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正理門論
論曰:為欲簡持能立、能破義中真實,故造斯
論。頌曰:
宗等多言說能立,
為所成立說名宗,
論曰:能立過義、印真實義,此論今作。宗等多
言說能立如是等,此言為顯由緒、所詮、所為。
言由緒者,為由利益諸有情等為緣緒故。言
所詮者,謂所詮義即宗等也。所為事者,為欲
印定實義故也。若其為顯由緒等果,於此論
初置斯言者,由於餘處已顯此義故,猶如現
量,何謂餘顯?解論後時,由此於初,不應說故。
若爾,非論分故,猶若餘言。由於餘處已顯此
義,此因不成。解論後時方曉義者,覺慧先聞
於由緒等,若不了知初便不轉,由斯解故方
契後時。非論分故,此亦不成。設如斯意,既非
經故、復非其釋,必非支分,誰釋此經?誰經此
釋?是故當知,如天授語非其支分,諸論由緒
亦成分故,此因有故遠離非成。餘復難言:勿
造斯論,無由緒等故,如狂人言。為顯此因不
成。答曰:所謂能立,能過義等。若言如是,勿造
斯論,述已顯義故,如第二理門。惡叉波拖已
說宗等相,此因彼言顯不成故。豈非能立等
有印實義?然此論等不印實義,故不成過。上
來已辯論主標宗。自下本文隨次當釋。
「宗等
多言說能立」者,由宗、因、喻多言辯說,他未了
義,為開示故,此之多言於《論式》等說名能立。
又以一言說能立者,為顯總成一能立性,由
此應知隨有所闕名能立過。言「是中」者,起論
端義,或簡持義,是宗等中,故名是中。所言「唯」
者,是簡別義。「隨自意」顯不顧論宗,隨自意立。
「樂」為所立,謂不樂為能成立性。若異此者說
所成立,似因、似喻應亦名宗。為顯離餘立宗
過失,故言「非彼相違義能遣」。若非違義言聲
所遣,如立「一切言皆是妄」;或先所立宗義相
違,如獯狐子立「聲為常」;又若於中由不共故,
無有比量,為極成言相違義遣,如說「懷兔,非
月有故」;又於有法,即彼所立為此極成現量、
比量相違義遣,如有成立「聲非所聞」「瓶是常」
等。諸有說言宗因相違名「宗違」者,此非宗
過;以於此中立「聲為常,一切皆是無常故」者,
是喻方便惡立異法,由合喻顯非一切故。此
因非有,以聲攝在一切中故。或是所立一分
義故,此義不成,名因過失。喻亦有過,由異
法喻先顯宗無,後說因無。應如是言:「無常一
切」是謂非「非一切故」義;然此倒說「一切無常」,
是故此中喻亦有過。如是已說宗及似宗。因
與似因多是宗法,此差別相今當顯示。頌
曰:
宗法於同品,
於異品各三,有及二。
論曰:豈不總以樂所成立合說為宗?云何此
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此無有失。以其總聲
於別亦轉,如言「燒衣」;或有宗聲唯詮於法。此
中宗法,唯取立論及敵論者決定同許。於同
品中,有、非有等亦復如是。何以故?今此唯依
證了因故,但由智力了所說義,非如生因由
能起用。若爾,既取智為了因,是言便失能成
立義。此亦不然,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是故此
中唯取彼此俱定許義,即為善說。由是若有
彼此不同許,定非宗法,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眼所見故」。又若敵論不同許者,如對顯論「所
作性故」。又若猶豫,如依烟等起疑惑時,成
立「大種和合火有,以現烟故」。或於是處有法
不成,如成立「我其體周遍,於一切處生樂等
故」。如是所說一切品類所有言詞,皆非能立。
於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所應當如是說。於
當所說因與相違及不定中,唯有共許決定
言詞說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成猶豫言
詞,復待成故。夫立宗法,理應更以餘法為因
成立此法:若即成立有法為有、或立為無,如
有成立「最勝為有,現見別物有總類故」;或立
為「無,不可得故」。其義云何?此中但立「別物定
有一因為宗」,不立「最勝」,故無此失。若立為「無」,
亦假安立「不可得法」,是故亦無有有法過。若
以有法立餘有法、或立其法,如以烟立火,或
以火立觸,其義云何?今於此中非以成立「火」
「觸」為宗,但為成立此相應物。若不爾者,依烟
立火、依火立觸,應成宗義一分為因。又於此
中非欲成立火、觸有性,共知有故。又於此中
觀所成故立法、有法,非德、有德,故無有過。重
說頌言:
有法非成於有法、
但由法故成其法,
論曰:若有成立「聲非是常,業等應常故、常應
可得故」,如是云何名為宗法?此說彼過,由因
宗門以有所立,說「應」言故,以先立「常,無形礙
故」,後但立宗,斥彼因過。若如是立「聲是無常,
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復云何?是喻方
便。同法、異法如其次第宣說其因,宗定隨逐,
及宗無處定無因故。以於此中由合顯示所
作性因,如是此聲定是所作、非非所作,此所
作性定是宗法。重說頌言:
說因,宗所隨;
依第五顯喻,
論曰:由此已釋反破方便,以所作性於無常
見故、於常不見故,如是成立「聲非是常,應非
作故」。是故順成、反破方便,非別解因。如破數
論,我已廣辯,故應且止廣諍傍論。
如是宗法三種差別,謂:同品有、非有及俱。先
除「及」字。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隣近均等,說名同
品,以一切義皆名品故。若所立無,說立異品,
非與同品相違或異。若相違者,應唯簡別;若
別異者,應無有因。由此道理,「所作性故」能成
「無常」及「無我」等,不相違故。若法能成相違所
立,是相違過,即名似因。如無違法,相違亦爾:
所成法無,定無有故。非如瓶等,因成猶豫,於
彼展轉無中有故。以所作性,現見離瓶於衣
等有,非離無常於無我等此因有故。云何別
法於別處轉?由彼相似,不說異名,言即是此,
故無有失。若不說異,云何此因說名宗法?此
中但說定是宗法,不欲說言唯是宗法。若爾,
同品應亦名宗?不然,別處說所成故。因必無
異,方成比量,故不相似。又此一一各有三種,
謂於一切同品有中,於其異品,或有、非有及有
非有。於其同品非有及俱、各有如是三種差
別。若無常宗全無異品,對不立有虛空等論,
云何得說彼處此無?若彼無有,於彼不轉,全
無有疑,故無此過。如是合成九種宗法,隨其
次第略辯其相,謂立「聲常,所量性故」;或立「無
常,所作性故」;或立「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
或立為「常,所作性故」;或立為「常,所聞性故」;或
立為「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或「非勤勇無間
所發,無常性故」;或立「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
故」;或立為「常,無觸對故」。如是九種,二頌所攝:
頌曰:
常、無常勤勇,住、堅牢性,
非勤、遷、不變,
所量、作、無常,聞、勇發,
無常、勇、無觸,
論曰:如是分別說名為因、相違、不定,故本頌
言:
於同有及二,
翻此名相違,
此中唯有二種名因,謂於同品一切遍有,異
品遍無;及於同品通有非有,異品遍無。於初、
後三各取中一。復唯二種說名相違,能倒立
故,謂於異品有及二種;於其同品一切遍無。
第二三中取初、後二。所餘五種,因及相違皆
不決定,是疑因義。又於一切因等相中,皆說
所說一數同類,勿說二相更互相違共集一
處猶為因等,或於一相同作事故成不遍因。
理應四種名不定因,二俱有故。「所聞」云何?由
不共故。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別,遍攝
一切,皆是疑因。唯彼有性彼所攝故,一向離
故。諸有皆共,無簡別因。此唯於彼俱不相違,
是疑因性。若於其中俱分是有,亦是定因,簡
別餘故,是名差別。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
成因。若於爾時無有顯示所作性等是無常
因,容有此義;然俱可得一義相違,不容有故,
是猶豫因。又於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
求決定。攝上頌言:
若法是不共、
遍一切於彼,
邪證法、有法,
此成相違因,
觀宗法審察,
成躊躇顛倒,
論曰:如是已辯因及似因。喻及似喻我今
當說。頌曰:
說因宗所隨;
此二名譬喻,
論曰:喻有二種:同法、異法。同法者,謂立「聲無
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以諸勤勇無間所發
皆見無常,猶如瓶等」。異法者,謂「諸有常住,見
非勤勇無間所發,如虛空等」。前是遮、詮,後唯
止濫,由合及離比度義故。由是雖對不立實
有太虛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
復以何緣第一說因宗所隨逐,第二說宗無
因不有,不說因無宗不有耶?由如是說能顯
示因同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顛倒說。又說頌
言:
應以非作證其常,
若爾應成非所說,
論曰:如是已說二法合離順反兩喻。餘此相
似,是似喻義。何謂此餘?謂於是處所立、能立
及不同品,雖有合離而顛倒說。或於是處不作
合離,唯現所立、能立俱有,異品俱無。如是二
法,或有隨一不成、不遣,或有二俱不成、不遣。
如立「聲常,無觸對故」。同法喻言「諸無觸對見
彼皆常,如業、如極微、如瓶」等。異法喻言,謂「諸
無常見有觸對,如極微、如業、如虛空」等。由此
已說同法喻中有法不成,謂對不許常虛空
等。為要具二譬喻言詞方成能立?為如其因
但隨說一?若就正理,應具說二,由是具足顯
示所立不離其因,以具顯示同品定有、異品
遍無,能正對治相違、不定。若有於此一分已
成,隨說一分亦成能立。若如其聲,兩義同許,
俱不須說。或由義准,一能顯二。又比量中
唯見此理:若所比處此相審定,於餘同類念
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
定解。故本頌言:
如自決定已,
說宗法、相應、
論曰:為於所比顯宗法性,故說因言;為顯於
此不相離性,故說喻言;為顯所比,故說宗言。
於所比中,除此更無其餘支分,由是遮遣餘
審察等及與合、結。若爾,喻言應非異分,顯因
義故。事雖實爾,然此因言唯為顯了是宗法
性,非為顯了同品、異品,有性、無性,故須別說
同、異喻言。若唯因言所詮表義說名為因,斯
有何失?復有何得?別說喻分,是名為得。應如
世間所說方便,與其因義都不相應。若爾何
失?此說但應類所立義無有功能、非能立義,
由彼但說所作性故,所類同法;不說能立、所
成立義。又因喻別,此有所立同法、異法,終不
能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是故但有類所立
義,然無功能。何故無能?以同喻中不必宗法、
宗義相類;此復餘譬所成立故,應成無窮。又
不必定有諸品類,非異品中不顯無性有所
簡別能為譬喻。故說頌言:
若因唯所立、
譬喻應無窮,
論曰:世間但顯宗、因異品同處有性為異法
喻,非宗無處因不有性故定無能。若唯宗法
是因性者,其有不定應亦成因。云何具有所
立、能立及異品法二種譬喻而有此失?若於
爾時所立異品非一種類,便有此失,如初、後
三各最後喻,故定三相唯為顯因。由是道理,
雖一切分皆能為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且
說為因。如是略說宗等及似,即此多言說名
能立及似能立。隨其所應,為開悟他說此能
立及似能立。為自開悟唯有現量及與比量,
彼聲,喻等攝在此中,故唯二量。由此能了自、共
相故,非離此二別有所量為了知彼更立餘
量。故本頌言:
現量除分別,
論曰:此中「現量除分別」者,謂若有智於色等
境遠離一切種類、名言、假立、無異、諸門、分別,
由不共緣現現別轉,故名現量。故說頌言:
有法非一相,
唯內證離言,
論曰:意地亦有離諸分別,唯證行轉。又於貪
等諸自證分、諸修定者離教分別,皆是現量。
又於此中無別量果,以即此體似義生故、似
有用故,假說為量。若於貪等諸自證分亦是
現量,何故此中除分別智?不遮此中自證現
量,無分別故。但於此中了餘境分,不名現量。
由此即說憶念、比度、悕求、疑智、惑亂智等,於
鹿愛等皆非現量,隨先所受分別轉故。如是
一切世俗有中,瓶等、數等、舉等、有性、瓶性等
智皆似現量,於實有中作餘行相,假合餘義
分別轉故。
已說現量,當說比量。「餘所說因生」者,謂智是
前智,餘從如所說能立因生,是緣彼義。此有
二種:謂於所比審觀察智,從現量生或比量
生;及憶此因與所立宗不相離念,由是成前
舉所說力,念因同品定有等故。是近及遠比
度因故,俱名比量,此依作具、作者而說。如是
應知,悟他比量亦不離此得成能立。故說頌
言:
一事有多法,
唯由簡別餘,
如是能相者,
唯不越所相,
論曰:何故此中與前現量別異建立?為現二
門,此處亦應於其比果說為比量,彼處亦應
於其現因說為現量,俱不遮止。已說能立及
似能立,當說能破及似能破。頌曰:
能破闕等言,
論曰:此中「能破闕等言」者,謂前所說闕等言
詞諸分過失。彼一一言皆名能破,由彼一一
能顯前宗非善說故。所言「似破謂諸類」者,諸
同法等相似過類名似能破,由彼多分於善
比量為迷惑他而施設故。不能顯示前宗不
善,由彼非理而破斥故,及能破處而施設
故。是彼類故,說名過類。若於非理立比量中
如是施設,或不了知比量過失,或即為顯彼
過失門,不名過類。頌曰:
示現異品故:
同法相似;餘,
差別名分別。
顯所立餘因,
難義別疑因,
說異品義故,准。
論曰:此中「示現異品故:由同法異立,同法相
似」者,顛倒成立故名異立,此依作具、作者而
說。同法即是相似,故名同法相似,一切攝立
中相似過類故。言相似者,是不男聲,能破相
應故、或隨結頌故。云何同法相似能破?於所
作中說能作故、轉生起故,作如是說。後隨所
應亦如是說。今於此中由同法喻顛倒成立,
是故說名同法相似。如有成立「聲是無常,勤
勇無間所發性故」,此以虛空為異法喻。有顯
虛空為同法喻,無質等故,立「聲為常」。如是即
此所說因中瓶應為同法,而異品虛空說為
同法,由是說為同法相似。「餘由異法」者,謂異
法相似是前同法相似之餘。示現異品,由異
法喻顛倒而立,二種喻中如前安立瓶為異
法,是故說為異法相似。「分別差別名分別」者,
前說示現等故,今說分別差別故,應知分別
同法差別。謂如前說瓶為同法,於彼同法有
可燒等差別義故,是則瓶應無常;非聲,聲應
是常。不可燒等有差別故,由此分別顛倒所
立,是故說名分別相似。所言「應一成無異」者,
示現同法前已說故,由此與彼應成一故。彼
者是誰?以更不聞異方便故、相隣近故,應知
是宗。「成無異」者,成無異過。即由此言義可知
故,不說其名是誰與誰共成無異。不別說故,
即此一切與彼一切。如有說言,若見瓶等有
同法故,即合餘法亦無別異,一切瓶法聲應
皆有,是則一切更互法同應成一性。此中抑
成無別異過,亦為顯示瓶聲差別,不甚異前
分別相似,故應別說。若以「勤勇無間所發」成
立「無常」,欲顯俱是非畢竟性,則成宗因無別
異過。抑此令成無別異性,是故說名無異相
似。有說此因如能成立所成立法,亦能成立
此相違法。由無別異,是故說名無異相似。「顯
所立餘因,名可得相似」者,謂若顯示所立宗
法,餘因可得,是則說名可得相似。謂有說言:
如前成立「聲是無常」,此非正因,於電、光等由
現見等餘因可得無常成故。以若離此而得
有彼,此非彼因。有餘於此別作方便,謂此非
彼無常正因,由不遍故。如說「叢林皆有思慮,
有睡眠故」。「難義別疑因,故說名猶豫」者,過類
相應,故女聲說。此中分別宗義別異,因成不
定,是故說名猶豫相似;或復分別因義別異,
故名猶豫相似過類。謂有說言:如前成立
「聲是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現見勤勇無
間所發,或顯、或生,故成猶豫:今所成立,為顯、
為生?是故不應以如是因證無常義。「說異品
義故非愛,名義准」者,謂有說言:若以勤勇無
間所發說無常者,義准則應若非勤勇無間
所發諸電、光等皆應是常。如是名為義准相
似。應知此中略去後句,是故但名猶豫、義准。
復由何義此同法等相似過類,異因明師所
說次第?似破同故。頌曰:
由此同法等,似彼。
論曰:「多」言為顯或有異難,及為顯似不成因
過。此中前四與我所說譬喻方便都不相應,
且隨世間譬喻方便,雖不顯因是決定性,然
攝其體,故作是說。由用不定同法等因成立
自宗,方便說他亦有此法,由是便成似共不
定,或復成似相違決定。若言唯為成立自宗,
云何不定得名能破?非即說此以為能破,難
不定言,說名不定。於能詮中說所詮故,無有
此過。餘處亦應如是安立。若所立量有不定
過,或復決定同法等因有所成立,即名能破。
是等難故,若現見力,比量不能遮遣其性。如
有成立「聲非所聞,猶如瓶等」,以現見聲是所
聞故,不應以其是所聞性遮遣無常,非唯不
見能遮遣故;若不爾者,亦應遣常。第二無異
相似是似不成因過。彼以本無而生增益所
立,為作宗因成一過故。此以本無而生極成
因法證滅後無。若即立彼,可成能破。第三無
異相似成立違害所立,難故成似,由可燒等
不決定故;若是決定,可成相違。可得相似所
立不定,故成其似;若所立因於常亦有,可成
能破。第二可得雖是不遍,餘類無故,似不成
過;若所立無,可名能破,非於此中欲立一切
皆是無常。猶豫相似,謂以勤勇無間所發得
成立滅壞,若以生起增益所立作不定過,此
似不定;若於所立不起分別,但簡別因生起
為難,此似不成。由於此中不欲唯生成立滅
壞,若生、若顯悉皆滅壞,非不定故。義准相似,
謂以顛倒不定為難,故似不定。若非勤勇無
間所發立常無常,或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
非餘,可成能破。頌曰:
若因至不至、
至非至、無因,
論曰:「若因至不至,三時非愛言,至非至、無因」
者,於至不至作非愛言:若能立因至所立宗
而成立者,無差別故,應非所立,如池海水相
合無異。又若不成,應非相至;所立若成,此是
誰因?若能立因不至所立,不至、非因無差別
故,應不成因。是名為至非至相似。又於三時
作非愛言:若能立因在所立前,未有所立,此
是誰因?若言在後,所立已成,復何須因?若俱
時者,因與有因皆不成就,如牛兩角。如是名
為無因相似。此中如前次第異者,由俱說名
似因闕故。所以者何?非理誹撥一切因故。此
中何理?唯不至同,故雖因相相應亦不名因。
如是何理?唯在所立前不得因名故,即非能
立。又於此中有自害過,遮遣同故。如是且於
言因及慧所成立中有似因闕,於義因中有
似不成,非理誹撥諸法因故。如前二因,於義
所立俱非所作能作性故,不應正理;若以正
理而誹撥時,可名能破。頌曰:
說前無因故,
名無說相似。生無生亦然。
所作異少分,
名所作相似,多如似宗說。
論曰:「說前因無故,應無有所立,名無說相似」
者,謂有說言:如前所立,若由此因證無常性,
此未說前都無所有,因無有故,應非無常,如
是名為無說相似。「生無生亦然」者,生前無因,
故無所立。亦即說名無生相似。言「亦然」者,類
例聲前因無有故,應無所立。今於此中如無
所立,應知亦有所立相違。謂有說言:如前所
立,若如是聲未生已前,無有勤勇無間所發,
應非無常;又非勤勇無間所發,故應是常。如
是名為無生相似。「所作異少分,顯所立不成,
名所作相似」者,謂所成立「所作性故,猶如瓶
等,聲無常」者,若瓶有異所作性故,可是無常,
何豫聲事?如是名為所作相似。「多如似宗說」
者,如是無說相似等多分如似所立說,謂如
不成因過。「多」言為顯或如似餘。今於此中無
說相似增益比量,謂於論者所說言詞立無
常性,難未說前因無有故,此似不成;或似因
闕,謂未說前益能立故。若於此中顯義無有,
又立量時若無言說,可成能破。無生相似,聲
未生前增益所立,難因無故,即名似破;若
成立時顯此是無,可成能破。若未生前以「非
勤勇無間所發」難令是常,義准分故,亦似不
定。所作相似乃有三種:若難瓶等所作性於
聲上無,此似不成;若難聲所作性於瓶等無,
此似相違;若難即此常上亦無,是不共故,便
似不定。或似喻過,引同法故。何以故?唯取總
法建立比量,不取別故。若取別義決定異故,
比量應無。頌曰:
俱許而求因,
此於喻設難,
論曰:「俱許而求因,名生過相似」者,謂有難言:
如前所立「瓶等無常」,復何因證?「此於喻設難,
名如似喻說」者,謂瓶等無常俱許成就,而言
不成似喻難故,如似喻說。頌曰:
無常性恒隨,
此成常性過,
論曰:謂有難言:如前所立「聲是無常」,此應常
與無常性合,諸法自性恒不捨故,亦應是常。
此即名為常住相似。是似宗過,增益所立無
常性故。以於此中都無有別實無常性依此
常轉,即此自性本無今有、暫有還無,故名無
常。即此分位,由自性緣名無常性,如果性等。
如是過類,足目所說多分,說為似能破性,最
極成故。餘論所說亦應如是分別成立。即此
過類,但由少分方便異故,建立無邊差別過
類,是故不說。如即此中諸有所說增益、損減、
有顯、無顯、生理、別喻、品類相似等,由此方隅
皆應諦察及應遮遣。諸有不善比量方便作
如是說,展轉流漫,此於餘論所說無窮,故不
更說。又於負處,舊因明師諸有所說,或有墮
在能破中攝,或有極,麁或有非理如詭語類,
故此不錄。餘師宗等所有句義,亦應如是分
別建立。如是遍計所執分等皆不應理,違所
說相,皆名無智,理極遠故。又復此類過失言
詞,我自朋屬《論式》等中多已制伏。又此方隅,
我於破古因明論中已具分別,故應且止。頌
曰:
為開智人慧毒藥,
諸有外量所迷者,