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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唐 道宣撰

大正藏 T40n1804 · 冊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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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1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序

夫戒德難思,冠超眾象;為五乘之軌導,寔三
寶之舟航!依教建修,定慧之功莫等;住持佛
法,群籍於茲息唱。自大師在世,偏弘斯典;爰
及四依,遺風無替。逮于像季,時轉澆訛;爭鋒
脣舌之間,鼓論不形之事。所以震嶺傳教,九
代聞之;拔萃出類,智術而已。欲明揚顯行儀,
匡攝像教;垂彝範,訓末學;紐既絕之玄綱,樹
已顛之大表者,可得詳而評之。豈非憑虛,易
以形聲;軌事難為,露潔者矣!

然則,前修託於
律藏,指事披文而用之;則在文信於實錄,而
寄緣良有繁濫。加以學非精博,臆說尤多;取
類寡於討論,生常異計斯集。致令辨析釁戾,
輕重倍分;眾網維持,同異區別。自非統教意
之廢興,考諸說之虛實者,孰能闢重疑,遣通
累,括部執,詮行相者與?

常恨前代諸師,所流
遺記,止論文疏廢立,問答要抄;至於顯行世
事,方軌來蒙者,百無一本。時有銳懷行事,而
文在義集;或復多列游辭,而逗機未足;或單
題羯磨,成相莫宣。依文用之,不辨前事;並言
章碎亂,未可披撿。所以尋求者,非積學不知;
領會者,非精鍊莫悉。

余因聽采之暇,顧眄群
篇;通非屬意,俱懷優劣;斐然作命,直筆具舒。
包異部誠文,括眾經隨說,及西土賢聖所遺,
此方先德文紀;搜駁同異,並皆窮覈;長見必

錄,以輔博知;濫述必剪,用成通意。或繁文以
顯事用,或略指以類相從;或文斷而以義連,
或徵辭而假來問。如是始終交映,隱顯互出。
并見行羯磨、諸務是非、導俗正儀、出家雜法,
並皆攬為此宗之一見,用濟新學之費功焉!

然同我則擊其大節,異說則斥其文繁,文繁
誰所樂之?良由事不獲已!何者?若略減取其
梗概,用事恒有不足;必橫評不急之言,於鈔
便成所諱。今圖度取中,務兼省約;救急備卒,
勒成三卷。若思不贍於時事,固有闕於行詮,
則略標旨趣,以廣於後。

然一部之文,義張三
位。上卷則攝於眾務,成用有儀;中卷則遵於
戒體,持犯立懺;下卷則隨機要行,託事而起。
並如文具委,想無紊亂;但境事寔繁,良難科
擬。今取物類相從者,以標名首;至於統其大
綱,恐條流未委,更以十門例括,方鏡曉遠詮。

標宗顯德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眾相篇第三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結界方法篇第六

僧網大綱篇第七

受戒緣集篇第八

師資相攝篇第九

說戒正儀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

訃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

沙彌別法篇第二十八

尼眾別行篇第二十九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第一序教興意。夫至人興世,益物有方;隨機
設教,理無虛授。論云:依大慈門,說於毘尼。故
律云:世尊慈念故,而為說法。二為對外道無
法自居,顯佛法人尊道高,故制斯戒。觀下律
中,凡所制者,並懷異術。故文云:若不撰結,則
令外道以致餘言。三為對異宗故來。宗則有
其多別:且如薩婆多部,戒本繁略,指體未圓;
接俗楷定於時數,御法例通於無準。今曇無
德部,人法有序,軌用多方;提誘唯存生善,立
教意居顯約。

上則通明教興,今據當宗以辨。

夫教不孤起,必因人;人既不同,教亦非一。故
攝誘弘濟,軌用實多。貴在得其本詮,誠難覈

其條緒。所以約開制,驗旨在為人;顯持犯,諒
意存無過。今束一律藏,以五例分之,則教興
之意可見也!

一以遮性往分,性惡則通於化
制,遮戒因過便起。然則,性戒文緩而義急,謂
隨諸重戒,並有開文;文雖是開,開實結犯;縱
成持也,持之寔難。如淫則三時無樂,毀訾則
始終慈救;既是根本貪瞋,何能禁心無逸?故
知義存急護也!遮戒一往制止,有益便開;開
之過興,還復令制;豈非為存化俗,恐墜枉坑?
大慈設教,意唯撿失,故《毘尼母論》,具立緩急二
儀,令尋之以通望也!

二以開制往徵,教則通
於二世。故下文云:以世尊是一切智人故,制
已更開,開已還制,此通未來教也!如《五分》:雖
我所制,於餘方不為清淨者,則不應用;雖非
我所制,於餘方必應行者,不得不行。此如來
在世教也!然二教相融,互兼彼此。

三以報有
強弱,教亦重聽。就制則深防、限分,約行則山、
世不同。

四以機悟為先。教門輕重致隔,五部
異執,豈不然耶?

五以事法相對。法唯楷式,乖
旨則事不成;事通情性,故隨境制其得失。或
託三性之緣,或隨世譏而起。

且略引諸條,薄知
方詣。總撮包舉者,莫非拯接凡庸,心懷泥曰
而興教矣!故文云:世尊何故制增戒學?為調
三毒故!云何為學?為求四果故!

下諸門中所
述制意,止隨前事,令後進者尋條知本焉。

第二制教輕重意。輕重兩意,裁斷寔難,何者?
原彼能施之教,教主窮機之人;又推此所為
之人,人唯應藥之器;所以藥病相扣,利潤無
方;豈可以情斷,寧復言論測也!雖然重覈其

遠標,實被於來裔。在文自顯,何假證成!


序斯大略,所謂有七:一興厭漸頓。二結正業
科。三報果不同。四攝趣優劣。五起情虛實。
六開制互立。七約行彰異,如誼靜二儀也!凡
此諸例,並制教之本懷,據斷之宗體。

第三對事約教判處意。自佛法東流,幾六百
載,諸師穿鑿,判割是非;競封同異,不可稱說。
良由尋討者不識宗旨,行事者昏於本趣。故
須學師必約經遠,執教必佩真文。何事被於
毀譏,豈復淪乎蚩責?今判其持犯,還約其受
體;體既《四分》而受,豈得異部明隨?猶恐不曉
大綱,更示其分齊。謂輒將己所學者,判他持
犯;脫罹愆失,其唯不學愚癡!今通立定格,共
成較準,一披條領,釋然大觀。

第四用諸部文意。統明律藏,本實一文,但
為機悟不同,致令諸計岳立。所以隨其樂欲,
成立己宗,競采大眾之文,用集一家之典。
故有輕重異勢,持犯分塗;有無遞出,廢興
互顯。

今立《四分》為本;若行事之時,必須用
諸部者,不可不用。故《善見》云:毘尼有四法,
諸大德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一本者,謂一
切律藏。二隨本。三法師語者,謂佛先說本,
五百羅漢廣分別流通,即論主也。四意用,
謂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廣說也。先觀根
本,次及句義,後觀法師語;與文句等者
用,不等者莫取。正文如此。

然行
藏之務實難,取捨之義非易;且述其大詮,以
程無惑。

謂此宗中,文義俱圓,約事無缺者,當
部自足,何假外求?餘有律文不了,事在廢前;

有義無文,無文有事;如斯眾例,並取外宗,成
此一部。

又所引部類,必取義勢相關者,可用
證成;必緩急重輕,是非條別者,準論不取。故
文列四說,令勘得失。《十誦》墨印,義亦同之。若
此以明,則心境相照,動合規猷;繁略取中,理
何晦沒。若不鏡覽諸部,偏執一隅,涉事事則
不周,挍文文無可據;遂師心臆見,各競是非,
互指為迷,誠由無教。

若《四分》判文有限,則事
不可通行,還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事。或
二律之內,文義雙明,則無由取捨,便俱出正
法,隨意采用。然行用正教,親自披閱,恐傳聞
濫真故也!

又世中持律,略有六焉。一唯執《四
分》一部,不用外宗。二當部缺文,
取外引用。三當宗有義,文非明了。四此部文義具明,而是異宗所廢。五兼取五藏,通會律宗。六終
窮所歸,大乘至極。

此等
六師,各執正言,無非聖旨;但由通局兩見,故
有用解參差。此鈔所宗,意存第三、第六;餘亦
參取,得失隨機,知時故也!

第五文義決通意。夫理本絕名,故立名標其
宗極;名隨事顯,故對事而備斯文。然考斯律
藏,言事並周,但為年代渺邈,聲彩靡追;法為
時移,事多殘缺;加以五師捃拾,情見不同;重
由翻譯失旨,妄生構立;又為抄寫錯漏,相承
傳濫。所以至於尋究,紛慮良多。今總會之,以
通其大見。

若文義俱闕,則可舉一以例諸;或
就理有,而成前事;或在文雖具,而於義有闕,
便以義定之。故論言以理為正故也!或義雖

必立,當部無文,則統關諸部,以息餘謗。

然文
義決通,誠難廢立;自非深明律相,善達開遮;
不然,便有累於自心,固無益於他境。故律云:
文義俱同、文同義異、文異義同、文義俱異,具
舒進止,不勞敘釋。

然決判是非者,必總通律
藏之旨,并識隨經之文;如上六師所明,乃可
究斯教迹。故《十誦》云:比丘有三事決定知毘
尼相:一本起,二結戒,三隨結。應思惟觀察二
部戒律,并及義解、毘尼、增一,開遮輕重。如五
大色,是不淨,遮;非色,淨,不遮。如是等,籌量本
末已用也!《明了論》亦云:比丘能知五相,名解
毘尼,不看他面。文略同上,廣如彼說。

第六教所詮意。詮教之文,文雖浩博,撮其大
趣,止明持犯。然持犯之境,境通內外;內謂行
心之結業,外謂情事之順違。但令教行相循,
始終無犯,則為持也。若生來不學,於法無聞,
修造善惡,義兼福罰。今欲科罪,但使與教相
應,不問事情虛實,並名犯也。此通名持犯也!

若結篇正罪,窮諸治罰,必令束其方便,攬成
業果;使量據覈其實情,輕重得於理教;則斷
割皎然,更何蕪濫。此別名持犯也!

第七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顯理之教,乃有
多途,而可以情求,大分為二。

一謂化教。此則
通於道俗。但汎明因果,識達邪正。科其行業,
沈密而難知;顯其來報,明了而易述。

二謂行
教。唯局於內眾。定其取捨,立其網致,顯於持
犯,決於疑滯;指事曲宣,文無重覽之義;結罪
明斷,事有再科之愆。

然則,二教循環,非無相
濫;舉宗以判,理自彰矣。謂內心違順,託理為

宗,則準化教;外用施為,必護身口,便依行教。
然犯化教者,但受業道一報;違行教者,重增
聖制之罪。故經云:受戒者罪重,不受者罪輕,
文廣自明。所以更分者,恐迷二教之宗體,妄
述業行之是非;故立一門,永用蠲別。

第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然二部同戒同
制,則事法相同;行用儀式,類準僧法;具在諸
門,隨事詳用。若辨成犯相者,戒本自分。隱而
難知者,具在隨相。餘有約位之戒,謂輕重不
同,有無互缺,犯同緣異,而是當世盛行,種相
難知者;及別行、眾行等法,方列尼別行法中。
此但分其宗類,猶未顯其來詮;諸有不同之
意,具在大疏。

第九下三眾隨行異同意。二眾沙彌,若約戒
體,同大僧無作;撿其本數,唯顯於十;就餘隨
行,類等塵沙;結罪居第五篇,就位在諸戒
末。自外行法不同,取捨有異者,各就別篇具
明。

式叉摩那,六法是其學宗,戒體更不重發;
自餘隨行對治,同諸三眾學之。必有不同,具
如尼別法所顯。

第十明鈔者。引用正文,去濫傳真,科酌意。初
明引用正經,次明世中偽說,後明鈔興本意。

初言正本者:《僧祇律》、曇無德部、薩婆多部、彌沙塞部、迦葉遺部、婆麁富羅部;《毘尼母論》、《善見
論》、《摩得勒伽論》、《薩婆多論》、《毘奈耶律》、《明了
論》;《五百問法》、《出要律儀》……
自餘眾部,文廣不列。并大小乘經,及以二論,
與律相應者,名隨經律。並具入正錄,如費長

房開皇三寶錄十五卷中。

次明諸師異執。法
聰律師、覆律師,光律師,理、隱、樂三師
,遵統師,淵律師,雲、暉、願三師,
洪、勝二師,首律師,礪律師,基律師
已外;曇瑗、僧祐、靈裕諸師已下;及江表、關
內、河南、蜀部諸餘流傳者,並具披括,一如《義
鈔》。

次明世中偽經。《諸佛下生經》六帙、《淨行優
婆塞經》十卷、《獨覺論》、《金棺經》、《救疾經》、《罪福決
疑經》、《毘尼決正論》、《優波離論》、《普決論》、《阿難請
戒律論》、《迦葉問論》、《大威儀請問論》、《五辛經》、《寶
鬘論》、《唯識普決論》、《初教經》、《罪報經》、《日輪供養
經》、《乳光經》、《應供行經》、《福田報應經》、《寶印經》、
《沙彌論》、《文殊請問要行論》、《提謂經》……如是等人
造經論,總有五百四十餘卷。代代漸出,文義
淺局,多附世情。隋朝久已焚除,愚叢猶自濫
用。且述與律相應者,如前所列。餘文存略。


明鈔興本意。夫鈔者,固令撮略正文,包括諸
意也!余智同螢曜,量實疎庸;何敢輕侮猷
言,動成戲論。雖然,學有所承,承必知本;每所
引用,先加覆撿。於一事之下,廢立意多;諸師
所存,情見繁廣。今並刪略,止存文證。及教通
餘論,理相難知;自非通解,焉能究盡?具如集
《義鈔》所顯。而抄略證文,多不具委,但取文義
堪來入宗者。自外不盡之文,必欲尋討,知其
始末,則非鈔者之意。故文云:諸比丘欲不具
說文句,佛言聽之。《毘尼母論》云:佛令引要言
妙辭,直顯其義。庶令臨機有用,無待訪於他
人;即事即行,豈復疑於罪福?猶恐後代加諸
不急之務,增益其中,使真宗蕪穢,行者致迷;

鳥鼠之喻,復存於茲日矣!

此之十條,並總束
諸門,例科分析;若攬收不盡,自下別論。

夫宅
身佛海,餐味法流,形廁僧伍,行唯三位。若遵
仰正戒,識達持犯,則中卷之中,體相具矣。自
行既成,外德彰用,則上卷之中,綱領存矣。自
他兩德,成相多途,則下卷之中,毛目顯矣。此
三明行,無行不收;三卷攝文,無文不委。

然則
事類相投,更難量擬;若長途散釋,則寡於討
論;必隨相曲分,便過在繁碎。今隨宜約略,通
結指歸;使舉領提網,毛目自整;載舒載覽,隨
事隨依。

標宗顯德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眾相篇第三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結界方法篇第六

僧網大綱篇第七

受戒緣集篇第八

師資相攝篇第九

說戒正儀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標宗顯德篇第一

夫律海冲深,津通萬象,雖包含無外,而不宿

死戶;騰岳波雲,而潮不過限。故凡廁豫玄門
者,克須清禁,無容於非;沐心道水者,慕存出
要,無染於世。故能德益於時,迹超塵網。良由
非法無以光其儀,非道無以顯其德。而澆末
淺識庸見之流,雖名參緇服,學非經遠;行不
依律,何善之有?情既疎野,寧究真要!封懷
守株,志絕通望。局之心首,而言無詣;意雖論
道,不異於俗;與世同流,事乖真趣。研習積年,
猶迷闇託;況談世論,孰能體之?是以容致濫
委,以亂法司。肆意縱奪,專行暴剋,尚非俗節
所許,何有道儀得存?致令新學困於磐石,律
要絕於羈䩛知興替在人也!深崇護法者,復何患佛日不
再曜,法輪不再轉乎!今略指宗體行相,令後
進者,興建有託。

夫戒者以隨器為功,行者以
領納為趣。而能善淨身心,稱緣而受者,方克
相應之道;若情無遠趣,差之毫微者,則徒染
法流,將何以為道之淨器?為世良田,義復安
在?是以凡欲清身行徒,遠希圓果者,無宜妄
造;必須專志攝慮,令契入無滯。故經云:雖無
形色,而可護持,斯文明矣!何者?但戒相多途,
非唯一軼;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
有無量;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一者戒法,二者
戒體,三者戒行,四者戒相。

言戒法者,語法而
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
要令受者信知有此。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
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但令反彼生
死,仰廁僧徒,建志要期,高栖累外者;必豫長
養此心,使隨人成就,乃可秉聖法在懷,習聖

行居體,故得名為隨法之行也。

二明戒體者。
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
能領之心相。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以己要
期,施造方便;善淨心器,必不為惡;測思明慧,
冥會前法。以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於
彼法上,有緣起之義;領納在心,名為戒體。


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須廣修
方便,撿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
聖,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為戒行。故經云:雖
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清淨,文成驗矣。

四明
戒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德
光顯,故名戒相。

此之四條,並出道者之本依,
成果者之宗極,故標於鈔表,令寄心有在;知
自身心,懷佩聖法,下為六道福田,上則三乘
因種;自餘紹隆佛種,興建法幢,功德不可思
議,豈唯言論能盡!直引聖說成證,令持法高
士,詳而鏡諸。就中分二:初明順戒,則三寶住
持,辨比丘事。二明違戒,便覆滅正法,翻種苦
業。但諸經論歎戒文多,隨部具舒,相亦難盡。
今通括一化,所說正文,且引數條,餘便存略。

初中分二。前約化教。後就制門。

初又分四。一
就小乘經者。如《般泥洹經》明:佛垂滅度,世間
無師,阿難啟請。佛言:比丘若能奉戒者,是汝
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遺教》等經並同斯
示。然發趣萬行,戒為宗主,故經云:若欲生天
等,必須護戒足。又如大地能生成萬物,故經
云:若無淨戒,諸善功德不生。又云:依因此戒
得有定慧。又經云:戒者,行根住持。即喻如地
能生成住持也。

二小乘論,如《成實》云:道品樓

觀以戒為柱,禪定心城以戒為郭,入善人眾
要佩戒印。是故特須尊重於戒。《解脫道論.戒
品》中,具多讚美,文繁不出。須者看之,戒則不
羸。《毘婆沙》云:具戒足者,戒言尸羅,亦言行也,
亦云守信,亦名為器。尸羅言冷,無破戒熱及
三惡道熱故;亦名善夢,持者常得善夢故;亦
名為習,由善習戒法故;亦名為定,若住戒者
心易得定故;亦名為池,群聖所浴故;亦名纓
絡,老少中年服常好故;亦名如鏡,由戒淨故
無我像現故;又名威勢,如來在世有威力者,
是尸羅之力故。餘如驅龍事,五百羅漢不能
逐之,有一羅漢,但以護戒力故便即驅出,以
輕重等持也!又戒名為頭,能見苦諦諸色,乃
至知色陰等法故;能善護故,言守信也;能至
涅槃城,故言行也;功德所依,名器也。尊者瞿
沙說曰:不破義是尸羅義。如人不破足,能有
所至。行者不破尸羅故,能至涅槃。

三大乘經
者。《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行六和敬善
御大眾,心無憂悔,去來今佛所說正法,不違
其教;能令三寶不斷,法得久住。《大集》云:十方
世界菩薩請佛為五滓眾生制於禁戒,如餘
佛土,為法久住故。佛後許之,便制禁戒。《薩遮
尼犍》云: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癩野干身,何
況當得功德之身。《月燈三昧》云:雖有色族及
多聞,若無戒智猶禽獸;雖處卑下少聞見,能
淨持戒名勝士。《涅槃》云:欲見佛性證大涅槃,
必須深心修持淨戒;若持是經而毀淨戒,是
魔眷屬,非我弟子,我亦不聽受持是經。《華嚴》
偈言: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戒,若

能堅持於禁戒,則是如來所讚歎。故重引之,
令誦心首。

四大乘論者。《智論》云:若求大利,當
堅持戒;一切諸德之根,出家之要。如情重寶,
如護身命,以是戒為一切善法住處。又如無
足欲行,無翅欲飛,無船欲度,是不可得;若
無戒者,欲得好果,亦不可得。若棄此戒,雖
山居苦行,飲水服氣,著草衣,披袈裟等,受諸苦
行,空無所得。人雖貧賤,而能持戒,香聞十方,
名聲遠布,天人敬愛,所願皆得。持戒之人,壽
終之時,風刀解身筋脈斷絕,心不怖畏。《地持》
云: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持戒所得;若不持
戒,尚不得下賤人身,況復大人相報。《十住毘
婆沙》中,有〈讚戒〉、〈戒報〉二品,廣列深利,具如彼
說。

第二就制教中分兩。

先明律本者。《僧祇》中
云:欲得五事利益,當受持此律。何等五也?一
建立佛法。二令正法久住。三不欲有疑悔,請
問他人。四僧尼犯罪者,為作依怙。五欲遊化
諸方,而無有閡。是為篤信善男子五利。《四分》,
持律人得五功德:一者戒品牢固。二善勝諸
怨。三於眾中決斷無畏。四有疑悔者能開解。
五善持毘尼令正法久住。又得十利,如攝取
於僧等。《十誦》云:佛法幾時住世?佛答言:隨清
淨比丘說戒法不壞,名法住世;乃至三世佛
亦爾。二依律論中,《明了論》解云:本音毘那耶,
此略言毘尼也,有五義:一能生種種勝利,謂
引生世出世善。二能教身口二業清淨及正
直。三能滅罪障。四能引勝義。在家者引令出
家,乃至引到梵住、聖住、無餘涅槃。五勝人所
行事。謂最勝人是佛,次獨覺及聲聞;是勝人

等,皆行其中;若凡夫行者,亦是勝人,方能行
此事。《薩婆多》云:毘尼有四義,餘經所無:一戒
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二一切佛弟子
皆依戒住,一切眾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
初門。四是佛法纓絡,能莊嚴佛法。具斯四義,
功強於彼。《善見》云:佛語阿難,我滅度後,有五
種法令久住:一毘尼者,是汝大師。二下至五
人持律在世。三若有中國十人,邊地五人,如
法受戒。四乃至有二十人如法出罪。五以律
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五百問》云:佛垂
泥曰,阿難悲泣。佛問何以悲泣,乃至佛言,我
不滅度,半月一來。又言:佛有二身,肉身雖去,
法身在世。若敬法者,念法者,便敬佛念佛;若
持五戒,即見法身;若護法者,便為護佛。如飲
水殺蟲之喻。又如半月說戒,即見我也。《薩婆
多》又云:何故律在初集?以勝故、秘故。秘故。
如諸契經,不擇時、處、人說,而得名經;律則不
爾,唯佛自說,要在僧中,故勝也。又如《分別功
德論》云:由勝密故,非俗人所行,故不令見。《大
莊嚴論》云:愚劣不堪護持此戒也。

二明違戒
法滅者。還約二教雜明。《十誦》云:像法時有五
滅法:一比丘小得心已,便謂已聖。二白衣生
天,出家人入地獄。三有人捨世間業,而出家
破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五乃至羅漢亦
被打罵。又有五種怖畏:一自不修身戒心慧,
復度他人,令不修身戒等法。二畜沙彌。三與
他依止。四與淨人沙彌共住,不知三相:謂掘
地、斷草、溉水。五雖誦律藏,前後雜亂。《四分》中
五種疾滅正法:一有比丘不諦受誦律,喜忘

文句,復教他人;文既不具,其義有闕。二為僧
中勝人、上座,一國所宗,而多不持戒,但修不
善;後生倣習,放捨戒行。三有比丘持法、持律、
持摩夷,而不教道俗,即便命終,令法斷滅。四
有比丘難可教授,不受善言,餘善比丘捨置。
五互相罵詈,互求長短,疾滅正法。《十誦》:諸比
丘廢學毘尼,便讀誦脩多羅、阿毘曇,世尊種種
訶責;乃至由有毘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
長老、比丘學律。《雜含》云:若長老、上座、中年、少
年,初不樂戒、不重戒,見餘樂戒者不隨時讚
美,我不讚歎。何以故?恐餘人同其見,長夜受
苦故。《中含》云:犯戒有五衰:一求財不遂。設
得衰耗。眾不敬愛。惡名流布。死入地獄。《涅槃》
中,由諸比丘不持戒故,畜八不淨財,言是佛
聽,如何此人舌不卷縮。廣如彼說。《摩耶經》云:
樂好衣服,縱逸嬉戲;奴為比丘,婢為比丘尼;
不樂不淨觀;毀謗毘尼;袈裟變白,不受染色;
貪用三寶物等。是法滅相。《智論》云:破戒之人,
人所不敬,其處如塚;又失諸功德,譬如枯樹;
惡心可畏,譬如羅剎;人所不近,如大病人;難
可共住,譬如毒蛇。雖復剃頭染衣,次第捉籌,
實非比丘。若著法衣、鉢盂,則是熱鐵葉、洋銅
器;凡所食噉,吞熱鐵丸、飲洋銅汁,則是地獄
之人。又常懷怖懼,我為佛賊,常畏死至。如
是種種破戒之相,不可稱說。行者應當一心
持戒。

問曰:有人言,罪不罪不可得,名為戒者,
何耶?答曰:非謂邪見麁心,言無罪也。若深入
諸法相,行空三昧;慧眼觀故,言罪不可得。若
肉眼所見,與牛羊無異也。今誦大乘語者,自

力既弱,不堪此戒;自恥穢行,多不承習。有引
此據,不解本文;故曲疏出,廣如第十五卷中。
《四分》破戒五過:一自害。為智者所訶。惡名流
布。臨終生悔恨。死墮惡道。《十誦》:有十法正法
疾滅:有比丘無欲、鈍根,雖誦句義,不能正受,
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乃至不
樂阿練若法。又不隨法教。不敬上座無威儀
者。令後生不受學毘尼,致令放逸,失諸善法。
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樂世法故,正法疾滅,甚
可怖畏。

集僧通局篇第二

僧者,以和為義。若不齊集,相有乖離;御法則
無成決之功,被事必據入非之位。故建首題
集僧之軌度,後明來處之通局。

《四分》文云:當
敷座,打楗稚,盡共集一處等。《五分》云:諸比丘
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佛言,當唱時至,若打
犍稚,若打鼓、吹螺。使舊住沙彌、淨人打。不得
多,應打三通。吹螺亦爾。除漆毒樹、餘木,銅、鐵,
凡鳴者聽作。若唱二時至,亦使沙彌淨人唱。
住處多,不得遍聞,應高處唱。猶不知集,更相
語知。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十誦》中:居士請
僧,自於寺內鳴稚。乃至白時至。及送食女人,
亦自鳴稚。中食施者亦爾。《增一阿含》云:阿難
升講堂,擊犍稚者,此是如來信鼓也。《十誦》中:
時僧坊中,無人知時限,唱時至,及打揵稚;又
無人灑掃塗治講堂食處;無人相續鋪床;及
教人淨果、菜、食中蟲;飲食時,無人行水;眾亂
語時,無人彈指等。佛令立維那。《聲論》翻為次
第也,謂知事之次第,相傳云悅眾也。若準文

中,七種集法:若量影,破竹作聲,作煙,吹貝,打
鼓,打犍稚,若唱諸大德布薩說戒時到。亦不
言比丘為之。《出要律儀》引《聲論》,翻犍稚,
此名磬也,亦名為鐘。

上具列文,今須義設。凡
施法事,先斟量用僧多少,依數鋪設座席,然
後準文鳴鐘,具如〈集僧〉法中。雖人並為之,多
無楷式;若依《三千威儀經》,則大有科要多少,
節解之法;但時所同廢,雖易而難。今通立
一法,總成大準;謂約僧多少,就事緩急,量時
用之。若尋常所行,生稚之始,必漸發聲,漸希
漸大,乃至聲盡,方打一通;如是至三,名為三
下。佛在世時,但有三下,故《五分》云打三通也。
後因他請,方有長打。其生起長打之初,亦同
三下;中間四稚,聲盡方打;如是漸漸斂稚,漸
穊漸小,乃至微末,方復生稚,同前三下。此古
師以經律參挍,共立此法;亦有清眾畫樣鐘
所者。然初欲鳴時,當依經論建心標為,必有
感徵。應至鐘所,禮三寶訖,具儀立念:我鳴此
鐘者,為召十方僧眾,有得聞者,並皆雲集,共
同和利;又諸有惡趣受苦眾生,令得停息。故
《付法藏傳》中:罽膩吒王以大殺害故,死入千
頭魚中;劍輪繞身,而轉隨斫隨生。若聞鐘聲,
劍輪在空。如是因緣,遣信白令長打,使我苦
息。即《增一阿含》云:若打鐘時,一切惡道諸苦,
並得停止。此並因緣相召,自然之理不亡。余
親承有斂念者,被鬼神送物。世有濫用知鐘
者,此非聖言。諸經論但云打擊檛等。知淨之
語,不通於俗及以自為。早須廢捨。

二明來處
通局者。初明處之分齊,二明用之通局。

初中,

界之來意,開制不同,如結界中說。今直明其
二種差別。

若作法界,則有三別:有戒場者,四
處集僧,各得行事;一在戒場,二在空地,三在
大界,四在界外。若無戒場,二處各集。若小界
者,既不立相,直指坐處,無外可集。

若論自然,
隨處遠近,則有四別: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
皆不為物造,隨人所居,即有分局,故曰自然。
當律無文,諸部詳用。

初聚落中,有二。

若可分
別者。《十誦》云: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
結界,隨聚落界是僧坊界,
此內不得別眾。問:蘭若處有僧坊,欲結界,何
處集僧?答:《十誦》云:隨聚落即僧坊界。今周匝
院相,與聚落之相不分,不須五里集人。故下
文,無聚落蘭若,初起僧坊,乃云一拘盧界。故
知先有僧坊,即同村界。律中,僧村四相,二界
不別。必院相不周,乃可依蘭若集僧。

若聚落
有僧不可知者。《僧祇》中:若城邑、聚落,界分不
可知者,用五肘弓,七弓種一樹;齊七樹相去,
使異眾相見,不犯別眾,各得成就。準相通計,
七樹六間,得六十三步。不同前解,七間七十
三步半,如《義鈔》廢立。

二明蘭若者。統明蘭若,
乃有多種:謂頭陀、寄衣、盜戒、僧界、衣界、難事。
且明僧界,餘下隨明。蘭若一界,諸部不定,多
言僧界盡一拘盧舍。《雜寶藏》中翻為
五里,相傳用此為定。若有難者,如《善見》云:阿
蘭若界者,極小方圓七槃陀,一槃陀二十八
肘。若不同意者,於外得作法事。計有百九十
六肘,肘各尺八,總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


道行界者。《薩婆多》云:比丘遊行時,隨所住處

縱廣,有拘盧舍界;此中不得別食、別布薩。亦
不明大小?此論解《十誦》律文云:六百步為拘
盧舍。

四明水界者。《五分》云:水中自然界者,若
在水中行,眾中有力人水灑及處。《善見》云:若
擲水、若散沙,已外比丘不妨。取水常流處,深
淺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若船上布薩,應下
矴,不得繫著岸及水中樹根,謂與陸地界相
連。若水中石、木、樹等,悉是水界,謂離陸地者。

今更總論二界之體。

若三種作法,隨處限局,
不約方隅。若論自然,則有不定:若聚落中,界
分可知,隨其分齊,亦無方圓;不可分別,人解
不同。

問:為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步,為身一面
取三十一步半耶?答:四面各取六十三步。故
彼文云,七樹之間,異眾相見,而不犯別。此二
眾相望,不論界相。問:彼此俱秉羯磨,自然定
量,若為廣狹?答:諸說不同,今解:彼此二眾,各
一面有三十一步半,通就二眾,則六十三步
。故《僧祇》中,異眾者,望二處比
丘身也。今若界外無人,則身面各三十一步
半,是隨分自然。若有人者,但令異界自然,在
我自然界外,無錯涉之過,並成法事。今行事
之家,恐有別眾,但為深防,故於方面各半倍
之。實而言之,各半減是。故《薩婆多》云:比丘隨
遊行住處,有縱廣自然界。問:自然界者,為方
圓耶?答:昔云定方。今解不然。若界方者,四
維有餘,則無教可準。今言,自然界中,不定方
圓。若四面四維,各無異界,此界定圓;若有別
界,則尖斜不定。故《十誦》云:方各一拘盧舍者,
謂身面所向之方,非謂界形畟方也。文云:弟

子隨師,方面遊行,可亦不得四維也。《五分》亦
云:去身面拘盧舍也。《善見》亦云:方圓七槃陀
界。文自明矣。乃至結大界,以三由旬為量。《明
了論》云:合角量取三由旬也。故廣引誠證,定
方須廢。

二明用僧分齊。此宗四種論僧。

汎論
僧義,並取四人已上,能御聖法,辨得前事者,
名之為僧。若狂亂、睡眠、所為之人,通及能所,相
有乖越,不入僧數。通而辨僧,則有七種。始從
一人,乃至二十人,各有成敗不同,廣如別鈔。

初明四人僧者。謂說戒、結界等事用之。

二、五
人僧者。謂邊地受戒、自恣等法。若據《僧祇》,捨
墮懺悔,五人僧攝;謂受懺悔主,作白和僧,為他
所量,不入僧數。今以當宗不了,《僧祇》為定。

三、
十人僧。謂中國受戒。

四、二十人僧。謂出僧殘
罪也。

前之四僧,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實辨
一切羯磨;今隨事用,故須三別。又前四人若
據自行,以成僧體,並須清淨;以犯小罪,不應
羯磨故。

若論眾法,則有二別:

若為說戒,懺悔
滅罪,必須清淨。以有犯者,不得說戒,不得聞
戒,不得向犯者懺悔,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故
也。

若受戒等生善門中,但取相淨,便堪足數;
前人尊仰,便成法事。故開停僧殘行法。犯戒
和尚,但令不知,應受戒事。《薩婆多》云:不得用
天眼耳知他惡法,但以肉眼見聞等。廣如〈足
數〉法中。

足數眾相篇第三

上已明其來集,而用僧須知應法。若託事無
違,雖非僧體而堪成僧用;必於緣差脫,不妨
清淨入非僧攝。以此二途,故當料簡;使是非

兩異,取捨自分焉。就中例四:初明體是應法,
於事有違,故不足數。二體境俱非,雖假緣亦
不足數。三體非僧用,於緣成足。四約緣有礙,
不妨成法少分不足。

初明是淨僧,相違故不
足者。《四分》:不足數中,所為作羯磨人、神足在
空、隱沒、離見聞處、別住、戒場上,六人。餘者
非無此義。故捨戒中,顛狂、瘂聾、中邊、死人、眠
人、自語前人不解,並不成捨。謂不足數也。


取他部,明文證成。《十誦》中:睡眠比丘若聞白
已睡者,得成擯人;未白前睡,不足數也。亂語
人、憒鬧人、入定人、瘂人、聾人、具二人、狂人、亂心
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十二種人。《摩得勒伽》:
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等,滿眾自恣,一切不
成,餘同《十誦》。《僧祇》中: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
半露中間隔障、若半覆半露伸手不相及、露
地伸手不相及。乃至行作羯磨,坐則成別,住
坐臥互作,廣如〈別眾〉中。

義加醉人。自語不解,
顛倒異言。前人不練,不解之人。是不足攝。


中相隱難知者,隨初解析。初言所為作羯磨
者。以此人是乞法之人,為僧所量,不入僧限。
若通四內,若將入數,僧不滿四。唱羯磨時,以
所牒人不入僧用。若爾,四人受日,四僧不列,
亦應得成?答:一人所為,三非僧故,不能秉法。
文不列者,事同五人。並是所為。故四人僧者,
直取能秉。不同說戒、結界,所為則無。正作法
者,為僧作故。

神足在空。《毘尼母》云:空中無分
齊故,與陸地別也。

隱沒者,謂入地也。井窨之
類,有僧是別非足。

離見聞者,《僧祇》中:謂同覆
處離見聞,其相如室宿中說。此謂離比座見

聞,不取說戒師羯磨者見聞也。如《義鈔》說。


住者,昔云同一界不盡集,今謂界外比丘濫
將入數。非謂眼見在界外,以界分不知,冥然
在外,作法不成,故云不足。

戒場上者,由前外
界不成,謂言在內者得。此二界同在自然,不
同一相,是別界故。

睡眠、亂語、憒鬧、入定等,由
本無心同秉法故。《十誦》中:證他受戒,各各入
定、亂語等,不知羯磨成不?佛言:並皆不成。準
此,僧數必多者,亦許成就。縱在房中睡眠醉
亂者,理亦開成。餘同羯磨法中說。

瘂聾等三,
由根不具,不成證故。大德僧聽,不忍者說;並
闕二能,故不足也。準《伽論》云:若聞大語聲者,
得成法事。

狂等三人,由心無記,故不足。若準
律中,常憶常來,不憶不來,此之二人,既不得
法;初人成用,後人不足。若互憶忘,及來不來;
未得羯磨,不得別他。若得羯磨,縱使病差,則
通不足。

痛惱、心亂,例同狂三。

重病人者,由心
昏沈、不樂,無情緣法。

邊地人者,言不領當;中
國之人,亦不足邊。必後知語,二通相足。

癡鈍
人者,不知言義,未了是非,則非斷割之匠。必
言解羯磨,齊文而已,亦開成足。

與欲之人,心
同身乖。

言隔障者,謂同障覆而別隔者,不成
同相。或言露地而隔者。

半覆中間障、若伸手
不相及者。謂半僧簷下,半僧階下,中間施隔;
或復無障,伸手不及。並非同住之相。

言露地
伸手不及者,此言相顯。覆處不須。露地加法,
必須相接。說戒羯磨等師,並在僧一尋之內,
令伸手相及。所為之人,雖非數限,亦須相內。

二由具二非,假緣不足者。《四分》中:若為比丘

作羯磨,以比丘尼足數,式叉尼、沙彌、沙彌尼、
十三難人、被三舉人、滅擯、應滅擯人,二十二
種。

問:犯邊罪等十八人,及尼中四人,為自言
故不足,為體不足?答:解者多途。今言:此等體
既非僧,若僧同知,故不足數;必不知者,成足。
如與欲中。不同前門中,知與不知,俱不足數。
故不持戒和尚中,四句料簡,前三句由不知
故得戒;第四句由知從此人受戒不得,故不
足數。所以文中及《十誦》,並安「若言」等。昔人以
體不合故不足,即將破戒和尚在十人之外,
此非正解。何者?若不知犯,則不得輒用他部,
以《四分》制十人僧;若知他犯,羯磨則不得牒,
以實知非比丘故。

《十誦》中加一白衣,亦不入
數。

上明僧相,並形同出家,相有濫故,得共
法事。必著俗服,相形明了,亦無同法之義。《十
誦》白衣,謂本受戒不得者。亦有受後難緣,須
著俗服者,亦應同法,由本是僧。即知作法之
時,窮問界內俗人之中,頗有曾受具戒不捨
者不?要答無者,方無別眾。

三舉之人,謂不見、
不懺、惡邪不捨。廣如〈眾網〉中。

滅擯者,謂犯重
已,舉至僧中,白四除棄也。

應滅擯者,亦犯重
已,舉來至僧,因有難起,未得加法,故律名入
波羅夷說中。若雖犯重,僧未委知;而別人內
知,未被紏舉。或不自言,僧不知犯重;眾內一
人知者。則非僧數,並入應滅擯中。

第三體雖
非僧,託緣成用。即前門中人,據未自言已前,
同僧法事,並皆成就。若雖言竟,無人知者,亦
成僧用;由相中無違,便得辨事。故律中,犯戒
和尚,由不知故,得成法事。乃至邊罪,並安若

言等。文云:當以肉眼知他持犯等。《十誦》云:若
犯重罪人,賊詐作比丘,本白衣時破戒人等,
若先言有是過,作羯磨不成;若不言者,一切
成就。《薩婆多》:以有天眼者,不說人惡。乃至若
聽以天眼耳看僧淨穢者,人誰無過!但有大
小,無往不見。若開說者,則妨亂事多。故不聽
說。言自言者,謂告人云我犯淫盜之類。

四體
雖犯法,得成僧事。《四分》中:訶責、擯出、依止、遮
不至白衣家等四人,應一切羯磨;但為僧治,
故不得訶。覆藏、本日治、六夜、出罪等四人,《十
誦》中,行覆藏竟、本日竟、六夜竟,合七人,不足
僧殘等羯磨;不妨應餘法事。

次明別眾。有二:初明別相,後明成不。


中,《四分》云:別眾者,應來者不來,是身、口、心俱
不集;二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身、心不集;三
現前得訶人訶,謂心、口不集。反此三種,則成
和眾。謂初人,三業俱集;中者,心口俱集;後人,
身口集,而心不集。默坐不訶,亦名和合。故文
云:應訶者不訶。又云:舍利弗見眾僧如法羯
磨,而心不同。應作默然,是如法也。又六群比
丘,往說戒處不坐,佛言非法。《五分》中:背說戒
羯磨坐臥,等是別眾。《僧祇》中:行作羯磨,坐則
別眾;四儀互作,十二種人。

別眾多相,理須明
委,然與不足數中,遞相交涉,且大分二:若身
不至僧中,是別眾攝;雖至僧中,不足他數,是
不足數。然不足之人,名通淨穢二人;別眾之稱,唯據清淨一色。義張四句,料簡
如別。若論學悔,是不足限;必無解法,亦開秉
之;別亦無過,則中間人也。

二解成不者。若別

犯下四篇,是別眾攝。別犯初篇,縱謂淨想,亦
成法事;終是體壞,無任同住。文云:無比丘,有
想,羯磨成,而犯罪。以心不同。審知有犯,隨
意別之。十三難人、尼等四人、三舉、三狂等,并
聾瘂之類。或本非是僧、或中途被罰、形差、病
報,緣礙故開。凡此等人,未論足別。若對首作
法,前境濫真,例取僧中。

今行事者,多有別相,
更顯明之。眾取威儀相同,不用心順。

言威儀
者,如《僧祇》中:行作法事,坐則非法。《五分》:病人
背羯磨,佛言別眾。《四分》:六群不坐,佛訶責之。
理非和相,別眾中說。如行時食,食住則犯足。
相同《僧祇》。

二心虛實者。但令相順,心違亦成
證法。文云:現前應訶者不訶。又云:見如法羯
磨,而心不同,如前所列。

若作法時,問僧云:僧
今和合何所作為?答云:某事羯磨。且待答者
坐竟,方始作白。廣有廢立,如《義鈔》中。

就僧坐
中,聽有立者,除被治人;以是所為作羯磨者,
不足僧數。餘有所為,坐乞如法,文義明說。


羯磨人中,除二種人:一威儀師,立秉單白,為
僧所使,不得輒坐;二開立說戒,為令眾聞。自
餘一切皆須坐秉。

受欲是非篇第四

夫事生不意,法出恒情;故對情而順其心,心
順則於法無失,故名欲也。然則情事相反,故
立法以撿之;撿則有事必明,若明故對門而
辨。初明其緣,後明欲法。初中有三:一制意、釋
名、明體。二有開遮。三定緣是非。

初中制意者。
凡作法事,必須身心俱集,方成和合;設若有
緣,不開心集,則機教莫同,將何拔濟!故聽傳

心口,應僧前事,方能彼此俱辨。緣此故開與
欲。

釋名者。凡言欲者,多以希須為義。欲明僧
作法事,意決同集,但由緣差,不遂情願。令送
心達僧,知無違背。故《摩得伽》云:云何名欲?欲
者,所作事樂隨喜,共同如法僧事。《十誦》云:欲
名發心。如法僧事與欲,名為欲法。

辨體者。欲
之所須有二:自有僧、私同須,如說戒、自恣等;
以佛制有時限,一切同遵,若叛有罪。自有單
僧須者,如受戒、捨懺等;僧須我和,我不必須,
佛不正制也。

二明開遮。律中唯除結界,餘並
開之。雖非明文,以非制故。

三緣是非者。若
有犯戒,事非法緣,而與欲者;由事非故,不合
不成。若準文中,但云佛、法、僧、塔、看病、病人六事
是緣。文具正列。而六群作衣說欲,雖非正制,
僧受行之。《僧祇》等律,守房等緣,並如別顯。


者比丘多慢斯法,不思來業,妄行聖法。謂無
病言病,不淨言淨,不欲言欲。令他傳此妄語,
對眾而說。隨僧多少,一一人邊,三波逸提。所
傳之人,知而為告,一一三罪。惡業不輕,何為
自怠。

二明欲法。就中分三:初明與法,二明失
法,三明遇緣成不。就初又分二:前明與法,
二明說法。

初中,《四分》文不具足,義設云:「大德
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
便止。準《僧祇》,三說成就;今約《四分》文中,但一
說成者,皆無結略之文。三說成法,方云第二
第三亦如是說。準白二羯磨,說淨等法,依文
直成。不須云云,取他外部。

問:此欲辭中,不稱
佛法僧事者?解云:稱者人語,不稱正本。

問:說
不稱欲,法成已不?答:成也。由羯磨中,不牒此

說欲之緣。律中,若不記姓名,當說相貌;猶不
記者,當言:我與眾多比丘說欲等。

問:欲與清
淨,同異云何?答:欲應羯磨,清淨應說戒。若說
欲之時,並須雙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猶行
廢教也。

言如法僧事者,簡非法事,不須欲也。
若非法緣,如〈眾網〉中。此但言如法,則令僧諸
法事,皆通作無障。

上明自說,今言兼他者。謂
受欲已,更忽緣礙,欲轉與他。《毘尼母》云:得齊
七反。說辭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受某
甲比丘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
淨。」一說。

問:與欲之相,若為成不?答:《四分》中,但
有病人說欲法,而文有具缺。良以病有輕重
故也。文云:若言:「我說欲。」若言:「與我說欲。」若云:
「為我說欲。」若現身相。若廣說欲等五種也。前
四唯重病人;後廣說者,健病俱用。《五分》:斷事
中,說欲起去文中,如此律廣說相似,又無略
文。比人行事,或有緣者,囑信受欲,及語沙彌
令傳至他;或有非緣,直云為我說欲者,量恐不
成。故《四分》病人中,若不口說,不現身相,並皆
不成。今健人用病者法,誠難定指。

問:現相若
為?依如《五分》:病人不能口說,聽現身相與清
淨欲。若舉手、若舉指、搖身、搖頭、乃至舉眼,得
名清淨欲。律文如此。而取欲者,須知同別之
相,方得成就。若違心不同而現相者,雖取不
成,終為別眾。

二明對僧說法。應至僧中;羯磨
者言:「不來者說欲。」即具修威儀說云:「大德僧
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
欲清淨。」若眾多比丘,隨能記者,一時合說。


受他欲來,自有緣事,對僧說者言:「大德僧

聽!我某甲比丘病患因緣,某甲比丘僧事因
緣,我受彼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
清淨。」說訖即出。

若自有緣事,欲說付僧者,當
自來僧中說云:「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如法
僧事,與欲清淨。」《四分》無文。《僧祇》云:病比丘與
比房比丘欲,不受之,即自入僧中上座前說。
佛言:善作,如法。但不受者得罪。

問:對僧說欲,
其相云何?答:行法不同。或一時來至僧前,禮
已,同時而說者;或直來僧前,一一說者;或在
座一時說者;或下座一一說者。據文並成。準
我與眾多欲文,及故不說等,皆成。若取義意
者。律中開成,由有忘誤,或復得罪,故有成文。
必無正緣,不得通用。約準外宗,一一說是。《五
分》云:令至如法僧中,為我稱名字說及捉籌;
若不如是,一一皆不成。《僧祇》云:不得趣爾與
人欲,與堪能持欲入僧中說者。其受者應自思
惟,我能傳欲不?義評云:凡取欲者,恐有別眾
不集,令其送心;僧知無乖,方乃加法。今一時
總說,言辭鬧亂,何得委知不來集者?《五分》、《僧
祇》明文:令在上座前,稱名字說。意亦可見。《四
分》文云:應更相撿挍,知有來不來者。此言彌
顯。

二明失法。謂受欲已,遇緣便失,不簡病人
之所,及以僧中。今統明失法。

《四分》有二十七
種:受他欲已自言:我是十三難人、三舉、二滅、
十八種人。由自陳故,非是僧用。若不自言,相
中同順,如足數中。《五分》云:自說罪人,不名
持欲;反上即成。《十誦》:取欲清淨人,始取時,若
取竟,自言白衣、沙彌、非比丘,乃至十三難,皆
名清淨欲不成,不到僧所。

又有七種:若命過、

若餘處行、若罷道、若入外道眾、若入別部
眾、若至戒場上、若明相出。言餘處行者,謂出
大界外,餘道行也。昔解云:受欲已,在寺內餘
房行者,失欲。此非解也。自恣明文,無餘處行,
改為若出界外也。明相出者,謂後夜受欲,羯
磨在明,故失欲也。

問:此律宿欲不成者。若明
相未了,羯磨已竟,而說戒、自恣未竟,得經明
不?答:不成。故《僧祇》中:若七萬、八萬人自恣,恐
明相出者,應減眾,界外自恣。《四分》中:若明相
欲出,開略說戒。故知宿欲不被所為事也。

《四
分》又有三種:謂神足在空、隱沒、離見聞處。

問:
為俱離失?互離失耶?答:俱離失也,互則不定。
故文中若眾大,聲小,不聞說戒,令作轉輪,高
座立上說之,此則見而不聞也。又如多人說
戒,何由併得見作法者面?此則聞而不見也。
離此二人,則名失欲。必互離有失,據隔障等
之緣。前言離見聞失者,通望比座展轉離也。
如《五分》解:謂同覆障相離,雖說不成。

《僧祇》五
種:謂隔障等,如〈足數〉中說。

《五分》:斷事時,若在
屋中,隨幾過出。若在露地,去僧一尋等並失。
若房小不受僧者,聽在前後簷下庭中坐,雖
不聞羯磨聲得成。又有七人:尼等四人狂等
三人,皆不成欲。

《僧祇》多種:一在界外與欲。二
持欲出界。三與欲已,自身出界。四與欲已,自
至僧中,默然還出。五持欲至僧,因難驚起,無
一人住者,名壞眾失;有人住則不失。餘同當
宗。

《十誦》:與別住人失欲。即覆等三人。

上來諸
列皆不成欲,說亦不成。知而故為,反自受罪。
文云:皆不成與欲,當更與餘者欲。

三明遇緣

不說成者。文云:若受欲人,若睡、若入定、若忘、
若不故作,如是者成;若故不說,得罪。而不知
成不?理亦應成,在開緣明也。並謂在僧中,
若在中道,並名不到。

《四分》云:若病重者,應扶
輿來僧中。若慮增動,僧就病者所,圍繞作法。
若病者多,不能集者,僧出界外作羯磨。以更
無方便,得別眾故。

若受欲已,欲至僧中,道逢
諸難,便從界外來至僧所,與欲清淨得成。必
界內有難,不往僧所,僧又不知,羯磨成不?文
云:有比丘無想,作法不成。

問:與欲已,事訖不
來,犯別眾不?答:不犯。以情和到僧,而不將欲
緣為羯磨事。文云:若事休應往,不往,如法治。
不云法不成就。若爾受日出界,而事休法謝
者?答:受日文中牒事故,前緣廢法謝;此受欲
法不牒事故,緣謝欲成。

通辨羯磨篇第五

僧為秉御之人,所統其唯羯磨,方能拔群迷
之重累,出界分之深根。德實無涯,威難與大。
而世尊栖光既久,遺法被世,可得而聞。但為
陶染俗風,情流鄙薄;言成瓦礫,妄參真淨之
文;行乃塵庸,虛霑在三之數。致使教無成辨
之功,事有納非之目。並由人法無宗轄,得失
混同歸焉。故律云: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
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漸漸令戒毀壞,以
滅正法。當隨順文句,勿令增減,違法毘尼。當
如是學。雖復僧通真偽,於緣得成前事;羯磨
亦漏是非,而乖違號為非法。今欲克翦浮言,
發揚聖教,統辨進不,總識科分;後有事條,

案文準式。就中分為二:初明作法具緣,後明
立法通局,并曲解羯磨。

初中,統明羯磨,必有
由漸,且分十門:一法不孤起,必有所為,謂稱
量前事。則有三種:即人、法、事也。人謂受戒懺
悔等;法謂說戒自恣等;事謂地衣等。或具或
單,乍離乍合;必先早陳,是非須定。二約處以
明。謂自然界中,唯結界一法;餘之羯磨,並作
法界。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三集
僧方法。謂敷座、打相、量僧多少、觀時制度等。
四僧集差別。須知用僧進止,簡德優劣。五和
合之相。眾中上座,略和眾情,告僧云:「諸大德
僧等!莫怪此集,今有某事,須僧同秉,各願齊
心,共成遂也。」須知默然、訶舉之相,如前說。六
簡眾。云未受具出,即隨次出,如〈沙彌別法〉
中。餘有住者,須明足數,不足之相如前說。七
與欲應和。須究緣之是非、成不之相,廣如前
列。八正陳本意。謂作乞辭等,於中有四:一順
情為己,多須前乞,如受戒捨懺等。二違心立
治,及無心領者,則無乞辭;應作舉、憶念、證正、
知法。三僧創立法,必託界生,則竪標唱相。四
僧所常行,謂說戒等,則行籌告令。九問其事
宗。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謂上座及秉法者
言之。十答言作某羯磨。謂必雙牒事法,告僧
令知;不得單題,如云布薩說戒也。上來十門,
總被一切作羯磨者。若隨事明,或具九緣,如
結界無與欲也。又如受日差遣,無有乞辭等。
並例準知,廣如別法。

二明立法通局者。於中
分二:初明相攝分齊,二別舉成壞。

就初,總明
一切羯磨,必須具四法:一法,二事,三人,四界。

第一明法有三種:一心念法,二對首法,三眾
僧法。

且列三位,言三名者:心念法者,事是微
小;或界無人,雖是眾法及以對首,亦聽獨秉,
令自行成,無犯戒事。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
謂不言,而辨前事。《毘尼母》云:必須口言,若說
不明了,作法不成。言對首者,謂非心念之緣;
及界無僧,並令對首。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
如下說也。謂各共面對,同秉法也。言眾法者,
四人已上,秉於羯磨,此是僧之所秉,故云眾
法。上略明相,今曲枝分,則有八種。

初就心念
有三: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三眾法心念。
言但心念者,唯得自說,有人亦成。數列三種:
謂懺輕吉羅,說戒座上發露,及六念也。二對
首心念,謂本是對首之法,由界無人,佛開心
念。且列七種:《四分》中有安居;《十誦》有說淨、受
藥、受七日;《五分》有受持三衣及捨三衣;《善見》
受持鉢也。三眾法心念,謂本是僧秉,亦界無
人,故開心念。《四分》說戒、自恣;外部受僧得施
及亡人衣。

二對首法中有二:一但對首法,二
眾法對首。初中,以是別法,不開僧用,界雖成
眾,亦自得成。總依諸部有二十九:受三衣及
捨、受鉢及捨、受尼師壇及捨、受百一供身
具及捨。捨請。捨戒。受依止法。衣說淨、鉢說
淨、藥說淨、受藥。受七日。安居。與欲。懺波逸
提、懺輕偷蘭、懺提舍尼、懺重吉羅、發露他重
罪、及自發露六聚。僧殘中白捨行法、白行行
法、白僧殘諸行法、白入聚落、尼白入僧寺、尼
請教授。作餘食法。且論略爾。二眾法對首,同
前眾法心念中。

次明眾法有三:一者單白。事

或輕小,或常所行,或是嚴制;一說告僧,便成
法事。二者白二。由事參涉,義須通和。一白牒
事告知,一羯磨量處可不,便辨前務。通白及
羯磨,故云白二。三者白四。受戒、懺重、治舉、訶
諫,事通大小,情容乖舛。自非一白告知,三法
量可,焉能辨得。以三羯磨通前單白,故云白
四。若就緣約相,都合一百三十四羯磨。略言
如此,更張猶有。單白有三十九;白二有五十
七;白四有三十八。若通前二,則百八十四法。
問:耳聞百一羯磨,今列不同者?答:此乃總標,
非定如數;亦可引用《十誦》,彼則定有百一。


明攝法分齊,即須明非相。但鈔意為始學人,
本令文顯而易見,故不事義章一一分對進
不;必欲通明,須看《義鈔》。今直論是非。謂上三
法,離則八種,具明別相;若一事差互,不應八
條,並入非中,不成羯磨。若欲通知,細尋此門;
上下橫括,庶無差貳。問:別人之法,何名羯磨?
答:《四分》:三語中,及白衣說法中,言是羯磨。《十
誦》:對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

二就事明
者。謂羯磨所被之事,更不重明,即辨非者。所
被事中,通情非情,並令前境是實,片無錯涉,
皆成法事;若一緣有差,悉並不成。何者是也?
如人法中,不覆藏者,與覆藏羯磨,不善、非法、
不成,此謂無事有法;如〈瞻波〉中,應與作訶責,
乃作擯出,此謂有樂有病,施不相當,佛判不
成。故知事者,必須據實,方稱聖教;且約一事,
餘者例之,如實犯罪自言不犯,實不犯自言
犯等,並名非法;若實言實,方為相稱。而彼自
言,還陳所為之事;若汎陳餘罪,不為自言。非

情事中,二房羯磨,妨難不成;離衣杖等,必須
兩具。此並律之誠文,臨事無忘失矣。

三對人
明者,亦有三人。初辨僧者。僧中有四,如前所
說。唯秉羯磨,界中有人,並須盡集,若不來者,
便成別眾,如〈足數〉中。但得御於眾法。已外對
首心念,法之與事,決定不得。二三人中,具立
二法。若作眾法對首,兩界無僧,盡集作之。若
數滿四,則不成就,更須改法。若作對首之法,
兩人各作,不相妨礙。必有邊人,有須問者,若
三十捨懺,須問邊人;九十單墮,但對即得;亦
有通須問者,謂同覆處,露地尋內,故須問之;
必在外有障,亦不在通問。若持衣說淨,不論
通別。若是心念,一向非分。必有其事,隨緣作
之。一人心念,獨在界中。若作眾法心念、對首
心念,並界無人,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名非法
別眾。若據所秉,如前法中。若作但心念法,不
論同別。

四約界者。四種自然,羯磨法中,唯作
結界一法,是僧執御;已外對首心念二法,及
一二三人,眾中雜法,四人自恣,並得秉之。俱
須盡集。二者作法攝僧界者,亦通二人,法通
三種。就法界中,分為五位:一難事受戒小界,
二因難事自恣,三數人說戒。此三小界,因難
曲開;但作一法,後必閑豫,不開作之;故文中
結已即解,非久住法也。四者戒場,本為數集
惱僧,故開結之;唯除說戒、自恣、乞鉢、捨懺、亡
人衣法、受日、解界、結衣界并解、結淨地、受功德
衣等。五者大界,就中並有通塞,隨相可知。


別舉羯磨,明其成壞。法不孤起,終須四緣;隨
義明非,不過七種。先就但心念法,以解七非;

乃至白四,類七可解。

初明七非者:一者人非,
謂以此法,對人而作。二者法非,口不言了,法
不稱教。三者事非,謂重吉羅,用責心悔,六念
等事,一一非法;妄牒而誦,不成有罪。四者人
法非,不妨事如。五者人事非,不妨法如。六
者事法非,不妨人是。七具三非,並同上。餘則
例之。

二對首心念,亦具七非,數同於上。隨事
對法,各有別相。且舉安居一法,餘則例之。一
者人非,謂界中有人,別眾而作,自不依他等。
二者法非,口說錯脫,文非明了等。三者事非,
時非夏限,處有難緣,不依佛制。四非已下,
類前可知。

三眾法心念,如說戒等,亦具七非。
一者人非,界內別眾,自犯六聚。二者法非,不
陳三說,或有漏忘。三者事非,眾具有闕,時非
正法。四非已下,如前例之。

四但對首,如持衣
法。一者人非,所對之人,犯戒非法,有訶者訶。
二者法非,陳受非正,或訶不止。三者事非,五
大色衣及以上染,財是不淨之例。四非至七,
如前例知。

五眾法對首,如自恣等。一者人非,
四人秉法,第五受欲,或非淨戒,知而同法。二
者法非,互不相陳,說不明了等。三者事非,時
非夏末,眾難不具等。四非已下,亦如前例。


者單白,如捨墮法,餘例取解,而各不同。一者
人非,界內別眾,人非清淨等。二者法非,輕重
同法,持犯不分,妄陳言說。三者事非,財非合
捨,有過不陳,界非作法,衣物不集,妄輒託
人之類。四人法非已下可解。

七白二中,如結
界法。一者人非,不盡標盡相而集,界內別眾,
得訶人訶。二者法非,唱相不明,作法闇託,又

訶不止等。三者事非,標相及體三種分齊,混
然一亂,不知彼此;二界錯涉,重結交互;遙唱
遙結之類。並不成就。餘非例知。

八者白四,如
受戒法等。一者人非,受者遮難,界中不集,僧
數有缺;人雖五百,一一人中,五十餘法,簡之
不中,通非正數。二者法非,受前進止八種調
理,及論正受執文無差等。三者事非,界相不
明,衣鉢非己之類。餘非例前。

餘之正法,乃至
心念,當法自成,不相通練。別眾一法,多或通
之,廣張非相,如《義鈔》也。

次釋羯磨正文,令知
綱要,識解通塞;若不具明見,增減一字,謂為
法非。然其非相,唯在一字;然須知處所,不得
雷同。或依文謹誦,曾不改張有無;或第二第
三,亦隨略說;或無文稱事、有文無事、俱有俱
無、未能增減,致使旁人加改,重增昏亂;或復
闇誦,不入心府,臨事致有乖違,於即對眾之
中,執文高唱。如斯等事,呈露久聞,豈不以愚
癡不學,自受伊責。亦有轉弄精神,觀事乃同
於法,而人事兩緣,冥逾夢海;量時取法,全是
師心。照教,教稱不成;結罪,罪當深罰。是以同
法之儔,幸宜極誡。若作羯磨人,要須上座。故
律云:應作羯磨者,若上座次座;若上座不能,
當出言語,持律者作。已外不合。今正釋文,且
就說戒單白及受戒羯磨,具解二文。餘則例
解。

就單白說戒中分五:一大德僧聽者告眾,
勅聽令動發耳識,應僧同法。二今僧白月十
五日布薩說戒者,正宣情事,白眾委知。三若
僧時到僧忍聽,正明僧若和集,諦心審聽,量
其可不。僧時到者,謂心和身集,事順法應也。

忍聽者,勸令情和聽可,勿事乖違。四布薩說
戒者,重牒第二根本白意,決判成就,忍可所
為也。五白如是者,事既和辨,白結告知。


就羯磨法中明者。且約受戒白四內,上已明
白,恐新學未悟,略復述之,各有其志也。白中
還五:一大德僧聽,同上,舉耳勸聽。二是沙彌
某甲,從和尚某甲受戒,乃至三衣鉢具;和尚
某甲者,此同上,牒其緣兆,正宣情事,令眾量
宜。三若僧時到僧忍聽;同上,心事既和,願僧
同忍。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尚某甲者;正明
忍可,所為決判根本。五白如是者,表眾令知。
此之白文,與前單白文義略同,依之可解。


解羯磨。就中分二:初正決根本;二僧已忍下,
結成上文。

前中有三:初大德僧聽者,告眾重
聽;事既非小,諦緣聲相,決判之緣。二此某甲
乃至誰諸長老忍,正辨牒緣,及以根本;謂僧
今與某甲受戒等,量其可不。三僧今與某甲
受具戒乃至誰不忍者說,單牒根本,決判成
就。第二第三亦如是者,一則事不成辨,多則
法有濫非;軌刻令定,限至於此。

二結勸云:僧
已忍與某甲受具,下至如是持,此直付囑結
歸,不關羯磨正體。

就中加三法料簡:一增減,
二通塞,三是非。初中,若事輕小,無有緣起;則
無乞辭,又不牒事。則白中五句,除第二句,但
四句成白。乃至白二,類例除之。餘則一準。


明通塞者。單白文中,第一、第三、第五文義,通
一百三十四法,更無增減。第二、第四句,由各
隨事,故稱緣而牒;文隨事顯,故限局也。義存
告眾,決判成就,故通一切。就羯磨中,大德僧

聽,誰諸長老忍,不忍者說,僧已忍下,文義俱通
白二、白四。中間牒緣牒事,隨機不同。文局義
通,類之可解。若鏡此義,得緣便作,不須看
文;不了前緣,誦文亦失。

三是非者。白中文義,
俱通三句。羯磨之中,文義通者,頭尾一言,不
可增略,必須通誦,缺剩不成。餘之文局義通,
但令順事合宜,片無乖降,增繁減略,詁訓不
同,而文義不失,並成正法。類準諸部,羯磨不
同,及論義意,亦無有少。至如翻譯,梵漢音義
全乖,詁訓所傳,非無兩得。故例成也。

問:世中
時有白讀羯磨,作法成不?答:不成是定。雖無
明決,可以義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
必令誦之,羯磨豈得白讀?故《四分》、《僧祇》:半月
無人誦戒,應差向他處誦竟,還本處說之;不
得重說;乃至一人說一篇竟,更一人說。若不
能誦者,但說法誦經而已。準而言之,若得讀
者,執文即得,何須如此?止不讀之。又俗中呪
術之法,讀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貴專審,
令背文誦持,心口專正,加事便易;必臨文數
字,出口越散。故佛法中,呪術誦者,加物遂成,
未聞讀呪而能被事。羯磨聖教,佛制誦持,況
於呪術,律序自顯。必不誦者,終身附人。余親
問中國三藏京輦翻經諸師,云:從佛滅度來,
無有此法。

問:僧尼更互得作幾法。答:律中《十
誦》:尼為僧作不禮、不共語、不敬畏問訊,此三
羯磨不須現前、自言。僧為尼,亦得三法:謂受
戒、摩那埵、出罪。餘不互通。

問:得對尼等四眾
及以白衣作法不?答:不得也。律令至不見不
聞處,方作羯磨,除所為作羯磨人。《摩得伽》、《十

誦》云:白衣前說戒成者,除為瓶沙王等。除王
眷屬民將;獨為王說,令心淨故。

問:羯磨所被
幾人?答:不同也。若諫喻和諍,得加多少;至於
治舉乞為,不得至四,名非法也。《四分》:難事得
二三人一時受戒。《五分》:通諸羯磨,不得加四。
《毘尼母》云:諸比丘集,作非法事,若有三四五
伴,可得諫之,獨一不須諫也。何以故?大眾力
大,或能擯出,自得苦惱,故應默然不言。《四分》
中:十五種默,大同於此。廣如〈眾網〉中。

問:羯磨
竟時,其文何所?答:解者多途。今一法以定,謂
第三說已,云僧已忍,與某事竟,此時羯磨竟。
不同前解第三說已名為竟也。故律云:忍者
默然,不忍者說。今即說其不忍之意,便成訶
破;必其忍默,三說已無訶,亦成。任意兩得。餘
廣如《義鈔》。

結界方法篇第六

結界元始,本欲秉法。由羯磨僧宗綱要,匡救
佛法,像運任持,功歸於此;理宜十方同遵,許
無乖隔。但為剡浮洲境,彌亘既寬;每一集僧,
期要難剋;加以損功廢道,恒事奔馳。大聖愍
其頓極,故開隨處局結;作法分隔,同界崇遵;
功成事遂,總意如此。就中分四:一列數定量,
二依位作法,三法起有無,四非法失相。

初中,
大論界法,總列三種:一攝衣界,如衣法中。二

攝食界,如藥法中。三攝僧界,是此所明,就中
分二。

一自然界者。未制作法已前,統通自然;
或空有不同,水陸差別;後因難集,便開隨境
攝,各有分限;人所至處,任運界起,故曰自然
也。約處有四種不同,定量分六相差別,如〈集
僧〉中。

二作法界者。由自然限約,未可遂心;設
有大小,教文已定;用則不可,捨則非制;或作
大法,地弱不勝。故如來曲順物情,聽隨處結;
令楷式軌定,任情改轉;使成羯磨,弘濟大功;
非此作法,餘不能辨。就中分三。

初言大界者。
謂僧所常行,法食二同之界也。明量者,文中
同一說戒,為界遙遠,聽十四日說者,十三日
先往,不得受欲。準強百里。《毘尼母》中,同布薩
界,極遠聽一日往還。雖有二文,未明里數。故
《僧祇》、《五分》、《善見》並云:三由旬為量。《明了論》云:
三由旬者,合角量取。亦不知由旬大小。《智論》:
由旬三別: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里,下者四
十里。此謂中邊山川不同,致行李不等。《四分》
衣法中,由旬準有八十里者,此據上品為言。
通用所歸,準律文意,應百二十里,以下品為
定。《薩婆多》云:尼結界者,唯得方一拘盧舍也。
必有難緣,可用《僧祇》:二由旬內隨意結取。


明戒場者。律云:以僧中數有四人眾起,乃至
二十人眾起,令僧疲極。佛聽結之。不言大小。
《善見》云:戒場極小容二十一人,減則不聽。餘
如後結。

三明小界者。此並因難事,恐廢法事,
佛隨前緣,故開結之。並無正量,隨人坐處,即
為界相。一為受戒開結小界,舊準戒場,身外
有界;今依文取義,全無外相,如正加中。二為

說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為自恣事,下至五
人圓坐。此三無外量者,由是難開,隨人多少;
若限約外量,終非遮難。故文云:今有爾許比
丘集者,止取現集之僧;坐處有地,依地結之。
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
人所依止。

二明依位別解。位則有三,如上所
列。若有戒場,先須結之,今且論無者。結大界
法,就中分二,先出緣成,後明結解。初中有
三:一料簡是非,二竪標唱相,三集僧欲法。


中。問:大界有村,得合結不?答:《五分》:諸白衣新
作堂舍,為得吉利,或為非人所惱,請僧於中
布薩。《薩婆多》云:凡結大界,所以通聚落者,以
界威力故,惡鬼不得便,善神所護,為檀越故,
通結聚落。《四分》文中,亦結村取。

問:界中有水,
得合結不?答:律中河者,除常有橋、船、梁,得結;
若駛流者,不得。必有橋梁及淺水無難,準理
應得。故《尼律》中云水者獨不能渡,此通界內
外也。

問:一標作兩相,得不?答:一肘已上作者
準得。《明了論疏》中:如一大山,東西各結別住。
又云:二繩別住等。準此,大牆等類,可分別者,
皆得為之。

問:今將石木為相,為取內外耶?答:
若圓者,取中央,令界相正與標分相當;或取
外畔。若尖斜之物,隨以一分為限。餘他物準
此。應先須示知尺寸分齊,預向僧述;不得通
指一山妄充外相,致令尋求分齊不可得知。

問:界標與相及體,若為分之?答:標謂山石之
物,用為指的;相即標畔,界體之外表也;體謂
相內作法之所。或標即體,或標異體;相必體
外。臨時處分,三所不同,並預委也。

問:界得重

結不?答:律云,不得二界相接,應留中間。若疑
有者,解已更結。故不開重。

二竪標唱相。初標
相者。《四分》:界相不定是非。文中,若東方有山
稱山,有塹稱塹,草𧂐地;準此立法,誠所不可。何者?凡論立相,為知
界限久固,作法集眾,破夏離衣護食等緣。若
將空地為處,空則無相可指。必有其事,隨時
準行。或是一席之法,聊知空礙兩分;必作久
固處所,準用他部;并案本宗,彼此通用。《善見》
云:相有八種:一山相者,下至如象大。二石
相者,下至三十秤;若曼石不得,應別安石。三
林相者,草竹不得,體空不實,下至四樹相連。
四樹相者,不得以枯樹為相;下至高八寸形,
如針大;若無自生,種之亦得。五路相者,下至
經三四村。六江相者,若四月不雨,常流不絕。
七蟻封相者,下至高八寸。八水相者,自然池
水者得。準論徵律,城塹等緣,成相可知。既知
相為結,本界家所依,結已即須牓示顯處,令
後來者,主客俱委,無有濫疑。

次明界形。《善見》、
《明了》二論:隨方曲直,任處辨形,不論定指。廣
如《大疏》,略說如《義鈔》中。

二明唱相者。今時結
法,不過有二:或在蘭若,依山附水,旁道緣樹;
或在城邑,便隨牆院,籬柵塹渠。多是四方,時
有屈曲。先須識過,後避過唱之。謂先學未達,
及後進諸師,若唱方相,便容濫述。如從院外
唱云:從東南角直至西南角,乃至一周;正南
寺門,則有別眾之過。以界限從牆外直過,門
限外則成界內;若寺內作諸羯磨之時,牆限
外有僧不集,豈非別眾?故知唱相必須屈曲

唱出,不令後悔。亦不可籠通,云隨屈曲。屈曲
亦通深淺遠近,終成不識分齊。

若從院內唱
相,從門直過,則限內是界外也,便有別眾破
夏離衣等過。如寺中作法,有人說欲訖,至門
限內,還復到來,豈非出界入界,是別眾也。若
破夏者,有人依界安居,明相未出至門,明了
乃反,豈非破夏。言失衣者,依界結攝衣界,明
相未出,不持衣往,明相出界外,豈非失衣。故
委示過,然後唱之。

蘭若之中,亦有斯過。妄指
山谷,濫委樹林;及至分齊,曾何得知?結並不
成,一何自負。故《明了論》中:結水波別住,一丈
五尺,以石次之,周匝安已,便隨石唱。《善見》亦
云:曼石不得。並是明文,不容濫述,自陷陷人。
脫作受法不成,令他一生虛過;自身未來,還
逢此界。故《大集》言:我滅度後,無戒比丘滿閻
浮提。斯言驗矣。

次明唱法。律中使舊住人唱。
未唱已前,親自案行,識知處所,屏處闇誦,勿
使對眾致有謇澁。

先須東南角為始,周匝直指
相當。律云:東方有山等。若依東方而唱,至角
曲迴,則不分限齊。今行事者,據易為之。

若在
空野中結者,先指四標在四維,然後僧中差
一人唱之。被差者即起,禮僧已,立唱云:「大德
僧聽!我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相。從東南角
棗樹直西至西南角桑樹,從此北行至西北
角柳樹,從此東出至東北角榆樹,從此南來
還至東南角棗樹。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三
說皆爾。若臨事別相,準改唱之,不容紕謬。


城邑中寺,多有牆院,並從內唱。前緣如上;後
云:「從寺外院牆東南角內角,旁牆西下至南

門東頰北土棱,隨屈曲南出至門閾裏棱,旁
閾西下至西頰裏棱,隨屈曲北入至門西頰
土楞,從此西下至外院西南角內角,從此北
下至外院西北角內角,從此東下至外院東
北角內角,從此南下還至東南角內角。是為
大界外相。一周訖。」三說已。

若有五門三門,及
籬柵牆塹,斜角方屈,隨處稱之,準上式也。若
有障隔,欲穿牆直過,當唱院名,依院牆唱相。

三明集僧與欲法者。初言集僧。必先盡自然
界內。若標寬界狹者,盡標集之。《僧祇》云:避難
界中,三由旬內有比丘者,並呼來,若出界已,
作法結之。有師云:但盡自然而集。以標內地
非自然界故,又未加法。若羯磨已,方有別眾。
《僧祇》所明,彼為難緣,恐成障礙,故須集之。準
理不然,並集為要,無正教可準。

若標內有村,
縱自然內不欲取村者,當繞村唱內相,後唱
外相,作法結成。村內比丘,不須外集。

若相內
外有尼界及尼,不妨結法,兩不相攝。

若有作
法僧界,但令比丘不出本界;唱內相已,通結
取之。如《明了論》別住之例。

二不得受欲者,具
有三義:一結界是眾同之本,理宜急制。二自
然界弱,不勝羯磨,此《僧祇》正文。三令知界畔,
護夏別眾護食護衣等。《十誦》云:作羯磨比丘
死,餘人不知界處,佛令捨已更結。故須盡集。

二正加聖法。上座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
云:「結大界羯磨!」當白二結之。文云:「大德僧聽!
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時到僧忍
聽: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作大界,同一住處,
同一說戒。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唱

四方大界相,僧今於此四方相內結作大界,
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誰諸長老忍僧今於此
四方相內結作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者,默
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內,同一
住處同一說戒結大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

二明戒場大界之法者。先竪三重標
相。最內一重,戒場外相,自然界內標;中間一
重自然界外,大界內相標;最外一重大界外
相標。即須周匝先唱內標一重已,作法結之。
但為三相難明,恐法不練,略引圖示;後依圖
唱相,使新學曉迷。今行事漠落,誦文而已,曾
不委練,令依文讀,便即悶亂,定知附事作法
不成;必須細心,方應遂事。

此外朱圓者,自然界相。若先在戒壇內集僧者。亦四
面集之。圖中所列。據結大界時,自然集僧也。其北
朱圓,院外僧去中央結界僧,相去六十三步。中僧去南
圓界外僧亦爾。南北二僧相去百二十六步。各得成
法。在內不成。乃至餘方並準此。若結作法已,隨相

標遠近。且據聚落不可分別者為言。若可分別聚落,乃
至道行水界,五相遠近,義類相別,並如前〈集僧〉中所述。

此之界圖,謂自然界寬於作法,標外周圓取
界。必有別界,亦隨斜曲也。

其內朱方,是戒場
也。中間周匝,號曰自然。東北二邊,即用小牆
下上為自然界體。南西二邊,大界牆內,則無
別相者,應釘杙豎標,繩連相著。當於戒場東
南角,去大界牆尺八地旁小牆施一杙。又於
西南角斜去大牆二尺許下一杙。又於西北
角至小牆南旁小牆下一杙,正西令去大牆
尺八許。釘三杙已,仍以繩連三標,則為自然
界。南西二邊,若作二法竟,若二界各有法事,
此中有人,不妨二處。其戒場外相,東北二邊
之相,即以小牆內院為相。西南二畔,即用繩
標內邊為相。

其大界內相,東北二面,以小牆
外院為相。南西二面,以大院牆內為相。若明
外相,必在院外唱之。若在牆內唱者,至西南
角戒場外自然界邊,則與內相俱合,則不分
彼此之異。又不得入大院牆唱之,由不見其
相故。

上且略寄一緣,以為相貌。作法之時,未
必如圖。若不依此解生,餘處亦準不得。

今明
結法,分三;初緣前後者。《五分》云:應先結戒場,
後結大界。若先結大界者,當捨已,更前結之,
然後唱相結大界。《毘尼母》、《善見》亦同此說。今
猶有人先結大界者,此不讀聖教,唯信意言。
問:先結大界者,戒場成不?答:《五分》所明,應捨
已更結,故知成也。但不成後法,故須解之。《五
百問》云:後結戒場者,於中受戒,恐無所獲。又
云:不知同於未制。賴有此路,則通僥倖。今時
結者,多有非法。或將五六人徑往戒場中,界

內不集,總唱三相已,具加二種羯磨者。或有
界內通唱三相已,隨界加法者。或於大界內
遙結者。或先結戒場已,但唱大界外相,不唱
內相,而加法者。此等諸濫,結並不成。故須當
界各唱各結,方得成就。

二明唱相。先於自然
界內集僧已,一比丘具修威儀唱云:「大德僧
聽!我比丘為僧唱四方小界場相。從此處東
南角標內旁繩西下,至西南角標;從此旁繩
內北下,至西北角標;即旁小牆內東下,至小
牆東北內角;從此旁牆內南下,至東南角標。
此是戒場外相一周訖。」三說已。羯磨者言:「何
所作為?」答云:「結戒場羯磨。」「大德僧聽!此住處
比丘稱四方小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
於此四方小界相內,結作戒場,白如是。」「大德
僧聽!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僧今於此
四方小界相內結戒場。誰諸長老忍僧今於
此四方小界相內結戒場者,默然;誰不忍者
說。」「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內結戒場竟。僧忍,默
故,是事如是持。」結已,餘僧且坐。應將四五人
知法相者,入大界內,安坐定已。集界無人,方
乃作法。

次結大界法。先明唱相,有二不同:言
別唱者,先唱內相三周已,次唱外相;三周後,
總結合。二者總牒內外一遍相已,隨遍合之。

文明總法。應令一人具儀唱云:「大德僧聽!我
比丘為僧唱大界四方內外相。前唱內相。從
小牆東南角外角,穿小牆西出,旁大牆內至
西南角內角;從此旁牆北下,穿小牆西頭,過
至小牆西北角外角;從此旁小牆東下,至小
牆東北角外角;從此南出,還至小牆東南角
外角。此是大界內相一周訖。次唱外相。從寺

院外牆東南角外角,直西至南門東頰外土
棱;隨屈曲北入至門限裏棱;西下至門西頰
限頭;隨限屈曲南出,至門西頰外土棱;從此
西下,至西南角外角;從此北下,至西北角外
角;從此東下,至東北角外角;從此南下,還至
東南角外角。此是大界外相一周已。彼為內
相,此為外相。此是大界內外相一周。」如是三
遍已,告僧云:「已唱大界內外相訖。」

眾僧作羯
磨。唱者復座已,上座如常依前作之。羯磨大
同前無戒場結者,唯足內之一字,云僧今於
此四方內外相內結作大界。若據律文,亦不
加字;但云於此四方相內結大界,於理亦得。
隨意所存,大途無妨。結此界已,如上牓示顯
處。

結三小界法,三門分之:初明集僧遠近者。
此由留難故起,不同大界集僧。所以佛隨方
便,曲開此教。如《善見》中:七盤陀量,集僧應得。
故彼文中不同意者,對此《四分》無異也。並謂
蘭若之中。必在聚落,文中不開。由蘭若逈露,
來難易見。

二不竪方相者。大界戒場,義通久
固,僧常居止,理須曉明。此三小界,並由事起,
有難遮作;佛開暫結,更無有相。隨人多少,即
為界體。比人行事,若結小界受戒,多立院限。
說戒直坐,自恣圓坐,此二無有外相。此未通
知。準如律文,為遮惡比丘故。今猶坐外有界,
終不免遮。此三小界,相同一法,並指僧集坐
處為界內相。故初云僧一處集;中云爾許比
丘集;後云諸比丘坐處已滿,齊如是比丘坐
處結小界。文止在此,更不言外相。若準《僧祇》,
彼文云:欲捨衣者至界外,無戒場者結小界。

文云:齊僧坐處外一尋已內,於中作羯磨。此
則明文有開。但同戒場之法,非關小界。《四分》:
戒場法中,亦云小界,可即是小界立相也。


作受戒之法,準律界外問難。若至乞受之時,
十人叢坐,前結足開一人之分。必半身外界,
亦準《十誦》、《善見》之文,足成僧數。此是定義。必
依昔用,結界不成,作法非務,一生虛受,疑恒
鎮心。所謂無戒滿世,此言驗矣。廣有廢立,如
《義鈔》中。

若論說戒,隨同師善友,下道並坐;令
使相近,依法結之。若論自恣,五人已上,圓坐
四面,五德在中,四面自恣。此人加用,未必如
此,亦隨緣改張。

次明結法。以事希寡,文存略
也。

餘有三種界別:一別說戒、別利養,欲同說
戒、同利養。二別說戒、別利養,欲同說戒、別利
養。三別說戒、別利養,欲同利養、別說戒。為守
護住處故。此四方僧物唱和法也,佛並開結,
末代之中,此法殆盡。必若合寺有緣濟乏,並
須白二和僧送之;不得直爾與他,以僧物不
得出界。

次明解界法。先解無戒場者。僧集已,
問欲取和已,解言:「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同
一住處同一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解界。白
如是。」「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
說戒,今解界。誰諸長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
說戒解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同
一住處同一說戒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

若有戒場者,先解大界,却解戒場,
此是常準。上座問答,一一隨有單牒;不同受
戒,一答得作多法。彼由同界故得,此中不開。
為中隔自然,兩界各別,作法不通。若作法,同

前而解。次解戒場,應在相內,不得在大界遙
解。律無正法。舊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唯稱
大小為別。今不同之。戒場不許說戒,何得牒
解?今準難事界,但翻結為解,理通文順。


云:「大德僧聽!僧今在此處解戒場。若僧時到
僧忍聽,解戒場。白如是。」「大德僧聽!僧於此處
解戒場。誰諸長老忍僧集此處解戒場者,默
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解戒場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

《善見》云:戒場上,不得立房。縱
使王立,有慚愧比丘剔壞;餘材草送住寺比
丘。唯置佛殿及樹木也。外國戒場多在露地,
如世祭壇郊祀之所,故律中或名戒壇。《五百
問》中:受戒值天雨,若移戒場屋下者,先解大
界,更結戒場及結大界方得。解三小界,同前
結法。

三明法起有無。有言,法起由作善法,即
發善無作,屬善行陰攝。此善法與處相應,遍
標相內,皆有法起。非謂善法與無記地連,非
不相及。《善見》云:依相結已,後失界相,若人掘
地至水際,亦不失界;乃至於上起三重屋,皆
同一界。若有石山,上廣下狹,於上結界;山巖
下僧,不妨上法。以界是色法,隨處廣狹,下入
地也。故文云:若結已,水蕩成坑,雖有水流,於
中竪閣,在上作法者,皆得。準此多文,法起何
疑。昔云:無有法起。文云:云何界現前?作羯磨
唱制限者。是此謂加法之所,不論法起有無。
《薩婆多》云:以界威力故,善神所護。如前《五分》
所明。《小法滅盡經》云:劫火起時,曾作伽藍所,
不為火焚,乃至金剛界為土臺也。

四明結處
非法失不之相。初中所明,前已具述,恐有迷

忘。謂兩界相接,中無自然,共相錯涉。隔水無
橋,或不捨本界而重結之。及界不盡集,羯磨
不成,方相不練。並非結法。《五分》云:不唱方
相,不成結界。

言失不者。一謂決意棄捨。《十
誦》云:諸比丘捨僧坊去,作念不還,是名捨界。
《智論》云:一宿棄捨,則無有界。問:前《善見》中並
言不失者?答:彼不作永捨心,故不失也;此云
失者,作不還意,有捨界心,故失。文中皆言棄
捨故也。《四分》中:治故伽藍,不失淨地。又云:
若疑,應解已更結,故知界在。若作法捨衣、食、
人界,三種俱捨。

二明不失略述五種。一非法
惡心,解者不失。律云:惡心解淨地不成,例準。
二僧尼互結,《善見》云:比丘於尼界上結界不
失,尼同得成。三中邊不相解語,亦互重結。四
失界相,如《善見》中。五空本處。《五百問》云:大僧
與尼通結得,不得相叉。

僧網大綱篇第七

一方行化,立法須通;處眾斷量,必憑律教。令
遠域異邦,翹心有所;界中行者,安神進業。若
斯御眾,何事不行;既行正法,何人不奉?豈止
僧徒清肅,息俗歸真;方能扶疏道樹,光揚慧
日。若法出恒情,言無所據;科罰同於鄙俗,教
網唯事重麁。能施已是於非,所被固多諠亂。
故律云:非制而制,是制便斷,如是能令正法
速滅;不值佛世,生地獄如箭射。《三千威儀》
云:眾中無知法人者,百人千人不得同住;故
知同住必遵聖法。今欲刪其繁惡,補其遺漏,
使制與教而相應,義共時而並合。故律云:非
制不制,是制便行,如是漸漸令法久住。若出

其病患,明其損減,如下廣明。

就中分五:一約
化制二教,明相不同;二約僧制眾食,以論通
塞;三約法就時,對人以明;四約處就用以明;
五眾主教授之相。

初中分二。且明化教。教通
道俗。

《大集》云: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財多力,
王等不治,則為斷三寶種,奪眾生眼;雖無量
世修戒施惠,則為滅失。廣如第二十九卷〈護
法品〉說。又云:若犯過比丘應須治者,一月兩
月苦使,或不與語,不與共坐,不與共住,或擯
令出;或出一國,乃至四國有佛法處。治如是
等惡比丘已,諸善比丘安樂受法,故使佛法
久住不滅。

《十輪經》云:若有鈍根眾生,為欲發
起善根因緣,懈怠少智忘失正念,貪著住處
衣服飲食四事供養,遠離一切諸善知識;如
此眾生教令勸化,料理僧事及以佛法和尚闍
梨,是為安置營事福處。若聲聞弟子心不恭
敬、不堅持戒;為法久住而調伏之,若起心念
教令心悔。又須言語而謫罰者,驅令下意,終
不與語;亦於僧中謫令禮拜,訶詰嫌責,不同
僧利;或在僧前四體布地,自歸伏罪;或時驅
出,不得共住。我知眾生心所趣向,為利彼故
廣說諸經地獄等苦,為欲調伏破戒眾生。若
諸比丘護持戒者,天人供養,不應謫罰。除其
多聞及持戒者。若有破戒而出家者,能示天
龍八部珍寶伏藏,應作十種勝想、佛想、施心。
若有破戒,作惡威儀,當共耎語,乃至禮足;後
生豪貴,得入涅槃。是以依我出家,持戒、破戒,
不聽輪王宰相謫罰,況餘輕犯。破戒比丘,雖
是死人;是戒餘力,猶如牛黃麝香眼藥燒香

等喻。破戒比丘,為不信所燒,自墮惡道;能令
眾生,增長善根。以是因緣,一切白衣皆應守
護,不聽謫罰。四方僧眾布薩自恣,三世僧物
飲食敷具,皆不預分。優波離白佛:若非法器,
云何驅遣?佛言:我不聽俗人譏訶,比丘得作。
復有十種非法,即得大罪:若僧不和,於國王
前、王眷屬前、大臣前訶,白衣、婦女小兒中、僧
淨人前、比丘尼中、本怨嫌人前。如是等,假使
舉得少罪,亦不應受。下具出舉法,如律法中。

《涅槃》中,種種示相已,云:於毀法者,與七羯磨;
為欲示諸行惡行者有果報故。當知如來,即
是施惡眾生無恐畏者。以現在治罰,息將來
大怖故。若善比丘置不訶責,當知是人佛法
中怨;若能驅遣舉處治罰,是我弟子真聲聞
也。

二就制教以明者。僧令懺悔,改迹便止。上
品之徒,見影依道;下流之類,拒逆僧命,不肯
從順,無慚無愧,破戒犯失,續作不止。自非治
罰,何由可息?如似遲驢,必加楚罰;則有七種
調伏,及惡馬治、默擯、不與語等。

比佛法東流,
多不行此;若聞正說,反生輕笑;薄濫佛法,自
穢淨心。有過之徒,實當此罰;反用俗法,非理
折伏;相雖調順,心未悛革。致使聖網,日就衰
弱。文云:非制而制,速滅正法。斯言允矣。今舉
彼微言,重光像運;有力住持眾主,準而行之。

《四分》中:凡欲治罰舉人者,自具兩種五德,如
〈自恣〉法。又須三根具了,徒眾上下同心共秉,
犯者聽可,然後舉之。具如律本遮法中說。若
違上法,舉不知時,反生鬪諍。故文云:汝等莫
數數舉他罪,以恐壞正法故。必具上法,縱而

不治,亦滅正法。

今明治法七種九種。言七法
者:一謂訶責,二謂擯出,三者依止,四者遮不
至白衣家,五者不見罪,六者不懺罪,七者說
欲不障道。加惡馬、默擯二法,則為九也。

一言
訶責者。先出其過,後明正治。言過多種,《四分》
等律總處明之。若對僧比丘前倒說四事:謂
破戒者,破前三聚;破見者,謂六十二見;破威
儀者,下四聚等;破正命者,謂非法乞求,邪意
活命,則有五種四種。言五邪者:一謂為求利
養,改常威儀,詐現異相;二謂說己功德;三者
高聲現威;四者說己所得利養,激動令施;五
者為求利故,強占他吉凶。言四邪者:一方邪
者,通使四方為求衣食;二仰邪者,謂上觀星
象盈虛之相;三者下邪,即耕田種殖種種下
業;四者四維口食,習小小呪術以邀利活命。
此《智論》解也。律中非法說法、法說非法。

雖有
前過,三根明委,問答有差,不得舉他。文云:若
無根,破戒見、威儀、正命,與作訶責,是名非法羯
磨;反上如法。然此治法,不必大罪;但令聖所
制學,愚闇自纏,皆得加罰。文云:若不知不見
五犯聚,謂波羅夷乃至吉羅,與作訶責。

《五分》
有九種:一自鬪諍,二鬪亂他,三前後非一鬪
諍,四親近惡友,五與惡人為伴,六樂自為惡,
七破戒,八破見,九親近白衣。

《僧祇》五種:一身
口習近住。身習住者,與黃門男子、童子、弟子
共床坐、同眠、共器食、迭互著衣、共出共入。口
習近者,迭互染心共語。身口俱者,兩業並為。
又與尼女伸手內坐、以香華果蓏相授、為其
走使;餘如前說。二者數犯五眾戒。三者太早

入聚落,太瞑出;與惡人為友,偷人、劫賊、摴蒲
等人;行在寡婦、大童女、淫女、黃門、惡名比丘
尼、沙彌尼處。四好諍訟相言,有五:一自高,二
麁弊此性,三無義語,四非時語,五不親附善
人。五恭敬少年諸比丘,度少年弟子,供給如
弟子供給師法。如上五種,一一諸比丘屏處
三諫不止,僧作白四訶責折伏。

《明了論》:比丘
心高不敬計他,輕慢大眾,為作怖畏羯磨。猶
是訶責異名。

上來明過。對僧比丘前者,皆入
訶責治之。

二加法有四:一明立治,二明奪行,
三明順從,四僧為解。

初中立治。此法與餘羯
磨有異,故先明之。緣起十種,如上具七法已。
八陳意中,此心違故,須僧證正其罪,得伏,方
與。應召來入眾,當前為舉。舉
已,為作憶念。應與罪。上座應準遮法,具問能舉徒眾上下,及
所舉人已,聽許舉之。如上作已,索欲問和,便
作羯磨。律文舉鬪諍事,及論當時,未必如文;
隨其有犯,準改牒用。應言:「大德僧聽!此某甲、
某甲比丘,喜相鬪諍,互求長短;令僧未有諍
事而有諍事,已有諍事而不除滅。若僧時到
僧忍聽:僧為某甲、某甲比丘作訶責羯磨;若
後更鬪諍共相罵詈者,眾僧當更增罪治。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甲、某甲二比丘,
喜相鬪諍互求長短;令僧未有諍事而有諍
事,已有諍事而不除滅。僧今為某甲某甲二
比丘作訶責羯磨。誰諸長老忍僧為某甲、某
甲二比丘作訶責羯磨,若後更鬪諍者,僧更
增罪治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此是初羯磨。」

。「僧已忍!為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訶責羯磨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明不成者,律
云:若不舉、不作憶念、不伏首罪,或無犯、犯不
應懺罪、若犯罪已懺竟、而不現前,及人法二
非。並作法不成,得罪。

二明奪行。與作法已,告
言:已為汝作訶責已,今奪三十五事,盡形不
得作;必能隨順,無有違逆者,僧當量處。何者
三十五?有七種不同。初五奪其眷屬:一不應
授人大戒;二不應受人依止;三不應畜沙彌;
四不應受僧差教授比丘尼;五若僧差不應
往。二五奪其智能:一不應說戒;二若僧中問
答毘尼義,不應答;三若僧差作羯磨,不應作。
四若僧中簡集智慧者,共評論眾事,不在其
例;五若僧差作信命,不應作。三五奪其順從:
一不得早入聚落;二不得偪暮還;三親近比
丘;四不應近白衣外道;五應順從諸比丘教,
不應作異語。四五奪其相續後犯:一不應更
犯此罪,餘亦不應犯;二若相似、若
從此生。三若復重於
此;四不應嫌羯磨;五不應訶羯磨
人。五五奪其供給:一若善比丘為敷坐具供
養,不應受;二不應受他洗足;三不應受他安
洗足物;四不應受他拭革屣;五不應受他揩
摩身。六五制其恭敬:一不應受善比丘禮拜、
合掌、問訊、迎逆、持衣鉢等。七五奪其證正他
事:一不應舉善比丘為作憶念、作自言;二不
應證他事;三不應遮布薩;四不應遮自恣;五
不應共善比丘諍。

三明順從者。應於上七五
事中,一一順從,無有違者。於僧小食上、後食

上、若說法、若布薩時,應正衣服,脫革屣,在一
面立,互跪合掌白言:「大德僧受我懺悔;自今
已去,自責心,止不復作。」僧當量審,然後受之。

四明解法。律云:應來僧中,偏露右肩,脫革屣,
禮僧足,右膝著地,合掌乞言:「大德僧聽!我比
丘某甲,僧為作訶責羯磨;我今隨順眾僧,無
有違逆,從僧乞解訶責羯磨。願僧為我解訶
責羯磨,慈愍故!」三乞已。上座如上欲
和,解言:「大德僧聽!比丘某甲、某甲,僧為作訶
責羯磨;彼比丘隨順眾僧,無所違逆,今從僧
乞解訶責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解某甲、某
甲二比丘訶責羯磨。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
甲、某甲比丘,僧為作訶責羯磨;彼二比丘,隨
順眾僧,無所違逆,今從僧乞解訶責羯磨。誰
諸長老忍僧為某甲、某甲解訶責羯磨者,默
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某甲解訶
責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其行法
中,威儀坐處,未明所在;準僧殘中,下行坐也。
若有一人三人,隨名牒用;不得至四,如上已
明,至時量之。

二擯出者。謂對俗人倒說四事,
廣如律文;又如〈隨戒〉中污家惡行。倒亂佛法,
污他俗人淨善之心,以非為是。故須遣出本
處,折伏治之。使世俗識非達正,無復疑惑。此
之過罪,人多有之,特須禁斷。若論治法,隨順
及以解辭,略同上法。然初擯中,牒其過已,離
此住處為異。律本委具。若隨順乞解,不得輒
來;當在界外遣信來請。《僧祇》云:不得共諸比
丘語論。若有咨請,推屬本師。

三言依止者。若
與比丘及以白衣共相雜住,倒說四事,惑亂

正法。或在道雖久,癡無所知;隨緣壞行,不能
自立;數懺數犯。須僧治罰,依彼明德咨問法
訓,使行成益己故也。治法略同於上。與依止
已,親近知法律人,學知毘尼;明達持犯者,當
為解之。《涅槃》云:置羯磨者,安置有德之所。餘
如〈師資〉法中。

四遮不至白衣家者。謂於信心
俗人前,倒說四事,非法惱亂,損壞俗心;罵謗
白衣,輒便捨去。須僧作法遮斷不許使離,遣
謝白衣故也。《僧祇》云:比丘明日受他必定請,
至時不去,惱信施主,須加此法。若得法附已,
當白二,差一比丘具八法者:一多聞,二能善
說,三說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語,六能
憶持,七無有闕失,八解善惡言議者。將被治
人至信俗家語言:「檀越!懺悔!僧已為某甲比
丘作謫罰竟。」若即共懺者善;不肯者,具有進
不。廣如律說。若俗人歡喜,即為解之。

更總明
四三羯磨同異。前四法人,但壞其行,心猶有
信;律足僧數,應羯磨法;而是被治,不可訶
舉。後三羯磨,名為三舉,信行俱壞;棄在眾外,
不足僧數;過狀深重,不可攝濟,故制極法。律
簡此色,同於犯重;乃至死時,所有資產入同舉
僧,賞功能故。《涅槃》云:為謗法者作是降伏羯
磨。又示諸惡行有果報故。今學大乘語,人心
未涉道,行違大小二乘;口說無罪、無懺,淫欲
是道;身亦行惡,隨己即是,違己為非。並合此
治。

次五明不見舉者。倒說四事,法說非法,犯
言不犯。或不信善惡二因,感苦樂二果;邪見
在懷,障於學路。或由不達教,或知而故犯。僧
問何不見犯,答云不見,僧即遮舉,與作不見

舉治之。為欲折伏從道,且棄眾外,不同僧事,
目之為舉。作此正法,治不見罪人,故曰不見
舉也。《四分》云:此三舉人,令在有比丘處行之;
若在無比丘處,不得為解。

六不懺舉者。然罪
無定性,從緣而生;理應悔除,應本清淨。而今
破戒見四法,犯不肯懺,妄陳濫說,言不懺悔;
垢障尤深,進道無日。故須舉棄,得伏方解。經
名滅羯磨者,治罰前人,使作滅罪。《僧祇》云:被
三舉人,心意調柔,白僧言:「我心調柔,願僧為
我捨法。」白已,却行而退。眾主比丘量議可不,
然後乞解。

七惡見不捨舉者。欲實障道,說言
不障。邪心決徹,名之為見;見心違理,目之
為惡。亦於戒見四法,倒說不信。須僧舉棄,永
不任用;隨順無違,方乃解之。

此七治法,寔為
妙藥。持於正法,謫罰惡人。佛法再興,福流長
世。故律云:如來出世,為一義故,制訶責羯磨,
乃至惡心不捨舉;所謂攝取於僧,令僧歡喜,
乃至正法久住。《涅槃》盛論七羯磨後,廣明護
法之相云:有持戒比丘,見壞法者,驅遣訶責,
依法懲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又云:今以無
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及於四眾;應當
勸勵諸學人等,令學正法。若懈怠破戒毀正
法者,大臣四部應當苦治。《大集》云:若未來
世有信諸王若四姓等,為護法故,能捨身命,
寧護一如法比丘,不護無量諸惡比丘,是王
捨身生淨土中。若隨惡比丘語者,是王過無
量劫,不復人身。問:前《十輪經》不許俗治,《涅槃》、
《大集》令治惡者?答:《十輪》不許治者,比丘內惡,
外有善相,識聞廣博,生信處多,故不令治。必

愚闇自纏,是非不曉,開於道俗三惡門者,理
合治之,如後二經。又《涅槃》是窮累教本,決了
正義;縱前不許,依後為定。兩存亦得,廢前又
是。

言惡馬治者。律云:若比丘犯罪,不問輕重,
拒云不見,僧應棄捨莫問。語云:「汝所住處,亦
當舉汝,為作自言,不聽汝布薩、自恣。如調馬
師,惡馬難調,即合所繫杙棄之。汝比丘不自
見罪,亦復如是,一切捨棄。」如是人不應從求
聽;此即是聽,如法驅出。

言默擯者。《五分》云:
梵壇法者,一切七眾不來往交言。《智論》云:若
心強獷,如梵天法治之。以欲界語地,亦通色
有,不語為惱,故違情故,不語治之。此法最
要。亦有經中加羯磨者。尋本未得。《雜含》云:
三種調伏法謂,柔耎、剛彊也,猶不調者殺之。
謂不與語、教授、教誡也。言滅擯者,謂犯重比
丘,心無慚愧,不肯學悔,妄入清眾,濫居僧限。
當三根五德舉來,詣僧憶念示罪,令自言已,與
白四法。《五分》文云:「大德僧聽!此比丘某甲,犯
某波羅夷罪。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比丘
某甲某波羅夷滅擯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
事。白如是。」「大德僧聽!比丘某甲犯某波羅夷
罪,僧今與比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
得共住,不得共事。誰諸長老忍,僧與比丘某
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共事者,默
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僧已忍,與比
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共事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薩婆多》云:但實
犯重,大眾有知,不須自言及現前,直爾滅擯
驅出。若準律文,必須自言,如目連被訶中說。

即世多有,大眾容之,自他同穢。

二約僧制眾
食以論。先明世立非法,後引正制證成。

初中,
寺別立制,多不依教。飲酒醉亂,輕欺上下者。
罰錢及米,或餘貨賕;當時同和,後便違拒,不
肯輸送;因茲犯重。或行杖罰枷禁鉗鎖。或奪
財帛以用供眾。或苦役治地、斬伐草木、鉏禾、
收刈;或周年苦役。或因遇失奪,便令倍償。或
作破戒之制,季別依次鉏禾刈穀,若分僧食
及以僧物,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及
餘畜產。或造順俗之制,犯重囚禁,遭赦得免;
或自貨賕,方便得脫;或奪賊物,因利求利。或
非法之制,有過罪者,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對
僧杖罰。如是眾例,皆非聖旨。良由綱維不依
法網,同和而作;惡業深纏,永無改悔。眾主有
力,非法伴多;如法比丘,像末又少;縱有三五,
伴勢無施。故佛預知有,不令同法,如後引之。
《僧祇》云:若作非法制者,應訶令止;不者,當說
如法欲已,起去。若眾中有力者不聽,當語旁
人言:此非法制。止得三人,不得趣爾而作,應
知識邊作。若不得者。說見不欲,與護心相,應
云:彼自有業行,何關我事;如失火燒舍,脫身
便罷。《毘尼母》云:見眾非法事,獨不須諫,應作
默然,如上說。問:非法制中,罰取財物,犯重罪
不?答:不犯重罪。由當時僧眾,同和共作,後依
制罰,得不犯。非不犯作非法制罪。

次明如法
僧制。《四分》云:如法僧要隨順。又云:應制而制,
是制便行。《五分》中:雖我所制,餘方不行者,不
得行之;非我所制,餘方為清
淨者,不得不行。《薩婆多》云:違王制

故吉羅。《明了論》云:若僧和合立制,比丘不得
入城市。為作此事,必定應作。或時須立此制
一月一季,或復永斷。若依《大集》,苦使不得過
兩月。《十輪》中:如前明制,或令料理僧事佛法
師僧,或不與語,謫令禮拜,或復驅出,如前廣
列。《僧祇》中,罰舍利弗日中立之。諸律中制,多
用七法,如上所明。或復斷食奪衣令立。治沙
彌中,罰令除草,料理僧事等。並非破戒之緣
故也。《十誦》云:若僧寺中有制限者。若知有惱
自他,力能滅者,白僧滅之;不者,餘處去。若
如法制,應受。《四分》:客比丘初至,主人比丘先
語僧制法式等。

二約食以論者。先明通塞之
意,後引聖言。然食為大患,人誰不須?世尊一
化,多先陳此,故慰問云:乞食可得不等。今諸
別住,局見者多;自壅僧食,障礙大法;現是餓
因,來受劇苦。故古師匡眾之法云:寺是攝十
方一切眾僧修道境界法,為待一切僧經遊
來往受供處所;無彼無此,無主無客;僧理平
等,同護佛法。故其中飲食眾具,悉是供十方
凡聖同有;鳴鐘作法,普集僧眾,同時共受,與
檀越作生福之田;如法及時者,皆無遮礙。然
法有通塞。唯有任道行之同護法者,不
損檀越事也。本非人情,理無向背。若此以明,是非自顯。
真誠出家者,怖四怨之多苦,厭三界之無常;辭
六親之至愛,捨五欲之深著;良由虛妄之俗
可棄,真實之道應歸。是宜開廓遠意,除蕩鄙
懷;不吝身財,護持正法。況僧食十方普同,彼

取自分,理應隨喜。而人情忌狹,用心不等;或
有閉門限礙客僧者,不亦蚩乎!鳴鐘本意,豈其
然哉?出家捨著,尤不應爾!但以危脆之身,不
能堅護正法;浮假之命,不肯遠通僧食。違諸
佛之教,損檀越之福;傷一時眾情,塞十方僧
路。傳謬後生,所敗遠矣。改前迷而復道,不亦
善哉。

或問:僧事有限,外客無窮;
以有限之食,供無窮之僧,事必不立。答曰:此
乃鄙俗之淺度,瑣人之短懷;豈謂清智之深
識,達士之高見。夫四輩之供養,三寶之福田,
猶天地之生長,山海之受用,何有盡哉!故《佛
藏經》言:當一心行道,隨順法行,勿念衣食所
須者;如來白毫相中,一分供諸一切出家弟
子,亦不能盡。由此言之,勤修戒行,至誠護
法,由道得利,以道通用;寺寺開門,處處同食,
必當供足,判無乏少。又承不斷客寺倉庫盈
溢者,主人心遠而廣施;或寺貧而為客者,由
志狹而見微也。若此兩言,人謂僧用不供者,
豈是人之智力所辨事乎?若人力有分,不能供
無限者;所懷既局,斯言允矣。此乃檀越為道
奉給,不由人力所致;若辨非智力,則功由於
道。然則事由道感,還供道眾;猶函蓋相稱,豈
有匱竭耶!所患人情鄙吝,腐爛僧粟耳。余唯見積事而不存道,未見道通
而事塞也。

佛法中無貴賤親疎,唯以有法平
等,應同護之。人來乞索,一無與法;若隨情輒

與,即壞法也。俗人本非應齋食者,然須借問,
能齋,與食;不能齋者,示語因果,使信罪福,知
非為吝,懷歡而退。是以謹守佛教,慎護僧法,是
第一慈悲人,現在未來一切眾生離苦得樂
故。若不守佛教,隨情壞法,令
諸眾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壞僧法,毀損三
歸。既無三歸,遠離三寶,令諸眾生沈沒罪河,
流入苦海。失於利樂,皆由壞法。是以不守佛
教,不閑律藏,缺示群生,自昏時網,名第一無
慈悲人也!若接待惡賊,非理愚夫,說導不能
受悟;義須準教當擬,具如〈隨相〉中。

二引聖言
量者。《薩婆多》云:僧祇食時,應作四相,
令界內聞知。然此四相,必有常限,不得雜亂;
若無有定,不成僧法。若無四相食僧食者,名
盜僧祇,不清淨也。又不問界內比丘有無,若
多若少,作四相訖,但使不遮比丘,若來不來
無過;雖作相而遮,亦犯。若大界內有二三處,各有始終。《僧祇》:同
一布薩,若食時,但各打楗椎,一切莫遮,清淨
無過。《善見》云:若至空寺,見樹有果,應打楗椎;
無者下至三拍手,然後取食;不者犯盜。飲食
亦爾。若客比丘來,舊比丘不肯打磬,客僧自
打,食者,無犯。《薩婆多》云:僧祇食法,隨處有人,
多少應有常限。計僧料食,一日幾許,得周一
季。若一日一斛,得周季者,應以一斛為限;若
減一斛,名盜僧祇,應得者失此食故;增出一
斛,亦盜僧祇,即令僧祇斷絕不續。既有常限,
隨其多少,一切無遮;隨僧多少,皆共食之;若

人少,有餘長者,留至明日,次第先行。如是法
者,一切無過。若行僧餅,錯得一番,
不還僧者,即犯盜罪。《僧祇》云:若行食時,滿杓
與上座者,上座應斟量,得遍當取。不得偏饒
上座。若沙彌淨人偏與本師大德者,知事人
語言,平等與僧,食無高下也。《五百問》云:上座
貪心,偏食僧食,犯墮。不病稱病索好食,得者,
犯重。餘僧食難消,如《僧護》等經說之。

義者。言
別客得罪者,要是持戒人,不與,犯罪;破戒者,
不犯,律云:惡比丘來不應與。《十誦》、《薩婆多》:若
外道來,眾僧與食,不犯;止不得自手與。以外
道常伺比丘短,故開之。今僧寺中有差僧次
請而簡客者,此僧次翻名越次也。即令客僧
應得不得,主人犯重;隨同情者多少,通是一
盜。又此住處不名僧所,以簡絕客主,非同和
僧義。《大集》云:若一寺、一村、一林,五法師住,鳴
椎集四方僧。客僧集已,次第賦給,無有吝
惜。初夜後夜讀誦講論,厭患生死,不訟彼短,
少欲寂靜,修於念定,憐愍眾生,護戒慚愧,是
名眾僧如法住大功德海。若無量僧破戒,但
令五人清淨,如法護持佛法,愍諸眾生,福不
可計,如第三十一卷中。餘有瞻待、國王、大臣、
作人、惡賊、俗人、淨人,事既多濫,容兼犯盜,廣
亦如〈隨相〉。

三約法者。《五分》云:欲別作羯磨,僧
不可和者,當於說戒前作之;以是制眾法,僧
不敢散故。《四分》云:若有人舉罪者,不得輒信
舉罪人語;便喚所告之人,對僧詶答。先問見
聞疑三根。若云見者,為自見?從他見?見在何
處犯?犯何等罪?為犯戒耶,犯何等戒?破見

耶,破何等見?破威儀耶,破何等威儀?如是舉
罪人一一能答,有智人者,方可隨其所告,問
眾上中下及所犯人,取其自言,證正舉治。若
不能答,有智人隨有違者,便隨所誣謗罪,依
法治之。故文云:若舉無根無餘罪者,不成遮,
治其謗罪。文亦不顯情之虛實,即結其犯,義
須斟酌。

言就時者。凡作法事,所為處重;多有
非法,理須照鍊。闇夜屏覆,過起必多:或有昏
睡,或復鬧語;威儀改節,便成別眾,或不足
數;廢闕大事,不成僧法;良由倚旁屏闇,不祇
奉法。事不獲已,夜乃為之。幸知不易,及明早
作;則是非自顯,目對不敢相輕。

言對人者。凡
施法事,貴在首領。眾主上座,先須約勒,但見
非法,即須糾正;不得默坐,致招罪失。《僧祇》中,
多種上座,各有示導,文廣如彼。《四分》云:有三
種狂癡:一眾僧說戒,或來不來;二一向不憶
不來;三者有憶而來。初人須與羯磨,後二不
須。《十誦》云:若未作法,不得離是人說戒;作
法已,得離。《五分》云:若覓不得,即遙作羯磨。《四
分》中:白二與之;若狂病止,令來乞解,白二為
解;若復更發,依前與法;若狂止,不來不犯,以
先得法故;亦不應詐顛狂,而加法者不成。羯
磨如律。

四對處明用者。凡徒眾威儀,事在嚴
整清潔。軌行可觀,則生世善心,天龍叶贊;必
形服濫惡,便毀辱佛法。《十誦》中:比丘衣服不
淨,非人所訶。《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是
故能令僧寶不斷。《摩得伽》云:伽藍上座,應前
行前坐,看諸年少比丘威儀,語令齊整;及平
等行食,唱僧跋也;白衣來,當與食,為說法等。

《十誦》文中大同。《智論》云:佛法弟子同住和合,
一者賢聖說法,二者賢聖默然。準此處眾,唯
施二事,不得雜說世論,類於污家俳說。又眾
貴靜攝,不在喧亂,誦經說法,必須知時。《成論》
云:雖是法語,說不應時,名為綺語。二者威儀
之形,必準聖教。《薩婆多》云:剃髮剪爪,是佛所
制。律云:半月一剃,此是恒式,勿得不為。《涅
槃》云:惡比丘相,頭鬢爪髮,悉皆長利,為佛所
訶。所著袈裟,一向如法。不得五大正色,及餘
上染,諸部正宗,不許著用。必有破壞,隨孔補
之。條葉齊整,具依律本。廣如衣法。所有非者,
寺內不披;入眾之時,或反披而入,及著下衣。
或著木履、雜屐,律並不許。廣如〈鉢器法〉中。《四
分》云:入眾五法,善知坐起等。《十誦》云:下床法,
徐下一脚,次下第二脚,安徐而起;坐法亦爾。
入堂法,應在門外偏袒右肩,斂手當心,攝恭
敬意;擬堂內僧,並同佛想,緣覺、羅漢想。何以
故?三乘同法食故。次欲入堂,若門西坐者,從
戶外旁門西頰,先舉左脚,定心而入;若出門
者。還從西頰,先舉右脚而出。若在門東坐者,
反上可知。不得門內交過。若欲坐時,以衣自
蔽,勿露形醜。廣如《僧祇》。《四分》云:不得著俗人
褌袴襖褶等。今有服袍裘長袖衫襦之衣,尖
靴長䩺及以漆木等器,並佛制斷,理合焚除。《善見》:若
多聞知律者,見餘比丘所用不當法,即須打
破,無罪;物主不得索償。

靈裕法師寺誥云:僧
寺不得畜女淨人,壞僧梵行。設使現在不犯,
令未離欲者,還著女色。經自明證,隔壁聞聲,

心染淨戒;何況終身奉給,必成犯重。此一向
不合。《僧祇》中:僧得女淨人不合受,尼得男淨
人亦爾。比者諸處,多因此過,比丘還俗滅擯
者,並由此生。不知護法僧網,除其穢境;反留
穢去淨,生死未央。又賣買奴婢、牛馬、畜生,拘
繫事同,不相長益;終成流俗,未霑道分。比丘
尼寺,反僧可知。或雇男子雜作,尼親撿挍;尋
壞梵行,滅法不久。寺家庫藏厨所,多不結淨;
道俗通濫,淨穢混然。立寺經久,綱維無教;忽
聞立淨,惑耳驚心。豈非師僧上座,妄居淨住;
導引後生,同開惡道。或畜貓狗,專擬殺鼠;牛
杖馬䩛心》云:惡律儀者,流注相續成也。《善生》、《成論》:若
受惡律儀,則失善戒。今寺畜貓狗,並欲盡形,
非惡律儀何也?舉眾同畜,一眾無戒。《大集》有
言:無戒、破戒,滿閻浮提。或佛堂塔廟,不遵修
飾;比丘倨慢,處踐非法;高聲大笑,造非威儀;
聚話寺門,依時不集。自滅正法,外生俗謗。並
由上座三師致而滅法。若作說戒常法,半月
恒遵;每至說晨,令知事者,點知僧眾,誰在誰
無?健病幾人?幾可扶來?幾可與欲?如是知已,
令拂拭塔廟,灑掃寺院,如〈說戒法〉。鳴稚之前,
眾主上座,親自房房案行;病者,方便誘接。告
云:「眾僧清淨布薩,凡聖同遵,行者雖在病臥,
能得一禮覲不?努力自勵,此身心不可信也!
或因此不起,脫就後世,隨業受生,知趣何道;
欲更聽戒,寧復聞乎?」如是隨時引接。餘僧不
來,並準此喻。

五雜教授。《毘尼母》云:能諫之人,
五法不須受:一無慚愧,二不廣學,三常覓人

過,四喜鬪諍,五欲捨道。必先於有過者取欲,
然後諫之。此等眾法,並綱維大德,住持一寺;
有力護法者,方得行之。

若見眾中有過,不得
即訶。命來屏處,一一誨示云:「此一方住處,共
大德有之。末法之中,以威儀為僧,方助佛揚
化。若眾中有一行一法勝妙者,令他處遵學;
豈得有過,令他聞之,令生不善,自他兩失。今
大德有某事不善,不依佛制,願即改之;欲共
相成進,以引導後生耳!」必是己之弟子、眷屬、
同友,對眾訶舉亦得。不得立至四人,以不舉
僧也,非法,得罪。

若有違僧制者,當具委示云:
「佛以戒法精妙,上人行之;我等修學,漸染而
已。但以時代澆薄,教所不施;故佛令立如法
僧要,勸同隨順。《地持》亦云,若護僧制等;故不
依隨,違教得罪。今有某事,與制有違,願隨謫
罰,應同僧法;亦使將來有犯者,為作鑑戒因
緣。」云云而述。

若見造六聚罪者,屏處委示:「今
與同住,並是宿因;但末劫多障,持戒者少。見
造某罪,是實以不?」答是實者,依律如法誨示:
「文云:有二種癡,一不見犯,二犯而不懺;有二
種智,反上語之。隨佛語者,名真供養;今不肯
順,可欲從魔邪!罪不可積,或能轉重。
餘經云:一念之惡,能開五不善門,一者惡能
燒人善根,二從惡更起惡,三為聖人所訶,四
退失道果,五死入惡道等。」種種示之。

若有將
被罰者,眾主比丘依律告云:「眾僧可畏,具
知三藏,有大勢力,道俗欽仰」等。猶不捨者,又
云:「彼眾既有大力,若有違犯正教,必舉治汝!」
又不捨者,應言:「非唯舉治而已,更奪三十五

事;不復往來迎送,同僧法事,乃至不足僧數。」
如是種種示已,若不受諫,集眾和舉之。

然眾
貴老宿大德,自力牽課,方能進道。必不自知,
妄攝眷屬,愚叢自守,不相長益,號季少也。故
律中,阿難頭白,而迦葉號為季少。訶言:汝眾
欲失,汝季少比丘,俱不善閉諸根,貪不知足,
初夜後夜不能勤修,遍至諸家但行破穀,汝
眾當失。以此文證,阿難善知法相,又是無學,
尚被譏責;自餘凡鄙,焉可自輕。必欲綱眾於
時,住持護法者,須自行清慎,雅操堅貞,博通
律相、兼明二乘,識覽時要,達究情性者。可準
上文,一方秉御。

受戒緣集篇第八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聖眾之寶位也。
既慕心彌搏,故所緣彌多;以多緣故,法事攸
難;以難知故,理須詳撿。而世情塵染,每昏教
法;為師為匠,實易實難;但由習俗生常,不思
沿革;恣此無知,亂彼真教。或但執文謹誦,非
相莫知;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或結界漠落,
成不混然;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或衣鉢假
借,自是非法。如斯師匠,秉御誠難;虛受費功,
唐勞一世;後生還爾,永無出期。故《大集經》云:
我滅度後,無戒滿洲。此言必實,深須詳鍊;一
受已難,不宜再造;故委顯示,至機依準。

初明

具緣成受,後加教法。初中五緣:

一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餘道成難故。《僧祇》云:
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
家時過,一向不合。廣如〈沙彌法〉中。二諸根具
足。謂身具眾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律中廣
列一百四十餘種,並不應法。準以求之,則聾
瘂狂亂,定不發戒。餘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
鈔》中。三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于將受,無
十三難等雜過。四出家相具。律云:應剃髮披
袈裟,與出家人同等。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
戒也。律云: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

第二所對有六。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所託,必
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故須深明界相,
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
準;不然,捨已更結。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輒爾
寺外結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
緣,結大界無爽。若依《毘尼母》云:直結小界,不
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中國諸師,行事受戒,
大有尊重。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
法。人問其故,答云:結界如法者少,恐別眾非
法,不成受戒。餘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
夫欲紹隆佛種,為世福田者,謂受具戒,不宜
輕脫。故在靜處,事必成就。二有能秉法僧。由
羯磨非別人所秉。三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
法毘尼。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
者至時緣起,別眾非法等,如〈足數〉所明。文云:
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據中國以明。邊方
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
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四界內盡集和

合。文云:更無方便,得別眾故。五有白四教法。
則除顛倒錯脫,說不明了等。六資緣具足。文
中無衣鉢,及借者,不名受具。

第三發心乞受。
文云:不乞者,無心者,不成故。

第四心境相應。
文云:眠醉狂人及無心而受等,是心不當境。
復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
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
境不稱心也。《薩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則有
無教;若輕心受,但有其教,無無教也。

第五事
成究竟。始從請師,終至白四,九法往來,片無
乖各;界非別眾,僧無不足,羯磨無非,受者心
至,則成受也。與上相違,則成非法。今引文證。
《母論》云:五緣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阿闍梨
如法,三七僧清淨,四羯磨成就,五眾僧和合
與欲。《多論》云: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
受十戒;隨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
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三難中初難攝。必
有受者,前準上緣,必不堪任,聖教不許。

二加
法中,分二:初緣起方便,二明體用。若集僧羯
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緣
中有十。

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須十
戒於前,後聽受具。文中不與受十戒,眾僧得
罪。《多》云:所以制十戒者,為染習佛法故,不同
外道一往頓受。佛法不爾,猶如大海,漸深漸
入。

二明請師法。

初請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
若無此人,承習莫由,闕於示導,不相生長,必
須請之。《善見論》云:以不請故,多造非法,諸師
訶責,反云,誰請大德為我和尚?佛因制之。若
不請者,不得;與受,得罪。《四分》請法,不云僧屏。

計理別處預請,何損大理?今在眾中者,《十誦》
云: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頭面一一
禮僧足已,然後請之。《僧祇》云:今從尊求和尚
等。《五分》云:請和尚時兩手捧足。當具修如上,
至和尚前,旁人教云:「所以請和尚者,此是得
戒根本,所歸投處。」種種隨機已,「計汝自陳,不
解,故教也!」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
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
得受具足戒。慈愍故!」《僧祇》云:眾中三請已,
和尚應語,發彼喜心。《四分》云:答言:「可爾!教授汝,
清淨,莫放逸!」弟子答云:「頂戴持!」下文更有十
種答法。問:沙彌戒時已曾請訖,今何重請?答:
以容改轉,不用本師;又沙彌時請,初來為受
十戒,今者沙彌為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
尚無德,不合相攝。故二對請之。

次請二師。律
無正文。據《佛阿毘曇》中,亦有請法,文非巧勝,
故不抄出。即準和尚例通請之。應具儀至師
前,旁人示語云:「羯磨戒師阿闍梨者,受戒正
緣;若無此人秉於聖法,則法界善法無由得
生;故須增上重心,於戒師所方發無作。」種種
說已,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
羯磨阿闍梨,願大德為我作羯磨阿闍梨,我
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次請教授師。
亦具修至前,旁人教云:「由此人,為汝教授,引
導開解;令至僧中,發汝具戒;緣起方便,並因
此師;重心請者,方乃發戒。」文如羯磨師法,但
以教授阿闍梨為異。

次請七證師。義須準請。
以羯磨法,非是獨秉,必取此人,證無錯謬。《十
誦》正則,理例請之。則受者生善,前師心重;彼

此俱和,豈非同法。世多不行,但自滅法。若論
發戒功,與三師齊德,何為不請之乎?可準三
師而請,必在大眾,多僧亦未必通限。

更明十
師成不之相。《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
應如是人邊受,亦知雖受不得戒;如此具知,
則不成受;反上成也。餘之九師,律無正文,準
可知也。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師知,亦不成受;
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師之內互知
犯重,法亦不成;並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
不該。若據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顯輕重。
準義詳之,乃至犯吉羅者,亦不成受。以犯威
儀,不應師德;知不得戒,強受不成,由無心故。
既知必須見聞清淨,預須選擇,文云:令選擇
取也。和尚德者,差互不同,律中所列百三十
餘種。十夏一種,必須限定;餘之德相,如〈師資
法〉中;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種闍梨五夏
已上,律云多己五歲也。餘師隨夏多少。

統明
師義,幸有老宿碩德,則生善於後。《五百問》云:
比丘五臘不滿度弟子,知非而度,犯墮。弟子
不知是非,得戒;若知,不得戒。《明了論疏》:若已
得五夏,為受大戒作證人及作威儀師。七夏
已去,得作羯磨闍梨。既是師位,故不得互共
同床坐。

三教發戒緣。《薩婆多》云:凡受戒法,先
與說法,引導開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
得增上戒。就文如此,今以事求,初明緣境,後
明心量。初中,所發戒相,乃有無量。由未受戒
前,惡遍法界;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
故戒發所因,還遍法界。若隨境論,別鈔應有
三十餘紙;要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空有二

諦、滅理涅槃、佛說聖教、文字卷軸、形像塔廟,地
水火風虛空識等;法界為量,並是戒體。故《善
生》云:眾生無邊故,戒亦無邊。《薩婆多》云:非眾
生上,亦得無量。如十方大地,下至空界;若傷
如塵,並得其罪。今翻為戒善,故遍陸地。即《善
生》言:大地無邊,戒亦無邊;草木無量,海水無
邊,虛空無際,戒亦同等。《薩婆多》云:新受戒人,
與佛戒齊德也。以此而推,出家僧尼,真是功
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於此。不論受而
具持,功德難數;若毀破者,猶利無邊。故《十輪》
云: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能示於
人天道行,猶如牛黃麝香燒香等喻。佛因說
偈:「瞻蔔華雖萎,勝於一切華;破戒諸比丘,猶
勝諸外道。」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德無量,遠
有出期;不受戒者,隨流苦海,永無解脫。《智論》
說言:寧受戒而破,初入地獄,後得解脫;不受
戒者,輪轉三界。《涅槃》亦云:雖復得受梵天之
身,乃至非想,命終還入三惡道中。良由無戒,
故致往返。如是隨機廣略,令其悟解;若不知
者,心則浮昧,受戒不得,徒苦自他。《薩婆多》云:
若淳重心,則發無教;輕則不發。豈可虛濫,理
當殷重。

次令發戒。應語言,當發上品心,得上
品戒;若下品心者,乃至羅漢,戒是下品。《毘跋
律》曰:發心我今求道,當教一切眾生,眾生皆
惜壽命。以此事受,是下品耎心,雖得佛戒,猶
非上勝。餘二就義明之:云何中品?若言我今
正心向道,解眾生疑,我為一切作津梁,亦能
自利,復利他人,受持正戒。云何上品?若言,我
今發心受戒,為成三聚戒故,趣三解脫門,正

求泥洹果;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槃,令
法久住。如此發心,尚是邪想;況不發者,定無
尊尚。《智論》云:凡夫始學,邪心中語;那含果人,
慢心中語;羅漢果者,名字語也。如此自知心
之分齊,得佛淨戒亦有分齊。故文云:佛子亦
如是,勤求禁戒本等。問:此教宗是何乘?而發
大乘志耶?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戒本》文云:
若有為自身,欲求於佛道,當尊重正戒,及迴
施眾生共成佛道。律中多有誠例。光師亦判
入大乘律限。如是發戒緣境,及心有增上;此
之二途,必受前時,智者提授;使心心相續,見
境明淨;不得臨時方言發心。若約臨時師授,
法相尚自虛浮,豈能令受者得上品耶?或全
不發,豈非大事。

第四,律云:當立受戒人,置眼
見耳不聞處。若受戒人離見聞處,若在界外
等,皆不名受具。恐聽羯磨故,著離聞處;猶恐
非法,令僧眼見。《五分》中,以起過故,聽安戒壇
外眼見處等。《四分》文云:界外問遮難等。今時
受者,多在界內,理亦無傷,順上律文。《僧祇》云:
教授師應將不近不遠處等。若多人共受者,
應兩處安置:一多人行立,令望見僧,起敬重
意;二將問難者,離僧及離沙彌行處,於中問
緣。必在同處亦得,恐後問如前,心不尊重。應
各令反披七條及衣鉢,在彼而立。

五單白差
威儀師。《四分》云:由界外脫衣看,致令受者慚
恥,稽留受戒事。佛言:不得露形看,當差人問
難事。《五分》:令和尚語羯磨師:「長老今作羯磨。」
復語威儀師:「長老今受羯磨。」《四分》云:彼戒師
當問:「誰能為某甲作教授師?」答言:「我某甲能。」

應索欲、問和,答言:「差教授師單白羯磨。」如此
四答,止得各作一法。若總答云:「受戒羯磨。」已
後更不須和;乃至多人,例通問答。不得過明
相。戒師應白言:「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
甲求受具足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為教
授師。白如是。」應下座禮僧已,案常威儀,至受
者所。

六明出眾問緣。所以爾者,恐在眾惶怖,
有無差互;屏處怖微,安審得實。即須依律問
之。但遮難之中,有得不得,故前廣分別;令其
識相,使問難者據法明斷;使問答相應,無有
迷謬。若問而不解,終為非問;故中邊不相解
語,佛判不成。若準律云:不問十三難者,則不
得戒。故前須明解,彼此無迷;脫由不解不成,
豈不誤他大事。應沙彌時,教令列名顯數,識相
誦之;此非羯磨,不犯賊住。若約律本,但問十
三難事;及論作法,但問諸遮。今就義準,著問
遮之前。又問難之體,要唯相解,「今問汝,不犯
邊罪不?」自非明律者,方識名知相;自外經論
雜學,必無曉了。下一一具之,不同舊人,蒙籠
誦習。

一邊罪難者。謂先受具戒,毀破重禁,捨
戒還來,欲更受具。此人罪重,名佛海邊外之
人,不堪重入淨戒海也!乃至準《論》:白衣五戒、
八戒,沙彌十戒,破於重者,同名邊罪。

二犯比
丘尼。《四分》等律並云汙尼,不明淨穢。故世行
事者云:「汝不犯清淨尼不?」此依《僧祇》而問。彼
律云:若須、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污者,
初人受樂,是壞尼淨行;中後人犯,不名壞尼
難。若那含、羅漢,初後人俱名難也。故知唯是
淨境,方成難攝。《十誦》云:若摩觸八尼,污尼八

事;若一人以八事犯尼,令犯重者,俗人不成
難也。《善見》云:若壞尼下二眾,不障出家;若壞
大尼,三處行淫,皆名難也。若以白衣俗服強
與尼著而行淫者,成難;若尼自樂著白衣服
就上淫者,不障出家。必以義求,若知受具戒
緣事,著於俗服亦應成難。但壞淨境,不論知
淨不淨。廣有廢立,如《疏》、《義鈔》。問:何不言壞比
丘耶?答:亦成難也。尼受戒中反問便是,由事
希。故《善生經》:受五戒者,問遮難云:「汝不犯比
丘、比丘尼不?」故知同是難攝。皆謂俗人時犯;
若受戒已,犯者,止名邊罪所收。

三賊心受戒
者。律中為利養故,輒自出家。若未出家者,未
受,不應受;已受,得戒。曾經說戒羯磨,已受者
滅擯。《四分》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共
羯磨說戒,皆滅擯。義詳,共一人作對首眾法,
皆成障戒。如說戒自恣等法,必聽眾法心念,
亦成難攝。若對他三人已下對首法,四人已
上餘和合法,不秉羯磨,皆不成難。《善見》云:三
種偷形:一者無師自出家。不依大僧臘次,不
受他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養不受。二偷和
合者。有師出家,受十戒,往他方;或言十夏,次
第受禮,入僧布薩一切羯磨,受信施物。三二
俱偷者,可知。若偷形者,不經法事,不受禮施,
為飢餓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五百問》云:
沙彌詐稱大道人,受比丘一禮拜,是名賊住
難。《四分》中但言賊住難者,謂共羯磨說戒,不
說聽聞不聞及愚癡因緣等。依如《僧祇》。若沙
彌作是念:說戒時論說何等,即盜聽之。若聰
明記得初中後語者,不得與受戒;若闇鈍或

緣餘念,不記初中後者,得受具。若凡人,自出
家著袈裟,未經布薩等者,得受;反之不得。《摩
得伽》云:不自知滿二十而受具,後知不滿者,
若經僧布薩羯磨,是名賊住。《四分》疑惱戒云:
若年不滿,作法不成受者,有知者語令識之,
後更受戒。《十誦》云:比丘尼如法捨戒,若更受
者,不得。即名賊住難。

四破內外道者。謂本是
外道,來投佛法,受具已竟,反還本道,今復重
來;彼此通壞,志性無定。律中,令度出家,對僧
與沙彌戒,四月試之;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
方為受具。問:信邪來久,何故先與沙彌戒耶?
答:信此投歸,若不以十戒調柔,違相不顯;又
彰佛法深妙漸次授法,不同外道一往不簡。
此事既希,多述無益,必有,律自廣明。

五非黃
門。律中五種:一生黃門;二犍作者;三因見他
淫方有妬心淫起;四忽然變作;五半月能
男,半月不能男。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
應滅擯。文云:若犍者,都截却也。今時或截
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準依《五
分》,應得。彼文云:若截頭及半,得小罪;都截,滅
擯。《四分》云:若被怨家、惡獸、業報落等,應同比
丘法。若自截者,滅擯。不明分齊。《五分》云:時
有比丘為欲火所燒,不能堪忍。乃至佛訶責
言:汝愚癡人,應截不截,不應截而截。告諸
比丘,若都截者,滅擯;猶留卵者,依篇懺之。準
此以明。則未受具已截者,終無明教。必須準
前勘取,依餘部為受。

六殺父,七殺母,八殺阿
羅漢。此三難為之既希,故略知文相。

九破僧。
即法輪僧也;若破羯磨僧,非難。十出佛身血。

此二難佛滅後無也。《僧祇律》注云:佛久涅
槃,依舊文問耳。

十一非人難。皆謂八部鬼神
變作人形而來受具。《律》中、《五分》:天子、阿脩羅
子、犍闥婆子,化為人等。

十二畜生難。亦謂變
為人形而來者。律中,龍變形來受,佛言:畜生
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此上二趣,若依本形,
是人通識;恐變而來,故須問之。脫有高達俗
士來受戒,時語云:「汝非畜生不?」若聞此言,一
何可怪,應方便轉問,如下所陳。

十三二形者。
謂一報形,具男女二根。若先受後變,猶尚失
戒;況初帶,受者,滅擯。

上已略述難相,而遮事
非一,律中略問十六,自餘受法廣明。皆言不
應,亦有得不得者。

若不自稱名字,不稱和尚
字,年不滿等,定不得戒。

《五分》:諸比丘度截手
脚耳鼻、截男根頭、挑眼出、極老無威儀、極醜,
一切毀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或有
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難,似瞎、似跛、似
短小、父母不聽等,作難者,吉羅。《僧祇》云:盲者,
若見手掌中文,若雀目;聾者高聲得聞;躄者
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與皮不異,得;
印瘢人破肉,已用銅青等,作字獸形;侏儒者,
或上長下短、下長上短。一切百遮,不應與出
家;若已出家,不應驅出,僧得越罪。準此諸遮,
皆言不應,得罪。下文復云:是謂不名受具足,
一一皆言不應驅出。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
具足;不名者,總結師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
瘂等若有輕遮,不障戒者,故言清淨共住如
法。文云:瘂者,不能語,用手作相。又云:遣書、舉
手作相、不現前,如是等不名受。前瘂者文中,

不應驅出,作沙彌也。《十誦》、《伽論》云:瘂、聾人,不
名受具;若聾,聞羯磨聲,得受。

衣鉢不具者。《四
分》云:若無衣鉢,不名受戒;若借衣鉢,應與價
直。《五分》云:令主捨之。亦不明得不?今準《薩婆
多》,得戒論。問曰:若爾何故必須衣鉢?答:一為
威儀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獵師著袈裟,
鹿見以著異服,故無怖心。三為表異相故,內
德亦異。引彼證此,文不可和。《四分》云:不名受
戒,此則部別不同。必誦《十誦》羯磨,依彼開成。
準急無損。昔人義準《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
衣鉢受戒不得者,則不得戒;不知者得。此乃
人判,終違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

父母聽
不者。《善見》云:若餘方國度者,不須問。《僧祇》:親
兒此彼不聽;自來兒、養兒,餘處得受。

負債者。
諸部但言不應,義準理得。

奴者。《僧祇》云:若家
生、買得、抄得,此彼不得。他與奴、自來奴,餘處
聽度。今有人放奴出家者,若取《出家功德經》,
若放奴婢及以男女,得福無量。律中不明放
者,但言自來投法,度之是非,準奴及兒,彼此
通允。《五百問》中: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
知,後知,不遣亦重。問:其人是大道人不?答:非
也。僧奴準此,復本奴位。

官人者。《僧祇》:有名有
祿、有名無祿,此彼國不得度;有祿無名,餘處
得度;無名祿者,一切俱聽。準此,俗人來投出
家,理須為受。

丈夫者。必以建心慕遠,清節不
群;卓然,風霜不改其操;鏗然,憂喜未達其心,
便為丈夫之貌。故律云:年二十者,方堪受具。
謂能忍寒熱、飢渴、風雨、蚊虻、毒蟲,能忍惡言
苦事,能持戒,能一食等。《僧祇》云:若過二十,減

七十,無所堪能,不應與受具。

五種病者。上四
應得。狂中有三種,若全不覺好惡,應不得;餘
二應得。《善見》云:癩癬莫問赤白黑,屏處,增長
不增長俱得;露處反前不得。然癩病有二:一
惡業所致,二四大違反則生。故《育王經》有疥
癩須陀洹,瘡痍阿羅漢也。若出家已,癩者,一
切僧事共作,若食莫令在眾,此《薩婆多》解。


明餘事,更明所以。《五分》:若先不相識人,不應
雲霧暗時受。《五百問》中:要須燈燭照之。若先
曾受具者,《十誦》問云:「曾作大比丘不?」答:「作。」問:
「清淨持戒不?捨時,一心如法還戒不?」《四分》無
文;必有,亦同邊罪。幸依《十誦》十三難前問之;
答若有違,則成邊罪故。《四分》云:若有難緣,如
說戒中,當二人三人一時作羯磨,不得至四。
《僧祇》:一和尚,一戒師,一眾得二人三人並受;
若二和尚共一戒師,二三人不得一眾受。《善
見》云:二人三人一時受戒,一一同;等臘、等時,
不相作禮。

上已略明雜相。今正出眾問法。


授師至受者所,正敷坐具,坐已。語令敷坐具,
為舒正四角,相對相及申手內。《五分》云:應安
慰言:「汝莫恐懼,須臾持汝著高勝處。」

彼應取
其衣鉢舒示,寄此以為陶誘。前執五條語言:
「此名安陀會衣。」又指身所著者:「此名欝多羅
僧。」執大衣已語云:「此衣名僧伽梨。」《薩婆多》云:
「此三衣名一切外道所無,今示汝名相。」若依
諸部,此處即為受衣鉢者;或在眾中戒師受
者。《四分》無文。或受已方持者,亦隨兩存。并執
鉢已言:「此器名鉢多羅。」「此衣鉢是汝已有不?」
彼答言:「是。」即便襆之。或加受法,如前。

應語

言:「善男子諦聽!今是至誠時,我今當問汝。汝
隨我問答,若不實者,當言不實;若實,言實。何
以如此?由無始來,欺誑聖賢,沈沒生死;今欲
捨虛妄,證真實法故,令汝實答。今問汝遮難,
若不實答,徒自浪受。律云:犯遮難人,七佛一
時為受,亦不得戒。」

「汝第一不犯邊罪不?」答言:「無」
者。語云:「汝應不識此罪,謂曾受佛戒而犯淫、
盜、殺、妄;作此四者,必不得受。今汝無耶?」答言:
「無」者。又語云:「汝若不識不解,不得妄答。第二
汝不白衣時污淨戒比丘尼不?」答言:「無。」「第三
汝不白衣沙彌時,盜聽他說戒羯磨,詐作比丘
不?」答言:「無。」「第四汝非曾作外道,來投受戒後,
還作外道;今復重來不?」答言:「無。」「第五汝非五
種黃門不?」答言:「無」者。「第六汝非殺父不?」
「第七汝非殺母不?」「第八汝非殺阿羅漢不?」「第
九汝非破僧不?」「第十汝非惡心出佛身血不?」
各各答言「無」者。「第十一汝非天子、阿脩羅子,
名為非人,變為人形而來受戒不?」答言:「無。」「第
十二汝非諸龍畜等能變化者,變為人形而來
受不?」答言:「無。」「第十三汝今身中不佩男女二
形不?」答:「無」者。應讚言:「善男子!已問難事,十三
既無,戒可得受。」

「更問十遮:汝今字誰?」答言:「某
甲。」「和尚字誰?」答云:「某甲。」「年滿二十不?」答:「滿。」「衣
鉢具足不?」答:「具。」「父母聽汝不?」「汝不負
債不?」答:「無。」「汝非他賤人佛不許度不?是奴不?」
答「無。」「汝非官人不?」答:「無。」「汝是丈夫不?」答:「是丈
夫。」「有如是病,癩、癕疽、白癩、乾痟、顛狂,汝今無
此諸病不?」答言:「無」者。

應復語云:「汝無遮難,定
得受也。如我今問汝,僧中亦當如是問;如汝

向者答我,僧中亦當如是答。」

應教起立,為正
著七條,令威儀齊正。著履,揲坐具肩上,衣鉢
襆置手中。語令:「汝此處立,我至僧中為汝通
請;若僧許可,我舉手召汝,汝可即來。」《五分》
云:教著衣時,密如法視無重病不,種種隨緣,
廣如彼述。或外律中,於此受衣鉢者。

七單白
入眾。律云:彼教授師還來至僧中,如常威儀,
相去舒手相及處立。當作
白:「大德僧聽!彼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
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已問竟,聽將來。白如
是。」白已,勿出僧中;若堂內者,至門限內。舉
手呼言:「某甲來。」彼來已,為捉衣鉢,
令至僧中,教禮僧足已;至戒師前,右膝著地
合掌。

八正明乞戒。彼教授師,將衣鉢付戒師
已,為正衣服,安慰其心。懇惻至誠,仰憑清眾,
求哀乞戒。語云:「此戒法,唯佛出世樹立此法;祕
故,勝故,不令俗人聞之。故六道之中,唯人得
受;猶含遮難,不得具受。汝今既無,甚是淨器,
當深心乞戒,須臾之間入三寶數;若輕浮心,
戒不可得。如是隨時作之,律論廣述。但乞戒
由汝自心。但未曉方軌,階漸無由;故佛教我
為汝稱述。應逐我語。」「大德僧聽!我某甲,從和
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
足戒,某甲為和尚,願僧拔濟我。慈愍故!」。

九戒師白和法。彼應白言:「大德僧聽!此某甲,
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
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若僧時到僧忍聽:我
問諸難事。白如是。」問:戒師作白和僧,教授無
者?答:羯磨對僧問難,先不差之,故後須和;教

授已被僧差,奉命令問,何須更和;又在屏處,
不對眾問。問:戒師不差,教授獨差者?答:教授
師出眾問難,不差無由輒問;羯磨眾中而問,
故不須差。更有料簡,如《義鈔》說。

十正明對問。
律直問十三難事,無有前緣。今時相傳前問
衣鉢,還如教授示四種異名已。應語言:「善男
子聽!今是真誠時、實語時,今隨所問汝,汝當
隨實答。《僧祇》云:汝若不實答,便欺誑諸天魔
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亦欺誑如來及以
眾僧,自得大罪。今問汝十三難事,同前教授
師所問。但眾僧恐屏處有鑑,故對大眾一一
問汝;汝還依彼答,一一答我。」「汝不犯邊罪不?」
「汝不犯淨行比丘尼不?」「汝非賊心受戒不?」「汝
非破內外道不?」「汝非黃門不?」「汝非殺父不?」「汝
非殺母不?」「汝非殺阿羅漢不?」「汝非破僧不?」「汝
非出佛身血不?」「汝非非人不?」「汝非畜生不?」「汝
非二形不?」並答言:「無」者。「汝字何等?」「和尚字誰?」
「年滿二十未?」「三衣鉢具不?」「父母聽汝不?」「汝不
負債不?」「汝非奴不?」「汝非官人不?」「汝是丈夫不?」
「丈夫有如是病,癩癕疽白癩乾痟顛狂等,汝
今無如是病不?」

大段第二正明受體。
若至此時,正須廣張,示導發戒正宗;不得但
言起上品心,則受者知何是上品?徒自枉問。
今薄示相貌,臨事未必誦文。

應語言:「善男子!
汝遮難並無,眾僧同慶,當與汝戒。但深戒上
善,廣周法界,當發上心,可得上法,如前緣中。
今受此戒,為趣泥洹果,向三解脫門,成就三
聚戒,令正法久住等,此名上品心。次為開廣
汝懷者。由塵沙戒法注汝身中,終不以報得

身心而得容受;應發心作虛空器量身,方得
受法界善法。故《論》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當
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聲;由是非色法故,令
汝不覺。汝當發驚悚意,發上品殷重心。今為
汝作羯磨聖法,此是如來所制,發得塵沙法
界善法,注汝身心,汝須知之。」

應告僧言:「大眾
慈悲,布施其戒。同心共秉,願勿異緣,令他不
得。」應四顧望之,不令非別之相;有者喚令如
法。告言眾僧聽作羯磨:「大德僧聽!此某甲,
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
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
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若僧時到僧忍
聽: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白如是。」作白
已,問僧成就不?乃至羯磨中第一、第二、第三,
亦如是問。此《僧祇》文。準此,僧中知法者,答言
成就。《十誦》:因為他受戒,或睡、入定、鬧語、闠亂
等,佛言:不成受戒。羯磨時當一心聽,莫餘覺
餘思惟;應敬重法;當思惟,心心相續憶念;應
分別言,是第一羯磨,乃至第三,不說得罪。又
應語受者言,已作白已,僧皆隨喜。今作羯磨
動彼戒法,莫令心沈舉,當用心承仰。又白僧
言,當聽羯磨:「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甲,
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
二十,三衣鉢具;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
和尚。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受具足戒,某甲
為和尚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此是初羯磨。」
問僧成就不?告受者言:「已作初羯磨,僧皆默
可。今十方法界善法,並皆動轉;當起欣心,勿

縱怠意。」次作二羯磨,如上問已,告受者言:「已
作二羯磨法,僧並和合。今十方法界善法,並
舉集空中;至第三羯磨竟時,當法界功德,入
汝身心。餘一羯磨在,汝當發身總虛空界,心
緣救攝三有眾生,并欲護持三世佛法。」直依
此語,不同上廣。仍白僧言:「願僧同時慈濟前
生,同共合掌佐助,舉此羯磨。」便即作之,乃至
是事如是持已。

若多人一人,即須隨竟,記其
時節。《四分》云:有新受戒者,不及後安居,便數
為歲,佛言不爾。有者,應和尚闍梨教授時節
云,若冬若春若夏,若干日月;若食前食後,乃
至量影。應預將一尺木,至受訖日中竪之,記
其影頭,臥尺量之,計為尺寸,以為常法。《善見》
云:受戒已,立取脚隨身量影,示春冬時。眾數
多少。後說四依四重等。若受人多者,但有受
竟,在僧下坐。乃至一切作已,方總集上座前,
同時為說隨相。不必戒師。問:此新受戒人,相
同界外來者,何不重和?答:非是外來,當處新
起。

次明說相。據理隨師具學,何獨此四?為
緣起有過,且制四根本,若毀非用;餘篇枝條,
懺復僧數。意在此也。應告之云:「善男子!汝受
戒已,必謹奉持;若但有受,無持心者,受戒不
得。空願無益,寧起行用,不須願求,經論如
此。但佛世難值,正法難聞,人身難得,奉戒者
難;故上品高達,能受能持,修道會聖。下品小
人,能受能破,心無慚愧;現世惡名,不消利養,
死入惡道。中品之徒,善不自發。望上而學,可
準下流耶!若遂鄙懷,毀破佛戒,不如不受。必
須依佛正教,順受隨學,五夏已來,專於律部;

若達持犯,辦比丘事,修定習慧,會正可期。自
此已外,雜學言說,污染淨戒,定慧無由生者,
佛則不許;故律云:若師闕教授,當餘處學,為
長益沙門果故。」然後依文為說相也。

次為受
衣鉢坐具。若沙彌時,說淨長衣鉢者;更請施
主,總將說淨。若沙彌時不說,則已犯長;應令
將捨,作吉羅懺,然後說淨。並和尚委示之。


授六念。第一念知日月,應言:「今朝白月
一日至十五日」;以純大故,不云大小。若黑月,
有大小故,須兩分之:「今朝黑月大,一日至十
五日」;或云「今黑月小,一日至十四日」。此謂識
去布薩遠近。出家日月法式如此。若據律文,
為俗人問,令使識知;若入聚落,先知日月數
法。準此方土,不論黑白。若答俗人,唯得通相
云正月小,今是某日。此則道俗通知為允。二
念知食處,於中有三:若全不受請者,云:「我今
自食已食。」有言:「食僧常食。」有言:「我常乞食。」若
受請者云:「我今自食,無請處。」又云:「我今食僧
食,無請處。」又云:「我今乞食,無請處。」若有請者,
有背不背,應云:「今有請處,念自去。」若背者:「今有某緣,得背請。」:「今日
有多請,自受一請;餘者施與長老,在某處。」:「我某甲,今朝檀越施我正食,迴施
比丘某甲;檀越於我不計,我得自恣食。」。第三知受戒時夏臘,
云:「我於某年、月、日、某時,一尺木若干影時,受具
戒,我今無夏。」後若有者,隨夏言之。第四知衣
鉢有無受淨等,應云:「我三衣鉢具,有長,已說
淨。」。第五念同別食,云:「我今依

眾食」;云:「我今有某緣,應別眾食。」廣如
〈隨相〉。六念康羸,云:「我無病堪行道。」

《僧
祇》云:受戒已,要畜漉水袋、應法澡罐等,如〈隨
相〉中。《五分》新受戒者,必令誦戒;恐心退者,未
可亦得。《善見》云:佛度比丘已,有三衣、鉢盂、坐
具、漉水袋、針線、斧子八事隨身。《四分》云:為比
丘與外道相濫,佛令問何時、何月、何和尚闍
梨等。即知佛法與外道俗人有異,勘問知非
賊住。時有三時:從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
五日為春;從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為
夏;從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為冬。月
有黑白、大小不同。受戒已,抄出與之。

二明捨
戒者。《四分》云:若不樂梵行者,聽捨戒還家。若
復欲於佛法修清淨行者,還聽出家受大戒。
《增一阿含》開七反捨戒,過此非法。《十誦》、《伽論》,
尼無捨戒更得受具。問:若無重出家,何故開
捨?答:一為不成波羅夷故,二為來去無障。比
丘建立義強,故開七反;尼有一義,令在俗無
過,不生譏醜過失。廣如彼部。

師資相攝篇第九

佛法增益廣大,寔由師徒相攝;互相敦遇,財
法兩濟;日積業深,行久德固者,皆賴斯矣。比
玄教陵遲,慧風揜扇;俗懷悔慢,道出非法。並
由師無率誘之心,資闕奉行之志;二彼相捨,
妄流鄙境;欲令光道,焉可得乎。故拯倒懸之
急,授以安危之方;幸敬而行之,則永無法滅。
就中,初明弟子依止,後明二師攝受。初中分
二:初明師弟名相,後明依止法。

問云:何名師、
和尚、闍梨?答:此無正翻。《善見》云:無罪見罪訶

責,是名我師;共於善法中教授令知故,是我
闍梨。《論傳》云:和尚者,外國語,此云知有罪、知
無罪,是名和尚。《四分律》弟子訶責和尚中亦
同。《明了論》正本云:優波陀訶,翻為依學;依此
人學戒定慧故,即和尚是也;方土音異耳。《相
傳》云:和尚為力生;闍梨為正行。未見
經論。《雜含》中,外道亦號師為和尚。弟子者,學
在我後,名之為弟;解從我生,名之為子。次
總相攝。《尸迦羅越六方禮經》,弟子事師有五
事:一當敬難之,二當念其恩,三所有言教隨
之,四思念不厭,五從後稱譽之。師教弟子亦
有五事:一當令疾知,二令勝他人弟子,三令
知己不忘,四有疑悉解,五欲令智慧勝師。《僧
祇》:師度弟子者,不得為供給自己故,度人出
家者,得罪。當使彼人因我度故,修諸善法,得
成道果。《四分》云:和尚看弟子,當如兒意;弟子
看和尚,當如父想。準此,兒想應具四心:一匠
成訓誨,二慈念,三矝愛,四攝以衣食。如父想
者,亦具四心:一親愛,二敬順,三畏難,四尊
重;敬養侍接,如臣子之事君父。故《律》云:如是
展轉相敬重,相瞻視,能令正法便得久住,增
益廣大。

二明依止法。先明應法,二明正行。


中,言得不依止者八人。《四分》六種:一樂靜;二
守護住處;三有病;四看病;五滿五歲已上,行
德成就;六自有智行,住處無勝己者。七飢儉
世無食,《十誦》云:若恐餓死,當於日日見和尚
處住;恐不得者,若五日、十五日,若二由旬半,
若至自恣時,一一隨緣,如上來見和尚。八行
道稱意所,《五分》:諸比丘各勤修道,無人與依

止,當於眾中上座大德心生依止,敬如師法而
住。

二須依止人十種。《四分》云:一和尚命終;二
和尚休道;三和尚決意出界;四和尚捨畜眾;
五弟子緣離他方;六弟子不樂住處,更求勝
緣;七未滿五夏;八不諳教網。文云:若愚癡無
智者,盡壽依止。此約行教明之。《十誦》:受戒多
歲,不知五法,盡形依止:一不知犯,二不知不
犯,三不知輕,四不知重,五不誦廣戒通利。《毘
尼母》:若百臘不知法者,應從十臘者依止。《僧
祇》中四法:不善知毘尼,不能自立,不能立他,
盡形依止。九或愚或智。愚謂性戾癡慢,數
犯眾罪;智謂犯已即知,依法懺洗,志非貞正,
依止於他。十不誦戒本。《毘尼母》:不誦戒人,若
故不誦、先誦後忘、根鈍誦不得者,此三人不
得離依止。前之七人未滿五夏,故須依止;若
滿不須。後之三人位過五夏,要行德兼備,便
息依他。然五歲失依止,約教相而言;據其自
行,終須師誨。《律》云:五分法身成立,方離依止。
更通諸教,佛亦有師,所謂法也。如是廣說。


明依止正行,分二:一七種共行法,二三種別
行法。

初中七法者:一眾僧與師作治罰,弟子
於中當如法料理,令和尚順從於僧;設作,令
如法不違逆,求除罪,令僧疾與解罪。二若和
尚犯僧殘,弟子當如法勸化令其發露己;為
集僧,作覆藏六夜出罪等。三和尚得病,弟子
當瞻視,若令餘人看,乃至差,若命終。四和尚
不樂住處,弟子當自移,若教人移。《僧祇》:能說
出家修梵行無上沙門果,雖無衣食,盡壽不
應離和尚。若欲遊方者,和尚應送。若老病,應

囑人。當教云:汝可遊方,多有功德,禮諸塔
廟,見好徒眾,多所見聞;我不老者亦復欲去
等。五和尚有疑事,弟子當以法以律,如法教
除。六若惡見生,弟子教令捨惡見,住善見。七
弟子當以二事將護:法護者,應教增戒增心
增慧,學問誦經;衣食護者,當與衣食醫藥,隨
力所堪為辦。此七種法,諸部多同。《僧祇》和尚
闍梨有非法事,弟子不得麁語,如教誡法;應
耎語諫師,應作是、不應作是。若和尚不受語
者,應捨遠去;若依止師,當持衣鉢,出界一宿
還。若和尚能除貪等三毒,此名醍醐,最上最
勝,不得離之。餘廣如後。《五分》中:若師犯僧
殘,求僧乞羯磨,弟子應掃灑、敷座、集僧、求羯
磨人。

二明別行法三種。

一白事離過者。律云:
凡作事者,應具修威儀,合掌白師取進不?若
欲外行者,師以八事量宜:謂同伴、去處、營事
也;三種交絡,是非作句。唯同伴是好人,去處
無過,營事非惡,方令去也。《五分》:欲行前,要先
二三日中,白師令知;唯除大小便、用楊枝不
白。《十誦》中:一切所作皆須白師,唯除禮佛法
僧,餘同《五分》。若弟子辭師行云,當至某城邑、
某聚落、某甲舍。非時白中亦爾。當量行伴,知
於布薩羯磨法事會座,如是者得去。不受語
輒往,明相出時結罪。《僧祇》:不白師,得取與半
條線、半食;若為紉一條線,不白得罪。有剃髮
師來,和尚不在,當白長老比丘;師後來時還
說前緣。餘事準此。若弟子大施者,師量弟子
持戒、誦習、行道者,應語言:此三衣、鉢、具、漉囊
等,出家人應須,不得捨之。若有餘者,告云:此

施非堅法,汝依是得資身行道,不必須捨。若
言我自有得處者,聽。若欲遠行,不得臨行乃
白,應一月半月前預白,令師籌量。若不能一
一白師,當通白。欲作染衣事亦得。《善見》:弟子
隨師行,不得去師七尺,不應蹋師影。離是應
白知。《四分》多種:或出界,或與他物,或受他
物,及佐助眾事,並須白師。

二受法者。《四分》
云:彼清旦入和尚房中,受誦經法、問義。廣如
依止中。

三報恩法。《四分》云:清旦入房,除小便
器,白時到等。應日別朝中日暮三時問訊和
尚,執作二事,勞苦不得辭設。廣具四紙餘文,
必須別抄依用。一則自調我慢;二則報恩供
養;三則護法住持,正法久住也。《僧祇》云:弟子
晨起,先右脚入和尚房,頭面禮足,問安眠不?
餘同《四分》。《十誦》:若浴和尚,先洗脚,次髀,乃至
胸背。若病,先用和尚物;無者自用,若從他
求。日三時教弟子云:莫近惡知識惡人為伴。
弟子若病,雖有人看,而須日別三往,語看病
者,莫疲厭,此事佛所讚歎。《雜含》云:若比丘,
不諂幻偽、不欺誑;信心、慚愧、精勤、正念、心存
遠離;深敬戒律,顧沙門行;志崇涅槃,為法出
家。如是比丘,應當敬授。由能修梵行,能自建
立故。

大門第二,明二師攝受法。其和尚攝行,
與依止大同,合而明之。就依止法七門。

一依
止意者。新受戒者,創入佛法,萬事無知,動便
違教;若不假師示導,進誘心神,法身慧命,將
何所託?故律中制,未滿五歲,及滿五夏愚癡
者,令依止有德;使咨承法訓,匠成己益。

二得
無師時節。律中開洗足飲水已,說依止。《十誦》:

無好師,聽五六夜;有好師,乃至一夜不依止,
得罪。《摩得伽》:至他所不相諳,委聽二三日選
擇。此律亦爾。《五百問》云:若不依止,飲水食飯、
坐臥床席,日日犯盜;若經十夏不誦戒者,罪
同不依止。

三簡師德。因明諸師不同。《四分》五
種:一出家闍梨,所依得出家者。二受戒闍梨,
受戒時作羯磨者。三教授闍梨,教授威儀者。
四受經闍梨,所從受經,若說義,乃至四句偈
也。五依止闍梨,乃至依止住一宿也。和尚者,
從受得戒者是。和尚等者,多己十歲;阿闍梨
等者,多己五歲,除依止。若準此文,四種闍梨,
要多己五歲,方號闍梨;餘未滿者,雖從受誦,
未霑勝名。若準,九歲和尚,得戒,得罪;此雖未
滿。得名何損。又上四闍梨,不得攝人而替依
止和尚處;由一席作法,非通始終;若作師者,
更須請法。律中二師,行德三種:一簡年十歲
已上,二須具智慧,三能勤教授弟子。有七種
共行法,更相攝養,如和尚法中。《摩得伽》云:凡
欲依止人者,當好量宜,能長善法者;及問餘
人,此比丘戒德何似?能教誡不?眷屬復何似,
無有諍訟不?若都無者,然後依止。《僧祇》:不得
趣爾請依止,成就五法:一愛念,二恭敬,三慚,
四愧,五樂住。《四分》:諸比丘輒爾依止,不能長
益沙門道行。佛令選擇取依止。即師有破戒
見威儀等,並不合為依止。因二歲比丘,將一
歲弟子往佛所。佛訶責云:汝身未斷乳,應
受人教授,云何教人耶?若師有非法,聽餘人
誘將弟子去。《五百問》云:其師無非法,而誘將
沙彌去,犯重。因說老病比丘死緣。《善見》云:若

不解律,但解經論,不得度沙彌及依止。《僧祇》:
成就四法,名為持律:謂知有罪、知無罪,知輕、
知重;下至知二部律,得作和尚。《三千威儀》多
有請二師方法,及攝受共行之儀。

四明請師
法。《律》中,由和尚命終,無人教授,多壞威儀;聽
有依止,如上和尚法;令法倍增益流布。《僧祇》
亦得名師為尊。請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
比丘,今請大德為依止阿闍梨。願大德為我
作依止阿闍梨。我依大德故,得如法住!」彼言:「可爾!與汝依止,汝莫放逸。」《五分》云:
「我當受尊教誡!」不者不成。先不相識者,應問
和尚闍梨名字,先住何處、誦何經等。若不如
法,應語云:「汝不識我,我不識汝,汝可往識汝
處受依止。」若疑,應語小住,六宿觀之,合意為
受。若依止師不答許可者,不成。《四分》云:彼遣
使受依止,遣使與依止,皆不成。

五師攝受法,
大同前法。《僧祇》云:日別三時,教三藏教法。不
能廣者,下至略知戒經輕重,陰界入義。若受
經時、共誦時、坐禪時,即名教授。若不爾者,下
至云莫放逸。準此以明,今聽講禪齋,初學者
並令依止;每日教誡,過成繁重;不行不誦,徒
設何益!凡請師法,前已明之。今重論意有四:
一作請彼攝我,我當依彼,慈念矜濟。二取道
法資神,乞令教授,行成智立。三自申己意,我
能依止,愛敬如父。四能遵奉供養,慚愧二法
在心。必具此四,可得請他;違此悠悠,徒費無
辦。比有大德,多人望重;每歲春末,受戒者多,
一坐之間,人來投請為和尚者,或十、二十;及至
下座,獨己蕭然。此則元無兩攝;成師之義,略

同野馬;極而言之,受同陽焰。《雜含》云:五緣
令如來正法沈沒:若比丘於大師所,不敬、不
重,不下意、供養、依止故;反此則法律不退。《五
分》:二師亦不得以小事留弟子住。若於白衣
前出鄙拙言,應令覺知。廣如第二十三卷。《善
見》:和尚多有弟子,留一人供給,餘者隨意令
讀誦。《僧祇》:弟子為王難,師必經理。若賊抄掠
等,覓錢救贖。不者獲罪。

今次明老弟子法。《十
誦》:大比丘從小比丘受依止,得一切供養,如
小事大。唯除禮足,餘盡應作。《僧祇》:一切供
給,除禮足按摩;若病時亦得按摩。應教二部
戒律,陰界入十二因緣等義。雖復百歲,應依
止十歲持戒比丘,下至知二部律者。晨起問
訊,為出大小行器,如弟子事師法。

六明治罰
訶責法。分四:初明合訶之法,二依法訶誡,三
不應之失,四辭師出離。

初中,《四分》有十五種:
謂無慚,無愧,不受教,作非威儀
,不恭敬,難與語,惡人為友,
好往淫女家、婦女家、大童女家、黃門家,比丘尼
精舍,式叉尼、沙彌尼精舍,好往看龜鼈。律文
如此。今所犯者,未必如文;但有過者,準合依
罰;置而不問,師得重罪。《善戒經》云:不驅謫罰
弟子,重於屠兒旃陀羅等;由此人不壞正法,
不定墮三惡道;畜惡弟子,令多眾生,作諸苦
業,必生惡道。又為名聞利養故畜徒眾,是邪
見人,名魔弟子。《五百問》云:有師不教弟子,因
破戒故,後墮龍中,還思本緣,反來害師。廣如
彼說。問:為具五過方訶,一一隨犯而訶?答:隨
犯即訶,方能行成。又若作此過,雖犯小罪,情

無慚恥,理合訶責;若心恒謹攝,脫誤而犯,情
過可通;量時而用,不必訶止。《雜含》云:年少比
丘,不閑法律。凡所施為,受納衣食,貪迷縱逸,
轉向於死,或同死苦。捨戒還俗,損正法律,謂
同死苦;犯正法律,不識罪相,不知除罪,謂同
死苦。是故比丘,應勤學法律。

二明訶責法。凡
欲責他,先自量己內心喜怒。若有嫌恨,但自
抑忍;火從內發,先自焚身。若懷慈濟,又量過
輕重,又依訶辭進退;前出其過,使知非法;依
過順訶,心伏從順。若過淺重訶,罪深輕責;或
隨憤怒,任縱醜辭;此乃隨心處斷,未準聖旨;
本非相利,師訓不成。宜停俗鄙懷,依出道清
過;內懷慈育,外現威嚴;苦言切勒,令其改革。
依律五法次罪責之。《四分》云:弟子不承事和
尚,佛令五事訶責:一我今訶責汝,汝去。二莫入我房。三莫為我作使。
四莫至我所。五不與汝
語。自三世佛教,每諸治罰,但有折伏訶
責,本無杖打人法。比見大德眾主,內無道
分可承;不思無德攝他,專行考楚。或對大眾,
或復房中;縛束懸首,非分治打。便引《涅槃》三
子之喻。此未達聖教然。彼經由住一子地悲,
故心無差降,得行此罰。即《涅槃》云:勿殺勿行
杖等。此言何指,不知通解,輒妄引文。縱引嚴
師,此乃引喻,不關正文。如《攝論》言:菩薩得淨
心地,得無分別智,方便具行殺生等十事,無
染濁過失等。今時杖治弟子者,咸起瞋毒,勇
憤奮發,自重輕他,故加彼苦;若準《涅槃》恕己
為喻,則針刺不能忍之。又有愚師,引《淨度經》

三百福罰。此乃偽經人造,智者共非。縱如彼
經,不起三毒者,得依而福罰;今順己煩惱,何
得妄依?《律》中瞋心訶責,尚自犯罪;乃至畜生
不得杖擬,何況杖人?《地持論》中:上犯罰黜,中
犯折伏,下犯訶責。亦無杖治。《大集》云:若打罵
破戒、無戒袈裟著身剃頭者,罪同出萬億佛
身血。若作四重,不聽在寺,不同僧事;若謫罰
者,於道退落,必入阿鼻。何以故?此人必速入
涅槃,故不應打罵。準此以明,則自知位地;生
報冥然,濫自欺枉,可悲之深。廣如彼經。《僧祇》:
若師訶責,弟子不受者,當語知事人斷食。若
凶惡者,師自遠去。若依止弟子,師應出界一
宿還。若弟子有過,和尚為弟子懺謝諸人云:
「乃至凡夫愚癡,何能無過?此小兒晚學,實有
此罪,當教勅不作。」如是悅眾意。

三明訶責非
法。《四分》云:盡形訶責,竟安居訶責,訶責病
人,或不喚來現前,不出其過而訶責等,並成
非法。若被治,未相懺謝而受供給依止等;或
被餘輕訶,而不為和尚、闍梨及餘比丘等執事
勞役者;得罪。《僧祇》:若與共行弟子、依止弟子
衣已,不可教誡,為折伏故奪;後折伏已,還與
無罪。若與衣時言:汝此處住,若適我意,為受
經者,與汝;後不順上意,奪者無犯。《十誦》若欲
折伏,剝衣裸形可羞。佛言:不應小事折伏沙
彌,若折伏留一衣。

四明辭謝法。《十誦》云:比丘、
沙彌得和尚,知不能增長善法者,應白師言:
「持我付囑某甲比丘。」師應籌量,彼比丘教化
弟子何似?其眾僧復何似?好者,應付之;知不
具足,更付餘師。若和尚不好,當捨去。和尚有

四種:與法不與食,應住;與食不與法,不應
住;法食俱與,應住;法食俱不與,不應住,不問
若晝若夜,應捨去。阿闍梨亦爾。《僧祇》大同,有
苦樂住別。若師令作非法事:「喚汝來!取酒來!」
應耎語云:「我聞佛言,如是非法事,不應作。」第
二十八、九卷中,多有行法,須者看之。《五百問》
事:若弟子師,命令販賣,作諸非法,得捨遠去。
《四分》:若弟子被師訶責,令餘比丘為將順故,
於和尚闍梨所調和,令早受懺。應知折伏柔和,
知時而受。律云:應向二師,具修威儀,合掌云:
「大德和尚!我今懺悔,更不復作。」若不
聽者,當更日三時懺悔如上。猶不許者,當下
意隨順,求方便解其所犯。若下意無有違逆,
求解其過,二師當受;不受者,如法治。若知不
長益,令餘人誘將去。若弟子見和尚五種非
法,應懺謝而去,白和尚言:「我如法,和尚不知;
我不如法,和尚不知;我犯戒,和尚捨不教訶;
若不犯,亦不知;若犯而懺者,亦不知。」問:前共
行法,令弟子攝和尚;今諸律中,云何辭去?答:
上言攝者,據初雖有過,弟子諫喻,有可從遂。
今諫而不受,無同法義,故須去也。《僧祇》云:若
師受諫者,言弟子:「汝須早語我,我無所知。」即
承用之。若師言:「汝若諫我,我則是汝,汝則是
我。」依前二師,方便而去。

七明失師法。和尚一
種,無相失義。或可無德,更依止他。以依得戒,
無再請法。依止闍梨,事須詳正,有三不同:一
請師法,二相依住法,三請教授法。次明失是
非者。若師被僧治罰,不失依止,謂不失請法、
相依住法;失請教授法。以師有過,行法在己;

弟子無義得請,令師得罪。以奪三十五事中,
不得受人依止者,謂授他教誡;亦是被治人,
不合作依止。若弟子被僧治,不失者,三種不
失。欲令師僧教誡弟子,順從於僧,疾疾為解,
開無隨順罪。《律》中,二師及弟子,互一人決意
出界外宿,即日還;失依止者,失下二法,不失
請師法。若還,不須更請師;但生請法,相依便
有法起。廣有是非,如《律》、《大疏》。《四分》云多種:一
死,二遠去,三休道,四犯重,五師得訶責,六
入戒場上,七滿五夏,八見本和尚,九還來和
尚目下住。若約教,失依止。

說戒正儀篇第十

說戒儀軌,佛法大綱;攝持正像,匡維眾法。然
凡情易滿,見無深重;希作欽貴,數為賤薄;比
雖行此法,多生慢怠;良由日染屢聞,便隨心
輕昧;以此論情,情可知矣。昔齊文宣王撰《在
家布薩儀》,普照沙門道安開士撰《出家布薩
法》,並行於世。但意解不同,心相各別;直得承
用,文據莫憑。今求以經意,參以所聞;粗重撰
次,備如後列。然生居像末,法就澆漓;若不共
相敦遇,終無成辨之益。故先引勸勉,後便文

證。《善見》云:云何得知正法久住?若說戒法不
壞是。《摩得伽》云:布薩者,捨諸惡不善法,及諸
煩惱有受,證得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也。又
云:半月半月自觀身,從前半月至今半月,中
間不犯戒耶?若有犯者,於同意所懺悔。《毘尼
母》:清淨者,名布薩義。

就中分二:初僧,後別。初
中分四:一時節不同,二雜法眾具,三正說儀
軌,四略說雜法。

初中五種:一十四、十五、十六,
三日不同;二食前食後;三若晝若夜;四若增
若減;五時與非時。前三出《十誦》文。《四分》中,三
日說戒,如上列也。又云:布薩日應說。《五分》云:
八日十四日說法,十五日布薩。《僧祇》:食前亦
得;而不得晨起布薩,得罪;以後來比丘不聞
故。《四分》:為外界鬪諍比丘來,佛令增減說戒。
若知於十四日來,十三日前說;若十五日來,
十四日說。若已入界,當令入浴;界內比丘出
界而說。若不得者,白僧言,今不得說,後十五
日當說。又不去者,更增至十五日。若不去,強
和合說。但明二度,不云三度;至三必須同說。
亦無三度不說法滅之文,偽傳於久。律云拘
睒彌國,六年不說;佛尚在世。何妨一國鬪諍;
不得安樂,不階聖果,名為法滅。《律》中,阿難疑
高勝比丘犯盜,經六布薩,不與同法。《僧祇》:相
嫌二十年不說戒等。《四分》:鬪諍來久,不得說
戒;今暫和合,須非時說;隨何日諍滅,即日和
說。以僧具六和,戒、見、利、身、口、意等。今不同見
戒,則無僧義,不成和合清淨僧法故。

二明雜
法眾具。《五分》: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佛令作
時節,如前〈集僧〉中。《十誦》云:行籌者,為檀越問

僧不知數,佛令行籌;不知沙彌數,行籌數之。
若人施布薩物,沙彌亦得;雖不往布薩羯磨
處,由受籌故。《四分》:為受供行籌,通沙彌也;若
未受十戒,亦得受籌,以同受供故。如《涅槃》中,
雖未受十戒,已墮僧數,若請僧次,理無別他。
《五分》:籌極短並五指,極長拳一肘,極麁不過
小指,極細不得減箸。有客來不知,行籌收取
數之。一人行,一人收;乃至收已,數之;知數已,
唱言:「比丘若干、沙彌若干、出家人和合若干
人。」《四分》云:聽行舍羅,此云籌也。《五分》:若白
衣以華散高座比丘,佛開之;比丘不得。若白
衣散華,墮比丘身衣上,當拂去;落高座上,無
苦。比丘欲莊嚴說戒堂,懸繒散華,佛皆聽
之。《僧祇》:若欲誦時,當先淨洗手已,捉籌;若
有香汁,浴之亦得。餘人欲捉籌者,亦復如是。
誦毘尼時,雜碎文句數難持,聽作籌數之;一
者五百,二者七百。若布薩日,掃塔僧院、
使人泥治、香汁灑地、散華香、然燈火,誰應呪
願、誦戒、行籌,並預辨之。《四分》云:年少比丘應
具水瓶、燈火等具,上座應處分。《僧祇》云:若誦
戒時,應誦二部律;無者,應誦一部。若上座、次
座應誦;無者,乃至能誦者誦。為未受具人說
五篇名,得罪。準《四分》,得語一切犯者得突吉
羅。若說時,不得覆頭、覆肩,應脫革屣、偏袒右
肩行籌;其受籌者亦爾。先行受具人籌,後行
沙彌籌已,唱法如《五分》。《五分》云:上座應說戒,
持律作羯磨。說戒座上眠睡、反抄衣、叉腰、著
革屣、或臥、或倚、不恭敬等,並得小罪。若上座
說戒忘,應授;猶忘,再授;更忘,應差人續次誦

之,不得重誦。若諸緣事起者,明日布薩。諸羯
磨法,並在說戒前作,以是攝僧法故。應直說
戒,不得歌詠聲。至八日、十四日說法時,白衣
聞法,歡喜布施者,受之,令維那呪願。十五日
布薩時,尼來請教誡,乃至上座告云莫放逸
等,如後所說。《四分》開歌詠聲誦戒,此是《五分》
廢教。《十誦》云:知布薩法者,盡應供養;不者得
罪。以無佛時,是人補處故。說戒人先當闇誦
令利,莫僧中說時錯謬。

三正明說儀。此門布
置,據律不具;今行事者,通取諸部,共成一法。
而諸家安設,各有不同。今取普照,道安二師
為本;餘則引律誠文,刪補取中。

一前須處
所。中國布薩,有說戒堂,至時便赴。此無別所,
多在講、食兩堂,理須準承。通皆席地。中國有
用繩床,類多以草布地;所以有尼師壇者,皆
為舒於草上。此間古者有床。大夫已上,時復
施安;降斯已下,亦皆席地。東晉之後,床事始
盛。今寺所設,率多床座;亦得雙用。然於本事
行時,多有不便;隨處量法。

二眾具者。律中舍
羅、燈火、水瓶、坐具等,年少比丘先須辨之;華
香莊嚴,準前早辨。

三於說戒日,上座白僧令
知。今時維那打靜告白言:「大德僧聽!今黑月
十四日,眾僧和合,某時某處,說戒布薩。」餘如
〈眾網〉中。

四鳴鐘集僧。不局沙彌,並須入堂。若
沙彌有緣,依法與欲,後須籌數。若猶有聞疑
之相,盡界求覓喚之;若無有相,依法而作。沙
彌、大僧,二處各說戒者,鳴鐘之時,各集二處。
應說聞鐘偈。《增一阿含》云:「降伏魔力怨,除結
盡無餘,露地擊犍稚,比丘聞當集。諸欲聞法

人,度流生死海,聞此妙響音,盡當雲集此。」次
入堂時,便合掌恭攝致禮,說偈言:「持戒清淨
如滿月,身口皎潔無瑕穢,大眾和合無違諍,
爾乃可得同布薩。」說已,各依位隨次而坐。如
上《五分》恭敬具儀。此是極教所遺,攝僧根本
之教,不比尋常諸餘法事。

五明供具。若有沙
彌淨人,教令摘華;香水槃檠鉢貯,五器三器;
共華槃交錯,羅列堂中。若在冬時,或無華月,
當具綵華。以物席地,僧中布設。并香爐籌案,
高座眾具;並令嚴正,使有可觀。

六明維那行
事。應年少比丘三五人,助辨所須。各具修威
儀。維那取香水及湯,次第洗手已;持水湯至
上座前,互跪,盥上座掌已;取籌浴之,各說偈
言:「羅漢聖僧集,凡夫眾和合,香湯浴淨籌,布
薩度眾生。」若上座老年,或不解時事者,維那
自浴籌已。餘有淨水香湯,隨多隨少,各取行
之。令一年少比丘將水行之,各說偈言:「八功
德水淨諸塵,盥掌去垢心無染,執持禁戒無
缺犯,一切眾生亦如是。」依安師古法,應左手
執手巾上,右手持下行之。維那執籌唱白者,
令餘人行之;及香湯淨巾亦爾。又令一人持
香湯行之,各說偈言:「香水熏沐澡諸垢,法身
具足五分充,般若圓照解脫滿,群生同會法
界融。」此之二偈,各至座前說之,不得一時也。
又水湯二物,但得盥掌,本無漱口之事;往往
有之,自出愚叟。

其維那浴籌已,至上座前打
靜處立,左手捉籌,右手捉打靜椎,其柄亦須
香水淨已。打靜法如〈雜品〉中。當舉手打一下,告
云:「大德僧聽!眾中誰小,小者收護。」有云,并供養收籌者。又打一下,唱
云:「大德僧聽!外有清淨大沙門入。」三說之。有
解云:大沙門者,賓頭盧也。準律,恐不集者,更
相撿挍,故作法命之;不局賢聖。

有云:前加一
白,未受具者出等。《四分》:說戒不得妄驅沙彌,
以戒本,說戒人自唱令出。若依《僧祇》三律,維
那在前唱出。故彼戒本云,說戒者言:未受戒
者已出等。若高座誦外宗戒本,維那依前唱
出。

不須道及不清淨者出,以言中所囑,事在
高座序中。或自發露,便應說戒。

如是唱訖,又
打靜云:「大德僧聽!此眾小者已收護,未受具
已出,外清淨大沙門已入;內外寂
靜,無諸難事,堪可行籌,廣作布薩。我某甲比
丘,為僧行籌,作布薩事;僧當一心念,作布薩。
願上中下座,各次第如法受籌。」三說已,云:「并
受囑授人籌。」便來至上座前,互跪授之;上座
即偏袒互跪合掌;諸僧一時隨上座儀式。上
座說偈言:「金剛無礙解脫籌,難得難遇如今
果,我今頂戴歡喜受,一切眾生亦如是。」說已
受取,兩手擎而頂戴之,或可受已頂戴說偈。
彼後收籌者,至上座前,亦同威儀。當還籌時,
復說偈言:「具足清淨受此籌,具足清淨還此
籌,堅固喜捨無缺犯,一切眾生亦如是。」便還
他籌,不得復座,待供養已。如是展轉,乃至大
僧訖。收籌者來至上座所,授之;上座取已,便
數知之。

維那後來打靜一下,云:「次行沙彌籌。」
三說已。有沙彌者,徑往坐所行之,并取囑授
者。乃至僧中一遍通告,云沙彌籌,或有大僧
將欲來者。如是收已,依前付數。維那復至上

座所,互跪取數,時上座當告云:「僧有若干,沙
彌若干,都合若干。」維那即起打靜云:「大德僧
聽!此一住處一布薩。大僧若干,沙彌若干,都
合若干人;各於佛法中清淨出家,和合布薩;
上順佛教,中報四恩,下為含識;各誦經中,清
淨妙偈。」《僧祇》說云:「清淨如滿月,清淨得布薩,
身口業清淨,爾乃應布薩。」若沙彌別處說戒,
如後〈別法〉。

七明請說戒師。佛令上座說戒,縱
前已別差,終須前請。應至上座前,具修威儀
已,合掌白言:「大德慈悲!為僧說戒。」若堪說者:
「此說戒事正當我作。」便即唱之。若不堪者云:
「但此說戒,任當某甲;但為老病,言辭濁鈍,恐
惱眾僧;令次座說。」即至次座亦如前請。若辭
不說者,應至上座云:「次座亦辭不堪。」上座先
預知有誦利者,應語維那,至某甲所云:「僧差
說戒。」彼至前所,具述已,還至打靜處,陳告之。
若次座不堪,不須次第問下;準上《僧祇》,但得
次座也。彼應告僧言:「大德僧聽!僧差律師某
甲,為僧誦律;梵音某甲,律師升高座。」彼應具
儀至僧中,四面禮僧已,互跪白言:「小比丘某
甲,稽首和南,敬白眾僧:僧差誦律,恐有錯誤,
願同誦者,指授。」白已,一禮,升座。

八明供養說
戒法。若有高座最善;無者,在聖僧座上,抽聖
僧座在下。彼說戒者坐已,維那打靜,小者供
養,梵唄作之。若準律文,唄匿如法。《出要律儀》
云:如此欝鞞國語,翻為止斷也,又云止息。由
是外緣已止已斷,爾時寂靜,任為法事也。彼
三五年少比丘持香水,僧前左右灑水;留中空
處,擬行來也。香湯及華,亦同水法。散灑已,餘

有中央;當持水華合著一槃,總從一頭,却行
布散,使及兩邊。空器復本處。使人復座。當散
華時,各說偈云,《華嚴經》云:「散華莊嚴淨光明,
莊嚴寶華以為帳,散眾寶華遍十方,供養一
切諸如來。」彼供養者,待散華已,然後作禮。三
捻香已,執鑪,向上座所坐方,互跪,炷香鑪中。
維那云:「行香說偈。」此法安師每有僧集,人別
供養;後見繁久,令一人代眾為之。廣如本文。
各說偈言,《華嚴》云:「戒香定香解脫香,光明雲
臺遍法界,供養十方無量佛,見聞普熏證寂
滅。」維那打靜訖,供養者復座,維那仍本位。


明問答法。彼當準上誦之,至未受具戒者出,
諸沙彌等隨次而出,儀式如〈別法〉中。不來者
說欲,如前〈欲法〉;若無者,維那互跪答云:「無說
欲者。」又云:「誰遣比丘尼來請教誡?」彼受尼囑
者起,至僧中禮已,互跪合掌言,如《五分》法云:
「大德僧聽!某寺尼眾和合,僧差比丘尼某甲,
半月半月頂禮大德僧足,求請教誡尼人。」三
說已。至上座前,長跪曲身合掌云:「大德慈悲!
能教授比丘尼不?」答云:「年老無德。」乃至二十
夏來,並須委問;不過下座,以無別德可明。若
無者,還至上座前云:「遍問年德,並辭不堪。」上
座云:「諸大德等,何啻堪任持,由惜自業故辭
請耳!」若明日尼來請可不,當依《五分》云:「此無
教誡尼人,又無善說法者。雖然,上座有教勅
尼眾:『當勤精進,如法修道,謹慎莫放逸!』」
彼受囑者復
本座。尼明日來,依命傳告。若廣說法,時希
故略。說戒者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維那互

跪答云:「說戒羯磨!」維那復本座
已,然後羯磨作白。不得未至座所便作,以坐
立不同,即是別眾。此事往往有之;上座不教,
致令僧眾,俱同非法。然處眾首,是非須知;不
得低頭合眼,不知法網;示一律儀,永成常準。
故《僧祇》中,說戒說法,並有上座法。

十明說
戒竟法。若至略教已,當更鳴鐘,令沙彌集,然
後誦「明人能護戒」等。若總說已,作「神仙五通
人」偈梵。後作處世界唄。為令說者從容具儀,
辭遜之暇。其說序前唄,亦誦律序,以為唄辭。
說者辭云:「小比丘某甲,致敬眾僧足下,敬謝
眾僧。僧差誦律,三業不勤,多有忘失;願僧慈
悲,施以歡喜。」眾僧各各說自慶偈云:「諸佛出
世第一快,聞法奉行安隱快,大眾和合寂滅
快,眾生離苦安樂快。」

就中雜相。若界外
來者,徑至說處,若未誦序清淨已來,依次而
坐,不告清淨。若已說清淨已,後方來者,戒師
見來即須止住;不肯住者,訶令住之。待坐,互
跪,一人告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若干人等,
並是清淨。」若有犯過,依過陳之;為偪說戒,後
如法懺。便依次為說。若外界比丘,若多若等,
縱說戒竟,皆令重說;不者,如法治。《毘尼母》云:
若犯七聚不淨人前,應止不說戒。即律文云:
犯者不得聞戒,不得向犯者說等。若三寺五
寺尼請教授,隨意受之;總前各列寺號尼名,
後便總結請意。若誦中,恐誤,當告比近人示
令;不得大眾同教,致增混亂也。《四分》:若說
戒日無能誦者,當如布薩法,行籌告白;差一
人說法誦經餘諸教誡,誦遺教亦得。若全不

解者,律云,下至一偈:「諸惡莫作,諸善奉行,
自淨其意,是諸佛教。」如是作已,不得
不說。若不解者,云:「謹慎莫放逸!」便散。並是佛
之囑累,深有來致,令正法久住。而世有住寺,
輕此教網,故違不說。染污淨識,漸於大法,無
有滋味;是則出家,無有利益。口言佛是我師;
師教拒違故,是外道弟子也。若有犯重罪,不
預聞戒,縱在寺內,別眾則無;若經懺悔,來不
隨意。僧殘已下,依教懺訖,得聞,如律所顯。若
座上憶得,莫問疑識,對眾發露;恐大眾鬧亂
者,但心念口言,自陳云:「我某甲犯某罪,為偪
說戒,待竟當懺。」便得聞戒。若於罪有疑,亦準
此陳露。

四明略說雜法者。《四分》云:若有八難:
王、賊、水、火、病人、非人、惡蟲、人難者。《明了論》云:
有人欲執縛比丘也。餘緣者,若大眾集床座
少、若眾多病、若座上覆蓋不周、或天雨;若布
薩多夜已久、或鬪諍事、或論毘曇毘
尼、或說法夜已久,聽一切眾未起,明相未出,
應略說戒。《十誦》云:共伴行,若住,廣說;小住,略
說;不住,三語說。在白衣前不得口言,心念云:
「今日布薩說戒!」乃至宿處有命梵等難,龍鬼
之怖,皆不得出聲,心念口言:「今日說戒!」《五
分》:貴人、惡獸、地有生草棘刺、蛇窟、闇夜、地有
泥、坐迮。《僧祇》:若偪暮、天陰、風雨、老病不堪久
坐、住處遠,皆開略說。《十誦》:聽在諸王前說,
令心清淨;除大臣兵吏遣去。《五分》:說戒時賊
來,應連聲誦經,莫令有絕。若有一方眾主,綱
維徒眾者,每至盛夏嚴冬,準前略說。至時、小
食上,應告僧云:「今說戒日,十方賢聖所共同

遵,並願眾僧同時集會。」乃知冬熱,當為略說;
勿事他緣,自生厭法。《僧祇律》第三十四卷,廣
立布薩上座法。《五分》云:不應以小事囑授,應
在顯露處說。

第二明略法,略有二種:一者略
取,謂取諸八篇題首;二者略却,謂隨篇種類。
說戒師當量事緩急,觀時進不。緩則為廣三
十、九十,略其餘者;急則為說序已,餘隨略之。
說前方便,如廣說法,至序竟,問清淨已,應言:
「諸大德!是四波羅夷法,僧常聞!」乃至「諸大德!
是眾學法,僧常聞!」一一各題通結。七滅諍下,
如法廣說,至末文也。《四分》文中不了,但言餘
者僧常聞,今準《毘尼母論》說也。若難緣卒至,
說序已,云:「餘者,僧常聞!」若不得說序,云:「今十
五日布薩時,各正身口意,莫放逸!」已便隨意
去。上來就緣而說,增減準前;一事有違,並結
正罪。比人行事者云:「已說三十法,僧常聞。」既
言已說,則對眾妄語,並可準前。或有略緣,止
而不說,並通治罪。故須明之。

次明一人已上
別法。律云:若獨住者,詣說戒堂,掃治具調度,
待客比丘來。若四人已上,白說戒。若三人,各
各修儀,更互說云:「二大德一心念!今僧十五
日說戒,我某甲清淨!」若二人相向,彼此如上
三說。若一人,心念口言:「今僧十五日說戒,我
某甲清淨!」若獨行山野,聚落無人,亦同此
法。若有罪者,不應淨法,小罪責心已便說;若
有重吉羅已上,有疑及識,或云發露,或云待
人,律無明斷。今準通解,云須發露,云:「今日
眾僧說戒,我犯某罪,不應說戒布薩。」《五百問》
云:一比丘住處有界,至布薩日,先向四方僧

懺悔,三說已,獨坐廣誦戒本。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夫靜處思微,道之正軌;理須假日追功,策進
心行。隨緣託處,志唯尚益;不許駝散,亂道妨
業。故律通制三時,意存據道;文偏約夏月,情
在三過:一無事遊行,妨修出業。二損傷物命,違
慈寔深。三所為既非,故招世謗。以斯之過,教
興在茲。然諸義不無,指歸護命故。夏中方尺
之地,悉並有蟲,即《正法念經》云:夏中除大小
便,餘則加趺而坐。故知護命為重,佛深制之。
必反聖言,罪在不請;結業自纏,永流苦海。極
誡如此,依文敬之。

初中分五:一安居緣;二分
房法;三作法不同;四夏內遇緣成不;五迦提
五利,解界是非。

初中分三:一處有是非,二結
時不同,三夏閏延促。

初中,《四分》不得在樹上。
若樹下,起不礙頭,枝葉足蔭一坐;如是乃至
小屋、山窟中,坐趣容膝,足障水雨。若依牧牛
人、壓油人、船上人、斫材人、依聚落等,並成。若
依牧牛人已下五處者,若安居中移徙,隨所
去處,應去。文中不了。《五分》云:諸依如上人者,
先謂作住意,得依安居;中間忽去,隨信樂衣
食豐足處去。若在無護處,劫賊、塚間、鬼
神處、毒蟲窟、露地,若有命梵二難,並不成安
居。《明了論》五種成安:一處所有覆。二夏初十
六日,謂為成前後安居日故。三若東方已赤,
謂十五日夜分盡,則東方赤者,是十六日限;
為破《十誦》疏家,要令十五日及界宿故。四若
在別住,起安居心。《疏》云:別住是布薩界。安居
心三種:一為自行;二為利他;三為料理三寶,

修治房舍。一脚蹋界,起安居心即成。五在處
無五過: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市,
妨修道業。三多蚊螘難,或噆齧人,踐傷彼命。
四無可依人,其人具五德:謂未聞令聞、已聞
令清淨、能為決疑、能令通達、除邪見得正見。
五無施主施飲食湯藥。無此五過,乃可安居。
《四分》、《摩得伽》中,大同此論。《十誦》云:無人深山,
可畏處,不須住。《五分》云:若在無救處,必知無
妨害,亦開。欲安居時,先思量有難無難,無難
應住。《毘尼母》第六卷中,大明安居方便法用,
文廣不錄。乃至安居上座,於一切僧集時、食
時、粥時、槳時,應白言:「爾許時已過,餘有爾許
時在。」若行此等行法者,是名僧父母,亦名僧
師。

二結時前後。由夏中壞行義多,招譏復
重,故文云:自今已去,聽三月夏安居。春冬過
少,必無事不依,同結吉羅。問:何為但結三月
者?一生死待形,必假資養;故結前三月,開後
一月,為成供身衣服故。二若四月盡結,則四
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脫,便不得結;教法太
急,用難常準。故如來順物,始從十六日,至後
十六日;開其一月,續結令成。上總三時分別。
今但就夏,亦有三時:初四月十六日是前安
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
月十六日名後安居。故律中有三種安居,謂
前中後也。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後安居者住
後三月;雖不云中三月,然文中具明前後日
數,中間不辨,於理自明。結文各別,如後法中。
因汎明前後:一賞罰前後。四月十六日是
前;十七日已去結者,並不得五利,故名罰也。

二得罪前後。五月十五日已前,名前;以有緣
如法,不結無犯;無緣,吉羅。十六日者,緣與無
緣,皆結一罪,唯除難事。尼同僧犯,唯有墮別。
三難事先後。《五百問》云:從夏初日,有難事不
得結,而不出本界;至後夏來,並名前坐;是名
三十日安居,同至七月十五日受歲。若五月
十六日安居,唯得一日結;後七月半已,有難
者,可隨無難日自恣;是名一日安居,三十日
受歲。

三夏閏延促者。依閏安居,無有正文。比
於《薩婆多》云:夏中有閏,受雨衣得百二十日。
彼衣開法,尚依夏閏而受;夏是制教,理宜通
護。又本結安居,要心三月不出;今夏未滿,閏
中出界,即非相續而滿,是以破也。若不依閏
者,數滿九十日便自恣。《摩得伽》云:安居已,王
作閏月;數安居日滿,自恣已,受迦絺那衣。即
此衣成受不成受,謂依閏不依閏。既二文兼
具,至時隨緣。夏初要心取閏,不得依《伽論》;若
反前者,通二論兩文。

問:受一月日,得攝閏六
十日不?答:不得。以安居策修,靜住有益;受日
出界,亂業曲開,非是正修;限依一月,不得過
法。問:五事賞勞,得攝五月一月,含閏二六不?
答:《十誦》不開,由是開奢法故。

今約閏月結之,
進不三例:若閏五月六月,定百二十日住。若
閏四月者,從四月十六日至閏月一日結者,
並四月住;若閏月二日已後結者,漸漸轉少,
以越閏月過,取五月一日,實夏成正結故;若
五月一日後結者,皆三月住,以數滿九十日
故。三若閏七月者,從四月十六日後,五月一
日結者,盡三月住,由未至閏故;五月二日已

後結者,皆四月住,由九十日未滿,入閏月不
成數故。餘如《疏鈔》。

二明分房舍臥具法。《四分》。
因客僧受房,得不好者,嫌責。佛令客僧欲安
居者,自往看房舍臥具已,然後分之。白二差
一人,具不愛等五法,知可分不可分五德已,
羯磨言:「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
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白如是。」「大德僧聽!僧差
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誰諸長老忍僧差比
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
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彼比丘得法已,起禮僧足,白
云:「一切僧各將衣物集堂,不得使住處有餘
物。」眾僧一時房內各將道具赴集訖。彼知事
人依律數房舍臥具,何者好惡?何者經營房
主?先問經營者欲住何處房,已後便數知僧
數,至上座前,白言:「大德上座,有如是房舍臥
具,隨意所樂便取。」先與第一上座房,次與第
二第三,乃至下座。若有餘者,從上座更分。復
有餘者,更如上分。故多者,開客比丘住處。若
惡比丘來,不應與。時有得缺壞房不受,佛言:
隨力修治之。問:僧食上下平等,房舍不爾,隨
上座選者?答:食可平融一味,義通十方;房舍
臥具,事有好惡,兼復美好不同,限日非促,故
任上座而選。問:若爾,利養等物,何制相參,不
見者擲籌?答:此現前等分,通有一分,故制參
亂投策而取。《僧祇》:不得與沙彌房;若師言,但
與,我自為料理者,得。若房多者,一人與兩口
已,不得不受;語云:不為受用故與,為治事故
與。若春冬付房,具通二與。若上座來,隨次第

住。若安居付房已,上座來,不應與住,當令餘
處住。《四分》:安居竟,客來不應移。若分房舍,不
得分眾集處。若有別房好窟,當於夏前書知
名字;坐夏訖,便滅名而去。

三明作法不同。分
二:一設教對緣,二用法分齊。

初中,律列四種:
初對首者,此通諸界。今且就伽藍加法。當對
一比丘具儀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
某僧伽藍,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
《五分》,彼人告云:「知!莫放逸!」答言:「受持!」義加:「依
誰持律者?」答云:「依某律師。」告云:「有疑當往問。」
若依聚落、林野等,改前伽藍住處,隨名牒入。
料理修治,隨事有無。不同昔愚,皇帝聚落也。
問:依寺所以料理資具者?答:修治僧房,用通
三世;前人料理,得今受用;今復修理,以補將
來;若闕不修,三世不續。問:持律五種,定須何
者?答:《四分》云:春冬制依四種:一謂誦戒至三
十,二至九十,三誦比丘戒本,四二部戒本;
夏中多緣故,須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謂廣誦
二部律。所以須者,《五分》云:有比丘自不知律,
又不依持律安居,夏中生疑,又無問處。乃至
佛言:往持律處安居。若房舍迮者,聽近持律
師七日得往反處,於中安居;心念遙依,有疑
往問。若已結前夏,遇緣破者,隨日結成。《四分》
云:比丘夏中不依第五律師,得波逸提;春冬
不依,突吉羅。中安居法,律有名無法,世中通
用後安居法。然律列三時分明,三名顯別,準
義,三法不無。既明前後,中間例準。應云:「我某甲比丘,依某巖,中三月夏安居
。」必用舊法,理亦應成。後安居者,於五月十

六日,同前所對之法,唯改前置後之一字。二
明心念者。當具儀至靈廟前,發
願乞安隱修道等,心念口言:「我某甲,依某僧坊,
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住處多種,
準前對首;若中若後,亦隨二改。三明忘成。謂
先要期此界,今從外來,與本心境相應;雖忘,
開成。律云:忘不心念者,若為安居故來,便成
安居。故知住人不入開例,由本無心。必若有
要,理在通限。外來為事,不為修安,雖忘不開,
以非為安故來也。四明及界與園。一脚入內,
明相即出,佛開為安來者,成。餘廣如《疏》。

二明
用法分齊。上四安居法,約時,通三位;約處,通
二界;約人,通五眾。《十誦》:佛制五眾安居,乃至
沙彌尼等;《四分》亦爾。約法者:對首、心念,始終
三十一日結,有閏六十一日;忘成、及界,人云,
唯得前後二日,中間二十九日不得用。以初
二法,容預而作,故月一日結之。後二曲開,畏
失前後,故局一日;中間之日,已不及前,何畏失
後,故不開也。又云:唯在後夏一日。以佛開成
有益;若不結者,一夏便失;餘隨憶作法,以時
容預。並非聖言,以意用也。

四夏中遇緣失不
者。初明有難移夏,後受日逢難。

初中,《四分》云,
二難:梵行者,本時婦、大童女、淫女、黃門、伏藏;
皆因人來,欲誘調比丘,恐為淨行留難。二者
鬼神、惡賊、毒蟲、惡獸,不得如意飲食醫藥及隨
意使人;我若住此,必為我命作留難;佛言聽
去。準此結成者,從初去日,即須勤覓安身處;
若未得已來,雖經宿,不破夏,以非輕心故;反
前不覓,即破安居。若得住處,夏法隨身,亦不

得無緣出界,便破夏也;結成後去,本界無難,
亦不得反來;由已結夏成故,須有緣及法也。
《五分》:食不足,父母、親戚苦樂等,若住,恐失道
意,聽破安居。《十誦》、《善見》:若安居中,有緣移去,
無罪,不言得夏。《四分》亦爾。《明了論》:夏中有八
難,棄去無犯。《疏》云:人難者,親情及知識等,誘
引罷道或作惡也;梵行者,乃至住處多有博
易往還,恐犯重罪。不云得夏,並云得去。《摩夷》
云:移夏不破安居。《四分》衣法中:二處安居,二
處隨半受衣。《十誦》、《僧祇》:命梵二難移夏,二處
安居,乃至自恣處取衣。破安居人,不得衣分;
準此,無夏不成受衣,有受理應得夏。問:遇緣
出界,忘不受日,經宿,破夏不?答:諸部無文。《五
百問》云:夏中忘不受七日,出界行,憶即悔者,
得。一坐中不得過三悔,過三悔不成歲。問:因事出界,水陸道斷等難,不得反
界,失歲不?答:律部無文。昔高齊十統諸律師
共評,並云得夏。問:界外宿,明相欲出,得會夏
不?答:準《僧祇》衣界,準得;必須入頭手足等於
界內;若外立,不得。若依大界安居,戒場及餘
小界等,入中,明相出,破夏。若依大界外伽藍
者,通往彼此二界,不失。若依大界內
伽藍者,出門破夏;小界亦爾。若相本通依
大界,不知二界相別者,隨本行處不失。皆謂
與本心相違故,義張兩失。並緩依法界,急隨
房處,而不得越界分齊。《四分》云:若前後安居,
見有二難,當白檀越求移去;若聽不聽,俱應
自去。破僧和僧,律開去也,事
希故不

出。

二明得法有緣不來。《四分》:受七日出界,為
父母兄弟姊妹本二私通等,至意留之,過日
不來,得歲。若鬼神等,水陸道斷、盜賊、虎狼諸
難,同前得成。準此,難靜即還反界;因即停止,
破夏。《僧祇》:夏中受日和僧,道行不得迂迴,直
道而去;至彼,中前和了,中後即還。若停住者,
準即破夏。

五明迦提利法。因明解結界法。初
中,若四月十六日結者,至七月十五日夜分
盡訖,名夏竟。至明相出十六日後,至八月十
五日已來,名迦提月。《明了論》云:本言迦絺那,
為存略故,但云迦提,此翻為功德。廣
如〈自恣〉後法。次明夏中解界法。人解有言:破
夏者,以佛令夏竟解結也。此妄引聖言。律云:
安居竟,應解界結界者,為諸界同受功德衣
也。各捨通結,同受;共解別結。廣文如《十誦》。又
《疏》中亦明,本非為夏進不。古人云:安居不竟
解界破夏者,亦可安居不竟自恣破夏。文兼
二會,須兩相通。若夏內解界,今言無妨。但結
夏情限不同,故須分別:若本依大界安居,後
解,更結大者,無難依本處,有難準《僧祇》開之;
若本依自然,後結作法,若狹還依本,若寬同
前二緣。

二明受日法。夏中有緣,故聽受日;必
準聖言,依法加受;妄自誑心,受而破夏;虛損
信施,可悲之甚。故委示焉。

就中分三:一心念,
二對首,三眾法。總分三別:一通料簡,二緣是
非,三依位解。

初中,三種受日,有四不同:一對
人不同。七日非僧,別人邊成;半月、一月,非別
人法,唯僧得成;若互不得。《十誦》問:何處受七
日?佛言:界內。從誰受?從五眾受。二對界者。

七日通二界,羯磨局作法,可知。三先後者。若
用羯磨受,後更受七日,得成,隨緣長短。不同
古法唯前七日,後方羯磨。問:先得羯磨,後隨
緣七日者,何故羯磨云受過七日?答:此言過
者,道羯磨是過七日家法;非謂言已用七日
竟,言過也。四明相攝。若受七日用竟,羯磨受
者,隨得。若七日未用,或用未盡更有異緣,或
是七日過緣;更受半月者,前法即謝。由羯磨
法強攝故。不得一身二法相續用也。律云:不
及七日還,聽受十五日。今七日法在己,必有
餘緣,故知前法壞也。若前羯磨受日,要須用
盡,方得受七日。比多有之,謂受一月不足,更
請七日相貼,滿三十七日用之,良不可也。


對緣進不。就中分八。

初定緣是非者。凡受日
緣務,要是三寶、請喚、生善滅惡者,聽往。若請
喚為利、三寶非法、破戒有難,雖受不成;妄數
為夏,計為年德,冐云:自長己夏,受施犯重。若為私己衣鉢藥草,
如法悉成;若為治生覓利,販賣生口牛畜等
物,縱為三寶,並破夏得罪。《五百問》云:治生破
戒得財造佛,得福不?答:尚不免地獄,何況得
福?《薩婆多》云:治生造佛,不應禮拜等。廣如後
文。

就緣,分五。

一三寶境界緣。《僧祇》中為塔事,
《四分》中佛法僧事,《五分》亦爾。準此,若為大寺
諸處緣者,開之。若自受他雇,畫造像寫經,及
自經營佛像,或為俗人,縱為僧家佛事,非法
乞求;並是邪命破戒,不成,得罪。

二道俗病患、
生善滅惡;為益彼,而無為利。《四分》中受戒、懺
悔、布施等,聽去。《十誦》問:為誰受七夜?佛言:為

七眾興福、設供、懺悔、受戒、問疑、請法、有病、遭
難,但使前見,便生善滅惡,應去。若遣使不遣
使,俱得受之。若中路聞死、反戒、八難起,不應
去。

三父母大臣,信樂不信樂,俱聽;律文如此。
餘汎俗人,生福信樂,聽去;無信,不聽,必有力
生信,義應開往。

四為求衣鉢乃至藥草,若自
病重,不堪受日,聽直去,不須受之,如上安居
命難中說。今時有人,為衣藥等,多妄請日。準
過知足戒,失三受三,尚結捨墮;今則長財豐
足,而缺三衣;此乃捨制取聽,未隨佛化。必長
財資具俱乏,準乞衣戒,直爾外乞。藥草等
物,亦謂自貧,住處及即日往反處無者,聽;若
反上得辨,非緣不成。

五為和僧、護法。《四分》中:
有同界安居,因我故鬪;外界僧尼鬪諍,須我和
滅,聽直去。然和滅之相難知;約緣而受,不傷
大理;律無正斷故。

上五緣中,律云:不應專為
飲食故,除餘因緣,衣鉢藥草等是也。今有夏
中,多為乞麥,妄言為衣鉢,縱為而乞,律結正
罪。或曲命別情,令他請召,皆不成也。律中諸
請,一一遣信別請;若父母餘人,同《十誦》中;並
不為己利故也。

二對事離合。但使前是應法
之緣,隨為多少,得合受日。如懺僧殘,多罪同
法,則文中具銜。應云:今請七日法出界外,為
檀越請,并佛事僧事等,還此安居也。

三懸受
者。若所為緣現,牒事為受。必無實事,虛構成
緣,或倚傍昔言,彷像未實;輒便乞法,不成,得
罪。由事虛限濫,日數妄置,法不相授故。

四互
用。謂為佛受七日,已用三日;更有法事,便通
餘用,故不得也。必有本緣,何爽通用。《十誦》中

白餘殘夜用,謂同是一事未了,殘夜白用,非
謂異事。若本並因三寶事受,隨所互用,並得,
以俱有法故。若三寶事後生,不是前緣,三寶
及他雜緣,並不開之,由本無心為受故。乃至
為張家施物受日後,受施訖,留受戒者,亦不
應住,以無法故;若一家通緣,準心應得。問:
此界內僧,為別處三寶、病人受日,得不?答:彌
是生善,故得。問:僧次請者,得受日不?答:律制
二請,亦得通受。問:得受他捨,請受日不?答:僧
次應得,別請不合,以非施主元心故。

五重受
者。昔解,一夏之中,開於三法,差此不成。今
云,得重。廣有徵難,如《疏》述也。但事緣如法,無
問多少,一切通開;必是犯戒緣者,一受不合。
故律列二十餘緣,但云佛未聽我如是事去,
不言不得重去。且約為事信樂父母,則有四
重;況餘雜請,頓便限局。《五分》:若有請無請,須
出界外,一切聽受七日。《十誦》中,列多七夜緣
已,文云:若自為身、若為他身,若不遣使、若
遣使,應去;聽一七夜,不聽二七夜。謂一時雙
牒二七日,前後重用。若準和僧,似一事上,不
許重受;然彼有不請之文,寬於《四分》;重受不
開,文非明了,理須通明。《五百問》云:受七日行,
不滿七日還本界,後更行,不須更受;滿七日
已,乃復重受。《明了論》中,得受。《疏》解云:前請七
日,事了,還至界內;第八日,更請七日出界宿。
此論真諦三藏翻,中國親承此事。寧得自執
一隅小見,通壅三千佛化乎。余親聞見中國
翻經三藏,及中國來者,云佛滅度來,無有立
一夏三度受日法;隨事如法並開。餘廣如《疏》、

《鈔》。

六約事長短。縱令前事唯止一日二日,皆
須七日法。律云: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夏
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立法楷定,作法應爾。
若路近得還,由緣經宿,亦須受日。

七僧尼不
同。《四分》尼律中:開受七日,不云多。《僧祇》:尼無
羯磨受日法;若塔事、僧事遊行者,受七日去。
比有濫同僧法者,但令緣至,三法受日;《四分》
無文,《僧祇》明斷,足是指歸,不勞別解。所以不
同者,尼是女弱,不假多遊;入俗外化,生善義
少;但開七日,亦濟別緣。

八事訖不來成不者。
由所牒緣謝,法亦無施,便失法也。即須反界,
不反破夏。《明了論》云:請七日出界訖,事竟不
還,破安居,得小罪。《十誦》明文不許往。《僧祇》意
亦同之。

三正加法。

前明心念法。《十誦》:五種人,
謂獨住等,心念受日。若界中有人堪來,不待,
心念不成。若待不得,界又無人,具儀,心生口
言:「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為某事
故,還來此中安居。」此謂無比丘開心念。若
有沙彌者,作念已,告以事緣:「今請七日出界,
若了即還,汝知之!」《十誦》令五眾受日,五眾邊
受。準此,當眾相共作之;無者,準前言告。其
沙彌受日,如下〈別法〉。

二對首受法。應具儀對
比丘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
法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然心
念、對首二法,諸部無文,但開受法。相傳準羯
磨白文,雖非佛說,義準無失。若受七日未用,
過七日用亦得,以本緣在故;若無,法謝。不同
七日藥,彼已限滿,病轉故失。若爾,病住法應
在?答:由佛制定。如論云:服之七日,堅病得

消。問:此請七日,得兼夜不?答:不得。以文云:至
第七日當還。不同《十誦》,彼以文中受七夜故。
又不得改云七夜,以部別不同。亦不得秉《四
分》羯磨,用《僧祇》事訖,具如諸部別行法中。


明眾法。所為之緣,同前通用;但令事是半月、
一月緣者,方應羯磨。不同存單之人,由不重受
七日,事緣要必須訃,理無停止;遂引七日令
長,用一月羯磨。此自污心,教有明罰。餘同前
釋。

今加法中,有四不同。

二家羯磨,文相少見。

第三光師所撰,羯磨增加乞辭,舉世同行,事
須略述。今正學宗,並依律本,恐輒內乞辭,增
加羯磨。律云:如白羯磨法作。今既不如,即知
非教。又諸部並無乞文,不得準著。止可隨其
綱網,順教誦之。問:用舊羯磨受日,得夏不?答:
應成歲。雖增加乞辭,而羯磨大宗無失。

第四
人依律出文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
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是。」「大德僧聽!比丘
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事故,
還來此中安居。誰諸長老忍僧聽比丘某甲
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事故,還來
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聽比
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為某事
故,還來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持。」其一月日法,準前著之,不得雙誦十五日
者。

三料簡雜相。若夏中熱極,受日者多,同緣
受者,二人三人,應一時羯磨。《十誦》開之。若依
大界安居,戒場及餘小界內不成受日,以非
本要心處故。若先無大界,依伽藍結者;若後

結二界,隨界受日,並成,莫非所要地故。縱入
戒場,不破夏而離衣。若本結大界,小於伽藍,
便依伽藍而坐者;由佛制依界,故有者不成,
受日不得。止得却縮取於界相。餘廣如《疏》。上
是義決,非文有之。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然九旬修道,精練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見過。
理宜仰憑清眾,垂慈誨示,縱宜己罪,恣僧舉
過;內彰無私隱,外顯有瑕疵;身口託於他人,
故曰自恣。故《摩得伽》云:何故令自恣?使諸比
丘不孤獨故,各各憶罪發露悔過故,以苦言
調伏得清淨故,自意喜悅無罪故也!所以制
在夏末者,若論夏初創集,將同期欵九旬,立
要齊修出離;若逆相舉發,恐成怨諍,遞相訟
及,廢道亂業。故制在夏末者,以三月策修,同
住進業;時竟云別,各隨方詣。必有惡業,自不
獨宣,障道過深,義無覆隱;故須請誨,良有茲
焉。故律聽安居竟自恣。《毘尼母》云:九十日中,
堅持戒律及修諸善,皆不毀失,行成皎潔,故
安居竟自恣。此是自言恣他舉罪,非謂自恣
為惡;此雖相顯,有無知者濫行。

就中分三:一
明緣集相應,二自恣方法,三雜明諸行。

初中
分二:前明時節,謂有閏月者,依閏安居,七月
十五日自恣;不依閏者,依《摩得伽》中數滿九
十日自恣。若閏七月者,取前月自恣;非前夏
安居者,過閏已,數滿九十日自恣。二因諍增
減自恣,如說戒中。三修道安樂,延日自恣,得
至八月十五日。然律中但明十四日、十五日
自恣;及至急施衣中,次第增中,十六日自恣;

增三中三日自恣。律云:安居竟自恣,則七月
十六日為定。律又云: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
日自恣,此謂相依問罪,故制異日。及論作法,
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若有難者,如
《五百問》中,一月自恣。二明應人是非,若破夏、
不安居人,雖不得歲,以舉罪義通,理必依眾,恣
僧治舉。《四分》云:若後安居人,從前安居者自
恣,住待日足。

二明自恣方法,分三,即三人也。

就五人已上,分四:一明僧集緣起,二五德自
恣進不,三尼來請罪,四雜明略說諸事。

初中,
要五僧已上,得白差自恣。當鳴鐘集僧,各在
地上敷席而坐,以是互相舉過,處床慢相不
絕故。律云:不得在座,不得在地,應離座自
恣。《五分》云:好泥地,布草座已,而自恣。並偏袒
右肩,右膝著地,合掌。初行水,香汁浴籌,唱數
告令,大同說戒,唯改說戒為自恣之辭。乃至
沙彌等亦須集堂,以治舉義同,待唱出已,方
始得去。在別處行自恣法,如別法明。

二五德
進不,分二:初六人已上法。後五人法。初中分
四:一簡人是非,二差法正式,三五德行事,四
對座說之儀式。

初中,《四分律》取具二五法者,
謂不愛、恚、怖、癡、知自恣不自恣,此名自恣五
德。律文又差知時不以非時、如實不以虛妄、
利益不以損減、柔耎不以麁獷、慈心不以瞋
恚,此謂舉罪五德。意令和合無諍,有罪非謬;
欲使前人懺悔清淨,美德外彰;故能勸喻,離於
懷惱;愍物與樂,不欲非法故。所以差二人者,
《四分》文不了;《十誦》、《僧祇》中,並差二人為法;《五
分》中,二人已上,乃至多人;《三千威儀》云:

要差二人,為僧自恣竟,自相向出罪,不得求
餘人自恣,以餘人僧不差故。今行事者,多有
人人別差,此未通諸部。又差年少輕揵者,
多不生善,《十誦》、《僧祇》多差上座有德者,令下
座來向上座自恣也!

二加法差遣者。當上座
差眾中二人,具兩種五德者,不須喚來,立前而
作。此是別眾,往往而然,直在本座而坐。作
羯磨者索欲問和,其欲法云:「大德僧聽!比丘
某甲,我受彼欲自恣。彼如法僧事,與欲自恣。」
此律自恣開欲,不同他部,故重示之。作者知
之,問和答云:「自恣羯磨!」亦有通別,如上。應
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
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大德僧聽!僧差
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誰諸長老忍僧
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默然;誰不
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
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三五德行事
法。差已,即從座起,具儀至上座前,露地伸手
內,作和白言:「大德僧聽!今日眾僧自恣。若僧
時到僧忍聽:和合自恣。白如是。」不應立作,別
眾不成。若差自恣人時,答云:「差受自恣人羯
磨」者,不得通用後法。至五德單白,前和答言:
「單白和僧自恣羯磨!」若如前答,直爾通和二
法。次明行草法。《四分》但云離座,不言草座;《五
分》布草而坐,明文依用。當於自恣前預覓乾
耎草,隨得多少,人別一剪,安上座前。至五德
和已,令年少次第行之。彼至上座前,互跪授
已,乃至下座。大眾多者,三五人助行之。各取
已,於座前敷之。若大德眾主為敷,亦得。五德至上座前互跪,告云:「一切僧就草座,
偏袒右肩,互跪合掌。」。

四明對僧自恣
法。《增一》云:如來同僧坐於草座,告諸比丘,汝
等各就草座,我欲受歲等,廣如《新歲經》中。次
正對僧自恣法。其一五德,至上座前,大敷坐
具,互跪;第二五德,至次座前立。《四分》云:若
上座見五德來,即從座起,互跪偏袒右肩合
掌,一切僧即隨上座法。《十誦》云:五德是上座
者,應加捉足之言,應作法言:「大德一心念!
眾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見、聞、
疑罪,大德長老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
法懺悔。」上座復本座,其五德至第三上座前
立;彼第二五德,在次座前立者,同上作法;如
是展轉,至于下座,隨其說訖,還復本座。律開
病者,隨身所安。若二五德自恣者,《僧
祇》:五德各至本坐處,應自恣,不得待僧竟,然
後自恣,即破《十誦》家法:若眾僧說已,五德至
上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便如常禮退。
若五德及僧,舉得六聚之罪,或自言伏首,僧
當撿挍;審實者,各依當篇治竟,然後自恣。若
別人舉罪,窮勘是非,覈其事情,無有虛濫者,
依律遮法治之;若事實是犯,舉根不了,並反
治謗罪。五德舉過,無問虛實;由是僧差,
加復具德,縱舉成虛,三根容謬,雖合推繩,情
在離惡,故不入治限。不同別人,僧不差遣,輒
爾陳過,恐濫清人;又內無德,多不知時,反生
諍本,何成安眾;故虛即結謗。若僧滿二十,隨
所犯罪,並得治之。若五人已上,舉得出罪之
事,則且白停進不,如四人法中說。

三尼來請

出過法。若無尼眾來,依常自恣,不須同說戒,
問尼有無。若尼來者,當自恣前,語令在眼見
不聞處立。眾僧自恣若至五三人,量時早晚,
令尼得還者,上座勅五德且住,待尼自恣。當
命之至僧中,禮足已,令說三事見、聞、疑等,如
別法明。大眾良久默然,上座勅尼云:大眾上
下各並默然,不云見罪者,良由尼等內無缺
犯,外得清淨,各精勤行道,謹慎如法自恣。至
寺當傳此教,告尼僧令知。餘同尼法。此謂白
日法。今時多在十四夜或十五夜自恣者,若
尼明日來時,鳴鐘集僧,不來者索欲。大眾集
已,尼來僧中,如常威儀,請求三事,餘同前示。
問:此非僧法,何須盡集索欲?答:以尼依僧住,
溥使舉罪,若一人不和,則不成自恣。故律云:
若僧不滿,若不和合,則令問訊禮拜,不得如
廣自恣法。處既有僧,通須舉治無濫,故須集
之。《僧祇》教誡中,本無羯磨法,亦令隨緣說欲
訖,然後教誡。由是僧法,理不偏別,故今僧
尼自恣,同是僧法,準用不疑。《五百問》:夏末尼
來受歲,若二尼已上得,一尼不得。以尼獨行
出界,犯重罪故。

四明略說雜行。言略說者,若
有八難餘緣,如說戒中明者,當量僧多少,難
來遠近等。若僧多、時熱、處所迮狹、明相欲出
等,當令五德於三五上座邊三說;已外眾僧,
一說便止。或一人受兩人自恣者,互跪,須在
中間,左右取之,並須一說,示令大眾聞知。律
云:不得竊語自恣。今或兩五德,雙頭一時各
自恣者,此是非法。律中一時自恣鬧亂,佛令
一一次第,從上座自恣。《十誦》:應從上座自恣。

不得逆作次第,及行行置人,如益食法;并超越、
總唱等。《四分》:若賊等急難不可閑緩者,五德
至上座前互跪白言:今有難事,不得一說;當
作羯磨,各各三說。文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
僧忍聽:僧今各各共三語自恣。白如是。」便各
各相對,人別三說,文同前法。難事轉近,若欲
再說、一說,亦須單白。以此自恣,不對五德,進
不無由,故須羯磨,令眾同聞。不類前略,不須
白告;以親對五德,多少量時,得自在故。《四分》
六種略說,第六難事驚急,開直爾去。二明難
事結小界,圓坐自恣,事既希少,故不出之。


來明六人僧法,具述如上。次明五人眾法,恐
濫行故簡異之。若界內五人者,索欲不開,問
和答已,便白二差一五德竟,又重差第二人;
不得牒二人,一時同法,以所為人不入僧數
故。取自恣時,一五德同前坐,一五德展轉取
自恣。若至坐處,二人共說。餘同前法。

二四人
已下,至對首法。當盡界集,不得受欲。四人相
對,一人別說云:「諸大德一心念!今日眾僧自
恣,我比丘某甲清淨。」餘人亦如上述之。
若二人對首,唯云大德一心念,餘辭同前。若
犯波逸提已下罪者,莫問自言、舉來,並前懺
已自恣。若犯四人已上偷蘭僧法,但入偷蘭
說中,乃至僧殘說中,以交無治罰之義。若準
用《十誦》,白停後,當待眾滿,如法治之,不應礙
自恣。《四分》:說戒中,自犯罪若告僧,恐妨說
戒,令心念發露已後,得聞戒。既俱是淨行,眾
法攝治功齊,準用無妨。理須牒其所犯,以眾
不滿,未得治之;餘者清淨。此中口陳,若不實

者,結罪,隨犯三波逸提;不同說戒默妄,隨罪
結告也。

若一人法者,律云:當往說戒處,掃灑
敷坐,具盛水器、舍羅等,待客比丘。若無來者,
應至塔廟前,具修威儀,心生口言:「今日眾僧
自恣,我比丘某甲清淨。」若犯輕突吉
羅,心念懺已自恣。若犯故作吉羅已上,無治
罰義,及以發露,則不應自恣之法。餘依前。


大明雜相。問:對僧自恣,云見罪懺悔;對首、心
念,皆云清淨者何?答:僧中通有治舉之義,加
法容得具足;別人雖有治舉,攝治未能得盡
故。但言清淨,舉心應僧。問:自恣竟,得說戒不?
答:依《明了論》先說戒,後自恣。《四分》云:自恣即
是說戒。問:自恣得在未受具戒人前作不?答:
律中令至不見不聞處作羯磨自恣;若不肯
避去,僧自至不見聞處作之。律中若別人及
僧自恣已,更有客來?若少,告清淨;等、多,更為
說。若二人作法已,更有三人,僧法自恣;二人
來者,還同對首,如前所明。問:十五日自恣已,
得出界不?答:不得。破夏、離衣,由夜分未盡故。
受日至七月十五日滿者,亦須反界,以夜不
得法。文云:及七日還。問:此界安居,餘處自恣,
得不?答:《僧祇》:不得,結罪。問:前安居人自恣竟,
夏分得物,後安居人得不?答:律令受物,餘日
應足令滿。若分房舍臥具,亦聽為未來故受。
問:一說、二說自恣,無難緣成不?答:不成。律中
六群比丘,一說、二說、竊語、疾疾語、不往自恣
處、往而不坐或不說,佛並判不應。《四分》云:年
少比丘不知自恣法者,和尚闍梨教詔;猶故
忘不憶,使受自恣者教;若復忘,應共句句說。

年少如此委示,老者云何?答云:亦同年少之
法。故律中,阿難攝眾無法,迦葉訶言年少;阿
難言:我今頭白,何故名年少?答云:汝不善察
事,同年少。老年愚法,豈不例之。問:界中前後
安居,自恣云何?答云:從安居多者自恣等。問:
安居竟,須離本處不?答:律云:安居竟不去,犯
罪。《毘尼母》云:比丘安居已,應移餘處;若有緣
不得去,不犯;若緣無者,出界一宿還來,不犯。
《五分》:安居已不去,一宿者墮;若不作限請,若
非受請處,得住。《增一》云:告諸比丘,恒一處止,
有五非法:意樂屋舍器物;又著財產恐人奪
之;或多集財物;貪著親親;恒共白衣往來。反
此得五功德。

迦絺那衣法

就中分五:一受衣時節。二衣體是非。三簡人
差別。四受衣方法。五捨衣進不。并雜出諸相。

初明受衣時者。《四分》云:安居竟,應受功德衣。
則前安居人,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
捨。故文云:齊冬四月捨。如是乃至八月十五
日,日日亦得受衣。故文云:即日來,不經宿者,
謂即得衣日即受,不得經宿等。故《十誦》云:若
月一日得衣,即日受;若二日、三日、乃
至八月十五日亦爾。《五分》:受有三十日,捨亦
三十日;彼但得四月利,不同《四分》五月利也。
《毘尼母》云:七月十六日應受,若事緣不及,乃
至八月十五日,過是不得;捨中亦齊五月滿
已,羯磨捨。七月十六日受者,得百五十日利;
八月十五日受者,得百二十日利;中間轉降

可以比知。《十誦》問:受功德衣已,官作閨月者?
隨安居日數取滿也,則不得攝閏。

二明衣體。
《四分》云:若得新衣,若檀越施衣,若糞掃衣,新
物揲作淨。若已浣,浣已納作淨。即日來不經
宿。不以邪命得,不以諂曲得,不以相得,不以
激發得,不捨墮。作淨者,應法四周有緣,五條
作十隔;若過是條數,應自浣染、舒張、碾治,裁
作十隔縫治。又云:不得大色染衣,聽用袈裟
色。《十誦》:若不割截、減量作、不揲四角,
若故爛壞、覆死人衣、到塚取來者,及曾已受作迦絺那衣,並不成;若揲葉
衣,得成。《摩得勒伽》云:死比丘受用三衣及故
衣,不成;若急施衣、時衣,成受。《僧祇》:未曾受用
三衣得作。《五分》:若浣染打縫不如法,若小,若
大,若錦綺衣,若未自恣竟受,若貪利養故捨
五事,皆不成;反上成受。《善見》:若七眾衣,得受;
若三衣中隨受一二,得。《四分》:必須編邊、安紐、
作鉤,成受。

三簡人差別者。先明受人,後明持
人。《四分》云:不在僧前受。若有難,若無
僧伽梨;若僧如法受衣,而彼在界外住,並不
成。《善見》:前安居人得受;若後安居、破安居、異
界僧等,不得受利。若此處僧少,不滿五人,得
預請界外僧,足數成受;其異界僧,不得受利。
若住處有四比丘,一沙彌,安居欲竟,為沙彌
受大戒,得足數,成受。新受戒者,亦得五利。一
比丘,四沙彌,又爾。若住處雖有五人,不
解受衣,得請異界知法僧來作羯磨受衣;異
界人自不得受。《十誦》云:諸異界僧,欲受衣,不
可得者,各解本界,同結,受已,然後別結。捨者

成捨,不捨者依利。犯僧殘人、別住人、學悔沙
彌、擯人等,不成受。二明持衣人。《十誦》云:守衣
人具不愛等五德,謂知得受不得受,了了分
明。《善見》云:若多人送功德衣,應受一衣,餘同
輕物,應分;重物屬四方僧。若施主言,持三衣
作盡與,持衣人隨施主意。若羯磨迦絺那衣
與衣壞者,若衣壞者多,與衣壞中老者;若老
者多,與老中夏多者;不得與慳貪人。《明了論
疏》云:於初結安居時,欲受迦絺那衣,悉須白
僧:我欲受衣。僧觀此人,不多緣事不?不好失
衣不?此人從來不貪聚財物,有慈悲心好行
惠施者,僧即許可;若不爾者,不須許之。

四受
衣方法。初作衣法,後明受法。《四分》:若得未成
衣,應眾僧中羯磨,差比丘令作;若得已成者,
應如法受。《善見》云:若衣未成,應喚一切比丘
共成。不得說道德作留難,唯除病者。不得縫
作,應却刺之。所以殷勤者,此衣諸佛所讚,昔
蓮華如來,一萬六千比丘圍繞共作故。諸部
作衣,大有明法,今時有者,多是已成,故略不
出。二明正受。應取橫疊,二尺一綴,如是五綴,
置箱中,在上座前。《僧祇》:應襞疊衣,置箱中,眾
華散上。二明和僧受衣。應鳴鐘集僧,即簡破
夏、不安居人、犯僧殘等,如上列人,並令別坐
一處,以不同受衣故;餘合受者,共坐一處。雖
二處別坐,應同眾法,即須索欲問和,答云:「受
迦絺那衣羯磨」上座白言:「大德僧聽!今日眾
僧受功德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受
功德衣。白如是。」應
作羯磨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

比丘某甲,為僧持功德衣。白如是。大德僧聽!
僧差比丘某甲,為僧持功德衣。誰諸長老忍:
僧差比丘某甲為僧持功德衣者,默然;誰不
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某甲為僧持功德衣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大德僧聽!此住處僧得可分衣,現
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持此衣與比
丘某甲,此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
於此住處持。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住處僧得
可分衣,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衣與比丘某
甲,此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於此
住處持。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比丘某甲,
此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於此住
處持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與
比丘某甲受作功德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彼即應起,執衣箱至上座前,互跪頂
戴已,授與上座;上座亦頂戴。如是三反已,置
箱上座前;左手撥除華已,右手執衣頭,置左
手中二尺許;又取一疊,如是四疊,並置左手
中,來上座前。上座見來,即互跪舒手,其人即
右手取疊頭,授與上座;又却行一疊,付第二
上座;如是却行,盡第四上座。彼付衣已,還至
第二上座下間,手執衣,口云:「此衣眾僧當受
作功德衣;此衣眾僧今受作功德衣;此衣眾
僧已受作功德衣。」彼諸比丘應作是言:「其
受者,已善受;此中所有功德,名稱屬我。」如是
各各說已。答言:「爾!」即應起,至第四上座前,右
手執衣,置左手中;如是四攝取已,至第五上
座前,還如第一上座法;如是乃至下座已,還

來上座前,執衣向僧,互跪白云:「今僧和合受
功德衣竟。」

五明捨衣雜相。《四分》中,聽齊冬四
月竟,應出。有二種捨:一持功德衣比丘出界
宿,二眾僧和合出。又廣明要心失捨法。今明
和合出者。律云:「僧集;和合;未受戒者出;不來
者說欲;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云:「出功德衣
羯磨。」「大德僧聽!今日眾僧出功德衣。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和合出功德衣。白如是。」《僧祇》
有多種捨法:至臘月十五日不捨者,至十六
日自然而捨。餘部八種、十種。各隨違本心,皆
成捨也。次明五利通塞者。律中,受此衣故,畜
長財、離衣宿、背請、別眾食、食前食後至他家
等,各如〈隨相〉所明。其畜長衣,始從七月十六
日後受,得至十二月十五日,一時說淨。餘有
時、非時相攝,亦如〈隨相〉說。《思益經》云:菩薩有
四法,無所恐畏,威儀不轉:一失利,二惡名,
三毀辱,四苦惱。得利心不高,失利心不下;八
法中,其心平等。為決定說罪福業不失。

卷 2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出俗五眾,所以為世良田者,實由戒體故也!
是以《智論》云:受持禁戒為性,剃髮染衣為相。
今若氷潔其心,玉潤其德者,乃能生善種,號
曰福田;不然縱拒,自貽伊戚,便招六聚之辜,
報入二八之獄。故五篇明犯,違犯持行自成;
七聚彰持,順持諸犯冥失。而新學之徒,率多
愚魯;未識條例,寧辨憲章?隨戒昏同霧遊,罪
報類之觀海。致使順流長逝,貪蜜滴而忘歸;
為成重業,豈超悟而知反。故《毘尼母論》云:僧
尼毀禁而受利養,不現在受者,為向地獄故
也!然則,業隨心結,報逐心成;必先張因果,廣
明相號,使持戒佛子,觀果知因焉。就中,先明
戒護是違失之宗;後明篇聚名報之相。

初中,
所以犯戒果報,罪業極大者,由戒護是生善
中最,建立功彊;故使違損,便招重報。《明了論》
述戒護多種,且略引之。謂在心者,名之為護;
在身口者,名之為戒。有護不必有戒,有戒其
必是護等。經中明佛讚得戒護人,有多章句,
略述八種:一者如王生子,為民所敬;得戒護
人,生聖種中,後必得聖,如紹王位。二者如月
光明,漸漸圓滿;戒護亦爾,諸功德等隨時增
長,乃至得解脫知見。三者如人得如意寶珠,
隨願皆果;得戒護人,欲生善道乃至菩提,必
定能得。四者如王一子,愛惜紹位;得戒護人,
因戒護故,必得成聖,理須愛惜,不得毀損。五
者如人一目,愛之甚重;此人亦爾,由戒護故,
得離生死,至得涅槃。六者如世貧人,愛少資
糧;此愛戒故,便得慧命。七者如國王三事具

足,便愛此國,一足財,二欲塵,三正法;得戒護
人亦爾,住戒護中無量功德,心安無憂悔,生
長正法。八者如病人得好良藥;戒護亦爾,不
應棄捨,由此離一切惡故。如是因緣,功業深
重;不可輕犯,犯致大罪。

二者列名釋位。中分
二別:初明篇聚,後明果報。

初中,五篇七聚,約
義差分;正結罪科,止樹六法。今依六聚,且釋
其名: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偷蘭遮,四
波逸提,五波羅提提舍尼,六突吉羅。此上六
名,並無正譯;但用義翻,略知途路。

初言波羅
夷者。《僧祇》義當極惡。三意釋之:一者退沒,
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
而已,更不入二種僧數。三者墮落,捨此身已,
墮在阿鼻地獄故。《十誦》云:墮不如意處。《薩婆
多》解云:由與魔鬪,以犯此戒,便墮負處。《四
分》云: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
此法,不復成比丘故;此從行法非用為名。又
云:波羅夷者,無餘也;此從眾法絕分為名;故
偈云:「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尸,眾所不容
受,以此當持戒。」又名不共住者,不得於說
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故。

問:上言若犯此法,
名為斷頭;準此而言,必無重犯,戒亦非
有。答:戒之有無,此入諍論。《雜心》中解:有戒,
非無。若論重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一一
波羅夷。此篇最初四戒各別,隨重犯淫,眾多
重犯;餘盜殺妄,重犯亦爾。此說別脫戒,由
境緣別,得戒不同;故後犯時,還隨別犯。如《薩
婆多》云:寧可一時發一切戒,不可一時犯一
切戒。且如淫戒,女人身上發得二十一戒,

男子身上得十四戒,餘法界中男女亦爾。今
或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污一淫戒;比丘自
餘諸淫,戒體光潔,無行可違,稱本受體。如
懺初篇,還得清淨;不言更受,由有本戒。又如
律云:打謗犯重比丘,皆結墮罪;若無戒者,止
同吉羅。問:應當足數,不名斷頭?答:懺本清淨,
理當足數,如得作說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
過深厚,不任僧用,故云來不隨意。斷頭之諭,
此望不階聖果為言。問:淫戒雖被污染,但名犯
戒,出在何文?答:上已明示。更廣張相,如下〈懺
法〉中說;戒體定在,常恒清淨。世中有人犯一
淫戒,初乃惶懾,後復思審,謂言失戒,遂即雷
同隨過皆犯;豈不由愚於教網,自陷流俗。焉
知但犯一淫,諸淫並皆不犯;當篇殺盜,常淨
儼然;下之五聚,義同初受。故同法之儔,理須
明察。若先嚴淨識,託對五塵,欲染不生,由前
方便。若元非攝慮,對境不能不犯。既犯業
成,必須無覆,早懺還成本淨,進入僧儔。若迷
上所設,自懷藏疾,不參眾務,財法並亡,便冐
受用,自他俱負,豈不悲乎!不亦誤哉!問:淫
已被染,諸戒猶全,何故不階聖位?答:《明了論》
解:此四重戒,隨毀一重,諸餘戒分,用則無力;
如人身中,四處得死,隨損一處,身命便死。由
戒力弱,不發定慧也。《十輪》云:若犯四重,毀法
謗聖,死入阿鼻;如是之人,於其一身,不能盡
結,必墮惡道。若有於我法中出家,持根本戒,
常勤勇猛,一切供養,終不虛受。何以故?志求
解脫,乃至捨命,終不犯毀。何以故?以四根本,
三乘依住故。

《四分》中:尼有八波羅夷,前四同

於大僧,後四如〈別〉所說。

《十誦》重犯,不同此律。
同名之罪,則有重犯;同種之罪,則無重犯。此
據初篇以言。故文云:學悔沙彌犯僧殘,令次
第僧中行覆藏,六夜出罪等。餘如別部中說。

《明了論》云:律中說罪有五部者。解云:此間為
篇。今依本義,立名部也。有二義:一成就根本
義,二隨順根本義。第一波羅夷部,有十六罪。
解云:一一各有四部,成十六罪。一遠方便,如
行淫時,先起心,未動身口;責心即滅。二者次
方便,謂動身就彼,或口說欲作;此對人懺滅;
通名吉羅。三近方便,至彼人邊,或欲摩觸,身
未交前,是偷蘭遮;期行淫事故摩觸,非為戲
樂故,成偷蘭遮,不成僧殘;此罪對人懺。第四
身交,是根本也。前三方便,皆為成就,故名部。
若根本未成,前三可懺;若已成就,前三逐根本,
悉不可懺;此即隨順義。餘三例此部。《四分》中,
但言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若準《十誦》,則
偷蘭分輕重。《明了論》中,唯結一品。然偷蘭、吉
羅,體通彼此,類解應知。如〈懺法〉中更述。

二者
僧伽婆尸沙聚。《善見》云:僧伽者,為僧;婆者,
為初,謂僧前與覆藏羯磨也;言尸沙者,云殘,
謂末後與出罪羯磨也。若犯此罪,僧作法除
故,從境立名。《婆沙》云:僧伽者,為僧,婆尸沙
者,是殘。若犯此罪,垢纏行人,非全淨用。有殘
之罪,由僧除滅故也。《四分》中,正明僧殘,便成
上解;又云有餘,以行法不絕為名也。《毘尼母》
云: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為
殘。理須早救。故戒律云:若犯此罪,應強與波
利婆沙等,由隣重罪故也。若約其種,則有十

三,僧如〈隨相〉;尼有十七,六異七同,廣如〈別
說〉。《明了論》解:第二僧伽胝尸沙部,有五十二
罪。諸部說此罪不同。此乃正量部,名有三義;
薩婆多部稱僧伽婆尸沙,有一義與正量部
同。解云:由戒、見、眾人和合,是僧伽義。由此二
不同,不由定慧,佛所立戒,故言戒同;同一正
見,故言見同。婆尸沙者,為殘;若犯此罪,僧中
受房舍利養,上中下內,最在其外,故名為殘
也。摩那埵者,翻為悅眾意;隨順僧教,咸懷歡
喜。阿浮訶那者,翻為呼入眾也。正量部胝尸
沙三義,初如前解。第二救義,謂由僧拔濟,得
免此罪。三者勝義,向犯罪時,成下劣人;由僧
拔濟,還得清淨,從劣得勝。

三者偷蘭遮聚。《善
見》云:偷蘭名大,遮言障善道;後墮惡道,體是
鄙穢;從不善體以立名者,由能成初二兩篇
之罪故也;又翻為大罪,亦言麁惡。《聲論》云:正
音名為薩偷羅。《明了論》解:偷蘭為麁,遮即為
過。麁有二種:一是重罪方便,二能斷善根。所
言過者,不依佛所立戒而行,故言過也;如牛
突籬援破,出家域外故。然過名亦通。此罪最
初犯為過,後者從初受名;如後牛隨前者,亦
得過界。然偷蘭一聚,罪通正從,體兼輕重;律
列七聚六聚,並含偷蘭;或在上下,抑有由也。
律中或次僧殘後者,由是戒分所收,罪名重
也;如初二篇,遠近方便,及獨頭正罪,破僧盜
四之類也。或在提舍尼下,則是威儀所攝,罪
名輕也;如第二篇遠方便,及輕獨頭之罪,謂
裸身用髮等例是也。然戒與威儀,通別互舉。
通則戒,戒並非威儀,皆名犯戒也。若據別以

論,上之三篇,過相麁著,能治名戒也;下四過
輕,能治之行,名曰威儀。若就均雜往分,前四
是均,無非正果;下三為雜,通輕及因;然偷
蘭,雜中之重,故在第五也。

四波逸提聚。義翻
為墮。《十誦》云:墮在燒煮覆障地獄故也。《四分》:
僧有百二十種,分取三十,因財事生犯,貪慢
心彊,制捨入僧,故名尼薩耆也;餘之九十,單
悔別人;若據罪體,同一品懺。尼二百八戒,入
第三篇;三十捨墮,餘入別懺;種相同異,如〈別〉
顯之。《出要律儀》云:尼薩耆,舊翻捨墮。《聲論》云:
尼翻為盡;薩耆為捨;波逸提者,本名波藥,
致也。《明了論》解:波羅逸尼柯部,有三百六
十罪。正量部翻為應功用,三義解之:一罪多
輕細,難識好毀。二性罪及制罪。三好毀犯者,
應作功用對治,勿令滋廣。《薩婆多》云:波羅夜
質胝柯,翻為應對治;恒須思惟,若犯即覺。上
座部云:波質胝柯,翻為能燒熱;此罪得大叫
喚地獄;因時能焦熱心,果時能燒然眾生。但
有三部,有二方便。三十、九十,故百二十。無偷蘭
遮,有二吉羅。

五波羅提提舍尼聚。義翻向彼
悔,從對治境以立名。《僧祇》云:此罪應發露也。
即比律戒本中,具明悔過之辭。僧有四種,如
下具陳;尼有八種,與僧全別。《明了論》解:第四
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翻為各對應說,謂
對人說所作業也。

六突吉羅聚。《善見》云:突者,
惡也;吉羅者,作也。《聲論》正音突膝吉栗
多。《四分律》戒本云式叉迦羅尼;義翻為應當
學;胡僧云守戒也。此罪微細,持之極難,故隨
學隨守以立名。《十誦》云:天眼見犯罪比丘,如

駛雨下。豈非專翫在心,乃名守戒也。此律有
百眾學,尼法指同大僧。七聚之中,分此一部,
以為二聚:身名惡作;口名惡說。或云突吉羅
惡說者。必有解判,如《疏》述之。《明了論》解云:非
四部所攝所餘諸罪,共學對,及婆藪斗律所
說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此是正量
部名。以無別身口業故,意是惡作翻之。《薩婆
多》云突瑟几理多,用身口二業,翻惡作也。同
翻一名,而義兩別。分輕重中,重者名獨柯多,
輕名學對。梵音息叉柯羅尼,中國世音息佉
柯羅尼,同翻為學對。若不動身口輕,責心即
滅;若動身口則重,對人方滅。此間不解分別
輕重,通名眾學,謬矣。若但心地起,無方便;若
動身口,有遠近二方便;若懺根本,方便隨滅。
重罪,重責心;輕罪者,但云不應起如此心,是
名責心懺法。亦通下用。《四分》戒律,通束二百
五十,以為綱要。

上已依篇聚具列,粗釋名目。
餘不盡者,其二不定法,託境以言,通該六聚;
若論罪體,生疑不信,是突吉羅。文彰三罪二罪
者,略舉生疑之事,廣如《疏》述。七滅諍中,罪亦
通有。但為競於四諍,彼此未和;故制七藥,用
以除殄。文義既廣,理相又深;徒勞宣釋,終未
窮盡,故略不述。而僧尼同數,共成通戒焉。

問:
五篇七聚,何義離合,今上所明,但云六聚?答:
言立五篇者,《僧祇律》中當宗所明,但云五種
犯,五種制,五犯聚。其六聚七聚,即《四分》下文。
今且分七、五不同:具有三義,則入五中,一者
名均,二則體均,三者究竟均;不具此三,通入
聚攝。而六、七差分者,亦有義意:六中合突吉

羅,以同體故;七中離於惡說,以過多故。問:上
具張六聚名體;請知五篇七聚,名相如何?答:
言五篇名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
提舍尼,五突吉羅。言七聚者:一波羅夷,二者
僧殘,三偷蘭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
羅,七者惡說。且列兩名,廣如《戒本疏》說。問:
律中僧列二百五十戒,戒本具之;尼則五百,
此言虛實?答:兩列定數,約指為言;故諸部通
言,不必依數。論其戒體,唯一無作;約境明相,乃
量塵沙,且指二百五十,以為持犯蹊徑耳。律
中,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得指此,而為所防。
今準《智論》云:尼受戒法,略則五百,廣說八萬;
僧則略有二百五十,廣亦同尼律儀。

二明所
犯果報。就中分二:初料簡起業輕重,二引文
證成來果。

初中,起業要託三毒而生;然毒之
所起,我心為本。此義廣張,行人須識;如懺法
中,具明業相。今略述起罪,必約三性而生;受
報淺深,並由意業為本。故《明了論》解云:破戒
得罪,輕重不定。有重心,破輕戒,得罪重。無慚
羞心,作無畏難。或由見起,謂無因果。或由不
信生,謂非佛制此戒;或不信破此戒得此報。
或由疑生,為定佛制?為非佛制?為定得報?不定
得報?若由如此心破,得罪便重。若不由如此
心,偶爾破戒,重翻成輕。今隨三性,具列罪相。

一者善心犯戒。謂如《僧祇》中:知事比丘,闇於
戒相,互用三寶物;隨所違者,並波羅夷。或見
他厭生,與其死具;看俗殺生,教令早與,勿使
苦惱。此並慈心造罪,而前境違重。不以無知,
便開不犯;由是可學,皆結根本。即律文云,愚

癡波羅夷,乃至吉羅亦爾。又如《薩婆多》云:年
少比丘,不知戒相,塔上拔草,罪福俱得。若論
來報,受罪則輕;由本善念,更不增苦;不免地
獄,由違受體。若犯性戒,具受二罪,謂業道也,
及以違制;若犯遮戒,如壞草木,但得一罪,以
化教中本不制故。無情可惱,若後懺洗,復本
清淨;不同犯性。廣如下《智論》中說。

二不善心
者。謂識知戒相,或復闇學;輕慢教網,毀訾佛
語。如《明了論》述云:有四種麁惡言犯罪:一者
濁重貪瞋癡心,二者不信業報,三者不惜所
受戒,四者輕慢佛語;故心而造,則得重果。以
此文證,由無慚愧,初無改悔,是不善心。故《成
論》害心殺蟻,重於慈心殺人。由根本業重,決
定受報;縱懺墮罪,業道不除。如《十誦》:調達破
僧,犯偷蘭已,佛令僧中悔之,而於業道,尚墮
阿鼻。故《地獄經》云:一作業定,二受果定,諸佛
威神所不能轉。廣如卷末陳說。

三無記心犯
者。謂元非攝護,隨流任性;意非善惡,汎爾而
造。如比丘方坐,高談虛論,費時損業,縱放身
口;或手足損傷草木地土,和僧媒娶,妄用僧
物,長衣過限,非時入俗,手觸僧器,壞身口儀。
如是眾例,並通攝犯。唯除恒懷護持,誤忘而
造;此非心使,不感來業。非即如上。前為方便,
後眠醉狂,遂成業果;通前結正,並如論中無
記感報。問:無記無業,云何有報?答:解有二。初
言感報者,謂先有方便,後入無記;業成在無
記心中,故言感報,而實無記非記果也。二者
不感總報,非不別受。如經中頭陀比丘,不覺
殺生,彼生命過,墮野猪中,山上舉石,即因崩

下,還殺比丘。又如《五百問》中:知事誤觸淨器,
作啖糞鬼等。如《成論》中:睡眠成業,是無記業。
問:如前無記,有不犯者,其相如何?答:前已略
明,今更廣示。謂學知戒相,善達持犯,心常兢
厲;偶爾忘迷,由非意緣,故開不犯。如長衣過
日,忘不說淨;善攝根門,便睡漏失;扶持木
石,失手殺人。如是等緣,並非結限。反上所懷,
並結正犯。然則業苦綿積,生報莫窮;虛縱身
口,污染塵境;既無三善可附,唯加三惡苦輪;
以此經生,可為歎息。

二引證誠報。如《目連問
罪報經》云:若比丘、比丘尼,無慚愧心,輕慢佛
語,犯突吉羅眾學戒罪;如四天王壽五百歲,
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千歲。第二波羅提
提舍尼,如三十三天壽命千歲;於人間數三
億六十千歲,墮地獄中。第三波逸提者,如夜
摩天壽二千歲;於人間數二十一億四十千
歲。第四偷蘭遮,如兜率天壽四千歲;於人間
數五十億六十千歲。第五僧伽婆尸沙罪,如
不憍樂天壽八千歲;於人間數二百三十億
四十千歲。第六犯波羅夷罪,如他化自在天
壽十六千歲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二十一
億六十千歲。《涅槃》中:犯突吉羅罪,如忉利天
日月歲數八百萬歲,墮地獄中。與上經文不
同者,此謂數有大小,即萬萬為億之量也。


上引經,並是佛說正翻,非謂失譯疑偽。勿得
縱心罪境,曾不反知。一犯尚入刑科,多犯理
須長劫。

今時不知教者,多自毀傷,云:此戒律
所禁止,是聲聞之法;於我大乘,棄同糞土。猶
如黃葉,木牛木馬,誑止小兒;此之戒法,亦復

如是,誑汝聲聞子也。原夫大小二乘,理無分
隔;對機設藥,除病為先。故鹿野初唱,本為聲
聞,八萬諸天,便發大道;雙林告滅,終顯佛性,
而有聽眾,果成羅漢。以此推之,悟解在心,不
唯教旨。故世尊處世,深達物機,凡所施為,
必以威儀為主。但由身口所發,事在戒防;三
毒勃興,要由心使。今先以戒捉,次以定縛,後
以慧殺,理次然乎。今有不肖之人,不知己身
位地,妄自安託,云是大乘;輕弄真經,自重我
教。即《勝鬘經》說:毘尼者,即大乘學。《智論》云:八
十部者,即尸波羅蜜。如此經論,不入其耳,豈
不為悲!故《摩耶經》云:若年少比丘,親於眾中
毀訾毘尼,當知是為法滅之相。《涅槃》又云:若
言,如來說突吉羅如上歲數入地獄者,並是
如來方便怖人;如是說者,當知決定是魔經
律,非佛所說。以此文證,如來懸知,未來有此,
故先說示,以定邪正,不令有濫;而有同前群
黨,可謂即是魔民。又《遺教》等經,並指毘尼以
為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而故違逆,自陷
深殃。故《百喻經》云:昔有一師,畜二弟子,各當
一脚,隨時按摩。其大弟子,嫌彼小者,便打折
其所當之脚;彼又嫌之,又折大者所當之脚。
譬今方等學者,非於小乘;小乘學者,又非方
等;故使大聖法典,二途兼亡。以此證知,今自
目覩。且菩薩設教,通道濟俗;有緣而作,不染
其風。初心大士,同聲聞律儀;護譏嫌戒,性重
無別。即《涅槃經》中,羅剎乞微塵浮囊,菩薩不
與,譬護突吉羅戒也。又《智論》云:出家菩薩守
護戒故,不畜財物;以戒之功德,勝於布施;如

我不殺,則施一切眾生之命等。以此文證。

今濫
學大乘者,行非可采,言過其實;恥己毀犯,謬
自褒揚。余曾語云:戒是小法,可宜捨之,便即
不肯;可宜持之,又復不肯;豈非與煩惱合,卒
難諫喻,又可悲乎!今僧尼等,並順聖教,依法
受戒,理須護持,此則成受。若元無護,雖受不
成。故《薩婆多》云:無殷重心,不發無作。縱使成
受,形儀可觀,佛法住持,理須同護。今時剃髮
染衣,四僧羯磨,伽藍置設,訓導道俗,凡所施
為,無非戒律。若生善受利,須身秉御之處,口
云我應為之;若污戒起非,違犯教網之處,便
云我是大乘,不關小教。故《佛藏》立鳥鼠比丘
之喻,驢披師子之皮。廣毀譏訶,何俟陳顯。
恐後無知初學,為彼塵蒙,故曲引張,猶恐同
染,悲夫!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比丘有二百五十戒。依之修
行,善識其六種相者,便發生定慧,克剪煩
惱;若闇於所緣,隨流染惑。豈能反流生死?方
更沈淪苦趣!所以依教出相,具顯持犯;必準
此行之,庶無禍害焉!今但隨戒別指,直陳進
不;若通明心境,具在〈方軌持犯〉中。然戒是生
死舟航,出家宗要;受者法界為量,持者麟角
猶多。良由未曉本詮故,得隨塵生染。此既聖
賢同有欽序,何得抑忍不論?故直筆舒之!


分四別:一者戒法,此即體通出離之道。二者
戒體,即謂出生眾行之本。三者戒行,謂方便

修成,順本受體。四者戒相,即此篇所明,亘通
篇聚。

就初戒法,受緣已明。今略標舉,顯知由
徑,且分七門:一聖道本基。二戒有大用。三略
知名趣。四具緣不同。五優劣有異。六重受通
塞。七震嶺受緣,時代不同。

初言聖道本基者。
如《成實》云:戒如捉賊,定如縛賊,慧如殺賊;三
行次第,賢聖行之。即經云:依因此戒,得生諸
禪定,及滅苦智慧。又律云:為調三毒令盡故,
制增戒學。又云:戒者,行根面首,集眾善法,三
昧成就。又《智論》云:若無此戒,雖諸苦行,皆名
邪行。即經云:諸善功德,皆不得生。餘廣如《戒
本疏》述之。

二戒有大用。諸佛立教,並有勝能;
明義各別,理須略舉。夫三寶所以隆安,九道
所以師訓,諸行之歸憑,賢聖之依止者,必宗
於戒。故律云:如是諸佛子,修行禁戒本,終不
迴邪流,沒溺生死海。又《戒經》云:若有自為身,
欲求於佛道,當尊重正法,此是諸佛教。故結
集三藏,此教最先。《善見》云:毘尼藏者,佛法壽
命,毘尼藏住,佛法方住,故先結之。所以爾者。
餘經但汎明化迹,通顯因果;事隨理通,言無
所寄。意寔深遠,昏情未達;雖欲進修,尠得其
要;多滯筌相,由迷教旨。今戒律大藏,住持功
彊;凡所施造,並皆麁現。以人則形服異世,法
則軌用有儀;住既與俗不同,雜行條然自別。
由世隨相有,法逐相成;便能綱維,不墜於地。
又以法能資人,親成眾行,使人能弘法;故律
云:以眾和合故,佛法得久住。

三略解名義。依
彼梵本,具立三名:初言毘尼,此翻為
律。即《四分》十八法中,毘尼及律,二名不並;又

《增一》中七種律也,謂七毘尼。或以滅翻,從功
能為號,終非正譯。故以律翻之,乃當正義。二言
尸羅,此翻為戒,即六度所說,良證可知。三言
波羅提木叉,此云處處解脫。顯三次第,即是
一化始終。律則據教,教不孤起,必詮行相,戒
則因之而立;戒不虛因,必有果克,故解脫絕
縛,最在其終。次明其義。初云律者,法也。謂犯
不犯,輕重等法;並律所明,即教詮也。問:餘之
兩藏,亦明行法,何不標名?答:《智論》云:餘藏所
詮,意存定慧;此中顯宣,戒行為萬善之因基;
故先取法名,引生後二也。所以前標律者,由
出家五眾,形服異世,顯內法亦異;而外道俗
流,濫同聖迹,無由取別,妙以法除;故創弘律
名,用顯知法。餘如常解。二者戒義,如《雜心》說,
謂類通法界也。廣如後明。《智論》云:戒者,秦言
性善也。又《善生經》云:戒者,制也,制不善法;或
云迮隘,性不容惡;或云清凉,遮煩惱熱;或名
為上,能上天堂,至無上道。此但從功能彰名。
或從心辯,如經云,學也,學調伏心等。或就體
解,即作無作戒,如《雜心》云:別解脫調伏,以體
是善,非惡無記。因明正義,戒者,性也;性通善
惡,故惡律儀,類亦通周,故云不律儀也。若此
立名,戒當禁也。惡法禁善,名之為律;樂殺前
生,行順此法,名之為儀。若就善律儀,反解即
是。此則以戒從教立名。又律云:木叉者,戒也,
此因從果為號也。三解脫義者。近而彰名,隨
分果也。謂身口七非,犯緣非一;各各防護,隨
相解脫。遠取戒德,因戒克聖;望彼絕累,由遵
戒本。故律云:除結無罣礙,縛著由此解。餘如

後說。

四具緣不同。若論末代,唯論羯磨一受;
必藉因託緣,便能長立。其受緣相,如上卷一
門;但受是比丘大綱,佛法根本,更略標舉。依
《毘尼母》論云,具五緣:一和尚如法。二兩阿闍
梨如法。並謂弟子見聞無破戒事,堪為師義,
是得戒限。三七僧清淨。謂受者三根無染,通
望十師,彼此見聞疑中,無非法者,方得成受;
片有三根,境非足數,心不具法,了了知非,故
受不成。四羯磨成就者。論中云:若言語不具,
前後不次,說不明了,並不成受。五眾僧和合,
與欲。若有別眾之相,如〈足數〉法中所明,受亦
不得。又云:若在家受五戒八戒乃至十戒,隨
毀破一重;如此人者,後出家不得戒,不得作
和尚,即十三難中初難攝。餘十二難同。《薩婆
多》云:若受五戒,破其重者,後捨五戒,更受五
八十具戒等,并禪無漏戒,一切不得;乃至破
八戒中重者,不得如前。《毘尼母》云:不就戒場
外,更不結大界,直結小界,不得受具。今有無
難因緣,結小界受,亦是非法。《多論》又云:若殷
重心,則有作與無作;輕浮心者,不發無作。又
如受後具持,可是願行相應,依論得戒;有受
無持,但有空願,無行可副,則不得戒。故律云:
共比丘同戒也!以受持同故,可有得戒、犯戒
之人;反上則無戒,亦不犯也。《多論》問云:羯磨
竟時,為善心得?為不善心,乃至無心得?答:通
是得戒。若爾,何故律云:瞋恚睡狂,如是等人,
不名受具?答云:作白之時,具上四心,不名得
戒;羯磨已後,方有四心,皆是得限。前善心不
得者,謂汎緣餘善,無心緣戒,又不類餘無心

也!

五優劣者。由立此門,知戒是勝緣入道之
要,便能護持無失於相也。《婆論》云:木叉戒,佛
在世有,希現故勝;禪無漏戒,一切時有。二有
漏木叉,通情非情,寬故言勝;餘二局情,狹故
不如。三有漏木叉,從慈心發故勝,能為佛道
作因。四木叉戒者,被及七眾,紹續三乘三寶
三道,住持功彊;餘二無能,故劣。五木叉戒者,
唯佛弟子有;餘禪戒者,外道亦有。《善見》云:具
足木叉者,諸光、諸山、諸學之中,日光、須彌、學
中木叉,最以為勝;若非佛出,則無有人竪立
此法。

六重受者。依薩婆多宗,戒不重發,亦不
重受,罪不重犯,依本常定。故羅漢心,中下品
戒。若爾,何故戒有羸不羸耶?答:此對隨行,不
論受體。亦可作戒在一念,隨心一品定;無作
非心,盡形故,隨行有增微。故《成論》云:有人言,
波羅提木叉有重發不?答云:一日之中,受七善
律儀;隨得道處,更得律儀;而本得不失,勝者
受名。其七善者,謂五戒、八戒、十戒、具戒、禪戒、
定戒、道共戒也。如《薩婆多師資傳》云:重受,增
為上品,本夏不失。《僧傳》云:宋元嘉十年,祇桓
寺慧照等,於天竺僧僧伽跋摩所,重受大戒。
或問其故,答曰:以疑先受,若中若下;更求增
勝,故須重受。依本臘次。

七震嶺受緣。余聞
有人言,此土受戒,先無從始;縱今受者,少乖
緣具,理得何疑;但作奉戒之心,莫非得戒之
限。忽聞斯語,不覺喟然。豈以雷霆震地,聾者
不聞;七曜麗天,盲者不見;既同管識,豈妄厝
言。故引用聖教,明白灼然;具緣成受,不具不
得。此土受具,《僧傳》顯彰;縱緣境有濫,依法亦

有明訣,如前卷〈受〉中。所言漢境受緣者,自漢
明夜夢之始,迦竺傳法已來,迄至曹魏之初,
僧徒極盛,未稟歸戒;止以剪落殊俗,設復齋
懺,事同祠祀。後有中天竺僧曇摩迦羅,此云
法時,誦諸部毘尼,以魏嘉平年至雒陽;立羯
磨受法,中夏戒律始也;準用十僧,大行佛法,
改先妄習,出《僧祇戒心》。又有安息國沙門曇
諦,亦善律學;出《曇無德羯磨》,即大僧受法之
初也。比丘尼受具初緣,至宋元嘉七年,有
罽賓沙門求那跋摩,至揚州,譯《善戒》等經;又
後有師子國尼八人來至,云:宋地未經有尼,
何得二眾受戒?摩云:尼不作本法者,得戒,得
罪。尋佛制意,法出大僧,但使僧法成就,自然
得戒;所以先令作本法者,正欲生其信心,為
受戒方便耳;至於得戒,在大僧羯磨時生也。
諸尼苦求更受,答曰:善哉!夫戒定慧品,從微
至著,若欲增明,甚相隨喜。且令西尼學語,更
往中國請尼,令足十數。至元嘉十年,有僧伽
跋摩者,此云眾鎧,解律《雜心》,自涉流沙至揚
州。初求那許尼重受,未備而終;俄而師子國
尼鐵索羅等三人至京,足前十數,便請眾鎧
為師,於壇上為尼重受。出《高僧》、《名僧》、《僧史》、《僧
錄》、及晉宋雜錄。故略出緣起,永為龜鏡。

二者
戒體,四門分之:一戒體相狀,二受隨同異,三
緣境寬狹,四發戒數量。

初中五門:一辨體多
少,二立兩所以即解名義,三出體狀,四先後
相生,五無作多少。

初中,所以別解脫戒,人並
受之;及論明識,止可三五。皆由先無通敏,不
廣咨詢;致令正受多昏體相,盲夢心中緣成

而已;及論得不,渺同河漢。故於隨相之首,諸
門示現;準知己身得戒成不,然後持犯,方可
修離。問:別脫之戒,可有幾種?答:論體約境,實
乃無量。戒本防惡,惡緣多故,發戒亦多。故
《善生》云:眾生無量,戒亦無量等。今以義推,要
唯二種,作及無作;二戒通收,無境不盡。

二立
兩所以,并解名義。初中,問曰:何不立一,及以
三種?答:若單立作,作體謝往,不能防非,又不
可常作;故須無作,長時防非。若單立無作,則
起無所從;不可孤發,要賴作生。二法相藉,不
得立一。何為不三?但由體相,道理相違;一
作無作別,二心非心別;性不可合,但得立二。
若就所防,隨境無量。二引證者,如《薩婆多》云:
若淳重心,身口無教。初一念色,有身口教,及
以無教;第二念中,唯有無教,無其教也。《涅槃》云:戒有二種:一者作戒,二者無
作戒。是人唯具作戒,不具無作,是故名為戒
不具足。即如上論,以無淳重之心,不作奉行
之意,不發戒也。又《善生》云:是十惡法,或有
作色,無無作色;或有作色及無作色。如人手
執極香臭物瓦木等諭。以上諸文,有二非虛。
次解名義。問曰:既知二戒,請解其名?答云:所
言作者,如陶家輪,動轉之時,名之為作;故《雜
心》云:作者,身、動身方便。言無作者,一發續現,
始末恒有,四心三性,不藉緣辨;故《雜心》云:身
動滅已,與餘識俱,是法隨生,故名無作。《成論》
〈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
故名無作。云何名戒?戒禁惡法。故《涅槃》云:戒
者,直是遮制一切惡法;若不作惡,是名持戒。

《善生經》中五義明之,如前制、迮、涼、上、學等解
也。

三出體狀。二論不同;今依本宗,約《成論》以
釋。先明作戒體。論云:用身口業思為體;論其
身口,乃是造善惡之具。所以者何?如人無心
殺生,不得殺罪,故知以心為體。文云:是三種
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若指色為
業體,是義不然;十四種色,悉是無記,非罪福
性。又有論師,以身口二業相續善色聲,為作
戒體;以相續色聲,法入所攝,意識所得,是罪
福性也。言無作戒者,以非色非心為體。非色
者,非塵大所成,以五義來證:一色有形段方
所,二色有十四二十種別,三色可惱壞,四色
是質礙,五色是五識所得;無作俱無此義,故
知非色。言非心者,體非緣慮,故名非心,亦有
五證:一心是慮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
四心有廣略,五心是報法;無作亦不具此。故
以第三聚非色非心為體。文云:如經中說,精
進人得壽長,隨壽長得福多,以福多故久受
天樂。若但善心,云何能得多福?是人不能常
有善心故。又意無戒律儀。若人在不善無記
心,亦名持戒,故知爾時無有作也。《涅槃》云:
戒者雖無戒色,而可護持;雖非觸對,善修方
便,可得具足。《十住婆沙》云:戒有二種,作者是
色,無作非色。故以多文,證成非色。

四明二戒
先後。初解云:如牛二角,生則同時。故《多論》云:
初一念戒,俱有二教;第二念中,唯有無教。後
解云:前後而起。故《善生》云:世間之法,有因則
有果;如因水鏡,則有面像。故知作戒前生,無
作後起。論云:作時具作無作者,此是作俱無

作,並是戒因;至第三羯磨竟,其業滿足,是二
戒俱圓,故云具作無作。不妨形俱無作,仍後生
也。亦是當一念竟時,二戒謝後,無作生也。


汎解多少。依如《多論》,八種無作:一作俱無作。
如作善惡二業,與作方便齊生。二形俱無作。
如善惡律儀,形滅戒失。三事在無作。如施物
不壞,無作常隨,僧坊、塔像、橋井等物,功德常生;
除三因緣:一前事毀破,二此人若死,三若
起邪見;無此三者,事在常有。惡緣同之。四從
用無作。如著施衣入諸禪定,則令施主得無
量福。惡緣弓力,例此可知。五異緣無作。如身
造口業,發口無作;口造身業,發身無作等。若
依《成論》,身口互造。六助緣無作。如教人殺、盜,
隨命斷、離處,教者得罪。七要期無作,亦名願
無作。如人發願作會作衣等施,無作常生。八
隨心無作。有定慧心,無作常生,亦名心俱。《成
論》云:出入常有善心,轉勝故。此言隨心者,隨
生死心,恒有無作,非謂隨定惠。別脫不爾,唯
隨於身。即《涅槃》云:初果生惡國,道力不作惡。
上八種中,前七通善惡,欲界繫法。後一無作,
若是世禪,局上二界;若出道法,非三界業。


受隨同異。二種無作,五義同之:一者名同。受
隨俱名無作。二
者義同,同防七非。三者體同,同以非色心為
體。四敵對防非同。受中無作體,在對事防,與
隨中無作一等。五多品同。如《成論》,戒得重發,
肥羸不定。異有四種:一受中總發,以願心情
非情境,一切總得;隨中無作別發,行不頓修,
次第漸成。二長短不同。受中無作,懸擬一形;

隨中無作,從方便色心俱,事止則無,故名短
也。三寬狹不同。受中任運,三性恒有;隨局善
性,二無名狹。四根條兩別。受為根本;隨依受
起,故曰枝條。二種作者,有五同:一名同,二義
同,三體同,四短同,五狹同,唯局善性。所以準
知。有四種異:一受中總斷,隨中別斷。二受
本,隨條。三受是懸防,隨中對治。四受作一品,
終至無學,隨一品定;隨中作戒多品,由境有
優劣,心有濃淡,故心分三品,不妨本受是下
品心。故《雜心》云:羅漢有下品戒,年少比丘上
品戒。

三明發戒緣境寬狹。上卷受緣,已略明
發戒方法,但心隨境起,故今廣論,令知戒德
之高廣,亦使持者有勇勵。就中分四:一能
緣心,現在相續心中緣。二所緣境。境通三世,
如怨家,境雖過去,得起惡心,斬截死尸。現在
怨家子,有可壞義;未來諸境,可以準知,故緣
三世而發戒也。《成論》問:為但於現在得律儀,
從三世眾生得耶?答:三世眾生所得。如人供
養過去所尊,亦有福德;律儀亦爾。三發戒,現
在相續心中得。四防非者,但防過去未來非,
現在無非可防。問:毘尼殄已起,戒防未起,何
得言斷過去非耶?答:境雖過去,非非過去,猶
是戒防未起非。又解云:一專精不犯,戒防未
起非;二犯已能悔,還令戒淨,即除已起非。餘
如《戒本疏》解。然則緣境三世,得罪現在,過未
二境,唯可起心,說言三世發也;若據得戒,唯
在現在一念。《成論》云:慈悲布施,是亦有福;戒
亦可爾,以通三世,皆與樂意。又云:慈功備物,
但通現在,過未已謝;戒則不爾,要必普周,

若作偏局,一向不合。故《多論》云:以惡心隨戒
有增減故。問:戒從三世發,唯防二世非者?答:
若論受體,獨不能防,但是防具;要須行者秉
持,以隨資受,方成防非。不防現在,以無非也。
若無持心,便成罪業;若有正念,過則不生故
也。然又以隨資受,令未非應起不起,故防未
非;若無其受,隨無所生。既起惡業,名曰過非;
為護受體,不令塵染;懺除往業,名防過非。若
爾,戒必防非,非何故起?答:要須行者,隨中方
便,秉持制抗,方名防非。如城池弓刀,擬捍擊
賊之譬。餘如《戒本疏》中解之。

四明發戒多少。
略如上明。今又述者,以世俗多迷,故廣銓敘,
意存識相知法,自濟兼人故也。然所發戒數,
隨境無量。要而言之,不過情與非情,有無二
諦,攝相皆盡,任境而彰。略說則地水火風空
識等界,及色聲香味觸等五塵;乃至過未三
世,法界等法;及六趣眾生,趣外中陰,四生,亦發
得戒。

上來懸舉。次引文證。

《俱舍》云:戒從一切
眾生得定,分因不定。何以故?不得從一種眾
生得故。分不定者,有人從一切分得戒,謂受
比丘戒;有人從四分得,謂受所餘諸戒,即五
八十戒也。因不定者,有二義:若立無貪瞋癡,
為戒生因,從一切得,以不相離故;若立上中
下品意,為戒生因,則不從一切得。若不從一
切眾生得,戒則無也。何以故?由遍眾生起善,
方得,異此不得。云何如此?惡意不死故。若人
不作五種分別,得木叉戒:一於某眾生我離
殺等,二於某分我持,三於某處能持,四某時
能持,五某緣不持,除鬪戰事;如此受者,得善,

不得戒。於非所能境,云何得戒?由不害一切
眾生命故,方得。若從所能境得戒,此則有損
減過;能非能,互轉生故。若爾,則離得捨因緣;
得戒捨戒,此義自成。縱離得捨因緣,此有何
過?惡心不死故,不成溥用。《毘婆沙》問云:若爾,
草木等,未有有時生滅,豈非增減?眾生入般,
豈非減耶?義解作四句:一心謝境不謝,聖無
煩惱,以境不盡故,戒在不失。二境謝心不謝,
入般草死,戒不失,由心過罪在故。三心境俱不
謝,可知。四心境俱謝,根轉之時,不同戒失。

《薩
婆多》云:於非眾生上,亦得無量戒善功德。如
三千世界,下盡地際,傷損如塵,皆得其罪;翻
惡成善,一一塵處,皆得戒善;乃至一草一葉
一華,反罪順福,皆入戒門。故《善生》云:大地無
邊,戒亦無邊;草木無量,戒亦無量;虛空大海,
戒德高深,亦復如是。以此文證,理通法界,義
須戴仰。

《多論》又云:於三千大千世界,下至阿
鼻,上至非想,於一切眾生上,可殺不可殺,乃
至可欺不可欺;此一一眾生,乃至如來,有命
之類,以三因緣,一一得戒。又以此推,出家僧
尼,及下三眾,奉戒德瓶,行遵聖迹,位高人天,良
由於此。端拱自守,福德恒流。故《明了論》云:四
萬二千,福河恒流。解云:謂四萬二千學處,一
切恒流,其猶河水,洗除破戒煩惱。言四萬二
千者,謂根本戒有四百二十。所以爾者,如婆
藪斗律,戒有二百,多明輕戒;優婆提舍,戒
有一百二十一,多明重戒;比丘尼別戒九十
九;合成四百二十。是一一戒,有攝僧等十功
德;一一功德,能生十種正行,謂信等五根,無

貪等三善根,及身口二護;一戒即百,合成有
四百二十,豈非四萬二千。又解云:無願毘尼
者,謂第三羯磨竟時,四萬二千學處,一時並
起,無一戒不生,故稱無願。據斯以求,戒德恒
流。問:僧尼二眾,戒數各別,何以無願毘尼,直
言四萬二千耶?一解:此總舉二眾以說,若取
實理,各隨本戒。又釋:以轉根義,證比丘懸發
得尼戒,俱有四萬二千。

次對七眾發戒多少。
準《薩婆多》云:五戒者,於一切眾生,乃至如來,
皆得四戒;以無三毒善根,得十二戒。并一身
始終,三千界內,一切酒上,咽咽皆得三戒,以
受時一切永斷。設酒滅盡,羅漢入般,戒常成
就。準以義推,女人身上淫處有三,男上有二;
發由三毒,單配,則女人所得十八戒;男子十
五戒;非情一酒,亦得三戒。八戒發者,眾生同
上,非情得五。十戒,三眾,情及非情,同大僧發。
《四分律》文,俱發七支,戒戒下文,皆結吉羅故。
若爾何故列十?此但示根本喜作,說相令其
早知,餘則和尚曲教。故三歸羯磨,俱無戒數
之文;說相之中,方列十四,兩種類解。若約僧
尼,準如《婆論》,一一眾生,身口七支,以貪瞋癡
起故,成二十一戒。今義準張,三毒互起,二三
等分,應有七門。女人九處,男子八處;七毒歷
之,女人身上,得六十三戒;男子身上,以已七
毒惱他,得五十六戒;非情戒境,各得七戒。以
此例餘,法界之中,情與非情,各得諸戒無量
無邊。故《善生》中,五種為量:眾生、大地、草木、大
海、及以處空,譬戒德量,如前分雪。

問:七支攝
戒盡不?答:盡也!設有不盡,攝入七中,如配戒

種類所說。又云:攝戒不盡,以罪性不同;如殺
打兩別,能防體異。故《善生》云:除善惡戒已,更
有業戒,所謂善惡法也!故知,根本七支所收,
業戒種類所攝。宜作四句:一者善而非戒,謂
十中後三是也!律不制單心犯也!二戒而不
善,即惡律儀。三亦善亦戒,十善之中前七支
也!以不要期,直爾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勵,
故名戒也!四俱非者,身口無記。問:戒與律儀,
行相差別如何?答:通行無涯,是律儀也!對境
禁約,是戒儀也!如比丘具緣受已,見生不殺,
望此一境,名持殺戒;望餘四生,名持律儀。若
殺此生,名犯殺戒;餘生不殺,不犯律儀。若就
惡律儀解,望殺一羊,名持惡戒;望餘通類,有
生皆罪,是持律儀。

三者戒行。謂受隨二戒,遮
約外非;方便善成,故名戒行。然則,受是要期
思願,隨是稱願修行。譬如築營宮宅,先立院
牆周匝,即謂壇場受體也;後便隨處營構,盡
於一生,謂受後隨行。若但有受無隨,直是空
願之院,不免塞露之弊。若但有隨無受,此
行或隨生死,又是局狹不周;譬同無院室宇,
不免怨賊之穿窬也!必須受隨相資,方有所至。
問:今受具戒,招生樂果,為受為隨?答:受是緣
助,未有行功;必須因隨,對境防擬,以此隨行,
至得聖果,不親受體。故知一受已後,盡壽已
來,方便正念,護本所受;流入行心,三善為體,
則明戒行,隨相可修。若但有受,無隨行者,反
為戒欺,流入苦海,不如不受,無戒可違。是故
行者,明須善識,業性灼然,非為濫述。

四明戒
相。語相而言,有境斯是;緣則綿亘,攝心通漫。

今約戒本,人並誦持;文相易明,持犯非濫。自
餘萬境,豈得漏言;準例相承,薄知綱領。

初篇
淫戒已下,例分為三:一謂所犯境,二成犯
相,三開不犯法。略知持犯,廣如下篇,餘義並
如《戒本疏》中。

初明犯境者,《僧祇》云:可畏之甚,
無過女人,敗正毀德,莫不由之。染心看者,越
毘尼;聞聲起染,亦爾。《智論》云:淫欲雖不惱
眾生,心心繫縛,故為大罪。故律中淫欲為
初;又比丘法,今世取涅槃故。《四分》中犯境,謂
人、非人、畜生三趣。據報則男女二形。據
處則女人三道,謂大、小便道及口;男子二道。
此等淫處,若覺、睡眠,若死、未壞、少壞,但使入
淫處如毛頭,皆波羅夷。律云:牛馬猪狗雁雞
之屬,莫問心懷想疑,但是正道,皆重。餘《摩得
伽論》,具明犯之分齊。然淫過麁現,人並知非,
及論問犯,犯皆結正;約相示過,耳不欲聞,或
致輕笑,生疑生怪。故《善見》云:法師曰:此不淨
法語,諸聞說者勿驚怪,生慚愧心,志心於佛。
何以故?如來慈愍我等,佛是世間王,離於愛
染,得清淨處;為愍我等,說此惡言,為結戒故。
又觀如來功德,便無嫌心,若佛不說此事,我
等云何得知波羅夷罪?有笑者驅出。

次成犯
相,有二緣:一自有淫心向前境,縱有裏隔互
障,但入如毛頭,結成大重。具四緣成:一是正
境,二興染心,三起方便,四與境
合便犯。二者若為怨偪,或將至前境,或就其
身,佛開身會,制令不染。亦具四緣:一是正境
,二為怨偪,三與境合,四受樂便犯。《善見》
云:淫不受樂者,如以男根內毒蛇口中及以

火中,是不染之相。問:此淫戒結犯,通戲突
不?如以小兒根,內口中弄,故無淫心。答:淫
心難識,準律云:愛染汙心,是淫欲意,並犯
重罪。《五分》:若刺者是戲,偷蘭;非戲者,重。受刺
者亦爾。《十誦》云:口中要過齒成犯,餘二道無
開。《四分》云:若為怨家彊持男根,令入三犯境,
於三時心無有樂,皆不成犯;隨始入、入已、出
時,一一時中有淫意,皆重。若為怨家強捉比
丘,二處行不淨,初入覺樂,犯重;乃至裹隔四
句亦爾。脫有其事,內指口中齧之,唯覺指痛,
則免重罪。如前論說,蛇口火中可也。律云:死
尸半壞、多分壞,及骨間行不淨,偷蘭。此淫戒
結犯,不待出精,但使骨肉間行者,皆偷蘭;若
元作出精意,精出犯僧殘。如《戒本疏》說,由元
非僧殘意故,但是正道,皆犯。故《善見》:縱使斫
頭斷,及死人口中頸中行淫,亦重。律云:若僧
尼互相教作者,能教犯偷蘭,不作犯吉羅;下
三眾相教,作不作俱犯吉羅;作者滅擯、吉羅
為異。

三明不犯中,若睡眠無所覺知
,不受樂,一切無有淫意。
並不犯。

第二盜戒。性戒,含輕重也。性重之中,
盜是難護。故諸部明述,餘戒約略總述而已;
及論此戒,各並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
方能免患。有人別摽此盜,用入私鈔,抑亦勸
誡之意也。終須遍覽,故銓次列之。

初犯境之
中。謂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非理致
損,斯成犯法。若無主物,及以己物,或為緣差、
境奪、心想、疑轉,雖有盜取之心,而前非盜境,
並不結犯,唯有本心方便。問:何名無主物?答:

《善見》云:子作惡事,父母逐去,後時父母死者,
是物無主,用則無罪。《薩婆多》云:二國中間,兩
邊封相,其間空地有物,是名無主。又云:若國
破王走,後王未統,此中有物,又是無主。即如
俗令,山澤林藪,不令占護;若先加功力,不得
盜損。

二成犯相中,總緣具六種:一有主物,二
有主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
本處。必具成犯。今依犯緣,次第解釋。就初緣
中,大分三位:一盜三寶物,二盜人物,三盜非
畜物。

初中,先明知事人是非,然後解盜用差
別。所以然者,若不精識律藏,善通用與者,並
師心處分,多成盜損。相如後說。故《寶梁》、《大集》
等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
三寶物:一阿羅漢,二須陀洹。所以爾者,諸
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為知
事也。更復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
後世罪,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
瘡疣,護他人意,此事甚難等。聖教如此,即為
大誡。因即犯者,愚癡慢故。所以律云:我說此
人,愚癡波羅夷等。

今料簡三寶物,
四門分別:一盜用,二互用,三出貸,四將三寶
物瞻待道俗法。

初中,盜佛物者。正望佛邊,無
盜罪。由佛於物無我所,心無惱害故。但得偷
蘭,以同非人物攝故。《十誦》:盜天神像衣,結偷
蘭。《涅槃》亦云:造立佛寺,用珠華鬘供養,不
問輒取,若知不知,皆犯偷蘭。若有守護主者,
三寶物邊,皆結重罪;無守護主,望斷施主福
邊結罪。故《鼻奈耶》云:若盜佛塔、聲聞塔等幡
蓋,皆望斷本施主福邊結罪。故《五百問》中,塔

上掃土,淨地棄之,不得惡用。《摩得勒伽》云:盜
非人廟中物,有守護者犯重。《十誦》:盜佛圖物,
精舍中供養具,若有守護,計直成犯。《善生》中,
亦從守塔人得重罪,不望佛邊結之。所以約
守物人結者,如盜人物中分別。必盜而供養,
無犯:《薩婆多論》盜佛像,《十誦》中偷舍利;並淨
心供養,自作念言,彼亦是師,我亦是師,如是
意者,無犯。《摩得伽》中,盜佛像舍利,不滿五故,
偷蘭;滿五犯重。《薩婆多》云:謂轉賣者,若佛塔
中鳥死,及得餘物,但供塔用,餘用犯盜。

盜法
者。法是非情,無我所心,律中結重者,望守護
主結也。文云:時有比丘,盜他經卷,佛言計紙
墨結重,佛語無價故。《十誦》、《摩得伽》、《薩婆多》,並
同,望護主結。《五分》:盜經者,計紙墨書功,滿五
犯重。《摩得伽》云:偷經物,滿五得重,不滿犯輕。
《五百問》中:不得口吹經上塵土,像上準同。若
燒故經,得重罪,如燒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輕。
《十誦》:借經拒而不還,令主生疑者,偷蘭,此由
心未絕故爾。《正法念》云:盜寫祕方犯重。問:如
論中,盜像舍利供養無犯,盜經亦同,一向結
重者?答:佛得遙心禮敬,法須執文讀誦。故《地
持》云:不現前供養,名大大供養等。若欲互舉,
亦互結犯;如人造像,專心為己,不通餘人,可
不結重;造經為他,隨能受用,豈可結罪。

盜僧
物者。有護主者,同上結重。若主掌自盜,準《善
見論》,盜僧物犯重。然僧有四種:一者常住常
住。謂眾僧厨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
畜等。以體通十方,不可分用,總望眾僧,如論
斷重。《僧祇》云:僧物者,縱一切比丘集,亦不得

分。此一向準入重攝。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
供僧常食,體通十方,唯局本處,若有守護,望
主結重;同共盜損,應得輕罪。《僧祇》云:若將僧
家長食還房,得偷蘭。《善見》云:若取僧物如己
物,行用與人,得偷蘭;若盜心取,隨直
多少結,是名第五大賊。《毘尼母》亦爾。
《薩婆多》、《善見》:不打鐘,食僧食者,犯盜;又空寺
中,客僧見食盜啖者,隨直多少結罪。三
者現前現前。必盜此物,望本主結重;若多人
共物,一人守護,亦望護主結重。四者十方現
前。如亡五眾輕物也。《善生經》云:盜亡比丘物,
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罪輕;若已羯
磨,望現前僧,得罪重。若臨終時,隨
亡人屬授物,盜者,隨約所與人邊結罪。《四分》
云:四方僧物,若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不應
分、不應賣、不應入己,皆犯偷蘭。因即有人言,
若盜僧物,云不成盜,便即奪取。此未見諸部
明文,若奪成重。《四分》:暫礙僧用,故結輕;若永
入已,同《善見》,斷重。《五分》:盜心貿僧好物,直五
錢犯夷;一錢已上,犯偷蘭。《大集》云:盜僧物者,
罪同五逆。然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
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
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
數,施僧得大果報。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
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餘如《日藏分》、《僧
護傳》等經廣陳。《五百問》云:負佛法僧物,縱償
還,入阿鼻而得早出,何況不償者,永無出期。
因說三藏法師還債事。

二明互用。又分四:
一三寶互,二當分互,三像共寶互,四一一物

互。

就初中。如《僧祇》:寺主摩摩帝,互用佛法僧
物,謂言不犯,佛言波羅夷。謂知事人,取僧糧
食器具及以牛馬,為佛像家營事使役,並得
正重;將佛法物,僧用亦爾。廣文如彼律。《寶梁》
等經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由無有人為佛
法物作主故;復無可咨白,不同僧物。所以常
住招提,互有所須,營事比丘和僧,索欲行籌,
和合者得用。若欲用僧物,修治佛塔,依法取
僧,和合得用;不和合者,勸俗修補。若佛塔有
物,乃至一錢,以施主重心故捨,諸天及人,於
此物中,應生佛想塔想,乃至風吹雨爛,不得
貿寶供養;以如來塔物,無人作價故。若準此
義,佛堂之內,而設僧席;僧房之內,安置經像,
妨僧受用;並是互用,由三寶位別,各攝分齊
故。若無妨暫安,理得無損。文云:不得安佛下
房,已在上房也。問:招提常住等,是何物耶?答:
《中含》:阿難受別房,用施招提僧;菴婆女以園
施佛為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準此,房宇等
是招提僧物,華果等是僧鬘物。《五百問》:本非
佛堂,設像在中,比丘共宿臥,作障隔者,不犯。
由佛在世,亦與弟子同房宿故。《十誦》:佛聽僧
坊畜使人,佛圖使人,乃至象馬牛羊亦爾,各
有所屬,不得互使。《薩婆多》:四方僧地,不和合,
不得作佛塔,為佛種華果。若僧中分行得已,
聽隨意供養;華多無限者,隨用供養。若經荒
餓,三寶園田,無有分別,無可問白,若僧和合,
隨意處分。若屬塔水,用塔功力得者,僧用得
重;若功力由僧,當籌量多少,莫令過限,過則
結重。《十誦》:僧園中樹華,聽取供養佛塔。若有

果者,使人取啖;大木供僧椽梁用;樹皮葉等,
隨比丘用。亦得借僧釜鑊瓶盆等雜用。《毘尼
母》云:已處分房地,種樹得木,後用治房,不須
白僧;僧樹治塔,和僧者得。《僧祇》:院內樹薪,
應準多少,供溫室、食厨、浴室、別房,不得過取;
若無定限,隨意多少,應取乾枯者。若僧須木
用,或有樹在妨地,而施主不許者,使淨人以
魚骨刺灰汁澆,令死,然後語施主知,後乃斫
用。若僧田宅,連接惡人,得語檀越轉易。《四分》:
瓶沙王以園施佛,佛令與僧等。故知三寶不
得互用,便勸施僧,僧猶得供佛法也。若本通
三寶施者,隨偏用盡,不得破此物以為三分,
則乖本施心故。《善見》云:伏藏中物,若為三寶
齋講設會,得取,無罪。上律中,乃至別人,得用
僧薪草者,此要須具戒清淨,應僧法者。如律
所斷,財法皆同。若行少缺,乖僧用者,得罪無
量,廣如前經中。又如傳云:由取僧樹葉染作
雜用,罪藉藏在石函,身皆入地獄受苦。斯由
戒非全具,心無慚愧故耳。有心行者,自隱而
參取焉。

二當分互用。謂本造釋迦,改作彌陀;
本作《大品》,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車乘;皆
望前境,理義可通,但違施心,得互用罪。律云:
許此處,乃與彼處;及現前堂直,迴作五衣,並
得罪也。若本作佛,迴作菩薩,本經未論等,則
情理俱違;本造正錄、雜錄真經,乃造人集偽
經者,因果全乖;決判得重,福無福別,邪正
雜故。若東西二龕,佛法財物,有主不合,無主通
用。若元通師徒,及眾具供養者,理通得作;而
不通牛馬雜畜,非義之人。《五百問》云:用佛彩色,

作鳥獸形,得罪;除在佛前,為供養故。《善見》:若
施主本擬施園果,為衣服湯藥等,盜心迴分
食者,隨計結重。若擬作僧房舍重物,而迴作
僧食,犯偷蘭。若住處乏少糧食,各欲散去,無
人守護者;和僧減用上園果等重物作食,主
領守之;乃至四方僧房亦得。若房破壞,賣麁
者以相治捕。若賊亂世,聽持隨身;賊去靜時,
還復本處。欲供養此像,迴與彼像,吉羅。第八、
第九、第十卷中,論盜戒大微密。《十誦》、《勒伽》云:
持此四方僧物,盜心度與餘寺,吉羅;以還與
僧,不犯重也。《僧祇》:若在近寺破,無臥具供養
者,通結一界,彼此共用。《五百問》中:白衣投比
丘,未度者,白僧與食。若為僧乞,白僧,聽將僧
食在道;若僧不許,或不白行,還須償;不者犯
重。若供僧齋米,僧去,齋主用供後僧,打犍稚
得食;若不打者,一飽犯重。準上,不得輒將僧
食出界而食,本無還心者,犯重;雖復打鐘,猶
不免盜,以物體攝處定故。律中,共利養別說
戒者,須作羯磨和僧方得;若直得者,何須同
界同法也。若為僧差遠使,路非乞食之所,和
僧將食在道,亦不必作相,準《善見》守寺之文。
若寺莊磑,不必和僧,彼此通用,住處各鳴犍
稚通食。若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者犯
重;以施主擬供當處住僧,不供別類,非是福
由故;僧家人畜,犯吉羅。

三像共寶互。謂住持
三寶,與理寶互也。《薩婆多》問:佛在世時,諸供
養三寶物中,常受一人分;何以滅後,偏取一
人分。答:佛在時,色身受用,故取一人分;滅
後供養法身,功德勝僧,故取一寶分。又佛在

時,言施佛者,則色身受用;言施佛寶者,置爪
髮塔中,供養法身,法身常在世間故。若施法
者,分作二分,一分與經法,一分與誦經說法
人;若施法寶,懸置塔中。若施僧寶,亦著塔中,
供養第一義諦僧;若施眾僧者,凡聖俱取分,
以言無當故。準此,受施之時,善知通塞;勿令
互用,致有乖失。

四隨相物中自互。先約佛物,
有四種:一佛受用物。不得互轉,謂堂宇衣服
床帳等物,曾經佛用者,著塔中供養,不得互
易,如前《寶梁經》說。《五百問事》云:不得賣佛身
上繒,與佛作衣。又佛堂柱壞,施主換訖,故柱
施僧,僧不得用。律中佛言:若佛園坐具者,一
切天人供養,不得輒用,皆是塔故。廣敬如〈僧
像致敬〉法中。二施屬佛物。《五百問》云:佛物得
買取供養具供養。《十誦》:以佛塔物出息,佛言
聽之。《五百問》云: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棄;若
眾僧盡去,白僧,僧聽,將去無罪。比丘客作佛
像書經,得物不得取。若得佛家牛畜,亦不得
使,使佛牛奴,得大罪。三供養佛物。《僧祇》:供養
佛華多,聽轉賣買香燈;猶故多者,轉賣,著佛
無盡財中。《五百問》云:佛旛多,欲作餘佛事者,
得;施主不許,不得。準此,迴改作故,不轉變本
質。如《大論》云:如畫作佛像,一以不好故壞,得
福;一以惡心壞,便得罪也。四者獻佛物。律
云:供養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見》云:佛前獻
飯,侍佛比丘食之;若無比丘,白衣侍佛亦得
食。準此,俗家佛盤,本不屬佛,不勞設贖;言贖,
偽經。次明法物,亦有四別:一法所受用。如箱
函、匱簏、巾帖之屬,本是經物,曾經置設,不可

迴改;餘三得不,準上可知。三明僧物。若二種
常住,局處已定,不可轉移,如上所明;若通濟
他寺,羯磨和得。初之常住,止得受用。十方常
住,鳴稚同時,即預食分;若惡戒及時,有德非
時,非法而用,並結偷蘭。二種互用,通和得不,
準上可知。常住人畜,必無賣買,準經罪重,諸
律無文。故《僧祇》中,施僧婢並不合受,可以意
知。若論二種現前,罪互如上。就輕重二物,斷
割非文;違者,雙結二罪。

三出貸三寶物。《僧祇》:
塔僧二物互貸,分明券記,某時貸,某時還;若
知事交代,當於僧中讀疏,分明唱記,付囑後
人;違者結犯。《十誦》、《僧祇》:塔物出息取利,還著
塔物無盡財中;佛物出息,還著佛無盡財中,
擬供養塔等;僧物,文中例同。不得干雜。《十誦》:
別人得貸塔僧物;若死,計直輸還塔僧。《善見》:
又得貸借僧財物,作私房。《善生經》:病人貸三
寶物,十倍還之;餘不病者,理無輒貸。與律不
同,疑是俗中二眾,文似出家五眾。《五百問》云:
佛物人貸,子息自用,同壞法身。若有施佛牛
奴,不得受用及賣易之;若施軍器,亦不得受。
餘並如畜寶戒。

第四瞻待道俗法。《四分》:優波
離至一住處,不迎接故,當日還出;佛言:若知
法知律知摩夷者,凡至所在,皆應迎逆,供給
飲食等。亦不言現前四方僧物。準與知事人
衣,是十方現前物,故知非是四方常住物也。
《十誦》云:以此人替補我處,故須供給。《五分》:若
白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心;佛言應與。便
持惡器盛食與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與
之。此謂悠悠俗人,見僧過者。若在家二眾,及

識達俗士,須說福食難消,非為慳吝,如〈眾網〉
法中說。《十誦》:供給國王大臣薪火燈燭,聽輒
用十九錢,不須白僧;若更索者,白僧給之。惡
賊來至,隨時將擬,不限多少。《僧祇》:若惡賊檀
越工匠,乃至國王大臣,有力能損益者,應與
飲食。《多論》云:能損者與之,有益者不合,即是
污家;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廣如二篇下說。
《十誦》:病人索僧貴藥,聽與兩錢半價。《善見》:瞻
待淨人法,若分番上下者,當上與衣食,下番
不得;長使者,供給衣食。《十誦》:客作人,雇得全
日,卒遇難緣,不得如契者,佛令量工與之。準
於俗法,從旦至中前,有難事者,給食一頓,不
與作直;中後已去,有難不役,則給全日作工。
又須準佛語,量其功勞,看其勤墮;雖復役經
半日,而工敵全夫者,亦與本價,必墮者亦減。
餘廣有僧食通局,如上卷中。

大門第二。盜人
物中,由定有主故,望二主結:一損正主,二損
護主。就正主物,要有三句:一有我所心有守
護,如匱中綿絹財物等。二有我所心無守護,
田中五穀是。三無我所心無守護,地中伏藏
是。若盜此三,並損正主結罪。就守護主,二句
不同:一有我所心別守護,如僧可分物,令人
守常者。二無我所心別守護,如關頭奪得禁
物,及比丘失物,為官奪得。盜得此物,望守護
結。今總二主,分為七種。

一掌護損失主。《善見》
云:比丘為他別人,乃至三寶,守護財物,若謹
慎掌護,堅鎖藏戶;而賊比丘從孔中屋中竊
取,或偪迫強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望本
主結罪,不合徵守物人。若主常懈慢,不

勤掌錄,為賊所偷者;守物比丘必須償之,不
望本主;若不還者,守護結犯。

二寄附損失主
《十誦》:有比丘遠處寄物,著道損破。佛言,若好
心捉,破者,不應償;惡心破者,須償。比丘寄居
士物,不好看故失者,應索取。若寄居士物,居
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說。若借他物者,不問好
惡二心,若損,一切須償。今有為他洗瓶鉢,及
誤破失者,並多索償,隨滿結重。

三被盜物主。
《十誦》:若眾中失物者,眾主不得為其撿挍,及
以投竄誦呪而取。義張二位:一不現前盜。物
主護心義弱,取者得想決徹;主雖有心不捨,
後見此物,不得奪取;以離地屬賊義成,若奪
犯重。故律云,時有比丘奪劫者物,佛言波羅
夷。《僧祇》:面不現前,一本主不捨,二奪者未作
得想,後得奪取;反上二緣,奪得重罪。縱自心
不捨,前人決定取者,正成盜損,不得奪之;若
先捨者,無主物故,亦不合奪,舉離屬於後取。
二對面現前奪。由守護義強,奪者猶預,得想未
定;本主心弱,而未捨者,亦得追奪。《僧祇》:賊奪
物去,比丘逐賊,奪得本物,無犯。又闇逐賊,彼
藏物去,比丘即取將來。又賊漸近村落,比丘
逐賊;若和喻得,若恐𭮒得,無犯。知有死事,不
應告人。如上諸句,皆是對面被劫。若已作失
想,不問奪者決定、不決定,後還取者,便為賊
復奪賊物;並由決屬賊故。縱不失想,而賊心
決取無畏,亦是屬賊,不合追奪。《毘奈耶》云:若
失物,官人奪得,還比丘者,得取無犯。準此,面
不現前,乃至盜金像等,雖知藏處,亦不合取。
《十誦》:若比丘為賊所獲,自偷身賊所,無犯;若

師奪弟子,將來,得重。

四賊施比丘物主。《十誦》:
賊偷物來,或好心施,或因他逐,恐怖故施,得
取此物;莫從賊乞,自與者得取之。取已染壞
色而著;有主識者,若索,還他。若賊比丘邊買
得衣者,本主見衣,不得直奪,應還本直。今或
有偷三寶物,及以金銀經像,毀成器鋌,而乞
比丘者,若準上文,應得受之。據理,已曾經佛
受用,但可取之,依本處用。

五收囚縛賊主。《僧
祇》:官未收錄,未抄物名字,而寄附比丘者,得
取;若已收錄者,不得。若云施佛塔僧者,得取;
露現持出,不得覆藏。若有問者,言佛物僧物
我物;若不許者,還之。

六狂人施物主。《摩得伽》
云:若狂人自持物施,不知父母親眷者,比丘
得取;若父母可知,不自手與,不可取。

七守視
人作主。《善見》云:偷人無罪者,謂主人兒落度,
父母所遣,若父母死,若負債等,將去者無罪
。盜奴犯重。《十誦》:有守邏人與比丘
衣,疑不知成主不?佛言,但隨施者受之,不合
從乞。《四分》:他守視人,與比丘衣物;佛言,此即
是主,得受。所以不合從乞,以物是別主,若受
語而施,即教他盜物故也。

《明了論》中,盜義極
多。且約眼耳鼻舌身心,於六塵起不如法行;
或犯重,或犯輕;若人食毒,或為蛇螫,犯如此罪。
若人偷地水火風空等界,亦犯波羅夷,悉從
盜戒判。解云:有諸仙人,是胸行蛇毒藥師,作
仙人書字,見者皆愈,欲見者須價直;比丘被
害,偷看之,計直犯重。乃至他人學得,偷看亦
爾。若誦呪治病,欲學須直;比丘密聽,
計直得重。偷嗅甞觸亦如是。知若祕方要術,

病者心緣即差,得直方示,得直聽寫;比丘受
法就師,心緣得差,不與價直,故犯重也。次約
六界,前三可知。有呪扇藥塗,比丘偷搖不與
價直。若起閣,臨他空界,妨他起造,即名盜空。
論云:等者,等於識界,智慧屬識。人有伎兩,不
空度他,須與價直;比丘方便,就彼學得,不與
價直,即是盜識。自外諸緣,不可錄盡。但
知非理損財解盜,無義不收。廣如《戒本䟽

大門第三盜非畜物。初明非人物。若有護者,
望護主結。《五分》:取他覆塚旛蓋,神廟中衣;他
所護物,他心未捨,直五錢犯重。《僧祇》:盜外道
塔物,神祀舍物,得重;若無護主,隨境結之。故
《十誦》:盜天神像衣及華鬘等,得偷蘭。《善見》:取
諸鬼神物,及人繫樹物,無守護者,無罪。
《薩婆多》云:取非人物,五錢已上,重偷蘭;四錢
已下,輕蘭。今或多人,取諸神衣物者,據理,得
不如上;必無人守,恐神護者,可擲卜而知捨
吝。盜畜生物,《四分》無文,有人斷同大重者。故
律云:鼠偷胡桃,積成大聚,比丘盜之,佛言
波羅夷故。有解,非望畜生,還望本主;以鼠盜
疑豫未決,望人猶是本主,故還就人結重。餘
如他部。《十誦》:取虎殘犯吉羅,由不斷望故;師
子殘不犯。《薩婆多》:一切鳥獸食殘,取者吉羅。

二明有主想。若作無主想,始終不轉,無罪;前
後互轉,互得輕重。廣如〈持犯〉中。

三明有盜心。
然此一門,實德之人未免。但世盜由心結,不
望境之是非。故《僧祇》:寺主好心互用三寶物,
是盜波羅夷,謂愚癡犯也。《四分》亦云:我說此
人愚癡波羅夷。理既難知,故具抄示。《十誦》六

種盜心:謂苦切取,輕慢取,以他名字取,觝突
取,受寄取,出息取;除出息一種,餘並結
重。《摩得伽》三種劫心:強奪取,耎語取,施已還
取也。《五分》有四:一以諂心,曲心,瞋
心,恐怖心而取他物,即是盜心。《四分》十種賊
心:一黑闇心。謂癡心愚教,生可學迷,隨作結
重;《僧祇》寺主即是其事。二邪心者。謂貪心規
利,邪命說法,以財自壅。三曲戾心者,即瞋心
也。與少嫌恨,假瞋得財;或虛示威怒,意存財
利,得物犯重。四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說法怖
取,或自懷疑怖,而取財也。五常有盜他物心,
恒懷規奪也。六者決定取。內心籌慮,方便已
成,因必克果,動物成犯。七寄物取。或全觝突,
或以少還他。八恐怯取。謂示身口相,畏敬故
與物也。九見便取。伺求他慢,因利求利
也。十倚託取。或倚名聞威德,或以名字方便
也;或依親友強力者,謂假他威勢而取也;或
以言辭辯說者,託於論端,浮華引接,令前異
望,而取財利。言誑惑而取者,非法言法,法言
非法;但規前利,幻惑群情。以此諸文,證知心
業,其相略顯,足得垣牆,防擬妄境。

四重物。謂
五錢,若直五錢,即餘雜物。《薩婆多》問曰:盜五
錢成重,是何等之錢?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
舍國法用何等錢,準彼錢為限。二云,隨有佛
法處用何等錢,即以為限。三又云,佛依王舍
國盜五錢得死罪,依而結戒;今隨有佛法處,
依國盜幾物斷死,即以為限。雖有三釋,論師
以後義應是。然五錢之義,律論互釋不同;判
罪宜通,攝護須急;故律云:下至草葉不盜。今

諸師盛行,多依《十誦》。彼云:盜五錢者,古大銅
錢得重;若盜小錢,八十文。隨其盜處,所用五
錢,入重。《僧祇》:王無定法,斷盜不定;當取瓶沙
古法,四錢三角結重。《四分》但云五錢,準此,廢
上律論,以後為勝;縱四錢三角,《善見》解之,亦
同五錢。《善見》云:若堈中盜寶,內手取已,出離
堈口,得夷。又解:但離處得夷,未出堈口。法師
曰:於戒律中,宜應從急。又觀五事,處時新故
等,是名律師。以此文證,五錢為允。

二以義門
六句不同。一《十誦》、《伽論》云:錢有貴賤時,不妨
錢貴盜一入重,遇值賤時百千犯輕。二《四分》、
《五分》、《善見》云:貴處盜物,賤處賣,還依本盜處
估價。三《善見》云:貴時盜得,賤時賣,若定罪者,
還依本時。上三句互反,皆同得輕降也。四《摩
得伽》中:取五千不犯重——數數取四錢,數數作
斷心。或不得物而入重,如《四分》,燒薶壞色教
他等。五不滿五犯重,如《四分》:眾多人遣一人
盜五錢,多人共分;或多人共盜,通作一分,但
使滿五,一切同盜,結重。或盜過五結輕,如《十
誦》:盜眾多人未分物者是,即如亡人輕物之
類。六盜五人各一錢結重,如《僧祇》:五人各以
一錢遣一人守掌,若盜,望守護人結。《善見》云:
欲知盜相,如師徒四人互相教,共盜一人六
錢,各得一波羅夷,一偷蘭。自業不合教他業,
但得一偷蘭。此義應知。

五離本處。《四分》云:若
牽挽埋藏,隨為一事,方便不成,並結偷蘭。《五
分》:物在地中,作盜心得吉羅,掘地得提;捉物
吉羅,動物偷蘭,離處方重。離處義,十句分之。
一文書成辨離處。如律師疏判,以重入輕,非

法判用僧物之類。《善見》云:畫地作字,一頭時
輕,畫兩頭時重。二言教立者。《善見》:若盜心唱
云,定是我地。地主生疑,偷蘭;決定失心者,
重;若來問僧,答同皆重。若共爭園田,違理判
與,違理判得;乃至口斷多端,偷夏唱大得物,
皆重。即如《四分》:若以言辭辯說,誑惑而取,皆
重。三移標相者。《善見》:標一舉時偷蘭,舉二標
時重,乃至得一髮一麥皆重;地深無價,繩
彈亦爾。四墮籌者。《四分》:盜隱記數籌,分物籌,
致令缺少也。五異色者。《十誦》、《薩婆多》云:氈褥
氍毹上,有樹枝葉華;今從樹葉上,盜牽至樹
華上,犯重,謂異本色故。或如借他衣鉢,非理
用損,減他五錢,亦結重罪。律云,若壞色故。六
轉齒者。如《十誦》;樗蒲,移棋子等。《五分》:蒲博賭
物,犯吉羅。七離處明不離處。如《僧祇》:盜他牛
馬,未作得想,雖舉四足,不成重罪。八不離處
明離處。如《善見》: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如擲杖
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九無離處辨離
處。如《四分》:盜他田宅,攻擊破村,燒薶壞色,皆
犯重等。十雜明離處。如空中吹物盜鳥,曲弋,
斷流水注等。並不具述,廣如本疏。

然盜戒相
隱,極難分了;若廣張體貌,徒盈卷軸;至於披
撿,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緣,粗知梗概,意存省
事知足。憂心念道者,緣境既局,少應清潔;若
多眾務,而欲高升者,必羅盜網,終無有出。何
者?由心懷勝劣,倒想未傾;初果無學,方可營
事。有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知。故《善見》
云:戒律宜從急護;此第二重戒,事相難解,不
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論文

如此,以準上列。猶恐不肖者謂繁,余心寔未
言盡;約略如前,故且削也。

三明不犯中。《四分》
云:與想取、已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者,
皆無犯。律中具七法名親厚:一難作能作,二
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
覆藏,六遭苦不捨,七貧賤不輕。如是七法,人
能行者,是善親友,準此量之。

第三殺人戒。犯
緣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
五命斷。初緣人者,律云:從初識至後識,而斷
其命也。
其相易識,故略述之。《四分》云:殺有二種:一者
自殺。謂身現相,口讚死相;坑陷、倚發、若安殺
具,及以與藥等。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若教
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展轉使、求男子、教求
男子、遣書、教遣書等。並任方便,但令命終;稱
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餘如後篇。《十誦》:
不得自傷毀形,乃至斷指,犯罪。《伽論》:病人不
欲起,不欲舒,若起者當死;看病人強與食藥,
死者,偷蘭。㿈彊破,命終,亦爾。不與食,不
治療,因而死者,亦偷蘭。《薩婆多》:比丘知星曆
陰陽吉凶;由比丘語,征破異國,殺害得財,皆
犯盜殺二波羅夷。優婆塞例同。《十誦》:為人作
坑,人死重,畜生死偷蘭;為畜作坑,畜死如律,
人死吉羅;若本漫心,隨境輕重。《薩婆多》:若為
一人讚死,此人不解,邊人解,用此法死者,無
犯。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叢七眾,讚美其人,
令生欣樂,並如律本結重。又如比丘被官刑
戮,膾子因相從人索手巾絹帛,以作籠頭絞
繩等,亦有無知五眾與者,即名殺具,命終結

重。《僧祇》:父母被王法,比丘語典刑者,乞其一
刀,尋用語者,亦重。《五分》、《四分》:自殺者偷蘭,謂
結其方便。不犯中,律云:若擲刀杖瓦石材木,
誤著彼身而死;及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藥食;
及以來往出入而死者,一切無害心,不犯。故
俗律云,過失殺人者,以贖論。

第四大妄語戒。具九緣:一對境是人,二
人想,三境虛,四自知境虛,五有誑他心,六說
過人法,七自言已證,八言章了,九前人解。《四
分》、《十誦》、《多論》云:從得不淨觀已上,至四果來,
若云我得,皆犯重。若現身相,前人不疑,同重;
疑則偷蘭。《十誦》云:問:此不淨等,是近小法,何
以犯重?答: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由之而入。
又《四分》云:天龍鬼神,來供養我等,亦同犯重。
又云:欲向此說,乃向彼說,一切皆重。《摩得伽》
云:自稱是佛、天人師等,偷蘭。餘如《戒本疏》說。
不犯中,律云:自知有得不淨觀,若向同意大
比丘說;若戲笑、若疾疾說、屏處獨說;欲說此
而錯說彼等。皆不犯重;而犯吉羅,以非言說
之儀軌故也。

僧殘篇中,故失精戒第一。此戒人之喜犯,故
在初也。《多論》:三義故,佛制此戒:一為令正法
久住故,二欲止誹謗故,三欲生天龍善神信
敬心故。四部律中,佛並訶責言:云何以此不

淨手受人信施。具三緣:一標心作究竟意,二
方便動轉,三體分盈流,便犯。《五分》:睡
時不淨出,若覺,發心身動,偷蘭;身不動而心
動者,吉羅。《善見》云:若手捉根而睡,擬出精者,
眠中若出,僧殘。律中開夢出者不犯。若亂意
睡眠有五過失:一者惡夢,二者諸天不護,三
心不入法,四不思明相,五喜出精。《五分》:得五
吉羅,以夢故不犯殘也。律不犯中,若夢中失,
覺已,恐污身衣故,以弊物及手捺棄;若欲想
出,若見好色不觸而失;若行時自觸兩髀而
失,若觸衣而失,若浴時失,若手措摩而失;如
是一切不作出精意而自出者,無犯。《十誦》:擔
重遠行,騎乘,筋節斷解,便有種種精出。《善見》
云:精遍身中故。《伽論》中,故出他精,偷蘭;為他
作境界也。

摩觸女人戒第二。《多論》六義:一者
出家之人,飄然無所依止;今制此戒,與之作
伴,有所依怙故。二為息鬪諍,此是諍競根本
故。三為息疑嫌,不但為捉而已,謂作大惡故。
四為斷大惡之原,禁微防著故。五為護正念,
若觸女人必失正念故。六比丘出家,理應超
絕塵染,栖心累外,為世軌則;若觸女人,則喪
世人崇敬心故。具五緣成犯:一人女,二人女
想,三有染心,四身相觸,五著便結犯。初明人
女者,律本云:四種女人,如淫戒中。有淫心者,
愛染污心。身者,從髮至足也。言相觸者,有三
種:初比丘往觸無衣覺女、睡眠、新死、少分壞
者;但使往觸著,不問受樂不受樂,皆犯僧殘。
二者女來觸比丘,不必須淫心,而比丘要須

動身、受樂者,犯殘;此律文不了,今準《十誦》,言
犯僧殘;若不動身而受樂者,此律吉羅。若先
有染心於前女,後女來觸比丘,不動而受樂
者偷蘭;遮動則犯殘。如上並據二俱無衣以
言;若互有衣者犯偷蘭;二俱有衣犯吉羅。若
以二形身相觸,偷蘭;此又律文不了,如《十誦》、
《伽論》,意在女者僧殘,在男者偷蘭。律中若欲
心觸男子,或衣鉢坐具,乃至自觸身,一切吉
羅。《善見》:若以髮髮相觸,爪爪相觸,悉偷蘭,以
無覺能觸故。覺境、不覺,應作四句。《十誦》:比丘
及女人,身根互壞,相觸皆蘭。若以爪齒毛瘡
無肉骨觸女身偷蘭。若依《四分戒本》:若捉髮
者殘,謂以覺觸不覺也。《僧祇律》中:若觸畜生
女者,一切吉羅,非人女亦爾,謂無淫心。《十誦》:
若觸不能女男身者,俱蘭。《僧祇》:意謂男子黃
門,而是女人,觸者殘;謂前有方便心,後稱本
境。《善見》云:相觸得五罪,謂夷、殘、蘭、吉,指觸故
波逸提。不犯中,律云:若有所取與相觸,或戲
笑,若相解時相觸,一切不犯,非不犯餘罪。《僧
祇》:若共女人捉物,呪願捉器,行食捉繩頭尾,
捉杖竹木,皆非威儀,有欲心者吉羅。欲心動
物及以器繩,或灒水著女,皆偷蘭。若母等近
親,久別相見,抱捉比丘者,當正念住,不犯。《十
誦》:若母女姊妹,為病患,及水、火、刀兵、深坑、惡獸
難;救者,無犯,但無染心。若為水所沒,開比丘
手捉;雖淫心起,但捉一處莫放;到岸不應故
觸,得殘。若女人寫水注比丘手,水流不斷,於
女生淫心偷蘭。《僧祇》:若城門道迮,逢女人鬧
者,要待希已便過。若女人有所須,令淨人與;

無者持著床几上,語言取之。若擔重不舉,倩
比丘者,旁無淨人,比丘為舉著高處,令自擔
之。若乞食時,有端正女持食來,比丘若起淫
心者,放鉢著地,令餘人授受之。準此,若就女
人取針線瓶盂等物,恐搪觸者,當語著地,然
後比丘自取。餘並例知。《十誦》、《四分》,開處猶多;
若據《僧祇》,水溺難緣,至死不開。須知急緩之
意,過集積增,莫不由此。

與女人麁語戒第三。
七緣成犯:謂人女,人女想,有染心,麁語,麁
語想,六言章了了,七前人知解。《伽論》:比丘性
好麁語,偷蘭。律中人女者,要有所了知,解淫
欲語也。麁惡語者,非梵行也。未必言聲相有
麁醜,號為麁惡;不防涉於善事,而意表於淫
欲。故律云:若復作餘語者。如律云:因消蘇
著赤衣時,女形露,便言消蘇好不?若女情相
領,律結僧殘。若不解者,如《僧祇》云:比丘見女
人新染衣著,形露;比丘言,大赤好,女人云,新
染故爾。比丘生疑,白佛;佛令一比丘問女,女
具如前答;佛言:義味俱解,僧殘。《四分》:解語不
解義,偷蘭。此但論染心向女麁語;若準《五分》,
具有彼此互向麁語,犯。下歎身戒亦同。律中
不犯者,為女說不淨惡露觀,九瘡、九孔、九入、
九漏、九流,而彼女謂為說麁語;若說毘尼時,
言次及此;若說經受經,若二人同受,若彼問
此答,若同誦,若錯說。但無欲心,一切無犯。


女歎身索供戒第四。論犯七緣:一人女,二人
女想,三內有染心,四歎身說麁語,五麁語想,
六、七同前戒。律云:歎身者,端正、好顏色、大姓
出家、持戒、修善法、行十二頭陀等。不索淫欲

供養者,偷蘭;說欲并自歎者,僧殘;若直說麁
語,犯前戒。不犯中,若為女人說法及說毘尼
時,言次相及,而女謂自歎身,並無犯。

媒人戒
第五。六緣成犯:一是人男女,二人想,三為
媒嫁事,四媒嫁想,五言辭了了,六受語往還
報,便犯。律文要三時具者,方結僧殘:一謂受
語,二往彼陳說,三還報知。若具二者結偷蘭
遮;具一時者結突吉羅。若受語往彼說,而言
已嫁、若死、若賊將去者,偷蘭;若言癩病等,還報
者,僧殘。除二道已,媒餘身分者偷蘭;若
媒人男畜生等,並吉羅。《五分》:不許而報,偷蘭。
《十誦》:不能男女,若道合一道女,石女等,一切偷
蘭。此律中,諸比丘白二羯磨,差人媒嫁,一切
僧殘。今知事白僧,媒娶淨人,供給婚具,問僧
同和,一切僧殘。若用僧物,同俱犯重。《僧祇》:為
他求好馬種和合故,偷蘭;餘畜吉羅。《五分》若
為男長倩女使,偷蘭;為女倩男亦爾。《十誦》、
《伽論》云:若指腹為媒,及自媒者,偷蘭。《四分》:媒
法以語書、指印、遣使,但情相領,參互作句,皆
犯。若比丘持他書往不看者,及為白衣作餘
使,並吉羅。《僧祇》:勸歸婦早還者偷蘭。律不犯
中,若男女先已通,後離別,還和合者,開不犯。
《十誦》云:作券書言非我婦,猶故未唱出者,偷
蘭;若婦禮已斷,不復來往,而和合者,僧殘。律
中開持書者,若為父母,及信心精進優婆塞
病,若在獄繫,及為佛法僧事,病比丘事等,看
書持往不犯。

無主僧不處分過量房戒第六。
具有五過:一須人經營,妨修道業。二《多論》云:
長己貪結,壞少欲知足故。三處處乞覓,惱亂人

非人二趣,不生信敬,壞滅正法令不久住故。
四專任自由,不乞處分,容障僧事,多惱亂故。
五或自損行,違其慈道,壞梵行故。六緣成犯:
一無主,二為己,三自乞求,四過量不處分,五
過量不處分想,六房成,結犯。《薩婆多》云:末後
二摶泥未竟,輕蘭;餘一摶在,重蘭。《善見》云:若
留一摶泥,在後當成,蘭;決罷心者,僧殘。《僧祇》:
瓦木板石灰泥草覆,乃至最後一把草,覆竟
即殘。若自受用,皆吉羅;房主若死、休道、施僧,
乃可受用。律中,若作此房,先知無妨難已,然
後來僧中乞法;若不可信,一切僧共往看之;
若可信者,即當聽作。《善見》云:無妨難地處,平
治如鼓面,後至僧中乞;長六搩手,廣四搩手
已下,不須乞處分。《四分》云:長佛十二搩手內,
廣七搩手。

然佛搩手尺量不定,今總會諸部,
挍勘是非。《僧祇》:佛搩手長二尺四寸。《明了論》
同之。《善見》云:中人三搩手,長佛一搩手。《多論》
云:佛一搩手,凡人一肘半。《五分》:佛搩手長二
尺。已上通明尺寸,分量不定者,由翻經有南
北二國,三藏生處不同,故致多別,各相矛盾。
今以義約,佛在人倍人,身量同爾。此震旦國
法,尺寸隨俗不同;而用律曆定勘,則以姬周
尺斗為定;通古共遵,百王不易故。隋煬帝立
斗尺秤,準古立樣,余親見之。唐朝御宇,任世
兩用,不違古典。故唐令云:尺者,以尺二寸為
尺;斗秤二種,例準增加。準論以言,此方人長
八尺,佛則丈六。以此為率,佛搩手,依《五分》二
尺為定;當律無文,可以用之。後進未知,前修
昧教者,既不達道俗二制,隨語即行,一何混

亂。即大國唐朝,文軌無二;及論用尺,五種不
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無事不平。
此則閻浮通用,豈止姬周古法;乃至鉢量,三
斗為上,下者斗半。以文挍勘,尺秤依古,彌彰
上言;故今藥秤,古法不改。六尺為步,忽絲為
先;如是準酌,想定綱旨。余曾遊晉魏及以關
輔,諸方律肆,每必預筵;至論尺斗廢興,並未
霑述。故即刪補,反光九代。今用《五分》尺寸,即
以為率;廣二丈四尺,長一丈四尺也。《善見》云:
皆謂明內為言。《僧祇》:邊壁高一丈二尺。

若男
若女,在家出家,皆為房主;無此等主,故言無
主。難處者,《四分》中,虎狼乃至蟻子也。《善見》:下
至若有蟻子窟,不得作;若蟻行覓食,逐令去,
得作。何以故?如來為慈愍眾生及比丘故。《五
分》:四衢道中,多人聚戲,淫女、市肆、放牧、惡獸、
隱險處、園田、社樹、墳墓、偪村近道等,是難處。
妨處者,律云:乃至不容草車迴轉處。《善見》云:
是人田園,或怨家、賊處、尸陀林處、王誌護處,
四周不通十二輄梯,間有拳一肘者。《十誦》:是
舍四邊一尋地內,有塔地,官地,居士、外道、比
丘尼地,若大石、流水、大樹、深坑等,是妨處。《明
了論》:或樹空、山巖、石陰等,得行住坐臥,如
作房舍所攝。解云:如上處等,欲於中住,必
須隔斷;須將比丘羯磨治地。所以爾者,若不
依量,用功則多;若有妨難,自損惱他。故知僧
私二地,並須乞作。《僧祇》:若僧中無能羯磨者,
一切僧就彼作處,一人唱言:「一切僧為某比
丘指授房。」三說亦得。若處遠、隔水,寒、暑、雨、雪、
多病,不得並往者,應差二三人,不得羯磨四

人。往彼指授,有四種人:一越年,二異界僧,三
作私房者多,四妨難二處,悉皆不成;即此律
云,使可信者看;故知簡別。《薩婆多》云:處分
處得作,餘處不得。餘人就此房上作重屋;房
主聽,得;無不處分罪。《善見》云:長中減一磔手,
廣中長一磔手,互減過,皆僧殘。若房未成而
行,客為成者,無罪。以人無一口房分,若段段
計人分滿過量亦犯。問:何不同長衣,必俱過成
犯?答:此房為造作故犯,長衣貯畜故犯。《四分》
若教他作,受教者過量,犯;若是房主,得僧殘;
巧師得偷蘭。妨、難,各突吉羅;過量、不乞,二僧
殘罪。律不犯中,減量、無妨難,為佛圖、講堂、為
僧、多人住屋,草菴、小容身屋者。

有主僧不處
分房戒第七。制意同前。成犯具六緣:一有主;
二為己作;三長佛六搩手,廣四搩手已上
房;四不處分;五不處分想;六作成便犯。此房
屬於己身,若死,遠去不還,隨意分處;若與三
寶親友白衣,自賣取錢,隨心自在;唯不得賣
地,地是僧物,僧不許賣,房僧得罪。若房主不
自處分者,屬四方僧,次第住之。律中,妨、難,二
吉羅;不乞邊,一僧殘罪。開通中:若處分;作草
菴、葉菴、小容身屋,以小故不須乞處分;若
作多人住處等,並得。

無根重罪謗他戒第八。
《多論》:為護自行,令法久住故;二為止謗毀,令
梵行者,安樂修道故。問:謗他是妄語,得幾罪?
答:《善見》云:無別提罪,以謗假虛成。今以義通,
若元意專謗,無妄語墮;若兼誑僧,望前人得
僧殘,望僧虛解得墮;如殺父羅漢,妄語兩舌,
相對互說。餘如《戒本疏》。具八緣:一是大比丘

及尼,除下三眾。二想心謂淨,不妨實不淨;如
打破戒,犯墮。故文云:若遮無根無餘作,不成
遮,治其謗罪。二謂作大比丘想。三內有瞋心。
四無三根。五下至對一比丘說;《僧祇》:對所謗
比丘前罵謗,語語僧殘。六者重事如誣。七言
辭了了。八前人知,犯。《善見》云:若有謗他,在僧
中請判者,僧未應判。若彼語僧,若不是者,我
便不受;僧應語言:汝且禮佛,為其說法,後當
為判此事。若遷延至暝者,當語明朝來。如是
三反,猶剛強者,語云:此處少律師,不得斷,可
往餘寺;彼餘寺僧知如是者,亦云:此無律師。
如是覓寺不得,來還本寺,心懦折伏,隨僧教行
者,方問被謗之僧,依法斷之。律不犯中,見、聞、
疑三根說實。實有五種:一真實;二想實;三事
實,如殺王還道殺王;四三根不互實;五四戒
不互實。若反此五,謗他犯殘。《十誦》:四重互說
成謗。《四分》亦同。

假根謗戒第九。此戒假異事
上見根,取彼見根,道見此事上犯也。事不相
當,名為假根,故分二戒。犯緣同上。律中有五
種異分:一對異趣,二異罪,三異人,四異時,
五假響也。言異分者,《善見》云餘分,以羊當人;
取片者,淫事相似。餘相可知。

破僧違諫戒第
十。此違諫等戒,逮于下篇,或事希法隱,當世
寡用;或但有因用,終不辨果,局佛
在世有,滅後所無。如此眾戒,其相極
多,終非見用,徒費抄略,並所未詳出。至如污
家擯謗,因即設諫;諫事是難,時所同廢。不妨
惡行,行寔網生;或辨相事可通行,或開緣乃
當時要;故直略其行務,以裨輔神用耳。就破

僧犯緣,理非可犯;必須具列,庶新學者,知其
教相。具五緣成:一先明立邪三寶,二行化於
時,三如法僧設諫,四固執不捨,五三羯磨竟,
犯。違諫,僧殘;破僧罪是偷蘭;違別人諫,波逸
提。餘之方法,廣如《戒本疏》。律不犯中:若破惡
友、惡知識;及二人、三人欲作非法羯磨;或為
僧塔和尚闍梨知識親友等,作損減、作無住
處;若破是人者不犯。

助破僧違諫戒第十一。
具五緣:一明有人作破僧事,二眾僧如法設
諫,三僧伴助破諫僧,四僧如法設諫,五作
三法竟,便結。

污家擯謗違僧諫戒第十二。具
六緣犯:一作污家惡行事,二心無改悔,三作
法驅擯,四非理謗僧,五僧如法設諫,六三法
竟,犯。污家非戒本緣,謗僧是也。《四分》四種污
家:一依家污家。從一家得物與一家;所得之
處聞之不喜,所與之處思當報恩。二依利養
污家。若比丘如法得利,乃至鉢中之餘,或與
一居士,不與一居士;彼得者思報其恩,便作
是言,其有與我物者我當供養,其不與我物
我何為供養。三依親友污家。若比丘依王若
大臣勢力,或為一居士,不為一居士;所為者思
報其恩,便不與餘比丘物。四依僧伽藍污家。
若比丘取僧華果枝葉,或與一居士,不與一
居士;彼得者生念,其有與我物者我當供養,
不與我者我不供養。行惡行者,自種華果樹,
及以溉灌;自摘華、自作鬘,與他,及教人作上
事。若村落中,共女人同床坐起,同一器食,言
笑。歌舞倡伎、俳說;作鳥聲、或嘯,或受雇戲笑。
《僧祇》云:依聚落得四事供養,或免諸難,皆名

依義。若依村落,作非梵行,飲酒、非時食,不名
污家;若俗人先有信心,供養眾僧,造立寺舍,
令彼退減,是名污家。《多論》云:若作種種惡業,
破他信敬善心,名污家也。作不清淨穢污垢
濁,又得惡果,名為惡行。又比丘凡有所求,若
以種種信施物,為三寶自身乃至一切,而與
大臣及道俗等,皆名污家。何以故?凡出家人,
無為無欲,清淨自守,以修道為心;若為俗人
信使往來,廢亂正業,非出離故。由以信施物
與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於得物者,歡
喜愛樂;不得物者,縱使賢善,無愛敬心,失他
前人深厚福田。又倒亂佛法故。凡在家俗人,
常於三寶求清淨福,割損肉血以種善根;今
出家人反持信物,贈遺白衣,俗人反於出家
人所,生希望心。又若以少物贈遺白衣,因此
起七寶塔,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滿閻浮提一
切聖眾,亦不如靜坐清淨持戒,即是供養真
實法身。若有強力,能破塔壞像,於僧有折損
者,得以塔物僧物隨時消息。律不犯中,若與
父母、病人、小兒、姙娠婦女、牢獄繫閉、及寺中
客作者,不犯。若種華果樹,自取華乃至教人
貫華,持供養佛法僧者,一切無犯。若人欲打,
被賊,虎狼恐怖之處,若擔刺來,於中走避者,
不犯。若度河溝渠坑,跳躑者不犯。若伴在後,
迴顧不見而嘯喚,不犯。若為父母、若病人、若
閉牢獄,若篤信優婆塞有病、若在獄,看書持
往;若為塔、僧、病比丘事,開持書往反,一切無
犯。

惡性拒僧違諫戒第十三。具五緣:一自身
不能離惡,將欲作罪;二諸善比丘如法勸諫;

三不受來諫,自恃陵他;四僧如法設諫;五三
法竟,犯。此人倚旁略教但自觀身,不須見過;
佛令諫之。《多論》問:如經中說,但自觀身行,諦
視善不善;今戒文展轉相教,豈非相違?答:佛
因時制戒,言乖趣合,不相違背。有六種不同:
一前人有愛憎,發言諫有損,故云但自觀身
行;若為慈心有利益者,則云共語相諫。二若
鈍根無智,則言說無益,便止;若聰智利根,發
言有益,便諫。三若少聞見,出言無補便止;若
廣聞博見,有所弘益便諫。四若為利養名聞
便息;若利安眾生,闡揚佛法便諫。五為現
法樂,但欲自攝便止;若欲以化益,使天下同
己,則展轉相諫。六若為新出家者,愛戀妻子,
便言但自觀身行;若久染佛法,力能兼人,則
令展轉相教等。律不犯中:初諫便捨,若非法
律;若為無智人訶諫時,語彼言,汝和尚阿闍
梨所行亦爾,汝可更學問誦經;若其事實爾,
若錯說者,一切不犯。

二不定中,文疏久列,在
戒本解,略述大意。《多論》制意四種:一為止誹
謗故,二為除鬪諍故,三為增尚佛法故,四為
斷障道惡業次第故。

初不定中,四緣犯之:一
是屏處,二是女人,三無第三人,四隨所作,犯。
《四分》:女人者,人女有智命未終也。獨者,一比丘
一女人。在屏處者,有二種:一者見屏,若塵霧
若黑闇中,不相見也;二者聞屏,乃至常語不
聞聲處。覆處者,上有蓋也。障處者,若樹牆壁
籬,若衣及餘障也。可作淫處者,得容行淫處。
《僧祇》云:若母女姊妹、親里非親里、若老若少、
在家出家,是女人也。設有餘人,若眠、若狂、嬰

兒等,悉名為獨。《善見》云:見聞屏者,謂無眼者、
聾者、睡者,及多女人是也。如上諸緣,並是犯
位,廣如前篇。

後不定戒,略同前者,唯露處為
異。

三十捨墮,懺法如後,直明種相。

初長衣過
限戒。《多論》三意:一因開畜長,貪於俗利,壞道
功德財;二比丘積貯,與俗無別,失信敬心;三
違佛四依,非節儉行故。具六緣犯。一是已長
衣,謂三衣之外財也。《四分》云:長衣者,長如來
八指,廣四指是也。《多論》云:佛指面廣二寸。
準前姬周尺,長一尺六寸,廣八寸也。若長廣
互過減,皆不結犯,要二俱過。《多論》云:餘不應
量者,過限捨,作吉羅懺。故須俱說。《十誦》七種
衣不作淨施: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第七及
百一供身具。《多論》:三衣雖不受,日過無犯,但
有缺衣、壞威儀二罪。若本說淨,今作三衣;即
失本淨,以三衣無長可防故。又捨此衣,更受
餘衣;前衣說淨,不者犯長。又比丘有緣得褻,
指作三衣,則不犯長。若一衣三肘五肘外,有
長說淨。問:月望衣不割簪縫,過日犯者?答:彼
中先有故者堪受持故;須作衣相,方免長過。
上論文指,先無三衣者耳。已上諸文,故須第
一是己長衣。《鼻奈耶》云:以一日所成故。二雖
知是長,若忘等緣,則無有罪,故二明屬己定;
三應量之財;四不說淨;五無因緣,
謂迦提一月、五月等;六過十日,便犯。

《多論》:得
應量、不應量衣,即說淨者益善;若不說,至十
日無咎。若不作淨、不受持,至十一日地了時,
應量者,捨作提懺;不應量者,同前。《善見》:若一
處縛束,一罪;若不縛束,計衣段段,明相出,隨

處得罪。問:能染應量,所染云何?答:通應不應。
如足食竟,正不正俱犯足。若能染是不應量
財,而染應量不?答大小雖殊,捨懺義一;律結
大提,論結小吉,故皆一染。《僧祇》云:若二人共
物未分,若施僧物分未入手,病人囑授物未
與,若聞受戒弟子知識送衣未入手,若貿衣
決價未入手,若織衣未入手;雖過十日,皆不
犯捨。若施僧衣,未分者,雖久不犯。若已分、多
人共分,中有善毘尼人,為眾人作淨,無犯;不
作,過十日犯捨。律中,邊方開五
事,長衣入手十日方犯;準此,餘方未必手捉
始犯。《伽論》云:十日衣云何為犯?謂入手、若膝
上、肩上,作想是我物,從是數過十日。《明了論》:
有物眼所至得,非身至得,入算數者;如人施
衣穌等,但作屬己意,過日犯。有身至得,非眼
至得;有眼身至得。非算數者,若人不許自受,
擬施三寶。有非二至得,亦入算數。《四分》中:若
初日得衣,二日不得,乃至十一日,通皆不犯。
如是等類,具有八門,通不相染;餘無法緣是
犯。二者中間淨施,三遣與人,四者失衣,五者
故壞,六作非衣,七親厚意,八若忘去。律又云:若捨
墮衣,不捨,更貿餘衣;一尼薩耆,一突吉羅。昔
以財去,畜心染犯。論中不爾。《多》云:若先應量
捨墮物,即作應量不應量衣,此衣盡捨作提
懺;若先不應量捨墮物,作前二衣,並捨作吉
羅懺。二若先應量捨墮物,更貿得衣財,即
作二衣;此衣不懺,懺先提罪。若不應量,
貿得二衣,不捨;已入淨故,懺先突吉羅。上律

結一尼薩耆者,謂前衣墮罪;一吉羅者,謂不
懺輒貿,違佛語故。律云:尼薩耆衣不捨,不應
與人,乃至作三衣等。

不犯者,十日內若轉淨
施,若遣與人。若賊奪等想者,此物實在,謂賊
持去等,雖經多日,無心故畜,無犯。《十誦》更得
十日開之。若作失想,亦同上解。律云奪衣、失衣、
燒衣、漂衣者。取著者。《伽論》云:頗有過
十日衣,即一夜離宿耶?答:謂取過十日衣,作
三衣受;出界外,明相出者是也。故知得作。何
故前云犯捨不得作三衣?答:此據有本三衣;
今此且充衣色,罪仍須懺;如《善見》遭賊得著
五大色衣,及以《僧祇》中借俗衣受持等。律云:
若他與作被,不犯。《十誦》:施
僧被褥,僧及一人亦得受。律云:付衣者遠行
,或水陸道斷等,不淨施、不與人,皆不
犯。

離三衣宿戒第二。具六緣成犯:一是三衣,
二加受持,三衣人異礙,四不捨會,五無因緣,
六明相出便犯。

三衣、五衣,得波逸提;餘衣突吉
羅。非謂畜長之衣;此乃百一供身服者,佛令
受持,違受,故結吉。長衣淨施,有別人可依,知
有何過,不同昔解。又三衣是制,通上中下,違
故得重;百一衣助身,開於中品,違受故輕;長
則下類,別施他人,自即非貯,故全無犯。餘如
《戒本疏》。

二受衣方法,及以作衣等法,並如下
卷衣法中。

三衣人異礙,《四分》他部相成有四,
即染、隔、情、界也。上之三礙,通界並有;若論界
礙,彼此不通。故文云:失衣者,僧伽藍裏有若
干界;不失衣者,僧伽藍裏有

一界。初明染礙者。律云:比丘脫衣,在
俗人處形露,佛令除村。村有五義,謂誹謗、生
疑、為護梵行等。即此女人與比丘同處,性相
乖忤,多致譏迹。佛不許同室同坐同行同住,
並生染故。若取衣持,恐壞梵行;必與同處,衣
須隨身。二者隔礙。律云:若水陸道斷澁難等,
離衣開無有過。《僧祇》:寺門外不捉戶鑰,無十
二桄梯,是名離衣。三者情礙。律云:若奪想、失
想,若賊、惡獸、命梵等緣。《僧祇》:兄弟分齊之
處。《多論》:王來界內,大小行處,近王左右,並非
衣界;及以作幻作樂人等入界,亦如王法。以
情隔故,妨於來往,故名失衣。四者界礙。界有
兩種,自然、作法。上之三礙,入此二界,通界失
衣,並非衣界;若無三礙,二界各別,通得護衣。
《五分》云:若作法衣界,及自然衣界,比丘於中
不得自在往反,是名別界;反上同界。

若論作
法,下卷明之;今明自然,有十五界。《四分》有十
一種。一僧伽藍界,二者村界,各有四種;謂周
匝垣牆、柵籬、籬牆不周、四周有屋也。此等
諸相不周,伽藍相壞,樹車等界叢生,故云若
干界。此止是別界,不名僧村二所。今言若干
界者,有上三礙互生,來往譏難,故失衣也。《僧
祇》、《五分》中:同界者,僧羯磨作不失衣界,於中
得自在往反;異界者,不得自在往反是也。乃
至舍屋、尼寺、聚落、重屋、車乘場、露地、道行界亦
爾。

三樹界者。與人等,足蔭覆如趺坐;此但明其小相。《十誦》:不相接樹,取日正
中時陰影覆處,若雨墮時水不及處;置衣在
此樹,身在餘處,若不取衣等皆犯。若相接樹,

乃至一拘盧舍者,隨所著衣無犯。《善見》日正
中時,影覆處同上;若樹枝偏長,衣在陰頭,人
在樹根,亦不失衣。林界者,衣在林中,十四肘
中不失衣;此林有人來往,無衣界,應隨身,不
隨者失。上《十誦》林界一拘盧者,謂是大林無
難;此言十四肘者,謂四樹相連,勢非廣及,故
衣界狹小也。《僧祇》:蒲萄蔓架,一切瓜瓠等架,
各四相取二十五肘,名衣界。《明了論》解:若衣
在樓樹下,身在上者,失衣;若衣在上,身在樓
樹下,不失,以上得落下故。

四場界者。律云:於
中治五穀處也。謂村外空靜處。

五車界,六船
界,並俱在陸地。律云:若車船迴轉處。此但明
住車。《十誦》:行車者,前車向中車杖所及處,中
車向前後車杖所及處,後車向中車杖所及
處;若不及者,是名異界。《僧祇》:載船水中,有多
住處;若自在往反,不會無犯;反上即犯。

七舍
界。《四分》無相,此謂村外別舍;若據村聚相,後
當廣說。《僧祇》:若樓閣梯隥道外二十五肘,名
衣界;若著衣在閣上,下宿,有梯通,無犯。準《四
分》庫倉界,據明內為言。兩無任得。對上舍界,
因解聚落。《四分》云村界。《善見》:無市云村,有市
名聚落。《薩婆多論》,四句相對:一是聚非家界,
如二聚落各有一家。二是家非聚,如一大聚
落,更無異聚,而有多家。三亦具二界,聚落有
二,各多家是。四俱非者,蘭若界也。聚落者,《十
誦》、《多論》:人民共住,名聚落界。言別界者,雞飛
不及,棄糞掃外,箭射及外,名為異界。言同界
者,四邊聚落,各有一家,若有車梯迴轉相及,
得登出入;身在梯根下臥,置衣在四聚落,不

失衣;以梯梁相接,無隔礙故。聚落止有一家,
衣在家內,車梯上下臥,不失衣。若自
然界內,箭射及處,至明相出不失衣;若衣在
外,身在家中亦爾。若眾多家,衣在家內,身在
梯車下,失衣;以家界各別故。家有一界、別界。
別界者,父母兄弟兒子,若異食異業,雖同一
處,事各不同,是名族界;若同食業,名一家界。
族亦有一界、別界。別界住處,是名一界;別
界者,若作食處、取水處、便利處是。若在二處,
皆失衣。《僧祇》:四聚相接,衣枕頭臥;頭及手脚
各在一界,衣在頭底。明相出,衣離頭,犯捨;若
手脚至衣所,不犯。《十誦》、《多論》云:若安衣二界
中,在二界上臥,不失衣,各有身分故。《十誦》:舍
界者,若外道舍,門屋食堂中庭廁處。衣在一
外道舍,身在餘舍者,失衣;若同見同論,不犯。
若諸戲笑人遊行營處,如前取水處等,失衣;
若同屬一主,不犯。《多論》:重舍屬一主,人衣
互上下重,不失;若是異主,衣人上下,中間不
通,故失。上並《四分》無文,理須通允。

八堂界者,
律云:多敞露。九庫界者,積藏諸車乘販賣物。
十倉界者,儲積穀米處。

十一阿蘭若界。律云:
蘭若者無界。八樹中間,一樹間
七弓,弓長四肘;通計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兼
其勢分,七十有餘。次明不足者,取外部成用。

十二道行界者。《十誦》:比丘與師持衣道中行,
前後四十九尋內,不失。《多論》:縱廣亦得四十九
尋,不失。《僧祇》:道中臥,持三衣枕頭;明相出,衣
離者犯。準應身在樹界、蘭若也。《善見》:若使沙
彌俗人持衣前入界,比丘後入不知,謂言界

外,明相出,謂失;不失衣。依止亦爾。律云失想,
界外為言。若弟子夏未滿,為師持衣,值人說
法,貪聞法故,明相出不犯離師;和尚得離衣
罪。《明了論》:小便等所偪事,由他加行難,所作
憐愍。此義轉車界中廣說。解云:大小便病怖
畏難偪,夜出界,未得還而曉,亦不失衣。又二
人共宿,三衣同置一處,一人急事須夜行,不
持自衣,誤持住人衣去;至曉,行人失衣。由行
人誤取故失,不由住人,故不失衣。行人意晟,
故言加行,猶此住人是難,許此難不失衣。


三洲界者。《善見》云:十四肘內不失衣。若有人
來往,衣不隨身者失。

十四水界。《善見》云:蘭若
處坐禪,天欲曉患睡,脫衣置岸,入池洗浴,明
相出犯捨。《毘尼母》云:著衣岸上,入一脚水中
者,不犯失衣。《僧祇》:水中道行界者,二十五肘;
若船上者,入水即捨。

十五井界。《僧祇》:道行露
地井蘭旁宿,置衣在二十五肘內,身在外者,
失衣。衣在井中,應繩連,垂手繩井中,得會衣;
與井上界別也。以此例餘坑窨窖等。

此十五
種自然界,大小如上。若準《四分》,加於勢分。文
云:僧伽藍界者,在伽藍邊,中人若用甎石擲
所及處,是名界;乃至庫藏界亦如是。諸部並
無勢分。《善見》中,無也。彼有擲石之文,別為餘
事。彼文云:中人擲石者,不健不羸人盡力擲
至落處,不取轉處。諸師評之,一十三步。即以
此量,十五自然通著,唯不通法界。必須入界,
方乃會衣。《僧祇》云:比丘有緣至他處留宿,彼
有比丘及尼,衣有長者,應借受持。無者,俗人
有被,應借取,作淨安紐,然後受持。又無衣者,

後夜當疾還寺,莫逾城出。到寺門未開者,至
門屋下。若無者,內
手著門孔中,水瀆中;先以物攪,勿令觸毒蟲。
又無此孔,應逾牆入,勿令人疑。若不得入,當
捨衣。寧無衣,犯小罪,以輕易重故。若準此言,
必界內有上三礙,不得外護,必失持衣。故文
云:若在餘處宿,明相未出,若至擲石所及處
,若手捉衣,若捨衣;若
不作如上三事,明相出,隨所離衣,犯捨。

上十
五自然衣界,各別不通,故有別名。律云:此伽
藍界,非彼伽藍;乃至樹車庫藏,一一亦爾。而
僧村二界,攝相義強;雖有樹舍,沒名不顯;諸
界相望,不論強弱。故樹下有車,別有車界;車
外有樹,亦有樹界,無別勢分。若僧村二界勢
分,有樹等界;便於樹界、僧界中分勢分。如此
例餘準知。若堂庫有車船,即從堂庫之界。律
云:庫者,積藏諸乘也。由彼堂庫,四面收攝,本
障是強,不同樹車場等,無外可攝故。如淨地
不周,通皆置食,不犯。類餘諸界相,未足攝他;
若互錯涉,各別有界,如《戒本疏》中。

第五無因
緣。有緣汎列七種:一別人作法,或對首,或心念
。二對僧作法離,有二:初有緣乞得,
《四分》老病比丘三衣重者,羯磨離衣,
法如《疏》說;二者共作迦絺那衣。三者對處作
法離,即不失衣界。四蘭若恐怖離。五王路隔
塞,命梵等離。六迦提賞勞離。七如《五分》僧塔
諸緣,及他要事,聽六夜離無罪;若事訖不反,
吉羅。就七中更分,前三得法離,後三無法離,
蘭若通有無。六夜送入村,無法離。恐失遙捨,

是有法離。得罪分別:第二、第四、第五六七,一
向無罪,以有緣故。五中隔塞,或望斷故失衣;
不失如後。就第三攝衣界中,無三礙故,開通
往反;若有三礙,不免失衣。第二對僧作法,有
緣時在不失;限滿便失,得罪。餘一一準思知
而會通。

律不犯中,奪失燒漂壞五想者。若水陸道斷,若賊惡獸命梵等難,若
不捨衣,不犯;此是情隔兩礙,失受無罪。若先
慢不攝,後雖經緣,失衣犯捨;若諸難忽生,往
會不得,恒懷領受,必不失法。由難忽生,非情
過故,離亦無罪。如受欲事,界內有難,持出界
外,還來不失。此亦同之。前言失受,事隔不知,
而經明相,失受無罪。若女人來往,染礙進退,
比二礙可知。又有不立染礙,止是情攝者,此
不通諸部。問:忘不持衣外行,至夜方覺,取會
無緣,失不?答:彼人恒自將隨身,忽忘,事同長
衣開之。上且解如是,不盡極多,廣如《戒本含
注疏》及《刪補羯磨疏》中明之。

月望衣戒三。此
戒是但三衣者,得少財為換故衣;以不足故,
佛開一月;過限而畜,故制。畜長比丘得即說
淨,不須此戒。六緣成犯:一故壞三衣;二財少
不足;三為換三衣,擬替故者;四不說淨,作三
衣;五無因緣;六過限犯。此戒三位,初十
日常開;若十一日至二十九日得者,隨日作
成,不得更開;至三十日,若得不得,若同不同,
一向限之。《僧祇》云:十日即作,作衣時,餘人相
助浣染牽裁,刺長刺短煮染,作淨已受持;若
恐不竟,麁行急竟受持,後更細刺。此律但線

絣裁割,即免長過。若三俱故,並少不同,皆開
一月;若大衣同足限滿者,下二衣財少不足
者,亦染犯長。由有故壞三衣,非正替故。所以
文云:隨衣多少,盡捨也。餘同長衣開也。

取非
親尼衣戒四。具五緣:一是比丘尼。簡下二眾,
取得吉羅。二非親里。律云:親里者,父母親里
七世有親也。《善見》:父親者,伯叔兄弟兒孫;母
親者,舅姨乃至兒孫。皆謂同氣義親,不雜異
姓。又云:出家婦者,非親里也。伯叔之婦例同。
《十誦》云:若是親里,少尚持與,何況不足而取。
《五分》:若親里尼犯戒,取衣者吉羅。三應量衣。
律中,五衣中取一衣,故為犯緣。《僧祇》:若取鉢
及餘小小物,得無犯。四虛心送與,除乞得,無
犯。《僧祇》:尼借比丘衣,得著破還,無犯。若尼與
下二眾及俗人衣,云汝持此衣與某甲比丘,
可得福德;取者,無犯。五領受已。《伽論》:尼放衣
置地,寄大德,隨意用!便捨去;比丘作同意用,
無犯。《僧祇》:使人受同犯。《十誦》、《多論》:十僧取尼
一衣,十僧皆墮;十尼持一衣與一僧,得十墮。
《十誦》:若尼先請,若為說法故與,一切無犯。《五
分》:諸尼以衣鉢施比丘,若先無心求,彼自布
施者,當觀,有長者得取。準此,犯戒止在貪心,
制戒之意可見。《四分》亦云:佛告尼言,當畜五
衣完堅者,餘衣隨意淨施,若與人。既云與人,
則何簡於道俗。律不犯中,若從親里比丘尼
邊取衣,若貿易,為佛圖及僧取者,皆不犯。

使非
親尼浣故衣戒五。浣、染、打,實是三戒,同由一
衣生。此戒業重。律云:語使浣染打,若作者,三

尼薩耆波逸提。五緣成:一是比丘尼。若是下
二眾,律結小罪。二非親里。《善見》:令出家婦浣
染亦犯;若使尼煖水覓樵鑽火,一切吉羅。《五
分》:令非親尼浣,而親里浣;如是互作,五句皆
墮。《僧祇》:若使尼為師浣者,吉羅。今或有人畜
尼弟子,多令浣縫;以非俗親,皆犯捨墮;亦誤
弟子因交致染,遂犯重罪,深須慎哉。三是
己故衣。律云:乃至一經身著者。《僧祇》云:乃至
一枕頭。《善見》:若革屣囊,無犯。《伽》中,乃至尼師
壇,亦犯捨墮。四自使浣打。《僧祇》:自與使與等
四句皆犯。若使親尼浣,而弟子為浣,不犯;若
云,遣汝弟子為我浣者,犯。若著垢膩衣入尼
寺,為浣者,不犯;若先有方便心者,犯捨。《十誦》:
若犯捨衣與浣,犯小罪。準此無重犯。一衣無
過有重犯。《僧祇》:若為車馬灒污,使尼湔,亦犯
捨;不可截故,全捨。五浣染打竟,便犯。《四分》:使
浣打新衣,及使尼家二眾,俱吉羅。《善見》云:若
浣竟,比丘言未淨,重使尼浣,比丘尼薩耆、吉
羅。不犯中,律云:若病,若為佛僧,若借他衣而
尼浣等,不犯。

從非親俗人乞衣戒六。《多論》:制
不聽乞有四益:一令佛法增尚故,二為止諍
訟故,三為滅前人不善心故,四為令眾生於
正法中生信樂故。《五百問論》:昔有比丘,多乞
積聚,不肯為福,又不行道,命終作一肉駱駝
山,廣數十里。時世飢餓,一國之人日日取食,
隨割隨生;有一他國人來見,便斫取,便大喚
動地。人問其故,便言:吾本是道人,為貪財不
施,負此國人物,以肉償之;我不負卿物,是故
喚耳。佛告比丘,貪為大患,捨之則應比丘之

法。又云:若人乞比丘物,云是好、非好;若實好
言好,得物犯墮;不好言好,犯棄。若貧乏比丘,
中前得將白衣沙彌入市乞錢,中後不合。具六緣成:一三衣具足。
二無因緣,謂奪失三衣也。非謂迦提月中開
從他乞。必是無少,交不濟冬;隨量乞衣,不得
盈貯。三非親里。《五分》、《多論》:從親里乞好衣,
若貧匱,若與少索多,一切吉羅。四為己乞應
量衣。《十誦》、《僧祇》:乞得四肘以上犯。若自乞,使
人乞,作寒暑相,若為方便說法,是等得者,皆
墮;除乞漉水囊、小小補衣物、繫頭物、裹瘡衣、
緣中一條、裹脚踝鞞、拭手面身巾等,皆得。若
乞是物時,施主施全衣財者,得取;本有方便
心,但索小者,或容得大者,犯捨。五彼與。六領
受便犯。《四分》:若被賊奪衣裸形者,佛言:當以
耎草、樹葉覆形,應往寺邊,若取長衣。若知友
邊取。若無者,僧中問,取可分衣。若無者,問取
僧衣臥具。若不與者,自開庫看,若褥敷氈被,
摘解取裁作衣,出外乞。若得已應還,浣染縫
治,安置本處;若不還本處,如法治。《十誦》:本處
空,隨著近處。餘如〈雜法〉中。律不犯中,若奪失
三衣,從非親里乞。《五分》開衣壞時得乞,通前
五緣。律又云:或為他乞,他為己乞,或不求而
得,若從親里乞,若同出家人乞者,一切不犯。
《五分》:非法求施,施非法求,二俱犯罪。

過分取
衣戒七。六緣:一比丘失奪三衣。二非親居士。
三為失奪故施;若不為失,隨受無罪。四比丘
知彼為失故施。五過知足。六領受便犯。律云:
若失一衣,不應取。若失二衣,餘有一衣重數;

若二重三重四重,應摘作若僧伽梨,乃至安陀
會。《善見》云:若都失者,取上下二衣,餘一衣別
處乞。《四分》:若自恣多與衣者,若衣細、若衣薄、
若不牢,應取作二三四重;當安緣,肩上應貼
垢膩處,應安鉤紐。若有餘殘,語居士言:此餘
殘裁作何等?若彼言:我不以失衣故與,我曹
自與大德耳!若彼欲受便取。前戒為他,不犯;
此戒若為他乞受,犯。

勸增衣價戒八。論犯六
緣成:一非親俗人,虛心辨價,二施期有限,
三知限施,四嫌少勸增,五彼為增價縷,六領
受便犯。《四分》中,為居士施衣,嫌少更求,乃至
增一錢十六分之一分,若增縷乃至一線也。
《十誦》:有勸增色量價,三捨墮。律不犯中,先受
自恣請而往求,知足,於求中減少作;若從親
里求、出家人求、已為他、他為己、不求自得,不
犯。餘如《疏》中。

勸二家增衣價戒九。制緣同前,
唯勸合二家為異。《五分》乃至勸夫婦合作一
衣,亦捨墮。《僧祇》中:知足者,若與細者,云我
是練若頭陀林中住,索不如者、麁者,皆犯捨

過限怱切索衣價戒十。五緣成犯:一
施主送寶,二為貿衣用,三付人轉貿,四過分
索之,五得入手便犯。律不犯者,若遣使告知,
若彼言不須即相布施,是比丘應以時耎語
方便索衣。若為作波利迦羅故與,以時耎語
方便索得者,不犯。

乞蠶綿作袈裟戒十一。《多
論》四意:一為止誹謗故,二長信敬故,三為行
道得安樂故,四不害眾生命故。《四分》:因比丘
至養蠶家,乞未成綿已成綿作臥具,便待看
暴繭作聲,因訶制之。若純作、若雜以毳劫具、

若麻及餘縷雜作成者。若斤斧細剉斬、和泥
塗壁及埵。《多論》中:憍奢耶者,此是綿名,如秦
地養蠶法。若乞繭、乞綿、乞縷織布,成衣者墮。
言臥具者,是三衣也。外國
作衣,凡有二種:一細擘布貯,如作氈法;二綿
作縷織成衣也。亦得作三衣受持。以乞得故,
作成捨墮。《善見》云:乃至雜一毛便犯。憍奢耶
者,絲中微者,蠶口初出名忽。《僧祇》云:紐揲經
緯穿雜者,一切捨墮,受用得越。《央掘經》:繒綿
皮物,若展轉來,離殺者手,施持戒人;不應受
者,是比丘法;若受者非悲,不破戒。《涅槃》中,皮
革履屣、憍奢耶衣,如是衣服,悉皆不畜,是正
經律。今有一方禪眾,皆著艾布者,豈不順教。
《五分》云:蠶家施綿,受已施僧,不得自入。以此
諸部相對,故知所制意重。野蠶尚犯,何況家
蠶;雜忽尚犯,何況純作。多有人乞覓而作三
衣,此合斬捨,不合受持,著著得罪,如律明
示。如諸律所明,不得往屠家乞肉血,及作蘇
乳家乞乳,並犯故。《多論》:若無蠶家,乞繭自作
綿,無罪。為出賣故,有蟲者吉羅。若乞成綿貯
衣,不犯。若蟲壞者,作敷具,無犯。作不應量衣,
一切敷具,吉羅。律中自作教他,作成者犯墮,
不成吉羅。若為他作,一切吉羅。不犯者,若
得已成者,斧斬和泥塗埵,餘如《戒本疏》。

黑毛
臥具戒十二。此四臥具戒,並是三衣總號,昔
人疑之,至今不決。《僧祇》:氈僧伽梨乃至坐具
等。四緣成犯:一純黑毛,二作袈裟,三為己,
四作成犯。律中自作教他,同犯墮,如上。不犯
者,若得已成者,若裁割壞,若細薄疊作兩

重,若作褥,若作小方坐具,若作臥氈,或
儭鉢內氈、剃刀囊、作帽、作襪、作攝熱巾、作裹
革屣巾,一切不犯。

白毛三衣戒十三。因緣同
前。佛制參作,違教故犯。五緣成:一三毛參
作;二擬作三衣臥具;三為己;四增好減惡,下
至一兩;五作成便犯。

減六年作三衣戒十四。
六緣成:一有故臥具減六年,二不捨故者與
人,三僧不聽許,四更作新者,五為己,六作成
便犯。《僧祇》以老病持氈僧伽梨,不滿六年,不
得更作。若身不羸膄,顏色不惡,白羯磨眾,一
一不成。《四分》不犯者,僧白二聽,及滿六年;若
減六年,捨故更作新者;若得已成者,若無,若
他與作,一切得。

不貼坐具戒十五。五緣:一先
有故坐具,二更作新者,三為己,四無心以故
者貼,五作成便犯。此與後九十中者,相對四
句:一作新如量不貼,犯此戒;二作故過量,犯
後戒;後二俱句,準知。律中,造新坐具時,若故
者未壞,未有穿孔,當取浣染治,牽挽令舒;裁
割取縱廣一磔手貼新者上,若邊若中央,以
壞色故。但言須貼,不言氈布,隨十種衣通得。
《僧祇》:氈作方一磔手。取故氈時,不得從少聞
犯戒者、無聞者、住壞房不治者、惡名人、斷見
人、遠離二師者、不喜咨問人、不分別魔事人,
不應取;取則反上。不尖邪、凹凸、缺角、穿壞、垢
膩,著時令方圓得正。《多》云:若無長者,短亦應
用。《善見》云:故者,下至一經坐,不須貼。律不犯
中,裁取故者貼;若彼自無得處,更作新者
;若他為作,若得已成者,若純故者作,
不犯。

持羊毛過限戒十六。四緣:一是好羊毛,

除賤故。律云:頭項足毛不犯。《僧祇》:持駝毛、獺
毛、猪毛,犯越;成器不犯。《五分》:聽用駞毛貯褥。
二是己物。三自持。《僧祇》:三人共有,各持齊九
由旬,重擔者俱犯。第四,《四分》:若道行得羊毛
處,須者應取。自持至三由旬,當令人持,乃至
彼處,中間不得佐助;若持,吉羅。令尼等四眾,
亦吉。若持餘衣,若麻等,皆吉。若擔餘物貫杖
頭,亦吉。若擔毳裝、毳繩,及餘處毛,若作帽巾
等,不犯。

使非親尼浣染毛戒十七。制意、犯緣,
同浣衣戒。又《多論》云:為增尚佛法故制。若諸
尼眾,執作浣染,廢修正業,則無威儀,破增尚
法。又止惡法次第因緣,各令清淨故,餘如《疏》
中。

畜錢寶戒十八。《多論》云,佛制此戒有三益:
一為息誹謗故,二為滅鬪諍故,三為成聖種
節儉行故。寶是八不淨財,且因料簡四門:一
列數顯過,二開制不同,三結罪輕重,四交貿
多罪少罪。

初中列數者:一田宅園林,二種植
生種,三貯積穀帛,四畜養人僕,五養繫禽獸,
六錢寶貴物,七氈褥釜鑊,八象金飾床及諸
重物。此之八名,經論及律盛列通數,顯過不
應。相承次比,如上具述,不出佛經。二明過者。
諸戒不對俗制,唯此對之,令道俗通禁;見畜
捉者,知非佛子。故律經中,皆言沙門四患,即
此戒是;若有畜者,非我弟子。《五分》亦云:必定
不信我之法律。由此八種,皆長貪壞道,污染
梵行,有得穢果,故名不淨也。餘如正解中。


明開畜者。經中禁重,如後所明。律中在事,小
機意狹,故多開畜。第一不淨中,田是妨道,別
人不開;一口小房,有資道要,依上開畜。《毘尼

母》云:畢陵伽為國人所重,施一小寺;羅網車
輿,駞驢等畜,僧坊所須,開受。《僧祇》中:為僧故
得受。《善見》:居士施田地,別人不得用;若供養
僧者,得受。《多論》:檀越欲作大房舍,應開解示
語令小作,順少欲法;若為容多人故作者,不
應違意。《五分》:有人施僧田宅店肆,聽受,使淨
人知之。《善見》:若人以池施僧,供給浣濯,及一
切眾生聽飲用者,隨意得受。二種植根栽。若
如《僧祇》,為僧營理者,得。別人不開,即污家法
中,自種教他,一切不合;除供養佛法僧。餘如
雜法中說。三貯積穀帛。昔云,儉開三十六石,
出《善生經》;余自披撿真偽二本,並無,舉世夢
傳。《涅槃》云:聲聞僧者,無有積聚;所謂奴婢僕
使、庫藏、穀米、鹽豉、胡麻、大小諸豆,若自手作
食,自磨自舂,種種非法故。若有說言,如來聽
畜非法之物,舌則卷縮。《僧祇》云:若比丘糴粟
時作念,此後時恐貴,今糴此穀,我當依是得
誦經坐禪行道。而不言多少。準酌一夏之糧,
亦隨時料其豐儉。鹽則準前穀量,盡形藥中
加法亦得。律中:比丘道行,得大麥小麥班豆
粳米,佛開受之;安置囊幞內盛之,應合淨
施。故文中,諸比丘得道路糧,開受,淨人賞舉。
後卷具有說淨方法。四畜諸僮僕。《增一》云:
長者將女施佛,佛不受。若受者,漸生重罪,因
說欲過,羅剎女等事。《僧祇》:若人云施僧奴、若
施使人、若施園民婦,一切不應受;若言施供
給僧,男淨人聽受。若施別人,一切不得;若施
淨人,為料理僧故,別人得受。若施尼僧,乃至
別人,反前,唯言女淨人為異。今諸伽藍,多畜

女人,或賣買奴婢者,其中穢雜,孰可言哉!豈
唯犯淫,盜亦通犯。深知聖制不許,凡豈強
哉。《僧祇》:畢陵伽在聚落自泥房,王與使人,三
反不受;云:若能盡壽持五戒奉齋,然後受
之。《十誦》:守竹園寺有五百人,王舍城中也。有
十種施無福:一謂施女人,二戲具,三畫男女
合像,四酒,五非法語,六器仗,七大刀,八毒
藥,九惡牛,十教他作如是施。五畜畜生。律中
比丘畜猫子狗子乃至眾鳥,並不得畜。《僧祇》
若人施僧一切眾生,並不應受。眾生者,馬驢
猪羊麞鹿,如是一切自餘野鳥獸等。若見比
丘不受,云我當殺之;應語令自施水草,守護
勿令傷害;不得剪翅籠繫,若能飛行自活者,
放去莫拘之。《善見》:若施牛羊,不得受;若云施
乳酪等五味,得受。餘一切畜生亦爾。《涅槃經》
中:比丘之法,不得賣買生口等。《伽論》:為塔故
受駝馬驢。今有施佛法家畜生,而知事有賣
者,並不合聖教。《十輪》:若施四方僧物、田宅、淨
人,不與持戒,反與破戒;自恣受用,并與白衣
同共食啖;因此剎利居士,皆入阿鼻。《日藏分》
云:於我法中,假令如法,始從一人乃至四人,
不聽受田宅園林車馬奴婢等常住僧物;若
滿五人,乃得受之。《大集》亦同。《四分》:乘乘戒中,
開老病得乘男乘,女乘尼騎,如瞻病法。《僧祇》:
船車牛馬等乘,無病不合,唯因水中船行者
得。六畜錢寶。若元作自畜之意,不合;若擬淨
施與他,依律文開。《僧祇》、《十誦》、《善見》云:若病人
得者,令淨人畜,為貿藥故。若多人與藥錢直,
得置氈褥底,眼暗未時,手觸在無,不犯。又云:

末利夫人施僧布薩錢,佛言聽受。準義付他。
又居士持金銀,與僧作寺食堂園田,比丘不
得受,犯吉羅;應付淨人,口得處分。若施作飲
食衣藥臥具,亦不自受。若受後作衣服用,得
吉羅;應付淨人。《雜含》云:自今已後,須木直索
木,乃至須人工等,亦直索之,慎勿為己受取
金寶。則破《四分》人解。律云:若為作屋故,求材
木、竹草、樹皮,得受;不應自為身受。餘
如正解。七聽畜重物。《毘尼母》:別人聽受刻鏤
大床,唯除金寶。若綿褥者,他施已成者,《十誦》
開受。《毘尼母》、《四分》:氍毹等等,他施聽受;廣
三肘,長五肘,淨施畜。若鐵瓦瓶等,銅盆、銅盔
等器,別人得受。八者佛不開者。《善見》云:不得
捉一切穀,除米。若施器仗者,僧應打壞,不得
賣。施樂器者,不得捉,得賣。《增一》云:若得金寶
施,呪願已,還反施主。《涅槃》云:若有人言,如來
憐愍一切眾生,善知時宜,說輕為重、說重為
輕。觀知我等弟子,有人供給,所須無乏,如是
之人,佛則不聽受畜一切八不淨物。若諸弟
子,無人供須,時世饑饉飲食難得,為欲護
持建立正法,我聽弟子受畜奴婢金銀車乘
田宅穀米,賣易所須;雖聽受畜如是等物,要
須淨施篤信檀越。如是四法,所應依止;我為
肉眼諸眾生說是四依,終不為慧眼者說;若
有三藏反上說者,亦不應依。又說八不淨財,
十餘處文,皆極毀破,不令畜服。又云:若優婆
塞,知此比丘破戒受畜八法,不應給施;又不
應以袈裟因緣,恭敬禮拜;若共僧事,死墮地
獄。《十輪經》說,據不知持犯者,並須恭敬。又《涅

槃經》:窮終極教,不用亦得;以護法故,小小非
要。

三明畜罪輕重。八中,六七金錢綿褥得墮,
以違淨施故;餘則吉羅,畜者亦少。

四交貿輕
重。若以此八,貿衣犯捨。以衣得寶綿毹,亦捨;
若得餘六,並得吉羅。若以衣寶相易,皆墮;貿
餘六種吉羅。六自相貿皆吉;得衣寶者皆提。
此謂與俗人增減,與五眾得小罪。《多論》:若說
淨錢寶,後貿衣財,作三衣鉢器,入百一物數,
不須說淨;已外須說。若犯罪者,悔於僧中;已
用錢寶貿衣財及百一物者,不須捨之,已入
淨故。已外成衣、不成衣,一切說淨無罪。

正解
本戒。此是畜寶戒,九、十是捉寶戒;文言手
捉,別時意也。具四緣:一是錢寶,二知是,三為
己,四受取便犯。此之一戒,人患者多;但內無
高節,外成鄙穢;不思聖誡嚴猛,唯縱無始貪
癡。故律言:非我弟子。準此,失戒矣!又云:佛
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我為師,而受金銀
錢寶,則決定知非沙門釋子。又《雜含》云:若為
沙門釋子自受畜者,當知五欲功德,悉應清
淨。又《增一》云:梵志書述,若是如來者,不受珍
寶。故略引多文,證成非濫。佛世尊欲增尚弟
子,令棄鄙業;遠超三界,近為世範。今乃反自
墜陷,自畜自捉;劇城市之商賈,信佛法之煙
雲;反自誇陳,妄排法律;云但無貪心,豈有罪
失。出此言者,妄自矜持;不思位是下凡,輕撥
大聖;一分之利尚計,不及俗士高逸;何異螳
蜋拒輪之智,不殊飛蛾赴火之能;豈唯畜捉
長貪,方生重盜之始。故略述誡勸,有智者臨
境深思。《涅槃》云:若能遠離八毒蛇法,是名清

淨聖眾福田,應為人天供養;清淨果報,非肉
眼所能分別。又云:祇桓比丘,不與受金銀者
共住說戒自恣,一河飲水;利養之物,悉不共
之;若有共僧事者,命終墮大地獄。《智論》云:出
家菩薩,守護戒故,不畜財物;以戒之功德,勝
於布施。又《涅槃》第十一卷下文云:菩薩持息
世譏嫌戒,與性重無別。廣有明文。息世戒者,
即白四羯磨所得。諸文如彼,恒須細讀。《四分》:
錢者,有八種,金銀等,上有文像。《僧祇》:生色、似
色,皆提。生色者金,似色者銀。錢者,隨國
用。一切不得捉,捉得提,應僧中悔。《多》云七
寶者,金、銀、摩尼、真珠、珊瑚、車渠、馬腦;當取,犯
捨墮;莫自手取,如法說淨者不犯。若似寶、銅、
鐵、虎珀、水精、偽珠、鍮石等;以五種取,為畜故
者,吉羅;不應自取,如法說淨得。若捉金薄金
像,藏舉自他寶,並墮,不犯此戒。若似寶,入百
一物數,不須作淨,皆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
長物,若不入百一數,如前說淨。《僧祇》云:不淨
物者,金銀錢,不得觸故;餘寶得觸,故名淨;不
得著,故名不淨物。若不淨者,自捉使人,一切
皆提。若相成就,國土不用,得越。若凡得錢,及
安居衣直,不得手取,使淨人知;無者,指脚邊
地,語言,是中知。著地已,自用葉甎瓦等遙擲
覆上,後將淨人令知持去;不可信者,令在前
行;若可信者,任意掌舉。《四分》:是中捨者,告可
信人,來已,云:「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若彼
人取還與比丘者,當為彼人物故受,勅淨人
掌之。若彼為比丘貿衣衣鉢等,應持貿易,
受持之。若彼優婆塞取已,與比丘淨衣鉢,應

取持之。若不語彼人知是看是,突吉羅。《僧祇》:
若知佛法僧事者,有錢寶欲舉賞;若生地使
淨人知,覆處死土使比丘堀。若淨人不可信
者,裹眼三旋,然後知地已,內錢坑中;若散落
者,得以甎瓦擲入。如是作已,如前裹眼使去。
後欲須時,如前方法,至錢寶處;淨人不可信
者,還裹眼三旋,將來取之。若施主作金椀令
比丘受用,為得福者;當持食來時,舒手示器,
應言受受受,三說已食之。不得觸器四邊、讚
歎、手捉,此是後九十中。《多論》五種受:一以手
受,二以衣取,三以器取,四言著是中,五若言
與是淨人。皆犯捨。下三眾亦不得畜,畜得吉
羅。《僧祇》:若身者,一切身分,乃至手脚等;若
身相續者,謂繫三衣紐,乃至鉢盂中,皆捨墮。
《多論》五種長物:一重寶。二似寶。三若衣、衣財
應量已上。四一切不應量衣,及衣財。五一切
穀米。重寶捨與同意淨人,罪僧中悔。若錢寶,
比丘不得畜;若僧中次行者說淨。餘似寶及
百一物數,一切捨與同心淨人,罪作吉羅悔。
錢寶說淨有二:若白衣持來,施與比丘,比丘
言:「此不淨物,我不應畜,若淨當受。」即當說淨。
二者淨人言,易淨物畜,即當說淨。若彼此不
語,取得捨墮。若捨,與白衣,不得與沙彌。《僧祇》
云:目連將專頭沙彌往阿耨達池取金砂,擬
安佛澡罐下;乃至老比丘將沙彌還本村,眷
屬以道行無食,以錢繫衣內。在道並為非人
左遶,以土坌之,罵言此不吉利。各以事白,便
俱令棄之;非人並為作禮,右遶而過。此猶可
治,故逢幽責,如池神譏類;餘有未懺,必遭顯

戮,同頰腫之儔。

律不犯中,開緣如上。若彼人
不肯與衣者,餘比丘當語言:「佛有教,為淨故
與,應還他物。」若又不與,自往語言:「佛教比丘,
作淨故與。汝不還我者,此物應與僧塔和尚
知識,及本施主。」不欲令失彼信施故。

貿寶戒
十九。《多論》云:此以說淨寶,轉易與他求利,當
與他時,得捨墮。此與貿衣五種不同,如《戒疏》
說。律中以財物易錢寶故犯,但無衣食為異。
五緣成:一是錢寶,二互相易,三決價,四為己,
五受犯。《五分》:應對僧悔,不得向二三人前。律
不犯中,若以錢貿瓔珞具,為佛法僧;若以錢
易錢,亦為佛法僧者,得。

販賣戒二十。《多論》四
義制:一為佛法增尚故,二為止鬪諍故,三為
成四聖種故,四為長信敬不生誹謗故。論犯
六緣成:一在家二眾,二共同交貿,三決價,四
為己,五自貿易,六領受犯。律令淨人貿,準餘
部雙開。《四分》:衣藥交貿,爭價高下,數數上下,
皆犯。《多》云:此販賣墮,一切墮中最重,寧作屠
兒,何以故?屠兒止害一生,販賣一切俱害;不
問道俗、賢愚、持戒破戒,無往不欺。常懷惡心,
設若居穀,恒希天下荒餓,霜雹災變;若居鹽
積貯,恒願四遠反亂,王路隔塞。多有此過故。
此販賣物作塔像,不得向禮。又云:但作佛意
禮之。設與僧作食,及四方僧房,一切不得住
中;持戒比丘,不應受用,得罪。若死,得羯磨
分之。所以爾者,以此販賣業罪過深重,若生
存時僧得用者,此比丘言,雖販賣有罪,猶得
作福,續作無已。今不聽僧食用,無供僧福,後
得重罪,以此因緣,不敢更作。比丘既死,無更

作理,故得分之。若販賣食,咽咽墮;作衣者,著
著墮;作臥具,隨轉轉墮。故重結。《五百問》云:治
生得物施人,犯捨。若窮厄無食處,使白衣作
食治生;道人白眾言,此非我物,得食;不者犯
墮。若施俗人,俗人與僧,不犯。《僧祇》:若糴穀時,
此後當貴;糴時越,糶時墮。若恐後貴,擬自食
行道,到後穀貴食長,或與師僧,作功德,餘者
出糶得利,無罪。諸藥草等亦爾。《十誦》:
若相似貿似相,如衣鉢、澡罐、瓶、戶鉤、四藥交
貿;不相似者,以衣易鉢;一切墮。若可捨物、金
銀錢,糴粟,或用粟買物;若可食啖,口口吉;可
作衣,著著提。《五百問》云:有求利販賣作福無
罪耶?答:此人尚不免地獄,何況得福?由不隨
佛語,故非供養。《四分》中:販賣買三事,但為利
故,買賣俱墮。《十誦》中:據一物為語。《多論》:若眾
僧衣未三唱,得益價;若三唱已,不應益,以屬
他故。若眾中三唱得衣,設悔,不應還。《十誦》:若
賣買,前人悔,七日內者還之,若過不應。《四
分》文不了,此是私賣買也。《五分》:使淨人易時,
應心念,寧使彼得我利,我不得彼利。比丘共
僧貿易應陪者,當使價均,然後交博;若貧無
可陪,僧必知賢善知足,聽直與。《四分》:衣法中,
有貴價衣,令淨人貿易;無淨人者,乃至遣比
丘貿易。準此開之。必有淨人,亦制與罪。《僧祇》:
若自問價、若使人問價、作不淨語、爭價高下,
皆越;得物,墮。四藥隨輕物重物、淨不淨物,一
切相貿,得提。肆上有衣,其價已定,比丘齎直
來與物主;雖搖頭作與相者,比丘亦須語言:
此直知是物也。若估客物直五十而索百錢,

比丘以五十知之;如是求者,不名為下。若前
人欲買此物,比丘不得抄市;當問言:汝止未?
若報云:我休者。比丘方云:我以是價知是物
好不?比丘自貿,抄市者越。若僧中買物,得上
價取。若和尚闍梨取,不得抄上。若營事比丘
雇匠,作不淨語,乃至為僧月直,市油麵等不
淨語者,越;自為得物,入手犯墮。淨語者,以是
物價知是好不?不淨語,分別價者索幾許等。
若市買物,得嫌訶說;實前人物此好、此惡、麁
細、斗秤大小、香臭者,無罪。《五百問》:若自舉物
價,前人信之,貴取故,犯盜罪。《僧祇》:若食殘持
博穌油等,作不淨語,犯捨。雇治革屣,作不淨
語,越。若前與食後治,前治後與食,無罪。乃至
殘食雇治草土等,準前。《多論》:如販賣戒中物,
或方便有罪,果頭無罪;如為利居鹽穀,後得
好心,即施僧作福。或果頭有罪;如為福糴米
不賣,後見利便賣,以利自入,即是方便無罪。
言得施者,謂一切俱捨懺也。律不犯者,聽五
眾出家人共交貿,應自審定,不應共相高下,
如市道法。不得與餘人貿易,令淨人貿。若悔
聽還。若穌油相易者,無犯。準上衣法,得令淨
人作者,謂據有者言之。《十誦》:三度語索不得
者,覓淨人使買。淨人不知市易,當教以爾所
物買是物,應知好惡思量,得者不犯。此賤彼
貴,有利不犯。

畜長鉢過限戒二十一。五緣成:
一先有受持鉢。二更得。三如法鉢,非餘油璭
等。四不淨施。《善見》:買鉢未還直,不成受;主言
但受,亦不成受;不犯長。若度價已,熏訖,報令
取,過限者犯。五過十日便犯。餘如長衣戒。

鉢戒二十二。六緣:一先有受持鉢,二減五綴
不漏,三從非親乞,四為己,五乞如法鉢,六領
受便犯。五綴滿不漏,吉。事希少故,廣如《戒疏》
中。律不犯者:五綴漏、若減漏,更求新;若從親
里索,從出家人索;若為他,他為己,不求而得,
自有買畜,皆不犯。

自乞縷使非親織戒二十
三。《多》云,有三義制:一為除惡法故,二為止誹
謗故,三為成四聖種故。四緣:一自乞縷,二
使非親織,三不與價,四織成犯。《十誦》:若為無
衣故,從非親乞縷欲作衣,亦吉。若少衣止得
乞衣,少縷止得乞縷。《五分》自行求縷,雇人作
衣,亦墮。《四分》若織師與線者俱親,不犯;與線
者非親,看織作繀,一切吉羅。不犯者:若自織
作鉢囊、革屣囊、針氈、禪帶、腰帶、作帽、作袜、攝
熱巾、革屣巾,一切不犯。

勸織師增衣縷戒二
十四。論犯六緣:一非親居士,虛心辨縷遣織,
二本期有限,三知有限,四勸讚好織許直,五
彼為增縷,六領受便犯。《四分》:若求衣不得,吉
羅。不犯者:減少求、從親里索、出家人索、他
為己者。

奪衣戒二十五。五緣:一是大比丘,甄
下眾非行類故。二本規同行。三者不定與,前
人決定取,多生惱故。四句中二句,初受與俱
決定,二決定與而受者不定,奪取重犯;若與
受俱不定者,吉。四瞋奪。五得屬己。《四分》不犯
者:不瞋恚,言我悔、不與汝衣、還我衣來;若彼
知悔即還;若餘人語便還;若借他衣著,他著
無道理,還奪取,不犯;若恐失恐壞;若彼人破
見、戒、威儀;若被舉、滅擯、應滅擯;若為此事故
有命梵難,一切奪舉不藏者。

畜七日藥過限

戒二十六。辨明四藥體狀、立義、加法是非,廣
如下卷及《戒本疏》。五緣成犯:一是七日藥體,
若直手受不加口法,亦無長罪。二明作二受
竟,三不說淨,四畜過七日,五無緣犯。律不犯
者:若過七日藥,穌油塗戶嚮,蜜、石蜜與守園
人,第七日藥捨與餘比丘食;若未滿七日,還
彼比丘,用塗脚然燈也。

過前求雨衣過前用
戒二十七。過前求五緣成:一是雨
衣,二過前求,三自為己,四彼與,五領受犯。
過前用四緣:一是雨衣,二時中得,三過前受,
四過前用犯。《四分》:十種衣中,比丘取雨中浴,
彼應三月十六日求,四月一日用;若二過前
求用,犯捨。《僧祇》:此衣不得受當三衣,不得淨
施,不得著入河池中浴,小小雨時不得用。不
得裸身,當著舍勒,若著餘故衣。不得著種種
作事,若露地食,應持作障幕。諸師不曾見此
衣,謂如傀儡子戲圍之類。今不同之,猶如三
衣披用。《僧祇》:常須大雨時披浴,若雨早止、垢
液者,得著入餘水中洗。《多論》云:三月十六日
應求應作,乃至四月十五日亦爾。畜法者,得
用浴擔持行來。長丈二尺,廣六尺。以夏多雨
故,為護三衣;若行路覺欲雨,取此衣覆身上;
若大雨在路,須脫三衣襞舉,著此衣行雨中。
於露浴亦著此衣。此浴衣語通,以受濕故,名
浴,非唯著洗浴也。若著餘衣浴,須以水薄灑
此衣令濕,不得燥置,得吉,由此是浴衣故。《僧
祇》:四月一日用,八月十五日當捨。《五分》若過
限不作餘衣,受持,淨施;不施人者吉。《僧祇》:至
時唱言:「大德僧聽!今僧捨雨衣。」三說已。不得

至十六日。律不犯者:若捨作餘用、若
著浴、若浣、若舉者。

過前受急施衣過後畜戒
二十八。過前五緣:一是急施。律
云:本是夏竟衣,為緣開前受;若受便得,不
受便失。二知是急施,三過前,四無緣,五受便
犯。過後五緣:一二同上緣,三是十日內,四不
作淨,五過限便犯。事希法隱,略知大途。餘如
《疏本》中廣明時、非時法。

有難蘭若離衣戒二
十九。六緣:一是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時,三有
疑怖處,四置衣在村,五無因緣,六過七夜犯。
《四分》:疑者,畏有賊盜。《十誦》:疑失一水器;怖畏
者,乃至惡比丘畏。言村內者,《僧祇》:寄著可疑
俗人家。《五分》:上二衣中,隨所重
者,聽寄一衣;不得寄下衣,以隨身故。禮拜入
寺乞食,不得單著,但得寄一衣。明兩緣者,《僧
祇》:夏三月在蘭若恐怖處,開置一衣村內,不
作日限。《五分》:夏中不許離衣,要待後安居竟;
賊難恐怖因緣,得寄白衣家;不作日限,唯須
十日一度往看,恐有濕爛蟲齧等過。《善見》:蘭
若處僧坊堅密,不須寄衣,無者得寄,六夜一
看;見衣已,還蘭若所。上來諸部,恐有急難賊
怖,則開寄衣,不作日限;必有他緣,方制六
夜。《四分》初緣,因蘭若賊劫,佛令置一一衣村
內,不制日限。後因聚落比丘起過,更開緣至
六夜。而不顯緣相,致令古師妄執。今準諸部
明文,有緣皆開。《五分》有恐怖者不限多日如
上,更開塔僧事、和尚闍梨事、及他事,皆聽六
夜留一一衣白衣處。《明了論》中:蘭若比丘夏
安居中,須往餘處聽法,不可恒將三衣,聽留

寄餘處,六宿不失;至第七日還取衣;過第七
夜已,如前寄之;事若未竟,中間恒許。律不犯
中:已寄六宿,至第七夜明相未出前;若到衣
所,若手捉衣,若至擲石所及處,
若捨衣。餘同聚落離衣戒。

說迴僧物入已戒
三十。具四緣:一是通計僧物,二作許想,三迴
向己,四入手便犯。律云:僧物有三種:一是已
許僧。二為僧故作,未許僧。三已與僧者,已許僧,已捨
與僧。《僧祇》:若人持物來,問僧何
處布施?答言隨汝所敬處與。若言何處果報
多?答言施僧。若言何者持戒清淨?答言僧無
犯戒不清淨。若言我已施僧,今施尊者,得受
無罪。若言此物置何處,使我常見受用?答某
甲比丘坐禪誦經持戒,若施彼者,長見受用。
《四分》:若物許僧轉與塔,許四方僧迴與見前
僧,許比丘僧迴與尼僧,許異處迴與異處,乃
至許異處迴與此處,一切吉羅。
《僧祇》:迴此彼畜生物,越心悔。《十誦》、《多論》:若檀
越施此自恣僧物,迴與彼自恣僧者;物應還
此比丘,作吉悔。若不還此僧,計錢成重。乃
至此彼一人物,迴亦成重。準此,定屬僧次,迴
與他人,成重。律不犯中:若不知,若已許作不
許想,若許惡勸與好者,一切不犯。

九十中小妄語戒一。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
妄業熏積,識種尤多;故隨塵境,動便虛構;不
思反流之始,但願畢世之終。以此安生為要,
當死定非排業,良可悲夫!加以犯無定境,起
必依心;但使違內想心,不論外緣虛實,一切
皆墮。六緣:一是人,不簡道俗;二作人想;三違
想說;四知違想說;五言了;六聞解。《多論》:妄
語、兩舌、惡口,相歷作四句。一是妄語,非兩舌
惡口。傳他此語向彼說,以不實故是妄語;不
以分離心,故非兩舌;耎語說故非惡口。餘句
類上,有無可知。《成論》云:餘口三業,或合或離;
綺語一種,必不相離。《善生》經:有人於十業道,
一時作二三四乃至八事,不得作十,以貪瞋
不得一時故。其餘八事,六處遣使,自為二事:
一淫他妻,二謂無業道。《四分》、《五分》:因法師
比丘常好論義,以是為非,以非為是。餘人問
故,答云:我實知非,恥墮負處。僧中妄語,罪重
百羅漢前。《多》云:不妄語法者,若說法、義論、傳
語、一切是非,莫自稱為是;常令推寄有本,則
無過也;不爾,斧在口中。律云:見聞觸知違想
說,乃至所見異、所忍異、所想異,皆是妄語。又
有三時,前後知是妄語,吉羅;正口言妄者墮。
若僧說戒時三問,憶念罪而不說,吉羅。《善生》:
若有疑心、無疑心,若見聞覺知,若問不問;異
本音者,是名妄語。若言不大見聞亦犯。若破
相說、無覆藏說,非犯。若異音說,前人不解。若

顛倒語,若發大聲不了語,若有所說前人不
解,並犯。《僧祇》:屠兒等逐畜生走,問言見不?不
得妄語,不得示處,應令看指甲等。
《十誦》:若語高姓人,云是下姓人者,犯墮。若語
兩眼人,云汝一眼,得妄語,提;又輕惱比丘故
提。若語一眼人,云汝是瞎眼人,得輕惱他,墮。
《四分》不犯中,但稱想說故不犯。文如注戒本
中。

罵戒二。《智論》: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緣,謂
內法與外法為因緣。如惡口業故,地生荊棘;
諂曲心故,地則高下不平;慳貪多故,水旱不
調,地生砂礫;不作上諸惡者,地則平正。如
彌勒佛時,人行十善,地多珍寶。律云:佛言:凡
有所說,當說善語,不應惡語,便自熱惱;乃至
畜生,聞毀慚愧,況於人也!六緣:一是比丘,《十
誦》、《五分》:毀下四眾皆吉羅。二自出毀訾,《伽
論》:傳他語,為他罵皆吉。三知是毀訾。四作折
辱彼意。五言了。六聞知。《十誦》六諍本者:瞋
恨、惡性、貪嫉、諂曲、無慚愧、邪見。《四分》:惡法
種類,毀訾者六品:言卑姓家生,業行亦卑,伎
術工巧亦卑;若言汝是犯過人,汝多結使
人,若盲若禿瞎人。有三行罵法:初面罵者,
言汝是除糞家生等。二喻罵者,汝似除糞種
等。三自比罵者,我非除糞種,乃至我非販賣
殺牛羊跛躄人等。皆墮。二者善法罵,亦有三
種:面罵者,汝是阿練若乃至坐禪人。餘二罵
例知。了了說者皆吉。《僧祇》云:若以上惡法,毀
餘比丘及父母,言汝父母是者得提,汝和尚
闍梨是偷蘭,汝同友是越毘尼。餘有中下惡
法行罵,父母和尚同友等,並遞減一等。面比

罵外,更加是中有如是人亦犯。又云:地有金藏,好令人鬪諍。律中迦
葉舉造房僧過,即日出城宿。佛訶但舉非人
等餘類,不舉迦葉,以護人心故。不犯中:相利
故說,為法故說,為律故說,為教授故說,為親
友故說;或戲笑,或因語次失
口,或獨處說,或誤說,皆不犯。《十誦》:有比丘說
他罪,諸比丘知是人身業不淨,能於四重飲
酒殺草非時食妄語作者;應語,莫瞋諍相言
也。

兩舌戒三。具六緣:一是比丘,二說鄙惡
事,三傳於彼此,四分離意,五言了,六聞知。
律云:兩舌者,彼此鬪亂,令他破也。《僧祇》:以惡
法告言,某甲說汝是。無有上中下法,欲令他
離向已,若彼離不離皆墮。《多論》:說已更說,墮。
若不傳彼此語,但兩邊說,令離散者,一切吉。
律不犯者:破惡知識、惡伴黨;和尚同師親友,
於僧塔廟作無義利;破如是一切無犯。

共女
人宿戒四。五緣成:一是人女,二室相成,三共
同宿,四知同宿,五隨轉墮。律中,女者,人女有
智,命根未斷。室有四種:一四周障上有覆。二前敞無壁。三雖覆而
不遍。四雖覆遍而有開處。此等四室,比丘與女人同宿,或女人後至,
或比丘後至,或二人俱至。若亞臥,隨脇轉側,
一一波逸提。若與畜生。若人黃門
二根人宿,一切吉羅。比丘晝日臥,女人立者
吉。《十誦》:乃至羅漢,不與女人同宿。如
熟飲食,人之所欲,女人欲男亦爾。此律以羅
漢為緣起,尚被淫惱;餘凡何須拒抗。《多論》、《善

見》:若都集堂同障內,設使堂中有諸小房,房
雖各別,以堂同故,猶是一房。若多房共一戶,
亦犯墮。覆者乃至衣縵作屋,壁者乃
至高一肘半,共宿皆犯。若大屋相接,乃至一
由旬,同一戶出入,皆犯。所對境者,乃至同行
等戒,皆謂女人能受淫者;餘石女小女等,但
犯吉。《十誦》:若在室中通夜坐者,不犯。必應多
人共處,有明不睡者。《僧祇》:一房別戶,有隔無
犯。若佛生日,轉法輪日,乃至大會通夜說法,
若露地風雨寒雪,當入屋內正身坐。若老病
不能坐者,當施障隔,不得用疏物,高齊肩腋,
下至地,不得容貓子過。若道行入村宿,當別
房別隔。若無屋者,乃至如前作。若無隔者,女人可信,
應語女言:汝先眠我坐。比丘欲眠語令起:我
欲眠,汝莫眠,汝若眠者,汝無福德。《多
論》與十女人宿,十墮。隨一一起更臥,隨一一
轉,各各得十墮。若白衣舍,與女人並房,不閉
戶,吉羅。《五分》:同覆異隔,若大會說法,若母姉
妹近親患,有有知男子自伴,不臥者,不犯。律
不犯中:若先不知室內有女宿。若屋有覆無
障、或盡覆半障、或盡覆少障、或盡障不覆、或
盡障半覆、或盡障少覆、或半覆半障、或少覆
少障、或不覆不障,露地不犯。若此室中,若行
若坐不犯。若病臥被縛命梵等難。並不犯。


未受具人宿過限戒五。五緣成:一未受具人,
男女餘義如別。《伽論》云:已二夜共沙彌宿,第
三夜共女人宿,得二提。二三四緣同前戒。五
過三夜犯。律云:共宿至三夜,明相未出,應起

避去;至第四宿,若自去,若使彼去。《善
見》:至第三明相未出,不避者,亦不犯;第四
宿,初夜隨脅著,結墮。《十誦》:若通夜坐,若病,得
與沙彌過限宿;病人臥者開;餘不病比丘不
應臥。《母論》:至第三宿無去處者,比丘不應臥,
結加趺坐至明相現;至第四宿又無去處,明
相欲現時,遣去,若自去。《五分》:
與同宿不犯者,常坐不臥,若互半臥。《僧祇》:至第四宿,因大會道行等緣,如前
戒張障幔;不者,過三夜犯。犯竟若未懺悔,復
共宿者,轉長罪,無二夜開;悔過已,當別房宿,
更得二夜。《多論》:有四句。或人一室異,或室一
人異,或人室俱一俱異,皆墮。律中與畜生男
過限宿,吉;開緣同上。

與未具人同誦戒六。五
緣:一是佛說法,二字句味,三未受具人,四齊
聲同誦,五說言了即犯。律中法者,佛所說,聲
聞所說,仙人諸天所說;若口授,若書授。說了
了,犯墮。若師不教言,我說竟,汝可說者,師吉
羅。《僧祇》:若聲聞弟子,餘人等說,為佛印可者,
犯墮。《善見》:一切三藏,佛說者,羅漢結集
者,同誦得墮;若自撰集文字,乃至俗書,非佛
說故,不犯。《十誦》:隨一品一章一段,各得墮。此
律但云同誦,不簡文句多少。《多論》:若二人俱
經利,並誦無犯。若比丘無處受法,乃至得從
沙彌尼受;但求持戒德重人作證明伴,亦得
從白衣受法,但不得稱闍梨。如是例知,但消
息,令不失威儀。律不犯者:云我說竟汝說,一
人誦竟一人書,若二人同業同誦,若錯說,彼
此一切不犯。

向非具人說麁罪戒七。《多論》:寧

破塔壞像,不說他麁罪,則破法身。不問前比
丘有罪無罪,皆墮。七緣:一是比丘及尼,二犯
初二篇罪,三知犯,四無僧法開,五向未受具
說,六言詞了,七前人聞知。《五分》:尼向白衣說
僧汎爾小小罪過,皆墮。《僧祇》:若人問言,某甲
比丘犯淫飲酒者?答云:彼自當知。若已作法,
人問者,倒問彼言:何處聞?答云:某處聞。比丘
云:亦某處聞。因俗女來寺,六群示之,此人犯
僧殘。俗女說偈云:出家已經久,宜應修梵行;
童子戲不止,云何受人施。《十誦》云:有訶云,佛
法中乃有是癡人。應答云:我家廣大,種種皆
有。律云:若說上二篇,犯墮;下諸篇及自說己
罪,若說下三眾罪,一切吉羅。又有五事:若說
名字、若種姓、若衣服、若房舍、若相貌,皆墮。
不犯者:若不知,若麁惡不麁惡想,若白衣先
已聞麁罪者,一切開。

實得道向未具者說戒
八。問:凡夫無聖,不可得犯;聖人奉戒,一制不
犯,用制何為?答:制聖為遮凡。若後向說,即知
是凡;為護大妄,不令有犯,豈非是要也。

與女
人說法過限戒九。六緣成:一是人女,二知,三
不請,四無有智俗男,五言章了,六過五六語
便犯。若不請者,聽齊五六語;若請說若問義,
隨多少。《五分》:由五六語得解故,便制戒。《四分》:
五語者,色受想行識無我也;六語者,眼耳鼻
舌身意無常也。不得更增一句故。《僧祇》中:說
六句已云,使汝速盡苦,得墮。律云:有智男子
者,解知麁惡不麁惡事。《多論》:有智男子解人
情語,可作證明;若中邊不同者不聽。必是俗
人,出家不得,以事同故;正使僧集,若多女,無

俗男者,不得說之。女謂能受淫者,若為尼說,
得。《僧祇》:若盲若聾,亦名無人;一盲一聾,此二
當一人。若眠亦名無人。若母姊妹等亦犯。若
減七歲,若過,不解好惡義味,亦名無智男子。
餘如大疏。《中含》云:凡有人請問法義者,答云:
欲問便問,我聞已當思。律中,若說不了,吉羅。
不犯者:若五六語。有智男子前過說。若無有
智男前請,應答廣說;授五戒,及法;授八關齋,
及說八齋法;八聖道,十不善法;女人問義,不
解廣說。若錯者。一切不犯。

掘地戒十。《多論》:不
掘地壞生三益:一不惱害眾生故,二止誹謗
故,三為大護佛法故。若佛不制此二戒者,國
王大臣役使比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不復
役使,得令靜緣修道,發智斷惑,是名大護。五
緣犯:一是生地;二作生地想;三自掘使人;四
使人時,不作知淨法;五傷則犯墮。戒緣為修
治佛講堂,為世尊所訶制。律中
地者,若已掘地,經四月被雨漬還如本;若用
鉏钁耒,或椎打刀刺、指掐扴傷、地上然火;
但使地作地想,一切皆墮。若不教言知是看
是,吉羅。《十誦》:若頹牆土石底,蟻封土聚,若掘,
吉羅;若掘泥處,乃至沒膝,吉羅。除為僧塔寺
畫地作模,若赭土墡土生石黑砂鹽地等,一
切不犯。蜀本《多論》云生地不生地:生地者,謂
四月及八月是雨時,地相連著,潤勢相淹,能
生草木,名生地。餘無雨時,日炙乾燥,風吹土
起,義名不生地。若觸此上乾地,吉羅;下侵濕
地,犯墮;牆根齊濕處乾土,不犯,異於地故。雖
被築治,若濕相淹,發起犯墮。屋上牆上生草,

觸傷草犯墮,傷土吉羅。《僧祇》:若轉石搭地、掃
地曳木、驅牛馬等,欲使地平意,傷如蚊脚,一
切犯墮。土塊一人不勝破者,犯提;減一人重
者,得。打杙房壁,損成功,越;先有孔,無犯。若外
被雨地,傷如蚊脚,提。畫地作字亦提;畫土末
際無犯。若撤故屋,使淨人為之。若壞壁,使淨
人却泥後,自得摘。若已曾被雨,使淨人摘兩
三行,後自摘;至基,還使淨人摘。井池瀆汪水,
新雨後,使淨人抒;若令攪濁,若牛馬先涉後,
得自抒;以雨水能生地故。大小便時,水手摩
地犯墮。若缾器物木甎瓦等,在露地經雨已,
不得自取,取犯墮。若純沙無罪,半沙者越。若
死土被雨已,使淨人取;盡雨霑濕際,然後自
取。《四分》:若野火燒寺,聽逆除中間草,若作坑
塹斷,若以土滅,若逆燒除之。《善見》:若地被燒,
亦名非地。若地有沙,以水淘之。《四分》:沙一分
土無犯。若石上厚四寸燥土,得取。若野火來
近寺,為護住處故,比丘得剗草掘土以斷火。
若把火燒手,擲地不犯。《五分》:若野火來,當打
楗稚唱令。餘如諸部。《多論》:使僧尼掘地,作
知淨語提;若教下三眾淨人,不作知淨語吉;
若三眾不為三寶利益緣,自壞土木者吉羅。
《五分》:蘭若無淨人,聽比丘以水澆地,剉草布
蹋,使成泥取用。《僧祇》:覆處地得自掘。律
不犯者:若語言知是看是,若曳材竹木、若籬
倒扶正、若反甎石、若取牛屎、若取崩岸土、若
鼠壤等、若來往經行、若掃地、若杖築地,若一
切不作故掘意,不犯。

壞生種戒十一。具緣如
上。《四分》云:壞鬼神村者,波逸提。鬼者,非人是。

村者,一切草木是。《十誦》
云:村者,蚊蟁蛺蝶蟻子諸蟲,以之為舍也。《僧
祇》、《戒本》:壞種子破鬼神村者,墮。律中
五種村:謂根種、枝種、節種、覆羅種、子子
種等。若斫截,墮;炒釘杙火燒,一切並提。若斷
多分生草木,墮;半乾半生,吉羅。《僧祇》云:根種、
莖種,以刀中破淨;節種者,以刀破叉摘却牙
目淨;心種者,蘿勒蓼等,揉𭢎種穀,脫皮淨;火淨通五種。五果中:裹核種
,爪甲淨,去核食,火淨合食。膚
果種者,火淨合食;若熟時,落地傷
如蚊脚者名創淨,去子食。穀果種者,火淨。𥢶,未有子揉𭢎淨。角果種者,淨法如𥢶。又云:寺主有穀倉未淨,畏年少比
丘不知戒相,先令淨人火淨訖;乃至盡來,恒
言舂去,不犯。餘事類知。若以五生種,擲著池
井水中、大小便中、糞掃中,越;死,犯提。若草中
行,欲令草死,越;傷如蚊脚,提。石上生衣,衣上
生毛,食餅生毛,使淨人知;若日曝知乾,得自
剝除。雨後舉木越,傷草者墮,淨人先舉比丘
後佐無罪。夏中行,畏失道
故,以餘物繫草為記,來還解者無犯。泥雨滑
倒,捉草挽斷,更捉亦斷,皆開。水中浮萍不得
撥開;牛馬行處,得;無者,捉土石仰擲空中,言
至梵天上去,若後下時打水開,得用。若
泥作時欲飲水者,得葉中飲;無淨人取者,得
就樹上葉中飲,不得挽斷;高不及者,搖取乾
葉;若已衰黃斷者越,華生者提。水中翻覆浮

萍者越,擲岸上墮;若入水洗時,水草著身者,
以水澆令入水。若斷朝菌吉羅。《善見》云:若須
華果,攀枝下,使淨人知,亦得抱淨人取。律中:
比丘道中行妨草者,聽以竹壓草,若石木鎮
上。《五分》:凡諸草木,若有所須,語淨人言:「汝
知是。」若不解者又語言:「汝看是。」若不解復語:
「我須是。」若不解復語:「與我是。」壞地亦然。若生草覆道,開路故枝折
葉落,不故作不犯。《十誦》一時壞五種子,五波
逸提;此律一葉壞多種,隨多少結,乃至前戒
令淨人掘,隨掘隨墮;不同《僧祇》取前事止方
結。《四分》中:若五生種如柳榴之類,就地離地,
壞皆犯墮。非五生種,如離地槐櫰榆柏之屬,
已萎者得;若與地連得墮;若離地色未改者
吉羅,名壞相也。不犯者:言看是知是;若斷乾
枯草木;若於生草木上,曳村曳竹正籬障;若
撥墼石;若取牛屎;若生草覆道以杖披遮令
開;若以瓦石拄之而斷傷草木;若除經行地
土;若掃經行地;若以杖築地而誤撥生草木。
斷者無犯。

身口綺戒十二。四緣:一自作身口
業綺,二數惱不止,三為僧單白訶止,四更作
便犯。《四分》云:餘語者,云汝向誰說,為論何事
等,一切吉羅;作白已語者墮。惱他者,應來不
來,應坐不坐等身綺也。餘如口綺法。《成論》:語
雖是實語,以非時故,即名綺語;或雖是時,以
隨衰惱,無利益故;雖復利益,以言無本,義理
不次,皆名綺語。即律中為不恭敬人說法,皆
是。《善見》:畏成鬪僧,默然者得。律云:若上座喚
來不來者吉。不犯者:重聽不解,前語有參錯,

便言汝向誰說?為論何事?乃至我不見此罪;
若欲作非法無利羯磨,不與和合,喚來不來,
不犯;若為作非法羯磨,若不欲知,教言莫來
便來,不犯;若一坐食,若不作餘食法食,若病,
喚起不起,不犯;若命難梵難,教莫起便起,不
犯;若惡心問,不與說,若作非法事,便語者;若
小語錯誤;一切不犯。

嫌罵僧知事戒十三。六
緣:一是羯磨所差,二知是,三如法經營,四說
嫌罵法,五言詞了,六前人知聞。《五分》:若單白、
白二差人,惱者墮;僧差不羯磨,及餘人,作此
誣說,口口吉羅。《四分》緣起,白二差之。《僧祇》:罵
正拜人、倩人、倩人更倩人,三人俱墮。因說大
魚有百頭,頭頭各異;由先為三藏,好惡罵人
故。《四分》:若嫌者,罵者,反上,皆墮。若
不受上座言,嫌罵,吉羅。不犯者:實有其事,恐
後悔恨,語令如法發露,便言有愛恚等。若戲
錯說,一切不犯。

露敷僧物戒十四。六緣:一四
方僧床敷,二知是,三露處,四自敷使人,五去
時不自舉不教人舉,六出門便犯。《五分》:見僧
臥具在露地,以不自敷,不使人敷,故而不舉
亦墮。到尼寺,敷尼僧臥具,不舉亦提。白衣入
寺,應借僧臥具受用;又俗人家會,借僧臥具,
食訖比丘不舉亦墮。若知事暴僧臥具在邊,
若禪若眠吉。《僧祇》:若僧床上安像,比丘禮拜,
手觸不舉者墮。若多人禮拜,悉皆手觸,屬最
後者犯墮。若春月敷床後,付囑人知,捨去無
犯。若行路中,挽亂草坐已,去時聚已當去。《多
論》:露地敷已,不囑人,遊行諸房吉。《四分》:彼以
僧物付僧知事,言:「我今付授汝,汝守護看。」若

都無人者,當舉著屏處;若無屏處,必知無壞,
當持麁者覆好者上。若即時還,應便隨雨中
疾及時還,應往。彼次第作如是方便,應去。若
不作,初出門墮;若方便還悔,一切吉。若二人
同床,下座應收;不者墮吉,上座單提;若俱不
收二俱墮。餘空床踞床几等不收,及臥具表
裏,一切吉羅。若露敷僧物而入房思惟,吉羅。
不犯者:若取僧物露敷,去時語舊住人、摩摩
帝、經營人令知,如上方便者,一切不犯。

覆處
敷僧物戒十五。五緣:一是僧物,二是屏處,三
自使人敷,四不自舉、不教人舉,五或出界、或
過三宿犯。律中,彼應語舊住比丘言,與我牢
舉。若無人不畏失,當移床離壁,高搘床脚,持
枕褥臥具置裏,以餘麁者重覆。若恐敗壞,當
取臥具,置衣架上,竪床而去。若不作如是,出
界外犯墮。若即還不久,聽二宿界外;第三宿明
相未出,若自至房中,若遣使語知事人;不者
明相出犯墮。

強敷戒十六。五緣:一他先借得,
安止已定;二知他先住;三作惱意;四強敷中
間;五隨坐臥犯。律云:中間者,若頭邊脚邊兩
脇邊。臥具者,草敷葉敷下至地敷臥氈。若知
他先得而彊宿者墮。《十誦》:若為惱他故,開戶
閉戶、然火滅火,若唄呪願、讀經說法,隨他不
樂事作,一一墮。律中不犯者:先不知;若語已
住,先與開間;若間寬不相妨;若親舊教言,但
敷,我自語主;若倒地;若病,轉側墮上,命梵等
難,一切不犯。

牽他出僧房戒十七。四緣:一是
僧春冬房;以夏房入己牽出,犯吉。二先安止
定。三作惱亂意。四牽出犯。律中,若自作、教人

牽,隨所牽多少,隨出房,一切墮。若牽多人出
一戶,多墮;一人出多戶,多墮。若持他物擲著
戶外,閉他戶外,皆吉。《僧祇》:牽他出時,若抱柱
捉戶倚壁,一一墮。若呵叱,隨語一一離,一一
墮。若瞋蛇鼠驅出,越;若云此無益物,驅出無
罪。《十誦》:若喜鼾眠,應起經行;不能經行,應起
屏處,不應惱他。《五分》:若降伏弟子而牽出者,
不犯。若將不喜人來,欲令自出,出不出吉羅。
牽下四眾亦吉。律不犯者:無恚恨心,隨次出;
共宿過限,遣未受具人出;若破戒見威儀為
他舉及擯應擯;因此故有命梵難驅出,一切
不犯。前戒是俗處,不簡淨穢;此是僧處,故簡
穢也。

坐脫脚床戒十八。三緣:一是重屋,二
脫脚床,三在上坐臥犯。

用蟲水戒十九。四緣:
一是蟲水,二知有蟲,三不作漉法,四隨所用
犯。律云:若以草土擲蟲水中。若蟲酪漿、清酪
漿、若漬麥漿、若醋,有蟲,以澆泥草,若以草土
擲中,一切皆墮;教人亦同。《五分》:隨用蟲,一一
墮。律中若以草土擲水中,隨河池中魚蟲,一
一提。《大集》云:畜生身細猶如微塵十分之一,
乃至大者百千萬由延。《僧祇》:蟲細者,三重漉,
猶有者,捨去。若用水者,日日諦視,無蟲便用;
以蟲生無定,或先無今有故。《五分》:蟲水者,漉
囊所得,肉眼所見;若用水,蟲蟲墮。無漉囊不
得半由旬行,若無者用衣角漉之。律不犯中:
不知有蟲,作無蟲想;若蟲大,以手動水令蟲
去;若漉水洒地,若教人漉者,一切不犯。

覆屋
過三節戒二十。四緣:一自為己,二自作使人
覆,三至第三節未竟不去見聞處,四至三節

竟犯。

輒教尼戒二十一。四緣:一不為僧差,二
集於尼眾,三說法教誡,四言了使犯。律中
僧不差說法八敬,俱墮;日非,吉羅。《僧祇》:前三
後二,此日去者,名為日非。
但德須具十,人行又布;今但為略法,如刪補
羯磨。

與尼說法至日暮戒二十二。六緣:一是
僧差,二尼眾來集,三教誡說法,四日暮,五知
想,六說法不止,犯。律中:除教授,若受經、誦經、
若問、若以餘事,乃至日暮。除尼,若為餘女受
經至暮,一切吉羅。不犯者:教授尼至日未暮
便休;除婦女已,為餘人;若船濟處說法,尼聽;
若與賈客共行,夜說法;至尼寺中;若因人請,
值說便聽者,一切不犯。

譏教尼人戒二十三。
六緣:一是僧差,二情存為法,三內心嫉忌,四
說為飲食,五言了,六前人聞知。不犯者:其事
實爾;為供養故,教授、誦經、受經、若問;若戲、若
錯,一切不犯。

與非親尼衣戒二十四。四緣:一
是尼,二非親,三與衣,四領受便犯。律中,除貿
易,若與塔佛僧者,一切不犯。

與非親尼作衣
戒二十五。具三緣成犯:一是尼,二非親,三
隨作,犯。律中:隨刀截多少,隨一縫一針,皆墮。
若復披著牽挽熨治,以手摩捫,若捉角頭挽
方正安揲,若緣索線,一切吉羅。不犯者:與親
里尼作,若佛塔僧作,若借著者浣染治還主
等。

獨與尼屏露坐戒二十六。四緣:一是比丘
尼,二無第三人,三在屏露二處,四共坐便犯。
《十誦》:屏處相去一丈墮,丈五吉羅;二丈若過
不犯。《僧祇》:共一尼屏坐;或尼請一比丘食,一
尼共比丘坐,一尼往來益食。益食去時,隨一

一墮。比丘爾時應起,語言:「我欲起。」莫令彼疑
作非法。若尼去者不犯。《多論》:比丘坐住屏覆
處者,無慚愧處,可作淫處。律中見聞二屏,如
二不定中說。若盲而不聾,聾而不盲,若立住,
一切吉羅。不犯者:比丘有伴;若有知人,非盲
聾;若行過倒地;若勢力持,命梵難者。

與尼期
行戒二十七。五緣:一是尼,二言許共行,三無
緣,四同一道,五度界,犯。律不犯者:不共期,
若大伴行疑恐怖處,若往彼得安隱,命梵等
不犯。《十誦》:開為尼負衣過險徑。

與尼同船戒
二十八。四緣:一是尼,二共期,三同乘上下,
四入船,犯。律中,除直度,船師失濟上下水者,
不犯。

食尼歎食戒二十九。四緣:一尼三眾歎
得食,二知,三受得,四咽咽墮。律云:讚歎者,
謂阿練若、乞食、乃至持三衣,讚多聞、法師、持
律、坐禪。食者,從旦至中所得食,食咽咽墮。除
飲食,得餘䞋至下食已,唱等供時,更有餘比丘來,尼言更
有比丘,施主言善哉者,不犯。若尼言此十二
頭陀者,墮。若言多與好食,平等與,不犯。若言
某甲徒眾多聞精進,當通請一眾,一切犯墮。
若言某甲眾主精進,為是比丘故通請二十
人;一人名讚歎,餘者不犯。若有歎食,不得捨
去,當展轉貿食。若比座垢穢不淨,不喜與貿
者;當念此鉢中食,是某甲比丘許,我當食者,
不犯。若言某甲尊者可常乞食者,不犯。《五分》:
若先不知,臨食時言好與比丘食者,不犯。律
中不犯者:若不知,若檀越先有意,若無教化
想,若尼自作檀越,若檀越令尼經營,若不故

教化而與食,不犯。

與女人期同行戒三十。具
犯同尼行戒。律緣以無學為教興,尚被打幾
死,何況凡夫!故云,若村內一界行者,吉羅。不
犯者:先不知若不共期,須往安隱,命梵緣者。

施一食處過受戒三十一。五緣:一施主期限
一食,二知是,三重過受,四無因緣,五食便
犯。律中開病者,離彼村增劇也。不犯者:一宿
受食,病過受食,若諸居士請大德住與食,若
次第請與食,若水陸道斷等,不犯。

展轉食戒
三十二。《十誦》云數數食;《五分》同之;《僧祇》云處
處食。總一明判,云背請戒。五緣:一先受五正
請,不問道俗親非親,二食境堪飽足,三無緣
謂病等也,四更異主受正食,五隨咽便犯。律
中,請有二種:若僧次,若別請也。食者,飯、麨飯。《僧祇》云:初出釜,畫不成字,是非正食。《僧
祇》:若到俗家,言闍梨今日我家食,即名請處。
若作食未熟,欲往他家,應白已去;不白去者,
至彼得正食,犯二墮:一不白請家,二是背請。
大同《四分》。又律云:病者不堪一坐食,令足。施
衣時者,十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若一
日受眾多請,自受一請,餘者施人,言:「長老我
應往彼,今布施汝。」若不者,背前家,咽咽墮;背
後家,咽咽吉。《五百問》云:若主人嫌代去者不
得。《十誦》、《多論》:前家不得隨病食,背至第二第
三家,漸漸食至日中,不得到第四家。律不犯
者:病時,施衣時,若捨請,若請與非食,
或不足,或無請,或食已更得食等,不犯。

別眾食戒三十三。然別眾食,準此律文,但明
別請,不論不集;故文云:但請三人食,我等不

得別眾。若依緣起,則明乞食;故文云:為攝難
調人,自結別眾。若依《多論》:明界內不集;亦明
別請別乞有不集者,僧次亦有不集。

今分三
相,各明犯緣,引據證別。

初明僧次七緣:一有
施主;二是僧次請;三五正食,在時中;四食處
成眾;五知界內有善比丘未食,不集;六無諸
緣;七咽咽犯。《多論》:若施主就僧界內二處設
食,應布薩處請僧,或送一分食,自處不須展
轉。若聚落界內無僧界,二施主各請四人已
上,二處食,應打楗稚,互請一人,互送一分食;更
有異比丘入,亦更須展轉。或先僧次後成別
請,有客遮不許入是;若不遮,雖先別請,後成
僧次。如上立法,此明僧次。

言別乞者,《善見》四
句:一四人同乞,或別乞各不相知,同一主故,
同時受食,犯。《多論》:若四人各自乞食,共在一
處,亦無有過,以非一家故。

若別請人,應令作
法門外唱令,但得一人,即名清淨;若不作法,
界內無人者,一切僧猶得遮食不清淨罪。若
準此言,未假界內不集;必若盡集,亦結其過。
故文云:別請四人,在僧中次第並坐受食食,
不與僧同味,咽咽皆犯。

準此以言,僧次一種,
唯局不集結罪;乞食別請,若集不集俱結。


更約緣,隨相總明,令人識知,由過常有。

初有
施主。《四分》、《多論》:不問道俗,皆名施主,即明僧
食,無別眾罪。故《多論》云:若取僧食別自受啖,
不與僧同,或遮客僧,或不作相,是盜僧祇,非
別眾罪。廣如上卷。

二別僧、別乞、別請三種。先
明別僧,即是僧次。《五分》:僧次請者,凡夫聖人、
坐禪誦經、勸佐眾事、並為解脫出家者,得入

僧次;唯除惡戒人。若言次第上座者,是僧次
攝。又不知齊幾為上座?佛言:上無人者,皆名
上座。以法取人,或言禪師等,是別請。若言禪
師十人,便除法師、律師;甄簡異故,不名僧次。
《十誦》、《善生》中:以羅漢法請人,不稱名字,猶名
別請,為佛所呵。如〈訃請〉法中。《多論》:若施主長
請比丘,或作日限;先隨意請人,各使令定。至
初集日,先無別請,一切無遮,大善無過;不能
無遮,應打楗稚。眾僧集已,先別請者,且住一
處。勸化比丘,若施主,應立高處,舉聲大唱,六
十臘入;若多若少,但得一人,即名清淨;乃至
唱到一夏,及沙彌等,若都無者,亦名清淨。若
初日不唱,應日日唱,如初日法。若初日唱訖,
若遮不遮,一切無過。若不作此二法,若食時,
有遮界內比丘乃至一人,此一切僧得別眾
罪。設界內無比丘故,有遮食不清淨。若九十
日請,或長請,如初日唱。九十日夏訖,施主設
有續供一月半月,即前唱法為清淨,不須更
唱。唯僧房臥具,九十日竟,日日唱,不者得罪。
若施主就僧界內作食,堂舍不容,次第出,在
異處食亦得。若大界內有二處,《僧祇》:一日中
二處俱施食,布薩處無過;不布薩處,不請布
薩處一人,不送一分食者,此僧犯墮。若施主
別請僧次四人,入僧布薩界內食,或將食入
界別請比丘,應布薩處請僧次一人,若送一
分食;若二處三處亦爾;自處不須展轉取人
送食。設請人送食已,外有異比丘,若遮不與
食者墮。若不爾者,三人已下,各各異處食得。
若作意請僧中一人,忽忘不請,在前作一分

食,置上座頭,送與彼僧。若道界遠者,先取食,
次第行之。若聚落界內,雖無僧界,設二檀越
請四人已上,於二處食,應打楗稚。互謂一人,
互送一分食。若有異比丘應入,乃至一人。若
不互請送食,皆墮。若遮不與一人食,亦墮。假
令一處欲如法者,應好隱悉知聚落比丘有
無,不疑者得。不爾,應打楗稚;不打者,知有一
人不來食,犯墮。疑有,吉羅。若不疑心,若打楗
稚,不問有無,一切不犯。或先僧次請來,有客
比丘,遮不聽入,即成別眾。或先別請,有客比
丘來,比丘教化勿遮,即成僧次。不能不遮,乃
至唱一人入等。《善見》:別乞四句:或四人一時
乞,或別別乞,各不相知;而同一主,一時往受
食者,犯。二各各去,一時受,各處食。三各
去、各受、各食,不犯。四或別乞、別去,一時受食,
犯。義云:僧次請,人至請家已,門外有比丘,不
許入界內者,變為別請。設後食時無人,亦犯
墮。若門外僧,與家內相去六十三步外者,食
時外僧,乃名別請別眾,不名僧次別眾。

四食
處成眾。《善見》:要別請四人,俱受成眾;即座上
一比丘覆鉢不食,待餘三食竟,後一人食,不
犯。《四分》:若二人三人,隨意食;四人若過,應分
作二部,更互入食。《多論》:三比丘,一狂心;三比
丘,一滅擯;三比丘在界內,一在界外;若狂擯
二人,不落僧數,雖四不成。異界不相足數,不
成別眾。故須知是好比丘。《多論》:或食僧食,若
施主食,各取食分,雖四人已上,於別處食,或
共一處食,不犯別眾。若四人各自乞食,於一處
食,亦無別眾。律結犯者,據一家併乞,四人一

時受食。必前後各自受分者,得,由自食己食
也。又有四句:一食主是一,盡集無過。二食一
處二,彼此乃異,以食味同故,不犯;若界內更
有餘比丘,二眾俱犯。三食別處一,如僧盡未
食僧食,或有施主食,有一施主別請四人,在
僧中並坐受食,不與僧同,咽咽犯;若彼四人,
先取僧中一口食已,後得益無犯。四謂食別處別,彼此二眾,互請一人,互
送一分食,不者二俱犯墮。

五界內不盡集。《五
分》:若請比丘僧,應比丘沙彌往;若請二部僧,
五眾應往。《多》云:凡別眾食,必於界內。言界者,
謂眾僧結界、聚落界、家界、曠野處一拘盧舍
界;此諸界內,不得別食、別布薩。若僧食竟,有
客比丘來,檀越與食,四人已上無罪;以僧食
竟,不合同味,無乖別過。若僧未食,客來入界,
受檀越食,咽咽成犯別。狂癡、滅擯比丘、及沙
彌,無犯。《四分》諸律,並云別請別乞故犯。《多論》:
別請別乞如律,又加食處不集;雖僧次來,但
使同界不集,又名別眾。

《善見》五種足四不
犯:一不請足四。施主別請四人,一人不去,主
人見少,臨中見一比丘,即喚與食,是名僧次
。二乞食足四。亦以別請,一人不去,臨中
乞食比丘至,依次與食。三沙彌足四。四鉢盂
足四。五病人足四。並非別眾,
得食。

律中不犯開七緣:一病時者,下至脚跟
劈。《善見》云:砂土入中不能行。二作衣時者。自
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則五月是也。三施
衣時者。如前背請戒,道船二行為四五二緣

者,下至半由旬內來往上下是。六大眾集者。
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是;乃至百人,長一人
為患。今京輦設供,每有不依
疏僧,闐𨶮達,安然坐食,知外有僧,不思命召。親見其事,
過深鄙俗;望諸行者,見聞斂迹。《五分》云:門
外有客比丘不得入者,乃至語往本寺取食
等。廣如〈訃請法〉中。七者沙門施食時。謂在此
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是也。又準論中,僧次
不犯;《五分》衣時,都合九緣。《增一》云:師子長者
別請五百羅漢,佛言:不如僧次一人,福不可
量。因說如飲大海,則飲眾流。師子言:自今已
後,當不別請。佛言:我亦不令別施,以無有福。
師子便平等施,亦不言此持戒犯戒。佛讚:善
哉!平等之施,獲福無量;平等施者,施中第一。
《賢愚經》以㲲將來法垂滅盡,比丘畜妻挾子,四人已上,名
字眾僧,漫請供養,應當敬視如舍利弗等。律
明開緣,僧次一種,功益自他;病等諸緣,但能
自益。律中若無如
上諸緣,即起白言:「我於此別眾食中無因緣,
今欲出。」餘人無緣者,亦爾。若有別眾食緣欲
入者,當白言:「我有別眾緣欲入。」白已,隨次入。
若有緣不白者,吉羅。不犯者,如上所開。

取歸
婦賈客食戒三十四。五緣:一是上二緣,二知
是,三無緣,四取過三鉢,五出門便犯。

足食戒
三十五。五緣:一是可足食,二知境足,三捨威
儀,四無緣。五更食犯。律中,若飯麨
食,堪飽足故名足食。五緣:一知是飯。
二知持來。三知遮。四知威儀。五知捨威儀。足食已,捨威儀,不作餘食
法,得而食之,咽咽墮。
《僧祇》:捨威儀者,八種威儀。且如床上
坐已,若見師僧塔像在背後者,迴身避坐,曳
身不得離床,若離名捨威儀。若正食時,天雨,
於上持蓋;無者,合床舁著覆處;舁時倒地,及
諸緣而離本處,更食犯墮。《五分》五事:一有食,
二授與,三受啖,四不復受益,五身離本處,更得食
墮。國土無粥,晨朝開飲麨

《十誦》五種中,糒
謂乾飯也,餘同《四分》。五似食者,𢇲䵃子、錯麥、迦師等。五種佉陀食者:一根、二莖、三
葉、四磨食稻大小麥等,五果也。《僧祇》五正同
此。五雜正,如《四分》云:佉闍尼者,枝、葉、華、果、細
末磨。《僧祇》:大小䵃一切作餅,除肉;餘者非別眾,處處滿足食等。
《善見》云:佉闍尼者,一切果是也。正食者,米麥
作飯麨作粥亦爾。若少飯和多水,以離威儀,應作餘
食法。乃至米雜肉,如芥子大,作餘食法。一切
草根及樹木子作飯,若以豆作飯,不須作餘食
法。若以菜和正不正為粥,若說正名成遮,不
說正名不成遮。義云:此足者謂前境足,非噉
飽名足。故律中:時有比丘見上座來,若受不
作餘食法者,告言我受不作餘食法,便得食。
尼不敬僧戒中亦爾。故知若起,須作餘食法。

由前境足故,不得輒起,何況《僧祇》八遮。

《四分》
中:病人殘,不須作餘食法。《善見》、《明了》,病人殘
者,或食不食,皆成殘。《僧祇》一人作法,餘人盡
得,此律亦爾。律中,僧俗二食,俱得加法。若作
餘食法,十五不同。能中有三:一是比丘;二先
足食,除不正及不足;三身康和,除病。對法亦
三:一豐時,除儉;二所對是比丘;三未足食者。
食體亦三:一時食及清淨,《多論》不淨食不成
作;二新淨食,非病人殘;三不覆藏食。自作三
法:一自言現前,應從淨人受已,共未足比丘
互跪云:「大德!我足食已,知是看是,作餘食法。」
二授與前人,三舒手相及處。彼作三法:一彼
受為食;二口云我止,汝取食之;三度與他。此
三五種,並約律文。《五分》,佛言:持食著鉢中,手
擎,偏袒右肩,右膝著地,作是言:長老一心念!
我某甲食已足。餘如上。若都不食,還之,語云:
「此是我殘,與汝,亦名殘。」尼具有殘食法。《僧祇》:
若持鉢椀作法,但食鉢中;鉢中成殘,椀中不
成。義云:今有人食飯未竟,喚足食者來,與食
云,此是我殘者,應成無妨。若強勸不云殘,犯
後戒。

律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餘食法,
非食不作法,若病不作法,病人殘不作法,若
已作餘食法,一切不犯。

勸足食戒三十六。五
緣:一他足食竟,二知,三發言強勸,四不作殘
法,五前人食犯。

非時食戒三十七。《智論》問曰:
若法無時,云何聽時食,遮非時食為戒?答曰:
我已說世界名字,法有非實,汝不應難。亦是
毘尼中結戒法,是世界中實有,為眾人訶責
故。亦欲護佛法使久存,定佛弟子禮法故。佛

世尊結諸戒,不應求有何名字相應不相應
等。若爾,云何但說假名時?答:實時毘尼不說。
以白衣外道不得聞,聞生邪見故;說假名時,
以通多分故。今有妄學大乘者,多貪著非時
食故,具引誡之。經中說云:早起諸天食,日中
三世諸佛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神食。佛制
斷六趣因,令同三世佛故。《多論》四解:一從旦
至中,其明轉盛,名之為時;中後明沒,名為非
時。二從旦至中,作食時節,乞不生惱;中後已
去,反上可知。三中前俗人事務,淫惱未發;中
後閑預,入村乞食,多被譏謗。四中前乞食濟
身;過中靜緣修道,非是乞時,名為非時。又云:
晝夜各分九時,事同須臾;日下近地,熱漸寒
甚,夜則長也。《阿含》中,《時非時經》具明二十四
半月之相,準俗二十四氣量之。《僧祇》令知時
節,若作脚影,事同上經;若作刻漏,日極
長,晝則十八須臾,夜十二也;長夜反之。四緣:
一是非時,二非時想,三時食,四咽咽墮。律云:
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案此時為法,四天下
亦爾。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僧祇》:日
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得吉;時過如一瞬一髮,
食得提。律云:若比丘非時受食,食咽咽墮。非
時漿明相出,七日藥過七日,亦墮。盡形壽藥
無因緣服,吉羅。《五分》:得甞食,但不得咽。《十誦》:教
人非時食、殺生草木、空地然火、手取金銀、掘
地、啖殘宿食,為己不為己,作者,皆二俱犯墮。
《五百問》云:中後,一切有形之物,不得入口中。
食已,用楊枝若灰漱口,不者墮。律不犯者:若

作黑右蜜,和米作,法爾故。有病者服吐下藥;
日時欲過,煮麥令皮不破,漉汁飲。若喉中哯
出,還咽不犯。《善見》,出喉還咽犯墮。

食殘宿戒
三十八。三緣:一是殘宿,二知是,三食咽咽
犯。律中殘宿食者,今日受已至明日;於一切
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四藥以論,過
限結罪如前戒。《善見》、《十誦》、《五分》:大比丘受食
已,或食未食,經夜名殘宿。問:殘之與宿,為一
為異?四句答之:一殘而非宿,吉羅。
二宿而非殘亦吉。三亦殘亦宿,
提。四非殘非宿可知。殘宿、內宿,亦作四句:一
是殘宿非內宿,得墮。二是內非
殘。三四俱句,類知。有云,淨地無內宿。文云
除去比丘,故知有也。律中,殘宿、不受食戒,以
坐禪比丘為緣起者,為防未來惡比丘故。內
無道觀,煩惱未伏;妄倚道業,便輕聖戒。此乃
心涉愛憎,大我未伐;故諸三乘道人,並不輕
戒。以深伐我根,傾慢使幢;敬戒而增道業,可
不欽尚之哉。

《十誦》:若鉢著不淨脂蘇,受麨應寫淨鉢中食之,著鉢者棄。繩綴鉢,受粥脂
出,但棄膩處,餘者得食。若新熏鉢及手穌脂
油著,二三澡豆洗,餘膩氣不盡,名淨。不淨殘
宿鹽,食吉羅。《伽論》:膩故不去者,非食膩
故。

《善見》云:多比丘一沙彌行,比丘各自擔食,
至時各各自分;分已,沙彌語比丘云:「我持己
分,與大德易之。」易得已,復與第二比丘易,乃
至下座。若沙彌不解者,比丘自持食與,教共
易得,無犯。乃至持米行,沙彌小,比丘得
作飯,唯不得然火。若沸,不得吹攪,吉羅。熟已,

如上分,展轉易者,得。《十誦》:比丘傳食與沙彌,沙彌傳鉢食與比
丘,比丘洗手更受;以一心實與沙彌,故淨也。
遠行難得食處,聽自持食從他易淨食者,得。
今有直將食乞淨人,還從乞取;二彼俱無受
捨,不名交淨。有比丘使沙彌持鉢,沙彌
食已,持不淨鉢與師。佛言:無急事不應使沙彌
持鉢;若使持,應從沙彌受。

《十誦》:無水處,水上
有食,棄上飲取下;若下有食,飲取上;乃至穌
油等,吹去飲取。水泉池中,有食亦爾。《僧祇》、《多
論》:乞食食已,有殘,棄曠野石上;明日乞食不
得,不作本意,還從本道,石上故飯在者,無淨
人自取,有烏鳥食處,當扟去。《五百問》因緣同
上。所以開者,以信施重故。又無主物,如欝單
越法,取食者得。《五分》:比丘殘果與淨人已,不
作還意,後淨人還與比丘。佛言:離手已名淨,
食之。

《僧祇》:莫問時非時受,若過非時如髮瞬,
若食,得墮;停過須臾,復得停食食,墮。比丘晨起,應淨洗手,齊腕已
前,不得粗魯,洗五指頭,當以灰土洗揩令作
聲;洗已,更相摩者,不淨,更須洗之。律令以手巾盛食果。《十誦》中,
手巾日別洗之。《僧祇》:若洗鉢已,不得摩拭,當
停使燥。欲食時,當護淨手。若摩頭口手相揩
者,以上洗法洗之。捉袈裟者,更須洗之。《善見》:
若乞食值風雨,塵土落鉢中,作念,當為沙彌
乞。得食,還語沙彌如上因緣已,沙彌受已云:
「此是沙彌食,今施與大德。」得食無犯。

律不犯
中:若宿受食與父母。若塔舍作人計價與,後

乞食比丘從作人邊乞得者。若鉢盂有孔罅,
食入中,如法洗,餘不出者,得。若宿受穌油灌
鼻,若隨唾出棄,餘者不犯。

不受食戒三十九。
十門分之:一制受意,二能受人,三所受境,四
所受食,五受食處,六受食法,七須食觀,八食
食法,九失受法,十對文解。

初中,《五分》云:佛未
制前,比丘各不受食。白衣訶言,我不喜見著
割截壞色衣人,不受食食,是為不與取。《多論》
五義故:一為斷盜竊因緣,二為作證明,三為
止誹謗,四為成少欲知足,五為物生信令外
道得益。昔有比丘,與外道共行,止果樹下。比
丘不上樹,不搖果,又不肯就地取,並答言佛
不許作。外道知佛法清淨,即隨佛出家,尋得
漏盡。

二能受者,是比丘。《了論》:能令受者,具戒
比丘,住於自性,求得在此處。解云:能受者,清
淨持戒無毀,故言住自性;欲求飲食,名為求
得;此處受食,即度與餘比丘,不須更受,即名
此比丘為能受。若破戒、被擯、別住、十三難、三
舉、滅擯、應滅擯、學悔等人,不成受故。

三所對
境。《了論》解云:除自己及同類,餘三類眾生,隨
一被教不被教,知比丘不得自取食食,又知
此可食物,知比丘是受施人,度與比丘。若不
解此義,雖與不成受。《多論》:為作證明故,若在
人中,非人畜生,悉不成受。《五分》:曠野無淨人
處,聽自洗燒器安水,淨人安米,自煮;若熟,從
他受。《僧祇》:曠野中行,牛上受食。長袋連紐,一
日一繫,置牛上,人不得觸之;至時,一比丘引
繩,一比丘受取,口云受受等。《十誦》:蠅不可遮,
故非觸。鳥來啄一口去,但棄啄處,餘殘得食。

《善見》,天人鬼神畜生飛鳥皆成受。《五分》,迦葉
從帝釋受食。《僧祇》中,獼猴邊受蜜。《十誦》,輕繫
地獄,亦應得受。準此六道知解者成,反則不
成。

四所受食。初汎明須不,二明轉變。初中,《十
誦》五種塵不須受:謂食塵、穀塵、衣塵、水塵、風
塵。《善見》:若塵大,落鉢中,可除者去
之,餘者不犯;細者更受。行食
時,比座餘食迸入鉢中,成受。《僧祇》:一切塵一切
更受,除畜生振身塵,若作意成受。乃至行餅
麨迸落鉢中,不作意者不
成;反上成受。僧尼互淨、互受。《善見》:若病急緣,
大小便灰土得自取。《明了論》名大開量。如下
卷說。律中,灰土泥等須受,應有人處。《十誦》:聽
擔食行,不使人見。若食,當下道取一搦,不受
而食。又聽過大澤擔糧從他易淨食。《僧祇》、《多論》:見昨日石上殘食,不受,開食,如
前戒說。亦急難開,事同儉時八事。《五百問》云:
山野處無人者,日中不得往反,應七日自作,
先淨米受取。《僧祇》:濁水應受,性黃無犯。《五分》:醎
水性醎,不著鹽,聽不受。《伽論》:濁醎灰水,見面
不須受。《善見》:若額頭汗流入鉢中,須更受;臂
中汗流入手,不須受。《僧祇》:楊枝者,口
中有熱氣生創,咽汁應受;若誤咽不犯。雪氷
雹,無淨人處,淨洗手自取食;有者應受。《四分
戒本》除水及楊枝,不言咽非咽也,準《僧祇》好。
二明轉變。《善見》受生薑後,生牙,不失受。火淨已
生牙,牙處更淨,非生牙處得食。鹽變成水,得
食。《僧祇》:自重煮,不失受。酪、穌、甘蔗、石蜜、麻
油等,由中前記識故,展轉不失受等。

五受食

處,《明了論》:求得在此處,地及水中、空中,不
成。如前受中說。

六明受食法:一器食相對。《了
論》至邊三種:一至身邊,謂以物置比丘手中;
二至物邊,謂俗人擔物,令比丘自取,手至物
邊;三至器邊,以器貯物,授與比丘,但捉器受
並得。二身心相對:一身受非心,心緣他事,但
申鉢受。二心受非身,施主置食而去,但作意
受。《毘尼母》云:以嫌比丘故,置食捨地。佛言:
離手已,是與竟。若準《僧祇》,口加三受。三身心
平等,非所遮。若已足食竟,不作殘食法,不成
受。四非身心受,比丘與施主,先相領當中前
緣事,不得對面,便畫地作相,後置食於中;或
入定,或禮佛誦經,身心不關,故並成受。三
單心無對受。《僧祇》:邪見人不與比丘食,當滿
荼邏規地作相,若葉蔽鉢下時,口云:「受!受!受!」
前畜寶戒,俗人寶器不得捉,下食時亦云受
受受,大同。《明了》、《十誦》亦同。不相解等同之。《五
分》:火燒馬屋,送食置地亦爾。《僧祇》:若禪眠與
食,不覺者不成;若不欲自食,自捉與淨人。四
連絆觸礙者。《僧祇》:若繩連器物,相連不斷,與
比丘者,成受,非威儀。乃至淨人樹上搖果,比
丘以衣鉢承取,或以手脚口;下果時,觸枝葉
者,更生心言受受。《善見》:繩繫不成受,以無口
加故。《僧祇》:若如上成受,非威儀。《四分》:若遙過
物,與者受者俱知中間無觸礙,得墮手中者,
得。《僧祇》:井上懸食下井底,比丘口言受受,勿
突中間生草木。若在屋上,當繩連捍取,口言
受受。《十誦》:寫穌油注鉢中,雖不絕成受,以注
下流故。《僧祇》:淨人行果鹽菜,應語懸放,果墮

草上即去者,不名受;小停者名受。若淨人難得,比丘至飯餅果
菜邊受取行之。若淨人舉不離地,亦名受,非
威儀,當語稍稍授我。若鎗鑊熱不得受者,當
以兩木橫置地,比丘脚躡,當安鎗時,口云受
受。五心境相當受。淨人作三法,比丘作三法,
食無七過等,廣如〈四藥〉法中。六非心境受。如
上乞食自取儉開等緣,不勞心境,自取無罪。

七食須觀門。五別:一計功多少,量彼來處;二
自忖己德行,全缺多減;三防心顯過,不過三毒;
四正事良藥,取濟形苦;五為成道業,世報非
意。故《明了論》中云:餘一切文句縱廣道應知,
解云:出家人受食時或受竟,先須觀食,然後
啖之。廣如下卷〈對施興治〉中。但每日恒須。恐
未見後文,故略知大旨。不爾,徒自衣食,終為
聖訶。《毘尼母》中:鈍根比丘總作一念;利根比
丘口口作念,著衣者著著作念,入房入入作
念。不爾食出腹中,亦如後卷。

八正受食法。
《四分》:受有五種:手與手受,手與持物受,持物
與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遙過物如上說。
復有五種:身衣曲肘器與,還以上四受;若有
因緣置地與。《十誦》:淨人不解行食,半在
鉢半棄地。若墮所受草上,應食;若著土,吹却
食;土多者,水洗食之。《僧祇》:下時覺,墮鉢中時
不覺;二初下不覺,墮時覺。此二俱非威儀,名
受食。《十誦》:行食時,淨人輕比丘,故觸比丘
手,不應受;不輕者,得。

九明失受法。一決意棄
捨失。《了論》:若人不須此物,決捨此食,失受,更
食得罪。二捨戒失。《了論》云:先受食已,後捨戒,

餘比丘須者,更受。三捨命失。一切退沒故,即
如亡人不淨食器,皆不須翻穢。四任運失。謂
曾受四藥過時,法滿更無有受,如後律中。五
轉變失。如麻出油、漿變成酒、酒變成醋、生變
成熟,並失本受。若爾,《僧祇》中,何故展轉不失?
答:此謂時中加記識故,後得無過;若時中不
記者,皆不成法。六遇緣觸失。如《多論》淨人觸
失,更洗手受。《僧祇》亦爾。

十依文解。《四分》,食五種蒲闍尼,飯、乾
飯、麨穌、油、生穌、蜜、石蜜也。若不與食,自取著口中,咽
咽墮。非時、七日,限過亦墮。盡形無緣不受食
吉羅。不犯者:取淨水、楊枝。若不受穌油灌鼻,
與唾俱出,餘不犯。若乞食時,鳥銜食,若風吹
墮鉢中,除去此食,乃至一指爪可除去,餘者
不犯。

索美食戒四十。四緣:一是美食,二
無病,三自為已,四食咽犯。《祇》中:不得
從屠家乞肉汁;八種,乳酪家亦不得,恐招譏
過。蠶家乞綿,亦同於此。《五百問》:不病索好食
犯重。律不犯者:病人自乞,為病人乞,或自他
交乞,不求自得,一切得。

與外道食戒四十一。
五緣:一是外道,二知,三自與食,四非置地
使人,五彼手受便犯。《五分》:乞食乞兒乞狗畜,
量己食分減施。《十誦》:外道伺求長短,與食不
名污家。《多論》:與無見人不犯,若眾僧與外道
食無過,不得手與。

不囑同利入聚戒四十二。
五緣:一先受他請,以不受故,佛開不囑入村;
二食前後;三不囑授;四詣餘家無緣;五入門
犯。《僧祇》:若乞食比丘,次行乞食到檀越家,即

請令住,因往他家,得二墮。如上背請中。義準
若一人受請,無同請者,須白請家,或白淨人,
後得餘行。一不惱食主,來問知處故。彼律又
云:若二比丘各受常請,交往亦爾,須白施主。
《四分》云:食前者,明相出至食時;食後者,從食
時至日中。家者,男子女人所居。白餘
比丘者,同一界住。若囑授,詣村而中
道還,或至餘家,或至寺內庫藏處,及邊房,若
至尼寺中,若出彼白衣家;並失前囑授,當更
囑他;不者,入門墮。不犯者:若病,若白,若迦提
時,若施衣時,若無比丘囑,至餘庫藏及尼寺,
若家家多敷坐具請比丘。《十誦》:若食不足,若
不正,餘處求,不犯。《多論》:主人明日供,今日往,
墮;除主人喚。廣如下卷。

食家強坐戒四十三。
四食之中,是觸食家;眼根對色,故名觸食。《五
分》:男女情相共食。《僧祇》:見色愛著,故名食也。
四緣:一是食家。二知是。《十誦》:若斷淫家,若受
齋家,男女互受一日戒,不犯。三強坐屏處。《五
分》:坐者知妨其事。《十誦》:此舍多人出入不犯。
四無第四人。《僧祇》:母女姊妹亦犯。律云有寶
者,《多論》:以著寶衣,輕明發欲故也。

屏與女坐
戒四十四。四緣:一是俗女,二屏處,三無第三
人,四申手不及戶坐,犯。《多論》:閉戶無淨人墮;
開戶,外有淨人吉;戶內有淨人,不犯;《僧祇》:若
母、姊、妹、若大小淨人、睡眠、癡狂、嬰兒,雖有是
人,名獨。若淨人作務來往不斷,
若門向道有行人如食頃不斷,若閣上閣下
淨人遙見者,不犯。律不犯者:舒手及戶坐,使
乞食比丘見,若二比丘為伴,若有識別人在

邊,及難緣,並開。

獨與女人坐戒四十五。四緣:
一是俗女,二露處,三無第三人,四在申
手內共坐,犯。《十誦》:與女露地坐,隨起還坐,隨
爾數墮。相去一尋內墮,一尋半吉,二尋若過
無犯。前食家不犯者如前,若互受一日戒,吉
羅。

驅他出聚戒四十六。四緣:一是比丘,二
期與設食,三無諸緣礙,四遣去犯。律中不犯:
與食令去;若病、若無威儀,人見不喜,自送食
與;若破戒見故,命梵等;方便遣,不以嫌心。


受四月藥請戒四十七。六緣:一是藥請,二施
主限定,三知限,四過受,五無緣,六食便犯。
《僧祇》中:春夏冬,若過皆犯;或一月半月,不得
更過。律中不犯者:除四緣,如《戒本》。過藥限,墮;
過夜限,吉羅。

觀軍戒四十八。《多論》有三意:一
為尊重佛法故;二為滅誹謗故;三為息諸惡,
增長善法故。四緣:一是軍陣,二故往觀,三無
緣,四往見犯。《四分》:陣者,若戲若真,看者皆墮。
若軍在前後,下道避,不者吉羅。方便見墮。若
被請去,力勢道斷等,不犯。《僧祇》:若逢軍,不作
意見者,無犯。若作意舉頭窺望,見墮。若天王
出,作意看者越。乃至看畜生鬪,及人諍口,看
者亦越。《十誦》:為觀無常故,雖觀不犯。

有緣軍
中過限戒四十九。四緣:一有請緣。《多》云:開往
者,為沙門果故,長養佛法故,長信敬故,又道
俗相須,成就佛法故,聽往有益。二曾經二夜。
三第三宿不離見聞處。四明相出犯。

觀軍合
戰戒五十。四緣:一先有緣在宿,二軍陣合戰,
三方便往觀,四見便犯。

飲酒戒五十一。三緣:
一是酒,二無重病緣,三飲咽犯。律云:若以我

為師者,乃至不得以草木內酒中滴口。因說
酒有十過。《五分》:以降龍故得酒,醉,衣鉢縱橫;
佛與阿難舁至井邊,佛自汲水,阿難洗之;著
衣臥於床上,令頭向佛,須臾轉側,伸脚蹋佛。
佛集僧言:昔日敬佛,今不能敬;昔伏毒龍,今
不能降蝦蟇。因說漸斷酒制,乃至嗅酒器。《多
論》云:此戒極重,能作四逆,除破僧;又能破一
切戒,及餘眾惡故。《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
木作者,無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
並不合飲。若酒煮酒和合食飲,一切墮。若甜
醋酒、食麴、酒糟,一切吉羅。《十誦》:若飲似酒、醋
酒、甜酒、糟𮡆墮者,謂和酒麴乾持行者,若餘麴不犯。《四分》:
若酒作酒想,若疑,若無酒想,皆墮。
《十誦》為恐冷發,和酒與之,不看即飲,故制;若
看知非而是者,如上開之。律不犯者:若病,餘
藥治不差,以酒為藥。若用身外塗創,一切無
犯。《五百問》:若醫言必差,得和藥服,不得空
服。彊勸人,不飲吉,飲犯墮。《善見》:若酒煮藥
故,有酒香味,犯吉;無者得飲。《僧祇》:一切果漿,
令人醉,越;若麴飯和食者,提;啖蘖者,越毘尼。

水中戲戒五十二。《多論》四意:一佛法尊重,理
宜敬奉,入水遊戲,損壞不輕。二動越威儀,招
世譏過。三妨廢正業。四又失正念故。三緣:一
是水,二無緣,三入中戲犯。律中,戲者,放意自
恣,以手畫水,或水相澆灒,乃至以鉢盛水弄,
一切墮。除水已,若漿若酒,弄者吉。《僧祇》:水陸
互澆灒,越;俱水中者,提。《五分》:摶雪及草頭露
弄者,吉。《伽》中:乃至水滴地亦吉。律中不犯者:

若道行渡水,沈水取沙石諸物;若學知浮法,
而浮掉臂畫水,灒者不犯。

擊攊戒五十三。四
緣:一大比丘,二作惱意,三手脚十指,四觸著
便犯。《僧祇》:以指指比丘亦提,五指指五提,乃
至差會以指某甲去者亦墮。沙彌眠,喚覺,當
挽衣。《五分》:若擊攊沙彌,乃至畜生,亦吉。《四分》:
若以餘物擊攊者,吉羅。不犯者:不故作,若眠,
觸令覺,一切開。

不受諫戒五十四。五緣:一已
欲作非法事。二他如法設諫。三知已所作非,
前人諫者是。四拒諫不受。五隨作犯根本,違
諫波逸提。此謂諫時不受,犯吉;後作六聚,通
犯墮也。不犯者,如僧殘末戒開之。

怖比丘戒
五十五。五緣:一大比丘。二作怖彼意。三以色
聲等六塵事,一一示說。四者一一相現。五見
聞便犯。不問前人怖以不怖,皆墮。律中不了
者,吉羅。不犯者:或闇地無火,或大小便處,
謂是惡獸,便怖;乃至行聲、謦咳聲等,而恐畏。
若以色示人,不恐意;餘塵亦爾。若實有是事
相;或夢中見當死、罷道、失物、和尚父母重病
若死,語彼令知。若戲、若誤,一切不犯。

半月浴
過戒五十六。五緣:一曾前洗浴,二未滿半月,
三無緣,四更浴,五洗半身犯。《四分》:除熱時,春
後四十五日,夏初一月。病者,下至身體臭穢。
作時,下至掃屋前地。風雨二時,下至一旋風、
一滴雨著身。道行時,下至半由旬來往。皆開。
無者,過洗半身墮,方便悔吉。《多論》:天竺熱早,
從三月初至五月半,聽洗。隨國土早晚熱,用
此限洗。《十誦》:大雨空中立洗亦得。若有緣,不
語餘比丘輒浴者吉。不得共白衣同浴室,知

善好無口過者,聽入。比丘揩白衣吉。若頭陀
不用他揩,編繩自揩身者善。《五分》:共白衣浴
室中浴者偷蘭。《多論》:凡露覆處浴,要不共白
衣,要著竭支,一當有慚愧,二喜生他欲。因
洗羅漢身耎,有凡見便起染,失男根;乃至還
悔,得本身。《五分》:己浴師及病人,身體已濕,因
浴不犯。《僧祇》:隨數滿十五日。若洗時,料理湯
火訖,然後打木作聲,令一切僧次第入。若無
緣者,作陶家法,先洗兩髀兩脚,後洗頭面腰
背臂肘胸腋。餘如下卷。

露地然火戒五十七。
四緣:一是露地,二無緣,三然草木有焰者,四
然便犯。《五分》:為炙身然火,焰高四指者墮。《多
論》:若他已然,後隨作何事皆墮。《四分》:病者須
火便身也,得自然,若教人。若無緣,燒
草木糠糞,一切墮。若半焦、然炭、及不云知是
看是,一切吉羅。《僧祇》:旋火作輪,或火中有草
木撥聚,一切墮。若壞生二罪:一壞生,二然火;
在生地,理又一墮。《僧祇》:若抖擻火炬,在灰上
瓦上,不得在生地。律不犯者:語言知是看是。
若病人自然、教人然。有緣看病人,為病者煮
糜粥羹飯。若在厨屋中、浴室中,熏鉢煮染,然
燈燒香,一切並開。

藏他衣鉢戒五十八。三緣:
一大比丘衣鉢,二驚動意,三取藏便犯。《多》云:
若五大色衣、不淨衣,吉羅。未熏鉢、鍵𨩲作淨畜者,皆墮。律不犯者:若實知彼人
物,相體悉而取舉。若在露地,風雨漂漬,舉之。
若物主為性慢藏,衣物狼藉,為誡勅故藏之。
若借他衣,而彼不收,故舉。若因此衣鉢,有命
梵等緣故藏,一切不犯。

真實淨不語取戒五十九。四緣:一是己物,二
作真實淨,三不語主,四取便犯。戒本列五眾
者,以明犯不犯義,辨相具解。展轉淨施,問不
問俱得。

著新衣戒六十。四緣:一是三衣,二是
己物,三不染壞,四無緣輒著犯。《善見》:若遭賊
緣等,得權著五大色衣。《四分》:新衣者,若是新
衣,若初從人得。《十誦》:得他故者,初得故,亦名
新衣。《四分》云:壞色者,若青、黑、木欄也。彼得衣
不作三種壞,著者墮。若重衣、若輕衣,不作淨
而畜者吉羅。若非衣、鉢囊、革屣囊、針線囊、及
諸巾,不作淨畜者吉羅。若未染衣,寄白衣家
者吉羅。《五分》:所以淨者,異外道
故;令與俗別;三種記故,失則易覓。《多論》:五大
色衣,不成受。黃者,欝金根、黃藍染;赤者,落沙
染;青者,藍黛染。若自染吉羅,不成受。應量、
不應量,一切不得著;若點著,吉羅。更改如
法色則成受。若先如法色,後以五大色者,不
成受。若以五大色點淨者吉,還用青黑木欄
三種,更互作點。若衣先已作淨,後更染色,不
須更點;先已作淨,後洗脫,不須更淨。故紫草、
柰皮、柏皮、地黃、絳緋色、黃櫨木,皆不如法色;
以如法色覆,即成受也。《僧祇》:憍奢耶衣、欽婆
羅衣、細耎者,染汁麁澁,損壞。佛言:如是好衣,
二種淨:一割縷淨,二點淨。餘衣三淨,加一染
法。青者,銅器覆苦酒甕上,著器者是;藍澱青、
石青、硿青,不持是等作淨。黑者,諸果汁合一
鐵器中作泥,若池井泥亦爾。水欄者,用上果,
生鐵上磨,作點淨。餘如衣法中分別。《十誦》:作

淨色者,謂以別色相點,如青衣以泥棧淨,餘
互淨亦爾。《多論》:除靴履,一切並點
淨。《十誦》:若衣不淨,試著吉羅。《五分》:得革屣,令
本主著,下至五六步。《僧祇》:作淨者,極大齊四
指,極小如豌豆。不得並作,或一三五七
九。不得如華形作。若浣褻有泥污、鳥足污,即
名為淨。若新僧伽梨,趣一角作;乃至一切衣、
新細揲亦爾。若眾多碎衣一處合補者,一處
作;別者一一作淨。

奪畜生命戒六十一。《多論》:
一出家之人,四等為懷;乃加殺害,違慈非憫。
二自損惱他,生死根本,障道惡業故。三為長
信敬,息誹謗故。五緣成,同前大殺戒。

飲蟲水
戒六十二。前戒限分,此是深防,不待命斷。五
緣:一是蟲水,二作蟲想,三不作漉法,四飲用,
五隨咽犯。《鼻柰耶律》說:二比丘向佛所,一人
渴死,生天見佛得道;一人飲蟲水,後至佛所。
佛問其故已,脫憂多羅僧,示黃金身:汝癡人!
用觀是四大身,為純成臭處;其見法者,則見
我身。《僧祇》:比丘受具已,要畜漉囊、應法澡鑵,
無者用袈裟一角;同伴中都無者,舉眾有罪。
若卒無水洗手著衣,可用樹葉拭,然後著衣。
《多論》:舍利弗以淨天眼,見水中、空中蟲,如水
邊砂器中粟,無處不有,遂斷食。佛言:肉眼所
見,漉囊所得,乃至三重猶有者,捨住處去。《十
誦》:不持漉帒行二十里,犯罪;若清流大河泉
水,從此寺至彼寺者得。《僧祇》:若漉水得已,不
得厭課看,暗眼人看,能見掌中細文者看。看
時如大象載竹車,一迴頃,知無,應用。若施主
請比丘食,應問漉水未?若未者,自看漉;或使

可信人,應教漉;不可信者,自應漉。蟲不得語,
莫殺傷。蟲水著器中,還送本水來處瀉中;若
來處遠者,近有池七日不消者,以蟲著中。若
知水有蟲,不得持器繩借人。若池汪水有蟲,
不得唱云,此水有蟲;若問者,答言,長老自看;
知友同師者,語言,此中有蟲,當漉水用。此戒
人亦喜犯,與澆用戒同,故具抄出,餘如〈衣法〉
中。

疑惱比丘戒六十三。五緣:一大比丘,二故
生惱意,三以六事一一說告,四言辭了,五前
人聞知。律中,六事惱者:若以生時,若年歲,若
受戒,若羯磨,若犯六聚,若犯聖法,隨一一事
皆墮。《僧祇》:當受時,應語令知;受後不得,恐疑
悔。律不犯者:其事實爾,不故作。彼非
爾許時生,恐後有疑悔,無故受他利養,受大
比丘禮敬,便語言,汝非爾許時生。若實無爾
許歲,恐後悔受利養敬奉,語言,未爾許歲。若
實年不滿二十,界內別眾,作白不成,羯磨不
成,非法別眾;恐後疑悔受利養禮敬,語彼令
知,還本處受戒故。若實犯波
羅夷乃至惡說,恐後悔恨受利養,受持戒比
丘禮敬;欲令如法懺悔,語知犯六聚者。又為
性麁疏,不知言語,便語汝所說者自稱上人
法等。若錯、若戲,一切皆開。

覆他麁罪戒六十
四。五緣:一大比丘,二知犯二篇已上,三作覆
心,四不發露,五經明相。《善見》:覆他罪,百千共
覆一人,俱得提。《僧祇》:向善比丘說,
不得輒說。若犯者凶惡,恐有難緣,應念:彼人
行業,自有果報;猶如失火,但自救身,焉知餘
事?時與護根,相應不犯。《多論》:若疑未了,不須

說他。律中:若知他犯麁罪,小食知,至食後說,
吉;食後知,初夜說;初夜知,中夜說,一切吉羅。
若中夜知,至後夜欲說而未說,明相出,墮。除
麁,覆餘罪;自覆罪;除尼,覆餘人罪者,一切吉
羅。不犯者:先不知,不麁罪想,若向人說,或無
人向說;若發心向說,明相已出;若諸難緣者,
並開。

與年不滿戒六十五。四緣:一是年未滿
二十,二知,三與受具,四三法竟犯。《多》云:六
十已去,不得受大戒,設師僧強授,亦不得;以
不任堪苦行道,心智鈍弱,聽為沙彌。七歲已
下亦不許度。未滿二十不得受者,以其輕躁,
為寒苦所惱;若受大戒,人多訶責,若是沙彌,
人則不訶。《僧祇》:若減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
人,是則不許。過七十,減七歲,不應與出家等,
廣如上下二卷。律論言有牟盾二情,兩通無
損。律中不犯者:先不知,信受戒人語;若旁人
證,若信父母語。若受戒後疑者,當數胎中年
月,數閏月,一切十四日布薩,以為年數,滿者
不犯。開和尚墮,餘人吉羅。今取諸部會通,勘
餘曆術,總括明練,廣如大疏。但鈔者為末學
之流,余雖明委具張,終恐後人不曉;但通略
舉一句,以定昔來謬解。謂取極小沙彌,臘月
三十日生,年滿二十,正月一日受者,實年十
八歲二日。便以胎、閏等緣增之,則正年二十,
猶長五月一日也。此長含虛增月,約實退減。
年十九歲,年月俱不滿者,至八月九日前受,
是不滿二十,是罪無戒;九日後受,無罪有戒。
然諸國用曆不同,此唐國內亦有六七家曆
法;且據一家,如上略述,自餘易緯律曆,故不

重申。至如諸部不滿得戒,具如《戒疏》所述。


諍戒六十六。五緣:一是四諍事。若餘私諍,律
得吉羅。二僧如法滅,三知,四輒發起,五言了
結。

與賊期行戒六十七。六緣:一是賊,二知,
三期,四同一道行,五不離見聞處,六過限犯。
《祇》中,與負債人行,越。《十誦》,共惡比丘期行,吉。

惡見違諫戒六十八。五緣:一是惡見,說欲非
障道。二屏諫,三不受,四僧如法諫,五三諫竟
犯。

隨舉戒六十九。四緣:一是惡見被舉人,二
知是,三隨順同事,四隨一一事結。

隨擯沙彌
戒七十。犯緣大同前戒也。

拒勸學戒七十一。
五緣:一作止不學意;二前人如法勸;三知己
非,前人諫是;四不受勸意;五言辭了,便結。《十
誦》:說四事一一,乃至七滅諍,言我不學此,一
一墮。五種人不應為說毘尼,如後卷中。

毀毘
尼戒七十二。《多論》:為尊重波羅提木叉故,二
為長養戒故,三為滅惡法故。又《多論》云:以十
二年前,常說一偈,今說五篇,名為雜碎。五緣:
一是毘尼。二前比丘誦戒時。三作滅法意,不
令久住。《五分》:令人遠離毘尼,不讀不誦,而毀
訾,墮。《十誦》:何用說為,令人疑惱、熱惱、不樂。若
說隨經律,一切墮。《多論》:若誦一一戒,一一訾,
一一墮;通訶,一墮。戒序中,說二百五十戒義
故,亦墮。律中,毀毘尼,墮:阿毘曇及餘契經,吉
羅。不犯者:先誦毘曇,然後誦律,餘契經亦爾。
若病者差已誦律。若勤求方便成四沙門果,
後當誦律,不欲滅法者,開。

恐舉先言戒七十
三。四緣:一是廣誦戒時;二在眾中;三作不聽
之意;四說過五篇,即言我始聞,結犯。《祇》云:隨

中間一一戒不聽,吉;一切不聽,墮。受具已,應
誦二部毘尼;不能者,誦一部。又不能,當誦五
眾戒;四三二眾,如初句;不能誦二眾,當誦
一眾及偈。若布薩時,廣誦五眾,乃至四三二;
無者,乃誦一眾及偈。餘比丘不得坐禪、作餘
業,應專心聽。

同羯磨後悔戒七十四。四緣:一
是僧得施物,二同羯磨賞他,三輒反謗僧,四
言了便犯。

不與欲戒七十五。五緣:一是如法
僧事,二知,三不與欲,四輒去,五雙脚出戶
結。《五分》:有事與欲去,不與欲應三羯磨。屋下
隨出,一一提;露地去僧一尋,提。若不羯磨私
房斷事,一一吉羅。《僧祇》:若僧集說法毘尼,有
緣不訖座,不白去者越。若大小便須臾還,不
廢僧事,不犯;若疑來晚,應白與欲。乃至聽他
人讀誦受經,皆須白之。中間止,作餘語者,無
犯。《五分》:不羯磨斷事,沙彌在中,若起亦吉。律
不犯者:若與欲去,若為非法,同師作損減,不
與欲而去者開。

與欲後悔戒七十六。四緣:一
如法羯磨,二如法與欲,三輒反悔言不成,四
言了結。《多論》:若僧作非法羯磨,當時力不能
轉,默然不訶;後言不可,無犯。若順法毘尼者
墮。王制不順吉羅。

屏聽四諍戒七十七。五緣:
一先起四諍,二前人屏量,三作鬪亂意,四往
彼盜聽,五聞便結犯,不待向說。律中:若二人
闇地共語,隱處共語,前在道行共語;若不彈
指謦欬驚者,吉羅。不犯者,若恐作無利故聽
者開。

瞋打比丘戒七十八。四緣:一大比丘,
二生瞋心,三作打意,四著便犯。律中,打犯重
者,亦墮。若以手石杖等墮,若餘戶鑰拂柄挃

者吉羅。《十誦》:如一把沙豆,散眾多比丘,隨著
一一墮。《伽論》:欲心打女人,僧殘。《僧祇》:若惡象
馬牛羊,來入塔寺,觸突形像,壤華果樹,得以
杖打木石,恐怖令去;不得杖擬畜生,一一吉
羅。律不犯者:有病須人椎打;食噎,椎脊;共
語不聞,觸之;乃至誤觸,不犯。撿諸經律,無為
訓治,故開比丘行笞杖者。釋迦一化並無,末
代往往見有;前卷已明,故是法滅之相。《大集
經》云:若道俗等,打破戒無戒比丘,罪重出萬
億佛身血。何以故?以能示人出要道,乃至涅
槃故。《智論》:律中結戒,為世間事,為攝僧故,為
護佛法故;有人有眾生,隨逐假名而結戒,不
觀後世罪多少。如道人鞭打、殺牛羊,罪重而
戒輕;歎女人戒罪重,後世罪輕等。

搏比丘戒
七十九。前是限分,此戒深防,擬便是犯。《伽論》:
舉手向眾多比丘,一一提。

無根僧殘謗戒八
十。略同第二篇,罪墮為別。

突入王宮戒八十
一。四緣:一是剎利王,二王共夫人同處,三王
未出寶未藏,四入王宮門限便
犯。律中,若入粟散小王豪貴長者門限內,吉
羅。

捉寶戒八十二。此是捉寶戒,《多論》明文。因
拾遺為緣起,不用舊語。具五緣:一是重寶通
自他,二及莊飾具,三非住處及宿處,四無心
盜取擬還主,五捉便犯。《多論》:七寶捉者墮。七
名如三十戒中。若似寶、銅、鐵、雜色珠等,取得
吉羅。不取、如法說淨,不犯。若捉金薄、金像舉
藏,若捉他寶、自說淨寶,得墮。似寶,入百一物
數者得,不須說淨。《僧祇》中:乃至知佛僧事人,
有寶不得自取。若四月八日及大會供養時,

浴像金銀塔,及菩薩像,供養具有金銀塗者,
使淨人捉。若倒地者,佐助捉無金銀處;若塗
遍者,裹手捉。若浴金銀菩薩,使淨人洗,乃至使
淨人持,比丘佐助。若已先捉,不得後放。《多論》:
若似寶,作女人莊飾具,捉者吉羅;男子莊嚴
具,除矛矟、兵器、樂器,餘一切捉,無犯。若使比
丘捉寶亦墮。律中開若是供養塔寺莊嚴具,
為牢固,收舉不犯。故《五百問》云:知事人
不得捉佛法金銀錢,亦墮。《四分》云:若在寺內、
寄宿處,有寶自捉、教人舉。當識囊相、器相,開
解看幾方圓、幾新故?有索者,問相貌,同者還;
不相應者,云我不見此物。若二人同來取,語
同者,持物置前,各自取去。不作如是方便,吉
羅。若餘處,捉遺落物者,墮。《僧祇》:若見遺衣物
者,當唱令之;無主者,懸高顯處,令人見。若來
取,問何處失?答相應者與。無來者,停三月已,
若塔園中得者,作塔用;僧園中得者,四方僧
用。若貴價物金寶等,不得顯露處,屏看相已,
有認相應,對多人前與。教令受三歸,語云:佛
不制戒者,眼看不可得。無人來者,停至三年,
如上處所,當界用之。比丘若失物,先生心言,
後知處當取;後知得取,無罪。客比丘遺衣鉢,
主人徙著餘處藏,犯重;彼衣主憶來取者,無
罪。若掘地得寶藏者,淨人不可信,當白王;淨
人可信,停至一二年,應作塔用。若王覺者,答
言:已用作塔;若索者,應以塔物,若乞還之。若
王問,律中云何?答云佛言:隨塔僧地得者,還
作塔僧用之。若寶藏上有鐵券姓名,亦得直
用,進退如上。《成論》:有人言,伏藏屬王,取此物

犯盜者。答云:但地上屬王,不論地中。何以
故?給孤獨等聖人,亦取此物,故知無罪。又自
然得物,不名劫盜。《僧祇》:入聚落中,有遺物不
得取,有人取與比丘者得,即是施主。若曠路
無人處,有者得取。若衣有寶,以脚躡斷,露捉,
使人見。至住處見有寶者,與淨人掌,作衣藥
直。《五百問》云:寄白衣物,過期不來,白衣持來
施比丘,不合取;若活是有主,若死屬僧物。


時入聚落戒八十三。五緣:一非時分,二無啟
白喚緣,三不囑授,四向俗人舍,五入
門結。《十誦》:若入聚落僧坊、入蘭若處、入本
住處,無犯。《四分》:非時者,從中後至明相未出。
不囑授比丘,初入村門墮。若僧塔寺事病事,
當囑比丘。若獨處一房,當囑比房。《十誦》:無比
丘白者,四衢見應白。又無者,發心已去。無者,
應白尼三眾。《僧祇》:食雖早竟,即是非時,作白
言:「長老!我非時入聚落。」前人言:「可爾!」若道從
聚落中過,村中有塔天祠者,當順行直過;若
下道左右旋去者墮。《智論》:一切白衣舍,皆名
聚落。準此,寺內淨人房院,何為不白?慎之哉!
慎之哉!《五分》:若路所經暮須往宿,八難起等,
並不須白。《多論》,若總白:「隨到所至處。」若別相
白亦善。若先不白,見異寺比丘白,無犯。《明了
論》:若有緣須入,先簡擇此事,謂白同戒,觀察
正行;律中威儀者得,不者不合。律不犯者:
若道由村過,若有所啟白,若喚若請,皆不囑
授直往;有三寶緣者,開囑如上。

過量床足戒
八十四。五緣:一是床,二僧床及已,三過量,
四自作使人,五作成便犯。本為截者,不截方

犯。律云:高如來八指。《多論》:木床高大悉犯,
俗人八戒亦同。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
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彊。《五分》:得高床施,先
作念截却,得受;不爾者墮。《僧祇》:僧床亦犯。恐
施主嫌者,木筩盛脚埋之。乃至截脚木還搘
床脚亦犯,隨坐起一一墮。若下濕處,用八指
木搘脚得。若俗家高床
不犯。《十誦》云:截竟,僧中懺罪。八指者,用
我指量,第三分入梐。準此,《十誦》疏
家以八寸為量,四等分之。又云:長床極小容
四比丘坐處;臥床過三肘。降四歲共坐,若減
不得坐。床長一肘半,得二人共坐。床搘不得
過八指。《四分》不犯者:去地八指,若減,若脫脚,
無犯。

兜羅貯床褥戒八十五。五緣:一是兜羅
綿,二貯床褥,三為己,四自作使人,
五成便犯。《五分》:隨坐結墮,要先棄後悔。

骨牙
角針筩戒八十六。五緣同上。《多論》云:以是
小物故,不入三十中。又應破故。若反還主不
受,若與他主生惱,若入僧則非法,故須毀棄。
律不犯者:若銅、鐵、鉛錫、鑞竹、木、葦、舍羅草,用
作針筩;若以牙角作錫杖頭鏢𥎞,傘蓋
子斗頭鏢、纏蓋斗,若作曲鉤、刮舌刀、如意、玦
鈕、匕、杓、鉤衣𮢏𲇚𲇚鎮、熏鼻筩,一切不犯。

過量尼師壇戒八十
七。五緣成:一作坐具,二過量,三為己,四自
作使人,五作成便犯。律中:長姬周尺四尺,廣
三尺,緣外廣長各增一尺,此是定量。
又云:若過量,若互減互過,自他作成,皆墮;
若不成,為他作成不成,一切吉羅。不犯者:應

量,減量作;若從他得已成者,截割如量;若作
兩重者,不犯。《僧祇》:若欲
懺悔,截却量外,依法懺之。餘者說淨。
若已曾過十日,如長衣法捨之。準《多論》衣法。

覆創衣過量戒八十八。《律》云:用覆身上種種
創,上著涅槃僧。得用大價細耎衣作。長姬周
尺八尺,廣四尺也。不犯略同前戒。《十誦》:乃至
創差後十日,過者結墮。

雨衣過量戒八十九。
文相如三十中,不解可知。

與佛等量作衣戒
九十。《多論》云:佛量丈六,常人半之,衣廣長皆
應半也。《十誦》云:長佛九磔手,《五》、《祇》二律亦同;
有本十磔手者,錯也。長姬周尺丈八,廣丈二;
常人九尺、六尺也。事希故,無暇廣述,須知。


提舍尼。初戒名在俗家從非親尼取食也。五
緣:一俗人舍,二非親尼,三無緣,四自手取
食,五咽結。《四分》:食者,正不正也;無病自取,咽
咽結。文中不論自他二食,約緣通之。《五分》:在
巷中犯,家內不犯,緣起如此。律不犯者:受
親里尼食,若有病,若置地與,若使人授,若在
僧寺與,若在村外,若尼寺內,一切皆得。

在俗
家偏心授食戒。四緣成:一白衣舍,二偏心越
次指授,三大眾默受不訶,四隨咽結。《五分》:第
一上座應訶,不用語者,乃至新受戒者亦得。
《僧祇》:三訶不止,食者無犯。《十誦》:若二處僧別
坐別食,亦須別問已約勅未,未者不得食,後
坐人亦爾。律不犯者:若語言大姊且止,須待
食竟;若尼自為檀越;若檀越設食,令尼處分;
若不故作偏為彼此者。

學家過受戒。事希不
述。今諸有信家,亦五眾繁踐,無度受供。準此

自約,豈非明斷。

有難蘭若受食戒。五緣:一
是蘭若險處;二先不語檀越;三無病難緣;四
自手取食,除置地使人;五食咽犯。

眾學戒中,
威儀之要,具在諸門,略收將盡。今撮摘數十,
人之喜犯,故復緝敘。

初齊整著涅槃僧者。律
云:不齊者,或時下著,繫帶在臍下;高者褰齊
膝。象鼻者,垂前一角。多羅樹葉者,垂前二角。
細襵者,繞腰細襵皺。此之犯相,故作,犯應懺
突吉羅;以故作故,犯非威儀突吉羅。若不故
作,突吉羅。尼等四眾亦吉羅。乃至篇末並同
此。不犯者:或臍中生創下著;若膝𨄔若僧伽藍內、若村外,作時、行道者。

二齊整著
三衣者。律云:不齊者,下垂過肘露脇;高過脚
𨄔褰高。細襵者,襵已安緣。不犯者,略同前戒。


反抄衣者。謂左右反抄,著肩上也。若脇有病,
在寺中道行作時者得。

四反抄坐戒。文相可
知。

已後約略而解,不復記數,大途可知。

律云:
衣纏頸者,總捉衣角著肩上也。開緣同上。


頭者,若以樹葉、碎段物、若衣覆也。不犯者:有
病、患寒、頭上生創、命梵難,覆頭走者。

跳行者,
雙脚跳也。不犯者:有病、為人打、有賊惡獸若
棘刺、度渠坑而跳過者。

蹲坐者,若在床、在地
上,尻不至地也。不犯者:有病、尻邊創、若有取
與、若禮、若懺悔、若受教誡者。

叉腰者,匡肘
也。開緣如纏頸戒。

搖身者,左右戾身趨行也。
不犯者:病、若為人打避杖、度坑搖身過、著衣
看齊整者。

掉臂者,垂臂前却也。不犯者:病、為
人打、及餘緣舉手遮、浮渡水若以手招喚伴

者。

覆身者,處處身露也。不犯者:病、被繫、風吹
衣離身者。

左右顧視者,在村落處處看也。不
犯者:有病、若仰瞻日時節、若難緣伺求便道
走者。

靜默者,謂無高聲也。不犯者:病、若聾須
高喚囑授、若高聲施食、若二難高聲走者。


笑者,露齒而笑也。不犯者:病、脣痛不覆齒、或
念法歡喜而笑者。

用意受食者,非棄羹飯也。
不犯者:有如是病、或鉢小故棄、或還墮案上
者。

平鉢受食者,非溢鉢也。不犯如上戒。

平鉢
受羹者,非溢出流汗也。不犯如上。

羹飯等食
者,非飯至羹盡,羹至飯盡也。不犯者:有病、若
正須飯、正須羹、日時欲過、二難疾食者。

以次
食者,非謂鉢中處處取食食也。不犯者:病、或
患熱挑取冷處、若日欲過、難緣者。

不挑鉢中
者,置四邊挑鉢中央至鉢底。不犯者:有病、患
熱開中央令冷、日過、難緣者開。

自索食。不犯
者:病、為他、他為己、不求而得者。

飯覆羹。不犯
者:有病、若請食、或正須羹、正須飯者。

視比座
者,誰多誰少也。不犯者:比座病、若眼闇,為看
得食不得食、淨未淨、受未受,若自病者。

繫鉢
想食者,謂非左右顧視。不犯者:有病、比座眼
闇如前戒、日過、難緣者。

不大揣者,非口不容
受也。不犯者:病、時欲過、二難疾食者。

張口待
飯者,謂飯揣未至先張口也。不犯者,如前戒。

含飯語者,飯在口中語不可了,令不解也。不
犯者:有病、或噎索水、難緣者。

遙擲口中食。不
犯者:病、被縛而擲口中者。

遺落食者,半在手
中,半入口中。不犯者:啖薄餅、焦飯、瓜果、菜者。

頰食者,令兩頰鼓起如獼猴狀也。不犯者:病、

時欲過、難緣疾食者。

不嚼飯作聲中。除有病、
乾餅、焦飯、瓜果者。

噏飯者,張口遙呼吸
食也。不犯者:有病、口痛;食羹、乳酪、苦酒者。


舐食者,吐舌舐飯也。除病、被縛、手有泥垢膩
汗,舌舐而取者。

振手食中。除病、食中草蟲、或
手有不淨,振去之;有未受食、手觸污手,振去
之者。

把散飯食者,散棄飯也。開如前戒。

不污
手捉食器者,有膩飯著手也。除病、或草上受、
葉上受、若洗手受者。

洗鉢水者,雜飯水也。除
病、若澡槃承取棄之者。

生草不得大小便中。
除病故不堪避、若流墮上、鳥銜墮者。

水中不
大小便唾中。除病、或岸上大小便流墮,餘如
前戒。

不立大小便中。除病、被縛、脚𨄔污,並開。

不恭敬說法不得中。除病、若為王、王
大臣者。

不佛塔中宿戒。除病、為守護故止宿、
強力所執、二難緣宿者。

不藏物塔中戒。除病、
為堅牢故藏、餘難緣如上。

著革屣下諸塔邊
戒。除有如是病、或強力喚入塔中者。

塔下坐
留食戒。除一坐食、及不作餘食法比丘、病比丘,
聽聚著脚邊一處,出時持棄者。

塔下擔屍等
戒。除有病、須此道行、彊力呼去者。

持佛像大
小便處。三開亦爾。

向塔舒脚坐。除病、若中間
有隔、強力所持。

携手道行戒。除病、或眼闇須
扶接者。

餘戒或有病緣,通開。不恭敬聽法者,
唯開王及大臣也。良由佛法廣流天下者,必
假王力故也。初雖開聽,為在通法,被及黔黎;
後必虔仰,故無開法。

自餘通諸外部,非不要
須。意在即披即行,且依律述。此若遵之無缺
者,當更括撿,如威儀決正法中別卷流用。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律宗,其唯持犯。持犯之相寔深,非夫積學洞
微,窮幽盡理者,則斯義難見也!故歷代相遵,
更無異術;雖少多分徑,而大旨無違。但後進
新學,教網未諳;時過學肆,詎知始末;若覈持
犯,何由可識?然持犯之文,貫通一部;就境彰
名,已在隨相。今試約義總論,指其綱要;舉事
以顯,令披尋者易矣!就中諸門分別:初知持
犯名字,二解體狀,三明成就,四明通塞,五明
漸頓,六明優劣,七雜料簡。

初明二種持犯名
字者。先解二持。言止持者,方便正念,護本所
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止而無違,
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持由止成,號
止持戒,如初篇之類。二明作持。惡既已離,事
須修善,必以策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
名之為作。持如前解。所以先後者,論云:戒相
止,行相作。又云:惡止善行,義之次第。

次釋
二犯。言初犯者,出家五眾,內具三毒,我倒在
懷,鼓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之為作。作而有
違,污本所受,名之曰犯。犯由作成,故曰作
犯。此對作惡法為宗。惡既作矣,必不修善,
是故第二即明止犯。言止犯者,良以癡心怠
慢,行違本受,於諸勝業厭不修學,故名為

止。止而有違,反彼受領,故名為犯。此對不
修善法為宗。

二明體狀。餘義廢之;直論正解,
出體有二:一就能持,二就所持。

言能持者,用
心為體,身口是具。故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
心。又律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等。如後
更解。

二就所持者。持犯二種,並對二教以明。

制教有二:一制作,作則無愆,不順有罪;二制
止,作則有過,止則無違。

言聽教者,作與不作,
一切無罪。

何故須二者?若唯制無開,中下施
分,進道莫由;若唯開無制,上行慢求,息於自
勵,故須二教,攝生義足。今分二教,攝法分齊;
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中事以明;作持止犯,通
對二教法、事兩種。所以前不通法者,法唯進修
方知;事但離過自攝,故得明也。

就前止持,對
二教中,制門中事有二:一者可學制止,如淫
通三境,盜分四主等;二者制作,如衣鉢體量
等。二者不可學事,由心迷倒,隨境未了等,是
廢昔義也。
就聽門者,事通上二:言可學者,如房舍尺量,
長衣大小是也。不可學者,事同前述;但由迷
忘,於教無違;前後想轉,故結不定。

次作持。對
制門中法、事者。法謂教行也,教謂律藏,行謂
對治;事唯可學,衣鉢體量等是。就聽門中,亦
對法、事。法謂處分說淨等;事唯可學,長衣房
舍等。所以不通不可學者,由心迷忘,非學能
了,廣如後述。此謂順教而作,無違故,皆名作
持也。

三明作犯以翻止持。但不依戒相,造行
成辨,悉名作犯。

四明止犯以翻作持。所對
法、事,懈怠不學並是。

三明成就處所。

先約心

辨。止持有二。一無惡來污明止持。行前三心,
得有止持。由本有戒
體光潔,無違名持。受體是記,三心無記也。


對治行明止持。作持必行心成就,前三則無;
善性便有,惡、無記無。止作二犯,行心成就,前三亦無;局不善性。
若前後心,有別持犯,所以可知也。

後三業明
成就。身二持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
等,名身作持。口二持者,離口四過名止;知淨
語等名作。身口各二犯,反上應知。單意業中,
不成持犯;若動身口,思亦成持犯。後更說之。

四明通塞。四門分之。

一一心門。唯就作業以
明,但塞不通;以心無並慮,境不頓現故也。


將心望境。有通有塞。言塞者,持犯不相有;言
通者,持犯自相通。如止持中有作持,作持中
有止持;二犯亦爾。若為取別?答:止中有作,收
作成止;作中亦爾。舉宗歷然,豈是通漫。一止
作持心別,二止作持境別,三止心對作境,四
作心對止境。若就修行解止持者,如止殺、盜,
先修慈悲、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為作持;望
境不起,名止持;即止中有作也。若就修行解
作持者,如欲誦戒羯磨,先止外緣;望離麁過,
名止;後善行成,名作;即作中有止也。作犯心
邊有止犯,如人作惡,先不學善,是等類也。止
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過日,造房不乞是。
若望不學,止犯,無作犯;不即相成,非無後習
也。

三明自作教人,四句皆通。如前心令人漉
水為己用,是止持;令人持欲僧中說,是作持;
令人殺生;又不乞處分,遣人造房。作四事

已,後心作意,離諸罪過。即止持中,有止持乃
至止犯。乃至止犯心中,亦具二持犯。如前,遣
人作四相已,後便止不學善法。

四前後自業
相成。有塞有通。塞者易解;通須方便,四四十
六,如前無異,託相少別。如前,自安漉具,禁閉
沙彌,安殺具,閉戶現相不與欲;此四作已,後
修止持,乃至止犯。此後二門,並對事修造,以
明止犯。

五明漸頓。

初,就心通漸頓。若作心總
斷惡意,名止持心頓;若一切諸惡,並欲造,名
作犯心頓;若諸善並修,名作持心頓;若息修
者,名止犯心頓。若論心漸,以類可知。莫非與
受體有違順,故持犯兩分。

二對行說。唯漸非
頓。以一行中,不得備修餘行,故作持名漸也。
止持漸者,如正修慈心,不得修餘對治也;作
犯唯漸,不可頓犯一切戒故。且就男子身,七
心行殺,若以貪心殺者,單犯一戒;六不殺戒、
四十九戒、五十六戒等,全不犯。並如前說。


就止犯別解。四句分之。一不學無知,相對解
漸頓。不學之罪先起;無知之罪,緣而不了,
後生故漸。文云:五歲不誦戒羯磨,方得罪故。
二別解不學之罪,通有漸頓。如要心可學境
上,作不學意,於一一法上,頓得不學罪。以初
受時,皆發得故;今違願體,頓得多罪。云何為
漸?若要心不學羯磨,於餘悉學;望羯磨邊,
犯一止罪,名漸。若論無知唯漸者,謂緣不了,
方結無知罪;一心不備緣,唯漸。問:此不學無
知,二罪是何?答:有人言,並是吉羅。今解言,不
學,吉羅。無知有二,若全根本無知,得重,故律
云:重增無知波逸提;若疑者,得輕,是吉羅也。

三分齊者。就教、對行、從根,三別。言就教者,學
據始終,不學即結;無知之罪,五夏後結。對行
者,恐心逸蕩,自恃少解,望齊賢聖;故學通一
形,優劣相降。文云:五歲智慧比丘,從十歲智
慧比丘受依止;乃至五分法身成立,方離依
止。約根者。若利根易悟,始終二罪,以不學故
有無知也。若鈍根難悟,始終不學,無無知罪,
非力分故。律云:愚癡比丘,盡形依止。四可懺
以不。二俱可懺。如息意不學,後緣不了,結無
知。若作心學而未知,不結無知罪,已前不學
無知,罪有斷義。皆可懺。

六明持犯優劣。

先明
二持十門。

一約法而言。四種不同:一威儀戒,
二護根戒,三定共戒,四道共戒。初一外凡假
名僧戒;中二內凡和合僧戒;後一聖人真實
僧戒。德行優劣,三品殊異;持威儀弱,護根持
勝,以制心故,乃至道共為勝。

二就位。無學人
德圓,故戒行勝;三果企求未息,戒行為劣。內
凡、外凡,相望漸弱。

三就人。七眾相望,乃至大
比丘戒,無願毘尼最勝。

四就行。止持離重過
為勝,作持離輕過為劣,此輕重相望。若能治
行者,止持對麁過故,治行易成故劣;作持對
細過,治行難成故勝。

五就心。有三:一善心持
戒,謂修離染清淨行,對根本惡,怨逼三時不
染等是也。不善心者,為名利故,世報等是也。
無記心者,狂亂睡眠等。若以作持校之,上中
下不等。若望順教,莫不持戒,不分三心。

六約
就所求,四種:一賊分齊,如諂媚邪命勝他名
利等。二罪分齊者,恐墮三途故。《成論》云:行
者深心不樂為惡,名淨持戒。三福分齊,欲生

天受樂等。四道分齊者,縛著等累,由戒得解
故。

七約方明持。閻浮提者勝,煩惱重故;西方
東方,持戒為弱。

八約佛前後。佛在時勝,滅後
劣。正法、像法、末法,漸弱。以優波掘多問尼為
證;佛世六群,極為麁暴;滅後無學,威儀不及
也。

九約遮性。二戒不同,互持彊弱。

十六聚上
下,互持強弱。

次明二犯,十門優劣。

初約位分。
無學誤犯故輕,三果故犯為重。三果無漏力
強,雖犯亦輕,內凡道劣故重。乃至外凡,相比
可知。

二對行者。作犯是重,止犯為輕。亦可故
重,誤輕。

三就心三品明優劣。如卷初篇,三性
分之。

四戒威儀。篇聚上下,輕重可知。

五就遮
性分輕重。以犯性故,地獄罪不除,如《智論》說。

六就時。約佛前後,辨犯輕重,如持中可解。


將心望境。如《母論》云:犯必託境,關心成業;心
有增微,境有優劣故也。或心境俱重,人作人
想殺;或境重心輕,人作非人想;或境輕心重,
非人人想。論通一切,不局一戒。淫中自有輕
重:畜生及人;人中有在家出家;在家中持戒
破戒,出家五眾持戒破戒;乃至聖人。重同,報
異。第二盜重者。天及人,乃至聖人;三寶差別,
僧物最重。第三殺戒。《成論》云:如《六足毘曇》中
說,殺邪見人,輕殺蟲蟻;此人污染世間,多損
減故。第四妄戒。向在家人說重,向出家人說
輕。

八將制約報,以明輕重。如《母論》云:如媒
房三戒,人之喜犯;律制情過,故制重名;既是
遮惡,招報不重,故《論》云:結戒法異,輕制重名;
得罪法異,因果相當。或犯輕報重,如打比丘
等性罪;義希故,律制輕名;既是違理為業,心

重招報亦重,故《論》云:結戒法異,重制輕名;得
罪法異,因果相當。或犯報俱重,如漏失、二謗
等;或犯報俱輕,如不憶念身口威儀,忘誤或
慚愧心犯等。此後二句,結戒法不異得罪法,
得罪法不異結戒法故。

九單心三時,辨犯輕
重。如《善生經》,且約殺戒,輕重八句,位分四
別。初一句,三時俱重:謂方便舉尤害心,根本
起尤快心,成已起隨喜心。第二三句,二重一
輕:初方便、根本重,成已輕;中云方便輕,根本、
成已重;後云方便、成已重,根本輕。第三三句,
一重二輕:初根本重,初、後輕;中云方便重,中、
後輕;三云成已重,初、中輕。第四一句,三時俱
輕:如《僧祇》,摩訶羅不知戒相,教他殺人,以憐
慜故。《善生》、《十誦》中,啼哭殺父母,畏苦痛故,
害父母命等是。律據人想,八業皆重;業隨心
故,牽報不同。故《成論》云:深厚纏殺蟻,重慈心
殺人。

十有心無心。相對八句,四位如前。初一
句,三時有心。次三句:一初、中有心,後則無心,
犯四重;二初則無心,中、後有心,亦犯四重;三
初、後有心,中間無心,犯初重,下三戒蘭吉。後
三句:一中間有心,初、後無心,犯四重;二初便
有心,中、後無心,犯初重,餘三戒或蘭吉;三後
便有心,上二無心,淫戒犯重,以出時樂故,若
餘三犯吉。次一句:三時無心,不犯。故律中,本
作是念,我當妄語例之。後之八句,由心有無
故,犯不犯別;不同前八,莫不有心。後明無心
者,或無心受樂及殺盜等心,或狂亂不覺者。

七雜料簡中分五:一以不學無知歷位分別,
二方便趣果分別,三具緣成犯分別,四境想

分別。五雜相分別。

初不學無知者,其相微隱。
初且敘結,然後例開。

言其犯相者,謂受戒已
來,勤學三藏,於境迷忘,遇緣而造者;隨相境
想具之。若由來不學,事法無知,觸便違犯者;
佛言:隨所作,結根本,更增無知罪。既略敘
結,須配位法。今立兩箇九句,為持犯方軌;
且據一事,以通餘戒。

先就止持,明有無輕重,
罪之分齊。

初明可學事。作九句,分三品。上品
一句:識事、識犯。中品四句:初識事、疑犯,二識
事、不識犯,三識犯、疑事,四識犯、不識事。下品
四句:初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
疑犯,四不識事、不識犯。次解釋中,上言不識
者,犯謂不犯,迷輕謂重;疑中亦爾,疑有疑
無,疑輕疑重也。上品俱識故,無不學無知罪。
中品帶識故,於罪、於事,生疑、不識,故有八罪,
各有不學無知。下品四句,十六罪也。此中二
十四罪,有六波逸提,十八吉羅。並不犯根本,名為止持。上品俱識故,名上
品止持。中品罪少,名中品止持。下品極多,故
名下品。皆止於一事。

次對不可學事,以明止
持九句。緣事、緣罪,各三心。初有三句:一識事
識犯,二識事疑犯,三識事不識犯。二疑事識
犯,疑事疑犯,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識犯,
不識事疑犯,不識事不識犯。此三三句中,各
下二句,疑及不識句別;各有不學、無知二罪,
合十二罪。亦望不犯根本名止持。但事是可
學,以想疑妄生,雖緣不了,聖不制犯。問:如殺、
盜等,人非人想,有主無主想,律結無罪;亦有
制犯者何?答:或緣罪境,人非人故,便結心犯;

或緣非罪境,無主物故。然彼迷心,不結正罪;
莫非緣罪故,有無不同。又不同前段,以法、事
俱識,故是可學;有疑、不識,皆制罪也。若爾,後
緣法中,亦有想轉;如不處分,處分想、及疑,亦
是不犯重,何為制罪?答:此且據止持中,約事
為言。必如所引,對法有二九句;後作持中,更
為辨也。

次就作犯中。可學法事,如初九句;不
可學者,如後九句。與前並同,但犯根本為別。

就中,根本不識事中,或無犯,謂始終無心,如
誤殺人等,除淫、酒戒。若中間轉想,疑事不識
事,由心差,故是方便;若不差,結根本。或不造
前事。此後九句,識事三句,為上品作犯。疑中
三句,為中品。不識事三句,為下品,或無罪故。
對法類知可解。

所以前九句中,上品一句者,
以事法俱了,未可論罪。後九句各分三品者,
莫非由一事生,容兼疑不識故。結罪易明,故
分為二九句也。若論緣罪,下二心,疑及不識,
合十二罪,皆犯究竟。以罪是可學故,以不學
故不識。故文云:不以無知故得脫,若犯罪,如
法治,更增無知法。無知及疑,皆是究竟。若不
疑及識,一向無罪,無果可趣。前言無罪者,謂
無不學無知,非謂無根本罪。

問:根本不識事,
三句無罪,便是六句,云何言作犯九句?答:若
就根本,唯六句;然上三句下,不識與疑,亦有
犯故。若爾,此下疑等,正是不學止犯,非是作
犯,何得說為作犯九句?答:從根本故得名。又
必由造前事,通名作犯攝也。若爾,不識事、識
犯,即是無罪;正應有八,不得有九?答:如前已
解,句法相從。又解:若就可學事上,生可學迷,

一向九句,莫不犯根本。若可學事,生不可學
迷,唯六句有罪,除下品;若轉想,結前心蘭,得
有九句,並方便罪。若迷想,就後心,唯得六句,
如有主無主想,以無罪故;或九句,人非人想,
後心吉羅,生罪緣故。若兼止犯,得有八句;相
從造事,亦得說九。極為分別,不知鏡不?思之!

次明作持九句者。若從對事法以辨,實亦應
有兩箇九句。但明用差別,階降不異,故合一
九句;唯對可學以明。今且列句所以,如上止
持可學事中;此但順教作事,與前為異。就中
分三:初一句識法識犯。中品
四句:識法疑犯,識法不識犯,疑法識犯,不識
法識犯。下品四句:疑法疑犯,疑法不識犯,不
識法疑犯,不識法不識犯。不可學法迷,亦有
九句,如前段後九句說之。

次論止犯。或九或
八。言九句者:上品四句,有十六罪。中品四句,
有八罪。下品一句,但犯根本一罪;如不乞處
分造房,但犯一僧殘;由識法識犯故,無不學
無知罪。所以顛倒前句不同者,以犯門解義,
罪多為上品;犯四根本、僧殘,各加不學無知;
如前列數,非多何謂?言八句者,對教行不學
以明,則無識法、識犯下品一句。若對事明,亦
有兩箇九句,謂可學迷及不可學迷。如不說
淨、見犯不發,即是可學;若迷、若忘,即不可學。
如此廣知,隨指一戒,達之則類遍法界也。


方便趣果者。然造修前境,必有三時。是以大
聖隨時而制,意令智士剋志不為。略如上引。
何者前方便?總論諸聚,《明了論》中,初篇、二篇,
有三方便。第三、四篇,立二方便。第五篇中,但

心起身口,唯有根本,無方便;若動身口思,亦
有遠近方便。律中但明成者波羅夷,不成者
偷蘭,亦不分輕重。廣如卷初明之。

今通會輕
重。約初篇中淫戒以明。如內心淫意,身口未
現,名遠方便,此犯吉羅。故文云:或發心作,心
念作也。若爾,與單心何別?答:律制,動身口思
心,名為期業;若單心者,制限大乘。故《善見》
云:凡人恒緣欲境,聖人若制心戒者,無有得
脫之期。故律中起心,不動身口,但自剋責,還
復好心,是名不犯。二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
方便,犯偷蘭。三者臨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
犯處已來,名近方便,是重偷蘭。已下諸聚,雖
輕重多少不同,大相可準。

何名方便?以上三
緣,將至果處,或為七緣阻礙不成,故是根本
家方便。若無七緣,並入果本。本相如何?
謂入如毛頭名淫,舉離本處名盜,斷其命根
名殺,言章了知名妄。如是〈隨相〉已明。若結罪
之時,並攬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
已,更有本時方便。何者後方便?謂所造事,暢
決稱懷;發喜前心,未思悔改;復結其罪,通得
吉羅。

三具緣成犯者。先明成犯意。業不自成,
成假修造;諸緣和具,方結罪福;必片乖阻,擁結
方便。故律中犯相,並託因緣;為罪居六聚,懺
法又別。不同化教,但論成業;結犯已外,無論
違制。

今依諸戒,通別二緣。別具犯相,已如前
〈隨戒〉釋訖。有人通立五緣,用解諸戒者;非無
此義,後進未知。今立通緣,遍該六聚,七種不
同。

一是五眾出家人。簡餘十三難等;受戒不
得,無罪可作。或是五眾,而造境未果或自命

終、或為他殺,或捨本戒、邪見、二形生等;並非
五眾,業思乃暢;無戒可違。

二雖受五眾戒,而
為重病,癲狂癡亂、痛惱所纏;雖作前事,並無
有過。若心了知是比丘者,隨前所犯。

三期心
當境。非謂對境之時,或有迷謬,境有錯誤、或
無記餘緣、或睡眠不覺;並不正犯。若先作方
便,後隨心三性,並結。《十誦》、《伽論》:若先作殺母
方便已,自眠時,母死,是無記心,得逆及重。阿
羅漢無記犯戒、若睡,覺即悔過;凡夫須準。《智
論》:阿羅漢不為夢眠,但為四大故,少時息耳。

四無命難。謂為怨賊、非人、惡獸,斷命緣者,得
犯前戒。若是性戒,一向不開;豈得殺他誑他,
而自活命。唯淫一戒,開與境合,三時無染。以
不損境。餘則唯制。文云:我為諸弟子結戒已,
寧死不犯。若論遮戒,有開、不開。道力既成,至
死不毀,如草繫海板等例。餘志弱者,命
梵二難,開下三篇;以上二篇是梵行本故。


無梵行難。謂若有童女寡婦、伏藏、水陸多細
蟲、同住多惡伴,如此之事,並是犯緣。文云:若
在此住,必為我淨行作留難。佛言:即以此事
去。準此以言,對下三篇;體是威儀。不開性戒。
就遮戒中,或是遮惡、或是事輕、或以輕遮重;
若不開者,反上可知。《毘尼母》云:犯罪有三:一
緣,二制,三重制。一緩一急,三處決斷,是名律
師。

六稱本境。謂非道作道想、無主物有主想、
非人人想,如是各非本期,為異境來差,罪住
方便也。

七進趣正果。若住,即成方便。相有四
分:一由法隔故為方便。一切諸諫戒,初白竟
捨;遂諫故止,不成果用。二懈怠息。欲造前事,

緣壞離阻;或復強盛,不可侵陵,停廢本心。三
好心息。謂將造過,忽憶受體;恐污願求,對治
防遏,令惡不續故也。四心疑故息。不同想心,
以至果故。今此疑者,起心當人,疑是非人;疑
心不決,恐殺非人,遂即停止故也。

上所列諸
通緣,又〈隨戒〉中取別緣,兩明二犯,得知因果
輕重,犯不犯相,方得入懺法。不須通漫,悔罪
不出。

四境想不同。五門:一須制意,二汎明境
界,三有無,四定互多少,五解輕重。

言制意
者。若不制境想,則犯罪浟漫;輕重不分,有無
莫顯。故諸戒末,佛並具張;縱有缺文,但多
是略耳。

二明犯境。位階且五:一內報,二外事,
三約法,四對時,五約罪。言內報者,謂人、天、非、
畜。若四境齊犯,謂如初戒;或各升降,如盜、殺
等。又就人中,道、俗分別。俗者,如販賣、食家有
寶等;道者,如謗、覆、說、打、搏、疑、藏等;通道俗者,
如二宿、淫、觸、二麁語等。然於道中內外,外局
衣食,內如毀、兩。又內中通大小,大如謗奪,小
謂減年。又具中形報。隨順之提,局是比丘;同
路、乘船、作衣、讚食,事專尼眾;如謗、覆、說,義該
兩眾;餘通可知。又形報中,色、心分別。如淫唯
色,死屍犯故;文言,道、道想,此通四趣;漏失同
然,境仍是寬。自有約心為境,如觀、許等想,染
心衣食。大略須知,更不具分。二外事中,如掘
地、草木、不受、殘宿、勸足、酒等,亦可長衣鉢類。
通內外者,如盜、奪、蟲水等。三法者有四:一自
所稱作,媒、麁語、二妄、毀呰等;二他所作法,處
分、諸諫等;三是治法,謂隨舉等;四法相道
理,謂十八法等。四約時者,如日暮、非時、夏歲、

二三宿、殘宿、內宿、明相決了等。第五約罪者,
覆說之類等。

三門有無者。約僧律本,合二十
六戒中有,餘者略無。謂初四戒,二篇六戒,三
十中一戒,九十中十五戒。對有三十五,謂二
房含七,盜、媒、麁、壞生,各有二重故也。尼中非
無,且削略之,已如初述。

次言無者,通對前
五。一內報無者,或是理無,如漏失戒,觸緣
斯犯,何須境想,以階犯位。或可略無,以道想
若疑,但得蘭罪;故〈條部〉律云:非道想,不疑,殘;
故知是略。二定略無,如謗、奪、兩舌、毀呰、嫌罵
等,局此境犯,應有境想,文無者略。二外事
略無,如屏露二敷、露然、藏衣等。三法中理無,
以無所對法故,如殺、盜等。言略無者,如大小
二妄,及諫、隨舉等;如《僧祇》二隨,咸有境想,故
爾。媒麁等反此,故有法想。亦可觀作觀想、諫
作諫想,非法等,並是理有略無也。時者,如洗
浴、二入聚落,亦是略無。罪略無者,如尼覆戒。
餘戒理無,以不對罪故。

第四多少者。境想之
法,或四或五;恐人未練,且依殺戒,立相列之。
初句人作人想,二人非人疑,三人非人
想,四非人人想,五非人人疑。
五句如此。所以多少者,但由第三,人非人想;
此一不定故,或四或五。

所以爾者,昔解,若輕
重相對,定有第三,故即成五。如淫戒,轉想及
迷,並得夷蘭;若殺、妄、摩觸、二麁語等,轉想蘭
吉,本迷亦吉。故須第三,以成五階。

若犯不犯,
二境相對,不處分、盜等是也。盜戒即四;
不處分具五。五謂轉想,有前心蘭故;四
約本迷,二境全無罪故。以此義五。若犯不犯,

或四或五。

又解,重輕之中,位有三種。若轉想
定五,迷或四五。云何或四五者?如對二趣犯
境起迷,由有吉羅故,為斯具五;想對無情,一
切無犯,是以但四。如似覆說,類前亦爾;若對
下三,輕重應五;然落開通,此是全謂非罪,而
覆說者無犯故;然是本迷,或四或五。

若準此
義,犯不犯位,亦有三別。如上重輕,應本定五;
進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今犯不犯,如盜
戒中,本是或四五;今退就犯中,對非畜二物
作想,轉迷俱五,亦成三位。

此即二對理齊,文
中綺說。謂殺妄觸等,就輕重以辨;盜約犯不
犯以說,故殺五盜四也。

又且此謂犯中有輕
重者,如前所論。若掘地、不處分、非時、勸足等,
犯中無輕重義者,但有或四五。餘準可知。

又復上來如此釋者,通約本異二境論之;故
言定五,或四五句。若唯據本境犯之有無者,
一切境想,四即齊四,謂本迷故;五即俱五,謂
轉想故。但文中互說。用斯犯等,皆據本境本
想;若異境後心,律並不結其罪。

故約略銓敘,
境想之義;可對諸戒,類明持犯。

五次釋其文。
五階之位,如前所列。以犯不孤起,託境關心,
以成其業。但以境有優劣是非,心有濃淡錯
誤。或心境相應,犯齊一品;而業有輕重,八品
未均。或心不當境;或境不稱心。境犯心不犯;心犯境不犯。有斯差
降,境想明須。

業位既定,四句之中輕重,亦須
分判五位;於上五階,一具四闕。

初句心境相
當,通犯究竟。二人疑,及第五非人疑。前疑重,

以本緣人心不捨,臨殺有半緣人心故;後疑
輕,雖半心未捨,殺時境非本期故。三人非人
想,四非人人想。前想重,結本方便,心境相
當;後想輕,以殺時單有本心,無本境故。

又更
重明。本境中,疑重,想輕。以心境相稱,故重;單
境無心,故輕。後異境中,想重,疑輕。以生人想,
與方便不異,故重;輕者,雙闕二緣故也!非人
闕緣境,疑心闕本期。故分斯兩位,結罪屬本
心。且解如此。

五雜料簡中。但以持犯該通,非
可一法包舉;故引諸門博練,亦可粗知持歸。
此門所明既廣,不可具羅;試列眾名,任自陶
鑄。或約剋漫,或約錯誤;或隨自他,或分身
口。教人自成,兩業各分;多人通使,緣別業同。
如斯諸例,未得陳之。《鈔》者意在易識即行;前
論難知希用,故且刪約。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夫結成罪種,理須懺除;則形清心淨,應同僧
法。故《薩婆多》云:無有一法,疾於心者。不可以
暫惡,便永棄之,故須懺悔。《涅槃》亦云:如我訶
責毀禁之人,令彼自責,護持禁戒;說三惡道,
為修善故。然遂古之師,並施悔法;增減隱顯,
臆課者多;照教無文,撿行違律。故佛言:有犯
不能悔,又不能如法懺,是為愚人。聖教極明,
但不信受。今欲定其綱位,格其心境;使是非
鏡其耳目,得失明其能所者;則何患妄業不
除,妄心無託?則為聖歎矣!故文云:有二種智,
一者有犯能見,二見罪能如法懺也!

今懺
悔之法,大略有二:初則理懺,二則事懺。此
之二懺,通道含俗。

若論律懺,唯局道眾。由犯

託受生,污本須淨;還依初受,次第治之;篇聚
立儀,悔法準此。並如後列。

若據通懺,理事二
別。理據智利,觀彼罪性,由妄覆心,便結妄業;
還須識妄,本性無生,念念分心,業隨迷遣。若
論事懺,屬彼愚鈍。由未見理,我倒常行;妄業
翳心,隨境纏附;動必起行,行纏三有。為說真
觀,心昏智迷。止得嚴淨道場,稱歎虔仰;或因
禮拜,或假誦持,旋繞竭誠,心緣勝境。則業有
輕重,定不定別;或有轉報,或有輕受,並如《佛
名》、《方等》諸經所明。言理懺者,既在智人,則多
方便。隨所施為,恒觀無性;以無性故,妄我無
託;事非我生,罪福無主;分見分思,分除分
滅;如人醒覺,則不眠醉。然理大要,不出三種:
一者諸法性空無我;此理照心,名為小乘。二
者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見;此理照用,屬小
菩薩。三者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此理深
妙,唯意緣知,是大菩薩佛果證行。故《攝論》云,
唯識通四位等。以此三理,任智彊弱,隨事觀
緣,無罪不遣。故《華嚴》云:「一切業障海,皆從
妄想生;若欲懺悔者,當求真實相。」如此大懺,
眾罪雲消。然則,事懺罪業,福是順生;理懺妄
本,道則逆流。一出一入,條然自分;愚智兩明,
虛實雙顯。故諸行者,並識自心;若樂罪時,須
修事懺;若樂福時,須修理觀;理通深淺,如上
所明。若是五眾犯罪,則理事兩緣。事則順教,
無違唯識;理則達妄,外塵本無。故論云:唯識
義不失,亦不無能取所取也。若非五眾,福道
兩經;必欲試論,非是《鈔》意。廣如凡聖行法二
十卷中。

次明依律,約事立懺。懺法乃多,要唯

六位。

初懺波羅夷法。

《觀佛三昧經》云:有七罪,
一一經八萬四千劫,入阿鼻獄:一毀無十方
佛,二斷學般若,三不信因果,四用僧物極重
於三寶物,五犯重食他信施,六污比丘尼,七
六親所行不淨。並廣如彼經中。《涅槃》云:犯四
重者,生報即受。若披法服,猶未捨遠;常懷慚
愧,恐怖自責;其心改悔,生護法心;建立正法,
為人分別;我說是人不為破戒。若犯四重,心
無怖畏慚愧發露;於彼正法,永無護惜建立
之心;毀呰輕賤,言多過咎;若復說言,無佛
法僧;並名趣向一闡提道。云何是業,能得現
報,不未來受?謂懺悔發露,供養三寶,常自呵
責;以是善業,今世頭目等痛,橫羅死殃,鞭打
飢餓。若不修身戒心慧,反上諸法,增長地獄。
《四分》云:若比丘及尼,犯波羅夷已,都無覆藏
心,令如法懺悔。諸師廢立,互有是非。今括其
接誘,理無滯結。但使覆與不覆,臨乞時,都無
覆者,盡形學悔。不同僧殘,犯多罪已,餘者覆
藏,得將一乞,不障法事。初篇犯其根本,非全
淨用;若欲改過,出彼自心;縱不舉罪,不礙僧
法故;抑令首盡,求哀為受。僧殘不爾,罪是有
餘;雖先無心,得強加法;無問隱顯,隨乞隨懺。
有斯諸異,故立兩儀。

先分別須治,後明立法。

《僧祇》:若犯罪已,啼哭不欲離袈裟,深樂佛法
者,令與學悔羯磨。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
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受食,除火淨
五生種,及金銀;應從沙彌受食。《十誦》:若犯重
戒,如法乞羯磨。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
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白衣

沙彌過二夜。得為僧作布薩、自恣二羯磨,不
得足數;餘一切羯磨不得作。得受歲。《伽論》云:
謂無能作者,得為前二法。《母論》云:與白四悔
法已,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
然障不入地獄。《治禪病經》云:犯重懺者,脫僧
伽梨,著安陀會,心生慚愧,供僧苦役,掃廁擔
糞等。此行懺法,須者如彼。

律中應教乞言:「大
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藏,
今從僧乞波羅夷戒,願僧與我波羅夷戒。慈
憫故!」三乞已。僧索欲問和,答云:「與波羅夷戒
羯磨!」應言:「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波
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若僧時到,
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
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僧今與某甲比丘波
羅夷戒。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波羅夷
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僧已
忍,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佛言:與波羅夷戒已,當行隨順法,
奪三十五事。略同〈僧綱〉法中;唯加不得眾中
誦律,無能誦者聽。與波羅夷戒已,僧說戒及
羯磨時,來與不來隨意。若重犯者,滅擯;若犯
僧殘已下,依篇聚治。《十誦》:與學沙彌犯
僧殘已,乞別住,六夜出罪,僧次第與之。上且
約淫戒為方法,自餘盜、殺,準法除之。不同昔
人,唯淫開懺。

二明懺僧殘法。

略知對治有四
別:一須治覆藏情過,謂波利婆沙。此方義翻,
或云覆藏,或云別住。《母論》云:何名別住?別在
一房,不得與僧同處;雖入僧中,不得談論,亦

不得答也。二治覆藏罪,謂突吉羅。如後正懺
。三治僧殘情過,謂摩那埵者。《論》
云:秦言意喜也!前雖自意歡喜,亦生慚愧,亦
使眾僧歡喜;由前喜故,與其少日;因少日故,
始得喜名。眾僧歎言,此人因此改悔,更不起
煩惱,成清淨人,是故喜耳!四治僧殘罪,謂阿
浮訶那。此中《善見》翻為喚入眾羯磨,或名拔
除罪根。《母論》云:清淨戒生,得淨解脫,善持起
去故也!

二明立懺儀軌。僧殘眾中立悔,正法
須立。初引明文,後顯格義。

初中,依《明了論》偈
曰:及上起罪五種方。釋曰,如人犯僧殘,求得
出離,若人欲為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必定
應先憶持五種上起方,後作羯磨。一觀僧殘
罪相。二為簡擇人,知藏罪不藏罪相。三觀業
聚學處,為簡擇四部等眾。四觀業相應學處,
為行白四等羯磨。五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
一夜等,藏、不藏,為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
摩㮏起罪也。方猶法也。釋此五法,即為五門。所以
名上起者,往前墮在犯罪處,故名為下;罪相
續故,遮隨戒無作不生。今若懺悔,約遮相續,
還得受持清淨;對治護故,戒法續生,稱之為
起;第二白法,翻前犯罪時下,故名為上;是以
懺悔總名上起法也。又知提舍那者,此云發
露,謂此懺悔是發露法。故欲行上起,須知五
方。

第一方者。謂知撿定是殘、非殘,即知具、闕
之義;具緣成重,闕緣便輕。故《論》云:一觀僧殘
罪相者,於故意出不淨罪中根本相,若人已
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已制此戒,若人不至癡

法,若人有欲心出不淨,若不淨已出等,此人
則犯僧殘。於餘略說相亦如是,廣說如《波羅
提木叉論》。準論解律,上來即是通別二緣;謂
不至癡法已前,是通緣;若人有欲心下,是別
緣。具便犯殘,闕便犯蘭;乃盡十三,一一別
緣,以驗前犯究竟、方便、及以不犯;恐無過加
罰,成非法故。《僧祇》云:持律比丘與他出罪時,
有罪亦知,謂廣知五眾罪;無罪亦知。

第二方
者。《論》曰:覆藏相者,若人於僧殘罪中,起僧殘
罪見,不欲從彼上起,由無發露心,覆一夜,於
此人此罪已被藏;此謂憶、識、不疑、不發露故。
若人不知、不憶、或疑、或起非罪見,故藏此罪,
此罪不被藏。準論解律,須諸門分別,十種不
同:一者形差。律中,犯殘覆已,罷道;罷道已,還
受大戒。前犯須治,罷道不須治。二者法差。捨
戒作沙彌,如前罷道。三者病差。有心亂、狂、癡
病緣,多犯僧殘,全無罪。或病前犯殘經覆,後
遇病緣,不成覆。四者過差。被三舉治故,不足
僧數。五者人差。《十誦》:設共賊住人、擯人、別住
人、種種不共住人、狂心人、啞人、聾人、邊地人、
比丘尼、乃至沙彌尼、優婆塞等,與如是人共
住,不名覆,向發露亦不成。《伽論》:別住、摩那埵、
別住摩那埵竟、白衣所,亦不名覆。《五分》:若於
此土,多人識重,不欲令知,不名覆;於彼土覆,
成覆。六者業待時差。《僧祇》:若入定,不成覆。若
作念云:我待某時、待人、待方,當如法作,是名
非覆、非發露。七敬難差。《五分》一切覆藏,名為
覆藏;若於和尚、阿闍梨所,及諸敬畏人間,覆
不名覆;於餘成覆。八無心覆差。《僧祇》云:覆亦

知,謂知罪,作覆藏心;不覆亦知。不作覆心,未
得發露、若忘,並不成覆。九無慚愧差。若犯殘
已,不作覆心,逢人即說,心無畏難。十者心迷
故差。律中不憶、有疑、不識等,並不成覆。文云:
若不作僧殘意,不成覆藏,直與摩那埵。若作
僧殘意覆,成覆;應先教作突吉羅懺已,與覆
藏羯磨。

第三方者。《論》曰:觀業聚學處,為簡擇
四部等眾者。四部謂四僧。僧雖位四,今此懺
境,前二四人僧,後一二十眾,異此則不成。若
行時假境說者,前一下至有一人,次一局對
僧,出罪一席法。

第四方者。觀業相應學處,為
行白四等羯磨者。以其法位雖三,此治殘法,
事並上品,故齊白四。就中用法,位極有四:謂
別住、六夜、本日治、出罪,如前後說之。

第五方
者。《論》曰: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夜等,藏、不藏,
為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㮏者,處所之名,謂波利婆沙等四位。於此位中,
若有藏,即行宿住地;謂別住法,要須經宿行
別住法,故曰宿住。若無藏,直行摩那埵。故言
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㮏行三法,無覆行二法;用藥分齊,相對法也。


二正立懺儀,分九。

一知其罪名、種、相,如第一
方解。名謂僧殘也,種謂漏失、摩觸也,相謂犯
之多少也。律云,一名多種,住別異故。

二知成
覆以不。如第二方,簡擇十門委練。

三知用僧
多少。即第三方,能治所對,具列如上。

四知用
聖教。即第四方白四,觀業相應學處。

五知懺
儀置設。即第五方,宿住差異。

六覆日長短相
從。律中,犯眾多殘罪,雖憶數、不憶數;但憶日

數長短者,總依日數長日治之。若不憶日數
者,從清淨已來治,謂壇場受時已來治也。《十
誦》:不憶日月數,應從受大戒已來治。要須云:
「乞清淨已來,五年、十年覆藏」;不得直言「乞清
淨已來。」以知滿分齊故。《僧祇》云:不憶夜者,當
問,無歲時犯耶?若默然者,隨年與。若言不爾
者,更問一歲、二、三、四歲時犯耶?隨默然處與
之。《十誦》,眾中三諫犯殘已,即於僧中自唱,犯
僧殘罪;若不即說,是名覆藏。故知,多人雖知
犯,終須發露也。

七明總別懺法。律中知數、不
知數等,覆、不覆等,一名多種等,同用一羯磨
懺之。又云:有比丘犯眾多僧殘罪,或有覆一
日乃至十日者,佛令從十日總懺。《僧祇》:總別
各得。如月一日犯一罪覆藏,乃至十日犯一
罪覆;或有覆一夜,乃至十夜者;應作十番別
住,乃至一番覆藏者,其六夜出罪等,例同。《十
誦》:懺僧殘中,具明犯數,及若干日覆等。

八明
正加羯磨。分二:先明懺者威儀,教授乞詞。二
明羯磨所被。

初中,先脫却新淨餘衣,著安陀
會及餘麁服,上著欝多羅僧,偏露右肩,脫革
屣,合掌曲身低頭,來至僧中。自慨此罪,將入
重處,如上論云:殘有咽喉未死,賴蒙如來曲
垂慈憫,開立懺法。又我自慶,預發怖心,得生
慚愧;不知此懺者,則五十億六十千歲,唐受
地獄。如是等緣,以為悲喜方便;深自慨責,恥
己罪累,塵坌清眾。如是鞭心已,四面禮僧足
訖。至羯磨者前,互跪合掌,若自乞陳,旁人授
之亦得:「大德僧聽!某甲比
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

,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今從
僧乞百夜覆藏羯磨,願僧與我百夜覆藏羯
磨。慈憫故!」三乞已。

次明與法。索欲、問和、答
已,作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
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
百夜;今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
忍聽:僧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白如是。」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
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今
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百
夜覆藏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百
夜覆藏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
。」「僧已忍,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九明奪行誡勅行護法。

羯磨
者告云:「此白四羯磨,聖教良藥,遵之在心。奪
三十五事,是折伏法,勿得有違;執眾勞苦,奉
清淨比丘,是調伏法,每事順行;白等八事,是
發露法,宜加愧恥,深自剋責,依法而白,不得
有失。失者,失宿,自慢慢他。」

示語已,即因僧集,
白僧令知。應教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犯
故漏失僧殘罪,不憶數,覆藏一夜乃至百
夜;已從僧乞覆藏百夜羯磨,僧已與我百夜
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從今日行,白大德僧
知,我行覆藏。」

其奪三十五事,如〈眾網〉法中。

律云:彼行覆藏者,應日三時,見清淨比丘。應
作者,一切如法作,不應違逆。至布薩日,應掃
灑布薩處,供給調度。乃至自在小房中住;有
客來,遣出者,答云:不得二人共宿故。若眾僧

分衣物,隨次取之。身在下行,坐在沙彌上。不
得與清淨比丘共住、經行,同一床、一版;長床
長版,作隔斷然後坐。乃至供給清淨比丘,如
和尚法,文同故不出。《十誦》:極少四清淨比丘
作別住。二別住人不得同一床坐。不得在屏
處使,以客比丘來不見故。

《善見》:若行別住人,
有人請,或與人受戒,得停行法;事罷,續行之。
捨時應言:「我今捨波利婆沙」。若寺中多
有比丘來去,難白,晝日得捨行法;明相未出,
還須白行之。《十誦》:乃至六夜法,白僧停得二
十五夜。《四分》:若大眾難集,若不欲行,若彼人
軟弱,多有羞恥,應至清淨比丘所白言:「大德
上座!我今日捨教勅,不作。」若欲行時,還至
清淨人所白云:「我今日隨所教勅,當作。」彼得
自更互作使,禮拜迎逆,亦得受沙彌淨人禮
拜及使。

律云:八事失夜法:一往餘寺不白,二
有客比丘來不白,三有緣自出界外不白,四
寺內徐行者不白,五病不遣信白,六二三人
同一屋宿,七在無比丘處住,八不半月半月
說戒時白。隨一時闕,皆失一夜。

白清
淨比丘法,具修威儀白云:「大德僧聽!
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一僧殘罪,不憶數,
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
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
行若干日,餘有若干日未行,白大德知,我行
覆藏。」若五人、十人,總來集一處,行者總告
白言:「諸大德聽!……」餘詞同上。若不盡集,亦無別
眾;此是別人發露法也。有大德勝人來寺,應
安置房中白之;不須門首,便成輕脫。其餘諸

白,說戒白等,一同上文,改日與僧為異耳。

《十
誦》,若欲行時,先思惟,我今到前比丘所不?若
到,便去。《五分》若不捨行法,出界,見比丘應總
白云:「我某甲比丘,行別住已若干日,餘若干
日,大德憶持!」不爾者,捨行法已,見比丘不須
白;到餘處,應求彼僧更行之。

《四分》:寺內徐行
者,不白,失宿;若作意欲白,前人行疾出界,雖
不白,不失宿,無罪。《十誦》:客比丘走出界,當如
常行法,不應走逐,齊自界住。若行別住六夜
人病,遣使白僧云:「某甲別住人病,不得來,白
僧令知。」應具如《四分》白僧法。《五分》:一如法比
丘,得行別住法。如上第五方中說。

《鈔》者云:佛
法東流,行此法者亦少;縱有行悔,則棄小取
大,依《佛名》、《方等》而懺者。余意所未安。由心懷
厭欣,未合大道;但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
靜思,皆嫌發露可羞;而業由羞故結。此正藥
病相治,不得不行。

又行覆者,多不滿日;諸師
立理,互加同異。今取盛行之師傳授云:此依
教懺法,大小乘中,校量心行,折伏為先;若考
別住事業,則大成殷重。若準《十誦》,不行別住,
六夜出罪,佛並誠斷得罪、得出。用彼徵此,理
須相準。雖然,恐事不稱法,則改張舊習。羯磨
者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
若後諸白羯磨,並須準改。當於乞六夜前,上
座集僧已,白云:「此某甲比丘,行僧殘覆藏,已
經若干日,極意勤苦;餘有若干日未行者,
此既於僧陳謝,僧今已受之,可放其餘日。」和
僧已,眾若默然者,當與六夜法。若行日滿者,
依法誦之。

二明與摩那埵法。初明乞法:「大德

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
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六
夜摩那埵,願僧與我六夜摩那埵。慈憫故!」

上座如前作法安慰之訖。白言:「大德僧聽!某
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
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
覆藏羯磨,僧已與彼百夜覆藏羯磨;彼已行
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若僧時到僧
忍聽:僧今與彼六夜摩那埵。白如是。」「大德僧
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百夜覆
藏羯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
六夜摩那埵;僧今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
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者,
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僧已忍,與
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

彼得羯磨已,即於僧中白言:「大德僧
聽!我某甲丘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
我比丘某甲,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摩
那埵,僧已與我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從
今日行,白大德僧知,我行摩那埵。」若行經
一夜者,餘詞同上。乃至「僧已與我六夜摩那
埵;我某甲比丘,已行一夜,未行五夜,白大德
僧知,我行摩那埵。」若客比丘來,唯改

大德僧為異,餘詞並同。

律云:行六夜比丘,亦
同行別住覆藏法;唯常在僧中宿、日日白,為
異。《僧祇》:因數數犯僧殘,如波逸提乃
至越毘尼悔,故便制六夜懺悔,二十人中出
罪。此上二行中,若覆,與前法;不覆,與後法;同
俱出罪。若二法中重犯者,各壞二法,皆重與
本日治之。餘如別述。

三與出罪法。先教乞
云:「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
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
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
比丘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
日,已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六夜摩
那埵;我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今從
眾僧乞出罪羯磨,願僧與我出罪羯磨。慈憫
故!」

羯磨者如前作法,和白言:「大德僧聽!此
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
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
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
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
摩那埵,僧已與彼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
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今從僧乞出罪羯磨。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
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
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
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彼
百夜覆藏羯磨;彼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
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彼六夜摩那埵;
此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今從僧乞
出罪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誰諸

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者,默然;誰
不忍者,說。是初羯磨。」「僧已忍,與某甲比
丘出罪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出罪已,依《僧祇律》,當教示言:「善男子!佛在
世比丘,能受戒、能持戒、能得聖果;滅後比丘,
能受戒、能破戒、能入惡道。行者既內無護心,
外縱身口,今犯此罪,垂至死處;猶有勝因,改
心懺悔,大眾隨喜,汝幸自慶!故文云:自今已
去,形心清淨,如無憂花,更勿復犯。縱更續犯,
怖心難生;縱怖心生,懺罪無處。故論云:若二
十清淨比丘,出僧殘罪,我法不滅。今時惡世,
尚不喜聞犯名,豈當聽汝懺者!」如是種種因
緣,為說割斷之意。并引《涅槃經》:以貪欲習故,
死入地獄畜生餓鬼;從彼得出,還為鳩鴿雞
雀等。

三懺偷蘭遮法,分二:初明罪相,二立懺
儀。

初中分二。

一者從生偷蘭,謂初、二篇下方
便。若依《十誦》:初篇生重,此是近方便,謂身口
相加,未得暢遂者,應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
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眾中悔;若僧殘
生輕,應一比丘前悔,其懺法與波逸提同。


者自性偷蘭,亦名獨頭,亦分三品:云何名重?
謂盜僧食具、十方現前物,偷四錢、及非人重
物等,須大眾懺。云何名中?破羯磨僧;盜三
錢已下僧私之物;一有衣一無衣相觸,作僧
殘境界;如是等類,對小眾懺。云何名下?如律
云:畜用人髮,剃三處毛、灌下部、露身行,著外
道衣、畜石鉢、食生肉血等。《僧祇》:瞋心裂破三
衣鉢、破塔等,並偷蘭,用一人懺。律中:初二篇
下,教人犯偷蘭者,並是究竟,輕重同上懺之。

二正加法,分三:謂大眾、小眾、一人法。

初明大
眾者。就中分七:初乞。《多論》中,莫問輕重,悉隨
僧三乞,然後請懺悔主。其受懺者單白已,對
首三悔,文如波逸提法。今明立大眾,要具五
人以上,方得行之。並界中僧集已,具修威儀,
至僧中,禮足已,先陳過於僧,然後乞云:「大德
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偷蘭遮罪,
不憶數。今從眾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懺
悔。慈慜故!」二明請懺悔主。應至清淨比丘
所,合掌互跪,請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
今請大德為偷蘭遮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
偷蘭遮懺悔主。慈慜故!」三懺主單白,索欲
問和,答云:「犯重罪偷蘭遮,單白受懺羯磨!」應
白言:「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
偷蘭遮罪,不憶數,今從眾僧乞懺悔。若僧時
到僧忍聽:我某甲比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
如是。」四當為說罪名、罪種、罪相、破戒餘習,如
前後懺中。五正明捨罪,文云:「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犯淫方便重偷蘭遮罪,不憶數,今向大
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餘詞如後捨墮中說。
六呵責云:「自責汝心生厭離!」答言:「爾!」第七,上
之七相,律論各題;及論附事,皆不整頓。今通
引誠用,想無紊亂。且據一罪,餘者準之。

第二
小眾者。《十誦》:四人為小眾,若受他懺,則無單
白,止得口問邊人。《四分》〈滅諍〉中,小眾者,二三
人也。縱有四人,止同小法;以《僧祇》正斷五人
為捨墮故,如上卷所明。立法有七,須乞懺法
:初明請懺主,一如大眾。二受懺者問邊
人取和,比捨墮中。三為說罪名、種、相。四正捨

罪,其詞曰:「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摩觸
女人身上衣偷蘭遮,不憶數,今向大德
發露,不敢覆藏……」餘詞如常所述。五呵責。六立
誓。並同上。

第三一人懺者。五法:一請懺主。二
為說名、種、相等。三正捨罪,牒前下品罪名陳
露。四呵責。五立誓。並同。

上來三懺,事既是稀;
非謂事稀,罪多懺少故也!然智人犯過,思悔
必多;脫隱而不出,即成疎略。文已繁廣,事實
遺漏;必若懺滌,足為準量。

下之四篇,人喜懷
犯;故在初首,曲更條緒。謂律中犯懺,必須識
知不疑;善宜名種,依聚歷別;同篇合懺,異聚
別悔。又牒罪入法,隨數稱之;若忘不知,乃云
不憶。又見有行懺者,是非未分,輒為懺主,端
坐受懺;前人既不行懺者。是非未分。輒為
懺主。端坐受懺。前人既不自曉,故請治之。或
云眾學諸罪,或云預是罪者,或若有迷忘,或
二篇同懺,或無犯而言犯,或犯重而云輕。如
此失法之愆,罪非逃隱;反成自累,何能辨他。
故須照達罪懺,明逾水鏡;使彼此無私隱,情
事有相應,則可為順教佛子矣!何者?以律宗
約相,違相心事俱非;不類大乘,三報同皆一
懺。餘如《戒本》、《羯磨疏》述。

第四懺波逸提法。分
二:初明三十捨墮,後約九十。

初中分三:謂僧
法,眾多人法,對首法。

又初分四:一明捨財,二
明捨心,三明捨罪,四還衣雜相。

初捨財中,分
四:

一辯定須捨得不。又二:初總明捨法差別,
二辨財體是非。

初中,三十戒內,且約僧犯;尼
非無懺,清心者希。僧捨墮中,自他分二:一者
自捨,如乞蠶綿,用為衣服,但自斬壞,不須對

境。二者對他,道俗分二:兩種寶戒,必捨俗人;
餘二十七,則對道捨。通局分二:乞鉢一戒,要
本住處,又在僧中行鉢等法,違則不成;餘二
十六,處通彼此,人含僧別。各有意致,非《鈔》者
懷。

二定財體。諸捨乃多,事現三五;不過畜長、
離衣、販賣三事;乞衣、受衣,義通犯不。並如〈隨
相〉。就犯長中,初明長體,後相染過。長體之相,
不過五種:一是屬受持,故不須說;以不說故,
非是長限。如三衣、坐具、鉢盂三事,必是受持;
隨有衣幞袋帊,並不說淨。若受百一供具,亦
須受持。不受者有說不說,如下卷中。二是隨
百一供身具,亦不須說。如靴鞋屩襪瓶椀過
減鉢等十六枚器,尼須說淨,僧直得畜。三隨
重物,故不須說。如八不淨,體非隨道,律開畜
被,故非淨限;乃至大氈褥帳等,準重不須。四
入餘捨墮,即不淨財,不應淨法,亦不入長。不
同昔解,如取尼衣及販賣財,入手犯受取,過
限又犯長。今解不然,財無再捨,罪不雙結,
單犯別捨。不同他律,《僧祇》離衣經十日,又犯
長罪。《四分》、《多論》單有一過。五雖入長限,是佛
開緣。謂負債未入,他寄未入,買得未入;或雖
入手,決捨與他;或共物未分。如是等例,是開
限故,亦無犯長。相染之文,如上已明。二離衣
宿,隨其二三,是犯過者,牒入文中,並必知數,
非通三衣也。三販賣買物,三事須分,如上〈隨
戒〉。謂且如買物,佛制俗人,而交貿俗,所取衣
食具,一切衣鉢,瓶椀紙筆墨等,無問輕重多
少,無非爭價上下,口自斷當;雖非犯長,乃入
買易,皆犯捨墮。若買田宅人畜几桉床席,但

作吉懺,不須入捨。若長財販易衣物散多,當
隨物處別捨,其罪一處總治;治罪既竟,次第
還衣。若雖捨衣,有盡不盡;犯長相染,餘捨
通成。

二忘見本物成不者。謂捨衣多忘,喜相
染決。若捨衣竟,若還衣已,說淨訖,忽見忘物;
前捨說淨,二法兩成;後所忘者,更將捨墮。若
還財未說而見忘物,並即相染,通將入犯長;
捨之前財,雖是乞衣販博,捨還事同新得,如
法說淨;但為長忘相染,故不得說,還作長捨。
若言忘者施他,此亦不成;以作屬己前生,後
乃恐染而捨;此非淨施,佛不許之。文云:若捨
已,然後遣也。其所忘物,若是販賣餘捨,片無
相染。言相染者,十日、一月、急施過後三戒,相
通相染。以此事勞,捨財衣前,預生捨念,決屬
三寶別人者,成。捨後更取,則是重盜,不入此
戒,須知。

三修捨威儀。其衣物,三處束幞:一長
衣幞,二是離衣,三諸雜捨。若衣財多段,須一
一捨。今通連束,《論》云:一捨得成。又恐忘物相
染,故須歷別。是長有染,雜捨則通;離衣一種,
染亦不得。如是將來僧中,收聚一處。彼比丘
應偏露右肩,脫革屣,四向禮僧足,互跪合掌,
曲身低頭執衣。

四正說捨詞。未得即說僧中
上座,應告不來諸比丘說欲,及清淨得和合
已,然後方捨。以律云,此捨墮衣應捨與僧,若
眾多人、若一人;不得別眾捨;若捨,不成,得罪。
文相如是,臨事多忘。然後捨云:「大德僧聽!我
某甲比丘,故畜眾多長衣,過限不淨施,
犯捨墮;故離僧伽梨,犯捨墮;買得
衣物,犯捨墮。今持此衣物捨與僧。」

一說。

二明捨心法。前明捨財,乃離罪緣法;後
明捨罪,除感報法;今明捨心,正除罪因。以貯
畜相續,無心捨淨,今故犯罪;捨已猶畜,貪心
尤結;罪因不除,雖懺還犯。此謂長財之捨,不
同餘雜罪種;若取通理,要斷後畜為先。故文
中,由決捨與他,彼不還者,但得小罪,止是失
法之愆。《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虛通無係,故發
言誠,事無滯結;若依他部,一捨已後,無反還
求,任僧處斷。或入常住,或入四方,或觀所
須,或棄山水。即同此律,斬壞入厨,施僧施俗。
故知行者,若欲捨墮,先須捨心;若心不捨,兩
相勞擾。但人見狹,性非通遠;口雖世表,行寔
庸陋。今若不捨,要必歸死;捨身任業,一毫莫
隨。而不思大事,任世送終;以此經生,生亦虛
過。但知僧能除罪,行紹佛蹤;何得以世浮財,
勞心役慮。豈唯故為虛誡,聖論明文須知。《薩
婆多》云: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斷;當日得本財
及意外財,得受。二衣已捨,罪未悔,畜心斷;當
日得本財及外財,得吉羅。三衣捨與他,罪已悔,
畜心不斷;當日餘日,得本財及意外財,並犯
捨墮。此句正是捨心之模要,餘句如《疏》。

三明
捨罪法,有七:

一對僧乞懺者。在僧中,如前威
儀,合掌口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畜眾多
長財不說淨,犯捨墮;離僧
伽梨宿,犯捨墮。是衣已捨與僧。是中各有
波逸提罪犯捨長財,已用壞盡;各犯根本
波逸提罪,不憶數。今從眾僧
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憫故!。」如是三說已,上座告僧云:「大
眾受彼懺悔!」

二請懺悔主。必須根本俗人已
來,不破五戒、八戒;入佛法中,不犯十戒、具戒
中重者;下四聚罪,曾經依律懺法者。然後受
他請。所以須簡者,佛言:有犯者,不得受他懺
悔;不得向有犯者解罪。亦不同昔,下至不同
犯。此妄引《五分》正文。彼中開命難大緣,不問
同犯不同犯,俱開。今是閑預,必是非法。律中
令覓清淨比丘;若無,不得說戒懺悔。正明請
法。律雖不出,事須義立。應至清淨者前,互跪
合掌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德為
波逸提懺悔主,願大德為我作波逸提懺悔
主。慈憫故!」三請已,未得答可不。

三懺主單白。
和僧索欲問和,答已,白言:「大德僧聽!某甲比
丘,故畜眾多長財不說淨,犯捨墮;離僧伽梨
宿,犯捨墮。此諸衣物已捨與僧。是中犯長波
逸提罪,不憶數;離僧伽梨一波逸提;犯長捨
財已用壞盡;亦有根本波逸提罪,不憶數。今
從眾僧乞懺悔。若僧時到僧忍聽:我某甲比
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作是白已,前所
懺者大於己者,告云:「爾!」若小者,云:「可受汝懺
悔!」

四為說罪名種相、破戒餘習。先為說持破
之相,後分別輕重悔法。當量前事告之。若是
犯長者,云:比丘之法,本無積聚;《涅槃》文證,不
名為僧;今以凡心違於佛教,甚可恥等。若離
衣者,告云:佛言:我為諸弟子結戒,寧死不犯。
比丘止有三衣鉢器,行必隨身,猶如飛鳥,無所
顧戀。今慢佛正法,不制隨身,制者留著,豈成
佛子。若離此衣,生名破戒之人;妄食信施,所

執鉢盂,即洋銅器;所著衣者,是熱鐵鍱;出在
《大論》,豈是凡言。乃至破戒餘習,破戒衣食故,
入畜生中,別受無毛蟲鳥,噉糞眾生等。如是
隨機,約略斬斫五三句要害事,以示語之。但
犯罪長時,心智頑鈍,雖聞苦語,末足動心者;
亦不必誡示,亦不勞為受,以相續故也。次為
說罪名。名有三種:一者根本波逸提,此最後
懺。二者從生根本三突吉羅,在根本前懺。三
者從生覆藏六品吉羅,最在前懺。云何六品?
一者根本覆吉羅,經初夜一品,第二夜一品,
例餘著用、默妄,各有二品,通前六品。並據犯
者言之。必無此九品,亦不得謹誦。大見誦者,
故重言之。猶恐有誦者,知復柰何,當復柰何。
今正初懺六品覆藏。律文在前,不得合墮。應
請一比丘,即向所請者亦得,口言:「大德一心
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德為突吉羅懺悔主,願
大德為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憫故!」三請已。
二正悔罪,應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
畜眾多長衣不說淨,犯捨墮;離僧伽梨宿,犯
一捨墮;並不發露犯突吉羅,經夜覆藏,隨夜
展轉覆藏;并著用前犯捨衣突吉羅,經夜覆
藏,隨夜展轉覆藏;經僧說戒,九處三問默妄
突吉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如是六
品,各是突吉羅,各不憶數。今向大德懺悔,不
敢覆藏,願大德憶我!」告言:「自責心,生厭離!」答
言「爾!」二次懺三小罪。根本、著用捨墮,律中,《善
見》俱結罪名;說戒默妄,文亦同此。如前請訖,
更不重言。但正懺本罪,應言:「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比丘,故畜長財眾多不說淨,犯眾多波

逸提罪;離僧伽梨,犯一波逸提罪;各經夜覆
藏,犯突吉羅罪,如上多少;又經僧說戒,九處
三問默妄突吉羅罪,不憶數;又著用不如法
衣,犯眾多突吉羅罪。今向大德懺悔,願大德
憶我!」呵責立誓如前。然懺法繁重,生善致
難。恐停勞僧眾,當於捨衣前,別處悔九品小
罪;臨至僧中,單題根本者,最是機要。

五正
悔本罪法。應在受悔人前,具儀,口云:「大德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長衣眾多,不說淨,犯
捨墮;故離僧伽梨,犯捨墮。此衣物已捨與僧。
各犯波逸提罪,如上犯數;又犯長捨財,已用
壞盡;各犯根本波逸提罪,不憶數。今向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
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
覆藏。願大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

六呵責治。應告云:「汝自責心,生厭離!」

七立
誓言:「爾!」

大段四門,還衣雜法。初料簡是非。三
十戒中,五長戒者,必須畜斷,然後得還;非五
長者,本以受取違法,不由畜過,當座還之。今
行事者,恐畜心不斷,故令經宿還。今不同之,
必不斷心,多日亦犯;若捨心斷,當日得還,如
上論文。今且依循舊法。若五長者,謂十日衣、
一月衣、長鉢、七日藥、急施過後畜等,經宿還
之。律云:若大眾多,難集;彼比丘有因緣事,欲
遠行,僧即應還彼衣。彼得衣已,屏處付之,須
作展轉羯磨,其文如亡人輕物法,加云:「僧今
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某甲比
丘。白如是。」餘詞並同直付法。律云:應問彼
言:「此衣與誰?」隨彼與者與之。若非五長,及

是五長明日還者,直作羯磨還之。和索問緣,
答訖白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
宿犯捨墮,是諸衣物已捨與僧。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還某甲比丘。白如
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宿犯捨
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
誰諸長老忍: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者,默
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還某甲比丘衣竟。僧
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中若不還衣者,得
吉羅。若依他部,如前具解。又如下卷〈諸部別
行〉事中。問:先懺根本,後懺吉羅,罪滅不?答:如
僧殘不異故,罪不得出。問:四人單白,得受懺
不?答:前已明之,並須五人已上,方行羯磨;四
人若作,但得對首,如上卷中。餘有諸捨,如別
篇自現,故不廣述。

二明眾多人捨,有三:初對
四人捨法。捨財、還財,如前僧法不異。捨心亦
同,乃至一人,豈有須畜。若論捨罪,則有六種。
前須乞懺,由對僧也;以對別故,則無白文。餘
詞同上,但改單白為問邊人言:「諸長老!若長
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者,我當受。」彼言:「爾!」
餘如《刪補羯磨》。對三人、二人,法亦大同。既是全
別,初捨衣云:「眾多大德一心念!」然後自陳;後
云:「捨與眾多大德。」捨罪中,問邊人與上無異,
餘法並同。二部還衣,前須羯磨,自他是僧;後
別人法,口和還得。

對一人法,大略可知。捨財
還衣,直對而已。若論除罪,無邊人故,但具五
法。如上謹依,易知不述。

二明懺九十單墮法。
當隨犯多少,總別通懺,方法同前。恐後進未
知,更重生一位。且託妄語為緣,自餘有犯,隨

名牒入。若有從生之罪,如前根本之初懺之;
或九品、六品、四品、三品、二品,依知有無。如過
量坐具、新色三衣,並有著用,故須先悔,並同
前示。二正懺法。先請一清淨知律比丘,堪解
罪者,共在空靜處,或對佛像前,具儀請之。請
法如上不異。三請已,當為分別罪名種相三
種,又為說持破兩相,令生怖心。如上具懺已,
然後悔根本法,詞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
丘,犯故妄語一波逸提罪,今向大德發露懺
悔。」餘如前說。《善見》云:若生時惡罵,彼人若入
涅槃,罵者求悔,當於涅槃處作懺悔;懺悔已,
天道門不閉。

五明懺提舍尼法。昔云:與波逸
提同,一說為異。今依律戒,自立懺法,不取人
語。隨相四罪,文中具頒。先請一清淨比丘,文
云:「今請大德,為波羅提提舍尼懺悔主。」餘上
下文同前。二為分別罪相。三正說捨罪,文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無病從非親尼自
手受食食。大德!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為,今向
大德悔過。」一說便止。呵治立誓,《僧祇》懺法云,
餘詞大同《四分》。前人問:「汝見罪不?」答言:「見!」語
云:「慎勿更作!」答言:「頂戴持!」

六懺突吉羅法。此
篇懺儀,亦有多別;先出方軌,後立條例。突吉
羅罪,依律文中二種不同:一故作故犯,應懺
突吉羅,又犯非威儀突吉羅;二若不故作,犯
非威儀突吉羅。亦不分二懺之法。若依《摩夷
論》說,故作者,對人一說悔;誤作者,責心悔。《明
了論》、《薩婆多》亦同如此。此則兩懺灼然,通衢
自顯。比來諸師,相㳂心;又引律文,小罪不從人懺;此文未了,須

論解之。當律明故誤二法,諸論明兩懺不同;
正理自明,何得固執;人言易毀,聖論難違。今
立論律二種懺法,先出罪種,後明懺儀。

初明
諸篇覆藏罪。由識知,故隱非;疑不識,則不成
覆。垢心既重,豈名為誤。次明諸篇方便。如
淫戒,發身欲起,而未動方便;乃至吉羅中,發
心欲令身不齊整著三衣等。無問輕重,並須
對人;以故發不善心,欲動其身口,並入故作
攝。若獨頭吉羅,如眾學百戒,不從諸篇後生
者,諸類極多;並有故誤兩犯,亦如前二懺。問:
如初篇方便重吉羅,後篇方便輕,云何齊責
心一說對人懺?答:罪名自齊,業隨心起;重者
重悔,輕者輕治;同篇一處治,故結悔無階降,
如卷初述。又云:罪該六聚,名通優劣;心居濃
淡,業必重輕;理須別懺,義指為允。

次明懺
法。

先對故作。分二:前悔吉羅,如捨法中。不
得以同名吉羅故,共根本合懺;律文自分六
聚,不可抑之。次懺根本。且約淫戒方便,餘
則例之。先請一懺主,其詞如捨墮中,三請已;
便為說罪名種相已;三正捨罪,文云:「大德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淫戒遠方便突吉羅,
不憶數。今向大德發露懺悔,願大德憶我!」一
說便止,餘詞同上。此文《四分》無有。今約提舍,
波逸二懺,已多少不同;吉羅最微,不可廣誦
墮法。不同《僧祇》,彼合墮罪故也。

次明誤作。先
出其相。謂心不正念,遇緣起非;外越威儀,理
須改懺。如著三衣,必迴顧看視,諸相齊整,方
乃進路;戲笑妄語,諸非法相,並先不攝念,故
起斯過。律云:佛制攝持威儀,比丘若入若出,

屈申俯仰,攝持衣鉢,若衣若食,若服藥,大小
便利,若眠若睡若覺,若來若去,若坐若臥,若
語若默,常爾一心。若違此制,具結其犯。次明
作法。先悔從生,後明根本。應具儀至佛廟所,
致敬已,互跪合掌云:「我某甲比丘,犯誤不齊
整著欝多羅僧突吉羅罪,不憶數。今發露懺
悔,更不敢作。」餘並準此。

識罪發露。至一清
淨比丘所,具儀云:「大德憶念!我某甲,犯某罪,
今向大德發露,後如法懺。」此謂犯已未經明
相者,得行斯法。若已經覆,後隨露日,即罪不
藏。若雖經說訖,後還覆者,還成覆藏,更須
露罪。若犯僧殘,未經明相即首露者,免吉羅
罪,不成覆藏;餘之五聚,同免懺吉。疑罪露法,
餘同如上,應告言:「大德憶念,我某甲比丘,於
某犯生疑;今向大德發露,須後無疑時,如法
懺悔。」

《大論》云:戒律雖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
戒,雖懺,三惡道罪不除。如比丘殺畜,罪報猶
在。前已具出。恐慢性戒,謂言懺已無業。餘如
行法所述。

《善見》云:於大者懺,云大德;小者懺,
云長老。《四分》:於上座懺者,具五法;小者懺,具
四法,除禮足。《十誦》:應具五法:偏袒、脫革屣、右
膝著地、兩手捉上座足。如悔過法。與欲清
淨、受歲、出罪等法,威儀亦爾。有四種人,數數
犯罪,數數悔過:一無羞,二輕戒,三無怖畏,
四愚癡。

《鈔》者言:此卷正宗戒體,五眾同須。舒
軸極繁,事意未盡,幸上下細披。

卷 3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

訃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

沙彌別法篇第二十八

尼眾別行篇第二十九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夫形居世累,必假威儀;障蔽塵染,勿過衣服。
若受用有方,則不生咎戾;必領納乖式,便自
陷深愆。故初總分制聽,後依門而解。何名為
制?謂三衣六物,佛制令畜;通諸一化,並制服
用,有違結罪。何名為聽?謂百一衣財,隨報
開許;逆順無過,通道濟乏也。就初分三,謂三
衣、坐具、漉水袋也。後中分四,謂百一諸長、糞
掃、俗施、亡五眾衣,輕重等例。

今解初制。

前明
三衣,分二:初明衣法,後攝衣法。初中分四:一

制意、釋名、功用。二作衣方法。三加受持法。
四雜出料簡。

言制意者。《薩婆多》云:欲現未曾
有法故;一切九十六種外道,無此三名,為異
外道故。《分別功德論》:為三時故,制有三衣;冬
則著重,夏則著輕,春則著中。亦為諸蟲故。《智
論》云:佛聖弟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外道裸
身無恥,白衣多貪重著也。《十誦》:為異外道故,
便以刀截,知是慚愧人衣。《雜含》云:修四無量
者,並剃鬚髮,服三法衣出家也。準此而名,則
慈悲者之服。《華嚴》云:著袈裟者,捨離三毒等。
《四分》云:懷抱於結使,不應披袈裟等。《薩婆多》
五意制三衣也:一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
故;二不能有慚愧;三不中入聚落;四乃至道
行不生善;五威儀不清淨故。制令畜三,便具
上義。《僧祇》云:三衣者,賢聖沙門標幟;鉢是出
家人器,非俗人所為;應執持三衣瓦鉢,即是
少欲少事等。當宗外部,多為寒故制三。《四分》
又云:三世如來,並著如是衣故。

次釋名者。《增
一》云:如來所著衣,名曰袈裟;所食者,名為法
食。《四分》云:聽以刀截成,沙門衣不為怨賊
所劫。應作安陀會,儭體著;欝多羅僧、僧伽梨,
入聚落著。而此三名,諸部無正翻。今以義譯。
《慧上菩薩經》:五條名中著衣,七條名上衣,大
衣名眾集時衣。義翻多種:大衣云雜碎衣,以
條數多故;若從用,名入王宮聚落衣。七條者,
名中價衣;從用入眾衣。五條者名下衣;從用
院內道行雜作衣。若就條數,便云十九、十七,
乃至九條、七條、五條等。律中無五七九名,但

云安陀會乃至僧伽梨;人名七九條也。若就
通相,亦有縵僧伽梨;則隨力所辨,隨用分三。
非無大分宗體。

三明功用者。《大悲經》云:但使
性是沙門,污沙門行,形是沙門,披著袈裟者,
於彌勒佛乃至樓至佛所,得入涅槃,無有遺
餘。《悲華經》云:如來於寶藏佛所發願,成佛時
我袈裟有五功德:一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見
等四眾,於一念中敬心尊重,必於三乘受記。
二者天龍人鬼,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
得三乘不退。三者若有鬼神,諸人得袈裟乃
至四寸,飲食充足。四者若眾生共相違反,念
袈裟力,尋生悲心。五者若在兵陣,持此少分
恭敬尊重,常得勝他。若我袈裟無此五力,則
欺十方諸佛。《僧祇》云:僧尼有戒德,俗人索破
袈裟段,欲禳災者,得與小者等。

二作衣方法,
八門不同。

一求財如法。謂非四邪五邪、興利
販易,得者不成。律云:不以邪命得、激發得、相
得,犯捨墮衣不得作等。

二財體如。必須厚重
熟緻者。若細薄生疎綾羅、錦綺、紗縠、細絹等,
並非法物。律云:文繡衣不成受持故。《僧祇》:一
切生疎毛髮、樹皮衣、草衣、皮衣,並不成。《五百
問》云:生絹不得作,必不現身者得,以作成如
法故。《僧祇》:龍著袈裟,免金翅鳥難;必不順教,
則所被無力故。

三色如法。《四分》云:上色染衣
不得畜,當壞作袈裟色;若作五納
衣者得。上色碎段者,裁作五納亦得。《涅槃》云:
聽受衣服皮革等。雖聽畜種種衣,要是壞色。
《十誦》云:一切青黃赤白黑,五種純色衣,不得
著,除納衣。《戒本》三色,青、泥、棧也。《薩婆多》云:
五大色衣,不成受作三衣,得作餘衣著。三點

淨,用紺、黑、青。除三衣,餘衣三點淨。得皂木蘭,
一切得受。純青淺青碧等點淨,得作衣裏用;
若赤白黃不純大色者,亦得。若以不如法色
染訖,更以如法色染覆,成受持。袈裟者,秦云
染也;如結愛等,亦名染。真紫色、蘇方、地黃、柰
黃、花黃色,並是非法。《僧祇》云:真緋、欝金染、紅
藍染、皂色、青染、花色,不聽用;聽用根、葉、花、樹皮,
下至巨摩汁等。《戒本》青、黑、木蘭。下文廣有染
法。青謂銅青,黑謂雜泥等,木蘭者謂諸果汁
等。予於蜀郡,親見木
蘭樹皮,赤黑色鮮明,可以為染;微有香氣,亦
有用作香者,如《善見》所說。遺教法律經中五
色者,此非正錄,無知者用之。《四分》云:若青、若
黑、若木蘭,一一色中隨意壞。《善見》云:善來比
丘,瓦鉢貫左肩,青色袈裟,赤色鮮明。若
見著五大色衣比丘,有智慧者當言:此是遭
賊失衣比丘。準上律論及經,並不得
純色,必有須壞;不壞不成受持著,著得罪
如〈隨相〉中。

四量是非。《四分》云:安陀會,長四
肘廣二肘;欝多羅僧,長五肘廣三肘;僧伽梨
亦爾。然此下衣極成窄小,當取通文。律言:
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準此無定
量,任時進不。雖爾,亦須楷準,故《十》、《祇》中,各
立三品之量。今準《薩婆多》:中三衣長五肘廣
三肘,若極大者長六肘廣三肘半,若極小者
長四肘廣二肘半者,並如法。若過、若減,成受
持,以可截續故。鉢若過、減,不成受,不可截
續故。若過量外應說淨,不者犯捨墮。《五分》: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不

必依肘。

五條數多少。所以唯隻,如《疏》、《鈔》中。《四
分》云:從九條乃至十九條,五條十隔等。《十誦》
云:若五、七、九、十一,若十五;若過,應割截作。《薩
婆多》云:僧伽梨三品九條:十一、十三是下品,
十五、十七、十九名中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
五條名上品。《四分》:至十九條。云:若復過,是不
應畜。今時有三十三條等,無正教制開。
《聖迹記》云:如來著十三條大衣。《智論》云:是麁
布僧伽梨也。準此以為大準,隨力辨之。

六堤
數長短。《四分》文不了。五條七條,具明定量長
短,大衣準同。《婆論》云:大衣,下者兩長一短,中
者三長一短,上者四長一短,名如法作;若互
增減,成受持,著用得罪。所以須割截者,《四分》
云:不為怨賊所剝。《十誦》:與外道異故。律中沙
門衣三種賤:一刀賤,二色賤,三體賤。

七重數多少。《四分》等律云:不得細薄,大
衣二重,餘二衣並一重,此謂新者。若用故者,
《十誦》云:四重作大衣,二重作七條五條等。《薩
婆多》云:若新大衣三重,一重新二重故。餘如
《十誦》。故彼律云:若三重作大衣坐具,若以新
衣重縫,作時吉,過限墮;中間悔摘却者吉。律
中,糞掃衣隨意多作。《薩婆多》云:重縫三衣,設
有因緣,摘分持行,到於異處,名不離衣宿。若
死者,前言本界內,後言應與看病人;以本是
一衣,同受持故;律師云:後是定義。

八作衣方
法。《四分》:大衣、七條要割截,五條得襵葉。《僧祇》:
若作衣,餘人相助,一日恐不成,應麁行急竟,
受持後,更細刺。《中含》云:世尊親為阿那律裁
三衣,八百比丘,同時為連合,即成。《四分》:尼五

日不成僧伽梨,得墮;比丘犯吉羅。《薩婆多》:有
緣得一端㲲五肘外,若少二衣十肘外,有長者須說淨。《四
分》:得縵衣廣長足,若裁割作衣,便少,令揲葉
作。若作五納衣,得上色碎段衣,亦得裁作五
納衣。《五分》:若染縵衣作條,又縫葉著衣,或襵作衣葉,或半向上半向下作
葉,一切吉羅。若以雜色線縫著衣上,作條幅
處,此是外道法,偷蘭。阿難奉教,為諸比丘作
衣法,左條左靡,右條右靡,中條葉兩向靡。
若得衣不足,乃至一長一短作;若猶少者,聽
揲葉作;乃至不足,聽作縵安多會。準此,本是
大衣,少故下例成之;受法正從二品,理須
類用;《十誦》中,有縵僧伽梨等。《僧祇》:不得畫作
葉,對頭縫之,應割截作葉。極廣應四指,極
狹如䵃脫,應作馬齒縫;衣上下破,應安緣,要須却
刺。急時如前分別。借俗人被,作三衣中;先作
淨,安紐受持。《十誦》,佛自教比丘施䩙前去緣四指,施䩙作。準此,以左肩上,常以衣右角覆故;出《毘柰
耶律》。《十誦》又云:却刺者是佛所許,如法畜
用;直縫不得,是世人衣;為異俗故,又防外
道故。又云:以一尺二尺物補衣,皆應却刺;
若直縫者,衣主命過,應摘此物與僧,及與看
病人。《四分》但云縫僧伽梨,準用《十誦》。《三千威
儀》云:三衣揲四角。《十誦》亦爾。《四分》挽角令正,
安揲等。又云:應安鉤紐,肩上揲障垢膩處。
《十誦》:若糞掃衣比丘,以佛制不著割截衣入聚
落,便補揲作鉤蘭施緣。佛言:即當割截,上

安揲,得成受持。《十誦》明文開著入。準此貧少
衣服,定開入俗。

三明受衣法。就中分二:對
首、心念也。

初中,《四分》但云三衣應受持。若疑,
應捨已更受。有而不受,吉羅。而無說文。昔有
人依《僧祇》法者,彼護衣與《四分》不同。今依《十誦》。若大衣中,隨條數多少,
而有正從兩別;大衣正有十八品,從有六品。
七條正有二品,從有二十二。五條正有三品,
從有二十一。通合言之,七十二種三衣。縵通
三處,合為一也。餘如《鈔》、《疏》中。

今先受法。應前
安陀會為始。此衣正有三品,謂割截、襵葉、揲
葉也。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
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亦云:「屈
襵衣持。」:「揲葉衣持。」餘同《十
誦》。若論從者:「大德一心
念!我比丘某甲,此安多會,二十五條衣受,四
長一短,割截衣持。」若縵衣者。《十誦》云:「大
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是縵僧伽梨,受持。」若中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
欝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若上衣者云:「此僧伽梨,若干條受,若
干長若干短,割截衣持。」上明三衣受竟。律制並須三說。彼
律受戒前教言:「我某甲,此衣僧伽梨,若干條
受,若割截、若未割截,是衣持。」三說。乃至安陀
會亦爾。《薩婆多》云:五大
色者,不成受,則孝僧白布袈裟等非法。如是
例之,多有黑青赤黃四色,無多白者,正言如

上不成。今以凡情苦受,此則一生無衣覆身,
一死自負聖責;何慮無惡道分,悲哉!

次明捨
法:「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
梨,是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餘二衣同之。一
時受一時捨,越毘尼。若尼受餘二衣者,《十誦》
云:「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衣厥修羅
受,長四肘廣二肘半,是厥修羅衣持。」三說。「是衣覆肩衣,長四肘廣二肘半,是覆肩
衣持。」三說。《僧祇》云:當作
衣覆肩,名覆肩衣,不者越罪。兩衣祇支,得提
罪。尼祇支長佛四搩手,廣二搩手,互減過亦
提。尼五衣者,覆肩衣、水浴衣、及三衣也。

二明心念法。《五分》:獨住比丘,三衣
中須有所換易,應具儀,手執衣,心生口言:「我
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今捨。」三說已。然
後受所長之衣,亦如前威儀,云:「我比丘某甲,
此衣僧伽梨,若干條受。」餘二衣同準。

四雜料
簡分三。

初明受捨是非者。《十誦》云:借衣離宿,
但懺墮罪,不得捨衣。《五分》諸比丘不捨先受
持衣,更受餘衣,成受;先三衣說淨,亦得;不捨
故吉羅。《善見》:欲易三衣,無人可對,以手捉衣,
自說名字者成;若不捉不說者不成。諸受持
衣,雖被穿破,不失受。若上二衣,廣邊八指內,
長邊一搩手內穿,不失;餘處穿如小指甲,失
受;有橫縷者,不失。安陀會廣邊四指內,長邊
一搩手內穿,不失;餘處穿失;補竟受持。《薩婆
多》:但使緣斷,則失受。《善見》云:若施人、賊奪,
若失、罷道、作沙彌、若捨、若離宿,並名失。
《四分》中:若失想、道斷、難緣等失受,具有四礙、

染隔情界,失不失、犯不犯,並如〈隨相〉及《鈔》、《疏》。
《薩婆多》:三衣雖不受持,過日無離衣罪;有壞
威儀、缺衣二罪。若本說淨,今作三衣,即
失本淨。又捨此衣已,更受餘衣;前衣說淨,不
者犯長。

二補治浣染者。《十誦》云:以小段物補
衣,若却刺者,不須說淨點淨;若直縫者,段段
須說,不者段段得二罪。《毘尼母》云:若長衣未
滿十日,未作淨施,納已作淨,縫著納衣上,得
畜。若納未淨,縫已淨衣著納,此名衣和合淨,
通二種淨法。《善見》:若衣欲破未穿,或
一條二條,先以物補,後割却故者,不失受。袈
裟背處欲破,當轉著兩邊,先合刺連相著,後
以刀破開,然後却刺緣,不失受。袈
裟若大減却,若小以物裨,皆不失受。若浣,增
色、脫色、上色,皆不失受。《五分》:衣若弊壞,聽補
治,以複線却刺,亦得直縫。《四分》
中:三衣壞,聽著納,重線編邊,隨孔大小方圓
補,不得孔大以小物補令縮小,應及孔小廣
二指大補治。應須桄張治之。律令早補,宜同
《善見》。《多論》不問大小,緣不斷者,不失。此言通
漫,兩用無損。《四分》云:縫衣患曲,以赭色土絣
治。《十誦》云:衣服恒須淨潔如法,不爾則人非
人訶。

第三受用擎舉。《十誦》:護三衣如自皮,鉢
如眼目。著大衣者,不得摙木石土草、掃地、敷
臥具坐具等。不得脚躡,敷坐臥上,儭身著。若
入聚落,不得曳衣;去村遠,揲著肩上;近村有
池汪,水洗手脚已,若無者,取草木拭塵土,然
後著衣紐而入。若逢奔車逸馬,當在上風避。
若有泥棘道迮者,不得揩突;門小側身,下者

曲身。《治禪病經》:懺重罪者,脫僧伽梨,著安陀
會,供僧苦役,乃至掃塔除糞;經八百日滿已,
著僧伽梨,入塔觀像等。《十誦》:所行之處,與
衣鉢俱,無所顧戀,猶如飛鳥;若不持三衣入
聚落俗人處,犯罪。《僧祇》亦云:比丘三衣鉢須
常隨身,違者出界結罪,除病;當敬三衣如塔
想。《五分》:三衣謹護,如身薄皮,常須隨身,如鳥
毛羽,飛走相隨。《四分》:行則知時,非時不行;所
行之處,與衣鉢俱,猶如飛鳥,羽翮相隨。諸部
並制隨身。今時但護離宿,不應教矣。《明了論》:
受功德衣,著一披一,得入聚落,留一衣。《四分》
衣法中,有五緣留僧伽梨:若有恐怖若疑怖,
二若雨若疑當雨,三經營僧伽梨,四若浣染,
五若深藏舉。入聚落必須著割截衣。《十誦》:若
納衣施鉤闌,當割截入村聚。《僧祇》:得借著大
衣入俗。《五百問》云:不能著大衣入聚落,但持
著肩上行者,不犯。《僧祇》:若著脫三衣,必須取
衣近身,然後脫著之。不得脫園中衣,著一內
衣,求入聚落衣;應先求入聚落衣自近,脫園
中衣舉已,然後著入聚落衣。從聚落出已,應
取園中衣自近,抖擻入聚落衣著常處,後著
園中衣。著內衣法,不得脫入聚落內衣
已,方求覓園中內衣;脫園中內衣,著入聚落
內衣亦爾。亦不得先著入聚落內衣,於下挽
出園中內衣;先著園中內衣,不得挽聚落內
衣出;應從一邊著一邊出之,不著者擗揲舉
之。因風吹衣落,制入聚者必帶紐行;若無,用
針綴;無針者,下至手捉。若衣無紐,隨入家家
得越心悔;有而不著,越毘尼。披衣時當通肩

披著,紐齊兩角;左手捉時,不得手中出角頭
如羊耳。《五分》:亦得四揲大衣枕之。《中含》多處
文云:枕大衣,臥七條中。《婆沙》中亦爾。《三千
威儀經》:不著泥洹僧,不得著僧祇支;如是重
重,乃至最上著僧伽梨。《五分律》云:比
丘反著衣入村,人見不喜,訶云:與不割截衣
無異;世尊訶責,結罪。若出村入村,為草木鉤
衣破裂,風雨塵土污坌入葉中,日暴壞色鳥
污者,聽為護衣故,聚落外反著之。若衣下易
壞,聽顛倒著衣,上下安鉤紐及帶;雨時不應
倒著。《四分》反著衣同之。《舍利弗問經》:初聽偏
袒者,謂執事恭敬故;後聽通肩披衣,示福田
相故。律中至佛前上座前,方偏袒也。經中通
肩披衣,五百世中入鐵甲地獄。《三千威儀》:若
無塔寺、無比丘僧、有盜賊處、國君不樂道,到
彼國不著三衣者得。若三衣在下,身在高處
坐,不得。決正二部律論,著大衣者,入村見師
僧上座別人,不得禮。《三千威儀》云:著
三衣,不得向佛塔上座三師,亦莫背;不得口
銜及兩手奮。《毘柰耶》云:不得垂三衣前角。注
云:不排著肩上,而垂臂肘前。《五百問》
云:無中衣時,得著大衣上講禮拜。小衣不近
身,淨潔者,無七條者,五條亦得入眾食禮拜
等。不著三衣,受食犯墮。借人
三衣著,不得出界經宿,界內不限日數。《十誦》
亦云:不著袈裟食者,得罪,不云三衣。《五分》:得
新衣,令有德人暫著,得福。《僧祇》:得乞小片衣
與俗人禳災。《雜含》:佛令取阿難欝多羅僧,與婆
四吒女著。《賢愚經》:師子敬著袈裟人,故成佛。

明作法攝衣界。其自然攝衣界十五種不同,
如〈隨相〉中;此但明加羯磨者,大義如鈔別疏。
今略明之:一切大界,凡有三種。若界大無伽
藍,但有住舍,此須結之;謂僧院外勢分內得
護衣,勢外界內不免失衣。二界與伽藍等,及
界小於伽藍,此二不須結;結竟院外勢分內,
反成失衣故也。諸家立法不同,有立無村結
法者。今解,不問有無,並須結之;以結除其妨
難故。若有村者,現除懸結;若無村者,
現結懸除。以先結成故。直由
染礙、情礙、隔礙、界礙故失衣;不由村來去,便
令衣界增減也。此是定義,《五分》等律明文,任
情量取。《薩婆多》中,所以除者五義:一聚落不
定,衣界是定;二為除誹謗,為除鬪諍,為護梵
行等。《四分》中初結衣界,界有村住;後因有事,
方言除之。加法:「大德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
一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結不失衣界,除村、
村外界。白如是。」「大德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
一說戒,今僧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誰諸
長老忍:僧於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不
失衣界,除村外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
已忍,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不失衣界,
除村村外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解
衣界法,文云:「大德僧
聽!此住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若僧時到僧
忍聽:今解不失衣界。白如是。」「大德僧聽!此住
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不失衣界。誰諸長
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解不失衣界者,
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同一住處同一說

戒,解不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二明坐具者。《四分》:為身為衣為臥具,故制。長
佛二搩手,廣一搩手半,廣長更增半搩
手。諸部論搩不定,今依《五分》,佛一搩手長
二尺。準唐尺者,則一尺六寸七分彊;此用二
尺為搩手,準姬周尺也。此通陰陽諸國常
準不改。但隨流俗,則不定量。《明了論》云:人長八尺,佛則倍之,
丈六是也。《十誦》云:新者二重,故者
四重。《伽論》亦同。《僧祇》云:不得趣爾厭課,持小
故㲲二重。不得屈頭量、縮量。水灑量,欲令乾已長
大者,成便犯墮,受用越毘尼。《鼻柰耶》云:新尼
師壇,故者緣四邊以亂其色,若作者,應安緣。
《五分》須揲四角,不揲則已。《四分》云:若減量作,
若疊作兩重,並得。《十誦》:不應受單尼
師壇,離宿吉羅。《摩得伽》云:離宿不須捨墮,非
佛制故,亦不應離宿。《僧祇》云:更增者,二重三
重,對頭却刺。互減互過,皆波逸提。諸律增者,
於緣外增之。《四分》〈七百結集〉中,得畜不截坐
具。準益縷之相,不截不犯;過量坐具,
不截而畜,亦應無罪。此應久
廢,今往往重興,則用跋闍妄法也。《十誦》作不
益縷邊尼師壇淨。《伽論》言:不接頭者墮。如法者,準初量已,截斷施緣。若
坐時,膝在地上者,依增量,一頭一邊接禆此是定教正文。《薩婆多》:佛在時,比
丘不臥者多,故小。後開益縷際,從織邊,唯一

頭更益一搩手,令比丘臥僧臥具。《四分》明坐具法
異,不須用之,但用增法。

《僧祇》:
坐具者,此是隨坐衣,不得淨施,及取薪草,盛巨
磨,唯得敷坐。《善見》云:須受持,不合淨施。
不出其文。義加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
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三說。
若破壞須換易者,當捨之。文同受法,改下云:
「今捨」也。

《僧祇》:得敷坐。在道行,得長疊中疊,著
衣囊上,左肩上擔。若至坐處,當敷而坐。若置
本處,當中揜之,後徐舒而坐。凡坐法,應先手
按,然後乃坐。《賢愚經》:舍利弗以尼師壇著左
肩上,入眾降邪道。《鼻柰耶》多文,著肩上入
山坐禪。今在左臂,定是非法。

三漉水袋法。
物雖輕小,所為極大;出家慈濟,厥意在此。今
上品高行,尚飲用蟲水;況諸不肖,焉可言哉。
故律中,為重蟲命,偏制飲用二戒;由事常現
有,用者多數故也。餘如〈隨相〉中。今故抽現重
明,準佛意也。《薩婆多》:欲作住處,先看水中有
蟲不?有者,作餘井;猶有,捨去。凡用水法,應
清淨者,如法漉水,置一器中,足一日用;取上
細㲲器中;向日諦視看,故有者,如前說。《僧祇》蟲太
細者,三重漉囊;猶有蟲者,更造井;諦視有蟲
者,捨去。《四分》:作漉水袋如杓形、若三角,若作
宏槨、若作漉瓶。若患細蟲出,聽安沙囊中,漉
訖,還著水中。不得無漉袋行半由旬,無者僧
伽梨角漉。此國多用絹作者,余
親取已漉竟,水內黑色器中,微小細蟲無數,

同水塵量故。《涅槃》有言:塵耶蟲耶!此言信也!
後取緻練作袋,漉之方盡。故明此者,由生命
處重,無益自他;性戒無懺,終須醻報。今不肖
之夫,見執漉袋者,言,律學唯在於漉袋。然不
知所為處深。損生妨道者,猶不畜漉袋,縱畜
而不用,雖用而不寫蟲,雖寫而損蟲命。且存
殺生一戒,尚不能遵奉;餘之威儀見命,常沒
其中。

二明聽門。分四:初百一諸長,二糞掃衣,
三檀越施,四亡人物。

初中分二:謂百一供身,
令受持之。長物及餘,令說淨畜。

初中《薩婆多》
云:百一物,各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長物。若
似寶,入百一物數,不須說淨;餘者一切器與
非器,一外皆應作淨。《僧祇》:我弟子著三衣
足遮寒苦,若性不忍寒者,弊故衣隨意重著。
《五分》云:三衣、儭身衣、被衣、雨浴衣、覆瘡衣、
蚊厨、敷經行處衣、障壁蝨衣、單敷衣、護髀、護踝、護𨄔拭手巾、拭面巾、針線囊、鉢囊、革屣囊,如此諸
衣,若似衣,皆應受持。下文聽畜針三口。《十誦》:
諸如法所用衣,僧祇支、泥洹僧,是衣名作波
利迦羅衣。云何受?應言:「是波利迦羅
衣,我受用故。」《善見》:三衣、雨衣、尼
師壇等,皆須受持,不合說淨。雖穿破不失受。
應道其名字。手巾得畜二,雜衣隨多少,餘衣
唯得受持一,不得多。《十誦》:七種衣不作淨施:
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六,七及百一供身具。
《薩婆多》云:百一物中,三衣鉢必須受持;自外
若受則可,不受無過。沙彌畜上下二衣,并畜
泥洹僧、僧竭支、富羅;隨身所著,各得畜一。自

外一切,盡是長財。除錢、穀米,一切長衣,十日
內同大僧法,唯捨作吉羅悔為異。

次明長衣
法。分二:初明長相,後開說淨。

初中,《鼻柰耶》云:
長衣者,一日成故。

僧祇支法,《四
分》:應繫僧祇支入聚落,若安帶,若縫之。得上
狹下廣衣,當用作僧祇支。《十誦》:因入聚落露
胸臆,著僧祇支;風吹落,應著帶;不者吉羅。《五
分》:不著祇支入聚落,吉羅。《僧祇》:祇支覆肩衣,
長四肘廣二肘,如是受持。

涅槃僧法,《僧祇》:佛
於僧前,自著內衣,教諸比丘,因制戒。《十誦》:作
時,著小泥洹僧。《三千》云:泥洹著法:一不持下
著上,二使四邊等,三襞頭近左面,四結帶於
右面,五當三繞不垂兩頭。餘法如彼。《五百問》
云:大寒得繫著脚。《四分》:不得反襵著,以白衣
家解露故,應作帶著。不得以上色若錦及白
作,應作袈裟色。廣三指,繞腰三周。若得已成
者,當二三四條之;若亂,縫合;短者,繩續;若細
軟速破,作玦㺲。今吳蜀之僧,多
有用此著裙者。《十誦》、《五分》:作時,取衣從後岐
間過,襵著前。著下衣法,左揜其上;兩邊兩
襵,當後兩襵。《十誦》云:泥洹僧破,應權作俱修
羅。若軟體比丘揩𨄔。《五分》:有著俱修羅衣者,俗人訶言,何
異我等著貫頭衣,便不許著之。安陀會壞,聽
權縫合作,暫著。

今時有著偏袒、𧝡裙、諸裙、臂衣、𨄔大色衣,一切毛衣偏袖衣複衣、一切氈衣、一切
貫頭衣兩袖衣、一切囊衣、一切杉袴褌白衣衣

服,不得著,著得突吉羅。《四分》:不得著襖、褶袴、
行縢、手衣、草衣、皮衣、皮帽、樹皮衣、樹葉衣、珠瓔
珞衣、鳥毛衣、牛馬毛衣;如是諸衣,並不合著。
汝等癡人!避我所制,更作餘事。自今已去,一
切白衣、外道衣,並不得著;若著,如法治。《中阿
含》云:我說一切衣服、飲食、床榻、園林、人民,得畜
不得畜者,皆不定;若畜便增長善法,我說得
畜;反此不得。《四分》:眾僧得種種衣,開畜。比丘
須者,借著;若處所壞,得移餘處;若本所還立,
當依舊安置。若著僧衣,當好愛護,勿令污泥,
不得上廁。《五分》:為僧作時,得著僧衣,不得儭
身;作竟,浣舉。《四分》因開著檀越施衣故,瓶沙
王送所著貴價衣,及貴價𣰽長五肘,毛長三指者,應淨施畜;餘廣大長毛
者,不得。若大價衣在地,不得在上行。《十誦》:得
坐綾羅錦綺上,不得行。《五分》:繡錦褥敷者,吉
羅。《四分》:給住房比丘中,開與坐褥、臥褥、
地敷、儭體衣、氈被、三衣、房衣、諸藥等;若故不
住者,沙門一切所須,皆與。又云:寒雪月患寒,
聽著複貯衣。又開鉢囊、革屣囊、針筩、襌帶、腰
帶、帽、拭脚巾、攝熱巾、裹革屣巾等,及拭面巾、
拭身巾、捫淚巾。凡寄衣白衣舍,必須染壞色,
作沙門衣法。《五分》:借俗人衣,不還則已。《四分》:
不得皮上坐,除邊方。得上色染衣、上色錦衣,
不得畜;壞色,得畜。得畜蚊厨。不得畜皮帽。若
患瘡,得畜覆瘡衣;無者,僧中取;將出外亦得,
瘡差送本處。《中含》:阿難得王貴衣,令佛蹈已,
然後自用,令施主得大福。

《四分》:邊方比
丘,曲開五事:一持律五人受大戒。二

著重革屣。三數數洗浴。四敷羺羊皮、
白羊皮、鹿皮為臥具。五聽比丘得衣入
手,數滿十日。律云:東方有國,名白木
條,已外便聽。

律云:不得畜師子、虎、豹、狚皮、
野狐,及餘不淨可惡等皮。又不得在高大床
上,若獨坐繩床、木床、牙床,覆以馬皮、象皮、錦
褥、雜色臥具、𣰽狚毛貯褥等,並不得
坐;唯白衣舍無餘床褥可坐者,開,除寶床。不
得乞生皮。若汲水繩斷,聽用皮作索;若戶繩
壞,聽用皮作;若戶樞不轉、若壞,聽以皮治裹
之。若以皮作腰帶、襌帶、皮器,並不得。若作帳
軒,不得;道行患熱,以衣為覆障。《三千》云,當畜
善助,謂襌帶也。廣一尺長八尺,頭有鉤,三重,
用熟韋;餘法如彼;應私屏處著之。寒雪國須
襪,聽從非親俗人乞作,不得餘用。《毘尼母》:寒
處聽著俗人靴。《五分》:作𩍓丘作靴如鞾法,不得;若餘國著富羅、若履,更
有所著,隨意著之。《毘尼母》云:所以脫革屣繞
佛行者,以生俗人呵,言起慢心故。《五百問》云:
淨潔靴鞋履,得著禮拜。《五分》:得新履,令淨人
著七步。《四分》:聽為護身護衣護臥具故,在寺
內著一重革屣。若穿壞,以樹皮若皮補,以筋
以毛以皮為縷線縫之。若得生皮,聽自柔治,
若使人柔竟,裁作一重革屣;不得著入聚落。
文中因在道、在聚落,脫革屣、偏袒有廢;佛言:
若有所取與,隨時。又不得用
雜色皮,若持絹布,作革屣帶,若編邊。若青黃
赤白色等,作革屣等,並不合用;若得錦色革

屣,壞色已聽畜。若以芒草等作革屣,亦不得。
若在寺內,聽著蒲革屣;若破,以皮著底。不得
畜四種寶屐;若木屐開,上大小便廁屐、洗足
屐也;以外一切屐不得畜。

二明作淨施法。六
門:一制說意,二二施主差別,三開說進不,四
說之法用,五辨施主存亡所以,六明失法不
同。

初中,《薩婆多》問曰:此淨施法,真耶?假耶?答:
一切九十六種外道,無淨施法;佛大慈悲方
便力故,教令淨施;是方便施,非真施也;令
諸弟子得畜長財而不犯戒。問:佛何以不直
令畜長財,而彊與結戒,設此方便?答:佛法以
少欲為本,是故結戒,制令不畜;而眾生根性
不同,悟入各異;如昔一時開七寶房舍,比丘
入中,便證聖道;所以隨其機報,先制後開。何
故開十日?答:佛知法相,不緩不急,正開十日,
使籌量布施人,縫治作衣及說淨法。《母》云:若
放逸不說淨者,以惡心故,不滿十日,皆犯捨
墮。《地持》中,菩薩法亦有淨施法。《涅槃》亦爾。


簡施主法。就中,衣、藥、鉢、寶、穀米等,並須施主。
前明上三施主。《僧祇》云:五眾得作。《善見》云:展
轉者,五眾中隨得一人作施主;真實者,至一
比丘所,不言對沙彌也。《五分》云:五人不應作:
一不相識,二未相諳悉,三未相狎習,四非親
友同師,五非時類。復有四人:一不能讚歎人,
二不與人好名稱,三應淨施五眾,四不得與
白衣。義準前五真實淨主;後四展轉淨主。《十
誦》:不得稱二三人作淨,應與一人。若將他淨
施物不還,應索取;不得者,彊奪取,語言:「佛有
教,為清淨故與汝;汝今將去,已犯吉羅。」自今

已去,說淨者應籌量,與一好人。《薩婆多》:
求持戒多聞有德者而作,除惡邪、四重、得戒
沙彌,聾盲瘂瞎、顛狂心,行別住、六夜、五法人
等。為令清淨作證明,不生鬪諍,如上等人,則
不如法;非此人者,用為施主,後得物已,於一
比丘邊,稱施主名而說淨。錢寶穀米等,並以
俗人為淨主。《涅槃》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
信檀越。《薩婆多》云:先求知法白衣等,如後所
說。

三請法聽不。先明須請。《薩婆多》云:應求
多聞人等。若死、往他國者,更求清淨者作。欲
令作證明,則名如法,故知對面請也。乃至錢
寶,亦言:語令知比丘法,今以檀越為淨主。此
明文開請。次明似不須請。《五分》云:於五眾中,
隨意與之。
請法,應具儀至大德所前,告本意,許可已,然
後說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
為衣藥鉢展轉淨施主,願大德為我作衣藥
鉢展轉淨施主。慈憫故!」三請。若至尼
所,告云:「我今請比丘尼,為展轉淨施主,幸願
為之。」真實淨者。文云:「大德一心念!今請大德為衣藥鉢
真實淨施主,願大德為我作真實淨施主。慈
憫故!」寶施主者,《多論》云:先求知法白衣語
之;若不知者,告令解之。至彼所云:「比丘之法,
不得畜錢寶金銀穀米等。今以檀越為淨施
主;後得錢寶,盡施檀越。」次明合說進不。《薩婆
多》云: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說淨。《涅槃經》
云云。

四明作淨法。《五分》:獨住比丘,心念說者,
具儀捉衣,心生口言:「我此長衣,淨施某甲,從

彼取用。」得至十一日,復如前威儀,口言:「我此
長衣,從某甲取還。」得至十日,復如初說淨,
施與某甲,從彼取用。如是捨故受新,十日一
易。《僧祇》:心念說淨,亦成,犯吉。內心說淨,而口
不言,是名非法淨,越;若口說者,無罪。律中捨
故受新,十日一易,應是不說淨者。對
面展轉者,至一比丘所,具儀,手捉衣,口云:「大
德一心念!此是某甲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
與大德,為展轉淨故。」言:「大德一心念!汝
有此長衣未作淨,為淨故與我,我今受之。」答言:「施與某甲。」「大德一心念!汝
有是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施與我,我今受之。
汝與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為某甲故,善護
持,著用隨因緣。」外三律,由前對面作淨
而生諍競,因制不得對面使知。又施主後知,
恐犯長;佛言:不應語令知,別處說之。《善見》:對
面淨者,并縛相著至一比丘所,胡跪言:「我有
此長衣,為淨故,我今施汝。」正得賞護,不得用。
云何得用?若云:「此是我衣,隨長老用。」若爾者
得用。若正作法者,同前儀式:「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有此長衣未作淨,為淨故捨與大德,為
真實淨故。」。二淨成就者,《善見》:言「施與
大德」、「捨與大德」、「與大德」等,並成;若言「願大德
受此衣」等,不成與。真實受者,言「我取」、「我受」者
成;若云「我當取」、「欲取」等,不成受。一說成,不須
三遍。《五分》:漫標說者,具儀至比丘所云:「長老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長財於長老邊作淨
施。」彼應問言:「長老此衣於我邊淨施,我持與
誰?」答言:「於五眾中,隨意與之。」彼即語言:「我

今與某甲,若須,從彼取用,好愛護之。」又云:革屣令淨人著淨。錢寶淨法
者,律云:當持至可信優婆塞,若守園人
所,告云:「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文中不云
令淨人持,應須使俗人令知是物。準《僧祇》,不
信俗人,使在前行,至淨主所,如前作法。若彼
淨人得淨物來者,應受持之。餘有進不,〈隨相〉
三十中廣明。

五存亡進不。《僧祇》:齊三由旬,知
其存亡。《五分》:知其在世在道以不。《薩婆多》:施
主若死,若入異國,更求淨主等。《四分》無文,隨
意採用。然淨施主法,必準論律名行高尚
者,令遠近通知。若汎爾恒人,同寺便成失法

六作法失不之義。《僧祇》:沙彌邊作淨,
若受具,稱無歲比丘。若死者,得停十日,更須
說淨。若不知
施主存亡,便失淨法,不得過十日。《薩婆多》:施
主若死,更求淨主。除錢寶穀米,一切長財,盡
五眾邊作淨。《十誦》:若淨施主是弟
子,被師呵責者,不得作淨,應更淨施餘人。施
主若死,亦須更覓。施主亡者,物不入僧,以
財屬他別人,假名施也。《善見》:若因淨施,方
便藏匿不還,計直犯罪。《僧祇》:若衣多,忘
不識,應取一切衣,集著一處,當捨言:「我此衣
淨施與某甲,我今還捨。」應更說之。《四分》若忘
者,更說;《論》開忘後十日。《薩婆多》:若說淨
財寶、及以衣財,若人貸之;後時寶還寶、錢還
錢,乃至衣財相當者,不須說淨;若還不相似
物,更須說淨。《毘尼母》:若衣已說淨及

點淨,納未二淨者,縫衣著納,是名衣和合淨
。五正色并上色錦,雖和合不成。若先以
正不正色染,後以餘色及正色染,是名色和
合,得畜。餘廣如〈隨相〉中。

二糞掃衣。制著意。此
乃世人所棄,無復任用,義同糞掃。論云:一體
是賤物,離自貪著;二不為王賊所貪;常得資
身長道,又少欲省事,須濟形苦。故上士著之。
《十住婆沙》云:著糞掃衣十種利:一不以衣故
與在家者和合,二不以衣故現乞衣相,三亦
不方便說得衣相,四不以衣故四方非法求
索,五若不得衣亦不憂,六得亦不喜,七賤物
易得無有過患,八順行初受四依法,九入麁
衣數中,十不為人所貪奪。言衣體者,《四分》十
種:謂牛嚼衣、鼠嚙衣、火燒衣;月
水衣、產婦衣;若神廟中衣,為鳥銜風吹離處者,
得取;及塚間衣、求願衣、往還衣。如上是
也。不問新淨,上色不得直用,須作袈裟色受
持。又不得取未壞死人衣。若塚間得
錦文臥氈、褥枕、𣰽𣯫者應畜。又得輦蓋、步挽車、水瓶、澡鑵、杖、扇、钁
鉤、刀鎖,亦得畜。得錢打破,自持作銅用。取糞
掃物時,本無共要;往塚取衣,不得遙占云是
我許,隨先至者得。不得取神廟中
衣。比多有上品行人,入諸神廟,剝脫形像衣
服,收束幡蓋繒帛。佛制不為,理有深致。若癡
而輒取,犯於盜罪。必知而為之,不無相惱;致
有避神主面,藏身劫奪者,是重波羅夷,如〈隨
相〉中。《十誦》,取未壞死人衣,得偷蘭。《善見》:死屍
有小瘡如針頭皮未斷,令俗人取。《十誦》:四種

糞掃:一塚間裹死人。二裹死人已,持來施比
丘者。三無主衣。四土衣,謂巷陌若塚間有
棄弊物者。《四分》得糞掃衣,浣染,四角頭點作
淨畜。若得貴價革屣,雖重開畜;佛言,以是
糞掃故。

三檀越施衣。有二:謂時、非時也。言時
施者,謂夏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衣五月;是
佛饒益諸比丘,五利賞勞之時,故名時施;唯
局前安居人。言非時施者,謂一年之月,無簡
冬夏;有緣即施,不問時節,故曰非時施也。今
次開位,則有四別。

就時施中分二:初,時現前
者。施主將衣物至安居處,數安居人多少,各
分衣物是也。不須羯磨,直爾分之,四種定故:
一時定,同是七月十六日;若夏未滿,受衣得
罪。二處定,同此界內前安居人。三人定,非外
界者,現前同住。四法定,皆直數人相參墮籌
分。《四分》:不得異處安居,異處受衣。乃至安居
未竟,亦不得乞衣、受衣。又云:僧得安居衣,破
為二部,令數人多少分。又云:以三衣施佛,
諸比丘人與兩端㲲分者,佛言:食隨施主意,不應分。

二,時僧得施
者。謂施主布施,該通一化安居之人,是僧皆
得,故曰僧得;作法之時,須僧羯磨。律云:得夏
衣未分便行,後分夏衣,忘不留行者分;佛言,
成分。又云: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衣,應心
念口言受之。若時中不分,流入八月十六日,
非時分者,即作非時僧得施法;以前安居移
至他方,不得衣分;佛罰諸住人,還使通分。《僧
祇》云:若安居時衣,沙彌持戒能作淨,得比丘
意,隨意與。《五分》:難事破安居,得受安居衣施,

住日多處取。

非時中亦二:初,非時現前者。施
主召僧至宅,就寺設供,數人多少,隨物而施。
律云:造池造井施縷等,因而施物。又云:諸檀
越大送好衣與諸比丘,佛令數人多少,若十
人為十分,乃至百人為百分。好惡相參,令不
見者擲籌。若大價不可分者,聽裁破分,應以
刀截衣。《十誦》若時、非時僧施,乃至亡人衣,一
切布施物,沙彌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
多少屬沙彌。若檀越不分別,分作四分,三分
與比丘,第四分與下三眾。《五分》一比丘分與
三沙彌,亦同。《僧祇》:若沙彌得意者,等與,若半
等。《四分》、《五分》:但是僧得
施,下至淨人,皆受其分。

次,非時僧得
施者。謂施主運心周普,通該三時,不局一界。
將物至寺,或在俗家,召僧鳴鐘,以財用施;便
羯磨斷之,如分亡人輕物法。律云:有住處現
前僧,大得衣物、可分之分物;時有客比丘數
數來,分衣疲極;佛令差一人,白二羯磨分。二
部互正,亦有四種法:《四分》、《十誦》若施比丘僧,
乃至無一沙彌;若施尼僧,乃至無一沙彌尼。
如是五眾互取,就寺。不簡僧尼等別,皆僧得
現前,同合受故。《五百問》云:有人施
僧物,後更比丘來,及在座;打稚應得,不打不
合。若有餘䞋來,不合;若永不來,呪願取;若或來,不得取,犯
捨墮;知死而取,犯棄,僧物故。

四明亡五眾物。
既財是小人所利,非大士所懷。然出家濟遠,
經勞涉樂,俗譽非慕,唯存出道者,則蕭然世
表,塵染不拘;而情性未融,素非清潔者,唯利

是親,全無道志。然上下二士,並預法流;上達
立法以濟器,下達受法而隨懷;俱須兩順佛
法,用通一道淨行。然亡僧衣物,處斷多途;並
謂指南,俱呈至說。但由教有輕重,機悟淺深;
如序所明,其例有六。至論決斷,每有遲疑;臨
事詳之,在於輕重。今既事務繁雜,非諸門無
以別之;且張十門,用開進不:一制入僧,餘處
不得。二對亡者,分法不同。三同活共財不同。
四囑授是非。五負債還不。六定物重輕。七具
德賞勞。八分物時節。九正加分法。十雜明受
物。

初門制意者。所以五眾亡後,皆入僧者。生
則依三寶出家,而物不入佛法;以出家六和,
同遵出要,身行所為,莫不為僧法所攝。故人
施佛法,比丘無分;若施僧者,依位受之。亦不
屬俗,非福田故,《僧祇》:阿若憍陳如,空林中入
涅槃,牧牛人送衣物與王,王即評直五錢,依
法斷還沙門,乃至佛言屬僧。《十誦》:跋難陀死,
衣物直四十萬兩金,國王剎利種,及諸親里
各欲收取。佛言,王賜諸臣,比丘不得。乃至親
里集會,不見喚及。僧家財法並同,俗人不合,
此屬僧物。

二對人死分法不同。十種斷別:一
者糞掃取。如《五分》,界內水漂死人衣,挂樹枝,
隨見者取之。二入當時現前僧。如《十誦》,學悔
沙彌死、被擯比丘死、守戒比丘死,隨更互直
取。三入同見僧。如《四分》,邪正二部,各執是非;
其人中道死、至彼死,皆同見自分。四入功能
僧。如《四分》,被舉比丘死,衣物入同羯磨舉僧。
五入二部僧。如《五分》獨住比丘死、《薩婆多》二
界中間死、《四分》無住處白衣家死,五眾先來

者得。六入面所向處僧。如《多論》二界中間,隨
面向處僧應取。七入和尚。《僧祇》中沙彌死,衣
物入師和尚等。謂令和尚分別財體,以師物
自入,沙彌物入僧。八入所親白衣。《薩婆多》滅擯比丘死,將
衣鉢付生緣。九隨所在處得。如《十誦》有
比丘持衣寄阿難,三處共爭,謂能寄人、所寄
者、寄物處。佛言屬阿難處僧,界內現前僧應
分,以寄人不寄處故。上來九種,直
爾分之。第十,一和清眾死,方入羯磨。

三同活
共財不同。若師本意,正與弟子衣食,不共同
活;已與者得,未與者師亡已後,悉皆入僧。實
非同生,假冐取僧物者,犯重。若師本契,所有
財物決心同分,看如兒想,終無分隔;此若互
死,任情多少,隨身服用,一切入僧。若師徒
共契,財物共有,各別當分。且在一處,別活反
道,悉共半分,是名共活。若分其物,準俗制
道;已著之衣服,已用之器物,各屬隨身,並未
須分;餘有長財,依式分半。若不同活,又非共
財,妄言取分,能所俱犯;重則犯重,輕則偷
蘭。《善生經》中,亦有兩斷,並據輕物。

四囑授
是非,四句分之:一囑授善惡,二人物差別,
三重單囑授,四成不之相。

初中,有四:一囑授
善者。自知昔來非法儲積,唯結不善,今若命
終,無一隨者;不如破著捨貪,順本初受;便決
誓願,以財付他,生福上處,故是善也。二不善
者。恐此財物死後僧得,慳貪俗態,妄授白衣,
謂言勝善,此囑非善。三不囑善者。若病篤之
時,唯存出道;於此身中,空無無漏,以此恨

歎,常知偽財,本非真要,縱有勸囑,便在愛增;
但論前業福道,此財佛已誠斷;如此而終,不
囑亦善。四不囑不善。謂前心欲捨,後便慳覆,
展轉互生,不能自決,遂便捨命,是不善也。《五
百問》中,比丘愛銅盌事,及慳衣事,如〈隨相〉說。

二差別者。一人物俱現,是囑是授。奴婢、田宅、
車牛、莊園等重物,及輕物不可轉者,
名囑。二可付與,如絹匹、衣服、寶物等,是授。三
人物互現,或俱不現,是囑非授;以人在他邦,
餘物別處等。四非囑授者,任僧準式,如前說
也。

三重囑授相。《僧祇》:囑與眾多人,最後人得;
授與眾多人,在前者得。準此決犯。如決心與
他,自言先出,或對人陳;隨一許竟,後便差損。
理是他財,因不付他,或轉餘施,財主犯重
。《善生》
云:先許他一衣,後便餘大德來,轉以施之,是
得偷罪。《明了論》:決心捨已,不犯長。

四成不相
者。凡言囑授,正是捨財相應心,要必決與,生
福勝處;定無變悔,皆悉成就。若云,此物死後
與我作墓、買棺槨碑碣、作像寫經、供僧等事,
並不成就。以未死是物主,定不自分;死後更
有主來,處斷不依前法。若犯王法,知明日晚
間必死,今日中前,隨時並成;由未死前,心決
成主。若以財物令人造像、施僧、齋供,使我眼
見,因即命終者成;若言死後,同前浮漫。故
諸部明示。《四分》云:若臨終時,囑物與佛法僧,
若我死後與等。佛言:一切屬僧。《十誦》大
同;唯三衣六物,不應自處分。《僧祇》:若未付財,
或得已不作淨,還置病人邊,並不成;若作淨

已,置邊者得。若言我死當與,若差即不捨,並
不成。《五分》:若生時已與人,而未持去,僧應白
二與之。

五負債進不者。先以義分。若佛法別
人負亡人物,亡人負佛法別人物,並含輕重
者;有則相當還,無則交絡還。以並收入,須依
本物;重則入常住,輕入現前僧。若先負輕物,
今追得重,還須賣取輕物,依法分之;若本負
重,還輕者,入常住僧中,不同共僧之法。若常
住僧負亡者重物,不須索取;若負輕物,
追入現前僧,得重物還者,依前易取輕物分
之;若全無可得者,便止。《十誦》云:若比丘生時
負三寶物,應歸;若三寶貸比丘物,索取入現
前僧;乃至四方現前客舊比丘等,亦
同上。若賖酒不還便死,取衣鉢還;若無者,取
僧物償,恐出諸比丘惡名聲故。
若先與他衣價,死時還索取。取他衣,未與價,
若死,還本衣;無者,賣衣鉢還。又債息異處,有
五句:一衣鉢寄在餘處,身在餘處死,隨物處
僧得。二負債處、死處,負債處僧得。三死處、出
息處、保任處,保任處僧得。四死處、質物處、取
錢處,質物處僧得。五死處、取錢處、執券書處,
執券處僧得。此中文猶不了。若息物在俗邊,
索未得者,可準《十誦》,依券徵取。若物在僧邊
者,亡後隨物處僧得;終不得以券書故,攝他
異界僧物,如初句斷;以彼此俱僧故。若論重
物,亦不得取;以不聽移此僧物而送彼僧,除
羯磨法。若負物在俗,同無住處;五眾先來者
得,重物隨見者送寺。若多人所知,共爭不決
者;如《十誦》五斷,或同前人處二寄斷。《毘尼母》:

若有生息物在外,遣寺內僧祇淨人,推求取
之,入此寺常住僧。《五百問》云:比丘借人物,前
人死;要須白僧,得取本物,不白而取得罪。若
僧不與彊取,或僧知而不還,自他俱犯。《祇》云:
若索債者,當看前人;持戒可信者與,不可信
者不應與;若有可信人證明者應與,不信證
者不應與。

六定輕重者。然此亡物,諸部未融,
隨情難信。理須隨本受體,何律受戒,即以此
律而定重輕。若亡人不憶,看病未知,則隨別
住何部行事,即以此部處斷是非。不得自垢
心行,妄興與奪;實從《四分》而受,當寺行之,便
隨貪欲,多判輕物入僧,便準《十誦》。此由貪故
犯,非由教是罪。今於斷割之前,豫須總位。然
隨持律六種不同,如序中列;及論附事,三階
處決。

一者唯用《四分》一律。有則依文而用,無
則不取外宗。故律中十三章門,判物皆盡,唯
有重輕二別。若決判者,一切衣鉢、坐具、盛衣
貯器、針筩、俱夜羅器、𣰽𣯫餘者一切器物之中,不列名者,並判入重。若
有道俗衣服者,入輕;準𣰽𣯫一家正斷,亦無與二,不可抑奪。

二者《四分》先
準,諸部類分,義決有無,旁出輕重。

初略分三:

一佛所制畜,如六物等,資道要務,一向入輕。

二制不聽畜,如田園、奴婢、畜生、金寶、穀米、船
乘等;妨道中最,不許自營,準判入重。

三佛開聽中,義含輕重。如長衣百一,及以器
物,隨身眾具;以物乃妨長,容得濟形資道;此
則判有不同。今且依《鈔》者一意,位分三別:一
者性重。如一切銅鐵木石盆、瓶、釜、鑊、車輿器

物,以體是重物,不堪隨道,準判入重。二性
輕者。百一眾具,可得隨身,布絹莫問多少,準
判入輕。三從用輕重者。或事重用輕,如剃刀、
函石、盛衣貯器,及以針筩、銅盌匙筯鍵𨩲器,入輕。或事輕用重,如大小帳、蓋,行障、枕、扇、
氈褥、床席、俗人衣服;並是妨礙,入重而斷。


以教網具周,必須文顯;然又聚類,七種分之;
後必有事,依門自判。《十
誦》:病人死,看病者取其衣物浣洗、暴卷、擗揲,
徐擔入眾。《毘尼母》云:並取衣物在僧前已,遣
一人分處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別著一處。如
是云云。何名重物?以物重故。廣明別相如彼
說。

第一絲、麻、毛、綿所作。《四分》中,坐褥、臥褥入
重。𣰽𣯫入輕。此寒雪國中曲開𣰽𣯫具足,毛內葉外,乃至皮作亦然;故開皮為臥
具,此即三衣也。被是重物,不可例之,以《僧祇》
中有氈僧伽梨故,自餘準此為量。被及被單
入重。薄軟氈,堪可疊披入輕。𣰽𣯫錦繡等,綺
色分明,入重;律令壞色著之,猶同三衣相也。
綾羅入輕;律開受王大價衣,及施主種種好
衣;文中乃不明了,不妨含於貴價交𧚉輕;下文聽著大價疎衣也。《僧祇》覆瘡衣、雨浴
衣、漉水囊、二種腰帶、臥具,入輕。《五分》劫貝、單
敷、儭身衣、針線囊、鉢囊、革屣囊,入輕。準此被
單雖是從被,猶同儭身、單敷不異,可類在輕。
錦綺毛𣯟者入輕,必依量硬厚,入重;不堪披著,不同𣰽𣯫㲪
而屬床几者,相隨入重。五大色衣入輕。律中
上色染衣、上色錦衣,聽作袈裟色畜。若真緋
等判入重者,黃白不應入輕?白色佛制不著,
尚判絹布入輕,例於黃、青、赤,亦應分也!若爾,
氍氀佛制量入輕,不云色者,何判入重?答:彼
離綺錯,外同三衣,條葉具足,同故入輕;準《五
分》文,必純色者,準律非重。絲麻縷線,不問多
少,義準入輕;必含繭、含稭,便入重色。盛衣袋
者,準《五分》入輕。連袋長袋被袋等入
重。一切俗服、襦襖之類,已壞色折破入輕;猶
是白色俗衣用服者入重。雜綵色線靴鞋,及
餘男女衣服,補方巾袋等,並入重。繡綺鉢袋,
隨鉢者入輕。

第二瓦石鐵木竹等所作。《四分》:銅
瓶、銅盆、繩床、木床、水瓶、澡鑵、錫杖、扇、斧鑿、燈臺、
枕、車輿,及鐵、皮、竹、陶、木五種作器,入重。此五
種作器,並謂能造物具;故律云:木作器狼藉,
無安置處,佛令作皮囊盛之;非謂所造之物
。剃刀入輕。錢寶等入重;下文塚間得
錢,壞相作銅用。《十誦》:刮汗篦、灌鼻筩、熨斗、香
爐、熏鉢鉤、壁上鉤、禪鎮、匙、鉢支及鉢、小鉢、半
鉢、鍵𨩲𨩲戶鉤等,入輕。若水精、貝、齒、角作器,謂如前小
者,入輕;以外過半斗以上,入重。一切
染色,若煮未煮不應分。《僧祇》:錢、金、銀、真珠、瑠
璃、珂貝、珊瑚、頗梨、車渠、馬腦、玉石,入重。臥床、坐
床、木盤、木瓶、木盆、竹筐、竹筥,亦爾。過量白鉢,瓷、
瓦、鐵等入重,準此過量好鉢亦重,佛制不用。
《善見》:針線應分。《入稜伽》云:為割截袈裟故,聽
畜四寸刀,頭如月刃。若生時造送終調度,並

入重。櫃、簏、屏風、障子、及諸鎖鑰,入重,以妨長
故。戶鉤準輕,亦有相隨入重。《四分》俱夜羅器,
即應量、減量鉢椀等,《十誦》入輕;若是夾紵銅
鉢等,亦判入重。供養香爐,輕可隨身,入輕;準
上《十誦》,有寶裝校,入重,以捉寶戒制故。若重
大者入重。根本為佛法而作,不自攝者,隨本
處安置,不得追奪。若隨緣改賣不定者,如上
處分。經架、香案、經函之屬,輕可隨身,同上入
輕;各有別屬,亦隨本位。佛床、經巾之屬,亦隨
本入佛法;無定者入重。數珠入輕。

第三
田土園林房舍等。《四分》云:伽藍,及屬伽藍果
樹;別房,屬別房物。若捨布絹為己造房,若已
易得重物者入重;死時猶是輕物者聽分。若
捨輕重物入佛法者,不合追取;為佛法有別
主故,還隨亡者處分。若定莊嚴房舍,如障幔
承塵等,即入屬房物攝;若當處三時分房,無
定客主者,依本安置;若無法者,僧家摘取,入
常住用。《十誦》:赭土染色入重,準此雌黃、白墡
同之。

第四皮革等。《四分》皮衣樹皮衣等,一切
不得著,則入重。《十誦》:皮物者,盛油囊,受半斗
以下;繫革屣革、靴革、簏韋、熟韋、裹脚指
革,應分;以外入重。平靴、斜靴入重,非道服
故;餘者入輕。《毘尼母》云:經律先有付囑處,即
付彼;若無付囑,隨能受持者與之,不應分賣
也。俗書素畫入重;紙筆墨等準入輕,以堪附
道法故。盛澡豆者,唯是器用,《十誦》準斷。


畜生者。《毘尼母》云:駝馬驢等,與寺中常住僧
運致。若私有小寺、園果、堂房、瓶盆之屬,養生
之具,此現前不得分,屬四方僧。何者名養生

之具?人畜所須。非養生具者,非人畜所須也。

六人民奴婢。《四分》云:僧伽藍人入重。所有私
物,不問輕重,並入私己;若僧家奴婢死者,衣
物與其親屬;若無者,常住僧用。私奴死者,義
準有二:若同衣食,所須資財,自取入己,隨任
分處。若不同活,直爾主攝與衣食者,死時資
財入親;無者,同僧院內無主物,入常住。《毘尼母》云:若有奴婢,應放
令去;若不放者,作僧祇淨人。

七四藥者。無問生熟穀米、飯醬、湯丸、膏煎,並
入重;雖有殘宿、惡觸,亦無有失。《明了論》、《薩婆
多》云:以死時心斷清淨,故則無宿、觸、販賣不
淨也。《十誦》、《伽論》:若僧中請食已命過,同分衣
法;前已命過,後得食者,還歸本處;受
他施衣亦爾。

餘有不盡之文,事不可委。具如
別判輕重物中,亦須類知而通解也。

三者通
用律藏廢立正文及事要者,不必承用《四分》
為定。如澡罐、錫杖、扇、針、錐、諸截刀子等,餘律
判入輕,則亦類用。文義廣括,如別卷述。且依
第二,足為龜鏡也。

七具德賞勞。《四分》有二五
德。初五明病人難看而能看,表瞻病者德滿:
一所不應食而欲食,不肯服藥;二看者有志
心而不如實語;三應行不行,應住不住;四身
有苦痛不能忍;五少能堪能而不作,仰他作,
又不能靜坐止息內心。次五明看者行滿:一
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二不惡賤病
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憫心,不為衣食;四能
經理湯藥,乃至差死;五能為病人說法,令病
者歡喜,己身於善法增益。有此五法,應與病

人衣物;若小瞻視,佛判不許。《五分》多人看病,
與究竟者。《僧祇》四種:一暫作,二僧次差看,三
自樂福德,四邪命而作;並不合得。若看犯王
法死者,亦不合賞。若欲饒益病者,欲令速差,
下至然一燈遇終者,應得此物。

次明所
與物。律中不論德有上下,但與受持衣物。若
不知何者受持,當極上看病,與上三衣;中下
看病,與中下衣。《十誦》先問受持何衣鉢?一一
別問;若不問不知,或不信者,與不好不惡六
物。《薩婆多》:重縫三衣,不以針刺著者,不入看
病人;若先已刺著,有緣分持,衣主死,亦合賞
之。《四分》六物者,三衣、盛衣器襆,鉢及袋,坐具,
針筩也。義準,德具,六物不具等四句:初德、物
俱具,依法與之。若德具,物不具;乃至俱缺;並
隨事商度。若德缺,物具,理非賞法;而事勞有
功,亦須優及。並束入現前羯磨,隨德有無,取
物量行,和僧乞與,事情通敏。

簡人進不。《五分》、
《十誦》:七眾看比丘病,唯二眾得,沙彌及比丘;
餘五不合。尼中三人得,餘四不合。雖父母兄
弟不應與。《摩得伽》云:白衣看比丘病,應
與少許;尼三眾同之;沙彌應盡與。《五分》、《十誦》:
與沙彌,同等大僧。準此,若眾多比丘、沙彌看
病,應與究竟者;若齊究竟,應與一人已,屏處
分之。《十誦》云:若看病者出行為病人乞衣藥
者,留還付之;亦可攝入現前,唱和付與。若餘
處安居來看病者,合賞。《伽論》:外界看者,亦合
賞之。

八分之時節。五眾若死,《僧祇》:不應即閉
其戶。彼有共行弟子,持戒可信者,與戶鉤;若
不可信,持戶鉤付僧知事人已,供養舍利,料

理竟,若弟子持戒可信者,使出衣;若不可信,
應使知事人出衣,然後僧分。《十誦》云:諸比丘
在屍邊分衣,屍起護物。佛令死屍去後,若僧
在異處,應分。《毘尼母》云:分比丘物者,先將亡
者去藏已;送喪僧還來至寺,取亡人物著僧
前,然後如上依法集僧分之。

九明分法。有二:
先集錢財衣物,二加法分之。初中,瞻病者將
亡人輕重之物,並集僧中。若不勝舉,床、甕、屋、
舍、園、林、牛、奴等,竝須歷帳,對僧明讀,令知其
多少。

初明立法:羯磨、對首、心念三法。

初中,若
五人者,得作賞勞、分衣二法。若四人者,正得
用直分一法,如後明之。

今明五人以上僧法

前集財已,後鳴鍾遍召,一同僧
式。不得閉門限客,假託昏夜,意遮十方,並非
眾法;非上緣者,自淨其心。僧徒集已,彼瞻病
人,在衣物所,具儀捨之:「大德僧聽!比丘某甲
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處現前僧應分。」
眾中持律上座,即處判之。先問
僧中,誰知亡者負三寶、別人物;又誰知三
寶、別人,負亡者物?一一撿問,有者,如上處
分。次明囑授雜相,同活、共財二別,並準上斷
已。次定輕重訖,如上分之,重者一處,依名抄
記;輕物一處,依名抄之。并問看病者,不將亡
者輕重財物送喪不?有者,索替入法已,三唱
和還;若無者,先當作賞勞法。但五德難具,不
具不合依賞。今時行事,對眾問具德以不?若
答具者,此乃自伐其功,俗人所恥;若不答具,
有功無賞,違佛正制。與奪得所,出自僧中。故
律云:僧得自在,若結不結,隨意也!今亦未須

問德,律無正文。若知辛苦有功者,上座告云:
「長老看病有功,佛令優賞。」當胡跪受羯磨也。
看病者謙退陳訴:「無德有愧,不堪重賞。」僧當
抑伏令受,然後索欲問和,答:「作賞看病人六
物羯磨。」即白二與之:「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
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筩、盛衣、貯器,此現
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看病比
丘某甲。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
有大衣、七條、坐具,此現前僧應分,僧今與
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
比丘七條、五條、鉢及袋、衣襆者默然;誰
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鉢、坐
具、鉢筩、盛衣、貯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持。」

次分輕物。律令白二差人。今時行事,但取
知僧事者,或臨時口差,不用羯磨,違法通得。
持律者,先知不具德者沙彌法等,《多論》云:三
衣餘處者,索來此賞;若此德不具,即隨彼分
。若三肘五肘外長,隨多少,應白僧令
知,和合與者好。《十誦》:沙彌死,所著內、外衣,與
看病人;餘輕物僧分。羯磨云:「某甲沙彌死,所
有內、外衣及非衣……」餘並同大僧法。今時行法
者,命知事人,在僧前胡跪,白二與之。文云:「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
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
當還與僧。白如是。」「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
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
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比丘

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
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
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
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作
法已,即數僧數,量其衣物相參,擲籌取分。《五
分》:若衣少不足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善見》
云:若一衣極好,眾並有衣,從上座行
之,須者直付。若衣物極多,徒眾有法,準聖教
分之。此是非時僧得施,功德遍十方僧;不須
造像設齋,更生漏過。以出家人修智分業,不
以福分為懷,縱設違佛本制。諸部但明分用,
凡智不過聖心。若外界不集者,《僧祇》:為病人
求衣藥,及為塔、為僧知事,雖當時不在,並應
與分。此謂差眾使者得,若私營佛法不合。次
明與沙彌,淨人分。四律並云:若僧和合,等與;
乃至四中與一、淨人五中與一。若不與者,不
合分;若分,得罪。自餘廢立,如《疏》、《鈔》中。如是總
計大數,抄名記數,然後品物付之。律無賣物
分法,今時分賣,非法非律。至時喧笑,一何顏
厚;佛令分付,為息貪情,令各自省;今反樂笑,
不惟終始。此習俗生常,乃無悛革;望諸有識,
深察斯過。

若五人共住,一人死。衣鉢直三人
口和賞勞已;餘諸輕物,依《母論》,四人直作分
衣羯磨。文中除「僧今持此衣物與某甲,某甲
當還與僧」等字,餘同前法。作此法已,未得
分入手來,有客僧入界,並須更共作法分之

二明對首法。
《毘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三人應展轉分。
應二人口和,以衣賞看病者;餘物三人彼此

相語云:「二大德憶念!此物應屬我等。」餘二人
亦如是,三說。若三人中,一人死。先取衣鉢直
付;餘物二人展轉如上法。《四分》文中,直明彼
此三語受共分,文詞如論說也。

三明心念法。
《毘尼母》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
者作念:「此亡比丘物應屬我。」作此說已,後來
人不得分。《四分》:一人受僧施中,應心念口
言:「此是我分得也。」

問:羯磨文中非衣者,此何
衣耶?答:律不顯相。文云:時有將非衣作鉢囊、
革屣囊;佛言,不應作之。又云:與比丘尼非
衣。亦不知何等衣也?今但通而述之,無妨彼
此俱攝。

十明雜分物法。若在私莊寺致死,或
作僧使,在莊檢校而死。若有家人及比丘守
者,重物入亡者本寺,輕物隨現分之;亦不得
尼眾分也;縱令近僧來攝重物,亦不須與,以
非佛正制。若亡者無住處,而隨有常住處,隨
近通攝。若無比丘守掌,同白衣家法。
《四分》:若比丘在無住處,白衣家死,彼有信心檀
越,應掌錄此物;若有五眾,先來者應與;若無
來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準此文者,若比
丘共尼同至,隨所同眾死,各自取之,不得共
分此物;當部亦不須加法,直爾攝取,不同共
住,閑豫加法也。重物如上量之,隨情遠近。若
至白衣家,知有亡物,必須捉執,作屬己意,方
成;雖見,不得。縱捉入手,而俗人自攝入己,此
則屬俗已定,盜僧成就,亦不得反奪;當勸示
之與僧,令無業道。《僧祇》:比丘持他衣
行,衣主命過,便將衣別受,不與同界比丘,越
。若作羯磨已,量影;恐客比丘來,應

知在羯磨前後。律中:有比丘,無想,別
眾分衣,不成。

問:將亡人物出界分,成不?答:《四
分》:若衣物難分,當唱令來某處某時分,若遣
人來,若自來,應與分者得。諸部結犯,不云得
成。《十誦》云:比丘寄衣鉢與尼
者,應索取,比丘分之;尼寄比丘物亦爾。
問:將亡人物入界,其內比丘不知,還將出界,
得先見者分不?答:得受。由當界不知,分時同
法故。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報命支持,勿過於藥。藥名乃通,要分為四:言
時藥者,從旦至中,聖教聽服,事順法應,不生
罪累。言非時藥者,諸雜槳等,對病而設,時外
開服,限分無違。七日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
齊,從以日限,用療深益。盡壽藥者,勢力既微,
故聽久服,方能除患;形有三種:一盡藥形,二
盡病形,三盡報形。《明了論》云:有身必有病,雖
少差損,後必重發,加其口法,任終而受。就此
四中,五分明之:一明藥體,二明淨地處所,三
護淨不同,四淨法差別,五二受有別。

初中,明
藥有四。

一就四藥明者。

時藥有二:《四分》中,有
五種蒲闍尼,謂麨闍尼,謂枝、葉、華、果、細末磨食。《僧祇》:時食
者,蔓菁根、葱根、藕根、蘿蔔根、治毒草根;

時漿者,一切米汁、粉汁、乳酪漿是。諸律並明
魚、肉為時食,此是廢前教。《涅槃》云:從今日後
不聽弟子食肉,觀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斷
大慈種,水、陸、空行,有命者怨,故不令食。廣如
彼說。經云:前令食肉,謂非四生之肉,但現化
耳,為度眾生。《稜伽》云: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
略說十種:一者一切眾生無始已來,常為六
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二狐狗人馬,屠者雜
賣故。三不淨氣分所生長故。四眾生聞氣悉
生怖故。五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六凡愚所
習,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七令呪術不成就
故。八以食肉,見形起識,以染味著故。九諸天
所棄、多惡夢、虎狼聞香故。十由食種種肉,遂
噉人肉故,如《班足王經》說。今有凡愚,多嗜諸
肉,罪中之大,勿過於此。故屠者販賣,但為食
肉之人;必無食者,亦不屠殺;故知食者,同屠
造業,沾殺生分,可不誡乎!《僧祇》云:若為比丘
殺者,一切七眾不應食;乃至為優婆夷殺,七
眾不食亦爾。今學戒者,多不食之,與中國大
乘僧同例。有學大乘語者,用酒肉為行解;則
大小二教不收,自入屠兒行內;天魔外道尚
不食酒肉,此乃閻羅之將吏耳。《四分》云:若此
殺者,行十惡業,為我故殺,乃至大祀處肉,不得
食之;以辨具來者,心無定主故。今屠者通殺,
則依教無肉可食,正斷食肉也。《毘尼母》大同。
律云:若持十善,彼終不為我故斷眾生命,如
此應食。準此,何由得肉而噉?唯自死者。鳥殘
猶獲罪也!《稜伽》云:酒、肉、葱䔉嘗之。俗中尚云,沽酒市脯不食;況出道高僧,

以酒肉為意旨,所懷亦可見也!《摩得伽》云:若
以酒煮時、非時、七日藥得服者,謂無酒性得
服。今時藥酒,令昏醉悶,氣味具足,為貪服之;
必加苦毒,亦不附口。以此二途,驗知情性,去
道全遠。

非時漿者。《僧祇》:一切豆、穀、麥,煮之頭
不卓破者之汁;若穌、油、蜜、石蜜、十四種果漿、生
果汁,要以水作淨。若器底殘水,被雨濺等,亦
名淨。《十誦》若蒲萄不以火淨,汁中不以水淨,
及互不淨,不應飲;俱淨得飲。準此,通四藥,
為壞味除貪故。《善見》:舍樓伽漿、一切
木果;一切葉,除菜;一切華;一切草果,除甜瓠子、
冬瓜、甜瓜、椰子果已外,得非時服。《毘尼母》:得
種種果,多食不盡者,破取汁飲。若不至初夜,
變成苦酒者,不得飲,以酒兩已成故。《明了論》:
炒米令焦黑,餘藥投中,釀以為漿,亦名非時
漿。《四分》:八種漿,古昔無欲仙人所飲,梨、酸棗、
甘蔗、𮒂飲,飲則如法治。《伽論》要須漉除滓,澄清如水;
若有濁汁,與時食雜,若咽咽飲,隨犯波逸提。

七日藥者。《四分》:穌、油、生穌、蜜、石蜜等五種,世
人所識,當食當藥,如食飯、乾飯,不令麁現。《伽
論》:糖漿亦得七日受,乃至未捨自性。《僧祇》加
脂一種。《四分》:舍利弗風病,醫教服五種脂,熊、
羆、猪、驢、魚等也。《僧祇》:此藥清淨,無時食氣;一
時受,七日服。有四百四病:風大百一用油脂治,
火大熟病用穌治之,水病蜜治,雜病用上三
藥治之。《五分》:見作石蜜,搗米著中。佛言:作法
應爾。若合藥法如此者,聽非時服。《十誦》:石蜜
不得輒噉,除五種人:遠行人、病人、食少不足

人、不得食人;若施水處,和水飲之。《五分》:飢、渴
二時,以水和飲。《僧祇》:食上多得酪,食不盡者,
動作生穌,七日受服;若長,煎作熟穌,七日受
。若乞食時多得穌者,貧病比
丘,以細緻㲲不得中前作者,當對一比丘記識言:此中淨
物生,我當作七日藥受。若忘誤不受、不作淨,
過時是名不淨。若得多油,如穌中說。得胡麻,
食殘不盡,即煮取油,七日受之;若事緣不得
作,如穌中說。若熊、猪等脂,如上進不。得甘蔗
及果,並如上。《善見》:受酪,記酪中穌為七日,至
第七日鑽得即日服,八日犯捨。油、蜜亦爾。《摩
得伽》:非時受甘蔗,作法不成,時內並成。然蜜
味美重,凡聖常言,長貪壞行,勿先於此,兼得
必彊力劫掠辨之;自非極病,難用進口。故《僧
祇》:佛受獼猴無蜂熟蜜等。

盡形體者。《僧祇》:
胡椒、蓽茇、呵梨勒等,此藥無時食氣,頓受,病比
丘終身服。《四分》云:不任為食者,一切鹹、苦、辛、
甘等,不任為食,名盡形藥體。《善見》:一切樹木
及草根、莖、枝、葉,為食不任者,盡形服之。又樹
木、草,無問根、莖,並是時藥;或根是時藥,莖是
盡形;互有俱是,不可名示。但令堪食,時藥所
攝;不任者,盡形藥。《明了論疏》云:若病服七日
藥,隨病為量,若差須捨;若無病復不飢,非時
食者,得非時食罪。油、蜜、膏亦爾,故論中舉穌
等。終身藥則不爾,有身必有病,佛許服此藥,
防護一期果報身;若無客病,又不飢渴,非時
不得服。《十誦》:淨苦酒無酒氣無糟者,過中得
飲。上來辨者,一切經律,隨事辨體;同此宗者,

具列如上。今有愚夫,非時妄噉諸杏子湯、乾
棗汁、果漿含滓、藕根米汁,乾地黃、茯苓末、諸
藥酒煎非鹹苦格口者,非時噉之,並出在自
心,妄憑聖教;不如噉飯,未必長惡,引誤後生,
罪流長世。

次二,六味定者。《明了論》云:五種量,
乃至大開,攝一切物皆盡。《疏》云:藥有五種:甘
味物中,除甘草、蜜、沙糖、穌、油,餘甘味是時量;
酸味除阿摩勒果汁等,餘酸味是時量;辛味
中除薑、椒、萆茇、呵梨勒,餘辛味是時量;一切苦
澁物非食,作終身藥。七日藥外,一切可食物,名
依時量食;從平旦至正中,為時;過此,不得食。
一切漿、甘蔗等,名依更量;日夜各分五時,從
平旦受至二更,過則不得服,如是輪轉,乃至
五更;此間漬飯為漿,屬時量。穌、油、蜜、沙糖等,
名依七日量。甘草等,名依一期量;從受戒後,
臨一期報終,名一期也;於此時中,無問晝夜,
恒得服之。灰、土、水、屎、尿此五,名依大開量;不
須受,隨意取服,是世間所棄,非所惜故。《四分》:
須受灰、土等。

三明轉變者。《中論》云:
如蒲萄漿,持戒者應飲;若變作酒,不應飲;若
變為苦酒,還復得飲。《十誦》:甘蔗是時藥,清汁
是非時分,作石蜜是七日,燒作灰是盡形。肉
是時藥,煎取脂是七日,燒作灰是盡形。胡麻
同肉法。酪是時藥,清汁如水是非時,作穌是
七日,燒為灰名盡形。

四相和者。《薩婆多》:四藥
相和,從彊而服。若以時藥、終身藥,助成七日
藥,作七日服;由七日藥勢力多故,又助成故;
如以穌煮肉,此穌肉汁,得作七日服。若以時藥、
七日藥,助成終身藥,作終身服;如以穌、乳,和

葶藶子作丸者是;又如附子、烏頭等諸毒藥,浸
豆、麥等,名盡形藥。若以終身、七日,助成時藥
者,時中服之;如麪食,用穌、油,薑、椒等。若分數
俱等,勢力相似者,隨以藥首一名標目,餘者
藥分稱之;如石英、鍾乳,黃耆、白木,丸、散、湯、膏、煎
等,並例知用之。

二置藥處所,即結淨也。略分
四門。

一制意者。良由眾生報力不同,上中下
別。若上達之徒,身力資彊,制令分衛;隨緣少
欲,得濟形命,志存道業,不假儲畜。中下之流,
情同上士,而力劣不堪,必須資具,方能進策。
是以大聖慈憫,因困餓死,方開結之,同界別
處。釋淨名者,以飲食繁穢,同處生患,今既別
結,情無儲畜,食不生罪,故名為淨;若同處長
貪,違教受業,業是穢因,名不淨也。此從緣說
淨,非對穢以明也。

二列數作法者,有四種淨。

一者籬牆不周淨。《四分》云:半有籬障;多無籬
障;都無籬障,謂露地也。非儲積相,故開之。垣、牆、塹、柵亦如是。

二檀越淨者,有三:一食具是他物。律
云:自今已去,當作檀越食,令淨人賞舉,不得
自受,若有所須,隨意索取。二處所是他物。故
云:若為僧作伽藍,未施與僧,雖食在中,不名
有犯。三食處俱是。謂處所他有,食具是他,不
屬僧用也。此三名他物淨,要真非假;今多託
胃,自誑自負,非法,有罪。《十誦》:瓶沙王施僧粥
田,比丘上場。佛言:未分者應上,分竟不應
上,犯吉羅。王崩,比丘見無檀越,謂犯宿煮。佛
言:闍王替處,不名有犯。《僧祇》:婆羅門送
粥米施佛僧,以於僧住處作故,佛言:內宿、

內煮,不聽食。

三處分淨者。《四
分》:若檀越、若經營比丘,為僧作伽藍時,分處
如是言:「某處為僧作淨地。」《僧祇》:若作新住處,
營事比丘及僧未住,初夜前,以繩量度分齊,
爾許僧住,爾許淨屋,受之;不得過初夜。
若檀越言,莫預處分,我未施僧,此則同他物
淨。《五分》作新住處,未有淨屋,當先指某處作
淨地,以食置中,然後僧住;若經明相出,則不
成。《善見》:云何結淨屋?初竪柱時云:「此處為僧
作淨屋。」三說已,乃竪之。餘者亦爾;不爾,就一
柱上加法亦成。若已成者,喚本主,語令隨指
一處,為僧作淨屋;若無者,聚落有老宿,召來
遣作;不解者,教之。

四白二結者。謂僧伽藍院
相周匝,比丘在中有宿煮過。不問住之久近,
隨處結之,除去比丘。《毘尼母》云:大界內無淨
厨者,一切宿食不得食,乃至藥草亦爾。《四分》:
因餓死比丘故,聽在伽藍內邊房靜處結作
。《五分》:諸比丘欲羯磨一房一角、半房
半角、中庭,或通結坊內作淨地,並聽。若通結
者,羯磨云:「此住處共住共布薩,僧今結淨地,
除某處。」又云:必依
地起,不在架屋上。《僧祇》:若一覆別隔、通隔別
覆、通覆通隔、別覆別隔,一邊、二邊、三邊,隔道兩
邊作淨,中間不淨,如是一切並得。準此,作法
羯磨文中,必須明指委曲。結竟,牓示顯處,令主
客了之。

三加法中,四淨,二種不
作;處分一法,別人指示,如前已明;羯磨
結者,在僧界內先示處所,懸指結取。所以不
得坐中結者,古師云:以食望僧,是攝是障

;以僧望僧,非攝非障。律令唱
處所,應一比丘起,唱云:「大德僧聽!我比丘為
僧唱淨地處所。」若房、若處、若溫室、若堂等,隨
其結處,任境唱之,然後坐訖,亦不牒唱人名
入羯磨也。次索欲問和已,白二云:「大德僧聽!
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於某處結淨地。白如
是。」「大德僧聽!僧今結某處作淨地。誰諸長老
忍:僧結某處作淨地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
已忍,僧結某處作淨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僧祇》:內作淨厨,不得䊩出外。有緣須解者,律無文,義準反結即成;應
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解某處
淨地。白如是。」「大德僧聽!僧今解某處淨地。誰
諸長老忍:僧解某處淨地者,默然;誰不忍者,
說。僧已忍,解某處淨地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

四雜出料簡者。檀越淨、不周淨,此二
處不問內外晝夜,同宿煮者,無過,但不得觸。
若處分、羯磨二淨,通比丘在內撿挍,唯護明
相;若與同處,唯壞食具,更須翻食器令淨,有
宿煮過也。若治故處作處分者,《祇》云:僧住寺
中過初夜,而欲作處分淨者,要住處破,經國
土亂,新王未立,爾時便得受作;若此緣無,但
令住處及聚落,俱停廢二年,得名處分;若復
不受作處分淨,停可食物,內宿、內煮。問:結淨
竟,得中看煮,何為不犯內煮?答:煮是隨處,大
界無人亦犯;宿是逐人,二界無人不犯。

三護
淨法五門:一翻淨,二護淨,三罪通塞,四互
明淨染,五儉緣開八事。

初中,若一方別住,維
持佛法者,必須結食界,同護淨食;此則通凡

聖僧路,順諸佛本懷。今自共宿捉,貪染叵離
者,俗中恒人所恥,何況淨僧食之?脫經儉難,
因即染污;後若緣無,理須拱手。仍事觸宿,心
初無悔者;不信此心,須為師匠。欲依聖語而
反穢者,有四不同:一者緣淨,二者體淨,三者
緣不淨,四者體不淨。言緣淨者,謂釜器傾溢,
佐助料理,佛開為緣,此不須翻。言體淨者,不
容膩器,佛令自得安水燃火,乃至諸僧器,未
經盛食,體是淨物,無穢可翻。言體不淨者,此
是治生興利,用造佛供僧,制不許禮受;雖不
經宿捉,翻亦不合食,由心惡鄙。上三句者,並
是正經,文遍如鈔,並不須翻。緣不淨者,本是
淨具,遇緣染污,故須翻穢令淨。《五分》:有諸木
器,肥膩不淨,以瓦石揩洗恐破壞者,用沸湯
洗之。《僧祇》:淨人行食,淨器墮比丘鉢中,尋即
却者名淨;停須臾者名不淨。若是銅器,淨洗
用。木器若膩,入中者削刨之,不可用者當棄。
《十誦》:比丘有膩器,二三度用澡豆洗;故不淨,當
以木刮却,然後澡豆二三遍洗,是淨。餘有不
盡者,準以米麫油醬等,於尼寺俗家沙彌淨人
處,一石一石更互博之;雖得本物,以入手兩
相捨。《善見》:故多比丘共一沙彌行,各自擔食,
至時,自分已,沙彌語比丘言,今持我食與大
德易;易得已,復展轉乃至下座;若不解者,教
之亦得。準此,展轉翻穢者,成證。若盆甕等器
有食膩者,釜上蒸之,內外熱徹,膩出即淨。一
切銅器,磨之。鐵器以火燒內,趣令膩盡。木倉
櫃等,削刨泥拭。土倉窖等,隨有更拭。石器者,
或以水洗,或以鐫冶,得無殘膩便止。《四分》得

捉眾僧戶鉤𨷲浴床,則無觸淨。

問:觸淨何過,佛苦制
之?答:佛欲增尚弟子,令行勝行,內有勝法,外
行亦勝,如世貴人,安坐受食,不自執勞,以形
勝故。二為現大人相。三世三聖並不自作,今
若宿觸,失聖人法故。三諸佛立教,通大小乘,
俱無宿煮。如《稜伽》、《十誦》所述。四長貪壞信。五
廢修出業。六死入糞坑。《護淨經》云:由有宿捉
等,眾僧食不淨食,後墮臭屎池中,五百萬世
受苦惱竟;復各五百萬世墮猪狗及蜣蜋中,
常食不淨;後出為人,生貧窮家,衣食不供。佛
告比丘,眾僧住止之處,作不淨食,不足往食;
如法持鉢,乞白衣食,是名淨命。因說知事比
丘,觸僧淨器及食,食眾僧故,墮餓鬼中,五百
餘年不見漿水,正欲趣廁,護廁鬼神打不得
近。如是廣說因緣。《智論》:若沙門福田食,以不
淨手觸,或先噉,或以不淨物著中,入沸屎地
獄中。廣如第十七八九卷中。《大集》〈日藏分濟
龍品〉中,廣明僧食難近難用。《僧護》等經,明非
法受用僧物。文廣不具錄。通而言之,若無慚
愧,輕慢佛語,自物尚犯,何況僧物?深須自勉,
可得出期。《五百問》中明,持戒知事,指挃僧器,
羅漢代懺苦緣,如是廣知。

二護淨法。

前護惡
觸。《十誦》:比丘食竟,以己不淨鉢及食,與沙彌
白衣;沙彌白衣洗鉢竟,還著僧器中,是名淨;
一心過與,則無惡觸《五分》:若無
淨人行食,比丘受已,行之;無淨人御乘行船,
比丘亦得。《僧祇》:若淨人持不淨手,行

淨人持淨麨麨麨麨麨中,得扟取中央;若抖擻筐器,一切不淨。《十
誦》:若淨食中著不淨食,應却者除之,餘者食
之。餅果等亦爾。《僧祇》:若
曬穀時,比丘在上行者,當脚處使淨人扟去;
若難事急,雖蹈無罪;必天雨無淨人,得自遙
擲淨席物覆,捉淨甎石鎮之。忘覆食器亦爾。
若厨屋中,有諸蘇油瓶甘蔗竹葦束,比丘取
七日油蜜瓶,誤捉淨油瓶來;餘人見,不得即
語,待至問己,是何等油?答言,七日油;當語置
地,不得名字,還得七日受。若令取淨
油,俗人不解,誤持七日油來,亦如上法。
自餘錯捉亦爾。若言,審悉!看灰瓶已,持來!此
比丘內手瓶中,錯把淨麨瓶中,即為不淨。器中明觸者,一切葉卷
是器,舒者非器。盤緣沒䵃繩床緻織為器。船在水中、車驚牛時,非器;無
者為器。若食時,敷床長版坐床褥等,或在甘
蔗蘿蔔米穀豆囊等上,令比丘坐,不應動身,
亦不得問;若動問者,一切不淨。若
棧閣上,衣架上,有淨食及衣鉢,若取物動淨
器食,一切不淨;若閣堅不動者得。若在船上,
載十七種穀,上覆以蘧蒢席,比丘得在上坐,
不得名字;若為風吹迴波,漂在岸者,一切不
淨;必繩篙不離水名淨。大車上載諸穀上覆
者,比丘得坐上,不得名字,如船中進不。若小
車有淨物,若取衣鉢時動車者,一切不淨;當
令淨人取。應令淨人先上,比丘後

上;若下時,比丘先下。若在載物車中,怱即車
翻離牛者,一切不淨;若牛繩尾未離車者,名
淨。《十誦》:比丘與沙彌擔食在道中,食時與沙
彌,沙彌還與比丘者,若先不共要,得食;反此
不得。使沙彌擔食度水,恐沒溺者,乃至得負
擔之,雖捉不犯,至岸莫捉。若不淨器受麨應一切棄之,著盂者棄;餘者,同《僧祇》,得食。若
以繩綴鉢受熱粥時,內有脂出,應直棄脂處;
餘者得食。飯粥羹器傾側,聽佐淨人,正之已,
不得復觸。若佐搘淨釜亦爾。淨人寫穌油瓶
傾側亦爾。人驢牛車等負食傾側亦爾。天風
雨時,淨器物空在露地者,當淨洗手,舉著覆
處。《四分》:若穌油瓶不覆,無淨人者,自手
捉蓋,懸置其上。若居士持食寄比丘賞
舉,後索還與比丘者,得洗手受之。若鉢盂孔
臼,食入中,隨可洗者洗之,餘不出無犯。若
入僧中食,無鉢者,聽比座若僧中有鉢者借
與。《善見》:比丘以氣噓淨器者,名觸。《五分》:
穌油瓶卒翻,應自正,勿得離地。若惡人以僧
不淨米一把,投淨米中,可分者除之;不可分
者,趣去一把。《四分》:自散種子,若生為菜,聽食;
移菜植之,以重生故,亦得。若沙彌小,捉
淨食過水,聽比丘扶;若上坂亦得扶;若舉懸
淨食,須安床几橙等,令得上下。《十誦》:負淨人
上取,大比丘自手觸食,吉羅。有病服有過藥
者,屏處勿令人見。《鼻柰耶》:得糴米以待賓

二明自煮者。《僧祇》:若練若處淨人病,無
淨人者,得淨穀已,比丘自舂,作粥與淨人;淨
人若食不盡,不得自食。《僧祇》:

若淨人難得,比丘欲自作食者,當自洗不受
膩器,著水,自然火令沸;使淨
人著米內湯中已,更不得觸;使淨人煮沸已,
得以木橫置地,比丘在上,令淨人置食器木
上,口言受受,然後自煮令熟,與病人,莫令不
受物落中。乃至煮菜令萎,同上作法。薑湯亦
不得自煮,以變生故。若乞得冷食,自溫煮,不
犯。作食時,淨人小者,得捉其手教淘、教寫、抒
飯等。

三明內宿者。《五分》:使淨人於不淨地洗
菜未竟,明相出者,則無犯。《四分》中,有比丘持
食來,覓淨地未得,明相出,不犯。

四明內煮者。
若在界內,元為他煮,不專私己;與他有餘,洗
手受食。

三明通塞,分二。

初四藥者。若是時藥,
定有宿煮;以資用強,常須服故。餘之三藥不
加法者,一同時藥;若為病緣而加聖法,則有
通局。非時藥者,過中明相未出來,服用皆得;
若明相出,失其口法,殘宿、惡觸、非時生焉。七
日藥者,作法加已,內淨厨中,開無殘宿、惡捉;
八日旦起,具罪如後。盡形壽者,必是熟死無
生種相,律開內宿、內煮、自煮。《僧祇》:自煮薑湯
結犯者,謂有生分。《十誦》:石蜜漿
舉宿,病人開飲。《四分》:殘宿穌油,開灌鼻等。
餘不淨藥,不合加法,《十誦》正文。

二明四過。


明過相。謂內宿、內煮、自煮、惡觸。初中,《十誦》有
三種人共食宿,比丘及僧,學悔沙彌等,名內
宿也。尼中四人,三人如上,加式叉尼。《四分》中:
式叉得與大尼過食,不得同宿。內宿
者,結淨地已,僧坊內共食宿是也。內
熟者,結淨地已,僧坊內煮者是。自熟者,大比

丘自作,如上三種人不應食。惡捉者,自取果
與淨人已,更受噉者是。《薩婆多》:
共食宿有三種:受食已作己有想,共宿、不共
宿,經夜吉羅,食則犯提。若自捉食,
名惡捉,作己有想,經宿,吉羅。若食不受不捉,
直作己有想,經宿,食得吉羅。若他人食,共宿
無過。

二將此四過,對人、約時、就處、望食以明。

初將內宿:就處者,不通他物、不周二淨;處分、
白二、及界內,俱通。就時,要經明相。就人,唯據
比丘三人,知有,其犯。律中,問:淨地未得明相
現,狗持食來,風吹果墮?律言:不知不犯。尼通
四人,並如上。就食者,離地物一切通犯;未離
地者、未長足者,不犯;已長足、逢霜等,並是宿
限;對四藥論如上。

二內煮者:對處,淨地並塞。
對時,通晝夜。就人,通七眾。約食,通生熟;四藥
而言,加法盡形,聽界內宿、煮;餘三不合故。《僧
祇》:阿難為佛溫飯,在祇桓門邊。故知不得界
內煮。

三自煮者:對處通淨、不淨地。就時通日
夕。就人局大僧三人,尼中有四人。就食論生,
佛開重煮故不犯;四藥中,加法盡形亦開。《十
誦》:若生食,火淨已,得煮。云何淨?乃至火一觸,冷食重溫。《五百問》中:若被淨藥,比丘得
自合。

四惡觸:就處通淨、不淨地。就時通日夕。
就人者,大僧有多種:一者,一往不受,徑捉觸;
二膩勢相連;三任運失受;四遇緣失受;五決意捨
失。若就沙彌、淨人,但有膩觸
。大僧又有四種不成惡觸:
一為受而捉,

二遇緣失受,三持戒誤
捉,四破戒故觸,並名淨食。更以三句分別:一
觸而非惡。《十誦》云:持戒比丘誤觸僧食。《四分》:
忘不受果持行,若見淨人,應置地洗手更受。
二惡而非觸。《十誦》:破戒比丘故觸名淨。《四分》:
諸比丘相嫌故,觸他淨食,令得不淨;佛言:不
觸者淨,觸者不淨,吉羅。三亦觸亦惡。《十誦》:持
戒比丘懈怠故觸,名不淨。《五分》樹上捉果試
看生熟,亦名惡觸。若就食言,通生及熟。

四明
互覆墮者。《四分》中:安食具在樹上,並從根斷。
若樹根在不淨地,枝葉覆淨地,果墮淨地,或
為風吹雨打鳥獸墮者;但使無人觸知,遇緣
而墮,雖經明相,不成內宿,謂長足果也。若不
淨地果菜,未長足來,運運重生,則無內宿,隨
時而取,得入淨厨。若果菜已離本處者,隨經
明相,比丘若知,即不得食。《五分》:樹根
在淨、不淨地,比丘亦在淨、不淨地;果墮其中,
非比丘所為,經宿者得食。若見果墮非淨地,
使淨人拾聚,經宿,不知淨、不淨處,聽食;若知
在不淨地,不得食。《僧祇》:樹在淨、不淨地,果墮
淨地,隨何時取之;若淨地、不淨地果,落不淨
地,應及時內淨厨中。若不淨地生瓜瓠者,摘
取及時內淨屋中。有運致穀米豆等,準前。並
謂比丘不覺在不淨地者,成淨;若知,不淨。

第五儉開八事。《四分》:為穀米勇貴,人
民飢餓,乞食難得,雖得少食,為賊持去。佛憐
慜故,開界內共食宿、內煮、自煮、自取食;僧俗
二食,水陸兩果,並不作餘食法。若定罪者,應
開八罪:內宿、內煮、自煮、惡觸、不受、足食、殘宿

等三波逸提,四突吉羅,義加壞生;如水陸果
子,不受而食,豈令淨耶?律云:若時世還賤,故
依開食;佛言不得,如法治之。《十誦》云:若飢儉
時,食竟得持殘去,語施主知。

大門第四淨生
種法。就中有三:謂制意、處人、淨法。

制意者,《四
分》、《明了論疏》:諸俗人外道,謂一切草木有命
根,以佛不制此戒故,比丘傷於草木,為他輕
訶,令彼獲罪;又與白衣不別,不生恭敬心。故
《十誦》名為疾滅正法,復曲制也。餘如壞生戒
中說。

第二明處人。若使淨人作淨,有四句:一
人、果俱在淨地,成淨,大善。二人、果俱在不淨
地,成淨,不合食。餘二句出《十誦》,故
文云:果在不淨地,淨者在淨地以火、刀作淨,
成淨,而不得食。若果在淨地,淨者在不淨地
作淨,得名淨,得食。

三明淨法。《僧祇》:每食時,上
座應問,果菜淨未?無蟲不?問答如法。維那亦
爾。《四分》十種:初五者,謂火淨、刀淨、瘡淨、鳥啄
破淨、不中種淨。此五種中,刀瘡、鳥淨,去子食;
不中種、火淨,都食。次五者,若皮剝、若㓟腐、若破、若瘀燥,此應是淨根種。又云:水洗連
根菜即名淨,準《五分》淨根種。《僧祇》中,揉𫝽蘿勒蓼等。莖種者,摘却牙目淨;十七種穀,脫
皮淨;裹核種,爪淨;膚果種,火淨;穀果種,亦火
淨;𥢶𫝽火淨通五種。《毘尼母》云:水漂淨、塵坌淨,此應
壞相。《僧祇》:多果同器,一果作淨,餘者通得;若
別器者,一一別淨。甘蔗著葉,莖莖淨;無者,合
束淨。若粳米、蘿蔔根等,火淨、刀淨已,停未用,

還生者,更淨。《四分》:比丘不應自作淨,應置地
使淨人作,洗手更受,《明了論》云:自
加行所作。《疏》解:非言得自作淨,然自作有益。
如一聚果子,若未淨者,但食皮肉,一一吉羅;
若食核,一一波逸提。今以火一觸,止得一吉
羅,令一聚果子俱成淨,免於多罪,豈非利益。
《十誦》:云何火淨?乃至以火一觸。若以火焰熱
灰及炭等,不成淨。比丘自淨,餘比丘不應食
,若刀爪淨得食。《五分》:根、莖二種,以火為
淨。《僧祇》:樹果野火所燒,灰圍穀聚,恐非人偷,亦
名為淨。若食果核者,火淨已聽食。若皮淨不
火淨,食核,提;若火淨不皮淨,俱得食;
核皮俱不淨,一提一越;俱作無犯。然火淨一法,
種、相俱通。餘如〈隨相〉。《明了論疏》:此淨法不但
約一物以成,如一聚桃李,但火觸一,餘皆成
淨;隨以刀破爪傷,隨一被淨,餘皆名淨。此作
淨體,本以此為法,非使物不生,故名沙門淨。
準米中有穀,如上脫皮淨,餘條準此。問:種、相
云何別耶?答:相者,謂一切果菜,上有白毛,而
依本青翠,不改其色,相同連地者;律云草木
七種色者是也。所言種者,謂可種植;或雖離
地,從緣得生之類是也;律云根有五種。廣如
〈隨相〉。

第五受法不同。手、口二受,日別恒用,若
不廣明,教相難顯,略取要務,以為八門:一制
二受意,二受通四藥,三對人不同,四加法亦
別,五說淨通局,六二受寬陜,七重加進不,八
雜明罪相。

初門,手受五義。如《薩婆多》云:一為
斷盜竊因緣故;二為作證明故;三為止誹謗
故;四為成少欲知足故;五為生他信敬心,令

外道得益故。廣如〈隨相〉中。《五分》:由未制戒故,
各起過非;白衣訶言,我等不喜見此惡人,著
割截壞色衣,而不受食而食,名不與取。次口受
意。為防護手受故,若無口法,過午便失;由有
口法,乃至限滿。又為防多罪故,手受但防於
二,所以如下明之。

二受通四藥不。手受通四
藥,為防盜相故;口受局三,除其時藥。亦有口
受不通手受,唯局中前。餘之三藥,手受亦爾;
若加口法,通時、非時。《十誦》云:時分藥、
七日、盡形,是三種藥,必須有病,非舉宿、惡捉
者,手、口二受,得服。

三所授人。手受為五義,除
自同類,餘六眾、三趣,皆成受;口受唯對比丘,
餘眾不成。《薩婆多》:凡受食,為作證明故,若在
有人處,非人、畜生及無知小兒,悉不成受;在
無人處,天神、畜生,成。廣如〈隨相〉不受食戒。《善
見》:止食有三,謂手口眼也。

四受法差別。凡論
受法,要心境相當,如律中錯受穌油,不成受
等;必須仰手承之;情相領當
。除其眼闇,及不喜沙門,驚急緣者,置
地而受。既知情事多違,預前運心普受。

就中
分四。時藥受法既數,對法亦多,具如不受食
戒及對施興厭中廣述;此但明加口法者,三
藥別論。

初明非時藥。有四法:一所受藥,二能
授人,三所受者,四正受法。

初明藥體。無八患
者,得加口法:一內宿,內煮,自煮,惡觸,五殘
宿,六未曾手受,七受已停過須臾,
八手受已變動。

二能授人。四法:一
漉澄水色,免非時食;二煮沸,擬後重溫,生飲
不須;三以水滴淨,為壞味故;四淨人施心,仰

手持來。

三所受人。謂比丘,作三法:一先自心
解前漿類別,與淨人情同;二仰手受,無盜相;
三記識言。

四正加口法。應至比丘所具儀云:「大德一心念!我某
甲比丘,今為渴病因緣,此是薑湯,為欲夜分
已來服故,今於大德邊受。」若
蒱萄梨果蜜漿等,隨病題名漿入,但改藥名
字。

七日藥四法,同上。

初明藥體,自無八患:唯
改第八,非是餘比丘七日藥,或犯竟殘藥;餘
七同上。

二能授淨人,四法:一淨漉與時食別
;二火煎煮;三水滴淨;四施心授與,心
相領當。

三所受比丘,有二。初自無五過:一相
續畜。若畜至七日,即日受藥,不成。《僧祇》:比丘
有第七日石蜜,即日更得石蜜,是名相污。問:
此既未過,云何相染?答:非犯長相污,由前七
日服訖,病猶不差,更服無益,作法不成;若得
異藥,得加七日。二相續畜。已曾畜藥至八日
犯長,即日得藥入手作法,被染,更不堪服。三
曾食他第七日藥,即日自得,作法不成,以藥
味通故;《僧祇律》如此。四相續受。《僧祇》:比丘七
日中,日日受藥,受而不食;至八日,不得更受,
須一日不受間之。謂貪多過受,又不服療。五相續犯。《僧祇》:比丘七日恒服,至八
日正可,不得更服,不妨受於異藥。上明相續,
對一蜜藥為言;若得油者,亦即加法。《僧祇》:生
穌、熟穌、醍醐,展轉易味,七日更受。二自作四
法:一仰手受。二分別。言作七日油想;若本心
作然燈、塗足受者,不成,如《僧祇》說。三記識。言
此中淨物生,我當受。四展轉。受生穌

作熟穌。《毘
婆沙》云:七日藥手受口受已,置一處,勿令淨
人觸之。

四正加口法。應執藥口云:「大德一心
念!我比丘某甲,今為風病因緣,此是烏麻油
七日藥,為欲七日經宿服故,今於大德邊受
。」餘隨對治,如前類準。

盡形藥四種:

一藥無八患,如漿中說。

二能授人,作三法:一
火淨已後,無變生過;二與餘藥別;三
施心授與,情相領當。

三所受比丘,作三法:一
仰手受,心境與淨人相同。二記識之,如上法;
若單者不須。三分體分,謂紫苑丸是藥體,而
有羊腎為藥分;二法別來別受,總來合受。


加法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為氣病因
緣,此是盡形壽藥,為欲共宿長服
故,今於大德邊受。」若丸散之中,隨其本病,
對病之藥,有五十、三十別色,各依本方,題名
入法,如前分別。若買藥未足,隨得入手,即加
口法;而體是盡形者,依本名加法;若是時藥、
七日藥者,遇緣不得與盡
形藥頭一時受者,應加法言:「今為氣病因緣,
此是羊腎盡形、紫苑藥分。」為欲共宿等餘詞
同上。若往市買藥,令淨人斷價已,比丘
依名自選取多少,一處著之;然後令秤,次第
受取,不得置地;即覓比丘加之,不得過限。今
奉法者,希有一二;多並任癡心,抑挫佛法;得
便進噉,何論淨穢?高談虛論,世表有餘;攝心
順教,一事不徹。焉知未來惡趣?且快現在貪
癡。有識者深鏡大意!

五說淨者。七日一藥,作
口法竟,偏心屬己,須說淨畜:一藥體貴重,貪

積心多;二久延多時,無變動義;三氣味殊越,
資身力強。制令說淨,捨封著也!手受七日,時
少過希,亦不須說。餘之三藥,反前不具,故不
須淨。淨法大同衣法,唯以長藥為異。

六二受
通塞。手受防盜,一人受已,通及餘人;口法亦
爾。若據對病題名,實亦不通;莫非以其口法,
加他二通之藥;故捨前人,受法不失。
何以知之?《四分》云:第七日藥與諸比丘食之。
餘如《義鈔》及《疏》說。

七重加以不。若明手受,觸
失本受,即須更受,雖重無過。口法者,《薩婆多》
云:五日已還觸者,更加七日法,不作二日法;
不從藥勢,正從法論。六日已去,不得重加,以
藥將入淨故。《僧祇》:但云藥勢相接,七日可知。
如上淨人誤觸七日油中,成失。《成論》云:如服
穌法,極至七日,堅病得消。

八雜明諸相。《薩婆
多》:若病比丘須七日藥,自無淨人,求倩難得,
應自從淨人手受,從比丘口受已,隨著一處,
七日內自取食之。若作口法竟,一日乃至五
日,淨人來觸,或更以餘不受藥來雜,應加手、
口二受,復得七日服。若至六目已去,淨人觸、
餘藥雜,並不得加。若藥眾多,不知何者是本
藥,應更手受、口受,然後服之。若病重不能口
受,亦直爾得服。設看病比丘,手受、口受,亦成
受法,當稱病比丘名而受。

問:此手、口二受,防
護何罪?答:今分四藥別論。如時藥手受防二
罪,不受、惡觸也;口受同之。非時漿手受防二
罪,一防一往不受,二防不受而捉,惡觸;口防
二罪,一防過中失受,二防過時失受,惡捉。七
日藥手受防二罪,同漿中;口防三罪,一防過

時失受,二防過中惡觸,三者殘宿,昔云防內
宿。盡形壽藥手受同上;口防
六罪:一過時失受,不受,二惡觸,三殘宿,四內
宿,五或有內煮,六自煮。因明生罪。時藥手受,過中生二罪,失受、惡
觸;經宿生殘宿、惡觸二罪。非時漿手生二罪,
同時藥中;口受生三罪,明相出有非時、殘宿、
惡觸。七日藥手生二罪,同上;口生五罪,八
日明相出為言,謂殘宿、非時犯捨墮,惡觸服
尼薩耆,不捨藥吉羅,具足三提二吉。

問:云何
不生不受者?答:藥本是不受,猶加口法,失不
受;至八日旦起,有任運失受,非謂能生不受。
不同殘宿,本無殘宿;以有口法,八日有殘宿
生。非時亦爾,藥體未有法,無有時與非時;由加口法,八日旦名非時。盡形壽者,手受
同前,口受亦有生六罪者,無病而服吉羅。餘
如〈隨相〉非時、不受、殘宿三戒具明。

問:四藥之
中,何故七日罪重,餘三輕者?答:一即用資強,
垢心厚重;二體現常存,聖開說淨,反違佛教,
過限不說,故重。餘藥反此,故輕。

問:比丘非時
而食,具足幾罪?答:時藥一咽七罪:非時、殘宿、
不受,三波逸提;內宿、內煮、自煮、惡觸,四突吉
羅。此謂經宿已,不受、自煮而噉者;若非時中,
淨人過授,亦無不受罪。餘罪例此有無。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

養生眾具,殷湊繁多;隨報開聽,事資道立。雖
在緣廣被,而法據有準;違則斯制,犯則無赦。
既混其體貌,故分其條格;略言來意,別舒如
後。

就中先明鉢器,是制教也,故初明之。餘有

養生眾具,入聽門攝,自如後列。

初中分七:一
制意,二體如,三色,四量,五受法,六失受相,
七受用行護法。

初制意者。《僧祇》云:鉢是出家
人器,非俗人所宜。《十誦》云:鉢是恒沙諸佛標
誌,不得惡用。《善見》云:三乘聖人皆執瓦鉢乞
食資生;無有因,四海以為家居,故名比丘。《中
阿含》:鉢者,或名應器。

二體者。律云:大要有二:
泥及鐵也。《五分》有用白銅鉢者。佛言:此外道
法,若畜得罪。佛自作鉢坏,以為後式。《十誦》:畜
金、銀、瑠璃、銅、鑞、木、石等鉢,非法,得罪。《五分》:
畜木鉢,偷蘭。《僧祇》云:是外道標故,又受垢
膩。今世中有麥紵鉢、棍瓦鉢、漆鉢、瓷鉢;並是
非法,義須毀之。

三色是非。《四分》云:應熏作黑
色、赤色。《僧祇》:熏鉢作孔雀咽色、鴿色者,如法。
若準律文,並須熏治。律文廣具熏法。而世有
素瓦、白鐵,掍鋧為色者;或先熏鐵鉢,而
剝落者;先熏瓦鉢,但棍不磨;色淺落受膩者;
有用麻油塗者。並為非法。親問翻經三藏云:
中國無用油鉢者,若此土行用,一度訖,即打
破,不許再用。《五百問》中,不許受畜。準此,瓦澡
鑵,義同油鉢。《善見》云:鐵鉢五熏已用,土鉢二
熏已用受持。諸部律並明熏法。此方用熏二
遍入籠,猶未變色,但用法不同。

四量是非《四
分》:大鉢受三斗,小者受斗半,中品可知。此斗
升不定。此律姚秦時譯,彼國用姬周之斗
。準唐斗,上
鉢受一斗,下者五升。《十誦》斗量同《四分》。又彼
律云:下鉢受一鉢他飯,半鉢他羹,餘可食半
。《薩婆多》云:鉢量,論師種種異說。

然以一義為正,謂一鉢他受十五兩飯。秦秤
三十兩飯,是天竺粳米釜飯。時人咸共計議,
上鉢受三鉢他飯,一鉢他羹,餘可食者半。三
鉢他飯可秦斗二斗,一鉢他羹,可食物半,復
是秦斗一斗。上鉢受三斗。律師云:無餘可
食物,直言上鉢受三鉢他飯,一鉢他羹;留上
空處食,指不觸中。中下二鉢,可以準知。見一
肆上好鉢,圓正可愛。律師云:佛初出世,眾僧
無鉢,佛勅帝釋,令天巧工,作十萬鉢在世間;
肆上鉢者,是彼天鉢,非是人造。《毘尼母》云:不
滿斗半,若過三斗者,不成受持。然則諸部定
量,雖無一指,然多以三斗、斗半為限。但此器
名應器,須依教立。律云:量腹而食,度身而衣,
趣足而已。言通增減,必準正教。世執小鉢者
多,大者全希;豈非狹局貪著,數受多益之相;
既號非法,不合說淨受持。

五加受法。《十誦》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此鉢多
羅應量受,常用故。」《善見》云:若無人時,得獨
受持鉢。文準上。《僧祇》云:若十日內,捨故受新,
十日一易。

六明失法諸相。《善見》:
雖先受持,若穿如粟米,失受持;若以鐵屑補
塞已,更須受;若偏、斜、破,並不成受。《善見》:若買
他鉢未還直,不成受;其主雖言但受持,亦不
成;若過十日,不犯長。若買鉢度價竟,鉢主熏
已報比丘知,不往取,過十日犯捨。若餘人知
熏竟,傳向比丘說,聞語不往,無犯。《四分》:鉢盂
孔罅食入中,但洗,餘不出,無犯。準此,不漏故,
不失受。問:但畜一鉢,不加受法,過限犯捨不?
答:不犯。由是制畜,事同三衣,但犯不受持鉢

罪。若有長者,準衣說淨。

七明受用行護法。《五
百問》云:若一日都不用鉢食,犯墮;重病者開
不用。若出界去,經宿不失。《五分》諸比丘鉢中
歠粥苦熱,不可捉,聽別作歠粥器。《毘尼母》:不
得用麁澡豆洗鉢壞色,當熟擣細物,篩而用
之。乃至病亦不得用雜香澡豆洗身。乃至乞
食時,各自作鉢絡盛鉢,自持之;因與淨人鉢
行乞,外道投藥鉢中,比丘死,便制也。《僧祇》:若
洗鉢無坐處者,當僂身踞坐,離地一搩手。不
得用灰,令色脫;當取樹葉汁、無沙巨磨。不
得臨岸危處。應先洗師鉢,後洗己鉢;不得持
己鉢中殘水寫師鉢中。乃至洗訖,當踞坐,持
鉢囊帶串臂,著膝上盛之。乃至浣染衣者,先
與師染浣;勿以師衣裹己衣漬之。若被綴破
鉢,要須食竟解綴淨洗已,曬令燥,還持繩綴,舉
著常處;勿在地上;下至無物,以水洒之安設
也。《十誦》:鉢是諸佛標誌,不得惡用。新熏鉢穌,
著一心三洗,是名淨。又不得日中炙令津出,
吉羅。《毘尼母》:不應鉢內洗手,一切處不應用,
除病。敬之如目。《五分》:護鉢如眼睛。洗鐵鉢,聽
去地一尺,瓦鉢離地五六寸許。宜著好處安
置。不得不拭,著日中曝。若安地上、盛宿食、煖
湯洗、盛藥,並得罪。《四分》:守護此鉢,不得著瓦
石落處、若倚刀杖下、若懸物下、若當道中、若
石上、若果樹下、或不平地、若戶限內、戶扉
下、若繩床、木床下,除暫著;若床間、床角頭,
除暫著。若立盪鉢等,並不合。不得一手捉兩
鉢,除指隔中央。或一手捉兩鉢開戶,除用心。
乃至足令鉢破等。《僧祇》:惡心破鉢、三衣、塔、像、

解界、破僧房等,皆偷蘭。《四分》:不得作
非鉢用,一切長物不得內鉢中。若畫鉢中花
像、萬字、己名,一切不得。破不得都墁,纏鉢四
邊;若口應墁兩分,留一分;若星孔多,應盡墁
之。不得著地熏,壞故;應以泥漿灑地
安之,若葉、若草上、若鉢支。故壞者,以白鑞墁
底。不得雜沙牛屎洗;以器盛水漬牛屎,澄
去沙用;以外用葉、用花、若果汁,洗取令去膩。
若手執難持,作囊盛,繫口,帶絡肩上;鉢挾掖
下,鉢口外向;不爾,作凾盛之;恐相搪者,以衣、
樹葉隔之,安置杙上。《五百問》:不得覆鉢壁上,
應巾裹懸著壁上。《善見》:瓦鉢帒,串左肩,青色。

次聽教中,既曰眾具,故雜列之。

《四分》開十六
杖器:謂大釜、釜蓋、大盆、及杓,小釜、釜蓋、小
盆、及杓,洗瓶、瓶蓋、盆、及杓,水瓶、瓶蓋、及
盆、杓;則有二釜、四盆、二瓶、四蓋、四杓。又有鐵
作者,出家欲作鉢,佛開作之;須爐推鉞韛囊
錯鏇器,並得畜;作帒盛,懸杙上。亦開畜熏鉢
調度法用等。若縫衣時,須繩墨、赤土、白墡、雌
黃、絣線、尺度、縷線、鍼、刀子、補衣等物,並開
之,作帒盛之;患鍼零落,作針氈及筩安塞;治
鉢須鑽鍱,並得。蘭若比丘開以火術出火,火
母、火子、及鑽等,並得。若得七日藥,應著鍵𨩲小鉢、次鉢、大鉢中,不作淨施;安著杙上、
龍牙杙上。不得畜皮木鉢。《出要律儀》:鍵𨩲助食器。《毘柰耶》:鍵𨩲

《四分》:老病
不堪步涉,聽作步挽車,若輦、若乘;除牸牛、䮬馬。若得輦,聽畜;須輦轅及皮繩、若枕橙,並得。
應使寺民、優婆塞、沙彌擔牽。若得車亦爾。應

除織皮繩、髮繩。

《十誦》:比丘無鍼,不得外行。

《五
分》:非行來處,若大小便及洗手脚時,聽著屐。
《四分》亦爾。《僧祇》:畜塼瓦擬揩脚。

《十誦》:犛牛尾
拂,用拂佛塔故受。《僧祇》:自今已去,聽捉線拂、
裂㲲聽捉;若白色,染壞用;不得如淫女捉作姿作
相,是名拂法。《五百問》云:若僧中說法、高座
上、不病,不得憑几。捉麈尾,犯墮;非毛者得。《四
分》:得尾拂,開畜;不得畜織毛𣭱。

《十誦》:
四人已上坐處,長床所攝。

《四分》:木師出家,一
切作器不應畜。制髮人出家,不得畜剃刀;眾
僧得畜剃刀。木作器、角器,聽用盛油。
若得衣順浣,開畜浣器及板、剪刀。若不解事
數,聽用算子,以帒盛,懸杙上。為治病故,畜㓟刀、若煮藥銚,若銅釜、鐵釜、土釜,及三種瓶、煎餅
𨫼坌者,作蓋。若須薪、染草、牛屎等,無人處得持
之,見白衣下著地;寺內得自移墼石材木等。
擣藥須杵、臼、簸箕、篵、掃帚,並開。為治眼故,得
畜瑠璃篦,若灌鼻筩。烟筩、吹火筩、若鉗、若椎、火
把、煖水瓶、注水筩。并洗脚者供染槃洗脚器,
所須應與。若得大小豆、麥、胡麻、粳米,應以鉢器
為量,不得畜升斗秤;若穌油等須秤量者,聽
刻木作鉢兩,齊四五兩作,準為斤數。《五分》,初
如《四分》。後與他物,雖多猶瞋少,佛令僧私畜
十解升合及秤。

《四分》:供給和上,聽用銅槃、若
案、若几;所食之物,盡持置上,一時授與;得果
多,壓取汁飲,開畜壓具。若夜集闇,須燈器,燈
炷、鐵著、鐵炷、轉輪燈樹、火爐、燈籠、掃帚、扇;並得

別人受。若為護衣故,寺內聽以樹皮、若葉、若
竹作蓋;供給蓋具,一切得畜。為補革屣故,開
畜錐;得熟皮作革屣,須刀裁、板剗、磨石等,並
開。若刀錐、筋毛、縷皮剗迸散,聽作囊盛;若織
竹作籠,若樹皮籠,聽以毛囊裹外,亦得趣用
十種衣作囊;不得以皮作。若刀生壞,聽以毳
劫具、大皮等裹刀。若髮長者,開剃刀及鞘,應
以劫貝等,障勿令壞;若刃卷,手上波,石上磨,
其石內刀囊中;刀鈍者,開畜刮刀;髮散,畜盛
髮器。又開鑷子、剪爪刀、刮舌刀、揥齒物、排耳
篦。

供給住房比丘法中,聽與大小繩床、大小
木床、枕戶、排戶、鉤杖、蓋肩、水瓶、洗瓶、盛水器。浴
室瓶,及床、刮污刀等。一切白衣器,種作耕犁
撈等,不應畜;一切寶物作諸器,並不得。若道
行,恐蛇蝎諸蟲者,當執錫杖搖,若筩盛碎石,
若破竹作聲;不得執空中杖;若畜,如法治。若
僧集患熱,聽作大扇,若作轉關扇車,令沙彌
推之。若作餅、作豆麨麨𣫍麨𣫍,苦酒瓶、木欓、水凢、匕杓、椀等,皆開。
若食飲多,不節成患者,開作浴室。若住房內
臭,以香泥,乃至四角懸香。

《增一》云:告諸四眾,
造浴室五功德:除風,差病,去塵垢,身輕便,
得肥白;比丘當方便造立。《十誦》:邊屏處安浴
室,所須者辨之。《僧祇》:浴時,不病令人揩者,越;
五眾自揩,亦越;互揩,亦越。《毘尼母》:浴室中上
座應為浴僧說淨因緣,不為嚴身淨潔故,但
令除身中風冷,得安隱行道;當為厭患身法,
調伏心法,應生慈心。為令得少欲知足故。如
是一一事,並有上座說法儀式,隨事誡勅,不

復具之。

《毘尼母》:聽畜刀子六種:一用割皮,剪
甲,破瘡,裁衣,割衣上毛縷,六用淨果;乃至
食時種種須故。《五分》:聽畜拔鼻毛鑷。

《大論》:供
給坐禪法,禪杖、禪毱、禪鎮、骨人、禪經、好師、好照、
衣服等。

《毘尼母》:比丘止得畜三衣、鉢、坐具、針
線囊、瓶、盆等是;不合畜者,女人金銀、一切寶
物、一切鬪戰具、盛酒器等。生人嫌疑故。

《五分》:
畫床不合坐。凡所用盆瓦器物脚,不得作人
畜脚相。諸有器皿,各儲備一,擬後破失。

《四分》:
若染時,須釜銅盆器、鑊、斧、繩、籤,並得。若水井、
池水、欄楯,一切供給;天雨患濕,上安屋。露地
有薪,作屋覆之。

《增一》:作房施僧,名招提僧施。
《四分》:檀越為比丘作堂,如王住殿,一切所須,
並開受。諸比丘欲作房,佛令隨作房法,一切
聽與。律文事事具出,略不明也。若分得破房,
修理不具,不肯取;佛令隨力多少應治,一切
所須供給。

《十誦》:佛自執木作具,治寺門。僧得
畜一切作具。僧坊壞,得持一房賣,治一房,亦
得用敷具賣治之。僧坊上座,私房上座,每有
破壞,雜事先自手作。迦葉數數蹋泥泥僧房
。比丘得自造舍上木。

《僧祇》:比丘作房,欲自
泥壁,五彩畫之,並得。唯除男女和合像,餘山
林人馬,並得。《四分》:亦不得用。不應文繡裝挍,
聽用餘雜色禽獸文者。阿難得別房,開受。若
僧地中作私房,有客來應起;不起,還僧地。若營屋者,不得卒成,以不堅牢;若作大
重閣堂,聽十二年經營;餘者隨大小量宜。若
營事比丘作房成,莊嚴香熏,所須具足者,與
房住,九十日一移,不得更受餘房。若有俗人

能治破房者,白二與之。《五分》:諸房上,皆題某
甲檀越房。《十誦》:若以房施僧,轉施尼者,是非
法施、非法受、非法用;若施尼轉與僧,亦爾。若
房舍臥具有檀越者,但得看視,不得奪一與
一。治壞房者,六年與住;作新房者,十二年住。
《僧祇》:先是僧房破壞,更易戶嚮,二三年隨功
夫多少,羯磨與住。若空房不任住,治事者,應
與一時住。若床几枕褥垢膩破,更染浣補治
者,亦一時住。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夫福出淨田,道起少欲。為福之家,唯重唯多;
受施之者,唯少唯節。多供無厭,是為福之法;
少受限量,信行者之儀。律云:檀越雖施無厭,
而受者應知足也!但出家之士,形參聖服;有
待之形,假資方立;施時不取,後須難得。若善
應於法則,能所無瑕;必於事莫準,使規成何
寄?如能善省時資冷,有力無事者,可謂道緣
義立,行從此生。何者?貪心出於情著,無染良
由自節;縱心則非味起迷,約志則美饍生厭。
所以善惡發於中懷,升沈寄乎方寸。是故為
行人者,無宜輕縱;不思時緣,任事生滯,都無
儉約,脫漏深網,豈不悲哉!然渴愛難滿,如海
吞流;若裁之以法,眾患俱息。既能形服異世,
摽懷遠大;何得於事,容斯穢迹?但九流子俗,
尚鄙恥衣食;泥三寶聖種,而滯於發足,方墜
泥塗,一何可歎!今略述由漸,下引誠文,使懷
道之士,詳而斂迹焉。就中分五:初明受施之
人,二明厭治方便,三明立觀有教,四明作觀
方法,五明隨治雜相。

初中,《善見》云:比丘受用

施物有四種:一者盜用。若比丘破戒受施,名
為盜用。二負債用者。受施之時,必須作念,不
作得罪,負人信施。三親友用,謂七學人受供。
四主用,阿羅漢。《毘尼母》云:受人信施,不如法
用,放逸其心,廢修道業,入三塗中受重苦故。
若不受苦報者,食他信施,食即破腹出,衣即
離身。若知前人無業,而施與者,能施、所施,二
俱為施所墮。《智論》明:能施清淨,受者不淨,如
是四句。若出家人,無戒無慧,食於信施,入銅
橛地獄,受鐵丸、鐵漿二苦。《四分》:乃至犯突吉
羅以上罪,無故受他利養及持戒比丘禮敬,
並不合受。

二明厭治方便。如《大集》中:云何比
丘觀所著衣作不樂想?若縫衣、見衣、觸衣、著
衣、脫衣;觀如是時,如血塗皮,爛臭、可惡、蟲所
住處;如是觀時,於衣貪心即時除滅。云何修
習食不樂想?若有比丘執持鉢時,如血塗髑
髏,爛臭、可惡、蟲所住處;若得食時應觀,是食
如死屍蟲;若見麨糞汁想,得諸餅時作人皮想,所執錫杖作人
骨想,得乳酪時作濃血汗想,若得菜茹作髮
毛想,得種種漿作血想;是名於食生不樂想。
云何於房舍生不樂想?若入房時,念如地獄,
受諸苦惱;如是房舍,即是和合所有;材木即
是人骨,土是人肉,乃至一切床榻、被褥,亦復
如是。作是觀時,即名世間不可樂想。若能觀
察如是想者,是人即得如實法也。《四分》:寧以
熱鐵為衣燒爛身盡,不著信心男女衣服;寧
在鐵床燒身焦爛,不受信心好床臥具;寧受
鐵屋中住燒身,不受房舍在中止宿;寧吞熱

鐵鉤燒爛五藏從下而出,不受信心飲食;寧
以熱戟刺脚,不受信心接足作禮;寧以熱斧
自斬其身,不受信心手捫摸其身。何以故?不
以此因墮三惡道。若非沙門、非淨行,自言是
沙門、淨行,破戒行惡,都無持戒威儀,邪見、覆
處作罪;內空腐爛,外現完淨;食人施故,以不
消信施,墮三惡道,長夜受苦。是故當持淨戒;
受人信施,一切所須,能令施主得大果報;所
為出家作沙門,亦得成就。若明惡報,如《僧護》
中廣述五十六事。《涅槃》、《阿含》等大小乘經論,
並種種厭觀云云。

三明立觀有教者。《智論》云:
若不觀食法,嗜美心堅著,墮不淨蟲中,洋銅
灌口,噉燒鐵丸。《十誦》云:每食時,應生厭心,為
存身命故。《摩得伽》云:若得食時,當觀從倉中,
出地中,以糞屎和合,種子得生,還養糞身云
云。《毘尼母》云:若利根比丘,得食時,口口作念;
得衣時,著著作念;若入房時,入入作念。若鈍
根者,初得衣、食、房舍,總作一念。《佛藏》云:從聚
落中乞食得已,從聚而出,住至水邊可修道
處;置食一面,結加趺坐,當觀其食種種可惡,
及觀自身極是惡器。廣如彼說。

四明觀法。然
衣、食、房、藥四事供養,能施捨慳,受施除貪;此
則能所俱淨,生福廣利。若彼此隨情,縱逸任
性者;則俱墮負,聖賢同非。故《涅槃》云:或令施
主果報減少,或復無報等。雖利養等同,發有
希數。食為大患,時須進口;過興既數,整法
亦難;若不策其心府,改其節操者,多陷迷醉
矣。夫沙門之異俗,由立行有堅貞;同鄙世之
昏悶,餘行亦可知矣。故《成論》云:現見在臭屎

中生,不在磐石中者,由貪味香故也。今故約
食時立觀,以開心道。略作五門,《明了論》如此
分之:初計功多少,量他來處。《智論》云:思惟此
食,墾植、耘除、收穫、蹂治、舂磨、洮沙、炊煮乃成,
用功甚多;計一鉢之食,作夫流汗,集合量之,
食少汗多。須臾變惡。我若貪心,當墮地獄噉
燒鐵丸,從地獄出作諸畜生償其宿債,或作
猪狗常噉糞除。故於食中應生厭想。《僧祇》云:
告諸比丘,計此一粒米,用百功乃成,奪其妻
子之分,求福故施,云何棄之。二自忖己身德
行。《毘尼母》云:若不坐禪、誦經,不營佛法僧事,
受人信施,為施所墮。若無三業,知故而施,俱
為施墮。比丘強飽食施主食,憍慢意或自食
己食,強飽過分,為施所墮;以其食亦從施主
得故。何以故?佛長夜中,常嘆最後限食。
施持戒者,能受能消;施持戒果報大,破戒果
報少。足食已,更強食者,不加色力,
但增其患,故不應無度食。三防心離過。《明了
論疏》云:律中說,出家人受食,先須觀食,後方
得噉。凡食有三種:上食起貪,應離四事:一
喜樂過,貪著香味,身心安樂,縱情取適故;二
離食醉過,食竟身心力強,不計於他故;三離
求好顏色過,食畢樂於光悅勝常,不須此心;
四離求莊嚴身過,食者樂得充滿肥圓故。二
者下食,便生嫌瞋;多墮餓鬼,永不見食。三者
中膳,不分心眼,多起癡捨;死墮畜生中,作諸
噉糞樂糞等蟲。初貪重故,並入地獄。且略如
此。反此三毒,成三善根,生三善道;謂無貪故
生諸天,中、下二可知。四正事良藥觀,分二:為

除故病,飢渴不治,交廢道業;不生新病,食飲
減約,宿食消滅。又以二事為譬:初如油膏車,
但得轉載,焉問油之美惡。二欲度險道,有子
既死,飢窮餓急,便食子肉,必無貪味。五為成
道業觀,三種:一為令身久住故,欲界之身,必
假摶食,若無不得久住,道緣無託故。二為相
續壽命,假此報身假命,成法身慧命故。三為
修戒定慧,伏滅煩惱故。《持世》云:若不除我倒,
此是外道,不聽受人一杯之水。《佛藏》亦爾。必
厭我倒,於納衣麁食,不應生著。

五明隨治雜
相。《華嚴》云:若得食時,當願眾生,為法供養,志
存佛道。《五分》:若不為解脫出家者,不得受請;
若坐禪、誦經、檢校僧事,並為解脫出家者,聽受
僧次。《十誦》:若到食處,應默然一心,淨持威儀,
生他善心。當徐入、徐坐。應觀是食難求、難得、
難成辨。當觀入口,在生藏、熟藏;若後出時,唯
是不淨。由此食因緣,起種種煩惱,罪業,受苦
果報。《五百問》云:昔有比丘,好樂衣服,晝夜染
著,因病致死,後為化生蛇,還來纏衣;眾僧葬
死比丘訖,取衣作法,蛇便延頸吐毒,僧共看
之;有得道者,入四等觀,語蛇令去;遂入草中,
毒盛,火出燒身,命終入地獄。《毘尼母》云:衣作
念云,為除寒熱羞恥故;房作念言,為障風雨
故;食作念言,為除飢渴因緣故。傳云:凡食不
得過三匙;為斷一切惡故進初匙,為修一切
善故進中匙,為度一切眾生故進後匙;乃至
迴向佛道進餘菜茹等。餘如下說。《四分》云:量
腹而食,度身而衣,趣足而已。又云:食知止足,
故苦消滅,新苦不生;有力無事,令身安隱。《增

一》云:多食五苦:一大便數,二小便數,三多睡
眠,四身重不堪修業,五多患食不消化。故佛
言:食知節量。因說偈云:「多食致病苦,少食氣
力衰;處中而食者,如秤無高下。」《雜寶藏》中:有
王試外道、比丘好惡二食,以驗知道法。比丘
乃至說偈云:「是身如車,好惡無擇;香油臭脂,
等同調滑。」《中含》云:告諸比丘,於生活中,下極
至邊者,謂行乞食;世間大諱,為禿頭擎瓦鉢
行。彼族姓子為義故受,以厭患生老病死諸
苦惱故。若愚人出家,而行思欲,持戒慢緩;如
以穢洗穢,何由可脫!前具列正教,必須準用;
臨食五觀,口口緣之;隨得隨失者,為貪等毒
所奪。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夫報力增上,行成精潔;故能高超眾累,竦拔
不群。是以釋迦一化,盛稱斯德。故凡所制者,
並為多貪;凡開教中,先揚此行。欲使進疲怠
之客,趣禪定之城;策染塵之夫,登尸羅之陛。
此其大意也。《智論》云:佛意令弟子隨道行,捨
世樂,故讚十二頭陀為本;有因緣,不得已,而
聽餘事云云。就中分四:一釋總名,二列數明
體,三諸部異行,四雜出諸法。

初釋總名顯德。
《善見》云:頭陀者,漢言抖擻。謂抖擻煩惱,離諸
滯著。《聖善住意天子經》云:頭陀者,抖擻貪欲、

瞋恚、愚癡、三界、六入,一一別論。又云:我說
此人能善抖擻。如是抖擻,不取不捨,不修不
著,我說此人能說頭陀。《增一阿含》云:其有毀
讚十二頭陀一一行者,則為毀讚於我;我常
讚行此法,由此住世故,我法久住於世也。《十
輪》云:毀破禁戒失頭陀,以造逆故非我滅,如
過去佛之所說,破淨戒者不入眾數。《華手經》
云:以迦葉行頭陀苦行故,來至佛所,如來移
身分座與,迦葉辭讓不受。《雜含》中:佛親命以
半座,手授僧伽梨,易迦葉所著大衣,於大眾
中稱讚頭陀大行。《四分》:佛三月靜坐,唯除一
供養人;時有六十頭陀,往至佛所,為佛讚歎,
名供養佛人。《十住婆沙》:阿練若比丘,略說十
利,盡形不應捨:一自在來去,二無我我所,三
隨意無障,四心樂習空處,五住處少欲少事,
六不惜身命為具功德,七遠離鬧語,八雖行
功德不求報恩,九隨順禪定易得一心,十處
於空處易生無礙想。若有因緣,聽入塔寺,有
通有局,不同外道盡形空處。廣說如〈頭陀品〉
中。頭陀名通聚落、空野。蘭若、塚間,定出城邑;
餘之十行,喧靜通行。

二列數者,位分為四:謂
衣、食、處及威儀也。先出相生次第;後一一列
行,各辨方法。

初衣服中者。衣是資道之緣,濟
身最要,故先就外資,以明知足。若於此衣取
不得方,廣生罪累,為惡業所纏,縛在三有,障
礙出道,即非頭陀。是故教諸比丘,於彼外資,
少欲知足,受取有方,趣得資身長道便罷,即
是頭陀,離諸貪著故。衣中立二:一者納衣,二
者三衣。雖得衣以障身,內有飢虛等惱,寧堪

進業?故就食中立四頭陀,一者乞食,二不作
餘食法,三一坐,四一揣也。然衣食乃具,修道
義立,若處在憒鬧,心多蕩亂,必托靜緣,始成
正節,是以於處立五頭陀:謂蘭若、塚間、樹
下、露坐、隨坐。上來三種並是助緣,若繫念思
量,斬纏出要者,無過坐法,故於威儀立一常
坐。

二列名行體。

初納衣者。《四分》云:捨檀越施
衣,著糞掃衣。《十住婆沙》云:比丘欲具足行持
戒品,應著二種衣,謂居士施,糞掃得也。以有
十利故:一慚愧。二障寒熱毒蟲。三表示沙門
儀法。四一切天人見法衣,尊敬如塔。五厭離
心者染衣,非貪好。六隨順寂滅,非為熾然煩
惱。七由著法衣,有惡易見。八更不須餘物莊
嚴故。九隨八聖道故。十我當精進行道,不以
染污心於須臾間。《寶梁經》:周那沙彌洗糞掃
衣,諸天取汁自洗身。

二者三衣。《四分》:捨諸長
衣,著三衣。《論》云:但有三衣,更不畜餘衣,有十
利:一於三衣外,無求受疲苦。二無守護疲苦。
三所畜物少。四唯身所著為足。五細戒行。六
行來無累。七身體輕便。八隨阿練若處住。九
處處住,無顧惜。十隨順道行。

三乞食法。《善見》
云:三乘聖人,悉皆乞食。《薩婆多》:受乞食法者:
一以在眾因緣故,多諸惱害。二以鞭打,僧祇
人民,共相瞋惱;多諸非法,食不清淨。三以觀
他意,色心不安。四少欲知足,修四聖種。受檀
越請,亦有過失;以請因緣,先麁者更令精細,
若少勸多,若無兼味,教增眾饌;心有希望,即
非少欲聖種之法,常懷彼我得失之心。若乞
食者,蕭然無繫,意無增減。又眾食有盡,乞食

無窮;佛教弟子修無盡法。《四分》:蘭若比丘,入
村乞食者。清旦淨洗手,至衣架邊,一手舉
衣,一手挽取抖擻,著七條已;揲大衣著肩上,
若鉢囊中,執打露杖在道行。常思惟善法;若
見人,先問訊,言善來。若近聚落,便著大衣。至
於村門,應看巷相、空處相、第一門相、第七門
相。右手捉杖,左手持鉢,道側而行,次第乞食。
若俗人送食,不得迎取,除喚來往取。不得強
乞,應知,當得者立待。得食已,作念言,此為賊
食,此自食。乃至出村,安鉢著地,揲僧伽梨,如
前進不。至蘭若處,方共食之。《僧祇》云:若乞食
時不得語云,與我食,得大富;當在現處,默然
而立。《十誦》:乞食得入三重門,至庭中,三彈指;
不得,便去。食時先噉熟者,後噉生菜果等。《十
住》云:乞食十利:一所用活命,自屬不屬他。二
施我食者,令住三寶,然後當食。三施我食者,
當生悲心。四順佛教行。五易滿易養。六行破
憍慢法。七無見頂善根。八見我乞食,餘修善
法者效我。九不與男子大小,有諸緣事。十次
第乞食,於眾生中,起平等心。《善見》云:分衛者,
乞食也。《僧祇》:迦葉發願,乞食初得,施與僧尼,
後得者,自食。《智論》:佛將釋子去迦毘羅城五
十里住,來往入城乞食,皆並告苦;因說不寐
夜長,疲極道長,愚生死長等法。《增一》云:大
目連乞食,為梵志所圍,瓦石打,骨肉爛盡,為
往業故;還見舍利弗,便入滅度;舍利弗先入
滅度,為患重故;三界諸天,墮淚如雨。故知業
能隨逐,至聖不免。但斷總報惡業,別報不亡。

四不作餘食法。由食多無度,妨道業故。《智論》:

由求小食中食後食,則失半日之功;佛法為
行道故,不為益身,如養馬養猪等。

五一坐食
者。《論》云:先受食處,更不復食,有十利故:一
無有求第二食疲苦。二於所受輕少。三無有
所用疲苦。四食前無疲苦。五入細行食法。六
食消後食。七少妨患。八少疾病。九身體輕便。
十身快樂。《智論》云:有人雖一食,而貪心極噉,
腹脹氣塞,妨廢行道,故受節量食。《三千》云:不
得數數食,應一食;以長婬怒癡結,不異俗人。

六一揣食。謂數受益故,貪心則多;今總受內
鉢中,斟量取足,更不受益。《解脫道論》:節量食,
斷於貪恣,故取盡二十一揣等。如彼〈十二頭
陀品〉中,廣有對治。《智論》:節量食者,隨所能食,
三分留一,則身輕安隱,易消無患。如經中說,
舍利弗云:我若食五口六口,足之以水,則足支
身。於秦人食,可十口許。

七阿蘭若處者。《智論》
名遠離處。最近三里,能遠益善。餘諸雜行,如
第六十八卷中。《四分》云:空靜處,去村五百弓。
弓長四肘,用中肘量也;則一肘長一尺八寸,
六尺為步,積之便有若干里也。中國僧寺,並
在城外;尼寺城內。《十誦》云:繞祇桓虎吼,此寺
去舍衛城南千二百步。《薩婆多》云:去村一拘
盧舍。謂蘭若閑靜處,不令聞村中鼓聲,
恐亂諸坐禪比丘。若僧衣二種蘭若,如前明。
《僧祇》:阿蘭若比丘,不得輕聚落比丘;應讚言:
汝聚落中住,說法教化,為法作護,覆廕我等。
其聚落者不得輕練若比丘,云:汝希望名利,
與禽獸同處,從朝竟日,止可數歲耳;應讚言:
汝遠聚落,在閑靜處思惟,上業所崇,此乃難
行之處,能於此住而息心意等。

八塚間坐者。

《十住論》謂:在死人間住者,隨順厭離心故。常
止宿死人間有十利:一常得無常想。二得死
想。三得不淨想。四一切世間不可樂想。五常
得遠離一切所愛人。六常得悲心。七遠離戲
調。八心常厭離。九勤行精進。十能除怖畏。


樹下坐。《智論》云:樹下思惟,如佛生時、成道、轉
法、入滅,皆在樹下;行者隨諸佛法,常處樹下。
《論》云:樂不處覆地有十利:所謂無有房舍、臥
具、所愛、受用疲苦,及隨四依法、易得無過、復
無有眾鬧等。

十在露地者。《智論》云:我觀樹
下,如半舍無異,蔭覆涼樂,又生愛著;便受露
地,日光遍照,空中明淨,易入空定。《增一》云:
比丘因緣和合,乃有此身;骨有六百六十,毛
孔九萬九千,脈有五百筋,亦五百蟲,八萬戶;
當常思學,名最空法。《善見》:若受上頭陀法,
在樹下,若在空地,乃至不得以袈裟為屋,
不得將僧臥具在外受用;若能愛護,乃至袈
裟覆不令濕,得用受。中頭陀者,無雨時露
地,雨時屋下,得用僧臥具。《論》云:十利故:一
不求樹下。二遠離我所有。三無有諍訟。四
若餘去無顧惜。五少戲調。六能忍風雨、毒
蟲、寒熱。七不為音聲荊棘所刺。八不令眾
生瞋恨。九自亦無有愁恨。十無眾鬧行處。
如來依大畏林,風雨交流,晝入林中,夜便露
坐;或村人以木枝著耳鼻中,或加屎尿,及
以土坌,終不起意向彼,云云。

十一隨坐者。
論云:隨所得坐處,不令他起,有十利:一無求
好精舍住疲苦。二無求好臥具疲苦。三不惱
上座。四不令下座愁惱。五少欲。六少事。七
趣得而用。八少用則少務。九不起諍因。十不

奪他所用。

十二常坐不臥者。《薩婆多》云:加趺
坐者,將正心故。然始正身,異外道故,生人信
心;故三乘人,皆以此坐悟道。《解脫道論》云:夜
常不臥也。如《決定王經》中有四法:一乃至彈
指頃,於眾生中,不生瞋心。二不應與一時頃,
使睡眠覆心。三引導眾生,使得阿練若功德。
四晝夜不離念佛。餘如論說。《十住論》說十利:
一不貪身樂。二不貪睡眠樂。三不貪臥具樂。
四無臥時脇著席苦。五不隨身欲。六易得坐
禪。七易讀誦經。八少睡眠。九身輕易起。十
求坐臥具衣服心薄。《四分》中:蘭若比丘,敷好
臥具安眠。佛言:不應爾!應初夜後夜,警意思
惟。所為出家,為存出要,觀行法如後說。《智論》
云:身四威儀,坐為第一;食易消化,氣息調和。
求道者大事未辨,煩惱賊常伺其便,不宜安
臥。若欲睡時,脇不著席。

三諸部異行。《毘尼母》
中云:若瞋心不止,我則不食;待瞋滅方食。《智
論》:中後不飲漿。由此緣故,心生樂著,不一其
心修習善法。《寶雲經》云:四分之一食。凡乞得
食,分為四分:一分與同梵行者,第二分與窮
下乞匃之者,第三分與諸鬼神,第四分自供
身食。但念修道,於食中不生貪染心。若乞食
時,繫念威儀,終不輕躁。諦視目前,不過一尋。
次第乞之,除惡狗、惡牛,先破禁戒;隨有人
畜能擾惱者,皆悉不往;可譏嫌處,亦不往彼。
餘如彼〈十二頭陀〉中說。《十住婆沙》有著毳衣、
食後不受非時飲食;各有十利,如彼說。《解脫道》中有十三頭陀:衣二、食五、處五,十
三是常坐勇猛之分。《十誦》:多雨國土,四月在

露地,八月在覆處;少雨國,反前。上列十二,依
《四分》而言。統明經論所述,並不及《解脫道論》
次第詳悉。正行既成,定慧斯立。彼論廣有次
第法,略不述之。

四雜法。《四分》:蘭若比丘,乞食
至蘭若中,往常食處,淨掃灑,具水器、殘食器、
床座、洗脚石、盛水器、拭脚巾。若見餘蘭若來,
應遠迎,為取鉢、取衣,舒張有污者,應拭揉、抖
擻、浣暴;等令其坐訖,與彼水器及水、洗足石、
拭脚巾,持革屣安左邊,勿令水漬;彼洗足已,
洗足諸器物復本處,將澡豆,淨洗手。別留賊
食。便授水,與彼比丘已;次授食,供給所須苦
酒鹽菜等;若熱應扇。若日時欲過,應俱食;不
爾者待彼食已,取鉢自食已。有餘食者,應與
人、若非人;若淨地無草處,無蟲水中。餘諸食
具淨洗,復本處,淨掃食地。有賊來者,語言:此
是水,此是食,為汝等故,別留淨潔,若欲食便
食之。須善知夜時節,及以方相星名,恐賊來
問答有失。《十誦》開練若讀星經。若見人來,先
共語,和悅顏色,不應垂頭,應正憶念。餘如《四
分》。《四分》開用鑽木出火,在屏處亦開用火珠。
《善見》:若頭陀比丘,雖住寺中,不住僧房,不食
眾食,施主自為起房,僧不得差為知事。若比
丘有能讀誦、教化、說法,能利僧者,亦不得差
為知事;好房舍衣鉢先與之,飲食果木得加
分與。《五分》:若不捨十二頭陀法,在人間受請,
一一吉羅;若不能者,皆應捨頭陀法。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

法軌被時,景仰斯立。謙恭斂敬,俗禮命章;遜
恪攝儀,道宗爰始。豈以形服標異,而得倨慢

無知;良由致敬有方,故能清革耳!故《增一》云:
有慚愧二法住世,則相恭敬。是故比丘,當勤
共學。比時移情淡,禮義云亡。鄙末之小僧,妄
參眾首;眉壽之大德,奄就下行;以武力為智
能,指文華為英彥。如斯冐罔,孰可言哉?故輒
略提引,永成明誡。

就中分二,如題所明。

初中,
分三:一制相敬意。二對敬立緣,合不兩相。三
立敬儀式。

初中,《智論》云:諸佛不以生身為禮
敬也;若見法身,是名供養。如佛從忉利天下,
須菩提在石窟中觀無常空故,為先見佛;蓮
華色尼寶階先禮,佛不受之。所以相敬者,為
除慢法故。《四分》中:由諸比丘不知大小故,佛
訶責已,告言:汝謂誰應受第一座,第一水,第
一食,乃至起迎逆禮拜,恭敬問訊耶?諸比丘
言各不定,或云十二頭陀者,大姓、多聞、法師、持
律、禪師等。佛言:汝等各各長慢,故作是語。廣
說三鳥獸相恭敬法。便說偈言:「其敬長老者,
是人能護法,現世有名譽,將來生善道。」教化
人民,皆隨法訓。汝等於我法律中出家,更相
恭敬,佛法可得流布。自今已去,聽隨長幼,恭敬
禮拜上座,迎逆問訊。《大悲》云:佛過去時,若見
三寶、舍利、塔像、師僧、父母、兄弟、姊妹、耆年、
善友、外道、諸仙、沙門、婆羅門等,無不傾側,
謙下禮敬;以是報故,成佛已來,山林人畜見佛
行時,無不傾側,低頭禮拜。《增一》云:無恭敬心
於佛者,當生龍蛇中;以過去從中來,今猶無
敬、多睡等。《雜含》云:告諸比丘,若見四眾,攝持
諸根,長夜安樂等。《智論》云:外道是他法,故輕
佛,來至佛所自坐;白衣如客,故命坐;一切出

家五眾,身心屬佛,故立;若得道羅漢,如舍利弗
等,皆坐;三道以下,並不聽坐,以所作未辦,結
賊未破故。又云:釋迦牟尼佛,無別菩薩僧故,
文殊師利、彌勒等,入聲聞僧中,次第而坐云
云。

二明對緣是非。《四分》中有四:一不應禮一
切白衣及女人;二前受戒人不應禮後受戒
者;三不禮犯邊罪等十三難人、被舉、滅擯、應
滅擯等;四不禮一切說非法語者。《寶梁經》云:
若破戒比丘,受他持戒者恭敬禮拜,得八輕
法:一作愚癡;二口瘖瘂;三顏貌醜陋;四其面
側戾,見者𧈪形體羸瘦,夭損壽命;七人所不敬,常有惡名;
八不值佛世。此破戒者,乃至大地無涕唾處。
餘如上篇。二應禮,分二:初無緣合敬。律中,小
沙彌尼禮大沙彌尼,如是展轉,乃至如來及
塔。餘如後說。《四分》:十種非威儀不應禮:大、小
行、裸身、若剃髮、若說法、嚼楊枝、洗口、若飲、若
食、若噉果。《增一》云:塔中不應禮。《五分》:相瞋屏
處不得禮。《十誦》:睡、縫衣、大眾中、在路行、病時,
不得禮。《僧祇》:泥作、浣衣、洗浴、及手足著一衣
時、疾行等,不應禮。《十誦》:佛塔、聲聞塔前,自他
不得互禮。《五百問》云:佛塔前禮比丘,犯墮。《僧
祇》:禮塔、誦經、讀經、寫經、授經、闇中,並不得禮。皆
謂別有所敬故也。

三立敬儀式。分三:初敬佛
法,二敬僧法,三大小致禮法。

初中敬佛塔法。
若塔廟支提用受之物,乃至擬造堂殿床座材
石等,已經佛像受用者;縱使風吹雨破,當奉
敬之,如形像無異。故《四分》中,王以園施佛,佛
不受,當令奉僧。何以故?若佛園及園物、房舍、

房舍物、衣鉢、坐具、針筩,便是塔廟;一切諸天、
世人、沙門、魔、梵不能受用,應恭敬如塔。《增一》云:告諸比丘,禮佛承事,有五功德:一
者端正,以見佛像,發歡喜心。二者好聲,由
見形像,口自稱號南無如來、無所著、至真、等正
覺。三多財報,由以華香供施故。四生長者家,
由見形已,心無染著,志心禮故。五命終生天。
此即諸佛常法,當如是學。《智論》禮法有三:一
者口禮。二屈膝頭不至地。三頭至地,是為上
禮。《地持》:當五輪至地作禮。《阿含》云:二肘、二膝、
頂,名輪也,亦云五體投地。先正立已,合掌,
右手褰衣,屈二膝已,次屈兩肘,以手承足,然
後頂禮;後起頂頭,次肘,次膝,以為次第。《智
論》云:若聞諸佛功德,心敬尊重,恭敬讚歎。知
一切眾生中,德無過上,故言尊也;敬畏之心
過於父母、師長、君王,利益重故,故云重也;謙
遜畏難,故云恭;推其智德故云敬;美其功德
為讚;讚之不足,又稱揚之為歎。又云:植佛福
田者,植謂專心堅著也。隨以一善,禮誦香華
等,至佛無盡,由智勝故。《毘尼母》:不得著革屣
入塔、繞塔。富羅不得入塔者,彼土諸人著者,
皆起慢心,故不聽著。寒雪多處,聽著靴富羅。
《三千》云繞塔法:一低頭視佛,二不得蹈蟲,三
不左右視,四不唾地,五不與人語。又當念佛,
恩大難報;念佛智慧,念佛經戒,念佛功德,念
佛精進,乃至泥洹。又念僧恩,師恩,父母恩,同
學恩。又念一切人,皆使解脫離苦。又念學慧,
除其三毒,求出要道。見塔上草,念手去之,不
得捉拔。有不淨,即分除之。若天雨,當脫履塔

下,乃上禮佛。《五百問》云:比丘繞塔,女眾隨者,
不得;有優婆塞,不犯。《大論》如法供養法,必應
右繞。《賢愚》:舍利弗辭佛,膝行繞百匝也。《善見》
云:辭佛法,繞佛三匝,四方作禮而去;合十指
爪掌,叉手於頂上,却行;絕不見如來,更復作
禮,迴前而去。《雜含》云:憍陳如久不見佛,後來;
便以面掩佛足上,致禮。

二正明相者。佛像經
教,住持靈儀,並是我等所尊敬,則至真齊觀。
今流俗僧尼,多不奉佛法;並愚教網,內無正
信,見不高遠,致虧大節。或在形像之前,更相
戲弄,出非法語,舉目攘臂,徧指聖儀;或端坐
倨傲,情無畏憚,雖見經像,不起迎奉。致令俗
人輕笑,損滅正法。故《僧祇》中:禮人,不得對於
佛法;乃至懸施旛蓋,不得蹈像,別施梯隥。以
此文證,明敬處別。既知多過,彌須大慎。至堂
殿塔廟,如覆氷臨深;覩形像經教,必懾然加
敬。此則道俗通知奉法,賢聖達其信心。且如
對王臣令長,事亦可會。凡情難任,聖法宜遵。
比世中,多有在下床上禮佛者,此全無楷模。
敬人尚自被責,敬佛自心在慢,有心存道者,
必不行之。余親問天竺諸僧,諸國無有此法,
來此方見。又《三千威儀》云:自在高處,及上座
在前,自於後作禮;亦不得座上作禮。《十誦》:聽
持香爐、伎樂,在僧佛前行。為和尚傳信,得代
和尚禮。得對佛加趺坐。《僧祇》云:作樂供佛,有
欲心著,即須捨去。俗人倩結華研香供佛者,
得;餘一切不合。《大論》、《持世經》並云:為眾生故,
碎身如麻米,又如芥子;令眾生恭敬故,得入
涅槃。《僧祇》:佛生日,乃至涅槃日,為大眾說法,

稱揚佛德。《薩婆多》云:二月八日成佛,亦以此
日生;八月八日轉法輪,亦以此日取涅槃。若
依《瑞應》等經,多云四月八日生。《涅槃》初云:二
月十五日臨涅槃,復度十仙;云過三月已,入
涅槃。《月德太子經》:八月十五日入滅。此並由
眾生見聞不同,故時節不等。《智論》云:王舍城
十二億家,舍婆提城九億家,尚三億見或聞,
由慢業故。佛世猶爾,何況末法轉輕,心業最
重。《四分》云:何得知正法久住?佛言:若比丘敬
佛法僧戒,以是故,正法不滅;反上則滅。


明敬僧法。若眾主是和尚、闍梨,隨徒並是弟
子者;縱有十人、二十人,立奉敬者,亦無有違。
傳云:佛見僧來便立者,此無正教。若師僧犯
僧殘已下罪者,必欲行別住,佛制:弟子經理,
亦須恭敬禮拜;為僧設禮,非禮弟子。


明大小設禮法。《毘尼母》云:吾去世後,當依波
羅提木叉行法。當各各謙卑行之,除去憍慢,
安心淨法。下座稱上座為尊者,上座稱下座
為慧命。《四分》:五眾相禮,如來及塔通禮。初小
沙彌尼,禮大沙彌尼、沙彌,式叉、比丘尼、比丘、如
來,及六塔。二小沙彌,禮大沙彌尼、沙彌,乃至如
來,及六塔。三小式叉摩那,禮大式叉乃至如
來,及四塔。四小尼禮大尼、比丘、如來,三人,三
塔。五小比丘禮大比丘及如來二人,及塔。《五
百問》云:得禮師塚。還自問曰:生時是師,死成
枯骨,何由向禮?答:佛在世時,應須供養;泥洹
已,亦是枯骨。師亦如是,須報恩故,得禮塚也。
死屍未葬,義準禮之。《四分》:沙彌當以生年為
次第;若生年等者,應以出家年為次第。問:沙

彌得禮大沙彌尼;男女位別,今許禮者?答:莫
非未具總名,無勝德可彰。又非師攝。但得向
禮及以屍塚也。《四分》:至上座前,脫革屣,偏袒
右肩,合掌,手執兩足,云我和南,而作禮也。
《出要儀》云:和南者,為恭敬也。《聲論》云:槃那寐,
此翻為禮。《五分》:若人多,但別禮師,總禮餘人
而去。《中含》云:至俗人家,先坐已,後設禮敬。餘
廣如彼《恭敬經》說。《毘尼母》云:從無夏至九夏
是下座,十夏至十九夏名中座,二十夏至四
十九夏名上座;五十夏已去,一切沙門國王
之所尊敬,是耆舊長老。《僧祇》:無歲比丘,得共
三歲坐;乃至七歲,得共十歲坐。若臥床,得三
人坐。坐床,二人坐;長一肘半床,相降三歲,得
二人共坐;若減,併與上座。若臥床過三肘,得
降四歲共坐;若減不得。若大集會,床座少,得
連床接繫,勿令使動,得同坐。若方褥長三肘,
得共四歲坐;減者不得。若散敷草地,共坐無
罪。《伽論》云:地敷,得共未受具人坐。《薩婆多》:長
床相接,但令異席、異褥、異槃,令中空絕各異,
得與女人坐。《僧祇》:受人禮拜,不得如啞羊不
語;當相問訊,少病少惱、安樂不?道路不疲苦
等。共上座語,亦得云慧命。

二明造佛像塔寺
法。

初明造經像法意者。如來出世,有二益:一
為現在生身說法。二未來經像流布,令諸眾
生,於彌勒佛聞法悟解,超升離生。此大意也。
恐後生造像,無所表彰,故目連躬將匠工,上
天圖取,如是三反,方乃近真。至于下天,此像
垂地來迎;世尊命曰:汝於來世,廣作佛事。因
垂勅云:我滅度後,造立形像,一一似佛,使見

者得法身儀則;乃至幡華供養,皆於來世,得
念佛三昧,具諸相好。如是造立,是佛像體。今人隨情而造,各生奇薄;不追本實,競
封世染。所以中國傳像,在嶺東者,並皆風骨
勁壯,儀肅隆重;每發神瑞,光世生善。逮于漢世,髣髴入真;流之晉
宋,頗皆近實。並由敬心殷重,意存景仰,準聖
模樣,故所造靈異。今隨世末,人務情巧,得在
福敬,失在法式。但問尺寸短長,不論耳目全
具;或爭價利鈍,計供厚薄。酒肉餉遺,貪婬俗
務;身無潔淨,心唯涉利。致使尊像雖樹,無復
威靈。菩薩立形,譬類婬女之像;金剛顯貌,等
逾妬婦之儀。乃至抄寫經卷,唯務賤得;弱筆
麁紙,惡匠鄙養。致使前工無敬,自心有慢;彼
此通賤,法儀滅矣。致令經像訓世,為諸信首;
反自輕侮,威靈焉在。故致偷盜毀壞,私竊治
鑄,焚經受用,多陷罪咎。並由違背世、出世法。
現在未來受無量苦,皆由失法之所致也。若
使道俗存法,造得真儀,鳥獸不敢汙踐,何況
人乎!但能奉
聖像儀,佛亦垂形示迹。《善見》云:佛右牙,帝釋
處;右缺盆骨,師子國中。《增一》:優填王造栴檀,
波斯匿王造紫金,二像各長五尺。

次明造塔
法。《雜心》云:有舍利,名塔;無者,名支提。塔,或
名塔婆,或云偷婆;支提云廟。《增
一阿含》云:初起偷婆,補治故寺,並受梵福。云
何梵福?如閻浮一洲人功德,不如一轉輪王
功德;如是西東北天下,乃至四天六欲初禪

總多,比一梵主功德;此為梵福量,當如是學。
《四分》:若起塔者,應四方、若圓、若八角,以石墼
木;作已,用黑泥,乃至石灰、白土等;應安基,四
邊作闌楯,安香華著上,聽安懸幡蓋物。不得
上塔上、闌楯上,護塔神瞋;若有所取與,開彼。安幡蓋,不
得蹈像上,作餘方便,梯隥安之。若塔露地,供
養具雨漬風飄,烏鳥不淨者,作種種舍覆
之;地有塵,種種泥,泥之。須洗足器,安道邊,外
作牆門安置。若上美飲食,用金寶等器盛之,
令白衣伎樂供養。若飲食,當與比丘、沙彌、優
婆塞,經營塔作者,應食。舍利安金寶塔中,若
繒綿中。若持行者,若畜生,若頭上、肩上擔戴。
若拂,應用樹葉、孔雀尾拂。多有香華,羅列基
上、闌上、杙上;嚮中繩貫,懸屋簷前。有香泥,作
手輪像,乃至有餘,泥地等。《僧祇》:塔事者,起僧
伽藍時,先規度好地作塔處,其塔不得在南、
在西,應在東、在北。不得僧地侵佛地,佛地
不得侵僧地,餘如盜戒〈隨相〉說。《善生經》云:善
男子!如來即是一切智藏,是故智者,應當志
心勤修;供給生身滅身,形像塔廟。若於空野
無塔像處,常當繫念,尊重讚歎。若自力作,若
勸人作,見作生喜;如其自有功德力者,要當
廣教眾多之人,而共作之。既供養已,於己身
中,莫生輕想;於三寶所,亦應如是。凡所供養,
不使人作,不為勝他;作時不悔,心不愁惱;合
掌讚歎,恭敬尊重。若以一錢一線、一華一香、
一偈一禮、一匝一時,乃至無量寶、無量時,若

自獨作、若共他作,善男子!若能如是志心供
養佛法僧者,若我現在,若涅槃後,等無差別。
若見塔廟,應以金銀銅鐵、繩鎖幡蓋、伎樂香油
燈明而供養之。若見鳥獸踐蹋毀壞,要當塗
治,掃除令淨。暴風水火,人所壞處,亦當自治;
自若無力,當勸人治;或以金、銀、銅、鐵、土、木。若
有塵土,灑掃除拂;若有垢汗,以香水洗。若作
寶塔,及作寶像,當以種種幡蓋香華奉上;若
無真寶,力不能辦,次以土木而造成之;成訖,
亦當幡蓋香華伎樂種種供養。若是塔中草
木不淨,鳥獸死屍,及其糞穢,萎華臭爛,悉當
除去;蛇鼠孔穴,當塞治之。銅像、木像、石像、泥
像、金、銀、瑠璃、頗梨等像,常當洗治,任力香塗;
隨力造作種種瓔珞,乃至猶如轉輪聖王塔。
精舍內當以香塗,若白土塗。作塔像已,當以
瑠璃、頗梨、真珠、綾絹、錦綵、鈴磬、繩鎖,而供養
之。畫佛像時,綵中不雜膠乳雞子,應以種種
華、貫散華,妙拂、明鏡,末香、散香、燒香,種種伎樂
歌舞供養,晝夜不絕。不如外道,燒酥大麥而
供養之;終不以酥塗,塔像身亦不乳洗。不應
造作半身佛像,若有形像身不具足,當密藏
覆,勸人令治;治具足已,然後顯示。見毀壞像,
應當志心供養恭敬,如完無別。如是供養,要
身自作;自若無力,當為他使;亦勸他人令作助
之。若人能以四天下寶供養如來,有人應以
種種功德尊重讚歎,是二福德,等無差別。《無
垢清信女問經》云:未知掃佛塔地,有何善報?
四相塗治,華香供養,復何福報?禪修梵行,三
歸五戒,復得何報?佛告女言:掃佛地得五福:

一自心清淨,他人見已亦生淨心;二為他愛;
三天心歡喜;四集端正業;五命終生善道天
中。若人信佛,圓輪形塗塔地,散華燒香,如是
供養已,彼人命終生弗婆提,富樂自在,後生
化樂天;若人信佛,作半月形塗塔,散華香者,
生瞿陀尼,後生兜率天;若人信佛,於佛塔邊
四方塗地,散華燒香,彼終生欝單曰,後生炎
摩天;若人信佛,作人面形塗塔,華香供養,所
有善根,果報如是。若人入禪修四梵行,歸佛
法僧,受持五戒,彼人無量無數善根,福報無
窮,後得涅槃。《涅槃》云:不犯僧佛物,塗掃佛僧
地,造像若佛塔,常生歡喜心,皆生不動國。《智
論》:沙彌戒,不香塗身,云何供三寶?答:以所貴
物,隨時所須,而用供養;或以塗地及壁,并行
來坐處等。《十輪》:若破寺殺害比丘,其人欲終,
支節皆疼,多日不語;墮阿鼻獄,具受諸苦。


造寺法。有盛德法師,造《寺誥》十篇,具明造寺
方法,祇桓圖樣;隨有所造,必準正教;并護持
匡眾,僧網綱要等。事繁不具,略引宗科造寺
一法:謂處所須避譏涉,當離於尼寺,及市傍
府側等。佛殿經坊,極令清素;僧院厨倉,趣得
充事。如此則後無所壞。今時末法造寺,唯有
處所,事得受用;亦有用羯磨法者,而限外無
儀式表相,令人知者。故《祇桓圖》中,凡立木石土
宇,並有所表,令人天識相,知釋門多法;故能
影覆邪術,禽獸畏威,儀形隱映,為世欽仰。但
歷代綿積,秉教陵遲;事存法隱,錯舉意旨。俗
人既不曉法,眾僧未解示導。但相倣斆,虛費
財物;競心精妙,力志勝他;房廊臺觀,務令高

顯;過彼便止,都不存法。又還自騰踐,如己莊
宅;眾僧房堂,諸俗受用;毀壞損辱,情無所愧;
屈道承俗,如奴事主。是名寺法滅也。若改往修
來,追法更新,慎敬無犯者,是則護持寺法也
!故《增一》云:阿闍世王,得信已後,勅國中,無
令事佛之家,貲輸迎送。豈非僧傳正法,得信
於人乎!

因即隨明敬護三衣,一切眾具,並如
塔想,尊敬攝持;乃至剃髮染衣,戒體真旨;行
來俯仰,整斂威儀;飲食施作,心常念法。憶而
奉行者,俗人終不得輕爾陵慢,非法干亂。假
令世中賢人,內心堅正,外有威儀,猶見敬肅,
不敢侮弄;況出世道士,披佛法
衣,遊佛行處,威儀庠序,見者生善,誰不尊敬?
若有輕笑,皆由自失,故知無不敬也!敬則有
儀,豈唯恭攝,冥招利養。由此而觀,為俗人所薄者,非他咎也;
以法滅於身,得使貴賤所見侵陵耳!若能識
法護持,人皆宗仰,誰敢侮慢之哉!

訃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夫昏俗多務,慧觀難修;制營福分,用接愚惑。
而施乃雜繁,皆多設食供。每於訃請,有違教
法;外生譏毀,內長癡慢;反招苦趣,未成師誘。
故撮略經訓,試論如別。就中分十:一受請法,
二往訃法,三至請家法,四就座命客法,五觀
食淨污,六行香呪願,七受食方法,八食竟收
斂,九噠嚫布施,十出請家法。

初明受請者。《十

誦》:為知請故,須立維那,《出要律儀》翻為寺護,
又云悅眾,本正音婆邏,此云次第。《僧祇》云:若
來請比丘明日食者,不得定答云決來;應語
若無緣事,當訃之。若有請僧者,應問姓名、客
人、舊往巷陌,不得輒往;應先令一人,若月直、
園民、沙彌在前訪問;恐試弄比丘,及有留難,
恐僧失食故。《五分》:白衣家會,應借僧臥具。《僧
祇》:比丘得為俗家設會張幔及諸供具,唯不
得與女人共輿。《四分》:菩提王子請佛,從於
階陛布衣,令佛蹈上過;世尊不受,令却之;為
未來比丘故。《增一》云:如來許請,或默然,或儼
頭,或彈指。《五百問》云:作佛得物,請比丘,不合
食。若先許三會,後作一會;三行香,三施,不了
還願。若鬼子母食,呪願取食。沽酒家門,一切
時不得入;更有餘門,得;若請比丘會,當持一
日戒,一日不沽酒,得往。屠家亦爾。若共師並
坐者,更無別處,得;不得同盤食。《四分》:請有二
種:即僧次、別請也。律開別請,然諸經論制者
不少。《梵網》云:別請物者,即盜四方僧物。《仁王
經》亦呵責別請過。《十誦》、《善生》:雖別請佛五百
羅漢,猶故不得名請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
一似像極惡比丘,猶得無量果報。《增一》、《成論》
云:如飲海水,即飲眾流,僧次請僧亦爾。《五分》:
但為解脫出家者,得為僧次,唯除犯惡戒人。
《五百問》云:受別請已,遣人代去,主人意無在
者,得;若嫌者,犯墮。既僧次福大,有憑請者,應
說僧次功能,開悟俗心,勿令別請。別請法如
〈隨相〉中。今俗有執名邀請者。然口雖許往,必
須筆註;有人書為「赴」字者,此未知字學耳!必

有斯舉,可註為「訃」字。此乃細碎,
甚補高望。故諺云:借念時還,貸念時償。事雖
鄙陋,廉恥之本。《薩婆多》:被請人,與僧同去,不
白先入者,墮。主人明日作食,今日自往者,墮,
除主人喚。若食後主人不喚,留自住者墮。經
營知事人在僧後到者墮。食未嚫去者亦墮;
餘人私行,直報同學者,得。雖大界內,近寺白
衣家,不白亦犯。若白,還晚,令僧惱者,吉羅。《善
見》:檀越請比丘,沙彌雖未受具,亦入比丘數。
《涅槃》: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請。《僧祇》:若道行
作念,至某精舍當食,若過餘處食者,悔過;若
值彼僧受請隨去,無罪。《十誦》:不請自來食犯
吉羅。《五百問》云:但打楗椎,即得食供,不問請
與非請;何以故?打楗椎本為集僧故。

二往
訃法。《四分》云:若欲受請,應往眾僧常小食大
食處住。若檀越白時到者,上座應在前,如雁
行而去;諸比丘應偏袒右肩在後行。若有佛
法僧、病比丘事者,當白上座,在前去。必於中
有命梵難者,若問不問,聽去。若上座在道行
大小便處,應待來,然後如前去。

三至請家法。
若未安置佛像及聖僧座者,上座有德者,先
處分安像,極令清潔,勝於僧座,乃至覆障高
顯處訖。然後布置聖僧座,其法有五卷,梁武
帝對中國三藏出之,不可具錄。如《請賓頭盧
法經》說:令豫宿請,在空靜處,敷設虛軟為座;
我若來時,坐處有相。今世臨時虛設,並無法
式。既知不易,門師比丘,依經豫示。必不豫修,
臨齋,上座當索新軟布綿衣服鮮素者,在於
僧首,令在氈褥上廣張鋪設,足得大坐之處;

然後上座於次乃坐。不須坐訖方乃分處僧
佛二座;又不以坐處窄狹,排蹙在地,或安置
佛前;或雖處座,而狹小舒位。如此上座,未見
其可;既自無敬信勝緣,亦令俗士不敬三寶;
此乃滅法上座。《僧祇》:若檀越請僧不知法,不
好敷具與上座,以好床敷與年少;上座應教
言,以不好者與年少。若施主為知識比丘故,
敷好床褥者,不得共爭,隨施主意;乃至飲食
等亦爾。若施主未知請僧法,知識尼得教安
置形像,益食法已,然後坐;應在別處,又不得
勝僧所。《長含》云:世尊訃會,常在眾中坐;左面
比丘,右面清信士。

四就座命客法。彼上座置
設佛僧二座已,然後去聖僧座一尺許,敷尼
師壇,為表敬也。《四分》:往食處,不應錯亂雜聚
而住,應隨次坐。上座坐已,應看中座下座,勿
令不如法,不善覆身;若有者,彈指令覺,若遣
人語知,好如法坐。中座坐已,看上下座,勿令
非法。下座坐已,亦互看上中亦爾。《僧祇》:不好
覆身坐者,謂著細生疎衣,形體露現。摩訶羅
坐不正,語云:正汝衣;若不覺者,語云:覆汝形。
尼坐不正,不得語令知,恐其慚恥;應作方便,
遣令取物。若淫女故作者,當自起避去。《四分》:
至請家,彼此相問年歲大小訖坐。若恐日時
欲過,聽上座八尼次第坐,餘者隨坐。僧須準
此。《僧祇》:勞問食家云:家中何如?生活好不等。
《四分》:不應故在後往食上,令諸比丘起;亦得
見來不須起;若未來者,比座開處。《僧祇》:若有
可笑事,上座應言:云何聖毘尼中,出齗現齒
呵呵而笑,當忍之;起無常苦空無我死想等。

由不可止,當以衣角遮口,徐徐制止;身不定
者,當動手足;乃至折草,漸漸自制。義準至死
喪請處,及凡食家。並準《僧祇》:慎無喧笑,及交
頭雜說,妄談世論。《五分》:若請處,外客比丘不
得入,語主人聽入;不許者,語云:與我食分,自
共等食;又不許者,應自語委知,僧坊有食,可
往彼去;然後乃食。《薩婆多》:通集門外比丘一
處,喚一大者入;若更餘不集者,亦喚入之。雖
打楗稚,終須不遮,方得清淨,如〈隨相〉也。

五觀
食法。《四分》:上座應前問言:果菜淨不?若言未,
語令淨。《僧祇》:上座當知誰看房、誰病,應語與
食。若檀越惜者,應語長壽法,應與,不得不與。
若日晚者,應先取,發遣令去。

六行香呪願法。
《四分》中:食竟,方為呪願說法。而此土盛行,並
在食前;道安法師布置此法,依而用之,於理
無失。若至請家,施主令讀經者,依語為之;主
人口不言者,不須輒問,同類邪命。《增一》云:有
設供者,手執香爐,而白時至。佛言香為佛使,
故須之也。《賢愚經》:蛇施金已,令人行香,置僧
手中。乃至執香爐,遙請佛僧,如富那奇中說。
若行香者,不令婦人指桎掌中,語令懸放;必
不肯者,便可縮手,當使過去。若有男子,幸遣
行之;尼法反前,為深防罪故。《五百問》及《三千》
云:不得立受香。因比丘受香,女觸其手,欲發
罷道;佛言:若立受者,吉羅。行香時唄,未見經
文,而諸經律多有唄匿比丘。《十誦》:為諸天聞
唄心喜,故開唄。《四分》:若檀越欲聞布施,應歎
布施;欲聞檀越法,為歎檀越法;乃至欲聞說
過去父祖,應為歎父祖;乃至讚佛法僧亦爾。

《僧祇》云:上座應知前人所施,當為應時呪願;
若不能,次座應說;又不能者,乃至下座;都無
者,並得罪。比世流布,競飾華辭,言過其實。凡
豎褒揚貴族,貧賤讚逾鼎食;發言必成虛妄,
舉事唯增訛諂。故《成實》云:雖是經法,說不應
時,名為綺語;況於浮雜,焉可言哉?今立正條,
永可準用。《僧祇》:若為亡人施福者,應作是呪
願:「一切眾生類,有命皆歸死,隨彼善惡行,自
受其果報。行惡入地獄,為善者生天,若能修
行道,漏盡得泥洹。」若生子設福者,應云:「童子
歸依佛,七世大聖尊,譬如人父母,慈念於其
子。舉世之樂具,皆悉欲令得,室家諸眷屬,受
樂亦無極。」若新舍成就、估客欲行、及以取婦、
若復出家,各有呪願,文如彼說。僧上座,不知
得罪。廣如三十四卷中。《長含》:世尊呪願云:「可
敬知敬,可事知事,博施兼愛,有慈愍心,諸天
所歎,常與善會。」《五分》:佛呪願賈人云:「四足汝
安隱,二足汝安隱,去時亦安隱,來時亦安隱。
如耕田有望,下種亦有望,汝今入海望,獲果亦
如是。」義準此言,佛可無四辯,對緣止施前法;
自餘愚叟,亦安可強乎?《雜寶藏》:舍利弗次為
上座,以施主諸慶大集故,食已行水,對長者
呪願言:「今日良時得好寶,財利樂事一切集,
踊躍歡喜心悅樂,信心勇發念十力,如似今
日後常然。」時摩訶羅苦求誦習,舍利弗不免
意授之。便為亡人呪願,及損胡麻、繞麥積、塚
上、迎婦、驚雁、盜謗,七被棒打,方至祇桓白佛。
佛言:諸比丘若說法呪願,當解時宜,憂悲喜
樂,知時非時,不得妄說。

七受食行食雜法。《四

分律》中,受麨於餘方不為清淨者,亦不行之。今依《辯意長
者子經》,受食前呪願。《四分》又云:「若為利故施,
此利必當得;若為樂故施,後必得快樂。」《三千
威儀》:所以淨衣踞坐食者:佛始成道,受乳糜,
觀諸佛法,皆著淨衣,踞坐而食;若有出家弟
子,應如是法,以能防眾戒故;踞坐為淨衣故;
異俗法故;亦為草座食易故。因踞坐制九法:
一脚前却,二闊脚,三搖動,四竪,五交,六垂
三衣覆足,七翹,八累脚,九累髀;並犯吉羅。
二明出眾生食。或在食前,唱等得已出之,或
在食後。經論無文,隨情安置。《涅槃》:因曠野鬼,
為受不殺戒已,告鬼言:我今當勅聲聞弟子,
隨有佛法處,悉施汝食;若有住處不能施者,
即是天魔徒黨,非我弟子。《四分》:僧伽藍中,立
鬼神廟屋。傳云:中國僧寺,設鬼廟、伽藍神廟、
賓頭盧廟,每至二食,皆僧家送三處食,餘比
丘不出。《愛道尼經》:令出如指甲大。今有為亡
人設食者,依《中含》云:若死人布施祭祀者,若
生入處餓鬼中者得,餘趣不得;由各有活命
食故。《雜含》中,廣明此事。若親族不生入處中
者,但施心施,其自得功德云云。乃至施主生
六趣中,施福常隨;以持戒但得人身,必須餘福
助報云云。《譬喻經》:餓鬼五百,歌舞而行;好人
數百,啼哭而過。佛言:餓鬼家兒,子孫親眷,為
作福故,行得解脫,是以歌舞;好人眷屬,唯為
殺害,無有作福,後大火逼,所以啼哭云云。《智
論》云:鬼神得人一口食,而千萬倍出也。《僧祇》:
當留比座坐處;行食人過,不得默然而看,比

座應語,與是人等。若行食至,第三人當先澡
鉢,豫擎待至。《四分》:上座見行果時,若少果而
多與者,當問:為誰送來?若言為上座者,隨意
取;若言為僧,語令賦遍。乃至種種美食亦爾。
《半果經》云:育王施僧半菴羅果,八萬羅漢,同
共食之。《四分》:得食便食,為俗譏責;佛令唱等
得已,然後食。《僧祇》:唱等供,若時欲過,隨下
隨食,無罪。《十誦》云等供。《五分》:尼請處未唱,隨
意食,口口提;下眾吉。《十誦》:因舍利弗為上座,
純食好食,羅睺白佛。佛言:從今上座,待得遍,
聞等供聲,一切僧共食。《五分》:正意受食,左手
一心擎鉢,右手扶緣。《僧祇》:當先受飯,案著一
邊;後受羹菜,和合而食。口中不得迴食,當一
邊嚼咽之。不得令一粒落地。皮核聚脚邊。《增
一》中,諸王設供,自手行食,庶民同之。《四分》:若
請二部僧,先與比丘;恐日過者,一時與之。《梵
摩難經》:夫欲施者,皆應平心,不問大小。佛令
阿難,臨飯說僧跋。僧跋者,眾僧飯皆平等。《僧
祇》:食時應護右手,當以左手受。飲器注脣,不
得深含;椀緣不得觸著額鼻;及飲盡,當留少
許,於口飲處寫棄之,次與下座沙彌。食上鬧
亂,恐壞俗信;以水澆灑者,不犯弄水。《四分》:若
不得食分,比座為索,若減半與。若有餘果菜,不
得狼藉污地,應聚脚邊,去持棄之。《毘奈耶》云:
不得捻鉢令大指入鉢中。《十誦》:食著手,不得
振却,應拾取之。《僧祇》:不得㗘㗱耶》云:不得縮鼻食。《五分》:鉢中飯不得散俗人
舍。益食時,口中有食者,得云須不須等,無過。
《僧祇》:口有食,人共語者,咽盡方云口內有食,

不得即答。若聲不異,含食得語。《四分》:乾餅
焦餅果菜等,得嚙半。《善見》:鉢中飯,撩取與眾
生,水棄白衣家不犯;應著隱處、不淨處。


食竟法。《僧祇》:上座應徐徐食,不得速竟住看,
年少狼䟺水,隨順呪願已,然後乃止。又云:居士飯僧訖,
遺餘食料,理與比舍。《賢愚》多處文,於俗家,先
行水,後下食澡漱等。《雜含》:佛及比丘,俗家食
竟,澡漱洗鉢訖,然後為俗人說法。

九大嚫法。
《五分》食後施衣物,名為噠嚫也。《四分》:由食竟
默去,檀越生疑,不知食好不好?足不足?又言,
諸外道人,皆稱歎布施,讚美檀越等。佛令上
座為說大嚫,乃至一偈。若上座不能,語
能說者;若不語,不受,並結罪。若說大嚫時,上
座四人相待,餘者聽去。《薩婆多》:要食後說法,
有四益:一為消信施故。二為報恩故。三令生
歡喜心,善根成就故。四為在家人應行財施,
出家人宜行法施。律中,令說契經。《善見》云:修
多羅義,種種義開發等。聽說義時,要撮諸文
者開。《五分》:諸比丘請破戒、邪見、諸根不具者
歎唄說法;因此惡人得勢,又能辱僧。佛言:請
法師三藏,諸根具足者。《伽論》云:若無能誦唄
者,當次第差;若都無者,各誦一偈。能者不受,
偷蘭;不得半唄,吉羅。律令說諸惡一偈,《增一》
解云:諸惡莫作戒,具足清白之行;諸善奉行,
心意清淨;自淨其意,除邪顛倒;是諸佛教者,
去愚惑想。戒淨故意淨,意淨故無倒,無倒故
惑想滅。今此世初,無說法之式;若有食竟,並
將錢財施與。理準《五分》,隨時稱美,不得華侈。

廣如前說。

十出請家法。《五分》:還寺去時,上座
八人相待,餘人前去。應僧徒從座而起,整理
衣鉢,乃至次第而行。至請門首告云:檀越厚
施如法,貧道何德堪之;餘言隨時。語已便去。
《雜含》云:佛及比丘食竟,皆入禪室坐禪;晡時,
從禪起而說法也。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夫道俗相資,有逾影響;雖形法兩別,而所趣
攸同。是故沙門處世,道緣須立;若不假彼外
護,則無附法之心;既能受供資身,理須以法
濟俗。故得光顯佛日,住持像運,使正法隱而
重流,僧徒滅而更立者,其在茲乎!而澆末寡
識寔多,明律知時人少。凡厥施化,止出喉心;
於彼正教,都無詮述。所以事起非法,言成訛
濫;反生不善,何名引接?皆由自無方寸,師心
結法。故《善見》云:隨逐惡者,皆由無智;妄解佛
教,誹謗如來;作諸惡業,廣生邪見。今以箴誨
未聞,顯揚聖旨,初明說法軌儀,受戒方法;次
辨生緣奉敬;後明士女入寺正式。

初中。《大集》
云:無量眾生白佛,護持法故,佛讚言:善哉!諸
大檀越。又云:破戒比丘,處眾說法,不得受信
施,如葶藶子。破戒相者,乃至受畜八不淨物。
名滓、曲、幻、賊、醉、旃陀羅等沙門也。廣如三十
一卷中說。

《四分》:為檀越說法,聽說契經及分
別義,得不具說文句。不得二比丘同一高座
說法,或共相諍,或說義互求長短,或共相逼
切,或二人同聲合唄,及歌詠聲說法等。因說
歌聲有五過:一自貪著聲,二令聞者生愛,三
令他習學,四令俗人生慢心,五以亂定意。若

說法人少,應次第請說;下至一偈,諸惡莫作
等。夜集說法座,高卑無在。

《三千威儀》:上高座
讀經,先禮佛,次禮經法及上座;後在座正坐,
向上座坐;楗稚聲絕,先讚偈唄,如法而說;若
不如法問,不如法聽,便止。

《毘尼母》云:說法比
丘,應籌量大眾,應說何法而得受解?若聞深
法得解,應為說深,謂五分、十二因緣、涅槃等
論;淺法者,謂布施、持戒、生天等論。若眾樂淺
不樂深,不益前人,名惡說;反此名善說。又應
知文義之句,男女之音。又應除貪心,不自
輕心,不輕大眾心;應慈心、喜心、利益心、不動
心;立此等心,乃至一四句,令前人如實解者,
長夜安樂。又不應起怖心,何以故?怖心說
法,令身疲頓,音不辨了,言不次比,說法不妙,
義亦難解;應庠序安心為說。又應為眾說厭
患法、遠離法,觀身苦、空、無常、無我、不淨等;如
第七卷中。

《涅槃》:若比丘為利養故說法,所有
徒眾,亦効是師,是人如是,便自壞眾。眾有三
種:一破戒雜僧者,雖持禁戒,為利養故,與破
戒者坐起行來,同其事業。二愚癡僧,在蘭若
處,諸根不利,少欲乞食,於自恣說戒日,教諸
弟子清淨懺悔;見非弟子多犯禁戒,不能教
令清淨懺悔,而便與共說戒自恣。云何清淨
僧?不染利養,善知戒相:云何知重?如四重禁,
出家不作,作者非沙門釋子。云何知輕者?三
諫能止等。非律不證者,若有讚說受用不淨
物者,不共同止。是律應證者,若學戒律,不近
破戒;見順律者,心生歡喜;善能解說,是名律
師,善解一字。若為利益眾生,至非法處,若是

聲聞,不應為也。

《雜含》云:一法師得受六十新
學比丘,教誡說法。佛告比丘:有問命終者,徒
勞耳!非如來所樂答者。夫生有死,何足為怪!
當思十二緣行,疾得度此。《僧祇》:若有違佛語
者,比丘犯罪,白衣知如之何。

《五百問》云:若希
望心,為人讀經說法,得物,犯捨墮。無心貪,不
犯。無衣,得取。

《三千威儀》云:入他房:一於外彈
指;二當脫帽;三作禮;四正念住,教坐乃坐;五
不忘持經。入問經五事:一如法下床問;二不
得共坐;三不解當直問;四不念外緣;五設解,
頭面作禮,反向出戶。

《毘尼母》云:既聽說十二
部經,欲示現此義,復有疑心;若欲次第說文,
眾大文多,恐生疲厭;若抄撰好辭,直說;不知
如何?佛言:聽引經中要言妙辭,直顯其義。《涅
槃》云:若有受持讀誦,書寫演說,莫非時、非國、
不請而說、輕心、輕他、自歎、隨處而說,及滅佛
法、熾然世法而說。何以故?由非時非處等而
說法者,令無量人死墮地獄,則是眾生惡知
識也。《雜寶藏》:為俗人說七種施法,不損財:一
眼、二色、三言、四身、五心、六床座、七房舍;各各
果報,乃至佛尚無盡。《智論》:佛說法已,常教諸
比丘入禪定;己之所說,身亦自行。《大集》云:若
四真諦,是一念證者;則為一切眾生,說一行
一法。乃至種種因緣,調伏不一,故便說種種
法,八萬法聚差別。

《毘尼母》云:若為在家人作
師,教化作福,有五事:一不應檀越舍止住;二
不繫心貪利;三為別別說法,布施、持戒、八齋
等;四不與共娛樂;五不繫心常欲相見。又五
事為檀越尊重恭敬:一非親舊處不往返;二

不求形勢,料理檀越家業;三不共竊語,令家
中生疑;四不教良時吉日,祠祀鬼神;五不過
度所求。入俗家五法:一入時語小;二斂身口
意;三攝心卑恭而行;四收攝諸根;五威儀庠
序生善。有九事不應俗家坐:一雖為禮拜,心
不恭敬;二雖往迎逆,心不慇重;三雖讓令坐,
而心不實;四在不恭敬處令坐;五有說法言,
心不採錄;六雖聞有德,不信受之;七知有甚
多,若求與少;八知有美食,反設麁者;九雖供
給與,如市易法。並不應坐,反此便坐。若入聚
落,應卑恭慚愧;不著六塵,攝心行之。如高山,
懸巖絕險;方寸之處,而足蹈之;念念生怖,更
無餘念。臨淵亦爾。如月行世,動手於空,四方
無著等。

《十誦》:說法人者,應一心說,生慈愍
心、利益心,莊嚴語言、次第相續,辯才無盡,隨
順諸法實相;為法故說,不為利養。此中上座,
應觀察所說;若不如法說,應呵止。又聽取佛
經義,莊嚴言辭,次第解說;其佛經本,當直讀
誦,莫雜論議。《五分》:白衣說法,歡喜布施者,聽
之。《十誦》:說法呪願讚法時,不得食。

《薩婆多》:若
檀越欲作大房舍,應開解示語,令小作,順少
欲法;若為容多人故作者,不應違意。《四分》:不
得將世俗呪術教化。當語云:莫向如來塔大
小便,及除糞掃盪器不淨水等;若起房舍,及
耕田種作,當向如來塔。又宜於八日十四日、十
五日,入塔寺供養比丘僧,受齋法。佛告檀越,
若人慈心,以米泔汁、盪滌汁,棄著不淨蟲水中,
使蟲得此食氣,得無量福,況復與人。《智論》:佛
申鉢受老母臭澱汁。佛受億耳羹殘,度與頻

婆娑羅王。《善見》:不得受白衣使;若令禮佛、讀
經、呪願、集眾,種種善事,不犯;餘惡使者,吉羅。

《地持》云:若見眾生,當即慰問;舒顏先語,平視
和色,正念在前,問言:道路清泰,四大調適,臥
覺安樂?歎言善來。又隨世間巧便語言,呪願
妻子眷屬,錢財穀米,增長具足;見功德者,歎
施戒等。《四分》:若白衣病,來寺中,應方便喻遣。
若稱譽佛法僧者,隨能作為之。若死,為淨伽
藍故,自擔棄之。若白衣嚏者,呪願長壽。

《僧祇》:
若入王眾,不得譽毀軍陣射術。應云,剎利種
是上姓,如來應供正遍知,常在二家生;諸出
家人,於法力二輪中,賴力輪護故,得以自安。
又不得形相他身,云多我慢;當生下趣,乃至
雞䐗若言,為我禮塔,答言若憶當禮;如是禮長
老比丘亦爾。若受請應言:無障礙當來。若入
諸居士富家,不得語云:汝坐店肆,輕秤小斗,
欺誑於人。應云:如世尊說,二輪之中,得食輪
已,乃轉法輪;諸居士等,供給衣食,是為難事;
我依汝等,於如來法中修梵行,度生死流,皆
是汝等信心之恩。若入外道眾,不得形訾,云
邪見無慚愧,說其過惡。應譽實事,云:汝等能
出家解繫縛,捨於俗服,冥心空閑,甚是難事。

二明受戒法。就中分三。

初翻邪三歸。又分為
四:一制意,二懺悔法,三立歸法,四總料簡。
初中,《涅槃》云:一切眾生,怖畏生死四魔,故受
三歸。名一義異,或時說三為一,說一為三;諸
佛境界,非二乘所知。又金翅鳥,不噉受三歸
龍。餘如《義鈔》。二懺悔法。以信邪來久,妄造非

法;今創歸投,必翻邪業。《阿含》等經,並令先悔。
《涅槃》云:發露諸惡,從生死際,所作諸惡,悉皆
發露,至無至處;如第十卷說。必論設懺,隨時
誦習,亦得通用。三作法者。《知論》云:互跪合掌,
在比丘前,當教言:「我某甲盡形壽,歸依佛,
歸依法,歸依僧。」即發善法。次結云:「我某甲
盡形壽,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薩婆
多》:若淳重心,具教、無教。四雜料簡,《大集》云:妊
娠女人,恐胎不安,先受三歸已,兒無加害;乃
至生已,身心具足,善神擁護。《薩婆多》:五道皆
得受三歸;無受戒法。亦得一年半年,五三日
間受之;不得戒也。

二明五戒者,分三:一簡人
是非,二作法差別,三料簡之。初中,《成論》云:五
逆罪人、賊住、污尼,毘尼中不聽作;由為惡業
所污,亦障聖道,不聽出家。若為白衣,得善律
儀,不遮修行施戒等善,有世間戒何咎。《薩
婆多》中,若有先犯五戒、八戒、及十具戒,而犯重
者,更受,不得。故先明發戒之緣。《善生》云:「此戒
甚難,能為沙彌、大比丘、及菩薩戒作根本。戒
有五種,隨受一分,即得一戒;汝今欲受何分
之戒?」智者隨語為受。二作法者:「我某甲,歸依
佛,歸依法,歸依僧,盡形壽為五戒優婆塞;如來
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我某甲,歸依佛竟,歸
依法竟,歸依僧竟,盡形壽為五戒優婆塞;如
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智論》:戒師應語
言:「汝優婆塞聽!是多陀阿伽度、阿羅呵、三藐
三佛陀,為優婆塞說五戒法相,汝當聽受。盡
形壽不殺生,是優婆塞戒,能持不?。盡形壽
不盜是優婆塞戒,能持不?。」盡形壽不邪婬、不

妄語、不飲酒,並準上說。「是為在家人五戒,汝
盡形受持;當供養三寶,勸化作諸功德;年三
月六,常須持齋;用此功德,迴施眾生,果成佛
道。」三料簡,《成論》云:隨受一二三,皆得律儀;亦
開重受,重發得戒;亦隨日多少而受。《多》云:應
五眾邊受,不得俗邊。《智論》:以六齋日,是惡鬼
奪人命日;劫初聖人,教人一日不食為齋;後
佛出世,語云:汝當一日一夜,如諸佛持八戒,
過中不食,是功德將人至涅槃。問:口中四過,
何為但有妄語?答:但舉妄語,餘三並攝。又佛
法貴實語,故在先攝也。如說十善,為總戒相,
別相無量;不過中食,攝入不貪中,如是準知。
又云:一人生國土,皆共作因緣;謂內法與外
法為因緣。如惡口故,地生荊棘;諂曲心故,地
則高下不平;慳貪多故,水旱不調,地生砂礫;
不作上惡者,地則平正;如彌勒佛時,人行十
善,地多珍寶。《增一》云:由行十惡故,使外物衰
耗,何況內物。廣如四十三卷。《中含》第三十三
卷《善生長者經》中,明俗人行法,及禮事六方。
《薩婆多》云:五戒之中,酒戒最重。餘廣如《善生
經》七卷中具明。

三明八戒法。《薩婆多》等云:若
從五眾受。必無人者,但心念口言,自歸三寶,
我持八戒,亦得。次受法者,《智論》云:受一日戒
法,長跪合掌,應作是言:「我某甲,今一日一夜,
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為淨行優婆塞。」「某甲
歸依佛竟,乃至僧竟,一日一夜為淨行優婆塞
竟。」次為懺悔:「我某甲,若身業、口業、意業不善,
貪瞋癡故。若今世、先世,有如是罪,今日誠心
懺悔。三業清淨,受行八齋,是則布薩。」次為說相:「一如諸佛盡壽不殺生,我某甲
一日一夜不殺生亦如是;如諸佛盡壽不盜,
我某甲一日一夜不盜亦如是;如諸佛盡壽
不婬,我某甲一日一夜不婬亦如是;如諸佛
盡壽不妄語,我某甲一日一夜不妄語亦如
是;不飲酒、不坐高大床上、不著華鬘瓔珞及
香塗身熏衣、不自歌舞作樂及故往觀聽,亦
如是。已受八戒,如諸佛盡壽不過中食,我某
甲一日一夜不過中食亦如是。我某甲,受行
八戒,隨學諸佛法,名為布薩。願持是布薩福
報,願生生不墮三惡道、八難;我亦不求轉輪
聖王、梵釋天王世界之樂;願諸煩惱盡,逮得
薩云若,成就佛道。」《增一阿含》:八關齋法,廣發
大願。一如三十八卷,具如《鈔》、《疏》。《僧祇》:佛告比
丘,今是齋日,喚優婆塞,淨洗浴,著淨衣,受布
薩法。《十誦》:聚落上座,見俗人來,為說深法,示
邪正道;應說知見,教布施、持戒、忍辱、行善、受
持八戒。《增一》:若受八齋,先懺悔罪,後便受戒。
廣如十六卷中。《中含》:多聞聖弟子持八支齋
時,憶念如來十號名字,若有惡思不善,皆滅。
廣如《齋經》中。《善生》云:受八戒者,除五逆罪,餘
一切罪皆滅。《成實》云:功德與無漏人等。亦得
隨受一二三,及日月長短,並成。《俱舍》云:莊嚴
者,除非舊莊嚴,不生極醉亂心。《善生》:受八戒,
不得多,唯獨受。《五分》:比丘成就八法,毀三寶
及戒,欲不利諸五戒,五戒人應不敬信。若優
婆塞瞋,比丘不往其家,聚落亦爾。《雜含》云:何
名優婆塞?在家清白,修習淨住,男相成就,口
說三歸是也。

二明生緣奉訊法。《五分》:畢陵伽

父母貧窮,以衣食供養。佛言:若人百年之中,
右肩擔父,左肩擔母,於上大小便利,極世珍
奇衣服供養,猶不能報須臾之恩。從今聽比
丘盡心供養父母,不者得重罪。《僧祇》:父母不
信三寶者,應少經理;若有信者,得自恣與無
乏。若父母貧賤,將至寺中。若洗母者,不得觸,
得自手與食;父者,如沙彌法無異,一切皆得。
《涅槃》:以佛法僧三事常住,啟悟父母;乃至七
世,皆令奉持;乃至自學教人,即名護法者,得
長壽等。《毘尼母》云:若父母貧苦,先受三歸五
戒十善,然後施與;若不貧,雖受戒,不合與。《四
分》:阿難請授愛道戒中云:乳養長大有恩故。
佛言:若聞三寶名字,已是報恩,何況得淨信
等。《雜寶藏》:慈童女長者家貧,獨養老母,現世
得報緣。鸚鵡孝養盲父母,得成佛緣。《增一》云:
孝順供養父母功德,與一生補處功德一等。
文云:教二人作善,不可得報恩,謂父母也。
是故比丘,常當孝順供養父母,不失時節,當
如是學。《五百問》云:父母盲病,無人供給,得乞
食與半;自能紡績,與衣食犯罪,況為埋藏棺
木等。《僧祇》:比丘不得喚阿爺阿郎、阿孃阿婆、
阿兄阿姊,乃至姨姑等,不得喚本俗名。準應
優婆塞優婆夷等。《增一》云:四姓入佛法,同名
為釋迦種子,不得依俗姓。比丘當學。《善見》云:
喚婢為大姊,不得云婢。阿摩,母也;尼者,女也。
若父母死,自得輿屍。《增一》云:愛道無常,佛自
共羅云,各扶床一角等。淨飯王泥洹,佛亦自
輿之,山林岥峨踊沒。比丘不須變服,依常為
要。

三明俗人士女入寺法。先出立意。息心靜

默,非諠亂所集;軌法施訓,豈漏慢所踐。且心
栖相表,形異世儀;歸奉憑趣,理存規則。故應
其俯仰,識其履行;是敬事儀式,如法親覲。豈
可足蹈淨剎,心形懈慢;非唯善法無染,故得
翻流苦業。可不誡哉。

今依祇洹舊法出。中國
士民,凡至寺門外,整服一拜,入門復禮一拜。
安詳直進,不左右顧眄。先至佛所,禮三拜竟,
圍繞三匝,唄讚三契。禮佛已,方
至僧房戶外禮一拜,然後入見上座,次第至
下,各禮一拜。若見是非之事,不得譏訶,若發
言嫌責者,自失善利,非入寺之行。且初入寺,背僧取異,云何得作出
家因緣。經云:夫入寺者,棄捨刀仗雜物,然後
乃入。捨刀仗者,去瞋恚眾僧心也;捨雜物者,
去眾僧乞求之心;具除兩過,乃可入寺。順佛
而行,不得逆行;設緣礙左繞,恒想佛在我右。
入出之時,悉轉面向佛。

禮拜佛法僧者,常念
體唯是一。何者?覺法滿足,自覺覺他名佛,所
覺之道名法,學佛道者名僧;則一體無別矣
。低頭看
地,不得高視。見地有蟲,
勿誤傷殺。不唾僧
地。當歌唄
讚歎。若見草土,自手除之。

若有因緣寺中宿者,不得臥僧床席,當以己
物藉之,亦勿臥沙門被中。并
調戲言笑,說非法事。沙門未眠,不得先寢,為

除憍慢故。又勿坐僧床席,輕侮僧故。俗中貴
士之座,猶不許賤人升之;況出世高僧,輒便
相擬。是以經中,共僧同床,半身枯也。如是因
緣,如別廣說。若至明晨,先沙門起。

凡入
寺之行,與俗人作入道之緣;建立寺者,開淨
土之因;供養僧者,為出離之軼也。今末法中,
善根淺薄,不感聖人示導,僅知有寺而已。不
體法意,都無敬重佛法,超生因緣;供養福田,
而來入寺也。多有人情來往,非
法聚會。又在寺止宿,坐臥床褥,隨意食噉;乞
索取借,如俗去還;遂意則喜,違心必瞋;繫綴
胸抱,望當圖剝;猶牛羊之抵突,恣頑癡之鄙
情。或用力勢逼掠,打撲抄奪。具造惡業,必死
何疑。一旦橫骸,神何可滅,隨業受苦,永無救
護,可共悲哉。若有智之人,終不
行此;敬重寺法,準而行之;護惜三寶,諮請法
訓,自招大益。故經云:眾僧良福田,亦是蒺䔧園。斯言實矣!當知衰利由心,非前境咎。

清信
女人入寺,儀式同前。唯不得在男子上坐,形
相語笑;脂粉塗面,畫眉假飾;非法調戲,共相
排盪,持手𢴤次持香,一心供養。懺悔自責,生女人中,常成
礙絕;於此妙法,修奉無因;不得自專,由他而
辦,一何苦哉!應深生鄙悼。若見沙彌,禮如大
僧,勿以位小而不加敬。

如此等,在寺中,竭力
而行。所為事訖,辭出寺門,如法作禮。凡以穢俗之身,入寺踐
金剛淨剎法地,自多乖於儀式;若去時,須自

贖其過,隨施多少,示有不空。

此入寺法中國傳之矣,余更略出護過要術。
謂一切天人龍鬼,是出家人修道之緣;一切
出家人,為天人龍鬼生善境界。出家人既為
四輩生善之處,不得對彼幽顯,輕有所失;彼
四輩既是出家修道之緣,又不得輒便見過。
佛已勅竟,假使道人畜妻挾子,供養恭敬如
舍利弗、大目連等,莫生見過,自作失善境之
緣也。凡出家者,長標遠望,必有出要之期;始
爾出家捨俗,焉能已免瑕疵也。智士應以終
照遠度,略取其道;不應同彼愚小,拾僧過失。
所以天龍鬼神,具有他心天眼,而護助眾僧
者,非僧無過,以剋終照遠耳!今人中,無察情
鑒失之見;情智淺狹,意無遠達;暫見一過,毀
辱僧徒。自障出要,違破三歸,失於前導;常行
生死,不受道化。可謂惑矣!小兒癡矣!然則聖
人非不能化,但此人不可化,所以拱手,待機
熟耳。如嬰兒造惡,父母所以不教者;非父母
不解善教,嬰兒不可教耳。比彼可見。諸有同
法之儔,幸細覽而傳告。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

沙門釋侶,三界之賓;逆旅之況,頗存於此。故
律中曲制主客待遇雜行云云。就中分四。


入寺法。《四分》云:客比丘欲入寺,應知佛塔,若
上座等。至門中,應開;若不能者,徐打,令內人
聞;不聞,大打;猶不聞者,持衣鉢與第二比丘,
至下牆處,踰入開門。右繞塔過。先洗左脚,後
洗右脚,著革屣。舊比丘聞客來,出外迎;為捉
衣鉢,安置溫室、重閣、經行處,供給水器等。

問主人受房等。律云:問舊比丘,我若干歲,有
房分不?答言有者,應問有人住不?若無人者,
當問有臥具、若被、若利養、若器物、若房衣等?
有者當取。至房所,開戶已,出床褥等,淨掃地。
若得針線、刀子、乃至一丸藥,舉之;有主識,當
與。如是治除屋內已,還內臥具復本處竟。問
何處大小行、淨地、不淨地、佛塔、聲聞塔、第一
上座房、乃至第四上座房等,一一別問;若不
問者,主人一一示語,乃至云此是唾器、小便器
等。《五分》:住處窄,不相識者,聽同床坐,不得眠。

三相識敬儀。《四分》:客僧受房已,問主人已,應
先禮佛塔,次禮第一上座乃至第四上座。應
偏露右肩,脫革屣,右膝著地,捉兩脚,如是言:
大德我禮。若四上座房內思惟,應隨座次禮
房;主人一一示知。《十誦》:若上座時見,應禮;難
見遠者,則止。

四問受利法。《四分》:客僧禮上座
已,應問何處是眾僧大食小食、夜集說戒處
等。又問何者是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十
五日、月初日食?檀越請食,次到何處?復問明
日有何檀越,請眾僧小食大食?何處狗惡、何
處是好人、何處是惡人?舊比丘當如問而答。
《僧祇》:舊比丘應語客僧,一切僧家制限。若客
伴已去者,不得語令知,云不及伴;應語可小
停息,更應有伴。身有急事必去者,應給糧食,
囑累行伴。《三千》云:新至比丘,以十事與之:一
當避與房,二當給所須,三朝暮問訊,四語以
習俗,五當教避諱,六語請到處,七語僧教令,
八當語某事可食,九示縣官禁忌,十語以盜
賊處所。

二明四儀法。夫成善有由,憑教相而

心發;冥因顯果,藉儀形而立宗。是以阿說身
子,具列昔經;傳法軌模,亦題方冊。故直敘一
致,別引諸說云云。《五分》:若四威儀不如法者,
非為於世而作大明。《僧祇》:若行時,平視;迴時,
合身迴。《中含》:佛告比丘,依於狩王法。若平旦,
著衣持鉢,入村乞食,善護持身,守攝諸根。乞
食已,收舉衣鉢,澡洗手足,以尼師壇著於肩
上,至無事處,或經行、坐禪。復於初夜,經行坐
禪,淨心中障已。於中夜時入室欲臥,四牒憂
多羅,敷床上,襞僧伽梨作枕,右脇而臥;當頭
面向佛像處,足足相累,意係想明相。彼後夜
時,速起,如初夜法。《僧祇》:頭向衣架,及和尚、長
老比丘。初夜,思惟自業。至中夜,右脇著下,累
兩脚,合口,舌拄上齗,枕右手,舒左手順身上;
不捨念慧,思惟起想。餘如上。《十誦》:燈明中不
得臥。

《毘尼母》:比丘欲行時,先掃除房內;衣服
床褥,如法安置,在〈隨相〉中。去時,白和尚阿闍
梨。若過十臘,有法事,必能利益者,雖師不聽,
自往無過。去時,出寺外,望去處方,應思量行
伴何似?正見不?有病相料理不?如我心所作
不?其人威儀常攝不?非懈怠不?為利為衰?若
必好者共去。復問同伴:「汝等衣鉢,乃至一切
自隨之物,無所忘不?」兼復誡勅:「今當共行,汝
等時言少語,守攝諸根;路中處處見者,皆令
歡喜,發其善心。」諸下座皆合掌互跪,對曰:「如
教歡喜奉行!」若有住止,發時,上座應遍看,無
遺落物不。下座常在前,上座在後;語諸下座,
各自攝心,莫令散亂。下座得病,上座應為說
法,令善心相續。雖有急難,不得捨去,盡其筋

力,令其得脫;乃至自力不能,應至郡縣檀越
所重比丘,大臣、國王門前營理;使得解脫,莫
使受苦。《僧祇》:行時先下脚跟,後下脚指。在道
行欲宿,遣二年少比丘前覓宿處,索前食後
食;當白非時入聚落;得已還報,應展轉相白
入。《智論》:出入來去,安詳一心;舉足下足,觀地
而行;為避亂心,為護眾生故。是不退菩薩相。

《僧祇》:不得作駱駝坐,應加趺坐;若疲極者,當
互舒一脚。仰臥脩羅,伏者餓鬼,左脇如貪欲
人;具如法者,出三十五卷中。《增一》云:今聽比
丘,先以手憑座,後坐,此我之教。《十誦》:無病不
得晝臥;若喜眠,應起經行。《善見》:臨欲眠時,先
於六念中,一一念也。坐法有二:一結加趺,二
踞坐。跪有二:一長跪,即兩膝及足指至地;二
互跪,右膝至地。《三千》云:不得於上座前
踞坐。踞坐五法:一不交足;二不雙竪兩足;三
不却踞兩手,掉捎兩足;四不得搘拄一足,
申一足;五不上足。五事正坐法:一不倚壁,二
不手前據,三不肘據床,四不兩手捧頭,五不
以手拄頰。《毘尼母》云:何名坐?眾僧集會,撿容
整服,加趺而坐,儀用可觀;又如坐禪人,坐經
劫,身不動搖,觀者無厭。人多者狹膝,見上座
亦爾,不宜寬縱。《三千》云:不與三師並坐。
《十誦》:聽法時,上座來,不應起下座;起者,吉羅。
若和上阿闍梨,恭敬故,自起;不得起他,吉羅。
乃至聽法,不得與沙彌同床坐。沙彌得與白
衣同床坐;大比丘三夏,亦同床得坐。《三千》云:
欲上床有七:一當徐却踞;二不得匍匐上;
三不使床有聲;四不大拂床有聲;五不大㐸
大吒歎息,思惟世事;六不狗群臥;七起以時
節,心起不定,當自責本起。又若聞犍稚聲,即
當著袈裟,出戶如法;二於堂外住,正衣脫帽;
三有佛像,頭面作禮,却禮僧;四當隨次向上
座,當遺上座處;五隨上座坐,若踞。

《善見》:睡時
當須早起;浴竟睡者,念髮燥便起;如是,看星
月光影為分齊。《三千》:臥當頭向佛;二不臥視
佛;三不雙申兩足;四不向壁臥,又不伏臥;五
不竪膝,要以手撿兩足,累兩膝。《毘尼母》:比丘
貪著睡眠,廢捨三業,不復行道,金剛力士呵
責。佛言:食人信施,不應懈怠;夜二時中,應坐
禪誦經經行;一時中,以自消息;是名臥法。《僧
祇》:臥如師子王法。不得眠至日出,應於
後夜當起,正坐思惟己業。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就中即二,如門分別。初瞻病中,略為四位:一
制意。二簡人是非,并供養法。三安置處所。四
說法斂念。

制意者。夫有待之形,多諸嬰累;四
大互反,六府成病;若不假相提接,薄命則無
所托。然則,世情流變,始終難一;健壯則親昵,
病弱則損捨;鄙俗恒情,未能忘此故。如來深
鑒人物,知善未崇,惡必相遵,故親看病。故律
中佛言:汝曹不相看視,誰當應為?乃至世尊
為病人洗除大小便已,掃治臥處,極令清淨,

敷衣臥之。便立制云:自今已去,應看病比丘,
應作瞻病人;若有欲供養我者,應供養病人。
佛為極地之人,猶勵諸比丘,親自下接;況同
法義重,如何相棄?乃至送終,意同斯述。問:供
養病者,等佛何耶?答:謂悲心看病,拔苦與樂,
慈行同佛故也!又論云:隨順我語,名供養佛。
《僧祇》:二人為伴往看佛,一伴遇病,便捨,來詣佛
所,具述因緣;佛種種呵責已,還令看病等。又
云:有病人,得隨病藥食,看守則差,不者則死;
是故應好看,務令如法安隱,即為施命,得大
功德,諸佛讚歎。

二簡人中,《四分》:若有病者,聽
和尚、若同和尚,阿闍梨、若同阿闍梨,若弟子,
從親至疎;若都無者,眾僧應與瞻病人;若不
肯者,應次第差;又不肯者,如法治。若無比丘、
沙彌、優婆塞者,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尼、優婆
夷,隨所可作,應作;不應觸比丘。《僧祇》、《十誦》:當
令二師、同學、同房、比房,從親至疎看之;當隨
病人多少差往;若不看者,一切僧得罪。《僧祇》
又云:道逢病比丘,應求車乘,馱載令歸;若病
篤,無所分別,不問牸牛草馬。若無者,當留人
看;無人看,作菴舍,取薪火,留藥食,語言:「汝好
安意,我走向聚落,求車乘迎汝。」便捨去。至聚
落時,不得繞塔、問訊和尚等,告云:「曠野有病
比丘,共迎去來。」諸比丘云:「此多虎狼處,恐食
盡。」雖聞,不得不往,應到。彼若死,供養屍骸;
若活,將還,遣聚落中比丘供養。無比丘者,告
檀越令看,及共迎病人亦如上。若路見病比
丘尼,不得捨去,乃至迎逆,如比丘中;唯除手
觸;應倩女人,為按摩身體。死用彼衣鉢,雇人

闍維;無者,捨去;若俗人嫌者,應擔遠送。餘三
眾準此。並是佛自號令,理順行之。廣有委具,
如律所述。

次明供給法。《五分》:無淨人處,聽比
丘自洗燒器,著水,令人洮米著中,比丘然火
使熟;更從淨人受,持與病人。《五百問云》:病比
丘,山澤無人處,日中不得往還者,比丘得為作
食七日;先淨米、受取,作之。《寶梁經》、《蘭若習禪
經》廣明獨住患比丘法。《僧祇》:病人有九法成
就,必橫死:一知非饒益食貪食,二不知籌量,
三內食未消而食,四食未消而摘吐,五已消
應出而強持,六食不隨病,七隨病食而不籌
量,八懈怠,九無慧。又云:若病人,衣鉢外,有醫
藥直者,取之供給;無者,眾僧應與;若僧無者,
彼有貴價衣鉢,當貿賤者,供給病者。若病人
惜衣鉢者,應白僧言:「此病人不知無常,慳惜
衣鉢,不肯貿易。」白僧已,軟語說法,使得開解,
然後為貿;若復無者,應外乞與之。若僧中,取
好食與看病人。又不得愛惜自業,而不瞻視。
《四分》:看病人五德,乃至為病人說法,令得歡
喜;己身於善法不減,如〈衣法〉中。《善見》:若病無
湯藥,得以華果飲食餉人,求易湯藥,不犯。餘
如《僧祇》三十八卷中,廣明看病法及死法。《十
誦》:當隨病人所須,問病因緣,覓師求藥;日到僧
厨問,有病人食不?若無,取僧所供給庫中物;
無者,當為外求,應從善好名聞福德比丘索。
《五分》:每到行粥時,應問別有病人粥不?若無,
應先與病人,然後行與僧也。《十誦》:病人得藥
差者,但是佛僧中不淨、殘宿、惡捉、不受、內宿,並
得服之。《善生經》:瞻病人不應生厭。若自無物,

出求之;不得者,貸三寶物;差已,依法十倍償
之。《五百問》云:看病人,將病人物,為病人供給
所須;不問病者,或問,起嫌,並不得用;若已取
者,應償;不還,犯重。比丘病困,不得闕三衣鉢
而作福德,若不即有故弊衣鉢受持者,犯墮。
《摩得伽》云:不淨膏肉,雜鹽煮,病者開,《四分》:若
病人不能至大小行處,當近處鑿坑,安大小
便;若不能者,屋中安便器;不離床者,聽穿床
作孔,便器著下。不得唾吐污地等。

三安置處
所。《僧祇》:若大德病,應在露現處,上好房中,擬
道俗問訊生善;燒香塗地,供待人客。《十誦》:病
人與中房舍臥具,令得容受看病者。若依中
國本傳云:祇桓西北角,日光沒處,為無常院;
若有病者,安置在中。以凡生貪染,見本房內
衣鉢眾具,多生戀著,無心厭背,故制令至別
處。堂號無常,來者極多,還反一二;即事而求,
專心念法。其堂中置一立像,金薄塗之,面向
西方;其像右手舉,左手中繫一五綵幡,脚
垂曳地;當安病者在像之後,左手執幡脚,作
從佛往淨剎之意。瞻病者,燒香散華,莊嚴病
者,乃至若有屎尿吐唾,隨有除之,亦無有罪。
傳云:原佛垂忍土,為接群生,意在拔除煩惱,
不唯糞除為惡;如諸天見人間臭穢,猶人之
見屏廁,臭氣難言,尚不以為惡,恒來衛護;
何況佛德,而有愛憎?但有歸投者,無不拔濟。
乃至為病者隨機說法,命終恒在佛所,不得
移之。

四說法勸善者。《十誦》:應隨時到病者所,
為說深法,是道非道,發其智慧;先所習學,或
阿練若、誦經、持律、法師、阿毘曇、佐助眾事;隨

其解行,而讚歎之。

若阿練若者,當軟語汎話訖,
告云:「大德今者,病篤如此,唯當善念,不畏惡
道。何者?自病已前,行頭陀大行。佛弟子中,唯
有迦葉,世尊在眾常讚歎之;乃至捨座捨衣,
佛親為也!以行勝行,聖人共遵。大德行紹聖
蹤,必生善處,何憂死至;但恐失念,妄緣俗有;
此是幻法,更勿思之。」若誦經者,告云:「大德常
誦某經以為正業,實為勝行,凡聖同欽!鸚鵡
聞四諦,尚七反生天,後得道迹;《大品》有〈經耳
品〉,《涅槃》常住二字,尚聞不生惡道;況復依教
廣誦,無謬濫過,何能墜陷,必生善處等。」若持
律者云:「大德護持禁戒,順佛正言;能於像末,
載隆三寶;正法久住,由大德一人。今者疾患
綿久,恐將後世;人誰不死,但恐無善;大德以
善法自持,兼攝他人,諸佛自讚,豈唯言議;但
當專志佛法,餘無妄緣。」若法師者云:「由大德
說法教化,令諸眾生識知三寶四諦;開其盲
眼,破其心病,光顯佛法,使道俗生信,能令作
佛,又使正法久流,實大德之力。」若禪師者云:
「佛法貴如說行,不貴多說多誦。」又云:「不以口
之所言,而得清淨;如說行者,乃是佛法。大德
順佛正教,依教而修,內破我倒,外遣執著,此
則成聖正因,勿先此業。」如是等,隨其學處,於
後譽之。若佐助眾事者,告云:「大德經營僧事,
與聖同儔。故沓婆王種,捨羅漢身,為僧知事,
求堅固法;乃至迦葉,蹋泥造五精舍;祇夜破
薪供僧受用;身子掃地;目連然燈;並大羅漢,
豈有惡業?但示僧為福聚。凡愚不知,各捨自
業,佐助眾事。然僧田福大,不同佛法,如《成論》

中:諸人以衣奉佛,佛令施僧,我在僧中。由
僧隨我語,名供養佛;為解脫故,名供養法;眾
僧受用,名供養僧;供養僧者,具足三歸。故知
僧德大也!大德既順佛正命,料理僧徒,佛所
歎尚,是第一行,何人加之。」經云:憶所修福,念
於淨命等。

傳云:中國臨終者,不問道俗親緣,
在邊看守,及其根識未壞,便為唱讀一生已
來所修善行,意令病者內心歡喜,不憂前途,
便得正念不亂,故生好處。《智論》經中云:從生
作善,臨終惡念,便生惡道;從生造惡,臨終善
念,而生天上。問曰:臨終少時,何以勝一生行
業?答:以決徹故,捨諸根事急故,便能感苦樂
也!必須別處安置。故《五百問》云:昔有比丘念
著銅鉢,死作餓鬼,僧分物時便來求鉢,其
身絕大,猶如黑雲;有得道者以鉢還之,既得,
便舌舐放地而去;諸比丘取之,絕臭,更鑄作器,
猶臭不可用。又有比丘愛衣,而死作化生蛇
等,如前說。故須移處為要。

其瞻病者,隨其前
人,病有強弱,心有利鈍,業有麁細,情有去取;
當依志願,隨後述之。或緣西方無量壽佛,或
兜率彌勒佛,或靈鷲釋迦本師;或身本無人,
妄自立我;或外相似有,實自空無,如至焰處,
則無水相;或為說唯識無境,唯情妄見。各隨
機辯而誘導之。

《四分》:當問病者,持何等衣?彼
病人受不好衣鉢,及送與他,恐瞻病者得,應
準告云:「此三衣鉢具,佛所制畜,有披著者,出
世因緣;乃至未來受生,常著三衣而生,如面
王比丘。未知持何等衣鉢坐具?當見告示,為
取著之;現在未來,為佛所讚。」若見貪物,心無

大志者,告云:「此衣物等,並是幻有;大德儲積
來久,為之疲勞;及至病苦,眼看不救,乃至脫
死,亦無一隨。大德生從胎出,亦不將一財來;
脫至後世,亦不將去,經云:往昔國王,為寶所
誑;及至臨終,無一隨己,可不實乎!不須憂念,
幻假錢財,但須存勝業耳!亦不須付囑餘人,
此則妄行顏面,終非送大德死法。但用佛語,
普召十方凡聖,大眾羯磨分之,如法受用;令
大德乘此功力,必生善處,此是佛勅,可不好
也!」如是種種,軟言諫喻;不得違逆,又非順意。
以臨終妄業競集,多無立志;此是一期大要,
善惡升沈天隔。

應以經卷手執,示其名號;又
將佛像,對眼觀矚;恒與善語,勿傳世事。《華嚴》
偈云:「又放光明名端嚴,彼光覺悟命終者,見
彼臨終勸念善,因是得生諸佛前;又示尊像
令瞻敬,又復勸令歸依佛,因是得成明淨光。」
又請大德行人智者,數來示導。《善見》云:看病
人讚病者言:「長老持戒具足,莫戀著住處及
衣物知識朋友;但存念三寶,及念身不淨;於
三界中,慎莫懈怠,隨命長短而作。」云云。《毘尼
母》云:病人不用看病人語,看病人違病者意,
並吉羅。須依前斟酌,不得縱任。若終亡者,打
無常磬。

二明送終法。然僧法儀式,遠存出離;
送終厚葬,事出流俗。若單省隨時,則過成不
忍;必虛費莊飾,便同世儀;今當去泰去約,務
存生善。就中分二:初將屍出法,二明葬法。


中,當從像前,輿屍至廊舍下,外安障慢圍之,內
作絹棺覆屍,當以竹木為骨,仍以麁衣覆屍
上。和尚闍梨,鋪床在慢外坐,擬人客來弔慰;

同學弟子等,小者布草立,大者坐草上,近屍
邊。《五百問》云:師亡,不得舉聲大啼,應小小泣
淚耳。《四分》:尼椎胸啼哭泣淚,一一墮,比丘吉
羅。若準雙林之終,未離欲者,宛轉在地,椎胸
大叫;此並悲切深重,不省自身故耳,必同此
何嫌。若高節拔群,由來清卓者,故不局世情;
必任情喜怒,隨俗浮沈者,至父母二師終亡,而
護夏不來,雖來不展哀苦者,亦道俗同恥。彼
外來弔人,小於亡者,至屍所設禮,執弟子手
慰問已;然後至師所,依法弔慰。若奔喪來者,
直來屍所禮拜,展哀情已,次第依位。若大德
上座來弔者,依本威儀,隨時坐立。《五分》:屍以
衣覆根。《五百問》云:應先白僧,以亡人泥洹僧、
祇支,覆屍而送。不得薶過五錢,犯重。應師僧
弟子同學,當出財殯送;若無,當眾僧別人,各
斂少財,供養舍利;又無者,貸亡人衣物,權將
殯之;還來倍償,入羯磨已,白僧乞之。其將屍
之輿,輕省而作;上施白蓋,周匝裙圍;四人擎
之,燒香導從。《毘尼母》云:闔寺眾僧,並送葬所。

二明葬法,中國四葬:水葬投之江流;火葬焚
之以火;土葬埋之岸傍;林葬棄之中野,為鵰
虎所食。律中多明火林二葬,亦有薶者。《五分》
云:屍應薶之。若火燒,在石上;不得草上安。《僧
祇》:陳如右脇著地涅槃。又云:若死者,雇人闍
維之。《十誦》:有比丘死,林中,鳥啄腹破出錢等。
《四分》云:如來輪王火葬。然則火葬則殘屍,雇
人展轉,準得。《增一》:諸比丘以香華散目連屍
上。《僧祇》:得供養亦爾。《四分》中:世尊,五眾得起
塔,從小沙彌尼已上,並得禮上座塚也。《五百

問》云:得為亡師立形像。高僧傳中多有寺中
葬者,經律中亦有之。《僧祇》:持律法師、營事比
丘、德望比丘,應起塔,相輪懸施幡蓋;在屏處
安置,不得在經行處、多人行處作之,若違,結
罪;若眾僧不許者,教令和合已,作之。《增一》云:
如來自輿母床一角,阿難、羅云等各輿一脚,
不令餘人代擔,為報恩故。準此,和尚闍梨,長
養法身;父母兄姊,長養生身;躬自抱屍而送,
恩德豈能盡也。《善見》:不得送白衣喪,除為觀
無常故。若手執母屍殯殮,無罪。聖教如此,必
準行之;理須量機,堪可中時。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

森然萬境,何事非持?勿略不行,奄遭幽責。故
須一一之事,起種種誡;誡而必行,理須明識。
若由途相攝,具上諸門;別類統收,羅下三部;以
外繁類斷續,雜務紛綸,碎亂瑣文,合成此別。
其中眾諸雜事,為軌導初門;必具修聖行,理
宜遍覽;則遊處諸方,而無怯懦焉。

十種分之:
一佛法僧,二眾中雜事,三別人自行,四共行
同法,五出家要業,六遇賊法,七大小便法,八
慈濟畜生法,九避惡眾生法,十雜治病法。

《智
論》:菩薩晝三夜三,常行三事:一者清旦偏袒
右肩,合掌禮十方諸佛,言:「我某甲,三世三業
罪,願令除滅,更不復作!」二者十方三世諸佛
功德,願隨喜勸助。三者勸請十方諸佛,初轉
法輪,及久住於世。行此三行,功德無量。

《薩婆
多》:不得以華香瓔珞莊嚴具,著佛身上,得散地;
供養僧亦爾。不得以香華,著漿飲食上,供養
僧。《五百問》:先上佛幡,得取作餘佛事;若施主

不聽,不得。《薩婆多》:若食是佛臘等,雖先受捉,
後買得食,以捉時無已想故。

《十誦》:知僧事人,
應巡行僧坊;先修治塔,次四方僧事。常作是
念:願諸比丘,未來者來;已來者,供給四事,不令
有乏。教沙彌使人亦爾。《善見》:佛常使一比丘,
食時守寺。《智論》:差僧使,從下起。

《薩遮尼乾經》:
或嫌塔寺,及諸形像妨礙,除滅送置餘處;如
是惡人,攝在惡逆眾生分中,上品治之。《俱舍》
亦爾。《智論》云:一人以佛塔惡,故壞之,更好作,
得福;一人以佛塔善,故壞滅之,得罪。《僧祇》:佛
塔惡壞,更好作得。

《智論》:供養說法人,是供養
法寶。

《十誦》:比丘應作維那,知時打楗稚,掃治
堂宇、敷床、教淨果飲食,眾亂時當彈指。沙彌
多者,立一沙彌,專知分處沙彌。淨人多者,取
勤能處分者,立為主師。

《僧祇》:若僧地種果樹
有功者,若一樹一園,聽與一熟,不能併取,年
取一枝,枝遍則止;若種瓜菜,與一剪。《五分》:若
月直監食,欲知生熟鹹酢,得掌中舌舐甞之。
若白衣入寺,應借僧臥具受用。僧有五種物
不可賣、不可分:一地,二房舍,三須用物,四果樹,
五華果。《僧祇》:眾僧田地,正使一切僧集,亦不
得賣、不得借人;若私受用,越毘尼。若
園田好,惡人侵者,語本施主,任其轉易;僧床
臥具,亦爾。《四分》:僧物不應賣分入己,偷蘭遮。

《僧祇》:若佛生日、轉法輪日、若大會,多出幡蓋,供
養支提;若卒風雨,一切共收;不得云:我是行
人大德等;應隨近房安置,不得護房;應抖擻
牒舉。何以故?汝等依是得活。若治床褥,打楗
稚時,不得徐行,當共治補;又不得云有德行。

《毘尼母》:若治塔奉僧,治僧坊人,計其功勞,當
償作價,並須籌量;違法得罪,損他施利。若彼
病者,慈心施食,隨病所宜;若非隨病食,施得
罪也。嬰兒、獄囚、懷妊等,慈心施之,勿望後報。

二眾中雜事。入眾堂法,先須戶外,豫安靜心。
律云:應以五法:一以慈心。
二應自卑下,如拭塵巾。三應知
坐起,若見上座,不應安坐;若見下座,不應起
立。四彼在僧中,不為雜語,談世俗事;
若自說法,若請他說法。五見僧中有
不可事,心不安忍,應作默然。

《善見》:優波離上高座,取象牙裝扇,結法藏訖;
放扇下座,禮僧已,復座。《智論》:若欲說法,先禮
僧已,坐師子座。《僧祇》:若為律師法師,敷師子
座,散華著上,不拂却,不得坐。

打靜法,維那先
戶外具儀,斂掌,傍門面入已,至打處立,合掌。
右手取椎舉起,擬砧訖,然後打一聲,不得有重
響;方乃臥椎,手從柄處捊之。然後合掌,有所
啟白;若有施與呪願,唱告等得等,維那口陳
其緣。不得打椎,以為事用,除為眾亂等。

三別
人自行。《十誦》:五人不應為說毘尼:謂試問、無
疑問、不為悔所犯故問、不受語問、誥故問者,
並不須答。

《四分》:上座不學戒,亦不讚歎戒,有
餘比丘樂學戒者,不能以時勸勉讚歎。我見
如是上座過失,故不讚歎;恐餘人習學,長夜
受苦。

《五分》:為知差次會等學書,不得為好廢
業;不聽卜相,及問他吉凶。《四分》:開學誦、學書、
及學世論,為伏外道故。雜法中,新學比丘,開
學算法。《十誦》: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是可怖畏,

不得作。《毘尼母》:吾教汝一句一偈,乃至後世
應行者,即行之;不應行者,亦莫行之。後世比
丘所說,亦爾。

《五分》:佛制半月一剃髮,除無人、
難緣。論家四種次第:一上座,二髮長,三先洗
頭,四有緣欲行,並前為剃。《毘尼母》:剃髮者,但
除頭上毛及鬚,餘毛一切不合却。所以剃者,
為除憍慢自恃心故。《四分》:比丘不得為白衣
剃髮,除欲出家者。若頭極長,若兩月,若廣兩
指,一剃。爪極長,如一麥,剪之。不得用剪刀剪
髮。聽畜盛髮器。《十誦》:髮當薶坑中。《涅槃》:頭鬚
爪髮,悉皆長利,破戒之相。《增一》:佛告比丘,
沙門出家,有五毀辱法:一頭髮長,二爪長,三
衣裳垢圿,四不知時宜,五多有所論。因即又生
五過:人不信言、不受其教、人不喜見、四妄言、
五鬪亂彼此。當如是學。

《四分》:喜往白衣家五
過:一不囑比丘入村,二在欲意男女中坐,三
獨坐,四在屏覆處,五與女人說法過限。又有
五過:一數見女人;二既相見便附近;三轉親
厚;四便生欲意;五為欲意故,或至死,若次死
苦。五種不應作親厚:若喜鬪諍,若多作業,若
與勝人共爭,若喜遊行不止;不為說法言,示
人善惡。

《成論》出家人捨五慳:財物慳、法慳、家
慳、住處慳、稱歎慳,廣相如彼。

《四分》:世間五寶
難得:一值佛出世,二聞佛說法,三聞而解之,
四如法而行,五得信樂心。

《十輪》:十事不成就
禪法:樂著作役、言說、睡眠、種種所求、及以六塵,
但為利養,多諸過罪,乃至入阿鼻獄中。我聽
清淨比丘,受第一供養。若坐禪比丘,闕少眾
具,但念諸惡;若眾緣具,心得專一。

《四分》:不得

賣卜誦呪,處方治病等。由事容不實,謗毀好
人故;羅漢射事不中,況凡夫乎。《律》云:凡有言
誓,應言:若我作是事,南無佛;若汝作是事,亦
南無佛;不得雜餘地獄等。

《增一》云:若有恐怖
者,當念如來、法、及聖眾,皆悉除滅。

《五分》:無緣
入尼寺,步步墮。《五百問》:有緣在尼界,得宿,不
得入房。

《四分》:不嚼楊枝五過:口氣臭、不善別
味、熱陰不消、不引食、眼不明。《五分》:嚼已,應淨
洗棄,以蟲食死故。《四分》:三事屏處:大、小便、嚼
楊枝。經行五益:堪遠行、能思惟、少病、消食飲、
得定久住。《十誦》:若經行,應直行,不遲疾;畫地
作相,亦有經行堂閣。《三千》云:一於閑處,二於戶
前,三講堂前,四於塔下,五於閣下,五處經行
也。

《僧祇》:然燈法者,不得卒持入房,應唱言:諸
大德,燈欲入。乃至滅燈亦爾,先以手遮語之,
不聽用口吹、手扇、衣扇,當覉折頭焦去;油多
得竟夕。一一如三十五卷中。《五百問》云:續佛
光明,晝不得滅,佛無明暗中;以本無言念齊
限,故滅有罪。《賢愚》中:目連次知日直,滅燈故
也。

《五分》:若與乞兒、乞狗、乞鳥,應量已食多少
取分,然後減乞,不得以分外施之。《四分》云:若
食時,若人、非人,應與一摶。《毘尼母》云:詣寺乞
人、無糧食者、嬰兒、獄囚、懷妊等類,施之無過,
比丘應學。

《僧祇》:然火七事無利:一壞眼,二壞
色,三身羸,四衣垢壞,五壞臥具,六生犯戒緣,七
增世俗話。

《撰集百緣經》:掃地五德:一自除心
垢,二亦除他垢,三去憍慢,四調伏心,五增長功
德得生善處。

四共行同法。所謂誦持未必須
多,道貴得要。而神用莫準,互有強弱。有人聞

誦極多,於義不了,此則入道遲鈍;故《涅槃》云:
寧以少聞,多解義味;《十住》云:佛法貴如說行,
不貴多讀多誦。既知如此,請依古德所示云,
誦《勝鬘》一卷,攝一切佛法根本盡;
戒本一卷,攝一切止持行盡;羯磨
一卷,攝一切作持法盡。由道有根
本,行別止作也;誦此三卷,統攝佛法綱要。諸
餘大部經藏,必須博讀,有廣見之長;亦匡輔
心行,助於道業得無罷散。俗中,有《要覽》一卷
十篇,並論為人志行之法,亦可披讀;雖不依
文生見,而以俗方道,固免於愆犯也。已外長
時,則坐禪問義、請解求異等;若多聞多義,則
非此所論,則生而知之者上矣。《三千》云:沙門
業者,誦經坐禪,勸化眾事;若不行者,徒生徒
死,或有受苦之困。《十誦》:將來恐怖者,說法無
慈愍心,受持不通利,樂世法故,莊嚴章句等。

《善見》云:若師猶在,應聽律藏及廣義疏;年別
應受,非一過也;諷誦通利,是名律師恭敬於
律。《佛藏》:五夏已前,依人受學律藏;五夏已後,
具知應學無我人法。《善見》:云何學律,謂讀誦
解義也。

《多》云:凡顯德有二:一為名利;二為佛
法眾生,隨時自在,無所障礙。《十誦律》云:除疑
故,得現通聖也。

五出家要業。道俗二眾,福智
別修;理須識其分齊,別知其通局。非謂福智
兩異,道俗別行;但由俗網繁多,靜業難繼;道
門閑豫,得專勝行,故分二途。必準兩通,不無
雙遂。今且兩言。

出家之人,以身戒心慧為本;
不得造經像寺舍等業,錯亂次第。故唯得指授
法則,勸化俗人;是以僧有法能造,俗有事能

作;終日相由,而執據恒別。若乖法雜亂,失
於聖制者,名滅佛法;各住自分,互相資成,是
住持之士。

俗人以金石土木,牙角布帛,而作
佛像;道人修五分法身,學三佛行,名為造像
。俗以紙素竹帛,筆墨抄寫,以為經卷;
道以聞思修慧,為造法也。俗以草木牆宇,而
用造寺;道以菩提涅槃智惠宮殿,萬行所住大
乘之宅為寺。

雖形事相交,而道意懸隔,不可
亂業而相干雜;能護之者,則知要矣。兼而行
之,盡美盡善;力之不逮,各從本業。

上來古德
所遺,今引文證。

《智論》云:出家多修智慧,智慧
是解脫因緣;俗人多修福德,福德是樂因緣
。《僧祇》云:供養舍利,造塔寺,非我等
事;彼國王居士,樂福之人,自當供養;比丘事
者,所謂結集三藏,勿令佛法速滅。即初受戒
約告云:當勸化作福、治塔、供養眾僧;應學
問誦經、勤求聖果。始終兩修,二途意別。

六遇賊法。《四分》:被賊剝,不得露身行,得罪;當
以軟草,若樹葉覆形,應取長衣著之。無者,若
知友邊、僧中,覓衣著。無者,應問有臥具不?有
者當與;不與者,自開庫取褥被,擿解裁作衣,
覆身出外乞衣;得已,應還;浣染縫治,安置本
處,不者結罪。《善見》:行路見賊,即持衣與年
少令走。若賊逐,失衣者,眾中隨得一人,折草
樹葉,付與餘人,使得遮身向寺。因失衣故,或
得白衣服、五大色、不割截乃至外道衣著,不
犯。

《毘尼母》:令虛發弓聲,使賊去。《十誦》:賊來,當
擊鐘振鈴擲石,云石下!石下!怖之令去。若逐
失衣,著僧衣還本處;若無人空,隨於近處;有

僧者,付本處還立,應取還之。《僧祇》云:若賊言,
僧物何處?比丘不得示寶處,又不得妄語,應
示房舍床座等佛物,指塔邊供具等。若道中
行有露,令少年在前;有賊獸難,老者在中央;
欲令賊起慈心者,老僧前行。

七大小便法。《四
分》:不應久忍大小便;若去時捉廁草;彼廁多
人集,聽在前者;至廁外彈指、若謦咳,令人、非
人知;安衣置杙上、若石草上;若風雨漬者,當
著衣,手堅捉,令不觸廁兩邊;堅安脚,漸舉衣
漸蹲,勿令前却近兩邊,使大小便涕唾入廁
孔。餘如常法。已應別處洗穢,留殘水,勿令有
聲;以弊物拭,若手臭,用土、灰、泥、牛屎、石揩、𡐊揩、澡豆,一一洗之。不得在廁邊受誦經、作衣,
妨餘比丘;見有糞掃,應除之。

《五分》,小便器入
房中,密塞口。房外應滿盛水。不得裸身上廁。
《三千威儀》:不洗大小便處,不得坐僧坐具;上
座三寶,若禮無福。應脫袈裟、僧祇支大小便。

八慈濟畜生法。《四分》:慈心解他被繫狗子,出
他被溺豚子,解蘭若處賊繫牛,並不犯。《僧祇》:
有神力,奪賊物人,放諸禽畜,皆云慈作者,不
犯。《十誦》:獵師逐畜入寺,從比丘索,比丘言:那
得還汝。彼去,生疑。佛言:不犯。又被射鹿入寺,
獵師言:此鹿中箭,當更射殺,汝等避箭;諸比
丘不與避,亦不與鹿,便呵已去,去後鹿死。佛
言:應還獵師。若悲壞羅網及獄,但犯吉羅。猪
被箭入寺,比丘言:何處?又是誰猪?無有猪主。
去後白佛,佛言:有如是因緣,當作餘語,不犯。

九避惡畜生法。《五百問》:行路寄鬼神屋宿,不
得有觸擾意,生者犯墮。《四分》:若蛇入屋,若以

筩盛、若繩繫,應解已棄之。若患鼠,入舍應驚
出,若作檻出之。若患蝎蜈蚣蚰蜒入屋者,以
弊物、以泥團、以掃箒裹棄之;應解放,勿令
死。有呪蛇法,文廣不出。若窓嚮,患蝙蝠燕雀
入,織作籠疎,若安櫺子。不得在多人住處拾
蝨,聽以器、若毳、若綿弊物,拾著中;若走出,筩
盛蓋塞,繫床脚裏;然律不明養法,準上蛇鼠,
並令出之,不令內死;準須將養,不爾殺生。若
眾鳥鳴亂者,應作聲驚,若彈弓、若打水,令去。

十雜明治病法。《善見》,作醫師,得吉羅。為出家
五眾合藥者,得。若和尚父母,在寺疾病,弟子
亦得為合藥。又父母貧賤,在寺內供養,淨人、
兄弟、姊妹、叔伯、及叔伯母、姨舅,並得為合藥;
無者,自有亦得借用;不還者,勿責。如是乃至
七世。《五百問》:若道人慈心作醫治得,不得取
物自入;前人強與,為福應取。若病,不得服氣
唾腫,同外道故。

《四分》:得學呪腹中蟲病、若治
宿食不消、若學呪毒等;為自護,不為活命。患
吐,用頭髮燒末,以水和漉服。患熱,以栴檀塗,
沈水亦佳。患毒,服腐爛藥;已落地者,以水和
漉受服;未墮地者,以器盛之,水和漉服,不須
受。田中泥,亦須水和受服。《五分》:青木香著衣
中,辟蟲。誦呪時,不噉鹽、不眠床,佛聽神呪法
爾。《僧祇》:生癰癤,用小麥研塗之。《十誦》:不淨脂
鹽,得服。《四分》:不淨酥,用灌鼻。

沙彌別行篇第二十八

沙彌建位,出俗之始;創染玄籍,標心處遠。自
可行教,正用承修;濫迹相濟,世涉多有。然信

為道原功德之母,智是出世解脫之因;夫出
家者,必先此二。如未曉此,徒自剃著,內心無
道,外儀無法;縱放愚情,還同穢俗。所以入法,
至于晧首,觸事面牆者,良由自無奉信,聖智
無因而生;但務養身,寧知出要勝業。故先明
出俗本意,後依意隨解。初中七門:一明出家
元緣,二勸出有益,三障出有損,四行凡罪行,
五行凡福行,六明行聖道行,七大小乘相決
同異。

初中,《華嚴》云:「若有不識出家法,樂著生
死不求脫,是故菩薩捨國財,為之出家求寂
靜。五欲所縛不離家,欲令眾生解脫故,示現
不樂處五欲,是故出家求解脫。」以此文證,故
知出家,功由菩薩。《郁伽長者經》、《涅槃經》等,並
有出家之法。

二明勸出有益者。《華手經》:菩薩
有四法,轉身當作善來比丘,蓮華化生,現增
壽命:一自樂出家,亦勸助他人,令其出家;二
求於佛法,無有懈倦,亦勸他人;三自行和忍,
亦勸他人;四習行方便,深發大願。《出家功德
經》云:若放男女奴婢人民出家,功德無量。譬
四天下,滿中羅漢,百歲供養;不如有人,為涅
槃故,一日一夜,出家受戒,功德無邊。又如起
七寶塔,至三十三天,不如出家功德。《智論》云:出
家人雖破戒,破戒墮罪,罪畢得解脫。如《蓮華
色尼本生經》說。如佛度醉婆羅門,以無量世
來,無出家心,因醉發心,後當得道,因說出家
偈。《本緣經》云:一日一夜出家故,二十劫不墮
三惡。《祇律》:一日一夜出家修梵行,離六百六
千六十歲三塗苦。

三障出有損。《出家功德》云:
若為出家者,作留礙抑制,此人斷佛種,諸惡

集身,猶如大海;現得癩病,死入黑闇地獄,無
有出期。

四明既出家已,行凡罪行。《大寶積經》
云:出家有二種縛:一見縛,二利養縛。有
二癰瘡:一者求見他過,二者自覆己罪。經中
又言,有二毒箭,雙射其心:一邪命為利,二
樂好衣鉢。《涅槃》云:我涅槃後,濁惡世時,多有
為飢餓故,發心出家,名為禿人;見有持戒、威
儀具足,清淨比丘,護持正法;驅逐令出,若殺
若害。若論罪行,且列五種:所謂貪欲、瞋恚、愛
親、求利、慳嫉等五。並如《別鈔》,隨事引文。

五明
出家行凡福行。謂有比丘,出家已後,但知持
戒,不志尚道;以戒為上,餘悉不為,用為非道;
內多瞋怒,自污淨心,情無勝進。此戒取見,見
取煩惱,欲界下業,非上界行;若修世禪,是上
界業,終退生死,未有出期;乃至多聞、布施、講
經、誦習,並是欲有,未成無漏。《智論》云:世間法
者,孝順父母、供養沙門、布施持戒、四禪四無
色定、念佛法僧、九想等是。《成論》云:於持戒、多
聞、禪定等少利事中,自以為足;以貪著此少
利事故,忘失大利。智者不應貪著小利,忘失
大利。

六明出家行聖道行。但出聖道,無始未
曾,皆由著世慣習難捨。今既拔俗,必行聖業。
經中乃多,要分三位:一者小乘人行。觀事生
滅,知無我人善惡等性。二小菩薩行。觀事生
滅,知無我人善惡等相。三大菩薩行。觀事是
心,意言分別。故《攝論》云:從願樂位,至究竟位,
名觀中,緣意言分別為境。離此無別餘法。上
二別行,如餘所明。若入道方便,除疑捨障;要拔
諸行,常志行者;如別行門二十卷中,具廣分

別。

七明大小乘相決同異。三乘道行,如上已
明。今通決正,不出三學;一切聖人,無不行此。

若據二乘,戒緣身口,犯則問心,執則障道,是
世善法;違則障道,不免三塗。定約名色,緣修
生滅為理;二乘同觀,亦無諦緣之別。故《佛性
論》云:二乘之人,約虛妄觀無常等相,以為真
如。慧,取觀照;與定,義別體同。

若據大乘,戒分
三品:律儀一戒,不異聲聞,非無二三有異;護
心之戒,更過恒式。《智論》問云:菩薩住於實相,
不得一法,得破戒不?答曰:以住於實相故,尚
不作福,何況作罪;雖種種因緣,不破戒人。問:
《地持》云,寧起身見,不惡取空;《佛藏》:寧起斷滅
見,不起我想;二言何違?答:《地持》為存世法,則
有善業;惡取空者,交壞世人善心,無益自他。
《佛藏》勸斷滅見,雖現非善利,後因保著心少,
便得解脫。各有所明。問:菩薩寧起貪心,不一
念起瞋,由瞋違生故;若爾,得起貪不?《智論》云:
如色界天,猶斷五蓋、十不善,得生彼梵世天;
無始來不斷欲惡者,尚不得生。況出聖道,遠離
欲惡,本所不得;今若有欲,何可得耶?《攝論》云:
菩薩得無分別智,一切塵不顯現;由有勝智
方便,具行殺生等十惡,由前有利益故,自無
染濁過失;縱有利益,有過失不應行。準此,初
地已上,方得用此無分別智,故地前不合。《涅
槃》:持息世譏嫌戒,與性重戒無別;因說菩薩
持戒相,羅剎乞浮囊喻,明五篇六聚護罪法。
又云:若未住不動地,有因緣故得破戒;此則
八地以上,或可淨心地以上。

若論定慧,小觀
相空,深觀唯識。鈍見空時,不分別色;利知唯

識,不分別空。

且分大小二乘,略知途略。但相
似道、相似善,難知難學,多墮邪林;理須通學,
方堪正觀,不以誦語,而為道業。如《十住婆沙》
及《十地》中說。又經云:以因多聞,得智惠故,便
入佛法。不得頓學,猶如大海。

又以三事,驗三
道也:凡夫但自為,二乘自為兼他,大乘唯為
於他;此三發意別,故成果亦別。若論緣事,心
乖事同。且知大略而已。

就後段中,更分為五:
一明出家具緣,二作法不同,三受戒方式,四
隨戒相,五雜行教示。

初中,《僧祇》:七歲解知好
惡者,應與出家;八十、九十太老,過七十臥起
須人,不聽度;若能修習諸業,聽出家。若太老
太小,已出家不應驅出,比丘越悔。《央掘經》:老
母求佛出家,佛以偈止:「汝今年衰老,出家時
已過;但當深信心,以法自穌息。」淨飯王求佛
出家,律中佛言:但觀無常諸行,足以得道,不
須出家。《智論》云:若二根、無根者,毘尼中,以無
得道根故,不得出家。失男女相,其心不定,結
使多,智惠淺薄故。大乘中,無所不容;但以其
心邪曲,難可拔濟;如稠林曳曲木故,不得入
佛法中。《善見》:欲燒寺者,聽不白父母,得度出
家。《五百問》云:父母王法,不聽盜度,犯重。此謂
教化示導,令棄背課役故;如論中,得度,違王
教,吉羅;自來者,得。又云:若賊捉比丘賣,後來
投比丘;初時得,經主不得;若主賜姓放出,經
無正文。《僧祇》:欲新出家者,先說苦事,謂一食、
一住、一眠、少飲食、多學問。言能不?答可者,方
得受之。《四分》:不得畜二沙彌,若畜者,須乞;畜
眾具德,如度人法中。《祇》中:不得畜眾多沙彌,

聽一,極至三人。若大德比丘,多人與兒令度,
苦勸與人,猶故不從,遣與餘人,得自教詔。有
三品:從七歲至十三,名驅烏沙彌;從十四至
十九,名應法沙彌;從二十至七十,名字沙彌。《五
百問》云:若出家已,後盜本家中物,犯棄。何以
故?初出家時,一切捨,非己物。本伏藏、本債息
亦同。

二作法者,欲出家者,至僧伽藍中,立眼見
耳不聞處。作單白和僧,使大眾知聞,為成問
答無失,如律中度巧師兒說。羯磨云:「大德僧
聽!是某甲,從某甲求剃髮。若僧時到僧忍聽:某
甲從某甲剃髮。白如是。」律云:若僧和合者善;
不爾者,房房語令知。

作已,應與剃髮。先請和
尚。應具儀,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請大德
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
剃髮出家。慈愍故!」三請。其阿闍梨文,亦準此

應以諸部會明,立出家儀式。在於
露地,香水洒之,周匝七尺,四角懸幡。中安一
座,擬出家者;復設二勝座,擬二師坐。欲出家
者,著本俗服,拜辭父母尊者訖,口說偈言:「流
轉三界中,恩愛不能脫,棄恩入無為,真實報
恩者。」乃脫俗服。《善見》云:以香湯洗
浴,除白衣氣,仍著出家衣。正得著泥洹僧、僧
祇支,未得著袈裟,便入道場。來至和尚前,
互跪。和尚應生兒想,不得生污賤心;弟子於
師,生父想。應為說髮、毛、爪、齒、皮。何以故?有
人曾觀此五,今為落髮,即發先業,便得悟道。
如羅睺羅,落髮未竟,便得羅漢。如熟癰待刺,
蓮華待日。為說法已,向阿闍梨前坐,以
香湯灌頂,讚云:「善哉大丈夫!能了世無常,捨

俗趣泥洹,希有難思議。」教禮十方佛竟,行者
說偈言:「歸依大世尊,能度三有苦,亦願諸眾
生,普入無為樂。」阿闍梨乃為剃髮。旁人為誦
出家唄云:「毀形守志節,割愛無所親,棄家弘
聖道,願度一切人」。與剃髮時,當頂留五三
周羅髮,來至和尚前,互跪,和尚問云:「今為汝
去頂髮,可不?」答言:「爾。」便為除之。除已,和尚授
與袈裟,便頂戴受,受已,還和尚。如是三反,
和尚為著之,說偈言:「大哉解脫服!無相
福田衣,披奉如戒行,廣度諸眾生。」禮佛訖,行
遶三匝,說自慶偈:「遇哉值佛者,何人誰不喜,
福願與時會,我今獲法利。」禮大眾及二師已,
在下坐,受六親拜,賀出家離俗,心懷遠大;父
母等皆為作禮,悅其道意。中前剃髮。《毘尼
母》云:剃髮著袈裟已,然後受三歸五戒等。


受戒法者。分三:初緣,二體,三相。

初中,集僧已,
安受者見處立,作法同前。白言:「大德僧聽!彼
某甲,從某甲出家。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從
某甲出家。白如是。」《五百問》云:二人得度沙彌,
一人不合。《五分》、《十誦》:先與五戒,後受十戒。《善
見》:當禮僧足,往闍梨所,禮已,互跪合掌,教言:
「汝當隨我語,教汝受三歸。」答云:「爾!」《出要律儀》
云捉師衣角者,出在人情,世末流變也。律文
似對僧所。理須生建立勝緣,應問遮難,一同
僧法;必若有者,五戒不發,何況具、十。文如僧
中。

二明戒體。文云:「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
依僧。我今隨佛出家,某甲為和尚,如來至真
等正覺,是我世尊。」「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
竟,歸依僧竟。我今隨佛出家已,某甲為和尚,

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

次三明相:「盡形
壽不殺生,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能。」不偷盜、不
淫、不妄語、不飲酒,不著華鬘、好香塗身,不歌舞
倡伎、亦不往觀聽,不得高廣大床上坐,不得非
時食,不得捉錢、生像金銀、寶物,並準初法,一一
牒問;答言能者。又云:「是沙彌十戒,盡形壽不
得犯。」授戒相已,為說出家功德,高於須彌,深
於巨海,廣於虛空;自餘說法,隨時臨辯。戒
相中未顯者,如高床,謂八指以上。《增一》云:八
種床等,如〈隨相〉中。生像者,《僧祇》、《善見》云:生色
似色,即像也。生金像銀,胡漢二彰。《四分》:大小
持戒中,沙彌具得七支,并餘遮戒,準如僧尼
二律,下三眾通結吉羅。故知且列十戒,喜犯
前標;餘所未知,二師別教,如大僧四重之例。
又由志弱,未堪四依,故不列之;或略無也,豈
得不行。

次為說五德,如《福田經》云:一
者發心出家,懷佩道故;二者毀其形好,應法服故;
三者委棄身命,遵崇道故;四者永割親愛,無
適莫故;五者志求大乘,為度人故。

次為說六
念法,大同僧中;不同俗人佛法僧等六也;由
制通沙彌故。至第三念時云:「我今年若干,某
年月日時,受十戒。」以律制生年次第,又出家
年次第,二俱須知。

《僧祇》云:應為說十數:一一
切眾生皆依仰食,二名色,三痛痒想,四四諦,
五五陰,六六入,七七覺意,八八正道,九九眾
生居,十十一切入。沙彌法應如是數。準此,為
破十種外道者:初破自餓外道。彼以洮糠飲
汁,飡風服氣等。二為破自然外道。如犢子飲
乳,棘尖烏黑,火上水下,風輕地重;並無有因,

自然而生。三為破梵天為因外道。自在梵王,
眾生父母;眾生瞋喜,由於彼天。四者破無因
果外道。如外草木自生自死,人亦同之。五破
神我外道。執於身中,別有神我,以為宰主。六
破一識外道。如一室六局,獼猴遍歷;根亦如
是,一識通遊。七為破不修外道。以却順觀見,
八萬劫外更不見境,號為冥諦涅槃;如轉縷
丸高山,縷盡丸止,何須修道等。八者為破邪
因外道。或持烏雞鹿狗牛兔等戒,或修八禪,
或修邪惠邪進,以為真道,背於八正。九破色
無色天,計涅槃外道。以二界有無想定、非想
定,心沈沒處,謂是窮理,此乃眾生所居。十者
破色空外道。以外道用色破欲有,以空破色
有,謂空至極。今立十處,但是自心運用多少;
實唯一識,本無前境。妄立是非,我見不除,還
受生死。故《智論》云:外道能生禪定船,度欲色
界海;無色如大海深廣,不能度;由不破我心
故。此上具出破相。擬輒賊住,來者問之。《善見》
云:若欲試知是比丘眾,當問何法持三衣等。

四明隨戒相。沙彌行事,法用同僧;羯磨一法,
不在數例;自餘眾行,並制同修。如說戒自恣,
既是常行,不得別眾;約盡界集,自然遠近,亦
同僧法。《明了論》中,乃至優婆塞,亦有別界別
施。所對之人,昔用比丘。今解不然。各別有法,
兩不足數,不可通用,還以沙彌為對;無者,同
僧心念也。《五百問》中,無沙彌,大比丘亦同作
法。亦隨所存。

次明秉法,類通眾別。

先明對首
持二衣法。《薩婆多》:沙彌受戒已,應持上下二
衣,一當欝多羅僧,二當安陀會。財體是非、作

之方法、失衣分齊,一同僧中,唯受持少別。應
對一受戒無犯沙彌,手執上衣云:「長老一心
念!我某甲沙彌,此漫欝多羅僧受持。」受持鉢法、受持坐具,一同僧法,唯改
沙彌名為異;乃至尼中二眾,亦同持之。百一
供具,例同無異。若畜長衣,請二衣施主,亦同
僧法;說淨之本亦同;藥鉢準此。若得錢寶,《薩
婆多》亦請白衣為之。以沙彌戒中,正同僧故,
不得自畜。若犯長衣鉢等,皆犯捨墮;懺罪一
同僧法,界內集人作之;不受戒者,亦無別眾;
文同大僧,唯以突吉羅一罪為別,至時改之。
若犯提舍已下,上及僧殘,並須懺悔;有覆須
治,唯以吉羅為定。若波羅夷,律云:三眾突吉
羅,滅擯。餘有安居、受日等事,例同大僧。《十誦》:
制五眾安居,五眾受日。《四分》:三時遊行戒,三
眾亦結罪。故須知之。

二明眾法。有通別二途。

若通行者。大僧說戒日,沙彌多具華香湯水,供
僧眾具,於布薩處,張施羅列。鳴稚將了,並須
盡集;有緣,囑授受籌。大僧作法,一如常式。至
說戒序訖,戒師云:「未受具戒者出。」諸沙彌等
各從座起;執坐具,在僧前禮已,互跪;上座告
云:「此眾僧布薩說戒,汝未受具足,不豫聞之;
各隨本業誦習,謹慎莫放逸!至鳴稚時,同赴
堂來。」告已,隨次出。

若別行者。沙彌有都集處,
鳴稚訖,二眾各集。行法一同僧中。行
籌訖,將至僧中,付僧維那,總合唱數;彼送籌
者,還來本處。差一人為說戒師,誦《沙彌戒經》,
謂《愛道尼經》,及五德十數等。若誦訖,僧中未
徹者,隨時誦經說法。至鳴稚時,總來赴堂;隨

次入僧中,於常坐處,互跪合掌;彼說戒師,為
說明人能護戒已後文。此與大僧相涉行用,
看僧說戒中。若自恣者,準說戒中,別堂作法,
送籌合唱。若通作者,僧自恣已,五德來向沙
彌處;互跪,說僧自恣之文,以犯舉兩通故。


界中人少,對首作法,一同眾法對首;無人者,
同眾法心念。

五雜料簡。其沙彌威儀進止,凡
所造修,律並制同僧,唯罪結一品。餘如《沙彌
威儀經》、《三千威儀》,及〈隨戒〉中具明,不復重出,
略指同也。

《毘尼母》:沙彌法,應知慚愧,善住。奉
事師法中,不應懈怠放恣。當自慎身口,卑己
敬人;常樂持戒,莫樂調戲;不應自恃才力,復
莫輕躁;應知羞耻,不說無定亂言;唯庠序合
理,自知淨不淨法。常逐二師,讀誦經法。一切
僧中,若有所作,皆不得違。如是廣知。

《薩婆多》:
沙彌不為三寶緣有利益者而掘地,犯罪。《五
分》:下三眾,無故造罪,亦吉羅。《四分律》結吉羅,
謂無緣而損傷。乃至不受食、殘宿、自煮等,無
人則開;有淨人故作,則結吉羅。例之。

《五分》:若
罰沙彌,先語其師;師亦不應非法助沙彌。若
治罰,應作種種苦使,掃地、除糞、摙石治階道。
若不為和尚、闍梨及餘人作使,應語如法供
給和尚、眾僧作使,次至應作。不應遮不與僧
中利養,此是施主物。《四分》:從大比丘下,次第
與沙彌房舍、臥具;若不能愛護,不應與。若利
養,隨次與之。

有人言,下三眾,律並制罪者,謂
是剩結,非是實罪。此是人語,聖教正翻實錄,
彌須敬行。

尼眾別行篇第二十九

比丘尼眾,細行眾多。同大僧者,如上所列;有
無輕重,隨事已分。今簡取唯別者,共為此科;
使臨事即披,不事浮漫也。所以在沙彌後者,
《智論》云:尼得無量律儀故,次應比丘後;佛以
儀法不便,故在沙彌後。

就中分三,即尼三眾。
前明大尼七別:一受戒,二懺罪,三說戒,四安
居受日,五自恣,六隨戒,七師徒雜行。

初中,前
明畜眾。《四分》:尼滿十二歲,欲度人者,應白二
羯磨,請尼僧聽許。不乞者,受具,犯墮;依止、式
叉、沙彌尼,吉羅。比丘通結吉羅。其乞法與白
二法,如常所顯。若得羯磨已,一年中度一大
尼,一六法,一沙彌尼,一依止。隔年又得,義須
重與法也。

次明受大戒法。文如常引,但出非
法有濫相者。

受前八法。初請和尚、二闍梨,一
準僧中。所以云,我依阿姨者,此學佛召愛道
之號,相傳不絕。威儀問難中,必須委曲顯示
難相,并及諸遮,亦如僧中,以正要急故。乃至
本法以來,具依常法;一事或差,不成受也。餘
並如前〈受戒〉中。

二正受戒體。初緣分五。

初明
來往是非者。《四分》云:若作本法已,即日往大
僧中,不者犯罪。有人就尼寺與受戒者,不成。
《薩婆多師資傳》云:非法,不成。如端正難緣,尚
自遣信;此無難緣,縱有不合。有人就尼寺外,
結界而受者,律無定決;然情為尼故來,非法
有罪;若判得戒,亦可通之。問:尼得僧寺作本
法不?答:如《明了論》:僧界中為尼立界,令尼作
法;依式結界而受,理得無過。問:本法人名作
何等?有戒以不?答:但是戒緣,未發具足,而
律中名為比丘尼也。

二明僧尼數量者。有人

作本法已,將二三尼,將本法尼往僧中而受
者。若依律本,比丘尼僧,應將受戒者至大僧
中;乃至文云,二部僧具足滿;故知僧尼二十
人也。《僧祇律》:尼受戒法,名二十眾;既有定數,
前行非法。《五分》明文,彼云:彼和尚、闍梨,復集
十尼僧,往比丘僧中,在羯磨師前小遠,兩膝
著地,乞戒。

三明尼須結界。有人不立比法。然
此一法,二眾同秉,各有別眾;非界無以攝人,
非界無以羯磨。若不信須結,但僧獨作,應成;
事則不爾,故知須結,審委無疑。應自然界,尼
僧盡集,唱相結之;本法尼者,且置自然界外;
下二眾,同住無妨。又如尼懺僧殘,二眾各結,
受隨俱同也。此結界法,佛法東流,行事者用
之,有不立者少;然中國僧來傳法,通有賢聖,
不共非奪。

四安置儀式。應在二眾各結界內,
長鋪兩席,使中央空二三尺許,令申手相及。
諸本法尼,多者兩處安置;一眾多聚處,二單
身在僧前。一一召來,入眾教乞;得戒已,令在
大尼下坐;待竟,總為說相。

五入戒法中。先須
請戒師。律無正文,準前須請。以外受法、問難、
戒體、隨相,一一準僧中行之。

二明懺罪法。初
篇有犯,無覆、有悔,亦開懺悔;同僧懺法。二篇
一法,覆藏全無;六夜,改僧制限半月。以尼女
弱,情垢既多,要假大僧,受隨皆爾。若欲懺者,
二部中行,各滿四人,半月悔過;及至出罪,各
具二十。但道風漸替,知犯,不知有悔;縱有懺
心,集眾難得;故闕而不載。偷蘭已下,乃至吉
羅,各有懺儀,如中卷列;唯當部自結,稱名大
姊為異;餘辭並同。

三說戒請法儀。《善見》云:初

為女人鈍根故,盡聽尼往僧寺受教;後為人譏
故,開五人來;猶致譏,聽僧往尼寺。《四分》無文,
意同。

二差人請法。於說戒日,白二差之,文如
常說。《四分》:白二,差一人已,差二三人為伴,往僧
寺中。至所囑人所,曲身低頭,合掌云:「某寺尼
眾和合,禮比丘僧足,求請教授尼人。」當囑
主人,無病、有智者,明日應問可不。

準此,僧中,
於布薩日,豫差一人,擬受囑授。於己房外,設
一床座,尼至時來,餘人示之。彼尼至房所,囑
授者詣座坐,令一比丘為伴,立之。受尼語已,
告云:「待日晚說戒時,為諮眾僧,未知有不?」然
尼眾為欲別請,為依僧次,隨語答領。又告云:
「明日可來此,問取進不?」尼便辭退。

《僧祇》云:尼
凡入僧寺,當在門屋下先白。比丘當籌量,若
尼賢善,自又無事,著衣服具者,聽入;反此不
聽。比丘入尼寺亦爾。

彼至說戒時,如上僧布
薩法,問答已。至明日尼來,如前威儀,告云:「昨
夜僧集,具傳所請,無有教誡人,又無能說法
者。雖然,上座有勅,語尼眾,當勤行道,謹慎莫
放逸!」使尼合掌云:「頂戴受持!」便禮足,辭退。


寺即鳴稚集眾,不來者說欲。諸尼雲集,並立
堂中,依位合掌。使尼至上座首,打靜已,白云:
「白眾僧!僧差我某甲,往僧中請教授;而僧云:
『無有教授人,及說法者。』」并傳上座勅已。諸尼
合掌:「頂戴受持!」然後禮唱而退。出在《十》、《五》、《祇》
等三律。

問:此教誡非羯磨法,何須取欲?答:此
集僧之誡授,不來者犯罪。準《僧祇》:若尼老病
等緣,不能聽教授;雖無羯磨,教授義通,佛令
說欲。乃至自恣使還,準說可知。

《四分》:若比丘

僧盡病,應遣信往,禮拜問訊。若別眾、若不和
合、若眾不滿,亦遣信禮拜問訊。若尼僧盡病、
若尼眾不和合、若眾不滿,亦禮拜問訊。《僧祇》:
若尼來與欲,應受。不得述己道德,犯罪。《十誦》:
受囑人尼來時,戶外敷一獨坐床,擬後坐上。

比世中,多有行前略法,良由廣德難具。亦有
行廣法者,具如《本疏》。其請法中,僧尼各五人
已上,僧中有二十歲者,方行略廣二法。若不
足,無二十夏,但禮拜問訊。

四明安居法。大同
僧中。尼無獨住,必依大僧。律云:不依犯墮。《僧
祇》:若親里請尼安居者,先教請比丘;不肯者,
不得受請。餘如彼說。《善見》云:尼去比丘住處
半由旬,得安居,過者不得。一切僧尼,二時集
會;夏初請法,夏竟說證。若檀越為請比丘來,
而尼結安居竟,乃至後夏初,比丘有緣事不
來,當更請比丘來;若不得,應去;路有難事,得
安居。若初安居竟,比丘有緣去,尼後方知;已
結安居者,不得移,住無罪。若夏竟,不得無比
丘自恣,應覓。《僧祇》:雖在一比丘處,半月應請
問布薩;卒無者,三由旬內有僧處,通結取。


自恣法。《四分》:尼夏安居竟,聽差一比丘尼,為
尼僧故,往大僧中說自恣。當白二差之,文如
常也,又差二三人為伴。往大僧中,禮足已,曲
身低頭合掌,作如是語:「比丘尼僧夏安居竟,
比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說三事自恣,見、
聞、疑;大德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
悔」。彼尼受教已,當於明日,尼自
恣時,鳴椎,尼僧集已;如前教誡中,白尼僧,傳
自恣時大僧所告之語,乃至諸尼頂戴訖;依

上大僧自恣法,然後散去。

律云:僧十四日自
恣,比丘尼僧十五日自恣。若大僧病、別眾、眾
不和眾、不滿等,尼應遣問訊。尼眾病,乃至不
滿,亦須問訊大僧。《十誦》云:差二勦了知法尼,
往大僧中。

問:何故制尼依大僧?答:《愛道經》
云:女人但欲惑色、益壽、畜弟子,亦不欲學問,
但知須臾之事。故依大僧。

六明隨戒相。尼八
重中,前四戒大同僧中,故不出。

摩觸戒。六緣
成犯:一是人男子。二作人男子想。三彼此有
染心。律云:謂意相染著也。四腋以下,膝以上,
腕以後身分。甄去輕境,染心既微,必無陵逼
之過,故犯輕罪。若尼以輕觸男重境,男以輕
境觸尼重境,此二皆重;不要取二重境相觸
也。五身相觸。除一有衣,一無衣;二俱有衣,不
犯重。六隨觸多少,一一結重。尼摩觸戒,與大
僧四種不同:一大僧就壞行中制,莫問死活,
但觸著便犯,據有淫心;尼就陵逼中制,死者
不犯。律云:染污心男子也。二僧則不簡女人
大小;尼觸男子,取能行淫事。《十誦》:人男者,謂
能作淫事。三僧隨觸境便犯;尼簡境有上下。
四僧不問境染淨;尼觸必俱染心。《僧祇》:若尼
輕處有瘡癰,得使男子治之,先令二女急捉,
令不覺男子手;若重處者,使女人師治。《善見》:
若比丘觸尼,尼身不動,受樂,隨處得罪。《四分》,
同僧中。《十誦》:不犯者,父兄弟兒想,若水火刀
杖惡緣等,一切無著心故;非無吉羅。

八事成
重。五緣:一人男,二人男想,三有染心,四犯
前七事未懺,五八事作,犯。八事:一捉手者,乃
至腕。二捉衣者,身上衣。三入屏處者,謂

離伴見聞處。四屏處立、語、行等;三事,亦爾。七
身相倚者,二身相及。八共期者,共行淫處。若
尼男俱染,犯上七事,七偷蘭;若不懺,犯八事,
波羅夷。準此,犯八捉手,不成重;若一男犯八、
一時犯八、八年犯八、八男成八,但成八,重;亦
無次第。《僧祇》如此。不犯者,若有所施與、若禮
拜、若悔過、若受法入屏處,不作惡事,不犯,由
俱無染心故。下入闇室犯墮者,由無所為,事
涉譏醜故犯。

覆藏他重罪戒。六緣成:一是大
尼。二犯八重已。三知他犯重。四作覆藏心。五
不發露。六明相出便犯。若獨住無人等,不成
覆,如〈懺罪〉中。《十誦》:若尼被舉,狂亂心,覆者不
犯;若狂止仍覆者,犯。《僧祇》:若尼,見尼犯重,應
向人說。若犯罪人兇惡有勢力,恐有命梵難
者,作念云:彼行業罪,報自當知;喻如失火燒
舍,但自救身,焉知他事。得捨心相應。準此,無
記心亦不犯;雖非捨心,無記不作覆心故。覆
藏者,不善心中,藏匿前罪,恐人外聞,故成也。
若欲發露,故不成者,謂非清淨者。若對先知
不肯發者,二俱有過,各須發露,故不成。如向
有犯者懺,不成故。又識人名、罪名、種相者,須
發露;反上不合。若前人受竟,更不須說,恐有
無窮之過。若彼犯者已發竟,餘人雖覆,不成,
根本無過故。《十誦》:尼不得比丘前發露,還向
尼前。若不識種相,至比丘所,汎問取解,還至
尼邊悔。《四分》:若尼,知尼犯八重,食前知,食後
時說,偷蘭;乃至初中後夜時分,不說,並偷蘭;
明相出,犯重。不犯中,若不知;若無人可向說;
意欲說而未說,明相出;若說時恐有命梵等

難,不犯。

十七僧殘中。媒嫁、二謗,如大僧中。


人戒。四緣成:一詣俗官所,二言白衣,三辭列
其事,四下手疏,犯。《四分》:詣官共爭曲直,若斷
事人下手疏者,犯;口說者,偷蘭。《善見》:尼共居
士往官所,語居士言,汝說理,若說,尼吉羅;居
士說已,尼後說,偷蘭;居士復說,尼得理不得
理,皆殘。若居士言尼,官喚來,官自判與奪,尼
不犯。若尼至官所言人,令官罰物;隨多少,犯
罪,應償。若被奪物,就官乞護,不道名字,官自
訪得、治罰,無犯。若人入寺,斫伐樹木,不得奪
刀斧,應還直。《五分》:若尼為人輕陵,語父母、親
里有力者,援護之。《十誦》:在斷事人前,瞋恨呵
罵本所打人,僧殘;若向餘人說,偷蘭。

四獨戒。
獨度河四緣:一是河水。《四分》云:獨不能度,不
云深廣。今準道行之戒,但使褰衣度水,異陸
行威儀,皆犯;大界內河亦犯。有橋者,如常開
之。二者獨度。前尼疾疾入水,偷蘭;雙脚上岸,
僧殘。後尼獨入水,犯蘭;上岸得前尼為伴,不
犯。若乘車船度,皆不犯。律云:彼尼當求一尼
共度,應入水隨深淺褰衣,至彼岸漸下衣已,
然後一時上岸;若不待後伴,偷蘭。三無緣。除
命梵等難,伴命終也。四獨度河,犯。謂後伴隔
河,便犯,無相援故。

獨入村四緣。一是俗人村。
不問界內外,伽藍中俗人住處,獨入亦犯。《四
分》:尼獨行詣村,隨所至村,僧殘;若空野無道
處,一鼓聲間,亦僧殘;村中獨行一界,吉羅。《僧祇》:若尼共伴行,至城邑界,當相去
在申手內共過界;若在申手外過界,偷蘭。二
者獨行。三無緣。四越界,犯。昔云:若欲入村,隨

有橫道,但使越過便犯。諸部無文。準律云:若
無界獨行,一鼓聲間,離伴見聞處,犯。若至村
門,不待後伴,雙足入限,僧殘;若村中先有尼,
不犯,以前尼為伴故。若出村,亦約門限為分
齊,犯之得罪。

獨宿三緣:一離申手外宿,不問
俗僧兩處。兩處置床,在申手內,互相檢校,方
能離過。若本在申手內,後因睡相離者,不犯;
本作離意,隨轉側,犯。故文云:若舒手不相及,
隨轉,一一僧殘。《僧祇》:當在申手內,一夜中,三
度以手相尋,不得一時頓三;當初中後夜,各
一度相尋。《五分》:若在不相及處,初中後夜,偷
蘭;明相出,僧殘。二無緣,除命、梵、樂靜等。三隨
臥,一一結。

獨在後行。或根本獨去,或中間作
意,離伴見聞處行;又伴無諸難緣,故犯。《四分》
云:見聞俱離,殘;見聞互離,蘭。不犯中,開度水
者,若共伴漸度,不失威儀;乘船、橋上、躡梁、躡
石;伴尼死、休道、遠行、及諸雜難不得作伴,並
開。《五分》:水淺,無畏男子處,不犯。開入村緣,如
前具緣中。開獨宿者,律云:共二尼宿,舒手相
及處;若一尼出大小便,或出受經誦經,若樂
靜獨處誦經,或為病尼煮羹粥作飯,乃至餘
難緣,並開。《僧祇》:若病,賊亂圍城,獨宿不犯。開
獨行中,應在不離見聞處;若一尼大小便、諸
難,皆開。《僧祇》:不得出聚落界,除道行便利,邂
逅失伴,未及中間,不犯;病亦如是。《五分》:若恐
怖走時,老病不及伴者,不犯。

單墮中,紡績一
戒,律文:隨擘引縈織等,一一墮;成衣,不合懺
著。餘上下戒,非無種相;行稀用寡,且略而已。

七相攝諸行。尼以無伴,多度非法之人;但希

利己,不準道教;故律中二十餘戒,偏結和尚
之罪。故律云:度弟子已,應以衣食及法攝取。
《五分》:師僧應六年自攝、若教他攝弟子,違犯
墮。《僧祇》:和尚尼欲授弟子具戒,應先求善比
丘,不得臨時選眾;若不可得者,當求半許、若
過半而作法。《四分》云:受戒已,不得
輒離和尚。《五分》:當六年依承和尚。餘有師徒
教授、報恩供養、呵責治罰,並如上卷〈師資相攝〉
中。

次明諸要行,勿過八敬。《善見》:佛初不度女
人出家,為滅正法五百年;後為說八敬,聽出
家,依教行故,還得千年;今時不行,隨處法滅;
故須勵意。今列其名:一者百歲比丘尼,見初
受戒比丘,當起迎逆、禮拜、問訊、請令坐。二比
丘尼不得罵謗比丘。三不得舉比丘罪,說其
過失;比丘得說尼過。四式叉摩那,已學於戒,
應從眾僧求受大戒。五尼犯僧殘,應半月在
二部僧中行摩那埵。六尼半月內,當於僧中
求教授人。七不應在無比丘處夏安居。八夏
訖,當詣僧中求自恣人。如此八法,應尊重恭
敬讚歎,盡形不應違。

《五分》:應遣三尼,來僧中
自恣。《中含》:八尊師法中,若比丘聽尼問經律
毘曇,然後得問;不聽者,犯第五尊師法。《僧祇》:
尼入僧寺,應頭面一一禮比丘足;若老病不
堪,隨力多少;不遍者,總禮,口云:「我尼某甲,頭
面禮一切僧足。」若比丘入尼寺,尼禮亦爾。不
得云:是犯戒、是醫師、是摩呵羅、無所知,及虛
實罪。比丘得說尼實罪。尼若憍慢,不敬起迎
禮足者,越敬法。《十誦》:見大僧不起者,墮。《五分》
亦爾。

《僧祇》:若親里尼,得軟語語,不得呵責。若

年少者,語云:汝今不學待老耶?汝後當教弟
子,弟子亦學汝,是故應隨順受經、誦經。《四分》:
尼輒入僧寺,墮。《五分》:若立不見比丘,不得不
白而入;白時,比丘籌量,可聽以不。如上明之。

二明式叉摩那法。《四
分》:十八童女,應二歲學戒。又云:小年曾嫁,年
十歲者,與六法。《薩婆多》:年十二,得受具者,為
夫家所使,任忍眾苦,加厭本事。《僧祇》亦同。《十
誦》中,六法者,練心也,試看大戒受緣;二年者,
練身也,可知有胎無胎。廣文如彼。故文中,盡
形,為法故;二歲堪受,無胎故。

應立離聞處,著
見處,白四受法後,召來與說六法名字。乃至
答言能持,如常說。

此式叉尼,具學三法:一學
根本,謂四重是。二學六法,即羯磨所為。謂染
心相觸,盜人四錢,斷畜生命,小妄語,非時食,飲
酒也。文中列淫、盜、殺、妄者,隨十戒而言,沙彌
已學。三學行法,謂一切大尼戒行,並須學之。
若學法中犯者,更與二年羯磨;若犯根本者,
滅擯;犯餘行法,但名缺行,直令改悔。若滿二
年已犯者,更與二年。

律云:式叉尼,一切大尼
戒應學。除自手取食,授食與他;若自取食食,
律亦制犯。無沙彌尼者,開之;有者,得授與尼,
自須受取。

《僧祇》云:應學十八法:一在大尼下,
沙彌尼上坐。二式叉不淨食,大尼淨;大尼不
淨食,彼亦不淨。三大尼得與三宿,自與沙彌
尼三宿。四得與大尼授食,除火淨五生種、取
金銀錢;自從沙彌尼受食。五尼不得為說七
聚名。六得語云:不淫盜殺妄,如是等憶持。七、
八至布薩自恣日,入僧中,互跪合掌云:「阿梨

耶僧,我某甲清淨,僧憶持!」三說而退。九、十、十
一、十二,後四波羅夷,犯者更從始學。十三、十
九,僧殘已下,若犯,一一作吉羅悔。餘如彼說。

《四分》:不知戒相故,造作非法;制與學法,盡行
學之。《十誦》:為度妊娠女人,後起過,佛令二歲
學,可知。

三沙彌尼法。大略與沙彌法同。若據
行往法,式叉不與大尼為伴,以戒不滿故;自
不得以沙彌尼為伴,以非同學故。若二尼兼
一式叉,若二式叉兼一沙彌尼,得為伴。餘人
不合。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古云:博學為濟貧,此言誠驗。若《四分》缺於事
法,他部自有明文;理必準行,不乖二是。然則
棄急從緩,捨有求無,損輕重之是非,任愚懷
之取捨;此乃自貽負愧,罪豈他科。當隨本受
為宗,《鈔》序具顯;若全未預法,則隨入一部為
依持,順文謹用行之,可以為準的。然事乃萬
途,尋條難反;且疏要約者,用示規模。就中分
七:一明僧數多少,二聖法通塞,三重犯不同,
四攝事寬狹,五心境差別,六捨懺有異,七隨
相階別。

初中,《僧祇》:和尚受戒,十人之外;捨墮
法,入五人僧攝。以懺主單白和僧,問僧許可,
自不足數;至還財之時,是僧作法,還得足數;
類同五人自恣中。《四分》無文。諸師:四人捨墮,
第五所為,不入僧數;以律列四僧中不言,故
知得用。若準通教,上解者非;五人受懺,始終
無妨。餘如中卷〈懺聚法〉中。

《十誦》:無和尚人,受
戒得戒,作法僧犯罪。《薩婆多》云:先請和尚,受
十戒時,和尚不現前,亦得十戒;若聞死者,不

得。受具,不現前不得戒;若僧數滿,設無和尚,
亦得戒。《善見》:無和尚受者,得戒,得罪;黃門為
和尚,亦爾。《伽論》云:白衣為和尚,與白衣受,得
戒,得罪;非出家人,亦爾。《薩婆多》云:不除鬚髮、
無衣鉢,受者得戒,得罪。若準《四分》,並不開之;
律云:不名受具足戒也。《十誦》:男子作女人威
儀,如男子受,得戒,得罪;女想反上。《五分》:若自
截男根,若留一卵,得受;全無者,滅擯。《五百問》
云:壇上師僧,或著俗服、或犯禁戒,若受戒人
知是非法,不得;不知者,得。弟子著俗服,當時
不問者,得。《伽論》云:不知和尚是賊住,依彼受
戒,得戒;諸比丘犯吉羅。本犯戒人、本不和合
人、非出家人為和尚,亦爾。

《十誦》:一界內,四人
一時受具者,得四處展轉與欲。若一比丘一
處坐,足四處僧數;一處一人,作羯磨被四眾
者,如以材木床榻,連接四界,坐上足四處數;
得被四人一切羯磨,皆如法也。《摩得伽》云:頗
有比丘,與四處人說戒、受戒、作羯磨,為得不?答:
得;乃至五處亦爾;八人、十二人、十五人、十八
人,亦爾。

《善見》:沙彌犯重,得出家;除壞尼淨行,
不得。準此,開學悔也。不得受具。

二聖法通局。
《四分》:羯磨略則三種,廣則八品。加減不成,聖
印一定;如單白,不得加白二;白二,不得作單
白等。《僧祇》、《十誦》:加得成就;應作單白,白二、白
四者彌善。減則不成。《僧祇》:加一中間羯磨,亦
名求聽羯磨。《明了論》中間亦同。解云:謂在單
白、白二之間,又加白羯磨,唱所立事,不問聽
許不遮。餘三羯磨同《四分》。又云:中間、直白,此
二羯磨,三人等通作;餘三必四人已上。《四分》:
羯磨唯加三人,不得僧舉僧;若諫,法通多少。

《十誦》中,羯磨得加四人以上受具。《僧祇》:不聽
與欲人多,坐僧少者,不成。《五分》:聽多人集,少
持欲來。《僧祇》:轉欲即失。

三明重犯。《四分》:戒有
重受,亦有重犯。文云:如前,後亦如是。尼摩觸
云:隨觸,一一波羅夷。《十誦》:不重犯,由戒不重
受故。犯淫戒已,更犯淫者,吉羅;犯盜、殺人、大
妄,還得三重。文云:學悔尼犯僧殘,請比丘來,
與我摩那埵、出罪等。下篇,隨輕重也;初篇,後
犯但吉羅。《僧祇》亦爾。

四明攝事者。且論受日,
諸部不同。《四分》三品,如上已明。

《僧祇》有二:初
明七日,同於《四分》。後明事訖,便用中間別法;
任前緣事未了,法在,不還者得;必非破戒,三
寶正緣故。文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
雨安居。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於此處
雨安居,為塔事、僧事出界行,還此中住。」「諸大
德!某甲比丘,為僧事、塔事出界行,還此處安
居;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十誦》受日有二:
七夜之法,同《四分》,而兼夜。又用三十九夜法,
用白二羯磨,文不同《四分》。故彼律云:「大德僧
聽!某甲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
安居自恣。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受三
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恣。如是白。」
「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出界,是
處安居自恣竟,誰諸長老忍,某甲比丘受三
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恣者,默然;
誰不忍便說。僧已忍,聽某甲比丘受三十九
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恣;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十誦》:因梨昌設供在露地,佛令
白二作淨內中。後外道譏言,禿居士舍,作食
及倉簞,與白衣何異?佛令僧坊外作食,後為

煙火起,人來索,食少。從今日後,不聽作淨地
羯磨;若作,犯吉羅;先作,應捨。出二十四卷中。
人便妄用,云不須更結。

五心境不同。《四分》,心、
境、想、疑,如〈持犯方軌〉中。

《五分》,無疑心,以疑通
是非故,有犯結正;彼《律》云:是女疑、蟲疑、草木
疑,皆隨犯殘、提。想是決徹,若境心不相當者,
不犯;如《四分》破僧、淫戒、受戒,不開知疑,餘則
通開,餘如〈隨相〉。

《僧祇》,性惡罪上,無疑想故;彼
云:女作黃門想觸,僧殘。悉從境制。若遮惡罪
上,得有想疑故;文云:生,非生想、非生疑,吉羅。

《十誦》,若前有方便心者,具除想疑,並結正罪;
彼云:有主物,無主想、及疑,皆重。亦不問前境
遮、性。若前無方便心者,具有想疑,結罪。

且引
大途;非無五三不同者。

六捨懺不同。《十誦》:二
寶,少者永捨;多者,捨付同心淨人,淨人令捨,
作四方僧臥具;罪僧中悔。餘同《四分》。

《五分》五
種:一入僧永棄。二寶捨與僧,僧差人永棄;
若僧不棄,淨人為僧貿衣食,與僧食用;唯本
主不得用,恐遂本心故。二永入僧。五敷具,入
常住用;唯本主不得坐臥。三入俗僧。捨藥與
僧,僧捨與俗人、沙彌,塗足然燈;本主亦不得
用;一切比丘不得食。餘同。

《僧祇》五別:一捨入
僧無盡財中。謂畜貿二寶,若生息利,作僧房
舍中衣;僧不得分用及食,為折伏本主貪心
故。二捨入僧用。謂五臥具、迴僧物,隨僧作何
等用;其中純黑憍奢耶,僧不得著用,得作地
敷,及作嚮慊、悵慢等;六年不揲,不得為地敷,
僧得著用,不得𭣋好者如後。餘同。

《善見》中,金銀若無淨人,可教
擲去;僧羯磨差一比丘知五法者,使閉目擲

去,莫記處所。

《明了論》中,若轉車衣、待一月衣、
過十日衣、過十日鉢、雨衣、急施,捨與僧已;僧
問須者,應還,得用;若自無用,永捨入僧。受非
親尼衣,捨還本尼;若本尼無,捨與尼僧。使尼
浣衣、迴僧物,永捨與僧。從非親居士乞衣,一
二居士,應捨還彼;彼若不在,或不取,捨與僧。
過足、三反、一切敷具、使織師衣,盡捨與僧。瞋
心奪衣,還捨與所瞋比丘。七日藥,二用,文如
彼具。

《薩婆多》云:販賣物,若無同心淨人,應作
四方僧臥具,為止誹謗。若作入佛,外道當言:
瞿曇沙門,多貪利故,令弟子捨物,持用自入。
又除佛福田,無過四方僧;不問受法不受法,
持戒毀戒,法語非法語,一切無遮。

七隨戒雜
相。《十誦》:犯僧殘隨覆罪,不行別住六夜,直與
出罪,得名出罪,眾僧得罪;乃至不行別住,直
行六夜,直與出罪,得出、得罪。更有六人,全不
作法,直爾清淨:一者上座犯僧殘,諸人生慢;
佛言:若一心生念,從今日更不作,即得清淨。
二大德多知識。三多慚愧,若遣行者寧反戒。
四病重,不能互跪,無力能懺。五住處不滿二
十,道路遇賊死。六眾不清淨,往至他方,道路
遇賊死。佛言:一心生念,如法懺悔;是人清淨,
得生天上。律子注云:此六懺法,不可妄用,及
有僥倖;唐為自欺,罪不得除。要須廣問明律
者,能斷之耳。

余於唐武德九年六月內,爾時搜揚僧伍,
無傷俗譽,且閉戶依所學撰次。但意在行
用,直筆書通,不事虬文,故言多蹇陋。想有
識通士,知余記志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