖;中二相望,通局可知。
次科,初以四戒,配對
三位。外凡散修事觀,未緣諦理,無實德故,名
為假名;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及薄地凡夫也。
內凡多在定心,緣四諦境,分見真理,名為和
合,即煖、頂、忍、世第一也。初果已去,證真諦
理,號真實僧。德下,父約三位,顯示優劣。初劣
後勝,中二兩通。乃至者,略於定法;內凡兩
戒,復須分之。
次門。初約四聖以分道共,自有
優劣。三果,謂三位果人,比降漸劣。企,望也;望
上進求,德未圓故。次內凡中二戒通四人,世
第一為勝,煖位為劣,中二可知。外凡威儀,三
位亦爾。若約通論,唯無學為優,五停至劣;中
間九位,可以比知。
問:二門竝明人法,如何取
別?答:前是約位顯法,後即就位細分。
第三門。
前通凡聖四法為言,此局下凡別脫以辨。別
脫又四,五八對在家二眾,十戒對下三眾,具
戒對僧尼二眾。約體,四位雖同;就人,七眾乃
別;初劣後勝,中間可知。
四中。前通道俗,此
下七門,據文雖通,約義在道。文中分二,初約
所犯輕重。二約能治難易。
五中,初科。善心且
約治婬,餘皆類準。離染淨行,即不淨觀。不善
心者,為求名聞利養,人天樂報。然戒序中,名
譽利養,死得生天;彼謂持戒冥感,非是惡求。
無記且舉狂睡;不緣善惡,泛爾奉持,竝無記
攝。
次科,上二句示優劣。言作持者,作即行心
起護,通該二持。謂取作心比校,故
有三品優劣;善心為上,不善為中,無記非業
為下。若下,會同。以三心約業,優劣乃珠;二
持就制,順教無異。
六中。四種皆約標心期限,
故名分齊。初劣後優,中二可會。若論業行,初
不善業,竝四趣因;二三世善,人天分之;四無
漏業,三乘因本。初謂邪諂希利,有如賊焉;望
教無違,亦名持戒。二謂常畏罪報,無別所求。
三據戒序。四準律序,彼云:除結無罣礙,傳
著由此解;此明凡夫稟持別脫,遠能趣果,非
定道戒。
七中。煩惱重處,為善者希;復由苦逼,
心必猛盛,所以獨勝;餘二弱者,煩惱輕故。北
洲難地,故所不論。經云:南洲一日一夜發心
修行,勝東西二洲五十小劫,是也。
八中,初標。
前後,即約時也。次釋,有二,上約在滅以論。下
約三時而說。正法千年,具教理行果;像法千
年,闕果;末法萬年,闕行果;人根轉濁,漸劣可
知。以下,引證。《付法藏傳》,第五祖師,度人既多,
時人號為無相好佛。掘多意謂與佛
同等,時有老尼,見佛在時事,多往問之;彼尼
先以器盛油,安戶扉後;掘多入房,傾油數滴;
多問尼云:佛在世時,所化何如我耶?尼云:佛
世六群,數入我房,未嘗傾油一滴;今尊者弗
及六群;鈔撮其意,如文所云。掘多,亦云毱多。
九中。約罪則性強遮弱,約治則遮優性劣,故
云互也。
十中。篇聚,準上兩意,互論優劣。
第二
犯中,十門;初門為三,初學無學相望。無學見
思已盡,故無故犯。事習未亡,故容有誤。三果
殘思未盡,容有故心。初二兩果,欲惑未
盡,故心犯性;但不造他,復不結業;不受總報,
與凡為異。文云三果,亦指三位。次
約聖凡相望。聖人見理,業不集故;內凡未證,
惑全在故。三約內外相望。乃至者,合云:內凡
分見真理,定慧力強故輕;外凡未緣,諦理,事
行道劣故重。上約四位相望,總而為言,無學
最劣;五停至優,中間互通,準前可解。文中,且
據行位,故至外凡;更通簿地,極為優矣。
二中。
初止作者,約心對事。下故誤者,唯就心論;該
上兩犯,各通二心。
三中。指前,即〈篇聚〉中,不善
為優,善心為劣,無記至劣。
四中。指篇聚者,犯
前戒分,重故為優;犯後威儀,輕故為劣。又復
統約篇聚,夷優吉劣,迭望可解。
五中。犯遮罪
輕,但違制教;犯性罪重,制業俱違。指《智論》者,
文見〈懺篇〉。
六中。指前持者,佛在根利犯輕,滅
後漸濁犯重。三時相對,輕重亦然。
第
七,標中。謂心境相望,或等或互以顯優劣。
引論中,初準文通示。以罪假緣成,緣即心境。
境是外緣,故云託也;心是內緣,故云關也。心
起不常,故有增微;境緣非一,故有優劣。或下,
歷句別簡。初句俱優,下二句互有優劣。義立
俱劣一句,如非人作畜杌想之類。論下,點上
論文,語通篇聚。句中且約殺戒顯相,故別歷
四重,諸餘例通。
婬中,初句通摽。畜下,別簡,有
四,初句簡異類。理加非人,次於畜趣。二人中
簡道俗。三道俗中各簡持破。在家更簡無戒
有戒,持中復有士女五八。出家先簡五眾,大
僧最重,五中各有持破。四持中簡凡聖。薄地
持戒外凡已去,乃至無學,陵辱極重。末句總
示。重同謂制罪,婬不簡境,皆犯夷故。報異謂
業道,業有優劣,受報不同。後三制報俱異,可
知。
盜中三,初簡趣。亦合加畜為首。二人中簡
凡聖。三簡三寶。佛輕,法次,僧重,如〈釋相〉說。
三
中。引論唯簡邪正。人輕蟻重,且據業論,不約
制教。準義,亦合約趣,道俗,持毀,凡聖簡之,文
略不出所以;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皆在逆收,
豈非重也。六足毘曇,《成論》自指;六足者,即論
別目七論共為一部,後一《發智論》為身,餘六
如足故也。
四中。三趣同盜,人則
反之,如文所顯。又出家中五眾,乃至聖人,漸
輕可解。若如《五分》,僧中妄語,重百羅漢前,故
知誑僧極重。上四但出境之優劣。心隨境故,
重輕可知;若約互論,如前作句,無不通曉。
第
八標中。制據律刑,報約化業;或等或差,故須
簡辨;隨約重輕,以分優劣。四句竝出《母論》。
初
句為二,前舉戒示相,二引論證成。遮惡制
殘,故知不等。下篇掘壞,類此明之。論文,上二
句證犯殘,上句示異。異業理故。下句釋異。下
二句證招報,上句示異。異制教故。下句釋異。果由因剋,因即
心業,非關制教故。
次句,初標。如下,釋,分文同
上。打此丘等者,等取殺畜飲蟲之類。論文
分釋,二亦同上。
三中,合明二句;初雙示,上句。
初篇易解,故但舉次篇。漏失欲染,二謗壞
眾;二麁四諫,下篇性業,例亦同之。下句有
二,上是無記,下約善心。此下合證。即制教業
道,二俱等故。
第九標中。前科對境,此獨論心,
故云單也。三時,初方便時,二根本時,三成已
時。如《善生》者,示所出也。且約殺者,餘可準也。
心念不常,前後具缺,不出八句,括之斯盡。
初
句歷示三心重相。尤即訓甚,但非極甚,即是
輕心。然極甚難明,略須示相。但約起心,念念
不間,色心躁悶,不愧旁人;神思昏迷,都忘善
事;奔趨前境,暢悅己情。三邪見居懷,撥無因
果;向親姻作穢,對塔殿行非。凡此用心,皆名
定業;能牽來報,縱懺不亡。以此自量,何容輕
動。識心之士,豈不畏乎!
文中,句數交絡;欲令
新學易曉,為圖示之。
初一句三┐┌方便┐
├┤根本├重
時俱重─┘└成已┘
┌方便┐
│ ├重
┌初句┤根本┘
│ └成已─輕
第二三句┐│ ┌方便─輕
├┤中句┤根本┐
二重一輕┘│ │ ├重
│ └成已┘
│ ┌方便┐
└後句┤ ├重
│成已┘
└根本─輕
┌根本─重
│方便┐
┌初句┤ ├輕
│ └成已┘
第三三句┐│ ┌方便─重
├┤中句┤根本┐
一重二輕┘│ │ ├輕
│ └成已┘
│ ┌成已─重
└後句┤方便─┐
│ ├輕
└根┘
第四一句┐┌方便┐
├┤根本├輕
三時俱輕┘└成已┘
若以四位分之,上句最優,下句至劣,中二通
優劣。若約八句論之,則句句相降;中間二位,
各有三句;竝依重輕次列,比之自見。
第四中。
引諸經律,舉事顯相;雖懷憐愍,非無殺意,俱
輕可知。
會通中,初正明。謂若依律制,則無輕
重;今取心業,故分八句。故下,引證。律據制罪,
人重於畜;論就心業,畜重於人。
第十門,標中。
有心通含輕重,無心與前為異。歷句竝同。
初一句三┐┌方便┐
├┤根本├有
時俱有心┘└成已┘
┌方便┐
│ ├有┐
┌初句┤根本┘ ├四戒俱重
│ └成已─無┘
第二三句┐│ ┌方便─無┐
├┤二句┤根本┐ ├四戒俱重
二有 無┘│ │ ├有┘
│ └成已┘
│ ┌方便┐
└三句┤ ├有┐
│成已┘ ├初戒重餘三方便蘭成已吉
└根本─無┘
┌根本─有┐
│方便┐ ├四戒俱重
┌初句┤ ├無┘
│ └成已┘
第三三句┐│ ┌方便─有┐
├┤二句┤根本┐ ├初戒重三戒方便蘭吉
一有二無┘│ │ ├無┘
│ └成已┘
│ ┌方便┐
└三句┤ ├無┐
│根本┘ ├初戒重三戒成已吉
└成已─有┘
第四一句┐┌方便┐ 婬戒怨逼
├┤根本├無 禁心三戒
三時俱無┘└成已┘ 始終迷忘
優劣之義,亦如上明。若八句相望者,但以第
二位中,後句在下;第三位中,初句在上,則次
第義便。問:下句無罪,豈名犯劣?答:但望教開,
故無有罪;非不造事,故入犯中。
引例中。欲示
此門有所據故。本作念者,即方便時;正妄時
知,即根本時;說已,即成已時,如小妄中具引。
料簡中,初科。可解。應知前約化業,此據制
教。
次文,初牒前。對上輕重,故云後明。
或下,示相,初句別簡婬戒。此門明婬,竝據怨
逼,三時有無;若約自造,境合即犯,不約三時,
境想不開,無心亦重,故非所論。及下,合示三
戒。通約迷心,不了前境。又復婬戒,於三時中,
隨有一時,無非皆重;俱無方開。餘之三戒,
重輕不定;初有餘無,或吉或蘭,竝方便故;中
有餘無皆重,竝根本故;後有餘無皆吉,竝隨
喜故。統約十門,二三四五十,竝就制教;初六
七八,俱通化制;第九唯局化教。如是尋之。
第七門。五章教義,共聚一門,故云雜也。標
中,初是通犯;枝條之罪,該一切故;下皆別犯,
因果異故。二即方便,三是根本,四即簡辨因
果輕重有無;此之三科,竝義通事別。第五雜
中復雜,以持犯義廣,不可具彰;故攬諸目,總
列後門,示其不盡故也。
不學中,初二句,標示
難解。意令學者,用功精究。下二句分章。即下
二科。
敘結中,初句牒章。謂下,釋義,先明學者
開迷;若下,正敘不學結犯;初中,文為四節,初
句示其從始。次句明其達教。於下二句,明隨
行容迷。上句謂緣境心差,下句謂對治力弱。
隨下一句,指開犯所據。律中諸戒之後,皆有境
想句法;既開根本,故無枝條;不可學迷,據此
而立,如第四門所辨,次正敘中亦四,初句同
前,餘三翻上。由,從也。次句愚教。三謂行違。
素既無知,故不論迷。佛下,引據。問:何名為學?
答:凡學有二:一教,二行。教以照行,行以踐教。
非但尋文,即名為學;故疏云:佛立教相,止為
奉行;若但讀誦,非本意也;如戒名眾學,豈但
讀文耶?又若徒行,復不名學;縱令持奉,猶不
免過;疏云:若於二持,雖不違負;望非明決,不
名為福。故知學者,止是稱教修行;教行相
循,方名為學。至如顏淵好學,不遷怒,不貳過;
楊雄談學,行之為上,言之為次;在儒尚然,況
超世拔俗之教,而專以誦文為學耶!今時學
律,解無所曉,行不可觀;放情造過,殊無慚恥;
輒謂我是學人,免無知罪;此乃自欺,罪何可
免!又復矜持,吾縱犯過,業亦非重;猶如鐵鉢,
入水能浮;此又不聞《淨心誡觀》云:知而故違,
重不知者。今欲曉下句法,必須準律分相。但
取下壇已來,期心持戒;專依師範,咨稟法訓;競
競守護,不敢妄違,則名為學。此分三種:一者,
久學,解行成立,如文所敘。二者,初學,雖學未
通,如漸頓說。三者,夫學,謂勤求道果,
期後習律;如毀毘尼,不犯所開。如上三
人,一向不結不學無知。次明不學,亦分三種:
一者,始下壇場,或迹混流俗,或越學餘宗,或
禮誦等業,忽慢或律,都無知者,如文所敘。二
者,雖復學習,不專持奉;目矚耳聽,心背行違;
知而故犯,末世多然;準上流文,不名為學。三
者,先曾乘持,守心不固,中道而廢,還為不學。
此等三科,一切事法,隨有不了;若持若犯,皆
結二罪。如此格量,粗分途徑矣。問:下開句法,
為是學人,為不學人?答:此科正論不學無知,
結犯分齊;學人十向無罪,何用句法揀之。古
來章記,例以學不學人,相參而說;傳迷來久,
見此好為一悟。
例開中,初科,上句結前。次句
生後。罪相交雜,非句不辨,故云須也。今下,示
所立。標云今者,簡諸古師,句法異故。此二九
句,即能所體狀,相對而論。所體有二,即事與
法;事法之下,各帶犯相。能體有三:一識,二疑,
三不識;以此三心,歷事歷犯,各有三心;交
絡互織,則成九句。即上事犯,心容迷倒,復
無九句;此之二九,披括心境,用歷一切塵沙
事法,檢察心行,無不通達。事法無量,二九遍
該;楷模一定,故云方軌。且下,例通。據一事者,
謂舉少出法,非定一事;如下止持作犯,略舉
殺盜;作持止犯,但引房長是也。通餘戒者,戒
相萬別,句法齊通;以通貫別,無不爾故。
止持,
標中。有無者,識則俱無,疑及不識俱有。輕重
有二:一者不學輕,無知重;又無知中,疑心輕,
不識重。
可學中,初科,初句標位。次句總示。上
下列句。作圖示之。
上品┐
├識事識犯
一句┘
┌初識事 疑犯
中品┐│二識事 不識犯
四句┘│三識犯 疑事
└四識犯 不識事
┌初疑事 疑犯
下品┐│二疑事 不識犯
四句┘│三不識事 疑犯
└四不識事 不識犯
釋中。但牒不識。犯不犯等語通事犯,以止作
二門,一切事法,隨一事法,必兼於犯。且如婬
戒,犯不淨行,共畜生等,即是事也;波羅夷者,
即名犯也;乃至眾學齊整著內衣,是事;應當
學,即犯,此就總論。若約別說,一婬戒中,自造
怨逼,方便重輕,境想差別,種種別相,皆名為
事;法亦如之;是如事法乃有無窮,犯則不出
六聚。犯謂不犯者,如墮人胎與殺具等,謂為
無犯;此下合有不犯謂犯,如盜無主,謂犯夷
等。輕謂重者,如盜鼠物,言犯重等;亦合云迷
重謂輕,如盜四方僧物,犯蘭等。疑中有無,即
犯不犯,亦應四句;但是遲疑,非全不識;臨文
自說,避繁且止。
罪數中,初料,又二,初別示。
此下,總合。尋圖可數。拄分輕重,顯上總數。
次
科,初二句舉宗。謂對境守戒,不了事犯。雖枝
條有犯,望體本名持。上下,分品。《戒疏》謂之三
品持律。皆下,遮疑。恐見三品,謂為多事;應知
隨止一事,九心不同;且如止婬,九人各解;但
望結罪有無多少,故分三類耳。問:疏中既云
三種持律,那云句法唯不學人?答:雖是不學,
對境止非,本罪不犯,故名持律。識事識犯,即
同學人精持無異,故云上品。然此九人,雖容
有識,無非斷學,皆不學人。問:前約持戒以定
學人,今既成持,何名不學?答:非謂不學,一向
無持;非謂學人,永無有犯;但望學心有進有
止,故兩分之。問:既是不學,何有事犯俱識?答:
如前所出,三種不學,自可明之。
次不可學,標
中。事罪各三心,即用六心,單雙互織,故成九
句;同前可學,但列品異耳。上品三句,中品三句,下品
三句。
上品┐┌識事 識犯
├┤識事 疑犯
三句┘└識事 不識犯
中品┐┌疑事 識犯
├┤疑事 疑犯
三句┘└疑事 不識犯
下品┐┌不識事 識犯
├┤不識事 疑犯
三句┘└不識事 不識犯
問:何以二九,列品不同?答:作犯門自說。問:
此不可學,既是迷忘,何得有識?答:三心交絡,
作句須爾;其實識心,非不可學。問:前云隨戒
境想,唯開學人;今不學人何以開耶?答:前文
敘結,且據大判,不妨不學,準例同開。若以義
求,則迷事不別;若取文證,則《業疏》顯然;臨文
自舉,此不繁引。問:前後句法,竝約三心,如何
分異?答:識心是同,疑及不識則別。前是迷教,
後是迷心。問:舊云:明白心中成可學,迷忘心
中故不可學,其義云何?答:如前可學,識事識
犯,可是明白;疑及不識,則非明白,故知不爾。
又迷忘之心,是不可學;豈得迷忘成不可學,
義亦不然。疏鈔兩文,竝無此語。今但準下,分
二種迷;前九名可學迷,後九名不可學迷。問:
二迷何別?答:前迷是愚教,後迷即昏倒。問:
後九迷者,必須先識,後容起迷;學人可爾,不
學應無?答:前明不學,自有解者。從先不解,亦
容有迷;如主無主想,人非人想,臨事即生,豈
待先學。如是思之。
示罪中,初正示。尋前圖相,
對文可曉;三箇初句,竝無罪故。指下二句疑
不識別者,示犯上二心,對事是總,故犯云別。
亦下,結宗。義同前示。
事開中,初科。但明事開,
準疏,續去:罪是可學,若有迷者,皆結其罪;
披則具明犯結。又云:由不識事,境非可學;
不妨於犯,是可學故;有斯明據,復何所疑。
問:一等是迷,何以開結不同?答:事是現對
造修,心想容生遺忘。犯是冥緣教相,有迷猶
是無知;縱令先已學通,還制後心怠墮。細詳
聖意,諒不徒然。有人言:前九句結不學人,後
九開學人;以不學人,先既不學,無迷忘故,更
開犯上十二罪;今謂,且學人生可學迷,尚不
結罪,那得迷忘,方欲開罪!又若開十二罪者,
則句法俱無有罪,用立何為?又有人云:今是
迷心不迷教,學人須於事上,放十二枝條;此
中順古,且說事開犯結;若今師以迷心望之,
則事犯根條俱放,豈有事開犯結乎!且罪是
佛制,那得由汝輒自放耶!又疏鈔皆明事開
犯結,汝反攻破,豈不公違祖訓。又若以此為
順古,則作犯門中,辨十二罪,文極詳委,皆應
是古;則此一門,都無今義;下文囑云:不知鏡
不,豈令鏡古耶?嗟乎!世之講學,多習舊迷;但
務守文,寧思開悟;自緣宿善,濫染祖乘;粗能
考校古今,剖決可否;甞形筆墨,曲盡是非;雖
或相從,鮮能詳究;故茲略示,猶愧繁詞;信乎!
持犯之相實深,不學無知微隱;指唯標月,書
不盡言;必欲通明,終須面扣。
初問中。準律境
想,難上事開。初作本迷後心釋。言律結無罪
者,異境後心,律不結故。亦制犯者,準殺非人,
相傳犯吉故。
答中,初示有無所以。言心犯者,
以有殺非人心,故結吉罪。然下,正答通來問;
初約根本,通前事開。正罪,即根本。莫下,次約
罪境,答上有無。次準《戒疏》,約轉想前心釋。問
云:律結無罪者,如盜戒無第三句也;亦制犯
者,即殺戒第三句結偷蘭也。答中云結心犯
者,前心方便也;非罪境者,始終迷心也。故《戒
疏》云:然彼迷心,竝不結犯;皆約前心方便為
言。且存兩釋,學者思而擇之。
對簡中。以
前九句,疑及不識,本是愚教,皆可學迷。言同義
別,故持簡之,使無相濫。法事者,法即是犯。
次引難。有二意:一為古師,於作持門中,不通
不可學;今欲準事例法,竝通二九故。二為至
後作持,不復重出;欲明句法,開結理齊故。文
云若爾者,牒前緣罪有無義也。二房處分,望
初篇殺盜,故云後也。殺盜制止事,處分聽作
法,故云緣法也。處分五句境想,文引二三兩
句。不犯重者,即開想轉,不至殘也。言亦是者,
比前不結正也。制罪者,二句皆結蘭也。何為
二字,正是立難。意謂,若云殺緣罪境,故有;犯
盜非罪境,故無犯者;處分緣法,亦非罪境,理
應無過,何為結蘭?是則緣法不開迷耶。
答中,
有二,初示此門。言且據者,未暇兼明也。必下,
指後門。如所引者,承前難意也。對法有二九
者,此顯作持通不可學,與古不同;既立迷忘,
比今止門,開結無異。是則律制偷蘭,亦為前
心方便;至於迷想,俱無有過。
作犯,標中。準前名體,持犯
各明;此論句法,持犯間列者;欲顯句法同流,
相翻易曉。
同異中,初指同;但下,示異。初中。標
云法事者,文多法字。今以二意,定其傳誤;一
檢鈔前後,止持作犯,竝不言法;《戒疏》方立,未
可預標。二比前止持,亦單標事;兩門體一,豈
得相違!用此以求,故須制去。
恐新學難曉,更為列句。準止犯中,犯門以罪
多為上;可學九句,理應倒列;今指同前,且依
上出。不可學九,則不通倒,思之可知。
初可學九句
上品─┐
├識事識犯
一句─┘
┌識事 疑犯
中品┐│識事 不識犯
四句┘│識犯 疑事
└識犯 不識事
┌疑事 疑犯
下品┐│疑事 不識犯
四句┘│不識事 疑犯
└不識事 不識犯
二不可學九句
┌識事 識犯
上品─┤識事 疑犯
└識事 不識犯
┌疑事 識犯
中品─┤疑事 疑犯
└疑事 不識犯
┌不識事 識犯
下品─┤不識事 疑犯
└不識事 不識犯
次委釋中。可學易解,不勞解釋;不可學九,上
品可見;疑及不識,罪相難明,故須特簡。罪相
中,初科為二,初明本迷。除淫酒者,此二不開
迷故。若下,次明轉想。如前作人想,後作非人
想之類;前心犯蘭,故云方便;後心無犯,即是
開迷。若不差者,或約轉迷,還復為識;或約先
期,後迷亦犯。或不造者,即是息心;
或善心息,或緣差息。
結品中,初分品位。上品
有三根本,及四枝條,共七罪,則犯多為上也;
疑及不識,罪量一等。然律境想,疑定有犯,想
則不定;以容迷轉,有無不同;故下品云,或
無罪也。對下,次例通止犯。亦由古判止犯位
中,無不可學;下文不出,故此點示。前止持中,
指後作持;今作犯中,類通止犯;義意頗同,思
之自見。
辨句法中,初科
為二;初別示不同,前明可學,但示上品。《戒疏》
云:中下各四者,由緣一事,帶疑不識,交絡互
明,出其犯相。次明不可學,總示三品。一事生
者,此明緣事,三心不同,故分三品;一一事下,
各有緣犯三心,故云容兼等也。《戒疏》云:由不
識事,境非可學;不妨於犯,是可學故;致列其
相,事總而罪別。結下,總
明所以。
次科,結數中,初文,前示罪數。識犯在
初,故云下二心也。以下,示犯結所以。故下,引文證犯,上是律文。若下,即戒本
文。
示體中。以古師云:不學可懺,謂是究竟;無
知不可懺,謂是方便,故此但明無知耳。初二
句判定。若下,三句,反釋。謂後不疑及識既無
別有果,可驗前罪非是方便。前下,遮疑。上云
一向無罪,恐謂後識都無犯故。
辨句法中。上
中二品,罪相自定;下品不定,故須料簡。初問
作犯立句,必約有罪;下品無犯,不應此門。
答
中。初縱後奪。謂若望事開,則可除之;由兼犯
結,還須具九。
初難。二犯行別,各攝所宗;如上
所通,豈非相濫。答中,初正答。枝必隨本,從本
為言。又下,轉釋。恐謂開迷何有根本;然雖迷
忘,不結正罪,何妨造境得名作犯。
次難中。若
兼止犯,可如前言;下品初句,既無枝條,理須
除去。答中。指如前者,即上相從根本之義;下
云相從造事,亦得說九是也。
次解中。前文二
局,一單約本迷,二定須九句;此解反上,一兼
通轉想,二作句不定。文分為二,初敘可學者。
此中正意,料簡後九;欲彰兩位定不定別,故
先示之。不可學中,三位分別;初約本迷轉想,
對明六九。若下,次單就本迷後心,明六九。若
據律文,後心無罪;今取心緣罪境,義結吉羅。
若兼下,三就後心無罪,明八九。
結告中。初句
示前委曲,次句審問學者,下二字勸思。目視
其文,耳聽其說,心思其義,此為學之大端也;
文是色塵,說是聲塵,義即法塵;見聞局塞,所
解麁疎;思測虛通,所得深細;雖根性各異,而
大分多然;故勸思之,意令精考故也。上來諸
文,止為不可學中,事開犯結,罪相有無,故茲
辨示;文義詳委,囑累深切;古今講解,不知自
誤;反謂諸文,皆是順古;沈罔祖訓,壅塞來蒙;
願速改迷,無宜謗法。
作持中。古師唯立可學;
今先依彼,具出可學九,至後方立不可學九;
欲使是非兩異,今古雙明,立破俱存,取舍無惑
故也。
釋中,初科為二;初敘略,上三句
明事法句別。但下,明略出法句。明用別者,此
明事法異也;且如房戒,尺量是事,白二是法;
長衣,過日是事,說淨是法等。階降不異者,此
示作句同也。唯對可學者,彰古局也。今下,指
例,初句標今略示。所下,例前廣釋,上二句指
同。言所以者,括前有四:一者辨釋疑不識義;
二者顯罪有無多少;三者結宗;謂不犯本罪,
名為作持;四者分品,謂三品作持等。次此下,
點異。
列句中。為圖示之。
可學九句
上品┐
├─識法識犯
一句┘
中品┐┌識法 疑犯
├┤識法 不識犯
四句┘│疑法 識犯
└不識法 識犯
下品┐┌疑法 疑犯
├┤疑法 不識犯
四句┘│不識法 疑犯
└不識法 不識犯
不可學九句
上品┐┌識法 識犯
├┤識法 疑犯
三句┘└識法 不識犯
中品┐┌疑法 識犯
├┤疑法 疑犯
三句┘└疑法 不識犯
下品┐┌不識法 識犯
├┤不識法 疑犯
三句┘└不識法 不識犯
前止持中,指如後者,即此所立不可學九;則
明緣法同有迷忘,法開犯結,與事不殊;以異
昔人局論可學。故《戒疏》云:法雖可學,迷倒忽
生,佛開不犯;不同昔解。是以律中不處分想
疑,皆非殘故。
止犯中。前明八九,即古所解;後
明二九,方是今義。
事法止犯中,初科。上中二
品,罪數如文。下品一句,舉法顯相;以明罪少,
故為下也。
顯異中,初徵。對前作持,順倒別故。
以下,釋所以。中品不動,上下通倒,文中但出
上品罪多;中下漸降,則可知矣。問:止犯既爾,
作犯如何?答:兩犯是同,準須迴倒;而作順止
倒者,欲彰順倒,皆無在故。
次八句中。此謂隨
對事法,心緣不解,結不學無知;犯門解義,必
須有罪;既無根本,下品不立,故唯八句。
二九
中,初明立句。言對事者,止犯有二;事法止犯,
此約造修;不學止犯,但望昧教;法及不學,如
上所明,故但標事。以事例法,亦具二九;不學
唯八,不通迷故。如下,舉事證成。長衣覆罪,故
犯忘開,並通二九。前云對事,後舉說淨發
露,乃是制法;由此二戒具兼事法,故得互舉。
今且依法列句,事準作之。
可學九句
上品┐┌不識法 不識犯
├┤不識法 疑犯
四句┘│疑法 不識犯
└疑法 疑犯
中品┐┌不識法 識犯
├┤疑法 識犯
四句┘│識法 不識犯
└識法 疑犯
下品┐
├─識法 識犯
一句┘
不可學九句
上品┐┌識法 識犯
├┤識法 疑犯
三句┘└識法 不識犯
中品┐┌疑法 識犯
├┤疑法 疑犯
三句┘└疑法 不識犯
下品┐┌不識法 識犯
├┤不識法 疑犯
三句┘└不識法 不識犯
《戒疏》云:如昔解云:止犯法中,無不可學;今言
迷倒,隨位皆有,是也。
指通中,初句指前勸學。
隨下,舉一類通。問:今家句法,總有幾句?答:若
對四行,止持作犯,對事各有一九;作持止犯,
竝對事法,各有二九,共四箇二九。若依《戒疏》,
四行竝通事法,則八箇二九。若以二九通對
諸戒,則二百五十戒,戒皆具二九;乃至塵沙
戒法,塵沙二九;又一一戒下,事法多別;隨事
隨法,無非二九。類通法界,義在於此。
第二方
便,敘意中,初示三時。即方便、根本、成已也。
是下,顯制意。剋,猶約也。略如上者,前優劣中,
引律小妄三時之文。
前方便,標問中。通三方
便,望後根本,俱名為前。
示相中,初科,前引《了
論》。五篇三位,夷殘有三,提及提舍各二,吉羅
中有無不定。上二句明無方便,即思心犯也。
身口字下脫思字;若下二句,明有
方便,即惡作惡說也。身口下多思
字,可移補上。〈篇聚〉中引云:若但心地起,無方
便;若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引彼證此,字誤
不疑。次引本律。且約初二兩篇壅住者為言。
據文,但云不成偷蘭,不分輕重,一不了也;又
復不明罪數多少,二不了也;亦復不分諸罪
差降,三不了也。卷初,即〈篇聚〉中。
次科,標中。以
《了論》三方便,遠是輕吉,次即重吉,近犯偷蘭;
亦不分輕重。《四分》無吉,但云偷蘭。今用《十誦》,
三品偷蘭,分配二篇;止取《了論》一吉,故云會
通等也。如初篇遠吉,次中蘭,近上蘭;第二篇
遠吉,次下蘭,近中蘭,尋文可見。
遠方便中,初
科,上三句示相。此下,斷罪。故
下,引證。發心即上方便,心念即果頭罪。
簡異
中,初問。以菩薩十業,後三通制;今明心犯,大
小濫故。答中,初釋。律制身口思者,謂計度身
口所作事故;此心麁著,判屬身口。心期身口,
故名期業。若下,簡單心。疏約瞥爾重緣,分之
彌善。故下,引證,初《善見》中。但以小機不堪深
制,且禁七支;望息麁非,即名得脫。此文須通
兩宗所計;若彼有部,定不制心;遠方便罪,猶
須動色;《了論》空宗,通制三業;但望瞥爾,名不
制心。次引律者。即同《了論》,不動身口輕,責心
即滅,今此引證單心無犯。若據《了論》,明判輕
吉;況復今文,令自剋責,那云不犯!學者請試
詳之。
次近方便,在文易見。
指例中。上且約婬
示相,三戒準同;餘篇不明,故須略指。僧殘一
吉二蘭;提下三篇,例皆二吉;輕重多少,不同
可見。然殘中三罪,一同初篇;提下二吉,止分
遠近,遠則同前;復合次近,總為一吉;大相可
準,其義如是。
釋名中,即用《了論》,成就隨順二
義釋之,初即成就義。注指七緣,文見次科。若
下,即隨順義。
根本中,前明根本之相,初句通
問。謂下,別釋,初列示四重。如下,總指諸篇。若
下,明攬因成果。簡異他宗,使無濫用。
後方便
中。不論篇聚重輕,竝制一吉,故云通也;翻前
方便,二三不同,蘭吉有異故也。
三明具緣,標
中。語含通別二種;通則遍該諸聚,名數齊均;
別則隨局戒條,體相各異。凡於一犯,考以兩
緣;則成不歷然,判斷有據矣。
敘由中,初標示。
業下,正敘為二,初明作業成不。上明緣具成
業;必下,明緣缺不成。罪即惡業,福即善業;此
論成犯,正明罪業;但緣搆義同,故茲通示。故
下,次明化制不同,初敘制教;上二句,指律制。
因緣,則總通別,或可二緣不出心境,因即是
心,緣即是境。為下二句,顯所以。即為二別,上
句明制科楷定,下句顯六懺不互。不下,次簡
化教。彼明造業,亦是緣成;但不局名數,故為
異耳。對上二別,反為二通;一者罪通十業,二
者懺通三世。
次科,通敘中,初總標。依諸戒者,
二緣竝出律文戒本故。別下,二別示,初指別
緣。有下,立通緣,先示古立。非無此義者,示有可取,不盡非
故。後進未知者,彰其所失,未盡善故;謂人多
承用,曾未思審;用今對校,方顯是非。今下,次
標今立。考下七緣,自有通局;如命梵二難,不
開夷殘;又下三篇,不開性戒;何須此緣,然今
對別,大約為言,故云遍六聚也。
第一緣中,初
句標緣。以大小雖殊,塵沙遍發,故通五眾,異
上古師。餘文簡濫,初簡非眾。或是下,簡是眾。
文列五相,即是四捨。竝下,總結。業思暢者,除
命終他殺,餘三種也。
二中。重病即通標;顛下
二句,別顯兩相。若下,正示緣相。顯上重病,皆
不了知。
第三,初科,初標緣。非下,示相又二,初
遮簡。文列對境,四種無心;律文所開,據無方
便;恐人妄謂一向無犯,故云非謂等。若下,顯
正。謂後對境,雖人餘心;由先方便,即心當境,
故皆結犯。如〈隨相〉中,漏觸飲酒等;及前通塞,
教人自業;《戒疏》,沙彌任運等,類然。此緣所立,
正取期心;但始終相當,於義易曉,所以唯明
後心無記耳。
引證中,初明先期後犯。文據無
疑。逆重,即業制二俱犯也。阿下,引聖例凡。然
羅漢夢犯,本非方便;但取無記有犯,例成上
義,故云凡夫須準也。《智論》轉釋疑情,以無學
結使已盡,無睡眠故;準《遺教論》,有三種睡眠:
一從食起,二從時節起,三從心起;羅漢有上
二,凡夫通三種。四五兩緣,不通者戒,先須
料簡。初對上二篇,唯婬怨逼時開命難,餘竝
無開,梵難一切不開。次就下三篇,一切性戒
俱不開。三就遮戒,非下三句所收者,亦復不
開。
四中,初文。標釋,可
解。
次科,性戒中,初正明,又二,初總示性重。且
舉殺妄,顯無開理。唯下,別簡婬戒。三時無染
者,雖開還制,異遮戒故。不損境者,出開所以;
簡異餘重,一向無開。文下,引證。即初戒,釋同
戒文。我為者,闢大慈門也;結戒者,授祕方也;
寧死不犯,勸令守護,甚於命也。此證性惡不
開命難,據本文意,則通一切。
遮中,初總示。道
下,別釋,初釋上根不開。非教不開,但上根之
士,重法輕生,護遮同性故也。草繫者,彼論第
二云:昔有諸比丘,曠野中行,為賊剝衣;賊懼
比丘往告聚落,即以草繫之;諸比丘護戒,不
敢挽絕。中有老比丘,語諸年少云:汝等善聽。
人命短促,如河駛流。設處天堂,不久磨滅;況
人間命而可保乎!既云不久,云何為命而毀
禁戒?海板者,論云:昔有諸比丘,與估
客人海採寶,船壞時,一年少捉一板,上座不
得板,將沒水中。上座語年少言:汝不憶佛制,
當敬上座。年少思惟,如來實有斯語;乃說偈
云:為順佛語故,奉板遺身命;若不為難事,終
不獲難果,便即捨板;時海神感其精誠,接置
岸上。論文緣廣,此略提名,不復具引,故云等
也。餘下,明中下根通開。兼梵難
者,探示後開,竝下根故。又復應知,此明開不
開者,即約機大判;後就下根,自有開不開者,
乃約教細分。
五中,初科,標名顯相。婦女是婬
緣,伏藏是盜緣,蟲即殺緣,惡伴是破眾戒緣。
文下,引證。即〈安居〉中文,彼開破夏,直去無罪
故。
次科,總判中,初簡上二篇。不下,次簡性戒。
就下,三簡遮戒。文列三句,今引律文開者,以
義分對;言遮惡者,謂事非極惡,遮譏而制,言事輕者,言以輕遮重,謂恐臨重境,預防輕過
;如上三句,無非過輕,故開二難。不
開反上者,或雖遮惡,而事重故;如掘、壞、畜、捉、
販、貿、背、別、非、殘、足、索、不受等例;或雖過輕,而
無開理;如三十中,求畜製造諸衣戒等;及九
十中,水、擊、怖、半、疑惱、減年、諸衣過量之類;本
無命梵陵逼之義,何有開者?請以諸意,細尋
注戒,更自攻討。
次引論證。開不開意,緩急隨
宜,故非一概。緣即緣起,如婬戒須提那;制即
本制,如云犯不淨行;重制,後因比丘婬畜,復
更前制;如云:乃至共畜生。制必攝護為急,開
為時緣名緩。一一戒下,皆具此義。如序廣引。
六中,初標緣。謂下,釋相。文舉三戒境差方便,
反顯不差,方成究竟。此與第三,似同而別,比
之可見。
七中,初標緣。若下,反釋四義,以通諸
戒,初總示。一下,別釋。前二事隔,後二心止;又
初三好心,餘非好心。二中,緣壞離阻,謂緣差
也;疏云: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要
期未遂,或刀杖毀壞。言強盛者,疏名境
強,如行殺盜,反遭加害等。
總結中,初令依用。
謂須兩緣,可決犯懺。不下,止濫。
第四制意中,
初敘須意。浟亦是漫。境想五句,初句皆重,後
四俱輕;又第三一句,有罪則出,無罪則除;輕
重有無對文可釋。故下,指所出,上二句示其
通具。下二句點其所缺。委辨如後。
次門五階。
篇聚境想,數過塵沙;五位總收,罄無不盡矣。
又復,此五不出二境,初總有情,四開非情;四
中,二四竝世法;五即制教,第三兼二,對下自
明。
內報六位,從寬至狹;別對諸戒,簡練精詳,
在此而已。人不見之,但云萬境;不知何境,境
作何相。況復自有一境通多戒,如情中尼女,
非情衣食等;自有一戒而攝多境,如盜及漏
失,通情非情等;自有一戒攝一境,如外道食
入王宮,牙角,兜羅之類是。且舉一條,諸餘例
顯;用前三句,照會諸戒,通局之相,如指諸掌。
初四境中。初句示境,即是六趣,或總三趣。若
下,且對初篇,四境無論男女,人中不簡道俗
大小內外,初戒齊犯可知;餘三戒,人境同夷,
非人竝蘭,畜則殺提,盜妄俱吉,故云昇降也。
又如摩觸、媒、麁、對趣差別,尋前〈隨相〉。
道俗中,
三位。初唯對俗,等取乞衣、增價、忽切、乞綿、乞
縷、勸織、為女說法、學家過受之類。二唯局道,
謗收無根假根及殘三戒、覆麁罪、說麁罪、打
比丘、摶比丘、疑惱、藏衣鉢,等取奪衣、嫌罵知
事、別眾、勸足、擊攊、驅出聚等。三通二者,與女
宿,通尼女;與未具宿,及二麁語,竝通白衣及
下三眾;婬觸可解。或有境通而制別者,如屏
露坐、同道行,尼女各戒是。
內外中。外即外道,
自手與食;唯此一戒,故云局也。內即內眾,毀
呰兩舌,竝對比丘。
大小中。謗奪如上。小中,更
兼隨擯沙彌。
形報中三。初局比丘,隨順,即隨
舉比丘;且舉一戒,餘者同上。二局尼眾,同路,
即期行,餘名自顯;更加與衣、浣染衣毛等。三
通兩眾,二麁,僧尼皆提。
色心中,初明色者。淫
屍既犯,不必假心。文下,引證,即淫戒境想初
句;謂但是正道,不問死活。四趣,合作四境,覺
睡未壞少壞;婬通四趣,已見初科;此中所明,
在文不貫。漏失同者,亦色為境;婬唯內色,漏
總六境,內外中間水風空處;今就內色,以論,
四境多分壞白骨間,皆漏失境,故云仍寬。若
據摩觸,亦通四女;觸屍亦殘,理同婬判。自下,
次明心中。觀即發諍戒,望僧能觀心成犯。許
即迴僧物,望施心成犯。染心衣食,即尼受染
心男子衣食,犯殘,取彼染心為境。
結示中。上
句結前,下句示略。
外事中。草木即壞生,及草
上便唾。入錢寶等物、畜、貿、盜、捉,成犯;又水為
境,如水中戲、大小便;火謂然火;又水風空,盜
漏皆犯。不受等,九十及眾學等諸食戒,竝食
為境。又食局正食者,如足、別、背,餘通正不正。
或局時藥,過受、索美食是;局七日者,畜長藥
是;局盡形者,四月藥是;通四藥者,即不受、非
時等。長衣鉢、二離、月望、急施等,據事兼時,且
從物論,故云亦可也。此應更收毛綿乞求等
諸戒。若約四事,衣藥如上;房如二房、覆屋、牽
出、安像等;臥具、二敷、兜綿之類。上明單外境。
通下,明兼二境。盜兼主、物,奪衣連比丘,蟲水
即二物。取衣、作衣、浣打等,皆可準說。
約法中
四。初中,等取兩舌、口綺、譏教尼、拒勸、發諍等。
二中,僧諫有五,殘四提一,及與屏諫。第三,更
收擯沙彌;滅諍中,自言覓罪,亦可說也。第四,
十八法,即破僧犯境;更兼同誦、五六語、及眾
學諸說法等。
約時中。教尼日暮,非時食,夏歲
不安居,尼提僧吉,制出律中;
二三宿,或同未具,或在軍中;殘內二宿言明
相者,示犯分齊。及二入聚,又長、望、二離、減六
年、求雨衣、洗浴等。
約罪中。類取覆藏默妄。
第
三門,標中。以律諸戒,出沒不定,故須辨之。然
今學者,不看本律,臆度暗指,錯謬妄說,都迷
此門始終又意;今為具引律中句法,然後尋
文,渙然氷釋。勿謂繁費,深愍後學,事不已也。
初篇四戒有五重
初婬戒五句┐
│ 道作道想 道非道疑
│ 道作非道想 非道道想
└─非道非道疑
二盜戒二重┐
│ 初過五四句┐
││有主有主想 有主有主疑
│└無主有主想 無主無主疑
└─二減五四句┐
│ 有主有主想 有主有主疑
└─無主有主想 無主無主疑
三殺戒五句┐
│ 人作人想 人作人疑
│ 人作非人想 非人人想
└─非人非人疑
四妄戒五句┐
│ 人作人想 人作人疑
│ 人作非人想 非人人想
└─非人非人疑
僧殘中六戒有十三重
二摩觸戒五┐
│ 人女人女想 人女人女疑
│ 人女非人女想 非人女人女想
└─非人女非人女疑
三麁語戒二重┐
│ 初約法四句┐
││麁語麁語想 麁語麁語疑
│└非麁語麁語想 非麁語非麁語疑
└─二約人四句┐
│ 人女人女想 人女人女疑
└─非人女人女想 非人女非人女疑
四歎身戒五句┐
│ 人女人女想 人女人女疑
│ 人女非人女想 非人女人女想
└─非人女非人女疑
五媒嫁戒二重┐
│ 初約法五句┐
││媒嫁媒嫁想 媒嫁媒嫁疑
││媒嫁不媒嫁想 不媒嫁媒嫁想
│└不媒嫁不媒嫁疑
└─二約人五句┐
│ 人女人女想 人女人女疑
│ 人女非人女想 非人女人女想
└─非人女非人女疑
六無主房戒四重┐
│ 初處分五句┐
││不處分不處分想 不處分不處分疑
││不處分處分想 處分不處分想
│└處分處分疑
│ 二過量五句┐
││過量過量想 過量過量疑
││過量不過量想 不過量過量想
│└不過量不過量疑
│ 三難處五句┐
││有難有難想 有難有難疑
││有難無難想 無難有難想
│└無難無難疑
└─四妨處五句┐
│ 有妨有妨想 有妨有妨疑
│ 有妨無妨想 無妨有妨想
└─無妨無妨疑
有主房戒三重┐
│ 初處分五句┐
││不處分不處分想 不處分不處分疑
││不處分處分想 處分不處分想
│└處分處分疑
│ 二難處五句┐
││有難有難想 有難有難疑
││有難無難想 無難有難想
│└無難無難疑
└─三妨處五句┐
│ 有妨有妨想 有妨有妨疑
│ 有妨無妨想 無妨有妨想
└─無妨無妨疑
三十中一戒有一重
三十迴僧物戒四句┐
│ 已許已許想 已許已許疑
└─未許已許想 未許未許疑
九十中十五戒有十六重
七說麁罪戒四句┐
│ 麁罪麁罪想 麁罪麁罪疑
└─非麁罪麁罪想 非麁罪非麁罪疑
十掘地戒五句┐
│ 生地生地想 生地生地疑
│ 生地非生地想 非生地生地想
└─非生地非生地疑
十一壞生戒二重┐
│ 初生重五句┐
││生種生種想 生種生種疑
││生種非生種想 非生種生種想
│└非生種非生種疑
└─二生草木五句┐
│ 生草木生草木想 生草木生草木疑
十九用虫水戒四句┐
│ 虫水虫水想 虫水虫水疑
└─無虫水虫水想 無虫水無虫水疑
二十三為尼說法戒五句┐
│ 日暮日暮想 日暮日暮疑
│ 日暮不暮想 不日暮日暮想
└─不日暮不日暮疑
二十九食尼讚食戒四句┐
│ 教化教化想 教化教化疑
└─不教化教化想 不教化不教化疑
三十五足食戒四句┐
│ 足食足食想 足食足食疑
└─不足食足食想 不足食不足食疑
三十六勸足食戒四句┐
│ 足食足食想 足食足食疑
└─不足食足食想 不足食不足食疑
三十七非時食戒五句┐
│ 非時非時想 非時非時疑
│ 非時作時想 時作非時想
└─時作時疑
三十八殘宿食戒四句┐
│ 宿作宿想 宿作宿疑
└─非宿宿想 非宿非宿疑
三十九不受食戒四句┐
│ 不受不受想 不受不受疑
└─受作不受想 受作受疑
五十一飲酒戒五句┐
│ 酒作酒想 酒作酒疑
│ 酒無酒想 無酒有酒想
└─無酒無酒疑
六十二飲虫水戒四句┐
│ 虫水虫水想 虫水虫水疑
└─無虫水虫水想 無虫水無虫水疑
六十四覆麁罪戒四句┐
│ 麁罪麁罪想 麁罪麁罪疑
└─非麁罪麁罪想 非麁罪非麁罪疑
六十六發諍戒四句┐
│ 觀作觀想 觀作觀疑
└─不成觀成觀想 不成觀不成觀疑
準文中,初科。單對合數,並見圖中。準下明無,
還用五位顯有:一內報有,二外事,三約法,四約
時,五約罪。
次科。初句顯具,示
同僧故;次句指略,明非用故。如初述者,指前
制意,義具文略故也。若據尼戒本,對僧二十
六,除九戒;即婬,麁語,歎身,二房,讚食,日暮,足
食,勸足;餘十七戒,并染心衣食,竝具
出境想。
明無中。除前戒外,自餘二百二十四
戒,律竝不出;故準前五境,辨其所以。無有二
種,義不可立名理無,事必須具名略無。理無
又二,一犯境通遍,理不須立,如漏失是;二對
戒境別,理不可立,如婬盜無法想是。略無亦
二,通理略者,名或略無,如漏失或;一向略者,
名定略無,如謗奪等。準此理無,亦應有二;一
或理無即漏失,二定理無,如餘戒無罪想。如
是先分,入文易見。
內報中,初標。或下,釋;又為
二,初明理略無,理無可會。略無中。先準婬戒,
後二句為例,即非道道想及疑,在婬為境差,
漏失即想差。反例須有。後引〈條部〉明文為證,
謂非道作非道想不疑,即是漏失心境相當,
故知必有想疑等句。
二定
略無。可解。
外事及時,唯一略無,法罪兼二無。
或可上二,局約當境;望餘戒不通,皆有理無;
如婬觸等,不對敷具,不限時節;準如罪中,竝
通此說。
法中,初示理無。言下,辨略無,初列諸
戒。二妄即自稱法,諫是他作法,
隨舉即治法。如下,例證;初引《僧祇》,別證隨舉。
彼文,隨舉比丘戒有四句:一舉作不舉想,無
罪;二不舉作舉想,吉;三舉作舉想,提;四不舉
不舉想,無罪。隨順沙彌,四句門上。次引媒麁,
反例二妄。由同有語法,而二妄皆無,媒麁獨
有,故云反此。後引發諍,別例諸諫。由僧斷諍,
類同設諫;斷諍既具,諫亦須有。非法等示諫
作句也;以諫通如非,交絡互歷;應云:如法如
法想殘,如法如法疑蘭,如法非法想蘭,下二可
知。
時中。洗浴,即半月浴過也。
罪中。上明略無,
以戒本中,唯覆說二戒,對罪為境;僧戒皆有,
故取尼覆明無。
第四門,敘由中三,初敘立門
意。即前圖中,四五不定;須辨所以,使通教意。
且下,列示句法。且約一戒,示其相狀。比前律
句,小有不同;前第二云:人作人疑,第五非人
非人疑;或恐疑涉兩境,故此易之;或不見律,
傳誤寫錯;請以諸戒句法比之,皆無異轍;雖
通上釋,從律為正。第五注云雙闕者,非人是
境闕,疑即心闕。所下,示多少所以。
次簡辨中。
徵意乃推第三不定所以,不可濫上。故下古
今兩解,皆為評此第三一句;自餘四句,一向
永定,故不在言。
昔解中。彼立二義,總判諸戒;
初約轉想本迷,俱有罪者,名輕重相對;重謂
轉想,輕即本迷;二取轉想有罪,本迷無罪者,
名犯不犯相對;犯謂轉想,不犯即本迷。初輕
重中,初標二門。如下,收諸戒。婬戒轉迷竝夷
蘭者,從境制故俱夷,非道想邊俱蘭。二麁即麁語歎身,等取媒嫁。殺
等六戒,竝緣非人,皆有輕重;轉想蘭吉是重
,本迷唯吉即輕。故下,結示定五。此門兼
上婬酒,總收八戒。
犯不犯中,初標示。不處等
者,二房七重、掘地、壞生二重、日暮、非時、媒嫁
法想;此等諸戒,律中並約轉想前心有罪,故
有五句,則名為犯;若約本迷,始終無罪,止有
四句,則為不犯。盜戒二重、麁語法想、迴僧物、
二麁罪、二虫水、尼讚食、足、勸、殘宿、不受、發諍,
此等律據本迷無罪,止出四句,名不犯;若據
轉想,須有五句。盜下顯相。略舉二戒,餘皆例
準。初盜戒注中,即示律文不出之句;以非罪
緣,本迷無罪,故無此句。次不處分注,顯律本
現有之句;轉想前心,有方便罪,故立此句。五
下,釋成。可解。二境者,本主無心,無主無過。此
門總收二十戒。
結示中。此義,即上輕重
義;五上,合有定字。或四五者,隨就一戒為言;
非謂盜房相對而說,傳誤久矣。
今解,似取他義,故不標今。此師大判,第
三一句,若望轉想,一切俱有,故為定五;若是
本迷有結罪者,則為或四五;若無罪者,則一
向四句,不具三位。輕重中,初總示通三位;云
下,別明或四五。初中。準前八戒,婬酒唯定五,
則無或四,餘六通三位。問:輕重門中,必約有
罪;今通或四,即是無罪,何名輕耶?答:本迷無
犯,亦約造事,教相所開,不妨輕義。別明中。轉
想定五,易故不明;迷或四五,難故須釋。初牒
問。如下,引釋;初就本位以明,上約非畜明或
五。如對人作非人想,或畜生想;皆是罪緣,故
有吉罪。下約無情,明或四。如人作杌木想,皆
非罪緣,故無有罪。此通六戒,俱有三境,故不
別舉。如下,次引後門類說。覆說四句,亦通三
位。說麁戒云:除麁罪,以餘罪說吉羅;
上二望下,故云對也;此則迷重為輕,有犯吉
罪,合為五句。開通即不犯文,彼云:非麁罪想
說不犯;此則迷有為無,一向無罪,故但四
句。然是下,結示。更兼轉想定五,還成三位。
次
門三位,初標示同前。如下,對昔顯今。前師偏
立,今竝反之。初示前門。如上,即指前昔解。諸
戒不犯在後,故云進也。今下,正明今位。如盜
戒者,亦指前解。犯文在前,故云退也。對非畜
罪緣,如有主物,作非人物想,或畜物想,皆吉。
轉迷俱五者,轉想是本或五,今為定五;本迷
或五,即今所加;更兼本四,即三位也。此門據
鈔,止收盜及覆說;自餘境無輕重,止有二位,
如後料簡。
結示中,初句示位同。謂竝通三位。
次句明文互。謂盜四約本迷無罪;轉迷二五,
則在殺戒;殺五約轉迷有罪;本迷無罪,在盜
戒;影略互舉,故云綺說。謂下,釋上文綺。
料簡
中,初示前具三。若下,簡後不具。無輕重者,且
據本律;若準《戒疏》,例取餘部,更兼掘地非時
二戒;彼云:如《見論》,掘沙多土少無罪,半沙半
土亦吉;又《伽論》,掘燒壞地得吉,又《見論》云:日
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吉。今謂生地作
半沙地想,非時作時非時想,竝有輕罪,加前
共為五戒。餘應更有,尋前〈隨相〉。下云或四五
者,五即轉想,四即本迷。此則不妨古師犯不
犯中,或四五義;但彼據一概,無所簡辨,故未
盡耳。準依今解,輕重門中,定有三位;犯不犯,
三二不定。如是細思。
定四五中,初指前釋。人
是本境,非畜為異境。若下,示後解,初正示。一
切諸戒,通有二位。文互說者,即指諸戒四五
不同,不妨一一皆具迷轉。用下,結顯。本境本
想,謂本人想前心方便;異境後心,謂後轉起
非畜之心。律中夷殘疑想句法,止結蘭罪,並
無吉故。前三位中,後心吉羅;即是相傳約義
結之,如法所出。注中,初定律制之罪。後下,
明後心義結。具下,反例非人。五緣者,一是非
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作人
想者,即想差也。亦吉羅者,前作非人想,自結
本想吉;此謂後心轉作人想,而加害故,即後
心罪;與上義同,故云亦也。準作五句:一非人
非人想,二非人非人疑,三非人人想,四人作非人想,五人作人疑。
結顯中,上
二句結略。銓,量也。下二句指通。一切諸戒,犯
必心境;心差境異,通有句法;律雖不具,但是
略無;或復四五,莫非綺互。故茲總指,自可通
求。問:罪有輕重,可存境想;婬酒俱重,用列何
為!思之可見。
五解輕重,通敘中,初明心境相
須。但下,次明重輕;初總示差別,上句明境。言
優劣者,就一戒而論;境想五句,此收初句;如
淫通三境,盜有三寶別人,漏失有內色外色,
摩觸有好醜之類。是謂境定,收二三兩句。非
謂境差,即四五兩句。下句明心。言濃淡者,如
尤害泛爾之類;亦就一戒分之,即收初句。錯
謂想差,即收二三。誤謂境差,心謬即收四五。
或下別分。初句,對上優劣濃淡。一
品約制罪,八品據業道,如前優劣門已說。二
五兩句,對上心錯誤也。三四兩句,對上境是
非也。此之四句,望前初句,制業俱輕。四句自
論,制罪皆同;如諸境想,上二篇俱蘭,下三篇
俱吉;若論業道,二四心差則重,三五境異為
輕。又復統約五句,迭論重輕,如後可見。有下,
結顯律文須立之意。
正釋中,初科,上句結前
五位。四下,分示五句。四句輕重者,以初一句,
業雖不均;望犯究竟,一向是重,計不須論;然
必依律五階,次第具釋,故云亦須等。
一具。可
解。
二疑中,初雙標二句。前下,辨釋重
輕。釋前疑云半緣者,疑心猶豫,通涉兩境故。
後疑中云非本期者,異境來替,本無害故。此
之二句,疑心不別,境分本異;故說重輕,後想
亦爾。
二想中,初雙標。前下,辨釋。前云本方便
者,取前心也,望後正對心不當境。後云單有
心者,作人想故;無本境者,非人替故。
次本異
中,初句標示。本下,列釋;初示本境二句,初雙
示。以下,配釋。後下,釋異境二句,分三,初標示。
以下,列釋。故下,總結。兩位,即想疑,想唯闕境,
疑兼兩闕故。罪屬本心者,不從異境故。
結略
中。示不盡義。廣在疏中,故云且也。
第五,生起
中,為三,初敘所詮廣遍。以持犯大體,即是制
教所明善惡二業;業相隨緣無量,故曰該通。
教義不可盡收,故非一法包舉。故下,示能詮
廣略。初示前有歸。諸門,即指已前總別科義。
此下,顯今從略。羅,亦列也。陶鑄,喻研究也;範
土曰陶,鎔金曰鑄。
列名有五。《戒疏》文廣,不可
具錄;恐未見疏,且就四重,略撮名義,以示新
學。初明剋漫,先釋名;剋,謂情專一境;漫,謂心
涉多緣。漫復有二:一者大漫,如本標心,遍通
三趣;俱是所期,隨作成犯。二者小漫,但該人
道,不兼非畜。次配四戒,唯婬一戒,不問乖差;
但使境交,無非大重;盜殺二戒,大漫則隨境
成犯,小漫則異趣非犯;剋定一人,三趣非犯;
妄語一戒,三境俱現,內知歷然;犯無剋心,通
境隨犯;三趣不現,隨剋隨犯。二明錯誤,先示
名;錯就現緣境差為義,誤就不現緣境差心
謬忘為義。二對戒者,婬戒隨犯,不論錯誤;盜
戒分三,大漫三趣齊犯,小漫非畜物不犯。剋
心又二:若對異人以論,盜張得王不犯;若就
一主,盜金得銀,即還不犯;殺戒,漫心同上;剋
心以論,錯開不犯;現境歷然,心緣別故;誤則
成重,緣王張解,人想不差故。妄語一戒,大漫
同上;小漫錯犯,對現境故;誤不犯,不竝現故。
剋心有二,對人誑他義一,錯誤俱重;對法為
言,說聖稱凡,迷凡謂聖,錯誤皆開;若就聖法,
如錯說三四禪皆重。三自他中,初通示三例:
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二別
配四戒:婬戒,三句皆重;盜戒,初例重,餘二無
罪;殺戒,初二例有無可解;自殺自犯俞蘭;
造語,上二,易會;自誑,義準犯吉,非言說軌儀
故。《四分》身口,通約四戒,前三身犯,後一口犯;
別約互造,婬局身造,後三竝通互造。五教人
自成,即是兩業;隨戒不同,故云各分。初明教
人:婬戒,自作成重;教他,樂在前人,不得同犯。
盜殺,自作教人,損境暢思,彼我俱
重。妄戒,教人,名利壅彼,故不同犯。次明遣人:
教則利己義疎,遣則向己義親;如遣人婬己,
遣人說聖,皆重;盜殺無遣,故非所論。多人通
使,亦即教人,婬無此義。言多人者,謂重使及
展轉使;重使者,謂隨續使人,乃至百千;展轉
使者,謂所遣人不得自去,復轉使人乃至眾
多也。文出殺戒,義必通三;成遣彼作,故云緣
別;彼我齊犯,是業同。上且略舉數
名,非謂已盡。若彼疏文,義章極廣;如上引釋,
略通名相;必欲窮盡,積學猶迷;故不繁引,順
鈔意也。
結顯中,初二句示上眾名。鈔下,顯今
略意。易識為令解教,即行為令成行。難知希
用,對翻可知。
釋懺六聚法篇
懺是能懺之心,六聚即所懺之罪,法謂懺之
軌度。梵云懺摩,此翻悔往;有言懺悔,梵華雙
舉。準《業疏》云:取其義意謂不造新;懺謂止斷
未來非,悔謂恥心於往犯;有將懺字訓首訓
鑒,義雖通得,華梵須分。然懺通化制及以理
事,今此且據制教事行以為篇目。
敘來意中,
初科為二,初敘懺意,上句明造業。且約篇聚
所制二犯之罪;結業成因,必招來果,故如種
焉。次句明須懺。以犯從妄起,罪假緣生;妄體
本空,緣生無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
緣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
仰對勝緣,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
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
識非,義無隱覆故也。則下二句彰益。上句自
行無瑕,下句眾法有用。故下,引勸;前引論文
勸速改,初引論;不下,申勸。彼論問曰:何法重
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草?何法疾於風?
答曰:戒德重於地,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草,
心念疾於風。今略引後句以明昔心造惡,今
忽追悔,剎那翻善,不待終日。意令有犯速須
求懺。次引經文彰佛勸。經明如來訶責示惡
之意,欲令行者有過尋悔。上訶毀禁,令成止
行;下說惡道,令成作行。
斥古中,初示非。遂,往
也。古師即指諸家集羯磨者。如僧鎧羯磨:初
出懺殘;二懺偷蘭,白二法懺,不分重輕;三懺
捨墮,不簡單提;四懺餘罪,不顯罪相;提舍吉
羅,並不出法。又曇諦羯磨:初亦懺殘;二懺捨
墮;三懺餘罪,謂單提、提舍、蘭吉,同一法懺,
詞句並同捨墮。事儀加改,謂之增減;立法出
沒,謂之隱顯。若準下文,則古謂夷罪必須都
無覆心,方開懺悔;又唯婬開懺,餘三不開;又
僧殘中覆藏別住,或云盡行,或俱不行;又提
舍中同懺提法,又眾學罪同皆責心;增減隱
顯,尋之可見。臆課多者,責其師心。課猶說也。
照教無文,謂事無所據;撿行違律,謂行用非
法。故下,引斥。即律〈增二〉中,明二種愚人。初人
抱過不悔,次人悔不依教;今取次人,證上非
法。律文又出二種智人,與愚相反,如下科引。
聖下二句,示師心所以。上句示後悔法,皆見
律文;下句顯前諸師不能依用。
顯今中分二,
初敘撰述,上一句正示。定綱位者,六懺差別,
不相濫故。格心境者,各顯緣法,無所昧故。隨
一懺中,緣法雖多,不出心境。如下所示,慨過
陳露,即能懺心也;託處對人用法等事,皆屬
所對境也。格即訓正。下二句顯意。上句明立
法有準。今古相形,是非鏡矣。下句示行事無
疑。心境相照,得失彰矣,能所即心境也。此下
二句,隔句對釋上文二句,尋之可見。則何下,
次彰功益。明今依法,罪必可除,心有所寄;翻
前違律,悔罪不出,臆課無憑,故云何患等。為
聖歎者,順佛語故。故下,引律示歎。以命能懺
為智人故。
次明懺法,總分中,化教。具兼兩懺,
通被二眾,如文所敘;又復二懺通大小乘;又
所犯罪,通悔三世,總牒十業。
制中。反成五局:
言律懺者,局小宗也,如文自述局道眾也;託
受生者,局事行也;依初受者,局現犯也;次第
治者,局名體也。上且分對,次釋文相,初二句
標局。言道眾者,總收出家五位。由下,釋局所
以。文敘犯懺,皆依本受;受是稟制;於制順違,
遂成持犯;則彰律懺,與經天別矣。初句示犯
起之本,次句明制懺之意。還下,示立懺之法。
次第治者,隨其所犯,須依篇次,不可亂故。篇
聚立儀者,制教差降故。悔法準此者,依教立
法故。
次廣明二懺,化教中,標。云通懺者,如上
五對,通義可知。
對顯中,理懺者。此約觀慧推
窮業性,明見真理;罪得伏滅,故云懺也。文中
初標根性。且望修事,通名利根;若對三觀智
用淺深,自分利鈍,如後可見。觀下,示觀行,初
句示所觀境。由下,明能觀智,上四句明達妄
見理。下二句明行成罪滅。分謂分辨,即觀照
也。此中通示理觀;無生之言,總下大小三種
之理。
次事懺中,初標機宜。由下,示懺法又二,
初敘不堪理觀。止下,正明事懺,初明事行。不
出三業,禮拜旋繞是身業,稱歎誦持即口業,
虔仰竭誠等即意業。勝境不出三寶。則下,明
成益,上二句示先業。言輕重者,就過為言,五
逆謗法用僧物等為重,餘則為輕;又凡造罪,
具足三時,俱起猛心為重;或二時一時為輕。
定不定者,復簡重業;定業極重,縱懺不亡;不
定猶輕,或容轉易。下二句彰益。轉報謂易奪
不受,對上輕及不定業也。輕受謂轉重為輕,
即上重中定業也。並下,指廣。《佛名經》文,見第
十;《方等陀羅尼經.三卷》,《虛空藏經》、《占察經》等,
並明悔法。若準《業疏》,須具五緣:一請佛菩薩
為證,二誦經呪,三說己罪名,
四立誓言,五如教明證。
重廣中,初
示所修觀相。無性即空理。以下,明罪滅所以。
諸世間業,皆從我生,我為業主;我既無託,故
所造善惡,不從我倒而生;妄業無依,故得除
滅。見謂達理,思謂起修,除謂能觀智,滅即所
觀業。破妄顯真,而非頓證,故皆云分。若約位
判,分見分思,即內凡人;分除分滅,即初果已
去。如下,喻顯。眠醉喻迷,醒覺喻悟;眠覺醉醒,
相似法故。
次列三觀,標中。理本是一,何有三
者?若權實往分,前二是權,後一是實;若大小
相對,前一是小,後二屬大。若約開權會小,終
歸一理;若對三宗,性空局小,唯識局大,相空
通小大,如是分之。
性空中分三,初示所觀境,
即諸法二字。諸法之言,總包一切;諸經論中,
或約依正因果,或世出世間,或有漏無漏,或
色心非色心,或善惡無記,或陰界入等。若據
通論,總觀諸法;今就懺悔,且指罪業而為觀
境。性空無我一句,即能觀智。罪從緣有,本無
自性;緣即心境,虛妄心境和合成業,業性自
空,非使之空。由存妄計,故受輪轉;但破妄計,
覓罪叵得;叵得之處,強名空理。言性空者,小
機智劣,不能即法見空;必待推析窮法體性,
然後方空;其中須分利鈍,利者體法即空;鈍
者析法見空;或云:有宗唯證人空,假宗人法
二空。此下判位。小乘通收聲聞緣覺;據所乘
法,諦緣雖殊;若論斷證,同見空理。
相空中亦
三,示境同前。能觀中。言相空者,了法無相,猶
如幻化,昧者謂真;亦如空華,眼病謂實;故云
唯情妄見。判位中。小菩薩者,雖發大心,未窮
心本;故設此觀,空諸塵境;如諸般若所被初
心。言照用者,二乘住寂,故但照心;菩薩涉事,
故云照用。若對三宗,即當四分;同觀空理,故
云小也;志慕佛乘,故云菩薩;相召佛子,即為
明例。
唯識中三科同上,觀境可解。能觀中。外
塵謂一切境界也。言本無者有二義:一者境
即心故,《占察經》云:一切境界,從本已來體性
自滅,未曾有故;因如此義,是故但說一切諸
法依心為本;當知一切諸法,悉名為心;以體
不異,為心所攝故。二者虛妄見故,經云:但以
眾生無明癡暗熏習因緣,現妄境界,令生念
著;又云:若無覺知能分別者,則無十方三世
一切境界差別之相;《唯識論》云:唯識無境界,
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如月等事。實
唯有識者,言唯則遮於外境,言識則表於內
心。或真妄和合為阿梨耶識,謂真能隨緣與
妄俱起故。或云真識即是常住本淨真心,即
是中道一實境界。然修觀有二:一者直爾總
觀,謂觀念性即是真識,其體清淨平等周遍,
含攝諸法,出生無盡;究竟一相,寂然常住。二
者歷事別觀:一切時中隨緣動念,衣食四儀,
若善若惡,皆能了知一識流變。若前總觀,乃
彼上智深位所修;末世初心,唯後別觀,是所
機教。判位中,上二句彰勝。對前麁淺,故云深
妙。《業疏》云:初淺滯教,謂境是空;了境本非,
性唯識也;又鈔云:鈍見空時,不分別色;智知唯識,不分別空,三觀相望,
淺不知深,深必兼淺,故後唯識即為圓觀。次
二句正判。大菩薩者,初地已去也。故下,引證。
彼以五十二位總為四位,論云:一切法以識
為相,真如為境;依此境界,隨心信樂,入信
樂位;如理通達,得入見位;
能對治一切障,得入修位;出離障垢,得
入究竟位。初位所修,名影像唯識;後三
所修,名真唯識。問:有人云:
唯識觀,南山判位太高;又云:深位無罪,豈須
懺悔!其意云何?答:論文自云唯識通四位,那
責南山判耶!此蓋特舉深位以彰理妙,當知
悔法正為下凡;故下勸令任智強弱,隨事觀
緣;豈令果佛而悔罪耶?前修率爾,不無小疵;
後進狂簡,便生輕謗。寄言有識,詳而慎之。又
有人云:題云懺六聚法,那出事理懺乎?答:此
又不曉化行二教罪懺相須;若唯依化懺,則
制罪不亡;若專據制科,則業道全在;故當化
行齊用,則使業制俱除。下云五眾犯罪,理事
兩緣;又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
也。舉宗無濫,故以六聚標題;以類相從,何妨
二懺兼述!儻懷通鑒,無事專隅。
結告中,初結
示。據理深淺,由機強弱,當量已分隨力修之。
然末世情昏,鮮逢利器;尚未堪於事行,況克
意於玄門;三觀微言,於茲殆絕。嗚呼!故下,引
證,《華嚴》偈初句示罪相。一切者,總十惡也。能
遮善道,故云障也。深廣波騰,故喻海也。次句
示生處。不了唯心,取著前境,妄想也。下半偈
示悔法。上句索機,下句示法。當求者示能觀
智。真實相者,若約通論,總上三理;若據經意,
別在唯識,故下云大懺也。本作端坐念實相,
端坐是靜緣,念即能觀。如下,結歎。準經續云:
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故應志心勤懺
六根罪。上半示其功勝,下半勸其勤修。
勸修
中,初科,前示二懺不同。福順生者,人天有漏
順生死故;道逆流者,三乘無漏逆生死故。出
入據所克之果,愚智即能修之機,虛實約所
修之行;一一分對事理二懺,淺深可見。故下,
正勸。文出《心論》,令自觀量;樂罪修事者,轉愚
為智也;樂福修理者,轉鈍為利也;理通深淺
者,利有強弱也。
次科又二,前明道眾通化制,
初總標。事遵律制,理照內心,故云兩緣,緣即
觀也。事下,別釋。事則順教者,謂作律懺,歷事
緣境,常照起心;知唯本識隨緣流動,趣向於
理,故云無違唯識也。理則達妄者,即了此心
妄緣境起;達境即心,心外無境;唯一真識,清
淨本然,故云外塵本無也。故下,引證。即《攝大
乘論》。唯識不失者,證上緣理也。不無能取所
取者,證上緣事也;能取即心,所取即境;此除
疑執,恐聞緣理,便謂自心兀然不動;恐聞無
境,便謂境界豁達都無。今時愚者,錯解佛乘;
皆謂理觀寂爾無思,空然無境,取舍不得,
能所俱亡;頑然寂住,便是真如;放蕩任情,即
為妙用;由是不禮聖像,不讀真經;毀戒破齋,
嗜酒噉肉;誇為大道,傳化於人;惡業相投,率
多承習。此乃虛妄臆度,顛倒輪迴。豈知達法
皆真,何妨泯淨;了真即用,豈礙修行!是故悟
理則萬行齊修,涉事則一毫不立。自非通鑒,
餘復何言!若下,次明俗眾局化教,初顯略。福
道兩經,通目化教;福經如《佛名》、《方等》,道經如
諸《般若》等。廣下,指示。凡聖行法,舊云道整禪
師撰,未見本文。嘗考諸祖教觀,無非適機。若
乃決白自心,的指妙境;甄別大小,簡練偏圓;
歷位淺深,涉道次序;唯天台《摩訶止觀》,是可
投心;但末世弘傳,變成名相,故令晚進取悟
無從;必欲深明,當求哲匠。
次明制懺,波羅夷
法中,前示業報,欲令犯者識過求悔;《觀佛經》
中,初示報。一下,列罪。初絕所依。二杜智解。三
撥正信。四五盜勝境。僧物重於三寶者,僧物
有四,今簡常住常住為最重故。信奉者施,故
云信施;犯重非僧,食則成盜。六七陵辱尊上;
準經污尼語通染淨,若論戒障,必約淨境。六
親者,據經但云姊妹親戚;今文易之,使通收
故。並下,指廣。
請將七過反照身心。儻曾有犯,
寧不畏乎。
《涅槃》文為三,初示罪報。若下,二明
犯心,初約護法說破為不破。善業勝故,犯心
輕故;此據化教,故言不破;若約制教,還即成
破。亦欲進彼護法者故。未捨遠者,謂於佛法
猶戀慕故。若犯下,次約壞法說為犯。言多過
咎,即說佛法中多過失故。一闡提此云無信。
云下,三示悔法,初標問。謂下,答釋,初明懺者
現報即受。所謂轉重為輕也。橫謂非橫,羅猶
墮也。若下,明不懺者生報方受。彼經云:若不
觀身無常,名不修身;不觀戒是善梯隥,名不
修戒;不觀心躁動制伏,名不修心;不觀智慧
有力能斷,名不修慧。
次明懺法,辨異中,初科
引律本文。諸下,示古今兩判,初指古非。古釋
都無覆者,謂從犯已後,曾無一念覆心方開,
有則不開;又見律中懺法,因犯婬為緣,便謂
唯婬開悔,餘重不開,故云互有是非也。今下,
申今解,初二句示教意。立教接機,不可抑塞,
故云理無滯結也。但下,二顯正解。謂曾犯多
罪,必須盡悔,故云都無覆耳。不下,三簡異僧
殘容不盡悔,文又為三,初直示不同。初下,比
校兩篇不同所以。凡有三別:一犯重本壞,二
悔出自心,三抑令首盡;僧殘反上。言有餘者,
反上一也;得強加法,反上二也;隱顯隨懺,反
上三也。有下,結示。諸異,即上三義相反。兩儀
即指二篇懺法差別。
須治中,《僧祇》三節,初示
悔心。令下,明開懺。比丘下,出行法,初明同行。
彼此不淨者,宿觸同故。下明別行。得受食者,
同下位故。除火淨者,異下位故;及金銀者,異
淨人故。從沙彌受食者,不自捉故。
《十誦》中,初
明開懺。如法乞者,即悔心也。佛下,簡行法,初
通示同行。在下,別示不同行有四,一明坐次。
二明宿臥。三明秉御。所以唯開此二法者,住
持之要,不可暫廢,事不已故;餘不開者,由無
限制,容別求故。四明受歲,雖不依大僧臘次,
不妨增臘故。下引論。決上秉法,非是常開。
《母
論》中,初明得法。名下,示復本。但下,顯無勝用。
然下,明障來苦。
《治禪病經》。脫著衣者,示卑下
故。生慚愧者,示悔心也;供僧等,假事折辱,示
盡誠也。經有二卷。彼云除糞八百日後,洗浴,
著僧伽梨,入塔觀像;若見好相,令誦戒滿八
百遍,得成清淨比丘。問:懺既清淨,那不足數?
答:戒德劣故,不任僧用。問:既不足數,開懺何
為?答:若不求懺,財法兩亡,僧須滅擯。由懺淨
故,得入僧中,但不足數;又復能除獄報九百
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地獄之苦,頓然清淨,豈
非益耶。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
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為同財法,及障
來報;若望體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
懺,故云無耳;非謂不許懺也。問:依前化教理
事二懺,得罪淨不?答:若修理懺,罪無不遣。若
修事懺,或不違行法,或得好相,重罪得滅;如
《佛名》、《方等》、《虛空藏》、《治禪病經》等,並有明文。問:
若依理事,懺已,制罪滅否?答:滅否難知,須準
教判,化懺心業,制懺違教,準知制罪不滅。問:
得相驗淨,可足數否?答:事懺得相,乃約化經;
足數作法,自是律制;兩不相涉,那得致疑。古
德云:安用大教懺夷,以足小乘僧數也。欲辨
化制,四句明之。初業滅制不滅,二制滅業不
滅,三俱滅,四俱不滅。思之可見。問:有人言準
《虛空藏經》得足數者?答:此猶不辨化制故也。
問:有人準《初教經》,三十僧中懺重,得入僧數
者?答:此引偽經,不足為據,如序所簡。
次明立
法,陳乞中。律令教乞,事同初受;縱使自能,亦
須他教。問:此明懺罪,那云乞戒?答:根本既
喪,從僧重受;終身奉持,即是懺悔。若爾,犯已
未懺,應無體耶?答:準上以明,體本不失;但望
力微,故須再受;餘如〈篇聚〉所明。
行相中,初科,
上文指同。唯下,顯異。即二五奪智能中,不得
說戒;今準《伽論》,眾無能者,得作說恣二法;例
知無人即開誦戒,唯此為異。
次科。來否隨意
者,勝前不懺,財法俱亡;異餘淨眾,不來不得。
三中,初明本篇重犯。又須同種之罪,方得名
重。若犯下,明餘篇重犯。正明,引證,在文可見。
結示中,初正結。不可,點古非。
第二懺殘,對治
中。二罪各須先治情過,情即是心。據論諸篇,
皆有情過;然初篇雖重,縱懺無用;下篇諸過,
體非極重;故但直懺本罪,無勞預治。僧殘隣
重,恐壞本體;事須繁累,不可輕略;唯斯悔法,
獨異餘篇。
初情過中。二義翻之,上約情罪,下
就治罰。續引《母論》,別釋次名。二中。注示前後,
猶同古判,《戒疏》準殘還須後懺。三中,初翻名。
前下釋義又二,初列示二義。由下,出其所以,
初明自喜。言前喜者,謂行覆日滿。少日即六
夜。眾下,明僧喜。四中,初翻名有二。初名者,謂
由僧羯磨,得入二種僧故,次名如下論釋。論
中。上二句即生善滅惡;下句謂由僧拔除,不
墮罪處,故云起去。
次明懺儀,總示文中,初引
論偈;下引論釋,初明犯人求悔。若下,制僧知
法。文列五方,即是四法;一二及五,並屬所被
事;三是人;四即法;集人加法,義必兼處。委釋
名相,並見下文。
釋總名中三,初釋上起;又下,
二釋提舍那;欲下,三釋制憶持;初中又三,初
徵名。往下,釋義,初約先犯反顯,次約懺悔順
釋。約遮相續,謂以善遮惡也。受即受體,持即
隨行。是下,總合。提舍那者,亦即懺悔之通名。
第一方,初科,初約義略釋。故下,引論委釋,初
明制觀察。若下,明具緣成犯。通緣列三,別緣
出二,皆略示耳。於下,例通餘戒。廣下,指廣。彼
論自指佛陀波羅造,彼廣明十三罪相。
次義
釋中,初牒論釋。據前《了論》,會釋今宗,故云準
論解律;欲明論文,即是釋律二緣故也。恐下,
示論意。僧下,引證。有罪知者,謂知犯也。無罪
知者,知不犯也。文通諸聚,不局此篇;但取有
無兩知,證須觀察。
第二方中,初科,前明成覆。
僧殘罪見者,謂自知有犯也。若下,次明不成
覆。
次對律解十門。初云形差,謂罷道反俗,形
服別故。
三中有二,初不成根本。或下,明不成
覆藏。
五中,《十誦》十六人。種種不共住,即訶責
等四羯磨人。乃至者略式叉沙彌。謂與如上
等人共處,無清淨僧,既不成發露,則覆亦不
成也。《伽論》五人。《五分》,知識多處,縱有淨僧,亦
不成覆。
六云業待時中,更兼人方。言待時者,
或為緣阻,未暇發露,期在後故;待人者,求知
法故;待方者,擇勝處故;皆謂期心欲露,故非
覆也。
七中。以前境尊勝,不可輕言故。
八中,初
明有心。不下,正示無心有二。上約知而無心,
下約遺忘無心。
九中。雖非正露,無所隱故。
十
中,先示三心。並不可學迷;若可學迷,根本罪
外,更加無知。前無心中,若忘不成者,謂識犯
忘不發露;此迷本罪,與前不同。文下,引證,可
解。已前十門,或出本宗,或取他部,或約義立,
對文自見。又復諸篇通有覆藏,例用此十,簡
辨成否,如是知之。
第三方中,初正明作法用
僧,先引論文。言業聚者,謂作業假眾,聚即眾
也。四部下,牒釋。四僧者,一四人,二五人,三十
人,四二十人。若下,次明行時對境。前一即覆
藏時,對一人白;次一即六夜,須僧中白。出罪
無可行,故云一席耳。
第四方中,初標論。業即
羯磨。言相應者,事必稱法,不可差故;前後皆
言學處者,作持行法,聖制學故。以下,牒釋,初
約事簡法。法位三者,單白、白二、白四。就下,明
用法多少。雖通四法,不必盡用;且總列之,故
云位極有四。然此四位有定不定,別住本日,
隨有行之,此二不定;六夜出罪,此二則定。前
四對治及後正懺,並明諸位,故此指之。
第五
中,初引論。一日夜者,舉少類多,故云等也。為
顯等者,謂一日夜中曾藏,則有覆藏罪;須地
立宿住,即行別住也;不藏,則無覆藏罪;但行
摩捺多,即六夜也。地者下,牒釋又二;初正釋。
處所名者,以行別住,別在一房故。等四位者,
通舉諸位也。摩捺多,摩那埵,梵音轉也。即下,
二點示。此與第二方相濫。彼約有藏以簡成
否,此辨有無以明用藥,故不同也。
顯格義中。
九段,前五即依《了論》五方,後四即準律文別
立。會合律論,布列行事;故前云格義,此標懺
儀也。
初科為三,初標指。名下,次牒解。名即同
篇之通號,故云僧殘;種即十三之別相,故云
漏失等。相謂成犯之數目,故云多
少。律下,三引證。一名證通號,多種證別相。十
三自為一聚,與餘不濫,故云住別異也。
三中。
能治即四僧二十僧,所對即行時假境一人
及僧。
第六正明中,初科,前明以短從長。若下,
二明以忘從受。
次科,前引《十誦》明乞詞。要須
云者,謂乞詞所牒須加年數。次引《僧祇》明次第
究勘。無歲時即初受未得臘也。
三中,初引
文。故下,準判。發露出己,不取他知而已。
七中,
初本律。但明總懺,別懺可知故。前引三種。一
數憶忘,二心覆露,三同名異種;此三種別,並
通合懺。又下,次引覆日。以短從長,亦即總懺。
并上為四。
《僧祇》中,初總標。如下,顯相。初且約
十日,日犯一殘,俱不發露;第十日犯者,則覆
一夜;初日犯者,則覆十夜。應下,正明總別。十
番是別,一番即總。
《十誦》中。明乞詞羯磨,須牒
罪日兩數。恐謂總懺,作法通漫,故引決之。
第
八明威儀中,初明入眾儀式。自下,次明披露
克責又三;初悲其所犯。慨,責也;或作嘅,歎也。
如上論者,指〈篇聚〉中所引《母論》。賴下,喜其開
悔,上明喜聞聖教。下明慶己發心。如是下,教
其殷重。四面下,三明設禮陳乞。
乞詞。
有五,初囑僧專意;次句自稱己名;三犯故等
者,陳露所犯;四今從僧下,正申所懇;五願僧
等者,乞副所求。
羯磨中。注文,初令依用。若下,
點律所闕。古羯磨即曇諦出者,謂翻譯家用
入律故。彼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犯某僧殘
罪覆藏;此比丘某甲犯僧殘罪,隨覆藏日已,
從僧乞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比丘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白如是。鈔中加改,
比之可見。而云:犯某僧殘,不提罪相;隨覆藏
日,言相浮漫,不足依之。
第九,示法中,初科。教
示有四:初示羯磨,二示奪行,三示執事,四示
白告。對文分之。
四中,初令見僧。應下,二示作
務。乃下,三明住處。若眾下,四明同利。身下,五
明坐次。乃至下,六明供給。文同不出者,指〈師
資篇〉。《十誦》中,初制在僧處。不同下《五分》。二制同犯各坐。恐得同伴,心無慚故。三
制顯處。文自出意。
五中,《善見》,初明有緣白停
法。若下明晝捨夕行。明未出須白者,即當一
日故。《十誦》中。六夜亦開,仍制日限;本宗白停,
久近,皆得。《四分》中,初明白捨,前示開捨。若下,
明白行。彼下,明受禮作使。上明同類,下明下
眾。
六中。八事,一三並出外,寺非寺分;二四對
客比丘,入出以分;六七約處,人無人分;五八
各為一事。徐行謂緩步,簡疾行者,不白不犯。
多人同屋,非別住故。又八事中,前五及八,並
不白故失;六七事非故失。注云已得,謂前已
行日;未得,謂所失之日。若後重行,但續已得,
足滿前數。
七中,初白一比丘法。往餘寺、客比
丘等,皆準此。白詞中大德僧聽者,傳寫之誤,
合云大德一心念,由是白別人故。若五人下,
白眾多人法。若據對僧,合云僧聽;而云諸大
德者,由非僧法;但不能別白,從省故耳;後說
戒白,方可稱僧。有下,白客僧法。比丘中有德
望者,須異常人。其下,指白僧法。說戒等者,謂
一切眾集時。
八中,《十誦》明往餘寺。若到便往
者,恐違白法失宿故也。《五分》明出界。
九中,《四
分》。欲白不及,非意故開。《十誦》,初明見客執儀。
若下,次明有病遣白。詞句闕略,故指《四分》,即
前所引。《五分》。明行時對境,指第五方;五字錯,
合作三字。
評量中,初科為四,初嗟悔法不行。
當隋唐之世,僧英極眾,佛法大興,尚云亦少;
況今末法,焉可言哉!六聚懺法,墜地久矣。僧
徒造惡,穢迹叵言;或臨布薩,則安坐默然;抱
過畢生,死猶無悔。豈非妙藥雖留,毒氣深入,
不肯服耶!悲夫!縱下二責棄制從化,初出過。
余下,斥非,上三句責其取捨。真誠為道,義必
兼行,不當厭小忻大。但下,三示其懺別。皆下,
出其情狀。以制懺指定犯相,對眾折辱;況行
別住,奪行苦役,羞愧不為;化懺不爾,故多行
之。業由羞結者,造業自纏,對人覆諱;覆故罪
積於心,積故業更滋廣;是則罪種轉盛,徒懺
何為。此下,四結勸須依。
次科為二,初明不滿
可否;若行下,明日滿依法;初中,前示異說。或
云盡行日滿,或隨行少日,或都不行。若上根
從急,宜用初師;若下流機緩,則依《十誦》,不行
別住,出罪得成;今取盛行,頗合時機,不違聖
教矣。今下,次顯今所取,初彼引所傳。用彼
徵此者,用《十誦》緩文,徵此宗急教;義須取中,
故云相準;徵,證也。雖然下,約義加改,初教改
易羯磨。後諸白羯磨,即六夜出罪等。當下,令
白僧問和。後二乞詞羯磨,並準不滿牒之。
六
夜中。注云竟者,謂行日滿者。
羯磨中。如前,即
索欲問和等。
白告中,初科,前明白僧法;若客
下,白別人法;白僧又二,初即座白法。若行下,
餘日白法。
次科,初示同。唯下,顯別。反明別住
不常在僧,非日日白僧。但行法制必僧中,不
得同宿。恐有濫行,故注示之。
三中。本由懺易,
故使犯數;提吉多犯,舉以為況,故云如波逸
提等。
四中。各壞二法者,且如本犯漏失,行百
日別住;已行一月,復犯前戒;還依百日治之,
故云本日也;六夜亦爾,已行五夜,再犯本罪,
重行六夜。然本日治法,無別羯磨,但是再加
覆藏六夜二法。如別述者,即《隨機羯磨》及疏
中。
出罪中。乞及羯磨,並先牒覆藏,次牒六夜,
後云從僧乞出罪,方是今法;又覆藏中,先牒
所犯;或下,次牒覆日。已下,三牒乞詞;僧已下,
四牒得法;我某甲下,牒已行日。六夜中有三,
初牒乞,二得法,三已行;細對羯磨分之,不可
麁讀。
誡勅中,初泛明持毀。佛住滅後,
勝劣有殊;據受猶同,行果全異。行者下,正誡
能悔有三,初喜其已懺。故下,二勸其堅持,初
引文勸。應即《僧祇》。梵云絳賴叉,此云無憂;即
佛生處樹華,喻其殊勝也。或翻青蓮華,喻其
清淨,頗合文意。縱下,舉難勸。論即《善見》。如是
下,三結告隨機。并下,兼示來報。經續云:後得
為人,復受黃門二形無根等報,故云等也。
第三偷蘭,從生中,初標名。若下,引示。彼律
分三階三懺,如文次列。初二兩篇各三方
便,遠者犯吉,次近皆蘭,蘭有三品;初篇近
者,上品;初篇次者,二篇近者,並中品;二篇次
者,下品。懺法與提同者,如下可見。
自性中,初
示名。不從他生,故云自性;當體是果,故云獨
頭。上品中。僧食具,即十方常住;十方現前,即
如亡物未羯磨時,通望十方,無滿五義。且舉
四相,等取二逆,婬非道,殺非人之類。中品。破
羯磨者,簡法輪故。僧殘境者,為他出不淨也。
及殘中諸果蘭,如觸二形黃門,髮爪相觸之類,
皆中品攝。下品中。三處毛,腋下及大小便道。
灌下部者,謂以酥油灌身下分。石字
上,合有木字;木鉢同外道,石鉢濫佛。律中,凡
事濫外道者,皆制蘭罪;如草衣葉衣鳥毛衣
皮衣,飡風服氣等,皆下品攝。《僧祇》即下品。《四
分》教人。初篇歸上品,次篇歸中品,故云輕重
同上。
次懺儀中,初乞分二,先引論示。乞、請、對
悔,通三品;受懺單白,此局上品。今下,次明陳
乞又三,初明集僧。懺主作白受懺,為僧所量,
不入僧數,故須五人已上。次明具儀。先下,三
正陳乞詞中。且據不憶言之,憶須稱數。二中。
清淨比丘,必約自無三根,解通律藏,發己信敬
者,方可請之。三中。答法云重罪者,文誤,罪字
合在遮字下。四中。指前後者,前即僧殘,後即
提中。五中。略餘詞者,續云:懺悔則安樂,不懺
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
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六中。準後,
或作汝自責心,於義皆通。七名立誓。欲以答
詞連上,故以標數在下。
結告中,初指前所出。
前之儀式,乃準本律《多論》兩文共成;然彼此
互缺,故云各題也。準前論文有四,一乞懺,二
請主,三白和,四對悔,缺此三法;本律有五,則
無一三,故云不整蝢也。今下,明安布。且下,例
通餘罪。
小眾中,初科,先引《十誦》判定。以懺主
白和,身外非僧,故無單白。次引《四分》釋妨。彼
即以別望僧為小,此就僧中對事用人為小;
恐執彼文為妨,故準《僧祇》例決。上卷即〈集僧
篇〉。
次懺法中。初須乞者,以懺主未作白,猶在
僧數。故注同上。餘者二字,標下六法。二問邊
者,應云:諸大德!若大德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
者,我當受。文列七法,而以請主為初,止
於第六者;或是去留無在,或可意在不立,欲
示中下二品次第漸降,或恐僧別相參;如是
思之。
後一人法。可解。
懺波逸提,結前中,初示
事稀所以。然下,明須出之意。文下,顯前文可
準。
生後中。標云四篇,據後懺法,合云三篇,疑
是字誤;或可吉羅離惡作惡說,或可提中開
三十九十,故云四耳。
正示中,初文。識不疑者,
約能犯人。善宜名種,據受懺者,宜合作知。同
篇合懺,上篇可爾;若吉羅中,覆藏根本,雖是
同篇,亦不合懺。異聚可知。
次科。當隨憶忘,不
可一例。
三中又六,初敘愚教。或下,列非相。六
種自分。預是罪者,以不知犯,漫云預入此篇
者則懺之。或迷忘者,謂疑不識,或直牒迷忘
而懺者。如下,結示。或違教罪,或不學無知,故
云罪非逃也。故下,勸令依法。水鏡清明,而又
過之,故云逾也。彼即能懺,此即受懺者。何下,
徵釋所以。三報,現報生報後報也。餘下,指廣。
三十,標中。本是僧法,由界僧少,次開二位。就
下二位,皆是別法;但事儀有別,故兩分之。
僧
法中。財是犯緣,心是業本,罪是已成之業,必
能感報。雖具三捨,得名唯據捨財,就意正在
捨心,心捨罪除;衣仍清淨,故復還之。立此四
科,括懺盡矣。
捨財中,捨法差別。從寬至狹,四
重料簡。初僧尼相對;僧捨下,就僧分自他。簡
去蠶綿一戒。二下,他中分道俗。次簡畜貿兩
戒。通下,道中分通局。復簡乞鉢一戒。言局有
二,一局當界,二局僧中。通則反之,故云餘二
十六等。
定體中,初科。三五者,三即長離販賣,
五即更加乞受。上三最數,下二次之,故云通
犯否;餘戒非無,但是稀耳。
長體中,初科,前明
六物。若下,明百一物。受持則一向不說。不受
則有說不說,如雨衣覆瘡衣等;縱不加法,並
不須說;餘衣巾等,即同長物須說。二隨百一
者。若合加受法,已見上科;此謂一向不須加
者,故別簡之。屩音脚,草履也。十六枚器,釜瓶
各二,盆蓋杓各四;僧尼俱開,說不說異。三中。
言隨重物者,謂隨身所須;八穢體非,被褥用
重。既不入淨,故無長過。四中,初正明。不下,斥
古,初引古非。今下,顯今解,初示正義。不下,簡
部別。《四分》、《多論》,如長衣戒引。五中。五種緣開,
上三並未入,下二約已入。
相染指上者,亦即
長戒。如十日中皆得衣,初日為能染,餘日為
所染,皆隨能染判犯。
離衣中。隨二三者,謂須
提名別牒。非下,遮濫。
販賣,標中。三事名相各
別,前戒已分,不重引也。
明入捨中,初列輕物
入捨。佛所開物,犯者數故。若下,次明重物不
入。由佛不聽,為之稀故。
總別中,初明別捨別
還,罪得合懺。若下,次簡捨衣有染不染。三十
戒中,唯五長有相染義,謂衣中有三,十日、月
望、急施,及長鉢長藥為五。此明唯畜長,制須盡
捨;離衣販乞等,隨別捨之,不盡相染。
忘見,標
中。謂懺長罪捨衣時,遺忘不盡;及懺罪已,方
見忘物;而染不染別,故須辨之。
正明中,初科,
上二句示義。決字,古記云:字誤,合作污。若下,辨相染,初明不染。由入淨故。前捨說
淨,即是二法。若還財下染,次明相染。田未
說淨,無法簡故。前財即已懺者。乞販亦捨者,
但使忘物是長,不論捨者是長非長。
次科,初示。
見物作念,意欲不染。此下,斷犯。謂纔見忘物,即
有屬己之念,故曰前生。前心已染,方起施心,
故判不成。文下,引證。捨謂捨懺,遣即與人。反
明不懺不成施故。
三中,簡其所忘。餘戒本非
貪畜,但是受納乖方,故不相染。三長反此,故
有染也。
四中。謂捨財者恐有所忘,決心預捨。
後見無染,即須付彼。
威儀中,初明處置衣物;
彼下,後示捨衣儀相。初中前明別幞。若下,示
離合,初明得合。謂三幞中別段同束也。又下,
示須離。為分忘染故。長本有染,由貪積故;離
定無染,受持物故;雜捨通者,據本無染;但為
捨還入淨故染,故云通也。然據捨財,未必有
忘;但欲表示三品不同,故須各襆。私釋。又為
還財有隔日即座之異,故須各處。離衣雖同
即座,受淨法異,故復兩分。
正說中,初明和僧。
雖不秉法,須問表和,成僧法故。以下,引證。雖
通僧別,必約盡界。制不別眾,彌彰僧法,故必
先和。文相等者,準文囑累。然下,次正陳詞。具
列三物。出法如是,未必齊具。
次明捨心,標中。
財為犯境,故是罪緣;罪是結業,故能感報;心
為業本,故是罪因。今行悔法,三種俱捨,故並
云除。
正明中,初文又三,初敘相續。此下,顯異。
若下,示要。下指文者,即律明捨已僧不還者,
犯吉。而不成盜,決意可知矣。
顯宗中,初敘本
宗。宗大乘者,分通義也;虛通無係者,因果推
心也,即《業疏》云:捨財用非重,知心虛通;故發
言誠者,即對僧捨也。言表於誠,既陳捨詞,則
無貪畜,故云無滯結也。若下,次明他部諸捨
不同。如《十誦》,二寶,少者永捨,多付淨人作四
方僧臥具。《五分》,二寶入僧永棄,五敷永入常
住。《僧祇》,二寶入僧無盡財中,五臥具捨入僧,
隨僧用。《善見》,金銀擲去。《了論》,長衣、長鉢、雨衣、
急施,捨與僧已,僧問須者應還。僧廣如諸部
別行中。文中。常住通二種,四方局常住常住。
棄山水者,即諸律二寶永棄也。即同此律者,
本宗亦有永捨之義;蠶綿違慈過重,故須斬
壞;乞鉢損處事深,故罰入厨。七日藥以味重
故,齊七日者施僧;過七日者與守園人。問:既
同他律,豈是虛通,則與上文一何相反?答:酌
情之教,隨緣緩急;知機而設,故非一概。
誡告
中,初科為五,初直勸。兩相勞擾者,能懺所對,
皆徒為故。但下,出不捨所以。見即識見,性謂
心性。口說解脫,故云世表。行縛塵事,故云庸
陋。今下,舉死事激勸。要必歸死者,意謂必待
至死而將去耶!太事即出家所為,經生猶言
度世。但下,舉勝行深勉。豈下,引生下文。
次科。
論中,初句一切如法,本財即僧還者,意外財
謂別得者;以心斷故,本財既淨,不染外財,故
並得受。第二句,但未悔罪,不合先受,止得非
法之罪;由心斷故,亦應得受。第三句,但心不
斷,當日餘日本異二財,皆犯墮罪。前句心斷,
當日得受;此句不斷,餘日尚犯;可證行懺捨
心為要,餘句如疏者,見《戒疏》捨墮中。若
羯磨中,亦出三句。準有衣已捨,罪未悔,畜心
不斷墮;此句罪同第三,故所不出。
捨罪,對僧
乞中,初示威儀。口下,次陳詞句。初囑聽稱名;
二故畜下,牒示兩捨;今從下,正明求懺。牒犯
中又三,初約長財。注文,以物容染犯,有過不
過,故須隨牒;若有過者,應於不說淨上加之。
次約離衣。注中三段,上簡長離,牒相通局。次
明借衣不須捨。下標長財用壞。正乞中。注文
云不具者,彼但云合掌說罪名種,作如是懺,
今以義加之。
二請主,簡人中,初文,前約犯重
簡。五八十成邊罪,具戒成二滅。下
約輕罪簡。
次科。佛言即律文,上句制所對,下
句制能懺。
三中,初示古。彼謂但不與同犯,即
堪對懺,不必全淨。此下,斥非,初句略斥。彼下,
決通,初決《五分》開意。今下,申今不開,上二句
義判。律下,準例。即〈說戒〉中文。
請法中,初標示。
應下,具儀。大下,出法。
三中。初問和,二作白,三
受懺。白中,長離合牒,長財用壞,並是出法。隨
時有無,不可謹誦。
第四說持破中,初教量宜。
若下,次出法式,初示畜長過。《涅槃》即訶八不
淨中文,彼云:若人受畜八不淨財,我非彼師,
彼非我弟子等。次示離衣過,初敘佛本制。今
下,示破毀因果。出《大論》者,如〈標宗〉引。乃至下,
合示二戒餘習。如是下,勸令從要。但犯下,教
觀機宜。
次科,總分中,初文,三位中。初是根本,
後是從生;中一望前為從生,望後名根本,故
兼二名。言三罪者,謂犯本罪已;最先覆藏,及
著用犯捨衣,復經僧說戒默妄語,各得一吉
罪。後從生六品者,即於三吉之下,各有初夜
二夜覆藏二罪,共為六罪。合上三罪,則為九
品。若據羯磨,止存八品;除根本覆藏一吉,直
於根本罪上立二品從生。究理為論,疏為了
義。並下,結示。以世多誦語,不問有無,故此囑
累。重言,即上並據等三句。若欲易曉,略為圖
示。
┌一根本覆藏─
如畜長犯提─┤二著用犯捨衣─
└三經說戒默妄─
次請懺主,上二句標舉。次二句遮濫。應下,正
請。即向所請者,謂波逸提懺主。
別示中,懺六
品文。根本且舉長離,從生備出六品,行懺者
臨事加減。問:所以覆藏但至二夜者?答:且舉
二夜以明展轉,故言二罪。若覆多日,即應多
品。問:何名隨夜展轉?答:如經一夜,望覆根本
一罪;二夜即覆初夜,三夜復覆二夜;如是相
望,乃至百千,皆名展轉。所以前羯磨中,牒百夜
覆藏等。
懺三種中,初文。根
本,即最初覆藏。著用捨墮下,合有衣字。律論
俱結罪者,指所出也。默妄同此者,亦謂彼論
同此律也。
懺法中,初指請法。由是同篇,不須
更請,即對前主直爾陳悔。但下,懺本罪。
三中。
令前悔者。今時行事,宜依此式。
正悔中,初明
威儀。口下,作法。準疏分文為八。初大德念者,
告令攝想也。二我某甲者,牒己名號也。三故
畜下,張列種相,定罪多少也。四今向發露者,
表無覆藏,說罪本故;此之一句,是懺本也。五
懺則安樂者,遠得禪果,用適心形,故曰二也。六不懺下,明為惡業纏縛三途;身既不安,
心寧懷樂也。七願大德下,請證明也。八戒身
具足者,前犯如染;今懺順本,故曰也。清淨布
薩者,自行內清,見聞外淨;懺本犯已,應成僧
法,故得內外和合也。所以三說者,表
情重之勤也。詞中注云無著用等者,
謂著用壞盡,據有言之;已前乞懺,及懺主白
中皆牒。必若無者,例須除去,故云自上並不
須等。
還衣中,料簡中。初文兩判,且據麁分。若
準《戒疏》,則有多別。彼云:三十戒中,綿衣二寶
三戒不對僧,二十七戒對僧捨。四戒即
歸,二離二毛,非相染故。七
日藥雖染,制身外用,亦即日還。四戒經宿還,
以畜續故。餘十八戒別別捨
者,不須經宿,非貪貯故。今明五長,準前《多
論》,但取畜斷,不必經宿;若據宿還,乃依本律;
但世多專執,故須指破。是以二疏五長並經
宿還,及此下文,亦還循舊。
次科為三,初指時
事。今不下,點非。然雖有據,不可偏計。須知心
斷,當日可還;必存畜心,多日亦染;指破還用,
意在兩通;指上論者,即《多論》初句。今且下,取
古。五長中,長藥即還,如上疏說。
還法中,初文,
前引開緣。大眾多者,界廣人眾;隔明重集,事
成勞擾,此一緣也。難集者,同住縱少,或有別
緣,情和難遂,此二緣也。上二是他緣,遠行
即己緣。由此諸緣,雖是五長,即日便還。應還
彼者,彼即代受比丘。展轉羯磨,文不具出。今
依《刪補羯磨》引之。白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
故畜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
丘當還此比丘,白如是。羯磨云: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
與僧,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
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
說;僧已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
令問彼者,即問懺罪比丘,令誰代受,準須羯
磨前問。彼應稱名答僧,與某甲比丘。
直還中,
初標所被。由前五長不許即還,故開展轉,是則
前法唯局五長。此明直還,則通二十七戒。
又復五長兼通兩法,二十二戒唯局直還。和
下,正作法。
雜相中,初科,前示本宗制還。若下,
明他部多別。前後已出,故但兩指。如前即捨
心中。
次科,問中。根條互倒,恐謂成法故。答中。
例決,律中懺殘;先悔覆藏,後出本罪,法有倫
次。倒作違教,準理不成。
後問中,或決當時妄
行,或遮後世濫用。答中。指前即懺蘭中。上卷
亦指〈集僧〉。
指餘中。謂蠶綿二寶長藥,並如〈隨
相〉明之。
眾多人中,初總指三位並同。若下,別
示捨罪有異。言六種者,準前偷蘭,不入乞懺;
故下別標,用捨隨人,意是不用。餘同上者,準
須具列。一請懺主。二問邊人,詞句如文,唯此
為別。三說罪相。四正悔罪。五呵責。六立誓。
三二人中,初示同。既下,顯別,初明捨衣。
言全別者,對前四人,兼僧別故。準《羯磨》云:諸
大德聽!我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犯捨墮,
我今捨與諸大德。次捨罪。須其六法,列次同
前。二下,後明還衣。二部即四人與三二人。其
三二人法,文中不出。《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
諸大德!若大德聽我還某甲比丘衣者,我當還
之。
對首中。捨衣應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
丘犯捨墮,今捨與大德。還衣不出詞
句,《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長老!我今持是衣
還汝。除罪中,無人可問,故但五法。一請懺主,
二說罪相,三正悔,四訶責,五立誓。五並無異,
故令謹依。
次懺九十,前緣中,初指法同前。恐
下,明今重示。且下,舉事出法。若下,略示從生。
九品六品者,示其不定也。如過量等者,別提
著用。
正懺中,初請主。即初法也。當下,說罪。即
第二法。
次科初重示次第。恐妄行故。如上具
懺,謂須同上先悔從生諸品。後悔根本。即第
三法。四訶責。五立誓。此篇並用五法。
三中。惡
罵犯提。彼人即所罵,罵者即能罵。謂別求對
首,於屍所行悔,非對死人懺也。天道門不閉
者,由與解讎,不障善道。彼我俱益,故引勉之。
提舍尼法,斥古中。即如前引古羯磨也。律戒
即本律戒本。頒合作班,音誤。
正示中,初請主,
即一法也。請詞頗略。前加云:大德一心念!我
比丘某甲,後續云願大德為我等,故云上下
同也。
次說相。即第二法。
三捨罪。即第三法。呵
治、立誓,足上為五。下引《僧祇》者。上即義準《四
分戒文》出法。猶恐循古疑非正懺,故引彼文
以示同異。初指同。云字寫多,削之彌善。前下,
顯異。初審見罪,義是懺前,即當說罪。下誡勿
作,即今呵誓。故知前法事義已具。若準羯磨,
正用彼詞。
突吉羅中,標。云有多別者,或故誤
兩異,或覆藏方便獨頭不同故。
方軌中,初科,
前引本律。即眾學中文。故心二罪,誤但一罪,
而無對責兩懺,故云不分等。次引三論。罪懺
兩具,可決今宗,而探責諸師偏執,故云通衢
顯也。《摩夷》即《母論》。
斥世中,初示其偏計。又下,
決彼所據。此文未了者,無所簡故,或可且就
誤犯為言。須論解者,論即三論。當下,會通律
論。正下,以理結責。
次科,先出罪種。簡覆藏中。
識知故隱者,明唯故心也;疑不識不成者,顯
無誤也。非字寫錯,合作有字,或作若字。
次科,正明中三,初明方便又二,
前別舉六聚。初二兩篇,但遠方便;已下諸篇,
遠近二方便;今此且就遠者為言,故並云發
心也。文中,上身字寫誤,合作心字。無問等者,
總示犯相。據通故誤兩犯,但昔謂遠方便罪,
例皆責心,是以文中但明故心須對人耳。若
準《了論》,遠罪責心;雖有所出,然非今用。若下,
二明獨頭。可解。諸下,三總結兩懺。方便獨頭,
故言諸類。
問中。以獨頭果罪,名體皆均;方便
隨篇,應分輕重,故舉為問。云下,正難,意云:既
有重輕,理應別悔;不當誤則齊責心,故則俱
對說也。
答中,初科,上二句示罪。罪名齊者,謂
罪同約制也。業隨心者,謂重輕就業也。重下,
明懺,上二句明心悔有殊。下二句明制懺無
別。卷初,即篇聚中云:重者重責心,輕者輕責
心。行事之時,雖同對責;當隨事重輕,用心厚
薄。
次答中,上二句示罪通。本位居第六,方便
通上五,故云該六聚也。同號吉羅,而前篇為
重,後篇漸輕,故云名通優劣也。次二句明業
異。下二句判別懺。準此,雖同吉羅,隨聚各悔;
則心境相應,重輕不濫矣。上釋據文,故云同
篇一處;此解從理,故云義指為允。允,當也。
懺
法中,從生即覆藏,初指前。捨法即捨墮。不下,
遮濫。律云:若犯僧殘乃至吉羅,知而覆藏者,
應先教作突吉羅懺,然後如法懺。故云律
文自分等,謂覆藏等罪,與六聚本罪分懺;今
若合懺,即是抑遏教文,故云不可抑之。
根本中,初科又二,初標舉。先下,示法。準前
須五,一請主,二說相,三捨罪,如文次列;餘詞
同上,即呵誓二法。
次科,初句示前法。言文無
有者,顯是義立。今下,斥濫。古本羯磨墮吉同
法,意謂提舍在上,詞句尚已少於逸提,豈得
吉羅反同墮法,故云今約等。不下,
遮妨。彼宗墮吉合一儀法;宗計各異,不可輒
用。
誤作中,出相分三,初通示三業。如下,舉事
顯相。律下,引證,初句總標。比丘下,別釋。文中
不出三業,初並身業,語默口業,一心即意業;
身口是別,意業為通。又前身中不出四儀,內
外資緣便利睡臥等,括盡日事,皆須攝心。眠
睡語重,止是一事;律作睡眠覺悟是也。若違
下,示犯。準此有犯並須責心,故知真出家人,
無時忘念。此制微細,逗彼上根;末世下愚,故
非力分。準如《母論》,衣食作觀,利根之人,著著
口口;鈍根,總作一念;然須勵力,望上增修;未
可自屈,甘為下根,便即縱怠。故當勤策,準此
攝修,是則出家不徒然矣。問:誤心迷忘,即
不可學,那得結罪?答:凡誤有二,一者對境迷
心,二則放情忽忘;諦知兩相,想必無疑。
作法
中,初悔從生。即覆藏等。後根本中。止有二法。
一對靈像具儀露過,義同請主說罪兩緣;二
陳悔詞,即正捨罪;雖無呵誓,理當自責;後更
無違,還同三法。餘準此者,且舉一法類通一
切故也。若彼《了論》,但云不應起如此心,即名
責心;然無軌式,不足準用。
第二發露法。識疑
兩露,該通六聚;相從事類,寄此明之。識罪中,
初示法。此下,次簡辨;初簡覆露差別又三,初
明即露。若已下,次明後露。若雖下,後明重露。
若犯下,二簡所免罪相。準覆六聚,犯通一吉。
疑罪中,初指具儀。應下,示詞句。若說戒座上,
亦有識疑兩露,如〈說戒〉中。
第三重示中二,初
引《智論》,先明化制兩業不同。如下,舉戒顯相。
謂提罪雖滅,業道猶存。前下,示重明之意。餘
下,指廣,亦即凡聖行法。
明儀式中,初引《善見》
明稱召。大小不同者,此亦一往以分;若就通
相,德重為長,臘高名老。次明禮法。初《四分》。明
大小具缺,小者於上座具五,上座於小者但
四。言五法,謂偏露右肩,脫革屣,禮足,互跪,合
掌也。《十誦》。亦同《四分》,而闕合掌。捉足即是設
禮,然今不必手捉,但作仰承之勢耳。如悔過
者,謂同從尊謝過之相;欲清淨即傳欲時,受
歲即自恣,出罪即悔六聚;餘諸乞法,皆準此
儀,故云等也。上明具儀之相。有下,示數犯之
人。四句括情,情可見矣。
通結中,初句指所詮。
次句示所被。舒下,顯略。幸下,勸修。
下卷題號,並同前釋。注撰,注宜作著。列篇生
起,如釋題及序中備釋。
釋二衣篇
衣資雖眾,制聽收盡;以教名物,故云二衣。言
總別者,即下二門;物相繁細,恐難辨析;故先
總條貫,然後別解,即以科目用入題中。然考
篇題所立各異,四藥從法,鉢器從教,對施頭
陀等即約行,僧像赴請等乃就事,如是求之。
敘意中三,初敘資用以顯功。言功有二:一能
成儀,即上二句;二能障染,即下二句。識心具
縛,色質有待,故云世累。塵染謂身之垢穢,或
可形色生人愛著。若下,二明順違以生起。上
明順法成持,下明違教成犯。方式並訓法。咎
戾即目罪也。故下,三約二教以分章。
總分中,
初示名義。制聽名義,約罪有無。就下,正分,初
分制物。即六物中,五種屬衣,如文所出,鉢在
本篇。後列聽物。百一諸長為
一,糞掃為二,俗施為三,亡物為四。
制門三衣
制意中,文列十段,義節為五;初意,《多論》示希
有義。三名即僧伽梨等。尚無北名,況有實
乎!《功德論》中,有二意:一對三時;亦下,二為障
蟲。言三時者,乃是興制之緣,非謂三時不通
互著。人多錯會,學者須知。《智論》。聖弟子者,通
目凡聖修聖道者。外道裸身,表著空也;白衣
重著,表著有也;比丘三事不多不少,表住中
道,不著空有二邊也。《十誦》中。以外道有著全
段白㲲,故截以異之。
次意中,《雜含》四無量者,
即慈悲喜捨;心遍生境,故稱無量。準下,示名。
三中。《華嚴》三毒,《四分》結使,皆目煩惱。《戒壇圖
經》云:五條下衣,斷貪身也;七條中衣,斷瞋口
也;大衣上衣,斷癡心也。
四中,《多論》。初
意可解。第二應云:一衣不能有慚愧,三衣能
有等。餘三亦然。《疏》解云:由常一衣,染淨通著,
慚愧不生;以隨三用各有法式,屏露行護,發
生善心故。第三反明三衣則中入聚,疏云:由
僧伽梨隨聚方服,生物信故。第四具三衣,則
道行生善;疏云:若在道行,反披高揲;敬護如塔,幽顯懷德故。第五明三衣威
儀淨者,疏云:四儀受用,各有所在故。
五中。《僧
祇》賢聖,通目大小三乘。𢡠音志,旗之異名,字合作識,即訓記也。鉢是出家人器者,亦
謂表異外道俗流;據在後明,相因引耳。當宗
為寒者,〈衣犍度〉中,佛因夜寒,初中後夜,次第
取三衣重著,因制三衣;佛言:當來善男子不
忍寒苦,畜三衣足,不得過。外部即上二論。三
世如來並著者,特推極果以顯聖儀,意令服
者起勝想故。
釋名中。總名者,上中下衣同一
號故。《增一》但有梵名,前後所引經律,多號袈
裟;真諦《雜記》云:袈裟是外國三衣都名,名含
多義,或名離塵服,或名消瘦服,或名
蓮華服,或名間色服。注中,初示梵
號。從色名者,即經所謂壞色衣也。下文,即後
引云:此翻不正色染是也。袈裟味者,此示非
正衣名;疏云:如六味中,有袈裟味,可是衣也。
若下,次辨古翻。三十中者,即蠶綿二毛減六
年四戒。
別名中,初科,前明製造。應下,列名。欝
多羅僧下,脫入眾著三字。
次約義翻,引經中。
具云《慧上菩薩問大善權經》,有二卷,今引下
卷。五條云中著者,最在內故;七條上者,五條
上故。問:伽梨最上,何不名者?答:若據二衣,並
五條上;但伽梨稀用,從別標名。
次科,初標示。
大下,列釋三名。雜碎約相。中價約直,在二衣
之間。下就著用,最在下故。王宮聚落,生物善
故;及說法授戒,亦須著之,示尊相故。入眾語
通,謂齊講禮誦諸羯磨事,並著七條。院內即
寺中居房室等,道行謂曠路中行,雜作即諸
作務,並服下衣。
三約條分。非出本律;世中相
傳,故云律無等。十九十七,趣舉中品,如後
細分。
四通相中。文舉縵衣為例。即如三衣互
為從衣,但是約用加名,不論體相。然雖互通,
本制須定;有闕開從,故云非無大分等。
三中,
《大悲經》。文出第三。初舉破況持,性謂受體。
次舉無況有,形謂容儀。無破尚爾,況受持耶!
彌勒當來人壽八萬歲時出世,三會說法,度
人無量;釋迦遺法弟子,初會先度。縱不得度,
乃至千佛最後樓至,釋迦弟子無不度盡,故
曰無遺也。樓至經作盧遮,此云啼哭,從悲為
名。
《悲華》文出第八。如來因地為大悲菩薩
時,發此願也。五中,初與四滅惡力,初是除業,
四即息諍。餘三生善力,二獲來果,三感現樂,
五增長威勢。四中共相違反者,經云:其有
眾生不相從順,多饒怨嫉,共相鬪戰;乃至交
戰之時,能念袈裟,令彼眾生得悲心軟心無
怨心等。五云勝他者,彼云:眾生若於鬪戰諍
訟,為護身故,尊重恭敬供養袈裟,常持自隨;
令彼眾生所在常勝,無能陵者;縱鬪戰諍訟,
安隱解脫等。諒是慚愧人,衣慈悲之服,忽生
思念,即息諍情,故諸比丘深思佛語。或起瞋
毒,當自觀身;既服袈裟,寧無慚恥。若我下,述
誠求證。菩薩說是願已。寶藏如來伸金色臂,
摩菩薩頂,讚言:善哉善哉,大丈夫,汝所言者,
是大珍寶,是大賢善;汝成道已,袈裟能成此
五聖功德。
《僧祇》。開與禳災,頗彰勝德。禳,汝陽
反,除殃也。
第二作之方法,求財中。如法者,
離下諸過,清淨財也。謂下,示非法。四邪五邪,
如〈僧網〉解。律下,引證。邪命總上四五,激發現
相,亦屬五邪,別舉兩相耳。捨墮衣,對上販賣,
更兼犯長乞浣等犯。然邪心難識,略為辨之。
如今禮誦講經,或復世俗雜伎,心希他物,通
號邪緣;或私畜長財,箱囊盈溢。於己物則一
毛不拔,於他施則多積無厭。濫倚此緣,故從
他乞。酌情檢事,不淨何疑。負識高流,幸宜改
迹。
財體中,初科,前示如法。熟緻即紬絹麻苧
熟練厚緻者。然據律文,猶通紬絹。若準《章服
儀》、《感通傳》,皆非如法,今略引之。傳中,天人云:
佛法東傳六七百載,南北律師曾無此意;安
用殺生之財,而為慈悲之服,師何獨拔此意?
祖師答曰:余因讀《智度論》,見佛著麁布伽梨,
因懷在心,何得乖此?及聽律後,便見蠶衣臥
具,縱得已成,並斬壞塗埵;由此重增景仰。
又云:復見西來梵僧,咸著布㲲,具問,答云:五
天竺國,無著蠶衣,由此興念,著《章服儀》等。義
淨三藏《內法傳》中,反加誹毀;彼學小乘有部,
故多偏執;今宗大乘了義,非彼所知。若下,簡
非法。生疎即今有用生紗生苧蕉葛等物作
袈裟,並是非法。文中紗別生熟俱非,紬即
生者不得。綃,古云:生絲繒也;又云:蜀中出細
薄絹名綃,引證三段。《四分》證上綾綺。《僧祇》證
上生疎;毛髮樹皮等,並外道服。《五百問》,紬絹
等不現身者,雖生而厚,障形不露,故云如法。
引勸中。彼律明此鳥兩翅相去五百五十由
旬,以龍為食;欲取龍時,以翅扇開海水,龍宮
即現;龍怖此故,求片袈裟著宮門上;鳥見生
敬,不敢取食。又時有龍取袈裟戴於頭上,尋
岸而行,鳥不能害。斯由製造依法,顯有殊功,
故引誡之。
色如,引文中,初科,上二句簡非。
言上色者,總五方正間;青黃赤白黑,五方正
色也;緋紅紫綠磂黃,五方間色也。當下,顯如
。注中兩句。上句對翻。下句指所出,即下《多
論》翻染是也。言正翻者,顯前臥具等名,皆非
正故。《章服儀》云:如經律中,通云壞色,故文
云:當以三種青黑木蘭,隨用一壞,成如法色。
又云:不正壞色,唯釋門所懷,別邪正也。明知
不正即袈裟色等。若下,明開。五納,即五色碎
段,重納為衣;雖是正間,非純色故。《涅槃》下,引
證。壞色,即不正也。
廣辨中,《十誦》,初出非色。即
是五正。除納衣,簡所開也。戒下,示如法色。泥
即黑色,棧即木蘭。
《婆論》三節,初明點淨;袈裟
下,次示翻名;真紫下,三簡非色。初中又二,
初明五正開作餘衣。三點謂三色點。紺謂
青赤色,即木蘭異名。得皂下,二別簡正間得
不之相。皂即黑色。及木蘭皆應法。赤白
黃亦得者,謂同青碧,作衣裏用。翻名,云染即
是正翻;但語通如非,故前注中加不正色三
字助之,名義方顯。如結愛者,舉例顯義;結愛
煩惱,染污淨心;以色染物,義亦同此。簡非中。真紫即紫草染者。蘇方,木名,今時
蘇木是也。地黃,謂土黃。柰黃,用柰皮染者。花
黃,謂紅花槐花等染。甞考大藏,但有青黑木
蘭三色如法。今時沙門,多尚紫服。按唐紀,則
天朝,薛懷義亂於宮庭;則天寵用,令參朝議;
以僧衣色異,因令服紫袈裟,帶金龜袋;後
偽撰《大雲經》,結十僧作疏進上,復賜十僧紫
衣龜袋。由此弊源一洩,于今不返。無知俗子,
濫跡釋門,不務內修,唯誇外飾。矧乃輒預
耆年之上,僣稱大聖之名,國家之所未詳,僧
門之所不舉。致使貪婪嗇悋之輩,各逞奢華;
少欲清淨之風,於茲墜滅。且儒宗人倫之教,
則五正為衣;釋門出世之儀,則正間俱離。故
《論語》云:紅紫不以為褻服。
文中子云:君子非黃白不衣,尚非俗禮所許,
豈是出世正儀。況律論明文,判為非法。苟不
信受,安則為之;又學律者,畜不淨財,買非法
服;及講至此,目矚相違,遂飾己過以誑後生;
便云:律中違王制犯吉,我依王制耳。且《多論》
明違王制,乃謂比丘不遵國禁。如今國家束
約僧徒,二十出家,係名簿藉;出外執憑帶持禁
物,似此等事,有違結犯。何甞禁僧不聽著
褐。如此說者,豈唯誹謗正法,抑亦不識王
制。《涅槃》所謂,如何此人舌不卷縮;諒有生
報,故未彰現相耳。
《僧祇》,初示染物如非。欝金
樹根,可染黃色。紅藍即紅花。青染即藍澱。花
色謂班文。聽用下,次明如法。巨摩即牛糞。西
土牛食香草,人所貴之;此方不宜,故不應用。
《戒本》下,次明如色名相,初引《戒本》示名。次引
廣文顯相。銅青,謂青褐,如舊銅色。雜
泥,謂以果汁浸於鐵器,遂成黑色;河底緇泥,
亦可染黑。木蘭謂果汁者,頗乖色相,故注
以會之。此翻律者,此即本部。姚秦都長安,故
云北方。《僧祇》翻在揚都,故云吳地。余下,引親
見為證。可驗《僧祇》翻傳失旨。蜀部即川中,準
知木蘭乃是華語。指《善見》者,即如次科赤色
鮮明是也。
斥濫中,初斥用偽經。彼經分五部
衣色,謂僧祇著黃,五分著赤,四分著皂,迦
葉遺著木蘭,十誦著絳色。
此雖指斥,《義鈔》復引,未詳何意。又《舍利弗問
經》,僧祇、迦葉遺同上,四分著赤,十誦著皂,
五分著青。然服飾隨時,未必一定;兩經互說,
不足致疑;縱用彼文,止是名濫;如諸部青黑,
豈得正色乎!《四分》下,引律論證非。《四分》三色
隨壞,《善見》謂為遭賊,明知五大本非如法。
注文兩段,前定色相,以名濫故;後準文決,
恐妄執故。
結斷中,初指諸教。純色謂五方正
間。必下,示成否。〈隨相〉即九十新衣戒。
定量中,
《四分》有通局二量,初示定量。安陀會長七尺
二寸,廣三尺六寸,此謂下衣,道行作務,故不
宜大。《業疏》云:諸部極小唯《四分》文,出家貧
乏,故是常也。餘二衣長九尺,廣五尺四寸。然
下,出通量。但云下衣極小,準餘二衣非小明
矣。然恐身量短長不定,是故三衣俱準通量。
言度身者,此有二法。一準《多論》。佛身丈六,衣
長丈八,廣丈二。常人半之,衣長九尺,廣六尺。
據此以算,人身長一尺,則長邊得一尺
一寸二分半,廣邊得七寸五分。如是增之,則
八尺之人,可著長九廣六之衣也。更增至佛
量亦無差。設或身相長短不稱,減成儉約,過
須說淨。二準《業疏》。就身裁度。疏云:從肩下
地踝上四指以為衣身,餘分葉相,足可相稱。
此謂人身多是長短不定,尠有肥羸;縱有肥
羸,不妨服用;是故但出廣量,不明長法。且今時人少至八尺,但取九尺
已內,足可相稱;良由袈裟右角,本在左肩;或
垂腋下,是故九尺之服,頗宜八尺之身。今則
右角前垂,著用乖法;遂使長邊何啻丈二,廣
邊不滿五尺。長拕象鼻,動越威儀;習久迷深,
何由諫諭。必懷奉法,夫復何言。文中節量等
語,本是誡節貪求,令知止足,故云取足而已。
今此引用,意顯隨宜,故云準此等。度字入呼,
謂裁度也。取字去呼,謂粗略也。
引諸文中,初
二字躡上通文。亦下一句,生後引用。然《四分》
下衣雖云窄小,而諸部中三衣或等,足可準
繩。恐見度身,便即任意廣長無法,故云雖爾
等。故下,引示諸文,初指二
律。《十誦》。上衣長五肘,廣三肘;下衣長四肘,
廣二肘半;七條量在上下之
間。《僧祇》。三衣各有三品。上者長五肘,廣三肘
;中者長五肘一不舒手,廣三肘一不舒手;下衣長四肘半,廣
三肘一不舒手。中下二衣亦各三品,並如上。《婆
論》中。三事通有三品。長五廣三;若極大
者,長六肘,廣三肘半;若極小者,長四肘,
廣二肘半。上出三品如法。下明過減非法,初
判成受。過者可截,減則可續。鉢無此義,故受
不成。若過下,判犯。準知今時丈二長衣,既不
說淨,皆犯長罪。注出受淨前後,以受持外者,
屬長物故。
《五分》初
緣亦依肘量。但隨人用,不能一準,故云不定。
佛令隨身,須依《業疏》肩踝為度。若前諸部,乃
據中人八尺揩定;況分三品,適足隨身,故存
品量也。上引二量,攝盡機緣;定量則抑彼貪
情,通量則被於異報。大論教意從儉為先。
故《章服儀》云:減量而作,同儉約之儀;過限妄
增,有成犯之法。又云:頃載下流,驕奢
其度;至論儉狹,未見其人。餘如別說。問:必準通文,過量得否?答:若準
《多論》,量外說淨,非謂不得。但今著者不行說
淨,有犯長過;又復著用有所不便耳。問:今服
長衣為有何過?答:此有多過。一量外犯長提;
二著用犯捨衣吉;三長垂肘外,有象鼻相,步
步吉羅。儻懼因果,請從正教。
條數中,初科。條
即竪條;五七九至二十五,皆從隻數,故徵所
以。如疏、鈔者,《業疏》云:以沙門行慈,仁育為本,
同世陽化,故數非偶。兼指鈔
者,應是《義鈔》逸文。
多少中,初科。《四分》止十九
條,中品之極;《十誦》止十五條,中品之初;皆略
上品,故並云若過也。然文非顯了,故引《多論》,
具列大衣三位九品。《業疏》云:所以極齊二十
五條者,欲為二十五有作福田故。
次科,先引
律文。〈衣犍度〉云:諸比丘不知當作幾條衣,佛
言:應五條,不應六條;應七條,不應八條;應
九條,不應十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條
。若能過是條數應畜。準律本無不字,後
人不曉,妄注於邊;後有知者,不即削除;於下
復注,點出前非;至後鏤板,不能刊正故也。今
下,正斥。無正教制開者,謂非教制,復非所開,
不足承用。
三中。《聖跡記》有二卷,靈裕法師撰。
其文但示條相。《智論》明其衣體,故引以成之。
言大準者,謂九品之衣,隨
力所辦,從本須作二十五條;力不足者,次第
減降,下至九條;以佛但著下品上衣,故知足
以為準。
六中。堤謂橫堤,如田之堤岸。《章服儀》
云:條堤之相,事等田疇,如畦貯水而養嘉苗,
譬服此衣生功德也;佛令像此,義不徒然。
示
數中,初科。《四分》定量文如前引。長短如上略
示,五條十隔,餘二衣準之,應云七條二
十一隔,九條二十七隔等,次第增之。據
律定量則出二衣,長短唯據五條;文中通舉,
須知兩異。
次科,初明如法。所以長增至四,短
唯局一者,疏云:法服敬田,為利諸有;表聖增
而凡減,喻長多而短少。若下,簡非法。所以成
受著用犯者,疏云:著取儀相,用生物善;長短
差違,乖慈梵行;隨步越儀,一一結罪。
割截意中,初
徵意。二引釋。《四分》不為賊剝者,以無所直故。
《十誦》異外道者,彼著全段白㲲故。引律三賤,
正取刀賤,人所棄故。已上諸意,皆託外緣,括
其所歸,為破貪結,善巧之旨,其在茲乎!
第七
明多少中,初文。若據諸律重作,或以布通縵,
或兩衣縫合;今準《感通傳》,天人示法,逐相填
之。彼敘天人問云:大衣重作,師比行之。然於
葉下乃有三重,豈得然耶?即問其所作。便執
余衣以示之。此葉相者,表於稻田之塍壃也。
以割截衣段,就裏刺之,去葉𪍿麥已後。此則
條內表田,葉上表渠相,豈不然耶!今則通以
布縵,一非割截,二又多重。既非本制,非無著
著之失。問:下引《多論》,摘分持行,豈非多衣重
沓邪?答:祖師爾前並依論作,垂終感聖,方復
改之。故此傳文,決了三藏不明之事;如坐具
四增安左臂等,世並行之,何獨疑此。縱欲通
縵,準論應得,但非截多重之難,無以通之。問:
大衣單作,加受成否?疏云:得成受持,著用得
罪。
相參中,唯大衣可說,餘非所論。初引論示
數。餘下,引律顯制。以新衣止得二重,今多一
重,故有犯長也。
三中。糞掃棄物,不限多重。
摘
分中,初明急緣開許。謂衣厚重,不可持行。摘
分,謂拆開也。若下,次明死後所屬。論出二解。
本界內者,即留寄處分之;賞看病者,索往死
處與之。
八中,初科。律中,上二衣,本要割截;若
少揲葉,下衣復得襵葉。
二
中,初《僧祇》勸助。恐犯缺衣,故須急竟。續引經
示。在聖尚爾,況餘人乎!今時多用女工者。
《章服儀》云:今有不肖之夫,倩纏嗜好。自迷
針縷,動必資人。但論刺作之纖媚,不計功價
之高下。或有雇縫之直,倍於衣財。履歷孀荒,
譏過斯負。通觀誠教,衣唯自縫;今則反之,罪
由此起。《四分》下,次明結犯。針工是
尼本習,故重於僧。此中且約人衣為言。準《鼻
奈耶》,七條四日成,五條二日成。
三中。一端,此
間謂之一疋。指作謂指擬欲作而未作也。五
肘,謂取長五廣三肘體,是法衣量,不須說淨;
已外須說。
四中,初科,前明轉作三衣。
若下,次明製作納衣。
《五分》中,初出非法。前四
犯吉,後一結蘭。言染作者,謂以別色染為條
葉。縫著謂不却刺,故注以斥之。襵葉,準彼
三衣,俱為非法;《四分》開下衣,餘二亦非襵。半
向上下者,謂開葉相俱須順下,不得逆上。阿
難下,次明如法,初教安條葉。靡猶順也,謂條
葉相壓,須順左右。且如七條,兩邊三條,各順
左右一向,中間一條,兩壓左右之上,故云兩
向順。若下,次明隨物裁製,初引文。若得衣者,
或衣財,或已成者。不足,謂作二十五條大衣,
財猶少也。次第減降,故兩云乃至。準下,義決。
初決文相,二示受法,三引文證。
《僧祇》,初示非
法。彼云:有比丘對頭縫,佛言:不應對頭縫,應
作葉。謂彩畫條葉,直爾縫之;邊緣相屬,故言
對頭。應下,教如法有六,初制割截。極下,二示
條葉大小。《業疏》云:今多廣大,澆風扇也。《章服
儀》云:如小獷麥,得分畦畔,為世福田;今則過
其正度,故非法服。準須依教,不應廣闊。不下,
三明長短相差。縫下,四明縫刺。宣謂散解。馬
齒縫,舊云偷針刺,若馬齒闊。或作鳥足縫,
疏云:押葉丁字有三叉相,是也。衣下,五明施
緣。疏云:以周緣故,持無速壞。急時如前,謂
麁行急竟,後更刺也。借下,六明安紐。即指離
衣戒。彼明比丘有緣至他處留宿,暫借俗被
受持,作淨安紐等。
第五中,初引律示法。䩙,胡
犬反,鉤也。準下,顯示文意。《業疏》云:逼邊緣四
指安鉤,擬反向後八指取紐;以覆左肩,故有
遠近也。《章服儀》云:良以用衣右角掩覆左肩;
前鉤後紐,收束便易;所以西來聖像,東土靈
儀,衣在左肩,無垂肘膝等。
六中,初明
制刺。却即是倒,謂倒針刺。異俗者,彼唯直縫
故。防外道者,有比丘直縫衣,為彼抽線使零
脫故。又下,明補衣亦刺。四下,準決本宗。
七
中,初明揲角。疏云:相助為力故。又下,次明安
紐揲肩。然須揲者,為障垢膩。疏云:數浣本衣,
恐速壞故。
八中,初引緣。聚落下,應加犯吉字
助釋方顯。鉤欄即條葉。當字去呼。十下,例開
貧乏,上句躡上開文。下二句準例。貧無餘服,
糞掃五納安揲分相,入聚無過。
三明受持,對
首中,用法分二,前示《四分》缺文,初句立制。
若下,明再受。疑謂先受後忘,或復失否未了,
並令捨已更受明白。昔下,次明古今用別,初
引古。注顯不同之相。彼律約夜分三,內宿
初夜成犯;覆罪護夏,約明相犯;離衣犯雖明
相,持通夜分。準《戒疏》四句簡之,一明去暗還
,二暗去明還,
三明去明還,四暗去暗還
。次明今用。注示取意,見上次句。
分品中。
初明大衣。正即本位之衣,從謂缺於本衣,
用別衣當數。正十八品者,割截揲葉,各有九
故。從有六者,七條二品,五條三品,縵衣
一品。正從合論,則二十四品;三衣互為正從,
各二十四品,總七十二矣。縵通三者,隨用分
故;合為一者,據體同故。《義鈔》缺文,《業疏》具顯。
加下衣中,初句示先後。前下,合有加字。《業疏》
云:前令持鉢,後乃持衣,儀相非便。意以先
問內衣,如名加受,便著之也;次受欝多羅,隨
上披體;後受伽梨,乍可揲襆。鉢為第二,衣
服既被,方可手執。坐具第三,最後加持,疊置
肩上。此下,示品數。
加正衣中,初正加割截。亦下,例通餘二。前段
注中,教揲葉法;上邊須刺,下邊須開,令同割
截;餘同者,即指上餘詞出《十誦》故。後注中,遮
非。揲葉尚令倣同割截;今時割截,例皆縫合。
時開寸許,古記相傳,謂之明孔;或云明相,又
號漏塵;舉世傳訛,于今未省。今按《章服儀》云:
裁縫見葉,表其截相;今並縫合,無相可分。是知今時不開葉相,即同下眾服縵
衣耳。
從衣中。牒下衣名者,以名是通,隨用分
故。牒上衣條數者,由體是定,如實稱故。注云乃至七條,應云此安陀會七條衣受,
兩長一短截割衣持。
縵衣注中,初點前從
法。縵下,正標縵法。
上衣注中,初句例通揲
葉。以下,點詞中若干。
結歎中,初文,上句結前。
律下,示數。彼律即《十誦》。恐疑未割以為衣財,
故注決之。
次科,前引論文。則下,斥非法,前斥
白色。如下,次斥四色。人所喜著,故云多有。白
色非孝僧不用,故云無多白者。
正言即指上論。今下,傷歎。苦受猶言堅執也。
一生無衣,乖法制故。死負聖責,違教結犯故。
何慮無惡道分,定墮苦趣故。上二句是現業,
次一句即來報,下二字歎詞。今時有以布衣
為喪服者,且布衣是如來正制,三乘道標,豈
意一朝反成凶服;加以素帶長垂,或復麁麻
表異;或緇巾纏項,或白
布兜頭;鄙俗之風,盛傳于世;法滅之相,果現
於茲矣。
捨法中。注準《僧祇》者,《十誦》缺文故。《注
羯磨》云:一說便止。所以前受不取《僧祇》者。以
加受為持,持護既別,故須取類。捨是棄背,彼
此無乖,隨用通得。一時受捨者,謂三衣一併
加也。但得小罪,理應法成。
尼法,初科又二,初
總示。十下,列法。厥修羅,即《四分》僧祇支,故云
國語不同。《經音義》翻為掩腋衣,謂覆左腋著
帶繫右腋下,長七尺二,廣四尺五。次加覆肩,
文略初二句,例上加之。注中以上二法,並牒
肘量,當時製造多乖本式,故須改張,則事法
相稱;故《業疏》云:尼受二衣,覆肩肘量,薄有所
承;祇支全改,文雖約量,漸訛變也。準《羯磨》改
云:大姉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支如
法作,我受持。問:此是尼衣,僧開畜不?答:
準尼戒中,尼離五衣俱提。僧離二衣犯吉,明
知得作百一受持。但尼是制物,僧入聽衣。問:
僧得著否?答:準《住法圖贊》,阿難容質姝好,女
見生愛,故獨聽之。古來僧徒,亦多著者,故《圖
贊》斥云:今時僥倖而妄服者濫矣,是也。問:
今僧為可著不?答:雖有此斥,而不全廢。然西
土袒露為禮,此方服飾成儀。若據方土所尚,
不可不著。問:若爾,今學律者,何以不著?答:
是人皆著,敦云不著。但世人不識褊衫,即是
祇支覆肩二物,故復於其上重更覆耳;當知
褊衫右邊,即是覆肩;但順此方,縫合兩袖,截
領開裾,猶存本相,豈不然耶。今有堅執重著
者。應須問曰:覆肩本為露膞,故令覆之;子今
內有衫襖,上有褊衫,有何露處,苦欲更覆。有
云著之生善者。若爾,是僧須著,何獨新戒!聽
律之人,則須生善。餘宗不著,應生不善。況輕
紗紫染,儀相囂浮;人興流俗之譏,教有婬女
之責;塵翳釋門,何善之有!又云:律學須著,要
分宗途者。且同稱釋氏,稟佛為師;三學齊修,
威儀一制。機緣徵薄,不可通弘;是故三藏分
宗,三師競化。而云服飾標異,未之前聞。但由
不學愚癡,任情妄述。聞義不徙,斯妄何窮。
顯
部別中,《僧祇》,初明制畜不同。若準今宗,不畜
二衣俱提。尼下,示祇支制量。彼律一磔長二
尺四,則計九尺六,廣四尺八。與前頗異。尼下,
總列五衣。同別可見。
心念中,《五分》,初示緣。言
獨住者,不問村野,但據無人。疏云:但界無人,
即開心念;雖有非數,豈得對首。應下,出法,初
示捨法。三說者,且依彼文。準《注羯磨》,亦同一
說。然下,次出受法。
雜料簡,初門,借衣中。不得
捨者,非畜積故。
次科。先三衣說淨者,後衣法
成,前衣自失,即入淨故。不捨吉者,違制罪也。
三中《善見》,初示緣開心念。諸下,次辨受法失
不。八指內,謂在八指限齊之間;搩手四指亦
同。有橫縷者,謂有少絲連綴也。此約穿破明
失,下引《多論》據緣斷明失;二論具引,隨意取
用;若準《業疏》,唯取後解。疏云:以緣周相在,
受持限故。雖中間破,開補治之。若又失受,
破非意故,煩累則多。但約緣存,攝緣即足。
四中,初引《善見》。文列七緣,兼上成八。
《四分》,初別舉清隔。具下,通示四礙。恒懷守
護,不失無罪;忽爾遇緣,失法無罪,先慢不攝
失法得罪。三斷並見離衣戒,故指如上。《義鈔》
無文。疏即二疏。
五中,《多論》,初明不受無離。
《善見》離亦犯提,故注顯異。若下,次明加受失
淨。
補治中,初科,《十誦》。乃約刺縫以分持犯。二
罪者,不說淨提,不點淨吉。《母論》中,初以未淨,
縫已淨者。所依有法,攝能依故。若下,次以已
淨縫未淨者。能依有法,染所依故。上明衣和
合淨,彼論更有色和合淨,故云通二種也。《羯
磨》引云:若色非法,縫著如法者,是名色和合
淨,更不須別淨。論文但云縫著,注令
準上《十誦》通之。
次科,《善見》中二,初明補治不
失。欲破即補者,彼論穿破即失受故。注中,若
準《多論》,義須重加;言隨情者,任便取用。準前
疏意,須從《若論》。若浣下,次約色明不失。增色,
謂洗已鮮澤也;脫,退也;上,加也。
《五分》中。複線
謂雙索者,下云重線亦同。文開直縫,於義非
便,故須注顯。
《四分》中,初引示。律下,準決,初
示律意。言律令者,即躡上文,但非明顯。故令
同論,即前所引欲破未穿文也。多下,次定失
否,初舉論。此下,決判。上句點《多論》,下句存
《善見》。
三中。赭音者,赤土也。絣,此萌反,振繩墨
也。
四中。幽顯俱訶者,乖威儀故。《涅槃》亦云:衣
服不淨,法滅之相。今時有人故著弊衣,妄稱
道者;內無慚恥,外失威儀;污辱吾門,何道之
有!
大門第三。言受用者,謂服著也。擎舉,謂持
行也。
敬護中,《十誦》,初通明三衣敬護之心。
著下,別示大衣著用方法有四,初制作務;不
得脚躡下,次制污觸;若入下,三明入聚;若逢
下,四明過避。摙,力展反,謂擔運也。坐具謂床
凳坐耨等。《壇經》:明阿難結集
時,迦葉尊者披僧伽梨,捉尼師壇,至阿難前;
敷尼師壇禮阿難等,斯為明據,幸無疑焉。
曳謂拕曳。上風避者,恐塵坌故。泥棘謂泥塗
棘刺。《治禪病經》,即明大衣不許作務。
二中,初引諸文。多舉鳥羽以喻常
隨。《四分》行知時等者,謂出處合宜也。翮,胡革
反,鳥翼也。諸下,結勸。今時希有護宿,何況
常隨,多有畢生身無法服。是則末世護宿,猶
為勝矣;但內無淨信,慢法輕衣。真出家兒,願
遵聖訓。問:必不隨身,無有何過?答:如上十、
祇,並云犯罪,應得吉羅。
三中,初科,前引二文
明開。《了論》著一即五條,披一即七條,留一即
大衣。《四分》,疑怖者,疑有恐怖故。入聚下,次引
三文以明制法。今入聚不著,步步違制。
次科,
《僧祇》,初明脫著法;因下,二明帶紐;披下,三
明齊整。初文又二,前明著三衣法,後明著
內衣。初中上三句總示三衣。彼明比丘畜二
副三衣,一副入聚落著,一副在寺內著
,是以三衣並有入聚落衣及園中衣。不
得下,別示大衣,初明入聚脫舊著新法。園中
衣,即寺內所著大衣也。自近,
自猶在也。從下,次明出聚脫新著舊法。出彼
第三十五卷。彼具明大衣已,餘二衣準同,令
文略之。注字釋疑,恐將園中衣為五條故。
後內
衣中,出入二事,亦同上說;文中,初遮非法。前
制出入,先求後脫,後制重著抽挽。應下,示如
法。帶紐行者,準似鈎紐,不綴衣上,未
詳西土如何用之。
四中。謂五條身著,七條敷
床上,大衣作枕,故云臥七條中。今恐損污,但
著五條臥坐具上;七條大衣,襵揲頭所。
云中。
如是重重者,應云:不著祇支,不得著安陀會
等。注云重著,亦觀時緣,非謂常爾。
六中,《五分》,
前明反著,初緣起。世尊下,立制。若出下,開緣。
若衣下,後明倒著。《四分》,大同。故略不引。
七中。
引《經》示褊袒通肩之意。律中,佛上座前方袒,
可驗餘時通披。經中未詳何經,謂對佛僧不
恭敬故。
八中,初明遇難暫開不著。準知無難
不暫離身。彼有四事,到彼國不著,如文所列,
但略去標數耳。若下,制敬護。
九中。不禮皆據
對別,不約對僧。注出所以。敬處尊者,即指大
衣。恐彼不知,故須陳意;應云:某甲身著大衣,
不得設禮。
十中。初明著時或對佛僧,不得向
背;理應側身,要須屏處。口銜手奮,恐污損故。
《毘柰耶》中注云象鼻,即犯眾學不齊整戒。文
注顯然,今皆垂肘,豈知步步越儀犯吉。今準
《感通傳》,天人所示,凡經四制。世多迷執,略為
引之。彼云:元佛初度五人,爰及迦葉兄弟,並
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土王臣,皆披
白㲲,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異俗。
後徒侶漸多,年少比丘儀容端美,入城乞食,多
為女愛,由是制衣角在肩後;為風飄,聽以尼
師壇鎮之。後有比丘為外道難言,袈裟既
為可貴,有大威靈,豈得以所坐之布而居其
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還以衣
角居于左臂,坐具還在衣下。於後比丘著
衣不齊整,外道譏言狀如婬女,猶如象鼻;由
此始制上安鉤紐,令以衣角達于左臂;置
於腋下,不得令垂,如上過也。
十一中,《五百問》三段,
初明互著。無中衣者,謂闕七條。大衣本非入
眾,闕故開之。小衣即五條淨者,亦開入眾。準
此若闕大衣,下二應開入聚;若闕下衣,大
衣不許作務,七條應得。注中,以道行中多著
下衣,或有見塔而設禮者,論中無衣暫開,故
知常途不許。今時入塔禮誦,多不易衣;薰觸
靈儀,更增慢業,識者誡之。次明受食。制須法
衣。三明借衣。制須在界。下引《十誦》。決上論文,
似制三衣重著受食,或局受持。袈裟語通,隨
著一事;或復餘長,皆無有過。言得罪者,準犯
吉羅。
十二中。《五分、僧祇》,並謂法隨人
勝;《雜含》顯著故得道,《賢愚》明敬故成佛。《雜含》
云:此女有七子,六子相續命終,念子發狂;裸
形被髮至佛所,遂得本心;慚愧蹲坐,佛令阿
難取欝多羅僧與著已,為說法生信;後第七
子又終,都不悲泣;化夫與己投佛出家,得阿
羅漢。《賢愚》云:有一師子名堅誓,軀體金色,不
害群生;時獵師剃髮著袈裟,內佩弓箭,見彼
師子,念言:我今大利,取皮上王。時師子睡,獵
師以毒箭射之;師子驚覺,即欲馳害;見著袈
裟,念言:此人不久必得解脫,遂忍毒而死;乃
至佛言:師子者,我身是,獵師者提婆是。
二攝
衣界中。持衣約處以明離護,處雖多種,總歸
有二。一者依自然護衣,本宗他部共十五相,
攝處斯盡;如前三十離衣戒辨。二依作法攝
衣,唯有一種,即今所明。古今廢立,委在《業疏.諸
界篇》中;今此直示正義。指如別疏,《義鈔》無文。
次料揀須否中,初總標。若下,別示;前明無藍
須結,初示相判定。由本不結,但隨住舍,難護
易離;今若結之,遍界通護,故結有益。謂下,出不結之患。僧院即上住
舍。勢分內者,一切自然衣界之外,各有十三步
勢分。二下,次明餘二不須。藍界等者,尚不須
結;況界小乎!借令大界出藍十三步許,結亦
徒然。結竟下,示加結之過;二相俱有,院外失
衣;界小於藍,院內亦失。
立法中,初科,上二句
標古法,上句通示諸家。比由羯磨文牒除
村,故生異執。準疏凡有二解。初師云:有村須
除,無村不須,何得雷同俱須除也。第二師云:有村結者,現除懸不結;
後村移出,不合攝衣;無
村結者,現結懸除;村來不攝,村去還會。下句別指初解。彼謂除體據現無村,則
於羯磨詞中,除去除村等語,故云無村結法。今下,立今義分三,初通立,上二句明結
法俱通。下一句明牒除所以。若下,二別顯。現
謂即今,懸謂擬後。羯磨緣云結不失衣界,此
即結也;除村村外,即是除也。有村即除,故云
現除;然其村處雖不攝衣,不妨通結擬後村
去,故云懸結。無村即遍,故云現結;雖
現無村,擬後村至,不得通攝,故云懸除。注釋
可見。下注村有二字寫倒。以下,三雙釋,上
句明結遍。以雖有村,不礙法故。直下,顯除通。
以除緣難,不除體故。
次科,初句結斷。一者理
通,如上所述;二者有據,如除所引。不存舊解,
故云定義。《五分》下,證有無通結。《十誦、多論》並
同,故云等也。《五分》云:若本無村,結不失衣界
竟,村後入者,不須更結,先已結故。若本
有村,結衣界已,村移出界,即此空處有不失
衣界。是非既顯,猶恐執迷,故云任情量取;量
謂評量。薩下,證除緣礙,初引《多論》五義。初云
聚落不定,謂遷徙散落,不上一處;衣界定者,
謂作法自然,分齊不可亂故。次義如《四分》緣
起。三除諍者,或入聚會衣,容生忌故。四護梵
行,等取第五為除嫌疑,此二可解。次引本制
緣。律因比丘置衣在村,脫著時形露;以事白
佛,因制除村。
加結中。除村謂村界分齊,村外
界即村外勢分。
解法。注中,初引本律,次第解
者。疏云:法儀倫式,前後有據,不可亂也。以結
時先僧次衣後食,解則反之為次。後引《十誦》
明隨失者。疏云:衣法假本,本失末亡;而非正
則,亂倫獲罪。
坐具中。梵云尼師
壇,此翻隨坐衣。
制意中,初顯意。為身者,恐坐
地上有所損故;次為衣者,恐無所籍,三衣易
壞故;為臥具者,恐身不淨,污僧床榻故。長下,
示量。注中,前示正體。應法謂合字書。若準
《戒疏》,從石為正,即訓張也。足下,點非。佛一搩
長二尺,二搩即四尺,廣搩半即三尺,是本制
量。更增者,律因迦留陀夷身大,對佛說之,即
聽廣長各增半搩。《戒疏》云:更增者,開緣也;還
從本制,限外別開。
定搩量中,初指諸
部不定。具如〈隨相〉無主房中。此但撮略彼文,
對之可見。今下,示今所取。周尺一尺二寸,為
唐一尺,七寸二分為六寸;所餘八分,為唐七
分不啻,故云強也。唐令及五六種尺等,並如
〈釋相〉房戒委辨。
次科,《十誦、伽論》。新故重數,制
同三衣。《僧祇》。厭課謂不已而為。欽跋羅,毛氈
之類,麁厚故不可複。屈頭,謂轉尺頭也。縮量,
謂不預桄張也。水洒,意令退縮也。《鼻柰耶》。亂
謂參亂,即《四分》云,為壞色故。不揲則已;已,止
也,謂揲不揲兩皆得耳。《四分》。疊兩重者,謂得
過量者,襵而刺之。注意可見。
三中,《十誦》。不
得單者,本為籍身,制必厚重。離宿吉者,一物
常隨,離希非重。《伽論》。非佛制者,謂捨墮中無
此戒故。不應但吉,亦不失受。
四中,初科三段;
《僧祇》明增量,初示增法。二三重者,並隨本物。
對頭謂兩緣相鬪。下制限量,止得一尺。互過
減者,長過廣減,廣過長減,俱過可知,俱減無
過。諸下,通指餘部增法皆同。
次科三段,初引
緣示妄。以佛滅百年,毘舍離國跋闍子比丘
擅行十事;有耶舍伽那子比丘,向諸俗眾說
為非法;跋闍子言:汝先罵僧,見罪否?伽那答
言:我不罵僧;跋闍與眾便與作舉,伽那乃求
離婆多為伴;遍閻浮境,集七百羅漢,同會證
定,重集法藏,故以為名。畜不截坐具,即十事
之一。準下,次約義顯非,上二句牒彼所執。益
縷即是增量;《十誦戒本》名為益縷,謂加縷線
從邊織增故。彼謂但取增量之相,不須截斷。
下三句彰其非理。九十中制過量犯提;今既
不截,正犯過量;引彼質此,頗彰非法。注十事
者。古記錯引,妄釋非一,今盡依律正文具引
示之。一應兩指抄食,二得
聚落間,三得寺內,四
後聽可,五常法,六得和,七得與鹽共
宿,八得飲闍樓羅酒,九得畜不
割截坐具,十得受金銀。此下,斥世妄行。彼時已斷,故云
久廢。《十誦》下,三據文定犯。《十誦》,不益縷淨者,
即跋闍子計為清淨故。下引犯相,決上非法;
《伽論》即解《十誦》。注中判犯,並犯九十過量戒
故。
正法中三,初句標示。準
下,出法;上二句,令先依本制。準初量者,即齊
長四廣三之內。截斷
者,遮通量之非。施緣,謂刺合邊緣一切成已。。若下,次教增法。先令坐試,意彰
須否;必可容身,不須增矣。依上增量,即長五
廣四。頭謂長頭,邊即廣邊;各增一尺,應須二
緣鬪頭連刺。且迦留減佛四
指,身軀極大,尚止於增量而已。今時報劣,尠
過六尺,堅執增廣,反斥初制。不唯愚暗,加復
我人。細讀斯文,早希悛革。此
下,結告。定教則千聖不易,正文乃三藏所傳;
猶恐不遵,復加註勉。大慈深切,愚者寧知。
四
中,初引他部別緣。《多論》即解《十誦》。彼律長增
一搩,廣則不增;論家欲顯增長之意,故云令
臥等,則與《四分》開緣全異。益
即是增,際謂邊際。注中,初辨戒文;準下,次示
尺數。《四分》下,次準今宗揀異,上句指本宗。如
上所明。其異有二,一者但增半搩,二者長廣
各增。下二句揀他部。今宗《四分》,不可依波故
云不須用之。然從織邊益縷,可證截斷後裨,
故云但用增法。注中恐有欲畜,故復示之。
受
捨中,初明受法,《僧祇》,初示名。不下,制受。及下,
顯用。《善見》制受,理必須法。義下,正加法。文準
鉢法,故注示之;持用離犯,皆無異故。若下,
次明捨法。止用捨字替受持字耳。
持用中,初
明用法,《僧祇》初句總示。在下,別顯,初明道中
用。長疊謂竪為四襵,中疊謂橫半攝之。若置
下,次明寺中用。本處即常所坐床。令中掩者,
未坐恐塵污故。後徐舒者,坐時復展故。凡下,
因示坐法。因外道試比丘,床倒形露,故制。
《賢愚》下,次明持法。經、律並著肩上,前引《僧祇》
亦然。下斥非法,乃據廢前。準《感通傳》,外道難
破,還置左臂,今須依傳。
漉袋中,制意為二,初
敘意。出家之人,修慈為本。慈名與樂,無殺為
先。物類雖微,保命無異。此乃行慈之具,濟物
之緣。大行由是而生,至道因茲而剋;同儔
負識,勿以為輕;厥意在比,謂制畜之意,在於
慈濟。今下,指非。故下,引誡。餘多單制,蟲水兩
分,故云偏也。餘下,生起,上句指前。下二句示
重意。準佛意者,佛制二戒,為重蟲命;今鈔
重明,其意亦爾。
次科,《多論》中,初明求處法。凡
下,次明用水法。細㲲,今須密絹。持戒者,即簡
破戒,輕物命故。審悉者,於持戒中,復簡輕躁。
故有如前者,即作餘井捨去等。《僧祇》。蟲太細
者,據漉囊所得;若論天眼,所見何由可盡!
三
中。杓形者,今多用銅鐵竹木作圓捲施柄者
是。三角亦然,但形異耳。宏槨者,以木為筐,有
同藥羅之類。安沙囊中,謂以細沙置於囊底,
然後漉之。半由旬,二十里。注中覆字入呼。
注上還水,以囊內穢外淨,當覆轉洗之。
四中,
初敘親行。水塵者,《雜心論》云:七極微成一阿
耨塵;彼是細色,唯天眼及菩薩輪王見;七阿
耨為銅上塵,七銅上塵為一水上塵,七水上
塵為一兔毫塵等。緻練即堅密熟絹。故下,次
明述意。無益自他者,己成殺業,他遭殘害。性
戒無懺,業不亡故。
五中,初敘謗。彼謂小事,故
特指此薄於律學。然下,責非。愚教故不知所
為處深,無慈故不知損物,不思出離故不知
妨道。初斥不畜。縱下,次斥不用。雖下,三斥不
護。然漉水一法,極為微細。人雖行之,尠能免
過。《教誡儀》中,文極詳委,尋之。且下,傷歎。律中
四事,破戒、破威儀、破正見、破正命。戒相麁顯,
餘三微細。麁者尚破,餘三叵言,故云常沒其
中。
聽門中。前之六物,通被三根。此門四科,初
對中下。次局上根,若據四依,名為本制;望非
定約,用舍由人,故歸聽攝。受施分物,通三可
知。
初門,總分中。百一供身,謂時須要用者,加
受憶識二俱通許。異前必受,故云令也。長物
局衣,更收錢穀等物,故云及餘也。
百一中,初
科,初通示名體。若下,別簡。似寶不得自畜。除
行須之具,即得畜用;如水精偽珠銅鐵等物,
如〈隨相〉三十中具明。
開許中,《僧祇》。通示所開,
不唯百一,義通餘長。《五分》。三衣,即是本制;同
受持故,相從列之。髀,左右股也。踝,足跟旁骨。
𨄔,市兗反,亦作腨,脚腨腸也。如下,結示。諸衣
即前多種,似衣即後巾囊等。
受法中,初科,前
示通名。云下,次出受法。某色即牒衣目。亦合
先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是僧祇支;方接餘
文。後注中。上六字是彼文。下五字,即鈔家
點示,恐謂五眾互相對故。
次科,初明受持。
雖穿不失者,三衣有失不失;雨衣已下,一向
不失。道名字者,法中別牒也。手下,次簡多少。
手巾二者,擬更換故。雜衣似針線囊幞之類。
餘衣即雨衣坐具等。《十誦》。七衣,三衣為三,上
六不係百一,故以六字結之。《婆論》中。衣鉢
制受,違則有過。百一聽受,亦須加法,故
云則可;若但憶識,不加亦許,故云無過。沙彌中,初示制衣。并下,即百一。自下,即餘
長。除錢糓者,施俗眾故。
次明長衣,服飾中,初
科。彼云:大衣五日成,七條四日成,五條二日
成,長衣一日成。若據通論,但使受持之外,俱
名為長。今此且對受持,欲明長衣是餘小物,
故約一日可成,非謂不通大小。
祇支中。注文
翻名,即據下律文,從相為名。前翻掩腋,頗得
其實。《四分》下,引示,初引三律明制法。後引《僧
祇》示制量。注中,上明本相。下示後改。後魏即
元魏,今時褊衫,又復變也,疏解其文已亡。
涅
槃僧中,初文。注翻內衣。西國本無裩袴,即以
此衣襯體著故。《僧祇》中制戒即眾學初戒。
《十
誦》。作時,即作務時。《三十》中。三繞即約帶,準
被當上有帶字。餘法後明,露著泥洹僧,上無
僧祇支,不得著袈裟,不得上塔至佛像講堂
三師上座僧前等。《五百問》。得繫脚者,謂繫裙
裾,以閉風故。《四分》。反襵著,謂不用帶繞,反襵
抄之。二三四條,以小無力,重加助之。條之謂
不使亂。玦如環少缺,即同鉤類;由恐數繫易
損,故以玦㺲束勒之。吳即南方,蜀即川界。今
時作裙,上施腰帶,即同此土俗女方裙,雖乖
本制;而便於著用,少有不齊之過。十、五二律。
岐間即兩服之中。左掩上者,謂先以左邊在
內,掩向其右;後以右邊於上,掩從其左故也。
前云襞頭近左,《章服儀》云:如俗所傳左袵是
也;今多右掩,頗乖此法。當後,當即前也。
三中,
《十誦》。俱修羅,《經音義》云:此翻為圖,像其衣形
而立名也。若準注文,即周圓縫合,而無
兩頭,名俱修羅耳。《五分》,俗呵。則知俱修本同
俗服,故並權開。貫頭衣,古云南海人開衫竇
著之,穿頭先出,次出兩袖,謂之貫頭。注云
類女裙者,今時女裙,亦不縫合。
餘衣中,初科。
偏袒謂止存左袖,袒露右邊,即本祇支。𧝡膊
亦即覆肩。此二雖是聽衣,但乖本式。方裙,舊
云女人上馬裙;諸裙,自餘裙襜等。《業疏》云:
且順律文,非俗非外。
《十誦》。初即色非,
毛氈,體非。餘並製造非。偏袖即偏袒。複謂重
袷。兩袖衣,謂但施兩袖,唯覆肩領,而無襟裾。
囊衣如帽襪手衣之類。《四分》中,初示別制。前
五相非,並是俗衣;餘是體非,並外道衣。褶謂
短袴,行縢即行纏。汝等下,引總制。律因六群
起過,離隨制斷。復作餘衣,如是煩累;佛因
總斷,故云避我制等。如法治即吉羅。
開畜中,
初科。引經得不兩意,隨宜方便,無非為道。
列
物中,初科,《四分》中,初示僧物。比丘下,明開借。
謂有緣故開。處所壞,即借衣處;移餘處者,謂
暫置他處。若著下,明愛護。《五分》。作務開制同
之。
次明貴物,初示開畜。貴價衣,即同比丘三
衣;西土國王,此方古者王臣,亦多著之。𣰽毹
即毛褥也。若下,制踐踏。恐損壞故,誡奢逸故。
注文決上得坐。以《五分》制犯,故知寺內不開;
即下云:唯白衣舍無餘床褥,可坐是也。
三中,
初科。給住房者,即制舊住待客比丘法,或彼
有缺故。房衣即障幕等。複貯如今時給絮衣
也。寄俗須染者,有所別故。《五分》。即比丘以
衣借俗。
次科。初簡皮敷。謂帶毛者。次簡染色。
三開蚊厨。障咂囓故。四制頭帽。五聽瘡衣。以
病緣故。下引《中含》。似決《四分》上染錦衣。或似
凡受貴物,皆須有德先著,故注準之。
邊方
五事,即迦旃延在阿槃提國,為億耳沙彌受
戒;三年方得僧足,故遣億耳請佛開之。受戒
洗浴,並是因引,餘三正用。初中注云三年方
集,即億耳之緣。五云得衣入手者,若手未捉,
多日不犯。律下,示中邊分齊。律言東方,即中
梵之東。白木條已內,皆屬五天境界。準應四
方皆有分齊,文略餘方。注引《貢職圖》,梁湘
東王撰,一卷,號《百國貢職圖》。此在彼東者,謂
此震旦又在白木條東。故指彼為西蕃也。
而下,決開制。初五兩開,僧多還制。餘三永開。
皮革中,初科為三,初制不畜。狙,都達反;《山海
經》云:獸形如狼。又不下,制不坐。除寶床者,縱
在俗舍,亦不得故。不得乞下,明乞用開制。戶
樞即今之門臼。帳軒,舊云:即車上之屋,一頭
低,一頭舉故。律因六群作帳軒如王臣,
俗呵而制。《三千》中。善助者,用修禪故。熟韋即
已熏皮。指餘法者,彼有五相,一廣一尺,二長
八尺,三頭有鉤,四當三重,五不得用金鉤;從
後轉向前句兩膝過,束令不動。此非常用,故
令屏著。寒雪國開襪,即此方所宜。
次科,製造
中。𩍓亦作䩺,即靴靿也。靴法,謂俗中靴樣。
富羅亦靴之類,履謂皮底鞋。
三中,《母論》,明制
脫意。《五百問》,示開著。
四中。明淨法,抑貪情故。
五中,初明革屣,後明諸屐。初中五段,初明聽
著。若穿下,明修補。若得下,明入聚開制,前引
制文。西土以著履為非禮,故不聽入俗,此方
反之。後引開文。即〈皮革犍度〉。彼云:在道行,脫
革屣取水與師;或失革屣,或毒虫齧;白佛,佛
言:不應脫革屣及偏袒。祖師欲隨方土令著
履入俗,故注準之。又不下,明著帶。編邊謂
以絹布等作革屣緣也。若得下,明雜屣聽不。
次明屐中。四種寶者,金銀瑠璃及寶莊飾也。
若木屐開句絕。上下,列示所開二種。
第二淨
法,制意中,初科引論,前明開說意,後明十日
意。前中又二,初問真假。次問開意。後答中指
昔緣者,《分別功德論》云:天須菩提五百世中
常上生化應天,下生王者家;出家後,佛
令麁衣惡食草褥為床;彼聞辭退,阿難曰:君
且住一宿;即往王所,借種種坐具;幡華香燈,
事事嚴備;此比丘於中上宿,以適本心;乃至
後夜,即得羅漢;佛語阿難:夫衣有二種,有可
親近,不可親近;著好衣時益道心,此可親近;
損道心,不可親近。是故阿難,或從好衣得道,
或從納衣得道;所悟在心,不拘形服等。《智論》
亦云:昔有比丘一心求涅槃,背捨世間者;欲
著聽著價重十萬兩金衣,亦聽食百味食。癡
人聞此,便謂佛慈開我受用。然佛開為道,豈
但養身。況對別緣,非是常教。汝今著世,多積
資生。順己貪情,何甞慕道。倚濫聖教,誑惑無
知;《佛藏》所謂盃水縷衣,尚不可銷,那以庸愚
濫同高迹;請觀身行,不亦誤哉!
次科《母論》。貪
物違教,即是惡心。準知今時不說淨者,隨得
成犯,不待過限矣。
三中。《地持論》云:菩薩先於
一切所畜資具,為非淨故,以清淨心,捨與十
方諸佛菩薩,如比丘將現衣物捨與和尚闍
梨等。《涅槃》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信檀越
是也。今時講學,專務利名;不恥五邪,多畜八
穢。但隨浮俗,豈念聖言。自下壇場,經多夏臘;
至於淨法,一未沾身。寧知日用所資,無非穢
物;箱囊所積,並是犯財。慢法欺心,自貽伊戚。
學律者知而故犯,餘宗者固不足言。誰知報
逐心成,豈信果由種結!現見袈裟離體,當來
鐵葉纏身。為人則生處貧窮,衣裳垢穢;為畜
則墮於不淨,毛羽腥臊。況大小兩乘通明淨
法,儻懷深信,豈憚奉行。故荊溪禪師《輔行記》
云:有人言:凡諸所有,非己物想,有益便用,說
淨何為?今問等非己財,何不任於四海;有益
便用,何不直付兩田?而閉之深房,封於囊
篋。實懷他想,用必招愆;忽謂己財,仍違說
淨;說淨而施,於理何妨;任己執心,後生倣傚
。故知不說淨人深乖佛意,兩乘不攝,三
根不收;若此出家,豈非虛喪,嗚呼!
次文,衣藥
鉢主中,初科。《僧祇》五眾語通,義是展轉。《善見》
兩分,通局可見。不言對沙彌者,必應他師謂
同展轉而用互對;如後正請,復注顯之。
次文,
初列相。狎,親也。非時類,謂新舊不同,或尊卑
有隔也。義下,決判。
三中,初明淨主。若下,簡
對首,前引緣。違教故吉,決取應重。自下,明制
簡。
四中,初簡取。除下,次簡除。總十六種人。惡
邪攝三舉,四重即二滅;得戒沙彌,即學悔;五
法者,正行二人,行竟二人,及本日治人。為下,
示簡意。
次明錢寶等主。必施俗人,復是真實,
義無展轉。
開請中,初科。準《多論》文,道俗二
主並須面請。
次科。《五分》文通,似非預請。注
中兩存,各有所以。今若行時,隨用皆得。
請法
中,展轉法分二,初請本眾。衣藥鉢者,《戒本》五
長,並須淨施,衣中總收十日月望急施三種。
次請餘眾。但同示告,理無具儀。止須一說。
真
實法中。注文遮濫,如上已明。
請俗法中,初
出請詞。亦止一說。次明合說進否者。欲明此
淨正教所許,文證可見。《涅槃》已如上引,故指
云云。
第四心念中,初引《五分》出法。正說分三。
初遙施彼得過制限,故云十一日。復如前下,
次復取還;不越常開,故但十日;恐至明相,成
犯長故。復如初下,又說與彼,如前得過。所以
爾者,疏云:既是別人捨心難盡,且令轉換,得
延時限;終須對說,方始究竟。次引《僧祇》。或示
同開,或遮疑濫,恐謂心念不須言故。初標判。
內下,釋成。下引本律顯別。應是不說淨者,疏
云:一是長衣,一是受持,更番受淨,不得過限;
計受持者,不畏犯長,無奈淨者將是過限,故
限十日內轉之。注中謂同《五分》,以律語通,
未敢一定,故兩存之。
對首中,展轉為二;前出
法中為三,初財主捨物,恐犯長故。而云展轉,
簡真實故。彼下,受者反問。以言展轉,不自專
屬故。大德下,後明受者遙囑淨主,還付財主
為彼守護。疏云:此有三轉,財主付淨,為一轉
淨也;淨者遙囑,為二轉淨也;淨主不知,還付
財主,三轉淨也。俱淨貪著之意。故云淨也。外
下,次引制緣。三律即五、十、祇,次第三制。初制
對面。即淨主前執據不還,故生諍競。因下,次
制語知。又下,後制不須。彼謂己物,故恐犯長。
真實中,初引示儀法。若正下,次出詞句。注
中,通示二法,不用他宗。
次文,初標。成就者,
此明作法言相通濫成否之相。善下,引示,初
明財主與詞。則通二淨。言受不成者,語似決
施故。真下,次明受者答詞。局簡實淨。以展轉
法無此答故。言當欲等不成者,似非決受故。
一下,後示說數。似斥濫行,故云不須等。
三中,
初淨長財,文亦為三,初能施捨財。彼應下,
受者審主。通指五眾,故云漫標。彼即下,彼為
轉施。言某甲者,任彼受者趣與一人。注言
展轉,對簡真實不通此法故。囑令記主者,由
非別請,恐忽忘故。後明淨鞋履法。
錢寶法中,
初標舉。律下,示法。守園人,《戒經》所謂僧伽藍
民也。文中但云持至,不顯自他。故下約義據
文決之。令知是物,謂先須淨語也。餘指三十
者,前云:若彼取還與比丘者,當為彼人物故
受,勅淨人掌舉;若得淨衣鉢,應持
貿易受持。
第五標中。進謂成主,否即不成。準
文,存通進否,亡一向否。
存亡中。《僧祇》,必在百
二十里內。《五分》取知,不定近遠。《多論》,須在
本國。然國境廣遠,但約州郡,不可相聞,理須
別請。
簡德中。論即《多論》,律即《十誦》。泛爾常人,
謂無名德者。恐疑同寺不應失法,故注示
之。
六中,初科,《僧祇》文為二,初令改名。謂作法
時,應云某甲無歲比丘。若下,次明失法,初明
死亡失。注中斥非,初出異計。疏引云:真實
主亡,則須改人;展轉非面,復何勞也。此下,據
文斥。正律即指上文。既云若死更說,理通二
淨,何得專執。且真實法五眾不互,上施沙彌,
顯是展轉,故知妄執頗乖正量。若不下,次明
不知失。可解。
《多論》:五眾邊亦約展轉。注二寶
者,即真似也。上對五眾,而云除錢寶等;恐謂
不開,故特注之。
《十誦》,初約呵責失。施主下,次
約主亡失。注中,初重斥。彼謂實淨物屬於
他,故須更說;展轉在己,故不須之。然上《十誦》
真實主亡,物不入僧,可驗二淨並是屬己;義
無偏判,故再斥之。又下,和會,初示相違。上文
即前簡人中《十誦》文也。或下,義詳《五分》。謂
前漫標,非是通指五眾。義猶未決,故云或是
等。善下,引論轉證。顯非他屬。
次迷忘中,初引
《僧祇》,通捨再說。下引律論,隨憶重開。不同《祇
律》,故注簡之。論即《多論》。
三中。貸借後還,相
當不說,如註所顯。互還須說,反注可知。
四
中,初明衣和合。文引縫衣著納,準論若衣未
淨,納已淨,縫著亦然。五下,次明色和合有二,
初二句明色衣和合。論云:舍利弗得上色納,
縫著衣上,佛聽畜之。上色錦色白色,
雖和不應畜。若下,次明染
色和合。先以正不正者,謂先正染;對下餘色,
即不正也;先不正染,對下正色。指如〈隨相〉,即
新衣戒。
糞掃衣,制意中,初科,上句標。此下,釋,
初示名。論下,顯意。論即《多論》。文有三意,初二
滅惡,除自他貪,後一生善。
次科。十利,亦不出
上三意,前六即同初意,十即次意,七八九即
後意。八中,以初受具時,即說四依法故。九入
麁衣數者,即預糞衣頭陀也。
衣體中,初科。前
三,加注顯。月水、產婦、塚間、往還,皆人所惡故,
神廟離處,山澤林野祭神求願而棄擲者,此
二並無主故。文欠第九王職衣,傳文之脫,無
別所以;謂加官易服,則棄其舊者。又不下,次示開制。後云不得取神廟
衣,前十種中,乃是風吹鳥銜離處之者。
次科,
初示非。佛下,顯過。佛制即指上科。癡取犯盜
者,似約無守護,望非人結蘭。必知相惱者,謂
知有主管,故盜犯重。神主即今守廟者。
死人
衣中,初制不取未壞。《善見》皮未斷令俗取者,
顯知皮斷方聽自取。十下,示四種糞掃。
畜意
中。雖重謂貴重也。準知拾糞掃者,乃通眾物,
不獨在衣;但人所棄,不必麁弊。
檀越施,釋名
義中,初釋時施。則有二局。一月五月,謂時局
也;前安居人,謂人局也。非時,反上。時通一年
內,人不約安居。準此互論,則時中有非時,即
一月五月,不為安居施;非時中有時,如急施
是也。
時現前中,初示名相。安居是時,數人即
現前。不下,明分法。
次科,初證處定。乃下,證時
定。又下,證法定。又下,證人定。夏食,謂所餘齋
糧。衣有別屬,食味是通,故分不分異也。
時僧
得中,初文為二,前示名體。安居是時,該通是
僧得。此但時定,餘三不定。作下,次明分法。《注
羯磨》云:如非時僧得施法。
引文中,初科,前明
須法。古謂不須羯磨,如疏斥之。未分便行者,
即同安居人先出界去。言成分者,由身出界,
不妨作法故。又下,次明心念受者,應云此是
我物,三說。若時下,次明時定。律因舊住時中
不分,意令客去人少物多。佛罰之者,以非時
人多,得物反少,故知此施必在時中。既轉同
非時,則須羯磨,義復明矣。
次科。隨意與者,或
等或分也。
三中。住日若等,即二處受;以是難
緣,不成破故。據此,時現前施,亦應得受。
非時
現前中,初示名相。下引律緣。因事而施,顯是
非時。又下,次引分法。
次科,初明與三眾法。本
出二種僧得,今欲例同二種現前,故此引之。
初明檀越自分。若檀越下,次明比丘為分。後
引二律會同。可解。然諸文通泛,故注以決之。
四下,後分淨人。注指如後。
非時僧得中,初示
名相。三時總指一歲,以釋非時。不局一界,通
攝十方,即明僧得也。將下,次明分法。斷字上
呼,止也。
次科。白二同下分亡物法,但改緣云,
此住處僧大得可分衣,現前僧應分等。
二部,標
中。謂檀越通施僧尼,隨來者得,故云互正。言
四種者,謂二部僧得二部現前,各有時非時
故。
二部互中,初別示互正。律云:時有住處二
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僧多尼少,佛言:分作二
分;若無尼,純式叉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若
無尼三眾,比丘僧應分。若尼多僧少,若無
僧,乃至沙彌亦為二分;俱無二眾,比丘尼應分
。如下,總示分法,初明本部各分。《注羯磨》云:
至當部中,皆須作羯磨分。不下,顯互取之意。
非謂五眾得同作法。
當部互中,初明受施作
相。及在座者,謂就本座而施者。若有下,次明
取他遺物。謂比丘受請,在白衣舍,去後遺物;
後來比丘,或因俗施;受取進否,故須明之。知
來犯墮,由是他物,不合取故;但俗所施,不成
盜重。知死犯棄者,縱是他施,亦合僧分。
亡物,敘意中,初科,上二句示財物。利,宜也。
然下,敘人根,初明上士慕道。濟遠謂越二死
海;濟,度也。經勞,謂歷於苦事。涉樂,謂趣於無
為。俗譽,即世間名聞。蕭然,即脫離之貌。上
四句敘其志,下二句明其行。次明下士希
利;融,通也。然下,明相濟。《論語》云:君子上達
,小人下達;今借彼語,用目二機。謂上
士雖輕於利,當行法以利人,故云濟器;下根
雖重於財,當依法而稟行,故云隨懷。然上士
不可以輕利而棄法,下流不可以重財而任
情,故云俱須等。通謂流通。一道淨行,即分衣
法;三世同遵,故云一道;離塵遣著,故曰淨行。
次科,初敘諸師處斷。指南者,古有作指南車,
亦名司南,以示迷方者。但下,示各執所以。六
師持律,尋序可見。至下,點古未詳。臨下,示今
要旨。
三中十門。初二及十,各局一門;三下七
科,次第行事。
制意中,初意,上二句徵問。生下,
釋通又二,初約義定。以下,出所以。故下,引決。
次意中,初義判。僧下,引示,《僧祇》。具云阿若多,
此翻解本際,又云知無,知空無故。憍陳如,此
云火器,其先事火故。《十誦》,初引緣起。跋難陀,
此云歡喜。剎利種,即諸釋種王子。次引佛判,
初明不屬王親。僧下,次明唯屬於僧。
分法十
種,隨難釋之。
二中。學悔可解。被擯即擯出,非
滅擯也。守戒即清淨。此三同處,隨有死者,存
者取之。
三中。云中道死,謂往而未達。
四中。被
舉即三舉,唯本作法者得之。
五中。二部,謂僧
尼也。
第六。單就一眾。彼論:有一比丘持衣鉢
向彼寺,未至,在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
處僧得,若不知去處,隨面向處僧得。
第七初
引文。謂下,次釋。恐謂一向入和尚故。注中,上
文引證。既同比丘,故知入僧。莫下,義決。
第
八入俗,僧無分義。
九中引《十誦》,初緣起。有比
丘即牟羅比丘,能寄人即牟羅,所寄即阿難
本居處,物處是阿難受寄處。下明佛判。
十中,
上二句簡前。直爾分者,謂隨於本界據現而
分,不作羯磨。下二句正示。即後所明。對前一
三五六九,故云一和;對前二四七八,故云清
眾。前九竝是直分,故云方入。
同活中,初科,易解。同生,
生亦活也。假冐,謂虛誑也。
二中,初敘本契。
此下,示分法。任清多少,謂餘財也。隨身服用,
即亡者物也。
三中,初立契。別活返道,謂本立
要,預約後事。若下,分法。言準俗者,俗法爾故。
已用服器未須分者,各屬定故。言依式者,即
準俗法。
四中。云能所,能即眾主輒斷,所謂
妄取物者。下指《善生》兩斷,即夷蘭也。上約重
輕二物,經中唯就輕物,但望羯磨前後分之。
囑授中,初科四句,初中。順初受者,以受戒時
稟四依故。生福即現因。上處期後報,謂善道
也。三中。篤猶極也。此身未得無漏聖道,故云
空無無漏。勸囑謂他人相勉。增字寫誤,合作
憎;或與不與,心不等故。前業謂向前所作福
業,或修聖道。佛誠斷者,判歸僧故。四中,初示
相。慳施二心起滅不常,故云展轉。後引事證。
二緣竝出《五百問論》。彼云:昔有比丘念著
銅椀;僧分物時,便來求椀,僧遂還之,舌舐
放地,臭不可用等;又有比丘喜樂衣服,因病
致死,後化為蛇來纏衣等。銅椀見〈瞻病篇〉,慳
衣在〈對施篇〉。而言〈隨相〉者,或即指下〈隨篇〉事
相,或是傳寫之謬。
差別中,初
科,上二句通標。上句貫下第二,是囑即標當
科,是授探示第二,如下各結可見;以初諸重
物,止可囑與;次是輕小,可以親授故。三中。此
總三句,互現有二,謂人現物不現,物現
人不現,人物俱不現。如上三句,止
可囑之。上句面囑所與,下二但囑餘人。四中。
指前,即不囑亦善句也。
重單中,初科。重囑可
解。重授,謂先已授人,物未持去,復授餘人;
屬初人定,後授不成。
次科,初正判。注文,前段
決犯,後段明後受如法。善下,引證。《善生》證
犯。《了論》證不屬己。
成否中,正顯為二,初明成
相。若下,次敘不成相,上以義判。下出所以。生
存屬己,死後屬僧。更有主者,即五德也。
次科,
初明囑授與人。若下,次明囑他營福。
引文中,
初句通標。四下,別引四節,可解。《十誦》六物不
應者,佛制賞看病故。《五分》令作法者,恐僧不
知故。
負債,義求中,初科,前明互負。有下,示還
法,初通示對互。負重還重,負輕還輕,故云相
當。重輕互還,名為交絡。以下,別釋互還。竝
收入者,謂判歸二僧故。依本者,推本所負故;
負輕還重,則以重歸輕;負重還輕,則以輕歸
重,對文可了。輕物十方共分,名共僧法;此入
常住,故云不同。
次科,初明負重。若下,次明負
輕。無可得者,謂常住匱乏也。
引文中,《十誦》,初
科四節,初對三寶互負。應歸即還三寶。入現
前僧者,謂索來判處言濫,故特注顯。或可前
云常住負重物,不須索取;今準《十誦》以決前
義。上通明三寶。乃至下,別舉僧別。竝須索入,
故云同上。若下,次明負酒債。注中,決上僧物,
應取十方現前物還。必無現前,方聽常住,故
云隨緣。遮譏護法,事重故開。若先下,三明互
負衣直。言無者,謂衣不在也。又下,四明異處
差別。彼律五句,竝因跋難陀為緣。初句,因寄
物處死處比丘共爭,佛言,寄物界內現前僧
應分。次句,彼云:跋難陀衣鉢物處處出息與
人,在異處死,二處共爭,佛判如文。第三加保任處,謂比丘為彼保掌
出息也。四加質物處,謂以財物在異處質與
人也。五加執券書者,即為財主掌計簿籍也。
次科,初句指破。若下,次顯理非。如下,三明別
斷,上明入僧。若負下,次明在俗,前約直取。若
下,後斷互爭。《十誦》五中,準後三斷。人處二寄,
即分法中寄人不寄處,寄處不寄人,二斷也。
《母論》:生息在外,即俗人處。
《五百問》。借人物者,
謂以物借他。言得罪者,彼云:一切不得自取
犯吉。白眾,眾還得取,眾不還犯吉。若眾
不與,強取犯墮。故云自他俱犯也。
《僧祇》索債,
謂有比丘死,餘人來索;事客同濫,故制觀量。
定輕重中,初科為二,初正判;不下,遮非。初中,
前明據體。受隨相應故。後約隨處。現僧同見
故。遮非中,初遮其妄情。實下,示其濫用。如
下所引,《四分》衣鉢等外,多判入重;《十誦》餘物
多是歸輕。今欲多得衣分,乃背受隨,輒用《十
誦》。由貪等者,推過歸心,以判重為輕,皆犯夷
重。《輕重儀》云:然以人情忌狹,擁結非無;知
事則親常住,引輕入重;別僧則私自利,引重
從輕是也。
次科。豫合作預。總撮六見,不出三
階。
別釋中,第一師,初科。十三章者,一是僧伽
藍;二屬僧伽藍園田果樹;三多有別房;四
屬別房物;五瓶盆斧鑿燈臺;六多諸重物
;七繩床木床臥具坐褥;八伊梨延
陀,耄羅、耄耄羅;
九守伽藍人;十車輿;十一水瓶澡鑵錫杖扇;
十二諸雜作器;十三衣鉢等,如文所引。
律斷前十二皆重,後一屬輕,故云唯有重輕
二別也。
次科,初明輕物。即第十三一章門也。
俱夜羅,儀云:此翻隨鉢器。餘下,次明重物。即
總前十二門也。若下,別簡衣服。
結中。此一家
者,即指上判。無與二者,謂與今同也。但彼不
用外宗,未為盡善;不可抑之為非,奪之不存,
故云也。
次師,初科,三義。據體立宗,故《四分》先
準。本宗既闕,取外相成,故取諸部。本異俱無,
仍加義決。下之二種,對上本宗,故云旁出;旁
即兼也。
略分中,三科各出所以。前二輕重各
定,諸部皆同;後一反之,故須列判。簡去異說,
故云鈔者一意。
三位。性重,謂金石等物。
性輕
謂布帛等。
從用二句,應具四句,俱重俱輕,
舉事配之可解。事重,事即物體。用輕謂資身
助道,用重謂恣情廢業。
廣分中,初科,上二句
示引用。然下,明科判。注中,取例。《十誦》器物,不
從體判,但隨事用以分重輕。今此諸門,準彼
為例;亦隨事判,故云附事廣明也。
次科。《十誦》,
明持物入眾。《母論》明遣差五德。彼廣示分法,
故指云云。下釋重名,義含體用。輕物名義,可
以準知。
正判中。絲麻毛綿,從體標名,四種攝
盡一切衣物,即十三章中十三第八二章也。
古來科節連環合雜,物類不分,重輕混亂。今
竝細科,有如指掌;至於記中,略點而已。又復
古記多引俗書釋物名相,古今朝代裁製不
同;過成繁碎,今竝削之。至有難曉,時為略
釋。
《四分》中,初科。注云表裏裝治者。儀云:二
褥隨其大小,皆謂內以氈為骨,綿儭於外,通
以布帛縵之。若但一邊氈布者入輕。
𣰽毹中,
初準律以判。此下,釋輕所以,初示衣相。即
取量同袈裟,過此入重。故儀文云:予昔以量
同三衣故入輕收;氈被之屬,列此分量。後
因天人告云:𣰽毹體量,乃通三衣;中國不開,
被寒土耳。又云:諸寒嚴國,多用布氈複貯著
之;無者,以軟草織衣服之;又無者,以樹皮槌
令軟而服之;又無者,可以毛罽如𣰽毹法,割
截成三衣,毛在內披之;又無者,可用諸皮作
三衣服之;如此次第,漸漸而開;若至中方,自
有法衣;則樹皮等竝入重也。故下判云:𣰽
毹如前三衣相者在輕,異者不問大小厚薄
皆重。被下,簡濫。從用重故。以下,證成。餘準此
者,謂餘毛也。
三中。被單。儀云:單敷被單之屬,
既不同被;相等縵布三衣,可從輕限。
四中。
薄軟氈輕者,儀云:厚䩕入重,而薄堪可裁縫,
不同𣰽毹;全是俗懷,此氈通於道務也。
五中。
儀云:𣰽毹純色入輕,雜者入重。律下,釋疑。恐謂律聽壞色而
著,不當入重;準知染壞理在輕收。
六中,初正
判。綾羅輕者。儀云:雖衣體交錯,而色相純同,
故律開著細鵝文相衣也。律下,準例,初引律。
文下決通。交梭即綾羅紗縠等。儀云:即如紗
葛之屬,例輕分也。梭,蘇禾反。下下,引證。上王
大價衣,謂是貴物,用證綾羅。若準儀文,天
人所告,乃是袈裟;西土諸王外理國政,則服
俗衣;內遵法行,便懷道服,咸著僧伽梨;其
價極貴,或出萬金,故名大價。
諸部中,初科。二
種帶者,彼律:因乞食比丘旋風吹去內衣,佛
言,應著腰帶;諸比丘散縷作,紐縷作,空中
作,佛言:散縷紐縷,盡不聽;空中者,應當中縫
,若織編作。
次科,《五分》,初判輕物。劫貝,即木
綿衣。單敷,儀云:謂敷床上垂四角者。襯身衣,
儀云:即身瘡襯三衣者。準此等者,即準單敷
類決被單。錦下,次判重物,初判毛𣯊。音牓,毛
織布也。準此者,即準毛氈,校上薄軟。必依量
者,謂縱不過量,而硬厚者,亦入重收。不下,簡
異。次判㲩𣰆。儀云:謂以經緯班毛,如此錦者,
用為地敷壁障等。三判小氈。
三中,三段,初正
判。儀云:由體是應法,即堪改轉還類法衣,如
律受淨。若爾,錦衣亦聽壞色而畜,理應入輕。
答:儀云:不同錦繡㲩𣰆,染則可得如法;未染體
是班文綺錯,外相五彩分炳;又佛正斷在重,
無宜抑例通分是也。若下,二斥非。儀云:有人
云:真緋正紫大色上染,佛斷不服;著得墮罪,故
須入重。今不具引,直牒彼計,引類難破。絹布
不出黃白二色,同是五大,亦不許著,而判在
輕。故知不可但據佛制不著,便謂入重。若爾
下,例難。𣰽毹前有兩斷,彼謂入輕,乃是約量;
入重正是約色,故有此難。答中。初明入輕,但
離綺錯;縱純上色,亦判入輕。故知但分文之
純雜,不論色之如非。故引《五分》為證,彼云:錦
綺毛𣯊等不應分,若純色者應分。
四中。含,包
也。儀云:有蟲之繭,著稈之麻。竝謂未成縷者。
稭音皆,麻稈也。
五中,初判輕。注約串於肩上,
取兩頭以為齊限,即非大者。準《五分》者,上明
數量,即出《五分》。下三入重,竝謂大者。被袋隨
被判也。連袋,古云:兩頭縫合,中間開口也。儀
云:以綺錯所成,同俗被袋,不入分限。
六中,壞
色異俗,折破非衣,故竝入輕。猶是下,反上二
種故重。儀云:為絕懷俗之心故。襦,短衣也。
七
中。綵線靴鞋者,儀云:時有作三臺龍鳳,
及錯綵線綺繡刺成者入重。男女衣服,即童男
稚女花綵之衣。補方,舊云:即裁五彩畟方補
合成者。儀云:繡纈結絡,綺錯綵袋,俱從重收;
純色氈袋等,竝入分也。繡綺鉢袋輕者,隨鉢
判故。若準儀文云:繡綵裝飾者,可單抽重收,
事同繡錦之服故。
第二標中。五體總收五物。
石鐵二種,總諸金寶。
《四分》,初科,前總列諸物。
即十三章門六章之物。瓶盆及下斧鑿燈臺,在
第五;二床在第七,水瓶等在十一;車輿等
在十,鐵皮等作器在十二;下明染色,針線,即
第六成衣眾具。律竝判重,下引諸部,則有
科酌。此下,別簡作具。儀云:古德謂不問能所
皆重。故此決之。初正示。故下,引證。注簡所造
差別,不可一判;則明上云入重,定是能造。儀
云:鐵作器者,鑪治鉗碪錯等器,陶作器謂輪
繩袋簿鍬钁等具,皮作器謂盆瓮床桄刀剗
熨鐵等,竹作器謂刀鋸等,木作器謂斧鋸斤
剗等。此皆妨道,不合畜故。
次科。剃刀入輕,從
用輕故。
三中。錢通入種,寶總真似
。錢及真寶皆重,
不淨物故。似寶若本塊段入重,入百一數者
皆輕。下文,即律衣法中,拾糞掃者取之,因開。
此證錢寶是不得畜。
諸部中,初科,前通列諸
物。皆是小者。半鉢,即淺鉢;戶牌,標戶鉤者。若
下,別簡諸器。貝即海虫殼,齒即獸牙。作器謂
上四物所作者。如前即指上諸鉢。注,姬周半
斗,即今一升半許。上明器物。一切下,判染色。
儀云:紫草黃蘗梔子乾陀等,此皆木類。
次科,
《僧祇》三節,初判二寶。次判床器。方曰筐,圓
曰筥,皆竹器也。亦爾者,同上重也。三判非法
鉢。瓦鐵,色量非;瓷者,更加體非。文標色量俱
非,縱令色如,亦乖佛制,故云準此等。
三中。《善見》但判針耳,線見前科。
四中。經開
畜刀,四寸為限,大則歸重。
五中。送終調度,
謂車輿、棺槨,預作墳瑩等。
六中,簏即竹箱籠
等。戶鉤相隨入重,謂屬戶門者。
第七。《十誦》輕
者,即如上引。不過半斗也。夾紵及銅,皆體非
也。儀文:義加漆器,謂俗中盤椀盞合,乃至
匙箸食單,無問大小多少,竝入重收;以全是
俗有,非道用故。
第八有三,初判香爐,前約量
判輕。準《十誦》者,亦半斗也。有下,簡寶飾。捉
寶制者,《戒本》云:及寶裝飾具故。若下,簡過量。
根本下,簡所屬。如上處分,即約量輕重也。次
判佛法供具。竝同兩判。不同香爐可約斗量,
故但云輕可隨身者。三判數珠。注別屬者,由
是輕小,得自受用,而無改賣不定之義,故偏
判輕。儀云:木槵珠貫雜色偽寶所成之
珠,在機正要,勿過數法;投接下根,牽課修業;
可準《多論》,似寶雜色,開為百一物者,得如法
用,宜斷輕收;餘木竹等,例此分也。
第三田土
等,標中。即攝十三章中前四也。畜生、人民,
即是第九一章,離為二科。皮革出十三
輕物。四藥出第二屬伽藍物。
《四分》中,初通列
四物。若下,別示屬房物,初明輕物易重已未。
若下,次明已施追取可否。
次科,初示物所屬。
若下,約分房兩判。
他部中,初引彼律。染色在
前。正判赭土,是屬房物。下準文判。義亦歸重,
故云同之。
第四中。《四分》諸衣,以同外道服故;
寒國雖開,而非常教。
他部中,初科為二,初明
囊器。次判諸帶。韋即軟薄皮。熟韋,未從用者。
已外判重,謂非小者。儀云:必有生皮,理從重
攝。
二中。平謂頭平,斜即頭尖。且望乖道,故判
入重。準儀文云:平尖二靴,律無正判;若準天
竺,覆羅形如皮靴,面前決開,行則左右掩繫,
必平尖二靴;似此相從,竝準入輕。餘
入輕者,儀云:餘有短𩍓高頭,類例亦宜從履
屨同斷。又云:依《僧祇、五分》斷,革屣及
囊入分。
三中,初明經法。隨能與者,
必擇有德堪能,不可罔濫。次判書畫。俗書
如此方儒道典藉古今字書等。儀云:終非
久翫,故捨入僧。素畫,儀云:異畫之屬,浮
情所忻;終非筌要,宜入常住。
三判帋筆等。儀中兩判。謂兼道務者入輕。
本意附俗,竝從重例;以莊嚴章句,樂世法故。
四中。《十誦》斷者,即準量也。
第五,《母論》,
初判畜類。若下,明隨畜之物。園果等物,因而
引之,正判養生之具故。下偏釋其名。然釋名
中,猶通人畜,此中正取養畜具耳。
六中,《四分》,
初明僧死判奴物。入私已者,謂還彼也。儀云:
若能給盡形,隨僧處分。若所給盡形,前僧
既死,後情自改,任意去留;若他遣供給,還送
本主;若本是自有,倩俗蔭覆,依本入僧;若暫
來非永,隨時將送。律據一向,須依此五簡之。
若下,次明奴死判物,初明僧奴。次明私奴。同
活取入已者,謂任主僧也。不同活二判,不
可攝入已故。注中,決上入親,須約不同利者;
必同僧利,一向入僧。
《母論》中,二判。儀云:若
本擬盡形供給,手疏分明者,準《母論》放
去。不放者,即前五中二種入僧也。注中。準放
去者,既取要約分明,反例賜姓未離主者,通
無分限,須入常住。故云依律,即上《四分》也。後
終謂比丘亡時。即儀文云:本是賤品,賜姓從
良,而未離本主;若主身死,可入常住;衣資畜
產隨身所屬,不合追奪。
七中,初正判。穀米
等是時藥,湯九等通餘三藥,據文竝重。準
儀文:盡形藥未擣治者入重;若已擣和成丸
散,及服殘餘者,入輕分。雖下,顯淨。論云:心斷
清淨者,故知食境,本非穢故。
次科。請已命過,
屬亡者故,此入常住。分衣語通,故注決之。命
過後得,非亡者分,故歸本處;即食所來處也。
衣亦爾者,同上兩判。
指略中,初顯略。具下,指
廣。即《輕重儀》,文有一卷,判決精詳。不覽彼文,
何由曉此,故云亦須等也。
第三師,初敘彼所
見。四部隨引,故云通用。諸部互有廢立,但契
己見,隨引用之。如下,引示。澡罐等物,本律判
重。然律,錫杖據本為警蟲獸,故判重收;準約
今用,正表道儀。若論扇者,亦有講譚搖風之
別。不可一判,義須在輕,更何所惑。文下,指廣。
亦即儀文。且下,結誥。令依次師。龜辨吉凶,鏡
分好醜;七門類判,喻有同之。
賞勞中,初科顯
德。五事立約病者。五中二事,共合為一。不
如實語,謂多虛詐。仰,賴也。自猶堪能,而故不
為,竝賴他作。
五行不出三業二利。差死謂或
差或死,至究竟故。
可不中,初正明。五下,引示,
《五分》。與究竟者,由存始終,即行滿故。《僧祇》中,
初簡不合。自樂福者,非益他故。邪命為衣食
故。若下,次明合賞。
與物中,初科,前簡上下。律
不論者,指文漫也。若不知等者,以義定也。且
約衣多者為言;若但三事,具缺與之。《十誦》下,
次明審悉。先問,謂瞻病問病人也。不信,謂瞻
病不可憑也。薩下,三明重衣。不刺不入,非一
體故。《四分》下,示物數。漉囊針筒,出沒有異,隨
有皆通。器襆袋等,竝隨六物,通入賞勞。
次科,
初別簡具缺,初句全與。下三句分與。竝須量
可,故令商度。然德具物缺,或六物不足,則隨
有與之;或是全無,則與餘物。二俱缺者,或不
須與,或與少餘衣。德缺物具,事涉進否;故下
別標。以人性既殊,行難求備;或減略物件,不
可輕微。縱德少缺,而加全賞,理亦無損;故云
亦須優及,謂多與也。竝下,總示和與。若德物
俱具,須先賞勞;餘不具者,或與少物,義應直
付;須至分衣法後,方可與之;乞字去呼。敏字
訓疾,謂無滯礙;或可字誤,合作允。
簡人中,初
科。謂看病通七眾,非謂共看也。前明僧病,次
明尼病。皆本眾合賞,俗眾非分。注云勞者,即
前二五德也。《伽論》開與餘眾。沙彌六物,於後
有用,故須具與。準下,義決。共看與究竟者,謂
前後替看。齊竟屏分,謂賞一首者,令後自分。
次科,初明留付。亦可等者,以身不現,不可羯
磨,故令白眾直和待還。若下,次簡合賞。以捨
己修道,遠相濟故。《伽論》雖非夏制,頗見懷慈。
時節中,初科。共行弟子,或稟戒、或依止,師資
相濟七種共行,如上卷中。舍利即死屍。
次科,
《十誦》屍去後。謂葬訖也。在異處者,離屍邊也。
《母論》同之。然準上文,即後皆得;而《母論》有序,
是可行之。
第九集財中。不勝舉謂重大者,不
必現前。須歷帳者,無論大小現不現物,皆須
錄示;至僧集時,先令維那打槌披讀。
加法中。
五人已上,行法整足,故別明之。
處判中,次科。
注中。據律合牒六物。上文但云若衣非衣,蓋
準《多論》,容不集故。彼云:三衣在餘處者,索來
此賞;若此德不具,則隨彼分等。《母論》亦爾。
判
物中有三,先問有三,一問負債,二問囑授,三
問同活。應令一人答其有無。次判輕重。如上
分者,即應對僧逐物提示重輕之意,然後各著
一處。三索送喪物。三唱還者,應先告僧若
千件數津送亡者,此是看病者物,將替入法,
應須還波;唱云:大德僧聽!僧今持此衣還
某甲比丘。若無,謂不將亡物送喪也。
賞勞
中,初科,前標合賞。今下,次辨須否,初斥時對
問。以答具不具,二皆不便。俗所恥者,《論語.顏
子》云:願無伐善。與下,顯今不須。律云:
即引結說戒堂文,故云結不結也。此明賞給
由僧,不必須問。
次科。上座告者,即獎飾之意。
看病謙者,不自伐也。僧抑伏者,上座應云:此
佛嚴制,不在辭遜;當受羯磨,便即互跪。
羯磨
中。四處牒緣皆不同者,由物不定,意令隨故,
如前注中。後注從物,名相多少,尋文可知。
次差人中,初科,前標示律文。今下,準用時事。
《注羯磨》云: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
;亦有
存二番法者:今鈔所用,即
一番法者;以口差人,但作付分,故不作差法;
反上律文,故云違法。知事則本由公選,口差
則亦顯眾和,故云通得。間既云違法,何不白
二差之?答:律雖明制,不出法故。諸家所立,竝
是意裁。今家不行,恐成專擅。即《注羯磨》云:今準律文,具含付分二法,
餘無故不出是也。若爾,違法即應有過。答:律
既不出,非故不行。況知事口差,通和義顯,理
應無過。
次科,初總示。持律者即指五德。以
瞻病德缺,及沙彌分法,不行賞勞;作分衣羯
磨已,直爾處分;故令先知,方可作法。多下,別
釋,初釋具德。注中,上句明彼得分,普該十方
故;下句顯此分賞,隨與少物故。三五肘外應
白僧者,由是長物,不合持賞;復連法衣,不可
截去;白僧和與,彼此通成。十下,次釋沙彌。前
引《僧祇》,望入和尚;故是直分,沙彌自物。羯磨
同僧,乃據《十誦》;意令準用,故此引之;本部羯
磨唯有大僧。
付分法中,初科。注中,示法所出。
律中賞勞法,下注云:若僧中羯磨,差一人分
亡者衣物羯磨,與此無異;唯益一句:僧與某
甲比丘衣,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彼但例
指,故云不具。或可賞法緣中自牒六物,又不
云若衣非衣等;用有不便,故準後法。
羯磨中。
誰諸長老忍下,多牒緣十五字,僧下又多今
字;準諸羯磨比之,定是傳訛,義須刪去。或
當秉御,不須謹誦。
大僧物中,初科。作上法已,
限人已定。五德潛數人數,打搥白眾已,於籌
物上各據字號。先行籌已,然後以籌對物付
之。
二中。初與無衣猶善,下令隨付實難。注令
折破,最為精要,宜準行之。
三中,初勸依教。此
下,次顯功深。不下,遮餘用。縱設謂設齋等。
四
中,留物,公私兩判。私緣囑授,亦不開與。
次沙
彌中。等興,同僧分也。四中與一,謂僧一分四
破分之。準應白搥,一同僧式。五中與一,準上
亦然。淨人不可預眾,應白僧已,屏處付之。若
下,示制。《疏》即《業疏》,《鈔》即《義鈔》,文逸。
二中。記數,
謂知僧多少。品即量也。
三中,初示教所不許。
今下,斥世非法,初正斥。顏厚,謂無羞色也。佛
下,示意。今下,重責。惟即思惟。始終,謂生死。悛,
改也。望下,深勉。
四人法中,初示僧位。衣下,明
賞勞。口和者,準《羯磨》云:諸大德憶念!今持此
亡比丘某甲衣鉢與某甲看病比丘。餘
下,正分衣。準《注羯磨》四句成。白云:大德僧聽!
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
前僧應分,白如是。《羯磨》云:大德
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
誰諸長老忍僧分是衣物者默然等;結
詞云,僧已忍分是衣物竟等。作此下,
示改法。未入手者,明入手已,則不須改。更共
作法者,改從五人法也。注中引類顯上須改。
準非時施中,本亦直分;因客比丘數數來分
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今無人故,依論
直分;後有人來,類彼須改。有下,證成。
對首有
二,初三人法。彼此相語,故云展轉。二人口和,
但除諸字。次二人法。不出詞句,應云:大德!
此亡比丘衣鉢,與大德看病賞勞。指分法
如上,但除上二字。《四分》下,會同本律。但出對
首之法,不論賞勞,故云直明等。文如論者,即
同上引。
心念中,初示緣。此下,出法。即須口陳,
非謂默然。作下,明重分須不。若三說已,決作
己想,或手執捉,即為入己,如注所顯。若不
爾者,有來須分。《四分》下,引類。律文續云:更
有餘比丘來,不應分與。同上通之。
問非衣中。
《戒疏》云:昔云如幡蓋等,有云如革屣鉢囊等,
此亦非也;又相傳云:帽袜之類。古多局解,故
問通之。答中,初句通標。文下,引示。今下,正
答。通而述者,即上所牒;或未成衣財,或僧尼
互望皆可收之,故云彼比俱攝也。
十中,初
科,前明有守掌又二,初明有住處。若亡下,次
明無住處。家人即俗侍者。不得尼者,顯是僧
物故。不與近寺者,明有本處故。注云僧法,
即眾行羯磨。若無下,後明無守掌。
白衣家中,
初文可解。
次科,前明本眾各取。不同得施二
部共分。當下,次明當部不行羯磨。重物隨遠
近者,近有伽藍,則攝入常住;無則隨彼五眾
攝歸本寺。
三中,初明五眾取法。必約執捉作
意以為得限。縱下,次明俗人不還。盜僧成就,
即彼俗人已成盜業故。若彼俗士從勸還僧,
即同得施,故注示之。
同界集中,初明持出別
受。準似界外受之,但犯越者,即成分衣,但
乖法故。注引《四分》例決不成,即盜僧物。若下,
次明羯磨限約。在前入界,作法重分;已後入
者,不須與分。下引律證。可知。
釋疑中,初問。以
物屬當界,不合出外;教文互見,故問通之。答
中,初正答。言難分者,或在本處,多人往還,叢
雜難辨。別擇靜處,故須唱令白僧令知,此即
許出界外。《十誦》將僧得施物出界犯吉;亡物
準同,故云結犯。注中,和會上科出界別受犯
越之文。《十誦》下,明僧尼互索。亦顯攝歸本界。
注中所簡,比上諸文。
次問。以物入界,即屬此
處,意疑外人不可受故。答中,二意。一以不知,
知則不許。二以同法,歸界同分,非私屬故。
釋四藥篇
四藥者,攝盡一切所食之物,對治新故二種
之病,通名為藥。受兼手口,俱該四藥,但時
藥手口互塞,餘三竝通。淨謂說淨,唯局七
日;若論護淨作淨,則通四藥。受淨二字,從法
為名。
敘意中,上二句敘功。命之延促,宿因所
招,故云報命。資養存活,即是支持;支謂相支
拄也。次二句顯數。對病據體,不出此四。言下,
釋名,竝從時立。時藥中。云事順,對上從且至
中,是食時故。法應,對上聖教聽服,不違教故。
非時中。時外即中後,此示非時義也。七日中。
能謂功能,以藥之力至七日故。盡形中,初示
名義。聽久服者,即盡形也。次列三相。後引論
文,別證第三;故今所加,須期盡報。
分章中。分
即科段。初示四體不得相濫,二即安藥之
處,三明進噉離過,四淨生相,第五可知
時
藥中,《四分》,列正不正。粥通二食,稠稀分之。
米粉餻糜,竝歸不正,細末所收。《僧祇》。蔓菁,
亦名蕪菁,即溫菘之類;又云:北人名蔓菁
薺苨,甘菜也。酒醋等,竝時漿攝。
次
揀魚肉,引廢中,初示前廢教。《涅槃》下,次引後
制斷。爾前雖斷,如《楞伽》等,但通指其過。《涅槃》
終窮,正為開會,故特引之,出〈如來性品〉。初引
廢前文,初二句立制,次一句教觀厭。經云:
如夫妻二人,共携一子,同行曠野;險難根
盡,殺子而食;垂淚而飡,不得滋味;比丘亦爾,
今若觀一切眾生肉如子之肉,作是想時,必
不貪食。夫下,顯過患。大慈是佛心,即於己他
斷佛種故。水除空行者,舉處攝物;沈潛飛走,
無所不收。今食肉者,由害彼命,即彼怨讎。經
下,次引決前文。欲彰前教,無諸過故。四生,胎、
卵、濕、化。經云:為度眾生故,示現食內而實
不食。
次《楞伽》中。十過。最須觀察,初恐食噉父
母成惡逆故。《梵網經》云:一切男女,皆是我父
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而殺而食者,即殺
我父母是也。二恐食其同類,非仁心也。三謂
禽畜交合精血所成,腥臊穢物,自內於口,深可
惡也。四者由多噉肉,易其血氣;眾生聞之,知
是殺者。五即《涅槃》所謂斷大慈種也。六中由
是愚癡不淨者所為,故有食噉,無善名稱。七
謂或持呪術,必須精潔;尚誡葷辛,何況血肉。
八謂凡遇畜形,即思其味故。九中三過,天報
清淨,所以捨棄;不習善法,故多惡夢;身同畜
氣,故為虎狼所食。十謂由此相因,遂噉同類。
斑足王者,其父遊獵至山,染師子而生;人形
斑足,後紹王位,一日掌膳者闕肉,求得小兒
肉以充之,王覺味殊,因勅常供;殺害既多,
眾欲殺王,王變為飛行羅剎,十二年中常食
人肉。
申誡中,初明過重。如向列故。故下,次
明業深。同屠殺故。
引小中,初科。為一眾殺而
制七眾者,以同沾佛戒,意所通故。彼律得食
三種淨肉,謂不見、不聞、不疑為我故殺者。是
知雖云得食,還同禁斷。下引《四分》,其意益明。
次科,初明學戒。多不食者,此指祖師之世奉
持者耳。若今學戒,食肉飲酒,猶為細行;更行
麁惡,不足言之。中國學大乘者,皆依《梵網》、《楞
伽》、《涅槃》等制;既修大行,慈濟為先,安有大乘
方行殺戮。皇唐之世,華竺交通;或梵眾東來,
或此僧西邁;彼方風化,可得傳聞。且如此土
稟大高僧,至有身不服於繒綿,足不履於皮
革,葷辛乳蜜,多不沾甞;蚤虱蚊虻,從之咂齧;
斯之學大,豈非大乎。有下,指斥。行謂為之無
恥,解謂執之不疑。二教不收者,以大小俱制,
反不依行,教所不被故。教既不被,非佛弟子;
無慈好殺,宜入屠行。天魔報勝,淨因所克;外
道苦行,飡風自餓等;故知噉肉比丘,未及魔
外。閻羅將吏,信是同倫。具云閻摩羅,此云雙
王,苦樂竝受故。又云兄治男事,妹治女事,故
云雙王。將吏,謂夜叉鬼卒之類。
三中,《四分》,初
明制斷。為我、大祀,二皆不淨。今下,顯意。毘下,
指同。次明開食。前與肉者,須行十善;豈有行
十善者而有肉耶?故云何由得肉等。鳥殘,
《多論》犯吉。
通禁中。酒肉兼五辛,文缺與渠。或
謂阿魏,或云自有興渠,根如蘿蔔。䔉音算,韮
音久,薤胡介反,竝葷菜也。《梵網》云:一切食中
不得食。《楞嚴》云:熟食發婬,生噉增恚,如是世
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
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舐其脣
吻;常與鬼住,福德日消,長無利益等。
舉況中。
《論語.鄉黨》說孔子凡祭祀預齊,不飲沽來之
酒,不食市得之脯。為僧嗜此,希貪口腹,情無
遠趣,故云所懷可見。
引斥中,初引示。今下,斥
非。二途即上貪美棄惡;凡庸之情,故可知也。
非時漿中,《僧祇》。豆等頭不破者,破即時漿,非
時不得飲。十四種者,一菴羅漿,二拘梨,三安
石榴,四巔哆梨,五蒲桃,六波樓沙,七犍犍,
八芭蕉,九罽伽提,十劫頗羅,十一婆籠渠,十
二甘蔗,十三呵梨陀,十四呿波梨。要水淨等,壞好味故。
次科,初引文。火淨
壞種,水淨壞味。準下,例通。
三淨中,《善見》。注
蓮華根,即藕漿也。葉中除菜,草果除瓜瓠等,
竝時漿故。椰子列在草果,即今瓢子之類。古
云南海樹生者,此乃木果,不在簡除。
《母論》。破
取汁,即壓碎。兩即味也,北人呼酒味為兩。
《了
論》。米藥釀合,據是時漿,而名非時者,必取清
冷無酒氣味故。
《四分》。無欲仙人,謂不多欲。梨
棗等,即列八漿;文略二種,即閻浮漿、波樓師
漿。𮒂,儒佳反;其果味甘,出北方。果漿醉人,即
同酒判。
澄漉中。《伽論》水色即是別相。
七日藥
中,初科。當字去呼。資益故當食,除患故當藥;
簡餘三藥,各專一用。如食飯等者,明其當食
也。不令麁者,誡其多貪也。《伽論》糖漿,今時謂
水糖是也。未捨自性,謂未轉變也。《僧祇》加脂,
則有六種;兼上糖漿,則有七矣。熊音雄,似豕;
羆音碑,似熊而長頭高脚為異。
次科,初二句
顯體。無時食氣,離肉分也。次二句示法。有
下,明功。三大各有百一,雜病即等分,亦百一;
合數可見。
三中。米是時藥,彼因那律疑故
問佛,故為決之。若合藥等,準類盡形。
四中。獨
簡石蜜。五人得者,若論非時,唯開有病;自餘
時中,不許輒噉。
五中,《僧祇》,初明展轉加受。動
猶轉也。若長謂猶有餘者。注中,古師謂七日
不開重受;準上體變,得更加受,則知體別不
名重矣。餘如第五門說。若下,造受差別。初明
穌法。須㲲漉者,恐雜時食故。記識法者,恐忘
故,令憶而知之。若得下,次明油法。如穌說者,
即同漉淨加記等。得麻可知。若熊下,三明脂
法。亦先漉治,或中前加受,或有緣記識,故竝
指如上。得甘蔗等,蔗通非時七日,果局非時。
《善見》。八日犯捨者,此明記識即入法限。鑽,即
煎也。問:前作記識,及後成藥,用加受否?答:前
但憶持,不言藥病;詞中通泛,理必更加。若爾,
中間藥成,為得幾日?答:準上《善見》,自可明之。
《伽論》。作法之言,則通受持記識,二竝不成。
誡
蜜中,初明味重過深。經論多舉為喻,復是常
人共知,故云凡聖常言也。兼下,次明傷慈害
命。強力劫掠者,以取時以烟火逐散,奪彼食
分,與世劫賊復何異哉!《僧傳》云:慧遠法師有
疾六日而困篤,大德耆年皆稽顙請飲鼓酒,
弗聽;又請飲米汁,弗聽;又請以蜜和水為漿,
乃令律師披卷尋文,得飲以不?展卷未半而
終。嗚呼往哲,真大法師;自餘昏庸,何足算也。
且吾祖律師、荊溪禪師,竝以惻隱之深,終身不
食;豈非解大乘法,修大乘行者乎?故《章服儀》
云:囚犢𪭺乳,劫蜂賊蜜;比之屠獵,萬計倍之;
反覆斯言,宜為極誡。故下,引證。彼因獼猴見
樹中無蜂熟蜜,來取佛鉢,盛獻於佛;後生忉
利,出家成羅漢等。比明無蜂者,佛乃受之;
反知有蜂,其過彌甚。
盡形,藥體中,《僧祇》。呵梨
勒,今時所謂呵子是也。頓受,謂多藥得作一
時加也。《四分》,上句標;一下,釋。以此藥體繁多,
不可別舉;但約六味不任為食,攝無不盡。任,
堪也。《善見》,初約義定體。又下,對時簡辨,初
明交雜。但下,判定。
次科,初示七日。隨病為量
者,以病七日一轉故。復不飢者,非謂酥蜜得
用充飢;然雖開病,復須飢空。論有等字,故舉
油蜜類同。次明終身,是正科意。前引七日,對
顯不同。客病即是新病;下云飢渴,即為主病。
三中。《十誦》得飲苦酒者。《母論》制斷,有酒兩故,
據是時漿。由無酒氣,作非時飲;而在此明,未
詳何意。
結斥中,初指前所引。隨事,事即是物。
同此宗者,此示有不同者,則不引故。今下,斥
世非法,初列非。言非鹹苦格口者,顯是甘美
利口耳。格合作隔,礙也。竝下,正斥,初句任意。
次句倚濫。彼謂湯藥非時開故。不下,舉況。飯
無異味,不至貪嗜,故舉質之。引下,
顯過。令他毀犯,相㳂不絕,故云長世。陷他既
爾,自損可知。今時多作茯苓丸,形如拳大,煎
署預湯,稠如糜粥;非時輒噉,妄謂持齋。以
事驗心,即因觀果;當知即是吞熱鐵丸,飲洋
銅汁;暫時取適,長劫難堪;有智思之,豈宜貪
縱。
六味,標中。次二寫重,可除一字。《涅槃》云:有
六種味:一苦,二酢,三甘,四辛,五鹹,六淡
時
量中,初對味別簡。六味中,缺鹹淡二味。甘味
中,甘草是盡形,蜜等即七日。酸中,果汁是非
時。辛味中,薑椒等皆盡形。苦味不入時食,故
唯在終身。次對七日總簡。以七日體別,同是
可食,故除已外,一切名時。從下,顯示時義。若
論時及盡形,皆通六味。但時藥微通辛苦,盡
形少於甘肥,非時多是甘酸,七日唯局甘味,
如是求之。
更量者,日中受藥,以五更為限故。
日夜各五時者,無論長短,但將一日分為五
時,對夜五更。至二更者,謂盡一更,交至二更,受
法即謝。如是輪轉者,謂第二時受,即盡二更,
至三更謝等。若約《四分》,但盡非時。今須依律。
此下,簡濫。漬飯漿,即今之漿水也。
大開者,望
不制受,故得此名。《四分》下,會異。
轉變中,初科。
苦酒得飲者,準上無酒氣味。
二中,且約四物,
餘可類準。胡麻同肉者,亦通兩轉故。是知一
物,或通四藥,或三或二,轉變不定,隨舉說之。
相和中,不等有三,前明七日,初立義。由下,釋
所以。如下,舉事。次若以下,明終身,即盡形異
名。初立義。如下,示相。酥是七日,乳是時藥。浸
豆麥者,即用豆麥浸去其毒。後若以下,明時
藥。可解。
次科,唯據盡形為言,初立義。餘藥分
者,即通四藥。如下,顯相。
次明淨地,制意中,初
總示,根器不同。若下,別明立教有異。初敘上
根從制。分衛即乞食,《經音義》云:正言儐茶波
多,此云團墮;言行乞食,團墮在鉢中也。次敘
中下須開。言情同者,謂心雖慕上,力不及故。
因餓死者,藥法中云:時有吐下比丘,使舍衛
城人煮粥;時有因緣,城門開晚,未及得粥便
死;諸比丘白佛,佛言聽在僧伽藍內結淨
地。
釋名中,初正釋。若下,反顯。準《業疏》中,具四
義故,方名為淨。一增貪長慢,名污淨心;二外
俗譏謗,名污淨信;三宿煮生罪,名污淨戒;四
來受苦報,名污淨果。此下,遮濫。言從緣者,如
上所釋,但取離過故;非對穢者,世愚多謂不
結地穢故。
列數,標中。列數通四種,作法局後
二。
不周中,《四分》,前約籬障二合,以明三相。障
即板壁等物。半有者,二方障也。多無者,一方
有也。都無,如文釋也。非下,示開意。注中厨
孤立者,謂寺雖不周,而厨有院者。垣牆下,指
略餘相。總上六種,各有三相;疏云約文附
事,則十八處是也。注中遮疑。恐謂四面俱
牆,可為周匝;餘物相參,便謂不周,故得或作
等。
檀越淨三種:初食是他物,處是己有。即
施主寄食僧界,隨用施僧也。食具即所食
之物。二處是他物,食具己有。如文自顯。三
俱是者。即今俗舍設會供僧也。
結斥中,初
結示。今下,斥非。疏云:若道寺是俗有,即
云他淨;一切僧坊,俱非道有;於中盜損,
望俗推繩,乃至佛法咸無福也。財物無主,隨
施成主;何得仍舊為檀越淨。十下,引證。初引
《十誦》證屬主者成淨。比丘上場,謂場在僧界,
貯米在中。次引《僧祇》證屬僧不成淨。觀斯聖
量,足顯非法。
處分中。《四分》、《五分》可解。《僧祇》中。
住中,顯示部別,令依本宗。疏云以初成故,未
曾經宿;壅結未多,隨人處分也。
《善見》,初句問
起。初下,示法;前明未成。餘者亦爾,謂餘柱一
一三說。後明已成。
白二淨中,須結為二,初正
明。伽藍者,簡處非他物也。院周匝者,簡不周
也。不問久近,簡處分也。除比丘者,結已不容
僧住也。《毘尼》下,引證。準知無淨地處,不合進
口也。
結法中,初文。疏云:以道寄清修,食緣繁
雜;俗中節士,尚遠庖厨;況出世人,奄蒙庸僕,
誠不可也。制在邊鄙,又居幽靜,意可知也。文
中但云伽藍,恐謂通於自然,故注簡之。
《五分》,
初總示兩開。若下,別示通法。注中,初明所除;
準下,顯通相;明下,示護宿。舍下,即僧住等
處也。又下,簡示非法。彼云机案上重屋上作
淨犯吉。今時行通結者,不知所以,任意裁之;
但由鈔中略示緣相,不具出法,遂致乖謬。然
《五分》白與羯磨,例竝四句成法;止於第三句
中具牒緣本,竝無第四句;祖師意令例準
《四分》五句揩式,故但出緣句。餘竝略之。何
以知然?請尋〈僧網〉滅擯羯磨,足為明準。恐世
妄行,故須具出,白云:大德僧聽!此住處共住
共布薩,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結淨地,除某
處,白如是。羯磨云:大德僧聽!此住處共住共
布薩僧,今結淨地,除某處,誰諸長老忍僧於
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地除某處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
地除。某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共
住共布薩,即《四分》二同,語少異耳;彼文又
有共得施,別結則牒相局處,故不著二同;
通結則遍結別除,必須先著,即是淨法所依
之本。今人堅欲削之,一公違鈔文,二濫於
別法,三不曉通結之義。
問:彼引《業疏》云:淨
地元結,攝食障人,故不稱本住;又若稱者,恐
成相可遍內有宿,不如不結,豈非明據?答:疏
因僧衣二界,竝牒二同;淨地不牒,故作此通。
蓋明《四分》別結之法,今此通結,自出《五分》;那
得以釋本宗別結之文,而為《五分》通結之妨,
其謬一也。又彌沙塞師集此羯磨,豈不知有
宿煮等患,何待汝輩方復刪改,其謬二也。
又上云二同,正顯通結;下自簡除,何有遍內
宿煮之過,其謬三也。嗟彼愚僻,卒難示喻;脫
臨秉御,定判不成;自累累人,法滅由此。律
云: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能
令正法疾滅。又云:如此比丘多人不益,入地
獄如箭,豈不畏乎!
《僧祇》。一覆即上通屋覆,
下別隔斷;通隔即四周通圍,各別屋覆;餘
二句準知。一二三邊,約相連處;隔道兩邊,約
相隔處;中間不淨,即大界也。
囑示相中。羯磨
明指者,令別別牒相,明示分齊也。注中指律,
如〈主客篇〉引。
正加,通簡中,初辨作法有無。前
二無法,自他分之;後二須法,僧別有異。懸指
結者,謂僧在大果遙加法也。所下,示遙結
所以。引古釋之。上句謂將食界望僧以論,是
攝食、是障僧。下句謂以僧界望僧以
論,非攝食、非障僧;必有作法,還集一處,不得
別眾。即《業疏》云:人食同處,加結之時,相不中
便是也。又有解云:必同淨地,復有何苦;法
自簡處,豈同不得等。
結法中,初科。古師不立
唱相,律云應唱房名,故云律令唱也。不牒
人名者,大界羯磨,則牒唱人,但不提名;今淨
地中都不牒故。
正作中。白文依律而出。疏云:
此是結集缺文,或是覺明漏誦,又可竺念遺
筆;比諸結法,義有虧緒,可不鏡乎。必欲準改,
當依羯磨牒之。
三中。流出外者,即淨地外大
界中;欲冷大界精潔,遮世譏嫌故。彼律因俗
訶言,僧住與俗無別,故制不得。䊩,音番,淘米
汁也。
解中。有緣者,或欲改轉重加,故須先解。
料簡中,初科,上明前二淨同處無過。若下,明
後二淨攝處分齊。檢校如知事料理也。翻食
器者,有食亦須翻之。
次科,《僧祇》。過初夜者,顯
示故處也。住處破,謂僧房荒毀也。國亂王未
立者,未分所屬也。住處即僧舍,聚落即僧舍
所依處。倚廢二年,荒虛潔靜,還同新處。彼有
四句,二互俱非三句竝不得作,故云俱停廢
也。若不在聚,但據住處。
問中。前云二淨通僧
在內檢, 故此徵之。欲彰宿煮結犯有異。答
中。內煮準據大界中煮,不論人之有無。內宿
俱隨人物共處,不問界是僧食。
第三護淨,
翻淨中,初文為三,初敘益。一方別住,謂眾
同之處。維持佛法者,即弘讚之人。通僧路
者,隨處可食故。順佛懷者,不違聖制故。今下,
二斥非,前斥貪噉乖儀。叵猶不可也。俗中所
恥者,儒宗君子尚遠庖厨,故舉以況之。脫下,
次斥倚濫開教。因染污者,開宿觸也。若緣無
者,謂時豐也。初猶都也。此心即觸宿之心;
妄心無準,以教範之;即佛所謂當為心師而
勿師心;彼不信之,故多自任。欲下,三生起。反
穢謂曾染污,以法翻之令淨。
緣淨中。得佐助
者,如下《十誦》開惡觸也。
體淨中。自安水等者,
即下《僧祇》開惡觸自煮,諸僧器等開觸宿。
體
不淨中,即引《多論》。穢財造佛,持戒人不得禮。
供僧不得受,食亦犯提,至死方淨。言心惡者,
如〈隨相〉引;收販之人,常願荒儉王路隔塞等。
上下,總示。正經即諸律論。初二不須翻,第三
不可翻。
緣不淨中。須臾者,但取少時。刨音炮,
正作鉋,去呼,刃治木也。
《十誦》。餘不盡者,謂洗
器不淨,污染於物,故令轉易。《業疏》云:隨用少
許,於六眾中展轉博之,或可類準轉易,
令易穢器。
《善見》,初明易食。若下,明翻器。
《四分》
中。注文,點上七杓;若是常用,亦不得觸。非常
用者,即體淨也。
問中。欲彰聖意,故特問之。
答
中,初科。但制宿觸,則免六過。三聖即三乘。《楞
伽》證大乘,彼云寺舍烟不斷常作種種食;依
實修行者,不應食此食。《十誦》證小乘,彼初聽
結淨已,外道譏言禿居士舍倉庫食厨,白衣
無別,因令僧坊外作。
引文中,《護淨經》。彼云佛
往昔共阿難行,遇值一池,深廣各四十里;池
中有蟲,形如蝌蚪;佛語阿難:此池中蟲者,十
方世界本是眾僧食不淨食,墮此臭穢糞屎
池中,常食不淨等,餘同鈔引。經中墮蟲猪狗蜣
蜋,並五百萬世,故云各也。因說知事者,彼云:
昔有羅漢,向暗上廁;見一比丘在邊呻吟,羅
漢問云:汝本好人,云何墮餓鬼中?答言:我飢
渴來久等,餘如鈔。又云:憶念曾作比丘,知僧
淨事;觸僧淨食,以不淨食食眾僧故,故致此
殃;羅漢為呪願,得免餓鬼,還復人道等。蜣蜋,
噉糞蟲也。《智論》:淨信檀越施僧求福,名福田
食。下文指廣,須者檢看。《大集.濟龍品》。彼云:
時有一盲龍舉聲大哭,作如是言:大聖世尊
願救濟我,我今身中受大苦惱,日夜常為諸
蟲咂食,居熱水中,無時暫樂。佛言:汝過去
世時曾為比丘,毀破禁戒,內懷欺詐,外現善
相,廣貪眷屬,弟子眾多,名聲四遠;以是因緣,
多得供養,獨受用之。見持戒人,反加惡說;彼
人懊惱,如是念言:世世生中食汝身肉;如是
惡業,死生龍中。又過去無量劫中,在融赤銅
地獄中,常為諸蟲食噉;乃至眾中二十六億
諸餓龍等,悉皆雨淚;念過去身,雖得出家,備
造惡業,經無量身,在三惡道;以餘報故,猶在
龍中受極大苦。佛語諸龍:汝可持水洗如
來足,令汝殃罪漸得除滅。諸龍以手掬水,水
皆成火,變作大石,滿於手中,如是至七,亦復
如是;佛教立大誓願已,焰火皆滅,乃至八過
以手捧水洗如來足,至心懺悔,佛記彌勒佛
時,當得人身,出家得道等,乃至諸龍得宿命
心,自念過去或為俗人親屬因緣,或聽法
因緣,入寺食於僧食等,今受龍報云云。《僧護
經》。彼因僧護比丘海邊見諸地獄,多是迦葉
佛時比丘不修戒行,毀壞三寶,貪用僧物,慳
悋眾食,不給客僧,故受諸苦。尋文細讀,適足
自勵。通下,總示前後諸文之意。自物犯者,雖
是已物,亦從他施;故凡受用,豈容非法。《五百
問》。因緣,同前《護淨經》。持戒尚爾,破戒可知矣。
挃,撞觸也。
次明護淨護惡觸中。以文相交
參,大分三段。
行食中,初科。注文,以令他益授,
非一心與故。
次科。即一人受已,通及餘人;準
須具戒清淨者,如〈釋相〉所簡。御乘行船,因而
連引;或是船乘運載食具,無人故開。
三中,《僧
祇》,初明穢手。注中,反顯;捉他淨器淨食,則非
不淨。若下,次明穢食。若著下,明穢器。抖擻筐
器,淨穢相混故。《十誦》。下注,通決諸文。
諸器
中,初科。難事天雨,並緣淨故。
次文為三,初
明比丘誤觸淨物。謂未加法者。不得即語,恐
知非誤,即成觸故。不得名字,亦據未離手時,
已離不妨。還得七日者,由不成觸,加受無
過。若令下,次明淨人誤觸七日。亦如上者,即
不得名字問答置地等。注失口法,義須再加。
若言下,三明比丘錯捉淨物。應除把者不得
還放。
器具中,初總示諸器床等。緻織者,或繩
或藤,密穿之者。若食下,別明諸觸。有四,初明
坐物。若棧下,次明架閣。即以為器。棧,棚
也。若在下,三明舟船。十七穀,如〈釋相〉引。蘧
蒢,蘆蓆也。風波漂岸,即成器故。篙,進船
竿也。大下,四明諸車,初明大車。如船中者,或
停止不行,即為不淨;牛繩未離名淨。次明小
車。謂比丘身不在車上,但約取物,動即成觸。
是以注中不約牛論。若在下,重示大車,對簡
小車。
擔持中,《十誦》,初明轉淨。不共要者,本無
心故。使下,次明緣開。以沙彌小,力不勝故。若
不下,三明簡除。同《僧祇》者,前云得扟取中央
也。飯下,四明佐助。天下,五明自舉。注文,點
上淨器。
《四分》,初明自捉。注中,點上無淨人也。
若下,次開迴施。若鉢下,三明洗鉢。若入下,四
明借鉢。
《善見》。氣噓理須淨洗。噓,呵也。
《五分》,初是緣淨。若下,次明簡除。《四分》,
惡心不成觸。此由本是不淨,故須除之
《四分》。
種子,雖觸,生菜體轉,移植亦爾。若下,次開佐
助,同前《十誦》。坂,岥也。
《十誦》。負謂抱負。自觸
吉者,示制過也。有過藥,即曾犯觸宿者,病故
開之。
《鼻奈耶》。下,注決所開,義非自畜。
自煮中。初科開者,非自食故。注中,引前沙
彌擔食例決。
次科,初煮飯法。得洗器等,由體
淨故。使淨人煮,非變生故。須橫木者,表身受
故。受已自煮,同溫食故。與病人者,通餘人故;
亦得自食,由無過故。次明煮菜。三制薑湯。
四開溫食。五開指教。抒,謂以箸攪動。
內宿
中。二律不犯,皆非意故。本律復開不知不犯,
如通塞引。
內煮中。開為他者,即是淨人。有餘
開食,事同自煮。
通塞二門,並約有罪為通,無
罪名塞。
初門。時藥唯通,文舉宿煮,具足四過;
餘三藥並望限中名局,過限名通。又非時七
日,限中唯開惡觸;盡形方開三罪,則通塞可
見矣。
七日指後,即生罪中。
盡形中,初示所
開。僧下,決前相違。薑是盡形,不開自煮故。
注文,破古。疏云:古師云:七日加法,開內宿煮,
此無文也。獨盡形藥,律開三罪,故云唯
也。觸通三藥,故所不云。下引二律,斥古所執。
《十誦》開飲,恐彼妾引,故注決之。《四分》即殘宿
食戒,開文唯許外用。然彼但云宿受蘇油,義
亦通收加法之者。餘下,次通簡藥體。下指《十
誦》,如後受法中第二科引;彼明非時等三藥,
故云餘也。
次門明過中,《十誦》為二,初示犯
人。比丘即別人,僧即眾僧。尼加式又,二眾共
七人。注中,以式叉過食,非常開故。次明四過。
內宿中,但云僧坊,致有計云淨地中共宿無
過;而文不了,故注點之。內熟自熟,熟即煮也。
惡捉多種,且據一相。注中顯示,必須決捨,再
受無過。
《多論》三種:初受,二捉,三不受不捉。
文中共宿經夜吉者,即內宿罪。初不共宿亦
吉者,疏云:以心貯畜故犯。《四分》無文,義豈通
許。
對顯中,內宿,對處。三處有犯。人中三人,唯
據大僧;知有犯者,不知不犯。下引文示,可見。
狗持風吹,皆謂食在大界。律字誤,合作佛言。
食中有三,初明離地不論長足。二未離地須
簡長足。如果菜等,生分未絕,皆無內宿。三簡
四藥。唯除盡形是塞,三藥皆犯為通。
內煮中。
對處唯大界中犯,故淨地並塞;人通七眾,此
據能造;若論食犯,唯局三人。四藥唯開盡形,
自煮亦爾。
自煮中。約食,變生成犯。《五百問》被
淨言通,應是火淨生物。
惡觸,就人中,初科又
二,前明自觸具五。決意不食,即失受法;若欲
再噉,理須重受。若下,次明他觸唯一。
次科。初
句注云故食亦爾,謂一心度與淨人;雖經兩
捉,亦不成觸,如前所明。誤觸非作意,故觸非
好心,故並不成。
三中,初句。《四分》忘者,亦即開
誤。又前《僧祇》誤持七日油等並同。次句。引《四
分》不觸淨者,謂餘人得食,觸不成故。觸者不
淨,即惡心人獨成污故。
就食中。三藥加受,通
無惡觸。
互覆墮者,根依兩界,枝覆果墮,則有
互也。準下諸文,在樹並從根判,墮落皆據知
論。大略如此,尋文自見。
《四分》中,初明安食。律
因大界有樹生枝覆淨地,諸比丘欲安物著
上,佛言根在不淨地,即是不淨;又樹在淨
地,枝覆大界,比丘欲安食物,佛言根在淨
地得食。故云從根斷也。若樹下,次明互墮。
無人觸知者,律云:若不作意欲使墮者淨,故
云不成內宿。據墮
淨地,本無有過;但根在大界,果熟不收,疑恐
成犯,故下須約長足以論。謂下,義判有二;初
約未離,須分足與未足。若下,次約已離,則不
分之。律文不明長足離處,故注示之。
《五分》,
初明淨不淨地,即人物俱在二界之間。非所
為者,謂非作意觸等。若下,次明物在不淨地,
約知不知。初引緣。不下,佛斷。
《僧祇》。前明生
長,同上從根。穀米準同,亦謂及時入淨厨也。
注中會同本宗,如上所引。
儉開八事,《四分》,初
科,前引儉緣。佛下,列八事。內宿內煮,此二為
賊持去,故開。自煮,因淨人盡食,故開。自取,即
惡觸;因路見果,求淨人不得,為人持去故開。
二食、兩果四事,同開足食。律云:早起食,從食處持餘食來;受食已,
得胡桃乃至阿婆梨果;食已得水中可食
物。此之八事,從緣
有八,據事唯五;以後四種同一事故。
定罪中。
宿煮觸足對上五事。自取兼不受,內宿兼殘
宿。約文七罪,義加壞生;四提四吉,則為八罪。
義加準不受者,既不從人,義無遣淨。
還制中。
本開儉緣,時豐須制。如法治者,如上八罪,隨
犯治之。
《十誦》。持殘,義開諸罪;語主令知,為
防譏過。
淨法中,制意有三;初《四分》、《了論》二意:
一是遮譏,二為異俗。次引《十誦》,即護法意。
下指〈隨戒〉。前云若佛不制,國王大臣役使比
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等。
處人中,初標示。一
下,列句,初約義出二俱句。注餘四眾,即尼等
也。餘下,次引文示二互句。
淨法中,初文。上座
審問,令眾知委所食無疑。維那亦爾者,隨得
一人,非謂俱問。
次科,《四分》中。委如〈隨相〉,今隨
略點。初五中,不中種者,中字去呼,謂不堪種
植故。次五中,皮剝謂自剝者,㓟皮即刀甄也,
瘀謂青黑,燥謂萎乾。此應等者,《業疏》云:《四分》
十種五種,淨種淨根;謂前五淨種,後五淨
根。若準《尼鈔》注云:後五通淨生種,又似非局。
準《五分》者,疏云《五分》十種,大同《四分》,又加水
淨是也。
《僧祇》。四法分對六物。下引《四分》以示
通別。
《母論》二淨,理須去子。
三中,初科,前正簡
通別。注云篙草無淨法者,疏云如一盤生菜,
相種和雜;縱火觸相,種猶非淨;相種相隔,又
不相通;例餘蒿草有隔非淨。若粳米下,
次明重淨。注云白皮裹者,則今舂碓白米,無
有生義,即不須淨。或如《十誦》者,引事以顯;彼
無淨人處開淨,米已七日自作等。火淨刀淨
者,若上粳米,止用火淨;蘿蔔通用二淨。
自他
中,初明使他。注字指上標下。下明自作。加
行,即是作為。疏解中,初彰損。今下,次顯益。
一吉羅者,即自煮罪。準須先從他受。
三中,
《十誦》,初示如法。若下,簡非法。火焰謂炎上微
處;熱灰炭火無焰頭者,皆不成淨。上明法非。
比丘下,明人非。注火觸者,意明火所不及,得
食無過,同上《了論》。刀爪得食者,非自煮故。然
是自淨,不無壞相。《五分》。根莖火淨,意彰兼通,
非唯子種。《僧祇》,初明託緣成法。
灰圍應帶微
火,有壞種義所故。若食下,次明相種四句。然
下,準第二句以示兩通。
四中,初約物同一處,
各處不得。此下,示淨法所以。沙門淨者,謂此
作法令僧免過耳。準下,例通米穀。由同米聚,
穀亦通淨,不名壞生。
分種相中,初問。次答,前
示生相。七種者,青黃赤白黑紫縹。所下,次
明生種。離地得生,如柳榴類,其枝可栽者。從
緣,即水土也。指律五種,即根枝節子雜種也。
第五,標中,初敘須廣之意。略下,列章。
初科,前
引《多論》五意。第五即外道見比丘不自取果,
發心出家等。次引《五分》,因呵而制。故知立法
意為遮譏,即同《多論》第三意也。不與取即盜
異名。
口受二意,防法防罪,如文可分。後指如
下,即防罪中。
二中,初標問。手下,釋通,義分為
三,初明手通。次明口局。時藥亦有口者,即
有緣口加三受也。時藥有二局:一手口互局,
二並局中前。餘三可見。《十誦》中,初示緣開。由
非正時,故云時分。非下,簡藥體。舉宿者,語含
殘內。
三中。所授,即過食者。初科。五義者,指上
《多論》。由有五義,故須餘眾,不許自類。六眾,道
四俗二也。三趣,更兼非畜也。口受二局,眾局
比丘,趣唯人道。
次科。作證明者,即上五中第
二義也。論中約人有無以明成不;非畜成者,
必約知解。
三中。止即不須。手眼現相,口即語
示。
四中,敘意為三,初示法。心境者,心即能
緣,境謂前食。仰手是色,相領即心。上注引
非顯正,下注釋成相領。一事即食境。除下,
明開。眼雖不覩,亦可聞聲;有緣置地,彼雖無
心,自須起意。不喜即外道相嫌,驚急即火燒
馬屋,具引如〈釋相〉。既下,教通受。謂先須起念
是食皆受;後或心差,亦得成法。
受法,標中,初
指略時藥。此下,次標三藥。分位以明,故曰別
論。
非時四位,初中。八患,謂八種過。前五染
觸,通自他犯;後三約受,唯據自論。六是不受,
七八即失受。第七且據中後為言,中前無過,
如注所簡。第八注文,即前轉變體中中論所
說;謂果漿變為甜醋,即失受法。
二中。須煮沸
者,謂生果汁;必是熟者,則不須之。
三中。前漿
類別者,如上體中果蜜等漿,有差別故。三記
識者,或須不須,故注示之。
四中。諸律無文有
事,故須義立。詞中六句。初令專審,恐異緣故。
二稱己名,簡非他故;準下科中,病重不堪,得
代加之,應稱病者名字。三稱病緣,明非濫託。
四云薑湯,別指藥體。五云夜分,期定時限。六
於他受,求前對證。注云無遺不須加者,
由加口法,本為延時;必無所留,但直手受七
日中,初明八患。改第八者,以酥油等無變動
故。犯竟殘藥,異上殘宿;但是受已經夜,非犯
竟者。
能授四法,大同於前。
三中五過,
初過分二,初正明,二問答。正明又三,初句標
過。若下,示相。僧下,引證。問答中,由未犯長,制
受不成,故須問決;答中,前釋不成,後簡異藥。
第二。長染不成,可會。
三中。藥味通者,義同共
畜故。《僧祇》如此者,若據本宗,理應自成。
四中,
初引制法。一日即第八日。謂下,顯意。上句
示間日,下句明非犯。據本不服,理應成受;
制須間日,為抑貪情。又心曾服食,八日成犯,
後受相染;今由不服,故得間受。立法有以,故
令準用。
五中。正可者,藥恰盡也。雖無染犯,不
許續加。
結中。決上相續,須約同藥。下引《僧祇》,
一體轉易;可證異味,不妨續受。
自作中。第
二然燈塗足,由非服食,義無加受。下指所出,義須依準。第三記識,用舍不
定,故注示之。四中注釋展轉之義。油蜜不轉
經煮不失,是以文中唯簡二酥。得自煮者,以
生酥先熟,非變生故。二煮即上自他。據本生
酥,限滿有觸,味轉失受,事同新物,再受而捉,
故不成觸。下引《婆沙》反證,可解。
正加中。注
安淨地,離內宿也。須自取者,免觸失也。古謂
七日藥開內宿,故持點之。文舉風病油藥為
法;餘皆準改,故云類準。
盡形中四,初位指前。
次科。初須火淨,且據生者為言。二與餘別,必
約藥分相雜。
三中。體謂正藥,分即餘助。二
法者,即手口二受。別來謂不同
時買,別受謂隨得隨加。
第四,總受中。注牒諸
藥,此約藥味未和合者。必是成現丸散,單牒
藥君;如云黃芪散阿魏丸等。若下,指例。隨何
藥病,準上改牒。指如前者,即指上注別標藥
目;或可同上須辨體分,或可指相和體文;彼
云隨以藥首標目,餘則藥分稱之是也。
別受
中,初敘有緣別來。而下,明別受。又二,初加藥
體。同上不出。若下,次加藥分。注中上八物是
時藥,下三物即七日藥。遇緣謂他事所阻。盡
形藥頭,即藥體之君。文中且舉一味時藥,餘
可例牒,故注示之。
三中。令淨人斷價,離販賣
故。得自選者,由非己物不成觸故。即覓比丘
加者,有則就市,無則還寺;不然,且令淨人持
還,後從手受,事則容緩。不過限者,時內不過
中,非時不過須臾。
斥世中,初敘恣情慢法。希
有一二,言其極小;斯時尚爾,於今可知;聖制
不行,即是滅法,故云抑挫。抑謂抑遏,挫謂摧
挫。高談下,斥有言無行。高談謂超世之語。虛
論謂言過其實。攝心則動無自任,順教則專
奉律儀。此明好大者,據說則超出世表,撿行
即混迹常流。一事行之不徹,則無量法行滅於
身矣。此徒滿眼,實為寒心;真誠出家,幸無自
屈。焉知丁,嗟其愚迷。上句謂迷果,下句即造
因。有下,勸其詳審。鏡,鑒也。
第五門,正明中,初
明七日又二,前明口受須說。文列三義,即體
力味,三皆強勝,故多貪著。後明手受不須。雖
具三義,止齊中前故時少,貪畜心薄故過希;
希亦少也。餘下,二明三藥不須。時藥有第三
義,非時有初義,盡形有第二義;或復兼二,
但不具三,故云反義等。
指法中。藥鉢二淨,詞
句無別,唯改一衣字耳。
第六手受中。一不對
病,二不題名,故通自他。
口法中,初句標同。若
下,示義,初約縱奪以明。謂據法雖局,論藥則
通。注示二通。味通者,資身治病,兼彼此故。手
通如上。何下,引文為證。即長藥戒文。彼明捨
有三別,六日藥還主得服,七日如鈔引,八日
藥捨與淨人。《義鈔》、《戒疏》並見三十。
七中,手受。
可解。
口受中,初示得否。不從藥勢者,釋上不
作二日也。正從法論,釋上更加七日也。下引
文證。《僧祇》、《成論》並證六日已去,不得重加。《僧
祇》因病比丘日日求淨人疲苦,佛問醫言比
丘幾日畜藥得安隱?答如鈔引。指上誤觸,即
護淨中,亦《僧祇》文;此明觸失,顯有重受。堅病,
謂重病也。
第八中,初引論四段,初敘本制
緣。若作下,二明遇緣再受。即如上引,更加餘
藥相雜。若藥下,三明迷忘重加。若病下,四明
重病代受。
防罪中,初科。制加二受,本為離過;
欲明所防名相多少,發問示之。
次別論中。罪
相交雜,以類收之。手防二罪,四藥並同;不受
是提,惡觸得吉。口受四別。時藥口加,但替手
受,亦不延時,罪同手受。餘之三藥,過中失受,
不受提,惡觸吉;此之二罪,則通三藥。殘宿一
提,通後二藥;內宿等三,不開七日,唯局盡形。
注文破古,如上護淨罪通塞中。
次
生罪中。此明二受,合論防罪,翻防故生。寄論
名數,故云因明。注示罪生,還從受法。
列釋中。
手受二罪,四藥並同。皆云惡觸,即是二吉;若
準《戒疏》,但云過午生惡觸,夜盡生殘宿,則一吉
一提。疑今殘宿下多惡觸字,詳之。
口受中時
藥,同上手受。非時三罪,二提一吉,通後三藥。
七日更加犯捨一提,服用一吉,故有五罪。《戒
疏》止生四罪,彼云有人立五,謂服此藥今
解,不然,服則有罪,不服無過;不同上四不服
罪生。故知今鈔猶存昔解。
問答中。《戒疏》云:有
人復立生於不受。今不標古,直示今義。答中,
初明不生之意。非謂無不受罪,但不因口法
而生故耳。不同下,舉非殘對顯。
盡形中。口生
六罪者,牒古解也。古謂生不受故,同上防罪,
名數可知。無病下,顯今義。即《戒疏》云:口不生
罪,由聖開加,法不失故;縱令被觸,亦不失受。
律中無病服但吉羅,以有法也;若不加法,還
同墮矣。準此但結違教一吉,既不失法,則不
生罪也。餘下,指證。三戒並云:盡形壽藥,無病
因緣而服,吉羅。
次問中。七日犯長,與三藥別;
欲彰制意,故問申之。答中,二義。初是貪畜,二
即違教。餘無此義,故云反此。
三問,答中,初言
七罪。約具為言。此下,示有無不定。
釋鉢器篇
題中鉢是梵言,器即華語。鉢則局收器皿,
器則名通眾具。具云鉢多羅,此翻應器;準下
加法云應量受,則是應量之器,對法為名。
準《章服儀》云:堪受供者用之,名為
應器,此即對人為目;或處說云量腹而食,故
云應器,即對食為名。上二字總所攝之物,
下二字即能攝之教。物雖眾多,二教攝盡;一
鉢制持,有違結罪;眾具聽畜,方堪受用,故約
二教通收一切。註中五行者,即金木水火土
總四事之體。調度謂調養具度,即眾物之
通名。
敘意中,但明聽門眾具;以制唯一鉢,義
無相濫,故不敘之。初二句示物之多。殷,眾
也。湊,聚也。次二句明開畜之意。上士一鉢,
足以存生;下流少缺,不堪進道,故云隨報也。
事資是緣備,道立是行成。雖下,明須依法。初
句躡前。次句示法。雖云聽畜,非無限量。下二
句明違犯。斯制,謂制犯。赦,放也。既下,顯今篇
意。眾具非一,畜用有濫,故云混也。貌即物之
相狀。格,式也。略下,結示。指如後者,即下聽門。
制門中,制意四段,《僧祇》明異
俗意。非所宜者,不相應故。《十誦、善見》並倣聖
意。誌,記也。除受供外,並名惡用。無有因者,
彼論正作無所依食飲居處皆非己有故天
地四外皆低大海故云:四海中,含示名義如
上釋。
明體中,初科。泥鐵者,泥即瓦器。
次科。《五
分、十誦》,並簡非法。鉢坯即未燒者。佛自作者,
彼律云:佛在蘇摩國作鉢坯,令窑師燒成金
鉢,次成銀鉢;皆言王若知者,謂我能作金銀
寶;乃令埋之;後燒作鐵鉢,佛令用之,曰蘇
摩鉢,從國為名。則知制度非出凡謀,如前篇
云:佛教阿難裁製三衣。良以古佛道法,非佛
親示,餘無知者;凡在奉持,深須自慶。《十誦》中。
《業疏》云:雜寶為器濫在家人,木鉢外道,石鉢
唯佛;比丘俱離,但用泥鐵;由離諸濫,省事易
得故也。後引《五分》,決上罪相。仍引《僧祇》,彰犯
所以。總判諸鉢。白銅及木,可結偷蘭。餘但非
法,準同犯吉。
三中。夾紵即今木骨布漆者是。
棍瓦者,昔云以石磨後,用土脂掍便燒而不熏
者。瓷鉢即上油燒者。義須毀者,或令自毀,或
準《善見》,持戒比丘見持木鉢,即須打破,不為
損盜。
明色中,初科。《四分》黑赤,《僧祇》青翠,今多
黑色耳。亂雀咽,即取咽項毛色;鴿色多別,今
取青者。
次科,先引律制。《四分》令以泥作熏鉢
鑪,以灰平地作熏鉢場;安支,以鉢鑪覆上,以
灰壅四邊手按令堅,以巨摩壅四邊燒。今
多安鑪在下,僧圓籠覆上;籠中用鐵條橫架,
安鉢在中,以竹烟熏之。而下,斥非。前列五種。
棍鋧,古云燒成後入火鋧令牢也。但棍不磨
者,準須熏已磨退,然後再熏;鐵鉢五遍,瓦鉢
二遍;若但一熏掍令牢者,則色落受膩。油塗
似今瓷器上油燒者。親下,證非,初引親聞證。
此土行用,謂梵僧來此用也。五下,引文證。準
下,例通澡瓶,亦熏為色。
三中,初引《善見》。二指
諸部。三示此方。《業疏》云:西來鐵熏,由牢固者,
解熏法也。
量中,初科又三,初示三品。上下之
間,即為中品。此下,二定斗不同,初取周斗。注
指俗法者,《孫子算經》十粟為圭,十圭為抄,十
抄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十合為升,十
升為斗,十斗為斛。相因增法,示可準據。準下,
三會唐斗。唐朝雜令用姬周三斗為一斗。今
此俗中例用唐斗,宜準為量。
次科,初引《十誦》,
上二句標同。謂三品大小也。又下,示異。彼
明下鉢受兩鉢他,鉢他即梵國量名。準下一
鉢他半,為周一斗,即唐三升三合強;餘半鉢
他,為周三升三合,即唐一升強,總計唐升四
升已上為下品量。故註引《僧祇》合之。應知彼
律四升,即據下品鉢他羅;他與多,音之轉耳。
《僧祇》在宋朝翻,尺斗並依元魏,大同唐朝,故
用四升為下鉢也。次引《婆論》會同《四分》,文為
五段,初標示。論師即彼論自指。謂下,二定鉢
他量。釜飯謂釜中㷈熟者。時人下三合鉢量。
餘可食者,謂蔬菜等。則上鉢共受四鉢他半。
一鉢他,秦斗計有六升六合半強。四鉢
他總二斗六升六合半強;餘半鉢他,計三
升三合強;共成三斗。律師下,四引異
議。中下例餘二品,斗半為下品,即今五升,
中間為中品。見下,五引證。此文欲明親承
古式,則前定品量,有所準據矣。後引《母論》證
上,可知。
三中,初指定教量。律下,別斥非法又
二,初遮妄執,前引彼所據。《業疏》云:有人言
律制量腹而食,何定量也?隨得成受,未必依
論。此不標古,直爾遮之。言下,正斥。上句是縱,
下句是奪。世下,次斥執小鉢。號非法者,違教
量故,以須如法方堪受淨故。
加受中二,前引
《十誦》,對首法。言應量者,明合法也;體色少濫,
品量多乖,故特標之。或可量即教量,通目三
種;並須應法,方得受持。言常用者,示受意也;
衣常披著,鉢用有時;故加此語,憶持不忘。《善
見》下,次引心念法。文準上者,但除初句對告之
言。《僧祇》下,示轉易。謂畜二鉢,無人說淨;故十
日內互易受捨,則不犯長,文如〈二衣〉中。
六中,
初科,前明失受分齊。屑,先結反。若下,次明加
法不成。
次科,初明未度價。主言不言,並判不
成。若買下,次辨已度價。主報他報,犯不犯別。
他報不犯者,未定實故。
三中,初引文。孔罅謂
未穿者;罅,呼訝反。準下,義決。
四中。前篇所明
三衣不加,過日非長;今欲例同一鉢,故問釋
之。不受持罪,即違制吉。
七中,初文,《五百問》二
段,初明制用。彼判犯墮,準《律》應吉。若下,次明
開離。雖不失法,非無違教。下引《五分》緣開不
用。歠,昌悅反,大欱也。苦,猶患也。
次科,《母論》
二節,初明洗物,因制洗身。乃至乞食下次制
自持,仍示緣起。
《僧祇》,初示洗法。僂,力主反,低
首也。應下,次明兼洗師鉢法。先師後己者,尊
人重法,隨事表心故。串,古患反,穿也。後明洗
衣,相因而引。漬,浸也。若下,明用破鉢法。
行護
中,初科三段,雜明敬護,誠絕非用。《十誦》。一心,
謂專意也。日炙津出,為損色故。《母論》。一切處
者,唯除中齋,遮斷餘用。目睛為比,誡令極護。
《五分》,初示護法。若下,避非。煖湯,謂沸湯,亦損
色故;或是將燒湯洗物,即非用故。得罪,並制
吉羅。
次科,《四分》,前列十三種安處非法。不得
下,次明將持非法。《僧祇》。六事並蘭,謂壞三寶,
同外道故。今取壞鉢,餘皆因引。
三中,《四分》六
節,初制別用。若下,次制雕刻。萬字梵體作卍,
佛胸前德,人多濫用。今或刺於衣角,是教所
開。破下,三明補治。墁兩分者,凡鉢上下中分
三分故。不得著下,四明安處。熏即熏色。言故
壞者,用上四物藉之。猶故色壞,方令以鑞墁
其鉢底。不得雜下,五明洗法。牛屎西國所貴,
此方不用。若手下,六明帶持。口外向者,律因
比丘鉢口向脇,道行遇雨,脚跌倒地,隱脇成
患,佛言不應爾。搪謂二鉢相觸。《五百問》。明掛
鉢當使巾裹,與壁相懸。不令以口覆壁,亦恐
損色。下引《善見》。決前肩上不明左右。
聽門物
多,不可科約,故云雜列。
初文《四分》七段,初明
眾器。枚枝也。今但取箇數耳。謂下,列名。即二
釜二瓶各有四物。則下,合數。可見。又下,次明
鐵作具。韛,薄拜反,韋囊吹風入鑪。錯即是鑪。
鏇音旋,古作去呼,謂轉軸用以裁器。
亦下,三明熏鉢物。即熏鑪熏籠等。若下,四明
作衣具。絣線,振墨取直也。治下,五明補鉢具。
鑽,子算反,錐也。鍱,音葉。蘭若下,六,明火具。火
母,所鑽物,如竹木等。火子,取火物,如乾艾等。
鑽即火鑽,亦用竹木為之。若下,七明諸鉢。初
因得藥令置四種鉢中,故知得畜。文中通云
不作淨施,然大鉢應量,理必須說,故注決之。
龍牙杙者,杙頭雙出,像龍牙故。不得
下,簡非。故知上四並據泥鐵為體者。出下,別
示鍵𨩲。上文示異名,下文顯體相。
二中,初老
病開作。挽即牽也。輦謂小車,或用畜駕,或是
人荷。牸牛𮪏馬,皆謂雌者之異名;深防觸染,
故簡除之。若得下,次明他施得畜。轅音袁,即
車前兩木,引而舉前以駕軛皮繩用以束
輦。枕橙並輦上所須。應下,明駕輦人。簡比丘
故。若下,指例。車即大者。應下,簡非。織皮,有華
文故。髮繩,同外道故。
三中。彼以針綴衣,無故
衣解形露,因制帶行。今用鉤紐,則不須之。此
中但明聽畜耳。
四中。非行來處,即僻隱處也。
五中,《十誦》。尾拂得受,非己用故。犛牛莫交反,
多出西方,鬃尾皆赤,多用為拂。《僧祇》中。初明
自畜,則簡畜尾。裂㲲謂剪絹布為條。樹皮即
麻苧楊樹等,今多用椶櫚為之。今時後生持
扇執拂,多作女態;教名婬女,豈不懷慚。《五百
問》中。几即几案,麈謂鹿之大者,群鹿行時,看
尾指處,即隨所往;講者持拂指授聽眾,故以
為名;但不得畜毛為之,故制犯罪。《四分》。尾拂似
聽毛者,但不得長𣭱者耳。𣭱,所交反。
六中。長
床即明開畜。
七中,文相交雜,故細節之。初文
為十,初明器具。剃刀隔絕本習,故不聽畜,餘
人應得。若得下,明衣具。若不下,明算子。為下,
明治病眾具。㓟,符碑反,剝也。三種瓶,即銅鐵土
也。𨫼,五到反。若鉢下,明鉢具。若須下,明擔物。
染草謂可染衣者。見白衣放下,護譏嫌故。擣
下,明藥具。簸比磨反。簁,所宜反,或作篩。酢
灌鼻治頭痛,四邊流出,須筩灌之。烟下,明食
具。烟筩引烟出舍。火把,蒲巴反。并下,明澡洗
物。澡槃謂灌手者。若得下,明斗秤。二十四銖
為一兩。下引《五分》決上本宗。初如《四分》者,謂
前制兩同,後開出彼。
次科五段,初明食飲具。
一時授與,謂先從人受,然後奉師。若夜下,明燈
具。燈器總標,下諸物別列。燈炷即然燈器。鐵
炷持燈燼者。轉輪燈樹,謂作層輪,周匝安燈,
機關運轉,形如樹焉。若為下,明衣蓋。為下,明
補革屣物。剗,初雁反,或作鏟。籠字上呼。若刀
下,明刀鑷等物。生壞,謂上垢也。鞘音笑,藏刀
器。手上波,謂於掌上翻覆如波,刮刀削刀上
垢也。
三中八段,初明房舍物。浴下,洗浴具。一
切下,遮諸俗物。犁,耕田器。撈,治田具,今俗呼
為杷若下,明執杖。錫杖者,據律本為警
蟲獸,準《錫杖經》,乃持乞食振之使聞;所出不
同,不在和會,名義制度廣如彼經。破竹作聲,
俗謂散杖是也。空中杖,如竹[[(竺-二+一)/韋]]等;律因外道
投刃於中,白王以誣比丘,佛因制斷。若僧下,
明扇。轉關謂作輪旋轉,繞輪插扇以鼓風也。
若作下,明作食具。律本並作斂,準《字書》合作
匳,或作籢,平底器也;斂字本是上呼,竊疑律
本脫竹頭耳。欓音儻,即短桶也。𠨬合作巵。音
支,謂酒器也。匕,匙也。若食下,明浴室。若住下,
明香嚴房室。
第八中,初引《增一》勸造立。《十誦》
下,明安處。《僧祇》明揩洗。自相揩者,謂本眾各
相揩也。《母論》明說法,淨因緣是通標。不為等
者,正示,初教離過。當下教觀行。上句觀身,即
不淨九想等;下二句觀心,調伏是止惡,生慈即
修善。為下,示說意。如是下,指廣。一一事謂大
小食一切眾集等。
第九可解。
十中。《大論》即《智
論》。禪杖,竹葦為之,長八肘,下座手執巡行;有
睡者,點起付之;復有睡者,轉付亦爾。禪毱,如
毛毱,遙擲以警睡者。禪鎮,如笏,坐禪時鎮頂,
須作孔施母串耳上,睡時即墮地,佛言:一墮
聽舒一足,二墮舒二足,三墮應起經行。骨人,即
今枯骨圖,假彼色相以助禪法。好師,凡欲坐
禪,必先求師以決疑事;須通大小乘三學,解
行兼備,善識時宜之者,故云好也。好照,有說,
坐禪處多懸明鏡以助心行,或取明瑩現像,
或取光影交射。衣服,謂觸淨換易故。
十一中,
初列如法。不下,簡非法物。
十二,初制離非。人
畜脚者,似今床器作獸面豹脚之類。諸下,開
備擬。皿即器之總名。
十三,初明染衣具。籤,七
簾反,釘橛用絞衣也。若下,護井。露下,覆薪。
第
十四,初科,前明受他施。招提通四方僧受用。
諸下,次明開自造。但須應量,如二房中。律下,
指廣。即〈房舍犍度〉中,彼明作房法;若作隔障,
房前障;作內房,作戶壁,半壁,大床,小床,須板,
地敷,四邊出舍,雜物,一一白佛,佛並言聽,故
云事事等。若下,明修治。
次科五節,初明佛
自執作。佛在阿羅毘國,見寺門楣損,乃自修
之。僧下,明作具。僧坊下,迴易修治。次僧坊下,
制上座自作以勵餘人。猶恐目恃,仍引迦葉
為況。《多論》云:舍利弗經營祇桓精舍目連經
營五百精舍,彼論問曰:諸弟子所作已辦,何
故方復棲悽有所經營,作諸福業,答:一為報
恩故,二為長養佛法故,三為滅凡劣眾生作
小福業自貢高故,四為將來弟子折伏憍豪
心故,五為發起將來眾生福業故。比丘下,開
道眾役務。上字上呼。
三中,《僧祇》。開畫壁。男女
和合,即作婬像。
《四分》,初明嚴飾。亦不得用,同
上除男女合像。阿難下,明受房。若下,明僧地
造房。由地屬僧,理須讓客;占據不起,奪地還
僧。若營下,明須堅固。十二年者,極一紀故。若
營事下,明賞經營人。九十日者,取一安居期
故。若有下,明治故房。律中比丘自力不搆,俗
人相兼;由同俗治,必須和眾,故制羯磨與之。
《五分》:題名者,別標為記故。
《十誦》,初明僧尼互
施。非法施是比丘過,不合與尼故。非法受者,
僧尼共有是過。非法用是尼過。或可非法受
用並屬尼。若房下,誡主者自任。奪一與一,約
人為言;此謂檀越既存,止可隨人看守;不可
偏情將同己物,輒生與奪,護施心故。治下,明
賞功。作新同前,修舊減半,功多少故。
《僧祇》,初
明治破房。隨工多少者,謂二年修治,得二年
住,三年得三年住。若下,次治空房。謂非破壞,
但闕受用者。若下,三明治受用。謂有什物,但
故舊耳。一時同上九十日。
釋對施篇
對即能受之人,通於五眾;施謂所受之物,總
彼四事。興治即能觀之智,三毒是所治之過。
然出家閑曠,不治田蠶;四事資緣,率由信施。
且身衣口食,無時不須;必能隨事對治,則出生
世善;厥或恣情貪染,則墜陷冥途。尋此一門,
極為心要;自非負卓拔之識,標出離之懷;則
對面千山,咫尺萬里也。
敘意中,初文四節,上
二句雙標福道之本。福是善業,必從勝境而
生,故云出淨田也。田有三種,三寶為敬田,父
母為恩田,貧病為悲田;田名雖通,今明對施,
別指僧寶。道體清靜,少欲順道,為道之始,故
云起少欲也,即四依十二頭陀等行也。為下,
次別示,初明上句。由田淨故,發彼施心,故云
唯重唯多也。受下釋次句。重與節約心,多
少據物。多供下,三明合法。律下,四引證。
次科
中,初二句示異俗。意明受施不可無法。袈裟
是三乘標誌,故云聖服。有下,次明受施。若下,
三明合教。施者無悋,受者不貪,故云能所無
瑕。莫,無也。規繩即喻法律,成字音誤,規是圓
規,繩即繩墨。法律不行,隨處覆滅,故云何寄。
如下,結勸。善省即興治,時資即四事。有力謂
身安,無事謂少欲。資成道行,故名道緣;若但
養身,則是苦因耳。
三中,初二字徵上順違。貪
下,示其心行,上二句明貪厭由心。著故生貪,
節則無染。下二句顯本非前境。此明心之迷
厭,不由食之美惡,如《智論》云:一老母賣白髓
餅,有婆羅門貪著飽食,後無色味,因即問之;
老母曰:我家夫人隱處生㿈,以麵酥甘草傅
之;癰熟膿出,和合作餅,是以餅好;今夫人癰
差,是以餅無色味,婆羅門聞已嘔之。縱心謂
貪著,約志即對治。所下二句,結示因果。善惡
是因,升沈約果。中懷方寸,並目於心,謂心在
身中四方寸。是下,誡勵。時緣即供事。深網,或
約罪科,或喻苦趣。
四中,初喻貪毒猛盛。若下,
明法能禁制。既下,明形心相反。但下,舉俗以
況。九流者,一儒流,二道流,
三陰陽流,四法流,五名流,六墨流,七縱橫流,八雜
流,九農流。俗中文典,無
出九類;此明世論尚爾,道不當然,故《業疏》引
《論語》云:士不恥惡衣惡食,若恥不足與議也;
劉子云:食足充虛接氣,衣足障形禦寒等。子
俗寫倒。發足,謂入道之始。方,猶反也,泥塗喻
惡道。
五中,上句結前。次句生下。使下,彰意。斂
謂收攝,迹謂麁相。
標分中。初是簡人,次三立
法。二中。二是方便,三明所出,四即正觀;自餘
雜法,總攝後科。
初科,《善見》。四用,約事比顯;前
二凡夫,持破分之;初唯薄地,二通內外兩凡;
後二聖人,學無學異。言盜用者,無德輒受,同
劫掠故。言債負者,必償他故。言得罪者,違制
教故。負信施者,醻業報故。親友用者,分屬己
故。言主用者,得自在故。
《母論》,前明受施,後辨
能施,前文又二,初示結業。不如法者,或無厭
治,或將非用。入下,次明感報,上句是生報。若
下,即現報。今時作惡受施,不見此相者,由有生
報故也。或可現纏惡疾,有同腹破;遭刑反俗,
即衣離身。能施中。無業謂無行業。知穢故施,
心不清淨,亦獲苦報,故二俱墮。
《智論》,初通簡
能所。四句中,但出初句,謂施心無厭,受者貪
染;第二句反上,三俱淨,四俱不淨;四中唯俱
淨者名施,餘三非施。若下,別示所施。無戒是
德薄,無慧即愚暗。銅橛即地獄別名。
《四分》。即
疑惱戒不犯文,彼云犯波羅夷乃至惡說,故
云吉已上也;恐妄受利,開語令知,如法懺悔。
用斯自檢,寧復有人堪受施者。若但養身,此
何足議;苟能反己,豈不懷慚。上引諸文,並約
戒淨,復須臨境起治,方堪應供。必非此二,俱
為苦因;佛語無虛,固當信奉。
二中,《大集》。觀察
四事,文無湯藥,隱在食中;或可食含四藥,離
開房褥,次列如文。此謂以智轉境,還伏狂情。
錫杖乃乞食之具,故列食中。茹亦采也。房中
言和合者,謂土木等所成故。乃下,即臥具也。
作下,總結上段示名。不可樂者,即遠離行,是
解脫因。若下,歎人。如實法者,了達貪著是虛
妄故;遠離虛妄,見淨心故。又解:貪心無我,性
本空故;復知如幻,相亦空故;復知無境,唯一
識故。由此觀察,出離聖行,是真實法。
《四分》中,
初舉現苦比校。文列六事,即四事外,更加禮
敬供給。律中,佛先舉問諸比丘云:汝謂實以
熱鐵為衣,燒爛身盡,汝寧著信心男女衣服
耶?比丘答云:寧著信心男女衣,佛呵言:汝癡
人,寧以熱鐵為衣燒爛身盡,何以故?不因此
墮三惡道故,餘五皆爾;今文束略,故前別𪟄
事條,後總示所以。若下,明非法妄受因果之
相。心無實德,故云內空;身作威容,故云外現。
是下,勸修,初三句勸如法受用。下四句明自
他獲益。
指諸文中,上指果報。彼明僧護比丘
遊海邊,見諸鬼受苦五十六修;其間多是迦
葉佛時,比丘妄受信施,非用僧物,故受斯報;
經有一卷,自可尋之。下指治法。遍在諸文,大
略同上,故不繁引。
三中。欲明觀法,經論通誡,
意使奉信,不可暫忘,故云立觀有教。
《智論》,上
明結業。下示來報。蟲是別報,洋銅等是總報。
《十誦》。為存命者,即《遺教》云:趣得支身以除飢
渴,無他意也。
《伽論》。倉中出地中,謂取種子散
田內也。糞屎和合,謂壅田也。
《母論》。利根謂攝
心成熟者,故能隨事觀察,不容遺忘;鈍根反
此,非力分故。今多食前作觀,但從鈍法,不妨
智士自通始終。
《佛藏》中。先引事儀,正取觀食。
第四門,通明中,初標四事。能下,示如非,上明
如法之益。若下,示非法之損。非猶責也。下引
《涅槃》證上同非。減少謂獲福不多,無報謂都
無所獲。
次科,初二句躡前起後。言等同者,謂
上四事並資身故。房衣及藥三事用希,食用
則數,發謂對境起心。食下,正明食過,初敘過。
整,猶理也。而言難者,或約今文立法,或是對
境策修,二意並通。若下,重勸,初正勸;夫下,
彰非;故下,引示。策心府者,不使縱怠也。改節
操者,革其舊習也。蟲之託生,多依穢處;磐石
淨處,少見生者,此約報處以顯宿因。
正列中,
初科,上句標簡。次句顯意。道即路也。略下,示
法所出。欲明觀法,先知大綱。五即所觀之境,
觀即能思之心;境事是別,略列五種;心觀該
通,無非厭治;以通貫別,能所合稱,故云五觀。
然心隨境起,境立心明,故今論觀但分前境。
境雖有五,總束為三:初即觀食,二是觀身,三
並觀心;從疎至親,觀法次第。凡臨供施,歷觀
此五;妄情暫伏,可用進口;不然縱毒,即是穢
因;殃墜三塗,終因一食,可不慎哉!
初觀食境,
有二。二句分之,計量二字,即觀智也。
《智論》但
明計功一境,初句標能觀心。墾下,列所觀境
又三,初觀功力。墾,耕也。植,種也。耘除謂去
穢草。收穫即刈禾,穫音鑊。蹂治即踐糓;蹂音
柔,或上呼。須下,次觀變穢。纔入生藏,食即酸
臭;次入熟藏,即成屎尿。我下,三觀來報。故下,
論家結勸。
《僧祇》具明二境,初句總告。計下,
示觀。上二句觀功。文舉一粒,以少況多。次二
句觀來處。末句斥損費。
二中,標。云忖者,亦即
觀智,此謂量己所修行業,即此行業是所觀
境。
《母論》具明能所二人,意彰所施無德,不堪
受故,初簡德業。具列三種,禪誦是自行,營
事即利他。三業即上三種。比丘下,誡節量又
三,初約後報勸。文明己食亦墮,意顯比丘無
己食故。何下,徵示制節之意,宜須遵奉。施下,
次約破毀勸。言能受能消,反明破戒俱不能
故。果報少者,據有為言,或復無也。註中初句
結上,後句指前,即第二門《四分》文也。足下,三
約生患勸。
三中。防是能觀,心即所觀。此為觀
法之本,前後四觀,止為防心,故處乎中以統
前後。
引示中,初總標。出家人者,通收五眾。上
下,別示,初示過相;反下,後明離過。初中。三不
善心,如文次列。貪中四過,初是貪縱,二即貢
慢,三謂著欲,四即愚癡;三取容貌光澤,四約
肌體壯健,不相濫也。適即悅也。醉謂昏迷。計
猶有也。膳亦食之通名。凡於中食,眼不諦視,
心不堅著,故云不分。癡屬捨受,故云癡捨。初
下,由前上食未明果相,故此示之。末句顯略。
次離過中,初標示。三善是因,三道是果。謂下,
配釋。文略下二,應云:下食不瞋,生人;中食不
癡,生修羅。
四中,初總標。正者簡無他意,事猶
用也;正欲事同服藥,為療形苦耳。為下,別釋,
初對二病。故病謂常有故,亦名主病,以常存
故。次二譬中。初如下引,膏字去呼。次出《涅槃》。
五中三者。初須食者,託道緣也。摶食亦名段
食。二假身者,盛道器也。三修三學,正示道業
也。下引文。可解。《持世、佛藏》,並大乘經。我即妄
執,倒即四倒,無常計常,不樂謂樂,無我計我,
不淨謂淨。
五中,初《華嚴》偈。初句遇境,下三句
起心。所施是僧,願為佛法,三寶具矣。
二中。《五
分》僧次,必約志願簡其可否。若《涅槃》云:我滅
度後,多有為衣食故出家者,則不任受施也。
三中,《十誦》明赴請法,初示威儀。默然是口,一
心是意,淨持等是身。應下,明觀法有三,初觀
功力來處。當下,次觀變穢。人腸上節食未變
是生藏,下節變為糞穢,名熟藏。由下,觀事緣。
謂經營擾亂,發起三道。
四中。引論因緣,聞者
足以自照。化生蛇者,畜通四生故。延謂申之
令長。四等即慈悲喜捨,平等慈攝,毒不能加,
故用此觀。
五中,初引《母論》。歷事生念,以明受
用非耽世樂。次引傳者,未詳何文,或可平呼
作相傳釋之。三匙及菜,即發三聚四弘,但二
四開合異耳。指如下者,即〈赴請〉中。
六中,《四分》,
初教節量。又下,彰益。苦即病也。《增一》中,初列
過。故下,引識。偈中法喻可見。
七中。彼經:因
迦旃延本國,有王邪見,佛令栴延往化之,王
與麁食,遣人問云:得適意否?答:食之勢力便
以饒足;後與細食,問之,亦如前答;後王自問,
我所施食,不問麁細,皆云饒足何也?旃延即
以偈答,如鈔所引;後王與外道麁細二食,乃
懷瞋喜;王遂於旃延生信,故云驗知等。偈中,
初二字是法;如下,並喻;凡車必須油塗橫軸
兩頭,但取調滑轉載,不擇油脂香臭。
八中經
文,初明上行。下極邊者,更無過故;此望世間,
故云極下;若於聖道,則為最上,故名上行,亦
號聖種。彼下,次示兩根,初是上根。族姓子,謂
上姓貴族。為義者,即下厭患生死等。受謂信
奉。若下,即下根。思欲者,即經三種不善思惟,
所謂思惟五欲,思惟瞋害,思惟欺誑等。
結中,
初四句勸修。下二句誡勵。隨得謂受食。隨失
謂忘念。為毒奪者,示失所以;由毒猛盛,念不
能成故,即《母論》云:若不爾者,羅剎所奪,羅剎
即喻三毒。然則口腹之患,為害頗深;適意片
時,招殃累劫,應知三毒即是三途。故當對事
防心,不啻臨深履薄,故《業疏》云:大丈夫既不
能造大過,豈為一口之食而陷沒耶!所為極
弱矣。慈訓深切,學者尚復自欺耶?嗚呼!
釋頭陀篇
頭陀,梵言,翻譯如後。此乃達士之美稱,上德
之嘉名。世俗無知,循名昧實,呼短巾為道者,
召髼髮為頭陀;有道恥從,名實俱喪。儻懷深
識,必也正名。
敘意中,初科為二,初敘機,是
下顯教。初中,上二句彰德,下二句歎功。報是
宿因所感,行即現生所修。精謂深微,潔謂清
白。超眾累者,近則絕於欲塵,遠則斷於界繫。
竦,即高出之貌;異於中下,故曰不群。顯教中,
初二句通指一代。如下所引大小經論是也。
故下,別舉律宗,上二句據制教反顯。言凡所
制者,即通指衣食房藥等戒也。所以諸戒,多
是頭陀舉過而制。凡下,引聽教順明。如二房
戒,廣明十二頭陀,及長衣戒;因六十頭陀,來
至佛所;佛即稱讚,因制畜長。以開對中下,恐
其縱逸,故先讚上行;意令慚恥,志慕孤高。欲
下,示教意。疲怠客,染塵夫,皆目中下之器。疲
怠是慢,即屬結惑;染塵是欲,即屬業非。禪定
破慢,尸羅止欲,定必發慧,三學備焉。定則攝
心防禦,故喻於城;戒則入道漸次,故喻於陛。
陛,即階也。
引證中,《智論》,初明佛讚意。道行,即
通三乘聖道;世樂,即五欲苦因。四依,頭陀是
根本制;望後開教,故云為本。有下,示開聽。言
因緣者,即中下機,生衣食房藥四種開教,皆有
緣故。不得已者,非聖意故。餘事者,通指一切
聽教也。
分章中。上二唯局本部,三顯他部,四
出餘行。
釋名中,《善見》,初二句翻名。抖擻,舉棄
於物,令盡無餘,從喻為名。謂下,釋義。煩惱是
惑,滯著即業。《聖善經》中。彼經天子下,有所問
字。經但示義,頗合論名。初示行相。抖擻,即能
治之智;欲恚癡,即所治煩惱。一一別論者,彼
云:抖擻貪欲,抖擻嗔恚,抖擻愚癡,抖擻三界,
抖擻內外六入;今鈔總牒,故此指之。又
下,次歎修說,初歎修。故云能善。如是下,歎說。
不取不捨,謂於法離有無二執;不修,謂不取
所修行;不者,謂不取所證道。彼云:無有少法
可取,既無所取,則無所捨;又無自他兩修,則
無所證著故。
顯德中,初科,引文有五,
《增一》中。毀讚同佛者,欲明損益重故。由下,串
重所以。《十輪》中。準彼乃是七字偈,今鈔第四
句下,多數字,恐是後人妄加。彼文但訶破戒,
由破戒故,失頭陀行,則彰破戒過重也。初
句示過。次句明過重。謂同五逆,佛所不救。下
二句引證。不入眾者,即二種僧中。此據犯初
篇為言。《華手經》中。言辭讓者,彼云:我見聖王,
尚以為難,況復得與分床共坐;我今得見,親
近咨請,已為大利;況乃見命分床共坐,甚為
希有;如來深具慈悲喜捨等。《雜含》。緣同,但加
易衣稱讚為異。彼明佛在祇桓,諸比丘見迦
葉著麁衣來,起於慢心;佛即易衣,以息彼慢。
由行苦行,佛尚尊敬,則知功勝矣。《四分》。即〈衣
犍度〉文,彼明佛在舍衛,告諸比丘:我欲三月
靜坐思惟,無使外人入,唯除一供養人;諸比
丘立制,若有入者,作波逸提懺;時長老和先
跋闍陀子,與波羅國六十頭陀,不用諸比丘制,
俱詣佛所;佛讚善哉善哉!和先,汝等盡是阿
蘭若等,得隨意問訊;諸比丘聞已,多習頭陀
行,乃至捨長衣成大𧂐。則知少欲離染,隨順
佛語,即為供養佛人。
彰利中。論明十二頭陀,
各具十利;且引練若一種,以彰多利;故至下
文列相,不復引也。初標示。言略說者,明不盡
故。言盡形者,明要期故。次列相。初謂身無所
屬,二謂無物所繫,三即不為他阻;四中,論
云:心轉樂習阿練若住處,謂樂靜之心,轉增
勝故;五謂無所營求;六謂空處無畏,以彰本
志;七離喧潰;八以獨處閑靜,無所為故;九凡
修禪定,必託靜緣故;十無礙想者,謂空三昧,
論作無障礙想者。若下,三示緣開。有因緣者,
論云:一供給病人,二為病人求醫藥,三為求
看病人,四為病人說法,五為餘人說法,六聽
法教化,七為供養大德,八為供給聖眾,九為
讀誦深經,十教他令讀深經。有通局者,給
緣有無也;外道一制無開,故不同之。下指彼
品,文見十三十四。
料簡中,初示名通濫。籣下,
簡行通局。謂二局十通也。喧靜,即目聚蘭。
列
數,標中。總括十二,不出四位;先出相生,但據
總數;後科列行,乃約別數。
相生中,初文,先敘
生起;故下,後列行相;初中,前明在初之意。資
道濟身,衣食皆爾;但食有時限,衣必常須;故
云最要,明合居先。若於下,顯須立所以。初敘
過非。是下,示教立。少欲知足者,離貪求也。受
取有方者,合制法也;制法如下所示。下之三
科,一一竝有躡前生起,列相二段,尋文可分。
三中。蕩即蕩逸,節謂節行。露坐隨坐,以儀目
處,與下異也。
四中。前三望坐,坐是正修,故名
助緣;若望心觀,坐亦緣耳。繫念思量,即修正
觀。斬纏,即破惑;出要,即證理。
次科,標。云列名
者,下十二種,竝首標故;行體者,謂一一顯相,
示所修故。
納衣中,初文。捨
檀越衣者,多過患也;著糞掃衣者,具諸利
也。
次科。據此論文,通示二衣,竝具十利;然
今所引,正用糞掃;居士施衣,因帶而引;對上
律文,別相可見。十利中,初謂由服此衣,不憍
逸故;二三四可解;五中,者字傳誤,合作著
字;論云:以厭離心著染衣,非為貪好故;六
謂少欲順道,多求長惡;七謂檢身;八為捨
飾好;九中,論云:隨順修八聖道,以離邪求,
順正命故;十謂由服此衣,策勤心行,不染世
故。論總結云:見是十利,著二種衣;故知此十,
不專糞掃。準論,糞衣自有十利:一不以衣故,
與在家者和合;二不現乞衣相;三亦不方便
說得衣相;四不四方求索;五若不得衣,亦不
憂;六得亦不喜;七賤物易得,無有過患;八不
違初受四依法;九入在麁衣數中;十
不為人所貪著。
三中。彼經云:佛告迦葉,周那
沙彌拾糞掃中物,至阿耨達池浣洗;諸天皆
遙為作禮,取其浣汁,以自沐浴;外道
持淨㲲,次後將洗;諸天遙遮,勿污池也。然此糞衣,竝是世人所棄,零碎布帛;收拾
鬪綴,以為法衣;欲令節儉,少欲省事;一納之
外,更無餘物。今時禪眾,多作納衫,而非法服;
裁剪繒綵,刺綴花紋,號山水納,價直數千;更
乃各鬪新奇,全乖節儉;經年製造,虛廢時功;
法逐時訛,道隨事喪。是則妄稱上行,濫預頭
陀。有識之流,幸宜極誡。
二中,初文。捨諸長者,
離貪積也。著三衣者,或名但三衣;但,猶獨也;
三法服外,無別衣故。
次科。五細戒行者,由離
諸長,持奉精微故;六行來無累者,不為物滯
故;八隨下,準論有順字;謂練若空處,宜少事
故;十以八聖道,離邪命故。
三中,初科。三乘皆
乞,由此正命,是聖種故;折我慢故,離諸惡
故,修平等故,生物善故;令行檀度,起大行故;
令生慈悲,下佛種故。極聖尚爾,況餘聖乎!三
世十方皆爾,豈唯娑婆一化乎!嗟乎末法,五
濁益深;我慢自高,略無正信。而乃奔馳世路,
請謁門徒;折腰於村叟之前,諂笑於閻閭之
下;或躬為商賈,或親執耕鋤;畢世營生,終身
不足;自甘下劣,孰畏勤勞,可謂世間愚人之
所輕慢。寧知清淨活命之妙術,自在解脫之
法門;因中之供施無窮,果上之福田莫等;信
是發行端緒,真為入道初階;既知萬劫難逢,
勿使一生虛度。請遍尋大藏,深信佛言;竭力
奉行,則真佛子矣。
次科,論有五意,初謂處眾
多惱。以食僧食故。二謂造食多過。言非法者,
或買物侵虧,或損傷物命,或宿煮惡觸,故不
清淨也。三謂繫屬多患。強顏故色不安,承意
故心不安。四順行四依,初示制意。受下,彰損
益,初敘受請之損。若下,明乞食之益。兼味,兼
猶重也。又下,即第五謂即事表法。無盡法者,
佛法大海,無源底故。
三中,初科,先明出蘭若
法。著衣執杖行等,即身業;思惟,即意業;見
人問訊等,即口業。打露杖,謂去草上露水,恐
濕衣故;或云執錫,驚虫獸故。若近下,次入聚
行乞法,有六,初著衣法。至下,二瞻視法。至第
七門相,以律制法,不過七家故。若準《多論》,則
有三種次第乞食,一日到一家,得食則食,
不足則止;二次第到七家,得食則食,不得亦
止;三次第從家至家,食足則止,不限多少;後
日乞食,還從先次第;準此,隨人標意,受行不
同,則非定制。右下,三正乞法。道側,示謙下故。
次第,不擇豪賤故;準下,除惡狗惡牛等家;《楞
嚴》中,迦葉捨富從貧,須菩提捨貧從富;俱為
佛呵,非平等故。若俗下,四受取法。迎取謂見
他持來,進前迎受;由乖尊相,故制不得。不得
下,五觀時法。得食下,六作念法。準下,須留賊
分;或疑賊奪,不專己想,亦薄貪情故也。乃至
下,後出聚法。如前進不,同上三業行也。
次科。
不得語等者,離邪命故。在現處者,令他見故。
默然立者,不求自捨,獲大福故。
三中。三重門
者,據有言之;此間俗舍,不喜輒入,止可簾障
之外,避譏疑也。三彈指者,使內知故;今或振
錫代之,彌善。不便去者,遲留待出,不出方去。
先噉熟者,無所損故。
四彰利中。一身得自在,
二因行勸化,三作念利他;生悲心者,謂悲他
慳悋,少福德故;彼論續云:我當勸行精進
,令善住布施;作已,乃食;五易滿易
養者,一鉢即足,趣得支身故;六以生業中,乞
最下故;即經云:自見如是,若起憍慢,當疾滅
之是也;七謂護勝果,一切諸佛,三十二相中,
無見頂為第一相;因中行乞,卑下於人,而感
此相,故為善根也;八謂導他;九即少事;十離
分別,若受別施,心高下故。
五中。梵云分衛,此
翻摶墮,以西竺多摶食墮疊盂中故;論云乞
食,舉事顯也。
六中,三文,初引轉施,以誡獨噉;
次引遠道,以誡辭勞;三引遭難,以誡輕動。《智
論》。文出三十三;彼說佛度五百釋種,恐近親
里破戒,故將至舍婆提;初夜後夜,不睡精進,
故得道;佛將還本國迦毘羅仙人林中,去城
五十里,故是釋種遊戲園;諸釋子比丘
以先修行不睡,以為夜長;從林中入城乞食,
患道路長,佛知其心;又有一師子來禮佛足,
以是三緣,故佛說偈。鈔引上三句,下句云:莫
知正法,又云:佛告比丘,汝未出家其心放逸
多睡眠故,不覺夜長;今求道減睡,故覺夜長;
此林汝本駕乘遊戲,不覺為遠;今著衣持鉢
步行疲極,故覺道長;師子,毘婆尸佛時,作婆
羅門,聽佛說法;眾不共語,即生惡念;罵言:
此諸禿輩,與畜何異;從是至今,九十一劫,常
墮畜中,以愚癡故生死長;今於佛所心清淨
故,當得解脫。《增一》中,初引緣。目連還歸,舍
利弗先歸本村入滅。舍利弗常患風疾,故云
患重。諸天墮淚,悲其去世故。故下,顯業;初二
句,歎業力。由二尊者,竝償先業故。但下,示牽
報。斷總報業者,以破見思,業根永喪,不墮三
惡道故。別報,即遭打及病故;亡,無也。
四中。由
先食正食,堪充一飽;日未中前,若欲更食;開
作餘食法已,食之;法式具在〈隨相〉;上根少欲,
不受此開,故得名耳。《智論》中。上明營求,證上
無度;後食,即餘食。失半日者,證上妨業。佛
下,示出家意。養馬圖力,養猪圖食;出家行道,
不圖色力。此與第六,無十利者;《十住婆沙》,無
此二行故,如下諸部異行中明之。
五一坐者。
謂但一食,不同前行,猶受小食。十利中,二謂
無所餘故;三謂無作務之煩;五謂一食,是食
法中微細行故;七妨患者,謂多事妨業。
次科。
有行一食,恐飢多噉,故有此過。節量食法,文
見下科。
三中。以飽食之人,多不念道,但增長
三毒,非道人故。
六中,初科。一盂之外,更不受
益,與前復異。
二中,《解脫論》中。節量食,即一
坐異名。二十一揣,彼土揣食;此方不爾,宜約
口論;此方人小,準下可十口許;應隨人增減,
不必一定。指廣如彼者,論云云何受節量食?
若飡噉無度,增身睡重;常貪樂為腹無厭,
知是過已,見節量功德;我從今日,斷不貪恣;
籌量所食,不恣於腹;多食增羸,知而不樂;除
貪滅病,斷諸懈怠,善人所行等。《智論》,初示節
量法。則下,顯益。如下,論家自引經證。彼人
身大,故五六口可為此方十口也。
七中,《智論》。
遠離處者,對村聚為名;三里極近,減則不成。
指雜行者,論云:得身遠離已,亦當令心遠離
五欲五蓋等,及廣明十二上行,尋彼看之。
《四分》。空靜者,就當體為名。若
千里者,弓有七尺二寸,百弓七十二丈,五
百弓計三百六十丈,六尺為步,六十丈為百
步,三百六十丈為六百步,即為二里。中國下,
引《十誦》,初示彼土寺法。尼恐陵辱,故須城內。
十下,次引證。繞寺虎吼,可驗遠城。千二百步,
三百步為里,則四里也。《多論》。一鼓聲間,準〈集
僧〉中解,即有二里,頗同《四分》。然諸文不同,
宜以本宗為準;如前《智論》,能遠益善。
次科。指
僧衣者,名同相別,恐相濫故。準僧蘭若,無難
五里,有難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如〈集僧篇〉,護
衣蘭若七十餘步,如離衣戒。
三中。以事情相反,
人喜相輕;增過滅法,故聖特制。上業,業即是
行。崇,猶重也,謂上行中尤重蘭若故。
八
中。引論名別,則知此法,不必塚墓。十利中,前
四想者,想即是觀,初無常想者,一切有為法
有二種:一眾生,二國土;是二皆新新生
滅,故無常也;乃至別歷色心陰界入等,一一
皆然;由對死境,觀行現前;是故論中,竝標常
字;《智論》云:因是屍故,觀一切法,易得無常相
是也。二死想者,謂一期果報,常為二種死之
所逐,則出息不報入息也。三不淨者,
觀自他身內有三十六物,外則九孔惡
露常流;從生至終,無一淨也。四不可樂者,觀
二種世間:一者眾生,二者國土;皆有過惡,
無可樂也。五謂因觀死屍,即於顏色
心不繫故。六傷其世相。七因悲不樂。十常見
死屍,無餘怖故。
九中,初引《智論》明所効。佛在
無憂樹下生,菩提樹下成道,吉祥樹下轉法
輪,娑羅樹下入涅槃。次引《十住》示十利。文出
七利,今具引之。一無有求房舍疲苦,二無有
求臥具疲苦,三無有所愛疲苦,四無有受用
疲苦,五無處名字,
六無鬪諍事,七隨順四依法,八易得無
過,九隨順修道,十無眾閙行處。
十中,初科,前敘樹下多過。便
下,明露地深益。
次科。引《增一》觀法,成上空定。
以觀此身,既假骨毛等緣,和合而成;當知我
身,畢竟叵得,是為人空;又了諸緣自體亦空,
是為法空。如實了知人法俱空,即破二執,故
云最空法也。
三中,引論,初明上法。在樹下者,
謂雨時也。受下,次明中法。雨歸屋下,與上為
異。覆處少損故,得用僧物。
四中,十利。一無求,
二無繫,三無他護,四無所愛;七中二利,益
反樹下明之,以樹下猶為風聲棘刺故;八不
占他處;九不慮他奪。如來下,引聖所行,令忻
樂故。大畏林,亦名恐畏林;寒林,即屍陀林,在
王舍城西北十里許,彼國人死,多送林中,名
為林葬。為人觸惱不起意者,示行忍辱,垂誡
後來;經云:能行忍者,乃可名為有力大人是
也。
十一隨坐。謂但無人處即坐,不必樹下露
地。《解脫道論》,名遇得處坐;解云:不樂人所貪,
不惱他令避故。十何中,一二可解,三謂無所
讓故,四即不令避故,五約希望,六約他事,
八約已務,九謂不惱他故,彼具云:不起諍訟
因緣。
十二初科,《多論》,前明坐法。然下,示制
意。
次科,初標行相。即身業也。如下,引示心行。
明不徒坐也。經中四法,前二治過,即自利;三
是利他;四即投心勝境,睡眠掉散,則離念佛,
故不臥也。下指論者,即《解脫論》;彼云:常坐功
德,斷生怠處,除為身疾,離染觸樂,少於纏
睡;常多寂靜,堪修禪定,善人所行,是業無疑。
三中。十利,前三治樂,四即離苦,五不縱情,六
七成業,八神爽,九身安,十業輕。
四中,《四分》,
初引緣。佛下,明設教,初句立制。應下,教修。思
惟即修觀。此中不明,故指如後,即〈主客篇〉四
儀法中。《智論》中,初讚坐法。求下,誡睡
眠。大事,即指聖道。伺,候也。即經云:無以睡眠
因緣令一生空過,無所得也;又云:諸煩惱賊,
常伺殺人,甚於怨家;安可睡眠,不自警悟等。
若下,教臥法。脇不著席,謂倚臥也。
三諸部中,
《母論》。對食治瞋,折挫煩惱,即為上行。
《智論》。斷
漿,十二之外。不一心者,彼云:因飲漿故,遂求
種種漿;謂果漿蜜漿等,如馬不著勒,左右噉
草,不肯進路;若著勒,則噉草意斷。
《寶雲經》。四
分之一,即乞食別行。初正示行相。匃音蓋,亦
乞也。與鬼神者,即今施食。若下,因引乞法。
先破禁戒者,或在家破五八,或出家反道者。
可譏嫌處,即婬女家酒肆等。
十住中。彼無餘
食一揣,故有此二,與上不同。各有十利者,彼
云:受毳衣有十利:一在麁衣數,二少
求索,三隨意可坐,四隨意可臥,五浣濯則易,
六染時亦易,七少有虫壞,八難壞,九更不受
餘衣,十不失求道。食後不受非時飲食有十
利:一不多食,二不滿食,三不貪美味,四少所
求欲,五少妨患,六少疾疾,七易滿,八易養,
九知足,十禪誦身不疲極。
《解脫道論》。彼云:
一法衣相應,謂糞衣、及三衣;五法食相
應,謂乞食、次第乞、一坐、節量、時後不食;
五法坐臥相應,無事處、樹下、露地、塚間、遇得
處;一勇猛相應,謂常坐不臥。然是勇猛
之一事,故加之分二字。
《十誦》。多雨處,
四月在露,即冬分也;八月在覆,春夏雨多也。
少雨反前者,冬春八月在露,夏四月在覆。
結
指中,初指前列。統下,揀諸文。彼論先總列名,
次總顯相,後逐行別明;一一行中,竝先示過,
二明受,三顯德,四辨失,故云次第詳悉等。且
略引示,彼云:云何受乞食,若受他請,則妨自
業;我從今日斷受他請,受乞食法。云何功德?依心所願,進止自由,
銷除懈怠,斷滅憍慢;若受他請,是失乞食
;餘行竝爾,具見第二,須者尋看。
四中。雜法,
即蘭若中所須之事。
初中,《四分》,前明備所須。
若見下,次明待同學;又三,初迎接。令其下,浣
濯。便授下,與食。有餘下,三明食已法。與人,即
乞匃者。非人,即施鬼神禽畜等。淨地水中,或
無人畜;留置淨處,擬後施故。有賊下,四明待
賊法。制知時節,防賊難故。下引《十誦》。文證可
知。星經,即陰陽書。下指《四分》,即留食等。
二中。
謂以木鑽鑽木,則有火出。火珠,即水精珠,日
光照之,用艾引火;恐同出術,故開屏用。
三
中。前明頭陀,是今所用;後讀誦等,因之而引。
如上等人放免差次,加分與物;皆謂推尊有
德,誘進後人故也。
四中。《五分》受請犯吉,旦
約乞食為言;餘之十一,例皆違犯。準《解脫道
論》。糞掃衣,受居士施衣即失;但三衣,畜長衣
即失;乞食,受請即失;不作餘食法,作則名
失;一摶食,再食則失;蘭若,聚落住即
失;塚間,餘勝處坐即失;樹下,屋舍住即失;露
地,覆處即失;隨坐,貪樂處坐即失;常坐,寢臥
即失;不捨而違,例皆犯吉。不能令捨者,應
云:我從今日捨乞食等。則知此十二行,竝須
作法受行;不能,須捨;不受,不成;不捨,違犯知
之。
釋僧像篇
題中,上二字即所敬境,下二字即能敬儀。僧
即總於眾別,像即攝於經法,即下立敬儀
中三科之文;則三寶勝境,通為所敬矣。取其語便,故僧在初;準下敬儀,佛在
前列。致即訓至,《說文》云:送詣也,謂以至敬之
心,投詣勝境故也。
敘意中,初文,上二句,明弘
通立法。謂比丘之眾,舉事有法,化被於時;光
世生善,發生物信;則彰佛法高深,人知歸
嚮,故云景仰斯立也。謙下四句,明道俗所宗。
謙恭遜恪,言其內心;斂敬攝儀,言其外貌。退
己自卑,謂之謙遜;尊他專謹,謂之恭恪。儒宗
有《禮記》,首云無不敬;是知敬者,禮之主也;
又儒教不出五常,而禮統焉;故《論語》云:恭而
無禮則勞;則知謙敬,俗典明示,故云命章。又
下引佛制,敬佛法僧;師資相攝,上中下座,互相
禮敬;則知遜恪,佛法推先,故云爰始;或可凡
對勝境,或見尊上,必先致敬故云始也。豈下,
明敬慢可不。上二句,示非所宜;下二句,明
須立敬。形謂削髮,服即壞衣,倨慢謂傲物。
方謂法度,即下所明;然出家異世,不但外儀,
必由內法,故云清革。
引證中。省已所短,則內
懷慚愧;由有慚愧,則推重於他,則知慚愧是
敬之本。倨慢自矜,無慚故也。是下,勸修。凡在
吾門,宜遵佛語。
三中,初敘禮壞。上二句通示。
移謂遷變,淡謂浮薄。次六句別釋。鄙謂庸惡,
末謂卑下;輒為領袖,故參眾首。眉謂尤眉,壽
即高臘;反相欺壓,故在下行。武力,謂恃勢陵
物之者。文華,謂世俗文筆之流。上四句,敘坐
次乖道;下二句,明推舉同俗。彼時尚爾,況今
衰末,不足怪矣。如下,結歎生起。提引者,即指
當篇明誡者,乃彰垂訓。
次科,分章中。指如題
者,即本篇法附也。
制意中,初科,《智論》,前示真
境。以佛生身,是法身所依器故。如下,引緣證。
佛升忉利天,為母說法;將從天下,眾皆迎接;
須菩提在石室中,行空三昧;念言,佛常說云:
若人以智慧眼,觀佛法身,為先見佛;念已,但
坐室中;蓮華色尼,欲先見佛;乃化作輪王,
千子部從;眾人見已避道,得先見佛;却復
本身,前禮於佛;佛言:汝非先見於我,彼須菩
提最初見我;以觀空故,得見法身,名真供養。
次敬意中,初徵示。《四分》下,引釋。文出
〈房舍犍度〉,彼云:爾時佛從王舍城,與諸比丘,
人間遊行,詣毘舍離;時六群先往取房,為和
尚親厚等;時舍利弗目犍連後至,不得房宿,
臥埵上,因集眾呵誡,如鈔所引。初引佛問。
諸下,眾答。佛下,呵責。即見制意。廣下,引緣。彼
云:過去有三親厚,象、獼猴、鵽鳥,依一尼拘律樹,彼作是念:我等共住,不
應不興恭敬;互相問言,憶事近遠;象言:我憶
小時,此樹觸我臍;猴言:我憶此樹,舉手及頭;
鳥言:我憶雪山右面,有大尼拘律樹;我於彼
食果,來此便出,即生此樹;時象即以猴置頭
上,猴以鳥置肩上,遊行村聚;說偈如鈔。上句
行敬,次句顯益,三即現報,四是後果。汝下,勸
依。自下,立制。今時僧眾,不別尊卑;宿德晚生,
互相作禮;受戒徒分時分,坐夏空數淺深,
堪嗟世薄情浮,深痛律崩法壞;有心弘護,宜
切故承。
次科,《大悲經》中,初敘修因。傾謂盡心,
側謂迴避。以是下,次明感果。如佛將成道,在
尼連河,沐浴身瘦,不能自持;感樹垂枝,助佛
身出;至於入滅,雙林變白之類。無情尚爾,況
有情耶。《增一》中,初示來報。以下,推往因。《雜含》
中。誡勅比丘,四眾即所敬。攝諸根者,謂恭謹
也。長夜通目現未,安樂通世出世。
三中,《智論》,
初明對佛不同,有四;前二,俗眾俱坐,命不命
別。後明道眾,或坐不坐,學無學分。三道,即三
果;凡夫,可知。未辨,謂所證道;未破,謂所斷惑。
又下,次明大小坐次。餘佛僧徒,三乘位別;釋
迦之眾,純一聲聞,故云無別菩薩僧也。文殊
師利,此云妙吉祥;彌勒,此云慈氏。次第,謂依
夏臘。準此以明,諸大菩薩,必應示受聲聞律
儀;即經所謂即現聲聞而為說法,是也。
次科,
不應中,初文。四種,前是俗人,餘皆道眾;入
復二是下座,三即非僧,四即無德;三中,十三
難人無戒三舉行缺,二滅體壞。古來國朝,多
有令僧反拜君父。蓋不知三寶福田,四生依
怙;道超塵網,德跨樊籠;君不得臣,父不得子;
不墮四民之數,是為三界之賓;形雖免於屈
申,心敢忘於奉敬。但以志求解脫,仰答劬勞;
不怠重修,上資治化;豈唯拜伏,方為報德乎!
《寶梁》中。八輕者,由無慚恥,慢易有德,即因心
也;下列八法,並來報也,或可六七通於現未。
乃至下,明德薄;毀戒之人,片地無分;即《梵網
經》云: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王水;五千
大鬼,常遮其前,掃其脚跡,罵言大賊等;又如
《佛藏》,不消一杯之水,一納之衣,何況四事。
指上篇者,即〈對施〉中。
應禮中,初文。無緣者,緣
見次科;下禮於上,故云合敬。下大小相敬中
自說,故此指之。
二中,初廣引諸文。《四分》十種,
大小行為二。《增一》塔中,謂非處也。《五分》相瞋,
謂心惡也。《十誦》有五,并下二塔前為七。《僧祇》
有七,分之可見。《五百問》示犯,準應得吉。《僧祇》
六種。皆下,別示經塔等不得之意。
三中,標分。
有三,初是佛寶,義須兼法;下正明云,佛像經
教住持儀等是也,即題中像字;下之二科,僧
別分之,即題中僧字。
敬儀中,初科,初正明。準
前盜戒,佛受用物,乃至為佛,亦不得賣易。支提,
亦翻為廟。故下,引證。王,即瓶沙王。注文語勢
連上,合是大書,疑其傳誤。施佛,則永不通僧;
施僧,則兼通於佛。
次科。五功德,前四別報,並
列因果;後一總報,通前為因,故但示果。南無,
《經音義》中,翻為歸禮,或云歸敬,或云度我。如
來者,《成論》云:乘如實道,來成正覺;無所著者,
離塵染故;至真者,離虛偽故;等正覺者,謂三
世道同,正即簡異邪妄。此即下,勸修。諸佛所
行,下凡宜學。
三中,初引三禮。口即言相審問,
名下禮;屈膝即跪,為中禮;頭至地,即稽首也。
地下,示五輪。《地持》語通,故引《阿含》續釋。五處
皆圓,故名五輪;四支及首,名為五體;輪則別
指五處,體則通目一身。先下,正示禮儀。正立
者,攝身儀也。合掌者,定心想也;兩掌相抵,指
掌齊合,今人但合指耳。屈則先下後上,起則
先上後下,故注云不相亂也。手承足者,舒手
仰承,表敬之極;今人有結印者,不知法也。世
衰法喪,不識禮儀;或覽此文,宜須依準。
四中,引
論兩段;前段,初三句總標。知下,牒釋。六義通
是敬心,別分三業;恭敬二字,義必兼身。又通
約能敬;尊重二字,則兼所敬。又云下,引次段,
上舉喻。佛如肥田,專心如好種,堅著如投種
於田。隨下,法合。一善等是因,至佛是果。由下,
顯意。
五中,《母論》。西國以跣足為敬,故不得入
塔;此方以穿著為禮,或著襪履,亦須潔淨。寒
雪處聽者,謂開邊國。《三千》中,初明遶法。一現
卑下,二示慈心,三離輕掉,四離觸穢,五離潰
閙。又當下,次明用心。念佛恩者,無量劫來,為
度我等,不惜身命,求菩提故;念佛智者,權巧
方便,不思議故;念經戒者,三藏教法,開發我
故;念功德者,威神相好,無與等故;念精進者,
乃至無一芥子地,非捨身處故;念泥洹者,示
現滅度,令諸眾生,追慕勤修故;乃至者,略降
生成道轉法輪故。僧是福田,師則攝誘,父
母生育,同學琢磨,皆思報故。念一切人即利他,
念學慧即自利。念除草即營福。天兩脫履者,
即知天晴,亦通著上,但須淨耳。如上所念,
不出三寶親友,慈悲福慧,自利利他,尋之可
見。
六中,《五百問》息嫌疑。《智論》示遶法。《賢愚》明
禮辭。彼說舍利弗辭佛入涅槃,佛問:何不住
壽一劫,答曰:世尊年尚八十,不久涅槃,我不
忍見故;又三世諸佛,上足弟子,皆先取涅槃。
經文但示旋遶。續引《善見》,具
示儀式。《雜含》中,明禮足。示敬之極。然諸經論,
皆令右遶;古今諍論,紛紜不息。都緣不曉遶
佛遶壇,兩儀自別。且直據祖教,略明大途,餘
廣如別。初明遶佛者,《歸敬儀》云:右遶者,面西
北轉;右肩祖侍,向佛而恭
;比見有僧,非於此法;便東迴北轉,此為
右遶;西竺梵僧,闐聚京邑;經行旋遶,目
閱其蹤;並乃西迴,而為右遶;以順天道,如日
月焉。次明遶壇者,《感通傳》:天人述西
竺戒壇云:眾僧登壇受戒,說戒事訖,東迴左
遶,南出而返;《戒壇經》:祖師對真懿云:律師勿
見東迴左遶以為非法耶,此乃天常之大理
也。祖訓明顯,人妄穿鑿,或曲引俗
書,或妄憑世事;且遶
佛者,本乎致敬;遶壇者,便乎行事;致敬則必
須右遶,表執侍之恭勤;行事則必須左遶,使
上下而倫序。必依此判,寧復疑
乎。若爾,《壇經》云:東迴北轉,遶佛一匝者?答:此
本登壇為行受法,因旋佛後,故云遶佛;豈同
殿塔,特申卑敬耶!
正明敬相,斥非中,初敘合敬。我等者,
通指末代。敬像同真佛,敬經同真法,故云齊
觀。今下,正斥,又四,初指非。並下,示所以。初
句無智,次句無信,三即無識;由無此三,不守
禮度,故云虧大節也。或下,出非相。文敘多事,
不出三業。攘謂揎袖出臂。憚,難也。致下,明過
狀。
次科,初引文。禮人懸幡,俱非惡事,猶誡輕
侮;良由對聖,更無所尊,故云敬處別也。蹈謂
足踐。既下,申誡,初勉慎。至下,示法。履水臨深,
喻其悚懼。此下,彰益。上句規
他,下句感聖。且下,舉況。令長,即郡縣官典。凡
下,勸依。任,信也。
別斥中,初指非。下床,即低床。
今時愚徒,多習訛風;有識苟聞,幸宜悛革。此
下,正斥。祖師嘗遊晉魏,親覩其事;乃於床上,
與僧設禮,彼反責之,故云敬人等。楷模,即指
法律。余下,引親傳以驗。既非西竺之法,顯是
此土濫行。又下,引明文以證。彼經,有三不應
禮:一已在高處,上座在下;二上座在前己在後;
三自在座上,不應禮座下;今文連引,以《經》對
之。
雜列中,初科;《十誦》三事,初在前行。為導從故。
伎樂,即伎者樂器;準下《僧祇》,即是自作,非但手
持。為下,次代他禮。為傳信故。文開和尚,餘人
理得。得下,三明對坐。
或為瞻想,或復禪誦故。《僧祇》,初明作樂離過。
仍決《十誦》持行之文。次明為俗所使。唯開佛
事。
次科。《智論、持世》,並述如來遺身之意;欲
彰恭敬,獲報甚深。麻米芥子,並比舍利。《持世
經》有四卷,第一云:我今雖得阿耨菩提,猶精
進不息;至涅槃時,猶發精進;碎身骨如芥子。
何以故?憐愍未來眾生故,又應以舍利度者,
心得清淨故。
三中,二段,前引《僧祇》,通示四時。
文略成道轉法輪二日,故云乃至。薩下,次定日月,又二;初引文示異,
《多論》總明四日。但二日重疊,今取下《瑞應》,四
月八日降生;復準《涅槃》,二月十五日滅度,則四
日各異,修供可行,復是此方機緣所樂;故一
年四日,釋門時節;二月八日成道,二月十五
日涅槃,四月八日降生,八月八日轉法輪;適
時之義,勿事專隅。成道一日,唯出《多論》;生滅
二日,如下自明;轉法輪日者,準今《四分》;成道
後五十六日,梵王方請;尋至鹿野,四月
調機;或有經說,成道後,過六七
日說法;或云二七,或云三七,皆不可定。次引
《瑞應》,別示降生。具云:《太子瑞應本起經》,有二
卷。後引《涅槃》月德,別明入滅。《涅槃》初云者,即
第一卷序分中文,簡後三十故;彼云:娑羅雙
樹間,爾時與大比丘八十億百千人俱,前後
圍繞,二月十五臨涅槃時;十仙者,一闍提首
那,二婆私吒,三先尼,四迦葉氏,五富那,六
淨梵志,七犢子,八納衣梵志,九弘廣婆羅門,
十須跋陀羅,此十並外道上首;聞佛涅槃,歸
依得度;過三月者,即五月半後;又第三十卷
師子吼言:世尊何故二月涅槃?佛言:善男
子!二月,陽春之月;萬物生長,華果敷榮;江河
盈滿,百獸孚乳;是時眾生,多生常想;為
破眾生如是常心故,師子吼言:如來初生,出
家、成道、轉妙法輪,皆以八日;何故涅槃獨十
五日?佛言:善男子!如十五日,月無虧盈;諸
佛如來,亦復如是入大涅槃,無有虧盈故。
月德中,與上《多論》相近;《阿含》亦
云:如來八月八日涅槃。此並下,二約義會通,
初正明。二引證。舍婆提,即是舍衛;文中且舉
見聞,準論,具云:舍衛九億家,三億家眼見佛,
三億家耳聞有佛而眼不見,三億家不聞不
見佛,在舍衛二十五年,而此眾生不聞不見,
何況遠者。由慢業者,出不見及不聞
之所以。我輩生不值佛,豈非慢重。撫膺自責,
深痛沈淪。嗚呼!佛下,舉況。滅後正法,不及現
在;像不及正,末不及像,故云轉輕,謂奉佛之
心薄也。心業,即慢習也。《感通傳》祖師問天
人云:此土傳佛生時不定,如何指的?天人答
云:皆有所以,弟子是夏桀時生,具見佛之垂
跡;然佛有三身,法報二身,非人天所見;化身
普被三千,故有百億釋迦,隨機所感,前後不
定,不足疑也。
四中,初標比丘啟問。下
佛答中。三寶及戒,住持綱領;敬慢興廢,必其然
乎。
二敬僧者。謂四人已上大眾也。
釋中,初科,
前明徒眾侍立。無有違者,謂順教也。傳下,指
妄。傳字平呼。今時禪講,不知禮法,端受眾禮,
壞滅僧宗。且四人僧者,辨事功高;別人力弱,
理無反敬;為存教誡,暫開眾立。況外無軌範,
內德空虛;但欲自尊,寧思來報。必負高識,願
聽直言;或對大眾,必須起敬;或受眾禮,止可
三人;或眾圍立,恒知非便。既居師表,豈得懵
然。
次科。僧殘已下者,以犯初篇,失師位故。弟
子經理者,謂求僧行法,弟子預數故。亦須敬
禮者,謂師乞懺設禮陳詞也。為下二句,明反
敬之意。是知弟子在僧,但據僧別強弱,不論
師資高下也。行懺既爾,齋講餘事,準義皆同,
故注以示之。
大小相敬中,初科;初《母論》,即佛
垂滅囑累之詞,初令奉戒。以木叉住持中勝,
故制依之。當下,次令相敬。淨法即律範。尊者,
謂臘高德重,為人所尊;慧命,謂博聞強識,以慧
為命,皆相美讚之辭也。
第二次禮中,初通示。
五眾下略及塔字。相禮者,若五眾相對,則
四位尊卑;二眾沙彌,同一位故;若五眾各
論,自分大小;當眾同臘,則須對禮。如來及塔,
五眾齊敬;一向是尊,故云通禮。塔即墳塚。初
下,別列。
次科,《五百問》中。決前禮塔,引佛為比,
意在報恩。死下,義準。論明禮塚,不言屍故。
別
示中,初文。若據沙彌,亦取受戒前後,分上中下;
此約多人初受,排次為言。生年,即俗年長幼。
出家年,即入道先後。
次科。問意,恐謂下眾同大
僧故。答中二義,初約戒等釋。未具總名者,同
號沙彌故。無勝德者,戒體同故。又下,次約非
師釋。大僧不爾,反上二義;故百歲比丘尼,禮
初夏比丘足也。
三中,初示禮儀。身口虔恭,用
彰意重。出下,顯華梵。五下,明總別。中下,明受
俗禮。《恭敬經》,即《中含》所集,彼云:爾時世尊告
諸比丘,當行恭敬,及善觀敬重諸梵行人;若
不恭敬,必無是處。
四中。《母論》四名,局據夏限;若
如《五分》,取上無人,隨時受稱,則通大小。今時
禪眾,無論老小,例稱上座,不知孰為下座乎!
五中,初科,前明共坐限齊。若下,次明床敷大
小,有三,初明床座。臥床三人坐者,謂減三肘
者。坐床肘半,二尺七寸;若減併與者,不容並坐
故。臥床過三肘者,五尺四已上,三人有餘,故
加至四;降四歲者,如六歲得共十歲坐也。大
會得連床者,一以床少,二不許動,故暫開之。
若方下,次明氈褥。準前床量。若散下,後明敷
草。由無限量,故得共坐。
次科,《伽論》。地敷,義是
長連不可動者。《多論》。床連席異,謂床上敷席
也。中空絕者,準須相遠,方免譏過。論明俗女,
俗士可知。
六中,初明受禮。義無忽傲。如啞羊
者,彼有啞羊外道,受不語法。世有持不語者,
謂為上行;此外道法,宜速捨之。問訊之語,隨
時適變,不必依此,故云等也。共下,明呼召。慧
命名通,不專下座;故雖耆宿,亦得呼之,即如
經中慧命須菩提是也。
第二法附,造像中,初
科,上句標示。如來下,正明。現在,即化相佛法,
一期益近;未來,即住持佛法,三時益遠;即經
云:應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作得度緣,是
也。
次正明中,初文,先敘目連圖寫;至下,後引
如來垂誡。以佛生七日,摩耶命終,生忉利天;
佛後成道,思報母恩,昇天說法,經于一夏;按
《造像經》,時優填王思念如來,命目連引三十
二匠,往彼天中,以旃檀木各圖一相;如是至
三,方得圓足;文云恐者,若論圖寫,似指目連;
取後垂誡,須推佛意;雖緣在優填,意存來世。
次垂誡中,初明授記。即優填王聞佛下天,將
像至寶堦所;像即迎佛,自行七步;佛為摩頂
授記,辭如鈔引。低首曲身,故云垂地。因下,次
正誡勅。法身儀則者,威容相好,法身之表故。
得念佛三昧者,由見色像,三昧易成故;具相
好者,由生忻慕,能感勝報故。如是者,即指檀
像,勅後効之。注中國僧者,即鳩摩羅琰,從西
天負像,欲來此方;路經四國,皆被留本圖寫
;至龜茲國,王抑令返道,以妹
妻之;後生羅什,齎至姚秦;後南宋孝武破秦,
躬迎此像,還于江左,止龍光寺;至隋
朝,於楊州置長樂寺,有僧奏請瑞像歸寺。
次示此方中,初科,
前敘任情。奇薄世染,如下自述。所下,次引古
製,初引西土傳來。嶺東,即此震旦,在葱嶺之
東。風骨勁壯,言其體貌,勁即直也。儀肅隆重,
言其威勢。每發神光,言其靈異。光世生善,言
其動人。注中。準《冥祥記》云:東晉咸和四年,袾
陵尹高悝;因下朝,見浦中光起;令人
漉,得一金像;可長三尺,光趺並缺;乃以所乘
車,欲載歸宅;路經長干寺;車乃不進,遂任牛牽入寺,復經歲餘,有臨
海縣捕漁人,又澇得一蓮華趺,進於成帝;勅
於像所,與本符合;後有五梵僧,詣高尹宅云:
我從天竺,得一育王像將來;路經險阻,埋在
黃河側;後求之不得,我等同夢像云:吾流浪
江南,為高尹所得,故來相訪;高尹引僧入寺
禮謁,五僧因而住寺,後經四十三年,有交州
合浦郡採珠師;又漉得圓光,進簡文帝;勅送
長干,復合本製。脚趺銘者,謂阿等七字,鎸在
座足;由是梵書,先無人識;後求那至,方乃辨
定;在京師者,即隋朝,迎入京兆府大興善寺;
每至六齋,常放光明。次引此土剏製。漢世佛
法初來,至于晉宋已前也。髣髴,猶似像也。
並下,總出所由。初句心重,次即追慕,三
謂法古。故下,結成所引。
二失法中,初科,先敘
得失。與之且言福敬,奪之過在無法。但下,次
列非相,又二,初斥造像,前明經營不淨;菩薩
下,次示形像乖儀。身量論其價直,故但問短
長;相好不令用工,故不論全具。爭價利鈍者,
利謂匠工,欲其多得;鈍即主者,不肯增加。計
供,即飲食供給。上四句,是營句人非。酒下四
句,即匠者之非。餉遺,即獻送,遺字去呼。致下二
句,顯其無功。樹字上呼。形體裸露,腰身曲折,
故類婬女。令瞋努目,袒膊揮拳,故逾妬婦。
乃至下,次明造經。弱筆,謂不善書者。惡匠,
謂不擇良工。鄙養,即薄於供給。
二中,初敘無
靈。經像住持功高,故為信首。故下,顯過。偷
盜,是遭奪失;毀壞,即風火所損。私竊冶鑄,謂
金銅等像,鎔為別物;焚經受用,即金銀字經,
燒取餘用。多陷罪咎,謂累他也。並下,出意。
薄賤輕侮,乖俗禮教,非佛嚴勅,故云違背,世
出世法。現未兩報,因像而致;後之製造,可不
慎耶!
三中,初明合法有靈。注中,即前長干像
在興善寺,遭賊緣,具如注;又《聖賢錄》云:隋
時,蔣州興皇寺,佛殿被焚,有丈六銅像,正當
棟下;及火發棟墜,像自移南五六尺;四面灰
炭,去五六尺,略無塵沾;後在白馬寺,鳥雀不
侵,斯皆造立有法之所致耳。但下,次明至誠
感聖。
西土靈儀中,《善見》。右牙者,準《茶毘經》說:
四牙,二在忉利天,一為羅剎盜;
餘二,經文不載。缺盆,即項下橫骨,繞項而轉;
至咽凹下,如盆緣之缺;闍維時,收在忉利天;
後修那沙彌,為師子國王,於彼天取下。《增一》,
二像,上別敘造立。二下,合示身量。
次造塔中,
初科;《雜心》中,初示名。舍利,梵語訛略,具云室
利羅;此翻為身,即人之遺身,或碎身,或全
身;髮爪灰骨,通號舍利;然舍利及塔,名通凡
聖;今明造立,多是佛塔,亦通餘聖。無名支
提,謂安形像;故下,釋云,廟,貌也。塔或下,翻釋。
塔婆、偷婆,亦皆訛略,《經音義》云:正言窣覩
波,義翻方墳,翻高顯處,或云大聚,或云聚
相。
次科,初示因果。初起,即新剏也。梵福,
謂梵天王福最勝也。如閻下,校量梵福。總南
洲,不如一輪王;總四洲輪王,不如六欲;總四州六欲,不如初禪梵眾;總上人天,
不如梵輔;總上人天梵輔,不如大梵天王。此
下,勸修。起塔治寺,獲福如是,故令當學。
三中,
初明造立。安基,為堅牢故。作欄,為外護故。
懸幡蓋物,即梯橙也。不得下,次制踐污。注引
《大論》,會上神名。又下,次釋密迹;以菩薩示現,
故得名耳。金剛,即所執之杵,用為以刃。下引
《五分》,佛在侍衛,滅後亦然故也。
若有所取與
開,句絕。若塔下,明覆蓋。地下,明泥治。須下,
明器具。以西國俗風,多跣足故。安道邊者,登
上便故;外作牆者,恐觸穢故。若上下,明獻供
養。飲食得與道俗,即守塔人;經營,即造立者。
舍下,明護舍利。若下,明箒拂。但可去塵,餘物
皆得。多下,明莊嚴。手輪者,舊云佛手中千輻
輪。
四中,初明擇地。規,謂看視。其下,指方所。
須東北者,以寺門向東,即在前面左邊二方
為之。注中,前示西土,亦合作並;東北風多,則
穢氣不至殿塔,此示寺門向東所以。下明此
方應在南西;今此厨廁多在東北,亦以南西
風多故也。不得下,制侵犯。西土佛法僧地,各
有分齊,不相混濫。下指盜戒,彼明欲於僧地
起塔,即須作法和僧等。
五中,初科五段,初勸
修。一切智者,總收十界世出世智,無不圓足;
含蘊無窮,出生無盡,故喻如藏。生身即現在,
滅身即舍利。若自下,明營辦。自有功德者,謂
富於道行,人所信重者。於己莫輕者,以能供
養,獲大福德故。凡下,明用心。若以下,明施
物。現在滅後無差別者,謂所得福,存沒正等
故。若見下,明供具。
次科。修治,自作勸人,隨力
所搆。
三中,初明造立。若是下,明淨治。任下,嚴
飾。畫下,明雜穢。此土多用魚牛等膠;雖復腥
鱣,且圖久固。應下,明供養。不下,示非法。酥
塗乳洗,皆外道法故。
四中。令密藏者,不生善
故。令恭敬者,恐生慢故。今時有作涌壁,或畫
佛首相,並宜藏之。
五中。讚歎,能顯佛德,故勝
寶供。
六中,初科,《無垢經》中,初即女問三事果
報。一問掃塔,二問塗治供養;四相,即方圓半
月人形;三問修四法;禪,即色無色定;梵行,
即四無量心。上二正用,下一因引。佛告下,
如來次答,答初問中。五福:一是內感,二三即
外應,四五即來報,四是別報,五即總報。若人
下,答第二問;四相,四節。初中,若人信佛句絕,
此句標心因;圓下,即業行,謂於塔地以泥塗
為物像,故有方圓等別;彼下,明獲報,即生後
二報。弗婆提,即東勝身洲,彼人面圓。
瞿陀尼,即西州,彼人面如半月;兜
率,此翻知足,欲界第四天。欝單曰,即北州,
彼人面方;炎摩,此云妙善,欲界第三天。人面
形,即南洲,人面上廣下狹,文脫二報,彼云:後
生閻浮提;壽終,生三十三天。所下二句,總結
四相。若人入禪下,答第三問,初明修因。四
梵行,即慈悲喜捨。彼下,明感報。善根是現報。
福報是來果,即人天世果,禪梵定生天,歸戒
通人天,涅槃即出世果。
《涅槃經》。彼云:東方
有佛,世界名不動,佛號滿月光明,無畏菩薩
白佛:此土眾生,造何等業,得生彼國?佛以偈
答,如《鈔》引。上四句,即四種因,正取中二;下
一句,示果。言不犯者,謂不侵損也。
二中。西國
多以妙香,塗身供養;十戒制斷,故此問之。
答中有二。後解,是今正用。
三中。破寺報重,反
明造立功深。
二造寺法,總示中,初標人法。即
露裕法師;稱美道行,故云盛德。《寺誥》,即彼文
通題。具下,示其所述。事下,明今所引。
次引示
中,初文,前敘如法。譏謂譏嫌,涉即干涉,即近
尼寺市傍等處。經坊,即今經藏。今下,次明非
法。唯有處所,謂但造堂舍。而羯磨結界,時有
行之,故云亦有。言限外者,或堂舍之外,或復
寺外。故下,引示。木石等者,植樹表其生長,立
石表其堅貞;戒壇居東,表發生之義;無常院
在西,表傾沒非久;立剎,表迷者知歸;樓觀,表
道品階漸;池沾,表魔外洗心;栽蓮,表行人心
淨;餘如彼說,須者尋之。影
覆邪術,謂使魔外無其威勢,影猶閉也;禽獸
畏威,謂令異類不敢侵犯。形儀隱映,謂像設
可觀;為世欽仰,即士庶生善。
次無法
中,初科。綿積,猶言長久。秉,即執也。錯舉,謂每
事廢立,皆任意耳。倣斆,謂互習訛風。競心,謂
鬪競為懷。力志,即竭力用意。高顯,即副競妙
之心。過彼,乃稱勝他之志。
次科。明俗人愚暗,
文敘本主,義通餘人。毀壞,約物;損辱,約僧。承
即奉事。此科大字,並引《寺誥》,故注以助之。乞
請即求索。請觀諸事,彼時尚然,今何足怪!更
有殿堂飲宴,僧厨宰殺;寄著雜物,貯積糧儲;
或射作衙庭,或編為場務;婚姻生產,雜穢難
言。斯由道眾之非才,豈獨俗儒之無識。每
恨法門之覆滅,孰為扶持;更嗟獄報之艱辛,
誰當救療。必懷深識,豈不再思。是知禍福無
門,唯人所召;有力能濟,傳而勉之。
三中,初正
勸。改往,謂悔上諸過。修來,謂期後超昇。追
法,即依教;更新,即起敬。注中,初敘本施意;
唯下,示所應為;彼下,顯益。次引經證。闍王
造逆邪見,後方歸佛求悔,故行此勅。訾輸,謂
科配財物也;迎送,謂祇奉官僚;事佛之家,俱
令免放。豈下,推得信所以。
四中,初科,有二,前
勸敬奉法物。處所受用,恒勤屏淨;像設香燈,
常須嚴潔等。乃下,次勸攝心念法。剃染,即念
其形相,本圖何事?即經所謂當自摩頭等也。
戒體,即念受體,勿違本誓;即經所謂念所受
法等也。業理幽微,世多偽濫,故云真旨。行來
等者,即念聖法來;謂於四儀四事,皆遵開制,不
容妄動。僧既內修,俗必加敬。
次科,初舉俗事。
注中,文侯,六國時魏主。干木,晉人,少貧,鉏刈
為業,草廬而居,不求名位;後遊西河,事子夏;
養德不言,心通六藝文侯重彼才德,
命駕謁之;干木逾牆避之,從者曰:干木亦布
衣之士,君何重之如是?胡不罪之。文侯曰:干
木不趨世利,而捿大道;隱居陋巷,聲馳萬里;
行依於德,寡人光於世,段氏光於德,寡人富
於財,干木富於義;吾聞世不及德尊,財不如
義重,吾敢不尊賢重道耶!後召為相,不就;劉
氏,即蜀先主劉備;孔明,即諸葛亮,字孔明,先
主重之,親命為丞相,先主曰:孤之有孔明,猶
魚之有水也。是知富於道德,尚為王者見重,
餘人可知矣。次況道中,初明他敬。道士,本釋
氏之美稱;後為黃巾濫竊,遂不稱之。披法衣
者,言其形相。遊佛行處,言其內心;三學八正,
六度四弘,是佛行處。威儀等者,言其動止。若
下,誡自敬。由自失者,歸過於已也。無不敬者,
謂於人無所釋也。敬則下,彰益。敬有儀者,
心形於外也。豈惟等者,自利兼他也。注中,顯
示冥招之義。上舉喻,田無求心,人將種之,故
云自投。道下,法合;僧無須意,人自供之,故云
潛託,潛即是冥,托亦投也。
三中,初示他輕。以
下,次明自失。法滅身者,反上形心威儀等事;
縱放身心,內外無法,故滅於身。若下,結勸。
注示待遇王臣之法,初教外儀。不迎送者,以
屈道故。不同床者,恐媟慢故。又下,誡內心。然
此乃約比丘內有實德,王臣並懷深信,故可
行之;今時道俗,二俱寡薄,未可如文。縱令
有道,猶更觀機;事在臨時,隨宜適變;量器度
之寬窄,審祿位之高卑,觀信樂之淺深,顧情
分之生熟,是故《禮記》貴於從俗,易書美於
隨時。苟滯一端,必遭禍難;古今多有,世事
昭。
釋計請篇
計是比丘允許,請即施主邀命。往計前
請,意存化導;必施法式,發越彼心,故云設則
也。
敘意中,初明俗眾營福所以。《智論》明福智
二分,俗修福分,謂布施也;道修智分,謂學
慧也。塵網所縈,故云昏俗。制謂教示,非禁制
也。接愚惑者,即前所謂作出家得道因緣;或
復且令遠離惡道,生人天中,堪受化故。而下,
次明道眾受訃乖儀。施通四事,故云雜繁。生
譏即損他,癡慢即損自,苦趣,即自他俱墜。故
下,示今所述。如別,即下十科。
列章有十,攝盡
始終。一六及九,事通僧俗,餘並在僧。具如後
釋。
初門,來請中,《十誦》。明立維那,下翻寺護,謂
監護寺事也。餘名如上卷。《僧祇》,初教答請。恐
為緣阻,故不定答。若有下,令審實。不得下,明
預探。此約生分,必是舊識,則不須之。
次科,《五
分》。開借僧物。《僧祇》。開僧作務。且據無能,必有
能者,但可指授。輿合作舁,共擡物也。文中,但
簡對舁;恐謂得為造食,故注決之。一避觸煮,
二為乖儀。《四分》。明離過。引本緣起,以規後世。
為未來者,或恐過奢,招世譏謗;或恐末世福
尠,不堪銷故。
三中。引佛真規,以為後則。文列
三相,隨一即成。儼頭,《經音義》云:字合作頷,世
謂點頭是也。
四中,《五百問》有五事,初審施物。
作佛物,即今彫畫佛像之家,兼通道俗。若先
下,次明賽願。謂施家力所不及,欲以三遍行
香,三迴施物,即當三會;以違本心,故云不了。
若下,三受神食。《鬼子母經》云:佛遊大兜國,
有一母性惡,常盜人子;佛為說法,告云:從
是已去,止佛精舍邊;人民無子者,來求當與;
今或有人設食,持施比丘也。呪願,即為施主
求願也,廣在第六。沽下,四擇施家。屠沽之
家,由涉譏疑,不令輒入。前制餘時,故云一切。
餘門得者,必約有緣。請僧設食,令彼持戒停
業,方便接引故也。若共下,五開同師坐。
五中,
有三,初引文示。《四分》通二請;律開下,諸文並
明僧次。《梵網》云: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
已;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別請者,即取十方
賢聖僧物。又云: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聖賢
僧;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
一凡夫僧;若別請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
法。《仁王》亦呵責者,彼云:諸惡比丘受別
請者,是外道法,都非我教等。《十誦、善生》等文,
中卷〈隨相〉已引。《五百問》但明別請,遣人代去,
即是捨請;若嫌犯墮,即結能遣,違施非法,準
律應吉。既下,二令勸讚僧次。後二句指略別
請。〈隨相〉,即別眾食戒。
六中,初指誤。必下,改
正。注分二字。下赴上者,謂奔趍而往。上訃下
者,謂言詞允許;若作趍赴,義似不尊;令書言
訃,欲彰大度。訃至也。此下,顯意。苟有所不知,則令俗輕道;雖小
而大,誠有所補。高望謂德望高遠也。然恐後
世忽為小事,仍引諺語證之;諺,謂傳世常言,
不稽典者。初句謂暫借他物,應念即時還之;
次句謂貸取人財,須思早覓償之。言鄙陋者,
謂雖世俗常事;苟有違者,甚失君子之行,故
云廉恥本也。
七中,《多論》五制,初制同往。不白先入,惱眾
故墮。主下,二制隔日先往。
以招譏故。若下,三制食訖自住。經下,四制知
事後至。以營事人合先往故。食未下,五制未
嚫輒起。謂未施財呪願。今僧未行嚫施,終無
先去。纔得嚫已,不待呪願者多矣。餘人,謂非
首領上位者。私行,謂潛去。報同學者,令知所
緣。雖下,覆釋初制。前明施家,此文似是他家。
八中。二文並明僧次。論約法同,經聽形同;
無非皆為解脫出家,即堪受供。《涅槃》云:雖
未受戒,已墮僧數。
九中。《僧祇》作念,即晨起六
念,念食處故。餘處悔過者,違念吉羅。《十誦》
結犯,且據俗舍別請為言。下引論決,作相免
過,此通施家,不唯常住。
第二門《四
分》,初明眾集。言欲受者,謂將往也。若檀越
下,次明往赴,有三,初示威儀。隨後相次,如飛
雁焉。若下,二開前去。三寶看病是緩緣,故
制須白;命梵急難,故通不問。若上座下,三令
相待。據文所明,下待於上;義準上下並須相
待,恐不及眾,容失道故。
第三安聖位中,初科,
先明佛像位。或有別堂,則就本處。然下,次排
聖僧座,為三,初引所據。梁武所出,其文已亡。
《賓頭盧經》,藏中見有,具明請法;由彼尊者,佛
勅在世,為末法四部,作大福田;志誠虔請,多
有感應。預宿請者,經云:新床新褥綿敷,以白
練覆綿上。初夜如法請之,無不至也;來則
褥上現有臥處,浴室亦現用湯水處;大會請
時,或在上中下座,現作僧形;人求其異,終不
可得;去後見花不萎,乃知之也。今
此束略,但云坐處有相耳。今下,次令教示。請
聖事難,故云不易。俗人咨稟,謂之門師;俗家
之人,即門徒也。必下,三明自設。
斥非
中,初示非。坐訖,即慢聖。在地佛前,並非處。狹
小,謂薄略。按《尼鈔》,座不得高尺六;又不以常
住僧器供養,由護戒同凡故;或有嚫施,還入
聖僧用。又但設虛座,不得上
安形像等如下,正斥。未見其可者,以不知法,
不堪此任故。勝緣,即佛及聖僧。自損損他,贈
號滅法,深所宜矣。今時滅法者皆是,並宜此
名。
次敷床中,《僧祇》,初明敷床。俗不知法,故令
教之。飲食亦爾,同上敷具。若施主下,次明尼
處。得教安設者,以提舍中制尼指授故。在別
處者,息嫌疑故;或在僧下,但令相遠。不勝僧
者,尊卑倒故。《長含》,有三意:一示佛位在中,二
明道俗處別,三知俗眾得同齋會。雖有此通,
終成參濫,多不生善;幸有別室,異處彌善。
第
四門,初科;前明敷座表敬,有二。一先聖後已,
二退身避聖。《四分》,次明入位,互相檢校,不令
非法。下引《僧祇》,示不如法,相糺正之法。摩訶
羅,即愚癡比丘。尼但遣起,由女多羞。婬女,即
尼眾中有作惡者。
次科,《四分》,初制相問。年
歲,即夏臘。若下,示緣開聽。八尼者,即尼戒本
單提中文,今此準用。
三中。勞字去呼,慰也。以
至施家,無宜默住;當先慰問,令生喜勇。家中
是人口,生活即事業。餘更隨機,故云等也。然
道貴省語,不宜多涉,隨以時緣引接而已;其
或巧言令色,妄取顏情。折腰低首,意圖後請。
豈唯屈道,抑亦滅法;重道護法,必不行之。
四
中,初制後至。故在後者,謂自恃已尊,意欲動
眾;今時多然,聞須深誡;但能蘊德,自使他尊;
豈唯計校,以謂光榮;雖可罔於無知,實取笑
於有識。亦下,次開不起。縱是尊長,非所宜故。
若下,三明留位。此謂知彼有緣而未至者。
五
中,《僧祇》,初上座訶止。聖毘尼,即佛戒;以眾學
制,入白衣舍,不得戲笑,須靜默故。齗,語斤
反,齒根肉也。無常等,即四念處;死想等,即九
想。由下,次教餘人自制。折草,謂以枯乾草,手
中折之。義下,例決。準上訶制,誡令守慎。
六中,
《五分》,初語勸施主。又下,教往已寺。義須遣
報,令知給食。《多論》。謂外客來多,令作法召。
或施主、或門師,立於高處唱云:六十臘者入。
隨得一人,即免眾過。更餘不集,謂後有
來者。指〈隨相〉,即別眾戒。
第五中。《四分》,問作淨
者,以見盤中有生果菜,故須問之。準〈隨相〉中,
須問漉水未。
《僧祇》,明逸食。長壽法者,《金光
明》云:有二因緣,壽命得長:一者不殺,二者
施食。
第六門,初科。《四分》在後,恐謂因法得
食,濫彼邪緣。世傳在前,意令時眾先知情旨,
然後受食,故云無失。然雖兩通,依教彌善;若
據隨機,不可一定。
二中。讀誦必待他請。今
時俗舍,或有喪靈;僧徒共往,強為諷誦。無意
利他,止圖齋請;重食壞法,招俗譏嫌,識者宜
誡。
三中,初科,《增一》。即持香迎僧之緣。以能通
信,故云佛使。《賢愚》。即行香緣,彼第七云:佛告
阿難,過去無量阿僧祇劫,閻浮提有一大國,
名波羅捺;時有一人,好修家業,意偏愛金,勤
力積聚;因得一瓶,於其舍內,掘地藏之;如是
勤身,乃得七瓶,悉取埋之;後遇疾終,作一毒
蛇,守此金瓶;如是展轉受形,經一萬歲;最後
受身,厭心忽生;見有一人,順道而過;蛇呼之
云:吾今此處,有一瓶金;欲用相託,供僧作福;
設食之時,持一阿先提來取我;彼至日,
擔蛇至寺,著眾僧前;食時已到,僧住行立;蛇
令彼人,次第賦香;眾僧食訖,為蛇說法,歡
喜轉增;將僧維那,到本金所;餘六瓶金,盡用
施僧;命終,生忉利天。佛告阿難,爾時持蛇人
者,則我身是;是毒蛇者,今舍利弗是。富那奇,
亦即彼經第六云:佛在舍衛,放鉢國長者有
子,名富那奇;後出家,證阿羅漢;化兄羨那,造
旃檀堂請佛;各持香爐,共登高樓;遙望祇桓,
燒香歸命,念佛及聖僧;香烟乘空,至佛頂上,
作一烟蓋;佛知,即語神足比丘同往。
次科,初簡施主是非。僧護殘罪,尼防重夷。五
下,次明比丘儀式。律論並據香片,故有斯過。
今時多以香烟熏手,則男女坐立,準理俱通。
三中。唄即梵音。未見經文者,上引諸緣,但直
行香,不云作唄故。下指諸文,止明開唄,意是
存之,今亦罕用。
呪願中,初科,《四分》。令隨彼欲,
欲即是機。應機說法,實難其任;在乎有智,隨
事觀量。《僧祇》選能,不必上座,其在茲矣。乃至
者,隨有不能,次第選下也。並得罪者,合眾吉
羅,制須學故。
正示中,初文,初斥世訛。豎,謂未
冠之童稚;今但通目泛常小人,以為凡竪。貴
族,謂豪富長者之人。鼎食,鼎即盛食之器;卿
大夫已上,皆列鼎而食。令他傳誤謂之訛,強
言妄悅謂之諂;今時讀疏,現事昭然。故下,引
況。經法。猶爾,餘何足言。
次科。亡人偈中,上二
句歎無常,餘並示來報;天獄世報,泥洹出
世報;以今修善,必獲善報故也。次生子偈,上
二句代歸依;七世,即七佛;次四句舉喻,謂
歸佛得護,如親愛子;後二句旁資親屬。新舍
者,彼云:若入新舍設供者云:屋舍覆廕施
,所欲隨意得;吉祥賢善眾,處中而受用;
世有黠慧人,乃知於此處;清持戒梵行,修福
設飯食;僧口呪願故,宅神常歡喜;善心生守
護,長夜於中住;若入聚落中,及以曠野處;若
晝若於夜,天神常隨護。估客者,彼云:諸方皆
安隱,諸天吉祥應;聞已心歡喜,所欲皆悉得。
兩足者安隱,四足者安隱;去時得安隱,來
時亦安隱;晝安夜亦安,諸天常護
助;諸伴常賢善,一切悉安隱;常健賢善好,
手足皆無病;舉體諸身分,無有疾苦處;若有
所欲者,去得心所願。取婦者應云:女人信持
戒,夫主亦復然;由是信心故,能行修布施;二
人俱持戒,修習正見行;歡樂共作福,諸天常
隨喜;此業之果報,如行不齎糧。出家者,彼云:
若出家人布施,應呪願云:持鉢家家乞,值瞋
或遇喜;將適護其意,出家布施難。僧下,示制。
三中。《長含》偈詞,即讚布施;初二句讚其信,次
二句美其仁,後二句示感報。可敬可事,即指
三寶;敬是內心,事即供養。《五分》願詞,初一
偈願人畜俱安,後一偈願所獲滿意;耕田下
種,喻今布施。義下,準誡。據聖為法,要在隨宜。
四辯,義無礙辯,法無礙辯,詞無礙辯,樂說無礙
辯。對緣,緣即機也。
四中。彼經第六云:昔舍
衛城有長者,猶次請僧;時舍利弗及摩訶羅,
至彼家已;當時估客,獲寶歸家;又彼國王,
分賜聚落,封與長者;又其妻生男,故云諸慶
大集。願詞五句,初二句稱其慶集;寶字音誤,
彼正作報;次二句歎其行施,十力,即佛德,以
念佛故而營供養,後句呪願。摩訶羅苦求者,
彼云:舍利弗呪願已,長者心喜,即以白㲲二
張施之;摩訶羅惆悵,因從求學;後時僧次,得
作上座;彼家入海失寶,婦遭官事,兒復喪亡;
而摩訶羅依上呪願,長者聞已,心懷忿恚,即
被驅打。尋入王田胡麻地中,踏踐胡麻,守
者復加鞭打。乃涉路前進,值他刈麥𧂐時;
彼俗法,遶𧂐右旋,則設飲食;左旋則為不吉,
時乃左旋,麥主忿之,復加棒打言:何不右遶,
呪言多入。又復前行,逢有葬者,遶他塚壙,
呪言多入;喪主忿之,復捉撾打。語云:汝見
死者,當愍之云:自今已後,莫復如是。又復
前行,見他嫁娶呪言:自今已後,莫復如是;彼
又忿怒,復加笞打;乃曰:何不走避。遂復狂
走,值人捕雁;觸他羅網,獵師嗔恚復打;乃曰:
何不安徐,匍匐而行。遂依彼語,遇浣衣者,
見其肘行;謂欲偷衣,復加棒打。歸寺白佛,
佛因誡眾,如文所云。後學臨文,慎勿戲笑。
當恥已無能,急須進學。脫或汝為上座,當如
之何。往往播醜於人,則後世摩訶羅矣。
第七
門受食中,初科有二,初定前後。既並有出,隨
用無在。《辯意經》者,即安師所據;彼云:佛告阿
難,從今已後,嚫訖下食,以此為常。次引
願詞。利兼財與事,樂通世出世。引此為式,餘
更隨機。
次科,初出所以,有五。一効諸佛,由
佛効佛,而教弟子,令相法故,糜即是粥。二防
眾戒者,或恐盤坐不穩,而犯足食,或離諸非
儀等。三淨衣者,西天跣足,盤坐則污衣,故食
訖洗足,方乃加趺。四異俗者,必應彼俗,食多
盤坐,此方不然。五食易者,便於事故。因下,立
制法。前却,却即是後,謂不齊並也。四竪,謂跟
著地,指向上也。交,謂左右互交過。翹,即翹
上一足。
出生食中,初文。雖通前後,理合在前。
準《寶雲經》,乞食分四分:一與同梵行人,一與
乞人,一與鬼神,一分自食;故知前出,後方自
食。
次科,引文中,初引本緣。《涅槃》第十五云:
佛遊曠野聚落,有一鬼神,即名曠野;純食血
肉,多殺眾生;復於其聚,日食一人;佛為說法,
愚不受教;佛化身為大力鬼神,彼怖歸依;佛
復本身,復為說法,令受不殺戒;鬼白佛言:我
及眷屬,唯仰血肉,以自存活;今已受戒,當何
資立?佛因垂勅,如鈔所引。《四分》下,次明總出。
傳云者,舊云《晉法猛遊西國傳》。鬼廟,即曠野
神,或鬼子母,今多畫於門首,本為出食祭
之;今人乃謂門神,訛替久矣。愛道下,三示多
少。此約別出為言。下引《智論》,鬼能變食,故不
在多,恐費信施。
次科,初牒世事。依下,引勸;《中
含》,明亡者不必受享;入處,即餓鬼居處之名。
前若字下,宜加為字助之。《雜含》,勸營福。言廣
明者,彼云:有一梵志白佛,我有親族命終,
欲為設食,彼得食不?佛言:餓鬼趣中,有一處,
名為入處;餓鬼即得,餘處不得,以各有食故。
不生入處,謂生餘趣者。自得功德,謂由施心
力故,任運冥資。持戒,即五戒。但得人身,且據
近報,顯須施福。《譬喻經》。彼因目連見已問佛,
佛答如鈔。顯知施福,冥拔幽靈;但可修崇,不
勞祭祀。
三中。以鬼有通力,變少為多。此明施
生不必多也。
雜法中,初科;《僧祇》,初令顧比座。
若下,次預擬受食。第三人,即已上兩座。《四分》。
令上座觀食均等,不許偏饒。仍引經示,《半果
經》,出《雜含》中;彼說育王以十萬億金施,唯四
億未滿;諸臣白太子,即勅禁斷乃至手中有
半阿摩勒果;育王悲歎,即以此果,呼侍人送
雞雀寺令陳意云:阿育王問訊諸大聖眾,此
是最後布施;哀愍我故,納受此施;時彼上座,
即令研著羹中,一切皆得周遍;作是事已,即
便命終。
次科。《四分》明制緣。《僧祇》示開通。《十誦》
會名。等供約賦遍,等得約受足,等即是同。隨
意即任噉。《五分》結犯,文明尼犯;下眾小罪,僧
應準同。《十誦》別緣,待得遍句絕。
三中。《五分》教
受食之儀。《僧祇》示進噉之法。迴食,謂口中迴
轉。《增一》勸俗行食。王臣執務,西土常儀。此方
梁武,躬自行益。降尊重法,今古無之。自餘凡
庶,未足自重。
四中,《四分》明人等。二部,即二眾,
則五眾俱沾。前僧後尼,據日早也。次引經文
勸食等。具云:《梵摩難國王經》,失譯。僧跋,謂令
食均一味,與前等供不同。
五中,《僧祇》,初教
護手。彼國用手摶食,此土餅果,亦多用手。飲
下,次教護器。飲器,即飲湯水者。口處瀉者,此
約多人共用;欲與下座,故盪令淨。食上下,三
明警眾。《四分》,初明不得食者。謂行食有遺,不
得自索,失大度故。若有下,次明摒拾遺物。《毘
奈耶》。教食時取鉢。
六中,《十誦》。離振手食。《僧祇》。
離嚼飯作聲。𠽢㗱,即聲之貌。《毘奈耶》。縮鼻者,
或食時縮鼻,或吸飲如縮鼻聲。《五分》,初離手
把散飯食。益下,次開含食語。續引《僧祇》。別示
開制。《四分》。開遺落食。《善見》。開鉢水棄白衣舍,
以無飯故。
第八《僧祇》,初制相待。唯據上座。狼
䟺,彼獸性暴,取喻急速;䟺字,補蓋反,或作狽。
又下,次明餘食。恐謂僧餘,不應與俗。準此明
開,寺中應閉。
次科。經中行水,謂別器盛貯,以
備食時滌手,食訖澡漱。不同今時洒手而已。
仍引《雜含》,證用澡漱。
九中,初科。達嚫大嚫,梵
言少異,亦云檀嚫。此翻財施,謂報施之法,名
曰達嚫。文約施衣,準應不局。問:為召施物,為目說法?答:據名召物。
今謂行施之時,必為說法,因名說法,以為達
嚫。準理具云達嚫說法,事義方全。問:此與
呪願何別?答:約事似同,究義須別。呪願則別
陳所為,達嚫則通為說法;今或營齋,事須雙
用。
次科,初引緣起。一令生疑,二令起謗。檀越,
亦云檀那,並訛略也;義淨三藏云:具云陀那
鉢底,此翻施主。佛下,次引佛制。注文指上,即
若為利故施等偈。說時餘聽去者,有緣須往,
無緣應住。
三中。四益,前二利己,後二利他。
四中。契經修多羅,華梵各出。種種義者,令隨
機而舉。開撮文者,不必盡誦也。
五中,《五分》簡
德,初引緣。破戒無行,邪見無慧,根不具無威
儀。惡人得勢,謂假此興謗。佛下,立制。《伽論》選
能。文明誦唄,例準說法,必取堪能。
六中,初標
律偈。《增一》下,引解。初句即身口二業,次句心
業,三是正慧,四即正信。
七中,初斥世。若下,次
勸說。準《五分》者,即呪願中引云四足汝安隱
等。華侈,謂綺飾之詞;侈,尺紙反,奢也。
十中。八
人即留兩眾,餘開前去,同上有緣。貧道,亦云
乏道,皆謙收之稱。今僧受齋,但知飽食接嚫
而已。律儀法度,無一可觀。將何發彼善心,消
他信施,悲失!
次科。引經佛在說法,令後倣之。
晡即申時。
釋導俗篇
導,謂能化之法;俗,即所化之機。以法接機,
必遵正教;備舒軌度,故曰化方。
來意中,初科,
前四句通標。影逐形生,響由聲發;形影聲響,
不可相離,故取喻焉。形別可解;言法別者,或
約戒釋,或約福智二分釋;或可世出世教,制
法不同。所趣同者,謂道修解脫因,俗結解脫
緣;行分遲速,求脫不殊;或可同歸三寶,共弘
正化,而為所趣,頗合下文。是故下,廣釋,初釋
相資,前四句明道假俗資。附,謂親附。後二句
明俗須道濟。故下,次釋所趣。初句是佛寶,下
二句即法僧二寶;住持一句,通貫上下。僧徒
滅者,僧宗行缺,即為滅矣。
次科中,初敘妄作。
澆末是時,寡識是人。明律謂有解,知時謂有
智。言從喉出,事任心裁,不稽典教,故出喉
心。所下,彰過失。事任於心故非法,言出於喉
故訛濫。皆由等者,推妄所以。方寸謂心智。故
下,引證。初二句謂隨流俗,次二句謗法,下二
句造業。廣生邪見,謂展轉壞他。
分章中。箴謂
規誡。大分三章:前二教道,對俗所行;後一教
俗,令僧傳告。
說法儀中,初科,初勸俗護法。以
佛讚故,經云:若有人能護持法,當知是人,乃
是十方諸佛大檀越也。又下,誡道受施,初
示誡。葶藶子,喻其至少。次釋破相。後示惡名。
滓,謂不清淨;曲,即不正直;幻,謂無真實;賊,謂
侵奪妄損信施;醉,謂神性昏迷;旃陀羅,謂能
害人慧命。指如三十一,今見二十八。
二中,初
開撮要。不得下,制非法有六種。二人同座,
尊無二故,復喧亂故;相諍,謂對較勝負;互求
長短,謂掩長拾短;逼切,謂詰難;不能合唄,無
所辨故;歌聲過失,如文自列。五過,初後損己,
餘並損他。若說下,三開略說。雖依次請,亦須
選能。《智論》云:少德無智慧,不應處高座;如豺
見師子,竄伏不敢出;大智無所畏,應處師子
座;譬如師子吼,眾獸皆怖畏。必為他請,準此
自量;當須無畏,勿令竄伏。夜下,明設座。或
是逼夜,不暇陳設,故開隨坐。
三中。六法:初禮
三寶;二昇高座;三打磬靜眾;四贊唄;五正說;六觀機進止,問聽如
法,樂聞應說;七說竟迴向;八復作贊
唄;九下座禮辭。《僧傳》云:周僧妙,每講下座,必
合掌懺悔云:佛意難知,豈凡夫所測;今所說
者,傳受先師,未敢專輒;乞大眾,於斯法義,若
是若非,布施歡喜。最初,鳴鍾集眾,總為十法
今時講導,宜依此式。
四中,五節,並以又字間
之,初明量眾取解為先。五分,即五分法身;
《論》自解云:深法者,謂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
深即出世法,淺即世間法。惡說者,《成論》
謂之綺語是也。二明解音義。男女音者,以男
女性乖,事業乃異;隨其品類,言相須分;差互
混同,不名善說。三教用心,前明遠離三心。
貪、縱,慢也;若為名聞利養眷屬,皆是貪心。下
明成就四心。慈謂愍彼未悟,喜即令眾心安,
利益謂使他開解,不動謂達法本空,無捨著
故。《般若》云:云何為人演說,如如不動?一切有
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又《法華》云:大慈悲為室,柔和忍辱衣,諸
法空為座。能如是者,始可說法;衒學矜能,
俱為謗佛。四教安詳。怖心五過,不怖反之。五
令警眾。說厭患法,不令著世故。
五中,初誡貪
利。徒眾効師,從上所好。今時濫竊,貪利多求,
聚首為非;後生倣俲,傷毀佛法,自壞壞他。
《楊子》所謂:模不模,範不範,為不少矣。悲哉!
次釋三眾。初雖持戒,由心為利,與破戒同住,
故云雜也。二既少欲,應不貪利;但是根鈍,不
教餘人,故云愚癡。三不染利養,復善戒相,糺
舉自他,故云清淨。云何下,釋上善知戒相,有
四:一知重,二知輕,三非律不證,四是律應證。
文中第釋。知輕中。且舉次篇諫戒,攝下威儀
雜相,無不通達。非律中。略舉不淨,自餘非法,
例皆擯舉,獨不隨流。以非為是,故云不證。是
律中。遠惡忻善,如法而說。一字,即律字;以律
訓法,總含大小開遮重輕;故雖博通,指歸一
字。若下,明緣開犯遮。非處,謂婬酒屠宰之家。
此謂出家菩薩,在塵不染,可得行之;聲聞自
攝,恐遭欲染,故制不為。如上三眾,今時尚無
愚雜,況清淨耶!僧宗覆滅,佛法安寄?嗚呼!
六
中,《雜含》,初示攝眾限齊。恐其更多,難於訓誨,
無益及他;必力能博濟,不在言限;故古之高
僧,千徒匝座。當量才力,更審自心;勿貪眷屬,
以圖聲望;此乃畜因,終當自墜。佛下,次明非
問不答。問命終者,謂問死時近遠;問無所益,
故云徒勞。夫下,似止問之詞。十二緣者,無明
及行,過去因也;識名色六入觸受,現在果也;
愛取有,未來因也;生及老死,未來果也。三世
因果,生死相續,從緣故空;知生虛妄,死復何
有?達妄修真,得脫生死,故云度此也。《僧祇》。明
道俗違犯,彼因比丘與白衣行非,比丘比丘
尼犯夷;白衣無戒,不犯,故曰知如之何。以無
名相,莫測來報;意彰復重,令誡俗流。
七中。為
利說法,即是邪命。無貪不犯者,貪心難識,幸
勿自欺。
八中,入他房者,謂入師房請問之法。
外彈指者,警內令知也。正念住者,無餘想也。
次問經者,即正問時法。下床問者,從座起故。
不念外緣,須諦受故。設解作禮,謝開示故;反
向出戶,不背師故。
九中,初科。《母論》撮要,同前
《四分》;此委引本緣,以彰開意。十二部者:一契
經,二重頌,三授記,四諷誦,五無問自說,六因緣,
七譬喻,八本事,九本生,十方廣,十一未曾有,十
二論義。三藏教法,不出十二類,亦名十二分
教。撰,音選。要言,謂合機堪用;妙辭,即顯白
易解。
次科。《涅槃》誡令重法,八緣不說。非時,
謂不當說,如眾學所制;非國,謂不信樂處;自
歎,謂稱已所能;隨處,不臨眾昇座等;滅佛法,
順己愚情,違反正教故;何下,明不聽所以。今
時講說,多墮諸過;非人天師,是惡知識。
三中。
七施,一眼,謂慈眼視父母師長等,當來獲天
眼,成佛得佛眼。二和顏悅色,當來得端正,成
佛金色身。三善言軟語,當來言詞辯了,成佛
獲四辯。四身起迎逆禮拜等,當來得堂堂之
貌,成佛得三身。五心善好,當來不狂亂,成
佛得一切智。六床座,當來七寶床,成
佛師子座。七房舍,當來得自然宮殿,
成佛獲四禪室。今以各各二句,總而括之。
四
中。說已入禪;大聖垂則,嚴勗後來。儒中,君子
言之不出,恥躬不逮;又云:先行其言,而後
從之。況佛法修真,言行相反。深嗟彼徒,那無
慚色。
五中。引佛說法,取悟為先;隨宜權巧,令
後學之。初為樂總好略之機,攝多為一說。行
即觀行,法即法門。乃至下,次對樂別好廣之
機,開一為多說。或二或三,乃至八萬。若據經
云:無量無數方便,亦何止上數;言八萬者,真
諦云:佛始成道,終至涅槃;經三百五十度說
法,一一皆具六波羅蜜,成二千一百;一一皆
配四大、小塵、十法,成二萬一千;又配三毒等
分,成八萬四千;今舉大數,但云八萬耳。
第十,
《母論》五節,初作門師法。五中,第三所應,餘四
不應;四中,第二非利他,餘三防媟慢。又下,
令他尊敬法。五中,二是下賤;附近權豪,為他
走使;四是邪命,餘三並避嫌疑。竊語,謂低
聲不公顯也。入下,入俗威儀法。攝諸根者,欲
境多故。有下,不宜久住法。九事,前四輕人,五
是慢法,六即無信,餘三慳鄙。如市易者,希還
報故。若入下,離過用心法,初示法。如下,喻顯。
高山臨淵,喻卑恭攝心;月行動手,喻不著六
塵。
十一中,《十誦》,初教善說。諸法實相,言通大
小;且據小教,即指偏空。此下,令訶止。當觀是
非,勿隨好惡。又下,聽演布。但不違義,隨意廣
張;述義可爾,臨文不聽;由是聖勅,不雜凡言。
《五分》。受施,先無意故。《十誦》。說
時不得食者,不諦受故。
十二,《多論》。辭勉施意,
為己須勉,為眾從之。《四分》,初制邪術。當下,教
正行;又三,初教向背。又下,教受戒。白黑各三
日,名六齋日。佛下,教行施。文舉棄物,以況珍
羞;言虫,以況人類。仍引《智論》因緣為證,彼第
八云:佛於舍衛受歲竟,阿難從佛,遊行諸國,
到婆羅城;彼王知佛神德,感動群心;若來到
此,誰復樂我?便作制限,若有與佛食,聽佛語
者,輸五百金錢;時佛與阿難乞食,眾皆閉門,
空鉢而出;時有一老使人,持破器,盛臭䊩澱
,出門棄之;見佛相好,念言:如此神人,
應食天厨;今自降身行乞,必是大慈愍一切
故,乃白佛言:今此弊食,須者可取;佛知其心,
申鉢受之;佛即徵笑,光照天地;阿難問佛,何
緣微笑?佛言:是老女人,施佛食故;十五劫中,
天上人間,受福快樂;後得男子,出家學道,成
辟支佛。受億耳羹句絕,彼云:沙彌二十億
耳,以好羹上佛;佛以殘與頻婆裟羅王,是知
佛受已,與則得食,不與則不能消;復次為佛
設食,佛未食,人不能消;已食殘者,佛與能消。
《善見》。受使善事,不犯,以非使
故。
十三中,《地持》,初相見慰問。又下,隨緣呪願。
《四分》,初明待遇病人。方便遣者,可遣即遣,
為益彼故。稱譽聽作,謂有信俗人,無所歸者。
若下,隨俗呪願。嚏,丁計反,噴鼻也。律因比丘
不呪願,招譏,故制。
十四《僧祇》三段,初入王眾
法,初制非宜。應下,教善語。二家,即剎帝利、
婆羅門,諸佛巧便利物,人尚德行,則於婆羅
門姓中生;若尚威勢,則於剎帝利姓中生。法
輪,即佛法;力輪,是王臣。又下,誡觸犯。形相,謂
以形相人。欲下,聽陳意。俗下,示應答。恐有
遺忘緣阻,故言皆不定。次明入居士舍,初制
不應。令他慚恥,失敬信故。應下,示慰諭。方便
引接,發彼善故。三入外道眾,二節同上。形訾,
謂形言毀辱。此門所明,說法儀式;然事相交
雜,不唯說法;或作門師,或是接對,或令教導。
又復說法之式,不專導俗;為師訓道,義亦
同然。事類相投,寄此明耳。
第二,三歸中,制意
引經。初正明受意。即《多論》云:如人獲罪於王,
投向他國,以求救護;眾生亦爾,繫屬於魔,有
生死過;歸向三寶,魔無如之何;故知若受三
歸,得脫生死。煩惱魔者,三毒劫善故;五陰魔
者,遷謝不停故;死魔者,逼切報命故;天魔者,
撓令退道故;四皆惱害,不能自由,故名魔也。
名下,次彰法勝。名一義異者,彼經第五自解
云:佛常,法常,比丘僧常,此明如來欲示眾生
常住真心,一體二寶,故於方便教中,隨宜離
合,故云諸佛境界等;既知方便,本為引實;今
受三歸,無非顯性;機雖未達,可使由之;而授
者用教,不可不知之。說一為三者,經云:云何
為一?佛告摩訶波闍波提憍曇彌:莫供養我,
當供養僧;若供養僧,即得具足;汝隨我語,則
供養佛;為解脫故,則供養法;為受用故,則供
養僧。說三為一者,如《多論》,問:佛亦是法,法
亦是佛,僧亦是法,正是一法,有何差別?答:雖
有一義,相有差別;無師大智,一切功德,是佛
寶;盡諦涅槃,是法寶;聲聞學無學功德,是僧
寶是也。又下,顯功能。故知三寶加護,不為他
害;龍畜尚爾,況於人乎!《義鈔》,即受戒法中;《業
疏》委備,此不煩引。
二中,初敘意。但使未歸三
寶,皆名信邪。隨順生死,皆名邪業。《阿含》下,引
示。《涅槃》生死際,即無始時;無至處,即未來際;
謂成佛果,證大涅槃,即名涅槃名無至處;言
其臻極,更無所至故;《業疏》云:從生死際,至涅
槃際是也。指第十者,彼云:自念所作一切不
善,如人自害,心生恐怖,驚懼慚愧;除此正法,
更無救護,還歸正法等。必下,指法。隨時,謂逐
人別述;通用,謂如諸經,但懺三世十惡等。
三
中,《智論》有三:一具儀,二對境,三作法。道眾望
俗,皆是師位,故註通之。三法中。言某甲者,稱
己名也;盡形壽者,述所期也;歸三寶者,是所
投也。言發善者,明非戒也。後三結者,重更囑
累,不令忘失也。引《多論》。以示成不;若輕浮心,
則無無教故。
四中,《大集》。母受兼資於子。善神
護者,準《大灌頂經》,一歸十二天神,總三十六
神。《多論》,對戒簡異有三,初簡趣。五道,除人已
外;無受戒者,即彼宗所計;《成論、善見》,龍畜得
受五戒;《業疏》云:《多論》據無知者,人猶不得,何
況鬼畜;如餘得者,謂有知解也。亦下,次簡時。
五戒須盡形,八戒局日夜;成宗不爾,如下所
明。不下,簡法。如後五八,三歸言下即發戒故。
五戒,簡人中,初《成論》。據十三難,並是戒障;今
明七難,白衣時有,但障十具;故云毘尼不聽
等;不障五八,故云若為白衣等。世間戒,對上
出家即出世戒。自餘六難,邊須已受,破局大
僧;黃形非畜,重故不論。《多論》。唯簡邊罪。
次科,初令示緣境。
同前具戒,情境皆同,非情唯酒。《業疏》云:將欲
受戒,初須為說緣境寬狹;令受者志遠,見相明
白。《善生》下,次歎戒功。甚難謂功深難得,不可
輕受。三戒由生,故是根本,即《善戒經》;不受五
戒,不發十戒,乃至展轉不發菩薩戒等。五種,
即五條。隨人所能多少皆得,若受一戒,名一
分優婆塞;二戒名二分,三戒名少分,四戒名
多分,五戒名滿分;先陳戒相,審問所能,然後
為受。
準《業疏》:三歸直授,五戒簡人者。以翻邪,
初心難拔,宜即引歸;若更覆疎,容還舊跡;五
戒不爾,先已歸正,心性調柔,堪思我倒,故須
簡略。
二作法中,初科。詞句分五:一陳己名;二
歸三寶,迴向境界。三盡形等,顯所期;文舉盡
壽,或一日夜,或月或年,隨時自改。四為五戒者,
正立誓也;且舉滿分,或一分二分,亦在臨機;
優婆塞,古翻清信士,亦云近事男,女云優婆
夷。五如來等,結歸正本也;以三寶名,通九十
六種;後須顯正,非同前濫;由此勝號,外道無
故;如來者,乘如實道,來成佛也;至真者,體悟
無邪也;等正覺者,道同三世也;此實我歸,餘
非敬者,故云是我世尊。前三歸誓,
正發戒緣;三法纔竟,即納戒體;後二歸結,是
囑非體。
次科,初誡聽。多陀,此云如;阿伽度,此
云來;阿羅訶,此云應;三藐三佛陀,此云正
等正覺;亦舉三號,令生信奉。盡下,列相。邪婬
者,犯他妻也;《俱舍》有四:一他妻,二自妻非道
,三非處,四非時。五中,前四性
戒,有情境發;後一遮戒,非情境發。飲酒放逸,
能作四過,故偏禁之。是下,囑累有四:初囑謹
護,二勸作福,三令受齋,四教迴向。年三者,正
五九月;冥界業鏡,輪照南洲;若有善惡,鏡中
悉現。月六,白黑
兩半,各有三日;按《智論》:初八天王使者下,十
四天王太子下,十五天王自下,觀察眾生善
惡;二十三、二十九、三十日亦爾。持
齋者,或受八戒,或但持齋,中前一食,中後不
得妄噉。
三料簡中,《成論》。對反有宗,三皆偏局;
一須具受,二不重增,三定盡形。
《多論》。須五眾
者,疏云:皆是弘法之人故;俗雖曾受,非故不
聽。
《智論》,初段。六齋緣起,異上《智論》,蓋所出不
同。先雖奉齋,盡日不食,復無善法;佛因誘接,
故為加改。
次科,問中。若據有部,但發四支;成
宗具七,與論頗同,故引示之。答中,初約義釋,
上二句正答舉一。又下,轉釋舉妄。恐云:何不
於餘三中,趣舉一耶?故此釋之。如下,引例。十
善攝無量,妄語攝餘三;相比無異,故云準知。
三中。文如〈隨相〉,罵戒具釋。內法即往業,外法
即依報。
《增一》,意亦同上。內物即正報,以疎況
親,必招殃禍。下指諸文,不復煩引,須者尋之。
八戒,初科。《多論》開心念者,即自誓受;疏云:非
謂常途,故彼文云:若無人時,得心念受,明緣
開也。
二作法中,初教具儀。應下,正受法。一日
一夜,合在三歸之下。文為四段,初稱名,二歸
境,三限期。準下《成論》,受通長短,隨人加改。四
立誓。《疏》云:言淨行者,以所期時,奉持九支,同
諸佛故。不言如來正覺者,五戒初離
邪緣,故以正隔之;今此重增,復何須也。
懺悔
中。布薩,翻淨住,亦云清淨。理合先懺後受。
論中倒列,故注移之。
說相中,初正說相;願持
下,二教發願。初中。一一皆言如諸佛者,疏云:
舉聖境所行也;某甲亦如是者,引已同上也。
若準《羯磨》云:如諸佛盡壽不殺生,我某甲一
日一夜不殺生,能持否?今此所示,全依《智
論》;疏云:有本云:我某甲一日夜不殺生亦爾
者,直述已契,上同於佛;不假問答,亦成說相。
高大床,即足高尺六已上也;或可大即
是廣,方三肘者;又《阿含》八種勝床,金銀牙角,
嚴飾故勝;佛師父母,從人故勝;不必高廣,並
不合坐。西土以華結鬘貫首及用香油塗身,
以為美飾;此方須除帶佩華瓔,脂粉塗面等。
準文九戒,而言八者;《多論》云:齋以過中不食
為體,八事照明,故成齋體;
共相支持,名八支齋;故言八齋,不言九也;所
以不過中食,在後獨明。若依《羯磨》,則合高床
歌舞為一,過中為八;又《增一》中,過中為第六,
合嚴身觀聽為一;皆所出不同,隨依並得。發
願中,初離惡趣。八難者,三塗、長壽天、北洲、
佛前佛後、世智辯聰、諸根不具。我下,揀世
報。願下,示所求。薩云若,亦云薩婆若,此云一
切智。指《增一》者,彼云:我今以此八關齋功德,
不墮惡趣八難邊地,持此功德,攝取一切眾
生之惡;所有功德,慧施彼人,使成無上正真
之道;亦使將來彌勒佛世三會得度生老病
死。言關齋者,謂禁閉非逸,靜定身心也;鈔疏,
今見《業疏》。
雜相中,《僧祇》。召受,恐俗緣多而不
憶故。《十誦》。俗來因而勸受。《增一》。先懺後受,證
前所註,非自意故。《中含》下,三經。並明力用。十
號者,如來、應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
天人師、佛、世尊。《齋經》,彼云:受齋之
日,當習五念:一當念佛十號;二當念法,三十
七道品,具足不毀;三當念眾,恭敬親附;四當
念戒,一心奉持;五當念天,後生天上,終得泥
洹。《成論》,初明功勝。彼引帝釋說偈云:六齋神
之日,奉持於八戒;此人獲福德,則為與我等。
佛止之曰:若漏盡人,應說此偈;故知天主,福
報不及;出有聖人,方堪比擬。下明長短並成
者。疏云:接俗之教,不可約之是也。《俱舍》。釋上第七華瓔嚴身。除非舊者,謂
去新好之飾,服常所用者,故云不生等。醉即
昏迷,亂即散逸。《善生》。不得多者,恐人參混,心
不專一。泛論歸戒,獨受為佳;則心不他緣,法
無通濫;今多眾受,於理雖通,終成非便。《五分》,初教俗不敬
道。八法,文舉前五;毀三寶及戒為四,五不
利優婆塞住處;六作他惡名稱;七欲
辱彼住處;八以非法為正法,欺誑於人。若有此八,許令不敬,以無德故。若下,
次教道不往俗。聚落亦爾者,上約一家;合聚
皆嗔,比丘不往彼聚。《雜含》。示名實。清白,謂不
染塵;修淨住,謂奉戒行;男相成就,謂有丈夫
之操;口說三歸,謂初須師受;具斯四者,則名
實兩副矣。
第二辨生緣中,初引緣。佛下,立制。
親擔父母者,即執勞奉事。珍奇衣服,即供給
所須。右父左母者,順陰陽也,或可彼方偏尊
母故。須臾恩者,懷
抱長養,至於長大,經涉多時;百年勤苦,不報
須臾,況多時乎!以道供俗,本是污家;唯許二
親,故云聽也。得重罪者,違制,吉羅,業道重故。
二中。不信少經理者,逼令歸正故;經理,
謂供給營幹也。有信恣與者,必無虛費故。開
將至寺者,無親可歸故。洗母不觸者,觸不開
親故。父如沙彌者,養同小眾故。《唐僧傳》云:
敬脫常擔母一頭,經書一頭;食時,留母樹下,
入村乞食,用以充繼;又齋道紀,亦以經書佛
像,老母掃箒,擔荷而行;每謂人曰:經不云乎,
掃僧地如閻浮,不如佛地一掌許;親供母者,
與登地菩薩齊;人或助檐者,紀曰:吾母也,非
他之母;形骸之累,並吾身也;有身必苦,何得
以苦勞人;所以身為苦先,幸勿相助。此乃大
度,豈比常途;雖教有小違,而理歸大順;酬恩
竭力,今古無之。
三中,《涅槃》。三寶一體,體無生
滅,故皆常住。啟,開也。七世者,《北遠疏》云:無始
皆開,何止七世;但隨世俗,且言七耳;即《梵網》
云: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我生生,無不從之
受生,是也。《母論》。貧者先法後食,不貧但法,無
所乏故。《四分》。愛道求出家,如來不許,阿難
代請之詞。愛道是佛姨母,佛生七日,摩耶命
終,姨母乳養長大。愛道在俗,已證初果,故云
況得淨信。是知生育恩大雖百年肩荷,不報
須臾;三寶一聞,即酬重德。故唯佛法,可報劬
勞;自外供須,終名直養。
四中。彼經第一云:佛
言:我於過去世時,波羅奈國,有長者子,名慈
童女;父喪賣薪,日得兩錢,奉養老母;次得四
錢、八錢、十六錢;後欲入海採寶,母即抱捉;
子掣手,絕母數根髮,遂入海取寶;還發時,有
水陸二道,即從陸道去;乃見有城,紺琉璃色,
有四玉女,擎四如意珠,作樂來迎;四萬歲中,
受大快樂;次復前行,見頗梨城,有八玉
女,擎珠來迎,八萬歲受樂;復捨遠去,至
白銀城,十六玉女,擎珠來迎,十六萬歲受樂
;又復捨去,至黃金城,有三十二玉女,擎
珠來迎,三十二萬歲受樂;又復捨,去遙見
鐵城,心生疑怪;遂入鐵城,有一人,頭戴火輪,
捨著童女頭上;童女問獄卒言:我戴此
輪,何時可脫?答言:世間有人,罪福如汝,然後
可代。又問:今獄中頗有受罪如我者否?答言:
不可稱計,聞已思惟,願一切受苦者,盡集我
身;作是念已,鐵輪墮地;獄卒以鐵又打頭,命
終,生兜率天。時慈童女者,即我身是;當知父
母少作不善,獲大苦報;少作供養,得無量福。
鸚鵡,彼云:過去雪山,有一鸚鵡,父
母都盲;時有田主,初種糓時,願言:與眾生共
食,鸚鵡子,即常於田採取,以供父母;田主按
行苗稼,見諸虫鳥,剪糓穗處;嗔恚,便設網捕,
鸚鵡子言:田主先有好心,何見網捕?且田者
如母,種子如父,實語如子;田主如
王,擁護由己。作是語已,田主歡喜;問言:
汝取此糓何為?答言:有盲父母,願以奉之。佛
言:鸚鵡者,我身是;田主者,舍利弗是;盲父母
者,淨飯摩耶是。《增一》兩節,初校量功德。一生
補處,即等覺菩薩。準知孝養,德唯降佛。《菩
薩戒》云:孝順至道之法;儒書亦謂至德要道。
則萬善之總,百行之源。儒釋皆然,釋門尤切;
常當思報,勿得背恩。文下,次明恩大。文合作
又,並《增一》故。謂雖以善導,罔極難酬,故云不
可報;或可教導餘人,可使報恩;父母有恩,故
不望報。是下,結勸。
五中。論舉盲病,餘病例然;
又但闕所須,不必在病。自能紡績者,特舉微
賤,類餘充足,不須強與。犯罪,即吉,同污家故,
準此斟量。
六中,《僧祇》令改俗。阿字入呼。準應,
即義準,文不出故。《增一》明易姓。彼云:四姓出
家,同稱釋氏;即謂比丘,非關俗士;此明離俗
已後,不得依本族姓也。《善見》,召婢。既已出家,
則非所屬;故加美飾,不復本名。阿摩尼,即佛
召姨母之號。然此二號,乃是通召女流;《僧祇》
所制,即局本時親屬,故不同也。
七中,初聽輿
屍。引經顯據,彼文云:愛道涅槃,佛與阿難、難
陀、羅云,舉屍;殮時,梵釋四王,欲代為之;佛皆
不許,為報恩故,淨飯亦然。岥音頗,峨音我,
謂傾動也。次制變服。今時多著綵帛袈裟,乃
以布衣為孝服;又云:僧無服制,但布少麁。是
不聞《智論》云:如來著麁布伽梨。傳謬至今,愚
迷不改。又有白帽素絛,蒲鞋哭杖;倣同鄙俗,
一任愚情;覩此明文,早須悛革。
第三入寺法。
立意中,初敘寺處清嚴。僧居有二:一者慕靜,
即自行;二者施訓,即化他;居靜不宜喧,稟
訓不當慢;此四句,即約行顯處也。且下,次敘
入須法式;初明所應為,上二句標境勝。下
六句示須法所以。應,合也。俯仰,即儀貌。履行,
即所為事。豈下,次示不應為。蹈,履也。形,見
也。非唯等者,謂無益有損。流,墜也。
正法中,初
科有五,初入寺門二拜,總禮三寶。先下,次禮
佛。三契,契猶遍也。今則多稱讚佛偈,隨所能
者,三遍說之。禮佛下,三禮僧。戶外總禮,如今
眾堂之處。若下,四誡守慎,初敘誡。註中,前段
釋上自失善利;俗闕者,謂同俗流,闕於道行。
後段教隨宜誨示。背僧,即不信心生;取異,謂
求見僧過。經下,引證。未詳何經。初令捨惡。次
示行法。順佛行,即右繞;西入東出,佛在我右;
偏袒右肩,示有執作之務。逆行,即左繞,反上
可知。緣礙左繞者,示權開也;謂西向有妨,反
從東入;佛在我左,頗乖執侍;故今存想,如右
無異,則免過也。入出向佛者,假事表心,歸依
不背也。
次科,初念三寶。佛僧能覺,因果雖分,
所覺道同,故云一體。道即諸佛果源,眾生心
本,極證名佛,始學名僧;僧現學法,終至佛果;
若此待僧,豈容輕侮。注中,初教念僧,則三寶
備矣。今下,次令念己,與僧不殊;尚當尊己,豈
敢慢人。低下,次離諸過。初二句捨憍慢,次二
句止殺害,後一句離觸穢。並寄事表法,如注
所顯。當下,三修淨福。表對亦如注。
三中,有五
法,初護毀損。注云他供,即臥具等,皆他所施
故;善器,即自身,堪受道故。并下,除調戲。沙門
下,不先臥。又下,敬僧坐處。舉況引證,尋文可
了。經中,即《寶即手經》,又《文殊問經》云:死坐
鐵床上。若下,不後起。
斥非中,初文。入道緣者,
善根由發故。淨土因者,心清淨故。出離軼者,
期解脫故。軼即是轍,車所從之道也。
次科,初
敘無知。僅,猶略也。不體法意者,總迷上三也。
都無下二句,反上因緣也;供養福田,反上出
離軼也。注中,非全無者,不掩有信故。多下,出
非法三節,初敘無智造業,前斥聚會。今世
多然。又下,斥侵毀。圖剝,謂謀害。低突,即觸犯。
恣頑癡者,即不畏因果。或下,斥規奪。具下,總
示因果。二明有智獲益。三引經合證。經文雙
喻,下云衰利,即合田園。蒺䔧有刺,如菱而小。
前境,謂僧寺。
女人法中,初指同。唯下,彰異,又
二,初指過。假,謂虛假。排,謂推排,即牽推等;盪,
謂縱放。𢴤,觸也。必下,示法。礙絕,謂繫屬於人,
不自在故。鄙,謂厭惡;悼,即悔恨。敬沙彌者,恐
謂未具,不加敬故。注顯可知。
出寺法中,初結
前。所下,正示,初教禮辭。凡下,令捨施。金剛堅
利之寶,伽藍福業之地,故以喻焉。
次要術中,
初文。指中國者,前云祇桓舊法故。
正示中,初
文,前敘道俗相資。修道緣者,假彼外護故。
生善境,福智由生故。出家下,次明互相敬護。
初道須攝俗。四輩,即天人龍鬼。幽通三趣,顯
則唯人。
次科,初敘道眾,志遠行薄。智下,次教
俗士,取志合行。終照,即深識不責目今;遠
度,即大量不見小過。略,謂捒略。所下,示幽靈
同資。剋,猶究也。剋照皆龍天之心,終遠即
出家之志。如《感通傳》,韋天告祖師云:天竺諸
國,不及此方;此雖犯戒,大塗慚愧;內雖陵犯
外,猶慎護故;使諸天見其一善,忘其百非;若
見造過,咸皆流涕;悉加中護,不令魔惱。今下,
斥凡俗多譏,初敘其愚迷。自下,彰過失。上句
障聖道,次二句失善利,後二句招苦報。可謂
下,結歎。
三中,初正明。此即轉釋上科不受道
化之語。如下,喻顯。嬰兒,即喻愚俗,即上所
謂小兒癡是也。
囑累中。乍觀語勢,似
總一篇;細詳文意,止結此科耳。
釋主客篇
舊住名主,時過名客;若對三界,則無有主客;
今望伽藍,不無久暫;強分主客,以明待遇。然
據律中制主待客,但主須筵款,客至有儀,故
云相待耳。
制意中。初二句示出家超世,無繫
之人,故如賓也。次二句明遊方漂泊,隨處暫
止;即以寺字,況於逆旅。謂同迎客之舍,既無
定止,義當迎待,故云頗存於此。故下,顯制。曲
即委備。云云,生起下文。
初科中,前明客來入
寺,後明舊住迎接。知佛塔等者,或問於人,
或自瞻視。至門應開,謂無關鎖,容自開者。若
不能者,即反上也;此間晝日,不尚閉門,事亦
稀也。下牆,謂低處。踰入,此方所忌,未可依用。
次科,《四分》,初求房舍。自述歲數,令知上下也。
有當取者,舊住給與也。丸藥舉之,不拾他物;
特舉至微,例其餘也。次問處所。《五分》。不眠,為
防難故。
三中,《四分》。禮僧,止於四座,以成眾故;
餘座不禮,恐勞擾故。思惟,即禪定;禮誦同之。
《十誦》。時見,謂近處也。
四中,初文,先問法食之
處。又下,次問利養,有六。僧差,即僧次;檀越送
食,謂將入寺;月八十五,即六齋日,人多設供。
月初,彼國重之,亦多營設;檀越
請,即別請。三問人畜。並據俗舍。
次科,
初示僧制。若下,明筵留。不語知者,恐追伴故,
仍安慰之。給糧食者,準須出己,必非常住。
三
中。十事與者,前二與物,後八與語。習俗,謂風
俗所宜。僧教令,則隨方制度。某事可食,事即
物也。
法附中,初科,上二句敘教法之功。以能
成善故。有由,謂由於教也。次二句敘威儀之
勝。以能成因感果故。冥因者,心業未形故;顯
果者,報相可見故。宗即是本。是以下,引證。阿
說,亦云阿說嗜,此云馬勝;從佛受學,方經七
日,便備威儀;以宿五百世為獼猴,今猶躁擾;
出家七日,即改本轍;以威儀悟物,故稱威儀
第一。身子與目連為友,共結契云:若得甘露,
必當同味;後時身子見馬勝,威儀庠序;乃問
汝師是誰?為說何法?答云:法從緣生,亦從緣
滅;一切諸法,空無有主。身子聞已,便證初果;次傳向目連,亦
證初果;後同馬勝往佛所出家也。傳法等者,
即第五祖優波毱多,威儀肅物,率皆從化,如
佛無異;但無相好,時人號為無相好佛。又第
二十祖闍夜多,善持威儀,見無不敬;佛曾記
之,闍夜多者,最後律師。故知諸祖傳通,並以
威儀,令生物善。方冊,即《付法藏傳》。故下,結前
起後。
列示中,初文,《五分》。明威儀,化物功深;闕
則二利俱失,故非大明也。《僧祇》。明行法。平視,
頭不俯仰也。合身迴,不但轉項也。《中含》,初別
示行法,續上《僧祇》。狩王,即師子及象王。若下,
通明四儀;初明入聚,即示行法。無事處,即阿
蘭若。合明食法,文見〈頭陀〉。或下,次明住坐二
法。於中下,後明臥法。頭面向像,無背違故。
係想明相,不著睡眠故。《僧祇》。臥法大途同上,
文復詳委,但頭向不同。衣架師長,皆尊處故。
合口拄齗,心易定故。念慧,所修觀行,不暫忘
故。指如上者,即想明相等。《十誦》。明燈不臥,恐
裸露故。
出行中,初科,前明摒淨。〈隨相〉,即覆處
敷僧物戒。去時下,明白告。後去時下,明觀方
量伴。利衰,謂有益無益。時言,謂當言即言。
若有下,明暫住復去法。下座得病下,明遇病
料理法。上座有病,理合看視;故但明下座,恐
捨棄故。得脫,謂差損。
次科,初示行法。先指後
跟,是賤下相。在下,明覓處。前食即小食,後食
即中齋。當白入者,由覓宿食,必入俗舍故。
三
中。安詳,離卒暴故。一心,離雜念故。觀地二意,
即止作也。不退菩薩,舊云初地已去。
坐臥中,
初科;《僧祇》,前明坐法。駱駝,謂兩膝拄地。次明
臥法。仰是慢相,伏即飢相,左脇婬相;如法,即
右脇臥。指三十五者,彼云:應如師子獸王順
身臥,若右脇有癰瘡,無罪,不者越威儀。《增一》。
手按,彼因外道抽除床攊,故制。。《十誦》。制
晝臥者,有病應開。喜眠令經行者,除昏思故。
《善見》,初制繫想。三寶、戒、施、天,為六念。下明
坐跪名二。禪觀加趺,飲食踞坐。尼令長跪,
非不通僧;僧制互跪,則不通尼,故注云:各有
所立也。
別示中,初科,《三千》中,明踞坐。交足,左
右交過;雙竪,謂脚頭向上;却踞,謂反向後;掉
捎,謂搖動;搘拄,謂一足著地,搘起一足直申
向前;上足,即翹起一足。次明五事,應通二
坐;不前據,謂兩手托床。《母論》,明加坐。撿,合作
歛。
次科,《三千》中。不與師坐,不僣上也。《十誦》,初
制起他。謂恃己陵物也。乃下,次制濫下。
三中,
初明臥法。却踞,謂退身坐。㐸音欠,張口申氣
也;吒去聲,嘆息也。狗群,謂相倚也。起以時節,
即念明相;心起當責,謂懈怠耽睡等念。又下,
次明起入眾法。遺,即留也。
臥法中,《善見》明念
起。《三千》,示臥相。《母論》,誡耽睡。二時謂初後夜,
一時即中夜。《僧祇》,制晏起。注指前說,即右脇
著下,累脚合口等。
釋瞻病篇
題中四字,即下兩門;瞻送是能施,病終即所
為。
制意中,初科,初敘病患。多嬰累者,通目眾
苦也。四大等者,別示病惱也;地水火風,內外
該遍,故通名大;六府者,大腸、小腸、胃、膀胱、三
焦、膽也。若下,次
明瞻視。然下,三示凡情。昵,近也。故下,彰聖引
導。按《西域記》,祇桓東北有塔,即如來洗病比
丘處。如來在日,有病比丘,含苦獨處;佛問汝
何所苦,汝何獨居?答曰:我性疎懶,不耐看病;
故今嬰疾,無人瞻視;佛愍而告曰:善男子,
我今看汝。
引證中。律因病人無人瞻視,佛即
呵制。初引緣。便下,立制。佛下,結勸。乃下,指同。
存沒雖殊,提接義一;故茲制意,兼該兩門。
問
答中。徵上律文,欲彰功行。答中,初正答,有
二,初約心行同佛。又下,次約隨順法制。《僧祇》
下,引示,初引緣起。即彰奉佛,不如看病。又下,
次引勸讚。以顯功深。
簡人中,初科,《四分》,初制
本眾,有三:一親屬自看。二僧與。三僧差。如法
治,即吉罪。準無比丘,應令沙彌淨人看。若無
下,次開女眾。《十誦、僧祇》。二律,大略同前。
次科,
初明本眾,有二,初有乘迎歸。無所分別,謂昏
迷也。㹀牛草馬,本不得乘,病篤故開。若無下,
次明無乘往求。不繞塔等,恐遲滯故。及共
迎者,謂召檀越往迎,同上比丘也。若路下,次
明尼眾。同異可見。闍維,此云焚燒。俗嫌遠送,
不令見故。餘下,後明下眾。文略不出,故令準
之。
三中。初句指前聖制,次句勸依,下二句指
廣,即《僧祇》文。
供給中,初科。《五分》唯開自煮。《五
百問》亦然,七日一受,更開過中失受,惡觸不
受。先淨,謂令淨人火淨。下指《寶梁》,彼云:乞食
比丘,或病不能乞食,當自伏心云:我獨無侶,
一身出家,法是我伴等。《習禪經》今藏錄不出。
二中,《僧祇》,先明九橫,令知看視。前七並食;八
懈怠者,不勤調攝故;九無慧,謂執愚失治故。
又下,次明供給。據文有三:初須己物,二己無
則僧物,三僧無則乞與。好食與看病者,獎
其勤勞,令無退故。又不下,三制推免。《四分》。
五德,文引第五,而略上四:一知可食應與;二
不惡賤便穢;三懷慈愍,不為衣食;四能經理
湯藥。《善見》。為病開餉俗士,不犯污家。下指
《僧祇》。略如上引,須者自尋。
三中。初《十、五》二律,
明審問所須,應時給付。後《十誦》中,開服犯過
藥,以必差故。佛僧中,佛無宿觸,疑剩佛字。
四中,《善生》,初誡始終。若下,教求物。《五百問》,初
制看病,輒用彼物。比丘下,次制病者捨棄衣
鉢。一為終身不離,二為留賞看病。
五中。《伽論》不
淨,同前《十誦》;謂煮膏肉,和以鹽故;此引廢前,
例通餘物。
六中,《四分》,初安便器。次第三開。
屋中,即房內。不下,次置唾器。既制污地,必有
所盛故。
三安置中,初科。《僧祇》好房,既是大德;
《十誦》中房,計是常人;但不得下房,不容看病
故。
次文。中國本傳,《壇經》所謂別傳是也。日
光沒處者,《壇經》云:西方為無常之院,由終歿
於天傾之位也;今寺亦有,但方隅不定,不知
法故。以下,出別堂所以。今號延壽,豈非相
反?專心念法者,由非舊處,無心戀著;但念無
常,必思勝法故也。其堂中下,次明設像。立彌
陀者,歸心有處也。然十方淨土,而偏指西方
者;繫心一境,想念易成故;西方諸佛,而獨歸
彌陀者;誓願弘深,結緣成熟故。是以古今儒
釋,靡不留心;況濁世凡愚,煩惱垢重;心猿未
鎖,欲馬難調;捨此他求,終無出路;請尋大小
《彌陀經、十六觀經、往生論、十疑論》等諸文,詳
究聖言,必生深信矣。像面向西,病者在後;謂
將終之時已前,常須瞻像,令其繫心。忍土
者,梵語娑婆,此云堪忍;《大悲經》云:此界眾生,
忍受三毒,及諸煩惱故。人間臭穢者,《感通傳》,
天人云:人中臭氣,上熏於空四十萬里;諸天
清淨,無不厭之;但以受佛付囑,令護於法;
佛尚與人同止,諸天不敢不來。恒在佛所者,
恐心無繫,念世事故。
四中,初科。《十誦》文中,但
是通制;下諸詞句,皆出祖師。深法,但是佛教,
通得云深。是道謂出世法,非道即世間法。
練
若中。汎話,謂問疾安慰,以為勸誘之端。捨座,
即分半座與迦葉坐;捨衣,謂脫所著衣,易彼
糞掃衣披之。
誦經中。鸚鵡緣出《賢愚經》中,彼
云:須達家有二鸚鵡,能知人語;阿難往其家,
授四諦法;聞已,喜悅誦習;飛向樹上,次第上
下,經於七反;其暮宿樹,野狸所食,即生四天
王天;阿難聞已,問佛生處;佛告阿難:緣汝
授法,命終之後,初生四天王天,壽五百歲;二
生忉利天,壽一千歲;三生焰摩天,壽二千歲;
四生兜率天,壽四千歲;五生無憍樂天,壽八
千歲;六生化應聲天,壽萬六千歲;七還生第
五天,次第還至四天王天,上下七反,天壽終
已,下生閻浮提;於人中,出家學道;緣前四諦,
心自開解,成辟支佛,故云後得道迹。《大品》,即
《般若》;〈經耳品〉,出第三十卷,彼云:釋提桓因作
念,若人聞般若名一經耳者,是人先世,佛所
作諸功德,與善知識相隨,何況受持讀誦。常
住二字,六卷《泥洹》云:善男子,善女人,當持如
來常住二字,歷劫修習;是等眾生,不久當成
等正覺道。二經並明勝報,故云不生惡道也。
律師中。毘尼主於住持,故讚興隆等。自持攝
他,即是二利。諸佛讚者,如諸經論,讚持戒功
深,如〈標宗〉具引。
法師中。迷倒如盲,妄想如病。
禪師中。梵云禪那,此云思惟修;故知禪者,唯
是修心,故貶多說。今之參禪,亦務多說;事持
言句,忘本久矣。
眾事中,初引五聖為比。沓
婆,即《四分》沓婆羅漢;捨羅漢者,厭無學也;
求堅固者,修大行也;《善見》云:此人是王子
出家,故云王種。迦葉緣者,《薩婆多傳》云:迦
葉於耆山,自經營五寺,通為一界,自作泥
塗壁。祇夜,具云祇夜多;《雜寶藏》云:南天竺
有二比丘,聞夜多有大威德,到其住處;見
一比丘,形容憔悴,竈前然火;問言:識夜多
否?答云:在第三窟,即至窟中,但見向來然
火比丘;禮已,問云:既有威德,何為自勞?答
曰:我念昔時生死之苦,若我頭手可以然者,
尚不惜之,況勞身也。身子,即舍利弗;《百緣經》
云:佛世有黎軍支比丘,出家得阿羅漢,乞食
不得;入塔掃洒,乞食便足;白眾僧言:從今塔
寺,聽我掃洒;後於一日,眠不覺曉;舍利弗見
塔塵坌,即便掃之;黎軍支眠窹,心懷悵恨;語
舍利弗言:汝掃我地,令我飢困;由是七日,求
食不得;遂飡砂飲水,即入涅槃。比丘問佛,
佛言:過去恚母布施,鎖母房中,母從索食,
答云:何如飡砂飲水,七日母死;其子命終墮
獄,罪畢為人,故受此報;由昔供佛,故今得道。
然下,顯僧福。大下,歎所修。經下,勸憶
持。即《淨名經》。淨命,謂無邪求。
總示中,初科,初
引傳。令唱讀者,準此,生前所修一切功德,並
須記錄;凡為看病,常在左右,策其心行,恒令
念善;以捨報趣生,唯在臨終,心念善惡。下引
《智論》為證,仍決所疑。答中,初句正答,下二句
轉釋。作惡生善道者,準天台《十疑論》,三義通
之:一者約心,以造罪時,從虛妄顛倒心生,是
虛;今因知識勸導,改心是實故。二者造罪時,
由癡暗虛妄為緣,是偽;今遇知識,得聞佛名,
發菩提心是真故。三決定者,前造罪時,心有
間斷;今臨終時,心猛利故;如萬年暗室,一
燈能破;千年積薪,少火燒盡。
次科,初正
明。五下,引示。初引銅盌緣,後指慳衣緣。如前,
即〈二衣〉中。故下,結誥。
勸導中,初科,前明量機。
病強弱者,觀其健困也;心利鈍者,智明昧也;
業麁細者,麁如營福,細如禪講等;情取捨者,
所樂異也,如下西方兜率等是。此四觀察,義
無不盡;隨宜方便,臨事自裁。或下,次明說法,
初令緣佛。或教稱名,或令觀相;或歎功德,令
生忻樂。或身下,次示心觀。即性空相空唯識
三觀。至焰處者,喻相空也;謂如渴鹿,逐於陽
焰;遙見似水,至彼元無。各下,後示隨緣。不必
如上故。
二中,初引律制問。受不好者,謂惜好
者故;及送他者,謂妄行顏面故。此出病者慳
鄙之意,故須問之;若非此徒,則不須問。應下,
準義告示,初泛告取著。佛制畜者,明教嚴也。
出世緣者,顯行強也。常著生者,彰報勝也。面
王比丘,《賢愚經》云:曾以㲲施辟支故,五百生
白㲲褁身而生;身大隨大,面有王字;恐被王
損,乃投出家;善來得戒,㲲變法衣;涅槃後,用
此衣闍維。若下,苦勸貪悋。眼看
不救,謂現見衣物,不能濟患也。經云者,此出
《莊嚴論》,彼云:昔有國王名難陀,貪聚金寶,乃
以女置高樓;若求合者,令其納寶,乃集一國
珍寶皆盡;時有一人貧匱,求合無由,因而
成疾,其母知之,語云:汝父死後,口中有一金
錢,可發塚取之送王;王怪問曰:何處更有
寶,彼具述之,王由此悟曰:死後一錢,尚不能
為主,何苦欲之,遂却散施。上勸捨慳。亦下,次
勸依法。顏面,謂取面情,以物餉遺也。如是
下,結示。恐心輕動,故不可違;恐念世事,故不
可順。以下,出須諫所以。臨終念善,生善道則
昇;念惡,墮惡道故沈;昇沈止在剎那,故是一
期大要。期,時也。
三中,初示經像。引《華嚴》為
證。經文兩偈,傳寫訛脫;此出〈賢首菩薩品〉,
初偈云:又放光明名見佛,彼光覺悟命終者;
念佛三昧必見佛,命終之後生佛前。次偈脫
初句,彼云:見彼命終勸念佛,方接鈔中三
句;若新譯本云:又放光明名見佛,此光覺悟
將終者;令隨憶念見如來,命終得生其淨國。
見有臨終勸念佛,及示尊像令
瞻敬;俾於佛所深歸仰,是故得成此光明。
四中,初請他勸。《善見》明看病自
勸,《母論》明互違結犯。依前斟酌,指上次科。若
下,明將死打磬,令聞生善。天台智者,臨終語
維那曰:人命將終,得聞鍾磬,增其正念;唯
長唯久,氣盡為期;云何身冷,方聲磬耶?
第二送終,敘意中,初示道俗異儀。厚葬,
謂多費財也。若下,次明奢儉取中。
將屍出中,
初科,前明安屍處。絹棺比地所尚,此間多用
木棺,或加絹蓋。次明師徒坐處。吊慰,吊即訓
至,謂至喪所而慰問也。布草者,此間有用
薦席,或用床橙。
次科,初引文示制。律中,以尼
女情懦,多好哀泣;僧則反之,故罪分輕重。若
下,次準義明開,初引涅槃為例。即《遺教》云:若
所作未辦者,見佛滅度,當有悲感。據位,則
內凡已還,故云未離欲者。若下,次明不泣反
非。高節之人,不妄哀喜,故云不局世情。任
情之者,不展哀苦,即非孝誠,故云道俗同
恥。
三中,初小者吊大,又二:一近處至者,容緩
吊慰。二遠來奔赴,未暇慰問。次明大者吊
小。依本儀者,謂不設禮。隨時坐立,謂任彼意。
四中,《五分》。覆根,準應裸露。《五百問》,初明覆屍。
須白僧者,是僧物故。裙及祇支,今須準用。
不得下,次明殯送。由並屬
僧,過五成盜。文明所出次第有三:一出親
屬,即師僧等;二率眾僧,舍利,此翻遺身,即死
屍也;三貸亡物,此即僧物,無故方開。令倍償
者,謂看病人別求他物,與本相當者,入僧
作法;和僧還之,如〈二衣〉中。其下,三示喪儀。輿
即擡棺之物。
葬法中,初科,前列四法。水葬飼
魚鼈,林葬濟禽獸。律下,次引文證。諸部文中,
但無水葬。闍維,即火葬。《十誦》,比丘有病,念言:
死後,僧分我錢。逐置羹中啜之;後死,持棄林
中,鳥啄腹破,故錢出也。然下,義決。殘即損害,
不應自為。
次科。初香華散身,生存所制,死故
聽之。《僧祇》亦爾。謂同上得散香華。
三中,初明
起塔。五眾並得,即前《僧像》,次第禮塔是也。
《增一》中,佛言:四人應起塔,輪王、羅漢、支
佛、如來,又後分云:輪王無級,羅漢四級,支佛
五級,如來十三級;若《十二因緣經》,八種塔並
有露盤。佛八重,菩薩七重,支佛六重,四
果五重,三果四重,二果三重,初果二重,輪王
一重,凡僧不得出簷安級。五下,
次明立像。言通朔畫。高下,後明起塔處。傳許
寺中,律制屏處。相輪者,圓輪聳出,以為表相
故也。
四中,《增一》。具云:佛告阿難、難陀、羅云:
汝等輿大愛道身,我當躬自供養,時帝
釋毘沙門天王白佛,勿自勞神,我等自當供
養。佛言:止!止!長養恩重,乳哺懷抱,不得不
報,過未諸佛皆爾。佛即與阿難等,各輿一角;
飛在虛空,往至塚間。準下,例決。生法雖異,
長養不殊;比校恩德,法身猶重;抱屍而送,
未足報之,故云豈能盡也。
五中,初引論。不得
送白衣喪者,必是二親,準理應得。除觀無常
者,謂不由他請,非為世情;欲資道行,故是
開限;不可倚濫,以飾己非。執母屍者,摩觸犯
境,通死女故;報恩事切,故獨開之。殯即土
葬,殮字去呼,謂衣覆屍也。聖下,勸依。然雖盡
禮,須避譏,疑故令量機等。
釋諸雜篇
諸雜者,簡餘篇純一;要行者,彰時用所須;即
下十門,無非正業。皆由本受體遍,故使隨行
多途;謹奉之流,宜應注意。
敘意中,初敘法體。
初句示境廣,不出情與非情也;森然,謂如草
木之多。次句明制遍,毘尼事法,依境而制;隨
於一境,復有多事;一切境事,不出善惡;對此
善惡,以分二持;是則無有一事,而非持奉之
處。三明違犯;忽,謂輕忽;不行,言通兩犯。四彰
來報。幽責,語含二報。上二句明持,下二句顯
犯。故下,次明隨行,上二句明隨事立法。一一
事,謂境事也。種種誡,即律制也。下二句明由
解起行。解由教生,故須詮辨,此即通敘一部
正教之意。
次科,初覆點前篇。諸門,總上二十
六篇;以諸篇中,科義相由,事類條貫;顯非雜
亂,故云日途相攝。別下,次探示後篇;別類
者,沙彌及尼,對大僧為別;諸部,對本宗為別。
統收,亦彰不雜。羅,謂包羅。以下,正明本篇。上
二句明事雜。繁類,謂無條流。斷,謂義有孤絕;
續,謂事或連貫。皆不成科段,故云雜務。紛綸,
喻絲之紊亂也。次二句明文雜。瑣,小也。此別,
即指當篇;對於上下,故云別也。
三中,初顯要。
必下,勸修。則下,彰益。怯懦,即畏懼也。反知不
學,動用乖儀;入眾遊方,能無疑懼;寄言學者,
幸留意焉。
標列十門。一四五,多從化教,非不
兼制;餘並制教,時亦兼化。
初門,禮敬中。晨午
昏為晝三時,初中後為夜三時。三事,如文次
列。據餘經論,須行五悔,更加迴向發願;如祖
師六時禮文,具載儀式,學者宜依。
次科,《多論》。
華纓,唯得散地;不得散佛僧身,及飲食上,非
所宜故。《五百問》。作餘佛事者,雖聽改轉,不
換本質,如盜戒引。《多論》。佛臘謂自恣日食,等
取餘供養物;雖僧手捉,不成惡觸。
三中,《十誦》
明知事法,初教勤勞。常下,次令發願。教示餘
眾,同此存心,故云亦爾。《善見》,明守寺。《智論》,教
差次。請命依臘,須從上起;差役取卑,故從下
起。
四中,《薩遮、俱舍》,制不得壞。上品治者,同
逆罪故。《智論、僧祇》,開壞惡易好。
五中。供人即
法者,以人解法,法依人故。
六中。律令選一能
者,知掌眾務;初大僧,二沙彌,三淨人,尋文可
見。帥,所類反,領也。
七中,初科,《僧祇》明賞給。言
有功者,是彼經營故。一熟,謂一番採熟留生
也。一剪,謂一番剪也。《五分》三段。初明知事嘗
食,開舌舐吉;次明僧物暫借俗用,相依住故;
三明五種僧物不分賣者,是常住故。《僧祇》同
上,初制永定。次開轉易。《四分》。結蘭。暫礙僧用,
必侵入己,如上犯重。
次科。《僧祇》,收舉補治,並
制共作,不容辭設,違得小罪。徐行,謂緩步。
三中,《母論》,初明賞給,量功多少。若下,次教施
食,心無希望。非隨病食,病所忌者。得罪,準前
殺戒,理應結蘭,或違教吉。已上諸文,並如〈隨
相〉盜戒具委。
第二門,初科。五法,慈心平等,離
分別過。二謙下自卑,離貢高過。注中四句,行
者反照,於己如何。上二句,即《梵網》云:惡事自
向己,好事與他人;下二句,出《淨名經》;彼文續
云:恒以一心,求諸功德。三坐起有序,離亂眾
過。註中,應字去呼,合也;俯下仰上,舉動合宜,
故云得時。四不雜語,離戲論過。註中,初句明
上說法,次句示上不雜語。五令示默,離惱眾
過。
次科,《善見》,明下座辭謝。裝字去呼,即用象
牙為飾。《智論》,明陞座伸敬。師子座,謂說法之
處;《智論》云:佛為人中師子,佛所坐處,若床若
地,皆名師子座。《僧祇》,莊嚴法座。拂華坐者,去
奢美故。
三中,初入堂威儀。傍門面者,隨左右
頰而舉足也。右下,次示打法。擬砧,使椎砧相
當也。重響,謂振聲。下數不辨,故須左手𭣋之。
然下,三明啟白。等
得,亦云等供,即大小食時,唱食平等。不下,制
非法。準知打椎,上為白告靜眾,不同鍾磬打
為事用也。
第三門,此門事雜,約義分為一十
六段,初中。五問,無非戲調打辱,不為求法,故
不須答。
次料。如〈標宗〉具釋。
三中,《五分》。差次,
謂知事差僧,及法食會集;非唯此二,故云等
也。《四分》。學誦,謂誦外書俗典。世論,謂方算
語論。雜法,即〈雜犍度〉。《十誦》。文頌,即今歌詩。可
怖畏者,法將滅故。以書算卜術,俗典文頌,俱
是世法,非出家業;為因緣故,時復許之。今
時釋子,名實俱喪;能書寫則稱為草聖,通俗
典則自號文章,擇地則名為山水,卜術則呼
為三命;豈意捨家事佛,隨順俗流之名;本圖
厭世超昇,翻習生死之業。故《智論》云:習外典,
如以刀割泥;泥無所成,而刀自損;又如視日
光,令人眼暗。然往古高僧,亦多異學;或精草
隷,或善篇章,或醫術馳名,或陰陽顯譽;皆謂
精窮本業,傍涉餘宗;無非志在護持,助通佛
化。故《善戒經》云:若為論義,破於邪見;若二分
經,一分外書,不犯;《四分》開誦,皆此意耳。今或
沽名邀利,附勢矜能;形廁方袍,心染浮俗;畢
身虛度,良可哀哉。《母論》。一句一偈,通指三藏
教詮;雖是聖教,令觀時用舍,不可專固,故云
應行即行等。後世比丘,即佛滅後,傳法祖師;
凡有言教,亦須隨宜,故云亦爾。
四中,《五分》,示
開制。無人,謂無剃髮者。難緣,謂遭世難。論
家,即《多論》。彼明次第,即約多人,同時剃故。《母
論》,簡剃處。餘毛,即身腋等處,律制偷蘭。所
下,示除鬚髮之意。《遺教論》云:於上上處,最先
折伏故。《四分》,初制能剃。若下,次制所剃,初
制分齊。頭字應作髮。兩月,與上《五分》,
延促不同。兩指,即二寸。不下,次制刀器。《十誦》,
明安置。《涅槃》下,明不剃之過。彼經第四云:頭
鬚髮爪,今此寫倒。破戒相者,違佛制故。《增
一》中。前五過中,正取初二,餘皆因引。垢圿,即
不淨;圿,古黠反。不知時宜,謂觸事拙塞,不協
人心。多所論者,謂出言無度,不能少語;後之
五過,由此而生,如文可解。今時不知教者,
或四季剃頭,誇為高行;或拳臠長爪,謂為希
奇;豈知內成破戒,外辱佛法;有識聞之,早須
改轍。
五中,喜往俗舍十過。前五,即容犯五戒,
初不囑入村,二即食家強坐,餘三顯然。次五
中,前三身業近習過;四即心業染著過;五根
本業,即犯戒過。至死,即淫夷;次死,即摩觸等
殘。次明五種非親厚者。皆謂於己無所益故。
勝人,即德學過於己者。
六中。家慳,謂占據檀
越。住處慳,謂寺舍不容來客。稱歎慳,謂不稱
他善。
七中。五事希有可貴,故名為寶。初二
是勝境,餘三即行業,值佛聞法,發解起行,行
成有驗,信樂立焉。
八中,初明十事。樂著二字,
貫下十事。作役言說多求,是掉散;睡眠即昏
塞;此四合六塵,總為十矣。我下,次明聽受
供給。眾具既闕,多起攀緣,禪法不成故。
九
中,初制習方術。羅漢射事者,《十誦》:目連入村
乞食,居士婦懷妊,問言:是男是女耶?目連云:
是男,及生是女,遭謗問佛,佛言:本是男胎,中
轉為女故;目連見前不見後,非妄語也。律下,
次教呪誓。謂有屈抑之事,發誓以雪之,意是
求佛為證,故云南無佛等。
十中。恐怖,謂暗黑
險難等處;存想三寶,必蒙加被,即得安隱。
十
一。律論所制,皆謂避世譏疑,遠防欲染故也。
十二,前明嚼楊枝,初出不嚼之過。癊,即痰癊。
引,猶進也。《五分》,教洗棄。《四分》須屏處。大小二
事,因而連引。次明經行,初顯益。一謂慣熟,二
即專一,三謂血氣均和,四五可解。《十誦》示行
相。晝地,謂作直道,不使斜曲故;或用磚石,
為之。《寄歸傳》云:五天之地,道俗多作經行,
直去直來,唯遵一路。
又云:佛經行之基,闊二肘,長十四五肘。上以石作蓮華開勢,高二寸,闊一尺有
十四五,表聖足迹也。《三千》中,明作處。隨處
所宜,不可局故。
十三,《僧祇》明眾處燈,初教上
燈。乃下,次示息燈。亦爾者,同上告僧。䩭,《尼鈔》
作欹,以箸取物也。下文指廣,彼云:然燈時,當
先照舍利,及形像前燈;禮拜已,當出滅之;乃
至若多油者,廁屋中,當竟夜然;若油少者,人
行斷,當滅之。次明供佛燈。今時所謂長明燈
也;若佛有明暗,則當夜點晝滅;以無明暗,故
不間晝夜。本無言念,謂施主期心;必有齊限,
滅應無過。次引經證。彼十一云:佛在舍衛,有
女名難陀,乞匃自活;見諸國王臣民,供養佛
僧;自心思惟:我之宿罪,生處貧賤;雖遭福田,
無有種子;便行乞丐,以俟微供;唯得一錢,
指詣油家,具語所懷;油主憐愍,增倍與油;
得已歡喜,足作一燈,奉上世尊;自立誓願:我
令貧窮,用是小燈,供養於佛;以此功德,令
戒來世,得智慧照,滅除一切眾生垢暗。作
是誓已,禮佛而去;乃至竟夜,諸燈盡滅,唯此
獨然;是時目連當次直日,欲取滅之;即舉手
扇,復以衣扇;燈明不損,佛語目連:今此燈者,
非汝聲聞所能傾動,正使四大海水以用灌
之,毘嵐風吹之,亦不能滅;此是發大心人所
施,佛說是已;難陀女復來,頭面作禮;佛即授
記,於來世二阿僧祇劫,當得作佛,號曰燈光,
十號具足。
十四,《五分》。乞狗乞鳥減乞,三乞字
並去呼。分外,謂多受而施。《四分》。人,即乞人等;
非人,即鬼神禽畜。《母論》。人中別類。無過,謂非
污家。
十五。壞色,謂面無神色。生犯戒緣,即露
地然火掘壞等戒,因而成犯。
十六。初二自他
心淨,三執勞作務,四挫折自高,五現當兩
報。
第四門。前諸雜事,並是隨人各行,故名別
人自行;此門所明誦持經戒,無論利鈍新舊
之殊,但預道門,義當依奉,故云共行同法。
正
明中,初科,前敘誦持之要。而下,顯根性不同。
神用即心智。互強弱者,謂聞多解少,或聞少
解多;有下,即初人;故下,即次人。
次科為四,初
教誦綱要。古德未詳何人。勝鬘即方等大乘
經,勝鬘夫人對佛所說;大乘理教,出生無盡,
收攝無遺,故云根本。《如來藏經》,佛於耆山為
金剛慧菩薩說。且舉兩經,餘任無在,故云趣
得也。上即別列。由下,總示。道即定慧,行即是
戒。一切佛法不出三學,以諸眾生迷心為惑,
劫慮成業;由業感報,生死無窮;欲脫苦果,
要除苦因,故先以戒治其業,次以定慧澄其
惑;業分善惡,故止作兩行以相翻;惑唯昏散,
故定慧二法而對破;病因藥差,機藉教修;然
後業盡惑除,情亡性顯;教門雖廣,豈越於斯;
統攝綱要,義在於此。諸下,次教博覽餘文,初
覽聖教。廣見長者,資其智解。匡輔等者,助於
行業;匡,正也;輔,助也。次披世典。要覽,晉郗超
撰。方,比也。已下,三示誦習餘業。若下,四簡利
根不局。生知出《論語》。然彼世典則曰生知,佛教所明,皆
由宿習;末劫障重,罕見其人;止可準前隨力
修學,審諦觀量,無容自昧。
三中,《三千》中。明三
事是出家業,義兼持戒;不出三學,自他兩利。
徒生死者,空無所得故。或受苦者,彼謂袈裟
離身,腹破食出,不爾則墮獄等。《十誦》。恐怖,
且列三種,正用第二;即五怖畏文,如〈標宗〉具
引。
次科,《善見》制其廢忘。師猶在者,即得戒和
尚,可從學故;設復師亡,當從依止。年別受者,
持犯微細,處斷從文;故須常學,不可暫廢。吾
祖聖師,猶聽廣律滿二十遍;自餘庸昧,末可
自矜。過猶遍也。《佛藏經》明兼其濟。無我人
法,即經論所詮;我人即煩惱,無即空慧。《善
見》示其學方。
三中。謂現通表異,顯己行業,恐
成大妄,佛制不為;律論正文,有緣時許。《多論》:
彼問沓婆羅漢為僧知事,何故常放光明,自
顯功德?鈔引答文二意:初是不善,非教所開;
如提婆現通,惑於闍王之類;二是開緣,即沓
婆之事。為佛法者,顯其尊勝,使流通故;為眾
生者,息彼嫌疑,令欣慕故。
五中,初科,前明別
修。識分齊者,福智各局故。知通局者,事容相
兼故。非下,次顯通修。今下,標示後科。
正示中,
初科,初敘僧本務。故下,示兼資。若下,明得失。
二中。次列三寶,道俗相對,別相可見。三佛,法
報應三身佛也。聞思修,名為三慧,次第
相由。僧寶且約住處以分,亦可俗以剃髮染
衣為僧,道以諦理和合為僧。菩提等宮殿、大
乘宅,為所住;萬行,為能住。
三中,初結歎別修。
形事,謂事有形相也。兼下,總示通別。
引證中,
初科。古德,不知何人,疑是裕師《寺誥》。
次科,《智
論》。樂因緣者,且指人天,如注所顯;出家之人,
修出離業,則以涅槃為樂。次引《僧祇》證上。可
解。是知出家本為弘法。即下,三引受戒說相,
以示雙修。
六中,初科,《四分》。被劫,初取己長衣,
次借他衣,三取僧臥具;並謂暫著,容往外求。
《善見》,初令持走。若下,次明逐失。得折草者,開
壞生也。得著白衣外道服者,開非法罪也。
次
科,《母論》。假物發聲,方便使去。《十誦》,初明賊來,
同上驚去。若下,次明失衣,開著僧物。《僧祇》,初
教對問。示房舍等,並謂不可持去者。若下,次
明道行。
第七,初科又三,初登廁法;應下,二洗
穢法;不得下,三制餘務。初中六法:一今即
去,恐生病故;二須捉草,今謂廁籌;三讓前人;
四警人鬼;五教安衣;六正上廁。言著衣者,準
似下衣;彼約露處,不容脫置;此多覆處,應須
脫之。餘如常者,指《教誡儀》。洗穢中。留殘水者,
擬他用故。一一洗者,隨用一物,取淨為期;準
《鼻柰耶律》,以七土洗之,說名為淨。
次科,《五分》
三事。初安便器,二盛淨水,三制裸形。《三千》中,
初制須洗。應下,次制脫衣。
第八中,初科。二律
解放他物,皆為慈心,不為盜損。豚子,猪之
少者。
次科有四,初開妄語。那得還汝,意彰
無故。又下,次開藏隱。若下,三開盜損。壞網
及獄,非儀故吉。猪下,四開餘語。
九中,初文。觸
擾意謂欲擾動鬼神也。
次科。檻,押也。呪蛇法,
以法呪之,令不傷人;《五分》云:我慈諸龍王,天
上及人間;以我此慈心,得滅諸患毒;我以智
慧聚,用心殺此毒;味味無味毒,破滅入地
去。窓嚮,謂隔眼透明處。籠疎,即竹織網也。櫺
子,《指歸》云:窓牖中,編木為之。拾蝨中,律文但
明拾法;故準蛇鼠,將護彼命。世人愚教,多以
火焙湯浸,爪掐令死;素無慈愍,縱行殺害;
心同羅剎,行等屠兒。物命雖微,死苦無別;請
披聖訓,深須誡之。
十中,初科為二,初制。次開。
五眾親里得合藥者,不為利故。無者,謂親里
貧乏也。《五百問》,初制取物,唯開強與。今時醫
者,本為求財;既非道業,正乖聖教;懷慈濟物,
未見其人。然古之高僧,亦有兼濟;故《僧傳》,明
晉有法開,善通方脈;或問法師高明剛簡,
何以醫術經懷;對曰:明六度,以除四魔之疾;
調九候,以療風寒之病,自利利他,不亦可乎。
是知心存利物,無往不可;苟為世財,準律禁
斷。若病下,次斷邪術。唾腫,即今方捉噀水,
以收腫毒故。
次科,《四分》,初教學呪。患吐下,次
教用藥。頭髮微溫,故可止吐。患熱者,《智論》云:
寒時雜以沈水,熱時雜以栴檀,以塗其身。腐
爛藥未墮,不須受者;謂曾加受,無塵土落中
故。《五分》。青木香,療腫毒,消惡氣。誦呪不噉鹽
等,似同邪術,緣故聽之。《僧祇》。小麥須炒令焦
黑,碾碎,新汲水調。《十誦》。不淨,謂宿觸等,但開
病者。《四分》。外用,健病皆得。
釋沙彌篇
沙彌,如注兩釋。分字解義,無非自他二利,止
作兩行。但初通約出家本志,後據創反俗情,
以在俗作惡無慈故也。《寄歸傳》云:受十戒
已,名室羅末尼羅,譯為求寂;求,即無漏智;寂,
即無生理;準知沙彌,梵音訛略。別行者,行字
通平去二音;若作平呼,謂此三篇,在前由途
相攝之外;若作去呼,即此三篇,與前大僧本
部不同;別行別行,兩釋竝通。
敘意中,初科,上
二句示位。此中須分形法二同,若但剃髮,名
形同沙彌;若受十戒,名法同沙彌。次二句明
本志。上句言其始,下句示其終。玄藉,通目佛
教;處遠,直指佛果。復次二句,示律可依。後二
句,斥世無訓。
次科,初敘二法之要。道由信立,
故為道原;德自信生,故云德母。治業,由智之
力;破惑,在智之照,故為解脫因也。非信,道德
無以發;非智,業惑無以除;出家之人,為道求
脫,故云必先此二也。如下,敘不明之失,初
明形心混俗。所下,次顯愚法所以。皓首,即白
頭也;面牆,無所見也。無信則智不發,無智則不慕道;飽食暖衣,
悠悠卒世,故云但務養身等也。
出家意中,標
列。七科,前三明功,次三明行,後一決疑。
隨
釋中,初科,《華嚴》二偈。明如來為眾生故,方便
示現,出家修道。初一偈,開示令知;次一偈,引
導令出。如來若不出家,當紹金輪王位,故
云捨國財也。寂靜,即涅槃理也。以下,結示。菩
薩,即釋迦本師;此明出家,從因彰號。下指二
經。具云《郁伽羅越問菩薩行經》,彼云:佛告郁
伽,出家菩薩,常念精進智慧,無所著也;如火
在頭,憂救然熾等。餘廣如彼。《涅槃》云:在家逼
迫,猶如牢獄;一切煩惱,因之而生;出家閑曠,
猶如虛空;一切善法,因之增長。大小乘教,多
說出家之法,此不煩引,故云等也。淨住子,說
出家有十八法,難行能行。父母是孝戀難遣,
而能辭親;妻子是恩染難奪,而能割愛;勢位
是物情所競,而能棄榮;飢苦是人所難忍,
而能節食;滋味是人所貪嗜,而甘噉𮒄澁;翹
勤是人所厭倦,而能精苦;七珍是人所悋惜,
而能捨離;錢帛是人所畜聚,而能棄散;奴僮
女人所資侍,而自給不使;五色是人所忻
覩,而棄之不顧;八音人所競聞,而絕之不聽;
飾玩細滑,人所保著,而能精麁無礙;安身養
體,人所共同,而能忘形捨命;眠臥是人所不
免,而晝夜不寢;恣口朋遊,人所恒習,而處靜
自撿;白衣飲饌,不知絕極,而近口如毒;白衣
日夜,無所不甘,而己限以晷刻虛腹;白衣
則華屋嫓偶,而己以塚間離著。
次門,能勸中,《華手經》,明獲報,初總示勝
報。轉身,即當報;現增,即現報。善來者,道成初
果,蒙佛親度;金言一召,鬚髮自落,袈裟在身。
蓮華化生,不受胞胎故。一下,別列四法。一解
脫,二精進,三忍辱,四饒益,一一皆具自行化
他;此中正用第一,餘三相因而引。《功德經》中,
初正明。二喻顯,有二。為道出家,無漏功德;
供聖起塔,皆有為福,故所不及。一日一夜舉
少況多。彼經,阿難問佛:若有人放人出家,若
自出家,得幾所福?若人毀破他人出家,受何
罪報?佛告阿難:若滿百歲中問我,我以無盡
智慧,除飲食時;滿百歲中,為汝說此人功德,
猶不能盡。若人毀破出家因緣者,是人於三
惡道中,常受生盲;若為人時,在母腹中,受胎
便盲;汝於百歲常問是義,我於百歲,以無盡
智,說是罪報,亦不可盡。
次科,《智論》二緣,初
尼緣者。彼云:如優鉢羅華。《比丘尼本生經》
說:佛在世時,此尼得羅漢果,化諸婦女出家;
彼言:我等持戒為難,恐破戒墮獄;尼云:墮者
從墮,久有出期;我念昔時,曾為戲女;因著袈
裟,至迦葉佛時,乃得出家;由破戒故墮獄,
今值釋迦,却得出家解脫。次引婆羅門緣。彼
云:佛在祇園,彼因醉故,來至佛所求度,佛勅
阿難度之;彼既醉醒,乃却歸家;比丘問佛,
佛答如鈔。出家偈曰:孔雀雖有色嚴身,不如
鴻鵠能遠飛,白衣雖有富貴力,不如出家功
德勝。後引經律。以少時善根,障多生惡報。年
劫多少,隨緣赴機,不必一定。
第三中。出既有
功,障則損大。經中留礙,如親里不聽;仰制,如
王臣禁斷。惡集如海者,示業重也。癩病即現
報,入獄即生後二報。餘如上引。
四中,初科,《寶
積經》。二縛,喻不自在;二癰喻不清淨,二箭喻
有所損。此三竝喻自心,智者幸宜自照;慎勿
自謾,謂是他也。見,謂執見,義兼於名,此利根
也;利養,即財物,更兼欲色,此鈍根也;《業疏》云:
鈍貪財色,利著名見;四科收之,尠無不盡。
《涅槃》。為飢餓者,以出家人,衣食易得故。見有
持戒,驅逐殺害者,自無戒德;恐相形比,失於
利養,生嫉忌故。
次科。罪相繁多,約心總攝,且
列五種,故云等也。愛親求利屬貪,嫉即屬瞋,
慳即是癡;還即三毒,為惡業本。下
指《別鈔》,未詳何文,今見《業疏》。
五中,初科,即修
世間三學;初至界行,是持戒。戒取見,見即執
見;以專持戒,名戒取;又以戒為上勝,名見取;
此即五利使中二使,故云煩惱。欲界下業,即
是人道;縱得生天,止在六欲。若下,明修定。即
四禪四空定。多聞講誦,即習慧。準知修道,事
行難分;自非達人,何由可識。
次科,《智論》。所列,
對上可見。總名世間法者,即人天善。然世出
世,據心不同;至論事行,亦無有別。《成論》。世樂
為少利,出世聖道為大利。心別事同,義亦如
上。
六中,初科,初敘難行;今下,示頊行;經下,
總標。無始未曾者,顯聖行難成也。著世慣習
者,示難成所以也。經中,通指三藏。
列示中。
三觀竝云觀事者,事即是境,心依境起,隨
境立觀;謂色心陰入界,有情無情,善惡無記
等。若論智解,須達諸法;若於時中,觀心為要;
隨心所起,起即是事;若善若惡,三理照之,乃
知顛倒;但有妄計,本無所有;隨心動用,一
切皆空。或推相見性,謂之性空;即相知幻,
謂之相空;達相是心,謂之唯識,猶如夢事;或
推夢想,從何生滅;或知睡夢,當相不實;或知
唯心所變,無別夢事;喻上三觀,略知淺深。然
行位有三,觀境唯一,所謂事也;見理有二,
前二性相雖殊,皆以空為理也,後一以心為
理;前二為權,後一是實。然出家超世,通學三
乘;今依《業疏》,準開會意;專指佛乘,為出家本
矣。性空中,初中標位。次句示行。觀即能觀
智,事即所觀境。下二句見理。以我人善惡,性
本自無;緣會故生,緣散即滅;生滅滅處,名為
空理,即是二乘所至之極。次小菩薩中。位
行理三,同上分之。三大菩薩中,初句標位。次
句明理。觀法唯心,即事顯理故。下句示行。以
一切諸法,本唯一識;一識之外,更無別法;無
始妄動,橫計心境;有彼有此,內外差別;窮
此差別,皆是意思妄起取著;由取著故,妄搆
名言;是故智者,欲觀唯識,必以意言為所觀
境;由此意言,皆一識故;是則不離思議,了非
思議;即於差別,達無差別。故下,引證。願樂即
十信,究竟即妙覺;略中間三賢十聖等覺,故
云至也,如〈懺篇〉具引。名觀中句絕,唯識離斷
常,即是中道故。緣意言為境者,如上說。
三中,
初句顯要。上之三觀,大小二乘,教理行果,一
切整足;法門雖多,亦不出此,故云無別餘法
也。上下,指略,上二句指正行。言上二者,上三
觀,前二小乘,後一大乘,即大小兩別,故云
別行。如餘明者,若指當鈔,即是〈懺篇〉;若指別
文,即如《業疏》。若下,次指餘行。方便,即修之軌
度;除疑,謂破執辨魔;捨障,謂對破三障;要下
二句,括上三事。別行門,即道整禪師凡聖行
法。上之三科,總論十界之因,故竝名行;凡罪
即三途行,凡福即修羅人天行,聖道即三乘
佛果行。歷示心行,令識因果;捨罪修福,革凡
成聖;厭小慕大,趣一佛乘。是故《業疏》,專指大
乘為出家學本;即《戒本》云:若有自為身,欲求
於佛道,是也。
七中。相決同異,同,謂進修方便,
唯是三學,無別途故;異,乃心志廣狹,故分二
乘,用與別故。
總示中,上二句躡前。今下,正示。
小乘戒中。緣身口者,謂制法也。犯問心者,推
業本也,此據《四分》空宗為言。執下二句,明持
失也;或專慕人天,則滯於凡福;或計為至道,
則墮於利使。違下二句,明犯報也。
次科,前明
定學,又二,初二句示所修。即前性空也。名色,
即所觀境;一蘊是色,四蘊是心;心道冥昧,止
可名通,故總云名。緣修,即能觀心;生滅,即所
見理;以色心二法,念念生滅,生滅故無常,
無常故無性,無性故空寂,空寂即滅諦涅槃
真如之理。《涅槃》偈云:諸行無常,是生滅法;生
滅滅已,寂滅為樂,是也。聲聞緣覺,乘法雖異,
見理是同,故云二乘同觀等。聲聞四諦,與緣
覺十二因緣,止是教門開合之異;以理融教,
故云無別;當知苦集與十二緣生,竝世間因
果也;道滅與十二緣滅,皆出世因果也。故下,
引證。《佛性論》,即大乘論,有四卷。彼明小乘所
證,非真見佛性故也。虛妄即名色,無常即生
滅,真如即空理。即《法華》云:是人於何而得解
脫,但離虛妄,名為解脫,其實未得一切解脫
是也。次慧學中。定是澄寂,慧取照用;動息不
同,故云義別;同一心體,故云體同。水澄物
現,鏡淨像生;定慧一異,喻之可解。
大乘中。三
品,即三聚:一攝律儀,二攝善法,三攝眾生;初
則斷惡,二即修善,三即度生。準《智論》中,二乘
但有斷惡一聚;雖有作持,還歸離過;不修方
便,教化眾生,故無攝善;自調自度,故無攝生;
是以今文,但舉律儀,比校同異。言不異者,準
《業疏》圓宗,謂同三聚;彼云:戒分三品,約義收
緣,不異諸律;如殺一戒,具兼三位;息
諸殺緣,即攝律儀;常行慧命,即攝善法;護前
生命,即饒益有清;此一既爾,餘戒例然。若論遮戒,如酒寶等,離畜飲過,即攝律
儀;常行對治,即攝善法;息世譏嫌,即攝眾生。
若取大小戒本以分,則小教四夷,大乘十重,
四夷大同,餘六竝異;以至畜寶然身等,異相
極眾;且云二三,意顯同多異少故也。護心戒
者,防瞥爾也;如下不起貪瞋等,如《梵網》制不
慳不瞋等;又《涅槃》隔壁聞鐶釧聲,分別男女,
心染淨戒之類。
廣示中,《智論》問中。住實相者,
心冥妙理;空無所有,故不得一法。既無所得,
則無善惡;既無善惡,則無持破;既無持破,則
無有戒;既無有戒,則應任意施為,不須守戒;
世多邪見,故問決之。答中。以福況罪。不作福
者,不取福相,故云不作。種種因緣,謂方便化
導;隨所動用,皆離過故。
釋疑中,初文。《地持論、
佛藏經》,斷常二見取捨不同,故須通會,則明
菩薩隨機立教,言乖趣合。總括邪見,不出有
無;執有名常,著空名斷;身見我想,竝常見也;
惡取空者,謂撥棄因果,即斷見也。答中,初釋
《地持》。交,猶能也。次釋《佛藏》。末後一句,通結二
文。
次科。以菩薩修慈,殺業居首,瞋制重夷。
《華嚴》云:一念瞋心起,百萬障門開。又云:一念
起瞋,殃墜無間;則知菩薩偏制瞋心,而不制
貪,故申此問。智下,引釋。舉凡況聖。色界,四禪
天。五蓋十惡,俱除貪故。聖道遠欲惡者,體清
淨故。本不得者,無始未經故。
《攝論》中。無分別
智者,以住唯識,無外塵故;以諸外塵皆唯識
故,故云塵不顯現;彼論云:無分別智,自性應
知,離五種相:一離非思惟故,二離非覺觀地
故,三離滅想受定寂靜故,四離色自性
故,五於真實義,離異分別故。勝智,
即無分別;方便,謂誘化眾生。前有利益即利
他;自無染濁,即自利。必具二利,方乃行之,故
云縱有等。準下,判位。初地已上者,故知十聖
方許行之。地前三賢,猶制不合;況餘凡愚,安
可僣濫。
《涅槃》,初明持相。息世譏嫌,即目遮戒;
遮性等持,故云無別。因下,次以喻顯。度海人
喻菩薩,羅剎喻三毒,浮囊喻具戒。又下,判位,
初依經判。須至八地。不動者,《攝論》云:由一切
相作意功用,不能動故。則知聖人復須深地,
由事極難,恐有倚濫,是故經家復急於論。或
下,次會論文。淨心,即初地。《無著論》云:由見法
心淨,離諸垢染故。
次定慧中。由小菩薩,涉於
大小;小據觀智,大約志求;小大雖異,竝菩薩
乘故,且一往通收大中。初示觀別。如上所明。
鈍下,次校淺深。鈍即小菩薩,在大為鈍,望小
則利;不分別色,異上二乘析色故。利即大菩
薩;不分別空,超過小菩薩故。由觀唯識,住於
中道;了一切法,無非心識;識非色空,非不色
空;尚不分別識,何況分別空!若知唯識,則住
實相,無分別故。
結勸中,初科,上二句結前。但
下,勸學,初勸揀擇。似是而非,故云相似。邪
徒之多,故如林焉。理下,次勸攝修。通學,即解
也;正觀,即行也。不以誦語者,遮滯教也。如下,
指廣。《十地》,即《十地經》及論。又下,引示。舊云《涅
槃經》。上二句示漸學。多聞智慧,義兼思修,須
具三慧。次句,遮狂簡也。後句,舉喻令解。如
入大海,漸漸深故;《智論》云:智度大海,唯佛
窮底。初心學者,不可躁求。良以道不遠人,理
非事外;得之不離方寸,失之何啻千山。固當
優而柔之,使自得之;然後取之左右逢其原,
縱心所欲不逾矩。若斯為學,可謂學矣!自餘
記問,何足道乎。
重示中,初簡示。三道,即凡夫
及大小二聖也。凡夫為善,力不兼人,故自為
也;二乘非不化導,而非正意,故云兼他;大乘
發心求道,正為度生。然凡夫自為,則耽五欲
樂;二乘自為,則脫生死苦;二乘為他,則說法
現通;大乘為他,則拔苦與樂。發意,是修因別,
成果即所證別。若下,示觀行同異。事即所觀
境,如上三觀,竝觀事,故云事同。心即能觀智,
性相唯識,淺深有別,故云心乖。且下,顯略。以
非宗故。然大小兩乘,教門難辨,更以四義明
之:一者教別,權實異故;二者理別,性相唯識,
偏圓異故;三者行別,諦緣度故;四者果別,三
聖道故。又復應知,小乘唯論釋迦一佛,大教
則談三世十方。又小宗戒定之境,局據大千;
大教則通該法界。餘如別敘,恐煩故也。
第二,
隨解,具緣,簡人中,初科;《僧祇》,前明老少未度
應簡。七歲已上,七十已還;有智堪苦,則是教
限。言其老中過七十者,時有堪能,猶聽出家,
謂作沙彌也。若下,次制已度應攝。太老,即八
九十;太小,即未及七歲。《央掘經》。老母,即央掘
摩羅之母;央掘受惡人所教,令殺千人,以耳
指作鬘;彼即殺千人,但少一人,乃執劍欲斷
母命,佛化之出家,母亦欲出家,故以偈止之。
上二句勸止,下二句教修。穌謂自省,息謂絕
欲。淨飯緣,出本律。先標舉。後引文。觀即是智,
無常諸行是境。
次科,《智論》,初明制教簡意。二
根,即身狹二形;無根,謂無男女道。失下,釋上
無得道根。四句四事,失男女相,是報障;心
不定,即業障;結使,即煩惱障;四智慧淺者,三
障既重,故多愚癡。次明化教通收。即《梵網》
中,二形黃門、婬男婬女、八部鬼神畜生等,但
解法師語,盡得受戒。準約制教,黃形非畜,盡
歸重難,化教竝開。故云無不容也。但下,顯示
律中制簡所以。大教雖容受戒,律制不許出
家。稠林曲木,喻其難拔。稠即密也。
三中,《善
見》。燒寺難緣故開。彼云:有人欲出家,比丘知
父母不許,不敢與度;便云:僧若不度,我當燒
寺;佛言:聽度。《五百問》,明制犯,初引示。此下,決
通,初約義決犯。如下,引文示開。論即《善見》。初
明度父母王法人。又下,次明度賊捉人。初時,
謂未賣與人,不損彼財故。經主損財,故不得
度。主賜姓者,令歸良也。據理得度,三藏無斷,
故云無文。
二中。先說若事,欲令知難,免後
悔故。文列五事。一住,住即是坐;疏云:一坐加
趺,周時方起。一眠,即《經》云:中夜誦經,以自消
息。四節食,五勤學。《四分》:則有十種,謂能耐風、
雨、寒、熱、飢、渴、毒蟲、惡言、一食、持戒。
三中,《四
分》,初制多畜。次明乞法。三指師德。度人法,即
〈受戒犍度〉,如上卷引。《僧祇》,初示得畜制限。若
下,次明勸令他度。離多眷屬過。仍自教語,以
法通濟,無彼此故。有下,分品位。驅烏者,律
因小兒出家,阿難不敢度;佛言:若能驅食上
烏者聽度。應法者,正合沙彌位也;以五歲依
師,調練純熟,堪進具故。名字者,本是僧位,緣
未及故。
四中。犯棄,即結重夷;則知出家,捨心
須決。伏藏債息,皆不得取,故云亦同。
第二作
法,初告眾中,初明安處。見而不聞,恐聽羯磨
故。作下,次明作白,前出白意。仍引本緣,以
明須作。今多不行,法滅故也;為問答無失者,
恐人相問,眾僧不知。答有差故。巧師,謂工巧
者;律因其子來求出家,比丘與度,眾僧不知;
後父母來尋,問僧皆言不見;後於寺中覓得,
譏云:度我兒已,皆言不見;佛言:自今已去,應
先白僧。準於作法之前,敘致告眾,直陳情旨。
不須廣誦華綺浮詞,次出羯磨。是某甲者,即
俗士也。從某甲者,即和尚也。若據《隨機羯磨》,
第二句牒緣云:彼某甲,欲求某甲比丘剃髮;
第四句云:與某甲剃髮,言相顯了,宜準彼文。
律下,三明語告。不勞秉法。
請師中,初請和
尚。教云者,準須旁人教示,今時所謂引請
人也。應先示云:所以請和尚者,由是出家根
本所歸投處。若無此人,則承習莫由,闕於訓
導。汝當竭誠事奉,剋志陳詞。恐汝未能,我今
教汝,然後請之。須三請者,示殷重故。今有三
唱慈愍故,即當三遍,傳謬故也。其下,次請闍
梨。請詞一同,但改名耳。闍梨多種,故注簡之。
作法詞中,義須標別。
儀式中。標云諸部會明
者,本律事儀,多不具故,如下一一標之。
釋
中,節文為十二段。次第行事,不相混也。初
中。在露地者,令眾見故。香水洒者,令潔淨
故。周七尺者,使相近故。四角懸幡,莊嚴生
善故。今時多在殿堂。但令嚴飾,隨時所宜。
然多有背佛設座而坐,無知慢聖,慎勿倣之。
次科,初明辭親者。今時又加辭國王者,以入
道位尊,君親禮絕,不復拜故。口說偈者,應令
互跪,旁人教之。偈文,上半明在家之損,下半
明出家之益。棄恩,割愛情也;入無為者,趣聖
境也。則知儒中順色承意,立身揚名,皆是世
情,未為實報。《善見》,今浴。今恐時久滯眾,預
令浴之。
三中,初令相攝。應
下,次為說法。髮毛等者,令觀不淨;虛幻不實,
即能厭患生死故。有下,明說之所以。曾觀,謂
宿習也。癰蓮喻機,剌日比法。然而說法,當須
量機;隨時用捨,不必專此;據本,和尚為說,今
多闍梨耳。
四中。令向坐者,準須跪膝。香湯
灌頂者,使身器清淨,堪受善法故。偈中,上句
讚志幹剛決,次句讚心智開悟,第三讚返妄
歸真;末句指上三種,總讚難能。
五中。教禮佛
者,創入道門,令知歸慕故。偈中,上二字,述能
歸心;次句半,歎所歸境。大世尊者,人天師故。
度三有者,大慈悲故。下二句立期誓;自他兼
利,大士行故。無為樂者,涅槃道故。
六中。文令
旁教,今或合眾同唱,亦甚生善。偈文,上二字
明外儀,次三字言內志。持之無變,故云守也。
第二句言智。用三四兩句彰所為。弘道度人,
出家本務故。注示所出。此偈亦出《福田經》。
七
中。周羅,《經音義》云:此翻為小,梵僧云,小髻也。
留五三者,趣舉其數,留一亦得。準知,落
髮本是和尚。恐其煩久,故令闍梨為除餘者;
但留少許,和尚親落。今時先自剃作小髻,非
本教意。又云:四邊須作八小髻,表下八地煩
惱;最上一髻,表有頂一地煩惱;上地難斷,故
令師剃;傳謬久矣,有識宜改。正落時,合眾誦
前出家唄。
八中。三授與者,示勤至也。三還者,
表辭讓也。偈詞本是和尚說,今亦旁人教
之。上二句歎衣。解脫者,染壞割截,不著世故。
無相福田者,出世無漏之福,離有為相故。
下二句勸勵。上句自行。如,依也。下
句利他行。
九中。令禮佛者,喜形於身也。復說
偈者,形於言也。偈詞,上半是能喜。上句自喜,
下句他喜。下半即所喜。上句喜緣會,下句喜
得法。福願,竝宿因;時,即今緣。
十中。初設禮者,
謝證明也。在下坐者,即令預眾,令忻躍也。受
親拜者,形貌纔殊,尊卑即別也。出下,示堪受
之意。據文,坐已方賀;似令坐受,理亦無損;
今或立者,亦是其儀。
十一。須中前者,取陽生
也。
十二。剃髮已,受歸戒者。據論五戒,本在家
所受。今雖出家,形同體俗,故得受之;若不受
者,失漸次故,此乃明文。世有不曉,輒欲廢者,
便謂《母論》是他部耳。且前云:應以諸部會明,
立出家儀式,何獨不用此文耶?豈非情之所
蔽乎?問:剃髮披衣已,那名優婆塞耶?答:形同
出家,體是婆塞;如〈足數〉中,本受不得者;雖復
剃染,尚名白衣。今名婆塞,有何不可?疏云:以
法分俗,方絕彼此。豈以形服而為妨
乎!應分二種:一者形同出家,體猶是俗,不妨
俗戒;二者法同,既納十戒,已是出家,則不可
受在家戒也。問:縱廢不受,為有戒否?答:縱不
受十,直爾受具,亦獲三戒。以頓得故。則知五
戒,無由廢之。若爾頓得,今廢不受,為有何過?
答:失漸次故。疏引《婆論》云:染習佛法,必須次
第;得佛法味,好樂堅固;難可退敗,不破威儀。
一時受者,反上失次,又破威儀等。又準《尼鈔》,
不受五戒,直受十戒,得戒,得罪。餘如《業疏》受
法,廣為辨之。
第三受法,作白中。指同前者,即
剃髮中。二法竝闍梨秉。彼某甲,即受者;從某
甲,謂和尚。
二中。以出家人必依和尚,不同五
八,唯一人故。
三中。以五為十緣,十為具緣,故
必先五後十。《智論》云:因五戒生十戒,因十戒
生具戒。《善戒經》云:先五,次十,三具,四菩薩。譬
如重樓四級,不由初級至二級者,無有是處;
乃至不由三級至四級者,無有是處等。如此
明詰,豈得懷疑。
四中,初示正儀。次斥非法。律
文但制五法,偏袒、脫屣、互跪、合掌、禮足,本無
捉衣之式,復非尊敬之意;故特點之,絕後
濫用。
五中,初示處。既作單白,義是對僧。理
下,次示問緣。立勝緣者,為說法開導,委示心
境,及問遮等。舊云:五逆中,但不問破僧。今謂
不然,雖非正破,不無伴助;如女不能破,尼受
問之,足為明準。今須具問十三重難。遮中,除
年歲衣鉢,但問十三耳。下指同僧,即〈受戒篇〉。
二體中。三歸言下,發得業體,故指正加為戒
體耳,準《業疏》分五。初陳己名;二歸三境;三我
今下,別指所重,言隨出家。四某甲為和尚者,親依有本,寄法傳心
也。五如來等者,恐濫餘尊,故別指也。
三相中。盡形壽者,明所期也。不殺生
者,示戒相也。是沙彌戒者,指法從人也。問答
可解。餘竝準知。從殺至酒,為五;六華鬘,七歌
舞,八高床,九非時,十捉寶。華鬘,西竺風俗,
多以眾華結鬘貫於肩項,或以香油塗身。《業
疏》云:倡,謂俳優,以人為戲弄也;伎通男女,即
奏樂者也。
次科。為說功德,知己尊勝,不令自
輕。山喻無以過,海喻不可窮,空喻不得其邊。
以是無漏解脫功德,出過有為一切法故。下
令隨時者,應須引前,勸障損益,善巧開演。取
悟為先,不唯誦語,故注云云。
三中,前釋高床。
八指,約佛,即尺六也。《增一》,金銀牙角佛師父
母,是為八種。〈隨相〉,即九十中。次釋生像。生色
即金,天生黃故。似色即銀,可塗染故。似即像
者,會上名也。生像,是翻胡為漢;未詳胡語,
金銀全是漢語;重疊言之,故云二彰。胡漢,合
云華梵,循古為言;古者召梵為胡,以法初來
漢地故也。
四中,前準二文,初準大小持者。
具云,大小持戒犍度,即〈雜犍度〉。後文明大僧
沙彌,持戒同相;彼明遮性奉持,竝同僧故。
次準二律,即是戒本。戒戒下文三眾竝吉。故
下,次準決。僧受既遍塵沙,說相但示四重,故
可相例也。
五中,二釋。一是理無,二即略無。
五德中。《福田經》,佛告帝釋,僧有五淨德,名曰
福田。今撮《業疏》釋之。初德者,既
厭塵俗,出世聖道常懷佩故。二德者,反形易
性;志絕奢靡,形服相應故。三德者,奉崇三學,
死而有己也。四德者,割愛從
道,兩捨親疎故;適音的,適莫,即親疎。五德者,
奉行極教,兼濟於他,大士行故。此之五德,出
家大要;五眾齊奉,不唯小眾;終身行之,不唯
初受。疏云:斯德始終,通於五眾;俱堪物養,人
天師範;故使誦持,無輕受體及形服也。
六念
中,初指同。不同俗者,簡濫也;化教,令念三寶
及戒天施,名為六念。制通沙彌者,明須念所
以也;五眾通制,不唯大僧。至下,顯別。今年若
干,即生年也;某年等受戒,出家年也。以下,示
意。大僧但記得戒時分,不念生年。沙彌生法
二年以分上下,故須雙念。
十數中。第一但出
外計。《業疏》續云:佛法不爾,身假食資。食取
濟形,道取濟神。故假形食,緣修道行。至論道
也,要修離著為本;不識道元,乃以斷食為道,
故須破之。
二中。疏云:佛法不爾。內報外報,皆
有本因。諸眾生有,皆因名色。心不可見,
止可名談。初始識支,故轉為名;假染持識,即
染為色。託彼胎藏,展轉增長;月滿便生,何得
自然也。
三中。前標云:痛痒想者,古翻語質,即
三受也;痛即苦受,痒即樂受,想即捨受。文
出外計。疏云:佛法不爾。生憎愛者,實由陰本,
何干天也。初念緣色名識,了達染淨為想,
領納違順曰受。由三想,便生三受;由三
受故,便有三行。故長淪歷,無解脫也。
四中。疏
云:佛法不爾。苦集世俗因果,滅道出世因果。
眾生知苦無諦,聖人解苦有諦。凡聖皆由因
果,那云無也!
五中。疏云:佛法廣破,我在何
處?為在色中?為在識中?計此身中,但有五陰;
隨陰計我,則有五種。如是離合,次第求之。覓我無從,便悟
妄執;得無我理,分成無漏相似聖人。
六中。扃,
即門戶,疏作六窓。佛法不爾。識隨根起,若
是一識,豈眼根中而聞聲耶!
七中。却,即逆也。
觀前為逆,觀後即順。疏云:由得五通,逆順觀
中,八萬劫外,冥然不委,計為冥諦。轉縷丸者,
舉喻顯也;謂以縷繫丸,高山放下;縷盡丸止,
以喻無修。疏破云:佛法不爾。要須方便增修
乃剋。如七覺支,簡擇正理,方能至詣,何有不
修耶!
八中。外道三學皆邪。烏雞等者,以見禽
畜,今報已盡,遠業將起,生彼色天;不思遠因,
謂即報是;便効彼畜,噉草不淨等。八禪,謂修
世禪,謂為涅槃。邪慧,即彼所見;邪進,如投嵓
臥灰棘等。佛法不爾。四依為聖道緣。八正為
聖道因,竝濟心神。觀用籌度,深見倒想,便得
出也。
九中,初示外計。欲界合為一,四禪四空,
是為九居;無想,即色界定;非想,即無色定。
心沈沒者,疏云:麁心不覺,謂會大理,大識
妄也。此下,點破。三界九居,既是眾生居處,
即非涅槃。
十中,初出外計。疏云:彼增修定,緣
色住心;以色滅欲有,以空滅色有。今下,正
破,上二句點非。十處,即是定相;謂地水火風、
青黃赤白、空識,趣道初門,故名十入,亦名十
遍處。如觀青色,初以少分青色觀之,使遍一
切處皆青,乃至空識亦爾,故云自心運用。
實下,顯正法。續引《智論》。示不得出離所以。
結
中,初句指前。次二句示問意。《善見》下,引證。何
法,即依何部受戒。更問誰是和尚闍梨,故云
等也。
第四通簡中,初科。羯磨不在數者,以作
眾法,必簡除故。說恣不得別者,望本眾為言。
約界同僧者,文指自然,準須二界;作法一
界,依僧分齊;以眾別二法,必託界故。明下,引
證。彼有十七別住,如〈結界〉引。尼等下眾皆有
別住,故云乃至。別界,謂各有住處,非作法結
也。別施,謂施主標意施何等人,不通餘眾故。
次科,初標古非。今下,顯正義。然法多別。自恣
僧法,沙彌自恣,大小相對。非時入聚,通告下
眾。尼白入寺,則對比丘。《五百問》中。開無本眾,
或是不通心念之法。古有所據,故許存之。
別
示,別法中,初科,前示受持。當字去呼,皆言當
者,非正衣故。唯下,出受法。受戒,即十戒;無犯,
取行淨。
次科,初受鉢及坐具法。三眾俱同。次
明百一。若下,三明說淨。道俗二主,衣寶兩淨,
與僧無異。
三中,初明捨墮。若犯下,次明上下
諸篇。有覆須治者,謂行別住者。若波下,三明
犯重。懺法竝同,唯罪為別;犯重唯擯,必無開
悔。
四中,初正示。十下,引證。《四分》遊行戒,即尼
戒也。
次明眾法,說戒中,初文為四,初明眾具。
鳴下,次明來集。囑授,即說欲。至下,三明出眾
又三,一起座。二禮眾。三受教勅。豫,合作預,謂
廁預也。鳴椎時,即誦略教竟,重集聽後序。
別行中,初明集眾。注令檢校,恐有不集故。
次明行事。云法同僧,即唱白行水等。送簡入
僧者,以財法依僧故也。三明說戒。《沙彌戒
經》,亦云《沙彌威儀戒本》一卷。謂字寫誤,合
作誦字。至下,四明入僧。此下,指前令看。尋之
自見。所以得聽前後二序者,由是部主所述,
非正戒本故。問:律制,比丘不得為沙彌說五
篇名,而前序云四棄等,何以得聽?答:通舉
總名,不示別相。但令預眾,生彼忻慕,故得聽
也。
自恣中,通別同上。準如說戒,前既遣出;
至僧自恣訖,應須鳴鍾再集。兩通者,犯相同
僧,故犯通;上得治下,故舉通。
別法中。一切同
僧,故不出之。
第五略指中。雖是下位,俱發塵
沙,與僧無別,故竝指之。
廣引中,初科。知慚愧,
謂不作諸過。善住,謂住於善處。師法中,初總
誡。當下,次別示。文示善惡,不出三業。無定亂
言者,由亂言故,則無定也。淨不淨,或約為
僧作淨,或據自知持犯。
二中,《多論》唯明掘地
開制。《五分》通示一切法制。《四分》略列犯相。
餘可準知,故云例之。
三中,初明語師。若治下,
次示治相。若不下,三制奉給。不應下,四明同
利。《四分》給房,當量可否。
斥謬中。古謂下眾,犯
同五八,不係篇聚。故有此通。剩,即多也。此下,
正斥。人語,出於凡情;正教,出於聖意。故須準
教,不可依人。
釋尼眾篇
題中,上二字,通收三位。別行,如前釋。注中。
翻名,總云阿摩尼,此云母女。即佛呼姨母之
稱,故云重尼也。
敘意,初科;上三句,標廣。女
流情著,行相倍增故。同下,示同別;初指同,即
上諸篇;今下,正敘此篇;即披,是教有所準故;
不浮漫,是行無所昧故。
次科,初徵;以約類雖
然,據位則亂故。次引論釋,言不便者,男女相
配,涉譏疑故。
大尼受戒中,初文;十二歲者,是
師位故;僧則十歲,《業疏》云:所以加二歲者,顯
其志弱,累年為德也;又女人多樂畜眾,由本
習也;年年度人,不能教授,多有違犯,故制
乞法,令眾量之;不乞,受具犯墮;受人依止,度
餘二眾,並制乞法,不乞皆吉;比丘通吉者,制
乞同尼,但除式又;違犯一等,而無差降。其
下,指乞法,文見《隨機羯磨》、及《尼鈔》。若下,示制
限。
受戒標中,非法濫相,如下正受斥古,是也。
本法中,初示前緣;八法者,一請師,二安置立
處,三差威儀師,四出眾問難,五單白召入,六
對眾乞戒,七戒師白和,八對眾問難。文中,但
示一四兩種,律文,請詞云:願阿姨為我作和
尚等,故此釋之;十三難中,若據尼女,號佛無
信,本無破僧,然有伴助,亦須問之;十六遮,於
父母聽下,更問夫主;先問有無,無則不須。
乃下,次明正受。餘下,指略;《隨機羯磨》甚備,須
者尋對。
正受中,初緣明是中,正教明制;必往
僧中,《尼戒本》云:若比丘尼,與人授具足戒已
;經宿方往僧中,與受具足戒者,波逸提。
《業疏》,問云:經宿失本法不?答:不失法,由捨故,
不由隔日;若當日不去,明日須捨故受新,方
得。
斥非中,二,初斥僧來尼寺。《師資傳》,明判;
遣信明例,是非可見矣。次斥寺外結界,律
無定決,不云成不,故以義通之;僧須得罪,尼
應得戒。
釋難中,初問;由制作本法已,方往僧
中;恐違此教,故問決之。答中,《了論》既容互結,
義通諸法,故云理得。
次問。以受本法,三位不
收;故雙牒名體,問以決之。答中,初答體。言戒
緣者,是正受方便故。問:既加羯磨,理必發體;
既不發體,用受可為?問:五為十緣,十為具
緣;五十二戒,各自有體;本法無體,其意云
何?而下,次答名。由未發戒,體是下位;由加本
法,名同上位;以於三眾,無所收故。
第二斥非
中,初引古。若下,今斥,初引當宗。律本,即〈尼犍
度〉。乃至文云者,即說相中文。次引他部。《僧祇》,
八種受具,僧受名十眾,尼受名二十眾;名數
既顯,可驗昔非。
次科,《五分》人數,事儀委悉,宜應
準行;小遠者,若在露處,亦須尋內。
第三斥非
中,初標古。然下,正斥,初以理直破。一法,謂尼
受白四,本制同秉,一眾不成;結界,本為攝人
秉法,尼既同秉;無界則集人無準,法起無依,
故云非界等。若下,次約法皮質。
次科。自然集
者,僧作法界,尼望為自然故;唱相結者,一依
僧界。《五百問》中,不得相又,以法故。本法置
外者,據非別眾;但名同上位,為防濫疑;縱在
界中,不妨僧法。
三中,初舉例。以隨例受,明知
須結。此下,引古,初敘此土久行。然下,引梵僧
印可,奪猶斥也。
四中,初明僧尼坐處。各結界
內,或就大界,或在戒場也。長鋪兩席,謂同一
行,僧上尼下;或約單排,或是叢坐,兩皆得
也。中央空者,謂不相連;使尊卑無濫,或避譏
也。申手及者,據露處為言。諸下,次明安置尼
處。事儀大同僧中。
五中,初明請師。此尼受法,
尼為和尚,尼中教授。及至僧中,唯須羯磨,故
單請戒師耳。以下,次指餘法。
第二懺,初篇中。
同開學悔。
二篇分三,初標異。僧具三法。尼
除覆藏,故云全無。僧但六夜,尼須半月,故
云改僧制限。出罪無別,故所不云。以下,明
二眾所以。女弱,謂無志。情多,謂易犯。初受
亦在二部僧中,故云受隨皆爾。問:夷蘭等
罪,何但一眾?答:所以可知。但下,示略意。知
犯不悔,此即愚人,不稟教也。縱懺難集,此
謂智人,不遇緣也。
偷蘭已下,並對本眾,故云
自結。結,謂加法。名異法同,不復更出也。
第三引緣中,《善見》。盡往,即是初制;次後兩開,
並為止絕世譏,以法兼濟故。《四分》。難陀教尼,
至日暮,尼在祇桓城塹中止宿,為俗譏訶。
故知初開尼往
僧寺,但不如論次第顯著,故云無文意同。
二
中,初指差法。文見《尼鈔》。《四分》下,次明往寺請
法。尼不獨行,故須差伴;但須口差,非正人
故。所囑人,即比丘中受囑者。當下,令擇所囑
有三。主人,非客;無病,須健;有智,非愚。明下,教
知取問。
次科,初明預擬。彼下,次正受囑。一人
為伴,為深防故。答詞有三,初即許可。然下,
審彼所欲。又下,囑令來問。進不,即有無也。
三
中。自無事者,事即是過。僧入尼寺,尼須量僧,
故云亦爾。
四中。僧問答已者,應至誰遣比丘
尼來請教誡?受囑者起,至上座前,白云:大德
僧聽!某寺尼眾,半月半月禮僧足,求請教誡
尼人等。
五中,初示儀。指如前者,即於房外坐
床求伴等。次誡勅。後尼頂受。
六中,初文,前集
尼眾。使下,次傳教誡。諸下,尼眾受教。禮唱,作
禮唱三歸等。後指所出,《四分》闕文。
問中。以欲
應羯磨,既不秉結,不當取欲,故問決之。答中,
初明制集。同僧事故。準下,引證。教授之法,制
該大眾,故曰義通。乃下,指例。事見次門。
雜相
中,《四分》,開略;前明僧緣,有四。隨一即開。別眾,
謂難集。不和,謂鬪諍。後明尼緣。同僧亦許。《僧
祇》。與欲,即來求教誡人也。《十誦》。敷床,前文據
此。
四中。廣德,謂教授人,須具十德,如〈自恣篇〉
引。《本疏》應是首師《律疏》。僧中教授,尼中使尼,
並是所為;故各滿五,方成廣去。二十歲,十
德之一也。
第四,初科。三種安居作法等並同。
次利,制犯中。八敬所制,依僧安居。不依犯墮,
文出提篇。
次文。不肯請僧,不受夏請,彌彰制
急。
三中,《善見》,初示分齊。半由旬,即二十里。一
下,顯相依。請法,謂夏初已來,咨求教誨。說證,
即自恣。若下,明緣開,初明比丘有緣不至。
若初下,次明比丘結竟潛去。開制可見。《僧祇》。
一比丘者,不必眾故。三由旬通結,謂結為
一界。尼界本制二里,有難同僧。彼云:若安居
中,比丘若死,若罷道,若餘處去,尼不得去;三
由旬有僧伽藍,應通結界,半月應往問布薩;
使來去無障,不破安居。
五中,行事有三,初明
差人。往下,次明陳請。尼自直往僧中請之,
不同說戒,須憑他請,隔日取問。注僧中下,上
座誡勅,文指上篇,不復煩引。彼下,使尼傳教。
次科,初明日別。此制相依,從僧請說,使還自
恣,理須隔日;必是近處,同日何妨。若下,次
明開略。亦同說戒。《十誦》,明選使尼。勦,鋤交反。
勦了,謂緊捷幹濟,簡遲怠者。知法,簡愚昧者。
三中。受、說、安、恣,並制依僧。故通問之,總申教
意。答中。經明女性,且示五相。惑色,謂著顏色;
益壽,為欲壽長;畜弟子,即好多眷屬;不學問,
即懈怠;知須臾事,謂短識見。賦性既爾,自無
志節,義必從師,教意可見。此據大約,未必皆
然。
六中。此門理合廣釋尼戒。但與僧同者,〈釋
相〉具分。餘有不同,略提時要;令僧通解,教授
尼徒;自餘微細,具在《尼鈔》。
八重中,初文。前四,
即婬盜殺妄。犯緣犯相,一切同僧,不須復出。
異中。尼戒罕聞,恐人不曉,具列緣本,照對文
相。五摩觸戒。若比丘尼,染污心,共染
污心男子;從腋已下,膝已上,身相觸;若
捉,若摩,若牽,若推,若上摩,若下摩
,若舉,若下,若捉,若𭡠,是比
丘尼波羅夷,不共住。列緣中,第四約男女身
分輕重境,俱互四句;俱輕得蘭,故云犯輕罪;
餘三皆重,業理應殊。五中,結犯,二俱無衣;一
有一無並蘭,俱有但吉,染情漸輕,教亦隨降。
犯中,初科,僧尼四異。並僧通尼局。一死活
異。僧通四境,覺及不覺,新死少壞。引律證者,
即前《戒本》;既標污心,明須活境。二大小異。
三身分異。四心境異。下引《僧祇、善見》,別證第
三。隨處得罪,此約尼犯,分境重輕;若論比丘,
一向成重。
不犯中,初指本宗。律云:若有取與,
及解救等觸,一切無欲心,不犯。次引他部。初
是想差;若下,即急難。一切無著,顯上開意。非
無吉者,制非儀故。
六八事成重戒。若比丘尼染污心知,男子染污
心受,捉手,捉衣,入屏處,共立,共
語,共行,身相倚,共期,
是比丘尼波羅夷,不共住。列緣第四,此戒必須
八事滿足方犯,懺則不成。
釋八事中,初文。對
前《戒本》,可解。
料簡有三。一男八男,謂人同異;
一時八年,明時遠近;無次第者,犯通前後。
不犯
中,初開屏處。下下,簡後戒。即單提中,第八十六
戒;律因六群尼,與男子入闇室,故制。若比丘
尼與男子共入闇室中者,波逸提。彼從譏過,不
約染心故也。
七覆藏他重罪戒。若比丘尼,知比
丘尼,犯波羅夷;不自發露,不語眾人,
不白大眾;若於異時,彼比丘尼,或命過,或
眾中舉,或休道,或入外道眾;後作是言:
我先知有如是非,是比丘尼波羅夷,
不共住。犯緣中。覆重方犯,覆餘罪蘭。覆比丘
提,覆下眾吉。
犯中,初科,前引文示。指懺罪中,
即中卷〈懺篇〉;明十種緣,皆不成覆。《十誦》。被舉
是法隔。狂亂即非心。《僧祇》。難緣開不成覆。捨
心相應,謂捨棄不說之心。準下,次以義詳,初
示合開。無記,謂睡眠遺忘等。後明成犯,須不
善心。
次科,簡所對人,有四別。非清淨者,初簡
有犯不懺也。先知不肯者,次簡覆藏不說也。
二俱有過,彼此皆成覆故。向犯者懺,有誠例
故。識人名等者,三簡如實不妄。此通能所
也。若前下,明一說。若彼下,明非覆。《十誦》,不
得比丘者,四簡異眾。僧尼位別,不得對首;
唯聽不識,咨請犯相耳。
三中。乃至,略食後知,
初夜說;初夜知,中後說等。委如〈釋相〉解。
不犯
中有四。初是無心,下三並非意。八隨順被舉
比丘戒。大略同僧中,故此不出。僧直犯提,尼
須三諫不捨,方結重夷。已上八重,前四根本。
後四枝條,女情偏重,故須特制,即限分不同
戒也。
僧殘篇十七戒。媒謗及諫,大約同僧。略示二
條,餘希不出。
第四言人戒。若比丘尼,詣官言
居士、若居士兒、若奴、容若作人,若晝
若夜,若一念頃,若彈指頃,若須臾頃,是比丘
尼犯初法應捨僧伽婆尸沙。緣中。
初二並局俗人,道則非重。
犯相中,《四分》,初示
所詣。官及斷事人,謂鄉邑之長吏也。次簡言
相。下疏口說,狀詞揩定,言說通泛,故罪兩
分。《善見》,初明互相言。方便趣果,成犯分齊;
但取言他,不論得理。居士言尼,不犯可解。若
尼下,二明奪物。犯罪者隨,成盜損故;應償者,
是俗物故。
《五分》。聽求援。《十誦》,初制呵罵。次簡
所詣。餘人,謂非官及斷事人也。
第七,四獨戒。若比丘尼,獨渡水,獨入村,獨
宿,獨後行,犯初法應捨僧伽婆尸沙。
獨渡河中,初緣又二,初定犯相。道行戒,即尼
制邊方,有疑怖處,人間遊行,皆犯提罪。彼
明行相,通界外內,可決今犯。次明開緣。有
橋而渡,不涉水故。車船亦爾,如次所明。第二
緣,初示犯相。入水方便,上岸至果。文據兩
尼,以示輕重。律下,次教正儀。三四可知。
獨
入村中,初文。《四分》:示村野分齊。注示吉罪;坊,
即是村,謂村中人家也。《僧祇》,明離伴分齊。三
無緣,亦謂命梵。
次科。據本成犯,須約村門。
古解越界,乃約村中橫道成殘;不唯太過,抑
亦昧文。下引律證。明約村門,足知非解。出
村亦犯,即知入出,皆名越界。
獨宿中。初緣。初
句明犯分齊。次句示犯處,不問僧俗,通一切
故。兩處下,明持。若下,示開。故下,證犯。《僧祇》
明相檢法。《五分》示犯相。
獨行中,同上三緣;初
至處行,即第一緣。根本,即發足時。又下,即第
二緣。《四分》下,第三緣。
不犯四節,初獨度中。言
共伴者,非犯緣也。乘船等者,不涉水也。伴死
等者,非本意也。《五分》水淺,無觸嬈也。次入村
中。指如前者,即第三無緣也。三獨宿中。初約
守戒明不犯。若下,伴有緣也。乃下,已有難
也。獨行中。伴緣己難,並同上開。《僧祇、五分》,並
據緣開,可解。邂逅,不期也。
單提一百二十。與
僧同者,如前〈釋相〉。異但出一,現行數犯;餘
尋《尼鈔》,自可委明。
第一百十四紡績戒。
若比丘尼自手紡績者,波逸提。擗,謂分擗;引
即牽引;縈,謂卷絡;織則可會;四事隨作,皆犯
墮。恐謂懺竟得著,故制不合;隨著,吉羅。今
時尼女,機織刺繡,以為事業。棄親入道,本圖
何事?若此出家,何如在俗!避溺投火,即斯人
矣。
結中。上下,即戒本前後也。
第七門中,初教
攝眾。二十餘戒者,一度妊身女;二度乳母;
三度年未滿;四不與二歲學戒;五不與六法;
六與學法滿,眾僧不聽,而與受具;七度小年
曾嫁,減十二與受;八小年學戒滿,不白眾,與
受;九知而為受;十不教學戒;十
一不二歲隨和尚;十二僧不聽而授具;
十三未滿十二歲為和尚;十四滿十二歲,僧
不聽,便授人具戒;十五僧不聽故,謗僧有愛
等;十六父母夫主不聽,與受具;十七知非法
女人,度令出家;十八令捨學法與受具;十九
從式叉索衣,言為受具;二十不滿一歲,授人
具戒;二十一受本法已,經宿往僧中;二十二
不病,不往教授。凡攝弟子,不出有二:
一者事攝,即衣食;二者義攝,即法訓;衣食可
闕,法不可無。《五分》:六年自攝,和尚親教也;比
丘五夏,分差降也。若教他攝者,付餘人也。《僧
祇》,次明受具。當求半許者,據本僧尼,各須十
人,準邊方開,但五人耳。過半者,極至十也。
注中。以犯殘已下,並足生善門事,故唯簡犯
重;恐其求備,法事難成;但選秉法之人,餘
人但不犯重,不必具美,故云可可。此據無人,
有則須擇。《四分》下,三制依師。本律不限年數,
故引《五分》決之。餘下,指略。
要行中,初科,《善見》
本緣。如來成道十四年,姨母求出家,佛不
許度。以正法千年,若度減半,故不聽之。阿難
三請。佛令傳八敬向說,若能行者,聽汝出家。
彼云:頂戴持,即得戒也。今下,斥時誡勵。
次科,
正列中。初制禮敬,二三制犯上,餘五並制依
訓。準《五分》。愛道聞說八敬,再憑阿難,重白世
尊;更乞一願,聽比丘尼隨大小禮於比丘,如
何百歲禮於新戒?佛言:若聽依臘次,無有是
處;因說女人五障等。尊重等者,明敬義也。
不應違者,違則有犯,示制教也;一二四六七
八,並墮;三五皆吉。
次科,諸文並示異相。《五分》。
自恣三尼,一正二伴。《中含》。八法,前後並同,唯
第五云:不得輒問比丘經律論義,若聽得問。
尊師,即敬之異名。《僧祇》,初教禮敬。不得下,次
制譏毀。《十誦、五分》。證上違敬。
雜行中,初文,《僧
祇》。由是親里,故聽語告;若容訶責,則違敬法
故也。
四、五二律,教尼入寺,即初敬攝。如上
明者,即前〈說戒〉中。
次明式叉,標中。注文。初句
翻名,次句示體同下位;先下,顯加受所以。
釋中,初科;《四分》,通祭二位。續引論律,別明開
小。《十誦》,明制法之意。心須法練,身假時知。
身淨則可息譏疑,心固則方堪受道。適機
立教,其在茲焉。
二中。準《羯磨》,先具儀教乞,次
離僧作法,三召入說相。廣如彼文,不復煩引。
三中,初科。三法,初後二法,即本所行;第二六
法,是今所授。據其體相,沙彌具發;但是重囑,
意存二練故也。文下,示列相;以律中先牒
四重,隨明四法;如云:不得犯不淨行,行婬欲
法;若式叉摩那尼,行婬欲法,非式叉摩那、
非釋種女。若與染污心男子身相觸缺
戒,應更與戒;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
餘三並爾,非時飲酒,當體即法,無別本也。
次文,初示三犯差別。若滿下,別點學法。
三中,
初文,前引文。一切制學,明其同也;除授食者,
示其別也。此二句共為一事,謂自取授他;不
同大戒,從人受已,展轉授也。若下,釋疑。古師
將為二事,謂開自取,如《疏》引之。初明自食制
受。無下,約人有無,以明開閉。
次科,十八法。初
是坐位。次三種,對尼同異;二即護淨;不淨,
即宿觸等;下不污上,故尼淨;上得通下,故彼
不淨;三同宿,四授食。五六二種,並制大尼,
顯彼所聞。七八眾法,餘皆自行。後九至十
二,別配後四重戒;犯者更學,重與二年。問:不
云前四夷者?答:在根本制,此明學行二法耳。
問:犯後四夷,障戒不?答:犯者更學,而不滅擯,
故知非障;《業疏》云:前四限分,後四枝條故也。
餘如彼者,十四不非時食,十五不停食食,十
六不捉錢,十七不飲酒,十八不著華鬘。
三
中,《四分》制六法緣。行,合作形,字設。《十誦》,制
二年緣。起過,謂生子招譏。
第三沙彌尼中,初
指同法。若下,顯別行。通明三眾,不獨沙彌。
以尼三眾,不得獨行,故須簡伴。初制簡伴。若
下,次聽兼帶。餘下,三制非類。即僧二眾,俗男
女等也。
釋諸部篇
題標諸部,通指外宗;若據篇中,亦引《四分》,乃
是對顯本異不同。別行二釋,亦同前解。
敘意,
初科。古云者,先賢相傳之語。貧,謂見聞寡薄。
語實有取,故云誠驗。別此,欲明學者,不可專
守一宗,必須兼該外部故也。
次科。事謂行事,
如六相自然,足數眾相之類;法,謂羯磨,如持
衣加藥,通結淨地,滅擯白四等。彼此通用,故
云二是。
三中。棄急從緩,如取《僧祇》持衣,用
《多論》無衣鉢得戒等。捨有求無,如受日用《僧
祇》求聽,取《十誦》二七夜等,則是捨《四分》之有,
求本部之無也。捐,亦訓棄;如棄本宗重犯並
夷,而用《十誦》再犯但吉;又如棄《四分》五錢判
盜,而用《十誦》八十;又如棄《四分》疑心輕,取《五
分》疑犯重之類;彼此互望,則有是非。上三句,
別舉三失,不出緩急有無輕重。任愚懷取捨
者,通該上三也。此下,彰過。失學任意,動陷刑
名,故云自貽等;獲罪可慚,故云負愧。當下,示
法。指鈔序,即第三門約教判處意也。
四中。全
未預法,即創入道者。隨入一部,即初受也。順
文等者,令依宗也。則明此篇之來,不唯對顯
本異之殊,抑被他宗納體之者。
五皆,上二
句示廣。通指諸律,更兼眾論;條流之繁,則可
知矣。難反,言其不可窮也。下二句顯要。即下
七門也。
標列中。第四明受日淨地,受日,則《四
分》三品為狹;《十誦》三十九夜,《僧祇》事訖為寬;
或可二宗但有二法為狹,本宗三位為寬;淨
地,則《四分》用廢教為寬,他宗制斷為狹。
釋中,
初文《僧祇》,初明受戒。和尚在外者,彼以羯磨
所牒,同所為故。次明懺捨,初標示。以下,釋所
以。自不足者,為僧所量故。還財得足者,別有
所為故。同自恣者,《四分》:邊受二白,自恣一
白,是五人法;《僧祇》,更加諸尼薩耆;計論用人,
唯白召自恣法,是本五人;對和捨墮法,是相
從五人;以戒師懺主,為僧所量,即所為人,無
僧用故,餘如《業疏》。《四分》
下,斥古,初出彼計。四僧不言者,謂不言除也;
律中,四人但除三法,受戒自恣出罪故。若下,
通會。通教,即《僧祇》。
受緣中,初科。五節,前四明
無師非師,後一明受者非法,通許得戒;此
等,並據一期接誘,亦非常教。《四分》並不開者,
以初受一法,萬行根本;必假多緣,方能成遂。
各據一途,故分兩計。
次科,《十誦》。男著女服,即
受緣中,闕出家相。女想反上,即不得也。《五分》。
簡犍黃門,有得不得。《五百問》,初明師非法。則
約弟子知不知。下明弟子相乖。則據師問不
問。《伽論》。賊注,本犯戒,即邊罪,此二屬十三
難人;本不和者,受時別眾也;非出家者,即白
衣也;並約弟子知不知,以論得否。
第三中,《十
誦》,先明與欲。四處作法,互相取欲;若本《四分》,
即為破僧。若下,次明足數。謂一比丘,足多僧
用。如材木等,舉相以示。《伽論》。同上。八人者,受
戒四人、說戒三人,一人身兼兩處也;十三人
者,謂兩處受戒,各有四人;一處說戒,有三人,
以一人充三處用;十五人者,謂兩處受戒各
四,兩處說戒各三用,一人充四處也;十八
人者,兩處受戒各四,三處說戒各三用,一人
兼五處。且舉五處,更多應得。
第四。初引文,犯
重,即邊罪;邊尼並難,約過輕重,故得否兩殊。
第二門,羯磨中,初文。廣略開合,具如上卷;《業
疏》加小眾悔蘭,為中上,則有九品。參互增減,
並判非法。
《僧祇、十誦》。制減許增。單白通二,
白二通一,極至白四,無所通矣。《僧祇》。加中間,
則有四種。求聽,如受日法,從僧求故。《了論》。中
間在二間者,唱白一分,羯磨一分,共為一法;
唱事問聽,皆不具足,如後所引。加白羯磨,
如今打槌白眾之類;直爾白知,故不問聽否。
及餘三法,則有五矣。又云下,總簡。《業疏》所引,
更兼單白,則有三法通三人作,與今不同;故
疏通云:準此單白,既有問聽;云何非僧,而得
秉御?大德僧聽,言何所屬?今通其旨,三人
和白,初則改辭,餘文準用,論通三
人,豈不然乎!
所被中,《四分》。法不加
僧,且約舉論;受懺差人,例亦不許。舉是違
惱,恐成破別;諫是順意,故通多人。《十誦》。受具,
義應同此。
與欲中。《僧祇、五分》,不許欲多;《四分》
約緣,不可抑塞;《十誦》多處展轉與欲,頗符本
宗。坐僧,即秉法者。轉欲失者,《四分、母論》開之。
第三門,本宗中。由體非色,故得重增。戒從別
發,故有重犯。文云:即戒本四夷結文。尼摩
觸戒,即《戒本》文。
他部中。由體是色,上中下品,
一發永定,不容更增,故不重受。受既不重,犯
亦無再;雖從別發,根本已壞,無復僧用故。初
標異。故下,引示。同種不重,故後犯吉;同名有
重,故還三重。學悔犯殘,可證無重唯局四夷。
第四門。《四分》三品,七日、半月、一月,倍增。如上,指
〈安居篇〉。
《僧祇》,前指七日。次明事訖,初示名。必
下,簡緣。故下,引法。天竺夏分多雨,故云雨安
居,即召夏初為雨時是也。
《十誦》,七日。同《四分》
者,據七是同。兼夜則異,《四分》日沒法謝,彼宗
夜盡方失;失法雖有短長,護夏同在明相。三
十九夜。眾法是同,日數則異。牒緣云是處者,
即指本住處,亦同《四分》還來此中也。
淨地中,《十
誦》,初明開結。內中,內,猶入也。次明移出。梨昌,
即諸貴族居士;或是外道,昌車語轉。簞,即盛
食之器。後明禁斷。《僧祇》亦然,四、五二律,隨機
開結。人下,斥非。古謂既皆制斷,一切並作他
物淨,如疏委破。
第五,《四分》。指上,即五句中疑
想二心,可學不開;不可學,皆分輕降。
《五分》無
疑。引云女疑,摩觸二麁等,對下犯殘;殺蟲壞
草,對下犯提。下引《四分》相比。破僧淫酒,並不
開疑想,對下疑字;受戒,知師犯戒,雖受不得,
對下知字。
《僧祇》,遮性兩別。
《十誦》,方便
有無。各引文據,在文可解。
結中。不舉細碎,趣
言其數,故五三不同也。
六中。本宗他部,捨懺
差別;但舉其異,而指其同。本宗,二寶捨與俗;
蠶綿斬壞,乞鉢入厨,長藥三用,諸衣臥具並
還本主。《十誦》永捨,謂將棄之。多付淨人令捨
者,由犯過財,不聽自捨故;文中似多淨人二
字,詳之。
《五分》。初入僧棄者,即屬僧物,不棄由
僧。五敷:一蠶綿,二黑毛,三白毛,四減六年,
五不揲坐具。三入俗僧者,先捨與僧,僧與俗
故。餘同者,四乞鉢入厨,五諸衣還主,同《四分》
也。
《僧祇》。寶藏名無盡財。息利作衣,不得分者,
恐彼獲分,故云為折伏等。二中。五臥具,即上
五敷。初總示。其下,別簡。純黑,即黑毛;憍奢耶,
即蠶綿。嚮,即門戶。六年不揲得著者,
上二細者,止得麁用,故不許著;不𭣋身者,恐
壞僧物故。白毛好者,如前,同黑毛等;不好如
後,同六年等。餘同者。諸衣乞鉢長藥等三,同
本宗也。
《善見》。金銀,即二寶也。五法,不愛恚怖
癡,知可擲不可擲。
《了論》七段。初段七戒:轉車
衣,即二離衣;待一月,即月望。受下,次段一戒;
本尼無者,或死反道遠行等。使下,第三段二
戒。從下,第四段三戒;一二居士,即勸增二
戒。過下,第五九戒;過足,即過知足戒。三反,即
怱切索衣戒;一切敷具,通收五敷;使織師,更
含勸織。奪衣為第六。七日為第七;二用,即與
僧俗。己上收二十四戒,二寶、販賣、乞鉢、擔羊
毛、染羊毛、並如〈隨相〉。
《多論》,明販賣,初明入僧。
若下次明不入佛有二意,初為止謗。瞿曇,此
云地最勝,謂在地人中最勝故,此即如來因
地之姓,人猶稱之;佛昔於劫初,作國王禪
位師瞿曇仙修道,因以為姓。又下,次彰福勝。
不問等者,顯僧海深,廣無不攝也。不受法,即
無戒也。
七中。〈隨相〉事多,且出一條特異之者。
初明行懺違法開成。更下,次開不懺,直得清
淨。此六種人,初二恐壞眾信,為護法故;三
四身心怯弱,為接引故;五六行法闕緣,為命
難故。心念懺悔,即復本淨,後不須悔;若準《四
分》,一切不成。律下,引注伸誡,遮後倚濫;唐,虛
也。
第三批文,為三;初年月等,記其時也;且
閉戶者,即終南苧麻蘭若,此記處也;但下,即
彰述作之本。祖師降生於隋世,弘化于唐朝;
高祖神堯皇帝受隋恭禪位,始號唐國,改元
武德。九年六月,絕筆時也。爾前太史傅奕,黨
助道宗,誣謗釋氏,奏請沙汰,高祖依之;於是
抱道碩德,遁于巖野;故祖師隱于終南苧麻
蘭若,首撰此鈔;至九年,太宗復興吾教,搜揚
有德;祖師是輔相之子,道德著聞,皆被搜選,
故云爾時等。俗譽,此謂俗中聲譽,無所傷也。
言閉戶者,明避難也。依所學者,彰有承也。但
下二句,述本志也。直筆書者,不演義章;刪除
異論,離諸曲碎故。不下二句,示謙損也。龍身
有文彩者,謂之虬。語澁故蹇,文鄙則陋。想下
二句,囑審悉。有識謂智高,通士謂鑒遠。文多
記字,疑是傳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