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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宋 元照撰

大正藏 T40n1805 · 冊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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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1

出家之士,稟戒為體,聚法居身;行必據體而
修,故因名隨行;身必稱法而動,故果號法身。
誠由發趣有宗,依因得所故也。且夫一識元
明,垢淨叵得。從緣流變,彼我熾然;觸物生情,
隨妄興業;繫諸有獄,受萬類形;億劫昇沈,罔
有寧息。故我如來乘真實道,闢大慈門,將令
究盡苦源,故制先除漏業。譬夫伐樹,始必刊
枝;豈唯種果無依,抑使根株漸朽;毘尼為教,
厥致在茲。伏自蘊結中天,五宗競演。譯傳東
夏,四分偏弘;雖九代相承,而六師異轍。而我
祖師示四依之像,秉一字之權;軫力扶顛,為
如來所使。垂慈軌物,作群生導師。首著斯文,
統被時眾;莫不五乘竝駕,七眾俱霑;攝僧護
法之儀,橫提綱要;日用時須之務,曲盡規猷。
是故歷代重之以為大訓。然則理致淵奧,討
論者鮮得其門;事類森羅,駕說者或容遺謬。
由是研詳可否,搜括古今;罄所見聞,備舒翰
墨。仰承行事之旨,題曰資持。不違三行之宗,
勒開卷軸。良以一部統歸三行,三行無越二
持;科釋文言,貴深明於法相;銓量事用,使剋
奉於受隨。是則教行雙弘,自他兼利;首題一
舉,部意全彰。但由聖智通宏,凡情寡陋;以䗍酌海,長嗟罔測其深;捧土塞河,實愧不知其
量。式酬祖德,少副夙心;庶永流通,冀裨萬一

者爾。

歷觀往古述作,凡五十餘家;各謂指南,俱稱
盡理。然今所立,頗異昔傳;故於卷首略標五
例。一曰定宗,二謂辨教,三敘引用,四明破
立,五示闕疑。

初定宗者。三藏分宗,所詮乃異。據行則雖通
兼濟,在教則各有司存。往哲未詳,固多濫涉。
竝廣談論學,以亂律乘。況復所引之論,多依《俱舍》、《婆沙》,蓋用實宗
釋今假部。可謂宗骨顛倒,理味差僻,致令後
銳枉費時功。忝在傳持,義當糺正。

故今言教
則唯歸律藏,語行則專據戒科。決持犯之重
輕,建僧宗之軌範。此為正本,餘竝旁兼。猶恐
專隅,更須明證。《戒疏》大妄戒中斥古云:有人
依解廣竪義章,動經他日,意所異也。舉宗以
明,持犯為正;自餘隨律之經,略知名相而已。
諸經論師自分宗體,彼尚不解律刑,此豈橫
知他學。縱有前聞,亦不得述;費時損日,徒張
無益。自宗猶困於未聞,況餘經論,何由道盡!
可謂不識分量也;須臾死去,莫浪多事等。
請考斯文,足為龜鏡;宜須反跡,勿事氷情。

二辨教者。夫教者以詮表為功,隨機為用。雖
廣開戶牖,而軌度無差;雖剋定楷摸,而攝生
斯盡。圓音隨應,情慮難求;且依《業疏》三宗,以
示一家處判。然教由體立,體即教源;故須約
體,用分教相。一者實法宗。即薩婆多部。彼宗
明體則同歸色聚,隨行則但防七支;形身口
色,成遠方便。此即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假名
宗。即今所承曇無德部。此宗論體則強號二

非,隨戒則相同十業;重緣思覺,即入犯科。此
名過分小乘教也。三者圓教宗。即用涅槃
開會之意,決了權乘同歸實道。故考受體,乃
是識藏熏種;隨行即同三聚圓修,微縱妄心,
即成業行。此名終窮大乘教也。然今《四分》,正
當假宗。深有兼淺之能,故旁收有部;教蘊分
通之義,故終會圓乘。是則大小通塞假實淺
深,一代雄詮,歷然可見。

三引用者。自古引文多無楷式。或全寫經論,
或具錄祖乘,或汎列儒書,或多援字解。既乖
鈔旨,實穢真宗。今意所存,類分三別。初用三
藏意。聖教繁富,未可具舒;《事鈔》建題,撮要為
本。故下序云:自外不盡之文,必欲尋其始末,
則非鈔者之意。今或申明幽隱,或讎校差違;
竝具引正文,仍隨難注釋;自餘易曉,例不廣
之。二明用祖教者。謂《疏鈔、傳錄、儀集、圖誥》,部
文既廣,非學不知。其或以後廢前,或指廣如
彼,或斥奪謬妄,或和會異同;諸餘義章,例亦
不舉。三用俗書者。莊嚴章句,違律刑科;讚詠
外書,如經極誡。祖乘有用,義不徒然;或是舉
俗況道,或復取義助文。豈得專事浮華,混同
世論!今或語勢相涉,或借用彼文。但撮要示
之,令知所出;及論字體,多從義訓;兼復通依
眾典,不必專據字書。

四破立者。慈訓遠流,傳迷彌眾。考教義則綱
領俱喪,逐名相則得失互彰。必委而攻之,則
過成繁費。苟縱而不舉,則人惑多岐。至於大
義有妨,或復異計難革;但隨文略指,使理有
所歸;逐事爭鋒,甚非今意。

五闕疑者。斯鈔大體,詞簡事周。淺識寡聞,何
由盡曉!竊恐相承傳濫,或是抄寫乖真,或詳
覈未通,或撿尋未獲。義非臆度,例竝闕如。或
但標曰未詳,或且俱存眾說,或擬尋文據,或
俟後講磨。蓋遵聖論推本之懲,抑憑祖教廢
前之例故也。覽斯五例,臧否條然;且舉大端,
餘廣如後。

釋序題

四分者,五部之別名,一宗之通號;從文段數,
即以為目。翻就此方,總六十卷;新學多昧,委
引示之。初分二十卷。第二分十五卷
,受戒犍度一,說戒犍度二。第三分十
四卷。安居犍度三,自恣犍度四,
皮革犍度五,衣犍度六,藥犍度七,迦絺那衣犍度八,拘睒彌犍度九,瞻波犍度十,訶責犍度十一
,人犍度十二,覆藏犍度十三,
遮犍度十四,破僧犍度十五,滅諍
犍度十六,尼犍度十七,法犍度十八。第四分十一卷。房舍犍度十
九,雜犍度二十,五百
結集,七百結集,調部毘尼,
毘尼增一。以法正尊者於根本部中。隨
己所樂,采集成文;隨說止處,即為一分。凡經
四番,一部方就,故號四分。非同章疏約義判
文。故《業疏》云:四分即說之斷章。《戒疏》

云:四度傳文,盡所詮相;此據說之所至,非
義判也。二十犍度離分三分,可是義開耶?問:
教流此土,四律已翻,祖師何意偏宗四
分?答:此土受緣,始從四分;餘部雖翻,未聞依
用。《業疏》云:神州一統,約受並誦四分之文;今
所判釋,約受明隨,故立一部以為宗本。下云:
今判其持犯,還約其受體,斯意明矣。問:有引人法有序等文,而云四分部勝,其
義云何?答:非無此義。必依《十誦》受戒,可以部
劣而宗四分耶!序明勝劣,為彰部計淺深;至
第三門,始論約教判處耳。問:且據現翻,總六
十卷;梵本仍多,如何四度誦終一藏?答:非謂
一座名為一度;蓋取一期,不定時限;隨集至
處,未終且散,即為一度。如是至四,一部方終。
《五分、十誦》,大同於此。唯《八十誦律》,一夏之功,
逐席為目;隨時各立,未可一概。律者,梵云毘
尼,華言稱律。今約《戒疏》,統括諸文,不出三義。
初言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
犯,非法不定。下文云:又如世法據刑約制,道
法亦爾;依根附教,各有差降,不可乖越,故曰
法也。二云律者分也。謂須商度,據量有在;
若律呂之分氣也。又云:教相所詮,四字斯盡;謂犯不犯,輕與
重也。若解四字,通決無疑;是則上品持律之
最。何名為犯?境緣具也。何名不犯?起對治也。
何名為輕?因果微也。何名為重?反上句也。然
此四相,非律不分;持犯不濫,有同氣候也。三
云律字安聿,聿者筆也。必審教
驗情,在筆投斷。又云:處劾決正,非筆不定

等。問:如上三義,何以分之?答:三竝世法比擬
取名。教詮楷定,即法義也;辨析重輕,即分義
也;臨事決判,即筆義也。具含此三,故稱為律。
自餘翻釋,廣在中卷。刪繁補闕者。刪謂能刪,
繁即所刪;補謂能補,闕即所補。世多不曉,故
須委釋,即分為二。初刪繁者。自古傳律,情見
不同,或疏或鈔十有餘家;口相傳授,亦非一
二。凡於一事,解釋多途;必備而引之,則翳於
行事。但直申正義,餘竝削除。止用一言標破,
如云:不同前解、諸說不同、餘義廢之、昔解多
途等。今以標破之言,謂之能刪,屬在刪字;削
去諸說,竝號所刪,屬於繁字。上據義說,更須
文證。鈔興意云:每所引用,先加覆檢;於一事
之下,廢立意多;諸師所存,情見繁廣;今竝刪
略,止存文證等。問:繁有幾種?答:略有二義。一
者繁廣。即上所明諸師情見,刪除之者;如自
然定方、七樹七間、戒場先後、夏中結解、受日限
定等,並有多說;今於鈔中例皆不引,即義鈔
兩疏所引古解者是。二者繁濫。如欲詞牒緣,
受日加乞之類,今竝除之,即〈羯磨篇〉云:今欲
剋剪浮言,發揚聖旨等。又如:知鐘之語、說戒
淨口、安居通聚、自恣為非,〈僧網篇〉中,廣列非
制;〈師資篇〉中,妄行杖罰之類,即〈僧網〉云:今則
刪其繁惡,補其遺漏等。若依序文,正存前意;
今取後說,非不兼通。縱有多述,不出於此。問:
上明所刪,為律為疏?答:自昔不明,去取兩異,
今為分之。謂本宗他部大小經論、西土此方
先賢文紀、諸家鈔疏,但使今鈔引者,竝是取
文,皆屬鈔字。至於諸師情見,或筆於文、或傳

於口,今鈔不錄,削除之者,並是所刪,即刪繁
字攝。應知刪補之義,鈔文前後時或有之;豈
得凡見引文,例稱刪補!傳迷來久,學者深須
究之。問:如戒本緣起,廣解辨相,律藏文廣,今
鈔不引,豈非刪律?答:律是聖教,今家所宗;但
可取文,豈宜刪去!一者下文指廣如律,并及
大疏,何得率爾例斥為繁!二者鈔興意中但
云情見繁廣,不云刪律;一家宗部,並無此語;
如何不思,輒見輕謗。若爾,〈說戒篇〉云:今以普
照道安二師為本,餘則取律誠文刪補取中,
豈非刪律?答:此迷語也。彼以古師儀式有闕
有繁;故憑本律,刪彼所繁,補彼所闕。是則繁
闕在二師之本,刪補屬今鈔之用。據斯以言,
彌彰上義。問:若不刪律,應即刪疏?答:但是異
端,或文或說,豈局於疏。及乎取彼要當,還屬
鈔取;自餘不引,始號刪繁;故鈔興意中但云
情見,不言疏鈔也。二明補闕者。自古持律,或
隨己執見、或暗於教部,至於行事,未適時宜。
如尺量短長、由旬大小、羯磨例皆白讀、問難
不取解知、臥具謂非三衣、畜長不科減量、淨
地不立唱相、七證全無請詞;斯類極多,例皆
遺闕。今鈔約義準文,補令詳備。故下房戒,定
尺量已,云余曾遊晉魏及以關輔,諸方律肆,
每必預筵;至論尺斗廢興,曾未霑述;故即補
闕,反光九代。今以往古
未論之事,即為所補;鈔中所引文義理例,是
為能補。問:補闕與下文義決通,為同為異?答:
決通通先有,補闕局元無。餘如序中第五門
說。問:《隨機羯磨》云:律藏殘缺,義有遺補,豈非

補律?答:正由律缺,行事不周;故引文約例,補
彼羯磨。至如律文,仍前自缺,何嘗補之。問:《輕
重儀》云:刪補舊章,撰述事鈔;準此刪補不在
於律,如何不許刪補章疏?答:所刪所補,多出
舊章;能刪能補,並見今鈔。但章疏語局。情見
言通,口授文傳,理無不攝。請詳鈔意,勿事遲
疑。行事者,行以運造為義,事即對理彰名。然
事相多途,義須精簡。初以事通善惡,此唯善
事。二就善中簡餘泛善,局明戒善。三約上下
兩卷眾共二行名作善;中卷自行名止善。四
約諸篇細分諸事。上卷十二篇:標宗一篇,總勸
行事。集僧已下有五事:初眾法緣成事,二匡眾住持事,三接物提誘事,
四檢察清心事,五靜緣策修事中卷四
篇,有二事:初專精不犯事,二犯已能悔
事下卷十四篇分八事:初內外資緣事,二節身離染事,三卑己謙恭事,四外化
生善事,五待遇同法事,六日用要業事
,七訓導下眾事,八旁通異宗事。是則一
部始終所詮行相,無非三業鼓動方便緣搆
而成,故云行事。首題標此,特異群宗;本設化
根源,正教詮宗骨。反光九代,斯言不虛。故序
云顯行世事,方軌來蒙者,百無一本。此乃一
家大要,遍見諸文。凡預學宗,彌須詳練;苟迷
斯旨,餘復何言!問:準下持犯,事法兩分;今唯
題事,則非攝法?答:彼明止作,各攝分齊,故須
兩分。今望運造,無問事法,通歸事耳。問:題云
行事,下云三行;語音別召,同異云何?答:行據

造修,行取成德。由行成行,語別義同。莫非流
入行心,緣構成業也。鈔者,有二義:一採摘義,
二包攝義。謂於三藏正文,聖賢遺記,採拾要
當,以為文體。下云撮略正文,即初義也。彼文
既廣,備錄則繁;故於其間略提首後,詞省理
足;下云包括諸意,即次義也。至第十門,當自
廣說。序有三訓,隨義以釋。《爾雅》云:東西牆謂
之序,如世牆序在堂奧之外,即喻序文冠一
鈔之表,此端序義也。二序即訓敘,謂撰述始
終十門例括,三行條流;使一部文義,歷然不
混,此即次序義也。三訓緒者,如繰繭得緒,則
餘絲可理;學者觀序,則諸篇可求,此謂由序
義也。一言標序,三釋並通。問:昔云總別兩序,
其義如何?答:首標一題,那云兩序!今所不取,
略言三失。凡言總別,共彰一事;如持犯總別、
二衣總別之例。今序不爾,前明製撰成文,後
括諸篇大義;前後敵異,總別焉成。若以十門
不同而云別者,則總義持犯所列七門,亦應
是別;戒業二疏,各有總義,並列多門,例難亦
爾。此則全無總別之義,為失一也。又倣經宗
通別二序,且經中通序,通於諸經,別則簡於
餘典。今此鈔序,為通何文?為簡何典?又以總
序為發起,別序為證信者;且彼經家,通是證
信,別為發起;今則反之,一何顛亂。若言準彼
得云兩序者,彼以通他局此之異,經後經前
不同,證信使百世無疑,發起顯教非徒設。科
分二序,其意在茲。考此序文,全非比擬。妄引
彼例,為失二也。且鈔以十門統其大綱,又云
此之十條並總束諸門等,是則十門全無別

義;不曉文旨,為失三也。今申正解,對下三十
別篇,止可通云總序。於一序中,大分三段。前
明著述,但敘能詮之文。中列十門,乃括諸篇
之義。文義二種,並屬教收。教不徒然,指歸濟
行。故後分三行,統攝群機。一序始終,教行斯
足。略示大要,餘在臨文。題下注字,顯上別名,
容含多意。一者異古。下斥古云:顯行世事,方
軌來蒙,百無一本;今標行事,得律宗旨。二謂
揀濫。古師撰述,皆云四分律鈔疏等;故加別
目,知非餘者。三為釋疑。疑云宗律撰鈔,但以
所宗立題可矣,何必更參刪繁等語;若不注
顯,疑情不決故也。中下兩卷,語別意同。

撰號
中。本為標名示文所出,名容相涉,別之以寺;
寺或同名,揀之以處。京兆者,即古長安城,今之
永興軍也;自古帝王建都之地,故立此號。京
者訓大,言土境之廣;兆即是眾,言士庶之多。
即律師行化之境,亦即本所生地。有云長城,
或云丹徒者,此謂祖宗之所出,非生
處也。《行狀》云大師在京華生長,足為明據。其
出世示滅,中間化事,備載《行狀》,此不煩引。撰
述者。通而為言,撰亦是述。今既兩標,故須別
釋。撰謂操觚染翰,詮次成章;述謂謙己推他,
相循舊轍。若準後批云武德九年撰,而《戒疏》
批云貞觀初年,以武德九年即改貞觀,故無
所妨。彼疏又云:貞觀四年,遠觀化表;於泌部
山,為擇律師又出鈔三卷;乃承吾前本,更加
潤色,筋脈相通;準此乃是重修前本。案目錄
中乃當貞觀八年,即今所傳之本也。

釋序文

初段,歎戒中,初二句標歎。為下,釋成又二。上
二句舉喻彰德;依下四句,對餘藏顯勝。戒德
即所歎之法,難思乃能歎之詞。戒有四義,法、
體、行、相,今從總相,唯歎戒法。所以不云難議
者,以心思切近,口議疎遠;思之既難,必非可
議。或可句局,理必兼之。冠下一句,顯上難思
之義;既超象外,無物可比,故非凡小心力所
及。冠字去呼,謂束戴也;冠為首飾,取高出之
義。象謂世間諸所有物。問:軌導舟航,豈非象
耶?答:經律歎戒,舉象雖多,但得少義,未可全
同。此中略舉二物少喻戒功。軌導即車轍,明
其發趣也;舟航,取其運載也。又標宗云是汝
大師,以能軌物也;或如人足,能有所至也。或
云大地,生成住持也。道品樓柱,聖道所依也。
禪定城郭,定慧所憑也。乃至如池如鏡如纓
絡如頭如器。又《智論》中如重寶如命如鳥翅
如船等,尋之可知。又〈篇聚〉中先明戒護,具列
八喻:如王子、如月光、如如意珠、如王一子、如
人一目、如貧資糧、如王好國、如病良藥。又《戒
本》序:如海無涯、如寶無厭。《僧祇戒本》:如猿猴
鎖、如馬轡勒。廣在經律,不復繁引。良以戒德
高廣,故非一物可喻;遍舉諸象,各得一端,不
能全似,故云冠超也。五乘者,人、天、聲聞、辟支、
及佛,能乘人也。五戒、十善、諦、緣、六度,所乘法
也。乘此法者,必由奉戒,故以戒法通為軌導
也。常途如此。今別解云:如《戒本》中:欲得生天
上,若生人中者,常當護戒足,豈唯五戒十善
耶!然戒有四位,五、八、十、具。若約鈍根,通為世

善;若論上智,俱作道基。故《善生》云:五戒甚難,
能為大比丘菩薩戒而為根本。故知四戒,皆
導五乘。今此標歎,總含四位,正在具足。問:《戒
疏》云:為道制戒,本非世福;但據三乘,今云五
乘者?答:彼則專窮聖意,用顯教源;此明通被
兩機,以彰利普。然則三乘為語,尚乃兼權。若
論雙樹重扶,咸歸常住;故知四戒皆導佛乘,
根器不同,故分三五,如是知之。三寶舟航者。
三寶四種:一體、理體,就理而論;化相一種,局
據佛世;住持一位,通被三時。功由戒力運載
不絕,故如舟焉。何以然耶?由佛法二寶,並假
僧弘;僧寶所存,非戒不立,如〈標宗〉中,順則三
寶住持,違則覆滅正法。又如《華嚴》云:具足受
持威儀教法,能令三寶不斷等。餘如後引。或
可越度凡流,入三寶位,必須受戒,以合舟喻。
文通此釋,前解為正。寔字音植,訓實訓是。次
顯勝中有二,初對二學,明所詮行勝;下對兩
藏,顯能詮教勝。定慧莫等者,須約兩意互明
勝劣。若望斷惑證真,則慧為勝;戒但止業,定
唯攝散故。若約修行次第,必戒為始;禪定智
慧,因之而生故。今云建修,正從後義,故云莫
等。《遺教》依因,《成論》捉縛,並同此意。次顯教中。
群藉即目經論二藏,於茲乃指住持之事。經
論不談,故云息唱。謂剃染稟戒入道次第,以
至僧中受懺安恣結說治諫師資上下行住
坐臥飲食衣服眾法別行;此諸事相,佛法紀
綱;住持萬代,功由於此;唯斯律藏,委示規模;
餘藏非宗,故所不辨。故《善見》云:毘尼藏者,佛
法壽命;毘尼藏住,佛法方住;曲論來致,備如

中卷。準上所詮,亦須兩釋。若詮理發智,破妄
顯真,則經論為勝。若軌事攝修、滅惡生善,則
毘尼獨尊。故知三藏各具勝能;今望住持,故
有優劣。問:標宗所引大小經論,亦明戒律,那
云息唱?答:雖復兼明,號隨經律,止是略歎戒
功;至如上列住持等事,非彼所論,故得云耳。

敘弘傳中,初文。正法像法,各一千年,末法萬
年。如來定在正法,四依通於正像。文為二段,
上明教主親弘,下明弟子傳化。《住法圖贊》,列
二十五祖,即以如來為開法大師;迦葉已下,
為傳法聖僧。今此戒律,佛出方制;本其元始,
故云自也。大師者,所謂天人之師,即十號之
一;以道訓人,故彰斯目。然以師通凡小,加大
簡之。是則三界獨尊,九道依學;唯佛大聖,得
此嘉號;自餘凡鄙,安可僣稱!故《十誦》云:若比
丘言我是大師,說大師事法,得蘭夷罪,同大
妄故。言在世者,娑婆五濁,所取之
土也;大千世界,所化之境也。賢劫中第九減
劫,人壽百歲,出世之時也。三十成道,說三乘法;
度人無量,八十唱滅。今指五十年中行化之
時,故云在世。言偏弘者。謂雖談眾典,然於毘
尼最所留意。故〈篇聚〉云:世尊處世,深達物機;
凡所施為,必以威儀為主是也。又經通餘人所
說,律唯金口親宣;大權影響,但知祇奉;況餘
小聖,安敢措詞!又復諸經說有時限,律則通
於始終。《義鈔》云:始於鹿苑,終至鶴林,隨根制
戒,乃有萬差等。具斯三意,永異餘經;偏弘之
言,想無昧矣。爰即語詞。此明如來滅後,迦葉而
下結集傳持,故云無普。普即廢也。言四依者,

凡有三種。一人四依。
《涅槃》云:有四種人能護正法,為世所依;此並
大權示聲聞像,傳法化人,眾生所賴,四並名依。
二行四依。三法
四依。今此所標,即人四依。昔來但列二十四祖,
今意不爾。二十四師,且據相承傳法之者。若
約橫論,同時弘闡,人實非一;毱多五子,豈不明
乎!就竪而言,師子已下,豈無傳教!況復下云
逮于像季;則知四依之言,兼該正像;弘法之
師,豈唯二十四人而已。

像季弘傳,初科,明兩土中。如來中夜入滅,
後夜不如;正法像法,益多乖諍,況像季乎!如
《感通傳》天神所述,西方諍競,大小不融,至於
經卷互相投毀;及空有兩宗各分黨類。若論
此方,隋唐已前,五部未分,假實未判;是此非
彼,各尚己宗,故多乖諍。以下文中別指震旦,
故知此科通語兩土。然祖師出世,當佛滅後
一千五百餘年;即入像法之末,是故齊此以
明訛替。澆謂澆薄,醇味漸微;訛謂訛變,本體
全失;時實不然,由人故耳。鋒即利刃。世中兵
鬪,謂之爭鋒;脣舌相攻以圖勝負,事有同焉。
鼓謂擊動,論即言議。事無形質,顯是虛諍,故
云不形。

次科,傳教失中,初文。上既通敘兩土
澆訛,下不別敘西方,蓋非今意。但明此土,引
生述作。因前而致,故標所以。震嶺者,震是梵
言之省略,嶺即土境之通名;如世州郡,多以
江山川澤通而召之。又如〈釋相〉云:震嶺受緣,
即明東夏得戒之始耳。又《僧傳》中,贊曇延法

師云:震嶺宏標,遺教法主;準知震嶺之號,但
目此方,不煩穿鑿。具云震
旦,亦云真丹,此翻漢地。傳教者,指弘通之人。
九代者,自後漢明帝佛法初傳,至於大唐祖師
出世,凡歷九代。草之出叢曰拔萃,人
之超群曰出類。事出胸襟,謂之智術。此明前代諸師
任意自裁,不憑正教;上句彰其英敏,下句斥
其師心。

列失中。凡傳教之務,不出有三:一弘
揚教法,二訓誘來蒙,三扶持顛墜。今觀前代,
於此三事,曾未論之;故下結云可得詳而評
之,蓋言不能詳評故也,是以文中科為三失。
初揚顯下二句,闕第一也。行儀謂行事軌式。
以像末之教,不顯行儀,安能久住!匡謂正其
訛駁,攝謂持之久永。垂下二句,闕第二也。以
後學無知,若非師範,進道無由。彝即法也。紐
下二句,闕第三也。玄綱大表,竝喻律乘。紐謂
接續,既即已也,樹字上呼,顛即是倒。此二句
舉喻雖別,所顯義同。

結示中。上句躡前智術;
既無典據,故云憑虛。下句躡上三事;不能詳
評,故曰難為。以即用也。形謂構其相狀,聲即
發其言詞。露潔,猶言顯白也。任情虛說,無教
照對故易;軌行實事,是非外彰故難。上約虛
實相對釋。次就理事釋者。有解云:上句指虛
通理性,即經論之學。下句明軌範事相,即毘
尼之教。彼引《僧傳》:僧休法師聽洪律師講《四
分律》三十餘遍,顧諸徒曰:予聽涉多矣,至於
經論,一遍入神;今聽律部,逾增逾暗;豈非理
可虛求,事難通會乎!此謂諸師談經說理,無不
精窮;考律行事,未能決白。此釋可取,故兩存
焉。

次彰講解,斥學解中,初科又二;初至繁濫,
正敘執文。上二句標執,下二句顯過。前修即
指前代諸師。律藏且據本宗一部。每有行事,
必據誠文。雖是實錄,然由年代渺邈,五師捃
拾,翻譯失旨,抄寫錯漏,致有殘缺不了之文。
今家則用文義決通,如下所標律文不了是也。
寄緣猶附事也。良即訓實。以文害事,故有繁
濫。加以下,次
明兼生妄計,初句標過濫之源。為學有二:一
須研味精詳,二必聞見廣博。既乖此二,故多
虛謬。臆下三句,出其過相。臆即胸臆,言其任
意。尤即訓甚。

取類者,或引類例
有乖,或取流類
不等。隨聞即用,不究可
否,故云寡討論也。愚執畢身,不能遷善,故云
生常計也。寡即訓少。集即是聚,言其多也。


科有二,上明辨罪,據別行也;下云眾網,約僧
事也。釁戾皆目於罪。展轉增多,各據一見,故
曰倍分。僧事中。如僧網治罰說戒
自恣受日懺罪諸餘眾務,一方行化,立法須
通;任情則事派千差,依教則理歸一揆。既迷
教旨,義無所憑;朋黨者則同,憎嫉者故異;世
途目擊,今古皆然,故云同異等。區,亦分也。


中。因前異計,執諍紛紜,是非難定,遲疑不決;
故推博學深識,方能裁斷。文中,初二句簡其

堪能。上句明精窮律藏,教有廢興,偏局之者
固執成諍。下句明評量諸師,釋說多異,後進
未達,取捨莫從。必具二能,方堪此任,故云自
非等。孰能下,顯餘人不能。闢即開也。重疑者,
謂展轉生疑。如執夏中不得解界,人已生疑;
因又疑曰:必若解之,為成夏否?又如執一夏
三度受日疑云:必欲重受,為失夏耶?又如小
界立相疑云:必行受戒,為得戒否?略舉數端,
以遣文相;凡此之類,隨時引之。大論疑者,事
既不明,任運滋廣,故云重疑。遣猶除也。累字
去呼,謂滯礙也;心既有疑,事即成礙。人無不
爾,故云通也。或作罪累釋者,如執夏末受日,
十五限滿不還成夏。又七日藥開無內宿,盜常
住物令奪取等;足使人疑,依行有罪。必決其
疑,則令離過,故云遣也。此二句對上考諸說
虛實。括下二句,對上統教意廢興。部執且指
五部;五師情見,岳立不同;若偏守一宗,則必
成諍論;故須統括考校異同,斟量取捨,方明
行事,故云爾也。與字平呼,即語詞也。

次明撰集,別斥中,初科,上二字傷歎。前
下,敘其虛費;上二句總示所出。遺記者,通目
疏鈔,如第十門具列者是。下二句別列非相。
言止論者,貫下兩句。謂撰疏者但相廢立,作
鈔者唯逞難問,更無他意故也。如義鈔兩疏
時或引之是也。問:此中既斥,彼那引之?答:此
明行事,故須奪破;彼演義章,不妨引用。又古
文極繁,彼唯摘要取其少分以辨是非,所以
義鈔題云拾毘尼義是也。至下,斥其失宗。行
事訓蒙,毘尼宗體;於茲既失,餘不足言。今鈔

首題,即彰此意。高超遠古,深契佛心;紐絕扶
顛,誠在於此。是以諸篇演布,唯存行事為宗;
隨處提撕,專以訓蒙為意;咨爾來學,勿負祖
恩。言世事者,謂是世中合行之事,非世俗
之事也。準下撰述一十六師,今云百無一者,
汎舉至多,以明至少,猶不可得,言都無所取
也。

次義集者,即諸本羯磨。以羯磨文散在廣
律,並以義類集結成篇,故云文在義集。如今
《隨機羯磨》,亦稱撰集;又《業疏》中召出羯磨人
為集法者,皆可證矣。此科文意,為遮後疑。恐
云上斥疏鈔繁費乖宗;且諸本羯磨,直顯行
事,如何上云百無一本,無乃誣彼先賢耶。今
雖許有,還成無用。言時有者,明其不多也。銳
懷者,美其敏利也。即目鎧諦光願四師。上標
人法。或下,指過。初二句即光願二本。光本多
以義求,願本廣引緣據;詞繁事隱,不濟時用,
故云多列等。閑緩非要,謂之游詞。好廣者樂
從,尚簡者不顧,故云逗機未足。逗猶濟也。次
單題下,即鎧諦二本。上二句斥文略。題即書
寫。彼唯出法,不辨緣成,故云莫宣,猶言不述
也。下二句明無用。既不曉成敗,加被無功,故
云依文等。故《業疏》序中總斥四本云:增減繁
略,互見得失等。

總斥中。通前疏鈔及以
義集,故云並也。碎謂文無章節,亂謂義非倫
序。所以下二句,對上文碎故難尋求,次二句
對上義亂故難領會。

第二明今述作,初文為
二,初明覽古。聽采暇者,在首師講席習學之
時。顧眄者,明非正學也。群篇,通指
前代所流也。撰集雖眾,一無可取,故曰通非

等。屬音燭,訓當。非當意者,不契祖心也。上句
示無取,下句出所以。問:劣則可爾,優何不契?
答:以群篇中優劣互見,優雖有取,劣不可存;
欲得全優,未之有也。云非屬意,其義如斯。慈
訓所興,良由於此。斐然下,次明撰述。斐然者,
文章駁雜之貌,文出《論語》。作命即撰文,命謂典章之異號,即目今鈔
也。直筆者,即後批
云不事虬文。此有三意:一顯行事故,二被新
學故,三彰謙意故。具謂委陳行相,舒謂演布
文詞,一部之文,盡於此句。

次科,引用中為二,先列所引文。有四句。初句
統収諸律,即五十祇等。次句收大小乘經。經
中談律,名為隨經之律,故云隨說。第三收大
小乘論。第四總諸師疏鈔,及《布薩儀》、《高僧傳》、
《師資傳》、《寺誥》等。此之四句,括盡一部引用之
文,是則貫攝兩乘,囊包三藏;遺編雜集,𭟎聚
成宗;以鈔標題,義見於此。搜下,次明取捨又
二,初二句取捨三藏。搜謂摘取,駁即簡除。言
同異者。初約本宗他部同異相對以明搜駁,
有四句。一與本宗同故搜,二同故駁,三與本
宗異故搜,四異
故駁。次就
他部自明同異亦四句。一他部同故搜者,二同故駁,三他部異故搜,四異故駁。長見下,取捨

諸師文紀。何以知然?以三藏聖言,豈論短濫,
義可見矣。初二句明取者。如下諸篇所引疏
鈔,解釋問答,多不標名;至於《僧傳》、《寺誥》等,各
題本號,此明取文皆屬鈔攝。輔即助也。
濫述下,明捨。下諸篇中或直剪者,如云七樹
七間,如《義鈔》廢立。或引破者,忘成及界不開
中安居,解界失夏等;又《布薩儀》中唱未受具
人不清淨者出等,《出要律儀》禮敬捉衣角之
類。若不剪除,人情滯塞,故云成通意也。

次體
勢中,初別列。有四句。初句明繁者。或作繁廣
釋。上卷諸篇,廣張行事。中卷盜戒離衣畜寶
別眾食等。下卷二衣四藥導俗沙彌等。或作
繁累釋。如結界唱相,有場無場兩種大界,竝
先委示,正唱復出。受戒遮難,亦先釋相,出眾
對眾復兩列之。說戒懺殘,並前廣引諸教,然
後還引前文,排布儀式。上就當篇各明。若約
別篇互望,亦有此義。如〈結界篇〉重明集僧,又
〈羯磨篇〉中,復列集僧結界簡人受欲等,及〈受
戒篇〉還述集僧等,〈釋相篇〉復明受戒具緣等。
〈釋相〉、〈對施〉兩出五觀食法等。如是並為顯於
行事,不可闕略;即下所謂若略減取其梗概,
用事恒有不足是也。第二略指者。初約諸篇
互指。如〈集僧〉指結界在後,〈結界〉指集僧如前,
〈說戒〉指白眾在〈僧網〉,〈安居〉指五利如〈自恣〉,〈羯
磨〉中簡眾與欲並指前篇。又各就當篇明者。
如〈足數〉中指四儀別相,廣如〈別眾〉;懺殘指覆
藏如後。如此相指,遍該一部,且舉一二。類謂
同流,從即訓順。如安居竟,合明迦提五利,不
欲更繁;然夏竟受利,與下自恣同流相順,故

指如彼。餘皆倣此。又釋:如無場大界,已出結
法;後有場大界,即指如前。乃至加三衣法,具
出一法餘並例指。受日中出半月羯磨已,一
月如前。此釋亦通,不無其義。三文斷者。如〈受
欲〉中明說欲相,引《五分》、《僧祇》文,斷已續云義
評等;下諸篇中義云義曰義詳義準等,皆同
此例。四徵詞者。即推覈之語,謂推覈
深隱,必假問端以為發起;汎論問答,為立賓
主;賓則申疑推究,主則隨義決通;欲使言議
相持,教理明顯。一咨請問,二
假疑問,三破古問,四相並問,五推窮問,六
互違問。諸篇
之中所有問答,不出此例;文中一句收無不
盡。上來四句,總括一部文體大要;意使預知,
至文不惑;今更以四句助顯其意。初句繁而
不費,次句略而不闕,三參而不亂,四幽而不
隱。如下,通結。如是者,指示之詞。謂上四種遍
在一部,不使前後義有相違,故云始終交映。
又除顯事用,不令前後文有繁複,故云隱顯
互出。交亦是互,映即照也。

會異中。前明引用
之意,次彰撰述之體。至於所引群部,若事
若法,計非本宗,容生疑濫;兼復示之,故云并
也。初四句列相;並皆下,顯意。初明羯磨,對世
寡用,故曰見行。眾法多據本宗,別法多出諸
部。今文通收他部眾別之法。諸務言通,須收諸篇所引他

宗之事。下二句即指〈導俗〉、〈沙彌篇〉中諸事;由
此二篇,多集群部,少出本宗,故別會之。尋文
可見。既並他部收歸本宗,故云攬為一見等。
此宗者,若對餘部,即指四分;若對諸家,即歸
今鈔一家行事。費功有二:一昧教妄行,則費
行功;二文散難求,則費學功。

勒卷中,初科,遮
異說者。或當時實有,或假設預防。若比諸師
行事義集,似傷繁細;然不達深意,故須明之。
同我異說,並指他人情見有順違
也。如世歌曲,其和者必擊物以聲其節;節謂
曲之大段,故云大節。斥猶責也。文繁誰所下,
示意。樂,好也。獲,得也。何下,轉釋不已所以,初
徵起。若下,正釋。初明須繁;必下,顯非繁。梗概,
猶粗略也。橫評謂非理多說。諱即避忌。鈔以
撮要包含為義,不急之言,非所宜故。

今意中。
圖度者,以智斟量。取中者離繁略過。務省約
者,是鈔正宗。救急備卒,是今正意。眾別行相,
不可暫忘,故云急也。事起不常,無由措手,故
云卒也。〈師資篇〉云:故拯倒懸之急,第十門云
庶令臨機有用,斯即急卒意也。中字平呼,如
上釋也;或可去呼,謂允當也。是知斯典一文
一句,無非要行,片無閑詞。嗟夫!末世昏愚,志
性下劣;唯誇講說,專事唇吻;重輕篇聚,身無
不為;戒定修治,曾無一念;致令慈訓,棄若朽
遺;救急之言,於茲喪矣。但恐苦輪之下,欲罷
不能;聖道之中,進身無日;有識英俊,寧不動
懷!

指闕中。思即籌慮。贍猶濟也。固即訓實。行
詮即諸義解。此明今鈔專列時事,義章辨論
有不濟者,例皆不引;委在餘文,故云於後。上

卷多指《義鈔》,中卷多指《戒疏》,上下多指《業疏》。
凡所指略,皆此意耳。如〈篇聚〉中二不定七滅
諍,皆先提大意已,乃云文義既廣,徒勞宣釋,
終未竆盡,故略不述等。〈釋相〉中四違諫戒,意
亦同此。故云略標等。

示所詮中。眾務謂四人
已上羯磨僧事。成謂能辦,用即舉行。遵即奉
持之心。機謂時須之急。託事即衣藥等緣。並
下,結示無闕。紊音問,亦亂也。如古所傳,三卷
三位,即名眾自共三行;今更以義判,略為三
別。初約止作。上下對事造修,名作持行。中卷
守戒離過,名止持行。二約眾別。上卷僧務名
眾行,中下自修名別行。三約純雜。上中各局
故純,下卷隨機故雜。至論互相投寄,不無相
兼。且據大途,如上所判。

分篇,敘意中,初明難
判。人為能行,事是所造,故云境事。科謂分節,
擬即度量。今下,正分。言物類者,今先舉示,如
〈安居〉分房,〈釋相〉明法體,〈懺六聚〉中明事理兩
懺,〈二衣〉分亡人物,〈導俗〉明說法儀,〈沙彌〉中出
家業,及七篇中所注法附。若據篇題,實非該
攝;然夏中分房,同安居類;故但標安居,其餘
自攝。餘皆準此。是則三十首題,並據一篇之
主耳。若爾,何以有注法附或不注者?答:有親
疎故。

列名中。據從敘意之下即列篇名,則文
理相貫;然以十門生起間之,甚有不便。古科
列名在十門之首,釋云為顯諸篇是十門所
括。今謂不爾,豈有敘致於前,列名在後!況勒
卷分篇,次第有序。今詳,至於已下二十二字,
合在列名之後,則使篇名接前敘意,生起冠
後十門,文次義顯,永無疑濫。今文倒亂,恐是

傳誤;豕亥之訛,古今皆爾;以理為正,豈不然
乎。

大段第二諸篇大綱,
敘意中。統大綱者,諸篇事相,皆別目故。言條
流者,總中別相,義類異故。上二句即顯前文。
但敘述作,不明義例,故云未委。更以下,生後
意。括謂包收。鏡,明也。遠詮謂教相大旨。將釋
十門,略知次第。大聖立教,為顯一乘,欲使群
迷咸歸實道。不堪受化,暫用權方。適物隨宜,
凡心叵測。然則將傳遺教,必曉來源;俾夫學
有所歸,行非虛造,教興之意,故在初明。既達
此門,粗知來旨。何因制度輕重不倫,故次明
也。上列二門,通論律藏;宗部既別,教相莫融。
必有事興,依何處斷,故有三也。雖知用教約
體有宗;此土受緣,並遵《四分》;或於本部攝事
不周,餘部誠文,如何取用,故有四也。上且據
文,文容乖闕;乖須義定,闕必文通;廢立既難,
須明軌式,故有五也。已前辨教,並約能詮。教
不徒施,必詮正行;行非一轍,須指大宗,故有
六也。上來六意,教行具彰;教行被機,機分多
異,故七八九通局次明。前之九段,機教兩明,
頗彰化意。然教傳此土,真偽相參;若不甄除,
容生疑濫;又斯文之作,特異前修;元意所存,
來學須曉,故次第十委而示之。次第相由,大
略已顯;至下別釋,隨更明之。

第一教興中。標云意者,為屬於誰?答:觀前二
意,似屬於佛;據下諸門,則有相妨。今須一概
並為祖意,以毘尼教旨,昔世未聞;縱有所明,
猶非盡理。十門意趣,出自今師;故以序字屬
於能序,教興二字即為所序;意之一字,通指

此門。又文標十意,謂裁度之懷;前云十門,謂
由之而入;後言十條,謂義類不同;並對下諸
篇,隨名不定。

通明中,初科,顯意分二,初約義
通敘。雖文在初科,而無虛之語,通含後二。論
下,引文正示。釋迦如來道成積劫,德超三聖;
化於人道,示相同之。是以且就人中,美為尊
極,故曰至人。又佛身充滿,隨物現形;示生唱
滅,拯接群品。今此且據娑婆所見誕育王宮,
厭世修行,降魔成佛,故云興世。言有方者,方
謂方法;即明如來權巧之智,窮盡眾生差別
心行。故所立教,咸適機宜,皆令成益,故曰無
虛。論即《十住》、《婆沙》。彼云:修多羅依十力等流
說,毘尼依大慈等流說,阿毘曇依無
畏等流說。據佛
施教,通有三心;約法對機,不無偏勝。是故說
法開解,偏在智力;破邪竪論,特須無畏;立制
檢過,唯是大慈。所以然者?如來興慈出現于
世,欲說妙法,普令開悟;眾生頑鈍,遂說三乘;
有遇法音,即登道果;故以略教束其過非。人
根轉劣,破略起非;復開廣教,指過立制;猶不
能遵,以至三千八萬無量律儀。正法之時,尚
多毀犯;況當像末,焉可勝言。如是次第,曲就
下凡,不遺微物。自非大慈,豈至於此。故《戒疏》
云:依大慈門,曲授祕方,偏賜內眾等。

引證中。
即本律增一中文。彼云:佛在跋闍國池水邊,
告諸比丘:汝謂我以何心為汝說法耶?鈔引
答詞,略眾生二字。

對外道中,初文。言外道者,

不受佛化,別行邪法。《多論》販賣戒云:根本六
師教十五弟子,各各受行異見;六師各別有
法,與弟子不同;師弟通有九十六,如是相傳,
常有不絕。雖各
立法,而非正道,與無不異;以無法故,空然獨
居,故云自也。人尊者,位過人天故;道高者,俱
能出離故。制斯戒者,戒是聖法,制令受行;受
之則聖財內備,行之則美德外彰。出過外俗,
所以尊高。為對二字,正是佛心;制戒之言,唯
在金口。

引證中二,初通指制
戒證。觀下律者,即諸犍度。據前戒本,諸俗譏
言無有正法,外道無異;佛因制戒,頗符此意。
然是他譏,佛意未顯,故指下文制法以明。如
〈說戒犍度〉,因諸外道八日十四十五三時集會,
瓶沙王見已白佛,因制半月說戒。〈安居犍度〉,
因六群春夏冬三時遊行,居士譏言諸外道尚
三月安居,此諸釋子一切時遊行,因制安居。
〈自恣犍度〉,因諸比丘結安居已,作制不共語
問訊;佛言汝曹癡人,同於外道共受瘂法。
〈衣犍度〉中,有比丘持木鉢;佛言不應持如是
鉢,此是外道法;乃至比丘畜繡手衣,著草衣、
樹皮衣、葉衣、瓔珞衣、皮衣、鳥毛衣、人髮衣、馬尾
牛尾衣露身,佛一一皆言不應爾,此是外道
法,乃至結云:如是一切外道法不應作。且引
一二以息世疑;下諸犍度,其文非一。故云凡
所及並懷也。懷即佛意,
異術即外道。故下,別引結集證。此即本
律五百結集緣起之文。以佛滅後,外道譏言
沙門瞿曇法律若煙耳!世尊在日,皆共學戒;

而今滅後無學戒者。於是迦葉遂興結集,即
告眾曰:我等可共論法毘尼,勿令外道以致
餘言。問:今明佛意,那引結集文
耶?答:當科所明,竝引佛世;文既非一,不可別
舉,故通指之。然結集之文,語意彰顯,故得更
引展轉為證。問:結集時事,既在滅後,那證聖
心?答:結集存法,既為絕於餘言;佛意本興,信
專懷於異道。如下五例,開制往徵;亦引後文,
用彰元意;此為明例,何事疑乎!又佛
始歸真,便譏法滅;反知在日,對彼何疑。

對異宗中,初科,上句明佛意。毘
尼之教,因茲而制,故云來也。即《義鈔》云:如來
始於鹿苑,終至鶴林,隨根制戒,乃有萬差;良
由眾生根器不同,樂聞有異,故令聖制輕重
不等,緩急有殊;諸部輕重乃有無量,雖復不
同,各稱根性;皆有奉行之益,以是義故,聖制
本有五名。又引《付法藏傳》,佛現在世,分為五
部等。若爾,《義鈔》下文復云無五意者?
答:此明佛在不分之意,謂隨機立制,豈有五
意!故使現在但有五名,不分五別;不妨輕重
緣急,即是懸被將來。故彼云聖者之制,現無
五意,但有懸記之言;佛去世後,始有諸部分
張等。次句彰異。言多別者,統論分部。初則二
部剏初各集;次一百年後,上座部中分出五
部;又云:二百年後分十二部;四百年後分十
八部;乃至復分五百部。相傳云:
本作宗則有其十八,後修時改為多別。故知
此語通含,非唯五部。

引證中。既云多別,不可
備陳;略引二部,以明異相,故云且如等。所以

特引此二部者,此方盛弘。假實二解,敵對相
反,於義易見。或可部計雖多,不出空有。是以
下明戒體,亦出兩宗耳。兩部勝劣,略列四種,今
合釋之。初戒本繁略,對下立教顯約。《十誦》著
三衣有六戒,內衣同上,共
十二戒,則為繁也。大小便利,止有一戒;敬塔
都無,此為略也。《四分》敬塔便唾,各隨別相,具
列多戒,故云顯也。著衣立二,義無不收,故名
約也。或可二部廣律戒本對辨優劣,學者尋
之。二指體未圓,對下軌用多方。《十誦》色為戒
體;能造所造,二俱是色;俱不談心,未窮業本,
故未圓也。《四分》二非為體,體從心發;然限在
小宗,曲從權意,別立異名。退非是小,進不成
大;密使行人心希實道,多方之義,其在茲焉。
故《業疏》云:由此宗中分通大乘,業依心起,故
勝前計等。問:此句既明戒體,何以但云軌用
多方?答:此宗法相,不唯談體;如《羯磨疏》五義
分通,故茲一句通含多意。復彰今體望前雖
勝,對大猶偏;但云多方,足彰部意。故《戒疏》云:
斯人博考三機,殷鑒兩典,包括權實,統收名
理等。若爾,前宗何以直示?答:彼部所立,正合
小宗,定為偏計,更無他意。故直顯體,義兼隨
行,亦非圓故。三接俗楷定,對下提誘生善。多
宗五戒,必須盡形;八戒唯止一日一夜,此時
定也。二戒不開分受;縱有分受,得善無戒,此
數定也。《四分》二戒長短並通,全分皆得;接俗
之教,但存生善,故非楷定。四御法無準,對下
人法有序。彼宗人位雖同,不無差異;如無和
尚得成受戒;及界內一人四處足數;一界之

內,多處作法,互相受欲,此人無準也。三種羯
磨,加則彌善,減則不成,即法無準也。《四分》僧有四位,四人除三法
,五人除二法,十人除一法,二十
人通作一切。又須精簡足數別眾,即人有序
也。法有八位,心念有三,對首有二,眾
法有三,眾別羯磨,各攝分齊,互不相通;
少有增減,判歸非法,此法有序也。上明兩宗
不同之相,皆是如來隨機施教,淺深不等;懸
鑒未來部計支分,作輕重說。教興之意,於茲
明矣。

次當宗中,初文,上句指前,
下句標後。言通明者,以前三意統毘尼藏,義
該群部,不局一宗。然上三意,能所互彰。初就
能施,必兼所被;以慈不虛發,專為劣機。後之
二種,文約所為,用顯能施。次則彰正法之尊
高,後乃明教門之差別。

正明中,初科,上二句
明教起由機。人既下四句,明機別教廣。攝誘
謂曲施方便,弘濟謂普令獲益。軌用即一切
事法,止作兩行。上句明能說之意,下句顯所
說之教。貴下六句,敘今從要。本詮謂教之大
旨;對下條緒,即事之別相。所以等者,探後二
例,示本詮相。驗諒
二字,謂以智窮考。旨意二字,即立教本懷。諒,
信也。今下,總標。一部之文,不過五例;以少明
多,故云束也。

初遮性者。毘尼所制,無出遮性;
用此二門,求一律藏;總歸二意,故曰往分。初
通局中。十不善道違理之業,體本是惡,三藏齊
禁。然毘尼中但制七支,更增篇聚,故通二教。
壞生掘地等,本非不善;息世譏疑,制方成過,故

局制教。據文,合云:遮戒則局於制教。文中為
示遮性之義,故云因過等。然性戒元有,無論
大聖制與不制,無非結業感報三途。遮戒不
爾,佛出方制。故經論中或名主客、或號新舊、
或約違理違事分之。餘如《戒疏》。

次科,性戒中,
初句正標教意。謂下,釋成,初二句示文緩。此
收一切性戒,故云並有。文雖下,釋義急。初明
教急行難;如下,略舉兩戒,顯上教急。既下二
句,釋上行難。故知下,結歸。三時者,謂初入入
已出時;於三時中,微動樂念,還即成重。毀呰
即九十中罵戒。慈心誨勗,雖罵無犯;微生瞋怒,
亦結正科,故曰開實結犯等。

遮戒中,
初明緩急。制即是急,開即是緩。對前性戒,義
立四句。一文緩義急,性中開也。二文急義緩,
遮中制也。三俱急者,性中制也。四俱
緩者,遮中開也。豈非下,正示興意。上明護俗;
大慈下,明制道。道既無失,俗則生善;一制兩
得,權巧在茲。《涅槃》所謂息世譏嫌,即其義也。
枉坑者,枉謂邪曲,以於僧起謗,必墮邪道,永
無有出,喻之若坑;或可約報,即喻苦趣。

引證
中。彼論第七明犯罪有三種:一初犯緣,二因
犯故制,三重制。於重制中,又有二種因緣:一
者急,二者緩。急謂乃至共畜生與人同犯;緩
即聽捨道還家行婬,後若樂道,還聽出家受具。
又云:世人嫌言云何比丘無慈心斷樹生
命,佛因制戒,是急;為護住處,開斷草木,是緩。
二儀,儀謂法式,令尋之者,出論家意。謂前
且引二戒顯相,意令準此例尋諸戒,無不皆
然,故云通望。用此證前遮性二戒急緩之義,

通該一切矣。

次開制中。唯據遮戒,與前為異。標
云徵者,訓求訓驗,二義皆通。

引示中,初科。言
下文者,即五百結集文。彼明迦葉結集已,長
老富那羅重更詰問結集次第,迦葉一一答
已,彼云:我盡忍可,唯除八事親從佛聞憶持
不忘。佛聽內宿內煮等。迦葉答言:實如汝所
說,世尊以穀貴故聽;時世還豐,佛仍制斷。彼
復言:佛是一切知見,不應制已還開,開已復
制。鈔引迦葉答辭,仍易知見為智
人耳。此明時有豐儉,不可一定;故興此教被
及後世,即《了論》中時毘尼也。

在世教中。《五分》
文出第二十二卷。上明聽違佛制。雖非下,明聽從他制。
問:消文可爾,興意如何?答:時數遷流,豐儉不
定;方隅隔越,風土不同;立法檢非,難為一概。
意使隨時適變,逐處所宜;故立未來,竪通像末;
仍施現在,橫被邊夷。旨在為人,義見于此。問:
時方名相,未知何出?答:《明了論》有時處毘尼。
彼云:邊地受五,得數浴洗,中國不聽。昔用
三歸,今時不得;熱時數洗,寒時不得。故知
時方不唯一事。問:既曰當宗以辨,那引《五分》而
明在世耶?答:本律明開邊方五事,但文局事
定,未顯通收;故假彼文以申當部耳。今世愚
僧,不知教相;破戒作惡,習俗成風;見持戒者
事與我違,便責不善隨方,呵為顯異;邪多正
寡,孰可言之!法滅世衰,由來漸矣。又東南禪
講,半夜噉粥,過午方齋;木鉢紗衣,不殊外俗;
循名昧實,竝謂隨方。不學愚癡,一至於此,慎之!

互融中。二教即二世教。此有二釋:前教本為未

來,即兼佛世;後教本興現在,仍通像末。或可
恐疑引用《五分》,故此釋之。彼此兩字,即指二
宗。謂《四分》制已更開,即兼在世;《五分》雖制不
用,亦兼未來。既而彼此相兼,即知本宗自具
二世;但文不顯,故用彼文。問:遮性中亦明開
制,與此何別?答:前通遮性,此唯在遮。若是性
戒,不論時處。故《了論》中一切時處毘尼,謂婬
盜等是也。

第三例中。酬因曰報。言強弱者,或
約男女二位,對下就制也。又男女中各分三
根,對下約行也。所以不言重輕而言聽者,以
重輕之言,不該約行,故以重聽通收二種。就制
即止持,約行即作持。初中,準《戒疏》深防限分,各
有通別。制四重,防三毒,即根本防。制種類,防
四重,名深防。又云:過犯未窮,預加重約;禁
微防著,故曰深防。如尼觸犯夷等類。言限分者。指重
緣心,以為下凡限分之制。又云:若就
相論,可有修學,竝是限分;如漏失僧殘尼墮。
令此約報強弱,
須從別論。約行者,山謂蘭若,即上
根也;世謂聚落,即中下根也。然上士不獨居
山,中下豈唯在聚!取其大約以處分機。初明
山者,僧尼二眾,通行四依:一糞衣,二乞食,三
樹下坐,四腐爛藥。二明世者。衣
中,根報次者制三衣,又次者畜百一,又次者
畜長,又次者被褥等重物,又次者聽眾寶莊
嚴;上準《戒疏》明五開,彼云:良由眾
生根報不同,強弱不等,致令大聖方便開遮。

食中,開受僧別二請,僧常檀越送等。
處開二房,藥開三種。問:制行二位,強弱
何分?答:制則強輕而弱重,行則強制
而弱聽。

四中,初句明機差。此謂佛世起
教之機,非五部師也。次句示教別。即對諸部
以明輕重。輕重言通,不出罪事。如初篇重犯,
婬制毛頭,盜限滿五,羯磨楷定,受法簡人之
類,即此重餘輕。又開結淨地,捨財還主,接俗
生善之類;又諸部境想不同,《五分》不開疑想,
《僧祇》性惡無疑想,《十誦》前有方便除疑想,
《四分》除破僧婬酒不開疑想,餘戒通開,上竝
此輕他重。下二句證成。異執即是各計,非貶
斥也。問:此就當宗以辨興意,那以五部為證
耶?答:此舉群宗,為顯《四分》。

五中,初句通標。
事謂止持門一切諸戒,如婬盜等。法即作持門
一切制法,如結說安恣衣藥受淨,及餘一切眾
別羯磨。法下,別釋。初二句明制法意。上列諸
法,通制一化;行必有方,違則獲罪;如諸羯磨,
竝託緣成;必須四準評量,七非撿校,故曰法唯
等。事下四句出制事意。情謂有情,性即三性;
性因情起,故云情性;然以情變不常,隨緣無
量,故令聖制教等塵沙。事託境生,故云隨境。
有犯不犯,故云得失。或託下,釋上隨制。三性
犯戒,廣如中卷〈篇聚名報〉及《戒疏》中,今依疏
文略引示之。彼云:託善緣以興教者,如坐禪
讀誦講導開悟,必以正命居懷,制伏煩惱,此
名善法;方希名利邪命自居,相雖是善,反成
貪毒;壞心障道,勿過於此,是故大聖興教防
之。言不善緣以興

教者,如十惡等體是不善,能廣三途增惱障
道,故聖因過制教防之。言託無記以興教
者,如草土等,體雖無記;數作不已,外彰譏醜,
內增心亂;教制防約,作者犯墮。餘廣如後。
言世譏者,即諸戒緣,多因俗譏起過方制。一
往以分,則上句通遮性,下句唯局遮。然性戒
緣起,亦兼世譏,故此二句不可偏判,思之可
知。如上五例,三四約機,為顯於教;餘
三就教,非不對機。又前二局就止持,後三通
於止作。

總意中,初文為二;上二句結前;總下,
示意。大毘尼藏,興意極多;五例統收,大要略
盡;望其別條,實為未備,故云且略等。薄知言
可取解。方詣明有所歸。方謂方所,詣即至詣。
統一律之始終,故云總撮。指一意以該攝,故
云包舉。拯,拔也。凡庸者,若據所化,實通諸趣;
若取可度,別在人中。三歸五戒,餘道俱霑;具
足律儀,唯人可受,必約通別兩意釋之。然此
所明,乃是如來出世大意,語該三藏,義涉五
乘;且就所宗,故為律意耳。泥曰或云泥洹涅
槃等,西音之轉;小遠疏中翻之為滅;《智論》涅
名為出,槃名為趣,言永出諸趣。疏就所證之
理,論約能證之智。古記至此,廣列義章;今意
不存,如前已示。然須略舉以遣文相。諸小乘
論,通明二種涅槃,謂二乘之人,見思永盡,真
空極證,報質未亡,故名有餘依也;及乎化火
焚身,身智俱滅,同太虛空,故名無餘依也。若
約大教,即指常住不生滅性為大涅槃。今文
須通泥曰兩釋。若就權宗,即指前云;若取開
會,須歸後一;扶律談常,即其意也。下文調三

毒求四果等,竝同此釋。

引證中兩段,並本律
增三中文。初段三句。上二句即孔雀冠婆羅
門問阿難之語。下一句即阿難答詞。增戒學者,出世正道增上勝法,非謂漸
制而言增也。云何下二句,即引後段。上
句即佛問諸比丘語。為字平乎。下句是比丘
答詞。所引二
文,辭理無異;但上約所斷,下據所證耳。問:戒
止業非,那云調毒及求果耶?答:如《戒疏》說,尋
之可解。古記於此廣談斷證,紊亂學宗。《戒疏》
委斥,如前具引。又云:今所學者,正為求此四
果,以斯宗正屬聲聞乘,故談至此以為極矣。
昔嘗聽習,每臨此語,不勝痛咽。可謂屈抑祖乘,
聾瞽來學。〈受戒篇〉明上品發心;〈沙彌篇〉說出
家學本;〈篇聚〉所引《勝鬘》、《智論》,竝以毘尼即摩
訶衍;《羯磨疏》中圓教出體,即同三聚;終歸大
乘,域心於處;何得不思,致虧發足。如是等文,
云何銷釋!致使一家教門,宗骨俱喪;後賢有
識,深須鏡諸。

結指中,上三句指下篇別事,下
二句示此中總意。下諸門者,即三十篇。所以
不言篇者,以一一篇中隨諸別事,各有制意。
今此遍指篇中別科,故云諸門耳。下總結云
此之十條竝總束諸門,豈非指下諸篇耶!尋條知本者,條即前事,是別相故;本謂今
文,示總義故。

第二門,初標舉者。教興大意,如上已明。然
其罪事重輕不同,欲本大聖裁量之意,故次
明之。

正明中,初科,前二句標難。上句指佛心,
下句即祖意。何下,釋難裁所以,初徵。原下,釋。

上二句約人推教,則教密難裁;又下,就教推機,
而機差叵究。原亦推也,窮即極也。眾生性欲,
唯佛窮盡;隨宜授道,毫釐不差;既出聖謀,故
非凡測。若取偶對,上句對下,合云識病之人;
下句對上,合云受法之器;法喻互舉,語簡義
彰。所以下,雙結。扣音口,亦去呼,擊也。方謂方
所。如來立法,量同空界;群生萬類,無不沾益;
故其所利,不在一隅,故曰無方。既其無方,則
非思議所能及,故云豈可等。

次科。雖然者,與奪
未決之語。對前乍覽,故云重覈。前約當機,故
難裁斷;今取被後,故言自顯。遠標即律教。教
以指道,喻之如標;超諸世典,命之云遠。裔謂衣
裾,取其末下以比後學。在文者,即下七例,並見
律中。凡論教義,或無明文,須引證據;律文既
顯,故不假證。示現總相,故云大略。

別列中。初
例。準《業疏》中明受捨漸頓,先五次十後具名
漸;徑受具足,三戒俱得名頓。捨具戒作沙彌,
捨具十作優婆塞,名漸;直作白衣名頓。今約〈持犯篇〉中不學無知漸頓釋之。《戒
疏》云:行違本受,厭而不學,故名止犯。不學具
漸頓,起心有通局;無知唯局漸,緣境不了,犯
不學罪;漸中隨境結故輕,頓則一切犯故重。
二結正業科。即篇聚之罪,各從
種類;並約七支業理輕重以分上下。如〈篇聚〉
云正結罪科,止樹六法是也。三報果不同者。
此明人類報有差別。謂男女黃門二形之類,
四夷俱重;摩觸麁語媒嫁等則有輕降。如律
廣解具列其相,可尋注戒。
四攝趣優劣者。律明趣有三種,人及非畜。非

人一種,通含四趣,天、修、鬼、獄;又非畜中,各有
男女黃形,並如戒本所列。人趣為優,畜則為
劣,非人通優劣。且約四重以示其相:初人趣
四戒俱重;二非人婬重餘蘭,畜生婬重盜吉;
殺有智蘭,無智提。五起情虛實者。此有多
釋。一如謗妄等戒,情虛故重,情實皆開。又諸戒境想,初句情虛故重,疑想
情實俱輕。又諸戒中或標知故字者,即
顯情虛。非故不知,即是情實;即如
本律犯必問心,無心不犯;制教重輕,尋之可
見。六開制互立者。一切諸戒,若止若作,有制
未始不開,有開未嘗不制;二教相待,義無獨
立。且如婬戒,乃至畜生毛頭即犯,仍開怨逼,
此即制中開也;雖許境合,三時無樂,開中制
也。又如本制三衣,次開百一,復制加持;後開
畜長,仍制說淨;時緣不暇,復開十日,不說則
犯。又如本制安居,緣開受日,復制限內須還,
又開難緣不返等。但制即是重,開並為輕;如
是類求,方體教意。七中。喧即聚落中下兩根,
靜即蘭若頭陀上行。四依教重,四開教輕。

結示中。上句屬
佛,下句屬鈔主。據本制懷,臨事處斷;則輕重
合教,萬無一失。料簡七種。初受隨簡,一是背
於受體,餘六制於隨行。二就行中止作簡,
二三四五是止,第七是作,六通止作。三就
止中能所簡,第二是所犯罪,三四即所對
境,五即能犯心。如是知之。

第三標中。言對事者,一約判罪,二據行法,三
謂亡物。應須問曰:教門

輕重,聖意可知;然現翻四律,互有乖違重輕
不定;今之學者,依何為準?此門所立,其意在
茲。

敘古中,初科。佛滅千年,至後漢明帝時,騰
蘭初至;人雖剃染,未有歸戒。跨及曹魏,將二
百年;曇摩柯羅依《四分羯磨》,立十人
受戒;為始出《僧祇戒本》,令眾誦習。至姚秦
時,十誦廣律初翻,人即依用。其次《四分》、《僧
祇》、《五分》三部廣文,並傳此地;人謂《僧祇》與先
戒本文理相合,乃捨《十誦》多演《僧祇》。唯
《四分》、《五分》,曾未弘通。至于元魏法聰律師,方
悟前非;於即罷講《僧祇》,首傳《四分》;然以人情
執舊,多未伏從。及乎隋朝智首律師作《五部
區分鈔》,往往未能盡理,尚有紛紜;故今鈔中
特須提示。歷年既久,執諍仍繁;不能備陳,故
但通斥云諸師等。東流者,標其所至;或云西
來,言其所從。幾字平呼,近也。自漢至唐撰鈔
之時,凡五百五十九年,故云近耳。
穿鑿者,學無師稟,肆意攻求,不從正理,故以
比焉。

推所由中,上句
明迷教,下句示迷行。宗旨謂假實不同,本趣
即色非色別。

勸學中,初句勸久學。學師謂稟
學於師。次句勸憑正教。何下,明離過。二句語
別義同,但上約破斥,下取輕誚。淪猶墮也,嗤
即是笑。

正判中,初文上二句即曉其本趣。體
下謂識其宗旨。《業疏》云:如戒一受,願行須同。
焉有受依假宗,隨行實教!神州一統,約受並
誦《四分》之文;及論隨行,皆依《有部》行學;非唯
體相乖各,亦乃緩急隨情等。


示中。據上所明,於理已顯。所以重示者。一恐

疑云:俱是聖教,縱令互判,亦有何過!二又恐
云:《四分》可爾,餘宗不然。故復釋之。初文,上二
句標。謂下,釋。如已學《四分》,即依《四分》判彼《十
誦》受戒之者,餘互亦爾。同則不言,乖則有過,
故云脫罹等。脫,忽也。罹,遭也。愆即是罪。上
句明判斷之失,下句示違犯之罪。愚癡,即無
知也。

次科,上二句正示。諸宗判處,並同此列,
故云通立等。格,式也。較,音覺,正也。後二句結
告。條領,即今所立。纔覽此門,疑滯即遣;如氷
之泮,故云釋然。大觀,謂所見通遠也。

第四門。上明考體專用一宗;然或被事不周,須
通他部,故此明之。欲曉此門文相大意,須以
三問前以激之。問:受體既從《四分》,秖合專依
本宗;何以今鈔備引諸部,約體明隨,其義安
在?問:三藏所詮,事理兩異;既宗律藏,何以下
引《阿含》等經及餘小論,豈非化制不分耶?問:
律是小乘,教限須別;安得輒用《華嚴》、《涅槃》、《地
持》、《智論》,豈非大小濫耶?若不明示,學者俱疑;
故此決之,尋文可見。問:今鈔通用三藏,何以
但標諸部?答:諸律體相既殊,須明引用分齊,
是故此門正明諸律。至後六師,方通經論。

敘分宗中,初文。言統明者,總括諸部也。
如來滅後,迦葉結集為《八十誦律》,五師相繼
一百來年並無支派;後因諍計,遂分五宗;流
既出於一源,枝必歸於一本,故云實一文也。
但下,示分所以。上句明如來赴機設教不等
,下句明諸師各執不同。岳立,喻其所
執如山之固。《注戒》序云:雲飛二部五部之殊,
山張十八五百之異。。

次料,上二句敘分宗。《義鈔》云:毱多受法既少,
不能均融,故分五部;然既大聖懸記,蓋是時
機所宜;執諍雖殊,無非證道;即《大集》云:五
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是也。下二句明
各集。競謂爭馳。言大眾者,此濫窟外部。

《高僧
傳》論云:上座大眾,創分結集之場;彼言大眾,
乃是窟外;此云大眾,定是窟內,即今《摩訶僧
祇》。此翻大眾,以五百人亦大眾故。是則
大眾名通二部,上座唯局窟內,學者須細辨
之。一家者,且據五部各自為言。

三中。初輕重
異者。一約罪釋。本宗初篇重犯,餘部但吉。本
宗犯罪方便隨滅,餘律仍存。《四分》女觸比丘
蘭,《十誦》結殘。《十誦》身根互壞,觸者蘭;《四分》捉
髮亦殘。二約亡物釋。下云然此亡物,
諸部未融等。錫杖澡罐針錐等物,《四分》歸重;
餘律並輕。三約事釋。如《四分》受戒,緣具
方成故重;餘宗緣闕並開。本宗轉欲
則輕,餘宗不開故重。本宗悔殘,微乖法式,悔
罪不出,故重;《十誦》不行別住六夜,直得出罪,
故輕。二持犯分途者。即如上引境想不同。又
《四分》婬戒,並據毛頭;《十誦》論犯過皮過齒。《四
分》隨處盜五成犯,《十誦》取本古錢方結。《僧祇》
通夜護衣,《四分》限在明相。三有無遞出者。遞
亦互也。即如上引眾學有無。及盜非畜物,《四
分》無文,並準《十誦》。《四分》二寶蠶綿並無悔法,
《十誦》出之。又《四分》衣界通有勢分,餘部皆無
等。四廢興互顯者。《四分》歌聲說戒用廢,《五分》
直說取興。《四分》開結淨地用廢,《十誦》制斷取
興。又如《僧祇》牒事說欲用廢,《四分》不牒取興

之類。

次明取用,初科,標示中。立四分為本者,
順本受體,離前互判過也。須用諸部老,行事
有據,離後執隅過也。

引論中。欲明取舍有所
準故。此論五百羅漢造,釋《四分律》;初牒釋婬戒
緣起已,將入戒本,即變為宗論。其中一羅漢
曰:於戒句中,於戒本中,於問難中,
若欲知者,有四毘尼;諸大德等,如鈔所引。然
諸羅漢並具神通,不無勝劣,故選召能者耳。
抄出者,傳于貝葉也。上是告眾之詞。一本下,
出四法之相。初本中。云一切律藏,即指當部
諸戒,非謂通諸律也。二隨本下,略其釋文。論
云:四大處名為隨本,佛
告諸比丘:我說不淨而不制,然此隨入不淨;於淨不入,是
名不淨。第二佛告諸比丘:
我說不淨而不制,然此隨入淨,是名淨。第三佛告諸比丘:我說聽淨,然此隨入不淨;於淨不入,於
汝輩不淨。第四佛告諸比丘:
我說聽淨,然此隨入淨,於汝輩淨。
一切諸戒,並具通別二緣;通如〈持犯〉,別在〈隨
相〉。今此四句,前二通緣,後二別緣。又前後二
句中,並初句是犯,後句不犯。一一戒下,皆有
二緣,故名隨本。是一切戒大要之處,名四大
處。三法師語。先說本者,即上二本。廣分別者,
即論中解釋之文,一一並云法師曰是也。即
論主一句,祖師助顯,非本論文。四意用。論作
自意。彼云:何謂自意?答:置本、置隨本、置法師

語,以意度,用方便
度。及三藏者,上是意詳,下以教勘;彼云
以修多羅廣說,以阿毘曇廣說,以毘尼廣說,
以法師語。文略下句,故云等也。先觀
下,正示意用次第之法。根本即本,句義即隨
本。文句等不等者,謂以上三,對考三藏。等即
同也。注中指廣,今略引之。彼云律師者,有三
法然後成就。一於本諷誦通利,句義辨習,文
字不忘;二於律中堅持不雜;三從師次第受
持,不令忘失。正下一句,結示。


意中,初文。行藏者,約行事之廢立。取捨者,謂
考古之是非。實難非易,文之互耳。大詮亦即
總意。程,示也。下列科條,取捨有據,
故云無惑。

舉例中,初明本圓不取,示有所宗。
如重輕篇聚、眾法羯磨、受懺治擯、結說安恣
等,用人用法,多出本宗。又下標云部別不同,
不取外部,皆此意也。餘下,二列示四例。初不
了有二。一不明了,如十五種略說戒,及東方
有山稱山之類。二不了足,如四人法不除懺
捨等。下文一一別標,用此二意尋之可見。二
廢前者。如歌聲說戒,鈔云此是《五分》廢教。三有義無文
者。如顛狂人前捨戒不成,是有不足之義,故
引《十誦》等證之。四無文有事。如云三
衣應受持,及非時殘宿不受皆明三藥加法,
而無受文。或云結界集僧,無自然六相文等。
如下,結示。

取用法,相關中,初文為二,初正明
取舍。緩急重輕,四義條別。初如受衣文《僧祇》

通夜,《多論》無衣鉢得戒等,並緩別也。二如《僧
祇》轉欲即失,捨財入僧永棄等,名急別也。三
如前所引境想不同,即重別也。四初篇無重
犯等,謂輕別也。是非一句,通收上四互望為
言。又引事釋者,〈足數〉中古師以破戒和尚在
十人外;今斥云不得輒用他部;又受日中云:
不得秉《四分》羯磨,用《僧祇》事訖等。餘尋諸部
篇。準論不取者,即同意用也。故下,二引證。言
四說者,本律增四中云:佛告諸比丘,有四種
廣說,一若比丘作是語:長老!我於某村某城
親從佛聞,受持不忘,此見法、是毘足、是佛
所教。若聞彼說,不應嫌疑,亦不應呵。應審
定文句已,尋究法律;若相違者,應語彼言:汝
所說者非佛所說、或是長老不審佛語、不須
復誦、亦莫教餘人,今應棄捨。若與法相應者,
應語彼言:是佛所說、應善誦習、教諸比丘等。
第二從僧中上座前聞。第三從知法眾
多比丘所聞。第四從知法一比丘所聞。《十誦》墨印者,即是《四分》四說,故云亦同,但
名異耳。《四分》約能說人,《十誦》據能證教。彼云:
若言我從佛聞,乃至一比丘聞,未應歎毀;應
向三藏聖教印定是也。引此二文者,由先世
諸師隨情引用;今約部類檢勘可否,即同意
用。若作此釋,方見所引四說墨印,頗符論意。

次科,初句躡前。次二句明合教。心謂行心,境
即前事。心不昧教,事非暗託,故云相照。規猷
謂法則,即前四法四說四印也。方二句明合
理。相關方引,既無橫評之繁;條別不取,仍無
闕事之略。前文所謂圖度取中,至此方彰,故

非晦沒。晦,暗也;沒,隱也。

三中,初二句標其偏
執。即同下文初師見也。隅即是角。涉下,示其
過失。上句即行事闕,下句謂檢教闕。遂下,明
自三乖諍,如手持衣藥之類。互下,出乖諍之
由。

用他事者。上科所引,既號相關,乃是彼此
相通之事;必若本律限齊分明,止可全取彼
部,故云還用等。如僧中有緣自說欲,行《僧祇》
事;通結淨地,行《五分》事;不
應量衣說淨,行多宗事;十三難中犍黃門
得受,鈔云必須勘取依餘部為受;別眾
食開緣後二;自然衣界後四。略示一二,餘尋鈔中。

兩存中。《四分》楊枝不受,《僧祇》咽汁須受。又
如教授師壇外受衣,或在眾中戒師受者,
《多論》須請淨主,《五分》但令漫標。《僧祇》淨主三
由旬內,《多論》若死若入異國,更須別求。
又《善見》三衣穿破失法,《多論》緣斷等,餘自尋
之。

檢閱中。傳聞者,或章疏所出,或口相傳授,
容有舛誤,不可輒憑;故皆親檢,使後無疑。


用六師,列見中,初標。問:所以此門之後,明六師
者?答:此有多意。一彰引用三藏,並有準據;二
顯諸計通局未融;三示今意總通六見;四明
此鈔所宗有歸。問:所以唯標六者?答:前伐已
來,弘唱雖多;取其建立,不出六見;故標六種,
攝無不用。師資相傳,至唐不絕,故云世中
也。

列示中。問:第二與第三阿異?答:第二師
但見缺文,直取外部。第三不爾,先求本部之
義,後引他文;意顯事出己宗,不乖本趣;今鈔

所取,意亦同之。問:第四師意復有何別?答:前
雖取他,不敢廢本;此師不黨,以理為長。五藏
者,四阿含外加一雜藏。五辛
者葷菜也。除初師外,下五注
釋,並見諸篇。第二師文見衣藥兩篇;第三見
〈足數〉;第四見〈說戒〉、〈四藥〉;第五見〈沙彌〉;第六酒
肉五辛,見〈四藥〉;八不淨見〈釋相〉,並如後引。


結中,上句總牒。次二句是縱,下二句即奪。謂
在教皆正,因人有殊。言通局者,初約大小,前
五局小,第六通大小。二約三藏,前四局律,
後言通經論。三就前四本異分別,第一局本
宗,後三通異部。四就後三取捨分別,第二第
三取他成本故局,第四捨本從他故通。五就
二三融隔分別,第二缺文直取,則部類相隔
故局;第三有義方求,則彼此相融故通。若約
相兼明通局者,初不兼後故局,後得兼前故
通。中間兩望,則含通局。

顯今中。第三在律為
當,識宗旨故;第六於三藏為當,知所歸故。上
明正宗二師;餘下,示參取餘四。如結淨地取
第一師,《業疏》云:如鈔序中小持律也。持衣加
藥、直言說戒、廢試外道,下並用之。然於餘事
有不取者,故云參耳。得失謂考其可否。隨機
謂摘其時要。知時即祖師自謂一取一捨,皆
合宜故。聞:第六既是所宗,何以今鈔不廢淨
地?若爾,合歸參取,豈是正存耶!思之。

第五標舉中。文義決通,言通能所。所則有三:
一文義俱闕,二文具義闕,三義具文闕。能則

有二:一文二義。義復分三,兼理及例。別開成
四,捨別從總,但云文義。然此一門,從能為目;因
前三闕,學者疑壅,故以此二疏決令通。

敘立
教中,初句示理體。言理有二,小乘有部,唯說
生空;《四分》假宗,則兼法空,並名權理;大教則
指常住真性,名為實理。當分過限,二意通之。
然斯二理,體唯真寂;名字莫詮,言說叵及,故
云絕名。次句明立教。名即是教。標,示也。美於
理體,故云宗極。宗則萬化之同歸,極謂諸法
之源底。通論名教,咸詮真理。《羯磨》序云:大教
膺期,指歸為顯一理;故使高超輪梵之典,逈
殊儒道之書;人天獨尊,良由於此。上明依理
以立於教;下明教興必從於事。事即世諦,隨
世假名,立教詮理;所謂如來說法,常依二諦
是也。斯文之言,通含一化,所以下文別指律
藏。問:律文詮事,應非顯理;經論詮理,應非隨
事?答:統明佛教,託緣而興,無非對事,皆為顯
理;但藥病相對,不無親疎,故分三學對治有
異耳。

別明中,初科,初二句敘教本具周。斯律
藏者,且據所弘《四分》一部。言即能詮,事謂所
詮。但下,正明遺缺有四意,初示正意。上二句
明法聖時遙,次二句顯法隨時變。此約《四分》
結集之時,即當佛滅一百年後,故云渺邈,即
遙遠也。聲謂言音,彩謂好相,靡追猶言莫及
也。五師相付,百年已來,如來在日親宣之事,
莫能反追。教逐時訛,故有遺缺;如優波毱多
問尼佛在日事,及令魔現佛,斯可證也。加以
下三種,並是兼意,故例標重增之語。捃,居運
反,採掇也。前云隨其樂欲,成立己宗;故不樂

者,則捨而不存,故有缺矣。上二並是西土結集
之差;下二即明此方翻傳之失。《業疏》云:覺明
論主誦本東傳;至於翻時,隨出便寫;貴在一
本,無暇覆疎,尋復返西;此土行用,故多缺耳。
又結淨地四句成白,疏云:此是結集缺文;
或是覺明漏誦,又可竺念遺筆。此中欲顯
決通,先明殘闕;殘闕之由,不必一致;故以此
四詳而求之,然亦不須舉事強配。

顯今中,初
文。紛慮,謂心想之亂。總會者,以三種條例,收一
部遺缺。後學披覽,不滯一端,故云通大見也。

別示中,初至前事,即第一俱闕例。前史有者,
一例二理。例中。如律無解戒場法,例三小界
翻結成解;諾律無受七日法,例半月眾法白
文立之;又無請二師文,例準請和尚法。此據
作法釋也。又如破白讀羯磨,舉誦戒為例;忘
不持衣往會不及,以長衣開忘為例;牒多緣
受日,以懺殘多罪同法為例;惡心解界不成、
疑界不得重結,並以淨地為例;三種安居,以
三品鉢為例;明相會夏,以《僧祇》護衣
為例;安居依閏,以《多論》受雨衣為例。此約行
事釋也。理決中。言理有者,此謂無例,道理
合然。如此界僧為別處三寶病緣及僧次請,皆
開受日;又當日出界遇難,義判得夏;又十
六遮中負債人準理得戒。此等並無文義及
例,故云理也。又說恣中前後梵唄偈詞唱告、
上座誡勅,不出教文者;及受戒中開示境心、
威儀安慰;正羯磨時白告警策等,亦名理有
而成前事也。二文義具闕。如律盜四方僧物
犯蘭,決云此約暫礙僧用故輕,理須犯重。又

云:至二三人所共作法,成賊住難,決云:此約
眾法對首為言。又得受布薩錢,決云準須付
他。《四分》夏中和諍開直去,不須受日;決云約
緣而受,不傷大理等。如是尋之。論言者,古記
云,即是《善見》,尋文未獲,此所謂不以文害意
也。三義具文闕。如有難移夏,準《摩夷》不破安
居;遇緣出界忘不受日,引《五百問》憶即悔者
得;又《四分》不明重受日法,引《五百》、《明了》二文
決之。據義雖當,恐謂師心,故云息謗也。問:如
上所引,非無相濫,更請分之?答:無文引事相
比,名為例決;又復無例,號為理決;以意定文
曰義決通;引文成事曰文決通。問:義之與理,
如何分別?答:通而為言,理義不別。下義決云,
以理為正;別而為語,非不如上。問:上則單配,
有相兼否?答:理決一種,定無相兼;餘三相兼,
略舉一二。初明例得兼理。不兼文義,以無文
義方成例故。如依閏安居,以雨衣為例;仍云
夏是制教,理宜通護。二義決中,三句。自有義
決兼於例者。如《四分》邊罪等二十二人,今師
定自言不足數義云:體既非僧,若僧同知,故
不足數;必不知者成足。又引不持戒和尚四
句為例等。自有義決亦兼文者。如《四分》盜畜
犯重,決云此望鼠心未定從人判罪;仍引《十
誦》、《多論》等文盜畜物犯吉。復有兼文例二種
者。如律令夏竟解界,決云此為諸界同受德
衣,仍云文如《十誦》,又引安居未竟自恣不破
夏為例。三文決通中亦三句。自有文兼例者。
如移夏不破,引《摩夷》文;又引《十誦》、《僧祇》二處
受衣為例。亦有文兼義者。《四分》但云尼開受

七日,引《僧祇》云尼無羯磨受法;仍云所以然
者,以尼入俗,生善義少故。又如引《五分》一一
說欲,又加義評等。自有兼義例者。如自然界
無異界定圓,有則不定,此即義決;仍引《了論》
三由旬界合角量取為例;又引《十誦》、《善見》等
文。問:今言決通,為決本宗?為他部耶?答:昔人
不曉,並云決通《四分》。今意不然,但由時事,或
昔所未行、或諸家異見,學者疑壅,故有決通。
若爾,何以前文敘律闕耶?答:秖由律闕,故令
事暗,更為明之。一自有本文還決本律。如受
欲中釋餘處行,即以自恣中出界外決之;又
此律宿欲不被所為事,還以《四分》明相欲出,
開略說戒決之;又如合河結界,還以尼律界
中渡河決之;如前所引惡心解界,引淨地等,
皆本律事耳。二自有本律一文,即自決通。如
三小界不立相,還以三小羯磨決之;又如
淨地不得僧住,文云除去比丘;又立淨地
唱相,律云應唱房名,還即本文以決本事
。三自有他部還決他律。如〈集僧〉中,《多
論》道行一俱盧,即以《十誦》六百步決之;又如
《僧祇》七樹中間,不明兩眾半分,乃以《多論》比
丘遊行有縱廣自然決之。四自有本宗反決
他部。如《十誦》可分別聚落齊行來處,乃以《四
分》村界院相決之。用此諸意,遍尋一部,無不
通達。問:文義俱闕,為局當部?為通他部?答:通
該三藏,何止本異。他部有文,即落後句;由無
文故,即無義也。問:義決通中,為通為局?答:亦
通他部。《十誦》、《伽論》:尼無捨戒再受之義;決云
應得作下二眾。又《十誦》令五眾受日,五眾邊

受;決云準此當眾相共作之,無者準前言告
等。古多錯解,不覺太繁;略亦非難,但恐不解。
餘亦未盡,學者更詳。

不能中,初科,上二句示
難。前四決中,文有取捨,義是意裁;寡學淺知,
故非所及;對彼古解,故云廢立。下云決判是
非,意亦同此。自下二句,揀非顯是。律相言通,
開遮語別;開遮二法,在律尤難,故別舉之。不
下二句顯過。不然者,反上非深明等。累謂疑
滯,或可約罪,二釋俱通。他境,即前事;以不明
教旨,皆是妄施;行不成持,故云無益。此約自
行。或可他境即指餘人;弘演化他,並非正教,
故無益也。

引證中。引律第六十卷末,佛在跋
闍國池水邊,教諸比丘修行聖道,莫相鬪諍。
彼云於阿毘曇中種種諍語,應語言:諸長老
所說文義相應,不應共諍。復作是言:長老所
說文異義同,此是小事,莫共鬪諍。復作是
言:長者所說文同義異,莫共鬪諍。復作是
言:長老所說文義俱異,莫共鬪諍。下二句
指律廣文,彼云應作如是觀察,若共鬪諍,於
沙門法作留難否?復問是可呵否?復問能進
善根得沙門果否?又云:若作如是
諍事滅者,應語彼比丘言:汝為我等滅此諍
事。彼比丘答:我從世尊所,聞如是法,今為汝
說;若彼比丘聞已,便捨諍事,佛說如是;諸
比丘聞,信樂受持。今引此文,以明佛世尚恐
文義相諍,特此訓之。證上決通,難為廢立,則非
虛矣。

示堪能中,初句牒其能者。必下,示其博
贍。上二句明學通三藏,下二句明解總六師。
吾祖律師即其人也。聖人出現,為物垂範,謂

之教跡。雖言通三藏,而別指律宗,故云斯也。

引《十誦律》五十九卷。初列示三事。一即緣起,
二即戒本,三即重結。應下,勸籌量,又
為三。初總列一部律文,大為三節。二部戒律,
即初僧尼戒本。義解即隨戒下廣解之文,故
云及也。毘尼總中問諸犍度,增一即律後法
數。上明觀教。二開下,明判斷。開遮輕重,貫通
一部;且舉衣色略示相狀。青黃赤白黑,五方
正色;俗流所尚,能發貪染,故是不淨;佛所制
斷,故云遮也。非色即青泥棧三種染壞;三聖
同遵,相超世表,所以云淨;是佛所教,故云不
遮。三如是下,結告。通指一部始終,故云本末。

引《明了論》。彼云如諸佛立戒,於一一戒中應
了別五相:一緣起處,二緣起人,三立
戒,四分別所立戒,五決判是非。
不看他面者,判斷公直,不取顏情也。略同上
者,會前《十誦》三事也。初二兩相,同上本起;第
三同上結戒隨結;四五二種,似同廣解;由不
全同,故云略也。下文指廣,即如上引。

第六門,標中。前五並屬能詮教。教必詮行,一
宗旨趣,萬行元基,理須明識,故云教所詮意。
詮,顯也。

王明中,初文,上敘文廣。一部律文總
六十卷,故云浩博。下指行要,故云大趣。以前
僧尼戒本,及後調部,即止持行。二十犍度已後
等文,即作持行。文多明犯,意在成持;翻上二
持,即成兩犯。宗部之要,豈踰於此,故云止也。

所詮中。通別持犯,先知名相,然後釋文。謂學
知戒相,明達持犯;於一切時,護本所受;通望
受體,一無所犯,不隨緣別,名為通持。不學無

知,制通篇聚;隨所不了,無非結罪,故云通犯。
隨對一境,方便遮防,行順本受,名為別持。違
受起非,則名別犯。言別有三:一制法別,篇聚
重輕,種類異故。二對境別,情與非情,三趣男
女,道俗不同故。三犯緣別,隨戒多少,不相濫
故。又復通別二持,俱通止作;通犯唯止犯,別
犯兼兩犯。通持中,前敘境通。上二句通標。境
即總指塵沙情非情類。心隨境起,與理向背,
構善惡業,故通內也。又事由境生,身口動作
與教違順,成持犯行,故云通外。下二句別釋。
上句釋通內,即指化業;下句釋通外,即明制
行。身口造作,故云情事。如婬盜等事,由教制
故有順違。順即二持,違即兩犯。但下,次明持
相。境緣雖通,今明持犯,不論化業;且據制行,
故云但令等。教即律制,行謂身口。以教檢行,
約行從教,故曰相循。循即順也。隨一一戒,究
盡重輕犯不犯相,故云始終。古師所明,但不作
惡,即是持戒。今師不爾,必約動慮,體達教相,
起行防遏,方成二持。安有臥地而名持戒,無
記非業,豈得名持!教行相循,義意在此。今明
通持者,止持有二:一行前三心,受體無污,義
名止持。二約行心,通緣受體,善惡事法,歷然
不昧,即是二持也。次通犯中。不學無知二罪,
通持犯故、通重輕故、通虛實故。然不學非結
犯有二:初發心斷學,隨心頓漸,一一吉羅;二
臨境不解,隨事別結。若論無知,隨境不了,唯
有別結,但該篇聚,得名通耳。文中,上二句明
發心斷學。修下二句,明隨境無知。善收二持,
惡兼兩犯。不學之人,持亦成犯;望善是福,愚

教故罰。其兩犯中,則通三性。不善無記,一向
名罰。善性犯者,亦兼有福,如知事互用、慈心
歎死、塔上拔草、治生造像、穢食供僧、掘地壞
生塗治塔廟之類;根本罪外,例加二罪。今下,
明結罪。科即判也。與教相應者,教即通指止
作持犯;行與教合,無非結犯故。虛謂可學,實
即不可學。故〈持犯篇〉約二教四行可不可學,
歷位辨罪有無多少是也。此下,雙結。

別持犯
中,此約六聚根本果罪,具上三義,故云別也。
初四句示犯相。正罪即目果頭,治罰義兼懺
悔;由有犯者,拒必加治,順即開懺;並須考實,
不容濫故。《四分》果成因沒,故云必令等。使下,
二明能斷,初句勘心。心容疑想,罪即差降。實
情之語,通犯不犯。次句明合教。教無非橫,故
云理教。則下二句,獎其能斷。既非妄判,不乖
真教;同彼嘉苗,不雜穢草,故非蕪濫。此下,雙
結。而前不明持者,翻犯顯持,易故不出。今明
其相,如婬觀不淨、殺起慈悲、怨逼無樂、毀呰
慈救等,如是知之。

第七門約機明教,標舉中。若約人稟教,則道
通俗局;若約教被人,則化通行局。今從後義,
故云立教通局。

教體中,初科,上二句示所判
之繁。顯理教者,通目聖典,如上所明。有多途
者,大小兩乘,各分三藏三學等故。下二句標
能判從要。如《戒疏》中,或約三輪、或約化行、或
約化制、或約制聽,彼取三輪,今用化行;隨時
用與,未須和會。但在古猶局,於今乃通;名同
理異,對疏可見。言情求者,顯義判故。言分二
者,一代時教,總歸化行;開其信解,用舍任緣,

故名化教;制其修奉,違反有過,名為行教。一
謂化教此則通於道俗但汎明因果識達邪正

列示中,初文,上二句標名體。但下,示教相。
十不善業,三惡道因;十善五戒,三善道因,此
世間因果。三十七道品、六度萬行,是三乘因,
即出世因果。大小雖殊,行業無異。隨緣開示,
教非定約,故云汎明。又經中多破外計,委辨
魔事,指示正道,恐墮邪逕,故云識達。又行業
是因,通收善惡;心因冥邈,故曰難知。來報是
果,亦通苦樂;果相麁著,故云易述。

次行教中,
初標名體。定下,示教相。初二句明眾行,上句
正示。若取能秉,即簡人是非。若論所被,並須
合教,如受戒遮難、說恣有犯、七九治罰、六聚
悔露,一一事中,皆有取捨。次句釋成取捨之
意。謂顯佛法尊高,超于世表;僧門清白,不容
非濫;住持萬載,功由於此。顯下二句明別行。
上句正示,下句釋成,亦同上。如條部中波離
對聖重條咨問,意可見矣。上明教有限齊,反
前汎明。指下,示其顯了,反上沈密。上二句示
文顯,下二句明事備。初文,如諸戒相,國土犯
人舉過呵責制戒牒釋方便境想下眾同別
犯及不犯輕重等相,一一皆然。聖智通明,故
言不勞重覽。凡愚淺識,不可輒爾僣同。且祖
師聽二十遍,猶言未是心證;僧休聽三十遍,尚
恨逾增逾暗;是知昏鄙安可自務。結罪等者,
如婬兩結,別眾七開,一一通前
重入戒本,故云再科。

所判,初科,上二句示相
濫。以七支十業,無別體故。如環連續,以喻相
涉,不易分故。下二句標判。

正判中,初文即約

三業相對以分,上三句判化教。經論明心顯
理,是故心業以理為宗。下三句判行教。施為
即事也。律藏約事辨行,故身口業以事為宗。
如〈篇聚〉中,起業輕重,受報淺深;篇聚即約行,
起業即依化。又〈持犯〉中,單心三時辨犯;八句重
輕,此依化也;八殺俱重,即約行也。又如〈懺篇〉,
三品理觀,即是化教;六位悔法,即準行教。又
〈沙彌篇〉,凡福聖道,即依化教;剃落與戒,即是行
教。餘更尋之。若爾,化教應不禁身口,行教應
不制內心?答:此據道眾雙稟二教為言,世多
不曉,故為委示。初約違明四句。一違化不違
制;二違制不違化;三
俱違;四俱不違。次約順四句。一
順化不順制;二順制不順化;
三俱順;四俱不順。三約受戒四句。一
稟化不稟制;二稟制不稟化;三俱稟;
四俱不稟。四約懺罪四句。一化淨制不淨;二制淨化不淨;三俱淨;四俱不淨。
問:化行二教,為大為小?答:化收大小,制唯局
小。若爾,《梵網》善戒,大乘行教,那判為化?答:大
乘三藏制不制別,得名為行。若望今宗,還屬於
化,以菩薩戒通道俗故。問:五八二戒,既是戒
制,應是行攝;然局俗人,不通兩眾,如何判之?
答:化教所攝,律中明者,隨律之經,引證如別。如
是簡判,略識化行;更須精辨,恐繁且止。今時

學者,尚不知名,況明行相!若不曉此,大小三
藏,一切皆迷。

罪異中,上二句明在家為惡,下二句明出家毀戒。犯化不必違行,
違行必兼犯化。業外加制,故云重也。問:性戒
可爾,遮非本惡,為有幾罪?如壞生掘地,非不
違慈;畜長捉寶,寧無貪染;來者有智,請為通
之。又問:化教亦兼事行,豈無身口!行教通禁三
業,豈不明心!何以上文離開三業以配兩教,
亦請答之?故下,引證。即《善生經》。彼明二人同
作一罪,受戒者重,不受者輕。《智論》文同,如〈懺
篇〉引。

徵意中,初躡上經文以為徵詞。謂彼經
既顯,此不須分。恐下,示所為,上句指迷。言
宗體者,即上所判也。次句遮妄。言是非者,化
行相濫也。世聞《淨名》發心即是具足,妄判戒
之有無。或迷三性犯制,乃謂業均一品;或云
營福違戒無過;或執心觀,便毀律儀;或謂堅
持,無勞慧觀;或依《方等》二懺,而云制罪都亡;
或依篇聚六治,乃謂性業皆滅。故有依大教
懺夷,足小乘僧數。如斯迷濫,從古至今。至下
懺篇,更為廣說。故下,明今立。通及後世,無復
謬濫,故云永用等。蠲,簡也。〈標宗〉、〈僧網〉、〈懺法〉、〈沙
彌〉等,皆辨二教,臨文詳之。

第八門。前門人法並通,此門並局;以人唯二
眾,教局行科。然而報相兩殊,故使教分同別;
故須辨示,方見諸篇。

通塞中,初文。同戒即止
持戒本,初篇四重,二篇七戒,三十中十八,九
十中六十九,眾學一百,七滅諍也。同制謂作
持諸法。具諸門者,同戒在中卷,同制則上下
二卷。其全同者,則無別舉,如〈集僧〉、〈與欲〉、〈羯磨〉、

〈僧網〉之類。少有異者,隨事點示,如〈結界〉中,尼
界二里,有難同僧;捨戒中明尼無再受,〈受日〉
中尼唯七日,〈二衣〉中尼加二衣之類。上通明
兩同。若下,別顯同戒,上文指易。戒本分者,即
律廣文。隱下,顯難。〈隨相〉即中卷。如離衣中三
衣五衣皆提。眾學中通示尼等同犯。又〈篇聚〉
中,示尼八重。又〈持犯〉境想云:尼中非無,亦指
同僧;通緣中總標五眾之類。

次明塞中,前明
止行,初句標示。約位戒,即與僧異者,八夷後
四,十七殘中十戒,三十中十二,單提中一百
九,八提舍尼,尋尼戒本對之可見。謂下,釋異。
文列三句,例括異戒,略為引之。轉重不同中
三,初僧殘六戒;二捨墮
九戒;三單提十三
戒。有無互缺中二,初
捨墮尼無二戒;二單提尼無三戒
。犯同緣異亦二,初捨墮一戒
;二單提五戒。上約鈔疏以明。更以
義求,八夷後四及二不定,即是有無;八提舍
尼,四八相望,亦即有無;對索美食,即同輕重。
而下,指尼篇如上多異,不可盡列;故選時要,
方入別行。盛行謂數犯;難知謂微隱。互專一
義,亦所不出,即如下篇上列六戒,夷中出
三,觸八及覆;殘中出二,言人四獨;單提出紡
績一戒。及下一句示作行。言眾行者,下列七

門,上即〈隨戒〉一門;餘之六種,并屬眾行,謂受
懺說恣安居師資也。方下,總指。

結意中,上二
句結前。分宗類者,即向所明通塞條別。未
顯來詮者,不明立教同別來意也。諸下,指廣。
不同意者,即上止作別相,各有所以。大疏即
祖師所稟首師《律疏》二十卷。而言大者,或隨
大部為言、或簡今家戒業二疏,非謂尊師故
也。今見《義鈔》、《戒疏》,不能廣錄,學者自尋。

第九門。標云異同有二,初明沙彌,即對大僧。
下明式叉,即望三眾。

沙彌中,初科,上句標名。
沙彌是梵語,此云息慈。若下,明體同。
檢下,示相局。就下,明行遍。等塵沙者,副本體
故。下云除羯磨一法,不在數例;自餘眾行,並
制同修等。結下,明犯。第五篇即突吉羅。無論
遮性,一概結吉,示教輕故。就下,顯位。諸戒末
者,即指廣律並列戒後,別尊卑故。問:體既是
同,那分大小?答:境量雖同,志願碩異;有願無
願,豈不明乎!若爾,既遍塵沙,何唯列十?答:若
論戒體,發在三歸;後說十戒,略陳其相,如大
僧四重之例。故下云且列十戒,喜犯前標;餘
所未知,二師別教等。

辨異中。言自外者,如五
德、十數、持衣、說淨、別堂說恣、有緣掘壞之類,
並如下篇。事容是非,故云取捨。沙彌如本篇,
沙彌尼附尼法,故云各就等。

次式叉中,初文,
上句標名。此云學法女。由尼報弱,就小學中,
別提六行,為具方便;二年則驗胎有無,六法
則顯行貞固;《十誦》所謂練身練心,即此義也。
六法下,明體同沙彌。自下,明行同三眾。六法者:
一摩觸,二盜四錢,三殺畜,四小妄,五非時食,

六飲酒。學宗謂行本也。言學有三:一學根本
,二學法,三學行。不重發者,以式
叉尼轉根為男,即入僧沙彌故。《業疏》云:此學
法女無戒體也,但受別教,位過沙彌;以人不
解,謂分三眾,有三戒體等。問:沙彌尼戒,既遍
塵沙,何以式叉方行此六?答:選其喜犯,重更
約勒;無體再發,即其義矣。同三眾者,指下文
也;同大僧則具在諸篇;同大尼沙彌,則各如
別篇。沙彌合一,故言三眾。

別行中。如無沙彌
尼,得與大尼授食之類,下文具委。

第十門,標分中。鈔者祖師自號也。引下三句,
即括三科。但科酌之言,對下少異。然下云鈔
興,但明抄略之意;此言科酌,正明量處之謀;
前後異名,共成一意。言正經者,正謂入諸正
錄,經者訓法訓常,名兼通別;通該三藏,別在
修多;今此從通,以收群部。

小乘律論中又三,
初明諸律。具云摩訶僧祇,此翻大眾。
曇無德亦云曇摩毱多,此翻法正,亦云法護、
法鏡、法密。薩婆多,或云薩婆諦婆,此云有。
彌沙塞此云不著有無觀。迦葉遺
亦云迦葉毘,此云重空觀。婆麁富羅亦
名婆蹉富羅,此云著有行。上列六部。前
之四部,戒本廣律,此土已翻,即根本獲一,五
部得三;翻傳時代,備如《戒疏》。下之二部,據非
今鈔所引;相因列之,知名而已。註云依《大集》
者。《義鈔》所引三藏口傳及遺教法律,並以《僧
祇》列為五部,所出不同,故此示之。毘尼下,次
列諸論。此科所列,名為律論,亦名戒論。《婆沙》、
《成實》等,自屬經論。昔人不曉,例云小乘論,傳

濫久矣。《多論》下注并傳者,即《師資傳》。《了論》
注云:釋正量部者,此亦上座部中分出,律本
不到比方,即《了論》所宗也。真諦即陳朝翻經
三藏,出疏五卷,解釋《了論》,其文未流東南。《五
百問法》,亦云《五百問事經》。《出要律儀》,梁武帝
集,凡二十卷。自下,三指廣。如《三千威儀》、《毘跋
律決正二部律論》等,皆律之部類。

次經論中。二論亦即大小,此總化教。

結略中。費長房後周高僧,周武滅法,遂為翻經
學士。隋文帝開皇十七年,撰《歷代三寶錄》凡
十五卷,今見大藏。

次明異執,標中,有人謂聰
覆二師,首傳《四分》,祖師不合科為異執。今謂
異執之言,目其各計,有何毀斥!縱容妄解,豈
不思所稟首師,亦列于後。又前云五部異執,
則所宗部主亦在其中,又何獨黨於聰覆耶!
非聖人者無法,即斯人也。

列示中。所列諸師,
並出《續高僧傳》。古記廣引,今不同之。若依寫
取,此復何難;但恐徒喪時功,糅雜鈔旨;必欲
知者,取傳尋之,今但列名略注師稟耳。法聰
、道覆、慧光、洪理、曇隱;道樂、洪遵、洪淵、道雲、
道暉、法願、道洪、法勝、
智首、法礪、基
師。

結指中。曇瑗、僧祐、靈裕。江表,表即外也;或云江外
江左,並指吳越在江漢之外故也。關內即京

非,河南即洛陽,蜀部即東西兩川。指《義鈔》者,
未見其文。上來所明,並是所鈔。即前序云:包
異部等,四句收之可見。又異執中,傳演雖多,
不出六見,亦如上引。

次明為經者。一世多不
辨,隨得濫用。二事乖正典,反為執據。如三百
福罰、三十六碩餘糧、五部五色衣、以錢贖佛
食等,並如下破。今宗引用,並據真文,使來學
生信,行事無疑。此章之來,意如此矣。

列示中。
經論參列,凡二十五本。經有十四,論有十一。
其間《諸佛下生》、《乳光》、《提謂》並有真偽二本;他
宗或引,並正本耳。

結斥,可知。隋帝勅令長房
錄中所不收者,並集焚毀;搜之不盡,當時猶
用,故此斥之。然《尼鈔》、《義鈔》或復引用,未詳何
意。

鈔興中。標云本意者,下云臨機有用等是。

正明中,初科。攢多歸少曰撮略,舉一總眾名
包括。餘如前解。

次科。智謂識見,量即器度。
侮,曼也。猷言,即自所鈔。猷法也。空有二十,
雙亦雙非,四執相攻,名為戲論。今采摭眾典,
取捨諸家;恐疑同彼,故須遮之。

正示中,初文,
上句推其師受,顯非自裁。次句呈於已懷,明
須去取。每下,正敘刪削,初二句示撿討。覆謂
反覆。於下四句,明所刪。一事,舉少類多;一事
尚然,況一部行事,其繁可知。文中繁有二重:
一廢立多者,約諸家相望也;二情見繁者,就
諸家自論也。今下,示能刪。此亦有二:一者全
除刪,如受戒法及十三難羯磨戒本等,並廣
列義門,今鈔不錄。二者對破刪,如下但云諸
說不同、昔解多途、廢昔義等,而不委引彼說
者是。如自然界體廣狹方圓、三小立相、安居

受日等,並多古解,一一標破;此但直申今義,
即引誠教,證令取信,故云今並等。且引一事,
餘準明之。如下問云:自然界為方圓耶?答云:
昔云定方;下引《十誦》、《本律》、《丘分》、《善見》、
《了論》等文,仍云廣引誠證,定方須廢。首
題刪繁,文唯據此;如上所示,想無惑矣。

指餘
義中。然今此鈔雖並刪略,諸師申釋,未必全
非;或義章開其戶牖、或問答釋於幽微,何以
此中一概除削。文明此意據合存之;止由難
解,不逗新學,故別為一部,目為《義鈔》。文有三
卷,下卷已亡;故今所指,彼文多闕。《義鈔》興致,
明文在茲;古多妄說,或云二疏之餘、或云二
疏張本,如別所破。具云《拾毘尼義鈔》,此中語
省,以集字代之;下單云《義鈔》、《別鈔》,皆此例也。
文中。通猶容也,餘論即目義解。容彼之說,明
其可存。上二句明義之幽隱。自下二句,明不
益初心。言通解者,以目博知深識之士。具下,
正指彼文。

明不具中。遮世疑云:三藏正教,義
無改作;何以引用,輒有去取?故此釋之,仍引
證據。初明取意。堪入宗者,涉今行事也。自下,
指所餘。撮要包括,是鈔所宗;橫評繁文,即今
所諱,故云非鈔者意也。故下,引證。初引本律,
出三十四卷;次引《母論》,文出第六。並因比丘
為人說法,不能廣說,白佛故聽。律文具引,論
略白語。要謂精當該攝,妙即善巧適機。

示所
為者,即鈔興意也。庶,望也。訪問也。上明法有
倫序,不假他求;下顯事有準承,無疑得失。臨
機有用,即事即行,二句偶對,語別義同。此之
四句,一部大宗;獨異諸師,高超九代。盡如來

權巧之旨,闢群生解脫之門。三寶所以住
持,五乘所以發軫者,功在於茲矣。是以行事
之目,標在首題;訓蒙之詞,遍于一部。凡為道
眾,率由此門;禪教雖殊,無不受賜;曲尋弘濟,
可勝言哉。

遮妄增者。此即聖意懸鑒未來,各
興解釋,必乖本趣,故此止之。初敘妄增。不急
務者,即世現行諸家章記,或廣張法相、或多
雜俗書,顛覆祖宗,繄昏智眼,請詳聖訓,自可
鑒之。使下,次顯過患。上句明壞教。今鈔始終
盡稽聖典,故曰真宗。次句明迷行。教行兩亡,
則破戒造惡,非沙門行,如鳥鼠焉。此出《佛藏
經》,彼明比丘不修戒行,非道非俗,猶如蝙蝠,
非鳥非鼠,具引如〈篇聚〉中。意謂此鈔既興,人
知持奉;由彼穢雜,後進還迷,故云復存也。茲
日,通指斯時。即今學者專攻章記,爭馳講論,
以為己能。身作重夷,口護輕吉。自謂精明盜
相,反侵損於四方;善達婬科,更荒迷於三道;
昏飡饜飫,尚說過中;夕飲酕醄,猶談酒制;人
前斂相,詐現威容;屏處為非,略無畏忌。此徒
擊目,豈是誣言。良由章記之乖訛,復是師承
之庸鄙。不令教於不令,一盲導於眾盲;皇祖
真宗,於茲殆絕;一尋此意,不覺嗟呼!因筆斯文,
益增哽痛;自非聖鑒,孰見余心。悲夫!

總結中,
上三句結前。言總束者,則驗十門非別序明
矣。諸門者,即下諸篇;則顯教興中指諸門,非
九門明矣。析,辨也。若下,指廣。可知。別論者,則
三十篇望序為別,又復明矣。

大段第三,示所
詮行相,初總示中。宅,居也。佛門廣大,包納清
澄,喻之如海;僧稟佛化,即居其中;如犯重禁,

名為邊罪,謂漂出佛海邊外,即其義也。流即
是水,法能滋物,故比於水。廁,預也。伍,眾也。此
明比丘身具三寶,所修法行,雖乃萬途;以眾
自共,攝無不盡。然據行體,止是二持;但就作
中,別簡一色;羯磨僧法以為眾行;自餘雜法,
總歸共行。欲使綱目兩分,眾別無濫,故云唯
三位也。

別對中,初明自行。上句明建志攝修,
次句示學知教相。出離聖道,不類邪術,故云
正戒。文指體相,必具法行;體附釋相,相總四
篇;故此二字,統於中卷。自下,次明眾行。上句
𨃃前,次句正示。凡行僧事,必先簡眾;故須
體淨,方應秉宣。言綱領者,對下毛目也。匡攝
住持,存乎眾法;隨事奉修,在乎別行;眾法存
則別行修,綱領舉則毛目正;上下作持,離分
在此。自他下,明共行。上句示行相。凡為道眾,
彼我同須,即是共義,故云兩德。德亦行也。下
句顯繁多。除僧法羯磨已外,一切作行,皆歸
共收。唯此共行,攝相最廣,故曰多途。或可上
句躡前兩行;次句正示行相,謂必須共行輔
成自眾,故云成相多途。問:自眾兩行,亦制同
遵,豈非相濫?答:自行則護體防心,義非他共;
止作體別,此不在言。就論眾行,作業辦事,多
是為他;義非常行,有緣方舉。共行不爾,日用
恒須,是僧俱稟,獨彰斯目;如衣藥鉢器計請
導俗等類。比論二行,別相可知。然三行之目,
古德所傳。若取今文,明標自行;又復前云上
卷則攝於眾務,則自眾二行名義灼然。唯斯
共行,雖復無文;兩德之言,義取無爽。古多妄
解,不免繁詞。問:前

文已分,何意重迷?答:前判能詮,則以文攝行;
此明所詮,則指行在文。雖文行俱明,而正意
兩別。問:前以上卷在初,此則中卷為首,何以
不同:答:意如上解。若爾,何不依行次第,以自
行為上卷耶?答:此有二意。一約行次第,則先
止後作,自行合初。二約事勝劣,則住持功大,
眾須在首;故律序云:以眾和合故,佛法得久
住。今取後意,如文所列。

雙結中。教行兩備,攝
機斯盡。

次科,初二句標難。謂事隨篇類,則使
三行互有投寄。如上卷〈標宗〉亦明法體行相,
及捨戒、六念、別人說恣、識疑發露之類,則眾
行兼自共也。又中卷〈懺六聚〉中眾別悔法,則
自行兼眾共也。下卷攝衣攝食亡物等諸羯
磨法,并雜行等,則共行兼眾自也。三行相參,
不可一判,故云難也。若下,釋其難相,成繁闕
過,上二句示闕略過。長途散釋者,謂不約三
行收束也。寡討論者,謂不稱機宜也。以言無
所歸,人難披撿故。下二句明傷繁過。言曲分
者,謂逐卷隨篇,明三行簡判也。過在繁碎者,
亂於教旨也。

三中,初示今判。上二句,正示對
翻兩過。隨宜者,離前寡討論過也。約略者,
相前曲分也。通結者,謂大分三行,翻上散釋
也。指歸者,雖有相投,舉行攝屬,離上繁碎過
也。下二句顯意。使謂令於後人也。綱領即三
行,毛目即諸篇行相。整,理也。載下,結勸。上
句勸學,開其解也;下句勸修,成其行也。載,即
重也。

上卷首題,委如前釋。今總分對,略為四別。初
約能所。上三字律題是所宗,下七字鈔題是
能宗。又律題中,四分屬能集,律是所集。鈔題
中,刪補行三字是能,繁闕事三字為所。又鈔
字是能,行事屬所。二約通別。律題為通,貫諸
部故。鈔題為別,局今文故。又《四分》為別,五中
一故;律字是通,諸宗同稱故。刪等六字為別,
無所濫故;鈔字為通,容相涉故。三約人分。律
是佛制,《四分》即部主集,鈔即祖師撰。四約華
梵。上三字翻梵成華,下竝華語。梵云折埵理、
質埵理,此翻分四。從此方俗,迴易其語。辨律
華梵,如〈釋相〉中。極知繁碎。講學剖文,不得不
爾。忘筌之士,更繁何患;執指之徒,無言亦著,
豈不然乎!

列篇中。標宗勸學,文局上卷,義該
一部。下十一篇,正明眾行。然成辦僧事,必假
四緣:人、法、事、處,闕一不可。今此諸篇,依之而
列。第二三四,即能秉之人;第五即所秉之法,
第六即秉法之處。已下六篇,即所被之事;事
復有三:七及八九,即有情事。十與十二,即非
情事;安居一篇,即二合事

釋標宗篇

一部之文,兼該三藏。文體正意,唯歸戒律。故
當標出正宗,顯彰勝德。使夫學者投心有所,
功不虛費。故以此篇冠于卷首。標即訓指,宗
即是戒。問:下列四種,何者是宗?答:若就別論,
唯法為宗;下云宗體,或云法體,宗法互舉,別

指何疑。若約通論,四竝是宗,良由戒法總餘
三故。言顯德者,廣引教相,贊述戒功,令知本
受,專勤守護。即下科云順戒則三寶住持,辨
比丘事,至文可見。自昔章記,竝以標宗科為
僧體,甚失文意,如後攻之。今明此篇指示學
宗,激勵持奉;通貫諸篇,總發三行。是以《尼鈔》
題云勸學。準彼驗此,方見聖心。學者臨文,彌
須用意;提携開誘,最所精詳;必欲智眼開明,
學路無壅;此而不達,餘竝徒然。勉夫!注有二
意。一是開章,以此篇中不別分故。二即釋題,
由是二門合之為目,恐人不曉,故注釋之。


教文中。律字是法,海下並喻。今先出喻,然後
合法。初三字明竪深,次句明橫廣;雖下二句,
明容而不雜;騰下二句,明逸而不濫。沖亦訓
深,漸漸深入,莫窮底故。通萬象者,天地萬物,
皆蒙潤故。包含等者,百川所歸故。不宿屍者,
性清潔故。騰岳等者,勢蕩逸故。岳喻其高,雲
喻其動,喻中喻故。潮不過者,涌有時故。法合
中,初合竪深。遠古諸佛、三乘聖賢,由戒資成,
至于現未展轉無窮。故《戒疏》云:前聖果圓,後
賢因滿;引生來業,展轉住持;眾生無盡,戒亦
無竭。即戒本云: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
在諸世尊,皆共尊敬戒是也。二合橫廣。三義
釋之。初明遍境者,十方法界依正二報,情非
情類,無非戒故。二約禁業者,三業四儀,施為
舉動,三千八萬,皆聖制故。三約資行者,萬行
由生,眾善所住,三聖道成,率由戒檢故。合
第三中。戒法弘通,九道師訓;人收七眾,趣該
非畜攝濟不遺,故云無外。然則或違重

禁,教所不容;五眾則坌污清流,必加擯罰;其
餘則入道無益,永障出家;若論治擯,實通諸
篇;然對死屍,須約四重;即律序云:譬如有死
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漂,棄之於岸上。諸
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眾所不容受,以是當
持戒。合第四者。謂止作持犯,隨緣興制;詮相
浩博,喻若波濤。然篇聚重輕,犯緣具闕;定犯
不犯,纖毫不差;眾別行相,施造有儀;如非成
敗,無容濫託。如潮有信,法喻彌彰。律云海有
八奇特法:一一切眾流皆往投之;二常不失
潮限;三五大河皆投於海而失本名;四五大
河及天雨盡歸於海,無有增減;五海水盡醎,同
為一味;六不受死屍;七多出珍寶;八大形者
所居。此中略舉,未必全同;如戒本序,但明二
德;必欲強配,臨文自裁。

勸持中,初科,明出家
之人所務唯二:一須稟戒,二當學道。初中,上
句標人。凡謂非一。廁預者,對下沐心,即指身
口。佛法深妙,有信得入,故曰玄門。克下,示所
學。克猶必也。清禁即戒法。戒防七業,故不容
非。二學道中。初句標人。正道清澄,洗沐塵垢,
故喻如水。慕下,明所修。慕即志念。出要即指
定慧。定靜慧明,不隨塵欲,故無染世。上約三
學,事理業惑,相對以明。乃知出家之士,義無
偏學;專事昧道,未異凡流;樂道忘事,何由修
證?上是對明三學。故下,合示兩利,初二句正
示。德益時者,外用無非,住持生善,成利他也。
超塵網者,寡欲絕累,成自利也。良下,推其所
以。上二句顯利他之功,本由淨戒;下二句明
自利之德,實因定慧。法即是戒,道即定慧。

不學中,初料,上二句標人。澆末是時。淺識者,
無所解故。庸見者,同塵俗故。雖下,示庸淺之
相。先且分定;初二句,明學寡;次二句,明行薄。
又次二句,明情疎;復次二句,明志塞。局下至
體之,明言論鄙俗。名參者,無實德故。緇服即
黑色衣。不依律者,違聖教故。疎野者,無所拘
故。真要與下真趣,竝指前三學。封猶閉也。守
株喻其愚也。志
即是心。絕通望者,無所見也。就言論中,初二
句謂無稽實。局塞也。之猶於也。首即頭也。此
句躡上生下。次四句明混同流俗。事即所說
之事。研下,舉積學比況。闇託,謂不達前事,冥
然為之。體即解也。

彰過中四,初明濫教。所行
違制,妄謂依律,故云濫委。法司即律宗。律實
不然,愚者謂是,故為彼亂。即世學者說律訓
人。自貿椹衣,言遵王制;夜粥晏齋,謂是隨方。
非時噉飯,妄言未必長惡;貪飲藥酒,便言有
病療治;不學愚僧,傳為口實。誣聖亂法,豈復
過是!來者有識,慎勿隨邪。肆下,次明專任。肆,
恣也。順己情者,非制而制,曰縱。違我意者,是
制便斷,名奪。事既非法,人有不從,即以威武
抑而挫之。所謂持戒比丘,反遭治擯,乃至羅
漢亦被打罵,即其事也。暴謂兇惡,剋即侵害。
尚非下,三舉況。俗節即世禮,禮以節人故也。
孔子云: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
勿動。《曲禮》曰:傲不可長,欲不可縱。是則儒典
動必合禮,不容縱傲。安有出世道人,反成肆
恣,故云也。致令下,四彰損。上句明塞學路,次
句明滅法律,下二句傷歎。磐謂大石。《周易困

卦》云:困于石,據于蒺蔾。喻上庸流
濫為師首,妄行非法;則使來蒙解行不進,如
困于石。若復不學,恥墮無知,如據蒺蔾,此謂
進退不可之象。世途擊目,豈不昭然。羈,居宜
反,馬絆也。䩛要物。律為住持中最,故以比焉。

舉興替中。初
句語通上下,前敘淺識故替,後勸深崇必興。
次句囑於後學。復下,顯益。佛智朗然,故喻如
日。法能摧展業惑,故喻如輪。苟得其人,則三
寶重興;反前覆墜,故云再也。

正明中,初科。望
下〈釋相〉,故云略指。宗即是法,證題不疑。令下,
示意。興謂發心,建即立行。識體進行,成因感
果,故云有託。如後結文。

領受中,初文為二,先
示法體。上句明戒法有濟物之能,下句明戒
體為立行之本。器即是機。大小凡聖道俗七
部上中下心,皆獲得故。趣謂歸趣。體能生行,
行還護體;以行望體,體為所歸。故知比丘以
體為本,領受少差,畢身虛喪;一生大事,可不
慎乎!而下,次明得失,初明得者。準受戒中必
具五緣,方發戒品:一能受有五,二所對有六,三發
心乞戒,四心境相當,五事成究竟。今以善淨
一句,對收一三;稱緣一句,即收第二;方克一
句,即收第四五。克猶遂也。若下,次明失,初三
句明緣乖不得。即反五緣。不待全差,少乖即
失,故云毫微。徒虛也。將下,彰無戒之過。上一
句失自利,下二句失利他。

結誥中,初二句指
所誥人。清身謂志樂建修。圓果即心期極證。
無下一句,誡輕易。必下,教用意。專志者,有所

詣也。攝慮者,無異想也。契謂心會前法,入即
納法歸心。滯,礙也。故下,引證。即《涅槃》十八卷,
彼云:云何念戒?菩薩思惟有戒不破不漏不
壞不雜,雖無形色而
可護持;雖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具足;諸
佛菩薩之所讚歎,是大方等大涅槃因。此證
重心領納,有戒何疑。

徵釋中,初科;上二字,徵
上所受,發下開章。但下,釋意。初敘廣;且下,示
要。初中,上二句據法明廣。五、八、十、具,四位不
同;或約業者,七支種類也;或從制者,重輕篇
聚也。軼,車相交過,喻其多貌。次二句
約心明廣。即上四位各有三品。若下二句,就
境明廣。情及非情,不可數故。示要中。樞即門
樞,亦取要義。欲達四科,先須略示。聖人制教
名法,納法成業名體,依體起護名行,為行有
儀名相。有云未受名法,受已名體;今謂不
然。法之為義,貫徹始終,安有受已不得名法。
須知下三從初得號,是故一一皆得稱戒。或
可竝以法字貫之,方顯體及行相,非餘泛善。
問:所以唯四,不多少者?答:攝修始終,無缺剩
故。隨成一行,四義整足;言有次第,行不前後。
問:法之與體,同異云何?答:《業疏》云:體者戒法
所依之本。是則法為能依,體是所依,不可云
同。又云:戒體者,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
所納之戒體。據此不可云異。應知言法未必
是體,言體其必是法。不即不離,非同非異。問:
行相何異?答:三業分之。

戒法中,初文二,初標
示。語猶敘也。直下,正明。法雖兩通,不能委辨;
但從聖論,故云直也。必,定也。軌成者,示法義

也。出離道者,聖所證也;〈釋相〉科為聖道本基,
即同此意。要下,出從聖所以。然此但示法之
功力,文不明指何者是法,意令學者得而得
之。

次科,初二句躡前。今下,正示。已成者,初果
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今雖在凡,亦名聖
法,因中果號也。

三中,初明立志,上二句明慕
近事。背俗向道,得事解脫,在凡因故。下二句
明希遠果。斷惑證理,即理解脫,是聖果故。累
即三界結使,外謂二種涅槃。又可上約身儀
異世,下據心行清昇。必下,勸令早學。言必預
者,不得臨時故。此心者,即上近遠二心。隨人
者,任機優劣故。乃下,示相應。初句納法為體,
次句依體起行。行必兼相,四種備焉。故下,結
名。以依體起持,名隨行故。

戒體中,初科為二,
初指餘文。通論即宗論,非別解故;如《成實》、《婆
沙》、《雜心》、《俱舍》等。所發即無作。今下,標今意。相
謂心之相狀。

正示中三,初二句示戒量。法界
者,十界依正也。塵沙者,喻其多也。二諦者,佛
所立教也。此謂約境顯戒,故云等法。以已下,
正明心相。初句立誓盡一形壽,次句通包禮
敬陳詞身口二業;善下,明屏絕妄念;測下,明
心法相應。測思者,成業之本,得戒之因;三品
心中,隨發何等。明慧者,反照心境,如理稱教,
而非倒想妄緣前境。或以四字別解者,測謂
發心,思即緣境,明謂有記,慧即檢察。上明用
心,下明合法。由上起心,必須遍緣塵沙等境;
法從境制,量亦普周;心隨法生,法廣心遍;心
法相應,函蓋相稱,故云冥會。冥,暗;會,合也。法
猶在境,以心對望,故云前法;下云彼法,義亦

同然。以此下,明納體,初二句躡上冥會。於下,
明法隨心起。法是無情,由心緣故,還即隨心;
故三羯磨時,初動於境,次集於空,後入於心;
法依心故,名為法體。領下,示體所在。若據當
分,體是非心;不顯所依,體與心異。今言在心,
乃取圓意,即指藏識為所依處。此之二句,正
示無作;昔人反云此是作體,安有心中但領
作耶!問:若是無作,即是所發,何以前文指如
通論?答:此中但言領納在心,不明所納是色
非色。故指如彼,〈釋相〉廣明。問:前云正顯能領
心相,豈非作戒?答:此謂以作顯無作耳。問:何
不直示無作,而明心相者?答:能領之心,發體
正要。獨茲曲示,餘竝無文。若乃考得法之元
由,決所受之成否;苟迷此旨,餘復何言。或無
記妄緣,或泛爾餘善;一生罔象,畢世遲疑;無
戒滿洲,聖言有旨。故茲提示,義不徒然。

戒行
中三,初躡前科。必下,示行相。方便有二,即教
行也。教謂律藏,必依師學;行謂對治,唯在己
修;由本興心,稟教期行以為受體;今還如體
而學而修。文明檢察,似偏約行;然離過對治,
非學不立;廣修之語,理必兼含。檢察即心,心
即行體;準疏具三,能憶、能持、能防;一心三用,
無非順受,方成隨行,此謂能察;身口威儀即
所察。此二句,須明成就二持,遠離兩犯。而云
身口,且據麁非;約準今宗,義通三業。上云檢
察,正示修行;下云慕聖,明其標志。克,猶定也。
崇,重也。前聖,通目三乘已成道者。持下,結示
名義。持心即行。後起順前,示隨行義。下引經
證。文如前引,但易具足為清淨耳;具足無缺,

即清淨故。

戒相中二,初即承前。隨下,正示。問:
〈釋相篇〉中,以戒本為相,與此異者?答:此約行
明,彼就法辨。然則行必循法,法必軌行。文云
動則稱法,豈不明乎!

顯德中,初科,初至能盡,
結前文也;直引下,生後意也。初文,上三句結
歎。出道本依,對下成果,即約修因以論。本依,
即基址義。宗極者,法身由成故,轉為果德故,
眾聖敬護故;即如戒本,三世諸佛皆共尊敬,聖
賢稱譽等。故下,示標宗意。表,首也。知下,明開
悟。佩,持也。下下,明自他益。自餘下,明住持益。
功德下,結示無窮。生後中。直引者,更無自說,
使生信故。令下,稱美後學,使堅持故。或可從
初至有在為結前,知自下即生後。結前同上
釋。就生後中,初至能盡,即敘德;直下,明引顯,
即題中顯德二字。聖說者,下引大小經律論,
或是佛說,或餘人說,無非聖故;又可雖通餘
人,還述佛意,是則聖說唯在如來。詳,審也。諸,
之也。

引證中,初科,前約違順開章。比丘事者,
通於眾別。言翻種者,戒為脫苦因,受反增故。
種字去呼。苦業,即惡因也。但下,敘廣標略。言
經論者,律在其中。一化者,始於成道,終至唱
滅,中間教法,無不引之;故言一化,亦名一期。

小乘經中,初科,《般泥洹經》。東晉法顯所翻本。
彼因魔王請佛涅槃,佛即許之。阿難悲惱,三
請世尊住壽一劫。佛說偈云:我所說諸法,即
是汝等師;又云:汝等勤精進,如我在無異。今
取經意,文有少異。《遺教》。文見卷首。論釋云:示
現波羅提木叉是修行大師故,示現人法住
持相似故。等者,如諸經佛臨滅時,阿難請問

四事。第二問云:佛滅度後,以誰為師?佛言:以
戒為師。

二中。發趣者,發謂起行,趣謂所期。萬行舉
其大數。宗是尊義主義。萬行之中,戒為尊主。
所以然者,有多義故。一由資始故,二有期誓
故,三有本體故,四攝境遍故,五止作統故。餘
行無此,故為卑為賓耳。故下,引證。《古記》云:即
《善生經》,然與戒本序語意相涉。上句總彼兩
句,故云等也。戒以足喻,頗符發趣之義。然從
權意,且指人天;須知所趣實通五乘,如前已
辨。

三中,初舉喻。地有二義:一能生,二能持。
兩引《遺教》,止得初義。上云諸善,通漏無漏及
動不動。下云定慧須約聖道,唯在無漏及不
動耳。又下,次引律文,雙示二義。即本律〈說戒
揵度〉中文。而言經者,名通三藏,皆佛語故。先引文。即下,喻合。經云行根,即能生故。
上三約喻,則初師、二足、三地。合法者,初是軌
物,二即攝行,三能生功德。

小乘論中,《成實》三
喻。柱喻依持,郭喻防禦,印喻為人所信。初言
道品,即是慧學。次第增深,隨有所見,故如樓
觀,即三十七品。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覺分、八正道。二禪定者,顯是定學。定以防心,抑
制妄動,故喻如城。即同《遺教》喻堤塘也,謂四
禪四空定及餘無漏諸禪三昧。戒為郭者,郭謂

外城。三入眾者,即屬戒學;謂羯磨說戒二種
僧中,具戒清淨方可預故。下二句結勸。

《解脫
論》,第二〈分別戒品〉。指令尋之,今為略引。彼云:
若人有戒。為有戒故,成就無畏;榮顯親友,聖
所憐愍,是親友依,是善莊嚴,是領諸行,是功
德處,是供養處,是可責同學處,於諸善法不
畏不退,成就一切意願清淨,雖死不忘,成伏
解脫樂方便,如是無邊戒功德。

《毘婆沙論》,初
中。初句牒所受,下列四義。尸羅,梵言,此翻為
戒。今以梵語,猶含多義,故反釋之。

次科,初明
尸羅。義含九種,故須皆以尸羅二字貫之。冷、
池、纓、鏡、頭,此五從喻;夢、習、定、勢,此四從法。又
第四明生定,鏡頭喻發慧,餘六當體是戒。又
六中,初明體,二是所感,三即牽行,池謂滅惑,
纓謂德彰,勢謂功勝。破戒熱是因中結業,三
惡熱是果上受苦。纓絡者,論明世纓老少中
年有好不好,戒纓則常好。如鏡者,鏡明則像
現;戒淨,無我理顯。無我字,祖師加之。威勢中,
初舉聖以明。如來德懾魔軍,威伏外道;若親
在眾,破僧不成;強狠眾生,見即歸命。餘下,引
事以證。論云:罽賓國有龍名阿利那,受性
暴惡;住處近僧伽藍,數為暴害。時有五百羅
漢共集,以禪定神力而不能遣;後有一人不
入禪定,直彈指語言:賢善遠此處去,龍即遠
去。諸羅漢問之。彼云:我不以禪定力,直以謹
慎於戒;守護輕戒,猶如重禁。文中但以下,即
引彼答,但束其詞耳。如頭者,頭則具納六塵,
戒則總收眾善,故以喻焉。論中備對六塵,今
舉初後,略其中間,故云乃至。今引足之,謂聞

名身等義,嗅覺意華,甞出離無事寂靜三
菩提味,覺禪定解脫等觸。苦是三界果
相,故如色也。色陰等者,即餘四陰,論云:知總
相別相。二守信者。
以違本受,則為無信。三行,四器,二並從喻。


釋中。瞿沙,《師資傳》云:五十二餘師之數,善能
說法。彼以別義釋上尸羅,故論取之。如下,舉
喻。行下,合法。即同戒本護戒足也。通前共為
十義。

大乘經,《華嚴》有多譯。今引晉譯六十卷
者。即第八〈明法品〉文,文有四段。彼云:菩薩摩
訶薩教化眾生發菩提心,是故能令佛寶不
斷。開示甚深諸妙法藏,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具足受持威儀教法,是故能令僧寶不斷。
復次,悉能讚歎一切大願,是故能令佛寶不
斷。分別解說十二緣起,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行六和敬,是故能令僧寶不斷。復次,下佛
種子於眾生田,生正覺芽,是故能令佛寶不
斷。不惜身命護持正法,是故能令法寶不斷。
善御大眾,心不憂悔,是故能令僧寶不斷。
今鈔上五句竝摘僧寶中文。初二句明別行,
次句即眾行,後二句明攝眾。行必依法,故無
憂悔。去來已下,即第四段總結中文。三世佛
法奉順無違,則護三寶故。

《大集》,引彼十九〈護
法品〉文。初引菩薩請詞。五滓,阻史反,濁也。言
五濁者,一劫濁,
二見濁,三煩惱濁,四眾生濁,五命濁。如餘土者,引他為例以
申請意。佛言止止!佛自知時;因緣未出,則不
預制;由不即制,故云後許。

薩遮尼犍,即外道

名,以為經題。廣如第二,今略引之。彼明佛在
欝闍延城。時有大薩遮尼犍子,與八十八千
萬尼犍子遊行諸國,教化眾生,次至欝
闍城。時國主嚴熾王問尼犍子:如來相好莊
嚴之身,以何為本?從何為始?尼揵答言:一切
功德助道之行,舉要言之,以戒為本,持戒為始。
續云:若不持戒等,如鈔所引。破戒墮獄。畜是
別報,故云不得。又畜為下趣,而復疥癩,猶故
不得。欲明毀戒尚無劣報,以勵持者必加勝
功。

《月燈經》中偈文,彼經不
出,未詳所以。上半偈明俗貴道賤。色謂儀貌,
族即貴姓。多聞謂足學。無戒即無智;畜無此
二,故舉比之。下半明俗輕道重,反上二句。卑
謂形陋,下即賤姓。人中尊貴,故名勝士。以色
族是世俗妄法,戒智乃出世真道,故非比倫。

《涅槃經》有南北二本,此引北本第十七〈梵行
品〉文。今但括意,文少不等。初二句舉因果索
機;必下,示修證之法。若下,出其違行;我亦下,
遮其受經。所以然者。經明眾生佛性,如雜血
乳;停搆煎煖,乃出醍醐。佛性亦爾,為煩惱雜;
三學修治,漸至佛果。欲斷煩惱,先須止業。止
業之要,豈過戒律。今時濫染大乘,便言不拘
不檢,無持無犯,何善何罪。師徒傳妄,作惡無
窮。又云:持戒人天果報。請詳佛語,宜息邪情。
況《華嚴》圓頓上乘,《涅槃》終窮極唱;金言猛勵,
可不信乎!

《華嚴》偈,上句示功。無上菩提者,以
果彰因也。次句勸修。下半偈明聖所歎。以順
教故。故下,祖師示意。望前已引,故言重也。


乘論,《智論》釋《般若經》,具云《大智度論》。今引第

十四。文為五段,初二句舉果總勸。大利如上
二經。一切下,二敘功勸。諸德根及下善法處,
同前大地喻也。出家要者,同前《華嚴》文也。如
下,舉世二物,喻令護惜。又下,三約無戒損失
勸,上舉三喻。若下,法合。好果語通五乘,對前
大利,須指佛果。若棄下,四舉無益苦行勸。文
列諸外道法。袈裟語通,或即外道服,或可外
道僣著袈裟;如販賣戒,外道與跋難陀袈裟
相易,為戒緣起。或可通名不受佛戒之人,不
專外道。人雖下,五約現報勸,初明生前報。上
二句標持人。香聞下三句,即戒本中名譽樂;
香喻美德外揚,為他所聞。所願一句,即利養
樂。此謂戒德所感,非求而得之。持戒下,次明
臨終報。準《俱舍》中,人命終時,三大次解;火大
解時,令心躁悶,翻睛吐沫;水大解時,形體洪
腫,筋脈爛壞。風大解時,瞥爾命終,不知
不覺;地大堅重,不能解也。今取最後,故舉風大;能解支節,故喻如刀。
心不怖者,淨業熏習,正念現前;
毀戒惡露,懷憂心怖。

《地持》三十二相者,一、足下
平如匳底,二、足下千輻輪相
,三、手指纖長,四、足跟長,
五、身方直,六、網縵指如白鵝王
,七、手足軟,八、節踝𦟛滿,九、身毛上靡,十、鹿王腨,十
一、身圓滿如尼拘陀樹,十二、立手過膝,十三、
頂有肉髻,十四、無見頂,
十五、陰藏相,十六、皮膚

細軟,十七、身毛右旋,十八、身
金色,十九、常光明曜,二十、七
處滿,二十一、柔
軟聲,二十二、缺骨充滿,二十三、師子
上身,二十四、臂𦟛,二
十五、四十齒白淨齊密,二十六、四牙相
,二十七、師子頰,二十八、味中上
味,二十九、廣長舌,三十、梵
音聲,三十一、目𥇒,三十二、
白毫相。然諸經論名數不同,如上且依
《涅槃》具出。智者云:三十二相,因雖各各。論其
真因,持戒精進。精進無戒,尚不得人天,況餘
相耶!故知因者,須分通別;若論別因,如上所
配。若論通因,皆由持戒;今從通意以彰戒德,
故云無差別也。上三句推果本因。若下,舉劣
況勝。以不持戒必墜三塗,所以不得人中賤
報。

《十住婆沙》。以文廣故,指而不引,今趣撮之。
彼〈讚戒品〉云:菩薩如是淨持尸羅,能攝種種
功德。又云:是出家人第一所喜樂處,成就諸
出家者一切大利等。〈戒報品〉云:菩薩行深般
若波羅蜜,若未離欲,作四天下轉輪聖王;
得千輻金輪,種種珍寶莊嚴其輞,琉璃為轂,
周圓十五里;百種夜叉神所共持護云云。問:
如上所引,為歎菩薩戒?為聲聞戒?答:須分二
意。若據通論,小不兼大,大必攝小;如《涅槃》、《大
集》等。若約別論,互不相攝;今所引者,借大歎
小,如《華嚴》、《十住》也。

制教中。觀下諸文所歎持

戒,大約有三:一者住法,二者自利利他,三者
生善滅惡。用此三意尋之可知。

《僧祇》五意。初
二即住法。建立即現在。久住通未來。三五是
自益。四是益他。篤,厚也。

《四分》中,初引持戒五
德。上三屬自,第四即他。又一三是生善,二四
即滅惡,第五可知。勝諸怨者,即四魔怨,五陰、
煩惱、死及天也。又下,引制戒十利。如來隨結
一戒,皆云有十種利,今舉初利。二令僧歡喜;
三令僧安樂;四未信令信;五已信
令增長;六難調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
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
十令正法久住。

《十誦》。彼明波離別申三
問,初問過去佛法,次問未來,三問今佛,竝問
幾時住世。佛一一別答如文。但今總示,故云
乃至等。

《了論》解中,初定名。有下,顯益。二中。言
清淨者,離染濁故。言正直者,離邪諂故。四中。
始從在家,次第引至五種住處。乃至者,略天住
、梵住、聖住、無餘涅槃。五中,初約
三乘第論其勝。若下,明凡夫中勝。自非負識
高達之士,不肖下流,豈能奉律耶!文中其中
此事,皆指毘尼。

《婆論》。三藏對論以彰律勝。二
中,一切佛弟子者,通該七眾。一切眾生,且指三
善道。第四纓絡,即喻住持。

《善見》五法,言相交涉。
初遵稟教法,二淨僧成眾,三傳受不絕,四行
業清淨,五住持久永。所以唯據五人者,能辦
受戒等眾法故。所以約五千年者,論問千年
已,佛法為都滅耶?答:不都滅。於千年中得三
達智;復千年中,得愛盡羅漢,無三達智;復
千年中,得阿那含;復千年中,得斯陀含;復千

年中,得須陀洹,學法五千歲得道;後五千年,
學而不得道。萬歲後經書文字滅盡,但現剃
頭有袈裟而已。

《五百問》,初敘阿難懷憂。乃至
者,略阿難答云世間無師。佛言下,答有三段,
竝指戒即是佛。所以然者,佛有生法二身。法身
復二,一理法身,即所證理顯;二事法身,即五分
德圓。生身有生滅,此二法身,即是常住。故馬
鳴釋於我滅後珍敬木叉云:示現不盡滅,法身
常住世間,作究竟度故。是知佛本無身,全是
積劫修成功德之聚;還以己德開示群生,故
名為戒;當知此戒即是如來,故云若我在世
無異此也。苟迷此旨,佛語何通?後學至此,宜
切注意。初示親臨。法實不來,高座演說,有同
來故。又言下,二顯同體,初正示。文中敬念持
護,竝同於佛。如下,喻顯。飲水殺蟲者,合上任
運兩得之意。智者勿責喻。又如下,三明面對。
良以一聞淨戒,體用高深,即是如來不漏果
德,故云見也。

次釋祕勝,《多論》中。又云者,對前
文故。初句引問。與彼頗異,彼云契經阿毘曇
不以佛在初,獨律誦以佛在初。今云初集,未詳聖意。以下是答,
初句略答。勝謂高超餘藏,祕謂不使他聞。如
下,比釋,上三句明餘藏非勝祕。不擇時處人
者,彼云契經中諸弟子說法,有時釋提桓因
說,佛言如是,有時化佛說。律下,彰律祕勝。唯
佛說者,反上擇人也。彼云一切佛說故。在僧
中者,反上擇時處也。彼云若屋中有事不得
即結,必當出外。若白衣邊有事,必在眾結。
故勝下合有祕字。又下,引

二論轉證。功德論雙證勝
祕。密即祕也。彼云:毘尼猶王者祕藏,非外官
所司,故曰內藏。此戒律藏者亦爾。非沙彌清
信士女所可聞見,故曰律藏。今但取意以三句
括之。《莊嚴論》單證祕義。彼是偈文;若有智慧
者,能堅持禁戒;愚劣不堪任,護持如是戒。

違戒中。還約者,但望二教為言。然前
唯各辨,此是雜明,則不同也。

《十誦》五滅法中。
彼因長老難提白佛,正法滅後,像法時有幾
非法?今但引佛答詞。初妄稱德故;二道俗反
故;三乖道行故;四惡黨盛故;五善人弱故。此
五滅法,竝因毀戒。云小得心者,心即是定,如
五停四念也。此謂未證謂證,惑眾駭世。今時
即佛,事亦同之。第二。《業疏》云:俗人無法,但專
信奉,故得生天。出家有法,為世福田;乃反毀
犯,妄受信施,開諸惡門,令多眾生習學放逸,
故入獄也。又《阿難七夢經》中。夢出家人轉在
不淨坑中,在家白衣登頭而出。佛告阿難,當
來比丘嫉妬相殺,死入地獄;白衣精進,死生天
上。三。如訖栗枳王夢一大象閉在室中,唯有
小窓;象於室內出得大身,猶閡小尾。表釋迦
弟子,捨世業出家,如擲身出;貪著名利,如閡
小尾。四。如王夢眾多獼猴,以水灌一疥癩獼
猴頂,立之為王。表佛弟子立破戒人為主。五
中。乃至者,略凡夫持戒賢聖學人等。《法滅盡
經》云:佛告阿難:吾涅槃後,五濁惡世,魔道興
盛。魔作沙門,壞亂吾道。乃至菩薩辟支羅漢
精進修德等眾,魔比丘咸共憎嫉,擯出,不令
得住。

怖畏者,佛告波離文也。前四妄攝眷屬過,後
一懈怠過。初云不修身戒心慧者,此句貫下
讀之;一往以分,戒屬身口,慧是心觀。或可心
即是定,備舉三學。此明自行既闕,必無利他
故。三相,文中自列。溉水亦是損地。竝須淨語。
既迷戒相,直使作之,是為滅法。

《四分》。五種滅
法,即〈增一〉文。學者深思,彌須弘護。初慢學
誤他,二居上作惡,三能教慳法,四所教愚鈍,
五彼此鬪諍。倣謂相效。持法即經,摩夷即論。

《十誦》中。佛制比丘,五夏已前,專精律部。若達
持犯,辨比丘事,然後乃可學習經論。今越次
而學,行既失序,入道無由;大聖呵責,終非徒
爾。又彼律云:佛見諸比丘不學毘尼,遂讚歎
毘尼,面前讚歎波離持律第一。後諸上座長
老比丘,從波離學律也。今時纔霑戒品,便乃
聽教參禪。為僧行儀,一無所曉。況復輕陵戒
檢,毀呰毘尼。貶學律為小乘,忽持戒為執相。
於是荒迷塵俗,肆恣兇頑。嗜杯臠自謂通方,
行婬怒言稱達道。未窮聖旨,錯解真乘。且戒
必可輕,汝何登壇而受?律必可毀,汝何削髮
染衣?是則輕戒全是自輕,毀律還成自毀。妄
情易習,正道難聞。拔俗超群,萬中無一。請詳
聖訓,能無從乎!

《雜含》,出第三十卷。初四句明
自不學。彼文初下有始字,謂從初不學也。見
下二句,明不喜他學。我下顯非,上句明佛不
贊。謂縱有餘善,不可稱之。何下,示不贊之
意。三塗幽暗,歷劫莫返,故云長夜。

明衰惡中,
《中含》。五衰,上四現相,下句生報。四中,上二明
失利,由福薄故。三不敬者,由德尠故。四惡名

者,由行穢故。耗,謂損減。

《涅槃》,出第五〈如來性
品〉。彼明或人作如是說,故斥之耳。八不淨名
相,如畜寶中。如何下,是佛訶辭。以誣佛謗法,
合得現報故。卷字上呼,謂曲轉也。下句指廣,
彼云:若有說言,佛大慈故憐愍眾生,皆聽畜
者;如是經律,悉是魔說。

《摩耶經》。彼因摩耶夫
人問阿難法幾時滅?阿難次第明千五百年
事,並從佛聞。彼云:始從結集,終至七百年龍
樹出世,滅邪見幢,然正法炬。初二句八
百歲事。奴下二句,九百歲事。不下一句,一千
歲事。毀下,千一百歲事千二百歲
中,比丘及尼作非梵行;若有子息,男為比丘,
女為比丘尼。袈裟下,千三百歲事。貪下,千四百歲事。千五百歲,俱睒彌
國三藏,與羅漢弟子互殺;惡魔外道,競破塔
寺,殺害比丘;一切經藏,阿耨達龍王悉持入
海,於是佛法滅盡。

《智論》,破戒文中為五,初以
五喻顯其惡相。羅剎,梵語,此云速疾鬼。雖下,
二明形濫體乖。若下,三因中示果。又下,四自
懼惡報。上二句懼現報,下句畏來報。此據智
人。往往盲愚,死而無悔。如是下,五結勸。

問中,
彼論前云:若於罪不罪不可得故,是時名為尸
羅波羅蜜。後即問曰:若人捨惡行善,是為持
戒,云何言罪不罪不可得?今鈔倒之,意使易
解。答中。但引罪不可得。彼續云:罪無故,不罪
亦不可得。若肉眼下二句,疑引別文,尋之未
獲。彼又云:復次眾生不可得故,殺罪亦不可
得;罪不可得故,戒亦不可得。何以故?以有殺罪

故則有戒;若無殺罪,則亦無戒。

斥非中。非己所有,故云誦語。此名
得實,宜須內省。今習律者,多用此語,指斥他
宗;不知己學亦誦語耳。何以然耶?汝雖學律,
律行安有?故知末世大小兩宗,皆是學語,良
可悲夫!疏字平呼。文見十四,而指十五。彼此
藏經分卷有異,非是筆誤。

《四分》。五過,亦出〈增
一〉,即現當兩損。自害者,喪失世出世善故。臨
終悔者,苦逼神昏,業狀競現;自知前往,必非
善處;死時恐懼,於茲驗矣。

不學滅法中,《十誦》
十法。彼列五法中,以同義類,故合明之。文略
二種。有比丘下,明初五法。上四句即第一法,
無欲謂心不希望,但性昏愚不可教耳。又下
一句即第二法,彼云:亦不能令他解了。不能
下二句,即第三法。乃至者,略第四,彼云:有說
法者,不能如法教,鬪諍相言也。不樂下,即第
五。上四教授非法,下一戀著喧潰。四中,初是
所教,二通能所,三四屬能教。又不隨下,即次
五法。初句即第一。下略第二,彼云:不隨忍法,
隨不忍法。不敬下,是第三法。謂見上乖儀,
輒生輕傲。令後下,即第四,彼云:因上座不以
法教授故。致令下,是第五。彼云:因上座命終
故。上三局所教,下二通能所。好作下,即五怖
畏文。彼云:一不修身戒心智,無欲鈍根。二與
尼相近,捨戒還俗。三如來所說甚深修多羅
等,無憐愍愛樂心。好作等如鈔。四為衣食故,
捨練若入聚落。五為衣食故,多所求覓擾亂。

釋集僧篇

案下分題,集僧即目能集,謂作相軌度;通局
即召所集,謂約界用人。是則集僧不收通局,
通局得兼集僧,此即〈羯磨篇〉中三四兩緣合為
一篇耳。又解,集謂能集,即是軌度;僧屬所集
人,即下用僧分齊;通局目所集處,即下界之
分齊。並如文中。古記並云〈標宗〉是僧體,〈集僧〉
已下明僧用。此由不識僧體,故此妄判。且《業
疏》廣明僧體,正取四人假用,何甞以戒為體;
用彼決此,不攻自破。故今科判,迥異前修;〈標
宗〉止是勸學;〈集僧〉已下,始明行事。若爾,鈔文
無處明僧體耶?答:此篇下科用僧分齊有文明
體,如後所辨。

敘意中,初句標僧義。僧者通目
七位。一二三人,雖不秉眾法,亦得名僧;以僧
假別成,從因彰號;不同古記謂簡別人。和者
有六:戒見利三,名體和;身口意三,名相和。又
初果已去名理和,所證同故;內凡已還名事
和,即六和也。若下,反明須集之意。上二句明
人非。乖離者,總三種別。御下法非。被下事非。
法事縱如,由人非故,二並不成。故下,文含三
意:一釋首題,二結篇意,三即分章。

示前後中。
文出〈說戒揵度〉。必先設座,後方鳴鐘;疏云:
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佇待悽惶,非成㢡制先定座,良在茲也。

制法中,初緣起。佛言下,
立制,初列示四相。使下,明能打人。不下,明打
法。三通如後說。吹螺倣上打人,故云亦爾;彼
云沙彌守園人吹。除下,簡物。漆毒樹,相傳云
恐傷手故。上明布薩時。若下,明大小食時。住
處多者,別房散遠故。若下,明開許。疏云:此召
僧法制,非具道者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

也。

明俗打中,初引背請戒文。彼明居士作食
持入祇桓打犍槌;諸比丘問,答云請比丘食
耳。乃至下,出提舍中,初句出第二戒。彼因居
士請佛及一部僧;明日食至,晨朝敷座,遣使
白佛時到。及下,出第四戒。彼云諸女持食
入僧坊,打犍槌與僧分食等。中食下,未詳何
文。

道打中,初文。出彼十六。佛在舍衛鹿母園
中,夏竟受歲,令阿難打之。此是下,即阿難語。
信鼓者,於事則告眾有期,在法則歸心無二。
鼓謂擊動發聲,名通鐘磬。

《十誦》,緣起闕事有
八,四段明之。無人下,即闕作相;正是今用,下
並因引。又下,即闕作務。及下,是闕指授;彼作
苦酒中蟲,今言食者,改局從通。飲下,即闕理
眾。佛下,明立法。顯上作相,比丘為之。
下引他文釋名可了。

通意中。律列八種,第三
打地作聲;今略為七,未詳何意。量影者,謂剋
時令集。八中,烟影是色,餘六是聲。又唱告是
情,餘並非情。亦下,示通。此明律不局道,意彰
通俗。上引諸文,證定能打,乃是暗破當時妄
執。《尼鈔》云:今時諸寺僧尼立制,不許沙彌白
衣打鐘,此迷教甚矣。

梵號中。若諸律論,並作
犍槌,或作犍稚,如字而呼,乃是梵言訛轉,唯
獨《聲論》正其音耳。今須音槌為地。又《羯磨疏》
中直云揵地;未見稚字呼為地也;後世無知,
因茲一誤,至於鈔文前後,以及一宗祖教,凡
犍槌字並改為稚,直呼為地;請尋古本寫鈔,
及大藏經律考之,方知其謬。但以稚椎相濫,
容致妄改;今須依律論並作犍槌;至呼召時,
自從《聲論》。若準

《尼鈔》云:西傳云:時至應臂吒犍槌;臂吒此云
打,犍槌此云所打之木,或用檀桐木等;彼無
鐘磬,故多打木集人。此則與今全乖,不可和
會;且依鈔疏鐘磬翻之,謂金石二物也。《音義》又云:舊經云揵
遲,亦梵言訛轉;宜作稚,直致反。

義設者。以前諸教,雖令作相,尚無倫序。故
須酌理安布儀式。而先文後義者,欲彰行事
並出正教,非是徒然。

明鋪設中,指集僧法,即
今現行《軌度圖經》,武德七年撰。

敘昔中,初二
句斥時。若下,引示。彼第二卷,前明五事,後明
七法,名十二時揵槌。一常會時,謂說恣羯磨
講法等集、二旦食時、三晝食時、四暮投槃時、五無常。一縣官、二大火、三大水、四賊盜、五會沙彌、六會優婆塞、七呼私兒。科要
即十二時。節解即打數。解猶段也。但下,明不
行所以。事非深奧故易,不知法制則難。

量時
法者。不定打數。此法至要,必在智者斟酌而
用。

三通中,非謂單三下也,始終共四十下,生
下二句明初十下。《圖經》云:執杵定心,虛楷十
下。《尼鈔》云:不得大打驚動眾心。漸稀下,明中
間二十七下。希,疎也。乃下,示後三下。即目此
三名為三通。《圖經》云:集三乘也。

長打中,初明佛世本無。後下二句,示滅後
緣起。如下所引。其下,正明打法。接前四十,增
兩四十,共百二十。初明第二四十下。指生起

同前者,謂虛揩漸大,共十八下。中間四槌,十
九至二十二,此救四惡趣苦,地獄餓鬼畜生
修羅,次第配之。如是下,從二十三已去後十八
下。斂謂收聲。穊,密也。方下,明第三,四十下。指
同前者,亦有少異。從三十六去打三下,名三
通,末後二下名息槌。《圖經》云:念三寶存五眾;
眾各八輩,故以四十為差;三道乘之,則百二
十為節。

指出中。經律即如前引。
非出一處,故云參校。亦下,此指當時,今亦多
有。

立誓中,初標勸。徵,驗也。應下,示威儀。我下,
出誓詞。上明生善;又下,即滅惡。餘更隨時,
不必專此。

顯功中,初引傳。罽膩吒王,即月氏
國主。與安息國王戰,殺九億人。尋生悔心,
於馬鳴所。鳴為說法,令其重罪得輕,尚受是
報。隨生下,彼云須臾之間,頭滿大海。若聞
下,彼因羅漢為僧維那,依時打鐘,功加於彼;
後受彼白,即為長打;過七日已,受苦即畢。即
下,引經會傳,初正引。此下,顯意。因緣者。疏云:
罪者遇善為因,打者發願為緣;故得聲傳苦
滅,自然感應;今文語簡,可用彼釋。召謂如相
呼召。亡猶失也。余下,引現事合經。即智興律
師,初依首師講會。大業五年仲冬,次掌維那。
時至鐘所,役奉倍勤;寺僧有兄從帝南幸江
都,中路亡歿,初無凶告;忽通夢於妻曰:吾不
幸病死,生於地獄,受苦叵言。今月初一日,蒙
禪定寺智興鳴鐘,響震地獄;同受苦者一時
解脫,今生樂處,思報其恩,可具絹十匹奉之,
並陳吾意。睡覺告人,初無信者。尋又重夢。後
經旬日,凶問奄至,恰與夢同,乃奉絹與之。而

與並施大眾,有問其故。興曰:余無他術,因
見《付法藏傳》及《阿含經》鐘聲功德,敬遵此轍
苦力行之;每至冬登樓,寒風切肉;僧給皮袖,
余自勵意露手捉之,掌中凝血,不以為辭;又
始願諸賢聖同入道場,次願諸惡趣俱時離苦
等,眾伏其言。貞觀六年季春卒。此即祖
師目覩,故著之為傳。今時新學,忽為小事,多不
存誠;請詳上諸文,冀因斯一悟;或次掌維那,
準上威儀,仍須重誓;則拔苦與樂,成大行也。

斥濫中,初二句引濫斥妄。彼謂比丘使人打
鐘,須云知鐘,是為淨語;若直云打鐘,名不淨
語。諸下二句,約教顯非。文舉經論,言略於律。
打如前引四五十律,擊如《阿含》,檛出《智論》。知
下,以理難破。前明打鐘,能教所教,俱通道俗;
然知淨語,能不通俗,所不通道;事非相例,故
用難之。知淨不通俗者,能教局道也;鐘則不
爾,通彼俗士,使人打故。及自為者,所教局俗
也;鐘亦不爾,通彼比丘,受教自打故。早下,勸
勉。疏云:知鐘之言,雖非巨害,然是知法者之
大忌。

第二辨來處。總標通局,分
科云分齊者何耶?答:通謂體同,局謂相別。同
則略分,別須委示。從局標名,故言分齊。下科
用人,例亦同此。問:通局何相?答:一處,二人。言
處者,作法自然二界是通;作法有三,自然分
六,則為局也。人中,別人及僧二位為通;別有
三階,僧分四種,故為局也。語冠首題,一篇綱
要;略知條目,始可尋文。

標示中。制意開緣,下
篇既顯,不可兩繁;故指如後。以類相從,此之
謂矣。

作法三者,場及大小。然有場四集,雖兼

大界,正意明場。又集僧約事有通有別:通謂
說恣,內外俱集;別即餘法隨界各行。今文兩
界,並從別論。問:如通集中,場上不來,犯別眾
否?答:法成得罪。不妨異界,無別眾過。問:小界
說恣有通集否?答:本由說恣,開結遮訶。是則
三小唯有別集。

次明自然,初科分二,初示相。
四中,聚蘭各二,則為六相。皆下,釋名。對彼作
法,緣搆成故。當下,標所出。問:所以當律都不
立者?答:止是闕略,義必具之。準三小界,明指
集處;疏云雖當部中無自然界,異處下道,即
是誠文;道是一界,下是蘭若。今言無者,或非明
文,或無分齊故也。

初明聚落,可分別中。準疏
分二:謂僧則在無易委,聚亦周院可悉。
《尼鈔》云:城外村坊,邊夷城邑,人民稀尠,可得
分別故。應作四句。初人處俱可分,則依此相。
二人處俱不可分,如後步量。三人可、處不可,
四處可、人不可,並依後集。故知此相必須具
二。文引《十誦》二十二卷。彼因比丘問佛,初至
結界,即引問詞。彼接云:爾時界應幾許?言無
僧坊者,人可分也。聚落即處可分。隨下,是佛答。
謂隨處廣狹,即是界限。注。行來處見四十七,
故云下文。此下,先以義決。分齊即同勢分,顯
非聚落界體;意不取之。故《業疏》云:縱彼文中
齊行來處,此制通攝,恐妨界內;必作法時身
在門外,亦得兩成等。《四分》下,次引文決。即盜
戒聚落,止取四相。則顯彼此
村聚相同,不須遠取。此由他執,故特注顯。

問中。以蘭若處本是空曠;今有僧坊,非蘭
非聚,集僧難定;立問明之。

例決中,初準前文。

今下,比例。即指僧坊便同聚落,復是蘭若,得
同可分。

反顯中,下文還指四十七。初引文,故
下,反例。無聚落者,顯是空逈之處。初起僧坊
者,此約創起院相未完先結界者,為言。

會同
中。疑謂聚落乃是民居,伽藍相異,安得例同。
故此會之。言律中者,即指盜戒具出四相,如
上所引;及後離衣釋伽藍界,更不別列,略指
如上,故知是同。必下,簡濫。準不周淨,三邊有
相,須準聚集;兩面一面,還依蘭若。有人迷此,
謂城邑中院相周匝處,並可分別;請觀〈結界篇〉
中圖相,藍院四周,自然四出,即知謬妄,不勞
攻之。今謂上明伽藍,同可分聚;唯局蘭若,不
通餘處;學者詳辨,在文皎然。

不可分別中分
二,初約人明。僧下,二約處辨。疏云:或約僧之
來去,難可知之;或約處所散落,不知際域;隨
有一種,即歸此收。《尼鈔》云:中華之處,人民繁
多,不可分故。用下,示量。彼因有人問佛種樹
法,佛教令七弓種一樹;續後波離問集僧量,
即用答之。異眾相見者,約兩向作法為言。準
下計數。五肘弓一肘尺八,弓長九尺,七九共
成六丈三尺,六尺為步,一間計十步半,如是
合之。不同下,破古。疏云:昔云七十三步半者,
錯算七間也;或執舊云樹限兩頭各有勢分,
又云周圓種樹,又改《僧祇》為八樹字。餘廣如
彼。下指《義鈔》,即刪繁意;彼文已亡,意如前示。
古記不知所以,例云指誤;假令是誤,一處可
爾;況此上卷凡十餘處,指廣如彼;檢彼並無,
豈皆誤耶!誣聖辱祖,不慮招殃;引誤後生,何
可窮也。

次明蘭若。上略阿字,亦云阿練若,即

空靜處。有六不同,恐名相濫,故先標簡。六中
寄衣,即三十恐怖離衣戒;僧界有二,如此所
明;難事,即提舍末戒,餘可知。

無難中,初示不
定。疏云諸部皆云一拘盧舍,而互說不定;大
則二千弓,弓長五肘;小則五百弓,弓長
四肘。注引《了疏》,翻同本律;然鼓有大
小,聲有遠近,亦不可準。雜下,明今取。彼經云
一拘屢奢,注云秦言五里。

有難中,初引文示。
言於外者,謂訶法人不同界也。計下,示數。百
九十六肘,總三十五丈二尺八寸;三十丈為
五十步,四丈八尺為八步,所餘如數。問:何名
有難?答:昔人但云惡比丘作留難,故多妄解。
今須簡定。此謂本界得訶之人,心不同忍,故
來訶法,令事不成,故名難耳。即《善見》云不同
意者。豈不明乎!問:有難一種,何法
用之?答:此局三小,不通餘法,故知有難從三
小得名。疏釋三小集僧文云:既有難緣,不比
常途,宜用《善見》七盤陀集。豈非明據!此是
定義,不勞驚惑。

道行中二,初引云文出別眾食戒。若論別
眾,道行不犯。今云不得者,此約停住為言。無
別所以,至〈隨相〉為辨。亦下,定量,初句指論通
漫。此下,引律會釋。問:蘭若道行,並一拘盧,而
大小別者?答:蘭若諸部既別,宜取其中。道行
止出多宗,理同彼律;疏云部別有由,當取《十
誦》是也。

水界中,初引《五分》。水中行者,謂徒涉
也。水灑及處者,示界限也。次引《善見》分三,初
定分齊。準下離衣勢分,相傳以十三步為定。
取下,次簡可否。取常流者,界相定故。潮水不

得者,疏云:以乍溢故。若下,三明乘船又二;初
明下矴。疏云若橦。所以爾者,或恐自然界限
不定,或結船界相有參差故。不下,明繫纜。得
否可尋。若準《善見》,水中不得結作法界;疏云:
此論以水相虛浮,體相難識故也;今則約岸
分標,義亦可得,如〈結界〉中。問:所以唯六相者?
答:攝處盡故。問:幾事用之?答:結法未興,唯除
說恣,通行餘法;制後僧事,局開結界;心念對
首及別眾食,並須約界。問:用有通局,可得聞
乎?答:有難蘭若,唯局三小;自餘五相,並通大
界;水道二處,義無戒場;別眾食中,亦止五相,
除有難蘭若。問:相或相涉,何以分之?答:聚蘭
二種相別易知。道行非二攝。水界通三處。


體中。前明分齊,即界體量。然諸家所判廣狹
方圓,是非異論,故重辨定。不隨別顯,故云總
論。

三種作法,大界戒場,各隨標相;小界一種,
隨人多少。

自然中,可分聚落,亦隨四相。同上
作法,故云亦無。

不可分別,標中。不同有三,即
三問答,並有多說。

初問。前明六十三步,為約
四面各取,為約一面取半而兩向共成耶?


中,初判定。故下,引證。此下,點示。

第二問中。正
定界體,故約兩處秉法設問。

答中,初科,初句
刪異說。今下,申正解為二,初定量。注中釋
疑。此約秉法顯相,恐謂不秉不勞界故。故下,
引證。還即前文。既約二處,則知各半明矣。


科,初約無人顯體。若下,約有人明集。準此六
十三步,須以二名表異彼此;此名隨分自然,
彼名異界自然,據下亦號限分深防。

三中,初
明深防。不問有無,慮有別眾,過分倍集,故曰

深防。實下,示限分。故下,引證。此明凡為比丘,
隨處有界。則知《僧祇》七樹,不屬一人;證上半
減,義無差矣。

第三問中。由古異執,故問以闢
之。

答文,初科,上句牒古。彼謂六十三步,但據
東西南北四方量之,不約四維,故定方也。今
下斥非。俗中算法,方五斜七;且約限分自然,
四方六十三步,四維則剩二十餘步;深防準知。
方準《僧祇》,維無所據,故此斥之。

顯正中,初二
句立義宗。若下,釋定不定兩相。可知。有別界
者,或是作法,或約自然;水陸相侵,則隨遠近故
也。

遮妄中,初引彼所據。但云方各,不言維故。
謂不,釋通文意。身面所向者,則通一切,不局
方維也。非下,遮簡。略音測。文下,舉事例難。彼
執《十誦》方各二字,不量四維,故以此並而質
之。〈受戒犍度〉明弟子法云:若師遣往方面周
旋,不得辭設託因緣住,故云隨師也。

正解中,
引文有三,初引《五分》證不局方。但云身面,可
決《十誦》。次引《善見》,證必須圓。言方圓者,方指
四向,圓即界體。乃下,引《了論》證取四維。然彼
是作法,今明自然;但量法不殊,故得引證。合
猶和也。角即四隅,論中正遮取方餘角故。


勸。可知。文中但明不可分聚,餘四例準。

二明
用僧,明僧義中,初句示位。律云:有四種僧。一
者四人僧,除受戒、自恣、出罪
,餘一切羯磨應作。二者
五人僧,除中國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
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汎下,示名
義。若下,簡濫。略舉非相,委如〈足數〉。文中五句。
初句及四,並約能秉。次句是所為。第三通能

所,如對眾問難捨墮受懺;能秉之人,即所量
故。第四相乖,如四儀差互等。上四別示,下句
總括。通下,指廣。言七種者,總收眾別也。疏
云:對心念法,立一人僧;對於對首,立眾多人
僧;對於眾法,立四人僧。又云:莫不弘秉,通
號僧焉。下指《義鈔》文逸。《業疏》總
義中廣明體相,非可卒示;須學方知;即下〈羯
磨篇〉,亦明七位;法事如非,尋之可領。

別列中。
別位易解,略而不明。此篇集僧,且據大眾。初
四人者。疏云:僧雖有四,體相分二。初一為體,
非四不名為僧。後隨事分,故有三別。文中且
舉說結;其實百三十四法中,除上五種,餘並
四人作之。五人中,初示本宗。邊受二法,教授
白召,戒師對問,自恣白和,唯此三白,是五人
用。若約僧體,四人能辦;但由事緣相假,非五
不成;故四外加一,為五人僧;邊受白四,還四
人攝。若下,次取他部。本宗受懺,亦止四人;今
依《祇律》加入五中。彼云:五眾羯磨者,自恣邊
受一切尼薩耆是也。十人者。疏云:中國僧多,
前受生慢,故倍前五為十人僧。二十人者。二
篇隣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為二十人僧。準
疏問曰:受開邊五,例準出罪亦應開十?答:受
是生善,開之有益;出罪滅惡,開則增過;餘廣
如彼。

體用中,初句通括四位。若下,別示僧體,
初明體通。今下,明用別。上即依律略示僧體,
律本但有約數明體,謂一人、眾多人、四人也。
若取假用,乃準《成論》。詳今文意,雖非正辦,四
人實辦,非體而何!則顯古記指前標宗為僧
體者誤矣。

簡淨穢中,初文。自行取淨,唯約自

知;微有所犯,悔已同法;不爾,必約三根檢勘
清濁;清可預數,濁必擯治。根不外彰,亦容參
預故也。

次科,簡淨中,初三句簡定。文略自恣。
以下,釋成,初釋說戒。上句制能說,下句制所
聽。後釋懺罪。上句制能懺,下句制所受。問:一
切羯磨,生善滅惡二門統收,如何分之?答:如
諸悔罪治擯滅諍設諫等法,名為滅惡;已外
一切,並號生善;昔見下云生善,便科此為滅
惡;致令後學妄謂說恣同滅惡收。當知文中
具明二種,說戒是生善,懺悔屬滅惡;有智考
之,幸無混亂。

次通穢中,初正明。故下,引例有
二。初律開白停僧殘,赴前受戒。二律中有人
受戒已,疑和尚犯戒;有四句,三句不知皆得,
後句知故不得,如次篇具引。薩下,引證。問:為
約所為不知,為能秉互不知?答:且論受戒。所
為之人不疑微犯,方得成法。若論能秉,唯據
四重;各不相知,亦成法事。下篇具委,故此指
之。

釋足數篇

題云足數。足,猶滿也。即律中得滿不得滿等,
如後具引。數有七位,始自一人,終至二十。然
今多據眾法明之;對首心念,同須應法;疏云:
一人說戒辦與百千敷教齊等,故可知矣。然
下文中多明不足,為顯成足,故約堪能以目
篇首。眾相者。有本作僧相,人即解云僧翻眾
故。今則不然,四例簡辨,其相非一,故云眾耳。
別眾附者,足別相關,以類相從故。

敘來意中,
上二句明相生。僧雖已集,真偽相參;法假人
弘,人乖法敗;制令簡練,其意可知。若下,示二

途;初至僧用,明體非相足。此為一途,即第三
例。必下至僧攝,明相乖體淨。此為一途,即初
例也。託事於緣,並約三業外相為言。以下,躡
前發後。料簡即下四例。是非約所簡。取捨據
僧用。

就四例中,即前二途開出二例。初句出
第四,並體如故。第三出第二,俱體非故。舉要
為言,初體是相非故捨;第三體非相是故取;
第二俱非故捨;第四俱是,亦取亦捨,對文可
知。二云體境者,體謂戒體,境即人境。

初例,據
文中。標《四分》者,即〈瞻波犍度〉,彼作四句:一得
滿不應訶;二不得滿應訶;三不得滿不應訶;四得滿應訶六人名相,下文自釋。

約義中,初科捨戒
文有兩出,一出淫戒,二出受法。若受法中,更
有醉人,《注羯磨》備引;彼云受戒捨法內云:睡
眠醉狂,悉不相領,並不成等。今此且引淫戒
中文。或因錯解,妄加改作;或恐寫脫。顛狂是
一人,瘂聾顛總為三人,中
邊互望為二人。律文甚廣,取要且列九人。謂
下,示義也。

《十誦》文見五十四。彼先問云:若眾
僧睡眠,擯一比丘,得名擯不?若聞下,引彼答
詞。聞白成者,既知所為,情和已彰故。具二者,
瘂聾兼也。結文寫誤,合云十一;然彼實有十
二,而白衣一人,由體非故,摘歸後科。餘如後
解。

《伽論》三人。取其異者,同則指前。然彼有轉
根人,即落第二尼中,故不重引。

《僧祇》。前五如
後解。互作者,四中隨舉一儀作法,餘三成別;

則一儀有三,歷為十二;疏云:且從四儀,即合
前九。

義加二人,初醉人。出受法捨戒中。二自
語下四句是一人。即如上引捨戒文也。上二
句明自不解,下二句明他不解。是下一句,正
彰義斷。餘人並有諸部文證,此二獨無。理非
可足,故名義加;非謂祖師自意加之。

初科別解《四分》,所為中,初標。以下,釋,上明不
足所以。文約乞法,據攝多種,今分三別。一乞
法,二不乞直與,三自
身作法即是所為。為僧量者,量謂觀察
前人可否。既是自乞,豈容自量;制不許足,旨
在於此。若通下,次明入數非法。此之二句語
意似重,或恐意別,詳之。

通難中。本律四人,但
除三法不得作之。而不列除受日,則
知四人得作。此由當時濫行,復欲盡申所為
之義,故問以決之。答中,初三句正答同上文。
下推不除所以。初明非五人;故下,顯攝在四
人。律中唯三單白,是五人法;自餘差人德衣
受日等,並須五人作,而非五人法;故云事同
耳。並所為者,總上諸法。不同下,簡異。恐云:若
不許四人受日,說戒戒師、結界唱相,身外三
人,何以得成?故此釋之。言為僧者,顯前為別。

神足中。謂有神通足履空者。以界限約地,不
論空處,故云無分齊等。

隱沒中。窨於禁反,地
穴也。由處坑坎,身不現故。

離見聞中,初明其
處。露地但取手不相及,故簡覆處方有此相。
如室宿者,即九十中與女宿戒;室相有四。此下,示所離。下欲
法中,見聞俱離成失,今亦同之。如下,指略。古
有異說,故指如彼,其文已亡。《業疏》云:今解皆
望同坐展轉,不約作羯磨者;如轉輪說戒,八
萬自恣,何由普聞;但取相連,即非別眾等。


住中,初出古解。既同一界,豈名別住!故不用
之。今解中,初二句立義。非下,遮疑。以下,釋疑。

戒場中。前釋別住,既約異界;自攝戒場,不當
重列,故對前科假疑以釋。初敘疑。此下,決疑。
三界即別住及戒場。同在自然者,場雖法地,
然在自然之外。故《業疏》云:場雖大界所圍,兩
不相接,中留空地,即異界也。

《十誦》,初四人中,
初明不足所以。本無心者,《業疏》兩分;上三由
入無記,不緣善惡;入定善人,別有靜慮故。《十
誦》下,引證。即六群為緣。佛言下,文略;彼因立
制,聽羯磨者,當一心莫餘覺餘思惟,專心敬
重心心同憶等。準下義決有二,初決在眾數
過。謂四位之外。縱下,次決不集非別。以乖僧用
故。餘下,指略。即十緣第六簡眾中。

次三人中,
初示所以。耳舌兩根,證法為要故。大下,引法
釋成。二能即上說聽。盲具二能,所以成足;乖
別之相,容他檢故。準下,引論以決。亦取辨了
羯磨者耳。

後三人,初出所以。若下引示差別,
初示上下二品並不須法。常憶即下品。不憶
即上品。言憶不憶者,且約說恣常行法也。若
互下,明中品須法。白二遙加,解方入數,故云
縱使等。痛下,例同餘二,皆分三品。以三相雖
殊,同顛狂類故也。《四分》名痛惱,即前病壞心
人。文中不釋樹上比丘。彼律云:比丘在高上

解擯不成。然高上語通;祖師欲令易曉,且約
一相,故云樹耳。以高下處別,相非同住故。《業
疏》云:若枝委界外地者,身在界內成別,界外非
別;若不委地,內外俱別,而是不足數收。通簡
十一。初四好人,即座心乖。下六病報,三闕耳
舌,三失意根。後一乖儀。尋文可見。

《伽論》三人,
初重病。顯相,必約神昏。身雖困篤,心猶不昧,
律令輿至,或僧就彼,或出界外,故知是足。


地者。《伽論》止明邊不足中。本律捨戒互不成
捨,故下約中國明之。必下,義決。本由言不相
領而不足故。

癡鈍中,初示不足意。即不解律
人,如經論禪宗及餘雜學,不霑律部,並在此
收;縱稱學律,時過學肆;不了綱緣,都迷成敗;
趨時附勢,濫預人師;自謂精英,實同癡鈍;故
《業疏》所解,廣列五迷;今為引之,宜乎自省;彼
云:誦文合眼,恐有停延;緣入非違,傍無人覺;
此一迷也。或同誦一法,前後無乖;文相
能所,不識彼我;此二迷也。或約文謹攝,深
練自他;增減乖務,事法錯濫,不召令住;此三迷
也。或文句乃明,牒事非濫;人有別緣,是非
通默;此四迷也。或人法乃具,事局界境;成
不冥然,端拱送忍;此五迷也。觀此五迷,深
明四法;微為弘獎,僅涉僧倫;齊五所收,義歸
不足。必言等者,言謂羯磨言義。齊字
去呼。如臨說戒,止解一白言相始終,即足說
戒一席之數。以人難具美,恐法事廢闕,微通
此類耳。

《僧祇》九人,四儀易解,但釋五人。初與
欲中。心雖同法,身不現前;眾取相同,乖故不
足。

隔障中二,初約覆障處。或下,約露地。以文

中止云隔障,故通二釋。

半覆中,合釋二人;以
相雖兩別,約處同故。初雙牒。謂下,合釋,上二
句示處同。中間下,明相別。並下,總結。

露地中,
初句牒名。此下,釋相。此言者,指上所牒也。相
顯者,詮示無濫,決知簡覆也。覆下,對覆釋成。
說下,別簡。恐謂餘人須爾,二師所為並不須
故。一尋內不過八尺,則容相接。

第二例中。二
非即體境也。問:境與緣何異?答:境謂人之美
惡,緣謂三業乖和。

本宗,列示中。尼是報別,沙
彌未具;式叉、沙彌尼,則兼二義。十三難人,體
非;三舉,法隔;二滅,體壞。

釋疑中,初牒前問。由
多異說,故問決之。尼中四人,中合作等。

答中,
初標古。即刪繁意。有執體者,如下難破。今下,
正解,初立義。若知即當此例,不知自屬後門。
如下,二指類。下篇云:受欲已,自言我是十三
難人等;由自陳故,非是僧用;若不自言,
相中同順。不同下,三遮簡。前是緣乖,此
取緣如。故下,四引例。即受戒法中,有從破戒
和尚受戒,後生疑問佛,佛為決之;生疑有
四,故成四句。一問汝知和尚破戒不?答:不知
。二問汝知彼破戒不?答:知;復問汝知不合
從此人受不?答:不知。三問汝知彼破戒
不?答:知;復問汝知不合從彼受不?答:知;又問
汝知從此人受不得不?答:不知。四問如上
三句,並答知。故不足數,此句例成今義,三
句得戒例足,後句不得例不足。所下,五取證。
文中即〈瞻波犍度〉;彼不足中,前後兩出如上
等人;別眾中一出,並云若自言犯邊污尼等。
《十誦》者,文見第三例。

破古中,初出彼解。由執

體故,即為受戒四句所妨,遂曲釋云:彼不知
得戒,謂在數外。此下一句直破。何下,雙難。上
約不知難乖宗,下文約知難乖法。五十祇中,
和尚在外;《四分》限定中國十人。

《十誦》一人。而
言加者,本宗無義,直準彼文增成今數,共二
十三人。

釋中,初科,初通示。謂前列二十三
種,並由形濫同法須簡。古謂白衣即本具戒,
緣須俗服之者,故特點之。十下,牒釋,初正釋。
《業疏》云:此與邊等,何異重來;前十三難,有過
障戒;此好白衣,五八十具雖並心淨,不妨加
法;參差不成,仍本名故。亦下,反古義,初示所
以。疏云:今不同之,不以威儀定僧體狀;內具
戒見,財法應僧;外虧道相,為緣亦得。即知下,
因示行事。

三舉中。比丘犯罪,拒云不見,或不
肯懺,或說婬欲不障道,名惡邪不捨。此三並
白四法舉棄眾外,如物無用,故名三舉。下句
指廣,尋之自見。

滅擯者。上三暫棄,後解還足。
此即永棄,不復本淨。

應擯者。應猶當也;罪合
當擯,而未擯故。初約加法未成釋。波羅夷說,
即目初篇。由未加擯,無可名召;且以初篇犯
法攝之,故云入也。若下,次約二三人知
而未舉釋。或下,三約一人獨知不舉釋。並下,
結示。《業疏》更出為非公顯,無力遮治,亦名應
擯。所言知者,謂三根不濫也。所以必約知者,
欲顯此門不足之義;無一人知,即成足故。


三例,顯相中,初句示數。即二十三人。據下,釋
所以,上明不言成足。若下,示縱言亦成。言本
取知,眾既不知,同不言故;如在屏說,或他處
說等。

準律中。上二如前。文云者,即七滅中自

言治緣起,目連以天眼牽犯戒者出眾,鈔引
佛訶詞。

轉證中,初文《十誦》。初句即應擯,次句
即賊住,本下二句即邊罪。並及餘難,故云等
也。若先下,是今正據。

次科《婆論》,初明立制。乃
至下,顯制意,上明不許見聞。文唯明見,聞可
例同。大小者,過重輕也。若下,明不許說。

釋自
言者。前雖累云自言,猶恐未曉,故示言相。一
須對告前人;二須言義明了,能使他知;方成
不足。慈訓深切,故此委曲。

第四中。標云犯法,
法即制罪。

本宗四人,初列名相。如〈僧網〉中。應
下,明成法。以所犯情過非極重故。但下,示少
缺。由是犯過白四治罰故。不得訶者以三十
五事中所制故,律中科為得滿不得訶人。餘
如下科。

犯殘七人,初列名數。具如〈懺篇〉。本宗
四人,但據正行。第四人,《業疏》上加將字,於相
甚顯。《十誦》三人,並約行竟;恐謂行
竟,妄將充數故。《業疏》云:六夜竟與將出罪何
異?答:律文兩位,約遠近耳。又問
與四羯磨人何異?答:前但小犯,情過可訶,故
足數收;此犯次死,罪深難拔,故不足也。不足
下,示少分義。謂唯除悔殘四法,是不足耳,以
同犯者不合同治故。不妨下,明應法。此十一
人,準疏別判;乃知今鈔全依律出,猶同古解;
彼云:有人云:四羯磨者,眾法皆通;僧殘諸治,
局二篇悔。若作此解,焉有被訶責者得更治
人?犯二篇者,開餘懺主!審約事情,律文不了。
以義糺定,應分二途。若同犯同治,理無預加。
律言足數,謂差結等。若自有犯,必無清過,
以有罪人不合解罪。乍可應餘非罪羯磨。

若作斯通,始終無妨。問:前四後七,有何別耶?答:據律則別,
疏決無殊;不妨同歸少分不足,得為一例。問:
四門同別,可得聞乎?答:初二兩門一向不足,
第三相翻名足,第四或足不足。又初後具戒。
中二多別,尼等四人,有而非類;邊等十三全
無,舉滅皆有,全壞以分。問:三例不足,為總幾
人?答:初例三十一,次門二十三,第四十一。共
六十五。準下別眾,學悔不足;《業疏》更加背說
戒坐,共為二人,不係前例。

別眾法附,標列中。
注釋,前二句示相。上句明異界非別,下句言
通三業四儀。後二句結名,可知。然別通能所。
就能別中,下至一人;眾法心念,亦制盡集。若
論所別,並通多少。問:此與別食何異?答:食中
能別局四,三人無過。所別同上。又食有九緣
可開,法無方便得別。食則犯提,制重業輕;法
唯犯吉,制輕業重。若一界之內,兩眾各秉,則
是破僧,犯中品蘭。問:別眾之名,為能為所?答:
制過在能,從能立號。《戒疏》云:若取語便,應云
眾別。可以決之。問:何名為別?答:別是異義。一
三業異,二四儀異,三向背異。並如下明。

三業中,初科,文出〈瞻波犍度〉。應來者,謂
應羯磨人;簡前體淨緣差中瘂聾狂亂重病
癡鈍等,及體境俱非一門之人,皆不應來故。
二應與欲者,有如法緣,簡非緣者不合與故。
三得呵者,謂具德知法;簡不合訶者,如四羯
磨等。問:不與欲人,口亦不集,何不列者?答:身
既不集,理無訶故。若爾,初人身亦不集?答:彼
無欲緣,身合當集;容有口訶,故同不集。此則

不爾,有如法緣,許不集故。若准《業疏》,單配三
業,乃為盡理;初身不集,次心不集,後口不
集。反為三和,亦從單歷。

次科。上二人可知。後
人心不集者,此謂有可訶事,心不同忍。必無
訶事,則同初人。故下,引證,初即〈瞻波〉文。彼明
非法和合羯磨云:有同一住處同一和合一
處羯磨,應與欲者與欲,現前應得訶者不訶,
作白二乃作白四,白此事乃為彼事。此文可
證相順心違。又下,即〈雜法〉中文,初引身子懷
疑問佛。上如法字寫誤,彼正作非法。應下,是
佛所斷。彼云佛言聽默然,即具出十五種默,
如〈羯磨篇〉引。

四儀中,初引本律。即說戒法中,
彼云六群念言:我往說戒處不坐;恐餘比丘
為我作羯磨,若遮說戒,佛言不應爾。今以非
法替之,顯是別眾也。次引《五分》。四儀縱同,身
面向背以論同別。下引《僧祇》。文如前解。大約
乖儀同上《四分》,然彼文歷句顯相猶詳。

料簡
中,初科。大分,一往以判。不妨身不至僧而是
不足,隱沒與欲樹上之類。自有來至僧中,得
成別眾,如上乖儀面背等。

簡淨穢中。淨即初
例,穢即第二例。然三舉二滅,可得云穢;尼等
四人,未必約犯;十三難人,無體可破;然今但
取境非淨僧,通云穢耳。穢本不足,淨相難知;
所以注中但示淨者。清淨一色,且據不犯四
重為言。色,猶類也。下指句法。準《業疏》云:一是
別非足;二是足非別;三亦足亦
別;四非足非別。彼文甚廣,非學不知,
故略引示。

簡學悔中,初示不足。前未明故。問:
究論學悔,四例何收?答:既毀根本,體非淨僧,

故非初例。來否隨意,復開秉法,故非第二。生
善滅惡,一切不足,復非第四。前既不收,此中
方示;雖開秉法,須在數外。準此。乃知秉法之
任,信非率爾;且羯磨之詞,不過數句;若唯謹
誦,誰不能之,豈得眾中竟無解者。文標無解,
此語可思;律制堪能,須知有以;觀今罔冐,實
為悲哉。別下,正示所簡。開秉預眾,異彼穢流。
足別俱非,寧同淨用。故云中間也。

次成否中,
即明別眾成不成相。正簡中,初科,上二句明
成。別犯下諸篇,不壞本故。別犯下,明不成。根
本已壞,眾法絕故。文又為二,初約不知明成
法。引律無作有想,以例穢作淨想,理無差故。
羯磨成者,佛判法成;即彰非別。罪即吉羅。心
不同者,出結罪意。審下,二約眾知明隨別。


類中,初列人相。三狂,總亂心病壞也。須簡下
品及中品未得法者。或下,明非別所以。上句
對十三難。次句對三舉。形差對尼等。沙彌,法
未滿;文略此句,疏則具之。病報對三狂瘂聾。
緣下一句,通括上四。開謂許別也。凡下,總判。
言未論者,未猶不也。足謂足數,別即別眾。由
上諸人,二中不攝。此中本明非別,然與非足
人相不殊,故兼示之。

指例中。以別眾之相,正約眾僧別
他作法;恐謂同食別人非別,故此示之。眾法
對念,有別可知;對首心念,亦有不集;如上所
簡,成否同僧。

重明中。標文斥世以為生起。


順中。通標二句,判定義宗。此門並如前引。恐
人未曉,約義重條。

外儀中,上二文如前。《四分》
中,初示文。彼但云不應爾,即是訶責。坐立既

乖,理非和相;故判別眾。即如前引應來等文,
彼非和相,故說別眾;顯今不坐,相亦非和,是
別不疑。如下,引例。足食戒中,明約四儀辨之。
下句會同,即指當科。

內心中。虛即心違。引證
可知。

坐立差別中,初科。以世多妄行,故特示
之。如說戒所斥。然說戒時,維那起對上座,故
有此濫。餘法即座對答,則非所論。下指《義鈔》;
必有他說,其文亦亡。

次科,初明開立。治罰折
辱,不許彼坐。以下,釋聽立意。餘下,明制坐。如
離衣杖囊悔罪之類。乞須謙下,對僧互跪;跪
同坐相,故云坐乞。律中凡從僧乞法,並列五
儀云:應至僧中,偏露右肩,脫屣,禮僧足,右膝
著地,合掌,故云明說。

三中,初明開立。文列二
人,各示教意。今世教授入眾,先坐問和,後起
秉法,名為坐和立秉;此由受戒法中止約總
答,不出前和坐立之相,故致盲爭,至今未已;
今應問曰:威儀立秉,本為敬僧;今輒先坐,豈
得先倨後敬;鈔文明示不得輒坐,汝今坐和,
豈非輒耶?儻能從理,不勞紛紜。二說戒師。若
準《尼鈔》,亦不開之。彼云:如律眾大,開作轉輪
高座說戒。未必立說得成,舊開立說,良恐不
成。自下,次明制坐。注中餘緣,
謂開有病坐立非別。《業疏》云:若病在眾,如滅
諍草覆中,兩眾伏地向羯磨人一心聽受;準
此仰伏皆開,背是別相,是別是足;必堪同僧
而故仰伏者,就開成別等。

釋受欲篇

欲法有三。在屏對首,能對名與欲,所對名
受欲,對眾正陳名說欲。今但云受者。一取欲

本意,為遣他傳。二初傳後說,並在受人;一標
受欲,通攝初後。三觀緣受法,持詣僧中,是非
成否,並歸受者。文中可見。問:自然界中得受
欲否?答:不得。若爾,對首別法,何局法地?答:初
雖別法,終成僧事。唯此一法異餘對首,所以
下云界外受不成等。篇中大判不出二門,一
緣、二法。各有是非。故以命題。

敘意中,初至欲
也來,敘欲意,上二句明所欲事。謂羯磨所被,
除說恣二種;自餘一切,機發莫期,故云不意。
法即羯磨,眾所常行;但有事生,必須加被,故
曰常情。此明事是臨時,法唯常定故也。故下,
明能欲。對情者,即上常情,謂僧心也。順其心
者,謂以心順之。心順無違,顯非乖別;羯磨得
遂,故法無失。故下,舉名結釋。然下,敘立法意,
生起下文,初句明緣差。情即欲心,事謂欲緣。
心順事違,故云相反。故立下,明制法。法即通
目傳欲之教;總下二門,非獨詞句。若無制法,
事則容濫,故云檢也。檢則下,明須教觀緣,可
辨成否。有事者總於緣法。若明下,審機須教,
發起開章。若,猶欲也。

制意中,初標。凡下,釋復
為二,初敘僧事。身心者,且對不與欲來者言
之,對前可見;有云語略,義必包口。設下,明欲
法。上明不開則失機;故下,示立法故成益。機
緩教急,故曰莫同。彼即僧事,此謂欲緣。僧私
兩遂,故云俱辦。緣下,結示。

釋名中,初標示。
多以者,如下所引諸文是也。欲明下,釋成,初
示欲本。但下,明欲緣。令下,明欲法。達即到也。
故下,引證。論云樂隨喜,律云發心,皆希須意。
又《俱舍》云:欲者希求所作事業;《唯識》云:於所

樂境,希望為性;皆符此意。

明體中。《業疏》有三:
一者從法,想欲為體。二者從相,色聲為
體,或動身色、或動聲相。三者從事,即
同今文。初總標。欲為能須,事即所欲。除結界
外,一切羯磨,大分二事。說恣制同遵,餘法皆
別為也。自下,別釋,初明同須。時限即半月夏
竟也。叛即背也,疏云:必私逃叛,遠出亦犯。自
有下,次明別須。單僧須者,私不須也。僧須我
者,恐乖別也。我不須者,非己事也,非謂無心
同須法事。問:三體何異?答:初是能欲,後即所
欲,中即說詞。鈔出後解,餘義存略。

開遮中,初
明遮。遮即是制。律文唯結三種大界羯磨之
前,並云不得受欲,故曰唯除。餘下,明
開,初句判定。下二句義決。欲法制緣,出說恣
二犍度;戒本單白,捨德衣白,前列問欲;自餘
並無,故云非明文也。除結界法,制不取欲;餘
並不制,意即是開,故云以非制也。所以唯遮
結界者,答如本篇明之。

緣中為二,初簡非緣。
犯戒非法,語略事含;通於一切治生邪命放
逸縱怠,不應所列,並入非緣。要知欲法,事不
得已,故曲開之。微涉濫委,無非背叛。重病舁
至,教意可知。寄言學者,彌須競慎。不合者,遮
未說也。不成者,斥己說也。若下,次明如緣,有
六。律文欲法中本無塔事,《注羯磨》亦列五種;
今準不與欲戒加之,彼云僧事塔寺事瞻視
病人,並開與欲。上引正緣。而下示旁緣。出與
欲後悔戒。非正制者,不出欲法故。僧受行者,
示可取故。《僧祇》彼更有蘭若衣鉢,王賊禁
閉並開。下句指略,有云《義鈔》,今見疏中。

斥世

中,初指非。多慢即心非。妄行是事非。斯法即
欲。謂下,釋相。言無病者,
此約牒緣者為言。令下,顯過,初明與欲人過。
令傳至僧,成教人業。據理,初與時,前對不知
亦得三罪。所下,出受欲人過。由知不實,自他
同犯。言三罪者,即上三妄。今不牒緣,則無初
妄。必若體淨,亦無第二。不欲言欲,定有可知。
後二句訶誡。《尼鈔》問云:無病既不合說,得成
法事否?答:成。前人自有妄語之罪。

二欲法自
與中,初科。以律但云佛言不應稱事與欲清
淨,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無上二句,故云不
具。《業疏》云:律云廣說,不正出文;今比轉欲裁
出,故云義設。詞中,初句告前憶持,次句自言
名號,第三句牒所欲事,第四句正陳本心。


定多少中,初示他部。今下,明不取。即序所謂
是非條別故也。初示本宗立法分齊。無結略
者,如捨戒悔吉等,不云三說;單白白二,不云
第二第三等是也。文中且指白四為言,若三
歸乞詞,對念說恣,並直云三說。準下,舉法例
成。以轉欲中無結略故。不下,斥非。疏云:有人
依《五分》、《僧祇》,云不三說不成欲,故此斥之。所
以一說即成者,疏云:莫非呈心至僧,眾多忘
隱,明判開之;豈限三說,方成一法。

不牒緣中。
古本羯磨欲並稱緣;恐後疑執,故此問破。此
欲詞者,指上義設。人語者,即曹魏僧鎧翻譯
時加。律中轉欲則無,前既準律,故云正本。


乖錯中。稱字去呼。謂對說時,與前詞句不相
稱可;以餘眾別羯磨,不許落非;獨此欲詞,有
成法義,故立此問。答中,初句斷成。由下,釋所以。如結界唱相,
受懺陳乞,既牒入法,不可有乖。欲但通情,既
不入法,有乖許得。律中下,引證甚明。文如後
引。

欲淨同異者,即第四句。據本非同,欲生後
義,假設來問。答中,初分示。由律緣起欲淨各
傳;從文而釋,猶同昔義。故《業疏》云:有人言等。
後出今解云:欲者,表心無貳,以應僧體。清淨表行無玷,實通假用,據此義通一切羯磨,不可偏配。唯自恣時,
希僧舉罪,不敢陳淨,但云與欲自恣耳。若下,
明合說。律本各傳,因六群與欲不與清淨,僧
中有事起;持欲者言我持欲來,不得清淨,稽
留說戒;佛言:自今已去,與欲時應與清淨;從
此雙傳,故云正制。不下,簡濫。亦由昔人執彼
行事,故此簡之。彼云:時集與清淨,非
時集與欲。此即《四分》所廢之教。

釋如
法中,初牒釋。下指非緣。如〈眾網〉者,彼列二十
餘件,乃至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如
是等並不須與。此下顯通。律中亦因六群稱
事,僧中有餘事起,稽留法事。佛
言不應稱事,聽如法僧事與欲清淨。諸法事
者,須簡結界。

轉欲,敘緣中,初二句結前標後。
謂下,釋開意。律云: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佛言
聽授與餘比丘。毘尼下,引證。彼云七相應法,
受已轉與一人,如是至七皆成。文但至七,已
外應閉。《僧祇》、《十誦》,若轉即失,部計不同。疏云:
或是異宗所廢,且從當部。

詞句中。六句。初後
四句同前。受某甲下一句,牒前欲詞;若轉多
人,須一一別牒人名;或忘姓相,但云與眾多

比丘受欲清淨。餘詞並同。彼下一句,自他雙
牒以付後傳。

問成否中。律中五種,而世濫行,
故作此問。

答中,初文三,先明律緣。律中本為
病人開故。具即一廣,缺即四略。良下,示具缺
所以。文下,二引示。〈說戒〉中云:有比丘白佛,有
病比丘不來;佛言自今已去,聽與欲;若言與
汝欲,成與欲;若
言我說欲,成與欲;餘三並同,下皆云成
與欲。《業疏》分二,四略一廣;又復為二,四口一
身。前下,三義判。就四重病中,更分輕重;上三
猶輕,現相最重。廣中,病即是輕,病猶廣說,健
則可知。

次科。《五分》即不與欲起去戒。彼因不
與欲起去,故制須說欲;彼云今僧斷事,我某
甲比丘如法僧事中與欲,此即同今廣說。言
無略者,據下有現相一略,但無三種口略。上
判四略為重病,此引他宗制急,即彰口略不
可輒用,意在下科。

三中初示濫,有二,初緣如
事非。囑信謂遣使往告。語沙彌者,亦同遣使,
但傳詞耳。或有下,二緣法俱非。上引兩文,
正為破此;以無病非緣,輒略非法。初判不成。
量合作良,音誤。故下,示其所以。引病例健,於
義難成。所以斷語猶進退者,由無明文,且
據義決;況略是律開,欲取通意,未可一向,故
云難定。然今行事不可從緩;有病堪能,亦須
廣說,方契聖心。

問現相者。本律有名無相,欲
引外部明之,故設此問。

答中,初示五相。隨病
者所為,亦非止此。律下,次誡令詳審。律即《五
分》。由無名句,色相難辨,故在取者默識趣向。

說欲中,初為他分二,前儀,後法。若為他傳,待

索方說。兼他自說,不必待索;由緣來不時,不
可定約;如便利卒患,可待問耶!具威儀者,如
下所決。法中。初句告眾同聽,次句牒彼人名;
我下一句,傳初受辭;彼下二句,牒應僧也。若
下,示總說。《僧祇》不得至四,本宗唯多無在,但
於次句總牒諸名。若不記者,當云我受眾多
比丘欲清淨。疏云:此據迷忘,必思審者,不得
籠通。

合說中。出法詞句,大同轉欲,唯初告僧
為異。而依古牒緣者,一暫借別緣,簡異彼此。
二恐後學不曉牒緣之相,故特示之。臨事正說,
必須削去,故《尼鈔》但云我某甲彼某甲等。


說中,初示法。與前與欲文同,但初句別。今時
後生不識僧別,多於眾中而云大德一心念,
或云大德憶念;愚癡迷法,法恐難成。《四分》下,
指所出。此行他部事,引緣可解。彼但云我某
甲清淨,僧憶念持;今不用彼詞。善作者,歎其
能也。如法者,釋其疑也。不受得罪者,彼云越
毘尼。通明五法。初二屏與,後三對眾。又前三
正出本宗,後二兼行他部。故《注羯磨》中止列
三法,顯知後二準前裁出。

次決通中。以當時
諸家行事多別,義須指定,故問決之。

答中,初
文四相。二是合說,二是各說。又前二對僧禮
不禮別,後二就位下不下異。

取舍中,初科為
二,初至皆成來,一往暫許。據文有二。一據忘
名,律中若不憶姓相,但云眾多比丘與欲清
淨;次準不說,並如後引。若下,二取義奪破。律
中等者,釋上文意。忘誤得罪,對上兩文。無緣
不得,顯非常開。上來釋通本部。約下,勸準他
宗。文見次科。

引文中,初《五分》。明與欲人囑彼

傳者。次引《僧祇》二節,初
明與者,揀境堪能。其下,次明受者自量可否。
觀此二文,亦不明各說;
而委囑精選,意使僧中識知名字,不容莾鹵;
取此義意,證非合說。

義評中,初本其欲意。今
下,責其同說。五下,準文決正;《五分》、《僧祇》,即上
所引。然前二文,並云僧中,即上座前也。下引《四分》集僧文。決上
顯然。彌甚也。然上引文義,取前各說。又準二
律,須上座前。今時行事,一一別說,頗合今文。
然就座前,猶同古見;理雖無害,恐未盡善。


法,標中。律明失有三處:一房內,二中道,三僧
所。文中,初示失相。不下,顯通三處。今不別分,
故云統明也。

本宗,標數。準下列相並《業疏》,合
云二十八。若據律文,即無隱沒;今詳祖意,準
不足數,合須具之。但是文略,或是此間律本寫
脫,必無他意。

體非中,初文二,初約自言明失。
文列十八人,所以無尼等四人者。準《業疏》意,
比前足數,止是略無。《五分》明列,如後所引。若
下,二約不言不失。指同〈足數〉,即前二三兩例。

引證中。二文並約自言,則彰前判有誠據矣。
《五分》。說罪言通,必據四重,由證體非故。反上謂
不自說。《十誦》。始取即屏處,取竟收中道僧中。
白衣同前本受不得者,沙彌非數,非比丘即
上二人。此示說時言有不定。

遇緣失中。初命過,
準《業疏》,若房中及中道,可非欲到;若在僧中,
未說不成,已說在僧成;餘如彼說。罷道者,準
疏釋云:受已自言還俗,尋悔亦失,由隔俗情
故。入外道者,謂同寺內外道居處;西國多有,

此土不爾。別部者,或調遠邪黨,或部計異宗。
戒場者,疏云疑前出界,此局內故。

釋餘處中,
初正解。昔下,斥非。自下,比決。說恣二處列相
並同,而二名互出,故不足疑。

釋明相中,初科。
後夜者,據近顯相,遠則可知。律中結界廣故,
十四日布薩,十三日往,不得受欲。

問中。以僧
事多別,如受懺等即法便成,則不在言;若說
恣亡物德衣之類,羯磨雖成,事容未竟,故有
是問。答中,初句直判。故下,引決。二律開意,並
防失欲。疏云:若但經白,時節可知,何勞略也。
故知下,結成。所以然者,一欲濟卒緣,
義無長久故;二欲是開教,開必須制故;三前
緣若在,容可再傳故。

相乖中,初文。神足者,《十
誦》空有互與,皆非法故。隱沒人三處通失,故
知受他欲已,不得入井窨等處。離見聞者,疏
中約三處俱有;初在房受已,作不送意,互離
未失,俱離方失;中道但作不送意,離生念處,
亦約俱離;三在僧中,如下問答。

問中。古多異
說,故須決之。

答中,初科。此師正約作羯磨人
以辨俱互。《業疏》云:今解皆望同坐展轉,不約
作羯磨者。文中,初二句總判。故下,
別釋;初準說戒,明互離不失。離此下,即明俱
離失。言二人者,初人更須離見,後人又復離
聞,則是俱離矣。必下,次準隔障明互離失。成
上互不定義。

今解中。科文要見諸部人數,故
從《僧祇》已下並為他部。然細觀諸文,又似引明
離見聞義,今先從義分文為二:從前言至雖說
不成,明俱離失;《僧祇》下至得成來,明互離失。
初中,上三句定所離。前言者,牒前列相,顯示重

解。然在事猶疑,故無標破;雙出兩義,俟後疏
文。如下引示。即下房小等文。彼明相接不聞,
得成說戒;今取彼意,反顯相離不成說欲;然
非正文,故云《五分》解耳。互離中又二,初引《僧
祇》。初與欲人,房道僧中隨與即失,不論見聞。
餘四人,兩是隔障,即聞而不見失;兩是伸手
不及,即見而不聞失。次引《五分》。初明倒
出失,即見而不聞。初明覆處。過即是度,彼約
不與欲起去,隨出隨犯,故云幾度。今準彼文
以論失欲,一出即失,故羯磨中止名倒出人
耳。若在下,次明露處。亦即倒出。既非堂宇,故
限一尋。若房下,證取比座。可知。疏云雖不了
語,皆為法來,並名在薩;疏有四句,一、聞而
不見,二、見而
不聞,三、俱見聞失,四、俱離失。

次他部中,《僧祇》五人。出彼足
數,欲法無文;由不足故,理非持欲,約義取之。
餘人如上。言與欲人者,謂受他欲已,自復與
欲,他欲即失;且如彼律轉欲尚失,何況直與!
義準三處通有此失,學者詳之。

《五分》中。
覆露倒出,合為人。共下尼等,為八。

《僧祇》後
五。正出欲法。多種者,彼有十一,如後續引。初
人,疏云能所俱非;二即受者非法;三即與者
非;四即愚教失。;五即難緣下句
指廣,亦不全同。轉欲失,宿欲失,與比
丘尼,與沙彌,受者還戒,與者還戒。

《十誦》三人。疏云:《四分》覆法,明言非數,豈合
持也。總前諸部,共四十九人。對前
〈足數〉,料簡差別。癡邊重病瘂聾等,義無與他,
故不論失。受已,瘂聾及睡定等人,雖不滿數,
自成持欲。樹上比丘,枝委外地;在外則同前
出界,在內則相中乖別,二種並失。四羯磨人
不失,可知。應作四句:一是足數,非持欲;二非足數,是持欲;三俱非;四俱是,可
知。

結斷中,初三句正判。皆不成者,通收二處
也。說不成者,局僧中也。知下,示犯。罪通自他,
令僧成別,自即違教,二並吉羅;今此文中,且從
自說。下引律文。一證不成,二令再與。彼列五
種欲已云:若不現相、不口說,皆不成等,如文
所引。疏云:前既非法,能所乖儀,故更簡人;秉
法方詣故也。

遇緣中。三科。前明故誤,後明逢
難,並約受者。中明重病,即與欲人。

初中,上明
誤心成法。若故下,明故心獲罪。然文但制罪,
不云成否;故以理決之。在開緣者,列定忘後
故。並下,總示成處。

二中。次第三開,如《業疏》解。
初扶來者,表和達僧也。二僧就者,僧以法濟
也。三出界者,病多僧少,相連不及故。以下二句,
釋成三種。顯示和同攝僧極教,故云更無等。

三中有二,初正明傳欲。前明出界即失欲法;
此由難緣,故開暫出。必下,次明遇難不往。恐
謂出界開成,輒例同故。下引文決,須知別眾
制急,雖難不開。

問事訖中。有執成別,故問通
之。

答中,初句直斷。以下,申所以。上句示欲意,
下二句顯非所為。反顯若以欲緣為羯磨事,
則容有別。疏云欲本不稱,僧為又別

,但知通意,故兩無違;義須應往,故結小犯。
文下,引決。如法治者,吉羅異名。

轉難中。事休
是同,而法謝不謝有別,故引相並。答文,易解。

釋羯磨篇

律中羯磨,大有三位,別開八品;隨事細歷,則
有一百八十四種;今此篇中,總明緣法是非
成敗;望下諸篇,隨事各別,故云通辨。羯磨梵
言。或云劍暮,音之訛轉。注中,初引文示。《了疏》
兩翻,大體無異。前則名作為業;後直指作,無
復異名。業謂行心鼓動身口,假緣搆造,則有
勝功,能遂前事;疏云:業謂成濟前務,必有達
遂之功是也。《百論》云事,亦業之異名,無非造
作,即體為目。次義求中。此從昔義,疏中不取;
彼云:自古至今翻為辦事者,非無此義,但用
功能往翻。謂下,釋義。疏出彼解,謂成辦生善
滅惡之事。問:此與《百論》何異?答:彼論直召能
造,不從所辦。問:疏家所以不取者?答:凡立名
定體,從用則疎;如燈能照暗,燈不名照。水能
滅火,水不名滅。但分體用,名亦無在。所以疏
家旁通舊解。

敘意中,初科,初句示能秉人。即
前三篇。次句明所秉法。即是此篇。統即是總。
僧位所立,止存秉御,無他所為,故曰其唯。方
下二句顯功。亦即所被事,即後諸篇。僧獨無能,
假法彰勝,故曰方能。群迷重累,謂三不善業;
界分深根,即五住煩惱。業縛自心,縛之彌固,
故云重累;惑生業苦,生之無窮,故曰深根。群
迷指六道正報,界分即三有依報。此明超凡
趣聖,功由羯磨矣。又有解云:上句滅惡,下句
生善;非無此義,即如疏云:生善之大,勿過受

體;滅惡之大,勿過懺重等。德下二句正歎。上
句歎體,成濟之廣;下句歎用,諸法中最。

敘訛
中,初敘正教可聞。如來滅度,常光隨息,故曰
棲光。但下,次明因人訛替,初六句敘人非。上
二句明無志,次二句明無言,下二句明無行。
無此三者,未足稱僧;況為師首,輒秉聖法,寧無
愧乎;陶,化也。俗風謂世事。由心染世,故情鄙
薄;鄙謂下劣,薄即輕浮。礫謂礫石;言喻瓦石,
不足貴也。真淨文即羯磨。參即是雜,或約參
預秉御,或可增減文句。在三者,謂君父師是
人倫之大本,君則義重,父則恩重,師即君父
之間;《弘明集》云:君親之義,在三之訓是也。致
下一句明法非。事下,明事非。納,入也。竝下,推過,
還結三非。雖行眾事,莫知得失,故曰混同。


證為三,初明違法。如猶依也。如是下,顯過。僧
綱既亂,眾別行虧,三寶覆墜,故云令戒等。當下,
勸順教。初二句正勸,次句制罪,下句制學。


顯中。人法相竝;欲明人猶通偽,法不容非。初
二句明人。得成前事者,如〈足數〉中三四兩門。
下二句顯法。上句比同,故云亦也;下句示異。
漏,落也。

篇意中,上二句明刊定是非。剋,削也。
浮言即目凡語。以古來集法,及世中秉唱,竝
容加減,故須刊正;疏云削彼繁蕪,增其遺漏是
也。既雜浮言,隱覆聖教;故今剪削,還復顯揚
故也。次二句正示篇意。上句述文,下句開機。
題云通辨,義見於此;進否謂如非成敗。科分
謂緣法條流。後二句勸臨事依承。

具緣中。標
云統明者,以此十緣,該眾別故。言由漸者,藉
緣構造,非頓施故。

初稱量中。此明凡欲行法,

不許輒加;先須評議事緣可否,故在初明。初
標示。則下,列相。然人法事三,名通能所。若準
《業疏》,二俱稱量;如舉一事,須假人成;用何羯
磨,為是何事;復在何界。今此止明事中
三耳,慎勿相濫。地約結界,衣謂攝衣。言具單
者,此約一事容有相兼。準疏分七:三單如鈔。
三複有三,一人法,二人事,
三法事,具足一句。
言離合者,此約一法被緣多少。如懺六聚,異
篇離懺,同篇多罪,離合皆得。又如受日受戒,
竝開多人。可以類說。必下,正示稱量。

二中。唯
明眾法;兩界各攝,互不相通。若論別法,兩界
通作;說欲一法,唯局法地。

三中。列示兩事。下
制觀量者,即敷座多少,打相短長。

四中。差別
之言,須通人處;文但明人;人分四位,隨事用
舍,故云進止。選取堪能,秉御證正;已外隨喜,
多少從之,故云優劣。然須更知處之差別。
作法三種,自然六相;各攝分齊,竝如前篇。


中有二,初約上座勸勉。須下,約三業從順。如
前即別眾中。

六中二,初簡小眾。尼三同遣。餘下,簡大僧。指前
可知。

七中。文云須究者,語屬能秉。緣是非者,
推能與也。成否相者,勘所受也。

八中,初標示。
略舉順情釋之。於下,列示。初雖是順情,未必
齊乞,故云多須。如受日差人等,竝不加乞。二
立治者,謂七羯磨。無心領者,疏列十三;七治
如上。八罪處所,九顛狂,十學家,
十一覆鉢,十二不禮,十二擯沙彌。應作舉等,正示陳意。作舉

謂僧中德人舉罪告僧。憶念謂指定時處,令
伏首自言。證正謂能秉勘實。知法即所犯伏
罪,法即是罪。〈僧網〉云:證正其罪,得伏方與是
也。三竪標者,不應在八,疏云:若行事時,竪標
第三;由竪標訖,然後集僧。今此相從唱相列
之。第四可解。

九中,初出問法。謂下,示問者。答
雖多別,問無異辭。

十中,上出答相。某即別事,
羯磨是法。謂下,遮濫。然復須知總別兩答;言
總答者,如受戒三單白、一白四,差教授時,總云
受戒羯磨;餘之三法,竝不須問;捨墮自恣,類
此可知。言別答者,四法別提,如云差教授師、
單白羯磨等。

結指中,上三句示通。若下,揀別。
結界無第七,受差無第八,此存古解,疏中則
標有人言。又云結淨地不唱相,故云等也。疏
云:今解竝須具之;結界無欲,立緣顯之;受差
無乞,豈不須告;結淨不唱,此不尋文;律云:應
唱房名,其事極顯等。又云對首心念,亦須具
十;如受衣法:一、五大上色,義加不成;二、事通
兩界;三、口召對人;四、約界明集,有則對首,無
則心念;五、前對相可;六、癡鈍非數;七、取欲非
法;八、執衣言議;九、勅前審諦;十、答問可者。又
如眾法心念,且舉說戒:一、商度時節,二、審諸
界相,三、作法撾擊,四、約處無人,五、觀其和別,
六、自量是非,七、獨集非欲,八、具理籌水,九、激
動說緣,十、如緣作業。此且略引,廣在彼文。下
指別法,應是《隨機羯磨》。

次立法中。標云通局
者,法事人處四種是通;隨一一中,各有別相,
如後可見。又初科言分齊者,每一位中,各有
條例,不容相濫。且如法中,三種八種,差互不

成;餘三亦爾。

心念中,初示位。事微小者,即本
位也。眾法對首,兼開法也。行成無犯,出開意
也。發下,釋名,初正釋。境,即所為事。發心是意,
傳情即口,必兼身儀;三種備足,方成羯磨。非
下,遮濫。恐有迷名,不加口說;引證明委,成否
可知。據論作業,非三不成;但由獨秉多不專
誠,故偏從意以立名耳。然心念多途。如衣食
房舍,隨時作念;律中所制,常爾一心;此同觀
行,不必口言也。

對首中。非心念者,示本法也。
無僧對首,明開法也。此下,明人數。三人者,但
對唯悔中品蘭,以制小眾故;眾法對首,通三可
知。四人,唯自恣及懺捨墮;至後還衣,復歸眾
法。謂下,示名義。面對者,面即是頭,故云對首。

眾法中,上明法位。所秉有三,不參別法。所以
然者,上得通下,下不兼上;是以對首通一,眾
法兼二。餘如次科。此下,示名。

次曲分中,初科。
曲謂委悉,枝即從本開張。疏分九品,下為略
點。

但心念中。但猶獨也。若據本法,止名心念。
由通後二,加但簡之。文中,初示但義。數下,列
相。可知。

對首念中,初敘本制開,兼釋名義。對
首本制,心念後開;本末雙標,法無混濫。下皆
同此。且下,列相。竝須時要,順教攝持,可入開
限,如文可見。《善見》受鉢,準應兼捨。

眾法念中,
科約同前。外部即《十誦》。

但對首中,初示名義。
總下,列法相。依諸部者,言通本異;前受捨等,
竝出異宗;其餘多是本部。文中雜列,今束為
五。內外資緣法共十二,悔犯法六,白告法六,制法有二,雜
開有五。已上共三十一法,而云二十

九者,後二屬尼故。所以列者,對僧作故;在數
外者,局尼眾故。且論略者,示不盡故。此須料
簡與疏相違:一列數不同,彼云二十八,即合
白僧殘法入白行法中,以同是白行故。二分品異,彼明九品,即摘中蘭
獨為中上,以定須小眾三人問邊故。三離合
異,此中三十九十同在但對,彼離三十為眾
法對首。

眾法對中。指同心念,但出四法。《隨機
羯磨》更加捨墮,則有五種。

眾法中,單白為二。
初示法,二顯名。下二分文同此。初列三句以
明省要,總括三十九法事。輕小有十,常行有十一,嚴制有十八。

白二中。
總五十籌種。如差結等,事非一致,故云參
涉。望前為重,對後猶輕。從僧乞得有七,僧制法十一,差遣十四,結解十九,懺治有六。

白四。三十八。通大小者,大如受具懺殘
等,小即諫習近住等。情乖舛者,謂治罰滅
諍等。諫法十三,受法有二,治罰十四,懺
法五,滅諍四。

總結中,初正結
眾法。約法止三,隨事多別,故云就緣。若下,兼
結別法。應知三位八品,從法而論;百八十四,

隨事彰數。準此別法,應有五十;然前止有四
十七,心念四,對首三十三;兼尼二法,則四十
九;疑此且舉全數,來學尋之。

釋疑中。耳聞者,
此由世傳頗乖前數,故舉以為問。答中,初順
問釋。謂百是總數,隨事皆一羯磨被之,例如
百一供身之義,故云總標等也。亦下,違問釋。
見今藏中有題《大沙門百一羯磨》,即出《十誦》。
疏云若據《伽論》,恰列百一;故彼列名單白二
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古人誦他異部,自
略本宗。

指非相中,初科,上二句示須意
者。上明分齊,準用皆如;必有差違,成否莫辨,
義當於此委示非相。但下,明略意。進不即成
不成。必下,指廣。彼文亦亡。事義兩鈔撰述來
意,序中略明;請詳此文,方知不謬。問:此既略
之,何以下文委列七非?答:此指律中文七非
耳。羯磨委列。疏中略舉,猶張四門;古來解釋,
科約滋廣;今符鈔意,亦所不引;直爾列名。一
非法非毘尼羯磨,二非法別眾羯磨,三非法
和合羯磨,四如法別眾羯磨,五法相似別眾
羯磨,六法相似和合羯磨,七訶不止羯磨。


示中二,初正示是非。謂下三句,明是。別相,即
法所攝事。若下四句,明非。如但心念,止齊三
事;若加餘事,即是非攝。乃至白四唯被三十
八事,若加說恣差結等事,即名非法。如是八
位,例之可知。此謂約法加事,交互彰非,欲使
初學略識其相。若欲下,指義七非。言通知者,
上文但明法非;未顯下三皆有非故。此門者,
總指相攝一科。上下,即前後四位。各有非相,
隨位總收,故云橫括;即如下科單複為句,其

相可見。庶,望也。貳,異也。

釋別號中。古執羯磨
名局眾法,故須決之。答中,本宗二文。初出受
法。已興白四,即斷三語。舍利弗問云:三語受
戒,是善作羯磨否?佛言是善作羯磨;自制已
後,不名受具足。及下,即〈說戒〉中。彼因六群說
戒日與諸白衣言語問訊作羯磨,說戒
,說法;佛言此是上座應作。以三語五戒兩
竝對人,且證對首。下引《十誦》雙證二法。彼明
疑問,佛為決之。羯磨下,續云後來比丘不與
分。

第二明事有三: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二合
事。百八十四,此三攝盡。標指中,由前八法各
出別相,故云不重。

正辨中,初科為二,初示體
相。文標二事,二合在中。竝下,明是非。以人法
及界,各局自分;事涉多種,非相不一,故云一
緣等。且如受戒,遮難衣資發心陳乞;又如治
舉,窮勘三根,作舉憶念;如是求之。

別示,徵中。
也合作耶。

情事中,初科引文有二,初引人法
者。彼因比丘犯二僧殘,二俱覆藏;憶一罪,不
憶一罪;僧與二罪覆藏法;憶者甚善,不憶則
非;為知法客比丘所訶,文如鈔引;彼又云:僧
作突吉羅懺。此下,顯非。次引〈瞻波〉文。彼明波
離問佛,今引問詞;佛言此不如法,故下云佛
判也。此下,判非。

結意中二,初結前標示。一事,
即治罰。自餘受懺等事,並可準之。如下,二舉
事正明,先出非相。若下,明如法。而下,於如中
復簡。臣謂伏首。以罪有種相不同,種中造作
各異;如摩觸犯殘,首言實犯,然非本時之事;
與舉相違,不合加法。

非情中。且舉處分。說恣結解等,例須

勘覈。離衣枝等,即二合事。離衣緣病不堪持
行,杖因老病用扶羸頓。離衣須人病衣重,乞
杖則老而兼病;有一不成,故云兩具。

結誥。可
知。

第三明人有七。一至二十,四僧三別。

僧中,
初示位。即指集僧。唯下,明當局。但下,簡非分。

二三人中三,初明當法,上二句總標。若下,別
釋。初明開法。滿四不成者,且約多分。自恣則
成。若作下,次示本位,初正示。必下,料簡問邊,
初明懺提須問。但約必與不必,以分三十九
十,此猶循昔;若準疏意,捨墮落前眾法對中;
九十單對,不必須問;中蘭定問,兩人不成。若
持下,簡餘法不須。若是下,簡非分。必下,勸依。

心念中,初通示。若下,別釋,初明開法。指如前
者,即上立法通局中,開有齊限不可濫涉。若
作下,示本法。

第四明界有八。自然為一,三小
三太及戒場也。

自然中,初明眾法唯局。已下,
明別法竝通。雜法如打槌白告,不係對念所
攝者。言竝得者,須記除欲;言盡集者,且據開
法為言。

作法界中。二人總前七位。三法統收
八品。

別明中。上對自然,總明眾別,人法俱通。
此就法界,唯論眾法通塞之相。

三小為二,初列
三相。數人說戒者,亦彰難事不容多故。言難
事者,不同意人欲訶法也。此下,明通塞。各專一
法,當分名通,餘法則塞。受戒小界,始終四法,
說恣各一。亦有通者,疏云:非無舉罪,即有白
懺;若望下二,一向名塞。閑豫謂難靜無緣。文
令即解,明知不通。

戒場。準疏古解除十五法。
乞鉢捨懺,含四;淨地,兼解;德衣,略捨,故言等
也。又疏前文形法二同,不通場上。除者是塞,餘則名通。說恣亡衣,此三有
難微通場上。所以除者,說戒普集,制本大界;
自恣受日德衣,須安居處;乞鉢亡衣,物歸僧
庫;解界須本結處,衣食必依僧住,形法令界
通知。

大界中。戒堂三小戒場等結解,大界不
行故塞;餘則皆通,故云竝有等。

次明成壞,敘
由中。對文七非,故云隨義。以作業辦事,成在
四緣;還即就緣歷句簡練,隨一一事,單複括
之;推覓非違,欲逃無路。問:前敘四緣,後列句
中不言界者?答:合在事故。所以爾者,二意求
之。一欲倣文非,皆七數故。或可別法無非,通
兩界故;眾法則有,局法地故;由不該遍,合少
從多故。

但心念中。三單可解。三複還準單中。
第四句,如對人說,詞句差脫,而悔輕吉。五如
對人六念;六事虛濫,詞句無差等。六如悔重
吉,口不言了,而是獨作。七具三者,對首無言,
發露非罪。餘七竝爾,臨文自歷。

第二。人非中。
上二句明別他。下句即損己,謂不依第五律
師也。三中。非夏限者,越三種安居故。有難緣
者,不避命梵故。不依佛者,結上二事故。四下
略三複一具。此中從法,且列八七。若從事者,
百八十四一一具七,句數則多。

第三。人非中。
亦約自他兩明,以臨說戒,必須行淨故。事非
中。一人獨秉,眾具須備。時非者越三日故。


四。人非中。犯戒者,境穢不足。有訶者,行淨別
眾也。法非中。言非正者,容差互也。訶不止者,
縱令如教,但使他訶不止亦非。事非中。上染
謂五間及錦綺等。財不淨者,邪命得也。體量
裁製,文中略也。

第五。人非中。上明別眾,以界

滿五,不開對首;又對首法不開受欲,必須集
至,還依本位,方名如法。或非下,次簡非數。事
非中。時非者,亦三日外。難不具者,非時得作,
有難方開;本律增減,《五百問》一月是也。

第六。
法非中。上句明根本從生,異篇合懺,次句明
犯與不犯未窮情實。妄陳者括上兩過。事非
中。初明非長,如毛綿帽袜小白鉢器等;次明
隱犯,僧不委知;三明地弱,不勝羯磨;四明濫
託,言寄誰處。

第七。人非中。上二句明身別,下
句口別。事中三。初迷三相,二昧兩界,三遙唱
結。

第八。人非中。初句是所為非。界下,即能秉
非。上句明別眾;僧下,顯非數。言五百者,趣舉
至多,顯非易得。五十法者,據〈足數〉中六十餘
人;然第四門十一人猶足生善,故減言之。法
非中。八種者,即受法中十種方便;除少分法,及
教發戒緣;《隨機羯磨》亦立八耳;上即緣非。及下,正示法非。事非中。
三位眾法,竝出界非;以局處故。

結示中,初正
結。離此八條入非之者,故云餘正法也。當下,
明法事竝塞。別下,明人別多通。唯除二但,自
餘皆有。廣下,顯略。彼文亦亡。

曲解羯磨。前通
眾別,別法可解,故此一章唯明眾法。敘意中,
初三句,顯意。綱要者,即初釋文,是羯磨大體
。通塞者,即後料簡,示文義差別。若
下,示妄謂。然下,明非處。上二句是縱,下二句是
奪。言知處者,綱定不成,緣通成否。未可一概,
故云不得等。

斥執文中,初二
句總示。或下,別顯,初斥連誦結略。諸白四法,
翻譯省文,故安此語;不當誦之。或下,二斥專

執詞句。初句如律覆藏法,但云某甲犯僧殘
覆藏,僧今與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然前犯有差
別,覆日或多少;若依律誦,則不稱前事。次句如賞勞法備牒
六物,物缺須改;今亦依誦。言俱有
者,如受日法,牒佛法僧緣,連書半月一月;文
事雖備,不合俱牒。俱無如結有場大
界法,律無文事,不復增加。亦可如呵
責法,文據鬪諍,必有餘犯,不能隨改。致下,明知法者呵,莫知所措。

白讀中,如後
問決。初敘非法。豈下,彰過。伊即訓是,責即是
罪。不學無知,非法罪外加之。

斥師心中,初句
示人。轉弄謂非智強智,雖非愚塞,復是狂簡。
觀下,示彼行事,初句明乍觀似是。而下,示再
考還非,初明人事兩非。謂人迷足別,事昧虛
實。夢中觀海而況逾之,迷可知矣。量下,明法
非。雖不守文句,而自裁過甚。照下,總結上非,
違教結罪。

結誥中,初二句正勸。加事不成,自
他兩損;過非輕細,故令極誡。必須親學,方
免諸過。若下,明選人。上座者,如《五分》說,即上
無人。雖居眾首,必取解法;高臘無知,何足算
也。故下,引證。律列四人;上座次座,約位簡人;
誦律不誦,約法簡人。文闕第四。言持律者,即
是第三;疏云:非謂誦文,必兼識義。四不誦者,
疏云:雖不連文累紙,而曉達成否。又云:《四分》
總列,竝據有能;應預未閑,亦開學悔。已下,遮
濫。可知。

正釋中。所以唯約受說者。由此二法,
世中數用故。又人常誦,亦易解故。

白中五句。
初後中間三句,相傳為綱者;總該諸務,揩式

軌定故。二四兩句名緣本者,即法所被事,隨機
不同。如〈說戒〉云白月十五日,即是緣也;布薩
說戒,即本事也。又〈受戒〉云某甲從和尚,乃至三
衣鉢具等,竝名緣也;今從僧乞戒,即本事也。
第二則緣本雙陳,第四則單牒根本;縱有兼
緣,翻傳失治;如是分對,隨文可解。初句。云動
耳識者,恐緣他事,無心同秉故。聽字去呼。次
句。布薩說戒,華梵雙標,言成重複;《刪定戒本》,
改前云眾僧說戒,則人法兩舉;後云和合說
戒,則忍可已彰;然眾亦即僧,為成句故。言情
事者,即能秉心,蘊所白事;不須和會情非情
等。第三中,初牒句通釋。若者未定之詞,兩期
以問。僧下,分句別釋,初釋時到。上句人如,下
句事法兩如,界在事中。四緣現前,作業時至。
次釋忍聽。聽字平呼。疏云:今約心
和,勸聽可也;前約身和,勸聽聞也。兩聲別召,
事義亦乖;不解兩緣,名非數也。四中。前是告
情,故須兩示;此彰忍可,無勞雙牒。第五云如
是者。指上所白,故云白結。令知業就,故云告
知。

次釋羯磨,標中二,初標法。內字似剩,又恐
字誤,強釋亦通,但恐無理。上下,示重明白意。
恐疑繁費,故預遮之。前是正釋,頗稱久成;此
被未悟,為利新學;前後志別,故云各也。

白文。
同上釋。言緣兆者,謂牒緣告眾,情事始形,即
成業之兆。此之下,指同顯略。

次釋羯磨,總分
中。三番羯磨,是法正體;審眾量可,故云正決。
僧法所加,本為受具,故云根本。下云結成,明
彰體外。

別釋中。若約綱緣,還分五句;今此隨

義止分三段,初句唯綱,後二綱緣合論;且初
段。對前白文,故云重聽。生善中最,故云非小。
和決因聞,故指為緣。第二段分二,前緣,後綱。
緣中文略,但標乃至。具云:此某甲從和尚某
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
二十,三衣鉢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
為和尚。綱中。長老之言,乃召別人;疏云:事
達在僧,成否在別;又云:或有文云大德忍者,
終問別人,隨時稱謂。上是牒文。正下,略釋。上
二句別點緣本,下二句通釋綱緣,顯示文意。
第三段為二,初示根本。受合云授,仍除今字;
具下加足,乃至中略某甲為和尚。綱中,略上
者默然三字。單下,點示。可知。第下,釋結略,初
牒文。一下,正釋。上二句明得中,下二句示
制意。

結文中。亦分綱本。僧已忍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此為綱也。兩句在上,下竟
字當中間。與某受戒,某甲為和尚,還結前本
也。此下,點文。可解。

三法料簡,增減中。據律,單
白及白二中白;或止有四句,闕第二句者,則
名為減;然本無增,望彼五句相待為言。若是
羯磨及白四中白,定無增減,故非所論。文中
先出所以,不出三意。若是事重,如諸說恣還
衣亡物之類;若有緣起,如諸結界,須比丘唱
相緣起;若有乞詞,如諸受懺。不牒事者,如上結界受懺,竝以前緣牒
入羯磨。若上三種,必具五句。若但四句成者,
反此三意,兼不牒入,如文所列;即說戒堂及
滅諍結集中諸白,竝諸差人白二等是也。然

又須知唯略第二;至第四句,緣本雙牒,必無
有缺,尋之可知。餘下,明增。例皆五句。然律文
亦有翻傳脫漏之者;如結法同食別界,及結
淨地;既有緣起,而列四句。如疏所判,漏誦遺
筆;想無所疑。

通塞中,單白分二。綱則俱通,緣
有通局,初綱。可解。第二下,明緣,初示文局。義
下,次顯義通。

羯磨中,初明俱通。舉文不備,臨
說加之。中下,示通局。指類白中。

結示中。功成
由解,不必泥文,故云不了等。

是非,中初。綱中
增減,一向屬非;白中三句,總一十四字,羯磨
正體一十七字,結文一十四字,此竝楷定。縱
無增減,而音聲淆混,言相不明,亦歸非攝。


中,初明理順。以言雖通許,理不可乖;往往世
愚,輒便加減。增下,明開許,初句開增減。疏云:
如結大界,即列二同;戒場小界,攝僧義一,豈
得二別?何不列也!準此增著亦得;如《五分》結
場,增文同一布薩等;減却二同亦得,
如諸界等。次句開易語。詁訓謂言異義
同;如云某甲作和尚,從僧求戒,眾誦戒之類。而
下二句,結上二開。類下,引例有三,初引部別
證。《五分》白及羯磨一概四句,竝無第四;《十誦》
受戒法云:年歲已滿,衣鉢具足等。又外部羯磨
綱中,尚有增減;《五分》長老忍下無者字,結詞
僧已下無忍字;《十誦》第四句牒本已云:忍者
是長老默然,又說字上有便字,共加五字。至
下,二引翻譯證。疏云:翻三衣為臥具敷具,略
得其相,失其本體等。三詁訓證。字訓義
同,故云兩得。故下一句,結上三例。

初問白讀。
謂對眾公白而讀,明非暗誦也。如前所斥,恐

生異計,故此決破。

答中,初句判定。雖下,申理。
無明決者,非正教所斷。以義求者,生下所明。


本例中。言相似者,告眾義同故。故下,引示。不
得重說者,此明多人共往學誦,故不令重。準
下,推制意。

呪術例中,初明俗呪。越謂言乖,散
謂心亂,反上專正也。故下,明道呪。羯磨下,合
例。況,比也。律序顯者,彼云:神仙五通人,造設
於呪術;如來立禁戒,半月半月說。必下,顯
制。律云:五夏不誦戒、羯磨,盡形不得離依止,
故云終身。

親聞中。祖師甞預譯場,所傳得實,
可以為據。

問互作中。以僧尼位別,不容參濫,
故須簡示。

答中,初明尼為僧作。文中三法。由
僧非法,尼無奉敬;恐違敬教,得法方開。然下
無屈上,止得遙加,故云不須等。次明僧為尼
作。三竝現前。《四分》更有捨教授法,亦同遙被。

第三問。據前簡眾,已顯不通;猶恐濫行,故此
重示。

答中,初明通制,上句直判。白衣無法,三
眾未具,尼是別類,竝不許聞。疏云:尼同僧法,
應預同聞;莫非女類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
不矚,則重法尊人也。律下,引示。若沙彌將受,
尼來自恣,止開眼見。除所為者,沙彌受具,及尼
中三法。已外不合。摩下,明別開。瓶沙具云頻
婆娑羅,此云顏色端正。疑比丘半月一集,所
圖何事,故獨開之。決疑歸信,故云心淨。

第四
問。相有差別,故問簡之。

答中,初句總答。若下,
別示,上二句明通。由是勸喻,不慮乖別故。至
下,顯局。治舉違惱,或致破僧;僧不舉僧,律文
明制。治舉可爾。乞為受懺,竝是順情,何以同
禁不得至四。學者尋之。

引證中,《四分》證上乞

為。《五分》下,彰部別。和諫亦制,故云通也。《母論》
及下《四分》,竝證治舉。文中四五伴可諫,不慮
擯治;則知不得加眾明矣。十五種默者,〈雜犍
度〉中,舍利弗見作非法,佛聽默然;因說五法
不應默,若作如法羯磨,若得同
意伴,若見小罪,為作別住,在戒場上;如是五法,默然者非法;又云:有五法應默然,見他非
法默然,不得伴,犯重,同住,在同住地,如是
五法應默然;又有五事應和合,
若如法和合,若默住之,若與欲,若從可信人聞,先在眾中默然
而坐。下文指廣,彼亦略示。


五問。欲明分齊,知法成處故。

答中,初句指繁。
凡有三解:一盡結文,二至說字,三至竟字。
今下,判定。即第三解。

破古中,初標今異古。故
下,引文質非。必下,旁存舊解。故云兩得。然
不訶可爾,訶則非成;若從竟字,則無此妨。下
指《義鈔》,即上卷發戒時節中;彼亦取竟字,文
亦非廣,尋對可見。

釋結界篇

結謂白二限約,即能被之法。界謂分隔彼此,
即所加之處。疏云:加法約處,除彼局此,故曰
界也。律云:界者作羯磨唱制限者是。又《了論
疏》解,本音四摩,此云別住。謂此住作法,與餘
住不相通,各不取欲,故得名也。方亦訓法,連
綿為語,即下四門;為後世依承,悉名方法。然
題中界字,若望初結,似通自然;今約結成,即
是作法。作法有三,僧及衣食。今正明僧,餘二
如後。僧復三種,大小及場。大小各三,則為七
種。如是知之。

敘意,初科。元始者,推制法本因。
秉法者,明立界所為。然律假緣興,雖因布薩;
至論制意,實通眾務。疏云:結界眾同之本,理
須通和。餘法眾同之未,並因後起。是知除結
界外,一切羯磨,並依法地。

次科,釋上二句,發
下制意。初敘羯磨。僧以和為義,和但在心,非
言不顯,故須聲教表示僧情;人法二同,水乳
無別,故云綱要。受說治諫,僧綱既舉,佛法可
存;匡救之功,亦由羯磨。若據住持,實通三時;
今云像運,通語滅後。於此者,即指羯磨。上二
句舉三寶以彰德,下二句約時以顯功。理宜
下,次明和同。以法既高勝,人必齊遵。十方者,
且據閻浮。許猶使也。

發起緣中分二,初二句
明境廣。剡浮閻浮贍部,皆音轉也;《方志》譯為
輪王居處。又加提
者,《釋迦譜》云翻為洲也。水中可居曰洲,今在

須彌山南大海中故。彌,大也;亘,廣也。《俱舍》云:
三邊各廣二千踰繕那,南邊
廣三踰繕那半,人面像焉。每下,
敘制緣有三。上明眾法難成,下明自行有
損。要字平呼,約也。剋,遂也。〈說戒犍度〉云:爾時
諸比丘聞佛聽諸比丘詣羅閱城說戒,在諸方
聞者,來集疲極;比丘白佛,自今已去,隨處結
界等。

立教中,初二句,明開許。頓極者,總上二
緣。作法分隔,示結法也。同界崇遵,明制約也。
同遵羯磨,別眾不成。功成即自業無廢,事逐
謂眾法易成,此彰益也。下句總結。又翻上釋
者。局結反上通集,作法反上自然,同界反上
十方;功成事遂,反上二損。

標列四章。前二明
結時緣法,後二辨結已是非。

標簡中。攝衣攝
食所以列者,同界攝故。指本篇者,各從其類
故。《注羯磨》云:衣界者,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
罪。食界者,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僧界者,
攝人以同處,令無別眾罪。此三分相,宗旨甚
明。

自然中,初明統通自然。即上剡浮一集,
空即蘭若,有即聚落,水即水界,陸即道行;四
種攝處,相無不盡。未分已前,通為一集。後下,
明六相自然。即初開也。初三句敘緣開。隨境
即上四處,分限即界量。人下,釋名。不假造作,
故曰任運。言界起者,但是隨身到處,即有界
限,非謂有法生起也。約下,指量。可知。

作法中
二,初敘自然,上二句通標。設下,別釋有二,初
四句明展縮有妨。教文定者,六相分齊也。用
不可者,界限與處,不相稱故。捨非制者,不依

六相,無教開故。下二句明不勝。羯磨法既尊
特,常地莫行。如持祕呪,必結壇場。羯磨呪術,
其類頗同。故下,次明作法界,初敘開結。此即
第二開也。開已復開,故云曲順。楷式定者,開
中制也。任下,顯益。上一句反上初患,下四句
反上次患。問:至此凡幾開耶?答:初明統通,即
本制也。次分六相,即初開
也。復令局結,第二開也。又作法中,復有二開;
數集結場,難事結小。若望法食二同,法同食別;
二種大界,亦是第開。然莫非大界,故所不論。
已上凡經四開,文中宛爾。古多妄解,故須辨
示。問:六相自然,開秉羯磨否?答:此無明說。以
義定之。若準八年已興羯磨受具,十二年後
令弟子說廣,由此始立結界,驗知未結已行
羯磨。標指戒堂,亦在自然。地部所計自然地
中,得成受戒,亦由此耳。若爾那云地弱不勝?
答:由在自然不勝故結,或可約開已為言。疏
云:一開已後,凡有作業,非界不成;故制崇和,
益在斯矣,先開後制也。若不爾者,六相自然,
開之何用?豈可一向作對念耶?又《僧祇》七樹,
異眾兩頭,豈唯結界!問:今時有結說戒堂者
何耶?答:此迷教也。結戒堂法,由未開別結,通
一自然;僧集難準,故令指處。局結纔興,戒堂
即廢。況戒堂之法,但是標指;至論僧集,還依
自然;全非結界,安得妄行。又有錯引初制大
界羯磨為戒堂者,謬復甚矣。然今末世,知法
者希。同住百千,來無數十。若令盡集,事必無
成。必欲別結一處,用擬行法,可準圍輪之例,
須加大界羯磨;若據說恣,本制通集。然律明

布薩場上有僧,得罪得成;雖乖制意,且圖成
法。況愚徒不集,事等難緣;判罪酌情,義非咎
失。

大界中。標云法食二同者,準《注羯磨》,合云
人法;彼云界有三種,謂人法二同,法
食二同,法同食別;傳寫之誤,無別所以。

示里數中,初引《四分》
說戒中文。同說戒者,謂法同界也。不受欲者,
宿欲不成也。強百里者,約日定程,未可指的,
故云強也。此則為下會歸之張本。次《母論》中。
彼名晝相應法,故云一日往還。據此猶狹《四
分》。雖下,雙結。上云百里,乃義準
耳。

明由旬中,初引四部量同。如《五分》云:時有
結無邊界者,佛制極遠應三由旬。合角者方
維量等也。次引《智論》示由旬不同,初列三品。
此下,釋所以。平垣則延之令長,險阻則折之
令促。疏云:由旬乃是中梵量名,正名踰繕那,
此無正翻,乃是輪王巡狩之停舍;猶此古亭,
豈局里數!大分為言,四十里也,相傳為定。《四分》衣法下。彼說諸釋種能遠射,或有一
由旬中的,或七十里乃至三十里中的者。由
旬既列七十里上,故云準有等。此下,準論決
律。

定判中。初句總會諸部,次句別考本宗,並
如上引。應下,定里數;以下,取由旬。則本部他
宗,同歸一致。

尼界中,初明常途量。一拘盧者,
準前道行;《多論》拘盧定取二里,《尼鈔》注云義
準五里,五字應設,以《雜寶藏》則五里故,疏云:
以恐遠險易陵辱也。必下,二明難開量。則同
大僧。彼因王賊等難,故開寬結;隨意往避,不
出界故。

戒場中,先引開緣。數字入呼。眾起即

羯磨僧事。四位僧中,略舉初後,中二大同。善
下,示量。以二十人僧通行一切眾法,更兼所
為,故容二十十人。減則不周,故所不許。此
據一眾為言,必兼二眾,須容四十一人。問:二
界立量同異云何?答:大界制廣,狹則不拘。場
界制狹,廣則無在。所以然者?大界更廣,不免
奔馳之勞。場界更狹,行法有所不足。故《壇經》
中烏仗那壇縱廣二百餘步,疏云:律中壇上
相覓不見,故可知矣。

三小界,初科,先敘本緣。
難事者,心不同也。恐廢者,示權意也。並下,定
量。

列示中三,初受戒中,前出古解。結戒場法,
亦名小界,故得準之。彼計問難安立,並須界
內;獨此一種,須立外相。今下,直示正義,指斥
如後。文義並見次科。下列說、恣。直坐圓坐,此
亦循古一往分之,義必無在。

釋無外中,初句
牒前。由下,正釋,初示義。故下,引文。即說戒小
界羯磨緣也。若下,復約制解,以彰不立。疏云:
不應不解而去。顯無外相,起必迷方。不下,顯
前須立。

依位解者,即三法界。

大界,標中。先結
場者,此言合在有場法中;當時有執昔見,故
預點之。

出緣成中。料簡一科,義是稱量。第二
即陳本意;若約唱相,合須在後;今望竪標,故
當次列。第三即攝能秉五緣,義兼託界。是則
三科總含八緣。問答二種,見正加中。

初問。村者,
即是俗舍,西竺僧坊多有俗住;此土或容暫
止,或復界寬恐疑故問。答中,初引《五分》。既請
布薩,必先結界;此文乃是全在俗舍,類顯僧
界有村不妨。次引《婆論》。明文通結。聚落即村,
名通大小;今取男女所居,下至一家,即名聚

落。後引《四分》。即攝衣文。疏云:《四分》明文,除村
村外,明知攝僧不簡村也。村
取者,昇本作取村;或云寫誤,合作聚字。

次問
中。律雖明約,理非全閉,故此決之。答中,引律
者。彼因比丘隔河結界,十五日欲往說戒,而
不能度,故佛制之。除船橋者,此明開也。橋梁
事一,物有大小。若駛流者,此明制也。駛,疾也。
必下,準理決通。語略船字。雖是疾流,但令可
度,不障來集,故判理得。下引尼律,轉證無橋
得結不疑。即僧殘中獨度河戒。彼云但使褰
衣度水,乃至界內亦犯,故云通也。

三問。恐二
界相接,又欲顯示標量故也。答中,初從古定
量。次準論示通,初明大者。山即一標,東西共
用,即為兩相。又下,明小。二繩者,如兩寺相隣;
一欲結界,而隣僧作難,故開此法;先於本處
隨地安相,以繩圍繞,引繩遠去,但使彼僧在
自然外;至彼先安相已,復以繩圍;僧
集於中,循繩唱相;兩處繩圍,故名二繩;中間
一繩,左右兩邊,即為兩相。準下,正決。大牆準
山,可分準繩。上云一肘,雖不顯破;然準論文,
頗彰彼局;疏云相去一肘,無有正文;約同二
繩,得分便罷是也。

四問中。物有多別,須定內
外。答中,初明圓物通內外,先明內者。如傍地
閬直穿諸柱,不勞循外。舊云生樹穿中,容生
長故;見穿柱者,反乃嗤笑;且問中通問石木,
木可云生,石寧有長?必有圓石,穿中得否;文
中但云令界相正耳,請細詳之,勿事粗魯。或
下,明循外。若下,次明尖斜。取外方者易解,文
中不言。一分者,若角若楞,須分內外東西,的

指分齊。餘下,指例。應下,誡審悉。非唯唱者,理
須合界通知。不下,遮濫。今時行事,潛錄界相,
遣他今誦,曾不案行。同住之僧,莫知其處。徒
相勞擾,法定不成。下云結界如法者少,斯言
不虛。

五問中。標等三相,結界宗要;一事有迷,眾
緣徒設,故須明委。答中,先示三種。標即物者,
即次科所引《四分》、《善見》等。相取標畔者,內外
兩相,皆依其畔。體之表者,謂方圓曲直,即下
界形也。疏云:標即唱者之所據,相即羯磨之
所牒,體即作法之依地。斯文益顯。成下,示離
合,初二句簡標體。標即體者,據外唱也。標異
體者,約內唱也。次一句簡體相。一向不異。臨
下,誡早辨。

第六問。律無明斷,世有濫行,故此
釋之。答中,初以義決。文出說戒,既制相接,驗
不開重。彼云時諸比丘二界相接,佛言不應
爾,當作標式;彼二界共相錯涉,佛言不應爾,
應留中間。今鈔合之耳。若下,引例決。即〈藥法〉
中開淨地文。彼云:諸比丘不知何處是淨地,
白佛,佛言若疑先有淨地,解已然後結,如篇
末備引。故下,通結二文。昔人有作《行事策》者,
云凡欲結界,恐往世曾結,必須先解;後世相
承,名解妨疑;不問空有水陸曾結不結,例皆
先解;弊風罔世,三百餘年;雖英敏間生,曾無
一悟,況執迷鼓論于今尚然;有據此文,故須
略釋;直引明據,餘廣如別。今言疑者,略有二
種:一疑先結如非,二疑標相分齊。初中,如〈受
戒篇〉云:羯磨所託,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
不就;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
誰,審知無濫,方可依準;不然,解已更結,《戒壇

經》云:至於結界,持護要須,是非相顯;若疑若
誤,捨已重加,豈非敬慎之至也。又下云:先結
大界,後結戒場,不戒後法,故須解之。又《五百
問》:云:於中受戒,恐無所獲。又〈受戒〉中,引僧
伽跋摩恐界不如法,駕船江中第。二疑標相
者,下云結已即須牓示,令後主客俱委,無有
濫疑;又云:作羯磨比丘死,餘人不知界處,佛
令捨已更結;又下引治故伽藍,不失淨地,若
疑應捨已更結,故知界在等。請考諸文,足為
明據;豈是先不結處,強自生疑!且羯磨所加,
緣如則法就;事須考實,豈得妄施;過濫實多,
未可卒敘;必遵聖教,何用浪爭。

次明竪標,本
宗中二,初列相。且列八種,今須委引,要知出
處。初制大界法云:當唱方相,若空處,若
樹下,若山,若谷,若巖窟,若露地,若草𧂐,若園邊,若塚間,若水澗,若石𧂐棘邊,若汪水,若渠側,若池,若糞聚,若村,若
村界。重制法中,山塹如文,
若村,若城,若疆畔,若園,若林,若地,若樹,
若垣牆,若神祀舍。戒場中云:若安杙,
若石,若疆畔。三處所出,或有同異,對之可
見。準下,二評量,初二句指漫。何下,出意。文中
略舉空地。若準疏云如空處露地草𧂐皆非久固,不可依承。必下,明臨事用
舍,初通標。或下,別示,初明暫用。空謂指空為
相,礙謂以物為相。由物相間,空處可辨,故曰
兩分。必下,明久固。準他部者,生下《善見》。

他部
八種。並有分量,在文易解。難者略釋。二曼石,
準論曼字從水,謂無楞角也。四中八寸者,據

量太小,恐有損折,止可暫用;必作久固,須選
大者。第五三四村者,有人往還,必無荒廢,論
云窮路不得。六中四月者,三時中舉一時
也;久無旱涸,相不失故;論又云:水深二尺得
作。七中螘攻土成聚,謂之螘封。第八自然水
者,非造作也;論云:若通水入田,或堈盛水,皆
不得。準下,會通;徵,證也。城塹等者,如上所列
山石澗渠林樹垣牆久固之物;律但通列,不明
分齊,須論證之。然而論中路江池水,亦難準
據。針樹蟻封,寧為久固。若今行事,未可全依。

牓示中。若據此文,合在結後;欲明標相是界
所依,傳告後來,須存久永,故於相後預而示
之。無濫疑者,必無牓相,容生疑濫。結處生疑,
文據彌顯。

界形文略,指廣如他。今須引論示
其名相。《善見》五種:一、方,二、圓,三、鼓形,四、半月,
五、三角。《了論》十七種,皆名別住;一、長圓,二、四角,三、水波,四、一山,五、一嵓
,六、半月,七、自性,八、圍輪,九、一門,十、方土,
十一、四廂,十二、二繩,十三、比丘尼,十
四、優婆塞,十五、垣牆,十六、圓,十七、顛狂。
此中一、二、三、六、十六五種,約其地形。四、五、七、八、
九、十、十一、十二、十五,九種,就其處所。十三、十四、
十七,三種,約人別居,不論形相。問:界形與相,同
異云何?答:若對前文標體相三,此門上科,即
是其標;次明界形,即同前相,尋之可知。

唱相,
離過,敘由中,初舉空有兩處,時所多行。先下
誡須預知,不容罔冐。

外唱中,初敘過源。如下,
出濫相,分三,初示彼唱法。正南下,二推過濫。

此約寺門當垣牆之間,故有內外兩唱之過,
如下圖中所示。必若寺門齊牆內外,亦無此
患。隨處明之,未必皆爾。故知下,三教如法隨
曲唱結。後行法時,無別眾患,則無悔也。亦下,
遮濫。然行事之時,若籬牆由折深遠,須立標
相,從於某處至於某處。必若分齊分明,少有
迂迴,恐成繁累,略云隨屈曲者,亦無有過。但
令唱者及同法僧識知其處。近世有人計其尺
寸,牒入相中,太成細碎,不必須爾。

內唱中,初
出彼唱。便下,推過,初總示。如下,別釋為三,初
釋別眾。以與欲出界,失法成別。若下,次釋破
夏。依界者,對無界依藍,則無此過。言下,三釋
離衣。以自然護衣,亦無此過,故約作法衣界
明之。故下,結示。

蘭若中。今時立相,標物相遠,
中無倚附;遙指暗唱,頗符此責。自負謂負罪,
即非法吉羅。違教雖輕,結業彌重,即如下云
自陷陷人是也。

引教斥中。《了論》水波一丈五
尺,謂標石相去,非謂長短高下也。並下,正斥,
初通舉兩損。脫下,別舉受戒釋成。損中尤甚
故。上二句釋陷他。自下二句明自陷。故下,引
證令信,極勵存心。

唱人中。律使舊住者,一往且
據諳練方所,準《業疏》云:律制堪能,豈局主客;
斯為通論,固可依承。未下,委示唱者唱之方
便。要在親矚,不唯誦文。

定初始中,初示法。東
南為始,且據此方門多南向;餘向隨改,不必一
定;若約通論,不問方隅;但從寺門左角發首,
可為定準。相當者,始未還合也。律下,遮濫。恐
執律文,妨行事故。以起方則四維不分,起維
則方維俱顯;又方面通漫,起無所從故也。

野唱中。須起立者,使眾見聞也。不稱名者,以羯
磨牒唱,恐濫為別故;準《業疏》云:亦有牒名,義
亦通得,莫非成僧,故知不局。相中四樹,出法
示相;隨物隨改,不必須樹。紕謬,猶錯亂也。


邑法中。前緣者,謂禮僧等相。文準下圖中大
牆為法,對之可見。今時錄相,復從簡要。隨門
所向,望前為出,至後為入,左去名上,右去名
下。又起角處,則云從此,餘處不著。雖非鈔意,
於事易明,義須準用。三說者,律無定制,疏準
受懺乞詞,例須三遍,以俱是前緣羯磨所牒
故。

次科。五門三門者,今亦從易。至於東頰,穿
限頭入,循限裏唱,徹至西頰,還穿限出。在事
省繁,於義無失。障隔穿牆,須唱院名,有所簡
別;或院牆不一,更加方隅,別名標異。

集僧中,
初科,先出正解又二,初明標挍界寬。若下,二
明標寬界狹。僧下,引證。從標不疑。避難者,彼
第八云:一住處諸比丘,前安居後安居日已
過,有難事起,若賊、若王難、若奪命、若破戒、若
水多蟲、漉不能淨,欲至餘精舍避比諸難,故
聽結之。有下,斥非,初出彼計。僧下,彼以明文
為妨,故作強釋。為難緣者,顯非常途也。恐障
礙者,攝處既廣,情容不同故。
準下,正斥。但彰無據。言準理者,疏云:雖在自
然之外,非別所收;然作法文中通牒標內,擬
成二同;唱時結時,別眾在內;律無開處,何得
非別。

次科,村界中。村內不集者,據結已為言,
初結須集。

尼界者。僧尼二眾,各不相足,互結
無妨。

僧界中。令不出界者,自然不攝法地人
故。唱內相者,中留自然也。如下,舉例。如前釋。

不受欲中三義,初約結法。對餘羯磨明制緩
急,有開不開;《業疏》續云:餘法是眾同之末,並
依後起。二界弱者。欲法本開,為成同界羯磨眾
法;地既不勝,欲將何用;此義唯除結界,就餘
法明之。疏云:自然本弱,僧事不行;不開一結,用通僧界,諸務不立;故此白
二,乃是前開;欲是
未緣,必憑僧起;界是作法,強故攝之。三令知界。此義最優,文據復顯。餘人不知
者,若約同法,理合皆知;或容後忘,或是後來
比丘;未立牓示,致有斯緣。

加法中,初科。
但答結大界者,結法唯一,無所簡故,不須更
加白二之言。

白羯磨中。律中本無作字,《隨
機羯磨》及古本寫鈔皆無,定是後人妄加;雖
無巨害,終成參濫。

有場界中。言戒場者,受
隨等法,多行於中;疏云:似世諸場,莫非聚
結異品,收拾勝利故也。然圖中標為戒壇者,
謂於場中別更封土。若據初開,未必有壇。所
以律中約通從本,但云場耳。三標內外,尋圖
可見。

敘意中,初示意。今下,斥世,上二句通斥
愚暗。漠落,喻不明也。曾下,出不明之相。定下,
決破。必下,誡慎。觀夫祖訓極明,人誰不讀。及
乎臨事,還溺此迷。豈非妄習積深,良醫莫治。
今略引示,幸宜改之。謂主法者一月已前,自
錄界相,令他暗誦。唱者未甞目覩,同住都無
曉知。而乃對眾執文,號為證相;秉燈數字,不
使差訛。側耳尋聲,莫知方詣。況自然分齊,曾
不觀量;作相集僧,寧思足別。白告則巧莊對

偶,不異伶倫;秉結則引弄音聲,便同歌伎。唯
念明晨散席,坐位高低;更憂請主相酬,施利
多少。如斯罔世,非是一朝。誤彼大緣,自沈萬
劫。來學有恥,極須誡之。

圖中,圖相。正意為分
三標,令唱法易見。二復示前無場唱法。三明
穿牆之相。四明自然體圓。五明相望作法自
然遠近。六明循門出入離過。七大小二牆,絣
繩釘杙,為顯一標兩相。八復示標通大小,不必
一肘。九明中隔自然,隨物可分。十明大牆外
唱,不相錯涉。略求十意,餘更尋之。

注中。初明
自然者,以結場時更出西南,別取步量。圖中
不可雙示,故持點之。

遠近中,先明自然。若下,
示作法。

餘界中。點示同別。唯可分聚一向為
別。餘之四種,廣狹雖別,周圓則同。問:前定自
然各半減取,唯約不可分別聚落,餘五如何?
答:疏云:此一既爾,餘之自然大小乃殊;例有
通局,皆半約之。然可分聚落,唯
局不通;以僧在外,既非同聚;自有別界,餘皆
同處各半可知。

釋中,自然界相。不必定圓,示
知別相。

戒場中三,初示場體。中下,二明中隔
自然,初二句通標。東下,先示東北。言下上者,
下即牆際,上謂地面。次明西南,初示竪標。云
尺八者,不必可知。後南西下,明結已作法。若
論說恣,即須通集。其戒場下,三示場外相。


界相中,初示內相。若下,明外相。此圖不通內
唱,特示西南相涉,令識過相。又下,恐避參涉
而穿牆心唱。故此遮之。

結示中,初二句結前。
一緣者,通指圖相。作下,示不定。若下,明須立。

結法中,初明前後。以昔相傳後結戒場,人猶

執舊,故須決破。引據中,先引《五分》,上二句示
正法。若下,明倒結。先結大界者,示忘誤也。當
捨者,解二界也。更前結者,即戒場也。更字去
呼,望前重也;亦可平呼,改前倒也。然後下,即
大界也。毘尼下,略指二論。同故不引。《母論》第
一云:結界法先結小界,後結大界;又云:若忘
結淨地,解已次第結等。《善見》尋文未獲,後解界中,引《五百間》文亦
同此。

斥非中。即光師羯磨,彼執緣起立結次
第。故疏云:律文雖有先後,由緣起故,不即因
此明結法式,理如《五分》,不可依人。又《壇經》云:
若先結大界,後結戒場,約何法制以分兩界;
雖預開空域,終是無法之地。鈔中直破云不讀
等。

問決中。前雖略斥,未定成否;猶恐妄執,須
更明示?答文為二,初明先結得成。文既令捨,
即顯結成;所以爾者,唱結無乖故。但下,二明後
法不成。所以然者,違制法故。五下,引證復二,
初明故違不成。又下,明不知許成。言不知者,
謂秉結之人,未闚教故。於後纔知,即不成法。
然是愚教,須加二罪。或可後行受者,不知元結,
失於次第,約心許成。賴下,示曲開之意。僥倖
者,疏云非分遇福也。

示非中,初通標。或下,別
示,次列四種。初界中不集者,謂自然限內有
別眾過,即人非也。總唱者,即就場中遙結大
界,謂事非也。二中。界內即大界,不合通唱,及
下二種並是事非。第三可知。四中。不唱內相,
即兩界錯涉也。此下,總結,上二句示非。故下,
明是。當界者,大界戒場,各自局故。

結場中。相
及羯磨,皆云小界者;對外大界,在中名小;與

下三小,名同相別。

結已中。止將四五人往結
大界者,一往且示兩處界別,各不相妨。若準
不開說欲,要知界相,理須盡往。

次結大界,唱
相中,總別唱者。別即內外各唱,總謂逐遍合
唱。若行別唱者,先三唱內相竟,結云此是大界
內相三周訖;復次三唱外相竟,結云此是大
界外相三周訖,然後通結云:此是大界內外
相各三周訖,不須同下云彼此等;以是別唱,
無相濫故。雖文出總法,而別唱便易,今宜從
別。

正明中,初總舉。前下,別唱,初唱內相。次下,
二唱外相。並有標唱結三段,標結之詞,通須
牒唱。彼下,雙牃總結。如下,唱已通告。

羯磨中,
牃緣。加減,明加內外二字,而言足一字者,未詳
所以;有云外字,義通本有,則非加也。若據下
示不須加。以體望相,並是外故。

三小中,集僧
分三,初敘緣彰異。如下,二正示遠近。七盤陀
者,如〈集僧〉中有難蘭若,唯結三小,請無所疑。
故下,會同律論,以明可取。論明不同意者,在
七盤陀外,得作法事;律云:不同意者未出界
,聽在界外疾疾一處集結小界受戒;名相
相符,故云無異。並下,三示結處,上明開閉。由
下,釋所以。逈,遠也。逈故來難,露故易見。聚落
反此,不開可會。

不竪相中,正義分二,先敘二
界須相。此下,正明三小不立,初約緣顯無。有
難謂不同意。遮作即來訶止。隨下二句,剋定體
量。

次科,古義中。彼謂受戒出眾問難,入眾正
受,必在界中,故須立相;餘二不爾,故但隨身。
疏引古云:及作受戒,相如熨斗柄,是中問遮
是也。

今破中,初科為二;初文示妨,明不可立。

此下,示同,明不當異。

次科引文,即三種結法
中牒緣文也。初即〈受戒〉中文。一處者,疏云知
無異外也。中云即說戒文。爾許集者,疏云知
數人外無界也。後即自恣文。齊坐處者,疏云
知坐處外非界也。文下,通示。止在此者,謂上
三文,皆約坐處也。

遮濫中。以《僧祇》文是彼所
據,故須釋之;文出第八,彼明比丘犯長求懺;
以大界難集,或恐勞僧,故出界作。至界外者,
即指戒場。以隔自然,故云外也。無場方出界
外別結。文云者,即彼結法。彼云:大德僧聽!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於此地,即接齊僧等三句。
此下,決破,上句是縱。下二句即奪。上句指類
戒場以名通故,下句顯非三小,由非難故。《四
分》下,質彼迷名。

行事中,初出正義。界外問難,
受法明文。叢坐者,前後兩邊身相連及,非謂
環繞使中空也。足開者,足可相容也;疏云:十
人融通開間納取。必半身者,舉分況全也。《十
誦》,一比丘一處坐足四處僧作法,證今半身
即成同界。《善見》未詳何文。是定義者,疏云:如
斯行事,內準佛教,外約凡訶;僧有授法之功,
前無虛受之願可也。必下,二斥非法。鎮,壓也。
下指《義鈔》文逸,今見《業疏》,破立頗詳。

說恣中,
初明說戒。同師善友者,非不同意也。下道者,
道路之下,即蘭若也。使相近者,必有空間,非一
界也。自恣圓坐,示相可知。此下,雙結不可必
固。

指結法中。事希故略者,非鈔意也。今略引
之,說戒文云:大德僧聽!今有爾許比丘集,若
僧時到僧忍聽結小界,白如是;羯磨準知。

示餘三中。初謂一處有食無法,一處有法

無食;各解同結,自他相濟,名為法食二同界。
二謂二俱有食,一處有法,名法同食別界。三謂二俱有法,一處無食,名食同
法別界。為下,別釋第三,初示開意。言守護者,
不令彼處僧散寺廢故。四方唱和者,顯非結
界;而前標云三種界者,以利養相通,義同一
界;下云開結,意亦同之。疏云:本非結界,因前
同別,故有事來;末下,傷今不行。殆,將也。必下,
勸令遵奉。

解中,無場法。可解。結歸中,聽字或
存或去,諍論紛紜;然非是綱,去之無在;比諸
羯磨,並無此言,疑是律文傳寫之誤。

次有場
中,初示先後。反前結法。

解大界中,初明問
答。恐謂兩解,妄行通答故。又準《注羯磨》,結解
二法,不得通答;以解在法地,結依自然;故必
依次解,人衣食界,理得通答。若下,即指前解,
無別法故。

解場中,示解處者。絕濫行故。

廢古
中。言律無者,傳譯脫漏故。舊下,引古疏。指光
師,曇諦本亦然。今下,點非。由前大界牃二同
解,立場本非說恣,復非住處;所以前結不牃,
後解何得稱之。疏中又出他師用三小解,破
云三小無相,一席作法,如何類之。今準下,顯
正。準難事者,即小界也。若爾,與他師何異;彼
用解法之文,今準相翻之義,故不同也。

雜相
中,初引《善見》,前明非僧住處。剔,他歷反,解也。
壞,音怪,毀也。外下,明立場處。如祭壇者,亦如
宮觀醮壇。五下,證在露處。

解三小中。言同前
者,亦事希也。今略出之,文云:今有爾許比丘
集,解此處小界。

三法起中。古有異說,準教詳定,
故取前解。初師立理中,前明法起所以。作及

無作,二法相待,安得有作而無無作耶!善行
陰者,五陰攝法;此既造作,故屬行陰;行通三
性,此屬善性;行即是心,心動成業,故疏云:然
初結處,非心不起;地是依報,何得不從;隨心
業力,有法依地等。此下,明遍處。非下,示法體。
不與地連者,色及非色,記與無記,性不合故。
非不相及者,界是色法,業依色起故。

引證中,
此引前後二段。前段又二,初至一界來,證上不
與地連。以掘去本土,亦不失故;於上起屋,別
加外物,亦同界故。言水際者,土輪下是金輪,
金下水輪,水下風輪,風外即是虛空;法極金
輪,故言水際,以界依堅處;水相浮蕩,非本期
故。三重屋者且舉一相,多層亦然,彼文正作
起三層樓,變其語耳。若下,證上非不相及,初
是論文。以下,即鈔家釋意。上句示界體;標相
限域,為眼所對故;互不相通,是障礙故;界具
二義,故云色法。故下,次引後段。
亦明處毀法存,證成有法。水流字下,略知其
處所一句;論本具之,則顯不知不可作法。準
下,結證前義。

次貶無法中分三,初出彼計。《業
疏》引云:謂能作是情,所為非情,何有法起,誰
領繫者,故知但是約界集處。仍引文據,如鈔
所示,此即滅諍中五現前文,彼云:云何法現
前,所持法滅諍者是;云何毘尼現前,所持毘
尼滅諍者是;云何人現前,言議往返者是;云
何僧現前,應來者來等是,界如鈔引。此下,點
彼誤解。薩下,引文質非,《婆論》、《五分》。並明界功
非人不惱,豈非有法。前料簡中備引,故略指
之。下引經證。文義益顯。如土臺者,謂無作業

相,天眼所見;《壇經》云:結界之地,隨其限域,至
金剛輪;雖經劫壞,終焉莫毀等。

第四明非法
中,初三句示重意。指前述者,下文隨示。謂下,
列非相。初至結之,有三非,如前料簡問答已
明。及下三非,不集羯磨,如前結戒場中,方相
如前唱法。故云前具述也。並下,通結。五下,別
證。總束諸非,不出四種。錯涉隔水方相,三並
事非;重結即處非,不集謂人非,羯磨是法非。

棄捨失中。必約作意捨去,後更不還,無一人住,
方名失界。疏云:雖非作法,僧義絕故;又引《文
殊問經》云:下至有一優婆塞宿,是名不失。文
中,前引《十誦》。明須作念,故知不作則不失也。
《智論》。限定一宿,故知未宿還來,亦不失也。


難中,初問。前引《善見》,掘地水蕩,亦無僧住,皆
言不失,顯是相違。疏云:《善見》水蕩,計僧並散,
豈人水下宿守界耶!答中,初約捨心有無,和
會無違。文中皆言者,即上《十誦》、《智論》。《四分》下,
證前不失,無捨心故。文出〈藥揵度〉。故伽藍者,
顯是荒廢之處。不失淨地者,明知大界猶存。
又下,彼云比丘不知何處是淨地,佛答如鈔。
故下一句,結顯二文。

作法捨
中。若約法儀,必須次捨;先食,次衣,後捨人界。
若論失法,但捨人界,三種頓失。疏云:雖本失
末亡,而非正則,亂倫獲罪。今云俱捨,語通
漸頓。若準行事,須依漸法。

不失中,五種。初惡
心者,律因比丘欲令餘人得不淨食,故解淨
地,佛判不成;大界無文,故云例準。二云互結
者,文出《善見》,彼但明結,今準結類解;結既兩
成,解亦不失,故疏標云:僧尼互解。

三準捨戒,兩不相足,故通互結,解亦不成。第
四可知。五如《四分》治故伽藍。若準《業疏》,則列
六種;初二同鈔,三異見互結,四邪正互結,五
是中邊,六即合今四五兩種。

別證中。然與論
文小異,今具引之,彼前問云:二眾結界,得互
相叉結否?答:得叉,得共結,後問云大僧得與尼通結界否?答得。今
鈔所引,上二句即後問答,下一句即是前答。
疏云不相叉者,恐出僧外,非成同法故。

釋僧網篇

僧宗事多如網,此篇五門如綱;用此五者,
如提其綱,則餘網目無有不正;從喻為題,以
彰正要。住持攝眾,舍此何為?仰夫聖教昭彰,
遵之甚易;但以人非清正,舉之或難;有教無
施,可用長歎。

敘意中,初文四段;前四句明凡
為眾主,必遵於教。一方者,通語遠近傳弘之
處。立法通者,舉事依教,餘方共遵;曲任私情,
不流於外故也。上二句明立制軌物,下二句
明臨事處斷。令下四句,二明近益。遠域異邦,
語重事一;或可遠域近指郡縣,異邦遠指他
國,如祖師聲飛五竺之例。上二句明外化景
慕,下二句明內化日益。翹謂舉踵而望。神即
是心,業即是行;無相觸撓,心神故安;境勝緣
靜,行業乃進。若下,三明眾必從化。上二句明事
皆可舉,下二句明人無敢違。豈下,四示遠益。
上二句躡前近益,發起下文,故云豈止也。肅,
靜也。下二句正示遠益。道與慧並佛正法;道
能生長,故喻如樹;慧能破暗,故喻如日。扶疎,
豐茂之貌。方,猶將也。

彰損中,反前四義;初四

句反前初義。出怚情者,明自任也。言無據者,
明非教也。科罰下,明行事俗惡,如下第二門
中所列。能下二句,反上餘三。能施非者,必兼
人法,人即眾主,法即非制。諠亂之言,總含三
過:一人不從化,二無近益,三無遠益。故下引
證。滅法過重,荷法功深;學者知此,當如之何!
不值佛世,是當來餘報。生地獄即是生報;如
箭射者,言其疾也。引《三千經》,明僧必依法;既
闕良導,是為愚聚。故下,準文示意。

篇意中,初
明去非;此中刪補,不同章疏廣解之繁;但是
世人妄行非制,名為繁惡;隱其正制,名為遺漏。
使下,顯是。言制者,即下五門所立之法;並稽
於教,故曰相應。義謂事之用與,皆適於時,故
云並合;此用律中如來制戒知時義合之語。故
下,引證。言漸漸者,翻非為是,不可頓革。若下,
指略。病患即非法之過;能使法滅,故言損減。
即下五門皆出非相是也。

化教,標中。通道俗者,
略示化義;顯下制教唯局道也。下引三經;初
引《大集》,通道俗治;次《十輪》中,唯聽道治,不許
俗治;後引《涅槃》,且明道治。下更引文亦通二
眾,決通同異,並在下明。

《大集》中,初明國王縱彼
造惡。則下,顯過。斷三寶者,翳障正法也。奪眾
生眼者,損他正見也。戒施滅失者,損自功德
也。言無量世者,舉遠多以況近少,則滅失可
知;修戒施惠,略舉六度初二也。廣下,指文。見二
十八,分卷之異。彼云:寧護如法比丘一人,不
護無量諸惡比丘;乃至云:若能護持法者,當
知是人乃是十方諸佛世尊大檀越也。又下,
明道眾自治。文中五法,上三可解。不共住者,

或不同財法,或不同住處。擯出者,約異國而
論;以西土多諸小國,此間州郡,可以同之。有
法處者,使同類見聞,令生慚恥,改過從善故。
治下,顯益。善人安樂者,示現益;佛法久住者,
明後益。《業疏》所謂揀除稊稗,增長嘉苗,豈不
然乎。

《十輪》四段,前二出第二,後二出第三;又
前後各出,非相連續。初段中,初三句示能教
者不遺於物。懈怠下,示鈍根相有四。初句二
種過。次句不攝念過。貪下三句不知足過;四
事中,住處攝臥具,飲食收醫藥。遠離下,明縱
逸過。如此下,正明發起。出家學道,本須修智;
鈍劣不堪,以事漸誘,且令營福;勸化者令彼
化導於他。下列三寶二師,生福勝境故。

二中,
初三句示所治之過。為下二句,明能治之心。
若下,列治罰相;初明密誡,禁微過也。又下,明
屏罰,治輕過也。初罰須語,正罰不與語,故云
終也。亦下,明對眾罰,治重過也。治法有五:上
三句三法,治次重過;或下二法,治極重過。四
體布地,異上禮拜;謂身面伏地,折辱令恥;如
草覆治相謝之相。我下,如來自陳設教之意。

三中,初四句明持戒。除下,明破戒;大分為二:
初至謫罰,勸俗敬護;四方下,二明財法兩亡;
初文又二:前約報勸,破戒下次約喻勸;初中,
上二句揀除如法。若下,明破者功能。此明破
戒,必約犯重。天龍下,彼具列夜叉乃至人非
人等;今文束之。應下,勸俗恭敬。十種勝想者,
一應作念佛想;二應思惟聖戒;三當起施心;
四柔和質直,常行忍辱;五不生卒暴,心無狂
亂;六喜樂正法;七常好閑靜阿蘭若處;八欲

入《涅槃》無畏之城;九共軟語;十禮足後下,示報。是下,結意。次喻勸中,初
舉喻。牛黃下,經云:是牛雖死,人故取之;亦如
麝香,死後有用;又云:譬如估客入於大海,斷
無量眾生命,挑其兩眼和合成藥;若盲冥無
目,乃至胞胎生盲者,以此藥塗,其眼明淨;又云:譬如燒香,香體雖壞,熏他令香。破下,
合法。上三句合牛麝人死及香體壞;能下,合
香藥有用,香氣熏他。以是下,結意。

四中。經云:
善男子!善學四根本,持戒毀戒,是法器非法
器,諦自觀察,不識彼短等。因是波離起問,如
鈔所引。佛答中,初二句遮俗許道。復下,制道
離過。若僧不和,此句準經,一一貫下。十中缺
二;國王下,有婆羅門前;怨嫌人下,有嗔恚心
訶;中間,白衣為第五;婦女小兒第六。九種對
人明非,第十即自已非;又九中,前七是俗眾;
尼即道眾;本怨嫌人,則通道俗。如是下,明能
舉既非,犯者宜拒。下下,明如法舉。同律故不
出,彼云:清淨比丘威儀具足,成就五法,應
頂禮僧足,語惡比丘言:我今舉汝罪,是實不
虛,是時非時,慈心軟語,為使佛法久住;若聽我說,我當如法舉汝等。

《涅槃》中。種種
示相者,彼第三云:毀謗正法,及一闡提,或有殺
生乃至邪見,及故犯禁等。於毀下,明立治意。
七羯磨同下制教。當知下,彰利益。若善下,勅
依行。

制教,敘意中,初科。初明從諫不治;改迹,
迹謂罪狀。上品者,明智能遷善,不勞治法。下
下,明愚不受教,生起立治;故知此法唯被下
愚。然人分三品,但敘上下者;以中人之性,隨

流不定;可上則亦能依道,隨下必加治罰;攝
屬二根,故不明也。見影者,謂如良馬見鞭影,
即喻從諫如流;遲驢,謂策之不進,喻縱治不
悔。《雜含》云:佛告比丘,有四種馬:一者見鞭影
即便驚悚,隨御者意;二者觸毛便能如上
;三者觸肉然後乃驚;四者徹骨然後方
覺。七種,如後所列;及下二種,足七成九。不
與語即是默擯,助名令顯。

斥濫中,初二句傷
時不行。若下,二斥輕陵正教。薄謂輕人,濫即
罔教;薄濫二心,結業熏積,更增迷暗,故云自
穢等。有下,明妄行非法。悛,改也。致下,彰損。網
即教網。允,信也。今下,三示意勸行。微言,即治
法,並佛誠教。隱而復顯,故曰重光。有力謂德
可歸人,非雄豪附勢而已。住持謂志存荷教,
非僣竊住處而已。嗟今講者,學非經遠,行乃塵
庸;媚世趨時,為師據位;豐華四事,盛聚來徒;
馳逐五邪,多求利養;誰念弘揚三寶,但知虛
飾一身;未善律儀,安能軌眾;率由臆度,妄立
條章;故有罰米贖香燒衣行杖;遂使僧宗濫
濁,佛化塵埃。道在人弘,誰當斯寄?嗚呼!

示可
否中,初列示。舉法,如後正加中。若下,明兩違
俱損。故知必在眾主用舍適時,方能免過。


法中,總列九種。所以後二在七外者,以前七
藥病互不相通;後之二藥,該前七病;即訶責
羯磨云:當更增罪治是也。

初訶責法。律明佛
在舍𭲸,因智慧盧醯那二比丘鬪諍為緣,故
立此法。

總舉中。總處明者,即下四部前後示
相,多少參涉,至文須簡。

《四分》中。若準緣起,止
因鬪諍;文明四事,本出遮法耳。總列中,初二

句標簡。須對道眾;又但口說,未必身行,故加
此罰。謂下,列示。戒見儀命,佛法大綱,修行要
務;四皆名正,俱離偏邪;正戒是入道之基,正
見乃絕縛之慧,正儀則攝物之相,正命為成
道之緣。今皆反倒,惑亂時心;約過驗情,宜加
若罰。一令犯者改迹,二使外化清正;設教
之意,於斯明矣。戒儀二事,七聚分配,且約麁
細從別以論;若就通明,七皆名戒;亦總名儀。
六十二見者,且約五蘊,逐蘊生計,則有四句:
一即色是我;二離色是我;三我大色小,色
在我中;四色大我小,我在色中;餘四例此,
一蘊有四,四五二十;復歷三世,為六十;更加
斷常,則六十二。邪意者,專為求利,致使身口
變見無窮;且據喜為,何止四五。

釋邪命中,
初引《智論》釋。前五,人所常行,實德未免;後四,
治生活業,賤劣所為;辨相歷然,無勞曲解。剖
文長說,未是精窮;省己離邪,方名善達。五中。
初是身惡,餘皆口惡。四邪中。前三是身,後一
即口;準論四皆名口者,並謂求口食故。盈虛
謂日月虧盈,星辰纏度。四維者,喻不正也。次
引律釋。即盜戒中,賊心取物,倒亂說法,妄悅
求財,即是邪命,故此引之。

舉法中,初示非。問
答差者,或罪事不同,或人處有異;見聞雖實,
還即無根。引證可解。下句顯是。一一反上。


治中,上二句通標。但下,略舉無知示相。聖制
學者,不出教行;教謂律藏,行謂對治,即可學
境也;愚暗纏者,謂可學迷也。文下,引證。不知,
謂素所未聞;不見,謂聞而不識;未必須犯,但
不知見,即合加治。

《五分》中。破戒須除初篇,通

收餘聚;破見同《四分》。

《僧祇》五種,一中,初二句
總標。身下,別釋為二;前明男子。離合三種,尋
文可知。又下,次約尼女。但明身習,略示共坐;
餘下,指上同眠共器等;計亦有三,例上可解。
蓏,即果反,草實也。二中。五眾即是五篇,且舉
全數;準奪行中,止明下四;若犯初篇,不入此
治。三中有三別,初謂出入非時。與下,二謂親
近不善。偷人謂私竊者。摴蒲謂博弈。行在下,
三即遊履非處。四中。由好諍訟,復生五過:上
二心過,中二口過,第五身過。此性即指鬪訟。
第五反敬。近世多然,有識宜誡。如上下,結過
明治。

《了論》中。本無輕慢二字,故知止是不敬
大眾;然計他語隱,故加助釋。

簡濫中。簡下擯
出,對白衣說。

正治,具緣中;初文明異。十中,前
七及九並同;唯八及十,諸法皆別;但舉治勘
覈,法事特難,故云異耳。如下,示相。初指前七,
問答在後,止明第八。初示舉意。證即證明,正
謂罪實。應下,明舉法有三。初舉罪中,通云犯
罪,且使眾知。二憶念者,用時處人罪四種勘
覈,令憶無拒,為取自言。三與罪者,的示犯科,
令受責罰。上下,明和眾;初明問聽。合
在舉前,恐虛謬故。和上下者,恐情乖故。問所
舉者,恐違拒故;律名求聽,求彼聽可,然後方
舉;是謂五德知時合宜。索下,問和。此含問答二
緣,足上為十。

正加中,示知改法。遮謹誦故。總
前四部所列過相,隨犯牒入,故云準改。應下,
出羯磨。白中,加二人者,以過同故。未有而有,
謂初起也;已有不滅,謂更增也。第四句中作
訶責者,單牒本也。更鬪諍等者,預示後罰;非今

正加,義歸緣攝。

不成中。初三種反上正陳,法無
所被。或下四種,用法差也;無犯及下懺竟者,
無病加藥也;不應懺者,藥病不當也;如在俗
前倒說四事,罪須加擯;不合訶責,故云不應;
餘告例此。上並事非。不現前者,謂遙被也。《戒
疏》云人非法是。及下,即人法非。人謂別眾不
足,法即羯磨差脫等。並下,通結上九。

奪行中。
前加羯磨,表眾同治;折辱剛強,正存奪行;觀
其違順,驗其剛柔;取舍審量,斯為正要。

初陳
告中。已為等者,誡令諦受也。言盡形者,恐令
畏懼也。必能等者,誘令改悔也。

初五中。四五
事同,受往分異。既不聽受,何有差者;然僧既
加罰,理必不差;為顯行法在身,不堪訓眾,故
制之耳。

二五中。第四,律中斷諍,先作單白,簡
集智人,愚不預數,治者同然。

三五中。第三制
親近者,先遠離故;律文上有應字。第四令遠
離者,喜親近故。第五不應異語者,即九十中
口綺。問:前後五種,未治得作,可得名奪;第三
五過,及第四前三過,餘時並制,本不得作,何
名奪耶?答:誠如來問,今望遮斷,前所喜犯,亦
得名奪;但違行法,故異常犯。

四五中。初二並
兼兩相。初云此罪者,即被治之過。注餘罪中,
且約殘論;提下相望,例亦應爾;但至吉羅,則
無餘也。第二注中,相似謂同名罪,從生謂種
類罪。三中注文,準知此治不至四重。四約訶
法,五是訶人;心嫌口訶,訶必因嫌;上下互舉。
然據四五本非篇聚,而列相續犯中,未詳所
以;亦可上三犯罪,下二犯事。

五六二五。尋文
可解。

七五中。第二謂評論法理,證他是非。第

三中,準律遮法,比丘知他有犯,對僧舉告,不
令眾僧同彼布薩,故云遮也。自恣亦然;今並
不得。五謂論理教相,亦屬證他。

順從中,初明
犯者調順。於下,從僧求解。僧下,僧量許可。


法中,乞詞。下注二比丘者,二合作一,傳寫之
誤;前後羯磨,並牒二人故。

雜相中,坐處。準僧
殘者,即行別住也。下行者,不入臘次也。

多少
中。準上鬪諍,應是同過,別過亦通,作法非便。不
至四者,律制僧不舉僧,恐破別故。指如上者,
即〈羯磨篇〉,被人多少中。

二擯出者。佛在䩭那國,因阿濕卑富那婆娑二比丘污家惡行為
緣,故制羯磨罰已,驅出當界,故得名也。出過
中,初指所出。上句簡濫。指四事者,亦即遮法,
如前不異;須知倒說四事,通於七九;但約對
道對俗,有信無信,以分異耳。次指隨戒,即本
緣起;律文廣列,此不繁引;故指如後。倒下,顯
過。故下,明治。使下,彰益。此下,勸依。

治法中,
前總指四種。治法字中,義兼奪行。然奪行隨
順,諸治並同;初治及解,隨過乃異。然下,略示
初法。下指律本,今略引之;律云:大德僧聽!
此阿濕卑富那婆娑比丘,於䩭行惡行,俱有見聞;若僧時到僧忍聽,為阿濕卑
富那婆娑作擯:汝污他家,行惡行,俱有見聞;汝
可離此住處去,不須此處住,白如是。解中亦先三乞,其乞辭及解法一同前文;
但改諸訶責字為擯字耳;後諸治罰亦然,此
處知之,下更不點也。

求解中,初明乞解。由不
入界,故須遣信。僧下,明制約。若有等者,謂餘
比丘私有請問;由不得共語,推令問師。

三依止者。佛

在舍衛,僧芻比丘愚癡犯罪,共白衣雜住相
親,因制此法。出過中,初明倒亂。必兼兩眾,方
入此治。或下,正律本緣。但令數犯,不約對人。
須下,正明立法,仍見名義。使下,顯益。

加治中,
初指治法。奪行在中。律作白云:大德僧聽!此
僧芻比丘癡無所知,多犯眾罪,共白衣雜住
而相親附,不順佛法;若僧時到僧忍聽,與僧
芻比丘作依止羯磨,白如是。與下,明依人。
明下,略示順從及解法。《涅槃》下,示異名。餘下,
指行法。彼云:愚癡無智者,盡形依止;《十誦》:受
戒多歲,不知五法,盡形依止。
《毘尼母》:百臘不知法,從十臘依止等;彼篇頗
詳,且略引示。

遮不至中。佛在舍衛,舍利弗目
連俱在伽尸國遊行;至摩梨園中住,質多居
士請二尊者,具辨美饌;其園中舊住比丘名
善法往看,嫉妬心生,便言居士所辨飲食最
勝,唯無胡麻滓;質多言:善法懷如是多寶根
力覺意禪定正受,作如是麁言;便說譬喻,如
國土無雞,有賈客持雌雞至,雌無雄故,與烏
共通,生子不作雞鳴,復不烏喚,即名烏雞;如
是善法懷如是多寶等而作此麁言。善法言:
居士罵我,我今捨去;乃至佛所,為佛所呵,故
制治法。出過中。此亦對俗,加罵為異。上明餘
過,罵是正過。須下,明立治。名相兩顯。言作法
者,白云:大德僧聽!此善法比丘,質多居士信
經檀越常好布施供給眾僧,而以下賤惡罵
罵之;若僧時到僧忍聽,今為善法作遮不至白
衣家羯磨,白如是。奪行並同。僧下,示別
過。雖非罵謗,損惱同故。

遣謝中,初明選差。八

法中第五受人語者,不妄拒也。七約行業,餘
並解能。八中議字,律本不從言,單作為正。將
下,明往懺。初令語告檀越懺悔者,召令受也。
若下,次教觀量。具有等者,律云:若不受,應至
眼見耳不聞處,安羯磨比丘著眼見
耳不聞處,教令如法懺悔,復來語言:居士
懺悔,彼比丘先犯罪,已為懺悔,罪已除;彼若
受者善,若不受者,犯罪比丘應自往懺悔。若
俗下,後示開解。懺竟俗喜,足顯從順故。

總簡
中。以前後七法,過相相涉;治法乃殊,故約信
行大分二類;〈隨相〉細簡,各別如文。

前四中。律
足數者,前篇具明。

後三中。同犯重者,財法亡
故。引《涅槃經》,初示正意。謗法者,通前七過;降
伏者,總目七法。若準經中,通明七種;今此引
之,且證三舉。又下,明別意。果在當來,愚多不
信;輕撥聖教,公然作惡。故立治法,使知因果,
驅歸正信故也。

斥濫中三,初三句標人。上句
示所學,下二句明心行。未涉道者,隨塵染故。
違大小者,不稟教故。口下,二示濫。上二句即
明學語。罪福性空,出《普賢行》法;婬欲是道,出
《無行經》。乃大乘之通說,非止一經。為顯業相
皆如幻故,復示業性不可得故,復示染淨同
一源故,復示諸法唯一心故,復令眾生於諸
惡中得解脫故。非謂使汝作不淨行。今身為
惡,傍倚此語,用飾己非;取適愚情,實乖聖意。
即《楞嚴》云:先斷淫心,是名如來先佛世尊第
一決定清淨明誨;若不斷淫修禪定者,如蒸
砂石,欲成其飯;經百千劫,終名熱砂等。又《梵
網經》云:菩薩應生教順心,救度一切眾生,淨

法與人;而反更起一切人婬,乃至無慈悲心,
是菩薩波羅夷罪。汝謂《楞嚴》、《梵網》是大乘乎?
若專彼語,此復云何!悲夫悲夫!身下,顯上心
行。上句示行,下二句明心。隨即是順,謂愚叢
從化;違謂智者所非,愛惡熾然,去道甚遠。並
下,三勸罰。

不見舉中。佛在拘睒彌國,闡陀比
丘犯罪,餘比丘語言汝犯罪見不?答言不見,
比丘舉過,佛因訶制。出過有二,初即倒亂。或
下,二明信壞。但是作惡不畏來報,即為邪見;
非同斷善,頓棄三寶而失戒矣。或由下二句,推
上過源。僧下,示其拒逆。邪見在懷,非言不顯;
故假問答,為舉本緣。僧即下,次加治法;初明
加法。白云:大德僧聽!此闡陀比丘犯罪,餘比
丘語言汝犯罪見不?答言不見;若僧時到僧
忍聽,今為闡陀比丘作不見罪舉羯磨,白如
是。奪行等並同。為下,二明舉意。且謂權
暫,簡滅擯永棄故。作下,示名義。如物舉棄,不
復用故。

行處中。三法並爾,故此總示。有僧處
者,令慚恥故。

六不懺舉者。亦因闡陀,僧問汝
有罪懺悔,答言不懺,故制舉之。出過中,初明
應懺。上句示罪可懺,輕者即滅,重者轉輕,故
云不定。從緣生者,釋成不定所以。而下,明不
懺;上四句示過。言濫說者,即倚傍聖言,誑惑
無知,拒逆僧命故。垢下二句,彰損重。故下二
句明治法。詞句同前,但改諸見字為懺字,餘
無少差。經下,會異名。即《涅槃》也。

求解中。僧量
議者,理須細察,還復正信;不察虛詐,縱解不
成。

七惡見者。佛在舍衛,利吒比丘惡見生,言
我知佛所說法,行婬欲非障道法;諸比丘殷

勤諫諭,利吒堅持惡見,而言此是真實,餘皆
虛妄,諸比丘白佛因制。出過中,初明本過;因
即示名。亦下,明餘過。須下,加治法。白云:大德
僧聽!此利吒比丘作如是語,行婬欲非障道
法;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利吒比丘作訶
諫,捨此事故;阿利吒莫作是語,莫誹謗世尊,
謗世尊者不善,世尊不作如是語;世尊無數方
便,說行婬欲是障道法;若犯婬欲,即為障道,白
如是。

結益中,
初文為三;上二句彰法勝。次二句顯功深。上
句住法,下句攝僧。後二句讚弘護。

引制教中。
即律增一中文,共有十句;鈔文從初至於僧
來,即初句也;令下九句,皆略示耳;如云如來
出世為一義故,制訶責等;所謂令僧歡喜。增二九句,如云如來出世為二義故,制呵
責等;謂攝取於僧,令僧歡喜。增三為三義故,有八句;乃至增九
為九義故,有二句;增十律略不出,合有為十
義故一句。

《涅槃》亦出第三,初指前標
後。有下,正勸為二;初勸道眾。懲音澄,誡也
。又下,勸道俗為二;初令勸學。四眾即僧
尼士女,下云四部亦同。正法者,經作戒定
慧。若下,二勸苦治。

《大集經》亦出〈護法品〉,文為
二;初明護如法之益。四姓者,西土姓種,統之
唯四:一剎帝利,二婆羅門,三毘舍,四首
陀若下,二明隨惡人之損。

問中。二經相違,
故須和會。

答中,初兩存釋。又下,廢前釋。窮即
訓極,累謂囑累;一代所歸,故云教本。決前不
了,故是正義。兩下,雙結。

惡馬治中,初示緣。莫

問者,不用自言故。語下正治為三,初示他處
不容。如下,二明當眾所棄。合,和也。杙即繫馬
柱。上是舉喻。汝下,合法。不見罪者,合上惡馬
難調;一切捨者,合上和杙棄之。如是下,三明
治已驅遣。不求聽者,由彼兇惡,必不聽故;此
即聽者,默受僧訶,無所辭故。

默擯中,初引示。
梵壇者,有云:梵王宮前立一壇,天眾不如法
者,令立壇上,餘天不與往來交言。《五分》:因闡
陀惱僧,故用此治。次《智論》中,強獷,謂性麁惡。
以下,出所以。語地,以語為樂故。通色有者,梵
天行故。言故違者,謂特意也。此下,勸行。亦有
等者,即《僧祇.二十四卷》;因摩訶羅犯眾罪,雖
懺猶作;乃作不共語羯磨;今云尋本未得者,
示有遺忘故。雜下,引證。柔軟謂勸喻,剛強即
謫罰;殺之即默擯。謂下,顯相。有三種。不與
語即常所言論,教授約學業,教誡約過失。問:後之二法,既不出過,何時用
之?答:此謂強狠再犯重加。前羯磨云更增罪
治,及《雜含》中猶不調者。驗此二法,必無單作,
以不足數中無此人故。問:同異云何?答:前須
出界,不制他言;後在本住,眾不與語。若論犯
過,即同前七。問:輕重云何?答:前輕後重。前但
如棄,後喻殺故。問:二法為次第用耶?答:惡馬
治是律所加,默擯他宗所出。斟量情過,隨用
一治。問:此二何無奪行?答:既是增罰,奪行在
前故也。

滅擯中。若據前標,但云七九;由同謫
罰,寄此明之。然本律中但令滅擯,加法無文;
結翻疎漏,故引他部,用成行事。

加法文中。若
準《五分》,白與羯磨,例皆四句;今並加之,以成

一體;序文所謂,見行羯磨,攬為此宗一見者,
義見此也。緣中不共住者,羯磨說戒二種,僧
中不攝故。不共事者,利養絕分故。

簡異中,《多
論》。不取自言,眾皆委故;不現前者,許遙被故。
若下,準律決論。如下,指事。足數已引。此亦大
眾同知,佛亦訶止,令取自言,故知不許;又不
現者,律亦不開;五法現前,通諸羯磨。然論許
者,或是兇惡,眾不可制;聖論所出,必不徒然。

斥濫中。彼時法律盛行,尚云多有;況今末世,蓋
不足言。

大科第二,非法中;總列分三,初二句
總標。飲下,二列相;初列諸非治;或作下,二明
三種非制。初中,飲酒等者,示所犯過。罰錢下,
列能治法。大分五種。初罰財物,賕亦財寶,輸
即盡也;雖非法制,以先同和,不送成重。餘四
可解。周年苦役一句,連屬上文為一種;鉏,墾;
刈,割也。次列三種制者,同今眾院規繩之類;
初破戒制中。所列多相,並律明禁,反立為制。
鉏刈即犯掘壞,分僧食即盜常住,賣買等即
畜不淨物,自餘可知。即今禪眾不知戒相,普
集僧眾,擇菜造食;舉世盛傳,矜為正則;流弊
斯久,孰為改之。科索,謂率斂也。畜即生口,產
謂田土。順俗制中三種。赦即放也,俗王普赦,
僧取為制。貨賕得脫者,効俗贖刑。因利求利
者,失少奪多也。非法制中亦三。露立即裸身。
吹灰謂吹地灰塵。如是下,三通結。

推釋中,初
示非法所以。上明背教,下示任惡。綱維即眾
首。眾生下,二明善不加惡。如後引者,即指下
科。

引證中,《僧祇》次列三法;初明善強惡弱,容
可訶故。若下,示惡強善弱;力制不聽,故開語

他,用自免過。止三人者,至四成僧;義須訶諫,
恐破別故。不趣爾者,恐非同意,自苦惱故。若
不下,復不容語,故開心念。目對非法,意所不
同,名見不欲。次《母論》中。言如上者,指同《僧祇》,
如〈羯磨篇〉具引。

決犯中。恐疑罰錢非理,成犯
盜故。答中,初明非犯。非不下,明有犯。非法制
者,通得吉羅;制輕業重故也。

正制中,初《四分》。
要字乎呼,謂制約也。又下,上句立制;下句勸
依。《五分》二段。上開違佛,下令順時。如今國制
尼不依僧,帳藉公憑之類。下引《婆論》轉釋《五
分》。《戒疏》中解,如持禁物出境之例。此多濫用,
學者須辨。

列示中,《了論》;初示如法制。為下,勸
隨順。或下,通延促。或時須者,示有緣故。《大集》
中。恐廢道業,示有限齊。《十輪》如上。《僧祇》。彼因
佛制坐具量小,諸比丘諍諠;舍利弗為上座,
為佛訶云:汝見是說,何得默然?今罰汝日中
立等。諸律下。七法可知。斷食等出《僧祇》,彼云:
若師訶責不受,當語知事人斷食等;又云:與
弟子衣已,不可教誡,為折伏故奪等;廣如〈師
資〉中引。上明治大僧法。治下,罰小眾法。壞生
觸食皆非犯故。並下,總結。

第二食中,初科為
二;初敘意。云大患者,欲界眾生,皆資摶食以
存身命,不可闕故。慰問者,世尊凡見弟子,必
先此問,證知事重。今下,二示非。別住即目僧
寺。

引古中,即裕師寺誥文為二;初明立寺之
意又三,初敘道通。為待下,明事通。無下,釋上
兩通。然律中亦有主客相待者,且約住者有
新舊,強分主客。若論道事,必無彼此;僧理者,
若約理和,即是真理;若論事和,止是道理。平

等即和也。故下,次正明飲食之制;先敘義通。
如法謂出家五眾,體相無虧;及時,即中前而
至。然下,次明用與。任道者,任謂荷任,即命眾
生。

勸開懷中,初二句牒前以告。真下,敘意以
勸;初明出家本志。四怨即四魔,四並障道,喻
之如怨。六親謂父母兄弟妻子。虛妄俗者,即
上四種。真實道者,涅槃果也。是下,正勸。

責忌
狹中,初敘通意。而下,正責。鳴下,乖事本也。出
下,乖道本也。

示損中三,初推局見。保守身命,
心不慕遠。違下,二示損害;上四句是損自。傳
下,即誤他。請詳諸過,傷害極深;聞而不行,未
審何意。後生謂是,承習無窮,故云遠也。改下,
三誡勸。

釋難中。僧事即食具。

答無盡中,初四
句反責非問。鎖,小也。夫下,正示福田。四輩謂
天人龍鬼,即能施之主;三實即所施之境。猶
下,略舉四物以喻無盡;天地生長,喻四輩供
養,相續不絕故;山海受用,喻三寶福田,出納
無窮故。

引證中,初引經文。行道,道即定慧。法
行即戒律。佛白毫相者,有百千億分福,減一
分供舍利及諸弟子。由下,準經示勸。

舉現事
中。承謂親自傳聞。事似相反,義實當然。言為
客者,謂因待客故致罄乏也。

非智辨中,初句
領上。人下,斥來問;初牒問責非。若下,順計顯
局。既患人力不供,此心即為局屑;事必不足,
彼言不虛,故云允矣。

明道感中,初示所感之
由。然下明無乏之意。注中引俗事以勸,初舉
事。亦下一句出《論語》。此下,正勸;初指前事以況。且下,引世禮
以況。亦《論語》文。余下,嗟時重誡。積

謂多聚,事即飲食。

明用與中,初科。云一無與
者,謂不非用也;必能依法,如下則聽。

次科,明
益中;初明善用。注云非生好者,以任情故;非
生惡者,以依法故。是下,結益。

明損中,初明非
用。令下,示過;初明失利;後令諸下,明墮苦。道
俗分者,道修智分,為俗福田;俗修福分,當供
道眾;今則反亂,故云不知。毀三歸者,失彼信
心,侵陵三寶故。是下,結損。

指略中。〈隨相〉即盜
戒;賊及無信,皆開與食;當擬,謂對量也。

次引
聖言,作相中,《多論》文為二;初明制法,前三句
制須作。僧祇此云大眾,即常住食。注四相中,
等取吹貝打鼓唱令。然下,制須定。以鐘鼓不
常,僧集無準,致有得失,故非僧法。若下,明不
作之過。盜僧祇者,須明二種常住夷蘭之別,
如盜戒中。又下,二明免過;初明同界來否。注
文準上制定,以決時務。若大界下,明多處互
作。《善見》,大略同前。

造受中,《多論》,前段明造,初
明常限。趣舉一斛以示其相;十斗曰斛,今所
謂一石也。若減下,明增減。兩結盜罪,並約知
事。既下,明人多少。多則均之,少則留之。注決
論文,豐必不爾。次若下,明受須均等。不得過
分。下引律論,意亦同之。論中偏食,彼約眾僧
偏與故輕;不病索食,正入盜科,兼復妄語,理
得二罪。餘下,指經。彼說迦葉佛時比丘,為僧
上座,不能禪誦,不解戒律,飽食熟睡,但能論
說無益之語;精餚供養,先僧飲食;以是因緣,
入地獄中作大肉瓮,火燒受苦,至今不息;彼
經事廣,須者尋之。今時眾主,多有斯過;雖傳
經律,不識因果;別修異饌,對眾獨飡;縱恣貪

心,侵虧常住;豈念違於佛教,傷彼眾情。著少
頃之甘肥,為長夜之苦楚;深嗟鄙悋,知復何
心。

義決中。明破戒者,唯據四重,財法絕分;僧
殘已下,皆不可別。下九十中論別眾者,約施
主食,故犯提罪;此明常住,別他成重;虧彼自
分,成盜損故。

供外道中。不自手與,提中制故。
伺即候也。

僧次中,初示非法。簡謂簡除。即下,
結犯。上三句結眾生,下二句結合眾。又下,顯
過。不名僧所者,同俗舍故。

住處中分二,初至
德海,明法師如法,前明住處。五人能成邊隅
受戒,住持之本,故偏舉之。鳴下,明待客。初下,
明修業。若下,次明庇覆破戒。如下,指廣;今在
二十八卷。

明瞻待中。列六種人。指隨相者,下
引《十誦》;供給王臣,用十九錢,不須白僧,更索
須白僧;作人者,量功與之;惡賊者,隨時將擬
;俗人者,《五分》:悠悠無信者,好器與食;達
識信士,說食難消等;淨人者,《善見》:分番上下
者,當番與食;長使者,常供衣食;撮略引之,並
廣如後。

約法中。初云別作羯磨者,謂懺罪受
日之類。

舉罪中,初明來舉。所告人即目犯者。
先下,明勘覈。不出三種:一根,二處,三罪;根處
舉見以問,聞疑準同,罪中文略邪命。如下,明
酬對;前明能答依作。有智人,即眾主也。若不
下,明妄舉反治。舉重治殘,舉殘治提,舉提治
吉,故云依法也。下引證中。無餘罪即四重,此
謂實犯,但無根故,即犯謗罪。不成遮者,謂能
舉本意,遮他說恣故。文亦下,以義決文。謂對
答雖差,情容虛實;故誡斟酌,未可一向。

就時
中,初舉事誡慎。所為重者,前篇所謂拔群迷

重累,出界分深根是也。闇下,示作法時節;前
明夜中非法。言改節者,坐立乖也。祇即是敬。
事下,勸早作。言不易者,謂事重也。

對人中,上
座法。指《僧祇》者,如說戒中引。

狂癡中,初通列
三品。初是中品,二即上品,三即下品。《十誦》下,
三律,別示中品。下指羯磨者,律因那那由比
丘心亂狂癡故制;白言:大德僧聽!此那那由比
丘心亂狂癡,或憶說戒,或不憶說戒,或來或不
來;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此比丘作心亂狂癡羯
磨,若憶若不憶,若來若不來,僧作羯磨說戒,白
如是。

四對處明用;威儀中,初敘損益。《十誦》
下,引文證。《伽論》中,並明上座軌眾之法;初看
威儀,是今正用;下行食等,因而引之。僧跋,梵
言,即上平等行食之唱法耳;〈赴請篇〉中亦同
此引,即等供也。《十誦》下,指同。

處眾法中,初引
論示法。賢聖即弟子眾。準下,準論誡過。不得
下,反上說法。又下,反上默然。

修飾中,初科分
二;上二句通標。薩下,別釋;前明剃剪,初《多論》
明制,違則有罪。次引《四分》限時,不得更過。三
引《涅槃》顯過。頭鬚爪髮,有云語倒,合作頭髮
鬚爪,或可簡異餘毛,故曰頭鬚,即《說文》云面
毛是也。〈雜篇〉,明指爪極長一麥應剪。長字平
呼。經云:是破戒之相,故云佛訶。所下,次明著
用。示如非相,在文可曉。下指履屐,如鉢器,亦
見〈二衣篇〉中。

次科。初明入眾五法者,一修慈
愍物,二謙下自卑,三如鈔引,四說於法語,五
見過修默。《十誦》下,初明起坐。次明入堂,初運
想法。次下,出入法。文明東西舉足,且據堂門
面南為言;以要示之,但使出入先舉門頰邊

脚,則通餘處,不必東西也。若欲下,示坐法。


用離俗中,初明俗服。槢亦袴類。袍亦襖類;裘
謂皮衣。䩺在非者,或色量不如故。璭古困反,油字
去呼。並下,明違教。善下,引證。當,猶應也。無罪
者,據壞他物,本是盜收;心在護法,故開無犯。

就處明用,初科引寺誥;前示過誡約。經即《涅
槃.三十一》云:雖不與彼女人相合嘲調戲笑,
於壁外遙聞女人瓔珞環釧種種諸聲,心生愛
著;如是菩薩毀破淨戒,污辱梵行。僧下,引證。
比下,斥時;初示僧寺。留穢謂畜女,去淨即除
淨人。央,盡也。今時下愚,多因針縷,履涉婬舍,
招俗譏訶;或在僧坊,牽延累日。取與不護於
摩觸,語笑豈慎於麁言;染意窺看,念念重吉;
深寮坐起,一一單提;現身遭世俗之刑,袈裟
永離;生報有泥犁之苦,燒煮難堪。宜奉聖言,
可保終吉。拘繫同者,謂如囚禁也。下明尼寺。
對反僧中。

次科中,初示不結之過。庫藏,即倉
廩也。文中兩言淨者,即是淨地。道俗濫者,無
所別也;淨穢混者,不辨宿煮,犯不犯也。立下,
次責無知。言忽聞者,或知法者諭令行故。惑
耳者,聞不解故;驚心者,謂為始立故。豈下,推
過。淨住,即伽藍之異名也。

三中,初顯過。䩛乘馬具。韁即馬繩。絆即覊鼻鐶也。橛,具月反,繫牛馬杙也。雜下,引示。流
注者,惡業遍也。相續者,念念增也。所以然者,
由彼害心非止一境,復無時限故。《善生》、《成論》,
失善戒者,惡勢強也。今下,準斥。舉猶合也。言
同畜者,或眾主自為,眾心不欲,義無該眾。言

無戒者,惡業順惑,勢力猛盛;一切善戒,並絕
相續故;有云:且望一類鼠上,善戒不續非謂
餘戒俱無;又云:此乃誡勒之切耳。

四中,初列
非法。倨,傲也。言依時者,謂法食等時。自下,示
所損。並下,推過源。

說戒撿校中,初明指授。鳴
下,教勸導。

五雜教授,能諫中,初引論五法。自
有過失,不堪諫他。必下,取彼聽許,則無違諍。
此下,正示能諫。

諫眾過中二,初示屏諫,諫詞
又三,初且泛誘。今下,正陳。欲下,示意。必下,次
明對眾諫。得罪者,違教犯吉。

諫違制中,初泛
勸。引《地持》者,明雖是人制,佛令護之,故不可
違。今下,二正陳。觀他自省,故云鑑戒。略陳方
軌,餘任臨時,故示云云。

諫六聚中。此與初諫
何異?答:前在眾中,泛爾麁暴,心性未調,但云
有過;不言何聚。文中初泛諭。見下,二審犯勸
悔。反上語者,一者見犯,二犯已能懺。注令引
經者,彼云:勿謂小罪,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
盈大器。餘經未詳何文。五不善中:一是斷已
生善,二即起未生惡,三違教,四障道,五來
報。

諫將罰中,初以僧德勸。又云下,以治舉勸。
又不下,以奪行勸。餘文可知。

明攝眾中,初明
益。牽字去呼,猶引也;課牽也,引而率之者,言
導誘無倦,令眾獲益也。必下,彰損;初正示。年
雖老邁,於法無知,同年小也。故下,引證。律中,
阿難徒眾非法,為迦葉所訶。眾欲失者,失猶
壞也。汝年少者,命阿難也。俱下二句,斥放逸。
初下二句,斥懈怠。遍下二句,斥虛食信施,故
言破穀。又解,穀即訓善,言壞他淨信。以下,準文誡約。善知法相者,以多聞

故。若據佛在,阿難猶是學人;今云無學者,從
後為言。自輕,謂不以攝眾為重故。

簡人中,初
標示。須下六句,列示五德。初行潔,二志堅,三
學廣,四識高,五智深。可下二句,示堪能。
今時昏鄙,無有一德,輒居僧首;群愚共聚,造
作非法;但謀利養,餘無所知。悲夫!

釋受戒篇

受即能領心,戒謂所納法。受通五種,戒分四位。今此所標,受據羯磨,戒
指具足。就羯磨中,自分六位;今此據文,正明大僧中國十人,羯
磨行事。義兼邊五,眾異事同,故不別顯。緣即
文中五種,就別離為十四。眾緣會聚,作業方
成,故云集也。《疏》云:佛世利機,契動便感;末時
澆薄,聖制從緣;緣集則作業功成,緣散則戒
德無立。文意頗同。所以不言因者,若據相籍
成業,則因緣義通;若論功有親疎,則內外體
別。今云緣集,且就通論;餘處兩分,乃從別意。

標歎中。凡鄙者,通目六道。煩惱業苦,垢染不
淨,故云穢流。聖眾,則總召三乘。無漏聖道,人
天所尊,故云寶位。上明所捨,下明所獲。

敘緣
中。六句三意,次第相生。初明心廣緣多。上句
躡上超入。下云緣多者,即下五位總別諸相。
次二句明緣多事難。法事者,目

下正加。攸即語詞,或可作尤。下二句明事難
須審。

通斥中,初二句斥無知秉御。每,猶多也。
師匠義一,文家疊舉。學教知法,舉事成益,故
云實易。不學昏教,自他俱損,故曰實難。意云:
為師本易,在彼反難也。但下,推妄行所由。㳂謂從舊,革乃更新。事雖古傳,容有訛正;彼唯
執舊,故曰不思。真教即律。

列非中。五句即括
四緣,二五事非,餘三可見。執文即白讀。障即
是難,遮通得否,難則永閉。薄謂中邊不滿,惡
謂體相非數;文略別眾,義必兼含。假借衣鉢,
過在能受,故云自也。

結損中,上二句指斥。虛
下,明損他。唐亦虛也。後下,彰自損。

引勸中,初
引經。此下,準經勸慎,不可誤他。若據本律,得
更重受;今望事難,故云不宜耳。故下,正彰篇
意。

具緣中。舊記並科此為古五緣,謂正加中
十種方便,為今師十緣。毀祖師教,盲後學眼;
罔冐之甚,勿過於此。且此五緣,行事始終,包
攝斯盡;簡練可否,檢勘得失,能授之龜鏡,一
篇之綱領,首題所以特示,總意所以先標。況
《羯磨》注文,亦同此列;《疏》中解釋,復更詳委。都
不討論,輒便穿鑿;來學未達,傳妄何窮。

人道
中,初簡餘道。若準多宗,餘道通受三歸,不霑
戒法。成宗亦通五八,但障出家。今明受具,餘
皆難攝,如下列之。所以然者。天多著樂,修羅
懷疑,鬼神諂誑,畜生愚騃,地獄常苦。唯斯人
道,苦輕下趣,樂劣上天;強識念力,能崇道業;
並廣如疏,撮略引之。《僧祇》下,復簡人道。文有
兩節,上簡堪能,年減亦制;下簡年歲,縱能亦
遮。下文指廣,彼云八十九十太老,過七十臥

起須人,不聽度;若能修習諸業,聽出家。


諸根具者,以儀相有虧,污辱僧眾,故須簡之。
文為三段,初釋緣相。身具等者,略示三根。百
遮者,舉其大數。律下,指廣。如後具引。準下,決
律文,初簡永定。《疏》云:耳舌意三,助道勝也;由
耳聽法,意緣邪正;有疑通決,非舌不明。此三
有缺,則不成受。餘下,明不定。如上所列,相有
重輕,如正問中。下指《義鈔》,文見上卷。

三身器
中。若全未受,容有污尼、賊住、五逆,受五八十,
則有邊、賊,故云俗已來等。十三難者,且通舉
之。此簡身器,唯論造業,但收邊尼賊破五逆
九種,故云雜過等。非畜初緣收,黃形第二攝。

四相具者。律中裸形著俗服外道衣等,並不
得受故。

五中,初示緣相。有願未具,故言少分。
下引律制。言得戒者,白四頓發也。得罪者,失
漸次制也。上五次簡從寬至狹,初約諸趣簡
人,二就人中簡報,三就勝報簡業,四就業淨
簡儀,五就具儀簡法。又總為三:前二並報,中
業同前;後二體相,形法二同。又約遮難收者,
一三重難,無者方成。餘三輕遮,有亦通許。更
自辨之。

第二所對,結界中,初科為二,初明須
界所以。故下,誡令審悉。則有二種:一明果
相,知集限分。二達是非者,究本行事。不然者,
即反上二,或標相無準,或先結不如;微涉疑
濫,並須再結。疏云:捨結極易,何得自輕。


古中,初二句明違本制。輒下,斥妄行。前篇已
破,故指如上。必下,指教。此緣者,或僧難集;或
疑舊界,須出界外故。然大界本制,不為難緣,
兼須立相;小界反此,故判非法;若加大界,緣

相並如,故云無爽。次科引傳,即其事矣。上決
小界。若依下,次示戒場。恐後濫用,故此引示。

引勸中,初三句通示。言諸師者,以《傳》中所述
僧伽跋摩,既是西僧;例知皆爾,故總指之。故
下,正引。即《梁高僧傳》。宋元嘉十一年,祇桓寺
慧照於跋摩重受大戒,駕船江中。人問者,即慧
義法師。難曰:布薩僧事,常在寺內;及論受戒,
何出邑外?答下,並跋摩語,初示所疑。別眾非
法者,或本結時,僧有乖別;或今受時,界無分
齊,致有別眾。餘下,答寺內布薩。夫下,答出外
受戒。前云尊重,蓋指此也。脫,猶略也。

第二能
秉,與下數滿何異?答:能秉據僧體,數滿約事
用。

三中分二,初釋緣相。作無軌度名非法,事
違教制曰非毘尼。今下,遮濫。必取應法,昧教
寡德,多亦非滿。文下,二引本制,初明兩位。中
邊分齊,如〈二衣〉中。所以五人獨言持律者,邊
地僧少,恐不簡練,故特標之,非謂中國便容
濫預;古師錯解,如《疏》委斥。此土邊陲,本是開
位。僧既漸多,還遵中制。末世浮薄,德學全虧;
必準本開,理亦無過;是知律制五人持律,經
開千里無師;非謂無僧,但實行者不易得耳。
若下,決上邊開。得戒謂僧法無缺,得罪即本
制有乖。若爾,中國五人,可同此否?答:中本無
開,不可相例。此下,指所出,《伽論》亦然。

第四和
集。文據可解。

五中。則下二句,且括四非。或昧
綱緣,白讀謹誦,皆不成法,故云等也。

六中。疏
云:內欣勝法,外假勝儀;身心相依,如魚有水。
問:與能受中第四何異?答:前約小眾容儀,此
據大僧道具,能所內外,豈不明乎!統上六緣,

還歸四種;人法事處,單複配之。又前五不具,
定不成受。第六有闕,容多諍論;若準祖意,例
亦不成,如後委辨。又準《羯磨》,復加一種,謂佛
法時中。《毘曇論》云:若至法滅,一切結界受戒,
皆失沒故。

第三緣者。上並旁助,此正因本。必
須開悟,方堪進受。若論發乞,合是兩緣;心口
雖殊,希求義一,故合之耳。文下,引示。律中佛
言教乞戒而不乞,不得受具足。又云:時有強
與授戒,後便逃走還家,佛言不得強授人具
足戒,即無心也。

四心境者。無別緣相,即合二
三相對以論,計有四句。標即俱如,是今正取;
俱非,易解;止明二互。初句,先引律緣,眠醉狂
三,皆因受已後覺返道,佛並制斷;心俱無記,
正缺戒因;無心同上。若準《多論》,通列四心,善
惡無記及以無心;文收二種,善惡準之。復下,
次句;文中略引人法二非,事處亦爾。薩下,引
證。文但明心,善必兼境。重心者即上相應。輕
心者即眠醉等。教無教者,即是成宗作與無
作,會釋名義,委在中卷。

五中。通括前後具緣
正加,一一無違,方成究竟。初約正受釋。言始
從者,總攝八緣;終至者,正納法體,共為九法。
下列十緣,除初及三,但取八種,如下明之。言
往來者,行事出入施造之相。界下,二約具緣
釋。略舉心境以明成否。

引證中。上列諸緣,皆
依律本。此但通證立緣簡辨非無所據,至論
列相,不必全同。初《母論》中。總束五緣,不過人
法,略證所對三四五也。次引《多論》。唯明邊難,
略證能受第三一緣。然其邊罪,律據具戒;論
通白衣,故約三戒次第明相。初列三受。隨下,

顯難。文出破五,即障餘三;中間省略受十不
得,故云乃至。破八障二,破十障一,第論可知。
然五八戒相,不分輕重;還準具戒,殺盜淫妄,
各有大小。酒是遮惡,犯則非障。不作和尚者,
設有濫受,體非僧故。

檢勘中,初令準勘。必下,
示簡除。

第二正加,點示中。覆釋所對成法諸
緣。初指前文,且舉二篇;結界足數,義同文省;
方法者,總於上二。故下,示重意。又解,即此提
示,便為重明。

緣起有十。前取八法,〈羯磨篇〉云:
八種調理,《注羯磨》中亦列八緣。所以多少異
者?答:一三兩種,容在餘時,不定受前事儀次
第。若爾,此何列耶?答:未請師前,僧須檢問。既
請師已,義必開導。出沒隨時,不妨兩是。問:前
五後十,並號為緣,如何分異?答:前則立定綱
格,檢括是非;後謂布列行儀,發起正體;所以
前云具緣成受,後云緣起方便。《業疏》科云:前
是約法辨緣,後是就事辨緣;文理極顯,云何
妄判為今古耶?斯為大失,知非宜攻。

得法中,
初明制受。四律即《四五十祇》。文中即指本律。
多下,二出制意。外道之法,但入彼道,便同事
業,無漸次故。問:此中不云先受五戒何耶?答:
十是具緣,故當此示;五是十緣,如〈沙彌篇〉中。
《尼鈔》註云:不受五戒,直受十戒,得戒得罪;即
《多論》云:先以五戒調伏身心,信樂漸增,方受
十戒是也。

請和尚中。初言根
本者,戒從彼生故。承習謂稟學,示導謂軌行,
生長謂成德;不附嚴師,此三俱喪。

引緣中。得
罪者,準《伽論》得戒。

請儀中,初定處所,前示《四
分》文通。古有定執在眾,故此決破。《疏》云:必預

須受,前一年一月,亦無傷也。今下,據他部對
眾。次引《僧祇》,示請詞之異。下引《五分》,明致
敬之極。

請詞中,初明具儀。如上者,指前《十誦》。
旁下,明教導。種種者,應更接前若無此人等
語。文下出詞句。準《疏》分五。大德念者,請專意
也;為和尚者,明所祈也;願為作者,慈副本望
也;我依受具者,三學由生也;慈愍者,已述所
懷,惟聽許也。

答法中,初示須答之意。四下,出
答詞。《疏》云:初可爾者,總領請詞,許為師也。又
云,可是答諾下流,爾是應酬上位。準此但答
云可。教授汝者,非但事攝,有法弘訓也。清淨
者,宜重戒本,攝持三業也。莫放逸者,諸過之
源,由行放逸;當攝情根,遠五欲也。準《疏》四句,
共成一答。初是許詞,後三相攝。不同古解,隨
一成答。今時行事,多不依用;妄搆浮言,殊無
軌度。下文者,即〈增五〉中,彼云:有五法與人依
止,若言能、若言可、若言是、若言善自修行、若
言不放逸。復有五法與人依止,若言善哉、若
言好、若言起、若言去、若言與依止。二五共十
種也。

釋疑中。答有三解,初改轉者。遠
行返道死等緣也。又下,約法異。或下,約德闕。
故下,總結三義。十具各請,故云二對。

請二師
法,標示中。彼論但有請十戒闍梨法。非巧勝
者,彼云:大德憶念!我某甲從大德乞出家,願
大德度我出家,憐愍我,慈愍故。例通者,和尚
一法,兼請二師,但改名字故。

請羯磨中,初具
儀。二教示。三正說。

教授法中。分三同上。

後請
七證,立請中,初標定。以下,示義。言非獨者,《疏》
云據成羯磨,合眾齊功,豈獨三師偏受其賜。

《十誦》正則者,即上引云:一一禮僧已,然後請
之。驗知非局,猶非明文,故云理例。則下,推
益。

斥世中,初正斥。若下,顯功等。可下,令準請。
亦應具儀至七師前總請。旁人教云:以羯磨
法,非是獨秉,必須此人證無錯謬;若論發戒,
功與三師齊德,故須請之。法中,但改尊證,或
云七證為別。必下,遮濫。七證之外,不煩盡請。

料簡十師,弟子知中,初引示。此即四句中一
句,如〈足數〉具引。如下,準判。具知者,即上三種。
餘下,例準。

互知中,初約二師。所牒者,羯磨緣
中揲和尚故。若下,次明十師。不共住者,不入
羯磨僧中。此語簡絕一切犯重之人,故云知何
不該。該,猶通也。

決犯中,初示文缺。準下,義判。
十師相知,局約四重;白停僧殘,得預數故。弟
子知師,則通諸篇,故云乃至等。知下,責強受。
既下,誡揀擇。文下,律云:彼不選擇人受依止,
而師破戒見等,佛言:自今已去,不得不選擇
師受依止。

階漸中,初通指。準〈增五〉中,列二
十六箇五句,今略引之:有五法不應授人大
戒,復有
五法,復有五法,復有
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
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
,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復有五法,
已上總一百三十種。十下,別定。二下,明二師。
多己五歲,即師位故。餘下,即七證也。

通簡中,
初勸取宿德。碩,大也。[[萉-巴+(日/(句-口+匕))]]云生善於後。《五百問》下,和尚不滿。《了疏》中,諸
師階級。威儀同上,餘並增加。不共床者,通明
九師。引此二文,意取高[[萉-巴+(日/(句-口+匕))]]成;寡德多年,何足可取!問:少多既別,如何取
正?答:若依制限,須準本宗。幸有耆年,宜用《了
論》。鈔意在此,故旁引之。

三發戒緣,敘意中,初
引論,明須師教。說法語略,總下境心;言開解
者,解即是智;戒法深廣,非智不剋;一切境者,
即情非情。問:慈愍一切,全非小行?答:《善戒經》
中,七眾所受,為菩薩方便。《業疏》云:向不緣慈,
如何容大,意在後也。增上即上品。就下,準文
生起。以論語通,未足開導。識境發心,納體正
要;不可粗略,故須約義廣明體量。學者至此,
必須深究;多見誦語以盲導盲,二俱墜陷,寧
無畏乎!問:所以須示境者,答:眾生造惡,由迷

前境。惡業既因境起,善戒還從境生;是制法
之所依,為發戒之正本。若不明境,將何用心?
持此廣張,深有遠致。問:戒本防心,何須制境?
答:機分大小,教殊漸頓。大機達境唯心,直從
心制,即菩薩戒也。小機謂境異心,故從境制,
即聲聞戒也。教雖制境,理實制心;權巧方便,
於茲彰矣。

示境中,初科,初二句總示戒量。由
下,明戒遍所以。境本無惡,惡心該遍,故名惡
境;戒發所因,即指諸境;謂翻惡心遍,戒境即
遍。若下,正列境相,初三句指廣。《疏》云:有師別
出一卷戒方便相,每至將受,依說引化。未詳
何人,其文已墜,諒亦無他;止是展演情非情
耳。必欲委列,何啻三十餘紙;束廣從略,亦不
出下兩行之文。要下,撮示有三;情非情者,此
二總攝十界依正。二空下五句,別舉二寶。據
情非情,攝境斯盡;為遮疑濫,故須別示。上句,
明化相法也。佛說四諦,即攝世及出世凡聖
因果;苦、集、道三名有諦,滅即空諦,亦名真俗
二諦。次句,理,即理體法也;異上空諦,是教攝
故。佛下三句,即住持二寶。問:此並非情,何須
重舉?答:恐謂聖境非戒緣故。問:化理二法,云
何發戒?答:《疏》云:俱有損壞毀謗義故,如提婆
破法之類。問:化相不明佛,住持不言僧者?答:
並情收故。理中佛僧俱無別體,所以可知。三
地水下二句,別舉六大。上五非情,後一是情。
風空及識境相難見,故復示之,如盜戒說。
又復須知隨戒多別。如婬殺等,單情境也。如
掘壞,唯非情也。如盜妄等,則兼二種,謂盜
分四主,物兼六大,妄對所誑,復規利養。法下,

總結。言法界者,若就教限,則局三千大千;今
從圓意,須論十方法界;無作之體,稱境而發,
等法界量,故云並是戒體。

引證中,初證有情。薩下,二證非情。非情境廣,
且舉地塵示其多相。即下,復引四物轉證。《善
生》五種,前後離明。若復細論,飲食衣服房舍
臥具,常住現前四種僧物,行住坐臥俯仰
威儀,大小便利,一切作務,無非制法;所謂森
然萬境,何事非持;若不爾者,豈名具足;若不
先發,行自何生?故知受前,預須委學。沙彌建
位,正存於此;今時昧教,誰復知之!

顯德中,初
科,初引示。凡戒因行,佛戒果德;凡聖優劣,實
非相擬;一往且望清淨義同,故云齊德。以下,
就人顯勝。善法聚者。攬無邊戒法,歸無盡識
藏;成善種子,作聖道基;翻無始惡緣,俱為戒
善;變有漏苦報,即成法身,我等云何不自珍
敬!佛恩深重,粉骨難酬;苦海導師,朽宅慈父;
願從今日,盡於未來,竭力亡身,常贊三寶,廣
度群品,少答聖慈。不下,舉毀破校量,初正明。
依下,引證。經據犯重,故曰死人,如〈僧網〉具引。
四喻中,略眼藥喻,故云等也。偈中,上半舉喻,
下半合法。瞻蔔,此云黃花,花小而香;西土所
貴,故多舉之。有毀戒者,見此言相,似順愚情;
妄自矜誇,謂犯猶勝。此乃一途引接隨時之
義,聖制令受,意在成持;即下文云:寧起行用,
不須願求;又云:若毀佛戒,不如不受。教旨甚
明,慎勿錯會。

勸受中,初躡前敘勸。即以破戒
無戒比校損益。智下,引證,前引釋論雙證損
益。即蓮花色足勸化婦女出家之語,如中卷

引。後引《大經》,但證其損。文明極有,勝報尚爾,
餘凡可知。往謂昇天,返即入惡。

結勸中。隨機
者,須觀利鈍所宜廣略;《大論》示導,取解為期。
浮謂不重,昧即不明。薩下,引示得否由心重
輕。誡令策進,必使開解。

心量中。如諸律論,多
言上品。前引《多論》,但云增上。彼論又於五十
具中,各分上中下心,則為九品。然是通論心
之濃薄,亦不明示三品之相。此中欲令受者
知心限量,故約文義次第明之。獨此精詳,餘
皆不述。

勸發中。唯言上品,故知中下非是正
意;為顯上品,令知優劣。若下,《毘曇》所明:有一
羅漢,戒是下品;年少比丘,却得上品,皆由最
初發心有異。乃至者,始從凡夫,終至無學;歷
諸階位,更不增長。或云:受體是定,隨行有增;
或約作戒永定,無作通增,並具如後。

下品中。
《毘跋律》,藏錄不出。言求道者,所期果也。救眾
生者,所修行也。然雖救生,行有深淺。一不害
彼命,二以法開導,三令得究竟度;前不得後,
後必兼前。約義推之。初但護命,不令得脫,即
二乘心。前云求道,正據小果。中品所修,以法
開解,自他兩利;度非究竟,即小菩薩。雖期佛
果,行處中間;望前雖勝,比後猶劣。上品引導,
令至涅槃,同歸佛道,即大菩薩行。準〈沙彌篇〉,
三位配之,恰然符合。學者至此,宜須明辨三
心所期行果分齊;舊記解釋,但述名言;執卷
討尋,殊無緇素;故當剖析,不可籠通。

中品
中,初明期果,須約佛乘。解下,期行,明兼兩
利。津梁是喻。眾生墮疑,故受生死;能為開解,
令彼得度。生死如津,我身如梁,法喻可見。

品中,初明自利行;又下,明利他行;令法下,明
護法行。初中。發心受者,即今正受比丘戒也;
為成下,明遠期也。上二句大乘三學,即因行
也。下句求大涅槃,即圓果也。三聚戒者,出《纓
絡經》。聚即總攝為義。小乘七聚,從教以論。菩
薩三聚,攝行斯盡;一攝律儀戒,二攝善法戒,三攝眾生戒。
三解脫者,雖是觀慧,非定不發,即定慧二學。
絕縛證真,由此得入,故號三解脫門。然名通
小教。今對三聚,須局大乘。一空解脫門,二
無相解脫門,三無作解脫門。〈懺篇〉
三觀別配三位,此明大行,須約圓修。泥洹果
者,名亦通小。取大可知。問:今此所受,為即三
聚,為非三聚;若云即者,後須更受菩薩戒不?
又復大小混亂,如何分別?若云非者,戒從心
發;既發此心,那非此戒!大見錯解,故特提示,
使自求之。次明利他。此法即上因行,涅槃即
上果德。三護法中。自利利人,傳傳相續,佛種
不斷,故得久住。深慮詞繁,略示梗概。所謂書
不盡言,言不盡意;自非經遠,優柔積習,淺識
麁心,何由可解?餘廣如《疏》。

結勸中二,初舉況
以勸。言邪想者,凡夫結惑全在,未見正理;異
所動作,皆是邪倒;亂心事善,容有退沒。所以
然者?如《多論》中,凡夫感戒,具有四過:一忻下
有羸,二容退道法,三容變二形,四邪見斷善。
內凡已去,分見真理,方無此患;初心薄地,非邪
而何?尊尚謂心不崇重。《智論》下,引證。彼明世
界語言有三:一邪,二慢,三名字。是中二種不

淨,一種淨。凡人具三;見道學人
有二,無邪語;聖人唯一,無邪
慢。如下,二約自知以勸。良以無作假
作而生。既非心色,無由表示;必約能領,顯戒
優劣;前明上品,所期遠大;所納之體,定知增
上,故云有分齊也。故下,引勸。即《律》序偈。《疏》云:
相召為佛子,即是此文。勤求者謂能受心;禁
戒本者,即所納體。然與彼文語有少異,偈云:
如人欲度河,用手及浮囊;雖深無沒憂,便能
到彼岸;如是諸佛子,修行禁戒本;終
不迴邪流,沒溺生死海。

釋疑中。前明上品,越教
乖宗,故須問釋。答中,初二句標示。言義當者,
則顯教宗本非是大,有義相當,即如下引。《疏》
云分通,意亦同此。戒下,委釋,初引義例。律下,
指廣。《疏》中總列五義云:相召為佛子,施
生成佛道,沓婆厭無學,捨財用非重,塵
境非根了,此皆誠例也。光師下,攀古例。然彼
所判,太成通漫;文雖引據,意不全取;四分是
大,將何為小?即應梵網體行全同;菩薩聲聞,
二戒無別。定知不爾。是以祖師所立,語意從
容;義當分通,深符教旨;待至中卷,更為詳明。
問:上品心者,為全是大,為
分通耶?答:扶成本宗,分通義耳。問:分通之義,
出自何人?答:如來立教,被此機緣。部主深知,
還符佛意,別立成宗。是以前後《律》序,法正所
安,多伸此意,豈不明乎!

結告中。牒上二科,誡令早示。使下二句,即上
心境。心須念念無間,境必法法無昧;毫差即
失,可不慎乎!今時昧教,事同兒戲;乍登壇上,

心志驚惶;況師授昏冥,但知學語;自無所曉,
將何示人!豈非宿業所追,致使此生虛喪;深
須責己,期遂將來;虛浮者以臨事倉卒,多容
舛謬故。

第四緣文據中,初科,初引律文,上示
如非。界外不名受者,《疏》云:此通白四之時;今
約時緣,界外無失;恐下,顯意,上二句釋不聞
處。猶下,釋見處。復引《五分》轉釋非法。言起過
者,彼因比丘借他衣鉢,受已送還,諸比丘令
共乞食去,彼言自無衣鉢,佛不制我莫借故,
比丘白佛因制。

次科,初示處。今下,指時事。《壇
經》云:戒場內東階設席,擬問遮難是也。以見
前云若在界外,不名受具,故云順上文也。《僧
祇》不言內外,故知兩通。不近不遠,望僧坐處
為言。

儀式中。反披衣者,示縵相故。及下,合有
捉字。

五中,引緣。可解。

作法中,初文為二,初出
他部和尚白告。或是彰異,或令旁取。下引本
部,正明今用。

和僧中,初正問答。如下,明總別。
四答者,即別答也。初答如上,二召入,
三對問,四正受。總答中,前
後四法,無非受戒,一言總收。鈔用總答,下無
別問。乃至等者,雖通多人,可盡日夕;然於行
事或容停止,義非連續,相涉疑濫;必欲準行,
且通一坐。今諸州郡年別開壇,多人併受,反
用別答;理雖無害,事成繁重。餘文可解。

六出
問,所以中。恐在眾者,謂正問時。安審者,或約
能問委悉,或是所問詳緩,言通兩釋。

廣辨中,
初敘由。有得不得,如下自明。令下,顯意,上三
句令能問知法。得不無昧,故云明斷。使下,令
能所俱解。若下,示非。即舉中邊不足為例。

教中,初引制。故下,明須解。應下,明先教。此下,
遮疑。據論賊住,同法方成;必讀羯磨,理應非
障,此由古執問難不取相解,猶恐妄計同於
羯磨不可預讀,故一往遮之。下文正明賊住,
即引《四分》,一二三人及眾僧所,共作方成。或
可因讀,後聞易解,就深防為言。

安布中。律因
脫衣慚恥,佛言:自今已去,聽問十三難,即列
其相,故云但問等。至教授出眾,戒師對僧,兩
列問法,但問十六遮,故云及論等。今此合之,
難在遮前,故云義準等。

能問中。體謂大體,即
本意也。一一具者,謂列名顯相,簡辨是非也。
不同等者,《疏》云:有師解云:夫受戒法,作法令
誦;但應依文十三使足,答道無者,便即得戒,
何須解義;祖師即引捨戒中邊不解不足,僧殘
麁語不解不犯,相並難破。此不委明,略斥之
耳。

初釋邊罪。從喻為名,文中備釋。前依本律,
且據具足。下準《多論》,通前四戒,皆號邊罪。然
俗戒中大小通制;準僧篇聚,定約大重。所以
具戒須云捨者,犯重不捨,自號二滅;欲明成
障,故約捨來。後三犯即障戒,不論捨與不捨。

二明污尼,定淨穢中,初示通濫。即《律本》云:汝
不污比丘尼耶?《五、十》皆爾,故云等律。故下,二
明簡淨,前引時事。下文準用。此下,出彼所據。
初果三界思惑全在,二果欲界思惑未盡;故
此二聖,猶受染樂。凡夫總收內外薄地。問:必
不受樂,前境不壞,成障戒不?答:污壞成難,從
能得名;但取慢辱,不論前境;上論受樂,為簡
初中後人成不成耳。三果欲界思盡,四果結
使俱亡,此二必無染樂。故知下,雙決。

餘犯中。

觸八二戒尼通夷重,恐謂俱障,故引簡之。文
中若摩觸為一句。下二句明八事,上句約八
人共成,下句約一人獨作。準《疏》八尼合作八
人,傳寫誤也。彼律問云:頗有污尼,未受戒者
應受,已受不應滅擯耶?佛言:有,若以身相觸
污尼是。又問:頗有污尼人得與受戒耶?答:有,
若八人以八事污尼,尼名污,八人不名污;又
復一人以八事污尼,尼名污,是人不名污。令
下二句,總結二戒。八事具如〈尼篇〉。

雜相中,論
文三段,初簡下眾。若下,明通三道。據本成婬,
不勞此示;為遮疑濫,謂餘非障故。若下,辨形
服。

義決中,初正決。上言自著不障,不約知與
不知,故須兩判。但下,遮濫。恐謂前境淨穢,亦
同形服約知不知,故特簡之。下文指廣。《義鈔》
第一,《業疏》第三。《疏》云:有師言但是具戒,何論
淨穢;陵辱慢重,故障出家;乃至祖師云:宜用
《僧祇》明判淨穢是也。

壞比丘中。答文,初句判
定。尼下,例決。彼問云:汝不犯淨行比丘耶。言
事希者,出僧中略意。故下,引文決。欲具問云:
汝不盜現前僧物不?於六親所、比丘比丘尼
所,行不淨行不?父母師長有病棄去不?不殺
發菩提心眾生不?

總示中。俗人,須約未受五
八者。

三明賊心。法財非分,詐竊歸己,故以為
名。

引示中,初引本緣。律因波羅柰國穀貴,有
一年少外道,見佛及僧多得供養,即自剃髮,
著衣持鉢,入眾中食;諸比丘窮問,彼乃自言,
佛因制斷。若下,判成不,初明偷形。未出家者,
謂十戒也。未受者,即具戒也。不應受者,約前
知也。已受得者,據後知也。律具云:若至一比

丘,乃至僧所,不共羯磨說戒;若未出家受具
戒,不得與出家受具戒;若已與出家受具戒,
聽即名出家受具戒。文剩者字,去之即義顯。
曾下,明偷法。正是難位,故令滅擯。前但同遮,
縱僧預知,違制得戒。

決通中,前引律文。下示
義決。上文但云一二三人,不明眾但,須以義
定;餘和合者,如說恣告眾和僧立制等。

他部
中,《善見》。三種並號偷形,若據第二,正是盜法,
所以《疏》中但言三種。或可稱
夏受禮,濫大僧形,故通標耳。初明偷形。言
利養者,須約二種現前僧物。飲食供設,是彼所
希,義無不受,所以下云為饑餓故是也。二偷
和合者。律唯約法。論通四種,加臘禮利,並成
障戒。故《疏》問云:偷和合者,應在羯磨,何以文
中具列夏等?答:夏次禮儀及信施等,並是僧
家六和表相;由有戒故,便有夏次等;以盜戒
相,令他信之故也。若偷下,判斷得不。同前《四
分》。引《五百問》,別證受禮。

料簡中,初科為二,前
示本津言通。依下,次引《僧祇》決正,初明偷
法。彼云沙彌潛身床下,盜聽初中後語者,即
攝羯磨言相始終,俱記成障,不具不成。文雖
約記,義須明解。若凡下,明偷形。反之謂經布薩也。問:不聞
羯磨,但聽戒相,為成障否?答:此有二別。若身
在眾,妄同僧列,但聽即成,不必羯磨;若論潛
聽,必約羯磨;若但聞戒,義應非障;即前文云:
不秉羯磨,皆不成難。又如《疏》云:偷和合者,
應在羯磨。若爾,何以《僧祇》云:說戒時,論何事
耶?答:以說戒時,必作羯磨故。若爾,何以說
戒遣未具者?答:恐生輕易,不論障戒。如《戒疏》

云:下眾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不屬,則
重法尊人,生其欽仰;準知簡出,意令尊重;
且如大尼亦遣,豈慮障戒耶。問:私習秉唱,
未具忽聞,及未受前曾披經律;因讀羯磨,
了知言義,成障戒不?答:準前後文,並論僧中
正作,詐竊成障,安有讀文而成障戒?如前
《善見》,偷僧和合;屏唱私讀,僧和安在?以義
斟酌,定非成障;前云此非羯磨,不犯賊住。意
如上解,不可專執。

年不滿中,《伽論》。經布薩者,謂知而
故為,然亦須準聞解以判。次《四分》中。以年不
滿,及法不成,疑惱他人,即制提罪。今引不犯
開語中文。受者二字,綴上讀之。文舉二事。不
滿可解。言作法者,謂作白羯磨不成,非法別
眾也。有知等者,謂知實不滿,及非法;恐後疑
悔,受利養禮敬;語彼令知,還本處受戒。故引
此反明本受不得,輒受禮利,則為賊住,同《伽
論》也。

尼捨戒來,不偷形法,據非賊住。但由佛
制尼無再受,故違捨之;望前在道,即同盜法,
故名賊住。與前雖異,約過顯同。

四破內外者。
律因裸形外道與舍利弗論義,便謂沙門釋
子智慧聰明;後見跋難陀,即從出家;問跋難
陀義而不能答,彼即休道;比丘白佛,佛言:自
今已去,聽與外道四月共住,白二羯磨;先與
剃髮受十戒,後作羯磨。後又有
一外道纔四月試,即得正信;佛令便與受具,
前裸形聞已,復來出家;佛言:此壞內外道者,
於我法中,無所長益,從此制斷。所言破者,邪
正兩見俱壞故;《疏》云:正取破內,兼實破外是

也。

示名相中。初投重來,兩番破外。受竟反還,
即是破內。又須定約具戒為言;若受十戒,破不
成難。彼下,出障所以。

引制中。因前破內,故制
令試初投之者。若破內外,即是永障,豈復試
耶!人多錯解,故曲示之。

問中。意謂但令在眾,可驗順違;而
律文中未與羯磨,先須十戒,制意難顯,故問
申之。答中。二意可解。

結略中。此土黃巾,或有
信樂,宜準前法。《律》廣明者,先令剃髮,大與十
戒,應至僧中乞法云:大德僧聽!我某甲外道
從眾僧乞四月共住,願僧慈愍故,與我四月共
住。三說。僧即安彼著眼見耳不聞處,作羯磨
云:大德僧聽!彼某甲外道今從眾僧乞四月
共住,若僧時到僧忍聽,與彼某甲外道四月共
住,白如是。彼行共住竟,令諸比丘心喜悅,
然後與受具戒。

五黃門者。《疏》云:黃是中方之
色,昔刑其勢,號曰閹人;以衛中禁之門,故曰
也。

通列中。生謂生來即是。犍如下釋。餘三可
解。

分截中,初句指事。若下,正判,上明都截成
障。今下,反顯少分不成。截根之人,色心隨變,
故約未改;必已改者,少分亦障。小罪者,即下
云依篇懺是也。

都截中。二文並明比丘,蓋準
已受,例決未受耳。《本律》四種。上三緣壞,下一
犍壞。不下,點下一種,不簡都分。《五分》,初引緣
起。乃至者,略自截之語。應截者,欲情可治故。
不應截者,報色無記故。即《四十二章經》云:若
斷其陰,不如斷心是也。告下,明佛判。諸文都
截並制滅擯,唯此《五分》有少留之開,下令準
之。依篇懺者,自害身分,犯重偷蘭,殺方便也。

準下例決。已截,謂都去少留者。準前勘者,即
心性未改等。餘部即取《五分》,本部都截定不
得故。《疏》云:《四分》無文,可準例也。

三殺中。六七
違恩,第八違福,及下第九即障他正道,第十
兼違恩福。五皆違反中極,總號五逆。若有犯
者,必墮阿鼻,亦號五無間業。

二逆中。破僧名
濫,故兩分之。破法輪者,立邪五法;盡形乞食、
納衣、樹下、不食酥鹽及魚肉,破如來四衣八
正,犯上品蘭。破羯磨者,一界兩眾俱時作法,
犯中品蘭。十出血者,耆婆治病,針刺出血,生
梵天一劫;調達推山迸石傷足,墮阿鼻一劫;
故下正問,加惡心簡之。此下,總示。唯佛世調
達造此二逆,餘無能者。《疏》云破法輪逆,今時
微有。又引古解,毀形損像,或
有血光,並入逆攝;又云不須血光,但論惡心
損是逆例;祖師云:故引示之,可斟酌矣。

非人
中。且示鬼神,須通四趣律下,引證。必取變
化,方在問攝。《四分》,但列三名而已。《五分》,因修
羅厭患老死,化作人形受戒;後往居士家食五
百分食,招譏故制。律文略舉二趣三部,餘必
須具。阿修羅此云非天,以多諂詐,非天行故。
犍闥婆,此云嗅香,亦名食香。

畜生中。同取變
化,故亦前科。律下,引證。即《善見》龍王厭身,化
為外道出家受戒已,因睡現本形;佛即制斷,
如文所引。龍為緣起,餘畜皆然。

轉問中,初明
問意。脫下,教改轉。如下自出也。脫猶忽也。


形中,初示相。《善見》三種:一能自受胎,復能今
他受胎;二但能自受;三但令他受。三並是難,
皆二形故。若下,以失況受。即四捨中一。準《疏》,

三障收者。黃門愛欲多,煩惱障收;又不能男,
亦報障攝。邊尼賊破五逆,九並業障。非畜二
根,三是報障。

次辨遮中,初科,初句指前。而下敘廣。指受
法者,彼有一百四十餘種,前後雜列;今依六
根括示,眼根二十三,耳根有一,舌根有二,
身有九十七,髮毛有六,頭有十七,顏色有七,口有六,形相二十六,病患二十三,截壞十二,意有三,雜類二十餘。皆言下,總示。得不
如後。

三遮中。據無衣鉢,應合同科;然非明文,
容多異解;今師義判,故在後列。問:據定不發,
何不名難?答:名可改稱,年容待滿。非同永障,
不在難收。年不滿者,須論胎閏;頻大布薩,增
不滿者。

《五分》中,初列是遮。制僧輒度。或下,次
明非遮。制僧作難。

《僧祇》多種,大同《四分》。略舉
七相。雀目即屬盲中。聾人下,準彼合有瘂者,
下科牒解,必應寫脫。躄音辟,不能行也。尻,苦
高反,臀也。鞭瘢音盤,杖痕也。凸,起也,徒結反。
凹,陷也,烏洽反。印瘢,今謂雕青也。獸形,彼云
作種種鳥獸像。侏儒,短人也。彼律諸遮,皆以

不應等語別別結之;今此總括,故云一切等。

明得不中,初示四種總結之詞。彼文遮難,四
結並同,唯以應驅不驅簡異。下文等者,如云
若不稱和尚名,不稱受者名,不稱僧名,不名
受具足;諸遮之下,皆有此語,餘三即是前科
總括文也。是下,正簡。是中者,即指彼律辨遮
中。初示兩結。彼律凡應法者,則名受具;如波
離問佛,一和尚、一戒師、一眾,得並受不?佛言:
如是二三人,亦得並受,是名受具足,餘皆例
爾。若是遮者,則云不名受具足,若與出家者
越毘尼;此語通含,故云何妨等。如下,引示有
二,初明通得不得。又下,示一向不得。初中。瘂
等者,等取盲聾,彼云盲者眼一切不見;若
見掌中文,雀目,得與出家;聾者不聞一切
聲,若聞高聲得出家;鞭瘢凸凹,治與皮
不異,得出家,彼律瘂中不示輕相;必取似能
言者,例上盲聾,重輕兩別。清淨共住者,即指
得與出家之語。上明通得。文云下,示不得。次
一向不得中。遣書下,彼有遣印手字;今此合
之,謂寄書受也。舉手作相者,無言求乞也;彼
無舉手字,今加以助之。不現前者,身不至僧。
如是等者,彼云:不問,前人不欲,非法不
和合,眾不成就,白不成就,羯磨不成就;若一
一不成就,不名受具足。前下,覆點重者。盲聾
等亦同。

《十誦》、《伽論》。重輕得不,同上《僧祇》。

衣鉢
中,《四分》。因無衣鉢者受具已,諸比丘語令入
村乞食;彼言我無衣鉢,因制。又有借他衣鉢
受戒已,其主還取;裸形羞慚,故制不得,若欲
與衣者,當令乞與,不與者當與價直。下引《五分》,轉證借者。既令主捨,成己物
故,即同《四分》當令乞與也。

《多論》中,初標定,得
戒。論下,引文反難。意謂無既得戒,復何須制。
答中三義,顯本制意別,非專受戒故。內德者,
不出慈悲解脫慚愧也。

決判中。部別者,《疏》引
難云:如無和尚,不可從彼。必下,謂緩急條別,
不可通用。彼宗無和尚,著俗服等,並開成受,
在教大緩。《四分》不爾,立法有儀。況受戒事
大,義無輕略,故令準急也。

斥例中。準《疏》古有
二解。一云:依《多論》、《十誦》,縱無亦開,得戒得罪。
又有人云:若無衣鉢,全是非法;若借
得者,當時是有;義準破戒和尚四句,即今所
斥。初引古。此下,正斥。《疏》云:得不無文,凡情難
信;幸依聲教,則無戒也。

父母中。《律》因身子輒
度羅云,淨飯王白佛,因制。上引《善見》,餘方通
許。下約《僧祇》,明簡親疎。然彼西土多諸小國,
同此古來隨方割據;今時一統四百餘州,夷狄
不通,事亦希有;準文約國於時非要,縱有亦
希。且約一國,須問聽不;但此間風俗,篤奉僧
伍;多由親捨,勘有此遮。

自來者,世有孤窮投
人為父;養兒者,始生嬰孺,從他求美。

負債。準
得者,容有償他,約事非重。據云不應,僧應有
罪。但由西土負債出家,王所不理,故須結犯。
此方不然,有戒無過。

奴中,初文。《祇律》五種,上
三屬主義強,下二則弱,故兩分之。此間投法,
多是良人,事亦稀也。

次科,初指時事。若下,準
經明許。律下,示律所闕。下二句準經決律。經
兼男女,因決前科,故云及兒。由前《祇律》,三兒
五奴,並不論放,故局彼此。今準經文,但是被

放,不問親疎;彼方此國,一切皆得,故云通允。允
猶許也。《疏》云:本若被放,何論彼此是也。

三中。
佛奴者,或費佛物傭雇,或是他施侍佛。盜佛
兩結,此據主論,故云犯重。大道人即目比丘。
雖已受具,必還奴位,故云非也。此據永作,或
在傭限;不爾,則非所論。

官人者。《律》中因度波
斯匿王勇將出家,王譏故制。《疏》云:謂勳品已
上,在位文武百官。《僧祇》四句,可解。名謂才業
為時所稱。準下,即準俱無,例決常俗;以《律》中
係名籍人,亦遮攝故。

丈夫者。《疏》云:男子通名;
丈者,極形之量;孔子九尺餘,亦有一丈者。初
科四句,初句志大,次句節高,三謂行有始卒,
四即心無輕動;必反此四,雖是男子,則非丈
夫;卓然,謂高立也。風霜喻衰辱危難等事。鏗,
堅也。達,至也。

次引證中,《律》文,初以年簡能。謂
下,列示所能。即十種苦事。寒下六字為六,蚊
虻毒蟲為七,惡言苦事為八,持戒為九,一食
為十。《僧祇》中。年雖應法,不堪亦簡。故知出家
專存修業,豈不思之。

五病中,初文。五種,如下
自列。狂中唯除上品。

別明中。《疏》引《善見》屏處
增長不得,不增得度,與今不同,或是祖師改
之從寬,或恐傳寫之誤。然下,究病所起。意彰
開得。下引果人,釋成初義。《疏》云:由惑盡此生,
業終報故,總集受也。若下,明受已病生。因而
引之。或可已受既共僧事,故知未受必不障
戒。

餘事中。言所以者,謂受戒事重,諸部制嚴;
所明餘事,重彰此意故也。

初科。《五分》,反顯相
識猶通暗受。續引燈照,不容濫委。

次科,初引
《十誦》次第三問。次點本宗無文有義。下勸準

前事儀有序。今多不行,頗違祖意。

三中。《四分》
難緣,開多人受;《僧祇》、《善見》,乃是常開。今時行
事,不須執難。八難餘緣,後篇委列,故略指之。
《僧祇》中。因波離有二沙彌,欲令並受;白佛因
開,文引佛答。一眾,謂二師外兼餘教證,共十人
也。並受字下,彼云不得眾受,今此略之。若下,
遮非。彼云二三人共一羯磨師,別和尚,共一
眾受,不名受具足。比今所引,少有不次。《善見》
中。不相禮者,謂不互禮,應得對禮。

正問中。下
明行事,文相詳委,不更細釋;然於科段,稍有
次序。必在講師臨文點竄,須令新學明曉事
儀。今時愚師,凡見義章,多饒唇舌。至於行事,
撥而不辨,便謂文寬無可尋究。及論附事,一
無所知。空負傳通,全乖鈔旨。苟聽忠告,宜須
慎之。七科行事,次第相由。

初中。申手內者,亦
約空露。高勝處者,《疏》云:戒遮既淨,堪為道器;
緣成業具,位登僧寶,豈卑下也。

二中。《疏》
云:衣鉢名字,泛顯之詞,以通言路耳。陶,化也。
前下,示衣。若下,定加持前後。諸部,通指二律,
並在受前;此處,即依《五分》;在眾,謂壇上,即出
《僧祇》。或下,示古所傳,乃在受後;隨兩存者,此
猶未決。若準《業疏》,定依《五分》,彼云:豈同古人
雷同受後。今時別立持衣闍梨,餘處前受,理
雖無爽,然非祖意。并下,示鉢。

三中。不實,謂帶
難,實即清淨。浪,虛也。下引《律》示。舉聖況凡,勉
令實語。然遮亦通得,此據重者為言。

四中。第
五黃門。註云依名示者,必須如前細述其相,
令彼解知。今時諸師依本誦云黃門有五種,
所謂生犍妬變半。若作此示,受者聞之,何由

可曉;如前文云:終為非問,即此類也。

五中。前
云十六遮,今合衣鉢父母五病,故為十也。兩
問字誰,準《疏》並改云名;以此方道俗,名字別
故。父母中,注隨有者,準須先問有無;答言
有者,方問聽否。痟即瘦病。

六中,初贊許。如下,
勸憶。

七中。坐具肩上,準《感通傳》,乃是前制,今
須在臂。通請者,謂問僧可不。《五分》。種種隨緣
者,謂指諭安慰等,彼云應慰勞言:汝莫恐懼,
須臾持汝著高勝處;若先不相識,不應雲霧
暗黑時受教師因教著衣時密視等,如此
所引,又云:應問汝三衣,何者是僧伽梨,何者
是優多羅,何者是安陀會。彼若不知,應語云:
此是等。又云應與受三衣鉢。或下,前雖兩存,
意在《五分》,故重舉之。

七明白召,初中,前示威
儀。言如常者,同前出眾禮僧致敬等。此一單
白,唯須立秉;《疏》云:諸羯磨法,威儀必同;此既
坐立,極成乖別;由本僧差往外為問,事須酬
對,坐和失相;如立說戒,俱是為僧,意可見也。
當下,次秉法。

次文,初呼入
眾。覆露兩制,並不離僧。彼下,教致敬。

八正乞
戒,初科。為將衣者,《疏》云:乍入僧中,威儀未涉;
且為代檐,示其方便也。

次文,初歎法勝,意在
生忻。故下,次明難得,以令自慶。上二句對餘
趣簡人,下二句就人簡淨。當下,勸用心。隨時
作者,示不盡也。律論廣者,如前教發戒中所
引是也。但下,示教意。縱能自誦,亦須從教,由
佛制故。

乞詞為四。初告僧正意。二前牒初緣,
云從和尚也。三後牒今意,云從僧受;重牒和
尚者,表戒法從僧,行隨師也。四祈請慈

濟,《律本》作願僧慈愍故,拔濟我;羯磨亦然,疑
是寫倒。注令復坐者,教授受差,所任事畢。


白和對揀中,初問。答中二意,初約前差答。又
下,次約非眾答。

次問,可解。私謂,各專一法,故
互有無耳。下指《義鈔》,準彼續難云:若爾結集
法藏,亦在眾作,何以白差?答:結集為僧,不為
別人;若不差,不知誰問誰答,故須差問答人
定,方得結集;其羯磨師,為別人受戒;兼請師
已定,義須在眾,是故不差。

十正問,初科中,
前明示衣。《律》中屏問則有,對問則無;今用世
傳,非出《律本》,故示令知。應下,正勸。引《僧祇》文,
令知虛誑尚不免罪,云何感戒。魔王居欲天,
梵眾居色界,沙門通收凡聖,婆羅門即淨行
居士。上云諸天魔梵等,即別舉天人之勝者;
下云諸天世人,通餘一切。如來是立戒本師,
眾僧即發戒正緣。《疏》云:以戒法所通,下被上
達;非緣而受,體是乖儀;欺妄之深,乃通遍也。

問遮難中。直依《律》列,少有加減。及至臨事,宜
準前法。所以爾者,欲顯前問是今潤色;或可
受者已知,止須直示,故不加也。

第二正受,敘
由中。言正須者。顯前發戒,且令預習,未是正
用;今將納法,縱令已解,更須委曲選擇要語,
激動蒙心;戒師當此,不可率易;策導開解,納
法之本,故云正宗。不下,遮濫。枉猶虛也。今下,
標示。

境心中,初明許可。但下,勸發,初二句指
法體。上句標歎,下句示量。具足律儀,對五八
十,故云深也。聖道基本,對世十善,故云上也。
當下,正示發心。同前取解。

開懷中,初教運想。
五蘊色心,宿因所感,故云報得。法既周廣,劣

報不容;必須運動,方堪領納,故云應發心等。
虛空無邊,身量亦等;心法相稱,攬法歸心,還
依報得;但法非心色,非異非同;猶如結界,無
作依地,不與地連,非不相及故也。故下,引示。
未詳何論。汝當下,示知作法。

白中,初科。布施
戒者,以法濟也。同心秉者,勸正意也;下令顧
望,制檢校也。

正作中,問成不為二,初總示問
答。《十誦》下,引本制緣,初示緣起。即六群也。佛
下,判非。當下,示制有四,初制妄緣。餘即是異,
覺謂初起,思惟即籌慮。應下,二制慢法。當下,
三制間斷。應分下,四制昧暗。不說得罪,此局
不答為言。準《羯磨》云有違結罪,則通前四,隨
違並吉;豈唯受戒,餘法皆然!但由事重,寄受
以明。故知秉結必遵四制。若不爾者,何名作
業,豈能辦事;法雖祕勝,全假人弘;加被功成,
全由念力;心強境勝,授受無虛;《律》擇堪能,信
非徒設;凡居師列,可不慎耶!

初羯磨中,初文。
動彼法者。以前白告情,令眾知委;此正量處,
舉發前法。初則鼓令動轉,次則舉集在空,後
則注入身心,領納究竟;三法次第,各有所主。
由心業力不思議故,隨所施為,無非成遂;三
番羯磨,並先策進受者,白告眾僧,然後乘唱,
尋文可見。沈舉,沈謂昏冥,舉即輕掉。

第三羯
磨。重提心量,益令勇進。救生護法,括束上品,
盡此二句。時逼心切,不宜枝蔓;囑令直依,意
在於此。加法竟時,剎那思滿,戒業成就,此處
合辨無作體相。然是眾行,正出受儀。識體攝
修,宗歸中卷。廣文如後,故此不論。

三明教示,
時節中,初科。隨竟記時者,此間不行影法,多

用俗中年月日時;每一時中,分上中下,以定前
後。

《四分》中,初引制緣。不及後安居者,謂五月
十七已後受者。應下,示量法。計尺寸者,若食
前受,影長為上,影短為下;食後反之。

《善見》中。
謂令一人立於日中,齊頭影處,以脚相接;或
約全脚半脚及指,隨計多少,以分上下;食前食
後,同上分之。眾數多少,即指受人,而語通上
下;若連上釋,即謂示時定眾不亂;若貫下釋,
即謂受已同聽說相。

次安置中,初示坐處。在
僧下者,壇場界廣,準此可知;今時壇窄,故出界
外。乃下,明說相。不必戒師者,此示古非;《疏》云:
有人行事,十人登壇,隨人說相,一一誡語;今
解羯磨加法,隨緣至三,示相誨約,任時前後,
不專局也。

釋疑中。前約通答,後人受時,直爾
作法,故須此問,別答不須。準此通答,止被現
僧;必有外來,更須別問。

說相中,初科。為緣起
者,《律》因比丘受具已,與本二行不淨行;諸比丘
呵擯,彼云何不先語我耶,白佛因制為說四
夷。《十誦》、《僧祇》,更說僧殘,是戒分故。

次科為二,
初敘勸。然後下,正說。初中二節,前勸護本體。
初舉受隨相須勸;但下,次舉四難勸;故下,三舉
上根勸。經論如此者,如〈標宗〉所引勸持等文。
必須下,勸修三學。會正即三乘聖道。已外雜
學者,謂世俗典籍,醫卜伎藝,皆非本業,故知出
家專崇道行。道行雖多,不出三學。如〈沙彌篇〉
廣示學本,宜須隱括,取悟於心。下引《律》文,證
須當學。至聖乃已,故云長益沙門果也。正說
中。但云說相,必兼四依。言依文者,即指《律本》;但
文相具委,人多誦之,故略不出。然今備載《隨

機羯磨》,須者尋誦,此更不引;寫之甚易,不欲
兩繁。既說相已,次說四依。

受淨中。初明受衣
等者,此猶同古;《戒壇經》云:諸部並在問難前,
今時在受戒後;無文所出,不足行用。又《疏》云:
安有受後方事持衣,相越常模,故乖正教。若
下,明教淨施。已未兩相,尋文可委。

法附中。既
受具戒,即須六念,憶戒緣身。師當先授。因附
此篇。牒章中,注明所出。若準《四分》,衣食起觀,
俯仰威儀,常爾一心,念除諸蓋。此據通相,觀行
尤難。今此《僧祇》,別指六緣,制令繫意。近而可
別,簡而易成。故引彼文,通成今用。

初念中,前
示念法。此下,顯意有二,上約憶戒。下據異俗。
謂月分黑白,非俗法故。

示別緣中,初引示。細
詳教意,若唯對俗,事非正要。縱不能答,亦無
大損。故知託彼為緣,終歸繫念。準下,教隨方
對俗。通相謂不言黑白。允,猶順也。

第二念不
受請中。準《注羯磨》,我今字誤,合作我常。三並
言常,方異受請。世多念云食僧常食,此局不
受請者,安得濫用!又言有請不背,意謂無請
則食僧食,有請則赴他請,兩期言之;若此濫
通,何名剋念;妄情憶度,全乖律檢;故須清晨
念定,不容後改。亦有念已復從他請,貪情恣
任,無由約也。

受請中,初科。準《羯磨》云:謂不常
定者。

有請中,不背。可解。

開背有二,初有
緣背法。註列三緣,即展轉食戒開通文也。《羯
磨》,念云:我有請處,今依背緣。若無下,無緣背
法。文中但出捨法。準《羯磨》念云:我有請處,今
捨與人,然後捨之。注五眾者,此出《僧祇》,
彼云我今得食,施與某甲比丘,乃至沙彌尼。

準此,本眾對作,餘則言告,並通捨之。以彼四
眾皆福田故。心念中。迴施某甲者,漫
指一人;但自離過,不必人往。注中五種,《十誦》
開者;彼因波斯匿王請佛及阿難食,阿難先
已受請,不憶後受,王請明日入王宮食;入口
已,方憶前請不與他,佛知阿難心悔,告云:心
念與他已,便食;波離問佛,餘人得爾不;佛言
不得,除五人:一者坐禪,二獨住
,餘三如注。飢時依親里住,此即
第五一種。

第三念。依文但稱年
月日時,不必妄加甲子乙丑等。

第四注云隨
有無者,謂衣鉢制物,攝理須具;遇緣暫闕,繫
念早營。及餘三長,限內未暇,恐妄須憶。今人
常無制物,生不說淨;逐日對聖,言稱闕衣及
未說淨;迷教慢法,一至於此;法語之言,改之
為貴。

五念中,上明無緣不別法。準《羯磨》云:我
今不別眾食。然別眾唯約受請為言;若常住
食,則無別過;可準此文,但云依眾。必下,有緣
開別。九緣別眾,戒中委出,故指如後。

六中。康
謂安健,羸即有病。文出二法,隨時兩用。已
上六事,總束為三。一三是戒;二四及五,內外兩
資;第六即身。身是道器,衣食道緣,戒即道基。
三皆助道,故制常念。晨朝不作,止犯六吉。此
是羯磨,須合四緣;法須口說,言章無濫;事即
六緣,無非詣實;人唯獨作,處通兩界;緣乖法
敗,隨有結犯。

雜相,初科。應法澡罐,謂一斗已下小者。指〈隨
相〉者,漉袋如飲虫水,澡罐即畜寶;彼云鐵瓦
瓶銅盆銅盋等器,別人得受。

二中。

言心退者,鈍根未堪,故開後誦,不過五夏;《四
分》先誦經論,及病,亦開。

三中。佛度比丘,即善
來受者;隨身制物,自然所感。引聖況凡,理須
恒具。針斧二物,補衣須用;據論為制,在《律》歸
聽。

四中。即賊住緣起。此明時緣,為別邪正,故
須常憶,用擬他問。

五中。年有三時,月分黑白
者;《戒疏》云:道俗位殊,時數亦改故也;俗則年
有四時,道則歲唯三位,略於秋分也;故三時
之始,冬分在初,表無常也;令有慧者觀時入
道,不容非逸也。又先黑
後白者,三時之始,必十六日為初也。

捨戒中。
總有四捨。一作法捨,二命終捨,三二形生,四
斷善根。此明作法一種。又捨通漸頓,若直作
白衣,則三戒齊失,名為頓捨。若捨具作沙
彌,或捨具十作優婆塞,則名漸捨。略知如此,
餘廣如《疏》。

僧捨中,初引開法。《律》因跋闍子比
丘不樂淨行,還家與故二行不淨,佛因開
捨。文引佛語,不出捨法;《律》云:我捨佛、捨法、捨
比丘僧、捨和尚、捨阿闍梨、捨諸梵行、捨戒、捨
律、捨學事,受居家法,我作淨人外道等。我
作優婆塞,我作沙彌;須對比丘捨之,一
說即成。《多論》所謂受如採寶,亦如登山,必
假多緣多力;捨如失財,如從高墜,不假多緣,
故唯一說。《增一》下,明分齊。彼經因僧伽摩比
丘七反降魔,後更受具得阿羅漢,因開七反,
已外不聽。

尼捨中,引示。云無更受者,女流報
弱,多無志操;佛初許度,尚是曲開;何況再
受,理非容納。

釋疑。答中,初列二義。比丘下,示
開制。僧兼二種,尼但初義;各顯所以,在文可

見。注文義決,唯障具戒。

釋師資篇

師通多種,今局二位,一得戒和尚,二依止闍
梨;餘並一席作法,不論相攝。資,取也。即目
弟子取學於師。若據沙彌,亦依二師;行法大
同,相攝無異,然此所明專約具戒;縱容相涉,
非是正意。言相攝者,括下一篇,不出三種;一
約心者,謂父子想;二法三財,互相濟故。問:此
無羯磨,那屬上卷。答。計此合入〈受戒篇〉中,所
以《律》文合為一聚;約前所攝,故同眾行。但事
繁行廣,故兩分之。

來意中,初科,上二句明立
教之意。住持三寶,全賴人弘;師徒相攝,僧寶
不斷,則佛法增廣也。增益謂從微至著,廣大
即遍布流通。互下,示相攝之益,上二句通舉
三攝。敦遇即心相攝,謂厚顧也。日下,示解行
二益。業謂所學,文通師資,義在弟子。

彰非中,
上四句敘非法。初句明教壞,次句明人愚,
三即俗輕,四謂道妄。並下,推所因。率,猶引也。
二下,示所損,上明損自他。欲下,損佛法。

篇意
中,上句示悲懷。拯急即拔苦故。次句明慈行。
安危即與樂故。愚教任情,動成惡業;墮在苦
處,喻如倒懸。下二句勸
修彰益。

師名中,問標三名。師是華言,義通二
師,文指和尚。答中初句略答。非此本有,故無
正翻。顯下諸文,皆義翻耳。善下,引示,初引《見
論》。師即和尚。彼因瞿陀沙彌為育王說法,王
以八分食供養;沙彌云:迴與我師及闍梨;王
問二名,沙彌隨答。文引答詞。無罪者,令無所
犯故;共於者,兼彼和尚故。論下,會上師名。初

《論傳》者,諸記並云《見論》及〈法顯傳〉,疑是一文。
外國者,中梵自指五天之外。次引《四分》。呵和
尚者,即云:我犯戒和尚不呵,不犯戒亦不知
等,如後具引。三引《了論》。正本者,中天語也。準
《疏》本音鄔波陀耶。彼云《明了論疏》,稍近梵音,
猶乖《聲論》;余親參譯,委問本音,如上所述。即
下,點示邊語。《疏》云:如昔人解和中最上,此逐
宇釋,不知音本。四引相傳。糾猶舉也。《疏》云阿
闍梨者,亦訛略也;如梵天音阿遮利耶,唐翻
教授。五引《雜含》。示通邪正。已上且引諸出不
同,華梵二音,準《疏》為定。

資名中。以師望資,猶
弟猶子;以資望師,如兄如父。祖師義釋,獨出
今文;諸宗製撰,率多承用。

總相攝者。通論彼
此心相向慕。對下共行別行,事條各異,故云
總也。

《六方禮經》。佛世有長者名尸迦羅越,早
起六方各禮四拜;佛問其故,答云:承上如斯,
佛言:不以事禮,各有所表;東方父母事,南方
師長事,西方夫婦事,北方親屬朋友事,下方
奴婢事,上方沙門道人事。今引南方彼此五
心,可解。

《僧祇》中,初制非法。末世皆然,唯圖力
役,焉知誤彼;得罪者,約制小過,論業叵言。當
下,教如法。

《四分》中三,初引示。準下,義分,初四
心中。一是法攝。二三心攝,上謂愍其未能,下
謂憐其有善。四即事攝。後四心中。上二懷恩,
如怙於父;下二致嚴,如事其君。敬下二句,總
顯四心。事父唯孝,事君唯忠,兼之者師也。《儒
禮》云:師者教人以道之稱。《楊子》云:師者人之
模範。今人無道,以何教人,將何模範,妄攝徒
屬,群居不義;開四趣門,塞三乘路;毀戒作惡,

互相贊護;《楊子》所謂模不模,範不範,不為不
多矣。信哉。故下,結益。

次明依止,開不依中,本
宗六人。初開頭陀。次三開緣礙。後二開行成,
上限五夏,下通未滿。

他部二種,七據《十誦》。文
明和尚,依止義同故。隨住有食之處,故近遠
不定。恐不得者,猶無食故。二由旬半,共一百
里。自恣者,竟夏一來,極相遠故。一一下,總上
近遠處也。此雖往見,由不同界,依止不成,故
在開緣。八中。《五分》無人與依止者,攝他損己,
惜道業故。私心依他,亦不成法,還同不依。


依中,初七人。上四明師闕,次二弟子有緣,並
須即求依止。後一未過教限。言勝緣者,別選
人處。

後三人中,第八,引文有四,《四分》。文下,合
云約行,似多教字。《十誦》。五法,並據戒本,上四
不識相,下一不誦文。《母論》中。《律》制依止,本為
學法;學簡智勝,不取臘高;老年依少,但除禮
足耳。《僧祇》中。文脫第一不善知法,古本元有,
非是文略。初謂施造乖儀,次即愚於教相,三
無志操,四不兼他。九、十可解。

通簡中,初文。七
人夏滿不須者,此據行業成就為言;必無所
立,還屬後三。息,止也。

義評中。五夏業就,許不
依他,於教無違,在行猶缺;必希進趣,當復從
師;此則無簡愚智,皆須盡壽也。律下,引證。可
知。通諸教者,即《涅槃》文。又《成論》云:佛初成道,
觀一切人無勝己者;念言:我所得法,因此成
佛,還當依法為師。多出經論,故令廣說。

次正
行中。初七共行,謂師資互須故;後三別行,唯
在弟子故。

本宗中,初。治罰者,謂七羯磨。弟子
下,分二,上明不令僧罰。設下,明已罰令解。二

中,初勸發露。為下,次為求懺。三中。差及命終,
看視功畢,不可中止。四中。本明弟子移處,下
引《僧祇》,師送弟子;由是共行,不妨互顯。《僧祇》
中,初制不得離。若欲下,明開暫離。上二句明
師不遮;若下,明弟子憂念;當下,明師安慰。第
五。與下法護何異?此謂事有過失,容生疑悔,
以教解之;下令修學,故非相涉。六。惡見,謂著
邪背正。七中。出家學道,以法為本,故先明法
以資慧命。次列衣食,用攝形累。須知二護義
有親疎。

引諸部中,初標示。僧下,正引;初《僧祇》,
文同五六,前明諫勸可不。言軟語者,師兼父
德,不許犯顏。依止出界者,隔明失法,得別依
人。若和尚下,明有益不離。醍醐味中最勝,可
喻明師。下相攝中廣引,故此指之。次引《五分》,
同上第二。

次明別行,白事中,《四分》,前明弟子
白師。事通一切。若下,明師當量可。且約外行。
八事者,三事互歷為八:一伴是,處事非;二處
是,伴事非;三事是,伴處非;四伴處是,事
非;五伴事是,處非;六事處是,伴非;七三
種俱是;八三種俱非。三種交絡者,總指八句。
唯下,簡上七句,皆不令去,獨取俱是一句聽
去。

《五分》中,初別示他行。唯下,通明一切。文除
不白,顯餘須白。

《十誦》,初通明諸白。同《五分》者,
並除大小便等。若下,別顯出行,前明白法。非
時亦爾者,非時入聚,對餘人作牒處同上。當
量下,明師可不。布薩名清淨,謂對治止過也。
羯磨名業,謂如緣作善也。法事會坐者,說法
誦戒兩集也不受語者,謂師不許而故違
之。

《僧祇》文為四節,初白師須不,上明少物不

白。若下,明作務須白。紉,女隣反,索線也。有下,
明師出轉白。師後來者,謂歸本處也。說前緣
者,述前已白也。餘準此者,例通多事也。若弟
子下,二誡資行施。亦由來白,故有斯誡。非堅
法者,有漏世福,容謝滅故;若達法空,不取施
相,成無漏善,則是堅法。若欲下,明出行白。若
不下,明通白,染衣事中所攝多事,皆不須白。
又如經營佛法僧事,隨舉總相一事白之,故
云通耳。古記並立通白法云:從今清旦至明
清旦所作一切事,白阿闍梨知;便謂晨朝白
已,一日不須。此不出正教,妄生搆立。且《律》制
白師,本取可不;但云一切,為是何事,如何量
宜?況前引諸教多種白法,皆應無用。今猶行
之,無知故也。

《善見》中。彼有七法:一太遠,恐不
聞;二太近,恐踏師影;三上風,恐臭氣熏師;四
高處,恐成憍慢;五當前,礙師觀望;六當後,
迴顧喚難;七立於左右七尺許。今引二七兩
法。

《四分》,可解。

受法中。指下依止,下云日別
三時教三藏教法等。

報恩中,《四分》為二,前略
引行相。二事者,《律》云:一修理房舍,二補浣衣
服。廣下,二指文勸依。即〈受戒揵度〉第三十一
卷末;彼云:自今已去,制弟子法,應行;若不行,
應如法治,然後列相。此不繁引,須者尋之。

《僧
祇》中。右脚者,傍門左入,以從順故。同《四分》者,
除大小器等。

《十誦》,初明弟子勤勞。先脚至上,
浴法須爾。病用物者,謂藥餌之資。日下,明師
攝濟。惡知識者,順己欲情,染習易故;最不可
近,故切訓之。一壞名聞,二障學業,三喪德行,
四失正信,五伐善根,六墮惡道。近善知識,反

上可知。《智論》云:隨逐惡者,皆由無智。古儒云:
見賢思齊,見不賢而內自省。《成論》四輪:一住
善處,二依善人,三發正願,四植善根。況今末
劫,人非上智;志性無定,好惡隨緣;凡在學流,
切宜擇善;因茲言及,聞者三思。佛所歎者,看
病福勝,如下卷引。

《雜含》中,初明弟子如法。上
二句離二過。諂偽是心,欺誑即口。信下三句,修
三業。義分五行:一離惑倒,二無放逸,三不懈
怠,四絕妄緣,五遠塵染。次第對之。深下,奉教
行。志下,期聖道。如是下,勸師敬念。

二明
攝受,標示中。和尚攝行同者下七門中,三及
五六,通明二師,餘四唯局依止。

制意中,初敘
由。故下,引制。咨承是資行,匠成即師德,此二
句出制教之意。

二中,《四分》。因比丘不洗足飲
水,便依止,迷悶倒地。佛因開之。

《十誦》。開五六
夜,為選擇故。與下《伽論》延促少異。

《五百問》中。
初不依止受用犯盜者,須約私物;師復不許,
既非相攝,輒用同盜。必是僧物,十方同分;或
師通允,不為竊盜;理如《十誦》,違教吉羅。或可
論家制急,約緣辨犯,義非重夷。若下,不誦戒
者,臘同師位,教行無知,不堪利養,故同犯盜。
亦如上通。

第三列名中。初出家者,即十戒師。
和尚闍梨等者,謂與二師夏次同也,亦名同
和尚同闍梨。依止必滿十夏,不在等中,所以
除之。

得名中,前約夏簡,未滿不名。若下,準例
得名。

攝人中。若作師更請者,上四闍梨,必滿
十夏,欲從依止;前法已失,故令更請。

列德中。
《律》中因制依止,有新受戒者,受人依止,多起
非法,故制十歲;又有十歲愚癡比丘,受他依

止,多造非法,復制十夏有智慧者;又有自謂
有智慧者,受人依止,復制闍梨行法令教誡
等。此三必具,闕一不成。下指共行法,與前無
別。

選擇中,《伽論》,初明自選。及下,明問他。言都
無者,總上三種;謂戒德無缺,教誡無倦,眷屬
無諍。

《僧祇》。五法,並制弟子。此彰師德,歸攝人
心,能感弟子成此五者,方可依止,即屬簡德。

《四分》三段,初明選德。言輒爾者,《律》云:
彼不選擇人受依止故。即下,示過。文略呵責
等四治,故云等也。因下,二明簡年。二歲比丘,
即《律》緣起尊者婆先也。未斷乳者,喻於嬰兒,
豈能生子也。若下,三明誘去。《律》因二師破戒
見等,佛言聽作如是意誘去,欲令長益沙門
法故。引《五百問》。反示如法不聽。言犯重者,成
盜人故。因說者,彼云昔有比丘輒誘沙彌去;
此老比丘無人看視,不久命終,故制。《律》中,六
群誘他弟子,佛言不應。

《善見》中。
明簡學業。檢行決疑,必依解律,故餘不許;下
引《僧祇》。轉釋解相,遮濫預故;知二部律,不係
四中。不能如上觀察機緣,然知律相,容可咨
問。自餘不許,故云下至。

《三千威儀》。彼文甚廣,
撮要引之。第二卷首云:新至比丘欲到賢者
所,請作依止阿闍梨,當先自說言:我為某,
遠離三師,各去是若干里;今獨來在此,本意
欲學;連遇國郡不安,故來到是,今自歸賢者,
賢者為我作依止阿闍梨;賢者用某自歸故,
受某甲為弟子;賢者當用法故,為某甲作阿
闍梨。說已,頭面作禮陳請等。又云:弟子依止
阿闍梨,有五事:一者當數往,二者至戶當三彈

指,三者入當頭面禮,四者長跪問消息,五者
當還向戶出;復有五事:一旦往問訊;二師呼
即著袈裟往,不應單身;三當掃地具澡水,拂
拭床席;四若有所作,若出入行止當報;五受
經問解得不得,不應有恐意。

第四示緣中。言
多壞者,《律》云:不案威儀,著衣不齊整,乞食不
如法,處處受不淨食,受不淨鉢食,在大食上
小食上高聲大喚,如婆羅門會坐無異。聽下,
示制。元立依止,補和尚處也。

請法中。準《律》具
儀,跪膝合掌,然後陳請。《僧祇》異名,如前篇引。
注中示知加改。彼云:我某甲求大德為依止,
願大德與我依止,我依止大德住,故知加改
不唯闍梨二字。

成不中,《五分》,初明弟子受教
之詞。《本律》無文,今須準用。先下,明不識觀量。
若依下,明師不答。《四分》。遣使謂身不現前,不
成作法。遣受即弟子慢易,遣與謂師之率爾。

五中。標云大同者,即共行七法。

教誡中,初文
《僧祇》廣略次第四節,初明廣說三藏。晨朝,日
中,昏暮,為三時也。不下,略說三藏。律藏戒相,
經論三科,皆其要者。若受下,復以
禪誦便當教授。若不下,直言約勒,不引經律。
已上四法,言雖繁省,並須三時。

指過中。以文
開略法,自可依行;況法語難遵,人情易厭;故
指其繁重,意使隨宜。禪齋者,謂坐禪時,及中
食時也。

請意中。計論請意,合在前科;然敘資
心,為彰師攝,故此明耳。初二句即指上科,前
但出法,不明意故。或可指簡德中《僧祇》五法,
或指總相攝中父想四心;以五法四心,即同
四意;此但廣之,故云重也。四中,初示相依,二

明順學,三敬慕,四執勞。二法者,《雜含》云:告諸
比丘有二淨法能護世間,即慚愧也。必下,結
示可不。悠悠,謂閑慢也。辦,成也。

斥非中。蕭然,
寂靜也。兩攝,或約師資相望,或約財法二事。
成下,喻師資非久也。野馬者,《天台》云:風動塵
故,曠野中如野馬。極下,喻受法不成也。
陽焰者,《智論》云:飢渴悶極,見熱氣謂為是水,
此謂似有而無也。

引誡中。大師者,德重學優,
堪為世範,非今紫紫濫稱之者。不下,列示五
緣。上二可見,下意供養依止為三。

《五分》。小事,
謂供給承事也。若下,恐俗輕侮,正其所失。準
彼乃是弟子覺師,今此反之,意通彼此。下指
廣相,文見二十七。

《善見》。留一者,乃知師攝,意
本利他,不圖役力。

《僧祇》中。王難謂為官繫閉
等。賊抄須贖者,屬彼強故,若奪成盜;必自脫
免,師攝無過。不下一句,違上兩制,結師小罪。

老弟子中。但令夏次在上,不必年老。

《十誦》,可
解。

《僧祇》中,初句標同。除下,簡異。禮足永閉,按
摩時許。應下,示同,上明師以法攝。同上日別
三時教三藏教法等。百歲須依者,舉多況少
也。下至知二部律,謂不具上知有罪等四法
也。晨下,明弟子報恩。

第六,標分中。合訶是過,
訶誡即法,餘二可知。

示過中,初文。《律》列八箇
五事,總四十句。初至不恭敬,即初五事。次五
云:無慚、無愧、難與語、惡人為友、
好往婬女家。今
束其同者,止取別相,但十五事。又式叉、沙彌
尼,《律》中合列第七五中;今離為二相耳。上六
注釋,可解。戾,猶逆也。友惡人者,近習不善故。

婬女下七種,履涉非處故。看龜鼈者,放恣嬉
遊故。《律》下,例通餘過,勸令依罰。重罪者,制唯
犯吉,約業尤重,如下引示。

《善戒》中。舉極惡人,
以況其罪,猶更過之。好為人師者,寧知不易
乎。旃陀羅,《經音義》中譯云嚴熾,亦云主殺人,
即魁劊之名也。《五百問》中。彼云:迦葉佛時,有
比丘度弟子不教,多作非法,命終生龍中,受
苦不能忍。便觀宿命,本作沙彌,不持禁戒,師
亦不教。作念瞋師。會其師與五百人乘船度
海,龍即出水捉船,索此比丘。眾人即問,乃述
本緣。眾不得已,欲捉比丘。彼曰:我自入水,不
須見捉,即便投水喪命。

釋疑中。前引過相,八
五列之;恐疑犯五方呵,故須明決。答中,初正
答。又下,教酌情用舍。如文易會。

引勸中。彼經,
有一年少比丘,出家未久,不聞法律;當乞食
時,不知前後次第;比丘訶諫不從,佛因垂誡。
文如《鈔》中。不閑等者,謂愚教也。凡所下,明造
過也。轉向下,示現報也。捨戒下,釋上轉向死
也。犯正下,釋上同死苦也。是下,結勸。文中兩
言謂同死苦,準經,上句合云謂向於死。經云:
所言死者,謂捨戒等;同死苦者,謂犯正等。經
中牒釋,今易於下結,語不當異。引經對校,定
是傳誤;須考本文,無勞強釋。

第二訶誡,敘如
非中分三,初誡自量。若懷下,次示正法。次第
有四。初句明利他。次句明觀察。又依下,出過
相。依訶詞者,即下五種;重輕隨用,故云進退。
依過下,正訶責。若過下,三勸依教,初列非。宜
下正勸。停,止也。鄙懷者,即上諸非。出道者,即
前四法。然言之甚易,為之極難;若不懷瞋,安

見訶責。雖云世有,何甞見之!苟自識心,不如
抑忍。

列如法中。《四分》五種,注釋甚明,無勞煩
釋。但初重後輕。中三互望,並通輕重。

執《涅槃》
中,敘過為二,初示正教。三世者,釋迦為現,已
前為過,彌勒已後為當。然過去已滅,當來未
立,安知其教!蓋諸佛道同,舉現可驗;又復現
教並明過未,故可知也。但佛法仁慈,必無陵
物;恒沙皆爾,豈止釋迦乎!比下,指非法。便下,
斥妄引,初標破。彼經第三,因迦葉菩薩問長
壽因,佛答應護眾生同於子想,迦葉白佛:若
有破戒作逆毀正法者,何得皆子想?因此令
以羯磨治罰,乃至云:若見比丘見壞法者,置
不驅遣訶責舉處,當知是人佛法中怨等;迦
葉復白佛言:如佛所言,則不等視一切眾生,
同一子想,如羅睺羅;乃至佛言:譬如國王、大
臣、宰相,產育諸子;若二、三、四,將付嚴師教詔;
假使三子病杖而死,餘有一子,必當苦治,要
令成就;乃至如來亦爾,視壞法者,等如一子。
愚人執此,故行杖罰。然下,委斥,初出經意。一
子地悲者,若準經中,正明如來;下引《攝論》,則
通初地。即下,引經反質。即第十卷偈云:一切
畏刀杖,無不愛壽命;恕己可為喻,勿殺勿行
杖。不知下,責其妄引。嚴師為喻,即如上引。


深位中,初正引。淨心者,即初地,亦名歡喜地。
無分別智,於諸眾生同於一子,無取捨故。方
便者,示現權巧度眾生故。十事即十不善。今
下,斥濫。準《涅槃》者,即上偈文。恕猶度也。《智論》
云:苦力多,樂力少;若人遍身受樂,一處針刺,
眾樂都失,但覺刺苦。

《淨度》偽經,如序所列。舊

記云:彼明重罪打三百,中罪打二百,下罪打
一百,皆得福也。此下,斥非,初指偽。隋朝焚毀,
古德不用,故云智者共非。縱下,從破。可解。


正教中,《本律》。瞋心訶責,即毀呰戒開慈救故。
杖擬畜生犯吉,出打比丘戒。

《地持》中。約過輕
重以分三犯。罰黜者,不令依住。折伏者,以事
陵辱,如《律》奪衣斷食之類。訶責者,若言訶誡。

《大集》中,初示極誡。罪同等者,舉
重為比;出一佛血,一劫阿鼻,何況萬億!若下,
教治法。僧事即羯磨說戒。若下,出能罰之報。
何以下,出不聽之意。準下,準經以責。前明初
地可行十事;已是下凡,不宜僭濫。結業既重,
死墮惡道,故曰冥然。

《僧祇》中三,初明折辱法。
謂可罰者。若凶下,明捨離法。即不可責罰者。
若弟子下,弟子惱眾,師為懺謝法。

三非法中,
《四分》前列五非。上二時久,失訓誨故。病人,《律》
因二師不看,病者困篤故。不喚現前,不知訶
故。不出過,不知何罪故。若下,明師乖法。或下,
即弟子悖戾。得罪二字,摠上諸非,《律》文並言
不應故。

《僧祇》,初明暫奪。共行謂和尚親度者,
七法相攝,故名共行。若據依止,亦共七法;從
本彰目,以簡親疎。若與下,明永奪。以先要故。
此並奪衣戒中不犯緣也。適,悅也。

《十誦》:剝衣
折辱,異上兩奪。初緣起。佛下,立制。沙彌二衣,
故須留一;準小例大,須留下衣。

四辭謝法,去
住中,《十誦》文為二,初辭好師法。但不勤訓誨,
故欲從他。先明白師。次明師為選擇。若和尚
下,遠離不好師法。下列四句,二住二去。法是
本務,食乃旁資。有食無法,徒養於穢軀;有法

無食,終成於慧命;聖制有以,何得不思。

《僧祇》
中,初明去住。彼亦四句,二去二住。不問而去
,問而去,苦住,樂住。若下,二明諫爭。喚汝來者,《彼律》正作婦女
字,今此寫誤。

《五百問》中。今時末法,多有斯事。
雖欲從他,抑遏打罵。故令晚進白首面牆。法
墜於時,率由斯致;必負高識,無枉自他。

辭去
中為二,初明訶責懺謝又二,初明求人調和
法。應知下,令師觀察。《律》下,二自對求懺法,前
明弟子勤懇。若下下,制師必受。次若知下,明
知非捨離,初聽他誘去。《律》開必能長益沙門
果者,故知能誘必約好師。若弟子下,二自白
捨去。五種即下白法五句。依師本意,檢過策
勤。五並不知,師義安在;去非就道,固其宜矣。

釋難中。前七法中,弟子於師訶責犯殘,並須
經理;有疑惡見,復須諫正。此明捨去,故須和
會。

正答,可解。

引示中,前明受諫。若師下,明拒
諫。依前二師者,和尚遠去,依止出界。

七失師
法,列示中,初明和尚無失。無德依他者,但可
捨去,相依仍在。以下,示無失所以。初受期心,
盡壽親附;不同依止,容有再請故也。二明依
止有失。若論依止,但有請法;義分三種,故云
詳正。若失請法,則須重加;若失下二,起心而
已,如後所明。

互治中二,前明師被治中復二,
初定失法。《律》云:和尚闍梨,僧與作訶責擯出
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作舉,佛言不失依止。
今以義約,即不失上二也。以師下,釋
失所以。言得罪者,若輒教誡,則違行法,一一吉
羅。以奪下,轉釋得罪。不得依止,即奪眷屬也。

若下,次明弟子被治,三皆不失。開無隨順者,
合眾同治,餘人隨順,並制吉羅,師獨開之。

互出界中,初牒文。《律》云:和尚闍梨決
意出界去不還,而即日還;佛言,此失依止。
失下,次義決。不失請者,不越宿故。言但生者,
謂起意也。請法謂求教授。《律》約即還,故云決
意;若論隔宿,不問決與不決,三法俱失。指《大
疏》者,古記引云:師徒決意出界心隔,雖即日
還,便失依止者;若爾,離衣破夏,何待經宿?
答:師徒各有兩捨之心故失,人有離衣處心,衣
處無離人意,故須經宿;又衣夏約明相論失,
依止約心約界明失,故不同也。

通列中。《律》文
前後總括有九。第四犯重者,《律》云:和尚闍梨,
僧為作滅擯,佛言失依止。五如上引,通七
羯磨,且舉訶責。餘七種,即出〈受戒犍度〉八五
句中,對文可見。彼云有五法失依止,復有五事,
復有五事,復有五事,復有五事,復有五事,復有五事
,復有五事。第二第六,必約經宿;
若即日還,如上所判;第八謂師先遠去,弟子
別求依止;後見本師,還復依學,彼法即失。第
九亦爾,但約弟子離師後還為異。準《律》上六
通於師資,下三唯局弟子。言約教失者,別點
第七;且約教限,若就行論,法身成立,方離依
止,如上所明。問:訶責約教,明言不失?答:上準
奪行,亦即是教。問:遠去訶責,即上二門,何須重
示?答:遠去即還,《律》文判失,而義有不失;訶責

等七,《律》判不失,而約義有失;所以此二先明,
後方通列。問:約前三法,別配九種,同異云何?
答:訶責失一,如上可知;遠去兩別,即還失二;
越宿失三;餘之七種,約教失三,尋之可見。

釋說戒篇

戒即本受法體,量等塵沙,從緣舉要,且列二
百五十為持犯蹊徑,使攝修之易。然恐物情
懈怠,不自策勤;故黑白兩半,畢集一處,作法
宣告;庶使因言省己,治行日新。雖廣略兩殊,
僧別三位;一言統攝,無非淨行。故云說戒。正
儀者。以普照,道安,及當時律肆,立法雖殊,多
無典據;此篇所述,皆憑聖量;參詳經律,搜駮
是非;題曰正儀,對簡非正。又復上云說戒,克
指所說之法;下云正儀,統該能辨之緣。能所
兩標,緣法雙顯故也。

注文,示正譯中。即下《三
千威儀》初義,是今正用,故先舉之。言淨住者,
二義釋之:一不失義,聞持無犯,體常存故;下
云清淨戒住是也。二依止義,禁制三業,安住
戒中;即《廣弘明集》云:淨身口意,如戒而住是
也。

廣引中,《出要律儀》。但指國語,續引《泥洹》,始
是翻名。憍薩羅者,《方志》云:係中印度,周六千
餘山,城周四千餘里,大信佛法等。《泥洹》。有二
本,今云六卷,簡雙卷者。長養即總翻,二義是

別釋。初義同上,次義即下《伽論》證得白法等。
或可長對次義,養對初義。《雜含》中。梵語雖具
猶訛,則知單云布薩,訛而復略。下引正音,二
義分配;斷謂止惡,同上戒住;下義相對可知。
國語不同,訛上兩字故。亦呼下,上是具翻;復
含餘義,則有七名。初云集者,戒序云共集一
處也。二云知者,即自知犯不犯等;下云從前
半月至今半月中間不犯戒耶。三宜者,《戒疏》
云晦望兩半折中之宜。四同者,下云十方凡
聖所共同遵故。五共住者,奉慎清淨,住二種
僧中,有犯者不得聞故。六云轉者,轉諸業惑,
證白法故。七云常者,僧所常行,餘皆稀故。經
但出名,今以意詳;引文約義,略如上釋。三千
中。三譯,二同上釋。和合者,三體三相,非說不
顯故。下二云義言,顯上正翻故。已上多名,總
歸四種。淨住、斷、轉,止惡為名;增長、長養,生善
為名;集、同、共、和,遵奉為名;知、宜、及常,從制為
名。然雖多出,但準前標,止翻淨住。

會通中,《俱
舍》。明八戒皆云受布薩護,故云名也。名即是
召。次引《了論》。戒護兩分,會同《俱舍》。二論言護,名
義頗同;布薩與戒,華梵互舉,事同名異。後引
律者。律中二十犍度,第二即〈說戒犍度〉;後〈五
百結集〉中,迦葉敘波離結集,乃云〈布薩犍度〉;
即知前標說戒,後云布薩,前後互舉,故云即
也。此句正指同前篇目。問:為布薩翻說戒耶?
且布薩自翻淨住,戒乃梵語尸羅;既非對翻,
云何律論二名互顯。問:何以不云布薩正儀
耶?思之可解。

敘意中,初顯教益,上二
句標歎。下二句釋成,上句約時顯功。正像語

略,理須兼末;即下云:云何得知佛法久住等。
下句約法明用。以同遵故,清淨和合,餘法可
行,下云攝僧根本之教是也。

次科,初四句先示
情見。滿,猶厭也。希作者,如結界受懺等,數為
即半月常行。比下,正斥,初二句斥慢易。良下,
推所以。日染者,常所習故;屢聞者,一月兩說,故
屢數也。以此下,結歎。情即妄緣,逐物流變;愛
此惡彼,貴希賤數。寄此一事,足見凡情,故云
可知。彼時尚爾,豈況於今!僧寺雖多,行之彌
寡。縱有行處,事不獲已。豈非宿業,生值斯時,
念道之流,願須珍敬。

三中,初敘古,二顯今。初
中,先列諸本。齊即南齊蕭子良,生封竟陵王,
死諡文宣王。在家布薩者,或五戒八戒,或云
菩薩戒;其文已亡,不可尋矣。普照,
《指歸》云:遍尋傳記,詢訪名公,未知何代人。道
安者,晉高僧,製僧尼軌範,為三例:一行香定
座上經上講之法,二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
時法,三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天下寺舍皆準
行之;廣敘德業,備如《梁傳》。但下,評量得失;上
二句示古差殊,下二句顯今縱奪。意解,即所
見也。心相,謂處事也。顯今中。云經意者,語通
三藏,皆得名經;下引諸部律文大小經論等。
所聞謂世中相傳。重謂對
前諸本。撰次即目綴文。

生起中,初嗟時示意;
故下,指前標後。敦遇,有本作敦勵。先引勸勉,
即前云凡情易滿等。

引諸文中,《善見》。上二句
比丘問佛,下句即佛答詞。《伽論》,初明斷惡。上
云諸惡,通指十業;下諸煩惱,不出二惑。受字
寫誤,論作有愛,即示惑體。證下,次明生善。白

法者,通於凡聖;凡則事淨,聖則理顯。究竟梵
行,唯局極聖。又下,省己悔露。即是清淨。故下
續引《母論》,顯之。

開章中,標分。僧別兩位,料簡
不同。僧是本制,四人已上作法誦戒;別即緣
開,對首心念,但陳三說。又下四門:一二通僧
別,第四唯局僧,第三有通局;如鳴鐘眾具,制
通一人;行籌告令,唯局僧耳。

時節中,初科。若
約三日,諸部通制;及食前後,亦出《僧祇》;今以
前三全出《十誦》,故總列之;下引諸文會釋。後
二唯出本宗,故下皆標《四分》。

別釋中,初文,前
引《四分》示同。布薩日,通含三日。問:三日隨用
得否?答:世多執諍,未善祖意。若謂通得者,《業
疏》那云:十四為俗說法授歸,十六為難開延
未可常準。若唯執十五者,疏文那云:三皆通
正,隨用開得;必用二日,七非檢勘,何非所收?
二皆有妨。然疏中但恐世人常用餘日,意欲
剋取十五為定,故別分之;至於有緣通用,不
名非法。亦猶自恣雖通三日,鈔取十六為定;
非謂餘日不得,可以相例。下引《五分》顯異。《四
分》亦同。引此文者,欲取十五為常度故;疏云:
前二為俗,則說法授歸;後一為道,則淨心說
戒是也。

第二。即約中齋以分前後。又但制前,
後皆通故。所以不擇晝夜者,既制侵早,日夕
可知故。律中,恐明相現,開略說戒,則通夜明
矣。

增減中,初引緣起。《業疏》云:外界鬪諍,不自
消殄,反來清眾,塵染何疑。佛下,引開法,初明
減前。由避諍人,不待十五;向前二日,故云減
也。然十四本是正日;亦為諍緣,故入減中。若
十六來,十五日說;由是正日,不名為減。若下,

明增後。諍人入界,不得說故;延過兩半,故云
增也。文有四節,初明即時潛避,未須增也。令
入浴者,眾僧出界,使不知故。若下,是第一增。
白僧者,作單白法。又下,即第二增。疏云:兇惡
不忍,本界未和;故來異住,望同清蕩等。亦須
單白。若下,開與同法。心本非和,恐廢眾事,且
令同作,故云強也。是則減為二日,增亦二半;
增減皆二,在文可解。

斥古中。彼據《善見》、《十誦》
幾時住世之文,便云不增至三;以三半不說,
法即滅故。初示律開限。諒無他意,但恐僧事
停廢耳。亦下,遮濫述。律下,引文破,初本律二
文。拘睒彌者,因比丘鬪諍故。言佛在者,顯法
非滅也。何妨下,縱彼所計;一國可爾,而非都
滅。高勝比丘為長者門師,長者臨終,將寶藏
付之云:候我二子長大,與其好者;他日付弟,
兄生怨心,來告阿難;阿難疑之,經六布薩不
與同法;後阿難問:高勝具陳父意,阿難云:汝
吉羅不犯。次引《僧祇》。即弗迦羅聚落比丘妬
蘭若比丘有名利,彼十四來,語云十五說,待
彼去後說;明日來,云昨日已說,汝叛布薩得
罪,我不與汝共食,如是經二十年,故云相嫌
等。然彼二文,非謂不說;用此質前,文似非類;
一往且望不同法邊,得云不說耳。

非時和中,初
引緣。即拘睒彌國鬪諍破為二部,後非時於
舍衛和合,故佛開之;疏云:二眾歡心,同崇淨
教,說不待期故也。以下,釋開所以,初示僧義。
今下,敘其不和。反顯須和,以明開說之意。不
同見戒者,因諍法相,即見不同;廢布薩事,是
戒不同。然戒和者,言通受隨;今約隨行說戒

以論。

雜法中。此門廣引諸教,雜顯事相;
欲顯下科行事儀軌,並有準據,下為點之。


相中。文云不時者,謂不同時。下指前篇,謂唱
令打犍槌等。

行籌中,初科,引《十誦》文,初通明
二眾緣起。若下,別示下眾同利,初正明。言不
往者,謂正羯磨時,身不預眾也。《四分》下,次引
證,初引本律。即法同沙彌。若下,引《涅槃》。明形
同沙彌。

次科《五分》中,前示製法。並五指者,謂
中人五指相並,當五寸也。拳一肘,謂尺八也。
然不明物體,今時多以竹木為之。客
來下,明行法。和合若干,總合數也。

三中。梵名,
準《聲論》翻之。疏云:舍羅草名,以為籌計。

散華
中,《五分》初明開俗。比丘不得,即明制道,初句
制自散。彼律,因諸比丘以華散高座比丘,居
士譏言,如王大臣,佛因制之。若白衣下,次制
受散。謂雖開受,不得墮衣。當拂去者,乖道相
也。座上無苦,無上過也。比丘下,三開自散。前
制供人,此開嚴處。前皆因引,此文正用。

淨水
物中,初引《僧祇》三節,初明淨手。當先淨者,文
似說戒師,今即行籌人。香汁浴之者,上是淨
水,此即香湯,二並淨手。誦下,二明置籌。此開
數戒,與前不同。雜碎文句,即戒條也;《多論》云:
十二年前常說一偈;今說五篇,名為雜碎。五
百對一部數則過倍,七百對二部猶多百餘;
此謂籌數宜多,不必限定故也。若下,三明所
須眾具。誰應下,即預差三人。或容施物,須人
呪願;下《五分》中,即令維那為之;此方事稀,故
不行耳。《四分》中。眾具同上。但明年少具辨,上
座處分;尊卑之任,不相亂也。

次人法中,初科

《僧祇》文為四,初明所誦法。而言律者,舉教目
行,即戒本也。誦二部者,準〈安居〉中,即第四律
師。問:僧說尼戒何益?答:本受體中總發得故;
又為尼所依,須教授故。若下,明能誦人。上座
說者,德居物尊,發言誠重;在座誡勅,聽者依
承;次遷無人,方聽能者。今時多差新戒,深乖
教意。高臘恃尊,懷慚不誦。豈知替補佛處,傳
弘任重乎。為下,簡聽眾。彼部通禁五名,《四分》
得語下聚;以下眾有犯,通結吉故。此謂二師
指教,非謂得聞戒也。問:戒本偈序列三篇名,
下眾得聞者?答:略舉總名,不說條目故。若說
下,制恭謹,上二句誡聽眾。不覆頭者,應開有
病。不覆肩者,西土敬儀,此方不爾。應下,示行
籌。下指唱法,即如上列。

次科中,《五分》雜明有
七,初簡能說。誦戒取德臘,秉法選堪能,故須
二人也。疏云:上座昬朽,秉御是難;依文誡約,
有同佛世是也。今則年少誦戒,上座羯磨,都
相反也。若彼高座識達是非,依律自秉。必涉
疑昧,須擇堪能,不必上座。說戒下,制所聽。慢
相極多,且列七種。並犯嚴刑,人猶不畏。智首
律師每臨說戒,合掌危坐;晤恩法師𣈅然自
感,竝至畢席,僧傳明載。下愚慢法,同坐同聞;
尚不免過,從何取益!請披佛誡,豈不省非。上
座下,明遣忘。若諸下,明移日。謂三日內也。諸
下,明作餘法。應下,明說儀。至下,明三日所為
不同。下引《四分》以彰部別。律云:諸比丘欲歌
詠聲說法,佛言聽,後有一比丘過差歌詠聲
說法;佛聞已,告曰:汝莫如是說法,乃至過差
歌詠聲說法,有五過失:一自生貪著音聲;二

令聞者貪著音聲;三令聞者習學;四俗人生
慢心,不恭敬;五靜處思惟,但緣音聲以亂禪
思。故知本宗亦不全許。今指為廢教,意是不
取,即用序中第四師義也。

三中,初制供養知法之
人。說下,教誦者預習。

三正說儀,總示中,初明
通用他部。下引《五分》、《僧祇》並《阿含》、《華嚴》。而下,明
所據古本。準此應有多本,二師尤長,用為綱
骨。即下諸偈不標經律者是也。然事容繁闕,
不可全依,故云餘則等。

初中三,前明處所。理
下,定床座,初二句判定。言準承者,令依中國
也。中下,次示國土不同。中國用床者,如露敷
脫脚等戒也。類即例也,綴下讀之。此間古者,
西晉時,五品已上及州牧,得坐床。大夫謂上
大夫,中下大夫亦無。皆席地者,古禮皆然;至
今北地其風不絕。洎晉室罹亂,至于東晉,節制
無準,故通庶人。今下,三評品可不,初二句指
時用。亦下,縱許。然下,奪歸。言不便者,或由坐
立乖相難知;或受籌跪地,事須上下。今多在
床互跪,全非敬儀;屢見愚僧斜身倚靠,高竪
一膝而受籌者;事乖正則,慚致澆訛;故《尼鈔》
中明入堂已,即斥僧尼床上禮佛,亦其意也。
隨下,囑令斟酌。準〈釋相〉中,地卑濕處,開床設
禮,榰脚八寸,餘則不聽。容有此緣,不可一定,
故令隨處。

眾具中。令準前者,即上《僧祇》、《四分》。

白告中。準下略法,令於小食時白。上座白者,律
文正制。今下當時所行,令準用也。今時維那
白已,上座依下略法中文,復加勸勉,亦可準
行。然策眾之語,當隨機要,激動時情,不必謹

誦。指〈僧網〉者,前云每至說晨,令知事點檢僧
數,眾主上座親自按行等。

集僧中,別科,前明
盡集。不局等者,即大小同行法;下約二處集,
即是別法;兩明其相,意令通曉。若猶下,明檢
校。

次科中,初明集處。即在堂外行立。應下,明
說偈。即須大眾同聲說之。若云打鐘人說者,
合在前明,豈待集至堂前方令說耶!又《業疏》
云:律令舊住淨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
具道者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必使淨人,
令說何益;又文中顯言聞鐘偈,豈是能打耶!
破下諸偈詞,
相承不解;人雖誦之,多迷文理,略為科釋。聞
鐘二偈,初偈明事用,後偈明所期。初中,上半明
功,下半顯用。四魔強盛,能障善道,故有力也;
欲相侵害,故如怨也。結即三界見思;盡無餘
者,即無學極果也。上句修因,下句證果。後偈
中,上半明所集之意,下半明能集之願。聞法
人者,總凡聖也。雲集者,喻其奔赴也。

入堂中,
初示儀式有三:初禮敬,次說偈,三就坐。偈中,
上半偈明自行成就,次一句明眾行無違,末
句自眾兩具方成法事。自行中,上句受體無
缺,下句隨行無犯。如下,次誡侮慢。如
上即〈雜法〉中。極教者,若取制之深極,則指律
文;若約教之終極,即指《涅槃》;彼云:我不滅度,
半月一來。遺謂佛之遺誡。言根本者,望餘法
事,皆是枝條。有人於此妄立歡喜偈者,若言
表淨,前偈已具,何勞重述;若是陳過,有犯自
當懺露,豈但乞僧歡喜而已;習俗日深,苦諫
不捨;知非遷善,未見其人。

第五與前第二相

濫。以意通之,前約預辨,今此眾集;始將入堂,
有同持獻;方合科次,則非重疊。此間不爾,多
是預安,故難通曉。後進更詳。以物席地,為藉
眾器也。僧中設者,明是後安也。

六明行事,盥
洛中,初明出眾。三五人者,今則一人維那行
籌唱告,四人兼助行湯水等。具威儀者,謂安
詳恭謹,不必設禮。次維
那淨手。持下,上座盥掌。準文,維那為之;今多
年少,義亦無爽。取下,上座浴籌。各說偈者,合
眾同音;今並維那獨唱,事訛變也。偈中,上半
聖凡和合,明所集也;下半法事利生,示所為
也。維那自浴者,《尼鈔》云:今時多是上座浴籌,
此非敬儀;據理年老,代浴無損,今須準用。


水中。令一年少者,今須二人行湯水,二人行淨
巾。偈文,上句歎水德。一清淨,二不臭,三輕,
四冷,五軟,六美,七飲時調適,八飲已無患。
次句顯事用。外則德水以盥掌垢,內則道水
以滌心塵。第三句自行成立,末句化他同已。
盥,公玩反。

行巾中。左右手者,取其順便。及下,
因點湯巾同上法也。

湯偈中,初句明事用,已
下寄事表法以立要誓。次二句遠期果德。上
句法身,具兼理事二種;一句二德,可解。末句
攝生同證,即自他兩利。會即證也。法界差別,
同歸一體,故云融也。又解:淨水表斷惡,復是
因行;香湯表修善,故祈果德。前因後果,並兼
利生。

指說偈者。世有妄行,故特點之。

斥非中。
古德誦經法,須以香湯漱口;後世傳訛,乃將
布薩時用。往往有者,《尼鈔》云:承香湯水時,不
得𠻳

唱法,打靜中。指

〈雜行篇〉。彼明取放並須埒柄,不得重響等。


明中,初文。問監護者,準上本宗年少辨具文
也;雖已先差,須白告眾。注釋收護,言通始終。
今時多召收籌者,誤也。有下,刪其繁長也。注
云上文具者,收護通包也。

第二召集。下云準
律檢校文也。

斥異中,初科,先出古局釋。準下,
示今通解。文云賢聖,理更兼凡。

次科,初出古
非。前加者,謂在召集之前。亦應上云大德僧
聽。《四分》下,準本宗必削。說戒自唱者,即問和簡
眾也。若下,依他部可存。三律者,五、十,並同故。
既唱已出,故知先遣。

後科中,初遮揀。以下,申
理有二,上明不合前唱。或下,謂不得軌遣。前
云:準律誠文,刪補取中,即此諸文也。

告眾中,
初結前兩告。復唱未具者,一令識古法,二兼
被他宗。內下,正陳所為。無諸難者,謂八難餘
緣也。唱己名者,令眾委知,即《僧祇》云誰應行
籌也。僧當下,祈受籌。言如法者,前《僧祇》中令
脫革屣褊袒等故。囑授人即與欲者,為他傳
欲,須代受籌;今人無知,多不行也。

大僧籌中,
初科有三,初具儀,二說偈,三示敬。偈中,上半
歎其難得,下半喜其已得。初句即三德,金剛
喻法身,無礙目般若,亦即託事表法希有。次
句兩難,得親遇疎,遇者不必皆得,得者必因
於遇,故兩言之。如今果者,剋己為喻;《淨心觀》
云:萬類之中人身難得,如《提謂經》說,今得人
身難於龜木。次半偈中,上句頂戴是身,歡喜
是意,口陳偈句,三業備足,即自利也。下句攝
生同已。

還籌中。偈詞,初句受隨無毀,堪預捉
籌;次句納籌入數,還簡體淨。堅固對受,即表

持戒;喜捨對還,即表布施;疏云:不盜即施財,
不殺即施無畏。或可四無量心,略舉二心,慈
悲在中,義見下句。不復座者,皆須互跪;至傳香
偈已,方坐聽戒。叔世怠墮,事必難依,且據受
籌一時而已;必有奉法,勵己行之。

納籌中。據
文上座數知,今多收者告數,理亦通得。但令
上座僉知,不可全憑他語。

沙彌籌中。通前四
唱,並須三說。今時一遍唱已,三唱後句,即當
三說;此非正法,出自愚情。或恐延時,準後諸
白,乍可一說;此告眾法,非同羯磨三一永定,
單說無損。乃下,恐有大僧傳沙彌欲,故須告
問;此謂界無同類,故開之耳。

六取數中,初文。
可解。

次科唱法,準前《五分》,初告人數。上下,次
明所為。國王父母師僧檀越,是為四恩。心依
色中,名為含識,總收六道有情之眾。各誦偈
者,表行淨也。經中者,經名雖通;今若唱時,宜
云律中。《僧祇》:因調達破僧自說戒竟,如來聞
之,便說此偈,告阿難言:非法眾已作布薩,如
法人自作布薩去。初半偈明佛所制,上句自
行,下句眾法。下半偈彰已合教。應猶當也,或
可去呼。

小眾別行法。沙彌集處自行籌已,將
付僧中,總合唱之。

七請師中。初云佛令,即前
《五分》文也。

次科三,初請上座,前明維那陳請。
後即上座對答。有堪不堪二答如文。出法之辭,
臨機裁度,今多誦語。年少康強,亦稱老病,非
所應也。即至下,二請次座。若辭下,三差能者。
先預語重,疑是多寫。

三中,初明往告。若下,次
示二座餘不須問。準《僧祇》者,前云若上座若
大座應誦等。

四中。稽首者,頭至地也。和南,西

語,《出要律儀》翻為恭敬。

八供養中,初文。無高
座處,戒師坐上,聖僧抽下者;傳佛教誠,聖凡
同稟;亦猶使者執王勅命,百官雖貴,孰敢見
輕。

次利,初總列事儀。小者供養,且約出眾,
故此先標;若論行事,如後所顯。若下,別釋梵
唄,初引所據。出下,翻名義。如此二字,即指梵
名,或剩如字。欝鞞國彼文自指,未詳何處,鞞
字陛奚反。兩翻其名,單釋斷義。以意分之,斷
約外緣,息據內心,則有別矣。

三中,初順灑。散
下,逆灑。却行,謂倒退也。後出詞句,合在前說。
彼經,佛在普光明殿放光說法,菩薩偈讚。上
半指事用,下半偈申所為。

四中,初示正儀。三
捻香者,供三寶也。向上座者,表代為也。次明
說偈,初維那唱告。此下,點所出。下指廣者,
其文已亡,不可尋也。各下,引偈詞,上半明能
供,下半即所供。初中,上句託彼香事,即表
法供也。慧及知見,解脫通收,則《五分》備矣。
七言為句,不可妄加。下句冥
想,如彼光雲。所供中,初句明上求,下句即下
化。涅槃翻寂滅,即果德也。維那下,明復位。可
見。

九問,緣中,初文。言準上者,即前雜法,或令
恭敬,或令直聲,或不錯謬等。或可指
戒本前序。下指別法,彼明禮僧互跪上座誡
勅等法。此明簡眾,不唯沙彌;或尼三眾俗士
瞻禮,並須遣出;及十三難三舉二滅有犯等
人,三根明委,亦須簡練,或令懺露。人不知法,
但遣沙彌;白衣叢聽,雜穢同聞。深乖法律,
極成輕易,悲夫!

二中。若有說者,答云說欲及
清淨已。

三中,召問之辭。若依古戒本云:比丘

尼眾遣何人來耶?今準光師戒本而問。誰字,
亦即召彼尼眾。

略法中,初科。儀法可解。

次科。
尼唯長跪,僧通長互;如《三千威儀》、《圓覺》等經,
並云長跪,豈唯尼耶!言別德者,教尼
須具十德:一、具持戒行;二、多聞;三、誦二部戒
本利;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說法;六、族姓出家;
七、顏貌端正;八、堪為尼說法,令尼歡喜;九、非
為佛出家,被三法衣而犯重法;十、二十夏若
過。

三中,初受屬反白。上下,正
出答法。疏云:以見不學識者,年高座首,動無
法則,空遣尼還,曾不對答,識者齊恥,故具引
之。初褒美大眾。何啻者,言德有餘也。若下,令
傳略教也。注中,初示前。餘下,指後。即〈尼篇〉中
更引《善見》、《十誦》、《僧祇》等文,尋之可見。

指廣法
中。言時希者,〈尼篇〉云良由廣德難具故也。


宗中,初科。法文斥古羯磨。言通用者,二名無
異故。不了彼此者,華梵齊舉故。如〈羯磨篇〉中
已明。不得下,遮濫。指過斥非,在文可見。

次科,
初垂誡。示下,勸依。一律儀者,即指上誡。故下,
指證。云云者,三十四卷初,因難陀布薩時不
來;後來已即去,眾皆不知,白佛,因制上座法,
應知十四十五日布薩若晝若夜;又當知處
所,若溫室講堂林中;又應知廣誦五篇戒,下
至四事及偈,餘者僧常聞;又應令人唱告時
處,又應先使人掃治,誰應呪願行籌。又
應知說戒時,檀越來;當為說法,共相勞問。乃至第二上座亦爾,廣在彼文。

十說竟中,
初科。再鳴鐘者,必無小眾,亦不須之。若下,明
梵唄。即律序末後二偈:神仙五通人,造設於

呪術;為彼慚愧者,攝諸不慚愧;如來立
禁戒,半月半月說;已說戒利益,稽首禮諸
佛。《尼鈔》云:若不解前唄,作處世界亦得。為
下,明所以。不同前作為止息故。其下,因示前
唄。即序初二偈: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
;今演毘尼法,令正法久住;優
波離為首,及餘身證者;今說戒要
義,諸賢咸共聽。多見誦文訛錯,復不解義,
略為注釋。律制不得半唄,今或但誦優波離
下四句者,正乖法律;雖非大害,寧免無知。


中。施以歡喜,以合作與。

三中。偈詞,上三句喜
遇三寶,下句拔濟群生。四並言快,快即是樂。
值佛最難,故云第一。得聞正法,近障三塗,遠
清二死,故云安隱。事和無諍,統理平等,故云
寂滅。上三慶己,下一喜他,即兩利也。安樂字,
《尼鈔》作解脫。注令禮散。《尼鈔》更加三歸,今須
準用。上來十科行事,並據正文。況經聖心,研
詳安布。今諸律肆,妄自改作。執非為是,見是
謂非。此由素闕討尋,抑又自無明識。或多輕
略,廢置而不行;縱有行之,事同於厭課;塵緣
可棄,不憚奔趨;王法宜尊,反生薄濫;業繩彌
固,苦海尤長;徒喪天齡,真可憐愍。

雜相者。前
列行事,且據一途;事起臨機,何由盡述;略之
則闕,參之則繁;是以總括諸相,別科於後。述
作之意,在文可見。

告淨中,但約長行序後三問
以為分齊。初明問前不告。後自問故。若下,明
問後須告又三,初止住說戒。戒師自止,謂知
法者。不住須呵,謂迷教者。待下,明告淨。待坐
字語通上下,據義則綴上為優,約句則貫下

為便,詳之。一人告者,恐妨僧故。若有下,明發
露。依次說者,接前止處也。準此,不明再和;以
陳淨入坐,和相已彰。今時有行略和,未見所
出。

次科中。多等須重說者,謂制主從客。若少
不須,或出界說,或往他寺,謂制客從主。此約
說竟為言,未竟隨來,告淨同聽,不勞再說。如法治,吉羅異名也。

三中。對犯不說,
此制戒師也。或令悔露,或加治擯,事在臨機。
如比丘犯盜,佛不為說。然佛初自說,眾唯純
淨;必有妄隱,五百金剛杵碎其頭;後付弟子,
則通淨穢;故知必約三根無濫,不可對說也。
即下,會同律論。

四中。總前各列者,如云某寺
某寺尼眾和合僧差某尼某尼。後總結者,半
月半月已下詞也。

五中。比近人,謂隣高座者。
令字去呼,謂言教也。準此,先須定囑一人。不
下,遮非。今多此過,不得不慎。

六中,初文。說戒
本制,竟無能者,方誦經法。疏云:所以次者,戒
制附相,切要易持;經授心識,託虛難攝;故隨
時制,輕重不倫,各其致也。文中三位,初誦經
法。語通無在,然須軌範行門,誡勒切要之者,
頗符今用,故云餘教誡等。今藏中略教誡經,
亦可依誦。若全下,次令說偈。比即迦葉佛略教。注
指阿含解者。下卷引云:上句戒具足清白之
行,次句心意清淨,第三句除邪顛倒,末句去
愚惑想。若不下,後略誡勅。詳此律意,未必愚
暗而至於此。欲明住持之本,攝僧之要,必不
可廢,故曲示之。

次科,初顯示深益。佛囑累者,
即上制法。而下,斥世不行,初指非。染下,彰失。

污淨識者,輕法之源,實由染世;不聞正法,已
是盲冥;況舉輕心,更招殃禍;欲令反本,其可
得乎!於法無味者,積惡漸深,去道轉遠故。大
法者,通目佛教。出家無益者,乖本意故。口下,
斥言行相違。師徒義絕,揀從外道,不亦宜乎。
《高僧傳》中。隋東川僧雲法師住寶明寺。以四
月十五臨說戒時,乃白眾曰:戒本防非,人人誦
得,何勞徒眾數數聞之。可令一僧竪義,令後
生開悟。當時無敢抗者。訖於夏末,廢說戒事。
至七月十五日早,將昇草座,失雲所在。大眾
崩騰,四出追覓,乃於寺側三里許古塚間得之。
遍體血流,如刀屠割。借問其故。云有一大丈
夫執三尺大刀,厲色瞋雲改變布薩;刀膾身
形,痛毒難忍。因接還寺,端情懺悔。乃經十載,
說戒布薩。臨終之日,異香迎之,神色無亂,欣
然而卒。此乃上智,故動幽呵;今時下愚,竟無
顯驗;縱令永廢,反自安然;法滅於時,可用長
歎!

七中,初別簡初篇。僧下,總示諸聚。若約聞
戒通塞,則六聚並同;若論別眾成不,則根條兩
異。如律顯者,即如戒本,有犯懺悔,無犯默然。

八中二,初明對首。露言對眾者,謂於眾前對
人作法。律至:當至一清淨比丘所,具威儀,說
所犯名種,白云:大德憶念我比丘某甲犯某
罪,今向大德發露,後如法懺悔。又律中,比丘於犯有疑,復逼說戒,佛言:
應發露已,得聞戒,亦對人云:大德憶念我比
丘某甲,於某犯生疑,今向大德發露;後無疑
時,如法懺悔。恐下,二明心念復二,初
明識罪法。律中,為在座上忽憶本罪,向比座

說,舉眾鬧亂,佛令發露心念,而不出文,鈔家
義立。準《羯磨》說戒字下,更加一句,云恐鬧亂
眾故。亦須三說。若下,明疑罪法。應云我某甲
於某犯生疑,餘詞準同。

第四略去中。標云雜
者,據略則純;但緣與法各有多別,故云雜耳。

緣中,本宗。八難餘緣者,若據緣難,二名不局;
今須標簡,重者名難,輕者為緣。王難者,疏云:
或將士眾擁寺列兵。病人與下緣中相濫,應
以重輕分之。非人即鬼神為惱。惡蟲,通目畜
獸能為命難者。人難引論釋之;比據常人,
不同賊也。餘緣者,通收無限,故但言餘;且列
八相,並以若或字簡之。前四通晝夜,後四唯
局夜。下云明未出者,止結後四。應略說者,通
結前八。

他部中,初科三律,《十誦》。約道行緣,從
制至開,一廣三略。略中,上是眾法,下二別法。
準眾法對念,多人不開,必應異界分眾作之,
或恐彼部緣開,不可常途為妨。開心念者,道
行中復有緣故。制白衣前,恐聞障戒,為濟他
故;乃至下,命梵緣,為利己故。若論心念,說不
明了,不成作法,有緣故開,不足怪也。布薩說
戒,華梵言重,臨事單牒。《五分》中。七緣,除草棘、
地泥,餘同《四分》。《僧祇》。五緣:偪暮、天陰、來客處
遠,此三不同《四分》。

對說中,《十誦》。王難開說,即瓶
沙緣,如〈羯磨篇〉中引。《五分》。賊難,事同《僧祇》。彼
因突入聞說,不為說故,便加苦惱,制令改誦。

義立中。寒熱二緣,不出諸教,理合開故。初示
緣例準。至下,白眾勸導。冬熱者文脫,古本云
冬寒夏熱;出法雙提,隨時別用。僧下,引示,初
指《僧祇》,明制上座。文如前引。次引《五分》,明制

徒眾。囑授即是與欲。露處說者,即明與欲;恐
在私屏無人見聞,容非濫故。

次略法中,初科。言二種者,此標取却二種
義耳。提名為取,除相為却。一言略者,即具二
義:一下,釋,初釋略取。取八篇題者,如云是四
波羅夷法等是也。次釋略却者,却即是除。除
隨篇種類者,謂不誦篇中諸戒,但云僧常聞
是也。上云八篇,下云隨篇,皆謂通舉戒本全
數;至於正誦,或多或少,皆不定也。問:八篇可都略
否?答:下依《母論》,故廣滅諍;約準《尼鈔》,八篇齊
略。問:
今存幾略耶?答:今但通云略戒,不言幾種。若
提名略,則兼取却二義。若不提名,如下卒緣,
序竟即略;但有却義,則無取也。問:如誦一二
篇已,略其餘者,此名何略?答:前所誦者,自名
為廣;文不云乎,為廣三十九十;又云:七滅諍
下,如法廣說。餘不誦者,方名略耳。問:如律本
中廣一二篇已,難緣忽至,即云餘者僧常聞,復
是何略?答:既不舉名,止是略却。問:如提篇目,
略至二三;忽有難至,即云餘者等,復是何略?
答:前提名者,具兼二義;後言餘者,止是却耳。
問:今明略法,為依何出?答:文中,緩則為廣三
十九十;及後卒難,說序已略,並依本宗。不說
序略,準《注羯磨》乃依《僧祇》;中間各題通結,自
出《母論》,故後文云《四分》文不了等。以昔多迷,不免
繁細;餘所未盡,備在釋中。

略法中,初科。緩急
兩相,事在高座;緩則可進,急則宜否;並準上

緣,須令應教。文中,初雙標。緩下,牒釋。急緣語
通多種,如下所明。

別顯中,初文,初指前緣。即
十緣中上九種也。說竟儀式,亦同廣法;由緣
不定,多不至後,故且指前。至下,示略法為三;
問清淨已者,即廣前序也。應言下,略中間七篇。
言各題者,七名別舉也。通結者,並云僧常聞
也。七滅下,廣後文也。不略七滅者,戒少言約,
復接後文,是可說故。若準《尼鈔》,八並通略;無
勞臆說,以誤來蒙。故疏云:今有行略,多無法
式;就緣緩急,稱時為要;常途寒熱,容所敘致,
可廣始終,而略中廣;準此明據,豈
復疑乎。《四分》下,指所出,初點本律。不題篇首,
故云不了。今下,取他文。即指上法有誠據也。
本律〈說戒犍度〉,初明先廣後略次第八段;彼
云:比丘作是念,今以難緣聽略說戒,難來猶
遠,我等得廣說;彼比丘應廣說,不說如法治。
又云:我胄不得廣說,可說至九十;又
云:不得說九十,可說至三十;又云:不得說三
十,可說至二不定;又云:不得說二不定,可說
十三;又云:不得說十三,可說四事;又云:不得
說四事,可說戒序;又云:不得說序,即從座起
去。後明先略後廣三
五說戒,彼云:有五種說戒:一說序已,餘者應
言僧常聞;二至四事;三至十
三;四至二不定;五廣說。復有五種:一說
序四事已,餘者略之;二至十三;三至不定;四
至三十;五廣說。復有五種:一說序至十
三;二至不定;三至三十;四至九十;五廣說
。律本甚廣,今云不了,明非正用;恐人未曉,

略引令知。

二中。且約說序竟,舉初例後。故《羯
磨》云,應隨到處云:已說至某處,餘者僧常聞;
又疏釋云:誦至隨戒,難卒排門,不可轉誦,故
知通後也。

三中。此出《僧祇》。未說序
者,謂作白纔竟也。問:必未作白,難至如何?答:
不成略法,理須再說。或待難靜,或出界外;或
眾或別,隨緣作之。

結斷中,初結勸。言就緣者,示
略法之本也。並結正者,即前七略中,若可廣說
不廣說,乃至可說序不說序,並如法治。比下,
斥非,初斥略法乖儀。或下,斥託緣不說。

次明
別法說戒中,初文。律因佛制眾僧說戒,一比丘
住處,不知云何,白佛,故制。調度者,律云:敷坐
具、具水瓶、洗足瓶、然燈火、具舍羅等。待客來
者,疏云:出家之人,漂泊無侶;何有定住,是我
所也;遊化觀方,縱任自在;隨所弘道,不局坊
寺;望剎為居,四海為食故也。

次科,眾法中。此
明別法,而列四人者;由本獨住,待擬外客;來
不可期,因而明之;不同初位常途僧法。至於
行事,還復同前。

對首中。文約三人。後指二人,
作法詞中,但除二字。疏問:僧說戒者,一人秉說,
餘皆默坐;下至對首,皆各表淨者?答:僧法位
強,成辦力大,故白說戒,通四方故;別人力弱,
但表內淨,應上教也。

心念,說戒中,初出法。若
下,示餘緣。上依律文,且據蘭若;山行聚落無
人義同,故準開之。

露罪中,初文。初明輕罪可
懺,是本位故。重不可懺,故致異說。

次科,初示
無文;今下,義定;云今日下,出法。言通解者,取
上初義;按自恣中,即準座上發露為例;即對
次義為局,故云通也。問:此發露已,為須更陳

三說布薩否?答:文云不應說戒,似不再陳。準
《注羯磨》引《王百問》,今如上三說。又約疏中,
引《僧祇》,若無客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罪如
法除;念已,當心念口言,三說布薩。此即向四
方僧發露,大如僧中。今詳《羯磨》及疏,並作念
發露,無別詞句,故依三說;此既立法,即當布
薩,不勞更陳。然今臨事依疏為佳。

三中。向僧
懺悔,即作念陳露也;或可輕罪責心即滅。三
說者,謂作法布薩也。廣誦戒者,識知持犯也。
然非教制,本不須誦;以前作法,即成說戒;不
同僧法白告和僧,非陳淨故。心念既爾;前對
首中,殘及重蘭,例開發露,如〈自恣〉中。

釋安居篇

形心攝靜曰安,要期在住曰居,隨時警
勵曰策,三業𨖼善曰修。上通人處,下局行
業。就此一門,總有四別:初約法有四,對首、心
念、妄成、及界;又及界中,園界兩所,足有雙隻,
則為七矣。時有三種,前中後也。處通兩界,自
然、作法。人該五眾,並通一制。問:安居別法,那
為眾行?答有三意。一受說安恣,次第相由故。
二夏安居竟,其必自恣,以後攝故。三本篇雖
是別法,分房受日,皆眾法故。

制意中,初科為
二;初釋安義,兼示策修。隨下,明居義。此敘教
意,仍見篇題。處字上呼,訓止訓息。攝慮專注,
為靜處也;觀緣勝法,為思微也。微之一字,兼
含事理;事則憶本所受,即戒學也;理則達妄
冥真,即定慧也。即〈沙彌篇〉,性空相空唯識三
觀;性相二空,即空為理;唯識一觀,即識是理。此
三種行,名為聖道;非靜不思,非思不證。三乘

雖異,入道皆同,故云正軌。剋期夏限,不捨寸
陰,故云假日追功。勉慎懈怠,無遺正念,故云策
進心行。次釋居義,初句明所須。即下《了論》,處
無五過。次句明標志。即下起三種安居心。不
許下,明守制。即下三過,對之可見。

次科,初敘
通意。律因諸比丘一切時遊行,蹋生草木,斷眾
生命;世人譏訶:蟲鳥猶有巢窟;佛因制曰:不
應一切時遊行。文下,明偏意。三過中,初是自
損,二即損他,三損自他。招世譏者,如上緣起。
問:三時情過多少,在文可明;制有重輕,如何
以辨?答:春冬有緣則聽,夏月有無俱制。又夏
有結法,春冬則無。又春冬不結,但犯一吉;夏
中不結,至後安居,日日吉羅。又夏時不坐,則
失一歲。又夏中制依第五律師,春冬依餘四
位。苦論違制,三時並吉。約上諸緣,緩急可見。

後科中分三,初別指。即下,引證。故下,結勸。上
二句指過勸。必下,約犯勸。必反等者,違制重
也。結業纏者,違理深也。流苦海者,受報長也。
俗刑有上請名,例律謂:條其所犯,別請減罪
也;十惡不用此律,即是不請,言其已定也。今
此公然違教,情過已彰,合入犯科,故不待請。
極下,正勸。極誡如此,即上律制也。

開章,標列。
對下法附,故言初中。就此五門,初及三四,正
明本法;第二第五,以類相從;但分房在前,迦
提夏竟。

次列,可解。

緣中,初科;示所依中,前引
四分,初簡非處。律因比丘在樹上大小便,樹
神瞋,故制。若樹下,示可依處。樹是頭陀,屋通
喧靜;並舉極小,自外準知。上約僧居。若依下
五種,並據俗舍。上四暫居處,下一久住處。並

因緣起,佛皆許之。初明可依,後明移徙。牧,養
也。聚落名通大小,乃至一家男女所居,皆是
聚落。移徙中,隨所去者,隨上五種人所移處
也。或可彼人移去,資具有闕,隨比丘意別往
皆得。文中不約住意以斷得失,即是不了。故
引《五分》決之。文分為二:初明開去。言住意者,
謂審彼五家在此竟夏,方可依之;必無久意,
不可依住,移應失夏。若在下,次明非處。上別
列命難,下總收二難。

次五法中,一擇處,二定
位,三剋時,四要心,五假緣。位中。彼論亦同此
律,但有前後兩位。十七日去,俱是後攝。剋時
中。言為破等者,此明了疏特立日限之意;以
十五日猶屬春分,非夏限故。今時僧舍,多有
此過。相與循訛,率田暗教。況乃但營齋供,各
競豐華。至於結法,曾不遵用。隨情罔聖,重
事輕法,良可悲夫!起心中。疏列三種,初是
修智,三即營福,第二兩兼。五中,復五。據處
是通,約相則別。三中,噆齧是妨己,踐傷即害
物。噆子合反,齧五結反。四無可依者,即第
五律師。謂下五句,即列五德;初約授法,二即
捨行,餘三可解。五無施主,謂闕資緣,即第
五過。《四分》下,指略。文相既同,故不繁引。

三難
處中,初引《十誦》一往簡非。次引《五分》決通可
否。

白法中,初指廣。今撮引之,彼云:比丘夏
安居處,先往看之,有敷具否?無音聲惱亂否?
無師子虎狼賊蚊蟲等難否?可得安居竟否?
又云:應自思惟,此處安居,飲食如意否?若病
時,隨病醫藥可得否?復觀共住者如法否?乃
至病時不捨去否?復觀大眾中無有健鬪諍

者否?不生我惡心惡語否?更思惟眾中有知
法解三藏否?不使我夏中有犯欲滅無所否?
又思此眾中有僧如父母教訓子者否?又思
眾中無健鬪者,夏中不起破僧因緣事否?先
受安居竟,後受房舍敷具,應一一料理等;若
有三寶緣,聽受七日;又云:眾中上座應問大
界標處、失衣不失衣處、淨地處、布薩處等;又云:
安居上座法,如鈔備引。乃至下,示法。今準義
加。於小食上,維那打槌告云:白大眾,安居已過
一日,餘有八十九日在,當勤精進,謹慎莫放
逸。若下,勸依。僧父母者,道因彼生故;言
僧師者,行從彼範故。彼文猶廣,故注云云。彼
續云:安居比丘自恣時,得作一事,謂說見聞疑
罪;後作四事,一解界;二還結大界;有二因緣
須解界:一為水漂相壞,不知處所;二為賊難,
僧皆捨去,故須解結,三
受迦絺那衣,四受敷具。

第二,總明三時中;
初文顯制,即本緣起。初二句敘過。即上三義。
故下,引文。夏是別制,春冬即通制。若據二時,
妨道雖同,無多傷害,招譏亦輕,故云過少。問:
安居是制而云聽者?答:制聽相對,聽即是開,
開聽相望,聽通開制。如聽造房畜長、聽結界、
聽略說戒等,此聽即開。如云:聽問十三難、聽
依止師、聽白說戒、聽行舍羅、聽安居竟自恣,
此聽即制。今云聽三月者,頗同此意。借義以
訓,聽猶令也。謂使令作之,不可違故。若作此
解,餘文無復壅矣。

問中。一時四月,約過是同,
而不盡制,故須問釋以彰教旨。答有二意,初
約開後答。唯被前安居人。身為苦器,飢渴寒

熱,隨時所須,故號待形。準通五利,且舉外資,
是正開意,故但云衣服也。次約開前答。則攝
中後二位。教太急者,攝機不盡也。用難常者,
機緩不及也;異緣或阻,不可期故。

次別明三
時,標中。結前生後:前明一年三時緩急,後明
一夏三時前後。

正示中,初文,前列三位。故下,
引證。即增三文。疏云:增三,具明前中後也。據
時定分,前後一日,中間安居二十九日。

次科,
初引文示。即〈安居犍度〉。彼云:佛言:有二種安
居,有前安居,有後安居。住前三月,四月十六
坐也。住後三月,五月十六結也。雖下,義決,
初句點文缺。然下,顯義具。文指二日為前後,
則義必含中,故云於理自明也。疏云:犍度中
但明前後各住三月,則無中也;故舍利弗欲
於佛所安居,十七日至,制後安居;據相以言,
但前一日為前安居,餘三十日為後安居;莫
不望初俱名後故,則缺中也。下指結文,三法
別故。

次科。標云泛明者,此中正明安居前後;
而下三門名同事別,以類相從,故云泛也。


中。是前下,合云得受五利名賞。結者下,合云
是後;上下相映,在文省約。二中,初明前不結
有犯不犯。十六日下,明後不結皆犯。除難事
者,示開緣也。尼同別者,簡通濫也。同謂同前,
別即別後;以尼外化義少,不許遊涉,故重於
僧。三中,初明前者。乃至後夏不結者,雖未暇
加法,而身已在界,故並成前坐。是名下,謂結
夏日異,受歲日同。前一月中,隨日可結,故云
三十日安居也。問:難事不息都不結者,為得
夏否?答:疏云:或五日三日乃至一月,雖不結

之,不失前坐;以難不結,非是故心。若下,明後。
以後安居人本是八月十五日夏滿,聽隨前
安居人探前自恣。令由難阻隨息開作,故通
一月;此即結夏日同,受歲日異。問:前中二種,
有難開否?答:準理應通。若爾,律中有難開增
自恣者?答:彼是外界鬪諍,此即王賊等阻障;
俱號難緣,名同事別。上三前後,初賞罰,以前
安一日為前,後三十日為後。次得罪中,以前
三十日為前,後安一日為後。三難事中,即約
安恣互明前後。疏有六種。三種同前。第四位
約前後,初後兩夏各十六日,中間二十九日。
五明行住,對念二法,行住通用;忘成及
界,以是行人,先有要故。六據法不
同,對念作法,以容預故。忘成及界,恐乖前後,
直爾便得。

夏閏中。標云延促者,依閏為
延,不依名促;又閏中三例,住日多少,延促可
尋。

依閏中三,初示文闕。比下,二取例。比即是
例。前引論文。彼云:若閏四月者,則取前四月
受雨衣,滿百二十日,故知含閏在其間矣。彼
下,以開況制。開緩尚依,制急宜準。又下,三釋
疑。疑云:閏是虛坐,既非正月,閏中出界,應不
破夏,何須坐閏。故比通之。今明依閏雖經
四月,閏不在數,但恐間絕三月實夏,故依之
耳。

次不依中,初標示。摩下,引據。安居已作閏
者,顯是初結未知有閏,故通數滿。下明受衣,
言成受者,以不依閏數日滿故。言不成者,或
有依閏日未滿故。謂下,對釋可解。

兩判中,初
句指前文。《多論》唯明依閏,《伽論》文通兩位,故
云兼具。次句明雙用。夏下,正判;初明須依。謂

先知有閏,宜從《多論》,不得不依。故不取《伽論》。
若下,次明通依不依。言反前者,謂夏初不知
有閏,結已方立。或依不依,隨人取捨,故云通
二論也。西土作閏不定;此方不爾,預出年曆,
並是先知,皆須依閏。疏云:即彼
《伽論》,前安居已,王作閏月;本知有故,則依閏
不合受衣;本不知有,數日成夏。

問答中。此兩
重問,並謂以開難制;兩答不同,在文可見。言
二六者,一月五月中間兼閏,則二月六月也。
一月中局閏七月,五月中通含七八九十十一
五箇月也。開犯獲利,故云奢法。問:雨衣亦開,
何攝閏者?答:熱時須用,有益無損,故不同也。

差別中。標云進否,謂日多少也。

初位,五六二
月。由在中間,不涉結解,故定一位。

次閏四月,
初句通標。從下,別釋三位,初四
月住中。四月十六結者,七月十六去;乃至三
十日結,七月盡日去;閏月一日結,八月一日
去。若閏下,明第二位。住日多少皆不定
故。閏月二日結者,百十九日住;乃至閏月三
十日結,則九十一日住,故云轉少也。越閏過者,釋上漸少所以也。若五下,即第
三位。既不涉前閏,故唯三月。五月一日結,八
月一日去;乃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準
疏此有三句,或有安居隔一月,自恣降一日;或有安
居隔一月,自恣同日去,
如是漸減,乃至安居隔一日,自恣同日去。

三閏七月中,初標

閏。從下,列釋。初三月住。四月十六結,七月十
六去;五月一日結,前七月盡日滿,閏月一日
去,故云未至閏也。五月下,明第二位。五
月二日結,至前七月盡日始得八十九日;故
須跨過虛月,取八月旦一日足滿,明旦出界
,乃至五月十六結去可知。
疏立二句,或有安居隔一日,自恣
隔一月,乃至安
居隔十四日自恣隔一月。餘下,指廣。今見《業
疏》如上略引。《義鈔》文逸。

分房法中。三時分易,
西土常儀。將恐保著生常,不思厭世;薄情遣
滯,莫先此法;東華不爾,故所絕聞。或共止一
堂,頗符水乳;或別房各住,而不異俗流。且君
子安遷,小人懷土。況出世高逸,反更守株!致
使聖訓空存,行儀永墜,嗚呼!

制緣中。初明主心
局狹,簡於客舊,故致嫌責,以為由始。佛下,明
制。舊住自知,但令客看;目見好惡,則息諍情。

行法中,初文。具五法者名為五德。上四約心,
名為通德,通一切故;第五約事,名為別德,隨
事各局故。順己無黨故不愛,違心無憎故不
恚,達教無疑故不怖,知機適變故不癡。知可
分等者,或約人論,大僧為可,惡比丘及沙彌
為不可;或約處者,房舍為可,眾處不可;更總
為言,必須通解分法始終,方堪差舉。羯磨下,
引法。可解。

次科,初五德唱告。下明眾僧集物。
隨己所有,並持入眾;唯除床榻臥具等。

三中,
初數知房舍。經營主者,或彼剏造,或復修治,

任意選取,以賞勞績;〈鉢器篇〉云:營事比丘房
成,與房住九十日一移等,餘廣如彼。後下,二
依次分與。若有下,明人少房多,再三分之。故
下,明更分無用,故令留置。問:既隨所樂,可取
先所住處否?答:必取先住,還因分得,理應無
過。然本教意,恐著住處;苟能遷徙,節己稱法,
在人為之。若惡下,三明簡人。時下,四示嚴制。

問答中,初難者。律制行食不得偏饒上座;不
同分房,故用相並。答中,上二句明食味均通。
下明房舍局定,二義反之,初明好惡已定。反
上平融也。好惡可會。美好不同者,好中復簡,
謂好相多別也。限下,二明時長,反上短促也。

次問中。以現前僧物,好惡亦定;復是別屬,理
應任選;而制參取,故躡為難。舊云:先以施物
好惡相雜,然後書現前人名於籌上,使不見
物者投之於上也。答中。現前者須通二種,如
盜戒中。等分謂平等而分,此句反房不等也。
通有一分者,以望未分,未成別屬,此句即反
房非通有也。投策即擲籌,言之變耳。

餘相中,
《僧祇》三節,初明小眾可否。若房下,明重分。若
春下,明三時緩急。夏房專為治事故與。春冬
更兼受用而與,故云具通二與。

《四分》亦三,初
明客來不移。同上可見。若分下,簡非處。若有
下,明預定。律因諸比丘見阿練若好窟,念言
當於此安居;後餘比丘見已,亦如是作念;至
十六日共至,住處迮狹,佛聽先作相者住;即
書云某甲欲於此安居。詳此,似非分房;應是
山間嵓窟庵舍孤立之處,可自標定;必是僧
坊,自行分法,理無預占。滅名去者,恐妨後人

故。滅即除也。

三明作法,設教中。標云四種,對
首本制,常途所行;餘三緣開,心念開無人,忘
成開非心,及界開奔赴。

對首中,前安居。標云
通諸界者,謂作法自然;或聚落蘭若,或僧坊
俗舍,並通安居故。今下,標今立法。

出法中,初
具儀。二示法。準疏分八。初句告所依,證無餘
想也;我某甲者,簡非他也;依某處者,定所標
也;前者簡中後也;三月者,通餘一月為開制
也;夏者,除春冬也;安居,簡遊行也;房舍等者,
料理資緣也。三說者,表無謬濫也。上出本律。
次引《五分》續成對答。彼人即所對者。莫放逸
者,誡勅之語。答受持者,言議往返也。後以義
加者下,引本宗《五分》並制依人。準牒詞中,意
令專奉。今多但誦三說,不道餘詞,準理應成,
依文為善。

改轉中。前文且約一相以明;處既
多別,故須隨改。料理之語,唯局僧坊,不通餘
處。不下,斥非。彼謂通依一國一城,則處寬易
護。然束約攝修,唯狹彌善;如上引律,起不礙
頭,坐趣容膝;安有畏失而通一國乎。恐無知
倣習,故須指破。

初問。答中有三,初通示制意。
前人下,別列三世。若下,反彰違失。若據安居,
攝靜修道,反令營事,全乖教本;後賢有智,宜
求斯旨。

次問答中。五種持律,且約誦文多少
次第。然前四種通須解義,曉達持犯,方可依
之。

推究中,初句徵。《五分》下,釋;初引《五分》制法。
有比丘者,即緣起也。乃下,立制。往彼處者,明
親附也。若房下,明遙依也。若已下,明往返遇
緣隨結成者;請法因緣,非心慢故,準下還成
前安。次引《四分》制犯。罪相階降,在文可知。

安居,初標。律下釋有五節,初句指律。有名者,
即增三云前中後也。無法,即犍度中但出前
後二位也。世下,示古。然下,義立;初二句準增
三之名。謂由有三時,故列三名;以名顯時,故
云分明。次三句決犍度義具,故可例立。注引
鉢量律文,但出上下二品,與今頗同。應下,出
法。既約山嵓,故除修治。必下,縱古。注羯磨,依
律但出前後二法。疏中所謂莫不望前並名
後故。

後安中,初標。於下,釋。初句定日。同下,指
法同異。

心念中。注示開緣。當下,明儀法。住下,
令改轉。

忘成中,初釋名相。身已在界,不憶加
結;佛開成夏,故云忘成。律下,引示。律中四法,
次第相由。故指心念為忘。必忘對首,例亦同
開。故知下,準決;初示文局。以律本緣開外來
故。必下,顯義通。但約要心,不局內外。初明舊
住有要亦通,下明外客無要反塞。言為事者,
別有所務,明非要故。

及界中。疏云:界者入攝
僧界,園者僧伽藍園。此須料簡,
若藍狹界寬,及藍界俱等,並約界論;或藍寬
界狹,或復無界,則約園說。律據僧坊,準通俗
舍。此收四種,疏云:園界兩所,足有雙隻。問:隻足尚成,何須雙足?答:律因緣
起隨機緩急,先雙後隻,次第開之。既約隻成,
雙則無用,所以文中但言一脚耳。下指廣者,
疏云:所以一脚入界,明相出成者;以怱切不
暇,開不結成。又問:雙足入出,成敗相對;未
知一足入出,得例前不?答:要須兩足出界辨
破,以利勝故;若一出破,一入不成,皆損行人,
不名開制,大有理也。

次明分齊。即前四法,約

時處人法四位總收,使無通濫故也。初約時
者。謂上四法通前中後,一時有四,成十二也。
次約處中。自然作法,並通安居;各有十二,成
二十四。又約人者,五眾各有二十四,則成一
百二十種安居。約
法中。上文四法,既通三時,不勞此位;然對異
說通局不同,故須重簡。初明對念。通三可知。
後明忘及,初引異解,初解局開前後。注羯磨
中亦標此義。又下,次解局開後夏。並下,結斷。
今準祖意,並通三時;隨日結成,隨滿受歲,義
無抑塞。乍觀兩解,從急似善。然律本中但明
四法,不簡初後,故云並非等也。問:忘及二法,
為加法否?答:準疏亦須陳詞,但夏成在前,加
法在後,不以加法為結之始。疏云忘等直得,
後用加法何為?答:制開義立,何得不有。

四遇緣中,二科。據論受日,合在法附;但出
界逢難,失不義同,故此明耳。

初引律開,即開
二難;初總標。梵下,別釋;初釋梵難。略舉婬盜,
餘事準知。地有伏藏,容生盜取。二下,釋命難。
佛下,示開。

次詳定中,初科,初句牒前。從下,正
斷為二;初明求處,約心以明成破。若得下,二
明得處,約緣以辨通塞。法隨身者,處有前後,
法仍相續故。出界便破者,亦據越宿。結成後
去者,法既隨身,不必作法;但望所至之處,立
心止住,名為結耳。須緣及法者,緣即難事,法
謂受日;反無緣法,破夏何疑。

文義證中,初科
引文有五;《五分》:食不足者,道緣闕故。親戚苦
樂者,苦生憂惱,樂恐染著,皆妨道故。《十誦》下,
合示三文。《四分》亦爾者,即如上引牧牛人等

五處隨去也。《了論》中,初通舉八難。同說戒中。
疏下,別釋二難。不云下二句,通結諸文。

次明
決中,初引文決。《摩夷》即《母論》,正言摩怛理迦,
此云本母;故《注羯磨》云:《毘尼母》云移夏不破
安居,諸部無文開是也。《四分》下,準義決。三律
移夏既得受衣,成夏明矣。

雜辨中,初科。忘不
受日者,以《五百問》中有此開文,故問以別之。
答中,初明開者。此實迷心,故開憶悔。必有濫
託,則非教意。一坐下,示制。以教太緩,故須限
約。必過三悔,縱實亦破。注示憶悔之相,即返
界者,疾還本處受日往也。

遇難中。疏云:當日
出界,遇難經宿;必有斯緣,無文開得。此謂有
事無文,故須明決。答中。由文義俱無,故取人
語。高齊即北齊高洋,簡南齊蕭氏;爾時大興
佛教,置昭玄司,立律德十人以統天下僧尼,
號昭玄十統。問:既無正量,何得從人?答:諸師
所評,準前移夏及受日遇難不來不失等文。
必專守護而非心過,情是可愍,故準開之。疏
云:高齊十統,並懷慈濟,通僥倖故。悠悠慢犯,
失夏何疑。

明會夏中。恐謂安居必身在界,不
開明會,故須問決。答引會衣,例同會夏。彼律:
衣界不立勢分,故須身分入內方成。

藍界寬
狹中,初明依界有二;初至明出破夏,明別依
成失。二跨取後文若根本下,明通依不失。由
本結時不知別界,故通彼此。若依下,二明依
藍亦二;初明藍寬界狹,或藍界齊等,明不失。
以有界處本須依界;今乃依藍,故須注顯。若依界內下,二明藍狹界寬。或依別
院別房之類。小界亦爾者,如別結一房,依房安

居,出門即破。皆謂下,總結。言兩失者,依界依
藍,各有一失一不失。即約本心有違不違;而
非明文,故云義張也。法界多寬故緩,房處從
狹故急。必有行人棲止大界,自意依房;捨緩
從急,彌符教旨。

遇緣去中。二難,即命梵為己
緣,破和即為他緣。律中,本處因我住故破,他
界因我往故和;為害事重,故並開之。諍見僧
壞,西土多然;此方罕有,故云希也。

受日逢難,
引文中,初是親緣。若下,即命難。律文佛判並
言得歲。同上親留,故云同前。

義決中。在文尤
緩,恐致妄行,故須準急。初正決。二引證。可知。

五中,迦提分三;初明時限。比謂無衣常開一
月。二釋名義。引論翻名,注文釋義。三指廣。問:
下篇既廣,此何重示?答:若論受利,雖自恣後;
然所獲利,全由夏功。又彰夏時四月制開分
齊。又此論無衣,後約有衣。若爾,有衣受法,此
何不明?答:行事次第,合在自恣後故。

解界中。
此章來意,為破古執以息後疑,非關夏限,故
曰因明。以〈迦絺犍度〉中云:安居竟,有四事應
作:自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德衣;前引《母
論》亦然;古師據比,故有妄釋。

引古中,初出
彼計。疏云: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
界,便失夏也;以失所依,即日雖結,亦不成就;
故文云安居竟應解界,未竟而解,故知非也。
此下,難破有四,初斥妄。律下,二顯正;初牒律
文。為下,示意。但文非明顯,致令錯會;故準《十
誦》德衣之文,方決疑壅。廣下,指彼三十五云:
夏竟,眾多僧坊共結一界受功德衣已,捨是大
界,諸比丘皆名受功德衣否?答:一切皆得受

之。又下,三引證。舊記云,指首師《律疏》。本非為
夏,乃顯別有所為;文雖不示,義應同上。古下,
四引難。古人云者,已為前代古德難破,今引
用之,疏中標云有人言是也。前引律云安居
竟應解界應自恣,二文不異,故引相並。然律
通三日自恣,十四十五未竟皆成;及中後人
隨前自恣,住待日滿;用此相並,明知解結非
破夏矣。文兼等者,不竟解結若云破,不竟自
恣亦應破;自恣既不破,解結云何破!上句示
文同,下句明義合;破則齊破,成則俱成,不可
偏故。疏又難云:如在攝衣界中,護衣緣故須
解,亦應失本所依,即日明離;然未經宿,不說
離衣;夏亦同此,何得即破。


解中,初二句判定。但下,明前後寬狹,初生起。
若下,示相為二;初明依界前狹後寬。《僧祇》:避
難界,縱廣三由旬。問:先廣後狹,為依何處?答:
準下自然,亦應依本。從狹彌勝。若下,二明依
藍。疏中,又有師云:自然中安居已,結界受日,
失本自然,亦破夏也。難云:本依自然,結夏尚
成;今結作法,牢強於本,何得云破!以不離界
故。此不標古,直伸今意。初明後狹。若下,明後
寬。二緣即有難無難也。

受日,敘意
中;初敘開。必下,明制。妄下,顯過。西土施物,多
依夏數;北地亦然,故多此過。可下,生起。


分中,初列三法。下分三科,通論上三,故云總
分也。

初科。標云三種者,即上三法開別合眾;
或是七日半月一月三位,則合別離眾也。


人中。引《十誦》二問,明所依處及所對人,制行
受日不離當界。須從五眾,各局為言;比丘通

僧別,餘眾唯局別,不行月法故。

次科,易見。


中。古執三種次受,不得前後;今此反之。須知
古師執法,故不許差;今師義緣隨緣即得,故
不同也。

釋疑中。即古所計,疏云:昔人云:先受
七日,後便十五;以文云受過七日法故。答中。
道謂口言,方俗之語,使人易解。三法半倍,半
月倍七日,一月倍半月,故知文牒倍過之過。

相攝中。以眾法是強,別法為弱;強必攝弱,法容
隱顯,故有此門。初科,先敘用竟,顯非所論。若
七日下,正示相攝;初立義。由下,釋所以。律下,
引文據。

次科,初正示。比下斥非。上且從古,
不顯今意。疏中標有人言,後正解云:今解不
無此理,本是一緣,不得有長短二法,可如前
判;今前後別緣,各依受日;前法被事,
事未是息,何得失法?如為患事,須服酥油;兩
緣未差,口法隨在等

對緣八門,初門,通明中,他緣
分二;初明如法。若下,出非法。言妄數者,非緣
受日,法乖夏破,不成歲故。引證可解。然但失
利,若上中下座,則不可亂;《內法傳》云:凡破夏
人,但不獲利;豈有昔時受敬,今翻禮卑;習以
成俗,本無憑據雖非明文,於理為允。

私緣亦
二,初明是。若為下,出非,初明多種惡求。縱下,
明經營善事。雖為三寶,而覓利販賣,亦成非
法;指廣如後,即下五中初緣,或是中卷販賣
戒。

三寶緣中二,初引文示。準此下,以義決;初
明如法故開。大寺者,簡非自己。諸處者,通目
三寶。若自下,列示非法。則有四別,初受雇;及
下,為己;或下,為俗;縱下,為僧。並下,通結四種。

第二緣中,初定是非。總下多相,不出此三。病
中兼收遭難,受戒布施興福設供問疑請法,
並是生善;懺悔即滅惡。《四分》下,引緣相;《四分》。
且出三種,如後具引。《十誦》八種。興福者,造井
橋梁,博施濟眾之類。若遣下,即能請有別。《四
分》遣信聽往。下云《十誦》寬於《四分》,即此文也。
若中下,明所請量時。

三中,初引律。餘下,義定。
父母恩重,大臣勢力,故雖不信,亦聽受往;餘
人反比,故簡有信。生福是事,信樂即心。有力
生信,謂已有道行,力能迴邪;前雖無信,義當
拯救,故開往也。

四中,初如法。又二,謂
受法及直去也。今下,二斥妄行,初出非。雖為
衣藥,而悋己外求,故云妾也。準下,例斷;初斷
乞衣。過知足戒,三十中第七戒。實因奪失,現
闕三衣,不許全受,故舉為況。今則下,顯過。捨
制謂闕法服,取聽謂積長財。必下,明通許。乞
衣即第六戒。次斷求藥。自乏、處遠,須此兩緣,
方入開例。

五中,初引文。因我鬪者,能生諍也。
須我和者,能滅諍也。然下,義評。別顯往和,令
依受日。初句是縱;約下,即奪。謂前緣無準,可
依直去;事必有期,何妨受往。律雖令去,不云
受日不得,故云無正斷也。

結斥中,初引別文
通證如法;律文初向明制。除下,示開。衣鉢
等者,釋上餘因緣也。今下,遮妄;初斥求乞,上
明事虛違法。縱下,示事實亦非。乞衣戒中,若
遭奪失,直令乞衣;若乞五穀,皆結吉羅,故云
律結正也,如〈釋相〉所明。或下,次斥邀請。如今
吊喪賀吉問疾詢安,書疏往來,意令召命之
類是也。律下,證非。同《十誦》者,如上八緣。上來

五緣,總括律文,諸緣皆足;但前後不次,今為
隨次引之。一者,律因波斯匿王邊國反叛,王
領軍往討;王所供養佛僧衣被飲食所須之
物,不信樂大臣便奪;諸比丘欲往白王,路遠,
佛開受日。一有比丘誦六十種經,為求
同誦人故開受。三、匿王往討邊國,不信大
臣欲鑿祇桓通渠;比丘欲往白王,亦聽。四、有檀越請比丘欲布施,比丘自念彼處
遠,不得即日還;佛未聽有如是因緣得去,諸
比丘白佛,佛言聽受七日去。不應
專為飲食,除餘因緣。五、他處比乖請懺
殘。六、比丘尼請懺殘。七、式叉請懺悔更受戒
、若受大戒。八、沙彌請受戒,沙彌尼請欲受
六法。九、不信樂大臣欲相
見,若有益無益聽去。十、有信樂大臣欲相
見,若病、若憂惱事、若為利益。十一、不信樂父
母欲相見,若不信令信、若惡戒令持戒、若慳
教令施、若無智教令智。十二、信樂父母請欲
相見,若病、若憂惱事、若有利益。十
三、有母請相見。十四、父請相見,兄弟姊妹、及諸親里知識亦如是。又云:若為衣鉢坐具針筒乃至藥
草,至七日應還。時有比丘在
住處,見有比丘欲破僧,念言莫為我故破僧
耶!白佛聽去。二見尼亦爾;三聞比丘。
四聞尼,亦爾。五有比丘於住處安居,聞彼比
丘欲破僧,自念我若往呵諫,必用我言止不
破僧;又念若自往或不用我語,我有親厚能

止彼諍事,我當語彼令止破僧事;佛聽以此
事去。六聞尼亦爾。又上
五中,第四為自;二三為他;初後通自他。

離合
中三,初立義。一日已去,是七日緣;八日已上,
即半月緣;十六日去,即一月緣。七日合者,疏
云:若俱三日,或復三減,可同七日,彼此兼用。
如一是八日,一是二三日,可合受半月。疏云:
或張王各是七日,不可合用羯磨半月;以事
是別人所行,止得前後受七日。一是十六日,
一是二五乃至十日,得合受一月。如下,二引
例。銜,含也。應下,三出詞句。通僧別二法用之。

懸受者,謂前事如法,期限已定;但時未至,預
先得受,過日方用。初示如法。所為緣現,顯非
濫託。必下,遮濫;初敘非。由下,出意。事非的實,
聖教之所不被,故云不相授也。疏列四過:一
不可倚傍,二本無實緣,三不知期限,四妄
受僥倖。

互用,正明中;初科。準疏,古師不分
本異兩緣,例得互用。今意不爾,如文所明。前
明異緣不合。必下,明本緣開得。《十誦》因比丘
受日到聚落中七夜未盡,作事未竟,來還白
佛,因聽餘殘夜,白云:我受七夜,二夜已過,餘
有若干夜往彼出界。即知本是
一緣,故云非謂異事也。

次科。望三寶則通,對
餘三寶為塞。如本作釋迦,後作別像,雖同佛
事,非本所期。法僧例此,在文可見。

後一家中,
初明塞。若下,顯通。如但受彼請,不定別緣;通
標諸事,隨為作之,故云準心等也。

釋妨中。恐
疑異界不開,故有初問;或謂僧次非的請,故
有次問;或疑捨請非我緣,故有後問。

二請者,

即僧次別請。

後云僧次應得者,以施家心漫
故。元即本也。

重受中。昔解者,疏云:有人言:安
居立行,修道為宗;緣急開三,以濟時要;何得
重受,無此理也;故《十誦》中,為破僧聽受一七
夜,不得二七夜,乃至三十九夜已,破安居去,
此明文矣。開三法者,
不許重也。差不成者,不許前後亂也。彼謂必
須先受七日,次受半月;縱七日緣,亦請半月;
一月亦爾,三法用足,或有急緣,破安居去,更
不開也。比由不曉受日從緣,作法據實,故有
此判。

今解中,初科,初句判定。次二句指廣。疏
引古難云:修道務急,何得制住!必有緣來,隨
意開得;又今難云: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已,後
有三寶要須經營,何得不開!明知亦得。但下,
正立又三;初申理。由受日法,本為緣開;緣
求法應,何有限三不前後也。故知昔人全迷
教意。故下,二指證。二十餘者,如前所引。且下,
舉況。文亦如上。

引證中,《五分》一切之言,豈局
一番耶?

《十誦》中,初破執不聽二七之文,初引
文。列多緣者,如上興福等八種。自為如衣藥
等,為他如受懺等。謂下,釋通。古師執此以為
明據,故須決破。雙牒者,別緣加二七夜,是非
法故;疏云:彼受日法,但有二位;對首七夜,何
得重加?故不得二七夜,不妨前後去者亦得。
若下,破執和僧文。如上已引。初縱彼計,故云
似耳。由似是故,致令誤解。然下,是奪。不請文
者,彼不遣使,亦開受往,同上《五分》;《四分》一一
遣信別請,即是急也。此中且約寬急相並,以
彰不局。疏釋云:和僧用二法已,破安居去者,

受法依限,前二有期故開隨受;既用法盡,和
滅難期,知用何法往彼和也;理須破夏,是所
開故。重下,斥彼所據,令須依理。

《五百問》中。文
理甚明。疏云:此卑摩羅叉口決,其人翻《十誦》
者,既有此通,義無疑矣。

《了論》得
受者,謂得開重也。疏解中,《業疏》引云:雖請七
日,事竟不還,破安居得小罪。若事未了,極得六
夜,第七日還,至八日更請七日;若
後仍不了,更請七日等。此下,指人為證。真諦
即西印土優禪國人,梁陳二朝至此,廣有翻
經。寧下,責其局執。一隅者無通變也。壅,塞也。
佛化本通,固執乃塞。

親聞中。大唐之世,玄奘西
歸,那提同至。勅詔祖師同預翻譯,因得備聞;
中國之法,足為明據。故引示之。下文指廣,如
上略引,餘更如彼。

長短中。三位極限為長,一
日八日十六日為短,中間長短可知。文中唯
明七日短緣,長易知故。半月一月,例準同之。
律下,引文示。立下,申所以。若下,釋疑。但約緣
長,不必路遠。

僧尼中,初文。僧法可知,尼中不
同,故須簡別。《四分》、《僧祇》明文可了。不云多者,
不明餘二也。

次科,初出濫行。《四分》下,判非法。

三中。文敘二義。別緣者,簡非眾故。必有長緣,
事須前往,或容返界重受七日;或比難緣,義
通直去。

事訖中。疏引古計云:事訖不來,夏亦
不失,以法在故。今師不同,如文所示。初示所
以。施猶用也。問:事訖即謝,返界路遙,中途經
宿;無法隨身,應須失夏?答:法託緣生,緣謝法
失;本期還來,未及本處,事猶未息,故非失夏。
問:事訖法亡,或緣未竟,期限已滿,約何明失?

答:《四分》、《十誦》日夜兩別,如後自明。《明了》下,引
證。《十誦》不許者,前云:中路聞死反戒八難起
不應去等。《僧祇》同者,前云中前和了,中後即
還等是也。

正加中,心念中,初文。本是對首,以
無所對,故開心念。初明開緣。獨住等者,等取
蘭若、遠行、長病、飢時依親里,五緣。並約
無侶,有即不開。故下猶須相待。若界下,示非
法。即成別眾,人非所收。若待下,明如法。

次科,
初指上開。若下,正示告法。十下,遮濫。有執此
文,謂通互對等故。然此且據七日為言;羯磨
月法,不通餘四;前文但簡尼眾,準理沙彌亦
然。

指沙彌中。下亦不出,還指同僧。

對首中。受
法分五,初求他審諦,二述己情懷,三標期無
濫,四牒事非虛,五期還奉制。

簡辨中,初科。
云準羯磨白者,即第三句緣本詞也;不無加
減,對之可見。

次科,正明中,初立理。不下,簡
異。世凡論病,七日則轉;藥不加病,故限七日。

次科。疑者云:病轉可爾;不轉過日,法應隨在。
住猶存也。答如論者,即多成《了論》,如四藥引。

問答中。並由昔世妄行,故特辨示。答中,初句
義定。此唯約第七夜為言,非謂不兼前六夜
也。以下,釋所以。文明七日,餘二準同。又下,止
非又二;初正斥妄改。亦下,因斥濫用。曇諦羯
磨後隨出事訖法,有昧教者輒用故。問:兩宗
失受,同異云何?答:失法則異,破夏乃同。《四分》
受日,日沒即失;《十誦》受夜,夜盡方謝;及論破
夏,並約八日明相為言。疏云:第七夜分明相
未出,自屬前夜;明相若出,即屬八日,制七日
夜須及界中,又云:《十誦》亦及七夜返,還同《四

分》,有何異耶?問:諸律立法,差別何相?答:《五分》
三品則同《四分》;《十誦》有二:一七夜法,二羯磨
三十九夜法;《僧祇》亦二:一七日,二羯磨事訖。
是則別法咸同,眾法時異。文指後篇,尋之可
領。

眾法,示緣中;先出今意又二,初示緣同者。
即前三寶等五種,故律受七日中備列已,半
月一月並指如上。但下,明限異。此明前緣,眾
別並同;日限長短為異。不同下,次斥古非。彼
以短緣而加長法。疏又云:古師用七日已,後
有短緣,受月為非,令破夏去。故知有二古解。
此下二句正斥。上句謂結業,下句即違教。餘
下,指前重受。

立法中,通標四家。此與諸文差
異,故須委出。疏序云:或單翻出,或依律文
,或準義用,或引緣據,至受日中云,
初師加乞,二準覆藏,三準六夜,四云近
世諸師不加乞詞。用此二文,對鈔又別,
如下自見。

指二家者,應是鎧願二本。初鎧
本。先出乞辭云: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受過
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
來此中安居。白及羯磨同今鈔中。疏云:初
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僧法,此古羯磨是也。
次願師本,其文已亡。疏云:第三人,但準
六夜,乞法牒緣誦事並盡。意詳乞法同下光本;白及羯磨,唯第四
句中加云: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
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
居;故云誦事並盡。


三師中,初三句示彼所立。疏云:

第二人雖著乞詞,準乞覆藏兩遍牒事;時到已前,增加乞詞;忍聽已後,略事而作;
羯磨亦爾。此方全依曇諦舊本,今略引之。
乞云:大德僧聽!我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
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
還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若一月日羯磨,願僧與我比丘某甲受過七
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慈愍故。正加中。
白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過
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
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
一月日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
羯磨,於第二句緣中牒乞詞;下加
本事云: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若一月日羯磨。舉下,指過;初
生起。前二少見,不在評論;此既盛行,須知過
失。今下,正示又四;初敘今意以彰昔非。內,猶
入也。律云下,據文斥。又下,取例斥。止下,勸依
後法。

問得否者,為破古解。疏云:有人定判依
受夏破是也。答言無失者。疏云:增乞減乞,各
有所憑;羯磨大途規模在故,依受不失。

第四師者。疏云:近世諸師不加乞詞,依本
直誦。舊指願師本者,且願出
北齊,則非近世。問:前四中不列曇諦本者?答:
同光師故,不復出之。問:既除乞詞,羯磨緣中
應無正陳本意?答:疏明古師立緣增減,謂受
日無乞,闕第八緣;祖師難云:受日無乞,豈不
須告!準此,合行事時,受者應具儀至僧中告

云:比丘某甲欲受十五日出界,為某事故,
還來此中安居。白已,方可加法。

一月法中。不得雙誦者,以律本中不別出法。
於十五日下,連書一月;翻譯省文,意令隨改;
往往愚者依文謹誦,故此遮之;疏云則四十
五日故也。疏又問云:受一月不云過半月者?
解云:七日別人,餘皆眾法;但云過七日,明知
餘二俱白二也。又云:若受半月,數日滿足,以
加法云十五日故;若受一月,則隨大小。私謂,
若從初一受則可隨月,或中間受而遇小月,
如何數之?準亦依小得二十九日,以受月故。

三料簡中。通明受日安居
差別之義,故云雜也。

初科。夏熱即餘緣,此且
略舉,餘例開之。須同緣者,牒事便故,異緣不
得。下指所出。然與《四分》受戒頗同,亦可例準。

依處中,依界。可解。

依藍中,初文。即前云:結夏
在前,結界在後,故云先無也。二界,即大界戒
場。言離衣者,此據作法攝衣為言,自然亦不
失也。

次科。云本結者,明先有界也。言佛制者,
比丘住處,佛制必先結界,制令依界明矣;伽
藍有緣未及結界,或依村舍等處,可依自然。
若僧坊有界,定須依界;今人行法,有界之處,
令依藍結;則餘場小,往返無妨;意謂依藍依
界,隨人所欲,反謂此文是順古義;後學無知,皆隨盲導,何可救也。言却
縮者,捨寬藍,從狹界,得教意故。下指廣者,疏
明先本無界依藍結者;後云:立心行者行護
從急;若後作法遠於自然,祖依自然分齊;既
無緣難,不可後開;若結狹本有說依新,意以

安居隨本自然為定;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
居隨處,不要加結。

𥾅指中。
點上所判。講者因先諸記妄云順古,便云此
是斥古;妄上加妄,此妄何窮!且鈔文前後義
評義準,其言非一,豈非文者皆不取耶。

釋自恣篇

釋名敘意,文自詳委;行法通塞,須略示之。
謂人該五眾,法別三階,時局夏竟,處通二界;
餘在文中。言宗要者,若論眾同之本,攝僧大教;
此同說戒,即法為要;若治惡挫慢,清心增善,
眾行中最,即行為要;若律論廣博,眾說繁累;
撮錄時用,以成此篇,即文為要。三釋俱通,後
義善尤善。

自恣意中,初科,上二句,躡前生起。
俗中以十日為一旬。人下,正敘來意,又二,初
敘意。妄情外騖,無始慣習;不自反照,故多迷
己。縱下,示名;上二句,標。內下,釋。初二句,釋上
縱宜己罪,即明白義。誠心露過,故曰內彰;屈
身坐草,發語求誨,故云外顯;即三業也。玉病
曰瑕,人病曰疵,並喻於罪。身下一句,釋上恣
僧舉過,即彰恣義。故下,結名。

引證中,初問起。
使下,列釋。四義,並以故字結之。不孤獨者,三
業憑他,不自有故。苦言,即所陳詞句;以自述
己過,使眾聞故。初即明制相依,餘並清過;二
句有已,四即無犯,三通有無。又初後生善,
中二滅惡。

制夏末中,初科,初句徵。若下釋,又
二;初敘不前意,上明來集之心欵,誠也。要,制
也。若逆下,彰前舉之過。逆,謂未竟而先舉也。
故下,二明須後意,初句重牒前徵。以下釋,初
敘將散。方詣,謂所往之處。必下,明立法。不獨

宣者,多迷己故。障道等者,顯須悔故。故下,結
意。

次科。律論皆云竟,證上彌顯。論中持戒律
者,是遵制教;及諸善者,即依化教;化制無違,
故云皆不毀等。

遮濫中,初二句,正名。非下,黜
謬。昔人應以賞勞五利,開破五戒;是任意毀犯,
而立其名。此下,示意。

開章,標列中。言緣集者,
謂定時簡人,竝須合教,方成法故。雜明者,料
簡釋疑,非一相故。

時節,含閏中,初明閏四五六
月。七月十五日,且約前安居人;中後結者,多
隨前坐,故不別標。不依者,謂先結後閏,具如
前篇;此即隨竟自恣,不局時節。若下,明閏七
月。非前夏,數滿者,此據中後者多;必前多後
少,亦隨前作,住待日滿耳。

增減中。減前二日,
增後二半;猶不去者,開強和合,一同說戒,故指
如前。

延日中。律因諸比丘安居,精勤行道,得
增上果;恐往餘處,不得是樂,白佛;因令作白,
增益自恣。白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僧今不自恣,四月滿,當自恣,白如是。

詳定中,
初定無難;若下,明有難。初中又二,初引文以
定。初云律中者,即〈自恣犍度〉云:諸比丘欲十
四十五自恣,佛言聽。次引急施者,初句通指
一戒;次句別指戒中釋衣時應畜文,彼云:若
自恣十日在得急施衣,事已,至一月五
月畜;乃至明日自恣應受,一月五月外,更增九日;此明十六自恣,合上犍度
三日明矣。引〈增三〉中,律云:有三種自恣,十四
十五月初日。律云下,正定。此亦犍度中
文。雖通三日,前二非竟,不符文意,故取十六

也。律又下,二釋妨,初引文。此出〈尼犍度〉中,恐
人固執,故須釋通。此文且約處遠為言;準理,
須云僧十五日,尼十六日。又尼近處,不勞隔
日;如下文中,雙出二法是也。此下,正釋,初二
句釋通。言相依者,疏云:僧須在前自恣,白眾
治舉;既犯清淨,方合受尼故。及下,示通局。文
既通三,今取十六;亦非專必,故云一期。克,猶
約也。恐無知者,前自恣已,出界破夏。今世多
然,為過斯久;封懷味教,聞之不行,深可悲矣!

人是非中,列三種人。初先結後破,二一向不
結,三結有中後。恐疑上二不可同法,故此辨
之,通成應教。文中,初明前二種。《四分》下,示後
一種。但云後者,義必兼中,亦約望前通名後
耳。

方法中。標云三人者。對法,即眾法對首心
念也。

僧中又二,六五兩分。初中四門,對下五
人,唯第二門,差五德法,雙單有異;餘三竝同。

緣起中,初科為二,初示人法分齊。當下,正明
緣相,有四,一作相。各下,次敷座。準餘法事,床
席兩通;獨此自恣,淮局席地。律下,三布草。
上二句遮非,下句示法。不在座者,謂所坐席
處。不在地者,為護身衣,須以草藉。應離座者,
捨席就草也。然不許在地,義須草上;而
文中不明,故引《五分》以決。竝下,四修敬。

次科。
指同前者,即諸偈詞,及唱告言今;言布薩處,
竝須改之。然行事之時,須知次第。至於說清
淨妙偈已,即須梵唄,散洒華水,亦須供養。梵唄既畢,說傳
香偈已;上座即敘事告眾,選擇德人;後秉差
法,方接下科行事。

小眾中,同別二法。同法者,

既唱出已,至僧自恣竟,鳴鐘召來,依次坐草,
對五德自恣。別法者,送籌入僧已,口差沙彌
為五德,餘事竝同僧。

五德中。標分二者,其五
人法,跨指略法之後,欲彰差法之異。

簡人中,
初科,上二句雙標。謂下,別釋,初五德中。上四
通德,如前篇分房中。下一別德,初約人釋;破
夏、不結、前後等人,並應自恣;三舉二滅、抱過
不露等,名不自恣。次約時釋,三日是時,餘為
非時;增減難事,並須曉故。三約法者,一廣六
略;觀緣緩急,並合宜故。疏云:眾雜是非,染淨
同住;無宜枉濫,坌污僧倫;知時、知法;
非人不顯,故須之也。律下,明次五德,初列五
相。一一相中,是非相對。言知時者,與上何異;
上是時節,此即時宜;謂量僧和諍,可舉即舉;
疏云:舉過靜諍,無不和順是也。意下,隨釋。初
句釋初德,次句釋第二德;欲下三句,釋第三
德;故下二句,釋第四德;愍下二句,釋第五德。
五中,上二是智,能觀量故;次二是悲,皆拔苦故;
後一是慈,以與樂故。又第四是口,餘四並心。
此謂各人自具二種五德。問:既具二五,何以不名十德耶?答:罪事別故,
通局異故。若爾,今云五德,從何得名?答:用分
通局,義有兼正;約事就局,從正為名。

次科,初
徵。二釋,為三,初點本宗。但令差人,及羯磨中,
唯牒一名,故云不了。次示三律並差二人。注
釋多人,謂二對三對;作法差已,隨對起復,互
相替換;始終二人,非謂齊作。後引三千,正明
所以。僧自恣竟者,即同《十誦》,下不用之。此中
但取差二之意。

三中,初斥專執。謂逐人差也,

以見本宗差法,單牒名故。未通諸部者,即上所
引也。又下,次斥輕易。今時皆爾。況復庸愚,空
無一行,妄充僧命,輒號五德。名存實喪,豈不
悲乎!十下,引證。下座來向者,臘高德重,不可
勞動故。

差法中,初科,前明簡德。文令上座差
選,或堪能羯磨者,隨作亦得。不下,定處。由世
濫行,故須指破。

次科中,初明索欲。餘諸羯磨,
通傳欲淨;獨此有異,故須別出。此下,示部別。
《僧祇》等律,並不開故。問和中。且約通答,後顯
別答。指如上者,即〈羯磨篇〉。

五德行事,和僧中,
初文,前示威儀。今時多在僧前,禮已和白。不
應下,遮非。

次科,初示別答。若下,指通答。

行草
中,初科為四,初示所出。如前所明。當下,二令
預辦。人別一剪者,意使各敷,恐相連布故;當
用一握,長二尺許,剪已束之;須令展布,可容
一坐,即為準矣。至下,三明次行。上座跪授,餘
人不須。各下,四明敷布。於座前者,即所坐席
外地上也。注文。有云:重囑預覓。或云:定是預
覓,何必重囑?今謂此文。注上敷草;謂若至五
德唱已始敷事容倉卒,眾復稽遲;故令受已
前敷,待唱即坐;有不依此,特注示之;辨,謂布
草備擬坐處也。

唱告中。就草座者,告令即時
離本座處。偏但等者,囑後自恣,具儀致敬。注
令從之,非謂合眾即皆互跪;下云:見五德來,
方從座起;故知爾前,但坐草上。人多錯解,令
眾疲極,迷文故也。問:所以須坐草者?答:自恣
一法,異餘眾事;由是露過,求他誨示,必現卑
遜。褥席坐具,不以𭣋囚;恐損身衣,故令布草。疏云:言離座者,捨憍

慢故;布草坐者,恐有損故;斯為明證,豈復疑
乎!然今
行事,多從妄習;隨用少草,繫以繒綵;五色間
鬪,事同兒戲。又令管句之僧,或復淨人;分頭
俵散,平身拋擲。及至唱告,手擎頂戴;依古謬
傳,誦吉祥偈;然後揭起坐具,投之於下。身不
離座,復不敷草;違背正教,恣任妄情。況自矜
誇,我能講說;至於行事,還逐訛風;臨此明文,
信同夢海。況氷情固執,見善不遷;畢身長負
於無知,來報更增於愚塞。知非改過,其唯智
人乎!

對說中,初引聖儀,誡令倣上。大聖尚爾,
下凡不稟,其可得乎!疏具引云:佛坐草座,告
諸比丘:汝各坐草座。默久,告諸比丘:我欲受
歲,我無過咎於眾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
是至三,舍利弗言:無三業過,所以然者,不度
者度,作眼目醫王,大千界尊,何有過也!指《新
歲經》者,彼云:時三千大千世界,六反震動;一
萬比丘得道跡,八千比丘得羅漢;空中八萬
四千諸天,皆發無上正真道意等。

正自恣法四
科,初中。二五德來,一跪一立者,明非雙頭一
時說也。今多竝跪,深乖法律;縱前後說,外儀
相濫,不能顯別,亦非法也。

次科,上座法中,初
修敬者。律因六群反抄衣,衣纏頸裹頭,通肩
披衣,著革屣;地上坐,床上坐自恣;佛因制具
儀。律列四禮,文略脫屣;偏袒一法,此土不宜。
僧隨上座者,律因上座具儀自恣,餘人猶故
在座,佛又制之;此亦據五德來時,非謂大眾
齊跪;《十誦》捉足者,投身仆地,舒手執足,示敬
之極;彼又云:若是下座,不得執足,乖儀式也。

陳詞中。準疏分五:初句正告五德,求聽說也。
次句牒僧自恣時也。三我某甲等者,下應上
法,縱陳過咎,恣僧舉也。四若見等者,我有三
根,慈誨賜示;疏云:解行具故名大德,年臘高
遠名長老。又云:前單牒者,但告五德;後雙牒
者,勤重之志,在於僧也。
五我若下,從聞悔過,成我清美;三說者,仰囑
之勤,非濫託也。復本座者,還歸席位也。律因
上座跪待疲極,白佛聽之。

次座中。修敬陳詞,
一如上座,故但指之。

總結中。上以二座為法,
餘竝同然,故云如是。所以展轉別對各說者,
由是求他舉過,必使大眾識知名字,觀量有
無;若令合說,言相參濫,何由辨別!所以律
中一說二說,竊語疾語,皆名非法,意在此也。

開中。隨身安者,亦須坐草,但不具儀耳;故律
云:時有病比丘,偏袒脫屣,互跪合掌,時久病
增;白佛因開。注中云訖自恣者,謂自陳三說
竟也。非謂合眾都訖,上云:隨訖復座,豈不明
耶!

五德處中。準《僧祇》文,須依位者,不失次故。
破《十誦》者,彼取僧竟,同上《三千威儀》故。

唱告
中。今時行事,五德歸位已,呪願迴向,然後梵
唄說自慶偈,三歸禮散。

舉罪中,依篇
治者,約心違順,通收懺罰。初科分二,初明五
德眾僧舉。必無私曲,依法加治,不假窮勘。若
下,二明別人舉。恐懷損減,須究虛實。初明事
根俱實。依遮法者,作舉憶念。若下,明事實根
謬。反治者,降等治之。注指前篇,尋之可見。


治中,初簡五德不治。有二義故,一是眾差,二
謂具德。言推繩者,覈實加刑也。不同下,次明

別人須治。反前二義,在文顯然。

僧具缺中,初
舉極位僧,辦法備故。若下,明次位僧被事
不足故。指後法者,令發露也。

尼來請說,初無
尼中。以說戒時,尼請教誡身不現前,有無俱
問;自恣不爾,縱有不問。

白日法中,初科為三,
初安尼立處。眾下,止僧自恣。當下,命尼陳說。
指別法者,下具云: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比
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說三事自恣見
聞疑;大德!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
悔。

次科。上告下名勅,古語通用,今唯王者
所稱。餘下,指後;彼云:尼於自恣時,傳僧所告;
諸尼頂戴訖,然後自恣等。

隔日法中。以夜中
作法,尼來不及,故制重集。唯此為異,餘竝同
前。

問中。以欲應羯磨;今既不作,而制傳欲,
故須問釋。答中,初申理。尼八敬中,依僧自恣;
眾不和集,非依僧故。故律下,引證,初引開略
文。處下,反彰廣法。《僧祇》下,準例,初舉文。彼
明尼請教誡,還寺傳告;亦制尼僧盡集,不來
說欲。由下,合例。

尼來中。言犯重者,僧殘戒分,
望下為言。身既有過,不堪自恣也。今時尼法,
節制不行;幸而聞之,無復見矣。

略說中。標云
雜行者,緣法二種,各有多別故。

指緣中。令量
時者,事在五德;眾法選舉,非庸昧所堪,可不
慎乎!

五德對略中,初文為二,初標略緣。時所
有者,略舉四種。當下,示略法,初明先廣。已下,
明次略。文略再說,疏云:對五德有二略,二
說、一說也。受兩人者,縱受三人,理亦無
損,但不得至四耳。

斥非中,初示非。雙頭者,二
五德齊跪。一時者,兩座同說也。律下,引證,初

引本律。因非特制。次引《十誦》,上句示法。不下,
遮非有四。逆作者,從下至上也。行行者,分頭
各取也。超越者,間隔坐次也。總唱者,合眾同
聲也。

僧對略中,初標難緣。五下,五德白告。便
下,眾僧對說。疏云:不對五德有三略,如百人
為五十對,一時彼此三說再說一說也。三說,
望法是廣,對人為略。下二人法俱略;單白中,
唯改再一為異。

明作白中,初明須白。不下,簡
前不須。

直去中,初句總舉。五種如上,下別示
第六。直爾去者,由難卒至,不容對說,此
據五德和白已後;未白難來,待靜自恣,即
《五百問》通一月也。

難事
小界。如〈結界〉中已明。難名通漫,略為簡示。受
說安恣,竝以王賊水火等八難餘緣為難;增
減說恣,即因他界鬪諍,來此為難;三小開者,
竝以當界不和為難;緣相各別,不可混濫。

五人法中,初科。恐濫行者,往往有人,
同上雙差五德故。

次文為二,初明差法,初問
和。便下,秉法。前後各差,互為能所故。不下,遮
濫。取下,正對自恣。

四人法中,初文。標緣作法,
可解。四人二人,大同小異。

次科,可懺中。自言,
即目求也。舉來,約他舉也。

不可懺中,初科。偷
蘭三品,上品界內大眾懺;能所六人,方可行
故。入說中者,意顯此人已入罪聚故。交即訓
俱,僧數不滿,不應前事,故云俱無也。

發露中,
初準《十誦》。當悔未悔,故且白停,即同發露。犯
者既露,餘戒皎然;義須自恣,故云不礙也。《四
分》下,準例。以無文故。初舉事。即座上發露開
聞說戒。既下,例同。說恣眾法,義無異故。文中

有三:一淨行同者,俱護體故;二眾法同者,皆
是攝僧本故;三攝治同者,有犯竝須悔露故。
理下,改詞句。應具云:諸大德一心念!今日眾
僧自恣,我比丘某甲,犯故漏失僧殘罪;即接
文中以眾等語。詳此即是自恣;以身帶犯,不
可言淨,須牒入法。前云:五人已上舉得出罪,
指如四人者;準應白停已,依常自恣,不必改
詞;以僧自恣法中,不陳淨故。

妄陳中。犯三提
者,以三說故;一一人邊,皆結三罪。不下,簡異。彼不形言,犯緣缺故。


人法中,初文,前明備具者。由本眾法,無人乃開;
故辦所須,擬同大眾也。若下,作法。可解。

次科。
約人被事,可不兩相。悔犯露過,並須對人,不可
行故;然亦可準座上發露,牒犯自恣,故云依
前。又〈說戒篇〉,準《五百問》:向四方僧懺已
說戒,亦可例用。

雜相中。前明緣法,徑顯行事;
其教義差別是非之相,併列于後,故云大明。

初問。答中。僧治足者,上得通下故。一往對論,
若約盡辦,必須二十;非謂大眾得作對念,但
望人多是可行故。別人未盡者,下不攝上故。
七聚為言,須分三位:一唯僧治,有三,夷殘重
蘭。二唯別治,有六;中下二蘭,單提提舍重輕
二吉。三通僧別者,懺捨墮也。自恣攝僧,必取
行淨;內彰不隱,口述無瑕,故云舉心應僧也。
然對念二法,言相雖殊;俱須體淨,方堪陳說。

第二問中。以所出不同,恐成偏計故。答中。俱
出正法,隨人采用。《四分》云:諸比丘自恣竟說
戒,坐久疲極;白佛,因開。文引佛語。

三問中。律
因六群尼來遮比丘,莫為六群作羯磨;及遮自

恣,乃至遣式叉沙彌尼白衣來遮;佛竝制不
得在此等人前自恣,又因匿王遣兵護僧,諸
比丘欲自恣,佛令語使避去等,文如答引。初
明遣避。若下,即自避。今世無知,多容士女,擁
隘相喧,深乖法制。宜須先遣。

客來中,初總示僧
別。準律,自恣未竟,客來;若少,若等,若多;竝隨上下座,依次自恣;若自恣竟,
舉眾未起,若已起,客來少者,應與清淨;不與,
如法治;若等,若多,應更自恣;不者,如法治。若
下,別示別人。僧法即五人,對首同四人,故竝
指如前。

第五問。答中。破夏可解。言離衣者,以
未入迦提故。

受日中。此謂七月九日受者。下
引文證。疏云:如律所制,及七日還;今限明
相,乃在界外;絕此分齊,故說破夏;又云:七月
十日受七日,至第七日是夏滿,不來無犯。

六問。答中。《四分》:受日往餘處自
恣,及客來多少,有難出界,竝非當處。而《僧祇》
結罪者,乃制無緣輒往耳。

第七問中。謂時僧
得,時現前;此二種施,竝賞夏勞故;非時二施,
非所論矣。若二衣中,時現前施,局前安居人
者;中後非分,如後明之。答中,初引文明許。雖
是中後,夏功齊故。破夏不結,定不預分。若下,
引房為例。律中,分房已;猶故多者,開客住處;
乃知中後安居,得受房舍;夏竟分物,可以例證。

八問中。有緣開略,無難如何?恐致濫行,故須
問決。答中。律明六群恐餘比丘為作羯磨,遮
自恣故,乃起諸過。文列七種,五是非法,二是
別眾。因一說二說,佛即制斷自今已去,三說
自恣。竊語,謂低聲。佛言:應了了自恣,足使他

聞。疾疾,即急語;佛言:應徐徐自恣。

明教詔中,
初教年少,有三,初二師預教。猶下,五德臨事
教。句句,謂隨教者語,逐句說之。二教年老,初
躡前問。答中,初答同。故下,引例。

九問。答中。律
因前後安居人雜住,不知隨何自恣;白佛。初
令隨上座,上座中又有前後。次令隨舊
住,復有前後。令隨多者,如文所引。

第十問。答
中,初引制教定犯,《四分》文通。下引《母論》。既云
出界,即是僧住;無緣結犯,應得輕吉。文言緣
者,或是三寶,或約難事;隨有阻礙,不可去者。
《五分》。受請,正據俗舍;有惱請主,故結重提。非
請處者,即是僧舍;反上得住,準前應吉。次約
化教顯過。五中,一二可見;或下,三句為三種。
二三相濫,以義分之;上是慳悋,下即貪求,或
可上約田宅園林,下是錢寶糓慳貪多事,非出家業;遠離此者,成德可知矣。

迦絺那衣。律中,佛在舍衛拘薩羅國;諸比丘
夏安居竟,往見世尊;道路值雨,衣濕僧伽梨
重,疲極;又寒雪國,糞掃衣比丘,來見世尊;亦
值天雨,疲極;因聽受功德衣,開五種利。注中
翻名,《了論》四名。第二從施主,餘三就功能。上
二名下,自釋。無敗壞者,補舊易新也。堅固者,能使五戒無缺也。癊覆者,令眾得
五利也。次古翻二名,可解。五利,如下說;開竝
為益,故同名利。

分章中。竝雜出者,即下五利
時非時等。

初科,本宗中,初定時分齊。前引文,
示開受之始;後引文,證制捨之終;中間則下,
準知五月明矣。應受者,即佛聽也。前安居,簡
除中後也。冬四月者,連夏一月,共為五也。如

下,明餘日得受。故下,引證;謂下,轉釋。但云即
日,故知不局。所以不許經宿者,二意詳之:一
恐久延,過時失受;二是開奢,必須制約。

《十
誦》。證上受通一月,是明文也。《四分》、《十誦》,受有
三十日,捨唯一日;下引《母論》亦然。

《五分》中。受
同諸部,捨法獨異。彼約得衣日去,數滿四月;
事同安居,前減後增,竝通一月。問:何以異耶?
答:準詳諸部,皆開四月;但是宗計,各見不同。
《五分》則取受衣為始;《四分》以迦提常開,不在
其數。若據八月十五受者,不妨《四分》,還成四
月;《五分》却得五月,思之可解。

《母論》,初明受捨;
後七月下,計日數。事緣不及,謂衣未辦;或似
緣礙,亦開隔日。

《十誦》。不得攝
閏,是奢法故。

衣體中四,初示體。若得新者,即
時非時施,本非作德衣也。檀越施者,正為作
德衣施,通七眾也。糞衣下,準律,合有若是新
衣,若是故衣二句,竝釋上糞衣耳。新物揲淨,
即上新衣,以故揲也。浣納淨者,明上故衣,不
勞更揲也。不以下,次明求乞
離過。次列六種。上五簡非,如〈二衣〉釋。下一顯
如,謂道眾所施,說淨長物也。三上
云即日來及應法,此二明受法。言應法者,即
下簡人秉法,皆須合教。四周下,四明作衣法,
又三,初示堤條。若過是者,謂七條大衣也。應
云:七條二十一隔,大衣亦類增之。應自下,明
裁製。且示下衣,餘可例準。又下,明色相。律因
六群以大色染衣,錦衣白色衣作之,佛因制
斷。律云:云何僧不成受功德衣?謂不浣、不碾、
不治、不安緣、不裁隔、不編邊、不安紐、不

作葉、不安鉤、邪命得、諂曲得、相得、激發得、離
宿衣捨墮、不作淨、不即日來、不應法
受衣,不四周安緣,不在僧前
受、若有難、若界外住,如是竝不成;反之則成。

《十誦》中,初簡作。若故下,簡體。到塚取者,釋上
覆死衣。注中和會前文。應知《四分》常用糞衣,
亦無所擇。若揲下,示如法。

《伽論》。急施及時衣,
本非德衣施,經宿亦成受。

《僧祇》。未用,即上新
衣。

《五分》。明非有七,竝以若字標之。上四簡衣,
即製造體色量,皆非法也。第五簡時,六七竝
簡受人。故捨五事者,準彼上有若欲二字;五
事,即畜長等五戒。上明貪利,下即慢戒。

三明簡人,初簡受中,《四分》四種。有難
者,謂王賊等難,眾不得受,即簡受人也。《戒疏》
云:律云:有難無大衣;今既賊難,故不合受;無
難應成。無僧伽梨者,非本開
意,如前緣中。若爾,無下二衣,成受不?答:文中
不簡,思之可知。界外住者,身雖現前,相不足
數故。

《善見》,初通簡是非。文中必該中安居不
安居者。若下,別示界外。初不滿,及後滿五不
解,竝簡異界不得。中明僧及沙彌,僧為受已,
成足得利,竝顯當界成受。

《十
誦》,初明曲開異界。同結者,彼云:安居竟,四邊
僧坊若八若九若十若過,共結一界受迦絺
那衣;一切比丘,皆得名受。後別結者,謂作法
受已,即解即結,非五月滿也。彼問:如上僧坊,
共結受已,捨是大界;是諸比丘,名受衣耶?答:
皆名受。捨者等者,如有一處,眾不樂利,不待
時滿;或作法捨,或遇緣失,不妨餘處故也。

彼問:眾多僧坊,共結受已,捨是界已,捨迦絺
那衣;一切比丘,皆名捨耶?答:捨者捨,不捨者
不捨;今引答詞,仍變其語耳。二簡犯過。擯人,
即滅擯。彼文止列四人,令加等字,更收應擯
及三舉人;以棄眾外,不合同法故。

持人中,《十誦》。五德,上四可解。謂下,釋第五得
不得者,須約時衣人三種釋之。

《善見》中,初明
用衣多少。重物者,如送錢寶等。若羯磨下,此
明於五德中,復選缺乏;以衣屬彼,有所濟故。
此科所明,正簡持衣五德。又論云:三衣,隨施
主語,悉與受衣人;眾僧不得受迦絺那衣。

《了疏》。夏初先白者,令僧觀
察,日久可知。所觀有五,不多事者,專守衣故;
不好失者,眾所憑故;不貪財者,非為此衣故;
有慈悲者,憐愍眾故;好惠施者,令他得利故。
問:持衣人自得利否?答:但持不受,故不得利。
問:三不自具,受時如何?答:《善見》云:持衣比丘,
捨已所受僧伽梨,著迦絺那衣。往白上座云:
我以法持僧伽梨迦絺。

四受衣
法,作中,初科。律令差人,亦不出法。《僧祇》文云:
大德僧聽!僧得此衣財,若僧時到,僧拜某甲比
丘,及餘人,作僧迦絺那衣,白如是。大德僧聽!諸大德忍某甲比丘者,默然;若不忍
者,便說;僧已忍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等,
如常。

次科,初明開制。不得說道德
者,遮其詞,免作留難。若不共作,令彼經宿,不
成受故。所以下,示意。諸佛贊者,能使得利,安
樂修道故。論云:昔有佛名蓮華,有弟子名須
闍多,作迦絺那衣未成,故與諸比丘共作。

科指廣,仍申略意。此雖不出,前衣體中,文亦
詳矣。更引《僧祇》示之;彼云:若外人施衣財,
不得默受;應作是說,我今受迦絺那衣財,受
已;到僧中白二,告僧云:大德僧聽!僧得此時
衣財;若僧時到,僧取此迦絺那衣,白如是。次差能作衣者,若一人、若二三人,白
二差之差已,一人作主;受衣財時,應作是
言:受此迦絺那衣財,僧當受。浣時,應云:浣
是迦絺那衣,僧當受;如是裁時、縫時、染時、點
淨時,隨所作,如上三說;不說而作亦成,但得
越毘尼罪。

正受中,初科。橫疊者,從長量也。疊
即是欇。雨頭兩綴,中間三綴,五綴則為四疊。

秉法中,初簡眾。總前諸部,共十一
人;一與欲人,二有難,三無大衣,四異
界,五中後安居,六破,七不結,八犯殘,九別
住,十學悔,十一擯人。令別坐者,以合受人,必
相連接;行事便故,不依欲第也。雖下,遮情。
恐謂雨分,容乖別故。問答中。且據通衣,通下
三法。若行別答,隨法牒之。白中。問:此與自恣
法,差白前後者?答:有人言:德衣聽教,通作不
作;先和告眾,許作方差;自恣嚴制,無慮不行;
直爾先差,後方和眾。或可德衣三法,竝上座
作;自恣白和,須五德秉,故不等也。又可制法
不同,不須比難。

差人中。注示儀式。與一比丘
者,與謂相對。問答文似別對餘人;準律,即是
五德。

與衣中。注文,先示五德具儀;當下,上座
作法羯磨。緣中,可分衣,即目輕物,此牒緣也。
僧下,牒本;上二句,示僧眾付衣;此比丘下,明
五德受衣。

次受衣中,次科。上座跪者,準下三

座皆然。却行,即退身也。所以自恣對二三人,
今對四人者,思之可解。

陳詞中三,初五德作
法。未受令受,曰當;正受是今,結今名已。二僧
受詞中。其受者,通指眾僧。善受者,無非法過。
此中者,指所受衣。衣名功德,名必有實,功既
屬我,必獲五利。各各說者,非合誦也。三五德
對答。四人說已,總以一答。

捨法中。律因六群不出功德衣,以久
得五事故捨,故佛因制捨。若不出,過功德衣
分齊,突吉羅。

本部中,初科。上二可解。又下,律
云:有八種因緣,捨功德衣:一去,二竟,三不竟,四失,五望斷,六聞,七出界,
八共出。前五違本要心,故
失;後三還因羯磨出之。問:後三與前僧和合
出,有何異耶?答:前是時滿,後三不定,故不同
也。

別顯中。初明問和者。律中,唯此羯磨,及戒
本序,前具列之。餘皆例用。故須詳示,令知所
出。文中六緣,且據問者,終須具十,如上篇中。

他部。《僧祇》有十種:一衣竟捨,二
受時捨,三時竟捨,四
聞捨,五送捨,
六壞捨,七失捨,八出去捨,九過時捨,十究竟捨。
指餘部者,《五分》八事失:一時竟,二失衣,

三聞失,四遠去,五望斷,六衣出界,七人出界,八白二捨。《了論》有
八:一竟,二成就,三出離,四失,五聞,六過位
,七望斷,八共拔除,十種,如上《僧祇》。各
隨下,通示諸文之意。違本心者,且據多分,其
間不無作法過時。

五利中。標云通塞者,通謂
五月得利,塞即時外不開。

通塞中,初通列五相。總開八罪,畜長攝
三,離衣含二。〈釋相〉具明,竝指如後。所
以開者,夏竟營衣,出入多務;若不開通,無成
濟故也。準《十誦》,得九利:一十夜,二六夜,
三一夜,四五緣留僧伽梨,五五緣留雨衣,六數數食,七別眾,八九二
時不白入聚落。。其下,別簡畜長,初
明分齊。

一年之中,五月為時;七月名非時。餘
下,持相攝。時前十日開受急施,即非時攝時
也;自恣竟不為安居施者,時攝非時也。

誡等
心中,恐於利養,得失動懷;故引經示,令心平
等。初列四法。即是八風,四違四順。文先舉違,
故云有四;後方合辨,則云八法。無恐是心,以
安住故。不轉即身口,以守常故。得下,示得失
平等。初別釋第一,是今正意;餘三因引,故
所不明。八法者,一利,二衰,三毀,四譽,五
稱,六譏,七苦,八樂。四違對上四順,相反可知。
上即修己。為下,示他。得失榮辱,皆本業緣;違
順風來,故無忻慼也。

卷 2

中卷題號,竝同前釋。文列四篇,總明自行;無
非離惡,護本所受。約行次第,德成有用,合為
上卷;今望住持,功有勝劣,故居次焉。

列篇中。
上下諸篇,皆宗羯磨;此卷四篇,竝依戒本。前
三精持,後一犯悔。又上三中,前二隨文,第三
總義。又上二中,初解通名,二釋別相。有斯諸
異,所以分之。

釋篇聚篇

篇聚者,攝犯之大科,據斷之綱格;辨業輕重,
定報淺深。篇即章品之名,謂罪分局段;聚是
攢集之號,謂犯有條流。篇出《僧祇》,聚出本律;
名殊義一,故此雙標。疏引古解,具三均者名
篇,一名均,二體均,三究竟均
;不具號聚,如蘭吉之類;但有名均,體則
不均,究竟不均。今師不
爾,篇聚名通,不必偏對,唯約五七,以分均雜;
故疏云:縱使聚從五位,義具三均;篇名在七,
本因雜攝是也。問:若約戒本,自有八篇;今分
五七,如何相對?答:今言篇聚,不局戒本;但是
立名,統收眾罪。若以五數,以對戒本;三十九
十,合之為一;不定滅諍,總歸吉羅。然本立名,
不逐文相;但使律儀所制,境遍塵沙,因果重
輕,統歸五七;但五收根本,七雜本因,以為異
耳。問:吉羅一聚,三均義闕,那入五中?答:誠
如來難,故下文中,均雜往分,但據前四;今準

《戒疏》,且約戒本百戒為言。題中,篇聚言通,貫
下名報;名報語別,即後二門。名謂教所制
刑,報謂因所感果;尋名則識教,觀果則知因;
此章之來,於是見矣。

敘意,初科,上
二句徵。實下,釋所以。戒體者,是善法之聚,聖
道之基;超越人天,堪為物供;生福益世,實由
此焉。是下,引證。受謂受體,持謂隨行。性即
體也。

次科,初明順益,上二句自利行。上句喻
止持,下句喻作持;或可上是意業,下即身口。
氷體清潔,玉性溫潤;離染成德,宜以為喻。乃
下,利他行;上句明功,下句顯名。善種福田,
法喻雙舉;若論受體,亦名善種;今對生他,故
喻田也。不下,明違損,初句示能犯之心。反
上二持,故曰不然。縱謂恣任欲情,拒即違
逆聖教。次句示所犯之過。不出兩犯。貽,贈
也。伊,是也。戚謂憂戚,語通因果。罪由心造,
非人所加,是自贈耳。便下,釋上伊戚。上句
成因,下句感果。辜,罪也。獄者,梵云捺落迦,此
云受苦器;那落迦,此云受苦者,即依正二報。
《智論》明十六獄:八熱者,一炭坑,二沸尿,三燒
林,四劍林,五刀道,六鐵刺林,七醎河,八銅
橛。又此八熱,每獄四門;每門有四遊增獄:一煻煨,二屍糞,三鋒刃,四烈河。八寒者,
一頞浮陀,二尼羅浮陀,三訶羅羅,四
阿婆婆,五睺睺,六漚波羅,七波頭
摩,八摩訶波頭摩。竝居瞻部洲
下,大地獄傍。經論明獄,名相多別;且據一文,
言二八耳。故下,彰教意。以篇聚重輕,折歸
持犯;明犯令違,彰持使順。文中五七,各對持

犯;為文綺互,義無偏局。

三明損中,初二句明
性鈍。率,皆也。次二句明不學。條例即篇聚品
類,憲章謂犯不犯相。隨下,明昧教。隨戒即戒
相。霧遊觀海,竝喻不明。致下,彰過。上二句
明隨塵嗜欲,故云忘歸;下二句任業牽生,故
不知返。逝,往也。《大集》云:昔有一人避二醉象
,緣藤入井,有黑白二鼠,嚙藤將斷;旁
有四蛇欲螫,下有三龍吐火張爪拒之;其
人仰望二象,已臨井上,憂惱無託;忽有蜂過,
遺蜜滴入口;是人唼蜜,全忘危懼。今喻比
丘不畏眾苦,貪著五欲;無心厭背也。故下,引
證。彼明破戒受施,必感現報;腹則破裂,袈
裟離身;或無此相,為有生報,故云也。

四立篇
中,初敘業報之本。業即是因,謂所成兩犯;報
即是果,謂墮獄劫數。因果皆心,語通大小;必
約教限,簡判淺深。必下,伸撰述之意,初二句
示文。望後〈釋相〉,故云先張因果;即後科犯報
中,先簡起業,即是明因,後引文明果;相號,即
六聚名義,對下二門;文敘不次,從語順便,固
無他意。使下,顯意。佛子之言,通目末伐奉法
之士;約大褒美,深符宗意。觀果者,覩長劫之
苦報;知因者,推少頃之業非;由教而知,既知
必懼。且夫心緣境發,果自因成。造受更資,
沈流長劫;因緣遇會,形影無差。至於火爍湯
煎,痛非可忍;霜寒氷凍,聲不可聞;萬苦衝心,
如鎔鐵聚;翻思往業,雖悔何追!矧乃戴角
披毛,飛空潛水,氣命繫於屠獵,血肉委於庖
厨。或復炬口針咽,飢虛切體;臭癑穢屎,食啖
聊生。下敘泥犁,且論總報;三途雜類,隨業何

窮。信乎!禍福無門,昇沈由已。況佛經廣示,祖
訓重彰;積惡時深,略無信奉。嗚呼!含靈蠢蠢,
生死悠悠;方便多門,其誰一悟!豈得袈裟之
下,不惜人身!那於良福田中,自生荊棘!且中
人可以語上,智者言必三思;見惡直似探湯,
遇善常如不及;方名佛子,少應沙門;觀果
知因,得其人矣。辭雖繁費,意復何窮。

開章中。
科云先明戒護者,欲明篇聚嚴猛,犯報深酷;
實由所受功深,致使有違罰重;特須先示,方
顯後文。宗即是本。

明戒護中,初科,先徵起。由
下,釋通。定慧依因,萬行宗主,故云生善最也。
匡攝僧宗,緣持佛法,故云建立強也。略舉兩
端,以彰體用。標宗所謂順則三寶住持,辦比
丘事;違則覆滅正法,翻種苦業,即同此意
也。

引論,標中,初示所出。言戒護者,舉行目體,
兼收法相。謂下,釋名相,初分對惑業。彼論
治三界心惑,名對治護,故云在心也;防身口
邪業,則名戒護,故云在身口也。。有護
下,示單複。以惑為業本,若但護心惑,不至身
口,故云不必有戒;又業假惑成,若禁防邪業,
必兼防心,故云其必是護。然護治惑,非謂
理觀,即是戒行;彼論謂之惑毘尼是也。經中
者,未詳何文,或恐《了疏》所引。

列釋
中。八段一一竝有法喻,前三喻戒體,後五竝
言愛惜,即喻戒行。四與初濫,前以王子,直
喻受體;後以父愛子,乃喻隨行。目喻正見,糧
比助道,國謂具德,藥即除障,尋文可知。三
中,如意珠者,《智論》云:龍腦中出,眾生得之,除
貧去毒。善道即人天,菩提即佛果;

中略三乘,故云乃至。七中三事:足財,謂國富;
欲塵,謂色聲等境;國足塵則王者適意,故下
以心安合之;正法,即禮樂號今,不失其所。
合法中,無量下三句,配上三事。

結勸中。功業
重者,總上八喻,歸前二義,餘竝生善中最;第
一第四,及七中末喻,即建立功強也。

次明篇
聚,正明中,初科,前敘名數差互。五篇取均,七
聚據雜,仍分身口,故云約義。吉羅罪眾,從具
兩分,罪無異體,故但有六。問:前引古解,定五
為篇,以七為聚;今家前後諸分,竝云五篇七
聚,還同古執,其意云何?答:但攻彼局,即章
篇聚名通;既曰兩通,隨用有何不可!今下,
約結罪列名。佛出中梵,立此刑名;此土本無,
將何對譯?故下諸名,或望聖道,或約行業
,或對眾法,或就來報,或從懺法,
大略如此,餘如後釋。

初夷聚中,《僧祇》,初句總
翻。三下,別釋。具兼三義,彰惡之極。初退沒
義,如下問答。二種僧者,同下《四分》。墮阿鼻者,
《目連問經》:但示劫數,不顯獄名;《雜心》中,墮焰
熱地獄一晝夜;此文明判,及《十輪經》,竝云阿
鼻,即無間獄;如《涅槃》云:間無暫樂,無間
空處,故言無間。智者觀此,寧無怖懼
乎!

《十誦》中。初引律文,彼翻波羅夷為墮;即受
戒已,為說四墮是也。《僧祇》墮義,轉釋極惡,與
此不同。文中多意字,甞用《多論》古鈔,對勘竝
無。言不如者,謂不如魔,即墮負義;下引論釋,
明知寫誤。魔有四種,常相謀害;當用戒兵,防
禦戰敵;然今行者,戒力既虧,魔軍得勝,故
以為喻。

本律三義。初斷頭者,即受法說相中,

四喻之一;次云:如斷多羅樹心。三如針鼻缺,
四如破石為二分;能喻雖四,同俞體壞;永障
聖道,故云行法非用也。次無餘者,即遮法云:
若遮無根無餘作等;行壞無功,不參
眾務,故云絕分也。故下,引證。即律偈序,上卷
已引。三不共住,名見戒本。問:與上無餘何異?
答:上約己說,如彼死屍;下對僧論,如海飄出。
對前祇律。初義頗同,此後二名,同彼第二。


答中,問詞為二,初躡前。準下,正問有二,一
問重犯,二問有無。

初答中,上二句示不定,下
二句從有而立。入諍論者,《涅槃.諍論品》云:善
男子!我於經中,作如是說;若有比丘,犯四重已,
不名比丘,不復能生善芽種子;譬如焦種,不生
果實等;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唱言:如
來說諸比丘,犯重禁已,失比丘戒。善男子!
我於經中,為純陀說四種比丘:一者,畢竟到道
,二者,示道,三者,受道,四者,污道。
犯四重者,即是污道;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
道解我意,唱言:如來說諸比丘,犯四重已,不
失禁戒。間:經中但云不解我意,佛意云
何?答:尚非菩薩二乘境界,況凡鄙乎!然雖
叵測,亦須略示。當知佛說,有則必有,無則
定無。何以然耶?如來如實見諸眾生,善惡業
性;隨宜而說,如實不虛。《雜心》解者,彼云:有說犯初眾罪
,名捨律儀;此則不然!若捨律儀者,犯根
本罪已還俗,應得更出家,已捨律儀故。又
云:於別解脫律儀,是比丘;於無漏律儀,非比
丘。又云:但是犯戒,非捨戒問:此還計有,應

成諍論?答:在彼為諍,於今非諍。何以故?知時
合宜,深解佛意,非執計故。是以〈僧網〉明畜猫
犬,及〈隨相〉中畜八不淨,竝斷失戒;人不見
此,故多遲慮。

次答中,初據宗以答。此即初戒
廣解之文,戒本亦云:後犯亦爾。此下,簡辨名
種。重犯有二,一同名之罪,謂四重五望;二
同種之罪,謂四戒各論。上通《十誦》,下局本宗。
文約四戒,各別論重,即明今宗同種之義。


證者,有戒重犯,義不相離故;引文中,初敘宗
意。律儀從境,故名別脫;道定從心,即是總脫。
如下,引論委釋,初舉文。受是懸擬,故可總發;
犯是臨境,故唯別犯。旦下,歷示,初明總發。準
〈釋相〉中,彼論但約三毒,以歷七支;誰三為七,
是今義推,具如後釋。文中,別舉淫支以明,
餘可例顯。淫境約道,女三男二;淫心三毒,三
單三複一具;隨緣間起,以心歷境,故發多戒,
如文所列。今下,明別犯。問餘淫不犯,故有重
者;若還以貪心,復於前女本道行淫,為成重
不?問:《十誦》不立重犯,那取彼論,以證今宗耶!
問:不可一時犯諸戒者,不學之罪,那得頓犯
耶。如是思之。

例證中二,初約懺重例。又下,
打謗例。九十中打比丘,及僧殘謗二戒,大僧
不簡淨穢。若下,反質。打謗三眾,竝吉羅故。


難中。問有二句,即是兩難。律中,二滅學悔,竝
不足數;又斷頭之名,行法非用,同彼死屍;今
云:餘戒體淨,光潔無違;豈非相反,故須委示。

答足數中,初準懺明足。即簡二滅,不在所論。
如下,例證;《十誦》開作說恣羯磨,亦聽眾中
誦律;既容秉御,身預淨僧,義同足數,故云

理當也。但下,約過明不足。情過深者,犯極惡
也;不任用者,虧德業也。故下,引示,律云:僧
說戒及羯磨時,來不隨意。故知雖懺,必無足
理;縱聽秉法,身不入數;但望二擯,財法永亡,
不參眾務,以為優耳。上云理足,文含二意;一
為救無知,謂失,例犯;二為救犯者,抱過不悔;
故此諸文,委曲提示。問:世云:小無懺重之文,
那云懺淨耶?答:大小兩乘,通明懺重;小雖開
懺,但障獄業,不能復本,故云無耳。若爾,依大
懺淨,可預數不?答:化制不同。化據業道,制就
違教。縱依《方等》,事理懺滅;於今制教,不懺須
擯,懺成學悔。若行制懺,縱業不亡,還名清淨。
須知化制,懺法天別。人多妄迷,故曲疏之。
餘在後篇。

答斷頭義,如下問答。

次難所出者。
如上諸文,具依律論;欲彰有據,生後勸勉,故
發是問。

正答中,初句指前;更下,標後。下引
《僧祇》,學悔行相,一切同僧;《十誦》:乞羯磨已,佛
結所戒一切受行;《母論》:與悔法已,名清淨持
戒等,故云體在等。

斥迷中,初文為三,初敘
非。懾,之涉反,怖也。《百喻經》云:有人養牛二
百五十;其一大者,為虎所食;其主念言:數
既不全,何用看守,遂一時殺之。愚癡比丘亦
爾,既犯一戒,餘即雷同,頗符此意。豈下,正
斥。焉下,重示;上二句,明同種淨。當下,明同名
淨。堅固不動,謂之儼然。下下,明異名異種淨。

次科,初二句囑其所告。受隨一等,故名同法。
若下,正勸,初示持行。嚴謂謹攝,淨識即心,五
塵皆境;所謂方便正念,常擬對治也。嗚呼!未
世凡流,沈溺滋久;攝念離染,未見其人。自非

宿善資薰,明師訓匠;勤求聖教,精擇良明;志
慕孤高,行希清卓;時時不懈,日日如新;或體
達前塵,反求欲本;或冥心所受,專意通持;故
得對境蕭然,遇緣確爾;翔而後集,默而識之;
其猶揮手於空,了無滯矣!著鎧入陣,何所畏
乎!然惑業未銷,死生可懼?豈唯言說,即是清
昇;在欲遠塵,良恐非爾所及;居凡學聖,故
且抑而為之。勿事悠悠,宜應切切;因茲言
及,一為深思。若下,勸犯悔,上二句明成犯。既
下,示懺益。若下,明不懺之損。懷即是心;藏疾,
喻其覆過。體非淨用,不堪利養;覆過妄受,故
云冐也。自負可解;言他負者,作法則前事不
成,受施則能施亦墮。豈下,悲傷;異其改往。
大慈博愛,於物無遺;雖惡行下愚,亦苦加提
引。祖恩所及,無得而知。

三問中。此即難前斷
頭之喻。

答文,《了論》中,初約喻以顯。四處,即
腦咽心腰。由下,示不階之意。即《雜心》云:非第
一義比丘是也。

《十輪》中,初明犯報。正用四重,
因引毀謗。入阿鼻者,謂生報也。如是下,明障
道也。結,即見思等惑。言墮惡者,釋成不盡結
也。今時多學邪空,訶佛毀教;流言鄙俗,反
自矜誇;焉知一慢尊容,長淪暗道;一輕聖
典,永墜邪林;業理灼然,如何不信。若下,顯
持益,初索持人。初篇四重,出生諸戒,故名
根本。一下,示功行。一切者,總收四事。乃下,勸
堅持。言捨命者,即同本律寧死之誡。三乘依
住者,出世行本故。甞讀斯文,敬詳佛語;詞切
理顯,足為龜鏡;願專誦心首,以自策勤。

對尼
中。後四如別,即〈別行篇〉;謂摩觸、八事、覆重、隨

舉,女流報弱,情多喜犯;故枝條之罪,例同重
制。

三他部中,初標部計。同下,示異。同種犯已,
後作得吉,故無重也。此下,簡濫。下篇種類不
同有二:一上下相望,有重可解,如文所引學
悔犯殘;二下聚當局亦有重犯,如〈別篇〉云,下
篇隨輕重是也。

四明品數,引論中,初科,上句
牒本論。律中者,即指所宗正量部也。解下,疏
釋,初示方言不同。即如《僧祇》,《四分》五聚,亦相
近也。今下,釋部義,初通標。有下,別示。方便
根本,由具二義,則成黨類,故得部名。

別列中。
初云一一者,即指四重戒也。

別釋四段,初方
便中。且舉淫事以明次第。言起心者,此即心
犯,同今《四分》,然無分齊;故須定判重緣及思,
簡去瞥爾。上明心犯,則不兼色。次方便下,竝
明色犯,還本於心。動身口說,就具辨相。通
名吉者,總點遠次,名同體別。近方便中,初示
犯相。期下,釋疑。觸本犯殘,今結偷蘭,故須通
決。然期婬合重,今則反輕;戲樂須輕,如何反
重?但輕則有果可趣,重則當體成業,所以異
也。對人懺者,彼明蘭罪,不分三悔;在言通濫,
如下具明。

三中,前釋成就義。以後果本,不可
頓犯,假彼相成故。若根本下,釋隨順義。纔至
果罪,共成一體,無別方便。此同《四分》,則異
十祇。餘下,指例。

會通中,初引三文。《四分》不成,
不言多少。《了論》一品,不顯重輕。唯茲《十誦》,甚
有眉目;疏引彼文,初二兩篇,各有遠近方便
,位分三階;初篇近者,界內僧懺;初篇
遠者,二篇近者,界外四人悔;二篇遠者,一
人前悔準持犯中三罪,則依《了論》,遠者重吉,

此據本宗;次近二蘭,全取《十誦》。然下,會同次
罪。《十誦》中蘭,《了論》重吉;今欲用蘭替吉,略示
令知,餘指如後。凡定罪體,必約懺論;中蘭據
法,雖對小眾;正捨本罪,還同吉羅,一人對滅
故。體通彼此者,即指兩文。類解者,令較二罪。

第二僧殘,《善見》中。唯就行懺,釋其名義。僧伽
是通,貫於前後;初殘是別,即命懺時首尾二
法,以攝中間。合云:僧伽為眾;然此所尚,呼人
為僧;故此諸文,用梵顯梵,非相翻也。言從境
者,境即所對人也。

《婆沙》中,名義。與下《四分》、《母
論》大同。初別釋僧義,同前。殘字目罪,言犯
此罪,少有餘行故。有下,合結。

《四分》中,初指同。
又下,示異。有餘,亦即殘義。行法,對上無餘,合
云眾法,疑是寫誤;亦可行通眾別,此據眾
行。

《母論》,初牒名。如下,喻釋,上三句喻殘。理下
一句喻僧。此望初篇,名為斷頭,不可救故。故
下,引律助顯。強與,即是早救;餘罪不然,從彼
自悔爾。

僧尼中。六異者,弄觸二麁二房;七同
者,媒嫁二謗四諫,此約僧戒對尼為言。若以
尼望僧,則有十異:一言人,二四獨,三度賊女,
四解舉,五受染心男子食,六勸受,七相覆
違諫,八勸同惡住違諫,九小恚捨正違諫,十
喜諍謗僧違諫。下指廣者,即〈別行篇〉。


數中,引論。五十二罪者,十三根本,一一各有
三方便故,吉羅為遠,下蘭為次,中蘭為近。胝
字,竹尼反。

疏解中,初科。三義者,一僧殘,二
救,三勝。《婆論》止有初釋,故云一義同也。

次科。
解云者,疏引彼解也。初釋僧伽,上二句標示,
由下簡異。戒見事和,定慧理和;今但取事,不

取理故。文中多上不字,曾以古本校勘,復對
下釋,寫錯不疑。佛下,別釋。可解。次婆
尸沙。乃約所得利養之餘,以釋殘義。此即求
懺行別住者,若犯不懺,不同僧利。後釋二名
者。以僧伽之義,該通三法;波利婆沙,此云別
注;文雖不列,義見上文;故但出二法,即六
夜出罪也。

引正量中。指同釋別,尋文可見。

三偷蘭聚,《善見》中,初翻名。障善道者,即罪之
力用也;下翻罪,惡過者,就罪之當體也。後下,
釋義。惡能障善,從業為名。從下,出所以。又下,出異名。

《聲論》。但出
梵名而不翻者,與上同故。《波離問經》云:吐
羅遮者,邊國語也。

《了論》中,初總翻名。次別釋,初釋麁義。重方便
者,同上《善見》;斷善根者,謂成逆也。次釋過義,
先約法釋。如下,以喻顯。援謂援護,即籬圍也。
然下,簡通別,上句示通。以餘諸罪,竝是不依
佛戒,故云通也。此下,明局。問:初二篇罪,吉羅
最初,那推蘭耶?答:若三方便次第相成,吉但
成蘭,蘭方成重,故蘭為初;又復吉通諸聚,蘭
局二篇,去通就局,故言初矣。

前後中,初標。云
罪通等者,示雜相也。律列上下,明不定也。抑
是語助。

別釋中,初科,正明中。通約篇聚,大分
為二;初二兩篇,過相麁重,多是止離,故名戒
分;提罪已下,多制衣藥,身口乖違,號威儀分;
約此二分,以釋列次。初明前列。遠近方便者,
且順《十誦》二罪為言;約前所立,遠應云次,初
篇具二;次篇唯近,遠在下收。獨頭即果罪,名
簡從生。或下明在後。裸身用髮,皆同外道,竝

制犯蘭。

釋戒儀中,初二句總示。通下,別釋,先
釋通者。即律戒緣,佛竝訶云:汝所為非,非威
儀;又云:如此癡人,多種有漏,最初犯戒。戒戒
皆爾,故知一切竝兼二名;以上篇重戒,亦是
乖儀;下聚威儀,無非禁惡故也。若下,釋別。如
上所分,正從別也。

均雜分中。止明在下之意。
初分前後。然下,示次第。問:雖通上下,止出一
名;即應前不收輕,後不攝重?答:隨列前後,竝
收三品;但在前後重,輕者同歸;在後從輕,上
下齊攝。問:下云五篇,義具三均;今言四是均
者?答:準《戒疏》說,且取吉羅果罪,以應五篇五
犯之數;究理而論,吉須在雜,故唯四耳。問:
獨頭蘭有方便不?答:文雖不明,義同下聚,立
二方便。

四波逸提,翻名中。燒煮,是酷罰之事;
覆障,即處所之相,乃地獄通號。或可燒煮收
八熱,覆障總八寒。準下《了疏》,墮大叫喚獄;《心
論》,墮眾合獄一晝夜,所出不同耳。

次科,初示
總數。分下,明離合,前約事明離。因財故貪,違
教故慢。若下,據罪明合。

僧尼中,初示數。三
十者,明捨墮全同。餘下,示單提同別。尼總有
百七十八,九十對之,共有七十四戒;尼無十
六戒:輒教、日暮、譏教、作衣、與衣、屏座、尼期行、
期乘船、女期行、受贊食、勸足、索美、牙角、坐具、覆
瘡、佛衣;自餘尼中一百四戒,尼戒具列;名數
既繁,不可具引,須者看之。指如別者,同如〈釋
相〉,別在〈尼篇〉;又《義鈔》、《戒疏》,具有料簡。

別翻
中,初引《出要律儀》。單翻薩耆而云墮者,因而
雙牒;墮名同上,自可解故。《聲論》。盡
捨者,準下懺法捨有三種:一財,二心,三罪;義

雖通三,名專財事;長染有遺,不成捨懺,故云
盡也。下波逸提,但正梵言;名義同上,故不重
釋。

五中亦三,初示總數。二翻名義,次引三律
所譯不同;正量三義,共釋一名;初約繁細。一
百二十,數過諸篇,故云罪多;體是威儀,故云
輕細。二約參濫。制即是遮。異上兩篇但除
媒房餘竝性罪,已後諸篇皆是遮罪。三約數
犯。由前二義,以成第三,故結名在後。應,即
佛制;功用,不出解行。問:此與眾學立名何異?
答:此具三義,治行尤難,故須功用;吉非性業,
制行亦輕,但云當學。次引《婆論》。與前正量
語有少殊,義同後一。前之二部,竝就能治行
為名。後上座部。即從不善業體為目,即同墮
義也。此業能污善淨之心,故因中如焦然也;
復能轉變獄報炎熾,故果時受燒熱也。三但
下,明方便罪。但二罪者,示現重輕有差降故。

五提舍尼,翻名中,初示名。言向彼者,即對首
人,故云對治境也。次引證。《僧祇》,得上悔義,
不兼所對。戒本具明,即云:應向餘比丘悔過
等是也。

次科。尼有八者,即無病乞酥、油、蜜、石
蜜、乳、酪、魚、肉;對此八物,而制八戒。

示數中。四
戒各二方便,故有十二。各對者,即對別人,顯
非眾也。

六突吉羅,初科,前翻律中名。言惡作
者,通收身口。《四分》下,翻戒本名,初翻名有二。
《善見》云:式叉翻學,迦羅尼云應當,今迴其
語順此方言;胡僧,即祖師親承,非所出也。
疏云:若就所防,應名眾突吉羅,今就能治行
以立目也。此下,雙釋。《多論》。問:何故此篇獨名
應當學?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懺是難;此戒

難持而易犯,常須念學故。《十誦》下,結顯。文舉
疾雨,喻其犯者甚多,意顯持之非易。豈下二
句,雙結兩名。專翫在心,即學義也。

僧尼中。諸
部名數不同,《僧祇》六十六,《十誦》百單七,《五分》
數同而相別,故標此律簡之。尼戒本中,不列
眾學;指略如僧,相同故也。

三中。律文前後列
七聚名,第六或異,乃華梵互舉耳。下指廣者,
《戒疏》云:惡作惡說,從具標目;故《母論》云身
名惡作,口名惡說;作義是長,通名身口;故律
下文,不問身口,皆突吉羅;如《善見》解惡作
是也。故知突吉羅名,在六通含身口,在七
唯局於身。又復七中惡作,名通體局;惡說,名
體俱局。

第四科四段,竝了疏文;初中又二,初
示量;二此下,翻名;初中,前約本部。但簡前篇
方便,各隨本篇;自餘正從,不限多少,通收第
五,故云非四部等。學對,即同今宗應當學也。
及下,通攝他部。婆藪斗,此云品類,下云:戒有
二百,多明輕戒。獨柯多,即突吉羅,梵音異
耳。一切者,顯示此部無限量故。次翻名中,正
量部。推末從本,同歸於意,故云無別身口也。
從本至末,色聲所動,皆由意起,故云意是惡
作也。《薩婆多》中。彼宗論業,不明心造;身口雖
殊,無非鼓動,故通名作。下二句簡判。同一名
者,竝號惡作故;義兩別者,心色各計故。

次科,
初分名。世音,即彼俗語;顯上息叉,是正梵音。
若下,分體。不動身口者,顯是意犯。彼但約三
業,以分兩體。此下,斥謬。真諦本是西僧,得
其聲實,故斥此土傳譯之失。然順彼文,且
分兩別;今家特異,亦須略識。一者名通,無

問輕重,但從過邊,皆突吉羅;若望行邊,竝應
當學。二者體異,無論三業,故心齊重,誤皆犯
輕。

三中,初明輕吉。謂獨頭心念,如想鉢默妄
惡覺失念之類;若諸篇遠方便,則不論有無。
若下,明重吉。二方便者,即成就義;亦約起心
動色,以明次第;因本罪同,下無別聚故。言隨
滅者,即隨順義。

四中,初明懺重吉。雖是對首,
還須自責;以責心之言,通諸悔故。懺法如後,
故此不出。次懺輕中。因引懺法。下篇不出,故
此指通。

結略中,初科,前示總數。上下,結前。
餘下,標後。

二不定中,初示所疑。言託境者,對
前女也。六聚者,戒本三罪二罪謂婬觸語歎
屏露二坐,蘭吉即方便,提舍如蘭若受食。若
下,明本犯。文下,釋疑。以戒本中不具六聚,故
以略舉通之。下指廣者,即如《戒疏》,略引示之;
明制意者,如來立教,專為攝修;不相鑒察,容
無自勵;隨信舉發,以存相利;所以篇列第三
者,既通六聚,上收戒分,下攝威儀;文義便故。
釋名義者,二即屏露兩處,於所犯事不決定
故,名為不定。言罪體者,此戒罪體,但取生疑,
犯突吉羅;文言:應一一治,自依篇聚耳。僧
有尼無,即不同戒也。

七滅諍中,初示所諍。罪
通有者,初現前毘尼,因六群誣迦留犯盜。二
憶念,為慈地謗沓婆犯婬。三不癡,因難提顛
狂,多犯眾罪。四自言,因比丘犯盜,目連牽出。
五多人語,因破僧鬪諍。六罪處所,因象力妄
語。七草覆地,為諸比丘共諍經年,多犯諸罪;
則知所斷亦該六聚,故云通有。今戒本中,但制能斷;用法有差,皆吉羅罪。

問:既通六聚,何列最後?答:不同不定,事起一
人;此犯雜生,故列於後,總結前篇。但下,明
制意。四諍是病,七滅是藥。殄,即滅也。今依
義鈔,略識名數;一詳法是非,定理邪正;彼此
諍言,遂成乖異,故名言諍以現前多人語,二
滅滅。二內有三根,伺覓前罪;舉來詣僧,遂生
其諍,故名覓諍;以現前憶念不癡罪處,四滅
滅。三具緣造境,違教作事,名之為犯;因評此
犯,而致紛紜,名為犯諍;以現前自言草覆,三
滅滅。四評他已起羯磨,彼此不和,遂生其諍,
故名事諍,以一切滅滅。
文下,示略。《義鈔》、《戒疏》,其文甚廣。而下,示尼。統
論八篇,一夷殘單墮提舍,多少異也;二不定,
有無異也;三捨墮眾學滅諍,彼此竝同,故云
通戒。

問答中,初問有二,前問五七離合;今
下,問六七離合。前云約義差分,故今問顯。


中,初文,前示五篇。問:篇名本出《僧祇》,題中標
云篇者;乃目他宗,非關本部。答:五法本同,立
名乍異;今借彼名,以標本部;況篇聚義通,隨
用無在故也。其下,明聚。下文即諸犍度中,或
六或七,間列不定。

別釋中,初科可解。入五
中者,《僧祇》、《四分》,篇聚異名,昔多偏計;今但云
五,無所局也。下亦合云,通入七攝;而云聚者,
順今宗也。

次科。六據體同者,前云:正結罪科,
止有六法故。七約過多者,吉羅罪眾,量等塵
沙;隨具兩分,簡易可識故。

次問中。猶恐新學
昧彼名數,委曲提示,慈念之深矣。下指《戒
疏》,文見第一;彼問:吉羅既通方便,如何在
篇?答:簡究竟者,以入篇中;餘方便者,入聚所

攝。問:即應偷蘭,竝簡從生;取究竟者,用以入
篇?答:不同也;偷蘭究竟,或均或雜,或前或後,
難定其罪,大約分三,懺同墮位,故入聚收云
云。

後問中。五百之言,他文所出,與律不同;故
問以審之。

答中,初文為二,初示數不定。約,
即略也。通言,即僧尼兩數。論下,次顯略所以,
初通明體量。且下,別示兩數,初明僧戒。蹊徑
即小路。律下,示尼戒。戒是能防,過是所防,戒
通過別;從別為言,故云所防。

次釋通中,彼云:
略則八萬四千,廣則無量無邊,今對上五百,
且以八萬為廣;望下無量,還成略耳;既無數
量,則知五百,言非虛矣。

二犯報中。先明起業
者,欲明苦果,須考業因。況造業萬差,何由
一揆;如下引經,墮獄年劫;且據制罪,一往以
分;自有犯輕而報深,不妨犯重而報淺;須推
能造所起不同,善惡報應,絲毫不昧。是知化
制兩教,辨業天乖;制則從教重輕,化則論心
濃薄;教唯揩定,緣具則例入刑科;心既不常,
動發則須分體性;因果既異,化制斯分。必昧
宗途,未窮業本;故先料簡,委示來蒙。

初文,前
示業本。業無自性,必假緣生;緣雖眾多,不出
心境;由境發毒,構造成業;境主外緣,毒從內
發;故明起業,惟推三毒。毒從我生,我即妄
計;即斯妄計,是業之本,故名妄業;經云:一
切業障海,皆從妄想生。諦求妄本,畢竟無依;
但是一心,隨緣不覺;以不覺故,硜然計我;由
我起毒,因毒生業;業成感果,果全是苦,苦
即生死;流浪出沒,造受更資;如是億劫,莫知
所止。從本至末,就果推因;少識妄源,粗知苦

本。諸賢覽此,豈不自思。悲夫!此下,指廣;請尋
煩引後篇,不復。今下,次正敘重輕,又二,初示
犯報分齊。上二句明犯從心起,示因差也;下
二句明報約心分,示果異也。三性者,性即心
體;心雖萬狀,論體唯三;二是有記,一號無
記。然據善心,應受福報;由心愚癡,損境義一;
業道制教,二俱有犯;但業有少輕,制還依教。
意業,謂能造之主,總上三性;但性據始起,業
取已成。故下,引文顯相,上二句通示。有下,別
釋;前明制輕業重,為三,初標。二無下,列相為
四。初二句,無慚心;無畏難者,釋無慚相。次二
句,邪見心。或下四句,不信心,又二:一不信
聖教,二不信果報。或疑下五句,疑惑心,同上
二種。三若由下,結示。次若不下,明制重業輕。
反上四心,可解。

次示相,標中。三性者,心之總
相;重輕篇聚,無出此三;對境造作,隨前事別。
又不善心,可通一切;善無記心,或有不通;如
婬妄漏失,媒麁毀兩之類,可以思之。

初善心
者。雖非麁惡,然是無知;結業乃輕,違制無別。

別明中,初文,初明好心犯盜。或下,次明慈心
犯殺。竝見下戒。不以下,示犯所以。即下,引證。
殘下諸聚,竝加愚癡,故云乃至等。

次科,初明
犯報。由下,釋報輕;上二句明醻本業;下二
句明酬違制。

輕重中二,初明性戒雙犯。若
下,明遮戒單犯,又三,初正明。以下,釋所以。若
下,示懺淨,上明懺遮。不下,簡懺性。篇聚雖懺,
業道不亡。指《智論》者,如後〈懺篇〉;彼云:十善戒
雖懺,三惡道不除等。

次不善心者。謂貪瞋癡
三毒所起,單複等分,鼓發七支故。

正明中又

二,初通敘;上二句,別舉犯人,學不學故。下二
句,合明心相。如下,引示。四中,初是總相,攝一
切故;濁重難顯,且約三時無悔,名上品心。下
三別相,開癡心故;二是邪見心,三即放逸心,
四即憍慢心。故下二句,總示業報。以下,鈔家
結示。無慚無悔,即是不善,始終二心。該前四
種,一一相兼。初無者,古記云:初,猶都也;雖
不出字書,借訓顯義,從古無妨。

引示中,初引
《成論》證業隨心重。約制則蟻輕人重,篇聚定
故;就業則蟻重人輕,心行別故。由下,推論
所以。如下,次引《十誦》轉證懺業不亡。調達,
具云提婆達多,此翻天熱;是佛堂弟,阿難兄
也。破僧犯蘭,制教罪也;逆業最重,故墮阿鼻
一劫。故下,三引經轉證悔已墮獄。亦名《地獄
報應經》。業定不定,但約三時具闕分異;三時
具者,則為定業。定有二義,如文列之;不定亦
二,反明可解。諸佛不能轉者,眾生業力,勝佛
力故。下指卷末,即〈懺篇〉中。

三無記多別。一無
情局無記,有情通三性;二就情中,報色是無
記,心則通三性;三就心中,三心局無記,行心
通三性。下明二種,初縱放者,謂泛爾無記;
次約睡狂,即昏迷無記。

示心中,初文又二,前
示心相。如下,次列犯事。別舉諸戒,臨文自
對。高談費時者,律制。行來俯仰,常爾一心,違
皆犯吉故。方,大也。上明不學制犯。唯下,簡勤
學開迷。

次科。初句指前,列相未盡;即,猶止也。
前方便者,或自作犯,如初睡時作漏失意;或
教他犯,如殺盜等;或自業相成犯,如自安
殺具等。若據果成,雖在無記;由假方便,故云

通前等。如論,即下《成實》。

初問中。徵上指論。


中,初句通示。初下,別釋,先約方便釋。即上睡
狂無記也。初明因前故感報。而下,明正成則
非報。二約總別兩報釋。此義通前兩種無記。
總報,謂地獄總受;別報,謂餘趣別受。如下,引
證有三;前二證上縱放,後一證上睡狂。如
經者,未詳何經。不覺是無記心。《五
百問》。彼說昔有一執事比丘,手挃物器,墮餓
鬼中;有羅漢,於廁聞呻吟聲,問之,答云:曾
於此寺,為僧執事;手挃淨器,使不淨食與僧;
墮餓鬼中,為蟲噉身,不得糞食,故此呻吟;羅
漢為悔,方得噉糞等。誤觸,即無記心。《成論》。睡
眠業者,如夢漏失,五吉之類。教人自業,如上
所明。

次問中。徵前開忘。

答中,初二句指前標
後。謂下,正答,初敘學人。偶下,云迷忘。如下,略
列戒相。反上,謂非學人,翻對可解。

結歎中,
初二句,示生死長久。業苦,通舉因果;綿,謂出
沒久遠;積,謂造受眾多。生報,別示苦果;窮,盡
也。虛下,嗟毀犯陷墜。隨妄興業,故云虛縱。
無三善者,多惡因也。加三惡者,無善果也。附,
憑也。加,增也。以下,正歎。經生,猶度世也。息
即是氣。

第二引證,正明中,初《目連問經》。初標犯人。據下三眾,皆犯吉羅,罪報同
僧;今約通該六聚,故但舉二眾耳。無慚下,
示犯心。然果報隨心,延促不定;或濁重邪見,
縱犯輕罪,何止此數;或慚愧慈心,雖犯重愆,
未必如數。準知經中且據一相,故約無慚輕
慢,以定來果不差;必具此心,則定如歲數矣。
上四句,準經貫下六聚。犯下,列相。經中通云

墮獄,準《雜心》,別對六獄;泥犁,即是獄名,此翻
無去處。初吉羅中。四天王宮,與日月齊,在須
彌峰半腹。墮泥犁者,即等活地獄。天五百歲,
為獄一晝夜。人間九百千者,以人間五十年,
為天一日;一千五百年,為一月;一萬八千年,
為一年;十八萬年,為十年;一百八十萬年,為
百年;九百萬年,為五百年。

二提舍中。三十三天,在須彌頂。此墮黑繩
地獄。彼天千歲,為獄一晝夜。人間數者,
人間一百年,為天一日,三千年為一月,三萬
六千年為一年,三十六萬年為十年,三百六
十萬年為百年,三千六百萬年為千歲。

三波逸提。夜摩及後
三天,竝依空住;通前即欲界六天也,此墮眾
合地獄。人間二百年,為天一日,六千年為一
月,七萬二千年為一年,七十二萬年為十年,
七百二十萬年為百年,七千二百萬年為千
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為二千歲。

四偷蘭
遮。墮嘷叫地獄。人間四百年,為天一日;萬二
千年為一月,十四萬四千年為一年,一百四
十四萬年為十年,一千四百四十萬年為百
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為千年,二十八千八百
萬年為二千歲,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為四千
歲。

五僧殘。墮
大叫地獄。人間八百年,為天一日;二萬四千
年為一月,二十八萬八千年為一年,二百八
十八萬年為十年,二千八百八十萬年為百
年,二十八千八百萬年為一千年;八箇二十

八千萬,即二百二十四千萬;八箇八百萬,為
六千四百萬,共計二百三十千四百萬為八
千歲。

六波羅夷。墮焰
熱地獄,一晝夜。人間一千六百年,為天一日,
四萬八千年為一月,五十七萬六千年為一
年,五百七十六萬年為十年,五千七百六十
萬年為百年,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為千年,五
百七十六千萬年為十千歲,三百四十五千
六百萬年為六千歲,共計九百二十一千六
百萬年為十六千歲。

次《涅槃》中,初引
經。忉利天,即三十三天;日月歲數,亦約人間
計之。與下,通會。俗中算數,十十為百,十百為
千,十千為萬,十萬為億,十億為兆;或以
百百為千,千千為萬,萬萬為億等。前經據
其大數,《涅槃》從小數;然二經對天不同,九
百八百之異,未可和會。

勸信中,初指經。是佛
說者,人可信也;《目連問經》,即漢安世高譯;《涅
槃》,是北涼曇無讖譯。藏中經有失譯,謂無譯
主名字;又有疑經,謂真偽難明;復有偽經,淺
近可別者。猶恐愚者雖見經文,意謂時賖土
異,傳文至此,焉知佛說;故特遮之。今時多
同此見,率墮邪林,良用悲痛。勿下,正勸。不
反知者,謂不省己過。刑科,謂六獄受苦。長劫
者,《智論》云:如大城,方四千里,滿中芥子,有長
壽仙,百年取一芥;城雖空,劫猶未盡。又方
四千里石,百年一拂;石雖摩盡,劫亦未盡,此
喻時劫不可窮也。

斥愚中,初科。上句示其愚
暗。自毀者,身為佛子,反毀佛教故。又自身
稟戒,反毀戒律故。如黃葉等,此明倚濫,即佛

經中有此言故。《涅槃》云:嬰兒啼哭之時,
父母即以楊樹黃葉,而語之言:莫啼,我與汝
金。嬰兒見已,生真金想,便止不啼。
然此楊葉,實非金也;木牛木馬、木男木女,
嬰兒見已,亦復生於男女等想。此明如來
追述爾前施小之意;至《涅槃》時,決了權疑,同
歸常住,寧復有小耶!此所謂不知教也。


破中,初文;初二句,敘教本融。若據大小,理教
實異;今約從本施出,或約開會有歸,故云
無分隔耳。對下,明因機故異。故下,引證,初
證說小悟大。即《無量義經》,彼云:善男子!初說
、中說、今說;文詞是一,而義別異;義
異故,眾生解異;解異故,得道亦異;善男子!初
說四諦,為求聲聞人;天八億諸天,來下聽法,
發菩提心;次說《方等》、《般若》,菩薩修行;
而百千比丘,無量人天,得須陀洹等。雙下,
證說大悟小。即《涅槃》云:須跋陀羅,聞佛說大
涅槃甚深妙法,得法眼淨;乃至漏盡,得阿羅
漢果等。以下準經顯意。此謂如來一音演法,
眾生隨類得解,然此但望言教是一;至於佛
意,不無密赴,故使隨類得益也。此明不以所
學,即判大小。但達其大者,一切歸大,何妨學
律;志之小者,所為皆小,徒自窮經,故曰:在心
不唯教也。

次科,為二,初推戒功,先敘佛偏
弘。施為者,通語一期化物軌度。威儀即目戒
學;主,猶尊也。但下,出所以,初明對病。身口
即業,心使是惑。勃,卒也。今下,明次治。顯戒
學居初,釋成為主耳。今有下,二斥誑妄,初敘
所計。位地,謂薄地凡夫。安託,謂無疑畏。輕真

經者,毀律教也。重我教者,黨所習也。即下,據
教反質。二文竝約開會之義。由本小教,歸一
佛乘,故兩皆云即。八十,即目段數;部,即指根
本一部。聲聞但云尸羅,菩薩則加波羅蜜,即
六度之一。如下,傷其愚暗。教雖顯了,聞而不
信,故云不入耳。

三中,初引摩耶。毘尼,住持偏
勝;毀之,則法將滅矣。次引《涅槃》。初敘邪說。如
上,指前所引。方便怖人,言不實等。如下,決破。
上引經文。以下,準經深責。

四中。標宗中,引《般
泥洹經》、《善見論》,竝同《遺教》,故言等經。然既
喻師,固當承順;違師則陷逆,毀戒則墮苦
故也。

五中,引經。師喻如來,弟子喻學者;脚喻
兩乘,按摩喻尋究。其下,喻學大毀小;彼下,喻
學小毀大。譬下,法合。可解。《方等》,即大乘之通
名。以下,顯驗。

六中,初敘深位。上二句,示化
教義;聲聞之教,止通道耳。有緣作者,為利眾
生,現行十惡故;不染風者,自無染濁過失;必
具二利,方許行之。準下文,須至八地,或云初
地已去。次明初心,又三,初示所修。自地前三
賢等,未破無明,容生染濁;未可如上。而同聲
聞者,以出家菩薩,必兼小戒故。又三聚中,律
儀斷惡,大小不異故。即下,二引證《涅槃》。羅剎
喻三毒,浮囊喻戒體。一全乞喻犯重,二乞半
喻犯殘,三乞三分之一喻犯蘭,四乞手計喻
捨墮單提,五乞微塵許喻犯吉;
文舉吉羅,以輕況重。又下,引《智論》。不畜財者,
亦護遮故。而言等者,彼云:不盜者,已施法界
有情之財;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
眾生界。以下,三準斥,初敘濫。行非可采,所為

常也。言過實者,高談虛論也。恥己犯者,慮他
見輕也。謬自褒者,言我大乘人,不拘小檢也。
余下,明面折。煩惱合者,縱放為惡,順欲情
故。

七中。明今禪講之眾,所學雖殊,未有不受
戒者;若本為持,則發戒品。反此徒受,定無有
戒,則將何以為僧寶?以何而消信施?空自
剃染,終為施墮。又復《方等》大乘,止開心解,不
拘形服;淨名居士,華嚴知識,隨緣化物,不假
形儀;今既通方,何勞剃染;如能省己,當自摩
頭。

第八科分二,初勸其護法,前舉體相以勸。
成受是體,形儀即相。今下,列住持之相。剃染,
人也;羯磨,法也;伽藍,處也;訓道,事也。四僧,
或約四位,或但初位。若下,次責其誑妄,初
敘貪利附小。若汗下,明拒犯倚大。故下,引
責。《佛藏》第一,佛告舍利弗,譬如蝙蝠,欲捕鳥
時,則入穴為鼠;欲捕鼠時,則飛空為鳥;而實
無有鳥鼠之用;其身臭穢,但樂闇冥。舍利弗,
破戒比丘,亦復如是;既不入布薩自恣,亦不
入王者役使;不名白衣,不名出家等。又《十輪經》第七云:自於大乘諸行境界,不
曾修學,未能悟解;於大眾中,自號大乘;為名
利故,誘誑愚癡,令親附己,共為朋黨。譬如有
驢,披師子皮,而便自謂以為師子;有人遙見,
謂真師子;及至鳴已,皆識是驢等。廣下,指前
二經,略如上引。侯,待也;言彼經詳委,不待此
陳而後知也。

示意中,初示廣斥之意。彼,即濫
大不肖之者。塵蒙,謂邪言惡見,壞信喪道;猶
如塵垢,穢於淨物故也。猶下,囑累。所謂素絲
易染,朱紫難分;雖委曲指陳,猶未能知返。豈

非禁情節欲,舉世之所難;縱意為非,是人之
所欲。且祖師之世,其風尚然;況及于今,無足
怪矣。

釋釋相篇

題中,戒相二字,通目戒本,即是所釋;隨釋二
字,局在今鈔,即為能釋。然戒本中,但列名
種;辨成持犯,備在廣律;今還採摘律文,旁涉
群部;隨於戒下,條別委示,故云隨戒釋相也。
問:此是宗鈔,那云釋耶?答:釋,謂隨舉一戒,直
顯持犯重輕之相;非同《戒疏》,隨文牒解。問:
何者為相?答:如後釋戒,三科束之:一所犯
境,二成犯相,三開不犯,總為相矣。更以義求,
亦為三別:一犯與不犯,二犯中有輕重不同,
三有方便根本差別。統論其相,不出心境,如
下更解。

注顯中,上二句,標示所準。條部者,律
中僧尼戒本、二十犍度、五百七百結集之後,
別為一篇;涉于三卷,名條部毘尼;乃條前戒
本,決釋疑滯;如前淫戒,未明三道分齊,道俗
二境成犯之相;波離一一別問,如來隨問答
釋;使前戒本,持犯委足。然今藏中,律本多為
調字;竊疑音誤,無別所以。有人釋云:佛在世
時,星羅別制,波離調和部類,故云調部;以條
字義顯,大師易之;此說無據,未足可取。但下,
三句,先示條部所立。正本,即前戒本。下列者,
以條部在第四分後故。今下,正明此篇所準。
諸篇,即指此鈔上下文也。未足有二:一雖有
犯名,二百五十,未必盡故;二縱有名種,未知
成犯緣相揩式故。然〈條部〉在律之末,〈隨相〉當
鈔之中,今但準彼未足重條之義,非謂準於

前後也。

本文,初科三段,初明順教成益;若下,
二明迷教致損;所下,三示今述作。初文,初句
標教本。注引《智論》尸波羅蜜中文。說名字者,
此局戒本為數也。毘尼中者,指廣律也;八萬
四千,對塵勞門也。望上為廣,望下猶略,故
云略說;無量無邊,此從境也。故下,校量道俗;
意令學者知己尊勝,勿自輕也。尸波羅蜜,與
下戒度,梵華互舉,令易解也。依下二句,明順
教。上句是行,下句即解;行解兩具,戒學功成。
便下,顯勝益。克,能也。或作剋,削也。次段,反上
三意。初句暗教,即無解也;所緣是境,由迷
於教,故不了境;或可所緣即指教相。次句隨
染,即闕行也。染謂封著,惑即迷亂。豈下二句,
彰損可知。三中,上二句示述作。依教之言,別
在今宗,通該三藏。必下,勸修。庶,望也。禍害,即
上苦趣,謂三途也。此且舉損以勸,須知奉戒,
不唯免害;發生定慧,必由此爾。

示通別中。此
篇逐條顯相,名別事持犯;後章統收篇聚,名
總義持犯。由別顯總,以總收別;前後相照,持
犯方明。欲令預曉二篇來意,故此示之。指,
即示也。直陳者,簡去義章,在後篇故。進謂
無過可行,不謂有教制止。方軌持犯,準題文
倒。

第三科中,初二句標歎戒功。依此淨戒,得
越苦海,故如舟航。凡入道門,無不稟戒,故是
宗要。受下,明多犯所以。受時遍境俱發,故通
法界;隨中一行猶難,故如麟角。受多持少,患在迷教,故云良由等。本
詮,即目律教;塵染,即是毀犯。此下,示意列章。
據此首題,止標戒相;今欲委述法體及行,故

當先示須明之意。上句引聖為況。上標此字,
即指前戒。聖賢欽序者,即〈標宗〉所引諸經律
論贊戒之文是也。何下,顯今須述。故下,列示
章門。通出離者,貫徹因果故。生眾行者,基址
義故。順本受者,是隨行故。通篇聚者,屬教詮
故;亘,即遍也。問:何以不但釋相,而總論四
戒者?答:戒是一也。軌凡從聖名法,總攝歸
心名體,三業造修名行,覽而可別名相。由法
成體,因體起行,行必據相;當知相者,即是法
相,復是體相,又是行相,無別相也。若昧餘三,
直爾釋相;既無由序,不知所來;徒自尋條,終
難究本。故戒體中云:人並受戒,少有明識;故
於隨相之首,諸門示現;準知己身,得戒成不;
然後持犯方可修離,聖意昭顯,學者宜知。


科。聖道者,通語三乘。本謂根本,基即基址。本
喻戒法發生於聖道,基喻聖道依憑於戒法。

次順明中,初正明。賊即三毒,能劫善財,侵害
慧命,故以喻焉。隨境禁制,故如捉;攝止一處,
故如縛;用智照破,故如殺;捉縛通凡,殺唯
局聖;初果破見,亦得名殺;終至無學,殺方究
竟,是以羅漢彰名殺賊;然雖聖道親在縛殺;
推其元由,功由先捉;本基之義,於茲彰矣。賢
者現修,聖人已成;大小雖殊,行門無別。是以
五分功德,以戒為初;無上菩提,以戒為本;安
有棄戒,別求聖道!《智論》所謂無翅欲飛,無船
欲度;聖言深勉,可不信乎!即下,引證,文有三
段。《遺教》依因,同前基本。諸禪定者,四禪四空,
定相差別;故馬鳴釋云:有色無色,解脫功德
是也。滅苦智者,苦即見思二惑,是苦本故;智

即三十四心,以能滅故。次引《四分》,示佛制意
本為聖道。調毒令盡,即是果成。後文,即本律
〈說戒犍度〉釋波羅提木叉文。上句
喻顯。根喻生長,面首喻高勝。下二句法合。集
眾善者,統萬行也;三昧成者,資禪觀也;具斯
二義,故同根首。

反顯中,初引論示。下引經證。
亦《遺教》文,如〈標宗〉委釋。此明無戒,具諸過失;
本基之義,於此彌彰。

指略中。彼第一云:為道
制戒,本非世福。又云:若原制意,為道方便;三
乘學人,必由斯迹;廣文如彼,餘自尋之。


科。下敘功能,而首標大用者;良由有用,方見
功能;功由用彰,所以先舉。

略舉中二,初通敘
教旨;夫下,別彰戒功。初中,上二句總示三藏,
須約通別二意釋之;若就別從強,經論二藏,
斷證功高;毘尼一法,住持最勝。從通兼具,經
論並列流通住持,毘尼特彰絕縛元始;義雖
兩通,文從別意,故云並有等也。明義別者,通
示三藏不同也。須略舉者,獨標律藏也。言略
有二:一對餘藏,此不明故;二就律藏,但舉
要故。別彰中,前四句別舉;必下,通結,貫上諸
句。初句住持義,次句軌物義。九道者,除佛
道外,三聖六凡,皆被戒訓故。若準《涅槃》,我亦
有師,所謂法也。又《戒經》云:三世諸佛,皆尊
敬戒;是知戒法,佛猶師奉;今望無非可治,故
云九道耳。三發趣義,四本基義。此之四句,攝
盡戒功;比於餘藏,優劣見矣。

次引證中,初引
本律,通證餘三義;後引《善見》,別證初義;又
律序偈,明越度生死;戒本偈,明能至佛道。準
律序偈,先舉喻云:如人欲度河,用手及浮囊;

雖深無沒憂,便能到彼岸。鈔引合法,對喻可
知。戒本偈中。初句召行人,次句明本志,第三
示行法;正法,即指戒也;下句除惑倒。

舉結集
中,初文,上二句彰勝。善下,引示。有情之類,色
心存亡,依乎壽命;佛法興廢,實在毘尼。此即
論家顯示當時結集之意。

推釋中,初句總徵。
餘下,別釋,先經後律;經中又二,初四句,示
詮相虛通。化跡,謂往昔因緣;因果,即三世報
應。事隨理者,事別理通,經宗理故;設有事相,
融歸於理;故有一多互入,大小相容;況意在
忘言,隨立隨遣,故者言無寄也。意下六句,
顯幽深難學。猶恐愚者,不體今意,妄生輕重,
故此遮之。筌,即取魚之器,喻言教也。

次明律
藏中,初四句,比前顯勝。故知化教住持功劣,
實由詮相微隱故也。以下,舉事釋成,初約異
相釋,又下約眾法釋。初文中。人通五眾。法
該僧別。住即是處,下引《寺誥》,伽藍制置並存
表對;又大界淨地,攝人攝食,各有分齊,皆異
俗之相也。雜行,言通眾自共行,行即是事。故
此四句,即是人法處事,攝相斯盡。然此四相,
道宗綱領,與世懸殊。提誘群生,住持萬載,實
賴此矣。由下四句,示住持義。初明世諦依相
成立,由諸眾生,不知空寂;但隨虛妄有為之
相,乃有世間,故云爾也。次句明如來順世立
法。如來說法,常依二諦:一依真諦,泯絕諸法;
二依俗諦,建立諸法。今此律藏,建立持犯,滅
惡生善;隨情附相,引接初心;是以凡所制戒,
並託緣生;隨有開遮,皆防譏毀,故云法逐相
也。

次眾法中。佛所立戒,令人稟行,即以法資

人也。上明自行既立,方堪秉御,以成眾行,即
是弘法,故云親成等。是知法有資人之用,人
有弘法之能,非法則人亡,非人則法滅;人
法相資,乃能久住耳。故下,引證,亦律序偈;上
半偈云:聖眾若和合,世尊所稱
譽;下半如鈔引,釋成世尊稱譽所以。

三解
名義。列三名中,初毘尼,又四,初二句翻名。注
顯異號,皆傳訛耳。即下,引所出。十八法者,即
調達執九邪,破佛九正,共為十八:法非法,律非律,犯不犯,若輕若重,有殘無殘,麁惡非麁惡,常所行非常所行,制非制,說非說。此據破僧戒
所列,至〈拘睒彌犍度〉,出第二云:毘尼非毘尼,
前後兩處,華梵各舉,故云不並;是知此名,律
自翻耳。下復引經,命七滅諍,以為七律,所據
益顯矣。或下,指非。文見《母論》。疏云:古譯毘尼,
皆稱為滅,以七毘尼殄四諍故;如水滅火,水
不名滅;名不附體,故所不取。故下,顯正。名依
體立,經律明據,故云正也。次戒名中,初翻名。
即下,顯據。六度者,一檀,二尸羅,三羼提
,四毘梨耶,五禪,六般若;六種皆名波
羅蜜,此翻為度。今用第二,證名可知;此即經
論常談,故通指耳。後木叉中。此無異翻,故直

示名而已。處處,亦名別別。

顯次第中,初標示。
教行果三,不唯戒律;一切教門,次第皆爾,故
言一化。律下,正顯,初句明律先。教不下,明
戒次。戒不下,明木叉在後。

釋律義中,初科,
上句訓字。法以楷定為義,如釋題中。謂下,釋
義。一切戒本,大分為二:前明犯相,後明不犯;
犯中復二,即輕與重;四義,攝盡毘尼大藏。就
輕重中,復有因果缺緣開制之異,故云等也。
顯示律名從教而立,故云並律等。

問中。以聖
人之教,皆修行之法,而修多羅取貫攝為目,
阿毘曇以折理彰名,故申此問,意顯今宗獨
專此號。

答中。引論示意,還約三學引生次第;
戒範在先,故獨名法。若爾,經亦訓法,論翻對
法無比法等,是則餘藏亦得名法,豈獨律耶?
答:修多翻線,西竺本名;此土《字書》,訓經為法。
又論稱法者,或從法相,如陰界入等;或即法
門,諦緣度等;或就法體,涅槃理等。毘尼不爾,
中梵本名;復是教詮,名相楷定;是非可不,必
從文斷,故與餘藏法義天別。問:彼法門義,亦
即從教?答:若就通論,三藏教詮,竝名為法;但
戒引生軌物義勝,先據斯目;餘雖號法,弱故
不彰;若約別論,三名各異,如上所列。

前後
中,初徵。若據世傳云經律論,比從語便;若
對三學,律必當先,故申其意。由下釋。以定慧
幽隱,邪正難分;簡別雜濫,必用律法;用既在
首,義必先標。內法,謂八正道。外俗濫同,謂偷
形者。以法除者,如律中,時世飢饉,有外道偷
形,隨眾僧後;僧以受戒時分、和尚闍梨等詰
之;竝云不知,因即陳首。妙,要也。故下,結示。

創,初也。餘下,指略。或約三學次第,或是佛法
壽命,故合居先;此即常聞,故所不釋。

次釋戒義,初科。引《雜心》者,顯示戒義,類
通周遍,無境不發,無惡不禁;簡餘世善,局狹
不周;禪無漏戒,唯情境發,皆非通類也。指廣
如後,即戒體中。

廣列中,初科,《智論》。言性善者,
彼云:好行善道,不自放逸;謂性是善,不使從
惡故。《善生》。五釋學義,摘在次科。

二從心中。此
就所治為名。身口五根,通須調伏;不唯在心,
故云等也。

三中,初示召體之名。如下,引論示
體,初句舉名。此與從心語濫。以下,示能即約
三性簡體,是善無作。問:此與上性善何異?答:
準前論釋,望遮惡為言,故判屬功能也。

四中。
前引諸殺,而局善釋,於義未盡;是故鈔主
以義繼之,故曰因明。名義兩通,故曰正義。
初句示名不局;戒言性者,借訓顯義,勿滯《字
書》。惡律儀,亦名惡戒;屠兒獵師旃陀羅輩,常
行殺害,名受惡戒,持惡律儀。問:如何受耶?
答:以殺為業,發意受行,即為受也;如《雜心》說,
順惡易成,不假緣發;但望殺心,遍該生類,故
名律儀;隨殺生命,即為持戒。不律儀者,非善
故言不,類通故言律儀;即惡律儀,所出異耳。
若此下,釋義,初二句通示。戒以性名,性通
三性;且論善惡,互不相容,各得禁義。惡下,別
釋,初明惡戒。通禁制止名律,造作有相名
儀。若下,明善戒。令反解者,但應回倒善惡二
字,改樂殺為慈護,即可見矣。

五中。引律者,此
說戒法中,釋戒序文。戒是因,木叉是果;今召
戒為木叉,即是因從果也。

解脫中,約近遠兩

義釋之;近中,又二,初標。言隨分者,顯非頓脫,
即處處義也。謂下,釋。初二句,示境緣別也。次
一句,明治行不頓也。下一句,示分果也。此望
隨境起護,脫免過非,故云隨相。次遠義者。此
以凡地所受,望後聖果,故云遠取;即前聖道
本基義,故云因戒等。克,猶護也。聖總三乘,累
該五住。故下,引證,亦律序偈;彼云:眾經億
百千,戒為第一最;欲求第一最,今世及後世,
當持此禁戒,終身莫毀犯;餘二句如鈔。問:近
遠兩釋,何以分之?答:此有多異:一近約止業,
遠望除惑;二近是凡地,遠即聖道;三近是就
因,遠即從果;四近是漸防,遠即頓破。即《戒疏》
云:戒障有二:一者業非,二者煩惑;戒淨障業,
惑待智亡;望分所除,故云別脫。後智除惑,
乃稱究竟解脫。下文指後,即戒體中發戒
數量門;彼明境量等,即別脫之義,可見。


具緣門,敘意中,初示受法。末代唯羯磨者,以
五受中,善來、三語、八敬,唯局佛在;破結微通,
稀而復隱故。藉因緣者,或發心為因,餘事名
緣;或能受為因,所對為緣;或俱因緣,如前已
辨。其下,明重述意。一門,即〈受戒篇〉。比丘大
綱者,攝僧要故;佛法根本者,住持勝故。

列緣
中。此但撮前受法,徑示是非;分對解釋,前已
具委;久聽既知,不喜煩釋;新學未曉,自可尋
之,故略點示耳。初列五緣,竝出《母論》。三中。初
明受者知師,下至小罪;通望下,明十師互知,
唯據重夷。心不具法,謂無戒者;如十三難,《十
誦》白衣之類。

雜相中。初又云者,懸取論意,或
可引前受緣。五八戒下,竝略破重之言,故云

乃至十戒等。二引論示。彼明六種戒,隨犯一
重,餘皆絕分。文中,具舉五戒,餘竝略之,故云
乃至等。八字寫訛,準論,合作十戒,即越過
八戒也。不得如前者,同上五戒也。

三結界中,
初斥單結戒場。更下,不字疑是多寫,去之則
義便。直結小界,即目戒場,對大言小;如前結
法,可知。今下,次斥無緣結小界。此即三小,有
難應法,無故為非。

四中,初引論示心。重輕二
心,難顯其相,非謂徒然懇惻而已;要在見境
明白,上品要誓,方名增上重心。亦如前說,恐
忘故重示耳。又下,約行顯相,初示得失。依
論,即上《多論》,以期持奉即殷重。故下,引文證。
律自釋云:共比丘者,共餘比丘受大戒,是共
比丘義。;同戒者,釋云:結此戒已,
寧死不犯,共餘比丘同,是同戒義此即律
本淫戒中文,雖文局初戒,而義通二百五十。
所以戒首先標此者,意明必具受隨二戒,乃
有持犯;非受則無隨,非隨則無受;此證願
行相副,方成得戒明矣。願行,即受隨也。

五時
節中,初科。問:列四心,中略無記,故云乃至。無
心者,論作入滅盡定;準《業疏》問:三性通得,則
合無心入無記耳。答云通者,彼云:先以善心,
禮僧合掌,白四起業;相續成就,是名善心發,
善心得。若先以善心,乃至起業;羯磨未竟,起
不善念;藉前善心力故,發業任運而起,與不
善俱;是名善心發,惡心得;無記睡心,入滅盡
定者,亦爾。

次立難中。即前〈受戒犍度〉中文。瞋
是不善,睡狂是無記。

答中,初示得不。羯磨
已後者,謂初白竟,第一羯磨已去,名為後也。

《業疏》引《十誦》云:知時犯、不知時清淨,如犯殘
懺,聞出罪白,後睡不覺羯磨竟者是也。準此
以通,前聞白已,後睡得戒;由前陳乞,事
委十師;既聞作白,足彰情許;雖入餘心,不妨
感戒。廣如《業疏》。前下,別點善心。恐疑善心本
是得限,那云白時具上四心,不得戒耶?故此
釋之。又下,復恐見云無心緣戒,便謂濫上無
心,故重遣耳。

五優劣中。優,即勝也。前後六
門,竝單論別脫,此兼道定,還欲對顯別脫功
勝。又別脫一戒,通含五受;若對七科,四通三
局,尋文可見。欲釋此門,先須略知道定名相。
初、別脫對境彰名,定道從心為目;與定慧二
心同時,故竝言共,亦名為俱;其定戒者,《成論》
離禪定為二戒,色無色別故;多宗合為一,俱
不動業故;道戒,或名道俱,道共,無漏等異,此
辨名也。二別定竝有漏,道共唯無漏,別脫
欲界業,定共上二界業,道共非三界業,此論
體也。三別定通凡聖,道共唯局聖,此位分
也。四別脫假緣受,定道隨心發,此明因也。五
別脫但隨身,要期盡形故;定道名隨心,生死
不絕故,此示功也。略知如此,餘如後解。

敘意
中。失相,謂違教也。

次科,《多論》五種:初時,二
境,三心,四功,五人,如次釋之。初時希常者。以
木叉須佛出世,制方有故;餘二縱非佛出,亦
有得定證道之者,故常有也。希現勝者,猶如
世物,希少則貴,常者不如故。二境中。木叉遮
性通禁,餘二但止性惡,故境通局也。三約心
者。慈即大心,故是佛因。論云:禪無漏戒,不以
慈心得,謂從智得;此專自利,即二乘心,劣可

知也。四明功有二。一攝生廣,被七眾故;二住
持勝,紹續等故。住持中三種,竝以紹續字貫
之;初所乘法,二即所住境,三謂所成果。論中,但云三乘道果,相續不斷,
故知餘文竝鈔加也。五約人中。外道無無漏
戒,故但舉禪戒耳,以彼亦得色無色定故。

《善
見》中,初標示。諸下,校量,初總舉法喻。光山
是喻。學即是法;戒定慧三,故言諸也。日下,別
對顯勝。若下,出其所以。此與《多論》初義頗同。

重受中。此章所明,意令行者,審己所受,更求
增勝故也。

多宗中,初科。文列三種,竝異《四分》。
言不重發者,三戒永定,如下心受五,中心受
十;本俗仍下,餘五方勝,中心受十,上心受
大,亦爾。彼云:木叉戒者,無有重得;若微品心,
受得五戒;後以中上品心受十戒,先得五戒,
更無增勝;於後五戒,乃得增耳。不重受者,彼
計一受即定;既不重發,更受不增,故不立也。
準下但明具戒,意詳五八十亦爾。以五制盡
形,八限日夜,縱逐日受,望當日中,不可重故。
不重犯者,此據初篇同種為言。依本定者,本,
謂壇場初受也。故下,引證。《婆沙》中,年少苾
芻,得上品戒,以能起上品心受故;羅漢苾芻,
得下品戒,以先發下品心受,後不增勝故。問:
羅漢既發定共道俱,豈得不增;戒必不增,那
得聖道?如是思之。

釋難中,初難者。如戒本云:
戒羸不悔,謂將欲趣犯,戒力微弱,故云羸也。
堅持守護,其體光潔,故如肥也;體既肥羸,理
有增減;則與上常定,義實相違,故以為難。


中,初二句,約受隨判開。此對隨行者,行有持

犯,故說肥羸;不論受體者,受依本定,故無肥
羸。亦下,次就受體作無作分,上二句明作戒。
一念者,明時促也;隨心者,謂逐境遷謝,不可
追改;上中下心,隨發一品,則永定也。若爾,彼
宗作戒是色法,那云隨心?答:此約心念剋定
成時,故《雜心》、《多論》,竝以初念二念,用分初後;
如下自明。下二句,明無作。非心者,反上隨心
也。盡形者,反上一念也;彼計無作為色,故
但云非心耳。隨行增微者,謂持心勤怠,故體
有肥羸;即彼所計,身口七業,皆色損益義也。
若爾,與上隨行,復有何別?答:上則專論隨行,
此謂以隨資受。

二成宗中。初引論而標故者,因前起後,非引
證也。對破彼計,假設疑問。答中,初答重發。出
彼第九七〈善律儀品〉,具云:有人受一日戒,是
初律儀;即日受優婆塞戒,是第二律儀;即
日出家作沙彌,是第三律儀;即日受具足,是
第四律儀;即日得禪定,是第五律儀;即日得
無色定,是第六律儀;即日得無漏,是第七律
儀。上云無漏,且據初果;下復統收二三四果,
故云隨得道處。而下,示重發義。本得不
失者,從前體增為後體故;勝者受名,從後彰
名,前名沒故。其下,列釋。可知。問:重發重受,如
何分別?答:重發據多戒,重受約一戒。若爾,
論明重發,那見重受?答:由體重發,即得重受;
以彼重受,一體發故。

引證中。《師資傳》,今藏中
無本。此即多宗餘師之義,雖違已
宗,乃順今部,故特引之。

《僧傳》,即梁《高僧傳》,嘉
祥寺慧皎撰,此引跋摩傳。《壇經》作十一年;祇

桓,即此土楊都寺名;慧照等五十人,影福寺
尼慧果等三百二十三人,同從重受;僧伽跋
摩,此云眾鎧。或問者,傳云:有慧義法師,擅步
京邑;見跋摩行重受事,謂為矯異;執志不同,
親與跋摩拒論是也。答下,即跋摩語;慧義問
曰:夫戒非同見之色也;頃見重受戒者,或依
舊臘次,或從後受為始;進退之間,足致深疑。
跋摩答曰:人有二種,故不一類;若年歲不滿,
胎月未充;則依今受為初;若先年已滿,便入
得戒之位;但疑先受有中下心,理須更求境
勝,而重受戒;即依本臘而永定也,餘廣如《壇
經》。

七中。意明此土得戒元緣,令知所從,不妄
承奉故也。震嶺,即目此方;下云漢境,足可
相照也。

通斥中,初敘妄,有二。一謂無端始,二
謂緣乖亦得。忽下,正斥,初斥妄言。由不披教,
輕發此言,故宜深責。今時多爾,無知可悲。喟,
即歎息之聲;霆,謂疾雷。七曜者,日月五星。麗,即訓著,布著於天也。此
明祖師,將謂聖教,人所同聞,而不意愚者都
無所曉;因彼妄述,不覺驚歎,故云豈以等;亦
猶具耳眼者,聞雷至響;見耀極明,而不謂聾
盲無所聞見也。管識,謂管中闚覰,喻識見之
狹。厝,置也。故下,示所出,初顯緣成。引用聖教
者,指前第四門。此下,示從始。縱下,遮妨。猶
恐執著諸律論中,容有緣缺而感戒者,便謂
不必假緣,故縱而奪之。如本律不受十戒,多
宗不具衣鉢,《伽論》師僧不如法等,即緣境濫
也;然成否之相,竝見〈受戒篇〉中,故指如前。


顯中,僧緣為二,初句重牒前標。自下,引示,又

三,先敘教流之始;後下,正示受緣;即下,結示。
初中。漢是朝代,明即帝號。後漢明帝,永平三
年,夜夢金人飛空而至,旦集群臣占之;傅毅
奏曰:臣按《周書異記》云:西域有神,其名曰佛;
昭王時生,穆王時滅;滅時,此方午時天陰,大
地震動;白虹一十二道,貫於太微,竟夕至曉;
穆王問於群臣,時扈多奏曰:西國聖
人入滅之兆,千年之後,教法合流此土;王勅
刊之於石,薶於南郊天祠之前;臣算至今,正
千年矣;陛下所夢,將必是乎。帝以為然,遂遣
蔡愔等十八人,往西國求佛教焉。迦竺者,傳
法僧名;即迦葉摩騰竺法蘭,皆中天竺人;時
蔡愔等,至月氏國,遇騰蘭;同契遊化,遂迎至
洛陽,譯《四十二章經》;又齎畫釋迦像,即此
方三寶之始也。迄,亦至也。曹即帝姓,魏是
國號;為有後魏相濫,故加姓簡之;自漢明
已來,跨一百九十餘年。未稟等者,謂體俗形
異也。設復等者,謂法闕事非也。祠即神廟,祀
謂祭祀。所以騰蘭不即授歸戒者,此乃聖人
知機而作,化存由漸故也。受緣中,又二,初明
迦羅行受。亦云柯羅。嘉平,即齊帝時年號,凡
得五年;洛陽,即魏所都。立羯磨受者,納法為
體,異前形同也。《業疏》云:依法正部,行十僧
受戒;又云:神州一統,約受竝誦《四分》之文,
即此為始矣。文中但云羯
磨,則三歸五十,義必具矣。中夏者,大國曰夏,
且局此方言中;其實西梵印度,乃閻浮之中
心可。改妄習者,立僧法式,替前祠祀。出《戒
心》者,令依持也;出謂翻文,心以總要為義;律

文雖廣,要歸戒本,故云心也。教宗之亂,自此
為始;聰師已前,盛弘《僧祇》,亦由此矣。又下,次
明曇諦譯羯磨。曇諦梵言,未詳華語。若據藏
中,僧鎧羯磨,亦出曹魏;但迦羅不用,別請曇
諦出之;故今但推曇諦,即《僧傳》云:請胡僧
出羯磨是也。

次尼
緣中,初標。若據曇諦羯磨,尼法備足;則知曹
魏以來,即從一眾邊受;此準《五分》十一眾受;
十僧之外,須一尼為和尚,方可行之,理必先
有西尼到此;今云初緣,乃二眾受戒之初耳。
至下,引示,初示求那許請,文又為三,初敘求
那西至。元嘉,即宋文帝時改號,凡三十年。求
那跋摩,此云功德鎧。揚州,即宋所都。後
於南林寺前園中,築戒壇受戒,即此土立壇
之始。又下,二敘發起端由,先明西尼怪問。
據傳,乃影福寺尼慧果等,騰西尼語,諮問跋
摩。摩下,跋摩答釋。可解。諸下,三敘懷疑求
受,先明宋尼虔請。下示跋摩許可。次至十
年下云眾鎧代成,初敘眾鎧西來。即天竺國
人。初下,次明行法,先示前緣。德鎧即十年九
月死。俄下,明尼滿數。俄謂非久,即十一年
也。通前共十一人,此據正用為言,故云十數。

指出中。《僧傳》,梁慧皎撰;《名
僧傳》,梁寶唱撰。《僧傳》序云:琅耶王巾撰《僧史》;
齊竟陵文宣王撰《三寶記傳》,或稱《佛史》,或號
《僧錄》等。晉宋雜錄,即俗典。詳今鈔文,多引《僧
傳》;然其事跡,遍在諸文,故通指之,今生信
奉。故下,顯意。龜辨吉凶,鏡分好醜;千載之下,
不容濫迷也。

戒體四門,初二論體,二中兼行,三四屬法,四
中有相。一往麁分,委如下說。

初料五章,初立
二戒,乃至第四,竝明二種,第五獨論無作。又
前四局戒,義通善惡;後科通雜,正為顯戒。


多少中,初文為三,初究受多識少。太唐之世,
釋門興振;英俊如林,尚云三五;況今衰末,焉
可言哉。皆下,二顯不識所以。上二句,明專愚
不學。致下,明無知妄受。盲喻無知,夢喻不實。
及下,明成否不決。河漢,喻其茫然不知涯際。
故下,三總示來意。據此一篇,止釋戒相;今就
其初,廣法體行,意見於此。諸門者,通指前三
總別科目。

二中,初問。幾種者,通論諸教,所說
不定;約境,從制,就位,剋體,或對七支,
或總三業,或分遮性,或據受隨;有斯多異,通
而問之。答中,初約境示量。今下,舉要統收。今
正明體,此二為要,故偏舉之。通收盡者,由
此二戒懸防,總發體中含攝故。此收法體,而
言境者,欲明偏境之法,皆歸二戒故。

第二科
中。前但通立,次申所以。理趣既顯,引據復明;
所立已定,即須顯示二種名義;故以解名,寄
之於後。

初科,問中。言不一者,欲顯相須,故
約互廢以問。及以三者,《業疏》作何不三合;謂
有作俱無作,二法同時;直應更立一合,次前
為三。

初答為二,先明作須無作。作休不防者,

以作短故;不可常作者,心或餘用故。次若單
下,明無作須作。二下,結示。

次答中。作無作別
者,動靜異故;心非心別者,體相違故。《業疏》三
句:一作是色心,無作非色心;二作者初緣,無
作後業;三作是運動,無作非故。若
下,釋疑。以不許立三,恐謂戒法唯局此二,故
持釋之;顯上且據能防,故唯二也。

引證中,
《多論》,初二句,明從因感發。初下,明成就分齊。
注中示名,初句會同,下句釋義。《業疏》云:此明
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緣辨;無由教示,方有成
用;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云無教;今時經論,
多云無作,義例同也。《俱舍》名
無表,亦同此釋。

二中,初示二戒。是下,明緣
具因闕。下復指論,以顯經意。

三中。彼明化教
十不善道,然二色義同,故可為證。《業疏》作是
十種法,則通善惡,頗應下喻。由心重輕,有發
不發,故云或有無等。如下,喻顯。極喻重心,香
臭喻善惡,瓦木喻輕爾無記,手執喻作;除去
物已,餘氣有無,用配三心,可見。

結中。問曰:今宗二戒,名體竝
異,那引《多論》、《善生》而為證者?答:今此不論名
體,但證二數是同;請觀結文,幸無遲慮。


解名義,問中。結前生後,總問三名。

答中。作
即方便搆造為義。陶家,謂土作家;輪,即範土
為坏器之車;運之則轉,故以喻焉。四大質體
名報色,從緣動作名方便;報起方便,方便依
報;二法相假,不一不異;但言報未必是方便,
言方便其必具報。今以輪水喻報質,輪動作
喻方便,即名其動以為作耳。故下,引證。身及

動身,對喻可解。

無作中。一發
者,一,猶始也。此句明業體初成,即第三羯磨
竟,第一剎那,與作俱圓,是體發也。作戒既
謝,無作獨存;相繼不絕,故云續現。始,即上句一發之時;末,即終,謂命
終捨也。雖通四捨,且約常途,故餘三不舉,
此句明業體久長也。四心者,通舉四陰;三性
者,別示行陰;三陰,唯無記;行陰,通三性故,
此句顯非心也。下句正示無作義也。若翻對
作解,初句反前即謝也,次句反一念也,第三
句反善行心也,第四句反緣搆也。故下,引證
有二,《雜心》中。初句躡前作謝,生起無作。餘識,即四心;後心望前作心,故云餘也。
俱即同時。是法,即無作;隨生,謂任運起也。《成
論》中。通明業理,非局戒也。因心者,示現從作
發也;因,是相假之義;心,即簡別有宗。生罪
福,生即是發,罪福即善惡無作。文舉無記,等
取餘心。

通名中,初二句直示正義。由此二戒
俱斷惡故。故下,引證,《涅槃》。遮制,即禁斷義。直
是者,一言盡理,更無餘論故。《善生》。如前,即戒
法第三門。制等五字,即括五義,對前可見。


出體中。法體幽微,頗涉言論;但鈔為新學,直
申正理;文義簡略,致多謬妄。此既律教之源,
復是修行之本;事須廣釋,少資心用。標云體
狀,謂體之相狀,無別所以。

示宗中,初句通示
異計;今下,別示本宗。二論,即指多成。言不
同者,統括部計,不出四門;所謂空、有、雙非、兩
亦;雙非入空,兩亦歸有;故此四計,還即二門。
此土飜傳,雖有四律;《十誦》、《四分》,時所盛弘,故

今但對多宗辨異。一者,四分曇無德部,名為
空宗,亦號假名宗,即《成實》所宗也。二者,十誦
薩婆多部,名為有宗,亦曰實法宗,今《婆沙》、《俱
舍》、《多論》、《雜心》,並同彼計。略知如此,委辨異相,
具如疏中。多見講解不辨教宗,名相交參,何
由識體;寄言學者,最宜留意。然今鈔中,依宗
明體,指略多宗;然恐後學至文壅滯,妄致穿
鑿,故須略示。《業疏》,廣列六位分別;今但撮要,
引而示之。初明二戒,竝是有為,非三無為;由
假緣搆造,四相所為故。二諸有為法,總為三聚;一色聚,二心聚,
三非色心聚;二戒竝色,非餘二聚。三
色有十一,總括為三:一可見有對色,二不
可見有對色,三不可見無對色今作戒者,身作,即初
色;口作,即第二色中聲塵;身口無作,竝第三
色。四色中又有二:一本報色,謂四大
也;二方便色,謂運動造作也;作戒非本報,
是方便;無作非二色。五作戒是善
色聲,非惡無記;無作,戒體是善,可知。
六作業始終,皆得為戒,不同餘善;無作當體
是戒,非此所論。已上六位,顯示彼
宗,二戒俱色;作色,即是色聲兩塵;無作色
者,法入中攝,名為假色。問:無作既非見對,那
名色耶?答:此有多義:一從能造名色,疏云:戒
體所起,依身口成;隨具辨業,通判為色,是也。
二損益名色,又云:彼宗七業,皆是色中,有損
益故。三礙故名色;又云:無作雖非見對,然為
四大造,更相障礙;據所可分,故名為色。問:既

相障礙,應同根塵;既是法入為意所對,即非
無對?答:五根五塵,能所俱礙,皆是色故;能所
俱對,互不通故。假色不雖爾與意對;意根
通緣一切塵故,即非對義;又假色是色,意根
非色,故非礙義。餘廣如疏。

作戒中,初科。言作
者,始於壇場,終白四竟第一剎那已前;三業
營為,方便搆造者是。初引論又二,上句出正
體。身口業思者,謂行來跪禮,是身作也;陳詞
乞戒,即口作也;立志要期,希法緣境,心徹始
終,統於身口,故名身口業思。即此業思,是作
之體。論其下,示兼緣義。言造具者,顯示身口,
自無功用,推歸心故;如世造物,百工之器,自
不能成,必由人用,比擬可知。問:《業疏》,初解色
心為體,此何異耶?答:身口即色,業思即心,
故無異也。鈔從顯要,令易解耳。

舉例中。以犯
例受者,善惡雖殊,發業義一故。如律,心疑想
差,不至果本;又不犯中者,擲刀杖瓦木,誤著
而死;扶抱病人,往來致死;一切無害心,皆不
犯。此雖動色,但由無心,故不成業。

引證,即是
《成論》,初二句推末歸本。下二句明捨本無末。
問:今論作體,為是心王,為意思耶?答:前云業
思,何須疑問。若觀論文,三業皆心;離心無
思之語,似指心王。然而王數體用以分,由體
起用,用即是體;今論作業,就用為言。故《業疏》
云:言心未必是思,言思其必是心,宜細詳
之。

斥異者。對破有宗。五根五塵四大,為十四
色。由此宗中,塵境推識了;善惡本心造,是故
根塵竝屬無記;彼不論心,根塵四大,俱通三
性。

次色聲中。此師所立色聲有二:一外五塵

及報色,非罪福性;內方便色,是罪福性;二者,
一念色聲,眼耳所得,非罪福性;相續色聲,法
入所攝,是罪福性。今取方便,相續色聲,以為
作體。文中分二,初立體。相續,簡一念也;行來
跪屈,至作法竟,即相續色;陳詞乞戒,言句具
足,相續聲也。善者,簡五塵報色也。以下,遮妨。
由此宗中,十四種色,悉是無記;今立色聲,恐
謂乖宗,故釋之耳。法入攝者,過去色也。意識
得者,謂能受人,跪屈陳詞,心所緣也。問:前立業思,於義既顯,何以後師復立
色聲耶?答:合教順宗,甚有眉目。講者未達,妄
生輕貶,後學慎勿隨之。問:雙出兩解,依何
為定?答:文無去取,不妨兩得;但諸文中,多
用前義。雙存偏用,好自深思。問:此與多宗作
戒何異?答:異宗各立,必應有異;引前對照,約
塵分析,如指諸掌。餘如別述。

次解無作,示
體中。非色非心者,此即《成論》第三聚名,亦號
不相應聚;此聚有十七法,無作,即其一也。良
由無作體是非二,故入此收;即以聚名,用目
其體。然自昔至今,談體多別;據如《業疏》,總列
二執:一者法執,有講《四分》,乃依《雜心》出非色
心禮;有學《十誦》,反準《成論》,立色為體;出體
順計,據教乖宗,故名法執。二謂迷執,有弘假
宗,立色為體;或傳有部,執非色心;光師以理
為體,願師以受戒五緣為體;此即祖師已前,
尚有諸異。洎撰《業疏》,廣列義章;分宗定體,文
理坦然;但由學者不善討論,異端叢起,今略
引之。《增輝》記主,定非色非心是種子義,即立
種子為體。有人云:非色非心,是第三聚名;由

此一類,無作不與心色相應;驅入第三聚中,
故名非色心耳。有人云:非色非心,即是細色,
同彼有宗;以南山解云:非色者,非塵大所成
等;豈非簡麁色麁心,唯取細色耶?有人釋非
色心,引《業疏》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是則南
山探入大乘也。有人云:非色非心者,思種為
體;如是云云,無一可取,如別所破;祖師所
謂宗骨顛倒,理味差僻;摘揣過濫,何可勝言。
世有人云:非心非心,畢竟其體是何法耶?今
為通曰,其體畢竟即是非色非心,何以故?名
以定體故。又云:二非乃是簡除之言,名下無
體,應反問曰:律中非法非人,竝是對簡,為有
體不?此皆不曉教有權實,名不浪施,故多妄
述。

釋非色中二,初約能造,以作顯無作。謂能
造是心,故所發非色。疏云:既為心起,豈塵大
成,是也。塵即五塵,大謂四大。問:所以約能顯
所者?答:為對破有宗,彼計色造塵大成故。以
下,義證。唯就所發,以顯非色。先列色者,統論
色義,不出有五:一相,二異,三損,四礙,五對,
配文可見。形段者,有相貌故;方所者,有所在
故。十四色如上;二十者,顯色十二,形色有八。惱壞者,有情具
二,無情唯壞;論云:色是惱壞相;無作,惱壞相
中不可得故。問:無惱可爾,若云無壞,何以戒
有肥羸及四捨耶?答:此即成宗通深之義。無
下,顯非色,可解。

非心中,初對能造。作戒以心
為體,心是緣慮;無作頑善,體無覺知,故非緣
慮。亦下,義證。以心顯非心。五義
明心,通收四陰。慮知,即行心。明暗者,或約愚

智,或取憶志;或明是行心,暗即三心。三性
者,三心局無記,唯行通三性。廣略者,若約緣
境漸頓,即是行心;或約心法,一心分四蘊六
入六識等,迭論廣狹可尋。報法者,醻因曰報;
眾生感報,心性差別。無下,顯非心;無
上五義,故云不具。

結中。《成論》四聚:一色,二心,
三非色心,四無為;無作當第三聚中,第十七
法。


證中,木論兩段,初段中。彼先問云:有人云:
作業現可見,若布施禮拜殺害等,是應有;無
作業不可見,故應無?答:若無無作,則
無離殺等法。問:離名無作,不作則無
法;如人不語時,無不語法生;不見色時,亦無
不見色。答:因離殺等,得生天上;若
無法者,云何為因。問:不以離故生天,
以善心故?答曰:不然,方接鈔中
如經等語。經中,即論家自引。精進即作業,壽
長即現報。隨壽福多,謂無作增長;福,即善無
作也。福多受天樂者,此證生天本由無作,非
善心故。若下,反質來難,明非善心。不由善心,
即知無作任運自爾,則非心明矣。不能常
有者,凡人之心,未必一向專善故。後段中,初
句立義。律儀即受體。若下,釋成。不善,即相違;
無記不成業。準論,無記心下,有無心字。此言
受體若是心者,但應善心成持,不應餘心亦
名持也;即三性任運之義。故下,準決。爾時,
指上不善無記心時。無有作者,以作必善心;
今在餘心,何容起作。既無有作,得名持戒;乃
是本受無作,不假緣搆,任運恒有;顯知無作

非心明矣。

《涅槃》中。具
如〈標宗〉所引。無形色,明非色也;非觸對,即非
心也。

《十住》中。色非色者,彼大乘宗,作是色者,
即心之色,故不言心;無作非色者,體即是心,
故不言非心。今但取彼非色之名,以為證耳。

結示中。向引諸文,雖是雙證;正欲對破有部
計色,所以文中,但結非色;非心之義,既無所
對,何假證成,故不言也。上且依論
而示,克論體相,未甚精詳;至於《業疏》,方陳正
義,乃有三宗,今略引示。凡欲考體,須識三宗
造義淺深,兩乘教相差別;纖毫無濫,始可論
體。初明有宗,當分小教。彼謂小機力劣,不
約心論;善惡二業,皆由色造;能造是色,所發
亦色;故作無作,竝色為體。彼部宗師,雖多解
判,未善權意;故至《業疏》,的指體相,方為盡理。
故疏文云:如律明業,天眼所見;善色惡色,
善趣惡趣,隨所造行,如實知之;以斯文證,正
明業體是色法也。又云:然此色體,與中陰同,
微細難知,唯天眼見;見有相貌,善惡歷然;豈
約塵對,用通色性;諸師橫判分別所由,考其
業量,意言如此。二明本宗
《成論》,過分小乘;教雖是小,義乖小道;雖通大
乘,非全大教;比前為勝,望後還劣,是故立
體兩楹之間。初明作戒,色心能造;色是本教,
心即過分;及論所發非色非心,非色過分,非
心本教。《大集》所謂曇無德師,覆隱法藏;《戒疏》
亦云:包括權實,其義在茲。若論作戒,猶可循
文;獨茲無作,歷代沈喪,故須顯示。非色非心,
得名多別;二對作釋,如上成宗。二翻作釋,

疏云:由作初起,必假色心;無作後發,異於前
緣,故強目之非色心耳。三簡教釋,非色簡小,
非心讓大。四迭廢釋,作戒,云身口是具,無作
名非色,即對廢有宗二戒;又言:非心,自廢
本宗作戒。五遣疑釋,初疑作既假具,必應是
色,故言非色;及解無作,乃云心起;又疑是
心,故云非心。若論其體,既是心成,體豈他物;
但由教限,不可濫通;教既是權,體寧從實。且
如《成論》,言色則無記頑色,談心則六識妄心;
是以非色,則云非塵大所成;非心,乃謂體非
緣慮;良由善性記業,比色全乖;業體無知,
與心實異。究論體貌,實唯心業;但不談種子,
故名非色;不說梨耶,故言非心。故《業疏》云:考
其業體,本由心主;還熏本心,有
能有用;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約色
心,窮出體性;各以五義,求之不得;不知
何目,強號非二。三圓教者,即大乘義。前之二釋,俱
不了教;故《涅槃》中,或色非色,俱為諍論;如來
明判,不解我意;是以祖師,深取大乘圓實了
義;決開權教,顯示我等壇場受體;意使修持,
投心有處。今分為二,初示圓體。即明梨耶
隨緣變造,含藏種子。初明能造,還即六識;但
依八起,即異小乘;縱有兼色,此色亦心,不
同小宗心色體別。二明所發,即心所造;善根
種子,藏識所持,隨心無絕。如《楞伽》中,識海識
浪;浪從海起,還復海中;浪無別浪,還即海水;
能造所發,全體是識,更無別法。當知此種,
色相具足,故說為色;不同塵大,復無覺知,故

說非二。隨宜方便,悟入為先;大小權實,極須
精考。故《業疏》云:智知境緣,本是心作;不妄緣
境,但唯一識;隨緣轉變,有彼有此;欲了妄
情,須知妄業;故作法受還熏妄心,於本藏識,
成善種子,此戒體也。二明圓修者。既知受體,
當發心時,為成三聚;故於隨行,隨持一戒,禁
惡不起,即攝律儀;用智觀察,即攝善法;無非
將護,即攝眾生。因成三行,果獲三佛。由受起
隨,從因至果;斯實行者出家學本,方契如來
設教本懷。故《業疏》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
三聚等。又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又云:
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囊。略提大綱,餘廣
如彼。咨爾後學,微細研詳。且五濁深纏,四
蛇未脫;與鬼畜而同處,為苦惱之交煎;豈得
不念清昇,坐守塗炭。縱有修奉,不得其門,徒
務勤劬,終無所詣。若乃盡無窮之生死,截
無邊之業非,破無始之昏惑,證無上之法身
者;唯戒一門,最為要術。諸佛稱歎,遍在羣經;
諸祖弘持,盛於前代;當須深信,勿自遲疑。固
當以受體為雙眸,以隨行為兩足;受隨相副,
雖萬行而可成。目足更資,雖千里而必至。自
非同道,夫復何言。悲夫!

四先後中。若論作戒,
則無先後;獨茲無作,有多解釋,故須辨定。


解,上二句舉喻。故下,引證。初念俱有,可驗
齊生。

後解,初科中,初句標義。故下,引證。世間
法者,緣搆成故。因即作戒,果謂無作。如下,喻
顯。故下,準定。

次科。由立前後,違上論文初念
俱有,故須釋之。初牒妨。此下,釋通,初明作俱
齊起。不下,示形俱後生。上云仍後,在言未顯,

猶恐濫同初念之時;故重遣之,云亦是等。已
前二解,竝是古義。若準《業疏》,即取初解;但不
明三時,義未盡耳。疏出今義云:
今解一時,非前後起;豈有作絕,無作方生?
由本壇場,願心形限,即因成也;至後剎那,
二戒俱滿;故云作時具無作也。又約一受,明三時無作:一因時無作;二果時無作,有二;三果後無作。

五多少中。此科不局戒
體,總列八種,善惡定散,世出世業,一切通
收,故云泛也。標中云依《多論》者,若順多宗,應
云無教;但名通彼此,趣爾舉之。

列釋中。問:
作俱既與方便齊生,何名無作?答:雖與作俱,
不妨彼體不假緣搆;以二法相違,性不可合
故。疏云:不由心起,任運相感,故即號曰作俱
無作是也。

二形俱者,期盡壽故。形滅失者,據
論受體,實通四捨,且據本期一相為言。上之
二種,戒善兩通。今明受體,唯在此二,餘無相
涉。五六義兼隨行。要期可同自誓。

三中,初
明善事。下句反例惡事。如置殺具,類上說之。

四從用者,上但物在,此約持用。善惡類解。

五中,初依多宗。身口不互,則有異緣。妄是口
業,現相表聖,假身成故;盜是身業,呪物過關,
假口成故。若下,點異。成宗不爾,隨造成業,不
說異緣。如口造身,即發口業,身造亦爾。

六助
緣者,能教發業,假彼所教,前作助成。文出殺
盜,教善準知。

七要期者。與形俱何異?答:形俱
隨報,要期不定。疏云:如十大受,及八分齊;要
心所期,如誓而起。文舉善事,惡亦

同然。

八隨心者,此明定道二戒,文分為二,初
依多宗。彼謂入定入道,有禪無漏律儀,出定
則無故。次引《成論》,初二句對破彼宗。論中常
有字下,更有常不為惡一句。善心者,示隨心
故。若爾,定道無作,應非非心?答:但能隨心,而
實非心;由彼業性,能起後習,故云善心轉勝
耳。此下,示名。別下,簡異。唯隨身者,期盡形故。
問:成宗別脫,亦由心造,何但隨身耶?答:教限
義故。若爾,何以疏云:功由心生,隨心無絕耶?
答:過分義故。即下,引證。道力,即道俱戒。又《智
論》云:初果生殺羊家,寧死而不殺。此證定道
隨生死心明矣。《業疏》問云:從用與作俱何異?
答:業相虛通,不相障礙;間雜同時,隨義而別。
且如持鞭,常擬加苦;既無時限,即不律儀,為
形俱業;要誓常行,即名願業;口教打撲,即是
異緣;前受行之,又是助業;隨動業起,即是作
俱;鞭具不亡,即名事在;隨作感業,豈非從用;
惡念未絕,又是心俱。故舉一緣,便通八業,餘
則例準知有無也。準此以明,或單或具,間雜
不定;精窮業理,在斯文矣。

通簡中,前七。局欲
界者,體是事亂故。後一中。若世禪者,單簡定
共;局二界者,有漏業故。若出道者,通收道定;
非三界者,俱無漏故。上約界簡,更以義求。次
約善惡簡,前七通善惡,後一唯局善。三世
出世簡,前七局世法,七惡定局世;七善通出
世,為道方便故;後一中,定共通世出世,道共
局出世。四就前七善,初二及七通戒善,餘四
局泛善。五定共有邪正。六道共通大小。如是
廣之。

大門第二,受隨同異,無作,五同中,四敵

對同。言體在者,謂本受不失。對事者,事即是
境;由有本體,方起防護,即名本體能防非也。
與隨中一等者,疏云:對非興治,與作齊等;此
無作者,非是作俱;謂起對防,即有善行隨體
竝生;作用既謝,此善常在,故名此業為隨無
作;與非敵對,故與受同。五中。
戒重發者,明受體有三品也。肥羸不定者,隨
體亦三也。以業隨心發,受隨二戒,各具三心;
故使無作,各有三品。標《成論》者,對簡有宗受
唯一品,隨有三品,則一多不同也。

四異中。初
受但起心,故可總發;隨是造修,止得別發。二
中。言隨無作,事止無者,非無無作;但由隨戒,
隨作防非;作謝善在,無防非能,不名隨戒,故
云無耳。前引疏云此善常在。文證明矣。三
中。言二無者,即惡無記。

次明作戒,五同中。名、
體,反前。義同如上。短同者,二戒竝約方便色
心,動滅則止。狹同者,不通惡無記故。若爾,
如《多論》中,四心得戒;又下持犯中,自作教人,
自業相成,竝約前作方便,餘心成業,豈非二
作通三性乎。思之可解。

四異中,第四,初示異;
故下,引文證受。初云受一品者。問:多宗可爾,
《成論》戒得重受,那云一品定耶?答:雖開重受,
三品不俱故。若爾,無作何以受分三品?答:無
作非色心故,雖有三品,增為一體;作是色心,
縱增三品,初後各異,故無多品。隨中下,示多
品義。境優劣者,即就所防,顯境輕重;謂初篇
最優,眾學最劣;中間相望,優劣可知。或約能
防難易分者,吉羅至難為優,重夷易遣反劣,
中間可解。

第三門中。本說所緣,而分四科者。

心隨境起,故先明心;心境相應,即發受體,故
三明戒;戒必有用,故後明防;四義相綰,不可
孤立故。初科,先明前略。但下,顯今廣,上二
句示意。下二句顯益。上句開解,下句次見
行。

初能緣心中。現在簡過未,相續簡一念。《疏》
云:念念雖謝,不無續起;即以此心,為戒因本。

二中,初示境。如下,舉事顯相。如與己為怨,其
怨已死,即過去也;怨或有子,即現在也;孫
雖未生,生必為讎,即未來也;《業疏》云:當生之
非為未來,是也。於此三境,俱
能起害;欲成淨戒,必息惡心;故所緣境,遍該
三世。《涅槃》云:若人斬截死屍,以是業緣,應墮
地獄。

引證中。論文標問,為破多宗故。答中,
初句正答。所,即指境。如下,舉例。且約過去,未
來亦然。

三發戒者。問:與上能緣何異?答:前
是能緣心,此即所發戒;由彼受體,無可表示;
還約能緣,以彰所發。又前二作戒,後二無作;
又三局受體,四落隨行。

四明防非,初文。現
在無非者,此約對治心行,以論三世。防是預
擬,不令起非;對治現前,則防未非;纔失正念,
即落過非;故知現在無有防義。

釋妨中,初
問者。《業疏》標云如昔所傳,則知古來相承此
語。毘尼,即七滅諍;前因諍起,乃用法滅,即殄
已起也;已起,即是過去。據此,止可言戒但防
未來;而兼過去,豈非相違,故須決破。

答中,初
文。境雖過者,怨家死也;非非過者,斬截事存
也。非雖不亡,望今淨戒,禁之不生,還成未起,
故曰猶是等;猶是者,如云還同也。此釋順成
古解,戒防未起之義。

次釋。即約犯懺,明戒亦

通兩防,反破古傳之局。《業疏》云:昔解毘尼除
已起者,據七毘尼;戒防未起,謂壇場受體,此
局論耳。今解毘尼亦除已未,如四諍對除,是
殄已起;明觀正斷應起不起,即絕未非。餘下,指《戒疏》,文見《業疏》;彼又出多宗四
位,能緣局一念,所緣唯現在,發戒亦一念,防
非通過未。

別簡中,初科,前簡所緣。得罪現在
者,隨中持犯,必對實境故。過未唯起心者,境
非對現,止可心緣故。說言者,顯非皆實故。若
下,次簡所發。一念者,局三法竟,一剎那時。以
前明緣,境通三世,發戒通相續;此須重簡,局
示分齊。

引證中。論文明戒而舉慈施者,以施
六度之首;大士之行,用以挍量,足知高勝。文
為二節,初明施戒功等。又下,明施不及戒,又
二,初明施慈局狹。言備物者,謂財食等物,
可濟現境,不及過未故。戒下,次顯戒通周。下
引論證,示偏局過;即同《俱舍》能非能境,互轉
生義,下文自見。

問中。緣防相竝,欲顯防非
不通現在之義。

答中,先約隨行,明不防現在,
初直定無非。若無等者,釋無非所以。上二句
顯成過非,下二句開即屬未非。然下,次望
受體,說防過未,初明防未起非。既下,次明防
過去非。

轉難中。上明受體能防過未;欲推能
防,功歸隨行,故此徵之。

答中,初正示。如下,喻
顯。城池弓刀喻受體,擬捍擊賊喻隨行。下指
《戒疏》。文亦出《業疏》,疏云:戒實能防遮斷不
起,常須隨行策持臨抗,方遊塵境不為陵侵;
如世弓刀,深能御敵;終須執持,刀陷前陣。


發戒,標中。指如上者,亦〈受戒篇〉。世俗,即隨流

之徒,非白衣也。相即境相,法即戒法。下句顯
益,即兩利也。

懸舉中,初二句明廣遍。要下,舉
要略示,初總舉。任下,別示。初明六大,通情非
情;次約六塵,即非情也;下約六趣等,即有
情也。言中陰者,《業疏》問云:六趣生外,更有發
否?答:如來非趣攝,中陰亦復爾;《心論》云:四
生收諸趣,中陰非趣攝;以趣是到義,中陰但
傳識故。

引文中,《俱舍》,初料。學者多昧,先須略
示。分即是支,謂七支業;因即戒因,謂能受
心。此文欲明五八十具,四位之戒,竝遍生境;
故舉支心,兩相比校。謂戒支受心,有盡不盡,
容可得戒;生境不遍,定不發戒。謂三戒但發
四支,具戒全發七支;此明七支多少,皆是得
戒,即分不定也。又若約三善,則三心同時;若
約三品,則隨得一品;此明三心全缺,皆可發
戒,即因不定也。獨眾生境,不可不盡,故言
定也。何下,徵釋定義。不得從一種者,言必須
遍也。

分不定中。一切,謂七分也。《俱舍》即有部
計,謂比丘戒方得七支,是具戒故;餘三、四支,
以非具故。若準成宗,四戒竝發七支,即皆從
一切得定也。今依彼引,宗計須知。

因不定中,
先明三善。一切者,三心俱時也。若起三毒,則
有單具;若起三善,必不相離故。次明三品。不
從一切者,三心不俱故。

釋定中。比前分因,不
從一切,皆發得戒;緣境反之,故云若不從等。
何下,釋無戒所以。云下,轉釋不得之意。死,息
也。

廣示中,初五分別者。謂初受時,發心斷惡;
於此五事,有能不能,故生取捨。初簡生類,有
能不能。二簡戒支。彼宗五八,局數定故;若

受一二,但得善行。《成論》不爾,分滿皆得,十具
二戒體是出家;遮性俱斷,則有此過。三謂國
土郡縣。四即年月日時。五戒盡壽以論,八
戒日夜中說,彼部時定。成宗,二戒盡形半日,
隨機長短。五中。自釋除鬪戰者,謂遇此緣,不
能持故。如下,通結。準知戒善,遍不遍異耳。


明能非能者。如於此類眾生不能持,名非所
能境;於彼類能持,名所能境;疏云:以屠者持
野獸戒,獵者持家畜戒。初科文中,上二句問起。謂於此類眾生,既
非所能;今亦通緣,望彼發戒,有何所以。問意
如是。由下,釋通。謂心無所簡,始相應故。

次科,
初過中,先牒計。此下,斥奪,上句指過。損字寫
誤,準疏合作增。下二句申理。謂所能生非
能中,戒則有減;非能生能中,戒則容增,故云
互轉生也。疏云:如獵持猪羊戒,死生麞鹿,戒
則減也;或鹿生羊中,戒則增也。屠者例爾。


二過中。若爾者,躡上增減義。則下,指過。以戒
受捨,竝假因緣;今自增減,正乖戒義。

第三過
中,初縱許上義。謂戒自增減,不假因緣,義亦
何失。惡下,指過。由害心不盡,縱所能境,心亦
不定。疏云:如獵者持家畜,行獵不獲,路逢猪
羊,心還起殺。準知得戒之心,不容毫髮之惡。
高超萬善,軌導五乘;眾聖稱揚,良由於此。


釋增減。《婆沙》問者,即《俱舍》自引。若爾者,躡前
為難,前云互轉有增減過;今難,縱令普周,不
免此過,故須釋之。文中,先約非情有增減
過。未有者,如冬受春生,戒則有增;有時者,如
春受秋滅,戒則有減。次約有情,唯有減過。入

般者,證阿羅漢,大般涅槃;此約灰身入無餘
者,不於三界受生,即眾生減也。

答中,初句。世
疑戒本防非,三乘果人,煩惑既傾,業非永
喪,何用戒為?又經律中,如來成道,方始感戒,
羅漢破結上法得戒。準此初句,頗決深疑;更
有別通,文在《義鈔》。境不盡者,經云:眾生無盡,
戒亦無盡;此舉正報必兼依報,故非情境亦
無盡也。第二句。正通前難,餘三相因而來。心
過在者,以惑心未破,妄業隨興;害生斷草,心
不息故。三二俱句。凡夫現境,二皆存故。四中。
不同者,如初四重,名僧尼同戒;後四重,尼有
僧無;漏觸麁歎,僧有尼無,名不同戒。如僧轉
為尼,漏觸等境,非我所防,復無能防,故云俱
謝。此句論謝,即不同前謝滅之謝,比之可知。

次明非情中,初文。論約大千者,據宗限也;下
文多云法界,其語猶通;須約大小簡辨寬狹,
此意常切知之。罪福,即善惡也。

《善生》中。且舉
無情,四義,如下配戒中。以下,結勸。可知。

三情
境中。阿鼻非想,別舉上下,統攝中間。可不可
者,或約三世;可即現在,不可即過未;又現在
中,五道相隔;又人中,遠近不及;又近中,凡聖
可否等。乃至者,略淫盜也。如來者,獨指釋迦;
亦當分義,大取恒沙。三因緣者,即三善也。又
下,結歎。通五眾者,境量同故。戒德瓶者,即喻
受體;《智論》云:持戒之人,無事不得;破戒之
人,一切皆失;譬如有人,常供養天,以求富貴;
天愍此人,乃與一器,名曰德瓶,所須之物從
此瓶出;其人得已,應意所欲;以至憍佚,立瓶
上舞,瓶即破壞,眾物皆滅。持戒之人,亦復如

是;種種妙樂,無願不得;若憍佚自恣,亦如彼
人,破瓶失物。端拱,謂縱不持也。福德,即無作。

《了論》中,初科,分二,初引論;據下,二結歎。初中,
先引論文。次引論解,此又分二,初配數顯
德,前釋名義。福即善業,河即譬喻。破戒煩
惱,即業惑二道。言下,合數,三段,先示戒數。所
引律戒,皆彼論自指,此土竝無;又指尼別戒,
亦據彼部,不可以今宗挍之。問:《了論》宗正量,
何以戒數不依彼部?答:或恐止量戒本,宗彼
二律;又恐欲顯多相,故用別部也。一一戒下,
次以十利配戒。一戒有十利,總成四千二百。
一一功德下,後以十行配利。一利有十行,一
戒成百行,總成四萬二千。信等者,等取二精
進,三念,四定,五慧。身口二護,通一切戒,不可
專配七支。又下,二舉名顯具。謂以無願之名,
顯滿足之義。言學處者,是修行者所依處故。

問中。論取僧尼二戒,合成四百二十;今據一
眾,不當具發四萬二千,故以為問。初解中。謂
一眾邊,實不可具。準前二律,僧有三百二十
一戒,則有三萬二千一百;尼戒,但出與僧別
戒之數,未知彼部尼戒少多,不可妄配。

次解中。以僧尼轉根,即互入眾,更不重受。
故知比丘一體具二眾戒,尼亦例爾。

次七眾
多少,五戒;引論中,先明有情。竝下,示無情。始
終者,彼宗五戒,局盡形故。設下,通示。五法不
隨緣境,有減失故。此中情無情共論,三善別
配,總十五戒。

義準中,初明情境,先離婬境。則
對女六戒,對男五戒。發下,配心毒。下示非
情。若情非情合數,則對女二十一,對男十

八,此約單配。準開七毒,則女四十九,男四十
二。

八戒中。指情同上,亦約依論義準,二數不
同。非情五者:一酒,二花纓,三高床,四歌伎,
五不過中食。一一三戒。若情非情合數,依論
則得二十七戒,義準則對女三十三,對男三
十。私約七毒,對女七十七,對男七十,可知。

十戒,初中,上示境同僧。下準文以證。律
文,即大小持犍度。戒戒下者,即二部戒本。標
《四分》者,簡餘宗不爾;《多論》四支,同前五八故
也。

釋妨中。說相列十,而云同僧,正相違故。此
下,釋通,初出列相之意。故下,以具戒白四比
類。方列十四者,十即十戒,對上三歸;四即四重,
對一羯磨。

具戒中。論文,且約單犯。一一眾生,
所對境也;身口七支,即所造業,戒所禁也。三
毒,即能造心,業之本也。論舉有情,非情三戒,
一一亦爾也。

義準中,初離毒心。三單如論。互
起中二三者,謂複有三也:一貪瞋,二貪癡,三
瞋癡;等分,即具足一也。通上三單,共為七毒。
女人下,離過境也。於七業中,唯婬可離;所以
爾者,如婬一道,餘道無污;殺有四處,隨一即
死,故不須分七下,以毒歷支,以支對境;
一一支中,各有七毒;對男女境,合數可見。後
二句,歷非情境,則不可數。

結指中。《善生》五種,
統攝戒境;但舉境比法,故云譬耳,非譬喻也。
雪,猶理也。

問攝戒中。以佛制戒,其相非二;
而前對情境,但說七支;疑其未盡,故申此問。

初答盡中。配戒種類,文出多宗;《戒疏》、《義鈔》竝
引;止以四重,攝一切戒。種名乃通,諸篇條
相各自為種;類名則局,唯據殘下諸聚,是

種之類。今明種類,且約偏對;種即四重,根本
異故;類即餘篇,枝條生故;縱有無量,不出此
四。

次不盡中,初句立義。以下,釋所以。殺打別
者,所防過異也。能防異者,對治行別也。
故下,引證。彼具云:除十善業,及十惡業;善
戒惡戒已,更有業戒所不攝者,謂善
惡法;今鈔略舉善惡戒耳。準此經文,則
以根本隔出業戒;可證七支不攝餘戒,故云
故知等。此二句,若取偶對,合云:七支根本所
收;或不改上句,則下句合云:種類業戒所攝,
在文順便。今戒本中,初篇四重,及九十中,兩
舌、毀呰、口綺,則七支戒;除此已外,皆業戒也。
問:據此所解,即應
不立種類耶?答:前後兩解,大途不異;但前以
七支,總攝種類;後以七支,自為根本;別立業
戒,統收種類。多見妄解,故此細釋。

作句中。前
約根本種類,統收眾戒;然與業道,容有相濫,
故須料簡。初句。後三者,即貪瞋邪見;化教所
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四分》重緣,相同
十業,可入戒收;若約菩薩,十善俱戒,如是知
之。第三句中,初示相。以下,雙釋。不要期者,
顯示世善無願體也。反此者,謂有要期受體,
然後如體而修。

問戒儀中。上明戒體周遍,頗
濫律儀,故當分折。

答中,初以義略分。衍,猶遍
也。以律訓法,法即遍制,恒令不起,不待對事;
戒者訓禁,禁即對過,防遏為功,必約對境;
二皆有相,故竝名儀。如下,舉善惡委示,又二;
初善,二惡。尋文可解。

三戒行中,初科。言二戒
者,示現隨戒義故。方便言通,且約遠離對治

之智。

正釋中,初文,前約法明。要期,即盡形斷
惡,決絕之誓;思,即緣境周遍,慈愍之心;合此
二心,混為一願,即受體也。稱願者,合上要思,
即隨順義。譬下,次約喻顯。初營宮宅,喻求聖
道;下喻受隨,可知。營搆,謂造立屋宇。相須
中,初敘互缺,先明缺隨。寒露者,喻無善蓋覆。
弊,謂困死,喻沈惡道。若下,次明缺受。隨生死
者,但是世善,非道基故。又局狹者,緣境不遍,
惡心存故。穿窬,謂穿壁;窬,牆也。由無外院,其
間房室,容彼穿窬。此明無受防約,雖修善行,
還為塵擾,喪失善根;如賊穿窬,盜竊財寶也。
必下,示相須。

問中。上明相須,其功一等;招
生感果,必有親疎,故須顯示。

答中,初對顯親
疎。上二句,明受疎也。必下,明隨親也。以壇場
初受,頓起虛願;對境防約,漸修實行;行即成
因,因能感果。故《業疏》云:故偏就行,能起後習;
不約虛願,來招樂果。然受隨二法,義必相須;
但望牽生,功有強弱。隨雖感果,全自受生;受
雖虛願,終為隨本。是則懸防發行,則受勝隨
微;起習招生,則隨強受弱。教文用與,學者宜
知。故下,二別彰行相,又三,初成隨之相。一受
等者,舉始終也。方便者,對治智也;正念者,攝
妄緣也。護本受者,隨順義也。入行心者,即示
二持成業處也。三善體者,明業性也。則明等
者,示必修也。以知感果,功在隨中,則知徒受
不持無益矣。若下,明無隨之失。為戒欺者,功
業深重,犯致大罪故。不如不受者,激勵之切,
非抑退也。是下,結誥。行者之言,通囑末代也。
令善識者,誡精學也。一須識教,教有開制;二

須識行,行有順違;三須識業,業有善惡;四須
識果,果有苦樂;必明此四,始可攝修。業性等
者,如向所明,順持違犯,善惡因果,皆如業理,
非妄抑揚,令生信故。灼,明也。

四戒相者,正當本篇。相有形狀,覽而可別。
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體,唯論業性;後
明戒行,略示攝修。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
所曉。何以然耶?法無別法,即相是法;體無別
體,總相為體;行無別行,履相成行。是故學者
於此一門,深須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詮;大
略而言,即二百五十,篇聚不同。一一篇中,名
種差別;一一種內,有犯不犯;一一犯中,因果
重輕,犯緣通別。舉要示相,不出列緣;緣雖多
少,不出心境;罪無自體,必假緣搆;非境不起,
非心不成。若曉此意,類通一切,皎如指掌。餘
更如文。

敘意中,初敘相廣難持。有境是者,彰
其遍也。緣者,或指上境,或約心緣。綿,猶遠也,
通過未故;亘即遍也,周法界故。攝心漫者,凡
心微劣,持奉難故。今下,明本文顯要。則有三
易:一人誦常聞,二文相有據,三條別不濫。自
下,遮疑。恐謂戒相既廣,但釋戒本;已外持犯,
何由可通,故此釋之。準例者,準此例彼,一切
類通;相承者,以彼承此楷模不異。若達戒本,
萬境皆然;解一千從,故云薄知等。

篇目者,篇
聚都名,前篇已解;持犯總義,廣在後云;此則
單錄別條,直顯行相。古來講解,例以《刪定戒
本》,輒加注釋;乃用鈔文,牒釋戒相;顛亂祖乘,昏
迷後學;為弊斯久,卒難曉喻;今略點示,有識
知非,早須廢捨。鈔是宗鈔,那得釋文;序云:若

長途散釋,則寡於討論;必隨相曲分,便過在
繁碎。今反以宗鈔,牒釋戒文,深乖鈔旨,此一
非也。《含注戒本》,自有解申;乃全依本文,一無
改易;即戒序云:今依律本,具錄正經;仍隨佛
解,即為注述,是也。但以翻傳,詞尚淳質;故仍
刪定,專被誦持;對於律解,義同文異;故知注
釋,須準古文;若但誦持,可依刪定。今則兩本
皆注,殊乖祖心。況以淺近
浮詞,妄參聖語;雜碎科條,浪節真經;瞽論紛
紜,焉知自誤,此二非也。又章記至此,且入戒
序,科文解釋;至後戒條,例分為二:一戒本,二
鈔文。且此科文,為屬戒本,為屬鈔文?是則科
段交參,兩無所攝深;非常途撰述之體,此三
非也。又復以鈔釋戒,殊不相符;且如初戒云:
共戒同戒,不捨戒等;今鈔直列境緣,曾無一
詞相對;雖強科配,終成乖各,此四非也。又《含
注戒本》,全依佛語,注釋精詳;復有義疏,解
文委備;當須遍學,方盡始終。今以鈔釋戒,彼
成無用;即今律肆,罕見傳通,良由於此;況剽
竊疏文,冐為己注;文無起盡,義不周旋;雖欲
究尋,終成徒爾;必若鈔文釋戒,後復撰疏何
為?此五非也。且略責五非,極多不便。今並
刪削,直點鈔文;但摘撮本緣,令知端始。或文
略義壅,則引疏決通。或諸部互違,則旁引比
對;欲知要旨,妙識犯緣。此乃釋相之綱宗,持
犯之樞鍵者矣。

婬戒。標中。例分三者,義通文
別。言義通者,終盡眾學,一一皆然;文或有缺,
義必當具;言文別者,隨一一戒,境緣不同。一

所犯者,別簡境也;二成犯者,心境合也;三不
犯者,心境互缺也。略下,指廣;欲彰此處不涉
義章。下篇猶略,故復指疏;釋名制意,義門
開制,古今別解,釋疑會異,盡在彼文,今多不
引;或須相照,時有抄撮,釋通文相,無他意
焉。

犯境,初科,《僧祇》。上二句示來報,次二句彰
現損。言可畏者,《訶欲經》云:女色者,世間之枷
鎖;凡夫戀著,不能自拔;女色者,世間之重患;
凡夫因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間之衰禍;凡
夫遭之,無厄不至;行者既得離之,若復顧念,
是為從地獄出,還復思入。又云:女人之相,其
言如蜜,其心如毒;譬如清淵澄鏡,而蛟龍居
之;金山寶窟,而師子處之;當知此害,不可
近也。敗正者,立事公正,苟荒女色,則無所成;
即彼經云:室家不和,婦人之由;毀宗敗族,婦
人之罪。毀德者,修身立行,或著女色,則皆喪
失;即經云:凡夫重色,甘為之僕;終身馳驟,
為之辛苦;《淨心觀》云:貪色者憍,貪財者悋;既
憍且悋,雖有餘德,亦不足觀。染下,明制急。然
心行微細,麁情不覺;縱知違戒,制御猶難;豈
況悠悠,終無清脫。請臨現境,自審狂心;或宛
轉迴頭,或殷勤舉眼,或聞聲對語,或吸氣
緣根;雖未交身,已成穢業。大聖深制,信不徒
然;諒是眾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
而為體,全欲染以為心;漂流於生死海中,焉
能知返;交結於根塵網裏,實謂難逃。當自悲
嗟,深須勉強。或觀身不淨,即是屎囊;或諦彼
婬根,實唯便道;或緣聖像,或念佛名,或誦
真經,或持神呪,或專憶受體,或攝念在心,或

見起滅無常,或知唯識所變。隨心所到,著力
治之;任性隨流,難可救也。《智論》中,彼謂殺戒
違惱過重,何以律中婬戒在初?故此通之。文
有二義:初約染著義。若望違惱,則殺重婬輕;
若論染著,則殺輕婬重。又下,次約障道義。以
障道中,貪欲重故。比丘法者,對簡菩薩歷劫
度生,不專自利;故大乘戒,殺初婬後;比丘不
爾,所以反之。然今所引,但彰過重耳。

次科
中四,初列境相,又三:一以趣攝。注云等者,即
修羅地獄,四合為一。二約報有三,該上六趣。
三約處亦三,須通三報。此下,二定犯分齊。文
列四相,二生二死,相別可見。如毛頭者,斷犯
處也。律下,三明不開疑想。律云:若道作道想、
若疑、若非道想,並波羅夷;文舉畜趣,餘趣同
然。餘下,四示異。彼約根節,論犯分齊;口要
過齒,二道過皮。此律毛頭微入即犯,性重宜
急,不必待過。《戒疏》云:極微尚犯,何況餘者是
也。

三中,初敘情見。上二句,縱其所知。及下,示
其制重。問犯,謂究問教法也。約下,述其愚暗。
此有四過:一生厭惡,不欲問故;二無尊重,生
輕笑故;三無深信,疑非佛說故;四不正見,怪
作是說故。故下,引誡。法師,即論主;將集此戒,
故先約勒。文中三,初遮眾情。生下,教觀察。
生慚愧者,克己自責也。世間愚人,誰能反照;
身行鄙穢,殊不省非;及聞教說,反生驚怪。汝
必惡聞,何如不作;汝既自作,何得惡聞。此由
不知於大慈門,說毘尼藏,全是指出眾生惡
業。若能知業,豈復有教。嗚呼凡愚,迷倒至此。
志下,令觀勝境。初觀佛慈;又下,次觀佛德;若

下,後觀佛教。有笑,下明立制。

犯相中,初科。以
自造他逼,犯相有異;故列兩緣。前約趣境論
緣,由本有心,故就身明犯;後約境合辨緣,既
開身交,故就心明犯。初緣,先示犯相,次正列
緣。裹隔者,用物裹根以隔之;律文,四句皆犯。
一有隔有隔,二有隔無隔,三無隔有隔
,四無隔無隔;《善見》云:於女三道,或以
樹葉、或衣、或熟皮等,隨得物而用隔也。第二
緣,注云等者,即不犯中,一切無婬意、癡狂心
亂等。

怨逼中,初示相。有二:一逼己婬他,二為
他婬己,開身免難,制心護體。遭婬尚易,持往
尤難;自非久習淨心,直恐未逃刑網。善下,示
護心法。本謂女根,故生染著;今為蛇火,乃生
厭懼;以心隨境轉,必其然乎。

次料簡中,初科;
問中,上申疑問。如下,示戲笑之相。然大小二
道,難論戲笑,故但約口道明之。答中,初示婬
心。即摩觸戒釋婬意文。並下,斷犯。如〈調部〉中:
有乞食比丘,見小兒根起,遂著口中;生疑白
佛,佛言:波羅夷,是也。《五分》下,引證,則通兩
判。彼因比丘以根刺它口中,生疑白佛,佛斷
如文。刺者,即毛頭,相同今宗也;非戲者,即
有欲心,同上所判。受刺亦爾,約比丘言之。次
《十誦》中,上論戲笑,皆約口道;觀其引意,似
決上犯;復似顯別,學者詳之。口道同《伽論》,二
道同四五二律。

怨逼中三,初示犯相,又二,前
明逼己造他。律中但據初入覺樂;今約三時,
收始終故。若下,二約為他造己。文依律引,不
云三時;準前類解。乃下,次明裹隔。四句同前,
造他造己,並同犯故。脫下,後教對治方法。

境中,初示犯。此下,二簡濫。以境通兩戒,犯隨
心別,故須辨之。文又分三:初示當戒分齊。若
下,二約心簡濫。前簡漏失;由下,後顯今戒。指
《戒疏》者,彼問死屍半壞,行染得何罪?答:有二
緣,若唯重淫意,入便偷蘭;縱出不淨,不犯
僧殘;若欲喜樂意者,如《十誦》、《五分》;乃至骨間,
出不淨殘;不出上蘭。故下,三引證。斫頭,即
少壞;死即未壞,同前結重。然引重證輕,文似
不合;但由彼論,既約淫心;可證非僧殘意,
止就婬戒結蘭,明矣。

教他中,初明僧尼。蘭吉
二罪,皆結能教;所教可知。通論四重,能教不
同;淫則樂在前人,妄則名利擁彼,二犯並
輕;殺盜二戒,損通自他,能所皆重。次示三眾,
罪唯一品,上明能教。作者下,簡所教。注中,通
示下眾犯相,不論相教。

不犯中三:初開無記。
二開對治,覺知遭逼,亦此所攝。三開非意,如
上戲笑非重之類;文云一切,通收眾緣。

盜戒。
疏云:非理損
者為盜,公白取者曰劫,畏主覺知為偷;盜
名通攝,故特標之。

敘意中,初示相難護。上句
總示性戒,次句局就四夷,下句獨顯今盜。含
輕重者,通夷殘蘭提故。故下,二據諸文顯難,
前示律論。《僧祇》釋盜涉五卷,《十誦》四卷,《善見》
三卷。有下,次指別鈔。未詳何人。終下,三生下
所述。上句明考前諸文,下句示後科。

釋犯
境中,初示境。六塵六大,攝盡一切,如下自釋。
若下,二明闕緣,又二,初別示闕相。上二句,及
下境奪,並名闕境;非畜物替,故云奪也。言緣
差者,互闕不定;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礙等。言

想疑者,即闕心也;於人初上,異想有三,謂非
人畜生及無主也;疑亦同之。雖下,通結非犯。
一往觀文,似結闕境;然據闕心,前境雖定;若
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時,心不相當,亦非盜境;
故下總云:唯有本心方便,驗非偏判也。方便
即偷蘭,廣如下篇明之。

別問,答中,示相有四,
初《見論》約人家以明。西天可爾;此土屬官,則
非無主。《婆論》二種。初即可用。第二須約國亂;
無主物處,亦無官典守護,取則無過。封相,即
封土作疆界處。即下,一種,據俗令者,恐是唐
令。既不令占,即無所屬,故是無主。若下,今
判加功占據,還成有主。

犯相中,初文。準疏但
有五緣,無今第五。彼問云:今此盜緣無方便
者?答:損財明盜,便成重罪;有盜成重罪,不假
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
未離已前,並方便攝。今鈔不釋,意亦可見。總
括犯緣,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
六中兼二,心境合故。

初緣,三寶物中,先簡知
事。初科,上句徵覈何故先明。若下,示意。如後
者,即互用及瞻待中。

次科。兩經合引,文理同
故。初示難護。僧物有主,用與多過,是故難
掌;佛法無主,用與由人,又復難矣。我下,簡
人,初簡聖人。文舉初後,二三兩果,何以不明?
或可知故,或約二惑究盡處故。更下,次簡凡
夫。初人知因,後人懼果;或可上簡精持,下容
犯悔。無瘡疣者,喻能離過故。

申誡中,初指前
經。因下,示制罪。今時學律,侵損僧物,如已所
有;不識業因,不畏來苦;覩此慈訓,不知慎護;
斯地獄人,不可拔也。

盜用中,標分四門。上三

通論三寶,後一唯明僧物。

初門,佛物中,初科,
正明。言同非人者,若據非人擲卜而取,非無
我所;但望惱微,與人相降;今殿塔靈儀,有同
神像,故得例同。

引證中,初舉例證。文如後引。
次引文證。言不問取者,即盜相也。知,即識法
故違;不知,謂愚教迷犯。
言犯蘭者,正望佛結;縱有主掌,經家不論;然
罪名雖輕,據業則重。

望主中,初文。兩判可解。
施主,即本主也。結罪者,準下犯夷;《尼鈔》,亦直
云結重。

引證中,初文。彼因波離問佛,鈔
引佛答;彼云:謂檀越施與塔寺,斷彼施主福,
成棄捐不受。引《五百問》。彼
云:佛塔上掃得土,棄之有罪不?答:得棄,不得
餘用。引此似證損福。

次證中,初例證者。則
知非人罪通兩結,佛亦同之。

次《十誦》及下
《善生》,並是顯文。佛圖,即全梵語;或召塔者,亦
以藏佛遺身,從人為目。

所以中。指如後者,下
明不勒掌錄,有填償義故。

盜供養中,初中。二
文不異,故合引之。云淨心者,即非盜業。自下,
示淨心相。

次文。初《伽論》結犯,與上相違;下引
《婆論》決之;既為轉賣,明非淨心供養故犯。若
下,明餘可轉賣,還歸佛用。

第二盜法,正盜中,
初科。佛是有情,可同非人;法則不爾,但望掌
護,以論犯故。

引證中。四五二律,約計紙墨,言
通兩主。《十誦》、《伽論》,明指護主。

損壞中,準論,此
有兩節,前段中。彼問經上塵土草穢,得吹去
不?答:不得吹,吹犯捨墮。像上同者,鈔家義
準。竊詳論意,恐成觸污輕慢經法;須以淨物
拂拭,不可口吹,故制罪耳。若下,即引

後段。彼問:戒律不用流落,可燒不?答:不得。不
知有罪燒,捨墮。若知燒有罪故燒,犯決
斷。與方便破僧同,亦如燒父
母。準此,且望無主為言;必是
有主,理從上判。古云:如燒故經,安
於淨處;先說是法因緣生偈已,焚之。此乃傳
謬,知出何文;引誤後生,陷於重逆。疏云:有人
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
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
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準此明誡,足驗前非;
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

三中。借拒犯
蘭,此結方便。若心決絕,則至果本。

四中。盜
寫祕方,此非經教,與法類故;須約前人悋護,
計直定犯。

問中。牒前《多論》,相例為問。答中二,
初約禮誦以判;若下,次約互舉決通。初中。遙
心敬者,過去色相,意可緣故。執文讀者,現前
色塵,眼可對故;縱能暗誦,亦容忘故。故下,證
成。彼云:有三種供養,所謂現前供養,得大功
德;不現供養,得大大功德;共現前不現前供
養,得最大大功德,是名菩薩自作供養。
今取第二,以證上義。二中。即鈔主義決。在文
既局,據義則通;故知佛法,並具通塞。

僧物中,
初科兩結。望守護者,餘人盜也。主自盜者,即
知事輒用互用等。或無主掌,餘人亦同。上通
四種,下局初位。

列釋,標中。僧物雖多,四種攝
盡。初屬處永定,不可分判,故雙疊之;二雖
局處,隨人分食,故云十方;第三人局現數,物
據即分,故雙云也;四物雖即分,人無定限;羯
磨遮約,故名十方。約名定體,物分四別,如下

自明。

別釋,常住中,初簡物體。疏加米麵,準五
穀醬菜饌食眾物,皆此所攝。以下,斷犯。如論,
即《善見》。引《僧祇》證。言縱一切集者,恐謂當界
不可分,遍十方,集則可分故。

二十方中,初簡
體。疏云:如飯餅等現熟之物,本擬十方,作相
同食,是也。有疑醫豉為熟物,判在十方者。今
以意分,不問生熟;但使未入當日供僧限者,
並歸前攝;如貯畜鹽醬,是常住常住;取入日
用,即十方常住。體下,二斷犯。同共者,主客同
心,無掌執故。得輕者,即偷蘭罪;疏云:以僧分
業無滿五故。問:常住常住,亦無滿五,何以重
耶?答:分不分異,重輕致別。

引示中,初科,《僧
祇》。長食,非己分者。《善見》。五賊,並謂竊法求利
故;彼云:非梵行,自稱是梵行,受諸施者,名第
一大賊;而惡比丘,偷善比丘法,求名利養,名
第二大賊;謗諸賢聖,偷竊聖法,名第三大賊;
以僧重物,餉致白衣,妄取其意,是第四大賊;
第五如鈔引。前段犯蘭,注云共盜者,文中
但云取同己用故;後段犯重,注有主者,文標
盜心故。《母論》,同故不引。

不作相中。上下兩段,
不顯罪名,注文並斷蘭者。以不打鐘,或結主
掌,或通主客。次空寺中,顯是無主,亦由不作
相犯;準必作相,理得啖之。

三中。不出物相,疏
云: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房具,並
同現前僧也。文通二主。本主者,即本施主。


中,初示物體。文出一相,或是檀越時非時施,
並同此攝。《善生》下,斷犯三段,初中。未羯磨者,
準下分衣,具列二法;約後付分,以定限齊。注
犯蘭者,同上十方常住也。次段。注斷犯夷,有人云:總
望現僧,盜五成重;同前常住常住之倒。又云:
現前百僧,須盜五百,方成滿五;減則得輕。問:
秉羯磨已,即付五德;此同主掌,何不望結?答:
此據出物正作法時,爾前必有知事看守,應
從守護結重;後付五德,令為僧分;現物屬僧,
即非掌護。若下,三明囑授。既屬別人,不望
僧結。準亡物中,囑授不決,還同僧物,如上
所判。

別示,斥妄中,初文。出〈房舍犍度〉,彼因世
尊從迦尸國,與五百人,至䩭丘,先分僧物為四分,乃
至舍利弗目連至彼住處,白佛因制,如鈔所
引。

二中。彼執律文,言盜僧物,不犯重罪;或有
盜者,便即奪取。意謂律中不許奪賊物者,由
成重故;既不成重,奪則無過。此下,斥其寡薄。
諸部明文,即見下科。

三中,初通前本律結蘭
之意。若下,次準他文,決通妄執。《善見》如前引;
《僧祇》亦然;《五分》益顯;《大集》化教,例同逆業,重
可知矣。

彰過中,初文,上二句推過重。隨下,示
重相。十方凡聖,總收五眾三乘因果也。一
一結者,非謂多罪;但此一夷,總望多境,故云
一一耳。故下,引文示。《四分》,瓶沙施佛園,末利
夫人施佛衣,佛答同此。僧有二種:一羯磨
僧,二應供僧;佛不入僧秉法,而同僧受施,故
云我在數也。

次科,初引經文。特舉逆重,以彰
極惡。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捨棄
也。餘下,指略。《日藏分》,具云《大方等日藏經》。彼
第二云:佛告頻婆娑羅王,破戒之相,所謂不
樂供養三寶和尚闍梨,亦不信重;乃至常貪

利養名聞等事,亦盜眾僧田宅園林奴婢象
馬駝騾牛驢等物,是破戒相,失比丘法。應當
擯出。又云:破戒之人,無有慚愧;以劫盜心,取
彼僧物,以為己有;如法比丘,遣令出眾;若
不出者,應告國王有勢力者,驅逐令出;若王
不遣,如法比丘默然捨去等。《僧護傳》本名為
經,即明僧護比丘遊海邊見地獄等事。彼云:
僧護至一寺,聞犍椎聲;入僧坊已,見僧和集,
食器敷具,人及房舍,悉皆火然;又入僧坊,見
諸比丘,坐於火床,互相爪劃,肉盡筋出;五藏
骨髓,亦如燋炷。後還祇桓白佛。佛言:汝初見
寺,乃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四方僧物,
不打犍椎,眾默共用;以是因緣,受火床苦。汝
見第二寺,亦是地獄;迦葉佛時,是出家人,檀
越造寺,四事豐足;檀越要打犍椎,諸比丘不
打;客比丘來,不得飲食,受火床苦。迦葉佛涅
槃已來,受如是苦,至今不息。二經甚廣,恐
煩不錄。請觀業果,幸宜改迹。

三中。彼云:久負
佛物,云何償?答:直償本物,以佛物
不出入,故不加償;雖爾,故入地獄,續引因緣
云:佛泥洹後,一比丘精進聰明;能說法,使人
得四道果。因與婆羅門女,作不淨行;
遂用佛法僧物,合一千萬錢;後詣沙法
國,乞大得物,欲還償之;路中為七步蛇螫,彼
知七步當死;六步內,便向弟子,處分償物,遣
還本國;償訖還報,即起七步,便死,墮阿鼻;初
入未熟,謂是溫室;便舉大聲,經唄呪願;獄鬼
聞之,數千人得度;獄卒以鐵叉打之;命終,生
三十三天;今文撮略,故云縱償等。何下,鈔家

深誡。引此以明縱償入獄,以彰報定;諸有聞
者,宜應極誡。而有愚人,自矜講學;云我墮獄,
亦應早出。然彼法師精進聰明,使人得道,又
自填償;今時誰爾,輒攀高例,此深不達祖師
引意。後學聞說,急須掩耳;於三寶物,敬護遠
離;必妄矜持,自貽殃禍;佛不能救,況餘人乎!

二互用四門,從寬至狹。初互可知;二當分者,
各就一寶,論彼此故;三像寶者,各就彼此,分
事理故;四一一者,各就事中,物類別故。隨釋
自見。

初通明中,前明佛判。摩摩帝,是梵語,即
知事人。謂不犯者,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謂下,
示互用相。彼因佛塔無物,眾僧有物;遂取僧
物,修佛塔故。下指廣文,大略如上。

次辨通
塞,受用物中,初文三節,前明佛法不互。文
列二義:一無主,二無可白。不同下,次簡僧物
開通,初句顯異。反上二義,故云不同。所以下,
明互,有二。一者,僧別互,常住招提是。二者,通
佛用,僧物治塔是;以法白和,皆非互故。若佛
下,三示不開之意。文敘佛物,法物準同。

次科,
初句準經。佛下,明不合。若下,示暫開。下引戒
文,顯知佛在僧房,可證暫安無妨。

三中。前云
招提,恐昧其相,故特問之。答中,初引經兩節;
前引阿難轉施,名相甚顯。疏云:《中含》:施招提
僧房,所謂別房施是也。謂施主置房,施十
方僧,別自供給;不涉眾僧常住,故有和送;而
非私房,故名招提常住也。次引菴婆女施。即
頻婆娑羅王女,以金瓶行水白佛:毘舍離城,
所有園苑最勝,並以奉佛;應是最初園施,故
云為首。文下,決判。言不了者,但云園施,相不

顯故。準此等者,以園中必有房宇華果等物,
故作兩判。僧鬘者,今鈔且取華果結鬘之義;
疏云:經中僧鬘物者,此梵本音;據唐言
之,對面物也,即是現前對面之施耳;鈔引昔
解,謂華果者,隨字顯相,乖事義也。準此,經
中園施言招提者,但是別指房宇耳。

四中。此
似復示暫安之義,但文不相接。彼論,具問非
佛屋,佛像在中,可在前食臥不?答:得食。若佛
在世,猶於前食,況像不得;但臥須障,今止
引臥文。彼不明罪相,今云不犯者,與佛同處
本得小罪故。

人畜中。但明僧佛二寶,法亦同
之。

田園中,初科;《多論》,文有四段;初明僧地不
和,不得佛用,和則通得。若僧下,二明僧園花
果,得供佛用。言分行得者,別人已分故。言無
限者,有餘剩故。若經下,三明園田混雜,開不
成互。若屬下,四明用水得否。屬塔水者,或在
塔地,或但屬塔用。塔功力者,即治塔人經
營而得;彼言:若致功力是塔人者,應賣此水;
以錢屬塔,不得餘用,用則計錢;今但略云,僧
用得重。若由僧下,彼云:若塔無
人,致水功力,一由僧人。過限
重者,亦據用有制限;約水多少,計直判罪。

《十
誦》中,初明華通供佛。如上或已入己,或有餘
剩故。若下,明果木供僧。樹皮下,明雜物開別。
皮葉等物,理得永用;釜鑊等物,但開暫用。

《母
論》僧樹,初開私用。不須白者,先已得法,即同
白故。下明治塔,即通佛用。作法開故。

《僧祇》
有三,初明取薪通局。溫室,即今火閤也。取乾
枯者,護壞生故。若僧下,次示取樹方便。或僧

須用,或在妨處,有此二緣,故開取用。魚骨灰
汁,生樹所忌。然使淨人,須作知淨。若僧田下,
三開轉易。

《四分》中,初引示。故下,準決,初明
三寶通塞。若下,次明本通隨用。

《善見》。伏藏應
在三寶地中,還歸三寶用,故無罪;反明自入
取離成盜。若非三寶地;如人物中,無我所心,
無守護,望主成犯。

誡誥中,初牒前文。即《十誦》
隨比丘用,《僧祇》供別房也。此下,明可否,初簡
合用。言具戒者,成就自行也。應僧法者,堪入
眾法也。若下,次明不合,反上二行。指前經證
者,即《方等》、《大集》等經。又引傳者,即《高僧傳》;彼
云:齊州靈巖寺,有僧暴死,見觀音舉一石函
出,記眾僧罪藉;並為取僧樹葉柴薪等;此僧
還活,具陳於眾。斯下,出所以。有下,伸誡。信法
向道名有心,勵己攝修名行者。自隱者,令審
己也;參取者,令詳教也。前引經律,緩急互見;
量德全缺,隨依用之。

當分互,釋中,初列三寶。
《大品》,即《般若經》。皆下,斷犯。理可通者,釋迦彌
陀,並是果人;《般若》、《涅槃》,皆出正錄;房舍車乘,
並常住常住故;違施心者,乖本願也。文中不
出罪名;準下《善見》,迴供彼像;《十誦》,盜與餘寺,
皆犯吉羅。律下,引證,初引迴僧物戒。準律,
犯吉。及下,引尼律。尼在露地說戒,居士施錢
造堂;彼云:說戒隨處並得,今可迴作五衣;施
主知已,譏嫌;佛制尼提,僧吉。二文並證違施
心犯。

佛法物中,初科,前明經像本末互。言
俱違者,違情,即乖本施心;違理,即本末全別;
顯其過重,須同下判。本造下,次明經卷真偽
互。文中二錄,通指藏錄;謂入此錄中經,皆真

經也。因下,判犯。福下,示犯所以。

次科。龕即是
塔。有主,謂各有掌護;無主,謂無別主管。

三中。
言元通者,如人施財,擬造下殿,不定在佛;師
即是佛,徒即菩薩弟子之類。牛馬等物,並非
佛家所宜,故不通也。非義人者,除神王部從,
餘不合者,皆名非義。五下,引證。初制罪者,謂
別用也。除供養者,開元通也;引此,決上所宜
用者,亦得作之。彼又問:佛物得作天人世人
畜生像否?答:佛邊得作。

僧物中,初科二段,初
明互僧物;欲供下,次明互佛物;初中又二,前
明迴互。擬施園果等者,謂施主施園果,所出
財利,供僧四事;主者分食,此迴常住常住,為
現前現前;而有盜心,故犯重罪也。次擬作僧
房重物,即錢寶等;迴作僧食者,此迴常住常
住,為十方常住;而不云盜心,或是僧食有闕,
但不和僧輒用,故犯蘭也。若住下,次明開互。
為護住處,和僧故開。初迴園果作食;乃下,開
貿現房作食;若下,明貿房治房;治賊下,明
暫移糧食。互佛物中。結吉者,迴互彼此,違施
心故。第下,指廣;卷軸既繁,不可撮錄,須者
看之。

次科,初引十伽。結吉,不作法故。次引祇
律。通結,免出界故。

雜用中,初科,引論三問,
初明供給未度。彼云:白僧得,不白犯墮。若下,
二明將持在道。還須償者,準持去時,先作還
心;不爾離處即犯。此為僧乞尚爾;今多為己,
輒取僧物;制罪雖同,來報不等。若下,三明食
用齋米。供僧米者,即屬常住常住;前後得食,
作相免過。準前,不作相,例須結蘭;今云犯重,
應望盜僧齋米,非盜食也。言一

飽者,彼論結犯,以一食為限;然飽無分齋,準
須計直。

義決中,初科,為二;前明不白定犯,初
牒前論文。雖下,斷犯。雖打鐘者,恐謂在道作
相無過故。以下,示犯所以。律下,例證。四種
界中,食同法別,如結界所明。若為下,二明白
已免過。下指所據,文如上引;準彼和僧減用
之義,檢對可知。

次科。寺莊者,處別物通,不勞
和法。磑,五內反;磨也,謂磨米麵之處。

三中。即
如世中,將帶僕畜,往至他寺,用常住物。文有
二判,初明私有犯重。以下,示犯意。僧家下,次
簡僧者結輕。彼此通給,但不白故。又須所營,
同是僧事;雖云僧僕,私幹亦重。今時禪講,殊
不避此,可為悲哉。

三像寶互,標中。三寶有四
位:初一體,二化相,
三理體,四住持。上之二
種,則非所論。三四兩位,俱通末代;施心不同,
故必簡濫。然寶名乃通,今且就局;像即住持,
寶唯理體。

次科,通問中。約化相佛,以難理佛。
一人分者,應供同僧故;一大分者,三寶位別
故。

答文,初約存沒,生法不同。又下,次約現
在,施語有異。然文中,但約化理相對;不言
像者,以化例像,可以準同。

法中。亦約施者之
意。初言通故,人法兩用;下云寶者,以別指故。
準知西竺三寶,皆置理塔。

僧中兩判,在文可
解。初果已上,號第一義僧;內凡已下,名世俗
僧。無當,謂不的指也。

誡誥中。上座知事,審究
施主。此土道俗,不知像理受用不同;所施通
汎,言無指的;止是住持,絕聞理寶矣。

四一一
互者。此與當分不同,如佛一種,當分乃對餘

佛明之,此門即就一佛自辨。

佛物,標中。佛法
二位所有之物,不出四種;前二重物,但望受
用,可不可別;後二輕物,永暫不同。至於物體,
四種條別,臨文簡之。

受用中,初示物體。如下,
指前證。五下,引示二段。初云繒者,即是繒蓋。
準論無身字,但云佛上。又下,即次段。準論,
但云佛堂壞,下云故材施僧;今兩加柱字,疑
是傳訛。律下,即瓶沙施園,佛勸施僧之詞。下
文指廣。大同《寶梁》所說。

二施屬者,即錢寶田
園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係屬耳。引文為三,
初引論明貿易。《十誦》下,二引律明出息。五下,
三復引論,有二節,初明移處通塞。比丘下,次
明別人受用。論中自為三節。初客作得物不
得取者,以屬佛故;鈔加書經字,彼論本無。若
下,節第二節;彼云:比丘作佛事,得佛奴牛驢
等,得借使否?答:若知本是佛物,不得;彼文
但云不得,不明罪相;今言大罪,必須準前盜
佛斷之。下又云:佛奴小兒不得使,便是佛物。
今鈔不引。

三供養者,即香燈花幡供具之物。
初引律明轉貿,可解。次引論明轉變,初引文。
準下,義決。上云:得作餘佛事者,謂改作繒蓋
幢幔等物;然曾供佛,體不可變;恐將別用,故
特示之;不同前花,可持轉貿。如下,引例。好心
壞者,意是故變,還令好故。

四獻佛者,即飲食
之物。初引示。律取營治,似局道人;論約給
侍,明通道俗。準下,次斥濫。有執偽經,用錢贖
食;準論白衣侍佛,直云得食;良可決正。

法物
中,前明受用,示其別相;指略餘三。同前佛物,
名體不異,故不委示。

僧物中。據理,亦應同上

具四;然此四物,不出常住現前四位所收,故
不論耳。

二種常住中,初科。言如上者,即指《善
見》。世有講者,或遷住處,隨意持去;不敬佛言,
不識因果,不畏來苦;地獄罪人,何可語也!


科,分二,初明別用。二位用別,在文可見。惡戒
有德,須約四重持破以簡。時及非時,即據日
中前後以論。非法用者,主掌過也。二種下,次
指互用。準上,即當分互中;然前文止開四方
互作十方,如減園果、賣房作食之類;若論十
方,物非停久,即無互作四方之義。若約二位
各論互者,如賣房治房,持重物與餘寺,此四
方自互也。又如《四分》,法別食同,即十方自互
也。然上三互,並須和僧則開,不和則閉,故
云得不也。

三中,唯明四方常住,初二句約義
判定。下準文決通,初句指經。言罪重者,即
上《涅槃》等。諸下,引律,初示無文。故下,取義。謂
若許賣者,必應開受;既不合受,驗不可賣,故
云意知。若準《五百問》,施佛牛奴,得受使用,不
得賣;即為明據,如下所引。

二現前中。罪如上
者,例同二種常住也;現前現前,同初常住;十
方現前,同次常住;或二種更互,或各自論;互
亦約僧和則開,不和得罪;大同於上,故略指
之。就下,別示亡物。即十方現前自論互也。斷
重歸輕,夷;斷輕歸重,蘭;一一各兼非法吉羅,
故云雙結也。

三出貸者,謂暫借也。


中,初文。且約塔僧,法物亦爾。券即契書。讀疏
者,歷帳告僧。違結罪者,一違此教,理須得吉;
一不還三寶,隨物結犯。

次科。以錢出利,如母
生子,故名息也。西竺,三寶各有無盡財;謂常

存供養,滋生不竭故。干雜,謂相亂,此句通結
上文。

別人貸中,初科。兩文並許。

二中,初引經。
餘下,準判。以彼病者,尚須倍還;況不病者,不
開明矣。與下,和會。經律開制,極成相反;於
義可疑,在文有妨。彼經云:出家菩薩,若畜出
家弟子,先當教告,令不放逸;若闕所須,病時
當為求覓;若自無,應貸三寶物;若差,十倍還
之;以出家弟子,猶通道俗,故云文似也。


中,引論有二節。初自用者,論云:與佛物同,復
犯重罪。壞法身者,同逆業故。若有下,即次段。
論作得受使用,言為佛受用也;今變其語云
不得者,遮餘人也。下指後戒者,彼云:施軍器
應打壞,樂器許賣等。

四明瞻待,初文為三,前
引制。亦下,定物。初點文通漫。準下,例決。律中,
沓婆為僧知事,僧以十方現前所得衣賞之。
《十誦》下,顯意。此人,即上知法等。

二中,初引文。
此下,義決;初指前文,且據無信。悠悠,謂遠離
三寶,無所歸者。若下,次明有信。福食,謂檀越
求福,施眾僧故。

三中,初引《十誦》明用分齊。初
給王臣。十九錢者,彼土大銅錢,一當十六,當
今三百也。下明賊難。不可約數。次《僧祇》中,
通列五人。上三可解。下示王臣,須論勢力;必
無力者,應非所開。多下,引決。由上律云:損益
皆與,既是有益,理不當與;在文不了,故續決
之。若下,通上律意。俗知僧物難消,必無虛受;
僧知污家非法,必無妄與;但有緣須給,微亦
通之;《十誦》通開,諒在於此。指二篇者,即下僧
殘污家戒也。彼云:父母病人牢獄繫閉等,不
犯。

四病人中。兩錢半,即今四十。準前,應是齊

此不須白僧耳。

五淨人中。二短作分番,長使
通結。

六中,初引文。契,即約也。準下義決,又
二;初準俗法,約中前後。又下,準上律文,量功
勤墮。

三結指中。指上卷者,即〈僧網篇〉。

二盜人中。通收道俗。

總分中。正主,即是物
主,損彼物故。護主,即看守人;雖非彼物,失必
填償,還成損護故。

句法中,初三句。第二云:無
守護者,非無人守,謂此物不可藏貯故。三言
無我無守者,此望不知,心不繫故。據此,合有
無我所心,有守護,此句見下文。若下,總判犯
相。

後二句中。上句僧物,各有己分,故有我所。
下句官物,不屬於己,故無我所。關,謂界上門
也。盜下,總判。可解。

次明盜相,標云:總二主者,
下七種中,前二,約護主而兼本主;後五,並本
主亦通護主。

初中,《善見》文為二;前明護主謹
慎,則損本主。以無陪償理故。若主下,次明護
主懈慢,則損護主。以須償故。

第二正明中,《十
誦》二段,初明寄附;若借下,二明假借;初中,前
明比丘受他寄物。則觀己心好惡,論償不償。
促字,律本作投字,傳寫之誤。次明比丘以物寄
俗。則觀他心謹慢,論索不索。若寄下,指例。初
句,即居士受寄比丘物,例同前段償不償也。
次句,即居士以物寄比丘,例同後段索不索
也。二句同前,故指如上。假借中。既借他物,有
損必償;恐濫寄附,故特標簡。

次科。言誤破失
者,明是好心,逼索成盜。今多有之,不知教故。

第三標中。被盜物主者,此正對本主也。

檢挍
中。所以不得者,恐奪賊物,反成盜故。投竄者,
古云:空其一室,夜暗,令眾人過,投物於中;竄,

即放也。誦呪者,世有呪術能獲盜者。卜筮擲
筊,義同不合。

盜相中,標。云:義張者,諸律非無
盜奪之文,而無現不現前結犯之相;故以義
分,意令易解。

不現中,初文。但約盜者,決與不
決,定犯不犯。

引證中,初引本律。正文云:時
有比丘,他盜取物,而奪彼盜者物,疑;佛言:波
羅夷。劫,合云盜,恐是寫訛。次《僧祇》三斷,奪並
成重;初約彼此得捨二心。奪者,亦合云盜者。
縱下,二單據盜者得心,不取主心。若下,三單
約本主捨心,不論盜心。謂於己物作棄捨意;
縱今不捨,以先捨故,亦不可奪。屬後取者,即
能盜也。

次明現前,可奪中,初文,前明可奪之
意。猶字,去呼。本下,釋疑。恐謂護弱不可奪故。
準此,不問強弱,但心不捨,皆可奪之。

次科《僧
祇》,初引句有三,初句直奪。二即自取。三即言
教。有死事者,謂所盜物,至於死刑,恐為人所
獲故。如下,總示。

不可奪中,初科;前明主心
決捨,不約賊心。縱下,次明賊心決取,不問主
心。此同前斷,但約對面為異。

引證有二,《毘奈
耶》中。官奪得取,反明比丘,自不合奪。準下,決
通前位。以上文中,官還方取,不還不得;可例
知處,亦不可取。

《十誦》中。自偷身無犯者,疏云:
弟子體是正報故強,賊得力用弱故。師奪重
者,弟子屬賊是強,師是弱故。今引此文,但取
下犯,以證不可奪耳。

第四《十誦》中,初明施與。
制不從乞,開取自與。西天可爾,此土國禁;必
有取者,雖佛教無違,而世刑可慮。若下,次明
買得。

次科。上文開取,不簡所盜。然既知是三
寶之物;文雖得受,理不可用,不知應得。依本

處者,或本盜處,或但是三寶處,皆可用之。別
人之物,縱如來處;賊自為主,不妨受用。

五中,
謂犯王法,收禁牢獄者,初明未收面寄。言未
收錄者,謂官未捉獲。若已下,次明已收口囑。
露現出者,示公顯故。言我物者,彼既施僧,我
亦預分故。此門,且據佛教,以論可不;此間王
制,不可行之。

六中。《伽論》所明,具二得取:一須
自與,二須不知。若下,反上二緣,故不得取。
若反一緣,據理亦得;謂雖知親屬,而自手與;
或雖不自與,而不知親屬是也。

七中,標。云守
親人者,謂為他守物人。

初科。列三種人;將
去無罪,謂無守親也。三種者,落度為一;父
母死為二,謂非所遣者;負債為三,則不論父
母,但望債主,非守視故。注中,準負債人,以決
世疑;疑謂度王稅人,出家成犯盜故。如〈受戒
篇〉說。盜奴重者,主為守親故。

次科,前引二
律。開意大同。守邏者,舊云遊兵禦𡨥下,徵上《十誦》之意。

所盜物中,論文,初標示廣
相。且下,次約塵界統收,初明六塵。三業成
盜,名不如法行。食毒等相,如下疏解。螫,音釋,
虫行毒也。若人下,次明六界。

疏解,初六塵中,
前標所盜。胸行者,謂蛇以胸當前而行;毒藥
者,一切害人命者;謂諸仙人,能治上二毒,故
號為師。作下,列示盜相;初至亦爾,眼盜色也。
書字者,如今之符籙。若誦下,耳盜聲也。偷下,
略指三塵。類上說之。若祕下,意盜法也。

六界
中,前三易解,故不出之。有下,盜風。若下,盜空。
論下,明盜識。注云智用者,伎倆藝術,並依識
起,則簡識體非可盜故。

三結指中,初示廣。但

下,舉要統收。廣下,指略。文在第二,彼隨文釋,
顯相極繁;須者尋之,不復重引也。

非人物
中,初文,先定犯。《五分》下,引二律以證。他護他
心,並顯護主。《僧祇》文漫,但約結重,可驗有主。

無護中,初科,上二句定犯。言隨境者,望非人
犯也。故下,引示有三。《十誦》、《多論》,示相可解。《善
見》無罪,故加註釋。

次科。當時有行糞掃衣者,
故有取之。得不如上者,即前所明有主無主;
又無主中,神護不護。必下,示其取法。擲卜,即
投杯珓,卜問於神也。捨吝,謂非人護不護也。

畜物中,初文。律中,比丘取鳥巢中物,及鼠穴
中物,比丘疑,佛言:畜生無用,無犯,而不應
受如是物。

引古中,初解,上句判犯。
故下,引據。律云:時去寺不遠有村,諸鼠往村
中,取胡桃來寺內,成大聚;六群盜心取食,彼
疑;佛言:波羅夷。

正解中,初通本律犯重之意。
以言六群盜心取故,顯知是彼村人之物,故
判成重。鼠疑豫者,畜心難辨;但約未藏,或
復未食,可以知耳。餘下,引他部定犯。《十誦》中:
師子殘不犯者,舊云:此獸不食冷肉,所遺不
繫故。

第二緣中。律有四句:有主想犯重;若
疑偷蘭;無主物,有主想疑偷蘭;略無第
三無主想句;準下〈持犯〉,義必具之。文中,初標
成犯緣,即第一句。若下,簡闕緣,即第三句,初
約本迷無犯。前下,據轉想。前作有主想,後
轉無主,犯蘭;前作無主想,後轉有主,結夷,故
云互得輕重也。疑及境差二句,並見後篇。


三緣,敘意中,初明難護。以貪染積深,觸物起
念;麁心不覺,豈識邪緣;不體妄情,終羅罪網;

實德尚當未免,庸流沒在其中;凡在同心,彌
須勵志。但下,示結業。不望境是非者,境即前
物;三寶互用,物無私涉為是,入己惡用為非;
二皆結重,故知不簡也。故下,引證。望為三寶,
故言好心;若論愚教,還是賊心。理下,生後所
引。

正明中,《十誦》。苦切,謂敦逼前人,同下《四分》
迫喝取也。輕慢,謂現相陵物,及下觝突,並同
第八。名字同第十。受寄同第七。唯後出息,
不同今宗;雖是盜心,彼此相允,故特除之。觝
音底。

《伽論》中。強奪同下第四。軟語同辨說。
施已還取,與後不同;謂決施與人,後還或取。
《善生》同論,注以示之;偷罪,即犯盜也。

《五分》
中。諂心同下第二。曲心同第九。瞋心同第
三。恐怖同第四。

《四分》十種。疏云:律中,具出
二五盜心,前是五心,後名五取;取是其業,對
境行事也。一中。可學迷者,教是可學,不學故
迷。二中。規,求也。壅,猶積也。三中。兩釋,虛實分
之。四中。準疏又云:或說王官勢力。此與第
八,名同相別;但約心取,兩以分之;言心未必
取,言取必兼心。第九。律本注戒及疏,並作見
便取;今文多一便字,必是傳誤,不勞異解。
十中。五相釋之,前三身業,後二口業;
又前三中,一是倚自,二倚他名,三倚他力;後
二中,前但巧言,後是虛誑。今時講士,多尚乞
求;諂笑趨時,巧言媚俗;或厚於餉遺,豈避
污家;或勤於請謁,寧知屈道;不識者詐識,非
親者強親;口說多方,心謀百計;終朝役慮,畢
世勞形。一言蔽諸,無非愛物;雖云為眾,實乃
治生。未知祝髮壞衣,意圖何事?談經講律,目

矚何言?諒乎!惑業日增,故使奔趨忘倦;可謂
徒生徒死,深嗟不覺不知。請細覽斯文,反求
諸己;忠言逆耳,當自深思。嗚呼!

結誥中。妄情
逐境,計校萬端;豈唯上列,而能括盡;然舉一
例諸,觸類而長;則前雖略示,亦足防心。然既
知教相,少識妄心;能遮不起,故如垣牆;心逐
境生,心妄則境妄,故云妄境。

第四明物體中,
初文。五錢,即錢體也。直五錢物,準錢法也。所
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滿五至死;佛隨王法,盜
滿制重。

定錢體中,初引論。答中,初二兩解,並
限五錢;後解隨死,不局物數;初同《十誦》,二
符本宗,三即論家所取。《戒疏》云:如《多論》中,
盜相通濫;初釋本錢,何由可曉?後解隨國
現斷入死,言亦泛濫,難可依承。

定奪中,
初科。律論不同者,律如後引,論即前文。判罪,
謂犯已處斷。攝護,謂專精持奉;今從攝護以
定錢體。故下,引證,即受法說相中文。

出濫
中。捨急從緩,未體教意。古錢一當十六,五錢
則成八十。

正判中,初二句依論次解,以定今
義。僧下,引據。王無定法者,通指諸國也。瓶沙
古法者,佛依結戒,可以為準也;此取盜五之
法,不定古錢。四錢三角,即入五錢之限;兩
角半錢,猶屬盜四。錢論角者,恐彼錢模畟方;
此間往古,亦鑄方錢;今時圓者,但約四字論
之。四下,準本宗以決。廢律論者,律即《十誦》,論
即《多論》,初後二解。以後勝者,即第二解,望初
為後。疏云: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準
五為限,則諍論自息也。縱下,會同。《善見》云:二
十摩娑迦,成一迦利沙槃分,四分取一,

故限五錢;《僧祇》,以十九摩沙迦,成一吉利沙;
四分取一,則四錢三角也。恐謂《僧祇》,不同《四
分》,故以《善見》會之。然《善見》、《僧祇》,並約古大銅
錢;乃是取本王舍古法,以釋五錢之義。至
於斷盜,還隨國用。即彼論云:出家人者,乃至
草葉不得取;故知急護,頗合今宗矣。

引證
中,初至從急,引前段文。彼明盜人寶藏,故約
堈中,顯其犯相。彼具云:若滿堈寶,以手搦取,
手未離處;指中迸一分出,還落堈中,偷蘭遮;
若出離堈,得波羅夷。有法師解,堈底取寶,
已離堈底,未出堈口,得波羅夷。法師下,加
鈔引,此即論主取後師解。又觀下,引後段。言
五事者,彼云:智慧律師,若諍事起,先觀五處,
然後判斷。處者,若我欲取此物;語已,已得罪;
應觀此物,有主與無主。若有主捨心不捨,若
未捨心,而偷,且計律罪;若已捨心,得波羅夷
等。時者,取時,此衣有時輕,有時重;若輕時,
即以輕時價直得罪;若重時,即以重時價得
罪等。又云:有物新貴後賤,如新鐵鉢完淨
無穿,初貴;後穿破,便賤,是故隨時計直。
又云:隨身用物者,如刀斧,初貴後
賤。若偷他斧,應問斧主幾直買;若云:用一
分買。又問:買來用未?若曾經用,便成故物。
如眼藥杵,及戶鑰,或燒或磨,亦為故。又如浴
衣,或一入水,或用裏物,亦名故。蘇油,或易
器,或虫蟻落中,亦名為故。或石蜜,初強後
軟,乃至爪掐,即名為故。若比丘是偷他物,
應問物主:若未用則貴,已用者賤,汝等應知。
此是五處,律師善觀,然後判事。引比兩

段,前證從急,後證隨處;明前廢立,準此二意,以
定五錢。允,當也。

義門中,初句。錢貴賤者,謂物
有重輕,時有豐約。故貴者一當多用,賤者多
當少用,如文可解。

次句。三文皆爾,故盡標
之。此謂就本盜處損主以論,不約後賣不滿
也。

三中。意亦如上,如春時直十,夏但直一之
類。上下,總點三句。初句,文中已具;次句,應
云:賤處盜物貴處賣;三賤時盜物貴時賣,並
依本斷。

第四句。即盜多犯輕,不至果故。不得
物犯重,但損他故。

第五句。減五得重,過五犯
輕。前引《四分》。兩釋,並約人多物少,故不滿五;
通望彼物,齊入重刑。後引《十誦》。通望彼眾,無
滿五義。指下亡物,謂未作法時;十方常住,亦
類此說。

六中。謂盜少成重。初引《僧祇》。易解。次
《善見》中。互相教者,如師教三弟子云:彼有六
錢,大者取三,小各取一,我自取一;乃
至小弟子云:和尚取三,同學各一,我自取一
。一波羅夷者,教他犯也;一偷蘭者,自作犯
也。自下,釋結蘭義;恐疑共盜,應須犯夷故。


五離處,釋中,初科,《四分》明未離不成。下引《五
分》,明已離方成。文列五罪,掘地一提,有無不
定;餘四須具,是方便故。盜心吉者,遠方便也。
掘地提者,謂生地也。捉物吉者,次方
便也。動物近方便,可解。

次科,別列中,初
句。約判斷明犯。以重入輕者,凡判亡物,須差
律師,處斷重輕,歷疏告眾;判重為輕,犯夷;判
輕為重,得蘭;並望文疏成時,以定犯相。非法
判用者,此約常途,妄書簿曆之類。《善見》下,如
作契書,分判地界。一頭輕者,如書所從處時,

方便蘭也;兩頭重者,復書所至處時,究竟夷
也。畫字誤,論作書字,《戒疏》亦依論引。

次句。但約口斷即犯。《善見》二節,初約
盜地。僧皆重者,以同情故。若下,二約斷諍。違
理判與者,能判犯也;違理判得者,所判犯也。
下引《四分》,即約辯說。文如前引。

第三句。標者,
下注顯相,如今丈尺之類。文中,且引盜二
標犯;準論,若盜三標,一舉吉,二舉蘭,三舉
重,乃至盜十標;前八並吉,九蘭,十重。

四墮籌者,謂下籌多而令物少。或不下籌
而取多物,雖非文意,世有其事。

五中,初引《十
誦律》論,約異色犯。如毛綿杼織,以成華朵鳥
獸之物;而牽挽移易,損彼物故。或如下,次準
本律,約損色犯。文義可見。

六轉齒,如世賭博,
多用齒骨,擲采博物;盜心移轉,隨物成犯。摴
蒲蒲博,皆賭物之異名,亦名博弈。文中,先引
《十誦》示盜相。次引《五分》明賭博。

七中。彼明盜
四足者,驅向所期,足遍犯重,不隨所向者輕
;本期不定,舉遍即重;本主來逐,心未得
者輕。

第八句。《善見》得心已決,微動
即犯,不待離處。如下,舉喻。可解。

九中。田宅等
物,永不可離;不同上句,可離不離。

第十。且出
空弋水注三相。律中明處,則有十三;疏中
次解,今略引示。初地中,二地
上,三乘,四擔,
五空,六架,七村,八阿練若。九田,十處所,十一船處,十二盜水,十三私度關。

結示中,文為三段,初示前略意。憂
下,二明人有順違;初明知足之人,懼犯退藏;
若下,明多事求進,為盜所陷。言憂心者,心之
可畏,難可禁制;微縱成業,殃及累世,是可憂
故。念道者,慕出離也。緣境局者,為教所禁也。
多眾務者,或好為人師,或樂營世福也。欲高
升者,名位過人也。羅盜網者,結業成也。無有
出者,苦報無窮也。何下,微示其意,如前《寶梁》
所揀人也。有下,三勸修。初句,召後人也。細
讀者,勸尋教也。附事者,以教照境也。深思者,
以境觀心也。乃知者,自省心行也。故下,引論
以勸。論中,初句通示教意;此下,別指今戒,必
須繁文。曲碎解釋者,論涉三卷故也。其義理
等者,勸詳審也。論下,準論顯意。初二句指上
列釋,蓋準論文;猶下,遮後妄謂,以彰略意。


犯中,初引五想。皆謂無盜心也。與想者,意謂
他與也;己有者,謂非他物也;糞掃者,謂無主
也;暫取者,即持還也;親厚者,無彼此也。律
下,別釋第五。七法中,一竭力代勞,為之不厭;
二己所重物,與之不悋;三極相違惱,了無所
恨;四吐露私心,而無所隱;五掩惡揚善,恐傷
外望;六囚繫患難,多方拯濟;七貴賤貧富,終
始一如。如是下,結顯。故知誠實方入開位,自
餘濫託,皆陷刑名。

殺戒。標名中。簡於非畜,不犯重故。或名
大殺,簡後小故。

隨釋中,初文。引律:極齊初後,

總攝殺相。注中,初至所依,釋上初識。《大集經》
云:歌羅邏時,即有三事:一命,
二煖,三識,出入息為命,不臭不爛為煖;此中,心意識為識,若壞凝滑,即壞識之所
依,命煖隨謝,便名犯殺。乃至下,釋上後識。謂
四大將解,識神未去,害亦成重;疏云:隨有
煖處,識在其中,即識住處,為命根攝。其下,顯
略。

辨相中,初科,先明自殺。初句標。謂下,列相。
準《注戒》有八,今闕二種,下引足之。身現相,口讚死相,坑
陷,倚撥,
安殺具,與藥。文云等者,謂自殺,身口俱現相。教人中,初標示。若
教下,二列相。《注戒》具列十一,今鈔亦闕二種。
教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一展轉使,求男子,教求男子,遣
書,教遣書。等取餘二,謂求持刀人
,教求持刀人也。並下,總示。欲顯上文,列相
未盡;又遮惡人,避此造彼;故用此語,通而攝
之。能教犯者,且據本犯之人;若論所教,則通
道俗;若是道人,能所皆犯。後篇,即〈持犯〉自作
教人中。

次科。斷指犯罪者,相傳並云犯吉。有
云然指犯提,未見所出。

三中。明不善看病,因
而致死;但無害意,故並結蘭。初與食破癰兩
犯,並謂不合與而與。次不下,謂合與而不與。

四中。由比丘語者,即教他業。兼犯盜者,以攻
擊劫掠,損彼物故。優婆塞同者,五八並制故。

五坑埳中,初約剋心。為人,畜死蘭;為畜,人死
吉者,並約剋心,互有境差故。如律,即提罪。若
下,漫心。謂不簡人畜,皆欲害之。

六中,初文。謂
剋心專緣一境,無意於他;若心通漫,隨死皆
犯。

斥世中,初斥贊助。如律重者,同歎死故。義
淨三藏《寄歸傳》,廣斥世人燒身然指;意謂菩
薩大士之行,非出家比丘所宜;古來章記,相
傳引誡;講者寡聞,用為口實;此由不知機有
淺深,教分化制;律明自殺,方便偷蘭;燒指然
香,違制得吉;《梵網》所制,若不燒身臂指,非出
家菩薩,犯輕垢罪。此蓋小機急於自行,期盡
報以超生;大士專在利他,歷塵劫而弘濟;是
以小律結其大過,大教歎其深功。況大小由
教,俱是聖言;一抑一揚,豈容乖異。且經明出
家菩薩,那云不許比丘;傳列苦行遺
身,豈是專存通俗。荊溪所謂依小
不燒則易,依大燒之則難;保命貪生,物情皆
爾。今以義判,且為三例:一若本白衣,不在言
限;或全不受戒,此依經中,足指供養,勝施國
城;若依《梵網》,直受大戒,順體奉持,然之彌善。
二若單受小戒,位局比丘;不燒則順本成持,
燒則依篇結犯。三若兼受大戒,名出家菩薩;
燒則成持,不燒成犯。或先小後大,或先大後
小;並從大判,不犯律儀。若此以明,粗分進否;
豈得雷同,一概頓斥為非!然有勇暴之夫,情
存矯誑,邀人利養,規世聲名;故壞法門,乃佛
教之大賊;自殘形體,實儒宗之逆人;直是惡
因,終無善報。今時頗盛,聾俗豈知;則義淨
之誡,亦有取矣。又下,次斥與物。命終重者,同

前安殺具也。膾子,即殺者之名,以能膾割人
故。《僧祇》下,三斥妄教。用語重者,即同遣使也。
典刑者,或是官吏,或即膾子。

七明自殺。二律
制同。謂下,釋上結蘭。以命斷戒失,無可犯故。

不犯中,初引本律,有二,前開誤失。及下,次開
看病。以藥食者,因與而死也。往來出入者,《注
戒》云:扶將病人,入房往反;此釋濫上扶抱,但
上約臥起,下據往還耳;或可約看病者,出入
闕事釋之。上引《伽論》,皆結蘭者;若無害心,不
合有犯;若有害心,結犯復輕,進退難定。今以
義求,但看病者,心有強弱;若懷慈濟,因而致
死,如律所開;汎爾為之,不顧得失,失治死
者;由本無心,故不結重;近於殺業,緣闕故蘭,
思之。一切無害者,上文略舉,此句通收;但約
無心,不唯此二。故下,次引俗例。不意而死,謂
之過失。以物贖罪,謂之贖刑。注中,上二句,示
過誤之相;下二句,明因事而死。舉重者,有所
傾壓也。乘高履危,役使於人也。乘,登也。

大妄
戒。妄語名
通,加大簡小,唯局稱聖。

列緣。可別。緣中,初後
屬所對,中七屬能犯;七中,前四是心,後三屬
口。言境虛者,實無所知也。過人法者,無漏聖
道,出過凡法故。

釋相中,初科又二,前引犯相。
然律論所明,聖法多種;文中舉要,總而收之;
自外凡已去,徹至極果;所修觀行,皆名聖法。
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四禪四空等;例是凡法,
並通聖門,故同一犯。三十七品、四向四果,即
是聖法。若現下,簡互造。上是正業,出口成犯,
不約他疑;此由身造,業相不顯,故約前人疑

信兩判。《十誦》下,次引釋疑。言近小者,外凡初
位所能修故。甘露味中最勝,可喻聖道。

次科。
《戒疏》問:天龍來供,凡尚感發,有何罪故,乃入
聖中:答:相與聖通,故齋一重,又過常人之所
有故。

三中。錯互。此戒不開。疏云:由詐顯道德,
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
誤皆犯。若就所稱之法,誤錯則開。如下欲說
此而錯說彼,是也。

四中。如彼論解,稱佛犯蘭,
有二義:一世間一佛,更無第二故;二具足相
好,異於世人,無人信受故。今時即佛,便謂己
是,不復進求,準同此犯。經云:一切眾生,皆有
佛性;此指理同,須知事異;如氷即水,氷豈
成流!似鑛即金,鑛無金用;豈得僣同上聖,惑
彼下愚!恣懶慢以謂無修,作鄙穢而言妙用;
若此即佛,何止汝徒;經說遮那遍一切處,則
山河大地,全法王身;耎動翾飛,皆如來藏;此
蓋都迷階漸,一混聖凡;滅法壞人,莫甚於此!
自非達者,誰復鑒哉!下指如疏,文見二下。


犯五相。初開實得,求他作證;文簡同意,復須
大僧。戲笑者,實無誑意;疾疾者,言不辨了;屏
說者,不為他聞;錯說者,語不如意。上是列相。
皆下,斷犯。初句,通結前五。而下,別簡中三。以
初後二種,無所犯故。

釋十三僧殘

第一戒。標名。言故
者,對下開通不作意也。

釋相中,初科。準《戒疏》
意,不獨此篇,餘篇皆爾,舉之可知。喜字去呼,
猶好也,又數也。

次科為二,先引論三義。初即
通意,通一切故。二止謗者,論釋云:世人外道,
當言沙門釋子作不淨行,與俗無異。三生信
者,論云:雖復屏處,諸天善神一切見之。四下,
次引律訶詞,翻顯制意。為令行淨,堪受施故。
四部文同,彰其意切。縱不為失,以手捫陰,極
為鄙賤。世多有之。請以斯語反自剋責,寧無
愧乎!

列緣中。初即結業之本,下二相成之緣。
究竟意者,期出乃已也。若但為弄,理應結吉。
第二緣,注中,示境釋成方便。內色外色者,即
情非情;受謂執受,即有情也,不問自他
;不受即無情,反上可解。內外色
者,謂情非清二物相兼;如以手持物,隔衣就
身之類。問:下列水風,亦即非情,何意重出?答:
若據二色,收無不盡。但水風二物,物來觸身;
恐謂不犯,故須細簡。空境亦爾,以不假色,疑
無罪故。猶恐上六攝境不盡,仍以乃至統而
收之。問:前淫戒中,半壞多分骨間等境作出
精意,犯僧殘者,此為何色?答:雖無執受,義歸
內色;但取情類,豈簡死活。

隨釋中,初文,《五
分》結輕。本不作意,闕初緣故,出時方覺。因動
身心,故罪分兩等。言心動者,即生樂念。次引

《善見》重者。雖在無記,稱前方便故。

次科中。律
明除夢,因示五過;如文所列,乃至云反此
得五功德等。然文中但言過失,不明罪相,故
引《五分》決之。今斷此罪,若初眠時攝意夢失,
如律無犯;不攝而失,悔,五吉羅。亂意
不失,理非結限;但不繫想,違律得吉;初眠即
結,非是夢犯。五中,第三過者,律制思惟善法
故。第四過者,律制分星月,想明相故。

不犯中,
律文七種。初是夢中已出而棄,非故弄也。欲
想者,心想淫欲而失,不作出意;與下見好色
事同;然此二種,非無吉羅;但不犯殘,故在開
限;心思眼見以至漏失,業相麁顯,豈得無過!
律制惡覺,染心看女,皆制吉罪,足為明準。一切等者,約事而論,豈唯七
種;故以此語統收多相,則開意可知矣。


部中,《十誦》。諸緣,並非意故。言斷解者,力窮疲
頓,筋脈舒緩也。《善見》。彼又云:除髮爪及燥皮
無精耳。

《伽論》中,上句示犯。為他下,釋出其
相。

第二。戒名中。能所合標,
別餘境故。

制意六種,初意。通一切戒。故知
比丘以法為伴;必無戒者,窮獨何依。二意者,
女多繫屬,人所忌故。三中。不但等者,出他疑
嫌之相。四中。根本淫業即大惡源,制此防彼
故。第五。順本貪欲,不能攝心故。六中。初敘比
丘志行,若下明非所應為。既乖超絕,即失
自利;喪人崇敬,即失利他。僧田既失,佛法隨
壞,三寶滅故。幸細尋諸意,以警策自心。

釋初
緣中。女境多種,隨戒各異;觸境同淫,故指淫

戒。

釋第三中。恐濫大淫,故約愛染釋出心相,
非期淫也。

釋第四中,初科。髮至足者,舉其上
下以攝中間。

明觸中,初總標。云相觸者,律云
若捉摩重摩、或牽或推、逆摩順摩、或舉或下、或
捉或捺、若餘方便等。三種者,初至以言,二俱無
衣為一;若互下,互有為二;二俱下,俱有為三。
初中又二,如文自標。初比丘觸女。方便自
造,約觸明犯。初句標簡。無衣下即列四境。但
下斷犯。二女觸比丘。為彼所嬈,約樂論犯。初
二句標簡。由為他觸,不約前期,故云不必淫
心;據後受樂,即淫心也。而下斷犯,又二,初
約動身受樂;初斷僧殘,兼身心故;此下,點示
上判有所據故。律不了者,以無動身受樂判
犯句故;文云:欲心染著,動身不受樂,受樂
不動身等,皆偷蘭。準《十誦》
者,彼云:女人欲心摩觸無衣比丘,比丘有欲
心,身動受細滑,僧伽婆尸沙。此文明顯,故今
準決。若不下,次約不動受樂。復分三別:上約
宿心有無,分吉蘭異;下動犯殘,即同上判。此
律吉者,文云:若女人作禮促足,覺樂不動身,
吉羅。如下,結示。二互有中。彼此有無為二句。
三俱有。為一句。通前共為四句。竝由染樂重
輕故,罪分差降也。

二形中。律據非女,結犯乃
輕;故準十伽,約心兩決。若約在男應吉;由實
非男,故加等矣。

男子中。準律男子下有身字,
文脫。觸衣鉢等,事通男女;雖非觸樂,妄適淫
情,故同一制。上明觸他。乃至下,明自觸。如
自按摩而覺細滑是也。

第二別釋中,初文,前
引《善見》。但示不覺相觸。下令作句者,一覺觸

不覺,二不覺觸覺,三俱覺,四俱不覺。次引《十誦》,初明互壞。雖二
俱覺境,而病壞樂輕,罪亦減降。身根者,對塵
名根,即通身分。若以下,唯約能觸。文列五相,
上三不覺,下二病壞。無肉骨者,世有病壞,或
然手指,有餘骨者,即是其相。若下,即據本宗
決上《十誦》。戒本,即律戒本;彼云:若捉手、若髮、
一一身分,僧殘覺觸不覺,既結僧殘;不
覺觸覺,義須同犯。故《戒疏》云:《善見》:髮髮相著,
爪爪相觸,悉得偷蘭,俱無覺故;若互觸者,理
結僧殘,同戒本也。則知不取《十誦》明矣。

非畜
中。引《僧祇》;《四分》亦同。文中,非畜同犯。祖師
意謂非人制輕,故以無心決之;必有淫心,理
應蘭罪。

黃門中。《十誦》結蘭,在男女之間故。《僧
祇》心差,不當結重,故以前心通之。

四中。引《善
見》。觸該五聚,唯無提舍。夷者,舊云淫是內
觸,或可尼觸結重。殘及蘭吉,竝見上文。指觸
提者,擊攊他也。

不犯中,初科有三。取與相解,
因事故觸。戲笑,非正意故。取,謂從他取物;與,
即以物授他。相解,謂解彼鬪競。非不犯者,總
上三開,容有蘭吉;故續引《僧祇》明之。

次科,
《僧祇》為三,初明共捉。非威儀者,通是吉羅。又
簡欲心,應得二吉;必無欲心,但犯非儀。欲心
下,次明動物。罪乃加前。若母下,三明抱捉。正
念者,攝心在戒;微生染樂,準前斷犯。

《十誦》文
為三,初救諸難。猶須無染。若為下,別示拯溺。
文中投後生淫,故開至岸;必先起淫,理不
應捉。若女下,動物成犯。義同上科。

《僧祇》中,
初避道法。若女下,與物法。若擔下,佐助法。若

乞下,受食法。準下例決。準前淫心放鉢,例取
餘事。縱無染意,義須深防。

指廣中。二律開多,
即如向引。《僧祇》意急者,彼云:若他女人沒水,
作地想持出;不爾,與竹木繩索等;是知女想
則不開也。須下,結勸。二律緩者,止為濟他;《僧
祇》急者,防於損己。過集等者,出其急意。

第三。名中。境業合稱。


中,初科,前列犯緣;後引《伽論》簡異。由彼慣習,
出語成犯,不必具緣故。

釋中,初緣。示境取知
解者,以前淫觸,通於死活老幼睡覺;此戒必
取解知言義,不解非犯,故特簡之。

第四緣,語
相中,初二句示麁惡相。即說淫欲二道好惡,
故言非梵也。此明語意俱惡。未必下,明語善
意惡。故下引證。即廣解文。餘語者,非正麁語
也。

別證中,初文。出律條部。消蘇,舊云是女
名;此假人名,意問女根耳。

次科。《僧祇》相同
緣別,不可濫前。大赤者,即假衣色以歎女道。
由不解意,還以衣答,故云新染等。佛令比丘
問者,審實女意也。佛言下,斷犯兩別;義,謂言
義;味,即意趣。二具,方殘;則顯上緣解義不解
味,理應輕降。故引《四分》明之;此中語義,即上
義味。

互向中。比丘向女,如前可知;女向比丘
麁語,比丘領意,亦同前犯。歎身同故,探前點
之。

不犯中,初別舉七事。竝以若字分之。前六
皆據說法受經,因而言及,故開無犯。初說法
中,九瘡眼耳鼻各二,口及大小道。破肉如瘡,
竅穴為孔;外通物入,內出流漏,故列多名。四
中,比丘與女同受,則同聲故。六但同誦,非從
人受,與上為異。但無下,此語通攝,不唯前

事。

第四。名中。境過一一須
分。索供者,誘調前女,令以欲供也。疏問:既修
梵行,義無行非,何以索欲供者?答:必實
行欲,索者偷蘭,大淫方便也;今本不行,口言
其相,妄開淫門,擬通適耳。

犯中,列緣。六言章
了了,七前人解知,近故指之。

釋四中,先出
歎相,有三。初端正等,歎報色。二大姓者,歎種
族;剎帝利婆羅門名大姓,毘舍首陀為下姓。
三出家下,歎德行;是中出家是遠離行,持戒
即止作行,修善是少欲行;下舉頭陀,釋成修
善;律中更列唄𠽋等也。不下,結犯差別。有三句:初結蘭者,歎而
不索故。次犯殘者,索歎兩兼故。三同前者,索
而不歎,即屬麁語。

不犯中。且列二相。《注戒》更
開錯說。

第五。名標人者,簡餘類
故。疏云:媒,謀也;計度二姓,用為好合。

犯中,釋
第六文有五節;一約三時具缺,辨犯差降。具
三可知。具二,謂受往而不報。具一,即受而不
往。若受下,二明四種緣差,三輕一重。注顯
後一,由女尚存,病容差故。除下,三明非正道。
問:女有三道,但除二者?答:口雖通淫,非本媒
意;縱有,亦屬餘身分耳。若媒下,四簡異報也。
《五分》下,五明事不成也。

釋第三中,初文。不能
男女,即二種黃門;或彼此互是,或二俱是,竝
同下犯。下列二女,道合一道是一種;石
女者,根不通涶者,羯磨列遮云:二道合、道小,
即同此矣。

次科,先引律緣。一切殘者,盡界同

犯也。今下準斥非法。雖不羯磨,白眾同情故。
若下,因責盜用,非此犯相。

三中。好馬勝於餘
畜,故罪分二品。今世愚僧多畜猫狗,求合雌
雄,一一吉罪。制急過重,知者誡之。

第四中。恐
後合者,以男女類殊,聚必相染故。

五中,《十誦》
二相。指腹者未生而媒。古記,準俗算法,預占
胎中男女;學者無知,便對俗女輪珠計數,以
為己能。且無學射事,尚致俗譏;何況盲愚,復
憑世術。高達有恥,聞而革之。《四分》中,初列四
法。律有五種,此闕現相;疏云:若使及書,言中
自了;指印現相,必假言通等。言指印者,舊云:
手墨印紙,約橫竪文以表其意;或云:西人指
上貫印,持以為信;然無所據,未知孰是。參互
作句者,律以五法,歷於三時,交絡作句;今略
引示:一自受語自往自還,二自
受語自往遣使報,三自受語遣使往自還報,
四自受語遣使往遣使報。一自受
語自作書往自持書報,二自受語自作書往
遣使持書報,三自受語遣使持書往自持書
報,四自受語遣使持書往遣使持書報;指印
現相各四句亦如是;餘句廣在律文,
不復繁引。無問交參,但使三時具者,一切皆
殘;具二皆蘭,具一竝吉;則不勞作句,無不通
達。若下,因制二事非道所宜。事通一切,不局
媒嫁。文制不看,看知可不,容有開持;如不犯
所明。

六中。雖本夫婦,有同媒故。

不犯中二,前
開本犯,後開因制。初中,先示本律,文相通濫。
下引《十誦》,明分兩斷。在文可委。券書即今俗
謂離書是也。

次科中,前開濟俗急緣。及下,次

開為道要事。

第六。名標無主,簡後
戒故。過量不乞二過合制,同一房故。

制意中。
初是今加,四出《多論》。一是長業。二即增惑。三
謂惱俗,律緣:曠野比丘乞覓多故,居士迴避;
乃至迦葉入城亦避,此謂惱人也。又有比丘
斫伐神樹,樹神白佛,佛為說法令住他樹等,
此謂惱非人也。四即惱道,立法制乞,為取僧
和;不乞自任,僧事不行,故云障也。五中,上句
標,下二句釋。違慈者,或惱二趣,或傷物命故。
壞行者,非沙門法故。已上五意,總束為三;初
二損自,三四損他,後一自他兩損。又復第
四是制不乞法意,餘皆制過量意。

犯緣中。四
五二緣,文兼兩過。第六結犯,義總二殘。

釋中,
初科,《多論》。摶泥,示犯分齊。彼宗,中下二蘭為
殘方便;文中對輕,故言量耳。《善見》。結蘭同上。
決罷殘者,雖留摶泥,事畢竟故。《僧祇》。諸物但
取最後,不局摶泥。受用吉者,由本非法,制不
聽用;彼云:於中熏鉢作衣,若受誦,若思惟,一
切越毘尼。死等開僧用者,相續斷故。

釋第四
中,初科,前明來乞。若不下,明僧審量。

次科,
長廣中。出量有二:前《善見》是乞法量,後《四分》
即作房量。一磔二尺,計數可會。若不滿六磔,過乞俱無;若十二磔已
內,有乞無過,已外過乞俱有;若已得法,但有
過量,如是知之。

勘尺量中,初文為三,初通
標。僧下,二正引。《僧祇》、《了論》數同。《善見》即三
尺。《多論》肘半,二尺七寸也。《五分》是今所取。已
下,三出所以。有二:一譯處異,二譯人異。聞見

不同,各據所見故。南即楊都,北指京洛;又東
晉宋齊梁陳相繼為南朝,後魏後周隋謂之
北朝。《僧祇》,東晉佛陀羅與法顯譯;《了論》,陳真
諦譯;《善見》,南齊僧伽跋陀羅譯;《多論》失譯,獲
本西蜀;《五分》,宋佛陀什共竺道生譯;其間生
顯是華人,餘並梵僧;故云生處不同也。矛
即鏘戈,盾謂旁牌。

次科,
判定中,初標示佛量。文見《了論》,《多論》亦同。此
下定尺寸,初二句通示不同。疏云:元魏撥亂,
文籍焚除,無可依據,故隨世立,是也。而下,明
周法可準。律曆即俗中陰陽數歷,定星辰纏
度分抄無差故。姬即周姓,周乃國號。故隋下,
引兩朝以證。煬帝隋第二主。準古即姬周也。
唐朝即神堯受隋禪改號唐國。御宇謂君臨
宇宙也。兩用謂周唐並行,至今亦爾。然唐
尺但加周尺二寸,故云不違古也。唐令即唐
朝律令,魏徵撰,二十卷。周十寸為尺,五斤
為秤,三升三合等為斗。尺加二寸,斗秤例增
兩倍。準下,示所取。論即多了二論。此方據南
洲也。八尺之人,可張一尺;佛身既倍,明知二
尺;方彰《五分》所譯無差,故為今取矣。率字,《戒
疏》音律,率猶算也。

斥濫中,初文,上二句指人。
未知,謂學之未及。昧教,謂雖學不通。既下,顯
濫。道謂諸教異同,俗則朝代差互。未能通
會,故二俱不達。

次科舉證有四,初據時用;上
二句敘國法大同。文謂文章,軌即制度。及下
明尺秤多別。五種者,舊云:南吳尺,姬周尺
,唐尺,山東尺,潞州羅柯尺

;國家不禁,致此多別。至於公用,還
準周尺。故云必以等。衡謂秤之斤兩,量即
尺之分寸。此下,推其本始。通閻浮
者,顯是輪王之舊法耳。乃下,準鉢量,以律。斗
量,正用姬周;則尺秤從周,不足疑慮,故云以
文等也。疏釋鉢量文云:姚秦時政,用古未訛;
故此翻文,頗有通允,是也。故下,明存古。藥秤
即今世中五斤秤也。六下,示本立法。《孫子算
經》云:數之始起為忽,十忽為絲,十絲為
毫,十毫為釐,十釐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
十尺為丈,十丈為引,六尺為步,二百四十步
為畝,百畝為頃。如下,結告。

斥闕略中。晉即河
東,魏即相部,關輔即關中三輔。
廢興,即如前用舍。刪補字傳誤,累得古本,並
云補闕。此明從古未論,方今
考定;則垂範後昆,光逾前代矣。

正示中。廣長
字寫互,比對戒本及疏,迴易讀之。次引《善見》
示量法。下引《僧祇》明竪量,使有分齊;必過此
外,應非正犯。

釋第一中。明主以釋無主。後戒
反此,可知。

釋第四,難處中,初引《四分》。即命梵
二難。文略師子諸獸,故云乃至。
又云:若有石樹株杌荊棘,使人掘出;若有坑
溝渠陂池,當使填滿;若畏水淹漬,當預設防堤
;若地為人所認,當共斷,當無使
他有語,是謂難處也。
《善見》。但明微物,則餘類可
知。逐去得者,因蟻出窟,無所損故。何下,徵示
制意。慈愍之言,通該彼我;彼遭害命,我成殺
業故也。《五分》。難處有十三種;文錄十一,前二

句及後一句各是一處,為三;淫下兩字為一
相,有八。彼更有水盪深處道
路嶮巇處二種,故言等也。彼律云:無難處
有行處者,得與處分;難處如上言;行處者,繞
四邊得通車。唯出一相,同今《四分》;不同《善見》、
《十誦》,尋之可知。

明妨處中。
難約害己,妨據礙他,故分二位。《四分》。特云草
車,以草車最大,故以為量。《善見》五種。尸陀
此云寒林,棄死屍處。誌記也。輄即梯檔。拳一
肘,一尺八寸;上下,有十二間,計二丈一尺六
寸。《十誦》九相,並據房外尋內為言,
故先標之。有下,列示。五種,他所護地;四種,
嶮礙處。

處分中,初科,《了
論》。三相無多營造,亦令乞法,餘須可知。樹空,
大樹中空可居者。巖即山穴。石陰即山谷,陰
字去呼。若據《善見》,長六廣四,始可乞法;樹空
頗窄,計不須乞。今詳《了論》,或不約量,或取外
地通歸樹巖。解下,引疏釋,初明制乞。所下,
顯意,初列示兩過。故下,準過以決。諸律多
約僧地,據斯二過,何簡僧私。

指授
中,《僧祇》有二法;初至亦得,引第一僧法。即比
丘來三乞已,僧與處分法。必無能秉,方開三
說。若處下,引第二僧差使法。由前僧法,
合眾往彼;今為病等七緣,不得同往,故開遣
使。彼比丘亦於僧中三乞已,僧作羯磨差使
觀察,至彼審無妨難者;一比丘云:僧已示作
房處,三說。不得羯磨四人者,謂白二差人,
不得加四;彼云不得眾羯磨眾,故極至三人。
往彼下,簡指授成不。四種人即能指授比丘

也。第一彼云:先年預指授。二中,
彼云:他界不名指授。第三彼云:若僧
中一人二三人不作房,不應指授。若不作房者多,聽作。第四彼云:若水中非
砂地非碎石地非石上非火燒地。據此約處,亦由不善知法,妄行指授,還
屬簡人。即下轉證。律中:乞法比丘若不可
信,眾僧往看;若僧不去,應遣僧中可信者看。

三中,《多論》,初明房處,必須相應。餘下,示有不
乞得作之義。重屋,即樓閣也

過量中,初科。《善
見》應有四句,文出二互;二俱易解,不在言故。
文中且舉一磔為度;至論過減,不必限此。若
下,明多人共成;此有兩別,初明無犯。客為主
成,主不至果;故言無罪,準有方便。以下,釋無
犯意。主客共成,非別屬故。若下,次明有犯。上
約一房前後而成,此據大房同時而造。若通
擬多人,不別計者,文在開通。

問答中。房衣過
量犯相不同,故須決釋以申教意。

二教作中,
初引律文。但云犯者,由通能所,兼合重輕,故
不別指。若下,義判。房主即能教,巧師即所教。
文據過量,且云得蘭;不乞妨難,應具四罪;即
《注戒》云:為他成者,二蘭二吉是也。

五中。且據
具有為言,《注戒》云:互相有無,隨其所犯。

不犯
中。八相三類。前二種翻犯明不犯;佛圖等四,非專己故;草庵等二,非過量
故。

第七。此由有主,大小從
他,故無過量;但恐妨難,特制自專,故分二戒。

釋中,初科。制意同者,此既有主,無擾二趣;然

據緣起,事異義同。

釋第二中,初句示所屬。前
房自作,屬己無疑。此既有主,恐謂未有所屬,
故特標簡。若下,明有緣隨用有二,初明自判。
若死,謂將死也。不許賣地,緣是僧物;必是私
有,理亦應通。僧不許賣,常住常住物故;房僧
得罪,若賣成盜故。若房下,
明不自判。可解。

六中。列罪,須知有無不定。


犯中。初句翻犯;作下,三處量減;若下不為己。
《注戒》云:與前並同,唯無過量為異,故云等也。
注無過量者,此據乞法量為言。

第八。名中。無
根對下戒,重罪揀次篇。

制意中。初護自行者,
淨口業故。二止謗者,不惱他故。

次科。以古師
互判,故問以決之。答中,初據文答。無別提者,
以謗即是妄,無二業故。今下,約義釋。元意兩
期,意是業本,故兼二犯。如下,舉例有二。初例,
若約各論,殺父、羅漢,並結一夷,更兼一逆;若
父證羅漢,則一夷二逆;望父違恩養,望羅漢
損福田故。次例,即《多論》,將口三過互織辨犯,
如小妄中委引,彼云:傳他此語向彼說,以不
實故是妄語,作分離心故名兩舌。此並一境
兩犯,足為前例。餘下,指廣。彼問云:元謗望
僧治,何因言了,結?答:能謗意在治,治擯唯僧
力;遂瞋暢思決,言了便成犯。

列緣中。第二緣。
準疏古解有二。初約體淨,彼據戒本非波羅
夷為證。次師約想淨,即如鈔引;文中,初出彼
所立;故下,準疏是今師引破;彼云:無餘是
重,作是曾犯。是則明知有犯,亦成謗罪,豈須
想淨耶!今師但據自無三根,不論彼境淨穢;

循古引示,而非所取,故別立第二。八前人知
者,但取所對,不必所謗。

釋中。論明謗者強戾,
僧折伏法。初教僧詳緩。若下,出彼請判。論
具云:若言眾僧為我判此罪莫停;若是者,我
當受持;若不是,我不受。僧下,示
折伏法有三,初教遷延。暝即暗也。猶下,次令
出界。如是覓寺下,後明為斷。懦,柔弱也。

不犯
中,初通示。實有下,別簡五實。具五成開,闕一
成犯。第二約心,餘皆約境。真實者,字誤;準
疏作真境實,謂所對不謬也。想實者,想心謂
不淨也。若下,總結。論開須具五實,反犯止在
一虛。後引二律。別證第五,縱知實犯,互亦成
謗。

第九。


異中,初示相。異事即見羊淫,此事謂比同人
犯。疏云:若異事見,向僧道聞;便是無根,落在
前戒;餘根準此。事不下顯名。假謂詐託別
事,意表有根;如下五異,俱名假也。

釋中,指緣
如上。須知第四假根有別。

次科中。初如緣起
說;二謂見犯下聚,以初聚謗;三謂餘人與所
謗者名姓相同,以彼所犯用謗此人;四即本
在俗時曾作重過,今用加舉;五謂自語聞彼
響聲,言作淫盜等。上四義通三根,後一唯局
聞疑。言下,論釋甚顯。

三指略者。《注戒》云:辨
相開通,並同前故。

第十。
戒名中。破僧有二,一立五法化世,破四依八
正,名破法輪僧。二同界各作眾法,名破羯磨
僧。僧作白四法諫,三諫不捨,犯殘;餘三戒

竝爾。

總示中,初科,前列五諫,初二句總舉。此
違諫者,即當篇四戒。逮下篇者,即單提中有
一,寄此預明。或下,別釋,初明三戒。如注所
列。謗僧即污家,拒僧即惡性。事希謂過非
常有,法隱即羯磨不行。或但下,明二戒。有二
意:因不辦果者,閻浮一化,唯提婆一人破僧
究竟;餘但方便故;局佛在者,以佛滅後,無可
競化故。若破羯磨僧,容有至果,復通滅後;然
今論犯,須具二破;正取法輪為所諫耳。如下,
總結不廣所以。言相多者,謂一一戒下成犯
緣相。

次科,初重敘諫事,生起下文。不下,正明
惡行必廣之意。網生,謂如網目,喻其多也。辨
相,即下所引《四分》等文是也。開緣即下不犯
文。直略者,去餘廣相也。行務,即上通行時要
也。裨輔,謂補助也。神即心識,用謂解能。


釋今戒,列緣中,先出意。後正列。邪三寶者,調
達為佛,五法為法,四伴為

示罪中。違諫殘者,《注戒》云:僧諫時白
二竟,捨者,三蘭;乃至白竟捨者一蘭,白未
竟一吉。破僧蘭者,五逆之一。別人提者,拒屏
諫故。餘方法者,即僧屏二諫;古今廢立,委如
彼疏,此不煩引。

不犯中。初二破惡侶者,以慈
濟故。及下,破非法;二三人者,此明成僧不可
輒破故。或下,皆謂朋黨相謀害故;損減者,非
理侵犯也。無住處者,妄行驅擯也。

十一。

列緣中。初二竝屬破主,
下三正是伴助。三中,言四伴者,一三聞達,二
騫茶達婆,三拘婆離,四迦留羅鞮舍;諫僧者,
如《戒本》云:是比丘語彼比丘言:大德!莫諫此

比丘等。結犯開緣,大同前戒。

十二。戒名。舉下列
緣,配對可見。

列緣中。二云心無悔者,《善見》:明
有六比丘同在聚落,聞舍利弗將至;二人
遠去,二人懺悔,二人不去不悔被擯故謗也。
污家下,簡示兩緣,顯戒正制。

釋初緣,《四分》中,
初科。依者取附傍之義。所依四別,所污不殊。
第三一種,但令恃勢意涉私曲,不必與物。四
皆名污者,莫非壞彼淨信,令生厚薄故。今時
比丘,曾不染道;貪求無足,搆召門徒;送惠無
時,唯希請命;與少得多,有同市易。能所俱墮,
豈望生福;覆滅之甚,莫若於斯。真出家兒,慎
莫習此。

惡行中三,初種花等者,掘壞業;若
下,習近淫欲業;歌下,掉戲業。三中一一皆有
身作口作,尋文可見。溉音蓋,澆也。倡伎,即作
樂人。俳說,謂同俳優浮俗之語。

《僧祇》中,先釋
依義。若依下,簡惡行。若俗下,明污家。通括前
後釋此二相,大約不出自他兩損。

《多論》,通標
中,初明污家。言種種者,如後所列。作下,明
惡行。文舉因果以顯名義。

別釋中五段,前四
永制,後一暫開;又初四損自,二三損他。初云
凡所求者,總收多事;不問公私善惡,皆不許
之。何下,出意。以非沙門所宜為故。

二中。縱
賢善者,據比丘言之。

三云贈遺,遺字去呼,獻
也。

四中。起塔等者,有為世善,猶不離過,罪福
雙感故。不如靜坐等者,無漏淨業,出離因故。
真法身者,即是戒體。

五中。難開緣如盜戒。寄
語來學,細覽斯文。且心識非愚,耳目猶具;何
事終年講讀,殊無一句染神;豈異盲聾,信同

土木。必懷高操,勿混下流;不唯沈屈平生,更
乃毀傷三寶。願詳聖訓,返照自心;忽悟前非,
早須改迹。

不犯中二,初污家不犯,得與七人。
若種下,惡行不犯,得作五事,初非掘壞。自作
教人,皆為供養。文言自取,義非自摘。若人下,
開走。若度下,開揚跛行。若伴下,
開呼嘯。若為下,開作使。前列共女坐及歌舞等,此無開者,性惡之漸,
蕩逸之端,故可知矣。

十三。

列緣。云自恃者,即如闡陀;
諸比丘諫時,反云我應教諸大德,我聖主得
正覺故。

釋中,初文。旁
略教者,即拘留孫偈。

通會中。問引略偈,難今
廣文。論指經中,即《十誦》戒本,與《四分》詞有少
異。

答中,初總舉。云因時者,隨機興制,不可
一概故。言乖,謂文或有異;趣合,謂各有其理。
一下,別示。六中,第五並是善事;自他二利,分
之自別。餘五皆善惡相對,初約愛憎慈心損
益對;二約根利鈍對;三聞見廣狹對,無補
謂不益於人;四求利為法對;六初心久學對,
兼人謂倍人之智。

不犯中,五事。初即順諫;二
非法者,諫不如教故;三無智訶者,不當理故;
四實爾者,省己無非故;五錯說者,不作意故。

二不定,標指中。屏露不同為二,不審實犯為
不定。上總戒分,下攝威儀,故當第三。文下
二句,指廣。文疏通指古疏,故云久列。疏釋
廣律比丘戒本,辨此二戒廣列義門,故云在
戒本也。今此但明成犯緣相;自餘義章,並見
戒疏義鈔,故云略述大意也。

制意中。初二為

他,意見戒緣;三是為法,四即為己。淫重由成,
故云惡業次第也。

一屏處不定。


緣中。隨作犯者。若論所犯,各自如篇,此中但
制令俗生疑;正篇犯吉,疏云:緣通七聚,犯唯
在吉。斯明證也。

釋中,本宗文有三,初簡境。人
女,簡非畜,有智簡幼小狂睡,未終簡死壞。獨
下,二明所造事。望人有二,男女各一,故名為
獨。在下,三釋屏處又四,初明二屏。但取他
人兩不見聞,不必房室。常語者,聲不大小也。
覆處。蓋者,文不指物,隨有皆成。障處。樹等事
局,故云及餘,無不收也。可作處者,具上三故。

他部中,初科;前列諸境,以遮疑濫。設下,明第
三人,皆無辨識。縱多非證。

《善見》。文釋初緣,義
兼第三;以盲聾等非明證故。言多女者,同類
喜聞,容相隱覆;雖復聞見,猶非證人。

結示中。
即指《篇眾》。

二露處不定。初句標名。次句指
同。犯緣亦四,唯改第一為露處,餘三並同。今
更辨異:一所在異,即戒兩分;二所作異,謂可
淫不可淫;三所說異,前唯說淫,後通麁語;四
所疑異,前三後二,並如戒本。

三十捨墮,名兼罪懺,律本隨戒並列悔法。
故獨此篇指懺;如後,即懺篇也。

初戒。

制意中。功德
財者,財喻戒法,能齊貧苦;若貪世利,必喪道
財;欲富道財,須遠世利。初是增惑,二即長
業,三違教行。

第一緣中,初科,上句定所屬。
謂下示名體。三衣外者,若受百一,則百一外

為長。

簡辨中,初科,前引二文定量。若下,次辨
犯相,初明應量。下引《多論》,明不應量。昔人據
律,不應非犯;今據聖論,罪分提吉,犯懺不殊。

簡濫中。此據正加受者為言;必在受外,通須
淨施。

三中又三,初不受無犯者,無別長故。缺
壞二罪,逐日隨結。若下,用長為受,上明加受
失淨。無長防者,以淨本防長,今非長故。下明
捨受重說。恐謂已淨,後不須故。又下,指擬非
長。即入三衣數故。問:後用加持不?答:指但免
長,不即加持。故知衣成別自加受。下約肘量
者,則明量外非法服限。文舉一衣,餘二類準。
褻本音薛,字當作褻,音㲲

問中。
以月望衣,從十一日至二十九,隨足即成;已
出十日,不容更開;但線絣裁割,即免長過。
此則與上指作用違,故須會通。答中,約先有
無以分兩別,初明月望。彼因但三衣比丘伽
梨故爛,十日不辦,遂開一月;故知先有明矣。
上下,決上指作,不開本有。

結中。須是己者,簡
示他物非所犯故。下引證者,彼約日數以分
四衣,大衣為五日衣,七條為四日衣,五條
為二日衣,長衣為一日衣。彼恐營衣癈業,故
約日限之,則明非他物矣。

餘緣中,初科。第二
屬己定者,雖是己長,忘等緣差,容不定屬故。
言忘等者,即下八門不犯,皆非定也。三中,注
綿毛者,此約不成衣相者為言。

釋第三緣,明
分齊中。言地了者,即明相現,方維可辨故。指
同前者,上云過限作吉羅懺。

次科。縛束者,不
問財體同異多少,同為一物。不縛束者,縱在
一處,亦隨別犯。說淨離合,事亦同之。

相染中。

初日得者,為能染;後九日得,皆名所染。恐謂
財體大小不同,不相染故;或可昔計不應量
非犯,故問決之。初問答中,上句正答。如下,
引例。以足食戒,前足約五正,後犯通二食,可
例所染。

次問,答中。上明
懺同,下示染同。大即應量,小即不應量。律提
論吉,如前所引。

釋第四中,《僧祇》文為二,初通
明六緣。皆未入手,故不犯。若施下,二別示僧
物又二,初明未分。問:與前何別?答:前云分
未入手,則顯分已未入;此言僧物未分,則是
一向未分。若下,次明己分。共分一人作淨,通
及餘人。注中前明二人共分為犯;此言不作,
過日犯捨,故須和會。共活屬己已定,不共反
之,故不相違。

《四分》。五事者,二衣中具列。長衣
入手,五中之一。邊僧既少,卒無對說;但未手
提,容得待人。準此下,義決。餘方者,通指有
僧之處。且如此土,雖在邊隅,僧多須閉。必無
僧處,可準上開。

《伽論》四種。三是身受,想即
心繫,不待身觸。

《了論》。約眼與身,歷為四句。初
句言入算數者,從此為初,計十日故。次句不
出其相,如雲霧闇中受物是也。第三雙亦入
算可知;反明非算,特顯異相。第四雙非,如物
在他處,遣報令受,及《伽論》作想之類,皆得入
算。

釋第二中,八門不染,初委示第一門。律
中句法頗繁,須者自檢。彼有十段。初段十
日俱得,今鈔不出。第二段但一日不得,自有
九句。鈔云二日不得者,此舉初句;文云初日
得,二日不得,三日乃至十日得;九日中所得
盡尼薩耆。乃至

十一日者,此舉第九句。文云:一
日二日三日乃至九日得,十日不得,九日中
所得衣盡尼薩耆。但使不得衣日,則無相染,故
云通皆不犯。如下,結前標後;故總云八門。無
法緣者,謂非八門開也。二者下,列餘七門。四即奪失。五謂燒漂,故注顯之。灼即
燒也。六中轉作㡌句總標;次二句別釋,後句例開。

貿易中,初
文。以律言通,容彼異解,故須決正。

次科,初
二句出古解。彼謂貿得新衣,為前衣染犯,故
尼薩耆。不合箸用,故突吉羅。論下,引斥;文有
二段,初明捨懺。後雖更改,皆從本犯。應及不
應,二種相別。二衣即應量不應量,下
同。二若下,正明貿易。文明後衣不懺不捨,頗
見昔非。已入淨者,新衣無染,應淨法故。

三中,
初明一提。準上論云:懺先罪故。次判一吉。下
引律證,文制不應,違教結吉明矣。

不犯中,初
科。即前八門二三兩位。下明奪失燒漂,同前
四五;餘略不出。

次異想中。言奪等者,律列四
想;此但明奪,餘三下指同。本律但開不犯,
不明更開,故引《十誦》決之。

三中,初文。四緣開
者,前據虛想,此約實失,故注以簡之。問:若實
奪失,何容後得耶?答:奪失水漂,皆可再獲;燒
有餘殘,義亦無爽。注文末句,因點受持;由奪
等緣,失本受法;後得重加,義在離衣,緣同因
示。

次科為三,初牒釋。言取著者,謂有犯捨三
衣,由失正衣,即無長過,可取著用,故列不犯。
注釋頗詳。《伽論》下,次引證。過十日衣即犯長

者。意以有犯必無離宿,故設此問。答中可證
加受得成。何下,三釋妨。指前云者,即貿易中;
彼言不得,故須通會。答中,初句釋通前文;今
下,正顯今意。色猶數也。下引二文,色體不如,
並許加受,足為今例。問:為開暫時,為得求作?
答:文似暫開,不妨永用。今以義判,或有可別
求,卒營未及,暫用彌善;或守己少欲,趣足被
形義通久永。《善見》五大,通收正間。《僧祇》俗衣,
彼因借被作淨安紐故。

四中。注云重物者,以
用重故;準知入淨方有長過,被褥說淨,諸律
無文,故云未見等。下引《十誦》,僧別得受;但得
受用,不明說淨。

五中。付衣者,律作受付囑衣
者,即所囑藏舉人也。水陸等者,此並人衣隔
絕,不及故開;例餘緣阻通入不犯,故云等也。

第二。名中。三衣簡餘衣,宿
者結犯限分。

列緣中。第三通收四礙,如後具
釋。第四有緣不及,律開遙捨,或復奔會,二皆
無犯;非此則為犯緣。第五,下列七緣,通入開
位。

釋第一中,初文,先示罪相。五衣者,附明尼
制;祇支,覆肩,皆入制故。非下,釋上餘衣,初
正釋。長下,點古。波謂餘衣言通長物,離亦
吉故。

約根中。前二並受,罪重輕者,制聽別故。
後二皆聽,罪有無者,法分受淨,物屬自他故。
下指《戒疏》,見離衣戒。

二中。本明受持,而指作
衣法者;以作如法,方成受故。

三中,初科,前指
所出。如下釋中具標部號。上下,示通塞,初
正示。作法,自然,一一界中,皆具三礙,故云通
界並有。界礙不通者,律云:此伽藍非彼伽藍,
樹車等皆爾是也。故下,引證通義。古謂伽藍

相壞,樹車叢生,故言若干;今意不爾,故注以
示之。

別釋中,染礙為二,先引制緣。令除村
者,即作法攝衣羯磨所牒。五義出《多論》,文
略一三;一聚落散亂不定,衣界是定;三為
除鬪諍。即下,次釋制意。女情淫蕩,僧本貞潔,
故云乖忤;忤猶違也。縱不為非,亦生疑謗,故
云譏迹。佛下,總舉諸戒,類顯今制。宿行各一,
坐收屏露及二不定,同住即是除村。若下,結
示名相。

隔礙中,引律緣。雖無離罪,不妨失受,
故得成礙。澁字寫錯,律作嶮難。下引《僧祇》。彼
無勢分,捉鑰有梯,並可入故;反此成礙。


礙中三文,並約心想成礙。本律,文見不犯。《僧
祇》,如後族界。《多論》。大小行者,論作行來處,即
是行路。王臣恃勢,幻術惑眾,樂音蕩
情;凡此等人,皆可畏避,故即成礙。以下,結名。

界礙中,初科,前示兩界。上下,明異礙,初明界
通三礙。若下,正顯界礙。文明各界通護,則
顯互望不通。五下,引證。不自在者,謂有三礙。
反上者,謂得自在。

別釋中,初文。作法語通,此
謂結攝衣界。若單攝僧,止屬自然伽藍界耳。
下卷即〈二衣篇〉。

次科,僧村界中,初科。體別相
同,故合明之。初列名。各下,示相。垣牆是一,柵
籬為二,此二並約周匝。籬牆不周為三,謂四
圍有缺;若但三面有障,亦成村相。四周屋為
四,謂上有覆,必兼簾壁等障。

次科,引古中,先
出彼意。此下,奪破。既云相壞,則非藍村;樹車
自立,故云別界。疏云:若缺非藍,事同空野是
也。

今解中,初立義。僧下,引證。文如前釋。乃下,
指例。舍屋,總倉庫等。尼寺即伽藍。餘相可見。

三礙同別,並同藍村,故言亦爾。

樹界中,初文。
與人等者,示高量也。蔭跏趺者,即廣量也。此
相極小,已下非用,故注示之。

次科,《十誦》中。獨
株名樹,相接為林;各顯分齊,如文可見。拘盧
舍即二里。

《善見》中,初引論文。樹取影覆,隨時
大小;林無限齊,故約肘量。十四肘計二丈五
尺二寸,得四步餘尺二。人來往者,謂有礙也。
上下,會通律論林相不同。難即是礙。

《僧祇》中。
蔓即藤蘿。二十五肘,計四丈五尺,得七步半;
四面取之,則相去十五步;此據極廣以量約
之,狹則隨架大小。

上下中。引《了論》正取樹相,
樓是相因。上落下者,言有此義,不必須落。


界隨處,故不明量。

車船中,初列名。並在陸地
者,車無入水,何須簡陸!據義合云俱在地住,
言相方顯。律下,引示。初明住量。迴轉取周圓
內地。十下,明行量,初明行車。約多車相接為
言。杖所及者,杖即駕車人所持。《僧祇》下,明行
船。多住處者,即一船中前後各據也。

舍界,初
科,先示體。律但列名,故云無相。村外舍者,即
今田野間草舍之類。村聚如後,即指下科。僧
下,明量,先準《僧祇》。樓閣取梯橙外。次約本宗。
倉庫據四周內。二律不出舍界正量,故云兩
無。今準用別界,隨人取舍,故云任得。

次科,標中。若據村聚,合在初明。但舍在
聚外,故須對顯。復由舍聚二界相濫,寄此辨
之;故云對上因解也。

聚落中,初文,《四分》村
聚,名相不別。《善見》約市且分名異。至論護衣,
相亦無異。《多論》四句。聚止一家,則依聚界;多
家即從家界。須此簡異,方無相濫。

次科,定名

中。共住即聚義,落猶居也。今此通釋,不取《見
論》約市兩分。

聚界中分二,初明別界。文列三
相,隨一為準。論約中人射箭不近不遠。此謂
聚外分齊,內是一界,外為別界。次同界中又
二,初至亦爾,即是聚非家;次若眾下,即是家
非聚。初中前約多聚連接。車梯回轉者,論云:
兩邊有聚,中間有道容車行來;若車軸兩頭
到聚,不失衣。又云:四邊有聚,以十二光梯四
向到牆上,得登出入,不離衣。文標車梯,而以
梯示相,車可準同。此謂四聚相及,合為一界;
隨衣在處,皆不成失。聚下,次約一聚通護。初
明家外不失,以通聚故,如注所顯。車梯上下
者,論作車上梯下。若自然者,即聚外分齊。上
約衣內身外。若衣下,互反上義,並同不失。次是家非聚中。以多家界別,不通聚故。

家界中,初標示,二牒釋。別界不通,即為
族攝。同界通家,故是本位。

族界中,標釋同上。
各住處者,謂一家中別族分齊。別界有二,初
作食等,即眾共處;次二處者,即異族處。

多聚
中。二文可解。《僧祇》衣離頭犯者,以起時身在
別聚故。

別舍中。《十誦》舍界,名濫《四分》,
顯相自別,如文可見。初文,前明異見。門屋
等即眾處,一舍餘舍即各居處。若下,明同見。
以情同故,彼此通護。戲笑人,謂諸伎藝人所
戲翫者。遊行營者,往還暫寄都聚之舍。辨犯
不犯,大同外道。

重舍中。亦約主之同別辨失
不相。尋文可解。

結示中。允猶用也。問:《四分》
村界,與此何別?答:若據相論,村局四相,聚通
分齊;若就名論,村聚不別;又村唯一相,聚通

多處。問:此門所明,聚家等界;十五種中,歸何
所攝?答:此即總會諸部,廣前村界差別之
相;就別則諸相不同,通論則皆歸村攝。

堂及
庫倉,並取限內,義同村相。但事用有別,故分
異耳。

蘭若中。注釋無界,恐人錯解無蘭若界
故。八樹有七間,一弓有七尺二寸,七弓成五
丈四寸,七間計三十五丈二尺八寸;六尺為
步算之,五十步計三十丈;八步計四丈八尺,
所餘如鈔。兼勢分者,更加一十三步,則七十
一步四尺八寸,故云有餘。

他部中,道行界;初
文,先明界量。四十九尋,一尋八尺,計三十九
丈二尺,總六十五步有餘。《多論》下,明縱廣。謂
從人身四向取也。《僧祇》下,決疑妨。道中離犯,
似無外量,故約樹蘭異界決之。

別緣中,初科;
《善見》有二,初明不失。人衣同界,起虛想故。依
下,比例。師前入界,資謂界外,不失依止。律
下,會異。律中奪失等想,失衣無罪,與論不同;
故約界外通之。準後注云:律據失體,論約失
受,故失不失異,則不論界之內外也。若下,
次明失。夏未滿者,以滿五夏許離依止故。離
師犯吉,聽法故開。和尚離衣,益不及他故。


緣中,先引論文。有二緣,小便等是自急緣,加
行是他因緣。轉車界者,古記引彼疏云:比丘
出界,歸寺數步,明出白佛;佛令於明出處中
間安一車,以一杖量伽藍高處;將此杖一頭
入車中,一頭出車外,迴轉此車;若杖頭撥及
藍牆,又轉及明相出處,不失衣,即離衣開緣。
具有多相,故云廣說。次引疏解,初解自緣。病
怖畏者,解上等字。又下,解他加行,初敘開。後

行人下,牒解。許此難者,解所作憐愍。作謂興
此開教也。

洲界。十四肘,亦據大者,小即隨處。

水界。《善見》、《母論》,約水陸兩果辨失。《僧祇》據水
中明量,謂涉水者。船上即屬船界,故特簡之。

井界中,初井邊宿。則依肘量。下明井字。但
依井護,不取外量。手繩者,或手或繩,皆得會
也。與上別者,出所以也。以下,指例。可解。


分中,初文,上三句結前。若下,引示。初引藍
界文。餘十種並同,故云乃至等。

諸部中,標
云並無者。若據《了論》轉車義,《多論》箭射及處
等,似是勢分,但不明指耳。

《善見》中,初句標示。
彼下,引別文。為餘事者,彼釋盜戒聚蘭分齊,
非衣界故。諸師下,定量。十三步,計七丈八尺。
即以下,明諸界通塞。問:作法所以不通者?答:
《戒疏》有三釋:一有法故無,無法故有。二自
然內外俱是無法,作法內是有法,外則無法。
三自然是本制故開,作法是開,故不復開。

《僧
祇》中,初科,文有六開,初開借道眾長衣加受。
準應遙捨本衣。無下,次開借俗物。作淨,謂點
壞也。又下,三開奔還門外。莫逾城出者,西土
伽藍,多在蘭若故。注中,初明至門不失所以;
彼下,點部別。若無下,四開身分入界。若無,謂
門屋不與界連者。瀆,溝也。又下,五開逾牆。勿
令疑者,當須言告,使人知之。若不下,六開遙
捨。明旦犯缺壞二吉,不至捨墮,故云輕易
重也。

次科,初明準上急教;以校本宗,雖開勢
分,必約無礙,有則同彼。故下,引示,初明不犯。
三事緩急,初明無礙有勢分,下二顯有礙無
勢分。注云界外事者,雖非內礙,在外有緣,亦

開捨故,寄此明之。若不下,次明離犯。

強弱中,
初文一一者,律中十一界,皆有此語故。

相攝
中,初文,前明僧村可攝餘界。藍中有村,則不
相攝,二皆強故。樹舍者,舍即堂庫等。諸下,
明餘界自不相攝。互相通涉,故無別勢分。


中,初明僧村相外有別界。言中分者,各取半
故;隨處遠近,不必十三步。如下,指例。

三中,堂
及庫倉,三皆有相,故別簡之。初明堂庫攝餘
界。文略倉界。不下,次明餘界不相攝,初正明。
如下,舉例。不周淨者,籬牆不匝,四淨之一,下
卷具明。類即是例,舉彼例此,可明不攝。若下,
明各立。如樹下有車,依樹則樹界,依車則車
界,故云各別。如疏者,彼云樹下生樹及車場
等,既無別院,異界叢起等。

釋第五中,標云
泛列者。律明無緣,止約迦提一月五月。今通
括諸開,於此廣示故也。

別釋中,初謂有緣界
外令捨受法。不同對僧作法開離,故注簡之。
二中,分二,初乞法中。注云三十者,即開乞分
齊。舊記云:《多論》作七十,然律文《戒疏》並作
三十,未詳孰是。如疏即《戒疏》離衣戒中,廣明
緣相;必約人病衣重,方成作法,互有不成。次
作迦絺者。羯磨受已開五月離,亦同對僧作
法故,如自恣中。三對處中。非謂開離,結攝
衣已,藍外界內,同不失故。四如後戒。五即當
戒開通。六謂夏竟通開一月。七亦出蘭若離
衣戒。但約賊難別緣為異耳。

料簡中,初科。蘭
若通有無者,無法是本位,有法歸初開。

次科,但列五緣無罪,則顯餘
二有罪。第一以輕易重,有罪可知。第三對處,

何得有罪。此謂三礙後生,或容離犯,非一向
無故。

三中。第五望斷失者,由遭隔塞,不知衣
之在,無意謂失故。不失如後,即不犯中勤守
護者。第二有緣謂病未差,時在謂未滿五月。
餘一一者,第四有難不失,難靜應失;第六迦
提未出不失,限滿即失;第七六宿不失,過
此即失;唯第一緣,捨之永失。

不已中,初明
五想。壞想者,謂故爛等。注中初釋不犯。決下
二句,釋失受意。無下二句,釋無罪意。次引《善
見》和會相違,初句指論。即前道行界文;師
下,出論意。但疑在外,隔明失法,不慮失體故。
此下,出今律意,異上可知。若下,次列諸緣。並
是難開。此下,總斷。五想賊獸等是情礙,水陸
道斷是隔礙。

勤慢中,義判有三,初明先慢失
法得罪。若下,次明勤護法在無罪;文為二,初
正判。上二句標難緣;恒下,明法在;由下,釋
無罪。如下,二舉例。彼既欲在,此應法存。前下,
三明失法無罪。即上不犯科中。事隔則通收
諸礙,不知謂迷其在否;由事隔故失法,非情
過故無罪。此亦勤護之人,但約不知望斷以
為異耳。

染礙中。進退即犯不犯。準上情隔三
斷,故云比二;界礙可知,故不在言。文下,斥
古。不通諸部者,緣出《多論》等,如前所引。

問中,
律不犯文,不明忘故。答中。還約勤怠二心以
判。事下準例可解。疏又問云:如戒緣開,何
分勤惰?答:諸戒相開,並為奉者;必有惰學,隨
犯根本,非是通開。

結指中。《戒本疏》廣明自
然,《羯磨疏》廣明作法,故兩指之。

第三。名中。月即開之時限,望謂希其滿足。

釋中,
初科,前敘本制。畜下,示教限。

犯緣中。第二且
約後位以論;中位少財,但有染犯。五即迦提
一月五月。

釋中,初科。初位十日內,雖滿不犯。
若至十日得足,當日須成;不爾,十一日明出
便犯。中位十九日同足即犯,後泣一日不足
亦犯。得不得者,不同中位得足犯故。同不同,
如後解。

次科,《僧祇》,且據初位滿足示相。作衣
下,明即作。所以爾者,以但三衣人,不說淨故。
初明可竟。若下,開急竟。此律下,合上急竟。絣
謂疎綴令定。

三中,先明同不同者。如營一衣,
得多零段,體色相類,名為同衣;餘不類者,不
堪共作,即不同衣。皆開一月者,或求三衣同
時一月,或復前後各取一月;但得少財,即為
初日。若下,明染犯。同足即中位,限滿是後位。
由下,釋所以。所下,引證。

不犯指前,同是長
故。

第四。戒名。取即
是業,非親簡親,尼別下眾。

犯緣,第二中,初句
標緣。律下,釋相為三,前明親非親相;本律
通示親里,以顯非親。《善見》別簡,初示二親。乃
至者,略兄弟;兒孫即舅姨家者。皆下,釋親義。
唯約父母二姓所屬。又下,簡非親。出家婦者,
由姓異故。伯叔之婦,亦是異姓。論中不出,故
例同之。《十誦》下,二明開親之意。少尚與者,謂
尼貧乏,僧猶愍濟。何況等者,言無此理。律云:
若非親里,亦不籌量可否;若是親里,則便籌
量,知有無可取不可取等。《五分》下,三簡親尼
淨穢。制吉罪者,遮世譏故。

第三中,初約緣定

境。《僧祇》簡餘輕物。無犯者,望墮為言,非無輕
吉。疏云:衣多喜與故重,鉢唯有一故輕。

四中。
虛心謂專勤一意,無他想故。乞無犯
者,非虛心與故。《僧祇》,初明暫借無犯。非決取
故。若下,明轉施無犯。從餘人取故。據下二
眾,亦應得吉,非全無犯,如上通之。

五中,初
文。受寄無犯,非正與故。

次科。使人同犯,能使
教他,所使情諂故。

三中。僧尼互論,人分多少,
罪無差降。

四中,《十誦》。先請及說法者,皆因別
緣,非本意故。《五分》。先無心者,遮方便故。當觀
尼者,制籌量故。準下,決開意。戒制取衣,復開
受施;制開難準,故約心斷。下引《四分》。證成尼
施,明有可取。然貪情難識,對境誰無。雖有寬
文,宜從急制。勿憑此語,自誑誑他。

不犯有四。
如文相別。注列七世,從父上下各取三世。高
謂最上,七世極故。曾猶重也,重禰祖故,禰
即始也,謂父之父是初祖故。母親準說,但
以舅姨兒孫數之。

第五。名中。戒
制三事,以首者標名。

合制中,初示合意。此下,
勸持,初句示業道。律下,約制顯重。言三罪
者,隨事成犯,單複不同;此據併犯,故言三也。

緣中,第二,初科。《善見》。出家婦謂先曾為婦,後
為尼者;異姓非親,故犯。若下,餘事犯吉,情過
輕故。《五分》。作句示犯:一令非親浣而親浣;二
令非親浣而親非親共浣;三令親非親共浣
而親自浣;四令親非親共浣而非親
自浣;五令親非親共浣而親非親共浣。《僧祇》。
為師非己故輕。

伸誡中,前明損己。亦下,累他。

第三中,初引二律以明故相。後引二論以簡
餘物。《善見》無犯,小物義稀故。伽中亦犯,同制
衣故。

四中,《僧秖》。初明四句:一自與使人受,二
使人與自受,三自與自受,四使與使受。若下,
明使親尼弟子浣者;雖是非親,元非意故。若
云遣者,教他使故。若著下,明不使自浣。方便
犯者,稱本期故。《十誦》。明有過衣。準下,義決。無
重犯者,先浣後打,不結墮故。無過有重者,準
疏三十中四戒得重犯,浣衣、擔、擗、雨衣是也;
文云語使浣染打,三尼薩耆故。《僧祇》。明湔洗。
半洗曰湔。不下,示捨法。

五中。《四分》明輕,皆
謂非犯緣故。《善見》明重使,結二罪者,尼薩耆
是前犯,吉羅即後罪,即犯捨衣無重義也。


犯三相。病是難緣,佛僧借他,皆非己物也。

第六。名中。簡親
及道,皆非犯故。

制意中,初文。一以多求則
壞佛法;二由俗有上下,不必同心;三以求索
過度,為人輕慢;四因覩少欲,信法尊勝。初是
住持,中二滅惡,下即生善。

次科,論引昔緣,初
敘現業。命下,生報。駱駝山者,形大背高,有如
山焉。佛告下,明聖誡。比丘之法,少欲為本。貪
求不厭,未殊鄙俗。況講法談禪,身當眾首;非
唯自陷,抑誤後生;請詳上緣,仍思佛誡。自非
木石,寧不動心哉。又下,約施明制。乞字去呼,
與也。好非好者,謂持毀也;此句即彼問辭。實
犯墮者,自述德故。不實犯棄者,即盜取故。
若貪下,約開明急,曲濟貧乏;復制中後不自
手捉,知意急矣。注中謂形同無戒,猶類淨人;
有戒法同,制同上眾。

犯緣第一。注中上明直

乞,下明為衣乞穀,情容諂故。五穀者,黍稷菽
麥稻也。

二中,初示緣相。非下,遮簡。恐謂迦提
開乞無犯,故特示之。必下,通許。此謂實無,
微通濟急,非教所開。交,俱也。限約所須,故云
隨量。

第三。律論三相,據親無過,約惱故吉。論
云:親里多財,從乞無犯;今以貧匱惱他,索多
無足,雖親亦罪。匱乏也。

四中,兩緣合示。十祇
文中,初明應量。謂此戒犯量非定三衣。四肘
計七尺二寸。若下,釋為己。文列四相,皆為邪
求。除下,明開乞。繫頭物,舊云帽帶巾帊之
類。緣中一條,謂三衣揲緣。若下,明乞小得大。
開遮可見。

緣開中,初緣起。佛下,示法。次第
四開,初取己長,二借他物,後二並僧物。可
分衣即十方現前物;僧衣者,常住常住物。若
得下,明還法。如法治者,不復本處,違制吉羅;
若取入己應重。〈雜篇〉廣示遇賊法,故此指之。

不犯中,初正示開緣,前五緣中。本宗四種,文
闕燒漂。此五反上第二緣。律下,次五取中。上
三反第四,下二反第三。次《五分》下,明能所俱
犯。上句明受施者,謂行邪諂乞求他施,正犯
此戒。下句即能施人,謂不擇前境而故與之,
為施所墮。上局比丘;下通道俗,道應輕罪,俗
必成業。即〈興治〉中二俱為施所墮是也。

第七。戒名。
失三受二,是為知足;失三受三,故名過分。下
列緣云過知足是也。

犯緣。第三,約彼施心以
定犯相。

釋第五云。失一不取者,或重衣可
摘,或容別求。都失取二者,疏云:以失衣處施
主厚心,不可全取也。

三中。言自恣者,明非為

失故施,反釋上緣。餘殘問者,若言為失故與
者,則不應取。曹,輩也。

簡濫中。所以為
他犯者,疏云:由情諂故;若直為他,無情好者,
未必取衣也。律不犯中。
若知足,若減知足,若多與衣,若細薄不牢,
若二三重作,有餘如上語知,竝不犯。

第八。名
中。衣價謂買衣價直。

犯緣。第二有限者,少多
定故。五增價縷二物,隨一成犯。

釋中。十六分
之一者,舊記云:即今一小錢,以彼國古大銅
錢一當十六故。一分一線者,舉其極少以為
限齊。《十誦》,三種。《四分》但無增色,廣長堅緻,
即是量價。

不犯有六。初受恣請,知足減少,
釋成開意;雖容恣索,而不貪求故。若從下,五
相可分。指如疏者,彼云此戒犯相,要在本絹
於上勸增;若令買布,屬前乞戒。又問:勸增一
縷即犯,乞衣一條方犯,與此不同?答:
乞本施主無心,乞時任其多少,惱義是微,故
一條方犯。勸增中,虛心限約已定;不荷嫌少
索多,貪惱最重,故多少同犯。

第九。

文指制
緣,改前第四,但於勸字下加二家兩字。疏問:
勸二居士共作一衣,價本不增,為有犯否?答:
如文云增,不增非犯。問:但制
合二不云三者?答:例可知也。

示犯中,《五分》。雖
是一家,同合二故。《僧祇》。雖順少欲,止須直索;
輒自稱述,故入犯科。不如謂非好者。麁下,斷
犯;麁同細犯,故言皆也。疏云:麁亦同犯是也。

不犯同前戒。

第十。戒名。
越三語六默名過限,逼迫淨主為怱切。疏
問此戒為損王臣,為損淨主?答:本雖王臣,後
在淨主;切惱故制,唯在後人。又云:此戒應在
畜寶後,以制淨主故。

犯緣中。四過分者,此有
三位。一純語得六反,二三反語,六反默,齊九
反。三純默,齊十二反;過三分齊,犯。
默索者,《善見》云:口不語,渙坐不坐,與食不
受,說法呪願,一切不得;若言何因至此?答
言居居自知。

不犯中,初明語主。《戒本》云:若
不得衣,從所來處,即語本主。然彼施主於物
不繫,則無逼切之義。若為下,正列不犯。初明
餘物,若據戒緣,但云貿衣;準此須約法衣成
犯。波利迦羅,此云助身。軟語者,非逼切故。

十一。戒本作臥具。昔
人迷名,故直標袈裟以異之。

制意中。初意如
戒緣起,俗人譏云:害眾生命,無有正法;二修
慈行故;三無營求故;四不惱他故。上二為
俗,下二為道;二對各有生善滅惡。文闕犯緣,
傳寫脫漏。準疏五緣:一是蠶綿,二自乞求,三
作法衣,四為己,五作成便犯。

犯中,初引本宗,
先引緣起。比丘即六群。未成綿即蠶繭。若
下,明純雜俱制。毳即獸毛。劫貝即木綿。若
斤下,明制捨法。斤即刀類。埵謂土墪。

諸部中,
初科,《多論》四節,初示名。彼宗戒本云:憍奢耶
作教具,故論牒之。論失譯主,應是秦翻,故
言秦地。若下,顯犯。言下,正名。注文出本翻意。
古謂戒制被敷,迷名故耳。如疏廣斥。外下,示
綿衣法。亦得作者,展轉來故。乞得犯者,制情

過故。

次科,先引《善見》。一毛者,即下微絲,舉毛
為況。下釋梵名,與前少異。忽是此方之名,舉
以合之。《僧祇》中。紐䙡緯,財體雜也。

三中。已前律制,但據蠶家;大教
轉來,不許受用。乃知聲聞行劣,但取離非;菩
薩慈深,遠推來處。雖離殺手,無非殺來;足踏
身披,皆沾業分。非大士可忍,豈比丘所宜;請
考經文,少懷信仰;廣敘利害,《章服儀》備矣。經
文,前明能施如法。離殺手者,非蠶家故。不下,
明所施可否。初不受應法,大小俱順故。受者
非悲,違大順小故。小從大出,望制雖順,約義
還違;故知持戒行慈,方符聖旨;縱情受用,全
乖道儀。故《章服儀》云:且自非悲之語,終為永
斷之言;據此為論,頗彰深切。次引《涅槃》。乃終
窮囑累,決了正教;明文制斷,何得遲疑。今下,
舉現事。此指唐時。若《僧傳》中敘南岳道休二
師不衣綿帛,竝服艾絮。故祖師云:佛法東漸,
幾六百載;唯斯衡岳,慈行可歸。今時禪講,自
謂大乘,不拘事相;綾羅鬪美,紫碧爭鮮;肆
恣貪情,背違聖教。豈不聞衡岳但服艾絮以
禦風霜,天台四十餘年唯被一衲;永嘉食不
耕鋤,衣不蠶口;荊溪大布而衣,一床而居。良
由深解大乘,方乃專崇苦行;請觀祖德,勿染
邪風;則稟教修身,真佛子矣。

四中。《五分》不乞
自施,尚不自入,意急可見也。

結顯中,初示教
意。野下,舉文以況。《戒本》云:雜野蠶綿,故兩舉
以況之。世有野蠶食桑,就樹作𦼠,破繭為飛
峨;取此為綿,不損物命。雜忽見上文。

指非中,
初示過。此下,決犯。合斬捨者,根本墮也。著著

罪,從生吉也。如諸下,引事例顯。

犯輕中,《多論》
五節,初明自作。無蠶家者,展轉來故。言無罪
者,以無蟲故。若是有蟲,出賣尚犯,豈容自作。
為下,二明出賣。不為作衣,故彼續云:若無蟲
者無罪。若乞下,三明已成。而不犯者,非蠶家
故。若蟲下,四明蟲壞。無所損故。論作蠶壞,恐
寫誤。作下,五作餘衣。竝結吉者,必約蠶家乞
得為言。彼云:下至四肘捨墮,反知不應者
輕。又云:若合麻衣劫貝褐衣欽婆羅作敷具
者吉,故云一切。

第三科。教他重者,譏過同故。
為他輕者,貪非己故。

不犯中。戒制造作,已成
不犯。然須斬壞,不壞還墮。指如疏者,彼云已
成斧斬,此言切人也,如何可通。如《五分》云:施
已成,亦犯墮等。

十二。

會名中。
總決前後四戒,《十誦》並號敷具。昔人疑者,彼
謂臥具是被褥故。《僧祇》,彼因諸比丘作氈三
衣坐具招幾因制。文舉伽梨,略餘二衣,故云
乃至。此證二毛非被褥明矣。

犯相中。指如
上者,即蠶綿戒。

不犯十二相。二三注顯,皆謂
本作是心,故作成不犯。儭鉢內者,障塵垢故。
攝熱巾者,為儭手故。

十三。

指同異。云因緣同前
者,黑白雖異,起過招譏事不別故。參作者,黑
白尨三種間雜。

列緣。第四,據戒本中共有四
分,黑毛二分,白毛尨毛各一分,尨謂麁毛也,
增黑一兩提,增白二兩吉,增尨不犯。疏問黑
白同犯,何故前黑不制參耶?答:兩戒明參,文
則繁複;以後例前,黑參非犯。又問:三毛俱參,

何以黑多尨少?答:就白制戒,故黑多耳;約前
黑戒,白亦須多。又云:黑色雖貴,順法衣相;白
是俗服,是以少也。

十四。

犯緣。第三,以戒本
文除僧羯磨故。

釋中,《僧祇》,初示本緣。以年不
滿,故開羯磨。若下,簡濫。雖老不病,雖病不重,
竝不開。《四分》,比丘得乾消病,不堪持衣行,開
羯磨作。

不犯六緣。滿六年者,制限外也。捨故
作者,無本衣也。疏云豈捨受持,方復造衣;本
造擬施,故成不犯;成而不捨,罪則自科。若無
者,如失壞也。餘可知。

十五。

緣中。先有故
者,準此無故即應不犯。然制揲故,本為壞好;
無故不揲,貪好不殊;豈得無犯,請試詳之。


揀中。四句,文出互二句。三作故如量,前後不犯;
四作新過量不貼犯二戒。

牒釋
中,初科,前示揲法。但下,定衣體。

次科,《僧祇》,初
示體量。取下,簡人從乞。文列八人。少聞犯戒,
惡名,斷見,此三無行;無聞,不咨問,不別魔,此
三無解;不治房,遠二師,即怠墮人。取反上者,
非此八人也。不下,示裁揲之相。

三中。《多論》不
及一搩,亦許揲之。問:此用何磔量?答:戒文不
簡,人多疑之。今準《十誦》戒本,明用如來磔手,
故須縱廣二尺為定。

不犯五相。注顯無求,為
遮倚濫。律論指前所引。

十六。名云過限者,出三
由旬故。

緣中,第一,《四分》。簡諸賤者,疏云:今
若生譏,何論貴賤;擔於毳等,亦越威儀;
但緣在於毛,故制開外耳。《僧祇》。

簡餘獸。獺字音誤,律本作狙,獸名,似狼而赤。
成器者,疏云:謂衣相也。《五分》。但云貯褥,應得
持行。

第三。《僧祇》,共擔,一人各得三由旬限。俱
犯者,物同一處,俱過限故。

第四《四分》中,初明
自持限滿。間等是招譏,許自持者?答:疏云:
以資身助道;若全禁約,有須無濟更別追求,
勞擾又甚故也。當下,明使他。若持吉者,即佐
助也。唯許白衣;不得四眾,譏過同故。若下,
明餘物。衣麻即係當戒。貫杖附明下篇。


犯有四。上三準疏並吉。毳裝,舊云音壯,即
細羊毛裘;雨中披行,北方多也。餘毛即頭項
等。

十七。

指制緣中。五
緣同前,唯改第三是己羊毛,四自使浣染擗。
又下,重示制意。前但通云業重,此中引
論別示,應知前後文相互通。論文兩意,初意
在尼,後通兩眾。指如疏者,彼云:浣衣戒,彼制
故者,新是輕犯;此既勞功,新故同犯。

十八。名中。畜
謂藏積,錢寶是八穢之一。

制意中。一行濁
招譏,二因交致諍,三增貪障道。制戒防約,滅
惡生善故也。

釋相,列數中。第六正屬當戒,餘
並附明。八中及諸重物者,疏云:佛不開物,如
女人器仗之屬。此下,結示,初明三藏所出。但
云八不淨八毒蛇八穢等。《涅槃》雖列諸物,復
無次第,故云通數。顯過不應,如下具引。相
承下,明依古列次。疏云:古來相傳,既有八名,
須知八相,故言不出佛經。

顯過中二,初明過
重,前引制緣。毘尼祕勝,不許外聞。獨此對俗,

意如文顯。律云:佛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
我為師,而受金銀錢寶者,則決定知非釋子。
故下,次示四患。酒、婬、錢寶、邪命,此四不唯
本律,故通指之。即此戒是者,四患中一也。非
弟子者,此即如來深切之誡。諸有畜者,當自
深思。下引《五分》,釋上非弟子之義。由下,次釋
總名。長貪,即心不淨;污行是業,即因不淨;
穢果即報不淨。餘下,即指後科。

開制中,初科,
上明大乘機教俱急。經即《涅槃》。下明小乘機
教俱緩。律在事者,違事故輕;則顯經宗於理,
違理故重;小機意狹不堪故開,反上大機堪
任故重;世人反謂小乘須戒,大教通方者,幾
許誤哉。

第一物中,初科,上明田園。由字寫誤,
古本作田。下明房舍。房有磔量,故云小也。依
上,即前無主房。

次科。引文有六,並明重者開
僧禁別。《母論》畢陵伽婆蹉,此云餘習。兩引《善見》,田池別故。《多論》施別為容
多人,即是僧故。

第二中,初引他律。即下,次會
本宗。一切不合,即制別。除供養等,即開三寶。

三中。標云穀帛,帛謂絹布;文所不明,準開淨
施。

釋中,初文,先示妄傳。余下,決波。不辨是
非,罔然相授,故云夢傳。

次科,引經中,初二句
明制。所下列相。正取穀米麻豆等物,餘事相
帶而引,非此科意。若有下,遮妄。

引律中,初《僧
祇》開儉。為資道故。而下,鈔家準酌。別人一夏
可一石許;或遇豐儉,用有寬窄,故令隨時。鹽
準前者,亦計一夏所須多少。

本律中,初明開
受。囊幞盛之,明非多故。應下,引決。由非儉
緣,不得自畜。後卷,指〈二衣篇〉。

第四,開制中,初

文,《增一》。彼因梵志將女施佛,佛不受;時一老
比丘勸佛受取與我,佛訶云:汝昔曾為羅剎
惑,今復還遭此女迷。《僧祇》中,初示通制。若言
下,別簡,初明開僧。唯須男子。若施下,明制別。
下雖開受,還是為僧。後若施下,明尼開制。


科,初出非。其下,正斥。盜亦犯者,費損僧物故。

次開受中,《僧祇》開別,必約奉戒。王即瓶沙王。
《十誦》開僧。因瓶沙王往彼,見大迦葉踏泥修
房,王問何以自作?答:誰當為我作。王言我
當與人,後捕得五百群賊。王問能供給諸比
丘,當放汝命,乃至給田宅等;去竹園不遠,立
淨人聚落。下引十施,無非生他惡業,尚不免
過,豈得有福。今文正取第一,餘皆連引。前九
自作,後一教他,通上九種。

第五中,初文,前引
二律僧別俱制。《僧祇》護命暫開,意在後放。次
引《善見》開受。施意別故。五味者,乳、酪、生酥、熟
酥、醍醐。文別舉牛,餘畜例準;但令可作餘施
者亦開。

賣買中。引經明制。論中得受,既屬佛
塔,義不許賣。今下,指非。

能施中。經文不明畜
獸;田宅淨人,合在前科;而僧物之語,亦可通
收。今此但明施者非法之相。

四中。彼取五人
持律能辦邊受,佛法住世。四人雖僧,未全
大用,故不聽也。文中通舉諸物,馬當此攝,餘
屬前章。

五中。乘乘戒,出〈雜犍度〉;彼因六群輒
乘象馬車乘,佛制不應;後諸老病比丘不能
行,不敢乘騎;佛因開之,如文所引。上乘字
平呼,下去呼。男乘立車,女乘坐車,尼騎即草
馬。〈瞻病〉中云:至道逢病比丘,求車乘載歸,不
問㹀
緣故也。

第六,初科。以初受財,未容即淨,故約
作意以分開制。

明開中,前引三文,濟病開觸。
又下二段,亦出《十誦》,初文。但云聽受,理非捉
畜,故以義決之。末利,《西域記》云:此云柰,由昔
施柰,得今報故。又居士下,次段復二,初明園
田。是常住物,但有受犯。後明四事。即現前物,
受用俱犯。文明用罪,受亦應同。由本施僧,故
有輕降,準知僧物亦不合畜。

明制中,初引經。
則下,斥非。古記云:即相部疏,彼據律文,謂言
作屋聽受金寶。以文不顯,須經決破,如註所
明。然律得受,準須付他,如《輕重儀》中委破。正
解即下釋戒文中。

七八標名,與前頗異。前據
不淨,一向不聽;然此二物,各有開制,故此別
標。七約聽畜,八是不開;故此二門,互相通
涉。七中重者,即入後八;八中輕者,却在前七,
尋文自見。初明床几。除金寶者,此屬後科。若
下,明氈褥。《十誦》開受,準長衣戒,不入淨限;𣰽毺取袈裟量,已外不合。若鐵下,明諸器。盔,苦
回反,盂也。

八中,《善見》。不得捉穀,捉即貯畜。除
米者,如上所開。此歸第三。器仗殺害之具,故
須壞之。樂器逸蕩之物,猶可出賣。《增一》。寶施,
復是第六。呪願還他,意表受故。已前列物,出
沒不定。隨文辨相,各攝所歸,則無濫矣。

引教
中,《涅槃》三段,初引開聽。即〈如來性品〉辨定邪
正;有作此說,乃可依行;或是異說,則不可依,
故云有人言也。初標示方便。觀下,舉事以釋,
初釋說輕為重。體非性業故輕,受畜患多故
重。若諸下,釋說重為輕。如上是重,資道故輕。
文列四緣,無供須是一,饑饉是二,護法為三,

及後淨施為四。我聽下,通列開物。是知縱無
供須,豐時亦閉;縱兼儉世,非護不開;縱為護
法,不淨亦制;必具四緣,方開受畜。如是四法
下,結勸。我為等者,此即法四依;後文肉眼不
辨邪正,須說四依;慧眼了法,故不為說。經云:
是諸比丘當依四法,何等為四?一依法不依
人,二依義不依語,三依智不依識,四依
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謂前開
四緣,乃是大乘了教,勸令依止;若下,決前不
了教。又下,指禁斷文。多出第六。又云下,引誡
道俗文,初誡俗眾。若下,誡道眾。餘如後引。


相違中,初指《十輪》。如〈僧網〉云:乃至畜妻挾子,
恭敬如舍利弗,不聽責罰等。又下,決破。《涅槃》
了義,廢前不了,故云不用。以下出廢所以。《涅
槃》護法事重,《十輪》為存俗信,故云小小。

三結
罪中,初明二重。綿不入淨,此據成衣相者;褥
同重物,亦不入淨,應是小者。餘下,明六輕。言
畜少者,謂事稀故。

四交貿中有五,初二句以
八易衣。犯販賣故。以下四句,以衣易八。得
寶即犯貿寶。綿毺俗邊犯販賣。若以下四句,
上明二自相貿。衣易衣犯販賣,寶易寶犯貿
寶。下明以二貿六,得輕,可知。六下四句,六
種自貿。或對貿,或互易,並吉。又以六易二,販
貿二墮,準上可明。此下,點上販賣,對人輕重。
上云犯捨,且據俗論。

明說淨中,初明淨財易
物。衣鉢百一,入受持故。已外說者,若準《業疏》,
並不須說,即入淨故。若下,明犯長錢寶,未懺,
先用易物。後但悔罪,物不須捨;準有輒用,吉

羅;悔於僧中,句絕。已外須說者,既已入淨,則
應淨法。

解本戒中,初科。以舊戒本云:若自手
捉錢,若金銀等,語濫後戒,故須簡之。《刪定戒》
中,改捉為受,則無濫矣。別時意者,畜中言捉,
犯後戒故。準作四句:一是畜非捉,唯犯前戒
;二是捉非畜,但犯後戒;三亦
畜亦捉,前後俱犯;四二非無犯。

次科,斥
濫中,先敘貪畜之意。內即是志,外謂為行。不
思聖誡即慢法,縱貪癡是自任。故下,引證;初
引本律,準明失戒。非弟子者,不稟師教故;非
沙門者,不修淨行故;非釋子者,不係聖族故;
今多受畜,為教所揀。雖自剃染,即魔外之徒。
又云下,佛告珠髻大臣之詞。次引《雜含》。以
五欲法,非善功德,復非清淨。今畜財寶,正是
順欲;若許受畜,反成功德,亦應清淨。此顯
出家絕欲求道。反為欲縛,深非所宜;後引《增
一》。彼云梵志超術,欲以金錢奉定光佛;自念
我有書名《禮記》云:若是如來,必不受金寶;遂
易蓮華五莖,用上彼佛。故下,結示引
意。前文敘誡,並據誠教,故云非濫。

述誡中,初
科,初敘制戒之意。棄鄙業者,謂捨惡也。遠超
等者,謂增善也。今下,斥其違制。劇,甚也。行商
坐賈,皆求利者;今僧貪積,往往過之,故云甚
也。烟雲者,律云:日月有四患故,不明不淨,不
能有所照,亦無威神;謂阿修羅、烟雲、塵、霧;沙
門有四大患,飲酒、婬欲、持金銀、邪命,能令
沙門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亦無威神。今謂
沙門行淨,則佛法光輝;行既鄙穢,則能障蔽,
故如烟雲。反下,責其謗法,初敘謗詞。排,毀也。

出下,斥僣濫。矜謂自高,持謂執以為是。不
思等者,《善戒經》云:菩薩為利眾生故,聽畜憍
奢耶金銀等;愚人據此,輒擬同倫,是不思也。
況菩薩語通在家出家,如《涅槃經》中,出家菩
薩遮性等持;縱云開畜,《涅槃》、《地持》俱令淨施;
縱依《善戒》,本為利生;今乃順己貪愛,諂詐追
求;為聚積則多索無厭,見貧病則一毫不給,
豈與夫大士不分高下耶!輕謂侮聖,撥謂無
法。一分尚計者,舉少況多;不及俗士者,引俗
誡道。原憲居于環堵,蓬戶不掩;顏淵處於陋
巷,簞食瓢飲;晉宋高賢,齊梁達士,視富貴如
糞土,慕儉約為高尚。遍于史藉,豈不聞乎!
何下,喻其無智。螳蜋飛蛾皆喻愚人。輪喻律
教,火喻惡道。上喻現因,下喻來果。豈下顯其
增過。以制畜捉,遠防盜故。故下,結勸。《雜心》
云:未來捨輪王位易,現在不取一錢難;故
令臨境深思,未知何人能稟斯囑?悲夫!

引文
證中。偏引《涅槃》、《智論》者。由是大乘了教,意絕
愚者濫託餘文。《涅槃》中,初令遠離。由能害人,
是可怖畏,故喻毒蛇。應下,明現當二報。以離
八穢,行業果報,凡愚莫識,故云非肉眼等。又
下,舉佛世現事。以清淨僧恥與共事,污辱淨
僧故。《智論》中。戒勝財施者,《業疏》云:不盜即施
法界有情之財,不殺即施法界有情無畏;即
用此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眾生界;財是
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
澄,故絕斯事。重引《涅槃》。準經分二種戒,一
性重戒,謂四重禁;二息世譏嫌戒,謂不作販
賣,小斗欺誑,田宅種植,象馬車乘,僮僕七寶

等;即遮性等持,故云無別。息下,示上戒相;經
云:菩薩摩訶薩復有一種戒,一者受世教戒
,二者得正法戒;菩薩若受
正法戒者,終不為惡;受世教
戒,白四羯磨,然後乃得。諸下,指廣委囑。略如前引,餘不煩錄,
學者尋之。

釋第一中,初《四分》。八種錢,文標
二種,等取銅鐵白鑞鈆錫木胡膠。隨國所用,
受畜皆犯。

次《僧祇》文,初示金銀,上句列名。下
二句釋相。生色金者,天生黃故。似色銀者,可
用塗染,像於金故。次明錢中。隨國用者,體通
八種。不得捉者,捉犯後戒;然畜必由捉,故多
標之。

《多論》四節,初明重寶。摩尼,此翻離垢,言
不為垢染故。真珠,即蜯珠。珊瑚,《智論》云:海中
石樹。車渠,《尚書》大傳云:大貝如大車之渠。
馬碯,石類;應法師云:此寶色如馬之腦。當
取等者,示開遮法。若下,次明似寶。琥珀者,《博
物志》云:松脂入地千年化為茯苓,茯苓千年
化為琥珀。水精,千年寒谷中氷凌所變。偽珠,
世中以藥石燒者。鍮石等者,準論更列銅錢
白鑞鈆錫。五取
如後引。為畜吉者,則知不畜捉亦無過。若捉
下,三明捉寶。文舉金寶,理通前七。金薄謂裹
貼之物,金像如鑄成聖像自寶者,論作自
說淨寶。若似下,四簡似寶。百一受持,故不假
淨。

釋第四中,初科三段,前定名體。彼以金
銀錢為重寶,名不淨物;餘寶名淨不淨物。初
明重寶。止列三種,《多論》七寶俱制,與此不同;
不得觸者,示不淨義。次釋餘寶。除上三物,通

收一切。言得觸者,不制捉故。不得著者,同制
畜故。著即貪畜,畜犯吉罪。若下,次明犯相,初
通明重寶。若相等者,別顯錢體。言相成者,如
胡膠皮木等錢,及此間鑞錫之類;必國土尚
用,亦應提罪。若凡下,三示受法。使淨人知者,
或且令受,或即作法。無者,謂無淨人。暫安地
處,言是中知,即淨語也。令知持去者,若不可
信,令持付他,但云知是;若可信人,即令掌舉;
須作淨法,詞見次科。

次作淨中,《四分》。即已
犯財對俗捨文。準疏分四節,初句牒前制過。
告下,二明捨錢方便。覓淨主付也。若彼下,三
謂不達施意。佛為淨故,令彼受之;彼不解故,
不敢即受,乖淨施法。當為彼物受者,既捨與
彼,即屬彼故。若為貿衣須易受者,以先淨法
不成故。若彼下,四此約解意。即取迴淨,不須
轉易。若下,別明淨語。疏云:看是謂看於錢
寶;知是,謂非我所作,為淨與爾,何得不道,失
法故吉。

《僧秖》,初明知事藏取法。裹眼三旋,意
令迷處,防盜損故。若施主下,次明受用寶器
法。應言等者,謂有緣開口受。不得字,貫下三
相。不讚歎者,表非所好,抑彼貪故。此下,總
點。二段皆非己物,欲顯受畜三寶物法,故連
引之。仍恐參涉,故特點示。

領受中,《多論》,初
列五法。前三身業,後二口業。下明三眾制同
罪異。《僧祇》。兩相,並是身業。世有奉戒,以袖接
嚫,或令人受,不作淨法;此由不學,致茲委濫,
後生無識,往往相承,傳誤甚矣。

四開畜中,初
通列長相。五總為三,上二並寶;中二皆衣。重
寶下,別釋二寶,初釋重寶。即上七種。此約犯

捨,故云罪悔。若錢下,次釋似寶。及百一物,及
字寫誤;準論是除字,以百一不須捨故。錢寶
下,示二種淨法。初是比丘對施主語,為將付
淨人也。若淨當受者,謂易淨物也。二淨人持
物對比丘語。據此言論,本非淨法,故並云當。
若作此已,不勞更說。當字去呼。若捨下,簡淨
主。可解。

五下眾中。上云不得與沙彌,故續引
示之。初別舉兩緣。專頭即目連弟子,亦云均
提。並為下,合示幽責。以事同故。左遶,西土
以為不祥。此不吉利者,所遇不清淨故。各以
事白者,即二沙彌各白師也。棄之作禮者,捨
穢還淨,是可敬故。此猶下,追古傷今。言可治
者,即前二沙彌。如池神者,《僧祇》云:昔有比丘
至一池邊,見蓮華香,乃盜嗅之;池神責云:何
故盜華?須臾狂象入池踐踏,池神默爾;比
丘反責池神,彼云:師是出家,豈同於畜!謂前
沙彌是可責者,故有非人遶之。未懺即今捉
畜,不可責者。顯戮即現報,惡疾㐫戒;《母論》所謂腹則破裂,袈裟離身是也。同頰
腫者,《百喻經》云:昔有癡女婿歸婦家,羞不食;
為飢逼故,乃盜米飡,其頰鼓起,妻見謂頰腫,
固執不言,乃召醫師火鑽烙之,頰穿米出;喻
愚人負罪,不思求懺,必待顯報耳。

不犯中。如
上者,謂作淨語,及前捨法;但前是犯已捨悔,
此明得物即捨。若下,明淨主不還往索之法,
先令他索。若又下,後明自索。與僧塔等者,以
彼可索,故此動之。

十九。

對簡中,初引論
簡畜寶。不說淨財,已犯前戒,無重犯故;若以

錢買金而畜,緣相是異,則容兩犯,如《戒疏》中。
又疏有四句:一是畜非貿,俗施錢寶也;二是
貿非畜,用衣易錢寶也;三俱是,
以錢買金畜之;四俱非,即衣物相易也。言轉
易者,示戒名也。此下,簡販賣。五異指如疏者,
彼云:初對人不同,貿寶七眾俱犯,貿衣唯
二俗犯;二貿寶自作教他,為己同犯,除為
三寶,貿衣使人不犯;三貿寶一制不開,貿
衣則開酥油相易;四衣寶捨則道俗不同;五還財本非本別。律下,準
律顯異。律有七物交互並犯;金有三品:一已
成金,二未成金,三已成未成金;銀亦三種,錢唯一品,總為七也。但下,簡
異;則知此戒唯約寶論。

犯緣中。是錢寶者,
局所貿也。能貿則通衣寶餘物。

明懺中。此
戒不對僧捨,恐隨別悔,故特遮之。以過重故。

不犯中。唯開三寶,餘無所通。

二十。戒名。準
疏分三:為利故收,為利故出,諍語而高,為販
也。為利而取,故減前價,名買也。為利故出,強
增價而高,曰賣也。

制意中。四聖種即
四依行;制斷賣買,令修四法。

犯緣中。初緣
簡五眾不犯。

略示中,初示開貿。上句指律,文
見不犯。次句準餘部,如下《僧祇》、《十誦》。若據下,
引《四分》衣法,亦開比丘,不獨他部。《四分》下,示
犯相。律云:以時藥易時非時七日盡形波利
迦羅衣,如是互易。疏云:此指緣起
說,若以錢買衣,屬此戒攝;反則前戒。

次廣明中,初科,前明業重。甚於屠者,以

心普故。此販賣下,次明施物營福不開用者,
物體穢故。初示制約。所以下,徵制意。若販下,
三結犯相。罪重結者,物唯一捨,罪則合懺。


科,初明受施。經營活業,名為治生。言犯捨者,
謂受施人。若下,示儉開。須彼告白僧,作白衣
物受。即是開法。若施下,明轉施得受。彼既
決捨,即是淨物。

三中,初明結罪。即犯販也。若
下,明開自食興福。因出所餘,非本意故。衣鉢
義同,故注示之。

四中,初明對易。相似謂以
九物相易;不相似者,即互易;二種俱犯。若下,
可捨物即已犯金寶,用此糴粟。以粟易物,雖
復轉易,亦不合用。食但犯吉,異上《多論》。

五中,
初標問。答中,初正答。由下,釋所以。《涅槃》云:隨
順佛語,名供養佛。

六中,前明《四分》。上標三事,
下略販者,以收時名買,出即名賣;但云買賣,
即攝販也。隨事皆墮,故言俱也。《十誦》云:為利
故買而不賣,吉;為利故買已還賣,提。故知一
物兩事方犯,不同《四分》。

七中,初明益價分齊。
如僧中買物,一人還價,知事三唱告眾為限,
不可復益。若眾下,明悔還可否。論據僧物,故
不聽還。《十誦》私物乃制日限。彼律若下本有
私字,疑在下示,故前略之。指《四分》者,即下不
犯云若悔聽還;不明僧私,復無限齊,故言不
了。

八中,初明遣貿方便。比丘下,次明僧別對
易。陪謂以物陪償。均,平也。貧乏直與者,此約
十方現前物和僧得與;如賞知事瞻待法師
之例;四方常住,必無開理。

九中,初引緣。衣
法即〈衣犍度〉。準下,義決。則知彼此俱開。有
人制罪,理應得吉。

十中,《僧祇》有三,初略示結

犯。四藥下,二明八物相貿。彼云:若以時物
,買時物,夜分物,七日物,終身物,隨
身物,重物,不淨物,淨不淨物。肆下,三明比丘
自貿法,復有五種,初明須淨語。即開中制法。
齎,持也。搖即是動。若估下,二明斟量。事雖似
減,據實無過;此約市價常定,或是可斟酌者
為言。然心事難明,理如《五分》;寧使彼得我利,
多與為善。若前下,三明抄市,初明入市易物。
下明僧中唱買。從少增多,名為抄上。二師不
得,奉尊上故。若營下,四明淨不淨語,初明結
犯。上是為眾故越,下明自為故提。次出二
種語相,可知。分別是心業,索即口業。若市下,
五明嫌訶。然須據實。實好言惡,即名下價,亦
兼誑妄。此好等者,示嫌說相。

《五百問》中。此約
比丘賣物索價過五,得物成盜;不妨自賣有
本提罪。

《僧祇》中,初是時藥易七日。下明以食
雇作。非貿物故,止犯越罪。前後無罪者,非對
貿故。

《多論》,初句指戒。或下,正明,初明有因
無果。下明無因有果。言下,釋前施僧文。以物
體穢,不開僧受,故約捨懺通之。

不犯中三,初
明本眾不犯。言不應高下者,準知高下,亦應
犯吉。不得下,次明對俗遣人不犯。若悔聽還,
謂不當己意。律作應還,應準《十誦》,七日已內。
若下,三明輕物不犯。《戒疏》約外用者,前引諸
文四藥皆犯,據內資也。上三引文。準下,約義
明不犯。上衣法者,即雙開中文。言據有者,意
顯無人,即在開限。

《十誦》中。初明比丘淨語自
貿;以不得故,方覓淨人。以爾所下,教人淨語

也。上明開買;此下,明開賣。

二十一。

犯緣中。第三如法者,體
色量三,皆須應教。油字去呼;璭,古鈍反。等取
白鉢,並是非法;準《多論》,畜但犯吉。第四引《善
見》,若未還直不成受犯者,猶屬他故;若度價
己,他邊亦犯,即己物故。

指略中。即前八門轉
降相染等義,同故不出,廣在疏中。

二十二。

列緣中。五綴者,律
云:相去兩指間一綴,綴者,即以鉛錫等補。今時鉢損,未必待綴;
但約破脈滿尺,即開他求。不漏吉者,緣不具
故。事下指疏,彼文廣明捨法;鈔本行事,時既
不行,不復多引;但知一鉢趣養餘生,勿事多
求,則符聖教矣。

不犯八緣。五綴漏者,此開吉
罪。自有買者,注戒作若自有價買畜者,文相
方顯,謂不從他乞也。

二十三。

制意中。捨惡
法者馳求涉俗,長貪壞行故。止謗者,如戒緣
說。

犯緣。第三,反知雇人不犯正罪,與下《五分》
不同。

釋中,初緣,《十誦》。無衣乞縷情諂故吉。隨
缺直乞,如下所開。《五分》。雇人酌情結墮。準緣
不具,今宗應吉。

釋第二中,上明開親。疏云
以離損謗之緣故。義準四句,初二俱是親;
二二俱非親;三與線者親,織師非親;四與
線非親,織師是親。與下,明輕犯。看織下,
準律合有自織。繀,蘇內反,謂著絲於車也。


犯中。開自織者,疏云:但為小細,過非深故;
至於妨道,非不是損。

二十四。

列緣中。第四正是業本。許直者,《戒本》云:乃至
一食直。《四分》下,別釋第六,此結方便。《多論》
云:前戒憑勢遣織,作成即犯;此戒自求,領受
便結。疏問此戒損縷,與前一二居士何異?
答:前面對縷主,此屏勸織師,故兩制也。

不犯
中。親里及出家人,皆約縷主。若勸織師,豈無
小過!思之。

二十五。

緣中。初
緣簡下位,準疏云奪但犯吉。三中,總有四句,
初句此戒正緣;四下二句,歸前盜攝;若下一
句,緣闕故輕。第五準律奪而藏者犯,奪未藏
者吉,謂對面奪。若非對奪,離處即犯。

不犯有
八。初開善取,餘七並以若字分之。彼知悔者,
謂自知即還,不待他索。命梵者,因與致難,奪
取則免。一下,總結。傳文訛脫,古今疑之。準注
戒云:一切奪取不藏舉者,皆不犯。以律面奪
藏舉方結;今明不犯,意顯諸緣並是可奪,不
必須藏;即以此語,通結上緣,故云一切。或
可無緣面奪不藏但吉,不結正罪,故入不犯,
則足前八為九開也。

二十六。

指廣中。立義
即義門,簡辨加法可否之相,〈四藥篇〉及《戒疏》
文義最廣。今釋此戒,略示名體,使知犯相。言
七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齊,從日限為名。其
藥體者,本宗五藥,謂酥、油、生酥、蜜、石蜜,《僧
祇》開脂,並七日體,是今犯相。

犯緣。第一以手
法過中即失,非延久故。次緣由先手受,口法
方成,故兼二受。四中,藥取治病,勢分為期;限
外無功,故至七日,應說淨畜;故違不說,八日

結犯。五無緣者,律中遣與人、失、壞、作非藥、親
厚意、忘去等緣,皆無犯。

不犯中。初過七日者,
即初日受藥,至八日也;具兼諸過,僧不合食,
故與園人。第七日者,即二日受者,既無宿觸,
口法尚存,故聽僧食。三未滿者,即三日受,始
得六日;限法不過,理合說淨;但隨染犯,無更
服義,止得外用。初是能染,下二所染,故分三
別。據此犯懺捨藥之法,而入開通者,以捨用
乖法,皆有吉羅;此開小罪,故入不犯。戶嚮即
門臼。

二十七。名中。求用有
限,二並預前,俱名過也。

犯緣中。犯相既異,故
須各列。過用中,第二時中者,準此;若犯過前
求,則不犯過前用。三中或但受畜,或同
眾受,如下注顯。

廣辨中,初科。初示衣體;彼下,
明兩限。十種衣如〈二衣〉中。

受用中。《僧祇》文
列六制:一不得當三衣者,本非法衣故。不
淨施者,復非長故。不入河者,
恐易壞故。小雨不用者,不成浴故。不裸
身著者,恐污觸故;舍勒,梵語;舊記云短裙之
類,《鼻柰耶》云:泥洹僧也。餘故衣,如襯內圍巾
之類。不著作事者,非本開故;聽作障者,無所
損故。

衣相中,指古。云傀儡子者,木戲人也。今
下,顯非。

引文中。《僧祇》披浴,彌彰上義。液謂
津膩。

《多論》中,初明求作。彼云從三月半至三
月盡應作;若得成衣,四月一日應畜;若不
成衣,乃至四月半聽求聽作,故云乃至亦爾
等。又云:設三月十六日得,一二日即成者,亦
得畜用;約準今宗,正犯後戒;部計之異,不可

和會;須知求通一月,用限半月,不可濫也。次
明畜法,初明本開。長下,明衣量。《四分》長六搩
手,則同彼論;廣二磔手半,則廣五尺。以夏下,
明開意。既為護衣,故得覆雨,不唯著浴也。此
浴下,釋妨。恐謂浴衣那將覆雨,故此釋之。若
據今戒,名雨浴衣,謂著雨中浴。是則戒本名
兼用局,《多論》名局用通也。《僧祇》不通餘用,與
論小異。若著下,以不用正衣,方便免過也。


法中,前引二律明制捨。下引《僧祇》出捨法。文
無受法,故注準之;但改受字為異。不得十六
者,以入冬分故。

不犯有四。初開限滿不捨吉。
二著浴者,此約無犯明不犯。浣舉二緣,開不
用吉。

二十八。戒名
中。施主本為安居故施;忽有急緣,不及夏竟,
預先持施;佛開安居未竟,十日內受,故有二
過,如緣所解。注文簡濫。疏云:不同雨衣一事
生二;以受用雖異,同是雨衣。此戒過前犯由
受施,過後罪據畜長,故云不同也。

列緣有
二,過前中。初緣,引律釋急施開意。三中,自恣
十日在,即七月初六已後得受;爾前輒受,名
過前。四無緣者,律不犯中,若奪衣失衣過前
取無犯。過後中。第三緣者,準知前後無互犯
也。四中。律云:若寄衣比丘遠行、水陸道斷,過
後不犯。第五若七月六日受,至八月十五即
說;不說十六日犯。初七受者,
前減一日,後增一日。如是乃至十
五日受,前減九日,後增九日。是名
次第潧也。

次科指廣。今且撮示時非時相。

夏竟一月五月名時,餘則非時。初明本是時
衣,非時而受,故於時外更開十日。時中受
衣,本非急施,故不外開。二非時受衣,
跨入時中,十日須說。三時內得
衣,非安居施;衣利寬故,亦同一月五月開之。
四明絺那五月可攝一月,同是時故。五一月
中不攝十日,時非時異故。略知如此。

二十九。名中。有
難簡非安靜,蘭若標異前戒。此謂空野比丘
慮賊奪衣,佛開寄於村聚,身在蘭若,無慮奪
失故也。

緣中。第二,律云八月半後。五無緣者,
即奪失等想;水陸命梵等礙,會衣不及,大同
前戒。

釋第三中。《十誦》明疑怖,皆謂舉輕以
況重也。

四中。可疑家者,即盜竊者。注顯可見。

一中《五分》,初明開制。以下,顯制意。

次明兩緣,
引諸部中。《僧祇》開夏,不同《四分》。《五分》後安居
竟,則同今宗;十日一看,開中制也。《善見》僧坊
不須,非蘭若故;無者得寄,正開緣故;六夜一
看,異上《五分》。上來下,總結。初示怖緣無限,三
部所同。必下,明別開六夜,如後所引。

斥古中,
初示開緣,即前注引。初是本開。不作日限,同
上諸部。後下,即是重開。聽至六夜,同後諸文。
聚落比丘,即是六群。不顯緣相者,雖開六夜,
不言僧塔等緣。古師妄執者,疏云:古來諸師
尋文不了,謂是恐怖故開六夜;今約戒本文
相自分,前是難緣,後是別緣。問:今恐怖處若無日限,與上列緣如何
通會?答:今明蘭若賊怖,亦止六夜。若爾,何以
鈔云蘭若賊劫,不制日限?答:此是本開,後因

起過,兩緣同制。若爾,與古師何別?答:古師不
明戒本,雙列二緣,故斥之耳。

準決中,初標示。五下,引文;《五分》,初指怖緣。更
下,示別緣。即三寶二師。及他事者,謂道俗命
召等。疏引《僧祇》因往斷事,亦開六宿。《了論》。
聽法故開。言七日還取者,謂持還蘭若,或止
村中,以一宿間之。問:前聚落比丘起過故開,
為開聚落不?答:緣因聚落,開唯蘭若;《了論》明
證,豈復疑乎。

不犯中,初示日限。若下,明來會
有四。初約容緩,二有染情兩礙;注示染礙,
準前兼之。三謂奔赴纔及勢分,必約界無三
礙;四即隔礙。餘失受失衣,有罪無罪,並同前
釋,故總指之。問:此與前戒幾別?答:一聚蘭二
處;二有疑無疑;三一宿六夜;四前因病緣,此
唯賊難;五前通三時,此除夏分;六前開羯
磨,此但直離。如是簡之。

三十。戒名。疏云:
許僧物者,次己有濫,迴容稱心,喜為故制;佛
法之物,無濫義稀,難迴制輕。

釋初緣三種。
文注頗詳。前二當戒重輕分異。第三盜攝,上
句牒示,下二句顯相。

釋第三,初文。《僧祇》五
種對答,學者宜依。豈唯離罪,頗彰大度;凡
愚覩施,誰不動懷;不知教制,多迴入己;貪婪
鄙吝,不異下流;惡業積深,終歸異趣。覿此聖
訓,豈不介懷!文中得受無罪者,非曲迴也。


科。文列五相,皆非人己,故罪階降。所許雖別,
但是泛指,施心未決,如注所顯。隨前犯者,文
見下科。《僧祇》迴畜物,非人準同。必迴決施,
隨境成盜。

三中,初迴僧物。作吉悔者,由非入

己,故不成墮;又即還僧,復非成重。乃下,迴別
人物。準下蓋決。越次即同迴別。

不犯三相。
上二約心,好惡約物。律中,更有許少勸多,許少人勸多人,若戲言若錯說等,故云
一切也。

單提中。九十三十,同一提篇;但因財事有無,
故使類分前後;欲使結犯易明,懺法無濫故
也。

初戒。戒名中。
《注戒》標云故妄語戒。疏釋云:言非稱實為妄,
彰在於口為語,非心不犯名故。今云小者,對
大為言,但離初篇所列聖法,已外一切皆歸
此攝。大局小通,尋之可解。

敘意中,初敘數犯
以興歎;加以下,二明心境以勸修。初中,上句
牒示。喜字去呼,好也。良下,釋所以。六識搆造
為能熏,藏識含受即所熏。識中之種,故名識
種。上二句明惑重。故下二句,明起業。塵境,
即下引見聞等。虛搆,事無稽實,即是妄語。不
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謂不念生死,下句明悠
悠度世。以下三句,傷歎。上句躡上虛度,下句
示後苦報。安生,猶言居世也。然沙門居世,修
道為急;縱妄守愚,自以為要;臨終神昧,任業
牽生,故云當死等。當,將也。排,遣也。對治智勝,
業則可排;對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則能伏

業;二者理觀明照,則能滅業。以人之將死,善
惡相現;惡強善弱,神隨業往;況無少善,豈能
排之。次勸修中,即明教急,上二句標定。下二
句配釋。但使等者,釋上次句;不論等者,釋上
初句。律云:若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見
想、聞想、觸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見、不聞、不
觸、不知,知而妄語者,波逸提。若論妄語,境虛
成犯,於義易知。今此境實,違想亦犯。教唯約
心,制急可見;虛實俱犯,故言一切。

犯緣中。三
是妄業,四即故為。

釋中,初科,《多論》四句。初句
具列,餘句例作。應云:二是妄語是兩舌非惡
口,三是妄語非
兩舌是惡口,四是妄語是兩舌是惡
口。初句單配,唯局此戒;中二雙犯,則涉兩
戒;第四俱犯,則通三戒。言有無者,妄語四句
齋有;兩舌惡口,初句都無;中二各一,第四
方具。彼論作句在兩舌戒,以兩舌為頭,餘二
指略;今鈔準彼就妄語列之,則知三戒皆具
四句;但以本戒為頭,歷之可解。

《成論》中。口
有四業,上文但明三種離合,故引釋之。言綺
語者,古德釋云:如世錦綺交錯成文。或云綺
側語,言乖道理,故名綺側,亦名無義語。問:若
不相離,如妄語時,應結二罪?答:言不離者,非
謂同犯;但餘三語邪曲非義,即同綺攝。是則
綺語名通相別。若論別犯,《戒疏》云:戲掉壤
心,過非乖越,通皆小罪。若僧作法,方得提罪,
如後口綺是也。

《善生》中,此即化教,十業離合;
初明自作教人,同時成業。極至於八,不得十
者,以三心業起不同時。下約邪見癡心顯相,

且云貪瞋不得一時;若舉貪業,則無瞋癡;瞋
亦例爾。其下,示相。七支之外,兼一心業,故得
成八。又三心業,必無教他;身口七支,六可遣
使;淫必自造,所以文中二事必約自為。若
據毘尼教淫犯蘭;此約根本,故非所論。言
他毒者,化教十善,禁邪許正。無業道者,謂撥
無邪見,即是癡業;但癡通難顯,故舉別相耳。

示犯中,初科,前引二律。法師比丘者,《四分》象
力,《五分》沙蘭。《戒疏》云:因論善法,便行誑妄,以
為因起,況餘雜事而得成信。僧中下,《五分》說:
慈地謗沓婆,佛語云:若於堅信比丘前妄語,
重殺傷無量眾生;於一堅法比丘前妄
語,罪過堅信百倍;於僧前妄語,罪過百
羅漢。通引此文者。以世講師,或臨眾
說法,或有所言論,率多虛誑,故持誡之。百
羅漢者,且舉多聖以況少凡;罪猶過之,勉勵
深矣。言罪重者,此約業道,非制罪也。次引
《多論》。彼云若說法義論,若傳人語,則顯所說
所論從他傳者。自稱,論作自攝,謂攝取他說
以為己是。寄,附也。有本者,或覽他文,或從口
授,必推所得以示於人。古今學者,孰逃此過;
聖教明約,豈不內盾;不下,文出《智論》。彼偈
云:夫士之生,斧在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應訶而讚,應讚而訶;口集諸惡,終
不見樂。

引文中,
《四分》為三,初列根塵。見聞知是根。觸即是塵。
觸中含三,律云:觸者鼻識舌識身識也。是則
根塵互舉,六種備矣。言違想者,即見言不見,
乃至知言不知。律中更列不見言見,乃至不

知言知,合成八境;文略後四,故云乃至。
所見異者,行心中見諸惡像;言見好相,故云
異也。所忍異者,忍苦言樂也;或同作羯磨,不
忍言忍也。所想異者,怨想言親。律更有三,今
引續之。所欲異者,欲求財色,言樂正法。所觸
異者,得冷云熱也。所心異者,緣此說彼也。
問:上皆違想,何以分之?答:疏自判云:前是於
六塵中行妄之相;所見異等,即行心思度,違
反而說,約意地也。又下,次明三時。律列四句,
初云本作是念我當妄語,妄語時自知是妄
語,妄語已知是妄語;第二前中二時知
,後時不憶;第三本不作是念,前時無心,中
後時知;第四前後無心,正作時知。律據中
時有心,四並提罪;鈔約義斷,前後得吉。四句中具缺不定,文中且
據具者言之。問:前心吉者,與遠方便何異?答:
同異不定。或復前起,不關方便;若準《戒疏》,則
名前後方便。然方便言通,義須揀辨,不可濫
也。若僧下,三明默妄。有犯不悔,在眾表淨;但
不口言,故罪降等。

《善生》中有二,初出妄語之
相。有三毀,並以若字分之。有疑無疑者,如律
云:於見聞觸知中生疑,便言無疑我見聞
等,於不見聞生疑亦爾;又於見聞中無疑便
言有疑,云我見聞等或言不見聞等,皆墮。二
見聞等即是根塵,大同前律;覺即是觸,由觸
而覺故。三問不問,即指所誑,下釋中並約前
人是也。異本音者,轉其言相,意令不解。若言
下,次釋犯不犯相,先釋見聞。不大等者,本實
曾見,而云髣髴也。破相,即破執著我見,而言

無見等,如經論中破根境之例。無覆藏者,如
行懺法發露悔過,云不見不聞不覺不知等;
此雖相同妄語,而非誑他,故無犯也。次釋異
音,初二句通標。若顛倒下,別列三相。顛倒,謂
前後倒亂如世反語。大聲不了,言雖不倒,混
然莫辨。所說不解者,謂胡漢異音,楚夏別語,
隱竊語等;但令使彼不解,皆此所收。問:列緣
據解,異音不解而云犯者?答:雖非正解,不妨
聞於不正之言。又緣中言解,止取聞知;故《十
誦》兩舌戒云:解已更說波逸提,《多論》釋云解
應言聞,此可例證。

《僧祇》中。虛則妄語,實則教
殺,兩皆不得。看指甲者,彼正作指押,予注
云胡音,與不見同。古記云:非謂答云不見,但
方便引接,令彼看不見,故注云方便等。然彼
正作應云,明是答詞;若準注意,義又非便;以
在胡正為妄語,在漢復是異音,二皆不可。《指
歸》云:指甲乃是脚跡,令彼自看獸跡,則免
上過;又斥《僧祇》注文是後人妄加。未詳孰是,
疑故並存。

《十誦》。三種語他。初是虛誑,正犯此
戒。次兼妄惱,則犯二戒。後即稱實,止犯後
戒,即下六十三疑惱戒也。

不犯中。指注戒者,
彼云不見言不見,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稱
想,在言雖略,無不攝矣。

第二。戒名。有云惡口,然據律中
亦通善法。今云罵者,但是辱他,通收善惡。


勸中,《智論》。彼九十二云:一切菩薩道,皆淨此
三業;初淨身口意,後為淨佛土;自身若淨,亦
淨他人,何以故?非但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
緣。今引下二

句,以謂一人受生所依報土,悉是多人共業
所感;今止取意,不必泥文。謂下,是論自釋。內
法是業,即善不善;外法是報,即所依器界;報
由業感,故云與也。如惡下,先示三惡因緣,以
配三報;且據口意,略不明身;因果相對,尋文
可了。不作下,次明三善;反上三報,故云平
正也。下舉彌勒為證,彼佛當來人壽八萬歲
時出世。引此文者,意彰惡口過重,感報不淨,
令自勉也。

次本律中。彼云善語者善,惡
語者自熱惱乃下,舉況。束彼廣文,故云乃
至。彼具云:剎尸羅國婆羅門有牛,與一長者
牛鬪力;共駕百車,賭金千兩,婆羅門於眾前
作毀呰云:一角可牽。時牛慚愧,不肯出力,
遂即輸金;乃至牛語婆羅門言:汝於眾前毀
呰故爾。又令主倍賭二千兩,當於眾前讚言端
正好角;主依牛語,乃得勝彼。

緣中。二引《伽論》,證須自語;傳為
並輕,故言皆吉。

釋中,初科。六諍本者,不出三
毒;上二是瞋,次一即貪,下三並癡。一切諍起,
不越此六,故云本也;能治此六,則無諍矣。


相中,本律分二;初明惡法又二,先出語相。種
類者,六品是種,隨一品下多相為類。一卑姓
家生者,即旃陀羅、除糞種、竹師種、車師種等。
二行業者,即屠獵漁捕作賊守城等。三伎術
卑者,鍛作,木作,瓦陶作,皮革作等。四
犯過者,作七聚罪也。注中。若據餘五,依實亦
同。恐謂實犯,呵毀無過,故特注之。問:不實
成謗,為犯何戒?答:前謗戒中,引《僧祇》云對所
謗人前罵謗語語僧殘,不言罵罪。今此注云

依實亦犯,反知虛亦成罵。今準前文謗妄離
合,若元誣謗,意兼毀辱,理應合結;若單為謗,
如上《僧祇》;若專為罵,但犯此戒。又七聚中,謗
分三犯,罵局一提,如是知之。五多結使者,從
瞋恚乃至五百結。六若盲下,且列三
病,律中更列跛聾瘂及餘眾患等。疏云:前三
明其外相,就姓業為言;後三明其內報,約
身心為語。次有三下,正行罵業。即用上六,分
為三位;初是直說,二即比他,三謂比己。文中
皆略舉卑姓,第三更兼行業病患,餘以等字
攝之。乃至二字,但略卑姓中多種,非越次也。
二善法中。三皆例上,且出面罵。文略乞食衲
衣,故云乃至。並謂假其善事,意在毀辱;但望
前惡語,情過輕微,故罪分差降耳。

引《僧祇》。上
法者,彼云汝是栴陀羅剃髮師瓦師織師皮
師種姓,此中罵己唯重,罵他三階,親疎別
故。中罵者,彼云汝是中間種姓。下者,彼
云汝是剎帝利婆羅門種姓,作是語欲使彼
慚者犯。中罵己及父母皆蘭,和尚同友並吉,下罵
一切皆吉,故云並遞減一等。面比外者,彼律不
論面比,應是躡前《四分》為言;離前諸相,別加
一種。注中且約種姓出相,餘皆準知。

息諍中
二,初即《僧祇》。彼明闡陀宿業為長者奴,曾打
婆羅門從人,呵之不止;本主得天眼,見諍處
地有金藏,故使其鬪。引此以明起諍之由,法
爾使然,莫測其故。次引本律。即房
戒緣起。世尊聽造私房,曠野城中諸比丘乞
求煩多,諸居士遙見走避;復有一比丘斫伐

神樹,神往白告佛;及迦葉入城乞食,人皆逃
避;迦葉審問,悵默不樂;後因佛入城,迦葉來
至佛所,白已即出城去,恐諸比丘生瞋恚故;
世尊集僧制戒,但云樹神來告;又引從龍乞
珠,從鳥乞翅之緣,故云但舉等。竟不言迦葉
舉過。引此,令效聖蹤,遠防相毀。

不犯有九。前
五皆據師友匠成,語雖麁惡,內無瞋怒,故在
開位,如注顯之。疏云:片涉譏嫌,即是正墮。然
瞋心難狀,非智莫曉。彌須審悉,不可自欺;初
言相利,即泛爾同學,異下親友。四云教授,謂
直示時事,異上說法說律也。餘四即約掉散
遺失。注犯吉者,以乖儀故。失口謂心知語失,
異下忘誤。

《十誦》中。說他罪者,自既毀破,義無
益他;舉必成諍,故令勤止也。

第三。名中。兩即所說
之境,舌乃成言之具。疏云:此本翻譯,頗是質
陋;以雖兩舌,不作分意,不犯此戒;現翻為離
間語,其為得矣。令經論中云離間者,皆唐譯
耳。

犯緣。第一律列十眾,道俗各五。俗五眾者,
二眾已外,加王、臣、外道。《戒疏》云:當類犯提,餘
九皆吉。

犯相中,先引本律釋名,次引《僧祇》示
犯。云惡法者即同罵戒,彼有七事。上三事有
下中上,初種姓有三,二業
行三者,三相貌三者。後四則無三品,皆名為下;四
病者,五罪者,六罵者,七
結使者。某甲說汝是句絕,即指上七種,
傳告彼人也。若前三種有下中上,一切皆墮;
後四無有下中上,亦一切墮;今引後四結文,

通收七種;無論品類,欲離皆犯,故云無有等。
離不離墮者,離取起心,不論前境。後引《多論》
彰異,上句明重結。如一說未離,再三說故。下
明緣闕。此戒所犯,必兼二處;今但自搆,故入
輕中。準此,若但傳言,不欲離散,理亦非重。一
切吉者,彼論但云突吉羅,而前列多相,並是
輕罪;故加一切,統而收之。彼云說汝是多食
戲笑欺誑多詐等,傳向比丘者,聞則吉羅,不
聞亦吉。

不犯中,上之二種,破近習惡人。世有
濫濁之僧,反為眾首,俗愚無識,妄相親厚;護
法利他,故破無犯;惡伴同之。和尚等者,次破
共謀惡事。無義利者,謂欲共議侵壞僧塔;律
云:數數語,方便欲作是也。破下,總結。律文更
列壞僧、助壞僧、非法、非律羯磨等。

第四。

緣中。第一簡下畜
女得吉;又須可淫,簡下黃形石小皆吉。

釋中,
初科有三,初示女相。有智謂解知好惡,以簡
幼稚。命根未斷,即簡死壞。室下,次明室相。初
相可知。注中上句示相,下二句釋疑。準論,即
下引多見,同一室中有諸小房亦犯是也。第
二注云長行房謂相連接者,簷下兩頭,即三
邊有障,顯前敞也。第三注中通覆者,即四
圍有屋,中開庭心,異下少開纔漏光耳。此
下三辨犯相又二,前明正犯,初二句通標。或
下,列相。上三句明至室俱互,若亞臥一句示
業分齊。言亞臥者,謂身斜倚,但令著處,即同
臥相,律作敧臥。隨下,結犯。隨轉犯者,
業深教急故。若與下,次明輕罪有三,初明異
趣。注引好畜,染同人類。若人下,明異報。並由

前境非勝,故罪輕降。比丘下,明異儀。準疏同
宿,一須僧女俱臥,二須局在夜分;若互坐
臥,及晝日俱臥,並犯屏坐;今此僧臥女立,
故但犯吉。坐則犯提,如注所顯,即指後戒。


誡中,《十誦》,初示制急。羅漢聖人,雖無故犯;欲
顯過重,極誡凡夫,故同一制。如下,喻顯女情,
意令遠離。此律即那律緣起。餘下,正責。拒抗
謂特違聖制。

引文中,多見二論,初明室相。有
二,即都堂及共戶也。注釋共戶。部即是州。舊
云:彼間作屋,上不起楝,平以土覆,中間開溝
洩水;或十間五間不隔,同一門也。次釋覆壁。
壁即是障。並舉極小,已上可知。若下,示室量。
文出極廣,已下可準。所對下,次簡女境。行坐
乘船,皆同此辨,故云乃至。

《十誦》中,初引文。必
下,義決。即準下《五分》有伴之文。有明,謂秉燭
也。

《僧祇》三開,初開別戶。即同別室。若佛下,次
開遇緣。施障隔斷,事同異處。注示施障,須成
兩室,各不相通,方免斯過。一頭著內壁,一頭
出門簷,故云相當。當,猶抵也。末句遮濫。若無
下,三明互相臥起,方便離過。言無福者,令僧
犯戒故。注中以互坐臥合犯屏坐,故準《五分》
有伴通之。

《多論》,初明多犯。趣舉十墮,餘則例
知。若下,次明深防。雖非同室,亦制小罪。

《五分》。
異隔,必是都堂同戶之處。準此有伴亦不許
臥。

不犯中三,初迷忘不犯。若下,非室不犯。
三位九別,初三句覆遍障缺,次三句障周覆
欽,後三覆障俱缺。言此室者,總前九種。開
行坐者,據成室相,有伴方開;此諸非室,無伴
亦許;準約同臥,亦應犯輕。若病下,難緣不

犯。

第五。

列緣中。
等一指餘義者,疏云:昔云男犯非女犯;以制
隨宿,義無三夜。今此不引,直取論證。

釋中,初
科。戒本,廣解,宿限不同,不可和會;此引廣解,
故至四夜。疏云:約戒本犯至三宿者墮;剋相
為言,入第三夜,臥即是犯。故《十誦》戒本過二
夜提,致使解者有緩急。下引諸文,見
母二論及《僧祇》,則同廣解;《十誦》、《伽論》,頗符戒
本。

二中。《十誦》兩開;通夜坐者,同下《五分》。《母
論》兩宿,由無去處,開坐免過。注中初夜,即第
四夜初。此戒初夜,本合犯提;論家開坐,故不
即犯;及至將明,還制互去;若一向開,何須令
去。準下注中,必須四夜通坐方開。此兩節注,
似斥古非;有謂等四夜坐,開無犯故;雖不
明指,語意可見。

三中,《僧祇》,初明緣開。不下,示
犯。過三夜者,即第四夜初。犯竟下,明未懺疊
犯。轉長罪,謂展轉增犯。夜犯別結,故不開
二夜。據開三夜,但第三夜將入犯位,不為開
故。

四中。《多論》四句,故知結犯不問入室同
異,但取過夜耳。

不犯指前,但過三為異。

第六戒。所以制此戒者,
《多論》四意:初為異外道;二師資位別;三分別
言章;四依實義,不在音聲。具斯四益,所以一
制。

列緣。二中,三種不同,隨一成犯。注戒云:句
義、句味、字義。釋云:句義者,同誦不前不後也。
句味者,眼無常等;
字義者同,誦阿字也。用此三種配緣中三
字,小有差倒。第四謂授法時抄前合誦也。

初緣中,初科,前簡所誦。二聖二凡,則通四人。
《智論》更加化人。若口下,示犯相,初結同誦犯。
口授即同誦。書授謂已誦他書。若師下,結不
教犯。凡欲授法,必先誡之;縱不同聲,不教
亦犯。

決通中,初決所誦之法,《僧祇》。餘人,即天
仙。佛印可者,還同佛說。本宗但通四人,故注
以示之。《善見》,初明佛說。若下,簡餘人說;《十誦》
下,次決結犯分齊。品及章段,名異義同;隨經
所立,故具列之。一部多品,隨得多罪。此下,點
律通漫。

釋第四中,初開俱利。非始授故。若下,
次開從下受法。則通同誦。如是例者,以學有
先後,故開從受;位有尊卑,必無師奉;故令
消息,不可乖儀。然則上下亂倫,師資義倒;必
有本眾,未可從他。近世愚徒,牽從儒士求學
俗書。白衣高座,可恕無知;比丘行列,殊無
慚色。毀辱佛法,無過於此;有智聞之,切宜深
誡。

不犯中三。初即口授書授,二並如法。二同
業者,謂同受學;疏云:非師資位,故曲開耳。二
錯說,可解。

第七。

明過
中。破法身者,亦同《大集》,若打破戒,罪同出萬
億佛身血;疏云:豈非形服異世,為聖道標;若
加輕毀,則三寶通壞;故雖破戒,乃是法身之
器。制罪雖輕,業道尤重。

緣中。第四,律因調達
破僧,佛令白二差身子遍告白衣,即戒本中
除僧羯磨也。

釋中,初科。尼說太僧,違八敬
法。不問輕重,與僧不同,故引示之。

次文,《僧祇》
三節,初是無法不答。若已下,明有法開答。因
下,引緣誡約。女人偈詞,上半明所應作不作,

下半示不應作反作,此言深切;有信聞之,能
無愧乎!《十誦》中答詞。乃是護法綱紀,遮俗輕
慢故也。

三中,律文前明說犯。疏云:所以不列
偷蘭名者,猶含輕重。若列蘭名,謂輕
亦提,避濫不出也。又下,次明指人。衣服房
舍,即示所說之人服篩住處。

不犯中三。初
不知者,反第三緣,謂迷教也。不麁想者,謂迷
心也。迷重為輕,說亦犯吉;迷有為無,則無有
犯。白衣先聞者,非由我說故。律中更列若眾
差說。

第八。名云實得道者,此據
初果已上,是戒所制。《多論》,二義故制:一大人
法者,功德覆藏,諸惡發露;今稱德匿過,是小
人法。二自顯聖德,賢愚各異。若有聞者,偏心
專敬,失本平等淨善之心。末世事稀,故不
備解。今引疏文略知緣相:一內實得道,除
增上慢;二自言已證;三向未具人說;四言了;
五聞解。

問答之意,恐疑此戒被物無功,故敘
本制,知非徒爾。答中。聖既無犯,說即知凡。若
不制者,世人無識,謂為實證。故雖制聖,還成
制凡,故為要也。注戒云:並如初篇。若言業報
,若戲錯,並不犯。

第九。過限,謂
五六語已外也。

釋第三中。請問不制者,以虛
心求請,義非強說,故不限多少。

釋第六緣,先
引《五分》,以顯開限。彼律,有女風病,比丘不為
說法,因死,故開。次引《四分》出語相。無我無常
字,並貫上五六。如云色無我,乃至識無我;眼
無常,乃至意無常。詳律後緣。且舉陰入,或說

餘法,用此為限。後引《僧祇》,以明過限。所以爾
者?良以目對女人,鮮能自攝。欲情內動,強授
妄勞。故雖聖法,不許多及。凡情皆爾,世事
昭然。

釋第四中。律取解知者,則簡小兒癡狂
等。

《多論》,初簡男子又二,初須相解。必下,二
須俗男。女下,次簡女人。且分道俗。小石等女,
亦應非犯。

《僧祇》。簡伴有四,並以若字分之。初
病,二眠,三親,四愚。下文指廣,《戒疏》問云:有請
及男,俱不說犯,何故唯除男耶?答:言除
男子,不勞更除請;若著請者,疑謂有男須請
得說故。

重釋中。引經明示受請儀式,意令依
稟。

釋第五。不了輕者,義不具故。

不犯中四。
初是順教,有下,伴證;若無下,他請;若錯下,
非意。五戒即三歸體;及法,謂五戒相。八齋亦
同。

第十。

引論制意。大同後
戒,故此雙明。第一此戒則傷害螻蟻,壞生則
毀損蠉飛;次意,如戒緣中,居士譏言:無有正
法,斷他命根。第三廣釋,如文可解。
故知比丘為體,高超物表;人天所尊,或遭驅
役,但由自感。請觀己行,勿咎於他。

犯緣。第四
若作淨語,則開使人。

引誡中。欲明佛是勝緣,
復非為己,而被呵制;以況餘事深非所宜,注
中破戒獲罪,妄謂得福,是為儌倖矣。


中,初文為三,初示地相。律云若未掘,即是生
地,易知故略。但明已掘,文中二相;初約四
月,謂經時故;二約被雨,由滋潤故;由此二緣
還成生地,故不可掘。四月不論被雨,被雨不
待四月。若用下,明掘傷。钁即

鍫類,耒謂手耕之具。扴古黠反,謂以手物
揩動。作地想者,結過由心。若不下,明使人不
教,先犯此罪。

別釋中,《十誦》,初明似地。發生力
薄,故並犯輕。頹,崩也。石底,即石所壓地。泥字
去呼,謂泥塗處。恐深至地,故制沒膝,已下無
犯。除下,明緣開。作模,謂規地作相。此開生
地,若準前注,未可從寬。若下,明非地不犯。赭
即赤土。墡即白土。生石,天生石地。

《多論》。言
蜀本者,簡關中本;文多闕漏,止有八卷;首師
從蜀僧求得第九,即今藏中見傳者是。文釋
二地,初句通標。生地者下,牒釋,初釋生地。罪
相可知,故文不出。餘下,釋不生地,初示名。地
無不生,從緣彰號,故云義名。若下,顯相有三,
初明觸地。乾土吉者,與濕連故,不連無犯。次
明牆土。濕字誤,論作齊築處,即指牆體,故云
異於地也。雖字上,論有地字,謂牆根邊地。濕
淹犯墮,不濕應吉。發起即掘動。三明牆屋
上土。傷草是後戒。下文或明草木,皆相因而
引,非此中意,知之。

《僧祇》中,初作務毀傷。轉石
謂翻轉也。搭地謂以物按搭令平。二明上
塊大小。三明損壁。打合作釘。損成功者,示犯
義也。若外下,四明重生地。土末祭謂地極
盡際,雨不沾處。若撤下,五明摘壞。此謂地上
疊累為壁,如今土牆。初約有泥。令人除已,自
得摘。若下,次明無泥被雨。令除潤際,自摘中
間。行字戶綱反。井下,六明治水。瀆即
是溝。汪水,謂雨暫停處。抒,常呂反,洩水也。大
下,七明扴傷。謂在生地。若瓶下,八明動物。九
明砂土。十明死土。

次緣開中,《四分》火難,上開

壞生。若下,開掘地。土滅者,以土撲也。逆燒,燒
字去呼,謂迎前野火也。除即去土,不使旁延。

《善見》,前明非地。文列三相。砂地土少無犯,《僧
祇》半砂吉;義準砂少,即同生地。若野火下,示
緣開。

《五分》中。但引作相召眾。下指諸部,同開
掘壞,重故不引。

釋第四緣,論文前明僧犯。僧
尼作淨語者,法不對人,作不成故。餘眾不作
者,有人無法,違佛制吉;掘即犯提。下明三眾。
無緣犯者,有緣開故。

《五分》緣開,有淨人則犯。
剉草,斬乾草以和泥也。《僧祇》下注文。以律不
犯中,除屋內土不犯;但云除土,不言得掘,是
文不了。疏引古解云:屋內死浮土也。今
師云:準如《僧祇》,露處死土,屋中自掘藏物者
得。

不犯中,初開作法。若下,明作
務九相。疏云:《四分》反甎曳材不犯;《僧祇》犯者,
俱有心也。然律開文緩而義急,故一
切通開不故掘也。是則《僧祇》無心亦開,《四
分》故意亦犯。

十一。壞音怪,損也。壞即
是業,生種即境,禁斷此過名戒。

指緣同前,但
改一二為生種耳。

正名中,初標戒本。鬼者下,
引律牒釋。注中,初示村義。故下,遮濫。恐有迷
名,謂毀神廟,諸部即下所引。《十誦》中蟁音盲,
合作虻;蛺蝶上古協切,飛蛾也。《僧祇》兩分,即
名草木為鬼神村。

釋初緣中,《四分》,初示生種。
五種者,古記引《首疏》云:合五為三,一根種分
二;二枝種亦二
;三種子,子復生子,
故名子子。注雜種者,離四種外,總收一切。

《戒疏》則指芹竹,《僧祇》以為勒蓼,具如上注。
若下,次明損壞。斫截墮,注戒作墮落。上明全
生者。若斷下,明萎乾者。多分生,謂生分過半
也。

《僧祇》,初科,先配五種。莖即枝也。心即覆羅。
蘿勒蓼即蘭香也。揉𫝽糓一稻,二赤稻,三小麥,四穬麥,五小豆,六大
豆,七胡豆,八豌豆,九粟,十黍,十一麻,十二
薑句,十三闍豉,十四婆羅陀,十五莠子,十
六脂那,十七俱陀婆。火淨通五者,上
四淨法,皆局對故。次明五果。注二棗者,熟謂
在樹熟者;生如青棗,以火觸故,表裏皆淨,故
得合核。膚謂皮膚無核有子。注蓽茇,味辛而
香。奈似林檎而小。創字平呼。𥢶糠皮故,謂之𥢶中,謂松柏子也。角即菱豆也。注中蒿者,此屬
子種;恐謂葉隔不成火淨,故準𥢶耳。但下,示作淨法。已前五果,火淨亦通;餘淨
各局,在文可尋。

行護中有十一節,隨次點示,
初明總淨。畏年少者,恐彼不作淨語故。言春
去者,由先已淨,不須淨語。已前種果,皆可準
之,故云餘事類知。若以下,明壞種。越是方
便,死提即果罪。若草下,明踐草。言欲令者,即
是故心。石下,明護衣毛。石衣即苔蘚;毛,謂
蒸潤生者,皆有生性故。雨下,明舉物。與下不
犯相違,故注和會。夏下,明暫繫。夏有時限,故
遍言之。泥下,明緣開。水下,明護浮萍。擲石至
天者,何有此理?開必須法,令無自任。恐生輕
疑,故特注之。若下,明作務。就葉飲者,以泥作
手污,不執餘器故。水下,明損淨萍。水草即萍

等。若下,明非久物。朝菌即地蕈,《指歸》云:此生
於地,八月有,朝生暮死。準此,例上衣毛,損應
得吉。

《善見》。以淨人幼小故開。

《四分》中。注文指
前,即《僧祇》繫草文。

釋第四緣,《五分》初明淨語。
次列四種,解一即止,隨言通得。四皆云是,即
指前物。注顯知淨。知屬前人,淨在比丘;由解
此義,故號淨人。不合下,應加言字助之。若下,
明緣開。開路不犯。文言不故,異上《僧祇》。

罪多
少中,初對《十誦》明當戒。《十誦》從種,故止五罪;
此律約業,故隨多少。乃下,次對《僧祇》辨前戒。

明離地中,引律前明五生。通約就地。柳榴枝
種,枝可植故,離地亦犯。榴即石榴。後明非
五生。但除枝種,餘離地者。文列三判,尋之可
見。槐櫰同類,葉細而青者名槐,大而黑者曰
櫰。與地連者,猶屬生故。

不犯有十。初作法開,
下九皆以若字間讀。墼謂土塊。除經行土者,
因損苔草故。

十二。
身口二業,邪曲惱僧,喻如文綺。此據僧法,故
犯提罪;餘非義語,止犯吉羅。《戒本》云:妄作餘
語惱他。餘語即口綺,惱他即身綺,即
二戒同制也。

釋中,本律,先明口綺。諸比丘問
言汝自知犯罪不?即作餘語,如文所引。而云
等者,律文續云為論何理、為語我為誰、是誰
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見罪、云何言我有罪。惱
下,明身綺。由制不得餘語,後便觸惱眾僧。等
者,律接云:喚來不來,不喚來便來;應起不起,
不應起便起;應語不語,不應語便語。不指如前,即結罪相。

諸文中。《成論》實語,

次第三相,俱有過故;非時者,語不合宜,即名
不義;衰惱,謂令他不樂;無本,謂師心也。即
下,指律;眾學說法等戒,並非宜故。《善見》下,此
開應語不語。律下,此約別人以論。

不犯中,初
門口綺。重聽謂已疾不聞。參錯謂他言不了。
若欲下,次開身綺。初約非法羯磨,明來不來;
若一下,次約頭陀病難,明起不起;若惡下,約
非問非法,明語不語。如上三位,一一相違;事
同非犯,以緣別故。若小下,失口非意。如常所
開。

十三。名中云僧,簡私請
故。疏云嫌罵兩戒,同惱知事不殊,故合制也。

緣中。一三六屬知事,餘三屬能犯。

初緣中,初
科。《五分》通單白,《四分》唯白二。餘人即佐助者。
誣謂欺枉。《四分》緣起,即沓婆羅漢厭無學身,
求堅固法;佛令營僧事,羯磨請之。

次科,初
示犯。正拜即僧法差者。彼律通召差人為拜
人,不獨知事;《業疏》引云:一切拜人羯磨,並四
人法是也。展轉倩人同犯者;由彼自倩,即同
正人;《五分》餘人,應非自倩,或是部別之異。因
下,引緣。彼云:時捕魚者網得一大魚有百頭,
頭頭各異;世尊見之,呼名即應;佛問汝母何
處?答在圊廁中;佛言:此魚迦葉佛時,作三藏
比丘;以惡口故,受雜類頭報;母愛其利養,作
廁中虫。引此緣者,深誡後學。而世講師身臨
法座,多相毀讟;請思來報,彌須畏慎!

釋第四
中。注文傳誤,合作大書。反上者,聞聲不見面,
如隔障處。疏云:此與罵戒有四別:一、前是泛
僧,此僧知事;二、前戒不問虛實,此說實不

犯;三、罵詞不同;四、前非知事,見
聞互離輕;此敬護重,互離犯提。若下,相因而
制。

不犯中。明同友相利,故無有過。

十四。《多論》。三
義故制:一須掌護,使資身行道,得安樂故;二
同心愛惜,長彼信敬故;三令受用,福反資施
主,善根成就故。

列緣中。僧物有三,如迴僧物
戒;今取已捨與僧犯墮,餘二結輕。床即繩床
木床,敷謂臥具坐褥。

釋五中,《五分》,初明犯
墮。並以事異而犯同,故三皆言亦。初見不舉,
雖非自敷,不惜護故;尼寺犯者,皆僧物故;借
俗犯者,恐損失故。若下,明犯輕。二緣,俱非心
過,但情慢故吉。

《僧祇》中,初明安像。必約露
處。手觸即同受用,故犯。若下,明囑他。不舉亦
開。文標春月,不慮損故;餘時義應不許。若
行下,明別制。此非僧物,但是乖儀,有違應吉。

《多論》。遊房吉者,非捨去故。

《四分》有四,初明捨
去方便。次第四種,並以若字分之。初囑知事,
二舉屏處,三好蓋覆,四作意還。上句明即還。
應下脫去字,律云便應去;又疑便字寫倒,今
將連下讀之。言雨中者,律云若疾雨疾還,不
壞坐具者應往;若中雨中行,及得還者,應往;
若少雨少行,及得還者,應往;今但云隨
雨及時,通收義足。彼下,總結,初明順法。若不
下,明違犯。正罪方便,如文所列。言還悔者,律
云:一足門外,一足門內,欲去而不去也。若
二下,次明同犯。律云:下座意謂上座當收,而
上座竟不收,故犯二罪;不收故提,復以非威
儀故吉。又上座意謂下座當收,而不

收,上座犯提。俱不收者,律云:二人不前不後
也。餘下,三明餘物。空床非所用臥者。表
裏即內外,謂摘開各處,非全物也。若下,四明
別務。思惟,即禪定。

不犯中。但明囑付二人。律
文更列力勢所持命梵二難,不作次第而去
不犯。

十五。僧物制意同
前。

緣中。第五犯相有二,如後釋中。疏云:所以
分二戒者,一屏露異。二得罪異,露則出門,屏
則出界;又決去出界,暫往三宿。三開緣異,
露則兩相緩急,屏則開於
二夜。

釋中,初明出界犯,前示方便。若
不下,結犯。若即下,次明三宿犯,初示方便。不
下,結犯。不犯者,如上方便,已在界外,水陸命
梵等緣皆開。

十六。


中,律文分三,初釋中間。約身四邊者,明其迫
窄不相容也;以間寬不妨,開無犯故。次釋臥
具。且列四種,餘物準知。若下,三約心明犯。開
不知故。《十誦》。於中敷已,又作多事惱他意令
避去,故隨事結。且列八種,不出聲色。隨他之
語,總收一切。

不犯中。初句不知,次五並以若
字分之;下明難緣,共成七也。語已住者,彼許
容也。親舊教者,彼自召也。倒地、轉側,皆非意
也。命梵等者,文略力勢所持,及繫閉也。

十七。


緣中。初簡三時,春冬分房,有上座來,下座應
避,非定屬己,牽出數故;夏房不爾,稀故結輕。

釋中,《四分》為二,初通示多少。隨所牽者,此約

人也。隨出房者,即約處也。若牽下,別釋多少。
並約出戶明犯分齊。文引兩句,互明多犯。準
律初後出二俱句,文云:若牽多人出多房,多
墮;一人出一房,一墮,則四句備矣。上約牽出
犯重。若持下,明不牽犯輕。律云:若持他物出
,若擲著戶外。閉戶外者,因彼
出外,不令入故。

《僧祇》,初明牽人。牽出是身犯,
呵叱即口犯。一一墮者,不同《四分》約出戶也。
若瞋下,次明驅畜。

《十誦》中。鼾,鼻聲也。據非
驅逐,惱他事同。文制不應,違須小過。

《五分》,初
開折辱弟子。以慈濟故。若下,次制惱他。不喜
人,謂他所怨嫌者。出亦言者,非驅逐也。

不犯
有四,初開非意。無恚者,謂後至人。隨次出者,
即前住者,謂見上座來自避去也。共下,次開
護戒。若下,三開簡穢。以此九人非同儔故。四
破中,闕正命。因下,四開難緣。若不牽出,必致
損已,故云因此。

辨異中。強敷不開穢境,故
須明之。俗處不簡,寄他舍故;僧處須簡,非同
住故。

十八。

但標名
列緣而不釋者,末世事稀;若復委明,不濟時
要;前後諸戒有略皆爾;不知此旨,全迷鈔宗。
然恐初學臨文致壅,故略引釋,餘廣如疏。初
緣重屋,平地非犯。

二脫脚,律
云脚入髀。三坐臥犯者,廣解唯臥
犯;今從戒本,坐臥齊犯。律中若獨坐床一板
床浴床,坐者皆吉。不犯者。若坐鏇脚直脚曲
脚無脚床,若床支大,若脫脚安細腰
,若重屋板覆厚覆等,若板床坐,若脫

脚坐,並開。

十九。此中大意,過在違慈。
疏引光師云:重已所輕,輕他所重,深乖慈
惻,故須急制。

釋第四中,初明虫水。若下,次明
諸漿。律云除水已,若有虫酪漿等;則知餘物
皆制,不獨虫水也。酪分清濁,餘二可解。《戒
本》但明用澆泥草,今就廣文互投皆墮。一切
下,總結罪相。下引《五分》用水澆物,本律以物
擲水,並計虫魚多少為量,故云一一墮也。問:
此戒為約用水,為約虫死?答:《戒疏》云:此不就
損命中制,是深防制;若彼命斷,自依畜戒;是
知虫雖不死,計數成犯。問:虫不可知,罪寧有
數?答:此據漫心,不論知數;隨用隨擲,冥獲多
罪。宿云轉轉,食云咽咽,衣云著著,例皆爾
也。若爾,懺悔如何陳相?答:罪必可知,隨數牒
入;不可知者,但云不憶,如後自顯。

釋第三中,
初引經明麁細二類;意顯細虫,明須漉用。十
分之一,明其極細。千萬由延,示其極麁;如摩
竭魚金翅鳥蟒蛇之類。

次科,《僧祇》,初護梵行。
不可居也。若下,明漉用。或是元無,或曾漉
竟。春夏朝中並應諦視。《五分》,初示虫水。虫取
可見,即入制限。《多論》:身子天眼觀空中虫,如
水邊砂,器中粟,遂斷食;佛因制云:但肉眼所
見,漉囊所得,文與此同。故知《大集》微塵十分
之一,教所不制也。若下,次明用犯。無下,三制
持行。違此吉羅。

不犯中,初開迷想。心不當境。
若下,次開手觸。若漉下,明順教也。

二十。

緣中。第二《戒疏》無
自作字,以但制看覆故。疏云:何故看覆,無自

覆者?答:不看房成,有受用義;自覆招譏重,故
不許。或可從緣起說,由使人作,因即制戒。第
三緣,若去見聞互離吉羅;俱離不犯,得房受
用。言三節者,若約緣起,則是三重;覆已更
覆,故致摧倒;若據律文,即約苫草以分節段,
從橫皆犯。《五分》草瓦板等皆可為覆,此多用
瓦;應取縱橫三行,即為三節。如疏廣之。四中。
問:《戒本》過三方犯,此言竟者?答:戒制指授;
三節未竟,若去非過;看竟即過。此據看過,非
三節過。不犯者。注戒云:如上指授,遠離見聞,
即不犯。

二十一。名中。不差擅
往,故云輒也。

緣中。疏列五種,前加佛開說法
八敬,餘四同此。初不差者,律制白二僧法差
往。二中。疏云簡別房別說不犯。

釋中,初文,
前明教誡。說法八敬者,律云:非教授日說八
敬,吉;僧不差,與說法,墮。古師執文,謂日非說
敬,二吉;不差說法,二提;今師不爾,日非故吉;
不差故提;八敬說法,文中互列。故知受差日
非,說二俱吉;不差輒教,二亦俱提。如彼廣之。
次明日非。引《僧祇》者,律無文故。前三
者,彼云時未至也。注中,後三日即十六十七
十八。後二者,彼云過時。注中去猶
至也。二日,即二十九、三十日。又云:無
間黑白,中間十日當往。

次科,
上明廣法稀行;今下,指略法如別。十德如〈說
戒篇〉。

二十二。疏云:本在僧寺,因過方制,令往尼寺。緣

中可見。

列緣中。初緣,以不差者,但犯前戒。


中兩節,初約法簡。若問即問義。餘事,離上諸
緣,通收一切,遷延及暮也。疏云:餘誦受經至
暮譏同,如何輕者?以教授有法,集尼易故重;
餘無攝法故輕。除尼下,次約人簡。亦具上四,
略舉受經。文脫等字,注戒有之。

不犯中。且列
六段。初是順教。除下,次對男子,此開吉罪。三
船濟處,四與客行,二並別緣,尼因聽故。五至
尼寺者,由本緣起,尼來僧寺,故有此開;若取
後制,應非開也。六因人請,此亦僧寺;律云:說
戒日來請教授人,值說故聽是也。

二十三。

列緣
中。一二與六並屬所譏人,四即譏詞。

不犯中。
初至若問,並約事實,為供養字貫通下四。戲
錯二種,非意故開。

二十四。

緣中。
疏有五種,加第三作非親想。初緣,《多論》,尼三
眾同犯。疏準浣衣戒,下二
斷輕。第三中,疏云:文中不明尺寸,而於過咎
大小俱提。

不犯中。除貿易者,律云:以衣易衣
非衣,易針刀縷線,下至藥草等。下與三寶,所
為別故。文略親里,注戒具之。

二十五。

緣中。《戒
疏》有四,加第三自送遣作。

釋三中,初示正犯。
若復下,明餘犯。疏云:既作針刀,故隨運結
;餘熨摩等,方便但輕。

不犯有三。上二可
解。借用治還,本非為作,相同異緣。

二十六。

初緣,疏中作
尼三眾,除俗女不犯此戒。第二一比丘一尼,

已外有人,名第三人;不簡道俗男女,有即非
犯。第三緣,疏云:緣中門外同坐,止是露攝;戒
本明屏,故知雙結,準知屏露合制。


四中,《十誦》。丈尺三階辨相,而不明露處。準下
女坐,一尋內墮,一尋半吉,二尋已上無犯。《僧
祇》明多罪義,初句標示。或下,顯相,初約共食
以明犯相。但令使尼來成第三人,去即結犯;
隨彼來去,則有多罪。比丘下,次明免過。謂使
尼去時,比丘恐犯;故先自起,欲令尼去。

釋三
中,初引《多論》別示屏過。以人不見,放逸無慚,
思行婬欲,故以二過以命其處。次引律文通
釋三緣,初釋第三。指如前者,煙塵闇黑名見
屏,常語不聞名聞屏。據此以論,未必覆障。若
下,次釋二四。疏云:盲聾互有,不成全證,故吉;
又是坐戒,立故是輕。

不犯有四。初是同侶,二
即俗人,此二皆謂有第三人;三謂非意;四即
遭難,文闕病緣。

二十七。

緣中。準疏有六,加
第四不離見聞處第二言共到某村城國
等。第三謂非伴行疑怖緣。第五村聚,隨村分
齊眾多界一一墮;空處,至十里墮;若減一村,
減十里,皆吉。

不犯有四。一不共期者,疏云:除
偶相值,或期不許;而不離見聞,皆不犯。二大
伴者,律緣眾多比丘與眾多尼皆欲從舍衛
至毘舍離;以佛制戒,不與同行;尼眾在後,為
賊所劫,白佛故開;兩眾多人,故云大伴;今
一比丘多尼亦開;又疏云:行途逈遠,招譏過
大;縱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方開;坐處
譏輕,有兩比丘,即不犯位。三若往安

隱者,如病等別緣,必須前詣。四命梵難緣,文
略力勢被繫,故云等也。下,引《十誦》過險,開意
同前,但加負衣耳。

二十八。

緣中。準疏有六,但
於三中分出四五。三同一船。四順流上下,文
開直渡,必約上下往來方結;又但取作意,纔
入即犯,不待船行。第五謂非直渡失濟之緣。
第六雙脚入犯,律中一脚在船,一脚在地,吉
羅。準疏俗女亦犯。

不犯中。律云直渡彼岸也。
失濟者,本為直渡,上下非意。又云:
往彼岸不安隱,勢力繫閉命梵等,皆開。

二十九。


中。第二知者,疏云知是非法。

釋中,本律,初明
贊歎。上二句即十二頭陀,略舉初後三種,故
云乃至。讚下,四種名相可知。次釋食中,初明
時食。疏云大小二食俱犯。除下,明餘物。疏
云:衣輕者,財重難捨,燈油物微故也。

《僧祇》為
七,初句。彼因長者見長老比丘,辨食供養;尼
為料理,往請白時至行食等;比丘疑不敢食,
乃至白佛,佛聽除舊檀越。此明元是舊識,非
因彼歎而致請故。二乃至下,彼云:有唱供時
歎,始下食時歎,初作食時歎,作食辨已歎,
有請時歎,此五並以更有至墮等文該之。今
舉二種,故云乃至。前云更有比丘非歎不犯;
復言此是頭陀,正歎故墮。三若言多與非犯者,
彼云此不名讚歎。四若言徒眾並犯者,語通
該故。五若言眾主一人犯者,以別指故。六若
有歎食下,恐別乞失時,方便開食。初令對貿,
次開心念。許字連上讀,指物多少之詞。七若

言尊者下,言雖通濫,而非歎美。可,猶少也。

《五
分》中。先讚不知,臨食非讚,故皆不犯。

不犯中。
六種並以若字間之。初是迷心;二不因彼讚
故;三即想轉,律云:教化作無教化想;
四五可解;第六文誤,律云不故教化而乞食
與。此中一三屬比丘,二五屬檀
越,四六屬尼。

三十。

指緣同前,但改初緣人女為異。疏有六種,加
第五不離見聞。又第三無緣,疏云無伴;然準
律文不開伴援,疑彼寫誤。今云無緣,對下不
犯不共期等。

引緣如上。聖人斷欲,尚遭誣毀;
具縛凡夫,豈免譏責!故下,顯制。律中,越村結
墮,村中犯吉。是則舉步即制,足彰過深。苦誡
來蒙,理須謹奉。

不犯中。初二句止是一緣,不
知若三字寫多。律云:先不共期,須往彼得安
隱。疏云:開緣不期及難,故知共期多伴亦犯;
不類尼中,以同法故。下明二難,力勢繫閉,文
略不引。

三十一。

緣中。初
緣,疏作非親居士,則簡親也。第四即下開病。

不犯中五。初句順制。次病過者,謂因病過受
也。若諸下,多人共留。若次下,次第各請;律中,
若多檀越,若兒女姊妹次第請住多日是也。
若水下,急難為阻,不可往也。文略賊盜虎狼
等。

三十二。

會異
中。四律三名,無非重食。今云背請,乃是相傳;

於義易顯,故云明判。疏云:隨俗取解,亦無過
也。

初緣,疏有四句,初前後俱正提,二前正後
非正吉,三前不正後正,四俱不正,並不犯。三
云病等者,具如不犯中。五隨咽者,疏云不待
飽也。

釋初緣,正請中,初引二請,通皆有背。次
明食體。五正列三,不存廢教。稠即濃厚,合上
成四。下引《僧祇》,簡上稠粥。物雖一體,濃薄分
異;取初出釜,不約凝漲。

釋背中,《僧祇》有二,初
明前請。若作下,次明結犯。不白請家者,犯後
四十二戒。

釋第三,初科有三,初釋病緣。律因
病比丘不得隨病食故。次釋施衣緣。律中一
家單食請,一家衣食請,佛開背前;又律云:自
恣竟,無衣一月,有衣五月;又云:若復
有餘施食及衣等,此明兼施,不限時與非時,
故云十二月也。若一日下,明捨請,初示捨法。
若不下,明犯相。引《五百問》決上可否,主嫌不
捨,亦應成背;準前六念,開心念捨。

次科,彼宗
開病,限至三家,但開背二;若容更背,恃開無
節,教緩機慢,故不得四也。

不犯中,七;前三如
上,第四注中,粥謂出釜稀者,餘則枝葉細末
等。五中,注云少者,犯取境足故。第六無請,豈
得有犯;七謂前後重食,乃可犯足,而不犯背;
必不壞儀,足亦非犯。律又云:一處前後食,謂
同主異食,非背可知;文中不出,故云等也。

三十三。釋
戒名者,謂能別之人,食處成眾;以眾別他,不
共同味;若取語便,應云眾別;然據所別,非不
通眾;但犯由能別,故獨彰名。又能唯約眾,所
通眾別。委如《本疏》。

約相中,初科,本律有二,初

約廣解明別請。即開緣文。佛初未開,比丘凡
有他請,皆用此言對之,如鈔所引。至後白佛,
故有七開。若依下,次約緣起明別乞。難調人
即召提婆,明佛制戒,為攝彼故。《多論》具
三,皆論不集,初句總標。亦下,別列。上云亦明
者,亦前律文;下云亦有者,亦上二種。

分相解
中,總標。云各明緣者,三位各具七緣,如下所
列。引據證別者,即下多見二論辨三相不同。

僧次中,初科。且據僧次,餘二例同,但改第二
為異。

次科有二,初明僧界開法。須布薩處,即
知法者所居,以布薩是攝眾之法;請彼一人,
則表眾集。自處不須者,即彼二處不相請送,
與下俗舍不同。若下,次明聚落,初明作法。加
打犍槌。僧界人多,不可作相,但有二法。更下,
明重作。以後來者,復成別故。或下,明互轉。如
後廣之。如下,結示。

別乞中,《見論》。四句,且引初
句,餘三如後。《多論》。各乞同處,反明同乞異處
成別。

別請中。作法即鳴鐘,唱令召夏臘等。遮
食罪準理是吉。若下,約集明犯。準上界內無
人之文。下引文證,同坐異味,亦即集犯。


決中。總斷三位,不集皆同,集犯有別。僧次
若集,則無有過;餘二集犯者,別請如上,別
乞準同。

次重釋中。標云約緣者,即上七緣。文
中但釋五種,三七易解故。令下二句,出重廣
之意。

初中,前明揀濫。今世有人,一概但云別
眾,不知僧食自犯重盜;又有見將異味在眾
獨噉,便言別眾食者;事雖非理,名教天乖,不
可濫也。故下引證。僧祇翻眾,即目常住眾物
耳。上卷即〈僧網〉中。

第二緣。標云別僧者,即如

下云施主別請僧次四人是也。但不定名,故
云僧次。

僧次中《五分》為三,初簡能受人。文
列五種,並堪預數,不可揀擇。除惡戒者,疏云:
僧次一種,必以淨戒為先;微犯憲章,不令受
利等。若下,二示僧次法又二,初正示。以
下,顯非。以法取者,雖不定名;簡其所學,即非
僧次;此謂雖通而別,非平等故。《十誦》下,三引
文證。彼云:有人請佛五百羅漢,佛言不名請
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一似像極惡比丘,猶
得無量果報;與下《增一》意同。如下,指略,即下
卷〈赴請篇〉。

別請中,初科;初至不清淨來,明初
請法。二若九十日下,明續供法。初中復二,初
明先請。長請謂不限日也。至下,明來集,初明
無遮盡集。先無別請者,謂長請之外,一切普
設,無別召者;則二日已去,縱遮無過。不能下,
次明有遮免過。不能無遮者,食不足供也。勸
化比丘,即是門師。言六十臘者,趣舉多者為
言;乃至者,五十九下,次第減唱。言都無者,虛
唱成法,為免後患。若不下,明違教結犯。有無
皆罪,文相可知。二法即打槌唱臘。
次續供中。即前法者,以相續不絕故。僧房等
須唱者,準似夏初四事皆唱;食味是通,唱法
亦續,故不更唱;房舍別屬,期限已滿,故須別
唱。

二就界中文有三節,初明食一處異。味同
不犯。二若大界下,明一界兩院。布薩有無,請
送須不。三若施主下,明俗士將食入界請僧
之法,初明僧次。雖不揀擇,而人數有限,故
云別請僧次。或將下,明別請,初示作
法。自處不須者,謂二三處不互送也。取字合

作請。設請下,明遮後成犯。若不爾下,方便離
過。若作下,迷忘開法。僧中即布薩處。置上座
頭者,表屬彼僧,示欲送往。若道遠者,彼云相
去十拘盧。取食次行,表送彼僧故。

三聚落
中,初明二處互送。文大同前。假令下,次明一
處盡集,初明集法。不打下,明違犯。若不下,開
不犯。問:上云別請界中無人亦犯;今云不疑
有亦無犯,何耶?答:彼有遮心,故不同此。

四互
轉中,初轉僧成別。或下,轉別為僧。並從後斷,
俱失本名。

三明別乞。《善見》四句,即以
去乞受食四事互論同別;但語有省略,下隨
足之。初句。同乞別乞,並須兼去;以一向同乞,
犯相易知,故此雙標或同或別。而下,明受持
食處,此二皆同。次句。合有各乞,則具三別,唯
有受同。注中辨異者。論據受同,異處亦犯;律
約共處,不共故開。今須依律,故此句中略
犯相也。第三。合有各乞,隱在去中,則四種皆
別。第四。二別二同,四種皆備。

義決中。上引
《多論》變僧為別,不約界內無人,故此決之。初
決犯。若下,示名。

釋第四緣,明眾中,初科。《善見》、
《四分》大同。二部互入者,前後兩眾不滿四故。

次科,《多論》先列三相。若下,釋所以。狂擯體相
非僧。異界緣隔不足。故下,結示。但收上二,或
可相乖亦名不好。

問:睡定等人,成別眾否?答:
亦應不成。論中更列亂心病壞心人,比丘尼
二眾,沙彌,界外,定中,皆非犯。今略舉狂心以
攝緣差,滅擯可收體穢,異界則攝相

辨處中,初科,引論,前明僧施二食。
僧食無別,於義可解。若施主食,準下亦須前

後異時。若四人下,明別乞。律下,會釋不同。以
律緣起,調達五人別乞而制故。初示律結犯。
必下決論不犯。兩文互現,義不相違。

料簡中,
初句。盡集者,即食處俱一。第二句者。如前堂
舍不容出外之類。第三句,初示犯相。僧盡集
者,謂處一也;不同味者,即食別也。若彼下,明
開法。得益,謂同益食故。注約露地釋上並坐;
覆處更遠,亦名處一。第四句。可解。

第五,緣釋
中,初科。《五分》即約僧次,施心無擇,普召為
言;以下三眾同福田故。

對界中,論文初列
四界。不出作法自然。聚落有二,如〈結界〉中。家
即村舍,亦屬聚界。曠野即蘭若,一拘盧準論
二里。道行水界,文雖不明,義須準說;但有難
蘭若,則非所論。別布薩者,相因而引,非此中
意。若僧下,辨成犯相;初明所別,食竟無犯。以
前僧必無重食之理,故云不合也。若僧下,明
未食結犯。下文簡境,且列三人,如向備引。注
文兩節,初通示三人不障僧食。恐謂非別,不
與食故。其中滅擯,財法雖亡,然體猶存;除餘
僧施,尚沾食分。若下,別示沙彌。以別雖無損,
而集則有益;即前唱法乃至沙彌是也。

明三位中,初示諸部止有二種。次明《多論》
復加僧次。注指上者,前文廣引。問:戒初已列
三位,何以重明?答:前文但標所出,此明三位
通有不集,故不同也。

第六緣中,初引《善見》
五足。前二乃是轉別成僧,故免別過;下三並
謂眾不滿四,非別可知。第五注中,恐濫病時,
故特簡之。以病但開己,狂等開他故也。

本宗
七緣,一病緣中。且舉至輕以攝餘重。劈普激

反,之裂也。疏云:身抱患惱,若不開別,無由濟
命。

二作衣中。一月五月者,與後《五分》衣時何
異?今準疏釋前云:作衣延久,恐廢正業;釋
後云:衣時通給,為補夏勞。故知雖並時中,而
前約製造;後通時內,不作皆開。

第三,前云:十
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二戒緣同,故略
指耳。疏云:施衣不受,後須難得故。

四五道船
二行。云下至者,示極小量;已上皆開,減應
須制。疏云道船途路多有留難。

六中,初科。四
人百人,此謂能別必須滿眾。長一人者,此謂
所別未必多人。能使彼眾皆犯別過,故云為
患。此以本犯反釋開意。但語意難曉,故須注
釋。初約儉開示相。又下,釋成開意。言限約
者,謂施家物少也。乞難得者,明比丘不可避
也。疏云:食少人多,不開送故。

次科,初敘過。京
輦即京兆府。不依疏僧,非名請者。闐
音田,𨶮下流所為;況僧海同和,友自安忍,故云過
深。斂迹謂掩其惡迹,勿復為之。《五分》下,引證。
彼云應語主聽入;若不許者,始令往寺,故云
乃至。

七中。律緣瓶沙王妹有子,於外道出家,
詣僧坊設食故佛開之。疏云:將化入道,故開
受供。

他部緣中。疏問:律明作衣,已是開限,何
用衣時?答:據本受意,有長短也;文云下至一
縫者,極短也。

次別證中,前引《增一》。
彼云:佛在羅閱城,長者請舍利弗目連等五
百人,佛呵如鈔。飲大海者,由心通僧寶,無所
簡擇;雖得一人,則為供養十方凡聖故。師子
下,受教奉行。佛讚下,為聖所讚。《賢愚》中。姨母

自紡績作一端金色㲲得福無量;若於十六具足,未足為
多;餘如鈔中。挾,抱也。名字僧,無實德者。問:
前引《五分》除惡戒者,此何相違?答:疏云:《五分》
簡人,精也;賢愚取人,麁也。破戒受施,且取外
生物信,令於僧海自感施福,非謂行缺能消
信施。私謂:《五分》除惡戒,《佛藏》不消杯水,《母
論》腹裂;律中畜寶,對俗呵制;對施興治,能所
俱墮;如是等類,並謂極誡內眾,使自策勤;《增
一》、《賢愚》、《十誦》、《善生》,皆據導俗;恐忽慢僧徒,自
招枉墜。是知受須戒淨,不淨則自陷無疑;施
必普周,不周則所施無福。用斯往判,諒無所
違。

總判中,初明功益。通揀九種。注顯八緣,其
相可解。

次告白中,初無緣者。疏云:無上九
中前六也;有緣之者,且能自益;無緣之人,故
須白出。若下,有上六緣,制令白入。後三統眾,
故但云六。若據大眾,亦是通眾;以非儉時,則
分為二部,互白出入。疏云:所以白出者,護施
主意故;白入者,護內比丘意故。言隨次者,律
云:隨上座次入;疏云:身是有緣,入須儀式。不
白吉者,違教故也。問:無緣白出,不白犯不?
答:望同違教,理應準結。或可不白而出,無損
於眾;入則反之,故制與罪。

不犯指前本異九
種。

三十四。

列緣。第一指上標名。第三疏云
即《戒本》中無病過受,則知開有病也。第四疏
云:《多論》上鉢取一無罪,二鉢是犯;中鉢取
二,下鉢取三,各不犯;過則犯。一人取過三鉢
犯,謂下鉢也;若四人取過三鉢,前三人不犯,
後一人犯。律中不犯。齊兩三鉢,若病,若自送
寺中等。

三十五。

初緣,可足,即是正食。第四或病或
作餘食法,則無犯故。

通釋中,律文分三,初示
名相。次列五緣。初簡食體;二須曾受;三明食
境多少,成遮不遮,如注所顯;四約制教;五
據正犯二緣,似同而異。足下,三明結犯。

《僧祇》
八中,上四通約四儀,與前無異;下四別就坐
相以明離處,由坐通地物不犯故。且下,舉床
示相;餘船乘例同。初約動身明犯。若正下,次
約擡舁明犯。問:倒地等緣,既非故作,何得結
犯?答:此有法開,自可作法;故違而食,不復重
開。彼云:在船上船築岸觸木石迴波,身離本
處;若在乘上乘上坂下坂,若翻身
離本處等。

《五分》中。第四不益者,顯境足也。注
中,初出異計。彼謂足食飽足方犯;但少一口,
即不名足。此下,責非法。今準《五分》不受益緣,
明取境足,誠有據矣。餘四可解。國下明別開。
以麨

釋初緣,食體中,《十

誦》有三,初明五正。糒音備,此與前異,故特出
之。五似中。𢇲𬖴也。𪍿麥是華言,迦師即梵語,謂碎麥飯也。彼文明五似,或言錯麥,則不言迦師;
或言迦師,則不言錯麥;鈔中華梵並列,意彰
一物二名耳。五種佉陀,即不正也。四中,稻即
正食,麥是似食;但磨細故,入不正收。

《僧祇》,初明五正。言同此者,即指《十誦》,彼云:麨飯麥飯魚肉。彼無乾飯,而言同此者;以麥飯
乃當五似故。次明五雜正者,與《四分》同,故
引合之。佉闍尼,此云不正。《僧
祇》下,三明餘物。米麥等皆謂磨作餅也。歡喜
丸,古記云西國多用酥油砂糖為檲,故名丸
也。一切下,牒上諸物以明不犯。肉是正食,故
特除之。別眾、處處,此前二戒,相因而列。滿足,
即此戒也。

《善見》,初通示二食。與前少異。初
不正唯果,應收枝葉等。正食且列三相,麥飯
同上十祇。粥初下,別釋。初明正食。粥藥稠
厚,即同米飯。少飯和水,體非稀粥。米雜肉者,
亦約粥論;以單米稀粥,開噉無過;若雜少肉,
即在正收。一切下,釋非正,初約一體。若以下,
示相和。言說正者,如云米粥;不說正者,如云
果菜等粥,此亦約稠者言之。

義決中。前注已
破,由世盛傳,故此重示。初立義遮非。故律下,
引決,初準《四分》。僧敬上座,尼敬大僧,二俱是
制,違則有罪;由受頭陀,二皆不犯。取彼決此,
非直明文,故云義也。何下,次指《僧祇》。彼云,足
食有八種:一自恣足,二少欲足,三穢污足,四雜足,五不便足
,六自諂曲足,七停住足,八
自已足。彼但云八種,今以隨作一相,
即名遮後,故云八遮。上明境足,猶是從寬,《僧
祇》更急。故引比況,足顯彼非。

釋第四,須不中,
初明病殘不須。《僧祇》下,明他作不須。

本律作
法中,初三中。云先足者,約境為言。

所對三中。
除儉者,律中儉開八事,不作餘食法,是其一
數。言未足者,律云食已為他作不成。


體三中。簡不淨者,謂興利邪緣宿觸等,別有
所犯故。不覆藏者,謂以惡食覆好食也。

自作
三中。自言現前,非遣他故;律云使淨人作不
成。言授與者,律云:自手捉食作,持食置地作,
皆不成。

彼作三中。云我止者,正示殘法。


諸文中,《五分》,示前威儀。作下,出詞句。如上
者,續云知是看是作餘食法。若都下,示略法。
但取他語,不必須食。尼具有者,此出《五分》;古
謂尼無,故特點之;又身綺中,尼受不作餘食
法,則僧尼同有明矣。《僧祇》下,明器各別,法有
成否。彼云:若比丘持食來,欲作殘食,即於鉢
上椀中作殘者,止得椀中名作殘食,鉢中不
名作;若椀中汁流鉢中,得俱名殘食。今文反
之,存大意耳。

決通中,初明直與成殘。若下,明
強勸別犯。

不犯有六。初是想差,如稠粥作稀
想;二即上行,永無有犯;三約食體不淨;
四即病緣;五謂已殘;六是順教。

三十六。名
中。強以飲食勸己足者,故云勸足食。疏中,對
前戒四別:一前身犯,後語犯;二前開病,後不
開病;三前貪心,後三性;四前己咽犯,後他咽
己犯。

列緣可知。若彼受食咽咽二俱墮。問:已
有前制,理應不違;復開殘法,自可依作;如何
受勸重興此戒?答:元彼懷恚,意欲令犯;強設
巧言,誤令不覺;至論成犯,必與俱時;但所勸
犯前,能勸犯後故。律中若彼棄之與人自作
殘法等,則能勸但吉耳。

三十七。

制意中,初科。《智論》釋六成就
中,時成就文。彼明天竺說時有二:一名迦羅
,二名三摩耶。佛隨世諦,說三摩耶不說迦羅,為除外
道俗人邪見故。論
中,先破彼計實時皆無有實。然毘尼制法,多
依實時;則顯如來亦說實時,豈是無時;故以
為問,如鈔所引。答中為二,初約義釋通;二佛
下,遮其來難。初中三義,初從假釋。論中難破
時已,乃云見陰界入生滅假名為時無別時。
文云我已說者,即指上文。世界法有
故,不妨說時非時;非實故,不妨無時;立論已
明,不審重問,故反責之云不應難。亦是下,次隨世釋。世界實者,俗所計也。眾人呵者,即指緣起。由彼計實而致譏訶,律附世相遮譏
故制。亦欲下,三護法釋。謂受戒時分定上中

下,互相敬事,令法不滅,故云使久存等。遮來難中。以毘尼制教,隨順世諦,
從權建立,不可橫以真理而難俗事;以化就
蕩相,制是建立,故云不應求等。論具云:諸佛
世尊結諸戒,是中不應求有何實,有何名
字,何者相應,何者不相應;何者是法,
如是相;何者是法,不如是相,以是故是事
不應難。次難中。論文前云如來為
除邪見,不言迦羅,說三摩耶。謂餘經中多說
假時;如上引律,乃說實時;義有相違,故以
為難。答中為二,初明毘尼說實意,上句正示。
以下,顯意。謂毘尼不許白衣外道
聞故,可說實時;以道眾自知非實,不生邪執
故。說下,次明餘經說假意。通多分
者,道俗俱可聞故。

顯意中。
以學語者恥已貪嗜,濫謂大乘無時非時;故
今還引《大論》以誡邪執;近世學大學小,噉食
無時,不畏佛戒。銅漿鐵丸,焦爛喉腹,病徹心
髓,誰當代之?悲夫!

次科。經即《毘羅三昧經》。通
列四時。前後三種,大約不定。日中一種,佛佛
常法;以住中道,假事表理故;凡所化儀,無不
皆中。佛制下,正顯教意。上有三趣,地獄同鬼
類。欲超三界,必斷六因。故制比丘不同彼食,
令依極聖,出離可期。嗟彼愚人,多食晚食;
肯斆諸佛,而甘同鬼畜,不知何意乎!

三中,《多
論》,初釋時非時。四義中,初約日明出沒,餘
三約乞食合宜不宜。二三約他事,第四就己
行。又下,明時分不定。晝夜各九時,《增輝》引
古解云:晝夜都十八時,一時有五十臘縛,十

八時總九百臘縛,三十臘縛為一須臾。事同者,同下《僧祇》故。日下近地者,準《俱舍》,日
月在須彌山半腹,去地四萬由旬;準此則無
下義,但日行極南,望之似下;以天上南北
相去有一百八十道,日於此中來去,以分八
節;且為夏至日在北第一道,向南行超四
十五道是立秋,又越四十五道秋分,又越四
十五道是立冬,又越四十五道極南第一道
是冬至。從北却迴至立春春分立夏夏至,
各經四十五道;還至極北,如是終而復始。


十。《時非時經》即《阿含》別品,是以雙標。彼約
脚影定一年中日夜長短,須者尋之。準俗者,
此方亦以十五日為一氣,一氣有三候,一候
有五日,三氣為一節,一年有四時八節二
十四氣七十二候三十六旬。《僧祇》脚影者,立
日中以脚步影也。刻漏者,量水為數,隨時增
減,滴漏定時,謂之刻漏。

釋初緣中,引律定
時。云至中者,此明極限,食必中前。四天下
者,《俱舍》云:日轉四天下,正照一面,傍照兩面,
長背一面,又云:北洲夜半,東洲日沒,南洲
日中,西洲日出。四洲皆約從明至中,故云亦
爾。下引《僧祇》。正中犯吉,故知受食必在中前;
經中食時,乃當辰已;古德卯齋,護之彌急;有
聞諸佛日中食,便謂中前非法,蓋不知教也。
又有訛云不過鍾食,便聽鍾奉戒;況打鍾不
定,何足為準!瞬即動目少時,髮謂影移少地。
義淨《內法傳》云:宜於要處安小土臺,圓闊一

尺,高五寸;中插細杖,或時食上竪竹箸,可高
四指;取正午之影,畫以為記;影過畫處,便不
合食;西方在處悉有之,名薜攞斫羯羅,譯為
時輪。

三中。文列四藥,各有時非時。時藥,約中
前,後非時。七日,限中是時,過限非時。盡形者,
疏云:有病加服名時,無病輒服名非時。若非
口法,從時食論;故下,注云犯有輕重是也。注
文分二,初別示盡形。並下,通明三藥。故下,引
證,即不受食戒開文。顯知四藥通制也。

四中,
初科。《五分》開甞者,謂非時中約咽結犯,甞但
治舌故。

二中。《十誦》六戒,教人同犯。四戒同本
律。非殘二戒,彼文制重,故引示之。

三中。《五
百問》:有形物者,語通四藥。不漱墮者,準律應
吉,咽物方墮。

不犯中,三。黑石蜜者,古記云:用
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堅如石。此明七日,雖
兼時藥,過中開服。有病開麥汁者,雖似時漿,
以清澄故。上二加法,如前所開;此據暫時直
受者耳。哯音演,嘔吐也。開文不顯,故引論決
之。

三十八。

釋中,初科,
前示名相。必約受己方得成殘。四下,示藥體。
時藥過中吉,隔宿提。非時七日過限,盡形無
病緣,皆名殘;同前非時。上引本律。善下,引他
部。約受論殘,不取食殘。

對簡中,初科。四句。一
三兩句,正屬此戒;輕重分異。第二乃犯內宿。
第四無過,故云可知。初句注中,上句通明手
受;下句別指三藥,時藥無口法故。

次科,初
正簡。四句中。三亦殘亦內,一提一吉。四非殘
非內,無犯。初句屬此戒,第二屬內宿,第三涉

二戒。有下,斥濫。古謂結淨地己,開僧同宿,故
引律破之。既令除比丘,明知有宿。

勸持中,初
示教意。下不受食戒,糞衣乞食比丘恐妨道
業,取廟中食,故合示之。世以禪觀為真道,戒
撿為閑務;豈知道觀非戒不成,故云妄倚等。
此下,顯過。取道棄戒,故心涉愛憎。輕戒慢聖,
故大我未伐。故下,引勸,上敘眾聖尊戒。下句
勸令效聖。近世禪講,率多此見;請披聖訓,勿
任凡情。

行護中,初科,《十誦》三相,初棄膩物。若
下,淨膩器。不淨下,簡食體。四藥皆重,鹽非貪
嗜,故罪輕降。不淨謂內宿惡觸等。下引《伽論》。
證上洗鉢。

次科,《善見》中,初持食轉易。以比丘
自持,容有宿觸;對小眾易之,食則免過。乃下,
作食轉易。事亦同上。注中,準上互易,心斷開
成;反明不斷不淨可知。

《十誦》,前明互傳,初引文。以下,義決。亦同轉易,
但加洗手耳。遠下,次明易淨,初引示。今下,
點非。二彼俱無受捨者,反明俱有方開成淨。
初直乞時,僧無捨心,俗無受心;及後乞取,僧
無受心,俗無捨心,故言俱無。上乞字音氣。交
即易也。注令如上者,論中展轉易淨,明有受
捨心故。有下,三明受鉢,初緣起。佛下,立制。
應從受者,或恐鉢有餘膩,故令作彼物受。


食中。《十誦》無水處者,謂別求難得。水中有食,
雖復宿膩,緣故開之;隨食浮沈,飲取清者。


科,初引律論。開取故食,又開自取。應是儉緣。
或雖豐時,乞求不得,時逼無人,故兩開之。扟
史隣反,撥除也。《五百問》中,初指緣同上。所下,
出開意,初明開食。又下,釋自取。欝單越此

云勝,勝三洲故。彼人於物,無我所心故。

三中。
不作還意,即是斷心。

護淨中,《僧祇》,初明過時。
文中二罪,上是非時,下即停食。未過須臾,但
犯非時;若過須臾,併結二墮。注中,初示時限。
若下,明非時。二時者,一是過中,二過須臾。比
丘下,次明淨手。為防宿膩。粗魯謂約略也。洗
已更摩,謂後復相觸。而曾執物,容有不淨,故
須更洗。注中準淨手以決觸巾。下引二律,轉
證注文。律令盛食,明須淨者。《十誦》日洗,護淨
可知。

次科,《僧祇》,初明洗鉢。不摩拭者,恐損色
故。當護下,明護手。捉袈裟者,容有塵污,故須
更洗。

三中。風塵落鉢不受相雜,
捨受聽食,方便免過。文約沙彌,餘眾淨人,理
應通許。

不犯四
節。初不自食。二與作人,還從乞得,義同新
故。三鉢中所餘,無由淨故。四為治病,非欲食
故。西土患眼,多以酥油灌鼻。

三十九。
名中。比丘凡食,必從人受;故違此教,名不受
食。然受兼手口,食通四藥,如後具明。

制意
中,初引《五分》。白衣訶詞,義分三過。他不喜者,
招譏謗也。著割截衣者,不生物善也。不與取
者,同盜竊也。後制此戒,即反三過以為三益。
《多論》,五義。初為防重盜。二假彼能授,證非竊
盜。三四易會。五中引緣,顯示生信。初外道令
比丘上樹,比丘言我法樹過人頭不應上;又
令搖樹取果,比丘言我法不得搖落果;外
道上樹取果擲地與之,比丘言我法不得不
受而食;故云並答等。

第二《了論》,初引論文。準

彼無令字,寫錯不疑。次引疏解,初釋自性。即
指戒體。欲下,釋求得。謂有所須。此下,釋此處。
謂受食處。下云地及水中是也。與餘不須者,
顯示能受法通他故。即下,簡濫,初指上能受。
若下,簡餘不能。並非住自性故。被擯一種,攝
四羯磨,總二十五人。若十三難人,自他俱不
成;餘並自成,望不通他,故總云不成耳。

三所對者,即明授食人也。

釋中,初科,《了論》,
上二句簡除。謂自及同類,皆非能授。餘下,正
示。三類,即人、非人、畜。文取解知,必具三種,不
具不成。《多論》。人中不通非畜,謂多人處;反知
無人方開異類。

次科,《五分》。既無淨人而令安
米者,或是年小,或可暫倩。文中但開自煮惡
觸二吉羅耳。《僧祇》。牛上,亦據無人,開從畜受。
但授受非儀,須加口法。引即牽也。《十誦》。蠅停
鳥啄,不名失受,故得食之。

三中,《善見》。總列四
趣,鬼收修獄,則為六趣。《五分》下三律。別舉三
趣,合上論文。《僧祇》即佛受獼猴蜜。《十誦》目連
尊者億耳沙彌皆受彼食,則餘重獄,義無從
受。準下,總決。即前《了論》意也。

四中,《十誦》。五塵
不受,在文少漫,如注通之。《善見》,初明塵落。可
決《十誦》。注中兩意,和會律論。嚮明,謂窓隙
飛塵,細中復細者,則不須受。行下,次明食墮。
亦約作意故成。《僧祇》,初簡諸塵。言作意者,塵
飛入時,須起受意。乃下,明諸食,初明逆落
成不。僧下,明不淨成受。僧尼宿觸,互望為淨。

二中,《善見》。四物不受,非可愛故。《了論》。五量攝
一切物,如〈四藥〉備引。便利水土,並名大開量;
謂得自取,無所遮故。律文令受,與論不同,故

約有人通之。據上二論,有人亦開。

三中,《十誦》,
初開不受。擔行不使人見,食須下道,皆謂避
譏嫌故。搦,寧尼反,謂手一握也。又下,次制易
淨。二文相違,故注以會之。《僧祇》、《多論》。文如前
引。亦下,決通開意。《四分》,儉時開八事,內宿、內
煮、自煮、惡觸、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
法。《五百問》中。七日一受,自作不失。先淨米取,
文脫;彼具云先淨米受取。

四中。水本大
開,且約清者;今論鹹濁,亦須受之。《僧祇》、《伽論》
約色,《五分》據味。

五中。流汗有同鹹水,故亦須
受。注中,上句決上臂汗,下句例成額汗。


中,《僧祇》。楊枝分咽不咽,氷雪約人有無。《四分》。
楊枝不分兩用,故令準上。

明轉變中。下列諸
物,雖有變動,不易本質,故皆不失受。《善見》生
薑生牙,但須重淨。

《僧祇》。注文,即指律中阿難
為佛溫飯之緣。酪酥等者,謂中前受酪蔗麻,
欲中後作酥蜜油,須加記識法云:此中淨物
生,我當作七日藥受。過中變造,俱不失受。

五十。空中不成,謂能受在空;若論所對在
空,亦應不成;故知能所俱須在地。如前即指
第二門。

六受法中,初科。《了論》三位可解。今時
就盤取食,準至物邊,理應成受。

二身心中四
句,初句。非心成受者,雖非專緣食境,必須心
境分明。一向無心,則不成受。第二句,初示相。
毘尼下,引緣。彼因毘舍離穀貴,神足比丘往
外國乞;彼嫌比丘等,如鈔所引。若下,顯異。口
加如後。第三。平等,謂正意仰手而受。上明如
法。若下,簡非法。身心雖等,違法不成。第四。先
有方便,故開後成。關即涉也。

三單心者。即前

第二句。前對身心歷句,此中獨約心論。《僧
祇》中,初引邪見緣。彼因登瞿國是邊地邪見;
嫌比丘故,不親授食。當下應有作字。滿茶邏,
此云壇規圓也。口云三受,以替手法。前下,指
實器緣。畜寶所引,亦《僧祇》文。彼因施主作
金椀盛食;比丘以手示器,口加三受等。明下,
指略。即彼二部,皆開口受。又中邊不相解語,
亦同開之。《五分》。施主送食,未及授與,急緣置
地,應加口法。《僧祇》。禪眠,彼云覺者成受;若不
覺者,覺持欲食,當從淨人更受;若不欲食等,
如鈔引。得自捉者,以非自噉,故無惡捉。

四中,
《僧祇》,初明繩連。彼因蘭若比丘入井抒水,時
到,恐水還滿,就井中食,令淨人盛食器中,繩
繫懸下;比丘一手挽繩,一手承之,作言受受。
非儀犯吉。乃至下,明遙擲。《善見》下,會異。

《四分》。
遙擲成受,須約能所同知無礙。

三《僧祇》中,初
明懸下。即向所引。若下,明引上。捍音汗,護也。

《十誦》。雖不絕者,謂初出瓶,未落鉢中者。

《僧祇》
文四段,初明淨人行受。懸放恐觸器故。即
去謂即時迸去者。注文釋上墮草。踞坐謂兩
足路地。準〈赴請篇〉,食須踞坐。《三千威儀》云:
諸佛法皆著淨衣踞坐而食;若有出家弟子,
應如是法;以能防眾戒故,為淨衣故,異俗法
故,因制踞坐法,廣如後引。此土跏坐受食,隨
方所宜,非教所許。若淨人下,明比丘受行,初
示緣開。若下,明就地受,又二,初明物重法。稍
稍猶言略略。若下,明器熱法。

五中。淨人三法:
一火淨,二別藥體,三施心授與。比丘三法:一
仰手受,二或加記識,三分體分。七過:一內宿,

二內煮,三自煮,四惡觸,五殘宿,六未手受,
七受已停過須臾。準下,更有手受已變動,謂
之八患。

六中。言非心者,由不對境,直爾自取,
故無受心。如上,即《僧祇》、《多論》取石上故食。儉
開即本宗八事。

七食觀中。一觀外食二事,上
句念種作,下句思施意。二觀己行全多缺減。
下三並觀現心,三即離過心,上食多貪,下食
多瞋,中食多癡;離此三心,乃可進口。四即對
治心,言正事者,謂更無宅意;正欲事同服藥,
以治飢病,即《遺教》云:受諸飲食,當如服藥是
也。五即出離心,道業通
三乘三學,世報即人天。

指廣中。《了論》明受食
法已,而以餘一切等二句結之,即是指略食
觀,故下引疏略釋。餘皆指後。

顯意中,初明重
出之意。不爾下,申誡。毘尼下,引證。口口入入,
非唯少時;四事通觀,不獨飲食。不爾者,彼云:
受人信施,不如法用,放逸其心,廢修道業,入
三途中受重苦故;若不受苦報者,食他信施,
食即破腹出,衣則離身等。

八中,初科,《四分》十
法,初五。手物俱互為四句。第五遙過,即非手
物。如上即前所引知無觸礙等。次五中。上四
物物相對,如云身與身受等。第五置地,則無
所對。注準《僧祇》,須加口法。

次科,《十誦》。墮地皆
成,準前應是停案上者。《僧祇》。約心前後有無,
應具四句。文出二互,得罪成受。二俱不覺,準
應不成。後《十誦》中。觸謂以物搪觸。輕不應受
者,以非授心,受亦不成故。

九中,初決意者,謂
作斷念,理應更受。二中。餘須更受,故知已失。
三中。初二句亦即《了論》。由失本體故,行法皆

失,故云一切。沒即滅也。即下,引例。分亡物中,
殘宿內宿惡觸等食,餘比丘得食。以彼命終,
諸罪皆失。例今頗同。四中。時藥過中失受。三
藥不加口法,同時藥斷;若加口法,各隨限滿
即失。如後即對解中。五中,初示相。若下,會通。
《僧祇》,如前轉變不失中引。答文可解。第六。注
中,初判不洗亦成。此據無膩,有則須洗。但下,
本其洗意。謹奉佛制,不妄貪噉,即是淨心。雖
有此通,縱令手淨;但得成受,不無違制。

十對
文解,犯中,初列諸食。三五十五,前二可知;奢
耶尼,即七日藥。文闕非時盡形。若下,結犯。初
通示犯相。非下,別簡三藥。上二藥限中無過。
盡形一藥,法無限齊;但約無病,結犯仍輕。


犯中。上二非食。若不下,治病。若乞下,開物墮。
麁者可除;或不可辨,理應再受。餘即除不盡
者,準上《善見》細塵更受,以一向不可除故。

四十。

犯緣。第一,注示四物,簡餘得輕。緣起云:雜食,
通收此四。《戒疏》具五緣,加第二隨非親乞,準
此開親。

釋初緣中。前引《僧祇》以明譏過。八種
是總舉,乳酪即別相,彼律酥油乳酪蜜石蜜
魚肉為八種。言招譏者,彼律俗人譏言瞿曇
沙門,不能乞麁食,而乞酥油等;此敗壞人,何
道之有。

次《五百問》,以云別犯。彼約盜心,不
病言病,故成重罪。今此無病直索,故不同之。

不犯中四。第二律作為病人乞,
得而食之;此開自食。自他交乞,乃是為他;律
云:或己他為他,他為己是也。

四十一。

明開中。《五分》不
明外道;乞兒語通,故此引之。下二乞字,並去
呼。《十誦》、《多論》二文並開,但非自手,則同今宗。
無見即邪空外道,或住邪見無正見者。文略
不犯,準律有五。一若捨著地與;二若使人與;
三若與父母;四與塔別房作人,計
作食價與;五若力勢強奪去。

四十二。名云同利,即同受請者。凡受
他請,有緣入聚,須白同請,令知所在。不白故
犯。

釋初緣中。《僧祇》二墮,前戒委引。

義決中。以
文制同利,則據多人,不明獨請。故準《僧祇》令
白請家等。一合作以,或可來上脫二字,即配
上兩白也。彼下,引證。常請謂長供不絕。交往
謂我往彼家,他來此家。

釋後四中,初釋食前
後。食時者,相傳以為辰時;用此為中,以分前
後。注同《時經》,即《時非時經》。次釋餘家。可解。白
下,明囑授,初明所囑人。注文簡異。以非時白,
通界內外。若下,明失囑法。有六緣。中道還者,
準約息意,不往故失。或餘家者,非向所囑家。
不下,結犯。

不犯中,初文六節。上四可解。第五
律作若無比丘,不囑授,而至餘處等,以無法
可違故。六家家請,如欲往彼請家,中途他家
相命,因而暫止。律文更開難緣,今此略耳。


部中。《十誦》約正足,此開背請,亦聽不囑。《多論》
明犯,非關此戒;或緣輒往令眾不知,少有
同故,寄此明之。下卷即〈赴請篇〉。

四十三。

釋名。四食者:一段食,二觸食,三
思食,四識食。段食局欲界,餘三通三
界。略知如此,他宗法相不可廣故。五下,引
證。《五分》情者但就識論。《僧祇》具列根境識三。

緣中。第二,《十誦》斷淫謂夫婦修梵行,受齊
即八戒斷正淫故。三中,《五分》妨事者,令彼夫
婦不得隨意故。《十誦》多人,即同第四人故。四
中,三人外更有一人不犯,故云第四。《僧祇》簡
非證人,彼律有比丘伴無犯,白衣雖多亦犯。
《多論》二師父母尊人在座,不犯。《四分》開緣,並
通道俗,不同《僧祇》。

次科。有寶者,律列金銀真
珠等,即以嚴身之具目於女人。引論顯意可
見。律不犯中。若舒手及戶處坐,若二比
丘為伴;有識別人,或客人在一處;若不盲
聾,或從前過不住,或病發到地,
力勢所持,命梵難緣等並開。

四十四。若準《戒
本》,亦標食家,乃是因前而制。至於論犯,不必
假夫,故略之耳。

緣中。屏處者,律云若樹牆壁
籬柵,若衣及餘物障。

釋第三,《多論》。約戶內外,
次列三相。今時入聚,須帶淨人;或對女坐,勿
使離身,可得免過;不爾,如論結犯。

《僧祇》,初簡
非證。七人三類,初三親囑;小淨人嬰兒無
解,睡狂無知,皆非可畏。大字讀為太。二不定
及強坐中已釋,故注顯重重之意。若淨人下,
明假緣成證。三相可分。

不犯並同前引。

四十五。

列緣。第二,注釋露處;由
此二屏,皆無障故。前云塵霧暗黑名見屏,常

語不聞聲名聞屏。

犯相中,《十誦》初約身動止。
相去下,二就處近遠。罪相遞減,譏過淺深故。
一尋八尺,即伸手內。

點前中。前引《十誦》,但云
不犯,恐前遺筆,寄之點之;或別有意,來者
更詳。注戒指不犯同前。

四十六。

犯緣。第三,無諸緣者,即下不犯破戒見
命梵等也。

不犯為三。初先與後遣;若病下二
緣,先遣後送;若破戒等,不與而遣。文令方便,
反明嫌心非無小過。

四十七。戒名。四
月,且從緣說,準下《僧祇》一月半月。

犯緣。第一,
《十誦》四藥通犯,過受四月時食者提,索餘事
吉;四月過已,求七日終身,亦提;非時
藥吉。五無緣者,即下四緣。

釋中。《僧祇》三時,各
有四月,通有過限。

不犯中。四緣者,一常請,二更請,三分請,四盡形請
。疏云:常與盡形有何別者?就能所以分
也。

示犯中。猶同昔義,準疏反之。彼
云:此戒索輕,過限重也;所以然者:先有好心,
四月與藥;期限已滿,供養心息;過受置惱,敗
損處深;又承前受請,人喜過日故重。餘不具
引。

四十八。

制意中。初
明住持;二是化他;三成自行,由觀兵鬪,凶暴
無慈,失諸善利。

初緣,律中下至一馬一車一
步卒皆犯。第三,即下被請道斷等開。

釋中,初
科,《四分》初明犯。上二句釋軍陳。戲謂遊驛教
習之時,真謂正鬪。律作若戲若鬪,其相可解。

若軍下,次明相值。方便謂雖下道,偷目顧眄。
若被下,明不犯。律列多種,謂若有事往;若下
道避,惡獸賊難,大水漲,命梵等,不下道無犯。

釋二中,《僧祇》,初明逢軍。準意斷犯。若天下,明
非陣。

三相皆輕。天王即國君儀伏。畜鬪人爭,
皆相因而制。《十誦》。由覩相殘,易生厭離。雖有
此文,世多濫倚;自非實行,往觀皆犯。

四十九。

初緣,《多論》四意,上三利
他,四即相利。彼又云:若不開往,便謗云:比
丘有求不喚自來,無求時雖喚不來;若往說
法令悟道果,故開往也。律不犯者。第三宿明
相未出離見聞處,水陸道斷命梵等不往,皆
開。

五十。此戒因前而制。疏
云:既有緣至,應坐說法;後看合戰,為刃所中;
犯同於初。不犯亦同前戒,故文不列。

五十一。

制意中,本
律,初示嚴勅。以為資者必稟師教,不可違故。
乃下,明急制也。今時學法,率多嗜酒。臨此慈
訓,那不自慚!因下,顯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三
眼視不明,四現瞋恚相,五壞業資
生,六增疾病,七益鬪訟,八無名相,九智
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觀斯十過,現
事灼然。世愚反云益力治病者,不亦謬哉!

《五
分》。緣同《四分》,彼云娑竭陀比丘,梵音少異。初
緣起。舁音餘,對舉也。佛集下,立制,初示過,上
二句無恭敬。下二句無威德。因下,正制。

《多論》,
初句通標制重。能下,舉事別釋有三。初成逆
業,破僧立佛,醉者人必不信,所以除之。二能

破戒。一切者,總收五八十具;彼論云:有人飲
酒,淫母盜雞殺人,人問皆云不作;四戒尚
毀,餘則可知。良以昏神亂思,放逸之本。沙門
大患,可不然乎!三餘眾惡者,謂非戒所攝三
不善業也。

釋中,初科,《四分》初明是酒。不論色
香味草木作者,律云:梨汁酒、閻浮果酒、甘
麁舍樓伽蒲萄酒等。若非下,明非酒。具三同
酒,必不具者,如下甜酢,但犯吉羅。若酒下,
明和食。準《注戒》,煮字下多酒字。上明犯重。若
甜下,明結輕。律作甜味酒、錯味酒,今文合之。
《十誦》。五種皆墮,並取能醉;《四分》結吉,應非醉
者。𮡆決之。論云:以麥及藥草,以酒和之,後乾持行,
和水飲,令人醉也。

次科,初引律。境想事同婬
戒。注中初句示律文,次句明今釋。謂先有方
便欲飲,至後飲時,乃生非酒想疑;後心無犯,
成前方便,故須結重。必先無意迷忘須開。疏
云:諸師約心從境制,余意不同;聖制有以,文
少不了;豈有智人由來不嗅,須漿誤飲,可結
提耶!《十誦》。彼約不看,同今取境。看則非意,可
證迷心無方便者。

不犯中,初文。兩緣可解。


科。以律語漫,引論決之。《五百問》中,必取醫語
以定可不。強下,即教他犯。次引《善見》,必無香
味。兩準論意,須知制急,不可濫託。

三中。《僧祇》
果漿,同上甜酒。麴知飯提,亦約能醉。蘖即米
牙,謂糟粕也。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氣味全在,
猶能醉人;世多貪噉,最難節約;想西竺本無,
故教所不制;準前糟麴,足為明例;有道高士,
幸宜從急。

五十二。

制意中。初是壞法,二即損他,三四
損己。佛慈制戒,反損成益。

犯緣。第二謂道行
渡水等,皆不犯故。

釋中。第引四文,攝相斯盡;
罪有輕重,隨事不同;莫非皆約戲弄之意。


犯三緣。皆非戲意。道行渡水,一也;沈水取物,
二也;學浮防難,三也。準《注戒》,而下多浮字。掉
臂畫水,浮法須爾,因而潛故。

五十三。戒名者。古謂
以手於腋下捵弄令痒,若準犯緣必具惱意,
故知成犯非唯戲劇。

釋中,《僧祇》。指觸,須論惱
意。言挽衣者,深防意也。若準《四分》,眠觸皆開。
《五分》。簡異類。《四分》。簡餘物。

不犯中。略行來,掃
地,誤以杖頭觸他。

五十四。

緣中,初通
列五緣。此下,點上四五。前僧殘中,違僧命重,
隨諫即結;此別人諫,要待作成;若不作事,便
成受勸故也。又不同下拒勸學戒;諫於止犯,
出言即止;此諫作犯,待作成違。

不犯指上
者。若無智人諫,報言可問汝師和尚更學問
等,若戲笑獨語夢中語錯亂。

五十五。


中。三四,隨一成犯;律云:若說色聲等恐怖,說
而了了者提。又云:若以色聲恐怖人,一一
皆墮。言色怖者,或作象馬鬼形等;聲怖者,
或貝鼓啼聲等;香怖者,樹葉華果香及臭氣
等;味怖者,醋甜苦澁令彼嘗怖;觸怖者,熱冷
重輕麁細滑澁令觸怖;法怖者,語云夢汝死
罷道等。五見聞者,對上兩緣。不下,示犯。不問

前人者,以怖就能犯作意為言,不取所怖。


犯中,初開色聲。謦欬,謂嗽聲也。若以下,開非
意。則通六塵。若實下,點法塵。下開戲誤,可
知。

五十六。戒名云過,謂未至半月,過越聖制。故
疏標云減半月浴戒是也。若準後開,邊方五
事,得數洗浴,為生世善;故知此戒局制中國,
此當邊地,計是常開。然省事知足,依制彌善。

釋開緣,初科有六。初明熱時,春後四十五日
者,三月初一至四月十五;夏初一月者,四月
十六,至五月十五;共七十五日,名熱時。病等
五緣,皆約極下以為開限。再詳教意,止為約
勒下流營身無度;由非大過,故隨事通容。下
引《多論》別顯初緣。即同上解。方土熱雖早晚,
七十五日為定,故云用此限。

次科,《十誦》有四,
初開雨中。若下,明有緣須白。謂有上開緣,示
非專輒故。不得下,明同俗可不。揩俗制罪者,
屈道乖儀故。若下,立自洗法。《五分》。制不通俗。
偷蘭應犯下品。《多論》,初明制俗。《十誦》容許善
好,《五分》但制室中,不如論文覆露齊約,故注
取之。要下,明浴衣。竭支即祇支;相量四方,披
身而浴。二種制意,初有慚者,今時裸形,由無
恥故。次意引緣可解。

為他中。因他開己,同作
務故。

二中,初示時限。不必黑白兩月。若下,明
浴法。言無緣者,由依制限,不必約緣。陶家即
範土家,洗法先下後上,於事順便,故取為式。
下卷指〈雜行篇〉。

五十七。

釋中,

《五分》。四指即四寸,此為分齊。

《多論》。隨何事者,
事即指物;彼云:凡有五事:一草,二木,三牛屎,
四木皮,五糞掃;若一時以五種著火中,一提;
一一著火中,一一提。

《四分》中,初明緣開。恐謂
生地,故注簡之。若下,二明無緣結犯。且列四
物,律中更有枝葉紵麻芻摩牛屎,亦攝於四。
若半焦句絕,與下然炭,各是一事。
律云:若被燒半焦擲著火中,及然炭者,突吉
羅。

《僧祇》,初明本罪。旋火作輪者,彼云弄火輪,
謂以手旋火炬,有如輪焉。若下,明兼犯。二然
火句絕。在字上脫一若字,古本有之。謂燒生
地,又犯掘戒,則有三罪。據文二罪,此準義
加;故下,復引彼文為證。此約隨有,不必定具;
若在死地,復然乾木,則單犯此戒。

不犯中,初
是法開。若下,已病。有下,看病。若在下,諸作務
等。

五十八。

初緣,即文下
眾。

《多論》,上明非法物犯輕。不淨者,彼作駝牛
雜毛衣,今以不淨二字替之。未下,明如法結
重。注中,以色衣白鉢,據理應同;而論分輕重,
則知色衣定為非法;故特示之,以懲謬濫。


犯分五。以若字間之。初是同心,二為愛護,三
為誡勅,四己有,五即難開。注謂國禁關津,或
藏衣離宿,準此難開;例決離衣,故云不犯持
罪。若治生經販犯禁之物,即名盜稅;自餘隨
身道具,例傳自藏。

五十九。

釋疑中。犯不犯
者,僧尼同重;下三眾並輕,不犯正罪。辨相具
解,指律廣解。疏云:為明五眾俱有犯相;雖輕

重異,淨施義同,故通列名;至於淨法,自從律
法。

簡異中。淨施有二,真實淨者,
物過主邊,故有輒取;展轉不爾,取用通得。

六十。名中。且約初作不染為
言。不妨體故,亦入犯科;下引《十誦》,於義可見。

釋第三中,初科,《四分》,初定色相。彼下辨犯,分
二,初明不染。若重下,次明不作淨,上列餘衣。
重謂被褥,輕即助身。下示非衣。其相可解。若
未下,明寄俗舍。注有二意,初至染壞,明作淨
之法必須通染。言成色者,即已染也。物貼點
著,此二種淨,隨一即成。非下,例通餘衣。若下,
準文決犯。以前文但云得衣不壞者墮,則知
通該一切。若據列緣,唯約三衣;或可彼從緣
制,或是此就急論,思之。然餘衣染壞,但據助
身可染者為言;故《戒疏》云:非謂巾屣以三色
染更成驚俗,可笑之甚。

次科。《五分》二
意:一異外道,二異俗,三防失。三種記者,即三
色也。

三中,《多論》分四,初明本染非法。欝金根,
《方志》云:出烏仗那國,根黃赤可染衣。黃藍,《指
歸》云:即今紅華,染紅黃色。落沙,應法師云:應
云歎又,此云猩猩血。藍黛,即今藍青。點著
吉者,謂以三如法色點上非色,論但犯輕,而
律中本染須如,故注簡之。若先下,次明改如
為非。若以下,三明點色是非。故下,四明先非
後如。列諸色中,除紫草絳緋,餘並黃色。絳即
赤色。

《僧祇》中二,初明麁細。二種梵言,即絲毛
細者;下云餘衣,即是麁者。然上細衣,若是三
衣,必先通染;若餘服飾,止須點割。青者下,次
辨三色,用以為點。青有四種,第一銅青,是如

法色;下三皆非法色。石青者,有石生青,可磨
以取之。硿青亦生石中,可以為藥。黑色云作
泥者,謂以泥置上器中,染黑而用。木欄指衣
法者,下云《僧祇》翻在吳地,不見木欄,謂是果
色等。

《十誦》中。三如法色互點作淨;一一衣中,
皆具三種。泥即黑色,棧如注顯。

四十。多十
兩文,正明制約。後引《五分》決上論文;雖不制
點,而有別法。

五中,《僧祇》衣明點之大小。豌,烏
丸反之;古記云:似今菉豆。不得下,明安著多
少。若浣下,明染污成淨。若新下,明隨作無在。
一切衣謂餘衣。新細揲,謂補揲者。若眾下,明
總別俱通。律不犯者。得白衣,染作三色,餘經
重乃至巾等作淨已畜也。

六十一。

制意中三。
初為順行。二為趣道。上二自利,三是化他。四
等即慈悲喜捨,亦名四無量心。誹謗者,戒緣,居
士禮拜,因見共譏嫌是也。今時沙門,不知因
果,多害生命以資口腹;削鱗撏羽,火炙湯煎;
但嗜甘肥,寧思痛苦!刀砧自執,實壞服之屠
兒;血肉輒飡,信髠頭之羅剎。俗中君子,隱惻
為心;出世道人,兇頑若此;深願後學,思而勉
之。雖取適於一時,柰招殃於萬劫。悲哉!

指五緣
者,一是畜生,二作畜生想,三有殺心,四起方
便,五命斷。不犯亦同前;但無殺意,錯誤皆開。

六十二。

簡示中。須知飲用二
戒,俱是深防。

引勸中。云渴死者,彼云:春後大
熱,遇水多蟲故。言生天者,即生三十三天,戴
寶冠先至佛所。餘並如文。

釋中,《僧祇》。制必須
具澡鑵。二斗已下名應法。無水開葉,須取枯

者。

《多論》緣起,以明制限。

《十誦》犯罪,違制吉羅。

《僧祇》中五,初明漉已看法。厭課謂事不得已,
有同課率。象步遲緩,況有所載,迴必延久,故
取為限。若施下,明請家漉法。虫不得語者,恐
彼知而成犯故。虫水下,明還水法。不消,謂經
久不涸。若知下,明知已存護法。

顯意中。指同
前戒。疏云:若據虫水,應合為一;為重物命,故
內外兩結。律不犯中。先不知,若無虫想;若虫,
麁觸水使去;若漉水飲用,並無犯。

六十三。

初緣者。《多論》:十三難,顛狂比丘,吉羅;學悔,六
夜別住,四羯磨,僧尼互疑悔,皆提。

釋第三。六
事。初生時者,即云汝非爾許時生。二年歲者,
云汝非爾許歲,如餘受者。三受戒者,云汝受
戒年不滿,又界有別眾。四羯磨者,汝受時羯磨
不成。五六聚者,云汝犯夷乃至惡說。六聖法
者,云汝所問法則,自稱上人法,犯重,非比丘
也。隨下,通結。上引《僧祇》。但開正受。注準不犯,
亦開受後。

不犯中,初二句通標。彼下,別列。還
對前六事以明開相。初至時生,開第一也。若
實無下,即第二也。若實年下,合明三四也。注
決重受,先須究勘。今時受者,年多不滿;十
師愚教,不能提誨;下檀已後,輒同僧事,冐受
信施,真可怜愍;若實犯下,即第五也。又下,即
第六也。上六並謂心懷慈濟。餘戲錯等皆非
惱意,故並開之。

六十四。名標麁
罪,對簡下篇。

釋中,初科。《善見》所覆雖一,能覆
情同,多人皆犯一覆,多人多罪可知。注引《十

誦》,示發露相。但為表己心無私曲,復恐相惱,
故不須多。

次科,《僧祇》初簡對露。若下,次明難
開。護根謂意根也。

三中。《多論》開疑,由未審決,
不成覆故。

四十,引律明犯,初約晝夜各分時
限,遞明知說。故知露罪制在半日之內。問:小
食時知,食後不說,復有罪不?答:約義以求,初
夜中夜不說皆吉,並是方便;若論犯墮,須約
明相;文中結墮,因前次第,且據中後夜耳。除
下,次明所覆輕重。餘罪即下三篇。自下,三簡
自他不同。疏云:覆他名重而治輕,自覆名
輕而治重。又云:覆他有本,故重制
令露,以戒淨故;自覆本壞,不須重制等。除
尼下,四簡餘眾。覆尼同僧,此論輕罪,故簡除
之。餘人即三眾也。

不犯中。初不知者,無心覆
故。不麁想者,由心差故。若向說者,已發露故。
無人向者,闕所對故。若發心者,非覆意故。若
諸難者,如上《僧祇》,開護心故。

六十五。


緣。三法竟犯;此制和尚犯墮,餘師但吉。

釋中,
《多論》,前明制老。初示制。以下,顯意。力衰故不
堪苦,情耄故智鈍。七下,次明制少,初簡極小
者,亦不得作沙彌。未下,明七歲已上者,不得
受具。以下釋意亦二,初不堪苦,二是招譏。

《僧
祇》。與論,少同老別,如下會通。造事,造即作也。
指廣,上卷即〈受戒篇〉,下卷即〈沙彌篇〉。

通會中。
二情即兩部各計。論約六十已上堪苦,則如
律不遮;律據七十已還不堪,則同論亦制。故
云兩通無損。牟合作予。

不犯中二,初憑他
語。師僧無過,受者無戒。若受下,次開後疑。有

戒無過。據此止開三位,頻大一位,古師相傳,
故《戒疏》中不用亦得。

別示中,敘意為二,初指
廣。言諸部者,《伽論》云:從母胎數,取一切閏月。
《五分》中,初聽數胎,次聽數閏,後聽以沙門
年足。《母論》,初聽數胎中
年,次聽數閏,三數十四布薩,四言實得羅漢。
勘曆者,古師云:此國用曆三年一
閏,疏破云:勘餘曆術三十二三月方有一閏,
何限三年。但下,顯略,初敘略意。但通下
示略法。言一句者,句通長短,即下今古二科,
以自古算法立義極繁;今以數行總括大要,
意彰至少,故云一句。

次科,出古算中。彼謂年
滿月不滿方開增算,故取極小須十八年二
日也。便以等者,疏文甚詳,此不細錄;但約四
位直示算法,初算胎法;大約道俗文典,九月
為胎,以胎中七日一轉如五王經七七日成
人,如是總有三十八轉,一轉七日,總二百六
十六日。自此已前,與母同氣;爾後四
日,將欲趣產,與母別氣;約準成月,則九月四
日通前十八年九月六日。二算閏法,大略為
言,十九為章,以七為閏,三年
一閏有三,五年再閏有四,故有七
也;計前十八年九月六日一章,猶少兩月二
十四日,不滿十九年;準得六月二十七日閏,
通前十九年四月三日也。三頻大法,總張前
年,成二百三十二月三日;頻大之法,四十九
月為章,一章有三頻大,初兩十七月各有一
大次,十五月有一大;如是周而復始,則用前
一百九十六月成四章,一章有三日,總得十

二日;餘三十六月得兩頻大,成十四日,通前
成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也。四布薩法,通以十
四日布薩,謂抽大月布薩日數為歲;一年除
閏,六大得十二日,六小得六日,準得十八日;
通計十九年四月,抽得三百四十八日;用二
十八日為月,則三百三十六日為一年,餘十
二日在;帖前居零十七日,則成一月一日;通
前則為二十年五月一日,故云長也。上是出
古謬解。

今算中。初明退法。此長者,指上五月
一日也。約實者,謂用此虛月還填令實,則有
四月三十日。準《戒疏》出填補法,則有四月
十八日;彼云:就五月中七大布薩減取七日
,又減閏餘弱得五日,又減
頻大弱得半日,總計所減弱得十三日,減前五月一日,就
實唯四月十八日;準此年暮日生滿十九者,
八月十二日應預得受;若除頻大,則八月二
十六日得受。今鈔閏還四日,頻大不還,則但
虛增十一日;五月一日還十一日,豈非四月
二十日實也。退減者,謂於十八年二日內退
除四月二十日;故至八月九日後受者,即當
十日,已滿二十矣。然於下細算,猶少二日,故
疏中約弱得多填兩日,由閏與頻大皆沾少
分,故深取所退成滿所增故也。然自古章記,
不出今師算法;後學多迷,不免繁重,故略出
之。今師約年月俱不滿者,開算此年;十九者,
前臘月盡日當一年,實唯十七年七箇月零

十一日,還約四位明之。初胎法者,九月四日
足前成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二閏者,十九為
章,一章七閏,計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猶少七
月十五日,則不滿一章;應得六月二十三日,
將此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八日也。三頻大
者,展前成二百二十七月零八日,四十九月
為章,一章有三日;用一百九十六月為四章,
得十二日;除三十一月零八日,應得二日,共
十四日,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四
布薩者,十八年十一月抽得三百四十日,將
三百三十六日為一年,添成十九年餘四日;
添前十一月二十二日,成二十六日;約二十
八日為月,則少二日在。《戒疏》至十二日方得,
則於今鈔十日外更加二日,恰成一月,方得
滿足二十年也。今則以疏為定。然此算法,連
代共迷;講師至此,謬妄最甚;學者聽之,但增
昏悶。故特委曲,勿謂繁長。至於詳細,卒書何
盡,故且削之。

三中,初指俗曆。六七家者,此蓋
鈔主所見,未詳誰撰。一家者,古記亦多妄指;
但是億度,曾無所據,故今不定。易緯八卷,王
弼撰,鄭玄注。至下,指餘義。不滿得戒者,即《十
誦》中若年不滿二十;自想不滿,或忘不知,僧
問滿不,答滿得戒,答不滿不得。又前引《五分》、
《母論》,上法得戒,不待年滿。指《戒疏》者,彼文甚
廣,不學不知。

六十六。

初緣。四諍者,一言
諍,二覓諍,三犯諍,
四事諍。私諍者,律云:除此諍,若餘鬪罵發者;

若發已諍,除二眾,餘人諍而發起者,一
切吉羅。不犯中,若先不知;若觀作不觀想;若事實爾,語言不善觀等;若戲若錯
等。

六十七。

犯緣。第六過限者,若村間處處道行,至一道
犯提,半道吉;曠野處行,十里提,若減吉,方便
共期不去亦吉。

釋中。二律伴行,雖非是賊;或
恐近習,或生譏過,故制。準此遊方必擇良伴。
不犯者,先不知,不共結伴,逐行得安隱,力勢
命梵等,並開。

六十八。婬欲
鄙惡,障謂非障,固執不捨,故云惡見,亦名惡
邪。然雖口說,傷毀正化,引誤盲愚,開惡道門,
令他墜陷;為害甚重,特須禁斷。

初緣中。此由
經說淫欲是道,不知即事顯理,令通染性;復
是大慈曲被重障鈍根,具縛凡愚,未離欲者,
結緣下種,以為來習,非佛本意。倚濫聖教,不
達深旨;堅執化人,故須訶諫;諫而不捨,復加
舉法。今學大者多墮此見。戒制口說,故作呵
治;必若身行,定須擯棄。餘同前諫戒,唯罪名
異耳。

六十九。疏中,三意故制:一增
彼見熾盛,二必同深著,三違僧命重。

緣中。
第三隨順有三:一供給所須,二共同
羯磨,三止宿言語不犯中。若不知,若
屋一切覆,無障,半障,少障,或一切障,無覆,半
覆,少覆半覆障,少覆障,露地;若病,祇繫命

梵難等。

七十。

指同前者,疏云:一是被擯沙彌,二知,三同事
止宿,四隨事同犯。自餘並同。

七十一。

釋中,
初明結犯。四事即四重。五下,以明對答。彼
欲難問,故令答者須察來意。五種人者,一試
問,二無疑,三不為悔所犯,四不受語,五詰問,
並不須答。不犯者,彼諫者癡不解,語云汝還
問和尚闍梨學問誦經等。

七十二。

制意
中。《多論》三意:初即重戒,是道本故;二增己行;
三是護法。毘尼禁惡,毀則惡法熾然。又下,釋
雜碎義。若據律緣,指下三篇威儀為雜,論約
廣略對明純雜。

緣中。二誦戒時者,不必在眾。
五緣列三,疑是寫脫;準疏加之,而發言毀,五
言詞了。

釋中,初引《五分》。今時新戒,欲誦戒本,
師多苦障,或加毀呰,正犯此戒。《十誦》,初出毀
詞。恐犯故疑惱,有犯則熱惱。若下,斷犯。《多論》,
初呵戒本,通別兩犯。下明戒序通得一罪。引
律。契經吉者,《多論》,四義故,毀毘尼重:一、能生
萬善,二、一切佛弟子依住,三、趣涅槃初門,四、
是佛法纓絡;餘經無故輕。又疏云:此據小乘
為言;毀大乘罪重,非校量所辨。私謂:約制教
邊,大小同吉;就業道邊,重輕須分。《智論》云:此
間劫火起,其罪未盡,故轉至十方世界大地
獄中;若彼火劫起,復展轉至他方;他方火劫
起,復生此間阿鼻地獄,展轉如前;是破般若
波羅蜜罪,又如《法華.譬喻品》偈廣明惡報。

犯中。並謂期心後誦,非毀滅故。初開先習經
論。雖無所犯,乖學次第,非本教意;《淨心觀》云:
越學空宗,佛不隨喜是也。次開病緣,後開進
行。謂直修三學,破惑取果,擬後誦之。故知至
聖不違此制。

七十三。戒名恐舉,據彼情也;疏作不攝耳戒,推其
本也;古師云:詐驚張戒,與今語別意同。

釋中,
《僧祇》,初明結犯。彼律但據不聽判犯輕重,不
必如緣待言方結。疏云:若曾聞戒,即是久知,
而言始知,結妄語提;若無知解,但有不攝罪。
受下,次明制學。二部一部,並約廣律。又下,即
是戒本。如初句者,文中略牒三篇;應準上云;
又不能,當誦四眾戒等及偈,即諸惡莫作等。
若下,三明制說,初制能說。餘下,制聽眾。餘業
謂誦經等。戒是行本,攝修之要,故須正制,不
許餘事。不犯中,若實未聞廣說,今始聞,若戲
錯等。

七十四。

初緣,僧
物四種,如盜戒說;二種現前,可以和賞;二種
常住,一切不開;即衣鉢針筒尼師壇,下至飲
水器,隨用賞之。三中反謗者,即《戒本》云:諸比
丘隨親友以僧物與也。不犯者,其事實爾,隨
親與之;若戲錯說。

七十五。

初緣,疏云:此唯斷四諍事,不與欲者犯提,
餘者吉羅。第五緣,律云:一足在戶內,方便欲
去而不去,吉。

釋中,初科《五分》,初明正犯。三羯
磨謂單白白二白四。下約覆露明犯分齊。若

下,次明輕過。

次科,《僧祇》,初說毘尼。但非斷諍,
故犯小罪。白即說欲。大小便不犯者,準此暫
去即來,不須說欲。下明通經。亦須白者,止是
白告比座,不必陳欲。中間餘語,非三藏正教
故。

三中。《五分》明非羯磨,故不簡眾。

不犯中。文
略口噤不說。

七十六。

初緣,《多論》,除僧法,餘事和後悔吉
羅。第三反悔者,作是言:汝作羯磨非法,羯磨
不成;我以彼事故與欲,不以此事。

釋中,《多論》,
初明緣開。若下,次明正犯。順法謂如法羯磨。
王下,因示別制。如今國令,違皆小罪。世人妄
以紫服為王制者;餘僧服褐,皆應犯制。但欲
飾非,寧知毀教。不犯中,其事實爾,作非法羯
磨;錯說彼此者開。

七十七。

緣中。第五不待
說者,疏云:《戒本》向彼說者,據聽者意;至於結
罪,但聞便犯;若待向說,落兩舌中;又云:兩舌
未有諍,聽不必生,待說方有;此先有諍,往聽
必生,故深前制,豈待其說。

釋中。三種共語,不
許竊聽。凡情所好,智者誡之。

不犯中。毘非法
羯磨欲知故聽。

七十八。

初緣,簡下眾吉。

釋中初科。犯重墮者,不簡境故。若下,約事分
犯,重輕兩別。挃,陟粟反,撞觸也。

次科。《十誦》
一一墮者,若取所打,即望多人;若約能打,即
隨沙豆多少。

三中。論約欲心戲打,即同摩觸;
若但瞋心,應同餘眾。

四中。《僧祇》擬畜即吉,護
之急耳。

不犯中。乃至者,文略睡時身委他上,

若來往經行時共相觸,若掃地時杖頭誤觸。

斥非中,初科。笞音癡,小杖也。一化者,諸教不
開,即知佛世所不行也。前卷即〈師資篇〉。

次科,
《大集》。據能說法化世有益;雖破戒無戒,罪業
猶爾;況餘持戒,固不在言。一切罪中,五逆為
重;五逆罪中,出血復重。出一佛血,一劫阿鼻;
況萬億耶!由罪極重,故以比之。《智論》,初敘制
戒隨順世相。結戒是制教,後世罪即業道。如
下,舉相以示。欲彰鞭打業重,令信者誡之。歎
女即麁語。

七十九。戒名者,《僧祇》中,六群側
掌為刀相,用擬於人,號為摶也。

釋中,對前戒
者。疏云:本為打非搏,但打家方便,吉羅;本
為摶非打,動心即搏方便。

次科。《伽論》一一
提者,約所搏之人,復隨舉手以明多罪。


不犯中,若有緣事,須舉手遮招觸等。

八十。

指略中。恐忘前戒,略引
緣成有八:一是大比丘,二作大比丘想,三內
有瞋心,四無三根,五下至對一人說,六以殘
罪加誣,七言詞了了,八前人知犯。

八十一。

初緣,
剎利即四姓之長;律約灌頂受位,即《戒本》中
水澆頭也。餘三姓如是立者,亦名灌頂。次緣
同處,準下王未出,須約寢宮方犯;已外應輕。
此土王庭不許輒入,事亦希也。四入門限者,
疏云:深防而制,初入已結,何況見寶。

釋中。粟
散言餘小王如粟之多。不犯中,若有奏白,請
喚,若命梵難。

八十二。

名中,初示名有據。論如下引。因下,廢古所立。
彼執緣起,謂拾遺犯提,手捉但吉,故召為拾
遺。

戒緣中。此戒犯相有二:若但捉寶,唯有三
緣,初二及五;若於聚落,拾他遺寶,方具五緣;
共拾遺衣,但應得吉;伽灆宿處,有寶無寶,
一切開拾。如下引明。三非住處,即非伽灆;
及宿處者,謂非俗舍。

釋第一中,《多論》,初明真
寶。七名即金、銀、摩尼、真殊、珊瑚、硨礛、碼
碯,律中又有琥珀、琉璃、具玉。若下,次明
似寶。取得吉者,論云為畜故取也。不取者,論
作不應自取,如法說淨。上文通論畜
捉。若捉下,單明捉犯。金薄謂裹貼之物,金像
或貼或鑄者。似寶入百一,捉畜皆開,已外俱
吉。

《僧祇》中,初通明制意。知事當開,教亦不許,
而況餘人,故云乃至。若下,別示供具又三,初
通列供會。供養具下,明鋪設供興。裹手捉
者,恐損壞故,暫開佐助;世有持戒者,裹手捉
錢,愚教之甚。若浴下,正明浴像。不得後放者,
必須先放,意表助他故。

釋第二中,《多論》,初明
女飾。下簡男物。兵樂二器,捉亦犯吉,所以除
之。矟所角反,矛之長者。若下,明使同類,能所
俱重。律下,次引本律。即不犯中文。與上相違,
故注決之。下引論證。顯非常開。

釋第三緣,《四
分》,先明方便還他。言自捉者,據此拾遺明開
自捉。二人同取,謂二人各來識認。語同謂二
皆相應,無由辨故。若餘下,明無緣結犯。

《僧祇》
五節,初明拾衣。以物輕故,停三月;下是貴寶,
故待三年。若貴下,次明拾寶。由此貴物,多容
妄認,故但屏看;異前衣也。受三歸者,因而接

引。眼看不得者,明非汝分也。如上處所者,即
隨佛僧用也。比丘下,三明失物作念。若心捨
棄,後取成盜。客下,四明移他遺物。徙即訓移。
言犯重者,此約盜心,恐彼還取故重;若為收
藏,雖移無過。彼取無罪,客心不捨,主意未決
故。若掘下,五明取伏藏。淨人不可信須白王
者,恐為告首故。上約無名,下據有名。進退如
上者,同前白王答王等。

《成論》。對破他義,故先
標為問。答中二義,初明無屬。給孤取者,論自
引證。彼得二果,故云聖人;在聖既取,可驗無
犯。又下,次顯非盜。引此以明伽灆之處,得取
伏藏。

《僧祇》。但制聚落,開曠路者;唯開拾衣,而
非捉寶;以無人處,不慮妄索;必畏後患,不取
彌善。

《五百問》中。謂比丘以衣寄白衣家也。不
犯中。若僧伽灆及寄宿處,若供養塔寺
莊嚴具收舉,或約無淨人處,或是部計緩
急,今或併淨塔廟,且就本宗開之。

八十三。《明了疏》,二意故制:
一恐作羯磨,不知所至,則惱眾僧;二令不自
在入白衣家。

犯緣。第二啟白喚召兩緣,不白
非犯。

釋第四。《十誦》三處不白,初即聚落中僧
坊。注簡尼寺,同俗舍故。本住處謂所居寺。


緣《四分》中,初釋非時。不下,示犯相。若下,明白
緣。

第三,初科。《十誦》開四衢者,住處無人,出街
求也。發心去者,衢中復無,擬道逢也。白三眾
者,道中又無,開別類也。疏云:淨人亦得。知其
去處,有可尋求。

次科《僧祇》,初明非時。不必中
後,時內亦犯。急於本宗。作下,引示白法。準《羯
磨》云:長老!我非時入聚落,至某城邑聚落某

甲舍。若下,制其遲迴。道從聚過者,如今通
街店也。中有塔廟,不得旋迴,開中制也。

三中。
《智論》,語通,例準淨人住處亦犯。若攝衣村界,
必須男女;此制專輒,不由譏染,單男亦犯。


中。《五分》,開難。八難如〈說戒篇〉。

五中。《多論》總白,
應云:長老!我非時入聚落,隨到所至處
別相如上。

六中《了論》明觀量可否,初標示。此
事總下三事。謂下,釋有三。白同戒者,即作法
也。觀正行者,量其所作事也。律中威儀者,齊
整著衣也。疏引云:所以開白,謂於死人處觀
過失故,為護法故,為受依止故,為說聽法故,
為有食請故;並有利故,聽往其處,須避天廟
店肆婬女外道出家女處觀察遠離。論中
又明著僧伽梨等。

不犯中。如上,指前《四分》。
略命梵難緣。

八十四。

列緣。
第二僧私兩床俱犯。準緣作成方犯。今時坐
已成者,準《僧祇》犯吉。

釋第三,初引律示量。《多
論》明高廣俱制,大即是廣,高量如下。廣者,準
《業疏》方三肘者不合坐疏文又引《阿含》
八種勝床,俱不合陞。八指下,
定尺數。周一尺二寸,為唐一尺;其餘四寸,以
三寸六分為三寸,餘四分在,故云強也。《五分》
作念即成持故。

第二《僧祇》,初明制。僧床犯者,
亦約作成為言。搘謂承藉之物。若下,明開。注
明禮佛。世多處床,可開濕處,餘處不得;又止
八寸,不得更高。

釋五中,《十誦》,初明悔法。八指
下,明量。注文簡濫,可解。第下,統明高量。第三
分,即最上八寸。四等者,二分為脚,一分為搘,

一分在陛;云第三者,不數搘故。又下,明廣量,
初明長臥二床。降四歲者,如己六夏,可共十
夏人坐;己一夏,共五夏人坐。若降五歲,不許
共坐,以同闍梨位故。據律本制降己三歲,由
床大故,聽降四歲,故云減不得也。二明坐床。
三明搘木數量。可知。

八十五。兜羅是梵語,《多
論》云:草木花綿之總稱,又翻霜綿。所以制者,
《多論》云:以是貴人所畜故,又人所嫌故,喜生
虫故,又若臥軟煖,後得麁硬,不堪忍故。

初緣
中。注列三物。柳花即柳紫,蒲臺即蒲花抽
出若臺,隨方呼召耳。第三為他作吉。第五不
成亦吉。

釋中,示犯及悔法。不犯者,非前三物,
若他施棄而用之。

八十六。

指緣同
上:一是骨牙角,二作鉢筒,三為己,四
自作使人,五作成犯。

次科《多論》二意故不入
捨,初意可解。又下,次意。以捨墮不出四別:一
還主,如長離等;二與他,如寶藥等;三入僧,如
乞鉢;四斬壞,如蠶綿。此戒不同前三,如文次
簡;宜同第四,故云須毀也。若爾,蠶綿何在三
十?答:彼非小物,但有應破一義。此具二義,故
在九十。

不犯中。初明諸物作筒,非牙角故。若
下,次明牙角非作筒故;總十七物,律文並以
若字間之。一錫杖頭及鏢𥎞刀劍鞘下飾,今謂錫杖𥎞事二物,《指歸》云:傘蓋子,即傘莖上簦柄;斗頭
鏢,亦傘上仰承斗,以牙角飾也。
四纏蓋斗,未詳何物。七如意,即爪杖用以搔

痒。八玦鈕,音決,謂環不相連。〈二衣篇〉云:以衣
繞身訖,用帶圍繞收束之也。九七,即匙。十一
鉤衣𮢏十四揥,他曆反,律正作摘。十六禪鎮,即坐禪
時鎮頂用也。

八十七。

釋中引律,初示
尺量。增一尺者,初則一頭一邊增之;今準
《感通傳》,須於四周各增五寸。文下,次明結犯。

不犯中。得已成者,兩種修改,並謂受時即作
此意。言兩重者,以過量故,襵疊令如。注斥非
法。謂部即《僧祇》、《十誦》等;七百結集,《四分》下
文。

懺法中。恐人但截外增,故特注之。若增量
有過,亦須截之。餘者,謂量外截除者,以不入
受持故。準《多論》者,彼三衣量外須說淨,不說
過日犯長。

八十八。此下三戒,並不
列緣;例上尼師壇作之,但改初緣為異。

制法
中,初明制用。得下,示衣體。細軟者,不損瘡故。
長下,示尺量。《戒本》云:長佛四搩手,廣二搩手
故。

不犯中。下三同前,故並不出。

次科。《十誦》瘡
差須淨,以無緣故。

八十九。前戒委
明求用時節。律中長佛六搩手,即一丈二,廣
二搩手半,則五尺。

九十。注戒,
名過量三衣戒。《四分》三衣隨身長短,唯以佛
衣為分齊。若爾,鉢量所以同者?答:由體別故
。衣量別者,以體同故。互彰同異,則無濫也。

示量中,初引《多論》,示佛身量。《十誦》下,總會諸

文。長下,正示尺量。事下,顯略。廣在疏中。

四提舍尼篇

初戒。


緣中。第三謂無病也。

釋第四,初明食體。無下,
示犯相。文下,決通律文。據律緣起,乃尼自食
而不云他;今約犯緣,自他俱犯,故云通之。


緣中。《五分》結犯不同本宗,彼據緣起;若據《四
分》,緣亦道中;但結戒本,須在俗舍。不可和會。

不犯中。初開親里,疏云:以在俗家,人情相委,
親非譏故。次有病者,疏云:病人苦惱,譏醜不
生。置地及遣人者,疏云:敬相無絕,所以後開。
已下三處開受,譏過少故。

第二。

犯緣。第二
屬於尼也。

釋中,《五分》。眾中隨得一人呵之。不
用語者,謂不須上座呵也。《僧祇》。三呵開者,恐
時過故;疏云:聞呵不止,非眾容惡,是故聽食
。《十誦》。兩處別問者,恐彼此處不相知
故。

不犯中。初是作法,反第三緣。尼自為者,反
初緣也。若檀越下,反第二也。

第三。

事希者,於
凡無用,非鈔意故。今略明之,五緣成犯:一見
諦學家,二僧作法制,餘三
緣同上下戒。不犯者,若先請,若病,若從他受,
若白二法解等。今下,因示誡誥,初出過。準下,
申誡。然今末世,雖非聖家;招譏無異,故令節
約。

第四。

初緣險處謂
賊怖也。第二不語,語即非犯;佛言:應語諸婦
女莫出,道路有賊怖;若已出城,應語言莫至

僧伽灆中。三無病者,律云:若故持食
來聽病人受。第四,律云:若有施主,以食置地,
若教人與,二皆不犯,故云除也。不犯者,若來
受教勅聽法,自食令授。

眾學篇。罪無眼量,故云眾;易犯難持故令學。
唯此篇題,與前逈異。

敘意。云諸門者,即指上
下諸篇。數十者,下釋五十餘條耳。對望諸篇,
故云復敘。此篇既略,學者多迷;或是時須,何
宜不識!故今記中隨相點之,委釋教旨,如《戒
本疏》。又前諸戒並列犯緣,此獨無者?由故誤
皆制,動即成犯;必欲強立,準具五緣,如云:一
是涅槃僧,二知,三無緣,四不齊整,五隨著
犯,自餘例此可知。

初戒。名云涅槃僧者,此云內衣,即是
裙也。以西土裙法,橫疊圍身,長繩四繞,抽拔
使正,多致不齊;此間作裙並連腰帶,但著有
高下,亦違律制;當依《母論》踝上三指,即為齊
整。

釋不齊中。非法有四:初是高下。二象鼻。三
多羅葉者,《西域記》云:形如椶櫚,用比兩角。四
細襵者,止得前後兩跨為四襵,多則非法;今
時蕈簡,同彼女流,非道服矣。

示犯中。此中結
犯,獨異諸篇。良由輕細喜犯難護;故則雙結,
誤復不開;聖意弘深,麁情莫曉;自非謹攝,信
難窮矣!疏云:應懺吉者,對首一說;失儀之罪,
責心悔也。已後諸戒犯相無異,故指並同。


犯中。𨄔無道中,有所不暇故也。

第二。初標名。律下,釋不齊相。四過同

上。襵安緣者,似今裙類,或云安左臂緣上。《僧
祇》:齊整披衣,不得如纏軸;當通肩披,著紐,齊
兩角;左手捉時,不得出角如羊耳。

第三。初標名。謂下,示相。《僧祇》云:
若值風雨,得抄一邊;偏袒右肩,得抄左邊;通
肩披者,得抄右邊不見肘也。見長老比丘,還
即下之。若下,明不犯。

第四同上,但坐為別。


纏頸戒。捉角肩上,以緣繞頸也。

覆頭戒。不犯中。今時帽覆,入俗須除;禮佛侍上,
皆為媟慢;但患寒有病,例準開之。

跳行戒。

蹲坐戒。尻苦刀反,臀也。不犯
中,禮懺等跪同蹲故。

叉腰戒。匡肘,謂兩肘有如匡器焉。開緣指
上,即有病、肩臂有瘡、僧寺內等。

搖身戒。戾,曲也。

掉臂戒。前却,却即後也。不犯
中,餘緣者,或惡獸、或擔刺;舉手遮者,貫上三
事。浮渡者,必掉兩臂故。

覆身戒。此
以正行列為戒本,如齊整靜點用意平鉢等。
或標過牀,逐戒尋之。

左右視戒。


點戒。施食者,如供聖呪願等。

戲笑
戒。已前諸戒,並謂入聚落中乖越
威儀,不生世善;若在伽藍,豈得不爾!但緣起
在俗,故結為戒。時開寺內,非是常途。安有處
寺而容縱放!《教誡律儀》,並明寺內威儀之行。
義準,諸戒內外通犯;學者思之,勿謂無過。


意受食戒。

平鉢二戒。
古師云:離偏斜過,謂擎鉢不正;今師約
食,故云非溢。

等食戒。正須者,謂隨食盡已,更須受益,非貪

速故。

次食戒。

棑鉢中戒。


索食戒。

飯覆羹戒。

視比座戒。

繫鉢戒。

大揣張
口,含飯語,三戒。

擲口戒。

遺落。

頰食。

嚼飯、噏飯、舐食,三戒。言
半在手者,西土手摶食故,此方餅果亦多用
手,縱用匙筯亦準手犯。下列諸物開殘在手。
注云無開菜者,文雖不出,意準開之。垢汗開
舐,以非食故。

振手戒。未受食污
手,或容粘綴故。

把散飯戒。或誦為爬
非,此謂手握而落。對前遺振,須分別相。餘剩
在手,即是遺落;揮散左右名振手,摶握令落
為手把。

汗手捉器戒。謂捉己器必捉
僧器,則觸僧食,不論手污不污,並名惡觸。
草葉上者,此謂口受非手捉故。

棄鉢水戒。

生草淨水,立大小便,三戒。從初至此五十一戒,明敬僧威儀。

不恭敬者,總明八戒,明敬法威儀。
五十二反抄衣,五十三衣纏頸,五十四覆頭,
五十五裹頭,五十六又腰,五十七著革屣,
五十八著木屐,五十九騎乘。不得佛塔下至
舒脚坐二十六條,明敬佛威儀。

六十塔中宿,
六十一塔中藏物。今時愚教,多於殿塔著物;
一一隨犯,況加無知。

著革屣中,收五戒,故云
諸也。六十二著入塔,六十三捉入,六十四著
繞,六十五著富羅入,六十六捉入。

六十七塔
下食戒。比見多在佛殿
設齊,背像安坐;果菜棄遺,縱橫污地。違制
雖輕,惡業彌重。有識高士,願速改過;自餘愚

叟,何足語之。開二頭陀者,或有所棄不容身
起,故聽聚邊。

擔死屍等者,總包九戒。六十八
擔屍,六十九埋屍,七十塔下燒,七十一向塔
燒,七十二四邊燒,七十三持衣床塔下過,七
十四塔下大小便,七十五向塔,七十六繞四
邊。

七十七持佛像中。三開者,即上病,須此道,
強力呼也。下略六戒。七十八塔下嚼楊枝,七
十九向塔,八十繞四邊,八十一塔下涕唾,八
十二向塔,八十三繞四邊。

八十四向塔坐戒。
中間隔者,有物障也。文略。八十五安佛下房。
或有病,或命梵難,皆開。從人坐已立下
十五戒,出能敬之人。於四儀中,雜明敬上三
寶行。八十六人坐己立說法戒,八十七人臥,
八十八人在座,八十九人在高座,九十人在
前行,九十一人在高經行處,九十二人在道。

九十三携手在道。九十四上樹
戒。九十五杖絡囊戒
,九十六持杖人說法,
九十七持劍人,九十八持矛人,九十九持刀
人,一百持蓋人。

示開緣中有二,初示病緣,通
開可成。不下,次明王臣,別顯敬法諸戒,初示
開。良下,顯意。初下,明開制隨時。黔,黑也。黎,眾
也。言黑首眾人,即召生民也。

結略中,初指廣。
通外部者,疏云:《僧祇》六十六戒,十八戒,《四分》
無;《十誦》一百七戒,四十七《四分》無;《五分》一百
戒,四十四戒《四分》無;《解脫》九十六戒,五十三
《四分》無。意下,次顯略。且局本宗,欲令易
見。此雖不引,上下威儀,亦自具之。此下,囑累。
威儀決正法者,古云:道儼律師所出,二十卷;

或恐指教誡儀為決正法耳。

滅諍一篇,所以
不釋者;以相雜難明,末世稀用;既非鈔意,故
此削之。如《集義鈔》、《戒疏》具委。

釋持犯篇

持犯名義,如下名字門自釋。持謂執持,犯即
侵犯;竝從本受,而建斯名。篇列七門,遍該法
界,是開解之龜鏡,實立行之楷模。解行所憑,
故云方軌。

注分二段,初敘此篇來意,上二句
指前篇。約事分者,顯示別相故。至下三句,生
起此篇。言統明者,示總義故。是則二篇皆宗
戒本,但前是別釋,此據總論耳。故甄別者,正
顯篇意。甄即是簡,即前〈隨相〉是所簡,此篇七
章為能簡。或可據論持犯,理合同篇;今望總
義,別在後明,故云甄別。若下,次辨前後。由途,
謂相因次第。常途著撰,先總後別;如戒業疏,
竝前列總義,後釋別文;今此反之,故特點示,
意在新學取解易耳。

指宗中,初二句,歎相深;
上句標示,下句正歎。初中。上二字,示能詮之
廣;下四字,明所詮所歸。言其唯者,此有二釋;
謂依體起行,行有順違,遂分持犯;機緣非一,
制等塵沙;攝為能詮,號毘尼藏;考其本制,非
別所明,此通約教本釋也;又四分一律,初列
僧尼戒本是止持,翻成作犯;後二十犍度等
是作持,違則止犯,且據大約為言;若論相兼,

則一部始終,四行皆備,此別就部文釋也。下
句正歎。由是總義,故曰寔深;總是詮相之大
綱,義乃文外之通理;對前別事,二竝非深。非
下三句,明難解,初二句簡人。上句簡學功,蓋
有積學至困,而不能洞微者,非學也。下句簡
解能,蓋有窮幽從僻,而不能盡理者,非解也。
或可兩句,四義釋之:初約學久,次約解明,三
是功深,四謂理正。則下,顯難。反明是此人者,
始可與論持犯,則易見也。

敘古中,初二句,示
古。以其難故,無敢改作。歷代者,通指諸師鈔
疏,如序所列。遵,猶循也。術,音遂,路也。雖下二
句,遮妨。上句是縱,以諸師所述,非無小異,故
云分徑;舊云:《首疏》立八門,勵師立五門。下句是奪,謂取其大概,
比校皆同,故曰無違。古記於此,浪述古異;且
彼文皆亡,何由究實;抑使後學轉加迷暗,況
是所斥,縱述徒為,故今例削。

彰述作中,初科,
初四句敘學淺。上二句,約創學未久;下二句,
約泛學無功。教網,通指三藏;詮相非一,如網
目焉。諳,悉也。詎,豈也,始末不能盡究也。若下,
二句,示無知。

次科,初通指一鈔,一往以判。上
下兩卷為作持,中卷為止持。就下,別指前篇,
發起於後。今下,正敘此篇,以示文意。對翻隨
相,三種不同;約義,翻前約事也;總論,翻前別
相也。綱要,翻前網目也。舉下,明以別顯總,使
前後相照。如下諸門,舉戒配釋者是。

列章有
七,立名有義,義必有體;體通能所,行有成
處;境事非一,通塞有殊;起心不常,斬頓乃
異;上五局制,六通化制;制有緩急,業分輕

重;故須歷辨,以明優劣;上六相生,各專一義;
然律宗持犯,義非一途;故立第七,統收多位。
七門大義,括盡始終;心境兩明,行相無昧;於
茲深達,則一切戒律,明如指掌,學者幸留意
焉。

名字中。名即是字,連綿為語,無勞強分。持犯兩名,竝望受體違順為名,
尋文可見。

止持中,初牒名。方下,釋義,初釋止
義。方便者,起對治也;正念者,離邪染也。身口
者,且據七支,必通三業。止而下,釋持義。持由
下,雙結。如下,舉事。言之類者,二篇已下,但是
離非,悉歸止攝。

作持中,初句牒名。惡下,釋義,
初躡前生起。必下,釋作義。持下,指略。三節同
前,應以前文續之,但改止為作;應舉事云:衣
鉢體量等。

先後中。謂取理順,修善離惡,作應
在先,今何反之?若準生起,其意已明;恐疑無
據,故復引釋。初徵。論下,釋。即《百論》也。彼因外
道,與內眾論義;外曰:佛說何等法相?內曰:惡
止善行法。外曰:已說善行,不應復說惡止;以
惡止即善行故。內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違
故。又下,彼論,外道難曰:善行有妙果,應先說
善行,後說惡止。內曰:次第法故,若不止惡,不
能修善;先除麁垢,後染善法。

作犯中,
初牒名。出下,釋義,初釋作義。言五眾者,能犯
人也;皆發塵沙,通有犯故。內下二句,起業本
也。鼓下,所造業也。作而下,釋犯義。犯由下,結
合。此下,指宗。惡法,即婬盜等,合云惡事,法語
頗通,即《善生》云:是十惡法是也。問:
所以結宗者?答:止作兩犯,心境不同;但恐相
濫,故須別判。問:前二持中,何不結者?答:今鈔

略耳,疏則具之,彼止持云:此對不作惡法為
宗;作持云:此對修習善法為宗,是也。

止犯中,
初躡前生起。言下,正釋名義,初句牒名。良下,
釋義,初釋止義。止而下,釋犯。此下,結宗。可解。

體狀中。體之相狀,亦不須分。

總標中,初句刪
古。疏引云:有人立十善為止持體,十惡為作
犯體;行檀禮誦頭陀四弘等,為作持體;違此,
名止犯體。不明化行,於理頗疎,委如彼破。直
下,釋今。直論者,不敘他義故。正解者,能所二
體,竝依本宗制教而立;疏云:今更依教立持
犯體,能所分別,是也。文中能所,例略犯字,義
須具之。

能持犯中,初牒名。用下,出體,上句正
示。疏云:若不思慮,不成持犯。故以意思為能
持犯體。下句簡非。以身口色,但是成業之緣,
非正業本。疏云:身口是具,不名為業。故下,引
據。初即《成論》推業之本;彼又續云:離心無思,
無身口業。次引本律,彼序偈云:造善具三業,
今以備具普之,以通持犯故。意業是主,身口
由成;故偏審之,以明成不。而言等者,如律結
犯,竝問何心;諸不犯中,例開忘誤。下指如後,
即第三門。問:論云:三業皆但是心,此即心王,
那得上定意思為體?答:心王意思,體用分耳。
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此定成業之能,故
從用說。若爾,何不如論從本明者?答:體通四
陰,用局行心;捨通從局,論業彌顯。又復心未
必是思,思必是心;體不兼用,用必得體;今云
意思,則體用齊收,義無乖異。問:受中作戒,色
心為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何但取心,而不
兼色?又問:唯心造業,何異大乘?又問:既簡身

口,何以後成就門,復通三業?此恐文繁,如別
所顯。

所持犯中,初科。古師出體,化行不分;今
局律宗,專依行教。律藏雖廣,行相極繁;制聽
二門,攝無不盡;以對機不等,立教有殊;若不
兩分,體狀交雜;先標二教,其意在茲;故云以
明也。

立教意中,初文。約罪有無,顯
示二教名義分齊,足為明準。聽中,不作無罪
者,此望上行不稟為言;中下稟用,須依制法,
違即有罪。若論聽教,亦有止作;文中不出,如
後明之。

次科,初句徵起。若下,釋通,初釋須聽。
若下,次明須制。以中下不堪專制,上智不樂
常開;偏立一端,皆容退道;失於機器,豈曰知
時!然文對三根,一往分異,須知制本通於中
下,聽亦時開上根。故下,雙結。生即是機,通目
三類。古記科前文為正明體狀,今分已下,為
四行攝法。今應問曰:出體既竟,那忽於後而
明攝法?若謂攝法不關體者,何以不列餘六
門中?而不知前文且敘二教;今分已下,方出
體狀。一迷於此,歷代虛爭;請以理求,勿事氷
執。

出體中。初文。欲分四行,歷明體狀;故先總
示,各攝分齊。初二句標示。言攝法者,法之一
字,即所持體,通目事法。止持中事,豈不名法;
如戒本云:四夷法等。須知事法,名有通別;隨
文用舍,不可專隅。通則事亦名法,即今所標
攝法者是;法亦名事,如作羯磨,俱名行事。別
則事專境事,法唯制法;如下止作二門,別配
可見。止下,分對通塞。所下,點前局事,初句徵
問。法下,釋通,上句明不通法。反明婬盜等事,
非進修故。言方知者,謂作門善法,為之乃知;

顯下止門惡事,不待為故,止可自攝而已。下
二句明局事。故得明者,謂止持門,止得明事
耳。若準《戒疏》,指為古義;後自立云:五邪七非
俱非正法,義同殺盜;則明止作二門,俱通事
法。古來章記,便引疏文續之,例云順古。且今
鈔撮要,意在易明,豈得一向橫引古語!或有
不取,文自標云:餘義廢之、廢昔義等;但知傳
謬,未詳所以。今為略舉,餘隅反之。以初撰鈔,
猶同昔見;故多循舊,時有改作;疏在後製,垂
暮重修;研窮盡理,始加刊削。故今判釋,未可
便以鈔疏交參;翻使披尋,轉迷文意;故須且
作今義釋之,不同之處,文外自點;須至學疏,
好自披括。乃至句法,意亦同此。

止持制門,初
句總舉。一下,別示;可學,又二,初制止中。舉婬
盜者,正示體狀也。三境,即三趣;皆重,故云通
也。四主,更加三寶;犯相各異,故云分也。文中,
且舉初篇二戒;自餘篇聚,所禁一切惡事,竝
屬此門。次制作中。衣鉢
等者,即體狀也。衣鉢答須三如,文中略色,且
舉體量。問:此即作持門事,那在止
問明之?答:為示雙持義故,疏明雙持雙犯,則
有二種。初約心用,一切諸戒,皆雙持犯;以凡
持一戒,必起對治;禁惡名止,起治名作;兩犯
亦爾。凡所造惡,必無治故。二據教
行,即諸戒中,或有教制奉行之者,若制若聽,
或事或法;且如三衣,教遣須具;依教而作,為
作持;望無違犯,是止持;餘皆類說。自餘婬盜
等,無制法者,竝是單持隻犯耳。如上
雙持,止持屬此門,作持歸後攝。是則止持具

有二種:一對惡事明止,正是本位。二對善事
明止,兼收後門。應知衣鉢等事,前後俱明;約
行須別,不可相濫。餘廣如疏。不可學中,初示
今義。律境想中,本迷轉想疑心,皆開本罪;今
云迷倒,總上三種。謂此迷心,臨事忽起,無由
防護,故云不可。隨境不了者,疏云:
於殺盜境,疑慮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
心不了,是不可學。廢下,
刪古。注簡有二,初出古意。昔以事者,彼於止
持,通立可學不可學,制作門事是可學,制止
門事是不可學;以唯離過,非進修故;作持唯
是可學,無不可學。今下,顯今所立,初示
異。古約事分,通塞乃別;今約心迷,統該篇聚。
一下,申理。上二句示可學。言一切者,總指諸
戒也。皆可學者,竝須明練守護無違也。但下,
明不可學。此依律文境想以立。唯除破僧婬
酒。餘戒竝開想疑,故云佛一切開也。此謂
素竝明達,臨境忽忘;不同愚教,一向無知。


門中事,本是作持;由通止作,故分二門;謂房
衣如法,名聽作;房有妨難,衣曾犯過,不合加
法,故名聽止。言下,別釋,初釋可學。
不可學中,初指同。但下,略示。謂房量過減,長
財大小,迷忘互生;但不違教,故名止持;迷非
可學,故不制犯。上二句始終迷。如
作房衣過量,一向謂為如量等。下二句明轉
想。如前心欲作過量,後轉謂如量;前心蘭,後
心無犯;故云不定;今望後心,為不可學。

作持
中,可學,制門,初總標。法下,別釋;前釋法中,初
句總示。下二句轉釋。言律藏者,復分二類:一

者,總收制作三種羯磨。眾法,如受結說恣治
諫懺擯等。對首,即安居依止持衣加
藥之類。心念,如六念責心等。二者,總
收眾共兩行,除羯磨外,律諸犍度所制行法,
如〈師資〉、〈僧網〉、〈衣鉢〉、〈行護〉之類,通有制聽,具如
上下兩卷。行謂對治者,如衣食房藥,隨時起
觀;行住坐臥,常爾一心之類。次明事中。與前
止持制作無異;但取造修,是今本位。

聽門法事可見。

次難通中。已前一
向依古,唯明可學,彼以惡事為不可學;作門
事法俱善,故不可立,今約迷心為不可學;無
問善惡,一切皆通。欲顯古今不同,故於文後
徵破;即如疏云:若依此明,與昔持犯,通塞全
異,是也。初牒前徵起。由下,直以今義難
破。謂長衣開忘,房開想疑;既同迷忘,亦合齊
立,何得不通耶?廣如後者,指雜料簡句法中。
若準《戒疏》,徵文之下,先出古解云:非此所明,以
非進修,聖不制學;不同止持,通不可學;
事唯離過,故得明也。今此略其古解,直示今
義耳。此下,點示行
宗。恐謂迷忘非作持故。

後明兩犯,竝翻二持;
以無別體狀,但望順違,兩分持犯。前作犯云,
但不依戒,後止犯云,所對法事,即略指其體;
至於制、聽、止、作,可、不可學,竝同前耳。昔人
有立制聽二教為體。今謂二教,乃是攝法總
科;所攝事法,乃是其體,故知非也。又有章門,
以四行無作為體,謂與受體不別。今謂受隨
前後,發業不同;云何持犯,與受不別;況兩犯
無作體是不善,豈同受體,是亦不然。又有人

立萬境為體。今謂境乃持犯之緣,非是其體;
又諸戒列緣,境專一種;若唯立境,不攝諸緣,
則成局故;又婬、觸、麁、媒,說法同宿,行坐、乘
船,止一女境;若唯立境,則迷諸相;又如一女
六十三戒,若唯立境,不顯多戒。若爾,《母論》云:
犯必託境,豈非誠據?答:論云託境,豈非犯緣!
至論所犯,須云犯戒,豈得犯境。問:如上三家,
為有何失?答:前已略示,更為明之;舉要為言,
都違祖訓。且文中自云:制聽二教以明,顯是
約教明體,那云二教即是體耶。又體狀一門,
未見一言談及無作,及與萬境,那得於外各
自強立。又諸章記,竝科前段明二教文,以為
立體;今分已下,正明體處自論四行;止用此
求,有何關涉;自餘謬妄,何足論之。問:今此所
立,指何為體?答:一教大宗,豈容擅立;況在文
昭顯,何假別求;一準鈔文,如前委釋;恐有未
悟,更略提示。如文前出二教名義。
後分二教,各顯事法;事法即體,豈復疑乎。問:
事法是何等?欲識事法,且對〈釋相〉,即是戒本
一切諸戒。若通今鈔,即是三卷三行一切制
法。若通祖教,即是一宗大小部文所詮行相。
若通所宗,即是本律始終止作之法。若通諸
部,即五百十八五部二部大毘尼藏。若通佛
制,則三千八萬,乃至無量。若通諸境,則三世
十方,數等塵沙,量同法界。若望佛佛道同,三
乘齊奉;前聖後賢,相承不絕,即是戒法。若望
領納在懷,即為業體。略舉數端,粗識事法;宜
須研究,方見資深。況是一宗之宏綱,萬行之
根本;苟迷斯旨,餘復可言!縱欲攝修,直恐投

心無所;雖云講習,終為枉費時功。聖意極詳,
凡情罔測;棄文考體,何殊緣本述魚;強立
異端,豈異為蛇添足。幸負反隅之識,勿封是
昔之迷;搜括古今,決擇可否;則吾祖之道,何
患於喪乎!

三成就門,約心中,初二句標示。謂
分四心,以明二止;三心中止,此科所明;行心
中止,則如後述。統論四行,唯止持通二;自餘
三行,竝局行心。一下,正明,初立義。此中但明
一種,望後約行,故標一耳。注簡四心,顯示分
二所以。識謂了別所緣境,想謂取所領之
相,受謂領納所緣。行謂造作之心,
能取於果。田下,示立所以。三
心非業,本不名持;但望受體,說有持義。受下,
遮疑。以持是記業,無記非持故。

次約行中,初科,前明二持。上約
四心,揀去三心。下約三性,揀去二性,以行心
通三性故。止作下,次明二犯。亦約四心三性,
以揀行體,在文可分。注分善惡者,以行心語
通,恐相濫故。三善同時,而不相離。三惡相別,
其性相違;作犯多是貪瞋,止犯率由癡慢;一
往大判,非不互兼。

前後中。上文各據二行為
言,則持犯不同,止作各異;此明四行,間雜同
時;即下自作教人,自業相成二門之義。前後
心者,如初教人,及後自作也。別持犯者,一行之
中,兼異行也。言可知者,義易見也。

後約三業,
身口中二,初明二持。次明二犯。言反上者,行
殺盜等,名身作犯;不受食,名身止犯;為口四
過,名口作犯;不作淨語,名口止犯。竝略舉事
配,餘者列說。

意業中。意至身口,名身口業;

未至身口,則名單意。此明諸篇遠方便,及惡
覺、不攝意、默妄、自覆等,果頭罪。初判不成。此
通兩宗所計,若彼實宗,定無意業,動色成犯;
若約假宗,思心成業;即指瞥爾,名為單意。若
下,次明通成。籌度所為事,名身口思;雖未動
相,即屬身口,不妨上文。若準《戒疏》,上是初解。
後復解云:獨頭心念,忽起緣非,不名為犯;重
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即入犯科。又云:
任情兩取,後為正義。指後說者,即第七門
方便趣果中。

四明通塞,標中。四行各立名塞;
一行中,兼有餘行,或少或多,皆號為通。初門
唯塞,第三唯通,二四兩兼。又二中通者,持犯
自通;三四中通,持犯互通。如是求之。

一心中,
初標。唯下,立義。言作業者,此明行心造作,通
該四行,非謂作持之作。謂起心對境,各局為
言,不約前後相兼之義。若爾,雙持雙犯,如何
明之?答:止作緣異,還成不通。以下,釋所以。心
竝境頓,無此理故。若爾,不學有頓犯者,豈非
境頓。如後明之。

第二標中。但由境事,容兼止
作;故心隨境,行有雙具。即前所明雙持犯義;
但心用教行,二義相參,在文難曉。

總分中,上
釋塞義。持犯相望,善惡異故。下釋通義。持犯
各局,止作通故。

推釋中。止作相濫,無所簡故。

通答中,初約互收答。止中有作者,若約教行,
止中無作;此據心用,義見下科。作中有止,教
行心用,二種皆具。一下,約句以簡,上二句簡
二持。初云心別者,止心離過,作心進修。次境
別者,止境是惡,作境是善。下二句別簡兩犯。
上句止犯,下句作犯。

次約行中,前明二持。即

心用雙持,通一切戒。修觀止緣,通約化業,並
非制教。慈悲愍物行,治殺;
少欲知足行,治盜;離染淨行,治婬;如實語行,
治妄。

後明二犯。即約教行雙持。然作犯中,作
惡須論犯戒;不學亦據制科;此雖教行,乃約
通論。後止犯中,所舉房長,即是別戒。止犯有
二,上明事法止犯。若下,簡不學止犯,上二句
明塞。下二句示通。雖不即成,望後可說;各因
不學,遂致為非,亦止中有作也。問:教行雙持,
別就戒本,為有幾戒?答:今為括之,僧殘有二
,三十有九,九十有十二,提舍有二,眾學有
一;總二十六戒,皆二持犯,餘竝單持犯
耳。

三教人中,標。云皆通者,由
是教人,塞義不立。教他為所通,自作為能通,
所通通多少,能通唯一行。

釋中,初科。文列四
事,據具為言;乃至一事,亦名通耳。殺生是作
犯,不乞是止犯。作下,總示通義。自修止持,前
教四事,同時成辨,故一行中通有多業。

次餘
三中。乃至者,應云:遣人作四事已,自坐誦戒,
即作持中具四行;或作婬盜,即作犯中具四。
作圖示之。

自作教┐┌自作止持通四行   止持

人四行││自作作持通四行   作持

皆通總││自作作犯通四行   作犯

十六句┘└自作止犯通四行   止犯

四明相成,總指中。塞謂自起方便,後趣正果,

即是自業相成;此如常途,故云易解。通義如
前,一中具四,故云無異。自業與教人,事有不
同,故云相別;如下可見。

示相中。初四句即列
四行,當自分之。禁沙彌者,即作持也。律制教
沙彌,常須禁閉在房故。此下二句,總示。比四
者,是前方便。後修止持,前四同就,一中通四。
餘三同此。乃下,指餘三行,類準作之,亦為圖
相。

自業相┐┌後修止持通四行   止持

成通中││後修作持通四行   作持

四行總││後修作犯通四行   作犯

十六句┘└後修止犯通四行   止犯

點示中。前第二門,具通兩種止犯;後二竝約
造作,不論不學止犯。問:如教人事已,自起斷
學,何有不得?答:能通可說,文點所通耳。

五漸
頓門,就心中。此門不約造作成行,但望起心
總別,以明頓漸。

正明中,初列四頓。若下,次指
四漸。但望一境為言。問:遍通諸境,可名為頓;
或緣三五,起持犯心,為漸為頓?答:但一名漸,
自二已去,皆名為頓。

顯意中。此論持犯,但望
起心,與體違順不同;次科對事造作。應知二
持心約,即約通持;望本受體,塵沙事法,發無
邊善。兩犯亦爾。若論作犯,對緣正作,自隨前
犯;此中止是泛爾起心,可望本受,通犯吉罪。
止犯頓漸,如下別解。

次對行中。事相各別,心
不同時,故唯漸也。但明三行,止犯一行,以涉
義門,在下別解。

二持可解。修慈是作,收作成
止,故是止持。

作犯中,初示漸義。且下,舉事以

顯,初別舉殺戒。七心,即三不善單複歷之。四
下,指餘諸戒。男子五十六,女人六十三;七殺
在上明之,故男四十九,女五十六也。指如前
者,〈釋相〉初也。

止犯中。若據事法止犯,唯漸非
頓;合在上科,文略不出,此門唯明不學止犯。
四句,即下四科。

初門。泛論漸頓,有二不同:一
者先後,即是此門;二者一多,即如次門。文中,
不學先起者,此望初作斷學心也。準《義鈔》,先
起下有故頓二字,文脫。無知後生者,先不斷
學,不結無知;必假前成,故是漸義。三根不同,
如後所辨。文下,引文證漸。

別解,不學中,初總
標。如下,別釋,又二,初明頓犯。云下,釋漸犯。


知中,初標。謂下,釋。不學約心,無知隨事。心有
總別,故通漸頓;事不竝修,故唯局漸。又不學
罪,凡經兩結;若初起心,漸頓隨犯,如此所明;
至後無知,隨事復結,如下句法。

示罪中。以古
今異判,故問辨之。答中,初出古解。今下,正
判,初句明不學一品。無下,明無知重輕。引律
證重,即不攝耳戒。疑猶涉解,故罪輕降。問:不
學罪為出何處?答:受戒說相,即制依師;今違
此教,故結吉罪。

分齊中,就教為二,初標章。
學下,正釋,上明不學。學謂持奉。必無中廢,故
言始終。始據初受,終約盡形。下明無知。限五
夏者,受戒法中,制五夏學;有所未知,未即結
罪;五夏已後,於事不了,顯是解慢,故隨結犯。

對行中。五夏離師,此據教限;若約成行,至聖
乃已;雖非違教,非不違行。文中,初標。恐下,次
釋,初敘立。逸蕩是縱放。自持齊聖即貢高。
優劣,不限夏數,但優於己;遞互相師,故云相

降。文下,引證。亦出受法。依止須具三德,一滿
十夏,二有智慧,三勤教授。至法身者,不必一
形。況復如來以法為師;自餘凡愚,豈能自立!

約根中,初標。若下,釋。若論不學,通據始終,三
根無異。無知之罪,位分三別;上根不待五夏,
故云始終二罪;中根五夏後
結;下根一向不結。文明利鈍,不顯中
根;義取前科,則三根備矣。

可懺中,初標問。
二下,釋通,初句總示。對破古解。古謂不學可
懺,作心欲學,斷相續故;無知不可懺,欲知未
了,無有斷義,故不可懺;後緣得解,即是解惑
相除,復不須懺。今直出正解,古
解如《義鈔》引之。如下,別顯,初明先犯。若下,明
後斷。以纔起心學,即無無知;二俱有斷,故皆
可懺。

六明優劣,持犯各十門,初持十門。一一
門中,皆通二持,竝見優劣之義。

約法中,初科。
威儀者,隨境別護,禁身口故;護根者,通攝六
根,制於心故;定共,與禪定俱發故;道共,斷
或證道,同時得故。上二散業,三是定業,四
無漏業。據戒唯有三位,上二竝得別脫;但約
內外兩凡,麁細分之。威儀通凡聖,道共唯局
聖;中二相望,通局可知。

次科,初以四戒,配對
三位。外凡散修事觀,未緣諦理,無實德故,名
為假名;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及薄地凡夫也。
內凡多在定心,緣四諦境,分見真理,名為和
合,即煖、頂、忍、世第一也。初果已去,證真諦
理,號真實僧。德下,父約三位,顯示優劣。初劣
後勝,中二兩通。乃至者,略於定法;內凡兩
戒,復須分之。

次門。初約四聖以分道共,自有

優劣。三果,謂三位果人,比降漸劣。企,望也;望
上進求,德未圓故。次內凡中二戒通四人,世
第一為勝,煖位為劣,中二可知。外凡威儀,三
位亦爾。若約通論,唯無學為優,五停至劣;中
間九位,可以比知。

問:二門竝明人法,如何取
別?答:前是約位顯法,後即就位細分。

第三門。
前通凡聖四法為言,此局下凡別脫以辨。別
脫又四,五八對在家二眾,十戒對下三眾,具
戒對僧尼二眾。約體,四位雖同;就人,七眾乃
別;初劣後勝,中間可知。

四中。前通道俗,此
下七門,據文雖通,約義在道。文中分二,初約
所犯輕重。二約能治難易。

五中,初科。善心且
約治婬,餘皆類準。離染淨行,即不淨觀。不善
心者,為求名聞利養,人天樂報。然戒序中,名
譽利養,死得生天;彼謂持戒冥感,非是惡求。
無記且舉狂睡;不緣善惡,泛爾奉持,竝無記
攝。

次科,上二句示優劣。言作持者,作即行心
起護,通該二持。謂取作心比校,故
有三品優劣;善心為上,不善為中,無記非業
為下。若下,會同。以三心約業,優劣乃珠;二
持就制,順教無異。

六中。四種皆約標心期限,
故名分齊。初劣後優,中二可會。若論業行,初
不善業,竝四趣因;二三世善,人天分之;四無
漏業,三乘因本。初謂邪諂希利,有如賊焉;望
教無違,亦名持戒。二謂常畏罪報,無別所求。
三據戒序。四準律序,彼云:除結無罣礙,傳
著由此解;此明凡夫稟持別脫,遠能趣果,非
定道戒。

七中。煩惱重處,為善者希;復由苦逼,
心必猛盛,所以獨勝;餘二弱者,煩惱輕故。北

洲難地,故所不論。經云:南洲一日一夜發心
修行,勝東西二洲五十小劫,是也。

八中,初標。
前後,即約時也。次釋,有二,上約在滅以論。下
約三時而說。正法千年,具教理行果;像法千
年,闕果;末法萬年,闕行果;人根轉濁,漸劣可
知。以下,引證。《付法藏傳》,第五祖師,度人既多,
時人號為無相好佛。掘多意謂與佛
同等,時有老尼,見佛在時事,多往問之;彼尼
先以器盛油,安戶扉後;掘多入房,傾油數滴;
多問尼云:佛在世時,所化何如我耶?尼云:佛
世六群,數入我房,未嘗傾油一滴;今尊者弗
及六群;鈔撮其意,如文所云。掘多,亦云毱多。

九中。約罪則性強遮弱,約治則遮優性劣,故
云互也。

十中。篇聚,準上兩意,互論優劣。

第二
犯中,十門;初門為三,初學無學相望。無學見
思已盡,故無故犯。事習未亡,故容有誤。三果
殘思未盡,容有故心。初二兩果,欲惑未
盡,故心犯性;但不造他,復不結業;不受總報,
與凡為異。文云三果,亦指三位。次
約聖凡相望。聖人見理,業不集故;內凡未證,
惑全在故。三約內外相望。乃至者,合云:內凡
分見真理,定慧力強故輕;外凡未緣,諦理,事
行道劣故重。上約四位相望,總而為言,無學
最劣;五停至優,中間互通,準前可解。文中,且
據行位,故至外凡;更通簿地,極為優矣。

二中。
初止作者,約心對事。下故誤者,唯就心論;該
上兩犯,各通二心。

三中。指前,即〈篇聚〉中,不善
為優,善心為劣,無記至劣。

四中。指篇聚者,犯
前戒分,重故為優;犯後威儀,輕故為劣。又復

統約篇聚,夷優吉劣,迭望可解。

五中。犯遮罪
輕,但違制教;犯性罪重,制業俱違。指《智論》者,
文見〈懺篇〉。

六中。指前持者,佛在根利犯輕,滅
後漸濁犯重。三時相對,輕重亦然。


七,標中。謂心境相望,或等或互以顯優劣。

引論中,初準文通示。以罪假緣成,緣即心境。
境是外緣,故云託也;心是內緣,故云關也。心
起不常,故有增微;境緣非一,故有優劣。或下,
歷句別簡。初句俱優,下二句互有優劣。義立
俱劣一句,如非人作畜杌想之類。論下,點上
論文,語通篇聚。句中且約殺戒顯相,故別歷
四重,諸餘例通。

婬中,初句通摽。畜下,別簡,有
四,初句簡異類。理加非人,次於畜趣。二人中
簡道俗。三道俗中各簡持破。在家更簡無戒
有戒,持中復有士女五八。出家先簡五眾,大
僧最重,五中各有持破。四持中簡凡聖。薄地
持戒外凡已去,乃至無學,陵辱極重。末句總
示。重同謂制罪,婬不簡境,皆犯夷故。報異謂
業道,業有優劣,受報不同。後三制報俱異,可
知。

盜中三,初簡趣。亦合加畜為首。二人中簡
凡聖。三簡三寶。佛輕,法次,僧重,如〈釋相〉說。


中。引論唯簡邪正。人輕蟻重,且據業論,不約
制教。準義,亦合約趣,道俗,持毀,凡聖簡之,文
略不出所以;殺阿羅漢,出佛身血,皆在逆收,
豈非重也。六足毘曇,《成論》自指;六足者,即論
別目七論共為一部,後一《發智論》為身,餘六
如足故也。

四中。三趣同盜,人則
反之,如文所顯。又出家中五眾,乃至聖人,漸
輕可解。若如《五分》,僧中妄語,重百羅漢前,故

知誑僧極重。上四但出境之優劣。心隨境故,
重輕可知;若約互論,如前作句,無不通曉。


八標中。制據律刑,報約化業;或等或差,故須
簡辨;隨約重輕,以分優劣。四句竝出《母論》。


句為二,前舉戒示相,二引論證成。遮惡制
殘,故知不等。下篇掘壞,類此明之。論文,上二
句證犯殘,上句示異。異業理故。下句釋異。下
二句證招報,上句示異。異制教故。下句釋異。果由因剋,因即
心業,非關制教故。

次句,初標。如下,釋,分文同
上。打此丘等者,等取殺畜飲蟲之類。論文
分釋,二亦同上。

三中,合明二句;初雙示,上句。
初篇易解,故但舉次篇。漏失欲染,二謗壞
眾;二麁四諫,下篇性業,例亦同之。下句有
二,上是無記,下約善心。此下合證。即制教業
道,二俱等故。

第九標中。前科對境,此獨論心,
故云單也。三時,初方便時,二根本時,三成已
時。如《善生》者,示所出也。且約殺者,餘可準也。
心念不常,前後具缺,不出八句,括之斯盡。


句歷示三心重相。尤即訓甚,但非極甚,即是
輕心。然極甚難明,略須示相。但約起心,念念
不間,色心躁悶,不愧旁人;神思昏迷,都忘善
事;奔趨前境,暢悅己情。三邪見居懷,撥無因
果;向親姻作穢,對塔殿行非。凡此用心,皆名
定業;能牽來報,縱懺不亡。以此自量,何容輕
動。識心之士,豈不畏乎!

文中,句數交絡;欲令
新學易曉,為圖示之。

初一句三┐┌方便┐

├┤根本├重

時俱重─┘└成已┘

┌方便┐

│  ├重

┌初句┤根本┘

│  └成已─輕

第二三句┐│  ┌方便─輕

├┤中句┤根本┐

二重一輕┘│  │  ├重

│  └成已┘

│  ┌方便┐

└後句┤  ├重

│成已┘

└根本─輕

┌根本─重

│方便┐

┌初句┤  ├輕

│  └成已┘

第三三句┐│  ┌方便─重

├┤中句┤根本┐

一重二輕┘│  │  ├輕

│  └成已┘

│  ┌成已─重

└後句┤方便─┐

│   ├輕

└根┘

第四一句┐┌方便┐

├┤根本├輕

三時俱輕┘└成已┘

若以四位分之,上句最優,下句至劣,中二通
優劣。若約八句論之,則句句相降;中間二位,
各有三句;竝依重輕次列,比之自見。

第四中。
引諸經律,舉事顯相;雖懷憐愍,非無殺意,俱
輕可知。

會通中,初正明。謂若依律制,則無輕

重;今取心業,故分八句。故下,引證。律據制罪,
人重於畜;論就心業,畜重於人。

第十門,標中。
有心通含輕重,無心與前為異。歷句竝同。

初一句三┐┌方便┐

├┤根本├有

時俱有心┘└成已┘

┌方便┐

│  ├有┐

┌初句┤根本┘ ├四戒俱重

│  └成已─無┘

第二三句┐│  ┌方便─無┐

├┤二句┤根本┐ ├四戒俱重

二有 無┘│  │  ├有┘

│  └成已┘

│  ┌方便┐

└三句┤  ├有┐

│成已┘ ├初戒重餘三方便蘭成已吉

└根本─無┘

┌根本─有┐

│方便┐ ├四戒俱重

┌初句┤  ├無┘

│  └成已┘

第三三句┐│  ┌方便─有┐

├┤二句┤根本┐ ├初戒重三戒方便蘭吉

一有二無┘│  │  ├無┘

│  └成已┘

│  ┌方便┐

└三句┤  ├無┐

│根本┘ ├初戒重三戒成已吉

└成已─有┘

第四一句┐┌方便┐  婬戒怨逼

├┤根本├無 禁心三戒

三時俱無┘└成已┘  始終迷忘

優劣之義,亦如上明。若八句相望者,但以第
二位中,後句在下;第三位中,初句在上,則次

第義便。問:下句無罪,豈名犯劣?答:但望教開,
故無有罪;非不造事,故入犯中。

引例中。欲示
此門有所據故。本作念者,即方便時;正妄時
知,即根本時;說已,即成已時,如小妄中具引。

料簡中,初科。可解。應知前約化業,此據制
教。

次文,初牒前。對上輕重,故云後明。
或下,示相,初句別簡婬戒。此門明婬,竝據怨
逼,三時有無;若約自造,境合即犯,不約三時,
境想不開,無心亦重,故非所論。及下,合示三
戒。通約迷心,不了前境。又復婬戒,於三時中,
隨有一時,無非皆重;俱無方開。餘之三戒,
重輕不定;初有餘無,或吉或蘭,竝方便故;中
有餘無皆重,竝根本故;後有餘無皆吉,竝隨
喜故。統約十門,二三四五十,竝就制教;初六
七八,俱通化制;第九唯局化教。如是尋之。

第七門。五章教義,共聚一門,故云雜也。標
中,初是通犯;枝條之罪,該一切故;下皆別犯,
因果異故。二即方便,三是根本,四即簡辨因
果輕重有無;此之三科,竝義通事別。第五雜
中復雜,以持犯義廣,不可具彰;故攬諸目,總
列後門,示其不盡故也。

不學中,初二句,標示
難解。意令學者,用功精究。下二句分章。即下
二科。

敘結中,初句牒章。謂下,釋義,先明學者
開迷;若下,正敘不學結犯;初中,文為四節,初
句示其從始。次句明其達教。於下二句,明隨
行容迷。上句謂緣境心差,下句謂對治力弱。
隨下一句,指開犯所據。律中諸戒之後,皆有境
想句法;既開根本,故無枝條;不可學迷,據此
而立,如第四門所辨,次正敘中亦四,初句同

前,餘三翻上。由,從也。次句愚教。三謂行違。
素既無知,故不論迷。佛下,引據。問:何名為學?
答:凡學有二:一教,二行。教以照行,行以踐教。
非但尋文,即名為學;故疏云:佛立教相,止為
奉行;若但讀誦,非本意也;如戒名眾學,豈但
讀文耶?又若徒行,復不名學;縱令持奉,猶不
免過;疏云:若於二持,雖不違負;望非明決,不
名為福。故知學者,止是稱教修行;教行相
循,方名為學。至如顏淵好學,不遷怒,不貳過;
楊雄談學,行之為上,言之為次;在儒尚然,況
超世拔俗之教,而專以誦文為學耶!今時學
律,解無所曉,行不可觀;放情造過,殊無慚恥;
輒謂我是學人,免無知罪;此乃自欺,罪何可
免!又復矜持,吾縱犯過,業亦非重;猶如鐵鉢,
入水能浮;此又不聞《淨心誡觀》云:知而故違,
重不知者。今欲曉下句法,必須準律分相。但
取下壇已來,期心持戒;專依師範,咨稟法訓;競
競守護,不敢妄違,則名為學。此分三種:一者,
久學,解行成立,如文所敘。二者,初學,雖學未
通,如漸頓說。三者,夫學,謂勤求道果,
期後習律;如毀毘尼,不犯所開。如上三
人,一向不結不學無知。次明不學,亦分三種:
一者,始下壇場,或迹混流俗,或越學餘宗,或
禮誦等業,忽慢或律,都無知者,如文所敘。二
者,雖復學習,不專持奉;目矚耳聽,心背行違;
知而故犯,末世多然;準上流文,不名為學。三
者,先曾乘持,守心不固,中道而廢,還為不學。
此等三科,一切事法,隨有不了;若持若犯,皆
結二罪。如此格量,粗分途徑矣。問:下開句法,

為是學人,為不學人?答:此科正論不學無知,
結犯分齊;學人十向無罪,何用句法揀之。古
來章記,例以學不學人,相參而說;傳迷來久,
見此好為一悟。

例開中,初科,上句結前。次句
生後。罪相交雜,非句不辨,故云須也。今下,示
所立。標云今者,簡諸古師,句法異故。此二九
句,即能所體狀,相對而論。所體有二,即事與
法;事法之下,各帶犯相。能體有三:一識,二疑,
三不識;以此三心,歷事歷犯,各有三心;交
絡互織,則成九句。即上事犯,心容迷倒,復
無九句;此之二九,披括心境,用歷一切塵沙
事法,檢察心行,無不通達。事法無量,二九遍
該;楷模一定,故云方軌。且下,例通。據一事者,
謂舉少出法,非定一事;如下止持作犯,略舉
殺盜;作持止犯,但引房長是也。通餘戒者,戒
相萬別,句法齊通;以通貫別,無不爾故。

止持,
標中。有無者,識則俱無,疑及不識俱有。輕重
有二:一者不學輕,無知重;又無知中,疑心輕,
不識重。

可學中,初科,初句標位。次句總示。上
下列句。作圖示之。

上品┐

├識事識犯

一句┘

┌初識事 疑犯

中品┐│二識事 不識犯

四句┘│三識犯 疑事

└四識犯 不識事

┌初疑事    疑犯

下品┐│二疑事    不識犯

四句┘│三不識事 疑犯

└四不識事 不識犯

釋中。但牒不識。犯不犯等語通事犯,以止作
二門,一切事法,隨一事法,必兼於犯。且如婬
戒,犯不淨行,共畜生等,即是事也;波羅夷者,
即名犯也;乃至眾學齊整著內衣,是事;應當
學,即犯,此就總論。若約別說,一婬戒中,自造
怨逼,方便重輕,境想差別,種種別相,皆名為
事;法亦如之;是如事法乃有無窮,犯則不出
六聚。犯謂不犯者,如墮人胎與殺具等,謂為
無犯;此下合有不犯謂犯,如盜無主,謂犯夷
等。輕謂重者,如盜鼠物,言犯重等;亦合云迷
重謂輕,如盜四方僧物,犯蘭等。疑中有無,即
犯不犯,亦應四句;但是遲疑,非全不識;臨文
自說,避繁且止。

罪數中,初料,又二,初別示。
此下,總合。尋圖可數。拄分輕重,顯上總數。


科,初二句舉宗。謂對境守戒,不了事犯。雖枝
條有犯,望體本名持。上下,分品。《戒疏》謂之三
品持律。皆下,遮疑。恐見三品,謂為多事;應知
隨止一事,九心不同;且如止婬,九人各解;但
望結罪有無多少,故分三類耳。問:疏中既云
三種持律,那云句法唯不學人?答:雖是不學,
對境止非,本罪不犯,故名持律。識事識犯,即
同學人精持無異,故云上品。然此九人,雖容
有識,無非斷學,皆不學人。問:前約持戒以定
學人,今既成持,何名不學?答:非謂不學,一向

無持;非謂學人,永無有犯;但望學心有進有
止,故兩分之。問:既是不學,何有事犯俱識?答:
如前所出,三種不學,自可明之。

次不可學,標
中。事罪各三心,即用六心,單雙互織,故成九
句;同前可學,但列品異耳。上品三句,中品三句,下品
三句。

上品┐┌識事 識犯

├┤識事 疑犯

三句┘└識事 不識犯

中品┐┌疑事 識犯

├┤疑事 疑犯

三句┘└疑事 不識犯

下品┐┌不識事 識犯

├┤不識事 疑犯

三句┘└不識事 不識犯

問:何以二九,列品不同?答:作犯門自說。問:
此不可學,既是迷忘,何得有識?答:三心交絡,
作句須爾;其實識心,非不可學。問:前云隨戒
境想,唯開學人;今不學人何以開耶?答:前文
敘結,且據大判,不妨不學,準例同開。若以義
求,則迷事不別;若取文證,則《業疏》顯然;臨文
自舉,此不繁引。問:前後句法,竝約三心,如何
分異?答:識心是同,疑及不識則別。前是迷教,
後是迷心。問:舊云:明白心中成可學,迷忘心
中故不可學,其義云何?答:如前可學,識事識
犯,可是明白;疑及不識,則非明白,故知不爾。

又迷忘之心,是不可學;豈得迷忘成不可學,
義亦不然。疏鈔兩文,竝無此語。今但準下,分
二種迷;前九名可學迷,後九名不可學迷。問:
二迷何別?答:前迷是愚教,後迷即昏倒。問:
後九迷者,必須先識,後容起迷;學人可爾,不
學應無?答:前明不學,自有解者。從先不解,亦
容有迷;如主無主想,人非人想,臨事即生,豈
待先學。如是思之。

示罪中,初正示。尋前圖相,
對文可曉;三箇初句,竝無罪故。指下二句疑
不識別者,示犯上二心,對事是總,故犯云別。
亦下,結宗。義同前示。

事開中,初科。但明事開,
準疏,續去:罪是可學,若有迷者,皆結其罪;
披則具明犯結。又云:由不識事,境非可學;
不妨於犯,是可學故;有斯明據,復何所疑。
問:一等是迷,何以開結不同?答:事是現對
造修,心想容生遺忘。犯是冥緣教相,有迷猶
是無知;縱令先已學通,還制後心怠墮。細詳
聖意,諒不徒然。有人言:前九句結不學人,後
九開學人;以不學人,先既不學,無迷忘故,更
開犯上十二罪;今謂,且學人生可學迷,尚不
結罪,那得迷忘,方欲開罪!又若開十二罪者,
則句法俱無有罪,用立何為?又有人云:今是
迷心不迷教,學人須於事上,放十二枝條;此
中順古,且說事開犯結;若今師以迷心望之,
則事犯根條俱放,豈有事開犯結乎!且罪是
佛制,那得由汝輒自放耶!又疏鈔皆明事開
犯結,汝反攻破,豈不公違祖訓。又若以此為
順古,則作犯門中,辨十二罪,文極詳委,皆應
是古;則此一門,都無今義;下文囑云:不知鏡

不,豈令鏡古耶?嗟乎!世之講學,多習舊迷;但
務守文,寧思開悟;自緣宿善,濫染祖乘;粗能
考校古今,剖決可否;甞形筆墨,曲盡是非;雖
或相從,鮮能詳究;故茲略示,猶愧繁詞;信乎!
持犯之相實深,不學無知微隱;指唯標月,書
不盡言;必欲通明,終須面扣。

初問中。準律境
想,難上事開。初作本迷後心釋。言律結無罪
者,異境後心,律不結故。亦制犯者,準殺非人,
相傳犯吉故。

答中,初示有無所以。言心犯者,
以有殺非人心,故結吉罪。然下,正答通來問;
初約根本,通前事開。正罪,即根本。莫下,次約
罪境,答上有無。次準《戒疏》,約轉想前心釋。問
云:律結無罪者,如盜戒無第三句也;亦制犯
者,即殺戒第三句結偷蘭也。答中云結心犯
者,前心方便也;非罪境者,始終迷心也。故《戒
疏》云:然彼迷心,竝不結犯;皆約前心方便為
言。且存兩釋,學者思而擇之。

對簡中。以
前九句,疑及不識,本是愚教,皆可學迷。言同義
別,故持簡之,使無相濫。法事者,法即是犯。

次引難。有二意:一為古師,於作持門中,不通
不可學;今欲準事例法,竝通二九故。二為至
後作持,不復重出;欲明句法,開結理齊故。文
云若爾者,牒前緣罪有無義也。二房處分,望
初篇殺盜,故云後也。殺盜制止事,處分聽作
法,故云緣法也。處分五句境想,文引二三兩
句。不犯重者,即開想轉,不至殘也。言亦是者,
比前不結正也。制罪者,二句皆結蘭也。何為
二字,正是立難。意謂,若云殺緣罪境,故有;犯
盜非罪境,故無犯者;處分緣法,亦非罪境,理

應無過,何為結蘭?是則緣法不開迷耶。

答中,
有二,初示此門。言且據者,未暇兼明也。必下,
指後門。如所引者,承前難意也。對法有二九
者,此顯作持通不可學,與古不同;既立迷忘,
比今止門,開結無異。是則律制偷蘭,亦為前
心方便;至於迷想,俱無有過。

作犯,標中。準前名體,持犯
各明;此論句法,持犯間列者;欲顯句法同流,
相翻易曉。

同異中,初指同;但下,示異。初中。標
云法事者,文多法字。今以二意,定其傳誤;一
檢鈔前後,止持作犯,竝不言法;《戒疏》方立,未
可預標。二比前止持,亦單標事;兩門體一,豈
得相違!用此以求,故須制去。
恐新學難曉,更為列句。準止犯中,犯門以罪
多為上;可學九句,理應倒列;今指同前,且依
上出。不可學九,則不通倒,思之可知。

初可學九句

上品─┐

├識事識犯

一句─┘

┌識事 疑犯

中品┐│識事 不識犯

四句┘│識犯    疑事

└識犯    不識事

┌疑事    疑犯

下品┐│疑事    不識犯

四句┘│不識事 疑犯

└不識事 不識犯

二不可學九句

┌識事 識犯

上品─┤識事 疑犯

└識事 不識犯

┌疑事 識犯

中品─┤疑事 疑犯

└疑事 不識犯

┌不識事 識犯

下品─┤不識事 疑犯

└不識事 不識犯

次委釋中。可學易解,不勞解釋;不可學九,上
品可見;疑及不識,罪相難明,故須特簡。罪相
中,初科為二,初明本迷。除淫酒者,此二不開
迷故。若下,次明轉想。如前作人想,後作非人
想之類;前心犯蘭,故云方便;後心無犯,即是
開迷。若不差者,或約轉迷,還復為識;或約先
期,後迷亦犯。或不造者,即是息心;
或善心息,或緣差息。

結品中,初分品位。上品
有三根本,及四枝條,共七罪,則犯多為上也;
疑及不識,罪量一等。然律境想,疑定有犯,想
則不定;以容迷轉,有無不同;故下品云,或
無罪也。對下,次例通止犯。亦由古判止犯位
中,無不可學;下文不出,故此點示。前止持中,
指後作持;今作犯中,類通止犯;義意頗同,思
之自見。

辨句法中,初科
為二;初別示不同,前明可學,但示上品。《戒疏》
云:中下各四者,由緣一事,帶疑不識,交絡互

明,出其犯相。次明不可學,總示三品。一事生
者,此明緣事,三心不同,故分三品;一一事下,
各有緣犯三心,故云容兼等也。《戒疏》云:由不
識事,境非可學;不妨於犯,是可學故;致列其
相,事總而罪別。結下,總
明所以。

次科,結數中,初文,前示罪數。識犯在
初,故云下二心也。以下,示犯結所以。故下,引文證犯,上是律文。若下,即戒本
文。

示體中。以古師云:不學可懺,謂是究竟;無
知不可懺,謂是方便,故此但明無知耳。初二
句判定。若下,三句,反釋。謂後不疑及識既無
別有果,可驗前罪非是方便。前下,遮疑。上云
一向無罪,恐謂後識都無犯故。

辨句法中。上
中二品,罪相自定;下品不定,故須料簡。初問
作犯立句,必約有罪;下品無犯,不應此門。


中。初縱後奪。謂若望事開,則可除之;由兼犯
結,還須具九。

初難。二犯行別,各攝所宗;如上
所通,豈非相濫。答中,初正答。枝必隨本,從本
為言。又下,轉釋。恐謂開迷何有根本;然雖迷
忘,不結正罪,何妨造境得名作犯。

次難中。若
兼止犯,可如前言;下品初句,既無枝條,理須
除去。答中。指如前者,即上相從根本之義;下
云相從造事,亦得說九是也。

次解中。前文二
局,一單約本迷,二定須九句;此解反上,一兼
通轉想,二作句不定。文分為二,初敘可學者。
此中正意,料簡後九;欲彰兩位定不定別,故
先示之。不可學中,三位分別;初約本迷轉想,
對明六九。若下,次單就本迷後心,明六九。若
據律文,後心無罪;今取心緣罪境,義結吉羅。

若兼下,三就後心無罪,明八九。

結告中。初句
示前委曲,次句審問學者,下二字勸思。目視
其文,耳聽其說,心思其義,此為學之大端也;
文是色塵,說是聲塵,義即法塵;見聞局塞,所
解麁疎;思測虛通,所得深細;雖根性各異,而
大分多然;故勸思之,意令精考故也。上來諸
文,止為不可學中,事開犯結,罪相有無,故茲
辨示;文義詳委,囑累深切;古今講解,不知自
誤;反謂諸文,皆是順古;沈罔祖訓,壅塞來蒙;
願速改迷,無宜謗法。

作持中。古師唯立可學;
今先依彼,具出可學九,至後方立不可學九;
欲使是非兩異,今古雙明,立破俱存,取舍無惑
故也。

釋中,初科為二;初敘略,上三句
明事法句別。但下,明略出法句。明用別者,此
明事法異也;且如房戒,尺量是事,白二是法;
長衣,過日是事,說淨是法等。階降不異者,此
示作句同也。唯對可學者,彰古局也。今下,指
例,初句標今略示。所下,例前廣釋,上二句指
同。言所以者,括前有四:一者辨釋疑不識義;
二者顯罪有無多少;三者結宗;謂不犯本罪,
名為作持;四者分品,謂三品作持等。次此下,
點異。

列句中。為圖示之。

可學九句

上品┐

├─識法識犯

一句┘

中品┐┌識法     疑犯

├┤識法     不識犯

四句┘│疑法  識犯

└不識法 識犯

下品┐┌疑法  疑犯

├┤疑法  不識犯

四句┘│不識法 疑犯

└不識法 不識犯

不可學九句

上品┐┌識法 識犯

├┤識法 疑犯

三句┘└識法 不識犯

中品┐┌疑法 識犯

├┤疑法 疑犯

三句┘└疑法 不識犯

下品┐┌不識法 識犯

├┤不識法 疑犯

三句┘└不識法 不識犯

前止持中,指如後者,即此所立不可學九;則
明緣法同有迷忘,法開犯結,與事不殊;以異
昔人局論可學。故《戒疏》云:法雖可學,迷倒忽
生,佛開不犯;不同昔解。是以律中不處分想
疑,皆非殘故。

止犯中。前明八九,即古所解;後
明二九,方是今義。

事法止犯中,初科。上中二
品,罪數如文。下品一句,舉法顯相;以明罪少,
故為下也。

顯異中,初徵。對前作持,順倒別故。
以下,釋所以。中品不動,上下通倒,文中但出
上品罪多;中下漸降,則可知矣。問:止犯既爾,
作犯如何?答:兩犯是同,準須迴倒;而作順止

倒者,欲彰順倒,皆無在故。

次八句中。此謂隨
對事法,心緣不解,結不學無知;犯門解義,必
須有罪;既無根本,下品不立,故唯八句。

二九
中,初明立句。言對事者,止犯有二;事法止犯,
此約造修;不學止犯,但望昧教;法及不學,如
上所明,故但標事。以事例法,亦具二九;不學
唯八,不通迷故。如下,舉事證成。長衣覆罪,故
犯忘開,並通二九。前云對事,後舉說淨發
露,乃是制法;由此二戒具兼事法,故得互舉。
今且依法列句,事準作之。

可學九句

上品┐┌不識法 不識犯

├┤不識法 疑犯

四句┘│疑法  不識犯

└疑法  疑犯

中品┐┌不識法 識犯

├┤疑法  識犯

四句┘│識法    不識犯

└識法    疑犯

下品┐

├─識法 識犯

一句┘

不可學九句

上品┐┌識法 識犯

├┤識法 疑犯

三句┘└識法 不識犯

中品┐┌疑法 識犯

├┤疑法 疑犯

三句┘└疑法 不識犯

下品┐┌不識法 識犯

├┤不識法 疑犯

三句┘└不識法 不識犯

《戒疏》云:如昔解云:止犯法中,無不可學;今言
迷倒,隨位皆有,是也。

指通中,初句指前勸學。
隨下,舉一類通。問:今家句法,總有幾句?答:若
對四行,止持作犯,對事各有一九;作持止犯,
竝對事法,各有二九,共四箇二九。若依《戒疏》,
四行竝通事法,則八箇二九。若以二九通對
諸戒,則二百五十戒,戒皆具二九;乃至塵沙
戒法,塵沙二九;又一一戒下,事法多別;隨事
隨法,無非二九。類通法界,義在於此。

第二方
便,敘意中,初示三時。即方便、根本、成已也。
是下,顯制意。剋,猶約也。略如上者,前優劣中,
引律小妄三時之文。

前方便,標問中。通三方
便,望後根本,俱名為前。

示相中,初科,前引《了
論》。五篇三位,夷殘有三,提及提舍各二,吉羅
中有無不定。上二句明無方便,即思心犯也。
身口字下脫思字;若下二句,明有
方便,即惡作惡說也。身口下多思
字,可移補上。〈篇聚〉中引云:若但心地起,無方
便;若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引彼證此,字誤
不疑。次引本律。且約初二兩篇壅住者為言。
據文,但云不成偷蘭,不分輕重,一不了也;又

復不明罪數多少,二不了也;亦復不分諸罪
差降,三不了也。卷初,即〈篇聚〉中。

次科,標中。以
《了論》三方便,遠是輕吉,次即重吉,近犯偷蘭;
亦不分輕重。《四分》無吉,但云偷蘭。今用《十誦》,
三品偷蘭,分配二篇;止取《了論》一吉,故云會
通等也。如初篇遠吉,次中蘭,近上蘭;第二篇
遠吉,次下蘭,近中蘭,尋文可見。

遠方便中,初
科,上三句示相。此下,斷罪。故
下,引證。發心即上方便,心念即果頭罪。

簡異
中,初問。以菩薩十業,後三通制;今明心犯,大
小濫故。答中,初釋。律制身口思者,謂計度身
口所作事故;此心麁著,判屬身口。心期身口,
故名期業。若下,簡單心。疏約瞥爾重緣,分之
彌善。故下,引證,初《善見》中。但以小機不堪深
制,且禁七支;望息麁非,即名得脫。此文須通
兩宗所計;若彼有部,定不制心;遠方便罪,猶
須動色;《了論》空宗,通制三業;但望瞥爾,名不
制心。次引律者。即同《了論》,不動身口輕,責心
即滅,今此引證單心無犯。若據《了論》,明判輕
吉;況復今文,令自剋責,那云不犯!學者請試
詳之。

次近方便,在文易見。

指例中。上且約婬
示相,三戒準同;餘篇不明,故須略指。僧殘一
吉二蘭;提下三篇,例皆二吉;輕重多少,不同
可見。然殘中三罪,一同初篇;提下二吉,止分
遠近,遠則同前;復合次近,總為一吉;大相可
準,其義如是。

釋名中,即用《了論》,成就隨順二
義釋之,初即成就義。注指七緣,文見次科。若
下,即隨順義。

根本中,前明根本之相,初句通
問。謂下,別釋,初列示四重。如下,總指諸篇。若

下,明攬因成果。簡異他宗,使無濫用。

後方便
中。不論篇聚重輕,竝制一吉,故云通也;翻前
方便,二三不同,蘭吉有異故也。

三明具緣,標
中。語含通別二種;通則遍該諸聚,名數齊均;
別則隨局戒條,體相各異。凡於一犯,考以兩
緣;則成不歷然,判斷有據矣。

敘由中,初標示。
業下,正敘為二,初明作業成不。上明緣具成
業;必下,明緣缺不成。罪即惡業,福即善業;此
論成犯,正明罪業;但緣搆義同,故茲通示。故
下,次明化制不同,初敘制教;上二句,指律制。
因緣,則總通別,或可二緣不出心境,因即是
心,緣即是境。為下二句,顯所以。即為二別,上
句明制科楷定,下句顯六懺不互。不下,次簡
化教。彼明造業,亦是緣成;但不局名數,故為
異耳。對上二別,反為二通;一者罪通十業,二
者懺通三世。

次科,通敘中,初總標。依諸戒者,
二緣竝出律文戒本故。別下,二別示,初指別
緣。有下,立通緣,先示古立。非無此義者,示有可取,不盡非
故。後進未知者,彰其所失,未盡善故;謂人多
承用,曾未思審;用今對校,方顯是非。今下,次
標今立。考下七緣,自有通局;如命梵二難,不
開夷殘;又下三篇,不開性戒;何須此緣,然今
對別,大約為言,故云遍六聚也。

第一緣中,初
句標緣。以大小雖殊,塵沙遍發,故通五眾,異
上古師。餘文簡濫,初簡非眾。或是下,簡是眾。
文列五相,即是四捨。竝下,總結。業思暢者,除
命終他殺,餘三種也。

二中。重病即通標;顛下
二句,別顯兩相。若下,正示緣相。顯上重病,皆

不了知。

第三,初科,初標緣。非下,示相又二,初
遮簡。文列對境,四種無心;律文所開,據無方
便;恐人妄謂一向無犯,故云非謂等。若下,顯
正。謂後對境,雖人餘心;由先方便,即心當境,
故皆結犯。如〈隨相〉中,漏觸飲酒等;及前通塞,
教人自業;《戒疏》,沙彌任運等,類然。此緣所立,
正取期心;但始終相當,於義易曉,所以唯明
後心無記耳。

引證中,初明先期後犯。文據無
疑。逆重,即業制二俱犯也。阿下,引聖例凡。然
羅漢夢犯,本非方便;但取無記有犯,例成上
義,故云凡夫須準也。《智論》轉釋疑情,以無學
結使已盡,無睡眠故;準《遺教論》,有三種睡眠:
一從食起,二從時節起,三從心起;羅漢有上
二,凡夫通三種。四五兩緣,不通者戒,先須
料簡。初對上二篇,唯婬怨逼時開命難,餘竝
無開,梵難一切不開。次就下三篇,一切性戒
俱不開。三就遮戒,非下三句所收者,亦復不
開。

四中,初文。標釋,可
解。

次科,性戒中,初正明,又二,初總示性重。且
舉殺妄,顯無開理。唯下,別簡婬戒。三時無染
者,雖開還制,異遮戒故。不損境者,出開所以;
簡異餘重,一向無開。文下,引證。即初戒,釋同
戒文。我為者,闢大慈門也;結戒者,授祕方也;
寧死不犯,勸令守護,甚於命也。此證性惡不
開命難,據本文意,則通一切。

遮中,初總示。道
下,別釋,初釋上根不開。非教不開,但上根之
士,重法輕生,護遮同性故也。草繫者,彼論第
二云:昔有諸比丘,曠野中行,為賊剝衣;賊懼
比丘往告聚落,即以草繫之;諸比丘護戒,不

敢挽絕。中有老比丘,語諸年少云:汝等善聽。
人命短促,如河駛流。設處天堂,不久磨滅;況
人間命而可保乎!既云不久,云何為命而毀
禁戒?海板者,論云:昔有諸比丘,與估
客人海採寶,船壞時,一年少捉一板,上座不
得板,將沒水中。上座語年少言:汝不憶佛制,
當敬上座。年少思惟,如來實有斯語;乃說偈
云:為順佛語故,奉板遺身命;若不為難事,終
不獲難果,便即捨板;時海神感其精誠,接置
岸上。論文緣廣,此略提名,不復具引,故云等
也。餘下,明中下根通開。兼梵難
者,探示後開,竝下根故。又復應知,此明開不
開者,即約機大判;後就下根,自有開不開者,
乃約教細分。

五中,初科,標名顯相。婦女是婬
緣,伏藏是盜緣,蟲即殺緣,惡伴是破眾戒緣。
文下,引證。即〈安居〉中文,彼開破夏,直去無罪
故。

次科,總判中,初簡上二篇。不下,次簡性戒。
就下,三簡遮戒。文列三句,今引律文開者,以
義分對;言遮惡者,謂事非極惡,遮譏而制,言事輕者,言以輕遮重,謂恐臨重境,預防輕過
;如上三句,無非過輕,故開二難。不
開反上者,或雖遮惡,而事重故;如掘、壞、畜、捉、
販、貿、背、別、非、殘、足、索、不受等例;或雖過輕,而
無開理;如三十中,求畜製造諸衣戒等;及九
十中,水、擊、怖、半、疑惱、減年、諸衣過量之類;本
無命梵陵逼之義,何有開者?請以諸意,細尋
注戒,更自攻討。

次引論證。開不開意,緩急隨

宜,故非一概。緣即緣起,如婬戒須提那;制即
本制,如云犯不淨行;重制,後因比丘婬畜,復
更前制;如云:乃至共畜生。制必攝護為急,開
為時緣名緩。一一戒下,皆具此義。如序廣引。

六中,初標緣。謂下,釋相。文舉三戒境差方便,
反顯不差,方成究竟。此與第三,似同而別,比
之可見。

七中,初標緣。若下,反釋四義,以通諸
戒,初總示。一下,別釋。前二事隔,後二心止;又
初三好心,餘非好心。二中,緣壞離阻,謂緣差
也;疏云: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要
期未遂,或刀杖毀壞。言強盛者,疏名境
強,如行殺盜,反遭加害等。

總結中,初令依用。
謂須兩緣,可決犯懺。不下,止濫。

第四制意中,
初敘須意。浟亦是漫。境想五句,初句皆重,後
四俱輕;又第三一句,有罪則出,無罪則除;輕
重有無對文可釋。故下,指所出,上二句示其
通具。下二句點其所缺。委辨如後。

次門五階。
篇聚境想,數過塵沙;五位總收,罄無不盡矣。
又復,此五不出二境,初總有情,四開非情;四
中,二四竝世法;五即制教,第三兼二,對下自
明。

內報六位,從寬至狹;別對諸戒,簡練精詳,
在此而已。人不見之,但云萬境;不知何境,境
作何相。況復自有一境通多戒,如情中尼女,
非情衣食等;自有一戒而攝多境,如盜及漏
失,通情非情等;自有一戒攝一境,如外道食
入王宮,牙角,兜羅之類是。且舉一條,諸餘例
顯;用前三句,照會諸戒,通局之相,如指諸掌。
初四境中。初句示境,即是六趣,或總三趣。若
下,且對初篇,四境無論男女,人中不簡道俗

大小內外,初戒齊犯可知;餘三戒,人境同夷,
非人竝蘭,畜則殺提,盜妄俱吉,故云昇降也。
又如摩觸、媒、麁、對趣差別,尋前〈隨相〉。

道俗中,
三位。初唯對俗,等取乞衣、增價、忽切、乞綿、乞
縷、勸織、為女說法、學家過受之類。二唯局道,
謗收無根假根及殘三戒、覆麁罪、說麁罪、打
比丘、摶比丘、疑惱、藏衣鉢,等取奪衣、嫌罵知
事、別眾、勸足、擊攊、驅出聚等。三通二者,與女
宿,通尼女;與未具宿,及二麁語,竝通白衣及
下三眾;婬觸可解。或有境通而制別者,如屏
露坐、同道行,尼女各戒是。

內外中。外即外道,
自手與食;唯此一戒,故云局也。內即內眾,毀
呰兩舌,竝對比丘。

大小中。謗奪如上。小中,更
兼隨擯沙彌。

形報中三。初局比丘,隨順,即隨
舉比丘;且舉一戒,餘者同上。二局尼眾,同路,
即期行,餘名自顯;更加與衣、浣染衣毛等。三
通兩眾,二麁,僧尼皆提。

色心中,初明色者。淫
屍既犯,不必假心。文下,引證,即淫戒境想初
句;謂但是正道,不問死活。四趣,合作四境,覺
睡未壞少壞;婬通四趣,已見初科;此中所明,
在文不貫。漏失同者,亦色為境;婬唯內色,漏
總六境,內外中間水風空處;今就內色,以論,
四境多分壞白骨間,皆漏失境,故云仍寬。若
據摩觸,亦通四女;觸屍亦殘,理同婬判。自下,
次明心中。觀即發諍戒,望僧能觀心成犯。許
即迴僧物,望施心成犯。染心衣食,即尼受染
心男子衣食,犯殘,取彼染心為境。

結示中。上
句結前,下句示略。

外事中。草木即壞生,及草
上便唾。入錢寶等物、畜、貿、盜、捉,成犯;又水為

境,如水中戲、大小便;火謂然火;又水風空,盜
漏皆犯。不受等,九十及眾學等諸食戒,竝食
為境。又食局正食者,如足、別、背,餘通正不正。
或局時藥,過受、索美食是;局七日者,畜長藥
是;局盡形者,四月藥是;通四藥者,即不受、非
時等。長衣鉢、二離、月望、急施等,據事兼時,且
從物論,故云亦可也。此應更收毛綿乞求等
諸戒。若約四事,衣藥如上;房如二房、覆屋、牽
出、安像等;臥具、二敷、兜綿之類。上明單外境。
通下,明兼二境。盜兼主、物,奪衣連比丘,蟲水
即二物。取衣、作衣、浣打等,皆可準說。

約法中
四。初中,等取兩舌、口綺、譏教尼、拒勸、發諍等。
二中,僧諫有五,殘四提一,及與屏諫。第三,更
收擯沙彌;滅諍中,自言覓罪,亦可說也。第四,
十八法,即破僧犯境;更兼同誦、五六語、及眾
學諸說法等。

約時中。教尼日暮,非時食,夏歲
不安居,尼提僧吉,制出律中;
二三宿,或同未具,或在軍中;殘內二宿言明
相者,示犯分齊。及二入聚,又長、望、二離、減六
年、求雨衣、洗浴等。

約罪中。類取覆藏默妄。


三門,標中。以律諸戒,出沒不定,故須辨之。然
今學者,不看本律,臆度暗指,錯謬妄說,都迷
此門始終又意;今為具引律中句法,然後尋
文,渙然氷釋。勿謂繁費,深愍後學,事不已也。

初篇四戒有五重

初婬戒五句┐

│ 道作道想           道非道疑

│ 道作非道想          非道道想

└─非道非道疑

二盜戒二重┐

│ 初過五四句┐

││有主有主想          有主有主疑

│└無主有主想          無主無主疑

└─二減五四句┐

│ 有主有主想          有主有主疑

└─無主有主想          無主無主疑

三殺戒五句┐

│ 人作人想           人作人疑

│ 人作非人想          非人人想

└─非人非人疑

四妄戒五句┐

│ 人作人想           人作人疑

│ 人作非人想          非人人想

└─非人非人疑

僧殘中六戒有十三重

二摩觸戒五┐

│ 人女人女想          人女人女疑

│ 人女非人女想         非人女人女想

└─非人女非人女疑

三麁語戒二重┐

│ 初約法四句┐

││麁語麁語想  麁語麁語疑

│└非麁語麁語想 非麁語非麁語疑

└─二約人四句┐

│ 人女人女想          人女人女疑

└─非人女人女想         非人女非人女疑

四歎身戒五句┐

│ 人女人女想          人女人女疑

│ 人女非人女想         非人女人女想

└─非人女非人女疑

五媒嫁戒二重┐

│ 初約法五句┐

││媒嫁媒嫁想          媒嫁媒嫁疑

││媒嫁不媒嫁想         不媒嫁媒嫁想

│└不媒嫁不媒嫁疑

└─二約人五句┐

│ 人女人女想          人女人女疑

│ 人女非人女想         非人女人女想

└─非人女非人女疑

六無主房戒四重┐

│ 初處分五句┐

││不處分不處分想        不處分不處分疑

││不處分處分想         處分不處分想

│└處分處分疑

│ 二過量五句┐

││過量過量想          過量過量疑

││過量不過量想         不過量過量想

│└不過量不過量疑

│ 三難處五句┐

││有難有難想          有難有難疑

││有難無難想          無難有難想

│└無難無難疑

└─四妨處五句┐

│ 有妨有妨想          有妨有妨疑

│ 有妨無妨想          無妨有妨想

└─無妨無妨疑

有主房戒三重┐

│ 初處分五句┐

││不處分不處分想        不處分不處分疑

││不處分處分想         處分不處分想

│└處分處分疑

│ 二難處五句┐

││有難有難想          有難有難疑

││有難無難想          無難有難想

│└無難無難疑

└─三妨處五句┐

│ 有妨有妨想          有妨有妨疑

│ 有妨無妨想          無妨有妨想

└─無妨無妨疑

三十中一戒有一重

三十迴僧物戒四句┐

│ 已許已許想          已許已許疑

└─未許已許想          未許未許疑

九十中十五戒有十六重

七說麁罪戒四句┐

│ 麁罪麁罪想  麁罪麁罪疑

└─非麁罪麁罪想 非麁罪非麁罪疑

十掘地戒五句┐

│ 生地生地想          生地生地疑

│ 生地非生地想         非生地生地想

└─非生地非生地疑

十一壞生戒二重┐

│ 初生重五句┐

││生種生種想          生種生種疑

││生種非生種想         非生種生種想

│└非生種非生種疑

└─二生草木五句┐

│ 生草木生草木想        生草木生草木疑

十九用虫水戒四句┐

│ 虫水虫水想          虫水虫水疑

└─無虫水虫水想         無虫水無虫水疑

二十三為尼說法戒五句┐

│ 日暮日暮想          日暮日暮疑

│ 日暮不暮想          不日暮日暮想

└─不日暮不日暮疑

二十九食尼讚食戒四句┐

│ 教化教化想          教化教化疑

└─不教化教化想         不教化不教化疑

三十五足食戒四句┐

│ 足食足食想          足食足食疑

└─不足食足食想         不足食不足食疑

三十六勸足食戒四句┐

│ 足食足食想          足食足食疑

└─不足食足食想         不足食不足食疑

三十七非時食戒五句┐

│ 非時非時想          非時非時疑

│ 非時作時想          時作非時想

└─時作時疑

三十八殘宿食戒四句┐

│ 宿作宿想           宿作宿疑

└─非宿宿想           非宿非宿疑

三十九不受食戒四句┐

│ 不受不受想          不受不受疑

└─受作不受想          受作受疑

五十一飲酒戒五句┐

│ 酒作酒想           酒作酒疑

│ 酒無酒想           無酒有酒想

└─無酒無酒疑

六十二飲虫水戒四句┐

│ 虫水虫水想          虫水虫水疑

└─無虫水虫水想         無虫水無虫水疑

六十四覆麁罪戒四句┐

│ 麁罪麁罪想  麁罪麁罪疑

└─非麁罪麁罪想 非麁罪非麁罪疑

六十六發諍戒四句┐

│ 觀作觀想           觀作觀疑

└─不成觀成觀想         不成觀不成觀疑

準文中,初科。單對合數,並見圖中。準下明無,
還用五位顯有:一內報有,二外事,三約法,四約
時,五約罪。

次科。初句顯具,示
同僧故;次句指略,明非用故。如初述者,指前
制意,義具文略故也。若據尼戒本,對僧二十
六,除九戒;即婬,麁語,歎身,二房,讚食,日暮,足
食,勸足;餘十七戒,并染心衣食,竝具
出境想。

明無中。除前戒外,自餘二百二十四
戒,律竝不出;故準前五境,辨其所以。無有二
種,義不可立名理無,事必須具名略無。理無
又二,一犯境通遍,理不須立,如漏失是;二對
戒境別,理不可立,如婬盜無法想是。略無亦
二,通理略者,名或略無,如漏失或;一向略者,

名定略無,如謗奪等。準此理無,亦應有二;一
或理無即漏失,二定理無,如餘戒無罪想。如
是先分,入文易見。

內報中,初標。或下,釋;又為
二,初明理略無,理無可會。略無中。先準婬戒,
後二句為例,即非道道想及疑,在婬為境差,
漏失即想差。反例須有。後引〈條部〉明文為證,
謂非道作非道想不疑,即是漏失心境相當,
故知必有想疑等句。

二定
略無。可解。

外事及時,唯一略無,法罪兼二無。
或可上二,局約當境;望餘戒不通,皆有理無;
如婬觸等,不對敷具,不限時節;準如罪中,竝
通此說。

法中,初示理無。言下,辨略無,初列諸
戒。二妄即自稱法,諫是他作法,
隨舉即治法。如下,例證;初引《僧祇》,別證隨舉。
彼文,隨舉比丘戒有四句:一舉作不舉想,無
罪;二不舉作舉想,吉;三舉作舉想,提;四不舉
不舉想,無罪。隨順沙彌,四句門上。次引媒麁,
反例二妄。由同有語法,而二妄皆無,媒麁獨
有,故云反此。後引發諍,別例諸諫。由僧斷諍,
類同設諫;斷諍既具,諫亦須有。非法等示諫
作句也;以諫通如非,交絡互歷;應云:如法如
法想殘,如法如法疑蘭,如法非法想蘭,下二可
知。

時中。洗浴,即半月浴過也。

罪中。上明略無,
以戒本中,唯覆說二戒,對罪為境;僧戒皆有,
故取尼覆明無。

第四門,敘由中三,初敘立門
意。即前圖中,四五不定;須辨所以,使通教意。
且下,列示句法。且約一戒,示其相狀。比前律
句,小有不同;前第二云:人作人疑,第五非人
非人疑;或恐疑涉兩境,故此易之;或不見律,

傳誤寫錯;請以諸戒句法比之,皆無異轍;雖
通上釋,從律為正。第五注云雙闕者,非人是
境闕,疑即心闕。所下,示多少所以。

次簡辨中。
徵意乃推第三不定所以,不可濫上。故下古
今兩解,皆為評此第三一句;自餘四句,一向
永定,故不在言。

昔解中。彼立二義,總判諸戒;
初約轉想本迷,俱有罪者,名輕重相對;重謂
轉想,輕即本迷;二取轉想有罪,本迷無罪者,
名犯不犯相對;犯謂轉想,不犯即本迷。初輕
重中,初標二門。如下,收諸戒。婬戒轉迷竝夷
蘭者,從境制故俱夷,非道想邊俱蘭。二麁即麁語歎身,等取媒嫁。殺
等六戒,竝緣非人,皆有輕重;轉想蘭吉是重
,本迷唯吉即輕。故下,結示定五。此門兼
上婬酒,總收八戒。

犯不犯中,初標示。不處等
者,二房七重、掘地、壞生二重、日暮、非時、媒嫁
法想;此等諸戒,律中並約轉想前心有罪,故
有五句,則名為犯;若約本迷,始終無罪,止有
四句,則為不犯。盜戒二重、麁語法想、迴僧物、
二麁罪、二虫水、尼讚食、足、勸、殘宿、不受、發諍,
此等律據本迷無罪,止出四句,名不犯;若據
轉想,須有五句。盜下顯相。略舉二戒,餘皆例
準。初盜戒注中,即示律文不出之句;以非罪
緣,本迷無罪,故無此句。次不處分注,顯律本
現有之句;轉想前心,有方便罪,故立此句。五
下,釋成。可解。二境者,本主無心,無主無過。此
門總收二十戒。

結示中。此義,即上輕重
義;五上,合有定字。或四五者,隨就一戒為言;
非謂盜房相對而說,傳誤久矣。

今解,似取他義,故不標今。此師大判,第
三一句,若望轉想,一切俱有,故為定五;若是
本迷有結罪者,則為或四五;若無罪者,則一
向四句,不具三位。輕重中,初總示通三位;云
下,別明或四五。初中。準前八戒,婬酒唯定五,
則無或四,餘六通三位。問:輕重門中,必約有
罪;今通或四,即是無罪,何名輕耶?答:本迷無
犯,亦約造事,教相所開,不妨輕義。別明中。轉
想定五,易故不明;迷或四五,難故須釋。初牒
問。如下,引釋;初就本位以明,上約非畜明或
五。如對人作非人想,或畜生想;皆是罪緣,故
有吉罪。下約無情,明或四。如人作杌木想,皆
非罪緣,故無有罪。此通六戒,俱有三境,故不
別舉。如下,次引後門類說。覆說四句,亦通三
位。說麁戒云:除麁罪,以餘罪說吉羅;
上二望下,故云對也;此則迷重為輕,有犯吉
罪,合為五句。開通即不犯文,彼云:非麁罪想
說不犯;此則迷有為無,一向無罪,故但四
句。然是下,結示。更兼轉想定五,還成三位。


門三位,初標示同前。如下,對昔顯今。前師偏
立,今竝反之。初示前門。如上,即指前昔解。諸
戒不犯在後,故云進也。今下,正明今位。如盜
戒者,亦指前解。犯文在前,故云退也。對非畜
罪緣,如有主物,作非人物想,或畜物想,皆吉。
轉迷俱五者,轉想是本或五,今為定五;本迷
或五,即今所加;更兼本四,即三位也。此門據
鈔,止收盜及覆說;自餘境無輕重,止有二位,
如後料簡。

結示中,初句示位同。謂竝通三位。
次句明文互。謂盜四約本迷無罪;轉迷二五,

則在殺戒;殺五約轉迷有罪;本迷無罪,在盜
戒;影略互舉,故云綺說。謂下,釋上文綺。

料簡
中,初示前具三。若下,簡後不具。無輕重者,且
據本律;若準《戒疏》,例取餘部,更兼掘地非時
二戒;彼云:如《見論》,掘沙多土少無罪,半沙半
土亦吉;又《伽論》,掘燒壞地得吉,又《見論》云:日
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吉。今謂生地作
半沙地想,非時作時非時想,竝有輕罪,加前
共為五戒。餘應更有,尋前〈隨相〉。下云或四五
者,五即轉想,四即本迷。此則不妨古師犯不
犯中,或四五義;但彼據一概,無所簡辨,故未
盡耳。準依今解,輕重門中,定有三位;犯不犯,
三二不定。如是細思。

定四五中,初指前釋。人
是本境,非畜為異境。若下,示後解,初正示。一
切諸戒,通有二位。文互說者,即指諸戒四五
不同,不妨一一皆具迷轉。用下,結顯。本境本
想,謂本人想前心方便;異境後心,謂後轉起
非畜之心。律中夷殘疑想句法,止結蘭罪,並
無吉故。前三位中,後心吉羅;即是相傳約義
結之,如法所出。注中,初定律制之罪。後下,
明後心義結。具下,反例非人。五緣者,一是非
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作人
想者,即想差也。亦吉羅者,前作非人想,自結
本想吉;此謂後心轉作人想,而加害故,即後
心罪;與上義同,故云亦也。準作五句:一非人
非人想,二非人非人疑,三非人人想,四人作非人想,五人作人疑。

結顯中,上
二句結略。銓,量也。下二句指通。一切諸戒,犯
必心境;心差境異,通有句法;律雖不具,但是

略無;或復四五,莫非綺互。故茲總指,自可通
求。問:罪有輕重,可存境想;婬酒俱重,用列何
為!思之可見。

五解輕重,通敘中,初明心境相
須。但下,次明重輕;初總示差別,上句明境。言
優劣者,就一戒而論;境想五句,此收初句;如
淫通三境,盜有三寶別人,漏失有內色外色,
摩觸有好醜之類。是謂境定,收二三兩句。非
謂境差,即四五兩句。下句明心。言濃淡者,如
尤害泛爾之類;亦就一戒分之,即收初句。錯
謂想差,即收二三。誤謂境差,心謬即收四五。
或下別分。初句,對上優劣濃淡。一
品約制罪,八品據業道,如前優劣門已說。二
五兩句,對上心錯誤也。三四兩句,對上境是
非也。此之四句,望前初句,制業俱輕。四句自
論,制罪皆同;如諸境想,上二篇俱蘭,下三篇
俱吉;若論業道,二四心差則重,三五境異為
輕。又復統約五句,迭論重輕,如後可見。有下,
結顯律文須立之意。

正釋中,初科,上句結前
五位。四下,分示五句。四句輕重者,以初一句,
業雖不均;望犯究竟,一向是重,計不須論;然
必依律五階,次第具釋,故云亦須等。

一具。可
解。

二疑中,初雙標二句。前下,辨釋重
輕。釋前疑云半緣者,疑心猶豫,通涉兩境故。
後疑中云非本期者,異境來替,本無害故。此
之二句,疑心不別,境分本異;故說重輕,後想
亦爾。

二想中,初雙標。前下,辨釋。前云本方便
者,取前心也,望後正對心不當境。後云單有
心者,作人想故;無本境者,非人替故。

次本異
中,初句標示。本下,列釋;初示本境二句,初雙

示。以下,配釋。後下,釋異境二句,分三,初標示。
以下,列釋。故下,總結。兩位,即想疑,想唯闕境,
疑兼兩闕故。罪屬本心者,不從異境故。

結略
中。示不盡義。廣在疏中,故云且也。

第五,生起
中,為三,初敘所詮廣遍。以持犯大體,即是制
教所明善惡二業;業相隨緣無量,故曰該通。
教義不可盡收,故非一法包舉。故下,示能詮
廣略。初示前有歸。諸門,即指已前總別科義。
此下,顯今從略。羅,亦列也。陶鑄,喻研究也;範
土曰陶,鎔金曰鑄。

列名有五。《戒疏》文廣,不可
具錄;恐未見疏,且就四重,略撮名義,以示新
學。初明剋漫,先釋名;剋,謂情專一境;漫,謂心
涉多緣。漫復有二:一者大漫,如本標心,遍通
三趣;俱是所期,隨作成犯。二者小漫,但該人
道,不兼非畜。次配四戒,唯婬一戒,不問乖差;
但使境交,無非大重;盜殺二戒,大漫則隨境
成犯,小漫則異趣非犯;剋定一人,三趣非犯;
妄語一戒,三境俱現,內知歷然;犯無剋心,通
境隨犯;三趣不現,隨剋隨犯。二明錯誤,先示
名;錯就現緣境差為義,誤就不現緣境差心
謬忘為義。二對戒者,婬戒隨犯,不論錯誤;盜
戒分三,大漫三趣齊犯,小漫非畜物不犯。剋
心又二:若對異人以論,盜張得王不犯;若就
一主,盜金得銀,即還不犯;殺戒,漫心同上;剋
心以論,錯開不犯;現境歷然,心緣別故;誤則
成重,緣王張解,人想不差故。妄語一戒,大漫
同上;小漫錯犯,對現境故;誤不犯,不竝現故。
剋心有二,對人誑他義一,錯誤俱重;對法為
言,說聖稱凡,迷凡謂聖,錯誤皆開;若就聖法,

如錯說三四禪皆重。三自他中,初通示三例:
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二別
配四戒:婬戒,三句皆重;盜戒,初例重,餘二無
罪;殺戒,初二例有無可解;自殺自犯俞蘭;
造語,上二,易會;自誑,義準犯吉,非言說軌儀
故。《四分》身口,通約四戒,前三身犯,後一口犯;
別約互造,婬局身造,後三竝通互造。五教人
自成,即是兩業;隨戒不同,故云各分。初明教
人:婬戒,自作成重;教他,樂在前人,不得同犯。
盜殺,自作教人,損境暢思,彼我俱
重。妄戒,教人,名利壅彼,故不同犯。次明遣人:
教則利己義疎,遣則向己義親;如遣人婬己,
遣人說聖,皆重;盜殺無遣,故非所論。多人通
使,亦即教人,婬無此義。言多人者,謂重使及
展轉使;重使者,謂隨續使人,乃至百千;展轉
使者,謂所遣人不得自去,復轉使人乃至眾
多也。文出殺戒,義必通三;成遣彼作,故云緣
別;彼我齊犯,是業同。上且略舉數
名,非謂已盡。若彼疏文,義章極廣;如上引釋,
略通名相;必欲窮盡,積學猶迷;故不繁引,順
鈔意也。

結顯中,初二句示上眾名。鈔下,顯今
略意。易識為令解教,即行為令成行。難知希
用,對翻可知。

釋懺六聚法篇

懺是能懺之心,六聚即所懺之罪,法謂懺之
軌度。梵云懺摩,此翻悔往;有言懺悔,梵華雙
舉。準《業疏》云:取其義意謂不造新;懺謂止斷
未來非,悔謂恥心於往犯;有將懺字訓首訓
鑒,義雖通得,華梵須分。然懺通化制及以理
事,今此且據制教事行以為篇目。

敘來意中,
初科為二,初敘懺意,上句明造業。且約篇聚
所制二犯之罪;結業成因,必招來果,故如種
焉。次句明須懺。以犯從妄起,罪假緣生;妄體
本空,緣生無性;了知妄本,則犯相何依!識達
緣生,則罪根叵得。是以忽追所犯,深恨前非;
仰對勝緣,盡披肝膽。罪從心起,還逐心亡;既
伏現因,不牽後果。犯而不悔,業苦何窮。有智
識非,義無隱覆故也。則下二句彰益。上句自
行無瑕,下句眾法有用。故下,引勸;前引論文
勸速改,初引論;不下,申勸。彼論問曰:何法重
於地?何法高於空?何法多於草?何法疾於風?
答曰:戒德重於地,我慢高於空,煩惱多於草,
心念疾於風。今略引後句以明昔心造惡,今
忽追悔,剎那翻善,不待終日。意令有犯速須
求懺。次引經文彰佛勸。經明如來訶責示惡
之意,欲令行者有過尋悔。上訶毀禁,令成止
行;下說惡道,令成作行。

斥古中,初示非。遂,往
也。古師即指諸家集羯磨者。如僧鎧羯磨:初
出懺殘;二懺偷蘭,白二法懺,不分重輕;三懺

捨墮,不簡單提;四懺餘罪,不顯罪相;提舍吉
羅,並不出法。又曇諦羯磨:初亦懺殘;二懺捨
墮;三懺餘罪,謂單提、提舍、蘭吉,同一法懺,
詞句並同捨墮。事儀加改,謂之增減;立法出
沒,謂之隱顯。若準下文,則古謂夷罪必須都
無覆心,方開懺悔;又唯婬開懺,餘三不開;又
僧殘中覆藏別住,或云盡行,或俱不行;又提
舍中同懺提法,又眾學罪同皆責心;增減隱
顯,尋之可見。臆課多者,責其師心。課猶說也。
照教無文,謂事無所據;撿行違律,謂行用非
法。故下,引斥。即律〈增二〉中,明二種愚人。初人
抱過不悔,次人悔不依教;今取次人,證上非
法。律文又出二種智人,與愚相反,如下科引。
聖下二句,示師心所以。上句示後悔法,皆見
律文;下句顯前諸師不能依用。

顯今中分二,
初敘撰述,上一句正示。定綱位者,六懺差別,
不相濫故。格心境者,各顯緣法,無所昧故。隨
一懺中,緣法雖多,不出心境。如下所示,慨過
陳露,即能懺心也;託處對人用法等事,皆屬
所對境也。格即訓正。下二句顯意。上句明立
法有準。今古相形,是非鏡矣。下句示行事無
疑。心境相照,得失彰矣,能所即心境也。此下
二句,隔句對釋上文二句,尋之可見。則何下,
次彰功益。明今依法,罪必可除,心有所寄;翻
前違律,悔罪不出,臆課無憑,故云何患等。為
聖歎者,順佛語故。故下,引律示歎。以命能懺
為智人故。

次明懺法,總分中,化教。具兼兩懺,
通被二眾,如文所敘;又復二懺通大小乘;又
所犯罪,通悔三世,總牒十業。

制中。反成五局:

言律懺者,局小宗也,如文自述局道眾也;託
受生者,局事行也;依初受者,局現犯也;次第
治者,局名體也。上且分對,次釋文相,初二句
標局。言道眾者,總收出家五位。由下,釋局所
以。文敘犯懺,皆依本受;受是稟制;於制順違,
遂成持犯;則彰律懺,與經天別矣。初句示犯
起之本,次句明制懺之意。還下,示立懺之法。
次第治者,隨其所犯,須依篇次,不可亂故。篇
聚立儀者,制教差降故。悔法準此者,依教立
法故。

次廣明二懺,化教中,標。云通懺者,如上
五對,通義可知。

對顯中,理懺者。此約觀慧推
窮業性,明見真理;罪得伏滅,故云懺也。文中
初標根性。且望修事,通名利根;若對三觀智
用淺深,自分利鈍,如後可見。觀下,示觀行,初
句示所觀境。由下,明能觀智,上四句明達妄
見理。下二句明行成罪滅。分謂分辨,即觀照
也。此中通示理觀;無生之言,總下大小三種
之理。

次事懺中,初標機宜。由下,示懺法又二,
初敘不堪理觀。止下,正明事懺,初明事行。不
出三業,禮拜旋繞是身業,稱歎誦持即口業,
虔仰竭誠等即意業。勝境不出三寶。則下,明
成益,上二句示先業。言輕重者,就過為言,五
逆謗法用僧物等為重,餘則為輕;又凡造罪,
具足三時,俱起猛心為重;或二時一時為輕。
定不定者,復簡重業;定業極重,縱懺不亡;不
定猶輕,或容轉易。下二句彰益。轉報謂易奪
不受,對上輕及不定業也。輕受謂轉重為輕,
即上重中定業也。並下,指廣。《佛名經》文,見第
十;《方等陀羅尼經.三卷》,《虛空藏經》、《占察經》等,

並明悔法。若準《業疏》,須具五緣:一請佛菩薩
為證,二誦經呪,三說己罪名,
四立誓言,五如教明證。

重廣中,初
示所修觀相。無性即空理。以下,明罪滅所以。
諸世間業,皆從我生,我為業主;我既無託,故
所造善惡,不從我倒而生;妄業無依,故得除
滅。見謂達理,思謂起修,除謂能觀智,滅即所
觀業。破妄顯真,而非頓證,故皆云分。若約位
判,分見分思,即內凡人;分除分滅,即初果已
去。如下,喻顯。眠醉喻迷,醒覺喻悟;眠覺醉醒,
相似法故。

次列三觀,標中。理本是一,何有三
者?若權實往分,前二是權,後一是實;若大小
相對,前一是小,後二屬大。若約開權會小,終
歸一理;若對三宗,性空局小,唯識局大,相空
通小大,如是分之。

性空中分三,初示所觀境,
即諸法二字。諸法之言,總包一切;諸經論中,
或約依正因果,或世出世間,或有漏無漏,或
色心非色心,或善惡無記,或陰界入等。若據
通論,總觀諸法;今就懺悔,且指罪業而為觀
境。性空無我一句,即能觀智。罪從緣有,本無
自性;緣即心境,虛妄心境和合成業,業性自
空,非使之空。由存妄計,故受輪轉;但破妄計,
覓罪叵得;叵得之處,強名空理。言性空者,小
機智劣,不能即法見空;必待推析窮法體性,
然後方空;其中須分利鈍,利者體法即空;鈍
者析法見空;或云:有宗唯證人空,假宗人法
二空。此下判位。小乘通收聲聞緣覺;據所乘
法,諦緣雖殊;若論斷證,同見空理。

相空中亦
三,示境同前。能觀中。言相空者,了法無相,猶

如幻化,昧者謂真;亦如空華,眼病謂實;故云
唯情妄見。判位中。小菩薩者,雖發大心,未窮
心本;故設此觀,空諸塵境;如諸般若所被初
心。言照用者,二乘住寂,故但照心;菩薩涉事,
故云照用。若對三宗,即當四分;同觀空理,故
云小也;志慕佛乘,故云菩薩;相召佛子,即為
明例。

唯識中三科同上,觀境可解。能觀中。外
塵謂一切境界也。言本無者有二義:一者境
即心故,《占察經》云:一切境界,從本已來體性
自滅,未曾有故;因如此義,是故但說一切諸
法依心為本;當知一切諸法,悉名為心;以體
不異,為心所攝故。二者虛妄見故,經云:但以
眾生無明癡暗熏習因緣,現妄境界,令生念
著;又云:若無覺知能分別者,則無十方三世
一切境界差別之相;《唯識論》云:唯識無境界,
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如月等事。實
唯有識者,言唯則遮於外境,言識則表於內
心。或真妄和合為阿梨耶識,謂真能隨緣與
妄俱起故。或云真識即是常住本淨真心,即
是中道一實境界。然修觀有二:一者直爾總
觀,謂觀念性即是真識,其體清淨平等周遍,
含攝諸法,出生無盡;究竟一相,寂然常住。二
者歷事別觀:一切時中隨緣動念,衣食四儀,
若善若惡,皆能了知一識流變。若前總觀,乃
彼上智深位所修;末世初心,唯後別觀,是所
機教。判位中,上二句彰勝。對前麁淺,故云深
妙。《業疏》云:初淺滯教,謂境是空;了境本非,
性唯識也;又鈔云:鈍見空時,不分別色;智知唯識,不分別空,三觀相望,

淺不知深,深必兼淺,故後唯識即為圓觀。次
二句正判。大菩薩者,初地已去也。故下,引證。
彼以五十二位總為四位,論云:一切法以識
為相,真如為境;依此境界,隨心信樂,入信
樂位;如理通達,得入見位;
能對治一切障,得入修位;出離障垢,得
入究竟位。初位所修,名影像唯識;後三
所修,名真唯識。問:有人云:
唯識觀,南山判位太高;又云:深位無罪,豈須
懺悔!其意云何?答:論文自云唯識通四位,那
責南山判耶!此蓋特舉深位以彰理妙,當知
悔法正為下凡;故下勸令任智強弱,隨事觀
緣;豈令果佛而悔罪耶?前修率爾,不無小疵;
後進狂簡,便生輕謗。寄言有識,詳而慎之。又
有人云:題云懺六聚法,那出事理懺乎?答:此
又不曉化行二教罪懺相須;若唯依化懺,則
制罪不亡;若專據制科,則業道全在;故當化
行齊用,則使業制俱除。下云五眾犯罪,理事
兩緣;又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
也。舉宗無濫,故以六聚標題;以類相從,何妨
二懺兼述!儻懷通鑒,無事專隅。

結告中,初結
示。據理深淺,由機強弱,當量已分隨力修之。
然末世情昏,鮮逢利器;尚未堪於事行,況克
意於玄門;三觀微言,於茲殆絕。嗚呼!故下,引
證,《華嚴》偈初句示罪相。一切者,總十惡也。能
遮善道,故云障也。深廣波騰,故喻海也。次句
示生處。不了唯心,取著前境,妄想也。下半偈
示悔法。上句索機,下句示法。當求者示能觀
智。真實相者,若約通論,總上三理;若據經意,

別在唯識,故下云大懺也。本作端坐念實相,
端坐是靜緣,念即能觀。如下,結歎。準經續云:
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故應志心勤懺
六根罪。上半示其功勝,下半勸其勤修。

勸修
中,初科,前示二懺不同。福順生者,人天有漏
順生死故;道逆流者,三乘無漏逆生死故。出
入據所克之果,愚智即能修之機,虛實約所
修之行;一一分對事理二懺,淺深可見。故下,
正勸。文出《心論》,令自觀量;樂罪修事者,轉愚
為智也;樂福修理者,轉鈍為利也;理通深淺
者,利有強弱也。

次科又二,前明道眾通化制,
初總標。事遵律制,理照內心,故云兩緣,緣即
觀也。事下,別釋。事則順教者,謂作律懺,歷事
緣境,常照起心;知唯本識隨緣流動,趣向於
理,故云無違唯識也。理則達妄者,即了此心
妄緣境起;達境即心,心外無境;唯一真識,清
淨本然,故云外塵本無也。故下,引證。即《攝大
乘論》。唯識不失者,證上緣理也。不無能取所
取者,證上緣事也;能取即心,所取即境;此除
疑執,恐聞緣理,便謂自心兀然不動;恐聞無
境,便謂境界豁達都無。今時愚者,錯解佛乘;
皆謂理觀寂爾無思,空然無境,取舍不得,
能所俱亡;頑然寂住,便是真如;放蕩任情,即
為妙用;由是不禮聖像,不讀真經;毀戒破齋,
嗜酒噉肉;誇為大道,傳化於人;惡業相投,率
多承習。此乃虛妄臆度,顛倒輪迴。豈知達法
皆真,何妨泯淨;了真即用,豈礙修行!是故悟
理則萬行齊修,涉事則一毫不立。自非通鑒,
餘復何言!若下,次明俗眾局化教,初顯略。福

道兩經,通目化教;福經如《佛名》、《方等》,道經如
諸《般若》等。廣下,指示。凡聖行法,舊云道整禪
師撰,未見本文。嘗考諸祖教觀,無非適機。若
乃決白自心,的指妙境;甄別大小,簡練偏圓;
歷位淺深,涉道次序;唯天台《摩訶止觀》,是可
投心;但末世弘傳,變成名相,故令晚進取悟
無從;必欲深明,當求哲匠。

次明制懺,波羅夷
法中,前示業報,欲令犯者識過求悔;《觀佛經》
中,初示報。一下,列罪。初絕所依。二杜智解。三
撥正信。四五盜勝境。僧物重於三寶者,僧物
有四,今簡常住常住為最重故。信奉者施,故
云信施;犯重非僧,食則成盜。六七陵辱尊上;
準經污尼語通染淨,若論戒障,必約淨境。六
親者,據經但云姊妹親戚;今文易之,使通收
故。並下,指廣。

請將七過反照身心。儻曾有犯,
寧不畏乎。

《涅槃》文為三,初示罪報。若下,二明
犯心,初約護法說破為不破。善業勝故,犯心
輕故;此據化教,故言不破;若約制教,還即成
破。亦欲進彼護法者故。未捨遠者,謂於佛法
猶戀慕故。若犯下,次約壞法說為犯。言多過
咎,即說佛法中多過失故。一闡提此云無信。
云下,三示悔法,初標問。謂下,答釋,初明懺者
現報即受。所謂轉重為輕也。橫謂非橫,羅猶
墮也。若下,明不懺者生報方受。彼經云:若不
觀身無常,名不修身;不觀戒是善梯隥,名不
修戒;不觀心躁動制伏,名不修心;不觀智慧
有力能斷,名不修慧。

次明懺法,辨異中,初科
引律本文。諸下,示古今兩判,初指古非。古釋
都無覆者,謂從犯已後,曾無一念覆心方開,

有則不開;又見律中懺法,因犯婬為緣,便謂
唯婬開悔,餘重不開,故云互有是非也。今下,
申今解,初二句示教意。立教接機,不可抑塞,
故云理無滯結也。但下,二顯正解。謂曾犯多
罪,必須盡悔,故云都無覆耳。不下,三簡異僧
殘容不盡悔,文又為三,初直示不同。初下,比
校兩篇不同所以。凡有三別:一犯重本壞,二
悔出自心,三抑令首盡;僧殘反上。言有餘者,
反上一也;得強加法,反上二也;隱顯隨懺,反
上三也。有下,結示。諸異,即上三義相反。兩儀
即指二篇懺法差別。

須治中,《僧祇》三節,初示
悔心。令下,明開懺。比丘下,出行法,初明同行。
彼此不淨者,宿觸同故。下明別行。得受食者,
同下位故。除火淨者,異下位故;及金銀者,異
淨人故。從沙彌受食者,不自捉故。

《十誦》中,初
明開懺。如法乞者,即悔心也。佛下,簡行法,初
通示同行。在下,別示不同行有四,一明坐次。
二明宿臥。三明秉御。所以唯開此二法者,住
持之要,不可暫廢,事不已故;餘不開者,由無
限制,容別求故。四明受歲,雖不依大僧臘次,
不妨增臘故。下引論。決上秉法,非是常開。

《母
論》中,初明得法。名下,示復本。但下,顯無勝用。
然下,明障來苦。

《治禪病經》。脫著衣者,示卑下
故。生慚愧者,示悔心也;供僧等,假事折辱,示
盡誠也。經有二卷。彼云除糞八百日後,洗浴,
著僧伽梨,入塔觀像;若見好相,令誦戒滿八
百遍,得成清淨比丘。問:懺既清淨,那不足數?
答:戒德劣故,不任僧用。問:既不足數,開懺何
為?答:若不求懺,財法兩亡,僧須滅擯。由懺淨

故,得入僧中,但不足數;又復能除獄報九百
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地獄之苦,頓然清淨,豈
非益耶。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
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為同財法,及障
來報;若望體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
懺,故云無耳;非謂不許懺也。問:依前化教理
事二懺,得罪淨不?答:若修理懺,罪無不遣。若
修事懺,或不違行法,或得好相,重罪得滅;如
《佛名》、《方等》、《虛空藏》、《治禪病經》等,並有明文。問:
若依理事,懺已,制罪滅否?答:滅否難知,須準
教判,化懺心業,制懺違教,準知制罪不滅。問:
得相驗淨,可足數否?答:事懺得相,乃約化經;
足數作法,自是律制;兩不相涉,那得致疑。古
德云:安用大教懺夷,以足小乘僧數也。欲辨
化制,四句明之。初業滅制不滅,二制滅業不
滅,三俱滅,四俱不滅。思之可見。問:有人言準
《虛空藏經》得足數者?答:此猶不辨化制故也。
問:有人準《初教經》,三十僧中懺重,得入僧數
者?答:此引偽經,不足為據,如序所簡。

次明立
法,陳乞中。律令教乞,事同初受;縱使自能,亦
須他教。問:此明懺罪,那云乞戒?答:根本既
喪,從僧重受;終身奉持,即是懺悔。若爾,犯已
未懺,應無體耶?答:準上以明,體本不失;但望
力微,故須再受;餘如〈篇聚〉所明。

行相中,初科,
上文指同。唯下,顯異。即二五奪智能中,不得
說戒;今準《伽論》,眾無能者,得作說恣二法;例
知無人即開誦戒,唯此為異。

次科。來否隨意
者,勝前不懺,財法俱亡;異餘淨眾,不來不得。

三中,初明本篇重犯。又須同種之罪,方得名

重。若犯下,明餘篇重犯。正明,引證,在文可見。

結示中,初正結。不可,點古非。

第二懺殘,對治
中。二罪各須先治情過,情即是心。據論諸篇,
皆有情過;然初篇雖重,縱懺無用;下篇諸過,
體非極重;故但直懺本罪,無勞預治。僧殘隣
重,恐壞本體;事須繁累,不可輕略;唯斯悔法,
獨異餘篇。

初情過中。二義翻之,上約情罪,下
就治罰。續引《母論》,別釋次名。二中。注示前後,
猶同古判,《戒疏》準殘還須後懺。三中,初翻名。
前下釋義又二,初列示二義。由下,出其所以,
初明自喜。言前喜者,謂行覆日滿。少日即六
夜。眾下,明僧喜。四中,初翻名有二。初名者,謂
由僧羯磨,得入二種僧故,次名如下論釋。論
中。上二句即生善滅惡;下句謂由僧拔除,不
墮罪處,故云起去。

次明懺儀,總示文中,初引
論偈;下引論釋,初明犯人求悔。若下,制僧知
法。文列五方,即是四法;一二及五,並屬所被
事;三是人;四即法;集人加法,義必兼處。委釋
名相,並見下文。

釋總名中三,初釋上起;又下,
二釋提舍那;欲下,三釋制憶持;初中又三,初
徵名。往下,釋義,初約先犯反顯,次約懺悔順
釋。約遮相續,謂以善遮惡也。受即受體,持即
隨行。是下,總合。提舍那者,亦即懺悔之通名。

第一方,初科,初約義略釋。故下,引論委釋,初
明制觀察。若下,明具緣成犯。通緣列三,別緣
出二,皆略示耳。於下,例通餘戒。廣下,指廣。彼
論自指佛陀波羅造,彼廣明十三罪相。

次義
釋中,初牒論釋。據前《了論》,會釋今宗,故云準
論解律;欲明論文,即是釋律二緣故也。恐下,

示論意。僧下,引證。有罪知者,謂知犯也。無罪
知者,知不犯也。文通諸聚,不局此篇;但取有
無兩知,證須觀察。

第二方中,初科,前明成覆。
僧殘罪見者,謂自知有犯也。若下,次明不成
覆。

次對律解十門。初云形差,謂罷道反俗,形
服別故。

三中有二,初不成根本。或下,明不成
覆藏。

五中,《十誦》十六人。種種不共住,即訶責
等四羯磨人。乃至者略式叉沙彌。謂與如上
等人共處,無清淨僧,既不成發露,則覆亦不
成也。《伽論》五人。《五分》,知識多處,縱有淨僧,亦
不成覆。

六云業待時中,更兼人方。言待時者,
或為緣阻,未暇發露,期在後故;待人者,求知
法故;待方者,擇勝處故;皆謂期心欲露,故非
覆也。

七中。以前境尊勝,不可輕言故。

八中,初
明有心。不下,正示無心有二。上約知而無心,
下約遺忘無心。

九中。雖非正露,無所隱故。


中,先示三心。並不可學迷;若可學迷,根本罪
外,更加無知。前無心中,若忘不成者,謂識犯
忘不發露;此迷本罪,與前不同。文下,引證,可
解。已前十門,或出本宗,或取他部,或約義立,
對文自見。又復諸篇通有覆藏,例用此十,簡
辨成否,如是知之。

第三方中,初正明作法用
僧,先引論文。言業聚者,謂作業假眾,聚即眾
也。四部下,牒釋。四僧者,一四人,二五人,三十
人,四二十人。若下,次明行時對境。前一即覆
藏時,對一人白;次一即六夜,須僧中白。出罪
無可行,故云一席耳。

第四方中,初標論。業即
羯磨。言相應者,事必稱法,不可差故;前後皆
言學處者,作持行法,聖制學故。以下,牒釋,初

約事簡法。法位三者,單白、白二、白四。就下,明
用法多少。雖通四法,不必盡用;且總列之,故
云位極有四。然此四位有定不定,別住本日,
隨有行之,此二不定;六夜出罪,此二則定。前
四對治及後正懺,並明諸位,故此指之。

第五
中,初引論。一日夜者,舉少類多,故云等也。為
顯等者,謂一日夜中曾藏,則有覆藏罪;須地
立宿住,即行別住也;不藏,則無覆藏罪;但行
摩捺多,即六夜也。地者下,牒釋又二;初正釋。
處所名者,以行別住,別在一房故。等四位者,
通舉諸位也。摩捺多,摩那埵,梵音轉也。即下,
二點示。此與第二方相濫。彼約有藏以簡成
否,此辨有無以明用藥,故不同也。

顯格義中。
九段,前五即依《了論》五方,後四即準律文別
立。會合律論,布列行事;故前云格義,此標懺
儀也。

初科為三,初標指。名下,次牒解。名即同
篇之通號,故云僧殘;種即十三之別相,故云
漏失等。相謂成犯之數目,故云多
少。律下,三引證。一名證通號,多種證別相。十
三自為一聚,與餘不濫,故云住別異也。

三中。
能治即四僧二十僧,所對即行時假境一人
及僧。

第六正明中,初科,前明以短從長。若下,
二明以忘從受。

次科,前引《十誦》明乞詞。要須
云者,謂乞詞所牒須加年數。次引《僧祇》明次第
究勘。無歲時即初受未得臘也。

三中,初引
文。故下,準判。發露出己,不取他知而已。

七中,
初本律。但明總懺,別懺可知故。前引三種。一
數憶忘,二心覆露,三同名異種;此三種別,並
通合懺。又下,次引覆日。以短從長,亦即總懺。

并上為四。

《僧祇》中,初總標。如下,顯相。初且約
十日,日犯一殘,俱不發露;第十日犯者,則覆
一夜;初日犯者,則覆十夜。應下,正明總別。十
番是別,一番即總。

《十誦》中。明乞詞羯磨,須牒
罪日兩數。恐謂總懺,作法通漫,故引決之。


八明威儀中,初明入眾儀式。自下,次明披露
克責又三;初悲其所犯。慨,責也;或作嘅,歎也。
如上論者,指〈篇聚〉中所引《母論》。賴下,喜其開
悔,上明喜聞聖教。下明慶己發心。如是下,教
其殷重。四面下,三明設禮陳乞。

乞詞。
有五,初囑僧專意;次句自稱己名;三犯故等
者,陳露所犯;四今從僧下,正申所懇;五願僧
等者,乞副所求。

羯磨中。注文,初令依用。若下,
點律所闕。古羯磨即曇諦出者,謂翻譯家用
入律故。彼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犯某僧殘
罪覆藏;此比丘某甲犯僧殘罪,隨覆藏日已,
從僧乞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比丘某甲隨覆藏日羯磨,白如是。鈔中加改,
比之可見。而云:犯某僧殘,不提罪相;隨覆藏
日,言相浮漫,不足依之。

第九,示法中,初科。教
示有四:初示羯磨,二示奪行,三示執事,四示
白告。對文分之。

四中,初令見僧。應下,二示作
務。乃下,三明住處。若眾下,四明同利。身下,五
明坐次。乃至下,六明供給。文同不出者,指〈師
資篇〉。《十誦》中,初制在僧處。不同下《五分》。二制同犯各坐。恐得同伴,心無慚故。三
制顯處。文自出意。

五中,《善見》,初明有緣白停
法。若下明晝捨夕行。明未出須白者,即當一
日故。《十誦》中。六夜亦開,仍制日限;本宗白停,

久近,皆得。《四分》中,初明白捨,前示開捨。若下,
明白行。彼下,明受禮作使。上明同類,下明下
眾。

六中。八事,一三並出外,寺非寺分;二四對
客比丘,入出以分;六七約處,人無人分;五八
各為一事。徐行謂緩步,簡疾行者,不白不犯。
多人同屋,非別住故。又八事中,前五及八,並
不白故失;六七事非故失。注云已得,謂前已
行日;未得,謂所失之日。若後重行,但續已得,
足滿前數。

七中,初白一比丘法。往餘寺、客比
丘等,皆準此。白詞中大德僧聽者,傳寫之誤,
合云大德一心念,由是白別人故。若五人下,
白眾多人法。若據對僧,合云僧聽;而云諸大
德者,由非僧法;但不能別白,從省故耳;後說
戒白,方可稱僧。有下,白客僧法。比丘中有德
望者,須異常人。其下,指白僧法。說戒等者,謂
一切眾集時。

八中,《十誦》明往餘寺。若到便往
者,恐違白法失宿故也。《五分》明出界。

九中,《四
分》。欲白不及,非意故開。《十誦》,初明見客執儀。
若下,次明有病遣白。詞句闕略,故指《四分》,即
前所引。《五分》。明行時對境,指第五方;五字錯,
合作三字。

評量中,初科為四,初嗟悔法不行。
當隋唐之世,僧英極眾,佛法大興,尚云亦少;
況今末法,焉可言哉!六聚懺法,墜地久矣。僧
徒造惡,穢迹叵言;或臨布薩,則安坐默然;抱
過畢生,死猶無悔。豈非妙藥雖留,毒氣深入,
不肯服耶!悲夫!縱下二責棄制從化,初出過。
余下,斥非,上三句責其取捨。真誠為道,義必
兼行,不當厭小忻大。但下,三示其懺別。皆下,
出其情狀。以制懺指定犯相,對眾折辱;況行

別住,奪行苦役,羞愧不為;化懺不爾,故多行
之。業由羞結者,造業自纏,對人覆諱;覆故罪
積於心,積故業更滋廣;是則罪種轉盛,徒懺
何為。此下,四結勸須依。

次科為二,初明不滿
可否;若行下,明日滿依法;初中,前示異說。或
云盡行日滿,或隨行少日,或都不行。若上根
從急,宜用初師;若下流機緩,則依《十誦》,不行
別住,出罪得成;今取盛行,頗合時機,不違聖
教矣。今下,次顯今所取,初彼引所傳。用彼
徵此者,用《十誦》緩文,徵此宗急教;義須取中,
故云相準;徵,證也。雖然下,約義加改,初教改
易羯磨。後諸白羯磨,即六夜出罪等。當下,令
白僧問和。後二乞詞羯磨,並準不滿牒之。


夜中。注云竟者,謂行日滿者。

羯磨中。如前,即
索欲問和等。

白告中,初科,前明白僧法;若客
下,白別人法;白僧又二,初即座白法。若行下,
餘日白法。

次科,初示同。唯下,顯別。反明別住
不常在僧,非日日白僧。但行法制必僧中,不
得同宿。恐有濫行,故注示之。

三中。本由懺易,
故使犯數;提吉多犯,舉以為況,故云如波逸
提等。

四中。各壞二法者,且如本犯漏失,行百
日別住;已行一月,復犯前戒;還依百日治之,
故云本日也;六夜亦爾,已行五夜,再犯本罪,
重行六夜。然本日治法,無別羯磨,但是再加
覆藏六夜二法。如別述者,即《隨機羯磨》及疏
中。

出罪中。乞及羯磨,並先牒覆藏,次牒六夜,
後云從僧乞出罪,方是今法;又覆藏中,先牒
所犯;或下,次牒覆日。已下,三牒乞詞;僧已下,
四牒得法;我某甲下,牒已行日。六夜中有三,

初牒乞,二得法,三已行;細對羯磨分之,不可
麁讀。

誡勅中,初泛明持毀。佛住滅後,
勝劣有殊;據受猶同,行果全異。行者下,正誡
能悔有三,初喜其已懺。故下,二勸其堅持,初
引文勸。應即《僧祇》。梵云絳賴叉,此云無憂;即
佛生處樹華,喻其殊勝也。或翻青蓮華,喻其
清淨,頗合文意。縱下,舉難勸。論即《善見》。如是
下,三結告隨機。并下,兼示來報。經續云:後得
為人,復受黃門二形無根等報,故云等也。

第三偷蘭,從生中,初標名。若下,引示。彼律
分三階三懺,如文次列。初二兩篇各三方
便,遠者犯吉,次近皆蘭,蘭有三品;初篇近
者,上品;初篇次者,二篇近者,並中品;二篇次
者,下品。懺法與提同者,如下可見。

自性中,初
示名。不從他生,故云自性;當體是果,故云獨
頭。上品中。僧食具,即十方常住;十方現前,即
如亡物未羯磨時,通望十方,無滿五義。且舉
四相,等取二逆,婬非道,殺非人之類。中品。破
羯磨者,簡法輪故。僧殘境者,為他出不淨也。
及殘中諸果蘭,如觸二形黃門,髮爪相觸之類,
皆中品攝。下品中。三處毛,腋下及大小便道。
灌下部者,謂以酥油灌身下分。石字
上,合有木字;木鉢同外道,石鉢濫佛。律中,凡
事濫外道者,皆制蘭罪;如草衣葉衣鳥毛衣
皮衣,飡風服氣等,皆下品攝。《僧祇》即下品。《四
分》教人。初篇歸上品,次篇歸中品,故云輕重
同上。

次懺儀中,初乞分二,先引論示。乞、請、對
悔,通三品;受懺單白,此局上品。今下,次明陳
乞又三,初明集僧。懺主作白受懺,為僧所量,

不入僧數,故須五人已上。次明具儀。先下,三
正陳乞詞中。且據不憶言之,憶須稱數。二中。
清淨比丘,必約自無三根,解通律藏,發己信敬
者,方可請之。三中。答法云重罪者,文誤,罪字
合在遮字下。四中。指前後者,前即僧殘,後即
提中。五中。略餘詞者,續云:懺悔則安樂,不懺
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
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六中。準後,
或作汝自責心,於義皆通。七名立誓。欲以答
詞連上,故以標數在下。

結告中,初指前所出。
前之儀式,乃準本律《多論》兩文共成;然彼此
互缺,故云各題也。準前論文有四,一乞懺,二
請主,三白和,四對悔,缺此三法;本律有五,則
無一三,故云不整蝢也。今下,明安布。且下,例
通餘罪。

小眾中,初科,先引《十誦》判定。以懺主
白和,身外非僧,故無單白。次引《四分》釋妨。彼
即以別望僧為小,此就僧中對事用人為小;
恐執彼文為妨,故準《僧祇》例決。上卷即〈集僧
篇〉。

次懺法中。初須乞者,以懺主未作白,猶在
僧數。故注同上。餘者二字,標下六法。二問邊
者,應云:諸大德!若大德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
者,我當受。文列七法,而以請主為初,止
於第六者;或是去留無在,或可意在不立,欲
示中下二品次第漸降,或恐僧別相參;如是
思之。

後一人法。可解。

懺波逸提,結前中,初示
事稀所以。然下,明須出之意。文下,顯前文可
準。

生後中。標云四篇,據後懺法,合云三篇,疑
是字誤;或可吉羅離惡作惡說,或可提中開
三十九十,故云四耳。

正示中,初文。識不疑者,

約能犯人。善宜名種,據受懺者,宜合作知。同
篇合懺,上篇可爾;若吉羅中,覆藏根本,雖是
同篇,亦不合懺。異聚可知。

次科。當隨憶忘,不
可一例。

三中又六,初敘愚教。或下,列非相。六
種自分。預是罪者,以不知犯,漫云預入此篇
者則懺之。或迷忘者,謂疑不識,或直牒迷忘
而懺者。如下,結示。或違教罪,或不學無知,故
云罪非逃也。故下,勸令依法。水鏡清明,而又
過之,故云逾也。彼即能懺,此即受懺者。何下,
徵釋所以。三報,現報生報後報也。餘下,指廣。

三十,標中。本是僧法,由界僧少,次開二位。就
下二位,皆是別法;但事儀有別,故兩分之。


法中。財是犯緣,心是業本,罪是已成之業,必
能感報。雖具三捨,得名唯據捨財,就意正在
捨心,心捨罪除;衣仍清淨,故復還之。立此四
科,括懺盡矣。

捨財中,捨法差別。從寬至狹,四
重料簡。初僧尼相對;僧捨下,就僧分自他。簡
去蠶綿一戒。二下,他中分道俗。次簡畜貿兩
戒。通下,道中分通局。復簡乞鉢一戒。言局有
二,一局當界,二局僧中。通則反之,故云餘二
十六等。

定體中,初科。三五者,三即長離販賣,
五即更加乞受。上三最數,下二次之,故云通
犯否;餘戒非無,但是稀耳。

長體中,初科,前明
六物。若下,明百一物。受持則一向不說。不受
則有說不說,如雨衣覆瘡衣等;縱不加法,並
不須說;餘衣巾等,即同長物須說。二隨百一
者。若合加受法,已見上科;此謂一向不須加
者,故別簡之。屩音脚,草履也。十六枚器,釜瓶
各二,盆蓋杓各四;僧尼俱開,說不說異。三中。

言隨重物者,謂隨身所須;八穢體非,被褥用
重。既不入淨,故無長過。四中,初正明。不下,斥
古,初引古非。今下,顯今解,初示正義。不下,簡
部別。《四分》、《多論》,如長衣戒引。五中。五種緣開,
上三並未入,下二約已入。

相染指上者,亦即
長戒。如十日中皆得衣,初日為能染,餘日為
所染,皆隨能染判犯。

離衣中。隨二三者,謂須
提名別牒。非下,遮濫。

販賣,標中。三事名相各
別,前戒已分,不重引也。

明入捨中,初列輕物
入捨。佛所開物,犯者數故。若下,次明重物不
入。由佛不聽,為之稀故。

總別中,初明別捨別
還,罪得合懺。若下,次簡捨衣有染不染。三十
戒中,唯五長有相染義,謂衣中有三,十日、月
望、急施,及長鉢長藥為五。此明唯畜長,制須盡
捨;離衣販乞等,隨別捨之,不盡相染。

忘見,標
中。謂懺長罪捨衣時,遺忘不盡;及懺罪已,方
見忘物;而染不染別,故須辨之。

正明中,初科,
上二句示義。決字,古記云:字誤,合作污。若下,辨相染,初明不染。由入淨故。前捨說
淨,即是二法。若還財下染,次明相染。田未
說淨,無法簡故。前財即已懺者。乞販亦捨者,
但使忘物是長,不論捨者是長非長。

次科,初示。
見物作念,意欲不染。此下,斷犯。謂纔見忘物,即
有屬己之念,故曰前生。前心已染,方起施心,
故判不成。文下,引證。捨謂捨懺,遣即與人。反
明不懺不成施故。

三中,簡其所忘。餘戒本非
貪畜,但是受納乖方,故不相染。三長反此,故
有染也。

四中。謂捨財者恐有所忘,決心預捨。
後見無染,即須付彼。

威儀中,初明處置衣物;

彼下,後示捨衣儀相。初中前明別幞。若下,示
離合,初明得合。謂三幞中別段同束也。又下,
示須離。為分忘染故。長本有染,由貪積故;離
定無染,受持物故;雜捨通者,據本無染;但為
捨還入淨故染,故云通也。然據捨財,未必有
忘;但欲表示三品不同,故須各襆。私釋。又為
還財有隔日即座之異,故須各處。離衣雖同
即座,受淨法異,故復兩分。

正說中,初明和僧。
雖不秉法,須問表和,成僧法故。以下,引證。雖
通僧別,必約盡界。制不別眾,彌彰僧法,故必
先和。文相等者,準文囑累。然下,次正陳詞。具
列三物。出法如是,未必齊具。

次明捨心,標中。
財為犯境,故是罪緣;罪是結業,故能感報;心
為業本,故是罪因。今行悔法,三種俱捨,故並
云除。

正明中,初文又三,初敘相續。此下,顯異。
若下,示要。下指文者,即律明捨已僧不還者,
犯吉。而不成盜,決意可知矣。

顯宗中,初敘本
宗。宗大乘者,分通義也;虛通無係者,因果推
心也,即《業疏》云:捨財用非重,知心虛通;故發
言誠者,即對僧捨也。言表於誠,既陳捨詞,則
無貪畜,故云無滯結也。若下,次明他部諸捨
不同。如《十誦》,二寶,少者永捨,多付淨人作四
方僧臥具。《五分》,二寶入僧永棄,五敷永入常
住。《僧祇》,二寶入僧無盡財中,五臥具捨入僧,
隨僧用。《善見》,金銀擲去。《了論》,長衣、長鉢、雨衣、
急施,捨與僧已,僧問須者應還。僧廣如諸部
別行中。文中。常住通二種,四方局常住常住。
棄山水者,即諸律二寶永棄也。即同此律者,
本宗亦有永捨之義;蠶綿違慈過重,故須斬

壞;乞鉢損處事深,故罰入厨。七日藥以味重
故,齊七日者施僧;過七日者與守園人。問:既
同他律,豈是虛通,則與上文一何相反?答:酌
情之教,隨緣緩急;知機而設,故非一概。

誡告
中,初科為五,初直勸。兩相勞擾者,能懺所對,
皆徒為故。但下,出不捨所以。見即識見,性謂
心性。口說解脫,故云世表。行縛塵事,故云庸
陋。今下,舉死事激勸。要必歸死者,意謂必待
至死而將去耶!太事即出家所為,經生猶言
度世。但下,舉勝行深勉。豈下,引生下文。

次科。
論中,初句一切如法,本財即僧還者,意外財
謂別得者;以心斷故,本財既淨,不染外財,故
並得受。第二句,但未悔罪,不合先受,止得非
法之罪;由心斷故,亦應得受。第三句,但心不
斷,當日餘日本異二財,皆犯墮罪。前句心斷,
當日得受;此句不斷,餘日尚犯;可證行懺捨
心為要,餘句如疏者,見《戒疏》捨墮中。若
羯磨中,亦出三句。準有衣已捨,罪未悔,畜心
不斷墮;此句罪同第三,故所不出。

捨罪,對僧
乞中,初示威儀。口下,次陳詞句。初囑聽稱名;
二故畜下,牒示兩捨;今從下,正明求懺。牒犯
中又三,初約長財。注文,以物容染犯,有過不
過,故須隨牒;若有過者,應於不說淨上加之。
次約離衣。注中三段,上簡長離,牒相通局。次
明借衣不須捨。下標長財用壞。正乞中。注文
云不具者,彼但云合掌說罪名種,作如是懺,
今以義加之。

二請主,簡人中,初文,前約犯重
簡。五八十成邊罪,具戒成二滅。下
約輕罪簡。

次科。佛言即律文,上句制所對,下

句制能懺。

三中,初示古。彼謂但不與同犯,即
堪對懺,不必全淨。此下,斥非,初句略斥。彼下,
決通,初決《五分》開意。今下,申今不開,上二句
義判。律下,準例。即〈說戒〉中文。

請法中,初標示。
應下,具儀。大下,出法。

三中。初問和,二作白,三
受懺。白中,長離合牒,長財用壞,並是出法。隨
時有無,不可謹誦。

第四說持破中,初教量宜。
若下,次出法式,初示畜長過。《涅槃》即訶八不
淨中文,彼云:若人受畜八不淨財,我非彼師,
彼非我弟子等。次示離衣過,初敘佛本制。今
下,示破毀因果。出《大論》者,如〈標宗〉引。乃至下,
合示二戒餘習。如是下,勸令從要。但犯下,教
觀機宜。

次科,總分中,初文,三位中。初是根本,
後是從生;中一望前為從生,望後名根本,故
兼二名。言三罪者,謂犯本罪已;最先覆藏,及
著用犯捨衣,復經僧說戒默妄語,各得一吉
罪。後從生六品者,即於三吉之下,各有初夜
二夜覆藏二罪,共為六罪。合上三罪,則為九
品。若據羯磨,止存八品;除根本覆藏一吉,直
於根本罪上立二品從生。究理為論,疏為了
義。並下,結示。以世多誦語,不問有無,故此囑
累。重言,即上並據等三句。若欲易曉,略為圖
示。

┌一根本覆藏─

如畜長犯提─┤二著用犯捨衣─

└三經說戒默妄─

次請懺主,上二句標舉。次二句遮濫。應下,正
請。即向所請者,謂波逸提懺主。

別示中,懺六
品文。根本且舉長離,從生備出六品,行懺者

臨事加減。問:所以覆藏但至二夜者?答:且舉
二夜以明展轉,故言二罪。若覆多日,即應多
品。問:何名隨夜展轉?答:如經一夜,望覆根本
一罪;二夜即覆初夜,三夜復覆二夜;如是相
望,乃至百千,皆名展轉。所以前羯磨中,牒百夜
覆藏等。

懺三種中,初文。根
本,即最初覆藏。著用捨墮下,合有衣字。律論
俱結罪者,指所出也。默妄同此者,亦謂彼論
同此律也。

懺法中,初指請法。由是同篇,不須
更請,即對前主直爾陳悔。但下,懺本罪。

三中。
令前悔者。今時行事,宜依此式。

正悔中,初明
威儀。口下,作法。準疏分文為八。初大德念者,
告令攝想也。二我某甲者,牒己名號也。三故
畜下,張列種相,定罪多少也。四今向發露者,
表無覆藏,說罪本故;此之一句,是懺本也。五
懺則安樂者,遠得禪果,用適心形,故曰二也。六不懺下,明為惡業纏縛三途;身既不安,
心寧懷樂也。七願大德下,請證明也。八戒身
具足者,前犯如染;今懺順本,故曰也。清淨布
薩者,自行內清,見聞外淨;懺本犯已,應成僧
法,故得內外和合也。所以三說者,表
情重之勤也。詞中注云無著用等者,
謂著用壞盡,據有言之;已前乞懺,及懺主白
中皆牒。必若無者,例須除去,故云自上並不
須等。

還衣中,料簡中。初文兩判,且據麁分。若
準《戒疏》,則有多別。彼云:三十戒中,綿衣二寶
三戒不對僧,二十七戒對僧捨。四戒即
歸,二離二毛,非相染故。七
日藥雖染,制身外用,亦即日還。四戒經宿還,

以畜續故。餘十八戒別別捨
者,不須經宿,非貪貯故。今明五長,準前《多
論》,但取畜斷,不必經宿;若據宿還,乃依本律;
但世多專執,故須指破。是以二疏五長並經
宿還,及此下文,亦還循舊。

次科為三,初指時
事。今不下,點非。然雖有據,不可偏計。須知心
斷,當日可還;必存畜心,多日亦染;指破還用,
意在兩通;指上論者,即《多論》初句。今且下,取
古。五長中,長藥即還,如上疏說。

還法中,初文,
前引開緣。大眾多者,界廣人眾;隔明重集,事
成勞擾,此一緣也。難集者,同住縱少,或有別
緣,情和難遂,此二緣也。上二是他緣,遠行
即己緣。由此諸緣,雖是五長,即日便還。應還
彼者,彼即代受比丘。展轉羯磨,文不具出。今
依《刪補羯磨》引之。白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
故畜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
丘當還此比丘,白如是。羯磨云: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
與僧,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某甲比
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
說;僧已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
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
令問彼者,即問懺罪比丘,令誰代受,準須羯
磨前問。彼應稱名答僧,與某甲比丘。

直還中,
初標所被。由前五長不許即還,故開展轉,是則
前法唯局五長。此明直還,則通二十七戒。
又復五長兼通兩法,二十二戒唯局直還。和

下,正作法。

雜相中,初科,前示本宗制還。若下,
明他部多別。前後已出,故但兩指。如前即捨
心中。

次科,問中。根條互倒,恐謂成法故。答中。
例決,律中懺殘;先悔覆藏,後出本罪,法有倫
次。倒作違教,準理不成。

後問中,或決當時妄
行,或遮後世濫用。答中。指前即懺蘭中。上卷
亦指〈集僧〉。

指餘中。謂蠶綿二寶長藥,並如〈隨
相〉明之。

眾多人中,初總指三位並同。若下,別
示捨罪有異。言六種者,準前偷蘭,不入乞懺;
故下別標,用捨隨人,意是不用。餘同上者,準
須具列。一請懺主。二問邊人,詞句如文,唯此
為別。三說罪相。四正悔罪。五呵責。六立誓。

三二人中,初示同。既下,顯別,初明捨衣。
言全別者,對前四人,兼僧別故。準《羯磨》云:諸
大德聽!我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犯捨墮,
我今捨與諸大德。次捨罪。須其六法,列次同
前。二下,後明還衣。二部即四人與三二人。其
三二人法,文中不出。《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
諸大德!若大德聽我還某甲比丘衣者,我當還
之。

對首中。捨衣應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
丘犯捨墮,今捨與大德。還衣不出詞
句,《羯磨》令準捨衣法。應云:長老!我今持是衣
還汝。除罪中,無人可問,故但五法。一請懺主,
二說罪相,三正悔,四訶責,五立誓。五並無異,
故令謹依。

次懺九十,前緣中,初指法同前。恐
下,明今重示。且下,舉事出法。若下,略示從生。
九品六品者,示其不定也。如過量等者,別提
著用。

正懺中,初請主。即初法也。當下,說罪。即
第二法。

次科初重示次第。恐妄行故。如上具

懺,謂須同上先悔從生諸品。後悔根本。即第
三法。四訶責。五立誓。此篇並用五法。

三中。惡
罵犯提。彼人即所罵,罵者即能罵。謂別求對
首,於屍所行悔,非對死人懺也。天道門不閉
者,由與解讎,不障善道。彼我俱益,故引勉之。

提舍尼法,斥古中。即如前引古羯磨也。律戒
即本律戒本。頒合作班,音誤。

正示中,初請主,
即一法也。請詞頗略。前加云:大德一心念!我
比丘某甲,後續云願大德為我等,故云上下
同也。

次說相。即第二法。

三捨罪。即第三法。呵
治、立誓,足上為五。下引《僧祇》者。上即義準《四
分戒文》出法。猶恐循古疑非正懺,故引彼文
以示同異。初指同。云字寫多,削之彌善。前下,
顯異。初審見罪,義是懺前,即當說罪。下誡勿
作,即今呵誓。故知前法事義已具。若準羯磨,
正用彼詞。

突吉羅中,標。云有多別者,或故誤
兩異,或覆藏方便獨頭不同故。

方軌中,初科,
前引本律。即眾學中文。故心二罪,誤但一罪,
而無對責兩懺,故云不分等。次引三論。罪懺
兩具,可決今宗,而探責諸師偏執,故云通衢
顯也。《摩夷》即《母論》。

斥世中,初示其偏計。又下,
決彼所據。此文未了者,無所簡故,或可且就
誤犯為言。須論解者,論即三論。當下,會通律
論。正下,以理結責。

次科,先出罪種。簡覆藏中。
識知故隱者,明唯故心也;疑不識不成者,顯
無誤也。非字寫錯,合作有字,或作若字。

次科,正明中三,初明方便又二,
前別舉六聚。初二兩篇,但遠方便;已下諸篇,
遠近二方便;今此且就遠者為言,故並云發

心也。文中,上身字寫誤,合作心字。無問等者,
總示犯相。據通故誤兩犯,但昔謂遠方便罪,
例皆責心,是以文中但明故心須對人耳。若
準《了論》,遠罪責心;雖有所出,然非今用。若下,
二明獨頭。可解。諸下,三總結兩懺。方便獨頭,
故言諸類。

問中。以獨頭果罪,名體皆均;方便
隨篇,應分輕重,故舉為問。云下,正難,意云:既
有重輕,理應別悔;不當誤則齊責心,故則俱
對說也。

答中,初科,上二句示罪。罪名齊者,謂
罪同約制也。業隨心者,謂重輕就業也。重下,
明懺,上二句明心悔有殊。下二句明制懺無
別。卷初,即篇聚中云:重者重責心,輕者輕責
心。行事之時,雖同對責;當隨事重輕,用心厚
薄。

次答中,上二句示罪通。本位居第六,方便
通上五,故云該六聚也。同號吉羅,而前篇為
重,後篇漸輕,故云名通優劣也。次二句明業
異。下二句判別懺。準此,雖同吉羅,隨聚各悔;
則心境相應,重輕不濫矣。上釋據文,故云同
篇一處;此解從理,故云義指為允。允,當也。


法中,從生即覆藏,初指前。捨法即捨墮。不下,
遮濫。律云:若犯僧殘乃至吉羅,知而覆藏者,
應先教作突吉羅懺,然後如法懺。故云律
文自分等,謂覆藏等罪,與六聚本罪分懺;今
若合懺,即是抑遏教文,故云不可抑之。

根本中,初科又二,初標舉。先下,示法。準前
須五,一請主,二說相,三捨罪,如文次列;餘詞
同上,即呵誓二法。

次科,初句示前法。言文無
有者,顯是義立。今下,斥濫。古本羯磨墮吉同
法,意謂提舍在上,詞句尚已少於逸提,豈得

吉羅反同墮法,故云今約等。不下,
遮妨。彼宗墮吉合一儀法;宗計各異,不可輒
用。

誤作中,出相分三,初通示三業。如下,舉事
顯相。律下,引證,初句總標。比丘下,別釋。文中
不出三業,初並身業,語默口業,一心即意業;
身口是別,意業為通。又前身中不出四儀,內
外資緣便利睡臥等,括盡日事,皆須攝心。眠
睡語重,止是一事;律作睡眠覺悟是也。若違
下,示犯。準此有犯並須責心,故知真出家人,
無時忘念。此制微細,逗彼上根;末世下愚,故
非力分。準如《母論》,衣食作觀,利根之人,著著
口口;鈍根,總作一念;然須勵力,望上增修;未
可自屈,甘為下根,便即縱怠。故當勤策,準此
攝修,是則出家不徒然矣。問:誤心迷忘,即
不可學,那得結罪?答:凡誤有二,一者對境迷
心,二則放情忽忘;諦知兩相,想必無疑。

作法
中,初悔從生。即覆藏等。後根本中。止有二法。
一對靈像具儀露過,義同請主說罪兩緣;二
陳悔詞,即正捨罪;雖無呵誓,理當自責;後更
無違,還同三法。餘準此者,且舉一法類通一
切故也。若彼《了論》,但云不應起如此心,即名
責心;然無軌式,不足準用。

第二發露法。識疑
兩露,該通六聚;相從事類,寄此明之。識罪中,
初示法。此下,次簡辨;初簡覆露差別又三,初
明即露。若已下,次明後露。若雖下,後明重露。
若犯下,二簡所免罪相。準覆六聚,犯通一吉。

疑罪中,初指具儀。應下,示詞句。若說戒座上,
亦有識疑兩露,如〈說戒〉中。

第三重示中二,初

引《智論》,先明化制兩業不同。如下,舉戒顯相。
謂提罪雖滅,業道猶存。前下,示重明之意。餘
下,指廣,亦即凡聖行法。

明儀式中,初引《善見》
明稱召。大小不同者,此亦一往以分;若就通
相,德重為長,臘高名老。次明禮法。初《四分》。明
大小具缺,小者於上座具五,上座於小者但
四。言五法,謂偏露右肩,脫革屣,禮足,互跪,合
掌也。《十誦》。亦同《四分》,而闕合掌。捉足即是設
禮,然今不必手捉,但作仰承之勢耳。如悔過
者,謂同從尊謝過之相;欲清淨即傳欲時,受
歲即自恣,出罪即悔六聚;餘諸乞法,皆準此
儀,故云等也。上明具儀之相。有下,示數犯之
人。四句括情,情可見矣。

通結中,初句指所詮。
次句示所被。舒下,顯略。幸下,勸修。

卷 3

下卷題號,並同前釋。注撰,注宜作著。列篇生
起,如釋題及序中備釋。

釋二衣篇

衣資雖眾,制聽收盡;以教名物,故云二衣。言
總別者,即下二門;物相繁細,恐難辨析;故先
總條貫,然後別解,即以科目用入題中。然考
篇題所立各異,四藥從法,鉢器從教,對施頭
陀等即約行,僧像赴請等乃就事,如是求之。

敘意中三,初敘資用以顯功。言功有二:一能
成儀,即上二句;二能障染,即下二句。識心具
縛,色質有待,故云世累。塵染謂身之垢穢,或
可形色生人愛著。若下,二明順違以生起。上
明順法成持,下明違教成犯。方式並訓法。咎
戾即目罪也。故下,三約二教以分章。

總分中,
初示名義。制聽名義,約罪有無。就下,正分,初
分制物。即六物中,五種屬衣,如文所出,鉢在
本篇。後列聽物。百一諸長為
一,糞掃為二,俗施為三,亡物為四。

制門三衣
制意中,文列十段,義節為五;初意,《多論》示希
有義。三名即僧伽梨等。尚無北名,況有實
乎!《功德論》中,有二意:一對三時;亦下,二為障
蟲。言三時者,乃是興制之緣,非謂三時不通
互著。人多錯會,學者須知。《智論》。聖弟子者,通
目凡聖修聖道者。外道裸身,表著空也;白衣
重著,表著有也;比丘三事不多不少,表住中

道,不著空有二邊也。《十誦》中。以外道有著全
段白㲲

次意中,《雜含》四無量者,
即慈悲喜捨;心遍生境,故稱無量。準下,示名。

三中。《華嚴》三毒,《四分》結使,皆目煩惱。《戒壇圖
經》云:五條下衣,斷貪身也;七條中衣,斷瞋口
也;大衣上衣,斷癡心也。

四中,《多論》。初
意可解。第二應云:一衣不能有慚愧,三衣能
有等。餘三亦然。《疏》解云:由常一衣,染淨通著,
慚愧不生;以隨三用各有法式,屏露行護,發
生善心故。第三反明三衣則中入聚,疏云:由
僧伽梨隨聚方服,生物信故。第四具三衣,則
道行生善;疏云:若在道行,反披高揲;敬護如塔,幽顯懷德故。第五明三衣威
儀淨者,疏云:四儀受用,各有所在故。

五中。《僧
祇》賢聖,通目大小三乘。𢡠,字合作識,即訓記也。鉢是出家人器者,亦
謂表異外道俗流;據在後明,相因引耳。當宗
為寒者,〈衣犍度〉中,佛因夜寒,初中後夜,次第
取三衣重著,因制三衣;佛言:當來善男子不
忍寒苦,畜三衣足,不得過。外部即上二論。三
世如來並著者,特推極果以顯聖儀,意令服
者起勝想故。

釋名中。總名者,上中下衣同一
號故。《增一》但有梵名,前後所引經律,多號袈
裟;真諦《雜記》云:袈裟是外國三衣都名,名含
多義,或名離塵服,或名消瘦服,或名
蓮華服,或名間色服。注中,初示梵
號。從色名者,即經所謂壞色衣也。下文,即後
引云:此翻不正色染是也。袈裟味者,此示非
正衣名;疏云:如六味中,有袈裟味,可是衣也。

若下,次辨古翻。三十中者,即蠶綿二毛減六
年四戒。

別名中,初科,前明製造。應下,列名。欝
多羅僧下,脫入眾著三字。

次約義翻,引經中。
具云《慧上菩薩問大善權經》,有二卷,今引下
卷。五條云中著者,最在內故;七條上者,五條
上故。問:伽梨最上,何不名者?答:若據二衣,並
五條上;但伽梨稀用,從別標名。

次科,初標示。
大下,列釋三名。雜碎約相。中價約直,在二衣
之間。下就著用,最在下故。王宮聚落,生物善
故;及說法授戒,亦須著之,示尊相故。入眾語
通,謂齊講禮誦諸羯磨事,並著七條。院內即
寺中居房室等,道行謂曠路中行,雜作即諸
作務,並服下衣。

三約條分。非出本律;世中相
傳,故云律無等。十九十七,趣舉中品,如後
細分。

四通相中。文舉縵衣為例。即如三衣互
為從衣,但是約用加名,不論體相。然雖互通,
本制須定;有闕開從,故云非無大分等。

三中,
《大悲經》。文出第三。初舉破況持,性謂受體。
次舉無況有,形謂容儀。無破尚爾,況受持耶!
彌勒當來人壽八萬歲時出世,三會說法,度
人無量;釋迦遺法弟子,初會先度。縱不得度,
乃至千佛最後樓至,釋迦弟子無不度盡,故
曰無遺也。樓至經作盧遮,此云啼哭,從悲為
名。

《悲華》文出第八。如來因地為大悲菩薩
時,發此願也。五中,初與四滅惡力,初是除業,
四即息諍。餘三生善力,二獲來果,三感現樂,
五增長威勢。四中共相違反者,經云:其有
眾生不相從順,多饒怨嫉,共相鬪戰;乃至交
戰之時,能念袈裟,令彼眾生得悲心軟心無

怨心等。五云勝他者,彼云:眾生若於鬪戰諍
訟,為護身故,尊重恭敬供養袈裟,常持自隨;
令彼眾生所在常勝,無能陵者;縱鬪戰諍訟,
安隱解脫等。諒是慚愧人,衣慈悲之服,忽生
思念,即息諍情,故諸比丘深思佛語。或起瞋
毒,當自觀身;既服袈裟,寧無慚恥。若我下,述
誠求證。菩薩說是願已。寶藏如來伸金色臂,
摩菩薩頂,讚言:善哉善哉,大丈夫,汝所言者,
是大珍寶,是大賢善;汝成道已,袈裟能成此
五聖功德。

《僧祇》。開與禳災,頗彰勝德。禳,汝陽
反,除殃也。

第二作之方法,求財中。如法者,
離下諸過,清淨財也。謂下,示非法。四邪五邪,
如〈僧網〉解。律下,引證。邪命總上四五,激發現
相,亦屬五邪,別舉兩相耳。捨墮衣,對上販賣,
更兼犯長乞浣等犯。然邪心難識,略為辨之。
如今禮誦講經,或復世俗雜伎,心希他物,通
號邪緣;或私畜長財,箱囊盈溢。於己物則一
毛不拔,於他施則多積無厭。濫倚此緣,故從
他乞。酌情檢事,不淨何疑。負識高流,幸宜改
迹。

財體中,初科,前示如法。熟緻即紬絹麻苧
熟練厚緻者。然據律文,猶通紬絹。若準《章服
儀》、《感通傳》,皆非如法,今略引之。傳中,天人云:
佛法東傳六七百載,南北律師曾無此意;安
用殺生之財,而為慈悲之服,師何獨拔此意?
祖師答曰:余因讀《智度論》,見佛著麁布伽梨,
因懷在心,何得乖此?及聽律後,便見蠶衣臥
具,縱得已成,並斬壞塗埵;由此重增景仰。
又云:復見西來梵僧,咸著布㲲天竺國,無著蠶衣,由此興念,著《章服儀》等。義

淨三藏《內法傳》中,反加誹毀;彼學小乘有部,
故多偏執;今宗大乘了義,非彼所知。若下,簡
非法。生疎即今有用生紗生苧蕉葛等物作
袈裟,並是非法。文中紗別生熟俱非,紬即
生者不得。綃,古云:生絲繒也;又云:蜀中出細
薄絹名綃,引證三段。《四分》證上綾綺。《僧祇》證
上生疎;毛髮樹皮等,並外道服。《五百問》,紬絹
等不現身者,雖生而厚,障形不露,故云如法。

引勸中。彼律明此鳥兩翅相去五百五十由
旬,以龍為食;欲取龍時,以翅扇開海水,龍宮
即現;龍怖此故,求片袈裟著宮門上;鳥見生
敬,不敢取食。又時有龍取袈裟戴於頭上,尋
岸而行,鳥不能害。斯由製造依法,顯有殊功,
故引誡之。

色如,引文中,初科,上二句簡非。
言上色者,總五方正間;青黃赤白黑,五方正
色也;緋紅紫綠磂黃,五方間色也。當下,顯如
。注中兩句。上句對翻。下句指所出,即下《多
論》翻染是也。言正翻者,顯前臥具等名,皆非
正故。《章服儀》云:如經律中,通云壞色,故文
云:當以三種青黑木蘭,隨用一壞,成如法色。
又云:不正壞色,唯釋門所懷,別邪正也。明知
不正即袈裟色等。若下,明開。五納,即五色碎
段,重納為衣;雖是正間,非純色故。《涅槃》下,引
證。壞色,即不正也。

廣辨中,《十誦》,初出非色。即
是五正。除納衣,簡所開也。戒下,示如法色。泥
即黑色,棧即木蘭。

《婆論》三節,初明點淨;袈裟
下,次示翻名;真紫下,三簡非色。初中又二,
初明五正開作餘衣。三點謂三色點。紺謂
青赤色,即木蘭異名。得皂下,二別簡正間得

不之相。皂即黑色。及木蘭皆應法。赤白
黃亦得者,謂同青碧,作衣裏用。翻名,云染即
是正翻;但語通如非,故前注中加不正色三
字助之,名義方顯。如結愛者,舉例顯義;結愛
煩惱,染污淨心;以色染物,義亦同此。簡非中。真紫即紫草染者。蘇方,木名,今時
蘇木是也。地黃,謂土黃。柰黃,用柰皮染者。花
黃,謂紅花槐花等染。甞考大藏,但有青黑木
蘭三色如法。今時沙門,多尚紫服。按唐紀,則
天朝,薛懷義亂於宮庭;則天寵用,令參朝議;
以僧衣色異,因令服紫袈裟,帶金龜袋;後
偽撰《大雲經》,結十僧作疏進上,復賜十僧紫
衣龜袋。由此弊源一洩,于今不返。無知俗子,
濫跡釋門,不務內修,唯誇外飾。矧乃輒預
耆年之上,僣稱大聖之名,國家之所未詳,僧
門之所不舉。致使貪婪嗇悋之輩,各逞奢華;
少欲清淨之風,於茲墜滅。且儒宗人倫之教,
則五正為衣;釋門出世之儀,則正間俱離。故
《論語》云:紅紫不以為褻服。
文中子云:君子非黃白不衣,尚非俗禮所許,
豈是出世正儀。況律論明文,判為非法。苟不
信受,安則為之;又學律者,畜不淨財,買非法
服;及講至此,目矚相違,遂飾己過以誑後生;
便云:律中違王制犯吉,我依王制耳。且《多論》
明違王制,乃謂比丘不遵國禁。如今國家束
約僧徒,二十出家,係名簿藉;出外執憑帶持禁
物,似此等事,有違結犯。何甞禁僧不聽著
褐。如此說者,豈唯誹謗正法,抑亦不識王
制。《涅槃》所謂,如何此人舌不卷縮;諒有生

報,故未彰現相耳。

《僧祇》,初示染物如非。欝金
樹根,可染黃色。紅藍即紅花。青染即藍澱。花
色謂班文。聽用下,次明如法。巨摩即牛糞。西
土牛食香草,人所貴之;此方不宜,故不應用。
《戒本》下,次明如色名相,初引《戒本》示名。次引
廣文顯相。銅青,謂青褐,如舊銅色。雜
泥,謂以果汁浸於鐵器,遂成黑色;河底緇泥,
亦可染黑。木蘭謂果汁者,頗乖色相,故注
以會之。此翻律者,此即本部。姚秦都長安,故
云北方。《僧祇》翻在揚都,故云吳地。余下,引親
見為證。可驗《僧祇》翻傳失旨。蜀部即川中,準
知木蘭乃是華語。指《善見》者,即如次科赤色
鮮明是也。

斥濫中,初斥用偽經。彼經分五部
衣色,謂僧祇著黃,五分著赤,四分著皂,迦
葉遺著木蘭,十誦著絳色。
此雖指斥,《義鈔》復引,未詳何意。又《舍利弗問
經》,僧祇、迦葉遺同上,四分著赤,十誦著皂,
五分著青。然服飾隨時,未必一定;兩經互說,
不足致疑;縱用彼文,止是名濫;如諸部青黑,
豈得正色乎!《四分》下,引律論證非。《四分》三色
隨壞,《善見》謂為遭賊,明知五大本非如法。
注文兩段,前定色相,以名濫故;後準文決,
恐妄執故。

結斷中,初指諸教。純色謂五方正
間。必下,示成否。〈隨相〉即九十新衣戒。

定量中,
《四分》有通局二量,初示定量。安陀會長七尺
二寸,廣三尺六寸,此謂下衣,道行作務,故不
宜大。《業疏》云:諸部極小唯《四分》文,出家貧
乏,故是常也。餘二衣長九尺,廣五尺四寸。然
下,出通量。但云下衣極小,準餘二衣非小明

矣。然恐身量短長不定,是故三衣俱準通量。
言度身者,此有二法。一準《多論》。佛身丈六,衣
長丈八,廣丈二。常人半之,衣長九尺,廣六尺。
據此以算,人身長一尺,則長邊得一尺
一寸二分半,廣邊得七寸五分。如是增之,則
八尺之人,可著長九廣六之衣也。更增至佛
量亦無差。設或身相長短不稱,減成儉約,過
須說淨。二準《業疏》。就身裁度。疏云:從肩下
地踝上四指以為衣身,餘分葉相,足可相稱。
此謂人身多是長短不定,尠有肥羸;縱有肥
羸,不妨服用;是故但出廣量,不明長法。且今時人少至八尺,但取九尺
已內,足可相稱;良由袈裟右角,本在左肩;或
垂腋下,是故九尺之服,頗宜八尺之身。今則
右角前垂,著用乖法;遂使長邊何啻丈二,廣
邊不滿五尺。長拕象鼻,動越威儀;習久迷深,
何由諫諭。必懷奉法,夫復何言。文中節量等
語,本是誡節貪求,令知止足,故云取足而已。
今此引用,意顯隨宜,故云準此等。度字入呼,
謂裁度也。取字去呼,謂粗略也。

引諸文中,初
二字躡上通文。亦下一句,生後引用。然《四分》
下衣雖云窄小,而諸部中三衣或等,足可準
繩。恐見度身,便即任意廣長無法,故云雖爾
等。故下,引示諸文,初指二
律。《十誦》。上衣長五肘,廣三肘;下衣長四肘,
廣二肘半;七條量在上下之
間。《僧祇》。三衣各有三品。上者長五肘,廣三肘
;中者長五肘一不舒手,廣三肘一不舒手;下衣長四肘半,廣

三肘一不舒手。中下二衣亦各三品,並如上。《婆
論》中。三事通有三品。長五廣三;若極大
者,長六肘,廣三肘半;若極小者,長四肘,
廣二肘半。上出三品如法。下明過減非法,初
判成受。過者可截,減則可續。鉢無此義,故受
不成。若過下,判犯。準知今時丈二長衣,既不
說淨,皆犯長罪。注出受淨前後,以受持外者,
屬長物故。

《五分》初
緣亦依肘量。但隨人用,不能一準,故云不定。
佛令隨身,須依《業疏》肩踝為度。若前諸部,乃
據中人八尺揩定;況分三品,適足隨身,故存
品量也。上引二量,攝盡機緣;定量則抑彼貪
情,通量則被於異報。大論教意從儉為先。
故《章服儀》云:減量而作,同儉約之儀;過限妄
增,有成犯之法。又云:頃載下流,驕奢
其度;至論儉狹,未見其人。餘如別說。問:必準通文,過量得否?答:若準
《多論》,量外說淨,非謂不得。但今著者不行說
淨,有犯長過;又復著用有所不便耳。問:今服
長衣為有何過?答:此有多過。一量外犯長提;
二著用犯捨衣吉;三長垂肘外,有象鼻相,步
步吉羅。儻懼因果,請從正教。

條數中,初科。條
即竪條;五七九至二十五,皆從隻數,故徵所
以。如疏、鈔者,《業疏》云:以沙門行慈,仁育為本,
同世陽化,故數非偶。兼指鈔
者,應是《義鈔》逸文。

多少中,初科。《四分》止十九
條,中品之極;《十誦》止十五條,中品之初;皆略
上品,故並云若過也。然文非顯了,故引《多論》,
具列大衣三位九品。《業疏》云:所以極齊二十

五條者,欲為二十五有作福田故。

次科,先引
律文。〈衣犍度〉云:諸比丘不知當作幾條衣,佛
言:應五條,不應六條;應七條,不應八條;應
九條,不應十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條
。若能過是條數應畜。準律本無不字,後
人不曉,妄注於邊;後有知者,不即削除;於下
復注,點出前非;至後鏤板,不能刊正故也。今
下,正斥。無正教制開者,謂非教制,復非所開,
不足承用。

三中。《聖跡記》有二卷,靈裕法師撰。
其文但示條相。《智論》明其衣體,故引以成之。
言大準者,謂九品之衣,隨
力所辦,從本須作二十五條;力不足者,次第
減降,下至九條;以佛但著下品上衣,故知足
以為準。

六中。堤謂橫堤,如田之堤岸。《章服儀》
云:條堤之相,事等田疇,如畦貯水而養嘉苗,
譬服此衣生功德也;佛令像此,義不徒然。


數中,初科。《四分》定量文如前引。長短如上略
示,五條十隔,餘二衣準之,應云七條二
十一隔,九條二十七隔等,次第增之。據
律定量則出二衣,長短唯據五條;文中通舉,
須知兩異。

次科,初明如法。所以長增至四,短
唯局一者,疏云:法服敬田,為利諸有;表聖增
而凡減,喻長多而短少。若下,簡非法。所以成
受著用犯者,疏云:著取儀相,用生物善;長短
差違,乖慈梵行;隨步越儀,一一結罪。

割截意中,初
徵意。二引釋。《四分》不為賊剝者,以無所直故。
《十誦》異外道者,彼著全段白㲲正取刀賤,人所棄故。已上諸意,皆託外緣,括

其所歸,為破貪結,善巧之旨,其在茲乎!

第七
明多少中,初文。若據諸律重作,或以布通縵,
或兩衣縫合;今準《感通傳》,天人示法,逐相填
之。彼敘天人問云:大衣重作,師比行之。然於
葉下乃有三重,豈得然耶?即問其所作。便執
余衣以示之。此葉相者,表於稻田之塍壃也。
以割截衣段,就裏刺之,去葉𪍿條內表田,葉上表渠相,豈不然耶!今則通以
布縵,一非割截,二又多重。既非本制,非無著
著之失。問:下引《多論》,摘分持行,豈非多衣重
沓邪?答:祖師爾前並依論作,垂終感聖,方復
改之。故此傳文,決了三藏不明之事;如坐具
四增安左臂等,世並行之,何獨疑此。縱欲通
縵,準論應得,但非截多重之難,無以通之。問:
大衣單作,加受成否?疏云:得成受持,著用得
罪。

相參中,唯大衣可說,餘非所論。初引論示
數。餘下,引律顯制。以新衣止得二重,今多一
重,故有犯長也。

三中。糞掃棄物,不限多重。


分中,初明急緣開許。謂衣厚重,不可持行。摘
分,謂拆開也。若下,次明死後所屬。論出二解。
本界內者,即留寄處分之;賞看病者,索往死
處與之。

八中,初科。律中,上二衣,本要割截;若
少揲葉,下衣復得襵葉。


中,初《僧祇》勸助。恐犯缺衣,故須急竟。續引經
示。在聖尚爾,況餘人乎!今時多用女工者。
《章服儀》云:今有不肖之夫,倩纏嗜好。自迷
針縷,動必資人。但論刺作之纖媚,不計功價
之高下。或有雇縫之直,倍於衣財。履歷孀荒,
譏過斯負。通觀誠教,衣唯自縫;今則反之,罪

由此起。《四分》下,次明結犯。針工是
尼本習,故重於僧。此中且約人衣為言。準《鼻
奈耶》,七條四日成,五條二日成。

三中。一端,此
間謂之一疋。指作謂指擬欲作而未作也。五
肘,謂取長五廣三肘體,是法衣量,不須說淨;
已外須說。

四中,初科,前明轉作三衣。
若下,次明製作納衣。

《五分》中,初出非法。前四
犯吉,後一結蘭。言染作者,謂以別色染為條
葉。縫著謂不却刺,故注以斥之。襵葉,準彼
三衣,俱為非法;《四分》開下衣,餘二亦非襵。半
向上下者,謂開葉相俱須順下,不得逆上。阿
難下,次明如法,初教安條葉。靡猶順也,謂條
葉相壓,須順左右。且如七條,兩邊三條,各順
左右一向,中間一條,兩壓左右之上,故云兩
向順。若下,次明隨物裁製,初引文。若得衣者,
或衣財,或已成者。不足,謂作二十五條大衣,
財猶少也。次第減降,故兩云乃至。準下,義決。
初決文相,二示受法,三引文證。

《僧祇》,初示非
法。彼云:有比丘對頭縫,佛言:不應對頭縫,應
作葉。謂彩畫條葉,直爾縫之;邊緣相屬,故言
對頭。應下,教如法有六,初制割截。極下,二示
條葉大小。《業疏》云:今多廣大,澆風扇也。《章服
儀》云:如小獷麥,得分畦畔,為世福田;今則過
其正度,故非法服。準須依教,不應廣闊。不下,
三明長短相差。縫下,四明縫刺。宣謂散解。馬
齒縫,舊云偷針刺,若馬齒闊。或作鳥足縫,
疏云:押葉丁字有三叉相,是也。衣下,五明施
緣。疏云:以周緣故,持無速壞。急時如前,謂
麁行急竟,後更刺也。借下,六明安紐。即指離

衣戒。彼明比丘有緣至他處留宿,暫借俗被
受持,作淨安紐等。

第五中,初引律示法。䩙犬反,鉤也。準下,顯示文意。《業疏》云:逼邊緣四
指安鉤,擬反向後八指取紐;以覆左肩,故有
遠近也。《章服儀》云:良以用衣右角掩覆左肩;
前鉤後紐,收束便易;所以西來聖像,東土靈
儀,衣在左肩,無垂肘膝等。

六中,初明
制刺。却即是倒,謂倒針刺。異俗者,彼唯直縫
故。防外道者,有比丘直縫衣,為彼抽線使零
脫故。又下,明補衣亦刺。四下,準決本宗。


中,初明揲角。疏云:相助為力故。又下,次明安
紐揲肩。然須揲者,為障垢膩。疏云:數浣本衣,
恐速壞故。

八中,初引緣。聚落下,應加犯吉字
助釋方顯。鉤欄即條葉。當字去呼。十下,例開
貧乏,上句躡上開文。下二句準例。貧無餘服,
糞掃五納安揲分相,入聚無過。

三明受持,對
首中,用法分二,前示《四分》缺文,初句立制。
若下,明再受。疑謂先受後忘,或復失否未了,
並令捨已更受明白。昔下,次明古今用別,初
引古。注顯不同之相。彼律約夜分三,內宿
初夜成犯;覆罪護夏,約明相犯;離衣犯雖明
相,持通夜分。準《戒疏》四句簡之,一明去暗還
,二暗去明還,
三明去明還,四暗去暗還
。次明今用。注示取意,見上次句。

分品中。
初明大衣。正即本位之衣,從謂缺於本衣,
用別衣當數。正十八品者,割截揲葉,各有九
故。從有六者,七條二品,五條三品,縵衣
一品。正從合論,則二十四品;三衣互為正從,

各二十四品,總七十二矣。縵通三者,隨用分
故;合為一者,據體同故。《義鈔》缺文,《業疏》具顯。

加下衣中,初句示先後。前下,合有加字。《業疏》
云:前令持鉢,後乃持衣,儀相非便。意以先
問內衣,如名加受,便著之也;次受欝多羅,隨
上披體;後受伽梨,乍可揲襆。鉢為第二,衣
服既被,方可手執。坐具第三,最後加持,疊置
肩上。此下,示品數。

加正衣中,初正加割截。亦下,例通餘二。前段
注中,教揲葉法;上邊須刺,下邊須開,令同割
截;餘同者,即指上餘詞出《十誦》故。後注中,遮
非。揲葉尚令倣同割截;今時割截,例皆縫合。
時開寸許,古記相傳,謂之明孔;或云明相,又
號漏塵;舉世傳訛,于今未省。今按《章服儀》云:
裁縫見葉,表其截相;今並縫合,無相可分。是知今時不開葉相,即同下眾服縵
衣耳。

從衣中。牒下衣名者,以名是通,隨用分
故。牒上衣條數者,由體是定,如實稱故。注云乃至七條,應云此安陀會七條衣受,
兩長一短截割衣持。

縵衣注中,初點前從
法。縵下,正標縵法。

上衣注中,初句例通揲
葉。以下,點詞中若干。

結歎中,初文,上句結前。
律下,示數。彼律即《十誦》。恐疑未割以為衣財,
故注決之。

次科,前引論文。則下,斥非法,前斥
白色。如下,次斥四色。人所喜著,故云多有。白
色非孝僧不用,故云無多白者。
正言即指上論。今下,傷歎。苦受猶言堅執也。
一生無衣,乖法制故。死負聖責,違教結犯故。
何慮無惡道分,定墮苦趣故。上二句是現業,

次一句即來報,下二字歎詞。今時有以布衣
為喪服者,且布衣是如來正制,三乘道標,豈
意一朝反成凶服;加以素帶長垂,或復麁麻
表異;或緇巾纏項,或白
布兜頭;鄙俗之風,盛傳于世;法滅之相,果現
於茲矣。

捨法中。注準《僧祇》者,《十誦》缺文故。《注
羯磨》云:一說便止。所以前受不取《僧祇》者。以
加受為持,持護既別,故須取類。捨是棄背,彼
此無乖,隨用通得。一時受捨者,謂三衣一併
加也。但得小罪,理應法成。

尼法,初科又二,初
總示。十下,列法。厥修羅,即《四分》僧祇支,故云
國語不同。《經音義》翻為掩腋衣,謂覆左腋著
帶繫右腋下,長七尺二,廣四尺五。次加覆肩,
文略初二句,例上加之。注中以上二法,並牒
肘量,當時製造多乖本式,故須改張,則事法
相稱;故《業疏》云:尼受二衣,覆肩肘量,薄有所
承;祇支全改,文雖約量,漸訛變也。準《羯磨》改
云:大姉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支如
法作,我受持。問:此是尼衣,僧開畜不?答:
準尼戒中,尼離五衣俱提。僧離二衣犯吉,明
知得作百一受持。但尼是制物,僧入聽衣。問:
僧得著否?答:準《住法圖贊》,阿難容質姝好,女
見生愛,故獨聽之。古來僧徒,亦多著者,故《圖
贊》斥云:今時僥倖而妄服者濫矣,是也。問:
今僧為可著不?答:雖有此斥,而不全廢。然西
土袒露為禮,此方服飾成儀。若據方土所尚,
不可不著。問:若爾,今學律者,何以不著?答:
是人皆著,敦云不著。但世人不識褊衫,即是
祇支覆肩二物,故復於其上重更覆耳;當知

褊衫右邊,即是覆肩;但順此方,縫合兩袖,截
領開裾,猶存本相,豈不然耶。今有堅執重著
者。應須問曰:覆肩本為露膞,故令覆之;子今
內有衫襖,上有褊衫,有何露處,苦欲更覆。有
云著之生善者。若爾,是僧須著,何獨新戒!聽
律之人,則須生善。餘宗不著,應生不善。況輕
紗紫染,儀相囂浮;人興流俗之譏,教有婬女
之責;塵翳釋門,何善之有!又云:律學須著,要
分宗途者。且同稱釋氏,稟佛為師;三學齊修,
威儀一制。機緣徵薄,不可通弘;是故三藏分
宗,三師競化。而云服飾標異,未之前聞。但由
不學愚癡,任情妄述。聞義不徙,斯妄何窮。


部別中,《僧祇》,初明制畜不同。若準今宗,不畜
二衣俱提。尼下,示祇支制量。彼律一磔長二
尺四,則計九尺六,廣四尺八。與前頗異。尼下,
總列五衣。同別可見。

心念中,《五分》,初示緣。言
獨住者,不問村野,但據無人。疏云:但界無人,
即開心念;雖有非數,豈得對首。應下,出法,初
示捨法。三說者,且依彼文。準《注羯磨》,亦同一
說。然下,次出受法。

雜料簡,初門,借衣中。不得
捨者,非畜積故。

次科。先三衣說淨者,後衣法
成,前衣自失,即入淨故。不捨吉者,違制罪也。

三中《善見》,初示緣開心念。諸下,次辨受法失
不。八指內,謂在八指限齊之間;搩手四指亦
同。有橫縷者,謂有少絲連綴也。此約穿破明
失,下引《多論》據緣斷明失;二論具引,隨意取
用;若準《業疏》,唯取後解。疏云:以緣周相在,
受持限故。雖中間破,開補治之。若又失受,
破非意故,煩累則多。但約緣存,攝緣即足。

四中,初引《善見》。文列七緣,兼上成八。
《四分》,初別舉清隔。具下,通示四礙。恒懷守
護,不失無罪;忽爾遇緣,失法無罪,先慢不攝
失法得罪。三斷並見離衣戒,故指如上。《義鈔》
無文。疏即二疏。

五中,《多論》,初明不受無離。
《善見》離亦犯提,故注顯異。若下,次明加受失
淨。

補治中,初科,《十誦》。乃約刺縫以分持犯。二
罪者,不說淨提,不點淨吉。《母論》中,初以未淨,
縫已淨者。所依有法,攝能依故。若下,次以已
淨縫未淨者。能依有法,染所依故。上明衣和
合淨,彼論更有色和合淨,故云通二種也。《羯
磨》引云:若色非法,縫著如法者,是名色和合
淨,更不須別淨。論文但云縫著,注令
準上《十誦》通之。

次科,《善見》中二,初明補治不
失。欲破即補者,彼論穿破即失受故。注中,若
準《多論》,義須重加;言隨情者,任便取用。準前
疏意,須從《若論》。若浣下,次約色明不失。增色,
謂洗已鮮澤也;脫,退也;上,加也。

《五分》中。複線
謂雙索者,下云重線亦同。文開直縫,於義非
便,故須注顯。

《四分》中,初引示。律下,準決,初
示律意。言律令者,即躡上文,但非明顯。故令
同論,即前所引欲破未穿文也。多下,次定失
否,初舉論。此下,決判。上句點《多論》,下句存
《善見》。

三中。赭音者,赤土也。絣,此萌反,振繩墨
也。

四中。幽顯俱訶者,乖威儀故。《涅槃》亦云:衣
服不淨,法滅之相。今時有人故著弊衣,妄稱
道者;內無慚恥,外失威儀;污辱吾門,何道之
有!

大門第三。言受用者,謂服著也。擎舉,謂持
行也。

敬護中,《十誦》,初通明三衣敬護之心。

著下,別示大衣著用方法有四,初制作務;不
得脚躡下,次制污觸;若入下,三明入聚;若逢
下,四明過避。摙,力展反,謂擔運也。坐具謂床
凳坐耨等。《壇經》:明阿難結集
時,迦葉尊者披僧伽梨,捉尼師壇,至阿難前;
敷尼師壇禮阿難等,斯為明據,幸無疑焉。
曳謂拕曳。上風避者,恐塵坌故。泥棘謂泥塗
棘刺。《治禪病經》,即明大衣不許作務。

二中,初引諸文。多舉鳥羽以喻常
隨。《四分》行知時等者,謂出處合宜也。翮,胡革
反,鳥翼也。諸下,結勸。今時希有護宿,何況
常隨,多有畢生身無法服。是則末世護宿,猶
為勝矣;但內無淨信,慢法輕衣。真出家兒,願
遵聖訓。問:必不隨身,無有何過?答:如上十、
祇,並云犯罪,應得吉羅。

三中,初科,前引二文
明開。《了論》著一即五條,披一即七條,留一即
大衣。《四分》,疑怖者,疑有恐怖故。入聚下,次引
三文以明制法。今入聚不著,步步違制。

次科,
《僧祇》,初明脫著法;因下,二明帶紐;披下,三
明齊整。初文又二,前明著三衣法,後明著
內衣。初中上三句總示三衣。彼明比丘畜二
副三衣,一副入聚落著,一副在寺內著
,是以三衣並有入聚落衣及園中衣。不
得下,別示大衣,初明入聚脫舊著新法。園中
衣,即寺內所著大衣也。自近,
自猶在也。從下,次明出聚脫新著舊法。出彼
第三十五卷。彼具明大衣已,餘二衣準同,令
文略之。注字釋疑,恐將園中衣為五條故。
後內

衣中,出入二事,亦同上說;文中,初遮非法。前
制出入,先求後脫,後制重著抽挽。應下,示如
法。帶紐行者,準似鈎紐,不綴衣上,未
詳西土如何用之。

四中。謂五條身著,七條敷
床上,大衣作枕,故云臥七條中。今恐損污,但
著五條臥坐具上;七條大衣,襵揲頭所。

云中。
如是重重者,應云:不著祇支,不得著安陀會
等。注云重著,亦觀時緣,非謂常爾。

六中,《五分》,
前明反著,初緣起。世尊下,立制。若出下,開緣。
若衣下,後明倒著。《四分》,大同。故略不引。

七中。
引《經》示褊袒通肩之意。律中,佛上座前方袒,
可驗餘時通披。經中未詳何經,謂對佛僧不
恭敬故。

八中,初明遇難暫開不著。準知無難
不暫離身。彼有四事,到彼國不著,如文所列,
但略去標數耳。若下,制敬護。

九中。不禮皆據
對別,不約對僧。注出所以。敬處尊者,即指大
衣。恐彼不知,故須陳意;應云:某甲身著大衣,
不得設禮。

十中。初明著時或對佛僧,不得向
背;理應側身,要須屏處。口銜手奮,恐污損故。
《毘柰耶》中注云象鼻,即犯眾學不齊整戒。文
注顯然,今皆垂肘,豈知步步越儀犯吉。今準
《感通傳》,天人所示,凡經四制。世多迷執,略為
引之。彼云:元佛初度五人,爰及迦葉兄弟,並
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土王臣,皆披
白㲲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異俗。
後徒侶漸多,年少比丘儀容端美,入城乞食,多
為女愛,由是制衣角在肩後;為風飄,聽以尼
師壇鎮之。後有比丘為外道難言,袈裟既
為可貴,有大威靈,豈得以所坐之布而居其

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還以衣
角居于左臂,坐具還在衣下。於後比丘著
衣不齊整,外道譏言狀如婬女,猶如象鼻;由
此始制上安鉤紐,令以衣角達于左臂;置
於腋下,不得令垂,如上過也。

十一中,《五百問》三段,
初明互著。無中衣者,謂闕七條。大衣本非入
眾,闕故開之。小衣即五條淨者,亦開入眾。準
此若闕大衣,下二應開入聚;若闕下衣,大
衣不許作務,七條應得。注中,以道行中多著
下衣,或有見塔而設禮者,論中無衣暫開,故
知常途不許。今時入塔禮誦,多不易衣;薰觸
靈儀,更增慢業,識者誡之。次明受食。制須法
衣。三明借衣。制須在界。下引《十誦》。決上論文,
似制三衣重著受食,或局受持。袈裟語通,隨
著一事;或復餘長,皆無有過。言得罪者,準犯
吉羅。

十二中。《五分、僧祇》,並謂法隨人
勝;《雜含》顯著故得道,《賢愚》明敬故成佛。《雜含》
云:此女有七子,六子相續命終,念子發狂;裸
形被髮至佛所,遂得本心;慚愧蹲坐,佛令阿
難取欝多羅僧與著已,為說法生信;後第七
子又終,都不悲泣;化夫與己投佛出家,得阿
羅漢。《賢愚》云:有一師子名堅誓,軀體金色,不
害群生;時獵師剃髮著袈裟,內佩弓箭,見彼
師子,念言:我今大利,取皮上王。時師子睡,獵
師以毒箭射之;師子驚覺,即欲馳害;見著袈
裟,念言:此人不久必得解脫,遂忍毒而死;乃
至佛言:師子者,我身是,獵師者提婆是。

二攝
衣界中。持衣約處以明離護,處雖多種,總歸

有二。一者依自然護衣,本宗他部共十五相,
攝處斯盡;如前三十離衣戒辨。二依作法攝
衣,唯有一種,即今所明。古今廢立,委在《業疏.諸
界篇》中;今此直示正義。指如別疏,《義鈔》無文。

次料揀須否中,初總標。若下,別示;前明無藍
須結,初示相判定。由本不結,但隨住舍,難護
易離;今若結之,遍界通護,故結有益。謂下,出不結之患。僧院即上住
舍。勢分內者,一切自然衣界之外,各有十三步
勢分。二下,次明餘二不須。藍界等者,尚不須
結;況界小乎!借令大界出藍十三步許,結亦
徒然。結竟下,示加結之過;二相俱有,院外失
衣;界小於藍,院內亦失。

立法中,初科,上二句
標古法,上句通示諸家。比由羯磨文牒除
村,故生異執。準疏凡有二解。初師云:有村須
除,無村不須,何得雷同俱須除也。第二師云:有村結者,現除懸不結;
後村移出,不合攝衣;無
村結者,現結懸除;村來不攝,村去還會。下句別指初解。彼謂除體據現無村,則
於羯磨詞中,除去除村等語,故云無村結法。今下,立今義分三,初通立,上二句明結
法俱通。下一句明牒除所以。若下,二別顯。現
謂即今,懸謂擬後。羯磨緣云結不失衣界,此
即結也;除村村外,即是除也。有村即除,故云
現除;然其村處雖不攝衣,不妨通結擬後村
去,故云懸結。無村即遍,故云現結;雖
現無村,擬後村至,不得通攝,故云懸除。注釋
可見。下注村有二字寫倒。以下,三雙釋,上

句明結遍。以雖有村,不礙法故。直下,顯除通。
以除緣難,不除體故。

次科,初句結斷。一者理
通,如上所述;二者有據,如除所引。不存舊解,
故云定義。《五分》下,證有無通結。《十誦、多論》並
同,故云等也。《五分》云:若本無村,結不失衣界
竟,村後入者,不須更結,先已結故。若本
有村,結衣界已,村移出界,即此空處有不失
衣界。是非既顯,猶恐執迷,故云任情量取;量
謂評量。薩下,證除緣礙,初引《多論》五義。初云
聚落不定,謂遷徙散落,不上一處;衣界定者,
謂作法自然,分齊不可亂故。次義如《四分》緣
起。三除諍者,或入聚會衣,容生忌故。四護梵
行,等取第五為除嫌疑,此二可解。次引本制
緣。律因比丘置衣在村,脫著時形露;以事白
佛,因制除村。

加結中。除村謂村界分齊,村外
界即村外勢分。

解法。注中,初引本律,次第解
者。疏云:法儀倫式,前後有據,不可亂也。以結
時先僧次衣後食,解則反之為次。後引《十誦》
明隨失者。疏云:衣法假本,本失末亡;而非正
則,亂倫獲罪。

坐具中。梵云尼師
壇,此翻隨坐衣。

制意中,初顯意。為身者,恐坐
地上有所損故;次為衣者,恐無所籍,三衣易
壞故;為臥具者,恐身不淨,污僧床榻故。長下,
示量。注中,前示正體。應法謂合字書。若準
《戒疏》,從石為正,即訓張也。足下,點非。佛一搩
長二尺,二搩即四尺,廣搩半即三尺,是本制
量。更增者,律因迦留陀夷身大,對佛說之,即
聽廣長各增半搩。《戒疏》云:更增者,開緣也;還
從本制,限外別開。

定搩量中,初指諸

部不定。具如〈隨相〉無主房中。此但撮略彼文,
對之可見。今下,示今所取。周尺一尺二寸,為
唐一尺,七寸二分為六寸;所餘八分,為唐七
分不啻,故云強也。唐令及五六種尺等,並如
〈釋相〉房戒委辨。

次科,《十誦、伽論》。新故重數,制
同三衣。《僧祇》。厭課謂不已而為。欽跋羅,毛氈
之類,麁厚故不可複。屈頭,謂轉尺頭也。縮量,
謂不預桄張也。水洒,意令退縮也。《鼻柰耶》。亂
謂參亂,即《四分》云,為壞色故。不揲則已;已,止
也,謂揲不揲兩皆得耳。《四分》。疊兩重者,謂得
過量者,襵而刺之。注意可見。

三中,《十誦》。不
得單者,本為籍身,制必厚重。離宿吉者,一物
常隨,離希非重。《伽論》。非佛制者,謂捨墮中無
此戒故。不應但吉,亦不失受。

四中,初科三段;
《僧祇》明增量,初示增法。二三重者,並隨本物。
對頭謂兩緣相鬪。下制限量,止得一尺。互過
減者,長過廣減,廣過長減,俱過可知,俱減無
過。諸下,通指餘部增法皆同。

次科三段,初引
緣示妄。以佛滅百年,毘舍離國跋闍子比丘
擅行十事;有耶舍伽那子比丘,向諸俗眾說
為非法;跋闍子言:汝先罵僧,見罪否?伽那答
言:我不罵僧;跋闍與眾便與作舉,伽那乃求
離婆多為伴;遍閻浮境,集七百羅漢,同會證
定,重集法藏,故以為名。畜不截坐具,即十事
之一。準下,次約義顯非,上二句牒彼所執。益
縷即是增量;《十誦戒本》名為益縷,謂加縷線
從邊織增故。彼謂但取增量之相,不須截斷。
下三句彰其非理。九十中制過量犯提;今既
不截,正犯過量;引彼質此,頗彰非法。注十事

者。古記錯引,妄釋非一,今盡依律正文具引
示之。一應兩指抄食,二得
聚落間,三得寺內,四
後聽可,五常法,六得和,七得與鹽共
宿,八得飲闍樓羅酒,九得畜不
割截坐具,十得受金銀。此下,斥世妄行。彼時已斷,故云
久廢。《十誦》下,三據文定犯。《十誦》,不益縷淨者,
即跋闍子計為清淨故。下引犯相,決上非法;
《伽論》即解《十誦》。注中判犯,並犯九十過量戒
故。

正法中三,初句標示。準
下,出法;上二句,令先依本制。準初量者,即齊
長四廣三之內。截斷
者,遮通量之非。施緣,謂刺合邊緣一切成已。。若下,次教增法。先令坐試,意彰
須否;必可容身,不須增矣。依上增量,即長五
廣四。頭謂長頭,邊即廣邊;各增一尺,應須二
緣鬪頭連刺。且迦留減佛四
指,身軀極大,尚止於增量而已。今時報劣,尠
過六尺,堅執增廣,反斥初制。不唯愚暗,加復
我人。細讀斯文,早希悛革。此
下,結告。定教則千聖不易,正文乃三藏所傳;
猶恐不遵,復加註勉。大慈深切,愚者寧知。


中,初引他部別緣。《多論》即解《十誦》。彼律長增
一搩,廣則不增;論家欲顯增長之意,故云令
臥等,則與《四分》開緣全異。益

即是增,際謂邊際。注中,初辨戒文;準下,次示
尺數。《四分》下,次準今宗揀異,上句指本宗。如
上所明。其異有二,一者但增半搩,二者長廣
各增。下二句揀他部。今宗《四分》,不可依波故
云不須用之。然從織邊益縷,可證截斷後裨,
故云但用增法。注中恐有欲畜,故復示之。


捨中,初明受法,《僧祇》,初示名。不下,制受。及下,
顯用。《善見》制受,理必須法。義下,正加法。文準
鉢法,故注示之;持用離犯,皆無異故。若下,
次明捨法。止用捨字替受持字耳。

持用中,初
明用法,《僧祇》初句總示。在下,別顯,初明道中
用。長疊謂竪為四襵,中疊謂橫半攝之。若置
下,次明寺中用。本處即常所坐床。令中掩者,
未坐恐塵污故。後徐舒者,坐時復展故。凡下,
因示坐法。因外道試比丘,床倒形露,故制。
《賢愚》下,次明持法。經、律並著肩上,前引《僧祇》
亦然。下斥非法,乃據廢前。準《感通傳》,外道難
破,還置左臂,今須依傳。

漉袋中,制意為二,初
敘意。出家之人,修慈為本。慈名與樂,無殺為
先。物類雖微,保命無異。此乃行慈之具,濟物
之緣。大行由是而生,至道因茲而剋;同儔
負識,勿以為輕;厥意在比,謂制畜之意,在於
慈濟。今下,指非。故下,引誡。餘多單制,蟲水兩
分,故云偏也。餘下,生起,上句指前。下二句示
重意。準佛意者,佛制二戒,為重蟲命;今鈔
重明,其意亦爾。

次科,《多論》中,初明求處法。凡
下,次明用水法。細㲲破戒,輕物命故。審悉者,於持戒中,復簡輕躁。
故有如前者,即作餘井捨去等。《僧祇》。蟲太細

者,據漉囊所得;若論天眼,所見何由可盡!


中。杓形者,今多用銅鐵竹木作圓捲施柄者
是。三角亦然,但形異耳。宏槨者,以木為筐,有
同藥羅之類。安沙囊中,謂以細沙置於囊底,
然後漉之。半由旬,二十里。注中覆字入呼。
注上還水,以囊內穢外淨,當覆轉洗之。

四中,
初敘親行。水塵者,《雜心論》云:七極微成一阿
耨塵;彼是細色,唯天眼及菩薩輪王見;七阿
耨為銅上塵,七銅上塵為一水上塵,七水上
塵為一兔毫塵等。緻練即堅密熟絹。故下,次
明述意。無益自他者,己成殺業,他遭殘害。性
戒無懺,業不亡故。

五中,初敘謗。彼謂小事,故
特指此薄於律學。然下,責非。愚教故不知所
為處深,無慈故不知損物,不思出離故不知
妨道。初斥不畜。縱下,次斥不用。雖下,三斥不
護。然漉水一法,極為微細。人雖行之,尠能免
過。《教誡儀》中,文極詳委,尋之。且下,傷歎。律中
四事,破戒、破威儀、破正見、破正命。戒相麁顯,
餘三微細。麁者尚破,餘三叵言,故云常沒其
中。

聽門中。前之六物,通被三根。此門四科,初
對中下。次局上根,若據四依,名為本制;望非
定約,用舍由人,故歸聽攝。受施分物,通三可
知。

初門,總分中。百一供身,謂時須要用者,加
受憶識二俱通許。異前必受,故云令也。長物
局衣,更收錢穀等物,故云及餘也。

百一中,初
科,初通示名體。若下,別簡。似寶不得自畜。除
行須之具,即得畜用;如水精偽珠銅鐵等物,
如〈隨相〉三十中具明。

開許中,《僧祇》。通示所開,
不唯百一,義通餘長。《五分》。三衣,即是本制;同

受持故,相從列之。髀,左右股也。踝,足跟旁骨。
𨄔,市兗反,亦作腨,脚腨腸也。如下,結示。諸衣
即前多種,似衣即後巾囊等。

受法中,初科,前
示通名。云下,次出受法。某色即牒衣目。亦合
先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是僧祇支;方接餘
文。後注中。上六字是彼文。下五字,即鈔家
點示,恐謂五眾互相對故。

次科,初明受持。
雖穿不失者,三衣有失不失;雨衣已下,一向
不失。道名字者,法中別牒也。手下,次簡多少。
手巾二者,擬更換故。雜衣似針線囊幞之類。
餘衣即雨衣坐具等。《十誦》。七衣,三衣為三,上
六不係百一,故以六字結之。《婆論》中。衣鉢
制受,違則有過。百一聽受,亦須加法,故
云則可;若但憶識,不加亦許,故云無過。沙彌中,初示制衣。并下,即百一。自下,即餘
長。除錢糓

次明長衣,服飾中,初
科。彼云:大衣五日成,七條四日成,五條二日
成,長衣一日成。若據通論,但使受持之外,俱
名為長。今此且對受持,欲明長衣是餘小物,
故約一日可成,非謂不通大小。

祇支中。注文
翻名,即據下律文,從相為名。前翻掩腋,頗得
其實。《四分》下,引示,初引三律明制法。後引《僧
祇》示制量。注中,上明本相。下示後改。後魏即
元魏,今時褊衫,又復變也,疏解其文已亡。


槃僧中,初文。注翻內衣。西國本無裩袴,即以
此衣襯體著故。《僧祇》中制戒即眾學初戒。

《十
誦》。作時,即作務時。《三十》中。三繞即約帶,準
被當上有帶字。餘法後明,露著泥洹僧,上無
僧祇支,不得著袈裟,不得上塔至佛像講堂

三師上座僧前等。《五百問》。得繫脚者,謂繫裙
裾,以閉風故。《四分》。反襵著,謂不用帶繞,反襵
抄之。二三四條,以小無力,重加助之。條之謂
不使亂。玦如環少缺,即同鉤類;由恐數繫易
損,故以玦㺲時作裙,上施腰帶,即同此土俗女方裙,雖乖
本制;而便於著用,少有不齊之過。十、五二律。

岐間即兩服之中。左掩上者,謂先以左邊在
內,掩向其右;後以右邊於上,掩從其左故也。
前云襞頭近左,《章服儀》云:如俗所傳左袵是
也;今多右掩,頗乖此法。當後,當即前也。

三中,
《十誦》。俱修羅,《經音義》云:此翻為圖,像其衣形
而立名也。若準注文,即周圓縫合,而無
兩頭,名俱修羅耳。《五分》,俗呵。則知俱修本同
俗服,故並權開。貫頭衣,古云南海人開衫竇
著之,穿頭先出,次出兩袖,謂之貫頭。注云
類女裙者,今時女裙,亦不縫合。

餘衣中,初科。
偏袒謂止存左袖,袒露右邊,即本祇支。𧝡亦即覆肩。此二雖是聽衣,但乖本式。方裙,舊
云女人上馬裙;諸裙,自餘裙襜等。《業疏》云:
且順律文,非俗非外。

《十誦》。初即色非,
毛氈,體非。餘並製造非。偏袖即偏袒。複謂重
袷。兩袖衣,謂但施兩袖,唯覆肩領,而無襟裾。
囊衣如帽襪手衣之類。《四分》中,初示別制。前
五相非,並是俗衣;餘是體非,並外道衣。褶謂
短袴,行縢即行纏。汝等下,引總制。律因六群
起過,離隨制斷。復作餘衣,如是煩累;佛因
總斷,故云避我制等。如法治即吉羅。

開畜中,
初科。引經得不兩意,隨宜方便,無非為道。

物中,初科,《四分》中,初示僧物。比丘下,明開借。
謂有緣故開。處所壞,即借衣處;移餘處者,謂
暫置他處。若著下,明愛護。《五分》。作務開制同
之。

次明貴物,初示開畜。貴價衣,即同比丘三
衣;西土國王,此方古者王臣,亦多著之。𣰽即毛褥也。若下,制踐踏。恐損壞故,誡奢逸故。
注文決上得坐。以《五分》制犯,故知寺內不開;
即下云:唯白衣舍無餘床褥,可坐是也。

三中,
初科。給住房者,即制舊住待客比丘法,或彼
有缺故。房衣即障幕等。複貯如今時給絮衣
也。寄俗須染者,有所別故。《五分》。即比丘以
衣借俗。

次科。初簡皮敷。謂帶毛者。次簡染色。
三開蚊厨。障咂囓故。四制頭帽。五聽瘡衣。以
病緣故。下引《中含》。似決《四分》上染錦衣。或似
凡受貴物,皆須有德先著,故注準之。

邊方
五事,即迦旃延在阿槃提國,為億耳沙彌受
戒;三年方得僧足,故遣億耳請佛開之。受戒
洗浴,並是因引,餘三正用。初中注云三年方
集,即億耳之緣。五云得衣入手者,若手未捉,
多日不犯。律下,示中邊分齊。律言東方,即中
梵之東。白木條已內,皆屬五天境界。準應四
方皆有分齊,文略餘方。注引《貢職圖》,梁湘
東王撰,一卷,號《百國貢職圖》。此在彼東者,謂
此震旦又在白木條東。故指彼為西蕃也。
而下,決開制。初五兩開,僧多還制。餘三永開。

皮革中,初科為三,初制不畜。狙,都達反;《山海
經》云:獸形如狼。又不下,制不坐。除寶床者,縱
在俗舍,亦不得故。不得乞下,明乞用開制。戶
樞即今之門臼。帳軒,舊云:即車上之屋,一頭

低,一頭舉故。律因六群作帳軒如王臣,
俗呵而制。《三千》中。善助者,用修禪故。熟韋即
已熏皮。指餘法者,彼有五相,一廣一尺,二長
八尺,三頭有鉤,四當三重,五不得用金鉤;從
後轉向前句兩膝過,束令不動。此非常用,故
令屏著。寒雪國開襪,即此方所宜。

次科,製造
中。𩍓䩺富羅亦靴之類,履謂皮底鞋。

三中,《母論》,明制
脫意。《五百問》,示開著。

四中。明淨法,抑貪情故。

五中,初明革屣,後明諸屐。初中五段,初明聽
著。若穿下,明修補。若得下,明入聚開制,前引
制文。西土以著履為非禮,故不聽入俗,此方
反之。後引開文。即〈皮革犍度〉。彼云:在道行,脫
革屣取水與師;或失革屣,或毒虫齧;白佛,佛
言:不應脫革屣及偏袒。祖師欲隨方土令著
履入俗,故注準之。又不下,明著帶。編邊謂
以絹布等作革屣緣也。若得下,明雜屣聽不。
次明屐中。四種寶者,金銀瑠璃及寶莊飾也。
若木屐開句絕。上下,列示所開二種。

第二淨
法,制意中,初科引論,前明開說意,後明十日
意。前中又二,初問真假。次問開意。後答中指
昔緣者,《分別功德論》云:天須菩提五百世中
常上生化應天,下生王者家;出家後,佛
令麁衣惡食草褥為床;彼聞辭退,阿難曰:君
且住一宿;即往王所,借種種坐具;幡華香燈,
事事嚴備;此比丘於中上宿,以適本心;乃至
後夜,即得羅漢;佛語阿難:夫衣有二種,有可
親近,不可親近;著好衣時益道心,此可親近;
損道心,不可親近。是故阿難,或從好衣得道,

或從納衣得道;所悟在心,不拘形服等。《智論》
亦云:昔有比丘一心求涅槃,背捨世間者;欲
著聽著價重十萬兩金衣,亦聽食百味食。癡
人聞此,便謂佛慈開我受用。然佛開為道,豈
但養身。況對別緣,非是常教。汝今著世,多積
資生。順己貪情,何甞慕道。倚濫聖教,誑惑無
知;《佛藏》所謂盃水縷衣,尚不可銷,那以庸愚
濫同高迹;請觀身行,不亦誤哉!

次科《母論》。貪
物違教,即是惡心。準知今時不說淨者,隨得
成犯,不待過限矣。

三中。《地持論》云:菩薩先於
一切所畜資具,為非淨故,以清淨心,捨與十
方諸佛菩薩,如比丘將現衣物捨與和尚闍
梨等。《涅槃》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信檀越
是也。今時講學,專務利名;不恥五邪,多畜八
穢。但隨浮俗,豈念聖言。自下壇場,經多夏臘;
至於淨法,一未沾身。寧知日用所資,無非穢
物;箱囊所積,並是犯財。慢法欺心,自貽伊戚。
學律者知而故犯,餘宗者固不足言。誰知報
逐心成,豈信果由種結!現見袈裟離體,當來
鐵葉纏身。為人則生處貧窮,衣裳垢穢;為畜
則墮於不淨,毛羽腥臊。況大小兩乘通明淨
法,儻懷深信,豈憚奉行。故荊溪禪師《輔行記》
云:有人言:凡諸所有,非己物想,有益便用,說
淨何為?今問等非己財,何不任於四海;有益
便用,何不直付兩田?而閉之深房,封於囊
篋。實懷他想,用必招愆;忽謂己財,仍違說
淨;說淨而施,於理何妨;任己執心,後生倣傚
。故知不說淨人深乖佛意,兩乘不攝,三
根不收;若此出家,豈非虛喪,嗚呼!

次文,衣藥

鉢主中,初科。《僧祇》五眾語通,義是展轉。《善見》
兩分,通局可見。不言對沙彌者,必應他師謂
同展轉而用互對;如後正請,復注顯之。

次文,
初列相。狎,親也。非時類,謂新舊不同,或尊卑
有隔也。義下,決判。

三中,初明淨主。若下,簡
對首,前引緣。違教故吉,決取應重。自下,明制
簡。

四中,初簡取。除下,次簡除。總十六種人。惡
邪攝三舉,四重即二滅;得戒沙彌,即學悔;五
法者,正行二人,行竟二人,及本日治人。為下,
示簡意。

次明錢寶等主。必施俗人,復是真實,
義無展轉。

開請中,初科。準《多論》文,道俗二
主並須面請。

次科。《五分》文通,似非預請。注
中兩存,各有所以。今若行時,隨用皆得。

請法
中,展轉法分二,初請本眾。衣藥鉢者,《戒本》五
長,並須淨施,衣中總收十日月望急施三種。
次請餘眾。但同示告,理無具儀。止須一說。


實法中。注文遮濫,如上已明。

請俗法中,初
出請詞。亦止一說。次明合說進否者。欲明此
淨正教所許,文證可見。《涅槃》已如上引,故指
云云。

第四心念中,初引《五分》出法。正說分三。
初遙施彼得過制限,故云十一日。復如前下,
次復取還;不越常開,故但十日;恐至明相,成
犯長故。復如初下,又說與彼,如前得過。所以
爾者,疏云:既是別人捨心難盡,且令轉換,得
延時限;終須對說,方始究竟。次引《僧祇》。或示
同開,或遮疑濫,恐謂心念不須言故。初標判。
內下,釋成。下引本律顯別。應是不說淨者,疏
云:一是長衣,一是受持,更番受淨,不得過限;
計受持者,不畏犯長,無奈淨者將是過限,故

限十日內轉之。注中謂同《五分》,以律語通,
未敢一定,故兩存之。

對首中,展轉為二;前出
法中為三,初財主捨物,恐犯長故。而云展轉,
簡真實故。彼下,受者反問。以言展轉,不自專
屬故。大德下,後明受者遙囑淨主,還付財主
為彼守護。疏云:此有三轉,財主付淨,為一轉
淨也;淨者遙囑,為二轉淨也;淨主不知,還付
財主,三轉淨也。俱淨貪著之意。故云淨也。外
下,次引制緣。三律即五、十、祇,次第三制。初制
對面。即淨主前執據不還,故生諍競。因下,次
制語知。又下,後制不須。彼謂己物,故恐犯長。

真實中,初引示儀法。若正下,次出詞句。注
中,通示二法,不用他宗。

次文,初標。成就者,
此明作法言相通濫成否之相。善下,引示,初
明財主與詞。則通二淨。言受不成者,語似決
施故。真下,次明受者答詞。局簡實淨。以展轉
法無此答故。言當欲等不成者,似非決受故。
一下,後示說數。似斥濫行,故云不須等。

三中,
初淨長財,文亦為三,初能施捨財。彼應下,
受者審主。通指五眾,故云漫標。彼即下,彼為
轉施。言某甲者,任彼受者趣與一人。注言
展轉,對簡真實不通此法故。囑令記主者,由
非別請,恐忽忘故。後明淨鞋履法。

錢寶法中,
初標舉。律下,示法。守園人,《戒經》所謂僧伽藍
民也。文中但云持至,不顯自他。故下約義據
文決之。令知是物,謂先須淨語也。餘指三十
者,前云:若彼取還與比丘者,當為彼人物故
受,勅淨人掌舉;若得淨衣鉢,應持
貿易受持。

第五標中。進謂成主,否即不成。準

文,存通進否,亡一向否。

存亡中。《僧祇》,必在百
二十里內。《五分》取知,不定近遠。《多論》,須在
本國。然國境廣遠,但約州郡,不可相聞,理須
別請。

簡德中。論即《多論》,律即《十誦》。泛爾常人,
謂無名德者。恐疑同寺不應失法,故注示
之。

六中,初科,《僧祇》文為二,初令改名。謂作法
時,應云某甲無歲比丘。若下,次明失法,初明
死亡失。注中斥非,初出異計。疏引云:真實
主亡,則須改人;展轉非面,復何勞也。此下,據
文斥。正律即指上文。既云若死更說,理通二
淨,何得專執。且真實法五眾不互,上施沙彌,
顯是展轉,故知妄執頗乖正量。若不下,次明
不知失。可解。

《多論》:五眾邊亦約展轉。注二寶
者,即真似也。上對五眾,而云除錢寶等;恐謂
不開,故特注之。

《十誦》,初約呵責失。施主下,次
約主亡失。注中,初重斥。彼謂實淨物屬於
他,故須更說;展轉在己,故不須之。然上《十誦》
真實主亡,物不入僧,可驗二淨並是屬己;義
無偏判,故再斥之。又下,和會,初示相違。上文
即前簡人中《十誦》文也。或下,義詳《五分》。謂
前漫標,非是通指五眾。義猶未決,故云或是
等。善下,引論轉證。顯非他屬。

次迷忘中,初引
《僧祇》,通捨再說。下引律論,隨憶重開。不同《祇
律》,故注簡之。論即《多論》。

三中。貸借後還,相
當不說,如註所顯。互還須說,反注可知。


中,初明衣和合。文引縫衣著納,準論若衣未
淨,納已淨,縫著亦然。五下,次明色和合有二,
初二句明色衣和合。論云:舍利弗得上色納,
縫著衣上,佛聽畜之。上色錦色白色,

雖和不應畜。若下,次明染
色和合。先以正不正者,謂先正染;對下餘色,
即不正也;先不正染,對下正色。指如〈隨相〉,即
新衣戒。

糞掃衣,制意中,初科,上句標。此下,釋,
初示名。論下,顯意。論即《多論》。文有三意,初二
滅惡,除自他貪,後一生善。

次科。十利,亦不出
上三意,前六即同初意,十即次意,七八九即
後意。八中,以初受具時,即說四依法故。九入
麁衣數者,即預糞衣頭陀也。

衣體中,初科。前
三,加注顯。月水、產婦、塚間、往還,皆人所惡故,
神廟離處,山澤林野祭神求願而棄擲者,此
二並無主故。文欠第九王職衣,傳文之脫,無
別所以;謂加官易服,則棄其舊者。又不下,次示開制。後云不得取神廟
衣,前十種中,乃是風吹鳥銜離處之者。

次科,
初示非。佛下,顯過。佛制即指上科。癡取犯盜
者,似約無守護,望非人結蘭。必知相惱者,謂
知有主管,故盜犯重。神主即今守廟者。

死人
衣中,初制不取未壞。《善見》皮未斷令俗取者,
顯知皮斷方聽自取。十下,示四種糞掃。

畜意
中。雖重謂貴重也。準知拾糞掃者,乃通眾物,
不獨在衣;但人所棄,不必麁弊。

檀越施,釋名
義中,初釋時施。則有二局。一月五月,謂時局
也;前安居人,謂人局也。非時,反上。時通一年
內,人不約安居。準此互論,則時中有非時,即
一月五月,不為安居施;非時中有時,如急施
是也。

時現前中,初示名相。安居是時,數人即
現前。不下,明分法。

次科,初證處定。乃下,證時
定。又下,證法定。又下,證人定。夏食,謂所餘齋

糧。衣有別屬,食味是通,故分不分異也。

時僧
得中,初文為二,前示名體。安居是時,該通是
僧得。此但時定,餘三不定。作下,次明分法。《注
羯磨》云:如非時僧得施法。

引文中,初科,前明
須法。古謂不須羯磨,如疏斥之。未分便行者,
即同安居人先出界去。言成分者,由身出界,
不妨作法故。又下,次明心念受者,應云此是
我物,三說。若時下,次明時定。律因舊住時中
不分,意令客去人少物多。佛罰之者,以非時
人多,得物反少,故知此施必在時中。既轉同
非時,則須羯磨,義復明矣。

次科。隨意與者,或
等或分也。

三中。住日若等,即二處受;以是難
緣,不成破故。據此,時現前施,亦應得受。

非時
現前中,初示名相。下引律緣。因事而施,顯是
非時。又下,次引分法。

次科,初明與三眾法。本
出二種僧得,今欲例同二種現前,故此引之。
初明檀越自分。若檀越下,次明比丘為分。後
引二律會同。可解。然諸文通泛,故注以決之。
四下,後分淨人。注指如後。

非時僧得中,初示
名相。三時總指一歲,以釋非時。不局一界,通
攝十方,即明僧得也。將下,次明分法。斷字上
呼,止也。

次科。白二同下分亡物法,但改緣云,
此住處僧大得可分衣,現前僧應分等。

二部,標
中。謂檀越通施僧尼,隨來者得,故云互正。言
四種者,謂二部僧得二部現前,各有時非時
故。

二部互中,初別示互正。律云:時有住處二
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僧多尼少,佛言:分作二
分;若無尼,純式叉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若
無尼三眾,比丘僧應分。若尼多僧少,若無

僧,乃至沙彌亦為二分;俱無二眾,比丘尼應分
。如下,總示分法,初明本部各分。《注羯磨》云:
至當部中,皆須作羯磨分。不下,顯互取之意。
非謂五眾得同作法。

當部互中,初明受施作
相。及在座者,謂就本座而施者。若有下,次明
取他遺物。謂比丘受請,在白衣舍,去後遺物;
後來比丘,或因俗施;受取進否,故須明之。知
來犯墮,由是他物,不合取故;但俗所施,不成
盜重。知死犯棄者,縱是他施,亦合僧分。

亡物,敘意中,初科,上二句示財物。利,宜也。
然下,敘人根,初明上士慕道。濟遠謂越二死
海;濟,度也。經勞,謂歷於苦事。涉樂,謂趣於無
為。俗譽,即世間名聞。蕭然,即脫離之貌。上
四句敘其志,下二句明其行。次明下士希
利;融,通也。然下,明相濟。《論語》云:君子上達
,小人下達;今借彼語,用目二機。謂上
士雖輕於利,當行法以利人,故云濟器;下根
雖重於財,當依法而稟行,故云隨懷。然上士
不可以輕利而棄法,下流不可以重財而任
情,故云俱須等。通謂流通。一道淨行,即分衣
法;三世同遵,故云一道;離塵遣著,故曰淨行。

次科,初敘諸師處斷。指南者,古有作指南車,
亦名司南,以示迷方者。但下,示各執所以。六
師持律,尋序可見。至下,點古未詳。臨下,示今
要旨。

三中十門。初二及十,各局一門;三下七
科,次第行事。

制意中,初意,上二句徵問。生下,
釋通又二,初約義定。以下,出所以。故下,引決。

次意中,初義判。僧下,引示,《僧祇》。具云阿若多,
此翻解本際,又云知無,知空無故。憍陳如,此

云火器,其先事火故。《十誦》,初引緣起。跋難陀,
此云歡喜。剎利種,即諸釋種王子。次引佛判,
初明不屬王親。僧下,次明唯屬於僧。

分法十
種,隨難釋之。

二中。學悔可解。被擯即擯出,非
滅擯也。守戒即清淨。此三同處,隨有死者,存
者取之。

三中。云中道死,謂往而未達。

四中。被
舉即三舉,唯本作法者得之。

五中。二部,謂僧
尼也。

第六。單就一眾。彼論:有一比丘持衣鉢
向彼寺,未至,在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
處僧得,若不知去處,隨面向處僧得。

第七初
引文。謂下,次釋。恐謂一向入和尚故。注中,上
文引證。既同比丘,故知入僧。莫下,義決。


八入俗,僧無分義。

九中引《十誦》,初緣起。有比
丘即牟羅比丘,能寄人即牟羅,所寄即阿難
本居處,物處是阿難受寄處。下明佛判。

十中,
上二句簡前。直爾分者,謂隨於本界據現而
分,不作羯磨。下二句正示。即後所明。對前一
三五六九,故云一和;對前二四七八,故云清
眾。前九竝是直分,故云方入。

同活中,初科,易解。同生,
生亦活也。假冐,謂虛誑也。

二中,初敘本契。
此下,示分法。任清多少,謂餘財也。隨身服用,
即亡者物也。

三中,初立契。別活返道,謂本立
要,預約後事。若下,分法。言準俗者,俗法爾故。
已用服器未須分者,各屬定故。言依式者,即
準俗法。

四中。云能所,能即眾主輒斷,所謂
妄取物者。下指《善生》兩斷,即夷蘭也。上約重
輕二物,經中唯就輕物,但望羯磨前後分之。

囑授中,初科四句,初中。順初受者,以受戒時

稟四依故。生福即現因。上處期後報,謂善道
也。三中。篤猶極也。此身未得無漏聖道,故云
空無無漏。勸囑謂他人相勉。增字寫誤,合作
憎;或與不與,心不等故。前業謂向前所作福
業,或修聖道。佛誠斷者,判歸僧故。四中,初示
相。慳施二心起滅不常,故云展轉。後引事證。
二緣竝出《五百問論》。彼云:昔有比丘念著
銅椀;僧分物時,便來求椀,僧遂還之,舌舐
放地,臭不可用等;又有比丘喜樂衣服,因病
致死,後化為蛇來纏衣等。銅椀見〈瞻病篇〉,慳
衣在〈對施篇〉。而言〈隨相〉者,或即指下〈隨篇〉事
相,或是傳寫之謬。

差別中,初
科,上二句通標。上句貫下第二,是囑即標當
科,是授探示第二,如下各結可見;以初諸重
物,止可囑與;次是輕小,可以親授故。三中。此
總三句,互現有二,謂人現物不現,物現
人不現,人物俱不現。如上三句,止
可囑之。上句面囑所與,下二但囑餘人。四中。
指前,即不囑亦善句也。

重單中,初科。重囑可
解。重授,謂先已授人,物未持去,復授餘人;
屬初人定,後授不成。

次科,初正判。注文,前段
決犯,後段明後受如法。善下,引證。《善生》證
犯。《了論》證不屬己。

成否中,正顯為二,初明成
相。若下,次敘不成相,上以義判。下出所以。生
存屬己,死後屬僧。更有主者,即五德也。

次科,
初明囑授與人。若下,次明囑他營福。

引文中,
初句通標。四下,別引四節,可解。《十誦》六物不
應者,佛制賞看病故。《五分》令作法者,恐僧不
知故。

負債,義求中,初科,前明互負。有下,示還

法,初通示對互。負重還重,負輕還輕,故云相
當。重輕互還,名為交絡。以下,別釋互還。竝
收入者,謂判歸二僧故。依本者,推本所負故;
負輕還重,則以重歸輕;負重還輕,則以輕歸
重,對文可了。輕物十方共分,名共僧法;此入
常住,故云不同。

次科,初明負重。若下,次明負
輕。無可得者,謂常住匱乏也。

引文中,《十誦》,初
科四節,初對三寶互負。應歸即還三寶。入現
前僧者,謂索來判處言濫,故特注顯。或可前
云常住負重物,不須索取;今準《十誦》以決前
義。上通明三寶。乃至下,別舉僧別。竝須索入,
故云同上。若下,次明負酒債。注中,決上僧物,
應取十方現前物還。必無現前,方聽常住,故
云隨緣。遮譏護法,事重故開。若先下,三明互
負衣直。言無者,謂衣不在也。又下,四明異處
差別。彼律五句,竝因跋難陀為緣。初句,因寄
物處死處比丘共爭,佛言,寄物界內現前僧
應分。次句,彼云:跋難陀衣鉢物處處出息與
人,在異處死,二處共爭,佛判如文。第三加保任處,謂比丘為彼保掌
出息也。四加質物處,謂以財物在異處質與
人也。五加執券書者,即為財主掌計簿籍也。

次科,初句指破。若下,次顯理非。如下,三明別
斷,上明入僧。若負下,次明在俗,前約直取。若
下,後斷互爭。《十誦》五中,準後三斷。人處二寄,
即分法中寄人不寄處,寄處不寄人,二斷也。

《母論》:生息在外,即俗人處。

《五百問》。借人物者,
謂以物借他。言得罪者,彼云:一切不得自取
犯吉。白眾,眾還得取,眾不還犯吉。若眾

不與,強取犯墮。故云自他俱犯也。

《僧祇》索債,
謂有比丘死,餘人來索;事客同濫,故制觀量。

定輕重中,初科為二,初正判;不下,遮非。初中,
前明據體。受隨相應故。後約隨處。現僧同見
故。遮非中,初遮其妄情。實下,示其濫用。如
下所引,《四分》衣鉢等外,多判入重;《十誦》餘物
多是歸輕。今欲多得衣分,乃背受隨,輒用《十
誦》。由貪等者,推過歸心,以判重為輕,皆犯夷
重。《輕重儀》云:然以人情忌狹,擁結非無;知
事則親常住,引輕入重;別僧則私自利,引重
從輕是也。

次科。豫合作預。總撮六見,不出三
階。

別釋中,第一師,初科。十三章者,一是僧伽
藍;二屬僧伽藍園田果樹;三多有別房;四
屬別房物;五瓶盆斧鑿燈臺;六多諸重物
;七繩床木床臥具坐褥;八伊梨延
陀,耄羅、耄耄羅;
九守伽藍人;十車輿;十一水瓶澡鑵錫杖扇;
十二諸雜作器;十三衣鉢等,如文所引。
律斷前十二皆重,後一屬輕,故云唯有重輕
二別也。

次科,初明輕物。即第十三一章門也。
俱夜羅,儀云:此翻隨鉢器。餘下,次明重物。即
總前十二門也。若下,別簡衣服。

結中。此一家
者,即指上判。無與二者,謂與今同也。但彼不
用外宗,未為盡善;不可抑之為非,奪之不存,
故云也。

次師,初科,三義。據體立宗,故《四分》先
準。本宗既闕,取外相成,故取諸部。本異俱無,
仍加義決。下之二種,對上本宗,故云旁出;旁
即兼也。

略分中,三科各出所以。前二輕重各
定,諸部皆同;後一反之,故須列判。簡去異說,

故云鈔者一意。

三位。性重,謂金石等物。

性輕
謂布帛等。

從用二句,應具四句,俱重俱輕,
舉事配之可解。事重,事即物體。用輕謂資身
助道,用重謂恣情廢業。

廣分中,初科,上二句
示引用。然下,明科判。注中,取例。《十誦》器物,不
從體判,但隨事用以分重輕。今此諸門,準彼
為例;亦隨事判,故云附事廣明也。

次科。《十誦》,
明持物入眾。《母論》明遣差五德。彼廣示分法,
故指云云。下釋重名,義含體用。輕物名義,可
以準知。

正判中。絲麻毛綿,從體標名,四種攝
盡一切衣物,即十三章中十三第八二章也。
古來科節連環合雜,物類不分,重輕混亂。今
竝細科,有如指掌;至於記中,略點而已。又復
古記多引俗書釋物名相,古今朝代裁製不
同;過成繁碎,今竝削之。至有難曉,時為略
釋。

《四分》中,初科。注云表裏裝治者。儀云:二
褥隨其大小,皆謂內以氈為骨,綿儭於外,通
以布帛縵之。若但一邊氈布者入輕。

𣰽初準律以判。此下,釋輕所以,初示衣相。即
取量同袈裟,過此入重。故儀文云:予昔以量
同三衣故入輕收;氈被之屬,列此分量。後
因天人告云:𣰽被寒土耳。又云:諸寒嚴國,多用布氈複貯著
之;無者,以軟草織衣服之;又無者,以樹皮槌
令軟而服之;又無者,可以毛罽如𣰽截成三衣,毛在內披之;又無者,可用諸皮作
三衣服之;如此次第,漸漸而開;若至中方,自
有法衣;則樹皮等竝入重也。故下判云:𣰽毹如前三衣相者在輕,異者不問大小厚薄

皆重。被下,簡濫。從用重故。以下,證成。餘準此
者,謂餘毛也。

三中。被單。儀云:單敷被單之屬,
既不同被;相等縵布三衣,可從輕限。

四中。
薄軟氈輕者,儀云:厚䩕不同𣰽

五中。
儀云:𣰽律下,釋疑。恐謂律聽壞色而
著,不當入重;準知染壞理在輕收。

六中,初正
判。綾羅輕者。儀云:雖衣體交錯,而色相純同,
故律開著細鵝文相衣也。律下,準例,初引律。
文下決通。交梭即綾羅紗縠等。儀云:即如紗
葛之屬,例輕分也。梭,蘇禾反。下下,引證。上王
大價衣,謂是貴物,用證綾羅。若準儀文,天
人所告,乃是袈裟;西土諸王外理國政,則服
俗衣;內遵法行,便懷道服,咸著僧伽梨;其
價極貴,或出萬金,故名大價。

諸部中,初科。二
種帶者,彼律:因乞食比丘旋風吹去內衣,佛
言,應著腰帶;諸比丘散縷作,紐縷作,空中
作,佛言:散縷紐縷,盡不聽;空中者,應當中縫
,若織編作。

次科,《五分》,初判輕物。劫貝,即木
綿衣。單敷,儀云:謂敷床上垂四角者。襯身衣,
儀云:即身瘡襯三衣者。準此等者,即準單敷
類決被單。錦下,次判重物,初判毛𣯊織布也。準此者,即準毛氈,校上薄軟。必依量
者,謂縱不過量,而硬厚者,亦入重收。不下,簡
異。次判㲩𣰆用為地敷壁障等。三判小氈。

三中,三段,初正
判。儀云:由體是應法,即堪改轉還類法衣,如
律受淨。若爾,錦衣亦聽壞色而畜,理應入輕。

答:儀云:不同錦繡㲩𣰆是班文綺錯,外相五彩分炳;又佛正斷在重,
無宜抑例通分是也。若下,二斥非。儀云:有人
云:真緋正紫大色上染,佛斷不服;著得墮罪,故
須入重。今不具引,直牒彼計,引類難破。絹布
不出黃白二色,同是五大,亦不許著,而判在
輕。故知不可但據佛制不著,便謂入重。若爾
下,例難。𣰽入重正是約色,故有此難。答中。初明入輕,但
離綺錯;縱純上色,亦判入輕。故知但分文之
純雜,不論色之如非。故引《五分》為證,彼云:錦
綺毛𣯊

四中。含,包
也。儀云:有蟲之繭,著稈之麻。竝謂未成縷者。
稭音皆,麻稈也。

五中,初判輕。注約串於肩上,
取兩頭以為齊限,即非大者。準《五分》者,上明
數量,即出《五分》。下三入重,竝謂大者。被袋隨
被判也。連袋,古云:兩頭縫合,中間開口也。儀
云:以綺錯所成,同俗被袋,不入分限。

六中,壞
色異俗,折破非衣,故竝入輕。猶是下,反上二
種故重。儀云:為絕懷俗之心故。襦,短衣也。


中。綵線靴鞋者,儀云:時有作三臺龍鳳,
及錯綵線綺繡刺成者入重。男女衣服,即童男
稚女花綵之衣。補方,舊云:即裁五彩畟方補
合成者。儀云:繡纈結絡,綺錯綵袋,俱從重收;
純色氈袋等,竝入分也。繡綺鉢袋輕者,隨鉢
判故。若準儀文云:繡綵裝飾者,可單抽重收,
事同繡錦之服故。

第二標中。五體總收五物。
石鐵二種,總諸金寶。

《四分》,初科,前總列諸物。
即十三章門六章之物。瓶盆及下斧鑿燈臺,在

第五;二床在第七,水瓶等在十一;車輿等
在十,鐵皮等作器在十二;下明染色,針線,即
第六成衣眾具。律竝判重,下引諸部,則有
科酌。此下,別簡作具。儀云:古德謂不問能所
皆重。故此決之。初正示。故下,引證。注簡所造
差別,不可一判;則明上云入重,定是能造。儀
云:鐵作器者,鑪治鉗碪錯等器,陶作器謂輪
繩袋簿鍬钁等具,皮作器謂盆瓮床桄刀剗
熨鐵等,竹作器謂刀鋸等,木作器謂斧鋸斤
剗等。此皆妨道,不合畜故。

次科。剃刀入輕,從
用輕故。

三中。錢通入種,寶總真似
。錢及真寶皆重,
不淨物故。似寶若本塊段入重,入百一數者
皆輕。下文,即律衣法中,拾糞掃者取之,因開。
此證錢寶是不得畜。

諸部中,初科,前通列諸
物。皆是小者。半鉢,即淺鉢;戶牌,標戶鉤者。若
下,別簡諸器。貝即海虫殼,齒即獸牙。作器謂
上四物所作者。如前即指上諸鉢。注,姬周半
斗,即今一升半許。上明器物。一切下,判染色。
儀云:紫草黃蘗梔子乾陀等,此皆木類。

次科,
《僧祇》三節,初判二寶。次判床器。方曰筐,圓
曰筥,皆竹器也。亦爾者,同上重也。三判非法
鉢。瓦鐵,色量非;瓷者,更加體非。文標色量俱
非,縱令色如,亦乖佛制,故云準此等。

三中。《善見》但判針耳,線見前科。

四中。經開
畜刀,四寸為限,大則歸重。

五中。送終調度,
謂車輿、棺槨,預作墳瑩等。

六中,簏即竹箱籠
等。戶鉤相隨入重,謂屬戶門者。

第七。《十誦》輕
者,即如上引。不過半斗也。夾紵及銅,皆體非

也。儀文:義加漆器,謂俗中盤椀盞合,乃至
匙箸食單,無問大小多少,竝入重收;以全是
俗有,非道用故。

第八有三,初判香爐,前約量
判輕。準《十誦》者,亦半斗也。有下,簡寶飾。捉
寶制者,《戒本》云:及寶裝飾具故。若下,簡過量。
根本下,簡所屬。如上處分,即約量輕重也。次
判佛法供具。竝同兩判。不同香爐可約斗量,
故但云輕可隨身者。三判數珠。注別屬者,由
是輕小,得自受用,而無改賣不定之義,故偏
判輕。儀云:木槵珠貫雜色偽寶所成之
珠,在機正要,勿過數法;投接下根,牽課修業;
可準《多論》,似寶雜色,開為百一物者,得如法
用,宜斷輕收;餘木竹等,例此分也。

第三田土
等,標中。即攝十三章中前四也。畜生、人民,
即是第九一章,離為二科。皮革出十三
輕物。四藥出第二屬伽藍物。

《四分》中,初通列
四物。若下,別示屬房物,初明輕物易重已未。
若下,次明已施追取可否。

次科,初示物所屬。
若下,約分房兩判。

他部中,初引彼律。染色在
前。正判赭土,是屬房物。下準文判。義亦歸重,
故云同之。

第四中。《四分》諸衣,以同外道服故;
寒國雖開,而非常教。

他部中,初科為二,初明
囊器。次判諸帶。韋即軟薄皮。熟韋,未從用者。
已外判重,謂非小者。儀云:必有生皮,理從重
攝。

二中。平謂頭平,斜即頭尖。且望乖道,故判
入重。準儀文云:平尖二靴,律無正判;若準天
竺,覆羅形如皮靴,面前決開,行則左右掩繫,
必平尖二靴;似此相從,竝準入輕。餘
入輕者,儀云:餘有短𩍓
屨同斷。又云:依《僧祇、五分》斷,革屣及
囊入分。

三中,初明經法。隨能與者,
必擇有德堪能,不可罔濫。次判書畫。俗書
如此方儒道典藉古今字書等。儀云:終非
久翫,故捨入僧。素畫,儀云:異畫之屬,浮
情所忻;終非筌要,宜入常住。
三判帋筆等。儀中兩判。謂兼道務者入輕。
本意附俗,竝從重例;以莊嚴章句,樂世法故。

四中。《十誦》斷者,即準量也。

第五,《母論》,
初判畜類。若下,明隨畜之物。園果等物,因而
引之,正判養生之具故。下偏釋其名。然釋名
中,猶通人畜,此中正取養畜具耳。

六中,《四分》,
初明僧死判奴物。入私已者,謂還彼也。儀云:
若能給盡形,隨僧處分。若所給盡形,前僧
既死,後情自改,任意去留;若他遣供給,還送
本主;若本是自有,倩俗蔭覆,依本入僧;若暫
來非永,隨時將送。律據一向,須依此五簡之。
若下,次明奴死判物,初明僧奴。次明私奴。同
活取入已者,謂任主僧也。不同活二判,不
可攝入已故。注中,決上入親,須約不同利者;
必同僧利,一向入僧。

《母論》中,二判。儀云:若
本擬盡形供給,手疏分明者,準《母論》放
去。不放者,即前五中二種入僧也。注中。準放
去者,既取要約分明,反例賜姓未離主者,通
無分限,須入常住。故云依律,即上《四分》也。後
終謂比丘亡時。即儀文云:本是賤品,賜姓從
良,而未離本主;若主身死,可入常住;衣資畜
產隨身所屬,不合追奪。

七中,初正判。穀米
等是時藥,湯九等通餘三藥,據文竝重。準

儀文:盡形藥未擣治者入重;若已擣和成丸
散,及服殘餘者,入輕分。雖下,顯淨。論云:心斷
清淨者,故知食境,本非穢故。

次科。請已命過,
屬亡者故,此入常住。分衣語通,故注決之。命
過後得,非亡者分,故歸本處;即食所來處也。
衣亦爾者,同上兩判。

指略中,初顯略。具下,指
廣。即《輕重儀》,文有一卷,判決精詳。不覽彼文,
何由曉此,故云亦須等也。

第三師,初敘彼所
見。四部隨引,故云通用。諸部互有廢立,但契
己見,隨引用之。如下,引示。澡罐等物,本律判
重。然律,錫杖據本為警蟲獸,故判重收;準約
今用,正表道儀。若論扇者,亦有講譚搖風之
別。不可一判,義須在輕,更何所惑。文下,指廣。
亦即儀文。且下,結誥。令依次師。龜辨吉凶,鏡
分好醜;七門類判,喻有同之。

賞勞中,初科顯
德。五事立約病者。五中二事,共合為一。不
如實語,謂多虛詐。仰,賴也。自猶堪能,而故不
為,竝賴他作。

五行不出三業二利。差死謂或
差或死,至究竟故。

可不中,初正明。五下,引示,
《五分》。與究竟者,由存始終,即行滿故。《僧祇》中,
初簡不合。自樂福者,非益他故。邪命為衣食
故。若下,次明合賞。

與物中,初科,前簡上下。律
不論者,指文漫也。若不知等者,以義定也。且
約衣多者為言;若但三事,具缺與之。《十誦》下,
次明審悉。先問,謂瞻病問病人也。不信,謂瞻
病不可憑也。薩下,三明重衣。不刺不入,非一
體故。《四分》下,示物數。漉囊針筒,出沒有異,隨
有皆通。器襆袋等,竝隨六物,通入賞勞。

次科,
初別簡具缺,初句全與。下三句分與。竝須量

可,故令商度。然德具物缺,或六物不足,則隨
有與之;或是全無,則與餘物。二俱缺者,或不
須與,或與少餘衣。德缺物具,事涉進否;故下
別標。以人性既殊,行難求備;或減略物件,不
可輕微。縱德少缺,而加全賞,理亦無損;故云
亦須優及,謂多與也。竝下,總示和與。若德物
俱具,須先賞勞;餘不具者,或與少物,義應直
付;須至分衣法後,方可與之;乞字去呼。敏字
訓疾,謂無滯礙;或可字誤,合作允。

簡人中,初
科。謂看病通七眾,非謂共看也。前明僧病,次
明尼病。皆本眾合賞,俗眾非分。注云勞者,即
前二五德也。《伽論》開與餘眾。沙彌六物,於後
有用,故須具與。準下,義決。共看與究竟者,謂
前後替看。齊竟屏分,謂賞一首者,令後自分。

次科,初明留付。亦可等者,以身不現,不可羯
磨,故令白眾直和待還。若下,次簡合賞。以捨
己修道,遠相濟故。《伽論》雖非夏制,頗見懷慈。

時節中,初科。共行弟子,或稟戒、或依止,師資
相濟七種共行,如上卷中。舍利即死屍。

次科,
《十誦》屍去後。謂葬訖也。在異處者,離屍邊也。
《母論》同之。然準上文,即後皆得;而《母論》有序,
是可行之。

第九集財中。不勝舉謂重大者,不
必現前。須歷帳者,無論大小現不現物,皆須
錄示;至僧集時,先令維那打槌披讀。

加法中。
五人已上,行法整足,故別明之。

處判中,次科。
注中。據律合牒六物。上文但云若衣非衣,蓋
準《多論》,容不集故。彼云:三衣在餘處者,索來
此賞;若此德不具,則隨彼分等。《母論》亦爾。


物中有三,先問有三,一問負債,二問囑授,三

問同活。應令一人答其有無。次判輕重。如上
分者,即應對僧逐物提示重輕之意,然後各著
一處。三索送喪物。三唱還者,應先告僧若
千件數津送亡者,此是看病者物,將替入法,
應須還波;唱云:大德僧聽!僧今持此衣還
某甲比丘。若無,謂不將亡物送喪也。

賞勞
中,初科,前標合賞。今下,次辨須否,初斥時對
問。以答具不具,二皆不便。俗所恥者,《論語.顏
子》云:願無伐善。與下,顯今不須。律云:
即引結說戒堂文,故云結不結也。此明賞給
由僧,不必須問。

次科。上座告者,即獎飾之意。
看病謙者,不自伐也。僧抑伏者,上座應云:此
佛嚴制,不在辭遜;當受羯磨,便即互跪。

羯磨
中。四處牒緣皆不同者,由物不定,意令隨故,
如前注中。後注從物,名相多少,尋文可知。

次差人中,初科,前標示律文。今下,準用時事。
《注羯磨》云: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
;亦有
存二番法者:今鈔所用,即
一番法者;以口差人,但作付分,故不作差法;
反上律文,故云違法。知事則本由公選,口差
則亦顯眾和,故云通得。間既云違法,何不白
二差之?答:律雖明制,不出法故。諸家所立,竝
是意裁。今家不行,恐成專擅。即《注羯磨》云:今準律文,具含付分二法,
餘無故不出是也。若爾,違法即應有過。答:律
既不出,非故不行。況知事口差,通和義顯,理
應無過。

次科,初總示。持律者即指五德。以
瞻病德缺,及沙彌分法,不行賞勞;作分衣羯

磨已,直爾處分;故令先知,方可作法。多下,別
釋,初釋具德。注中,上句明彼得分,普該十方
故;下句顯此分賞,隨與少物故。三五肘外應
白僧者,由是長物,不合持賞;復連法衣,不可
截去;白僧和與,彼此通成。十下,次釋沙彌。前
引《僧祇》,望入和尚;故是直分,沙彌自物。羯磨
同僧,乃據《十誦》;意令準用,故此引之;本部羯
磨唯有大僧。

付分法中,初科。注中,示法所出。
律中賞勞法,下注云:若僧中羯磨,差一人分
亡者衣物羯磨,與此無異;唯益一句:僧與某
甲比丘衣,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彼但例
指,故云不具。或可賞法緣中自牒六物,又不
云若衣非衣等;用有不便,故準後法。

羯磨中。
誰諸長老忍下,多牒緣十五字,僧下又多今
字;準諸羯磨比之,定是傳訛,義須刪去。或
當秉御,不須謹誦。

大僧物中,初科。作上法已,
限人已定。五德潛數人數,打搥白眾已,於籌
物上各據字號。先行籌已,然後以籌對物付
之。

二中。初與無衣猶善,下令隨付實難。注令
折破,最為精要,宜準行之。

三中,初勸依教。此
下,次顯功深。不下,遮餘用。縱設謂設齋等。


中,留物,公私兩判。私緣囑授,亦不開與。

次沙
彌中。等興,同僧分也。四中與一,謂僧一分四
破分之。準應白搥,一同僧式。五中與一,準上
亦然。淨人不可預眾,應白僧已,屏處付之。若
下,示制。《疏》即《業疏》,《鈔》即《義鈔》,文逸。

二中。記數,
謂知僧多少。品即量也。

三中,初示教所不許。
今下,斥世非法,初正斥。顏厚,謂無羞色也。佛
下,示意。今下,重責。惟即思惟。始終,謂生死。悛,

改也。望下,深勉。

四人法中,初示僧位。衣下,明
賞勞。口和者,準《羯磨》云:諸大德憶念!今持此
亡比丘某甲衣鉢與某甲看病比丘。餘
下,正分衣。準《注羯磨》四句成。白云:大德僧聽!
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
前僧應分,白如是。《羯磨》云:大德
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
誰諸長老忍僧分是衣物者默然等;結
詞云,僧已忍分是衣物竟等。作此下,
示改法。未入手者,明入手已,則不須改。更共
作法者,改從五人法也。注中引類顯上須改。
準非時施中,本亦直分;因客比丘數數來分
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今無人故,依論
直分;後有人來,類彼須改。有下,證成。

對首有
二,初三人法。彼此相語,故云展轉。二人口和,
但除諸字。次二人法。不出詞句,應云:大德!
此亡比丘衣鉢,與大德看病賞勞。指分法
如上,但除上二字。《四分》下,會同本律。但出對
首之法,不論賞勞,故云直明等。文如論者,即
同上引。

心念中,初示緣。此下,出法。即須口陳,
非謂默然。作下,明重分須不。若三說已,決作
己想,或手執捉,即為入己,如注所顯。若不
爾者,有來須分。《四分》下,引類。律文續云:更
有餘比丘來,不應分與。同上通之。

問非衣中。
《戒疏》云:昔云如幡蓋等,有云如革屣鉢囊等,
此亦非也;又相傳云:帽袜之類。古多局解,故
問通之。答中,初句通標。文下,引示。今下,正
答。通而述者,即上所牒;或未成衣財,或僧尼
互望皆可收之,故云彼比俱攝也。

十中,初

科,前明有守掌又二,初明有住處。若亡下,次
明無住處。家人即俗侍者。不得尼者,顯是僧
物故。不與近寺者,明有本處故。注云僧法,
即眾行羯磨。若無下,後明無守掌。

白衣家中,
初文可解。

次科,前明本眾各取。不同得施二
部共分。當下,次明當部不行羯磨。重物隨遠
近者,近有伽藍,則攝入常住;無則隨彼五眾
攝歸本寺。

三中,初明五眾取法。必約執捉作
意以為得限。縱下,次明俗人不還。盜僧成就,
即彼俗人已成盜業故。若彼俗士從勸還僧,
即同得施,故注示之。

同界集中,初明持出別
受。準似界外受之,但犯越者,即成分衣,但
乖法故。注引《四分》例決不成,即盜僧物。若下,
次明羯磨限約。在前入界,作法重分;已後入
者,不須與分。下引律證。可知。

釋疑中,初問。以
物屬當界,不合出外;教文互見,故問通之。答
中,初正答。言難分者,或在本處,多人往還,叢
雜難辨。別擇靜處,故須唱令白僧令知,此即
許出界外。《十誦》將僧得施物出界犯吉;亡物
準同,故云結犯。注中,和會上科出界別受犯
越之文。《十誦》下,明僧尼互索。亦顯攝歸本界。
注中所簡,比上諸文。

次問。以物入界,即屬此
處,意疑外人不可受故。答中,二意。一以不知,
知則不許。二以同法,歸界同分,非私屬故。

釋四藥篇

四藥者,攝盡一切所食之物,對治新故二種
之病,通名為藥。受兼手口,俱該四藥,但時
藥手口互塞,餘三竝通。淨謂說淨,唯局七
日;若論護淨作淨,則通四藥。受淨二字,從法
為名。

敘意中,上二句敘功。命之延促,宿因所
招,故云報命。資養存活,即是支持;支謂相支
拄也。次二句顯數。對病據體,不出此四。言下,
釋名,竝從時立。時藥中。云事順,對上從且至
中,是食時故。法應,對上聖教聽服,不違教故。
非時中。時外即中後,此示非時義也。七日中。
能謂功能,以藥之力至七日故。盡形中,初示
名義。聽久服者,即盡形也。次列三相。後引論
文,別證第三;故今所加,須期盡報。

分章中。分
即科段。初示四體不得相濫,二即安藥之
處,三明進噉離過,四淨生相,第五可知


藥中,《四分》,列正不正。粥通二食,稠稀分之。
米粉餻糜,竝歸不正,細末所收。《僧祇》。蔓菁,
亦名蕪菁,即溫菘之類;又云:北人名蔓菁
薺苨,甘菜也。酒醋等,竝時漿攝。


揀魚肉,引廢中,初示前廢教。《涅槃》下,次引後
制斷。爾前雖斷,如《楞伽》等,但通指其過。《涅槃》
終窮,正為開會,故特引之,出〈如來性品〉。初引
廢前文,初二句立制,次一句教觀厭。經云:
如夫妻二人,共携一子,同行曠野;險難根
盡,殺子而食;垂淚而飡,不得滋味;比丘亦爾,

今若觀一切眾生肉如子之肉,作是想時,必
不貪食。夫下,顯過患。大慈是佛心,即於己他
斷佛種故。水除空行者,舉處攝物;沈潛飛走,
無所不收。今食肉者,由害彼命,即彼怨讎。經
下,次引決前文。欲彰前教,無諸過故。四生,胎、
卵、濕、化。經云:為度眾生故,示現食內而實
不食。

次《楞伽》中。十過。最須觀察,初恐食噉父
母成惡逆故。《梵網經》云:一切男女,皆是我父
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而殺而食者,即殺
我父母是也。二恐食其同類,非仁心也。三謂
禽畜交合精血所成,腥臊穢物,自內於口,深可
惡也。四者由多噉肉,易其血氣;眾生聞之,知
是殺者。五即《涅槃》所謂斷大慈種也。六中由
是愚癡不淨者所為,故有食噉,無善名稱。七
謂或持呪術,必須精潔;尚誡葷辛,何況血肉。
八謂凡遇畜形,即思其味故。九中三過,天報
清淨,所以捨棄;不習善法,故多惡夢;身同畜
氣,故為虎狼所食。十謂由此相因,遂噉同類。
斑足王者,其父遊獵至山,染師子而生;人形
斑足,後紹王位,一日掌膳者闕肉,求得小兒
肉以充之,王覺味殊,因勅常供;殺害既多,
眾欲殺王,王變為飛行羅剎,十二年中常食
人肉。

申誡中,初明過重。如向列故。故下,次
明業深。同屠殺故。

引小中,初科。為一眾殺而
制七眾者,以同沾佛戒,意所通故。彼律得食
三種淨肉,謂不見、不聞、不疑為我故殺者。是
知雖云得食,還同禁斷。下引《四分》,其意益明。

次科,初明學戒。多不食者,此指祖師之世奉
持者耳。若今學戒,食肉飲酒,猶為細行;更行

麁惡,不足言之。中國學大乘者,皆依《梵網》、《楞
伽》、《涅槃》等制;既修大行,慈濟為先,安有大乘
方行殺戮。皇唐之世,華竺交通;或梵眾東來,
或此僧西邁;彼方風化,可得傳聞。且如此土
稟大高僧,至有身不服於繒綿,足不履於皮
革,葷辛乳蜜,多不沾甞;蚤虱蚊虻,從之咂齧;
斯之學大,豈非大乎。有下,指斥。行謂為之無
恥,解謂執之不疑。二教不收者,以大小俱制,
反不依行,教所不被故。教既不被,非佛弟子;
無慈好殺,宜入屠行。天魔報勝,淨因所克;外
道苦行,飡風自餓等;故知噉肉比丘,未及魔
外。閻羅將吏,信是同倫。具云閻摩羅,此云雙
王,苦樂竝受故。又云兄治男事,妹治女事,故
云雙王。將吏,謂夜叉鬼卒之類。

三中,《四分》,初
明制斷。為我、大祀,二皆不淨。今下,顯意。毘下,
指同。次明開食。前與肉者,須行十善;豈有行
十善者而有肉耶?故云何由得肉等。鳥殘,
《多論》犯吉。

通禁中。酒肉兼五辛,文缺與渠。或
謂阿魏,或云自有興渠,根如蘿蔔。䔉音久,薤胡介反,竝葷菜也。《梵網》云:一切食中
不得食。《楞嚴》云:熟食發婬,生噉增恚,如是世
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
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舐其脣
吻;常與鬼住,福德日消,長無利益等。

舉況中。
《論語.鄉黨》說孔子凡祭祀預齊,不飲沽來之
酒,不食市得之脯。為僧嗜此,希貪口腹,情無
遠趣,故云所懷可見。

引斥中,初引示。今下,斥
非。二途即上貪美棄惡;凡庸之情,故可知也。

非時漿中,《僧祇》。豆等頭不破者,破即時漿,非

時不得飲。十四種者,一菴羅漿,二拘梨,三安
石榴,四巔哆梨,五蒲桃,六波樓沙,七犍犍,
八芭蕉,九罽伽提,十劫頗羅,十一婆籠渠,十
二甘蔗,十三呵梨陀,十四呿波梨。要水淨等,壞好味故。

次科,初引文。火淨
壞種,水淨壞味。準下,例通。

三淨中,《善見》。注
蓮華根,即藕漿也。葉中除菜,草果除瓜瓠等,
竝時漿故。椰子列在草果,即今瓢子之類。古
云南海樹生者,此乃木果,不在簡除。

《母論》。破
取汁,即壓碎。兩即味也,北人呼酒味為兩。

《了
論》。米藥釀合,據是時漿,而名非時者,必取清
冷無酒氣味故。

《四分》。無欲仙人,謂不多欲。梨
棗等,即列八漿;文略二種,即閻浮漿、波樓師
漿。𮒂同酒判。

澄漉中。《伽論》水色即是別相。

七日藥
中,初科。當字去呼。資益故當食,除患故當藥;
簡餘三藥,各專一用。如食飯等者,明其當食
也。不令麁者,誡其多貪也。《伽論》糖漿,今時謂
水糖是也。未捨自性,謂未轉變也。《僧祇》加脂,
則有六種;兼上糖漿,則有七矣。熊音雄,似豕;
羆音碑,似熊而長頭高脚為異。

次科,初二句
顯體。無時食氣,離肉分也。次二句示法。有
下,明功。三大各有百一,雜病即等分,亦百一;
合數可見。

三中。米是時藥,彼因那律疑故
問佛,故為決之。若合藥等,準類盡形。

四中。獨
簡石蜜。五人得者,若論非時,唯開有病;自餘
時中,不許輒噉。

五中,《僧祇》,初明展轉加受。動
猶轉也。若長謂猶有餘者。注中,古師謂七日
不開重受;準上體變,得更加受,則知體別不

名重矣。餘如第五門說。若下,造受差別。初明
穌法。須㲲故,令憶而知之。若得下,次明油法。如穌說者,
即同漉淨加記等。得麻可知。若熊下,三明脂
法。亦先漉治,或中前加受,或有緣記識,故竝
指如上。得甘蔗等,蔗通非時七日,果局非時。
《善見》。八日犯捨者,此明記識即入法限。鑽,即
煎也。問:前作記識,及後成藥,用加受否?答:前
但憶持,不言藥病;詞中通泛,理必更加。若爾,
中間藥成,為得幾日?答:準上《善見》,自可明之。
《伽論》。作法之言,則通受持記識,二竝不成。


蜜中,初明味重過深。經論多舉為喻,復是常
人共知,故云凡聖常言也。兼下,次明傷慈害
命。強力劫掠者,以取時以烟火逐散,奪彼食
分,與世劫賊復何異哉!《僧傳》云:慧遠法師有
疾六日而困篤,大德耆年皆稽顙請飲鼓酒,
弗聽;又請飲米汁,弗聽;又請以蜜和水為漿,
乃令律師披卷尋文,得飲以不?展卷未半而
終。嗚呼往哲,真大法師;自餘昏庸,何足算也。
且吾祖律師、荊溪禪師,竝以惻隱之深,終身不
食;豈非解大乘法,修大乘行者乎?故《章服儀》
云:囚犢𪭺反覆斯言,宜為極誡。故下,引證。彼因獼猴見
樹中無蜂熟蜜,來取佛鉢,盛獻於佛;後生忉
利,出家成羅漢等。比明無蜂者,佛乃受之;
反知有蜂,其過彌甚。

盡形,藥體中,《僧祇》。呵梨
勒,今時所謂呵子是也。頓受,謂多藥得作一
時加也。《四分》,上句標;一下,釋。以此藥體繁多,
不可別舉;但約六味不任為食,攝無不盡。任,

堪也。《善見》,初約義定體。又下,對時簡辨,初
明交雜。但下,判定。

次科,初示七日。隨病為量
者,以病七日一轉故。復不飢者,非謂酥蜜得
用充飢;然雖開病,復須飢空。論有等字,故舉
油蜜類同。次明終身,是正科意。前引七日,對
顯不同。客病即是新病;下云飢渴,即為主病。

三中。《十誦》得飲苦酒者。《母論》制斷,有酒兩故,
據是時漿。由無酒氣,作非時飲;而在此明,未
詳何意。

結斥中,初指前所引。隨事,事即是物。
同此宗者,此示有不同者,則不引故。今下,斥
世非法,初列非。言非鹹苦格口者,顯是甘美
利口耳。格合作隔,礙也。竝下,正斥,初句任意。
次句倚濫。彼謂湯藥非時開故。不下,舉況。飯
無異味,不至貪嗜,故舉質之。引下,
顯過。令他毀犯,相㳂爾,自損可知。今時多作茯苓丸,形如拳大,煎
署預湯,稠如糜粥;非時輒噉,妄謂持齋。以
事驗心,即因觀果;當知即是吞熱鐵丸,飲洋
銅汁;暫時取適,長劫難堪;有智思之,豈宜貪
縱。

六味,標中。次二寫重,可除一字。《涅槃》云:有
六種味:一苦,二酢,三甘,四辛,五鹹,六淡


量中,初對味別簡。六味中,缺鹹淡二味。甘味
中,甘草是盡形,蜜等即七日。酸中,果汁是非
時。辛味中,薑椒等皆盡形。苦味不入時食,故
唯在終身。次對七日總簡。以七日體別,同是
可食,故除已外,一切名時。從下,顯示時義。若
論時及盡形,皆通六味。但時藥微通辛苦,盡
形少於甘肥,非時多是甘酸,七日唯局甘味,
如是求之。

更量者,日中受藥,以五更為限故。

日夜各五時者,無論長短,但將一日分為五
時,對夜五更。至二更者,謂盡一更,交至二更,受
法即謝。如是輪轉者,謂第二時受,即盡二更,
至三更謝等。若約《四分》,但盡非時。今須依律。
此下,簡濫。漬飯漿,即今之漿水也。

大開者,望
不制受,故得此名。《四分》下,會異。

轉變中,初科。
苦酒得飲者,準上無酒氣味。

二中,且約四物,
餘可類準。胡麻同肉者,亦通兩轉故。是知一
物,或通四藥,或三或二,轉變不定,隨舉說之。

相和中,不等有三,前明七日,初立義。由下,釋
所以。如下,舉事。次若以下,明終身,即盡形異
名。初立義。如下,示相。酥是七日,乳是時藥。浸
豆麥者,即用豆麥浸去其毒。後若以下,明時
藥。可解。

次科,唯據盡形為言,初立義。餘藥分
者,即通四藥。如下,顯相。

次明淨地,制意中,初
總示,根器不同。若下,別明立教有異。初敘上
根從制。分衛即乞食,《經音義》云:正言儐茶波
多,此云團墮;言行乞食,團墮在鉢中也。次敘
中下須開。言情同者,謂心雖慕上,力不及故。
因餓死者,藥法中云:時有吐下比丘,使舍衛
城人煮粥;時有因緣,城門開晚,未及得粥便
死;諸比丘白佛,佛言聽在僧伽藍內結淨
地。

釋名中,初正釋。若下,反顯。準《業疏》中,具四
義故,方名為淨。一增貪長慢,名污淨心;二外
俗譏謗,名污淨信;三宿煮生罪,名污淨戒;四
來受苦報,名污淨果。此下,遮濫。言從緣者,如
上所釋,但取離過故;非對穢者,世愚多謂不
結地穢故。

列數,標中。列數通四種,作法局後

二。

不周中,《四分》,前約籬障二合,以明三相。障
即板壁等物。半有者,二方障也。多無者,一方
有也。都無,如文釋也。非下,示開意。注中厨
孤立者,謂寺雖不周,而厨有院者。垣牆下,指
略餘相。總上六種,各有三相;疏云約文附
事,則十八處是也。注中遮疑。恐謂四面俱
牆,可為周匝;餘物相參,便謂不周,故得或作
等。

檀越淨三種:初食是他物,處是己有。即
施主寄食僧界,隨用施僧也。食具即所食
之物。二處是他物,食具己有。如文自顯。三
俱是者。即今俗舍設會供僧也。

結斥中,初
結示。今下,斥非。疏云:若道寺是俗有,即
云他淨;一切僧坊,俱非道有;於中盜損,
望俗推繩,乃至佛法咸無福也。財物無主,隨
施成主;何得仍舊為檀越淨。十下,引證。初引
《十誦》證屬主者成淨。比丘上場,謂場在僧界,
貯米在中。次引《僧祇》證屬僧不成淨。觀斯聖
量,足顯非法。

處分中。《四分》、《五分》可解。《僧祇》中。
住中,顯示部別,令依本宗。疏云以初成故,未
曾經宿;壅結未多,隨人處分也。

《善見》,初句問
起。初下,示法;前明未成。餘者亦爾,謂餘柱一
一三說。後明已成。

白二淨中,須結為二,初正
明。伽藍者,簡處非他物也。院周匝者,簡不周
也。不問久近,簡處分也。除比丘者,結已不容
僧住也。《毘尼》下,引證。準知無淨地處,不合進
口也。

結法中,初文。疏云:以道寄清修,食緣繁
雜;俗中節士,尚遠庖厨;況出世人,奄蒙庸僕,
誠不可也。制在邊鄙,又居幽靜,意可知也。文
中但云伽藍,恐謂通於自然,故注簡之。

《五分》,
初總示兩開。若下,別示通法。注中,初明所除;

準下,顯通相;明下,示護宿。舍下,即僧住等
處也。又下,簡示非法。彼云机案上重屋上作
淨犯吉。今時行通結者,不知所以,任意裁之;
但由鈔中略示緣相,不具出法,遂致乖謬。然
《五分》白與羯磨,例竝四句成法;止於第三句
中具牒緣本,竝無第四句;祖師意令例準
《四分》五句揩式,故但出緣句。餘竝略之。何
以知然?請尋〈僧網〉滅擯羯磨,足為明準。恐世
妄行,故須具出,白云:大德僧聽!此住處共住
共布薩,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結淨地,除某
處,白如是。羯磨云:大德僧聽!此住處共住共
布薩僧,今結淨地,除某處,誰諸長老忍僧於
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地除某處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
地除。某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共
住共布薩,即《四分》二同,語少異耳;彼文又
有共得施,別結則牒相局處,故不著二同;
通結則遍結別除,必須先著,即是淨法所依
之本。今人堅欲削之,一公違鈔文,二濫於
別法,三不曉通結之義。

問:彼引《業疏》云:淨
地元結,攝食障人,故不稱本住;又若稱者,恐
成相可遍內有宿,不如不結,豈非明據?答:疏
因僧衣二界,竝牒二同;淨地不牒,故作此通。
蓋明《四分》別結之法,今此通結,自出《五分》;那
得以釋本宗別結之文,而為《五分》通結之妨,
其謬一也。又彌沙塞師集此羯磨,豈不知有
宿煮等患,何待汝輩方復刪改,其謬二也。
又上云二同,正顯通結;下自簡除,何有遍內
宿煮之過,其謬三也。嗟彼愚僻,卒難示喻;脫
臨秉御,定判不成;自累累人,法滅由此。律

云: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能
令正法疾滅。又云:如此比丘多人不益,入地
獄如箭,豈不畏乎!

《僧祇》。一覆即上通屋覆,
下別隔斷;通隔即四周通圍,各別屋覆;餘
二句準知。一二三邊,約相連處;隔道兩邊,約
相隔處;中間不淨,即大界也。

囑示相中。羯磨
明指者,令別別牒相,明示分齊也。注中指律,
如〈主客篇〉引。

正加,通簡中,初辨作法有無。前
二無法,自他分之;後二須法,僧別有異。懸指
結者,謂僧在大果遙加法也。所下,示遙結
所以。引古釋之。上句謂將食界望僧以論,是
攝食、是障僧。下句謂以僧界望僧以
論,非攝食、非障僧;必有作法,還集一處,不得
別眾。即《業疏》云:人食同處,加結之時,相不中
便是也。又有解云:必同淨地,復有何苦;法
自簡處,豈同不得等。

結法中,初科。古師不立
唱相,律云應唱房名,故云律令唱也。不牒
人名者,大界羯磨,則牒唱人,但不提名;今淨
地中都不牒故。

正作中。白文依律而出。疏云:
此是結集缺文,或是覺明漏誦,又可竺念遺
筆;比諸結法,義有虧緒,可不鏡乎。必欲準改,
當依羯磨牒之。

三中。流出外者,即淨地外大
界中;欲冷大界精潔,遮世譏嫌故。彼律因俗
訶言,僧住與俗無別,故制不得。䊩汁也。

解中。有緣者,或欲改轉重加,故須先解。

料簡中,初科,上明前二淨同處無過。若下,明
後二淨攝處分齊。檢校如知事料理也。翻食
器者,有食亦須翻之。

次科,《僧祇》。過初夜者,顯
示故處也。住處破,謂僧房荒毀也。國亂王未
立者,未分所屬也。住處即僧舍,聚落即僧舍

所依處。倚廢二年,荒虛潔靜,還同新處。彼有
四句,二互俱非三句竝不得作,故云俱停廢
也。若不在聚,但據住處。

問中。前云二淨通僧
在內檢, 故此徵之。欲彰宿煮結犯有異。答
中。內煮準據大界中煮,不論人之有無。內宿
俱隨人物共處,不問界是僧食。

第三護淨,
翻淨中,初文為三,初敘益。一方別住,謂眾
同之處。維持佛法者,即弘讚之人。通僧路
者,隨處可食故。順佛懷者,不違聖制故。今下,
二斥非,前斥貪噉乖儀。叵猶不可也。俗中所
恥者,儒宗君子尚遠庖厨,故舉以況之。脫下,
次斥倚濫開教。因染污者,開宿觸也。若緣無
者,謂時豐也。初猶都也。此心即觸宿之心;
妄心無準,以教範之;即佛所謂當為心師而
勿師心;彼不信之,故多自任。欲下,三生起。反
穢謂曾染污,以法翻之令淨。

緣淨中。得佐助
者,如下《十誦》開惡觸也。

體淨中。自安水等者,
即下《僧祇》開惡觸自煮,諸僧器等開觸宿。


不淨中,即引《多論》。穢財造佛,持戒人不得禮。
供僧不得受,食亦犯提,至死方淨。言心惡者,
如〈隨相〉引;收販之人,常願荒儉王路隔塞等。
上下,總示。正經即諸律論。初二不須翻,第三
不可翻。

緣不淨中。須臾者,但取少時。刨音炮,
正作鉋,去呼,刃治木也。

《十誦》。餘不盡者,謂洗
器不淨,污染於物,故令轉易。《業疏》云:隨用少
許,於六眾中展轉博之,或可類準轉易,
令易穢器。

《善見》,初明易食。若下,明翻器。

《四分》
中。注文,點上七杓;若是常用,亦不得觸。非常
用者,即體淨也。

問中。欲彰聖意,故特問之。

中,初科。但制宿觸,則免六過。三聖即三乘。《楞
伽》證大乘,彼云寺舍烟不斷常作種種食;依
實修行者,不應食此食。《十誦》證小乘,彼初聽
結淨已,外道譏言禿居士舍倉庫食厨,白衣
無別,因令僧坊外作。

引文中,《護淨經》。彼云佛
往昔共阿難行,遇值一池,深廣各四十里;池
中有蟲,形如蝌蚪;佛語阿難:此池中蟲者,十
方世界本是眾僧食不淨食,墮此臭穢糞屎
池中,常食不淨等,餘同鈔引。經中墮蟲猪狗蜣
蜋,並五百萬世,故云各也。因說知事者,彼云:
昔有羅漢,向暗上廁;見一比丘在邊呻吟,羅
漢問云:汝本好人,云何墮餓鬼中?答言:我飢
渴來久等,餘如鈔。又云:憶念曾作比丘,知僧
淨事;觸僧淨食,以不淨食食眾僧故,故致此
殃;羅漢為呪願,得免餓鬼,還復人道等。蜣蜋,
噉糞蟲也。《智論》:淨信檀越施僧求福,名福田
食。下文指廣,須者檢看。《大集.濟龍品》。彼云:
時有一盲龍舉聲大哭,作如是言:大聖世尊
願救濟我,我今身中受大苦惱,日夜常為諸
蟲咂食,居熱水中,無時暫樂。佛言:汝過去
世時曾為比丘,毀破禁戒,內懷欺詐,外現善
相,廣貪眷屬,弟子眾多,名聲四遠;以是因緣,
多得供養,獨受用之。見持戒人,反加惡說;彼
人懊惱,如是念言:世世生中食汝身肉;如是
惡業,死生龍中。又過去無量劫中,在融赤銅
地獄中,常為諸蟲食噉;乃至眾中二十六億
諸餓龍等,悉皆雨淚;念過去身,雖得出家,備
造惡業,經無量身,在三惡道;以餘報故,猶在
龍中受極大苦。佛語諸龍:汝可持水洗如

來足,令汝殃罪漸得除滅。諸龍以手掬水,水
皆成火,變作大石,滿於手中,如是至七,亦復
如是;佛教立大誓願已,焰火皆滅,乃至八過
以手捧水洗如來足,至心懺悔,佛記彌勒佛
時,當得人身,出家得道等,乃至諸龍得宿命
心,自念過去或為俗人親屬因緣,或聽法
因緣,入寺食於僧食等,今受龍報云云。《僧護
經》。彼因僧護比丘海邊見諸地獄,多是迦葉
佛時比丘不修戒行,毀壞三寶,貪用僧物,慳
悋眾食,不給客僧,故受諸苦。尋文細讀,適足
自勵。通下,總示前後諸文之意。自物犯者,雖
是已物,亦從他施;故凡受用,豈容非法。《五百
問》。因緣,同前《護淨經》。持戒尚爾,破戒可知矣。
挃,撞觸也。

次明護淨護惡觸中。以文相交
參,大分三段。

行食中,初科。注文,以令他益授,
非一心與故。

次科。即一人受已,通及餘人;準
須具戒清淨者,如〈釋相〉所簡。御乘行船,因而
連引;或是船乘運載食具,無人故開。

三中,《僧
祇》,初明穢手。注中,反顯;捉他淨器淨食,則非
不淨。若下,次明穢食。若著下,明穢器。抖擻筐
器,淨穢相混故。《十誦》。下注,通決諸文。

諸器
中,初科。難事天雨,並緣淨故。

次文為三,初
明比丘誤觸淨物。謂未加法者。不得即語,恐
知非誤,即成觸故。不得名字,亦據未離手時,
已離不妨。還得七日者,由不成觸,加受無
過。若令下,次明淨人誤觸七日。亦如上者,即
不得名字問答置地等。注失口法,義須再加。
若言下,三明比丘錯捉淨物。應除把者不得
還放。

器具中,初總示諸器床等。緻織者,或繩

或藤,密穿之者。若食下,別明諸觸。有四,初明
坐物。若棧下,次明架閣。即以為器。棧,棚
也。若在下,三明舟船。十七穀,如〈釋相〉引。蘧
蒢,蘆蓆也。風波漂岸,即成器故。篙,進船
竿也。大下,四明諸車,初明大車。如船中者,或
停止不行,即為不淨;牛繩未離名淨。次明小
車。謂比丘身不在車上,但約取物,動即成觸。
是以注中不約牛論。若在下,重示大車,對簡
小車。

擔持中,《十誦》,初明轉淨。不共要者,本無
心故。使下,次明緣開。以沙彌小,力不勝故。若
不下,三明簡除。同《僧祇》者,前云得扟取中央
也。飯下,四明佐助。天下,五明自舉。注文,點
上淨器。

《四分》,初明自捉。注中,點上無淨人也。
若下,次開迴施。若鉢下,三明洗鉢。若入下,四
明借鉢。

《善見》。氣噓理須淨洗。噓,呵也。

《五分》,初是緣淨。若下,次明簡除。《四分》,
惡心不成觸。此由本是不淨,故須除之

《四分》。
種子,雖觸,生菜體轉,移植亦爾。若下,次開佐
助,同前《十誦》。坂,岥也。

《十誦》。負謂抱負。自觸
吉者,示制過也。有過藥,即曾犯觸宿者,病故
開之。

《鼻奈耶》。下,注決所開,義非自畜。

自煮中。初科開者,非自食故。注中,引前沙
彌擔食例決。

次科,初煮飯法。得洗器等,由體
淨故。使淨人煮,非變生故。須橫木者,表身受
故。受已自煮,同溫食故。與病人者,通餘人故;
亦得自食,由無過故。次明煮菜。三制薑湯。
四開溫食。五開指教。抒,謂以箸攪動。

內宿
中。二律不犯,皆非意故。本律復開不知不犯,
如通塞引。

內煮中。開為他者,即是淨人。有餘

開食,事同自煮。

通塞二門,並約有罪為通,無
罪名塞。

初門。時藥唯通,文舉宿煮,具足四過;
餘三藥並望限中名局,過限名通。又非時七
日,限中唯開惡觸;盡形方開三罪,則通塞可
見矣。

七日指後,即生罪中。

盡形中,初示所
開。僧下,決前相違。薑是盡形,不開自煮故。
注文,破古。疏云:古師云:七日加法,開內宿煮,
此無文也。獨盡形藥,律開三罪,故云唯
也。觸通三藥,故所不云。下引二律,斥古所執。
《十誦》開飲,恐彼妾引,故注決之。《四分》即殘宿
食戒,開文唯許外用。然彼但云宿受蘇油,義
亦通收加法之者。餘下,次通簡藥體。下指《十
誦》,如後受法中第二科引;彼明非時等三藥,
故云餘也。

次門明過中,《十誦》為二,初示犯
人。比丘即別人,僧即眾僧。尼加式又,二眾共
七人。注中,以式叉過食,非常開故。次明四過。
內宿中,但云僧坊,致有計云淨地中共宿無
過;而文不了,故注點之。內熟自熟,熟即煮也。
惡捉多種,且據一相。注中顯示,必須決捨,再
受無過。

《多論》三種:初受,二捉,三不受不捉。
文中共宿經夜吉者,即內宿罪。初不共宿亦
吉者,疏云:以心貯畜故犯。《四分》無文,義豈通
許。

對顯中,內宿,對處。三處有犯。人中三人,唯
據大僧;知有犯者,不知不犯。下引文示,可見。
狗持風吹,皆謂食在大界。律字誤,合作佛言。
食中有三,初明離地不論長足。二未離地須
簡長足。如果菜等,生分未絕,皆無內宿。三簡
四藥。唯除盡形是塞,三藥皆犯為通。

內煮中。
對處唯大界中犯,故淨地並塞;人通七眾,此

據能造;若論食犯,唯局三人。四藥唯開盡形,
自煮亦爾。

自煮中。約食,變生成犯。《五百問》被
淨言通,應是火淨生物。

惡觸,就人中,初科又
二,前明自觸具五。決意不食,即失受法;若欲
再噉,理須重受。若下,次明他觸唯一。

次科。初
句注云故食亦爾,謂一心度與淨人;雖經兩
捉,亦不成觸,如前所明。誤觸非作意,故觸非
好心,故並不成。

三中,初句。《四分》忘者,亦即開
誤。又前《僧祇》誤持七日油等並同。次句。引《四
分》不觸淨者,謂餘人得食,觸不成故。觸者不
淨,即惡心人獨成污故。

就食中。三藥加受,通
無惡觸。

互覆墮者,根依兩界,枝覆果墮,則有
互也。準下諸文,在樹並從根判,墮落皆據知
論。大略如此,尋文自見。

《四分》中,初明安食。律
因大界有樹生枝覆淨地,諸比丘欲安物著
上,佛言根在不淨地,即是不淨;又樹在淨
地,枝覆大界,比丘欲安食物,佛言根在淨
地得食。故云從根斷也。若樹下,次明互墮。
無人觸知者,律云:若不作意欲使墮者淨,故
云不成內宿。據墮
淨地,本無有過;但根在大界,果熟不收,疑恐
成犯,故下須約長足以論。謂下,義判有二;初
約未離,須分足與未足。若下,次約已離,則不
分之。律文不明長足離處,故注示之。

《五分》,
初明淨不淨地,即人物俱在二界之間。非所
為者,謂非作意觸等。若下,次明物在不淨地,
約知不知。初引緣。不下,佛斷。

《僧祇》。前明生
長,同上從根。穀米準同,亦謂及時入淨厨也。
注中會同本宗,如上所引。

儉開八事,《四分》,初

科,前引儉緣。佛下,列八事。內宿內煮,此二為
賊持去,故開。自煮,因淨人盡食,故開。自取,即
惡觸;因路見果,求淨人不得,為人持去故開。
二食、兩果四事,同開足食。律云:早起食,從食處持餘食來;受食已,
得胡桃乃至阿婆梨果;食已得水中可食
物。此之八事,從緣
有八,據事唯五;以後四種同一事故。

定罪中。
宿煮觸足對上五事。自取兼不受,內宿兼殘
宿。約文七罪,義加壞生;四提四吉,則為八罪。
義加準不受者,既不從人,義無遣淨。

還制中。
本開儉緣,時豐須制。如法治者,如上八罪,隨
犯治之。

《十誦》。持殘,義開諸罪;語主令知,為
防譏過。

淨法中,制意有三;初《四分》、《了論》二意:
一是遮譏,二為異俗。次引《十誦》,即護法意。
下指〈隨戒〉。前云若佛不制,國王大臣役使比
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等。

處人中,初標示。一
下,列句,初約義出二俱句。注餘四眾,即尼等
也。餘下,次引文示二互句。

淨法中,初文。上座
審問,令眾知委所食無疑。維那亦爾者,隨得
一人,非謂俱問。

次科,《四分》中。委如〈隨相〉,今隨
略點。初五中,不中種者,中字去呼,謂不堪種
植故。次五中,皮剝謂自剝者,㓟瘀謂青黑,燥謂萎乾。此應等者,《業疏》云:《四分》
十種五種,淨種淨根;謂前五淨種,後五淨
根。若準《尼鈔》注云:後五通淨生種,又似非局。
準《五分》者,疏云《五分》十種,大同《四分》,又加水
淨是也。

《僧祇》。四法分對六物。下引《四分》以示
通別。

《母論》二淨,理須去子。

三中,初科,前正簡

通別。注云篙草無淨法者,疏云如一盤生菜,
相種和雜;縱火觸相,種猶非淨;相種相隔,又
不相通;例餘蒿草有隔非淨。若粳米下,
次明重淨。注云白皮裹者,則今舂碓白米,無
有生義,即不須淨。或如《十誦》者,引事以顯;彼
無淨人處開淨,米已七日自作等。火淨刀淨
者,若上粳米,止用火淨;蘿蔔通用二淨。

自他
中,初明使他。注字指上標下。下明自作。加
行,即是作為。疏解中,初彰損。今下,次顯益。
一吉羅者,即自煮罪。準須先從他受。

三中,
《十誦》,初示如法。若下,簡非法。火焰謂炎上微
處;熱灰炭火無焰頭者,皆不成淨。上明法非。
比丘下,明人非。注火觸者,意明火所不及,得
食無過,同上《了論》。刀爪得食者,非自煮故。然
是自淨,不無壞相。《五分》。根莖火淨,意彰兼通,
非唯子種。《僧祇》,初明託緣成法。

灰圍應帶微
火,有壞種義所故。若食下,次明相種四句。然
下,準第二句以示兩通。

四中,初約物同一處,
各處不得。此下,示淨法所以。沙門淨者,謂此
作法令僧免過耳。準下,例通米穀。由同米聚,
穀亦通淨,不名壞生。

分種相中,初問。次答,前
示生相。七種者,青黃赤白黑紫縹。所下,次
明生種。離地得生,如柳榴類,其枝可栽者。從
緣,即水土也。指律五種,即根枝節子雜種也。

第五,標中,初敘須廣之意。略下,列章。

初科,前
引《多論》五意。第五即外道見比丘不自取果,
發心出家等。次引《五分》,因呵而制。故知立法
意為遮譏,即同《多論》第三意也。不與取即盜
異名。

口受二意,防法防罪,如文可分。後指如

下,即防罪中。

二中,初標問。手下,釋通,義分為
三,初明手通。次明口局。時藥亦有口者,即
有緣口加三受也。時藥有二局:一手口互局,
二並局中前。餘三可見。《十誦》中,初示緣開。由
非正時,故云時分。非下,簡藥體。舉宿者,語含
殘內。

三中。所授,即過食者。初科。五義者,指上
《多論》。由有五義,故須餘眾,不許自類。六眾,道
四俗二也。三趣,更兼非畜也。口受二局,眾局
比丘,趣唯人道。

次科。作證明者,即上五中第
二義也。論中約人有無以明成不;非畜成者,
必約知解。

三中。止即不須。手眼現相,口即語
示。

四中,敘意為三,初示法。心境者,心即能
緣,境謂前食。仰手是色,相領即心。上注引
非顯正,下注釋成相領。一事即食境。除下,
明開。眼雖不覩,亦可聞聲;有緣置地,彼雖無
心,自須起意。不喜即外道相嫌,驚急即火燒
馬屋,具引如〈釋相〉。既下,教通受。謂先須起念
是食皆受;後或心差,亦得成法。

受法,標中,初
指略時藥。此下,次標三藥。分位以明,故曰別
論。

非時四位,初中。八患,謂八種過。前五染
觸,通自他犯;後三約受,唯據自論。六是不受,
七八即失受。第七且據中後為言,中前無過,
如注所簡。第八注文,即前轉變體中中論所
說;謂果漿變為甜醋,即失受法。

二中。須煮沸
者,謂生果汁;必是熟者,則不須之。

三中。前漿
類別者,如上體中果蜜等漿,有差別故。三記
識者,或須不須,故注示之。

四中。諸律無文有
事,故須義立。詞中六句。初令專審,恐異緣故。
二稱己名,簡非他故;準下科中,病重不堪,得

代加之,應稱病者名字。三稱病緣,明非濫託。
四云薑湯,別指藥體。五云夜分,期定時限。六
於他受,求前對證。注云無遺不須加者,
由加口法,本為延時;必無所留,但直手受七
日中,初明八患。改第八者,以酥油等無變動
故。犯竟殘藥,異上殘宿;但是受已經夜,非犯
竟者。

能授四法,大同於前。

三中五過,
初過分二,初正明,二問答。正明又三,初句標
過。若下,示相。僧下,引證。問答中,由未犯長,制
受不成,故須問決;答中,前釋不成,後簡異藥。

第二。長染不成,可會。

三中。藥味通者,義同共
畜故。《僧祇》如此者,若據本宗,理應自成。

四中,
初引制法。一日即第八日。謂下,顯意。上句
示間日,下句明非犯。據本不服,理應成受;
制須間日,為抑貪情。又心曾服食,八日成犯,
後受相染;今由不服,故得間受。立法有以,故
令準用。

五中。正可者,藥恰盡也。雖無染犯,不
許續加。

結中。決上相續,須約同藥。下引《僧祇》,
一體轉易;可證異味,不妨續受。

自作中。第
二然燈塗足,由非服食,義無加受。下指所出,義須依準。第三記識,用舍不
定,故注示之。四中注釋展轉之義。油蜜不轉
經煮不失,是以文中唯簡二酥。得自煮者,以
生酥先熟,非變生故。二煮即上自他。據本生
酥,限滿有觸,味轉失受,事同新物,再受而捉,
故不成觸。下引《婆沙》反證,可解。

正加中。注
安淨地,離內宿也。須自取者,免觸失也。古謂
七日藥開內宿,故持點之。文舉風病油藥為
法;餘皆準改,故云類準。

盡形中四,初位指前。

次科。初須火淨,且據生者為言。二與餘別,必
約藥分相雜。

三中。體謂正藥,分即餘助。二
法者,即手口二受。別來謂不同
時買,別受謂隨得隨加。

第四,總受中。注牒諸
藥,此約藥味未和合者。必是成現丸散,單牒
藥君;如云黃芪散阿魏丸等。若下,指例。隨何
藥病,準上改牒。指如前者,即指上注別標藥
目;或可同上須辨體分,或可指相和體文;彼
云隨以藥首標目,餘則藥分稱之是也。

別受
中,初敘有緣別來。而下,明別受。又二,初加藥
體。同上不出。若下,次加藥分。注中上八物是
時藥,下三物即七日藥。遇緣謂他事所阻。盡
形藥頭,即藥體之君。文中且舉一味時藥,餘
可例牒,故注示之。

三中。令淨人斷價,離販賣
故。得自選者,由非己物不成觸故。即覓比丘
加者,有則就市,無則還寺;不然,且令淨人持
還,後從手受,事則容緩。不過限者,時內不過
中,非時不過須臾。

斥世中,初敘恣情慢法。希
有一二,言其極小;斯時尚爾,於今可知;聖制
不行,即是滅法,故云抑挫。抑謂抑遏,挫謂摧
挫。高談下,斥有言無行。高談謂超世之語。虛
論謂言過其實。攝心則動無自任,順教則專
奉律儀。此明好大者,據說則超出世表,撿行
即混迹常流。一事行之不徹,則無量法行滅於
身矣。此徒滿眼,實為寒心;真誠出家,幸無自
屈。焉知丁,嗟其愚迷。上句謂迷果,下句即造
因。有下,勸其詳審。鏡,鑒也。

第五門,正明中,初
明七日又二,前明口受須說。文列三義,即體
力味,三皆強勝,故多貪著。後明手受不須。雖

具三義,止齊中前故時少,貪畜心薄故過希;
希亦少也。餘下,二明三藥不須。時藥有第三
義,非時有初義,盡形有第二義;或復兼二,
但不具三,故云反義等。

指法中。藥鉢二淨,詞
句無別,唯改一衣字耳。

第六手受中。一不對
病,二不題名,故通自他。

口法中,初句標同。若
下,示義,初約縱奪以明。謂據法雖局,論藥則
通。注示二通。味通者,資身治病,兼彼此故。手
通如上。何下,引文為證。即長藥戒文。彼明捨
有三別,六日藥還主得服,七日如鈔引,八日
藥捨與淨人。《義鈔》、《戒疏》並見三十。

七中,手受。
可解。

口受中,初示得否。不從藥勢者,釋上不
作二日也。正從法論,釋上更加七日也。下引
文證。《僧祇》、《成論》並證六日已去,不得重加。《僧
祇》因病比丘日日求淨人疲苦,佛問醫言比
丘幾日畜藥得安隱?答如鈔引。指上誤觸,即
護淨中,亦《僧祇》文;此明觸失,顯有重受。堅病,
謂重病也。

第八中,初引論四段,初敘本制
緣。若作下,二明遇緣再受。即如上引,更加餘
藥相雜。若藥下,三明迷忘重加。若病下,四明
重病代受。

防罪中,初科。制加二受,本為離過;
欲明所防名相多少,發問示之。

次別論中。罪
相交雜,以類收之。手防二罪,四藥並同;不受
是提,惡觸得吉。口受四別。時藥口加,但替手
受,亦不延時,罪同手受。餘之三藥,過中失受,
不受提,惡觸吉;此之二罪,則通三藥。殘宿一
提,通後二藥;內宿等三,不開七日,唯局盡形。
注文破古,如上護淨罪通塞中。


生罪中。此明二受,合論防罪,翻防故生。寄論

名數,故云因明。注示罪生,還從受法。

列釋中。
手受二罪,四藥並同。皆云惡觸,即是二吉;若
準《戒疏》,但云過午生惡觸,夜盡生殘宿,則一吉
一提。疑今殘宿下多惡觸字,詳之。

口受中時
藥,同上手受。非時三罪,二提一吉,通後三藥。

七日更加犯捨一提,服用一吉,故有五罪。《戒
疏》止生四罪,彼云有人立五,謂服此藥今
解,不然,服則有罪,不服無過;不同上四不服
罪生。故知今鈔猶存昔解。

問答中。《戒疏》云:有
人復立生於不受。今不標古,直示今義。答中,
初明不生之意。非謂無不受罪,但不因口法
而生故耳。不同下,舉非殘對顯。

盡形中。口生
六罪者,牒古解也。古謂生不受故,同上防罪,
名數可知。無病下,顯今義。即《戒疏》云:口不生
罪,由聖開加,法不失故;縱令被觸,亦不失受。
律中無病服但吉羅,以有法也;若不加法,還
同墮矣。準此但結違教一吉,既不失法,則不
生罪也。餘下,指證。三戒並云:盡形壽藥,無病
因緣而服,吉羅。

次問中。七日犯長,與三藥別;
欲彰制意,故問申之。答中,二義。初是貪畜,二
即違教。餘無此義,故云反此。

三問,答中,初言
七罪。約具為言。此下,示有無不定。

釋鉢器篇

題中鉢是梵言,器即華語。鉢則局收器皿,
器則名通眾具。具云鉢多羅,此翻應器;準下
加法云應量受,則是應量之器,對法為名。
準《章服儀》云:堪受供者用之,名為
應器,此即對人為目;或處說云量腹而食,故
云應器,即對食為名。上二字總所攝之物,

下二字即能攝之教。物雖眾多,二教攝盡;一
鉢制持,有違結罪;眾具聽畜,方堪受用,故約
二教通收一切。註中五行者,即金木水火土
總四事之體。調度謂調養具度,即眾物之
通名。

敘意中,但明聽門眾具;以制唯一鉢,義
無相濫,故不敘之。初二句示物之多。殷,眾
也。湊,聚也。次二句明開畜之意。上士一鉢,
足以存生;下流少缺,不堪進道,故云隨報也。
事資是緣備,道立是行成。雖下,明須依法。初
句躡前。次句示法。雖云聽畜,非無限量。下二
句明違犯。斯制,謂制犯。赦,放也。既下,顯今篇
意。眾具非一,畜用有濫,故云混也。貌即物之
相狀。格,式也。略下,結示。指如後者,即下聽門。

制門中,制意四段,《僧祇》明異
俗意。非所宜者,不相應故。《十誦、善見》並倣聖
意。誌,記也。除受供外,並名惡用。無有因者,
彼論正作無所依食飲居處皆非己有故天
地四外皆低大海故云:四海中,含示名義如
上釋。

明體中,初科。泥鐵者,泥即瓦器。

次科。《五
分、十誦》,並簡非法。鉢坯即未燒者。佛自作者,
彼律云:佛在蘇摩國作鉢坯,令窑師燒成金
鉢,次成銀鉢;皆言王若知者,謂我能作金銀
寶;乃令埋之;後燒作鐵鉢,佛令用之,曰蘇
摩鉢,從國為名。則知制度非出凡謀,如前篇
云:佛教阿難裁製三衣。良以古佛道法,非佛
親示,餘無知者;凡在奉持,深須自慶。《十誦》中。
《業疏》云:雜寶為器濫在家人,木鉢外道,石鉢
唯佛;比丘俱離,但用泥鐵;由離諸濫,省事易
得故也。後引《五分》,決上罪相。仍引《僧祇》,彰犯

所以。總判諸鉢。白銅及木,可結偷蘭。餘但非
法,準同犯吉。

三中。夾紵即今木骨布漆者是。
棍瓦者,昔云以石磨後,用土脂掍便燒而不熏
者。瓷鉢即上油燒者。義須毀者,或令自毀,或
準《善見》,持戒比丘見持木鉢,即須打破,不為
損盜。

明色中,初科。《四分》黑赤,《僧祇》青翠,今多
黑色耳。亂雀咽,即取咽項毛色;鴿色多別,今
取青者。

次科,先引律制。《四分》令以泥作熏鉢
鑪,以灰平地作熏鉢場;安支,以鉢鑪覆上,以
灰壅四邊手按令堅,以巨摩壅四邊燒。今
多安鑪在下,僧圓籠覆上;籠中用鐵條橫架,
安鉢在中,以竹烟熏之。而下,斥非。前列五種。
棍鋧,古云燒成後入火鋧令牢也。但棍不磨
者,準須熏已磨退,然後再熏;鐵鉢五遍,瓦鉢
二遍;若但一熏掍令牢者,則色落受膩。油塗
似今瓷器上油燒者。親下,證非,初引親聞證。
此土行用,謂梵僧來此用也。五下,引文證。準
下,例通澡瓶,亦熏為色。

三中,初引《善見》。二指
諸部。三示此方。《業疏》云:西來鐵熏,由牢固者,
解熏法也。

量中,初科又三,初示三品。上下之
間,即為中品。此下,二定斗不同,初取周斗。注
指俗法者,《孫子算經》十粟為圭,十圭為抄,十
抄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十合為升,十
升為斗,十斗為斛。相因增法,示可準據。準下,
三會唐斗。唐朝雜令用姬周三斗為一斗。今
此俗中例用唐斗,宜準為量。

次科,初引《十誦》,
上二句標同。謂三品大小也。又下,示異。彼
明下鉢受兩鉢他,鉢他即梵國量名。準下一
鉢他半,為周一斗,即唐三升三合強;餘半鉢

他,為周三升三合,即唐一升強,總計唐升四
升已上為下品量。故註引《僧祇》合之。應知彼
律四升,即據下品鉢他羅;他與多,音之轉耳。
《僧祇》在宋朝翻,尺斗並依元魏,大同唐朝,故
用四升為下鉢也。次引《婆論》會同《四分》,文為
五段,初標示。論師即彼論自指。謂下,二定鉢
他量。釜飯謂釜中㷈餘可食者,謂蔬菜等。則上鉢共受四鉢他半。
一鉢他,秦斗計有六升六合半強。四鉢
他總二斗六升六合半強;餘半鉢他,計三
升三合強;共成三斗。律師下,四引異
議。中下例餘二品,斗半為下品,即今五升,
中間為中品。見下,五引證。此文欲明親承
古式,則前定品量,有所準據矣。後引《母論》證
上,可知。

三中,初指定教量。律下,別斥非法又
二,初遮妄執,前引彼所據。《業疏》云:有人言
律制量腹而食,何定量也?隨得成受,未必依
論。此不標古,直爾遮之。言下,正斥。上句是縱,
下句是奪。世下,次斥執小鉢。號非法者,違教
量故,以須如法方堪受淨故。

加受中二,前引
《十誦》,對首法。言應量者,明合法也;體色少濫,
品量多乖,故特標之。或可量即教量,通目三
種;並須應法,方得受持。言常用者,示受意也;
衣常披著,鉢用有時;故加此語,憶持不忘。《善
見》下,次引心念法。文準上者,但除初句對告之
言。《僧祇》下,示轉易。謂畜二鉢,無人說淨;故十
日內互易受捨,則不犯長,文如〈二衣〉中。

六中,
初科,前明失受分齊。屑,先結反。若下,次明加
法不成。

次科,初明未度價。主言不言,並判不

成。若買下,次辨已度價。主報他報,犯不犯別。
他報不犯者,未定實故。

三中,初引文。孔罅謂
未穿者;罅,呼訝反。準下,義決。

四中。前篇所明
三衣不加,過日非長;今欲例同一鉢,故問釋
之。不受持罪,即違制吉。

七中,初文,《五百問》二
段,初明制用。彼判犯墮,準《律》應吉。若下,次明
開離。雖不失法,非無違教。下引《五分》緣開不
用。歠,昌悅反,大欱也。苦,猶患也。

次科,《母論》
二節,初明洗物,因制洗身。乃至乞食下次制
自持,仍示緣起。

《僧祇》,初示洗法。僂,力主反,低
首也。應下,次明兼洗師鉢法。先師後己者,尊
人重法,隨事表心故。串,古患反,穿也。後明洗
衣,相因而引。漬,浸也。若下,明用破鉢法。

行護
中,初科三段,雜明敬護,誠絕非用。《十誦》。一心,
謂專意也。日炙津出,為損色故。《母論》。一切處
者,唯除中齋,遮斷餘用。目睛為比,誡令極護。
《五分》,初示護法。若下,避非。煖湯,謂沸湯,亦損
色故;或是將燒湯洗物,即非用故。得罪,並制
吉羅。

次科,《四分》,前列十三種安處非法。不得
下,次明將持非法。《僧祇》。六事並蘭,謂壞三寶,
同外道故。今取壞鉢,餘皆因引。

三中,《四分》六
節,初制別用。若下,次制雕刻。萬字梵體作卍,
佛胸前德,人多濫用。今或刺於衣角,是教所
開。破下,三明補治。墁兩分者,凡鉢上下中分
三分故。不得著下,四明安處。熏即熏色。言故
壞者,用上四物藉之。猶故色壞,方令以鑞墁
其鉢底。不得雜下,五明洗法。牛屎西國所貴,
此方不用。若手下,六明帶持。口外向者,律因
比丘鉢口向脇,道行遇雨,脚跌倒地,隱脇成

患,佛言不應爾。搪謂二鉢相觸。《五百問》。明掛
鉢當使巾裹,與壁相懸。不令以口覆壁,亦恐
損色。下引《善見》。決前肩上不明左右。

聽門物
多,不可科約,故云雜列。

初文《四分》七段,初明
眾器。枚枝也。今但取箇數耳。謂下,列名。即二
釜二瓶各有四物。則下,合數。可見。又下,次明
鐵作具。韛,薄拜反,韋囊吹風入鑪。錯即是鑪。
鏇音旋,古作去呼,謂轉軸用以裁器。
亦下,三明熏鉢物。即熏鑪熏籠等。若下,四明
作衣具。絣線,振墨取直也。治下,五明補鉢具。
鑽,子算反,錐也。鍱,音葉。蘭若下,六,明火具。火
母,所鑽物,如竹木等。火子,取火物,如乾艾等。
鑽即火鑽,亦用竹木為之。若下,七明諸鉢。初
因得藥令置四種鉢中,故知得畜。文中通云
不作淨施,然大鉢應量,理必須說,故注決之。
龍牙杙者,杙頭雙出,像龍牙故。不得
下,簡非。故知上四並據泥鐵為體者。出下,別
示鍵𨩲

二中,初老
病開作。挽即牽也。輦謂小車,或用畜駕,或是
人荷。牸牛𮪏故簡除之。若得下,次明他施得畜。轅音袁,即
車前兩木,引而舉前以駕軛皮繩用以束
輦。枕橙並輦上所須。應下,明駕輦人。簡比丘
故。若下,指例。車即大者。應下,簡非。織皮,有華
文故。髮繩,同外道故。

三中。彼以針綴衣,無故
衣解形露,因制帶行。今用鉤紐,則不須之。此
中但明聽畜耳。

四中。非行來處,即僻隱處也。

五中,《十誦》。尾拂得受,非己用故。犛牛莫交反,
多出西方,鬃尾皆赤,多用為拂。《僧祇》中。初明

自畜,則簡畜尾。裂㲲麻苧楊樹等,今多用椶櫚為之。今時後生持
扇執拂,多作女態;教名婬女,豈不懷慚。《五百
問》中。几即几案,麈謂鹿之大者,群鹿行時,看
尾指處,即隨所往;講者持拂指授聽眾,故以
為名;但不得畜毛為之,故制犯罪。《四分》。尾拂似
聽毛者,但不得長𣭱𣭱

六中。長
床即明開畜。

七中,文相交雜,故細節之。初文
為十,初明器具。剃刀隔絕本習,故不聽畜,餘
人應得。若得下,明衣具。若不下,明算子。為下,
明治病眾具。㓟也。𨫼染草謂可染衣者。見白衣放下,護譏嫌故。擣
下,明藥具。簸比磨反。簁,所宜反,或作篩。酢
灌鼻治頭痛,四邊流出,須筩灌之。烟下,明食
具。烟筩引烟出舍。火把,蒲巴反。并下,明澡洗
物。澡槃謂灌手者。若得下,明斗秤。二十四銖
為一兩。下引《五分》決上本宗。初如《四分》者,謂
前制兩同,後開出彼。

次科五段,初明食飲具。
一時授與,謂先從人受,然後奉師。若夜下,明燈
具。燈器總標,下諸物別列。燈炷即然燈器。鐵
炷持燈燼者。轉輪燈樹,謂作層輪,周匝安燈,
機關運轉,形如樹焉。若為下,明衣蓋。為下,明
補革屣物。剗,初雁反,或作鏟。籠字上呼。若刀
下,明刀鑷等物。生壞,謂上垢也。鞘音笑,藏刀
器。手上波,謂於掌上翻覆如波,刮刀削刀上
垢也。

三中八段,初明房舍物。浴下,洗浴具。一
切下,遮諸俗物。犁,耕田器。撈,治田具,今俗呼
為杷若下,明執杖。錫杖者,據律本為警

蟲獸,準《錫杖經》,乃持乞食振之使聞;所出不
同,不在和會,名義制度廣如彼經。破竹作聲,
俗謂散杖是也。空中杖,如竹[[(竺-二+一)/韋]]投刃於中,白王以誣比丘,佛因制斷。若僧下,
明扇。轉關謂作輪旋轉,繞輪插扇以鼓風也。
若作下,明作食具。律本並作斂,準《字書》合作
匳,或作籢,平底器也;斂字本是上呼,竊疑律
本脫竹頭耳。欓音儻,即短桶也。𠨬支,謂酒器也。匕,匙也。若食下,明浴室。若住下,
明香嚴房室。

第八中,初引《增一》勸造立。《十誦》
下,明安處。《僧祇》明揩洗。自相揩者,謂本眾各
相揩也。《母論》明說法,淨因緣是通標。不為等
者,正示,初教離過。當下教觀行。上句觀身,即
不淨九想等;下二句觀心,調伏是止惡,生慈即
修善。為下,示說意。如是下,指廣。一一事謂大
小食一切眾集等。

第九可解。

十中。《大論》即《智
論》。禪杖,竹葦為之,長八肘,下座手執巡行;有
睡者,點起付之;復有睡者,轉付亦爾。禪毱,如
毛毱,遙擲以警睡者。禪鎮,如笏,坐禪時鎮頂,
須作孔施母串耳上,睡時即墮地,佛言:一墮
聽舒一足,二墮舒二足,三墮應起經行。骨人,即
今枯骨圖,假彼色相以助禪法。好師,凡欲坐
禪,必先求師以決疑事;須通大小乘三學,解
行兼備,善識時宜之者,故云好也。好照,有說,
坐禪處多懸明鏡以助心行,或取明瑩現像,
或取光影交射。衣服,謂觸淨換易故。

十一中,
初列如法。不下,簡非法物。

十二,初制離非。人
畜脚者,似今床器作獸面豹脚之類。諸下,開
備擬。皿即器之總名。

十三,初明染衣具。籤,七

簾反,釘橛用絞衣也。若下,護井。露下,覆薪。


十四,初科,前明受他施。招提通四方僧受用。
諸下,次明開自造。但須應量,如二房中。律下,
指廣。即〈房舍犍度〉中,彼明作房法;若作隔障,
房前障;作內房,作戶壁,半壁,大床,小床,須板,
地敷,四邊出舍,雜物,一一白佛,佛並言聽,故
云事事等。若下,明修治。

次科五節,初明佛
自執作。佛在阿羅毘國,見寺門楣損,乃自修
之。僧下,明作具。僧坊下,迴易修治。次僧坊下,
制上座自作以勵餘人。猶恐目恃,仍引迦葉
為況。《多論》云:舍利弗經營祇桓精舍目連經
營五百精舍,彼論問曰:諸弟子所作已辦,何
故方復棲悽有所經營,作諸福業,答:一為報
恩故,二為長養佛法故,三為滅凡劣眾生作
小福業自貢高故,四為將來弟子折伏憍豪
心故,五為發起將來眾生福業故。比丘下,開
道眾役務。上字上呼。

三中,《僧祇》。開畫壁。男女
和合,即作婬像。

《四分》,初明嚴飾。亦不得用,同
上除男女合像。阿難下,明受房。若下,明僧地
造房。由地屬僧,理須讓客;占據不起,奪地還
僧。若營下,明須堅固。十二年者,極一紀故。若
營事下,明賞經營人。九十日者,取一安居期
故。若有下,明治故房。律中比丘自力不搆,俗
人相兼;由同俗治,必須和眾,故制羯磨與之。

《五分》:題名者,別標為記故。

《十誦》,初明僧尼互
施。非法施是比丘過,不合與尼故。非法受者,
僧尼共有是過。非法用是尼過。或可非法受
用並屬尼。若房下,誡主者自任。奪一與一,約
人為言;此謂檀越既存,止可隨人看守;不可

偏情將同己物,輒生與奪,護施心故。治下,明
賞功。作新同前,修舊減半,功多少故。

《僧祇》,初
明治破房。隨工多少者,謂二年修治,得二年
住,三年得三年住。若下,次治空房。謂非破壞,
但闕受用者。若下,三明治受用。謂有什物,但
故舊耳。一時同上九十日。

釋對施篇

對即能受之人,通於五眾;施謂所受之物,總
彼四事。興治即能觀之智,三毒是所治之過。
然出家閑曠,不治田蠶;四事資緣,率由信施。
且身衣口食,無時不須;必能隨事對治,則出生
世善;厥或恣情貪染,則墜陷冥途。尋此一門,
極為心要;自非負卓拔之識,標出離之懷;則
對面千山,咫尺萬里也。

敘意中,初文四節,上
二句雙標福道之本。福是善業,必從勝境而
生,故云出淨田也。田有三種,三寶為敬田,父
母為恩田,貧病為悲田;田名雖通,今明對施,
別指僧寶。道體清靜,少欲順道,為道之始,故
云起少欲也,即四依十二頭陀等行也。為下,
次別示,初明上句。由田淨故,發彼施心,故云
唯重唯多也。受下釋次句。重與節約心,多
少據物。多供下,三明合法。律下,四引證。

次科
中,初二句示異俗。意明受施不可無法。袈裟
是三乘標誌,故云聖服。有下,次明受施。若下,
三明合教。施者無悋,受者不貪,故云能所無
瑕。莫,無也。規繩即喻法律,成字音誤,規是圓
規,繩即繩墨。法律不行,隨處覆滅,故云何寄。
如下,結勸。善省即興治,時資即四事。有力謂
身安,無事謂少欲。資成道行,故名道緣;若但

養身,則是苦因耳。

三中,初二字徵上順違。貪
下,示其心行,上二句明貪厭由心。著故生貪,
節則無染。下二句顯本非前境。此明心之迷
厭,不由食之美惡,如《智論》云:一老母賣白髓
餅,有婆羅門貪著飽食,後無色味,因即問之;
老母曰:我家夫人隱處生㿈之;癰熟膿出,和合作餅,是以餅好;今夫人癰
差,是以餅無色味,婆羅門聞已嘔之。縱心謂
貪著,約志即對治。所下二句,結示因果。善惡
是因,升沈約果。中懷方寸,並目於心,謂心在
身中四方寸。是下,誡勵。時緣即供事。深網,或
約罪科,或喻苦趣。

四中,初喻貪毒猛盛。若下,
明法能禁制。既下,明形心相反。但下,舉俗以
況。九流者,一儒流,二道流,
三陰陽流,四法流,五名流,六墨流,七縱橫流,八雜
流,九農流。俗中文典,無
出九類;此明世論尚爾,道不當然,故《業疏》引
《論語》云:士不恥惡衣惡食,若恥不足與議也;
劉子云:食足充虛接氣,衣足障形禦寒等。子
俗寫倒。發足,謂入道之始。方,猶反也,泥塗喻
惡道。

五中,上句結前。次句生下。使下,彰意。斂
謂收攝,迹謂麁相。

標分中。初是簡人,次三立
法。二中。二是方便,三明所出,四即正觀;自餘
雜法,總攝後科。

初科,《善見》。四用,約事比顯;前
二凡夫,持破分之;初唯薄地,二通內外兩凡;
後二聖人,學無學異。言盜用者,無德輒受,同
劫掠故。言債負者,必償他故。言得罪者,違制
教故。負信施者,醻業報故。親友用者,分屬己

故。言主用者,得自在故。

《母論》,前明受施,後辨
能施,前文又二,初示結業。不如法者,或無厭
治,或將非用。入下,次明感報,上句是生報。若
下,即現報。今時作惡受施,不見此相者,由有生
報故也。或可現纏惡疾,有同腹破;遭刑反俗,
即衣離身。能施中。無業謂無行業。知穢故施,
心不清淨,亦獲苦報,故二俱墮。

《智論》,初通簡
能所。四句中,但出初句,謂施心無厭,受者貪
染;第二句反上,三俱淨,四俱不淨;四中唯俱
淨者名施,餘三非施。若下,別示所施。無戒是
德薄,無慧即愚暗。銅橛即地獄別名。

《四分》。即
疑惱戒不犯文,彼云犯波羅夷乃至惡說,故
云吉已上也;恐妄受利,開語令知,如法懺悔。
用斯自檢,寧復有人堪受施者。若但養身,此
何足議;苟能反己,豈不懷慚。上引諸文,並約
戒淨,復須臨境起治,方堪應供。必非此二,俱
為苦因;佛語無虛,固當信奉。

二中,《大集》。觀察
四事,文無湯藥,隱在食中;或可食含四藥,離
開房褥,次列如文。此謂以智轉境,還伏狂情。
錫杖乃乞食之具,故列食中。茹亦采也。房中
言和合者,謂土木等所成故。乃下,即臥具也。
作下,總結上段示名。不可樂者,即遠離行,是
解脫因。若下,歎人。如實法者,了達貪著是虛
妄故;遠離虛妄,見淨心故。又解:貪心無我,性
本空故;復知如幻,相亦空故;復知無境,唯一
識故。由此觀察,出離聖行,是真實法。

《四分》中,
初舉現苦比校。文列六事,即四事外,更加禮
敬供給。律中,佛先舉問諸比丘云:汝謂實以
熱鐵為衣,燒爛身盡,汝寧著信心男女衣服

耶?比丘答云:寧著信心男女衣,佛呵言:汝癡
人,寧以熱鐵為衣燒爛身盡,何以故?不因此
墮三惡道故,餘五皆爾;今文束略,故前別𪟄事條,後總示所以。若下,明非法妄受因果之
相。心無實德,故云內空;身作威容,故云外現。
是下,勸修,初三句勸如法受用。下四句明自
他獲益。

指諸文中,上指果報。彼明僧護比丘
遊海邊,見諸鬼受苦五十六修;其間多是迦
葉佛時,比丘妄受信施,非用僧物,故受斯報;
經有一卷,自可尋之。下指治法。遍在諸文,大
略同上,故不繁引。

三中。欲明觀法,經論通誡,
意使奉信,不可暫忘,故云立觀有教。

《智論》,上
明結業。下示來報。蟲是別報,洋銅等是總報。

《十誦》。為存命者,即《遺教》云:趣得支身以除飢
渴,無他意也。

《伽論》。倉中出地中,謂取種子散
田內也。糞屎和合,謂壅田也。

《母論》。利根謂攝
心成熟者,故能隨事觀察,不容遺忘;鈍根反
此,非力分故。今多食前作觀,但從鈍法,不妨
智士自通始終。

《佛藏》中。先引事儀,正取觀食。

第四門,通明中,初標四事。能下,示如非,上明
如法之益。若下,示非法之損。非猶責也。下引
《涅槃》證上同非。減少謂獲福不多,無報謂都
無所獲。

次科,初二句躡前起後。言等同者,謂
上四事並資身故。房衣及藥三事用希,食用
則數,發謂對境起心。食下,正明食過,初敘過。
整,猶理也。而言難者,或約今文立法,或是對
境策修,二意並通。若下,重勸,初正勸;夫下,
彰非;故下,引示。策心府者,不使縱怠也。改節
操者,革其舊習也。蟲之託生,多依穢處;磐石

淨處,少見生者,此約報處以顯宿因。

正列中,
初科,上句標簡。次句顯意。道即路也。略下,示
法所出。欲明觀法,先知大綱。五即所觀之境,
觀即能思之心;境事是別,略列五種;心觀該
通,無非厭治;以通貫別,能所合稱,故云五觀。
然心隨境起,境立心明,故今論觀但分前境。
境雖有五,總束為三:初即觀食,二是觀身,三
並觀心;從疎至親,觀法次第。凡臨供施,歷觀
此五;妄情暫伏,可用進口;不然縱毒,即是穢
因;殃墜三塗,終因一食,可不慎哉!

初觀食境,
有二。二句分之,計量二字,即觀智也。

《智論》但
明計功一境,初句標能觀心。墾下,列所觀境
又三,初觀功力。墾,耕也。植,種也。耘除謂去
穢草。收穫即刈禾,穫音鑊。蹂治即踐糓柔,或上呼。須下,次觀變穢。纔入生藏,食即酸
臭;次入熟藏,即成屎尿。我下,三觀來報。故下,
論家結勸。

《僧祇》具明二境,初句總告。計下,
示觀。上二句觀功。文舉一粒,以少況多。次二
句觀來處。末句斥損費。

二中,標。云忖者,亦即
觀智,此謂量己所修行業,即此行業是所觀
境。

《母論》具明能所二人,意彰所施無德,不堪
受故,初簡德業。具列三種,禪誦是自行,營
事即利他。三業即上三種。比丘下,誡節量又
三,初約後報勸。文明己食亦墮,意顯比丘無
己食故。何下,徵示制節之意,宜須遵奉。施下,
次約破毀勸。言能受能消,反明破戒俱不能
故。果報少者,據有為言,或復無也。註中初句
結上,後句指前,即第二門《四分》文也。足下,三
約生患勸。

三中。防是能觀,心即所觀。此為觀

法之本,前後四觀,止為防心,故處乎中以統
前後。

引示中,初總標。出家人者,通收五眾。上
下,別示,初示過相;反下,後明離過。初中。三不
善心,如文次列。貪中四過,初是貪縱,二即貢
慢,三謂著欲,四即愚癡;三取容貌光澤,四約
肌體壯健,不相濫也。適即悅也。醉謂昏迷。計
猶有也。膳亦食之通名。凡於中食,眼不諦視,
心不堅著,故云不分。癡屬捨受,故云癡捨。初
下,由前上食未明果相,故此示之。末句顯略。
次離過中,初標示。三善是因,三道是果。謂下,
配釋。文略下二,應云:下食不瞋,生人;中食不
癡,生修羅。

四中,初總標。正者簡無他意,事猶
用也;正欲事同服藥,為療形苦耳。為下,別釋,
初對二病。故病謂常有故,亦名主病,以常存
故。次二譬中。初如下引,膏字去呼。次出《涅槃》。

五中三者。初須食者,託道緣也。摶食亦名段
食。二假身者,盛道器也。三修三學,正示道業
也。下引文。可解。《持世、佛藏》,並大乘經。我即妄
執,倒即四倒,無常計常,不樂謂樂,無我計我,
不淨謂淨。

五中,初《華嚴》偈。初句遇境,下三句
起心。所施是僧,願為佛法,三寶具矣。

二中。《五
分》僧次,必約志願簡其可否。若《涅槃》云:我滅
度後,多有為衣食故出家者,則不任受施也。

三中,《十誦》明赴請法,初示威儀。默然是口,一
心是意,淨持等是身。應下,明觀法有三,初觀
功力來處。當下,次觀變穢。人腸上節食未變
是生藏,下節變為糞穢,名熟藏。由下,觀事緣。
謂經營擾亂,發起三道。

四中。引論因緣,聞者
足以自照。化生蛇者,畜通四生故。延謂申之

令長。四等即慈悲喜捨,平等慈攝,毒不能加,
故用此觀。

五中,初引《母論》。歷事生念,以明受
用非耽世樂。次引傳者,未詳何文,或可平呼
作相傳釋之。三匙及菜,即發三聚四弘,但二
四開合異耳。指如下者,即〈赴請〉中。

六中,《四分》,
初教節量。又下,彰益。苦即病也。《增一》中,初列
過。故下,引識。偈中法喻可見。

七中。彼經:因
迦旃延本國,有王邪見,佛令栴延往化之,王
與麁食,遣人問云:得適意否?答:食之勢力便
以饒足;後與細食,問之,亦如前答;後王自問,
我所施食,不問麁細,皆云饒足何也?旃延即
以偈答,如鈔所引;後王與外道麁細二食,乃
懷瞋喜;王遂於旃延生信,故云驗知等。偈中,
初二字是法;如下,並喻;凡車必須油塗橫軸
兩頭,但取調滑轉載,不擇油脂香臭。

八中經
文,初明上行。下極邊者,更無過故;此望世間,
故云極下;若於聖道,則為最上,故名上行,亦
號聖種。彼下,次示兩根,初是上根。族姓子,謂
上姓貴族。為義者,即下厭患生死等。受謂信
奉。若下,即下根。思欲者,即經三種不善思惟,
所謂思惟五欲,思惟瞋害,思惟欺誑等。

結中,
初四句勸修。下二句誡勵。隨得謂受食。隨失
謂忘念。為毒奪者,示失所以;由毒猛盛,念不
能成故,即《母論》云:若不爾者,羅剎所奪,羅剎
即喻三毒。然則口腹之患,為害頗深;適意片
時,招殃累劫,應知三毒即是三途。故當對事
防心,不啻臨深履薄,故《業疏》云:大丈夫既不
能造大過,豈為一口之食而陷沒耶!所為極
弱矣。慈訓深切,學者尚復自欺耶?嗚呼!

釋頭陀篇

頭陀,梵言,翻譯如後。此乃達士之美稱,上德
之嘉名。世俗無知,循名昧實,呼短巾為道者,
召髼髮為頭陀;有道恥從,名實俱喪。儻懷深
識,必也正名。

敘意中,初科為二,初敘機,是
下顯教。初中,上二句彰德,下二句歎功。報是
宿因所感,行即現生所修。精謂深微,潔謂清
白。超眾累者,近則絕於欲塵,遠則斷於界繫。
竦,即高出之貌;異於中下,故曰不群。顯教中,
初二句通指一代。如下所引大小經論是也。
故下,別舉律宗,上二句據制教反顯。言凡所
制者,即通指衣食房藥等戒也。所以諸戒,多
是頭陀舉過而制。凡下,引聽教順明。如二房
戒,廣明十二頭陀,及長衣戒;因六十頭陀,來
至佛所;佛即稱讚,因制畜長。以開對中下,恐
其縱逸,故先讚上行;意令慚恥,志慕孤高。欲
下,示教意。疲怠客,染塵夫,皆目中下之器。疲
怠是慢,即屬結惑;染塵是欲,即屬業非。禪定
破慢,尸羅止欲,定必發慧,三學備焉。定則攝
心防禦,故喻於城;戒則入道漸次,故喻於陛。
陛,即階也。

引證中,《智論》,初明佛讚意。道行,即
通三乘聖道;世樂,即五欲苦因。四依,頭陀是
根本制;望後開教,故云為本。有下,示開聽。言
因緣者,即中下機,生衣食房藥四種開教,皆有
緣故。不得已者,非聖意故。餘事者,通指一切
聽教也。

分章中。上二唯局本部,三顯他部,四

出餘行。

釋名中,《善見》,初二句翻名。抖擻,舉棄
於物,令盡無餘,從喻為名。謂下,釋義。煩惱是
惑,滯著即業。《聖善經》中。彼經天子下,有所問
字。經但示義,頗合論名。初示行相。抖擻,即能
治之智;欲恚癡,即所治煩惱。一一別論者,彼
云:抖擻貪欲,抖擻嗔恚,抖擻愚癡,抖擻三界,
抖擻內外六入;今鈔總牒,故此指之。又
下,次歎修說,初歎修。故云能善。如是下,歎說。
不取不捨,謂於法離有無二執;不修,謂不取
所修行;不者,謂不取所證道。彼云:無有少法
可取,既無所取,則無所捨;又無自他兩修,則
無所證著故。

顯德中,初科,引文有五,
《增一》中。毀讚同佛者,欲明損益重故。由下,串
重所以。《十輪》中。準彼乃是七字偈,今鈔第四
句下,多數字,恐是後人妄加。彼文但訶破戒,
由破戒故,失頭陀行,則彰破戒過重也。初
句示過。次句明過重。謂同五逆,佛所不救。下
二句引證。不入眾者,即二種僧中。此據犯初
篇為言。《華手經》中。言辭讓者,彼云:我見聖王,
尚以為難,況復得與分床共坐;我今得見,親
近咨請,已為大利;況乃見命分床共坐,甚為
希有;如來深具慈悲喜捨等。《雜含》。緣同,但加
易衣稱讚為異。彼明佛在祇桓,諸比丘見迦
葉著麁衣來,起於慢心;佛即易衣,以息彼慢。
由行苦行,佛尚尊敬,則知功勝矣。《四分》。即〈衣
犍度〉文,彼明佛在舍衛,告諸比丘:我欲三月
靜坐思惟,無使外人入,唯除一供養人;諸比
丘立制,若有入者,作波逸提懺;時長老和先
跋闍陀子,與波羅國六十頭陀,不用諸比丘制,

俱詣佛所;佛讚善哉善哉!和先,汝等盡是阿
蘭若等,得隨意問訊;諸比丘聞已,多習頭陀
行,乃至捨長衣成大𧂐佛語,即為供養佛人。

彰利中。論明十二頭陀,
各具十利;且引練若一種,以彰多利;故至下
文列相,不復引也。初標示。言略說者,明不盡
故。言盡形者,明要期故。次列相。初謂身無所
屬,二謂無物所繫,三即不為他阻;四中,論
云:心轉樂習阿練若住處,謂樂靜之心,轉增
勝故;五謂無所營求;六謂空處無畏,以彰本
志;七離喧潰;八以獨處閑靜,無所為故;九凡
修禪定,必託靜緣故;十無礙想者,謂空三昧,
論作無障礙想者。若下,三示緣開。有因緣者,
論云:一供給病人,二為病人求醫藥,三為求
看病人,四為病人說法,五為餘人說法,六聽
法教化,七為供養大德,八為供給聖眾,九為
讀誦深經,十教他令讀深經。有通局者,給
緣有無也;外道一制無開,故不同之。下指彼
品,文見十三十四。

料簡中,初示名通濫。籣下,
簡行通局。謂二局十通也。喧靜,即目聚蘭。


數,標中。總括十二,不出四位;先出相生,但據
總數;後科列行,乃約別數。

相生中,初文,先敘
生起;故下,後列行相;初中,前明在初之意。資
道濟身,衣食皆爾;但食有時限,衣必常須;故
云最要,明合居先。若於下,顯須立所以。初敘
過非。是下,示教立。少欲知足者,離貪求也。受
取有方者,合制法也;制法如下所示。下之三
科,一一竝有躡前生起,列相二段,尋文可分。

三中。蕩即蕩逸,節謂節行。露坐隨坐,以儀目

處,與下異也。

四中。前三望坐,坐是正修,故名
助緣;若望心觀,坐亦緣耳。繫念思量,即修正
觀。斬纏,即破惑;出要,即證理。

次科,標。云列名
者,下十二種,竝首標故;行體者,謂一一顯相,
示所修故。

納衣中,初文。捨
檀越衣者,多過患也;著糞掃衣者,具諸利
也。

次科。據此論文,通示二衣,竝具十利;然
今所引,正用糞掃;居士施衣,因帶而引;對上
律文,別相可見。十利中,初謂由服此衣,不憍
逸故;二三四可解;五中,者字傳誤,合作著
字;論云:以厭離心著染衣,非為貪好故;六
謂少欲順道,多求長惡;七謂檢身;八為捨
飾好;九中,論云:隨順修八聖道,以離邪求,
順正命故;十謂由服此衣,策勤心行,不染世
故。論總結云:見是十利,著二種衣;故知此十,
不專糞掃。準論,糞衣自有十利:一不以衣故,
與在家者和合;二不現乞衣相;三亦不方便
說得衣相;四不四方求索;五若不得衣,亦不
憂;六得亦不喜;七賤物易得,無有過患;八不
違初受四依法;九入在麁衣數中;十
不為人所貪著。

三中。彼經云:佛告迦葉,周那
沙彌拾糞掃中物,至阿耨達池浣洗;諸天皆
遙為作禮,取其浣汁,以自沐浴;外道
持淨㲲然此糞衣,竝是世人所棄,零碎布帛;收拾
鬪綴,以為法衣;欲令節儉,少欲省事;一納之
外,更無餘物。今時禪眾,多作納衫,而非法服;
裁剪繒綵,刺綴花紋,號山水納,價直數千;更
乃各鬪新奇,全乖節儉;經年製造,虛廢時功;

法逐時訛,道隨事喪。是則妄稱上行,濫預頭
陀。有識之流,幸宜極誡。

二中,初文。捨諸長者,
離貪積也。著三衣者,或名但三衣;但,猶獨也;
三法服外,無別衣故。

次科。五細戒行者,由離
諸長,持奉精微故;六行來無累者,不為物滯
故;八隨下,準論有順字;謂練若空處,宜少事
故;十以八聖道,離邪命故。

三中,初科。三乘皆
乞,由此正命,是聖種故;折我慢故,離諸惡
故,修平等故,生物善故;令行檀度,起大行故;
令生慈悲,下佛種故。極聖尚爾,況餘聖乎!三
世十方皆爾,豈唯娑婆一化乎!嗟乎末法,五
濁益深;我慢自高,略無正信。而乃奔馳世路,
請謁門徒;折腰於村叟之前,諂笑於閻閭之
下;或躬為商賈,或親執耕鋤;畢世營生,終身
不足;自甘下劣,孰畏勤勞,可謂世間愚人之
所輕慢。寧知清淨活命之妙術,自在解脫之
法門;因中之供施無窮,果上之福田莫等;信
是發行端緒,真為入道初階;既知萬劫難逢,
勿使一生虛度。請遍尋大藏,深信佛言;竭力
奉行,則真佛子矣。

次科,論有五意,初謂處眾
多惱。以食僧食故。二謂造食多過。言非法者,
或買物侵虧,或損傷物命,或宿煮惡觸,故不
清淨也。三謂繫屬多患。強顏故色不安,承意
故心不安。四順行四依,初示制意。受下,彰損
益,初敘受請之損。若下,明乞食之益。兼味,兼
猶重也。又下,即第五謂即事表法。無盡法者,
佛法大海,無源底故。

三中,初科,先明出蘭若
法。著衣執杖行等,即身業;思惟,即意業;見
人問訊等,即口業。打露杖,謂去草上露水,恐

濕衣故;或云執錫,驚虫獸故。若近下,次入聚
行乞法,有六,初著衣法。至下,二瞻視法。至第
七門相,以律制法,不過七家故。若準《多論》,則
有三種次第乞食,一日到一家,得食則食,
不足則止;二次第到七家,得食則食,不得亦
止;三次第從家至家,食足則止,不限多少;後
日乞食,還從先次第;準此,隨人標意,受行不
同,則非定制。右下,三正乞法。道側,示謙下故。
次第,不擇豪賤故;準下,除惡狗惡牛等家;《楞
嚴》中,迦葉捨富從貧,須菩提捨貧從富;俱為
佛呵,非平等故。若俗下,四受取法。迎取謂見
他持來,進前迎受;由乖尊相,故制不得。不得
下,五觀時法。得食下,六作念法。準下,須留賊
分;或疑賊奪,不專己想,亦薄貪情故也。乃至
下,後出聚法。如前進不,同上三業行也。

次科。
不得語等者,離邪命故。在現處者,令他見故。
默然立者,不求自捨,獲大福故。

三中。三重門
者,據有言之;此間俗舍,不喜輒入,止可簾障
之外,避譏疑也。三彈指者,使內知故;今或振
錫代之,彌善。不便去者,遲留待出,不出方去。
先噉熟者,無所損故。

四彰利中。一身得自在,
二因行勸化,三作念利他;生悲心者,謂悲他
慳悋,少福德故;彼論續云:我當勸行精進
,令善住布施;作已,乃食;五易滿易
養者,一鉢即足,趣得支身故;六以生業中,乞
最下故;即經云:自見如是,若起憍慢,當疾滅
之是也;七謂護勝果,一切諸佛,三十二相中,
無見頂為第一相;因中行乞,卑下於人,而感
此相,故為善根也;八謂導他;九即少事;十離

分別,若受別施,心高下故。

五中。梵云分衛,此
翻摶墮,以西竺多摶食墮疊盂中故;論云乞
食,舉事顯也。

六中,三文,初引轉施,以誡獨噉;
次引遠道,以誡辭勞;三引遭難,以誡輕動。《智
論》。文出三十三;彼說佛度五百釋種,恐近親
里破戒,故將至舍婆提;初夜後夜,不睡精進,
故得道;佛將還本國迦毘羅仙人林中,去城
五十里,故是釋種遊戲園;諸釋子比丘
以先修行不睡,以為夜長;從林中入城乞食,
患道路長,佛知其心;又有一師子來禮佛足,
以是三緣,故佛說偈。鈔引上三句,下句云:莫
知正法,又云:佛告比丘,汝未出家其心放逸
多睡眠故,不覺夜長;今求道減睡,故覺夜長;
此林汝本駕乘遊戲,不覺為遠;今著衣持鉢
步行疲極,故覺道長;師子,毘婆尸佛時,作婆
羅門,聽佛說法;眾不共語,即生惡念;罵言:
此諸禿輩,與畜何異;從是至今,九十一劫,常
墮畜中,以愚癡故生死長;今於佛所心清淨
故,當得解脫。《增一》中,初引緣。目連還歸,舍
利弗先歸本村入滅。舍利弗常患風疾,故云
患重。諸天墮淚,悲其去世故。故下,顯業;初二
句,歎業力。由二尊者,竝償先業故。但下,示牽
報。斷總報業者,以破見思,業根永喪,不墮三
惡道故。別報,即遭打及病故;亡,無也。

四中。由
先食正食,堪充一飽;日未中前,若欲更食;開
作餘食法已,食之;法式具在〈隨相〉;上根少欲,
不受此開,故得名耳。《智論》中。上明營求,證上
無度;後食,即餘食。失半日者,證上妨業。佛
下,示出家意。養馬圖力,養猪圖食;出家行道,

不圖色力。此與第六,無十利者;《十住婆沙》,無
此二行故,如下諸部異行中明之。

五一坐者。
謂但一食,不同前行,猶受小食。十利中,二謂
無所餘故;三謂無作務之煩;五謂一食,是食
法中微細行故;七妨患者,謂多事妨業。

次科。
有行一食,恐飢多噉,故有此過。節量食法,文
見下科。

三中。以飽食之人,多不念道,但增長
三毒,非道人故。

六中,初科。一盂之外,更不受
益,與前復異。

二中,《解脫論》中。節量食,即一
坐異名。二十一揣,彼土揣食;此方不爾,宜約
口論;此方人小,準下可十口許;應隨人增減,
不必一定。指廣如彼者,論云云何受節量食?
若飡噉無度,增身睡重;常貪樂為腹無厭,
知是過已,見節量功德;我從今日,斷不貪恣;
籌量所食,不恣於腹;多食增羸,知而不樂;除
貪滅病,斷諸懈怠,善人所行等。《智論》,初示節
量法。則下,顯益。如下,論家自引經證。彼人
身大,故五六口可為此方十口也。

七中,《智論》。
遠離處者,對村聚為名;三里極近,減則不成。
指雜行者,論云:得身遠離已,亦當令心遠離
五欲五蓋等,及廣明十二上行,尋彼看之。
《四分》。空靜者,就當體為名。若
千里者,弓有七尺二寸,百弓七十二丈,五
百弓計三百六十丈,六尺為步,六十丈為百
步,三百六十丈為六百步,即為二里。中國下,
引《十誦》,初示彼土寺法。尼恐陵辱,故須城內。
十下,次引證。繞寺虎吼,可驗遠城。千二百步,
三百步為里,則四里也。《多論》。一鼓聲間,準〈集
僧〉中解,即有二里,頗同《四分》。然諸文不同,

宜以本宗為準;如前《智論》,能遠益善。

次科。指
僧衣者,名同相別,恐相濫故。準僧蘭若,無難
五里,有難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如〈集僧篇〉,護
衣蘭若七十餘步,如離衣戒。

三中。以事情相反,
人喜相輕;增過滅法,故聖特制。上業,業即是
行。崇,猶重也,謂上行中尤重蘭若故。


中。引論名別,則知此法,不必塚墓。十利中,前
四想者,想即是觀,初無常想者,一切有為法
有二種:一眾生,二國土;是二皆新新生
滅,故無常也;乃至別歷色心陰界入等,一一
皆然;由對死境,觀行現前;是故論中,竝標常
字;《智論》云:因是屍故,觀一切法,易得無常相
是也。二死想者,謂一期果報,常為二種死之
所逐,則出息不報入息也。三不淨者,
觀自他身內有三十六物,外則九孔惡
露常流;從生至終,無一淨也。四不可樂者,觀
二種世間:一者眾生,二者國土;皆有過惡,
無可樂也。五謂因觀死屍,即於顏色
心不繫故。六傷其世相。七因悲不樂。十常見
死屍,無餘怖故。

九中,初引《智論》明所効。佛在
無憂樹下生,菩提樹下成道,吉祥樹下轉法
輪,娑羅樹下入涅槃。次引《十住》示十利。文出
七利,今具引之。一無有求房舍疲苦,二無有
求臥具疲苦,三無有所愛疲苦,四無有受用
疲苦,五無處名字,
六無鬪諍事,七隨順四依法,八易得無
過,九隨順修道,十無眾閙行處。

十中,初科,前敘樹下多過。便
下,明露地深益。

次科。引《增一》觀法,成上空定。

以觀此身,既假骨毛等緣,和合而成;當知我
身,畢竟叵得,是為人空;又了諸緣自體亦空,
是為法空。如實了知人法俱空,即破二執,故
云最空法也。

三中,引論,初明上法。在樹下者,
謂雨時也。受下,次明中法。雨歸屋下,與上為
異。覆處少損故,得用僧物。

四中,十利。一無求,
二無繫,三無他護,四無所愛;七中二利,益
反樹下明之,以樹下猶為風聲棘刺故;八不
占他處;九不慮他奪。如來下,引聖所行,令忻
樂故。大畏林,亦名恐畏林;寒林,即屍陀林,在
王舍城西北十里許,彼國人死,多送林中,名
為林葬。為人觸惱不起意者,示行忍辱,垂誡
後來;經云:能行忍者,乃可名為有力大人是
也。

十一隨坐。謂但無人處即坐,不必樹下露
地。《解脫道論》,名遇得處坐;解云:不樂人所貪,
不惱他令避故。十何中,一二可解,三謂無所
讓故,四即不令避故,五約希望,六約他事,
八約已務,九謂不惱他故,彼具云:不起諍訟
因緣。

十二初科,《多論》,前明坐法。然下,示制
意。

次科,初標行相。即身業也。如下,引示心行。
明不徒坐也。經中四法,前二治過,即自利;三
是利他;四即投心勝境,睡眠掉散,則離念佛,
故不臥也。下指論者,即《解脫論》;彼云:常坐功
德,斷生怠處,除為身疾,離染觸樂,少於纏
睡;常多寂靜,堪修禪定,善人所行,是業無疑。

三中。十利,前三治樂,四即離苦,五不縱情,六
七成業,八神爽,九身安,十業輕。

四中,《四分》,
初引緣。佛下,明設教,初句立制。應下,教修。思
惟即修觀。此中不明,故指如後,即〈主客篇〉四

儀法中。《智論》中,初讚坐法。求下,誡睡
眠。大事,即指聖道。伺,候也。即經云:無以睡眠
因緣令一生空過,無所得也;又云:諸煩惱賊,
常伺殺人,甚於怨家;安可睡眠,不自警悟等。
若下,教臥法。脇不著席,謂倚臥也。

三諸部中,
《母論》。對食治瞋,折挫煩惱,即為上行。

《智論》。斷
漿,十二之外。不一心者,彼云:因飲漿故,遂求
種種漿;謂果漿蜜漿等,如馬不著勒,左右噉
草,不肯進路;若著勒,則噉草意斷。

《寶雲經》。四
分之一,即乞食別行。初正示行相。匃音蓋,亦
乞也。與鬼神者,即今施食。若下,因引乞法。
先破禁戒者,或在家破五八,或出家反道者。
可譏嫌處,即婬女家酒肆等。

十住中。彼無餘
食一揣,故有此二,與上不同。各有十利者,彼
云:受毳衣有十利:一在麁衣數,二少
求索,三隨意可坐,四隨意可臥,五浣濯則易,
六染時亦易,七少有虫壞,八難壞,九更不受
餘衣,十不失求道。食後不受非時飲食有十
利:一不多食,二不滿食,三不貪美味,四少所
求欲,五少妨患,六少疾疾,七易滿,八易養,
九知足,十禪誦身不疲極。

《解脫道論》。彼云:
一法衣相應,謂糞衣、及三衣;五法食相
應,謂乞食、次第乞、一坐、節量、時後不食;
五法坐臥相應,無事處、樹下、露地、塚間、遇得
處;一勇猛相應,謂常坐不臥。然是勇猛
之一事,故加之分二字。

《十誦》。多雨處,
四月在露,即冬分也;八月在覆,春夏雨多也。
少雨反前者,冬春八月在露,夏四月在覆。


指中,初指前列。統下,揀諸文。彼論先總列名,

次總顯相,後逐行別明;一一行中,竝先示過,
二明受,三顯德,四辨失,故云次第詳悉等。且
略引示,彼云:云何受乞食,若受他請,則妨自
業;我從今日斷受他請,受乞食法。云何功德?依心所願,進止自由,
銷除懈怠,斷滅憍慢;若受他請,是失乞食
;餘行竝爾,具見第二,須者尋看。

四中。雜法,
即蘭若中所須之事。

初中,《四分》,前明備所須。
若見下,次明待同學;又三,初迎接。令其下,浣
濯。便授下,與食。有餘下,三明食已法。與人,即
乞匃者。非人,即施鬼神禽畜等。淨地水中,或
無人畜;留置淨處,擬後施故。有賊下,四明待
賊法。制知時節,防賊難故。下引《十誦》。文證可
知。星經,即陰陽書。下指《四分》,即留食等。

二中。
謂以木鑽鑽木,則有火出。火珠,即水精珠,日
光照之,用艾引火;恐同出術,故開屏用。


中。前明頭陀,是今所用;後讀誦等,因之而引。
如上等人放免差次,加分與物;皆謂推尊有
德,誘進後人故也。

四中。《五分》受請犯吉,旦
約乞食為言;餘之十一,例皆違犯。準《解脫道
論》。糞掃衣,受居士施衣即失;但三衣,畜長衣
即失;乞食,受請即失;不作餘食法,作則名
失;一摶食,再食則失;蘭若,聚落住即
失;塚間,餘勝處坐即失;樹下,屋舍住即失;露
地,覆處即失;隨坐,貪樂處坐即失;常坐,寢臥
即失;不捨而違,例皆犯吉。不能令捨者,應
云:我從今日捨乞食等。則知此十二行,竝須
作法受行;不能,須捨;不受,不成;不捨,違犯知
之。

釋僧像篇

題中,上二字即所敬境,下二字即能敬儀。僧
即總於眾別,像即攝於經法,即下立敬儀
中三科之文;則三寶勝境,通為所敬矣。取其語便,故僧在初;準下敬儀,佛在
前列。致即訓至,《說文》云:送詣也,謂以至敬之
心,投詣勝境故也。

敘意中,初文,上二句,明弘
通立法。謂比丘之眾,舉事有法,化被於時;光
世生善,發生物信;則彰佛法高深,人知歸
嚮,故云景仰斯立也。謙下四句,明道俗所宗。
謙恭遜恪,言其內心;斂敬攝儀,言其外貌。退
己自卑,謂之謙遜;尊他專謹,謂之恭恪。儒宗
有《禮記》,首云無不敬;是知敬者,禮之主也;
又儒教不出五常,而禮統焉;故《論語》云:恭而
無禮則勞;則知謙敬,俗典明示,故云命章。又
下引佛制,敬佛法僧;師資相攝,上中下座,互相
禮敬;則知遜恪,佛法推先,故云爰始;或可凡
對勝境,或見尊上,必先致敬故云始也。豈下,
明敬慢可不。上二句,示非所宜;下二句,明
須立敬。形謂削髮,服即壞衣,倨慢謂傲物。
方謂法度,即下所明;然出家異世,不但外儀,
必由內法,故云清革。

引證中。省已所短,則內
懷慚愧;由有慚愧,則推重於他,則知慚愧是
敬之本。倨慢自矜,無慚故也。是下,勸修。凡在
吾門,宜遵佛語。

三中,初敘禮壞。上二句通示。
移謂遷變,淡謂浮薄。次六句別釋。鄙謂庸惡,
末謂卑下;輒為領袖,故參眾首。眉謂尤眉,壽
即高臘;反相欺壓,故在下行。武力,謂恃勢陵
物之者。文華,謂世俗文筆之流。上四句,敘坐

次乖道;下二句,明推舉同俗。彼時尚爾,況今
衰末,不足怪矣。如下,結歎生起。提引者,即指
當篇明誡者,乃彰垂訓。

次科,分章中。指如題
者,即本篇法附也。

制意中,初科,《智論》,前示真
境。以佛生身,是法身所依器故。如下,引緣證。
佛升忉利天,為母說法;將從天下,眾皆迎接;
須菩提在石室中,行空三昧;念言,佛常說云:
若人以智慧眼,觀佛法身,為先見佛;念已,但
坐室中;蓮華色尼,欲先見佛;乃化作輪王,
千子部從;眾人見已避道,得先見佛;却復
本身,前禮於佛;佛言:汝非先見於我,彼須菩
提最初見我;以觀空故,得見法身,名真供養。

次敬意中,初徵示。《四分》下,引釋。文出
〈房舍犍度〉,彼云:爾時佛從王舍城,與諸比丘,
人間遊行,詣毘舍離;時六群先往取房,為和
尚親厚等;時舍利弗目犍連後至,不得房宿,
臥埵上,因集眾呵誡,如鈔所引。初引佛問。
諸下,眾答。佛下,呵責。即見制意。廣下,引緣。彼
云:過去有三親厚,象、獼猴、鵽鳥,依一尼拘律樹,彼作是念:我等共住,不
應不興恭敬;互相問言,憶事近遠;象言:我憶
小時,此樹觸我臍;猴言:我憶此樹,舉手及頭;
鳥言:我憶雪山右面,有大尼拘律樹;我於彼
食果,來此便出,即生此樹;時象即以猴置頭
上,猴以鳥置肩上,遊行村聚;說偈如鈔。上句
行敬,次句顯益,三即現報,四是後果。汝下,勸
依。自下,立制。今時僧眾,不別尊卑;宿德晚生,
互相作禮;受戒徒分時分,坐夏空數淺深,
堪嗟世薄情浮,深痛律崩法壞;有心弘護,宜

切故承。

次科,《大悲經》中,初敘修因。傾謂盡心,
側謂迴避。以是下,次明感果。如佛將成道,在
尼連河,沐浴身瘦,不能自持;感樹垂枝,助佛
身出;至於入滅,雙林變白之類。無情尚爾,況
有情耶。《增一》中,初示來報。以下,推往因。《雜含》
中。誡勅比丘,四眾即所敬。攝諸根者,謂恭謹
也。長夜通目現未,安樂通世出世。

三中,《智論》,
初明對佛不同,有四;前二,俗眾俱坐,命不命
別。後明道眾,或坐不坐,學無學分。三道,即三
果;凡夫,可知。未辨,謂所證道;未破,謂所斷惑。
又下,次明大小坐次。餘佛僧徒,三乘位別;釋
迦之眾,純一聲聞,故云無別菩薩僧也。文殊
師利,此云妙吉祥;彌勒,此云慈氏。次第,謂依
夏臘。準此以明,諸大菩薩,必應示受聲聞律
儀;即經所謂即現聲聞而為說法,是也。

次科,
不應中,初文。四種,前是俗人,餘皆道眾;入
復二是下座,三即非僧,四即無德;三中,十三
難人無戒三舉行缺,二滅體壞。古來國朝,多
有令僧反拜君父。蓋不知三寶福田,四生依
怙;道超塵網,德跨樊籠;君不得臣,父不得子;
不墮四民之數,是為三界之賓;形雖免於屈
申,心敢忘於奉敬。但以志求解脫,仰答劬勞;
不怠重修,上資治化;豈唯拜伏,方為報德乎!

《寶梁》中。八輕者,由無慚恥,慢易有德,即因心
也;下列八法,並來報也,或可六七通於現未。
乃至下,明德薄;毀戒之人,片地無分;即《梵網
經》云: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王水;五千
大鬼,常遮其前,掃其脚跡,罵言大賊等;又如
《佛藏》,不消一杯之水,一納之衣,何況四事。

指上篇者,即〈對施〉中。

應禮中,初文。無緣者,緣
見次科;下禮於上,故云合敬。下大小相敬中
自說,故此指之。

二中,初廣引諸文。《四分》十種,
大小行為二。《增一》塔中,謂非處也。《五分》相瞋,
謂心惡也。《十誦》有五,并下二塔前為七。《僧祇》
有七,分之可見。《五百問》示犯,準應得吉。《僧祇》
六種。皆下,別示經塔等不得之意。

三中,標分。
有三,初是佛寶,義須兼法;下正明云,佛像經
教住持儀等是也,即題中像字;下之二科,僧
別分之,即題中僧字。

敬儀中,初科,初正明。準
前盜戒,佛受用物,乃至為佛,亦不得賣易。支提,
亦翻為廟。故下,引證。王,即瓶沙王。注文語勢
連上,合是大書,疑其傳誤。施佛,則永不通僧;
施僧,則兼通於佛。

次科。五功德,前四別報,並
列因果;後一總報,通前為因,故但示果。南無,
《經音義》中,翻為歸禮,或云歸敬,或云度我。如
來者,《成論》云:乘如實道,來成正覺;無所著者,
離塵染故;至真者,離虛偽故;等正覺者,謂三
世道同,正即簡異邪妄。此即下,勸修。諸佛所
行,下凡宜學。

三中,初引三禮。口即言相審問,
名下禮;屈膝即跪,為中禮;頭至地,即稽首也。
地下,示五輪。《地持》語通,故引《阿含》續釋。五處
皆圓,故名五輪;四支及首,名為五體;輪則別
指五處,體則通目一身。先下,正示禮儀。正立
者,攝身儀也。合掌者,定心想也;兩掌相抵,指
掌齊合,今人但合指耳。屈則先下後上,起則
先上後下,故注云不相亂也。手承足者,舒手
仰承,表敬之極;今人有結印者,不知法也。世
衰法喪,不識禮儀;或覽此文,宜須依準。

四中,引

論兩段;前段,初三句總標。知下,牒釋。六義通
是敬心,別分三業;恭敬二字,義必兼身。又通
約能敬;尊重二字,則兼所敬。又云下,引次段,
上舉喻。佛如肥田,專心如好種,堅著如投種
於田。隨下,法合。一善等是因,至佛是果。由下,
顯意。

五中,《母論》。西國以跣足為敬,故不得入
塔;此方以穿著為禮,或著襪履,亦須潔淨。寒
雪處聽者,謂開邊國。《三千》中,初明遶法。一現
卑下,二示慈心,三離輕掉,四離觸穢,五離潰
閙。又當下,次明用心。念佛恩者,無量劫來,為
度我等,不惜身命,求菩提故;念佛智者,權巧
方便,不思議故;念經戒者,三藏教法,開發我
故;念功德者,威神相好,無與等故;念精進者,
乃至無一芥子地,非捨身處故;念泥洹者,示
現滅度,令諸眾生,追慕勤修故;乃至者,略降
生成道轉法輪故。僧是福田,師則攝誘,父
母生育,同學琢磨,皆思報故。念一切人即利他,
念學慧即自利。念除草即營福。天兩脫履者,
即知天晴,亦通著上,但須淨耳。如上所念,
不出三寶親友,慈悲福慧,自利利他,尋之可
見。

六中,《五百問》息嫌疑。《智論》示遶法。《賢愚》明
禮辭。彼說舍利弗辭佛入涅槃,佛問:何不住
壽一劫,答曰:世尊年尚八十,不久涅槃,我不
忍見故;又三世諸佛,上足弟子,皆先取涅槃。
經文但示旋遶。續引《善見》,具
示儀式。《雜含》中,明禮足。示敬之極。然諸經論,
皆令右遶;古今諍論,紛紜不息。都緣不曉遶
佛遶壇,兩儀自別。且直據祖教,略明大途,餘
廣如別。初明遶佛者,《歸敬儀》云:右遶者,面西

北轉;右肩祖侍,向佛而恭
;比見有僧,非於此法;便東迴北轉,此為
右遶;西竺梵僧,闐聚京邑;經行旋遶,目
閱其蹤;並乃西迴,而為右遶;以順天道,如日
月焉。次明遶壇者,《感通傳》:天人述西
竺戒壇云:眾僧登壇受戒,說戒事訖,東迴左
遶,南出而返;《戒壇經》:祖師對真懿云:律師勿
見東迴左遶以為非法耶,此乃天常之大理
也。祖訓明顯,人妄穿鑿,或曲引俗
書,或妄憑世事;且遶
佛者,本乎致敬;遶壇者,便乎行事;致敬則必
須右遶,表執侍之恭勤;行事則必須左遶,使
上下而倫序。必依此判,寧復疑
乎。若爾,《壇經》云:東迴北轉,遶佛一匝者?答:此
本登壇為行受法,因旋佛後,故云遶佛;豈同
殿塔,特申卑敬耶!

正明敬相,斥非中,初敘合敬。我等者,
通指末代。敬像同真佛,敬經同真法,故云齊
觀。今下,正斥,又四,初指非。並下,示所以。初
句無智,次句無信,三即無識;由無此三,不守
禮度,故云虧大節也。或下,出非相。文敘多事,
不出三業。攘謂揎袖出臂。憚,難也。致下,明過
狀。

次科,初引文。禮人懸幡,俱非惡事,猶誡輕
侮;良由對聖,更無所尊,故云敬處別也。蹈謂
足踐。既下,申誡,初勉慎。至下,示法。履水臨深,
喻其悚懼。此下,彰益。上句規
他,下句感聖。且下,舉況。令長,即郡縣官典。凡
下,勸依。任,信也。

別斥中,初指非。下床,即低床。
今時愚徒,多習訛風;有識苟聞,幸宜悛革。此

下,正斥。祖師嘗遊晉魏,親覩其事;乃於床上,
與僧設禮,彼反責之,故云敬人等。楷模,即指
法律。余下,引親傳以驗。既非西竺之法,顯是
此土濫行。又下,引明文以證。彼經,有三不應
禮:一已在高處,上座在下;二上座在前己在後;
三自在座上,不應禮座下;今文連引,以《經》對
之。

雜列中,初科;《十誦》三事,初在前行。為導從故。
伎樂,即伎者樂器;準下《僧祇》,即是自作,非但手
持。為下,次代他禮。為傳信故。文開和尚,餘人
理得。得下,三明對坐。
或為瞻想,或復禪誦故。《僧祇》,初明作樂離過。
仍決《十誦》持行之文。次明為俗所使。唯開佛
事。

次科。《智論、持世》,並述如來遺身之意;欲
彰恭敬,獲報甚深。麻米芥子,並比舍利。《持世
經》有四卷,第一云:我今雖得阿耨菩提,猶精
進不息;至涅槃時,猶發精進;碎身骨如芥子。
何以故?憐愍未來眾生故,又應以舍利度者,
心得清淨故。

三中,二段,前引《僧祇》,通示四時。
文略成道轉法輪二日,故云乃至。薩下,次定日月,又二;初引文示異,
《多論》總明四日。但二日重疊,今取下《瑞應》,四
月八日降生;復準《涅槃》,二月十五日滅度,則四
日各異,修供可行,復是此方機緣所樂;故一
年四日,釋門時節;二月八日成道,二月十五
日涅槃,四月八日降生,八月八日轉法輪;適
時之義,勿事專隅。成道一日,唯出《多論》;生滅
二日,如下自明;轉法輪日者,準今《四分》;成道
後五十六日,梵王方請;尋至鹿野,四月
調機;或有經說,成道後,過六七

日說法;或云二七,或云三七,皆不可定。次引
《瑞應》,別示降生。具云:《太子瑞應本起經》,有二
卷。後引《涅槃》月德,別明入滅。《涅槃》初云者,即
第一卷序分中文,簡後三十故;彼云:娑羅雙
樹間,爾時與大比丘八十億百千人俱,前後
圍繞,二月十五臨涅槃時;十仙者,一闍提首
那,二婆私吒,三先尼,四迦葉氏,五富那,六
淨梵志,七犢子,八納衣梵志,九弘廣婆羅門,
十須跋陀羅,此十並外道上首;聞佛涅槃,歸
依得度;過三月者,即五月半後;又第三十卷
師子吼言:世尊何故二月涅槃?佛言:善男
子!二月,陽春之月;萬物生長,華果敷榮;江河
盈滿,百獸孚乳;是時眾生,多生常想;為
破眾生如是常心故,師子吼言:如來初生,出
家、成道、轉妙法輪,皆以八日;何故涅槃獨十
五日?佛言:善男子!如十五日,月無虧盈;諸
佛如來,亦復如是入大涅槃,無有虧盈故。
月德中,與上《多論》相近;《阿含》亦
云:如來八月八日涅槃。此並下,二約義會通,
初正明。二引證。舍婆提,即是舍衛;文中且舉
見聞,準論,具云:舍衛九億家,三億家眼見佛,
三億家耳聞有佛而眼不見,三億家不聞不
見佛,在舍衛二十五年,而此眾生不聞不見,
何況遠者。由慢業者,出不見及不聞
之所以。我輩生不值佛,豈非慢重。撫膺自責,
深痛沈淪。嗚呼!佛下,舉況。滅後正法,不及現
在;像不及正,末不及像,故云轉輕,謂奉佛之
心薄也。心業,即慢習也。《感通傳》祖師問天

人云:此土傳佛生時不定,如何指的?天人答
云:皆有所以,弟子是夏桀時生,具見佛之垂
跡;然佛有三身,法報二身,非人天所見;化身
普被三千,故有百億釋迦,隨機所感,前後不
定,不足疑也。

四中,初標比丘啟問。下
佛答中。三寶及戒,住持綱領;敬慢興廢,必其然
乎。

二敬僧者。謂四人已上大眾也。

釋中,初科,
前明徒眾侍立。無有違者,謂順教也。傳下,指
妄。傳字平呼。今時禪講,不知禮法,端受眾禮,
壞滅僧宗。且四人僧者,辨事功高;別人力弱,
理無反敬;為存教誡,暫開眾立。況外無軌範,
內德空虛;但欲自尊,寧思來報。必負高識,願
聽直言;或對大眾,必須起敬;或受眾禮,止可
三人;或眾圍立,恒知非便。既居師表,豈得懵
然。

次科。僧殘已下者,以犯初篇,失師位故。弟
子經理者,謂求僧行法,弟子預數故。亦須敬
禮者,謂師乞懺設禮陳詞也。為下二句,明反
敬之意。是知弟子在僧,但據僧別強弱,不論
師資高下也。行懺既爾,齋講餘事,準義皆同,
故注以示之。

大小相敬中,初科;初《母論》,即佛
垂滅囑累之詞,初令奉戒。以木叉住持中勝,
故制依之。當下,次令相敬。淨法即律範。尊者,
謂臘高德重,為人所尊;慧命,謂博聞強識,以慧
為命,皆相美讚之辭也。

第二次禮中,初通示。
五眾下略及塔字。相禮者,若五眾相對,則
四位尊卑;二眾沙彌,同一位故;若五眾各
論,自分大小;當眾同臘,則須對禮。如來及塔,
五眾齊敬;一向是尊,故云通禮。塔即墳塚。初
下,別列。

次科,《五百問》中。決前禮塔,引佛為比,

意在報恩。死下,義準。論明禮塚,不言屍故。


示中,初文。若據沙彌,亦取受戒前後,分上中下;
此約多人初受,排次為言。生年,即俗年長幼。
出家年,即入道先後。

次科。問意,恐謂下眾同大
僧故。答中二義,初約戒等釋。未具總名者,同
號沙彌故。無勝德者,戒體同故。又下,次約非
師釋。大僧不爾,反上二義;故百歲比丘尼,禮
初夏比丘足也。

三中,初示禮儀。身口虔恭,用
彰意重。出下,顯華梵。五下,明總別。中下,明受
俗禮。《恭敬經》,即《中含》所集,彼云:爾時世尊告
諸比丘,當行恭敬,及善觀敬重諸梵行人;若
不恭敬,必無是處。

四中。《母論》四名,局據夏限;若
如《五分》,取上無人,隨時受稱,則通大小。今時
禪眾,無論老小,例稱上座,不知孰為下座乎!

五中,初科,前明共坐限齊。若下,次明床敷大
小,有三,初明床座。臥床三人坐者,謂減三肘
者。坐床肘半,二尺七寸;若減併與者,不容並坐
故。臥床過三肘者,五尺四已上,三人有餘,故
加至四;降四歲者,如六歲得共十歲坐也。大
會得連床者,一以床少,二不許動,故暫開之。
若方下,次明氈褥。準前床量。若散下,後明敷
草。由無限量,故得共坐。

次科,《伽論》。地敷,義是
長連不可動者。《多論》。床連席異,謂床上敷席
也。中空絕者,準須相遠,方免譏過。論明俗女,
俗士可知。

六中,初明受禮。義無忽傲。如啞羊
者,彼有啞羊外道,受不語法。世有持不語者,
謂為上行;此外道法,宜速捨之。問訊之語,隨
時適變,不必依此,故云等也。共下,明呼召。慧
命名通,不專下座;故雖耆宿,亦得呼之,即如

經中慧命須菩提是也。

第二法附,造像中,初
科,上句標示。如來下,正明。現在,即化相佛法,
一期益近;未來,即住持佛法,三時益遠;即經
云:應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作得度緣,是
也。

次正明中,初文,先敘目連圖寫;至下,後引
如來垂誡。以佛生七日,摩耶命終,生忉利天;
佛後成道,思報母恩,昇天說法,經于一夏;按
《造像經》,時優填王思念如來,命目連引三十
二匠,往彼天中,以旃檀木各圖一相;如是至
三,方得圓足;文云恐者,若論圖寫,似指目連;
取後垂誡,須推佛意;雖緣在優填,意存來世。
次垂誡中,初明授記。即優填王聞佛下天,將
像至寶堦所;像即迎佛,自行七步;佛為摩頂
授記,辭如鈔引。低首曲身,故云垂地。因下,次
正誡勅。法身儀則者,威容相好,法身之表故。
得念佛三昧者,由見色像,三昧易成故;具相
好者,由生忻慕,能感勝報故。如是者,即指檀
像,勅後効之。注中國僧者,即鳩摩羅琰,從西
天負像,欲來此方;路經四國,皆被留本圖寫
;至龜茲國,王抑令返道,以妹
妻之;後生羅什,齎至姚秦;後南宋孝武破秦,
躬迎此像,還于江左,止龍光寺;至隋
朝,於楊州置長樂寺,有僧奏請瑞像歸寺。

次示此方中,初科,
前敘任情。奇薄世染,如下自述。所下,次引古
製,初引西土傳來。嶺東,即此震旦,在葱嶺之
東。風骨勁壯,言其體貌,勁即直也。儀肅隆重,
言其威勢。每發神光,言其靈異。光世生善,言
其動人。注中。準《冥祥記》云:東晉咸和四年,袾

陵尹高悝;因下朝,見浦中光起;令人
漉,得一金像;可長三尺,光趺並缺;乃以所乘
車,欲載歸宅;路經長干寺;車乃不進,遂任牛牽入寺,復經歲餘,有臨
海縣捕漁人,又澇得一蓮華趺,進於成帝;勅
於像所,與本符合;後有五梵僧,詣高尹宅云:
我從天竺,得一育王像將來;路經險阻,埋在
黃河側;後求之不得,我等同夢像云:吾流浪
江南,為高尹所得,故來相訪;高尹引僧入寺
禮謁,五僧因而住寺,後經四十三年,有交州
合浦郡採珠師;又漉得圓光,進簡文帝;勅送
長干,復合本製。脚趺銘者,謂阿等七字,鎸在
座足;由是梵書,先無人識;後求那至,方乃辨
定;在京師者,即隋朝,迎入京兆府大興善寺;
每至六齋,常放光明。次引此土剏製。漢世佛
法初來,至于晉宋已前也。髣髴,猶似像也。
並下,總出所由。初句心重,次即追慕,三
謂法古。故下,結成所引。

二失法中,初科,先敘
得失。與之且言福敬,奪之過在無法。但下,次
列非相,又二,初斥造像,前明經營不淨;菩薩
下,次示形像乖儀。身量論其價直,故但問短
長;相好不令用工,故不論全具。爭價利鈍者,
利謂匠工,欲其多得;鈍即主者,不肯增加。計
供,即飲食供給。上四句,是營句人非。酒下四
句,即匠者之非。餉遺,即獻送,遺字去呼。致下二
句,顯其無功。樹字上呼。形體裸露,腰身曲折,
故類婬女。令瞋努目,袒膊揮拳,故逾妬婦。
乃至下,次明造經。弱筆,謂不善書者。惡匠,

謂不擇良工。鄙養,即薄於供給。

二中,初敘無
靈。經像住持功高,故為信首。故下,顯過。偷
盜,是遭奪失;毀壞,即風火所損。私竊冶鑄,謂
金銅等像,鎔為別物;焚經受用,即金銀字經,
燒取餘用。多陷罪咎,謂累他也。並下,出意。
薄賤輕侮,乖俗禮教,非佛嚴勅,故云違背,世
出世法。現未兩報,因像而致;後之製造,可不
慎耶!

三中,初明合法有靈。注中,即前長干像
在興善寺,遭賊緣,具如注;又《聖賢錄》云:隋
時,蔣州興皇寺,佛殿被焚,有丈六銅像,正當
棟下;及火發棟墜,像自移南五六尺;四面灰
炭,去五六尺,略無塵沾;後在白馬寺,鳥雀不
侵,斯皆造立有法之所致耳。但下,次明至誠
感聖。

西土靈儀中,《善見》。右牙者,準《茶毘經》說:
四牙,二在忉利天,一為羅剎盜;
餘二,經文不載。缺盆,即項下橫骨,繞項而轉;
至咽凹下,如盆緣之缺;闍維時,收在忉利天;
後修那沙彌,為師子國王,於彼天取下。《增一》,
二像,上別敘造立。二下,合示身量。

次造塔中,
初科;《雜心》中,初示名。舍利,梵語訛略,具云室
利羅;此翻為身,即人之遺身,或碎身,或全
身;髮爪灰骨,通號舍利;然舍利及塔,名通凡
聖;今明造立,多是佛塔,亦通餘聖。無名支
提,謂安形像;故下,釋云,廟,貌也。塔或下,翻釋。
塔婆、偷婆,亦皆訛略,《經音義》云:正言窣覩
波,義翻方墳,翻高顯處,或云大聚,或云聚
相。

次科,初示因果。初起,即新剏也。梵福,
謂梵天王福最勝也。如閻下,校量梵福。總南
洲,不如一輪王;總四洲輪王,不如六欲;總四州六欲,不如初禪梵眾;總上人天,
不如梵輔;總上人天梵輔,不如大梵天王。此
下,勸修。起塔治寺,獲福如是,故令當學。

三中,
初明造立。安基,為堅牢故。作欄,為外護故。
懸幡蓋物,即梯橙也。不得下,次制踐污。注引
《大論》,會上神名。又下,次釋密迹;以菩薩示現,
故得名耳。金剛,即所執之杵,用為以刃。下引
《五分》,佛在侍衛,滅後亦然故也。

若有所取與
開,句絕。若塔下,明覆蓋。地下,明泥治。須下,
明器具。以西國俗風,多跣足故。安道邊者,登
上便故;外作牆者,恐觸穢故。若上下,明獻供
養。飲食得與道俗,即守塔人;經營,即造立者。
舍下,明護舍利。若下,明箒皆得。多下,明莊嚴。手輪者,舊云佛手中千輻
輪。

四中,初明擇地。規,謂看視。其下,指方所。
須東北者,以寺門向東,即在前面左邊二方
為之。注中,前示西土,亦合作並;東北風多,則
穢氣不至殿塔,此示寺門向東所以。下明此
方應在南西;今此厨廁多在東北,亦以南西
風多故也。不得下,制侵犯。西土佛法僧地,各
有分齊,不相混濫。下指盜戒,彼明欲於僧地
起塔,即須作法和僧等。

五中,初科五段,初勸
修。一切智者,總收十界世出世智,無不圓足;
含蘊無窮,出生無盡,故喻如藏。生身即現在,
滅身即舍利。若自下,明營辦。自有功德者,謂
富於道行,人所信重者。於己莫輕者,以能供
養,獲大福德故。凡下,明用心。若以下,明施
物。現在滅後無差別者,謂所得福,存沒正等
故。若見下,明供具。

次科。修治,自作勸人,隨力

所搆。

三中,初明造立。若是下,明淨治。任下,嚴
飾。畫下,明雜穢。此土多用魚牛等膠;雖復腥
鱣,且圖久固。應下,明供養。不下,示非法。酥
塗乳洗,皆外道法故。

四中。令密藏者,不生善
故。令恭敬者,恐生慢故。今時有作涌壁,或畫
佛首相,並宜藏之。

五中。讚歎,能顯佛德,故勝
寶供。

六中,初科,《無垢經》中,初即女問三事果
報。一問掃塔,二問塗治供養;四相,即方圓半
月人形;三問修四法;禪,即色無色定;梵行,
即四無量心。上二正用,下一因引。佛告下,
如來次答,答初問中。五福:一是內感,二三即
外應,四五即來報,四是別報,五即總報。若人
下,答第二問;四相,四節。初中,若人信佛句絕,
此句標心因;圓下,即業行,謂於塔地以泥塗
為物像,故有方圓等別;彼下,明獲報,即生後
二報。弗婆提,即東勝身洲,彼人面圓。
瞿陀尼,即西州,彼人面如半月;兜
率,此翻知足,欲界第四天。欝單曰,即北州,
彼人面方;炎摩,此云妙善,欲界第三天。人面
形,即南洲,人面上廣下狹,文脫二報,彼云:後
生閻浮提;壽終,生三十三天。所下二句,總結
四相。若人入禪下,答第三問,初明修因。四
梵行,即慈悲喜捨。彼下,明感報。善根是現報。
福報是來果,即人天世果,禪梵定生天,歸戒
通人天,涅槃即出世果。

《涅槃經》。彼云:東方
有佛,世界名不動,佛號滿月光明,無畏菩薩
白佛:此土眾生,造何等業,得生彼國?佛以偈
答,如《鈔》引。上四句,即四種因,正取中二;下
一句,示果。言不犯者,謂不侵損也。

二中。西國

多以妙香,塗身供養;十戒制斷,故此問之。
答中有二。後解,是今正用。

三中。破寺報重,反
明造立功深。

二造寺法,總示中,初標人法。即
露裕法師;稱美道行,故云盛德。《寺誥》,即彼文
通題。具下,示其所述。事下,明今所引。

次引示
中,初文,前敘如法。譏謂譏嫌,涉即干涉,即近
尼寺市傍等處。經坊,即今經藏。今下,次明非
法。唯有處所,謂但造堂舍。而羯磨結界,時有
行之,故云亦有。言限外者,或堂舍之外,或復
寺外。故下,引示。木石等者,植樹表其生長,立
石表其堅貞;戒壇居東,表發生之義;無常院
在西,表傾沒非久;立剎,表迷者知歸;樓觀,表
道品階漸;池沾,表魔外洗心;栽蓮,表行人心
淨;餘如彼說,須者尋之。影
覆邪術,謂使魔外無其威勢,影猶閉也;禽獸
畏威,謂令異類不敢侵犯。形儀隱映,謂像設
可觀;為世欽仰,即士庶生善。

次無法
中,初科。綿積,猶言長久。秉,即執也。錯舉,謂每
事廢立,皆任意耳。倣斆,謂互習訛風。競心,謂
鬪競為懷。力志,即竭力用意。高顯,即副競妙
之心。過彼,乃稱勝他之志。

次科。明俗人愚暗,
文敘本主,義通餘人。毀壞,約物;損辱,約僧。承
即奉事。此科大字,並引《寺誥》,故注以助之。乞
請即求索。請觀諸事,彼時尚然,今何足怪!更
有殿堂飲宴,僧厨宰殺;寄著雜物,貯積糧儲;
或射作衙庭,或編為場務;婚姻生產,雜穢難
言。斯由道眾之非才,豈獨俗儒之無識。每
恨法門之覆滅,孰為扶持;更嗟獄報之艱辛,
誰當救療。必懷深識,豈不再思。是知禍福無

門,唯人所召;有力能濟,傳而勉之。

三中,初正
勸。改往,謂悔上諸過。修來,謂期後超昇。追
法,即依教;更新,即起敬。注中,初敘本施意;
唯下,示所應為;彼下,顯益。次引經證。闍王
造逆邪見,後方歸佛求悔,故行此勅。訾輸,謂
科配財物也;迎送,謂祇奉官僚;事佛之家,俱
令免放。豈下,推得信所以。

四中,初科,有二,前
勸敬奉法物。處所受用,恒勤屏淨;像設香燈,
常須嚴潔等。乃下,次勸攝心念法。剃染,即念
其形相,本圖何事?即經所謂當自摩頭等也。
戒體,即念受體,勿違本誓;即經所謂念所受
法等也。業理幽微,世多偽濫,故云真旨。行來
等者,即念聖法來;謂於四儀四事,皆遵開制,不
容妄動。僧既內修,俗必加敬。

次科,初舉俗事。
注中,文侯,六國時魏主。干木,晉人,少貧,鉏刈
為業,草廬而居,不求名位;後遊西河,事子夏;
養德不言,心通六藝文侯重彼才德,
命駕謁之;干木逾牆避之,從者曰:干木亦布
衣之士,君何重之如是?胡不罪之。文侯曰:干
木不趨世利,而捿大道;隱居陋巷,聲馳萬里;
行依於德,寡人光於世,段氏光於德,寡人富
於財,干木富於義;吾聞世不及德尊,財不如
義重,吾敢不尊賢重道耶!後召為相,不就;劉
氏,即蜀先主劉備;孔明,即諸葛亮,字孔明,先
主重之,親命為丞相,先主曰:孤之有孔明,猶
魚之有水也。是知富於道德,尚為王者見重,
餘人可知矣。次況道中,初明他敬。道士,本釋
氏之美稱;後為黃巾濫竊,遂不稱之。披法衣
者,言其形相。遊佛行處,言其內心;三學八正,

六度四弘,是佛行處。威儀等者,言其動止。若
下,誡自敬。由自失者,歸過於已也。無不敬者,
謂於人無所釋也。敬則下,彰益。敬有儀者,
心形於外也。豈惟等者,自利兼他也。注中,顯
示冥招之義。上舉喻,田無求心,人將種之,故
云自投。道下,法合;僧無須意,人自供之,故云
潛託,潛即是冥,托亦投也。

三中,初示他輕。以
下,次明自失。法滅身者,反上形心威儀等事;
縱放身心,內外無法,故滅於身。若下,結勸。
注示待遇王臣之法,初教外儀。不迎送者,以
屈道故。不同床者,恐媟慢故。又下,誡內心。然
此乃約比丘內有實德,王臣並懷深信,故可
行之;今時道俗,二俱寡薄,未可如文。縱令
有道,猶更觀機;事在臨時,隨宜適變;量器度
之寬窄,審祿位之高卑,觀信樂之淺深,顧情
分之生熟,是故《禮記》貴於從俗,易書美於
隨時。苟滯一端,必遭禍難;古今多有,世事
昭。

釋計請篇

計是比丘允許,請即施主邀命。往計前
請,意存化導;必施法式,發越彼心,故云設則
也。

敘意中,初明俗眾營福所以。《智論》明福智
二分,俗修福分,謂布施也;道修智分,謂學
慧也。塵網所縈,故云昏俗。制謂教示,非禁制
也。接愚惑者,即前所謂作出家得道因緣;或
復且令遠離惡道,生人天中,堪受化故。而下,
次明道眾受訃乖儀。施通四事,故云雜繁。生
譏即損他,癡慢即損自,苦趣,即自他俱墜。故
下,示今所述。如別,即下十科。

列章有十,攝盡

始終。一六及九,事通僧俗,餘並在僧。具如後
釋。

初門,來請中,《十誦》。明立維那,下翻寺護,謂
監護寺事也。餘名如上卷。《僧祇》,初教答請。恐
為緣阻,故不定答。若有下,令審實。不得下,明
預探。此約生分,必是舊識,則不須之。

次科,《五
分》。開借僧物。《僧祇》。開僧作務。且據無能,必有
能者,但可指授。輿合作舁,共擡物也。文中,但
簡對舁;恐謂得為造食,故注決之。一避觸煮,
二為乖儀。《四分》。明離過。引本緣起,以規後世。
為未來者,或恐過奢,招世譏謗;或恐末世福
尠,不堪銷故。

三中。引佛真規,以為後則。文列
三相,隨一即成。儼頭,《經音義》云:字合作頷,世
謂點頭是也。

四中,《五百問》有五事,初審施物。
作佛物,即今彫畫佛像之家,兼通道俗。若先
下,次明賽願。謂施家力所不及,欲以三遍行
香,三迴施物,即當三會;以違本心,故云不了。
若下,三受神食。《鬼子母經》云:佛遊大兜國,
有一母性惡,常盜人子;佛為說法,告云:從
是已去,止佛精舍邊;人民無子者,來求當與;
今或有人設食,持施比丘也。呪願,即為施主
求願也,廣在第六。沽下,四擇施家。屠沽之
家,由涉譏疑,不令輒入。前制餘時,故云一切。
餘門得者,必約有緣。請僧設食,令彼持戒停
業,方便接引故也。若共下,五開同師坐。

五中,
有三,初引文示。《四分》通二請;律開下,諸文並
明僧次。《梵網》云: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
已;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別請者,即取十方
賢聖僧物。又云: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聖賢
僧;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

一凡夫僧;若別請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
法。《仁王》亦呵責者,彼云:諸惡比丘受別
請者,是外道法,都非我教等。《十誦、善生》等文,
中卷〈隨相〉已引。《五百問》但明別請,遣人代去,
即是捨請;若嫌犯墮,即結能遣,違施非法,準
律應吉。既下,二令勸讚僧次。後二句指略別
請。〈隨相〉,即別眾食戒。

六中,初指誤。必下,改
正。注分二字。下赴上者,謂奔趍而往。上訃下
者,謂言詞允許;若作趍赴,義似不尊;令書言
訃,欲彰大度。訃至也。此下,顯意。苟有所不知,則令俗輕道;雖小
而大,誠有所補。高望謂德望高遠也。然恐後
世忽為小事,仍引諺語證之;諺,謂傳世常言,
不稽典者。初句謂暫借他物,應念即時還之;
次句謂貸取人財,須思早覓償之。言鄙陋者,
謂雖世俗常事;苟有違者,甚失君子之行,故
云廉恥本也。

七中,《多論》五制,初制同往。不白先入,惱眾
故墮。主下,二制隔日先往。
以招譏故。若下,三制食訖自住。經下,四制知
事後至。以營事人合先往故。食未下,五制未
嚫輒起。謂未施財呪願。今僧未行嚫施,終無
先去。纔得嚫已,不待呪願者多矣。餘人,謂非
首領上位者。私行,謂潛去。報同學者,令知所
緣。雖下,覆釋初制。前明施家,此文似是他家。

八中。二文並明僧次。論約法同,經聽形同;
無非皆為解脫出家,即堪受供。《涅槃》云:雖
未受戒,已墮僧數。

九中。《僧祇》作念,即晨起六
念,念食處故。餘處悔過者,違念吉羅。《十誦》

結犯,且據俗舍別請為言。下引論決,作相免
過,此通施家,不唯常住。

第二門《四
分》,初明眾集。言欲受者,謂將往也。若檀越
下,次明往赴,有三,初示威儀。隨後相次,如飛
雁焉。若下,二開前去。三寶看病是緩緣,故
制須白;命梵急難,故通不問。若上座下,三令
相待。據文所明,下待於上;義準上下並須相
待,恐不及眾,容失道故。

第三安聖位中,初科,
先明佛像位。或有別堂,則就本處。然下,次排
聖僧座,為三,初引所據。梁武所出,其文已亡。
《賓頭盧經》,藏中見有,具明請法;由彼尊者,佛
勅在世,為末法四部,作大福田;志誠虔請,多
有感應。預宿請者,經云:新床新褥綿敷,以白
練覆綿上。初夜如法請之,無不至也;來則
褥上現有臥處,浴室亦現用湯水處;大會請
時,或在上中下座,現作僧形;人求其異,終不
可得;去後見花不萎,乃知之也。今
此束略,但云坐處有相耳。今下,次令教示。請
聖事難,故云不易。俗人咨稟,謂之門師;俗家
之人,即門徒也。必下,三明自設。

斥非
中,初示非。坐訖,即慢聖。在地佛前,並非處。狹
小,謂薄略。按《尼鈔》,座不得高尺六;又不以常
住僧器供養,由護戒同凡故;或有嚫施,還入
聖僧用。又但設虛座,不得上
安形像等如下,正斥。未見其可者,以不知法,
不堪此任故。勝緣,即佛及聖僧。自損損他,贈
號滅法,深所宜矣。今時滅法者皆是,並宜此
名。

次敷床中,《僧祇》,初明敷床。俗不知法,故令
教之。飲食亦爾,同上敷具。若施主下,次明尼

處。得教安設者,以提舍中制尼指授故。在別
處者,息嫌疑故;或在僧下,但令相遠。不勝僧
者,尊卑倒故。《長含》,有三意:一示佛位在中,二
明道俗處別,三知俗眾得同齋會。雖有此通,
終成參濫,多不生善;幸有別室,異處彌善。


四門,初科;前明敷座表敬,有二。一先聖後已,
二退身避聖。《四分》,次明入位,互相檢校,不令
非法。下引《僧祇》,示不如法,相糺正之法。摩訶
羅,即愚癡比丘。尼但遣起,由女多羞。婬女,即
尼眾中有作惡者。

次科,《四分》,初制相問。年
歲,即夏臘。若下,示緣開聽。八尼者,即尼戒本
單提中文,今此準用。

三中。勞字去呼,慰也。以
至施家,無宜默住;當先慰問,令生喜勇。家中
是人口,生活即事業。餘更隨機,故云等也。然
道貴省語,不宜多涉,隨以時緣引接而已;其
或巧言令色,妄取顏情。折腰低首,意圖後請。
豈唯屈道,抑亦滅法;重道護法,必不行之。


中,初制後至。故在後者,謂自恃已尊,意欲動
眾;今時多然,聞須深誡;但能蘊德,自使他尊;
豈唯計校,以謂光榮;雖可罔於無知,實取笑
於有識。亦下,次開不起。縱是尊長,非所宜故。
若下,三明留位。此謂知彼有緣而未至者。


中,《僧祇》,初上座訶止。聖毘尼,即佛戒;以眾學
制,入白衣舍,不得戲笑,須靜默故。齗,語斤
反,齒根肉也。無常等,即四念處;死想等,即九
想。由下,次教餘人自制。折草,謂以枯乾草,手
中折之。義下,例決。準上訶制,誡令守慎。

六中,
《五分》,初語勸施主。又下,教往已寺。義須遣
報,令知給食。《多論》。謂外客來多,令作法召。

或施主、或門師,立於高處唱云:六十臘者入。
隨得一人,即免眾過。更餘不集,謂後有
來者。指〈隨相〉,即別眾戒。

第五中。《四分》,問作淨
者,以見盤中有生果菜,故須問之。準〈隨相〉中,
須問漉水未。

《僧祇》,明逸食。長壽法者,《金光
明》云:有二因緣,壽命得長:一者不殺,二者
施食。

第六門,初科。《四分》在後,恐謂因法得
食,濫彼邪緣。世傳在前,意令時眾先知情旨,
然後受食,故云無失。然雖兩通,依教彌善;若
據隨機,不可一定。

二中。讀誦必待他請。今
時俗舍,或有喪靈;僧徒共往,強為諷誦。無意
利他,止圖齋請;重食壞法,招俗譏嫌,識者宜
誡。

三中,初科,《增一》。即持香迎僧之緣。以能通
信,故云佛使。《賢愚》。即行香緣,彼第七云:佛告
阿難,過去無量阿僧祇劫,閻浮提有一大國,
名波羅捺;時有一人,好修家業,意偏愛金,勤
力積聚;因得一瓶,於其舍內,掘地藏之;如是
勤身,乃得七瓶,悉取埋之;後遇疾終,作一毒
蛇,守此金瓶;如是展轉受形,經一萬歲;最後
受身,厭心忽生;見有一人,順道而過;蛇呼之
云:吾今此處,有一瓶金;欲用相託,供僧作福;
設食之時,持一阿先提來取我;彼至日,
擔蛇至寺,著眾僧前;食時已到,僧住行立;蛇
令彼人,次第賦香;眾僧食訖,為蛇說法,歡
喜轉增;將僧維那,到本金所;餘六瓶金,盡用
施僧;命終,生忉利天。佛告阿難,爾時持蛇人
者,則我身是;是毒蛇者,今舍利弗是。富那奇,
亦即彼經第六云:佛在舍衛,放鉢國長者有
子,名富那奇;後出家,證阿羅漢;化兄羨那,造

旃檀堂請佛;各持香爐,共登高樓;遙望祇桓,
燒香歸命,念佛及聖僧;香烟乘空,至佛頂上,
作一烟蓋;佛知,即語神足比丘同往。

次科,初簡施主是非。僧護殘罪,尼防重夷。五
下,次明比丘儀式。律論並據香片,故有斯過。
今時多以香烟熏手,則男女坐立,準理俱通。

三中。唄即梵音。未見經文者,上引諸緣,但直
行香,不云作唄故。下指諸文,止明開唄,意是
存之,今亦罕用。

呪願中,初科,《四分》。令隨彼欲,
欲即是機。應機說法,實難其任;在乎有智,隨
事觀量。《僧祇》選能,不必上座,其在茲矣。乃至
者,隨有不能,次第選下也。並得罪者,合眾吉
羅,制須學故。

正示中,初文,初斥世訛。豎,謂未
冠之童稚;今但通目泛常小人,以為凡竪。貴
族,謂豪富長者之人。鼎食,鼎即盛食之器;卿
大夫已上,皆列鼎而食。令他傳誤謂之訛,強
言妄悅謂之諂;今時讀疏,現事昭然。故下,引
況。經法。猶爾,餘何足言。

次科。亡人偈中,上二
句歎無常,餘並示來報;天獄世報,泥洹出
世報;以今修善,必獲善報故也。次生子偈,上
二句代歸依;七世,即七佛;次四句舉喻,謂
歸佛得護,如親愛子;後二句旁資親屬。新舍
者,彼云:若入新舍設供者云:屋舍覆廕施
,所欲隨意得;吉祥賢善眾,處中而受用;
世有黠慧人,乃知於此處;清持戒梵行,修福
設飯食;僧口呪願故,宅神常歡喜;善心生守
護,長夜於中住;若入聚落中,及以曠野處;若
晝若於夜,天神常隨護。估客者,彼云:諸方皆
安隱,諸天吉祥應;聞已心歡喜,所欲皆悉得。

兩足者安隱,四足者安隱;去時得安隱,來
時亦安隱;晝安夜亦安,諸天常護
助;諸伴常賢善,一切悉安隱;常健賢善好,
手足皆無病;舉體諸身分,無有疾苦處;若有
所欲者,去得心所願。取婦者應云:女人信持
戒,夫主亦復然;由是信心故,能行修布施;二
人俱持戒,修習正見行;歡樂共作福,諸天常
隨喜;此業之果報,如行不齎糧。出家者,彼云:
若出家人布施,應呪願云:持鉢家家乞,值瞋
或遇喜;將適護其意,出家布施難。僧下,示制。

三中。《長含》偈詞,即讚布施;初二句讚其信,次
二句美其仁,後二句示感報。可敬可事,即指
三寶;敬是內心,事即供養。《五分》願詞,初一
偈願人畜俱安,後一偈願所獲滿意;耕田下
種,喻今布施。義下,準誡。據聖為法,要在隨宜。
四辯,義無礙辯,法無礙辯,詞無礙辯,樂說無礙
辯。對緣,緣即機也。

四中。彼經第六云:昔舍
衛城有長者,猶次請僧;時舍利弗及摩訶羅,
至彼家已;當時估客,獲寶歸家;又彼國王,
分賜聚落,封與長者;又其妻生男,故云諸慶
大集。願詞五句,初二句稱其慶集;寶字音誤,
彼正作報;次二句歎其行施,十力,即佛德,以
念佛故而營供養,後句呪願。摩訶羅苦求者,
彼云:舍利弗呪願已,長者心喜,即以白㲲張施之;摩訶羅惆悵,因從求學;後時僧次,得
作上座;彼家入海失寶,婦遭官事,兒復喪亡;
而摩訶羅依上呪願,長者聞已,心懷忿恚,即
被驅打。尋入王田胡麻地中,踏踐胡麻,守
者復加鞭打。乃涉路前進,值他刈麥𧂐
彼俗法,遶𧂐時乃左旋,麥主忿之,復加棒打言:何不右遶,
呪言多入。又復前行,逢有葬者,遶他塚壙,
呪言多入;喪主忿之,復捉撾打。語云:汝見
死者,當愍之云:自今已後,莫復如是。又復
前行,見他嫁娶呪言:自今已後,莫復如是;彼
又忿怒,復加笞打;乃曰:何不走避。遂復狂
走,值人捕雁;觸他羅網,獵師嗔恚復打;乃曰:
何不安徐,匍匐而行。遂依彼語,遇浣衣者,
見其肘行;謂欲偷衣,復加棒打。歸寺白佛,
佛因誡眾,如文所云。後學臨文,慎勿戲笑。
當恥已無能,急須進學。脫或汝為上座,當如
之何。往往播醜於人,則後世摩訶羅矣。

第七
門受食中,初科有二,初定前後。既並有出,隨
用無在。《辯意經》者,即安師所據;彼云:佛告阿
難,從今已後,嚫訖下食,以此為常。次引
願詞。利兼財與事,樂通世出世。引此為式,餘
更隨機。

次科,初出所以,有五。一効諸佛,由
佛効佛,而教弟子,令相法故,糜即是粥。二防
眾戒者,或恐盤坐不穩,而犯足食,或離諸非
儀等。三淨衣者,西天跣足,盤坐則污衣,故食
訖洗足,方乃加趺。四異俗者,必應彼俗,食多
盤坐,此方不然。五食易者,便於事故。因下,立
制法。前却,却即是後,謂不齊並也。四竪,謂跟
著地,指向上也。交,謂左右互交過。翹,即翹
上一足。

出生食中,初文。雖通前後,理合在前。
準《寶雲經》,乞食分四分:一與同梵行人,一與
乞人,一與鬼神,一分自食;故知前出,後方自
食。

次科,引文中,初引本緣。《涅槃》第十五云:

佛遊曠野聚落,有一鬼神,即名曠野;純食血
肉,多殺眾生;復於其聚,日食一人;佛為說法,
愚不受教;佛化身為大力鬼神,彼怖歸依;佛
復本身,復為說法,令受不殺戒;鬼白佛言:我
及眷屬,唯仰血肉,以自存活;今已受戒,當何
資立?佛因垂勅,如鈔所引。《四分》下,次明總出。
傳云者,舊云《晉法猛遊西國傳》。鬼廟,即曠野
神,或鬼子母,今多畫於門首,本為出食祭
之;今人乃謂門神,訛替久矣。愛道下,三示多
少。此約別出為言。下引《智論》,鬼能變食,故不
在多,恐費信施。

次科,初牒世事。依下,引勸;《中
含》,明亡者不必受享;入處,即餓鬼居處之名。
前若字下,宜加為字助之。《雜含》,勸營福。言廣
明者,彼云:有一梵志白佛,我有親族命終,
欲為設食,彼得食不?佛言:餓鬼趣中,有一處,
名為入處;餓鬼即得,餘處不得,以各有食故。
不生入處,謂生餘趣者。自得功德,謂由施心
力故,任運冥資。持戒,即五戒。但得人身,且據
近報,顯須施福。《譬喻經》。彼因目連見已問佛,
佛答如鈔。顯知施福,冥拔幽靈;但可修崇,不
勞祭祀。

三中。以鬼有通力,變少為多。此明施
生不必多也。

雜法中,初科;《僧祇》,初令顧比座。
若下,次預擬受食。第三人,即已上兩座。《四分》。
令上座觀食均等,不許偏饒。仍引經示,《半果
經》,出《雜含》中;彼說育王以十萬億金施,唯四
億未滿;諸臣白太子,即勅禁斷乃至手中有
半阿摩勒果;育王悲歎,即以此果,呼侍人送
雞雀寺令陳意云:阿育王問訊諸大聖眾,此
是最後布施;哀愍我故,納受此施;時彼上座,

即令研著羹中,一切皆得周遍;作是事已,即
便命終。

次科。《四分》明制緣。《僧祇》示開通。《十誦》
會名。等供約賦遍,等得約受足,等即是同。隨
意即任噉。《五分》結犯,文明尼犯;下眾小罪,僧
應準同。《十誦》別緣,待得遍句絕。

三中。《五分》教
受食之儀。《僧祇》示進噉之法。迴食,謂口中迴
轉。《增一》勸俗行食。王臣執務,西土常儀。此方
梁武,躬自行益。降尊重法,今古無之。自餘凡
庶,未足自重。

四中,《四分》明人等。二部,即二眾,
則五眾俱沾。前僧後尼,據日早也。次引經文
勸食等。具云:《梵摩難國王經》,失譯。僧跋,謂令
食均一味,與前等供不同。

五中,《僧祇》,初教
護手。彼國用手摶食,此土餅果,亦多用手。飲
下,次教護器。飲器,即飲湯水者。口處瀉者,此
約多人共用;欲與下座,故盪令淨。食上下,三
明警眾。《四分》,初明不得食者。謂行食有遺,不
得自索,失大度故。若有下,次明摒拾遺物。《毘
奈耶》。教食時取鉢。

六中,《十誦》。離振手食。《僧祇》。
離嚼飯作聲。𠽢㗱或食時縮鼻,或吸飲如縮鼻聲。《五分》,初離手
把散飯食。益下,次開含食語。續引《僧祇》。別示
開制。《四分》。開遺落食。《善見》。開鉢水棄白衣舍,
以無飯故。

第八《僧祇》,初制相待。唯據上座。狼
䟺䟺又下,次明餘食。恐謂僧餘,不應與俗。準此明
開,寺中應閉。

次科。經中行水,謂別器盛貯,以
備食時滌手,食訖澡漱。不同今時洒手而已。
仍引《雜含》,證用澡漱。

九中,初科。達嚫大嚫,梵
言少異,亦云檀嚫。此翻財施,謂報施之法,名

曰達嚫。文約施衣,準應不局。問:為召施物,為目說法?答:據名召物。
今謂行施之時,必為說法,因名說法,以為達
嚫。準理具云達嚫說法,事義方全。問:此與
呪願何別?答:約事似同,究義須別。呪願則別
陳所為,達嚫則通為說法;今或營齋,事須雙
用。

次科,初引緣起。一令生疑,二令起謗。檀越,
亦云檀那,並訛略也;義淨三藏云:具云陀那
鉢底,此翻施主。佛下,次引佛制。注文指上,即
若為利故施等偈。說時餘聽去者,有緣須往,
無緣應住。

三中。四益,前二利己,後二利他。

四中。契經修多羅,華梵各出。種種義者,令隨
機而舉。開撮文者,不必盡誦也。

五中,《五分》簡
德,初引緣。破戒無行,邪見無慧,根不具無威
儀。惡人得勢,謂假此興謗。佛下,立制。《伽論》選
能。文明誦唄,例準說法,必取堪能。

六中,初標
律偈。《增一》下,引解。初句即身口二業,次句心
業,三是正慧,四即正信。

七中,初斥世。若下,次
勸說。準《五分》者,即呪願中引云四足汝安隱
等。華侈,謂綺飾之詞;侈,尺紙反,奢也。

十中。八
人即留兩眾,餘開前去,同上有緣。貧道,亦云
乏道,皆謙收之稱。今僧受齋,但知飽食接嚫
而已。律儀法度,無一可觀。將何發彼善心,消
他信施,悲失!

次科。引經佛在說法,令後倣之。
晡即申時。

釋導俗篇

導,謂能化之法;俗,即所化之機。以法接機,
必遵正教;備舒軌度,故曰化方。

來意中,初科,
前四句通標。影逐形生,響由聲發;形影聲響,

不可相離,故取喻焉。形別可解;言法別者,或
約戒釋,或約福智二分釋;或可世出世教,制
法不同。所趣同者,謂道修解脫因,俗結解脫
緣;行分遲速,求脫不殊;或可同歸三寶,共弘
正化,而為所趣,頗合下文。是故下,廣釋,初釋
相資,前四句明道假俗資。附,謂親附。後二句
明俗須道濟。故下,次釋所趣。初句是佛寶,下
二句即法僧二寶;住持一句,通貫上下。僧徒
滅者,僧宗行缺,即為滅矣。

次科中,初敘妄作。
澆末是時,寡識是人。明律謂有解,知時謂有
智。言從喉出,事任心裁,不稽典教,故出喉
心。所下,彰過失。事任於心故非法,言出於喉
故訛濫。皆由等者,推妄所以。方寸謂心智。故
下,引證。初二句謂隨流俗,次二句謗法,下二
句造業。廣生邪見,謂展轉壞他。

分章中。箴謂
規誡。大分三章:前二教道,對俗所行;後一教
俗,令僧傳告。

說法儀中,初科,初勸俗護法。以
佛讚故,經云:若有人能護持法,當知是人,乃
是十方諸佛大檀越也。又下,誡道受施,初
示誡。葶藶子,喻其至少。次釋破相。後示惡名。
滓,謂不清淨;曲,即不正直;幻,謂無真實;賊,謂
侵奪妄損信施;醉,謂神性昏迷;旃陀羅,謂能
害人慧命。指如三十一,今見二十八。

二中,初
開撮要。不得下,制非法有六種。二人同座,
尊無二故,復喧亂故;相諍,謂對較勝負;互求
長短,謂掩長拾短;逼切,謂詰難;不能合唄,無
所辨故;歌聲過失,如文自列。五過,初後損己,
餘並損他。若說下,三開略說。雖依次請,亦須
選能。《智論》云:少德無智慧,不應處高座;如豺

見師子,竄伏不敢出;大智無所畏,應處師子
座;譬如師子吼,眾獸皆怖畏。必為他請,準此
自量;當須無畏,勿令竄伏。夜下,明設座。或
是逼夜,不暇陳設,故開隨坐。

三中。六法:初禮
三寶;二昇高座;三打磬靜眾;四贊唄;五正說;六觀機進止,問聽如
法,樂聞應說;七說竟迴向;八復作贊
唄;九下座禮辭。《僧傳》云:周僧妙,每講下座,必
合掌懺悔云:佛意難知,豈凡夫所測;今所說
者,傳受先師,未敢專輒;乞大眾,於斯法義,若
是若非,布施歡喜。最初,鳴鍾集眾,總為十法
今時講導,宜依此式。

四中,五節,並以又字間
之,初明量眾取解為先。五分,即五分法身;
《論》自解云:深法者,謂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
深即出世法,淺即世間法。惡說者,《成論》
謂之綺語是也。二明解音義。男女音者,以男
女性乖,事業乃異;隨其品類,言相須分;差互
混同,不名善說。三教用心,前明遠離三心。
貪、縱,慢也;若為名聞利養眷屬,皆是貪心。下
明成就四心。慈謂愍彼未悟,喜即令眾心安,
利益謂使他開解,不動謂達法本空,無捨著
故。《般若》云:云何為人演說,如如不動?一切有
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又《法華》云:大慈悲為室,柔和忍辱衣,諸
法空為座。能如是者,始可說法;衒學矜能,
俱為謗佛。四教安詳。怖心五過,不怖反之。五
令警眾。說厭患法,不令著世故。

五中,初誡貪
利。徒眾効師,從上所好。今時濫竊,貪利多求,
聚首為非;後生倣俲,傷毀佛法,自壞壞他。

《楊子》所謂:模不模,範不範,為不少矣。悲哉!
次釋三眾。初雖持戒,由心為利,與破戒同住,
故云雜也。二既少欲,應不貪利;但是根鈍,不
教餘人,故云愚癡。三不染利養,復善戒相,糺
舉自他,故云清淨。云何下,釋上善知戒相,有
四:一知重,二知輕,三非律不證,四是律應證。
文中第釋。知輕中。且舉次篇諫戒,攝下威儀
雜相,無不通達。非律中。略舉不淨,自餘非法,
例皆擯舉,獨不隨流。以非為是,故云不證。是
律中。遠惡忻善,如法而說。一字,即律字;以律
訓法,總含大小開遮重輕;故雖博通,指歸一
字。若下,明緣開犯遮。非處,謂婬酒屠宰之家。
此謂出家菩薩,在塵不染,可得行之;聲聞自
攝,恐遭欲染,故制不為。如上三眾,今時尚無
愚雜,況清淨耶!僧宗覆滅,佛法安寄?嗚呼!


中,《雜含》,初示攝眾限齊。恐其更多,難於訓誨,
無益及他;必力能博濟,不在言限;故古之高
僧,千徒匝座。當量才力,更審自心;勿貪眷屬,
以圖聲望;此乃畜因,終當自墜。佛下,次明非
問不答。問命終者,謂問死時近遠;問無所益,
故云徒勞。夫下,似止問之詞。十二緣者,無明
及行,過去因也;識名色六入觸受,現在果也;
愛取有,未來因也;生及老死,未來果也。三世
因果,生死相續,從緣故空;知生虛妄,死復何
有?達妄修真,得脫生死,故云度此也。《僧祇》。明
道俗違犯,彼因比丘與白衣行非,比丘比丘
尼犯夷;白衣無戒,不犯,故曰知如之何。以無
名相,莫測來報;意彰復重,令誡俗流。

七中。為
利說法,即是邪命。無貪不犯者,貪心難識,幸

勿自欺。

八中,入他房者,謂入師房請問之法。
外彈指者,警內令知也。正念住者,無餘想也。
次問經者,即正問時法。下床問者,從座起故。
不念外緣,須諦受故。設解作禮,謝開示故;反
向出戶,不背師故。

九中,初科。《母論》撮要,同前
《四分》;此委引本緣,以彰開意。十二部者:一契
經,二重頌,三授記,四諷誦,五無問自說,六因緣,
七譬喻,八本事,九本生,十方廣,十一未曾有,十
二論義。三藏教法,不出十二類,亦名十二分
教。撰,音選。要言,謂合機堪用;妙辭,即顯白
易解。

次科。《涅槃》誡令重法,八緣不說。非時,
謂不當說,如眾學所制;非國,謂不信樂處;自
歎,謂稱已所能;隨處,不臨眾昇座等;滅佛法,
順己愚情,違反正教故;何下,明不聽所以。今
時講說,多墮諸過;非人天師,是惡知識。

三中。
七施,一眼,謂慈眼視父母師長等,當來獲天
眼,成佛得佛眼。二和顏悅色,當來得端正,成
佛金色身。三善言軟語,當來言詞辯了,成佛
獲四辯。四身起迎逆禮拜等,當來得堂堂之
貌,成佛得三身。五心善好,當來不狂亂,成
佛得一切智。六床座,當來七寶床,成
佛師子座。七房舍,當來得自然宮殿,
成佛獲四禪室。今以各各二句,總而括之。


中。說已入禪;大聖垂則,嚴勗後來。儒中,君子
言之不出,恥躬不逮;又云:先行其言,而後
從之。況佛法修真,言行相反。深嗟彼徒,那無
慚色。

五中。引佛說法,取悟為先;隨宜權巧,令
後學之。初為樂總好略之機,攝多為一說。行
即觀行,法即法門。乃至下,次對樂別好廣之

機,開一為多說。或二或三,乃至八萬。若據經
云:無量無數方便,亦何止上數;言八萬者,真
諦云:佛始成道,終至涅槃;經三百五十度說
法,一一皆具六波羅蜜,成二千一百;一一皆
配四大、小塵、十法,成二萬一千;又配三毒等
分,成八萬四千;今舉大數,但云八萬耳。

第十,
《母論》五節,初作門師法。五中,第三所應,餘四
不應;四中,第二非利他,餘三防媟慢。又下,
令他尊敬法。五中,二是下賤;附近權豪,為他
走使;四是邪命,餘三並避嫌疑。竊語,謂低
聲不公顯也。入下,入俗威儀法。攝諸根者,欲
境多故。有下,不宜久住法。九事,前四輕人,五
是慢法,六即無信,餘三慳鄙。如市易者,希還
報故。若入下,離過用心法,初示法。如下,喻顯。
高山臨淵,喻卑恭攝心;月行動手,喻不著六
塵。

十一中,《十誦》,初教善說。諸法實相,言通大
小;且據小教,即指偏空。此下,令訶止。當觀是
非,勿隨好惡。又下,聽演布。但不違義,隨意廣
張;述義可爾,臨文不聽;由是聖勅,不雜凡言。
《五分》。受施,先無意故。《十誦》。說
時不得食者,不諦受故。

十二,《多論》。辭勉施意,
為己須勉,為眾從之。《四分》,初制邪術。當下,教
正行;又三,初教向背。又下,教受戒。白黑各三
日,名六齋日。佛下,教行施。文舉棄物,以況珍
羞;言虫,以況人類。仍引《智論》因緣為證,彼第
八云:佛於舍衛受歲竟,阿難從佛,遊行諸國,
到婆羅城;彼王知佛神德,感動群心;若來到
此,誰復樂我?便作制限,若有與佛食,聽佛語
者,輸五百金錢;時佛與阿難乞食,眾皆閉門,

空鉢而出;時有一老使人,持破器,盛臭䊩,出門棄之;見佛相好,念言:如此神人,
應食天厨;今自降身行乞,必是大慈愍一切
故,乃白佛言:今此弊食,須者可取;佛知其心,
申鉢受之;佛即徵笑,光照天地;阿難問佛,何
緣微笑?佛言:是老女人,施佛食故;十五劫中,
天上人間,受福快樂;後得男子,出家學道,成
辟支佛。受億耳羹句絕,彼云:沙彌二十億
耳,以好羹上佛;佛以殘與頻婆裟羅王,是知
佛受已,與則得食,不與則不能消;復次為佛
設食,佛未食,人不能消;已食殘者,佛與能消。
《善見》。受使善事,不犯,以非使
故。

十三中,《地持》,初相見慰問。又下,隨緣呪願。
《四分》,初明待遇病人。方便遣者,可遣即遣,
為益彼故。稱譽聽作,謂有信俗人,無所歸者。
若下,隨俗呪願。嚏,丁計反,噴鼻也。律因比丘
不呪願,招譏,故制。

十四《僧祇》三段,初入王眾
法,初制非宜。應下,教善語。二家,即剎帝利、
婆羅門,諸佛巧便利物,人尚德行,則於婆羅
門姓中生;若尚威勢,則於剎帝利姓中生。法
輪,即佛法;力輪,是王臣。又下,誡觸犯。形相,謂
以形相人。欲下,聽陳意。俗下,示應答。恐有
遺忘緣阻,故言皆不定。次明入居士舍,初制
不應。令他慚恥,失敬信故。應下,示慰諭。方便
引接,發彼善故。三入外道眾,二節同上。形訾,
謂形言毀辱。此門所明,說法儀式;然事相交
雜,不唯說法;或作門師,或是接對,或令教導。
又復說法之式,不專導俗;為師訓道,義亦
同然。事類相投,寄此明耳。

第二,三歸中,制意

引經。初正明受意。即《多論》云:如人獲罪於王,
投向他國,以求救護;眾生亦爾,繫屬於魔,有
生死過;歸向三寶,魔無如之何;故知若受三
歸,得脫生死。煩惱魔者,三毒劫善故;五陰魔
者,遷謝不停故;死魔者,逼切報命故;天魔者,
撓令退道故;四皆惱害,不能自由,故名魔也。
名下,次彰法勝。名一義異者,彼經第五自解
云:佛常,法常,比丘僧常,此明如來欲示眾生
常住真心,一體二寶,故於方便教中,隨宜離
合,故云諸佛境界等;既知方便,本為引實;今
受三歸,無非顯性;機雖未達,可使由之;而授
者用教,不可不知之。說一為三者,經云:云何
為一?佛告摩訶波闍波提憍曇彌:莫供養我,
當供養僧;若供養僧,即得具足;汝隨我語,則
供養佛;為解脫故,則供養法;為受用故,則供
養僧。說三為一者,如《多論》,問:佛亦是法,法
亦是佛,僧亦是法,正是一法,有何差別?答:雖
有一義,相有差別;無師大智,一切功德,是佛
寶;盡諦涅槃,是法寶;聲聞學無學功德,是僧
寶是也。又下,顯功能。故知三寶加護,不為他
害;龍畜尚爾,況於人乎!《義鈔》,即受戒法中;《業
疏》委備,此不煩引。

二中,初敘意。但使未歸三
寶,皆名信邪。隨順生死,皆名邪業。《阿含》下,引
示。《涅槃》生死際,即無始時;無至處,即未來際;
謂成佛果,證大涅槃,即名涅槃名無至處;言
其臻極,更無所至故;《業疏》云:從生死際,至涅
槃際是也。指第十者,彼云:自念所作一切不
善,如人自害,心生恐怖,驚懼慚愧;除此正法,
更無救護,還歸正法等。必下,指法。隨時,謂逐

人別述;通用,謂如諸經,但懺三世十惡等。


中,《智論》有三:一具儀,二對境,三作法。道眾望
俗,皆是師位,故註通之。三法中。言某甲者,稱
己名也;盡形壽者,述所期也;歸三寶者,是所
投也。言發善者,明非戒也。後三結者,重更囑
累,不令忘失也。引《多論》。以示成不;若輕浮心,
則無無教故。

四中,《大集》。母受兼資於子。善神
護者,準《大灌頂經》,一歸十二天神,總三十六
神。《多論》,對戒簡異有三,初簡趣。五道,除人已
外;無受戒者,即彼宗所計;《成論、善見》,龍畜得
受五戒;《業疏》云:《多論》據無知者,人猶不得,何
況鬼畜;如餘得者,謂有知解也。亦下,次簡時。
五戒須盡形,八戒局日夜;成宗不爾,如下所
明。不下,簡法。如後五八,三歸言下即發戒故。

五戒,簡人中,初《成論》。據十三難,並是戒障;今
明七難,白衣時有,但障十具;故云毘尼不聽
等;不障五八,故云若為白衣等。世間戒,對上
出家即出世戒。自餘六難,邊須已受,破局大
僧;黃形非畜,重故不論。《多論》。唯簡邊罪。

次科,初令示緣境。
同前具戒,情境皆同,非情唯酒。《業疏》云:將欲
受戒,初須為說緣境寬狹;令受者志遠,見相明
白。《善生》下,次歎戒功。甚難謂功深難得,不可
輕受。三戒由生,故是根本,即《善戒經》;不受五
戒,不發十戒,乃至展轉不發菩薩戒等。五種,
即五條。隨人所能多少皆得,若受一戒,名一
分優婆塞;二戒名二分,三戒名少分,四戒名
多分,五戒名滿分;先陳戒相,審問所能,然後
為受。

準《業疏》:三歸直授,五戒簡人者。以翻邪,

初心難拔,宜即引歸;若更覆疎,容還舊跡;五
戒不爾,先已歸正,心性調柔,堪思我倒,故須
簡略。

二作法中,初科。詞句分五:一陳己名;二
歸三寶,迴向境界。三盡形等,顯所期;文舉盡
壽,或一日夜,或月或年,隨時自改。四為五戒者,
正立誓也;且舉滿分,或一分二分,亦在臨機;
優婆塞,古翻清信士,亦云近事男,女云優婆
夷。五如來等,結歸正本也;以三寶名,通九十
六種;後須顯正,非同前濫;由此勝號,外道無
故;如來者,乘如實道,來成佛也;至真者,體悟
無邪也;等正覺者,道同三世也;此實我歸,餘
非敬者,故云是我世尊。前三歸誓,
正發戒緣;三法纔竟,即納戒體;後二歸結,是
囑非體。

次科,初誡聽。多陀,此云如;阿伽度,此
云來;阿羅訶,此云應;三藐三佛陀,此云正
等正覺;亦舉三號,令生信奉。盡下,列相。邪婬
者,犯他妻也;《俱舍》有四:一他妻,二自妻非道
,三非處,四非時。五中,前四性
戒,有情境發;後一遮戒,非情境發。飲酒放逸,
能作四過,故偏禁之。是下,囑累有四:初囑謹
護,二勸作福,三令受齋,四教迴向。年三者,正
五九月;冥界業鏡,輪照南洲;若有善惡,鏡中
悉現。月六,白黑
兩半,各有三日;按《智論》:初八天王使者下,十
四天王太子下,十五天王自下,觀察眾生善
惡;二十三、二十九、三十日亦爾。持
齋者,或受八戒,或但持齋,中前一食,中後不
得妄噉。

三料簡中,《成論》。對反有宗,三皆偏局;

一須具受,二不重增,三定盡形。

《多論》。須五眾
者,疏云:皆是弘法之人故;俗雖曾受,非故不
聽。

《智論》,初段。六齋緣起,異上《智論》,蓋所出不
同。先雖奉齋,盡日不食,復無善法;佛因誘接,
故為加改。

次科,問中。若據有部,但發四支;成
宗具七,與論頗同,故引示之。答中,初約義釋,
上二句正答舉一。又下,轉釋舉妄。恐云:何不
於餘三中,趣舉一耶?故此釋之。如下,引例。十
善攝無量,妄語攝餘三;相比無異,故云準知。

三中。文如〈隨相〉,罵戒具釋。內法即往業,外法
即依報。

《增一》,意亦同上。內物即正報,以疎況
親,必招殃禍。下指諸文,不復煩引,須者尋之。

八戒,初科。《多論》開心念者,即自誓受;疏云:非
謂常途,故彼文云:若無人時,得心念受,明緣
開也。

二作法中,初教具儀。應下,正受法。一日
一夜,合在三歸之下。文為四段,初稱名,二歸
境,三限期。準下《成論》,受通長短,隨人加改。四
立誓。《疏》云:言淨行者,以所期時,奉持九支,同
諸佛故。不言如來正覺者,五戒初離
邪緣,故以正隔之;今此重增,復何須也。

懺悔
中。布薩,翻淨住,亦云清淨。理合先懺後受。
論中倒列,故注移之。

說相中,初正說相;願持
下,二教發願。初中。一一皆言如諸佛者,疏云:
舉聖境所行也;某甲亦如是者,引已同上也。
若準《羯磨》云:如諸佛盡壽不殺生,我某甲一
日一夜不殺生,能持否?今此所示,全依《智
論》;疏云:有本云:我某甲一日夜不殺生亦爾
者,直述已契,上同於佛;不假問答,亦成說相。
高大床,即足高尺六已上也;或可大即

是廣,方三肘者;又《阿含》八種勝床,金銀牙角,
嚴飾故勝;佛師父母,從人故勝;不必高廣,並
不合坐。西土以華結鬘貫首及用香油塗身,
以為美飾;此方須除帶佩華瓔,脂粉塗面等。
準文九戒,而言八者;《多論》云:齋以過中不食
為體,八事照明,故成齋體;
共相支持,名八支齋;故言八齋,不言九也;所
以不過中食,在後獨明。若依《羯磨》,則合高床
歌舞為一,過中為八;又《增一》中,過中為第六,
合嚴身觀聽為一;皆所出不同,隨依並得。發
願中,初離惡趣。八難者,三塗、長壽天、北洲、
佛前佛後、世智辯聰、諸根不具。我下,揀世
報。願下,示所求。薩云若,亦云薩婆若,此云一
切智。指《增一》者,彼云:我今以此八關齋功德,
不墮惡趣八難邊地,持此功德,攝取一切眾
生之惡;所有功德,慧施彼人,使成無上正真
之道;亦使將來彌勒佛世三會得度生老病
死。言關齋者,謂禁閉非逸,靜定身心也;鈔疏,
今見《業疏》。

雜相中,《僧祇》。召受,恐俗緣多而不
憶故。《十誦》。俗來因而勸受。《增一》。先懺後受,證
前所註,非自意故。《中含》下,三經。並明力用。十
號者,如來、應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
天人師、佛、世尊。《齋經》,彼云:受齋之
日,當習五念:一當念佛十號;二當念法,三十
七道品,具足不毀;三當念眾,恭敬親附;四當
念戒,一心奉持;五當念天,後生天上,終得泥
洹。《成論》,初明功勝。彼引帝釋說偈云:六齋神
之日,奉持於八戒;此人獲福德,則為與我等。

佛止之曰:若漏盡人,應說此偈;故知天主,福
報不及;出有聖人,方堪比擬。下明長短並成
者。疏云:接俗之教,不可約之是也。《俱舍》。釋上第七華瓔嚴身。除非舊者,謂
去新好之飾,服常所用者,故云不生等。醉即
昏迷,亂即散逸。《善生》。不得多者,恐人參混,心
不專一。泛論歸戒,獨受為佳;則心不他緣,法
無通濫;今多眾受,於理雖通,終成非便。《五分》,初教俗不敬
道。八法,文舉前五;毀三寶及戒為四,五不
利優婆塞住處;六作他惡名稱;七欲
辱彼住處;八以非法為正法,欺誑於人。若有此八,許令不敬,以無德故。若下,
次教道不往俗。聚落亦爾者,上約一家;合聚
皆嗔,比丘不往彼聚。《雜含》。示名實。清白,謂不
染塵;修淨住,謂奉戒行;男相成就,謂有丈夫
之操;口說三歸,謂初須師受;具斯四者,則名
實兩副矣。

第二辨生緣中,初引緣。佛下,立制。
親擔父母者,即執勞奉事。珍奇衣服,即供給
所須。右父左母者,順陰陽也,或可彼方偏尊
母故。須臾恩者,懷
抱長養,至於長大,經涉多時;百年勤苦,不報
須臾,況多時乎!以道供俗,本是污家;唯許二
親,故云聽也。得重罪者,違制,吉羅,業道重故。

二中。不信少經理者,逼令歸正故;經理,
謂供給營幹也。有信恣與者,必無虛費故。開
將至寺者,無親可歸故。洗母不觸者,觸不開
親故。父如沙彌者,養同小眾故。《唐僧傳》云:
敬脫常擔母一頭,經書一頭;食時,留母樹下,

入村乞食,用以充繼;又齋道紀,亦以經書佛
像,老母掃箒掃僧地如閻浮,不如佛地一掌許;親供母者,
與登地菩薩齊;人或助檐者,紀曰:吾母也,非
他之母;形骸之累,並吾身也;有身必苦,何得
以苦勞人;所以身為苦先,幸勿相助。此乃大
度,豈比常途;雖教有小違,而理歸大順;酬恩
竭力,今古無之。

三中,《涅槃》。三寶一體,體無生
滅,故皆常住。啟,開也。七世者,《北遠疏》云:無始
皆開,何止七世;但隨世俗,且言七耳;即《梵網》
云: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我生生,無不從之
受生,是也。《母論》。貧者先法後食,不貧但法,無
所乏故。《四分》。愛道求出家,如來不許,阿難
代請之詞。愛道是佛姨母,佛生七日,摩耶命
終,姨母乳養長大。愛道在俗,已證初果,故云
況得淨信。是知生育恩大雖百年肩荷,不報
須臾;三寶一聞,即酬重德。故唯佛法,可報劬
勞;自外供須,終名直養。

四中。彼經第一云:佛
言:我於過去世時,波羅奈國,有長者子,名慈
童女;父喪賣薪,日得兩錢,奉養老母;次得四
錢、八錢、十六錢;後欲入海採寶,母即抱捉;
子掣手,絕母數根髮,遂入海取寶;還發時,有
水陸二道,即從陸道去;乃見有城,紺琉璃色,
有四玉女,擎四如意珠,作樂來迎;四萬歲中,
受大快樂;次復前行,見頗梨城,有八玉
女,擎珠來迎,八萬歲受樂;復捨遠去,至
白銀城,十六玉女,擎珠來迎,十六萬歲受樂
;又復捨去,至黃金城,有三十二玉女,擎
珠來迎,三十二萬歲受樂;又復捨,去遙見

鐵城,心生疑怪;遂入鐵城,有一人,頭戴火輪,
捨著童女頭上;童女問獄卒言:我戴此
輪,何時可脫?答言:世間有人,罪福如汝,然後
可代。又問:今獄中頗有受罪如我者否?答言:
不可稱計,聞已思惟,願一切受苦者,盡集我
身;作是念已,鐵輪墮地;獄卒以鐵又打頭,命
終,生兜率天。時慈童女者,即我身是;當知父
母少作不善,獲大苦報;少作供養,得無量福。
鸚鵡,彼云:過去雪山,有一鸚鵡,父
母都盲;時有田主,初種糓食,鸚鵡子,即常於田採取,以供父母;田主按
行苗稼,見諸虫鳥,剪糓鸚鵡子言:田主先有好心,何見網捕?且田者
如母,種子如父,實語如子;田主如
王,擁護由己。作是語已,田主歡喜;問言:
汝取此糓言:鸚鵡者,我身是;田主者,舍利弗是;盲父母
者,淨飯摩耶是。《增一》兩節,初校量功德。一生
補處,即等覺菩薩。準知孝養,德唯降佛。《菩
薩戒》云:孝順至道之法;儒書亦謂至德要道。
則萬善之總,百行之源。儒釋皆然,釋門尤切;
常當思報,勿得背恩。文下,次明恩大。文合作
又,並《增一》故。謂雖以善導,罔極難酬,故云不
可報;或可教導餘人,可使報恩;父母有恩,故
不望報。是下,結勸。

五中。論舉盲病,餘病例然;
又但闕所須,不必在病。自能紡績者,特舉微
賤,類餘充足,不須強與。犯罪,即吉,同污家故,
準此斟量。

六中,《僧祇》令改俗。阿字入呼。準應,
即義準,文不出故。《增一》明易姓。彼云:四姓出

家,同稱釋氏;即謂比丘,非關俗士;此明離俗
已後,不得依本族姓也。《善見》,召婢。既已出家,
則非所屬;故加美飾,不復本名。阿摩尼,即佛
召姨母之號。然此二號,乃是通召女流;《僧祇》
所制,即局本時親屬,故不同也。

七中,初聽輿
屍。引經顯據,彼文云:愛道涅槃,佛與阿難、難
陀、羅云,舉屍;殮時,梵釋四王,欲代為之;佛皆
不許,為報恩故,淨飯亦然。岥音頗,峨音我,
謂傾動也。次制變服。今時多著綵帛袈裟,乃
以布衣為孝服;又云:僧無服制,但布少麁。是
不聞《智論》云:如來著麁布伽梨。傳謬至今,愚
迷不改。又有白帽素絛,蒲鞋哭杖;倣同鄙俗,
一任愚情;覩此明文,早須悛革。

第三入寺法。
立意中,初敘寺處清嚴。僧居有二:一者慕靜,
即自行;二者施訓,即化他;居靜不宜喧,稟
訓不當慢;此四句,即約行顯處也。且下,次敘
入須法式;初明所應為,上二句標境勝。下
六句示須法所以。應,合也。俯仰,即儀貌。履行,
即所為事。豈下,次示不應為。蹈,履也。形,見
也。非唯等者,謂無益有損。流,墜也。

正法中,初
科有五,初入寺門二拜,總禮三寶。先下,次禮
佛。三契,契猶遍也。今則多稱讚佛偈,隨所能
者,三遍說之。禮佛下,三禮僧。戶外總禮,如今
眾堂之處。若下,四誡守慎,初敘誡。註中,前段
釋上自失善利;俗闕者,謂同俗流,闕於道行。
後段教隨宜誨示。背僧,即不信心生;取異,謂
求見僧過。經下,引證。未詳何經。初令捨惡。次
示行法。順佛行,即右繞;西入東出,佛在我右;
偏袒右肩,示有執作之務。逆行,即左繞,反上

可知。緣礙左繞者,示權開也;謂西向有妨,反
從東入;佛在我左,頗乖執侍;故今存想,如右
無異,則免過也。入出向佛者,假事表心,歸依
不背也。

次科,初念三寶。佛僧能覺,因果雖分,
所覺道同,故云一體。道即諸佛果源,眾生心
本,極證名佛,始學名僧;僧現學法,終至佛果;
若此待僧,豈容輕侮。注中,初教念僧,則三寶
備矣。今下,次令念己,與僧不殊;尚當尊己,豈
敢慢人。低下,次離諸過。初二句捨憍慢,次二
句止殺害,後一句離觸穢。並寄事表法,如注
所顯。當下,三修淨福。表對亦如注。

三中,有五
法,初護毀損。注云他供,即臥具等,皆他所施
故;善器,即自身,堪受道故。并下,除調戲。沙門
下,不先臥。又下,敬僧坐處。舉況引證,尋文可
了。經中,即《寶即手經》,又《文殊問經》云:死坐
鐵床上。若下,不後起。

斥非中,初文。入道緣者,
善根由發故。淨土因者,心清淨故。出離軼者,
期解脫故。軼即是轍,車所從之道也。

次科,初
敘無知。僅,猶略也。不體法意者,總迷上三也。
都無下二句,反上因緣也;供養福田,反上出
離軼也。注中,非全無者,不掩有信故。多下,出
非法三節,初敘無智造業,前斥聚會。今世
多然。又下,斥侵毀。圖剝,謂謀害。低突,即觸犯。
恣頑癡者,即不畏因果。或下,斥規奪。具下,總
示因果。二明有智獲益。三引經合證。經文雙
喻,下云衰利,即合田園。蒺䔧前境,謂僧寺。

女人法中,初指同。唯下,彰異,又
二,初指過。假,謂虛假。排,謂推排,即牽推等;盪,
謂縱放。𢴤
不自在故。鄙,謂厭惡;悼,即悔恨。敬沙彌者,恐
謂未具,不加敬故。注顯可知。

出寺法中,初結
前。所下,正示,初教禮辭。凡下,令捨施。金剛堅
利之寶,伽藍福業之地,故以喻焉。

次要術中,
初文。指中國者,前云祇桓舊法故。

正示中,初
文,前敘道俗相資。修道緣者,假彼外護故。
生善境,福智由生故。出家下,次明互相敬護。
初道須攝俗。四輩,即天人龍鬼。幽通三趣,顯
則唯人。

次科,初敘道眾,志遠行薄。智下,次教
俗士,取志合行。終照,即深識不責目今;遠
度,即大量不見小過。略,謂捒略。所下,示幽靈
同資。剋,猶究也。剋照皆龍天之心,終遠即
出家之志。如《感通傳》,韋天告祖師云:天竺諸
國,不及此方;此雖犯戒,大塗慚愧;內雖陵犯
外,猶慎護故;使諸天見其一善,忘其百非;若
見造過,咸皆流涕;悉加中護,不令魔惱。今下,
斥凡俗多譏,初敘其愚迷。自下,彰過失。上句
障聖道,次二句失善利,後二句招苦報。可謂
下,結歎。

三中,初正明。此即轉釋上科不受道
化之語。如下,喻顯。嬰兒,即喻愚俗,即上所
謂小兒癡是也。

囑累中。乍觀語勢,似
總一篇;細詳文意,止結此科耳。

釋主客篇

舊住名主,時過名客;若對三界,則無有主客;
今望伽藍,不無久暫;強分主客,以明待遇。然
據律中制主待客,但主須筵款,客至有儀,故
云相待耳。

制意中。初二句示出家超世,無繫
之人,故如賓也。次二句明遊方漂泊,隨處暫
止;即以寺字,況於逆旅。謂同迎客之舍,既無

定止,義當迎待,故云頗存於此。故下,顯制。曲
即委備。云云,生起下文。

初科中,前明客來入
寺,後明舊住迎接。知佛塔等者,或問於人,
或自瞻視。至門應開,謂無關鎖,容自開者。若
不能者,即反上也;此間晝日,不尚閉門,事亦
稀也。下牆,謂低處。踰入,此方所忌,未可依用。

次科,《四分》,初求房舍。自述歲數,令知上下也。
有當取者,舊住給與也。丸藥舉之,不拾他物;
特舉至微,例其餘也。次問處所。《五分》。不眠,為
防難故。

三中,《四分》。禮僧,止於四座,以成眾故;
餘座不禮,恐勞擾故。思惟,即禪定;禮誦同之。
《十誦》。時見,謂近處也。

四中,初文,先問法食之
處。又下,次問利養,有六。僧差,即僧次;檀越送
食,謂將入寺;月八十五,即六齋日,人多設供。
月初,彼國重之,亦多營設;檀越
請,即別請。三問人畜。並據俗舍。

次科,
初示僧制。若下,明筵留。不語知者,恐追伴故,
仍安慰之。給糧食者,準須出己,必非常住。


中。十事與者,前二與物,後八與語。習俗,謂風
俗所宜。僧教令,則隨方制度。某事可食,事即
物也。

法附中,初科,上二句敘教法之功。以能
成善故。有由,謂由於教也。次二句敘威儀之
勝。以能成因感果故。冥因者,心業未形故;顯
果者,報相可見故。宗即是本。是以下,引證。阿
說,亦云阿說嗜,此云馬勝;從佛受學,方經七
日,便備威儀;以宿五百世為獼猴,今猶躁擾;
出家七日,即改本轍;以威儀悟物,故稱威儀
第一。身子與目連為友,共結契云:若得甘露,
必當同味;後時身子見馬勝,威儀庠序;乃問

汝師是誰?為說何法?答云:法從緣生,亦從緣
滅;一切諸法,空無有主。身子聞已,便證初果;次傳向目連,亦
證初果;後同馬勝往佛所出家也。傳法等者,
即第五祖優波毱多,威儀肅物,率皆從化,如
佛無異;但無相好,時人號為無相好佛。又第
二十祖闍夜多,善持威儀,見無不敬;佛曾記
之,闍夜多者,最後律師。故知諸祖傳通,並以
威儀,令生物善。方冊,即《付法藏傳》。故下,結前
起後。

列示中,初文,《五分》。明威儀,化物功深;闕
則二利俱失,故非大明也。《僧祇》。明行法。平視,
頭不俯仰也。合身迴,不但轉項也。《中含》,初別
示行法,續上《僧祇》。狩王,即師子及象王。若下,
通明四儀;初明入聚,即示行法。無事處,即阿
蘭若。合明食法,文見〈頭陀〉。或下,次明住坐二
法。於中下,後明臥法。頭面向像,無背違故。
係想明相,不著睡眠故。《僧祇》。臥法大途同上,
文復詳委,但頭向不同。衣架師長,皆尊處故。
合口拄齗,心易定故。念慧,所修觀行,不暫忘
故。指如上者,即想明相等。《十誦》。明燈不臥,恐
裸露故。

出行中,初科,前明摒淨。〈隨相〉,即覆處
敷僧物戒。去時下,明白告。後去時下,明觀方
量伴。利衰,謂有益無益。時言,謂當言即言。
若有下,明暫住復去法。下座得病下,明遇病
料理法。上座有病,理合看視;故但明下座,恐
捨棄故。得脫,謂差損。

次科,初示行法。先指後
跟,是賤下相。在下,明覓處。前食即小食,後食
即中齋。當白入者,由覓宿食,必入俗舍故。


中。安詳,離卒暴故。一心,離雜念故。觀地二意,

即止作也。不退菩薩,舊云初地已去。

坐臥中,
初科;《僧祇》,前明坐法。駱駝,謂兩膝拄地。次明
臥法。仰是慢相,伏即飢相,左脇婬相;如法,即
右脇臥。指三十五者,彼云:應如師子獸王順
身臥,若右脇有癰瘡,無罪,不者越威儀。《增一》。
手按,彼因外道抽除床攊,故制。。《十誦》。制
晝臥者,有病應開。喜眠令經行者,除昏思故。
《善見》,初制繫想。三寶、戒、施、天,為六念。下明
坐跪名二。禪觀加趺,飲食踞坐。尼令長跪,
非不通僧;僧制互跪,則不通尼,故注云:各有
所立也。

別示中,初科,《三千》中,明踞坐。交足,左
右交過;雙竪,謂脚頭向上;却踞,謂反向後;掉
捎,謂搖動;搘拄,謂一足著地,搘起一足直申
向前;上足,即翹起一足。次明五事,應通二
坐;不前據,謂兩手托床。《母論》,明加坐。撿,合作
歛。

次科,《三千》中。不與師坐,不僣上也。《十誦》,初
制起他。謂恃己陵物也。乃下,次制濫下。

三中,
初明臥法。却踞,謂退身坐。㐸也;吒去聲,嘆息也。狗群,謂相倚也。起以時節,
即念明相;心起當責,謂懈怠耽睡等念。又下,
次明起入眾法。遺,即留也。

臥法中,《善見》明念
起。《三千》,示臥相。《母論》,誡耽睡。二時謂初後夜,
一時即中夜。《僧祇》,制晏起。注指前說,即右脇
著下,累脚合口等。

釋瞻病篇

題中四字,即下兩門;瞻送是能施,病終即所
為。

制意中,初科,初敘病患。多嬰累者,通目眾
苦也。四大等者,別示病惱也;地水火風,內外
該遍,故通名大;六府者,大腸、小腸、胃、膀胱、三
焦、膽也。若下,次
明瞻視。然下,三示凡情。昵,近也。故下,彰聖引
導。按《西域記》,祇桓東北有塔,即如來洗病比
丘處。如來在日,有病比丘,含苦獨處;佛問汝
何所苦,汝何獨居?答曰:我性疎懶,不耐看病;
故今嬰疾,無人瞻視;佛愍而告曰:善男子,
我今看汝。

引證中。律因病人無人瞻視,佛即
呵制。初引緣。便下,立制。佛下,結勸。乃下,指同。
存沒雖殊,提接義一;故茲制意,兼該兩門。


答中。徵上律文,欲彰功行。答中,初正答,有
二,初約心行同佛。又下,次約隨順法制。《僧祇》
下,引示,初引緣起。即彰奉佛,不如看病。又下,
次引勸讚。以顯功深。

簡人中,初科,《四分》,初制
本眾,有三:一親屬自看。二僧與。三僧差。如法
治,即吉罪。準無比丘,應令沙彌淨人看。若無
下,次開女眾。《十誦、僧祇》。二律,大略同前。

次科,
初明本眾,有二,初有乘迎歸。無所分別,謂昏
迷也。㹀次明無乘往求。不繞塔等,恐遲滯故。及共
迎者,謂召檀越往迎,同上比丘也。若路下,次
明尼眾。同異可見。闍維,此云焚燒。俗嫌遠送,

不令見故。餘下,後明下眾。文略不出,故令準
之。

三中。初句指前聖制,次句勸依,下二句指
廣,即《僧祇》文。

供給中,初科。《五分》唯開自煮。《五
百問》亦然,七日一受,更開過中失受,惡觸不
受。先淨,謂令淨人火淨。下指《寶梁》,彼云:乞食
比丘,或病不能乞食,當自伏心云:我獨無侶,
一身出家,法是我伴等。《習禪經》今藏錄不出。

二中,《僧祇》,先明九橫,令知看視。前七並食;八
懈怠者,不勤調攝故;九無慧,謂執愚失治故。
又下,次明供給。據文有三:初須己物,二己無
則僧物,三僧無則乞與。好食與看病者,獎
其勤勞,令無退故。又不下,三制推免。《四分》。
五德,文引第五,而略上四:一知可食應與;二
不惡賤便穢;三懷慈愍,不為衣食;四能經理
湯藥。《善見》。為病開餉俗士,不犯污家。下指
《僧祇》。略如上引,須者自尋。

三中。初《十、五》二律,
明審問所須,應時給付。後《十誦》中,開服犯過
藥,以必差故。佛僧中,佛無宿觸,疑剩佛字。

四中,《善生》,初誡始終。若下,教求物。《五百問》,初
制看病,輒用彼物。比丘下,次制病者捨棄衣
鉢。一為終身不離,二為留賞看病。

五中。《伽論》不
淨,同前《十誦》;謂煮膏肉,和以鹽故;此引廢前,
例通餘物。

六中,《四分》,初安便器。次第三開。
屋中,即房內。不下,次置唾器。既制污地,必有
所盛故。

三安置中,初科。《僧祇》好房,既是大德;
《十誦》中房,計是常人;但不得下房,不容看病
故。

次文。中國本傳,《壇經》所謂別傳是也。日
光沒處者,《壇經》云:西方為無常之院,由終歿
於天傾之位也;今寺亦有,但方隅不定,不知

法故。以下,出別堂所以。今號延壽,豈非相
反?專心念法者,由非舊處,無心戀著;但念無
常,必思勝法故也。其堂中下,次明設像。立彌
陀者,歸心有處也。然十方淨土,而偏指西方
者;繫心一境,想念易成故;西方諸佛,而獨歸
彌陀者;誓願弘深,結緣成熟故。是以古今儒
釋,靡不留心;況濁世凡愚,煩惱垢重;心猿未
鎖,欲馬難調;捨此他求,終無出路;請尋大小
《彌陀經、十六觀經、往生論、十疑論》等諸文,詳
究聖言,必生深信矣。像面向西,病者在後;謂
將終之時已前,常須瞻像,令其繫心。忍土
者,梵語娑婆,此云堪忍;《大悲經》云:此界眾生,
忍受三毒,及諸煩惱故。人間臭穢者,《感通傳》,
天人云:人中臭氣,上熏於空四十萬里;諸天
清淨,無不厭之;但以受佛付囑,令護於法;
佛尚與人同止,諸天不敢不來。恒在佛所者,
恐心無繫,念世事故。

四中,初科。《十誦》文中,但
是通制;下諸詞句,皆出祖師。深法,但是佛教,
通得云深。是道謂出世法,非道即世間法。


若中。汎話,謂問疾安慰,以為勸誘之端。捨座,
即分半座與迦葉坐;捨衣,謂脫所著衣,易彼
糞掃衣披之。

誦經中。鸚鵡緣出《賢愚經》中,彼
云:須達家有二鸚鵡,能知人語;阿難往其家,
授四諦法;聞已,喜悅誦習;飛向樹上,次第上
下,經於七反;其暮宿樹,野狸所食,即生四天
王天;阿難聞已,問佛生處;佛告阿難:緣汝
授法,命終之後,初生四天王天,壽五百歲;二
生忉利天,壽一千歲;三生焰摩天,壽二千歲;
四生兜率天,壽四千歲;五生無憍樂天,壽八

千歲;六生化應聲天,壽萬六千歲;七還生第
五天,次第還至四天王天,上下七反,天壽終
已,下生閻浮提;於人中,出家學道;緣前四諦,
心自開解,成辟支佛,故云後得道迹。《大品》,即
《般若》;〈經耳品〉,出第三十卷,彼云:釋提桓因作
念,若人聞般若名一經耳者,是人先世,佛所
作諸功德,與善知識相隨,何況受持讀誦。常
住二字,六卷《泥洹》云:善男子,善女人,當持如
來常住二字,歷劫修習;是等眾生,不久當成
等正覺道。二經並明勝報,故云不生惡道也。

律師中。毘尼主於住持,故讚興隆等。自持攝
他,即是二利。諸佛讚者,如諸經論,讚持戒功
深,如〈標宗〉具引。

法師中。迷倒如盲,妄想如病。

禪師中。梵云禪那,此云思惟修;故知禪者,唯
是修心,故貶多說。今之參禪,亦務多說;事持
言句,忘本久矣。

眾事中,初引五聖為比。沓
婆,即《四分》沓婆羅漢;捨羅漢者,厭無學也;
求堅固者,修大行也;《善見》云:此人是王子
出家,故云王種。迦葉緣者,《薩婆多傳》云:迦
葉於耆山,自經營五寺,通為一界,自作泥
塗壁。祇夜,具云祇夜多;《雜寶藏》云:南天竺
有二比丘,聞夜多有大威德,到其住處;見
一比丘,形容憔悴,竈前然火;問言:識夜多
否?答云:在第三窟,即至窟中,但見向來然
火比丘;禮已,問云:既有威德,何為自勞?答
曰:我念昔時生死之苦,若我頭手可以然者,
尚不惜之,況勞身也。身子,即舍利弗;《百緣經》
云:佛世有黎軍支比丘,出家得阿羅漢,乞食
不得;入塔掃洒,乞食便足;白眾僧言:從今塔

寺,聽我掃洒;後於一日,眠不覺曉;舍利弗見
塔塵坌,即便掃之;黎軍支眠窹,心懷悵恨;語
舍利弗言:汝掃我地,令我飢困;由是七日,求
食不得;遂飡砂飲水,即入涅槃。比丘問佛,
佛言:過去恚母布施,鎖母房中,母從索食,
答云:何如飡砂飲水,七日母死;其子命終墮
獄,罪畢為人,故受此報;由昔供佛,故今得道。
然下,顯僧福。大下,歎所修。經下,勸憶
持。即《淨名經》。淨命,謂無邪求。

總示中,初科,初
引傳。令唱讀者,準此,生前所修一切功德,並
須記錄;凡為看病,常在左右,策其心行,恒令
念善;以捨報趣生,唯在臨終,心念善惡。下引
《智論》為證,仍決所疑。答中,初句正答,下二句
轉釋。作惡生善道者,準天台《十疑論》,三義通
之:一者約心,以造罪時,從虛妄顛倒心生,是
虛;今因知識勸導,改心是實故。二者造罪時,
由癡暗虛妄為緣,是偽;今遇知識,得聞佛名,
發菩提心是真故。三決定者,前造罪時,心有
間斷;今臨終時,心猛利故;如萬年暗室,一
燈能破;千年積薪,少火燒盡。

次科,初正
明。五下,引示。初引銅盌緣,後指慳衣緣。如前,
即〈二衣〉中。故下,結誥。

勸導中,初科,前明量機。
病強弱者,觀其健困也;心利鈍者,智明昧也;
業麁細者,麁如營福,細如禪講等;情取捨者,
所樂異也,如下西方兜率等是。此四觀察,義
無不盡;隨宜方便,臨事自裁。或下,次明說法,
初令緣佛。或教稱名,或令觀相;或歎功德,令
生忻樂。或身下,次示心觀。即性空相空唯識
三觀。至焰處者,喻相空也;謂如渴鹿,逐於陽

焰;遙見似水,至彼元無。各下,後示隨緣。不必
如上故。

二中,初引律制問。受不好者,謂惜好
者故;及送他者,謂妄行顏面故。此出病者慳
鄙之意,故須問之;若非此徒,則不須問。應下,
準義告示,初泛告取著。佛制畜者,明教嚴也。
出世緣者,顯行強也。常著生者,彰報勝也。面
王比丘,《賢愚經》云:曾以㲲白㲲損,乃投出家;善來得戒,㲲此衣闍維。若下,苦勸貪悋。眼看
不救,謂現見衣物,不能濟患也。經云者,此出
《莊嚴論》,彼云:昔有國王名難陀,貪聚金寶,乃
以女置高樓;若求合者,令其納寶,乃集一國
珍寶皆盡;時有一人貧匱,求合無由,因而
成疾,其母知之,語云:汝父死後,口中有一金
錢,可發塚取之送王;王怪問曰:何處更有
寶,彼具述之,王由此悟曰:死後一錢,尚不能
為主,何苦欲之,遂却散施。上勸捨慳。亦下,次
勸依法。顏面,謂取面情,以物餉遺也。如是
下,結示。恐心輕動,故不可違;恐念世事,故不
可順。以下,出須諫所以。臨終念善,生善道則
昇;念惡,墮惡道故沈;昇沈止在剎那,故是一
期大要。期,時也。

三中,初示經像。引《華嚴》為
證。經文兩偈,傳寫訛脫;此出〈賢首菩薩品〉,
初偈云:又放光明名見佛,彼光覺悟命終者;
念佛三昧必見佛,命終之後生佛前。次偈脫
初句,彼云:見彼命終勸念佛,方接鈔中三
句;若新譯本云:又放光明名見佛,此光覺悟
將終者;令隨憶念見如來,命終得生其淨國。

見有臨終勸念佛,及示尊像令
瞻敬;俾於佛所深歸仰,是故得成此光明。

四中,初請他勸。《善見》明看病自
勸,《母論》明互違結犯。依前斟酌,指上次科。若
下,明將死打磬,令聞生善。天台智者,臨終語
維那曰:人命將終,得聞鍾磬,增其正念;唯
長唯久,氣盡為期;云何身冷,方聲磬耶?

第二送終,敘意中,初示道俗異儀。厚葬,
謂多費財也。若下,次明奢儉取中。

將屍出中,
初科,前明安屍處。絹棺比地所尚,此間多用
木棺,或加絹蓋。次明師徒坐處。吊慰,吊即訓
至,謂至喪所而慰問也。布草者,此間有用
薦席,或用床橙。

次科,初引文示制。律中,以尼
女情懦,多好哀泣;僧則反之,故罪分輕重。若
下,次準義明開,初引涅槃為例。即《遺教》云:若
所作未辦者,見佛滅度,當有悲感。據位,則
內凡已還,故云未離欲者。若下,次明不泣反
非。高節之人,不妄哀喜,故云不局世情。任
情之者,不展哀苦,即非孝誠,故云道俗同
恥。

三中,初小者吊大,又二:一近處至者,容緩
吊慰。二遠來奔赴,未暇慰問。次明大者吊
小。依本儀者,謂不設禮。隨時坐立,謂任彼意。

四中,《五分》。覆根,準應裸露。《五百問》,初明覆屍。
須白僧者,是僧物故。裙及祇支,今須準用。
不得下,次明殯送。由並屬
僧,過五成盜。文明所出次第有三:一出親
屬,即師僧等;二率眾僧,舍利,此翻遺身,即死
屍也;三貸亡物,此即僧物,無故方開。令倍償
者,謂看病人別求他物,與本相當者,入僧

作法;和僧還之,如〈二衣〉中。其下,三示喪儀。輿
即擡棺之物。

葬法中,初科,前列四法。水葬飼
魚鼈,林葬濟禽獸。律下,次引文證。諸部文中,
但無水葬。闍維,即火葬。《十誦》,比丘有病,念言:
死後,僧分我錢。逐置羹中啜之;後死,持棄林
中,鳥啄腹破,故錢出也。然下,義決。殘即損害,
不應自為。

次科。初香華散身,生存所制,死故
聽之。《僧祇》亦爾。謂同上得散香華。

三中,初明
起塔。五眾並得,即前《僧像》,次第禮塔是也。
《增一》中,佛言:四人應起塔,輪王、羅漢、支
佛、如來,又後分云:輪王無級,羅漢四級,支佛
五級,如來十三級;若《十二因緣經》,八種塔並
有露盤。佛八重,菩薩七重,支佛六重,四
果五重,三果四重,二果三重,初果二重,輪王
一重,凡僧不得出簷安級。五下,
次明立像。言通朔畫。高下,後明起塔處。傳許
寺中,律制屏處。相輪者,圓輪聳出,以為表相
故也。

四中,《增一》。具云:佛告阿難、難陀、羅云:
汝等輿大愛道身,我當躬自供養,時帝
釋毘沙門天王白佛,勿自勞神,我等自當供
養。佛言:止!止!長養恩重,乳哺懷抱,不得不
報,過未諸佛皆爾。佛即與阿難等,各輿一角;
飛在虛空,往至塚間。準下,例決。生法雖異,
長養不殊;比校恩德,法身猶重;抱屍而送,
未足報之,故云豈能盡也。

五中,初引論。不得
送白衣喪者,必是二親,準理應得。除觀無常
者,謂不由他請,非為世情;欲資道行,故是
開限;不可倚濫,以飾己非。執母屍者,摩觸犯
境,通死女故;報恩事切,故獨開之。殯即土

葬,殮字去呼,謂衣覆屍也。聖下,勸依。然雖盡
禮,須避譏,疑故令量機等。

釋諸雜篇

諸雜者,簡餘篇純一;要行者,彰時用所須;即
下十門,無非正業。皆由本受體遍,故使隨行
多途;謹奉之流,宜應注意。

敘意中,初敘法體。
初句示境廣,不出情與非情也;森然,謂如草
木之多。次句明制遍,毘尼事法,依境而制;隨
於一境,復有多事;一切境事,不出善惡;對此
善惡,以分二持;是則無有一事,而非持奉之
處。三明違犯;忽,謂輕忽;不行,言通兩犯。四彰
來報。幽責,語含二報。上二句明持,下二句顯
犯。故下,次明隨行,上二句明隨事立法。一一
事,謂境事也。種種誡,即律制也。下二句明由
解起行。解由教生,故須詮辨,此即通敘一部
正教之意。

次科,初覆點前篇。諸門,總上二十
六篇;以諸篇中,科義相由,事類條貫;顯非雜
亂,故云日途相攝。別下,次探示後篇;別類
者,沙彌及尼,對大僧為別;諸部,對本宗為別。
統收,亦彰不雜。羅,謂包羅。以下,正明本篇。上
二句明事雜。繁類,謂無條流。斷,謂義有孤絕;
續,謂事或連貫。皆不成科段,故云雜務。紛綸,
喻絲之紊亂也。次二句明文雜。瑣,小也。此別,
即指當篇;對於上下,故云別也。

三中,初顯要。
必下,勸修。則下,彰益。怯懦,即畏懼也。反知不
學,動用乖儀;入眾遊方,能無疑懼;寄言學者,
幸留意焉。

標列十門。一四五,多從化教,非不
兼制;餘並制教,時亦兼化。

初門,禮敬中。晨午
昏為晝三時,初中後為夜三時。三事,如文次

列。據餘經論,須行五悔,更加迴向發願;如祖
師六時禮文,具載儀式,學者宜依。

次科,《多論》。
華纓,唯得散地;不得散佛僧身,及飲食上,非
所宜故。《五百問》。作餘佛事者,雖聽改轉,不
換本質,如盜戒引。《多論》。佛臘謂自恣日食,等
取餘供養物;雖僧手捉,不成惡觸。

三中,《十誦》
明知事法,初教勤勞。常下,次令發願。教示餘
眾,同此存心,故云亦爾。《善見》,明守寺。《智論》,教
差次。請命依臘,須從上起;差役取卑,故從下
起。

四中,《薩遮、俱舍》,制不得壞。上品治者,同
逆罪故。《智論、僧祇》,開壞惡易好。

五中。供人即
法者,以人解法,法依人故。

六中。律令選一能
者,知掌眾務;初大僧,二沙彌,三淨人,尋文可
見。帥,所類反,領也。

七中,初科,《僧祇》明賞給。言
有功者,是彼經營故。一熟,謂一番採熟留生
也。一剪,謂一番剪也。《五分》三段。初明知事嘗
食,開舌舐吉;次明僧物暫借俗用,相依住故;
三明五種僧物不分賣者,是常住故。《僧祇》同
上,初制永定。次開轉易。《四分》。結蘭。暫礙僧用,
必侵入己,如上犯重。

次科。《僧祇》,收舉補治,並
制共作,不容辭設,違得小罪。徐行,謂緩步。

三中,《母論》,初明賞給,量功多少。若下,次教施
食,心無希望。非隨病食,病所忌者。得罪,準前
殺戒,理應結蘭,或違教吉。已上諸文,並如〈隨
相〉盜戒具委。

第二門,初科。五法,慈心平等,離
分別過。二謙下自卑,離貢高過。注中四句,行
者反照,於己如何。上二句,即《梵網》云:惡事自
向己,好事與他人;下二句,出《淨名經》;彼文續
云:恒以一心,求諸功德。三坐起有序,離亂眾

過。註中,應字去呼,合也;俯下仰上,舉動合宜,
故云得時。四不雜語,離戲論過。註中,初句明
上說法,次句示上不雜語。五令示默,離惱眾
過。

次科,《善見》,明下座辭謝。裝字去呼,即用象
牙為飾。《智論》,明陞座伸敬。師子座,謂說法之
處;《智論》云:佛為人中師子,佛所坐處,若床若
地,皆名師子座。《僧祇》,莊嚴法座。拂華坐者,去
奢美故。

三中,初入堂威儀。傍門面者,隨左右
頰而舉足也。右下,次示打法。擬砧,使椎砧相
當也。重響,謂振聲。下數不辨,故須左手𭣋然下,三明啟白。等
得,亦云等供,即大小食時,唱食平等。不下,制
非法。準知打椎,上為白告靜眾,不同鍾磬打
為事用也。

第三門,此門事雜,約義分為一十
六段,初中。五問,無非戲調打辱,不為求法,故
不須答。

次料。如〈標宗〉具釋。

三中,《五分》。差次,
謂知事差僧,及法食會集;非唯此二,故云等
也。《四分》。學誦,謂誦外書俗典。世論,謂方算
語論。雜法,即〈雜犍度〉。《十誦》。文頌,即今歌詩。可
怖畏者,法將滅故。以書算卜術,俗典文頌,俱
是世法,非出家業;為因緣故,時復許之。今
時釋子,名實俱喪;能書寫則稱為草聖,通俗
典則自號文章,擇地則名為山水,卜術則呼
為三命;豈意捨家事佛,隨順俗流之名;本圖
厭世超昇,翻習生死之業。故《智論》云:習外典,
如以刀割泥;泥無所成,而刀自損;又如視日
光,令人眼暗。然往古高僧,亦多異學;或精草
隷,或善篇章,或醫術馳名,或陰陽顯譽;皆謂
精窮本業,傍涉餘宗;無非志在護持,助通佛

化。故《善戒經》云:若為論義,破於邪見;若二分
經,一分外書,不犯;《四分》開誦,皆此意耳。今或
沽名邀利,附勢矜能;形廁方袍,心染浮俗;畢
身虛度,良可哀哉。《母論》。一句一偈,通指三藏
教詮;雖是聖教,令觀時用舍,不可專固,故云
應行即行等。後世比丘,即佛滅後,傳法祖師;
凡有言教,亦須隨宜,故云亦爾。

四中,《五分》,示
開制。無人,謂無剃髮者。難緣,謂遭世難。論
家,即《多論》。彼明次第,即約多人,同時剃故。《母
論》,簡剃處。餘毛,即身腋等處,律制偷蘭。所
下,示除鬚髮之意。《遺教論》云:於上上處,最先
折伏故。《四分》,初制能剃。若下,次制所剃,初
制分齊。頭字應作髮。兩月,與上《五分》,
延促不同。兩指,即二寸。不下,次制刀器。《十誦》,
明安置。《涅槃》下,明不剃之過。彼經第四云:頭
鬚髮爪,今此寫倒。破戒相者,違佛制故。《增
一》中。前五過中,正取初二,餘皆因引。垢圿,即
不淨;圿,古黠反。不知時宜,謂觸事拙塞,不協
人心。多所論者,謂出言無度,不能少語;後之
五過,由此而生,如文可解。今時不知教者,
或四季剃頭,誇為高行;或拳臠長爪,謂為希
奇;豈知內成破戒,外辱佛法;有識聞之,早須
改轍。

五中,喜往俗舍十過。前五,即容犯五戒,
初不囑入村,二即食家強坐,餘三顯然。次五
中,前三身業近習過;四即心業染著過;五根
本業,即犯戒過。至死,即淫夷;次死,即摩觸等
殘。次明五種非親厚者。皆謂於己無所益故。
勝人,即德學過於己者。

六中。家慳,謂占據檀
越。住處慳,謂寺舍不容來客。稱歎慳,謂不稱

他善。

七中。五事希有可貴,故名為寶。初二
是勝境,餘三即行業,值佛聞法,發解起行,行
成有驗,信樂立焉。

八中,初明十事。樂著二字,
貫下十事。作役言說多求,是掉散;睡眠即昏
塞;此四合六塵,總為十矣。我下,次明聽受
供給。眾具既闕,多起攀緣,禪法不成故。


中,初制習方術。羅漢射事者,《十誦》:目連入村
乞食,居士婦懷妊,問言:是男是女耶?目連云:
是男,及生是女,遭謗問佛,佛言:本是男胎,中
轉為女故;目連見前不見後,非妄語也。律下,
次教呪誓。謂有屈抑之事,發誓以雪之,意是
求佛為證,故云南無佛等。

十中。恐怖,謂暗黑
險難等處;存想三寶,必蒙加被,即得安隱。


一。律論所制,皆謂避世譏疑,遠防欲染故也。

十二,前明嚼楊枝,初出不嚼之過。癊,即痰癊。
引,猶進也。《五分》,教洗棄。《四分》須屏處。大小二
事,因而連引。次明經行,初顯益。一謂慣熟,二
即專一,三謂血氣均和,四五可解。《十誦》示行
相。晝地,謂作直道,不使斜曲故;或用磚石,
為之。《寄歸傳》云:五天之地,道俗多作經行,
直去直來,唯遵一路。
又云:佛經行之基,闊二肘,長十四五肘。上以石作蓮華開勢,高二寸,闊一尺有
十四五,表聖足迹也。《三千》中,明作處。隨處
所宜,不可局故。

十三,《僧祇》明眾處燈,初教上
燈。乃下,次示息燈。亦爾者,同上告僧。䩭作欹,以箸取物也。下文指廣,彼云:然燈時,當
先照舍利,及形像前燈;禮拜已,當出滅之;乃
至若多油者,廁屋中,當竟夜然;若油少者,人

行斷,當滅之。次明供佛燈。今時所謂長明燈
也;若佛有明暗,則當夜點晝滅;以無明暗,故
不間晝夜。本無言念,謂施主期心;必有齊限,
滅應無過。次引經證。彼十一云:佛在舍衛,有
女名難陀,乞匃自活;見諸國王臣民,供養佛
僧;自心思惟:我之宿罪,生處貧賤;雖遭福田,
無有種子;便行乞丐,以俟微供;唯得一錢,
指詣油家,具語所懷;油主憐愍,增倍與油;
得已歡喜,足作一燈,奉上世尊;自立誓願:我
令貧窮,用是小燈,供養於佛;以此功德,令
戒來世,得智慧照,滅除一切眾生垢暗。作
是誓已,禮佛而去;乃至竟夜,諸燈盡滅,唯此
獨然;是時目連當次直日,欲取滅之;即舉手
扇,復以衣扇;燈明不損,佛語目連:今此燈者,
非汝聲聞所能傾動,正使四大海水以用灌
之,毘嵐風吹之,亦不能滅;此是發大心人所
施,佛說是已;難陀女復來,頭面作禮;佛即授
記,於來世二阿僧祇劫,當得作佛,號曰燈光,
十號具足。

十四,《五分》。乞狗乞鳥減乞,三乞字
並去呼。分外,謂多受而施。《四分》。人,即乞人等;
非人,即鬼神禽畜。《母論》。人中別類。無過,謂非
污家。

十五。壞色,謂面無神色。生犯戒緣,即露
地然火掘壞等戒,因而成犯。

十六。初二自他
心淨,三執勞作務,四挫折自高,五現當兩
報。

第四門。前諸雜事,並是隨人各行,故名別
人自行;此門所明誦持經戒,無論利鈍新舊
之殊,但預道門,義當依奉,故云共行同法。


明中,初科,前敘誦持之要。而下,顯根性不同。
神用即心智。互強弱者,謂聞多解少,或聞少

解多;有下,即初人;故下,即次人。

次科為四,初
教誦綱要。古德未詳何人。勝鬘即方等大乘
經,勝鬘夫人對佛所說;大乘理教,出生無盡,
收攝無遺,故云根本。《如來藏經》,佛於耆山為
金剛慧菩薩說。且舉兩經,餘任無在,故云趣
得也。上即別列。由下,總示。道即定慧,行即是
戒。一切佛法不出三學,以諸眾生迷心為惑,
劫慮成業;由業感報,生死無窮;欲脫苦果,
要除苦因,故先以戒治其業,次以定慧澄其
惑;業分善惡,故止作兩行以相翻;惑唯昏散,
故定慧二法而對破;病因藥差,機藉教修;然
後業盡惑除,情亡性顯;教門雖廣,豈越於斯;
統攝綱要,義在於此。諸下,次教博覽餘文,初
覽聖教。廣見長者,資其智解。匡輔等者,助於
行業;匡,正也;輔,助也。次披世典。要覽,晉郗超
撰。方,比也。已下,三示誦習餘業。若下,四簡利
根不局。生知出《論語》。然彼世典則曰生知,佛教所明,皆
由宿習;末劫障重,罕見其人;止可準前隨力
修學,審諦觀量,無容自昧。

三中,《三千》中。明三
事是出家業,義兼持戒;不出三學,自他兩利。
徒生死者,空無所得故。或受苦者,彼謂袈裟
離身,腹破食出,不爾則墮獄等。《十誦》。恐怖,
且列三種,正用第二;即五怖畏文,如〈標宗〉具
引。

次科,《善見》制其廢忘。師猶在者,即得戒和
尚,可從學故;設復師亡,當從依止。年別受者,
持犯微細,處斷從文;故須常學,不可暫廢。吾
祖聖師,猶聽廣律滿二十遍;自餘庸昧,末可
自矜。過猶遍也。《佛藏經》明兼其濟。無我人

法,即經論所詮;我人即煩惱,無即空慧。《善
見》示其學方。

三中。謂現通表異,顯己行業,恐
成大妄,佛制不為;律論正文,有緣時許。《多論》:
彼問沓婆羅漢為僧知事,何故常放光明,自
顯功德?鈔引答文二意:初是不善,非教所開;
如提婆現通,惑於闍王之類;二是開緣,即沓
婆之事。為佛法者,顯其尊勝,使流通故;為眾
生者,息彼嫌疑,令欣慕故。

五中,初科,前明別
修。識分齊者,福智各局故。知通局者,事容相
兼故。非下,次顯通修。今下,標示後科。

正示中,
初科,初敘僧本務。故下,示兼資。若下,明得失。

二中。次列三寶,道俗相對,別相可見。三佛,法
報應三身佛也。聞思修,名為三慧,次第
相由。僧寶且約住處以分,亦可俗以剃髮染
衣為僧,道以諦理和合為僧。菩提等宮殿、大
乘宅,為所住;萬行,為能住。

三中,初結歎別修。
形事,謂事有形相也。兼下,總示通別。

引證中,
初科。古德,不知何人,疑是裕師《寺誥》。

次科,《智
論》。樂因緣者,且指人天,如注所顯;出家之人,
修出離業,則以涅槃為樂。次引《僧祇》證上。可
解。是知出家本為弘法。即下,三引受戒說相,
以示雙修。

六中,初科,《四分》。被劫,初取己長衣,
次借他衣,三取僧臥具;並謂暫著,容往外求。
《善見》,初令持走。若下,次明逐失。得折草者,開
壞生也。得著白衣外道服者,開非法罪也。


科,《母論》。假物發聲,方便使去。《十誦》,初明賊來,
同上驚去。若下,次明失衣,開著僧物。《僧祇》,初
教對問。示房舍等,並謂不可持去者。若下,次
明道行。

第七,初科又三,初登廁法;應下,二洗

穢法;不得下,三制餘務。初中六法:一今即
去,恐生病故;二須捉草,今謂廁籌;三讓前人;
四警人鬼;五教安衣;六正上廁。言著衣者,準
似下衣;彼約露處,不容脫置;此多覆處,應須
脫之。餘如常者,指《教誡儀》。洗穢中。留殘水者,
擬他用故。一一洗者,隨用一物,取淨為期;準
《鼻柰耶律》,以七土洗之,說名為淨。

次科,《五分》
三事。初安便器,二盛淨水,三制裸形。《三千》中,
初制須洗。應下,次制脫衣。

第八中,初科。二律
解放他物,皆為慈心,不為盜損。豚子,猪之
少者。

次科有四,初開妄語。那得還汝,意彰
無故。又下,次開藏隱。若下,三開盜損。壞網
及獄,非儀故吉。猪下,四開餘語。

九中,初文。觸
擾意謂欲擾動鬼神也。

次科。檻,押也。呪蛇法,
以法呪之,令不傷人;《五分》云:我慈諸龍王,天
上及人間;以我此慈心,得滅諸患毒;我以智
慧聚,用心殺此毒;味味無味毒,破滅入地
去。窓嚮,謂隔眼透明處。籠疎,即竹織網也。櫺
子,《指歸》云:窓牖中,編木為之。拾蝨中,律文但
明拾法;故準蛇鼠,將護彼命。世人愚教,多以
火焙湯浸,爪掐令死;素無慈愍,縱行殺害;
心同羅剎,行等屠兒。物命雖微,死苦無別;請
披聖訓,深須誡之。

十中,初科為二,初制。次開。
五眾親里得合藥者,不為利故。無者,謂親里
貧乏也。《五百問》,初制取物,唯開強與。今時醫
者,本為求財;既非道業,正乖聖教;懷慈濟物,
未見其人。然古之高僧,亦有兼濟;故《僧傳》,明
晉有法開,善通方脈;或問法師高明剛簡,
何以醫術經懷;對曰:明六度,以除四魔之疾;

調九候,以療風寒之病,自利利他,不亦可乎。
是知心存利物,無往不可;苟為世財,準律禁
斷。若病下,次斷邪術。唾腫,即今方捉噀水,
以收腫毒故。

次科,《四分》,初教學呪。患吐下,次
教用藥。頭髮微溫,故可止吐。患熱者,《智論》云:
寒時雜以沈水,熱時雜以栴檀,以塗其身。腐
爛藥未墮,不須受者;謂曾加受,無塵土落中
故。《五分》。青木香,療腫毒,消惡氣。誦呪不噉鹽
等,似同邪術,緣故聽之。《僧祇》。小麥須炒令焦
黑,碾碎,新汲水調。《十誦》。不淨,謂宿觸等,但開
病者。《四分》。外用,健病皆得。

釋沙彌篇

沙彌,如注兩釋。分字解義,無非自他二利,止
作兩行。但初通約出家本志,後據創反俗情,
以在俗作惡無慈故也。《寄歸傳》云:受十戒
已,名室羅末尼羅,譯為求寂;求,即無漏智;寂,
即無生理;準知沙彌,梵音訛略。別行者,行字
通平去二音;若作平呼,謂此三篇,在前由途
相攝之外;若作去呼,即此三篇,與前大僧本
部不同;別行別行,兩釋竝通。

敘意中,初科,上
二句示位。此中須分形法二同,若但剃髮,名
形同沙彌;若受十戒,名法同沙彌。次二句明
本志。上句言其始,下句示其終。玄藉,通目佛
教;處遠,直指佛果。復次二句,示律可依。後二
句,斥世無訓。

次科,初敘二法之要。道由信立,
故為道原;德自信生,故云德母。治業,由智之
力;破惑,在智之照,故為解脫因也。非信,道德
無以發;非智,業惑無以除;出家之人,為道求
脫,故云必先此二也。如下,敘不明之失,初

明形心混俗。所下,次顯愚法所以。皓首,即白
頭也;面牆,無所見也。無信則智不發,無智則不慕道;飽食暖衣,
悠悠卒世,故云但務養身等也。

出家意中,標
列。七科,前三明功,次三明行,後一決疑。


釋中,初科,《華嚴》二偈。明如來為眾生故,方便
示現,出家修道。初一偈,開示令知;次一偈,引
導令出。如來若不出家,當紹金輪王位,故
云捨國財也。寂靜,即涅槃理也。以下,結示。菩
薩,即釋迦本師;此明出家,從因彰號。下指二
經。具云《郁伽羅越問菩薩行經》,彼云:佛告郁
伽,出家菩薩,常念精進智慧,無所著也;如火
在頭,憂救然熾等。餘廣如彼。《涅槃》云:在家逼
迫,猶如牢獄;一切煩惱,因之而生;出家閑曠,
猶如虛空;一切善法,因之增長。大小乘教,多
說出家之法,此不煩引,故云等也。淨住子,說
出家有十八法,難行能行。父母是孝戀難遣,
而能辭親;妻子是恩染難奪,而能割愛;勢位
是物情所競,而能棄榮;飢苦是人所難忍,
而能節食;滋味是人所貪嗜,而甘噉𮒄勤是人所厭倦,而能精苦;七珍是人所悋惜,
而能捨離;錢帛是人所畜聚,而能棄散;奴僮
女人所資侍,而自給不使;五色是人所忻
覩,而棄之不顧;八音人所競聞,而絕之不聽;
飾玩細滑,人所保著,而能精麁無礙;安身養
體,人所共同,而能忘形捨命;眠臥是人所不
免,而晝夜不寢;恣口朋遊,人所恒習,而處靜
自撿;白衣飲饌,不知絕極,而近口如毒;白衣
日夜,無所不甘,而己限以晷刻虛腹;白衣

則華屋嫓偶,而己以塚間離著。

次門,能勸中,《華手經》,明獲報,初總示勝
報。轉身,即當報;現增,即現報。善來者,道成初
果,蒙佛親度;金言一召,鬚髮自落,袈裟在身。
蓮華化生,不受胞胎故。一下,別列四法。一解
脫,二精進,三忍辱,四饒益,一一皆具自行化
他;此中正用第一,餘三相因而引。《功德經》中,
初正明。二喻顯,有二。為道出家,無漏功德;
供聖起塔,皆有為福,故所不及。一日一夜舉
少況多。彼經,阿難問佛:若有人放人出家,若
自出家,得幾所福?若人毀破他人出家,受何
罪報?佛告阿難:若滿百歲中問我,我以無盡
智慧,除飲食時;滿百歲中,為汝說此人功德,
猶不能盡。若人毀破出家因緣者,是人於三
惡道中,常受生盲;若為人時,在母腹中,受胎
便盲;汝於百歲常問是義,我於百歲,以無盡
智,說是罪報,亦不可盡。

次科,《智論》二緣,初
尼緣者。彼云:如優鉢羅華。《比丘尼本生經》
說:佛在世時,此尼得羅漢果,化諸婦女出家;
彼言:我等持戒為難,恐破戒墮獄;尼云:墮者
從墮,久有出期;我念昔時,曾為戲女;因著袈
裟,至迦葉佛時,乃得出家;由破戒故墮獄,
今值釋迦,却得出家解脫。次引婆羅門緣。彼
云:佛在祇園,彼因醉故,來至佛所求度,佛勅
阿難度之;彼既醉醒,乃却歸家;比丘問佛,
佛答如鈔。出家偈曰:孔雀雖有色嚴身,不如
鴻鵠能遠飛,白衣雖有富貴力,不如出家功
德勝。後引經律。以少時善根,障多生惡報。年
劫多少,隨緣赴機,不必一定。

第三中。出既有

功,障則損大。經中留礙,如親里不聽;仰制,如
王臣禁斷。惡集如海者,示業重也。癩病即現
報,入獄即生後二報。餘如上引。

四中,初科,《寶
積經》。二縛,喻不自在;二癰喻不清淨,二箭喻
有所損。此三竝喻自心,智者幸宜自照;慎勿
自謾,謂是他也。見,謂執見,義兼於名,此利根
也;利養,即財物,更兼欲色,此鈍根也;《業疏》云:
鈍貪財色,利著名見;四科收之,尠無不盡。
《涅槃》。為飢餓者,以出家人,衣食易得故。見有
持戒,驅逐殺害者,自無戒德;恐相形比,失於
利養,生嫉忌故。

次科。罪相繁多,約心總攝,且
列五種,故云等也。愛親求利屬貪,嫉即屬瞋,
慳即是癡;還即三毒,為惡業本。下
指《別鈔》,未詳何文,今見《業疏》。

五中,初科,即修
世間三學;初至界行,是持戒。戒取見,見即執
見;以專持戒,名戒取;又以戒為上勝,名見取;
此即五利使中二使,故云煩惱。欲界下業,即
是人道;縱得生天,止在六欲。若下,明修定。即
四禪四空定。多聞講誦,即習慧。準知修道,事
行難分;自非達人,何由可識。

次科,《智論》。所列,
對上可見。總名世間法者,即人天善。然世出
世,據心不同;至論事行,亦無有別。《成論》。世樂
為少利,出世聖道為大利。心別事同,義亦如
上。

六中,初科,初敘難行;今下,示頊行;經下,
總標。無始未曾者,顯聖行難成也。著世慣習
者,示難成所以也。經中,通指三藏。

列示中。
三觀竝云觀事者,事即是境,心依境起,隨
境立觀;謂色心陰入界,有情無情,善惡無記
等。若論智解,須達諸法;若於時中,觀心為要;

隨心所起,起即是事;若善若惡,三理照之,乃
知顛倒;但有妄計,本無所有;隨心動用,一
切皆空。或推相見性,謂之性空;即相知幻,
謂之相空;達相是心,謂之唯識,猶如夢事;或
推夢想,從何生滅;或知睡夢,當相不實;或知
唯心所變,無別夢事;喻上三觀,略知淺深。然
行位有三,觀境唯一,所謂事也;見理有二,
前二性相雖殊,皆以空為理也,後一以心為
理;前二為權,後一是實。然出家超世,通學三
乘;今依《業疏》,準開會意;專指佛乘,為出家本
矣。性空中,初中標位。次句示行。觀即能觀
智,事即所觀境。下二句見理。以我人善惡,性
本自無;緣會故生,緣散即滅;生滅滅處,名為
空理,即是二乘所至之極。次小菩薩中。位
行理三,同上分之。三大菩薩中,初句標位。次
句明理。觀法唯心,即事顯理故。下句示行。以
一切諸法,本唯一識;一識之外,更無別法;無
始妄動,橫計心境;有彼有此,內外差別;窮
此差別,皆是意思妄起取著;由取著故,妄搆
名言;是故智者,欲觀唯識,必以意言為所觀
境;由此意言,皆一識故;是則不離思議,了非
思議;即於差別,達無差別。故下,引證。願樂即
十信,究竟即妙覺;略中間三賢十聖等覺,故
云至也,如〈懺篇〉具引。名觀中句絕,唯識離斷
常,即是中道故。緣意言為境者,如上說。

三中,
初句顯要。上之三觀,大小二乘,教理行果,一
切整足;法門雖多,亦不出此,故云無別餘法
也。上下,指略,上二句指正行。言上二者,上三
觀,前二小乘,後一大乘,即大小兩別,故云

別行。如餘明者,若指當鈔,即是〈懺篇〉;若指別
文,即如《業疏》。若下,次指餘行。方便,即修之軌
度;除疑,謂破執辨魔;捨障,謂對破三障;要下
二句,括上三事。別行門,即道整禪師凡聖行
法。上之三科,總論十界之因,故竝名行;凡罪
即三途行,凡福即修羅人天行,聖道即三乘
佛果行。歷示心行,令識因果;捨罪修福,革凡
成聖;厭小慕大,趣一佛乘。是故《業疏》,專指大
乘為出家學本;即《戒本》云:若有自為身,欲求
於佛道,是也。

七中。相決同異,同,謂進修方便,
唯是三學,無別途故;異,乃心志廣狹,故分二
乘,用與別故。

總示中,上二句躡前。今下,正示。

小乘戒中。緣身口者,謂制法也。犯問心者,推
業本也,此據《四分》空宗為言。執下二句,明持
失也;或專慕人天,則滯於凡福;或計為至道,
則墮於利使。違下二句,明犯報也。

次科,前明
定學,又二,初二句示所修。即前性空也。名色,
即所觀境;一蘊是色,四蘊是心;心道冥昧,止
可名通,故總云名。緣修,即能觀心;生滅,即所
見理;以色心二法,念念生滅,生滅故無常,
無常故無性,無性故空寂,空寂即滅諦涅槃
真如之理。《涅槃》偈云:諸行無常,是生滅法;生
滅滅已,寂滅為樂,是也。聲聞緣覺,乘法雖異,
見理是同,故云二乘同觀等。聲聞四諦,與緣
覺十二因緣,止是教門開合之異;以理融教,
故云無別;當知苦集與十二緣生,竝世間因
果也;道滅與十二緣滅,皆出世因果也。故下,
引證。《佛性論》,即大乘論,有四卷。彼明小乘所
證,非真見佛性故也。虛妄即名色,無常即生

滅,真如即空理。即《法華》云:是人於何而得解
脫,但離虛妄,名為解脫,其實未得一切解脫
是也。次慧學中。定是澄寂,慧取照用;動息不
同,故云義別;同一心體,故云體同。水澄物
現,鏡淨像生;定慧一異,喻之可解。

大乘中。三
品,即三聚:一攝律儀,二攝善法,三攝眾生;初
則斷惡,二即修善,三即度生。準《智論》中,二乘
但有斷惡一聚;雖有作持,還歸離過;不修方
便,教化眾生,故無攝善;自調自度,故無攝生;
是以今文,但舉律儀,比校同異。言不異者,準
《業疏》圓宗,謂同三聚;彼云:戒分三品,約義收
緣,不異諸律;如殺一戒,具兼三位;息
諸殺緣,即攝律儀;常行慧命,即攝善法;護前
生命,即饒益有清;此一既爾,餘戒例然。若論遮戒,如酒寶等,離畜飲過,即攝律
儀;常行對治,即攝善法;息世譏嫌,即攝眾生。
若取大小戒本以分,則小教四夷,大乘十重,
四夷大同,餘六竝異;以至畜寶然身等,異相
極眾;且云二三,意顯同多異少故也。護心戒
者,防瞥爾也;如下不起貪瞋等,如《梵網》制不
慳不瞋等;又《涅槃》隔壁聞鐶釧聲,分別男女,
心染淨戒之類。

廣示中,《智論》問中。住實相者,
心冥妙理;空無所有,故不得一法。既無所得,
則無善惡;既無善惡,則無持破;既無持破,則
無有戒;既無有戒,則應任意施為,不須守戒;
世多邪見,故問決之。答中。以福況罪。不作福
者,不取福相,故云不作。種種因緣,謂方便化
導;隨所動用,皆離過故。

釋疑中,初文。《地持論、
佛藏經》,斷常二見取捨不同,故須通會,則明

菩薩隨機立教,言乖趣合。總括邪見,不出有
無;執有名常,著空名斷;身見我想,竝常見也;
惡取空者,謂撥棄因果,即斷見也。答中,初釋
《地持》。交,猶能也。次釋《佛藏》。末後一句,通結二
文。

次科。以菩薩修慈,殺業居首,瞋制重夷。
《華嚴》云:一念瞋心起,百萬障門開。又云:一念
起瞋,殃墜無間;則知菩薩偏制瞋心,而不制
貪,故申此問。智下,引釋。舉凡況聖。色界,四禪
天。五蓋十惡,俱除貪故。聖道遠欲惡者,體清
淨故。本不得者,無始未經故。

《攝論》中。無分別
智者,以住唯識,無外塵故;以諸外塵皆唯識
故,故云塵不顯現;彼論云:無分別智,自性應
知,離五種相:一離非思惟故,二離非覺觀地
故,三離滅想受定寂靜故,四離色自性
故,五於真實義,離異分別故。勝智,
即無分別;方便,謂誘化眾生。前有利益即利
他;自無染濁,即自利。必具二利,方乃行之,故
云縱有等。準下,判位。初地已上者,故知十聖
方許行之。地前三賢,猶制不合;況餘凡愚,安
可僣濫。

《涅槃》,初明持相。息世譏嫌,即目遮戒;
遮性等持,故云無別。因下,次以喻顯。度海人
喻菩薩,羅剎喻三毒,浮囊喻具戒。又下,判位,
初依經判。須至八地。不動者,《攝論》云:由一切
相作意功用,不能動故。則知聖人復須深地,
由事極難,恐有倚濫,是故經家復急於論。或
下,次會論文。淨心,即初地。《無著論》云:由見法
心淨,離諸垢染故。

次定慧中。由小菩薩,涉於
大小;小據觀智,大約志求;小大雖異,竝菩薩
乘故,且一往通收大中。初示觀別。如上所明。

鈍下,次校淺深。鈍即小菩薩,在大為鈍,望小
則利;不分別色,異上二乘析色故。利即大菩
薩;不分別空,超過小菩薩故。由觀唯識,住於
中道;了一切法,無非心識;識非色空,非不色
空;尚不分別識,何況分別空!若知唯識,則住
實相,無分別故。

結勸中,初科,上二句結前。但
下,勸學,初勸揀擇。似是而非,故云相似。邪
徒之多,故如林焉。理下,次勸攝修。通學,即解
也;正觀,即行也。不以誦語者,遮滯教也。如下,
指廣。《十地》,即《十地經》及論。又下,引示。舊云《涅
槃經》。上二句示漸學。多聞智慧,義兼思修,須
具三慧。次句,遮狂簡也。後句,舉喻令解。如
入大海,漸漸深故;《智論》云:智度大海,唯佛
窮底。初心學者,不可躁求。良以道不遠人,理
非事外;得之不離方寸,失之何啻千山。固當
優而柔之,使自得之;然後取之左右逢其原,
縱心所欲不逾矩。若斯為學,可謂學矣!自餘
記問,何足道乎。

重示中,初簡示。三道,即凡夫
及大小二聖也。凡夫為善,力不兼人,故自為
也;二乘非不化導,而非正意,故云兼他;大乘
發心求道,正為度生。然凡夫自為,則耽五欲
樂;二乘自為,則脫生死苦;二乘為他,則說法
現通;大乘為他,則拔苦與樂。發意,是修因別,
成果即所證別。若下,示觀行同異。事即所觀
境,如上三觀,竝觀事,故云事同。心即能觀智,
性相唯識,淺深有別,故云心乖。且下,顯略。以
非宗故。然大小兩乘,教門難辨,更以四義明
之:一者教別,權實異故;二者理別,性相唯識,
偏圓異故;三者行別,諦緣度故;四者果別,三

聖道故。又復應知,小乘唯論釋迦一佛,大教
則談三世十方。又小宗戒定之境,局據大千;
大教則通該法界。餘如別敘,恐煩故也。

第二,
隨解,具緣,簡人中,初科;《僧祇》,前明老少未度
應簡。七歲已上,七十已還;有智堪苦,則是教
限。言其老中過七十者,時有堪能,猶聽出家,
謂作沙彌也。若下,次制已度應攝。太老,即八
九十;太小,即未及七歲。《央掘經》。老母,即央掘
摩羅之母;央掘受惡人所教,令殺千人,以耳
指作鬘;彼即殺千人,但少一人,乃執劍欲斷
母命,佛化之出家,母亦欲出家,故以偈止之。
上二句勸止,下二句教修。穌謂自省,息謂絕
欲。淨飯緣,出本律。先標舉。後引文。觀即是智,
無常諸行是境。

次科,《智論》,初明制教簡意。二
根,即身狹二形;無根,謂無男女道。失下,釋上
無得道根。四句四事,失男女相,是報障;心
不定,即業障;結使,即煩惱障;四智慧淺者,三
障既重,故多愚癡。次明化教通收。即《梵網》
中,二形黃門、婬男婬女、八部鬼神畜生等,但
解法師語,盡得受戒。準約制教,黃形非畜,盡
歸重難,化教竝開。故云無不容也。但下,顯示
律中制簡所以。大教雖容受戒,律制不許出
家。稠林曲木,喻其難拔。稠即密也。

三中,《善
見》。燒寺難緣故開。彼云:有人欲出家,比丘知
父母不許,不敢與度;便云:僧若不度,我當燒
寺;佛言:聽度。《五百問》,明制犯,初引示。此下,決
通,初約義決犯。如下,引文示開。論即《善見》。初
明度父母王法人。又下,次明度賊捉人。初時,
謂未賣與人,不損彼財故。經主損財,故不得

度。主賜姓者,令歸良也。據理得度,三藏無斷,
故云無文。

二中。先說若事,欲令知難,免後
悔故。文列五事。一住,住即是坐;疏云:一坐加
趺,周時方起。一眠,即《經》云:中夜誦經,以自消
息。四節食,五勤學。《四分》:則有十種,謂能耐風、
雨、寒、熱、飢、渴、毒蟲、惡言、一食、持戒。

三中,《四
分》,初制多畜。次明乞法。三指師德。度人法,即
〈受戒犍度〉,如上卷引。《僧祇》,初示得畜制限。若
下,次明勸令他度。離多眷屬過。仍自教語,以
法通濟,無彼此故。有下,分品位。驅烏者,律
因小兒出家,阿難不敢度;佛言:若能驅食上
烏者聽度。應法者,正合沙彌位也;以五歲依
師,調練純熟,堪進具故。名字者,本是僧位,緣
未及故。

四中。犯棄,即結重夷;則知出家,捨心
須決。伏藏債息,皆不得取,故云亦同。

第二作
法,初告眾中,初明安處。見而不聞,恐聽羯磨
故。作下,次明作白,前出白意。仍引本緣,以
明須作。今多不行,法滅故也;為問答無失者,
恐人相問,眾僧不知。答有差故。巧師,謂工巧
者;律因其子來求出家,比丘與度,眾僧不知;
後父母來尋,問僧皆言不見;後於寺中覓得,
譏云:度我兒已,皆言不見;佛言:自今已去,應
先白僧。準於作法之前,敘致告眾,直陳情旨。
不須廣誦華綺浮詞,次出羯磨。是某甲者,即
俗士也。從某甲者,即和尚也。若據《隨機羯磨》,
第二句牒緣云:彼某甲,欲求某甲比丘剃髮;
第四句云:與某甲剃髮,言相顯了,宜準彼文。
律下,三明語告。不勞秉法。

請師中,初請和
尚。教云者,準須旁人教示,今時所謂引請

人也。應先示云:所以請和尚者,由是出家根
本所歸投處。若無此人,則承習莫由,闕於訓
導。汝當竭誠事奉,剋志陳詞。恐汝未能,我今
教汝,然後請之。須三請者,示殷重故。今有三
唱慈愍故,即當三遍,傳謬故也。其下,次請闍
梨。請詞一同,但改名耳。闍梨多種,故注簡之。
作法詞中,義須標別。

儀式中。標云諸部會明
者,本律事儀,多不具故,如下一一標之。


中,節文為十二段。次第行事,不相混也。初
中。在露地者,令眾見故。香水洒者,令潔淨
故。周七尺者,使相近故。四角懸幡,莊嚴生
善故。今時多在殿堂。但令嚴飾,隨時所宜。
然多有背佛設座而坐,無知慢聖,慎勿倣之。

次科,初明辭親者。今時又加辭國王者,以入
道位尊,君親禮絕,不復拜故。口說偈者,應令
互跪,旁人教之。偈文,上半明在家之損,下半
明出家之益。棄恩,割愛情也;入無為者,趣聖
境也。則知儒中順色承意,立身揚名,皆是世
情,未為實報。《善見》,今浴。今恐時久滯眾,預
令浴之。

三中,初令相攝。應
下,次為說法。髮毛等者,令觀不淨;虛幻不實,
即能厭患生死故。有下,明說之所以。曾觀,謂
宿習也。癰蓮喻機,剌日比法。然而說法,當須
量機;隨時用捨,不必專此;據本,和尚為說,今
多闍梨耳。

四中。令向坐者,準須跪膝。香湯
灌頂者,使身器清淨,堪受善法故。偈中,上句
讚志幹剛決,次句讚心智開悟,第三讚返妄
歸真;末句指上三種,總讚難能。

五中。教禮佛
者,創入道門,令知歸慕故。偈中,上二字,述能

歸心;次句半,歎所歸境。大世尊者,人天師故。
度三有者,大慈悲故。下二句立期誓;自他兼
利,大士行故。無為樂者,涅槃道故。

六中。文令
旁教,今或合眾同唱,亦甚生善。偈文,上二字
明外儀,次三字言內志。持之無變,故云守也。
第二句言智。用三四兩句彰所為。弘道度人,
出家本務故。注示所出。此偈亦出《福田經》。


中。周羅,《經音義》云:此翻為小,梵僧云,小髻也。
留五三者,趣舉其數,留一亦得。準知,落
髮本是和尚。恐其煩久,故令闍梨為除餘者;
但留少許,和尚親落。今時先自剃作小髻,非
本教意。又云:四邊須作八小髻,表下八地煩
惱;最上一髻,表有頂一地煩惱;上地難斷,故
令師剃;傳謬久矣,有識宜改。正落時,合眾誦
前出家唄。

八中。三授與者,示勤至也。三還者,
表辭讓也。偈詞本是和尚說,今亦旁人教
之。上二句歎衣。解脫者,染壞割截,不著世故。
無相福田者,出世無漏之福,離有為相故。
下二句勸勵。上句自行。如,依也。下
句利他行。

九中。令禮佛者,喜形於身也。復說
偈者,形於言也。偈詞,上半是能喜。上句自喜,
下句他喜。下半即所喜。上句喜緣會,下句喜
得法。福願,竝宿因;時,即今緣。

十中。初設禮者,
謝證明也。在下坐者,即令預眾,令忻躍也。受
親拜者,形貌纔殊,尊卑即別也。出下,示堪受
之意。據文,坐已方賀;似令坐受,理亦無損;
今或立者,亦是其儀。

十一。須中前者,取陽生
也。

十二。剃髮已,受歸戒者。據論五戒,本在家
所受。今雖出家,形同體俗,故得受之;若不受

者,失漸次故,此乃明文。世有不曉,輒欲廢者,
便謂《母論》是他部耳。且前云:應以諸部會明,
立出家儀式,何獨不用此文耶?豈非情之所
蔽乎?問:剃髮披衣已,那名優婆塞耶?答:形同
出家,體是婆塞;如〈足數〉中,本受不得者;雖復
剃染,尚名白衣。今名婆塞,有何不可?疏云:以
法分俗,方絕彼此。豈以形服而為妨
乎!應分二種:一者形同出家,體猶是俗,不妨
俗戒;二者法同,既納十戒,已是出家,則不可
受在家戒也。問:縱廢不受,為有戒否?答:縱不
受十,直爾受具,亦獲三戒。以頓得故。則知五
戒,無由廢之。若爾頓得,今廢不受,為有何過?
答:失漸次故。疏引《婆論》云:染習佛法,必須次
第;得佛法味,好樂堅固;難可退敗,不破威儀。
一時受者,反上失次,又破威儀等。又準《尼鈔》,
不受五戒,直受十戒,得戒,得罪。餘如《業疏》受
法,廣為辨之。

第三受法,作白中。指同前者,即
剃髮中。二法竝闍梨秉。彼某甲,即受者;從某
甲,謂和尚。

二中。以出家人必依和尚,不同五
八,唯一人故。

三中。以五為十緣,十為具緣,故
必先五後十。《智論》云:因五戒生十戒,因十戒
生具戒。《善戒經》云:先五,次十,三具,四菩薩。譬
如重樓四級,不由初級至二級者,無有是處;
乃至不由三級至四級者,無有是處等。如此
明詰,豈得懷疑。

四中,初示正儀。次斥非法。律
文但制五法,偏袒、脫屣、互跪、合掌、禮足,本無
捉衣之式,復非尊敬之意;故特點之,絕後
濫用。

五中,初示處。既作單白,義是對僧。理
下,次示問緣。立勝緣者,為說法開導,委示心

境,及問遮等。舊云:五逆中,但不問破僧。今謂
不然,雖非正破,不無伴助;如女不能破,尼受
問之,足為明準。今須具問十三重難。遮中,除
年歲衣鉢,但問十三耳。下指同僧,即〈受戒篇〉。

二體中。三歸言下,發得業體,故指正加為戒
體耳,準《業疏》分五。初陳己名;二歸三境;三我
今下,別指所重,言隨出家。四某甲為和尚者,親依有本,寄法傳心
也。五如來等者,恐濫餘尊,故別指也。

三相中。盡形壽者,明所期也。不殺生
者,示戒相也。是沙彌戒者,指法從人也。問答
可解。餘竝準知。從殺至酒,為五;六華鬘,七歌
舞,八高床,九非時,十捉寶。華鬘,西竺風俗,
多以眾華結鬘貫於肩項,或以香油塗身。《業
疏》云:倡,謂俳優,以人為戲弄也;伎通男女,即
奏樂者也。

次科。為說功德,知己尊勝,不令自
輕。山喻無以過,海喻不可窮,空喻不得其邊。
以是無漏解脫功德,出過有為一切法故。下
令隨時者,應須引前,勸障損益,善巧開演。取
悟為先,不唯誦語,故注云云。

三中,前釋高床。
八指,約佛,即尺六也。《增一》,金銀牙角佛師父
母,是為八種。〈隨相〉,即九十中。次釋生像。生色
即金,天生黃故。似色即銀,可塗染故。似即像
者,會上名也。生像,是翻胡為漢;未詳胡語,
金銀全是漢語;重疊言之,故云二彰。胡漢,合
云華梵,循古為言;古者召梵為胡,以法初來
漢地故也。

四中,前準二文,初準大小持者。
具云,大小持戒犍度,即〈雜犍度〉。後文明大僧
沙彌,持戒同相;彼明遮性奉持,竝同僧故。

次準二律,即是戒本。戒戒下文三眾竝吉。故
下,次準決。僧受既遍塵沙,說相但示四重,故
可相例也。

五中,二釋。一是理無,二即略無。

五德中。《福田經》,佛告帝釋,僧有五淨德,名曰
福田。今撮《業疏》釋之。初德者,既
厭塵俗,出世聖道常懷佩故。二德者,反形易
性;志絕奢靡,形服相應故。三德者,奉崇三學,
死而有己也。四德者,割愛從
道,兩捨親疎故;適音的,適莫,即親疎。五德者,
奉行極教,兼濟於他,大士行故。此之五德,出
家大要;五眾齊奉,不唯小眾;終身行之,不唯
初受。疏云:斯德始終,通於五眾;俱堪物養,人
天師範;故使誦持,無輕受體及形服也。

六念
中,初指同。不同俗者,簡濫也;化教,令念三寶
及戒天施,名為六念。制通沙彌者,明須念所
以也;五眾通制,不唯大僧。至下,顯別。今年若
干,即生年也;某年等受戒,出家年也。以下,示
意。大僧但記得戒時分,不念生年。沙彌生法
二年以分上下,故須雙念。

十數中。第一但出
外計。《業疏》續云:佛法不爾,身假食資。食取
濟形,道取濟神。故假形食,緣修道行。至論道
也,要修離著為本;不識道元,乃以斷食為道,
故須破之。

二中。疏云:佛法不爾。內報外報,皆
有本因。諸眾生有,皆因名色。心不可見,
止可名談。初始識支,故轉為名;假染持識,即
染為色。託彼胎藏,展轉增長;月滿便生,何得
自然也。

三中。前標云:痛痒想者,古翻語質,即
三受也;痛即苦受,痒即樂受,想即捨受。文
出外計。疏云:佛法不爾。生憎愛者,實由陰本,

何干天也。初念緣色名識,了達染淨為想,
領納違順曰受。由三想,便生三受;由三
受故,便有三行。故長淪歷,無解脫也。

四中。疏
云:佛法不爾。苦集世俗因果,滅道出世因果。
眾生知苦無諦,聖人解苦有諦。凡聖皆由因
果,那云無也!

五中。疏云:佛法廣破,我在何
處?為在色中?為在識中?計此身中,但有五陰;
隨陰計我,則有五種。如是離合,次第求之。覓我無從,便悟
妄執;得無我理,分成無漏相似聖人。

六中。扃,
即門戶,疏作六窓。佛法不爾。識隨根起,若
是一識,豈眼根中而聞聲耶!

七中。却,即逆也。
觀前為逆,觀後即順。疏云:由得五通,逆順觀
中,八萬劫外,冥然不委,計為冥諦。轉縷丸者,
舉喻顯也;謂以縷繫丸,高山放下;縷盡丸止,
以喻無修。疏破云:佛法不爾。要須方便增修
乃剋。如七覺支,簡擇正理,方能至詣,何有不
修耶!

八中。外道三學皆邪。烏雞等者,以見禽
畜,今報已盡,遠業將起,生彼色天;不思遠因,
謂即報是;便効彼畜,噉草不淨等。八禪,謂修
世禪,謂為涅槃。邪慧,即彼所見;邪進,如投嵓
臥灰棘等。佛法不爾。四依為聖道緣。八正為
聖道因,竝濟心神。觀用籌度,深見倒想,便得
出也。

九中,初示外計。欲界合為一,四禪四空,
是為九居;無想,即色界定;非想,即無色定。
心沈沒者,疏云:麁心不覺,謂會大理,大識
妄也。此下,點破。三界九居,既是眾生居處,
即非涅槃。

十中,初出外計。疏云:彼增修定,緣
色住心;以色滅欲有,以空滅色有。今下,正

破,上二句點非。十處,即是定相;謂地水火風、
青黃赤白、空識,趣道初門,故名十入,亦名十
遍處。如觀青色,初以少分青色觀之,使遍一
切處皆青,乃至空識亦爾,故云自心運用。
實下,顯正法。續引《智論》。示不得出離所以。


中,初句指前。次二句示問意。《善見》下,引證。何
法,即依何部受戒。更問誰是和尚闍梨,故云
等也。

第四通簡中,初科。羯磨不在數者,以作
眾法,必簡除故。說恣不得別者,望本眾為言。
約界同僧者,文指自然,準須二界;作法一
界,依僧分齊;以眾別二法,必託界故。明下,引
證。彼有十七別住,如〈結界〉引。尼等下眾皆有
別住,故云乃至。別界,謂各有住處,非作法結
也。別施,謂施主標意施何等人,不通餘眾故。

次科,初標古非。今下,顯正義。然法多別。自恣
僧法,沙彌自恣,大小相對。非時入聚,通告下
眾。尼白入寺,則對比丘。《五百問》中。開無本眾,
或是不通心念之法。古有所據,故許存之。


示,別法中,初科,前示受持。當字去呼,皆言當
者,非正衣故。唯下,出受法。受戒,即十戒;無犯,
取行淨。

次科,初受鉢及坐具法。三眾俱同。次
明百一。若下,三明說淨。道俗二主,衣寶兩淨,
與僧無異。

三中,初明捨墮。若犯下,次明上下
諸篇。有覆須治者,謂行別住者。若波下,三明
犯重。懺法竝同,唯罪為別;犯重唯擯,必無開
悔。

四中,初正示。十下,引證。《四分》遊行戒,即尼
戒也。

次明眾法,說戒中,初文為四,初明眾具。
鳴下,次明來集。囑授,即說欲。至下,三明出眾
又三,一起座。二禮眾。三受教勅。豫,合作預,謂

廁預也。鳴椎時,即誦略教竟,重集聽後序。

別行中,初明集眾。注令檢校,恐有不集故。
次明行事。云法同僧,即唱白行水等。送簡入
僧者,以財法依僧故也。三明說戒。《沙彌戒
經》,亦云《沙彌威儀戒本》一卷。謂字寫誤,合
作誦字。至下,四明入僧。此下,指前令看。尋之
自見。所以得聽前後二序者,由是部主所述,
非正戒本故。問:律制,比丘不得為沙彌說五
篇名,而前序云四棄等,何以得聽?答:通舉
總名,不示別相。但令預眾,生彼忻慕,故得聽
也。

自恣中,通別同上。準如說戒,前既遣出;
至僧自恣訖,應須鳴鍾再集。兩通者,犯相同
僧,故犯通;上得治下,故舉通。

別法中。一切同
僧,故不出之。

第五略指中。雖是下位,俱發塵
沙,與僧無別,故竝指之。

廣引中,初科。知慚愧,
謂不作諸過。善住,謂住於善處。師法中,初總
誡。當下,次別示。文示善惡,不出三業。無定亂
言者,由亂言故,則無定也。淨不淨,或約為
僧作淨,或據自知持犯。

二中,《多論》唯明掘地
開制。《五分》通示一切法制。《四分》略列犯相。
餘可準知,故云例之。

三中,初明語師。若治下,
次示治相。若不下,三制奉給。不應下,四明同
利。《四分》給房,當量可否。

斥謬中。古謂下眾,犯
同五八,不係篇聚。故有此通。剩,即多也。此下,
正斥。人語,出於凡情;正教,出於聖意。故須準
教,不可依人。

釋尼眾篇

題中,上二字,通收三位。別行,如前釋。注中。
翻名,總云阿摩尼,此云母女。即佛呼姨母之

稱,故云重尼也。

敘意,初科;上三句,標廣。女
流情著,行相倍增故。同下,示同別;初指同,即
上諸篇;今下,正敘此篇;即披,是教有所準故;
不浮漫,是行無所昧故。

次科,初徵;以約類雖
然,據位則亂故。次引論釋,言不便者,男女相
配,涉譏疑故。

大尼受戒中,初文;十二歲者,是
師位故;僧則十歲,《業疏》云:所以加二歲者,顯
其志弱,累年為德也;又女人多樂畜眾,由本
習也;年年度人,不能教授,多有違犯,故制
乞法,令眾量之;不乞,受具犯墮;受人依止,度
餘二眾,並制乞法,不乞皆吉;比丘通吉者,制
乞同尼,但除式又;違犯一等,而無差降。其
下,指乞法,文見《隨機羯磨》、及《尼鈔》。若下,示制
限。

受戒標中,非法濫相,如下正受斥古,是也。

本法中,初示前緣;八法者,一請師,二安置立
處,三差威儀師,四出眾問難,五單白召入,六
對眾乞戒,七戒師白和,八對眾問難。文中,但
示一四兩種,律文,請詞云:願阿姨為我作和
尚等,故此釋之;十三難中,若據尼女,號佛無
信,本無破僧,然有伴助,亦須問之;十六遮,於
父母聽下,更問夫主;先問有無,無則不須。
乃下,次明正受。餘下,指略;《隨機羯磨》甚備,須
者尋對。

正受中,初緣明是中,正教明制;必往
僧中,《尼戒本》云:若比丘尼,與人授具足戒已
;經宿方往僧中,與受具足戒者,波逸提。
《業疏》,問云:經宿失本法不?答:不失法,由捨故,
不由隔日;若當日不去,明日須捨故受新,方
得。

斥非中,二,初斥僧來尼寺。《師資傳》,明判;
遣信明例,是非可見矣。次斥寺外結界,律

無定決,不云成不,故以義通之;僧須得罪,尼
應得戒。

釋難中,初問;由制作本法已,方往僧
中;恐違此教,故問決之。答中,《了論》既容互結,
義通諸法,故云理得。

次問。以受本法,三位不
收;故雙牒名體,問以決之。答中,初答體。言戒
緣者,是正受方便故。問:既加羯磨,理必發體;
既不發體,用受可為?問:五為十緣,十為具
緣;五十二戒,各自有體;本法無體,其意云
何?而下,次答名。由未發戒,體是下位;由加本
法,名同上位;以於三眾,無所收故。

第二斥非
中,初引古。若下,今斥,初引當宗。律本,即〈尼犍
度〉。乃至文云者,即說相中文。次引他部。《僧祇》,
八種受具,僧受名十眾,尼受名二十眾;名數
既顯,可驗昔非。

次科,《五分》人數,事儀委悉,宜應
準行;小遠者,若在露處,亦須尋內。

第三斥非
中,初標古。然下,正斥,初以理直破。一法,謂尼
受白四,本制同秉,一眾不成;結界,本為攝人
秉法,尼既同秉;無界則集人無準,法起無依,
故云非界等。若下,次約法皮質。

次科。自然集
者,僧作法界,尼望為自然故;唱相結者,一依
僧界。《五百問》中,不得相又,以法故。本法置
外者,據非別眾;但名同上位,為防濫疑;縱在
界中,不妨僧法。

三中,初舉例。以隨例受,明知
須結。此下,引古,初敘此土久行。然下,引梵僧
印可,奪猶斥也。

四中,初明僧尼坐處。各結界
內,或就大界,或在戒場也。長鋪兩席,謂同一
行,僧上尼下;或約單排,或是叢坐,兩皆得
也。中央空者,謂不相連;使尊卑無濫,或避譏
也。申手及者,據露處為言。諸下,次明安置尼

處。事儀大同僧中。

五中,初明請師。此尼受法,
尼為和尚,尼中教授。及至僧中,唯須羯磨,故
單請戒師耳。以下,次指餘法。

第二懺,初篇中。
同開學悔。

二篇分三,初標異。僧具三法。尼
除覆藏,故云全無。僧但六夜,尼須半月,故
云改僧制限。出罪無別,故所不云。以下,明
二眾所以。女弱,謂無志。情多,謂易犯。初受
亦在二部僧中,故云受隨皆爾。問:夷蘭等
罪,何但一眾?答:所以可知。但下,示略意。知
犯不悔,此即愚人,不稟教也。縱懺難集,此
謂智人,不遇緣也。

偷蘭已下,並對本眾,故云
自結。結,謂加法。名異法同,不復更出也。

第三引緣中,《善見》。盡往,即是初制;次後兩開,
並為止絕世譏,以法兼濟故。《四分》。難陀教尼,
至日暮,尼在祇桓城塹中止宿,為俗譏訶。
故知初開尼往
僧寺,但不如論次第顯著,故云無文意同。


中,初指差法。文見《尼鈔》。《四分》下,次明往寺請
法。尼不獨行,故須差伴;但須口差,非正人
故。所囑人,即比丘中受囑者。當下,令擇所囑
有三。主人,非客;無病,須健;有智,非愚。明下,教
知取問。

次科,初明預擬。彼下,次正受囑。一人
為伴,為深防故。答詞有三,初即許可。然下,
審彼所欲。又下,囑令來問。進不,即有無也。


中。自無事者,事即是過。僧入尼寺,尼須量僧,
故云亦爾。

四中。僧問答已者,應至誰遣比丘
尼來請教誡?受囑者起,至上座前,白云:大德
僧聽!某寺尼眾,半月半月禮僧足,求請教誡
尼人等。

五中,初示儀。指如前者,即於房外坐

床求伴等。次誡勅。後尼頂受。

六中,初文,前集
尼眾。使下,次傳教誡。諸下,尼眾受教。禮唱,作
禮唱三歸等。後指所出,《四分》闕文。

問中。以欲
應羯磨,既不秉結,不當取欲,故問決之。答中,
初明制集。同僧事故。準下,引證。教授之法,制
該大眾,故曰義通。乃下,指例。事見次門。

雜相
中,《四分》,開略;前明僧緣,有四。隨一即開。別眾,
謂難集。不和,謂鬪諍。後明尼緣。同僧亦許。《僧
祇》。與欲,即來求教誡人也。《十誦》。敷床,前文據
此。

四中。廣德,謂教授人,須具十德,如〈自恣篇〉
引。《本疏》應是首師《律疏》。僧中教授,尼中使尼,
並是所為;故各滿五,方成廣去。二十歲,十
德之一也。

第四,初科。三種安居作法等並同。

次利,制犯中。八敬所制,依僧安居。不依犯墮,
文出提篇。

次文。不肯請僧,不受夏請,彌彰制
急。

三中,《善見》,初示分齊。半由旬,即二十里。一
下,顯相依。請法,謂夏初已來,咨求教誨。說證,
即自恣。若下,明緣開,初明比丘有緣不至。
若初下,次明比丘結竟潛去。開制可見。《僧祇》。
一比丘者,不必眾故。三由旬通結,謂結為
一界。尼界本制二里,有難同僧。彼云:若安居
中,比丘若死,若罷道,若餘處去,尼不得去;三
由旬有僧伽藍,應通結界,半月應往問布薩;
使來去無障,不破安居。

五中,行事有三,初明
差人。往下,次明陳請。尼自直往僧中請之,
不同說戒,須憑他請,隔日取問。注僧中下,上
座誡勅,文指上篇,不復煩引。彼下,使尼傳教。

次科,初明日別。此制相依,從僧請說,使還自
恣,理須隔日;必是近處,同日何妨。若下,次

明開略。亦同說戒。《十誦》,明選使尼。勦,鋤交反。
勦了,謂緊捷幹濟,簡遲怠者。知法,簡愚昧者。

三中。受、說、安、恣,並制依僧。故通問之,總申教
意。答中。經明女性,且示五相。惑色,謂著顏色;
益壽,為欲壽長;畜弟子,即好多眷屬;不學問,
即懈怠;知須臾事,謂短識見。賦性既爾,自無
志節,義必從師,教意可見。此據大約,未必皆
然。

六中。此門理合廣釋尼戒。但與僧同者,〈釋
相〉具分。餘有不同,略提時要;令僧通解,教授
尼徒;自餘微細,具在《尼鈔》。

八重中,初文。前四,
即婬盜殺妄。犯緣犯相,一切同僧,不須復出。

異中。尼戒罕聞,恐人不曉,具列緣本,照對文
相。五摩觸戒。若比丘尼,染污心,共染
污心男子;從腋已下,膝已上,身相觸;若
捉,若摩,若牽,若推,若上摩,若下摩
,若舉,若下,若捉,若𭡠,是比
丘尼波羅夷,不共住。列緣中,第四約男女身
分輕重境,俱互四句;俱輕得蘭,故云犯輕罪;
餘三皆重,業理應殊。五中,結犯,二俱無衣;一
有一無並蘭,俱有但吉,染情漸輕,教亦隨降。

犯中,初科,僧尼四異。並僧通尼局。一死活
異。僧通四境,覺及不覺,新死少壞。引律證者,
即前《戒本》;既標污心,明須活境。二大小異。
三身分異。四心境異。下引《僧祇、善見》,別證第
三。隨處得罪,此約尼犯,分境重輕;若論比丘,
一向成重。

不犯中,初指本宗。律云:若有取與,
及解救等觸,一切無欲心,不犯。次引他部。初
是想差;若下,即急難。一切無著,顯上開意。非

無吉者,制非儀故。

六八事成重戒。若比丘尼染污心知,男子染污
心受,捉手,捉衣,入屏處,共立,共
語,共行,身相倚,共期,
是比丘尼波羅夷,不共住。列緣第四,此戒必須
八事滿足方犯,懺則不成。

釋八事中,初文。對
前《戒本》,可解。

料簡有三。一男八男,謂人同異;
一時八年,明時遠近;無次第者,犯通前後。

不犯
中,初開屏處。下下,簡後戒。即單提中,第八十六
戒;律因六群尼,與男子入闇室,故制。若比丘
尼與男子共入闇室中者,波逸提。彼從譏過,不
約染心故也。

七覆藏他重罪戒。若比丘尼,知比
丘尼,犯波羅夷;不自發露,不語眾人,
不白大眾;若於異時,彼比丘尼,或命過,或
眾中舉,或休道,或入外道眾;後作是言:
我先知有如是非,是比丘尼波羅夷,
不共住。犯緣中。覆重方犯,覆餘罪蘭。覆比丘
提,覆下眾吉。

犯中,初科,前引文示。指懺罪中,
即中卷〈懺篇〉;明十種緣,皆不成覆。《十誦》。被舉
是法隔。狂亂即非心。《僧祇》。難緣開不成覆。捨
心相應,謂捨棄不說之心。準下,次以義詳,初
示合開。無記,謂睡眠遺忘等。後明成犯,須不
善心。

次科,簡所對人,有四別。非清淨者,初簡
有犯不懺也。先知不肯者,次簡覆藏不說也。
二俱有過,彼此皆成覆故。向犯者懺,有誠例
故。識人名等者,三簡如實不妄。此通能所
也。若前下,明一說。若彼下,明非覆。《十誦》,不

得比丘者,四簡異眾。僧尼位別,不得對首;
唯聽不識,咨請犯相耳。

三中。乃至,略食後知,
初夜說;初夜知,中後說等。委如〈釋相〉解。

不犯
中有四。初是無心,下三並非意。八隨順被舉
比丘戒。大略同僧中,故此不出。僧直犯提,尼
須三諫不捨,方結重夷。已上八重,前四根本。
後四枝條,女情偏重,故須特制,即限分不同
戒也。

僧殘篇十七戒。媒謗及諫,大約同僧。略示二
條,餘希不出。

第四言人戒。若比丘尼,詣官言
居士、若居士兒、若奴、容若作人,若晝
若夜,若一念頃,若彈指頃,若須臾頃,是比丘
尼犯初法應捨僧伽婆尸沙。緣中。
初二並局俗人,道則非重。

犯相中,《四分》,初示
所詣。官及斷事人,謂鄉邑之長吏也。次簡言
相。下疏口說,狀詞揩定,言說通泛,故罪兩
分。《善見》,初明互相言。方便趣果,成犯分齊;
但取言他,不論得理。居士言尼,不犯可解。若
尼下,二明奪物。犯罪者隨,成盜損故;應償者,
是俗物故。

《五分》。聽求援。《十誦》,初制呵罵。次簡
所詣。餘人,謂非官及斷事人也。

第七,四獨戒。若比丘尼,獨渡水,獨入村,獨
宿,獨後行,犯初法應捨僧伽婆尸沙。

獨渡河中,初緣又二,初定犯相。道行戒,即尼
制邊方,有疑怖處,人間遊行,皆犯提罪。彼

明行相,通界外內,可決今犯。次明開緣。有
橋而渡,不涉水故。車船亦爾,如次所明。第二
緣,初示犯相。入水方便,上岸至果。文據兩
尼,以示輕重。律下,次教正儀。三四可知。


入村中,初文。《四分》:示村野分齊。注示吉罪;坊,
即是村,謂村中人家也。《僧祇》,明離伴分齊。三
無緣,亦謂命梵。

次科。據本成犯,須約村門。
古解越界,乃約村中橫道成殘;不唯太過,抑
亦昧文。下引律證。明約村門,足知非解。出
村亦犯,即知入出,皆名越界。

獨宿中。初緣。初
句明犯分齊。次句示犯處,不問僧俗,通一切
故。兩處下,明持。若下,示開。故下,證犯。《僧祇》
明相檢法。《五分》示犯相。

獨行中,同上三緣;初
至處行,即第一緣。根本,即發足時。又下,即第
二緣。《四分》下,第三緣。

不犯四節,初獨度中。言
共伴者,非犯緣也。乘船等者,不涉水也。伴死
等者,非本意也。《五分》水淺,無觸嬈也。次入村
中。指如前者,即第三無緣也。三獨宿中。初約
守戒明不犯。若下,伴有緣也。乃下,已有難
也。獨行中。伴緣己難,並同上開。《僧祇、五分》,並
據緣開,可解。邂逅,不期也。

單提一百二十。與
僧同者,如前〈釋相〉。異但出一,現行數犯;餘
尋《尼鈔》,自可委明。

第一百十四紡績戒。
若比丘尼自手紡績者,波逸提。擗,謂分擗;引
即牽引;縈,謂卷絡;織則可會;四事隨作,皆犯
墮。恐謂懺竟得著,故制不合;隨著,吉羅。今
時尼女,機織刺繡,以為事業。棄親入道,本圖
何事?若此出家,何如在俗!避溺投火,即斯人

矣。

結中。上下,即戒本前後也。

第七門中,初教
攝眾。二十餘戒者,一度妊身女;二度乳母;
三度年未滿;四不與二歲學戒;五不與六法;
六與學法滿,眾僧不聽,而與受具;七度小年
曾嫁,減十二與受;八小年學戒滿,不白眾,與
受;九知而為受;十不教學戒;十
一不二歲隨和尚;十二僧不聽而授具;
十三未滿十二歲為和尚;十四滿十二歲,僧
不聽,便授人具戒;十五僧不聽故,謗僧有愛
等;十六父母夫主不聽,與受具;十七知非法
女人,度令出家;十八令捨學法與受具;十九
從式叉索衣,言為受具;二十不滿一歲,授人
具戒;二十一受本法已,經宿往僧中;二十二
不病,不往教授。凡攝弟子,不出有二:
一者事攝,即衣食;二者義攝,即法訓;衣食可
闕,法不可無。《五分》:六年自攝,和尚親教也;比
丘五夏,分差降也。若教他攝者,付餘人也。《僧
祇》,次明受具。當求半許者,據本僧尼,各須十
人,準邊方開,但五人耳。過半者,極至十也。
注中。以犯殘已下,並足生善門事,故唯簡犯
重;恐其求備,法事難成;但選秉法之人,餘
人但不犯重,不必具美,故云可可。此據無人,
有則須擇。《四分》下,三制依師。本律不限年數,
故引《五分》決之。餘下,指略。

要行中,初科,《善見》
本緣。如來成道十四年,姨母求出家,佛不
許度。以正法千年,若度減半,故不聽之。阿難
三請。佛令傳八敬向說,若能行者,聽汝出家。
彼云:頂戴持,即得戒也。今下,斥時誡勵。

次科,
正列中。初制禮敬,二三制犯上,餘五並制依

訓。準《五分》。愛道聞說八敬,再憑阿難,重白世
尊;更乞一願,聽比丘尼隨大小禮於比丘,如
何百歲禮於新戒?佛言:若聽依臘次,無有是
處;因說女人五障等。尊重等者,明敬義也。
不應違者,違則有犯,示制教也;一二四六七
八,並墮;三五皆吉。

次科,諸文並示異相。《五分》。
自恣三尼,一正二伴。《中含》。八法,前後並同,唯
第五云:不得輒問比丘經律論義,若聽得問。
尊師,即敬之異名。《僧祇》,初教禮敬。不得下,次
制譏毀。《十誦、五分》。證上違敬。

雜行中,初文,《僧
祇》。由是親里,故聽語告;若容訶責,則違敬法
故也。

四、五二律,教尼入寺,即初敬攝。如上
明者,即前〈說戒〉中。

次明式叉,標中。注文。初句
翻名,次句示體同下位;先下,顯加受所以。

釋中,初科;《四分》,通祭二位。續引論律,別明開
小。《十誦》,明制法之意。心須法練,身假時知。
身淨則可息譏疑,心固則方堪受道。適機
立教,其在茲焉。

二中。準《羯磨》,先具儀教乞,次
離僧作法,三召入說相。廣如彼文,不復煩引。

三中,初科。三法,初後二法,即本所行;第二六
法,是今所授。據其體相,沙彌具發;但是重囑,
意存二練故也。文下,示列相;以律中先牒
四重,隨明四法;如云:不得犯不淨行,行婬欲
法;若式叉摩那尼,行婬欲法,非式叉摩那、
非釋種女。若與染污心男子身相觸缺
戒,應更與戒;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
餘三並爾,非時飲酒,當體即法,無別本也。

次文,初示三犯差別。若滿下,別點學法。

三中,
初文,前引文。一切制學,明其同也;除授食者,

示其別也。此二句共為一事,謂自取授他;不
同大戒,從人受已,展轉授也。若下,釋疑。古師
將為二事,謂開自取,如《疏》引之。初明自食制
受。無下,約人有無,以明開閉。

次科,十八法。初
是坐位。次三種,對尼同異;二即護淨;不淨,
即宿觸等;下不污上,故尼淨;上得通下,故彼
不淨;三同宿,四授食。五六二種,並制大尼,
顯彼所聞。七八眾法,餘皆自行。後九至十
二,別配後四重戒;犯者更學,重與二年。問:不
云前四夷者?答:在根本制,此明學行二法耳。
問:犯後四夷,障戒不?答:犯者更學,而不滅擯,
故知非障;《業疏》云:前四限分,後四枝條故也。
餘如彼者,十四不非時食,十五不停食食,十
六不捉錢,十七不飲酒,十八不著華鬘。


中,《四分》制六法緣。行,合作形,字設。《十誦》,制
二年緣。起過,謂生子招譏。

第三沙彌尼中,初
指同法。若下,顯別行。通明三眾,不獨沙彌。
以尼三眾,不得獨行,故須簡伴。初制簡伴。若
下,次聽兼帶。餘下,三制非類。即僧二眾,俗男
女等也。

釋諸部篇

題標諸部,通指外宗;若據篇中,亦引《四分》,乃
是對顯本異不同。別行二釋,亦同前解。

敘意,
初科。古云者,先賢相傳之語。貧,謂見聞寡薄。
語實有取,故云誠驗。別此,欲明學者,不可專
守一宗,必須兼該外部故也。

次科。事謂行事,
如六相自然,足數眾相之類;法,謂羯磨,如持
衣加藥,通結淨地,滅擯白四等。彼此通用,故
云二是。

三中。棄急從緩,如取《僧祇》持衣,用

《多論》無衣鉢得戒等。捨有求無,如受日用《僧
祇》求聽,取《十誦》二七夜等,則是捨《四分》之有,
求本部之無也。捐,亦訓棄;如棄本宗重犯並
夷,而用《十誦》再犯但吉;又如棄《四分》五錢判
盜,而用《十誦》八十;又如棄《四分》疑心輕,取《五
分》疑犯重之類;彼此互望,則有是非。上三句,
別舉三失,不出緩急有無輕重。任愚懷取捨
者,通該上三也。此下,彰過。失學任意,動陷刑
名,故云自貽等;獲罪可慚,故云負愧。當下,示
法。指鈔序,即第三門約教判處意也。

四中。全
未預法,即創入道者。隨入一部,即初受也。順
文等者,令依宗也。則明此篇之來,不唯對顯
本異之殊,抑被他宗納體之者。

五皆,上二
句示廣。通指諸律,更兼眾論;條流之繁,則可
知矣。難反,言其不可窮也。下二句顯要。即下
七門也。

標列中。第四明受日淨地,受日,則《四
分》三品為狹;《十誦》三十九夜,《僧祇》事訖為寬;
或可二宗但有二法為狹,本宗三位為寬;淨
地,則《四分》用廢教為寬,他宗制斷為狹。

釋中,
初文《僧祇》,初明受戒。和尚在外者,彼以羯磨
所牒,同所為故。次明懺捨,初標示。以下,釋所
以。自不足者,為僧所量故。還財得足者,別有
所為故。同自恣者,《四分》:邊受二白,自恣一
白,是五人法;《僧祇》,更加諸尼薩耆;計論用人,
唯白召自恣法,是本五人;對和捨墮法,是相
從五人;以戒師懺主,為僧所量,即所為人,無
僧用故,餘如《業疏》。《四分》
下,斥古,初出彼計。四僧不言者,謂不言除也;
律中,四人但除三法,受戒自恣出罪故。若下,

通會。通教,即《僧祇》。

受緣中,初科。五節,前四明
無師非師,後一明受者非法,通許得戒;此
等,並據一期接誘,亦非常教。《四分》並不開者,
以初受一法,萬行根本;必假多緣,方能成遂。
各據一途,故分兩計。

次科,《十誦》。男著女服,即
受緣中,闕出家相。女想反上,即不得也。《五分》。
簡犍黃門,有得不得。《五百問》,初明師非法。則
約弟子知不知。下明弟子相乖。則據師問不
問。《伽論》。賊注,本犯戒,即邊罪,此二屬十三
難人;本不和者,受時別眾也;非出家者,即白
衣也;並約弟子知不知,以論得否。

第三中,《十
誦》,先明與欲。四處作法,互相取欲;若本《四分》,
即為破僧。若下,次明足數。謂一比丘,足多僧
用。如材木等,舉相以示。《伽論》。同上。八人者,受
戒四人、說戒三人,一人身兼兩處也;十三人
者,謂兩處受戒,各有四人;一處說戒,有三人,
以一人充三處用;十五人者,謂兩處受戒各
四,兩處說戒各三用,一人充四處也;十八
人者,兩處受戒各四,三處說戒各三用,一人
兼五處。且舉五處,更多應得。

第四。初引文,犯
重,即邊罪;邊尼並難,約過輕重,故得否兩殊。

第二門,羯磨中,初文。廣略開合,具如上卷;《業
疏》加小眾悔蘭,為中上,則有九品。參互增減,
並判非法。

《僧祇、十誦》。制減許增。單白通二,
白二通一,極至白四,無所通矣。《僧祇》。加中間,
則有四種。求聽,如受日法,從僧求故。《了論》。中
間在二間者,唱白一分,羯磨一分,共為一法;
唱事問聽,皆不具足,如後所引。加白羯磨,
如今打槌白眾之類;直爾白知,故不問聽否。

及餘三法,則有五矣。又云下,總簡。《業疏》所引,
更兼單白,則有三法通三人作,與今不同;故
疏通云:準此單白,既有問聽;云何非僧,而得
秉御?大德僧聽,言何所屬?今通其旨,三人
和白,初則改辭,餘文準用,論通三
人,豈不然乎!

所被中,《四分》。法不加
僧,且約舉論;受懺差人,例亦不許。舉是違
惱,恐成破別;諫是順意,故通多人。《十誦》。受具,
義應同此。

與欲中。《僧祇、五分》,不許欲多;《四分》
約緣,不可抑塞;《十誦》多處展轉與欲,頗符本
宗。坐僧,即秉法者。轉欲失者,《四分、母論》開之。

第三門,本宗中。由體非色,故得重增。戒從別
發,故有重犯。文云:即戒本四夷結文。尼摩
觸戒,即《戒本》文。

他部中。由體是色,上中下品,
一發永定,不容更增,故不重受。受既不重,犯
亦無再;雖從別發,根本已壞,無復僧用故。初
標異。故下,引示。同種不重,故後犯吉;同名有
重,故還三重。學悔犯殘,可證無重唯局四夷。

第四門。《四分》三品,七日、半月、一月,倍增。如上,指
〈安居篇〉。

《僧祇》,前指七日。次明事訖,初示名。必
下,簡緣。故下,引法。天竺夏分多雨,故云雨安
居,即召夏初為雨時是也。

《十誦》,七日。同《四分》
者,據七是同。兼夜則異,《四分》日沒法謝,彼宗
夜盡方失;失法雖有短長,護夏同在明相。三
十九夜。眾法是同,日數則異。牒緣云是處者,
即指本住處,亦同《四分》還來此中也。

淨地中,《十
誦》,初明開結。內中,內,猶入也。次明移出。梨昌,
即諸貴族居士;或是外道,昌車語轉。簞,即盛
食之器。後明禁斷。《僧祇》亦然,四、五二律,隨機

開結。人下,斥非。古謂既皆制斷,一切並作他
物淨,如疏委破。

第五,《四分》。指上,即五句中疑
想二心,可學不開;不可學,皆分輕降。

《五分》無
疑。引云女疑,摩觸二麁等,對下犯殘;殺蟲壞
草,對下犯提。下引《四分》相比。破僧淫酒,並不
開疑想,對下疑字;受戒,知師犯戒,雖受不得,
對下知字。

《僧祇》,遮性兩別。

《十誦》,方便
有無。各引文據,在文可解。

結中。不舉細碎,趣
言其數,故五三不同也。

六中。本宗他部,捨懺
差別;但舉其異,而指其同。本宗,二寶捨與俗;
蠶綿斬壞,乞鉢入厨,長藥三用,諸衣臥具並
還本主。《十誦》永捨,謂將棄之。多付淨人令捨
者,由犯過財,不聽自捨故;文中似多淨人二
字,詳之。

《五分》。初入僧棄者,即屬僧物,不棄由
僧。五敷:一蠶綿,二黑毛,三白毛,四減六年,
五不揲坐具。三入俗僧者,先捨與僧,僧與俗
故。餘同者,四乞鉢入厨,五諸衣還主,同《四分》
也。

《僧祇》。寶藏名無盡財。息利作衣,不得分者,
恐彼獲分,故云為折伏等。二中。五臥具,即上
五敷。初總示。其下,別簡。純黑,即黑毛;憍奢耶,
即蠶綿。嚮,即門戶。六年不揲得著者,
上二細者,止得麁用,故不許著;不𭣋壞僧物故。白毛好者,如前,同黑毛等;不好如
後,同六年等。餘同者。諸衣乞鉢長藥等三,同
本宗也。

《善見》。金銀,即二寶也。五法,不愛恚怖
癡,知可擲不可擲。

《了論》七段。初段七戒:轉車
衣,即二離衣;待一月,即月望。受下,次段一戒;
本尼無者,或死反道遠行等。使下,第三段二
戒。從下,第四段三戒;一二居士,即勸增二

戒。過下,第五九戒;過足,即過知足戒。三反,即
怱切索衣戒;一切敷具,通收五敷;使織師,更
含勸織。奪衣為第六。七日為第七;二用,即與
僧俗。己上收二十四戒,二寶、販賣、乞鉢、擔羊
毛、染羊毛、並如〈隨相〉。

《多論》,明販賣,初明入僧。
若下次明不入佛有二意,初為止謗。瞿曇,此
云地最勝,謂在地人中最勝故,此即如來因
地之姓,人猶稱之;佛昔於劫初,作國王禪
位師瞿曇仙修道,因以為姓。又下,次彰福勝。
不問等者,顯僧海深,廣無不攝也。不受法,即
無戒也。

七中。〈隨相〉事多,且出一條特異之者。
初明行懺違法開成。更下,次開不懺,直得清
淨。此六種人,初二恐壞眾信,為護法故;三
四身心怯弱,為接引故;五六行法闕緣,為命
難故。心念懺悔,即復本淨,後不須悔;若準《四
分》,一切不成。律下,引注伸誡,遮後倚濫;唐,虛
也。

第三批文,為三;初年月等,記其時也;且
閉戶者,即終南苧麻蘭若,此記處也;但下,即
彰述作之本。祖師降生於隋世,弘化于唐朝;
高祖神堯皇帝受隋恭禪位,始號唐國,改元
武德。九年六月,絕筆時也。爾前太史傅奕,黨
助道宗,誣謗釋氏,奏請沙汰,高祖依之;於是
抱道碩德,遁于巖野;故祖師隱于終南苧麻
蘭若,首撰此鈔;至九年,太宗復興吾教,搜揚
有德;祖師是輔相之子,道德著聞,皆被搜選,
故云爾時等。俗譽,此謂俗中聲譽,無所傷也。
言閉戶者,明避難也。依所學者,彰有承也。但
下二句,述本志也。直筆書者,不演義章;刪除
異論,離諸曲碎故。不下二句,示謙損也。龍身

有文彩者,謂之虬。語澁故蹇,文鄙則陋。想下
二句,囑審悉。有識謂智高,通士謂鑒遠。文多
記字,疑是傳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